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星期二)9時9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0案。
進行第一案。
一、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一 |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吳焜裕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及委員洪宗熠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按鈴7分鐘,並請分發表決卡,請按鈴。
(按鈴)
主席: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尚未拿到表決卡者?均已拿到表決卡。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19分2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5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周陳秀霞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尤美女 童惠珍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
二、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二 |
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尤委員美女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怡潔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親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21分1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4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童惠珍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三、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三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三 |
「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分別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1、40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一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7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23分0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1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四、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四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四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55、56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一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24分5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8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林麗蟬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五、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五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五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4、12、13、14、15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一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何委員志偉聲明對剛才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7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26分42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2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6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六、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六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六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4、25、26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一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奕華聲明對剛才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7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28分3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2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陳怡潔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7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七、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院會,擬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名 | |
1 |
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30分5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8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8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八、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院會,擬請將下列議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
案名 |
1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二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7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32分5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0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9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九、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7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34分4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9)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0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0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十、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12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36分3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0)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童惠珍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變更議程列案順序如下表7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9-8-7 討論事項(變更)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
2 |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焜裕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王定宇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案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笫十二案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第十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
4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
5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
6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五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五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
7 |
本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民進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3案,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7)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案名 | |
1 |
委員費鴻泰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2 |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3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4 |
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5 |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6 |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7 |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12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39分3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林昶佐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二、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7)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案名 | |
1 |
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2 |
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3 |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4 |
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5 |
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6 |
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7 |
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8 |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9 |
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10 |
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11 |
委員林奕華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12 |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42分4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林昶佐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三、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7)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案名 | |
1 |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2 |
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3 |
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4 |
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5 |
親民黨黨團等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6 |
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7 |
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8 |
委員林奕華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45分22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林昶佐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院會剛才通過民進黨黨團之變更議程提議共7案,並將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因此親民黨黨團再提議變更議程,將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就不再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8410066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乙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827號函。
正本:議事處
副本: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乙案,經提108年9月20日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各黨團並同意不提出復議在案。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財政二委員會於108年9月23日舉行第9屆第8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會中請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另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部長嚴德發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今天貴委員會聯席審查「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本人承邀列席,深感榮幸。
空軍新式戰機採購的需求,主要是近年來中共積極擴張軍力,引進及研製各式新型戰機,對我空防威脅大幅提升,今(108)年3月31日更蓄意越過海峽中線,壓縮我空域縱深,空軍急需籌獲新式戰機,提升整體空防戰力。我空軍自民國92年起,即積極向美方爭取供售新型戰機,惟未獲同意,在政府與朝野支持及本部積極與美方努力溝通下,今年8月20日終獲川普政府同意供售66架F─16V(BLOCK 70)型戰機,獲得後可彌補空軍戰力間隙,有助維護臺海安全與區域和平穩定。
本次獲得美方同意供售新式戰機,是自民國81年我國獲得F─16A/B型戰機以來,我國軍事外交上重大突破,也是近年來規模最大的對臺軍售案,彰顯美方以實際行動支持我國自我防衛決心。然由於對美軍購,事涉美方行政作業程序、預算額度及籌獲期程,無法及時納列年度預算支應,必須編列特別預算,方能在最短時間內,籌獲新式戰機。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本特別條例完成立法程序,以利特別預算籌編作業,完成空軍新式戰機採購,快速形成戰力,捍衛空防。
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司長吳寶琨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條文計6條,謹就政策目標及條文內容報告如下:
(壹)政策目標
因應與日俱增之敵情威脅,考量政府財政、國防安全及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依預算法第83條第1款國防緊急設施之規定,編列特別預算,逐年籌獲新式高性能戰機,以期在符合財政紀律法規範及不排擠年度國防預算下,達到提升國軍整體空防戰力,確保國家安全之目標。
(貳)條文重點
第 一 條 立法目的:
為因應敵情威脅與迫切之國防需要,逐年籌獲高性能新式戰機,強化空軍戰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與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兼顧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之目的。
第 二 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 三 條 新式戰機採購之內涵及範圍:
本條例所稱新式戰機採購,指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式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維修、研發、產製及訓練。
第 四 條 預算來源:
(一)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5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二)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15%。
(三)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預算執行: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第 六 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
()結語
本次美方同意供售新式戰機,為國軍爭取多年之重要武器裝備,獲得後將大幅強化我國的空防能力,確保國家安全。未來在美方提供發價書草案,確定採購金額,以本條例草案制定之經費上限,編列特別預算,俟大院完成二、三讀後,由空軍與美方簽署發價書據以執行。敬請大院委員支持,讓空軍飛行員操作最精良的戰機,捍衛我國領空。
肆、相關機關報告
(壹)財政部報告
財政部常務次長阮清華報告,重點略以:
一、本條例草案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5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15%。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依行政院送請大院審議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計前瞻基礎建設第2期特別預算舉債數,預估109年底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為5兆6,191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31.5%,距公共債務法債務存量上限40.6%尚有9.1個百分點,約1.6兆餘元舉債額度;另依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截至107年底累計歲計賸餘約510億元。
三、本條例草案如經大院審查通過,財政部將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特別預算編列,並依本條例、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等規定管控債務,以維財政紀律。
(貳)行政院主計總處報告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蔡鴻坤報告,重點略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條文第4條規定:
(一)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5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二)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15%。
(三)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依預算法第23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籌獲之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主要屬經常支出,為因應與日俱增之敵情威脅,須在最短期間內提升國軍整體空防戰力,確保國家安全,爰排除預算法第23條規定。
三、有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財源規劃部分,以目前預估109年度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三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為31.5%,距舉債上限40.6%,尚有9.1個百分點,舉債空間約有1.6兆元,預計尚可因應未來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需求。惟為減少債務舉借需求,經考量107年度累計歲計賸餘尚餘510億元,爰規劃部分財源得以歲計賸餘支應;至歲計賸餘及債務舉借之財源籌應比例,將於後續籌編特別預算時詳加研議妥適配置。
四、本次新式戰機採購是臺灣軍購與外交上難得之重大突破,也是近年來規模最大之對臺軍售案,後續將俟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審議通過後,儘速編列特別預算案送大院審議。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一、審查結果:
(一)照案行政院提案通過者【計法案名稱及5條文】
法案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二)修正通過者【計1條文】
第四條,照委員王定宇等9人修正動議通過。修正動議如下: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如原發價書簽署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以總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提案人:王定宇 趙天麟 林靜儀 何欣純 陳曼麗 吳焜裕 郭正亮 施義芳 蔡易餘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定宇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
行政院提案: 名稱。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敵情威脅與迫切之國防需要,逐年籌獲高性能新式戰機,強化空軍戰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與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兼顧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之目的,特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 為因應敵情威脅與迫切之國防要,逐年籌獲高性能新式戰機,強化空軍戰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與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兼顧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之目的,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院提案: 一、鑒於中國大陸近年積極引進或研製各式新型戰機,空防戰力已大幅提升,嚴重威脅我國防安全。反觀我國現役三型主力戰機中,幻象M2000-5型戰機將屆服役壽期,預判在一百十六年,我空軍現有機隊將漸失優勢,必須在最短期程內籌獲高性能新式戰機,彌補戰力間隙;且囿於對美軍購事涉美方行政作業程序、預算額度及籌獲期程,無法及時納列年度預算支應,爰有必要制定編列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專法。 二、另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藉由對外採購方式,可落實技術轉移,並提升國防自主能力,併予敘明。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
行政院提案: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新式戰機採購,指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式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維修、研發、產製及訓練。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新式戰機採購,指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式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維修、研發、產製及訓練。 |
行政院提案: 明定新式戰機採購之內涵及範圍係指經行政院核定採購之F-16V(BLOCK70)型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修正通過) 第四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如原發價書簽署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以總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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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所需新式戰機採購之經費上限,並採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另為使經費編列保持實際預算執行時之支用彈性,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二、第二項定明新式戰機採購所需經費之財源籌措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每年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並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控管機制。 三、第三項定明本條例施行期間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意旨。 審查會: 一、照委員王定宇等9人修正動議通過。 二、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王定宇等9人修正動議: 第四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如原發價書簽署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以總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
第五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
行政院提案: 定明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行政院提案: 本條例之施行期間。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王召集委員定宇補充說明。
王委員定宇:(9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攸關我們新式戰機F-16V特別條例是歷年來國防、外交委員會第一次針對特別預算所設置的特別條例,以往相關的軍售,我們大都直接編列預算,這次首度用特別條例來規範預算的動支合法以及必要的監督。
第二、這一批最新型的66架全新F-16V,它不只是4.5代最新的戰機,也跟我們過去F-16A∕B型的提升案有顯著的差異,不管是推力加大了7,500鎊,或是它的續航力、偵測能力,都大幅提升我們的國防防衛能力,以及對東海岸的防衛。
第三、這是臺美關係及臺美軍售的大突破,除了軍售的質跟實質量的提升外,我們的軍售從過去的包裹式,在這兩三年的努力下,變成常態化,逐筆逐筆儘速監督、儘速檢討,而且我們得到的回應,都是最新以及目前第一線美軍在使用的軍武。
第四、這個是國防產業。我們過去的國防軍售案,對國內的工業帶動量不夠,但這一次不管是F-16V或是我們另外用年度軍投預算處理的M1A2T,我們透過合作的方式,來提升國內工業產能、能力及認證,提高國內工業市場。所以這個特別條例在委員會審查,一直到黨團協商,本席要在這邊特別感謝本黨─民進黨各位委員的努力,還有在野黨不管是親民黨、國民黨或時代力量,我們大家一起透過這個特別條例,以及接下來特別預算的編列,不只保護了2,300萬人的安全,不只印證了臺美關係的提升,更重要的是,這代表我們在國家最大利益下,各黨各派是可以合作,來維護國家的安全。這才是我們賴以生活的地方,這才是政治攻防以外更大的價值。以上,就F-16V相關戰機特別預算編列,向本會報告。謝謝。
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管碧玲 李俊俋(代)
曾銘宗 陳宜民(代) 黃國昌
李鴻鈞
附件2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附帶決議
國防部本次採購66架F16-V,數量及金額為近年來軍購最多,且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目前已經通過,本次軍購應要求國防部將本次採購之F16V相關零組件在中華民國生產並移轉關鍵技術,並在交機後逐步成立F16機隊亞洲維修中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名 稱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因應敵情威脅與迫切之國防需要,逐年籌獲高性能新式戰機,強化空軍戰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與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兼顧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之目的,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新式戰機採購,指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式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維修、研發、產製及訓練。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本案決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
我國過去在F-16型機性能提升案中,已取得液壓及環控系統相關組件維修能量,既有維修能量,進一步應落實在台生產製造及維修。建請經濟部與國防部跨部會整合,積極與美方承商洽談相關零組件應在台生產製造與維修,以提升我國國內航太產業維修能量及料件供應鏈,進一步滿足機隊運作所需,提昇我國航太科技水準,帶動國防產業發展與商機。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二、
「工業合作」為我國利用政府對外採購時機,要求國外承商對我國國內應進行投資生產、技術移轉及研發訓練等工商業合作,以促進國內產業升級與發展。針對新式戰機採購案之工業合作,所獲得之工業合作額度須優先支應國防工合需求項目,國防部與經濟部應共同推動並整合國防科技工業與民間產業資源,以滿足後勤維保需求及落實國防自主目標。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三、
有鑑於我國面對敵情威脅升高,新式戰機之採購案除即時強化我國空軍戰機聯隊戰力外,亦有提升我國後勤支援、廠站維修、航太、電戰能耐等附加價值。考量本次採購案所含之項目及期程複雜、金額龐大,為確保新式戰機採購之特別預算能有效達致前述各項目標,以提升我國國防科技水準,並嚴守政府財政紀律,爰此建請院會作成下列決議:「國防部每年應就新式戰機採購之特別預算編列財源籌措、各項採購項目獲得進度、各項工業合作推動進度、國內承接單位之相應準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報告有涉及機密部分,得以機密方式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四、
國防部本次採購66架F16-V,數量及金額為近年來軍購最多,且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目前已經通過,本次軍購應要求國防部將本次採購之F16V相關零組件在中華民國生產並移轉關鍵技術,並在交機後逐步成立F16機隊亞洲維修中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王委員定宇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王委員定宇:(9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謝謝主席,我們讓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三讀通過,除了剛剛我向同仁報告的之外,這是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首次用特別條例來規範特別預算,我們更明文規定這筆預算不得超過2,500億元,這與原來坊間部分媒體報導的3,900億元或3,500億元的凱子軍售,有實質超過1,400億元以上的差距,我們用最精簡的經費去購置最需要的戰機。
另外,有人說這66架F-16V是舊戰機,事實上,這66架F-16V是全新型,目前被號稱真是亞洲印太地區最強的中輕型戰機,上一次我們臺灣購買戰機是22年前,我們這一次戰機的提升,一方面補強我們的需要,另外一方面也是因應從2013年開始共軍的遠海常訓,繞經宮古海峽來到西太平洋,這一個洞威脅著2,300萬人的安全及經濟發展,所以這66架飛機把這個洞補起來,透過印太地區自由民主國家的聯盟夥伴關係,讓我們現有的生存方式、我們的經濟模式、我們的民主生活,可以得到確保。
另外,在臺美關係上,除了軍售質與量的提升,以及正常化的軍售以外,今年是臺灣關係法40週年,加上國防授權法案(NDAA),以及目前在參、眾兩院審查的臺北法,這個軍購見證了這一切的改變與提升,而在我們也一併通過的國防產業促進條例,提供了工業合作、國內產業提升的機會,所以我們一方面要謝謝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所有委員的努力、民進黨團的致力及各位的配合。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9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的通過,其實這是歷史性的時刻,因為我們面臨這樣一個重大的軍事採購案,我們朝野不分黨派,共同以朝野協商獲得共識的方式,最快速的通過條例,接下來就要審查預算,這代表臺灣內部縱使有再多不同意見、再多黨派,我們面對國防安全、國家安全的立場是一致的,這一點真的令人非常感動!我們也看到,誠如剛剛王定宇召委所說,我們已經有二十幾年沒有獲得新式戰鬥機,反觀對我國有敵意的中共,他們的第五代戰機隨時都可以進行量產、上線,到時我們的空域又會面臨到失衡的危機,所以我們非常感謝包括美國在內的主流國家在軍事上、經濟上及各種文化交流上給予我們絕對支持。
接下來即接審查新式戰鬥機F-16V的預算,我們非常希望從委員會到院會也都可以持續發揮朝野合作的精神,傳達明確的訊息給國際社會,面對國防需求,中華民國臺灣的內部社會有一致性的聲音,我們不懼戰、不畏戰,我們可以擁有自己的國防力量;當然我們也要告訴大家,F-16V可以在非常短期內興建完成,加入戰鬥行列,也可以讓過去受到訓練的精良飛行員立刻在F-16V上展現更高超的戰力;所以我們在這個地方要請大家放心,雖然我們沒有購置到F-35這樣的機型,但是對於現在臺灣的需要而言,F-16V是即時、有效且高科技的產物,我們非常感動這個條例的通過,也期許接下來的預算審查可以非常順利,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0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這對於我國的基本國防是增加一股很大的助力,我們可以看到,從法國的幻象戰機到美國的F-16A/B,都已經超過二十幾年年限,基於要有一定程度的國防,對我們來講,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所以親民黨在這個地方給予支持,但是我們必須記取經驗,不管是當初幻象的採購也好,F-16A/B的採購也好,它的工業合作包括生產、後勤維修等等,我們都還是依賴法國和美國,所以不管幻象戰機也好,F-16A/B也好,長期以來它們的生產過程都沒有帶動國內國防工業的提升,也因它們的後勤維修沒有移到臺灣,讓我們在整個後勤維修上產生很大的漏洞和問題,所以在這次新戰機採購的過程中,我們希望國防部應該克服當初採購幻象和F-16A/B受到的問題,在過程中,和美國好好商量、洽談,因此我們提出附帶決議,針對新式戰機採購案的工業合作,要求提升我們的國防技術,這是首要,未來的維修上要落實在國內,這更是重要,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0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完成「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的三讀,關於這個案子,基於購買新式戰機可以提升國家的國防能力,國民黨充分支持,所以剛剛已經完成三讀,但是在討論這個案子的過程當中,國民黨也提出三個問題:第一個,雖然這次購買的是F-16V,但是現在我們進行的F-16功能提升方案和這次購買F-16V的廠商是同一個,而這個提升方案並沒有如期如質完成,這已經影響到我們國家的安全,所以我們希望購買後續新的戰機時必須注意這個問題;第二個,雖然我們的國防工業亟待發展,但是我們也希望採購過程當中能夠引進更多工業合作,培養國內國防產業的發展,能夠創造更多經濟效益;第三個,當這66架F-16V購買完成,總金額高達80億美元,中華民國將成為亞太地區F-16的最大機隊,所以在審查過程當中,我們也要求國防部必須在談判過程當中要求廠商必須讓臺灣成為亞太F-16整個機隊的維修中心。假設待會這個附帶決議能夠通過,就能夠讓這個採購案兼顧到臺灣的發展需要、國防需要,謝謝大家!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吳焜裕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及委員洪宗熠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4、4、6、5、6、6、6、6、5、6會期第8、3、14、7、8、1、3、10、11、14、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0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吳焜裕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委員楊鎮浯等16人、委員洪宗熠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60701108號、106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184號、107年1月3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295號、107年4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961號、107年9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156號、107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360號、107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694號、107年10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781號、107年11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07號、107年12月4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635號及107年12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94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吳焜裕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委員楊鎮浯等16人、委員洪宗熠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郭正亮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親民黨黨團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吳焜裕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委員許毓仁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鄭寶清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委員吳焜裕等21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委員楊鎮浯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委員洪宗熠等21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07年12月5日(星期三)及12月19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及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黃召集委員昭順擔任主席,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司法院、監察院、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三、委員郭正亮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我國目前約有1千1百萬支以上瓦斯鋼瓶流通於市面,相關消費糾紛眾多,多有業者為轉嫁成本,強迫消費者買斷鋼瓶,甚至拒絕回收屆期或過期鋼瓶,或轉嫁檢驗費予消費者之行徑,許多老舊鋼瓶因此廢棄於用戶家中,影響居家安全。為改善瓦斯市場亂象,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爰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要求瓦斯零售業者須明定供氣書面契約,並負有鋼瓶之檢驗、提供及回收之義務,其老舊逾期者,由政府統一收購,無須再驗。說明如下:
(一)為保障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的部分,新增第十五條之三,以法律明定之,規定容器製造或進口業者應取得容器許可後,始得銷售,並由主管機關訂定認可相關辦法。
(二)新增第十五條之四,要求桶裝瓦斯零售業者須提供用戶鋼瓶,不得要求用戶買斷,並須將其瓦斯鋼瓶定期送檢,合格後始得繼續使用,並由主管機關訂定容器檢驗廠管理機制之辦法。其老舊逾期之鋼瓶,由零售業者回收後,由政府統一負責收購。
(三)新增第十五條之五,要求桶裝瓦斯零售業者須與用戶訂定供氣書面契約,並負有鋼瓶回收之義務。
(四)新增第四十二條之二,配合新增條文,明定罰則,以確保法規落實。
四、親民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加速災害搶救效率及避免急迫危難,爰此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近年來屢次發生消防救災人員載運傷者時因急迫性而請求通過私人土地或房屋,卻遭民眾以自家房屋恐成為凶宅為由拒絕,導致延誤寶貴的送醫時間。
(二)消防人員進行之任務皆屬急迫且緊急,為加速災害搶救效率,修正本法第十九條給予消防人員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之情況可使用、損壞或限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權力。
五、委員吳焜裕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我國使用及販賣桶裝液化石油氣相關安全措施未臻完善,未能有效保護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之使用者安全,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為提升液化石油氣用戶之消費權益及使用安全,於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增訂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置安全技術人員規定,同時訂定安全技術人員經消防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受訓、複訓及課程內容等相關事宜之授權條款。
(二)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未設有罰則,以致成效不彰,爰新增第四十二條之二處罰規定,並依情節輕重分別訂定不同罰鍰區間。
六、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年重大火災事故已奪走許多消防員之性命,而其中重要原因係不清楚火場內可燃物、易燃物之物品擺設狀況,因而導致進入火災現場無法正確判斷撤離與否。目前「消防法」雖有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等,然卻未課予管理權人或行為人主動申報儲存位置之義務。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課予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定期以圖說方式提供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或位置報請消防機關備查。說明如下:
(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近三年消防人員因公傷亡人數已達203位,許多年輕消防員進入火場救災時因不清楚事故現場內可燃物、易燃物擺設狀況而導致無法正確判斷火場較為危險之區域在何處而釀成憾事,為避免此情形一再發生,擬使管理權人或行為人主動以圖說之方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或位置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二)增訂未定期以圖說方式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者之行政罰,用以確保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克盡報請義務;另提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流程與存放位置規範之行政罰鍰數額,敦促管理權人或行為人遵循規範,以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七、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部分餐飲業者因烹煮習慣問題,而有過量囤積瓦斯桶於室內或地下室之情事,使用不慎易導致氣爆、釀成火災,故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強化經營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與用戶端之權利義務關係;其次,建立吹哨者機制,保障從事液化石油氣工作之職務關係人揭露不法行為並酌予獎勵,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並保障揭露人員無懼於向消防機關提出職場環境安全危害事項。(第十五條)
(二)明定經營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售予用戶液化石油氣時,須提供容器並與用戶訂定供氣書面契約;且應置安全技術人員,以執行首次供氣及定期安全檢測,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次,明定零售業者於用戶申請供氣時,檢查用戶場所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確定安全無虞後,始得供氣;另送達容器時發現用戶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者,應通報轄區消防機關。(第十五條之二)
(三)增訂罰則配合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二、第四十二條之三)
八、委員許毓仁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日火災處所之管理權人隱匿不報危險物品分布位置,導致消防人員於救災過程充斥更多不確定性,並暴露於高風險中,為保障救災人員之人身安全,擬要求火災處所的管理權人應提供火場內危險物品位置之資訊,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2018年4月30日於桃園發生重大火災,造成五名消防隊員殉職,而該火場存放大量化學物品,進入火場之消防人員未取得完備之存放位置資訊,導致暴露於更大的風險之中,為避免消防人員往後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進入火場,擬使設施管理權人定期主動陳報地方消防機關危險物品位置資訊,並於火災發生時,消防指揮人員亦得請求相關資訊。
(二)配合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修正,就罰鍰額度酌作調整,以期達嚇阻之功效。
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台灣近年發生多起消防人員因公殉職之重大案件,一則凸顯了職業消防人員工作之危險性;二則也凸顯了現行災害搶救、危險物品管理等制度設計不周等問題。消防人員於災害搶救現場,經常面臨場所內部救災資訊不足,致使現場消防人員無法於第一時間做出有效判斷及制訂救災策略,甚或導致不必要之傷亡;且因現行事後調查機制不完備,焦點多鎖定在起火點等物理原因,無法從各面向調查消防人員傷亡之具體原因,遑論究責。於每次憾事發生之後,重新檢討災害搶救之疏漏,方能藉此減少我國消防人員傷亡之可能。為健全消防救災制度、保障我國消防人員之勞動權益與全體國民居住、生命及財產安全,並完善防災資訊、釐清相關管理權人救災責任、制定消防員死傷原因調查機制等,爰此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鄭寶清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自102年新北五股冷凍工廠大火至2018年4月28日發生於桃園之敬鵬工業平鎮廠火災,5年內全台殉職消防人員多達26名。消防員殉職悲劇一再發生,顯示現行災害搶救、危險物品管理相關制度設計並不周延,使消防人員於搶救當下面臨救災資訊不足,無法立即做出有效判斷,卻仍須執行救災,以致最終死傷遺憾發生。因此,為確保消防人員之救災安全,並防阻災害擴大,於本法中新增若無人受困、救災資訊不足、搶救設備未達基本安全原則時,現場各級消防人員可依本條文之安全規章採取相關應對作為,並規範主管機關不得事後對該搶救人員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以提升消防人員全體救災之安全。同時,目前事後調查機制之焦點多鎖定在災害發生之原因,如起火點等物理層面之調查,對消防人員傷亡之具體原因無相關調查規範,恐難以改善救災過程之相關疏漏,對未來救災之助益也有限。因此明文規定重大死傷等案件,得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組成「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最後,鑑於近年來火災發生,因管理權人於搶救現場未提供正確資訊,致使災情不必要地避免擴大,導致救災人員傷亡,於本法中增列處罰相關規定,以資警惕。爰此,為健全消防救災制度、保障我國消防人員勞動權益,以及全體國民居住、生命及財產安全,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吳焜裕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因現行消防主管機關未能確實掌握工廠所擁有之化學物質即時現況,應分別課予主管機關以及工廠管理人建立即時化學品資訊分享平台,以及化學品資訊及配置圖之提供;此外,基於現行火場鑑定中缺乏對於消防人員傷亡原因的分析,僅於火場鑑定報告中附上缺乏具體分析之搶救報告書,除顯然無法了解殉職消防員的具體傷亡原因,以還原火場真相之外,更無法透過原因調查檢討戰術調整以及災害預防,對於消防員執勤及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顯然具有重大影響。爰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消防人員執行災害搶救時,在缺乏資訊下,極難對事故採取適當之緊急搶救措施,延誤搶救措施致災害擴大,甚而危及消防人員之安全,為利消防指揮人員能現場取得工廠廠區內使用之化學品相關資訊,參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三條,配合實務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有命採取必要措施之權限,得要求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於事故發生時要求派遣專人至搶救現場提供資訊及協助救災,避免延誤救災,維護救災人員安全。
(二)現行火場調查部分,雖然包含火災原因調查以及火災損害調查的部分,但就消防員不幸殉職的死亡調查部分,一直無專責的調查與專門的調查報告,除恐難以釐清個案殉職的原因外,更難以提供日後救災,戰術調整的機會,故新增調查鑑定火場災害應加上消防人員傷亡原因的調查,以遂行災害預防的目的。
(三)消防人員傷亡原因調查如欠缺實際面對火場第一線的基層消防人員,提供最即時之個案現場的火場救難資訊,將難以妥善且全面性的還原現場,故於消防人員傷亡原因調查委員會中予以修正,新增基層消防員應受聘於消防人員傷亡原因調查委員會之成員,主管機關並應於同時修正指導要點。
十二、委員楊鎮浯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現行消防法中火災調查與鑑定程序相關規範未臻完整,致使該程序未能針對消防人員死傷原因進行調查與鑑定,且所設之鑑定委員會代表也並未包含民間團體代表,有代表性不足之疑慮。爰提出「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針對消防人員死傷原因進行鑑定與調查,並得聘請民間團體代表加入鑑定委員會,以確保消防人員之權益,並完善我國火災調查與鑑定制度。說明如下:
(一)現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中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僅得針對火災成因,啟動火災調查與鑑定程序。然而該條卻未授權相關主管機關,得針對消防人員死傷原因啟動調查與鑑定程序,顯有漠視消防人員權益之虞。故修正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針對消防人員死傷原因進行鑑定與調查,以釐清相關人員傷亡之成因,落實消防人員權益之保障,避免類似悲劇反覆發生。
(二)另查,按現行消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立火災鑑定委員會負責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惟該鑑定委員會代表卻未包含民間團體代表,有代表性不足之疑慮。故修正消防法第二十七條,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聘請民間團體代表加入鑑定委員會。
十三、委員洪宗熠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執行勤務殉職調查報告內容未臻完善且火災鑑定委員會代表性不足,授權消防機關針對傷亡成因啟動調查與鑑定程序並聘請社會團體代表參與火災鑑定委員會,以維護消防員相關權益,爰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根據消防署火災次數統計,在101年有1,574件、104年有1,704件,105年高達1,856件,顯見有逐年增高之趨勢。此外,近六年內消防員有18位因公殉職、8位因公死亡、高達520位因公受傷。在2018年3月桃園市發生的敬鵬工廠大火,更造成前往搶救的消防員中有5人殉職的慘劇。
(二)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進行調查、鑑定火災原因,係依照現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派員進行火災調查與鑑定程序。當前國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執行勤務殉職調查報告皆由主管機關自行調查,報告內容仍未臻完善。為讓上開報告能詳實呈現現場人力配置、救援裝備運用、指揮調度或危險場所管理等實際情形,作為日後消防救災之重要參考依據,並促進消防人員權益之保障。基於此,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傷亡原因啟動調查與鑑定程序,積極釐清相關人員傷亡之成因,以避免憾事重演,遂修正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明文授權消防機關針對傷亡成因啟動調查與鑑定程序。
(三)修正本法第二十七條,參考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費率委員會,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之規定。遂明定火災鑑定委員會得聘請社會團體代表參與。而社會團體代表中應包含消防員團體代表,讓火災鑑定委員會更具代表性、鑑定結果更加完善,以維護消防員相關權益。
十四、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如次:(107年12月5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各單位代表大家好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於第9屆第5會期時,惠予鼎力支持及協助消防法第9條、第19條、第30條及第38條之修正審議,並經106年1月18日總統令公布施行,有效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機制、並確保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落實當前政府營造安全家園與健全法制之政策。也感謝委員再次就消防法提列相關修法建議,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
有關委員提案,就支持委員提案部分,及建議暫不予納列部分,說明如下:
(一)支持委員提案或部分提案部分,說明如下:
1.郭委員正亮等17人所提第15條之3、第15條之4、第15條之5及第42條之2等修正條文,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需使用經認可合格之容器,並負有提供、檢驗及回收義務,且需與消費者簽定供氣契約及其罰則。
2.親民黨黨團所提第19條修正條文,給予消防人員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之情況可使用、損壞或限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權力。
3.吳委員焜裕等19人所提第15條之2及第42條之2修正條文,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設置安全技術人員,並經消防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受訓及其罰則。
4.賴委員瑞隆等18人所提第15條、第15條之2、第42條之2及第42條之3等修正條文,增訂吹哨者條款及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與用戶簽訂供氣契約,並應置安全技術人員及其相關受訓規定與罰則。
5.時代力量黨團及鄭委員寶清等17人所提第22條之1及第43條之1修正條文,消防指揮人員得要求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派遣專人至搶救現場提供資訊協助救災及罰則。
(二)建議暫不予納列之委員提案部分,說明如下:
1.郭委員正亮等17人所提第15條之4修正條文,由政府統一收購回收老舊容器。
2.楊委員鎮浯等16人及洪委員宗熠等21人所提第26條及第27條修正條文,授權消防機關針對傷亡成因啟動調查與鑑定程序並聘請民間(社會)團體代表參與火災鑑定委員會。
3.許委員毓仁等16人及林委員為洲等17人所提第15條、第23條、第36條及第42條等4條修正條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應定期以圖說方式報請備查及其罰則等。
4.時代力量黨團及鄭委員寶清等17人所提第20條之1,消防人員於救災現場若有危險之虞,應以救災人員安全為救災行動原則,及第27條修正條文,為調查造成特殊重大傷亡災害發生之原因,應組成「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
惠請於進行條文審查時,由本部予以回應及說明,詳如「現行條文與各委員提案對照表」。
(三)結語
再次感謝各位委員之提案建議,本部將持續規劃及推動各項消防政策,使各項消防制度均能發揮其功能,以符合國家社會發展需要。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
謝謝!
十五、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鑑於桃園市敬鵬大火及五年來不斷發生基層消防人員殉職事件,因此亟需推動修法改革,加強防災應變措施、增加行政罰則,以確立化災權責、廠方責任、消防人員安全入法及殉職死傷調查機制,並使受國家徵調從事災防救難工作者,獲得應有之保障與表彰,並杜絕適用爭議,另關於液化石油氣相關問題,因涉及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仍待協商詳細研討;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
(一)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行為人,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委員郭正亮等17人提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三、增訂第十五條之四、增訂第十五條之五,委員吳焜裕等19人提案第十五條之二,及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第十五條之二,均予以保留。
(三)委員郭正亮等17人提案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二,委員吳焜裕等19人提案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二,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二、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三,委員許毓仁等16人提案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委員吳焜裕等21人提案第四章、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委員楊鎮浯等16人提案第二十六條,委員洪宗熠等21人提案第二十六條,及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第四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四)第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 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五)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如下:
第二十條之一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六)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如下:
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工廠管理權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七)第二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 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為調查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之原因,應召開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與團體代表擔任調查委員,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搶救災害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第二項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組成之,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相關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其委員並應有消防人員工作權益相關團體推派之代表。
(八)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如下:
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十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黃召集委員昭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七、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