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星期一)14時30分至14時5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楊主任秘書育純: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至10時3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孔炤  段宜康  周春米  洪慈庸  蔡其昌  陳玉珍  吳志揚  鄭運鵬  尤美女  管碧玲  沈智慧  柯建銘  邱志偉  王金平

   委員出席14人

主  席:周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第9屆第8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及地點,業經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

二、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選 舉 事 項

選舉第9屆第8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一、請推舉發票員

決定:請鍾委員孔炤擔任

請推舉監票員

決定:請鍾委員孔炤擔任

請推舉唱票員

決定:請段委員宜康擔任

請推舉記票員

決定:請段委員宜康擔任

二、選舉結果

出席委員14人

發出票數14張

票14張

 0張

開票結果:段委員宜康5票

周委員春米5票

沈委員智慧4票

主席宣告:段委員宜康、周委員春米當選為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今天排定的議程是審查賴振昇君等77件請願案。針對人民請願文書,委員會僅作程序上審查是否得成為議案,各位委員若無意見,我們就直接進行處理。委員進行審查時,如果認為有需要進一步瞭解處理經過等細節,可再詢問列席的權責機關代表。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賴振昇君等77件請願案:

(一)賴振昇君為建請修正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條文請願案。

(二)邱萬鴻君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違反議事規則,主張審查結果無效,並就有關立法院審查重要法案及各項法案之方式提出建議請願案。

(三)呂湘庭君為建議檢討刪減立法委員待遇及所支費用請願案。

(四)蘇瑞文君為立委共事無一定道德標準規範,建議設置嚴格懲戒,如惡意累犯者取消其立委資格請願案。

(五)劉家梅君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有錯誤,婚姻契約應以1次為限請願案。

(六)石美英君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年資,陳請溯至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制度施行後申請者請願案。

(七)許善德君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9條第1項有關退休人員每月所得,建議第2款修正為第3款,第3款修正為第2款,依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請願案。

(八)許善德君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9條第1項有關退休人員每月所得,建議第2款修正為第3款,第3款修正為第2款乙案,茲提出補充意見請併案審查請願案。

(九)台灣維護司法人權救援協會為司法受害人有權隨民團參與立法研究,並領取立法院之立法研究工時費及旅費……等暨提案修補法律、命令、立法保護人民權益請願案。

(十)吳榮林君為建請修正累進處遇條例一般監獄之縮刑比照外役監條例之縮刑請願案。

(十一)林添旺君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53條等11條條文請願案。

(十二)彭鈺龍君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委任律師之條文牴觸憲法第7、16、22及23條意旨,陳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及第319條第2項請願案。

(十三)彭鈺龍君為訴願法所定之行政處分未明,限制人民行使訴願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意旨,陳請修法請願案。

(十四)彭鈺龍君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第258條之4及第319條第2項等條文,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意旨,陳請修法請願案。

(十五)林策君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違憲,陳請即刻檢討該二法,並於完成修訂前凍結其執行請願案。

(十六)李兆坤君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規定,以免與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產生規範不同之疑義請願案。

(十七)李兆坤君為保障蒙藏邊區人員工作權益,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5條修正草案建請修正請願案。

(十八)彭鈺龍君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條文請請願案。

(十九)陳目柱君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違憲,陳請即刻檢討該二法,並於完成修正前凍結其執行請願案。

(二十)蘇素美君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違憲,陳請即刻檢討該二法,並於完成修正前凍結其執行請願案。

(二十一)黃素梅君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違憲,陳請即刻檢討該二法,並於完成修正前凍結其執行請願案。

(二十二)黃黎明君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違憲,陳請即刻檢討該二法,並於完成修正前凍結其執行請願案。

(二十三)葉秫華君為建請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5項第2款,指標數76要有一年過渡期;第34條凡85年以前就職者退休時應給予補償金請願案。

(二十四)彭鈺龍君為就陳請修正訴願法乙事再提供補充資料請願案。

(二十五)何財龍君為現行司法體制不健全,建請儘速修正監獄行刑法等案請願案。

(二十六)陳梅榮君為就立法委員欲修法,將輕犯由現行法規二分之一得報假釋放寬至三分之一得報假釋,提出建言及改善之處請願案。

(二十七)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為反對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引進證據開示制度請願案。

(二十八)蔡換民君為退休警消人員在職時罹患重病致傷殘領有身障手冊者,陳請比照軍人因執行公務傷殘保留18%優存和提升所得替代率請願案。

(二十九)呂明東君為有關損失賠償請求權因二年內不向法院提出即失效,陳請修法請願案。

(三十)吳思璇君等為控訴檢方集體濫權違法且舞弊暴力刑案,院、檢執法者玩法犯法,陳請刪除違憲之惡法國家賠償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採陪審制等法請願案。

(三十一)何財龍君為就司法改革、獄政改革、監獄行刑法修法等情事提起請願之請願案。

(三十二)賴清和君為陳請廢除或修正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有關其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應就原宣告刑之處罰規定為適用請願案。

(三十三)江永田君檢陳「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供參,俾維警察人員權益請願案。

(三十四)武之璋君為建請速廢除「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並裁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請願案。

(三十五)莊宗霆君為陳請放寬縮刑制度處遇分數,加速立法請願案。

(三十六)賴清和君為建請廢除或修正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事再陳情請願案。

(三十七)武之璋君為就107年10月5日陳情要求廢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並裁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乙案,再提出補充理由請願案。

(三十八)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為對「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建議請願案。

(三十九)林淑華君為立法院濫造惡法,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立法院作繭自縛,陳請對其本人之無助不吝伸出援手請願案。

(四十)黃德輝君建議:一、請速訂吹哨者保護法;二、請退回考試院版考績法請願案。

(四十一)陳文筆君為建請修正法官法第35條第3項,當事人、被害人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並廢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4、13、14點等規定,回歸刑訴第228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意旨,以維訴訟權益請願案。

(四十二)黃允萍君等為建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51條、第266條及第241條之1條條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條文請願案。

(四十三)劉宇宸君為建請通過中華民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組織法請願案。

(四十四)吳思璇君為國家賠償法第13條長期保護檢方恣意濫權侵害良民,建請廢除請願案。

(四十五)張坤和君為就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3項提出修法意見請願案。

(四十六)張坤和君為建議法官法第35條第1項增訂第5款規定請願文書及剪報影本請願案。

(四十七)吳炳乾君為針對民事訴訟法所訂裁判費顯有不當、不妥陳情請願案。

(四十八)唐文貴君為反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陳請將「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退回行政院請願案。

(四十九)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建請審議參酌請願案。

(五十)何宗儒君為因感受累犯制度之冤抑,建請修法透過不加刑落實罪刑法定原則,廢除違憲之累犯制度請願案。

(五十一)黃新堯君為陳請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累進處遇條例,以符公平正義請願案。

(五十二)吳炳乾君為針對民法五種遺囑書、民法繼承夫妻贈與方面顯有不當及不妥,損害繼承人應繼分陳情請願案。

(五十三)郭廷源君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溯及既往,法定程序及內容均違法,占用其原優惠存款之使用權,明顯違法侵權及侵占,陳請依法儘快處理請願案。

(五十四)吳思璇君為國家賠償法第13條保護檢方恣意濫權侵害,可脫刑、民責,被害人提告瀆職卻被構陷,陳請廢除上述惡法請願案。

(五十五)張順興君為因感受累犯制度之冤抑,建請修法透過不加刑落實罪刑法定原則,廢除違憲之累犯制度請願案。

(五十六)賴清和君為建請修正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或修正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陳情請願案。

(五十七)吳炳乾君為針對民法繼承編繼承、贈與契約顯有不當、不妥陳情請願案。

(五十八)吳炳乾君為民法繼承編及贈與編太多不當錯誤,當務之急馬上修法,不要再造成無理冤案請願案。

(五十九)黃錦川君為因立法疏失致國營事業退休員工淪為年金孤兒,陳請將公保法修正案儘速排案審竣請願案。

(六十)忻底波拉君等為同婚專法切切不能通過,請退回行政院版法案請願案。

(六十一)蘇心安君為使軍中受難家屬有申冤的窗口,陳請儘速通過「軍中可疑事件調查及賠償條例草案」,俾利家屬爭取權益請願案。

(六十二)陳一男君為監獄行刑法第62條有牴觸憲法第12條之旨事陳情請願案。

(六十三)吳思璇君為陳請廢除惡法國家賠償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及之3條文請願案。

(六十四)尹國藩君為請立法院通過安樂死請願案。

(六十五)張坤和君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19請願案。

(六十六)李軍霈君為建請將立法委員薪水改為業績制請願案。

(六十七)台灣法警工會為就「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反映基層法警意見請願案。

(六十八)呂冠緯君為支持行政院版同婚專法,能為同性婚姻提供較佳保障請願案。

(六十九)林國龍君為同性婚姻是違憲的,請退回或擱置此法案請願案。

(七十)李美鳳君等為對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提出修正建議請願案。

(七十一)永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有關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受司法機關限制適用,已違法侵犯人民訴訟權,應予廢止請願案。

(七十二)黃明芳君為大法官釋字第775號宣告:累犯加重其刑違憲,陳請修法終止累犯適用規定請願案。

(七十三)吳炳乾君為民法五種遺囑太多無理因果,陳請加速修法請願案。

(七十四)李睿杰君為現行監獄行刑法一般監獄與外役監的縮刑制度有差別待遇,陳請修法為受刑人爭取平等權請願案。

(七十五)鄭全成君為有關監獄行刑法之行刑累進處遇制度與刑法累犯制度之爭議與不公平事請願案。

(七十六)郭廷源君為新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溯及既往,自107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每月砍減9%優惠存款利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陳請儘速處理請願案。

(七十七)陳泳晴君為建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請願案。

主席:現在處理剛剛宣讀的賴振昇君等77件請願案,是否可作以下決議:「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玉珍:有。

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我剛才大概看了一下,裡面好多案子的處理過程、理由都寫得一模一樣,結論是「本案不成為議案」,然後寫已函請教育部、銓敘部查復及敘明理由,比如第15頁、第19頁、第21頁皆然。請問這些內容是誰寫的?本席不理解。

主席:哪一個內容?

陳委員玉珍:比如第19頁跟第21頁的答案都一模一樣,這是制式化,用word的剪下、貼上是嗎?抱歉,因為我比較晚進來委員會,這些處理經過是我們委員會寫的嗎?還是我們內部討論過的?

主席:因為這些都是相同的案子啊!因為他們的請願內容是一樣的,所以他的答復……

陳委員玉珍:是,這個請願案的答復內容是我們委員會討論過再答復的嗎?還是說我們內部的……

主席:部會,部會答復的。

陳委員玉珍:是部會答復的?

主席:對。

陳委員玉珍:所以我們有發文給這些部會,部會答復的就對了?

主席:對。

陳委員玉珍:這些案子都不成為議案的話,以後人民到立法院請願有什麼意義?

主席:我們可以把請願案轉給部會,所謂「成為議案」就是我們要去處理修法,那才會變成議案。

陳委員玉珍:對。這些案子許多陳情人的內容都是一樣的,就是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就是年金追殺案制度這件事,請問銓敘部代表有來嗎?可不可以請銓敘部把你們的看法再具體說明讓我瞭解一下?

主席:好。請銓敘部退撫司吳副司長說明。

吳副司長俐澐:針對委員的提問,這些都是年金改革的建議案,基本上我們對於這些請願案都有依照法令相關規定,還有對於他們所提的違反憲法原則這部分,我們都有婉轉的解釋、說明,讓他們理解,基本上我們也會針對他們的個案做具體說明,在書函當中也都有詳細答復。至於年金改革法案是否違反憲法原則,今年8月23日大法官已經做過相關的解釋,所以基本上我們也檢視過這個答復……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大法官今年8月23日做的解釋我知道。我的意思是,你們的回答裡頭,比如大法官的解釋也說年金追殺案有部分違憲,但是有關年金部分的請願案,你們的回答好像都是千篇一律,也沒有具體看到從哪一條法令耶!例如第15案、第19案跟第21案的請願案都是覺得「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我沒有看到你們的答案明確寫明依據哪一條文,都是用你們自己的法令去解釋這個東西。請看第21頁,你們都一直說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民眾就是覺得有。

吳副司長俐澐:跟委員報告,這是簡要的意見摘要,可是在書函裡面都會說明為什麼沒有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等司法院過去相關的解釋理由,我們都有逐項、逐項引大法官過去的解釋來解釋相關的法理,所以這一本列印的是簡要的摘要,如果委員需要參考詳細的書函稿,會後我們可以提供給委員參考。以上。

主席:請議事人員把完整的答復提供給陳委員看。

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作以下決議: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4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