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星期一)9時至16時4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3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吳志揚 洪慈庸 段宜康 管碧玲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玉珍 尤美女 柯建銘 何志偉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黃國昌 何欣純 林俊憲 陳賴素美 林德福 羅明才 李俊俋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
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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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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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藍獻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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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代理委員長 姜仁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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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院長 周占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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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劉鑫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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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許金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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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沈應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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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院長 陳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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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李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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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長 李伯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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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 葉居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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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洪兆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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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院長 吳三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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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院長 洪曉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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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黃國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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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 蔡彩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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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代理院長 黎文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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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邱瑞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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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長 周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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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 胡文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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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長 江錫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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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 黃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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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長 蔡名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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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長 張國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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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長 張意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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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董武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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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院長 莊秋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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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陳中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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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院長 吳進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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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長 劉長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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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院長 劉嶽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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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長 林春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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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長 李麗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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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院長 李淑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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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 鍾宗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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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 莊深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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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 廖建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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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周漢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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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王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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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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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吳志揚、洪慈庸、段宜康、鍾孔炤、鄭運鵬、周春米、尤美女、陳玉珍、鄭天財、黃國昌、何志偉、管碧玲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均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第二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五、審查會委員針對今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關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有任何增、刪預算提案、決議或附帶決議,請於10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本會,以便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之依據,逾時不予受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今天會議與禮拜三上午為一次會,我先跟大家報告,也讓各位比較好安排行程,今天中午時間一定會休息,休息時間至下午2時30分,因為主席中午另有行程,中午無法連續開會,並在下午5時前結束會議,若有未完成之討論於禮拜三上午繼續進行。
繼續進行今日議程。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二、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三、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四、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主席:現在進行報告。請法務部蔡部長一併報告業務概況、109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與基金收支部分之預算案。
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就法務部主管業務概況及109年度收支預算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代表本部及所屬機關全體同仁對各位委員致上最由衷之謝忱。以下謹就本部108年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09年度施政重點、主管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法務部主管業務概況
一、108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
(一)推動司法改革,展現具體成果
繼續推動「國民檢察審查會」制度、推動行政簽結法制化、積極推動戒除酒癮及毒癮治療、提升弱勢族群之司法近用權、假釋再犯微罪改為「得」撤銷、落實修復式司法、檢察官多元晉用、實施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規定、推動防逃機制、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推動律師法修法。
(二)有效防制毒品氾濫,共築反毒防線
以降低毒品新生人口3%為年度反毒目標加速執行。
(三)強力打擊犯罪,伸張公平正義
修法加重刑責嚴懲酒駕肇事及強化兒虐保護機制、持續強化防制洗錢、打擊組織犯罪及電信詐欺、偵辦重大犯罪查扣不法所得等。
(四)擴大司法互助合作,遏阻跨境犯罪
致力推動國際合作遏阻跨境犯罪。
(五)建立廉能政府,淨化選舉風氣
以「科技查賄」和「雲端反賄」加強偵辦賄選、強化廉政革新。
(六)加速獄政改革,保障收容人權
規劃推動智慧監獄,完備安全防護機制;推動家庭支持方案及援助家庭方案。
(七)提升行政執行績效,兼顧公益與關懷
執行滯欠大戶案件、擴大多元繳款及支付服務措施。
(八)完備法制作業,符合潮流貼近民意
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增訂民法意定監護制度、研議公益信託法制及財團法人法授權之相關子法等。
(九)完善司法保護體系,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強化兒少犯罪預防機制、推動社區生活營協助高關懷學童。
(十)保障人民權益,彰顯普世價值
啟動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工作。
(十一)維護國家安全,防制重大犯罪
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查緝破壞國土案件、跨國合作擴大防制洗錢成效、提升鑑驗技能。
(十二)開發資訊系統,提升行政效能
完成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數位卷證管理系統。
二、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部主管108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98億7,353萬5千元,截至108年8月底止,執行比率為114.50%。
(二)歲出部分
本部主管108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336億5,746萬元(含動支第二預備金2,832萬8千元),截至108年8月底止,執行比率為93.88%,各項業務計畫推動堪稱順利。
三、109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持續司法改革工程
成立立案審查中心、改革檢察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繼續落實防逃機制、建立科學鑑識標準作業程序等。
(二)深化打擊犯罪量能
以創新科技查賄、雲端反賄方式查賄,防止境外勢力、假訊息妨害選舉;研議修正刑法等。
(三)翻轉獄政全新面貌
賡續推動智慧監獄、擴大辦理行動接見方案。
(四)強化廉政治理效能
深化防弊作業、持續推動「圖利與便民」專案宣導作為、完備廉政法規機制等。
(五)促進司法互助合作
積極洽簽刑事司法互助相關協定、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六)建構現代法制體系
完善民法體系,修正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強化行政執行成效及完備行政法制。
(七)賡續推動人權教育
提出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中文版、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持續深耕人權意識。
(八)完備司法保護機制
健全性侵犯監控機制、強化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及強化公民法治教育。
(九)精進調查工作成效
積極偵辦滲透、資恐案件、精進偵查作為提升辦案品質、強化資安犯罪防制業務及確保資通安全等。
(十)提升資訊作業效能
建置律師證書區塊鏈查驗平台服務、建置「檢察書類智慧輔助系統」。
貳、主管預算案部分(109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部主管109年度歲入預算,經衡酌以往年度實收情形,共編列98億7,616萬7千元,較108年度98億7,353萬5千元,增加263萬2千元,增加比率0.03%,主要係各檢察機關「賠償求償收入」繳庫數增加所致。
二、歲出部分
本部主管109年度共計編列歲出預算356億7,218萬2千元,除編列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維持、基本維運、資訊設備汰購、建築物耐震補強及辦公廳舍擴(遷)建、整修等經費264億3,482萬9千元外,並配合重要施政計畫編列(詳細編列情形請參閱書面資料)。
參、附屬單位預算部分
一、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109年度業務重點
1.辦理收容人生產作業方面:
(1)提升作業自主能力,精進自營作業。
(2)發展監外作業,增加作業收入。
(3)建構自營作業產銷策略聯盟。
(4)結合地方傳統及文化資產,提升作業效能。
2.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方面:
(1)落實技能訓練職類調整,提升技能訓練成效。
(2)審慎遴選參加技能訓練學員,提高就業意願。
(3)建立技能訓練與作業相結合之處遇方式。
(4)引進公部門及社會資源推動受刑人技能訓練。
3.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方案。
(二)109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總收入編列10億2,609萬元,總成本與費用編列10億5,899萬4千元,收支相抵後,計短絀3,290萬4千元。
二、毒品防制基金
(一)109年度施政及業務計畫重點
1.施政重點
109年度本基金辦理方向仍延續108年以「復歸社會」、「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及「解決少年毒品問題」為主要項目。
(二)109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基金來源編列4億7,125萬5千元,基金用途編列4億7,125萬5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無列數。
肆、結語
本部遵循總統治國理念,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秉持「以民為本」的核心理念,在各位委員的支持與鼓勵下,致力推行各項政務,近半年來已獲致具體成效。
本部主管109年度預算案係配合各系統施政計畫重點,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另本部主管109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係配合其業務重點與施政及業務計畫重點編列。
未來,本部為因應明年二合一選舉,將以選舉查察為重點工作,輔以「科技查賄」、「雲端反賄」,以防杜賄選,並強力掃蕩毒品、電信詐欺等跨國犯罪及加強偵辦組織等重大犯罪,加強洗錢防制,以確保社會安定,另將持續推動司法改革工程、改革檢察官評鑑與淘汰制度、落實防逃機制、建置智慧監獄系統等,以具體回應社會的殷切期待。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機關首長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在進行詢答之前跟委員會報告,審查會委員針對今日所列預算有任何增、刪預算的提案、決議或附帶決議,由於法務部所屬機關比較多,均請於今天上午10時30分前以書面列明項目及數額,提交主席台受理,以便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之依據,逾時不予受理,我們委員會在上星期五已經電話通知各位委員的研究室。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9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部長,現在已經接近選舉了,所以你們的重點應該是放在查賄,把選風辦好,你們今年6月是不是有頒布一個新的查賄工作要領、綱領,其中有一個核心目標、三個基本方針及六大重點工作,部長,你瞭解這個內容嗎?可不可以大致上跟我們講一下,因為我們查不到。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這都有在我們的網站,還有在新聞資料裡面都有提到,針對要怎麼積極查賄,有一個重點工作、三個基本方針,還有六大工作項目。
吳委員志揚:網路上有資料,是不是?
蔡部長清祥:是。
吳委員志揚:方便的話,等一下請國會聯絡人拿給我。
蔡部長清祥:是。
吳委員志揚:這裡面有沒有比較有新意的部分?因為我們都知有時候公家機關越是條目式的,越像作文比賽,我想知道有什麼新意。
蔡部長清祥:我們這次的重點就是要用科技的設備幫助查賄,所以我們提出用科技查賄,並成立科技查賄指揮中心,這是有關查賄的部分。
吳委員志揚:這是這次比較特別的部分。
蔡部長清祥:對。
吳委員志揚:請問「科技查賄、雲端反賄」的雲端反賄主要是指什麼?
蔡部長清祥:我們對於檢舉賄選,過去都是採取電話檢舉的方式,我們現在利用網路的發達,以及民眾使用網路的習慣,還有其他的媒體方面,我們提供這樣的方式讓大家勇於檢舉。
吳委員志揚:你是用什麼平台讓人家檢舉?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建立一個app平台。
吳委員志揚:app做好沒有?
蔡部長清祥:目前還在進行中。
吳委員志揚:剩下不到100天了!
蔡部長清祥:但是我們傳統的電話檢舉,還有其他各種方式檢舉也都會接受,甚至我們有些地檢署已經開放用QR Code的方式跟地檢署聯繫,但是全國性的……
吳委員志揚:部長,這個太慢了,今年3月的時候你們已經函請各機關及早規劃查賄的相關事宜,6月又提出「科技查賄、雲端反賄」規劃,我相信這個app不難寫吧,現在剩下不到100天的時間,這個app還沒有上線。
蔡部長清祥:我會要求我們的資訊處要加快。
吳委員志揚:你說這是你們這次的一大亮點,我是覺得有點「掉漆」。
蔡部長清祥:那是反賄的部分。針對查賄部分,各地檢署建立的科技查賄設備都已經完備了。
吳委員志揚:這是指你主動查的,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對。
吳委員志揚:不管「查賄」或「反賄」,其實在網路上這兩個幾乎是一模一樣的,所謂的科技查賄,是你們會去瀏覽什麼嗎?瀏覽大家的FB嗎?瀏覽大家的LINE嗎?
蔡部長清祥:這要看每個地方查賄的情況,主要是要用科技的設備來做。
吳委員志揚:我舉個例子,其實現在連老人家都用LINE用的很習慣,還有FB也用的很習慣,如果你們拿出跟查所謂假新聞一樣的力氣來查賄選的資訊,其實應該會滿有效果的。我要特別跟調查局呂局長講一下,因為現在有很多的情資都不需要打電話,因為很多人也很怕去報案檢舉,他自己會很怕。你們有在打假新聞,其實在很多情況下,你們也查得到所謂的賄選情資,甚至這個數量是很大的情況下,你們還可以做很多的比對。
我特別關心這次選舉的選風,我們當然希望選風一次比一次好,但是在我所參與的選區裡面,很抱歉!我覺得選風很差,我非常憂慮。從今年中秋節開始,我們的地方鄉親看到大大小小的各個活動都掛有農田水利會贊助、補助這樣的字眼在上面,疑似有支持特定候選人,為他造勢,我當場也跟蘇院長講過這件事情。另外,現在是正值重陽節,我也看到有些鄉親在FB、LINE上面po出一些東西,我不想在這裡浪費時間,這些東西我會告訴你們,其實你們自己去查就好了。有鄉親反映有特定的候選人藉著敬老為名,廣送一份叫做「腿庫」的禮物,在我們那個區域大家很喜歡這種禮物。我們隨便調查一下,一份「腿庫」的市價都是500元以上,有好有壞啦,大概是500元,大家也在網路上聊天傳來傳去說這樣可以喔?這樣沒事喔?所謂的「科技查賄、雲端反賄」,你們多用一點心,即使沒有這個app,事實上,我覺得這個app很簡單,原來是電話檢舉的方式,現在他們把一些相關的截圖或FB對話po上去不就可以了嗎?所以請你們要加強。就算這個app還沒有做好,其實科技辦案也應該要跟你們打假新聞有一樣的嚴肅態度,你們很快就會查到很有用的情資,我就講到這裡。
另外,請問蔡部長,我一個月前有特別講到,我發現由法務部作為幕僚單位,設在行政院的中央廉政委員會已經有三百多天沒有開會,說實在是滿扯的,因為依照其設置要點,應該是每6個月要開一次吧?
蔡部長清祥:是,依照規定……
吳委員志揚:現在已經三百多天了!
蔡部長清祥:上半年度確實有些耽擱,我們也在積極籌備開會,可是已經訂的時間剛好又遇到颱風,所以那一次又沒有開,我們會儘快再另外訂時間。
吳委員志揚:現在哪一天要開?
蔡部長清祥:已經確定了,10月17日。
吳委員志揚:請問部長,已經三百多天、6個月了,哪有颱風呢?怎麼可能?
蔡部長清祥:前半年是有些耽擱了,廉政署要不要做個說明?
吳委員志揚:這個規定訂在那裡,如果沒有法源依據就算了,就是看你們的決心,如果有法源依據卻有法不依,這個機制到底是法務部要定期提醒行政院開會,還是院長那邊的幕僚要提醒你們開會?
蔡部長清祥:我們是幕僚,應該是我們要籌備,但是時間的確定或是主持,當然是在行政院的長官那邊,由行政院長官告訴我們什麼時間可以開會,幕僚再繼續後續的作業。
吳委員志揚:我的意思是誰有主動權?
蔡部長清祥:當然是我們法務部先提出來。
吳委員志揚:對嘛!所以部長,今年積極一點。
蔡部長清祥:是。
吳委員志揚:你們也有疏忽喔,院長那邊也有疏忽喔。
蔡部長清祥:不會到院長那邊啦,大概是我們……
吳委員志揚:如果我上個月沒有這樣講,你搞不好又說選舉忙到焦頭爛額,搞不好今年整年都不會開,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廉政署鄭署長說明。
鄭署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其實已經決定要舉辦了,要召開中央廉政會報,的確因為有些事情,包括颱風的影響,其實8月30日是老早就決定的。
吳委員志揚:你們應該是要開第二次的,因為前面有三百多天都沒有開會。
鄭署長銘謙:其實8月30日是早就決定的。
吳委員志揚:還有就是有沒有首長要請假?我注意到有幾個單位習慣性請假,包括外交部、金管會、財政部首長,是因為他們的業務那麼不重要,還是這幾個首長不關心?你們檢討一下,如果不重要就不必把它劃在會報裡面必要的單位,請你們趕快開會,趕快把現在很多廉政的問題做一檢討。
最後,請問高檢署王檢察長,聽說你今年12月要退休是真的、假的?
主席: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王檢察長說明。
王檢察長添盛: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
吳委員志揚:我看到你的精神還很好,是因為屆齡,所以沒辦法嗎?
王檢察長添盛:屆齡,因為司法官滿70歲不能再辦案。
吳委員志揚:你看不出來已經70歲了。首先,謝謝你過去對司法檢察事務貢獻很大。
王檢察長添盛:謝謝。
吳委員志揚:部長要注意一下,王檢察長過去對查察賄選督導這方面很在行,你知道吧?
蔡部長清祥:是。
吳委員志揚:高檢署是不是也有指揮各地地檢署的任務?
蔡部長清祥:有。它是各地檢署的上級檢察機關,但是這次的查賄總督導是我們的總長,由檢察總長負責全國的查賄。
吳委員志揚:這位查賄尖兵剛好在選前一個月退休,請部長一定要把時間、把所有的工作栓緊,不要因為我們的大老退休了,就突然鬆掉了。
蔡部長清祥:不會啦,我們有總長在。
吳委員志揚:總長對於高檢署的接替人選也有腹案了吧?
主席:請最高檢察署江檢察總長說明。
江檢察總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腹案應該是部長,不是我啦。
吳委員志揚:好,部長呢?
蔡部長清祥:我們有多方面的考量,當然王檢察長的能力非常強,但是他已經屆齡了,也沒有辦法,現在又剛好面臨選舉期間,我們一定要好好思考。
吳委員志揚:請你物色一個能力強、正派、積極的人選,在選舉前一個月一定要積極的查賄,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一定會。
吳委員志揚: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9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接續吳委員所說的賄選查察,因為選舉到了,我之前也一直在講,其實民眾對於賄選這件事情,大家在地方上都常常會傳出來這樣的事件,但是到最後都不了了之,很多民眾會覺得連他們在街頭巷尾都看到的事實,結果到最後卻都辦不出來,所以大家對於法務部在辦理賄選的部分沒有什麼信心。我在這邊也特別再提醒,尤其像去年選舉,在地方上傳出非常多疑似賄選案件,但是到最後卻什麼都沒有,到目前為止,我們聽到的是沒有辦出任何一件,所以這部分接下來可能要請法務部相關單位積極來做這些工作,我之前也已經都提醒過了。
回到我的問題,之前香港藝人何韻詩在遊行中遭受統促黨幹部潑紅漆事件,當時檢察官也聲請羈押,法院最後裁定20萬元交保,北檢也提起抗告,遭到高院駁回。法院認定這兩人涉嫌的都是三年以下輕罪,難以認定這兩人有主持或是參與組織犯罪的嫌疑重大,所以不具羈押法定事由,檢方舉證程度也不足以認定兩人有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情事,最後沒有裁定收押。您認為後續組織犯罪的部分還有辦法辦得下去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我們有決心一定要嚴懲,絕不容許暴力在臺灣發生,尤其在選舉這段時間特別敏感,不但所有檢察官,調查、警察也都會全力以赴。對於這個個案,雖然檢察官很積極,但是在聲請羈押的時候,沒有獲得法官支持,但並不代表這是沒有犯罪、沒有可以偵辦的,我們反而要更積極來蒐集相關證據,後續偵辦更應該要來加以證明他的犯行,因為剛開始聲請羈押而已,只是初步有沒有羈押的必要,法官當然駁回,我們後續還會努力來蒐證。
洪委員慈庸:所以組織犯罪有可能可以繼續辦下去,部長的意思是這樣?
蔡部長清祥:當然一定要繼續辦下去。
洪委員慈庸:自9月25日至10月4日,警政署聯合高檢署啟動今年第3波「全國同步掃黑行動專案」,當中有47位治平目標到案,也逮捕了這些人的手下290人,總共337人到案,其中就有8人具有統促黨背景。光從今年度來看,其實統促黨就有很多新聞,包含暴力討債、傷害、恐嚇、毒品等被羈押的狀況,檢調跟警方到底有沒有加強查緝這一個組織?
蔡部長清祥:有,不管是任何組織幫派,我們都是由檢察官指揮調查局、警政署、相關司法警察,全力對於組織犯罪所有不法行為要予以蒐證。
洪委員慈庸:你說有加強查緝這一個組織,你認為統促黨是怎麼樣的一個團體?
蔡部長清祥:目前它有經過註冊,是一個合法的政黨,但是我不容許非法行為靠著政黨來做掩護,所以有關任何不法行為,不管是透過組織犯罪或是一般幫派,甚至角頭,我們都嚴予注意、蒐證。
洪委員慈庸:因為你剛才只是說它是一個登記合法的政黨組織,就你們的掌握,它是不是一個暴力團體?它跟黑幫組織有沒有關係?。
蔡部長清祥:我們要看具體蒐證的情形來認定,我們不能用主觀判斷這個團體是怎麼樣,要看它的具體行為。
洪委員慈庸:因為剛才部長說有加強查緝這一個組織,所以我才會問你,我之前在媒體上有看到一篇報導,他說統促黨的主要成員就是由幫派幹部組成,裡面9成是黑道,這是媒體指出的一個訊息,既然你們有加強查緝,那麼你們掌握的訊息跟媒體所報導的有沒有一樣?
蔡部長清祥:我想這部分應該調查局會更清楚,但也許是還在偵查、調查中,也不宜對外做過於詳細的說明,但是我們確實有密切注意,而且有採取行動。
洪委員慈庸:有密切注意?
蔡部長清祥:對。
洪委員慈庸:但是部長還不能認定它是不是一個暴力團體?
蔡部長清祥:我們是依法來執行,沒有靠認定,而是靠它的具體行為跟證據。
洪委員慈庸:我會這樣問,是因為統促黨在這幾年很多案件都是社會非常關注的,這也不是一個個案,是陸續一直都在發生,你們如果到現在也沒有辦法去確認這是一個組織犯罪,我認為民眾會有一點擔心,連媒體、民眾都已經知道或是感受到這樣的狀況,他們覺得這個政黨是有黑幫勢力在裡面,我們如果沒有辦法針對這些來做組織犯罪的查緝或是後續的工作,我想民眾會有一點失望,所以這部分希望檢警能夠加強來蒐證,而且速度請加快,因為這不是今天才發生的事情,不要讓這樣的事情繼續發生,也不要讓這些人逍遙法外。
繼續請教部長有關於預算的問題,今年人事總處給了司法院一千多個員額,而且我們才剛修員額法,把司法院的員額上限再提高1,100人;上個會期的時候,法務部也向人事總處提出增加員額的申請,最後的結果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最後我們也獲得人事總處支持,跟司法院一樣,今年度就可以爭取到110位,司法院雖然爭取到1,100位員額,因為總員額法的修正,可以擴充多1,100位,但是他分10年,換句話說,每年也是110位,我們同樣在檢察機關也可以獲得110位增員。
洪委員慈庸:過去我也問過員額不足的問題,其他委員也都關心過這個問題,從檢察官到法警、監所人員都有缺人的問題,上個會期我在關心的時候,當時次長覺得基層人力吃緊問題沒有基層所反映得那麼誇張,那是他的感受,不過事實上我們我們所接受到的,不管法警和監所人員,對於法警不夠的狀況,你們甚至也用保全來替代比較沒有那麼核心的任務,監所管理人員不夠你們也用約聘僱來補,我認為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因為他們既沒有危險加給,他們也不應該站在第一線來執行公權力。
部長認為,這部分給你們一百多人,這樣的問題有辦法做到多少改善?如果真的要解決基層所反映的問題,你們預計還要補多少人才有辦法解決?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這個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人力缺乏,尤其這個工作非常辛苦,譬如我們法警或是監所人員、戒護人員都是24小時要值班的,我想除了不斷來爭取員額之外,更需要的是給他們多一點關心、福利,多鼓勵一下士氣,能夠替代用保全的方式,我們也儘量爭取預算來聘請保全,協助他們做核心以外的工作。
洪委員慈庸:但是我們的認知覺得不應該這樣,因為這畢竟是法務機關,用約聘僱或是用保全來支援,我們認為是比較奇怪的事情,所以你們到底需要補多少人,要多久可以改善這件事情,希望你們能夠更清楚,也跟所有長官再來爭取,如果你沒有極力爭取,我想長官們不會特別給你們一些關愛,這是部長要再繼續努力的。
再來是監所環境惡劣的問題,我想也不是一、兩天就能夠改善的問題,不過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你們統計,過去10年監所自殺人數共有34人,近幾年好像有一點增加的趨勢,你們有沒有做過相關原因統計?
蔡部長清祥:是人犯的自殺?還是……
洪委員慈庸:對,在監所裡面。
蔡部長清祥:有沒有這麼多,要看矯正署有沒有統計,不過這一個問題我一定會密切注意,因為戒護上是沒問題,但是心靈上的輔導更重要,有些人犯也許很憂鬱或是有家庭因素等等,會不會造成他心裡的壓力,而走上自殺這一條路,我們一定要密切注意,提早防範,這一點我會要求矯正署一定要做到。
洪委員慈庸:請會後再把原因分析統計給我們,好不好?謝謝。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9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跟部長討論的是,我從第6屆擔任立委到現在十多年,一直跟法務部,甚至總質詢的時候討論,我屢戰屢敗的一個案子,但是我看到上禮拜一個新聞,讓我又想要死灰復燃試試看。這個新聞是我們所查扣的賽鴿賭金,法官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跟第三十八條之二,把部分賭客的賭金還給他們,高達四千多萬元,沒有錯嘛!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有看到。
鄭委員運鵬:對這樣的判決,你可以接受嗎?
蔡部長清祥:這是法官依個案情形來做一個合議的判斷。
鄭委員運鵬:對,可是你在觀念上能不能接受?因為他一定依法判決,你自己可不可以接受?
蔡部長清祥:是,他依法判決,而且也合情合理啦!
鄭委員運鵬:你覺得合情合理?了解。
蔡部長清祥:我的合情合理是指,如果他真的有生活需要、經濟因素,可以部分發還,但是發完四千多萬元太多了,這一點我不贊成。
鄭委員運鵬:我們不論個案的金額,我是指如果他根據第三十八條之一跟第三十八條之二,你可以……
蔡部長清祥:法條裡面是有規定要評估他的生活需要。
鄭委員運鵬:好,我就回過頭談我今天講的對部長來說是不是也合情合理。因為2016年底洗錢防制法的修正,我們今年8月獲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為最高評等的「一般追蹤名單」,這是政府這麼多年來一直努力希望達到的結果,而且結果不錯,沒有錯吧!
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的支持。
鄭委員運鵬:沒有啦!講坦白話,有些法條我不是很支持,等一下會跟你討論這部分。投影片上的資料是我們從2016年底修法通過之後,實施後的成果,也的確把洗錢防制法修正得更嚴格後,在偵查案件包含起訴案件上增加30到50倍,以前半年大概61件,今年半年已經到兩千三百多件,後面結果我們先不論,甚至如果跟同期比較,有些可以差到50倍,我相信這是很好的成果,國際也看得到,所以2016年的修正效果非常好。
其中也有納入洗錢防制的,有關於旅客入出境違規沒有申報所攜帶的現金、黃金跟有價證券,現在由海關、財政部直接百分之百沒入,也沒有去偵查跟判決,就直接繳。這讓部長知道一下背景,我就是十多年來對這一條非常有意見,等一下再跟你報告我的理由。
當時我勉強接受這樣的立法例,但是我有修正動議,幾個原則包括第一個,我認為既然是洗錢防制法,你認為他不申報大量的現金或黃金或有價證券一定有鬼,你沒入後應該要移送檢察官偵查,因為條文上有規定要移送調查局,所以要提報調查局。第二個,如果有罪依刑法規範沒收;如果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無罪,由海關科以金額之一定比例處以罰緩,剩餘者發還。當時法務部的意見是,認為跟以前的管理外匯條例比較之下,相對鬆綁,可能不利於我們在國際洗錢評鑑上的立法要求,所以我顧全大局就沒有堅持,今天整體修正上看起來不錯,我也拍拍手,這是我們不錯的政績。
我去找了106年6月18日實施後的成果,很驚人,在入出境未誠實申報或其他狀況,所攜帶超額現金沒入的件數共達384件,總金額高達15億3,904萬元,可能很多臺灣各式各樣犯罪加起來,也沒有這個行政處分沒入的高,這是我們跟你調的資料,當然申報的不算,申報如果有超過我們限制1萬元美金,還是可以攜帶。
剛才15億元都是沒有申報,後面你們有沒有移送調查局或檢察官偵辦,到底這些奇奇怪怪不申報的有沒有洗錢的可能,或藉著一個線索直接追下去?我們上個月有給你們公文,結果這384件還是按照舊制,沒有移送檢察官偵辦有沒有洗錢犯罪。這就好像你抓到毒品沒有去查藥頭、來源,我們都認為攜帶這麼多錢有洗錢的可能,結果竟然沒有一件,不管是人民幣、新臺幣或是其他外幣,沒有一件檢察官追下去是不是洗錢,你覺得這是一個正確的執法嗎?
蔡部長清祥:當然,如果可疑洗錢的話,查獲機關本來就應該向調查局申報。
鄭委員運鵬:但是統統都沒有,因為海關就沒入啦!他沒入後就沒有再請調查局去處理啦!
蔡部長清祥:也許他們初步認定他超額攜帶現金,可能是因為他的身分是新住民或是外籍勞工。
鄭委員運鵬:沒關係,理由有很多,你講這些也很好。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如果超額有申報,要送調查局;超額沒申報,直接就沒收,沒收就結束了,這才奇怪吧!有申報的可以帶進來、帶出去,沒申報的直接海關沒收結束,一塊錢都沒有了,也沒有任何救濟措施。
所以我列出兩點,超額有申報,要通報調查局,他可能後面去查為什麼你帶那麼多;結果超額沒申報,全額沒入,就國家的了,這個我也沒有意見,但是竟然沒有進入檢察官查辦洗錢的程序,這不是更奇怪嗎?非常矛盾,有申報的你去查,沒有申報的收起來,當作沒看到,這個才有問題。部長,你不覺得應該是兩個都要移送調查局,法理上應該是這樣才對嘛!
蔡部長清祥:對,我會要求調查局跟財政部再做溝通,對於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過濾他有沒有可疑為洗錢的行為來申報。
鄭委員運鵬:這些全部沒入後,有的都上千萬元,你沒有進入洗錢偵查程序,只用沒收去交代,這個完全講不過去,會變成在入出境超額的現金、黃金或是有價證券的規範上,有申報跟沒申報,反而是沒申報才不查,這是很奇怪的事情,絕對矛盾;而且變成同樣的行為,行政罰會重於刑罰,如果到法院判決,若認定證據上沒有洗錢的疑慮,說不定還可以退還。
我剛才舉例賭博的賭客都已經違法,法院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發還生活上需要的金額,或是認為有部分不要罰那麼重,但是超額沒有申報的被查到沒收後,完全沒有救濟措施,所以雖然刑罰的嚴厲性大於行政罰,但是在這個行為上完全沒有走入刑罰,讓他去接受法辦、調查的空間,這是最奇怪的地方,部長可以理解吧!我講的有道理吧!就是因為那個賽鴿新聞,讓我對於屢戰屢敗的這一條,又掀起再戰一次的決心。
所以部長,我跟你假設一個狀況,如果今天行為人攜帶超額現金,移送檢察官去偵辦,結果在裡面被判決有罪,你們起訴後被判決有罪,結果他還可以根據剛剛那個賽鴿的第三十八條之二,說我生活上真的有困難,希望能退回一部分,有辦就有機會,不辦就一定沒有機會啦,現在真的變成這個矛盾的狀況,沒有錯吧?
蔡部長清祥:但是生活需要是很低的限度啦,不可能上千萬或好幾百萬。
鄭委員運鵬:不用上千萬也沒關係,一、兩萬都沒關係,至少我還有點機會嘛!因為現在的沒入是連機會都不給你,這個才是問題,這也是今天我要給你們的建議,站在潛在的弱勢受害人的立場,跟我們的比例原則,其實應該要給這些人一個調查有沒有洗錢的機會。第二個,被調查後無罪的話,我還有點機會可以拿回來。這個必須要在法制上給予保障,我相信不會違反到APG的要求啦。
部長,我現在跟你講說十幾年來我為什麼一直在追這個案子,因為這個案子的當事人真的很倒楣,在民國95年的時候,我收到一份陳情書,他是一位老太太,他要出境到日本的時候,攜帶日幣五千多萬,然後沒有申報就直接被沒入了,被沒收臺幣一千五百萬左右。這個狀況是他根本不知道要申報。它有各種的狀況,如果以現在來看,我們會去銀行辦,但大家都知道如果要辦個五十萬以上,就「貓貓毛毛」,很多人是帶現金的,每一個人在這種未申報狀況下需要帶現金出入境的情況都不一樣,所以有很多是潛在的,他不是為了洗錢,可能是生意需要、生活需要,結果卻被沒收,可是他一輩子可能就存這一千多萬,統統被政府沒收了,最後他去打大法官釋憲也輸了。但是如果今天用我這樣的道理,就是你應該要給他有行政訴訟上面救濟的機會,或者給他去查查洗錢,也有救濟機會的話,法務部應該要研擬這一條路,我的建議是這樣。
最後,你的錯誤有三個,我先跟你講結論。第一,沒入以後反而沒有移送檢察官去查洗錢的流向,這是錯誤一。第二,沒入後,如果檢察官有去查,或法院判決沒有洗錢,你也沒有救濟的法條。第三,如果沒入,現在對於可能的弱勢當事人,連行政訴訟的救濟都沒有法條,這才是問題。我認為你們的錯誤有這三項,所以我今天提出一個建議,我們就根據我們剛修正過的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這個救濟條款,你們去研擬把它納入行政罰法裡面,讓這些未申報的出入境現金、有價證券及黃金,也有在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上面,讓他們有救濟的空間,救濟就好了,好不好?你們要訂什麼樣的比例、生活需要都沒有關係,讓他可救濟,過去他們打行政訴訟全輸,是因為他也沒有救濟的法條可以救濟,這一點應該合理吧?行政罰應該要略鬆於刑法,如果刑法有,行政罰法裡面也應該要有,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我們來研究看看。
鄭委員運鵬:一個月內?
蔡部長清祥:時間方面不要給我們限制啦,我們會把這個問題會帶回去詳細研究。
鄭委員運鵬:部長,為什麼我都在結,最近我的詢答都在結老案子,是因為最後一個會期了,如果你不要一個月,你要幾個月?
蔡部長清祥:這要看我們同仁的需要,我們回去一定馬上啟動,但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鄭委員運鵬:應該不需要明天我總質詢蘇院長時,再請你上臺講一次吧?同樣的東西,那你給我個時間就好了。
蔡部長清祥:會後我會跟同仁討論,看看他們需要多少時間。
鄭委員運鵬:好,會後你告訴我時間,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讓他們來研究。
鄭委員運鵬:我希望這是合理的,也是打得到行政訴訟,應該要有一個相同比例的法條可以適用,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9時5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我還是回到前面幾位委員特別提到有關賄選的問題,不光是法務部,我覺得法務部所做的努力,也應該跟警政署互相做一個橫向的連繫,應該要互相配合。我想不管是法務部、調查局,或者警政署,其實對於查察賄選這件事情,應該要透過大家的橫向聯繫,讓它能夠做得更好。包括我們的科技查賄,或者雲端的app平台,我相信能夠對於接下來的選舉查賄會有所幫助。這部分要請部長去跟內政部警政署聯繫,就雙方怎麼透過通力合作,讓我們在查察賄選的時候,能夠確實落實執行,這樣做不管是對民間,或者對於這些候選人才有警示的作用。過去我們一直在強調的就是希望在選舉過程當中,能夠清清白白的參選,不要再有賄選的發生,但是過往我們卻仍然會發現,所以我一直想要跟部長提出來,我的服務選區是在苗栗,我跟你講,苗栗選舉時的賄選很厲害、很嚴重,但是每次都抓不到,我就覺得很納悶。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不會查不到啦,跟委員報告,我們確實很努力在查。
鍾委員孔炤:我知道有查。
蔡部長清祥:但是有些是個案上、證據上的問題啦。
鍾委員孔炤:在實務上是看最後面的結果,因為大家都看結果論,不過我還是要再一次拜託部長,希望相關的查賄能夠確實落實執行。
接下來,本席今天要問部長的問題還是我上一次提問的問題,包括矯正署的部分。我一直在提問,矯正體系本來就是整個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環,我們的社會往往對於結構性的問題,在社會安全網的前端,包括我們平常在講的社福、教育、醫療、就業,或者社區資源等能量比較重視,但是對於終端的司法行政程序,一直以來,我們都是從朝重刑化的方向去做修正。所以民間一提到酒測,我們就加重刑罰,提到某某事件發生的時候,統統都是加重,都是從加重刑責的角度出發,但是對於刑責加重後,這些後端體系的受刑人,他們的權益,或者說因為這些後端增加的人力,對於這些受刑人,也就是我們講的同學也好,因為受刑人的增加,導致我們的監獄體系的收容人數名額增加,但是相對的,在戒護人力不足的情況之下,也導致監所管理員本身的負擔越來越重。如果我們與東南亞的國家來做對比,我那天也跟人事總處特別提到,如果用這個來做對比,是不是可以對於這方面的員額能夠給予放寬。也就是說,如果說日本是1比5.4,新加坡是1比5.9,臺灣大概是1比10.1,負擔上明顯是過量的,相對於其他國家來講,我們這些監所管理人員的負擔確實比較重。我們明明知道監所管理人員人力的缺乏,但是相對的,人事總處雖然把司法人員的總員額編制限制給排除掉,增加了一千多人,但是相對的,對於監所的管理人員,因為我也知道監所有時候是設在比較偏僻的地方,例如臺東,臺東好像有六、七個監所。
蔡部長清祥:六個。
鍾委員孔炤:相對的,他們的成員、管理人員不可能都是臺東人嘛!可能大多來自於中南部,所以相對的,他們在排班的過程當中,因為地處偏遠,再加上排班為了能夠符合這些監所管理人員的方便,所以相對的在矯正體系的實務上、人力上就會有所不足。因為有所不足,相對的,他們的排班就會造成基層人員往往必須在這種高壓、高工作量的環境下工作,明顯過重的戒護工作量,除了容易使戒護的安全的風險提高,我想對於這些監所管理人員,不管是他的身心或健康情形,相對也會有影響,我想這些都是事實。
現在是面對這個事實的時候,我們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之下,卻又大量進用所謂的約僱人員,你們的約僱人員有186位,這是你們的資料上寫的,職務代理人則有814位,光是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加起來大概就超過1,000人,這部分其實應該算是過渡的人力,也就是說,他們只是一個短期、過渡性的人力,實質上我們還是要回歸到正統公務人員的員額應該給予補足,對吧?部長。
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關心戒護人員人力不足的問題,這也是長期一直累積下來的問題,但是我們爭取到的還是很有限。但是再多的人力,如果人犯不斷增加也是無法應付,所以最主要的還是要從源頭做起,看看能不能降低人犯進入監所,這樣也可同時解決監所擁擠的情形,也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
鍾委員孔炤:其實我們都知道源頭所在,就是要降低犯罪,但是實務上任何刑法的修正幾乎都是朝重刑化的方向,重刑化的結果就是更多的人入獄,更多人的入獄相對地就增加後端管理人員的負荷,還有,後端管理人員的薪資待遇結構也有所不同。我今天要跟部長談的是,對於這些約僱人員或者職務代理人,他的待遇薪資因為受制於薪點的折合率,他的薪點折合率才124塊多,好像不到125元,相對地他的酬勞的薪點也頂多到280點,所以夯不啷噹加起來,他的薪資大概是4萬3,900元。
跟正職監所管理員的薪資相較,我跟部長報告,一個月就相差了1萬多元;更何況最近我們再給正職的監所管理員危險加給,但是他們做同樣的工作、同樣的職務、同樣在監所當管理人員,這些人並沒有危險加給。本來他們的薪資跟正職人員就相差了1萬多元,現在再加上危險加給的3,000元,彼此的薪資差距更大。大家做同樣的工作卻領不同的薪資,本來心理上就會有落差,現在薪資差距更大,請問他在心態上、在態度上會不會有所不平?對於這部分,我們能不能有所突破?
其實我也很努力在幫矯正署跟這些職務代理人,我們希望能夠幫他們找出一些破口,能夠讓他們領取危險加給,能夠改編。如果照現有的薪點值,你們說薪點的折合率是不能調整的,但是報酬的薪點280點這部分,當時我曾請教人事行政總處,當薪點到達280點之後是否可以給他分級,分成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等等,讓他們的薪水可以逐年提升?公務人員也是一樣有等級,在幾等之下也是有分幾級,對吧?
相對於他的薪點值,我幫你們找到一個法條,行政院在民國79年12月24日有一個人字第5304號函,對於地域加給的薪點折合率就可以排除行政院所頒訂的通案薪點的折合率最高限制。這個文如果你們翻出來是可行的話,那麼就應該可以把危險加給也援引比照辦理,如果再加上在國是會議時也特別提到要比照公務人員的安全防護辦法,尤其是監所管理人值勤條例也要求應重新界定他們的工資跟工時,這都非常的清楚。
如果現有的法條就可以處理,那我們為什麼不來協助、幫助他們,讓約僱人員跟正職人員薪資待遇結構的差距能夠縮小。今天我在此跟部長及矯正署再一次針對這些約僱人員或職務代理人,在員額總管控沒有辦法做調整的情況下,我們找出一些突破點,讓他們的薪資結構也能夠有所改變,提升他們的士氣,我想這對於這些監所管理員是有所幫助的。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陳委員明文、呂委員玉玲、周陳委員秀霞、黃委員昭順、鄭委員天財、孔委員文吉及童委員惠珍均不在場。
請何委員志偉發言。
何委員志偉:(10時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先看一下本席的PowerPoint,據行政執行署統計,截至108年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待執行金額為1,662.81億元,其中屬於滯欠大戶的611人,他們的待執行金額高達849.70億元,占了一半,但執行比率僅有7.27%。上千億的錢要不回來,執行率卻很低落,這就是目前我們遇到的窘境。請問部長跟署長,針對此一狀況,法務部有沒有什麼辦法?有沒有什麼作為?有沒有什麼期程?甚至我們知道在一些金融機構裡面,會將這種債務列為準呆帳。對於這1,662億元,我們打算多久要收回來多少,現在能不能提供給我一個estimate的數據?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委員非常關心我們行政執行的效率,但是這個數字是比較負面的,如果從正面的角度來看,我們已經徵起的金額共有5,500億元,最近我們的執行總額已經達到5,500億元這麼多,這是行政執行署努力的成果。當然,還有一些待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像滯欠大戶,我也一直要求行政執行署的同仁一定要把重心放在這部分,因為這樣老百姓才能感受到我們真的很努力。對於那些小額的積欠戶反而應該稍微寬待一點,讓他們有機會分期或是幫他解決一些經濟上的問題。譬如我們現在做得很好的為民服務,一些已經沒有在使用的老舊機車,因為沒有報廢而導致一直累積欠稅,我們也協助民眾去報廢老舊機車,反而我們會照顧這些弱勢的人。至於那些滯欠的大戶,我們的同仁也會全力以赴追繳滯欠,希望能把滯欠的金額執行完畢。這部分要如何加強執行,我想行政執行署也有一套方法……
何委員志偉:就我所知,行政執行署於92年有訂定發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滯欠大戶執行計畫」,對象是個人累計1,0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累計1億元以上的滯欠大戶,但是現在我們看到在執行面產生問題。我剛剛的提問是,有些案件可以分期、分門別類,針對目前所積欠的1,662億元,行政執行署有沒有一個期程,要給自己多少時間?哪一些真的完全要不回來了,我們就放棄了,但是我們的目標值是什麼,這部分是否可先說明一下?
蔡部長清祥:我請林署長詳細提出說明。
主席:請行政執行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慶宗: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些積欠大戶,本署8月就已經開始努力催繳,8月份就已經徵起了二十一億多元,從今年1月到8月共徵起了66億元,所以我們行政執行署雖然人力缺乏,但對於這些案件我們還是要加強徵起。另外,為了加強對滯欠大戶的催繳,我們也成立了一個督導小組,署本部3個月會派員到各分署去督導,各分署每2個禮拜都由分署長主持專案會議來催討,最主要催繳比較困難的原因是,移送單位等公司倒閉再移送我們執行可能已經過了2、3年,公司如果有財產可能就會隱匿或脫產。所以我們也建立一個聯繫平台,希望移送單位尤其是國稅局,能夠儘早跟我們聯繫溝通,儘早移送我們來強制執行。
另外,對於一些人頭戶或是虛設帳戶,我們也會跟各地的地檢署成立一個聯繫平台,對於使用人頭逃漏稅的部分,比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案件很多都是人頭,我們也拜託地檢署檢察官介入偵查,把實際利得者繩之以法,而且透過沒收的機制把實際利得收歸國有,用這種方式來幫忙……
何委員志偉:對於7.27%的執行效率,部長滿意嗎?
蔡部長清祥:當然我不是十分滿意,我們希望再提高,因為這是重點。
何委員志偉:你們有沒有規劃要提高到多少?1%也是提高,2%也是提高,可否給我們一個目標值?
蔡部長清祥:當然一開始很容易追索,但是慢慢的會愈來愈困難,因為他一定有實際上的困難才會拖那麼久。現在只有7.27%,我們希望再提高……
何委員志偉:像這一千六百多億元,有沒有哪一些確定是5年內回不來的,或是3年內回不來的,有沒有這樣的數據,讓我們可以針對特定的ID、特定的個人或自然人等等去進行強力的追討,有沒有這樣的作為呢?因為我們的確有編預算,109年包括執行業務以及執行案件的處理加起來大約編列十幾億元,那麼我總要知道你的期程、目標值怎麼訂,這部分可否請同仁或是部長回應?
蔡部長清祥:他們剛剛講的是每個分署兩個禮拜都會有小組會議……
何委員志偉:我們有很多會議在開,各個辦公室都會開會,但是目標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目標就是儘量提高。
何委員志偉:提高到多少?
蔡部長清祥:我們現在不敢決定一個數字。
何委員志偉:不行,應該還是要有個期程。
蔡部長清祥:我請矯正署再好好規劃。
何委員志偉:我相信各署內部也會有所謂的風險管理、風控或期程規劃等等,否則就這樣擺著,發公文出去、發個信出去,還有開會,但是我們看不到、也無法知道在什麼時間點大概有多少錢會進來,這是我要問的,而且還有這六百多位的大戶。
另外,從106年開始,調查局有要求中方遣返重大經濟犯罪,結果遣返回來多少人?0人是嗎?
主席:請調查局呂局長說明。
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對,這幾年沒有。
何委員志偉:我們要求重大經濟犯罪回來,結果居然是0人,可否回應一下這部分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了?
呂局長文忠:這幾年因為兩岸的關係,中方都採比較冷處理的方式,調查局就遣返的數目我們是以比較嚴格的,就是以我們自己去接洽遣返回來的作為統計數據。實際上,在今年我們有透過其他管道勸導1位通緝犯,他自己從馬來西亞回來歸案,由我們接了以後移到地檢署去。另外,刑事局也有從大陸接了2件回來,在桃園機場交給我們,這2件都是重大的經濟通緝犯,我們也把他移送到地檢署。
何委員志偉:謝謝局長。
部長,還有一件事情,這些積欠大戶的名單是否可以提供呢?因為我們看不到實際的名單,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為什麼本席會特別問這些重大經濟犯罪?包括受害人的權益應該是多少,或是受害人對加害人的求償等等,這些數據我們都看不到。針對這42人重大經濟犯罪,對於臺灣整體、對於這些相對應的受害人到底欠了多少,或是他們實際應該要付出的是多少,這些可不可以給我們一個清單呢?
蔡部長清祥:對於滯欠大戶,當然我們也希望大家能一起來看他有沒有違反禁奢條款,對於調查局的重大經濟犯罪,我們如果有追緝的名單也都有公布在網路上。
何委員志偉:我想知道追緝名單以及到底影響多少受害人。對於這42位現在就是欠錢不還沒辦法,潛逃出國也拿他沒輒,但是我要知道受害人高達多少人,以及受害的金額、經濟規模影響到多少,這個會後可不可以給我們書面?
呂局長文忠:好,我們會後再把數據提供給委員參考,謝謝。
何委員志偉: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0時1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總是很希望矯正工作在臺灣的2種主義、2種觀點能夠趨於一個越來越有共識的方向,對於矯正主義當中非報復主義的這個方向,我們在立法上其實都已經不斷的在採取。至於在落實上,我們很在乎的是這些受矯正的人將來出了社會以後如何再與社會銜接,我們最重要的目標其實是建立在那裡。
我看了一下我們預算中心的診斷,他當然有一個觀點,從決算來看,我們有一個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從監督者的角度來看,他會從數字上面去監督你們,譬如從收入和支出面觀察矯正基金的餘絀,以檢視矯正作業基金的營運是否有改善的空間。這個數字當然有值得參考之處,譬如從矯正基金委託加工各科項目收入增減的比較來看,大多數科別的數字都是負數,而且比例還滿高的,例如去年雕刻科就是34.7%的負成長,就是賠錢賠得更多的意思,也就是我們所支出的跟該項目回收的是這種數字;當然也有正的數字,譬如電子科、木工科、機工科等等。審計單位的觀點是從餘絀的角度監督你們,但是本席比較關心的反而不是這個面向,我比較關心的是,從這個數字要去看,在矯正行政上我們提供囚員可以學習的技能類別對他們是否有所幫助,我們並不在乎他在監所期間到底能不能替這個作業基金賺錢,我們不應該在乎像這種餘絀的概念。我們應該在乎的是,我們所提供的訓練是否有助於將來從這裡畢業以後,他們跟社會的銜接,讓他能夠找到工作,而不要失業,我關心的是這個部分。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所以在這個部分你們的統計要出來,然後要讓監督機關瞭解你們的目標在那裡,而非作業基金餘絀的面向。也希望你們努力去達成更好的目標,就是未來成為更生人的時候,能夠趕快融入這個社會,能有發展的機會。
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我舉一些例子,也是你們可以去努力的方向。這裡很多科別其實是滿傳統的,有一些科別是屬於門檻很高的科別,例如陶藝作品、漆器作品、藝術作品,有沒有天份差別是很大的,很可能就是只有一個人或兩個人的作品將來可以成為他就業的資產,並不是每一個來上課的人做出東西了就達到目標了,這是有門檻的。所以如何知道每一個人天賦之所在,然後讓他們未來可以去發展他的天份,依此來安排科別是很重要的。像英國的文化、媒體暨體育部在2019年的時候,總共有120萬英磅的預算,他們至少要挪出10萬英磅,也就是411萬臺幣給一個組織Code 4000,讓他們到監獄去教程式設計,那就是一個我們可能沒有發現的科別。同樣的路線,舊金山灣區有一個聖昆丁監獄,裡面都是重刑犯居多,美國也有一個類似的組織叫做The Last Mile,他們就在這個聖昆丁監獄開課教18名囚犯,一個禮拜要上4次課,也是教他們程式設計。The Last Mile成績卓著,譬如2018年也在印第安納的女子監獄開課,教了很多學生,然後2019年到聖昆丁監獄教了100個學生,他們可以宣稱他們教過的學生出獄以後沒有人失業。所以到底我們有多少像這樣的社會資源可以媒合,讓受刑人可以在這部分可以銜接得上,我希望部裡面矯正司等相關單位對於政策的研究能夠朝這個方向去落實,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的指教。
管委員碧玲:這部分希望你們能夠改善。
另外,我要讓你們看一個表,就是這次胡志偉對何韻詩潑漆事件,第一時間警方是朝向組織犯罪去偵辦,但是最後兩度都沒有辦法說服法院,這當中當然有檢察官指揮辦案,所以我們看到警政署署長、內政部部長出來都信誓旦旦的說要朝組織犯罪去偵辦,檢察官也一定是朝組織犯罪去偵辦,企圖說服法官,避免串證,希望能夠收押,但最後沒有說服法院。由於檢調系統屬於你們管轄,所以我也要讓部長看一下這個資料,這是統促黨自2005年成立以後歷次的新聞事件,其中一條路線是統獨爭議當中的強制或暴力對立事件,包括2009年達賴喇嘛來的時候,張安樂率眾持五星旗抗議,然後2014年的太陽花、2015年的課綱、2017年的黃之鋒事件、蔡丁貴的潑漆事件、中國新歌聲事件,還有就是何韻詩事件;另外還有一條路線是暴力討債,2012年、2013年、2015年和2017年各有一次。其實蔡丁貴也是在統獨爭議當中被他們鎖定的對象,胡志偉也曾經在這個路線上去潑過生髮水,這次又以何韻詩為對象去潑漆,臺灣人民長期這樣看下來,大家都覺得是組織犯罪,統促黨就是一個代表統一價值的、會用暴力的手段、強制的手段介入統獨之爭的團體,為什麼我們沒辦法舉證來說服院方,讓他們也朝向這有可能是組織犯罪的方向,避免他們串證?在此我要告訴部長和法務部檢調單位的同仁,我們無意干涉個案,可是我們要讓你們看到,就是社會大眾長期看在眼裡的認知,可能和你們的認知相差很遠。我也相信你們在辦胡志偉這個案子的時候,你們沒有從統促黨長期的行動當中去瞭解他們的行動有沒有可能是系統性行動當中的一環,用以說服院方,可是你們不從這裡去處理,你們如何說服院方?你們不需要說服社會大眾,因為我們每一年都看到這些事情不斷的發生,大家心裡的認知是什麼,其實是心知肚明,統促黨就是像黑道或者本身就是黑道,使用暴力手段推動中國統一的集團,它利用我們的法制登記為合法的政黨作為掩護。當人民的認知這麼清楚的時候,我們的司法體系從檢方到院方卻沒辦法給人民一個交代,這種落差就會不斷的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任。
蔡部長清祥:委員給我一點時間我來說明一下。對於個案我們檢察官當然會積極的蒐證,雖然聲請羈押沒有獲得法官的支持,但是那只是初步的聲請羈押而已,真正犯罪的認定我們還會繼續蒐證,這是第一點。第二、有些犯罪團體藉著政黨的外衣來從事這些犯罪行為,我們一定要加以嚴懲,所以我在此宣示,要求檢察總長和高檢署的王檢察長召集所有檢警調全力蒐證,因為這個政黨在各地發生的暴力事件不是單獨的地檢署可以偵辦的,而是是全國性的,可能每個地方都有,所以我們現在採取的就是整合力量,從制高點,由總長來召集,和檢警調相關單位全力蒐證,來嚴懲暴力。大家齊心協力,對於證據的檢視會更加完整。
管委員碧玲:這個小組建立了嗎?
蔡部長清祥:總長明天下午就要召集。
管委員碧玲:你今天在這裡宣示,明天下午就要召集了,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是,但是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政黨,而是針對所有可能涉及組織犯罪的集團採取強而有力的作為。
管委員碧玲:那我今天就要告訴你,你不能忽略這個案例。
蔡部長清祥:哪一個案例我們都不會忽略。
管委員碧玲:好,就是不可以忽略,我希望你今天的宣示和明天開始的作為能夠重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因為這個案子在考驗著你們,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0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刑事訴訟法已於今年7月3日修正通過羈押替代處分規定,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增訂了第四款至第七款,分別是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一定地區、交付護照及未經許可不得處分特定的財產,這些羈押替代處分手段其實是滿強的,而且還可以搭配不同的態樣,比如在接受科技設備的同時搭配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一定的區域,這樣即形同在家監禁;再者,交付護照也形同限制出境出海,因為沒有護照就根本不可能出去。
至於未經許可不得處分特定財產等於是對財產權的限制,這幾種處分方式對於人身安全或基本權的限制其實是更嚴格的,為了限制出境出海,我們曾對這些處分的期間延長及其他程序做了很細膩的規範,最主要的原因是以前將限制出境出海規定在限制住居條款中,由於之前曾經發生過在國外經營的臺灣人回到臺灣後被限制出境,而他的家人都在海外,導致他被剝奪了家庭團聚權和事業經營權,而且一限制就是五年,後果非常嚴重,因此我們才修法通過有關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並將處分執行期間及相關程序等訂定詳細規範,但是這次通過的羈押替代處分其實也會發生同樣的剝奪人身自由甚至是更嚴重的情況,卻沒有同樣密度的規範,雖然這是為了趕緊建立防逃機制,修法的時間急迫,但我們也同時通過了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和法務部需就這個部分進行協商,可是我們看到的卻是你們兩邊一直在爭執到底該由誰執行,而對於這些處分中到底應該注意什麼所獲共識則是「基於這其中有逾越刑事訴訟法授權之虞,宜於該執行辦法就比例原則做細緻化的規定,並由法院或檢察官依個案妥適決定」,這是有規定等於沒規定,因為比例原則其實就是帝王條款,因為每個人的認知不同,所以比例原則也是不一樣的,有人認為5天足夠,但有人可能認為3天就夠了,所以所謂的比例原則其實是非常抽象的規定,請問可否就替代處分的程序、處分期間、時限的延長等訂定更細膩的規範,而非交給各個檢察官自己去做判斷,以免再度發生之前那種我們不願見到的情況?可否請部長回去之後就此儘快做處理?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支持,讓限制出境出海和羈押替代處分規定獲得通過,所以我們現在有很多可以替代羈押的方式,至於該如何執行,有鑑於審案中的法官和偵查中的檢察官都需就此做考量,因此我們會儘快訂定一個比較通案性的規則,讓大家有所遵循。
尤委員美女:有關司法院的部分,我們已經提過了,現在是希望檢察官的部分也同樣有規則可循。
另外,去年審查預算時,我們曾經通過了一個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應就各級單位向業者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部分逐步建立統計機制,鼓勵各級單位相關人員參與,並應在提出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前審查其合法性、目的性及必要性、適當性的比例原則,但自去年通過此附帶決議迄今,根據你們提供的資料可知這部分的統計資料全都掛零,其實我們上次已經提供了一個填寫網路個人資料表格,請問這部分可否儘快建立?如果覺得該表格不可用,即應建立你們自己的統計資料表格,並要求所有人儘快針此建立統計資料,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我會要求檢察司與委員聯繫,就該表格合不合適或是否有更好方式一事進行資料的彙整。
尤委員美女:去年已經凍結相關預算,解凍後卻發現你們還是沒有做,所以希望你們能儘快建立。
政治檔案法業已通過,並做成決議,要求將該解密的予以解密,並重新檢討以解降密,因為我們發現很多都是使用公務密碼,對已經超過年限且不符合國家機密的檔案蓋上國家「極機密」、「機密」等戳印,既然本院在通過政治檔案法時已經做成決議,那就應該要重新檢討以降解密,除非真的會影響到國家重大安全,則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情工法繼續保密,否則即應予以解密,因為這些均已保密超過30年,甚至有長達70年的,但是我們發現法務部調查局中有很多檔案都被列為機密,甚至將保密年限延長到民國137年,也就是2048年,本席覺得這有點太荒謬了!如果你們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情工法規定,將這些檔案列為永久保密,大家也沒話說,但若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話,請問你們是依據什麼法律能將保密年限延長到民國137年?本席希望法務部調查局能針此好好檢討,該降解密的就予以降解密。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這部分屬於法務部調查局的職掌範圍,他們對於有關政治的檔案該如何解密處理隨時都有在進行檢討,對於不需要再保密的部分,他們大概都會透過解密程序予以公開,詳細情形可由局長向委員報告。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
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調查局保管的政治檔案共計移轉給促轉會及檔管局30,211件,我們自6月開始即已陸續將過去移給檔管局的案件全部調回來重新檢視,經過檢視,再度解密了1,738個案件,僅有295案維持機密案件,所以在目前移轉的30,211案中,僅有580案被列為機密案件,其中有些並非本局列密者,很多都是外單位來的就是機密案件,有些則是屬於情工法所列永久保密的案件,就比例來說,實際列密的僅占1.9%而已。
尤委員美女:根據本席的瞭解,這三萬多案件中尚有一千多件被列為機密。
呂局長文忠:經檢討後,我們已經將部分重新解密了。
尤委員美女:政治檔案訪查徵集計畫是分波進行的,之前已經進行了5波,現在要進行第6波,你們可否全盤檢討,看看之前的5波到底還有多少尚未解密,即將進行的第6波又有多少尚未解密,未解密的那些是符合什麼法律?
呂局長文忠:我們會依目前相關法律進行檢討與解密。
尤委員美女: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的是有關借提少年的問題,目前對於少年的感化教育都採取復歸社會政策,因此會給予一些技能訓練或學校教育課程,如果被法院借提時間過長,其實是剝奪他們的受教權和學習技藝的權利,甚至可能耽誤他們考證照的時間,我們發現曾經有借提時間超過一個月甚至超過100天的情形,導致這些進入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教育體系進行感化教育的少年沒有辦法好好地接受教育,雖然借提時間太長屬於司法院法官的問題,我們已經就此對司法院提出過質詢,但希望法務部矯正署也能關切此事,與司法院建立一個聯繫管道,遇有借提時間太長或借提不適當情事時,能通知法官緊密審訊,縮短借提時間,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與法官那邊協調,若時間太長,則透過矯正署通知法官儘速處理。
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能建立一個聯繫管道,俾能隨時注意少年被借提的時間。
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10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金門是位在兩岸的最前線,但近年來,兩岸關係較諸以往是倒退的,請問之前簽訂的兩岸打擊犯罪協議是否還有在庚續聯繫、進行?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還在。
陳委員玉珍:實際執行面如何?
蔡部長清祥:還是有聯繫並提出需求,但並沒有像過去那麼的快速和頻繁。
陳委員玉珍:金門位在兩岸的最前線,現在已面臨大陸人民到金門以金光黨手法詐騙金門地區人民之事,雖然我們的警調單位很努力,將抓捕的人都關在金門的看守所或監獄中,但後續對相關權益的補償及追索犯罪所得等,若不透過兩岸打擊犯罪協議進行的話,就會非常困難。本席曾親自前往中國大陸瞭解這方面的相關情況,據我所知,他們對我們這邊發過去的訊息都是「已讀不回」,也就是說現在雖然有協議的框架,但事實上卻無法往前推展。
蔡部長清祥:慢慢的已經有恢復了。
陳委員玉珍:所謂的「慢慢的」是指什麼時候?
蔡部長清祥:是件數有在增加,畢竟共同打擊犯罪是雙方互利的,我們最近也有將在臺灣犯罪扣押的財產返回給中國那邊受害人的措施,彼此還是有互動。
陳委員玉珍:若是在金門犯罪,騙了金門人的錢並送回大陸,這部分要如何處理?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要求他們在判決確定後返還。
陳委員玉珍:所以這部分確定是有在進行?
蔡部長清祥:若有個案需求,我們會請地檢署及金門高分檢的檢察長對這方面的案子要特別積極謹慎。
陳委員玉珍:目前金門還是有小三通,但從民國100年到現在民國108年,金門的犯罪案件幾乎呈倍數成長,請問法務部有無就人力資源部分做整體考量?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我也注意到金門地檢署每位檢察官的案件量都大幅增加,個人也曾經在金門地檢擔任過檢察長,當時的案件量是非常少的,可以有時間慢慢地將案子處理得很完善,現在案件量大增,每人的未結案件都超過100件。
陳委員玉珍:人力部分如何因應?
蔡部長清祥:這部分要統籌處理,因為全國各地檢都有人力需求。
陳委員玉珍:既然全國各地檢分檢都有人力需求,法務部是否應針對此與相關單位協調?前次審查時,人事行政總處並未將司法部門的人力員額計算在內,你們也應該爭取啊!
蔡部長清祥:我們有跟人事總處爭取,今年爭取到110位,司法院爭取到的1,100人是分10年給足,等於一年也是給110位,但這只是杯水車薪,還是不夠。
陳委員玉珍:本席認為這樣的進用速度太慢了。另外,近幾年,金門地區毒品氾濫情況愈來愈嚴重,甚至成為毒品轉運站,所以本席認為金門特別應該加強人力,必須要強力的遏止這些行為,如果金門高檢和地檢在這方面有特別優異的表現,也請替我們考量一下。
蔡部長清祥:好的,我們一定會特別考量。
陳委員玉珍:最近有一個全國人民都看不下去的現象,那就是前陣子民進黨黨慶時,陳水扁前總統居然也去參加了,請問他現在到底是不是受刑人?
蔡部長清祥:他是保外就醫的受刑人。
陳委員玉珍:但是他的身體看起來不錯啊!
蔡部長清祥:身體如何有時不是從外觀可看出的,還是要尊重醫療團隊的意見。
陳委員玉珍:所以參加黨慶或各種政治行為算是一種職能治療?
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醫療團隊的意見。
陳委員玉珍:這樣說來,犯了竊盜、殺人等罪者是否也應讓他們去磨磨刀、練習開鎖等技能,這樣也算是職能治療啊!你們法務部是這樣看待此事嗎?
蔡部長清祥:差太遠了,不能如此比擬。
陳委員玉珍:這根本是藐視司法!法務部不覺得受到藐視嗎?臺中監獄這邊沒有什麼想法嗎?他甚至公開跟總統嗆聲說去抓他,法務部沒有聽到嗎?這等於是公然挑戰司法威信。
蔡部長清祥:保外就醫是臺中監獄的管轄事項,跟矯正署有關。
陳委員玉珍:請問矯正署是否曾提出過幾「不」原則?
主席:請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那是附帶要求。
陳委員玉珍:是對他卑微的請求?
黃署長俊棠:我們是根據保外的規範處理。
陳委員玉珍:所謂四不原則是不上臺、不演講、不談論政治、不受訪,對吧?
黃署長俊棠:這是不成文的。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們講的都是空話?
黃署長俊棠:不是空話,只是不成文的一個要求。
陳委員玉珍:那是你們對他的要求,但是是沒有用的要求,意思是「拜託啦!你願意聽就聽,不願意聽我也拿你沒辦法」。
黃署長俊棠:我們整個處理都是按照醫療的診斷。
陳委員玉珍:他這位受刑人已經公開在外面向蔡英文總統嗆聲說「不然把我抓回去關啊」,全國百姓都在看,這已經不是個人問題而是司法威信的問題,臺中監獄、矯正署、法務部甚至連中華民國政府都拿他沒辦法?
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這有的是牽涉到言論自由,憲法保障的區塊。
陳委員玉珍:潑漆也是言論自由?
黃署長俊棠:不是,我們會加強督促。
陳委員玉珍:怎麼督促法?
黃署長俊棠:我們會加強查訪,了解整個狀況。
陳委員玉珍:查訪陳水扁總統?這實在是中華民國的司法奇蹟。中華民國的司法人員再這樣下去,整個中華民國的國民會認為這算什麼?中華民國的司法威信被嚴重挑戰。請問他還是生那麼重的病嗎?
黃署長俊棠:這個區塊會以專業醫療人員的判斷,作為依據和審核。
陳委員玉珍:有真正需要保外就醫的人向我陳情說,在牢裡病得快要過世,都沒有辦法保外就醫,像這種活跳跳可以參加黨慶,可以去演講,可以嗆聲總統的情形,部長難道沒有想法嗎?當然,他是我們的前總統,我們也尊重他曾經為中華民國做出的貢獻,但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他既然被關了,如果需要就醫,就去就醫;如果看起來情形不錯,職能治療做了那麼多,演講也做了那麼多。
蔡部長清祥:任何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我們都會嚴加查訪,督促他的言行,所以每個個案……
陳委員玉珍:不用查訪了,他常常在各地出現,還跟媒體講很多,我的重點是在這裡,而非針對他個人,因為這件事讓中華民國的司法威信不停受傷,包括所有的百姓、所有中華民國的國民都在看,保外就醫也可以在外面這樣嗆聲,要人民怎麼相信司法呢?你們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司法威信,人民還會相信嗎?
蔡部長清祥:司法有很多的層面。
陳委員玉珍:對,恢復民眾對司法的信心,這是很重要的一塊。
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指教。
陳委員玉珍:我們都相當支持,不管是在毒品、打擊犯罪、兩岸犯罪或各方面,善良公民都需要法律的保護。對一個受刑人來說,如果判他的法律不對,他當然可以去救濟、再上訴或再審,這些都是他的權利;但如果一個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不停做出毀壞中華民國司法威信的行為,難道你們不會覺得很受傷嗎?中華民國的司法不會覺得受傷嗎?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0時5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會期是本屆第八會期,我剛剛整理一下,從第一會期到現在,我們通過的法案,尤其是法務部主管或跟法務部有重要關聯的,在第一、第二會期,通過了「沒收」新制,確認沒有一個人,可以因為犯罪而受有利益,這個原則是確認了;在第三、第四會期,通過了很重要的「洗錢防制法」,也恭喜法務部這項努力被肯定,另外也通過APG評鑑,上禮拜行政院也感謝很多配合的單位;第五、第六會期,我們努力的是限制出境、出海的部分,這對檢察體系、檢察官辦案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因為牽涉到人權和自由的問題,做這樣的讓步及平衡是有必要的;臨時會通過了羈押防逃,今天應該會有很多同仁提案,法務部和司法院院部之間,對於羈押防逃的執行,是要全部給檢察官執行,還是卷在院方就給院方,卷在檢方就給檢方,這部分要儘快確定。
現在還有兩個很重要的法案在協商,一個是揭弊者保護法,一個是律師法,我們都會盡最大的努力,讓這兩個法能夠通過。對於沒收新制,如同本席剛剛講的,沒有一個人可以因為犯罪而得利,但如果他跟其他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有民事債權的人,或已經買到扣押物的人,到時候要怎麼去平衡?到底國家的沒收力比較大,還是要保障一般其他債權人,或其他財產關係人的權益,這也要有相關法案的提供。這些大概就是這一屆的法案,部長要不要補充一下,法務部還有哪些法案政績,是我剛剛沒有提到的?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還有一些法案,我們已經送到行政院,或已經送到委員會審查,希望在這個會期能夠順利通過。
周委員春米:本席剛剛提到的,都是我們在法案上的一些推動,接下來本席要關心的是,檢察人事制度的改革,上個會期本席就這個部分,很慎重、嚴格的要求部長,部長也在今年5月25日,劍青檢改所主辦的「檢察人事改革研討會」中,承諾要成立「檢察人事改革委員會」,推動人事制度法制化,請問目前進度為何?
蔡部長清祥:當時有一個默契,希望在今年整體檢察官調動之後,就開始進行檢察人事的改革。
周委員春米:就是今年9月。
蔡部長清祥:對,在9月大家定位之後,我們就開始思考未來人事的處理,檢察司也已經在籌備。
周委員春米:委員會成立了沒有?
蔡部長清祥:還沒有。
周委員春米:什麼時候會成立?
蔡部長清祥:已經在規劃、籌備中,包括要找什麼人、討論哪些議題,內部已經在彙整了。
周委員春米:法案推動的時候,在檢察官、在法院、在被告人權或當事人之間,我們當然會去做一個平衡,但對於檢察官的辦案環境,大家都知道的很清楚,並沒有很好的辦案環境,甚至是非常差的辦案環境,所以在人事上面,我們希望法務部和部長,能夠把這個責任承擔起來。我從上會期問到現在,快5個多月了,我想你的壓力也不小,還要面對內部改革的壓力,但基本上,檢察系統跟法官的系統還是一樣,包括一審、二審,尤其一審才是主力,所以我們要把更多的資源,更多的辦案好手放在一審,至於怎麼讓他願意留在一審,就要提供相當的資源了。
在司法院這邊,之前高雄地院,或者桃園地院,大家的案都結不完,需要用一個非常的制度去處理,而且在座很多地方的檢察長,都比我更了解檢方辦案的問題,但部長還是有責任把檢察官、檢察人事的改革,做一個明確、有意義、積極性的處理,這是本席對你的期待。
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的關心。事實上,檢察人事的改革,不是要等到委員會成立後才做,我上任之後,已經朝改革的方向在做,像剛剛委員提到,要把重點放在一審,所以這一、兩年,都沒有增加二審的人力,新增人力全部放在一審。另外,在提拔方面,不論升主任也好,升檢察長也好,都是看個人工作表現,所以這一、兩年人事調動的爭議比較少,幾乎沒有爭議問題產生,所以我也同意改革,但改革不用等到委員會成立後才做,而是隨時都可以做,我也陸陸續續落實在執行上。
周委員春米:好,部長是不是把這兩、三個月,也就是從上次質詢到現在,你們所做的一些努力或計畫,寫一份書面報告給本席?
蔡部長清祥:好。
周委員春米:你持續努力,我們也持續監督。
接下來,我要談有關行政執行署的問題,並從三個角度來切入,關心一下行政執行的部分,畢竟這不是在法務部相關人力配置上,一項很重要的考慮。就以現在的行政執行來看,行政執行未結案件大幅升高,本席這裡的資料顯示,107年未結案件有766萬件,這代表有七百多萬件沒有結案嗎?從105年、106年到107年,不但大幅上升,而且破萬,尤其到107年,平均每一個執行人力,未結件數是一萬七千四百多件,我不知道部長對這個數字是否有概念,還是要請執行署署長來答復?
蔡部長清祥:好,請林署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行政執行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慶宗: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105年監理單位開始大量清理汽機車燃料費、公路局通行費及一些小額欠款,原本104年全年只有七百多萬件,但是從105年開始,到107年這段時間,逐年增加到一千七百多萬件,在小額案件增加這麼多,我們人力都沒有變的情況下,最近替代役男退場之後,我們對小額件有做一些因應措施,比如用超商繳款的方式。
周委員春米:好,我大概了解。以前在交通委員會的時候,也會質疑說,一些交通違規可能罰500元或1,000元,但還是要有相同的人力去通知他來繳費,又要掛號,書記官也要分案,然後臨櫃辦理,這些應該去評估其效益,因為有這麼大的量,是去執行那麼小額的案件,而不是大額案件,但是辦一件也要花一件的時間,所以針對這部分,執行署是不是去看看,能否跟其他部會做一個連結或討論,不然這些數字壓下來,對於執行署或執行處的人力,也不是很公平。
接下來,我們再看一個數字,之前執行署也請教過部長,認為要檢察官去擔任行政執行署的分署長,因為他有司法官的身分,可能在執行上比較有力道,如果是這樣的思維,認為拘提管收大家會比較害怕,因為沒有還給國家錢,就用拘提管收的手段。
我們看一下螢幕上的投影片,這是各個分署聲請拘提件數的成績,從105年1月到108年8月31日的資料顯示,在這3年半的時間中,聲請拘提件數是587件,管收件數有208件。請問金額在100萬以上才會拘提,還是查到他有隱匿財產不執行就會拘提?
林署長慶宗:管收拘提在行政執行法中有要件限制,內部對於滯欠大戶,個人是一千萬,法人則是一億以上,我們稱為滯欠大戶。
周委員春米:通常要一億才會去拘提?
林署長慶宗:不會。
周委員春米:還是個案判斷?
林署長慶宗:一般來講,都是20萬以上,我們就會有拘提管收。
周委員春米:請署長看一下這個數字,總計是587件,看起來臺南好像最多,是臺南比較認真、其他地方不認真,還是有其他的因素?管收事件臺南也是在前面。在各個分署聲請拘提件數587件中,臺南就有213件,這個意涵是什麼?你們有做過分析嗎?是臺南的認定,或者他們的案件需要拘提的比較多,還是臺南比較認真,其他單位不認真?署長看到這個數字有什麼概念?換句話說,全國分署聲請拘提的件數,總共是587件,臺南是213件,其他的分署都沒有破百,這個統計數字,署長應該有概念,請問應該如何解讀?
林署長慶宗:各個分署長在督導欠稅大戶時,每一個人的標準都不一樣,有的比較認真。
周委員春米:每個人標準不一樣,還是每個人認真度不一樣?
林署長慶宗:有一些個案符合要件,我們就儘量……
周委員春米:當然個案不一樣,只是這個數據也差太多了,你們要去分析一下,是其他分署不夠認真,還是臺南分署的標準及要件認定比較寬?請在今天下午前給我一個說明。
林署長慶宗:好。
周委員春米:請主席再給我30秒。之前,我在這裡有詢問過法務部次長,因為選舉到了,所以會有很多選舉紛爭和訴訟,大家互相告來告去,有時候不是去被告的住所地,就是要讓被告舟車往返,這也是告他的一個動機。現在選舉案件一定很多,大家認為賄選就去檢舉,如果一般民眾檢舉案件是分他字案,還是他字案查一查會分偵字案,將來一定會有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
蔡部長清祥:檢舉案件一定會分案。
周委員春米:分案是將來一定會分到偵字案,或只是分他字案?
蔡部長清祥:那要看整個案件的情形。
周委員春米:所以有可能分他字案,將來簽結?
蔡部長清祥:選舉有關的案子會分「選他」,如果進入偵查會變成「選偵」。
周委員春米:但是分「選他」也未必會進到「選偵」?
蔡部長清祥:如果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或犯罪人不明,就不會到偵字案了。
周委員春米:選他就是簽結,如果沒有分到選偵,我認為沒有什麼需要繼續偵辦,就簽結了。
蔡部長清祥:是。
周委員春米:簽結不會給當事人或被檢舉人,一份書類或通知,所以還是老問題,簽結不會通知被檢舉的那個人。請問簽結會不會通知被檢舉的那個人?「選他」是不是不一定會分到「選偵」?因為分到「選偵」一定要有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
蔡部長清祥:目前在實務上的作法,不一定會通知到被檢舉人,也許他所檢舉的內容,根本與事實不符。
周委員春米:所以這個制度還是沒變?
蔡部長清祥:或是沒有對象無從通知。
周委員春米:請問檢察總長,你們簽結是沒有通知,還是有通知?
主席:請最高檢察署江檢察總長說明。
江檢察總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通常簽結的時候,我們會通知檢舉人。
周委員春米:被檢舉人不會通知?
江檢察總長惠民:相當於一個處分書的意涵,會通知他檢舉的情況,我們查了大概是這樣。
周委員春米:如果是他字案,不會通知被檢舉人,只會通知檢舉人,你們查的結果?
江檢察總長惠民:是。
周委員春米: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1時1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去年發生一件讓我很難過的事情,就是一個不到一歲的小baby在臺中市西屯區某托嬰中心死亡,因為小baby所身處的地方在死角監視器沒有錄到,但是從監視器畫面看到其他照顧baby的方式,包括拍擊頭部等等,顯然有不當對待的方式。
發生這樣的悲劇,父母當然很難過,接下來就要追究法律責任,送到醫院的時候,急診室醫生開出來的初步診斷證明─疑似呼吸道阻塞,檢查出鉀離子高達13mg/dl,比正常值高出非常多,在病理上基本的診斷也符合因為窒息而死亡。核心的關鍵是,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交給法醫研究所鑑定出來的結果是嬰兒猝死。你可以想像,父母從急診室醫生得到的意見,結果法醫研究所鑑定出來是猝死,家長一定沒有辦法接受,我現在沒有說誰對誰錯,醫院的報告我也看過;但有件讓我非常狐疑的事情,媽媽向地檢署要求了解法醫研究所做的鑑定是如何鑑定的?要求提供鑑定報告,但檢察官表示,這屬於偵查不公開的範圍。這是我們實務上向來所採取的見解嗎?
自己的小孩子死了,送到法醫研究所去鑑定,鑑出來的結果是嬰兒猝死;可是醫院急診室醫生告知的是窒息呼吸道阻塞,病理檢驗報告也一樣,當然就會想看法醫研究所是如何鑑定的,可是檢察官卻跟他們說偵查不公開、拒絕提供,請問這屬於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若還在偵查階段,當然也許不宜,但是如果偵查告一段落或是已經結束了。
黃委員國昌:偵查到一個階段不宜的理由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因為還在偵查當中。
黃委員國昌:好,第二點,在偵查程序當中,家屬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第三方鑑定嗎?
蔡部長清祥:他可以提出這樣的需求。
黃委員國昌:他提出這樣的需求被檢察官駁回說沒有必要,就是要以法醫研究所的為準。家長能夠怎麼辦?
蔡部長清祥:這個個案情節由檢察官……
黃委員國昌:我當然了解這是個案情節,但是我要拜託部長回去檢討一件事情,就是一般死亡的解剖報告或是死因,對其他人偵查不公開,我百分之一百的支持。但是實際上學者早就在倡議,這個對自己的家屬、親人,也就是在這個被害人當中、在刑事訴訟法上有告訴權的人,不應該有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這個事情我當然尊重,你們要怎麼樣去研議;但是刑事訴訟法學者都已經提出這樣的呼聲,在實務運作上,從偵查不公開的立法意旨,我完全想不到一個不到1歲的baby死掉,法醫研究所鑑定出來的結果是嬰兒猝死,對家長不公開的理由是什麼?總不可能先做不起訴處分,再提出檢驗報告,如果時間上來得及再去聲請再議,問題是聲請再議的時間有多久?他可以在那麼短的時間裡,馬上找到專業醫生幫他提出second opinion嗎?部長了解我的意思嗎?
蔡部長清祥:我充分了解,對於死者家屬的心情,我可以體會,如果這個案子的進行,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
黃委員國昌:問題是偵查不公開,到底是一個多大的保護傘,它的立法意旨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是,我們會……
黃委員國昌:它立法意旨是不要讓小朋友的媽媽知道小朋友是怎麼死的嗎?我雖然不是刑事訴訟法的教授,刑事訴訟法我也唸過,這跟偵查不公開要保護的法益跟意旨到底有什麼關係?
蔡部長清祥:如果沒有關係的話,本來就可以提供讓家屬了解,而且要跟他們說明。
黃委員國昌:對啊,但現實上就不是這樣運作的,他跟家屬說明的就是「偵查不公開」五個字,對於這個報告我看不到、我不服,要聲請再鑑定,檢察官則說要以法醫研究所的為主。如果這是你的小孩,你的心情會是怎麼樣?更何況這跟偵查不公開到底有什麼關係?到底它要保護的法益是什麼?法務部願意檢討嗎?
蔡部長清祥:願意。
黃委員國昌:接下來,就是我更看不懂的事情,國安局跟華航聯手走私私菸的案子,全國譁然,大家也都非常的痛心。一開始揭發此案,我是公開的針對臺北地檢署及證據保全有哪些事情要做,我向來都是公開的提出呼籲,也給了檢方偵辦的空間,都讓你們去偵辦,時至今日我看不懂的地方太多了。我一個一個問題加以請教。第一波9,797條的私菸很清楚的列出來,但是賣出的菸總共有10,009條,其他的菸到哪裡去了?
第一個問題,請問臺北地檢署什麼時候知道華航員工黃湘媚超買私菸?我在7月就已經提過了,什麼時候知道她超買私菸的。部長,你知道嗎?
蔡部長清祥:個案上我不會去……
黃委員國昌: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有來嗎?針對這個個案,臺北地檢署不曉得是為了什麼目的,倒是發了很多新聞稿幫很多人澄清,我就不知道你們的天秤在哪裡?你們要偵查不公開,就真的偵查不公開,但不要左手偵查不公開,右手有特殊政治上需要的時候,就發新聞稿帶風向洗白,臺北地檢署今天有人來嗎?
我在7月開記者會,請臺北地檢署去追黃湘媚的私菸案,請問你們什麼時候知道她超買私菸?
主席: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林主任檢察官說明。
林主任檢察官宗志: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今天因為檢察長請假,由我代理,就這個部分的詳細內容,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會儘快再以書面跟委員報告……
黃委員國昌:我今天就直接提出疑問,請臺北地檢署不要以書面回覆,就公開讓社會大眾知道。第一個問題,我7月開記者會,要你們趕快保全證據、趕快去追,你們根本沒有去追,在你們起訴書所記載的犯罪事實完全隻字不提,等到兩個禮拜前,立法院開議,我公開提出質詢的時候,關務署在9月24日才急急忙忙的去搜,結果在民宅裡搜出來。請問你們一開始的偵查作為,真的有認真查嗎?
第二個問題,這個菸是怎麼帶出來的?這是黃湘媚叫他的下屬開著華航的公務車,從免稅區運出來,運到人家的民宅裡面去,請問臺北地檢署這個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嗎?請回答。這個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嗎?當初你們不是發個新聞稿,要有積極的行為、有詐術才會構成稅捐稽徵法四十一條,這是你們發的新聞稿,為了幫特定的人洗白,這種新聞稿都發得出來了。我現在就直接問你,叫自己的下屬從免稅倉庫用非正常的管道開著車子運出來,有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這個不需要偵辦嗎?
第三個問題,你們在起訴書內容裡說黃柏維扣了27條,但是黃柏維的刷卡單有43條,中間差額的16條菸到哪裡去了?是犯罪事實偵查不夠完整、不夠正確?還是清點有問題?更荒謬的是黃柏維被你們扣到的27條菸,依違反稅捐稽徵法、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另外16條菸呢?對於漏掉的16條菸,我在立法院質詢,關務署就這16條菸依違反菸酒管理法課以行政罰。同一個行為帶43條菸裡有27條被你們抓到的,用稅捐稽徵法、貪污治罪條例;沒有抓到的16條,被我講出來後才發現漏了,關務署匆匆的補用行政裁罰。一個行為43條菸,27條用刑法,16條用行政罰,這是什麼起訴標準?我已經完全看不懂了。更離譜的是,請問你們什麼時候知道林家如超買私菸?臺北地檢署的代表知道嗎?
林主任檢察官宗志:這個部分就個案上我不瞭解。
黃委員國昌:那就麻煩你們臺北地檢署當初誰授權發新聞稿的,用同樣新聞稿的規格跟社會大眾解釋清楚。
因為新聞稿的內容說他沒有違反刑法,只有違反菸酒管理條例及行政罰,當做了這樣一個認定後,大家便質疑法律上的天秤是否一致,還是特別的人有特殊的待遇?你們什麼時候知道他超買私菸的?接下來的刑事訴訟程序採取什麼偵查作為?還是等我質詢了以後才知道東窗事發,趕快匆匆發一個新聞稿說此為漏報、消極行為,沒有涉及刑責,這是9月26日臺北地檢署發的新聞稿。
下面的問題來了,這是臺北地檢署的起訴書上所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其等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之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核其等所為,均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及監督事務的圖利罪。其他的軍人,全部都用貪污治罪條例被起訴。請教法務部部長,同一個案子內法規適用標準可以不一樣嗎?
蔡部長清祥:這要看個案的情節,每個人所犯行的狀況也許不……
黃委員國昌:現在我就要跟你講,這是臺北地檢署起訴書的法律標準,我現在就把這個法律標準含射到你們新聞稿內所講出的事實。他如果不是隨總統出訪,他可以藉由禮遇通關出去嗎?不藉由禮遇通關,三十幾條菸帶得出去嗎?這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什麼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面對個案質疑的時候,你們就說這是偵查不公開,不對個案表示意見;但是要幫人家洗白的時候,便大刺刺的發新聞稿,發了新聞稿後讓大家更看不懂,新聞稿和起訴書所載的標準,都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公務員、非主管監督的事務、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圖利自己或他人,這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難怪你們這樣適用法律連檢察官都看不下去,直接跳出來罵。請臺北地檢署解釋清楚,法律的天秤一致嗎?還是低階軍官用貪污治罪條例沒關係,總統府的高官不可以?不是都是公務員嗎?不是都是利用禮遇通關出去嗎?沒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菸帶得出去嗎?一個用行政法,一個用貪污治罪條例,你讓其他被起訴的人情何以堪?我們還是法治國家嗎?
今天這些問題我相信臺北地檢署的代表都聽到了,希望臺北地檢署用同一個規格的新聞稿逐一解釋清楚,什麼時候知道的、為什麼採取不一樣的標準、為什麼不是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為什麼發這個新聞稿。
主席: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何委員志偉暫代主席。
主席(何委員志偉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11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調查局有一個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現在有263筆資料,這顯然不是所有通緝犯的資料對不對?是只有外逃通緝犯?
主席:請調查局呂局長說明。
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重大經濟犯罪。
段委員宜康:重大經濟犯罪是否包括菸毒或槍械?
呂局長文忠:都沒有。
段委員宜康:貪瀆呢?
呂局長文忠:貪瀆的話,重大案件有。
段委員宜康:如果不是你們偵辦的,例如廉政署辦的,也會在你們的外逃通緝名單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廉政署偵辦的名單可能是在法務部。我們現在有一個系統是四個單位……
呂局長文忠:後來法務部有整合整個通緝查詢系統。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們的263筆資料比法務部的資料範圍小,如果是你們辦的案子才會在你們系統?也就是要外逃、重大經濟犯罪或貪瀆及你們經手辦等三個前提,所以只有263筆資料。
現在個資法的法制主管機關也是法務部嗎?
蔡部長清祥:現在是國發會。
段委員宜康:現在個資法是國發會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現在移到國發會去了。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們現在個資法的施行細則是國發會在制定嗎?好,瞭解。那我現在舉一個例子,你們可能要跟國發會商量一下。有一位外逃通緝犯叫做張高平,在刑事警察局的系統,可以看到他的名字、身分證字號及部分外觀簡單的特徵;同一個人在外逃通緝犯的查詢系統,有他護照號碼及身分證字號,但都被遮蔽,調查局表示這是基於個資保護。
請問同一個政府下,身分證字號在刑事局通緝系統裡面是被揭露,在調查局是被遮蔽的,到底對於個資保護的範圍是什麼?一個通緝犯要嘛就不要堨露,否則揭露到一半到底代表什麼?這個資料對誰有效?他的身分證資料及護照號碼,揭露到一半我查這個資料幹嘛?如果我有疑問,想知道他的身分證資料及護照號碼以便檢舉,上調查局系統我根本看不到他的身分證及護照號碼,但是上刑事局的網站就看的到,所以這個人到底是不是在個資的保護範圍?請教蔡部長。
蔡部長清祥:我們今年整合了四個單位的通緝資料,當時開會時是尊重各單位要公布什麼通緝資料,現在發現這個問題……
段委員宜康:所以包括檢察署、法務部、刑事警察局、調查局,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對。
段委員宜康:所以誰來負責整合?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召集。
段委員宜康:你們研究一下,下午回答個資到底應不應該被揭露,或是對外逃通緝犯的個資應不應該揭露。余檢察長在士林地檢署偵辦張高平的案子,調查局呂局長不一定記得,我在2012年追過這個案子,這個案子對我來說,可能調查局呂局長不一定記得,我在2012年追過這個案子,剛才我聽了黃國昌委員的質詢,發現自己實在不稱職,這個案子我追到一半,問不出來就停了,因為我尊重也相信調查局。我相信到什麼程度?照片上這位是前調查局局長的弟弟─張高平先生,他們家有2兄弟及1位妹妹,兄弟姊妹成員很簡單。這是調查局偵辦的案子,調查局傳喚他2次,他都有來應訊;士林地檢署余麗貞檢察官傳喚他,他也有來,卻在2006年起訴前的2個月跑了。當然檢察官不知道他逃跑,因為他偷渡,一直到士林地方法院傳喚他不到場,才由士林地方法院發布通緝。雖然他看起來很乖。這是由調查局偵辦的國安密帳案,調查局和檢察官傳喚他都有來,一直到法院傳喚不到人才發現他跑了,這時候才發布通緝。
2012年擔任調查局局長的是他的親哥哥,我質疑這個案子,調查局長的弟弟、國安局的上校,牽涉到國安密帳這麼大的案子,而且是調查局偵辦的案子,為什麼讓他跑了?居然在調查局的查詢系統查不到這個人!你知道調查局前副局長王福林先生和調查局前廉政處長湯志遠先生怎麼回答嗎?他們表示:第一,局長不知道他的弟弟被士林地方法院通緝;第二,調查局不知道這個人被通緝。這是調查局偵辦的案子,調查局長竟然不知道自己的弟弟跑了!這件事情說給社會上任何人聽都沒有人會相信,你們看我多天真!我接受了、相信了!為什麼我要從這個案子問起?我還要接著剛才黃委員提出的問題,調查局竟然可以面對在常理上我們相信絕不可能的事情,在立法院或者面對社會時,公開這樣講,我們能夠相信調查局的內控嗎?
黃委員剛剛講的私菸案,其實我非常佩服,他查得很認真,但問題是黃委員在7月22日及23日召開2次記者會,這裡面就牽扯到調查局。請部長及局長認真聽。他在7月23日的記者會上表示「我告訴調查局不可以通知關務署,結果在7月19日下午5時,調查局副局長卻跟關務署署長說明這件事情,違背了我的要求,我非常不滿意!」7月23日這個案子還在偵辦,還沒有起訴,為什麼立法委員知道調查局副局長去找關務署署長通知這件事情?通知案情當然是為了偵辦需要,這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委員在7月23日記者會上表示,他在7月19日禮拜五有到現場會勘,當天熱得要死,新北市調查站的調查員非常辛苦,大家都熱得快要冒煙。新北市調查站的調查員在機場的現場,這是第二個問題。調查局偵辦這個案子也派人員到現場監控,為什麼委員會知道大家熱得快冒煙?是委員通知調查局人員到現場,還是調查局告訴委員「禮拜五我們在現場,我們很辛苦,熱得到要冒煙了!」7月19日是禮拜五,這個案子是7月22日爆發,委員在7月23日召開記者會,他把你們監控的過程都講出來了,他怎麼會知道?黃委員很認真,我很欽佩他,可是我們要問的是調查局的內控,你們為什麼讓委員知道這麼多辦案的細節?所以我就回頭檢討我自己,是否過度尊重法務部和調查局?對於調查局長的弟弟、一個軍情局的上校侵吞公款跑掉這件事情,我居然接受調查局這樣荒唐的說法!我講了那麼多,部長現在不用回答我,或者你要現在回答,對於黃委員在記者會上的指控,調查局到底是怎麼回事?
蔡部長清祥:有關細節部分,我沒有參與整個辦案過程、也沒有指導,這都是事後的瞭解而已,調查局比較清楚當時辦案的過程。
段委員宜康:局長看法如何?我剛剛講的夠明確吧!
呂局長文忠:其實這個案件,當時的來源是黃委員,這是公開的事實。新北市調查處收到這個案件以後,完全依照辦案規範、法律相關規定進行,雖然黃委員有意見,但在辦案過程裡面,我們並沒有再跟黃委員有任何接觸。
段委員宜康:他怎麼知道你們的調查員有在現場?
呂局長文忠:黃委員怎麼知道?我想這個……
段委員宜康:是一個謎?
呂局長文忠:我們也不清楚他為什麼知道,但本來他有掌握到這些資訊……
段委員宜康:他在現場看到你們的人員,你們很「落漆」,連在現場還被人家看到,還被看到你們的人員熱得冒煙。
呂局長文忠:這有可能是他的猜測,因為我們案件在進行中。
段委員宜康:他怎麼知道副局長在禮拜五下午5時去找關務署署長?
呂局長文忠:因為他在22日召開記者會以後有問過關務署署長。
段委員宜康:他在22日召開記者會以後問了關務署署長?
呂局長文忠:對。
段委員宜康:不是調查局講的?
呂局長文忠:不是。
段委員宜康:你們沒有跟關務署說現在這個案子在調查中?
呂局長文忠:在偵查的過程裡面,我們要求關務署不能洩漏任何偵查的秘密。
段委員宜康:關務署署長違反你們的要求?
呂局長文忠:這個部分有沒有涉及到……
段委員宜康:你們要辦,你們不用辦嗎?
呂局長文忠:因為他講的部分沒有涉及到偵查內容。
段委員宜康:你們把過程查清楚。我的要求很簡單,委員辦案有委員的需求,但你們的配合程度有沒有過度?
呂局長文忠:我們絕對沒有任何跟黃委員配合的情形。
段委員宜康:為什麼黃委員知道調查局人員在現場?我也不問在現場的調查員是哪幾位,你們自己去查。
呂局長文忠:黃委員有自己的管道,我想絕對不是我們局裡的人提供的。
段委員宜康:是局之外的人提供給黃委員,並說「你看!那幾個就是調查局的人。」?
呂局長文忠:我們不清楚他的管道來源,我們絕對沒有告訴他……
段委員宜康:你確定要這樣回答我嗎?讓黃委員知道調查員在現場熱得冒煙這件事情,不是調查局人員告訴他的?
呂局長文忠:絕對不是。
段委員宜康:那是誰說的?
呂局長文忠:這個我們不清楚。
段委員宜康:你們有沒有試著去瞭解?
呂局長文忠:因為跟案件的偵辦沒有關係。
段委員宜康:確定是這樣嗎?下午審預算時再繼續向你請教。謝謝。
呂局長文忠: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若有委員提出書面質詢,我們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本席向在場委員及各機關代表說明接下來的處理程序。我們等一下休息5分鐘,之後繼續開會,宣讀預算數。休息之後各位代表就不用回來開會,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下午2時30分如果沒有委員提案的相關機關代表就不用再參與會議;也就是如果本會委員同仁沒有針對你們的預算提案就各自請便,請法務部統一通知。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之處理。
宣讀法務部主管歲入及歲出的預算數。
一、歲入部分:
109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款 |
項 |
目 |
科目 |
本年度預算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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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主管 |
98億7,616萬7千元 |
2 |
|
|
罰款及賠償收入 |
96億0,963萬8千元 |
|
95 |
|
法務部 |
337萬8千元 |
|
|
1 |
賠償收入 |
337萬8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89萬6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48萬2千元 |
|
96 |
|
司法官學院 |
2萬元 |
|
|
1 |
賠償收入 |
2萬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2萬元 |
|
97 |
|
法醫研究所 |
5萬6千元 |
|
|
1 |
賠償收入 |
5萬6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5萬6千元 |
|
98 |
|
廉政署 |
2,242萬2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233萬1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233萬1千元 |
|
|
2 |
賠償收入 |
9萬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9萬1千元 |
|
99 |
|
矯正署及所屬 |
631萬3千元 |
|
|
1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5千元 |
|
|
|
沒入金 |
5千元 |
|
|
2 |
賠償收入 |
630萬8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630萬8千元 |
|
100 |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26萬6千元 |
|
|
1 |
賠償收入 |
26萬6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26萬6千元 |
|
101 |
|
最高檢察署 |
1千元 |
|
|
1 |
賠償收入 |
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千元 |
|
102 |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80萬8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8萬6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8萬6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30萬8千元 |
|
|
|
沒入金 |
30萬8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1萬4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21萬4千元 |
|
103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
108萬6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07萬9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07萬9千元 |
|
|
2 |
賠償收入 |
7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7千元 |
|
104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38萬3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38萬3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38萬3千元 |
|
|
2 |
賠償收入 |
-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 |
|
105 |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256萬2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56萬2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56萬2千元 |
|
106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21萬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1萬元 |
|
|
|
罰金罰鍰 |
21萬元 |
|
|
2 |
賠償收入 |
-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 |
|
107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9億3,183萬9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6億7,053萬1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6億7,053萬1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2億6,089萬4千元 |
|
|
|
沒入金 |
2億5,784萬9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304萬5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41萬4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3萬2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38萬2千元 |
|
108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4億2,844萬5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3億4,586萬3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3億4,586萬3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8,245萬元 |
|
|
|
沒入金 |
8,208萬7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36萬3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13萬2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3萬4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9萬8千元 |
|
109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10億8,645萬9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8億8,192萬6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8億8,192萬6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億9,885萬7千元 |
|
|
|
沒入金 |
1億9,580萬6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305萬1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567萬6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5萬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562萬6千元 |
|
110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9億6,515萬2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7億7,763萬6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7億7,763萬6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億7,455萬1千元 |
|
|
|
沒入金 |
1億7,333萬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122萬1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1,296萬5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萬7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1,294萬8千元 |
|
111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4億1,670萬7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億8,710萬4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億8,710萬4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億2,875萬3千元 |
|
|
|
沒入金 |
1億2,847萬8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27萬5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85萬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2萬4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82萬6千元 |
|
112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2億8,153萬5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8,860萬6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8,860萬6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9,051萬元 |
|
|
|
沒入金 |
8,984萬4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66萬6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41萬9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3萬7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38萬2千元 |
|
113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2億7,604萬6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9億1,510萬6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9億1,510萬6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3億5,737萬8千元 |
|
|
|
沒入金 |
3億5,249萬6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488萬2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356萬2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8萬9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347萬3千元 |
|
114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1億9,618萬2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4,587萬3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4,587萬3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4,768萬元 |
|
|
|
沒入金 |
4,738萬9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29萬1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62萬9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萬5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61萬4千元 |
|
115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4億5,798萬3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3億4,016萬6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3億4,016萬6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億1,757萬1千元 |
|
|
|
沒入金 |
1億1,691萬5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65萬6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4萬6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2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4萬4千元 |
|
116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2億3,083萬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6,845萬3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6,845萬3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6,203萬7千元 |
|
|
|
沒入金 |
6,160萬7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43萬元 |
|
|
3 |
賠償收入 |
34萬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3萬1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30萬9千元 |
|
117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3億2,389萬9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億6,806萬8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億6,806萬8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5,224萬9千元 |
|
|
|
沒入金 |
5,157萬1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67萬8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358萬2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358萬2千元 |
|
118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6億3,080萬7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4億9,200萬2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4億9,200萬2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億3,441萬4千元 |
|
|
|
沒入金 |
1億3,355萬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86萬4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439萬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4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438萬7千元 |
|
119 |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4億8,137萬4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億7,713萬7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億7,713萬7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億9,662萬4千元 |
|
|
|
沒入金 |
1億9,643萬2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19萬2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761萬3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761萬3千元 |
|
120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7億2,160萬3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5億0,756萬6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5億0,756萬6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2億0,873萬4千元 |
|
|
|
沒入金 |
2億0,678萬7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194萬7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530萬3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2萬3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528萬元 |
|
121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3億6,380萬4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億8,478萬5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億8,478萬5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7,670萬元 |
|
|
|
沒入金 |
7,613萬8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56萬2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31萬9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31萬8千元 |
|
122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1億2,230萬6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9,977萬2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9,977萬2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2,251萬2千元 |
|
|
|
沒入金 |
2,241萬9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9萬3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萬2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3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1萬9千元 |
|
123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1億8,185萬3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2,889萬2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2,889萬2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5,237萬2千元 |
|
|
|
沒入金 |
5,192萬8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44萬4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58萬9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58萬8千元 |
|
124 |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2億0,545萬6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7,102萬8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7,102萬8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3,279萬3千元 |
|
|
|
沒入金 |
3,255萬8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23萬5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163萬5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163萬1千元 |
|
125 |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1億8,327萬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5,277萬1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5,277萬1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3,034萬9千元 |
|
|
|
沒入金 |
3,033萬4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1萬5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15萬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萬3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13萬7千元 |
|
126 |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
4,476萬6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843萬6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843萬6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632萬9千元 |
|
|
|
沒入金 |
1,628萬2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4萬7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千元 |
|
127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3,619萬5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943萬9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943萬9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669萬元 |
|
|
|
沒入金 |
1,158萬7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510萬3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6萬6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6萬6千元 |
|
128 |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
394萬1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91萬1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91萬1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02萬9千元 |
|
|
|
沒入金 |
102萬9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千元 |
|
129 |
|
調查局 |
168萬1千元 |
|
|
1 |
賠償收入 |
168萬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68萬1千元 |
3 |
|
|
規費收入 |
389萬1千元 |
|
85 |
|
法務部 |
97萬1千元 |
|
|
1 |
行政規費收入 |
97萬1千元 |
|
|
|
審查費 |
5千元 |
|
|
|
證照費 |
96萬6千元 |
|
86 |
|
司法官學院 |
2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2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2千元 |
|
87 |
|
法醫研究所 |
-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 |
|
|
|
場地設施使用費 |
- |
|
88 |
|
矯正署及所屬 |
1萬5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5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2千元 |
|
|
|
場地設施使用費 |
3千元 |
|
89 |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2萬9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2萬9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2萬9千元 |
|
90 |
|
最高檢察署 |
1萬2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2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2千元 |
|
91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10萬7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0萬7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0萬7千元 |
|
92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1萬6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6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6千元 |
|
93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3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3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3千元 |
|
94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5萬6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5萬6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5萬6千元 |
|
95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1萬1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1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1千元 |
|
96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1萬3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3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3千元 |
|
97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7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7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7千元 |
|
98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1萬8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8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8千元 |
|
99 |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1萬5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5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5千元 |
|
100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8萬3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8萬3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8萬3千元 |
|
101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5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5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5千元 |
|
102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4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4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4千元 |
|
103 |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2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2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2千元 |
|
104 |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2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2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2千元 |
|
105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 |
|
|
|
資料使用費 |
- |
|
106 |
|
調查局 |
252萬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252萬元 |
|
|
|
服務費 |
252萬元 |
4 |
|
|
財產收入 |
2,548萬2千元 |
|
107 |
|
法務部 |
27萬6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0萬8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 |
|
|
|
租金收入 |
20萬8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6萬8千元 |
|
108 |
|
司法官學院 |
12萬7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萬5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3萬5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9萬2千元 |
|
109 |
|
法醫研究所 |
16萬5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2萬2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2萬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4萬3千元 |
|
110 |
|
廉政署 |
3萬元 |
|
|
1 |
財產孳息 |
4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4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萬6千元 |
|
111 |
|
矯正署及所屬 |
1,622萬5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060萬2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2萬9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057萬3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562萬3千元 |
|
112 |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252萬7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90萬1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72萬6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7萬5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62萬6千元 |
|
113 |
|
最高檢察署 |
1萬2千元 |
|
|
1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2千元 |
|
114 |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8萬4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8萬4千元 |
|
115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
6萬8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4萬4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4萬4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萬4千元 |
|
116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2萬4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9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9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5千元 |
|
117 |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12萬8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0萬1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0萬1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萬7千元 |
|
118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9千元 |
|
|
1 |
廢舊物資售價 |
9千元 |
|
119 |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
1千元 |
|
|
1 |
廢舊物資售價 |
1千元 |
|
120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57萬8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51萬元 |
|
|
|
利息收入 |
24萬2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26萬8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6萬8千元 |
|
121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24萬6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2萬6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9萬4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3萬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萬元 |
|
122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21萬3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7萬3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6萬3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萬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4萬元 |
|
123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8萬2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萬6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2萬9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7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4萬6千元 |
|
124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18萬5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6萬元 |
|
|
|
利息收入 |
13萬2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2萬8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萬5千元 |
|
125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5萬7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5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 |
|
|
|
租金收入 |
5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5萬2千元 |
|
126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42萬7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9萬8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6萬9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2萬9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2萬9千元 |
|
127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26萬2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2萬4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3萬8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8萬6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3萬8千元 |
|
128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13萬4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5萬1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3萬6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萬5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8萬3千元 |
|
129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7萬3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萬6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 |
|
|
|
租金收入 |
3萬6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3萬7千元 |
|
130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16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1萬6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0萬7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9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4萬5千元 |
|
131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11萬7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4萬元 |
|
|
|
利息收入 |
2萬8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萬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7萬7千元 |
|
132 |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4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4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4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 |
|
133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41萬5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1萬6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25萬6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6萬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9萬9千元 |
|
134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8萬4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萬6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3萬6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4萬8千元 |
|
135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3萬4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萬4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萬9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5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元 |
|
136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7萬7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6萬1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3萬9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2萬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6千元 |
|
137 |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13萬8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0萬7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3萬7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7萬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3萬1千元 |
|
138 |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8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6萬元 |
|
|
|
利息收入 |
5萬5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5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萬1千元 |
|
139 |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
1萬6千元 |
|
|
1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6千元 |
|
140 |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
7萬3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7萬2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7萬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千元 |
|
141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4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 |
|
|
|
租金收入 |
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千元 |
|
142 |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
1千元 |
|
|
1 |
廢舊物資售價 |
1千元 |
|
143 |
|
調查局 |
234萬4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65萬元 |
|
|
|
租金收入 |
165萬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69萬4千元 |
7 |
|
|
其他收入 |
2億3,715萬6千元 |
|
106 |
|
法務部 |
60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60萬7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60萬7千元 |
|
107 |
|
司法官學院 |
8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8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8千元 |
|
108 |
|
法醫研究所 |
- |
|
|
1 |
雜項收入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 |
|
109 |
|
廉政署 |
14萬6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4萬6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4萬6千元 |
|
110 |
|
矯正署及所屬 |
6,919萬4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6,919萬4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6,919萬4千元 |
|
111 |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208萬3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208萬3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208萬3千元 |
|
112 |
|
最高檢察署 |
34萬元 |
|
|
1 |
雜項收入 |
34萬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34萬元 |
|
113 |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97萬5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97萬5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97萬5千元 |
|
114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
39萬9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39萬9千元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39萬9千元 |
|
115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14萬2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4萬2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4萬2千元 |
|
116 |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46萬元 |
|
|
1 |
雜項收入 |
46萬元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46萬元 |
|
117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14萬8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4萬8千元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4萬8千元 |
|
118 |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
1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萬7千元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萬7千元 |
|
119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954萬4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954萬4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954萬4千元 |
|
120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926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926萬7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926萬7千元 |
|
121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605萬元 |
|
|
1 |
雜項收入 |
605萬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605萬元 |
|
122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6,722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6,722萬7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6,722萬7千元 |
|
123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65萬8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65萬8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65萬8千元 |
|
124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111萬8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11萬8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11萬8千元 |
|
125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828萬4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828萬4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828萬4千元 |
|
126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49萬1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49萬1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49萬1千元 |
|
127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234萬6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234萬6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234萬6千元 |
|
128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96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96萬7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96萬7千元 |
|
129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82萬元 |
|
|
1 |
雜項收入 |
82萬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82萬元 |
|
130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206萬5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206萬5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206萬5千元 |
|
131 |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62萬元 |
|
|
1 |
雜項收入 |
62萬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62萬元 |
|
132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3,222萬2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3,222萬2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3,222萬2千元 |
|
133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1,646萬3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646萬3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646萬3千元 |
|
134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89萬1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89萬1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89萬1千元 |
|
135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94萬3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94萬3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94萬3千元 |
|
136 |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78萬1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78萬1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78萬1千元 |
|
137 |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56萬1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56萬1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56萬1千元 |
|
138 |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
32萬2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32萬2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32萬2千元 |
|
139 |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
1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萬7千元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萬7千元 |
|
140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14萬9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4萬9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4萬9千元 |
|
141 |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
- |
|
|
1 |
雜項收入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 |
|
142 |
|
調查局 |
83萬1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83萬1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83萬1千元 |
二、歲出部分:
109年度法務部主管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款 |
項 |
目 |
節 |
科目 |
本年度預算數 |
12 |
|
|
|
法務部主管 |
356億7,218萬2千元 |
|
1 |
|
|
法務部 |
18億2,231萬4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6億5,578萬4千元 |
|
|
2 |
|
法務行政 |
7億7,350萬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2億2,261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260萬元 |
|
|
|
2 |
其他設備 |
2億2,001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980萬7千元 |
|
|
5 |
|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 |
1億2,372萬1千元 |
|
|
6 |
|
國家賠償金 |
3,689萬2千元 |
|
2 |
|
|
司法官學院 |
2億4,796萬1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7,443萬1千元 |
|
|
2 |
|
司法人員訓練 |
1億7,326萬7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26萬3千元 |
|
3 |
|
|
法醫研究所 |
1億6,149萬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7,010萬3千元 |
|
|
2 |
|
法醫業務 |
6,020萬9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7萬8千元 |
|
|
5 |
|
鑑識科技業務 |
3,100萬元 |
|
4 |
|
|
廉政署 |
4億3,871萬1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3億8,169萬4千元 |
|
|
2 |
|
廉政業務 |
5,360萬5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12萬元 |
|
|
|
1 |
營建工程 |
- |
|
|
|
2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12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53萬6千元 |
|
|
5 |
|
司法科技業務 |
175萬6千元 |
|
5 |
|
|
矯正署及所屬 |
149億9,910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7,939萬8千元 |
|
|
2 |
|
矯正業務 |
127億4,915萬9千元 |
|
|
3 |
|
改善監所計畫 |
19億6,283萬6千元 |
|
|
4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3,279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3,279萬元 |
|
|
5 |
|
第一預備金 |
1,992萬元 |
|
|
6 |
|
司法科技業務 |
5,500萬元 |
|
6 |
|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14億7,818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1,372萬9千元 |
|
|
2 |
|
執行業務 |
2,885萬6千元 |
|
|
3 |
|
執行案件處理 |
13億2,316萬5千元 |
|
|
4 |
|
行政執行機關擴(遷)建計畫 |
- |
|
|
5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579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579萬元 |
|
|
6 |
|
第一預備金 |
664萬3千元 |
|
7 |
|
|
最高檢察署 |
1億6,832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4,542萬6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273萬6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6萬元 |
|
8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10億7,443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7億7,310萬3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億7,967萬8千元 |
|
|
3 |
|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 |
1,724萬6千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440萬6千元 |
|
9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
1億7,698萬4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7,316萬4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364萬8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7萬2千元 |
|
10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1億2,845萬5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2,463萬4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89萬2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82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82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0萬9千元 |
|
11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1億6,416萬5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5,768萬7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495萬4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4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40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2萬4千元 |
|
12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5,536萬5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5,258萬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191萬9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82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82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4萬6千元 |
|
13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
1,791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696萬5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90萬1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4萬7千元 |
|
14 |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10億3,827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9億2,736萬1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9,799萬2千元 |
|
|
3 |
|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 |
1,092萬元 |
|
|
4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3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30萬元 |
|
|
5 |
|
第一預備金 |
69萬9千元 |
|
15 |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4億7,243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4億2,094萬4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5,019萬6千元 |
|
|
3 |
|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 |
- |
|
|
4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0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00萬元 |
|
|
5 |
|
第一預備金 |
29萬2千元 |
|
16 |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8億3,282萬9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7億4,119萬1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8,699萬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415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415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49萬8千元 |
|
17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6億7,973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6億0,161萬8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7,300萬6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432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432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78萬9千元 |
|
18 |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3億2,714萬9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2億8,677萬4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4,017萬3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20萬2千元 |
|
19 |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2億2,260萬4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8,642萬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3,254萬3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35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350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4萬1千元 |
|
20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9億3,122萬9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8億0,766萬3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1億1,996萬8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306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306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53萬8千元 |
|
21 |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2億1,034萬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8,279萬4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593萬8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47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47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3萬8千元 |
|
22 |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8億9,866萬9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3億4,145萬6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4,440萬2千元 |
|
|
3 |
|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 |
5億0,906萬5千元 |
|
|
4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35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350萬元 |
|
|
5 |
|
第一預備金 |
24萬6千元 |
|
23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2億2,563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9,565萬7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982萬5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5萬元 |
|
24 |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3億1,628萬1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2億7,682萬4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3,926萬1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19萬6千元 |
|
25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5億7,709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4億9,275萬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8,314萬7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82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82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37萬6千元 |
|
26 |
|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3億6,558萬9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3億1,442萬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5,097萬6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19萬3千元 |
|
27 |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7億4,473萬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6億5,231萬2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9,131萬9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65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65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44萬9千元 |
|
28 |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3億1,002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2億7,394萬2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3,589萬6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18萬5千元 |
|
29 |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1億4,295萬9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2,508萬4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1,679萬9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82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82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25萬6千元 |
|
30 |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1億9,934萬8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7,485萬4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243萬6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82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82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23萬8千元 |
|
31 |
|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1億8,966萬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6,703萬2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233萬6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29萬2千元 |
|
32 |
|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2億1,071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8,873萬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161萬6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36萬7千元 |
|
33 |
|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
8,944萬6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8,050萬6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747萬8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4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40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6萬2千元 |
|
34 |
|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
2,744萬8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938萬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646萬4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59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59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萬4千元 |
|
35 |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5,347萬9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4,840萬9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500萬2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6萬8千元 |
|
36 |
|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
1,759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521萬3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168萬6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63萬5千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63萬5千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5萬8千元 |
|
37 |
|
|
調查局 |
56億5,553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49億7,603萬5千元 |
|
|
2 |
|
司法調查業務 |
2億2,200萬元 |
|
|
3 |
|
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 |
1億5,500萬元 |
|
|
4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2億4,241萬9千元 |
|
|
|
1 |
營建工程 |
1,535萬3千元 |
|
|
|
2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000萬元 |
|
|
|
3 |
其他設備 |
2億1,706萬6千元 |
|
|
5 |
|
第一預備金 |
392萬4千元 |
|
|
6 |
|
鑑識科技業務 |
5,615萬5千元 |
三、法務部主管109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一、業務計畫:109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臺北監獄等46個矯正機關執行,營運計畫包括勞務加工及自營銷貨二部分,有關勞務部分設電器、電子、木工、鐵工、機工、藤(竹)工、鞋工、藝品、縫紉、洗滌、紙品、塑膠、雕刻、外役、什工及其他等16科作業,其中紙品科加工紙製品2億4,102萬5,165件,外役科從事監外作業11萬3,651工;自營銷貨部分設印刷、木工、鐵工、藝品、縫紉、釀造、陶藝、食品、農作、園藝、畜牧及其他等12科作業,其中食品科產銷食品647萬2,619件,釀造科產銷醬油等92萬0,686公斤。各營運項目之產量及單價視契約承攬情形而互有增減。預計業務收入可達9億9,937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0億6,460萬1千元,減少6,522萬4千元,約6.13%。(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5頁、第17至18頁及第22至25頁)
二、業務收支:(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7至8頁及第13頁)
(一)業務總收入:10億2,609萬元。
1.業務收入9億9,937萬7千元。
2.業務外收入2,671萬3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10億5,899萬4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6億6,561萬3千元。
2.業務外費用3億9,338萬1千元。
(三)本期短絀:3,290萬4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68萬5千元。(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5至6頁及第38至43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四、法務部主管109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一、業務計畫:109年度編列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內政部及勞動部等機關辦理毒品防制相關計畫,包括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校園毒品防制計畫、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就業促進毒品防制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等業務計畫,共計4億7,125萬5千元。(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2至3頁)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7至8頁)
(一)基金來源:4億7,125萬5千元。
(二)基金用途:4億7,125萬5千元。
(三)基金餘絀:0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預算提案。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處理,首先處理法務部歲入部分。
第1案到第20案都是鄭運鵬委員的提案,我向法務部請教一下,鄭運鵬委員大概都是用107年度的決算數,因為108年度還沒有決算,他以107年度的決算為基準,但也並沒有把你們加到足,就是加了一些。現在我想請問一下,107年度的預算是編列多少?譬如說第1案是矯正署的一般賠償收入,矯正署107年度所編的一般賠償收入的預算是多少?你們現在有現成的數字嗎?107年度的決算是1,393萬3,000元,請問當初預算是編列多少?或者是第1案到第20案所提到的機關中,有哪一個機關可以來說明一下鄭委員所舉的例子,107年度的決算這麼高,但是當時的預算是編列多少?
黃署長俊棠:向主席報告,我們107年是編列351萬4,000元。
主席:所以你們今年已經比107年多編列了將近300萬元?
黃署長俊棠:是,這個是我們5年的平均數。
主席:瞭解。
我徵詢一下各位委員,機關把歲入低估,通常都會這樣編,因為他們怕目標沒有完成會影響到績效,但是我們應該相信,機關不會因為歲入編的少,然後該收的賠償就不去收了,應該是不至於啦。矯正署107年度編列354萬元,結果他們收了1,393萬多元,多了1,000萬元了,所以他們的收入並不會因為他們預算編的少而少收,這個我們應該可以相信。鄭委員雖然不在現場,各位同仁是否可以同意第1案到第20案就不予處理?
管委員碧玲:照列。
主席:請鍾委員發言。
鍾委員孔炤:同意!我知道這就像有些行政部門所編列的預算,因為大家都沒辦法去預估實質收入,一定會比實質收入高,但是是不是要用增列的方式?我是支持剛剛主席所說的。
主席:好,謝謝。我們在場有兩位曾經當過行政首長。
好,第1案到第20案就不予處理。
接下來處理第21案,是鍾委員的提案,請說明。
鍾委員孔炤:我是針對司法官學院的,因為司法官學院的收入原本編列的是3萬5,000元,我認為司法官學院應該要能夠有效的管理場地。去年我也特別詢問過,司法官學院的院長也特別提到,但是這個收入還是一樣,是不是應該酌予增加,讓場地的租借使用能夠更臻理想,所以我提出歲入的增列提案,以上說明。
主席:各機關代表是因為歲入提案第1案至第20案而留在會場的,現在可以離席,但是請保持安靜。
現在請司法官學院說明。
蔡院長碧玉:向鍾委員報告,有關這個提案,去年司法委員會審查我們的預算時也有做出類似的決議,我們也曾經用書面報告的方式向委員會提出說明,我們說明的最主要理由就是,因為我們學院的學員宿舍基本上只提供給在學院受訓學員住宿用,原則上不提供給外面的民間團體或者是個人來申請住宿。所以,如果他不是在我們學院受訓,原則上我們當然就不會有所謂的宿舍租金收入,所以就會呈現出來這樣統計。雖然我們在對外公告上是有如果有外租的話,租金收入可能怎麼計算,但是原則上我們沒有外租給外面的個人。
另外,鍾委員的提案有關心到律師訓練,現在每年的律師訓練會有一個月的集中訓練期間,好像有很多律師是沒有辦法住到宿舍。因為受訓律師不是我們學院負責訓練的學員,他們是律師全聯會負責訓練的,這是第一個,也就是他們並不是我們訓練的項目。第二個就是,即使真的有需要洽借我們的宿舍,因為律師錄取的人數太多,每年就是八、九百人,他們大概一年會訓練六到七個梯次,幾乎是全年沒有停止的在訓練,以他們現在的人數來說,我們其實也無法提供,即使我們來洽,可能我們宿舍的容額也沒有辦法提供,因為這樣我們主要的司法官訓練跟在職訓練可能就沒有辦法做了……
鍾委員孔炤:其實,我的重點還是在於,希望那個空間留置在那邊……
蔡院長碧玉:可以有效的利用。
鍾委員孔炤:對,要有效的利用,就算他們分6期,其中一期、二期讓他們租借,你們可以多一點的租金收入,其實這對政府來講也是好的,我的想法是這樣。
蔡院長碧玉:是,瞭解。如果是短期的,一次兩、三天或三、四天可能還可以,但是如果長達一個月,以我們現在宿舍管理的現狀,會長期空置一整個月可以有大概兩百個空位,因為我們的宿舍只有兩百多個……
管委員碧玲:鍾委員關心的是這樣,我這樣來問,過去這一年有沒有什麼單位要來借而你們拒絕借的?
蔡院長碧玉:沒有,律師公會或者是全聯會也沒有來提出請求。謝謝。
鍾委員孔炤:如果是這樣,同意改作成主決議,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未來的一個改善計畫。不然去年我也是提出了同樣的問題,因為當時你有跟我提過說你們會做改善,收入會比去年的增加,因為之前有這樣說,所以我把之前的那個案子撤掉了,但是今年編列的預算還是一樣,所以我才會再重提這個提案。
主席:第21案就改成主決議,好不好?
蔡院長碧玉:是。
主席:第21案改主決議,麻煩司法官學院跟鍾委員商量之後,再把第21案的主決議文字提出來。
現在處理歲出部分,處理第22案至第30案,第22案至第30案是第1目「一般行政」,請法務部一一說明。
蔡部長清祥: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這是屬於法務部的基本行政維持費用,法務部是最務實的在編列預算,如果每一項都去做刪減的話,對我們整個未來業務的推動會有一些影響,有時候因為經費不足而不得不割捨一些要做的業務,恐怕也是大家所不樂見的,所以拜託各位委員能夠支持,讓我們的業務能夠更順暢,如果做得不好,我們一定會想辦法來改進。
主席:有哪一位委員同仁要就提案向法務部請教?
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不能夠這麼含糊的回答吧,有那麼多的提案,而且有些提案不是刪減而是凍結,其實我們是覺得刪減預算沒有多少的用處,最主要是希望你們能夠去改善,像第22案是有關政治檔案法,今天我也質詢過,部長,你們是不是能夠儘快的去檢討降解密的問題?
蔡部長清祥:尤委員所垂詢的第22案,這是調查局的政治檔案的解密問題,所以跟第72案其實是一起的,法務部是站在督導單位,調查局是執行單位,上午調查局也說明了他們願意去檢討,而且是持續的在檢討當中。如果委員需要的話,我請調查局在一個時間內向各位委員做個報告,就不要再提出專案報告了,看看是不是能用書面的方式或是到委員的辦公室去說明,用這種方式好不好?
主席:請調查局現在說明,你們現在對這些案子的檢討進度,能不能說明一下?
呂局長文忠:向主席及委員報告,因為我們陸陸續續把這些檔案移給檔管局,因為當時移轉的時候時間比較緊迫,所以列密案件數的量很多。在6月份以後,我們就把過去所送去的這些案件從檔管局全部調回來,調回來重新檢討以後,其實已經把列密案件大幅的減少。過去我們所送給檔管局的案件裡,我們再重新檢討之後,列密案件從1,738案降到剩下295件,這是我們當時重新檢討的結果。以實際上的總數來看,在3萬0,211件移轉的政治檔案裡面,最後檢討的結果只有580案是列密的,其他都已經解密了。以上報告。
主席:請管委員發言。
管委員碧玲:我是想建議,一般行政的預算是不是就予以照列,因為有些提案委員現在不在現場,而尤委員的提案是希望他們在轉型正義工作該做的那個部分要加強,那個部分可以放到後面審查該主管業務預算時跟其他的提案一併放進來討論。一般行政的一般就是人事、設備、水電等這種死的東西,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是不是在一般行政的部分就先不處理,等一下審查到法政業務的時候再來討論,所以我是建議一般行政的預算就先予以照列。
主席:能不能請問一下,因為剛剛局長的說明有提到,你們有三萬多個案子,現在繼續列密的是兩百多案?
呂局長文忠:總數是580案。
主席:580案列密?
呂局長文忠:對。
主席:那前面提到的兩百多案是什麼?
呂局長文忠:那是我們把過去送給檔管局的案子拿回來重新再檢視一遍,原本列密1,738案,降到剩下295案,這是我們當時重新檢討的結果,我們是很努力的……
主席:580案列密是表示解密的時限還沒有到,還是有其他因素?例如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30年,雖然30年的期限已經到了,但你們認為要繼續列密,還是因為時限還沒有到?
呂局長文忠:沒有,有的是永久保密的,就是涉及到情工法……
主席:永久保密的有多少?
呂局長文忠:如果要詳細的數據,我們統計以後再送給委員參考。
主席:你們應該有現成的數字嘛,等一下會審查到你們的預算,你要跟我們講,你們還有一點時間趕快去問清楚。
呂局長文忠:好,我們再回去看一下。
主席:像我的案子就是時間還沒到,還不到30年。
呂局長文忠:是,明年就到了。
主席:明年就可以解密了?
呂局長文忠:是。
主席:好,謝謝。
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因為我針對法務部跟調查局的部分都有提出凍結,如果這樣的話,法務部的部分就先不凍結,改成主決議,請法務部要負責去督促調查局,這個部分該降解密的就應該降解密。所謂降解密就是依照情工法跟國密法,如果沒有這個依據的話,你們就必須要解密,因為有些都已經超過70年了還在列密,除非是依照情工法或是國家機密法要永久保密的。我們希望對於這個部分,你們必須要拿出完整的報告,哪些還沒到期限,哪些是依照情工法需要保密,哪些是依照國密法需要保密,這些方面到底有多少件,其他的就必須要解密,而且必須要移轉到檔案局去。你們提出這樣的書面報告之後,我們就可以解凍。
呂局長文忠:向委員報告,因為這些案件也有一大部分是其他機關列密送給我們的,所以實際上要解密是要由其他機關來……
主席:這個你們去做分類,譬如說是國安局移轉給你們的,他們列密,解密權限不在你們,你們就標明出來這樣的有幾個案子,而你們自己列密的有多少個案子,最好我們可以看到檔案的名稱。
呂局長文忠:檔案、目錄都有。
主席:好,那就一併給我們。
呂局長文忠:好。
主席:這樣好了,各位委員,調查局的預算就留到最後,因為禮拜三上午還有時間處理。局長,如果你們今天能給我們,我們就今天處理你們的預算,如果你們沒有辦法給我們,就禮拜三上午給我們,好不好?我這樣講應該算合理吧。
我們就照管委員的建議,第22案到第30案不予處理,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沒有意見,我們就進入第2目。
第2目的部分是法務部預算最重要的部分,請部長一一說明,雖然是一個案子一個案子,但如果性質跟標的相同的,你們可以一起說明,但是要麻煩一個案子一個案子的做說明。
現在處理第31案,請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第31案是有關我國辦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跟相關行政措施的檢討,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法制司也一直在做了。法制司有沒有補充說明?有沒有最近要做的業務?讓委員也知道一下。不過這個提案要刪減的是檢察司,本來這個業務應該是屬於法制司的。
主席:沒有關係,就請主管單位來說明。
蔡部長清祥:不只是檢察司,還包括保護司、法制司,還有法律事務司等,都涵蓋在這個歧視公約裡對於平權相關的事項,如果委員還要更進一步的瞭解,我們就把有關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我們所做的一些努力,再向各位做說明。
主席:現場哪一位可以說明?請司長說明。
賴司長哲雄: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這個只是我們核心人權公約的一部分。其實對消除一切歧視部分,我們有一個委外研究,後來學者也提出了一個平等法草案,針對各種歧視也做了定義。因為這個草案研究報告完成之後,我們還必須報行政院做成政策決定,讓相關的一切平等措施有一個處理的法律依據。所以就這個部分而言,對於各種歧視的消除,我們目前委外研究案已經完成,也已經報到行政院進行後續的處理。
主席: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人民對司法的公信力一直沒有辦法提升,有一部分其實就是因為個案,因為個案透過媒體的報導會有渲染的效果,就會變成只要有幾個個案對於性別歧視或是國籍歧視,但透過媒體的報導,就會引起非常大的議論,大家會覺得我們整個檢察體系就是這樣的歧視,這是司法威信一直沒有辦法提升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既然CEDAW公約已經有規定,而且我們所有的這些法就是對於性別歧視都需要去加強訓練、加強宣導,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再去加強性別意識,當然這一方面是你們對於檢察官在前面的職前訓練及後面的在職訓練在這方面的課程,你們排的課程到底是什麼?舉行的方式到底是怎麼樣?為什麼會仍然會有凸槌的個案檢察官出來?在這種情形之下,你們是不是能有一個比較具體的做法?例如你們有審核的機制,還有對這些的課程方式等等做全面檢討,這樣才能夠去防止一、兩個,否則你說大部分都是不錯的,只有一、兩個人,但這就會造成社會整個的image,因為事實上,媒體不會去報導這些有性別意識的檢察官辦案怎麼樣,他們只會報導這些很凸槌、很離譜的檢察官的案子,這個對整個司法威信的打擊是很大的。
陳次長明堂:向委員報告,有關檢察官的部分,在檢審會已經有做處理了,有懲處,也有送監察院。另外,在一般人員方面,人審會也有做處理。現在我們性平是由綜規司在綜合處理,我們也有一套機制在加強,所以這個部分能不能用書面報告來替代就好,不要刪減也不要凍結,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發言。
管委員碧玲:我倒是這樣建議,也不要怕什麼書面報告啦。第一,我建議我們不要刪,因為這個業務我們本來就希望他們多做好嘛,要做好就不宜刪減預算,但是凍結預算提出書面報告就可以解凍,你們不要排斥啦!寫個書面報告送來,也等於是讓立法院安心,你們至少有關心這件事嘛!如果我們不刪,但是也不一定要凍結15%,你們看看怎麼樣,我們做一個簡單的凍結,但是你們至少就是對於下個年度,譬如說你們過了幾個月以後有什麼檢討或進度,就向未來的立法院委員會做一個書面報告後就立刻解凍,你們送書面報告來就解凍了,不是嗎?
主席:這個我等一下一併處理,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第32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鍾委員提到有關法警人力的問題,我們也是積極的面對,譬如說非核心的工作,我們就用保全來減輕法警的工作負擔。至於爭取人力部分,我們也會向人事總處提出要求。對於法警同仁的辛苦,我也會用各種方式來給他們鼓勵,讓同仁能夠安心來幫忙工作。
謝謝鍾委員的關心,是不是這個部分也不要凍結或刪減,因為凍結的話,真的會影響到整個業務的推展。
主席:有關鍾委員的提案,要求你們提出報告,然後就可以動支了,這個我等一下也一起處理。除非你們覺得他要求你們提出報告是沒有道理的,也就是說,你們已經做得很好了,不要再叫你們報告,除非是這樣,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我覺得這個對你們來說,應該負擔或壓力不是很大。
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因為前陣子我們在審查中央組織員額法,其實裡面對於司法人員的上限有放寬,至於法務這一塊,我們曾經質詢過,司法增加人員而法務這邊不用增加人員嗎?人事行政總處是說,因為法務部屬於行政體系,所以行政體系事實上是可以做整個員額的調整。
有關法警的人力不足,這是長期以來的問題,對於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也應該去就今天鍾委員所提的,就是人力不足以及他們的工作環境,譬如說休息空間的隔音設備或其他減緩法警執行職務時的人為疏失的機率等等,因為有一個好的環境,才能夠去強化它的行政效率,也就是說,他必須在一個好的環境,才有可能去兼顧人權。所以你們是不是能夠藉由這個提案好好去檢討,一方面是人力的配置,一方面是整個執行的空間環境,來改善長期以來法警一直有呼聲的問題。對於這個部分,我是建議還是應該凍結,但是可以一併處理,謝謝。
主席:接下來處理第33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有關第33案是委員關心監所超收的問題,事實上,我們現在很努力的在減低超收的狀況,有關現在的超收,我每天看的數字大概是8%,比過去超過10%可以說降低了滿多,未來還是會繼續努力的。我們不能只靠擴建監獄來容納,而是要從源頭,有一些不需要進到監所裡面的,我們儘量用其他方式來處理,譬如用緩起訴或是用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等等其他的措施,來減輕入監人犯的人數。
主席: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因為超收問題是長久以來的問題,要減少超收,其實就是所謂的前門後門的部分,前門當然就是所謂的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或是易服勞役等這些政策,但是我們看到最近好像易服勞役的案件不斷的下降,顯然易服社會勞動的這個政策是在緊縮中,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去檢討?
另外一個就是後門的部分,後門當然就牽涉到假釋的部分,還有遴選到外役監的部分。有關假釋部分,好像法務部要全面的去檢討,這個部分我們是希望能夠加速,因為事實上也一直有人在反映說,當他符合假釋的條件,可是好像時常會再被駁回幾次,在監所做服務等一些志工會覺得很挫折,就是覺得一直讓他們表現得非常好,符合假釋的條件,但是送上去又被駁回,所以假釋的整個審核機制是不是能夠更透明化,讓大家都能夠知道怎麼樣的表現符合什麼樣的條件,送上去就可以核准,而不會一定要來回幾次,甚至還流傳要有立委去講才有可能假釋,我覺得這是很不好的一個情形。因為監獄不可能再多蓋,但是這裡所謂的前門後門的這個政策,應該要去全面的檢討,應該要去加速執行。所以這個部分我還是希望凍結一下。
主席:請周委員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是不是能請法務部說明一下易服勞役的人數的增加率,3年內大概多了20%,可以說明一下是矯正署的相關的政策還是什麼案件?
主席:易服勞役跟矯正署沒有關係,應該是地檢署。
周委員春米:對,是地檢署。
蔡部長清祥:應該是指罰金沒辦法繳,然後去易服勞役,是不是這一部分?委員指的是這一部分的話……
周委員春米:就是現在委員提案裡提到的,本來罰金可以易服勞役,但他還是沒有辦法……
蔡部長清祥:沒辦法繳。
周委員春米:沒有,是沒有准他去易服勞役,所以還是要進來。
蔡部長清祥:應該是罰金的處罰,他沒有錢繳,變成以易服勞役來代替他的罰金刑。
周委員春米:但他是服短期自由刑,委員提案有寫到,服六個月短期自由刑的人數增加。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一樣的提案分在二目啊?
蔡部長清祥:委員講的是易服社會勞動,是不是?
周委員春米:對。
蔡部長清祥:增加的話,可能也是代替服刑嘛,用社會勞動來代替入監,所以增加反而是好的事情啊。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減少不是增加!服六個月以下短期自由刑的人數直線攀升!
周委員春米:服刑人數增加啊!要去服短期自由刑的增加3,000位。
蔡部長清祥:有時候是短期的現象,必須要長期來看才知道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我不曉得委員看到的是……
尤委員美女:103年的時候是1萬7,238件,到106年,等於三年間已經剩下1萬3,366件,107年更跌到1萬2,934件。也就是說,易服勞役的人數是減少的,變成這些人都要去關,本來易服勞役就不用去關,但是現在易服勞役的人數減少,就表示要去關的人增加,我們一直在說監獄已經超收了,本來不需要關的人還要進去被關,這個就會跟我們的監獄政策背道而馳。
主席:沒有關係,部長,這樣好不好,對於易服勞役的數字減少,請你們去做一個分析。有可能不是政策上面刻意去減少,我相信大概不會啦。
黃署長俊棠:向委員補說明,短期自由刑會增加是因為酒駕有三振的一定要進來,另外有的是罰金沒有辦法繳,當然就要進來執行,這個區塊可能會影響到前面的易服勞動。
主席:瞭解,做一個比較正式的說明,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我們做全面性的檢討跟說明,是不是不要用專案報告,用書面報告的方式……
主席:這個我等一下一起處理。
管委員碧玲:與這個相關,第50案我有提一個主決議提案,我是要你們用主決議處理啦,這個等一下再請主席一併討論。
主席:現在處理第34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第34案指的是偵查終結的日數比過去更長一點,我想這個當然就是檢察官工作負擔的問題,也可能是外界犯罪件數增加了,所以造成檢察官新收的案件增加,結案數減少,就會變成未結增加了。這些都是要全面性的去檢討,我們會持續的來想辦法,除了爭取人力之外,也要想辦法減輕檢察官的工作負擔。我們現在採取的就是審查中心的制度,用分流的方法,簡單的案子就快速的處理,不易全部都分散到每一個檢察官的身上,我們會比較有效的來管理案件的處理。
主席:請周委員發言。
周委員春米:部長,早上因為時間有限,所以沒有請教,現在一審不起訴之後,檢察官不起訴之後,再議到二審,二審往常如果認為還有需要再調查,就直接發回一審去查,我看你們有做一個變革,就是希望二審自己能夠去查、去偵辦,然後自己做決定,請問這個比例占多少?現在實行的這個政策或制度所占比例多少?還是原則上仍然是發回一審,然後好辦的才自己二審留著辦,有沒有這樣的情況?
蔡部長清祥:向委員說明,我們現在有限制再議後的發回次數,所以儘量鼓勵二審的檢察官自己查清楚後做最後的決定,至於詳細的數字,我請高檢署王檢察長來說明。
主席:請王檢察長說明。
王檢察長添盛:向委員報告,我們從107年開始執行法務部所制定的再議案件只能做第二次的再議,其他的是二審檢察官自己調查,調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的話,就要自己把它處分掉,不能再發回,如果認為可以構成犯罪的話,就逕行命第一審提起公訴。執行以來的成效,跟107年以前比較起來,再議案件降低了非常多,現在會再發回的大概只有10%左右,不會像以前那麼多了,所以這個效果是顯著的。謝謝。
主席:針對第34案,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不處理了。
現在處理第35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第35案是提到很多地檢署成立了數位採證中心,就是對於搜索扣押來的相關數位證據,依法可以做一個分析。委員的建議是,要督導檢察機關注意程序權的保障,要貫徹概括搜索禁止的原則。我們在採取數位證據也是最近幾年才面臨到的,應該用怎麼樣的標準作業程序比較符合人權的保障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想我們會進一步的再來檢討改進。是不是這個部分也不要刪減或凍結我們的預算,以免導致將來業務的推展遭受到一些挫折。
尤委員美女:有關這個部分,當然我們也知道,因為科技發展,所以現在很多都是用數位的,但是我們設立了數位採證中心,這裡就會牽涉到,你今天扣了一個電腦或行動裝置,針對裡面的內部資料去進行解密,解密後發現到可以從這裡連結到所謂的雲端服務帳戶,拿到登錄憑證後又可以再進去看更多的,這就有點類似我們當年在講立法院立法委員那樣的「一串粽子」,聲請一張搜索票就可以全部的、一整串的都查,有點類似啦。我們上一次已經在所謂的通訊保障監察法裡講得很清楚,就是一案要一張搜索票,所以這裡不能概括搜索,只聲請一張搜索票就可以無限一直連結,甚至我拿到了鑰匙,幫你開啟了雲端的所有帳號就全部都看,這就好像扣了一台電腦,從這個電腦,等於是所有的其他電腦我也全部一起搜索扣押一樣,這個就跟以前所謂「一串粽子」一樣。當然,這個是現在才剛開始在使用的,所以我們希望在使用的時候,能夠把規則非常清楚的訂定出來,不能夠用所謂便宜行事的方式,只要扣了一部電腦,就可以無限的連結出去,到所有雲端所儲存的這些帳戶的資料全都露,這是違反所謂概括搜索禁止原則的,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就這個部分去把相關規範制定出來。我們也知道,現在臺灣在科技方面是非常的進步,可是我們在法制規範這方面真的沒有跟上去,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儘快的把這個部分制定出來。因此我還是建議,這個部分如果可以凍結的話,請你們提出專案報告,用書面報告或專案報告。
主席:第35案等一下再一併處理。
現在處理第36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第36案是有關GPS在偵查當中是不是可以來採用,對此法院有不同的見解,我們也注意到這個問題,在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正的時候有考慮到,但是還是有不同的意見。甚至我們現在想說,如果這個是必要的偵查手段的話,我們可以在哪一個法或是另訂新法來做規範,在偵查中不要受限。這部分也謝謝委員的指教,是不是也可以不要凍結?
主席: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有關這個部分,其實本席有制定一個GPS相關規範的草案,這個部分就是GPS的定位系統,我們知道,在你們辦案上,尤其在追查毒品或是一些重大的刑案時,可能有這個必要,但是因為你們現在沒有這個法的規範,因為GPS跟通聯紀錄是完全不一樣的,GPS是把追蹤器偷偷地裝置在人家的車上,然後去追蹤。這跟去調通聯紀錄是不一樣的。
你們原來想要走便宜做法,就是在所謂的通訊保障監察法裡去規範,但因為那是兩個不一樣的東西,所以這可能會牽涉到的是你們的辦案方式,有可能是在刑事訴訟法,而刑事訴訟法歸司法院,所以在這裡就看你們是要制定一個特別法,那就脫離司法院,還是仍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那法務部就要積極的去跟司法院討論怎麼樣把這個法制定出來,否則會讓第一線的人員無所適從,因為法院已經認定GPS的辦案是所謂侵害隱私權,所以為了讓第一線的人辦案能夠放心,而且我們對這些犯罪當然要能夠去打擊犯罪,所以我們是希望這些規範能儘快訂定出來,讓辦案的人能夠放心,也能夠真的去打擊犯罪,也能夠同時保障人權。這個部分希望法務部能夠儘快去處理,對於預算,我們希望能夠凍結。謝謝。
主席:這個也等一下再一併處理。
現在處理第37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向主席及委員報告,第37案是針對羈押替代處分,因為新法才剛剛修正通過,至於執行,我們也是密切的在討論相關的內容,包括將來怎麼執行,是我們自己執行還是要委託外面的科技公司來幫忙執行,這個部分我們也在進行當中,是不是就不要凍結相關的行政業務費?
主席: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這個部分就如同今天早上所質詢的,因為會侵害到個人的隱私,甚至侵害到當事人的自由權,所以在對他的規範,這種所謂的羈押替代處分到底要怎麼樣執行,處分的時間以及正當法律的程序到底應該怎麼樣,我希望你們能夠訂定出一些明確的規範,讓每一個檢察官能夠遵循的規範。對於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儘快,這不是到底要不要委外去執行,而是那個規範怎麼樣,例如今天使用電子腳鐐,限制他未經同意不可離開一定的區域,這就跟在家監禁一樣,或是交付護照就形同禁止出境一樣,或是限制他財產處分,其實這也侵害到當事人的財產處分權等等,這些都是會侵害到人權的部分,因為在法律的密度不夠,所以是不是對於你們的執行在規範上能夠訂出一些明確的規範,讓檢察官或是執行的人員能夠有所依循。至於預算部分,我們希望也能凍結,請你們提出書面報告。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第38案,請周委員發言。
周委員春米:有關第38案,就是剛剛尤委員所關注的羈押替代防逃的部分,我們當時在二讀、三讀及協商的時候,其實司法院及法務部就整個相關的執行辦法一直是卡在到底是要由法院來執行還是檢察官來執行。當然,這個部分是要聲請法院裁定,是法官保留,所以好像在概念上是要法官來執行的,但是相關的偵查程序跟卷證事實上還是在檢察官這邊。剛剛尤委員關注的是個很大的面向,而我關注的是其中一個部分,我現在想先了解的是,到底跟司法院談到什麼程度了?因為那個法已經施行了,我們三讀通過就施行了,你們現在到底有沒有個案已經在處理了?個案上你們現在是處理到什麼程度?你們的辦法跟司法院談到什麼程度?這個我們等不及你再提出書面報告,希望你們今天就可以做說明,到底是做到什麼程度、談到什麼程度、有什麼困難?
蔡部長清祥:有關這個部分,檢察司跟司法院有密切的開會,大家在討論問題點在哪裡,甚至也有請廠商來做demo、來做展示,用那個機器是不是可以達到我們所要的目的,檢察司有跟司法院做充分的溝通,我請王司長向委員報告他們彼此之間開會的結果。
周委員春米:因為委員大概對司法院及法務部的預算都有提案凍結。
王司長俊力:向委員報告有關於電子監控實施辦法到目前的規劃情形,在立法通過以後,我們就很積極的在處理,我們首先成立了一個推動小組,然後做很縝密的研究。我們有開了至少3次的工作小組會議,每一次的工作小組會議也都有邀請相關者,比如觀護人,觀護人現在就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的部分有實際的經驗,所以我們有邀請他們來說明相關的情形。除此之外,我們也去找了目前國內外相關的廠商做來做一個簡介,就是他們的電子監控是怎麼做的,比如用什麼樣的系統,如果單純靠GPS系統的話,因為GPS是衛星結合的,一旦進入到室內可能就沒有辦法收到訊號。另外還有一個類似RF這種射頻的系統,走Wi-Fi的系統。他們有各種不同的系統,所以我們也邀請廠商來。除此之外,我們也找了新加坡跟韓國實際上負責電子監控的廠商來跟我們做介紹。
在這幾次的會議裡,我們都有邀請司法院的負責人員一起來參與這些討論,在國外的模式,有一些就誠如部長所講的,是委託科技公司來做實際的監控,當一旦發覺有訊號的異常等等,他立刻會把這個訊號傳遞給我們實際在執行監控的公務人員或執法人員,然後我們來做下一步的處理。有一些是關於監控的部分,整個系統是由公務單位來負責。各樣的立法例都有,我們除了邀請司法院的負責同仁來研商之外,我們就剛才尤美女委員所關切的,也就是實際的執行辦法要怎麼去規定,我們也正在研擬當中,包含司法院跟法務部都有共同在討論,就相關的文字,我們要儘快的把它研擬出來。以上說明。
主席:請管委員發言。
管委員碧玲:能不能具體說一下,它使用在個人身上的配備是什麼形式?還有你們在籌備的過程當中,有沒有考慮到人權部分?就是不要讓他因為這個配備,然後變成被標籤化,這是一個visible還是一個可隱藏的方式,這個部分請說明一下。
王司長俊力:有關監控的密度部分,有一種就是剛才尤委員所提到的,叫居家監控,如果是居家監控的話,他在家裡也必須要設一套能夠發訊的設備,當他回到家裡以後,跟家裡那套系統結合的時候,我們就可以很正確的了解到他確實是回到家裡,訊號會出來,這種居家監控的部分,它可以區分你是不是一定要24小時在家,或者你白天可以出外工作,然後在相當的時間,例如晚上要回到家裡。目前妨害性自主的受保護管束人的部分,就是採行這樣的模式。另外一種是比較低度的監控,例如我們並不在意他是不是一定要回到家裡,只要我們能夠收發到他所在的訊號就可以了,我們可以大概了解他目前的位置在哪裡。除此之外,這樣的系統可以做一個電子圍籬的設備,例如我們不希望他靠近海邊,那我們可以在沿海大概幾公里的範圍畫出一個電子圍籬讓他不要接近,一旦他接近的時候,也會有訊號傳回來,可以讓監控的人員進行了解,要求他或警告他不可以再靠近。
主席:請管委員發言。
管委員碧玲:我問的你沒回答到,我的意思是說,你一定不可以讓他自由取下來,你一定要讓它附著在人身身上,這個配備到底是一個手環、腳環,還是什麼?而這個東西即使是手環,它都會被看到,這個人是被電子監控的人,在他的生活中,他其實是被標籤化的人,這個部分到底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我簡單再跟委員說明,因為現在還沒有決定用哪一套的設備,現在是不同的廠商來介紹,而且一代一代進步,我們現在有做的是性侵害的,他有必要用電子腳鐐,我們已經有實施的經驗,那時候也是機器很大,後來慢慢縮小,就比較不會那麼攜帶不方便,而且不會容易被看出來,我們會儘量朝這個方面來挑選一個比較合適的設備,現在還沒有決定,如果委員想要知道,我們把現在市面上有的東西提供給委員參考。
主席:請周委員發言。
周委員春米:請教司長,什麼時候可以和司法院就相關的執行辦法達成一個文字上的意見?這個辦法何時會實施?
王司長俊力:跟委員報告,司法院刑事廳和我們檢察司都在擬相關的文字,本來9月份還打算開會來討論交換雙方文字的內容,因為他們新任秘書長……
周委員春米:現在有個案嗎?
王司長俊力:目前只有妨害性自主的個案。
周委員春米:我們7月3日三讀通過施行後也還沒有個案?
王司長俊力:目前還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來實施的個案。
周委員春米:好吧!儘快吧!
主席:第38案不予處理。
各位現在有拿到一份司法官學院和鍾委員協商後的第21案的主決議文字,請宣讀。
21、
主決議:
一、查司法官學院107年度出租教室、學員宿舍、其他等租金收入決算數35千元,係該院主要為訓練司法官養成教育。又該學院係辦理性質特殊之司法人員職前養成教育、訓練,為維護該學院機關安全與安定學員生活作息管理,除法務部辦理觀護人實務訓練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執行人員專業訓練已多年單獨借用該學院學員宿舍提供住宿外,依本要點原則上並不開放法務部暨所屬以外各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單獨借用該學院學員宿舍及學員餐廳,故住宿申請限以該學院開辦或代辦各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之學員。因律師職前訓練並非該學院辦理之訓練,且律師學員人數眾多,該學院無法提供學員宿舍供受訓律師使用。
二、考量租金收入實現情況具不確定性,該學院為避免虛增收入預算數,爰於編列109年度歲入預算數時考量實際可能收繳情況後覈實估算109年度可能實現數。惟請司法官學院持續檢討學員宿舍之利用率,設法提昇使用效能及租金收入,以充分發揮政府資源之效益。
鍾孔炤 管碧玲 周春米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主決議通過。
處理第39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第39案主要是針對監聽,因為目前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檢察官辦案中若需要監聽的話,需要向法官聲請,所以可以說是相當審慎的態度來處理掛線監聽的事情,如果沒有必要的話,法官也不會核准,所以這項業務的進行是確實有必要才會來做,請委員支持。
主席:如果委員沒有意見,第39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40案,第40案撤案。
處理第41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第41案是有關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實施以來的反毒成效,跟各位委員報告,在反毒的工作上,不但包括緝毒,還包括戒毒、拒毒。在緝毒方面,我們由檢察機關來統合了調查、警察、海巡、海關六個單位一起來努力,也做了四波的緝毒計畫,執行效果也還不錯,王檢察長等下可以再補充說明,所以在緝毒方面可以看到大家的努力。但是不能只靠緝毒而已,更重要的是幫助已經染上毒癮的人能夠戒毒,所以我們有多元處遇的戒毒方案在執行,不管是在監獄裡面,或者在銜接監獄,出監以後由民間來幫忙協助處理。其實拒毒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要透過教育,我們做各項的宣導,希望能夠把毒品確實降低、消弭在臺灣。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第41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42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第42案也跟反毒策略有關,主要還是在於戒癮治療,我們現在所採取的是各地檢署對於初犯或情節不嚴重的,我們會給他緩起訴,附帶一個戒癮的治療,這個數字都是逐年增加,但是這個要結合包括衛福部的醫院或民間的反毒團體,大家一起來幫忙,才能夠有所成效。
主席:這個等到你們新的毒品防制條例修正案過來,我們可以再討論。
第42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43案,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撤銷比率一直提升,由48.5%提高到59.8%,這裡面是不是撤銷的條件有問題?因為好像是說他只要再犯就馬上撤銷,但是事實上是不是應該給他一些自新的機會,因為最主要是戒毒,所以這部分是不是能夠把撤銷的部分一併檢討。
蔡部長清祥:好,撤銷的原因我們再來分析,看看到底是哪個居多,我們也想辦法解決。
主席:處理第43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第43案是涉及到兩岸司法互助,現在對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的執行情形雖然沒有過去那麼密切,不過還是有恢復大家彼此的默契,而且能夠進行,現在不至於完全已讀不回,都有在恢復當中,敬請委員支持。
主席:第43案不予處理。
跟委員會報告,法務部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委員提案第31案、第32案、第35案、第36案、第37案併成一案,寫法就是請法務部就以下「1、2、3、4、5等」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管委員碧玲:凍結多少?
主席:凍結5,000萬元?
管委員碧玲:不要。
主席:凍結500萬元?凍結50萬元?
管委員碧玲:就是整目凍結50萬元,讓他們自行調配。
主席:當然。
管委員碧玲:就這5個案的內容提出書面報告後動支。
主席:因為管委員的努力,我們就凍結原本主席提案的1%。
尤委員美女:應該要包括第33案吧!
主席:因為管委員是建議她後面有主決議,已經要他們提報告了,所以第33案就不予處理。
蔡部長清祥:第31案的百分比就不要?
主席:就是整目的預算凍結50萬元。
第2目第31案至第43案一併處理,除第40案撤案,第33案、第34案、第38案、第39案、第41案至第43案不予處理,凍結50萬元,針對其餘各委員提案之第31案、第32案、第35案、第36案、第37案併為一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下來是主決議部分。
處理第44案,請說明。
蔡部長清祥:這是鄭委員提案,早上他要求我們看看是不是能夠一個月內提出,我們跟同仁討論結果,是不是給我們多一點時間,三個月。
主席:你們有沒有書面的修正?
蔡部長清祥:就只有一個月改為三個月。
主席:你們應該給我的說明是說提出可行性評估,修法預定進度就沒有了!
蔡部長清祥:對。
主席:二個月啦,因為鄭委員一直很強調說希望在這個會期,我們這個會期到12月17日就結束了,所以二個月才在會期之內,如果你們沒有提出可行性評估,我們還可以請部長過來說明,如果三個月的話,我們就追不到你了。
蔡部長清祥:好。
主席:最後一句修正為「並於二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
處理第45案。
第45案是對司法警察排除酷刑罪的適用,部長知道我在講的是什麼嗎?這是最高法院在民國30年上字第511號判例,其實我們本來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串連起來,瀆職罪章酷刑罪是從調查犯罪到實施刑罰的公務員都有可能犯這個罪,也就是說,從警察到調查局、檢察官、法官都有可能,但是因為最高法院民國30年的上字第511號判例把酷刑罪限於檢察官和法官,坦白說,我們都知道檢察官和法官不可能犯酷刑罪,他怎麼可能去刑求呢?所以把最有可能刑求的人排除在這邊,排除之後,這個判例到目前還是有效的,所以要要求你們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請法務部通盤檢討我們對於禁止酷刑的相關規範,它的規範主體和構成要件是否符合「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一條的定義,要請你們提出檢討,二個月內向我們提出書面報告,應該沒有問題吧?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儘量來完成。
主席:處理第46案,請問有沒有困難?
黃署長俊棠:感謝尤委員對我們少年矯正教育的重視,這個部分對法務部來講是以實質的受教權來優先執行,所以少年輔育院先成立分校,因為它目前還沒有法源依據,所以我們建議是否能夠撤案,因為我們已經有排定議程了,按照時程來處理將來整個學校化。
主席:這個時程怎麼排的?
黃署長俊棠:大概是二年左右會變更為學校,但現在少年輔育院有些土地還是屬於私人及其他機關的,我們要先來變更以後,我相信我們會全力來達成。
主席: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你們現在不是已經把輔育院變成誠正中學的分校嗎?
黃署長俊棠:對,因為它沒有法源依據。
尤委員美女:還沒有法源依據?
黃署長俊棠:是,輔育院還是輔育院,只是分校,我們用實質的受教權先來實施。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不是要配合修正?因為你們只是用通則。
黃署長俊棠:我們目前排定時程是希望能夠在二年左右把整個學校改建,因為整個輔育院要成立還要籌備,然後再改制為學校,才會適合我們整個法源的適用。
蔡部長清祥:這一點我補充說明,謝謝尤委員的支持以及給我們一些鞭策,所以包括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都很關心,所以我上任以後積極的要把少年輔育院改為學校化,所以我們從實質上來做,不然本來同仁都認為要等到硬體建設完、法規修好了,才要把它改為學校化,但是我覺得實質的內容更重要,更要關心小孩子的受教權,所以我們從實質上去做,實質上的內容就包括它的上課時數,還有內容要能跟外面的學校連結,所以我們很快速的先讓它改為誠正中學的桃園分校及彰化分校,揭幕的時候委員也有到場來給我們鼓勵。至於後端還是要朝獨立的學校去努力,但是這個要靠修法,還要透過其他單位的配合,所以我覺得真正關心他們內容的受教,讓他們的教化能夠達到我們所要達到的目的,有些後續要做的還是要一點時間,還要其他單位配合。
主席:我能不能跟部長和署長請教,因為署長說儘量在二年左右,如果把尤委員這個主決議修正倒數第3行「爰請法務部優先遴任」修正為「爰請法務部於二年內遴任」,這樣可以嗎?
黃署長俊棠:因為我們還要成立籌備處,再來把整個學校,包括建置等等,要建置完成,然後再修法。
主席:你就給我一個時間。
黃署長俊棠:我也沒有辦法完全確定,但是我們有排期程。
主席:我就是照你講的二年,所以請你們二年內處理。
黃署長俊棠:我們盡可能來處理。
主席:請管委員發言。
管委員碧玲:還有一種修正法,就是「爰請法務部就優先遴任符合……擔任兩分校之校長之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你總要下去了解可行性,認真的下去研究這個可行性,讓我們知道你研究的結果怎麼樣,所以就這件事情的可行性寫一個報告給我們,這樣的話,你們就沒有受到人事任用的綁鎖,但是事實上又認真去朝這個方向努力看看。
黃署長俊棠:是。
主席:管委員的提法是解決你們眼前的問題,但是實際上這是他們要努力的方向,所以可行性是沒有問題,他們要往這個方向去做;尤委員是希望你們趕快,所以你要給一個時間。
蔡部長清祥:不過我們先把哪些問題要克服列出來,就是在評估這些問題要多少時間來處理,要不然只有二年的時間,草草率率做也不是一個好的方法,我們會承諾,現在第一步已經踏出去了,已經變成學校的分校,所以第一步踏出去就是很務實在做,所以後端要繼續努力的地方就不要限制。
主席:尤委員的意見呢?
尤委員美女:你們趕快努力,這案我先撤回。
主席:第46案撤案。
處理第47案,請管委員發言。
管委員碧玲:你們說明一下,這個就是剛剛討論的行政執行,也就是為什麼欠稅大戶待執行的比率會高達92.16%,而且今年竟然是6年內最高,你知道要是人民看到這種現象會很不服,你們說明一下為什麼會這樣。
蔡部長清祥:我請林署長詳細說明一下。
林署長慶宗:因為欠稅大戶一般就是國稅局移送來的,他們可以收的、容易收的都已經收了,不容易收的送來我們這裡,而且從公司倒閉到移送我們這邊可能已經經過二、三年,一些公司的財產可能都處分掉或脫產了,這是最主要的原因。另外一個原因是違反稅捐稽徵法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很多都是人頭戶,這兩個方面我們跟國稅局、移送單位有做一個溝通平臺,我們也跟地檢署檢察官有橫向的聯繫,合作來共同查緝,詳細的資料我們願意在一個月內提出改進的計畫呈報給司法委員會參考。
主席:第47案通過。
你們有意見再講,如果沒有意見,認為決議可以遵守,你們就不需要再說明。
處理第48案。
管委員碧玲:對啊!你們可以說照案通過,我們就不用再浪費時間。
林署長慶宗:第48案遵照辦理。
主席:第48案通過。
處理第49案。
蔡部長清祥:法制司說明一下,一個月內可不可以?
賴司長哲雄:實際上我們要求各個主管機關辦理法規命令的檢討,這是一個持續性的工作,截至目前也都很積極在處理,如果委員同意,文字是不是可以修正為「持續積極」,因為一個月內可能真的會有問題。
管委員碧玲:好,這樣比較合理,我接受。
主席:第49案倒數第二行修正為「爰要求法務部應持續積極促請各主管機關儘速辦理修訂法規命令之檢討」,文字部分授權委員會處理。
處理第50案,應該沒有問題吧!二個月來檢討。
蔡部長清祥:讓檢察司也表示意見一下。
主席:不用啦!除非有做不到的再說。第50案通過。
處理第51案,吳委員志揚有提文字修正,改成主決議,第二段修正為「爰此,請廉政署於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請問有沒有意見?
鄭署長銘謙:沒有意見。
主席:第51案改成主決議後通過。
處理第52案,第52案也是改為主決議,最後一段文字修正為「爰此,廉政署應即依設置要點如期辦理。」請問有沒有意見?
鄭署長銘謙:沒有意見。
主席:第52案改為主決議後通過。
處理第53案,請說明。
鄭署長銘謙:第53案屬於財申現行查閱的制度,就是財報法第十七條規定每年只能查閱一次,第十八條是……
主席:現在是討論第53案,你講到第54案了。
鄭署長銘謙:第53案是鍾孔炤委員所提的公益揭弊的部分,就是要廉政署再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法政策的工作,我們建議是不是不要凍結,因為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將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審查完竣,大院審議的結果有通過一項附帶決議,就是在立法完成之後,法務部將會會商相關機關,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在各個相關機關內設置公益揭弊的保護中心或保護諮詢專線,辦理公益揭弊者諮詢服務、教育宣導及公益揭弊等事項,如果凍結的話,可能會有影響,建議不要凍結。
主席:請鍾委員發言。
鍾委員孔炤:如果不凍結的話,就改為主決議,原來的說明部分改為二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後動支。
鄭署長銘謙:沒有意見。
主席:這個應該是這樣,改成主決議,後面修正為「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這樣可以做到嗎?
鄭署長銘謙:可以。
主席:第53案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54案,這是本席提案,因為你們先前7月22日有來跟我們說明查閱辦法預計8、9月送進行政院,行政院將會銜考試、監察兩院完成後公告,上個禮拜你們又來跟我們說明內部有意見,你們現在可不可以給我一個期限?
鄭署長銘謙:這部分在10月中就會報行政院,行政院會會銜考試院和監察院來發布,我們近期內會報院。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都已經刪除了,也跟委員報告過了,我們會在10月中報行政院,建議不要凍結。
主席:這個案子我就撤案,我就相信你10月中報院。
請尤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我想請問一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是全部都上網公告嗎?
鄭署長銘謙:這部分是屬於法務部管的,就是五萬多個公務員的部分,而上網公告的是屬於監察院的部分。
主席:不是所有的都上網公告,上網公告是少數。
鄭署長銘謙:在監察院有六千多個,我們初步了解應該只有六百多個上網公告,至於法務部所屬的部分,要申報的五萬多人是沒有上網的,是用查閱的方式。
主席:我有一個要求,你們報行政院之前能否私底下先來跟我說明一下,畢竟這是我要求你們要處理的,10月中就是連假之後。
鄭署長銘謙:是,我們在報行政院之前會跟委員報告。
主席:第54案撤案。
處理第55案,第55案吳委員有來書面撤案。
處理第56案,第56案吳委員改主決議,倒數第二行文字修正為:「請矯正署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請問矯正署有無意見?
黃署長俊棠:可以。
尤委員美女:是不是改二個月?
主席:因為提案委員說三個月。
尤委員美女:因為那時候會期已經結束了。
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已經建置完畢,我們9月份已經建置完畢。
主席:建置完畢何必再提報告?好,改成二個月。
處理第57案,請說明。
黃署長俊棠:第57案至第63案都是鍾委員的提案,是不是能夠合併處理?
主席:合併是什麼意思?
黃署長俊棠:整個併在一起處理。
主席:請鍾委員發言。
鍾委員孔炤:就第57案、第58案和第60案合併凍結,其他改為主決議,下午他們有跟我討論過。
主席:第57案、第58案和第60案嗎?
鍾委員孔炤:對。
主席:第59案、第61案至第63案改為主決議?
鍾委員孔炤:是。
主席:第59案、第61案至第63案麻煩廉政署和鍾委員協商後提出主決議的文字。
第57案、第58案、第60案照法務部第2目的例子來處理,併為一個凍結案,由矯正署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鍾委員,你對凍結的數額有意見嗎?
黃署長俊棠:50萬元。
鍾委員孔炤:剛剛跟我說60萬元,現在又變50萬元。
主席:凍結60萬元。
處理第64案,請說明。
黃署長俊棠:二個月能否改為六個月?
主席:為什麼?
黃署長俊棠:因為這個還要跟人事總處、主計總處協商。
鍾委員孔炤:第62案只是針對監所的水質的管理。
主席:現在是第64案。
鍾委員孔炤:你們後來說改為主決議啊!
黃署長俊棠:二個月是否可以改為六個月。
管委員碧玲:你們為什麼會覺得這麼困難?你們不要誤會,現在約僱人員長期的約僱其實就不應該讓他們用非典型就業,委員關心的是這個,你們做不做得到當然涉及事關重大,涉及的面向比較多,但是你們的檢討,委員一定沒有那個意思說要你們不要再聘用,我是很關心就業、失業問題,現在政府雇用這麼多非典型,我們當然不樂見,但是也不能因為檢討的結果變成增加失業,這個我們也不願意。所以為什麼一檢討就要六個月?你們是想要檢討成什麼方向、要解決什麼問題,讓你們有這個想像需要六個月?
黃署長俊棠:這裡面應該有牽涉到待遇的問題。
鍾委員孔炤:這是針對年資中斷的銜接,因為你們委外或者那些代理人、約僱人員,因為承攬的關係,所以會造成年資的中斷,那天業務報告的時候,有特別跟你們提到年資中斷的問題,在你們換約的過程中,可能當事人的年資就中斷了,必須要重新計算,我覺得這種換約不可歸責於這些約僱人員、勞工身上,不應該因此而讓他的年資中斷,這會影響他的勞保年資的銜接。
黃署長俊棠:好,二個月。
主席:第64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65案,請周委員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可以請他們說明一下,現在針對高齡者,例如60歲以上的,有沒有比較特殊的處遇措施?
黃署長俊棠:向委員報告,因為60歲以上的,大部分都是家屬的疏離感比較重,在矯正機構裡算是比較需要人家照顧的一群。在矯正機關裡,我們每個機關都有劃定一個工廠或一個區塊作為老齡的高齡化。然後在機關內,包括他們行動的空間,我們會儘量以低樓層來處理,至於他們的輔助器材及器具,包括他們的升降梯等等,我們也都一直在積極改善。
另外,我們對老齡的文康也提出比較柔性的,在他們的心理及生理方面,對於老齡者,我們照護的區塊也一直在持續重視,我們的每個機關在長照這個區塊都有在強化。另外,在心理師的區塊,我們也強化他們的心理諮商,讓他們對自己的認知方面能夠調整。這是在整個親職方面,包括家庭支持方面,我們都一直在強化這個區塊。以上。
周委員春米:還是請提出完整的書面報告來做說明,還有什麼需要再做得更充足的,再一併報告,並請於二個月內提出。
黃署長俊棠:這個能不能再稍微延長一點時間?有些硬體設施,因為我們監所的設施都很老舊了,有的已經三、四十年了,一下子要改可能不是那麼容易。新遷建的完全符合,但……
周委員春米:就是在二個月內先提個報告,至於後續……
主席:署長,委員的意思並不是叫你二個月內要改善完畢,而是請你們在二個月內去盤點一下,有哪一些是你們陸續要改善的,應該還好啦。
黃署長俊棠:好。
主席:本席請教一下,周委員這個提案是統計到80歲以上的,請問有沒有90歲以上的,目前在監所的受刑人?
黃署長俊棠:我的認知,目前應當只有八十幾歲的而已,最高齡的應該只有八十幾歲,沒有90歲的。
主席:我以前有遇到一個九十幾歲才入監服刑的。
周委員春米:沒有減刑?
主席:沒有,因為他殺死人,九十幾歲才殺人,然後要入監服刑。還有九十幾歲的一個老太太,不知道什麼案子入監,我那時候去女子監獄看的時候,那天有一個九十幾歲的入監,如果九十幾歲的受刑人入監,你們要怎麼處理?不就要當成阿嬤來照顧!
黃署長俊棠:我們就二個月內提出。
主席:好,第65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66案,請說明。
黃署長俊棠:向委員報告,因為我們預定在10月15日會有個院部會談,這個權責在司法院,是不是能撤案?我們已經訂好10月15日要……
尤委員美女:你們10月15日會跟司法院討論,就這部分建立聯繫機制?本席最主要是希望你們能夠建立一個聯繫機制,而且你們就借調的這個部分能夠建立一個公開的資訊,讓大家能夠看得到,這個少年被借調多久,最主要是不要剝奪他的受教權跟他的實習權利嘛!
黃署長俊棠:是,我們會在10月15日來討論,會做決議。
主席:尤委員的提案是「爰請矯正署主動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建立連繫機制,利其定期瞭解」,這個跟你們開會沒有衝突嘛!
黃署長俊棠:因為他這個權責是在司法院那一邊,所以……
主席:所以不管你們有沒有約,你們可以提出要求嘛,就是你們希望跟他們建立聯繫機制,只是建立聯繫機制而已。
管委員碧玲:是不是有公開統計的資訊?署長,這一點比較重要,這個統計是他們做還是你們做?如果是你們做的,這一案就應該可以通過,如果這個統計權是歸院方,那這個案子當然就不處理嘛,所以重點應該是業務屬誰。因為提案要求除了建立聯繫機制之外,還要你們去建立公開統計資訊啊。
黃署長俊棠:那就維持原議好了。
尤委員美女:原提案的六個月,我想要改成二個月,有沒有可能?既然你們10月就要協商了,那就二個月內,因為其實我只是要你們把那個機制建立起來,一個是跟司法院,因為這個案子我在司法院的預算也有提出凍結,所以你們兩邊要怎麼把這個聯繫機制建立起來。然後你們這邊會統計,因為你們被借調就一定會知道哪個少年被借調,當然少年的名字不能夠公開,不能夠列出來,你們可以用代號,但是這樣就可以看得出來,哪一個已經被借調多久了,這個部分在司法院、法官那邊也可以看得出來哪一個人已經被借調這麼久為什麼沒動,他們就可以去監督。如果這個統計資料沒有建構起來的話,因為是個別法官來借調的,所以司法院也不曉得有這個情況。我們是希望兩邊能互相的勾稽起來,這個其實並不難,你們10月15日大家講好就OK了嘛,然後就二個月內提出報告。
黃署長俊棠:好,OK。
主席:第66案修正為……
陳次長明堂:不要二個月啦,還是原來的六個月,因為10月15日是會前會,我們正式的會議可能要到11月,所以就照委員原來的提案,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六個月後我們可能不在了啊!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
主席:好,第66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67案。
鍾委員孔炤:主席,第67案就併第59案,是同一個主決議。
主席:好。鍾委員,如果這樣,第67案就撤案,這個沒有什麼併第59案的問題,第67案撤案,直接第59案來處理就好了。
第59案改為主決議,請宣讀。
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單
機關(單位)名稱:矯正署
主決議
各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之人數及占比均呈增加之趨勢,以法務部矯正署獄政人員為例,長期面臨正式人力不足問題,我國監所管理員所負擔的勤務量明顯高過鄰近先進國家許多。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近年已補充正式員額予以矯正署,惟人力挹注明顯係不足以改善戒護人員之工作環境,況各矯正機關仍大量使用短期過渡性的臨時人力(186名專案約僱人員以及814名職務代理人),其所身處與正職管理員同為高壓、高工時工作環境,卻無危險職務加給,確有同職不同酬之嫌。
綜上,法務部、行政院人事總處、主計總處應儘速參酌行政院79.12.24.臺79人政肆字第53044號函以及108年9月12日行政院第3668次會議「社工專業人員薪資制度專案報告」、《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2條,分別就薪資結構中之薪點折合率亦或報酬薪點進行研擬,以改善約僱人員之待遇,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何志偉 鍾孔炤 尤美女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59案主決議通過。
我們休息一下,請鍾委員跟矯正署把第61案、第62案及第63案的文字整理出來。之後就處理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還有臺灣高檢署的預算。調查局的代表可以回去了,調查局的預算就禮拜三上午再來處理。
呂局長文忠:報告主席,剛才主席及委員關心的數目部分,我們同仁已經清查出來了。
主席:但是沒有辦法了,因為我剛剛一開始就跟大家報告過,今天的會議在5點鐘會結束,所以這個時間也沒有辦法處理了,禮拜三再麻煩你們跑一趟了,不好意思。
報告委員會,現在休息,16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因為矯正署還有一個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我們就先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這樣矯正署禮拜三就可以不用來了。各位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先處理第三案。
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有2個主決議提案,法務部有提出建議修正文字。
第1案建議最後一行修正為「儘可能使其在半年內收容人床位配置率達五成以上」,這個折扣一下打很多,但是很難,我知道他們那個是很難的,我也有去看過。如果各位沒有意見,主決議第1案修正通過。
第2案建議倒數第四行修正為「竟有九個科別」,也就是將「十」改成「九」,最後一行修正為「並在六個月內提出調查與改進報告」。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沒有意見,主決議第2案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第三案處理完畢。
現在回到矯正署的主決議部分,第61案、第62案及第63案等3案改為主決議。
第61案倒數第二行修正為「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也就是把期限加上去,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61案主決議通過。
第62案將原提案說明倒數第二行修正為「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也是把期限加進去,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62案主決議通過。
第63案倒數第二行修正為「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也是把期限加進去,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63案主決議通過。
矯正署部分處理完畢,接下來處理行政執行署部分。
現在處理第68案,請說明。
林署長慶宗:報告主席,有關這個問題,我有請副署長到吳志揚委員辦公室去當面向他報告說明,吳委員的助理說是不是可以先暫緩處理這一案或是改成主決議,因為凍結3%對行政執行署的業務推動……
主席:好,就改成主決議,好不好?
林署長慶宗:好,謝謝。
主席:我提出建議修正文字,因為這個提案是希望你們應該要積極朝線上拍賣之方向研議開放,方可真正落實便民目標。所以後面修正為「爰此,提案要求行政執行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你們就提出個書面報告。請問各位同仁,這樣可以嗎?好,第68案改為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臺灣高檢署部分,處理第69案。
陳次長明堂:報告主席,王檢察長現在去跟吳委員溝通,還沒有回來,馬上會回來,可能會撤案。
主席:好,我們就等一下再處理。
行政執行署的提案已經處理完畢,行政執行署的人員可以先離開了。
有關今日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做如下宣告: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現在先處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因為沒有委員提案,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沒有意見,「毒品防制基金」收支均照列。
報告委員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現在回頭處理第69案,請王檢察長說明。
王檢察長添盛:我們二審這次甄選6位檢察官辦事,這是根據法務部指示來辦理的。我們有成立甄選小組,我們的甄選小組都是各高分檢檢察長用人機關擔任甄選小組,所以從報名的45人之中錄取了31人,31人又分為5類,有現任的襄閱主任檢察官、現任的主任檢察官、已經卸任的主任檢察官,以及期別是40期以前與40期以後的,我們分這5個類別來甄選人。法務部是希望能夠提拔年輕的檢察官早一點到高檢署來歷練,將來再回去擔任檢察官職務,這樣是符合一般基層檢察官的希望。
當時我們檢察官會質疑是不是有裙帶關係或黑箱作業,其實都是沒有的。我們經過了發新聞稿澄清之後……
管委員碧玲:沒有就對了,是不是?就是一切公正,沒有坊間的傳言?
王檢察長添盛:對。
管委員碧玲:主席,這個案子是不是就不予處理?
主席:周委員的意見呢?
周委員春米:我也認為不要處理,因為這是我們長期在要求的,也是改善一審檢察官辦案環境的一個方式之一啦,既然做了這個部分的改革,而且我們已經把這個權限從法務部長這邊拿掉了,是給委員會的,所以已經是更公開或者更周全了。對於這個提案,就請檢察長再去跟吳委員說明,這個案子就不要處理了。
王檢察長添盛:吳委員已經同意撤案了,我剛剛趕快跑去再跑過來,因為……
主席:你重點要先說啦!謝謝。
王檢察長添盛:因為主席沒有講,我就不敢講。
主席:因為沒有拿到撤案的書面,第69案還是宣告不予處理。
報告委員會,今天的會議到此先休息,有關星期三開會的時間,因為委員會的議事人員需要時間整理議事錄,所以建議不要太晚開會,所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繼續開會,請法務部跟調查局的代表過來,法務部所屬其他機關的代表就不需要再來了。
報告委員會,現在休息。謝謝。
休息(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