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11分、10時1分至12時7分、下午1時53分至1時56分、2時30分至5時7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王定宇  蘇巧慧  蘇治芬  柯建銘  陳歐珀  黃國書  葉宜津  鍾孔炤  李昆澤  洪宗熠  黃昭順  蔡易餘  陳宜民  許毓仁  郭國文  童惠珍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寶清  周陳秀霞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志揚  李麗芬  李俊俋  鄭運鵬  陳靜敏  郭正亮  管碧玲  尤美女  陳曼麗  吳秉叡  林奕華  劉世芳  許淑華  羅致政  陳雪生  吳琪銘  余宛如  吳玉琴  趙天麟  黃秀芳  周春米  王榮璋  林靜儀  邱泰源  王育敏  段宜康  施義芳  劉建國  余 天  陳賴素美 吳焜裕  蔣乃辛  吳思瑤  林麗蟬  陳亭妃  張廖萬堅 徐永明  黃國昌  陳明文  蔡培慧  費鴻泰  莊瑞雄  邱議瑩  何志偉  柯志恩  林俊憲  呂玉玲  賴士葆  林德福  許智傑  陳玉珍  陳學聖  曾銘宗  蔡適應  徐志榮  蔣絜安  陳 瑩  江永昌  陳素月  賴瑞隆  楊 曜  李彥秀  蘇震清  蔡其昌  鍾佳濱  李鴻鈞  趙正宇  洪慈庸  羅明才  林昶佐  孔文吉  蘇嘉全  邱志偉  蔣萬安  林為洲  柯呈枋  林淑芬  江啟臣  劉櫂豪  顏寬恒  馬文君  鄭秀玲  陳怡潔  

委員出席 103人

請假委員 高金素梅 林岱樺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何欣純  王金平  呂孫綾  沈智慧  蕭美琴  張宏陸  

委員請假 10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副院長

陳其邁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請假,由花次長敬群代表列席。)

 

外交部部長

吳釗燮

 

國防部部長

嚴德發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請假,由吳次長自心代表列席。)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經濟部部長

沈榮津

 

交通部部長

林佳龍

 

勞動部部長

許銘春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新興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萬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

張景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吳政忠

 

行政院政務委員

鄧振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唐 鳳

 

行政院政務委員

羅秉成

 

行政院政務委員

龔明鑫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美伶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明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吉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顧立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馮世寬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楊 翠(請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張子敬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仲威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

 

(列席時間:上午9時至9時11分、10時1分至12時7分)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

 

(內政組)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明通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仲威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列席時間:下午2時30分至5時7分)

 

  席

副院長

蔡其昌

  席

副秘書長

高明秋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五、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4人擬具「都會原住民保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六、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8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7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函,為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為「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為「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汽油汽車蒸發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及「汽油汽車耐久測試方法與程序」,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四十七、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半年度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八、海洋委員會函送「海水中溶氧檢測方法─碘定量法(OCA W401.50C)」,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九、海洋委員會函送「海水中有機磷農藥檢測方法─固相萃取/氣相層析儀/火焰光度偵測器或氮磷偵測器法(OCA W601.50C)」,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海洋委員會函送「海水中硒檢測方法─批次式氫化物原子吸收光譜法(OCA W402.50C)」,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一、海洋委員會函送「含高濃度鹵離子海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重鉻酸鉀迴流法(OCA W501.50C)」,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內政部、交通部函,為修正「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

五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六、內政部函送「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九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教育部函送「體育紛爭仲裁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一、教育部函,為「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名稱修正為「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三、教育部、科技部函,為修正「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四、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六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制定公布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定自108年6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

七十一、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定自10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之二,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定自109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至第九十九條之十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三、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及第六條,定自108年6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四、行政院函,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改制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1,324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七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外交部撰擬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07年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各黨團於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發表共同聲明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外交部函送完成修約程序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雙方換文影本(含中譯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一、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二、外交部函,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辦事細則」名稱修正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事細則」,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編制表」名稱修正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八十三、外交部函,為廢止「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廢止生效日溯自101年9月1日,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八十四、外交部函送台美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更名案完成換函程序之雙方換函影本及中譯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七、財政部、經濟部函送「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八十八、財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名稱修正為「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八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法務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律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二、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三、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準法修法民意調查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接獲疑似藥品療效不等通報狀況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天然氣採購價格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重估報告現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大學癌醫中心醫院資源整合及作業基金會計制度」等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八、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延長大陸配偶父母在臺停(居)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九、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行政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進行將新醫療科技引進健保給付之科學技術評析方法研究」期中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新增決議(六十九)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解決輔具評估人力服務量能不足問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具資源入口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助聽器多元給付制度研析」研究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遠離島地區醫師缺口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積極推動成立兒童及青少年事務專責機構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第2項決議(四十八)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化學災害因應能力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與東南亞國家積極進行環保交流執行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儘速補實具毒理學、化學品風險管理專業臨時人員人力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廚餘及巨大垃圾回收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氣候變遷調適工作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調查各事業單位托育需求設施及其規格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91年11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10058683號函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二十八)汛期前檢討橋梁如何有效維護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該部決議(一)促進臺灣港務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營運成長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五十四)研議中豐交流道計畫增設「北上出口、南下入口」匝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落0-6歲幼托一體性試行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為健全中途學校教職員勞動權益及兒少受照顧權益,盤整檢視其需求」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商國民中小學行政減量會議」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一)試辦直播或上傳影音紀錄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四、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9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五、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9項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六、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六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七、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新增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八、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機關法定支付款項向基金墊借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1項決議(八)落實快遞包裹進口收貨人實名認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10項決議(二十一)國有職務宿舍使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辦公大樓及學員宿舍之裝修及搬遷案執行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四、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權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五、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九)維護汐止白匏湖段土地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六、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法第166條之1至今仍無法落實施行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七、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十二)觀護人員額及觀護業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八、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四)科技設備監控適用於其他犯罪之可行性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九、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訓練之餘積極提高資產有效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該部查核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處理。

一四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併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一四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凍結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三、(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定遠專案」預算凍結1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凍結十分之三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一四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八)『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之立法進度專案報告」等8案,其中7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備查,請查照案。

一四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等7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有鑑於科技領域之教學操作常需倚電腦操作,教育部於科技領域中卻未納含國小階段,等同將電腦課從過去國小必修刪除,改為選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身心障礙或特殊需求學生之體育項目研究與辦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輸送天然氣之高可燃性、高爆性,且總體危險程度遠高於輸水用管之燃氣用塑膠配管系統,我國現仍未完備其國家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之應加強運用3D雷射掃描技術記錄文化資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復興區對外交通重要路段省道台7線32.5公里處(又稱『北橫榮華段』)附近常有落石、坍塌、坡體滑動,以致交通中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橋」橋面以及上下崎頂路段每逢下雨就嚴重積水,影響人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民眾陳情桃園市大溪區中華路人行道之變電箱及水泥電桿影響行人通行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英商壹拾壹體育網台灣分公司間頻道授權費爭議問題,影響新北及高雄地區約23.6萬用戶無法收看「運動頻道Eleven Sports 1」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開放式課程資源推展規劃,請就所轄線上資源平臺之整合、登入等操作介面優化,及協助大專開發高中開放式課程資源等未臻周延之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達成之訴訟和解案,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考慮基於公共利益及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解除與高通公司之和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教育部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校長遴選辦法)」修正草案,讓外界看見「管中閔條款」,引發爭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的缺失亟待補正,但只要執政者干預校園之心不死,再完善的辦法都能鑽出裂縫。教育部應讓政治與校園保持距離,阻絕政治黑手,為大學留下生路,為教育留下生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能源轉型政策應確保供電穩定,面對缺電、跳電,或未來可能的區域性限電,提出因應對策,並以核電做為24小時基載電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現行偏鄉托育照顧資源不足,要求衛福部於兩個月內針對偏鄉區域祖父母可直接領取托育補貼6,000元相關政策或措施研擬書面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交通接送量能提升試辦計畫」納入油料、業務等營運費用之可行性,以及偏鄉地區鄉鎮公所改善長照據點交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怡潔就「移工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雇主須等待空窗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持續進行各大專校院整併外並應開放大專校院跨校選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國立空中大學蘆洲校本部應積極盤點老舊校舍及閒置空間,並配合國家托育政策規劃改建增設托育或幼兒園空間,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補助計畫,以增加托育公共化服務量能滿足鄰近社區托育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我國現行國民中小學辦理供應午餐未制定專法及建立相關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為使中央銀行不受行政層級、外在政治力的干擾,爰要求行政院應研擬中央銀行獨立於「行政院組織法」規範之外,不參與行政院會,以利其依專業能力獨立行使職權,並避免因受行政層級或政治力的干擾影響國內金融穩定及經濟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大型車輛「內輪差」和「視覺盲區」的觀念,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導能量,並將此觀念列入機車考照試題及路考題目中,以利機車駕駛人充分了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現行新式警察制服換裝新制服調查意見進行全面檢討修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過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自來水用戶所設置之加壓受水設備,應比照電業及天然氣事業對家庭用戶進行定期查漏檢查,以避免水資源無端浪費,並維護用戶用水之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由專家、學者及業者代表擔任,以消除民眾有「球員兼裁判」疑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強化各種管道之宣導活動,並召集相關部會著手進行全國普查,將照顧家庭列冊、關懷,主動對有需要的家庭伸出援手,以減少悲劇再度發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大陸宣布停發自由行通行證事件重擊國內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儘速研擬修訂相關法規,強制要求補助大型客車、貨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裝設具主動預警的毫米波雷達內輪差警告系統,以改善傳統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所無之主動預警功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彰化縣人均獲配統籌分配稅款敬陪末座,有關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及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以澈底解決各縣市資源分配嚴重不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建請行政院儘速檢討長照2.0宣傳方式並加強宣導,並依據國人使用習慣檢討目前長照服務使用機率過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U18臺美青棒交流賽事醫療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鮮少公開各項業務評估、研究論文或報告等資料,遂使民眾難以閱覽取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研擬警察人員身心健康檢查相關法規以保障員警身心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怡潔就有關於「現行通訊、資訊管道多元,社群軟體成為青年人甚至未成年人每日使用最頻繁的工具。也因此,許多菸酒廠商投入大量廣告資源在社群平台上,導致青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有意、無意均可以接收到此類廣告,提高使用意願、機會。為避免年輕人過早接頻菸酒等有害物品,同時降低年輕人使用的比例,相關單位應研議於社群軟體不應主動彈跳或顯示菸酒廣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怡潔就研議高中職以下學校教師辦理聯合甄選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多關心庶民經濟是否禁得起景氣衰退與通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有效防治校園群聚感染傳染病訂定統一停課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研擬制定政府機關具有獨立告訴之權以保障老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協助長者廣為配戴預防走失手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要求勞動部及相關單位應檢視勞工保險條例,並提出修法明訂勞工申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應與行政程序法規範一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應研擬制定獎勵措施機制,鼓勵國內公股銀行對中小企業授信,以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讓廠商更有發揮空間,加速中小企業產業之升級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我國AI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產業之研發,應給予不限金額之投資獎勵租稅優惠措施以鼓勵擴大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資通安全管理之「白名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離岸風電國產化之規劃、具體作法及目前執行進度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黑板樹危害校園安全與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並尊重其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教育部相關單位應研擬學校護理師回歸其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尊重與公平對待護理專業人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進口關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美國商會政策白皮書認為供電策略充滿風險,應檢討臺灣再生能源是否發展過快,且應耐心觀察示範風場運轉情形3年以上,再評估是否大規模開發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設計更好的誘因機制讓回臺投資壯大產業創新計畫及強化新南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租賃政策應同時保障房客及房東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位於農地上之「田園寺廟」使用地變更及輔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臺灣專利申請量下降,對國內產業升級及吸引臺商回流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呈枋就針對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塭仔泊地及進出水道易受漂砂影響致淤積嚴重,威脅船筏通行安全;建請主管機關於明(109)年度優先執行彰濱工業區相關水道常年清淤費用,以利船筏進出,並維護漁民生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龍慈路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申請「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受災淹水高度自50公分降為30公分,以利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進口山藥關稅調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五股地區二重疏洪道左岸僅興築約EL6.0M高,未達200年重現期距防洪標準保護之堤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怡潔就政府機關應全面禁用中國大陸製造監視設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桃園機場捷運票價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桃園市市議員劉茂群服務處於108年10月1日傍晚6時許疑似遭到槍擊恐嚇,但卻未見內政部和警政署以針對高雄市網紅幫派滋事、與高雄市議員黃捷受民眾侮辱案的同等積極慎重態度偵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高鐵南延案未進入高雄車站,必將致使未來左營車站不敷使用,亦將對區域規劃發展不利。建請行政院重作考量,針對屏東延伸案作新規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周陳委員秀霞,鑑於國產雞肉均有標示屠宰日期或生產日期、包裝日期、保鮮日期、保存期限等攸關消費產品資訊;但進口雞肉並未有相關標示的法令規範,也因為沒有標示規定,所以消費者都不知道買到的雞肉是何時屠宰、何時製造,又可以保存多久?嚴重影響國人健康、衛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要求訂定進口雞肉標示規定,同時提高邊境查驗比例,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肉雞產業發展。

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前總統及台中監獄服刑人陳水扁先生,自從保外就醫後,歷經多次延展,維持保外就醫。但是受保外就醫的人犯卻高調參加各種公開活動,顯現與一般健康者無異。主管保外就醫的法務部應向全國各界說明陳水扁先生身體狀況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並應定時每個月以記者會方式,向全國各界報告,以符公平原則以及維護司法正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民國八十五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後歷經全民健康保險法多次修正,已刪除「預防保健」之文字,致使成人預防保健業務無所依據。為使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有所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在全民健康保險法未完成相關法條修訂前,應研擬訂定預防保健服務實施與宣導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國民健康署組織法有關掌理事項部分,並未提及「國民預防保健」,致使相關業務辦理無所依據。為使國民預防保健業務能有所依循,請衛生福利部儘速提出相關法條之修訂,健全國民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與執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鐵、高鐵、捷運及航空站交會轉乘點,屬於公共運輸集散處所,鑑於高密度人口流動,與一般辦公及營業等公共場所設置親子廁所之標準應有所不同。行政院應檢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未周之處,提出相關法條修正,以利前述公共運輸集散處所得以合理規劃設置六歲以下孩童及其照顧者共用之「親子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近年多起外交部人員任命案,涉及嚴重以政治、親信、酬庸性質之任命,社會普遍不滿且批評抨擊民進黨政府破壞國家文官制度。以高階外交文官派任為例,最為全民所詬病。為維護國家文官體制,外交部應就駐外機關高階文官人員政治派任人數過多之積弊檢討改進,以保障外交部正常文官升遷管道,減少對文官體系的打擊與敗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大陸與東南亞國家製造業興起,以低成本搶單,對台灣本土產業威脅極大,政府應協助國內廠商進行產業轉型,往高單價、高附加價值產品發展。為使我國企業提高國際行銷競爭力,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應研擬在「產業創新條例」中,增列「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支出,得比照產業創新研發予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利台灣產業朝高單價、高附加價值產品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近年來我國發展再生醫療卻顯有規範不足之缺。查再生醫療係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或功能重建修復醫學科技,其範圍包含再生醫療技術、再生醫療製劑或複合性醫療器材等。為確保再生醫療製劑之安全、有效性及品質,衛福部應研擬再生醫療製劑相關管理辦法,以維護病人接受妥善製劑治療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民國106年7月之年金改制將公務人員年資補償金制度修正為「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後退休者,即無法領取該筆年資補償金」,已損害公務人員退休權益。惟相同的補償金制度,在107年8月之軍人年金改制卻維持發給一次補償金,顯有違背憲法第七條之公平原則。為保障公務人員年資給付之權益,行政院應研擬修正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補償之錯誤,以維護人民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民國107年7月實施年金改制將公立學校教職人員年資補償金訂為「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後退休者,即無法領取該筆年資補償金」,已嚴重限縮公務人員權益。相同的補償金制度,在107年8月之軍人年金改制中仍有維持發給一次補償金,對比顯然有違憲法之公平原則。為保障公立學校教職人員年資給付之權益,行政院應研擬修正公立學校教職人員退休年資補償之錯誤,維護人民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台中市發生2名消防員搶救工廠大火不幸身亡事件。經消防署統計,從民國104年至去年已有13名消防員於搶救工廠時殉職。針對火場的瞬息萬變,有關單位應在救災作業流程上賦予彈性,同時,強化消防人員裝備及火場安全技能訓練,避免憾事再次發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南方澳跨港大橋發生斷橋事件,首要之急係要搶救受傷人員,及儘速使漁船得出入漁港,避免生計斷炊。針對事發原因,有關部會應早日向國人說明且追究責任,同時,亦要檢討救災人員有關配備與訓練是否符合時宜,給予救災人員更好的保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日前我國首見廣泛抗藥性傷寒,而近期國內腸病毒急診就診人數每週持續上升,類流感門急診突破8萬人次,並有群聚感染的情形,又屈公病案例亦是每周增加。為能保障國民健康,有關部會應提出更積極之對策與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美國參議院外委會通過台北法案,以鞏固我國與邦交國之情誼,又提到兩邊應展開雙邊貿易協商,加深台美合作。對於台北法案有望於美國國會通過,各部會應就法案細節提出相對應政策及評估報告,使國人知悉台北法案對我國影響程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銓敘部統計,警察自願退休人數自2016年來逐年降低,若此情形持續下去,將連帶影響警專招生及警察特考名額緊縮,未來不排除出現流浪員警的情形,進而影響員警權益與全國治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42名外籍移工日前搭乘遊覽車前往墾丁及臺東遊玩,回程途中被移民署專勤隊員查獲,經調查為非法外籍移工。據瞭解;自政府開放外籍移工入台20多年來,目前在台的外籍移工逾68萬人,創史上新高。失聯外籍移工高達6萬人,是當前社會上潛在嚴重問題,亟待政府相關單位予以重視。由於我國現行法律對外籍移工的保護不足,不僅薪資水準跟不上,要負擔高額仲介費,也有過半的家事看護移工幾乎全年無休被迫勞動等因素,使外籍移工因遭受迫害甚至逃跑。然若政府僅「提高檢舉獎金」及「嚴格查緝取締」,及對缺乏反抗能力的弱勢雇主與非法外籍移工施加壓力,實非解決之道。爰此建議;解決非法外籍移工問題,政府除應加強教育訓練及檢討現行法令不足,更應跨部門進行整合,有效管理。儘早成立「外國人受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強化個別國籍、工作類別的管理,正視移工人權及生活基本條件,並提供安全工作與居住場域、定期辦理外籍移工訪查及周全檢查規範及罰則,落實查核,方能有效減少非法外籍移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審計長報告「前瞻建設計畫第一期特別決算審核情形」指稱預算實現率只有65.44%。國發會隨即發新聞稿指出:「……因此依國發會估算的前瞻第一期計畫經費執行率已達92.35%……。」兩種說法各有不同,本席不予置評。但前瞻計畫執行數據兩相矛盾,蔡政府卻不能不承認,其中必然反映出許多執行層面未臻完善之處,而這些問題更潛藏無以數計的民怨,實非國發會能雲淡風輕的以一句計畫執行順利道盡,若此,實應儘速覈實控管,才是正辦。蔡政府自上任以來,回應問題總是避重就輕,拐彎抹角,撿想說的才講,讓人愈聽愈糊塗,譬如中央政府預算明明入不敷出而年年有赤字,今(108)年初卻又聽聞政府有很多歲計賸餘,可與民分享。又如;為了「前瞻(錢沾)計畫」編列4,000億大筆的「特別預算」舉債,然後又告訴我們有歲計賸餘、又稱此為經濟紅利,豈不怪哉?本席奉勸民進黨政府,政府基於計畫的管理、預算的調度,因此需觀察許多數據以為因應,然而這些數據是用來示警的,不是用來吹噓的,如果政府一到選舉,只會挑好看的數字公布,藉利多政策猛撒大把鈔票,卻避重就輕國家必須面對的艱困,那即使贏了選舉,卻仍然無法躲過人民知道真相後的憤怒及反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月前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公布各縣市自來水水質檢測結果,在清水水質項目中,高雄拿下最後一名;原水水質項目,也是由高雄拿下最後一名,全國最差,特表芻議!大高雄地區原水水質不好,絕非是今天才發生的事,許多高雄地區的鄉親,即使台灣自來水公司,再三宣導高雄地區自來水經處理後,水質硬度介於120~150ppm,符合國家標準,並強調每年在高雄汰換管線,一年就花超過10億元,且每天都會測水質,並強調「高雄地區自來水水質合格率近100%,民眾可安心飲用」。但事實上確實高雄有大多數民眾是習慣買水飲用。本席以為;高雄原水較其他縣市為差,確實是不爭的事實,但這又豈是今年才如此?不明白為何該團體現在才說?再說取樣恐怕過度簡略也不精準,不但誤導社會也傷害了高雄地區的住民,實有不妥!當然;政府用力改善後,若仍有大多數高雄住民買水供生活使用,政府及自來水公司就該再深入檢討,如何讓高雄住民有信心才是解決問題所在。老議題挑新爭,2020大選在即,是否因高雄市長參選總統所致,實讓民眾不得不質疑相關公布的用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下午委員個人質詢)

(上午:由委員陳歐珀、黃國書、吳志揚、趙天麟、洪宗熠質詢。

下午:內政組由委員林昶佐、孔文吉、童惠珍、尤美女、林為洲、余天、簡東明、段宜康、蔣絜安、徐永明、趙正宇、鍾孔炤、陳明文、鄭秀玲、廖國棟、管碧玲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進行外交及國防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貫通屏東至台東公路交通,自民國一○二年起便開鑿草埔隧道,但因施工過程緊鄰當地部落,居民長期以來必須忍受工程產生之噪音、粉塵、震動等環境污染,且生活環境及基礎建設多有損壞,因應草埔隧道今年底即將完工通車,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必須積極研議補償居民方式,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兒童及青少年飲食西化、嗜喝含糖飲料,國內第二型糖尿病患者,短短14年間增加2.6倍,當中20歲以下患者更暴增4成以上。根據教育部統計,有50%以上的學生一周超過五天都喝含糖飲料,超過三成以上的國小學生過胖,都是第二型糖尿病的高風險族群。另全國目前有220萬名糖尿病患者,並以每年新增16萬名病患的速度急遽增加。不正確的飲食觀念,讓孩子養成不良飲食習慣,使得未來患糖尿病的機率大幅增加。「終止兒童肥胖」已成為世界各國刻不容緩的公衛議題,世界衛生組織(WHO)更直接建議,「垃圾食品」不應該於學校及遊樂場販售。本席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加強學校健康飲食教育及宣導,教導學生正確飲食觀念,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之建議,研議禁止於校園販賣含糖飲料及高脂食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08年10月1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10月18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將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10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

三、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10月24日(星期四)協商之進行。

四、上開預算案並列入10月29日(星期二)院會進行處理。

貳、108年10月1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7人、國民黨黨團推舉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舉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10月24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