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星期三)9時至15時3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17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文化部鄭部長報告。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審查「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謹就法案內容向各位委員報告。

壹、立法背景

臺灣文化在世界電影文化史上有其特殊的獨特性,為了保護我們的電影文化資產,前新聞局在民國67年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附設電影圖書館」,民國81年轉型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民國103年再轉型為現今之私法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

國家電影中心目前的典藏包括華語影片17,000多部、外語影片3,000多部、中外影碟片及錄影帶計約80,000部與圖書15,000多冊,也有廣電基金所移轉的35,000筆相關資料,員工總人數(含正式及專案)為95人,目前肩負我國視聽文化資產(係指audiovisual,包含電影、電視、廣播等文化資產)典藏之重要公共性任務。但長期以來國影中心均未完成法制化,僅能以私法人身分執行相關工作,其組織身分與未來的重要性不相適當,所以20餘年以來,民間持續倡議國家電影中心應該儘快法制化。

本部參考「行政法人法」之設置要件,由於國影中心具高度公共性及專業性,組織事務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但也不宜交由民間單位辦理,所以我們於105年起推動國影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法」於民國100年通過時,當時立法院附帶決議「本法施行3年內改制行政法人數以不超過5個為原則,並俟各該法人成立3年後評估其績效,據以檢討該法持續推動之必要性」。因此,行政院人事總處業於民國107年作成「未來將依必要性推動新設或改制之行政法人個案,不設限設立個數」之評估結果,因此國影中心改制「行政法人」符合前開規定。

貳、立法目的

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由「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最重要有3個理由:

一、國家的影像資產為全民所有,應該回歸公有,目前是以私法人的方式進行典藏,我們認為對於這些長期影像資產的定位比較不適當,希望能夠以公法人性質的行政法人設立,亦能強化公共監督,提升其公共性。

二、如果能夠賦予組織法制化的定位,針對民間大量失落的相關影像資產進行徵集、勸捐的時候,比較能夠強化組織徵集的能力,也會提升誘因及意願。

三、基於組織專業化永續發展的必要性,過去國家電影中心為私法人,受限於國有財產法等法規限制,無法有效取得、運用公有財產,收入也要繳交國庫,公有場館設施也不一定能提供其專業營運,因此轉型為行政法人,可以提升其對公有財產的運用,亦能強化組織的發展。

參、法案重點說明

本草案共5章33條,重點如下:

一、總則: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規章訂定程序。(第一條至第五條)

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立目的為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業務範圍包括:電影與視聽資產之修護、典藏、再利用及行銷推廣;電影與視聽文化之教育輔助、推廣及國際交流;電影與視聽文獻、歷史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發展相關業務等部分;經費則以政府捐助、國內外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收入、營運收入為主,並以本部為監督機關。

二、組織:董、監事會之組成、職權;董、監事之(解)聘方式、資格等;董事長、執行長之聘任方式及職權;以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特定交易行為之禁止等(第六條至第十九條)

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自政府相關機關、與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及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中,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長一人,由本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執行長1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其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三、業務及監督: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及績效評鑑辦理方式;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或備查。(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

本部對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監督權限包含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等,並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

四、會計及財務:會計、財產、舉債限制、採購作業及資訊公開相關規定。(第二十四條至三十條)

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將概括承受原國家電影中心解散後的資產及負債,並得於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成立年度調整政府核撥經費因應。另訂定會計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使用公有財產等會計及財務制度相關規定。

五、附則:救濟、解散及施行日期之規定。(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三條)

明定對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向本部提起訴願;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肆、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核心業務

為致力於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設定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推動以下五項核心業務,說明如下:

一、電影與視聽資產之修護、典藏、再利用及行銷推廣:

系統性蒐集、整理、數位修復及保存電影視聽文化資產,並促進公共化使用;另推動史料元素重製轉譯,形塑文化品牌。

二、電影與視聽文化之教育輔助、推廣及國際交流:

進行臺灣電影、視聽文化普及推廣,並辦理國際主題影展海外推廣、技術及人才交流;另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設之國際電影資料館聯盟(FIAF)及東南亞暨太平洋影音資料館協會(SEAPAVAA)之會員身分,進行國際專業技術與文化交流。

三、電影與視聽文獻、歷史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系統性蒐集與電影、電視、廣播相關之第一手史料,以奠定建構影視聽史重要基礎;整合現行分立之影視聽研究,建構更全面性與完整性之影視聽史史觀,並帶動民眾對台灣影視聽史的關注與討論;持續透過翻譯、出版合作、及定期發行研究成果,豐富台灣影視聽史論述重要著作。

四、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持續改善並擴充專業文物典藏保存空間和環境,並進行新莊主場館、典藏與數位修復中心(片庫)、展覽空間等維運管理。

五、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發展相關業務

辦理學校教育扎根、人才培育等事務,如推動相關教育課程;與大專院校建立合作關係,提供有志從事影像修復等相關領域學子實習管道;提供有利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視聽服務,促進文化平權;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於影音出版品提供多語字幕,做為推廣國家語言教育補充教材等。

伍、本部對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監督機制

本部所訂「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下稱本草案)係依「行政法人法」訂有相關監督機制,分為行政監督、立法監督、公眾監督三部分,說明如下:

一、行政監督

有關由本部訂定辦法者,依本草案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包含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監事、董事長之遴聘、解聘、補聘方式;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等;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

有關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須報請本部核定者,依本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包含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舉借之債務及採購作業實施規章。

有關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須報請本部備查者,依本草案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包含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執行公共事項及自主財源收支管理規章;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

二、立法監督

依本草案第二十七條,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由本部將年度預算書,送大院審議;其中由本部核撥之補捐助經費亦會明列於本部年度預算書;依本草案第三十條,由本部就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年度績效報告,提交分析報告送大院備查,大院並得要求本部部長首長率同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大院報告並備詢。

三、公眾監督

依本草案第三十條,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年度財務報表、業務資訊及績效評鑑報告等。

陸、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與本部、相關法人組織之間分責的關係

一、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與本部之權責劃分

(一)文化部

1.政策面:擬訂電影及視聽文化整體政策、匡列資源及制定相關法規。

2.跨部會協調事項:建立跨部會政策溝通管道,協調跨業別、領域事務。

(二)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1.我國電影及視聽文化資產典藏及推廣專責執行機構:建構影視聽史,並發揮系統性的研究、收藏、保存、展示、教育及推廣功能。

2.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資產推廣平臺:透過型塑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成為我國功能完整的影視文化推廣及交流據點,以及國內、外人士認識臺灣電影、視聽文化與歷史之主要窗口及交流平臺。

二、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與其他行政法人之關係

「文化內容策進院」旨在促進產業發展、振興產業,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專責影視音、ACG及出版等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之扶植。換言之,文策院著重在產業發展,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則側重在文化保存,著重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資產典藏保存,兩者的目的有所不同。衡諸國際,許多國家也都以不同的目的分設不同的組織,才能發揮組織的功能。

未來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在推動國家電影及視聽資產典藏保存的同時,將積極與文化內容策進院依其不同之專業性進行多元的合作模式,形成視聽文化工作平台,強化組織績效。

柒、結語

文化是國家的靈魂,也是促進國家進步的關鍵動力,而隨著全球文化資產保存意識的高漲,以及民間呼籲維護我國文化主體性,更凸顯本中心的重要性。推動國家電影中心法制化,強化組織體質,使藏品運用範圍及影響力不斷擴大,發揮本中心應有的文化扎根、文化擴散的功能,在文化全球化的時代及軟實力的提升,實已刻不容緩。

以上就法案內容向委員報告,懇請 大院能夠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9時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討論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從電影資產的典藏、保存、研究、推廣及教育來看,其實現在國影中心的資源確實是不足的,過去我們在審查文化部的預算或文策院設置條例的時候也都提過,文化部底下有非常多財團法人及附屬單位,長期以來彼此的功能都有一些重疊,跟文化部的一些職掌也有一些曖昧不清,甚至只是文化部補助民間的單位,彈性雖然很大,可是也不容易監督。雖然今天在討論將國影中心轉為行政法人,我對此還是有一點疑慮,不過以現行的狀況來看,這可能是相對比較好的方式。我看109年的預算已經編列了二億多元要辦理新莊場館的裝修及建置,你們預計什麼時候可以搬遷完成?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新莊的場館預計在110年可以完工。

洪委員慈庸:所以明年會開始,110年會搬遷完成?

鄭部長麗君:110年完工,目前已經在進行內裝設計。

洪委員慈庸:未來國影中心的編製大概是多大?

鄭部長麗君:目前國影中心的員工數是95人,我們預計在它轉型為行政法人之後3年內,希望逐步擴充到120人,相對的它的預算規模也會再逐步擴充。

洪委員慈庸:未來會包含多少場館?

鄭部長麗君:目前是新莊的主場館,其實我們現在還在規劃片庫,因為目前的國影中心除了在青島東路設有辦公室外,還在樹林租用片庫,這些片庫是為了保存我們重要的影像資產,我們現在還在規劃二期的場館,主要是以片庫為主。至於片庫,我們希望規劃成一種可參訪式的開放式片庫,除了相關的典藏、維護的修復功能之外,它也能夠進行公眾推廣。

洪委員慈庸:這個新莊場館的面積大概多大?

鄭部長麗君:目前的面積大概是3,000坪,我想它作為片庫是不夠的,在我上任的時就已經著手進行這項規劃,我當時上任是想說先讓它啟動,既然這期工程在前期政府時就已經規劃,我們就不要延遲,讓它啟動,然後我持續的在這3年中再規劃片庫,再尋覓場址……

洪委員慈庸:除了片庫之外,未來還有其他的……

鄭部長麗君:我們覺得未來的片庫最好也可以結合一個公眾導向類似電影博物館的設立,也就是除了片庫之外,也希望電影博物館能夠把整個電影及視聽文化整體的歷史面貌透過定期的策展來推廣。

洪委員慈庸:好,剛剛部長有提到,電影中心的預算未來會繼續擴編,現在的預算一年大約是1.5、1.6億元,相關經費九成都是來自政府,包含文化部每年四千多萬的營運補助,還有一億多委辦費的相關補助經費,在未來改制之後,部長說要擴編,請問大概抓一年的時間預算會成長多少?

鄭部長麗君:今年的預算加計公務預算、前瞻預算大概到達2.1億,這3年來我們持續支持影像修復專案計畫及視聽史建構計畫,並結合前瞻計畫進行,我們預計三年內未來將逐步擴增到至少3億。

洪委員慈庸:每年3億元。

關於財源,未來大家才會覺得是一個滿大的問題,因為電影中心未來是一個花錢的單位,不是賺錢的單位,依照我們過去對於行政法人的監督,譬如國表藝,我們就常常關心它的收入來源以及它自償經費的比例,過去在立法院預算中心也常常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所以我要跟部長建議,我們現在一開始要完成草案時,部長也應該要對外講清楚國影中心的定位,不要像有一些單位或財團法人會覺得我們可以吸引多少人,每一年可以創造多少收入,可是到最後其實都很難達成,所以有關財源部分,部長是不是可以作比較清楚的說明,以及國影中心的定位,只要把它把講清楚,未來我們在審查預算時,大家可能就不會再要求那麼多,你們必須達成什麼收入。

鄭部長麗君:我很認同委員的這個觀點,因為其實每個機構設立的目的不一,如果我們看每個機構的績效都用同樣的KPI,像是參訪人數、自償比率,其實不一定符合機構當時設立的目的,電影及影視文化中心是以文化保存為主,其設立目的的公共性是很高的,當然它會有收入,但是我覺得自償率不是它唯一檢驗的標準,它的收入會來自相關作品的授權收入,但這個授權收入也要建立在當時捐贈的影片相關著作權的權責兩造同意的契約底下,如果是50年以上的,也許我們國影中心會思考優先公共化,這部分是授權收入。

另外,未來假設有對外公眾導向的場館,也會有場館營運收入,或是一些放映等活動相關的票務收入,所以它還是有一定的收入,但是我們認為,其實不一定要以自償率來作為它績效檢驗的標準,所以國家應該還是要定期的編列預算以支持文化保存的工作。

洪委員慈庸:我另外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電影資料的徵集,有關臺灣電影資料的典藏、保存跟修復是國影中心很重要的任務,我們也知道圖書館法有規定出版品需要有法定送存的義務,有一些國家其實針對這些影視音作品也有法定送存的規定,像法國在1977年其實就有規定已發行上映的法語電影有法定送存的制度,現在並已經擴大成為法國發行上映的影片都必須要法定送存,包含長片、短片、法語片、外語片、劇情片、非劇情片、宣導跟廣告片等都有,其實我們早年也有討論過電影法要加上法定送存的規定,不過那時候大家沒有什麼共識,現在國影中心如果轉型成為行政法人,因為時空背景也已經不一樣了,大家對於這樣一個文化資產保存的看法,也跟當時不一樣,那你們有沒有想過,或是有一個構想來推動相關的修法?

鄭部長麗君:像圖書出版品相關法定的典藏,因為立基於法制基礎完備,以及它的規模可負擔相關的典藏跟管理工作。國影中心現狀的確是一個私法人,所以它的確在法制基礎以及預算規模上面不足以支持這樣的一個責任,不過我想在轉型之後我們會逐步來研議,因為以目前現行有接受國家輔導經費補助相關產製的作品會以契約的方式來訂定送存的條款,所以目前是以兩造契約的方式來進行。至於未來我想在國影中心轉型擴大規模,強化徵集文物的能力跟優化典藏制度之後,我們會再進一步研議,因為我想首先我們自己要先把家準備好,才有能力來承擔這個工作,所以我們在組織轉型、擴大規模營運能量之後,會進一步來研議委員相關的建議。

洪委員慈庸:我覺得這部分是在我們轉型之後,應該可以進一步檢討、做一些法律上面的修正,以及把整個國影中心的機能做得更好的地方。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9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今天所要審查的國家電影及影視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是升格再升格,也歷經快40年,沒有錯吧?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它其實除了升格,還有一個更重要是回應民間二十多年倡議法制化,因為我們年輕的時候它是電影資料館,之後轉型為財團法人,它一直是個私法人,但是它所承擔的是國家的典藏影像資產的公共責任,所以我們希望讓它轉型為公法人,以回應民間長期倡議法制化,也表達國家承擔影像資產典藏維護的責任。

鄭委員運鵬:所以是政策任務增加,然後也呼應時代跟民間的要求,這個沒有錯。

鄭部長麗君:因為一百年已經有了行政法人法。

鄭委員運鵬:既然今天要審條例,我相信大家都樂觀其成,但是升格再升格之後,到底它應該要接受比較現代化的監督跟規範是什麼?待會就此跟部長討論一下,可能跟你們現在想像的及所提的有點落差。

今天我跟部長討論兩個重點,第一個是利益迴避、第二個是監督評鑑機制,因為這是一個行政法人,所以它有內部自理的,跟你們文化部所謂的監督機關,其實後面還有立法院,所以其實還滿多層的,我一直很擔心,像這種不管是用遴選、聘任、或是像公司那樣層層的把關機制。之前我們在今年委員會、朝野協商與院會,對於飛安會轉型升格為運安會,我們一直在擔心的就是這些從外部聘來的,因為條件很多,迴避事項也很多,會不會到最後變成只有學者跟退休的文官才願意擔任,或是才有資格擔任,這是你們在今天的條例裡面必須要去注意到的。部長,我先就這個方向跟你提一個,我相信也是從您立法委員的時代到現在部長時代都很關心的事情,就是政府採購法所謂的藝文採購,這是今年4月30日剛修正通過的。因為政府採購法包山包海,大家都以為採購法只針對公共建設、公共工程,其實不是,包含現在分類出來的藝文採購、包含服務標、包含做制服或者是出國的考察,都是採購的範圍,因為大家都以為只有公共工程,所以在4月30日特別把藝文採購拉出來,讓它也可以適用限制性招標,我相信這是一個進步,沒有錯吧?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有關今年採購法的修正,我們文化部非常的感謝。另外,今年的文基法,也再度把採購法相關針對藝文採購以及法人團體接受政府補助相關之藝文採購做了新的修正,簡單講就是政府機關在辦理藝文採購的時候,由文化部來訂採購辦法。

鄭委員運鵬:這我知道。

鄭部長麗君:第二個部分就是法人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排除適用採購法。

鄭委員運鵬:部長,今天的對象是電影跟影視內容,對我來說都算藝文的項目之一,也都適用的到。既然要特別去訂辦法的話,那你們是不是要限制的那麼嚴格,我們在逐條審查的時候,你們真的可以再討論一下。我們來看草案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這個關係人你們在第三項裡面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不對?那你去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第三條第四款,所謂的迴避事項包含這些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營利事業職務等等都不行,所以你的限制範圍是非常廣的。為什麼我會提這一條?其實如果今天的董、監事要找的是業界的人來,我一直很擔心未來會變成只有退休文官跟學者來參與,這個我認為是不好的,因為畢竟電影有很高成分的商業生態,所以一定要有業界來,且業界他們的親戚、朋友有些相關的訓練,或者是家族去擔任自己所開公司的董、監事,都是正常的事情。所以當他想來服務這個中心,然後卻要受這個範圍很廣的利益衝突迴避的時候,對這個中心的設置來說是不是好的,你們要考慮。

我先不舉臺灣的例子,我早上有查了一下日本的能劇,我想有關心的人都會知道東玉山郎,這是一個世襲的稱號,他們要世襲這個稱號通常會變成養子,不一定是自己生的,有這個能力的就會變成自己的養子,就變成一等親了。如果你要去審日本這種類似相關的文化或者是影視採購的話,如果沒有找這種人間國寶等級的人也講不過去,但是他審查的範圍又很小,非常有可能會審到自己的關係人,我覺得這個應該不是在我們所講的利益衝突範圍之內。我再回過頭來講臺灣,舉例而言,布袋戲現在有電影、戲劇、遊戲等等,如果我們要特別去針對這一類的布袋戲,甚至是臺灣只剩2團的傀儡戲,要在這個中心裡面去加強培養或推廣範圍的話,我們要請他們來,結果你在這個範圍裡面審查,絕對都是他們的人,可能是他們的家族或者是親屬,你會造成你的利益迴避衝突反而沒有辦法達到你本來想要的目的。因此,第十五條裡面的關係人是不是要限制到這麼大的範圍,這一點請你們再討論,結論我們可以在逐條的時候再看。

我也有去檢查其他行政法人利益迴避的立法例,像文策院是本人跟配偶的二等親、災防中心也是二等親、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也是二等親,當然也有更嚴格的,可是我們如果是限制到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的時候,範圍太廣了,我認為對這種有特殊傳承的技藝、內容跟產業,我覺得反而不利,所以你們是不是可以考慮一下,在利益迴避的時候能否放寬一點,放寬一點我覺得反而讓你們好運作。

鄭委員麗君:報告委員,我很認同委員的觀點,因為像我們文策院今年在組成董事會的時候,的確會受限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但這是一個新訂的法,所以我們在邀請董事的時候,的確就會考量我們希望多邀一些產業界相關專業人士的時候,就會考慮到未來他會不會涉及利益衝突,的確……

鄭委員運鵬:他可能自己都沒有想到。

鄭委員麗君:對,的確未來就可能會產生這個問題,的確會有一些對象上的受限。像剛剛委員所舉的一些設置條例,是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立法之前,但現在我們在訂新的設置條例的時候,就會受限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已經訂定了,然後這個法裡面有規定說,除了比該法更嚴格的規定從其規定外,適用該法,所以就會導致我們需要配合這個法。

鄭委員運鵬:沒關係,部長,這一條我們等一下再研究。

鄭委員麗君:報告委員,我會尊重委員會的決定,我們文化部也跟法務部提起過這個問題,因為相關藝文類的中介組織是非常需要專業治理,也就是要由專業社群來治理。如果我們訂了這樣的規定,的確也可能會導致委員所提出來的問題,我們有反應過這個問題,其實兩部都有在協調,看未來是不是能有一些適用的情況,能夠有一些新的可能,我們正在討論當中。

鄭委員運鵬:這個我在逐條時再研究。最後還有一個重點,召委不好意思,10秒就報告完畢。監督評鑑我剛剛就有講了,你們是監督機關,還有立法院,然後內部還有董、監事,所以在第二十一條裡面的監督機制中,你們要加上應邀集相關學者代表等等,但我個人是認為不需要,你們要怎麼邀集不用訂在條例裡面,你們自己去處理,因為這個牽涉到很多的範圍,有時候會有文人相輕的狀況,西洋音樂對於所謂的國樂、看五線譜的對於那些看簡譜的,還有像是流行文化跟古典的那些都不一樣,所以我會建議這一條不要,至於你們要怎麼監督,既然你們是監督機關了,就尊重你們,如果立法院對你們有意見,在立法院處理就好,不需要去綁死自己要找這些人來,有一些萬一他認為他應該當董、監事的人,結果他沒有進去,可能是不同領域或是同領域卻看法不同,在這個平台裡面,反而會造成外部或內部的衝突,使得檯面下波濤胸湧,我認為不需要有第二十一條,然後來造成更多的困擾,這些有時候都很難解釋,所以監督機制這一條也請你們考慮一下,我認為不需要設這一條,可以讓你們完整而且好運做一點,好不好?

鄭委員麗君: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9時2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電影文化資產是臺灣非常重要的文化內容,我想大家都是有共識的,不管是過去創作的資產,或者是未來的創作,我想我們都必須去正視。在上上個會期,我在教育文化委員會提了非常多案子,包括國家電影中心的影音資產保存、臺灣電影文化園區的影視音上中下游產業的規劃,以及國家電影中心的組織法制化。今天我們要把私法人的國家電影中心轉型變成行政法人、公法人,這當然是一個大事情,這個事情也可能是文化界非常關注的,包括這個週末文策院要揭牌,同樣都是我們很重要的事情。在面對這些事情的時候,我們必須要非常審慎、全盤來看這個問題,要轉型行政法人的目的是什麼?當然我們希望它有足夠的公共性,受到公眾的監督,我覺得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這些屬於公共的文化資產,我們要如何再利用?我覺得這就是我們要成立國家電影中心,用國家的力量去push一個非常重要的目標跟概念。

我們先來盤點一下全臺灣到底有多少電影或是視聽的文化設施,這個是中臺灣電影中心跟國家漫畫博物館,還有一個中臺灣影視基地,我們可能都要去瞭解他們的功能、定位跟未來要做的事情,這些大概是國家的,但還有非常多地方的,我們也來盤點一下,有非常多,包括臺中、桃園、新竹、高雄到處都有,這些屬於地方的電影文化設施或政府單位,他們也許就是一個放映跟辦影展的功能,不是這個功能侷限或是不好,而是他們的資源非常有限,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他們大概也只能做這些事情。我們既然要推動公法人的國家影視中心,我們當然就要去思考我們有哪一些資源、我們可以提供什麼樣的協助。以現在的臺灣現在的臺灣電影中心電影資料館為例,它做了哪些事情?大概就是電影文化的推廣教育、典藏、數位修復這些事情,我認為我們應該可以再思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的高度會是什麼?應該說地方沒有能力、沒有資源、沒有能量做的這些事情,我們提供資源來幫他們做,我認為應該要有這樣的角度,特別是在我們所有的目標發展方向,我覺得少了一個文化資產的保存,包括產業。所以我們可能要思考電影文化資產對應的範疇有哪些?當然包括影像、音訊、設備以及歷史空間,因為這有非常多是電影發展過程中,臺灣人共同的成長記憶,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想辦法做到這些事情。

所以我在這裡建議,文化部在2020年度的電影文化政策裡,有關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資產保存,可不可以進行全面盤點?提出有關於電影文化資產保存的相關計畫,這些計畫當然要放到這一個中心相關的組織、編制以及職掌,可不可以請文化部未來再提一個相關的報告跟說明?可以吧?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問題。

黃委員國書:可以在一個月以後提出這個報告,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委員會隨時邀請,我們都可以來報告。

黃委員國書:好。除了文化資產保存之外,我們還提到一個概念,那就是權利盤點的概念、文化加值的概念,因為電影跟視聽資產的修復、典藏、再利用、行銷的推廣,這個前提是我們必須知道臺灣到底有多少電影文化資產,然後我們將它典藏之後,它到底可以有多少授權?我們應該用一個概念是在授權之後,我們才有辦法去做文化加值,因為這些都是未來國家的文化力。我這樣講有點抽象,但是我想部長一定了解我的意思,但是如果我們沒有去盤點,我們根本不知道,我們到底有哪一些屬於臺灣電影的智慧財產,那麼又要如何去加值它?所以我們要去做權利的盤點。關於這部分,部長認為以目前文化部在這個組織編制裡有多少人力,我們可以做得到這個工作嗎?

鄭部長麗君:其實我們有在規劃中,的確是希望組織轉型之後,它可以擴大組織的量能,能夠更全面的建構電影及視聽文化史、作品的典藏維護跟活化,以及未來要推廣的相關工作,推廣就包含授權機制要建立起來,還有相關的策展或放映等等,甚至跟國內外,不論是跟在地的或是跟國際的機構合作,讓它在世界上也能夠呈現我們的視聽文化史。所以委員所建議的這些工作,未來都應該是轉型後的行政法人要推動的工作,尤其典藏權利的盤點的確是重要的工作,同時也要建立數位平台。

黃委員國書:除了電影之外,我們還有視聽。

鄭部長麗君:對。

黃委員國書:視聽當然包括電視節目、音像、廣播。

鄭部長麗君:對,電視廣播,亦即廣義audiovisual的概念。

黃委員國書:對,其實這些都是非常專業的領域,所以我也有一些擔憂,這些都是學術研究單位、第一線創作的人、業界非常擔心的政策方向,國家電影中心有沒有這個能力來支應這些個別專業的領域?這些專業人力怎麼來?我們有沒有準備好?到最後會不會又變成外行的文官體制去引導這些專業的問題?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鄭部長麗君:之所以要轉型為行政法人,就是希望落實它的專業治理,它就是要聘請專業人士來營運、來推動這個組織,所以不會有落入官僚跟文官化的問題,會由董事會組成專業團隊來進行治理,董事會也會納入視聽文化各領域相關的專家,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能量上而言,其實我們在條例的規劃過程中,也諮詢了電影、電視、廣播各界相關的朋友,其實大家也認同整合成立一個文化中心,因為以臺灣的電影視聽史發展而言,其實電影、電視以及相關廣播的歷史是相互支持發展的,人才也是相互交流的。所以整個視聽文化史面貌完整的建立,也有助我們理解整個臺灣從過去走到現在,臺灣的電影及視聽文化發展比較全面的面貌,而且它的影像資產保存性質比較相近,所以我們把它整合在一起。

黃委員國書:好,非常感謝。我今天的重點大概就是有關於電影文化資產保存,以及相關的權利盤點跟文化加值,這部分可不可以請文化部提出詳細的說明,於一個月以內提供給本席?

鄭部長麗君:好。

黃委員國書: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廖委員萬堅及柯委員志恩均不在場。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9時3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倒是鼓勵跟肯定部長今天提這個法,我們終於要讓國家電影文化中心法制化,做為一個行政法人,我是支持的,而且我認為部長應該把它列為是你任內政績的亮點,你知道我是非常關心電影產業的。我今天也自誇一下、整理一下,我自己在高雄市政府的時代,我在電影產業上有些作為,譬如我設置了一個電影圖書館,其實國家電影文化中心是我推動的,只是最後從高雄被拿到新北市了,那個過程,我當然感覺到遺憾,但是是我原始推動的,高雄電影節也是我創辦的,南方影展也是我創辦的,我還創立了拍電影有一個1,000萬元的獎勵制度。華山創意園區是我的團隊把它從推土機搶救下來,現在在那裡也有了一個電影館,有一個亮點在那裡。但是我要跟部長說,最重要的是我創辦打狗文學獎,為什麼我把它放在電影產業的作為中,因為它是電影基礎,沒有劇本,有資本也沒有用,劇本是比資本更重要的。

有關修法的部分,我們的電影法從威權時代以來並沒有修,是我推動修電影法的,我兩度推動之後,在我自己擔任召委時,讓電影法可以研修、三讀。在電影法當中,很重要的是我也堅持劇本的研發跟電影故事的研發具有重大貢獻,你們都應該要列入獎勵。所以我認為最重要的,其實我們在發展電影工作,未來國家電影文化中心在我的期許之下,怎麼樣給上游、給劇本人才一個發展的平台,我倒不覺得要有一個指導單位或有一個團隊去研發劇本,不是如此,而是如何讓那個平台真正打造起來。為什麼臺灣的純文學會死亡、接近瀕臨死亡,為什麼臺灣在沒有文學基礎之下,劇本也變成是電影產業、電影事業裡面最困難的一環。我們現在非常珍惜的那些好的戲劇跟電影作品,我們都還發現它最大成長空間的仍然還是在劇本,劇本還是比較停留在只能書寫一個架構、一個意象,但是它是有血有肉、引人入勝、深刻、觸動人心的劇本內容,我們現在其實還是有很大的空間,還沒有達到那樣的水平。以臺灣來講,我們不需要跟先進國家比,我看過伊朗的電影,伊朗有非常、非常便宜製作,卻動人、深刻的電影。我看古巴的電影、看布吉納法索的電影、看墨西哥的電影,我看非常、非常多世界各國的電影,我不覺得臺灣在這個部分可以跟眾多的國家並駕齊驅,我們還是有很大的成長空間。最主要、最主要的根源還是劇本,本席長期以來努力於相關工作中深深體會到,我們在這個部分還是要再加強。過去在本席的努力下建立起許多平台,包括廣播電視在戲劇相關節目要有一半以上是本土原創等等的要求及努力,過去也都做過,因此,本席也特別樂於看見今天這項法案的修訂,本席是支持的!

我們來看一下,剛剛所談的顯示在專業研究上,事實也證明了就是如此。先從人才的部分談起,2012年到2014年傳播專門畢業生直接進入相關產業的比例只有36.2%,3年的平均值,非常的少!以畢業生的人數來看,2020年的畢業生人數只有七百多人,進入電影領域可能就只有255人,展望2021年也可能只有264人,也就是說,以我們的平均值來計算,可能的人數大概就只有這些人。我們每一年在相關科系培養出來,並直接加入這個產業的人力是如此的稀少!

根據你們影視局所做的統計,我們預估電影產業人力供需的情形,新增的供給人數就只有剛剛所講的那些人,為什麼非相關領域的人才在你們的預估中進不去電影產業的領域?本席必須要問一下,你們這項統計的意義在哪裡?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前面的資料是2012年到2014年的統計,通常每年定期的報告都是從過去的資料現狀去推論,過去的比例低,我認為是整體產製量低,也就是說,我們整個影視產業環境的資金不足,產業鏈存在斷裂。這三年來我積極做的就是重建整個生態系,除了獎補助提高之外,投融資也進場,尤其是跨國合資、合製、合拍。至於故事的部分,其實,國影中心這幾年協助優良劇本,誠如委員所言,非常的重要,我們也鼓勵跨域故事的IP發展,科技計畫的支持。未來文策院會設立故事實驗室。近來我們也看到漫畫表演藝術,戲劇彼此互相改編,與文學互相串連,藉以催生故事,因此,未來整個產製量會提升。

管委員碧玲:故事與劇本的部分,你們投入了多少資源?

鄭部長麗君:其實,我們許多單位都有。

管委員碧玲:大概多少的規模?

鄭部長麗君:影視局補助國影中心進行電影劇本開發,這是屬於電影的部分,此外,影視局還有電視劇本的開發,人文司有ACG漫畫與相關遊戲互相改編,像最近這個周末也會有兩檔漫畫作品合作,與表演藝術結合變成劇場表演,還有用九柑仔店變成影視作品。

管委員碧玲:相關的資料,你再提供給本席。

鄭部長麗君:相關的預算資料,等我進一步整理後再提供給委員。

管委員碧玲:但是,最重要的是純文學創作的那一塊要拉出來。

鄭部長麗君:有。

管委員碧玲:那個題材非常的重要。

鄭部長麗君:關於文學的改編,我們的文學館也有參與。

管委員碧玲:因為本席一直相信沒有電影就沒有民族、就不會有屬於我們自己對社會問題、對我們的歷史、對我們的文化認同、對我們當前所面對的社會騷動焦慮所作出的詮釋,以一個最能為大家接受且最具力量的藝術工具去詮釋、去深化我們的文化內涵。

鄭部長麗君:是。

管委員碧玲:本席認為,只要電影能夠振興起來,我們的文化主體性才能真正有一個契機去發展出來。

鄭部長麗君:我非常認同委員的觀點,其實,這兩年電影產業是有成長的。

管委員碧玲:最後還是再驗證一下,就我們專業人才需求的難度而言,最難的還真的是編劇,雖然國外發行行銷與導演的難度也都很高,但是,最難的還是編劇,因此,本席要提醒你,未來國家電影文化中心整合相關電影產業的政策或資源,在這裡一定也有相當的角色要扮演。在這些發展的過程中,當時本席也是獨排眾議,儘管大家質疑為什麼要把劇本放進去,但是,本席還是認為劇本與故事都是非常的重要,仍舊將它修進了電影法,希望未來這個部分的角色能夠被你們認知,成為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主軸,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在整個生態系中,內容開發將會是最源頭的部分,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沈委員智慧與簡委員東明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9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與你談文化就很快樂!目前文化部正在辦理一項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的實施計畫?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對。

吳委員志揚:其實,我們應該要回顧到這項計畫的原始,在本席的印象中,它是在104年7月9日由當時的行政院院長毛治國先生對文化部所下的指示,要求盡速建置國家級的鐵道博物館,是不是如此?現在你們辦理的這項政策是延續的,是不是?

鄭部長麗君:延續,當時是有一個原則性的決定,但是,並沒有啟動計畫。

吳委員志揚:後來就由你來啟動?

鄭部長麗君:我上任之後就與交通部達成共識,並與臺鐵局一起三方合作,從2016年啟動10年的修復、活化、再利用計畫,最重要是除了硬體的修復、活化,再利用的部分要轉型成國家鐵道博物館。不過,今天容許我說一句話,整個臺北機廠的保存,其實,管碧玲委員相當的積極推動。

吳委員志揚:當時他只是說要建立國家級的鐵道博物館?

鄭部長麗君:對。

吳委員志揚:剛好臺鐵有修復機廠的問題,所以你就把……

鄭部長麗君:由文化部與交通部及臺鐵一起合作。

吳委員志揚:等於是一拍即合。

鄭部長麗君:其實,當時是有一些困難,不過,經過溝通之後,我們就創造出共識,由文化部推動,但是,兩部訂有相關MOU的合作。

吳委員志揚:部長,本席現在是有點要向你撒嬌,什麼意思呢?其實,本席當然也認為臺北機廠很重要、很棒、很有文化特色,但是,你好像把另一個機廠忘記了!那就是楊梅的富岡機廠,本席講一個更早的歷史,102年1月這個機廠啟用,你應該還是第8屆的立法委員,當時的中央政府其實是賦予這個機廠一個很重要的任務,不光是修復火車而已,而是給予它本身一個觀光機廠的使命,因為它也有一些文化、科技的特色。

本席就稍微介紹一下,這個機廠佔地52公頃,比現在這個17公頃的臺北機廠大很多,當時原本就是設定它將來要成為一個提供大家參觀的園區。它是以一個公共空間的概念去做設計,所以它的公共空間非常大,並不是只有用來修火車而已。它的空間之所以那麼大是因為被設定為亞洲最大的鐵路機廠,可以修所有類型、所有級別的列車。除了修車之外,它甚至連開放給外人參觀如何修火車、整理火車的參觀動線都弄好了,有點像是一般推的觀光工廠。雖然行政院長是104年指示要建立鐵道博物館,事實上,102年這個機廠就已將文化、觀光與教育的功能設計在內。更何況富岡機廠還有一個好處,它的本身就是火車站,現在也已經開放讓裡面的員工及居民可以上下車,換句話說,大家可以坐火車去參觀這個鐵道博物館,而不需要特別跑到其他地方,現在臺北機廠應該已經與原來的鐵道線斷了吧?本席並不是要否認臺北機廠,只是你能否將富岡機廠也納入鐵道園區,豐富嘛!故宮都有北院、南院,對不對?許多博物館也都有不同的分館,當時它沒有被列進去真的是相當可惜的一件事情。本席知道臺北機廠被選址要再活化時你是有召開過公聽會及座談會,對不對?聽聽專家及當地居民的意見?

鄭部長麗君:對,委員是不是給我一點時間,稍微說明一下臺北機廠的脈絡?

吳委員志揚:好。

鄭部長麗君:臺北機廠於1935年啟用,其實,它的前身是臺北機器局,位在北門旁邊,也是臺灣過去修復火車的主要工廠。2012年整個修復廠移到富岡機廠之後,現在火車修復的任務就交由富岡機廠承擔,因此,臺北機廠也就被閒置,後來指定為國定古蹟之後,由文化部與交通部啟動修復計畫,將它轉型為國家鐵道博物館。富岡機廠現在是由鐵路局主管,它身負火車修復廠所需要的功能,對於委員剛才所提的建議,我也覺得很好,它除了是火車修復廠,同時也可以扮演觀光的機廠,讓民眾了解火車修復的過程。如果要結合觀光與鐵道文化的推廣,尤其是比較當代的、現在的,因為它是一個現在進行式,以文化觀光來複合富岡機廠的發展,我覺得這個方向是不錯,但是,它是不是一定要成為鐵道博物館之一,這點是可以再討論。

吳委員志揚:本席並不是要你二選一,沒有這樣的事情,只是建議可以增加它做為對比,兩者的功能並不一樣。

鄭部長麗君:是。

吳委員志揚:另外,剛剛本席也特別提到,它的腹地很大、它的公共空間很大,可以有很多的功能,除了臺北機廠的功能之外,還可以做譬如列車的展示或是教育等等。

鄭部長麗君:了解。

吳委員志揚:不光是古蹟而已,它真的是一個博物館。

鄭部長麗君:是。

吳委員志揚:它有現成的用地,還可以看到現場的操作,本席認為,它相當的具有潛力。部長,一點時間,你是不是能把這個聽進去?當時臺北是用什麼樣的程序通過?本席先show一下自己做的問卷調查,今年9月初進行了大概6,600通的電話民調,有90%的人贊成要成立這個鐵道博物館,當然是贊成啊!事實上,蠻多鐵道迷都會過去那邊。

鄭部長麗君:我了解。

吳委員志揚:這個車站會有很多類型的列車進來,鐵道迷及專業攝影師都很喜歡去那邊,你是不是也能到地方召開說明會或公聽會?

鄭部長麗君:我了解委員的期待,目前臺鐵局使用富岡機廠作為火車修復廠,在這個功能之外,未來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及成立之後,我們也很願意支持其他的機廠及其他在地的鐵道博物館。

吳委員志揚:現在是否能先納入你初步的評估,看看要如何啟動初步評估?

鄭部長麗君:也許它不是……

吳委員志揚:需要與交通部溝通的部分,除了你們行政院內部之外,本席身為立法委員也願意幫大家先做協調溝通。

鄭部長麗君:也許不一定是納入,因為臺北機廠是整個閒置,我們才會接手來做博物館,但是,目前臺鐵局還在使用富岡機廠,未來鐵道博物館如何去支持它,在修復廠的角色之外,其餘的空間或是它的功能,擴充文化觀光的部分,由國家鐵道博物館來支持,我認為這樣是可行的。因此,是不是就這樣的一個方向,我們來了解地方政府與在地的想法,同時也了解臺鐵局的想法,再請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也來思考,後續我再與委員做進一步的討論。

吳委員志揚:籌備處現在是由什麼人負責?

鄭部長麗君:我們非常感謝人事總處支持,文化部已經成立專責籌備處,也有了第一任的主任,因此,我認為還是讓三方來做一些討論,也許不一定是納入,因為……

吳委員志揚:本席能否請主任找個時間先到本席的辦公室來聊一聊?

鄭部長麗君:好,沒問題,那是一定的,先過去拜會委員。

吳委員志揚:我們先聊一聊,你再與臺鐵討論一下。

鄭部長麗君:但是,可能要請委員先思考一下,它目前還有功能存在,因此,大家如何發揮各自既有功能,又能互相支持,並豐富其文化觀光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就這個方向來進一步研議,謝謝委員。

吳委員志揚:那就與臺鐵進一步商量,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好。

吳委員志揚:我們地方也很歡迎部長來看看它的潛力在哪裡,好嗎?

鄭部長麗君:好,謝謝委員。

吳委員志揚:謝謝。

主席: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周委員春米暫代主席位。

主席(周委員春米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9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接下來要向文化部及人事總處請教,副人事長,你要注意聽了。

現在除了今天要審查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外,先前有幾個行政法人,關於董、監事的人數與續任的規定,其實都不太一樣。譬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我們今天要審查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的國家電影文化中心是一樣的,它的規定是一樣的,董、監事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也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另外還有一種形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這兩個行政法人對於董、監事並沒有規定續聘人數的上下限,而是用任期的參差來做設計,也就是說,第一屆的董、監事任期有長有短,導致屆期的參差,所以大家不會一起卸任、一起上任。

但是,就我們現在審查這個中心的狀況而言,因為我們今年剛剛審過文化內容策進院,一樣都是文化部監督的行政法人,所以我們的印象特別深刻,本席不知道副人事長與部長是否記得文化內容策進院對於董事的規定,這個文化內容策進院對於董事的人數與現在這個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同樣都是11至15人,但是,文化內容策進院很特別,政府機關的董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政府派任的董事是過半的,而續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這樣會有一個什麼樣的結果呢?如果政府的董事都不動,民間的董事就注定要全部換,對不對?本席不知道這個是不是有意的設計!文化內容策進院,照理說,所謂的文化內容可說是五花八門,它的範圍要比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大很多,而且它裡面需要的各方專業能力及它需要去分配的資源比今天我們審查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複雜很多,我們今天審查的這個行政法人在任務上是相對單純的,它可能做資料的蒐集,包括訪談、包括硬體軟體的蒐集,並不牽涉到資源的分配,其實,它也不牽涉到國家的影視政策。這樣一個行政法人比起我們先前通過的文化內容策進院,它在董、監事的組成要求上,本席認為似乎是剛好相反!本來是一個任務相對單純的法人,坦白講,你們文化部幾個相關的首長去組成董、監事與找不找民間,本席認為差別不是很大。還有沒有什麼學者專家,或是剛剛鄭運鵬委員所講的業界代表,坦白說,本席認為,真的是差別不大,因為它就是一個相對單純的工作。從過去電影圖書館一直累積下來,現在變成行政法人,只是讓你們在作業上比較方便、比較具有開展性。但是,文化內容策進院就不一樣了,對不對?它相對複雜很多,牽涉到國家的文化內容產業策略的擬定等等,因此政府官員代表就要過半。

如果現在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這個相對單純的行政法人規定政府在董、監事人數上不能超過三分之一,也就是政府代表擔任董、監事的比例要降低,續任的下限是三分之一、上限是三分之二。假設總共是15個人,政府代表就有5個人,如果這5個人都續任的話,請問,接下來的10個民間代表中可以續任的是幾個?簡單的算術,只剩下5個,對不對?而且不能超過5個,但是,能不能比5個少?可以!三分之一就是零,可以全部都換,只要這5個政府代表都不動,剩下10個民間代表可以全部都換掉,對不對?如果這10個民間代表要續用的話,頂多只能續用一半,因為不能超過三分之二。如果這5個政府代表都換呢?剩下的10個民間代表就都不能動,是不是如此?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蘇副人事長說明。

蘇副人事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也可以。

段委員宜康:也可以動?

蘇副人事長俊榮:也可以5個民間代表。

段委員宜康:也可以5個民間代表,但是,頂多5個,對不對?

蘇副人事長俊榮:對,頂多5個。

段委員宜康:因此,民間代表到底能夠動多少,變成要受制於那5個政府代表,本席認為,這樣沒有道理嘛!也就是說,一個相對單純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把政府代表的名額壓到最低,卻又訂出一些奇奇怪怪的變動規定,就本席而言,其實只要訂出下限即可。如果你願意的話,政府機關的名額就不要了,全都交由民間共同參與,本席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因為它的任務單純,政府不需要派那麼多人,是這樣嗎?因為文化內容策進院相對重要,政府必須要控制,外界一定會這樣批評嘛!政府在文化內容策進院的15個董、監事就占了8個人,一旦這8個人不動,民間的7個人擔任一屆,3年後就要另外再換7個人。

本席之所以要詢問人事總處,除了現有的6個之外,這是第七個行政法人,任期有3年的、有4年的,至於董、監事任期上下限的規定,由於個別行政法人有不同的任務,我們也不要求齊頭式的平等,但是,它總是要有一個道理與邏輯,這是你們應該要把關的,對不對?今天是因為我們在審查這個,再回頭去看以前的,才會發現有這樣的問題。不好意思,本席占的時間比較長一點,一直都是本席在講,部長與副人事長要不要回答一下?

蘇副人事長俊榮:我簡單回答一下,就行政法人法而言,事實上,我們沒有訂定續聘人數上限的一些規範,也沒有訂定政府代表一定最高就是三分之一的規範,這是從行政法人法的規範而言。在各個不同目的的法人成立之後,他們會按照自己的需要,有些是牽涉到公權力比較多的,或是專業性比較高的,由各個法人自己訂定續聘人數與政府代表,基本上,它是讓各個法人維持一個彈性。剛才委員所提的,假如有需要由我們明確的規範,事實上,我們也願意將這種續聘的規定刪掉,這樣做也是OK的,因為行政法人法本身就沒有那樣的設定。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做一個資訊的補充,關於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設置條例,原本本部或行政院送進來的法案所訂的政府董事代表是低於二分之一,但是,當時在立法院討論的時候,有多位委員認為文化內容策進院涉及國發基金的委託審查,而且國發基金管理會的政府代表高於二分之一,這是第一個考量。第二個考量,文化內容策進院要整合政策的介面,包含內容產製的支持、國際輸出以及科技應用,因此,它要由經濟部、科技部、國發會、觀光、通傳會傳播政策的結合,許多部會需要在文策院進行政策支持體系的整合,所以當時在委員會提案底下將政府代表修改為二分之一以上。當時我們也表示同意,的確,它的政策導向任務高,需要整合的政策面相比較多,這是第一點補充。

第二點,其實,行政法人是公法人,它有政府賦予的政策任務,但是,它之所以要成為法人就是因為要著重民間人士專業的治理,所以要看它設立的目的、它的政策導向以及它的專業治理、它的光譜、它的必要性的安排,因此,我們認為政府賦予國影中心資產保存、文化保存的公共性任務,但是,文化保存的專業性的確是很高的,所以我們還是認為以民間董事比較多來設置,政府代表才會低於三分之一,以上是我們的想法。

段委員宜康:請人事總處針對現有行政法人董、監事的規定做一個檢討,好不好?

蘇副人事長俊榮:好,謝謝。

主席(段委員宜康):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10時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家電影中心法制化是我們教育文化委員會一直推動要求的,基本上,今天看到行政院將這個案子送到立法院審議,我們也都是樂觀其成。但是,本席認為,有些東西必須要釐清,因此,請問部長,原本是國家電影中心,現在變成國家電影及影視中心,我們可以看到原本國家電影中心的職掌就是針對電影進行學術的研究、電影的典藏、專業期刊的發行與保存,基本上,它的功能應該是電影的博物館或圖書館的概念,但是,現在你們將它改為國家電影及視聽中心,再看它的業務內容,感覺上,它好像又要與產業接軌。在這種情況下,本席想先了解一下,所謂的國家電影及視聽中心,這個視聽是什麼?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視聽指的就是英語所講audiovisual的概念,的確,衡諸國際有將film與audiovisual整合設立的,像是英國、澳洲或法國等例子,這是第一個從國家經驗來看。第二個從實際來看,國影中心當初設立的確是圖書館,後來改為資料館、改為財團法人,本來是以電影影像資產保存為主,但是,之後廣電基金相關的廣電聲音影像資產也移轉給它,所以它的現狀也在保存相關電視影像資產以及新聞資料等等,實務上它也已經在做電影及視聽文化影像的保存。民間也在長期抗議……

蔣委員乃辛:部長,如果是照你剛才所言,你就應該要把這個視聽的定義寫得很清楚,否則,我們就會認為是影視音,電影、電視與音樂,於是就變成影視音,這樣問題就來了。真的,如果是涉及到影視音的話,問題就來了,這樣是不是就會變成疊床架屋?

鄭部長麗君:不會,因為文化內容有文策院,基本上,文策院就會推動產業,至於國影中心就是文化保存。

蔣委員乃辛:按照國影中心設置條例第三條,它還包括行銷推廣以及國際的交流。

鄭部長麗君:它是文化的行銷推廣。

蔣委員乃辛:對,但是你都未將它定義出來,還有其他電影及視聽文化的相關事項,這個是什麼?沒有人知道,對不對?第一個,設置條例的第三條,文化內容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與影視司辦理影音從業人員的輔導以及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推廣,及影視局的業務,大多都是重疊。再來是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發展相關業務,與文策院的文化內容開發及產業的支持,影視司的辦理文化內容科技應用輔導市場銜接國際面或相關推廣及研究,以及影視局的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衍生的流行文化獎勵及輔導。再來看場館的營運與文策院也有關,影視廣播典藏及推廣再利用與影視局的業務也是重疊,其他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事項,與文策院、影視司及影視局的業務也是有重疊。因此,本席認為,在這種重疊的情況下,將來的業務要如何推動?如何區分?三個和尚沒水喝啊!到底哪一個是影視局的?到底哪一個是影視司的?到底哪一個是文策院的?到底我們將來設計的是電影及視聽中心……

鄭部長麗君:委員擔心的事不會發生,因為我對整個組織體系都做了設計。其實,這個行政法人並不是新設,現在就存在國影中心,目前並沒有疊床架屋。國影中心的任務非常清楚,電影與視聽文化資產的保存,以及這些文化資產的推廣行銷再利用,文策院就是產業的促進。我認為這兩個法人的任務導向非常清楚,至於文化部的司、局,我們也認為是需要整合,沒有錯,目前已經將文化部的組織法送至行政院人事總處審查中,整個體系是不會衝突的。委員可以放心,因為預算書……

蔣委員乃辛:在你擔任部長的任內也許可以這樣做,但是,換了一個部長,按照法條字面的解釋,並不會承襲你的做法去做。

鄭部長麗君:現在預算書都已經……

蔣委員乃辛:部長,對於國家電影中心成為行政法人,本席是贊成的,但是,本席建議你能否將條文再寫得更清楚一點,不要那樣含糊籠統,到時候換了一個部長,也許他的概念與你的想法不一樣,最後電影中心可能就會與文策院產生衝突,也可能與你要成立的影視署會有衝突。在這種衝突的情況下,責任該如何區分呢?到底誰該負責什麼、誰該負責什麼?因此,本席建議,基本上,本席對這項法案是支持的,但是,本席希望能將文字寫清楚,業務分出來,到底哪個是歸屬於哪個,把他們弄清楚,將來各自朝著法條去做。

鄭部長麗君:首先,謝謝委員的支持,其實,法案內容在總說明文字中已經清楚的指出,它就是電影電視廣播文化資產,在總說明中已經表達了它的範圍。至於法條的部分,如果認為有再補充的需要,我們也願意在說明欄的部分將委員提醒的再做一個清楚的說明。

蔣委員乃辛:本席認為,一般查閱法條的人並不會去看總說明,也不會看到說明欄裡的說明,只會看到法條的內容,因此,本席建議,在審查法案之前你是否能先將它稍微釐清一下,讓法條能夠清楚明白,不要讓我們看了之後只覺得國家電影中心、文策院、影視司與影視局根本就是衝突的單位。

鄭部長麗君:原則上,政府與法人之間,一個就是政府機關,我們認為不適合政府機關做的專業工作就由法人來做,所以兩造之間並不會衝突。當時行政院會有一個行政法人法,總體支持各機關設立行政法人,就是因為兩者並不會衝突。至於相關的定義,如果委員認為有需要,我們會尊重委員會的決定,是不是要在文字說明上再做更清晰範圍的界定,我們部裡面是支持的。委員關心未來整個組織職掌,我是不是請同仁也把相關的文字說明、比較詳細的說明做成書面報告提供給委員?原則上,目前的規劃,在法案、預算書以及未來文化部的組織法都做了整體的設計,蔣委員非常的資深,長期以來我也都非常敬重委員,其實,你一路看來,原則上是絕對不會疊床架屋。

蔣委員乃辛:剛剛講過,今天是你擔任部長,可以將總預算分的清清楚楚,因為整個都是由你規劃,文策院也是經由你的規劃、國家電影中心也是經由你的規劃,但是,萬一換了一個部長,他的想法與你不一致的時候,那就會打破你的規劃,因為這樣模糊不清的文字,造成日後的困擾。

鄭部長麗君:第三條的相關規範還是清楚的啊!

蔣委員乃辛: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只是建議,第一個,所謂的視聽包括了什麼東西,是不是能將它的定義寫清楚,不要將影視音及流行音樂都擺在裡面。第二個,文策院……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的提醒,總說明都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如果有需要補充的法條……

蔣委員乃辛:對於我們的建議,難道你連一點都不能接受嗎?

鄭部長麗君:我會尊重委員會的決定、我會尊重委員會的建議。

蔣委員乃辛:本席現在就是給你建議,基本上,本席對於法條是支持的,但是,本席也希望你們能將法條的文字寫清楚一點、將包含的範圍寫得清楚一點。所謂委員會的建議是什麼,到時候還不是要尊重你們文化部,因此,你們認為如何能將它弄清楚一點,直接將它寫清楚一點,不是很好嗎?這是本席給你的建議,好不好?

主席:部長,蔣委員提出的建議也是用心良苦,你們就自行斟酌,等下你們就利用中午的休息時間規劃看看,好不好?

接下來請何委員志偉發言。

何委員志偉:(10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許多委員前輩都已經表示樂觀其成,同意讓它成為行政法人,在這個行政法人的架構下,本席想看看現在流行音樂的雙引擎,南流與北流,也就是所謂的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與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目前運作起來是有問題的,雖然我們樂觀其成,但是,執行對於產業與整個國家文化總體表現才是最重要的。根據了解,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在5月份就已經通過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的自治條例,然而,在通過之後就無消無息了。對照一下我們的南流,臺北市政府到現在連整個組織章程和董、監事會都完全還未組成。據我所知,文化部身為最高的主管機關,在其中也有董事席次,首先請教部長,不曉得部長有掌握現況嗎?

主席:請鄭部長麗君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有。其實北部流行音樂中心是由文化部提出計畫,委任臺北市政府辦理,我們之前就已核定行政法人草案,同意他設立,但是他自己也要通過議會的自治條例。我們的確也看到他們的自治條例已經通過……

何委員志偉:5月通過之後到現在都無聲無息。

鄭部長麗君:據瞭解,他們現在正在籌組董、監事會中,但高雄市政府在前政府的時候就已經成立了,高雄市政府的進度比較快。

何委員志偉:合理的時程是多久?

鄭部長麗君:以一個場館合理的程序應該是在硬體完工的前一段期程之前,因為還要準備軟體的營運,所以應該是愈早成立愈好。

何委員志偉:打比方說,我也請部長去瞭解一下,包含士林夜市的那顆皮蛋豆腐,也就是北藝,他們到目前為止,連硬體都還沒蓋好,但軟體就已經開始燒錢了。今天審計部和監察院都有同仁在現場,因此這部分是不是有請主管機關去瞭解一下?因為有硬體的delay、行政部門的怠惰、地方政府在能力或是其他不知名的主客觀等原因,政府是應該要去要求的。臺北市和高雄其實都有文化雙引擎在運作,部長就這一塊應該要迅速地瞭解一下,因為有多位臺北市議員已經在表達和陳情,甚至是在質詢,但似乎也都有問題,所以身為中央主管機關就要有一些作為,此其一。

其次,有關臺北巿政府藝文活動補助及招標辦理須知草案,我要講的就是大港的事件,他們的合約註明了,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也不得辱罵特定政治立場,臺北市也算是文化首都,居然表示贊同,所以我在此也有幾點意見要表達。我們的「大佛普拉斯」、「血觀音」是高度強烈的批判性作品,罵了政府也隱射了某些政治人物的作為等,但就如同剛剛管委員所言,沒有電影就沒有民主,有時候藝術人、電影人、文化人看事情可能比任何人更清楚。我要講的是,藝文應該是由市場機制而非由政府去把關,因此未來即使成為行政法人,我們對藝術家、創作者、電影工作者以及音樂工作者等所謂領有補助,或是有政府支持者,在審查上或是後續的核發與執行上,如有批判以及戲謔的內容是否會影響到後續的運作或補助等?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部長稍微做個態度上的回應?

鄭部長麗君:首先,有關北藝中心的部分,我必須要向委員報告,北藝中心的規劃興建是市府自辦的,部裡面並沒有補助,所以該工程完全由臺北市政府掌控。當然,我也知道藝文界期許能如期完成,但是要設立北藝中心營運組織(行政法人)就要送到部裡面核定,我們在今年8月也允予核定。雖然之前在審查的時候考量到工程停滯的狀況,核定條例之後是不是可以運轉,不過我們也期許可以軟體先行,所以也就核定了,希望工程如期完成後能以行政法人運作,畢竟它的確也是個重要的藝文場館。

至於第二個問題,我並不是很瞭解臺北市議會的相關決議,不過部裡面對於文化相關產業的發展,一直都覺得政府是支持的,所以我們建構支持體系,但是內容的部分則由民間為主,政府若要以政治指導內容,基本上,這在民主時代是困難的,也覺得不須如此做,所以對於內容相關的東西,我們並不會以政治為指導。

另外,有關藝文的評論以及社會的討論,那就是公民社會自己的……

何委員志偉:因為滿多地方議員關心,也請本席代為表達,所以是不是可以請文化部針對臺北巿政府藝文活動補助及招標辦理須知草案中「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不得辱罵特定政治立場」,做個整合性、一致性的說明,甚至是函釋過去。如果他們發函過來的話,請問文化部可以做這件事嗎?還是說,你們也管不到,應由市議會去表達?但我認為部長應該要有個態度,我們已經變成開始進行……

鄭部長麗君:我剛剛已經表達我對文化政策的理解,因為這幾年我們的文化政策是從文化基本法以降的思維……

何委員志偉:所以這樣會涉及違法嗎?

鄭部長麗君:我們認為文化權是一種公民權,文化的內容則是以人民為主體在發展。當然,民主社會或公民社會出現多元意見,大家就多元意見去討論,政府都會尊重。政府對文化的發展就是建構支持的體系,我們會支持整個生態系的創作和發展,不過對於內容就不宜予以指導……

何委員志偉:我認為臺灣電影產業的規模很難追上中國,但臺灣自由創作的空間卻是中國永遠追不上的,我之所以要在這邊提出來,就是因為涉及到人權、自由創作以及言論自由的概念,才請部長做個表達,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0時2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利用這個時間跟鄭麗君部長請教一些事,首先要感謝部長於8月13日,也就是在優人神鼓的火災之後,立刻向藝術總監表達關心。本席前一陣子召開過一場協調會,也想瞭解文化部可以給予他們的協助。相信部長也清楚,在藝術表演的團體中,能夠全職的最大團體就是雲門,第二大的其實就是優人神鼓,所以他們對臺灣在國際的藝術演出上算是很有代表性的團體。他們在文山區的老泉山上遭逢火災,不曉得部長有去嗎?還是您打了電話?

主席:請鄭部長麗君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我第一時間是先打電話,因為我想劉總監正在忙,所以是過了幾天之後再去看他。

林委員奕華:對,劉總監有講。

鄭部長麗君:後來我也上山去看了火災的現場,其實劉總監也說林委員非常關心,所以我也要代表部裡感謝林委員的關心。

林委員奕華:我有幾點要關心的,我們都不希望天災,或發生這種事情,但是可能就因為巧合,雲門在八里也發生過排練場的火災,當時文化部有沒有任何協助?

鄭部長麗君:因為當時我並不是部長。

林委員奕華:據我所知好像是沒有。

鄭部長麗君:雲門的重建……

林委員奕華:但文化部是延續的……

鄭部長麗君:我聽過林懷民老師說過其過程,其實雲門的重建也是相當艱辛,社會各界都支持。

林委員奕華:是的,其實如果大家看到他們在新的地方……

鄭部長麗君:劇場重建也是……

林委員奕華:外面都寫滿了大家的捐助。

鄭部長麗君:感謝所有各界的人士,很感動。

林委員奕華:以這件事情來講,政府在這次協調之後,有了屬於急難救助的部分,相關法令規定最高可以補助到2,000萬元,但過去有沒有任何團體適用過這個部分?

鄭部長麗君:我上任前好像是沒有,像雲門就是民間重建的;我上任之後,因為遇到颱風等風災,印象非常深刻,在臺東的布拉瑞揚創作工坊就因為颱風而受傷,所以我當時就前往視察,視察後便請部裡啟動了災後的協助機制。後來我就思考,藝文團體的經營本身其實就很辛苦了,如果遇到這些風災、天然災害或人為災害……

林委員奕華:對他們來說,那真的是衝擊非常大。

鄭部長麗君:真的是衝擊非常大,而且每一個團隊的重建都需要民間相當辛苦,所以我覺得政府應該有一個緊急協助機制……

林委員奕華:所以這個部分……

鄭部長麗君:因此我就把它納入緊急協助救難的相關補助。

林委員奕華:這算是第二案嘛!

鄭部長麗君:對,我們也請優人神鼓提出相關的需求計畫……

林委員奕華:目前我們預估這個部分大概是多少?因為它最高到2,000萬嘛!

鄭部長麗君:因為部裡的補助都需要有審查委員,所以我們邀請民間組成審查委員,目前審查委員已經開過會,也建議、同意補助1,500萬。

林委員奕華:可以到1,500萬?

鄭部長麗君:對。

林委員奕華:好,就麻煩幫我們協助一下,因為我真的覺得它是我們臺灣算是很有代表性的團體。

鄭部長麗君:是,優人神鼓是品牌團隊……

林委員奕華:的確是這樣。

鄭部長麗君:它非常有文化的代表性,我也很感動它從山林裡面生長出來的藝術……

林委員奕華:的確,它是非常有理想性的……

鄭部長麗君:非常有臺灣土地、山林的精神,還有藝術的精神,也結合傳藝和當代表演的形式……

林委員奕華:再來是它的文資部分,關於那個部分,當然優人神鼓要先跟文化局提出,依照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它是B類,要先經地方政府初審通過……

鄭部長麗君:對。

林委員奕華:再轉文化部……

鄭部長麗君:它要經地方政府提出,我們有請優人神鼓可以協同地方政府提出來,我會請文資局再支持新北市文化局從文資的角度……

林委員奕華:它在臺北市。

鄭部長麗君:對不起!支持臺北市文化局從文資的角度給予修復的支持。

林委員奕華:OK。

鄭部長麗君:我想我們兩軌並行,在此我也再度感謝林委員,真的很感謝!因為這個部分也有一些需要跟地方政府協調的地方……

林委員奕華:對,有些部分的確是臺北市文化局必須負責的……

鄭部長麗君:對,也需要委員來協助。

林委員奕華:所以當時我們就是一起協調中央和地方。

另外,我要帶到一個比較整體性的問題,其實我有問,為什麼沒有保火險?沒有保文資保險?後來他們說現在的藝文團體都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除團體險、意外險之外,沒有辦法保火險或文資保險,這是現在我們的藝文團體可能遇到的一個比較大的問題,尤其當它又是在戶外的山間;那天我開會時,整個聽起來這不只是優人神鼓會遇到,而是所有藝文團體都會遇到這樣的困難,尤其在文資保險,因為沒有人敢負擔,他們覺得那一旦發生狀況,保險理賠可能會很高,所以沒有人願意承保,對於這個部分,部長有沒有什麼樣的想法?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

林委員奕華:他們提到不是沒有業者願意承保,就是保費可能高得嚇人!請問這個部分到底要怎麼解決?

鄭部長麗君:因為建物的火險是跟著建物設計的產物保險範圍之一,但是我們的文資法有將防盜、防災、保險納入文資的管理維護事項,文資法是有這樣的項目……

林委員奕華:對,有這個項目,但是沒辦法投保啊!沒有人願意承保啊!

鄭部長麗君:對,所以在落實的部分,我們會鼓勵管理機關……

林委員奕華: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跟金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協調看看?

鄭部長麗君:我想相關產品是有,但是……

林委員奕華:我舉例來說……

鄭部長麗君:這有一個行政協調機制,我可以跟委員報告,我們會跟主管機關─地方文化局鼓勵管理機關將防災和保險納入管理維護事項,並請在地的主管機關多給予支持,因為維護管理事項都會給予補助,所以看看這個部分是不是納入補助範圍。

林委員奕華:當初我在教育局時,學生保險也幾乎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就算學生的量那麼大,可是我們也是每次都和中央單位(教育部和地方政府教育局)及相關單位去跟保險公司協調……

鄭部長麗君:是。

林委員奕華:所以我是覺得如果文資保險是應該要走的路,我希望文化部可以積極一點……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的建議,這是非常好的建議,其實我們橫向的協調都有,像影視製作,我們也協調了完工保險,所以相關保險機制如果需要催生,我們都很願意去協調……

林委員奕華:我覺得這個很需要催生……

鄭部長麗君:如果有,我們希望它納入管理維護事項……

林委員奕華:對,文資保護很重要啊!

鄭部長麗君:由主管機關給予支持,我們文資局就會給予地方政府、管理機關支持,目的就是為了強化……

林委員奕華:你認為這個部分可以怎麼做?今天我提出這樣的質詢,對部長來說,你覺得再來你可以進行的程序及作法是什麼?

鄭部長麗君:首先,我們會來了解民間的相關產品,就我了解,相關的產物保險公司有相關的產品,但是……

林委員奕華:但是它可能非常貴,貴到無法負擔。

鄭部長麗君:如果產品有需要再做一些優化,我們再來橫向協調相關部會;第二個,文資法規定防盜、防災、保險列入管理維護事項,至於有沒有落實,我們就跟地方政府來思考怎麼樣強化鼓勵所有者和管理機關將此納入管理維護事項,並由主管機關不管是地方文化局或中央的文資局列入補助項目來支持。

林委員奕華:好,我們就希望……

鄭部長麗君:我們希望一起來強化。

林委員奕華:對,只要有具體作法,麻煩再提供給我。

鄭部長麗君:跟委員報告,好。

林委員奕華:好,謝謝。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

主席: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不在場)高金委員不在場。請蔡委員培慧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10時3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特別要審查「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在此之前,我要特別感謝文化部部長特別在國家語言發展法將我們客家話列為國家語言之一,也特別感謝文化部對於我們客家語言的重新論述和重視,終於讓我們客家話也能夠變成國家語言,我要特別感謝部長。

今天我們特別討論到文化的東西,之前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到,不管是原住民文化或客語文化等等,不同族群有不同的文化,包含語言、產業推動、新創產業,文化代表一個國家的靈魂,也是一個國家進步非常重要的動力;如今文化資產保存意識高漲,民間團體呼籲希望文化更有主體性,對於文化的主體性,大家都非常清楚,所以我剛剛會特別感謝部長對於我們客家文化主體性的重視。

關於今天我們審查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不管從書面報告或部長的回應,我們可以知道,這個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蒐集、整理、保存、典藏及舊電影的再修復,我對這個再修復就很有感覺,因為像我們這種年齡當時看的電影有黑白的,印象中有王哥柳哥遊臺灣……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李行導演的。

鍾委員孔炤:這些讓我們童年的感覺都還存在,如果這些能夠透過修復再度呈現,對我們來講,也是一個回憶,也能推廣電影文化等等。

我們知道,為保護電影文化資產,81年國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並於103年轉型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今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特別要求希望這能夠從財團法人法改為行政法人法,今天文化部也特別提出來,希望這能夠從財團法人法改為行政法人法,我想最主要原因是視聽文化資產保存本來就具有公共性,不宜單獨由行政機關自行推動,也不能完全仰賴民間團體辦理,所以這個組織法的制度方面才會朝行政法人法方向研究,希望讓我們國家的電影中心從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之後能夠脫胎換骨,我想這是我們今天在討論財團法人法到行政法人法裡面最主要的重點。基本上公設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組織都是公共治理的分流化,性質上公權力色彩當然比較淡薄,並協助行政機關執行任務,將一些企業精神引進,不受過於僵化的人事、會計等法令制度之拘束,相較於公設財團法人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行政法人性質上屬於公法人,公權力色彩與監督密度,理論上又會比公設財團法人更高。所以基本上行政法人是要讓民間沒有意願或不願意承接公共任務,且不適合由傳統的行政機關來推動公共事務,希望能藉由與政府保持一定距離的公共法人團體來處理,使公共事務之推行更具彈性、專業,使其效能、效益更廣。本次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之修法,可能需要強化的就是我們一直在強調的,即需要強化某部分的公權力色彩而朝向行政法人方向修正。

本席在此有兩個問題就教於部長,首先,如果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從財團法人朝行政法人方向修正,是否能藉由這樣的改制,對於電影典藏、保存、研究、展示及社會教育功能等各項業務的推展,或是對於國影中心的財務運用會有幫助嗎?

鄭部長麗君:會有相當的幫助。跟委員報告,目前國影中心是一個財團法人,它沒有設置條例,連法制化都尚未完成,二十多年來民間倡議法制化,既然現在有行政法人法,所以我們希望藉由行政法人法使其法制化,反映其作為公法人承擔推動公共性任務。最重要的部分是因為影像資產要公有化,這些都是國家重要的影像資產,在行政法人公有化之後,民眾捐贈給國家的誘因比捐給私法人更高,並且其信任度、穩定性等等,他們相信政府會好好地保存、修復及活化,如此才能比較完整地建立文化保存體系。

其次,對於財務有相當的幫助,因為目前它是私法人,國家編列預算專案計畫補助給它,其收入要回歸國有,不能留在法人,基本上行政法人可以將預算留在法人使用。國家興建場館之後我們可以移撥給行政法人管理,因此未來相關的片庫、圖書資料館或電影博物館等,即使相關場館是由國家興建,但可以移轉給行政法人管理,這樣必須在法制基礎上進行才有可能,因此未來其財務運用就可以支持組織本身專業的發展,也才能永續經營。

鍾委員孔炤:所以對財政的運用有所幫助……

鄭部長麗君:另外,在捐贈的部分也有影響,因為目前如果捐贈給一般財團法人將受抵減比例之限制,捐贈給公法人就視同捐給政府……

鍾委員孔炤:部長,待會在條文修正時你可以更進一步說明,因為我還有一個題目。

鄭部長麗君:所以已經回答到第二個,是不是?

鍾委員孔炤:就是如果國影中心的改制是為了強化公眾監督力量而修正,所以之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剛剛也有提到的部分,因為我們剛才修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該組織主要功能是為了使文化事業相關補助案,政府的角色能維持中立及客觀,而達到所謂的臂距原則。當時我們在修正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時,其實這個條例也是希望能夠……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其實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藝會)本來就有設置條例,也就是當年設立時國家就給予設置條例,所以它已經法制化……

鍾委員孔炤:它有法律位階的定位嗎?

鄭部長麗君:有法律位階,而且設置條例有明定其任務……

鍾委員孔炤:所以才能達到一定程度公眾監督的效果。

鄭部長麗君:我們前兩年的修正是它原本就有設置條例,但政府不能編列預算給它,所以我們修法讓政府可以編列專案計畫的預算給它,使其執行政策任務,所以它有設置條例,若有法律基礎會有一定的……

鍾委員孔炤:那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本身是不是有不同的……

鄭部長麗君:目前財團法人沒有設置條例,所以我們現在才要給它設置條例。

鍾委員孔炤:對,現在改制之後才有設置條例。

鄭部長麗君:其實是法制化,在法制化的過程,我們藉由行政法人之設立以達成組織的改制。

鍾委員孔炤:所以通過之後,對於公設財團法人的監督密度也會相對比較高。

鄭部長麗君:更高,因為它是公法人,所以它有更高的監督機……

鍾委員孔炤:輔以國會,即立法院的監督,其實是可以強化監督及公共使用的目的性。

鄭部長麗君:是。國家對它的補助超過營運預算一半以上,都要將預算書送立法院監督,當然我想未來隨時立法院邀請國影中心來報告、列席相關委員會,基本上都一定配合大院相關決議。

鍾委員孔炤:謝謝部長。接下來討論條文時,我們再進一步做條文說明。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童委員惠珍、呂委員玉玲、羅委員明才、陳委員明文、孔委員文吉、何委員欣純、周陳委員秀霞及吳委員思瑤均不在場。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0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了讓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設置予以法制化,今天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我們就關心的法制面部分來討論。

我想今天希望轉型為行政法人之主要目的為:一、執行的公共任務是國家有義務確保其執行;二、業務之執行有專業化的需求,也要強化其成本效益及專業績效;三、執行的任務也不適合由傳統的行政機關或民間組織來處理;四、涉及公權力行使之程度較低。其兩大特色為:一、資金來源為政府預算,如同部長剛才提到如果營運預算超過二分之一是政府補助的,將來我們可以隨時請他到立法院說明;二、聘用之人員不以公務人員考試方式來進用。

大家樂見這樣的法制係由行政法人來處理,我檢視相關條例規定,其實立法監督強度應該足夠,截至目前為止之檢討大多在監督部分,即立法及董、監事相關利益迴避上,其立法之監督強度算夠。設置的想法是用行政法人,在立法強度上做了高密度的監督,因此我回過頭來反思,如此是否讓該中心之設置條例績效運作有所打折。

本席第一個疑問就是設置條例上對於董、監事與文策院設置條例之規範一樣,即不領報酬。第二個是,但董、監事同樣受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還有其他不同之差別,如三等親、配偶等不能做相關交易,另外又有解聘的行為。那我就會想到今天我們希望更多對電影文化保存相關專業人士進入中心替國家政府做傳統公務人員沒有辦法完成的任務,若我們在條例上做這樣的監督,首先,他們沒有報酬,而文策院之設置條例規定也沒有報酬。將來我們如何吸引或敦聘這些有才華、有能力的人願意擔任這樣的職務,也就是沒有報酬但受到立法上高強度的監督。請部長說明。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確就行政法人,我用白話文講,就是政府應該做,但它不適合做;民間不一定做,或者是民間也不一定可以做……

周委員春米:沒能力做。

鄭部長麗君:那就適合用行政法人來做,所以它承擔公共任務,但是我們尊重專業治理。專業治理當然就需要民間的董、監事,以及它的聘僱人員都是以民間專業人士為主,這個就是行政法人設立的目的。我們在訂這個條例時已經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的法律訂定會受限於這個法,因為這個法裡面有一個條文規定,如果他法有比該法更嚴格的規定,從他法來規定,如果沒有就要從該法來規定,所以我們的確也有所受限,我們也希望能夠廣納民間專業人士,因此,有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文化部會整體跟法務部再來做討論,因為有許多藝文相關的中介組織都會受到一些影響,所以那個部分我們來整體的討論。至於在這個的架構底下,如果委員會覺得這個設置條例有需要在監督強度做什麼樣的調整,能夠讓它更有彈性及運作的自主性,我們也都願意跟委員來討論,並尊重委員會最後的決定。

周委員春米:第二個,也是就法制面來看,董、監事是無給職,然後下面聘用的這些專業人才,他們不需要透過公務人員考試的方式進來,但是他們也不算是執行公權力,他們不像董、監事有明文規定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範,至於關係人的部分,我們待會再談。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範,他們適用嗎?他們是受到公務人員服務法規範嗎?這部分是法務部還是人事總處要回覆?

鄭部長麗君:人事總處就行政法人通例的性質……

周委員春米:就現在董、監事下面聘僱的這些管理人才、專業人才,他們有受到利衝法的規範嗎?我們怎麼去約束、規範他呢?我們希望他可以好好做,但還是要受一定法規範的約束。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蘇副人事長說明。

蘇副人事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大概分兩個部分,一個是屬於董事跟董事長,一個是屬於監事要報行政院,其他所進用的這些專業人員就按照他的契約規範,一切都按照……

周委員春米:內部契約規範?

蘇副人事長俊榮:對。

周委員春米:也沒有所謂的什麼,當然也不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

蘇副人事長俊榮:當然。

周委員春米:因為他不是公務人員。

蘇副人事長俊榮:如果要用公務人員的話,它的彈性就沒了。

周委員春米:所以就是內部契約的規範。

鄭部長麗君:我想應該以組織治理的邏輯來進行相關規範,我們在第十九條也有訂定,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然後他的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周委員春米:早上有幾位委員也都整理出電影中心設置條例跟文策院設置條例有一些規範上面的不同,包括利衝法關係人的規定,還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的適用範圍,我們下午在進行逐條時再來討論。

接下來,我最後一個問題要討論有關第二十一條評鑑的部分,我們從整個條例來看相關的法律效果,如果它的評鑑績效沒有達到應訂標準時是可以來解聘董、監事,至於其他的話,我們參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十條規定,在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第十條也有同樣的規定,就是要以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考。如果我們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例的話,它是分成四個面向,包括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顧客及專業服務、創新及成長、財務構面,並且將評鑑的內容及方向訂定出來。現在本席有疑問的是,評鑑之後,除了條文的規定之外,如果它達不到這個績效的話,我們就可以解聘它的董、監事?另外,按照評鑑辦法第十條規定可以作為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考,我們既然把這麼重大的任務給這樣子的中心來處理,如果它的績效達不到,當然我們不是指它要賺多少錢,或者是保留到多少,但如果它的績效沒有符合我們預估的情況,除了這兩個面向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更具體、更積極的措施來處理?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這個績效評鑑是一個第三方的機制,也就是說,國家設立了一個行政法人,因為編列預算給它,國家政府對公民社會建立一個公共課責機制,包含資訊開放、透明以及社會第三方的評鑑機制,但所謂的公共課責是不是一定要用績效評鑑的方式為之,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就是要不要組成評鑑小組,這是可以討論的,因為這只是方法,它目的是要強化公共課責,這是第一個層面。第二層面就是說,即使有績效小組,績效如何評鑑也有不同的思考,過去比較傳統的績效評鑑就是建立一些量化的KPI,這個比較適用在任務比較明顯像是營運化的組織,例如像國表藝,因為它營運劇場、場館,它的評鑑績效有一定部分要來自於營運的表現,所以也許有一些量化或是有一些績效評估指標可以來依循,但是像文策院,我就比較期待它的績效評鑑不是只是完全用量化,因為我們是用文策院先訂定發展計畫,譬如說它一、三、五年如何對促進產業生態系訂有計畫,部裡面就從這個計畫有沒有被實行、有沒有被實踐來做績效觀察……

周委員春米:這個績效評鑑跟行政,反而它設置的目的……

鄭部長麗君:它的設立以及主管機關賦予績效評鑑什麼樣的任務,我覺得過去因為思考的少,我們比較是慣性,透過一些量化KPI來進行績效評鑑,其實我想這些KPI都要再思考。

周委員春米:以後應該要個案,不同的行政法人來做處理。

鄭部長麗君:對,我想有兩個層面開放讓委員會討論,第一個,要不要有績效評鑑,因為它也只是一個公共課責的方法;第二,績效如何評鑑,其實主管機關也可以有更聰明的思考、更不一樣、新的思維來引導這個機關評鑑。

周委員春米:這部分是立法監督、行政監督,當然部長也提到……

鄭部長麗君:公眾監督。

周委員春米:立法監督、行政監督,至於這個公眾監督的強度,我們當然希望它好,所以監督的強度到哪裡是可以來討論的……

鄭部長麗君:強度跟方法是可以討論的。

周委員春米:好,謝謝。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不在場)蘇委員不在場。

在請最後一位尤委員美女發言以前先跟委員會報告,因為我家裡面有事等一下會先離開,我會請周委員幫忙主持。

在尤委員質詢之後,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宣讀條文及修正動議,上午的會議到宣讀結束就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0時5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審查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本席在此要請教部長,它原來是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現在想要把它變成是行政法人,當然行政法人是一個比較新的組織,我們不知道為什麼需要把它變成行政法人?你們也提到希望能夠落實它的自主性,那目前所面臨的困境是什麼?部長能否簡單回答?

主席(周委員春米代):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是現在是財團法人,但是現在沒有設置條例,所以現在連財團法人的法制化工作都一直沒有完成,民間一直在倡議說,即使現在是財團法人國影中心,也應該要有設置條例,才能確保這些影像資產的長期保存,但是一直沒有完成這個法制化工作,所以從我上任之後,我從擔任立委時就一直呼籲要完成法制化,那現在我擔任部長,我希望把完成法制化。第二,我們現在在完成法制化的程序,我們多了行政法人的選項,因為在100年就有行政法人法,我認為國影中心比較適合用行政法人的方式設立,所以才會提出轉為行政法人的設置條例草案,希望透過法制化,讓它從財團法人轉為行政法人,最重要是基於3個考量:

第一,財團法人是私法人,但是影像資產應該是公有,透過公有對全民確保其公共化,所以我們希望用公法人來設立,確保這些影像資產捐贈給財團法人的時候其實應該要捐贈給國家,所以未來就是捐贈給行政法人。

第二,在徵集文物的時候,如果是公法人的身分,比較能強化徵集文物的誘因,它等於是代表國家行使文物的徵集及影像資產的徵集。

第三,在財務上、相關的制度上應該有行政法人法的支持,譬如收入可以歸組織所有,國有財產、興建的場館可以交給它營運,它就比較有自己的專業組織可以永續發展,如此比較有利於國影中心未來的運作。

所以我們是基於以上3個理由提出國影中心轉為行政法人的設置條例草案。但是對於第三點我們也做了調整,就是過去國影中心以電影、影像資產的設置為主,名稱是這樣,可是實務上它已經在收藏廣電基金移給它3萬筆電視、廣播等等相關資料及影像資產,所以我們希望在名稱上及組織上整體擴充成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反映電影、廣播、電視整體文化保存,以及電影、廣播、電視史的建構。

尤委員美女:OK。我們看到其實臺灣的人民都非常羨慕韓國,覺得韓國在這幾年不管是電影、電視、廣播等等方面突飛猛進,尤其很多電影幾乎都席捲整個世界,所以大家一直希望臺灣的電影也應該趕快躍升。前一陣子國內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非常轟動,大家就會期待以後能有更多這種好的電視劇出現。我不知道未來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立之後變成行政法人,它跟文策院或文創院之間的區隔為何,因為草案的第一條也有規定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及文化發展。大家都希望電影或廣播劇、電視劇等等方面能夠更蓬勃發展,甚至可能變成產業鏈等等,就像剛剛講的,有好的劇本,能夠更加推廣。

我們看到韓國,即使是一個古裝劇、歷史劇,也都能把一些性別的觀點、現代的知識融入在裡面,而非只是照本宣科,把這些歷史劇重新播一次。反觀國內的電視劇一再地複製傳統的男尊女卑、已經不適合現代的思想,這些思想會透過電影、電視劇、廣播劇等等不斷地一直在洗腦。所以大家希望雖然是歷史劇,也要有新的意義,不去扭曲歷史,但要把新的元素加入。我不太知道這是將來影視中心的任務,還是文創院或文策院的任務?他們之間的權責能不能劃分得清楚?

鄭部長麗君:產業的促進就是在文化內容策進院,它設立的目的就是要促進、振興影視音、ACG、出版、藝術產業,所以很清楚地,這是文策院設立的目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則是文化保存、影像資產相關的修復、典藏、活化、再利用,至於推廣,是指從建構歷史、視聽文化史、經典作品、行銷推廣、建立品牌,譬如這兩年「#台語片60週年影展」在歐洲巡迴展覽、放映,也建立臺灣電影有其文化根基存在。我們有一些重要作品的修復,像楊德昌導演、李行導演等等的經典作品再現,都強化臺灣電影的文化品牌,它也需要推廣行銷,所以國影中是文化保存,文策院則是產業,兩者是不會重複的。對國家而言,有文化,也要有產業,文化產業就具有這種雙重戰略性;有文化品牌,但產業也需要積極市場的振興,所以由兩個組織來做。

第二,跟委員報告一個好消息,我們的電影產業這兩年是成長的。我在這兩年建立了票房透明化的機制,所以我們已經可以即時看到票房的數據。2017年的票房較2016年成長了25%,出口值成長20%;2018年較2017年成長11%。2017年有許多國片在海外的賣座相當、相當好,我想後續再整理的數字也會持續地成長。從年報的產值、電視、電影可以看到,在2017年也成長了4%及6%,其實都有成長。尤其近來我們看到臺灣不管是臺劇的類型化,或者是電影的類型化,其實都讓多元的發展趨勢已經成形了,甚至我們很多戲劇或影集都外銷,像「我們與惡的距離」也銷往日本,還有「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等等;也有跨國合製的,像臺星合資合製的「你那邊怎樣·我這邊OK」40集;或是登上Netflix播出,成為國際品牌的作品都有。所以我已經看到我們的影視音產業未來國際化的趨勢,就是我們獨特的文化內涵、爆發力、說故事的方式,在國際上可以有新的流行文化、國際化的可能性。我想我們一方面要重視文化保存,另一方面也要積極推動產業,由兩個組織並行發展。

尤委員美女:所以他們兩個之間的界線,屬於產業鏈的……

鄭部長麗君:都是在文策院,而文策院跟部之間又有一個分工,部裡面是獎補助機制,文策院會著重在投融資,我們希望能夠帶動民間的資金。像文策院最近的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有一案就是由民間的OTT平臺、系統商、演員經紀及外資一起個資成立的「76號原子工作室」,國發基金只投入一小部分,大部分是民間的資金,預計3年製作30部影集,這個大概就是文策院投資的模式。目前下一案正在審查中,有一案是4個影城聯合成立一個製作公司來支持國片的製作,國發基金也有參與投資。因為有影城的投資,尤其是4個影城聯手投資,就會比較確保國片有比較好的通路。我想文策院透過投融資最重要是以投融資的布局去壯大整個產業生態系,讓產製量提升,好作品就會更多。

尤委員美女:現在年輕的一輩都很想當獨立導演或獨立製作,可是他們都缺資金,當然很希望政府能夠給與更多的補助等等,我不太知道這一塊的輔導,通常是你已經成名了,我再扶助你,比較是錦上添花,可是在前面……

鄭部長麗君:其實不會,我們這3年增加非常多在前端,包括故事內容、IP的開發,透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科技計畫的支持,尤其是跨域IP的開發,所以前端的部分在這3年投入非常多,甚至在漫畫的創作端、青年文學的創作端,像青年創作補助,今年是去年的4倍。漫畫是結合前瞻計畫,我們這3年投入3億多元的輔導金在創作端的開發。所以我們是跨域一起振興,但是獎補助會透過國家來支持,因為是補助,所以我們會更著重文化的基本面、人才的育成及前瞻創新的實驗。未來文策院以投融資為主,國發基金再帶動民間的投資,以壯大整個產業鏈為策略的目標,所以我想雙軌制、獎補助、投融資會相輔相成,讓文化產業既有文化的基礎,文化性及產業的量能也都要一起成長。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蘇委員巧慧、柯委員志恩、張廖委員萬堅、吳委員思瑤、蔡委員培慧、李委員麗芬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蘇巧慧書面意見:

一、文化部對其他捐助財團法人之規劃?

(一)目前除了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外,文化部另有12個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藝術基金會、文化臺灣基金會、蒙藏基金會、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中央廣播電台、中華民國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央通訊社、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臺灣美術基金會、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就上述財團法人是否有改制或合併等相關規劃,請文化部予以敘明。

(二)鑒於中華民國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之組織目的,似與文化內容策進院與未來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有所重疊,請文化部就三組織未來業務分配予以敘明。

二、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自籌財源?

縱財源自主非成立行政法人之主要原因,惟現行《行政法人法》及依據該法架構所擬定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皆有要求行政法人須有一定比例之財務自籌率,並列為監督機關之績效評鑑內容。

然盤點109年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之預算收入組成,屬自籌財源者占比不到3%,請文化部就未來國影中心適當自籌財源比例提出適當評估數值,以及如何達成該比例之具體措施予以敘明。

三、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是否應比照文化內容策進院納入「民眾參與機制」?

參考《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明訂各項「民眾參與機制」,希望要納入更多民眾意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是否宜應考量將「民眾參與機制」納入,請文化部予以敘明。

第6條

本院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廣納社會各界建言及意見,並回應或說明。

第7條

本院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邀請文化內容相關學者專家及產業、團體、法人與機構之代表,就本院發展與業務等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諮詢會議之過程應全程公開。

前項參與會議之學者專家或代表,其組成成員應兼顧性別、族群、地域、社會階層及黨派之平衡。

委員柯志恩書面意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一、本草案第12條第2項,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董事出席,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同意。請問文化部,國影中心組織經費龐大,是否應修正為「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同意」?

二、請問文化部,近年每年平均約補助國家電影中心1.5億元,用於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國家電影資產保存及推廣、紀錄片國際行銷、推廣電影文化等,其成效為何?未來改制為行政法人,預計提升多少成效?

三、請問文化部,國影中心由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後,未來對外徵集散落在海外或全台影視資料’規劃方向為何?預計收集藏品種類?數目?

以上書面質詢,敬請回覆

委員張廖萬堅書面意見:

鑒於文化部位利用我國電影、電視與廣播等各項影視音資料得以完整典藏及呈現,落實文化推廣,提案將現行「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利影視廣播等各項視聽資料能完整典藏。

經查,電影典藏、修復乃惟國家電影中心最重要工作之一,目前國家電影中心典藏文物有12座片庫(面積約7,561平方公尺),其中屬於國家電影中心自有的計有3座(面積2,158平方公尺)、租賃者計9座(面積5,402平方公尺),典藏空間分布零散,無法整體規劃利用;而文化部與新北市政府合作之台灣電影文化園區內之建築,竟無規畫興建影片典藏庫房,新址仍無法解決國家電影中心典藏空間不足問題。另,文化部自民國102年度起補助國影中心辦理數位修復計畫,運用現代數位影像處理技術,將已受損之我國老舊經典電影,進行數位修復,重新賦予新生命與新價值,而目前國家電影中心典藏之影片,亟待數位修復者約300部,該中心每年僅能自主修復2部,緩不濟急,必須大量委外修復,且修復費用全仰賴文化部補助,以每部影片平均修復費用約200萬元,估計修復經費將高達5億餘元。

綜上,國家電影中心為臺灣早期影視作品最重要的典藏機構,惟經審計單位查出近年來其典藏空間不足、簡陋,且修復能量不足,危及臺灣珍貴之文化資產,而今行政院提出將國家電影中心由現行的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是否能改善前述狀況,應提出說明。

委員吳思瑤書面意見:

過去北投在台語電影盛行的年代,為相當熱門之取景地點,素有「台灣好萊塢」美譽;除台語電影之外,位於北投之中國電影製片廠(以下簡稱中製廠),早期拍攝軍政宣教片與紀錄片,後結合復興崗政戰學校編劇電影人才,拍出「揚子江風雲」、「緹縈」等票房質量兼具之大片,可謂早年台灣電影工業之重鎮,對台灣電影發展歷史具重大意義。

自1995年中製廠整編為國防部藝工總隊編導技術組後,停止電影拍攝,正式走入歷史,其廠內原有之電影膠卷,已於1998年全數轉存於國家電影中心(以下簡稱國影中心),以利推動典藏保存與數位化、續寫中製廠廠史之重要任務。

國影中心為持續從各種角度豐富台灣電影史論述,帶動研究能量,自2018年推動「口述歷史研究暨影像紀錄計畫」,徵求專業團隊以人物專訪形式,透過老影人之口述,紀錄各種電影現場故事與影業的不同面貌,透過深入訪談,得以窺見台灣電影歷史足跡,補足缺漏的電影記憶,本席給予肯定。

同時,本席亦須指出國影中心即將轉型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其電影文獻、史料之蒐集、推動電影視聽史研究發展更為未來核心任務;然中製廠曾為台灣三大公營片廠之一,且見證北投電影工業之發展軌跡,卻未於「口述歷史研究暨影像紀錄計畫」見有相關訪談,實屬可惜。故本席要求,未來相關計畫之執行,必須注意與思考上述面項,以避免遺珠之憾。

委員蔡培慧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蔡委員培慧,鑑於國家重要電影及視聽資產為全民共有的重要文化資產,為強化政府監督及公共化責任建構完整之影視聽史觀,並因應跨平台時代整體文化視野之呈現,「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設立有助於我國視聽文化資產之整體保存與發展。我國素來缺乏影視廣播資產保存場域之法制化,相關資料迄今仍大量散佚流落海外或全國各地,爰提議確保我國影視資產保存之多樣性及完整性,應儘速盤點各縣市影視廣播等產業從業人員及資料修護典藏、再利用及行銷推廣的情形;以及因數位科技取代傳統影音而沒落的相關產業工具技術、地方場域之保存與活化、匠師田調記述等均有助於徵集國家文物並提升民眾對地方文化記憶的認同感、影視廣播文化史的傳承教育,以臻文化在地化與文化全球化之軟實力。

說明:

一、文化是國家的靈魂,亦是促進國家進步的關鍵動力,隨著全球文化資產保存意識高漲,散佚民間之大量影視廣播資料亟需一個具有公共性、經費挹注及公信力的組織以徵集、修復及典藏,並鼓勵學校科系培育相關人才,發揮本中心應具之文化扎根,顯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的重要性及法制化刻不容緩。

二、現國家電影中心典藏包括華語片一萬七千多部、外語片三千多部、中外影碟片及錄影帶約八萬部與圖書一萬五千多冊,廣電基金資料亦有三萬五千餘筆,為完整建構影視聽史觀,因應跨平台時代整體文化視野之呈現,重要電影資產回歸由全民所有,並強化政府監督及公共化責任保存,「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設立可望提升社會公信力及強化徵集國家文物功能,確保我國影視資產保存之多樣性及完整性,同時可強化典藏、修復、保存影視聽文化資產等功能,建構完整的臺灣影視史詮釋體系。

三、肇因缺乏電影及廣播電視資產保存場域之法制化,致相關資料仍大量散佚海外及全國各地,為確保我國影視資產保存之多樣性及完整性,宜儘速盤點各縣市影視廣播等產業從業人員及資料修護典藏、再利用及行銷推廣之情形,以及因數位科技取代傳統影音而沒落的相關產業工具技術、地方場域之保存與活化、匠師田調記述等等有助於徵集國家文物,並提升民眾對地方文化記憶的認同感、影視廣播文化史的傳承與教育意涵。

委員李麗芬書面意見:

一、今日「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因規模限制,在電影史料的修復與典藏工作的能量受限。為提升我國電影史料典藏的專業與效能計畫,將改制為行政法人以提升專業效能。本次改制轉型將典藏範圍擴增至廣播電視視聽內容,是否會稀釋未來電影史料典職的工作效能?

二、目前各國電影史料典藏機構,包括日本電影中心(立映アーカイブ)、韓國電影資料館(Korea Film Archive,KOFA)、中國電影資料館、法國電影館(Cinémathèque Français),主要定位皆為檔案館(Archives),負責整體電影產業「啟後」工作。先前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捐助章程業務職掌包含「研提海外市場拓展與國際行銷策略」、「電影專業人才培育」、「影展策劃與推動」等產業拓展任務已經從本設置條例草案去掉,此乃正確的組織定位。請文化部未來應確保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的任務保持專一,完備我國電影視聽文化遺產典藏工作。

三、相較亞洲各國以已營運多年之電影資料館,請文化部說明我國未來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後的自我國際定位目標,如何與各國電影資料館競合,如何展現我國電影資產之獨特性?

四、影像修復人員乃電影視聽史料典藏的重要人才資源。請文化部監督末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應有充足的修復人才員額與相應合理之待遇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宣讀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一、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特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電影與視聽資產之修護、典藏、再利用及行銷推廣。

二、電影與視聽文化之教育輔助、推廣及國際交流。

三、電影與視聽文獻、歷史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四、本中心與其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發展相關業務。

六、受委託辦理電影及視聽相關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其他與電影及視聽文化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 五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章  組  織

第 六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七 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八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第一項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設立分支機構之審議。

三、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執行長之任免。

九、本中心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

二、營運、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本條例所定關係人範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本中心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二十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第二十五條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資產及負債由本中心概括承受。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設立後,因受託營運管理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需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捐贈,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第三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第三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五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修正動議:

1、

2、

3、

主席: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如果大家同意,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

現在進行名稱「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請問各位對於名稱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名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一章章名「總則」,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一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二條,第二條是有關行政法人及監督機關的規定,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三條,我請教部長,今天早上蔣委員乃辛針對這一條跟您討論了很久,後來我有問他是對把電影跟視聽文化擺在一起有意見,還是對什麼有意見?他說他對於把電影跟視聽文化擺在一起沒有意見,對於場館的營運也沒有意見,但是他比較擔心的是文化部只負責保存資深從業人員的訪談資料,以及電影、視聽資料的推廣及保存。據我判斷應該是第五款「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發展相關業務」,當然他相信您做部長是有分寸的,但是未來的文化部或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會不會根據這條就做起電影及視聽文化發展的業務,然後跟現在的文策院、影視局疊床架屋?假設把這款拿掉的話,對於你們執行業務會不會造成困難?

鄭部長麗君:如果委員這樣的提醒,是不是能夠把第五款「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發展相關業務」改成「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推廣相關業務」?因為第六、七款這幾款有一些搭配,或者包括第二款「電影與視聽文化之教育輔助……」中之「文化」也可以加「資產」,就是「文化之資產」,然後第一款的「電影與視聽資產」,都把它改成「文化之資產」。我們不用「文化資產」是因為「文化資產」是文化資產法固定的用語,我們用「文化之資產」的話,就比較明確的是指影像資產。也就是第一款改成「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修護、典藏、再利用及行銷推廣」,然後第二款是「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教育輔助、推廣及國際交流」,然後第五款改成「推廣」就好,因為有時候還是會需要區分個別影像資產的推廣,還是整體影視史的推廣,或是整體影視文化透過影視史品牌的推廣,所以還是會需要留下這一項,因為還是有一些相關的國際獎項辦理等等這種交流平台的需要。

主席:部長的意思是「文化資產」是一個專有名詞,所以不要講「文化資產」。

鄭部長麗君:對。

主席:所以第三條第一款修正為「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修護……」

鄭部長麗君:第二款也是。

主席:第二款「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教育輔助……。」然後第五款「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推廣相關業務。」請問各位對以上的修正有沒有意見?

鄭部長麗君:管委員的好像也是同一條。

主席:對,另外有一個修正動議,你們對第一款增加「展覽放映」有沒有意見?

鄭部長麗君:沒有,尊重。

主席:那增訂第七款呢?

鄭部長麗君:管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建議增訂第七款「定期出版英文雜誌介紹國產電影」,早上管委員在質詢的時候有期待我們多做一些國際宣傳,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建議,就是委員這個意見很好,但是文字是否可以修正成「定期出版國際刊物,推動我國電影及視聽文化之國際宣傳」?就不限於英文雜誌。

主席:好,那請文化部把剛才部長口頭宣布的修正文字和管委員的修正動議一併整理起來,再請現場的委員來簽一個修正動議。

鄭部長麗君:就是八款一併整理。

主席:對,那就麻煩文化部。第三條先保留。

進行第四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五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二章章名「組織」,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六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我再把早上跟部長請教的講清楚一點好了,我知道這個設計不是你們發明的,先前行政法人也有類似的設計。它可能有兩個用意,第一個用意就是希望這些董、監事有參差的任期,任期交錯以便經驗可以傳承;第二個用意是希望不要發生像換了一個部長就把所有人換掉了,或者長期被同樣的人盤據的情況。但事實上我們理性來看,一任是3年,兩任不過6年,就算全部留任,也就是當6年的董、監事。如果需要經驗傳承,你要把人留下來,它也沒有規定全部都留或全部都不留,所以那是由你們主事者自己去判斷,自己去擇優留任,如果有幾位民間董事都很優秀,你不想換,那當然是你自己的決定。

如果照現在的條文,我再把這個數字講一次,假設用到15位董事,政府機關的代表也到達上限就是5位,這裡面有5位政府機關代表、有10位民間的董事,如果這5位政府機關的董事任期到了都留任,表示這10位民間的董事依現在規定至多只能留任5位,也就是10個人中至少要去掉一半,如果這10位表現都很好,為什麼非得把它切掉一半不可?這是第一個問題。如果所有政府的代表統統留任的話,民間的董事至多只能留一半,這對你們用人方面,我覺得彈性太小。另外一種狀況也是極端的狀況,這5位政府董事統統換人了,這也不是不可能發生,表示民間的董事至少要留任5位或者全部留任,所以這個彈性會受制於政府機關代表留任多少。這個設計我覺得有點會把你們原來當初的用意卡在政府機關代表的留任,因此我覺得要嘛乾脆把這個限制拿掉,要嘛就把這個下限再降低一點,就不要到三分之一,可能降到五分之一,再把上限拉寬一點,至多留三分之二可以拉到譬如五分之四,你們想一下好了。人事總處有沒有什麼建議?

蘇副人事長俊榮:因為現在中央已經成立了6個行政法人,每一個規定都不一樣,有的4年,有的3年,續任以後乘以2。可是其中有一個比較好玩的地方,就是訂定三分之一為下限,有可能公部門留3位,民間就是2位,就是5位的組合。現在委員關心的是極端值發生的時候,對整個董事會運作會不會造成窒礙難行的問題,我覺得這部分應該給法人一些彈性,我們是朝這個方向思考。

主席:這樣好不好?部長,我建議一下,這一條我們先保留,反正最後還是全案送協商。

鄭部長麗君:是不是可以請教召委更精準的想法?因為召委的意思是第六條跟第八條一起看。第六條是組成的比例,第八條是續聘更換的比例,第六條的第一、二、三款政府機關是其中第一款,該條文規定第一款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就是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不是一定要三分之一,當然極端值就是召委所說的5位,但是事實上,主管機關有時候不一定聘到5位政府機關代表,像文策院政府機關代表比較多,是因為當時在立法院要整合五、六個部會,國影中心應該比較是文化部,所以要再把三分之一限縮,我們也不會反對,但是也許不會聘到三分之一。我作以上的補充。

主席:沒關係,這只是我個人的意見,你們想一下,如果覺得沒有問題的話,我也不會堅持,因為這個是你們要去運作。所以第六條還是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其實我也沒有什麼特別強烈的意見,只是提醒你們去想一下,如果是最極端的狀況,會不會造成當初意想不到的不方便發生。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六條就照行政提案通過。

進行第七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八條,關於董、監事的任期,就是我剛才講的那個部分。

鄭部長麗君:向召委補充報告,就是續聘是不得逾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席:它的上限是三分之二,下限是三分之一。

鄭部長麗君:三分之一主要是基於經驗傳承之考量,那續聘要不要限三分之二,我想本來董事會可以有一些新血……

主席:我提供你們一個參考,如果你們只是為了要造成任期交錯,其實可以去參考其他的行政法人的規定,一開始第一任就像大法官這樣,第一任造成任期交錯,後面就是就會有新人跟舊人一起,你們思考看看,反正我們協商的時候可以再來處理。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九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十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十一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十二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十三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第十四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五條有修正動議,請宣讀。

委員鄭運鵬等修正動議:

第十五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鍾孔炤

主席:請問人事總處及文化部對這個修正動議有沒有意見?

請人事總處蘇副人事長說明。

蘇副人事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利衝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按照目前利衝法的第三條裡面的關係人大概有六大類,這一次文化部主要是以第二類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列為關係人,我們也尊重文化部的看法。

鄭部長麗君:其實我們很認同委員提出來的問題,就是有沒有必要限制三親等的利益衝突,我在此還要針對利衝法再補充一點,利衝法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關係人就有包含這些法人董事,以及最重要是涉及第一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其他法令要先適用,必須要比利衝法更嚴格才會優先,所以這一點和其他法律不太一樣,其他法律是比較嚴格才可以適用,不然就要適用利衝法。我們其實很認同委員改成二親等就可以,可是就沒有比利衝法嚴格,所以這個法律也許未必能優先適用。其實為了這一點我找過法務部,就是我們有其他的設置條例也會有這個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說明。

余專門委員雅雯: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確實是如剛剛鄭部長所說的,我們在利衝法第一條第二項就規定得很嚴格,所以在其他的法律適用上如果沒有比利衝法更嚴格的,原則上還是回歸利衝法的規定。所以早上鄭部長也有提到後續的部分,會再跟法務部進行商議。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我先請教第十五條寫的是董、監事,董、監事是公職人員嗎?如果不是,為什麼要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綁在一起?

主席:這在利衝法的範圍之內。

鄭部長麗君:在利衝法第三條的範圍裡。

主席:行政法人的董、監事就在利衝法。

鄭部長麗君: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鄭委員運鵬:所以理論上你的第十五條第三項有寫沒寫都一樣?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它排除的是政府或公股指派,也就是政府代表之董事是排除的,其餘的就包含在利衝法第三條。我為此找過法務部長,因為真的比較少有法律要排除適用其他法時,必須其他法更嚴格才能優先適用,導致我們很多設置條例都沒辦法適用。所以我是建議,其實這個法可以考慮再做一些修改。

鄭委員運鵬:我的目的其實早上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你不要訂了一大堆法律綁死自己,以致以後能請到的都是學界及退休的公務人員,大部分到最後都變這樣。既然是電影產業,應該還是以業界為主,如果限死了……

鄭部長麗君:鄭委員我很認同你的想法,我也很想照委員的建議修,但是因為利衝法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三條會讓我們這邊訂了不能適用,因為它的第一條就說我們的法一定要比它更嚴格才能適用,不然就要適用利衝法。這一點提供委員參考。

主席:請周委員發言。

周委員春米:請教法務部,利衝法是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一個基本法,那其他相關的法律或者條例,如果有就這部分作特別的規定,我們可不可以把它當做是特別法?所以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就是公職人員利衝法是規範上的基本法、普通法,而相關的其他條例如果就迴避有規定,我們把它當做是一個特別的規範,就遵從這個特別的規範。可不可用這個法理來解決啊?

余專門委員雅雯:謝謝委員的建議,不過因為目前的法令並沒有針對剛剛周委員提到的這部分再作明文規定,所以有關於委員的這個建議,我們要回去再作商議。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這個我還沒有定見,但是我想到的一個部分就是,藝術這個東西是天分,它之間是有門檻的,那個門檻常常是沒辦法跨越的,不是經由你的努力或認真,沒辦法跨越的,因為是屬於天賦那個部分。所以我們會發現到,表演也好或是音樂也好,甚至於是文學,很有可能關係人就經常會是存在的啦!就是他們可能會遺傳,所以家族裡面的人很可能共同都是電影工作者等等,因為這個真的是藝術天分在決定。

而當我們對這個董、監事會設了利益衝突迴避條款的時候,我當然是看到這裡還有一個空間,就是子法我們有授權主管單位去制訂它的範圍及違反時的處置,也就是這個部分是由監督機關再去訂定,那這個部分是不是就有空間可以讓它相對地寬鬆,而不是像公務員的利益衝突迴避一樣那麼地死板?因為這個真的是很可能在我去決定這一批電影要不要典藏、如何典藏、要不要修復的時候,那裡面就有我演的電影啊、我就是董、監事啊!那你要不要要求當事人他這一次的討論要迴避?有沒有那個問題?甚至於是他自己本人哦!他自己很可能就是這個事業的工作者哦!有沒有這個問題?你們是怎麼看待這部分?

鄭部長麗君:謝謝管委員。在利衝法還沒制定之前,其他的設置條例譬如國表藝或其他法人,過去我們還是會有相關利益衝突的條款,但是我們會讓法人去制訂利益衝突的規範,比如說它是採個案迴避,或是說董事會決定它的一個什麼樣的利益衝突迴避機制,過去像國表藝就有這樣做;但是因為利益衝突法是新定的法,它現在因為第一條第二項限得很嚴,本來設置條例是特別法,應該可以優先適用,可是它現在排除優先適用性,除非你的條文有比它更嚴格才能適用,否則要適用利衝法,所以才導致我們這邊怎麼改都沒有用,我們這邊改得比利衝法寬鬆,會去適用利衝法。

所以我考慮是不是建議召委或者各位委員,因為利衝法其實我有去法務部跟部長討論,我是建議利衝法要修,因為文化類的中介組織,它的董、監事很需要專業人士,就像鄭委員、周委員及管委員說的。既然我們需要產業界或專業人士,而他又因為利益迴避的問題不能擔任,那這個會導致矛盾,所以文化部是有提出利衝法要不要修?但是我們現在因為要先定這個法,所以請問召委,我這邊是不是先修得比利衝法寬鬆?如果我這邊比較寬鬆,實務上還是會適用利衝法,但未來有朝一日利衝法修了以後,我們這邊就不用再修。

主席:這個我不贊成。就是我們明知它現在是牴觸的,然後還這樣修?我們如果不知道就算了,我坦白講,現在這個法律的困難是這樣子,比如行政法人,每一個的狀況都不一樣,如果你要叫利益衝突迴避法開一個門,比如說立特別法,每一個組織法都變成特別法的話,那大家都去定自己的規範,利衝法就不要定啦!文化部組織法或每一個組織法都定明「關係人」指的是「二親等」,那利衝法定的「關係人」根本就形同具文啦!對不對?

所以我們如果把今天這個案子視為一個個案,那每一個案子都會是一個個案。對不起啊!站在我的立場,我是覺得這個我沒有辦法同意。所以我的建議的是這樣:其實有一些機構,就以行政法人來講,每一個行政法人的狀況也都不太一樣,我們看起來這個行政法人它的任務相對單純,但是有的行政法人可能會比較複雜,它可能會牽涉到大筆的資源,譬如說中山科學研究院,那我怎麼去規定這個行政法人由誰來決定「他」可以是二親等、可以是三親等?

所以在這樣的一個狀況之下,我建議除非利衝法修法,否則在修法之前,我們這個組織法也只好照利衝法這個規定,我認為利衝法那個條文裡面特別作這樣的規範,必然是預見有這個可能嘛!所以它特別跟你講要定的話要定得比它更嚴,不然的話,每一個機關就自己去開一個門、自己去鬆綁,那我去定這個利衝法不是白定了嗎?

請文化部說明。

鄭部長麗君:報告召委,的確如召委所言,當時因為利衝法已經制定了,所以本設置條例就只好照利衝法的規範,所以才會提出第十五條這個條文,的確就是如召委說的,因為有利衝法存在。所以本部為了建議利衝法要修正,我們有啟動研議,就是在什麼情況下,利衝法可以修得既不會有召委所講的白立利衝法,因為其他法都例外……

主席:我跟各位報告……

鄭部長麗君:那個部分是不是由本部另外再去跟法務部討論?

主席:好。因為利衝法有一個修正的案子院會也還沒有處理,我們如果處理到的時候,因為我們現在還在一再地協商、還沒有結果,我們把今天遇到的這個問題放到裡面去討論,好不好?

這樣我們修正動議第十五條……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召委如果是這樣講的話,那我們第十五條本來的條文裡面最後一項「本條例所定關係人範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其實就不用寫了嘛!因為本來沒寫這個也……

主席:請問法務部,如果不寫的話有沒有問題?

余專門委員雅雯:本部予以尊重,因為不管有沒有明文規定都會……

主席:謝謝。我們就把第十五條第三項刪除,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十六條。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第十六條的立法方式,跟文策院的第十八條比較是多了一個但書,本來我們是要求「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補助……之交易行為」,現在多了但書的規定,解讀就是如果是利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的情形就可以。在我們之前通過的文策院法條裡面是沒有這個但書,所以我想要確認的就是:我們現在第十六條這個但書是要再強調?還是說這個範圍是有所變動的、是有所不同的?

主席:請文化部說明。

鄭部長麗君:利衝法第十四條就是「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是不是這個部分請法務部來說明會比較好?

主席:請法務部協助說明。

鄭部長麗君:謝謝。

余專門委員雅雯:有關於利衝法第十四條,我們原本在修法之前,有比較嚴格的交易行為禁制規定,在這次修法之後,對於特殊的類型是予以放寬,所以我們在修法之後是比修法之前還要來得更寬鬆,以利各機關在採購交易行為這部分的認定。所以我在想,因為不太知道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前一個什麼樣的版本,它原本只有前段並沒有但書,但書這個部分的新增,應該是文化部因應我們利衝法的修正所加入的一個文字。

周委員春米:所以那個第一項,因為第一項有前段跟但書……

余專門委員雅雯:是。

周委員春米:那你現在所謂的第一項,是整個第一項還是這個但書?因為但書本來就是可以做這些行為的……

余專門委員雅雯:是。

周委員春米:我不曉得那個範圍,再確定一下。

余專門委員雅雯:原本的前段部分,上一次我們利衝法修正之前原有的文字,它在交易行為的認定上,只要你有交易行為就會違反到我們利衝法的規定。但是在利衝法修正之後,新增了但書的規定,就是有一些除外,如果有交易行為,但是符合這樣一個除外、特定、公開、讓民眾得以監督的方式,我們是予以放寬,就不會有違反利衝法。

周委員春米:對,所以本來除外的這些就是可以做嘛!

余專門委員雅雯:是的。

周委員春米:現在第十六條的但書是寫明利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以我不知道它這個意思是說這些但書的行為不在此限?那本來不用放也就不在此限了嘛!就是除了租賃、補助、買賣這些不可以做,其他的是可以做的;那我們現在後面的這個但書,是再把它說得更清楚還是怎樣?因為它第一項有前段跟但書,這個範圍請再明確一下。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因為這是把利衝法第十四條「不在此限」的這一整個概念,再把它放回第十六條,就是接軌利衝法第十四條。

主席:我這樣子問好了,如果這一條不定的話,就是照利衝法的規定是不是?那跟我們現在要看的這個條文有什麼不一樣?

周委員春米:就是但書不要定?還是……

主席:不是,整個條文就是回歸到利衝法嘛!回歸到利衝法的話,先不要管修法前、修法後,因為利衝法的修正現在還沒有過嘛!

余專門委員雅雯:我們利衝法在去年修正之後已經施行了。

主席:去年通過了?

余專門委員雅雯:已經全案通過施行了。

主席:這個部分通過了?

鄭部長麗君:報告召委,因為是我們在跨機關協商的時候,相關單位希望我們各部會在定的時候都要把關鍵的概念融入啦!當然從法系的角度來看,我覺得召委講得有道理,因為本來利衝法就規範了這些關係人嘛!但是因為可能要確保個別的設置條例也反映同樣的機制,所以當時在跨機關協商的時候,希望我們把它做一些融入的設計。

周委員春米:我是認為要定啦!因為大家自己就要受這個規範,大家會看清楚,大家不會想到還要去看一下利衝法。既然有定,我只是要確認,因為本來利衝法的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就是規定不能做的這些行為,我們已經規範在這個條例的第十六條前段了嘛!所以你後面的這個但書,是不是第一個就拿掉?第二個就是「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或者就是像文策院一樣,把後面這個但書拿掉?因為你的第十四條第一項是包括可以做跟不可以做的。

余專門委員雅雯:我們建議這樣的文字:在有關於設置條例第十六條修正草案裡頭的後段,它比較嚴謹,符合目前利衝法所規範的文字應該是「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周委員春米:那就加但書啦!

余專門委員雅雯:是。

鄭部長麗君:報告召委,所以我們還是建議要保留,因為我們在利衝法通過之後,現在唯一……

主席:我知道,第十六條我來處理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好。

主席:第十六條倒數第二行修正為「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加「但書」兩個字,這樣子好嗎?你的例外規定是指它的但書啦!不然的話,周委員講得沒有錯,大家看不懂啦!

鄭部長麗君:瞭解;好。

主席:第十六條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如果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章章名「業務及監督」。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條。第二十條大家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有修正動議,請宣讀。

委員鄭運鵬等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應就下列下項進行績效評鑑: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鍾孔炤

主席:請提案委員說明。

鄭委員運鵬:好,這也是我早上有質詢的內容。其實現在這個中心並不大,目前編列預算四千七百多萬元,有四十多個人。我早上有講過,本身內部有董監在作內部的監督和管理,然後再上面你們還有一個監督機關就是文化部,而文化部上面還有立法院,所以如果你還要去明定一條說要怎麼去監督,然後還有一個會議,我認為不需要綁死在法條上,不然你們以後會很難去處理。所以我的修正動議是保留你的評鑑內容,至於評鑑形式,你們文化部是監督機關,自己帶回去研究,並一定要在法條上面訂死你們一定要怎麼去執行,這樣好不好?如果你們以後要這樣子去執行、覺得也OK,那你們自己內部去處理就好了。

主席:請問文化部有沒有意見?

鄭部長麗君:我們同意委員的修正動議。

主席:鄭委員的提案就是授權你們自己去訂辦法,對不對?

鄭部長麗君:對;同意。

主席: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

鍾委員孔炤: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我們照修正動議通過。

各位請看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的修正文字,其中的「監督機關應就下列『下』項進行績效評鑑」,那個應該是筆誤,是「……下列『事』項進行評鑑」,我們把錯字改過來之後通過。

處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章章名「會計及財務」。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的修正動議已經宣讀過了,請提案委員說明。

鍾委員孔炤:謝謝主席。我想最主要是考量到國影中心的設立,係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換形成所謂的行政法人,相對地,當然就不符合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所以本次修法也是在維持原有人員、資產負債、權利義務及辦公處所相同的既有基礎上,配合行政法人化而新增業務及人員,本質上可視為同一組織單位的擴充,改制後不應受財團法人法有關解散後相關規定的程序限制,並在無損及原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利之前提下,明確規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後,其權利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這一個修正動議的要旨大概是在這裡,以上說明。

主席:這個就是修正第一項喔?

鍾委員孔炤:是。

主席:請問文化部跟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

鄭部長麗君:我們非常謝謝鍾委員這個修正,因為這個修正就會讓整個作業,因為是改制,權利義務就直接概括承受;原來財團法人法對於「解散」有一些規定,那這邊就不受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限制,我想這樣更有利於組織的改制,我們謝謝鍾委員這個修正。

主席:好,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修正動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修正動議已經宣讀過,也請提案委員說明。

鍾委員孔炤:這邊大概就是在我們特別提案增加的部分,因為原來的條文是只有硬體而沒有軟體,我們特別在第三項裡面提到「以及受託典藏運用之電影及視聽資產屬公有財產者」,加諸了這些文字,這樣可以讓硬體跟軟體都有所規範,在我們第四章的「會計及財務」上會比較明確一點。以上說明。

主席:好,這個應該是確實有必要,文化部應該沒有意見。

鄭部長麗君:是,非常謝謝委員的修正動議。

主席:我們照修正動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七條。

吳組長雅華:不好意思……

主席:好,請說明。哪個部門?

吳組長雅華:國產署。

主席:好,請財政部國產署說明。

吳組長雅華: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因為他們條文的設計是,行政法人接受委託辦理相關場館的營運管理還有軟體的典藏維護,如果在這樣的機制之下,把公有財產贈與、交給了受託的法人,可能會衍生主體上的爭議,因為目前內政部的住租中心在運作上也有發生,行政法人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公用事務,可是政府卻把公有財產地透過捐贈方式移轉給了這個行政法人,變成行政法人的自有財產,但行政法人的自有財產原則上只有不動產管制不得處分,其他的財產沒有管制,如果制度上這樣設計的話,這個條文的配套要做處理。在這個條文的最後一項只有管制不動產的捐贈不得任意處分,可是如果把軟體這些其他的財產加進來,是不是就表示其可以處分?這在權利義務上可能會有一些爭議,所以是不是建議文化部再盤點一下,未來實務的運作到底需求是如何?以上。

主席:你們有沒有修正的建議?

鄭部長麗君:的確當時在行政院討論的時候,原來的其他設置條例大多是以國產署的意見,就是在設立的時候,公有財產可以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但是我們這些行政法人都有場館營運之責任,像新莊的場館要明年底才會蓋好,所以我們就增加第二項「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等等,或者是……「本院設立後因受託營運管理……」剛剛鍾委員所提軟硬體的需要,提供……

主席:意思是說,你們可以受託營運管理,但是財產不能移轉過去啊!他的意思是這樣子,對不對?

鄭部長麗君:所以我們在下面,是第幾項……

吳組長雅華:因為他們現在的條文有三種方式,一個是捐贈;一個是無償提供;一個是出租。在無償提供的制度設計上,已經把公有財產的管理人直接就變更為行政法人,其實他們是可以無償使用,而且收益歸法人,那有沒有必要一定要捐贈財產,變成他們是財產的主體,可是他們卻又接受政府委託辦業務,雙方的法律關係相對複雜了。

鄭部長麗君:有法律規定就不會。

管委員碧玲:你們看看啦!其實使用權跟所有權是可以分離的,不一定要連使用權都給。所以國產署說的捐贈我們就不需要放,因為他們可以無償使用,無償使用其實就是使用權移轉了,而且那個時候管理人就會改成他們了。

主席:對,沒有錯。

管委員碧玲:管理人直接就改成他們了,所以……

主席:國產署的擔心就在於,國有財產就這樣一直被移轉了。

管委員碧玲:對,我們在收黨產不就說當時是國庫通黨庫嗎?我認為刪掉「捐贈」應該是OK的。

鄭部長麗君:但因為最後有一項配套,就是「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如果有這個疑慮,剛剛加入的軟體,我們把公有動產或不動產都包含進來,就要配套,以後……

主席:如果這樣的話,為什麼……

鄭部長麗君:不需使用的時候……

主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是這樣就不需要捐贈,你們就是無償使用,他們也不會跟你們要,反正你們要用就用,不用給錢,但財產所有權是國家的,不是你們的。

鄭部長麗君:因為我們這邊是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通常動產的話,都是以無償提供使用……

主席:部長,他們的擔心是這樣子,你們不用的時候要還給國家,但他們怎麼知道你們用或不用,對不對?萬一你們一直不還呢?那你要說明你們要用捐贈這個方式的必要性。

鄭部長麗君:我們的條文是有「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還是會採用適合的方式,比如場館可能是無償提供使用,如果是動產的部分,像影像資產也許是捐贈,但是它會……

管委員碧玲:那就是軟硬體分離嘛?

鄭部長麗君:對……

管委員碧玲:軟體、內容的東西用捐贈,我個人是覺得OK,所以如果軟體的部分可以用捐贈、大家都有共識的話,那你就要再加一個但書,排除限於不動產捐贈,這樣是不是就可以啊?

吳組長雅華:容我補充一下,這個條文設計讓人覺得有一點點需要再思考的就是,條文是寫中心因接受委託辦理公產業務而使用公產,可是一旦透過捐贈把財產移轉給這個法人所有,就變成法人的自有財產,其經營自有財產,但卻是接受政府委託辦業務,會讓人覺得這個法律關係綜複雜,到底是不是接受委託?接受委託,那就是政府透過委託的關係提供你們使用公產,而不是就把財產送給你們,會衍生的是既然受託,但其又是財產的主體,會覺得有點怪怪的。可是如果透過無償提供使用,因為在法人的制度設計上,產權維持公有,但是管理權在法人,而且收益歸法人所有,不用解繳國庫,似乎也可以達到其要使用這個資產的效果。

主席:那您的意思是,包括不動產跟其他資產,對不對?

吳組長雅華:對,所有的公產。

主席:包括軟體在內。

吳組長雅華:是,就是有沒有透過捐贈……

管委員碧玲:這樣比較單純,就是捐贈……

主席:沒有錯,把「捐贈」拿掉。

管委員碧玲:拿掉最單純啦!軟硬體分離,也真的是又要重寫……

鄭部長麗君:報告召委及委員,因為文策院設置條例第二十八條當時也有加了這一項,條文是這樣:「本院設立後因受託營運管理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需要……」這邊是有「產業設施」。除了場館,可能還包含一些設施,所以規定「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之。」因此要考量到的是,除了不動產,場館也有一些設備、設施,可能國影中心還有動產、影像資產的部分,其過渡的方式就會有幾種可能,一種是捐贈;一種是出租;一種是無償提供使用。當然我們也不堅持,因為未來是不是會衍生出一些非屬於不動產的設施,如放映,或者數位修復實驗室等等相關的,由國家前瞻計畫、科技計畫等所建置,會不會有這一些需要?所以我們就採用比較寬的、各種樣態的文字來制訂。剛剛鍾孔炤委員加了影像資產的部分,是不是本來不動產的部分就要加「動產」?最後一項的部分。

主席:如果把「捐贈」拿掉呢?

鄭部長麗君:「捐贈」拿掉,那設施的部分就……

主席:設施提供你們無償使用啊!管理權變成在行政法人嘛!

鄭部長麗君:動產是一定要捐贈,影像資產如果不捐贈,沒有辦法處理授權,他們沒有權利使用、處分。可能國產署想的比較是像房舍的這種國有財產,是不是請國產署……

主席:我知道。

鄭部長麗君:國產署比較專業,就是我們有動產、不動產,有影像資產、設備、設施……

吳組長雅華:我補充一下,如果是動產的話,因為依國產法第六十條,國有財產的贈與,得經過行政院專案核定送給特定的對象,其實在國產法有機制,但它只適用國有的動產,其他地方的公有動產不適用,所以就要盤點這個行政法人將來會不會使用到國有以外的其他地方的動產,機會可能……

鄭部長麗君:他們會使用的是全國所有機關設置的動產,像所有的新聞資訊、影像資訊、地方所採集的相關紀錄資訊,都有可能,如果沒有辦法捐贈的話,他們就沒有辦法處分、進行授權。

吳組長雅華:目前的條文只有排除國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並沒有排除地方的公有財產處分的規定,所以依這個條文目前也沒有辦法拿到地方的動產,因為地方不動產的捐贈也是處分行為,可是條文裡面並沒有排除地方公產的處分限制,所以一樣還是沒有辦法……

鄭部長麗君:我們是不是要把排除的部分再加進來?謝謝國產署的提醒,是不是可以再請同仁……

主席:第二十六條先保留。我的建議是,因為還有協商期,文化部是不是能夠邀國產署就這個條文再討論清楚?我們討論過很多次了。

鄭部長麗君:國產署從國有財產管理的角度會有他們的觀點,我們尊重,但這個設置條例是適用於國影中心本身、有其特殊性,而國有財產署是職司所有國有財產的管理,這兩個層次還是不一樣。

主席:我請問一下國產署的意見,你們的意見是由於有鍾委員的修正動議,還是說沒有這個修正動議的話你們一樣是這個意見?

吳組長雅華:剛剛部長有提到,在文策院設置條例也有類似條文,但是它沒有加上其他的財產,只有不動產,當時因為那是很創新的立法,我們想說實務上有需要所以就尊重。但是最近看到內政部住租中心也有類似的條文,在實務上我們覺得在法律關係上已經錯綜複雜了,可能後續執行會出現一些問題。因為行政法人接受政府委託,可是他們卻把政府的公產變成自有財產,將來在營運主體上的角色會有點錯亂,他們接受政府委託,可是所經營的這些舍宅卻是其自有財產,這樣……

主席:我覺得你講的是有道理。

我要問一下人事總處,你們是行政法人的主管機關,那你們的看法呢?

蘇副人事長俊榮:基本上我們尊重國有財產署的想法,因為他們是整個國有財產的總責機關,應該是under這樣的基礎底下來設計會比較比較圓融。

鄭部長麗君:召委,我想我也比較理解國有財產署的concern,是不是說「本中心設立後因受託營運管理電影及視聽場館……」,他們之所以覺得矛盾,是來自於「受託營運管理」跟「捐贈」兩造之間關係的矛盾,那是不是我們這邊不要寫「捐贈」?但是動產的部分,我們在後面再加一句話或是另外一項,針對動產,今天因為鍾孔炤委員所提出來

……

主席:沒關係,我們先保留,你們把……

鄭部長麗君:那動產的部分,請同仁現在寫……

主席:你們把書面……

鄭部長麗君:有關動產,得以捐贈的方式,我們另外再寫一句話,再補充……

主席:第二十六條保留,好不好?你們把建議的文字寫出來

鄭部長麗君:好。

主席:處理第二十七條。如果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八條。如果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章章名。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回到第三條的修正動議,請宣讀。

委員管碧玲等修正動議:

提案人:管碧玲  周春米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部長麗君:報告召委,可能是我們整理給管委員看是否同意的時候有疏漏,第五款是「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推廣相關業務」,不要加「發展」,因為是要以推廣來取代發展。

主席:第五款要修正為「推廣」。

鄭部長麗君:對,刪除「發展」。

主席:好。

鄭部長麗君:然後第二款,因為有法制人員說「相關」兩字略屬贅語,這個尊重委員,就是「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教育輔助動、推廣及國際交流。」之相關需要。

主席:把「相關」拿掉。

鄭部長麗君:這兩點再做修改,看委員是否能夠以這樣的版本討論。

主席:好。沒有意見,就照修正動議再修正後通過。

跟委員會報告,第二十六條的部分你們再去整理文字,我們在協商的時候處理啦!

請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建議我們趕快先整理文字,現在可以請召委……要不要讓委員討論?

主席:沒有必要,我跟你講,我們一定要再協商的。現在看起來好像通過,但實際上沒有通過,因為還是得要協商啦!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因為這個法案,其實在行政院跨機關協調的時候經歷了相當長的時間。

主席:這個我知道。

鄭部長麗君:經協商好不容易出行政院,我是比較擔心又回到跨機關的協調。報告召委,因為這個在行政院經歷了4次的來回審查,也倡議了二十多年,其實前政府審查2次……

主席:部長,我跟你說明一下,我們在協商的時候他們還是會來,協商的時候不是只有你來,國產署還是會來。

鄭部長麗君:我瞭解,因為我在立法院服務過。但我是很希望召委、各位委員跟跨機關代表能夠協助文化部,為國影中心設計一個適合它的設置條例。

主席:好,我們休息10分鐘。

鄭部長麗君:謝謝召委。

主席:10分鐘以後,如果條文弄不出來,我們就正式宣告了。

鄭部長麗君:好,我們趕快跟國產署討論文字,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修正動議。

 4、

委員鍾孔炤等修正動議:

 

鄭部長麗君:報告召委,可能我們剛剛整理書面時候漏劃線,第三項也有修改、刪除「捐贈」兩個字。

主席:第三項把「捐贈」刪除,然後把「公有財產」改成「公有不動產」,對不對?

鄭部長麗君:對。

主席:好。所以鍾委員的修正動議,我們就不處理了嘛?

鄭部長麗君:有,都納在裡面了。

主席:對嘛!所以就把鍾委員的部分納在裡面做……

鄭部長麗君:鍾委員提的公有……

主席:鍾委員本來是修正第三項,加了「以及受託典藏運用之電影及視聽資料屬公有財產者,」這個就……

鄭部長麗君:我們現在就是改成……

主席:擺在第四項。

鄭部長麗君:第四項,加了國產署的意見,謝謝國產署協助做文字修改,就是「屬公有不動產以外之公有財產者,」。

主席:好。

鄭部長麗君:因為這些是屬於動產,所以是得「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而前面第三項因為是公有不動產,所以就沒有捐贈,只有出租跟無償提供使用,「捐贈」就刪除了。做了這兩個調整,然後搭配最後一項,就是「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財產」,這就包含動產跟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其他是項次跟條次的調整。

主席:好。對於修正動議4的第三項,我們再修正第4行的「公有財產」為「公有不動產」,接著是「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將「捐贈」這兩字拿掉,變成「採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

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周委員春米: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就照修正動議4……

鄭部長麗君:是這一項還是全條?因為還有一個疏漏,真的很抱歉,跟召委報告,倒數第三項,因為在順修時漏了,第3行的「第五項」要改成「第六項」,就是「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六項之公有財產」。

主席:好,再修正。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二十六條照修正動議再修正後通過。

跟委員會報告,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已經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5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