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12時、下午2時30分至4時39分

10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11時18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3分、2時31分至6時27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黃昭順  王定宇  柯志恩  張廖萬堅 陳歐珀  陳素月  陳靜敏  蔣絜安  吳焜裕  高金素梅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琪銘  林德福  童惠珍  孔文吉  林奕華  陳宜民  洪宗熠  許毓仁  林岱樺  管碧玲  鍾孔炤  羅致政  蘇治芬  劉建國  吳秉叡  柯建銘  陳曼麗  陳亭妃  林淑芬  邱志偉  施義芳  曾銘宗  李麗芬  王育敏  蔡易餘  郭正亮  李俊俋  蘇巧慧  賴士葆  鄭寶清  尤美女  陳明文  段宜康  邱泰源  吳思瑤  何欣純  黃國書  王榮璋  邱議瑩  陳賴素美 周春米  張宏陸  吳玉琴  蔣乃辛  林靜儀  鄭運鵬  余宛如  林俊憲  許淑華  蘇嘉全  鍾佳濱  葉宜津  何志偉  李鴻鈞  蔡適應  林昶佐  羅明才  趙天麟  劉世芳  陳玉珍  陳 瑩  江永昌  江啟臣  黃秀芳  徐志榮  徐永明  柯呈枋  蕭美琴  呂孫綾  鄭天財Sra.Kacaw  李彥秀  蔡培慧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洪慈庸  許智傑  周陳秀霞 蔡其昌  陳超明  呂玉玲  楊 曜  陳雪生  趙正宇  莊瑞雄  陳怡潔  蘇震清  費鴻泰  顏寬恒  陳學聖  馬文君  賴瑞隆  林麗蟬  黃國昌  鄭秀玲  劉櫂豪  林為洲  郭國文  李昆澤  蔣萬安  

委員出席 109人

請假委員 余 天  吳志揚  沈智慧  王金平  

委員請假 4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

 

(外交及國防組)

 

 

外交部部長

吳釗燮

 

國防部部長

嚴德發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新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馮世寬

 

(經濟組)

 

 

經濟部部長

沈榮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吉仲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美伶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財政組)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顧立雄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教育及文化組)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

 

(交通組)

 

 

交通部部長

林佳龍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列席時間:外交及國防組:10月18日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11時5分

經濟組:10月18日上午11時11分至12時、下午2時30分至4時39分、10月22日上午9時2分至10時36分

財政組:10月22日上午10時44分至11時18分

教育及文化組:10月22日下午2時31分至4時8分

交通組:10月22日下午4時20分至6時27分)

 

  席

院長

蘇嘉全(10月18日)

 

副院長

蔡其昌(10月22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0月18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10月22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1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財務永續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二、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檢送避免兒童及少年沉迷遊戲軟體等新興軟硬體可行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修正政府採購法通過附帶決議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十九、交通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修法建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交通部函送「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二、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三十三、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定自108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三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第二十七條,定自108年6月23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定自108年7月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定自109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七、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修正公布之「郵政法」部分條文,定自108年1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八、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定自108年1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九、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行政院函,為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二、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十四條,定自108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登記之應檢附文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部分附表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三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名稱修正為「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環保署計畫(109-112年)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9年至112年「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六項及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二、公告事項第三項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錄二、附錄三、第十一條附錄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八條及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九、財政部函送「107年度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十八項及其附件「泰國產山竹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考核辦法」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及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一項及其附件「義大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經濟部函,為「臺印尼產業發展技職教育訓練合作瞭解備忘錄」換函展延1年事業已生效,檢送換函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經濟部函,為「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經濟部函,為「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海域範圍所定低潮線」名稱修正為「離岸風力發電設置海域範圍所定低潮線」,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貿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經濟部函送公告「彰濱工業區崙尾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經濟部函送社會企業、兼益公司、共益公司是否於公司法定專章或制定專法之政策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二、經濟部函送「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經濟部、交通部函送「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

八十四、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編制表」名稱修正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編制表」,並修正條文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八十五、司法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六、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七、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八、法務部函,為修正「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九、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廉政合作協定」中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九十、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十二條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一、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條文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吳健雄學術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基金會106-108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三、教育部函送學產基金投資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四、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九十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政策」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七、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8年度第2季「管制預算運用情形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具補助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九、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電子競技業發展情況及需求-輔導及培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運動政策推動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包含社會安全捐之租稅負擔率」編算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第1款第1項決議(一)檢討現有稅收預測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五)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四)註銷臺北市華光社區原居民已清償債務者之應收帳款及債權憑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七)各少觀所非法定不利處分之使用、考核房及違規房等設置與運用通盤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相關法律提案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公務人員職場工作壓力量表檢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醫師人力缺口問題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研議親屬照顧者之客觀評估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進行將新醫療科技引進健保給付之科學技術評析方法研究」執行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專業訓練課程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智慧健康生活計畫」執行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計畫」執行效益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十五)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加強主動關懷具兒虐風險家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保障聽語障者權益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公私單位目前普遍繳納差額補助費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之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研討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車輛之即時追蹤系統資訊公開之可行性」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汲取先進國家預防減災最新作法與經驗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廢太陽能板回收機制等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盲樣測試不合格之原因分析及技術輔導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水體水質監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化災搶救訓場及訓練制度考察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磁波監測工作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低頻噪音」成因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辦理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情形」通報機制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勞工權益基金之政府捐助款及因應勞動事件法重新規劃勞工訴訟扶助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偏遠地區電信設施解決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合公私立游泳池資源推動學校實施游泳教學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八)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調整國際賽會績優身心障礙選手獎助金額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五、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部科技大觀園重新設計及架構兒童網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八)檢討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門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強化軌道運輸和其他公共運具間之整合與分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八、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三十六)強化軌道運輸與其他公共運具間之整合與分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賡續輔導設立雞蛋洗選場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新增產業區面積針對花蓮、台東等區域研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四一、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開辦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0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執行進度,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因地制宜改善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服務內容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規劃提供都會地區原住民族托育服務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四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外交部主管預算凍結等6案、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預算凍結1案、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預算凍結等9案、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預算凍結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業務支出』之『勞務成本』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等42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四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案」等3案,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之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黃光藝君為建請本院決議或制訂法律,要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應符合其所提原則之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高雄市政府為有關「農會法」修正意見之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江偉麗君為陳請早日通過「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俾以辦理股權繼承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簡千翔君為有關水利署第九河川局針對花蓮壽豐鄉平和村轄區內之吳全社區陸地上,假以加強該社區人民及財產安全理由所編造之興建堤防等各項預算書,陳請予以刪除,不予通過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建請延長產業創新條例適用期限,並增加更具有吸引力的租稅優惠項目,俾能順利招引國內外資金投資台灣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建請於「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中增訂第23條之3實質投資項目與方式,俾符合產業現狀需求,以促進臺灣投資動能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臺中市臨時工廠登記暨未登記工廠促進會為有關放寬既存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及重新訂定低污染認定事,建議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及第34條條文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建請於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時卓參該會擬訂之未登記預拌混凝土工廠相關法制修法建議書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社團法人台北市報稅代理人協會為陳請提案委員體諒中小公司負責人經營不易,撤銷公司法第387條第3項修正案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許淑蘭君為對本院委員提案公司法第387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反對理由,懇請審酌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李兆坤君為建請未來審查自來水法時,將條文中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普志國君為陳述行政院版「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漏洞,建請修法時嚴格把關,以杜絕不肖業者趁機炒作土地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普志國君為反對農地違章工廠可以開放自由買賣,且臨時工廠登記或農地違章工廠變更特種登記事業用地回饋金,由現行50%降為5%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六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兆坤君為對教師法修正草案提供11項建議,惠請審議時納入參考意見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六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有關曾柏瑋君為現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應提升至母法層次為妥,爰草擬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六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有關徐立言君為對修正教師法提出建言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籌辦國際原住民文化節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國際競爭力下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大法官釋字第778號解釋,對於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0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說明三,有關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認為已經逾越母法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邀集醫師、藥師及專家學者籌組專案小組討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周陳委員秀霞就行政院補助各縣市清潔隊員服裝是否有考量清潔隊員夜間工作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建議應將危老住宅房屋性能評估資訊列為公開項目,以利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提升住宅品質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行政院每於年關時期皆會開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惟其申請資格限定須投保滿15年以上,此一限制造成有需要之勞工家庭無法申請。行政院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之規定,研擬放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申請紓困貸款資格,取消投保年限規定。凡勞工加入勞保在保期間,皆能申請該項紓困貸款,落實政府開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目的。期能真正幫助需要之勞工,解決勞工年關需用資金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社會救助法關於中低收入戶之審查要件,未考量多人共同持有土地可能導致實質中低收入戶,因持有未具收益之公同共有土地而無法取得補助。行政院應依現實狀況,研擬將家庭持有公同共有土地,其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以落實社會救助法照顧中低收入戶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聯合國毒品和犯罪辦公室(UNODC)認定「毒品」,包括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PS)有892種之多,惟台灣目前將毒品計區分四級共列管348項、四級,顯與國際列管內容差距甚大。為避免我國毒品列管內容與世界規範不一致,而使我國成為「毒品天堂」,行政院應依現實狀況,研擬檢討並重新定義毒品列管項目,以利「防毒於邊境」,勿因毒品入境或借境我國轉往他處而危害世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學聖,基於桃園台億交通集團惡性倒閉案引發社會動盪,肇因於靠行制度殺人,受害車主孤軍奮戰,政府卻坐視不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新北市蘆洲、五股抽水站機組老舊,為確保抽水站機械效能符合原始設計之功能,並對現有防洪排水設施做例行維護以維持防洪功能,建請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予以補助減輕地方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林委員淑芬,為配合執行國道一號五股交流道改善工程,新北市政府將執行新五路部分拓寬計畫,建請中央補助以減輕地方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都市開發隨著人為設施不斷興建,高度開發使得高不透水率對都市環境造成多方面的影響,況且新北市五股區屬於易淹水地區,有關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國中透水保水工程建請前瞻建設特別預算予以補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林委員淑芬,為提升基層警員值勤安全,新北市政府辦理「加速汰換警用車輛補助計畫」,因考量地方財政有限,建請中央酌予補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淑芬,為改善長者營養問題,新北市政府通過高齡友善機構認證之衛生所設置社區營養推廣中心,提供高齡長者個別營養諮詢及共餐據點團體營養教育,以避免長者衰弱症發生,建立支持性高齡友善健康飲食環境,因地方財政有限,建請中央酌予補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林委員淑芬,為落實「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之政策方向,並提供價格合理、品質有保障的教保服務,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並提高幼兒進入公共化幼兒園比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林委員淑芬,為提升學生營養午餐食用品質,確保供餐食品安全,建請中央補助新北市政府轄內國民中小學自立廚房設置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林委員淑芬,據查蘆洲、五股、三重等人口密集度較高之傳統都會區,其部分老舊公園基礎設施毀損及不足、公園遊具單調低齡化且未顧及各年齡層使用者共融使用公園之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10月1日起是中國大陸黃金周,陸客來台大減,台北市旅遊業估在7天假期,平均每天不到3,000人來台,整個假期來台約2.1萬人次,較104年極盛時期的8.6萬人次大減76%。估計光是今年的十一長假,大減的陸客就讓台灣減收約新台幣33億元外匯收入,顯然政治因素已干擾讓國內觀光業者哀鴻遍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馬委員文君,鑑於經濟部近日公布最新經濟情勢報告,揭露上個月8月份我國失業率為3.89%,這是近34個月以來的最高點,較上月增加0.07%,與日本、香港、新加坡、美國失業率相較皆低於我國,而勞工薪資加計獎金及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資後年增率僅1.8%,增幅為近3年同期最低,顯示受景氣趨緩影響,廠商發放獎金情況已不如以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馬委員文君,鑑於10月1日起是中國大陸黃金周,陸客來台大減,創下自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十一年以來,史上最低的紀錄,接下來的年底跨年、明年春節等兩個重要旺季,國內觀光產業皆認為會受到陸客縮減的衝擊,十一假期陸客商機已經丟失,請行政院針對後續年底跨年、明年春節觀光產業振衰起敝提出具體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財政部日前公布9月出口281億美元,年減4.6%,較原先預估的衰退幅度還要大,展望10月出口應會維持負成長,衰退幅度約在2%至3.5%之間;就全年觀察今年出口呈現負成長,幾乎已成定局,政府部門應嚴防這波出口寒流帶來的後座力,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馬委員文君,根據衛福部疾管署監測資料,中部中彰投與桃竹苗7縣市,腸病毒就診人次從今年9月開學以來居高不下,都超過流行閾值,中部腸病毒疫情仍在流行期,建請主管機關持續宣導腸病毒防範的觀念,強化由家庭到學校、社區腸病毒防治的全面防護網,以保障幼童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有效完善工廠職場勞動安全檢查,保障勞工工作職場安全,行政院及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應檢視並研擬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中,增訂工廠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工廠應有積極輔導改善之規定。以利落實一般工廠勞動檢查程序,保障工廠勞工職場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鼓勵一般大眾廣為參與文化藝術活動及促使文化藝術消費大眾化,行政院及文化部等相關單位應參考國外發行「文化卡」或「文化消費券」方式,研擬修法由政府來發行文化卡或推動其他可促進文化藝術消費之鼓勵措施。明訂個人文化藝術消費於一定金額內得扣抵所得稅,以增加誘因增促使民眾參與文化藝術活動,進而提升國人文化參與能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運動彩券獎金支出比例固定,限制多元的運彩銷售方式,銷售額難以有效提升,連帶影響投入運動發展基金之盈餘,不利於達成以運彩振興體育之目的。行政院及教育部等相關單位應對運動彩券獎金支出比例固定及限制多元銷售方式提出檢討對策,落實政府發行運動彩券振興體育的目的,同時也改善弱勢彩券經銷商的生存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政府目前產業創新條例尚不足以提供足夠的誘因,鼓勵企業投入資金來培育創新人才。為鼓勵企業人才培育及更多資金挹注,以及帶動國內投資動能與產業轉型,行政院及經濟部相關單位應研擬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人才培育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激勵產業培育人才,厚植人力基礎,提振國家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減碳防制空污為世界潮流,電動機車及「共享電動機車」時代亦將來臨,燃油機車業者的生存將面臨極大挑戰。行政院及交通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除了拿納稅錢來補助電動機車業者外,也應該儘速規劃輔導燃油機車業者因應電動機車來臨時的轉型問題。若不及時規劃輔導,必定會造成機車修理業、販賣機車的車行無力經營之窘況,徒然衍生經濟及社會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近期長榮空服員罷工造成台灣空運幾近癱瘓,許多旅客及旅行社措手不及。社會大眾多數要求增訂「罷工預告期」,以減緩罷工對於一般人出行的衝擊。本席認為大眾運輸交通業的勞方罷工,應給予合理保障,但亦應同時兼顧旅客權益。行政院及交通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應記取長榮航空勞資糾紛的經驗教訓,研擬大眾運輸交通業勞方罷工時的彌補措施,避免旅客及旅行社因措手不及,遭致困擾或權益受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K他命等新興毒品立法防範不足,造成社區住戶及社區管理階層無法有效防範或遏止毒品侵入社區,爰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等相關單位,應研擬如何防範毒品進入大樓社區之查緝方法,並規劃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公聽會,以保障大樓社區住戶的居家健康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民進黨政府近年來不斷弱化中華民國主權意識,造成國人對於中華民國認同之混亂。為凝聚國人對國家認同之共識,行政院應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應增列及清楚標示國旗、國號,以增加國人對國家主權之認同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藥事法有關藥品安全之規定,未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賦予業者發現問題食品之主動通報義務,卻仰賴主管機關稽查後公告應回收之問題藥品,顯有不足。行政院應研擬立法明定「製造、輸入業者於發現藥物可能有製造瑕疵、產品變質、發現仿冒品或其他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以此建立主動通報制度,以保障國民用藥權益及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派遣制度長期以來問題叢生,例如派遣勞工一旦遭遇職災,常使派遣勞工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猶如次級勞工。由於要派公司非屬派遣勞工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彼此間亦不成立僱傭關係,自無庸負擔勞動基準法上雇主責任。為確保派遣勞工遭遇職災時之受補償權利,行政院應研擬立法明定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安全衛生規範之責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有關國民營養法制規範散見各項法律,欠缺完備之規範及明確之權責,致使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經常有「三不管」的缺失,導致公權力無法妥善保障人民權利。行政院應研擬專法改善人民飲食安全及營養攝取等問題,有系統地推動健康飲食與營養教育,增進人民健康。同時確實把關食品安全,消除對食品安全的疑慮。並擴及各生命週期及需社會救助之人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目前公務人員酒駕懲戒僅靠考試院一紙「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實屬「虛應故事」。為落實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行政院應將公務員犯酒駕行為,列入公務員懲戒相關條例,以昭顯政府各級公務人員為民表率之典範及政府防範酒駕之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各級地方政府首長或民意代表無法以身作則,酒駕事件頻傳。為使地方首長或顧及民意代表為民表率,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研擬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明訂「違反酒駕條例者禁止參選地方首長或各級民意代表」,以彰顯全民對於「酒駕零容忍」的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酒駕零容忍」已是台灣全民共識,公務人員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其陞遷考量因素應將是否犯酒駕因素納入。為彰顯政府防範酒駕之決心,本席主張「公務人員犯酒駕條例者應限制其陞遷」。行政院應研擬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條文,限制犯酒駕條例公務員不得陞遷,並予以管制,以彰顯公務人員為民表率之典範及政府防範酒駕之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酒駕零容忍」已是台灣全民共識,而自民國94年大翻修迄今14年共歷經20次的修法來提高酒駕罰則,均都無法有效遏止酒駕事件的發生,惟追究其因或有各級地方政府政務首長、一級局處長等無法以身作則,也難怪徒法不足以遏止酒駕之行為。為能使各級地方政務首長、一級局處長等帶頭為民表率,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研擬修正「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限制犯酒駕條例者不得擔任地方政府秘書長、一級局處長等政務公職人員,以彰顯政府政務公務員為民表率之典範及政府防範酒駕之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酒駕零容忍」已是台灣全民共識,國內各政黨政團的成員,若「曾違法酒駕者皆不應任命其為政務官、政務委員及任何政務職務」。惟目前並無明文規定「違法酒駕者不得擔任政務官、政務委員及任何政務職務」。行政院應研擬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相關條文,限制犯酒駕條例者不得擔任政務官、政務委員及任何政務職務等職。以彰顯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及政府防範酒駕之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有效防止類似虐童致死案件,除針對犯重傷害罪且被害人為兒童時,加重其處罰刑責。行政院相關單位亦應針對「虐童被判刑入獄服刑者,於受刑期內,對其施以親子教育之感化課程」。並修改假釋規定「對此類受刑人若未受刑期一半之教化課程者,不能提報假釋」。使其對虐童或因而使兒童致死之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以有效保護弱勢兒童的寶貴生命權及避免虐童者再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近來一再發生酒駕致死案件,與行政院或交通部的「行政怠惰」亦有直接關係。例如本席提案於今年四月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求酒駕者車輛需加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條文,但至今交通部尚未公布「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相關規範,對於該管制車輛點火之工具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全部付之闕如,行政院或交通部顯有「行政怠惰」之虞。本席為人民請命,交通部應儘快會同內政部訂定「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規範遏阻酒駕發生,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兩岸關係趨於「冰凍」、「惡化」,把臺灣推向國際經貿網路遭邊緣。兩岸關係惡化加上南向政策沒有實質成果,復又同時引發台灣產業結構陷入瓶頸、人才嚴重外流及長期低薪困境等重大經濟挑戰。為提升經濟發展及國家競爭力,也為了「貨出得去、人進得來」,讓人民能夠安居樂業的施政目標,行政院應儘快制定提振我國經濟相關政策,以利提升經濟發展及國家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退撫基金管理機制投資效益不彰,有必要再作調整,以期因應國內外政治、經濟、社會環境變化。為提升退撫基金之運作塘效,使退撫基金投資管理能獲得更大報酬效益,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儘快研擬退撫基金管理機制改善辦法,以保障加入退撫基金之人員之財產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近年來媒體報載多有職業駕駛因行車途中使用手機、平板上網、追劇、看演唱會轉播等離譜情事,以致乘客心生恐懼、甚至感受生命安全受到危險影響。為保障民眾搭乘時之生命安全,行政院及交通部等相關單位,應儘速研擬對於「職業駕駛人與運輸業者於執行載客作業時,禁用3C電子產品」之相關規範,尤其要落實監督查核機制,使運輸業者與駕駛人更為重視相關道路安全規定,以保障民眾搭乘時的生命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行政院未徵詢地方政府意見,獨斷獨行要廢止屬於地方財政之「印花稅」,引發全國各地方政府的抗議。行政院在未與地方政府完成溝通之前,悍然破壞憲法規範「中央與地方權限」,也有濫權與侵犯地方自治之虞,至不可取。行政院應儘速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並提出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的適切修法,以符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以及租稅法定主義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傳票應記載事項之設計,其目的為充分告知並確保被告與證人之權益。惟近年來新住民或旅居我國之外籍人士日增,實務上已出現屢有外籍配偶或外籍人士因不諳中文,未能理解傳票內容,致使遭拘提、通緝、罰鍰之情況。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等相關單位研擬「傳票對象若為新住民及外籍人士時,應加註國際通用語文或者是新住民國之通用語文」,以保障新住民及外籍人士在台之相關司法權益,避免因語文不同而造成不必要之傷害及損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制度設計上被定位為「獨立機關」,旨在促其得以公正、獨立、超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但當前社會輿論普遍質疑行政院,在任命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相關職務人員時,迭有「政治干預」之嫌。行政院任命中選會委員時,應依公務人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制定中選會委員之任用資格,以避免獨立機關受到不當政治干預,導致出現操弄、造假、作弊等選舉舞弊情事,破壞國家民主體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臺灣社會邁入高齡化所帶來的長期照護需求,爰要求財政部應研擬將長期照顧失能家人所衍生的費用納入所得稅扣除額範圍,始符合量能課稅,並能減輕照顧者家庭之經濟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今年年初臺灣爆發多起「毒雞蛋」食品安全事故,不僅嚴重傷害臺灣民眾之身體健康,亦衝擊國人對於國家食品安全維護之能力失去信賴。為增強食安法規之適用性與執行力,並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及國民健康,行政院應針對不肖業者研擬加重罰則,並應儘快針對蛋農等業者制訂稽查管理機制,以保障國人日常食品之食用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民宿管理辦法」於106年11月14日發布修正,惟檢視該辦法之法源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而「發展觀光條例」卻近18年來未有檢討修正,殊屬不當。行政院與交通部相關單位應檢視現行「發展觀光條例」不合時宜之條文,並提出修法,以免阻礙當前觀光旅遊產業及民宿發展。政府責無旁貸應致力以進步的政策法規推動旅宿產業發展提升,並協助業者開創臺灣觀光業新前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灣社會毒駕、酒駕猖獗,現行罰則僅略為加重,但實為「法律輕縱酒駕者」,根本不符比例原則,亦不能達到嚇阻目的。行政院及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研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先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以期收立即嚇阻之效,保障無辜用路人之生命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目前全國超過1,800個村里無設置活動中心,有部分原因在於村里活動中心興建用地取得不易。為有效因地制宜來建構各地里民活動中心,行政院及內政部及相關單位應研擬「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方案」,以協助里辦公處租用里民活動中心處所,除可提供村里居民集會、交誼與學習之用以外。亦可於該活動中心同時設置里辦公處,以利里長就近服務民眾,滿足民眾對里民活動中心之需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酒駕問題嚴重,已成為台灣社會治安惡化及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威脅的嚴重問題。惟酒駕事故至今仍然層出不窮,顯示酒駕已非單純個別的交通安全問題,而是嚴重的社會問題。行政院應拿出有效的政策,以遏阻「酒駕無法管」的窘況。行政院及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等單位皆應對酒駕者除處以罰則及道安講習外,再交由各地檢察署、署立醫院開設「酒駕防治醫療」課程,從不同的方向出手,全力阻止層出不窮的酒駕治安事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去(107)年發生152位越南團客大脫逃事件,以及49位斯里蘭卡學生來台讀書,卻被引渡從事非法打工之情事,顯見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後,時有外籍人士假借觀光或求學之名,留在台灣從事非法工作的荒謬情況。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在執行新南向政策時,除不定期檢視新南向政策實施成效並定期向立法院及國人報告外,也應加強防範及查緝非法外籍勞工假借新南向政策之便,大量進入台灣非法工作的國安及社會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社會工作師法」對於社工師實行工作風險分級規劃,以及對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規定不足。為有效保障社會工作師的工作安全,行政院應針對社工師安全保障不足部分,提出修法規範。同時也應邀集各縣市政府及警政單位,研擬各(縣)市政府所屬社工師處理虐童案件時的安全標準作業程序,以保障各地社工師工作時的人身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但觀諸中央政府總預算,並未將國民教育預算「優先編列」。為完善我國教育事業發展,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編列。行政院及教育部應檢討追蹤108課綱實施後,所需經費及因授課時數增加而需增加教師人力等經費需求。並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編列中央預算,用於挹注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期能提高我國教育品質,培育優質人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在長年製造空污毒害台中人之外,近日又傳出中火竟然排放超標24倍之多「硼」廢水,簡直不把台中人的性命當一回事。行政院天良何在?民進黨天良何在?除了「含硼廢水」這種致命的污染物流出多長時間,行政院應該儘速交代清楚之外,行政院亦應指示經濟部台電公司,依照台中市政府「減煤四成、汰換老舊機組」的「最低要求」謀求改善。本席提醒行政院務必「覺醒」,萬萬不要低估台中市民反對空污不惜全面抗爭的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國內兒童用藥及醫材短缺情況嚴重,為落實政府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目的,行政院及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應檢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內容,研擬修法,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早產兒、重病兒童取得維持生命所需特殊藥品與醫材」,以保障病童之生存權及醫療人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教改」之後,目前各級學校品德教育皆出現「極度弱化」現象,任由不良風氣在校園蔓延。只有少數個別學校的校長、教師、家長會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而自謀改進。顯然行政院及教育部在推動品德教育工作上呈現「怠惰」與「不作為」,殊不可取。行政院應儘快彌補各級學校現行品德教育未周之處,並將「四維八德」列入課綱,全力推動品德教育,創造優良社會風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行政院院會9月12日通過財政部擬具廢止「印花稅法」,並擬在立法院第八會期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惟此舉已造成全國不分藍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抗議聲不斷。蓋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印花稅稅收100%屬於直轄市及縣市財源,若因修法造成印花稅收減少,中央政府必須籌妥替代財源。行政院在程序不完備情況下,貿然宣布擬具廢止「印花稅法」,此舉已有違法之虞。行政院不可一意孤行,恣意濫權、無視法律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法律規定「失業者若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得申請加領10%,最多加20%之失業加給」,惟現行就業保險法並未將父母納入扶養眷屬。為使失業者雙親獲得妥善照顧,減輕失業者的生活負擔,行政院應依現實狀況檢視就業保險法內容,研擬修法將非自願離職退保之被保險人之「無收入父母」,可計入扶養,並放寬申請加領上限至30%,落實憲法對貧苦無依者給以社會救助之本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危老條例之申請率不到萬分之一,顯然過低。為鼓勵及加速危老房屋之改建,行政院應重新檢視該條例獎勵改建之內容,研擬修法針對老舊房屋申請改建案,獎勵時效應予延長,以鼓勵危險老舊房屋改建意願及速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規定,國民如未能在10年法定補繳期限內完成補繳,將喪失老年年金擇優計算,無法享有領取基本保障之權利;惟考量未能遵照期限繳納國民年金保費之民眾,多屬社會經濟弱勢,非惡意不為繳納。為保障經濟弱勢民眾老年能夠享有基本經濟保障,行政院應重新檢視該條例之內容,研擬逾期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可給予請求補繳,並得予分期繳納所欠款項之融通考量。以落實設立國民年金之宗旨,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獲得經濟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我國少子化現象短期內難以逆轉,爾後勢必影響大專院校生員及財務;然政府長期以來即鼓勵民眾終身學習,惟目前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並未納入納稅義務人本人。為因應少子化及響應政府鼓勵民眾終身學習、終身教育之政策,行政院應重新檢視該法條,研擬修法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入納稅義務人本人,使其也能同時享有教育稅賦減免之優惠,以落實政府鼓勵民眾終身學習政策。亦同時提高我國人力素質,及解決國內大專院校生員因生員減少而引發之校務財政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罷工非屬不可抗力」,為維護航空器乘客之權益,行政院及交通部應研擬於現有民用航空法中,明訂「航空企業經營者不得逕自將勞資爭議行為所衍生之成本,轉嫁於消費者」,以避免無辜消費者遭受不預期之傷害及權益受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於八十五年開辦之初,即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而後「全民健康保險法」歷經多次修正,其中有關「預防保健」之文字被刪除,致使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失去法源依據。為使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有所依循,行政院及衛福部等應研擬法條明確化。由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使用率過低,亦應推動預防保健服務宣導,提高使用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選舉機關印發選舉公報時,候選人照片常與本人外貌有明顯落差。我國護照及新式晶片身分證換發,其相片規定「最近二年所攝」。為使選舉人能正確認識候選人,行政院及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應研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明訂參加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所提供之照片,應擔保為「近期之本人」。以利選舉人作為投票參考依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選物販賣機」因「有受評鑑」或「無受評鑑」之分別,而有不同管理單位及標準。為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健全法律制度規範,爰要求經濟部應就「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研擬統一標準適用,建立一致性之規範及管理機制,以避免青少年養成「以小搏大」的賭博心態,並解決現今管理不一的亂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近年家庭暴力虐童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關注,紛紛呼籲提高刑度以遏止虐童案之發生。然除提高刑度之外,更應配套對於惡性重大遭判徒刑之施虐者,「禁止其假釋聲請」,以預防其他兒童身心安全再次受到傷害。為預防受虐兒童身心安全再次受到傷害,行政院及法務部應就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罪者,研擬此類虐童受刑人不得聲請假釋並提出修法,以使施虐者受刑人於獄中接受完整之教化並服完刑期,不再對受虐兒童或其他兒童身心構成威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近年家暴及虐童案件頻傳,然目前雖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但幾乎是以行政罰為主。為避免初犯後再發生施暴之機率,行政院及內政部、法務部,應研擬針對初期施虐兒童之親屬、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實施親子教育及虐童法律課程」,期能遏止家庭暴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近年數起社會矚目的重大災難中,罹難者有未成年人。依現行保險法規定其人壽保險契約無效,繼承人無法受領身故保險金以及喪葬費用,這樣的規定與一般民情相悖離。為兼顧未成年人投保權益及防範道德危險,行政院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目前保險法中對未成年人保險之規定,研擬若發生無道德風險之天災、交通等重大事故時,對未成年人投保而身故,其家屬或繼承人應可請領一定數額之身故保險金及喪葬費用,以維護當事人保險保障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桃園機場第三航廈主體工程招標案,因建築設計太複雜、影響廠商投標意願而多次流標。為因應未來經濟成長及觀光客來台旅遊之大量客運需求,行政院及交通部應就桃園機場第三航廈主體工程招標屢屢流標、嚴重延宕完工時程,重新檢視其主體工程計畫及招標方案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交通部應就前項改善規劃,向立法院提出完整報告。說明桃機第三航廈主體工程完工時程、招標方案、流標原因及解決方案等,以利國家整體之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中機場整體發展建設關乎台中市未來整體建設,行政院及交通部應就「台中國際機場2035年整體發展計畫」規劃、定位問題,邀集內政部、台中市府等相關單位,進行審視及討論。並於下年度起陸續將相關預算提出,以利台中市府將機場內外加速翻新修建。以期帶動周邊整體發展,實現對台中有利的「機場園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使台中市區著名地標「梅川」重現往日風采,行政院及經濟部儘速核定「台中市北區梅川整治環境計畫」,並納入108年前瞻建設「水環境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亦同時達成「水與發展」、「水與安全」、「水與環境」等三大建設主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使台中旱溪源頭的豐原、北屯、大坑段能同步整治,並一路延伸為親水廊帶,行政院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應研擬「台中市旱溪排水大康橋計畫」延伸至豐原、北屯、大坑段之規劃。並將該計畫納入前瞻建設特別預算中,使台中市民遠離水患威脅之外,兼顧打造一個市民休憩的親水公園,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灣各縣市里活動中心、社區關懷據點、里辦公室、長壽會或者社區歌友會等等,在購買伴唱機時往往面臨到「伴唱帶」的音樂著作權困擾。有些老人家恐慌,害怕擔心僅只是唱了一首歌,就要被依違反著作權而移送法辦。為使「伴唱帶」的音樂著作使用權徹底解決,行政院及經濟部、內政部等單位,應儘速研擬「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修正,增訂「音樂著作重製於電腦伴唱機的強制授權」規定,以利供公眾使用的「非營利場所設置伴唱機」無涉於民事、刑事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為落實政府資訊開放,行政院及法務部等應研擬放寬「政府資訊公開法」,將獨立機關公開之會議紀錄增列「會議成員就審議事項之發言內容」,以便利人民獲取及使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及對公共事務之了解,進而促進民主參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氣候變遷全球暖化日趨嚴重,為協助農林漁牧業者分散農業經營風險,行政院及農委會應儘快將現行個人投保農業保險予以法制化,未來農民發生災損時,除政府的補助款外,仍有保險給付金額來復作,以利農林漁牧業者永續經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完成修法至今已有一年時間,為確保幼兒園不再發生虐童事件,行政院及教育部應就幼教法通過後,全面調查各縣市政府的執行情形。並將結果向立法院報告,以檢視修法是否完整且有效遏止幼兒園虐童事件。確保幼兒能夠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以及幼兒身心靈的健康與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中央主管機關欲作成涉及民眾重大權益事項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前,並無召開聽證會或公聽會之規定。即或部分實際決策過程中有召開公聽會,也無法提供國人如聽證會一般的有效參與和最終決策影響。為保障國人食品安全及知的權利,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應在欲作成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前,先行召開聽證會或公聽會,以利提供國人有效參與和最終決策影響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維護青少年健康及國家未來發展,行政院及法務部應研擬將現行三級毒品的愷他命(Ketamine,一般習稱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加重其刑責,以期發揮有效嚇阻。教育部亦應會同法務部研擬如何加強學校師生認識毒品的反毒宣導課程,以避免毒品濫用到校園內,戕害青少年健康,甚至危害國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使捷運綠線延伸段工程能儘速動工完成,交通部應將捷運綠線延伸大坑段納入施政重點,並重新調整捷運綠線延伸段經費中央與地方的分擔比例。宜比照原先捷運綠線段經費中央分擔2/3,地方分擔1/3方式。如此不但能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同時也有利於北屯大坑觀光產業的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使台中市政府推動「路平專案」順利推動,在撙節公帑,展現公共工程效率的前提下,行政院及交通部等應在「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及年度總預算項下編列預算補助台中市政府。並且在施工過程中,同步解決管線挖補、掩埋人(手)孔蓋、重繪路面抗滑標線,以及無障礙步道等專項問題,以保障國民用路與行車的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年來65歲以上長者的自殺通報人數,非但未能明顯降低反有上升趨勢,特籲請蔡政府正視,長照政策不是1.0變2.0再喊3.0就可以抑制長照悲歌的頻傳。台灣是老得最快的國家之一,相較於歐美等國邁入高齡社會至少約50至100年,台灣從「高齡化」步入「高齡」、「超高齡」社會的時間分別不過25年及7年的光景。但是;靠孝道、靠親情做長照,究竟還能維持多久?據調查顯示,有8成5的照顧者,生怕長照責任把自己逼出身心問題,而高齡化、單身族增加……等社會現象,讓「老人照顧老老人」、「失能後無人照料」等問題則日益升溫。照理說蔡政府長照2.0開始施行後見有不足,即當採滾動式檢討,然三年來只任缺失持續肇生,從未改善。甫上任時;蔡總統稱國家財政拮据要全民共體時艱,而今台灣經濟景況每下愈況,百業更見蕭瑟。惟長照政策從本(108)年初開始的廣設服務據點,到50億的「布建住宿式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30億的「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近4億的「建立社工專業人員薪資專案」及14億的「身障機構服務躍升計畫」等,連串長照2.0補強方案推出,及長照3.0的躍躍欲試。卻驚見蔡政府開始四處撒錢,大放利多政策!蔡總統究竟是為了「政權保衛戰」的長照升級,還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長照『企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前時零工經濟業者因工作權益無保障擬組工會,及近來再次意外頻傳,籲請政府正視血淚外送已是不容迴避的嚴肅問題!拜資訊科技所賜,全球零工經濟一路飛快成長已是必然趨勢,據瞭解;大陸都會區民眾三餐的高度依賴外送宅配客戶已達四億人,台灣雖還在起步階段,但不容否認;從早餐到消夜,這群外送員已漸撐起台灣餐點宅配市場,許多小吃店、餐廳的生意越來越好,對忙碌的上班族和習慣在網路搞定生活大小事的年輕人來說,外送平台的確是個好幫手。有人羨慕外送員可月入十萬元,殊不知他們卻是勞基法的邊緣人,在店家與客戶之間穿梭賺著毫無保障的血汗辛苦錢。但若因趕時間超速收罰單,或因肉包鐵,在車陣中發生事故,一切後果要自行負責,當然國家的健保支出也連帶賠上。本席以為;若台灣不是低薪社會,或許沒有吸引年輕人投入這一行的誘因。換言之;為何年輕人願意投入對履歷專業累積幫助不是很大的行業?外送平台的夯起,對國家人才發展有哪些正負面影響?是不是為政者該深思的課題!然就現實來說;外送員的權益保障及與雇主間的勞動僱傭關係,政府應即有明確處置,俾得給予勞工一個安心的工作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委員個人質詢)

(10月18日:外交及國防組由委員童惠珍、許毓仁、林靜儀、王定宇質詢。

經濟組由委員陳亭妃、陳素月、劉櫂豪、陳明文、陳曼麗、林俊憲、徐志榮、吳琪銘、賴士葆、徐永明、余宛如、林德福、王定宇、蘇震清、林淑芬、柯呈枋、蘇治芬質詢。

10月22日:經濟組由委員陳超明、周陳秀霞、陳雪生、陳玉珍、楊曜繼續質詢。

財政組由委員余宛如、郭正亮、林德福、許毓仁質詢。

教育及文化組由委員陳亭妃、孔文吉、洪慈庸、蘇巧慧、吳焜裕、林麗蟬、林奕華、林岱樺、李麗芬、鄭秀玲、管碧玲質詢。

交通組由委員劉櫂豪、施義芳、林為洲、李鴻鈞、簡東明、陳雪生、陳素月、徐志榮、李昆澤、吳琪銘、周春米、趙正宇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交通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臨時提案,鑒於臺東縣蘭嶼機場、綠島機場目前僅直升機停機坪有設置夜間照明設施,使得蘭嶼、綠島地區居民若發生緊急事故,僅能依靠直升機運輸。然內政部空勤總隊黑鷹直升機於今年2月5日於蘭嶼執行傷患後送勤務時,起飛後不久墜落蘭嶼外海,機上6人失蹤,再次凸顯蘭嶼、綠島機場有必要設置夜間照明設備,提供離島居民更便利、安全的交通運輸,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責成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就臺東蘭嶼機場、綠島機場設置夜間導航設施擬具相關規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便利商店與民眾生活密不可分,政府與便利商店合作,提供民眾代收各項政府繳費。以地價稅、房屋稅、所得稅為例,課稅2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民眾免負擔手續費,手續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反觀,民眾前往便利商店繳交國民年金及健保費時,仍需自行負擔手續費,讓民眾認為政府做事標準不一,讓民眾感受不佳。本席認為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民眾至便利商店繳納「國民年金」及「健保費」之手續費,以符合公平原則,不增加民眾負擔,提供民眾更友善繳費體驗,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原鄉公車因客源不穩,營利不足,導致客運公司普遍缺乏經營意願,因此原鄉公車不僅班次少且路線不固定,已經嚴重剝奪原鄉居民行的權益,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研擬改善方案,加強補助原鄉大眾運輸服務,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