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訂定防制洗錢執行標準程序,以利銀行達到防制洗錢目的及兼顧民眾辦理金融業務之便利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6)
沈委員就訂定防制洗錢執行標準程序,以利銀行達到防制洗錢目的及兼顧民眾辦理金融業務之便利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於民國101年發布40項建議,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之會員,有遵循FATF40項建議之義務,爰於106年6月28日修正施行「洗錢防制法」,並賡續於106年至107年間完成國家風險評估、產業風險評估及機構風險評估程序。在依循國際規範要求及減少擾民疑慮原則下,未來政府將持續強化對於金融機構風險認知之教育訓練,同時增加對民眾洗錢防制觀念與智識之宣導。
二、另,金管會亦配合於106年6月28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其中第6條規定,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即金融機構應依風險高低不同,採取不同程度之確認客戶身分及審查措施。在兼顧金融機構落實以風險基礎方法執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詐騙等相關措施,以及民眾日常金融交易之順暢,該會已推動下列相關簡政便民措施,要求金融機構配合執行:
(一)金融機構對於低風險客戶,得在有適當管控措施下,採有事件發生才辦理定期審查或客戶風險評估資料之取得或更新;金融機構請客戶更新資料,應依客戶風險分級,分批執行,給予充分時間準備資料,並提供多元管道,方便客戶辦理;對無法如期提供更新資料之客戶,金融機構之相關管控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使客戶帳戶合理正常運作;對於久未往來或帳戶餘額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客戶,應提供簡便結清帳戶之資訊,供客戶選擇運用;對於客戶經常詢問事項,製作問答集上網公告,並強化員工之應對訓練,妥適釐清及解決客戶問題。
(二)發布無摺存款懶人包公告於官方網站,並請銀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參考,除說明「無摺存款50萬元以下交易」,如金融機構已有資料並認識客戶,毋須請存款人另行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核對外,並說明自行客戶以轉帳方式存入同一金融機構其他帳戶交易,不適用無摺存款規定。
(三)說明金融機構辦理代收代付業務具行政輔助人性質,不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規定,請銀行公會轉請所轄會員機構據以辦理;發布「客戶基於日常所需之交易型態例示問答集」,公告於官方網站並請銀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參考。
(四)指派人員對29家本國銀行(含4家外銀子行及中華郵政公司計58家分支機構)辦理實地訪查,以瞭解本國銀行辦理客戶臨櫃存款及匯款作業是否已提供簡政便民措施;於本(108)年2月13日召開本國銀行總經理會議,向與會銀行代表宣導低風險之金融交易可採行簡政便民服務,並請銀行高層主管人員利用時間多至所屬分支機構,瞭解臨櫃交易實際執行情形及聽取客戶聲音,落實銀行提供簡政便民金融服務之要求。
(五)本年4月16日函請銀行公會轉知金融機構參考該會訂定之「銀行辦理客戶定期審查或風險評估資料之取得或更新作業參考簡化措施」,並將該參考簡化措施併入銀行公會研議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簡化或差異化措施之實務參考做法」,以落實風險基礎方法。
三、為順利達成推動防制洗錢之目標,金管會已協調各機關(構),持續就低風險客戶或交易研擬相關簡化措施,並督導所轄金融機構依風險基礎方法及合乎比例原則下落實執行。同時強化與民眾之溝通,以爭取民眾之支持,並降低對民眾進行常規或例行性交易之干擾。
(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落實眷村文化保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5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3-71)
沈委員就落實眷村文化保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規定,文化部為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各級公有機關之財產具文化資產身分者為管理機關。管理機關就文化資產負有管理維護之責,應編列預算妥適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因國軍眷舍及其土地之管理機關多屬國防部,眷村如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者,經各主管機關依文資法規定,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後,即應由該眷村之管理機關為後續相關之管理維護。
二、國防部於推動眷改工作同時,為因應社會各界對原有眷村空間與文化之保存日益殷切,自民國96年起,即配合文資法修法,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並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目前,國防部列管經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之眷村計50處,其中13處眷村文化保存園區,由眷改基金提撥4億元支應初期之軟、硬體設施開辦費,並無償撥用予各地方政府負責後續維管。另經地方政府指定具文資身分之眷村計37處,將分別規劃以促參、委外經營、合作開發及委託代管等方式,以持續保存及活化眷村文化資產,建構永續發展之機制。
三、文化部文資局另補助地方政府進行眷村文化性資產清查,再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文資法規定審議指定或登錄,並辦理保存維護工作。為強化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105年7月27日修正之文資法第8條,增列第2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之規定,文化部自105至本(108)年期間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各項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計44案,核定補助經費計14億3,999萬9,672元。其中推動「眷村文化保存新星計畫」計40案,補助經費7億2,100萬0,778元,計畫內容含括軟硬體之保存與發展。此外,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推動「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跨域整合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計4案,補助經費為7億1,899萬8,894元。
四、至沈委員所提擬具眷村文化保存法及相關保存執行辦法一節,國防部為強化眷村文化永續發展,落實眷村文化保存工作,前已成立專案小組研擬「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於本年3月22日及4月17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審竣,俟提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後,將儘速送請貴院審議。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中華救助總會列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59)
陳委員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中華救助總會列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黨產會108年7月23日第70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8年8月13日就「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原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舉行聽證程序。
二、黨產會於108年8月1日公布調查報告,說明調查緣起、調查經過、中華救助總會現況。
三、黨產會現依黨產條例進行後續調查。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及各地方縣市政府辦理「創業補助」或「創業貸款」等,審查意見與過程多缺乏公開透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0)
陳委員就「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及各地方縣市政府辦理「創業補助」或「創業貸款」等,審查意見與過程多缺乏公開透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20至45歲青年取得創業所需資金,本部訂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其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並由信保基金提供最低8成最高9.5成之高保證成數,藉此提高金融機構承貸意願;本部針對該項貸款利率並未提供相關補貼,對於申請案件亦未辦理審查作業,係由金融機構依授信5P原則審核辦理,包括借款戶(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授信展望(perspective)。
二、本部將積極運用信保基金融資保證、聯輔中心財務輔導二大工具,及馬上辦服務中心(電話:0800-056476)提供諮詢診斷及個案協處服務,協助企業取得融資。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老人年金已經多年沒有調漲,近年來物價逐漸上漲,為避免影響老人生活困苦,相關單位應儘早提出研擬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13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4-79)
陳委員就「老人年金已經多年沒有調漲,近年來物價逐漸上漲,為避免影響老人生活困苦,相關單位應儘早提出研擬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因應我國人口快速高齡化,於97年10月1日開辦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以社會保險保障國人老年基本經濟安全。民眾於年輕時按期繳納保險費,至年滿65歲時即得按其繳費年資及當時的月投保金額領取老年年金給付。
二、為避免領取國保各項年金給付者所領給付因物價成長而影響其基本經濟安全,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規定,本法施行第1年之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第2年起,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各項年金給付金額並隨之調高;經查國保月投保金額已自104年1月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故民眾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金額亦已隨同調升。
三、又本法第54條之1規定,A式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金額自101年1月起由原來的3,000元調高為3,500元,其後每4年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積成長率自動調整,爰105年1月起已依據CPI成長率再次將A式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金額由3,500元調高至3,628元,預估自109年1月起將再依上開規定調整相關給付金額。是以,國保已建立年金給付定期調整之制度化機制,旨在避免領取年金給付者受通貨膨脹或物價波動影響,以落實保障民眾之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13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4-76)
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各時期軍歌皆有其時代背景及精神意義,對於鼓舞士氣、凝聚團結向心、堅定作戰意志等,有重大影響及代表性。隨著時代不斷的創新與演變,過往軍歌已然是歷史與文化的一部分,亦是音樂史重要一環,基於忠於歷史立場,本部對原創予以尊重。
二、為順應時代脈絡,活潑柳營笙歌,國軍文藝金像獎特別設立音樂類獎項,並鼓勵相關專長官兵、社會人士及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編寫、創作軍歌,以近5年為例,新創軍歌達33首;另每年初本部均會律定「年度推廣軍歌」,多以前1年文藝金像獎新創作品為主,以融合愛國、愛鄉、衛民之精神意涵,呈現軍人壯志豪情,今(108)年推廣曲目為「前進」及「風雨同舟」,展現國軍創新戰鬥之文藝氣息,藉此達到發揮無形戰力。
(七)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及迴轉或左轉車輛該如何合法行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13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4-75)
張廖委員就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及迴轉或左轉車輛該如何合法行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已明確規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駕駛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其情形分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53條之1規定處罰。至於闖紅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事涉個案具體違規事實,仍宜由執法員警稽查認定之。
二、迴轉或左轉車輛該如何合法行駛:
(一)有關機車迴轉行駛之規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已訂有汽(機)車迴轉之規定,倘欲迴轉之路口非屬該規定不可迴車之路段,車輛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又依上開規定車輛迴車前首先係有左轉彎之過程(迴轉形同連續2左轉彎),其於左轉彎之行駛過程中,仍應遵守現行左轉行駛之規定。
(二)有關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之行駛規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時,應依同規則第102條,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另倘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時,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又在3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三)綜上所述,機車於路口迴轉或左轉時,首依標誌或標線指示行駛,無標誌或標線時,應依前揭規定行駛,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設置,係由各級道路主管機關因地制宜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訂定之原則,依當地交通需求規劃設置,俾提供用路人更臻安全完善之交通環境。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榮家飲用水長期骯髒黃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1)
陳委員就桃園榮家飲用水長期骯髒黃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榮家興建多年,為維榮民生活品質與健康,家區用水區分為飲用水(自來水)與洗滌之生活用水(地下水),此次偶發水質雜質事件均非飲用水。
二、桃園榮家因生活用水水質黃濁,於108年5月2日向輔導會申請支援經費430萬0,695元,辦理「井水淨水池改善工程」,以改善地下水品質,經輔導會評估經費使用效益不高且應整體考量使用自來水方式處理為宜,爰函復桃園榮家先行檢討下授經費辦理,或研討較經濟解決方案另行陳報預算支援,尚未完全改善前應先妥擬因應措施。
三、輔導會於6月12日派專人前往勘查,6月14日業管副主任委員親自前往瞭解桃園榮家生活用水品質情形。榮家於16、17日先期完成長壽、仁壽堂自來水水塔配接及水塔安裝事宜,獲榮民肯定。本會繼於6月24日依榮家提報自來水改善需求,核撥桃園榮家經費66萬9,000元,7月25日完工,7月31日完成驗收,桃園榮家住民生活用水全面使用自來水,8月5~8日清洗水塔,俾確保輸水、儲水安全。8月19日輔導會另依榮家提報地下水過濾器設備計畫,補助經費99萬元,預於10月31日辦理驗收,為自來水停水或遇供水問題時備用,以維住民生活品質。
(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1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3)
趙委員就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試辦一年,成效良好,深獲退除役官兵肯定,輔導就業情形如附表:
二、輔導會已陳請本院續辦本方案,經評估預算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足敷支應,將儘速函復該會研議結果,並朝同意續辦方向辦理。
三、輔導會將秉持政府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宗旨,以可行有效辦法,鏈結政府與民間資源,落實推動各項輔導工作,俾利協助退除役官兵長期穩定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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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構我國高科技產業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3)
許委員就建構我國高科技產業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衝突升溫,雙方摩擦有長期化趨勢,未來無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將根本改變全球貿易秩序及供應鏈,外商深感在中國大陸營商風險增高,已有預期心理提前調適,廠商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之需求增加。為協助臺商快速設廠及建構高科技產業鏈,政府之因應措施如下:
(一)鼓勵企業加速投資臺灣:解決五缺問題,提供企業必要協助,鼓勵企業利用「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加速投資臺灣。
(二)協助廠商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經濟部評估業者意願及產業聚落,與新南向國家合作,提供產業合作介接,搭建臺商網絡並透過駐外單位與臺灣投資窗口,促成合作商機。
(三)協助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並推動智慧機械及智慧製造,協助產業以智慧化提升附加價值。
(四)加速全球多元布局: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及非洲市場。
(五)加強貿易監測及出口管理:
1.建立進口監測及提醒機制:加強對中國大陸貨品貿易監測,觀察是否有異常增長及變化,並加強向業者宣導勿因違規轉運觸法。
2.加強貨品查驗及追蹤流向:加強貨品查驗,違者依「貿易法」或「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處分;針對可能涉及違規轉運之自中國大陸進口產品,要求申報進口用途。
(六)提供金融協助:
1.央行將持續關注國際匯市變化及資金移動對國內金融市場之影響;金管會亦將密切監控我國金融業對美中兩國之暴險部位變化,針對受重大衝擊之國內產業,可透過融資取得及現行紓困機制等方案給予協助。
2.依「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相關規定,臺商匯回資金可將25%運用在金融商品,包括上市櫃股票、基金等。
3.為完成「產業創新條例」修法事宜,經濟部刻加速研擬配套措施,針對符合相關條件購置智慧機械、5G設備廠商給予投資抵減,預計未來4年可帶動1.4兆元之內需設備採購商機。
二、政府實施前開政策之成果已陸續展現,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截至本(108)年10月3日止,計有146家廠商通過審查,總投資金額6,152億元(預估年底前到位逾1,972億元),預估創造5萬3,146個工作機會。同時,目前吸引臺商回流投資轉單效應顯現,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8月公布第2季經濟成長率上修至2.4%,連帶本年經濟成長率亦由2.19%上修至2.46%。此外,受到臺商高附加價值產線回流投資效應,本年1月至7月資本設備進口280億美元,創下歷年同期新高;另本年固定投資可望衝破4兆元,刷新民國100年以來最高增幅。
三、至美國若切斷華為供應鏈禁令擴及臺廠,對臺灣高科技產業所受影響一節,說明如下:
(一)臺灣網通設備廠商系為全球大廠重要合作夥伴,華為雖為我國產業之客戶,因受美國禁令影響,出貨出現下滑,短期網通產品與代工可能間接受影響,惟中長期藉由臺廠既有專業製造與全球多元客戶、高市占等優勢,華為流失之市場,將由歐美等國際大廠分食,我國與歐美電信設備品牌廠皆有緊密代工關係,禁令之影響已逐漸趨緩。
(二)華為事件短期內可能導致供應鏈對台積電下單轉趨保守,惟隨著其他品牌市占拉高,將可創造訂單互補效果,抵銷負面衝擊。倘全球電子產品需求不變,原本華為之需求缺口可由其他廠商取代,如蘋果及其他電子系統品牌商,最後IC需求仍可能回到台積電下單,屬正面影響,爰對台積電之長期影響尚屬有限。
(三)近年來政府協助臺灣半導體產業發展有成,國內外大廠持續在臺投資,預計台積電、美光等國際級企業未來將在臺投資超過2.6兆元。同時,因為市場商機龐大,吸引上游供應鏈加速佈局臺灣,本年臺灣已超越韓國成為全球半導體設備最大市場,並吸引相關國內外設備廠商在臺持續擴大投資。此外,本年臺灣亦為全球最大半導體材料消費地區,材料國產化能力持續擴張,顯見在政府與廠商通力合作之下,臺灣半導體產業得以在美中貿易衝突所致之不穩定環境下穩健發展,經營成果傲視國際。
(四)在美中貿易框架下,陸系品牌秉行供應鏈去美化之原則,加上臺灣在關鍵零組件與組裝代工在產業中具領先地位,預期貿易戰將使陸系品牌對臺廠更加依賴。未來政府將持續協助完善高科技產業鏈,並深化臺灣與國際間連結,吸引國際大廠與臺灣軟硬能量整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擴大內需及離岸風力發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00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2-14)
許委員就我國擴大內需及離岸風力發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本(108)年全球經貿成長動能減弱影響,外在風險仍高,內需將為驅動經濟成長主力。行政院已多次召開跨部會會議,責成相關部會研擬可行方案,積極從消費與投資二大面向驅動內需成長,並視國內景氣變化及政策成效,滾動檢視、精進擴大內需相關措施。
二、政府持續密切關注經濟風險,相關部會亦預為盤點、評估可行方案,並透過跨部會平臺機制協力合作,提升政策擬訂之效率與效益;舉如近期陸客來臺縮減,行政院即時推出第1波「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第2波則由各部會提供加碼優惠,以激勵國人國內旅遊、降低陸客減少衝擊。又如年初推動「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計畫」,購買節能家電補助3,000元,並同步檢討「貨物稅條例」,自本年6月15日起,針對購買節能標章電器產品,每臺減徵貨物稅最高2,000元。未來政府除持續密切注意經濟走向,並將透過跨部會緊密合作,滾動調整既有策略,並適時推出因應對策,以有效達到穩定經濟成長之目的。
三、至離岸風力發電建置規劃一節,經濟部於民國106年提出「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原規劃114年離岸風電設置目標3GW;惟為提升再生能源占比及強化風電設置推動,該部於107年3月將原離岸風電設置目標提升至5.5GW,並採取「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推動策略,循序漸進達成離岸風電推動目標。風場開發對環境、航運、漁民之影響,各主管部會將依照相關法規嚴格把關,確實依相關規範踐行各項保護措施,以兼顧風場開發與環境保育。
(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公益彩券業者佣金比率調整儘速提出研擬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13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4-78)
陳委員就公益彩券業者佣金比率調整儘速提出研擬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本部徵求本(第4)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公告規定,電腦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銷售佣金率分別不得低於銷售金額之8%及10%。我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銷售佣金率8%,已較運動彩券為高,且與國際相較(多為5%至8%)屬高水準。
二、現行電腦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銷售佣金率,係本屆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甄選時依上開規定所提發行規劃及承諾,該行業經本部指定為發行機構,倘調整經銷商佣金率,恐有損甄選公正性。
三、本部於辦理下(第5)屆發行機構甄選時,將依循往例就相關重要議題廣泛蒐集各方意見,通盤研議。
(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臺鐵高雄火車站地下化工程完工後,進入站內之動線紊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13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4-77)
邱委員就臺鐵高雄火車站地下化工程完工後,進入站內之動線紊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高雄車站工程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計畫107年10月14日通車期程,先行啟用第一階段範圍,刻正辦理第二階段工程施工。高雄車站啟用後旅客動線原規劃於車站西側,配合二期工程施工,啟用後3個月改道至車站東側,或因改道造成民眾困擾,交通部鐵道局已參考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經濟發展局及民眾反映意見,陸續於車站周邊增設車行及人行動線指引標誌及區域導覽圖,俾供民眾識別。
二、目前高雄車站進出站動線係配合施工設置之臨時通道,後續俟中博高架橋拆除暨周邊站東及站西道路完成開闢後,民眾進站動線將更為順暢,鐵道局刻正積極趕辦周邊道路開闢相關工程(即車站前站工區),期於109年底完成站西道路通車。有關委員針對車站動線規劃之意見,鐵道局將持續檢討改善,並於後續動線調整時據以評估。
三、交通部臺鐵局針對高雄火車站地下與地面層施工區連接處已增設臨時動線指引,站內部分依據臺鐵局「指標、示系統設計參考手冊」製作,並經過「車站美學提升─減法設計」依重要性、層次性及建立次序向下規劃設計,使旅客有效率抵達目的地,達成車站整體指標系統之清晰性、易辨識性、便於使用性及全臺車站一致性。另高雄火車站地面層地面騰空廊帶,高雄市政府已納入都市計畫變更為園道,園道由高雄市政府辦理整體規劃、設計及施工。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應協調各批發市場休市日期趨於一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13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4-74)
林委員就應協調各批發市場休市日期趨於一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會查復如下:
一、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應擬具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籌設完竣,經營主體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營業,經許可營業後,除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停業、歇業。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得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又同辦法第14條規定,市場每日進貨、交易、屠宰等時間,由各該市場視實際需要情形訂定並公告之。
三、基此,各類批發市場,因應產品特性、各地區消費型態、耕作習性不同、運銷通路多元化及各地民俗節慶等因素,宜由各市場邀集產銷雙方共同商定休市日期,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俾使供銷雙方權益均能獲得保障。
四、近期消費者反映農漁畜批發市場休市日部分未能同步,造成採買困擾或選購不便等情事,本會農糧署業以108年10月2日農糧銷字第1081073606號函文各地方政府加強協調轄內果菜批發市場自明(109)年起,力求農、漁、畜批發市場之休市日一致,以便利消費市場採購,兼顧消費者及農民權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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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80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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