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有鑑於科技領域之教學操作常需倚電腦操作,教育部於科技領域中卻未納含國小階段,等同將電腦課從過去國小必修刪除,改為選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2)
陳委員就有鑑於科技領域之教學操作常需倚電腦操作,教育部於科技領域中卻未納含國小階段,等同將電腦課從過去國小必修刪除,改為選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國小階段資訊教育融入教學辦理方式
(一)查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資訊教育」於國民中小學階段屬「重大議題」,學校可於「彈性學習節數」規劃辦理全校性和全年級活動、執行依學校特色所設計的課程或活動等,爰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課程計畫,其中有關「資訊教育」等重大議題如何融入各領域課程教學,應於課程計畫中妥善規劃。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下稱新課綱)之課程類型分為「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二類。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之理念與目標,新課綱以「核心素養」為課程發展主軸,裨益各教育階段間之連貫及領域間之統整,其中核心素養之溝通互動面向中「B2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之核心素養,已羅列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之具體內涵「具備科技與資訊應用的基本素養,並理解各類媒體內容的意義與影響。」,透過「部定課程」各領域課程教學的實施,落實該核心素養之培養。
(三)另一方面,「校訂課程」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掌握學校教育願景及發展學校本位課程自行規劃,國民小學應以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社團活動與技藝課課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或其他類課程等4種方式辦理。惟地方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因地制宜,訂定課程相關指引及補充教材,引導學校將資訊教育納入校訂課程之規劃與實施。同時尊重學校規劃,並鼓勵學生適性發展,落實新課綱強調因校制宜、跨域及適性之精神。
(四)綜上,國小階段實施方式包含:
1.落實各領域核心素養的培養:「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為新課綱核心素養,可透過各領域課程實踐加以達成。
2.彈性學習課程規劃實施:學校可透過規劃學校本位及特色課程,依照學校資源條件與學生特性,規劃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以培養學生科技素養與知能。
3.議題適切融入各領域或科目:學校或教師在規劃國小階段科技領域之統整課程時,可參考《議題融入說明手冊》中「資訊教育」與「科技教育」之內容,適切融入到各領域課程與教學中。
二、本部國教署相關配套作為
(一)教學輔導面
本部國教署自106年度起成立科技領域中央輔導團,結合科技領域輔導群,以服務為宗旨,協助各地方政府針對科技領域課程、師資、教學策略等需求,透過各項輔導資源之運用,以落實課程推動;並自106學年度起,補助各地方政府規劃成立科技領域國教輔導團,107學年度22縣市皆已成立,藉以協助學校教師精進教學策略,落實課堂實踐,提升教學品質。
(二)課程研發面
1.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科技教育推動總體計畫」為落實新課綱科技領域課程,本部國教署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提供相關空間及基本設施,結合地方政府內輔導機制、相關社群與學校,進行科技領域課程研發、師資增能與學生科技教育相關活動辦理,以服務及協助周圍國中小學推動與落實科技課程,提升學生學習成效。另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科技教育學生競賽及學校辦理科技教育教學與學習及探索活動,如科技體驗冬夏令營、科技體驗巡迴與推廣活動、科技領域教學展示與競賽活動、科技產業體驗探索活動等。
2.補助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暑期辦理coding課程
為提升偏鄉地區學生學習興趣,降低城鄉差距造成之學習落差,本部國教署自104學年度起,鼓勵學校利用暑假期間透過活動方式提供學生學習Coding的機會,其申請規劃Coding課程占總時數一半以上者,經審查通過後,以外加班次方式核定。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身心障礙或特殊需求學生之體育項目研究與辦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3)
陳委員就身心障礙或特殊需求學生之體育項目研究與辦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答復如下:
本部體育署自106年起執行「推展學校適應體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由學校為出發點積極推展適應體育,除建立適應體育標竿學校(包括結構式與非結構式課程模式、友善校園推動)、辦理適應體育相關研習、身心障礙家庭之體驗活動之外,更利用各類型的新媒體進行適應體育倡議宣導活動。
本計畫實施策略採階層式再造方案,以整體社會為基礎深植民眾對於適應體育的意識形態。次之,以設立標竿學校、教材、師資系統為方法,提升整體教育現場之專業水平。最後透過研擬未來政策與師資培育系統,營造我國未來適應體育發展藍圖,並透過「公民思維與社會氛圍改造」、「教學現場增能與數位資源」、「教育政策優化與推動」等三項策略主軸,落實適應體育計畫執行之公開性、擴散性及效益性,以達成計畫推動願景,有關本計畫執行專案內容與實施細項,分述如下:
一、適應體育數位平臺計畫:包括提供最新適應體育相關新聞或活動宣傳、提供搜尋適應體育影音及上傳功能、提供適應體育專業人員撰寫文章與討論平台、建立適應體育融合教育數位教材平台,並提供免費觀看與下載、建立我國適應體育師資資料庫,並提供所屬區域的搜尋服務、於網路平台發布適應體育社群活動,鼓勵民眾參與、整合適應體育家長團體,並提供網路互動平台相互討論相關議題。
二、適應體育標竿學校建置計畫:包括延續現有適應體育標竿學校(五權國小、順天國中、忠孝國中及新豐國中)並新增兩所適應體育標竿學校與示範教學團隊、標竿學校示範教學團隊舉辦教學觀摩工作坊、適應體育標竿學校巡迴訪視協助輔導縣市及製作適應體育典範學習教材等。
三、適應體育教師增能研習計畫:包括籌組適應體育教師增能計畫工作小組、辦理偏遠地區適應體育增能研習之初階課程、辦理適應體育增能研習之進階課程、整理適應體育人力資料庫名單及透過進階師資培訓課程,產出數位適應體育教案等。
四、適應體育倡議與宣導計畫:包括錄製適應體育議題之直播、廣播節目,並與適應體育網路平台結合同步播放製作適應體育電子雙月刊,網羅國外文獻、協助適應體育社福團體、機構,辦理針對親子的適應體育體驗活動、辦理以倡議適應體育為主題的適應體育影片競賽,並於頒獎典禮中舉辦影片影展及透過多元管道推播適應體育訊息等。
另有關身心障礙或重症學生適用之陸上或水中體育活動或課程一節,本部體育署與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共同審慎評估各級學校教師適應體育專業程度、教學場地設施設備、特殊教育專業人力及身心障礙或重症學生個別化差異等多項因素後,納入次年度計畫評估辦理。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輸送天然氣之高可燃性、高爆性,且總體危險程度遠高於輸水用管之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我國現仍未完備其國家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9)
陳委員就「輸送天然氣之高可燃性、高爆性,且總體危險程度遠高於輸水用管之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我國現仍未完備其國家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天然氣之使用安全,本部已公布CNS 12835-1「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聚乙烯(PE)─第1部:通則」及CNS 12835-2「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聚乙烯(PE)─第2部:管」等31種天然氣儲存設備及管線使用相關國家標準。
二、有關尚未制定之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聚乙烯(PE)「管件」(「CNS 12835-3」)與「系統適合度」(「CNS 12835-5」),考量國人使用燃氣安全,本部刻正依「國家標準制定辦法」規定提送建議書,並已預定本(108)年9月27日提報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將儘速依程序辦理該2種國家標準草案研擬等作業,預定草案完成後1年之內完成公布。
三、為制定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標準,本部於104年3月6日召開化學工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委會)審查CNS 12835-1及CNS 12835-2標準草案時,因引用之相關試驗法國家標準尚未制定故無法試驗,經討論決議依與會專家、製造業者、中華民國公用瓦斯事業協會及使用單位意見,先行制(修)定CNS 13333-1「塑膠─非發泡塑膠之密度測定法─第1部:浸漬法、液體比重瓶法及滴定法」等29種試驗法供其引用後,再行制定CNS 12835-1及CNS 12835-2(於105年6月28日公布),俾使CNS 12835-1及CNS 12835-2產品標準更完整,另管件及其配管系統相關標準,俟產品標準公布並實施後再討論制定。
四、另CNS 12835-2制定公布後,因廠商反映其規定之「耐緩慢裂痕成長(錐體試驗)(依CNS15917進行試驗)」、「耐裂痕擴展測定(切口管慢速裂痕成長試驗)(依CNS 15916進行試驗)」、「耐快速裂痕擴展(RCP)之測定(小型穩態試驗)(依CNS 15914進行試驗)」3項新增之特殊試驗項目,國內尚無檢驗機構可提供檢驗服務。
五、為協助廠商解決上述檢驗作業問題,本部已於106年2月17日邀集正字標記廠商,以及本部能源局等產官學研召開技委會就該新增之3項試驗執行檢驗之必要性進行討論,考量該試驗對管材品質相當重要且涉及安全性,爰會議決議該3項目必須執行試驗。標準公告後相關檢驗服務單位(如: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前揭會議中提及之特殊試驗項目,逐步建置完成相關檢驗實驗室設備,並於108年5月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之認證,成為TAF認可實驗室,提供更可靠的驗證服務,確保產品品質。
六、本部現已著手進行「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聚乙烯(PE)─第3部:管件」、「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聚乙烯(PE)─第4部:閥」及「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聚乙烯(PE)─第5部:系統適合度」等3種國家標準制定作業,使「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國家標準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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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之應加強運用3D雷射掃描技術記錄文化資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6)
陳委員就文化部之應加強運用3D雷射掃描技術記錄文化資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文化資產局自103年起即著手推動3D雷射掃描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調查,相關工作說明如下:
(一)目前主要3D掃描對象及範圍
本部文化資產局推動文化資產3D雷射掃描記錄,考量資源有限,目前先以國定古蹟、考古遺址為主要辦理對象。
現行3D調查記錄之範圍,除古蹟本體外,尚包含古蹟周邊場域及古蹟內附屬重要文物,特定區域另進行地下遺構探測。
(二)依文化資產所在位置3D掃描作業方式區分如下:
1.空拍大範圍3D掃描資料:
文化資產周邊場域運用空拍機進行航空攝影後,經近景攝影測量軟體運算,可以產出大場域3D模型,另考古遺址可採用空載光達建立遺址之地形地貌3D點雲資料。
2.古蹟建築本體或主要範圍:
運用地面基站式3D雷射掃描儀進行高解析、高精確度3D建模。
3.特定文物及裝飾物件:
採用工業品管用高精細掃描儀進行3D建模
4.地下遺構部分則採用透地雷達進行3D影像建模。
(三)目前3D掃描建模成果
本部文化資產局迄今已完成44處國定古蹟、考古遺址之3D點雲模型,預計108年底將再完成3處國定古蹟3D掃描,合計47處。
二、有關加強與科技部、中央研究院等單位加強合作事項:
(一)本部文化資產局產出之文化資產3D模型資料,經由本部、科技部、教育部及經濟部,跨部會合作計畫-「跨虛實人文科技計算平台」(106-109)計畫進行資料高速運算、巨量資料管理與3D模型教育推廣與產業推廣應用。
(二)相關產出3D模型檔案除導入文化資產局相關業務系統(文化資產災害情資網、文化資產保存科學圖台等)應用外,並於本部「臺灣3D數位模型庫TDAL」以國際通行的「創用CC」公眾授權方式對外提供應用(無著作權爭議部分),或提供研究單位等個案申請提供後續運用。
三、後續之相關計畫推動
(一)未來將以每年10處計畫性3D掃描作業進行,並推動古蹟調查及修復工程導入3D掃描技術運用。
(二)本部文化資產局預訂明(109)年度起,以補助方式輔導縣市政府進行轄內國定古蹟3D建模作業,未來將陸續推廣至縣市定古蹟及歷史性建物等文化資產3D記錄。
(三)推動3D掃瞄作業標準規範制定與試行,以強化建模資料完整度,俾利後續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運用。
四、文化部除推動古蹟建築文化資產3D記錄建模外,亦積極推動博物館館藏文物3D數位典藏,並持續推動3D模型於各項業務上之應用(如變異監測、管理資訊整合、虛擬導覽、數位教育推廣、文創產業應用等),希冀委員對本部相關計畫推動能持續給予支持。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1)
陳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每架次飛行日期及飛行訓練時間起迄?
本部救護隊訓練空域涵蓋多處,此空域僅為其中一處,每次訓練時間約2至3個小時;訓練日期統計表如后:
二、每架次飛行起飛及降落地點,以及救護訓練區域及飛行路徑?
皆是由嘉義基地起降,空域由嘉義至雲林,東至南投為主。
三、每架次飛行訓練之人員配置?
人員為正、副駕駛、機工長及救護士。
四、每架次救護訓練項目及隨機訓練項目,以因應哪些類型搜救任務?
訓練課目以性能、儀器、搜索、吊掛、高高度、狹隘及緊急處置課目為主,以因應各式救災任務為考量。
五、訓練時使用哪些搜救裝備及設備操作時間?
(一)搜救裝備:吊籃、吊圈、救生擔架及森林穿越器。
(二)操作時間:吊掛可執行6次,每次15分鐘。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復興區對外交通重要路段省道台7線32.5公里處(又稱『北橫榮華段』)附近常有落石、坍塌、坡體滑動,以致交通中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4)
陳委員就桃園市復興區對外交通重要路段省道台7線32.5公里處(又稱『北橫榮華段』)附近常有落石、坍塌、坡體滑動,以致交通中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北橫公路(台7線)因108年4月18日花蓮發生規模6.3強震,再加上連續降雨,導致32.5公里處上邊坡於4月至7月發生數次局部崩塌,為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交通部公路總局派員進行24小時守視,隨坍隨清,已於108年9月2日起恢復正常通行。
二、因台7線32.5公里榮華橋兩端崩塌潛勢區範圍甚大,長期將研擬辦理改線可行性評估。
(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橋」橋面以及上下崎頂路段每逢下雨就嚴重積水,影響人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5)
陳委員就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橋」橋面以及上下崎頂路段每逢下雨就嚴重積水,影響人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武嶺橋橋面下雨積水問題,係因近年常發生短時強降雨,導致路面洩水不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107年調整排水管洩水坡度並增設直落排水管,並於8月23日完成易積水路段增設排水孔及辦理AC路面切割排水縫等改善措施。
二、另上下崎頂路段積水原因,經查係地方道路區域排水不良導致漫流至該路段,已函請桃園市政府水利單位整合相關排水設施以改善積水問題,公路總局亦持續追蹤辦理情形。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民眾陳情桃園市大溪區中華路人行道之變電箱及水泥電桿影響行人通行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6)
陳委員就民眾陳情桃園市大溪區中華路人行道之變電箱及水泥電桿影響行人通行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查民眾陳情之路段,係台電公司配合桃園市政府養工處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而規劃之架空桿線地下化工程。
二、關於亭置式配電設備(如變電箱)之設置,於規劃、設計階段,台電公司即與養工處、里長等達成共識;部分路段養工處配合新擴建人行道,做為公共設施帶,俾利配電設備設置。於施工階段如有民眾反映,台電公司亦配合派員協調現場配電設備之放置位置,立即調整,俾利工程進行。
三、目前設置於該路段現場之配電基礎臺(含已放置配電設備),經台電公司派員至現場量測人行道,尚保留淨寬90公分以上可供民眾通行。
四、至於該路段既設之水泥電桿,台電公司將俟相關下地工程順利完工後,逐步配合移除。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英商壹拾壹體育網台灣分公司間頻道授權費爭議問題,影響新北及高雄地區約23.6萬用戶無法收看「運動頻道Eleven Sports 1」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9)
陳委員就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英商壹拾壹體育網台灣分公司間頻道授權費爭議問題,影響新北及高雄地區約23.6萬用戶無法收看「運動頻道Eleven Sports 1」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豐)與頻道代理商千諾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千諾)於108年5月間協商授權事宜,雙方未達共識。壹拾壹遂於5月初簽署本案頻道下架同意書,並請大豐儘速向本會申請頻道下架事宜,期間千諾亦2度告知大豐將於108年6月1日停止訊號播送,並再次提醒大豐儘速向本會申請頻道下架事宜。惟大豐遲至108年5月30日函報本會申請「Eleven Sports 1」頻道下架申請,致使發生斷訊情事。
二、本會於108年6月5日請大豐及英商壹拾壹體育網台灣分公司(簡稱壹拾壹)到本會進行陳述意見,並請雙方提供相關協商紀錄佐證資料。經統計大豐等3家系統經營者、新北與高雄市政府及本會受理有線電視民眾申訴案件,訂戶陳情及客訴案件為數不多,於第858次委員會議即以附負擔許可大豐頻道異動案,以博斯無限台作為替代頻道,並減收所有訂戶1日收視費用或展延1日收視期間,作為訂戶補償措施,並於6月10日正式完成頻道異動程序。
三、復本會於108年7月31日第867次委員會議決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6條第4款及該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規定,分別裁處大豐、新高雄及台灣數位寬頻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
四、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事業間之授權屬智財權之私權爭議,行政力介入空間有限。惟本會多次呼籲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事業雙方應重視公眾視聽之權益,應建立互信關係,積極協商洽談;若有協商不成而無法繼續播送者,應取得下架同意書及研擬消費者保障措施,並依規定提出頻道異動申請,業者間不應恣意斷訊或下架罔顧消費者權益,以保障公眾視聽權益。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開放式課程資源推展規劃,請就所轄線上資源平臺之整合、登入等操作介面優化,及協助大專開發高中開放式課程資源等未臻周延之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8)
陳委員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開放式課程資源推展規劃,請就所轄線上資源平臺之整合、登入等操作介面優化,及協助大專開發高中開放式課程資源等未臻周延之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所提「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開放式課程資源推展規劃」(以下簡稱「本推展規劃」),所列現有高中生適用之開放式課程資源平臺,包括臺灣通識網、臺灣開放式課程、中華開放教育平臺、育網、臺灣全民學習平台、FUN學王、愛學網等7個平臺中,本部所轄平臺為FUN學王及愛學網,至其他相關平臺則為相關大學自行建置提供開放式課程資源,非為本部所轄。
二、為整合全國教育單位的數位學習資源與服務系統,支援全國中小學數位學習服務,本部已整合各縣市校園帳號系統,完成教育體系身分認證服務,提供全國性教育應用系統單一簽入服務環境(Open ID)。為避免數位學習資源分散,本部已透過教育雲系統,逐步整合所轄平臺,減少繁複註冊登入流程,優化相關操作介面。
三、目前,本部所轄平臺皆已介接教育雲端服務,至非本部所轄平臺,本部也開放各相關單位申請介接教育雲端服務,並提供介接協助。以上述所提平臺為例,FUN學王及愛學網已可用教育雲端帳號登入,中華開放教育平臺則正辦理介接申請中。
四、有關本推展規劃所提「中小學數位學習中程計畫」,係為本推展規劃之中長期政策,本部業於108年7月3日以臺教資(三)字第1080096728號函報行政院,申請公共建設計畫經費。案依行政院秘書長108年8月22日函復意見修正中,將於109年以本部公務預算先辦理中程計畫中部分事項,而110年度之後經費,則將另爭取其他經費來源推動。
五、為協助大學校院開發高中開放式課程資源,本部已協助相關大學校院、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連結高中職學科中心、群科中心合力,開發高中職數位教材,包括108年度著手發展高職機械群之機件原理、機械力學、機械製造、機械基礎實習與機械製圖實習等5科;109年度規劃進行高職動力機械群、餐旅群、家政群、外語群、土木與建築群、化工群、電機與電子群計7群29科,以及高中國語、數學與英文等3科目之數位教材。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達成之訴訟和解案,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考慮基於公共利益及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解除與高通公司之和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
許委員淑華就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達成之訴訟和解案,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考慮基於公共利益及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解除與高通公司之和解所提質詢,經交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與高通公司係在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由法官主導下進行試行和解程序,並依法達成訴訟上和解。所有程序及內容均經公平會各委員於委員會議集思廣益、充分討論後決議通過,本案所涉及之專利權議題極為複雜且高度專業,公平會身為專業的合議制獨立機關,正當行使行政裁量權,並在司法機關監督下,為依法行政之作為。
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19條及第222條規定,公平會與高通公司就本案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關係,成立訴訟上和解,本案行政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且訴訟和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公平會與高通公司均須受到訴訟和解內容的拘束,所承諾的事項均須確實履行;再者,訴訟和解筆錄亦訂有爭端解決程序,其效力並不因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對高通公司所為之判決而受到影響。
三、查高通公司已於訴訟和解內容就「手機製造商」、「晶片供應商及晶片供應合約」及「報告義務」作出行為承諾,且高通公司提出的5年產業投資方案,對台灣半導體、資通訊產業及相關上、中、下游廠商具正面影響。有關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命高通公司應向競爭者專利授權乙事,依據本案行為承諾,由於高通公司承諾「對台灣手機製造商與非台灣手機製造商給予無歧視之待遇」,及「若未先就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SEP)向晶片供應商提出依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RAND)原則之授權條款,不得對該晶片供應商提起任何訴訟;且如高通公司就SEP在晶片層級簽署耗盡性授權或授予第三人不主張權利承諾,高通公司將對該晶片供應商提供同樣條件」。因此,高通公司對於我國廠商在授權條件上,不因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對高通公司所為之判決而受到影響,且如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有優於本案行為承諾事項,高通公司須比照辦理。
四、又查高通公司已針對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停止執行,聲請停止執行之部分業經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108年8月23日作出裁定,高通公司於該案上訴期間尚無須與案關手機製造商重新議定授權契約,且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命高通公司應向競爭者專利授權之部分亦停止執行。
五、綜上,本案在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主導試行和解程序下,公平會與高通公司已依法達成訴訟上和解,雙方有依據訴訟和解筆錄履行所承諾事項之義務。高通公司已承諾對我國廠商給予無差別待遇的授權條件,且高通公司均有依據訴訟和解筆錄定期向公平會報告行為承諾及產業方案的履行情形,該會將持續監督與檢核高通公司對行為承諾及產業方案各項計畫的執行情形,以兼顧競爭機制之正常運作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教育部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校長遴選辦法)」修正草案,讓外界看見「管中閔條款」,引發爭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的缺失亟待補正,但只要執政者干預校園之心不死,再完善的辦法都能鑽出裂縫。教育部應讓政治與校園保持距離,阻絕政治黑手,為大學留下生路,為教育留下生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
許委員就教育部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校長遴選辦法)」修正草案,讓外界看見「管中閔條款」,引發爭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的缺失亟待補正,但只要執政者干預校園之心不死,再完善的辦法都能鑽出裂縫。教育部應讓政治與校園保持距離,阻絕政治黑手,為大學留下生路,為教育留下生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經檢討過去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過程發生的爭議,並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後,已在本(108)年8月1日修正發布校長遴選辦法。這次校長遴選辦法的修正,是從「防範未然」的概念著手,透過「強化校長候選人擔任重要職務之資訊揭露」、「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委員利益迴避與自律規範」、「學校行政支援能量的提升」和「明確的爭議處理機制」,確保遴選過程正當性,並能預防及有效處理爭議情況。
二、關於爭議的處理途徑,本次修正是以大學自主為軸心進行矯正機能的設計。依大學法第9條規定,遴委會係由學校組成,而進入遴選階段後,就由遴委會秉持獨立自主精神行使職權。但因應遴委會本身的組成或運作發生爭議時,在缺乏明確規範的狀況下,可能導致處於遲滯不前的僵局。修正後之校長遴選辦法明定,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3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之;校長就任後,因遴委會已經解散,則由本部處理。但如發生遴委會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任務,或未於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基於學校組成遴委會及大學自主之精神,在學校校務會議代表3分之1以上提案,經開會討論後有出席代表2分之1以上同意,遴委會就須解散;而學校必須在解散後的2個月內重組遴委會,以此機制來處理遴選過程可能產生的「當機」現象。
三、此外,本次校長遴選辦法修正新增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修正前已擔任次數不列入計算之規定,係期遴委會能有更開闊多元的視野進行選才,尚無違大學自主原則。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能源轉型政策應確保供電穩定,面對缺電、跳電,或未來可能的區域性限電,提出因應對策,並以核電做為24小時基載電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7)
許委員就「能源轉型政策應確保供電穩定,面對缺電、跳電,或未來可能的區域性限電,提出因應對策,並以核電做為24小時基載電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因應「以核養綠」公投通過,經歸零思考、務實檢討後,已依公投第16案要求廢除電業法第95條之1之2025年非核期程,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另於2019年1月31日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2019年3月4日向貴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因應公投結果能源政策評估檢討」專案報告,有關核能延役或核四重啟可行性等議題,因客觀條件不可行且地方政府不支持,核廢料無處可去,延役或重啟困難重重,運轉中核電廠將在執照效期內做好安全運轉。
二、有關核電使用,本部務實檢視核能延役或核四重啟,但客觀事實不可行,地方也不支持,延役或重啟皆困難:
(一)核一廠:
1.兩部機目前均已超過延役申請期限,且目前核一廠兩部機燃料池均已滿。
2.2013年室外乾貯設施雖已興建完成,但因新北市政府迄今未核發該設施「水保完工證明」而無法啟用。
3.因乾貯設施完工無法啟用,致燃料池內用過燃料棒無法移出至乾貯設施,反應爐內用過燃料棒也無法移出至燃料池,致反應爐也無法填換新燃料棒繼續運轉發電並讓機組延役。
(二)核二廠:
1.兩部機均已超過延役申請期限,且1、2號機燃料池即將滿池。
(1)1號機預計可運轉至執照到期前9個月(2021年3月)。
(2)2號機可運轉至執照到期(2023年3月)。
2.乾貯設施之「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遭新北市政府駁回,迄今無法施工。
3.未來燃料池內用過燃料棒無法移出至乾貯設施,反應爐內用過燃料棒也無法移出至燃料池,反應爐當然也無法填換新燃料棒繼續運轉發電並讓機組延役。
(三)核三廠:
1.若核三廠要延役,仍需興建乾貯設施讓用過燃料棒可退出,才能讓反應爐填換新燃料繼續運轉,惟乾貯設施之興建及延役所須進行之相關改善工程(如福島安全強化工程),均需地方政府核發相關許可(如施工期間逕流廢水排放執照、水保計畫等)。
2.由於屏東縣政府已表態反對延役,故前述延役所需之相關許可勢必難以取得而無法延役。
(四)核四廠:
1.重啟瓶頸需突破(期程未知,需時N年):
(1)原廠團隊已解散,談判期程不可控:目前原廠GEH核四團隊已解散,修約談判困難度很高。
(2)設備老舊難更新:反應爐數位安全控制系統為電廠安全神經中樞,為20年前的設計,與其他核能機組不相容,且出廠已近20年,部分供應商已經停產,甚至破產,設備難更新,並將影響反應爐控制之安全性。
(3)原廠承接意願及工期經費接受度均待商榷:核四封存迄今已近4年,若需重啟,須請原廠評估是否願意承擔續建、測試、驗證及後續的保固責任。即使原廠有意願承接,其所需工期及經費是否為國人及國會所接受,亦有待商榷。
2.克服瓶頸(N年)後至少還要7年:
(1)預算編列與申請重啟計畫:以上3項工作無法估算完成時間,若能克服,後續才能進行預算編列及向原能會申請重啟計畫之工作(需要2年)。
(2)工程施作:機組重啟前,需辦理福島安全強化工程、拆卸設備回裝,並完成測試、機組熱測試等工作(需要4~5年)。
3.需確認電廠地質條件安全無虞:
(1)本部於2013年12月提報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首度出現汽機廠區存有S斷層構造及附近海域線型構造特性。
(2)由於電廠進入封存階段,地質調查費用未獲貴院同意通過,因此該項作業暫緩辦理。
(3)未來機組若要重啟,必須先完成地質調查,確認電廠安全無虞。
(五)核廢料無處去:
1.低階核廢料:低放公投選務需要地方政府配合,因地方政府婉拒接受委辦,致低放選址面臨困境。
2.高階核廢料:
(1)乾貯設施:未獲地方政府支持,致無法興建或啟用。
(2)最終處置:場址的選擇,要求相當嚴格,且已有新北、宜蘭、花蓮、臺東、屏東、澎湖、金門等7縣市表態反對。
三、能源轉型將以「展綠」、「增氣」、「減煤」為推動方向,在執行現行能源政策下,自2019年起至2025年均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可穩定供電:
(一)在核電使用有困難、燃煤發電受限制的前提下,再生能源及燃氣發電將成為未來供電主力,政府將全力推動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燃氣機組及天然氣接收站的各項開發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二)依目前能源轉型政策規劃,推估2025年潔淨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為20%、低碳天然氣發電占比為50%,同時將燃煤發電占比由2018年45.5%大幅降低至2025年27%。
(三)為因應未來用電成長需求與各類大型發電機組陸續除役所產生之供電缺口,避免未來發生缺電之情形,影響產業發展及民眾生活,政府進行全國電力需求預估時已考量產業發展及客觀環境變化,並規劃建立一套務實且安全可行的路徑,自2019年起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的目標,以確保穩定供電:
1.15%備用容量約600萬瓩,相當於6部大型燃氣機組,可用來因應機組故障、排檢修需求及用電需求突然增加等供電變數,維持供電穩定。
2.備轉容量率均可達10%,代表每天都有約400萬瓩的發電容量(相當於4部大型燃氣機組)處於「熱機待發」的狀態,可隨時升載發電來應付上述供電變數。
3.台電公司將配合政府能源轉型政策,優先開發再生能源及創造友善併網環境,並積極推動燃氣發電及自建天然氣接收站,以提升燃氣發電占比及天然氣存量,戮力達成政府規劃之備用容量率15%目標。
(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現行偏鄉托育照顧資源不足,要求衛福部於兩個月內針對偏鄉區域祖父母可直接領取托育補貼6,000元相關政策或措施研擬書面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4)
蔡委員就現行偏鄉托育照顧資源不足,要求衛福部於兩個月內針對偏鄉區域祖父母可直接領取托育補貼6,000元相關政策或措施研擬書面報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考量各地方政府資源配置不一且有城鄉差距,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結合地方政府積極推動托育公共化,運用公有空間於托育資源不足地區積極布建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建構類家庭之照顧模式,預計至111年共設置440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可增加5,280個公共托育名額。另加上地方政府依地方需要設置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至111年全國約可提供1.2萬個未滿2歲兒童之公共托育名額。
二、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已充分考量偏鄉或原住民族地區場地尋找不易問題,為克服及解決此問題,上開計畫已放寬設置於偏鄉或原住民地區彈性處理機制,另已研擬爭取109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設置偏鄉地區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人事費用,以利偏鄉或原住民地區設置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提供在地公共托育服務量能。另查目前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尚有經費額度可供地方政府申請設置補助,倘設置於偏鄉之托育資源不足地區將優先核予補助。
三、在公共化程度未普及前,同步規劃運用優質居家托育人員及私立托嬰中心建立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再由政府協助家長依家庭經濟條件補助每月6,000元至1萬元不等,將托育費用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10%-15%間,兼顧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且確保托育服務品質,預計至111年約可提供6.4萬個未滿2歲兒童之準公共托育名額。
四、至於未送托之未滿2歲兒童,輔以依家庭經濟條件發放每月2,500元至5,000元之育兒津貼,讓家庭內自行照顧者,如隔代教養家庭也能受到政府的協助,減輕育兒負擔。
五、綜上,擴大未滿2歲育兒津貼與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主要是以家內照顧或家外送托二軌併行規劃設計,家內照顧者領取育兒津貼,家外送托簽約合作之保母及托嬰中心者可依家庭經濟條件領取每月6,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托育費用補助。因此,有關偏鄉隔代照顧仍屬家內照顧的一環,雖然是領取育兒津貼,如有其他福利服務需求時,得向社會局(處)尋求協助。
(十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交通接送量能提升試辦計畫」納入油料、業務等營運費用之可行性,以及偏鄉地區鄉鎮公所改善長照據點交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2)
蔡委員就「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交通接送量能提升試辦計畫」納入油料、業務等營運費用之可行性,以及偏鄉地區鄉鎮公所改善長照據點交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鑑於原、偏鄉地區因地處偏遠及人口分散,影響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提供單位投入意願,為提升當地交通接送服務量能,結合各縣市政府,透過補助交通接送服務所需車輛,本部業於108年7月17日公告規劃推動「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交通接送量能提升試辦計畫」,以協助偏遠地區民眾使用就醫、接受長照服務或其他生活照顧所需。
二、承上,參與本試辦計畫可申請之補助項目包含提供交通接送所需設備及營運費用,補助內容與金額如下:
(一)購車費用:依車輛類型分別補助乙類無障礙大客車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9人座以下無障礙小型車最高150萬元及9人座以下一般小型車最高95萬元。
(二)營運費用:除購車費用外,參與本試辦計畫之服務提供單位亦可申請本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整合型計畫下交通服務獎助之營運費用,包含車輛費用(含車輛用油、維修保養、保險費、執勤所需之停車費用等)、人事費用(含行政人員及駕駛員薪資、年終獎金、訓練等)及事務費,每1輛車每年最高補助75萬元;未滿一年者,補助金額按服務月份比例計算。
三、為提供長照需要者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或復健之交通接送,本部於107年推動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將交通接送服務(DA01碼)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依轄區面積分為四類,每月給付額度為1,680元至2,400元不等。同時考量原住民族、偏遠及離島地區地理位置、醫療院所密度及人口分散等特性,並反應合理服務成本,特就偏遠地區加成支付;偏遠地區民眾部分負擔金額與一般地區一致,不隨之增加。另因應偏鄉特殊需要,業將第四類偏遠縣市、偏遠鄉鎮市區使用者放寬至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怡潔就「移工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雇主須等待空窗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8)
陳委員就「移工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雇主須等待空窗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協議解約、返國或轉換雇主
(一)雇主倘因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不適任,雇主應依雙方所訂勞動契約規定,與該名移工協議終止聘僱關係,如雙方就契約終止情事有爭議時,得逕洽工作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進行爭議協調。
(二)雇主單方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倘移工欲返國,雇主應依「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2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規定,與所聘僱移工至地方政府踐行解約驗證程序以確認其返國意願,另如已確認移工願意返國且無相關待處理之申訴情事,雇主應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使其出國。
(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倘符合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9第1項規定,不可歸責於移工之事由或經雙方合意,應向本部辦理該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事宜。
二、移工補充性原則
(一)外籍家庭看護工於我國照顧體系中,係基於補充性原則,於國內長期照顧資源及人力不足情況下,適度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以解決國內重症患者及身心障礙者之基本照護需求,其工作係於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尚不應完全取代國內長期照顧人力。
(二)鑑於移工之開放係採上開補充性及總量管制原則,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即移工),於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或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前,不得引進或接續聘僱該類外國人。前揭之立法意旨,係避免倘同時引進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進行交接時,將造成在臺移工人數大幅增加,且涉及雇主管理責任,有違移工開放之政策。
三、雇主等待期間替代措施
基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係我國長照人力不足之補充性人力,被看護者若有照顧服務之空窗需求,得由其親屬照顧,或尋求我國長照體系提供服務;依據衛生福利部原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為兼顧被看護者照顧需求,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壓力、落實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權益、促進勞雇關係和諧,經本部與衛生福利部跨部會協商,共同推動「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自107年12月1日起,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經縣市照管中心評估失能等級為7至8級,且為獨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如外籍家庭看護工短時間因特定因素無法提供照顧服務,即可申請並予以給付喘息服務補助,提供替代照顧措施。
(十七)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持續進行各大專校院整併外並應開放大專校院跨校選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0)
趙正宇委員就持續進行各大專校院整併外並應開放大專校院跨校選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我國國立大學競爭力,同時於少子女化環境下提升高教資源整合效益,本部依據大學法第7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及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等規定,辦理大專校院合併事宜。相關合併之推動,本部尊重學校意願,並以「鼓勵先合作再合併」、「強化學校發展特色及與在地整合之產學合作」、「尊重學校意願及落實校內溝通」等項作為推動原則。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文及憲法第11條賦予之教學、研究及學習自由,大學於直接涉及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爰有關學校課程規劃、學分抵免等相關事宜係屬大學自主權責,本部原則尊重,並透過高教深耕計畫引導大學鼓勵學生跨域學習。
三、另針對大專校院跨校選修課程乙節,本部業於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學位授予法,對於雙主修學位,以往只有學士可以同級雙主修,修法後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都可以原校(甚至跨校)同級雙主修;在修讀輔科、系、所、學位學程部分,以往只有學士可以同級修讀輔系,修法後副學士和學士可以原校(或跨校)同級修讀輔科、系;碩士及博士可以原校同級或向下一級修讀輔、系、所、學位學程。
四、本部亦透過國立臺灣大學系統推動臺灣教學資源平臺計畫,整合其他學校之教學資源,並配合臺灣高等教育專業發展網絡以及中華民國通識教育學會,以臺灣教學資源網、數位開放平台、教學資源平台以及教學與學習平台四項子計畫為架構,整合臺灣高等教育教學與學習資源,提供線上課程等,以提升教師之教學知能,達到教學資源共有共享之目標。
(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國立空中大學蘆洲校本部應積極盤點老舊校舍及閒置空間,並配合國家托育政策規劃改建增設托育或幼兒園空間,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補助計畫,以增加托育公共化服務量能滿足鄰近社區托育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0)
林委員就「國立空中大學蘆洲校本部應積極盤點老舊校舍及閒置空間,並配合國家托育政策規劃改建增設托育或幼兒園空間,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補助計畫,以增加托育公共化服務量能滿足鄰近社區托育需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國立空中大學蘆洲校本部之建物係承接國立道南中學、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及國立藝術學院(現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之校舍,故屋齡多為30年至50年之建築,惟其校舍空間目前均充分利用,尚無閒置之情形,空間使用概述如下:
(一)室內空間:學校室內空間主要為教室、教師研究室、行政同仁辦公空間所使用,另包含活動中心及教科書書庫。
1.教室:主要為提供學校假日及非假日面授班上課使用,社區里民如有使用需求,可向學校總務處洽租。
2.活動中心:係為辦理大型活動使用外,平時供教職員生社團活動使用,並開放提供社區里民租借使用。
(二)室外空間:
1.校園:學校屬開放校園,全天可提供社區里民自由進出活動。例如:晨運及午後休憩活動等。
2.停車場:學校停車場除提供教職員辦公時間停車外,並提供社區里民月租停放(約120輛)。
二、學校業積極進行校園整體規劃,除辦理保和街側校地及校園中庭空間景觀改造計畫,讓校園景觀綠化,進一步對社區開放,供社區民眾運動休憩,以加強校園活化與在地連結外,刻正評估進行舊電算大樓之活化及改建,並與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進行評估規劃相關合作計畫,目前用途規劃計有國家攝影館、數位攝影棚、數位教學展示中心、數位教學典藏中心、數位教學研發中心及數位圖書館與閱覽中心等。
三、考量增設托育或幼兒園空間,尚需配合地方政府整體需求規劃,目前新北市政府業計畫於蘆洲三民高中捷運站1號出口旁,距學校200公尺處規劃興建「新北湧蓮寺慈善公益大樓」,興建地上6層、地下3層之多功能公益慈善大樓。該大樓將規劃運動休閒中心、公托中心、演藝廳、文藝展覽中心、停車場等設施。惟新北市政府亦尋求與學校合作,進行市府相關局處需求盤點評估及相關法規之檢討作業,學校將持續以開放之態度,在符合相關需求及法規,並配合對此區域空間發展關係、入口意象塑造等規劃之條件下,成就合作計畫,以利學校校區及周邊社區發展。
(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我國現行國民中小學辦理供應午餐未制定專法及建立相關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0)
沈委員智慧就我國現行國民中小學辦理供應午餐未制定專法及建立相關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業於108年4月3日公告「學校午餐條例」草案,本部已分別召開4場公聽會及座談會,並邀集教師、營養師、團膳廠商及各地方政府等代表共商討論,以廣徵各界意見,妥適納入專法研修,以回應地方需求。
二、目前專法經整合各界意見,辦理法制程序作業中,草案名稱暫訂為「學生午餐供應及食育發展條例」:
(一)專法旨在健全學生午餐之供應制度、行政管理組織及推動食育之法源依據,爰盤整現行分散於各學生午餐供應之相關法令,期能適時適切地提供相關人力、物力及財力等資源,使學校主管機關輔導所屬學校於辦理學生午餐供應及推動食育時,有所依循,並使學校於辦理學生午餐各項工作及推動食育時,獲得充分支持與妥善規劃及分工。
(二)主要內容為,立法目的、主管機關、適用對象、學生午餐供餐期間、學生午餐供應方式、學生午餐費之收取方式、學生午餐之補助、獎勵及管理、學校廚房之衛生管理、學生午餐採外訂午餐方式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學生午餐供應及食育發展政策會之設置規定、學校主管機關組成之學生午餐供應及食育發展推動會、學校成立學生午餐供應及食育發展推動小組及其辦理事項、學校主管機關與學校之營養師設置及職責、學生午餐業務單位、人力聘用、工作分責及行政減量、學生午餐食物內容、菜色與菜單設計及營養基準、學生午餐之採購規範、廠商應符合之規定、學生午餐資訊之登載規範、學生午餐財務收支帳務處理及透明化、辦理學生午餐優異學校之獎勵及辦理不善者之處理、學校食育推動之目標、課程規劃與實施,及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推動食育發展之協助及獎助、本條例施行細則之授權及施行日期等。
三、本部已於108年8月30日將專法草案報送行政院,該院近期將召開會議審查。
(二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為使中央銀行不受行政層級、外在政治力的干擾,爰要求行政院應研擬中央銀行獨立於「行政院組織法」規範之外,不參與行政院會,以利其依專業能力獨立行使職權,並避免因受行政層級或政治力的干擾影響國內金融穩定及經濟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7)
沈委員就為使中央銀行不受行政層級、外在政治力的干擾,爰要求行政院應研擬中央銀行獨立於「行政院組織法」規範之外,不參與行政院會,以利其依專業能力獨立行使職權,並避免因受行政層級或政治力的干擾影響國內金融穩定及經濟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中央銀行依現行「中央銀行法」等規定,於實際運作時,已具高度獨立性,維持現狀運作,最具效益:
(一)中央銀行理事會依法具有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獨立決策權;總裁、副總裁、理事及監事均有任期保障,已具法制上之獨立性。(「中央銀行法」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9條)
(二)中央銀行獨立性一向受行政及立法部門之尊重;歷任政府首長對貨幣政策之決定及執行,均未曾干預。
(三)中央銀行之獨立性係行使貨幣政策等職權時,能否不受干預,與其行政層級無涉;中央銀行總裁並非內閣成員,不隨內閣總辭,參加行政院會議僅係列席性質,不影響中央銀行獨立性。(憲法第58條)
二、中央銀行如獨立於「行政院組織法」規範之外,恐與憲政體制產生扞格:
(一)民國68年「中央銀行法」修正時,立法院以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53條),中央銀行為金融行政機關,應隸屬於行政院較符合憲法精神,且符民主體制,爰使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隸行政院。
(二)憲法規定之中央政府體制為五院制,中央銀行如未劃歸行政院轄下,亦不屬其他院所轄,恐與憲政體制產生扞格;未來主管法律及年度預算之提案及審議如何運作,亦會衍生諸多疑義及困難。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大型車輛「內輪差」和「視覺盲區」的觀念,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導能量,並將此觀念列入機車考照試題及路考題目中,以利機車駕駛人充分了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3)
沈委員就大型車輛「內輪差」和「視覺盲區」的觀念,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導能量,並將此觀念列入機車考照試題及路考題目中,以利機車駕駛人充分了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在交通安全宣導方面作為如次:
(一)監理所、站廣設大型車視野死角實地體驗區:交通部公路總局今(108)年已於25個有適當空間之監理所、站劃設「實地體驗區」辦理內輪差實地體驗,瞭解大型車輛內輪差及視覺死角相關觀念,明確告知民眾應與大型車輛保持多少距離才是安全範圍,並提醒隨時注意身旁車輛是否減速等防禦駕駛觀念。
(二)製拍大型車視野死角相關宣導影片:已納入大型車輛常見事故態樣,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事故案例,以實例加深用路人記憶,預計於今年10月底完成。並將置放於Facebook、YouTube等網路平臺,並於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數位電子看板,及於交通安全宣講場合播放。
(三)至機關學校巡迴宣導進行實際體驗:監理單位至機關學校辦理交通安全巡迴宣導時,將行人立牌、相關道具或機車、自行車擺放於大型車輛視野死角及內輪差範圍,供參訪民眾坐上大型車駕駛座實際體驗,108年預計辦理1,460場次,參與人數約35,630人。
(四)透過網路社群強化宣導:108年已製作「如何避開大型車危險」懶人包及提醒業者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宣傳單,透過交通安全入口網、熊平安臉書及line@生活圈,以及社群群組宣導,相關文宣資料同步上傳網站供民眾瀏覽下載。
二、又為養成駕駛人良好駕駛習慣,有效改善機車肇事率及降低傷亡人數,交通部公路總局考訓作為如次:
(一)為使駕駛人了解有關「內輪差」和「視覺盲區」等觀念,相關試題已列入機車筆試題庫中,期讓機車駕駛人透過題目之練習,養成實際行駛道路之正確安全駕駛習慣;另機車路考項目納入「二段式左轉」、「變換車道」、「直角轉彎」及「停車再開」等四項路考項目,以培養駕駛人行經路口時正確行駛習慣、在急轉路段正確操縱轉向與準確判斷車輛內外輪差能力,及車輛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之觀念。
(二)強化考前講習內容:自107年12月1日起講習時間由原90分鐘增加為120分鐘,新增「機車防禦駕駛」30分鐘課程,包含防衛駕駛的基本觀念,認識人、車、路的特性與各種路況的防衛駕駛概念,期望考生在取得駕駛執照上路前,能充分了解防衛駕駛觀念,確保騎乘機車的安全。
(三)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臺建置:為降低機車行車肇事傷亡事件,透過機車危險感知實境影片不同主題情境練習及說明,培養騎士事先察覺潛在風險的感知能力,辨識危險,避免事故發生,建置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臺,自108年4月15日上線,並列為機車駕照發照前講習課程,於9月1日起民眾申請機車駕照考驗,須先於該教育平臺完成體驗後,才可預約考驗。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現行新式警察制服換裝新制服調查意見進行全面檢討修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8)
沈委員就現行新式警察制服換裝新制服調查意見進行全面檢討修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有關新式警察制服係經調查全國基層同仁需求而訂定,員警執勤常有激烈肢體動作,材質除透氣外,仍應具一定抗拉及耐磨性,以維執勤安全;上衣透氣性標準為15cm3/cm2/sec以上,已趨近一般慢跑服20 cm3/cm2/sec標準,針對員警同仁反映「悶熱」及「夜間辨識度低」意見,本部警政署精進措施如下:
一、更具機動彈性穿著規定:除集會、重要勤務統一律定外,授權分駐(派出)所所長得視氣候溫度情形,機動、彈性穿著長、短袖制服。
二、增購夏季制服足供換洗:各警察機關自108年6月底以後陸續驗收及配發,預計同年9月底前42個單位能完成配發,每位員警換裝配發與增購併計,至少有上衣長、短袖各3件、長褲5件以上。
三、夜間執勤均須穿著反光背心:不論新舊制服,為確保員警執勤安全,夜間執行勤務均須穿著反光背心,另新式制服肩部可掛設小型爆閃燈,增加夜間辨識度。由於藏青色是經過全國員警所票選,本部警政署亦將研議上衣增加反光材質、布質盾型袖招胸章及上衣製工,以提升透氣性及民眾對警察辨識度,以增加夜間及提升民眾對警察辨識度。
四、設計薄型、柔軟、舒適勤務腰帶提供著用:於108年5月13日召開「員警勤務腰帶樣品試戴會議」,由臺北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同仁代表,針對本案蒐集3種樣品進行票選,並選定其中1款美觀、較薄及柔軟性之腰帶,及延請專家學者修訂規格後,已辦理採購中。
五、增訂冬、夏季布料提供選擇:冬季長褲朝更保暖、舒適、好整理研訂,夏季上衣朝更高透氣30cm3/cm2/sec標準研訂,已分別蒐集冬季保暖舒適及夏季高透氣較薄之布料,經專家學者各篩選3種布料後,預定由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保六總隊基層同仁提供意見後,賡續進行北、中、南、東地區警察機關員警辦理票選作業,由同仁各選定1種冬季與夏季布料作為新增材質,故明(109)年警便服上衣及冬季長褲,除現有布料規格外,亦可各新增1種布料選擇。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過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4)
沈委員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過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是否納入健保給付一事,病人自主權利法係透過民眾、醫護人員及親屬間諮商方式,結合醫病共享決策模式(Shared Decision Making),協助民眾共同預立醫療決定,提升尊嚴善終品質,惟預立醫療決定之接受或拒絕處置非立即執行之醫療行為,是否納入健保給付之相關規定,尚有疑義,本部將擬定相關研究計畫,委託公共衛生專業領域學會評估醫療資源耗用變化情形,以作為健保給付研議之參考。
二、為減輕弱勢族群負擔、鼓勵簽署,本部辦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推廣獎勵計畫」,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評比擇優20家示範機構,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諮商費用減免方案;地方政府照管中心轉介之失能個案,由本部「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計畫」,獎助家庭醫師到宅協助進行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簽署。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自來水用戶所設置之加壓受水設備,應比照電業及天然氣事業對家庭用戶進行定期查漏檢查,以避免水資源無端浪費,並維護用戶用水之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3)
沈委員就「自來水用戶所設置之加壓受水設備,應比照電業及天然氣事業對家庭用戶進行定期查漏檢查,以避免水資源無端浪費,並維護用戶用水之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早期因山坡地建築開發,自來水管壓力無法直接送達各自來水用戶,開發案之廠商乃自設自來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以總表供水後,再以二次加壓方式分送至各用戶,相關設備產權屬建商或社區管委會,歷經多年使用後,因設備老舊或年久失修,導致漏水問題嚴重。
二、有關自來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比照電業及天然氣事業對家庭用戶進行定期查漏檢查,因相關設備屬私人財產,依法應由自來水用戶自行僱工檢漏,惟自來水事業基於照顧用戶用水權益,若用戶對自設自來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有漏水疑慮,可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營業處反映,自來水事業相關單位將派員協助辦理改善。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由專家、學者及業者代表擔任,以消除民眾有「球員兼裁判」疑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2)
沈委員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由專家、學者及業者代表擔任,以消除民眾有「球員兼裁判」疑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受理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案件諮詢等。旨在藉由其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擔任客觀公正之協調角色,化解徵納雙方歧見,爰納保官係定位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著重紛爭事前預防及解決,提供納稅者即時必要之協助。
二、鑑於稅捐爭議案件具有高度專業及複雜性,且常涉機關內、外部間溝通協調及課稅資料保密,為求稅捐爭議處理之即時、有效性,並確保課稅資料之安全性,現行係由各稅捐稽徵機關指定資深優秀並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稅務人員擔任納保官。經統計納保法施行以來,截至108年6月30日內地稅稽徵機關已辦結之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中,未賡續提起行政救濟比率達98%,顯示納稅者接受納保官所為處理結果,現行納保官資格選任制度確有發揮一定成效。
三、為強化納保官執行職務客觀公正,消除外界有球員兼裁判疑慮,本部賡續確實依納保法第20條第4項規定,隨時派員抽查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保事項之情形,及納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辦理實地查證,並已採取下列精進措施:
(一)擴大納保官受理納保案件應自行迴避範圍
本部於108年2月18日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增訂納保官現為或曾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之核稿人員或決行人員者,應自行迴避,強化納保官執行職務之中立性及客觀性,提高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信賴感。
(二)修正滿意度問卷調查項目
為瞭解納稅者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滿意度情形,本部於107年7月6日修訂「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滿意度調查表」,將問卷調查項目由過去整體滿意度評比,增加為9項個別評比項目,其中包含「納保官處理案件之中立、客觀性滿意度」。經統計問卷結果,尚無納稅者對於「納保官處理案件之中立、客觀性滿意度」表示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情形,顯示納保官已發揮即時提供納稅者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及徵納雙方間溝通協調功能,並無外界質疑納保官係球員兼裁判之疑慮。
(三)定期檢送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
為落實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業務,依納保法第20條及大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制定納保法通過附帶決議,每年應將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保業務績效考核結果報告送大院財政委員會,本部業於108年6月20日函送「107年度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報告」予大院,藉由績效考核、大院監督及全民公開檢視,確保納保官執行職務之中立性。
(四)加強對外租稅宣導及對內教育訓練
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積極對外宣導稅捐爭議溝通協調具體成功案例,強化外界對納保官信賴,並透過租稅宣導活動、講習會及社群媒體,對民眾傳達納保相關議題,提升納保意識;對內舉辦各項講習會、研討會及法律教育相關訓練,蒐集並類型化具參考價值之訴願決定與行政法院判決提供同仁參考,以為一致性處理,提升課稅處分之品質及正確性。
四、本部編列稅務獎勵金係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並落實對各稅捐稽徵機關之指揮、監督(督導)及考核,獎勵事項包括為民服務、行政救濟、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欠稅清理、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辦理重要賦稅法規之擬訂、修正等績優事蹟,為避免外界誤解稅務同仁為領取獎勵金而查稅,本部業於107年5月11日函報行政院刪除核發個人獎勵金相關規定,並經行政院同年6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3165號函修正核定在案。
五、貴委員所提稅捐稽徵機關長期遭人民詬病恣意開單,且無懲處退場機制等節,按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案件品質向為年度稽徵考核重點項目,至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案件,倘經分析及檢討撤銷原因認屬同仁疏失,將依現行公務人員懲戒或懲處規定辦理,併此陳明。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強化各種管道之宣導活動,並召集相關部會著手進行全國普查,將照顧家庭列冊、關懷,主動對有需要的家庭伸出援手,以減少悲劇再度發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62)
柯委員就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強化各種管道之宣導活動,並召集相關部會著手進行全國普查,將照顧家庭列冊、關懷,主動對有需要的家庭伸出援手,以減少悲劇再度發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加強民眾對長照服務等資訊瞭解,積極透過各種管道宣導長照服務:
(一)長照專線(1966)自106年11月24日開通,可快速、方便地申請長照服務,由各縣市之照管中心人員負責接聽,以前5分鐘通話免費的措施,鼓勵民眾使用。開通至108年8月底,累計總撥打通數為31萬4,837通,108年1月至8月平均每日撥打701通;每通通話3.9分鐘。上班日平均每日920通;非上班日平均每日174通。
(二)為提升民眾對長照申請流程、長照服務項目及內容、長照服務對象、給付支付制度等政策瞭解,本部持續透過1.製作微電影、電視廣告、服務短片、廣播帶、海報、摺頁、懶人包等多元素材,並運用大眾傳播通路【如電視媒體、網路及新媒體(如Line@、臉書粉絲專頁、Youtube等)、廣播媒體、戶外媒體等】宣導。2.辦理公關活動,如線上學習活動、記者會、結合網紅直播等方式進行宣傳。
二、為加強宣傳長照服務資訊,提升民眾對長照服務措施之認知,108年度執行重點如下:
(一)印製宣導素材,結合地方基層組織主動發掘及轉介潛在個案:
1.函請地方政府轉知衛生所(含原鄉離島衛生室)、社區關懷據點、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公私立學校及轄內民眾洽公或較常出入之機關(構)協助宣傳;地方政府衛政、社政、勞政業務單位人員於訪視時,加強民眾宣傳。
2.轉知地方政府民政單位洽請村里長協助宣傳、發掘及轉介有長照需求之民眾。
(二)加強長照服務及長照從業人員形象宣傳:製作長照服務及長照從業人員微電影、電視廣告片、廣播帶、服務短片等素材說明長照服務內涵與照服員、相關長照從業人員職能角色及其重要性,以期吸引更多人才投入長照領域,並安排戶外、電視、廣播、網路、平面等全媒體通路曝光,提升民眾對長照認知度。
三、另有關政府主動尋找高風險需求個案一節,內政部邀請本部結合內政、長照大數據、身心障礙檔及土壤液化潛勢區之政府開放資料等,協力完成老人高風險需求名冊,並可依據6大指標設定規劃,主動找出符合照顧條件個案與提供相對應之社福資訊及政府政策資源布建區域之參考。待該系統建置完成後,除供內政部及本部業務單位應用外,亦將提供地方政府作為照護老人資源布建運用,使資源投放更為準確。
四、本部持續與地方政府保持暢通溝通管道,目前分別藉由定期與不定期之相關會議與各地方政府進行良性溝通,其中定期包含本部衛政及社政首長聯繫會議、全國長照業務聯繫會議等,另本部亦於推動特定政策、計畫或方案時,邀集各縣市提出執行面之相關意見,以利形成共識,加快各項政策的推動,有助共同朝向既定目標邁進。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大陸宣布停發自由行通行證事件重擊國內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63)
柯委員就大陸宣布停發自由行通行證事件重擊國內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面對大陸市場急遽變動,經評估108年8月至12月期間,陸客約減少40萬人次,加上反送中事件影響,港澳旅客難以持平等因素,致全年整體來臺旅客減少,對觀光產業如旅宿業、旅行業及主要觀光關聯產業等所造成之衝擊,交通部觀光局已於第一時間提出「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如期自108年9月1日起實施;另為整合各部會觀光資源加強行銷,行政院業於108年8月間多次召開各部會研商會議,各部會具體執行方案業於108年9月5日院會核定「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各部會第二波加碼方案」,自108年9月16日實施,院長指示各部會積極行銷宣傳並注意執行層面的細節,共同創造政府、產業、民眾三贏的局面。
二、除前項獎勵計畫,另透過行政院協調研議產業融資,以實際行動協助業者轉化體質、創造觀光產業成長動能外,更計劃加大開拓國際來臺旅客力道,研擬「因應陸客縮減國際觀光客增量計畫」,採取「擴大主力市場規模,加速潛力市場開發」方針,結合鬆綁簽證申請消弭旅遊障礙,研議更開放、更簡便簽證措施,如簡化觀宏專案申請流程,檢討泰國、菲律賓、俄羅斯等國試辦免簽期調整為2~3年檢討一次、放大青年打工度假額度等,並運用「擴大廣告 精準行銷」、「加碼業者 產品促銷」、「自由行優惠再升級」、「推動特定主題專案」四大面向之短期衝刺措施;另透過提高包機獎助推升來臺運量,結合航空公司資源,加強引客作為,提供國際旅客搭高鐵遊臺灣之優惠引客至中南部等作為,持續吸引國際旅客來臺。
三、除前述短期國旅補助優惠及開拓國際來臺旅客力道外,交通部持續落實「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鑒於「觀光發展」驅動著政府的建設與服務,刻正推動交通部觀光局組改升格為觀光署,強化人力、預算等資源,並重新定位觀光發展的角色,規劃以「觀光立國」的思維,站在國家整體發展高度,研擬2030年臺灣觀光發展白皮書,整合中央相關部會觀光相關資源,引導地方政府及觀光產業界添加柴火、提升動能,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貫徹提升觀光品質,讓觀光發展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讓外界重新認識臺灣的美好,共同推動整體臺灣觀光永續發展。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儘速研擬修訂相關法規,強制要求補助大型客車、貨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裝設具主動預警的毫米波雷達內輪差警告系統,以改善傳統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所無之主動預警功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64)
柯委員就儘速研擬修訂相關法規,強制要求補助大型客車、貨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裝設具主動預警的毫米波雷達內輪差警告系統,以改善傳統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所無之主動預警功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交通部於106年6月26日修正發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明訂自107年1月1日起新出廠大型車輛均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於106年8月30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自109年1月1日起使用中大型車輛將該等設備列為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為鼓勵大型車輛提前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交通部於106年、107年分別補助5,000輛及5,777輛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108年度業已爭取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賡續補助大型車輛裝設該等設備。
二、有關委員針對國內不時發生大型客、貨車因轉彎時無法發覺視覺死角內之人或物,因而造成車禍傷亡事件,為避免憾事一再發生,建議儘速研擬修訂相關法規,並參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BSIS-盲區資訊系統法規之作法,強制要求補助大型客車、貨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裝設具主動預警的毫米波雷達內輪差警告系統,以改善傳統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所無之主動預警功能部分,經交通部蒐集國際上各國車輛安全法規,目前各國並未強制要求車輛應配備盲點資訊系統,亦無制定盲點系統法規,惟於104年時,隸屬於聯合國WP.29下之一般安全工作組(GRSG)業已展開盲點資訊系統法規之研擬,惟尚未正式發布。因此尚須俟前述WP.29會議審議通過後才會知道有多少國家採認及預計導入實施的時程。
三、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調和自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有關將車輛盲區資訊系統法規導入國內實施部分,交通部已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持續了解聯合國車輛安全法規之研擬狀況,並關注本項法規草案增修狀況,後續俟聯合國正式發布此項法規時,該中心將儘速配合進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草案之研議,以利交通部規劃適時調和導入國內提升行車安全。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彰化縣人均獲配統籌分配稅款敬陪末座,有關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及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以澈底解決各縣市資源分配嚴重不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65)
柯委員呈枋就彰化縣人均獲配統籌分配稅款敬陪末座,有關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及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以澈底解決各縣市資源分配嚴重不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及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說明:
(一)現制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並無獨厚直轄市:基於直轄市較縣(市)職能及支出權責為重,以107年底直轄市及縣(市)人口比率(69%:31%)觀之,直轄市及縣(市)(包含鄉、鎮、市)普通統籌稅款分配比率為61.76%及32.24%(另有6%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直轄市獲配比率並未較縣(市)為多。另就109年度預算案數而言,縣(市)每人獲配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平均數合計新臺幣(下同)26,693元,較直轄市18,275元為多。簡言之,縣(市)人均獲配數尚高於直轄市。
(二)有關彰化縣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人均獲配數為縣(市)最低一節,說明如下:
1.彰化縣109年度每人平均獲配普通統籌分配稅款(通知分配數,含金融營業稅短少補助,以下同)為7,600餘元,居縣(市)最低,主要係該縣人口約128萬人,顯較其他縣(市)人口高出許多,爰人均獲配數相對較低。
2.惟現行分配縣(市)公式,係採最近3年度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權重85%)、營利事業營業額(權重15%)等指標。上開基準財政需要額,包含人事費、基本辦公費及基本建設經費等項目,其中基本建設經費分配指標,係採各縣(市)轄區人口數(權重35%)、土地面積(權重35%)、農林漁牧從業人口數(權重15%)及工業從業人口數(權重15%)計算,故現行分配公式已適度將人口數納入考量。
3.以109年度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結果觀之,彰化縣分配金額達98.09億元,為各縣(市)最高,其中基準財政收支平均差額及營利事業營業額居縣(市)第1名及第2名,且人口數、農林漁牧從業人口數及工業從業人口數等人口屬性之指標權數,分居縣(市)第1名、第4名及第1名,分配結果尚符合調劑盈虛精神。
4.中央對地方政府財源挹注,除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行政院主計總處另搭配一般性及專案補助等財源,應併同考量。依109年度預算案數,彰化縣整體獲配財源(含勞健保改由中央負擔影響數)合計數達247億元,亦為縣(市)最高;且與99年度相較,增加58億元,增幅達31%,顯示中央已盡力協助該縣所需財源,對其財政應有相當助益。
二、為均衡區域發展,提升地方財政自主,本部刻研議財劃法修正案:
(一)為改善地方財政,行政院於101年將財劃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地方政府立場各異,未獲共識,未能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
(二)鑑於目前時空背景已有所不同,包括直轄市已由北高2都改為6都、勞健保經費自101年7月起改由中央全額負擔、及業務移撥經費未完全獲致共識;加上以往地方政府各提對本身有利指標,意見未趨一致,不易整合地方共識,且中央刻推動前瞻基礎建設、長照及少子女化對策等重大政策,將新增龐大經費負擔,以上因素均需併同納入考量。
(三)由於財劃法修正案攸關地方財源重分配,本部將參酌上開因素並配合政策通盤考量。未來財劃法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落實財政紀律」等。
(四)財劃法修正案係財源重分配之零和機制,無法完全解決地方財政問題,惟有地方政府本於財政自我負責精神,落實開源節流,加強財政紀律,始能改善地方財政。
(三十)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建請行政院儘速檢討長照2.0宣傳方式並加強宣導,並依據國人使用習慣檢討目前長照服務使用機率過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60)
柯委員就建請行政院儘速檢討長照2.0宣傳方式並加強宣導,並依據國人使用習慣檢討目前長照服務使用機率過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自106年開辦,發展居家式、社區式照護網絡,提升服務使用率,隨著人口老化,長照需求人數自51萬1,000餘人,108年推估增加至79萬4,050人(109年為82萬4,515人)。108年1-7月底之服務人數20萬5,156人,較107年同期比較成長55.72%(107年1月至7月13萬1,748人);108年1-7月之新申請人數103,938人,較107年同期比較成長47.69%(107年1月至7月70,376人),長照服務使用率明顯增加。
二、有關所提長照服務使用率一節,本部積極精進相關政策與措施:
(一)依據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相關規定,聘有外籍看護工家庭受照顧者如經長照需求評估符合失能等級2至8級,可申請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服務及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與到宅沐浴車服務,倘其所聘之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空窗期達30天以上者,亦提供喘息服務補助。
(二)為預防及延緩因老化過程所致失能或失智,受照顧者可依意願參加社區預防延緩失能(智)服務、如屬失智或或疑似失智症者,也可接受失智共照中心及失智服務據點等長照服務。
(三)為紓解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及其家屬之經濟負荷,配合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並於108年7月24日公布,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考量較低所得者無法受益或受益較少,規劃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已於108年9月12日奉行政院核定。只要108年1月起入住本方案規定之機構累計滿90天以上,申請人為機構住民或機構簽約人,並訂有排富條款,一年一次以匯款或記名支票直接補助申請人,補助金額按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0、5%、12%採階梯性補助,可領取一年最高6萬元之補助。108年度預估受益人數為5萬1千餘人。
三、另為強化長照服務宣導,本部積極透過各種管道強化長照服務之宣導:
(一)製作微電影、電視廣告、服務短片、廣播帶、海報、摺頁、懶人包等多元素材,並運用大眾傳播通路【如電視媒體、網路及新媒體(如Line@、臉書粉絲專頁、Youtube等)、廣播媒體、戶外媒體等】宣導;辦理公關活動,如線上學習活動、記者會等方式進行宣傳。
(二)函請地方政府轉知衛生所(含原鄉離島衛生室)、社區關懷據點、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公私立學校及轄內民眾洽公或較常出入之機關(構)協助宣傳;地方政府衛政、社政、勞政業務單位人員於訪視時,加強民眾宣傳;轉知地方政府民政單位洽請村里長協助宣傳、發掘及轉介有長照需求之民眾。
(三)加強長照服務及長照從業人員形象宣傳:製作長照服務及長照從業人員微電影、電視廣告片、廣播帶、服務短片等素材說明長照服務內涵與照服員、相關長照從業人員職能角色及其重要性,以期吸引更多人才投入長照領域,並安排戶外、電視、廣播、網路、平面等全媒體通路曝光,提升民眾對長照認知度。
(四)製作外籍家庭看護工專用宣傳摺頁,以利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了解如何申請長照2.0服務、可使用服務項目(含擴大喘息服務)及補助原則,並同時將電子檔發送至22縣市,請各縣市政府多加運用,並加強宣傳。
(五)督請各地方政府擴大辦理長照宣導,每年將辦理成效納入各機關長照業務考評指標。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U18臺美青棒交流賽事醫療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1)
陳委員就U18臺美青棒交流賽事醫療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前言
近年來為提升國家培訓(代表)隊整體實力,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以下簡稱棒球協會)近年積極規劃辦理業餘成棒培訓隊及青棒國家培訓隊的強化計畫,並於今年度以自籌經費邀請美國大學明星隊及美國U18代表隊來臺進行培訓交流熱身賽,藉由交流熱身賽的過程提升國家培訓(代表)隊團隊默契與對抗強度。
今年棒球協會在8月24日至26日於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棒球場辦理U18世界盃青棒錦標賽臺美對抗賽,備戰即將於韓國釜山進行的U18世界盃青棒錦標賽。在8月25日的比賽中,我國U18代表隊選手何恆佑頭部遭觸身球擊中,惟現場僅配置具緊急救護員證照之防護員,而無專責醫療人員、擔架、急救器材及救護車等設備,球員雖經防護員當下立即處置,並後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詳細檢查後暫無大礙,但綜觀整體受傷及緊急處理過程後,顯見賽事醫療規劃仍有檢討改善空間。
二、棒球協會培訓交流賽醫療規劃
(一)現行相關活動醫療規劃及作法
棒球協會往年主辦國際正式比賽,均依據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有關賽會規格要求配置應有醫療團隊進駐競賽場地。而辦理國內賽事及相關交流及熱身賽則由棒球協會依據競賽活動性質、競賽地區醫療資源及參賽隊伍防護人員配置等條件,規劃各賽事活動之緊急醫護處理程序,包括聘請運動防護員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或由參賽球隊之隨隊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負責各自球隊傷害處理,並結合地區醫療資源,建立醫療處理程序。
(二)本次賽事醫療規劃、當日處置情形及改善作為
1.本次賽事醫療規劃:
棒球協會本次辦理U18臺美交流及熱身賽事,現場醫護規劃係配置具有緊急救護員證照之運動防護員及物理治療師,在球員受傷當下由具有緊急救護員證照之運動防護員進行緊急處理,並考量活動地點鄰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車程約3分鐘),如遇送醫情況則可立即處理。
2.當日處置情形:
棒球協會於球員受傷當下立即聯絡救護車,隨隊防護員也隨即入場檢視選手狀況,因是頭部觸身球,防護員也立即檢測瞳孔反應、視覺、聽力及神經反應,在確認狀況無礙且創傷機轉及頸椎問題排除後才由防護員協助移動至休息區,由救護車後送至醫院進行進一步處置。
3.翌日改善作為:
棒球協會自8月26日起,除於球場準備長臂板外,並安排救護車及2位隨車緊急救護員於賽前1小時到場,且同時與運動防護體系建置輔導計畫中區輔導中心保持聯繫,提供即時協助。
(三)棒球協會未來改進作法
1.賽事現場醫療規劃:
棒球協會於此事件後檢討現行規劃,並考量國家培訓隊選手層級及競賽強度高於一般學生運動競賽,未來除原有隨隊運動防護員之配置外,將於國家培訓(代表)隊交流熱身賽期間,安排救護車及隨車緊急救護員進駐競賽場地,並於所有競賽現場設有AED及長臂板供傷患運送時使用,以縮短傷患運送時間。
2.建立各地區醫療體系:
棒球協會將協請各地區醫療體系提供相關緊急醫療與防護人力配置規劃,因應賽事部署相應之防護醫療團隊進駐球場,於必要時由輔導中心協助,尋求各區域防護醫療網協助幫助安排選手就醫之綠色通道,並建立各區醫療體系合作伙伴關係等因應措施,俾利未來各項賽事擁有充沛之醫療資源以資因應各種賽中緊急醫療需求。
三、國民體育法對於舉辦賽事活動之醫療配置規定
依據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第25條:「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現行國體法中雖未強制規定辦理賽事須配置醫療人員,並由主辦單位自行評估賽事層級與強度後,規劃醫療人員配置事宜。惟經本次事件整體發生過程及後續可能衍生傷害情形,顯示棒球協會依據本次賽事活動性質所為評估及採取的緊急醫療資源配置方式,仍有改善加強的空間。棒球協會雖有依國體法聘請隨隊防護員與物理治療師,但卻未考慮到本次賽事為U18國家培訓(代表)隊層級之交流比賽,其選手力量、速度、競賽能力及受傷程度風險等,皆超出棒球協會原評估的範疇,不僅比賽中產生運動傷害的機會大幅提升,造成的傷害也會更加嚴重。
四、未來輔導棒球協會改進方向
(一)審慎評估賽事現場醫療規劃
本次棒球協會未考量賽事強度,僅循往例配置隨隊防護員與物理治療師,同時也未在現場配置擔架、長臂板與任何急救器材,導致現場緊急救護員無急救器材可執行救護,綜觀以上疏失,本部體育署將嚴格要求棒球協會未來不論任何賽事皆須於現場配置擔架或長臂板及急救器材,俾利醫護人員第一時間執行救護,以保障參賽人員安全。
(二)輔導棒球協會建立並落實醫療資源配置制度
輔導棒球協會依賽事層級、競賽強度、運動傷害風險及區域醫療支援等條件,分別規劃不同等級之醫療資源配置,並於國家培訓(代表)隊參與之賽事配置最高等級醫療團隊,同時於國內賽事以從嚴保護立場評估醫療人員規劃。建議配置等級方向如下:
1.第一級:配置專責團隊及器材進駐活動場地,包含救護車、專責人員及急救器材。
2.第二級:配置專責人員及急救器材,處理緊急處置部份,並搭配區域醫院之急救防護醫療網,建立後送網絡。
3.第三級:於隨隊防護員具備急救人員資格前提下,配置完整的急救器材,並搭配區域醫院之急救防護醫療網,建立後送網絡。
五、結語
棒球向來深受國人歡迎與重視,尤其國家培訓隊每位選手都是國家投入大量資源所培養的對象,國家隊選手所參與的活動不僅強度更高、比賽也更為激烈,因此在辦理國家培訓隊之任何賽事,都應以謹慎的態度,評估及規劃醫療後勤人員的配置,建構最完備與嚴密之醫護保護,俾保障各級國家培訓選手安全。激烈的棒球競賽雖難免運動傷害,但藉由本次事件的檢討,本部體育署未來將要求棒球協會依據建議改進方向,於賽事舉辦期間確實整備比賽現場急救器材及規劃醫療資源配置模式,期望在國家代表隊屢屢於國際上取得佳績的同時,為各級國家隊的培訓計畫建構最完善的醫療規劃。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鮮少公開各項業務評估、研究論文或報告等資料,遂使民眾難以閱覽取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6)
陳委員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鮮少公開各項業務評估、研究論文或報告等資料,遂使民眾難以閱覽取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性質上仍屬私法人,並非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所稱之政府機關(政資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政資法第4條第2項所稱「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係指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應具備下列要件:(一)須由「公行政」對「私人」為之;(二)須將「公權力」委託於私人;(三)受授權人須「以自己名義」獨立完成任務:受託人應以自己名義辦理受託業務,並獨自對外行使公權力(例如:以自己名義為行政處分);倘受託人所為者,僅屬內部性之事務性、技術性工作,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者,則僅屬行政助手性質;(四)須有「委託之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是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非依法規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則其非屬政資法第4條第2項所稱「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至於政府機關以私法關係之「勞務採購」方式,委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之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依政資法第7條應由政府機關辦理主動公開事宜,並非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故民眾可洽詢相關政府機關閱覽取用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二、次按財團法人每年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應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5個月內,應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主管機關備查後1個月內公開之,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第1款已有明文。關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度之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以及經費預算與財務報表,係由各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26條辦理公開事宜。
三、另查本件所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性質上為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參照),並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併予敘明。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研擬警察人員身心健康檢查相關法規以保障員警身心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9)
陳委員就研擬警察人員身心健康檢查相關法規以保障員警身心健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針對中央各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之公務人員,提供每2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用之鼓勵措施,未滿40歲人員如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每3年實施1次健康檢查,基於中央政府補助基準之一致性及整體性,補助以3,500元為限。
二、有關中央各警察機關均依上開規定編列預算執行;至於地方警察機關,因考量地方財政自主,且涉各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故未作一致性規範,各地方政府得參照並自行規劃辦理。
三、至所建議研擬警察人員健康檢查法規及訂定統一標準部分,本部尚須視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再行通盤檢討。
四、為強化警察人員健康照護,本部業制定相關措施如次:
(一)訂定「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機關編制內具警察官身分或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於國防部、輔導會、衛生福利部及指定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就醫,健保部分負擔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另於國防部及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免收掛號費。
(二)提供健檢優惠方案:為提供員警檢測是否屬於心(腦)血管疾病高風險群,俾提早預防及治療,經協調醫院同意,提供員警健檢優惠方案如下:
1.適用人員:全國警察機關人員。
2.檢查項目:靜態心電圖、運動心電圖、三酸甘油脂、醣化血色素、甲狀腺亢進及血管硬化等項目。
3.費用:每人3,500元。
4.期間:自即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5.方式:設特別門診(週一至週五)及所屬分院均適用。
(三)成立警安門診:
1.為彰顯政府照護員警健康,並使其獲得最妥適之醫療照護,本部警政署於106年5月3日規劃成立「警安門診」,由各警察機關與國內五大公立醫院體系所屬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契約方式。
2.108年計有400間醫療機構簽訂契約,以提供警察人員多元醫療資源(如掛號費、急診費減免、病房費差額優待、健康檢查項目優惠、優先提供病床、病房……等)。
(四)積極推動員警身心健康自主管理事項:
1.持續聘請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至機關內或其他適當場所,提供定時駐點之「身心健康諮詢服務」。
2.用常訓時間辦理「體適能檢測」,除讓同仁瞭解自我身體體能狀態外,檢測結果如有異常,均請各單位協助就醫,持續追蹤檢查治療,並依個別體能狀況提供適宜之訓練。
3.本部警政署已協調公益信託警察醫療及照護基金諮詢委員會,自106年度起補助各警察機關(構)辦理「身心健康諮詢服務」、協助同仁進行「好發性心血管疾病健康檢查」等事項。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怡潔就有關於「現行通訊、資訊管道多元,社群軟體成為青年人甚至未成年人每日使用最頻繁的工具。也因此,許多菸酒廠商投入大量廣告資源在社群平台上,導致青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有意、無意均可以接收到此類廣告,提高使用意願、機會。為避免年輕人過早接頻菸酒等有害物品,同時降低年輕人使用的比例,相關單位應研議於社群軟體不應主動彈跳或顯示菸酒廣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0)
陳委員就有關於「現行通訊、資訊管道多元,社群軟體成為青年人甚至未成年人每日使用最頻繁的工具。也因此,許多菸酒廠商投入大量廣告資源在社群平台上,導致青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有意、無意均可以接收到此類廣告,提高使用意願、機會。為避免年輕人過早接頻菸酒等有害物品,同時降低年輕人使用的比例,相關單位應研議於社群軟體不應主動彈跳或顯示菸酒廣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利用網站販售菸品部分,菸害防制法規定如下:
(一)按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款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違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另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故倘有以上開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之事實者,依第26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辦理。
二、有關社群軟體主動彈跳或顯示菸品廣告處理案件:
(一)違反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款規定之處理情形:98年至108年8月合計開立處分書為166件、罰鍰257萬8,334元整。
(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規定以「電腦網路」為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之處理情形:98年至108年8月合計開立處分書為28件、罰鍰1,459萬4,500元整。
(三)綜上,98年至108年8月總開立處分書為194件、罰鍰1,717萬2,834元整。
三、強化酒害防制工作如下:
(一)為重視國人健康與飲酒危害問題,政府各部門積極合作強化酒害防制工作。各部會持續透過分眾宣導提升民眾飲酒危害知能及強化酒癮疾病意識;針對高風險族群如青少年、孕婦、原住民等,研擬因地、因人制宜之介入及關懷措施;針對酒癮者建立跨部會合作轉介機制,以協助酒癮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二)為了強化酒害防制策略,本部刻正蒐集世界衛生組織及各國防制規範,並針對我國法規進行全面性的落差檢視,進而提出政策建議。後續將研擬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推動架構,包含限制酒品廣告、促銷,以減少青少年酒品取得的可近性,並規劃我國的酒害防制推動策略及行動方案,全面性防制酒害。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怡潔就研議高中職以下學校教師辦理聯合甄選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9)
陳委員就研議高中職以下學校教師辦理聯合甄選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前言
民國84年教師法公布後,學校擁有人事自主權,可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自行遴選符合學校需求的教師。近年來因師資培育途徑多元,加上少子女化衝擊及年金改革後教師延後退休影響等因素,各縣巿教師缺額減少,教師職缺亦競爭激烈。教師甄選是選聘優秀教師之關鍵,依教師法規定各校可自行甄選學校所需師資,然而學校自辦教師甄選業務繁瑣,在人力、經費等花費甚多,且易遭外界質疑其公平性,故學校多數已委託縣巿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或以策略聯盟聯合甄選。
二、高級中等以下教師甄選辦理現況
目前教師甄選辦理之方式,主要可分為各校自辦、多校聯合辦理、各校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聯合甄選及部分自辦與部分委託甄選等四種方式,茲就此四種不同類型之甄選方式,分述如下:
(一)各校自辦甄選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學校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來辦理,學校自行擬定甄選計畫、甄選簡章,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公開辦理甄選,各校可針對校務發展,遴聘符合各校需求之教師。
(二)多校聯合辦理甄選
經學校教評會同意,由數校推舉代表共同組成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事宜,此數校聯合辦理大部分為同一地區性質相近的學校,採行共同辦理模式,教師甄選規模較小。
(三)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聯合教師甄選
學校如不願自行辦理教師甄選,可經教評會議決通過後,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委託書,委託縣巿政府教育局(處)辦理甄選事宜並辦理分發教師到各學校。
(四)部分自辦與部分委託甄選
初試(筆試)統一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局、處)辦理,複試(試教、口試)再由各校自行辦理。各校教評會議決通過後,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委託書,委託縣巿教育局(處)辦理初試,複試再由學校辦理,依校內師資需求遴聘適當教師專業人才。
三、辦理聯合教師甄選可行性分析
(一)法制面:辦理聯合教師甄選法規完備
1.教師甄選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1)教師法
教師法針對教師之聘任在第三章第十一條中有明確規定,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教師聘任制度之重要法源依據。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細則
本條例為規範所有教育人員有關任用資格、任用程序及任用限制等相關事宜,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等。本條例第26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本部於86年3月19日發布本辦法,確立了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任用權在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104年修正條文之內涵,明訂教評會組成方式、任務等。另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本辦法第2條)。教師評審委員會除審查現職教師之續聘和長期聘任外,也包括教師介聘及教師遴選工作。
(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為落實教師法1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本部於93年發布本要點,針對教師甄選作業程序、甄選方式及簡章訂定等規範。本要點第12點明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試,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2.綜上所述教師甄選相關法令,學校在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等方式為之;依教師法第2條對主管機關定義,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實務面:辦理聯合教師甄選已行之多年
1.直轄市、縣市立所屬學校絕大部分都有辦理聯合教師甄選: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2項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由教評會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據上,目前有許多縣市所屬學校如礙於人力或其他因素;無法自行辦理教師甄選,可經教評會議決通過後,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委託書,委託縣巿政府教育局(處)辦理甄選事宜,並辦理分發教師到各學校(各縣市辦理現況如附件)。
2.本部接受國立高中職及特教學校委託辦理聯合教師甄選:
自民國95年辦理聯合教師甄選迄今已逾10年,近5年來所委託學校每年約100多所。
四、結論
學校應以何種方式辦理教師甄選,尊重各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目前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賦予學校有權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惟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各校可經教評會議決通過後,委託縣巿政府教育局(處)辦理甄選事宜並辦理分發教師到各學校,此已行之多年。且本部已訂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各校或各縣市政府辦理聯合教師甄選時之作業流程及規範可有所依循。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7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72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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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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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辦理教師甄選 |
策略聯盟教師甄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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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 |
臺北市、桃園市、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澎湖縣、臺南市、花蓮縣。 |
新竹市(中區)、新竹縣(中區)、苗栗縣(中區)、臺中市(中區)、南投縣(中區)、雲林縣(中區)、嘉義市(中區)、嘉義縣(中區)、屏東縣(中區)、花蓮縣(中區)、臺東縣(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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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南市、臺東縣、花蓮縣。 |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多關心庶民經濟是否禁得起景氣衰退與通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5)
許委員就政府應多關心庶民經濟是否禁得起景氣衰退與通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受到美中貿爭端影響,全球經貿成長動能減弱,但轉單效益及台商回台投資可望挹注我國出口及投資,國內外主要機構預測,今、明年我國經濟成長率介於1.9%~2.58%,整體經濟仍維持穩定成長趨勢。另主計總處預測今年CPI上漲0.67%,明年溫和上漲0.82%,顯示國內整體物價仍保持穩定,尚無持續性大幅上漲之通貨膨脹現象。
二、政府持續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並積極從投資與消費兩大面向驅動經濟成長,重點包括:
(一)提振國內投資
1.推動投資台灣三大方案:包括歡迎台商回台2.0行動方案、「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加速導引國內企業升級轉型,朝創新化、智慧化發展,強化競爭力。預計3年內共將新增投資1兆1,750億元,創造產值3兆1,600億元及10萬4千個國內就業機會。
2.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包括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醫、國防、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透過資金、人才、法規及技術等配套措施,打造完善創新生態體系,期以「創新」驅動台灣產業全面轉型升級,為經濟注入新動能。
3.優化新創投資環境: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5大政策,打造良好的新創成長環境,扶植更多新創事業成功。
(二)提振國內消費
1.活絡國內旅遊: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推動第二波各部會加碼補助刺激觀光地區消費,包括客委會369浪漫客庄電子旅遊券、經濟部夜市商圈消費抵用券等。
2.鼓勵節能低碳消費:擴大辦理「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結合地方政府將設備汰換補助擴大至住宅部門。持續補助民眾購置電動機車、持續辦理購買電動汽機車免徵貨物稅,並擴增補助計程車汰舊換新措施。
3.協助商圈數位化:協助商圈小型店家導入行動支付工具,吸引消費者購物;另強化中小型店家運用數位科技改善經營體質,活絡國內消費。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有效防治校園群聚感染傳染病訂定統一停課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1)
沈委員就有效防治校園群聚感染傳染病訂定統一停課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不同傳染病之傳染途徑、方式各不相同,以空氣或飛沫最易造成群聚感染,惟仍應視症狀明顯與否、疫情控制成效等因素判斷有無停課之需求。
二、以現況而言,目前我國未訂定統一停課標準,係考量各地方社福及托育相關資源並不相等,且我國幼兒常規疫苗接種率已達9成,而學童流感疫苗接種率亦達7成,如病毒並未變異,疫苗即具相當之保護力。除停課措施外,地方政府亦可採用接種疫苗、積極宣導個人衛生防護之重要性等防治策略。生病之幼學童請假在家休息即可,以兼顧公共利益、防疫效益,並減輕流行期間因大量輕症幼學童停課對家長所造成之負擔。
三、衛福部疾管署業於「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訂有「教托育機構因應腸病毒疫情之停課建議」;亦有「水痘群聚事件接觸者自主健康監測注意事項」及「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防治指引」可供各主管機關處理疫情之參考。地方政府可依「學校衛生法」第13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等規定,衡酌其轄區內之社會型態、托育資源及防疫需求,訂定符合轄區內需求之停課標準。教育部亦將持續依衛生機關建議督導各級學校配合執行校園傳染病防疫措施。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研擬制定政府機關具有獨立告訴之權以保障老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7)
沈委員就研擬制定政府機關具有獨立告訴之權以保障老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此條規定為「刑事訴訟法」固有關於告訴權人之規定,惟為免掛萬漏一,代行告訴之制度,用意即在於充實告訴之訴訟要件,避免犯罪因為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而無法追訴。當安養中心老人發生受虐事件卻無提起告訴可能時,即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自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相關政府主管機關若知悉受虐情事涉及刑責,亦得促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以補足告訴之訴訟要件,而保障此類老人身體安全之權利。
二、另依「老人福利法」第5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及第51條等相關規定,倘安養中心老人發生受虐事件,各權責通報人員應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介入及處理。又因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老人如對行為人(施虐者)有提起司法告訴之意思表示,惟無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親屬時,該主管機關為老人之法定代理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得獨立告訴;涉及刑責者,該主管機關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即由檢調主動起訴及偵辦,以保障老人生命尊嚴及權益。
三、至於是否直接賦予政府主管機關具有獨立告訴之權,涉及「刑事訴訟法」告訴權人之擴張,政府尚須蒐集相關外國立法例,審慎評估其立法之可行性。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協助長者廣為配戴預防走失手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4)
沈委員就協助長者廣為配戴預防走失手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預防老人走失,並協助家屬及時找回失蹤老人,衛福部(前內政部社會司)自民國90年10月起,即補助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成立「失蹤老人協尋中心」,透過教育宣導、配戴預防走失手鍊、協尋通報、追蹤服務及社會福利諮詢等整體措施,並結合警政、社政、醫療衛生單位及傳播媒體力量,有效協助家屬尋找不慎走失老人,截至本(108)年8月底,申請配戴預防走失手鍊老人,計2萬9,242人,有配戴預防走失手鍊者,個案走失尋獲率達99.9%。此外,為完善通報網絡及協尋機制,該部並呼籲民眾響應協尋服務,以及鼓勵家中有走失之虞老人,及時申請配戴預防走失手鍊,以利資料登錄,提升走失尋獲率;又預防走失手鍊已結合QR Code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 Field Communication,簡稱NFC)電子標籤功能,民眾若發現配戴智慧型手環之走失者,可使用手機感應通報協尋單位,並將所在定位訊息同步發送,使通報更簡便,有效提升民眾協尋意願。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及各警察局防治單位,已積極宣導並協助民眾,若親屬有易走失之虞年長者,除向各地方政府社會局或民間團體申請愛心手鍊外,該署亦將持續與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及失智症協會配合,召開防走失記者會,並定期發送失蹤老人海報予各警察機關張貼,共同努力預防失智老人走失。
(四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要求勞動部及相關單位應檢視勞工保險條例,並提出修法明訂勞工申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應與行政程序法規範一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2)
沈委員就「要求勞動部及相關單位應檢視勞工保險條例,並提出修法明訂勞工申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應與行政程序法規範一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請求權消滅時效目的在確保法律狀態安定性及督促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且勞保給付目的為所得替代,用以填補被保險人發生事故致所得損失之經濟安全,如將請求權消滅時效再予延長,恐喪失勞保給付即時填補所得損失之立法目的。
二、另查勞保給付事故態樣繁多(除普通事故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給付外,尚包含職災事故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給付),保險人審查時須就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事故發生經過予以查證,另有傷病合理期或指定醫院、醫師複檢及勞資糾紛等問題。如申請人於發生事故多年後始提出給付申請,因時日久遠相關保險事故恐難以舉證,尤其職災事故涉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將衍生勞資糾紛問題。是以,本案仍應考量制度安定性並兼顧給付保障之及時性等,通盤審慎研議。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應研擬制定獎勵措施機制,鼓勵國內公股銀行對中小企業授信,以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讓廠商更有發揮空間,加速中小企業產業之升級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9)
沈委員就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應研擬制定獎勵措施機制,鼓勵國內公股銀行對中小企業授信,以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讓廠商更有發揮空間,加速中小企業產業之升級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運用信用保證機制有效鼓勵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授信
中小企業營運易受景氣波動影響,加上擔保品不足,致授信風險相對較高,影響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之意願,透過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對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分擔金融機構部分授信風險,提高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放之意願,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二、信保基金辦理績優送保銀行獎勵措施
為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運用信保機制,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融資及提升送保案件品質,信保基金辦理「信保夥伴獎」及「批保卓越獎」,提供金融機構優惠保證成數、保證手續費率及額外保證融資總額度等獎勵措施,另每年亦頒發獎項予績優送保銀行及授信經理人,鼓勵金融機構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三、信保基金保證業績逐年成長,年度保證金額維持在1兆元左右
(一)信保基金配合政府多項產業發展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政策,積極辦理相關信用保證業務,106年起保證金額逐年成長,106及107年度較105年度分別成長0.51%及4.32%,108年1至8月亦較107年同期成長0.57%。
(二)信保基金每年協助10萬餘家中小企業取得逾1兆元融資,穩定128萬餘個就業機會,有效發揮政府協助中小企業順利取得營運所需資金之政策功能。
四、本部及金融機構均持續穩定捐助信保基金
(一)106年度:政府捐助24.70億元(歷年累計1,012.40億元)、金融機構捐助26.13億元(歷年累計348.45億元)。
(二)107年度:政府捐助25.22億元(歷年累計1,037.62億元)、金融機構捐助26.10億元(歷年累計374.55億元)。
(三)108年度:政府捐助24.96億元(歷年累計1,062.58億元)、金融機構捐助26.08億元(歷年累計400.63億元)。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我國AI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產業之研發,應給予不限金額之投資獎勵租稅優惠措施以鼓勵擴大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5)
沈委員就「我國AI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產業之研發,應給予不限金額之投資獎勵租稅優惠措施以鼓勵擴大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我國產業達成智慧升級、數位轉型的目標,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其適用對象涵蓋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產業,且不限企業規模均可適用,以鼓勵業者擴大投資相關產業:
(一)產業創新條例於108年7月3日公布增訂第10條之1,提供業者購置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等相關軟硬體、技術、技術服務等,得就當年度抵減率5%或3年內抵減率3%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以挹注我國產業智慧化之能量;為兼顧產業發展與政府財政收支,本條明定當年度購置金額需達100萬元以上始得申請;同時,為落實獎勵廣大中小企業智慧升級,明定業者每年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為10億元,以避免租稅優惠過度集中於大企業。
(二)此外,產業創新條例於108年7月24日公布增訂第23條之3,提供業者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建築物、設備或技術,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爰此,倘若業者以未分配盈餘購置智慧機械或5G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將可同時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3之租稅優惠措施。
(三)另外,針對業者投入於AI智慧機械與5G產業之研發,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提供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其投入於前開研發活動之支出,例如全職研發人員薪資費用、購買專利權、專用技術、軟體或系統之費用等,不限制金額上限,得就當年度抵減率15%或3年內抵減率10%,擇一適用,以鼓勵業者持續投入研發活動。
二、除了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租稅優惠措施之外,政府也提供相關補助及輔導資源,以扶植業者投入AI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之研發及導入。例如,本部工業局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主題式研發計畫,以及本部技術處的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等,都有助於業者投入產品或技術研發,加大產業投資力道,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資通安全管理之「白名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6)
沈委員就資通安全管理之「白名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資通安全處查復如下:
一、有關資通安全管理之「白名單」構想,係行政院為推動公務機關避免採購危害資通安全產品初期研議之選項作法之一,亦即將通過資安檢測之產品納入共同供應契約,以提供各機關作為採購之參考,並未有言論箝制之情形。
二、為提升政府整體資通安全,行政院將持續協調推動通過資安檢測之產品納入共同供應契約,並宣導各機關優先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品項。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離岸風電國產化之規劃、具體作法及目前執行進度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5)
沈委員就離岸風電國產化之規劃、具體作法及目前執行進度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我國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發展,本部工業局自106年9月20日至106年12月15日共召開76場次產業意見徵詢會議進行意見溝通,共計50家國內外廠商及組織(包括風場開發商、風力機系統廠、國內零組件業者、海事工程業者、產業公會及歐洲商會)參與。考量國內業者技術成熟度及國外業者規劃作法,本部工業局於107年1月18日於官網揭示「離岸風力發電產業政策」及「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計畫書架構說明」,將我國離岸風電產業發展項目(風力機製造、水下基礎及海事工程船舶製造)與時程分為前置期、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等三個導入期程。
二、本部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辦理各獲選業者之行政契約簽訂事宜時,開發商應自主承諾提出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由本部工業局進行產業關聯效益評估後出具意見函,藉以促使國際業者與國內業者合作,共同建置產業供應鏈。
三、本部推動海事工程產業策略
(一)業者應優先使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或法人所持有之本國籍船舶。
(二)倘使用國內公司與外國公司依中華民國法律合資設立公司之船舶,應符合國內公司就合資公司之持股比例應大於二分之一,且合資公司就該船舶應有部分亦應大於二分之一。
(三)倘國內相關船舶量能不足(包括國內無現有船機且亦無業者計畫投資該類船機,可配合風場完工時程執行相關作業;或國內雖有船機或有業者計畫投資該類船機,但無額外量能,可配合風場完工時程執行相關作業之情形),須採用外籍船舶,則須經國內海事工程公協會確認國內無相關船舶量能,並應依交通部航港局「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四、為推動建立離岸風電在地產業鏈,本部工業局已於106年8月30日促成以中鋼為首成立「Wind-Team國際合作聯盟」,整合產官學研資源,逐步實現離岸風力機零組件在地化發展目標;另為建置海事工程服務能量,以台船為首籌組「Marine-Team離岸風電海事工程聯盟」,媒合國內外業者合作籌組施工船隊。目前國內離岸風電產業鏈建置成果如下:
(一)水下基礎供應鏈:
1.Tier 1廠商:世紀風電於臺北港、興達海基於興達港分別設廠從事水下基礎製造及最終組裝。
2.Tier 2廠商:由俊鼎、台朔重工、台欣工業、前端、台欣世紀、新光鋼、榮聖、銘榮元、萬機、台船等業者供應水下基礎零組件。
(二)風力機零組件製造在地供應鏈:
1.葉片及其樹脂:天力於臺中港工業專區(Ⅱ)設葉片生產工廠;由上緯供應葉片樹脂。
2.機艙組裝:西門子歌美颯(SGRE)於臺中港工業專區(Ⅱ)設置機艙組裝廠。
3.塔架:金豐機器與韓商CS WIND合作在臺中港42號碼頭設置塔架工廠。
4.輪轂鑄件、機艙底座鑄件:永冠於臺中港工業專區(Ⅱ)設鑄造及金屬加工廠。
5.配電盤:風力機系統商MVOW已與三菱電機簽署風力機高壓配電盤,委由士林電機生產供應。
(三)海事工程施工能量:
1.探勘、調查類船舶:已有環球測繪、銓日儀、宏華等業者投入海底探勘調查。
2.施工類船舶:
(1)台船與比利時GEOSEA合資台船環海公司,承攬海事工程業務。
(2)樺棋營造與荷蘭Boskalis合作,共同承攬風力機及水下基礎安裝工程。
(3)宏華營造與德商Seaway 7共同承攬近岸鋪纜工程。
(4)另有台灣港勤新造人員運輸船投入風力機安裝及維護人員運輸、地方漁會支援風場警戒等運維工作
(四)陸上電力設施:
1.變電站統包:東元(泰興)、台汽電(星能)、台灣GE等獲得陸上電力設施合約。
2.變壓器、配電盤、開關設備:華城、中興電工等電機大廠已獲得供應訂單。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黑板樹危害校園安全與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5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3-72)
沈委員智慧就黑板樹危害校園安全與健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防治校園外來入侵種,本部已於本(108)年度辦理4場次「教育部校園入侵種與植物病蟲害防治研習」,加強宣導黑板樹及其他外來種對校園之危害,鼓勵學校以其他適當植栽取代黑板樹做為綠美化之用途,並由本部防治外來入侵種及動植物病蟲害輔導團提供學校相關危害諮詢服務,後續將持續辦理宣導教育,避免學校種植黑板樹所造成之危害。
二、學校倘有黑板樹危害校園安全與健康之虞而需移除者,後續將請學校依地方政府訂定「樹木遷移及移除」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本部協助之個案學校,本部後續將視學校危害情形予以適當之協助。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並尊重其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教育部相關單位應研擬學校護理師回歸其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尊重與公平對待護理專業人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5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3-73)
沈委員就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並尊重其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教育部相關單位應研擬學校護理師回歸其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尊重與公平對待護理專業人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監察院於99年4月15日通過對本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處理「國民中小學護理人員兼任人事及主計人員相關問題」違失之糾正案。本部爰此於105年6月1日修正「國民教育法」,於第10條增列第9項,規定規模較小未設人事主計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兼任人事、主計人員之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
二、有關政府應將特殊教育學校護理人員之設置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維持特殊教育學校合理之護生照護比,保障特教學校學生之照護需求和權益。依學校衛生法第7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又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爰特殊教育學校已有設置護理人員之相關規定,另特殊教育學校為因應緊急傷病處理,皆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立連結合作事項,並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規定,學校亦訂有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以增進學校人員之急救知能。
三、為尊重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本部相關單位應研擬學校護理師回歸其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尊重與公平對待護理專業人員。本部處理如下:
(一)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8款規定:「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合先敘明。
(二)經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第5案決議略以,某些縣市政府為節省人事費支出,藉由首長權限降低用人標準,所轄學校僅設「護士」職稱,強迫「護理師」降低職等以「護士」任用案。本部據此向各縣市瞭解,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任用之情形,結果有屏東縣63校、彰化縣2校、臺東縣23校。本部國教署並於106年12月26日邀集屏東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東縣政府等代表召開會議研商瞭解有關問題,並於會後於107年1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70005269號函各該3縣市政府略以,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建議貴府研議比照其他縣市政府作法,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學校護理或護士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三)另監察院107年11月20日院台教字第1072430402號致教育部函以屏東縣政府以財政困窘為由,將校護降等為護士任用,違反相關規定請確實檢討改善。經本部函知屏東縣政府,該府函復以,業於107年10月3日召開會議研議,並決議自108年1月1日起,將全面改派「師三級」任用。
四、綜上,現有法規已有之規定:
(一)「國民教育法」第10條增列第9項護理人員不兼任人事及主計人員之規定。
(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8款規定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三)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爰特殊教育學校已有設置護理人員之相關規定,另特殊教育學校為因應緊急傷病處理,並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規定,學校亦訂有緊急傷病處理規定。
五、另本部對於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任用之屏東縣、彰化縣、臺東縣業於107年1月23日發文各該3縣市政府,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建議貴研議,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辦理。以屏東縣政府而言,已於108年1月1日起,學校護理人員將全面改派「師三級」任用。惟為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本部將行文各縣市政府應確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8款規定辦理,護理人員不兼任人事及主計人員並避免學校護理人員「高資低用」情形,以尊重與公平對待護理專業人員,本部並持續關注後續之處理情形。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2)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及中國大陸為全球兩大經濟體,美中貿易衝突可能演變為長期化趨勢,對全球經濟之影響層面恐持續擴大,臺灣與美中兩大經濟體有龐大貿易往來及緊密經濟連結,國內經濟將受到一定程度之影響。我國資通訊產業業者,因應美國加徵關稅之衝擊及資安與產能調配考量,已積極進行多重生產基地之布局,將高階、資安及新興產品移回臺灣,中低階、低毛利產品則轉往東南亞、墨西哥等地生產;另亦加強拓銷新南向等新興市場國家,分散出口市場。政府將密切關注美中雙方科技領域之對抗情勢,以及國際品牌移轉與供應鏈重整等情形,適時輔導臺廠掌握契機,加速全球多元布局(如回臺、新南向及多元客戶),降低對特定市場、廠商之依存度。
二、針對持續發展之美中貿易衝突情勢,蔡總統已於本(108)年5月10日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會中通過「因應美中及全球貿易新情勢行動綱領」,揭示未來臺灣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必須站在鞏固臺灣本身之經濟及主體性,照顧廣大企業及人民利益之基礎上,以「臺灣第一」、「臺灣優先」為最高原則。另政府已針對美中貿易衝突成立專案小組,密切關注情勢變化,協助廠商因應,相關重點工作如下:
(一)鼓勵回臺投資: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單一窗口服務,協助臺商回臺投資,截至本年9月26日止,已有142家廠商響應,累計投資金額逾6,111億元,預估創造本國5萬2,778個就業機會。
(二)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依據業者意願及產業聚落特性,搭建臺商網絡並透過駐外單位、臺灣投資窗口促成合作商機。
(三)加強與各貿易夥伴合作:持續強化與貿易夥伴合作,排除貿易障礙,推動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並加強海外行銷,擴大洽邀海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加強運用拓銷活動如參展團、拓銷團等協助業者布建行銷通路、補助公協會及個別廠商參加國際展覽等,協助業者分散風險。
(四)秉持「對等、尊嚴」原則爭取中國大陸市場商機:中國大陸為我國最大貿易夥伴,政府持續推動在中國大陸之拓銷活動,協助業者爭取中國大陸市場商機,並持續執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降稅及服務業市場開放。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進口關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3)
許委員就我國進口關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工業產品平均關稅為4.18%,若以2017年進口值加權計算,工業產品關稅僅1.48%。
其中以我國出口大宗之電子資訊產品為例,加權平均關稅僅0.13%,業者負擔之關稅成本已相對較低;另針對進口原物料加工並出口外銷之業者,現行機制可經由「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退還原物料進口關稅,爰降低原物料進口關稅,對業者之生產成本影響有限。
二、我國現行關稅稅率,均依照2002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入會承諾訂定。
經濟部將持續與各產業協會保持密切聯繫,傾聽業界需求,並會同行政院農委會、財政部等相關機關,在衡酌消費者利益、業者需求及產業發展等綜合考量下,機動檢討進口關稅。此外,經濟部將賡續關注國際變局,並與產業維持溝通,適時提供協助以幫助國內產業轉型,例如:面對智慧製造發展之趨勢,除勞動部所提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外,經濟部亦辦理智慧機械人才培育相關計畫,持續協助企業培育所需之跨域人才;同時推出相關研發提升計畫,與機械及工具機公會合作,培育訓練物聯網(IoT)、大數據及人工智慧(AI)智慧化應用人才,協助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美國商會政策白皮書認為供電策略充滿風險,應檢討臺灣再生能源是否發展過快,且應耐心觀察示範風場運轉情形3年以上,再評估是否大規模開發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6)
許委員就有關美國商會政策白皮書認為供電策略充滿風險,應檢討臺灣再生能源是否發展過快,且應耐心觀察示範風場運轉情形3年以上,再評估是否大規模開發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能源98%仰賴進口,且多為煤炭、石油及天然氣等化石燃料,政府為提高我國能源自主率,並友善環境、降低空污排放,據以展綠、增氣、減煤、非核等潔淨能源發展方向作為能源轉型規劃原則,積極推動再生能源設置,朝發電占比20%之目標前進。
二、能源轉型政策內涵:
(一)展綠
1.再生能源依「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產業發展、電價影響可接受」等原則規劃發展。
2.為善用我國海島地型優勢,太陽光電夏季發電多可提供尖峰用電需求,離岸風電冬季發電多可減少燃煤發電,有助降低污染,故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作為主要發展項目。
3.太陽光電:(2025年20GW,包括地面型17GW以及屋頂型3GW)
(1)2016年7月起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迄2018年實際設置量達1.77GW,已超越原規劃1.52GW設置目標,目前已確實掌握1.55GW設置案源,預期可順利達成年度目標。
(2)未來將持續盤點土地,藉由建立示範案場來擴大推動,確保達成各年度目標。
4.風力發電:(2025年6.9GW,包括陸域1.2GW以及離岸5.7GW)
(1)已完成2025年離岸風電(5.7GW)風場開發商之遴選與競標作業,包括遴選開發商七家、競標開發商兩二家。
(2)未來本部將持續協助業者辦理施工許可、履行國產化承諾及後續施工作業等程序,各開發商亦加速辦理風場設置及相關承諾,俾如期如質完工併聯。
(二)增氣
1.本部已規劃陸續增加協和、大潭、通霄、臺中、興達、嘉惠等燃氣機組,預計2025年之前約有12GW新增裝置容量。
2.因應燃氣機組新增,已規劃中油公司第三接收站(新建)、臺中接收站(擴建)計畫,及台電公司協和接收站(新建)、臺中港接收站(新建)籌新擴建天然氣接收站計畫,預估2025年供氣達2,620萬噸。
3.提升儲槽容積、安全存量,並分散購氣來源:
(1)現行接收站規劃順利如期如質完工下,儲槽容積天數可由現行15天,於2025年提升至20天、2027年再進一步提升至24天。
(2)規劃我國安全存量天數由現行7天,於2025年提升至11天、2027年再進一步提升至14天。
(3)未來氣源主要包含美國、澳洲、巴紐、卡達及馬來西亞等國,過半氣源不會經過較有爭議的南海地區,以降低進口中斷風險。
(三)減煤
1.逐年滾動之電源開發規劃中,至2025年前未再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且在燃煤機組除役後,妥善利用原廠址改建為燃氣電廠以增設燃氣機組。
2.為善盡友善環境責任,台電公司將陸續投入約583.49億元進行設置或更新污染防制設備,以及室外煤倉改室內煤倉等加強空污防制作為。
(四)非核
1.本部在歸零思考且無預設立場下,務實檢視核能延役或核四重啟之可行性。
2.燃料池滿、無最終處置場、地方政府反對、重啟工程漫長無期等客觀事實下,延役或重啟面臨困難重重。
(1)用過的核燃料棒處理流程:爐心用過的核燃料棒→移至核燃料池冷卻降溫→送至乾貯設施暫存→最後送至最終處置場儲存。
(2)核一、核二延役不可行:現在燃料池全滿無法退出進行延役;且核一已進入除役階段。
(3)核三無法延役:屏東縣政府已明確表達反對。
(4)核四無法重啟關鍵議題:數位儀控系統老舊停產難更新、修約時程不可控制、立法院決議要求、預算編列與申請重啟、工程施作需要時間,恐難支持等。
(5)低高階核廢料無處可放,無法處理。
三、有關我國再生能源的發展設置發展:
(一)採用循序漸進沒有過於急躁,並已將再生能源間歇特性納入配套考量:
1.業於2019年5月1日經總統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未來仍將鼓勵民間投資再生能源設備,以長期固定保障收購誘因之電能躉購制度為核心,除既有的躉購制度外,更納入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擴大獎勵對象、推動企業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因應「電業法」強化輸配電業併網彈性、獎勵公民電廠、偏遠社區與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之發展。
2.我國2025年綠能發電量占比達20%現已有完整規劃路徑,將以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作為能源轉型推動重點。於太陽光電推動上以「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之基礎,建立中長期的治本措施。後續將執行「綠能屋頂全民參與」、「產業園區擴大設置」及全面盤點土地及建置併網容量,逐步達成2025年20GW設置目標。於離岸風電推動上採取「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推動,達成2025年離岸風力5.7GW目標。
3.本部為高占比再生能源供電穩定,除全面推動創能、節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確保未來電力供應穩定外,另整合太陽光電、風力發電、水力發電、生質能及地熱等各類再生能源,兼顧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均衡穩定發展,同時搭配傳統火力(燃煤、燃氣)及儲能系統(如抽蓄水力)整體考量多元能源組合、互相支援,以達成電力穩定供應目標。
(二)針對風場開發對環境、航運、漁民的影響議題,業有相關主管部會及法規要求嚴格把關:
1.本部於2015年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篩選36處潛力場址,預先排除已知保護區、禁限建、規劃或開發中等範圍,並公開相關環境資料供業者參考。示範機組自2017年完工併網後,業安全歷經颱風及地震等天災考驗。
2.所有離岸風場均應依環評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已就個案開發行為對環境、生態相關議題予以審查把關,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本部能源局將配合環評審查結論,要求業者確實依相關規範踐行各項保護措施,以兼顧風場開發與環境保育。
3.為配合離岸風電政策,交通部航港局於2017年11月21日修正公告兩岸直航航道(即彰化風場航道),同時為提升彰化風場航道與週遭風場海域之航行安全,將規劃建置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
4.農委會已於2016年11月30日公告「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作為漁業補償通案機制,若發生疑義或糾紛,將由漁業主管機關漁業署依既定機制秉其業管權責協助業者與漁會進行協調。
四、未來在政府積極推動且督促「多元創能」、「積極節能」及「靈活調度」等三大措施下,亦根據發電機組設置經驗及既定工程天數,合理規劃燃氣機組商轉目標期程,並透過相關管考機制,嚴格督導發電機組、天然氣接收站等工程進度,俾如期如質完工運轉,確保供電穩定,達成能源轉型政策之目標。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設計更好的誘因機制讓回臺投資壯大產業創新計畫及強化新南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8)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設計更好的誘因機制讓回臺投資壯大產業創新計畫及強化新南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政府訂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於108年1月1日起接受申請,為期3年,並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加速廠商落地生產。現回臺廠商多屬技術密集產業,且回臺投資亦符合如擴廠產線具備智慧化元素、屬5+2產業創新領域、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等條件,將形塑完整的上、中、下游產業供應鏈。另外,為了嘉惠更多在臺投資廠商,自108年7月1日起,調整原方案措施並推出三大方案,包括「歡迎臺商回臺2.0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三大方案實施迄108年9月19日,已有175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6,183億元,帶來超過54,400個本國就業機會。
二、為改善投資環境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政府提出解決五缺、增修產業創新條例,從制度面和行政面雙管齊下,並推動5+2計畫輔導產業升級轉型,以使產業永續經營。
(一)針對產業五缺,行政團隊秉持「誠實面對、務實擬定策略、踏實解決問題」原則,逐項提出因應對策,落實穩定水電供應、土地取得及充裕人才人力等措施,並配合產業界需求滾動式修正,廠商如有投資障礙,投資臺灣事務所亦積極協助。
(二)另為提供產業持續且穩定的投資環境,加大投資力道,產業創新條例分別於108年公布增訂第10條之1暨修正部分條文,除了回應產業界需求,延長租稅優惠措施10年之外,亦增訂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挹注我國產業智慧化的能量,以及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得減除未分配盈餘稅之規定,鼓勵業者以自身獲利規劃投資,活化資金運用。
(三)至於5+2計畫輔導產業升級轉型部分,目前具體成果包含微軟來臺設立人工智慧研發中心與物聯網創新中心,與臺灣產業夥伴合作並協助提出物聯網的解決方案,5年內欲打造規模達200人研發團隊;臺灣成為Google亞太最大資料與研發中心,3年內在臺培養1萬名AI人才及逾10萬名數位行銷人才。
三、此外,為引導境外資金匯回投資,財政部已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本部依前開條例訂定「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與該條例同步於108年8月15日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之境外資金,如依前開規定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私募股權基金間接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如5+2產業創新領域、長期照顧、文化創意等),於取得本部核發之完成證明後,得適用優惠稅率4%或5%,為國內經濟引入活水,帶動投資動能,擴大內需引擎。
四、未來本部將持續從鼓勵創新研發、深化產學合作、強化留才攬才及促進新創產業發展等面向,提出具體修正措施,使產業安心回臺投資、創新布局臺灣,並深化我國與國際間連結,吸引國際大廠與我國軟硬能量整合,進一步推升產業升級轉型。
五、根據國際預測機構IHS Markit近期預估,臺灣108年經濟成長為2.0%,對比亞洲國家如韓國1.4%、日本1.1%及新加坡0.6%較高,顯示在全球貿易環境動盪,美中貿易摩擦前景不明下,我國經濟成長仍屬穩健。惟美中貿易摩擦持續,為協助業者全球布局以分散風險,本部針對有意願前往新南向地區之業者,亦協助開拓新南向國家快速成長之內需市場商機,短期透過媒合業者進駐當地工業區,中期協助我國營事業布局開發臺灣專區、更新投資協定,長期目標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爭取與新南向目標國簽署貿易協定以降低我產品出口關稅。
六、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成果:本部積極推動參與區域經濟整合,過去3年我國已與史瓦帝尼、巴拉圭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協助企業布局非洲及中南美洲。另外,與菲律賓及印度完成更新雙邊投資協定,強化臺商在新南向國家的投資保障。
七、推動加入CPTPP準備工作:
(一)修法:本部已向立法院提出12項修法草案,目前有4項尚待二讀(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數位通訊傳播法)。
(二)對外遊說: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及外交部,自108年1月起已與CPTPP會員非正式溝通,盼提出申請後能加快談判速度。
(三)對內溝通:持續對國內大眾及產業溝通交流,以凝聚共識。
八、我國加入CPTPP之因應措施:
(一)積極進行相關輔導並協助產業調適:建構有利產業發展環境以改善企業體質,同時協助國內產業調整及轉型。
(二)持續協助產業拓銷海內外市場: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辦理海內外行銷活動、提供行銷諮等協助拓銷。
九、本部亦持續協助業者全球多元布局,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108年規劃辦理超過280項國內外推廣活動,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洲及非洲市場。其中拓銷新南向市場策略包括結合產業高峰論壇、臺灣形象展,將智慧機械、生技醫藥、綠能、農業等5+2產業推向新南向市場。此外,臺灣半導體產業供應鏈完整,可與美國進行半導體及資安產業合作,籌組貿訪團及參加重要展覽,並結合臺歐盟產業對話會議加強拓展歐洲市場。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租賃政策應同時保障房客及房東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
許委員就租賃政策應同時保障房客及房東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為提供合理機制保障房客與房東權利,兼顧雙方權益衡平,本部除於本(108)年6月起實施租屋保障新制變革外,並賡續辦理下列措施:
一、鼓勵房東善用包租代管服務可享有租稅優惠,降低房東出租成本: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住宅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房東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代管或包租,且供居住使用超過1年以上者,於租金所得方面即享有每屋每月6,000元租金免稅額及月租金6,000元至2萬元部分之必要損耗費用53%扣除額之優惠。另依同條例第18條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之規定,亦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鼓勵訂定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以創造專業經營環境,使房東放心出租及房客安心居住,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
二、為促進租賃契約之公平合理,民國107年6月27日訂定發布「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對雙方權益保障重點如下:
(一)保障房東權益:租賃契約規定房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房客如有發生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且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未經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或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欠繳租金達2個月租金額且催繳後仍拒繳等情事,房東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此外,遺留物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所有權及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二)保障房客權益:
1.租賃契約規定房東應提供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住宅,讓房客能安心居住,以及簽約時應說明由房東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房東收取之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此外,房東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之情形包括: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房東不於期限內修繕、租賃住宅部分滅失,不能達租賃之目的、租賃住宅有危及房客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及房客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等。
2.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及報稅:考量房客租賃房屋常因就業或就學等因素,時有遷入戶籍之需求,且依「戶籍法」規定,應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以及房客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12萬元之租賃住宅租金支出,爰於住宅租賃契約規定房東於租賃期間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及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房東如違反規定,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或租賃住宅條例主張其契約條款無效,房東縱以口頭約定,房客亦可依該事項規定主張自身權益。租賃雙方如發生租賃爭議,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尋求協助解決。
3.電費約定限制:基於租賃標的型態多樣,不同房屋型態及租賃使用範圍連帶產生之電費亦不同,如租用一般建物(透天厝)或整層住宅者,因有獨立電表,電費依台電公司帳單金額繳交;租用雅房或套房者,雖每房間有獨立分電表,惟台電公司係以1戶之用電總量計算電費,度數為各個房間及公共區域用電之加總(例如:水塔之抽水馬達、樓【電】梯間、走道等),房客支付之電費除自己房間使用度數外,尚須分攤公共區域用電,並應注意房東所收取之每度電費單價是否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故房客仍得依公共用電情形與房東議定收取費額。
三、本部將與各地方政府賡續透過多元管道辦理租賃住宅制度及相關租約之宣導作業,以確保租賃雙方權益。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位於農地上之「田園寺廟」使用地變更及輔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66)
柯委員就位於農地上之「田園寺廟」使用地變更及輔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30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等規定略以,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後,始得依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惟申請規模如達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面積,應依管制規則第3章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二、又內政部於民國106年5月16日公告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將優良農地由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調整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並依該計畫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已於107年3月19日修正管制規則第30條之1規定,除符合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一(如政府興辦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夾雜零星土地等)者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單位)不得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或變更編定;並增訂第30條之5第1項規定:「依第30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優良農地者,於本規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修正生效前,已依法提出申請,並取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確認維持同意之意見,得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三、行政院農委會基於維護農地農用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以「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作為優良農地之審認依據,是內政部對於欲於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興建宗教建築者,將建請另覓合適地點,並視個案情形予以輔導。
四、另管制規則107年3月21日修正生效前,已依法提出申請,尚未於該日前取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之案件,得否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續處,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並為符合實務執行情形,內政部刻正研修管制規則第30條之5規定,就107年3月20日(含)前已依法提出興辦事業計畫之案件,得予繼續審查,並於完成法制作業後發布施行。此外,為解決土地及建築物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規定之寺廟不得辦理登記問題,內政部前於75年、77年、81年及90年開放尚未登記之寺廟申請「補辦登記」,准其先辦理設立登記,嗣後輔導其就土地或建物違規部分辦理補正,並於完成合法化後換發正式寺廟登記證。
五、內政部針對前開「補辦登記」寺廟辦理補正時面臨之問題,前分別訂定「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已廢止)、「補辦登記寺廟位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輔導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另於本(108)年辦理宗教團體土地使用合法化說明會,說明國土計畫於111年5月1日全面執行後制度之變革,並輔導宗教團體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合法化,該部將持續規劃辦理宗教團體土地使用合法化說明會,並協助地方政府輔導寺廟辦理用地及建物合法化。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臺灣專利申請量下降,對國內產業升級及吸引臺商回流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61)
柯委員就臺灣專利申請量下降,對國內產業升級及吸引臺商回流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根據本部智慧財產局的統計,近年來向該局申請之專利數有下降之情形,原因包括:
(一)許多國內企業是在全球市場進行競爭,在資源有限情況下,會優先向美國及中國大陸申請專利。
(二)企業越來越重視專利的質,因此部分申請量大的企業開始調整申請策略,由過往以量取勝的思維,轉向以質優先的策略,因此近年國內專利申請數量出現下降情形。
二、政府刻正推動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的「新經濟發展模式」,將「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5+2產業列為產業創新推動的重要主軸,要讓我國產業發展將由「效率驅動」轉換為「創新驅動」。
三、5+2產業創新計畫推動迄今也已經獲得許多具體成果,包括微軟來臺設立人工智慧研發中心與物聯網創新中心,與臺灣產業夥伴合作並協助提出物聯網的解決方案;Google擴大在臺投資,讓臺灣成為Google亞太最大資料與研發中心;Amazon與本部在林口新創園區共同成立聯合創新中心。透過這些國際企業研發資源的引進,深化我國企業與海外創新能量的連結,逐步提升國內企業創新研發能量。
四、根據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發布之「2018年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國在全球140個經濟體中,競爭力排名第13名,其中又以「創新能力」方面的表現最為優異,包括「研發支出占GDP之比重」排名第5、「以共同發明方式擁有國外專利權之數量」排名第4、「我國專利權數量」排名第2,因此在創新能力這個項目,我國與德國、美國及瑞士等國併列為全球4大超級創新國家,可見在5+2產業創新相關計畫的推動下,我國的創新研發能力仍在持續進步,並受到國際機構的肯定。
五、在吸引臺商回流政策方面,為因應美中貿易戰,引導優質臺商回臺投資,促進國內產業升級發展領域,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政府自今(108)年1月起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實施期程3年,本行動方案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資金等政策措施,以廠商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服務,縮減行政流程,加速臺商落地生產。
六、政府為嘉惠更多有意在臺投資的廠商,政府自今年7月1日起,調整「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更新為「歡迎臺商回臺2.0行動方案」,並新增「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實施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以強化企業競爭力,及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創新。
七、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實施至今年9月19日,已有175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6,183億元,帶來超過54,400個本國就業機會。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針對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塭仔泊地及進出水道易受漂砂影響致淤積嚴重,威脅船筏通行安全;建請主管機關於明(109)年度優先執行彰濱工業區相關水道常年清淤費用,以利船筏進出,並維護漁民生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67)
柯委員就針對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塭仔泊地及進出水道易受漂砂影響致淤積嚴重,威脅船筏通行安全;建請主管機關於明(109)年度優先執行彰濱工業區相關水道常年清淤費用,以利船筏進出,並維護漁民生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塭仔泊地經查係彰化縣政府於93年依「彰化縣泊地管理自治條例」所劃定,按其公告之碼頭範圍,塭仔泊地南側碼頭東西向寬118公尺,南北長25公尺,依前開條例係由彰化縣政府管理及設置相關設施;惟基於體諒漁民生計之維持,於彰化漁港未開發完成前,本部工業局將秉持敦親睦鄰之前例,視需求協助辦理相關清淤作業。
二、依柯委員108年8月7日辦理「彰濱工業區線西區慶安水道部分區域淤積嚴重,威脅塭仔泊地進出船筏通行安全」會勘結論,本部工業局業洽各單位協商辦理清淤作業,並考量海潮及水文易受氣候影響,相關工程之施作及浚挖,已依現況及參考漁民需求,於108年8月30日動工,並於108年9月12日完成清淤作業,已由彰化區漁會會勘確認。
三、有關本次柯委員建請於明(109)年度優先執行彰濱工業區相關水道常年清淤費用部分,因涉及彰化漁港營運期程土地所有權、漁政及區域排水(番雅溝)等事項,後續本部工業局將儘速再洽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及相關單位協調辦理。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龍慈路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68)
陳委員就桃園市龍慈路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桃園市龍慈路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預計於龍慈路(原龍興路)與龍岡路三段路口,將龍慈路往西南延伸至省道台66線東西向快速公路觀音-大溪線,道路全長約2,352公尺,分為都市計畫道路段(以下簡稱都內段)及非都市計畫道路段(以下簡稱都外段)二區段。都內段已納入內政部「104-107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辦理;都外段非內政部計畫補助範疇,應由桃園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自籌經費辦理。
二、有關本工程之最新進度,都內段工程費約3.2億元,用地費約7.2億元,目前工程進度約70%,預計民國109年2月完工;都外段工程費約4.5億元,用地費約7.8億元,刻正辦理細部設計作業,預計本(108)年底前核定,惟因用地經費龐大,桃園市政府現正檢討相關預算來源。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申請「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受災淹水高度自50公分降為30公分,以利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8)
陳委員就申請「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受災淹水高度自50公分降為30公分,以利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107年4月11日發布)發放之淹水救助,屬「社會救助法」災害救助及急難救助之一種,救助之目的為對人的「生活救助」,非「財損補助」。
二、為考量近年短延時強降雨導致嚴重積淹水災情對民眾影響,本部水利署於本(108)年9月16日邀請全國22縣市社會局(處)召開會議研商「天然災害淹水救助標準50公分降低案」,惟多數出席縣市政府基於民眾自救、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與公平合理等原則,仍建議不調降原定50公分救助標準。
三、另「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並未限制地方自治團體針對淹水50公分以下住戶使用公款另行救助。非屬「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範疇之救助,依莫拉克颱風災後內政部之函釋,可採下列兩方式進行:
(一)由民間捐款賑助之。
(二)縣市政府自行增訂救助自治規章,或逕簽奉各該縣市長由急難救助金救助之(因屬給付行政,無需取得法律授權)。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進口山藥關稅調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7)
蔡委員就進口山藥關稅調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貿易夥伴關切我進口產品關稅偏高,以及積極展現加入區域經貿整合決心,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配合財政部研擬「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衡量民國107年農糧統計資料,國內山藥年產量為15,729公噸,進口山藥年進口量約3,240公噸,占國內消費量約18%,又進口山藥主要供應中高價位超市及日式料理店,以鮮食為主,而國產則多以入菜熟食,兩者食用方式及需求市場不同,雖具部分替代性,惟經評估調降關稅對我國山藥產業影響有限,爰擬將進口山藥關稅稅率由原16%調降為8%。
二、農委會復於本(108)年4月17日召開公聽會,邀集山藥農民及產業團體代表,詳細說明提案稅率為適度調降,仍具關稅保護效果。嗣經貴院考量對國內山藥市場之影響,於前開「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審議期間業將案內山藥關稅由原提案稅率8%調整為12%,並經貴院三讀通過後已於本年7月2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三、農委會為穩定農民收益,將持續輔導國產山藥精進措施如下:
(一)調整山藥產業結構:
1.輔導國產山藥取得產銷履歷及有機驗證,建立市場區隔性與提升競爭力。
2.協助以集團產區栽培經營,降低生產成本。
3.輔導購置生產農業機具,降低生產成本,提升競爭力。
(二)強化多元通路行銷輔導:
1.協助媒合大通路商(大買家、大潤發、家樂福)、截切廠及食品廠採購與加入國軍團膳供應鏈。
2.強化研發藥用與保健之多元化、高價值產品,增加消費市場使用通路。
3.配合輔導產銷履歷生產量,適時辦理品嘗展銷活動。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五股地區二重疏洪道左岸僅興築約EL6.0M高,未達200年重現期距防洪標準保護之堤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1)
林委員就五股地區二重疏洪道左岸僅興築約EL6.0M高,未達200年重現期距防洪標準保護之堤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前臺北縣政府基於五股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所需,於97年提報「五股疏左地區高保護及解除管制整體評估計畫」,案經本部98年5月6日水資源審議委員會第49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水利署彙整「臺北地區(社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告」陳送行政院後,奉行政院於99年5月10日核定在案。
二、目前二重疏洪道左岸五股地區為二級洪水平原管制範圍,依上開行政院核定內容,需完成五股地區二重疏洪道左岸堤防加高達200年重現期距防洪保護標準,及移除蘆洲及三重垃圾山,方可解除五股地區二級洪水平原管制。鑒於五股防洪設施為五股開發計畫所需經費之一,故依行政院核定內容,二重疏洪道左岸堤防加高經費由新北市政府自行籌措辦理。
三、未來新北市政府辦理二重疏洪道左岸堤防加高作業時,本部水利署將於技術上儘量予以協助,以維河防安全,另將持續督促新北市政府,加強土地利用管理、洪水預警、防救災應變措施及民眾教育宣導,以降低五股地區洪災損失。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怡潔就政府機關應全面禁用中國大陸製造監視設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7)
陳委員就政府機關應全面禁用中國大陸製造監視設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資通安全處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我國資通安全整體防護,行政院已於本(108)年4月18日訂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並於本年8月26日修正「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規範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避免採購及使用具資安疑慮之資通訊產品。
二、為協助各機關落實前開規定,行政院已邀集相關機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以客觀及共識決方式審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以下簡稱廠商清單),目前刻正進行國內外技術評估,俟評估完成後再行公布廠商清單,後續並將定期檢討,以提升政府整體資通安全。至廠商清單未公布前,各機關仍可依據行政院工程會民國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規定,於辦理資通訊設備採購時,如認廠商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之疑慮者,可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所提供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六十)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桃園機場捷運票價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25)
呂委員就桃園機場捷運票價檢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服務以都會區為主,因其具有因地制宜特性,故在營運管理上係以各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並由直轄市政府核定票價。機場捷運票價係桃園大眾捷運公司(以下簡稱桃捷公司)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計算公式」規定,並綜合考量公司營運成本、民眾接受度及平行運具競爭力擬訂票價方案,提報桃園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二、機場捷運與臺北捷運性質不同,機場捷運主要肩負城際運輸、機場聯外運輸功能,臺北捷運性質屬都會捷運系統,機場捷運平均旅次長度較臺北捷運高,顯示兩捷運系統性質之差異性,尚不宜以臺北捷運里程數計價。機場捷運自通車以來,桃捷公司已於陸續實施各項多元行銷優惠方案,包含直達車停靠站鄰近3公里區間同價優惠專案、定期票優惠(通勤135團體定期票、369定期票、120天5折定期票)、全線區間票價優惠10元等,方案實施後平均日運量約7.3萬人次,較實施前之6.2萬人次,成長約18%。桃捷公司將以財務穩健為基礎,持續推動各項優惠方案,爭取更多旅客搭乘,確保公司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