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7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74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籌辦國際原住民文化節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7)

陳委員就籌辦國際原住民文化節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及發揚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文化部與原民會自民國103年5月起即成立業務合作平臺,下設「部落文化發展專案小組」、「文創發展專案小組」、「文化資產專案小組」、「藝文發展專案小組」及「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專案小組」等5個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充分交換意見與協調整合,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發展計畫,以達成資源互通與共享。近期辦理之重要原住民國際交流活動包含「以樂會友-原住民重要傳統表演藝術國際交流計畫」,本(108)年度核定補助2位藝生至澳洲進行交流活動;亦積極促成原住民參與國內、外展覽(會)活動、原民文化國際展演,近期實績包括本年推動史前館「祈福及保護-臺灣原住民織品工藝」美國德州文化中心展出、莊國鑫原住民舞蹈劇場參加2019外亞維儂藝術節、2019原民兒少合唱團英倫巡演等,未來將持續推動原住民藝術家及團體參與國際展覽等相關活動。

二、又,為推動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基於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權利之前提下,交通部觀光局與原民會自101年起共同成立「原住民族地區觀光推動會」,邀集文化部、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委會、勞動部、教育部青年署等相關機關共同針對原住民族部落文創產業發展結合觀光推動事項、國家公園範圍原住民族地區觀光發展事項、推廣原住民族地區農產品之行銷、協助原住民就業及青年輔導事宜等項目持續予以協助,迄今已召開12次會議。原民會並自104年起即形塑原住民族部落旅遊品牌-「uhtan’e hoo mimimiyo」(鄒族語,意指來到部落漫遊探訪),藉由帶領民眾體驗部落生活,強調自然與人文資源之保育與永續利用、小眾與深度、部落共同參與經營為主要方向。

三、至陳委員建議於桃園市復興區辦理「國際原住民文化節」一節,桃園市目前有全國原住民16族聚居,更擁有臺灣最大國際機場,交通極為便利,具有發展國際原住民文化慶典活動之優越條件;復興區為桃園市唯一山地行政區,擁有秀麗之山水風光、特有之原住民文化,除可帶來觀光經濟利益外,並接軌世界,惟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交通部觀光局將請原民會先行研議,俟研議結果再據以配合辦理國際行銷工作,原民會亦會協助提供原住民族部落旅遊之相關資訊,如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部落、溪口台部落自然生態、歷史遺跡、文化體驗、文物工藝等,文化部亦將協助活動辦理。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國際競爭力下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4)

許委員就臺灣國際競爭力下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在「2019年IMD世界競爭力」評比中,「國際貿易」排名滑落,主要係受美中貿易爭端影響;惟美中貿易摩擦帶動美國轉向臺灣購買之轉單效益顯著,本(108)年1至8月臺灣對美國出口成長高達18.7%,另對中國大陸出口比重則為39.1%,較107年之41.2%明顯減少,顯見對中國大陸出口市場之依賴相應降低。又本年以來我國出口成長(-2.27%,1-8月)表現優於韓國(-9.53%,1-8月)、新加坡(-4.82%,1-7月)、香港(-6.66%,1-7月)及日本(-4.94%,1-7月)等國。

二、為積極協助我國廠商拓展國際市場,促進我出口市場與產品多元化,政府衡量國際經貿情勢變化,並採取適當因應對策如下:

(一)協助受影響產業:為協助受美中貿易衝突影響之業者,經濟部已從「資金融通」、「擴大訂單」及「固本轉型」三大策略,提供全方位協助。

(二)加速投資臺灣:積極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方案,以激勵投資,帶動就業機會擴增。

(三)協助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推動智慧機械及智慧製造,協助產業以智慧提升附加價值;協助中小企業投入自動化,加速機械汰舊換新,輔導傳統產業升級,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分散出口市場、協助臺商全球布局: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洲及非洲市場,深化廠商全球布局與產業合作。

(五)強化多元經貿策略:政府已展現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決心,積極多面向開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產業或制度性合作及議題別協定,特別加速推動與先進國家簽署以自由及公平貿易為主軸之雙邊貿易協定,藉此擴大海外市場。

(六)落實攬才策略:積極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透過放寬簽證、工作、居留等,提供外國專業人才來臺誘因,充裕我國人力資源。

三、又,為協助廠商廣拓市場以分散貿易戰風險,經濟部業採取強化措施如下:

(一)在產業方面,針對受美中貿易衝突影響之出口產品,規劃籌組商機開發團、參展團、於國際專業展展示具代表性產品、洽邀買主等拓銷作法:

1.資通訊產品:規劃約50項海外推廣活動,例如於巴塞隆納世界通訊大會及越南國際資通訊展設置台灣精品館及辦理記者會。

2.電子產品:規劃約10項推廣活動,包括籌組通訊建設及物聯網應用商機開發團、歐洲自駕車創新開發團、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

3.光學器材:規劃約3項推廣活動,開發利基市場(車用、醫療、工業用),如參加德國太陽光電展。

4.機械:規劃約23項推廣活動,如辦理南部聚落產業採購大會、於全球最大歐洲工具機展設形象館、舉辦記者會及臺灣之夜、擴大「臺灣機械買主聯盟」活動,以及爭取美國倉儲物流商提供我機械業者優惠方案等。

5.基本金屬:規劃約8項推廣活動,包括洽邀買主來臺參加產業聚落採購活動、東協商機開發團及參加北美五金展等。

6.塑橡膠產品:規劃辦理約4項推廣活動,包括洽邀買主來臺參加產業聚落採購活動、參加德國杜塞道夫橡塑膠展及印尼國際塑料橡膠展等活動。

(二)在市場方面,積極協助廠商加強拓銷中東、非洲及中南美洲等新興市場,拓銷作為如下:

1.新南向市場:辦理至少120項推廣活動,包括擴大洽邀新南向買主來臺採購、臺灣形象展深入二線城市舉辦及於泰國舉辦臺灣週等。

2.中東市場:辦理至少15項推廣活動,包括辦理西亞(中東)、中亞及土耳其商機日邀請買主來臺採購外,亦籌組拓銷團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土耳其及伊拉克等國開拓清真、水產品、醫療保建等產業商機;另於土耳其舉辦臺灣週,展示綠能科技、智慧城市(資通訊)及智慧機械產業。

3.非洲及中南美洲市場:辦理至少15項推廣活動,包括辦理非洲、拉丁美洲等商機日,邀請買主來臺採購,另積極運用我與中南美洲及史瓦帝尼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FTA)利基,結合該等國家與鄰近國家之區域整合優勢,籌組拓銷團赴當地拓展我國資通訊、汽配、機械及扣件等產業。

四、此外,有關臺灣能源供應是否穩定部分,政府為提高我國能源自主率,並友善環境、降低空污排放,以展綠、增氣、減煤、非核等潔淨能源發展方向作為能源轉型規劃原則,積極推動再生能源設置,朝發電占比20%之目標前進;未來在「多元創能」、「積極節能」及「靈活調度」等三大措施下,亦將根據發電機組設置經驗及既定工程天數,合理規劃燃氣機組商轉目標期程,並透過相關管考機制,嚴格督導發電機組、天然氣接收站等工程進度,俾如期如質完工運轉,確保供電穩定,達成能源轉型政策之目標。

五、至有關許委員所詢觀光收入減少部分,交通部觀光局已積極開拓多元及新興市場,爭取日、韓、歐美、新南向、穆斯林等高消費客群,107年觀光外匯收入已漸回升,並較106年成長11.29%。後續該局將持續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全球觀光市場布局攻守:以日韓主攻、南進布局、歐美深化及大陸為守為策略,並鎖定「重點十國」精準行銷,吸引包機、獎勵旅遊、郵輪、穆斯林等客源,創造接待商機。長期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並落實「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等中長期計畫,以提升觀光接待能力、打造特色觀光景點。

(二)推動2020、2021年「臺灣觀光雙年曆」,配合大型活動結合地方加強城市行銷,以活動帶動觀光,提高旅客重遊率。

(三)著力於「環境資源永續」、「產業經營永續」、「文化價值永續」等面向,開發多元特色產品、推動產學合作及媒合機制,挖掘臺灣觀光之獨特性與差異性。

(三)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大法官釋字第778號解釋,對於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0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說明三,有關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認為已經逾越母法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邀集醫師、藥師及專家學者籌組專案小組討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5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3-69)

張廖委員就大法官釋字第778號解釋,對於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0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說明三,有關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認為已經逾越母法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邀集醫師、藥師及專家學者籌組專案小組討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藥事法」第10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業經司法院大法官108年6月14日釋字第778號解釋,對於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已失其效力。

三、為儘速妥適處理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本部已著手收集國外資料,並請醫藥專業團體提供建議,後續將依綜整意見,邀集醫師、藥師及專家學者等相關團體召開會議,以供後續修法之評估。

(四)行政院函送周陳委員秀霞就行政院補助各縣市清潔隊員服裝是否有考量清潔隊員夜間工作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5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3-70)

周陳委員就行政院補助各縣市清潔隊員服裝是否有考量清潔隊員夜間工作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本次補助全國清潔同仁工作服設計樣式雖著重在輕便、舒適及實用多功能工作基本需求外,對於反光及安全保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在地方所頒訂清潔隊員工作規則或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均已有明確規定在作業環境下不論白天或夜間仍需穿戴安全配備如反光背心及擺設安全護欄、交通或警示裝置(三角錐、錐連桿等)。

(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建議應將危老住宅房屋性能評估資訊列為公開項目,以利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提升住宅品質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8)

沈委員就建議應將危老住宅房屋性能評估資訊列為公開項目,以利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提升住宅品質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鑑於臺灣地區地震頻繁,為協助民眾瞭解居家住宅安全,解除民眾對於老舊住宅之結構安全疑慮,本部於105及106年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另自107年起配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推動補助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期逐步建立民眾具備房屋安檢之防災與居住品質觀念。

二、有關貴委員建議獎勵民間既有住宅辦理住宅性能評估,目前本部已依上開條例等相關子法推動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惟有關防火安全、無障礙、空、音、光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等7項性能評估項目建議給予獎勵,考量政府財政困難,針對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推動,仍建議由既有住宅所有權人自費主動提出申請為宜。

三、另貴委員建議將既有住宅辦理住宅性能評估達一定標準者,將評估資訊予以公開,考量住宅性能評估尚於推廣初期,宜仍維持現行機制作為提供民眾瞭解自有住宅居住品質之參考,就貴委員建議事項,後續俟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實行有一定成效後,再行研議評估結果資訊公開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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