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部分機關、基金108年度政策宣導費預算較以前年度差異甚大,建請本院責成各機關政策宣導費必需依據「各機關編製108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覈實編列,並依預算切實嚴格執行,以避免執行率偏低或嚴重超支缺失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89)

許委員就部分機關、基金108年度政策宣導費預算較以前年度差異甚大,建請本院責成各機關政策宣導費必需依據「各機關編製108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覈實編列,並依預算切實嚴格執行,以避免執行率偏低或嚴重超支缺失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貴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要求「103年起,各機關(含附屬單位)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爰此,本院自102年度起,每年訂頒各機關編製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念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各機關預算涉及政策宣導部分,應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供貴院審議參考。

二、鑒於各機關每年係依其重點施政及業務實際需要,分年估算政策宣導經費需求,並編列各年度單位預算,致部分機關108年度政策宣導預算較107年度增加(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係為增辦國際創業聚落相關獎勵等宣導活動),或另有部分機關108年度編列預算數較107年度減少情形(如國防部減列全民國防教育燈箱及海報等經費),又部分機關政策宣導費執行率偏低或超支等疑義,事涉各機關預算執行事宜,本院主計總處未來將加強督導各主管機關對其所屬機關辦理政策宣導執行情形之控管,並應依規定核實估算需求,循程序編列各年度政策宣導預算,送請貴院審議。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業法』修正已開放綠能先行」、「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順應國內法規與實務推動」及「規範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活絡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95)

許委員就「『電業法』修正已開放綠能先行」、「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順應國內法規與實務推動」及「規範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活絡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電業法修正已開放「綠能先行」:

(一)「電業法」於106年1月26日完成修正,使再生能源發電業得選擇以直供、轉供方式售電予用戶,而不再限於透過現行之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FIT制度),將其所生產之電能躉售予台電公司。

(二)為鼓勵低碳電力發展,已於106年1月26日修正電業法採「綠能先行」為原則,給予綠能許多優惠措施,賦予更多元彈性之發展空間,俾利於綠能長期發展。

(三)目前直供與轉供所涉及之法規及配套措施皆已完成公告。

(四)108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亦已完成審議並經台電公司公告,以不排碳之再生能源為例,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等各項費用加總,每度電約為0.057元。

(五)未來持續積極輔導有意願之業者、用戶參與直供、轉供市場,活絡我國再生能源交易市場。

二、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稱本條例)順應國內法規與實務推動:

(一)本條例之修正仍以鼓勵民間投資再生能源設備,以長期固定保障收購誘因之電能躉購制度為核心,與「電業法」所採行直供或轉供制度,兩者間為併行之機制,並配合能源政策明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彰顯政策決心;另給予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多元選擇電能銷售之方式,並保障其所適用之躉購費率。

(二)「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面向: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力審查再生能源申設案件以達簡政便民、擴大小水力發電獎勵對象、參考實務面簡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達2,700萬瓩以上。

(三)「因應電業法修正」面向:包括配合「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轉供等經營型態,保障其電能轉為躉購時所適用之費率,強化併網及作業彈性,業者得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及引接線路,適用簡化程序容量由未達500瓩放寬至2,000瓩。

(四)「擴大全民參與」面向:除規定政府帶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增訂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另就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地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提供示範獎勵。

三、規範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活絡市場:

(一)善盡用電大戶企業責任及活絡綠電交易市場:

1.「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義務規定,係希望促使企業善盡企業責任。

2.「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規範用電大戶可自行設置、提供場所供人設置、設置儲能設備、購買綠電及憑證等彈性機制。惟考量部分用電大戶在實務上仍可能無法達成義務,採繳納代金方式滿足義務,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3.配合「電業法」修正後多元綠電經營態樣,同步規定得選擇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方式達成其義務,有助國內未來擴大再生能源使用。

(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業經貴院本(108)年4月12日三讀通過,本部將與各界充分討論,並於修正案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子法訂定:

1.條例中所規範之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規定之。

2.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預計子法於修正案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訂定並發布。

3.本部於子法規定增訂過程中將參考縣(市)政府推動之經驗,與地方政府、產業界代表等利害關係人充分討論,達成共識。

4.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制(訂)定自治法規規範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義務,及各地資源稟賦不同,子法將以訂定合宜之最低標準為原則,保留地方因地制宜訂定更嚴格規範之空間。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運用大數據資料庫研編財富分配統計設置專案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審慎規劃,訂出對外公布時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13)

許委員就運用大數據資料庫研編財富分配統計設置專案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審慎規劃,訂出對外公布時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我國目前國富統計家庭部門財富資料,係依據相關公務資料彙編而成,其中占平均每戶淨值6成之金融性資產負債,資料來源為中央銀行資金流量統計,係彙總資料(aggregatedata),惟編算家庭財富分配統計所需之金融性資產負債個人資料(individual data),如存款、貸款、基金及債券等資料囿於法令規定無法取得,爰迄未編算家庭財富分配統計。

(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未規定主管機關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行為人違規時應同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致使家長未能及時知悉違規情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80)

江委員就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未規定主管機關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行為人違規時應同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致使家長未能及時知悉違規情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交通部業已研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明定:「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18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將召開會議邀請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研商修正。

(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台灣好行」路線接駁,了解遊客旅遊模式及需求,以使永續經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55)

馬委員就檢討「台灣好行」路線接駁,了解遊客旅遊模式及需求,以使永續經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為提供國內外自由行旅客便捷的交通旅遊服務,針對臺灣地區已經成熟且具國際發展潛力的觀光景點,依遊客使用便利觀點,輔導各縣市政府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規劃推動「台灣好行」景點接駁公車,提供串接主要交通運輸場站至重要觀光景點間的交通接駁服務。

二、各縣市政府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照當地需求規劃,以競爭型擇優汰劣的精神向觀光局提案,並由該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路線評審委員會,選出適當服務路線,交由具有路權的客運業者,依照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營運。

三、有關各推動單位在路線規劃上,係擇定轄內最具知名度且具國際發展潛力之相關觀光景點,原則上該景點之年遊客人數總數應為60萬人次以上始納入「台灣好行」規劃。另108年度起,觀光局針就「台灣好行」路線規劃服務班表密度分級,並規劃不同提案路線類型(一般類型、郵輪式列車、假日開行、品牌加盟),增加需求反應式(DRTS)服務類型,提案推動單位向觀光局提案前需找當地居民召開公民參與說明會,以使提案規劃路線符合當地旅遊需求。

四、觀光局推動「台灣好行」景點接駁旅遊服務訂有定期檢討機制,針對部分搭乘績效不佳之路線,採檢討班表、調整路線、甚至重新規劃路線方式滾動調整。有關鹿港芳苑線因營運績效不佳,前經本案路線評審委員會決議退場;獅山南庄線則因客運業者營運意願調整營運方式;而慈湖線、鹽鄉濱海線,則檢討重新規劃路線、站點,其中慈湖線經桃園市政府重新規劃為大溪快線,已於108年5月1日重新上線;另鹽鄉濱海線則由觀光局雲嘉南管理處重新規劃為西濱海岸線,刻正籌備中。觀光局亦加強路線考核作業,以提升「台灣好行」各路線服務品質。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日雙方交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66)

許委員就臺日雙方交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日本為我國重要經貿夥伴,臺日之間雙邊關係一向十分密切,除已簽署多項雙邊協定或備忘錄,亦持續深化經貿投資關係,說明如下:

(一)雙邊貿易概況:民國107年臺日雙邊貿易總額為672億美元,較106年成長7.17%,日本為我國第三大貿易夥伴國,占我國貿易總額10.8%。我國為日本第四大貿易夥伴,占該國貿易總額4.68%。

(二)雙邊投資概況:日本為我國第四大外資來源國,依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截至本(108)年3月對我國累積投資金額約213億美元。另我國對日投資超過91億美元,雙邊投資持續成長,近年尤其在半導體、太陽能光電及平面顯示器等產業雙方積極進行策略合作。

二、日本為107年12月30日生效之「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領頭羊。我國將與日方持續接洽,除取得CPTPP接受新會員申請之具體方式及進展外,亦將共商雙方得以進行合作之其他具體方式,包括在東南亞等地區進行第三國合作等,以確保兩國關係不致因單一事件而停滯不前,而能在全球及區域經濟與安全戰略考量下,共同構築堅固穩定之夥伴關係。

三、至臺日雙方人才交流部分,據查日本內閣府最新公告13個地方政府招募外國人才參與地方創生之啟事,其中有6個地方政府徵求我國人才,在15個被徵才之外國中居冠,顯見日方對我國人才之重視,此亦將為雙方經濟發展帶來各種新的可能。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及研發成效應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2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78)

許委員就強化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及研發成效應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技術建設排名雖逐年下滑,惟優勢項目仍維持領先,如高科技出口值自2014年第5名上升至第3名、網路寬頻速度自2014年第19名上升至第13名,另資通安全項目於近5年皆維持在全球第11名。經檢視技術建設細項指標可發現,我國在人才、技能及法規等方面尚存有進步空間,為建構優質科研法制環境,科技部於近2年完成「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相關子法、行政規則之修正與訂定,完備科研法制環境。同時藉由一系列之育才、攬才、留才補助措施,引導科研人才多元發展,並透過將人才送出國(Outbound)及將人才帶回國(Inbound)之策略,培育優質科研人力、強化產學研鏈結及布局全球人才,建構完整之科研人才流生態系。

二、國際慣用論文相對影響力呈現論文發表品質,用以衡量一國論文整體被引用情形。若一國論文各領域平均被引用次數與全球各領域平均被引用次數相同者,比值為1,表示該國已跨入學術品質領先群之門檻。依科睿唯安(Clarivate Analytics)所屬之InCites資料庫數據顯示,在全球論文發表量前30大國家中,相對影響力高於1者有19國,多數為美國、英國、德國及法國等先進大國及瑞士、荷蘭等創新小國。我國論文相對影響力近年來穩定提升,由2004年至2008年之0.85,逐年成長至2012年至2016年之0.97,已逐步邁入學術品質領先群。又為提升我國學術研究之影響力,科技部近年已調整補助機制,強調研究主題需具備原創性(Innovation)及產出成果效益(Impact),期賦予研究人員更大自由度並強化研究計畫之產出效益,同時逐步引導學者摒棄過往過度重視論文發表量之習慣,提高被引用率及相對影響力,落實推動研究成果與學術成就質重於量之目標。

三、我國在美國所獲專利數量僅落後美國、日本、德國、韓國及中國,且專利密度長期維持全球第1。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資料,在2007年至2018年間,我國每百萬人發明型專利數為498件,超越美國、以色列、日本、韓國等,高居全球第1。另觀察近十年各主要國家發明專利之現行衝擊指數(Current Impact Index, CII)趨勢,我國在美國發明專利被引用頻率近年已有逐漸回升趨勢,且指數排名維持在全球前五大國家之列。同時觀察主要國家如日本、韓國及德國等國表現,亦多出現衰退現象,顯示各國在專利申請引用策略上均有不同作法,引用項目除既有專利外,亦包含採引科學論文,惟最終仍應視其後續應用效益,方能有效衡量科研投入之效益。此外,對照近年科技部補助相關計畫產出成果之技轉金額逐年成長,自2012年2.3億元提升至2018年5.3億元,顯見科研經費投入已有一定成效,未來該部亦將持續推動各項專利管理及商業化輔導措施,以提升學研機構研發成果運用效益,並促進研發成果之商業化應用。

四、我國近年技術貿易收支比雖仍呈現逆差,惟近3年技術輸入增長幅度已大為趨緩,2015年甚至出現負成長,同時技術輸出金額以平均11%持續成長,顯示技術貿易逆差有逐步改善之趨勢。另一方面,我國各產業技術貿易逆差來源為資訊與通信科技(ICT)產業,其中又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為主,每年自國外淨輸入超過800億元。鑑於我國產業主要營運模式在於承接國際品牌大廠之委託代工(OEM)、設計加工(ODM),自先進國家取得各類技術授權,經由運用、整合及加值後,產銷關鍵零組件、產品或服務,藉此獲取收益。奠基於掌握完整零組件供應鏈群聚之競爭優勢,我國業者得以與其他國家相關產業鏈競爭,而獲得國際品牌大廠之青睞,且支付技術授權金持續成長,亦反映出相關產業訂單大幅成長,爰我國技術貿易逆差現況非全然為負面效應。又參照ICT產業整體貿易收支表現,自2002年順差146億美元,成長至2010年順差581億美元,2016年順差已達648億美元,顯示技術貿易逆差擴大之同時,國內產業亦因掌握商機而持續擴大。此外,我國產業近年多採臺灣接單它地出口之三角貿易模式,我國業者在第三地設廠出口,其營業額亦包含技術授權給予第三地工廠部分,屬隱性之技術授權,故國內統計尚有低估我國產業技術銷售金額之可能。

五、為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政府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臺灣AI行動計畫」、「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等措施,加速產業轉型升級;同時藉由推動「國際產學聯盟計畫」,匯集國內學界研發能量,促進學術研究與國內外企業進行合作,使國內產學研之創新能量與全球技術領先產業供應鏈接軌,並打造3D1C(Discovery-Development-Delivery-Commercialization)科技創新生態圈,持續強化科技創新能力及科研成果為企業所用,以提升我國關鍵技術之自主程度。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要求本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標示「廣告」字樣,且「廣告」二字之字級大小應符合比例原則,另本院主計總處就部分宣導樣態得免標示廣告之規定,應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90)

許委員就要求本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標示「廣告」字樣,且「廣告」二字之字級大小應符合比例原則,另本院主計總處就部分宣導樣態得免標示廣告之規定,應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各機關執行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政府杜絕置入性行銷之立場並無改變:預算法第62條之1立法意旨,在禁止政府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政策宣導,以維護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本院主計總處函頒「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係因應預算法第62條之1公布施行後,諸多機關反映部分政策宣導標示廣告後,恐造成民眾誤解,爰會商本院法規會等機關探究立法意旨後,在不逾越立法意旨之前提下所為之規範,並無逾越或牴觸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亦無置入性行銷之疑慮。

二、各機關標示「廣告」字級大小應符比例原則:貴院前於協商預算法62條之1條文時,曾提及是否需規範「廣告」及「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字體大小等,後為避免扼殺廣告創意及考量整體視覺美術表現,朝野立委達成「並無特別規定必要」之共識,爰此,本院主計總處於「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係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規範各機關標示方式,應以「廣告」二字之字級大小應符合比例原則為宜,俾利各機關兼顧妥適揭露及達成宣導效果目的。

三、本院後續將督促各主管機關加強督導所屬機關依預算法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機關未事先完成簽報核准程序,或因作業疏漏,未依規定標示廣告,係屬其預算實際執行事宜,仍應由主管機關加強督導所屬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本院後續將督促各主管機關加強所屬機關之宣導、督導及廠商履約管理,避免類此情事再發生。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訂定自由經濟區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04)

許委員就訂定自由經濟區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我國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化,行政院自民國91年起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政策,「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並於92年7月23日制定公布,以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發展,目前國內已建置高雄港、臺中港、桃園空港、臺北港、安平港、基隆港及蘇澳港等7處自由貿易港區,其107年進出口貿易值合計達7,598億餘元。自由貿易港區之功能與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具相似性,屬「境內關外」之經濟特區,實施迄今已完備相關法令規範及運作機制,其提供之租稅優惠及通關便捷措施如下:

(一)租稅優惠:自國外運入港區內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僅須向海關完成通報,貨物即可在港區內交易、流通。

(二)通關便捷措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得實施自主管理;課稅區貨物運入自由貿易港區視同出口,得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相關稅費;港區事業之貨物進出保稅區、課稅區,得申請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關,降低報關及貨物處理費用;自由貿易港區免稅貨物、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進行修理、檢驗、測試、加工,得免提供稅款擔保等通關便捷措施;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除管制貨品外均得委託區外加工,且採一段式通關,即於通報進儲港區後得逕送至課稅區,大幅簡化通關流程。

二、行政院於102年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於同年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函送貴院審議,惟未形成推動共識,已於105年終止推動該政策。為持續推動經濟自由化,促進我國經貿發展,政府近年來已推動多項措施,例如自106年10月迄今,已推動463項法規鬆綁,排除投資障礙;積極改善新創事業投資環境,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並啟動10億元創業天使投資方案,迄今已通過投資19家業者、帶動投資約3.89億元。我國於107年獲世界經濟論壇(WEF)評比為全球四大超級創新國之一,未來政府將持續推動各項有助國家整體發展之創新、自由化措施,讓全民共享經濟成果。

三、至所提自由經濟區是否衍生洗產地問題一節,由於中國大陸產能過剩,歐、美各國陸續對中國大陸產品採取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措施,臺灣因鄰近中國大陸,若干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貨品偽標為臺灣產製並輸銷歐美,遭查獲疑似洗產地,此情形自美中貿易衝突後有增加趨勢,美方曾提出警示,盼我應嚴格監控,另歐盟會員國亦表示高度關注。政府相關機關已與歐盟反詐欺局(OLAF)簽署行政合作協議,透過相互提供資訊查證貨品產地之方式,以防杜中國大陸貨品透過臺灣洗產地;另為消除及避免洗產地情形,經濟部持續採取大規模清查、監督及修法等加強管理作為,「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於本(108)年5月16日函送貴院審議,將違反原產地規定之罰則由3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以及訂定「吹哨條款」,增列民眾檢舉產地不實之獎勵規定。此外,對於自行車、太陽能產品等業者高度關切之違規轉運問題,經濟部、財政部已與相關業者多次開會研商,並採取以下因應做法,以有效降低違規轉運情形:

(一)自由貿易港區出口電動自行車及自行車,須先向經濟部貿易局取得輸出許可證。

(二)進口太陽能電池及鋼鐵,需檢附進口國產證。

(三)海關將加強查驗出口貨品是否有標示不實或虛報產地。

(四)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自行車及工具機,須申報用途以利追蹤。

(五)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301關稅,當我國業者出口課稅清單上產品至美國時,海關將提醒業者注意美國原產地規定。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衝突,美國將對中國大陸商品課徵25%關稅,影響臺灣全球產業供應鏈,政府須提出有效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08)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衝突,美國將對中國大陸商品課徵25%關稅,影響臺灣全球產業供應鏈,政府須提出有效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次調高加徵關稅至25%之產品範圍

美中貿易衝突逐漸升溫,美國已於本(2019)年5月10日對貿易值約2,000億美元之中國大陸製產品,加徵關稅由10%調高至25%,涵蓋電子、機械、車輛、自行車、石化、鋼鐵、工具機、手工具、塑膠、螺絲螺帽等5,745項。中國大陸亦於本年5月12日公布相關反制措施,將自6月1日起對美國600億美元商品之加徵關稅最高調至25%,此外美國於近日公告,於本年6月17日舉行公聽會規劃對中國大陸約3,000億美元(3,805項)產品加徵25%關稅事徵求公眾意見。

二、2018年7月6日美國正式對中國大陸產品加徵關稅以來,我國對美國出口呈現成長、對中國大陸出口逐漸衰退趨勢

(一)對美國:(轉單效應)

1.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我國較上年同期對美國出口成長11.8%(2018年7-12月成長6.9%,2019年1-4月成長19.9%),出口額增加37.1億美元。

2.臺廠生產項目主要為伺服器、電腦零件、挖礦機、音效卡、USB集線器、交換器或路由器、電話及手機之零件等都羅列其中。

(二)對中國大陸:(中間財出口衰退)

1.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我累計對中國大陸出口較上年同期衰退2.5%(2018年7-12月成長2.7%,2019年1-4月衰退10.9%),出口額降低19.7億美元。

2.項目主要為:液晶裝置及其零件(面板)、聚碳酸樹脂(PC樹脂)、矽晶棒(半導體原料)、精煉銅箔(印刷電路板導電體)、光學儀器用具(供檢查半導體晶圓、光罩或網線之儀器)等(註:除矽晶棒外,均係美對中加徵關稅產品),我對中國大陸出口中間財呈現衰退現象。

三、因應美中貿易爭端,促發臺商回臺投資契機,本部已研擬「歡迎臺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加速臺商落地生產,或依據業者意願及產業特性引導至新南向國家發展,並積極協助廠商布局全球,以拓銷新市場。

(一)研擬「歡迎臺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

本行動方案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資金等政策措施,以廠商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服務,縮減行政流程,加速臺商落地生產。

1.客製化單一窗口

(1)專人專案專責:由「投資臺灣事務所」主動拜會廠商,將由專人擔任投資人之天使,提供專人專案客製化服務。

(2)預約預審,每週召開審查會。

(3)2週內審定:自申請書進入送審階段起,將於2週內完成審核並核發本方案之資格核定函,以利投資人適用後續相關優惠措施。

2.五大整合策略

(1)協助快速融資:針對興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中期營運週轉金提供專案貸款,由國發基金委由承貸銀行辦理專案貸款,並以年息1.5%支付銀行委辦手續費,提高承貸銀行承作意願,並有效減輕廠商回臺投資之資金負擔。

(2)提供土地租金優惠:提供進駐本部開發特定工業區前2年免租金之優惠,並優先受理符合本方案資格臺商之租地申請。

(3)引進外勞:包括有外勞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並依現有Extra(雇主依用人需求外加就業安定費,就有額外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制再提高外勞人力10%比率。

(4)加速水電取得:每日用水量300噸以上案件,由本部水利署專人主動協助,及以1個月內完成審查為原則。臺電公司透過單一窗口及專案控管,加速重要投資計畫及公共建設之用電計畫書核供函作業時間。

(5)稅務專屬服務:財政部成立專責小組提供諮詢服務,以有效處理稅務疑義。

3.方案自今(108)年1月1日起實施至5月23日,已有61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3,100億元,預估帶來超過30,100個本國就業機會。

(二)拓展新南向據點:

1.我商重新布局之需求:近期美中貿易摩擦加劇,臺灣產業有兩大優勢,第一是應變能力強,第二是市場布局機動性高,面對全球經貿環境改變,須預先分散生產基地及市場布局。許多企業除了看重我國投資環境而選擇回臺外,新南向國家擁有人口紅利、龐大市場、地緣關係及生產成本較低等優勢,也成為目前我商重新布局之優先選擇。

2.本部協助措施:針對有意前往新南向地區的企業,提供下列作為:

(1)推動在新南向國家開發臺灣產業園區:集結有意願到新南向國家投資的業者入駐,形成產業群聚、在地扎根,降低企業南向單打獨鬥的風險。

(2)協助企業熟悉當地投資環境:已與印度政府合作設立Taiwan Plus辦公室,並於新南向國家設立Taiwan Desk據點,提供更完善的投資法規及稅務諮詢服務。

(3)爭取簽署投資及關稅相關協定:目前已與菲律賓、印度完成簽署更新投資保障協定,將持續與其他新南向夥伴國家爭取簽署投資及FTA等協定,降低貿易障礙、保障我商權益。

3.執行現況:我國製造業關鍵業別如智慧手機、筆記型電腦等,業者因人工成本較高及機件組裝特性,在面臨美中貿易摩擦導致的供應鏈移動及關稅成本考量下,部分手機代工業者已在越南、印尼、印度等國設有產線,主要供應當地或鄰近市場所需,少量高階筆電已回臺生產,中低階筆電因成本考量多往新南向國家發展。

(三)布局全球,持續分散出口市場:

1.本部作為:美中貿易諮商仍進行中,政府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並妥為因應;為積極協助廠商布局全球,108年規劃辦理超過280項國內外推廣活動,並將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

2.在產品方面:針對主要出口產品如資通訊、電子產品、光學器材、機械等,已規劃近100項推廣活動,包括組團參加國際專業展推廣、籌組商機開發團及洽邀買主來臺參加產業聚落採購活動等拓銷作法。

3.在市場方面:

(1)美國:透過產業合作,協助業者拓銷美國。臺灣半導體產業鏈完整,且美國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資訊安全,可與美國進行半導體及資安產業合作。

(2)歐洲:我國將結合臺歐盟產業對話會議,加強與歐盟在資通訊、航太、智慧製造、智慧運輸等領域合作。

(3)新興市場:持續深化新南向市場拓展外,亦積極協助廠商加強拓銷中東、非洲,以及中南美洲等新興市場,已規劃近150項推廣活動,如辦理新南向臺灣形象展、於土耳其辦理臺灣週,及邀請買主來臺參加採購活動等。

4.執行現況:今年截至4月底共辦理60項海外拓銷活動、洽邀715家次買主對臺採購、協助293家次廠商布建全球市場通路。

四、鑒於「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已生效,我國將爭取加入該協定,加強國際連結,透過各種雙邊關係及區域合作場域,爭取有利貿易條件,提升我在亞太地區供應鏈地位;或透過雙邊對話協助企業排除貿易障礙,推動合作關係,以深化與各貿易夥伴連結,藉以因應中美貿易摩擦可能影響。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5G政策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10)

許委員就5G政策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政府強化資通安全係以「國家安全」為考量,不涉及「貿易保護」,亦不影響兩岸經貿正常往來。由於我國國際政治情勢險峻,且以建設數位國家自許,對於數位時代之資安風險格外重視,爰透過適當之風險管控機制,以維護國家整體資通安全。有關通傳會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9項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20條第8項,明定主管機關就系統建設計畫、網路建設計畫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係依據貴院民國102年10月17日交通委員會、同年月28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以及同年11月14日交通委員會有關不得使用大陸廠牌4G電信設備之決議辦理;未來5G釋照之安全考量,亦將比照4G辦理。又「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僅針對電信業者採用陸製核心網路等設備予以限制,並未包括其他陸製一般網通設備(如終端設備、手機等),仍維持自由市場貿易之往來;目前已有多款陸製終端設備、手機等產品於臺灣市場銷售,而包括台積電、鴻海、大立光、聯發科等多家廠商,亦與大陸企業貿易往來密切並衍生龐大產值,未來兩岸企業於網通領域之合作亦不致因美中貿易戰而中斷。

二、為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行政院大力推動政府機關使用國內資通安全自主產品,並已於本(108)年4月18日訂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該原則係以國家安全為考量,對於影響國家安全或疑慮之產品廠商始予限制,並不針對特定國家,而其適用對象為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並不干涉民間企業或個人之採購選擇。另考量我國整體資通安全防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督導「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參考上開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為推動5G產業發展,經濟部自106年起啟動5G產業技術開發,依國際標準同步發展關鍵技術及研發5G專網系統,並推動成立「臺灣5G產業發展聯盟」,集結國內廠商等產官學研力量,快速形成臺灣在地之自主5G創新與場域服務,帶動5G垂直應用生態系,強化5G應用之安全機制。未來該部將透過「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研發投資抵減」等相關稅務減免或補助措施,鼓勵產業布局,並配合「臺灣5G行動計畫(2019-2022)」,規劃透過國際合作資源,結合場域垂直應用、資安試煉驗證等策略,建構我國5G產業生態發展環境,發展全球性供應鏈關係之能力,不過度倚賴中國大陸而影響產業利益。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12)

許委員就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我國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化,行政院自民國91年起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政策,「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並於92年7月23日制定公布,以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發展,目前國內已建置高雄港、臺中港、桃園空港、臺北港、安平港、基隆港及蘇澳港等7處自由貿易港區,其107年進出口貿易值合計達7,598億餘元。自由貿易港區之功能與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具相似性,屬「境內關外」之經濟特區,實施迄今已完備相關法令規範及運作機制。另行政院於102年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於同年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函送貴院審議,惟未形成推動共識,已於105年終止推動該政策。

二、有關貴院曾委員銘宗等27人所提「自由貿易經濟特區特別條例」草案,現階段產業問題主要為美中貿易戰、臺商回臺與產業升級轉型,在美中貿易戰持續下,由於自由貿易經濟特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允許委由區外加工,若許多區域或縣市被指定為經濟特區,將更難控管中國大陸管制物品流向,增加廠商利用特區違規轉運之風險;倘違規轉運情事屬實,歐、美等外國政府對我採取反制措施,將嚴重傷害臺灣產業形象及聲譽,危及廠商權益。另自貿區未來得於各縣市設置,預期業者數量將大幅增加,以現階段海關有限人力,恐無法有效掌握貨物之進出及控管貨物流向,易生貨物遭流用或管制品流入課稅區等相關問題。此外,依該草案第42條前店後廠之設計,規定自貿區內能開放進口且免稅之中國大陸管制農產品,尚能運往自貿區外進行委外加工,讓管制產品流入國內之風險大增,進而衝擊國內農產品市場。鑑於我國已設立自由貿易港區且運作良好,政府將在現行基礎下賡續推動該區發展多元營運模式,以創造高附加價值產業,促進經濟發展;至自貿區尚不宜貿然推動。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紀念日及節日放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2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73)

許委員就紀念日及節日放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及補假事宜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則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彈性調整其前一日或後一日(星期一或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擇期補班;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目前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等11日,合計週休2日後,全年放假總日數為115日至116日。為利各界預為規劃生活作息,每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均依上開處理要點,於6月30日前(有特殊情形時,得延後於8月31日前)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次一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下簡稱辦公日曆表),於不變更總放假日數之前提下,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日期,原則上以「一日換一日」之方式,以形成連假。

二、農曆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為各界最重視之民俗節日,經人事總處邀集相關機關討論,並納入工商業相關團體之意見後,決定維持現行農曆除夕及春節法定放假日數與彈性調挪上班機制,並於全年總放假日數不變之前提下,於農曆除夕前一日調整放假,並擇期補班,以適度紓緩年節交通,未來行政院將持續關注新做法之實施情形及民眾意見,作為政策決定之參考。至檢討現行國定假日放假或只紀念不放假一節,內政部將參酌各界意見審慎研議。

三、至有關提供勞工更友善與彈性之放假安排,包括延長產假及推動長期照顧安排假一節,說明如下:

(一)為使事業單位得於符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辦公日曆表安排連續假期之可能,勞動部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指定依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基法第30條第3項所定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惟各行業是否比照調整,仍由各事業單位之勞資雙方自行協議。

(二)勞基法已訂有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亦訂有安胎休養、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規定,與國際間廣義「產假」之精神相符。為研議我國產假相關制度之妥適性,勞動部已邀集勞、資團體、專家學者及社福團體等研商,惟涉及勞資雙方權益,仍將審慎研議。

(三)另為使勞工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勞工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得依性平法第20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勞工依法提出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又考量勞工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勞基法第30條第8項明定,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在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下,於1小時範圍內,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勞工如因照顧家庭成員變更工作起迄時間需求,得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勞工如欲留職停薪,亦得與雇主協商同意後為之。綜上,現行法令已有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規定。至訂定「長期照顧安排假」一節,勞動部將於本(108)年6月底前邀請勞資相關團體研議可行性。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加入亞太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64)

許委員就我國加入亞太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我國為高度開放之經濟體,亦為全球供應鏈重要一員,支持自由、開放且公平之貿易原則,面對全球貿易及區域整合情勢,政府除持續努力與重要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外,並加強推動新南向政策作為我整體經貿戰略重要一環,協助臺商開拓多元市場及分散風險。現階段除已與我邦交國簽署FTA外,並積極推動簽署全面性、高標準之雙邊貿易協定,如「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及「臺紐經濟夥伴協定」(ANETEC),同時多次公開向美方表達我方推動雙方洽簽雙邊貿易協定立場。

又,為提升我在亞太區域之重要性,經濟部積極強化在區域產業供應鏈角色,掌握目標國家發展需要,鏈結我國優勢產業進行合作,如與菲律賓、印度更新投資保障協定,以保障並促進雙邊投資;另透過雙邊對話協助企業排除貿易障礙及推動相關合作等,藉此深化與各國夥伴關係。此外,我國亦爭取與美、日等國家在新南向地區展開合作,共同尋找於新南向地區之投資機會,另媒合臺日企業開拓當地市場及進入當地供應鏈。

二、依據2012年8月東協經濟部長會議採認通過之「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第6條規定,RCEP將設置開放參與條款,以促使未曾參與RCEP談判之東協FTA夥伴及外部經濟夥伴,能於RCEP談判完成後申請加入,其申請加入之要件包括:(一)須於RCEP完成第1輪談判後;(二)申請加入者須為東協FTA夥伴或外部經濟夥伴;(三)須經RCEP成員共識決同意。由於RCEP完成談判後,仍需送請各成員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我國最快需俟RCEP生效、對新成員申請加入之資格與程序明確,且經RCEP成員之共識同意後,始能申請參加第2輪談判。又,本(2019)年3月2日RCEP第7屆期中部長會議聯合聲明中稱「將盡最大努力」實現年內談妥之目標,最快於本年11月領袖峰會上達成協議。惟其會員數眾多,且各國經濟發展程度均不同,欲如期達成協議亦非易事。

三、鑑於RCEP成員多為我國重要貿易夥伴,亦為新南向之重點合作國家,政府仍將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鼓勵國內出口企業儘速連結新南向夥伴國之臺商及華商,對RCEP挑戰作出最佳策略布局。此外,政府除致力於與多數RCEP成員建立更緊密夥伴關係外,同時持續透過雙邊及多邊場域,建立溝通管道及經貿對話機制,以強化我國與RCEP成員之雙邊關係;另亦持續蒐研RCEP談判進展及議題內涵,加速進行國內經貿法規與國際接軌,以及與國內產業溝通等工作,俾做好加入RCEP準備。

四、另針對美中貿易衝突情勢,總統於本年5月10日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會中通過「因應美中及全球貿易新情勢行動綱領」,揭示未來臺灣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須站在鞏固臺灣本身經濟及主體性,照顧廣大企業及人民利益之基礎上,以「臺灣第一」、「臺灣優先」為最高原則,從「加速掌握國際局勢」、「加強穩定金融經濟」、「加速協助臺商回流」、「加速產業升級轉型」、「加速改善經濟結構」、「加速全球合作布局」、「加強防杜中國磁吸」及「加強維繫貿易秩序」等八大面向,有效因應情勢變化。政府將致力維繫兩岸和平穩定現狀,持續穩健推動兩岸各項交流,我方始終敞開溝通大門,並呼籲中國大陸應排除政治障礙,與我方恢復溝通及協商。兩岸在國際經貿及區域發展存有共同利益,政府亦願意與中國大陸就共同參與區域發展相關議題,坦誠交換意見,尋求各種合作與協力之可能性。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對外貿易之挑戰及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2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76)

許委員就我國對外貿易之挑戰及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面對全球經濟快速整合,經貿大國合縱連橫,美中貿易摩擦短期未解之國際環境,為減少外在衝擊,維持我經貿動能,確保不被邊緣化,我貿易施政重點說明如下:

(一)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強化國際連結:「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已於2018年12月30日生效,為亞太地區涵蓋國家最廣、自由化程度最高之自由貿易協定,占我外貿總額約25%,政府刻積極推動加入準備工作;同時透過「亞太經濟合作」(APEC)多邊及雙邊管道向國際社會傳遞我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意願,並持續分享我經貿發展經驗,提出中小企業、數位經濟等倡議。此外,由於「世界貿易組織」(WTO)目前談判緩慢,不利以貿易導向之我國長期經貿發展,我提案呼籲重視網路貿易障礙問題、積極參與推動WTO改革及漁業補貼談判等。

(二)強化與主要貿易夥伴之經貿合作:政府持續與美方對話有關美豬美牛、專利連結、外人投資條例等美方關切議題,並適時向美方表達我訴求,爭取洽簽雙邊貿易協定(BTA);同時,推動洽簽臺歐盟雙邊投資協定(BIA),續辦臺歐盟產業對話會議,以及與英國、瑞典、義大利、法國等召開雙邊經貿會議,以爭取支持臺歐盟BIA。另我與宏都拉斯、史瓦帝尼、巴拉圭、尼加拉瓜、瓜地馬拉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未來將加強落實FTA運作。

(三)透過新南向政策強化區域夥伴關係:政府持續透過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等模式強化我與新南向國家夥伴關係,包括協助我商布局新南向電商平臺、協助廠商因應美中貿易摩擦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推動臺日企業拓展新南向市場、推動洽簽BIA、強化國營事業布局等,如臺印度BIA已於2018年完成簽署並於本(2019)年2月14日生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與印尼國營石油公司簽署石化園區架構協定,以及中油公司成立越南宏越公司興建潤滑油摻配廠等。

(四)促進臺美產業合作,強化產業競爭力:為因應全球經濟情勢,協助將創新研發成果快速產業化,經濟部特成立「臺美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結盟美方在臺重要單位,如美國在台協會(AIT)、美國商會、美國各州駐臺代表等,建立互利互惠夥伴關係,攜手合作;同時串連國內臺美交流平臺,如投資臺灣事務所、各產業推動辦公室、6個駐美經濟組等,透過發掘案源、媒合夥伴、協處合作、追蹤合作等方式,系統性推動與落實臺美產業合作,目前雙方產業合作樣態包括技術合作、生產合作、行銷合作、經營合作、智權合作、投資併購等多樣化之合作模式。

二、根據美國財政部於2018年10月發布之「總體經濟暨美國主要貿易夥伴匯率政策報告」,美方以符合下列3項條件,將貿易夥伴列入匯率操縱國,認為其阻礙對外平衡帳之有效調整,或在對外貿易上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一)評估年度內之對美貿易順差超過200億美元;(二)經常帳盈餘超過國內生產總值(GDP)3%;(三)連續12個月以超過GDP2%比率,持續並單向地介入購買外幣,藉此維持本國貨幣較低匯價。另據美國商務部之對外貿易統計資料,含貨品及服務貿易在內,2018年我對美享有順差為132億美元,較2017年減少7.8%;若僅計貨品貿易,2018年我對美之順差為149億美元,較2017年減少8.1%。即顯示最近一年我國對美國貿易順差未達200億美元之標準,且已減少,尚不致符合被列入匯率操縱國之條件。惟依財政部統計資料,因我國對美國出口自美、中貿易戰後呈現成長,本年1月至4月我對美之貨品貿易順差約為22億8,200萬美元,較2018年同期之13億3,600萬美元增加70.8%,成長幅度極為可觀,是否持續致使我國整年度對美順差達到200億美元,仍須觀注。

三、至美方關切之美牛及美豬議題一節,美國多年來均為我國最重要之農產品供應國,以2018年為例,我國進口農產品有27%來自美國,主要輸入品項包括黃豆、玉米、小麥、牛肉、雞肉等。又,國人豬肉年均消費量(34公斤)約為牛肉(5公斤)之7倍,且喜食內臟,各界極為關切含萊劑豬肉之開放進口議題。另一方面,養豬為我國農業產值第一產業,國內消費90%以上由本土生產,政府亦重視美豬問題對農村經濟之影響。美豬議題之本質為食安問題,政府將基於國人飲食安全無虞為首要考量,以科學證據為基礎強化風險評估,在未完成風險評估前,反對國內與進口豬肉含有萊劑;同時,將積極推動「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以提升產業競爭力。未來政府亦將持續與美方溝通,以爭取我農民權益及雙方互利互惠為最大考量。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衝突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09)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衝突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及中國大陸為全球兩大經濟體,該2國於本(2019)年進行8輪貿易談判仍未有成果,美中貿易衝突有升高趨勢,且雙方持續在經貿議題上採取強硬立場,對全球經濟之影響層面恐持續擴大。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政府持續與民間通力合作,積極推動產業發展及市場開發,說明如下:

(一)積極協助臺商回臺投資:以「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協助廠商解決土地、人力、融資、水電及稅務問題,以縮短行政流程,引導臺商回臺。

(二)協助業者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經濟部已於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泰國、印度等6國設立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為我商提供投資諮詢服務。另針對有意願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之業者,除透過臺灣投資窗口,並將運用臺商網絡與駐外經濟組予以協助,以協助廠商調整布局及生產模式。

(三)協助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經濟部積極落實「5+2產業創新計畫」,透過產業聚落方式推動,協助產業藉由智慧化提升附加價值,以降低衝擊。

(四)協助廠商貿易拓銷:為促進我國出口市場與產品多元化,經濟部衡量國際經貿情勢變化,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策與業界需要,協助廠商布局全球市場,並訂定適地化拓銷作法;同時透過密集籌組展團、廣邀買主來臺採購、擴大海外行銷網絡、建構廠商出口能量、提供國際行銷諮詢輔導及提升臺灣產業形象等措施協助廠商拓銷。

又,政府除持續深化新南向市場拓展外,亦積極協助廠商加強拓銷中東、非洲及中南美洲等新興市場。

二、對於持續升溫之美中貿易衝突情勢,總統於本年5月10日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會中通過「因應美中及全球貿易新情勢行動綱領」,揭示未來臺灣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必須站在鞏固臺灣本身之經濟及主體性,照顧廣大企業及人民利益之基礎上,以「臺灣第一」、「臺灣優先」為最高原則,從「加速掌握國際局勢」、「加強穩定金融經濟」、「加速協助臺商回流」、「加速產業升級轉型」、「加速改善經濟結構」、「加速全球合作佈局」、「加強防杜中國磁吸」及「加強維繫貿易秩序」等八大面向,有效因應情勢變化。

三、在兩岸政治層面,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致力維持兩岸和平穩定現狀;此外,政府向來支持對等尊嚴、符合相關法規及不涉政治前提之兩岸交流,在國家主權尊嚴及臺灣民主制度原則下,進行兩岸對話,亦不會作無謂之挑釁,致力維護民眾權益福祉。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再生能源之儲電系統及設備回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83)

陳委員就再生能源之儲電系統及設備回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配合我國2025年電力系統及再生能源需求,經濟部積極推動再生能源布建,我國中南部地區因日照時間長,再生能源豐沛,因應未來大量再生能源併入電網,為維持電網穩定及電力品質,台電公司已規劃多元策略,包括建置具快速升降載複循環機組、抽蓄水力及其他水力、緊急型自動需量反應及儲能系統等因應作法。經評估我國電力系統及再生能源需求,台電公司預估於2025年備轉容量對儲能系統最低需求為590MW,透過電能轉換及時進行實功與虛功之供應與吸收,保持電力系統瞬時功率平衡,維持電壓與頻率之穩定。

二、為完善我國電網儲能環境,經濟部推動「區域性儲能設備技術示範驗證計畫」,短期優先輔導國內廠商進行配電級、大型儲能系統示範驗證與開發,鼓勵國內電池廠商合作於台電公司場域進行示範,釐清儲能需求與完備併網等制度,並進行規範、制度、檢測能量等軟硬環境建構;中長期規劃將示範驗證成果引入台電公司,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情況,逐步朝輸電級發展,並引入區域能源中心概念,進行區域能源管理系統示範。俟完善儲能併網規範、工業標準及檢測能量,確保安全無虞後,最終推廣至分散式、區域性自產自用之再生能源供應中心。2018年已分別在高雄永安及臺中龍井建置2處示範場域,後續將依據相關示範驗證成果及我國再生能源布建情況,依台電公司需求,逐步布建於全臺。

三、為使汰役廢棄之太陽光電模組能被妥善處理,經濟部與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協力推動模組回收處理機制,由經濟部負責前端回收費用收取,環保署負責後端處理管道建立。現階段由經濟部代徵費用並先行保管,該部已於本(2019)年2月1日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納入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費用1,000元/KW,以建立國內模組回收機制;另於本年1月3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增訂申設或更換者應繳交模組回收費用,明訂收費法源依據,將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屆時將回溯自本年1月1日起徵收。此外,未來將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成立回收基金專戶,再由環保署向製造及輸入業者徵收費用並管理基金。目前回收清除處理體系規劃如下:

(一)初期將採專案方式,輔導國內太陽能光電板製造輸入業者成立回收清除處理組織或協會,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工作。有關回收清除體系,由業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環保署提出清除處理計畫書,包含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方式,並經該署同意後設置之。

(二)規劃廢棄物排出方式,民眾或設置者如有廢棄太陽能光電板排出時,可撥打專線電話先登記光電板型式及數量;登記數量達一定額度,則通知廢棄物排出者於限定時間內,自行或委託清除業者運送至指定暫存點或處理(模廠)業者。

(三)現階段國內並無廢太陽能光電板專責處理單位,僅有破碎做粒料之方式,為減少廢棄物對國內環境影響,屆時倘有大量廢棄物產生,將考慮採境外處理。目前我國研究單位針對廢太陽能光電板處理再利用技術研發,已對光電板之玻璃EVA剝離有技術性突破,期處理後產品得做更高階之循環運用,回到原材料再利用。

四、另電動車電池已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並依該法第15條至第19條之收費、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妥善管理。其生命週期依環保署委託工研院之調查報告,平均約5年至10年不等,預計2025年將有大量廢棄,達每年1,000公噸。最近3年廢二次鋰電池平均回收量為每年約162公噸,處理量能(含國內處理及輸出處理)每年1,400公噸以上,屆時足以處理排出之廢電池,未來將持續關注後續回收處理情形。

(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托育政策預算由中央補助款全額支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18)

沈委員就托育政策預算由中央補助款全額支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提出我國少子女化新對策,結合各部會資源以達到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及實現性別平等(平衡就業與家庭)等目標。本(108)年整體計畫總預算427.681億元,其中衛福部編列122.57億元,沈委員所提約300億元係教育部推動2歲以上學前教保服務之預算。

二、教育部配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針對2歲至5歲幼兒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2大重點雙軌並行,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建置準公共機制」及「擴大發放2歲至4歲育兒津貼」等策略,讓0歲至5歲協助措施圓滿且無縫銜接,達到全面照顧。在前揭三項策略支持下,自本年度8月起全國一般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每月約繳交2,500元,就讀非營利幼兒園每月約繳交3,500元,就讀準公共幼兒園每月繳交約4,500元,其餘差額則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且第3名以上子女也會加碼協助,低收、中低收入戶幼兒可免費就讀公共及準公共幼兒園;至於沒有就讀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之幼兒,符合資格者也會發放每月2,500元之育兒津貼,具體減輕年輕父母照顧孩子負擔。

三、考量各地方政府為鼓勵生育所提因應策略,因地方財力不一,既有補助差異大,相互競逐產生福利遷徙現象,無助於總人口之成長,且本次政策目標係為達0歲至5歲全面照顧,不因幼兒所在各地方政府財政而有差異,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已大幅減輕地方政府既有補助籌編預算壓力,應有合理之分攤機制,共同促成穩定全國出生率之目標。爰本次少子女化對策以提高、拉齊、補不足之原則來處理家長補助標準,及中央與地方之經費負擔;各地方政府既有補助之原編預算處理原則如下:

(一)訂定地方既有補助落日期程:中央建立齊一制度,為免既有已高於中央補助之地方政府,民眾立即感受落差,爰訂定落日期限,循序漸進以為緩衝;調整原則如下:

1.以本年8月為銜接期程,3年至4年完成落日,達全國一致。

2.各地方政府既有補助之扶助對象為弱勢者,得持續辦理免訂定落日。

3.本年起地方政府再新增或加碼補助或津貼者,扣減中央相關教育經費補助比率。

(二)地方政府4歲以下幼兒既有補助措施之原編預算處理原則:

1.已辦理4歲以下補助之10個地方政府,保留107年度半數預算額度,支應2歲至5歲補助或津貼之計畫總體經費;其餘經費該地方政府公共化目標值逾98%者即全額補助。

2.以臺中市為例,該市原編預算19億元,執行少子女化計畫之總體經費需47.62億元,臺中市只需支付原編列之半數預算(9.5億元),所餘38.12億元由中央全數支應。

(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我給予東南亞國家簽證待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63)

馬委員就我給予東南亞國家簽證待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臺觀光簽證作業規範」(以下簡稱「觀宏專案」)係依據民國103年1月15日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決議,由交通部觀光局會同外交部領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研訂簡化旅行團來臺團體簽證作業。為因應107年12月25日越南旅客集體脫團事件,政府業已強化「觀宏專案」之預防管控及通報措施,並已修正指定旅行社推薦管道、拒絕入境規範、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通報流程及加重旅行社罰則等,經交通部觀光局於本(108)年2月27日公告修正規定,同年3月20日起實施新制。目前新制透過加強審核(加重組團業者義務、增列旅行社雙方合約及旅客訂票與訂房紀錄、與越南旅遊總局合作防範紀錄不良業者)、國門攬阻(增訂境管拒入規定、通令航空宣導、領隊隨團登機),以及通報管控(接待業者及時通報、加重部實通報罰則)等3項預防管控措施,已對人蛇集團產生嚇阻作用。此外,為強化相關部會「觀宏專案」人員作業熟悉度與應變能力,交通部觀光局已於本年4月12日會同外交部領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國境事務大隊就非上班時間發生異常事件之通報演練,工作步驟均於時限內完成,得以掌握旅客異常行為之處理。

二、為配合推動新南向政策,外交部自105年起逐步放寬新南向目標國簽證待遇,試辦較低風險之國家如泰國、汶萊及菲律賓免簽證措施,以及擴大「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即「有條件式免簽證」)之適用條件等,推動過程均依照標準作業程序,邀集國安、移民、警政、觀光等主管機關召開跨部會會議,就簽證措施進行全面性評估,期在有效控管各該國人民在臺違法違規情形之前提下,增進國家整體利益,達成「保障合法、阻絕非法」之目標。新南向18國旅客107年來臺259.47萬人次,較106年成長13.61%,占比由21%提升至23%;106年來臺228.4萬人次,較105年成長27%,占比由15%提升至21%,顯見政策已達正面觀光效益,逐步放寬新南向國家簽證待遇確有助於我與各該國人民互訪及瞭解,亦有益於觀光外匯收入。

三、鑑於新南向國家國民在臺違常人數亦有增加,為遏阻有心人士濫用我國簽證便利措施來臺遂其不法目的,外交部均持續與有關機關針對放寬簽證待遇對我國境安全、觀光效益、移民控管之影響,進行通盤檢討並研擬配套措施,如107年即調整下列簽證待遇:

(一)將我予泰國、汶萊免簽證試辦措施之停留天數,由30天調整為與菲律賓相同之14天。

(二)將有條件式免簽證之停留天數由30天調整為14天。

(三)排除持「觀宏專案」簽證者適用申請「有條件式免簽證」。

(四)將「觀宏專案」簽證停留天數由30天調整為14天,並於簽證上加註「團號」及「抵臺日期」等資訊,以利內政部移民署加強入境查驗。

四、此外,外交部定期轉送內政部移民署彙整之「具疑慮東南亞國家旅客列為不適用免簽證名單」,供相關駐外館處將該等人士列入區域管制,以杜絕此類有心人士再申請簽證來臺。政府將持續密切關注外籍人士以簽證便利措施來臺發生違常事件之數量與樣態,妥慎因應東南亞國家人民在臺違法違規之情形,並兼顧我國觀光產業發展。同時,為提升國人赴海外商旅便利,增進我與新南向國家人民交流,外交部亦持續洽請泰國、汶萊及菲律賓等國予我免簽證待遇,並獲回應如下:

(一)泰國政府自本年2月14日起,已開放我國及其他20國旅客線上申請電子落地簽證。

(二)汶萊政府刻研議放寬對我國人入境汶國為多次入境、停留14天之簽證。

(三)菲國政府允將積極研議符合雙方期待之簽證放寬作法。

(二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增進南投縣中寮鄉及國姓鄉復健服務之可近性及便利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85)

馬委員就增進南投縣中寮鄉及國姓鄉復健服務之可近性及便利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南投縣內物理治療所截至本(108)年5月17日止,已布建4家(埔里鎮2家;竹山鎮1家;魚池鄉1家),又執登於該縣物理治療人員(含物理治療師及物理治療生)計128人(執登於醫院人數70人;診所44人;物理治療所4人;衛生所2人;其他機構8人)。

二、另查中寮鄉總共有18村,人口數1萬4,626人,老年人口數3,268人,老年人口比率高達22.34%,有5家西醫診所(含衛生所);國姓鄉共有13村,人口數1萬8,506人,老年人口數3,755人,老年人口比率高達20.29%,有4家西醫診所(含衛生所),該2鄉均為本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實施鄉鎮。

三、又,基於魚池鄉埔榮物理治療所為南投縣政府與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以下簡稱埔里分院)醫療合作優先實施案例,未來南投縣政府衛生局規劃於中寮鄉、國姓鄉,引進復健設施及專業人力,建置物理治療所,埔里分院基於公立醫院之責任,將全力配合。

四、此外、為提高南投縣中寮鄉及國姓鄉復健服務之可近性,衛福部將督請南投縣政府盤點該2鄉之衛生所空間,透過附近醫療機構或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引進復健設施及相關專業人力,儘速完成物理治療所建置或於衛生所開設復健科門診並聘任物理治療師提供物理治療服務;此外,併可特約提供長照復能服務,俾訓練失能長者能自立生活,提高生活品質。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放假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21)

黃委員就放假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及補假事宜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則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彈性調整其前一日或後一日(星期一或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擇期補班;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為利各界預為規劃生活作息,每年行政院人事總處均依上開處理要點,於6月30日前(有特殊情形時,得延後於8月31日前)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次一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下簡稱辦公日曆表),於不變更總放假日數之前提下,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日期,原則上以「一日換一日」之方式,以形成連假。

二、農曆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為各界最重視之民俗節日,經行政院人事總處邀集相關機關討論,並納入工商業相關團體之意見後,決定維持現行農曆除夕及春節法定放假日數與彈性調挪上班機制,並於全年總放假日數不變之前提下,於農曆除夕前一日調整放假,並擇期補班,以適度紓緩年節交通,未來行政院將持續關注新做法之實施情形及民眾意見,作為政策決定之參考。

三、辦公日曆表係規範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放假,原則上比照辦理;軍人放假部分,則屬國防部主管權責,應依該部規定辦理,另各級學校適用之學年度行事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此外,為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使全國休假統一,「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一致規範;又,勞動基準法令未規定事業單位應按照辦公日曆表作息,事業單位得視業務需求,與勞工妥為約定排班出勤時間。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共出借權」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03)

許委員就「公共出借權」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公共出借權」乃基於「使用者需付費」(No use without payment)原則,因公共圖書館將館藏內之圖書著作免費出借給讀者,故由政府支付給圖書著作創作者適當比例之「酬金」(fair remuneration),以衡平文化創作者之經濟權利與滿足社會獲取知識需求之公共利益。從文化產業之角度,圖書著作之創作除出版銷售外,更為所有文化產業提供故事養分,成為文化產業創意發想之源頭活水,文化部研議「公共出借權」即由上開對創作者之「酬金」概念出發,將之視為國家對本土文化創作之支持措施。於此概念下,「公共出借權」政策與提振出版產業並無直接關聯,且針對公共圖書館之圖書借閱是否對圖書出版銷售有所影響問題,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FLA)認為缺乏實證,文化部民國107年8月完成之「推動臺灣出版品公共出借權之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效益評估研究案」亦顯示,圖書借閱量與銷售量間之消長關係,並不適合進行因果推論。惟「公共出借權」之施行將可健全圖書出版創作環境,長期而言,對圖書出版業之發展亦能有所助益。

二、行政院蘇院長於本(108)年4月25日接見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及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代表,指示「為給予著作及出版者更合理的權利保障,並鼓勵創新,包括影音及圖書,對於公播及公閱行為,如何計算合理的利潤,作為回饋著作及出版者的計價機制,需通盤再考量。另衡量全國各級圖書館難以一時全面推動,因此請以國立圖書館先行試行。」文化部已將前開評估研究報告提供教育部作為試辦參考依據,後續將邀集教育部、圖書館、作者及出版業者,針對酬金支付對象範圍、酬金金額、酬金撥付門檻及上限等公共出借權之試辦制度設計進行意見交換,以落實政策初衷並周延實務面向。

三、文化部自成立以來,除支持推動「公共出借權」政策外,並積極推動各項政策措施鼓勵本土圖書著作之創作,列述如下:

(一)鼓勵原創作品:

1.培育青年創作。

2.辦理金鼎獎、金漫獎。

3.協助民間單位辦理文藝營、文學獎等創作人才培育計畫。

(二)推動原創作品出版輸出策略:

1.辦理國際文學交流。

2.國際版權行銷計畫。

3.辦理翻譯出版補助計畫。

4.參與國際書展。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振興出版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88)

馬委員就振興出版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出版產業產值逐年下滑,文化部自民國106年起推動「出版產業振興方案106-109年中程計畫」,已略見成效。依財政部財政統計資料庫,出版產業106年之銷售額為190億7,349萬1,000元,較105年188億8,332萬4,000元,成長約1%;107年之銷售額為192億2,582萬元,較106年成長約0.8%。

二、所提相關振興產業建議措施,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關優化圖書採購:

1.為改善公部門圖書採購低價搶標問題,提升圖書採購品質,文化部於105年9月12日函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注意事項」,作為辦理中文圖書採購之依據。

2.依107年度全國各機關學校中文圖書採購決標資料,圖書採購金額較大之各地方政府文化局及公立圖書館採最有利標計14件,較106年度之11件增加3件。在最低標決標之案件中,107年度平均決標折扣數為0.694,亦較106年之0.661折扣數有所提高。

(二)有關新書售價規範(圖書定價)制:依文化部委託研究報告顯示,推動新書售價規範制後第1年整體出版產業產值預估將下跌1成5至2成,慎選實施時機及成熟之配套措施實為推動新書售價規範制之必要條件,為創造有利新書售價規範制之施行條件,將先行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避免對出版市場產生衝擊。

(三)有關購書抵稅及圖書出版免徵營業稅:

1.購書抵稅部分:財政部考量購置圖書之支出,與現行扣除額之訂定係以滿足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所需或維持基本生活品質之原則(如負擔醫藥及生育費或房屋租金支出等基本生活支出致降低納稅能力,始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符,倘給予列報購書成本扣除額優惠,將使高所得者所獲減稅利益較多,中低所得者因繳稅金額有限或所得低於納稅門檻而無須報稅,受益有限,有違量能課稅原則,且有引導資金進入特定產業(出版業、印刷業)之產業差別待遇不公平問題,並恐引發其他為鼓勵個人從事特定活動之政策援引比照,不利我國財政健全。再者,倘購置圖書可列報扣除,為確保扣除金額之正確性,需請民眾檢具憑證,且該憑證應確實載明購買者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俾據以辨認該憑證是否符合申報扣除要件,避免衍生取具不實憑證或蒐集他人憑證,供申報扣除額之弊端,將增加出售圖書業者製發憑證、納稅義務人取得、保存憑證辦理申報之負擔及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之行政成本,使稅制稅政趨於複雜,稽徵實務執行易生認定爭議,造成民怨。

2.圖書出版免徵營業稅部分:依文化部委託研究報告指出,如實施圖書銷售免徵營業稅,預計可增加民眾購書金額並誘發出版產業投資。目前該部規劃修訂「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相關條文,明定文化藝術事業銷售圖書出版品得免徵營業稅,修正草案完成已送財政部表示意見,刻正依財政部意見賡續研議。

(四)有關公共出借權可行性評估:

1.文化部業於107年8月完成實務研究,就公共出借權實質內容如補償金計算方式、實施對象、著作物種類等面向進行評估及試算(https://www.grb.gov.tw/search/ planDetail?id=11399253)。

2.行政院蘇院長於本(108)年4月25日「行政院院長與中小企業下午茶敘」會後指示,由國立圖書館先行試辦公共出借權,文化部已將研究評估報告提供教育部參考,後續將邀集教育部、圖書館、作者及出版業者,針對酬金支付對象範圍、酬金金額、酬金撥付門檻及上限等公共出借權之試辦制度設計交換意見,以落實政策初衷並周延實務面向。

(五)有關出版產業調查:為瞭解我國出版產業經營狀況,文化部持續進行「臺灣出版產業調查」供業界即時參考,已完成106年、107年1月至10月民眾閱讀及消費行為調查報告、「106年臺灣出版產業調查暨107年閱讀及消費趨勢分析」及「107 年上半年度出版產業整體概況分析」,皆已公布於該部網站及文化統計網。

(六)有關獨立書店普查:為掌握臺灣現今實體書店發展狀況,文化部已委託台灣獨立書店文化協會辦理完成全國實體書店營運調查(https://www.grb.gov.tw/search/ planDetail?id=12129485 ),本年度書店輔導機制並依上開結案報告建議,增加於各地區設立訪查輔導員之規劃,關注所在區域書店及研究報告所提出種子書店之營運狀況,以快速回應書店需求。

(七)有關強化出版資訊網:考量許多業者已自行成立出版資訊平臺,民眾多有慣用之資訊平臺,為避免資源重複,已停止辦理出版資訊網,相關產業資訊回歸業者網站露出。惟為推廣閱讀,文化部與社團法人台灣閱讀推進協會合作推動線上閱讀資訊整合平臺「Open book閱讀誌」,提供愛書人豐富之圖書出版及閱讀活動相關資訊。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54)

馬委員就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貿談判辦公室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臺商海外多元布局腳步加快,我國與印度更新投資保障協定,並與澳洲及印度簽署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議。政府除在經貿方面與新南向國家積極交流外,亦透過我國6家醫療機構分別擔任與印度、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及越南等6國之統籌協調中心,提供臺商健康諮詢服務並協助培訓新南向國家醫事人員,介接我國醫衛產品,協助我國醫材藥品拓展新南向市場。此外,我公民營機構積極在新南向國家合作投資,並在印尼成立綜合農業示範區(3年1,000公頃)及100公頃蔬菜備儲基地;同時我亦協助新南向國家培訓產業人才,為我企業或臺商所用。民國107年度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果重點說明如下:

(一)貿易:

1.我國與新南向國家貿易總額為1171.04億美元,成長5.69%。

2.我出口新南向國家貿易金額為684.19億美元,成長1.55%。

(二)投資:

1.我核准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金額計3億9,154萬6,000美元,較106年同期增加43.33%。

2.我核准(備)對新南向國家投資金額計24億289萬8,000美元。

(三)觀光:新南向國家來臺旅客人數總計已超過259萬人次,較106年成長13.6%,占整體來臺旅客23%。

(四)教育:

1.新南向國家學生共計5萬1,970人,年增幅達25.6%。

2.我赴新南向國家留學及研習人數2萬1,100人,較106年成長9.5%。

(五)醫療:

1.新南向國家來臺就醫患者超過14.1萬人次,占全部國際醫療患者38.16%。

2.我協助新南向國家培訓336名醫事人員,並介接69家醫衛產業廠商拓展新南向市場。

(六)農業:

1.我與新南向國家農產品貿易金額為59.19億美元,較106年同期增加3%;我農產品外銷新南向國家金額為14.36億美元,較106年同期增加9.3%。 

2.我國之肥料、農藥及農機設備等外銷新南向國家出口值為1.8億美元,較106年同期增加15.1%。

(七)工程:我工程業者於新南向區域取得37件工程標案,總得標金額約為270.31億元。

(八)協助業者進入市場:

1.提供500億元信用保證融資總額度。

2.我與印度、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越南及菲律賓等6國共同舉辦辦理產業合作高峰論壇,共有2,257位企業界人士與會,促成包括食品生技、智慧城市、金屬食品加工等領域合作。

3.我於印尼、印度、越南、泰國及馬來西亞等5國辦理臺灣形象展,透過邀集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參與,整體推廣我國在文化、觀光、教育、農業、科技、醫療、產業等領域之解決方案與實力。

4.在國際產學合作方面,106學年度總計培育2,931人,另已核定107學年度培育6,445人。

二、有關越南觀光團發生集體脫逃之情事,或國際產學合作專班給予外界「假求學、真打工」之印象一節,目前政府相關單位已進行檢討及補救,強化政策之管理,填補執行面之漏洞。例如:為防範越南及泰國旅客以專案或有條件式免簽證來臺從事不法活動或工作,內政部已造冊列管異常旅客名單並由該部移民署專勤隊實地查察,同時推動縮短免簽入境天數及研究建立不適用免簽證來臺機制等因應措施。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談判進展及我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1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3-268)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談判進展及我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貿談判辦公室查復如下:

一、美國川普總統在本(108)年5月5日推文表示因與中方談判進展太慢,且中方試圖推翻原先承諾並重新談判,令人無法接受,將自同年月10日起,對從中國進口2,000億美元商品之10%懲罰性關稅調高至25%。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在同年月8日發布聯邦公報,宣布加徵關稅之措施自美東時間同年月10日凌晨12時1分起生效。此外,USTR於5月13日在官網發布就剩餘3,805項稅號、貿易額約3,000億美元之中國產品加徵301條款關稅25%事徵求公眾意見。另中國大陸亦緊接宣布自6月1日起,針對價值600億美元之美國輸中國產品,課徵5%至25%關稅,雙方仍將持續協商談判。

二、我政府相關單位皆密切注意並掌握美中貿易談判進展,因美中貿易爭端持續進行,對身處美、中、臺產業供應鏈,且在中國大陸投資經營之臺商已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對於擬回臺投資或擴大在臺原有產線之廠商,政府自本年1月1日啟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現階段已有部分具體成果,未來將視美中貿易戰演進結果及臺商需要,賡續加強推動。此外,政府亦密切注意美中貿易衝突升高對我國股市及匯市之影響,必要時將動用政府資源並採取必要措施,以穩定我國股市及匯市。同時,政府亦將加強監測中國大陸貨品進口我國之情形,以便針對異常現象瞭解成因,並配合對核發原產地證明單位之監督及稽核,提高對簽發不實產證、違規轉運、不實標示產地及其他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之罰則,阻斷少數廠商擬進口中國大陸受美國關稅影響產品「洗產地」之企圖,維護我國整體商譽及合法廠商之權益。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與經濟發展相輔相成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98)

許委員就國防與經濟發展相輔相成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為落實國防自主及建立自我防衛能力之目標,並有效強化我國國防產業能量,同時,因應當前敵情威脅,展現自我防衛決心,建立國防自主能量,以降低對外購依賴,且在兼顧國防安全與經濟發展下,有效結合政府資源與民間力量,鼓勵國內廠商投入國防產業供應鏈,進而擴大市場規模,達成「滿足國防安全需求」及「創造產業經濟效益」雙贏目標,另考量國防產業在性質上,具有高科技、高機敏性、量少樣多困難度高及管制嚴格的市場區隔特性,投資與研發風險較高,經濟效益未易立即獲得,故透過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之專法,激勵國內廠商投資意願,使國防產業得以永續發展,俾擴展充沛之國防自主能量,以營造「經濟建構國防、國防支援經濟」良性循環,提升國防自主實力。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發展國內軟性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07)

許委員就發展國內軟性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持續創造國內投資動能,政府除積極優化投資環境,推動多元方案協助產業升級外,有關所得分配、人才培育、高教改革等軟性投資議題,亦是政府所關注的焦點。軟性投資重要措施如下:

一、為促進包容式經濟成長,使所得分配更趨公平合理,政府持續推動「社會福利」、「租稅改革」、「薪資成長」與「就學就業」等具體方案,以確保經濟成長果實可由全民共享。

(一)強化社福措施:持續推動各項社福措施與補助,如:每年匡列21億元補助弱勢學童午餐,並結合民間團體推動實物給付服務,將資源分享給需要照顧之家庭,保障基本生活;並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供應量,辦理托育補助、育兒津貼及幼兒學費補助等措施,以減輕弱勢家庭育兒負擔。

(二)推動租稅改革: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提高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自今年5月適用後將使逾542萬申報戶受益,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以強化租稅之所得重分配效果,縮小國內貧富差距。

(三)促進薪資成長: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提升勞工基本薪資水準及薪資透明度,今年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則調升至150元;並透過證交法修正案,要求上市櫃公司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營造薪資成長的良性制度與環境,帶動薪資水準提升。

(四)保障就學就業權益:強化偏鄉或弱勢家庭學生教育與就業協助,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助學金、生活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並推動相關計畫扶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紓緩城鄉及貧富差距所造成就學弱勢問題;同時,透過推動創新農業或地方產業輔導,提升在地就業機會,並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訓多元管道,強化就業網絡,協助民眾適性就業。

二、為協助產業解決人才短缺問題,政府協調相關部會提出因應作為並積極推動,除提出修正「產創條例」及「公司法」以完善法治環境等留才面作為、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施行就業金卡等攬才面措施外,更強化育才面相關對策,以培育本土關鍵人才。

(一)促進產學合作,培育產業人才:教育部積極針對機械、綠能、數位經濟等領域,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經濟部亦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並承諾優先聘用或加薪獲證者。

(二)強化資源鏈結,協助產業預訓人才:經濟部、教育部、勞動部搭建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臺,由企業主動提出人才培育需求,媒合具相關資源之學校進行培育,教育部並辦理開放式大學,提供隨進隨出終身學習機會。

(三)推動台灣AI行動計畫,培育AI人才:科技部107年於臺大、清大、交大、成大成立4家AI創新研究中心,培育智慧科技高階科研人才;勞動部則透過「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等補助計畫,協助企業培訓智慧科技實務應用人才。

三、另為打造高品質之高等教育環境,落實提升教學品質,同時維護學生平等受教權,並協助國內大專院校追求國際一流地位及發展卓越研究中心,政府整合相關部會,積極提升高教發展與資源分配等高教改革政策。

(一)提高學研人才薪資待遇:教育部自107年起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並透過「高教深耕計畫」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各大學最多可用20%補助經費留用優秀人才;科技部亦自107年全面調增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費50%。

(二)強化培植科研人才:科技部推動「愛因斯坦培植計畫」及「哥倫布計畫」,分別提供每人每年最高500萬元及1,000萬元之研究補助。此外,本(108)年起推動「領袖學者助攻方案-沙克爾頓計畫」,提供傑出學者最高1,500萬元之研究補助。

(三)協助各大專院校延攬國際頂尖人才:教育部自107年起推動「玉山(青年)學者計畫」,獲選「玉山學者」,每年外加薪資最高500萬元,一次核給3年;獲選「玉山青年學者」,每年外加薪資最高150萬元,一次核給5年。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區塊鏈應用於防災工程、治水預算、食安及公民參與上,政府必須克服相關問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311)

許委員就「區塊鏈應用於防災工程、治水預算、食安及公民參與上,政府必須克服相關問題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區塊鏈是全球關注的新興科技之一,其相關應用已從加密貨幣拓展至產業面乃至智慧城市等非金融領域。臺灣擁有優秀的資通訊技術人才及完整的資通訊產業供應鏈,具備發展區塊鏈產業的必備基礎條件,未來政府將加大政策上的支持力道,除透過充裕早期資金等措施持續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並鼓勵區塊鏈新創產業發展,協助各產業導入區塊鏈技術,加速產業轉型升級。

二、目前政府已積極研議將區塊鏈導入各領域應用,如農委會協助我國外銷農產品溯源及生產履歷等詳實資料導入區塊鏈系統,以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經濟部推動區塊鏈創新生態體系發展,以促成區塊鏈創新應用;相關部會如衛福部、教育部等亦展開區塊鏈相關應用研究。此外,在未來智慧政府規劃中,亦將透過物聯網、區塊鏈或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提升政府的治理模式,達到所謂的智慧政府,其中數位身份識別證(New eID),將可透過區塊鏈技術串連各機關的資料庫,以達安全可信賴的資料介接機制。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部分縣市原有托育補助未因中央政府提供統一補助而取消,且『0至2歲嬰幼兒照顧』計畫有部分內容規劃情形欠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94)

許委員就「部分縣市原有托育補助未因中央政府提供統一補助而取消,且『0至2歲嬰幼兒照顧』計畫有部分內容規劃情形欠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擴大公共托育量能,自107年8月1日起積極布建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透過前瞻預算優先補助資源不足地區,建置價格合宜、安全、小型社區化的類家庭照顧模式,增加公共化托育服務供給量。同時推動托育準公共化機制,運用既有優質居家托育人員與私立托嬰中心之簽約合作建立準公共托育服務機制,並由政府依家庭經濟條件協助支付每月6,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托育費用,將每名兒童之托育費用支出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之10%至15%,以實質減輕家長托育負擔,讓兒童享有類似公共托育服務的機會。

二、截至108年4月底止,全國共設置公設民營托嬰中心122家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60處,共計182處,可提供6,652個兒童公共托育機會;全國準公共保母1萬9,374人(簽約率81.93%);簽約私立托嬰中心698家(簽約率92.21%)、加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182家,全國公共及準公共托育供給量達6萬9,257個收托名額,顯示政策已展現效益。

三、托育準公共化政策目標之一係將托育費用支出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之10%至15%,讓家長負擔得起家外送托。惟臺北市及新北市因物價指數、生活水準較高,加計中央補助後,家長托育費用負擔仍占可支配所得比率偏高,爰另以自有財源補助家長至其托育費用負擔降至家庭可支配所得10%至15%;而雲林縣因人口老化,隔代教養多,另以六輕回饋財源補助祖父母照顧孫子女,具在地特殊需求,予以尊重。

四、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針對年滿2歲兒童,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教保服務者,教育部自108年8月1日起將擴大發放每月2,500元育兒津貼之照顧對象延伸至2至4歲幼兒,以彌補因公共及準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不足,致無法使所有幼童均有入園接受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機會的問題。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綠能電動車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4-296)

許委員就推動綠能電動車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我國是電動車產業極佳之試煉場域,且上下游之供應鏈已逐漸完備,為加速我國電動車關鍵技術與產業發展,政府已將電動車產業發展列為重點科技政策計畫,積極推動下列相關計畫與措施:

(一)電動車關鍵技術研發:例如經濟部之「能源產業技術研發技標準檢驗與產業推動計畫」,投入智能載具動力電池系統與電動車輛動力底盤系統等關鍵技術研發。

(二)完善電動車產業與應用生態:例如經濟部之「智能電動車輛產業推動計畫」,輔導產業升級,加速傳統車輛產業轉型為智慧電動車輛產業;拓展海外市場,帶動電動車輛產業鏈發展與國際接軌;推動購車補助及基礎建設,提高民眾使用電動機車意願。

二、經濟部工業局已於民國99年至105年推動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成功帶動我國電動車使用風潮,截至本(108)年4月,累積電動車輛掛牌數,小客車已達1,961輛,電動巴士達523輛,電動機車達23萬2,911輛;建置充電站迄今已逾1,073座以上,其中交流充電987座、直流充電86座。電動車產業發展相關成果如下:

(一)透過產創計畫協助華德動能開發新世代電動大客車,並搭載國產馬達(東元代工)、電能管理系統(車王電子)、車控系統(思渤科技)、人機介面(佳世達)等多項國產關鍵零組件,已成功銷售至欣欣客運12輛電動大客車,行駛於臺北市立動物園至松山火車站之路線。

(二)國內車廠持續研發並生產新款國產電動小車,如納智捷已提供超過40臺S3 EV+並導入計程車隊正式營運;另中華汽車已研發並生產電動小貨車提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

(三)持續協助我國電動車充電器及關鍵零組件產業發展並推向國際,如台達電車載充電器已打入歐美日車廠、Tesla馬達大廠富田電機持續於銅鑼園區擴廠增產、和大機械之減速齒輪箱獲得Tesla及其他國際車廠訂單。

(四)國內廠商包含台達電、東元及裕隆電能等9家業者已生產52款符合國家標準之充電設備並有豐富外銷實績。

(五)持續推動國內廠商研發各型電動機車,並協助傳統機車製造商與機車行業者升級轉型,共同投入電動機車領域。另以智慧化提升使用安全,與國內大學合作,設置機車主動安全研究實驗場域,並證明減少場域內30%以上之機車肇事。

三、為提供電動車購置誘因,經濟部協同財政部積極推動「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減半課徵;另電動車之使用牌照稅則授權地方政府免徵,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政府將持續跨部會建構完善之電動車及其相關服務生態系,並促進資通訊科技與交通產業整合應用,發展電動車創新技術與友善環境,以有效整合國家資源協助電動車產業發展,全面提升電動車產業國際競爭力。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消防人員因公致殘者比照軍警納入榮民之家就養之政策公平行使權益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40)

沈委員就消防人員因公致殘者比照軍警納入榮民之家就養之政策公平行使權益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依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規定,消防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半殘廢以上者,依巴氏量表評量指數,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榮民醫院護理之家或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護理之家之就養費用,依實際收費額度核實發給(補助);逾「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就養基準表」所訂就養基準部分,由接受就養者自行負擔,與警察人員權益完全相同。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前瞻計畫原計畫撥款近四千萬元補助台中市北屯區太原三段(旱溪西路至建和路)人行道改善附加路面刨鋪計畫,不應以不當理由阻撓地方政府重要基礎建設,並應依原計畫足額補助為是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41)

沈委員就前瞻計畫原計畫撥款近四千萬元補助台中市北屯區太原三段(旱溪西路至建和路)人行道改善附加路面刨鋪計畫,不應以不當理由阻撓地方政府重要基礎建設,並應依原計畫足額補助為是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答復如下:

一、查「北屯區太原路道路品質改善工程」係107年1月12日「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第二階段核定(人行環境類)補助案件,總經費1億2,000萬元,中央補助款6,000萬元,原計畫辦理人行道暨無障礙環境建置、共同管(線)溝、天空纜線改善及配合道路養護整建工程等,以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落實公共通行環境。

二、本案前經台中市政府提報2次修正計畫,第1次因管線單位無納管需求及意願,取消共同管(線)溝施作,另智慧型路燈因規格、配備等因素,取消設置改增設非智慧型路燈,內政部營建署於107年9月5日同意依市府所提減作項目調減核定總經費為1億325萬5,000元,中央補助款5,162萬5,000元;第2次市府又因工程範圍與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單元十三)範圍重疊,為避免重複挖掘施工,未來改善經費納入重劃經費,人行道減作面積8,100m2,既有道路養護整建範圍依實需增作10,300m2,並於107年12月17日同意市府所提修正計畫書,調減核定總經費為7,855萬元,中央補助款3,927萬5,000元在案。

三、市府再於108年5月10日提報第3次修正計畫,因地方民意因素減作太原路(旱溪東路至軍功路)北側人行道,施作面積由8,400m2減至3,120m2,既有道路養護整建範圍增作,施作面積由56,700m2增至61,200m2,提報總工程費由7,855萬元減至6,240萬元;因人行道減作範圍之既有道路養護整建工程,與原市府提案需求宗旨不符,案經本部營建署108年5月17日函請市府重新計算修正經費及內容,並檢附預算書圖及變更前後相關資料,再行提報俾利核實審查。

四、本案並非將該項工程補助預算全數取消,僅針對市府所提減作人行道範圍內之既有道路養護整建工程經費不予補助,本案係屬「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具人行環境類)」補助案件,考量核定補助計畫之公平性,並兼顧人行道建置效益展現及公共通行權的落實,以符合補助計畫目標。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加強採取麻疹防治措施以防止麻疹疫情擴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44)

馬委員就加強採取麻疹防治措施以防止麻疹疫情擴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平時即持續監視國內外麻疹疫情,適時發布致醫界通函及新聞稿,提醒醫師及民眾提高警覺並注意防範,另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當醫師發現疑似麻疹個案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俾衛生單位即時介入防治。

二、為防範本次麻疹疫情擴大,疾管署業與有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加強各項防治措施:

(一)落實個案疫調、接觸者追蹤管理及暴露後預防: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確實執行通報個案疫調及防治措施,且防疫人員須每日主動追蹤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情形,如出現疑似症狀,立即安排就醫。針對符合暴露後預防條件之接觸者,安排就醫評估施打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疫苗)或麻疹免疫球蛋白(IMIG),以降低發病機會或疾病嚴重度。

(二)提升國際旅遊與檢疫因應:因應近期麻疹國際疫情頻傳,適時發布國際旅遊疫情速訊,同時請觀光局轉知旅遊業者,提高疫情警覺,及加強旅遊從業人員與出國民眾宣導。並請交通部、各航空站及航空公司、輪船公會及各縣市政府配合港埠之麻疹防治工作,敦促航空公司落實職場傳染病整備暨應變計畫,且持續督導、追蹤各國籍航空公司落實第一線人員MMR疫苗接種率。

(三)嚴密醫療機構院內感染管制:將「門診、急診區域主動提供或協助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病人佩戴外科口罩」、「病人分流看診機制」及「詢問並記錄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之機制(TOCC)」等感染管制措施執行情形列為醫院感染管制查核重點,由地方衛生局督導轄區醫院落實執行。另將「醫護人員預防接種」執行情形納入醫院感染管制查核,積極推動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接種MMR疫苗。

(四)深化民眾衛教及醫界溝通:透過發布新聞稿、致醫界通函、辦理記者會及接受媒體邀訪,公布國內外疫情、接觸者追蹤情形、病例可傳染期間公共場所活動史及傳達民眾預防措施等資訊,並呼籲醫療院所配合提高警覺,加強通報及落實相關感染管制措施,及安排所屬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接種MMR疫苗等。另新製作宣導素材,密集於各新媒體平台(FB, Line@, IG, Twitter)宣導,且有免費1922防疫專線提供民眾諮詢,並在全球資訊網首頁設置「麻疹專區」,提供疾病預防注意事項、MMR疫苗接種建議、自費MMR疫苗接種院所等訊息及Q&A,供民眾瀏覽參考,且隨時更新資訊。

(五)維持常規接種高完成率,並持續宣導高風險族群接種疫苗:持續維持幼兒常規MMR疫苗接種率達97%以上。加強宣導倘須帶6個月以上未滿1歲嬰兒至流行地區,及1981年(含)以後出生者規劃前往流行地區,可於出發前自費接種MMR疫苗。另因應民眾自費接種MMR疫苗需求驟增,除請藥廠向國外原廠爭取任何可供應我國的疫苗量,並自5月14日起陸續釋出公費MMR疫苗供醫療院所採購,針對1981年(含)以後出生且具1.計劃前往麻疹流行地區之成人及出生滿6個月至未滿1歲幼兒;2.醫療院所第一線醫護人員;3.航空機組員及第一線地勤人員、機場工作人員;4.免稅商店等頻繁接觸外國旅客公司員工等4項條件之高感染傳播風險族群優先接種。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政府為達法定備用容量15%之目標,提出大潭電廠7號單循環機組運轉時間展延,大林電廠5號機及通霄電廠4、5號機延役」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45)

馬委員就「政府為達法定備用容量15%之目標,提出大潭電廠7號單循環機組運轉時間展延,大林電廠5號機及通霄電廠4、5號機延役」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穩定電力供應係推動能源轉型之重要原則與先決條件,為提供國人穩定且安心之用電環境,台電公司以高標準之供電品質為首要目標,戮力達成備用容量率15%,以維持系統之裕度及穩定可靠之供電水平。爰每年滾動檢討長期負載預測及電源開發方案,除進行需求端之負載管理外,同時在供應端亦規劃安排新增機組,挹注系統電力供給,並進行機組汰舊換新作業。

二、在新增機組方面,為確保供電穩定,將依規劃大林電廠2號機、通霄電廠2、3號機及林口電廠3號機等新機組陸續加入系統運轉,另通霄電廠161kV換線工程於108年5月20日完成後,台電公司預估若無負載突增或發生重大事故,108年備轉容量率可維持10%以上。

三、至於備用容量率為供電可靠度衡量之標準,以確保全年供電可靠度可維持在99.9%以上。由於台電公司於107年辦理「110年新IPP2(50萬瓩)電力採購案」之招標結果不如預期,再加上中美貿易衝突加劇致台商回流用電需求增加,以及地方政府與環保團體因空污議題要求減少燃煤發電,將導致機組降載或無法發電,爰台電公司提出大潭電廠7號單循環機組持續運轉至111年底,以維持備用容量率達15%之水準,滿足未來用電成長需求。

四、有關大林電廠5號機及通霄電廠4、5號機是否延役,除火力發電機組之除役時間和機組運轉安全可靠度外,尚需考量發電之成本效益,該二項因素會隨機組運轉狀況與經濟效益動態調整,故目前無明確基準評定除役年限。火力機組之運轉年限約25年至47年,過去亦將設備及運轉成本等情況納入發電評估,再適時進行除役規劃。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美國川普總統針對3,250億美元的中國大陸產品加徵關稅,其中包含電腦、手機等產品等將牽動臺灣產業發展,建請政府儘速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47)

馬委員就美國川普總統針對3,250億美元的中國大陸產品加徵關稅,其中包含電腦、手機等產品等將牽動臺灣產業發展,建請政府儘速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國於2019年5月10日宣布對中國大陸調高2,000億美元產品加徵關稅由10%至25%

(一)該等2,000億美元產品,美國已於2018年9月24日起對中國大陸加徵10%關稅,涵蓋電子、機械、車輛、自行車、石化、鋼鐵、工具機、手工具、塑膠、螺絲螺帽等5,745項。其中最終產品多以出口美國為主的網通設備及中低階自行車及零組件等品項,可能受到影響,關稅調升至25%,影響加劇。

(二)美國亦宣稱中國大陸尚有約3,000億美元輸美產品將被納入課徵25%關稅清單內,目前已於2019年5月13日公布清單,徵求公眾意見之相關期程如下:6月10日前提出公聽會之要求並提供書面意見摘要,6月17日前提出書面評論意見,6月17日舉行公聽會。最終實施日期未定。

二、我國對美國出口呈現成長、對中國大陸出口呈現衰退趨勢

(一)對美國:2018年7月6日美國正式開始對中國大陸產品加徵關稅,累計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較上年同期對美國出口成長11.8%,出口額增加37.1億美元。

(二)對中國大陸:累計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較上年同期對中國大陸出口衰退2.5%,出口額降低19.7億美元。

三、納入手機、筆電影響我國產業重大,但臺廠多已規劃因應對策

(一)行動電話、有線電話機、影像電話與多線電話、通訊設備零組件等產品:我國廠商於中國大陸代工生產並輸美的手機產品主要為蘋果iPhone,目前我國主要手機或智慧手錶代工業者皆已於印度、印尼、越南等新南向國家擴大產能或評估投資設廠,進行產能風險分散管理,以降低美中貿易戰造成之衝擊。

(二)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伺服器系統等相關資訊產品

1.其中最為關鍵為筆記型電腦,主要廠商製造據點以中國大陸為主,目前主要業者表示筆電特性難以在短期快速轉移,但目前已經在評估、規劃部分產能轉移到臺灣或第三地,但伺服器系統已規劃返臺生產並在北美配合擴大組裝據點。

2.業者表示筆電產線轉移至新南向策略,需要有產業聚落搭配,若無產業聚落配合的情況下,光加計運費或是繳給當地政府的費用,實際成本就比現在中國大陸生產更高,本部後續將透過公協會及相關業者訪談,了解於東南亞第三地投資規劃與實際需求,提供適當協助。

四、我國廠商返臺投資漸增並拓展新南向據點,有助我供應鏈完整

(一)主要電子資訊大廠陸續規劃返臺投資

1.自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後,返臺投資廠商漸增,目前以電子資訊產業最多,包括:網路通訊設備、伺服器、電腦周邊產品已逐漸將高階產品移往臺灣、美國或第三國生產,新列入3,000億美元清單之生產規劃則尚在研議中。

2.智慧手機、筆記型電腦因人工成本較高和兩者皆受限於機構組裝密集特性(因產品設計訴求輕薄故使得關鍵晶片與機構件緊密整合,較難分段和分成部品各自生產製造),故在供應鏈移動及關稅成本未降低下,臺廠將面臨逐步轉移部分產品生產據點的投資成本考量。

3.部分業者手機代工業務已在墨西哥、越南、印尼、印度等第三國設有產線,主要供應當地或鄰近市場所需;少量高階筆電可回臺生產,中低階筆電因成本因素較難回臺而往新南向發展。

(二)臺商返臺及新南向布局有助我供應鏈完整

1.本次美國進一步對中國大陸產品加徵關稅,將加速臺商返臺及轉移至新南向或其他區域國家布局,有助相關產業在臺及全球之供應鏈更為完整,促進我產業升級轉型。

2.廠商深感美中貿易衝突對中國大陸之風險提高,不論未來美中貿易衝突逐漸緩和或擴大,廠商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策略不變。

(三)持續協助業者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本部已於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泰國、印度等六國設立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為我商提供投資諮詢服務。對於有意願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之業者,將透過臺灣投資窗口與駐外經濟組協助廠商調整布局及生產模式。

(四)持續掌握後續發展並進行評估:加強掌握美中貿易衝突情勢變化,及其對國際經濟的影響,評估並盤點對我產業影響,與產業公協會、主要業者及智庫研擬因應對策,動態調整因應措施,以降低衝擊。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新課綱上路後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員額及教室空間」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49)

馬委員就「新課綱上路後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員額及教室空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新課綱)之實施,本部針對「師資人力因應策略」及「完善教學環境與設備」之措施、成效及未來策進作為如下:

(一)師資人力因應策略

1.相關措施及成效

(1)學校規劃開設新課綱選修課程,除由校內師資授課外,尚可透過「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跨校共聘師資」、「遴聘業師協同教學」或「遴聘校外兼課教師」等多元管道,引進校外多元、適任師資,以豐富選修課程之內涵:

a、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共享高等教育課程資源: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規定,學校得協調大專校院到校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供學生選修,或核准學生赴大專校院選修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讓學生的學習資源更豐富,亦可幫助學生對未來學習生涯進行適切的選擇。

b、運用教師共聘制度落實專長授課,提升教學品質: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規定,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得合聘教師。跨校共聘師資,可整合鄰近學校資源,有效改善專長教師不足的情形,增進師資來源,以提升專業教學之成效。

c、遴聘業師協同教學,使學生的學習效果最大化:本部國教署訂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作業要點」,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強化技術教學,促進理論與實務結合。業師與授課教師所組成教學團隊共同規劃課程及編撰教材、計畫與執行教學活動,並搭配學校教學資源與設備,提升技職教育效能。

d、各科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均等化,均衡各領域教師教學負荷:因應新課綱適性揚才、多元選修的精神,並協助學校發展校本特色,本部修正發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以下簡稱教學節數標準),調整藝能科教師、兼職行政教師之教學節數及提供協辦行政教師之減授節數相關規定,說明如下:(A)藝能科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均由原標準所定18節,調降為16節。(B)兼職行政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較之原標準規定,均再調降1節。(C)協辦行政業務教師,依學校班級數規模不同級距(自「18班以下」至「51班以上」),給予每週32節至44節不等之可用減授節數。(D)刻正研修「各群、科、學程之實習科目,包括專題製作(專題實作)」之授課教師、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無論是否分組教學,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統一為16節及12節。

e、鬆綁兼課教師節數規定,增加學校教師人力彈性運用空間。(A)放寬教師兼課節數至9節:依據本部107年5月18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兼任及代課併計以不超過9節為原則。(B)放寬未具本職教師之兼課節數至16節:為落實新課綱,鼓勵學校開設多元課程,依據本部108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針對未具本職之兼任、代課教師,已放寬其兼任及代課節數併計以不超過16節為原則。

(2)綜上,藉由放寬校內教師兼課節數及引進校外多元師資,學校可擴充開設選修課程師資來源,亦可增加開設多元選修課程之彈性。

2.未來策進作為:鑒於我國人口少子女化趨勢嚴峻,目前本部主管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均實施教師員額總量管控,而部分學校考量財政狀況或員額調控等因素,未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員額聘用足額教師之情,未來本部將持續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爭取減少教師員額管控,以充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員額,降低正式教師超時授課節數,亦將持續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以逐步提升各校教師員額。

(二)完善教學環境與設備之整備

1.相關措施及成效

(1)教學設備更新補助

a、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一般科目教學設備計畫(A)本部國教署業已研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一般科目教學設備要點(草案)」。(B)充實高級中等學校各領域/科目之共通設備及基本設備、校訂課程之教學設備(含探究與實作)及各領域/科目之擴充設備。包括普通教室、專科教室及實驗室之教學設備,並以新課綱實施之新增設備逐年優先補助。(C)107年度共計補助高級中等學校235校,補助經費共約新臺幣(以下同)1億5,800萬元。

b、補助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優化實作環境工作計畫(A)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發展學校及各中心特色設備、發展務實致用特色課程、鼓勵產業捐贈教學設備等項目。(B)106年度核定補助246校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99校發展學校及群科中心特色設備,補助金額共計4億8,386萬4,000元;另107年度共計核定補助239校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45校發展多元選修/跨領域/同群跨科等務實致用所需設備、19校精進群科中心/技術教學中心設備、13校鼓勵業界捐贈設備、58校發展校訂課程技能領域等所需設備,補助金額共計10億7,800萬元。

(2)完善及活化教學環境

a、課室空間及適性學習空間活化需求改善計畫(A)為協助學校因應新課綱之實施,規劃新課程(如部定必修課程實施適性分組教學、開設1.2至1.5倍學生選修課程、開設跨領域或跨學科之專題類或統整類課程實施分組或協同教學、規劃彈性學習時間之各種運用等)所需之教學空間、專科教室或相關學習環境活化、改建,以優化各空間之教學功能,並提升學生學習成效。(B)106年度共計補助高級中等學校23校活化課室空間,補助經費共計2,287萬5,022元;另107年度共計補助高級中等學校287活化課室空間,補助經費共計2億7,450萬元。

b、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與設施計畫(A)本部國教署業已訂定發布「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間與設施作業要點」。(B)改善學校空間,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環境,發揮學生自發學習之精神。包含強化圖書館功能,充實學習資源,提升學生資料蒐集及 E 化學習能力,並協助學生建置學習歷程檔案;另協助學校建置合作學習環境,鼓勵學生互助合作,拓展學習領域及深度,提升探究及創造能力。(C)106年度共計補助高級中等學校41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相關設備,補助經費共計6,560萬7,080元;107年度共計補助77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相關設備,補助經費共計7,736萬元;108學年度預計於5月中辦理說明會。

2.未來策進作為:本部國教署業於108年1月召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審查會議,就各學科中心所提設備基準草案,再與領綱公告內容核對,務求符合課程綱要要求及滿足學生學習所需;另配合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發展工作,同步修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草案,2份設備基準刻正依法制作業要求循程序發布中。108年度將視需要至各年度獲補助學校進行實地訪查,藉由實地訪查機制,整合學校現有課程與教學相關資源,並持續以「資源應用」、「充實設備」二核心面向,協助高級中等學校改善與充實所需設備資源,完備學校軟硬體設施/設備,提供親師生更多學習機會與資源。

二、本部已規劃並持續執行落實新課綱所需之各項配套措施,新課綱將如期、如質於108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離岸風電對環境影響之相關研究,建議行政院參考國外經驗投入生態影響研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50)

柯委員就「離岸風電對環境影響之相關研究,建議行政院參考國外經驗投入生態影響研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達114年再生能源占比20 %之政策目標,本部持續推動各類再生能源,其中離岸風電規劃114年累計設置量達5.7 GW,並採取「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之3階段策略,依序透過示範獎勵、潛力場址、區塊開發等推動模式,循序引導我國離岸風電發展。

二、本部能源局推動離岸風電第2階段潛力場址,業於104年7月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及36處潛力場址,避開已知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包括「白海豚重要棲息區域」預告範圍,以利開發業者規劃時避開敏感區域。

三、依據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離岸風場設置皆應進行環評。目前離岸風電共已有5,738 MW容量依環保署相關規範及既定程序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其調查內容已涵蓋海底底質、生態、漁業、航運、文化資產等項目,可作為後續離岸風場開發案件之重要參考。

四、各開發案在環評過程中更進一步依個案審查要求避開環境敏感區,或承諾採取減輕措施;對於有重大環境問題者,則無法通過環評,不予開發。本部後續將配合環評審查結論,要求業者確實依相關規範踐行各項保護措施,以兼顧風場開發與環境保育。

五、本部辦理離岸風電第3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環評,業於106年5月1日完備意見徵詢程序並經環保署備查,經徵詢各相關部會意見通盤檢討後,彙整共通性環境議題及因應對策,並納入後續開發行為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之參考基準,爰已就離岸風電所涉環境議題廣徵各相關部會意見,並統整相關減輕對策納入政策環評徵詢意見,作為跨部會因應之上位指導政策。

六、針對離岸風電開發計畫對於環境影響之相關研究,本部與科技部於106年至107年推動「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其中科技部針對鯨豚、鳥類、底棲生物以及漁業資源委託學術單位以及保育團體共同參與執行,已累積相關研究成果,將可供後續其他開發業者規劃參考。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第三接收站完工前所增加的液化天然氣因應計畫,以及若觀塘第三接收站無法如期完工,其相關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51)

柯委員就第三接收站完工前所增加的液化天然氣因應計畫,以及若觀塘第三接收站無法如期完工,其相關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在觀塘三接完成前,本部亦積極推動各項新擴建天然氣基礎設施

(一)為提升國內天然氣供應能量,中油公司積極推動天然氣接收站新擴建計畫:中油公司臺中接收站已完成增建3座LNG儲槽,並預計109年底完成臺中至通霄陸管工程,111年底完成臺中接收站增建第二席碼頭工程,上述擴建工程完工可逐步提升天然氣卸收及儲存能力。

(二)中油公司與台電公司已建立天然氣供需聯繫機制,相互協調雙方用氣需求及供氣規劃,強化調度能力。中油公司亦可透過增加採用LNG大船(6萬噸提高至8萬噸)及船次調度,以滿足國內用氣需求。

二、中油公司觀塘第三接收站已陸續取得環評及各項許可,圍堤造地工程及儲氣槽統包工程已經陸續展開,並積極趕工中,預計112年可如期供應大潭電廠用氣。

三、此外,本部已增訂安全存量規範,並規劃擴增接收站及輸儲設備,逐步提升儲槽容積天數及安全存量天數,以確保天然氣穩定供應

(一)本部已綜合考量進口中斷、船期延遲與颱風卸收延期等偶發性事件影響因素,於107年8月27日公告修正「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增訂安全存量規定,並逐步提高安全存量天數與儲槽容積天數。

(1)現行儲槽容積為15天,安全存量為7天。

(2)111年儲槽容積為16天,安全存量為8天。

(3)114年儲槽容積為20天,安全存量為11天。

(4)116年儲槽容積為24天,安全存量為14天。

(二)安全存量天數之提升,須以增建LNG儲槽因應。本部將督促中油公司與台電公司積極推動各項投資計畫,使各工程如期如質完成,增加國內天然氣卸儲設施,以符合儲槽容積天數及安全存量天數,確保天然氣穩定供應。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反霸凌安全學校計畫」調整為「推動防制校園霸凌領航學校實施方案」,請儘速自省並研擬改善之道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53)

許委員就「反霸凌安全學校計畫」調整為「推動防制校園霸凌領航學校實施方案」,請儘速自省並研擬改善之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防制策略:本部為確保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依「教育基本法」授權於101年7月26日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範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同時為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並修頒「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透過教育宣導、發現處置及輔導介入等三級預防措施,積極預防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學校輔導諮商單位亦針對事件之屬性,擬訂適性教育輔導措施,提供當事學生心理諮商服務、加強學生情緒管理技巧訓練、建立輔導機制及諮商支援網絡等作為。

二、業務權責:本部為有效整合教育資源並協助各級學校執行防制校園霸凌工作,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督導業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是項工作執行與事件處理,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負責協助大專校院推動相關工作,以臻周妥。

三、具體作法:校園霸凌亦是學生偏差行為之樣態,除藉由事件處理還原事實外,更希冀強化被害學生自我防護意識與人際互動因應能力,同時給予行為學生施以適性輔導措施,轉化其偏差觀念與行為,進而讓衝突雙方恢復對話、修復關係;此外亦可綿密親師溝通機制與提升親職功能,達到教育應有之目的與效能,相關作法概述如下:

(一)防制校園霸凌首重在於預防,本部防制校園霸凌三級預防策略即著重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然「旁觀者正義」亦是有效發掘校園霸凌事件重要關鍵,故本部每學期友善校園週即擴大宣導「旁觀者」之重要性,並可運用各項反映管道,包括0800200885防制校園霸凌專線電話、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每學期進行校園生活問卷普測等方式,及時有效發現與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二)本部推動防制校園霸凌領航學校實施方案,係以「反霸凌安全學校」為中心,由縣市政府全面性評估推薦適當之學校參加專案計畫,藉由整合學校行政、空間環境、課程教學、社區合作及防制作法等策略,鏈結校內外部資源,增進專案學校校園霸凌三級預防機制與能力,期能完善校園霸凌之處理機制,促使實務工作有效落實,進而提升防制知能及應處能力,以建構友善校園目標。未來成為縣市標竿學習學校後,亦負責輔導與協助轄內學校防制工作執行,以實現校園安全之核心價值。

(三)為提升各級學校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之周延性,並增進教育人員處理及輔導之效能,本部委請國立臺北大學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研究分析計畫暨理論與實務研習」專案計畫,培養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培訓種子人員,俾利協助各地學校事件之處理、該校橄欖枝中心協助推廣修復式正義輔導機制,協助衝突雙方修復關係、提升家長校園霸凌意識並提倡以橄欖枝和解圈方式解決問題。

(四)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現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開設教育專業課程供師資生修習,其中包括班級經營、輔導原理與實務、青少年、兒童心理學、正向管教相關課程及教育議題專題課程;另至教師初任階段,推行「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實施計畫」,系統規劃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課程,提升初任教師教學知能,並透過典範教師帶領,以共學輔導機制建立持續性支持系統,協助初任教師得於入班前了解教學實際現場之運作。另本部訂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發展5大專業素養及17項指標,除了作為未來教師應具備之素養目標,亦作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明確規範各校於課程規劃中須包含之核心概念,配合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實施計畫之施行,從職前教育至初任教師階段,輔導未來教師了解並尊重學生身心發展、社經及文化背景的差異,得適時運用各項知能面對教學現場之各樣事件與狀況。

四、本部策進作為

(一)研修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為檢討、精進防制校園霸凌執行作為,健全防制校園霸凌機制,本部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暨研議防制校園霸凌專法」計畫,研擬「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刻正進行法制作業。

(二)推動修復式輔導措施:持續委請國立臺北大學辦理專案計畫,以有效建立校園霸凌個案輔導之支持系統,未來計畫主軸將致力擴大霸凌個案處遇與輔導功能,除擴大受理校園霸凌個案輔導案件協處,致力協助學校個案輔導效能,並舉辦家長論壇,深化家長對霸凌問題的認知,使其成為校園中運用的新助力,以減少校園霸凌事件的發生。

(三)持續提供輔導諮商協助:依據學生輔導法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且學校各行政單位亦應共同推動及執行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學校可針對全校學生研擬發展性輔導工作,如果發展性輔導無法有效滿足學生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若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者,可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提供處遇性輔導。

(四)落實執行各項防制作為:由本部國教署持續督考直轄市、縣(市)教育局執行各項防制作為,要求各級學校每年4月及10月確實完成校園生活問卷施測與追蹤事宜,並在每學期開學第一週擴大辦理「友善校園週」宣教活動,以提升師生防制校園之意識。

(五)確保申訴管道暢通:為杜絕校園霸凌事件遭隱匿,本部除設置24小時免付費申訴專線電話(0800-200885),並由專人負責接聽與紀錄,而各縣市亦設置防制校園霸凌專線電話,可受理相關事件。同時民眾可透過本部部長、署長信箱或縣市政府民意信箱與校園霸凌防制專區留言板接受民眾反映與諮詢,以利提供適時適切之協助。

五、有關委員關注之校園霸凌政策與機制,本部會持續檢討與盤點各項執行方案與計畫,以落實執行防制校園霸凌策略並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四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24)

陳委員就「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勞保費率部分:為兼顧各方保費負擔,行政院勞保年金改革草案針對費率部分,並未提高現行費率上限13%(含就業保險費率1%),僅微幅加快調整頻率,由現行每2年調整0.5%,改為每年調整0.5%,已儘可能減緩對保費負擔之影響。

二、有關勞保年金之年資給付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部分:為保障勞工請領年金給付權益,行政院版年改草案針對年金之年資給付率,仍維持現制採1.55%計算,並未調降。另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部分,係依照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採延長採計期間之政策方向。又為兼顧制度之公平性及減緩對勞工之影響,行政院年改草案係以漸進調整方式處理,於實施第2年始逐年延長12個月,至最高180個月,且設有過渡條款,實施前或實施1年已領取年金給付者並不適用。對於外界及勞工團體反映因勞工職涯有退出職場及薪資起伏等情形,故未來草案於立法院審議時,將就勞工訴求通盤考量。

三、有關政府撥補及負最終支付責任部分:查行政院勞保年金改革草案已將政府撥補責任(每年不得低於200億元)及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入法明定。惟每年撥補金額是否能提高,仍需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以免影響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及國家重要經濟建設。

四、有關建構基礎年金部分:為使年金制度永續,以保障全體被保險人老年經濟生活,行政院業已提出勞保年金改革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對於是否以稅收或其他財源建構基礎年金,涉及我國各項職域保險及社會福利津貼制度之檢討及整合,與稅制改革等財源籌措問題,本部將配合行政院整體年改規劃方向辦理。

五、有關重新檢討勞退新制部分:依據世界各國經驗,勞工老年生活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企業退休金及個人儲蓄。我國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保障,已建構第一層勞保老年給付及第二層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之退休金制度等保障。鑑於勞退舊制,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達一定工作年資及年齡始得請領退休金,考量事業單位行業特性、勞工轉換工作等因素,爰自94年7月1日起改施行勞退新制,勞工在不同事業單位工作,不同的雇主均須為其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使勞工轉換工作,年資可以累積,確保勞工均可領到退休金,以保障老年退休生活;且勞工亦得在不超過每月工資之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享有稅賦優惠,以及早累積退休金。有關建議退休金提繳率由現行6%,逐年調整1%至12.5%為止一節,涉及勞資雙方權益之衡平及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須審慎評估,建立共識。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推動準公共機制,經調查準公共幼兒園園內教保服務人員有高達三成薪資未達二萬九千元,且加收課後延托費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27)

沈委員就政府推動準公共機制,經調查準公共幼兒園園內教保服務人員有高達三成薪資未達二萬九千元,且加收課後延托費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配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自107年起於直轄市以外之縣(市)推動先行推動「準公共機制」,透過與符合「收費數額」、「教師及教保員薪資」、「基礎評鑑」、「建物公安檢查」、「教保生師比」、「教保服務品質」等六項要件之私立幼兒園合作,提升平價教保服務的量能。

二、在「教師及教保員薪資」方面,為留任優秀人才,穩定教保服務品質,準公共幼兒園針對教師及教保員每月固定薪資至少新臺幣(以下同)2萬9,000元,但不包含助理教保員。每月固定薪資,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考核獎金、本部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與教保費。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若有加班事實,幼兒園應給予加班費或約定補休等。

三、準公共幼兒園係依幼兒園107學年之收費數額、營運管理、教學模式及提供教保服務時間等「經營現況」,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並不會因為加入準公共機制而有改變,或調整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時間;對於幼兒園收費規定本來就定有延長服務費用者,不得因加入準公共幼兒園,調整原提供之教保服務時間,而向家長增收費用。另本部業於108年4月1日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公告全國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規定,民眾及家長可透由公告內容查核各園收費情形。

四、為維護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並守護幼兒之教育與照顧品質,本部業訂定完整之配套措施,未來,除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基礎評鑑及定期稽查機制外,亦將與勞動部採跨部會比對方式,了解準公共幼兒園之教師及教保員薪資支領情形。倘準公共幼兒園違反薪資或收費等合作要件,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自次一學年度解除契約,且連續2學年不得受理申請為準公共幼兒園。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保障新住民工作權,訂定整體及長遠性之政策規劃方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59)

許委員就「為保障新住民工作權,訂定整體及長遠性之政策規劃方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中所稱「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包含下列適用對象:(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1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30204733號令)

(一)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三)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六)依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澳門居民。

二、若新住民於求職或受僱期間遭受就業歧視,可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就業歧視成立,將可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本部每年與各縣市政府辦理「職場平權暨性騷擾防治研習會」26場次,督促雇主遵守法令規定及建立職場平權觀念,並持續透過多元化管道(宣導摺頁、臉書)加強相關政策之宣導。未來將賡續規劃辦理相關計畫,提升雇主及受僱者就業歧視認知,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三、鼓勵參加職業訓練,提升新住民職場就業力。

(一)為協助新住民等就業弱勢者就業,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自辦、委外及補助等方式,開辦多元之職類班次,另亦規劃辦理「新住民職業訓練專班」,供待業之新住民選訓,且已排除非必要之門檻設計(例如學歷限制),以利其順利參與職前訓練,提升其就業技能,促進其就業。依該等新住民之訓練需求並旴衡在地就業市場之狀況,開辦職類如個人服務(如照顧服務、指甲彩繪、美容美髮)、電腦技能(如美工設計、文書應用、商務管理)、地方特色服務(觀光導覽、農產品加工)等。

(二)對於待業之新住民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全額訓練費用;另如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每月得依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安定其參訓期間之生活。

(三)依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3點規定,與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之新住民,並符合同要點第2點所定特定對象身分者(含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均得依該要點規定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申請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以鼓勵新住民取得就業所需技術士證。

四、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就業。

(一)為協助新住民就業,本部訂有「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運用臨時工作津貼、僱用獎助津貼及職場學習津貼等就業促進措施,提供職場適應工作機會,鼓勵企業僱用。

(二)全國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依新住民就業需求,提供就業諮詢、求職登記、推介媒合、陪同面試、協助翻譯等個別化就業服務,並安排參加就業促進研習課程,協助瞭解就業市場、釐清職涯方向,加強向雇主宣導有關新住民工作權正確認知,減少就業歧視,提高僱用意願,並依新住民個別需求開發全時、部分工時等彈性工作機會,協助其順利就業。

五、將持續掌握內政部移民署發布107年新住民生活需求之調查結果,適時提供新住民所需就業協助,加強新住民就業技能,協助新住民取得專業技能相關認證,以提高新住民於專技職業類別之媒合成功率,使其安心於職場穩定就業。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部分財源具有不確定性且未透列總預算而直接撥入該基金,存有衝擊長照服務提供及難窺政府預算全貌之疑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69)

許委員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部分財源具有不確定性且未透列總預算而直接撥入該基金,存有衝擊長照服務提供及難窺政府預算全貌之疑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回應民眾之需求,擴大長照服務量能,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以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規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以下稱長照基金)來源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政府預算撥充、遺產稅及贈與稅、菸酒稅菸品之稅課收入以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為長照指定財源用途。

二、依長服法第15條規定,於106年6月3日設置長照基金,當年長照基金收入累計新臺幣(以下同)118.53億元,其中來自菸酒稅收入計55.24億元,連同遺贈稅、菸捐及房地合一稅之收入,總計有93.14億元挹注至長照基金;107年長照基金收入計363.46億元,其中菸酒稅收入281.83億元,

三、依本部國民健康署推估108年約分配菸捐6.9億元於長照基金;財政部預估108年約增加遺贈稅63億元,菸酒稅233億元、房地合一稅36.89億元挹注長照基金,長照財務規模一年預計將達339.79億元。為掌握長照財源之收入,本部定期監控各項財源挹注情形,108年1至4月實際收入123.1億元,包括遺贈稅14.13億元、菸稅92.99億元、房地合一稅13.33億元、菸捐2.19億元及其他收入0.46億元,各項稅收挹注於長照基金之數額尚在可預期範圍內,並未出現財源不足之狀況。

四、長照基金各項基金來源及用途,均依照預算法等相關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其預算內容均已呈現基金來源、用途及執行計畫內容,屬專款專用性質,爰無難窺政府預算全貌之疑慮。

五、本部將依長照業務需求及執行能量,持續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編列方式與來源並進行財務控管,以利長照基金之永續運作。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考招改革政策不周、配套不備、溝通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70)

許委員淑華就考招改革政策不周、配套不備、溝通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大學自91學年度起實施「大學多元入學方案」迄今已20餘年,透過多元的入學管道,希望學生找到適合的學系,讓學生有機會從性向和專長對接未來升學路徑;亦希望學系找到適合的學生,讓大學招生選才據以評斷學生多元能力,錄取適性就讀的學生。長久發展下來,很多不同能力的學生,已透過繁星推薦、個人申請及考試分發等多元管道,選擇適合自己的路,落實適性揚才教育理想。本部將持續鼓勵學生擇其所愛,大學愛其所選。

二、以學生為本位,尊重個別差異,鼓勵探索跨域學習,培養問題解決能力,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到大學都一貫的人才培育方向;而如何透過入學制度讓更多弱勢學生可以向上流動,更是本部永遠的堅持。同時任何政策作為,政府部會必須盡量兼顧到各方意見,並在政策理想下,尋求最大公約數,大學入學制度亦然。

三、日前招聯會15所常委學校已發表聯合聲明表示,目前的大學招生制度並非完美,將持續聆聽各界建議且在108學年度考季結束後,邀請相關單位與表達意見的團體,深入討論分析;同時,考量大學與高中教育環境、產業趨勢、國際競爭與社會公平正義,運用全國招生大數據做整體客觀的分析,尋求最佳的做法,漸進調整考招制度,並留意取得運作平衡而不致傾斜,建請社會各界能瞭解招生議題的多面性,給予大學更多的空間和信任。本部將續請招聯會依聯合聲明所述內容,積極落實。

四、準此,有關近期外界針對參採學測科目數、學測鑑別度、個人申請篩選倍率、志願數、第二階段甄試採團體面試等議題所提出之建議,各界看法未盡一致;本部將會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請招聯會依日前15所常委學校校長的聯合聲明,持續聆聽各界建議且在108學年度考季結束後,邀請相關單位與表達意見的團體,作更深入的分析、討論及評估,以凝聚共識、精進做法、降低疑慮。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遷廠整體計畫與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36)

陳委員就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遷廠整體計畫與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油公司於107年間委請顧問公司進行建廠評估,以桃園煉油廠現有架構(日煉20萬桶原油)以及縮小規模(日煉15萬桶原油)兩方案進行規劃與設計評估。未來如覓得土地並經核准先期作業後,建廠工程可分兩階段進行,兩方案均需8.5年才能完成第一階段建廠,生產汽油、柴油、航空燃油及低硫燃油等成品油供應北部市場;後續再視需要啟動第二階段建廠,預估需再4年才能完成。方案一預估遷廠所需總面積約336公頃,方案二約331.7公頃;建廠費用分別約為新台幣2,613億元及2,330億元。

二、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為臺灣北部最重要之油品生產基地,肩負充分供應臺中以北地區所需之液化石油氣、汽油、柴油、航空燃油、燃料油等各項油品之任務;為確保國家能源供應安全與促進地方產業發展,中油公司「桃廠遷廠覓地小組」將秉持「先建後遷」原則持續運作,評選適當遷廠廠址。

三、中油公司深切體認唯有精進風險管控及降低環境負擔,才能創造績效及獲得地方認同。投資工安環保是降低成本的最佳方法,中油公司完成桃園煉油遷廠前,必定以最嚴格之標準,建構具有先進安全防護體系及環保預防措施之煉油廠。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如何提供優質的學術研究與高等教育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38)

沈委員就「如何提供優質的學術研究與高等教育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赴海外就讀人數較去年增加547人,高於往年之原因:

(一)專門連結國外升學的私校,其出國人數持續成長。

(二)國際攬才競爭強度增大,吸引我國學生前往就讀。

(三)國民教育階段雙語與實驗教育日益發展。

二、高教本是國際競爭市場,除辦學口碑、獎學金外,國際化、就業想像也是因素之一。本部強化措施如下:

(一)自107年起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補助學校以重點領域或學院方式提升教研水準,引導學校設定標竿學習對象,以改善教學品質及提升學習成效為核心,以學生學習為本位,鼓勵教師教學創新,協助大學提升研究能量,期增加國內大學及師生的競爭力;並協助各校依本身優勢發展特色,以利大學長期穩定發展。第二部分規劃推動「國際競爭重點領域」方案,引導大學針對特色領域以外之優勢領域/學院及系所與學位學程,積極建置校園國際化環境,提供教研人員及學生出國講學、研究、研習、學習等機會,協助師生持續與國際多方接軌,強化人才培育、提升教研能量、發揮國際學術競爭力。

(二)修正學位授予法,並以高教深耕一半經費,增加修業彈性、學習自由度支持大學進行跨域、跨校、跨國的教學創新合作,提供高品質的學習環境。

(三)為培育學生國際移動力、拓展視野,本部及大學積極透過提供國內學生出國交換、遊學、論文發表、實習或辦理國際學程、雙聯學位,以吸引國外優秀教研人員來臺授課、學生來臺交流等雙向交流方式,讓國內學生不出國念書也能充分接軌國際。

(四)持續針對產學合作、師生創新創業,積極鬆綁法令、提供補助,讓大學引進實務場域,強化學生與未來就業發展的連結,留在臺灣就學會有精彩的職涯發展。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應參考國際間的道路防滑標準,研擬改善我國適用的防滑標準,以保障機車用路人的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39)

沈委員就政府應參考國際間的道路防滑標準,研擬改善我國適用的防滑標準,以保障機車用路人的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108年4月18日召開「研商『提高道路標線抗滑係數性』會議」,決議後續請所屬公路總局及內政部營建署透過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要求受補助單位據以試辦,高速公路部分亦參照辦理,試辦標準如下:

(一)地方道路系統:市區道路需達65BPN;非市區道路則介於50~65BPN,視條件因地制宜設計。

(二)中央道路系統:高快速公路需達50BPN以上;位於都會區道路部分則同於地方市區道路需達65BPN;非都會區道路則介於50~65BPN,視條件因地制宜設計。

二、於試辦期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將進行標線性能調查資料之蒐集與建置,調查資料包括各縣市、各類型道路系統之交通事故資料(車種或行人)、標線材料配比,蒐集各種標線性能與安全之關聯資訊,以利逐年追蹤並瞭解國內道路標線品質之軌跡。

三、有關標線防滑係數提升,後續期望藉由中央及地方攜手合作,透過試辦作為提高道路標線抗滑性能,並同時進行國內現況標線性能與交通安全調查資料建置,作為後續相關技術規範修訂參考。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有三項未達成目標,其中又以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未達標之金額最多,行政院及權責機關未能善加利用該計畫,亦未能以此增進勞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74)

沈委員就「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有三項未達成目標,其中又以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未達標之金額最多,行政院及權責機關未能善加利用該計畫,亦未能以此增進勞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係為「促進國民就業」、「外籍勞工管理」、「提升勞工福祉」及「勞工權益扶助」等4項計畫,106年度除「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外,餘3項計畫未達成目標情形說明如下:

(一)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數143億3,671萬6,000元,決算數115億2,901萬978元,執行率80.42%,主要係:

1.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其中青年就業讚計畫已於105年9月22日公告停止新案資格認定,致提送學習計畫且請領人數相對減少。

2.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其係依教育部「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所定經費規劃編列預算,教育部原定106年度協助5,000名青年參加計畫,惟該部推薦參加計畫青年計2,383人,經本部確認參加783人,完成媒合錄用共計744人(媒合率9成5),致執行未如預期。

3.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其中明師高徒計畫因執行成效未臻理想,已於106年9月1日廢止,另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因教育部總量管制政策影響招生員額,致整體訓練人數減少。

4.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係為遇案辦理性質且因申請者不符請領規定或尚未檢據請領,致執行未如預期。

(二)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數11億8,964萬1,000元,決算數10億523萬705元,執行率84.50%,主要係辦理就業安定費及外國人收容費收繳等相關事項,茲因近年加強辦理就業安定費收繳作業,且經移送行政執行後廢止雇主聘僱許可,爰減少呆帳提列金額所致。

(三)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數5,673萬4,000元,決算數4,870萬8,222元,執行率85.85%,主要係勞資爭議件數之多寡,與勞工之法令認知、經濟及景氣之變動有關,雖項下各計畫之核定案件已逐年增加,惟部分扶助措施(如: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申請案件較預期件數少;另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亦編列預算開辦類似之訴訟扶助專案,民眾可選擇相較有利之專案尋求訴訟扶助等因素,致執行率較低。

二、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執行未如預期,經本部檢討改進措施如下:

(一)促進青年就業計畫:持續關懷待業中青年擬訂學習計畫,並追蹤其就業情形,嗣後將參酌執行情形及業務需求編列預算。

(二)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研商瞭解106年度計畫推動情形及所遇困難後,於106年12月4日函請教育部儘早調查青年希望就業職類、地點等資訊,以利後續各部會開發之職缺更符青年需求。教育部亦於106年12月29日邀集各部會召開協商會議,本部依會議決議事項據以辦理107年度職缺開發進度彙整及後續媒合作業。

(三)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積極與教育部協調雙軌訓練旗艦計畫招生員額改以外加員額方式辦理,並配合業務實際情況及進度檢討編列預算,並加強宣導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吸引青年參訓。

(四)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嗣後將參酌執行情形及業務需求編列預算。

三、為協助青年、身心障礙者、特定對象及勞工朋友提升就業力及進入就業市場穩定就業,本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編列相關預算,辦理多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就業協助措施,主要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重點包括健全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辦理特定對象失業者參訓期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及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等。

(二)就業服務:重點包括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委辦地方政府辦理就業中心業務計畫、青年就業服務及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管理、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及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等。

(三)技能檢定:重點包括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試務工作計畫、推動技能檢定品質提升、補助特定對象參檢費及證照費、辦理國內技能競賽及選手培訓、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及提升人才發展品質效能等。

四、本部後續推動促進國民就業相關協助措施時,為減少預算編列及執行差異,將透過預算編列審查會議、主管會議,及重大計畫內部管控會議等多項內部管控機制,檢討各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及工作項目辦理情形,適時滾動檢討改進,並於次年度編列預算時,務求各單位本於零基預算及撙節原則覈實編列,以提升就業安定基金執行效能。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獨立董事涉及公司財報不實或公開說明書不實時,將負擔高額賠償款,政府要讓獨立董事制度長久,應審慎解決獨立董事權責不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33)

沈委員就獨立董事涉及公司財報不實或公開說明書不實時,將負擔高額賠償款,政府要讓獨立董事制度長久,應審慎解決獨立董事權責不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我國上市櫃公司治理,並協助獨立董事有效監督公司運作,保障股東權益,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及相關規定,上市櫃公司均應設置獨立董事。同條第3項並規定,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二、獨立董事亦為董事,其與一般董事相同,執行業務應依循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辦理,並須盡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如違反致造成公司或他人損害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另為保障投資人權益,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發行人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及其負責人等應對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發行人外,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三、為協助上市櫃公司提升公司治理並協助董事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及董事會議案內容等,以提升董事會之治理效能,金管會已要求資本額達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及金控、銀行、保險等金融業應自108年度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以協助董事執行業務及遵循法令。另金管會已要求自107年起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之公司應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自108年起所有上市櫃公司均應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俾利上市櫃公司吸引優秀人才擔任獨立董事,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五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萬興排水滯洪池」及「第四放水路滯洪池」土地及工程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32)

沈委員就「萬興排水滯洪池」及「第四放水路滯洪池」土地及工程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糖公司106年配合本部水利署與各縣市政府為防洪治水需要,已提供11處計262公頃土地,其中含中科滯洪池「彰化萬興排水、第四放水路」及麻剪溝排水滯洪池用地計74公頃。

二、依據行政院張政委107年2月6日等4次協商,有關台糖公司土地提供方式略以:

(一)需地機關無須價購台糖公司土地,即可申請逕為變更為水利用地及施作滯洪池。

(二)台糖公司土地在不影響滯洪功能情形下,兼作太陽光電等多目標使用。

(三)除典寶溪D區滯洪池配合高雄市水利局施工需要,由市府107年3月31日先行租用外,其餘10座滯洪池用地台糖公司均已與需地機關完成簽定土地使用契約。

三、滯洪池之辦理作業方式:

(一)水利機關無須事先徵得台糖公司同意,即可啟動滯洪池規劃、用地變更等作業。

(二)台糖公司土地以不移轉所有權方式提供滯洪池使用,需地機關無須負擔龐大購地費用,即可實現防洪治水之目的。

四、目前辦理進度:彰化縣境內3座(萬興排水、第四放水路、麻剪溝排水)滯洪池,需地機關均已完成滯洪池工程發包。台糖公司土地提供之方式,均不影響水利機關辦理滯洪池用地之規劃、變更及開發施工。

(一)「萬興滯洪池新建工程(第一期)併辦土石標售」:係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主辦之工程,工程經費6,026萬元,已於108年1月7日開工,預定完工日為108年12月2日,截至5月24日預定進度25.87%,實際進度21.05%,落後4.82%,落後主要係因土方外運行徑路徑需向中部科學園區借道所致。本案已於108年5月10日會同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完成點交作業,並同意借用事宜,現況已得順利進行出土作業,且以雙週進度會議與監造及施工單位積極檢討趕工,以利工展推進。

(二)「第四放水路滯洪池新建工程(第一期)併辦土石標售」:係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主辦之工程,工程經費4,300萬元,已於108年1月3日開工,預定完工日為108年10月29日,截至5月24日預定進度33.39%,實際進度29.97%,落後3.42%,落後主要係因土方外運車輛不足所致,已請廠商增加土方外運車輛,保持工進穩定或超前進度,且以雙週進度會議與監造及施工單位積極檢討趕工,以利工展推進。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交通部公路總局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台14甲路線開挖道路,建置停車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29)

沈委員就交通部公路總局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台14甲路線開挖道路,建置停車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台14甲線37k處於108年2月間發生落石災害,該地點急彎及路幅狹窄,雪季期間常有路面結冰,時有車輛失控打滑事故,考量用路人通行安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辦理邊坡保護之同時一併辦理彎道改善。

二、災修施工前雖於108年3月7日與相關單位完成會勘,考量災修時效性,現場遂急於3月8日先行動工,相關申請程序確實未完備,公路總局已於第一時間責令停工及檢討疏失責任。

三、經公路總局檢討及後續復育辦理情形如下:

(一)台14甲線道路養管應維持現狀原則,不應有開挖破壞行為,並應完備相關申請行政程序後始得進場施作。

(二)台14甲線37k邊坡及隙地改善(停車場部分)以維持現狀恢復,植生復育部分已於108年5月8日及5月13日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現勘研商後,初步結論如下:

1.交通改善有其必要性,後續朝景觀生態保護兼顧交通安全原則下,儘力恢復原有生態景觀,並持續與各界取得共識進行後續改善工作,並補正申請相關程序。

2.現況坡面維持穩定,不宜施作人工擋土設施,採用當地原生植物復育,並以生態補償方式處置後續復育工法及植栽,同時可減少割草次數(春季~夏季不割草),每年2次割草,以利植物自然繁衍。

3.將委託有經驗專業生態復育團隊合作,進行後續長期復育工作。

四、本次台14甲線37k施工及申請作業疏失部分,公路總局已責請所屬施工單位確實檢討及議處相關人員。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臺中新站月台與自強號、太魯閣號車廂高低落差與月台間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30)

沈委員就臺中新站月台與自強號、太魯閣號車廂高低落差與月台間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鐵道局辦理臺中高架計畫時,已將月台高度提高為115cm,臺鐵局刻正辦理車廂無階化改善,預計109年10月可完工,屆時該站月台及停靠車廂即可齊平。另有關月台間隙達10cm一節,經查臺中站軌道中心與月台邊緣距離157.5公分~159.5公分,符合臺鐵局相關規定。又車廂寬度依最大為300公分,若從軌道中心計算至月台邊緣,車廂停靠月台會有7.5公分~9.5公分之間隙(157.5-300/2=7.5,159.5-300/2=9.5公分),此為法規容許,用以避免列車行駛搖晃擦撞月台,若月台位於曲線路段,則因車輛行駛偏倚會使間隙變小,法規規定須再加寬間隙,以維行車安全。

二、臺鐵局太魯閣號與普悠瑪號同為傾斜式列車,因太魯閣號尚未實施無階化改造,為維護旅客安全,故無法進入臺中高架化路段,爰此,臺鐵局配合年度時刻調整,將彰化-花蓮間280次、282次、271次及283次等4班次太魯閣號列車,改以普悠瑪號行駛。同時以增購之普悠瑪號列車加入營運,再加開南港-潮州間4班次普悠瑪號列車,因此,臺中地區傾斜式列車班次由4班次增加為8班次,較高架化通車前增加4班次,列車之間的班距亦較高架化前縮短。另太魯閣號之無階化改造,目前已完成設計,刻正進行相關測試,預計108年底前完成首輛,109年10月前可全部完工。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一次用塑膠吸管限用政策」將「外帶消費」排除在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37)

沈委員就「一次用塑膠吸管限用政策」將「外帶消費」排除在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署108年5月8日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108年7月1日起,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大對象,內食餐飲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二、第四屆聯合國環境大會170個與會國誓言在西元2030年前大幅削減免洗塑膠製品,歐盟已規劃將於西元2021年禁用包含吸管在內已有適合替代品的一次用塑膠產品。考量減塑是國際趨勢,也可減少塑膠對水中生物的影響,落實環保該作的事,另因民眾養成不使用一次用塑膠吸管亦需要時間,本署為引導民眾改變習慣,優先從「不一定需要使用吸管」的內用環境開始管制,逐步引導民眾及業者適應。

三、有關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政策未將外帶一併納入管制,因本署是以先引導民眾逐步改變習慣出發,期使首次推動本限用法令能順利上路,針對外帶部分,會同步以輔導方式鼓勵業者不提供。後續再評估實施情形,將外帶一併納入於法令管制。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準公共化幼托政策未通盤考量城鄉差距,應該迅速大量開辦公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35)

沈委員就準公共化幼托政策未通盤考量城鄉差距,應該迅速大量開辦公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考量各地方政府資源配置不一且有城鄉差距,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結合地方政府積極推動托育公共化,運用公有空間積極布建托育資源不足地區,以建構價格合宜、安全無虞、小型化且類家庭之照顧模式,預計至111年共設置440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可增加5,280個公共托育名額。另加上地方政府依地方需要設置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至111年全國約可提供1.2萬個未滿2歲兒童之公共托育名額。

二、在公共化程度未普及前,同步規劃運用優質居家托育人員及私立托嬰中心建立托育準公共化服務,由政府依家庭經濟條件支付部分費用,協助將托育費用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10%-15%間,兼顧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且確保托育服務品質,預計至111年約可提供6.4萬個未滿2歲兒童之準公共托育名額。

三、至於未送托之未滿2歲兒童,衛生福利部輔以每月2,500元之育兒津貼補助,讓家庭內自行照顧者也能受到政府的協助,減輕育兒負擔。

四、綜上,透過公共及準公共化機制相輔相成,期待藉此減少城鄉托育資源落差,讓全國2歲以下兒童皆可受到政府提供公共托育照顧的機會,逐年增加供應量,預計至111年共可提供7.6萬個收托名額。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34)

沈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海欉/檞樹飛彈為一九六九年代產物,射程僅六公里,原則上防範不了現代化的飛機船艦。而標準二飛彈為一九六七年代產物,去年六月二十一日德國海軍試射飛彈,一枚美製標二飛彈在飛彈發射井內發生自爆意外。

海欉/檞樹飛彈與標二飛彈現擔任艦艇防空作戰任務,其射程分別為8公里及148公里,可形成「火網重疊」、「縱深防禦」,達到「重層攔截」之防護效果,以確保我艦艇安全;另德國海軍射擊標二飛彈爆炸案,美海軍及雷神公司已針對事件經過調查中,後續完成調查後將提供各使用國知悉,將持續掌握後續調查結果,作為精進作法參考。

二、這些裝備目前訓練使用都可能發生自我誤傷或無法操控,對於精實備戰,幾無助益。若編列七億五千萬餘元投資於老舊彈種的維護是否妥當。以同樣短射程飛彈而言,國軍現有刺針飛彈,完全足以取代舊裝備。

(一)標二飛彈為美軍現役裝備,目前美方尚無汰除規劃,且海軍已可自力執行組段檢測及更換能量,為維持海軍艦艇防空戰力,向美採購少量標二飛彈備份組段,供執行故障組段檢換使用,以維持標二飛彈妥善。

(二)海欉/檞樹飛彈均已於103年全數屆壽,遵國防部政策指導執行延壽作業,結合作戰需求軍售採購壽限組段(每1枚延壽成本約新臺幣214萬),預109年運返接收,可延長飛彈服役期5年以上,後續視中科院「海弓三型」及「海劍羚」防空飛彈研發成果,評估符合海軍作戰需求後,納入建案規劃。

(三)陸戰隊要港防空武力主要為雙聯裝刺針飛彈及檞樹飛彈,射程分別為4公里及8公里,可形成「火網重疊」、「縱深防禦」,達到「重層攔截」之防護效果,以確保我泊港艦艇及碼頭週邊設施安全;另未來若以刺針飛彈取代檞樹飛彈,每1枚刺針飛彈約新臺幣1,100萬元(不包含發射器及敵我識別器價款)。海軍將依敵情威脅成長,並前瞻未來作戰需求,針對檞樹飛彈換裝實施全般規劃,以符合海軍要港防空作戰任務需求。

三、當前應加速中科院「海弓三型」及「海劍羚」防空飛彈研發與換裝,如此才能有助於國防自主,而不是買舊裝備,浪費人民納稅錢。

臺海局勢瞬息萬變,中科院「海弓三型」及「海劍羚」防空飛彈於完成初期作戰測評、建案籌獲至全面量產部署前,海軍艦艇及陸戰隊防空戰力不容有任何間隙,為使飛彈保持最佳狀態可立即支援戰備任務,因此實施壽限件更新,維持妥善實屬必要;另海軍秉持國防自主之政策,將視中科院研發成果,評估符合海軍作戰需求後,將納入後續建案規劃。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世界經濟局勢快速變化,政府應妥善因應外界變化,引導資金回台,規劃迎接台灣經濟總體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31)

沈委員就世界經濟局勢快速變化,政府應妥善因應外界變化,引導資金回台,規劃迎接台灣經濟總體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為協助受影響臺商順利返臺投資,積極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各部會資源提供土地、水電、人力、稅務及資金等措施,儘可能排除各種可能不利因素,以吸引優質臺商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二、稅務問題雖不是影響企業投資決策之唯一因素,但對考慮回臺投資的臺商而言,仍有釐清投資相關稅務問題之需要,為臺商及部分立法委員關切海外資金回臺課稅問題,本部配合「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並發布解釋,明確規範資金性質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有效處理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三、為引導臺商境外資金於符合國際規範下回國投資,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整體經濟發展,本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在洗錢防制、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公平三原則下,研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於今(108)年4月18日核轉大院審議。

四、本條例草案規劃匯回之資金於5%限額內得自由運用,25%限額內得從事金融投資,資金於控管期滿,須分3年提取,以避免大量資金一次解管而造成不動產、股票及匯率市場波動情形;為進一步引導資金進入實質投資,爰就匯回之資金從事實質投資者給予減半課稅之鼓勵措施,且實質投資無金額限制,期兼顧產業發展與相關市場穩定。本部將積極與大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並加強對外宣導說明凝聚共識,俾早日完成立法。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強化各類公共運具間之接駁整合,以提高整體大眾運輸事業之營運效益及維持各類大眾運輸事業之衡平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61)

許委員就如何強化各類公共運具間之接駁整合,以提高整體大眾運輸事業之營運效益及維持各類大眾運輸事業之衡平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交通部對於公車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經費之分配,以106年為例,總經費為12.5億元,其中4.48億元用於補貼6都市區客運路線營運虧損,1.5億元用於補貼非6都市區客運路線營運虧損,6.52億元則用於支應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之一般公路客運路線營運虧損。目前公路總局轄管之一般公路客運路線約500條,均係行駛於非6都區域,其中多條路線依目前公路法已可移撥地方政府接管成為市區客運路線,惟因部分縣市囿於人力及財政等因素,尚無意願及能力接管。如將公路總局支應之一般公路客運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視為是對非6都之協助,則106年交通部對於公車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經費12.5億元之分配,64%係用於協助行駛於非6都區域之路線,36%用於協助行駛於6都區域之路線,資源分配似未過度集中於6都,合先說明。

二、有關106年公路汽車客運運量相較102年減少17.43%(約2,971萬人次)之原因,如區分國道客運路線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統計,國道客運路線運量減少156萬人次,運量小幅萎縮之原因主要與高鐵增加站位與班次數有關;一般公路客運路線減少約2,815萬人次,運量減少幅度較大,主要原因為多條公路客運路線陸續移撥縣市政府管轄改為市區公車路線,例如105年底將97條路線移撥桃園市管轄。受到路線移撥影響,市區公車路線運量成長,但因移撥路線乘載率相較既有市區公車路線低,致使市區公車路線平均客座利用率減小。就公車整體運量而言(公路客運運量+市區客運運量),除因103年中油價開始大幅下跌致使104年公車運量衰退外,其餘年度尚呈現小幅穩定成長。

三、為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公路公共運輸環境,健全公共運輸發展,交通部自99年起已開始推動公路公共運輸計畫:

(一)除針對市區客運及公路客運路線提供營運虧損補貼,以維持基本民行服務外,並透過補助措施鼓勵各地方政府辦理路網整合規劃、新闢市區客運路線、車輛汰舊換新,以及建置轉運站、候車亭及智慧型站牌等,以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吸引民眾搭乘公共運輸,爰在公路公共運輸部分,107年之累計載客量約12.45億人次,相較於98年之10.39億人次增加約2.06億人次,成長率約19.8%。

(二)為促進各類公共運具之接駁整合及強化各類大眾運輸事業之衡平發展,交通部亦持續推動包括(1)路線移撥整合,將部分公路客運路線移撥至市區客運統籌營運,強化路線整合與管理。(2)因應高鐵及捷運陸續開通,補助地方政府闢駛聯外接駁公車路線,提升轉乘接駁之便利性。(3)推動轉乘優惠措施降低乘車負擔,以鼓勵民眾進行公共運具間轉乘。(4)完善轉運設施,補助地方政府興建轉運站,提供民眾舒適、便利之轉乘環境。

(三)為提升非都地區之公共運輸使用率,針對非都等較無市區客運路線服務之地區,交通部亦已推動「幸福巴士」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輔導鄉鎮公所闢駛公共運輸,並導入多元、彈性之運具與服務方式,以因應偏鄉特性與運輸需求,完善最後一哩之民行服務,未來將持續推廣辦理,以吸引非都地區民眾搭乘公共運輸。

(四)公路總局刻正辦理「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109年)」,每年投入約35億元經費(含營運虧損補貼路線經費),補助重點包括提升公車軟硬體設備品質,以及強化公車與其他公共運具間之轉乘接駁服務等。在補助機制上亦考量各縣市財力及人力之差異,除依財力區分五級訂定地方政府自籌款比率外,亦補助尚無公共運輸專責機構之地方政府設置公共運輸計畫專案辦公室以增加執行人力,期能藉以促進各區域衡平發展。

四、海空運部分:

(一)海運部分,交通部航港局為維持航班之穩定,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及「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訂定「離島海運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貼作業規定」,辦理臺灣與離島間或各離島間固定航線之營運虧損補貼。另為照顧離島地區居民往返臺灣本島之民行所需,該局亦依據「離島建設條例」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辦理基本航次補貼,補貼對象為縣政府(連江、澎湖、臺東縣政府)。

(二)空運部分,離島偏遠機場受自然環境影響,航空公司經營成本及風險皆遠高於本島航線,運輸需求亦有明顯淡旺季之特性,經營環境不佳。為維持離島偏遠航線之基本空運服務,鼓勵航空公司持續經營,交通部民航局已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及「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訂定「民用航空運輸業離島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作業規定」,辦理營運虧損補貼相關作業。在政府實施營運虧損補貼政策後,近年來,航空公司已陸續更新飛航離島偏遠航線之機隊,除維持離島偏遠航線交通之便捷外,亦已提昇該等地區之空運服務品質。

(三)在接駁整合部分,目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民航局所轄各航空站均已協調聯外大眾運輸業者配合到離場航班調整班表,以提升接駁及轉乘之便利性;另鑑於臺東及離島地區因地理環境限制,對外海空交通易受天氣變化影響,船舶、飛機航班常有延誤或取消情形。爰民航局及航港局已訂有相關疏運緊急應變機制,強化海空彼此間之通報及聯繫,以有效疏運旅客,發揮海空聯運之功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66)

許委員就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廢棄物處理屬地方自治事項,縣市環境保護局應負責廢棄物處理工作之權責,本署適時給予經費協助、提供技術參考以及釐清相關法令規範疑義,以協助地方妥善處理垃圾。

二、本署辦理「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以民有民營方式補助地方政府辦理5座垃圾焚化廠興建工作,其中除臺東縣作為備用設施及雲林縣因仲裁賠償案未能營運外,餘3座均已完工營運;另為協助停建焚化廠縣市(新竹縣、南投縣及花蓮縣)之垃圾處理問題,也補助該3縣辦理垃圾轉運等相關工作。

三、前開計畫預算總經費216.93億元,計畫期程自85年~116年止,補助地方政府焚化廠攤提建設費(桃園市、苗栗縣及臺中市烏日焚化廠)及垃圾轉運費用(新竹縣、南投縣及花蓮縣),107年前開3座焚化廠已焚化約89萬9,000餘噸垃圾,新竹縣、南投縣及花蓮縣垃圾轉運焚化進廠量則為18萬6,000餘噸,對地方垃圾處理之助益頗大。

四、因應全國掩埋場剩餘容量不足,本署擬訂「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於105年4月26日奉行政院核定,規劃於105-110年,補助地方辦理既有掩埋場移除活化,中央控管40%空間。本計畫第一階段已補助高雄市、臺南市、嘉義縣、新竹縣及宜蘭縣等5縣市新臺幣(下同)4.34億元辦理掩埋場活化,預計可活化掩埋場70萬立方公尺,第一階段執行效益與進度報告已於107年10月11日提報行政院,並於108年4月12日奉行政院核定並同意啟動第二階段計畫,持續協助地方推動掩埋場活化,解決我國掩埋場掩埋容量日漸不足問題。

五、為提升既有焚化廠處理效能,並協助地方建立自主廢棄物處理能力,以妥善處理全國垃圾,本署於106年至111年執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其中「辦理焚化廠升級整備工作」配合本計畫執行期程,以迄111年營運期滿20年(含)大型垃圾焚化廠為補助對象,由於目前24座焚化廠設備老舊、故障停爐頻率提高,致使整體運轉率逐年下滑且處理量能遞減,為使廢棄物能即時妥善處理,並避免造成環境衛生問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規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工程,配合計畫執行期程,以迄111年營運期滿20年(含)大型垃圾焚化廠為補助對象,截至108年4月25日前本署已核定補助金額9.52億元,補助高雄市、臺南市、嘉義縣、嘉義市、新竹市及屏東縣等轄內焚化廠評估規劃工作及更新改善工程(共計9座),進行升級整備效能評估設備體檢及調度規劃、可行性評估,並已核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設備改善、升級及效能提升統包工程,以提高垃圾焚化廠處理效率。

六、此外垃圾焚化底渣來自於民眾的生活垃圾,為焚化處理後產生之產物,我國24座垃圾焚化廠每年約產出90萬公噸底渣,過去採用衛生掩埋場掩埋,自91年起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以來,經處理產生焚化再生粒料,可作為天然粒料之替代材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基底層、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及磚品等,有效減少天然資源之開採並節省掩埋空間。

然105年底,底渣再利用機構因詐欺等事件,致各界對焚化再生粒料產生疑慮,使產品去化受阻,為解決各地方政府之底渣再利用受阻,本署持續輔導縣市政府建立供料平台、建置中央部會媒合機制以及修正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並持續透過「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督促地方政府確實運作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局處推動小組,以強化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流向管理以及媒合機制,據以澈底解決底渣再利用之困境,截至107年度,全國底渣再利用率已提升達78.19%,其中應用於公共工程部分達90.28%。

七、為持續輔導各縣市解決垃圾處理問題,本署已於108年5月7日~8日召開「多元垃圾處理技術暨地方環保局科長策略營」邀請歐洲商會及國內外廢棄物處理相關廠商,說明垃圾處理技術,並請相關縣市環保局分享垃圾處理、灰渣處理、生質能源中心、機械分選、倉儲廠及垃圾減量等技術與實務經驗,可提供其他縣市推動垃圾處理規劃之參考;並安排各縣市環保局科長說明廢棄物處理整體規劃構想,共同研商、討論及策劃廢棄物處理藍圖,並於5月29日~30日召開「副局長策略營」研商全臺廢棄物處理方向。

八、本署將積極推動垃圾處理及環保設施效能提升推動相關工作,並輔導地方朝多元化垃圾處理,以達自主處理目標。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災害防救經費資訊之揭露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05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00)

許委員就改善災害防救經費資訊之揭露方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彙編災害防救經費資訊,行政院於每年度災害防救白皮書編寫籌備階段,均召開編撰作業事宜會議,邀集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開會研商,並依會議結論提交所管災害防救業務經費資訊;災害防救白皮書所列災害防救經費資訊,亦逐年檢討精進,並自民國107年起詳實揭露於災害防救白皮書內。為完整及系統化災害防救經費統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已於本(108)年1月30日召開本年災害防救白皮書編撰作業事宜會議,並獲致結論略以,鑑於救災係國軍重要任務,且我國每年提供之援外災防事項眾多,爰本年將增列國防部及外交部之災防相關預算;另為具體呈現災害管理四階段(減災、整備、應變、復原)經費之運用情形,自本年起將請各機關就災防業務細項,依其繫屬之災害管理用途予以分別歸類。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是災害防救經費須在符合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方可調整年度收支移緩濟急,並非每年度之災害防救經費均可為之。另有關中央政府災害防救經費之決算數據,依「審計法」第4條及第45條規定,須由審計部審定,災害防救白皮書之預算編製須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時程,並俟貴院完成審議確定預算數,再予納編災害防救白皮書。是以決算數之確定與災害防救白皮書之編製有時程落差;惟預算數已呈現行政院災害防救預算資源配置情形,且能展現災害防救政策優先順序。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革健保制度」、「量能付費與永續經營」與「宣導民眾愛惜健保資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57)

許委員就「改革健保制度」、「量能付費與永續經營」與「宣導民眾愛惜健保資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務實面對健保議題,堅持改革,確保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全民健保)永續經營,說明如下:

(一)全民健保成就備受國際社會稱許:本部自民國84年開辦全民健保迄今,自民國88年大法官釋字第472號、第473號解釋揭櫫全民健保為社會保險後,目前國人納保率達99.7%,且全臺灣93%的醫療院所皆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有效提升健康照護的可近性,全體國人就醫便利,均能得到安全、有效、高品質且可負擔的醫療服務及藥物,已成為台灣社會安定的基石,也是各國經常來台取經的制度。

(二)精進全民健保「公平、效率、品質」的核心價值:全民健保依據所得收取不同保險費,符合量能負擔之公平性,為改革保險費僅依經常性薪資計徵,易形成不公平現象,本部自102年實施二代健保,針對經常性薪資以外的所得,加收補充保費財源,讓有額外資本利得的保險對象多繳保費,適度彌補健保開辦以來僅根據個人薪資所得計收保費的不公平現象,擴大保險費計費基礎,提升保費負擔公平性,也更符合社會保險量能負擔的精神。

(三)健保卡全面解卡,保障全民就醫權益:本部於105年6月7日宣布健保卡全面解卡,將欠繳健保費與就醫權益脫鉤,以實現醫療人權的普世價值。為防杜實施全面解卡政策後蓄意積欠健保費,本部健保署積極執行各項催繳作業及移送行政執行,長期保險費的收繳率仍維持99%以上,既可除去弱勢民眾因欠費無法就醫的恐懼枷鎖,又能落實政府關懷弱勢的美意。

(四)本部未來將持續辦理各項全民健保改革,確保全民健保永續經營之最高目標。

二、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本部積極辦理醫療資源管理,從健保大數據分析,善用資訊科技管理,以宏觀、客觀的角度來思考與引導正確有品質的醫療行為,並逐步改善現有的醫療環境,與醫界攜手共同減少不必要的醫療行為,促成醫療與健保資源做更有效率的分配,一方面減少醫護過勞,另一方面則讓辛勞的醫護人員獲得回饋,從而讓醫界獲得合理的報酬,以提升醫療品質。相關說明如下:

(一)推動分級醫療制度,達到醫療分工及合作目的:擬定「提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與調整部分負擔」、「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導引醫院減少輕症服務」、「強化醫院與診所醫療合作服務,提供連續性照護」、「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等兼顧各面向之六大策略廿四項配套,於105年底逐項展開,並進行滾動式檢討。

(二)垂直整合策略聯盟-從雁行計畫到星月計畫:本部健保署規劃多個執行策略及配套措施,加上大型醫院帶頭與鄰近基層院所進行垂直整合的策略聯盟,紛紛推出「雁行計畫」、「共好聯盟」、「星月計畫」等合作模式,目前全台至少75個垂直整合聯盟體系、逾6千家醫院與醫療服務機構已建立病人上、下轉診的合作管道,醫療院所各司其職,提供民眾全方位的醫療健康照護。

(三)擴大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落實社區醫療群與合作醫院間實質照護:包括雙向轉診及慢性病共同照護,並建置轉診資訊交換平台,透過資訊平台將病人及病情資料等,轉介至接受轉診院所,促進醫療資訊暢通。截至108年3月底,計有602個醫療群、5,023家診所、6,649位醫師參加計畫,收案會員人數計488.86萬餘人。

(四)善用雲端查詢,避免重複檢查:建置「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鼓勵醫療院所透過共享病人就醫用藥與檢查檢驗資訊,避免非必要檢查及輻射劑量曝露,保障民眾健康。107全年共有25,885家院所、67,153位醫事人員查詢使用本系統,病人數查詢比率已成長至86.5%。

(五)以數據驅動追求卓越創新的健保醫療資訊系統:推動「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鼓勵醫師及藥師開立處方或調劑前,先透過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查詢病人最近之用藥資訊及輔導民眾依醫囑用藥、按時就醫追蹤病情。為104年7月實施6類藥品管理,為強化管理,至106年10月增至12類,108年1月起擴增至60類藥品重複用藥管理,及門診28日內再執行未先調閱已上傳CT及MRI檢查影像及報告之管理。

(六)資源用於刀口,醫病都應盡己力:推動「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輔導專案計畫」,加強輔導全民健保門診高利用者即時就醫次數提醒,以輔導正確就醫,及強化保險對象本身之健康管理,按不同年齡層予以不同就醫次數提醒與關懷(19~64歲者≧30次、65歲以上者≧40次)。

(七)洗刷血汗醫護之名,端出「有感」給付政策:為提升醫院多增聘護理人力與調整護理人員薪資之誘因,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本部健保署自98年至103年推動「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總計投入91.65億,104年起將20億預算移列至一般服務,推動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107年將再挹注約9.86億用於提升重症護理照護品質(如加護病房)及調升護病比加成率,並以3.72億元提升重症護理照護品質,提高加護病房護理費支付標準。

三、宣導民眾愛惜健保資源,建立正確的就醫觀念和習慣,並落實民眾醫療資訊知情權,協助民眾做好個人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說明如下:

(一)打造貼近民眾需求之健康存摺:民眾可即時查詢個人西醫、中醫、牙醫、手術、用藥資料等,方便自我健康管理與提供醫師參考。截至108年4月底,健康存摺使用人數約114萬人,使用次數約1,217萬人次。

(二)積極辦理分級醫療與健保永續等全民健保政策溝通:至108年3月全國已辦理1,497場次全民健保分級醫療政策宣導說明會,參加人次達303,544人次。宣導對象包括民眾、醫療院所、投保單位、服務機構及相關團體(包括民間團體及媒體),第一線與民眾接觸,進行政策推廣及意見交換。

(三)開發各項宣導素材,提供各界運用與推廣:106年起至少設計16款宣導海報、單張、農民曆及年曆,除透過健保署各場業務說明會、宣導活動運用與全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藥局等醫療機構張貼,107年全年共計張貼約83,150張海報、767,625張單張,發送6,000本農民曆、10,000張年曆、L型雙層資料夾108,941個。

(四)積極辦理全民健保政策議題之風險溝通與政策行銷:於本部與健保署之全球資訊網建置各類宣導專區,提供外界最新政策訊息,包含民眾版簡報(Slideshare)、相關新聞、FAQ、宣導素材、懶人包等訊息,並透過各類媒體通路(如影片、廣播、電視媒體專題訪問、公車車體廣告與戶外廣播宣傳車等)與自營新媒體平台(Facebook及Line@生活圈等)即時發布最新消息,強力曝光宣導。

(五)透過跨領域合作宣導,觸達各類目標族群:結合全國衛生、戶政、交通及觀光系統等服務據點及公益頻道或廣告等縣市公務宣導管道,協助發送宣導訊息,增加全國各地民眾觸及效果。

(六)積極爭取全國公益宣導管道,拓展宣導資源廣度:已於全國廣播電台進行9,465檔次託播、全國無線電視台CF託播477次,擴大宣導效益。

四、「全民健康覆蓋(UHC)」是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目標,意在確保人人享有基本的衛生服務,而且不會因此面臨經濟困難。我國因已實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就醫管道方便,手術或住院服務無須長期等候,民眾可自由選擇就醫,醫療給付涵蓋門診、住院、牙科、中醫、藥品、醫療特材、生產、檢驗檢查等,有效提升台灣健康照護的可近性。除全民健保外,還有高品質醫事人員、堅強的社區醫療人員,讓全民均能得到安全、有效、高品質且可負擔的醫療服務及藥物。因此本部秉持「溝通、溝通、再溝通」的理念,持續積極與醫界討論與意見交流,以全民為本,健保改革腳步永不停歇,期待各醫療人員、民眾能和本部共同攜手合作,讓全民健保可以永續經營,使台灣醫療體系之效率與品質得以持續提升,保障全體國民之健康。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採行「加薪減稅」及「不加薪就加稅」機制,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73)

許委員就建議採行「加薪減稅」及「不加薪就加稅」機制,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解決國內低薪問題,鑑於我國企業組織規模現狀,中小企業為國內經濟發展重要支柱,其員工數占國內就業人口相當之比率,本部協助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訂第3項規定,對中小企業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於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措施,爰現行法令業適度提供鼓勵中小企業為本國籍員工加薪誘因。

二、有關建議加強導入誘因機制,視企業員工薪酬達成條件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一節,考量營利事業增加給付員工之薪資費用、加班費等支出,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得核實認列為費用,尚不宜於計算應納所得稅時再予適用優惠稅率。又上開增加之薪資費用已自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計算之本期淨利中減除,即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已扣除該筆費用,亦不宜將加薪支出再重複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租稅優惠不得過度之規定;有關「不加薪就加稅」一節,鑑於營利事業為員工加薪係依其自身經營成果、經濟環境等綜合考量,倘以加稅方式促使其加薪,恐影響企業資源之合理配置及營運,允宜通盤審慎考量。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南投縣國姓鄉少面積之甜桃、香水李難逃天災卻無法列入農損補助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42)

馬委員就南投縣國姓鄉少面積之甜桃、香水李難逃天災卻無法列入農損補助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農產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害,由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查報並通報災損至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轄內災損後通報農委會,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確認相關災情。又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單一鄉(鎮、市、區)之零星、單純災情,其農產物無收穫面積已達該鄉(鎮、市、區)農情報告最新統計種植面積百分之五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確認後,由其填具勘查報告表,並就勘查結果損害程度達百分之二十之農產物品項,填報建議救助表陳報本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會同本會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

二、爰有關南投縣國姓鄉甜桃、香水李災損得否獲得救助一事,允由南投縣政府依上開規定勘查認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等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因政府挹注經費短縮,營運困難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48)

馬委員就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等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因政府挹注經費短縮,營運困難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本會為因應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經費短縮問題,辦理情形如下:

一、107年度為辦理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營運及教育宣導、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鑑識及其技術研發等工作編列47,000千元。

二、108年係因野生物保育整體經費刪減,故僅能編列28,589千元,惟為避免經費降低而影響救傷照護動物之權益,經移緩濟急調整經費支應後,實際核定經費為31,700千元(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為20,000千元);另針對瀕危動物照養容籠舍等硬體設施維護與改善,於「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內核定環境豐富化計畫14,064千元(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為6,334千元)。為因應收容中心或急救站營運經費不足,108年度本會已再籌措10,383千元支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為9,000千元),總計108年度收容中心之經費為56,417千元(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經費為35,334千元)。

三、109年度本會已核列預算50,000千元,支應各收容中心經費需求。未來爭取以固定額度方式編列相關經費。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原住民保留地牽涉原漢之間複雜歷史脈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26)

陳委員就原住民保留地牽涉原漢之間複雜歷史脈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日據臺灣總督府1895年公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第1條規定:「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野之地契,算為官地。」,將原住民族原本180多萬公頃的生活領域土地收歸國有。1928年制訂「森林事業規程」,劃設準要存置林野土地作為原住民族生活及活動之場域,惟面積已大幅限縮至24萬公頃。嗣臺灣省政府沿用日據舊有的土地制度和管理範圍,於37年頒佈「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將日據時期為維護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山地行政而保留的國有土地劃為原住民保留地,並依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二、關於85年間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所為「關於居住在山地鄉之非原住民,於本條例施行前向政府承租有案,或與原住民有買賣行為,並繼續使用之土地,應立刻進行清查,儘速妥善圓滿解決」之附帶決議一節,查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與各項行政管理措施,乃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23條,即國家應保障扶助原住民族經濟土地並促其發展,承認及尊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與擁有利用、管理模式權利之意旨,保留原住民族最後的文化、經濟及政治發展空間,107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亦仍明定,應輔導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三、考量部分漢人早期已進入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自耕自用,為維護其生計,於47年到74年間曾歷經6次清理,輔導漢人承租原住民保留地達8,000餘公頃,依據現行規定,只要沒有違反租約或法令規定均可繼續承租使用。原住民族委員會後續於研修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令時,亦將致力於貫徹原住民保留地政策目的之前提下,兼顧原漢間權益衡平,以期促進族群間和諧共榮。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河川污染防治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64)

許委員就強化河川污染防治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所提部分河川之嚴重及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部分,說明如下:

(一)民國106年度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者計6條,分別為中港溪、老街溪、社子溪、林邊溪、新虎尾溪、南崁溪。該6條河川106年度及107年度水質資料顯示,嚴重污染長度持續增加者有老街溪及南崁溪,主要原因係近幾年桃園市推動河川治理,造成河川底泥擾動、護岸整建工程施工廢水排放,以及枯水期基流量偏低等影響。

又106年度嚴重污染河段長度較105年增加之11條河川,其107年度嚴重污染長度持續增加者計6條,除上開南崁溪及老街溪外,尚有淡水河、北港溪、朴子溪及急水溪;淡水河係因持續配合八里污水廠修繕作業調節污水流量,北港溪(土庫大橋至觀光大橋)、朴子溪(牛稠橋)受生活污水及畜牧廢水影響,急水溪則受水庫清淤及畜牧廢水影響。

(二)106年度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者計13條,分別為港口溪、磺溪、烏溪、鳳山溪、南澳溪、新城溪、福興溪、知本溪、阿公店溪、東港溪、社子溪、秀姑巒溪、立霧溪,其中阿公店溪、東港溪係因水質改善,嚴重污染長度比率下降改善為中度污染以下等級。該13條河川106年度及107年度水質資料顯示,立霧溪等7條河川之中度污染河段已改善為輕度污染,尤以立霧溪、秀姑巒溪最為明顯,另阿公店溪等6條河川中度污染長度比率微升。阿公店溪、社子溪、福興溪、鳳山溪主要污染來源為事業廢水及生活污水,秀姑巒溪及立霧溪因地質沖刷致懸浮固體攀升,其餘河川主要污染來源為畜牧廢水及生活污水,並受河道基流量不足以致水質呈現不穩定。

二、行政院環保署將持續針對河川三大污染源,強化相關管制作為,說明如下:

(一)強化事業廢水管制:

1.持續就關切水質項目進行潛在運作事業水質調查,包含事業廢水採樣、檢測分析,並評估管制建議或其他管制策略,辦理放流水標準及事業管制管理。

2.檢討已完成劃設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區之水質改善成效,研議擴大劃設可行性。

3.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

4.加強稽查管制,針對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廢(污)水排放管理,透過科學儀器及追蹤污染排放,杜絕非法排放行為。

(二)削減畜牧廢水污染:

1.持續推動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產生之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符合放流水標準作植物澆灌等畜牧糞尿資源化,減少畜牧業污染排入河川水體。

2.協同行政院農委會督導地方政府及畜牧業改善畜牧廢水污染,公私協力從源頭解決污染,並推動設置畜牧戶廢棄物集中處理中心。

(三)提升生活污水妥善處理:

1.加強與內政部營建署溝通協調污水下水道建設進程,並召開重點河川與污水下水道聯繫會報,使污水下水道建設進度與欲改善污染之河川河段能相互配合,針對污染來源以生活污水為主之河川,優先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

2.在污水下水道建設尚未全面普及前,針對污水下水道管線未及地區或偏遠聚落,持續補助設置污水截流工程、人工濕地、礫間曝氣等水質淨化現地處理設施,削減生活污水之污染負荷。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65)

許委員就我國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營建署自民國73年起積極推動建設公共污水下水道,並以人口密度較高之都市計畫地區為優先,截至本(108)年4月底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34.19%,相較於先進國家污水處理率高達90%,我國仍應持續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以改善河川污染,提升人民生活品質,並強化國家競爭力。

二、針對以生活污水為主要污染來源之河川及關鍵測站,行政院環保署持續協調內政部營建署優先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或污水截流工程,以提升河川水質改善之成效。查該署現行11條重點整治河川(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愛河),其106年生活污水之污染與事業廢水(不含畜牧業)、畜牧廢水相較,占比平均超過50%。為改善生活污水污染該等河川問題,該署推動「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邀集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及工業局、行政院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組成河川污染整治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督導各項污染整治工作之執行情形,透過此一溝通協調平臺之運作機制,適時督促地方政府加速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另針對亟需改善水質之污染河段,該署亦將協調整合部會資源,促請地方政府提出改善計畫或方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研擬國家網路戰略及防制假訊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55)

許委員就研擬國家網路戰略及防制假訊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通訊網路是我國成為數位國家、推動創新經濟之關鍵驅動力量,確保通訊網路之安全與暢通,方可使包括金融、醫療、交通、能源、政府機關、科學園區及水資源等領域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運作無礙。為落實蔡總統宣示「資安即國安」之國家戰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五期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之資安政策,建置「國家通訊暨網際安全中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and Cyber Security Center,NCCSC)」,並已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揭牌啟用,以利及時掌握通傳事業之網路運作情資,強化通傳事業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有效提升通傳事業資安防護能量。另通傳會、國家安全會議資通安全辦公室及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定位為政府資安鐵三角,持續整合各機關、公私領域落實專業分工及密切協作,以精進提升通訊傳播網路之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強化資安情資與事件之監控分析與通報應處機制,建構臺灣整體安全可靠通訊網路環境。

二、為遏止假訊息傳播,政府在堅守及維護言論自由之前提下,積極透過識假、破假、制假及懲假等面向,從法制面及行政措施積極進行補強。法制面包括針對行為人之法律責任,進行既有規範之盤點與修正,並新增散播不實訊息刑事責任之條文,以及明定媒體與中介平臺之協力義務;行政措施部分,由行政院設置單一窗口,作為民眾回報假訊息之管道,並由各機關成立專責組織及投入相關人力與資源,以提升即時反應能力及有效澄清方法。至所提第三方查核機制及網路素養教育推廣,分別說明如下:

(一)第三方查核機制屬民間自發性因應假訊息之作為,其中臺灣事實查核中心已於107年7月正式運作,並通過國際事實查核組織(ICFN)認證為會員,另g0v零時政府建構「真的假的─轉傳訊息查證(cofacts)」APP,以及藉由cofacts開放資料為基礎衍生應用於Line之「美玉姨」等均運作良好且頗受好評,顯示群眾協力之具體行動已有成效。

(二)教育部已自99學年度起將媒體素養列為高中公民課綱,並自本(108)學年度起,將媒體素養列為引導中小學各領域共同核心之素養項目;另衛福部、科技部、內政部、文化部及通傳會等相關機關,亦依據業務職掌或關注議題,辦理媒體素養課程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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