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新版晶片身分證應標示國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43)
馬委員就新版晶片身分證應標示國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社會發展迅速,科技資訊進步,個資保護意識抬頭,復為推動「智慧政府發展藍圖」,本部基於國民身分證主責機關立場,積極研議規劃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以結合國民身分證及自然人憑證,作為通往跨機關服務入口之鑰匙,期使民眾生活更便利。
二、國民身分證是國民於國內使用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表徵國家元素眾多,如國旗、地圖、特殊地理、動、植物等均是,本部將持開放態度持續傾聽各界意見,目前仍在細部規劃階段,定案後會向各界公開說明。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有條件開放輸入泰國產山竹鮮果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46)
馬委員就「有條件開放輸入泰國產山竹鮮果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防止楊桃果實蠅(Bactrocera carambolae Drew & Hancock)及木瓜果實蠅(Bactrocera papayae Drew & Hancock)入侵,我國於92年9月22日公告,將山竹鮮果實列入該等檢疫害蟲之寄主範圍,並自同年11月1日起實施。泰國因屬該等果實蠅疫區,故該國產山竹禁止輸入我國。
二、泰國依我國植物防疫檢法等規定於93年3月提出山竹殺蟲試驗報告,並於97年3月依本會防檢局要求提供補充資料。本案經送請專家風險評估,由本會防檢局於100年8月召開植物防疫檢疫諮議委員會檢疫小組會議(以下簡稱諮議會)討論,同意泰國產山竹鮮果實採46℃蒸熱殺蟲處理58分鐘之殺蟲處理基準。
三、本會防檢局依泰方邀請於106年7月派請專家赴泰進行實地試驗查證,經確認蒸熱殺蟲處理後,能完全殺滅山竹果實內我國所關切之果實蠅。續於107年4月係依據風險評估及實地查證結果並經諮議會審查,同意自泰國輸入山竹鮮果實得採46℃持續處理58分鐘蒸熱殺蟲處理以殺滅楊桃果實蠅及木瓜果實蠅後輸臺,爰增訂輸入檢疫條件據以管理。
四、前揭檢疫條件經臺泰雙方諮商同意後,於108年4月26日農防字第1081493587A號函預告公告,並於5月2日於WTO預告(評論期至108年7月1日)。
五、經查目前針對泰國山竹鮮果實,訂有檢疫處理條件者,計有日本、韓國、美國及澳大利亞等國。其中,日方所關切之檢疫有害生物包括我國關切之楊桃果實蠅及木瓜果實蠅,且檢疫處理條件與我國相同,該國於2003年公告泰國山竹鮮果實可經採46℃持續處理58分鐘蒸熱殺蟲處理後可輸日,迄今山竹鮮果實抵日,並無發現活果實蠅案例。
六、依前揭預告檢疫條件內容,泰國應於每年山竹輸臺作業二個月前提供相關資料邀請本會防檢局派員赴泰會同辦理產地檢疫處理作業,並經臺泰雙方檢疫未發現楊桃果實蠅及木瓜果實蠅後方可輸出;輸入時,則須檢附泰國核發並由我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副署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並經我國邊境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後方可輸臺。
七、綜上,倘泰國山竹鮮果實正式開放後,本會防檢局將依公告檢疫條件延伸檢疫防線,派員赴泰會同查證該國輸臺之山竹鮮果實生產、包裝、蒸熱處理及檢疫流程等,確認符合我國檢疫規定,並於輸入時,由邊境檢疫人員依規定落實檢疫把關,以維護相關農業生產安全。
(七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實價登錄2.0」立法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71)
許委員就「實價登錄2.0」立法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精進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提供更為即時、透明、正確之不動產交易資訊,內政部推動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申報登錄相關條文修法作業,經行政院於107年5月7日送立法院審議後,同年月18日立法院院會交內政委員會審查,並無內政部撤案情事。
二、有關委員提出不動產交易資訊更透明之期待,與107年5月行政院送立法院版本的方向一致,內政部會持續與各方溝通,分階段落實推動,讓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即時、透明、正確。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成立自由經濟示範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72)
許委員就成立自由經濟示範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營造良好經商環境,政府已陸續鬆綁463項法規,包括人才、貨物、資金流通及便捷貨物通關,且直接適用全國,成果與全民共享。依據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所發布之「2019年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臺灣排名第10位,高於韓國(第29名)及日本(第30名),為高度自由化之國家,顯示我經商法規、市場開放、貨物與資金自由流動等已獲國際肯定。
二、過去我國為促進產業轉型與經貿發展,陸續推動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以自由貿易港區為例,係於國際海空港,以「境內關外」方式,讓廠商享有免關稅、貨物稅、推廣貿易費等稅費優惠,創造物流運轉利基,促進貿易自由化發展。行政院於民國102年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惟因部分議題社會未具共識,經貴院審查未果,爰於105年終止推動示範區政策,並轉由相關部會積極推動各項有助國家發展之前瞻應用、法規鬆綁政策。自106年10月至本(108)年3月止,各部會已完成包括提高行政效率、賦予企業經營彈性、完備租稅法制環境等共463項鬆綁成果,有助於營造我國有利經商環境吸引投資。
三、在美中貿易戰衝突持續發展下,由於經濟特區允許區外加工,若許多區域被指定為經濟特區,將更難控管中國大陸管制物品流向,增加廠商利用特區違規轉運之風險;又倘違規轉運情事屬實,歐、美等外國政府對我採取反制措施,將嚴重傷害我國產業形象及聲譽,危及廠商權益。另為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政府自本年起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回臺投資須符合如擴廠產線具備智慧化元素、屬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等條件,將形塑完整之上、中、下游產業供應鏈,有助於產業升級轉型。截至本年5月23日,該方案已有61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3,100億元。
四、另依106年世界銀行針對全球經濟特區進行研究發現,大部分經濟特區並未能催化所在國之經濟發展,長期而言,經濟特區表現與全國水平一致。韓國為吸引外人直接投資,於仁川等地成立自由經濟區,外商於特區內投資得享有租稅減免優惠,惟106年經歐盟檢視,認為韓國對國內外營利事業及與境內外客戶交易有差別待遇,構成有害租稅慣例,請韓國廢止或修正相關規定。韓國於107年底修法,自本年起上開所得稅優惠停止申請適用,現已自歐盟觀察名單中除名。
五、政府推動自由化或產業創新政策,如有利於國人與企業,應於全國推行,經濟部將持續研擬有利產業創新與促進投資之政策措施,積極推動協助產業升級等相關計畫,塑造產業永續發展與公平競爭之環境。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對外經貿及兩岸經貿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54)
許委員就政府對外經貿及兩岸經貿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經濟高度依賴對外貿易,尤其與美、中兩大經濟體均有數量龐大之貿易往來與緊密之經濟連結,因而隨著美中及全球貿易情勢變化,國內經濟無可避免將受到影響。本(108)年5月10日蔡總統針對美中貿易衝突最新發展及近期國家安全形勢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會中通過「因應美中及全球貿易新情勢行動綱領」,作為國安及行政部門推動相關工作之依據。該行動綱領明確揭示未來臺灣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必須站在鞏固臺灣本身之經濟及主體性,照顧廣大企業及人民利益之基礎上,以「臺灣第一」、「臺灣優先」為最高原則,從「加速掌握國際局勢」、「加強穩定金融經濟」、「加速協助臺商回流」、「加速產業升級轉型」、「加速改善經濟結構」、「加速全球合作布局」、「加強防杜中國磁吸」及「加強維繫貿易秩序」等八大面向,全力推動各項因應及調適工作。
二、民國107年我國與中國大陸進出口均為正成長,惟受到美中貿易衝突影響,本年1月至4月出口中國大陸已衰退10.9%。因應業者需求及兼顧拓展新興市場,政府秉持「對等、尊嚴」之原則,持續拓展中國大陸市場,本年已規劃23項對陸拓銷活動,涵蓋環保、中草藥原物料、健康產業、食品、連鎖加盟、文創、紡織等,協助我業者拓展商機;另亦積極開發新南向國家、中南美洲及非洲等新興市場,以協助業者分散分險。此外,政府自啟動兩岸搭橋,協助兩岸企業進行深度交流以來,交流主體已逐漸由政府轉移至民間,並產出豐碩合作成果與多元互動模式,多數產業公協會已與對岸產業組織形成緊密互動機制,例如「兩岸標準論壇」與「兩岸企業家峰會」即為代表平臺之一。「兩岸標準論壇」迄已累計形成422項產業共識,完成59項兩岸共通技術標準文本;「兩岸企業家峰會」已完成上百項合作協議,重要成果包括台積電在南京設立十二吋晶圓廠及研發中心,兩岸石化業者在古雷半島合資設立煉化一體化專區等。
三、臺商回臺投資與大陸產業鏈接關係密切,為導引優質臺商回臺投資,期能將臺商回流資金引導至促進國內產業升級發展領域,政府積極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該方案自本年1月1日起實施至5月30日,已有66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3,300億元,創造逾3萬1,300個本國就業機會,將有助於加速臺商在臺發展,優化整體產業供應鏈,並提升經濟成長動能。政府在維護臺灣經濟主體性及互惠、互利基礎上,將持續推動兩岸經貿交流,並因應美中貿易衝突情勢發展,依據臺商需求協助調整布局;另對於選擇在陸發展之臺商,亦將持續提供資訊、諮詢及輔導等服務,並無走極端去中路線之問題。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發展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62)
許委員就產業發展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美中貿易爭端促發之臺商回臺投資契機,政府已研擬 「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資金等政策措施,以廠商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服務,縮減行政流程,加速臺商落地生產。又,為導引優質臺商回臺投資,並將臺商回流資金引導至促進國內產業升級發展領域,回臺投資臺商須具備:(一)受美中貿易戰衝擊;(二)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達2年以上;(三)回臺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等3項共同資格,以及屬5+2產業創新領域、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及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等特定資格其中之一項。同時,為協助臺商加速落實在臺投資,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之投資相關服務。該方案自本(108)年1月啟動,截至5月23日止,計有61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3,100億元,提供逾3萬個本國就業機會。
二、另針對臺商關切之五缺問題,政府逐項提出具體因應對策,落實推動並滾動修正,說明如下:
(一)產業用地: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策略,強化園區土地媒合、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改善公共設施及設置在地型園區、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等措施,截至本年3月止,可供設廠面積約496公頃,預計至民國111年可釋出2,842公頃產業用地。
(二)人才(工)資源:提出「留才、攬才、育才」等策略,並推動制定「新經濟移民法」、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產業創新條例」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規定,同時致力改善職場環境、協助廠商與學校深度交流等對策,解決產業缺人才(工)問題。
(三)水電供應:透過「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以及改善自來水漏水率及提升農業用水效率等相關計畫,強化供水能力;同時,在現行能源政策下,執行「積極節能、綠電達標、火電如期、積極溝通不新增環保限制」等策略措施,達成穩定供電目標。
三、此外,為優化整體產業供應鏈,並提升經濟成長動能,政府持續推動下列措施:
(一)進行法規鬆綁:為避免過度管制,阻礙提升競爭力,政府自106年10月啟動法規鬆綁工作,以興利便民之角度,積極檢討鬆綁管制性之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規定,建構友善之經商法制環境,並持續透過「由下而上」、「由外而內」及「時間管控」3項原則,使法規鬆綁推動發揮成效。截至108年3月底,有關機關已完成463項鬆綁成果。
(二)推動產業創新轉型:政府刻正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創造投資商機。同時,國發基金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創造就業機會。
(三)優化新創投資環境:為吸引國際新創資金及資源,政府提出「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五大政策,預計2年內孕育至少1家獨角獸新創事業,並帶動未來5年相關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可成長50億元之目標。
(四)完善數位經濟發展環境: 鑑於「ABCDE」為未來發展趨勢,即AI(人工智慧)、Blockchain(區塊鏈)、Cloud(雲端)、Data(數據)、Ecosystem(產業生態系),政府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以數位建設、法規、人才及技術研發等措施,完善數位經濟發展環境。
四、根據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與華爾街日報共同發布之「2019經濟自由度指數」,我國在180個經濟體中排名第10名,較2018年提升3名,表現亦優於日韓。其中在「勞動自由」、「財產權」、「司法效能」、「政府支出」、「財政健全」、「貨幣自由」、「貿易自由」等方面,表現都較2018年進步,顯見政府致力於各項改革措施,有助提升我國經濟自由度。
五、至高雄市提出「爭取高雄為自由貿易經濟特區說帖」,將國際醫療、金融專區及國際教育列為重點一節,鑑於衛福部已成立國際醫療管理工作小組,目前已有78家醫院加入醫療服務國際化計畫會員,分散於全臺各地,足以提供國際人士就醫諮詢、醫院聯繫及聯合行銷等服務,爰尚無於自由貿易經濟特區設立「國際醫療園區」之需求。在金融方面,現已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分公司(OSU)及國際保險分公司(OIU),提供非居住民(外幣)金融服務;且金融業務係因應市場需求,不限於實體場域。另近年來教育部辦理「高等教育深耕」、「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學位專班或專業學(課)程」等計畫,加速推動高教國際化,同時配合鬆綁「學位授予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等法規,已能充分營造高教自主發揮優勢之環境。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國產汽機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25)
陳委員就國產汽機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自民國106年1月28日至110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惟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減半課徵。該規定係配合空氣污染防制及促進電動車產業發展,給予適當之租稅優惠。
二、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達節能減碳目標,「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貨物稅,汽車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千元。鑑於燃油新車為移動污染源之一,允應負擔部分貨物稅,爰提供電動車及燃油車不同程度租稅優惠。另該政策105年至107年實施期間,汽車年平均報廢大幅成長59%(成長11.2萬輛),預估可帶動車輛產業相關產值增加約1,670億元、稅收增加約805億元,更帶動國內車市成長,穩定勞工就業並符合基層民眾需求。
三、有關進口車挾匯率與量產優勢壓縮國產車生存空間部分,經濟部工業局已與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車輛公會)定期研商國產車產業推動策略,並持續研議如何使上開汰舊換新策略能朝向有利於國產車產業發展之方向修正。另就零組件關稅合理化部分,該局業與車輛公會合作研擬建議降稅項目清單,並已依財政部建議之程序完成初版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該部複評中,後續亦將持續與車輛公會及國內整車、零組件業者持續溝通,以尋求各界對於降稅項目之最終共識。至政府新能源車輛政策部分,經濟部將持續協助國內車廠依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開發符合未來各階段標準之新車輛。
四、為加速車輛產業發展政策之研訂,經濟部沈部長已於本(108)年5月15日邀請車輛公會討論車輛產業政策建言及需求,針對公會提出獎勵車廠投入高附加價值率及生產具新技術競爭力車型之訴求,經濟部將持續與公會及各車廠研商,後續並將務實推動。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準公共化幼托政策施行後,出現中央補助金額低於地方,或家長不想讓孩子進入幼兒園,而無法領取補助情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28)
沈委員就準公共化幼托政策施行後,出現中央補助金額低於地方,或家長不想讓孩子進入幼兒園,而無法領取補助情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107年7月25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有關0-5歲兒童照顧制度設計為未滿2歲者領取育兒津貼或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補助、2-4歲者領取育兒津貼或公共及準公共化教保服務暨5歲免學費,之後再銜接進入國民義務教育。爰依權責未滿2歲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由衛生福利部主管,2歲至5歲公共及準公共化教保服務由教育部主管。
二、衛生福利部配合前開計畫,擴大發放育兒津貼,並推動「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機制」回應社會大眾對於0至2歲兒童托育服務的需求,由政府與一定資格條件的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簽約,並依家庭經濟條件補助每月6,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托育費用,讓每名兒童的托育費用支出控制在所在地家庭可支配所得10%-15%間,藉此實質降低家庭育兒經濟負擔。惟為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前開計畫已揭示各地方政府不得加碼,至新制前已因地制宜實施托育補助措施者,業要求其在不影響既有請領資格者權益下,儘速規劃落日期程,以利銜接中央新制。倘中央補助後,家長托育費用負擔仍超過可支配所得15%,地方政府可運用自有財源補助,將托育費用降至可支配所得15%以下。
三、另教育部自108年8月1日起針對滿2歲以上兒童,未入公共或準公共教保服務(即幼兒園)者,將擴大發放每月2,500元育兒津貼之照顧對象延伸至2至4歲幼兒,以彌補因公共及準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不足,致無法使所有幼童均有入園接受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的缺憾。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建請將臺中市海線地區、北屯區列為優先電纜地下化地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75)
沈委員就建請將臺中市海線地區、北屯區列為優先電纜地下化地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建議將臺中市海線地區、北屯區列為優先辦理電纜地下化地區,台電公司評估如次:
(一)查臺中海線地區之輸電線路所經大多係農、漁牧業發展區,無適切道路可供埋設管路,故暫無輸電線路下地之規劃,後續如有新闢道路、市地重劃區等需求,台電公司將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既設輸電線路下地準則」配合辦理。
(二)復查臺中市北屯區廍子溪及大里溪河床、旱溪河床行水區之鐵塔,其設置符合本部所頒「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之規定,設置於河川公地內,未跨越民宅及社區,故無輸電線路下地之計畫。
(三)台電公司未來將持續配合臺中地區都市發展現況、都市計畫或市地重劃,考量是否符合經濟及技術可行等條件,逐年滾動檢討既設架空輸電線路地下化計畫。
二、有關電磁波安全疑慮部分:經查高壓鐵塔現場之電磁場量測結果,均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暴露指引」低於833.3毫高斯標準以下。台電公司並於官方網站公開資訊說明電磁場安全等相關議題供民眾參考。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切莫輕忽美中貿易衝突對全球經濟動能及我國經濟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58)
許委員就「政府切莫輕忽美中貿易衝突對全球經濟動能及我國經濟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次調高加徵關稅至25%之產品範圍:美國於本(108)年5月10日對貿易值約2,000億美元之中國大陸製產品,加徵關稅由10%調高至25%。涵蓋電子、機械、車輛、自行車、石化、鋼鐵、工具機、手工具、塑膠、螺絲螺帽等5,745項。中國大陸亦於本年5月12日公布相關反制措施,將自6月1日起對美國600億美元商品之加徵關稅最高調至25%。此外,美國於5月13日公告,將於本年6月17日舉行公聽會就規劃對中國大陸約3,250億美元(3,805項)產品加徵25%關稅事徵求公眾意見。
二、美中貿易衝突對我國產業衝擊:
(一)美國對中國大陸調高2,000億美元產品加徵關稅由10%至25%。
1.該等2,000億美元產品,美國已於107年9月24日起對中國大陸加徵10%關稅,涵蓋電子、機械、車輛、自行車、石化、鋼鐵、工具機、手工具、塑膠、螺絲螺帽等5,745項。
2.其中最終產品多以出口美國為主的網通設備及中低階自行車及零組件等品項,關稅調升至25%,影響加劇。
(二)美國擬對中國大陸尚有3,250億美元(約新臺幣10兆元)輸美產品將加徵25%關稅。
1.剩餘尚未加徵關稅之3,250億美元之產品多是跨國供應鏈緊密的民生消費品及電子產品,包括成衣、鞋類、玩具、手機及筆電等。
2.若全面加徵25%關稅不僅影響美國消費者,對在中國大陸臺商企業營運與出口及對臺灣中間財出口中國大陸,皆會造成影響,並加速全球供應鏈重新調整。
三、美國對華為制裁,對我國廠商代工華為零組件之影響:
(一)在美中貿易戰之際,美國川普總統於本年5月15日以國安為由,簽署禁止國內採購具國安疑慮設備,並將華為列入美國技術與產品出口管制清單,禁止出售美企相關技術及產品,國際大廠紛紛停止授權或與華為合作,不排除是為施壓中國大陸在貿易談判退讓。
(二)華為係為我國產業之客戶,惟因其於美國市占率低,評估禁買令對我國產業影響較低,我國部分網通業者甚至可望受惠於轉單效益;而受美國禁賣令影響,華為出貨可能下滑,短期我國半導體等零組件供應受部分訂單減少影響;中長期而言,我國廠商需藉由既往全球多元客戶與高市佔等優勢,爭取國際品牌移轉時出現之商機。
(三)本部將持續觀察美中貿易戰與華為事件中,國際品牌移轉與供應鏈重整等狀況,並適時輔導臺廠掌握契機,加速全球多元佈局(如回臺、新南向及多元客戶),降低對特定市場及廠商之依存度。
四、另為因應全球景氣可能減緩對我國經濟造成影響,本部除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及影響外,並加強以下作法:
(一)透過駐外單位及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共同協助我國廠商調整全球布局及生產模式,推動吸引臺商回臺投資,重建高附價值產業,促進產業全面轉型升級。截至5月30日,已有66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3,300億元,帶來超過31,300個本國就業機會。
(二)針對有意前往新南向地區之企業,提供推動在新南向國家開發臺灣產業園區、協助企業熟悉當地投資環境、爭取簽署投資及關稅相關協定等作法,以降低全球動能減緩對我國經濟衝擊。
(三)透過落實建設及活絡消費等使內需成為經濟穩健成長之後盾,且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新創計畫,並推動智慧機械及智慧製造,協助產業以智慧化來提升附加價值。
(四)此外,本部將持續透過辦理海內外行銷活動、提供國際行銷諮詢輔導等各種多元方式協助廠商拓銷全球市場,以分散產品出口市場。並將積極參與多邊與區域經濟整合加強國際連結,持續透過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平台與各國進行合作,以協助我國業者拓展全球市場,另將持續推動產業創新計畫,協助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開放海巡人員著制服購餐,隨著海巡的開放,其他類似職業是否也應考量與時俱進,作適度鬆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56)
許委員就「開放海巡人員著制服購餐,隨著海巡的開放,其他類似職業是否也應考量與時俱進,作適度鬆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查復如下:
一、海巡署同仁因任務屬性不同,常有執勤橫跨用餐時段或海上執勤烹煮不便,因而耽誤同仁用餐之情事。為兼顧同仁的生活、飲食需求,研議開放同仁於勤中、勤餘時能著制服購餐之作法,就現行勤務相關規定,重新從寬律定海巡人員著制服購餐相關原則。
二、無論勤中、勤餘,巡防人員著制服購買餐點及飲品,在不影響勤務運作或不造成勤務空窗及漏洞下,其方式、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應從寬審認,嚴禁發生任意懲處情事。
三、為避免同仁隨地、隨意用餐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執行各項勤務遇用餐時段,以提前用餐或請人代班等相關彈性作法,使同仁可兼顧勤務紀律及安心用餐;另同仁購買餐點及飲品期間,應保持警覺心,注意械彈、裝備及自身之安全。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科技發展計畫之研擬、審議及預算籌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68)
許委員就科技發展計畫之研擬、審議及預算籌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政府須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4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並每2年提出科學技術發展遠景、策略及現況說明,以擘劃未來科技發展方向。「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與「科技發展策略藍圖」(原科學技術白皮書)均為政府推動科技施政之依據,「科技發展策略藍圖」盱衡國內外情勢及各國發展遠景,盤點我國當前問題與挑戰,滾動更新重要策略,補充現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策略內容,並考量社會需求與因應新興科技發展,新增「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尚未涵蓋之新興議題,作為銜接下次「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先期策略。
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係以全國科學技術會議總結報告為藍本,提出我國科技發展之總目標與策略,由各相關機關據以推動,並由主辦機關調整資源配置。近期「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完成核定時間雖晚於預算籌編月份,惟於計畫形成初期,即已融合推動策略與各主辦機關之施政目標,並透過跨機關協調確立分工與合作。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106-109年)」為例,該計畫自民國104年起進行前期研究與規劃,為確定各主辦機關之規劃方向與「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政策目標具一致性,期間舉辦多次跨機關協調(含高階主管)進行溝通,確認推動項目之分工與合作,並將相關結果納入105年12月舉行之第10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故主辦機關最新年度之科技資源規劃已納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預為考量。至所提引用科技政策之時效性,因科技發展計畫之政策依據,係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參採引用,經考量部分政策內容具重要性及延續性,爰於不同期程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均予提出,且被一再引用;為配合政策之時效,科技部未來將加強宣導,請各主管機關優先引用近期政策。
三、政府科技資源之配置係透過計畫審議及績效評估,妥慎進行分配,計畫審議過程除由學者專家參與外,並由相關機關進行會審,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科技會報會議作最後資源配置之檢視及複核,該會議係採機關首長及專家委員合議機制,以整體國家施政角度,進行政策與資源搭配之決審及重大科技計畫之管考,以導引各機關科技預算與產業發展及國家整體施政目標緊密連結。
(八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高齡化與高房價之居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63)
許委員就因應高齡化與高房價之居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高齡化下年輕人擁屋時間延後,致屋主須透過整建維修或重建改善居住環境,內政部依「住宅法」及「整體住宅政策」執行「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政策,前者係針對國人弱勢狀況提供適切多元之居住協助,包括提供承租住宅、改善住宅硬體環境、自建、自購貸款利息補貼及優惠租金之社會住宅等方式,後者則致力改善既有住宅條件並推動新建住宅優質化,除推動都市不良住宅更新外,更推動高品質之住宅建設,透過推動綠建築、住宅性能評估及住宅社區建設與管理維護之評鑑制度,鼓勵高品質之住宅環境。
二、另配合前開兩政策,內政部亦執行「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該方案考量國民家庭所得及各種弱勢狀況,提供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96年度開辦至107年度,租金補貼核准42萬8,076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准5萬6,325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准1萬4,363戶,共計已有49萬8,764戶家庭獲得協助。
三、此外,金管會為應高齡化社會之需求,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以提供高齡者老年生活所需資金,增進其退休生活之保障,相關措施包括持續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截至本(108)年4月底,已有13家銀行提供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服務,核貸件數為3,427件,核貸額度約188億元。又,為免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可能衍生房屋繼承爭議,目前銀行實務上已要求借款人(高齡者)於申請時需備有律師諮詢函或有第三方見證人,以及指定具法定繼承資格之人或第三人(無法定繼承資格之人時)為通知義務人,俾使借款人能充分瞭解契約內容及所生權利義務。
四、至財政部為健全房市、改善居住環境及推動老屋重建,配合推動相關稅制措施如下:
(一)健全房市部分:為增加持有非自住房屋稅負,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自住用房屋稅率維持按1.2%課徵,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由1.2%至2%提高為1.5%至3.6%,各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率差距。另為保障自住房地需求,「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易之自住房地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免稅等要件者,交易所得額於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按優惠稅率10%課徵。
(二)改善居住環境部分:為提高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意願,本年1月30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提供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之期間、協議合建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公辦都更之協助實施者適用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減輕民眾負擔,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改善居住品質。
(三)推動老屋重建部分: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106年5月10日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供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提振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重建意願。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規劃擬訂特殊災害綜合計畫、國家層級或重要都會區大規模複合性災害防救計畫之可行性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60)
許委員就規劃擬訂特殊災害綜合計畫、國家層級或重要都會區大規模複合性災害防救計畫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災害防救法」明定各種災害類別及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分工權責,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有整合各級政府推動主管災害之預防、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等工作之責,平時即應事先規劃因應整備策略,定期辦理應變動員演練,以有效掌握防災資源。另行政院已訂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以氣候變遷複合式災害之視野提出前瞻災防對策,並每5年修訂1次,做為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各地方政府訂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指導方針。
二、為有效因應突發性及不確定性之災害威脅,目前中央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均已建立可隨時啟動因應各類型(含複合式)災害之應變機制,並以功能分組方式彈性運作。另針對國家層級及重要都會區大規模複合性災害威脅,目前已透過中研院及科技部超級電腦情境模擬結果,發掘出各級政府災防關鍵弱點環節,並由內政部結合各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提出整體應變計畫,進行各項災防資源盤點與整備工作。例如內政部已於民國107年函頒「大規模震災消防救災方案」,係依據106年科技部就山腳斷層南段規模6.6大規模地震所做情境模擬與災損推估資料,針對「掌握災害情資」、「規劃救災分區」、「盤點救災資源」、「支援調度規劃」、「平時整備運作」五大主軸進行撰擬,本(108)年度亦規劃推動中部大規模消防調度救災方案,並將持續針對南部、東部孕震帶進行大規模地震之情境模擬及規劃辦理消防救災演習。此外,針對都會區之特殊城市發展,例如多鐵共構車站可能衍生出之列車翻覆、毒氣、爆炸等特殊災害,行政院已請交通部及共構車站之地方政府預擬整體應變計畫,並定期辦理演練,以提升災害應變效能。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影音串流平臺(OTT)產業發展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67)
許委員就我國影音串流平臺(OTT)產業發展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OTT產業發展所產生之新創及營運模式、完善影視產業發展環境,文化部於民國106年5月16日邀集通傳會及法務部、經濟部智財局等相關部會成立「臺灣OTT交流平臺」,聚焦討論業者關注之議題,共同研商解決機制;又歐盟107年10月通過新「視聽媒體服務規則」,其中要求影視隨選平臺應配額30%歐洲自製內容,通傳會已持續觀察歐盟對於影視隨選平臺相關管制措施之落實與執行成效,作為我國未來研議相關政策之參考。至OTT是否納管,通傳會亦已納入綠皮書向外界諮詢。
二、另文化部刻正研議修正「公共電視法」為「公共媒體法」,為我國公共媒體奠下健全成長環境,以前瞻思維建構具公共性、產業性、國際性之公共媒體體系,製播符合多元社會發展之優質內容、協助本國內容產業發展、提升整體製播環境。同時,該部透過政策及經費挹注,扶持數位文化產業發展、協助我國影視產業順應數位匯流趨勢轉型,鼓勵培育影視專業人才、發展本土原生IP 及跨平臺資源整合,並使業者瞭解國際產業市場、提供國際跨域合作與交流機會,達成提升國內影視產製技術與國際接軌、豐沛文化量能等目標,有效拓展通路及海外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如該部前瞻計畫補助公視4K 戲劇「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我們與惡的距離」,公視與中華電信合作之「魂囚西門」等,已與國際OTT業者(如Netflix、HBO)合作,彰顯臺灣影視產製水準與行銷能力備受國際肯定。另該部「文化內容產業投融資專業協力辦公室」定期辦理資金、合作業者、國際平臺媒合活動,持續引薦優質作品介接國際通路。目前累計協力輔導案件共77 件,如引薦Netflix、HBO Asia投資天人合一電影公司之「嗜血芳齡」等。
三、因科技發展及寬頻網路技術革新所帶來之數位匯流趨勢,文化部已就影視產業之資金面、產製面、環境面及通路面之挑戰研擬因應對策,並與通傳會透過跨部會監輔平臺,就產業傳播法制環境調控、國內市場進行研商,將持續在文化傳播政策中擘劃國家級戰略、強化國際品牌形塑輸出。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16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5-352)
許委員就推動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貴院部分委員所提「自由貿易經濟特區特別條例」草案係參考民國102年「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版本擬定,當時因自由經濟示範區具有造成醫療營利化及教育商品化等疑慮,故未能獲得社會共識;目前行政院農委會就上開經濟特區特別條例草案內容進行檢視,認對農業產值及農民所得難有助益,不宜貿然推動,且可能造成下列影響:
(一)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可免關稅及自由進口國外原料(包含中國大陸830項管制農產品),且國外低價農產原料輸入特區加工外銷無須該會同意,恐排擠或取代國產農產品,對臺灣農業產生負面影響。
(二)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內除開放進口且免稅之中國大陸管制農產品,且透過前店後廠之方式,該產品亦可運往區外委外加工,導致管制產品流入國內風險增加,進而衝擊農產品市場。
二、另據世界商業組織(The World Business Organization)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2013年5月發表之「管控港區:平衡便捷及管控,打擊世界自由貿易港區之非法貿易」及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美洲國家藥物濫用控制委員會發表之「自由貿易港區及免稅港區強化安全之最佳範例」,均指出自由貿易港區等經濟特區不在海關管控範圍,已成為洗錢及違規轉運之高風險區域,建議各國應強化管理。因此,現階段如我國再擴大推動自由經濟特區,增加業者及允許貨物透過「前店後廠」方式送往區外委託加工,將致違規轉運風險提高。
三、又,我國保稅區包含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及自由貿易港區等相關保稅廠區,進駐廠商得享有加工或重整後出口免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優惠,且為充分運用課稅區廠商之產能,對於上開工廠型保稅區業者進儲之貨物,除管制貨品外,經管理機關核准,均得免稅款擔保以前店後廠方式送往區外委託加工,故保稅制度上已充分考量運用後廠之產能以發展經濟。
四、此外,為促進我國經濟長遠發展,政府已積極推動各項政策如下:
(一)107年2月8日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及退休等待遇,提升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誘因。截至本(108)年5月23日止,已核發318張就業金卡,以及核准外國專業人才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者計264位。
(二)鬆綁463項法規,依據「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發布之「2019年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臺灣排名第10位,高於韓國(第29名)及日本(第30名),為高度自由化國家,係對我國經商法規、市場開放、貨物及資金自由流動之肯定。
(三)制定「有限合夥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及推動「企業併購法」、「產業創新條例」及「公司法」修正案等,另「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修正案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已送貴院審議,上開法案均有助完善臺灣投資環境及提高投資誘因。
(四)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目前回臺廠商多屬技術密集產業,如符合擴廠產線具智慧化元素、屬5+2產業創新計畫、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等條件,將可形塑完整上、中、下游產業供應鏈,有助於產業升級轉型。
五、至許委員就目前執行之自由貿易港區亦享有租稅優惠,以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是否對誠實申報海外所得、資金留在國內或非屬指定投資對象之其他產業不公平等意見,說明如下:
(一)歐盟為建立「稅務不合作國家或地區名單」,106年起陸續就各國或地區稅制進行檢視,並認定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所得稅優惠對國內外營利事業及與境內外客戶交易有差別待遇,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故請我國承諾修正或廢止,政府已於本年1月16日修正相關規定,現已符合國際檢視標準。
(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針對個人無法判別資金性質(本金或所得)以全部資金按特別稅率課稅,且不得扣抵其已依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尚不致滋生「對其他合法繳稅者租稅不公」問題;另匯回之資金經經濟部核准且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得完成證明者,得適用更優惠稅率之目的,係為引導境外資金匯回從事實質投資,促進我國相關產業及整體經濟發展,基於該草案係屬2年短期租稅措施,且輔以完善管理運用監管機制,有助引導資金用於國內投資,對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具正面影響,對租稅公平之衝擊較小。
六、我國係經貿導向國家,近來政府已積極推動各項有助國家整體發展之創新、自由化措施,並於全國推行,不限特定區域,故成果可為全民共享,目前亦積極調整體質,爭取加入區域經貿協定,未來將持續朝產業創新、經貿自由化之方向努力。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對華為制裁,衝擊我國代工華為零組件之廠商」及「在不違背美國政策前提下,如何獲得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商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83)
許委員就「美國對華為制裁,衝擊我國代工華為零組件之廠商」及「在不違背美國政策前提下,如何獲得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商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美國對華為制裁,衝擊我國代工華為零組件之廠商
(一)華為係我國產業之客戶,惟因其於美國市占率低,經評估美國禁買令可能對我國產業尚不致造成太大影響,我國部分網通業者甚至可望受惠於轉單效益;而受美國禁賣令影響,華為出貨可能下滑,短期我國半導體等零組件供應受部分訂單減少影響;中長期而言,我國廠商需藉由既往全球多元客戶與高市占等優勢,爭取國際品牌移轉時出現之商機。
(二)本部將持續觀察美中貿易戰與華為事件中,國際品牌移轉與供應鏈重整等狀況,並適時輔導臺廠掌握契機,加速全球多元布局(如回臺投資、新南向政策及多元客戶等),降低對特定市場、廠商的依存度。
(三)目前尚未加徵關稅之3,250億美元產品,多是跨國供應鏈緊密的民生消費品及電子產品,包括成衣、鞋類、玩具、手機及筆電等,納入手機、筆記型電腦影響我國產業重大,但臺廠多已開始規劃因應對策:
1.行動電話、有線電話機、影像電話與多線電話、通訊設備零組件等產品:我國廠商於中國大陸代工生產並輸美之手機產品主要為蘋果iPhone,目前我國主要手機或智慧手錶代工業者皆已於印度、印尼(巴淡島)、越南等新南向國家擴大產能或評估投資設廠,進行產能風險分散管理,以降低美中貿易戰造成之衝擊。
2.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伺服器系統等相關資訊產品:
(1)筆記型電腦主要廠商製造據點以中國大陸為主,目前業者表示筆電特性難以在短期快速轉移,已評估、規劃部分產能轉移到臺灣或第三地,伺服器系統已規劃返臺生產並在北美配合擴大組裝據點。
(2)筆記型電腦產線轉移至新南向策略,需要有產業聚落搭配,若無產業聚落配合的情況下,加計運費或是繳給當地政府之費用,實際成本則比現在中國大陸生產更高,本部後續將透過公協會及相關業者訪談,了解於東南亞第三地投資規劃與實際需求,提供適當協助。
(四)我國廠商返臺投資漸增並拓展新南向據點,有助我供應鏈完整
1.主要電子資訊大廠陸續規劃返臺投資
(1)自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後,返臺投資廠商漸增,目前以電子資訊產業最多,包括網路通訊設備、伺服器、電腦周邊產品已逐漸將高階產品移往臺灣、美國或第三國生產。
(2)智慧手機、筆記型電腦因人工成本較高,兩者皆受限於機構組裝密集特性(因產品設計訴求輕薄故使得關鍵晶片與機構件緊密整合,較難分段和分成部品各自生產製造),故在供應鏈移動及關稅成本未降低下,臺廠將面臨逐步轉移部分產品生產據點的投資成本考量。
(3)部分業者手機代工業務已在墨西哥、越南、印尼、印度等第三國設有生產線,主要供應當地或鄰近市場所需;少量高階筆記型電腦可回臺生產,中低階筆電則往新南向發展。
2.協助臺商轉移生產基地
(1)針對有意願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之業者,本部將持續透過投資臺灣事務所協助臺商返臺布局,或透過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與駐外經濟組共同協助廠商瞭解當地投資環境,以降低投資風險。
(2)「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自本(108)年1月1日起實施至5月30日止,已有66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3,300億元,帶來超過31,100個本國就業機會,透過本方案之推動,將有助於加速臺商在臺灣發展,優化整體產業供應鏈,並提升經濟成長動能。
3.臺商布局新南向據點,有助我供應鏈完整
(1)美國對中國大陸產品加徵關稅,將加速臺商返臺及轉移至新南向或其他區域國家布局,有助相關產業在臺及全球之供應鏈更為完整,促進我產業升級轉型。
(2)本部透過形象提升(臺灣形象展)、行銷拓展(參展團、國外買主來臺採購)、海外據點服務(商品行銷中心、商務中心)等多元作法,協助廠商拓銷新南向市場
(3)廠商深感美中貿易衝突對中國大陸之風險提高,不論未來美中貿易衝突逐漸緩和或擴大,廠商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策略不變。
二、在不違背美國政策前提下,如何獲得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商機
(一)中國大陸為我第一大出口市場,仍為我業者重要出口地,本部秉持「對等、尊嚴」原則拓展中國大陸市場,並持續執行已簽署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早期收穫計畫等經貿協議。
(二)本部於2019年已規劃辦理超過23項拓銷活動,相關拓銷領域包括環保、中草藥原物料、紡織、食品、健康產業、連鎖加盟、文創等,協助我業者拓展中國大陸市場商機。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教育部應落實國民體育法之規定,賡續加強特定體育團體營運輔導、監督與考核工作,並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86)
許委員就教育部應落實國民體育法之規定,賡續加強特定體育團體營運輔導、監督與考核工作,並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壹、前言:
為順應時代轉變及國際潮流,回應2016年里約奧運後社會各界對體育團體良善治理的殷切期待,政府乃積極推動「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之修正,並於105年12月9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其後在朝野共同努力下,於106年8月31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嗣經總統於同年9月20日公布,為我國體育運動之發展邁出成功的第一步。
本次國體法修正,最重要的部分係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章節」,自修法後教育部業已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均完成改選作業,後續如何落實體育改革並引導特定體育團體朝財務透明化、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及績效考評客觀化正向發展成為關注的焦點。
貳、「國民體育法」公布後特定體育團體之輔導情形
一、財務應公開透明
(一)建立稽核機制:
預算決算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
(二)財務透明機制:
公告年度預算、決算、政府機關補助經費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財務報表。
二、組織應開放參與
(一)會員組成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二)理事監事親等限制、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利益迴避原則。
(三)設置運動選手理事資格及比例:
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二分之一。
三、營運應廣納專業人士
(一)聘請專業幹部:
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
(二)專業組織:
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
(三)會務標準化:
應依章程設立目的,推動各項業務,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就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四)資訊公開化:
遴選、培訓等重要資訊應適時辦理並公告。
四、績效考評客觀化
(一)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與。
(二)輔導、訪視或考核項目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規劃等。
參、具體輔導作為
為輔導協會建構完整財務制度、落實資訊之透明化及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等監督稽核機制,以符社會大眾對體育改革之期待,具體輔導作為如下:
一、年度實地訪評,了解業務改善情形
依「國民體育法」第33條及「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規定,本部應每年對協會輔導、訪視或考核,以了解其組織運作、財務營運及業務推動績效等情形。106年度已完成奧亞運協會訪評計畫,該訪評結果業於107年6月12日於公布;近期業於108年5月20日公告107年度奧亞運協會訪評結果及訪評報告。
(一)近2年訪評結果比較
1.106年度訪評結果
(1)組織與會務運作:通過39個、有條件通過3個、未通過1個。
(2)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通過21個、有條件通過18個、未通過4個。
(3)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通過41個、有條件通過2個。
(4)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通過35個、有條件通過8個。
2.107年度訪評結果
(1)組織會務運作:通過35個、有條件通過8個。
(2)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通過26個、有條件通過16個、未通過1個。
(3)國家代表隊培訓、遴選及參賽制度:通過39個、有條件通過4個。
(4)業務推展績效:通過35個、有條件通過8個。
(5)民眾參與之規劃:通過39個、有條件通過4個。
3.訪評結果顯見改善
107年度未通過之協會計1個(106年度計5個),有條件通過之協會計40個(106年度計31個),經本部體育署辦理追蹤輔導措施,各單項協會待改善之事項明顯減少。
4.追蹤改善輔導措施
針對訪評結果為「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之奧亞運協會,本部透過「辦理研習工作坊」、「建立自我改善計畫」及「加強實地訪評輔導」等3項具體作法,輔導奧亞運協會提升組織運作能力。
5.客觀績效考核
每年辦理輔導、訪視或考核,其結果於結束後3個月內公告,並得作為年度經費補助之依據;針對未合格者,就缺失項目提供上開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
二、研訂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
修正公布後國體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章節」,對於協會採高密度管理,據以輔導協會朝「財務透明化、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績效考評客觀化」改革方向發展,本部即依母法修法精神,辦理國體法子法研修作業,廣徵各界意見,通盤檢討現行制度及配套措施,截至目前,已完成「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等41項子法修正發布,其中國體法第37條仿效國外引進體育紛爭仲裁制度,並希望藉由法務部認可具專業、公正、快速、獨立、客觀的第三方「外部獨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來協助解決體育相關紛爭。本法第37條所稱體育紛爭仲裁非仲裁法之仲裁,僅借用仲裁乙詞來強化本機制設計之專業、公正、快速、獨立、客觀屬性,目前本案刻正積極辦理相關法制作業。
三、預防人頭會員亂象
為預防有心人士利用人頭會員操縱選舉,消弭為選舉而大量臨時性申請入會之人頭會員,本部修正國體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除為落實國體法「全民參與」之修法精神,配合本次修法之首屆選舉不適用外,未來會員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行使選舉權及罷免權,並輔導各協會納入組織章程予以規範,亦即會員須入會滿一定年限後,始得享有選舉權及罷免權,以避免人頭會員之疑慮。
另為特別防止再次發生引起外界較多批評質疑之大量代申請入會及代繳會費等情形,本部將考量兼顧給予民眾申請入會便利性及避免衍生人頭會員問題,研議針對民眾申請加入協會委託他人代辦及代繳會費乙事,參考「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書面委託授權他人參加選舉投票之人數限制規定,於國體法第42條授權子法「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明定「個人受第三人委託代為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者,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以有效化解外界對類似協會受理代辦大量人數代繳會費申請入會情形,而擔心恐有涉及人頭會員之疑慮。
肆、結語
協會是我國於國際各體育組織的會員代表,具有籌組國家代表隊的權利。因此,依循本次國體法修法精神,本部體育署將賡續輔導各協會建置完整之財務制度、財務資訊之透明化及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等機制,以「符合公益」需求,共同推動完善之體育發展環境。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資料開放應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87)
許委員就政府資料開放應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及各部會與民間共同研擬政府資料開放新政策,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為基礎,極大化政府資料開放範圍,並積極提升資料品質,便利民間加值應用,具體績效包括:
(一)截至108年5月下旬,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s://data.gov.tw)已開放累計40,370項資料集,瀏覽超過5,500萬人次,下載逾1,300萬人次,並開放多項高應用價值資料,如ETC交通資料、預算、決算、不動產實價登錄、環境輻射、氣象、空氣品質等資料。
(二)本會於106年研訂「政府資料品質提升機制運作指引」及「政府資料開放優質標章暨深化應用獎勵措施」等規範,引領政府機關強化資料品質,於108年統計,整體資料集已超過銀標章比例80%符合方便開發應用之銀標章高品質資料,強化各界發展創新服務。
(三)本會已建立資料應用媒合機制,協調機關開放民間所需資料,並由民間產出多項公共服務標竿應用實例,例如:
1.成功大學利用臺南市登革熱資料,建立登革熱地圖,透過視覺化呈現病例散布、農藥噴灑路徑等,提供政府及民眾防疫參考。
2.民間社群利用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預算資料,建立預算視覺化網站,讓民眾容易了解預算分配情形,提升政府透明治理。
3.三商行利用不動產實價登錄、全國村里界圖、人口等開放資料,建立展店選址系統,大幅節省展店評估人力及時間成本。
(四)各級政府機關亦積極辦理多項資料應用活動,例如總統盃黑客松、民生公共物聯網資料應用競賽、經濟部工業局資料創新應用競賽等,皆有效促進民間加值應用開放資料,發展亮點服務案例。
二、為便利民間得以展示其應用成果,本會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建立活化應用專區,由民間自主申請上架應用案例。為協助各界展現應用量能,本會將請各機關舉辦資料應用競賽後,協助提供優質應用案例,以充實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內容。
三、本會將持續協同各部會,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及應用,創造政府與民間協作改善政府施政之治理模式,期能鼓勵民眾挖掘有價值資料,帶動民間發展亮點服務應用案例。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資料開放城鄉落差及國際評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88)
許委員就政府資料開放城鄉落差及國際評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推動「數位國家」之政策,本會以資料治理、開放協作為核心理念,致力於建立友善互信之資料開放環境。截至108年5月下旬,行政院所屬機關已累計開放22,358項資料、地方政府累計開放19,473項資料。
二、為縮小資料開放城鄉落差,本會持續運用教育訓練資源,協助各機關推動資料開放並兼具資料質量,107年於全國各地共辦理16場次之「資料品質教育訓練」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使用訓練」;108年更擴大辦理共25場次之「資料品質教育訓練」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使用訓練」,盡力協助偏鄉離島地區開放更多之高品質及高應用價值資料。
三、另有鑑於資料開放為各國重要施政主軸,且為提升我國資料開放國際地位,我國歷來均積極參與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International,OKI)辦理之全球開放資料指標(GODI)評比,我國於104年至106年蟬聯第一,深獲國際肯定;本會就得分較少之項目,已邀集法務部、主計總處及經濟部研商改善作為,經協調改善後,「國家法律」已採用符合國際認證之開放授權條款,「水質」已提升檢測頻率,「政府支出」則納入共用行政資訊系統規劃,期能接軌國際評比。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勞動部應積極檢討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高、薪資低及多從事非典型工作情形與加強就業服務措施宣導與利用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89)
許委員就「勞動部應積極檢討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高、薪資低及多從事非典型工作情形與加強就業服務措施宣導與利用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身心障礙者從事典型及非典型勞動狀況,經分析本部10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103年委託辦理私立定額進用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及衛生福利部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相關調查結果,說明如下:
(一)全國15歲以上身心障礙受僱者中,78.5%從事典型勞動工作,21.5%為非典型勞動工作,相較10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及100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結果,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比率並無增加趨勢。
(二)以僱用部門來看,受政府僱用者從事典型勞動工作之比率及平均年資均較受私人僱用者為高,且公、私部門僱用身心障礙者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型態不同,公部門以僱用臨時性定期契約工作者居多,主要可能受限於政府員額管控及預算編列所致,私部門以僱用部分工時工作者居多,推估與勞動市場彈性化及人力運用型態多元化有關。
(三)再以私部門來看,依據本部103年度之相關調查結果,私立義務機構僱用之身障員工從事典型勞動工作為89.3%、非典型工作者佔10.3%,從事非典型勞動工作比率較同年度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之32.5%為低。又私立義務機構僱用之身障員工平均月薪35,292元,平均年資11.7年,則較同年度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身障受僱者平均月薪24,340元、平均年資9.8年為高。
二、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取得適性專業工作進而穩定就業,本部提供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整合實體及虛擬媒合通路,並積極賡續推動定額進用制度:
1.對於有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求職者,透過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全國共有300多個實體就業服務據點,及台灣就業通、24小時免付費就業服務專線0800-777888等虛擬通路,提供就業機會資訊及就業媒合服務,並運用就業促進工具,開拓及協助媒合身心障礙者合適就業機會。
2.落實身心障礙定額進用制度,彙整義務單位求才職缺,主動推介適合人選,並爭取義務單位檢視放寬求才條件,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就業機會,針對目前尚未足額進用單位,會同地方政府加強檢視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困難及提供具體建議,導入身心障礙者多元就業模式、職務再設計等獎(補)助措施,協助排除職場環境障礙、提升工作效能、建立職場支持以強化就業適應輔導,提高就業穩定度。
(二)對於有個別化職業重建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整合各項職業重建服務措施協助至職場適性就業,包括以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及就業轉銜服務使身心障礙者獲得連續、無接縫之職涯發展;對志趣不明但具有就業意願之的身心障礙者,透過深入的職業評量,協助其確立就業方向;針對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協助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持續密集輔導等就業協助;針對身心障礙生理、心理發展特質,推動專班式職業訓練及融合式職業訓練,擴大其參訓職類選擇,提升就業競爭力等。
(三)提供用人單位獎(補)助及支持措施,提升僱用身障者意願,包括推動職務再設計,鼓勵雇主為其所僱用之身心障礙員工依其狀況及需求進行職場無障礙環境改善,排除職場障礙、提升工作效能,提供僱用獎助津貼、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適應及就業準備,順利進入職場,並針對身障特考錄取分發人員主動導入身障者職業重建服務,以提升公部門實際進用身障者情形,促進身障者擔任公職之穩定適應,作為民間單位表率。
三、為強化就業服務措施之宣導及利用度,本部加強運用下列管道:
(一)督導地方政府與社政、衛政及身障團體連結: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地方政府每年不定期與社政、衛政及身障團體等召開聯繫會議,針對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服務、轉介、資源連結等進行交流討論。
(二)充分推播政府就業服務管道:除運用各公立就業中心實體服務據點、虛擬媒合通路台灣就業通、24小時免付費就業服務專線提供就業機會資訊及就業媒合外,並提供僱用獎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開拓身障者就業機會。
(三)強化身障就業服務措施宣導:除持續宣導各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窗口資訊,在台灣就業通設有「身心障礙者」求職專區,並於各地辦理雇主座談、企業訪視、身障就業博覽會等,以加強與雇主端之宣導。
(四)結合大專校院及職業災害服務單位管道:深入校園補助大專校院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共識營,協助認識就業市場宣導就業資訊;加強各地方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與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之連結,主動為職業災害個案宣導相關就業資源,提升其對就業服務措施之利用度。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研議更適切之就業基金提撥比率與統籌款分配計算公式,以改善城鄉資源分配不均之現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91)
許委員就「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研議更適切之就業基金提撥比率與統籌款分配計算公式,以改善城鄉資源分配不均之現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30%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上開條文之訂定係因定額進用人數之核算,以機關(構)公勞保人數計算,而設立於非都會之分公司或工廠多於總公司投保,致有差額補助費集中於都會型之縣市政府收繳。為避免身心障礙者使用政府資源差距過大現象,爰明定應提撥一定比率予中央統籌再分配各地方政府,以達平衡城鄉差距的目的。
二、為符合前述目的並兼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身心障礙者就業年齡層人口及義務機關(構)數多寡所需投入資源及行政管理成本,本部前於96年12月5日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達成共識,故於97年訂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分配公式以「身心障礙者工作人口數」、「義務機關(構)數」、「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餘額數」、「縣市政府差額補助費繳納數額」等4項核算,各項權重分別為50%、25%、15%、10%。
三、為持續精進檢討分配公式及考量城鄉資源差距,本部復於106年6月22日邀請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及蒐集地方政府意見後,於107年10月1日修正發布「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調降「義務機關(構)數」權重為20%(原25%)、「身障基金餘額數」修正為「平均每一個身障者分配當年度已繳納差額補助費」(權重15%)、「縣市政府差額補助費繳納數額」修正為「平均每一位身障者分配身障基金支用數」(權重10%)及增列「縣市土地面積」(權重為5%)等分配公式。
四、108年依修正後公式統籌分配金額計算,各地方政府107年差額補助費計收取新台幣(以下同)6億1,114萬2千元,依規定撥交1億8,334萬2,600元,六都計分配1億171萬8,500元,占總分配數55.5%,較107年分配占比70.4%已下降14.9個百分點,並低於六都15至64歲身心障礙者人口占比63.7%(107年底全國15至64歲身心障礙者計64萬3,781人,其中六都計41萬288人)。
五、綜上,本部已持續檢討差額補助費之分配,積極平衡城鄉資源差距,以維身心障礙者權益。
(九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管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09)
許委員就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管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查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係規範各級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下稱長期債務)預算數比率上限,其計算基礎為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非自償性長期債務;另同法第5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各級政府長期債務不包括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通過所舉借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但具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借之債務應計入,另依據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規定,自償性債務之償債財源應逐年檢討。
二、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4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均應分別處理。該準則第13條規定,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運用情形,應切實督導考核。至於特種基金舉借非自償性債務應納入上開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範;倘為自償性債務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辦理。
三、鑑於特種基金係屬財務獨立之會計個體,且均有其特定任務,以達成各項政策目標,營運方式不一,對資金調度之需求程度亦不相同,且「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業就各類型特種基金辦理債務舉借及償還事項訂有相關規定,以利遵循並兼顧財務運作彈性。
四、至民營化基金係屬預算法第4條所定特別收入基金,所舉借之短期借款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符合「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尚非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0項規定作為調節庫款收支之用,未計入中央政府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五、為提升債務透明度,強化債務管制效果,本部每年6月及12月定期於網站公布各級政府前一年度自(院)編決算數及審定決算數之債務綜計表,完整揭露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關普通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年以上、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自償性及非自償性債務資訊,以利各界監督。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桃園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應積極嚴控工程進度,並結合工程專業單位確保施工品質,避免延宕時程或追加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08)
許委員就桃園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應積極嚴控工程進度,並結合工程專業單位確保施工品質,避免延宕時程或追加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執行期間因主體航廈工程歷2次招標未決等其他外部環境變化因素,經桃園機場公司重新檢討修正計畫,業奉行政院於108年1月核定,同意將經費由746.89億元調增至789.07億元,完工期程由109年展延至112年。
二、為達成本計畫儘早如質完工目標,交通部已積極協調工程會及勞動部協助提升聘僱外籍營造工核配比例,提供海軍基地部分土地提供得標廠商設置工務所、工寮、材料堆置、預組立場地等臨時性設施,以及採取縮短工期獎勵作法,以提高廠商投標及加速工進誘因;另桃園機場公司於每月亦定期召開資本支出預算執行檢討會議及重大工程協調中心會議檢討計畫執行成效,交通部並於每月召開重大工程督導會報委員會議,以及透由按月列管重要在建工程執行進度檢討與工程品質查核機制,嚴加控管執行進度、品質及相關重要里程碑。
三、為因應桃園機場運量成長,交通部另已督促桃園機場公司持續改善通關效率及擴充航廈客運容量,說明如次:
(一)通關效率改善:針對人力、作業、設施層面改善,人力層面業已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於107年8月完成增補214名保全人力協助安檢;作業層面係擴大自助報到及預辦登機服務,目前每日最多約可分流2.1萬人次出境報到旅客,並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預先掌握旅客量,提前協調相關單位支援,以及要求權責單位訂定績效目標,於尖峰時間全面開啟安檢線及證照查驗櫃檯;設施層面係於107年擴增3條安檢線,完成26座自助行李託運設備,目前每日最多約可提供6,000件以上行李託運服務,並於108年再補助內政部移民署4,200萬元於桃園國際機場建置14座自動通關查驗系統,目前自動通關查驗系統每日最多約可分流5.5萬人次。
(二)擴充航廈客運容量:108年4月已完成第二航廈擴建工程,使航廈年客運容量由1,700萬提升為2,200萬人次。
四、桃園國際機場為國家首要門戶,第三航站區建設攸關國家空運未來長遠發展,交通部將督導桃園機場公司加速辦理第三航站區建設之各項工程及相關招標作業,同時持續推動各項因應客運量成長及強化營運效率之措施,期達成提升桃園國際機場服務品質及國際競爭力之政策目標。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發展情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04)
許委員就我國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發展情形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我國電子化支付比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並成立「提升電子化支付比率推動工作小組」,整合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及業者力量,朝「法規滾動檢討」、「發展多元化支付工具」及「拓展通路運用」等三大推動主軸積極辦理,謹說明辦理情形如下:
(一)法規滾動檢討:
1.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法令:金管會近5年已完成「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等8項法令滾動檢討,共計19次修正。鬆綁措施包括因應電子票證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業務需求及新興科技之運用趨勢、調整固定密碼安全設計、放寬連線中斷機制、擴大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適用業務範圍(可進行儲值及帳戶間移轉)及簡化使用者身分確認程序等,提高行動支付之使用者體驗及支付便利性。
2.推動「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法制整合」:為因應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互通之發展趨勢,擴大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業者之業務發展空間,金管會刻正積極辦理「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法制整合」案,規劃未來採單一儲值支付工具管理制度。除明定金流核心之業務項目,並新增金流附隨業務及金流相關衍生業務,以打造完整支付生態圈外;另研議開放跨機構金流服務,使用者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取得儲值卡後,透過QR Code共通標準,得至不同電子支付機構及銀行所簽訂之商家進行消費或移轉資金,以達到跨機構資金移轉及通路共享。
(二)發展多元化支付工具:
1.為拓展金融卡及轉帳卡業務,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已訂定「金融機構辦理行動金融卡安全控管作業規範」,以利金融機構在兼顧資訊安全下推動行動金融卡。
2.鼓勵業者推動行動支付工具整合,例如銀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與電信業者共同合作推出之「行動電子票證聯名卡」,以提供消費者優化及便利之支付體驗。
3.督導業者辦理一系列電子化支付宣導及推廣活動,使民眾瞭解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之使用方式及場域,並提升接受度。
4.支持金融機構推展「金融卡」雲端支付應用,運用「代碼化技術」發展兼具安全性及便利性之「金融卡」行動支付服務。
(三)拓展通路運用:
1.鼓勵業者拓展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全國繳費網及醫指付之運用範圍,以便利民眾支付相關費用。
2.為提升商家導入意願,積極推動信用卡、電子票證等端末設備整合及QR Code掃碼規格整併,且銀行公會已訂定「金融機構提供QR Code掃描支付應用安全控管規範」,以確保QR Code交易之安全性。
二、本院已將行動支付發展列為重要政策之一,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成立「行動支付跨部會推動機制」,以「完備行動支付基礎環境」、「擴大行動支付應用場域」及「加強行動支付體驗行銷」等三大主軸進行推動。行動支付屬於電子化支付形式之一種,金管會已加入該推動機制「完備行動支付基礎環境」主軸項下之「滾動檢討行動支付相關法規」,並配合國發會推動相關措施。現行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行動支付服務之情形如下:
(一)發卡面部分:
1.自104年底已陸續核准信用卡發卡機構辦理TSM、HCE及代碼化(Apple/Samsung/Google Pay等)行動信用卡業務。
2.由財金公司主導之品牌-台灣Pay,係台灣行動支付公司以「金融卡」之行動支付應用發展為基礎,運用既有「跨行金融資訊系統平台」,將金融卡之轉帳、繳費、繳稅及購物刷卡進化為「台灣Pay」,並推出QR Code共通標準之支付服務。
(二)收單面部分:金融機構提供商店行動收單(mPOS)服務,整合信用卡、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等電子化支付端末設備;另國內已有25萬多臺感應式信用卡刷卡機,占全體信用卡端末設備69%,可提供發展感應式電子交易之有利環境。
(三)目前國內金融機構積極應用新科技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QR Code、行動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機構O2O交易、mPOS行動收單等不同態樣之行動支付服務,截至108年3月底,我國金融機構行動支付總交易金額已達新臺幣848億元,相較於截至105年12月底總交易金額23.6億元,已有大幅成長。
三、為帶給民眾更進步更有效率之消費支付環境,金管會將於兼顧風險管理及消費者保護之原則下,持續推動各項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服務,促進支付之便利性及相關產業之發展。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03)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使官兵清楚認識毒品危害
為強化官兵反毒意識,積極推動「無毒部隊」目標,本部於107年度與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中信反毒基金會)及桃園少年之家共同舉辦反毒特展暨反毒專案教育,共計5場次,透過毒品氣味模擬、實境吸毒面容變化、更生人影音暨相片分享等科技互動體驗與心靈感受,使觀展官兵認識毒品、進而抗拒毒品。鑑於實施問卷調查顯示,多數官兵認為觀展後,對於毒品認知顯著提升,且更加深化拒毒決心,本部規劃今(108)年與中信反毒基金會再次於北、南部地區辦理2場次反毒特展,提升反毒教效。
二、官兵、部隊、家庭間,形成防毒社會安全網
為綿密家屬聯繫,建立官兵守法觀念,各級部隊已運用各種機制,與家屬共同敦促、約制官兵,運用親情使官兵遠離毒品誘惑,杜絕毒品危害。國軍依「國軍推動民事服務工作指導要點」及「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等規定,具體作為如下:
(一)部隊與官兵之間:
1.新兵入伍完成編隊後,幹部儘速完成晤談,瞭解新兵身心狀況及個人疑難,並宣導內部管理相關規定,並指導新兵如何適應部隊生活。
2.幹部應貫徹與部屬生活、工作、訓練、戰鬥在一起,並恪遵「保持常態、掌握動態、防止變態」原則,每日早點名及人員裝備清查等時機察言觀色,掌握動態,防止不合理管教(含訓練)、資深欺侮新進、自我傷害等違常行為。
(二)部隊與家庭之間:
1.為使國軍官兵家屬瞭解其子弟在營生活狀況,各級部隊以營區為單位,辦理懇親聯誼活動,邀請官兵家屬參加,除說明在營官兵權利與義務之關係,同時藉與家屬面對面座談方式,促進家屬體認軍中教育、訓練與保國衛民之使命,建立良性互動,化解疑慮。
2.新兵撥補到部、休假離營及重大節慶等時機,實施家屬聯繫或編組家庭訪問,並主動函請軍友社辦理各項常備戰士家屬服務;各級應與地區心理衛生中心、縣(市)役政單位、縣(市)社會局、地區收容中心及志工綿密聯繫,建立諮詢管道。
三、加強安全檢查
(一)本部為落實門禁管制,於「國軍內部管理工作教範」第02105點訂有「門禁與會客管制」規定,重點如下:
1.營門入口處設值日官室、會客室及衛兵,盲區死角地點設置監視哨或監視系統,並律定幹部駐檢巡查,確實管制人員、車輛、物資進出。
2.各單位應每日隨機澈底抽檢3至5輛車、抽查3至5人由營區總值日官在場督導並作成紀錄。
(二)國軍肇生「空軍清泉崗營區拾獲毒品」案後,為貫徹營區門禁管制要求,本部前於106年3月14日令頒「營區重點安全檢查規定」,摘述如下:
1.被檢查人隨身攜帶之皮包、行李袋等,不得著手翻動,可要求被檢查人自行開啟隨身行李,檢視有無違禁物品。
2.被檢查人之車輛不得任意入內翻查,但對於接受澈底檢查之車輛,可要求被檢查人下車,開啟所有車門及行李箱,由被檢查人自行翻動車內可移動之物品,由檢查人員進行目視檢查。
(三)洽公、送貨及施工廠商車輛或人員,不願配合檢查時,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營區。
四、感謝委員對於國軍反毒事務之費心指導及提供建言,今後仍祈不吝指導。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際信評機構穆迪日前發布報告指出,台灣壽險業保證型商品占準備金比重過高、平均保證利率偏高、負債存續年期高於資產面等三大問題,建請行政院責成金管會應強制壽險業者改善財務結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00)
許委員就「國際信評機構穆迪日前發布報告指出,台灣壽險業保證型商品占準備金比重過高、平均保證利率偏高、負債存續年期高於資產面等三大問題,建請行政院責成金管會應強制壽險業者改善財務結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調整商品結構部分:
(一)提高國人保險保障及鼓勵業者調整保險商品結構:
1.為引導業者多銷售保障型保險商品,金管會將研訂傳統型人壽保險門檻比率及提高投資型人壽保險門檻比率(即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以提高保險商品保障成份,提供國人適足保險保障。
2.研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劃對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銷售占率達60%之業者,給予核准制商品得採備查制辦理之獎勵措施,對銷售占率下降之業者變更其商品送審方式。
3.提高小額終老保險金額,增加保障型商品之供給,協助國人提高基本保險保障。
(二)強化保險商品送審、宣告利率及銷售後管理機制:針對壽險業保費快速成長及避免市場過度競爭而推出訴求高宣告利率之保單影響公司長期經營,金管會將研議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要求公司之商品評議小組審慎評估商品最大可能銷量、資產配置計畫等,並加強監理宣告利率決定過程與商品備查銷售後之抽查方式等,俾強化業者確實執行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三)綜上,透過相關監理措施導正壽險業大量銷售儲蓄型保單致保費收入過度成長問題並回歸保險保障本質。
二、強化資本結構部分:
(一)對淨值比低於一定比率之保險業採取必要監理措施:除現行係以資本適足率作為監理指標評估保險業資本等級外,將研議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增訂淨值比低於3%或2%之保險業,金管會得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或第2款規定,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增資等必要之處置相關措施,以促使保險業重視資本結構。
(二)降低整體保險業之系統性風險:為避免保險業集中投資於國內保險業及國內金控公司為壽險子公司發行之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金管會將檢討修正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方式,增訂保險業投資前揭資本工具不得超過「投資方淨值之10%」,超過部位由自有資本扣除,未超過部位則維持現行風險資本計算方式,惟將考量債券次級市場流通性,規劃合適之緩衝期間。
(三)強化保險業核心資本以提升損失吸收能力:金管會已於108年5月3日修正「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增訂「應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之誘因」規定,以提高保險業損失吸收能力;另刻正研議強化保險業核心資本及風險承擔能力之清償能力制度。
(四)協助壽險業提升國外投資匯率風險管理能力:金管會持續督促業者落實國外投資及風險控管相關法令規範,並適時請公司到會說明資產負債風險管理機制。
三、順利接軌IFRS17部分:
(一)督導保險業確實執行接軌計畫:金管會已責成保發中心、精算學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產壽險公會及安定基金等相關單位成立IFRS17平台專案工作小組,協助保險業順利導入IFRS17,並定期到金管會報告工作執行情形,以及請公司到金管會報告辦理IFRS17接軌進度。
(二)強化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為加強壽險業清償能力及財務結構,金管會刻正研議壽險業就未到期債務工具之處分損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依處分標的之剩餘到期期間逐年攤銷之可行性。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股銀行之國外分支機構營運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95)
許委員就公股銀行之國外分支機構營運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金融市場為自由開放競爭市場,各項業務發展已呈飽和,公股銀行為擴大營運利基,推動海外布局策略,以掌握國際金融業務商機;考量海外臺商主要集中於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地區,故亞洲市場為公股金融事業海外布局首選區域,可協助企業取得所需資金及金融服務。
二、國外分支機構經營績效之良窳,攸關公股銀行整體獲利,為避免國外分支機構影響總行獲利,各公股銀行除配合國家重大政策推動等使命外,對於海外設立之各國外分行及子行均致力落實企業化經營,強化公司治理,提升經營績效,以維護公股權益。然部分國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多年,囿於當地國情或法令限制,仍無法獲准升格為分行對外營業,本部業請各公股銀行適時檢討海外分支機構設立情況,從必要性、獲利性及整體性通盤考量,積極改善海外分支機構獲利情形,於落實法令遵循及風險有效控管前提下,持續提升經營績效。
三、本部將持續督請各公股金融事業公股代表督導所屬事業,未來規劃增設海外分支機構應審慎評估,以強化公股銀行資源配置效率,並提升海外分支機構營運績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股銀行應積極強化國外分支機構放款風險控管機制,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並致力提升經營績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94)
許委員就公股銀行應積極強化國外分支機構放款風險控管機制,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並致力提升經營績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本部為應國際金融市場風險提高,相關精進股權管理作為如下:
一、適時召開公股金融事業重要議題會議,並於每季公股事業業務研討會督請董事長及總經理強化公司治理,提升內稽內控、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等作業控管機制有效性,確實完成海外分行金檢缺失改善及深化人員專業訓練。並及時更新法規動態,精進作業程序,與當地主管機關維持良好互動關係,必要時由各公股銀行董事長或總經理親自拜訪,期兼顧業務績效成長與風險控管。
二、定期舉辦公司治理及防制洗錢相關講習會,提升公股代表專業能力,達防弊興利之效;並對各公股事業機構通報重大事項,均即時研擬具體對策及指示方向,審慎妥處。
三、鑑於近期美中貿易衝突等事件,國際金融市場風險提高,本部將賡續督請公股代表,強化各公股金融事業海外地區徵授信、貸後管理措施,及對客戶集團整體曝險情況進行控管,以提升放款品質,增加經營綜效,維護公股權益。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讓年輕人提早認識高齡社會議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81)
許委員就「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讓年輕人提早認識高齡社會議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於107年3月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截至108年4月65歲以上老年人口計349萬3,314人,占全國總人口14.81%,另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於115年將增加為20.7%,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人口快速老化,本部於老人健康到失能之各個階段,提供從預防保健到長期照顧全方位服務,支持老人能夠在自己熟悉環境中安老,並在身體功能退化或失能、失智時,可獲得適切之照顧服務。
二、本部為延緩老人老化速度,鼓勵民間基層組織運用在地人力、物力資源,發揮社區自助、互助照顧功能,廣設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發展具社區生活特色之初級預防照顧體系,提供老人到宅之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健康促進及轉介服務外,加值辦理預防及延緩失能課程,截至108年3月止,各縣市計設置3,454處據點。
三、有關鼓勵年輕世代與長者互動促進代間交流,提升老人生活品質,查目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結合幼兒園、小學、國、高中及大學學生進入據點與老人共同參與活動;另有地方政府辦理青年志工培力計畫,提升志工服務量能,並媒合青年志工進入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服務。
四、為強化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量能,以及促進老人生活福祉,本部規劃於108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全國聯繫會議督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轄內民間服務單位結合多元服務方案,促進年輕世代與老人互動,透過生命經驗交流、發揮互助精神,降低老人孤獨感,並可增進及培養年輕世代對老人之正向態度。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院主計總處在美中貿易摩擦加劇下,必須審慎評估我國未來經濟情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80)
許委員就本院主計總處在美中貿易摩擦加劇下,必須審慎評估我國未來經濟情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回復如下:
一、本院主計總處係採總體經濟計量模型預測,全年共發布4次(2、5、8、11月)預測結果。預測時,須先假設相關國家未來景氣(採國際機構IHS Markit預測資料)、國際油價與農工原料價格(參酌美國能源資訊署、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等預測資料)、國內公部門投資(參酌預算資料)等諸多外生變數,再據以計算預測結果,並由學者專家及部會代表組成之國民所得評審會嚴謹審議後發布,預測機制實屬客觀超然。
二、美中貿易情勢僵持,持續干擾全球貿易及實體經濟表現,我國為小型經濟體,且依賴外貿甚深,經濟難免受波及。本院主計總處於5月24日發布最新預測結果,預期今(108)年國內經濟成長2.19%,較2月預測下修0.08個百分點。未來將會持續密切關注最新國內外經濟情勢,於8月更新預測結果。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英國脫歐對台灣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31)
許委員就英國脫歐對台灣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英國脫歐前景未明,對英國影響大
(一)英國首相梅伊與歐盟達成的脫歐協議,歷經今(2019)年1月15日、3月12日及3月30日被英國國會三度否決,目前歐盟二度延長脫歐期限至今年10月31日。
(二)歐洲議會已於今年5月26日完成改選,由於脫歐派在歐洲議會影響力提高,且英國首相梅伊甫於6月7日辭職,英國脫歐前景未明。
(三)OECD分析,若歐盟及英國依據WTO規定互相課徵關稅,未來兩年英國GDP將減少約2%,倘英國與歐盟有貿易協定之第三國,無法繼續維持貿易協定關係,對英國經濟的負面衝擊將更大。
二、英國脫歐對台灣影響有限
(一)我國與英國雙邊貿易及投資往來相對有限,過去英國為企業設立歐洲總部首選,脫歐後可能轉移至其他歐洲國家,惟脫歐前景未明恐拖累全球經貿,進而間接影響我出口表現。
(二)我國金融機構對英國曝險金額有限,依據金管會銀行局統計,截至2018年第4季,本國金控對英國曝險占海外曝險比率為5.6%;惟英國脫歐前景不明,恐造成全球金融市場波動加大,政府將密切關注其後續進展,並適時因應。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建請研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4條至第6條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20)
陳委員就建請研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4條至第6條規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鼓勵民眾、內部員工勇於檢舉食品安全不法事件,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4年6月3日修正發布「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針對食品攙偽、假冒、逾有效日期或使用違法添加物等重大食安檢舉事件,縣市衛生局得將罰鍰實收金額之一半作為檢舉人的檢舉獎金,即使檢舉案件最終獲判無罪或行政處分經廢止,只要不是檢舉不實所致者,檢舉獎金得不予追回。
二、次依該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針對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涉及刑事責任)或其他重大違規情事,依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得額外另發給新臺幣(下同)10-200萬元獎金,另亦增訂「良心員工」條款,如檢舉人為現職或離職員工檢舉其違法業主,額外另發給的獎金上限得提高至400萬元。前開獎金縣市衛生局得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之,其規範目的乃植基於發放獎金之主體為地方政府,並由其編列預算支應,爰地方政府得審視檢舉內容、案件查獲之貢獻度及裁處罰鍰金額等情況,綜合考量以決定發放之比例,保留逐案檢視之裁量彈性。
三、經查,針對桃園市「元山蛋品違規事件」及「遠東油脂」發放檢舉人獎金一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擬將前開二案依「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第5條第2項認定公告為特定食品安全衛生事件,並按罰鍰實收數之最高比例60%發給檢舉獎金,且已預訂於108年6月28日召開桃園市政府食安諮議會中討論。
四、有關建請修訂獎勵辦法使違法作為經主管查證屬實後,無須待行政救濟程序完畢或一般法院判決定讞,立頒予檢舉者100萬以上400萬元以下之獎金一節,依現行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罰鍰必須「實收」檢舉獎金始能「核發」。爰此,該獎勵辦法第5條另規定,檢舉案件屬於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或其他重大違規情事,經主管機關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於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即可發放檢舉獎金,不待刑事判決確定及行政救濟程序完竣,亦即已屬非待實收罰鍰即能發給,爰暫無修正獎勵辦法之需要。
五、未來食藥署仍持續盡最大努力,督導各縣市衛生局編列檢舉獎金之預算,並透過適切管道或活動,多方宣導檢舉獎金制度、獎金領取程序及檢舉應提供之資料等,以有效落實鼓勵民眾檢舉及提升檢舉成效,共同維護國人健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為確保和提升學生午餐食材安全及品質、健全校園午餐衛生管理及學生充分攝取所需營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18)
陳委員就「為確保和提升學生午餐食材安全及品質、健全校園午餐衛生管理及學生充分攝取所需營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基於學校是提供學生健康又衛生餐食最重要的飲食環境,家長及各界對於學校午餐安全衛生與品質更為重視,訂定學校午餐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將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午餐加以法制化,強化學校午餐供應與實施所內涵之各項教育,整合中央及各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學校行政、組織體系、經費的相互配合,有其必要性。鑑於學校餐飲工作人員肩負著全校午餐營養與安全的重責大任,為建構更健全的組織及行政管理,使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能適時、適切的提供,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輔導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有所依循,學校辦理午餐各項工作可獲得更大的支持及妥善的規劃和分工,提供健康營養安全衛生的午餐,落實學校午餐涵養之各項教育意涵,讓學生有美好愉悅的午餐,爰將學校辦理午餐法制化有其必要性。
二、針對陳委員就「學校午餐條例草案」提出「100%學校自設廚房」、「教育部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學校午餐設備更新、維修經費,並專款專用」、「制度午餐合理化的定價機制」、「依法設置學校午餐專業人力(營養師)」、「設置或委託辦理具專業性的廚工人力調派中心」及「設置具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或食材供應平臺」等6點建議,建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參採案,說明如下:
(一)國教署為蒐集各界對學校午餐條例(草案)之建議意見,分別於108年4月9日及18日辦理北、中、南、東共4場分區公聽會,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及廣邀所轄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校校長、學校營養師、午餐供應會之執行秘書、廚工及關心學校午餐議題之學生家長、業者代表及民間團體踴躍參與,並接受書面形式的建議。
(二)經108年5月16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學校午餐條例草案,委員建議本部應再多廣納各界建言,爰國教署已於108年6月4日及規劃6月13日舉辦各二場午餐專法座談會,邀請學校教師、營養師、午餐團膳業者及縣市政府等代表再次就學校午餐條例草案內容討論、蒐集相關意見。
(三)綜上,有關陳委員所提6點建議,國教署將納入研議,以期制定出適合、適時且適切的午餐專法。
(一○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特殊教育學校護理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17)
陳委員就特殊教育學校護理人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7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又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以提供特殊教育學校所需護理人力。
二、有關委員建議研議修正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0款為「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應』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一節,考量特殊教育學校之性質及維護學生權益,本案本部將納入修法之研議。
(一○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108新課綱教科用書之審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16)
陳委員就108新課綱教科用書之審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教科用書編寫及內容品質部分,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就108學年度新課綱教科用書從研發、編輯、嚴格審定,共歷時2年9個月,以確保教科用書品質。國教院研發及審定期程從105年9月開始,分為3階段進行,說明如下:
(一)教科用書開始研發(105年9月至107年5月,共1年9個月):積極辦理課程綱要草案、教科用書開發及素養教科用書設計相關之工作坊及研討會,協助出版公司研發教科用書。
(二)課綱分領域發布,教科用書編輯(107年1月至108年1月,共1年1個月):課程綱要發布期間,陸續舉辦教科用書編審、課程綱要委員3方座談。
(三)教科用書受理、初審、續審、審定(107年6月至108年5月,共1年):教科用書審查期間,也針對教科用書編審辦理座談,以編審協力方式,確保教科用書內容品質。
二、國教院配合課程綱要審議期程,考量教科用書編輯作業,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1月中旬,受理108學年度第1學年第1學期之教科用書,為因應新課綱之審議及推動,本次教科用書審定有別以往措施,係採取「分領域」、「分階段」、「分學期」彈性方式,確保如期如質完成教科用書審定,說明如下:
(一)分領域:每一領域課綱審議完成後立刻發布,並受理該領域教科用書送審。
(二)分階段:提前、密集與出版社、編者、教師及審定者合作。
(三)分學期:送審方式增加以「學期」為單位之彈性。
三、國教院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審定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已如期在5月31日公告審查通過之教科用書391冊,國民中、小學、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般科目教科用書皆有2至3個版本以上可供學校選用,確保選書無虞。
四、教科用書審查結果,歡迎至「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審定資訊網」資訊公開項下之「學期公告用書」瀏覽查閱審查結果,網址為:http://censor.naer.edu.tw/openbook.aspx。
五、本部重視各界對於教科用書審查進度及品質之關心與期待,絕不會因審查期程縮短,而犧牲品質,也會同步提升教科用書審查效能,如期完成教科用書審定工作,以確保學生學習權益。
(一○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公私立大學教師評鑑重點常迫使大學教師需擔負非關教學研究之眾多行政與課外活動事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15)
陳委員就公私立大學教師評鑑重點常迫使大學教師需擔負非關教學研究之眾多行政與課外活動事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大學法第21條規定,有關大專校院教師評鑑制度之設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本部原則予以尊重,無需報部審核。惟依照大學法之精神,大學教師評鑑應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而訂定,對於教師之評鑑與考核,應以教學、研究、輔導、服務成效為依據,但仍應在考量妥適性、衡平性及必要性等原則下進行檢核,如非關前述事項,作為考核依據則有未妥,學校應再評估其妥適性。爰所提大學如以「招生人數」和「產學合作績效」作為教師評鑑評分項目,迫使大學教師需擔負沉重非關教學研究之眾多繁複行政與課外活動事務部分,本部說明如下:
(一)不宜將招生人數納列入教師考績,及做為續聘或不續聘之標準。
(二)依據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之義務。產學合作計畫只是研究成果或教學服務的一種類型,僅用計畫案之件數或金額作為約定條件,尚非適宜。
二、倘學校需參考教學評鑑結果,做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時等依據,仍應注意避免濫用契約自由與大學自治,並兼顧教師工作權;依本部107年5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070047657號函釋,學校函報個案到部時,應說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個案違反聘約相關事由判斷該違反聘約行為,業依「公益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審酌個案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俾利本部審核。
(一○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審核大專院校系所停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79)
邱委員就審核大專院校系所停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大學法規定增設、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停招)院、系、所、學位學程為大學自主權責,學校得依國家社會、經濟發展,並衡酌學校自身教學資源等條件規劃報部申請。本部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簡稱總量標準),審酌學校規模、資源條件,並徵詢相關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審核專科以上學校系科增設調整與招生名額。
二、針對學校申請系所停招之審核原則:
(一)尊重學校依其自身招生條件之規劃。
(二)學校應與教師及學生溝通,包含停招之考量、未畢業學生受教權益的維護及教師流向規劃輔導等。
(三)應完備校內程序,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三、系所增設調整雖屬大學自主權責,惟本部業於歷年系所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總量提報作業說明會宣導,系所停招影響師生權益重大,學校應於規劃階段即與師生溝通,包含停招之考量、未畢業學生受教權益的維護及教師流向規劃輔導等,完成校內程序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另本部向未依據單一系所招生情形調減學校招生名額,而係檢視學校該學制班別整體招生情形,爰各校得參考本部總量標準規定,自訂校內系所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分配機制。以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核定作業為例,考量博士班係為培育高階研究人力,為避免各校僅以註冊率作為調減博士班招生名額或停招之依據,可能使部分學校為了招生成效而鬆動原有的嚴謹篩選機制,爰本部自105學年度起不再以註冊率檢視各校博士班辦理成效,並保留部分名額授權由學校依國家政策、社會發展及校務發展方向自我調控;為同步促使各校配合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適時檢討校內博士班數量或整併之可能性,本部並自108學年度規劃「暫時不分配招生名額」及「僅招收境外學生」兩項鬆綁方案供學校選擇,俟招生能量提昇或屆期後恢復招生或規劃停招。其餘學制班別(專科班、學士班及碩士)之招生名額總量亦自109學年度起保留部分比率授權由學校(校長)彈性調整各領域招生名額,皆係為促使學校能不僅以招生成效決定系所存廢,亦可考量系所對社會整體發展或學術研究之貢獻。
(一○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建請內政部營建署都市委員會大會應無為變電所辦理道路變更之必要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14)
林委員就「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建請內政部營建署都市委員會大會應無為變電所辦理道路變更之必要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查配合台電變電所用地規劃道路用地變更事宜係屬「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報部編號第10案(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上開通盤檢討案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召開4次會議完竣,後續俟新北市政府補充資料後,將依程序提本部都委員會審議。
二、有關上開案件立委辦公室已提出反對變更意見,本部業已於108年6月3日錄案並函請新北市政府先行審慎研酌,後續將依程序提本部都委員會審議。
(一○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76)
沈委員智慧就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查本院自92年起實施國旅卡制度,規定公務人員14日以內之休假,應全部休畢,並發給全年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補助,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至國旅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核實請領,並自106年起規定補助額度之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以達提振國內觀光、刺激內需消費、鼓勵公務人員休假等政策目的。
二、又國旅卡制度係每3年檢討,各機關與國旅卡發卡機構之合約,即將於108年12月底屆滿,考量各界對國旅卡制度迭有檢討鬆綁之建議,刻正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通盤檢討,貴委員所提寶貴建議,已錄案作為未來研修相關規定之參考。
(一○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28)
許委員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蔡總統就任以來,始終致力維持兩岸和平現狀,以穩健、務實的態度審慎處理兩岸關係,也持續尋求與北京善意對話,但不會屈服於壓力或接受任何前提條件。我國作為印太區域內成員,正面看待美、日兩國對區域安全情勢之合作,並將持續密切關注區域情勢發展,與美、日等理念相近國家攜手合作,捍衛自由民主價值,促進區域和平穩定發展。
二、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在過去40年來與我發展緊密堅實的夥伴關係。近年來在臺美共同努力下,雙方互信基礎穩固,溝通順暢,且持續擴大在各層面的合作,日前「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CCNAA)更名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TCUSA),彰顯當前臺美關係友好密切。雙方將以自由、民主及市場經濟的共享信念為基礎,持續發展臺美夥伴關係。
三、日本亦多次表示,臺灣與日本是共享自由民主基本價值觀的重要夥伴與珍貴友人。蔡總統就任迄今,我政府秉持「踏實外交」原則,持續推動更緊密的臺日夥伴關係,近期具體進展扼陳如次:
(一)臺日交流機構正名:「日本交流協會」於2017年1月1日更名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我國「亞東關係協會」於同年5月17日更名為「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二)簽署合作協定/備忘錄:蔡總統就任迄今,雙方陸續簽署臺日語文教育交流、強化產品安全、海難搜救、關務互助、文化交流、優質企業相互承認、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合作、檔卷資訊交換、中小企業支援及促進、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等合作備忘錄,有助臺日全方位實質合作關係獲得法理保障。
(三)建立制度化協商機制:2016年起每年舉行「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會議,透過該平台就漁業合作、海洋科學研究合作及海上急難救助機制等進行磋商。
(四)日本政府公開支持我參與國際組織:2016年迄今日本政府持續公開支持我參與ICAO、WHO等國際組織,2019年5月河野太郎外相首度公開支持我參與WHA;2017年我APEC宋領袖代表楚瑜、2018年我APEC張領袖代表忠謀與安倍首相雙邊會談。
(五)日本官員訪臺層級與人數大幅提升:
1.日本總務省副大臣赤間二郎2017年3月訪臺,係臺日斷交後日本首位現職副大臣層級官員正式公務訪臺。
2.2018年日本國會議員計61人次訪臺,我政要計56人次訪日,雙邊高層互訪層級及人數已有顯著提升。
(六)經貿關係正向成長:
1.2017年雙方貿易總額627.4億美元,2018年達672.5億美元,增幅7%。
2.2017年臺對日投資2.02億美元,2018年達6.2億美元,成長約200%;2017年日對臺投資6.41億美元,2018年達15.3億美元,成長約138%。
3.成立「臺日第三地市場合作委員會」經貿合作平台:2018年6月及11月召開首次及第二次「臺日第三地市場合作委員會」,將協助臺日兩國企業在工具機、食品產業等加強交流,以利合作進軍新南向國家。
(七)互訪人數再創新高:2017年雙方互訪共646.1萬人次,2018年達679.5萬人次,成長5.1%。
(八)地方交流益趨熱絡:
1.2018年日本各都道府縣知事及副知事共計20人次訪臺,我縣市首長共計13人次訪日,雙方交流熱絡。
2.2018年促成臺日地方縣市締結姐妹市或友好交流城市共計16件,累計迄今結盟數量已達128個。
四、綜觀3年來臺日關係呈穩健成長,今後我政府將秉持務實的態度,持續與區域內各國合作,共同為區域和平及繁榮作出貢獻。
(一○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條文修正後納管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是否有農地誤用及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29)
許委員就「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條文修正後納管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是否有農地誤用及污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係為輔導農民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於農業用地取得合法使用之農產品加工設施,提升其衛生安全品質及給予溯源場證,以利暢通產品通道。故其設施應為合法建築,申請人須為個人農民且經審查確認具生產事實,已排除一般食品工廠,並將由農業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進行後續查核,確保符合規定用途,不致衍生遭他用或誤用之情形。
二、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申請條件將限制須使用國產溯源農產品,且加工方式及品項需為低污染、低風險,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規定限定面積規模上限,為農地環境做嚴格把關,確保農地永續使用。
(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影響財務性資金配置因素,除租稅稅率相當敏感外,更重要的是回報率,外加風險因素評估,財政部費盡心力只解決租稅問題,「任督二脈」打通了稅率一脈,卻在資金投放(確保低風險、穩定的回報率)上未盡全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26)
許委員就影響財務性資金配置因素,除租稅稅率相當敏感外,更重要的是回報率,外加風險因素評估,財政部費盡心力只解決租稅問題,「任督二脈」打通了稅率一脈,卻在資金投放(確保低風險、穩定的回報率)上未盡全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為協助臺商返臺投資,積極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各部會資源提供土地、水電、人力、稅務及資金等措施,儘可能排除各種可能不利因素,以吸引優質臺商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二、鑑於稅務問題雖不是影響企業投資決策之唯一因素,但對考慮回臺投資的臺商而言,仍有釐清投資相關稅務問題之需要,本部爰配合「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並發布解釋,明確規範資金性質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有效處理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三、又為引導臺商境外資金於符合國際規範下回國投資,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整體經濟發展,本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在洗錢防制、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公平三原則下,研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業經大院財政委員會於108年5月15日及30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前須經黨團協商。
四、本條例草案規劃匯回之資金於5%限額內得自由運用及25%限額內得從事金融投資,並未強制70%資金須用於實質投資,惟為進一步引導資金投入實質投資,爰訂有減半課稅之鼓勵措施,相關實質投資產業及支出範圍,將由經濟部審慎擬訂子法規,報請行政院核定,考量臺商回臺直接投資者,多專注於本業,為鼓勵其從事直接實質投資,爰該部初步規劃不限產業類別,均得申請直接投資並適用減半課稅優惠。
五、針對部分臺商可能不熟悉我國產業狀況,爰明訂該等臺商亦得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實質投資,另考量其為間接投資性質,並為配合國家政策方向,乃規劃間接投資產業範圍限縮於重要政策產業。臺商進行實質投資者,得就其需求從事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尚不致有委員所提「有高達70%必須進行實質投資,標的限定是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在經濟部核准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不符資金調度需求」等疑慮。
六、承委員關心本條例草案規劃,本部將積極與大院朝野各黨團、委員溝通,並加強對外宣導說明凝聚共識,俾早日完成立法。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協助製造業高值化,並建構具知識基礎的高階服務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33)
許委員就政府應協助製造業高值化,並建構具知識基礎的高階服務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因應全球經貿秩序重整,數位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局勢,政府正全力推動多項具體措施,激發產業創新,優化新創投資環境,落實法規鬆綁,創新金融服務,強化服務業競爭力,完善數位經濟發展環境,以提升產業附加價值。具體措施內容包括:
一、促進產業創新:政府刻正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發展服務業科技創新,以提高服務業附加價值,並推動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產業創新、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
二、優化新創投資環境:為掌握數位經濟趨勢,台灣需要更多新創事業,帶動產業創新轉型。為此,政府持續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5大策略、40項措施,與12個部會及國發基金共同打造有利新創事業發展的環境。2018年新創募資金額達新台幣218億元,創歷史新高,顯見台灣整體新創環境蓬勃發展。
三、強化法規鬆綁:為避免過度管制,阻礙競爭力的提升,政府自106年10月啟動法規鬆綁工作,請各機關以興利便民角度,積極檢討鬆綁管制性的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規定,以建構友善的經商法制環境。持續透過「由下而上」、「由外而內」,以及「時間管控」3個原則,讓法規鬆綁推動發揮成效。截至108年3月底相關部會已完成463項鬆綁成果。
四、優化國內投資環境:落實解決投資五缺對策,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以建構優質的投資環境,讓企業願意加碼投資台灣。
五、提升服務業競爭力:經濟部持續推動跨境電商、智慧零售批發、物流、餐飲等商業服務業發展,並提供業者海外交流媒合、科技能力提升、節能、平台建置等實際補助或協助措施;另與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及地方政府合作,達到跨部會資源整合,提振內需型服務業,以促進就業並活絡經濟動能。
六、創新金融服務:「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自107年4月30日開始施行,落實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修正發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以鼓勵金融創新、深化金融普及與滿足消費需求。
七、完善數位經濟發展環境:AI(人工智慧)、Blockchain(區塊鏈)、Cloud(雲端)、Data(數據)、Ecosystem(產業生態系)是未來發展趨勢,政府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以數位建設、法規、人才及技術研發等措施,完善數位經濟發展環境。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臺美國安高層會面」及「強化臺美雙邊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99)
許委員就「近期臺美國安高層會面」及「強化臺美雙邊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臺美關係是我國對外關係中最重要的一環,近年來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雙邊關係穩健提升,並持續就安全、經貿及區域和平穩定等共同關切議題進行更密切的交流與合作。
例如近期我「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CCNAA)更名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TCUSA),更加明確反映臺灣處理對美事務機構之工作內涵。此外,我國家安全會議李秘書長大維上(5)月訪問美國期間,曾與美白宮國安顧問波頓(John Bolton)等政府官員及重要智庫學者會晤,並與美方官員共同會晤我邦交國政府官員,均重申對自由及開放印太地區的支持與承諾,充分彰顯臺美夥伴關係在既有的良好基礎上持續深化。
二、臺美雙方長期保持頻密而良好的溝通,在安全、經貿及科技等多層面均有定期對話溝通,未來我政府將持續致力推動強化臺美在各層面之夥伴關係,包括推動臺美洽簽雙邊貿易協定(BTA),並持續提升雙方在政治、安全、經貿及其他新興議題上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為印太區域的和平穩定與繁榮作出積極貢獻。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街友人數日益增多,恐欠缺積極性的福利服務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22)
沈委員就「街友人數日益增多,恐欠缺積極性的福利服務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103年至106年「街友」人數由5,050人大幅增加至9,272人一節,說明如下:
(一)經查103-106年全國「受理或查報遊民人數(人件)」分別為5,050、4,464、8,984及9,272人次,106年較103年增加4,222人次,主要係因新北市遊民通報人數倍增所致。該市103-106年遊民通報人數分別為1,143、771、4,606及5,302人次,106年較103年增加4,159人次(占總增加量98.5%)。
(二)該市通報量暴增之原因,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原因有三:
1.擴大通報對象:該局為強化對遊民之關懷,105年起凡接獲民眾或相關單位通報,只要有在街之事實,均須由街友服務中心派員到場了解,爰查報人次有所增加。
2.重複通報:105年4,606通報人次中,重複通報有1,276人次,確認非遊民有1,089人次,而通報後無法確定通報性質則有1,260件。
3.極端氣候影響:因105年1月我國遭遇霸王級寒流來襲,各地低溫致民眾熱心通報,故通報人數遽增。
(三)另依衛生福利部列冊遊民人數之統計,103年至106年我國遊民人數,分別為2,533人、2,770人、2,556人、2,585人,人數尚無大幅增加之情形。
二、為照顧遊民朋友,衛生福利部推動下列輔導措施:
(一)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遊民收容輔導,並採取「緊急服務、過渡服務及穩定服務」之三階段服務:
1.緊急性服務措施(外展服務):為維護遊民基本生活安全,政府廣結民間團體力量及資源辦理街頭外展服務,提供遊民熱食、沐浴、禦寒、理髮、乾淨衣物、睡袋及衛生保健等服務。
2.過渡性服務措施(收容安置):目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設有專人承辦遊民收容輔導業務,除協尋家屬、親友、協助返家外,對於無家可歸、流落街頭或不願接受安置的遊民,機動提供臨時性的安置場所(如遊民收容所),作為其臨時、短期避寒、歇息棲身之所。
3.穩定性服務措施(就業、居住等其他相關服務):對於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之遊民,與勞政單位協調提供職業訓練機會,或評估遊民之特性協調有關單位提供就業機會、求職津貼及租屋補助,以協助遊民租屋自立。
(二)衛生福利部每年均編列預算及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社福團體辦理上開遊民服務措施,同時為落實「先居住後輔導」之服務策略,105年起將遊民夜宿服務納為優先補助之項目,期能協助遊民生活重建,逐步自立。108年補助38案,計1,942萬9,100元。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目前全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政府亦應定期檢視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需求,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地於民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77)
沈委員就目前全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政府亦應定期檢視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需求,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地於民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委員所提都市計畫地區之計畫人口及現況人口數差距,高估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定期檢視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需求,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本部敬表支持。本部因應監察院糾正及妥善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於102年11月29日研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另為更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於103年10月31日核定補助各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規劃費用,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積極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中。
二、上開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中,明定計畫目標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構想如下:
(一)計畫目標:
1.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發揮效能,並減少民怨。
2.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
(二)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構想:
1.應維護公共維生、都市防災、環境品質等之公共設施用地服務品質。
2.因應高齡少子女化社會發展需要,優先檢討調整高齡化社會發展之社會福利設施需求。
3.核實檢討總人口成長需求。
4.以生活圈模式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取消功能重疊之公共設施。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21)
陳委員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資訊公開、資料開放透明是促進公民參與的第一步,我國於102年起開始推動政府資料開放並建置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讓民眾可於單一窗口取得各政府機關之開放資料。截至108年5月底,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累計逾40,300筆資料,瀏覽超過5,527萬人次,下載超過1,303萬人次,並開放多項如預決算、不動產實價登錄、氣象、空氣品質等高應用價值資料。
二、為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即時性及採適當格式開放,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由各機關自主管理其資料集,本會亦已訂定「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政府資料品質提升機制運作指引」、「政府資料開放優質標章暨深化應用獎勵措施」等規範,引領政府機關強化資料完備性,並逐步提升資料品質,整體資料集已超過61%符合方便開發應用之金標章高品質資料,便利使用者於取用前充分瞭解資料集內容,發展創新應用服務。
三、本會將持續參考國際先進國家資料開放平臺,並蒐集民間建議,滾動精進平臺功能,期讓民眾方便取得所需資料,擴大資料開放應用效益。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中央直轄老人福利機構收容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84)
許委員就提升中央直轄老人福利機構收容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稱老福機構)照顧對象多為各地方政府轉介安置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長者,並負有照顧弱勢民眾之角色與功能,為有效因應地方政府緊急安置個案或突發狀況之需求,或有控留部分床位;另老福機構自民國100年度起,即依「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進行相關院舍整(新)建,工程期間無法新收個案,致影響機構之收容人數與進住率。
二、為提升老福機構收容率,同時運用既有空間及資源,加強機構多元照顧與服務量能,衛福部之相關輔導作為與措施如次:
(一)督導機構儘速完成院舍整(新)建工程:為提供多層級連續性服務,滿足老人多元照顧服務需求等目標,刻正執行前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迄至本(108)年5月底,僅北區老人之家尚在辦理相關工程,並持續每月掌握進度,目前執行超前,預計於本年11月完工;另東區老人之家業已取得使用執照,並由內政部營建署審核工程結算書。又,已請上開機構按月陳報進度,並透過行政督導會議責請確依期程辦理,其餘機構則於106年以前均已竣工,並陸續開放營運。
(二)提升機構收容率:老福機構扣除前開北區及東區老人之家,餘4家機構截至本年4月底止,收容率為81%;另為加強多元服務量能,持續加強改善硬體環境及設施設備,並積極推動住民自立支援及口腔照護計畫等創新服務,強化人員在職教育訓練,提升服務品質,維護住民權益,並豐富照顧內涵,建立優質服務形象,提升民眾入住意願。
(三)連結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建構機構多元多層級服務型態:為協助老福機構規劃多層級長照資源,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連結長期照顧服務體系,輔導機構規劃新建或修繕既有可運用空間擴大設置日間照顧中心及失智症照顧專區,計6處B據點,並鼓勵機構依其在地特色,發展個別或創新服務方案,擴展服務觸角,提升服務量能,多元化服務項目與型態。
三、至於輔導會各榮家主要係安置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開辦之初,多為接收既有設施辦理,且各有其時代背景及環境變遷因素,非以行政區域平均區分,如桃園榮家成立於63年、彰化榮家成立於62年、八德榮家成立於81年,成立之初專責自費榮民就養、中彰榮家前身為54年設立之就業訓練中心,後轉為安養機構,且榮家就養照顧並無戶籍地區限制,床位調度均以滿足榮民安養(護)及失智照顧服務需求為主,凡符合收置條件者,皆可入住。本年4月底各榮家總占床數6,821床,較去年同期占床數6,762床,均有提升,整體占床率平均達80.8%,為賡續強化床位運用及資源共享,106年2月起開放一般民眾自費入住,目前入住人數計353人,同時因應失智人口快速成長對機構式服務需求殷切,已進行臺南榮家中程計畫建置失智床50床,預於110年完工,並盤點板橋、八德、彰化、雲林、高雄、馬蘭等榮家待利用土地及建築物,規劃新(整)建失智床502床,完成後榮家失智總床位數可達1,121床。
四、輔導會除將持續督導各榮家靈活運用床位積極辦理收住事宜,亦將配合政府長照政策,積極規劃多元長照服務,107年2月已於高雄榮家設立日間照顧中心,本年下半年將陸續完成板橋、彰化、花蓮等榮家所開設之日照中心,擴大資源共享,建立榮家親民服務及經營管理之新形象。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中央直轄老人福利機構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85)
許委員就強化中央直轄老人福利機構人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等規定,各類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等,均須配合編制員額規定。
惟因中央政府組織員額精簡,正式編制人員未能依上開機構設立標準之法規規定增置,約聘(僱)人員亦有員額管控,不足人力需以其他方式進用人員替代。為應該等機構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有24小時排班之需要,同時因應勞動部近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有關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及特休假等規定,並為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爰須配合服務人數增編外包臨時人力,以維持適當之照顧人力。
二、為配合行政院107年7月18日訂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逐步減少運用勞動派遣,在2年內達成「零派遣」之政策,衛福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原有派遣人力爰均於本(108)年改採自行進用臨時人員辦理,已無編列勞動派遣經費。
針對各類專業人員人數不足部分,目前係依「政府採購法」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惟該部將持續積極爭取同意以不定期契約自行進用辦理。並將連結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建構機構多元層級服務型態。
三、至於輔導會所屬榮家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設立,隨榮民年歲增長,體能漸次衰退,因應住民長輩需求,逐步規劃調整各類型(安養、養護、失智)床位,並參照「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依護理、照服人力配比規劃配置照護人力;另因應各榮家工級員額離退(出缺)不補,爰積極爭取委外照服人力預算,以勞務委外方式補足護理、照服人力,與榮家編制人員共同提供照顧服務,以增進整體照護品質。為提供榮家住民長輩個案輔導、社會參與及維護住民生活品質,各榮家輔導組均編置社工員及社工師員額,積極強化社工專業人力及各項輔導服務功能。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參考國外NCAP(新車評價計畫)制度,對國內車種審驗結果實施分級制度,加速建立有公信力之國內NCAP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32)
許委員就應參考國外NCAP(新車評價計畫)制度,對國內車種審驗結果實施分級制度,加速建立有公信力之國內NCAP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車輛安全審驗制度係與先進國家歐盟、日本等相同,導入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於國內實施,藉由安審制度確保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車輛上市前均符合規定之安全性能,與世界主要國家對車輛進入市場之管理一致。
二、有鑑於各項車輛法規符合性測試數據具有相當專業性及技術性,如直接揭露予民眾將難以判讀,國外亦未有此作法,交通部已報行政院核定「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107-110年)」,參考Euro NCAP 2017年版測試項目推動建置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T-NCAP),對於挑選受測之新車實施安全評等並將結果分級揭露,提供消費者參考。
三、依行政院核定T-NCAP計畫內容,交通部刻正辦理所涉財物、工程及勞務採購作業程序,預計完成項目包含補足主動安全評價項目檢測能量、建置被動安全評價項目檢測能量、研擬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規章制度及執行測試評等分級揭露,以促進國內車輛安全提升及未來產業發展。
四、考量國內市售車型數多,於有限之預算資源下必須妥善規劃每年T-NCAP評價之車型數以達最佳化效益;依行政院核定T-NCAP計畫內容及參考國際NCAP累計評價覆蓋率約80%,規劃以5年為目標,T-NCAP評價車型必需達成70%之市售量。以105年為例,國內總銷售車輛數約近44萬輛,銷售排名前10大之小客車佔銷售量36.3%,若要達成小客車70%新車市售車輛之目標,則每年須穩定執行8車型評價,且評價之車型應為新上市且銷售量較大者。至於每年實際評價之車型數仍須依國內預算及國情調整,並視該年度經費預算及購車費用多寡而定。
五、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交通部未來研議T-NCAP制度規章時,亦將參考國外NCAP組織對於由車輛業者或第三方單位(如民間組織)申請評價,並負擔其購車(或提供車輛)與測試費用,以及於車輛評價試驗後所有數據、圖像資料及試驗後車輛有償提供等相關確切作法,一併納入研議可降低財務負擔之配套作法,持續滾動檢討。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施政成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12)
黃委員就政府施政成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貴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一節:
(一)按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
(二)民國106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業指出,相同性別二人基於經營共同生活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行政及立法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即本(108)年5月24日前】,至於要以何種法律形式(如修正「民法」或另制定專法),則尊重行政及立法機關決定。
(三)107年11月24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及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則係為決定以何種法律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之永久結合關係(同年3月9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及第12案聽證會紀錄及領銜提案人補正之主文及理由參照)。因此,上開2公投案通過後,行政及立法機關為尊重公投結果,未更動「民法」現行有關婚姻之規定(「民法」婚姻規定仍限於一男一女),另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保障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之永久結合關係(「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據此,貴院本年5月17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正是尊重公投結果之表現,不生牴觸公投結果之問題。
二、有關兩岸對峙不斷惡化一節:
(一)中共自提出「習五條」後,已展開新一波對臺工作,加速統一進程與攻勢,加強對臺統戰與滲透,且以機艦繞臺及突破海峽中線等文攻武嚇,挑戰我國國家安全與民主體制,激化兩岸緊張態勢。總統於本年3月11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並提出因應及反制「一國兩制臺灣方案」指導綱領,包含兩岸、民主法制、經濟、外交、安全、國防、社會等7個面向,作為國安團隊與行政部門因應之行動準則,以強化國安作為,避免國家經濟社會正常運作受到衝擊,並確保國家主權與世代國人對臺灣未來前途選擇權利。
(二)政府一貫支持不設前提、健康之兩岸交流政策主張並未改變,惟各界應瞭解中共政治意圖,其推動之「民主協商」及「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等相關活動,最終目的為消滅中華民國,陸委會將與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合作,強化政策法規說明、加強交流管理。
(一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建請政府評估「國土休養情況及續辦公地放領」時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78)
邱委員就建請政府評估「國土休養情況及續辦公地放領」時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查為平衡民國65年公地不再辦理放領以前,符合承領條件而未及承領者之權益,行政院曾於83年間核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指示有條件之辦理公地放領,惟嗣因桃芝風災等影響,復基於國土保安及復育政策,核示公有土地全面停辦放領。
二、公地放領停辦後,雖有民意反映建議補辦或繼續辦理放領,惟本部亦曾於101年及104年間分別以花東地區及宜蘭縣大南澳地區為例重行評估放領政策,認當年停辦公地放領時,學者專家認為公地放領加速土地開發、超限利用及影響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等疑慮,仍未能排除,政府不宜重新推動公地放領。
三、又,公地放領之目的,旨在實現扶植自耕農之憲政政策,惟現行農地政策既已由「農地農有」轉型為「農地農用」,政府似無需再耗費龐大社會成本及行政成本辦理公地放領。且臺灣因地理環境因素,災害發生頻仍,為配合國土保安及復育,保留公有土地以供未來國土永續發展儲備用地,有其政策目的性及必要性。是以,停辦公地放領政策,仍宜維持。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尚有不符平等原則、罔顧消費權益與違反憲法之虞的前提下,應予妥適修正並刪除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25)
沈委員就「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尚有不符平等原則、罔顧消費權益與違反憲法之虞的前提下,應予妥適修正並刪除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消防法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訂定消防專技人員制度,規範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業務應由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為之,並兼採暫行執業人員制度,允許建築師、7科技師及消防安全設備職類乙級技術士暫行為之。雖然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以下簡稱暫行執業人員須知)第9點明定消防設備師滿500人且消防設備士滿5,000人之暫行執業人員落日條款,但因各方公會團體對於暫行執業人員是否繼續執業、執業權益與範圍持不同立場,爰就消防專技人員制度建立前,具實務整合執行設計、監造業務者及具合法從事裝置、保養權益者予以納入既有執業權益保障對象如下:
(一)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建立消防專技人員制度前,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業務,實務上由建築師整合執行,考量消防法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後,本部於86年7月26日始開始核發消防設備師證書,爰於消防法第7條修正草案增列第3項,納入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執業證書,並於中華民國86年7月26日(第1張消防設備師證書核發日期)前依建築師法規定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監造人員證書,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業務。
(二)74年11月29日制定公布之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保養,由內政部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為之。」因配合政府組織及業務調整,技術人員檢定業務自76年後由本部改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並自83年至88年辦理消防安全設備職類乙級技術士之檢定。考量該等技術士具有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第7條施行前合法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保養業務資格,且其技術士資格須經學科及術科檢定合格,由當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證書,具一定之消防專業能力,爰於消防法第7條修正草案增列第4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職類乙級技術士(含領有滅火器、水系統、化學系統、警報系統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職類技術士證者),並取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證書,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業務。
二、本部108年1月1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版本業兼具法制面(原合法權益者應予保障及維持法令秩序之穩定)及專業性(具有能力確保消防安全)等立場考量並衡平各方公會意見所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重大政策爰請原民會於花東地區各辦理兩場次原住民族政策說明會,並就消化目前原民土地申請案所需之人力與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24)
廖委員就重大政策爰請原民會於花東地區各辦理兩場次原住民族政策說明會,並就消化目前原民土地申請案所需之人力與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同意權程序等均為當前政府所推動之重大政策,其業務宣導及意見徵詢本為施政計畫項目之一,亦曾於106年配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考察行程分別於臺東、花蓮向原住民民意代表說明政策方向,尤以原住民身分法修法方向亦經過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一同參與討論。
二、另至少3個月內辦理兩場次重大說明會一節,本會刻正規劃辦理中,惟7-9月均為花東地區辦理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時間,將依地方政府得以配合辦理之時程適時作調整,併同敘明。
三、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奉總統108年1月9日修正公布,刪除原住民需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滿5年,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規定,經統計目前全國已設定他項權利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約計7萬5千筆,面積約計2萬5千公頃,考量此一重大政策突破,將促使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量激增,並加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之業務量,為避免因行政程序延宕而影響族人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時程,本會前於108年1月16日函請地方機關研提執行計畫、預定辦理之筆數及經費需求,地方政府於108年1月至3月間陸續函復,復經本會參酌地方政府提報之需求並參酌其107年之執行率,業於108年5月6日核定「108年度已設定他項權利之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處理計畫」,除原訂「108年度原住民族土地規劃與管理經營細部實施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計畫」已核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108年辦理權利回復作業所需經費外,因應本年度案件量將提升,再另增加本年度經費共723萬5,000元,補助項目略述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僱用協辦原住民保留地地政業務專案行政人員計8人,每人每年26萬7,526元(108年6月至12月),總計214萬0,208元。
(二)「108年度原住民族土地規劃與管理經營細部實施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計畫」已核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僱用協辦原住民保留地地政業務管理臨時人員(土登人員)計56人,每月薪資原為2萬6,800元,108年6月至12月每月薪資調整為2萬9,000元。
(三)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費等補助款。
(四)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業務費及資訊系統資料維護異動更新等補助款。
(五)複丈分割地籍整理補助款。
四、是以,本會已另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僱用協辦原住民保留地地政業務專案行政人員之薪資(8人),及提高現有協辦原住民保留地地政業務管理臨時專業人員(56人)之薪資,督促協辦原住民保留地業務,以解決因法令修正致辦理權利回復業務人力不足之問題,期盡速完成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之工作,保障族人使用土地的權益。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及獎金支給金額之合理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98)
許委員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及獎金支給金額之合理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曾於民國100年2月9日訂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薪資處理原則),作為「財團法人法」公布施行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屬人員薪資之過渡性規範,惟薪資處理原則已配合該法之施行停止適用。查「財團法人法」第61條業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監督規定辦理;又依該條條文說明,主管機關訂定監督規定時,得融入薪資處理原則之規範內容,爰薪資處理原則停止適用後,各主管機關仍得本權責參酌原薪資處理原則相關規範,並納入監督規定。
二、有關財團法人中技社(以下簡稱中技社)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及獎金支給金額之合理性一節,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主管之中技社、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以下簡稱台機社)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
1.中技社從事智庫研究及工程教育等業務,成立迄今60年,員工具碩、博士學歷者居多,占總人數60%以上。該社依據市場水準訂有俸點表並據以給薪,員工平均月薪為10.1萬元,因年資較長及學歷較高等因素,故平均薪資較高。
2.台機社自85年起承攬關島電力局之電力事業,長期調派專業工程師赴關島,負責當地電廠機組運轉維護及營運管理。關島生活物價水準近臺灣之3倍,派赴關島之工程師除臺灣原有薪資,並支給符合美國關島勞工局規定之最低薪資。該社提供臺灣員工所領待遇,平均月薪約8萬元,派赴關島及當地聘用員工,平均月薪約16萬元,為臺灣員工薪資之2倍,致該社平均月薪相對較高。
3.信保基金保證業務與銀行之徵信、審查放款、催收與檢查之性質相近,所需人才亦與金融機構相當,爰參考國營金融機構待遇標準給薪,並已衡酌設置性質、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信保基金成立近45年,員工平均服務年資達17年,平均年齡45歲,近年陸續有資深員工屆齡退休,員工年齡結構可望逐漸年輕化,107年度平均年薪88萬元,已較106年度之93萬元為低。
(二)行政院農委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成立迄今33年,係由臺北市公農田水利會提撥3億元設立,各年度預算均為自籌且未接受政府補助。該基金會員工薪資前依薪資處理原則辦理,符合相關規定。
(三)科技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從事運轉臺灣光源、臺灣光子源2座同步加速器光源及其30餘座光束線實驗設施。同步加速器光源設施為跨領域尖端共用實驗設施,目前國際間此類第3代光源設施僅30座,該中心研究領域及所需專業人才均屬高科技、稀少性及特殊性,人才羅致困難度高;另因係屬游離輻射工作場域,考量關鍵性高科技研發、加速器光源及其光束線實驗設施全天候運轉與服務之特殊性,故薪資須具市場競爭性,以利人才延攬及國內留才。再者,該中心組織人力結構中博碩士比例達87%,且成立迄今逾30年,員工年資相對較長,故整體平均薪資略高,惟與其他科技研發型財團法人相比,薪資結構及平均用人費用尚屬合理。
(四)僑委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執行協助弱勢中小型企業發展,並提供擔保不足之僑、臺商足額信用保證之政策任務,且對象事業體均設立於海外,爰該基金從業人員除須具備我國金融專業外,尚須具備相關財務金融及法務實務之專業能力,以及對各國金融法規、授信實務及工商環境之認識。為有效督導該基金運作,確保其從業人員薪資合理性,該會前於100年調整人員薪資,包括將考績獎金及績效獎金最高4.6個月薪調整為考核獎金及工作獎金最高2.5個月薪、調降薪點、刪除三節獎金及文康活動費用,薪資調整均經董事會審議後報該會核備。該基金員工薪資採單一薪俸制,除薪資外無其他補助、福利或加給,年終獎金與金融業相較亦屬偏低,爰整體薪資水準尚無偏高之情形。
三、至金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非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而係依貴院決議須將年度預算書送貴院審議;各該財團法人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所屬從業人員,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前準用薪資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該會業依該法第61條第2項及第63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並參考薪資處理原則,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規範上開人員之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相關支給標準,與金融業相比,尚無偏高情事。
(一二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討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90)
許委員就檢討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與促進其就業機會,我國自民國79年起即實施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要求公私部門員工總人數達一定人數以上者,應進用一定比率身心障礙者,如未足額進用,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代之。查本(108)年2月公、私立義務單位總數計1萬7,403家,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5萬7,541人,實際進用已達8萬2,144人,超額進用2萬4,603人,超額進用42.76%,較106年同期進用人數增加1,480人,增幅為1.8%;另未足額進用單位公立47家、私立1,703家,合計1,750家(占義務單位總數10.06%),其中1,416家(占80.9%)為不足額進用1人,不足人數共計2,556人。有關所提研議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調高義務進用比率一節,由於我國企業型態多屬中小企業,於職場調整及人力運用需較多支持,爰迄今仍有部分單位有不足額進用情形;另參考日本私立單位障礙者法定僱用率之規定由1.5%提升至2%,係自65年至101年經多年之漸進調整,基於定額進用制度比率及差額補助費之調整,雖具擴大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促進社會融合之效,惟仍需將社會與經濟環境條件之發展因素納入考量,勞動部前於104年曾邀集經濟部、衛福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團體及地方政府針對調整定額進用比例議題開會研商,惟未獲致修法共識,未來該部將持續整合各界意見審慎研議。
二、為協助公、私立義務機關(構)落實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保障其就業機會,勞動部已積極辦理下列工作:
(一)運用虛實通路,協助就業媒合:透過全國300餘個實體就業服務據點,媒合未足額單位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並邀請未足額單位參加身心障礙者就業博覽會,運用臺灣就業通虛擬通路設置「身心障礙者」求職專區,提供未足額進用廠商求才訊息。
(二)定期公告未足額名單,個別督促改善:依法每月公告未足額進用名單,督促其依法改善,並督導地方政府瞭解其個別進用困難,以推介就業、協助徵才、企業拜訪、連結職務再設計、僱用獎助等各項獎(補)助及就業促進工具等措施,提高其進用意願,尤其對於未足額進用比例最高之不足進用1人單位,積極媒合並強化就業適應,以提高就業穩定度。
(三)辦理表揚及宣導,發揮擴散效益:每年辦理「金展獎」表揚進用績優單位,持續加強法令及就業協助措施宣導,發布身心障礙者成功就業案例,以正向社會示範激勵未足額進用單位效法及善加運用資源,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
(四)會同行政院人事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依「進用身心障礙者作業要點」規定,督導公部門改善未足額進用情形:盤點公立未足額進用單位未足額進用原因、改善情形及相關協助需求,並針對連續未足額進用單位,於107年5月2日邀集其上級機關、人事總處及地方政府等開會研商,加強宣導各項定額進用措施,並逐一對各單位進用情形研議輔導策略,協請上級機關督促其自行提列改善計畫,並對員額、經費限制等執行困難予以協助,另就人事、主計、審計等獨立任免體系單位,由該體系最高主管機關整合規劃進用。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保障女性人身安全及經濟自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30)
許委員就保障女性人身安全及經濟自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民國100年12月通過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以提升女性權益作為促進性別平等政策之指導方針,促使各機關落實性別平等業務,其中訂定多項具體行動措施,包括於「人身安全與司法」篇致力消除性別歧視與性別暴力,以建立保障女性人身安全之政策環境;於「就業、經濟與福利」篇結合就業與福利政策思維,強化勞政、社政之轉介與輔導體系,針對受暴者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福利服務方案等;於「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將選舉中之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提高女性職位升遷及決策參與。又自本(108)年起為引導各機關訂定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整合應用性別主流化工具策略,共同推動性別平等重要政策,已將「提升女性經濟力」、「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列為性別平等重要議題,透過與各機關協力促進婦女二度就業、營造性別友善職場、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辦理教育宣導及活動等策略,積極建構女性友善就業環境,以及消除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之偏見。
二、有關去除性別暴力,協助受暴婦女復元,離開受暴環境一節:
(一)人身安全維護及緊急處理:內政部警政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於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官」,與偵查隊及分駐派出所員警共同執行婦幼人身安全維護工作,必要時並協助主管機關執行緊急安置、救援、保護或其他妥適之安全措施。
(二)家庭暴力防治及性侵害加害人再犯預防:
1.警政主責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維護與緊急處理、協助聲請保護令及犯罪偵查等事宜,並與網絡合力建立危險評估及高危機個案會議機制;另為強化再犯預防,訂定「警察機關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計畫」,針對經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經院檢交保或飭回及其他高危險者,實施訪查、告誡、約制,以及協助轉介至相關資源網絡,以減低危險因子及防制再犯。
2.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規定,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性侵害加害人之登記、報到作業及查訪工作,並配合衛政機關再犯危險評估等級調整查訪密度,以預防復歸社區之性侵害加害人再犯。
(三)強化社區通報機制:通報為啟動防治網絡整合性服務,協助婦女離開受暴環境及使婦女充權之起點。內政部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持續透過各種活動及網路社群進行婦幼安全宣導,並結合社區協勤民力組織、在地醫療院所、公寓大廈保全及管理人員等民間力量,強化各類案件通報,整合網絡力量即時救援。
(四)共構社區安全網:呼籲被害人勇於出面報案,社區民眾守望相助,發現周遭疑似婦女受暴立即撥打「110」或「113」,以利啟動即時保護及整合性服務。
(五)協助被害人復原:衛福部已督導各地方政府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被害人緊急救援、庇護安置、醫療服務、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經濟扶助及諮商輔導等保護扶助服務,其中107年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合計131萬人次,保護扶助金額達
9.6億元。此外,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性別暴力之預防意識,近年該部積極推動「性別暴力社區初級預防推廣計畫」,期透過系統性宣導計畫,建立正確預防觀念。
三、有關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及協助婦女二度就業或受暴婦女就業穩定經濟收入一節:
(一)營造友善職場環境:為協助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性別同工(值)同酬,禁止雇主性別歧視及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發生,並明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強化受僱者懷孕、育兒及家庭照顧等請假權益,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及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政策措施。勞動部每年與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職場平權暨性騷擾防治研習會」,包括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等各項性別工作平等措施之宣導教育,督促雇主遵守法令規定及建立性別平等觀念。另亦持續透過宣導摺頁、臉書及手機簡訊等多元管道,加強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政策宣導,提升雇主及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認知。
(二)協助婦女二度就業及受暴婦女經濟自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地方政府應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被害人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另同法第58條第4項及第58條之1亦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20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且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期透過各式經濟補助及就業協助,協助受暴婦女經濟自立。查107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情形,計有512名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求職,其中177名推介就業成功,至本年2月尚有102名在職,就業穩定率達57.6%。另104年6月17日修正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已將二度就業婦女及家庭暴力被害人列為政府應致力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相關促進就業服務措施如下:
1.提供就業諮詢及訊息:全國各地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透過就服員及外展就服員走動式服務,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安排參訓等個別化就業服務。此外,亦可利用台灣就業通24小時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全國四大超商觸控式服務系統,就近瞭解就業相關訊息。
2.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鼓勵渠等學習一技之長,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時訓練費用全免,並提供訓練生活津貼,參加1個月以上之職業訓練,按基本工資60%發給,最長補助6個月。
3.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協助渠等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補助個人職場學習津貼,正常工時者,依每月基本工資核給;部分工時者,依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週以35小時為限。另補助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依進用人數每人每月5千元,或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25元,每週不得超過35小時,以3個月為限。
4.臨時工作津貼:提供渠等於短期就業安置期間培養其再就業之能力,按每小時基本工資,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以6個月為限。
5.求職交通補助:增加渠等求職動機及意願,減少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推介應徵工作地點距離住所30公里以上,每次發給500元,每人每年以4次為限。
6.僱用獎助津貼:補助僱用渠等之用人單位,月薪制獎助金額,每人每月發給1萬1千元。時薪制者,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1千元。
7.另勞動部訂有「委託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結合民間專業資源,協助渠等排除就業障礙。
四、有關透過女性參政比率賦權,作為國內性別平權努力方向一節:
(一)增進女性於公共事務領域影響力:為落實憲法第134條保障婦女政治參與之精神,「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5項及第6項明定保障地方民意代表婦女當選名額,查本屆直轄市女性議員比率為35.8%,縣(市)女性議員為32.1%,鄉(鎮、市、區)女性代表為24.9%,較上屆分別提升0.3%、4.8%及2.4%。在立法委員方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大幅提升女性於國會之影響力,本(第9)屆女性立法委員比率為38.1%,較第8屆增加4.5%,女性參政權力持續增長。
(二)持續鼓勵女性培力及強化性平宣導:內政部為進一步提升女性參政機會,除已函請相關政黨提撥一定比例補助金用於促進女性參與政治活動,亦持續向各政黨宣導性別平等觀念並鼓勵辦理女性培力課程,以增加女性競爭優勢及提名參選機會。另為積極強化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性別平等觀念,引導渠等將性別平等價值融入政府施政,業完成編修「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服務規範手冊」,納入「落實性別平等」等內容,於107年12月3日函送各級地方政府轉交本屆各級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參考。
(一二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承攬商管理並加強查核,積極研酌將屢次造成重大工安事故之承攬商列管,作為國營事業新標案或續約之重要考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96)
許委員就強化承攬商管理並加強查核,積極研酌將屢次造成重大工安事故之承攬商列管,作為國營事業新標案或續約之重要考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強化承攬商管理並加強查核部分,本部國營會已於108年2月27日召開強化本部所屬事業工安管理檢討會議,請本部所屬事業(以下稱各公司)明訂辦理風險評估時機、重要職安衛停檢點善用通訊群組加強督導查核,財務及勞務採購比照工程採購實施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加強承攬商教育訓練及加重懲處等強化機制。
二、有關研酌將屢次造成重大工安事故之承攬商列管,作為國營事業新標案或續約之重要考量一節,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目前皆將曾造成重大工安事故之承攬商列管登記,並加強督導查核,另本部國營會已要求各公司於招標文件內訂定相關剔除或加強處罰機制,相關做法摘述如下:
(一)為避免職安績效不佳(常發生重大職災)之承包商(含分包商及再分包商)參與施工團隊,請各公司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承包商應善盡剔除不良分包商(含再分包商)之責任,若該分包商(含再分包商)2年內曾發生重大職災案件,各公司可建議勿使其參與施工,如承包商仍執意辦理而再發生重大職災,承包商應負連帶責任並加重處罰,另請工安單位列為必查工程。
(二)若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各公司需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須就該承攬內容提交風險評估報告,並將前揭事項及2年內工程工安績效(違規記點、重大職災等)列為評選要項,俾剔除工安紀錄不良廠商。
(三)巨路國際公司遭停權後,中油公司已確認物料可洽其他公司購置或尋找替代品,另該公司煉化廠已成立儀電技術支援小組支援各事業部相關設備零件之維護與檢修,以確保操作穩定與安全。
(四)台電公司目前盡量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辦理採購,並提高工安評比之權重,另統計承包商(含分包商)於該公司之工安執行情形及重大職災紀錄,適時將工安紀錄不良廠商或分包商淘汰。
(五)本部已督促台電及中油公司依委員指正事項檢討改善,同時強化前揭承攬商管理並加強查核,另本部亦會加強查核所屬事業高風險單位落實承攬商管理及各項工安管理作為,以避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衝突是臺灣脫胎換骨的契機,要掌握知識經濟的利基,轉型為高階製造業及服務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02)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衝突是臺灣脫胎換骨的契機,要掌握知識經濟的利基,轉型為高階製造業及服務業」等問題提出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衝突以來,我業者返臺投資漸增,有助建構完整產業供應鏈,為我國產業升級轉型提供契機:返臺投資廠商以網路通訊設備、伺服器、電腦周邊產品等電子資訊產業為主,另亦包含機械設備、自行車、汽車零件等產業。目前已有61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3,100億元,預估可創造本國就業人數約3萬人。
二、政府透過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協助產業升級轉型;另知識經濟發展基礎之資通訊科技產業近年已獲得良好成果,說明如下:
(一)政府將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加速產業升級轉型
1.「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以「連結在地」、「連結未來」及「連結國際」等三大連結為原則,呼應產業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發展趨勢,以達成數位國家、智慧島嶼、非核家園及巴黎峰會減碳等目標及願景。
2.「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包括「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
3.政府所選定之產業創新計畫,聚焦在國家安全、能源自主、智慧城市、高齡化社會等問題及需求,發展過程注重北中南均衡發展,讓各產業在全臺各地都有發展機會,透過產業聚落方式推動,連結國外產業聚落,引進國際人才、連結國際市場。
4.未來持續以創新創業深化我國與國際間連結,吸引國際大廠與我國軟硬能量整合、來臺創立研發創新據點,進一步推升產業升級轉型。
(二)知識經濟發展基礎之資通訊科技產業近年來成果豐碩
1.「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亞洲.矽谷」,針對資通訊科技相關應用產業亦提出相關政策,如:協助產業龍頭廠商成立「亞洲.矽谷物聯網產業大聯盟」,以產業聯盟串聯軟硬整合之產業鏈能量,籌組國際輸出旗艦隊,現已有近400家物聯網相關業者加入;於林口世運選手村規劃打造國際級創業聚落「林口新創園」,導入資通訊網路實驗場域,已吸引微軟、亞馬遜、MassChallenge等國際知名加速器來臺進駐合作,帶動我國產業轉型與新創發展。
2.近年國際大廠來臺成立研發中心、加碼投資臺灣,顯示臺灣完整之產業供應鏈及優秀的研發人才已獲國際肯定,包括微軟來臺設立人工智慧研發中心與物聯網創新中心,與臺灣產業夥伴合作並協助提出物聯網的解決方案,五年內欲打造規模達200人研發團隊;我國亦成為Google亞太地區最大研發基地及資料中心所在地,未來將培育大量的人工智慧和數位行銷的人才;另美光擴大在臺投資,布局晶圓製造封測一條龍營運與Mobile DRAM,使臺灣成為其全球DRAM卓越製造中心。
(三)我國將持續推動產業創新與升級,致力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加速產業升級轉型,並關心在地產業的發展及強化我國與國際間連結、產業合作。期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達到產業升級轉型目標,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並帶動整體經濟成長。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部國營事業近年連續發生重大工安事故,建請政府應督促全面強化與落實國營事業工安管理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06)
許委員就本部國營事業近年連續發生重大工安事故,建請政府應督促全面強化與落實國營事業工安管理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加強督導所屬國營事業(以下稱各公司)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健全工安管理制度,已督促各公司落實職安衛業務推動與執行,以有效避免工安事故發生,相關督導各公司工業安全管理措施,說明如次:
(一)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工安及營運事故分層負責狀況獎懲一覽表」,並督促各公司訂定所屬單位分層負責表,期能從各層級人員至業務督導副總經理落實分層負責,以避免各公司發生重大工安及營運生產事故(件),造成對民生、工業、政府及公司之影響。
(二)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職安保命條款彙總表」,以保障各從業人員工作安全。
(三)持續強化各公司承攬管理,督促各公司落實承攬商教育訓練並強化承攬管理罰則。
(四)本部非常重視各公司作業變更管理及風險評估之完整性與落實度,爰於本(108)年1月31日安排各公司參訪民營森霸電廠,並要求各公司參考該電廠管理運作模式,加強落實變更管理及風險評估作業。
(五)本部另於2月27日邀集各公司召開「強化經濟部所屬事業工安管理制度檢討會議」,要求各公司應於設計、施工及變更前確實提出風險評估報告,相關作法說明如下:
1.要求各公司明訂風險評估時機。
2.要求各公司契約明確規範承攬商於設計時、施工及變更設計前需提出風險評估報告。
3.要求各公司依外部監督機制,對承攬商所提出之風險評估報告,可視業務屬性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4.請各公司督促承攬商依風險評估項目落實執行。
5.將持續督促各公司訂定工程危害評估作業準則,並開會檢討辦理情形。
二、本部將持續要求各公司落實各項風險管理措施、強化製程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各級員工對工業安全的重視度,遭遇困難時應洽國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予以協助指導,吸收國內外最新相關管理措施並參考類似產業工安管理制度予以內化精進,期能形塑公司優良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使各公司能成為優質企業公民,以提升政府形象。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電公司除針對老舊火力發電機組積極研謀提升發電效率與降低排放之改善方案外,應評估加速汰換機組之可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07)
許委員就台電公司除針對老舊火力發電機組積極研謀提升發電效率與降低排放之改善方案外,應評估加速汰換機組之可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既有機組提升發電效率與降低排放改善方案
火力發電廠機組設計效率在設備出廠時即定案,爰僅能於進行設備改善及更新時才能作效率提升精進。為保持發電機組可靠性及穩定供電目標,台電公司已持續執行相關提升發電效率與降低排放之改善方案。
(一)提升發電機組效率
燃煤機組提升方式係包括高中壓汽機組件升級、複循環機組核心組件升級、燃燒器升級及渦輪機升級;以及燃氣機組複循環機組核心組件升級與燃燒器、渦輪機升級。
(二)降低排放
台電公司各火力發電廠採高效率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煙氣於排放前均已妥善處理,並裝設煙氣排放連續自動監測儀器,監測資料即時傳輸至縣市環保局接受監督,排放情形符合法規標準。另台電公司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持續進行空污防制設備精進改善,針對尚未達除役年限之既有機組,積極推動空污改善精進作為,預計投入622.29億元。
二、逐步汰換老舊機組、積極擴大燃氣發電
配合政府的能源轉型政策,以及因應未來用電成長需求,台電公司除全力推動再生能源開發外,亦積極規劃推動興建低碳燃氣機組,並逐步汰換老舊機組更新為高效率超超臨界機組,以提升發電效率、減少燃料成本及降低污染排放,期於能源安全與多元性下,達成穩定供電之目標。
(一)積極推動低碳燃氣發電計畫
1.為配合政府長期減碳、減少空污排放、增加燃氣發電占比等能源轉型政策,台電公司將以擴大推動低碳之高效率燃氣複循環機組計畫因應,如通霄更新改建、大潭電廠增建、協和更新改建、興達電廠更新及台中電廠增建機組等計畫。
2.另為充裕電廠天然氣穩定供應及國家能源安全,台電公司也積極推動在臺中港及協和自建天然氣接收站,中油公司亦正在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冀能共同加速擴大建設天然氣卸收設施之情形下,確保能源供應安全及穩定供電目標。
(二)汰換老舊機組更新為超超臨界機組
考量推動能源轉型過程中,須充分運用與維持一定燃煤發電,以確保電力供應穩定、能源安全與能源多元性。因此,台電公司已持續規劃老舊燃煤機組更新為超超臨界機組,進一步降低空污排放。目前台電公司進行中之林口及大林電廠燃煤機組更新改建計畫,均係採用高效率之超超臨界機組,其防制設備亦採行目前電力市場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以空氣污染控制接近天然氣發電之排放標準做為努力之目標。未來也將在供電無虞之前提下,以「低碳環保調度」的運轉方式減少燃煤發電,降低排放污染,兼顧穩定供電目標。
(一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27)
許委員就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把握美中貿易爭端契機,積極協助優質海外臺商順利返臺投資,同時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厚植我國產業實力,行政院自本(108)年1月起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本方案審查通過之投資案件,均為臺商因應美中貿易戰,將海外產能移回臺灣之新增投資案,廠商不僅需符合受美中貿易戰影響、在中國大陸有生產機能、回臺投資或擴廠產線需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等,亦需符合「5+2」產業創新領域、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自有品牌國際行銷,以及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等5項「特定資格」之其中1項。另申請廠商係以未來3至6年內之具體投資規劃申請本方案,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會同經濟部工業局逐案專人輔導,經跨機關聯審通過後,原則上通過審查之廠商應於核定函核發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或依照聯審會核定之投資期限完成投資;若廠商未依計畫執行,則將收回享有之優惠措施。
二、另為鼓勵國內外企業加速投資臺灣,政府積極改善投資環境、提高投資誘因,以有效促進民間投資,進而帶動經濟穩健成長。相關政策重點如下:
(一)排除投資障礙:
1.吸引人才:從「留才、攬才、育才」三面向,解決人才不足問題;透過稅制優化、新增企業獎酬管道,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並鬆綁「5+2」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相關限制,滿足產業人才需求;另為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民國107年2月施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規定、提高來臺誘因。
2.充裕產業人力:以「開發勞動力」、「創造友善職場」及「縮短學用落差」三大策略,多面向協助產業升級、改善工作環境與提升薪資,鼓勵產學合作、建教合作、調整科系招生等縮短學用落差作為,以多元管道滿足產業人力需求。
3.提供土地:積極落實「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更新」三大策略,目前已有548公頃公有產業土地,可立即提供廠商使用。
4.穩定水電供應:採取「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四大策略,確保產業用水穩定供應,預計至本年可累計增加水源每日100萬噸;積極落實「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及「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三大執行策略,穩定電力供應。
(二)推動法規鬆綁:國發會自106年10月起積極協調各機關,從興利便民角度,檢討鬆綁管制性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函釋等規定,截至本年3月底,各機關已完成463項鬆綁成果,積極建構友善之投資與經營環境。
(一三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使國營事業設備投資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政府持續加強管理監督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92)
許委員就為使國營事業設備投資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政府持續加強管理監督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辦理各項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之前期作業及效益評估,均依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經濟部所屬事業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編審要點」等規定,分別就經濟可行性、工程可行性、環境接受性、財務可行性、替代方案及計畫效益進行分析,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報權責單位審查核定後,始編入年度預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專案計畫完成後,依據「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業權基金每年應對以往年度完成且尚未達成原訂效益目標之專案計畫(或計畫型資本支出)購建固定資產,檢討其產能利用與實際效益情形,並與原預訂目標比較分析差異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陳報主管機關(單位)依其所屬分別核轉主計機關、該管審計機關及財政機關備查」,爰本部督導所屬事業依據前揭規定提報投資效益未達預期之原因及改進措施,就以往年度完成且尚未達成原訂效益目標之專案計畫,檢討實際效益與原預訂目標差異原因及其具體改進措施,且就其是否允當視需要開會檢討,並責請各事業應積極依所訂改善措施落實辦理,以提高設備利用率及投資報酬率。
三、有關本部所屬事業106年度設備(能量)利用率較低之4項投資計畫,相關改進措施分別說明如次:
(一)台電公司「社寮電廠更新工程」
1.設備(能量)利用率偏低原因:社寮電廠因飽受洪水、颱風、土石崩落等天然意外災害,雖已持續改善,但因水路及前池仍受限於地形,致發電量無法達到計畫值。另因該計畫將渠底改善工程及災損修復工程皆列為運維費,致現金流入減少,投資報酬率降低。
2.改進措施:繼續加強本計畫機組之運轉維護,提升產能利用率、發電效率,並降低運轉維護費用,以有效降低發電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二)中油公司「U9501石化事業部第三芳香烴萃取工場及第一轉烷化工場擴產投資計畫」
1.設備(能量)利用率偏低原因
(1)中油公司肩負石化上游穩定供料的任務,當時因石化業景氣佳,石化中下游廠家產能擴產迅速,中油公司產能不足以供其需求,影響對下游的正常供料,中油公司始有「U9501石化事業部第三芳香烴萃取工場及第一轉烷化工場擴產投資計畫」。
(2)該計畫由94年計畫編製完成開始執行至100年興建完工,供應對二甲苯予下游主要客戶中美和公司生產對苯二甲酸(PTA),惟近年來國外及中國大陸開始大量興建大型PTA工場,國內產線經濟規模小,面對經濟市場變化有著極大的競爭壓力,使得中美和公司關閉高雄廠老舊產線,連帶影響上游原料之需求。
2.改進措施:中油公司為因應此市場變化,遂停止生產對二甲苯原料之第一轉烷化工場,以降低操作成本,並已執行將芳香烴工場生產之混二甲苯直接外銷,去化本計畫之所有產品。
(三)台糖公司「越南新建養豬場投資計畫」
1.設備(能量)利用率偏低原因
(1)本計畫營運初期採進養種豬、仔豬及肉豬為一貫作業之豬場,由於中國大陸在105年11月加強邊境管制,禁止越南毛豬進口,造成越南毛豬需求遽減,供給過剩,再加上低價冷凍進口肉大量輸入,使得供過於求的情況更加嚴重,導致豬價崩盤大跌,跌至有史以來之最低價。
(2)另因藍耳病及環狀病毒豬病控制不易,致仔豬及保育豬死亡損失偏高,影響產量。
2.改進措施
(1)改變飼養營運模式,以飼養仔豬為主,提升營運績效。
(2)依106年實績推估飼養計畫,107年修正為每月肉豬銷售430頭,年平均售價47.40元/公斤、混合飼料單價10.44元/公斤,年平均生產成本控制在62.27元/公斤內,可減少虧損。
(3)本計畫原越福分公司自106年11月起合併至台越分公司,目前採行仔豬調撥至台越分公司之異地飼養模式,可有效節省管理人力與費用。107年度稅前虧損已較106年度減少36,817千元,未來將積極活化具體措施,提升營運績效。
(四)台水公司「平鎮淨水場第二原水抽水站工程計畫」
1.設備(能量)利用率偏低原因
(1)原計畫係台水公司基於桃園地區水源(水權)自主性受限,其效益預期平鎮及龍潭二淨水場原水計68萬CMD可全數由該抽水站取水,惟石門農田水利會要求供水單位(本部水利署北水局)須依據核定該抽水站之水權量供應原水,以維護石門農田水利會之權益,桃園農田水利會亦反對該抽水站超量取水,以免影響該會灌溉水量及權益。
(2)為免因原水爭議造成不可預期缺水情事發生而影響公眾利益,故台水公司董事長95年政策指示優先移用農田水利會加強灌溉節餘水量,初期於該抽水站取水約17萬CMD,再採漸進方式逐年增加該抽水站抽取水量,目前平均取水量約19.3萬CMD;此係該抽水站設備使用率及經濟效益未達預期目標之主因。
2.改進措施
(1)本案係因原水水權爭議問題,台水公司已函請本部水利署協助,水利署北水局已於本(108)年2月15日邀集石門農田水利會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共同研商,並達成共識,依近年石門水庫供水統計資料顯示,輸水占比為石門大圳75%、該抽水站25%,基於供水風險考量,該抽水站與石門大圳相互「備援」,皆屬石門水庫原水導送之重要設備,目前水庫之供水操作機制已達「節能」、「水資源有效運用」及「供水安全」之效益,係最佳操作機制,已超越工程經濟性的效益思維。
(2)另台水公司於石門大圳歲修和安檢期間,原水由該抽水站取水量可達約66萬至68萬CMD,設備利用率可達98%至100%。
四、未來將持續督促各事業於編列專案計畫時加強成本效益及替選方案分析,於計畫執行中積極排除各項困難,掌握工程進度及預算,降低工程成本,並於計畫完成後針對營運績效未如預期之問題癥結研謀根本解決對策,以期計畫執行後之效益達到預期目標。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面對美中貿易衝突後續之不確定性,有賴政府提出更具前瞻性的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82)
許委員就臺灣面對美中貿易衝突後續之不確定性,有賴政府提出更具前瞻性的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衝突近期發展:
美國於2019年5月中旬對中國大陸華為公司發布禁令後,中國大陸商務部於5月31日宣布將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雖該清單尚未點明國家與公司,據經濟學人分析認為,該清單明確瞄準損害中國企業供應鏈之外國企業。美中貿易摩擦已由貿易戰轉為科技戰,使美中經貿情勢更加複雜。
二、鑒於美中貿易衝突係結構性、長期性因素,未來無論是否能達成協議,對全球貿易及供應鏈均將造成結構性改變,而美中貿易衝突也將引發全球貿易秩序的變革,並將促使歐盟、日本等重要貿易國家跟進及改變和中國大陸的貿易關係,相關效應將日益擴散,為全球經濟帶來廣泛深遠的影響。
三、隨著美中及全球貿易情勢變化,臺灣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必須站在鞏固臺灣本身的經濟及主體性,照顧廣大企業及人民利益的基礎上,將外在的挑戰轉化為臺灣經濟轉級升級的動能,藉由國安首長會議指示的八大面向,全力推動各項因應與調適工作,包括:持續加強掌握國際情勢、穩定金融經濟、協助臺商回流、加速產業升級轉型、加速改善經濟結構、加速全球合作布局、加強防杜中國磁吸與加強維繫貿易秩序。
四、本部是企業的夥伴,將持續協助臺商回流與多國布局:
(一)美中貿易戰開打以來,本部立即動員國內外單位即時掌握相關訊息及進展,並責成局處高階主管親自瞭解重要廠商因應美中貿易衝突之作法及對政府建議,目前多數臺商以移轉回臺為主,亦有業者基於本身意願及產業聚落特性,將生產基地移轉至新南向國家。
(二)臺商回臺:自2019年1月至6月6日為止,已有69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累積投資總金額逾新臺幣3,690億元,帶來超過33,000個本國就業機會。
(三)海外布局: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擴大單一服務窗口功能,由駐組協助提供一站式服務機制,包括廠房營運建管、勞工事務、工商法制、金融融資等。
五、加速改善經濟結構,推動5+2產業創新:為因應全球供應鏈及貿易型態變化趨勢,並扭轉過去經濟發展過度向中國大陸傾斜導致成長減緩、薪資停滯、分配不均等問題,本部將積極落實推動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的經濟發展新模式,落實「出口與內需」並重的雙引擎成長,並與其他部會合作,共同加速執行擴大內需各項計畫(包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綠能、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2.0等),協助廠商擺脫依賴代工出口、「以中國為工廠」的產業發展模式,加速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並將創新的經驗和成果移轉並擴散至中小企業,積極引導海外臺商資金回流並投入具未來性的產業,以國內外臺商集體的力量,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
六、加強國際連結:美中經貿衝突情勢讓新南向國家成為新焦點,被視為未來主要成長區域,對此,臺灣除已與菲律賓、印度成功更新投資保障協定(BIA),確保臺商在當地投資權益外,未來將持續與新南向各國透過雙邊往來交流,強化合作機會,另亦持續積極推動加入CPTPP相關之修法、對外遊說及對內溝通工作,強化臺灣與區域及全球自由經濟體系的聯結,以分散市場風險,並降低對中國大陸市場依賴。
七、本部將密切關注美中貿易衝突後續發展,並協助企業適應可能之供應鏈變化,盡全力吸引外國投資,輔導企業建立全球夥伴。持續審慎應對變局、提前因應,把握變局中帶動產業轉型升級的機會,維持臺灣經濟的穩健成長。
(一三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建請台電公司應儘速完成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一段地下化纜線工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23)
陳委員就建請台電公司應儘速完成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一段地下化纜線工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旨揭工程位於大溪區仁和路近南興路口區段,必須穿越國道3號高速公路,台電公司爰採推管工法施作。該段推管位於地下深24M,總長共計151.5M,台電公司自105年8月動工,原訂於107年7月完工,因推管路徑為避開橋墩,須採S線型,推進不易,且於推管掘進時遭遇不可預測之地質及地下水滲入等問題,以致掘進速率緩慢,影響工程原預定完成期程。
二、嗣經台電公司積極克服困難,本段工程最艱難部分業於108年1月10日貫通,並於同年5月29日完成主體工程,5月30日中午恢復仁和路一段雙向四車道正常通車,已解除對當地交通之影響。
(一三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全國工業區土地閒置」、「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失衡」、「提供合適用地解決廠商缺地」及「工業區土地價格飆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13)
沈委員就「全國工業區土地閒置」、「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失衡」、「提供合適用地解決廠商缺地」及「工業區土地價格飆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全國工業區土地閒置,說明如下:
(一)本部已於106年清查包含地方政府開發工業區閒置土地,其後因立法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46-1條加以規範閒置土地,並明訂由各該主管機關得針對所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進行公告、罰鍰及強制拍賣等行政管制措施,本部遂訂定子法據以清查所轄開發62處工業區閒置土地,並於107年9月26日以經工字第10704605160號公告在案,總面積為214.5公頃;至地方政府開發之工業區閒置土地,由地方政府依據上開法令清查。
(二)依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條,閒置土地指產業用地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逾3年未完成建廠者,非指土地不受青睞,或回台資金不感興趣;為促使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釋出予欲設廠之廠商,本部積極輔導廠商,所轄工業區更引進民間專業仲介業者協助產業用地之媒合,並運用金融控管提高持有成本、增訂閒置土地罰款拍賣規定,以強化土地使用促進媒合。
(三)本部所轄經公告之閒置土地,經本部主動輔導,逐案親自到廠拜訪,懇切說明,過半數土地目前於建廠施工或規劃建廠中,另暫無使用計畫之土地亦有出租售意願。
二、有關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失衡,說明如下:
(一)為滿足都會區產業用地的需求,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北部地區往上發展,推動工業區更新立體化,行政院已核定方案,導引企業新增投資、投入能源管理,提高都市發展效率,現方案擴大適用至一般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計畫工業區。一般都市計畫工業區獎勵額度以各該工業區法定容積之50%為上限;另非都市計畫工業區總容積率以400%為上限,供廠商設廠選擇。
(二)透過「前瞻基礎建設」補助設置在地型產業園區,依實際需求開發適地性產業園區,並改善既有園區興闢或改善其公共設施,預估園區新設開發將提供501公頃以上之產業用地,另透過改善公共設施後強化使用之土地面積達144公頃。
(三)為考量產業用地有效利用並永續經營,規範產業園區設置須符合確認產業需求、鄰近確無適當之既有產業用地可供利用、確認用水用電無虞之證明文件、研提產業園區「閒置土地清查及處理方式」,以作為後續土地閒置對策等四大原則。
三、有關提供合適用地解決廠商缺地:本部藉由「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項策略及十二項具體措施,經滾動檢討後預估至111年可提供用地約1,827公頃,目前立即可供用地為548公頃(北部48公頃、中部259公頃、南部156公頃、東部85公頃),以滿足廠商設廠需求。
四、有關工業區土地價格飆漲,說明如下:
(一)經查北部區位特殊,用地需求高,故土地價格較高,可藉由「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獎勵容積釋出產業空間;至於中南部地區,本部工業局規劃與台糖公司合作開發產業園區,後續俟實地勘查及效益評估可行後辦理產業園區編訂;另透過前瞻基礎建設,補助依實際需求設置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並加強已規劃園區之開發,俾土地充足供給,穩定價格。
(二)另為降低有意願設廠廠商之土地使用成本負擔,滿足投資廠商於資金運用上之不同需求,本部推出優惠出租方案,2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目前已公告臺南科技工業區、彰濱鹿港區、彰濱崙尾區、花蓮和平等受理申請。
(一三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面對美中貿易衝突升溫,政府應制定長期之貿易及產業因應政策,莫輕忽美中貿易衝突對全球景氣及我國經濟帶來之衝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10)
黃委員就面對美中貿易衝突升溫,政府應制定長期之貿易及產業因應政策,莫輕忽美中貿易衝突對全球景氣及我國經濟帶來之衝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衝突升溫對我國衝擊:
(一)美國已對中國大陸調高2,000億美元產品加徵關稅由10%至25%。
1.該等2,000億美元產品,美國已於2018年9月24日起對中國大陸加徵10%關稅,涵蓋電子、機械、車輛、自行車、石化、鋼鐵、工具機、手工具、塑膠、螺絲螺帽等5,745項。
2.其中最終產品多以出口至美國為主之網通設備與中低階自行車及零組件等品項,關稅調升至25%,影響加劇。
(二)美國擬對中國大陸尚有約3,000億美元輸美產品將加徵25%關稅。
1.剩餘尚未加徵關稅約3,000億美元之產品多是跨國供應鏈緊密的民生消費品及電子產品,包括成衣、鞋類、玩具、手機及筆電等。
2.若全面加徵25%關稅不僅影響美國消費者,對在中國大陸臺商企業營運與出口及對臺灣中間財出口中國大陸,皆會造成影響,並加速全球供應鏈重新調整。
3.將於2019年6月17日舉行公聽會,視徵詢公眾意見結果,決定最終課稅清單。
(三)美國對華為制裁:
1.美國川普總統已於2019年5月15日簽署禁止國內採購具國安疑慮設備,將華為列入美國技術與產品出口管制清單,禁止出售美企相關技術及產品。
2.華為係我國產業之客戶,惟其於美國市占率低,評估「禁買令」對我國產業尚不致造成太大影響,我國部分網通業者甚至可望受惠於轉單效益。另一方面,受美國「禁賣令」影響,華為出貨可能下滑,短期我國半導體等零組件供應受部分訂單減少影響;但中長期而言,我國廠商仍需藉全球多元客戶與高市占率等優勢,爭取國際品牌移轉時出現之商機。
三、面對美中貿易衝突持續升溫及美國對華為制裁,本部密切注意後續發展及影響,針對國際品牌移轉與供應鏈重整等情勢,將適時輔導臺廠掌握契機,加速全球多元布局(如回臺投資、新南向政策及多元客戶等),降低對特定市場及廠商之依存度,將採取以下作法因應:
(一)推動吸引臺商回臺投資,重建高附價值產業,促進產業全面轉型升級。截至6月6日,已有69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3,690億元,帶來超過33,000個本國就業機會。
(二)針對有意前往新南向地區之企業,提供推動在新南向國家開發臺灣產業園區、協助企業熟悉當地投資環境、爭取簽署投資及關稅相關協定等作法,以降低全球動能減緩對我國經濟衝擊。
(三)透過落實建設及活絡消費等使內需成為經濟穩健成長之後盾,積極推動5+2產業新創計畫,並推動智慧機械及智慧製造,協助產業以智慧化來提升附加價值。
(四)持續透過辦理海內外行銷活動、提供國際行銷諮詢輔導等各種多元方式協助廠商拓銷全球市場,以分散產品出口市場。
(五)積極參與多邊與區域經濟整合加強國際連結,透過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平臺與各國進行合作,以協助我國業者拓展全球市場,另將持續推動產業創新計畫,協助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
(一三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閒置公共設施活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01)
許委員就閒置公共設施活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預防閒置設施產生,政府已從源頭進行管理,要求各機關於研提工程興建計畫時,需納入全生命週期之精神,擬具設施之使用管理計畫,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計畫預算編列時,應評估其需求性、必要性、財務可行、使用人次、自償性、營運管理計畫等,以避免閒置公共設施之產生。有關設定閒置設施之停損要件,倘經設施管理機關檢討閒置公共設施已無使用需求、不符相關耐震法規等規定,且改善、維護成本過高不符效益,得循程序報請相關機關同意後,辦理拆除報廢作業,或轉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產管理單位統一運用。相關停損案件舉例如下:
(一)苗栗縣頭份鎮停二立體停車場(不堪使用):經苗栗縣頭份市公所委外評估,考量設施已達使用年限,主要設備更換及維修費用逐年增高;另停車塔不符市民停車習慣,且不能停放SUV休旅車,致使停車塔使用周轉率逐年降低,經向苗栗縣審計室申請同意報廢拆除,該市公所已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完成拆除。
(二)新北市汐止區汐止國民中學舊宿舍(不合時宜):原規劃朝公托中心方向活化,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評估不適合,嗣因本設施位於都市更新範圍,未來將配合都更案辦理進度予以拆除,且經調查無機關提報短期公用需求,爰由新北市立汐止國民中學依程序於107年6月28日辦理會勘,完成點交及移撥新北市政府財政局轉為非公用財產。
二、推動將閒置設施之使用目的導向社福領域,一向為政府考量之活化重點方向,未來亦將持續要求,迄今轉型為社福領域設施成功之案例計有「臺中市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舊衛生所轉型為托嬰中心)」及「水林鄉紅蘋果日間照顧中心(舊水林鄉公有零售市場轉型為日照中心)」等。為落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目標,透過增進長照服務單位之密度及善加利用公有設施,以普及社區長照服務資源並強化社區服務量能,衛福部已召開多次聯繫會議,請各地方政府積極活化利用轄內閒置校舍及廢棄校園等,並提供教育部盤點國、中小學閒置空間及併(廢)校清冊,作為規劃辦理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場所之參考,以滿足老人多元照顧需求。衛福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分4年3期編列特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其中「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補助項目包含在地公有閒置空間或土地,開放各地方政府申請計畫補助,截至本(108)年4月底,第1期及第2期共計補助190案,補助金額計14億9,556萬2,000元。
三、至所提「蚊子大學」如何退場一節,目前部分私立大專校院已面臨不「轉型」就必須「退場」之風險,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轉型」可透過自我檢視辦學情形,有效運用現有資源,調整現行規模及經營模式,積極發展特色轉移生源;如確定無法達到辦學目的而須「退場」,經學校法人主動申請停辦或主管機關命其所設學校停辦後,則改辦其他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或解散,不再辦理學校教育。教育部已針對退場學校之人員安置、校產處理及停辦期限等進行妥適規劃,並依法設置大專院校轉型及退場基金,目前基金專戶已有25億元,補助學生轉學安置所需經費,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以融資方式支應學校轉型及退場所需支出,解決學校無法立即籌措資金之困境。
(一三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提升手機災害資訊服務以引導民眾安全疏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19)
陳委員就提升手機災害資訊服務以引導民眾安全疏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電信大數據已成為掌握人潮流動及人潮輪廓之分析數據來源之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已完成透過使用電信大數據資訊分析技術,建構以500公尺×500公尺網格為評估單元,結合通訊業者基地臺範圍內之民眾手機定位技術,經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後,可呈現不同時段下之人潮數量與空間分布等統計資料、災害發生時可能之受災影響人數,以及各種人流屬性輪廓(如人數、性別、年齡層、國籍、手機登錄地等)資訊,並可應用地理資訊系統圖示方式呈現人潮分布狀況與趨勢圖。當災害發生時,此項技術即可應用於受災影響範圍內,進行推估影響範圍區域內之人潮數量與空間分布情形,以做為評估災害影響人數及救災資源調度之參考依據。另災防科技中心建置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系統(CBS),至本(108)年5月底已提供相關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發布22類災害告警訊息,內政部並輔導協助各地方政府完成CBS發布避難疏散撤離警報作業,各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時,可立即透過發送CBS警報,將災害事件、避難疏散及應變自救措施等訊息傳送至民眾手機,及時主動式引導民眾安全自救。
例如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7年8月24日透過CBS發送疏散避難警報,即針對淹水示警訊息提醒民眾往自宅高樓層避難。
二、為擴大災害資訊服務至一般大眾,災防科技中心已與資訊產業進行合作,透過即時通訊推播媒體提供民眾訂閱在地化災害示警資訊,民眾可透過點選災防科技中心官方帳號,加入接收即時之災害示警訊息,截至本年5月底已逾103萬人訂閱。此外,目前防災機關(單位)亦可透過「適地性簡訊服務」(LBS),進行區域性簡訊發送,引導影響範圍之民眾前往附近所在地避難。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運用LBS,對於公路警戒或發生重大公路災害道路前,加強對於進入此公路段之民眾,進行「道路預警性封閉」簡訊發送,以引導道路使用人改道行駛,避免進入可能致災影響路段;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等已開發相關防災APP,以臺北市行動防災APP為例,民眾可開啟GPS定位功能,獲得災害示警資訊推播,亦能主動獲得所在區域最近之避難處所等防災避災資訊。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成立「自由貿易經濟特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11)
黃委員就成立「自由貿易經濟特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我國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化,行政院民國91年即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政策,並於92年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境內關外」方式,使廠商享有免關稅、貨物稅、推廣貿易費等稅費優惠,目前國內業有高雄港、臺中港、桃園空港、臺北港、安平港、基隆港及蘇澳港等7處自貿港區仍在運作,依財政部統計,107年進出口貿易值合計為7,598億餘元。另行政院於102年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惟因部分議題社會未具共識,經貴院審議未果,爰於105年核示終止推動示範區政策,並轉由相關部會積極推動各項有助國家發展之前瞻應用、法規鬆綁政策,營造我國有利經商環境吸引投資。
二、近來由於中國大陸產能過剩,歐、美各國陸續對中國大陸產品採取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措施。又因地緣關係,若干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貨品偽標為臺灣產製並輸銷歐美,遭查獲疑似洗產地。此一情形自美中貿易衝突後有增加趨勢,美方亦提出警示,盼我應嚴格監控此一情況。另歐盟會員國亦對此表示高度關注,我政府與歐盟反詐欺局(OLAF)簽署行政合作協議,透過相互提供資訊查證貨品產地之方式,防杜中國大陸貨品透過臺灣洗產地,過去已有數個涉偽標產地案件,經查獲後移送地檢署偵辦中。
三、106年世界銀行針對全球經濟特區進行研究發現,大部分經濟特區並未能催化所在國之經濟發展,長期而言,經濟特區之經濟表現與所在國之水平一致。韓國為吸引外人直接投資,於仁川等地成立自由經濟區,外商於特區內投資得享有租稅減免優惠。106年經歐盟檢視,認為韓國對國內外營利事業及與境內外客戶交易有差別待遇,構成有害租稅慣例,請其廢止或修正相關規定。韓國於107年底修法,自本(108)年起前開所得稅優惠停止申請適用,現已自觀察名單中除名。
四、由於自貿區允許委由區外加工,如有許多區域被指定為經濟特區,將更難控管中國大陸管制物品流向,增加廠商利用特區違規轉運之風險;倘違規轉運情事屬實,歐、美等外國政府對我採取反制措施,將嚴重傷害我國產業形象及聲譽,危及廠商權益。又,為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政府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期形塑完整之上、中、下游產業供應鏈。自美中貿易衝突後,經統計已有超過60家廠商預估回臺投資超過3,000億元,將增進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產業產業升級轉型契機。
五、政府推動自由化或產業創新政策,如有利於國人與企業,應於全國推行。未來政府將持續研擬有利產業創新與促進投資之政策措施,積極推動協助產業升級等相關計畫,塑造產業永續發展與公平競爭之環境。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討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存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97)
許委員就檢討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存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8)年2月1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各該全國性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另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財團法人合併辦法」已就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行事項等訂有明文,故目前針對財團法人之合併已有相關規範。
二、另「財團法人法」就財團法人之退場亦訂有強化機制,除依該法第30條規定,財團法人有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外,同法第58條尚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有效益不彰,而無存續必要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三、又,所提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有規模過小及主要業務雷同等情,應研酌整併或退場之可行性部分,經各相關機關檢討如下:
(一)教育部:對於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台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年度收支金額較低、營運規模及效益較小等情形,該部將持續檢視相關財團法人之功能績效,並研議存續之必要性及解散之可行性;現階段評估情形如下:
1.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該會於民國107年2月3日、6月30日召開第8屆第5次、第6次董事會議討論退場議題,結論仍期朝拓展業務方向努力,包括規劃參與其他幼兒教育相關事項、提供幼兒教育相關期刊發表,以及爭取活動、研習及研討會等幼教事項之主辦或協辦機會。
2.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該會以協助臺灣省童軍會推展童軍運動、辦理各類童軍教育、訓練活動及事業為宗旨,近年孳息降低不及29萬元,惟均能配合主管機關政策,整合相關資源推動業務。
(二)衛福部主管之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兼善醫學基金會及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上開基金會主要業務分別為獎資助醫學學術研究、辦理研討會與醫事人員進修相關費用、毒藥物防治研究發展與出版相關專刊等事宜,係以基金孳息維持會務運作,且均依規定陳報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財務報表及工作報告;各基金會成立迄今,為醫療發展及推廣大眾醫學、衛生知識有重要貢獻,應無裁撤必要,至是否整併,應由各該法人及其捐助人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文化部:該部捐助之財團法人雖經費有限,惟在有限資源內,依其設立宗旨及任務,發揮最大功效,經評估後,暫無需整併或退場之情形,未來該部將提供各該基金會相關資源,使其配合業務需要,逐漸轉型為專業中介組織,以發揮其能量,並展現效益,評估情形如下:
1.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規劃轉型為中介組織,增加業務功能,以協助該部推動博物館事業發展、提升博物館專業及促進博物館之國際交流。
2.臺灣美術基金會:協助臺灣美術館辦理美術展覽、研究及教育推廣活動,鼓勵藝術專業人士及一般民眾參與藝術活動,以提升藝術風氣及推廣藝術創作。
3.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提供臺法雙方常態性之交流管道及平臺,運作迄今已具知名度,且持續鼓勵臺法雙方文化交流合作案,運作績效良好。
4.文化臺灣基金會:規劃轉型為推動文化外交工作之專業中介組織,協助該部行銷臺灣文化品牌概念及研擬推廣策略。
5.台灣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政府捐助累計金額比例為48.79%,非屬「財團法人法」定義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惟該部為監督其合理使用政府捐助財產,業於本年度指派政府代表董事5人、監事1人,未來亦將持續輔導該會推動相關業務。
(四)陸委會主管之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1.臺港關係具特殊性,為促進雙方交流合作,政府於99年輔導成立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與港府成立之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共同作為提升雙方官方互動之平臺,推動涉及公權力議題之協商、交流及互訪等工作,目前主要收入為陸委會補助款,除辦公處所向該會租用,業務亦由該會人員兼辦。
2.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運作以來,已達成我國駐港機構更名及功能地位提升、香港政府在臺設立辦事處,以及簽訂「臺灣與香港間航空運輸協議」、「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等重要成果,亦促成香港於本年3月25日全面解除對我國食用油脂(含動物源性及植物源性)進口限制。
3.由於臺港人民互動交流所衍生待處理事宜多須透過前開機制處理,故基於務實推進臺港關係之考量,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現階段仍有存在必要,至其未來存續,陸委會將視臺港情勢、兩岸關係發展適時檢討。
(五)行政院農委會:
1.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該會已規劃該社與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整併,上開整併案經該等財團法人董事會討論完竣,刻正洽談勞工權益事宜。
2.台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該會已規劃該基金會朝解散退場進行,目前該基金會已完成清算程序。
3.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該會已規劃該基金會朝解散退場進行,目前該基金會已由董事會決議解散並修改其捐助章程。
4.臺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該基金會運作正常且符合捐助目的,考量蠶業仍具農業教育及生技發展潛力,該會將持續督導該基金會,使其業務符合設立目的、財務健全自主及永續經營。
5.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曹公農業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及水利研究發展中心:上開財團法人分別由臺灣桃園、臺灣高雄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全額捐助設立,以回饋地方及彌補農田水利會研究人力不足,由於該等農田水利會均為公法人,無互為隸屬關係,且各具事業區域,經評估仍有獨自設立及運作之必要。
6.臺中環境綠化基金會及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上開財團法人分別係由臺灣臺中及臺北七星農田水利會全額捐助設立,以回饋地方及彌補農田水利會人力不足,由於該等農田水利會均為公法人,無互為隸屬關係,且各具事業區域,經評估仍有獨自設立及運作之必要。
7.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該中心由政府部門及農機業者、農機專家等共同捐助設立(政府捐助占37.9%,民間捐助占62.1%),設立宗旨係以民間團體作為業界橋梁,促進臺灣農業機械化之研究及發展,並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農業機械化等,考量目前國內尚無同質性之財團法人組織,且該中心會務及財務皆維持正常營運,亦具輔導業者發展南向潛力,故仍維持其體制及運作。
(一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營事業辦理重大投資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6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393)
許委員就國營事業辦理重大投資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營事業辦理各項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之前期作業及效益評估,均依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及各主管機關所訂相關編審要點等規定,就經濟、工程、財務可行性及計畫效益、環境接受性、替代方案等進行分析,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報權責單位審查核定後,始編入年度預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專案計畫執行過程中,除各事業內部管考機制外,並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及各主管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規定,辦理各專案計畫管考事宜;重大投資計畫亦納入行政院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及各主管機關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等相關會議列管;另為加強管控及落實掌握計畫各階段執行期程,各主管機關亦不定期就計畫金額較高且預算達成率偏低之計畫辦理實地訪查。
三、未來相關部會將持續督促各事業自規劃設計階段即審慎辦理前期作業之風險及效益評估;於計畫執行中強化重要里程碑訂定及預算配置,並及時掌握各計畫之辦理情形、預算執行情形及工程進度。倘計畫推動遭遇困難,亦將督促各事業研擬解決對策、排除障礙,並就解決對策推動情形進行追蹤檢討,若發生無法協調解決之情形,則及早提送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協助處理,以落實各項計畫如期、如質完成,使國家有限資源作最妥適之運用。
(一四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極端氣候採取預防性配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0927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7-16-405)
許委員就因應極端氣候採取預防性配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受到氣候變遷影響,異常天氣已逐漸常態化,過去僅發生在山區之強降雨,近年亦擴及平地,並在都會地區造成嚴重淹水。近年臺灣地區時雨量超過50毫米每年約發生300餘次,相較20年前平均值約增加100餘次,都會區並出現時雨量超過100毫米之短延時強降雨現象,面對短延時強降雨之影響,經濟部已積極推動下列重點工作:
(一)強化預警機制:建立中央管河川水位站網及災情監控即時影像監視站網,並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水情災情監測與監控系統;另於豪雨影響期間主動提供河川水位、積淹水及水庫放水預警訊息,爭取應變時間與空間。
(二)加強減災整備:全臺大型移動式抽水機1,180部,其中1,115部已提前預布各地方政府,65部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控管,於災中主動提供支援;另預備4,800片防洪擋板,隨時支援地方,導流洪水減輕淹水風險。
(三)落實自主防災:近年來之重大天然災害,已逐漸喚醒民眾之防災意識,水利署已成立防汛護水志工服務隊計1,573人,並輔導地方政府成立466處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未來將積極推動「民眾自主防災」觀念,提升社會大眾防災意識,建立正確風險觀念。
二、為及早因應做好各項防汛整備工作,本(108)年度汛期開始前,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已分別召開會議,由各主管機關就汛期前之整備作為進行專案報告,並就重要議題專案列管追蹤,各主管機關提報主要具體措施包括落實清淤工作、增進地方災害防救能力、盤點易成孤島地區、強化各種救災量能,以及提升民眾防災意識等。另為強化大規模災害中央及地方跨行政區指揮調度聯繫溝通機制,行政院由督導災防業務之政務委員在汛期前召開「中央及直轄市、縣(市)首長災害防救聯繫會報」,議題聚焦於減災(預防)、整備、應變與復原4階段,以及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指揮決策與實務運作機制,透過中央與地方之支援合作,將災害風險與損失降至最低,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此外,行政院已函頒「108年災害防救演習綱要計畫」,並於本年5月底前完成全國22個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演習,透過「兵棋推演」、「應變動員演練」及「實兵演習」等方式,驗證各項整備應變作為與調度協調機制,以提升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應變量能,建構更具韌性與立即性之搶救應變技術與效能。
三、至所提掌握中小尺度氣象資訊、建置農業氣象系統及推動農業災害保險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強化對颱風以外豪雨事件之監測預報與預警發布,尤其是針對中小尺度對流系統產生之短時強降雨現象,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已自本年汛期起,整合多種科技工具,應用大數據與資料探勘技術,改進預報技術,包含加強預警發布頻率、提供3小時定量降水預報及各地區雨量預估等,以有效提升氣象資訊正確即時性,補強預警時效,並供政府、防災機關(單位)及各界使用,有效發揮氣象防災減災功能。「即時落雷監測」部分,氣象局已於民國104年建置閃電與落雷偵測系統監測網,現有在地落雷即時監測站將於本年底再擴充7站,總數將可達25站,所得監測資料均即時提供氣象局氣象預報中心做為預報作業分析之重要參考。另為進一步整合新一代雷達、高密度地面觀測網與數值模式之預報趨勢,已自105年4月1日起針對小區域發布「大雷雨即時訊息」,內容包括即時中小尺度劇烈天氣與受影響地理資訊內容,並透過災防告警系統(PWS)與電視臺節目蓋臺、手機APP等管道推播,即時提供民眾可能受大雷雨影響之鄉(鎮、市、區)、影響時間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未來亦將加強對落雷資訊應用之宣導作為。
(二)農業天然災害造成農民損失及影響產銷,為預先防範,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已透過科技研發及建構「農作物災害早期預警平臺」(以下簡稱預警平臺),災前提供農民氣象即時資訊,並轉換為農作物防災預警資訊,依據預測路徑及可能致災風險強度,提醒農民提前採收或防範等積極防災作為,以減少損失。另考量農民已普遍使用行動載具,預警平臺針對57個重要作物生產區開發警示APP,將災害發生之風險以紅、黃及綠燈方式顯示,以簡易方式提醒農民注意防災,同時搭配作物防災技術及圖卡,讓農民面對災害時有可依循之防災作業流程。目前農委會每年約辦理20至30場之預警平臺使用說明會,約有3,000位種子農民協助平臺之擴散,並透過各種社群網路或青農組織廣為宣導。
(三)農委會自104年起推出第1張高接梨保單,目前已有8家產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業務,並已陸續開發梨、芒果、水稻、釋迦、養殖水產、石斑魚、虱目魚、家禽禽流感、農業設施、木瓜、蓮霧、鳳梨、香蕉、文旦柚及甜柿等15種試辦品項。截至本年4月底止,累計總投保件數2.8萬件、總投保金額58億元、投保面積4.6萬公頃、投保家禽187萬隻;未來將持續開發番石榴、棗、荔枝及鱸魚等品項保單,以擴大保險保障範圍。另農委會已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俟行政院會議通過後,將儘速函送貴院審議,以建構完整之農業保險制度,降低農民經營風險,提升農業經營韌性。
315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