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星期三)9時2分至14時1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宜民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8年10月16日(星期三)9時3分至15時3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陳靜敏  林淑芬  邱泰源  陳宜民  黃秀芳  蔣萬安  王育敏  楊 曜  徐志榮  陳 瑩  劉建國  李彥秀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鍾孔炤  吳秉叡  羅明才  林靜儀  林麗蟬  吳焜裕

   (委員列席7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陳時中

 

 綜合規劃司

司長

張雍敏

 

 社會保險司

司長

商東福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李美珍

 

 保護服務司

司長

林維言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蔡淑鳳

 

 醫事司

司長

石崇良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諶立中

 

 中醫藥司

司長

黃怡超

 

 長期照顧司

司長

祝健芳

 

 會計處

處長

張惟明

 

 統計處

處長

李秋嬿

 

 資訊處

處長

龐一鳴

 

 國際合作組

技監

劉麗玲

 

 科技發展組

技監

施養志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王必勝

 

 全民健康保險會

技監

周淑婉

 

 國民健康署

署長

王英偉

 

 疾病管制署

署長

周志浩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吳秀梅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署長

蔡淑鈴

 

 國家衛生研究院

院長

梁賡義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所長

張芳榮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許嘉琳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科  員 高佳伶 科  員 李懿如

   科  員 傅勤文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案。

決議: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9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80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照列。

第18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18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6,750萬4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50萬4千元。【1】

第183項 國民健康署34萬6千元,照列。

第184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5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9,221萬1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9,421萬1千元。【2】

第152項 疾病管制署1億3,098萬7千元,照列。

第15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4億4,002萬5千元,照列。

第15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2億1,606萬7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資料使用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706萬7千元。【3.4】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5項 衛生福利部447萬9千元,照列。

第196項 疾病管制署66萬5千元,照列。

第197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58萬5千元,照列。

第198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7,744萬8千元,其中7,551萬1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99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200項 社會及家庭署13萬元,照列。

第201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0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億2,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本項通過決議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9年度「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項下「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中「賸餘繳庫」編列1億2,000萬元,餘4億8,937萬3千元留存基金,考量該廠仍有整建裝修、擴充產線添購設備、新品項研發、汰舊換新資訊系統,業務擴增新增人力及工廠營運現金資金周轉等資金需求,同意免予增列。惟仍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於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增加產線提升產能後,並應撙節藥廠運作費用,在不影響營運情況下,逐步增加繳庫數,以使預算達合理配置與統籌運用。【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第11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448萬9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4項 衛生福利部5,311萬9千元,照列。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照列。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4萬5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4萬5千元。【7】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8萬3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萬3千元。【8】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0,430萬4千元,照列。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9萬7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926億9,013萬6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原列1億4,880萬3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20萬元。

(二)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50萬元。

(三)第8目「醫政業務」30萬元(含「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0萬元)。

(四)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30萬元。

(五)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80萬元。

(六)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3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26億8,703萬6千元。【11.25.33.40.55.67.68.73】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編列1億0,937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業務之行政費用、委辦費及獎補助費。然該科目預算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電腦緊急應變處理機制設備購置及系統擴充等經費693萬4千元;然108年度預算同樣較上年度增列辦理電腦緊急應變處理機制設備購置及系統擴充等經費497萬8千元;年年擴增,顯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預算係辦理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科目預算108年度預算僅790萬元,增加13%。然行政費用卻增加66%、而補助國內團體更增加553%!但卻未見相關實效!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計畫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預算係辦理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活動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科目預算較108年度預算減少超過一半,然一般事務費卻暴增173.73%!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計畫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預算係辦理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活動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科目預算扣除旅費、委辦費與獎補助費僅剩10.77%!更甚者,未見實效!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計畫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係辦理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分支科目預算「按日案件計資酬金」較108年度新增285萬元,說明計畫僅交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臨時人員!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係辦理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分支科目預算「委辦費」列6,600萬2千元,說明之計畫與108年度雷同,金額相近,卻未見實效!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本項通過決議71項:

(一)衛生福利部於109年度預算案編列「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第4年所需經費10億4,589萬8千元,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及積極推動分級醫療,強化基層照護能力等。然而,現階段我國醫療機構呈兩極化發展,地區醫療體系萎縮,影響民眾之在地就醫權益;又在兒科醫療方面,部分縣市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且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中「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之全國涵蓋率未及8成,整體兒科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尚待強化。綜上,顯示醫療資源之城鄉差距及分配不均情形有待改善,允宜研謀具體有效策略與行動方案,以利在地化醫療之健全發展;又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相對不足,鑑於兒童乃國家重要資產,兒童健康照護之完善性益顯急迫與重要,衛福部允宜積極規劃全方位之兒童醫療網絡,並儘速健全及完備兒童醫療體系。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二)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共計7億8,278萬3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編列1,872萬元,存在下列問題:辦理1957福利諮詢專線官網改版更新及文字客服推廣計畫編列277萬8千元,官網改版更新及文字客服推廣計畫何需編列270萬餘元?爰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預算2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編列「建置國家級生物資料庫整合平台」預算1億1,140萬元。

「建置國家級生物資料庫整合平台」之計畫內涵在於整合現行國內之31家生物資料庫,期望在兼顧個人隱私保護及數據品質下,開放健康醫療資料予產學研發,以期達到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立之促進醫學發展、增進人民健康福祉目標。然而國內之生物資料庫規模不一,且參與者之同意書範圍未必相同,後續整合鼓勵各系統加入、且如何達到歐盟GDPR標準或美國相關認證規範仍待著手後之釐清,方能確定本計畫之後續可行性。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預算200萬元,待針對各生物資料庫之整合模式明確,且釐清參與者同意書在整合中對於符合相關個人隱私保護之樣態及因應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四)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編列3,010萬1千元,主要辦理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全民健保爭議審議作業、國民年金保險監理及審議等,唯現行監理制度多由部分專業把持,缺乏公平公開機制,其中有關全民健保部分,衛福部因應老化需求與創新模式規劃,已提出諸多構想,但仍未見相關推動時程及修法作業。爰此,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研議共擬會議代表衡平性及召開會前會可行性之具體規劃報告,於108年1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五)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旨,各國政府應竭力維護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權益,合先敘明。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9條規定,取得居留證者需經半年等待期,始可納保;我國許多新移民婦女來台未滿半年,便已有孕,卻礙於健保法之規定,使是類婦女無法納入我國健康保險體系,令新移民懷孕婦女被排除於社會安全網絡之外,此況不僅嚴重侵害新移民懷孕婦女及其胎兒之應有權益,亦有違我國人權保障之核心價值。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全民健康保險管理」預算4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評估將未納保新移民懷孕婦女納入健保體系之妥適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王育敏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林麗蟬

(六)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計畫編列600萬元,編有業務費594萬元,其中為精進全民健康保險會議事效率及運作模式研究,編有委辦費用98萬元。

經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設立的「全民健康保險會」掌握了國家龐大的健保總額,影響整體全民健保資源分配及運作甚鉅。然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代理狀況嚴重,屢有不當發言且外行領導內行之嫌。

再查,由於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遴選辦法與會議規範形同虛設,對於「落實專業導向,讓醫療保險給付回歸專業與國家政策需求」之要求始終毫無因應措施與應有作為;且該委辦費之目的為「進行精進全民健康保險會議事效率及運作模式研究」所編列,在委員遴選辦法與會議規範未有進一步修正之前,委辦研究顯為治標不治本。

綜上,爰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之「業務費」98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七)國民年金自2008年開辦至今已逾10年,其設立目的是為提供未符合投保勞、農、軍、公教等其他社會保險者能有更全面保障。

國保保費繳納雖對於被保險人沒繳費無相關罰則,但有「罰配偶條款」,當初立法是為保障在經濟上相對弱勢的家庭主婦的權益,敦促其配偶應負相當之責任,但因近年社會型態的變化,此一條款備受爭議,如日前媒體報導,妻比夫在經濟上優渥許多,妻卻不願繳納保費造成其夫受罰而求助無門。

經查雖此條款有列有家暴、入獄、失蹤等十五項除外狀況,但對於上述不合理狀況卻無法除外即使受罰者舉證還是得負相關連帶責任,實屬不當,有其修正之必要。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盤整樣態、研議並提出修正再完成預告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八)行政院於105年11月22日核定「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期盼藉由提供長期儲蓄之獎勵措施,鼓勵弱勢兒少累積資產。該方案自106年6月起開辦至108年7月實際參與人數僅9,023人,衛生福利部原預估本方案107年底預期參與人數為2萬人,惟107年7月底實際參與人數為6,761人,參與率僅有33.81%,至108年7月底止亦僅較去年同期成長不到3千人,顯見該方案參與人數未如預期,除不斷下修其預期受益人數外,亦無法達成其政策目標。爰此,凍結「社會救助業務」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該政策之規劃過程及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業務推動之困境,研擬具體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徐志榮

(九)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起實施「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並於107年6月間施行。惟開辦迄今實際參與人數遠低於預期受益人數,核其原因正如立法研議時,多位委員質疑弱勢家庭難有餘力存款,既有脫貧機制仍有不足。故倘未能有效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脫貧,而僅欲仰賴鼓勵兒少儲蓄,藉以達減少貧窮代間循環問題,無異為緣木求魚。爰針對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脫貧自立、在地社區實物服務拓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需行政費用預算編列964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6億1,314萬5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改善醫師勞動條件並兼顧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08年9月1日起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針對住院醫師工時縮減所可能產生之人力缺口,通過嚴格考核之專科護理師,儼然成為重要輔助人力。

查「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為: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與四、醫療輔助行為。又及依第7條之1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然再查現行法規僅有提及五大醫療核心業務之名詞,未詳細闡述「醫療行為」內容,亦未對「醫療輔助行為」進行通盤解釋,此「醫療行為定義不清」之問題已是醫護界長久以來共同面臨之困境。

如今俾因維護住院醫師勞動條件而挹注專科護理師人力於醫療環境,若於法規層面仍無清楚定義醫療行為,除將專科護理師置於業務範疇不明確之危險職場,造成專科護理師執業風險外,更可能於執行醫療行為時放大民眾對於醫護專業之不信任、加深大眾對於醫療保障之疑慮,對於整體國民健康促進將有深遠危害。

惟考量現行「醫療業務行為」涉及層面廣泛,就適用上仍有疑義,爰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醫政業務」預算3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邀請相關醫事團體召開會議討論,並修正衛生所組織規程與員額設置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2.「病人自主權利法」108年上路,僅有8千位民眾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意願」註記;連已有試辦多年經驗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都表示,迄今仍未有符合法定臨床條件正式啟動預立醫療計畫(AD)之個案,凸顯本法上路後之落實成效,仍待近一步檢視。另據醫改會等民團反映,多數辦理醫院未依照「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網路預約,也未於網站上揭露諮商門診時段,民眾僅得透過致電轉接等方式逐一洽詢,影響民眾接受諮商之意願與可近性,恐不利本法順利推展,爰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醫政業務」項下經費計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要求各辦理醫院確實依照「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網路預約。

(2)衛生福利部「預定醫療決定」網頁專區之各辦理院所資訊,應載明網路預約掛號之連結、諮商服務時段、該院所為指定機構或經許可機構等資訊。【32】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3.有鑑於「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業於105年6月30日上路,期能透過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然日前北部發生某產科診所因生產糾紛而聚眾騷擾診所,另方面病家也抱怨未能獲得即時關懷說明及病歷取得,凸顯現行生產救濟制度仍有強化宣導或改善空間。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首份生產事故救濟報告中,針對已完成救濟金撥付之對象調查發現,僅66%於事故發生後5天內接受關懷服務、85%的機構會協助申請生產救濟,顯見並非所有機構均能確實依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於事故發生2日內提供關懷服務,也未必協助病家申請救濟,並凸顯政府有必要也針對未獲得生產救濟給付之病家進行意見調查,而非調查拿到生產救濟者。爰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醫政業務」預算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始得動支:

(1)修訂生產救濟申請表格內容,請病家於申請書上幫忙填答是否於事故發生後有接獲機構提供關懷、是否滿意關懷服務、是否順利取得病歷證據等資訊。

(2)各年度針對生產事故救濟之滿意度或意見調查,應包含所有申請生產救濟之案件,而非僅針對取得給付之案家。

(3)政府於收到生產救濟申請案時,應回溯勾稽查證該機構是否有依規定進行生產事故或病人安全事件通報,並列為輔導查察之參考依據。【41】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徐志榮

(十一)醫院評鑑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病人權益」與「醫療服務品質」,以讓民眾受到妥善之醫療照護,而醫院評鑑基準涵蓋多種面向,期望以醫院評鑑之方式能對於整體醫療品質有具體提升及對醫療體系的運作有實質效益;於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中提及「妥善的人力資源管理與員工支持制度,除可讓醫院的經營符合法規及實務的需要外,透過人事管理制度,尚可確保醫院人員的專業資格、人力的妥善運用、提供妥適的工作環境與情緒支持等,營造最適醫院定位之工作環境與條件」,員工是醫院的重要資產,醫院應建構安全、適合工作的環境,而強化醫療人員的勞動權益、改善執業環境,衛生福利部做為主管機關,其責任責無旁貸。

評鑑條文提及醫院應致力於建置完善合宜之工作環境,以確保員工身心健康,日前卻有評鑑通過之醫院經媒體報導出現職場霸凌事件,該醫院通過醫院評鑑的客觀、有效、實際的訪查,後續卻未予實踐,難道評鑑結果可視為醫院評鑑不實嗎?是查評鑑條文中提及「手術室、器材準備室、更衣室、討論室、休息室有足夠使用的空間」,綜觀評鑑基準有關休息空間、私人空間皆無明確規範,實為指標不明確。爰此,為使醫院評鑑能提供醫院實質之改善,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預算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醫院評鑑中「使用空間」定義有通盤考量及提出修改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編列5億0,244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109年度預算案「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科目編列5億0,244萬9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衛福部近年委託辦理醫師人力評估計畫,研究結果發現五大科醫師或西醫師人力將有短缺與中高齡化情形。由各科別專科醫師執業年齡資料(詳附表1),102年度內、外、婦產、兒、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之平均執業年齡分別為43.56歲、44.53歲、52.05歲、45.90歲、40.79歲,於107年度已分別增至50.81歲、53.54歲、57.19歲、50.79歲、46.03歲,除急診醫學科外,其餘四大科醫師平均執業年齡均高於50歲,且5年間五大科醫師平均執業年齡上升介於4.89歲至9.01歲之間,其中以外科醫師增加9.01歲、內科醫師增加7.25歲之老化速度較快,可見五大科醫師中高齡化情況並未減緩,恐難以因應未來人口老化及五大科醫師人力需求。爰針對衛生福利部109年度預算案「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附表1:近年醫師平均執業年齡比較表          單位:歲

 

科別

102年度

107年度

比較

內科

43.56

50.81

+7.25

外科

44.53

53.54

+9.01

婦產科

52.05

57.19

+5.14

兒科

45.90

50.79

+4.89

 

急診醫學科

40.79

46.03

+5.24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表內102年度數據引自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0,244萬9千元,其中「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共計9,100萬3千元。

有鑑於國內於今(108)年陸續發生多起醫院嚴重病安事件及醫療糾紛,包含北中南三家醫學中心陸續爆發洗腎管路接錯事件、北部某醫學院附醫發生婦癌病人遭切除胰臟醫糾案件,甚至有地方衛生局回應說衛生局不會主動介入了解,引發民眾對政府病安通報管理機制之質疑,醫界也難以透過錯誤有效共同學習避免再錯。

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前列嚴重病安事件或媒體報導醫糾案,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福部應責成地方衛生局針對醫院進行調查,並由醫策會或公正第三方之外部專家協助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報告(RCA)。

(2)調查前列醫院是否有主動進行病安通報、是否有即時啟動院內關懷小組對病家及涉案醫療團隊進行雙向關懷並留有關懷紀錄,並作為下次醫院評鑑或衛生局督考之評核參考依據。

(3)針對發生重大醫糾醫院應啟動醫院評鑑之不定時訪查,加強重點查核。

(4)將病安事件根本原因分析報告製成學習案例,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病人安全資訊網。【3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3.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0,244萬9千元。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推動分級醫療,在106年核定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中提及『整合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相關資源,輔導醫療機構提供友善就醫環境及適足之溝通方式,建置就醫參考資訊,同步輔導基層醫療院所營造無障礙空間等改善作業,提升身障者及新住民就醫之可近性,維護其就醫權益。』然而,計畫邁入第四年,醫改會根據衛福部「全台診所無障礙就醫環境調查表」統計發現,健保西醫診所僅17%提供無障礙溝通服務;且該調查表交由診所自答,缺乏明確一致的標準,恐讓不同需求民眾在查詢資訊時出現疑義或資訊錯誤等亂象。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費用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後,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與各地方政府應整合建立多國語言通譯人才庫,提供基層診所通譯支援。

(2)邀集醫事、病友或障礙權益團體共同開會,研擬如何優化無障礙診所就醫環境調查表,能清楚反應提供各類無障礙溝通服務內容,以利不同障別需求民眾能透過健保網站勾選查詢。

(3)針對診所自填無障礙設施之資訊,應列入年度督考檢查項目,並每年定期更新,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

(4)政府推動之無障礙眼科示範中心,應納入基層診所;另應研議將適用醫院之「無障礙就醫環境參考手冊」改版,一併適用於基層診所【3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4.查我國106年度嬰兒死亡人數772人(其中未滿4週之新生兒486人),占未滿12歲兒童死亡人數之72.83%,與OECD 36個會員國相比,2016年我國嬰兒死亡率3.9‰排名第26位,新生兒死亡率2.4‰排名第17位,屬中後段成績,而嬰兒死亡率攸關國家兒童健康水準指標,我國嬰兒死亡率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導致我國面臨出生人口高死亡率與低出生率兩者並存之現象;再從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醫院資料觀察,南部、東部尚無醫學中設置兒童醫院、全國有41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然苗栗縣、南投縣、臺東縣及離島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6縣,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之全國涵蓋率為77.27%,宜蘭縣、基隆市、嘉義縣、臺東縣及連江縣等5縣市未有醫院申請該計畫,顯示我國整體兒科緊急醫療網絡之建置亟待完備。有鑑於少子女化的今日,兒童為國家寶貴之資產,兒童健康照護完善十分重要,惟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不足,亟待改善,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重整與盤點現有資源,規劃建置整體兒童醫療照護網絡,改善並降低兒童死亡率。爰對衛生福利部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三)衛生福利部109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科目編列5億8,668萬8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2019年國內整體長照需求人口至少已達80萬人,且將隨著台灣人口快速老化的腳步,轉眼於7年後突破百萬大關。針對照顧者殺死受照顧者,而後自首或自殺的這類悲劇,時有所聞,但衛福部卻沒有積極之預防之道。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四)衛生福利部109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科目編列3億5,590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最新學齡前兒童口腔健康調查出爐,五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3.44顆、蛀牙率65.43%,雖較之前下降,但與世界衛生組織建議五歲兒童蛀牙率僅有1成,相距仍遠;超過4成5的5歲幼童有輕微及中度以上牙菌斑,代表潔牙不淨,顯示幼兒口腔健康仍有進步空間。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長年來落後全體國民甚多,衛生福利部成立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之重要業務之一在「提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健康照護品質」,而為解決原住民醫療照護品質,照護司陸續推動許多計畫,惟依據內政部最新106年之統計數據,全體國民平均餘命79.03歲,全體原住民平均餘命72.22歲,差距仍高達近7歲,顯見經過長年之努力,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之差距只縮短2歲,實有待檢討與改進。

又憲法增修條文明文: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價值並應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以法律規範來保障原住民族的衛生醫療權益,惟目前照護司政策走向多為屬「地」主義,讓都會區原住民被排除在外。為落實憲法,爰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3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住民醫療照護品質之通盤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前列預算之凍結科目得自行調整,但不得凍結與原住民及離島有關之業務)【4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編列4億5,036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4億5,036萬7千元。

截至108年8月調查「醫院推動住院病人友善照護(照服員共聘)模式」現況資料顯示,已有93家醫院辦理,相較於過去試辦時的34家醫院來說,擴展有成;此外,另尚有36家醫院仍在規劃階段。109年度起,醫院評鑑基準中將「住院友善照顧共聘」列為試評條文,透過試評應可更進一步了解各醫院在辦理共聘照顧的各種模式與其所面臨之問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應藉此收集更完整之資訊,以作為後續共聘照顧政策之修正依據。此外,共聘照顧制度廣泛推展後,對於醫療體系整體照護/顧人力之影響與盤點,亦應一併檢視。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推動住院友善照顧共聘制度後之『共聘模式多元性』以及『對醫療體系整體照護/顧人力之影響與調整』」提出檢討與後續規劃說明,並於109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2.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辦理強化護理人力培育及提升專業知能計畫、辦理護理、助產業務政策規劃及護理品質提升等業務。有鑑於國內護理執業環境不佳,勞動權益不彰,護理專業發展受限,爰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經費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護理專業發展整體規劃,與其他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七)104年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第3項: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105年起衛生福利部依法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之交通費,109年度編列之預算數與108年度相同。根據105及106年決算中所記載,此一業務執行率連續2年未達5成,雖107年度實際補助人次相較於前2年皆有成長,惟目標達成率仍未達7成。究其原因,除民眾反映慢性疾病就醫須經轉診不便,申請文件複雜亦是主因之一,衛生福利部為解決此一問題,於108年7月提出「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據悉已彙整各方意見後修正,目前處於待公告階段。綜上,偏鄉原住民之醫療照護協助是落實全民均健重要項目之一,105年至今未有1年執行率達到7成,除法規相關因素外,應另有其他主因,爰此針對「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72萬6千元,凍結37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備相關法制程序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5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八)藥事法規明定想從事中藥行的業者,必須通過國家考試,然而20多年來,衛生福利部並沒有訂定任何教、考、訓用的施行細則,就近期中醫藥司研擬提出中醫藥商僅需服務2年及適當學分即能「世襲」家中藥行一案,引發中醫師及藥師很大的爭議。爰此,凍結「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釐清法律爭議,提出解決問題之合理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九)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旨在規劃重要政策、督考與推展,亦在預算中編列「衛生福利業務協調與推展」科目,計列503萬8千元辦理中央與地方衛生福利協調事項,然現有多項政策中央與地方不同調之情事,實有改進必要。爰凍結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司之「綜合規劃業務」經費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跨部會資訊整合提出中央與地方業務指標之落差調查結果並提出整體規劃後,於1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我國新移民人口已突破50萬人,顯見新移民之相關醫療需求亦隨之逐年提升,惟目前我國醫療體系卻未設專責醫療通譯人員,恐於就醫時因溝通障礙使其病情延誤;此外,目前我國外籍看護人數眾多,許多家庭皆仰賴外籍看護陪同家中病人前往就醫,並助其聽取醫囑與病況,若醫護人員與外籍看護間,產生語言隔閡,極不利後續醫療與復原。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預算35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醫療通譯系統提出執行現況,以及未來具體規劃,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58】

提案人:王育敏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林麗蟬

(十一)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意旨,保障人民健康權乃政府應盡之義務,合先敘明。一般狀況下,國人家庭可同時擁有夫家與娘家兩方支持,但我國移民家庭,卻僅能獲得夫家或娘家一方之援助;換言之,因移民家庭可獲之家族資源較少,以致其抗風險能力較一般國人家庭低落;基此,為弭平此況,我國長期照護機制服務對象之設定,應考量移民家庭之獨有風險,而非無異於一般國人。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預算35萬元。俟衛生福利評估考量新移民家庭之特有需求,規劃長期照護服務,並提出具體政策規劃,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59】

提案人:王育敏  李彥秀  蔣萬安  林麗蟬

(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編列8,278萬1千元。長照2.0自106年度上路至今將近3年,針對各項長照人員之規定已逐步完成,現行機制下雖各承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查之單位訂有相關作業規範,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資訊化平台之建置仍有其行政作業效率提升之必要性,應積極建置。而近日(10月1日)上線之「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仍有不少服務單位無法順利申報,尚待衛生福利部後續積極優化系統與說明。另,長照第一線服務人員頻傳服務提供期間之打卡作業系統問題多,諸如:APP容量過大、閃退、等待時間過長等,雖各縣市或各長照服務單位所設置之系統不盡相同,然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第一線工作者之服務提供管理系統進行了解及調查,以利後續之相關協助或輔導。爰此,凍結「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1)針對『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完成建置,(2)優化「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3)針對各縣市進行長照服務提供單位進行管理系統之了解,並提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十三)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我國超過600萬人持有慢性連續處方箋,然慢箋遺失需要重新掛號、重新排隊候診並花費掛號費,反而增加醫療院所的門診量,鑑於科技發展及民眾便利性,慢性連續處方箋宜考慮逐步採用電子化形式領取,然衛生福利部至今尚未整合各局處研擬慢性連續處方箋電子化相關政策或進行試辦計畫。爰此,凍結「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實施慢性連續處方箋電子化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陳靜敏  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十四)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負責督導及管理該部所屬之醫院及社會福利機構26家及超過13,700位員工,輔導所屬機構之運作,推動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擔任資源管理重要任務。107年8月13日凌晨該部所屬台北醫院護理之家大火,造成14人死亡、30餘人受傷之重大事件,事件發生至今,院內2名護理師遭起訴,未見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有積極輔導之作為,對第一線照護人員士氣造成重大打擊。109年「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37億6,224萬2千元,為監督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輔導所屬醫院建立病患安全就醫,培訓、輔導專業人力於安全防護之業務。爰此,凍結「醫院營運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重新檢討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五)政府現正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將科研成果連結產業,推動我國生醫產業發展。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積極結合南台灣大學院校、南部科學園區、工研院、中研院等各種研究能量,藉由國衛院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的擴充,將既有研究能量與成果擴展至南台灣,促進生醫產業發展並配合新南向防疫外交政策,嘉惠南部民眾。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積極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協調,且充分與在地醫療機構合作,藉以將基礎研究與臨床應用結合,將該院感染症防治、環境醫學、醫工奈米、癌症等研究能量,延伸至南台灣,以有效提升南部生技研究及生醫產業發展,並作為未來建置國家衛生研究院南部分院之基礎。【15】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十六)為充實社會工作人員以建構社會安全體系,蔡英文總統於108年9月宣示將推動補足社會工作人力、與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待遇之政策。然相關政策之推行仍有待加強,包括建立例行性之社會工作人員人力運用及勞動狀況調查,以彌補長久以來政策規劃之不足,並確保中央與地方政府受補助與委辦之社工待遇齊一調整等。綜上,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落實社會工作人員人力與待遇調整政策,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建立社會工作人員人力運用及勞動狀況調查,與確保中央與地方政府受補助與委辦之社工待遇齊一調整之規劃報告,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七)據內政部統計,南投縣107年老化指數達158.46,為全國第二高,是長照體系建置的重點地區。然該縣長期資源不足,不易吸引社工師執業。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7年該縣社工師專職人員數為516人,僅占全國3%,除仰賴社工師之個人執業熱情外,公私部門難有其他提供優勢條件以吸引社工師執業並久任,進而影響長照業務之推動。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業社工師偏鄉加給評估及南投縣社工師人力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24】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蔡培慧

連署人:陳靜敏

(十八)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1億1,093萬7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參與人數未如預期,參與率偏低之原因,主要係本方案戶開戶採申請制,符合資格者可自由選擇是否參與,並無強制性;復依10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收入大於支出者僅佔28.7%,故多數經濟弱勢難有餘力存款。考量本方案係政府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脫貧之主要策略,有助於渠等累積資產,並厚實未來投資教育及生涯發展之實力,允宜督導地方政府積極宣導,俾達成計畫預期效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九)近來兒童受虐案頻傳,每隔一段時間就發生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通報件數及兒虐致死人數逐年攀升。衛生福利部109年度「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2億5,164萬1千元,主要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推動整合模式相關評估工具研發訓練,並增聘兒少保護性社工人力與整合保護性服務及因應高度風險個案新增保護性社工人力等業務。然推動社會安全網,不應侷限於特定專業團隊,健全社會安全網應透過跨團隊合作,提升或改善既有體系之效能,方能擴大網絡所涵蓋之服務對象。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加強醫事人員有關兒少保護教育訓練。【27】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三十)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至115年即進入WHO所定義老年人口佔20%的「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集中鄉村地區,導致老化指數愈顯沉重,雲林縣老化指數高達157.2%,僅次於嘉義縣(202.4%)、南投縣(158.5%),老化指數高居全台第三,老人醫療更為重要。六都的磁吸效應下,將非六都給邊緣化,這樣的「大都小縣」現象持續下去,偏鄉繼續被邊緣化,恐對台灣造成更大影響,而縣市不像六都有著完善醫療體系,醫療資源長期不足,患急重症民眾常需要轉送至外縣市就醫,繳交一樣的健保費卻沒有都市的醫療品質,並不公平,為了醫療品質提升,雲嘉南之醫學中心計畫刻不容緩。

108年3月11日至108年3月16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團赴日「考察婦幼健康照護政策」,該次考察報告於108年6月11日出爐,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亦有派人前往考察。依該次考察報告,建議事項指出:「日本產前檢查發現高風險孕婦或高風險胎兒則將母體立即轉診至大型醫院保護母子健康以降低生產風險,因此,可研擬高風險孕婦母體轉送原則及機制」、「日本政策將各醫院設新生兒專科醫師改朝向集中兒童急重症醫護人力,設置NICU並調高醫護病床比。並進行診所、專科醫院與大型醫院之合作網絡,若發現母體或胎兒有異常,可於生產前即將產婦轉送至大醫院,以提供更完善的生產照顧,保護產婦及新生兒安全。可做為台灣孕產婦及新生兒及急重症醫療設置之方針。唯衛福部目前就產婦政策之推動有待努力空間。雲林縣偏鄉地區醫療資源缺乏,診所均有所不足。如林內僅5家、古坑7家、二崙5家、大埤3家,有待提升。爰建議衛生福利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一)根據內政部資料統計,我國107年度出生人數為18萬1,601人,為歷年次低紀錄,且108年上半年有88,098人死亡,但卻只有85,961人出生,死亡人數與新生嬰兒數首度出現交叉,亦是我國人口自然增加史上首次出現負成長;另查,衛生福利部最近期發布之統計資料,我國新生兒死亡率及嬰兒死亡率,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比較,分居中後段成績,反映出我國兒童醫療照顧似仍有不足。然衛生福利部109年度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並未針對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相對不足有所挹注及改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國內兒童醫療照護網絡之強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二)依據醫改會針對輪椅族、枴杖或助行器族、推娃娃車等行動不便者所做出口民調顯示,高達6成表示因診所缺乏無障礙設施或設計不良而就醫不便,68%對政府推動無障礙措施無感,凸顯政府推動無障礙就醫環境措施不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邀集醫事團體、病友權益團體及營建主管機關研商如何修訂診所無障礙設施規範(例如優先要求新設診所或1千平方公尺以上大型診所適用),並研議對於願意改善無障礙設施之診所,協調各機關充分利用醫療發展基金或無障礙推動基金等相關經費,予以補助或獎勵之可行性。【31】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三)「病人自主權利法」今(108)年上路,僅有8千位民眾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意願」註記;連試辦多年經驗的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都表示,迄今仍未有符合法定臨床條件正式啟動預立醫療計畫(AD)之個案,凸顯本法上路後之落實成效,仍待進一步檢視。又根據醫改會等團體反應多數辦理醫院未依照「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網路預約掛號服務,也未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爰請衛生福利部督導辦理醫院「預立醫療決定」網站,除連結醫院網站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網頁外,應載明網路掛號連結、諮商服務時段等資訊,並建立以意願人為中心之個案管理機制,提升民眾接受諮商意願及可近性,並將督導及改善情形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四)我國新生兒死亡率2.4‰、嬰兒死亡率3.9‰及1至4歲兒童死亡率2.71‰,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中,成績均不盡理想,反映兒童醫療照顧體系仍待完備。以保健總支出以觀,106年度20歲以上成年人平均健保支出為33,243點,然1至4歲幼童平均卻僅19,987點,在在可見兒童醫療資源投入不足。尤有甚者,我國兒童醫院經營不易,至今國內只有北部及中部地區各2家兒童醫院,南部地區尚乏醫院提出申請,遑論兒科資源匱乏之東部地區,致兒科重難症照護網絡出現缺口,如何期待行政機關降低兒童死亡率之決心。故面對少子女化之今日,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重整與盤點既有資源,規劃建置整體兒童醫療照護網絡,以降低兒童死亡率。【35】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5億0,244萬9千元。我國新生兒出生數106年僅19萬人,107年只有18萬1千餘人,顯見持續下降,且在救助新生兒與早產兒的同時,仍有許多醫材和藥材取得的困難需進一步協助。現階段衛生福利部雖已成立「兒童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專家諮議會」,就困難取得之兒童臨床必要藥物之通報、審議、採購、使用等提供專業審查意見或相關建議。然而,尚待「兒童臨床必要藥品和醫材平台」之建立及確立其運作模式,方能有效紓解新生兒或早產兒於臨床第一線醫療所面臨之困境。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本(108)年11月底前完成『兒童困難取得之臨床必要藥品醫材調度中心』採購作業。【3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十六)衛生福利部109年度預算案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5億8,668萬8千元,較前年度增加7,534萬6千元。該計畫目標:

1.推展全人、全程及全方位之心理健康促進。

2.提供深化、優化及社區化之精神疾病照護。

3.發展可近、多元及有效之成癮防治服務。

4.推動分級、跨領域及無縫銜接之加害人處遇。

5.建構整合、運用科技及具實證基礎之心理健康建設:計畫執行成果僅以量化表示,例如:提供免費心理健康諮商服務之縣市數量、精神病人追蹤家訪次數、心理健康宣導活動場次等,看不出實質服務成果。然而,無論是新聞報導、生活周遭親密暴力、酒駕酒癮、職場/同儕霸凌等事件層出不窮,多數都與心理健康息息相關,需要更充足的資訊提供,並強化服務的可近性、可及性、方便性、可接受性。

綜上,心理健康的宣導與心理諮商服務的普及仍有待權責單位有更積極的作為,衛福部宜研謀具體有效策略與行動方案,以利有需求的民眾有意願且有機會接受服務。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精進具體有效之策略與行動方案。【4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十七)衛生福利部為全面提升國人心理健康,於102年度至105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接續規劃於106年度至110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精神照護社區化是全球的趨勢,透過精神居家訪視除了可促進病人規則就醫與按時服藥,降低病人再住院率外,更可提供民眾適時、適所、適當的全方位的心理健康服務。唯居家訪視者具有潛在的訪視安全風險,該計畫共編列947萬2千元用於維護及增修精神照護資訊管理、自殺防治通報、替代治療及自殺防治通報資訊系統等,若能有與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做介接,透過跨部會、跨部門之資源整合連結,於訪視前可事先了解個案是否有規則就醫領藥,於訪視者之人身安全大有助益,亦可提高各專業人員投入精神居家訪視意願,進而擴大心理健康服務之涵蓋率。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介接WebIR之個人就醫資料(含就醫院所、就醫地址、就醫日期),並協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後續研議開放提供就診科別之資料,以利訪員掌握個案之相關就醫資訊。【44】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八)為建構社會安全體系,衛生福利部於107年度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預計107年度至109年度增聘相關人力逾3千人,於108年底預計累計進用人力為2,267人;惟截至108年8月底實際累計進用1,639人,須於108年底補足628人之缺口。其中「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含自殺企圖)服務人力」與「加害人處遇協調服務人力」於107年分別只有48.11%與65.85%的實際進用人力比率,108年1至8月也僅提升至63.05%與69.64%。基於心理衛生及處遇協調社工(含督導)人力進用率已有成長,衛生福利部並已辦理進階教育訓練及見習,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縣市政府加強進用心理衛生及處遇協調社工(含督導),以利推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45】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九)台東縣大武鄉衛生所暨南迴線緊急醫療照護中心新建工程即將於108年底竣工啟用,惟查上開衛生所舊址大樓其空間目前尚無任何接續的規劃,為避免地方衛生機關處所淪為閒置之公有房舍即俗稱的蚊子館,爰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會同部內其他單位協助台東縣衛生局妥為處理,並於1個月之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4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四十)衛生福利部109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科目編列4億5,036萬7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今年8月份,一名外籍生於蘭嶼發生溺水意外,經海巡後送台東。因該名學生並非本國籍,依法無法透過空勤總隊進行空中轉診,需透過民間航空器。據悉,駐地蘭嶼之德安航空公司,當日因該公司直升機整修及租借空中拍攝,故無法進行航空緊急後送,又因凌天、飛特立航空公司尚未符合民航局准許蘭嶼航線,此案凸顯離島地區醫療保建服務。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離島地區空中緊急救護後送計畫。【50】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一)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山地離島地區之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志在輔導設立「因地制宜」之機制,培養民眾對自我健康的責任,帶動部落參與。立意良善,相關經費編列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及「加強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積極辦理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避免有重覆編列之虞。【51】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黃秀芳

(十二)有關衛生福利部103年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至今,尚未全額納訓,未來預計實施「中醫專科醫師制度」,影響年輕中醫師職涯規劃、發展甚鉅。基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優先補充中醫負責醫師訓練資源建置;提列2,250萬元預算額度,挹注中醫負責醫師訓練之用,以提升訓練品質、保障受訓醫師及機構權益。【54】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三)有鑑於我國目前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107年出生人數僅18萬1,601人,是台灣史上第二低的出生人數,生育率1.06在全世界排名倒數第三,僅贏過新加坡和澳門;108年1月至8月底新生兒僅11萬5,395人,又較107年同期減少4,294名,致使108年出生人口數恐會跌破18萬人;且近年兒虐通報案件數則從102年的3萬多件增至107年的將近6萬件,成長幅度高達7成,等於每天有164件、每個小時有6.8件兒虐發生。民間兒少福利團體指出,從目前出生率低迷及兒虐案增加顯見現行兒少政策缺乏整合性,政策僅以補破網方式進行,顯見實有成立專責單位統整兒少相關政策之必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完成兒少專責單位之組織架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推展」編列885萬1千元,存在下列問題:衛生福利部於106年規劃辦理我國第7次老人狀況調查,並於108年3月公開報告內容。有關老人社會福利措施認知及需求調查結果,其中目前各項老人社會福利措施中,除高達6成長者知道居家服務外,對於其餘措施認知比率僅約在2至5成間,比率偏低。尤其衛生福利部自106年1月賡續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其中為落實社區老化、在地老化之目標,推動所謂「ABC社區整體照顧體系」,長者之認知比率僅22.81%,顯示大多數長者未知悉該政策,極待加強宣導。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並推動長照2.0計畫,並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相關書面成果報告。【60】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編列3,623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資料科學中心多年來以「提升衛生福利資料加值應用」、「增進學術研究量能」作為目的穩定發展,終於在108年度建立『研究成果登錄系統』,有利於各界了解衛生福利部各項資料運用之成果。然『研究成果登錄系統』仍在建置之初步階段,有待後續持續增加內涵(例如:計畫申請之資料庫、申請資料庫之變項、經費來源等),以利完整之資訊揭露。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研究成果登錄系統』」儘速擴增研究成果資料,包含計畫申請之資料庫、申請資料庫之變項、經費來源等相關資訊。【6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十六)有鑑於我國多年實際推動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大會未果,為能積極有效出席世界衛生大會,應就大會主題研擬應對作為。而WHO已公告2020年為護理之年,衛生福利部應擬定相關應對措施積極作為。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支持辦理「2020台灣國際護理研討會」、「變革領導培訓營」及相關活動,以持續透過台灣護理醫衛強項,積極爭取參與全球事務。【62】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七)衛生福利部資訊處資訊業務預算項下說明此預算用於推動智能醫療,建立醫療資訊整合機制。因此如何串接公衛、醫療及社政資訊以提供個人化、精準化、參與式與預防性之照護為必要任務,透過相關資訊串接以提供風險評估,與警示個人或保障醫療服務提供者之安全,值得推廣與加強。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介接WebIR之個人就醫資料(含就醫院所、就醫地址、就醫日期),並協助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後續研議開放提供就診科別之資料,以利訪員掌握個案之相關就醫資訊。【71】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八)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惟當前我國各醫療區域間存在資源分布不均現象,衛生福利部允宜通盤檢討醫療網等計畫與相關管理政策,並宜掌握整體醫療資源分布及各地方生活圈之交通、人口密度等,藉以綜觀評估各醫療區域當前或未來供需狀況與急迫性,以利採行有效對策,適時強化離島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縮短各區域間醫療資源落差。衛生福利部應協調整合、儘速補足相關設施設備與支持所需之維運經費與醫師和醫事人力,以達成提供離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長期、穩定之醫療完善計畫,促進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與健康維護。【7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九)增設準醫學中心之政策,難以發揮分級醫療效果,更增加民眾迷思醫院品牌之現象。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檢討準醫學中心設置之效益與是否延續政策,並應針對支援離島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學中心,支援若成效不彰,應落實降等醫療中心之措施。【7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五十)衛生福利部於109年歲出計畫針對辦理保護服務業務,共編列新臺幣4億5,708萬2千元。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106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2年餘,惟網絡單位觀念未完全翻轉,仍停留於兒少性交易之舊法概念,如:相關文書表單依舊維持性交易之用語,對受害兒少而言無異於二次傷害。爰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辦理相關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引導建立相關正確觀念以及督導網絡單位修正相關文書表單之用語。【76】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十一)衛生福利部於109年歲出計畫針對辦理保護服務業務,共編列新臺幣4億5,708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推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以強化兒虐案件之驗傷診療及後續追蹤,並深化醫政與社政之合作。惟該計畫期程至109年截止,考量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服務中心實有存續之必要,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持續編列常態性經費補助設立該等中心之可行性。【77】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十二)查,我國於107年底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其中第10案、第12案及第14案針對「同性婚姻」之形式進行表決,另有第11案及第15案針對「性平教育」之內容進行投票,而相關研究針對非異性戀族群進行公投期間之心理狀況進行調查,並分析其中自殺意念之項目,發現該族群在公投前15.4%有自殺意念,公投後顯著上升至24.6%。再查,107年底全國性公民投票期間,為數不少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性別友善團體為全方位支援性少數族群及相關支持者之心理健康狀況,自發性設立包含各縣市心理健康資源之網路諮詢平台,而為延續民間心理健康促進、協助自殺防治之量能,衛生福利部應整理、串聯既有之網路資源,並以此為基礎擴大設立相關平台,提供予具相關困擾或自殺意念者更廣泛及充分之友善諮詢資源。另查,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落實國內自殺防治策略,衛生福利部規劃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作為檢討第一期計畫成效、未盡完善且需賡續推動之事項,並設有24小時安心專線1925,及補助官方及民間團體辦理相關專線,如:生命線1995、張老師1980、保護專線113、老朋友專線0800-228-585及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等等全國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而為免因對性別議題不瞭解而錯失救援機會,自殺防治重要防線之第一線業務承辦人員,應具備相關性別敏感度,以全面接住具自殺意念之來電者。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心理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之承辦團體、接線人員辦理多元性別、族群課程或相關訓練,且需整理、串聯既有之民間網路資源並擴大設立友善資源平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78】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十三)查,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及第54條之1,以及「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並考量6歲以下學齡前若未進入托嬰中心、幼兒園就托或就學,生活空間以自家居所為主,較不易被發現有受虐或為未獲適當照顧之情事,並為加強兒少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措施,衛生福利部辦有「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育有6歲以下學齡前兒童之高風險家庭建立主動關懷機制。次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依據。再查,「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中,針對逾期未接種者,衛生單位應進行催補種作業,對於逾期未接種的兒童,戶籍地之衛生單位需在半年催種3次,若仍未接種,需透過地方的衛生主管機關還要跟轄區的鄰里長確認其居住事實後,始得認定為行方不明,再由疾病管制署要收集個案戶籍相關資料,確認個案是否仍在境內,並每月傳送資料到內政部戶政司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或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半年將資料傳遞予社會及家庭署,社政單位方能介入,由察覺兒童未接種至社政單位進場訪查之程序,明顯耗時過長,恐錯失察覺兒童受虐或未獲適當照顧之先機。另查,有關各縣市執行未接種個案轉介之通報個案數,各縣市執行狀況不一,有縣市103年通報數為6例,107年暴增為254例;反之亦有縣市103年通報案例為136例,107年則驟降為15例,顯示出地方政府針對疑似高風險個案的轉介社政人數,取決於當地主管機關執行之態度。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擬簡化未接種個案之通報機制及衛政單位及社政單位間之資訊交換程序,並針對地方政府執行未接種個案之轉介之業務進行相關協助,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79】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十四)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108年「入口意象景觀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案號:1s1p-2536-10730)勞務採購案,為未來「國家漢生病醫療人權園區」中,第二人行陸橋入口之設計案;其設計成果,將決定性影響園區風貌。查108年10月4日,樂生療養院為設計成果於院內召開「入口意象說明會」時仍遭異議。復查同年8月7日,「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推動督導小組」第1屆第4次委員會議上,衛生福利部薛瑞元次長裁示:「請樂生療養院洽入口意象執行廠商諮詢或邀請熟悉樂生文化歷史之專家、院民提供設計建議,與會委員或單位可提供建議名單予樂生療養院。」是故,為確保陸橋入口意象設計,完整收集各方意見,爰要求樂生療養院按上述薛瑞元次長裁示中參與式規劃精神,就第二人行陸橋入口意象設計,另召開專門之專家諮詢會議,且會議應包含「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之代表參與。該會議完成前,樂生療養院不得發包第二人行陸橋入口意象之工程施工案。【80】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五)查為使醫事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規範雇主應採取之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研訂呼吸防護計畫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作為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之依據。另查,為防範手術室因電燒等原因所產生之煙霧對於醫事人員之職業傷害,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6年公佈《醫療院所手術煙霧危害預防及呼吸防護參考指引》供醫療院所職業安全人員及相關科別醫事人員參考。據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針對PGY受訓醫師、護生、實習醫生等相關人員擬定《醫療院所手術煙霧危害預防及呼吸防護參考指引》之宣導計畫,以及鼓勵暴露手術煙霧屬高風險、高關連之部定相關專科醫學會開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以增進職業安全相關人員之知能及保障醫事人員之職業安全。【81】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十六)查我國針對外籍看護工職前訓練應按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26日勞職管字第1000074094號函,外籍看護工於來臺前,須在當地完成90小時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經其來源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據以作為申請入國簽證來臺工作所需之專長證明。前開90小時之職前訓練係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由有關權責單位進行審查。然而前開權責單位進行審查機制不明,難以確認來源國所訓練之情形,致難以把關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專業程度。另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九條規定,我國長照人員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6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以增進其照顧服務之知能及技能。我國所引進外籍看護工卻未有相應之繼續教育之要求及教學資源。耑此,為確保本國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品質,要求衛生福利部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每年規劃來源國照顧服務職前訓練訪查計畫;二、共同研商外籍看護工照顧服務繼續教育課程實施計畫。針對前開要求提報相關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2】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十七)有鑑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隨著高齡人口增加,失智人口亦隨之增加,而為了保障失智症患者之相關權益,民法現行規定設有監護宣告之制度,由監護人代行患者之法律行為。查我國聲請法定監護宣告當填報聲請書外,亦須經過醫院審核相關人之身心狀況是否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再由法院進行裁定,其過程依各法院審理之進度不同,約需耗費3個月以上不等。次查,失智症乃身心障礙類別新制之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得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而當失智症患者伴隨發生精神病症狀(如:妄想、憂鬱等)且病情達特定嚴重程度則可申請重大傷病卡且其效期為永久,申請前開二者證明皆須經相當之鑑定。然而針對失智症嚴重程度達重度且永久不可回復之情形,若欲聲請監護宣告,縱使已具備前開之情形,仍須再次花費1萬至2萬不等之費用前往醫療院所進行鑑定,鑑定報告約需再待數週才完成,其後則需再待法院綜合審酌鑑定報告後裁定且無人抗告後取得確定證明書,才得以向戶政機關進行監護宣告之登記,過程耗時亦所費不貲,等待過程亦影響患者之權益甚矩。據此,為保障相關患者之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偕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已領有特定障別及嚴重程度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領有永久效期且為特定疾病之重大傷病卡者,簡化或免除其身心鑑定之可行性召開會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83】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十八)職業病之判定應審酌之事項有:一、有客觀的生理證據以證實有疾病;二、暴露的證據;三、時序性;四、流行病學文獻或個案報告;五、排除其他可導致症狀的原因等。然實務上民眾於非職業傷病門診中多僅確診疾病,卻因未能即時考量職業暴露等事由,而使疑似職業病之通報數低落,亦未能進一步診斷是否為職業病,及進行後續之轉介及社會保險給付之申請,恐影響個案之損益。此外,並非所有醫師皆受職業病相關專業訓練,若能於電子病歷系統提供警示機制,增加非職業傷病門診醫師之敏感度,將有利提升疑似職業病之通報。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召開研商會議,針對與作業環境高度關連之職業疾病(例如:石綿暴露所導致相關疾病),與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碼ICD-10相互勾稽,並鼓勵醫院於電子病歷系統建置警示機制,以提供醫師足夠之資訊並協助轉介病患至職業傷病門診,提高職業病之通報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84】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十九)預防接種是最具效益之傳染病介入措施,為維護國人健康,自103年度起導入疫苗政策,更依據國際疫苗發展趨勢,逐續擴增疫苗項目、擴大接種對象,避免因罹患流感導致嚴重併發症或造成疫情大流行,每年辦理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以往公費流感疫苗使用三價流感疫苗,但依歷年疫情資料顯示,過去10年間2種類型的B型流感病毒常常出現共同流行,且四價流感疫苗目前已為世界衛生組織(WHO)流感疫苗組成之優先建議,加上國內流感疫苗成本效益分析結果顯示,公費疫苗全面改用四價流感疫苗符合經濟效益,是故109年全面採用四價流感疫苗,年度經費較108年度增加一倍。但因107年國內發生多起流感疫苗異常事件,不僅造成民眾施打意願降低,更產生不信任感,導致流感疫苗接種率下降;又,108年因WHO病毒株培養較慢,導致全球流感疫苗製造生產及供應時程因此延後,並連帶影響我國公費流感疫苗開打期程延後,使國人擔憂延後開打將影響冬季流感防疫。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確保疫苗品質、提升民眾施打意願、加強流感防疫因應措施等議題研議更積極之相關策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5】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六十)社會工作人員自38年即進入醫療領域,然依據《醫療法》第十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等相關規定,醫務社工並非法定「醫事人員」,現行醫院多以「約用行政人員」聘僱。醫務社工受雇於醫院體系,屬醫事主管機關管轄,社福主管機關相關政策與資料調查皆無法觸及,不僅造成行政機關對醫務社工人數、勞動條件、人力配比等資訊缺乏,也使醫務社工無法適用社工人員薪資年資新制。鑑於上述原因,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單位與相關部會,研議醫務社工薪資制度、人力配比及法律身分定位等議題,提高醫務社工待遇及勞動條件,並定期調查醫務社工人數、勞動條件等基本統計資訊。【86】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鍾孔炤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一)依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醫院得以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提供服務。然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慢性醫院100床以上,每150床應聘1名社工,現行醫院大多以100床為比例聘請醫務社工。隨著醫療型態變化,醫務社工業務量日益增加,然醫務社工人力並未隨工作量提高而修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單位與相關部會,研議修正醫務社工人力比例。【87】

提案人:吳玉琴  鍾孔炤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二)子宮頸癌為國人女性癌症死亡原因第七位,醫學研究證實感染人類乳突病毒(Human papillomavirus,HPV)是導致子宮頸癌的主因。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國應將接種HPV疫苗納入國家計畫,以降低罹患子宮頸癌的風險。為預防子宮頸癌,衛生福利部自107年12月底開始推動國一女生公費接種HPV疫苗接種,108年額外加碼讓106學年度入學,也就是目前國三的孩子也能受公費疫苗保護。為使國家公費HPV疫苗接種政策能順利推動,且能配合國際實證提供兼具經濟與效益的疫苗接種,政府應掌握民眾對於HPV疫苗的認知、態度及符合接種對象之接種意向,並持續分析國際疫苗政策,以利政策之持續推動。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就國一女生及其家長對於人類乳突病毒疫苗之認知、態度、接種意願進行調查;並評估校園及醫療院所施打狀況及成效。【88】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三)有鑑於進口肉品日益增加,為確保國人食品安全,建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產與進口冷凍肉品規定須於產品明顯處標示清楚,諸如:「原產地」、「屠宰日期」(或「包裝日期」或「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等;且優先針對連鎖速食業,比照牛肉規定,應標示進口肉品產品之產地來源,明確告知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89】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四)帕金森氏病是一種神經退行性的疾病,它會讓病者緩慢的喪失身體的各項機能,意識清醒卻被禁錮在僵硬的軀殼內無法動彈,無時無刻的顫抖,僵硬無力的身體,剝奪了病友工作及生活自理的能力,生活品質隨之下降。如果想要藉由外科手術(DBS,腦部深層刺激術),則必須花費130、140萬的高額費用,即使目前納入健保部分給付者,仍必須付出70、80萬的手術自付額且5年必須更換電池,這對帕友家庭無疑是一項沉重的負擔。但目前即使已行動困難,困坐於輪椅病床之上,卻依然無法受到健保重大傷病的保障。次查商業保險業者已然將帕金森氏病列入重大傷病給付範圍之際,病患卻依然缺少健保重大傷病的保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議將帕金森氏症納入重大傷病範疇。【9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五)新北市政府鑑於三重碧華國中預計109年將搬遷至新校舍使用,舊址校地面積達28,799平方公尺,盤整舊址校舍用資源,規劃將整合社福需求平台,預期提供長照、托嬰、托幼與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加速長照服務資源提供,以及活化公有土地運用,建請衛生福利部爭取前瞻特別預算補助優先協助新北市政府三重碧華國中舊址推動長照設施、托育設施。【9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六)衛生福利部自75年起分期推動醫療網計畫,目前執行中之第八期致力於整合醫療照護體系之輸送,結合在地資源,建構連續、整合之公衛、醫療與社福網絡。截至107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高達19億餘元,然執行至今,區域內仍有區域資源分布不均之情事。由於衛生福利部多司、處、署在109年度皆編有相關計畫與經費需求,為避免多頭馬車或乏人問津的窘境,如何促進跨局處合作、推動整合醫療照顧極為重要。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如何建構在地化、連續性、整合之公衛、醫療與社福網絡研議更積極管理之相關對策,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2】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陳 瑩

(十七)配合新南向政策的啟動,將醫衛領域視為新南向推動重點,衛生福利部自105年起成立新南向專案辦公室,佈署「一國一中心」,106年更將「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結」選定為新南向五大旗艦計畫之一,積極推動人才培育能量建構能力、醫衛產業鏈連結、區域市場連結,以及區域聯合防疫網絡等四大領域之合作。由於衛生福利部多司、處、署在109年度皆編有相關計畫與經費需求,如疾病管制署、國際合作組於各國佈點與合作對象皆不同,為避免多頭馬車或乏人問津的窘境,如何促進跨局處合作、積極整合極為重要。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如何整合部內單位,研議更積極管理與合作之綜效之相關對策,並於109年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3】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陳 瑩

(十八)依照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嬰兒死亡率數據顯示如下:以106年數據為例,每10萬人口之嬰兒死亡率,原鄉746.5大於全國406,全部原住民人口748大於全人口406,以原鄉漢人與原住民比較,原鄉原住民嬰兒死亡率917.9大於原鄉漢人533.4。以地區區分,原鄉嬰兒死亡率偏高;以族群區分,原住民嬰兒死亡率偏高;在原鄉裡的數據比較,原鄉的原住民嬰兒死亡率也偏高。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原住民嬰兒死亡之前十大死因,分別研究其導致死亡之因素,並且訂定中、長期改善計畫。同時應針對原住民孕產婦及嬰幼兒提出照顧計畫並且執行。【94】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邱泰源

(十九)108年3月11日至108年3月16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團赴日「考察婦幼健康照護政策」,該次考察報告於108年6月11日出爐,報告指出:因應少子化世代來臨,孕產婦與新生兒的健康,成為世界各國重要的健康議題。近年來我國政府持續精進孕產婦及兒童的健康照護政策,惟台灣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與部分開發國家相比仍有差距,特別是日本的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僅約為台灣的一半,其婦幼健康照護政策應有值得借鏡之處,希望藉由考察日本婦幼健康照護政策,以作為我國兒童醫療服務網絡建置及婦幼相關政策擬定之參考。據其考察心得及建議,諸如:日本產前檢查發現高風險孕婦或高風險胎兒則將母體立即轉診至大型醫院保護母子健康以降低生產風險。爰此,為完善高風險孕婦母體轉送原則及機制相關政策,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會同國民健康署及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院所進行高風險母體轉院措施,以維護母子健康。【95】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七十)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資料顯示,臺中市目前人口數約280萬人,急性一般病床總數(開放/許可):10,581/11,469床、每萬人口床數(開放/許可):37.74/40.90床。其中后里區係屬臺中市二級醫療區的山線次醫療區域,如以急性一般病床每萬人口35床(醫療網之目標值)為目標值,該次區域尚有65床員額,如以每萬人口50床(醫院設立規定之限制標準)估計則約有1,450床員額。為解決后里當地無大型醫院之現況,並因應流動人口的增加,解決跨區治療之問題,建議衛生福利部擴大部立豐原醫院之量能,於3個月內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儘速完成豐原醫院后里分院之細部規劃與建築設計,俾以及時完善在地醫療資源,有效建立北臺中、南苗栗之醫療網。【96】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係政府依據設置條例所設置以基礎研究為根基之科研法人機構,為國內唯一專責醫藥衛生任務導向型研究機構,以實證基礎的知識創見,扮演政府醫藥政策的研發智囊,並以其公正、科學性立場於領導與整合國家重要健康相關研究計畫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國家衛生研究院之角色和其他財團法人之角色特別不同點如下:一、「政府智庫」的角色:國家衛生研究院積極配合衛生福利部施政方向及當前迫切性的健康議題規劃相關研究,並與衛生福利部暨其所屬機關長年合作辦理各項健康監測調查,以具實證基礎的成果,提出改善國民健康及醫療衛生體系問題之可行方案及建言。二、緊急狀況下之角色:遇有國家緊急事件,隨時需停下工作承命支援辦理,如,102年禽流感病毒H5N1疫情爆發,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成功開發H5N1流感疫苗,完成第一期臨床試驗及技轉。其後,爆發新型流感緊急疫情時,國家衛生研究院即以所建立的緊急疫苗開發流程及技術平台,開發H1N1及H7N9流感疫苗。近年國家衛生研究院銜命承接病媒蚊防治研究計畫,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並結合學界力量,降低本土病歷數,對於節省醫療成本及保障民眾健康的效益更是不可計數。三、負擔全國無利可圖疫苗之生產責任:此外,國家衛生研究院協助疾病管制署製造卡介苗(BCG)及抗蛇毒血清生物製劑等。因此類生物製劑市場太小未達經濟規模,業界亦無願意耗費成本生產,此類屬本國特有需求之必備生物製劑,由國家衛生研究院協助政府肩負起自行生產或供應之責。綜上,國家衛生研究院的任務與角色雖與其他財團法人不同,但其預算編列與其他政府公設財團法人相同,如國實院、同步輻射中心。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經費包含該院全年度的研究發展經費、人員費用及院區基本營運費用等,全屬科技預算項下。當統刪時,人事費亦受同等影響,造成國家衛生研究院只得刪減研究經費以支應人事費用,此將對該機構之運作與發展,造成難以回復的巨大負面影響。而基礎研究是一切研究之根基,亟需政府大力支持。醫藥衛生研究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國家衛生研究院多年來累積之醫藥衛生研究成果已陸續展現,為可持續開創眾多前瞻性科學研究之新契機,以及協助衛生福利部因應新興衛生政策與挑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預算應排除其人事費統刪,以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發展水準與國際競爭力。【9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7億9,842萬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80萬元。

(二)第3目「防疫業務」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億9,712萬元。【99.102.103.111.112】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預防接種具有增進族群免疫的公共衛生利益,但接種疫苗仍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建立預防接種救濟制度,針對接種疫苗產生個人健康,國家基於整體對於特別犧牲之補償。惟我國預防接種救濟制度遭民眾詬病過於嚴苛,相較於德國與芬蘭相對採取疑點利益歸於受害人原則,從寬認定疫苗可能為受害事實之肇因,我國審議小組則重視疫苗導致受害事實之因果關係證明強弱,採行較嚴格因果關係證明法則。次查,亦有研究意見指出因救濟基金規模有限,若貿然放寬因果關係證明法則,亦將面臨受害救濟基金無法負荷之窘境。我國與芬蘭就基金來源皆來自藥商,相較於芬蘭屬於藥商公會成立藥害救濟保險公司,以藥商淨收益繳交保險費,我國收費標準是依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僅按疫苗封緘數量之定額徵收每人劑新台幣1.5元之徵收金,以致基金規模有限,無法負荷受害者救濟後續醫療照護補償,制度上有檢討空間。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十分之一預算,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二)109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4,206萬2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109年度預算案於「防疫業務」項下之「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三期計畫」及「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所需經費,分別為續編第2年經費10億2,730萬元及續編第5年經費3億4,206萬2千元,分別用於補助疫苗基金辦理疫苗(含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及辦理相關藥劑、防疫物資之儲備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然由疾管署之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以流感季(10月至隔年9月)計算,106至107年流感季減少為1,117例(減幅23.55%),惟截至108年9月24日止,107至108年流感季併發重症累積病例數為1,871例,較前1個流感季增幅達67.50%,且高於近10個流感季流感併發重症平均值1,401例,防疫成效有待提升。又,據疾管署提供統計數據,105年度及106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執行結果,分別接種602萬4,294劑及599萬2,573劑,各占全人口之25.6%及25.4%,惟截至108年7月31日止,107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僅接種531萬3,521劑,占全人口之22.5%,尚未達成疫苗接種全人口涵蓋率25%目標。

今年亦因世衛選株進度落後,導致全球疫苗生產廠商生產時程延遲,以至於需延遲至11月方有流感疫苗供民眾接種防疫。接連2年因外在因素造成疫苗施打的問題,疾病管制署負有疫苗品質把關與妥善宣導以告知民眾之義務,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應變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聞稿指出108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延後開打,係因世界衛生組織遲至108年3月底,始公布108年度流感季北半球流感疫苗選株結果,致全球流感疫苗製造生產及供應時程延後所受連帶影響。然何以鄰近之香港、韓國,均得於108年10月間開始公費流感疫苗接種?且據媒體報導,我國所採購之疫苗廠商中,亦有於9月底前向海外交貨760萬劑流感疫苗之情形。故108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延後開打,是否確係因全球性製造生產供應時程延後所致,抑或係採購過程中遭遇困難均待釐清。此外,以107年度為例,該年度受流感疫苗接種計畫開始施打時程延至10月15日,以及10月底陸續發生疫苗品質異常事件等影響,107至108年流感季病發重症累積病例數即創近3個流感季新高,可見公費流感疫苗延後施打可能影響當年度疫情高低。因此,疾病管制署允宜檢討流感疫苗採購時程,衡量及早向疫苗製造廠商預定之可行性。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3.因流感疫苗品質等事件造成107年度疫苗施打進度落後,回觀除因世界衛生組織選病毒選株較晚外,亦因當年度發生疫苗品質異常事件,造成銜接與民眾信心問題,導致未達成全人口25%涵蓋率之目標。今年亦因世衛選株進度落後,導致全球疫苗生產廠商生產時程延遲,以至於需延遲至11月方有流感疫苗供民眾接種防疫。接連2年因外在因素造成疫苗施打的問題,這雖非疾病管制署可控制,但該署負有疫苗品質把關與妥善宣導以告知民眾之義務,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應變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4.109年度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項下預算編列44億6,451萬元,其中「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於109年度續編第5年經費3億4,206萬2千元,辦理相關藥劑、防疫物資之儲備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業務。查自105年流感疫苗採購量由300萬劑倍增至600萬劑,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全人口涵蓋率由104年之13%增至105年之25.6%,其後各年度皆以25%為目標,並自108年度起使用疫苗全面改採四價流感疫苗,提供國民更周全之保護力。惟107年度受流感疫苗品質等事件影響,除造成疫苗供應銜接不及外,亦衝擊民眾施打意願,致107年度未達成疫苗接種全人口涵蓋率25%目標;又108年度受世界衛生組織延遲疫苗選株決定致全球疫苗生產及供貨時程延後,致今年公費流感疫苗開打時程延後自11月15日起分階段開打,除造成民眾恐慌外,亦使108年度流感季防疫應變措施面臨嚴峻挑戰。綜上,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流感疫苗延後施打所帶來的衝擊做出全面配套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5.108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延後開打,衛生福利部指出係因世界衛生組織遲至108年3月底,始公布108年度流感季北半球流感疫苗選株結果,致全球流感疫苗製造生產及供應時程延後所受連帶影響,惟是否確實如此?是否有改善之空間?另考量107年10月底陸續發生疫苗品質異常,而當年度流感病發重症累積病例數屢創新高,是以公費流感疫苗採購品質、採購及施打時程之訂定均攸關國人健康權益。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疫苗採購品質確保、採購及施打時程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風險監測與應變整備計畫」預算編列1,425萬7千元,以補助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應變醫院負壓隔離病房相關設備汰換。唯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應變責任醫院不能負起社會責任或與醫療網計畫配合,由醫院分擔部分設備汰換之費用。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應變說明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0】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緣108年9月起,傳出肺炎黴漿菌流行趨勢上升,及對常用抗生素出現抗藥性,治療困難度隨之增加。故考量目前不當使用抗生素、或未依醫囑完成完整療程之情形所在多有;復因氣候變遷、國際間往來頻繁,新興傳染病崛起、傳染病之病原體變異程度日趨複雜,自有賴跨國合作、及早掌握病原體變異趨勢與既有健保系統接介,俾利調整使用抗生素之臨床指引、合理使用抗生素,以減緩抗藥性之產生。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邁向全球衛生安全─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預算編列2,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五)109年度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項下編列44億6,451萬元,其中「建構新世代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強化防疫檢驗量能計畫」於109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000萬元,辦理追蹤感染源、不明原因傳染病個案檢測與病原掌握等相關傳染病檢驗業務。

鑒於我國近年陸續遭受傳染病疫情之威脅,新興傳染病之發生具不確定性,亦無法事先以現有工具有效預測。復據WHO最新公布2019年人類面臨之十大健康威脅,其中傳染病即占半數,而傳染病無國界,加以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國際間往來頻繁等影響,致使各種新興傳染病病原體變異程度日趨複雜,且不明原因傳染病之檢測與病原掌握,需仰賴跨國合作以避免疫情擴散,亦應接軌國際之現代化檢驗技術與疾病監測,提升檢驗效度。

請疾病管制署強化國際合作關係與維繫交流管道,以提升面對未知疫病風險之應變能量,並助於提升國際能見度。爰此,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全面檢討國際交流計畫及擬定更積極之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六)查,疾病管制署針對愛滋防治策略分為「提供預防」、「加強篩檢」以及「個案管理」三大重點,並在105年推動「治療即預防」、2017年試辦「PrEP計畫」、「三合一藥品列為一線處方」及「診斷即刻服藥」等計畫。同時與2017年相比2018年減少520名新感染者,翻轉疫情並粗估節省醫療費用約1億元,並達成母嬰垂直感染零檢出等成就。此外,目前國際愛滋防治朝2030年「全球三零(Getting to Zero)」而努力:新感染數少於50萬(Zero infection)、愛滋死亡少於50萬(Zero death)及消除愛滋相關歧視(Zero stigma)。而針對2020年所設定的目標90-90-90(90%感染者知道自己感染、90%知道感染者接受治療、90%接受治療的感染者病毒量測不到),針對此目標,台灣現況為84%88%94%,而全球現況則是79%78%86%,顯示台灣在愛滋防治成效卓越。

但查,有關愛滋疾病汙名及相關錯假訊息、謠言屢在通訊軟體及社群媒體中流傳,如「全球愛滋病患感謝台灣健保、愛滋病治療將會弄垮台灣的健保」、「溫泉魚咬腳會傳染愛滋」及「蚊子吸血再叮人會傳染愛滋」等等……族繁不及備載,使行政部門於疾病防治之餘忙於澄清及滅火,顯示民眾、醫事人員以及各級行政、立法部門對於此疾病之認識,仍須透過行政部門積極教育防治知識與加強宣傳防治成果來提升。

又查,愛滋疾病防治為全球公衛共同課題,台灣雖非WHO會員國,但醫療衛生為全球共同責任,多年來台灣堅持善盡國際醫療合作與全球防疫之責,並於每年WHA世界衛生大會期間,由衛福部長率領台灣世衛行動團,前往會議周邊分享台灣醫衛成果及貢獻,向國際社會說明我國在全球衛生安全體系的重要性,並透過雙邊會談、專業論壇、國際宣傳及與WHO互動等形式,展現台灣專業、務實以及貢獻參與的精神。而有鑑於台灣於愛滋防治領域之成果卓越,行政部門應規劃由此切入進行國際宣傳,於WHA會議周邊進行專家論壇等方式,分享台灣經驗進而提升台灣能見度。

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國內應針對愛滋之防治知識教育及防治成果以淺顯易懂之方式呈現,以協助大眾釐清錯假資訊並提升對於疾病的認識;於國外,應積極規劃將台灣愛滋防治經驗及成果帶上國際舞台之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115】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七)109年度疾病管制署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預算編列16億3,192萬5千元,辦理「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之愛滋防治相關業務,除12億3,321萬3千元用於感染者之醫療費用,餘約4億元用於愛滋預防、篩檢等公衛防治工作。惟依世界衛生組織所訂2020年90-90-90目標(90%知道自己感染、90%感染者有服藥、90%有服藥者病毒量測不到),我國目前為84-88-94,顯示篩檢策略仍有待加強,國內仍有16%感染者未知自身感染狀況,無法及早發現潛在感染者,以降低傳播風險。

近年愛滋檢驗技術已有很大的進展,請疾病管制署應參考國際建議,使用新的檢驗技術,以縮短診斷時間、及早發現個案,並連結醫療照護,以達感染者穩定服藥及病毒量測不到之狀態。另,由於目前大眾對於疾病與篩檢之認知仍有不足,不僅民眾對於愛滋感染常有錯誤之認知,亦不覺自己有感染風險,因此,應加強透過多元化通路推廣去歧視等愛滋衛教宣導,並積極推展各式愛滋篩檢服務,以提升篩檢之可及性、可近性及方便性,並導入新的篩檢策略,如自我篩檢等,以營造民眾接受愛滋篩檢及治療之友善氛圍,以助愛滋防治工作之推動。

此外,衛生福利部應與相關部會、衛生單位及民間團體共同努力,透過多元場域宣導教育,強化民眾正確防治觀念,鼓勵民眾接受篩檢諮詢,積極提升篩檢率。因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擬訂更積極有效之愛滋衛教及篩檢策略,以期於2020年達到世界衛生組織愛滋防治90-90-90之目標及2030年全球三零(零感染、零死亡、零歧視)之願景。【116】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八)109年度疾病管制署「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4,693萬9千元,項下「登革熱及其他病媒傳染病防治業務」預算計1,067萬8千元。然依105年至108年之經驗,衛生福利部尚須申請動支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或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以支應疫情控制及地方政府動員所需經費。

受氣候變遷、全球化與都市化等因素影響,病媒繁衍速度加快,使全球之登革熱及屈公病等蚊媒傳染病疫情嚴峻,其中又以東南亞國家疫情對我國威脅最大,使得每年登革熱、屈公病境外移入病例持續增加,108年都創近10年同期最高,增加本土登革熱流行疫情風險,甚至已發生本土屈公病案例。顯見防疫工作及相關資源配置,應隨風險狀況,進一步提升及調整因應。

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病媒蚊防治工作,並督導地方政府及早啟動防治作為,請其編列相對預算因應及妥適分配防治資源,共同提升防疫效能,以有效控制病媒傳染病,避免其成為本土地方性疾病。【117】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九)鑑於原鄉整體結核病發生率仍高於全國整體平均,發生率偏高問題與疾病延遲診斷有關,原鄉因醫療資源較為缺乏、交通不便等因素,使得病人往往於病情惡化、身體不適無法忽略時才前往就醫,而於出現症狀至就醫期間可能造成結核病傳播,對於原鄉部落及社區防疫造成威脅。現行原鄉結核病主動發現以胸部X光篩檢方式為主,雖對於主動發現個案、避免延遲診斷有其效益,但仍須同時運用其他策略克服部分地區因道路狹窄、陡峭或交通受阻使得X光巡迴車無法到達之問題。

近年國際結核病檢驗技術已有很大的進展,請疾病管制署參考國際建議,使用新的檢驗技術,以縮短診斷時間、及早發現個案,並連結醫療照護,以降低延遲診斷所造成之結核病傳播。導入新的技術篩檢策略,如結核菌快速分子診斷等,減少原鄉民眾舟車勞頓、交通受阻等障礙,以助原鄉結核病防治工作之推動。因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在原鄉擬訂快速結核病診斷工具的策略,以期於2035年達到消除結核之目標。【118】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邱泰源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4,895萬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680萬元(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30萬元、「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300萬元、「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100萬元)。

(二)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2,850萬元,包含:

1.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2,500萬元(含「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1,500萬元、「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500萬元)。

2.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350萬元(含「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中「業務費」200萬元、「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1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3,5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1,365萬元。【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9.135.139.141.142.144.145.146.150.156】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鑑於國家資源有限,基於資源整合的原則,各業務部門委辦項目頗多(食品管理工作61項、藥粧管理工作71項、科技業務87項),許多項目計畫內容相似或目的雷同應該予以整併,以防人力物力資源之浪費,以撙節開支。爰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預算編列11億1,707萬7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二)根據民間團體2018年調查發現,台灣合法上市「第一軌健康食品」中7成以上的保健功效宣稱,僅立基於動物實驗結果,只有3成不到的產品,其功效宣稱是經由人體試驗來證實。與Codex、歐盟、美國食品保健宣稱要求必須依據人體研究的科學證據背道而馳。

另第一軌健康食品於上市前,約5成曾進行「安全性試驗」,使用包含鼠、鼷鼠、兔、乳牛等。但有關毒理「安全性試驗」,國際間已發展出許多非活體替代方案,一方面可減少動物的無謂犧牲,另一方面也可提高試驗的正確和有效性。

人體和動物生理學存在一定程度差異,因此國際(Codex)及歐盟、美國法規要求,健康功效之證據可信程度,依序應為人體干預研究、人體觀察研究、調查合成研究(如評論和綜合分析),最後才是動物和體外研究。美國FDA甚至僅將動物和體外試驗當作背景資訊,認為動物研究不能用於對物質和人類疾病之間的關係得出科學結論。歐盟也認定動物的功效研究以及人體、動物和/或體外的非功效研究(例如食物可能透過其作用的機制),只有在適當人體(功效)研究證據存在之下,才可以作為整體證據的一部分。

台灣健康食品認證大量依賴動物實驗,除造成動物不必要的痛苦與犧牲,其保健功效也讓人質疑,更可能導致民眾錯誤的保健觀念。為保障民眾的健康,避免不必要的動物犧牲,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修改「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廢除各項「功效評估」之動物實驗,改以人體進行功效評估;並修改「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要求廠商進行「安全性試驗」時,優先採用非活體替代方案進行,尚無替代方案之動物實驗或測試,則必須符合GLP規範。爰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中「辦理食品容器具製造業者導入食品安全監測管理之研析等計畫」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950萬元,凍結300萬,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125-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三)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編列9,936萬2千元,計畫內容包含辦理國際醫藥品經貿與法規議題研究及推動醫藥品合作發展等業務。因應區域經貿整合,分析多邊經貿談判參與國醫藥衛生發展,研擬我國相應談判策略等。相關類似業務已進行多年,效益值得商榷。且法規研議與分析政策發展抽象,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避免浮編經費。爰凍結「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四)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編列9,936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新增辦理新興生醫醫療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費用。該新增計畫委辦費達58.17%,然相關計畫說明卻闕如,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9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30】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五)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及藥物濫用巨量資料應用」預算編列6,151萬6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辦理食品安全及藥物濫用巨量資料應用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上年度增列辦理食品安全及藥物濫用巨量資料應用經費6,151萬6千元,然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108年度列5,585萬1千元,說明無法清楚交代新增計畫,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6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31】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六)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導入智慧科技提升產品加值應用」預算編列1,626萬9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導入智慧科技提升產品加值應用相關之費用。該新興計畫之委辦費佔62.34%,而設備費用亦高達30.92%,二者比例顯不相當,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33】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七)鑑於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發佈「植入物檔案」(Implant Files)揭露全球各國衛生部門普遍對於醫療器材監管不足,特別是高風險植入物更應強化上市後監測制度,建立病患登錄健康追蹤管理制度。惟食藥署仍堅持低度管理,僅願意建立醫材流向,而不願意建立以使用者為核心的健康登錄追蹤制度,無疑將高風險植入物風險轉嫁於病患自行負擔。

澳洲乳房植入物登錄系統資料蒐集表,除了產品資訊、使用者病史及手術內容,若再進行相關手術,更需詳細記錄再次手術的原因及述後相關情況,以利掌握高風險植入物對於使用者的健康風險。目前美國、荷蘭、加拿大等國皆有乳房植入物自動登錄系統,民眾有拒絕登錄的權利(opt-out approach),亦即經醫護人員說明後,民眾可選擇退出。而德國、義大利、英國等國正在研議醫療植入物登錄系統,以改善對植入物的掌握,可見這是對植入物管理的國際趨勢。

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150萬7千元,爰凍結是項預算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規劃「使用者登錄制度」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八)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委辦費」預算編列5億1,815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食品管理業務相關議題。然此科目預算107年度佔此科目預算66.42%,108年度佔此科目預算69.51%、109年度佔此科目預算67.25%,且相關計畫說明闕如。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九)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4億8,143萬1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進行食品查驗相關之費用。然此科目預算較108年度增加1,567萬3千元、漲幅0.65%,且水電費漲幅85.30%、臨時人員酬金漲幅46%、物品漲幅39.69%、國內旅費漲幅13.7%,顯示此預算有過於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40】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於去年宣布7款經常用於零食或飲料的合成調味劑將從安全添加劑名單之中除名,這7種合成調味劑分別為二苯酮(Benzophenone)、丙烯酸乙酯(Ethyl acrylat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月桂烯(Myrcene)、胡薄荷酮(Pulegone)、啶(Pyridine)、苯乙烯(styrene),該禁用法令於107年10月9日正式生效。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於該份聲明指出,雖然FDA依據嚴謹的科學分析確定,在其預期使用條件下,例如在食品中是被少量使用的,並且因使用所導致的風險非常低等原因,確定這6種合成調味劑不會對公共健康構成威脅,但從環境和消費者團體(乳腺癌基金會,環境健康中心,食品安全中心,公共利益科學中心,消費者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等等)提供的動物實驗數據顯示,這些合成調味劑中除了苯乙烯(styrene)外,其餘在研究過程中發現會引發動物出現癌症的情形。

但依據德萊尼條款(Delaney Clause),美國FDA不能批准使用任何已發現在任何劑量,或是經食品添加劑安全評估實驗後會誘發人或動物癌症的食品添加劑,因此美國FDA表明基於德萊尼條款以及減少民眾疑慮,宣布從列表中移除這6種合成調味物質。除此之外,並修改食品添加劑法規,規範二苯酮將不能用於會與食品接觸的重複使用橡膠製品中。

而苯乙烯因過去已被認定為致癌物質,同時在食品工業也已不再使用,所以這次同步除名該合成調味劑的使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應評估上述合成調味劑在台灣的使用規模,並儘速將這7類合成調味劑自台灣使用名單中除名,而非以目前僅有美國除名,亦或是以再觀察其他國家作法的說法消極而無作為。

爰此,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編列2億2,247萬5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究評估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一)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1,751萬1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藥粧管理業務相關議題,占此科目預算41.57%。然如此高金額、高比例之委辦預算書卻說明不清,且績效欠佳,顯示此預算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3,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47】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十二)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536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536萬8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辦理藥粧管理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上年度增列辦理藥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查廠經費2,020萬1千元,然109年度查廠業務列1億2,648萬1千元較108年度1億0,541萬7千元增加2,106萬4千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48】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2.有鑑於近年來違規廣告手法層出不窮,藥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極易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行為,更有損及民眾健康之虞。惟據衛生福利部藥物檢查暨查獲違法統計顯示,藥物廣告違規件數逐年增加,105年有638件違規、106年有693件違規,107年則高達1,060件違規,藥物廣告違規案件數不減反增,顯示目前食藥署針對藥品廣告之內容控管仍有待加強。爰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536萬8千元,凍結2,0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藥品廣告內容控管,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9】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三)近日國內醫療院所普遍使用治療胃腸潰瘍的低價口服藥物「喜克潰錠」(Cytotec),作為替代衛生福利部正式核准的催生引產陰道塞劑,背後不僅凸顯政府藥品管制漏洞及把關不力等疏失,更引發醫師們使用藥物仿單核准適應症外處方的醫療責任問題。儘管法國已於107年3月宣布將此藥下架停售,但我國政府及衛福部動作顯然「慢半拍」,恐怕仍要待法院判決出爐,才能進一步評估並作出相關因應措施,攸關辦理藥品品質監控及提升,法規、查驗制度精進,以及相關藥事服務國際交流計畫活動,對於該預算編列之執行內容,持有相當疑慮,允宜賡續檢討。爰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1,003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審查制度精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及檢討改進之規劃方案後,始得動支。【152】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1,003萬8千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業務」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1,003萬8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辦理藥品查驗與管制藥品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上年度增列辦理藥品查驗登記經費3,753萬4千元,然109年度藥品查驗業務列2億0,345萬9千元較108年度1億6,767萬6千元增加3,578萬3千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藥粧管理業務」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54】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2.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編列2億1,003萬8千元。針對近2年高血壓藥及胃藥頻傳藥品有部分原料藥檢出有不純物NDMA及NDEA,恐影響民眾健康及服藥風險,食藥署應儘速針對台灣藥品使用量之分析結果,對用量較高之藥品逐步進行檢測,採取風險管控措施,以確保藥品品質。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5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辦理醫療器材與化粧品管理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上年度增列辦理藥品及化粧品查驗登記經費670萬元,然109年度查驗業務列1億5,238萬4千元較108年度1億4,578萬5千元增加659萬9千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凍結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57】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2.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醫療器材種類繁多,風險程度不一,且亦有侵入/植入與否之差異,因此管理機制各有不同。然而,現行醫療器材管理機制下,針對高風險、侵入/植入性醫療器材,並無追蹤機制,民眾使用後,未來若有品質疑慮,難以追蹤後續影響。日前即有「陰道人工網膜」爭議指出,歐美針對該產品禁用,我國仍因考量實務醫療需求而持續使用中,類似此項國際性存有爭議之醫療器材,在運用後如何長期追蹤後續影響,有賴醫療器材廠商及醫療院所之合作,留存使用紀錄以利主管機關對病人的權益保障事宜。因此,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針對一定風險以上、植入/侵入性之醫療器材之追蹤管理機制規劃。爰此,凍結「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一定風險以上、植入/侵入性醫療器材之追蹤管理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3.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日前爆出未取得GMP認證之「喜維克骨釘骨板系統」有超過7萬支違法骨釘、骨板流入市面,全台有81家醫院中鏢,包括台大醫院、成大醫院、三總等大醫院,且食藥署還無法掌握有多少骨釘、骨板已被用於病患身上。鑒於植入人體內之醫材恐對人體造成不良之反應,為保障民眾安全,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有效監督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15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六)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物檢驗及基礎資訊管理」預算編列6,098萬8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辦理藥物檢驗與資訊管理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上年度增列辦理中藥查驗登記經費557萬8千元,然109年度業務中藥查驗登記、新興生技藥品品質規範、市售醫療器材化粧品查驗共列1,034萬元,較108年度新興生技藥品品質規範、市售醫療器材化粧品查驗(不含中藥查驗登記)962萬元增加72萬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藥粧管理工作」之「藥物檢驗及基礎資訊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60】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十七)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4,475萬5千元,該預算科目係作為毒品防制相關業務之用。此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上年度增列購置毒品分析儀器設備經費399萬元,然分支計畫卻說明購置毒品分析儀器設備經費列1,100萬元,且108年度購置分析儀器經費列755萬元,二者數字不符,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凍結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61】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十八)查知名藥廠葛蘭素史克(GSK)生產的胃藥「善胃得」(Zantac)驗出有致癌疑應的不純物N-亞硝基二甲胺(NDMA)成分,食藥署接獲通報後,立即針對含同成分雷尼替丁(ranitidine)藥品啟動清查作業,除抽驗健保用量大的「善胃得」同成分藥品外,也要求業者針對市售效期內所有同成分原料藥及製劑進行檢驗,隨即並宣告全面預防性下架。然因「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因此民眾持處方箋領藥時,藥師依法需通知原處方醫師更換處方,抑或民眾要再回去請原處方醫師更換該胃藥之處方箋。實務上民眾必須要重新掛號看診,額外花費時間跟金錢。如果原處方醫師出國,或者是掛不到號,更加引發民眾抱怨。衛生福利部應邀集相關司署研議未領藥之民眾得以快速更換藥品之具體配套措施,並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4】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九)依現行「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106至108條規定植入式器材,製造業者及其代理商或經銷商必須建立銷售紀錄,即可追溯與檢查所需,且「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已有納入高風險植入式醫療器材來源流向之管理條文,並藉由透過計畫研議符合我國實務需求之醫材追蹤追溯管理制度,以利後續規劃順利推動。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提供一定風險及公告品項之醫療器材來源流向管理機制規劃書面資料,以確保問題產品得以追蹤追溯。【12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109度年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預算編列4,134萬7千元。日前新北學童營養午餐發生疑似食物中毒現象,新北市政府旋即抽查團膳業者亦發現違規,顯見團膳業者之食安觀念未能落實。另食藥署迄今未能強制將全國中小學營養午餐供餐業者納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登錄範圍,對於各縣市團膳業者之督導又未能訂定相關指引,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加強對團膳業者對於預防食品中毒之教育宣導,落實食品安全觀念,並加強符合性稽查,以維護校園營養午餐之衛生與安全。【13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一)2019年中國非洲豬瘟疫情,2018年元山蛋品液蛋事件、萇記泰安蛋品事件、永詠過期原料案、大創改標違法進口案、亞培凝結變質事件、蘋果西打懸浮物事件、蘿蔓生菜大腸桿菌事件等,近年來國內食品工廠稽查檢查率皆逾7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偕同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強化源頭管理、增進查驗量能及健全食品業者管理。【138】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二)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之「建構完善藥品短缺通報、評估及因應作業計畫」委辦經費係辦理我國緊急缺藥之及時及預先評估,然目前發生藥品短缺由醫療院所通報,對於藥品原料藥之掌握度不足;為避免藥品短缺,食藥署除藥品短缺通報外,亦應建立原料藥短缺通報機制。茲考量計畫為109年度完備藥政管理重要政策之相關工作,積極鼓勵短缺通報,評估市場衝擊期間及調配控貨,以供應臨床使用,提昇民眾用藥可近性與國際缺藥訊息取得之落實層面精進管理策略,需經費挹注賡續落實推動,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建構完善藥品短缺通報、評估及因應作業計畫」工作內容。【15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十三)針對我國多次表達欲與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卻屢遭美方點名包含智慧財產權保護、禁止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限制特定牛肉部位產品進口等議題,其中西藥專利連結已於108年8月20日施行,豬、牛議題則在在感受美方壓力。惟誠如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於101年時所言「即便是美國也應尊重台灣國情,這包括飲食習慣及現況……如果台灣過去都有在用瘦肉精,那反對就沒道理,但台灣畜牧業幾十年來都不用瘦肉精,若硬要的話,就是不尊重台灣的老百姓」,考量國人飲食習慣,豬肉食用量大,開放使用瘦肉精恐無法確保國人健康,且因豬肉在國內使用範圍非常廣,強制標示執行面上亦有相當困難。故為保障民眾健康及避免衝擊國內豬農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堅守既有管理模式,勿為經貿談判犧牲國人利益。【163】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四)依報導,加拿大相關團體研究發現,塑膠類之茶包袋,經熱水沖泡後,會含有高達百億以上之塑膠微粒釋出至茶液中。各式各樣的塑膠製品充斥人類日常生活中,這些大量的塑膠製品經使用廢棄,除了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外,所產生的塑膠微粒,也由環境經由食物鏈進入食品中,此現象已引起社會大眾,對於會不會造成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進一步危害身體健康,產生疑慮。現在,塑膠茶包袋會有塑膠微粒的釋出問題,此議題不同於環境污染,理論上,應為食品安全管理可控管,社會大眾應會更加關切。之前,濾掛式咖啡濾袋也因類似溶出有害的強濕劑問題,引發社會高度的重視和關切。依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調查檢驗,我國的咖啡濾袋使用的絕大多數是聚丙烯,沒有強濕劑的問題。如果,依加拿大相關團體的調查,這次會釋出塑膠微粒的茶包袋,正是包括聚丙烯在內的塑膠製品,那濾掛式咖啡會不會有同樣令人關切的問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此事,於1年內完成食品中塑膠微粒風險研究。【164】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6億0,777萬3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200萬元(含「健康智慧雲端一站式服務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億0,577萬3千元。【166.171】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編列5,851萬6千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起護病比入法,促使「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護理費加成成效端賴各醫院於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網服務系統(VPN)自行填報之急性一般病床護病比,然填報正確與否缺乏監督機制,致政策推動至今之成效仍未臻明確,亦難以確保在現行連動機制下醫院是否實際將資源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或福利與勞動權益改善。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凍結150萬元,待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廣納各方意見後,訂定監督評核機制,提出監督各層級醫院填報檢討說明。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9】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09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編列5,851萬6千元。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提供行動不便患者「以病人為中心」之全人照護,發展在地化居家醫療,自104年起試辦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而衛生福利部於108年7月19日起實施「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目的為提供失能個案「以個案為中心」的醫療照護及長期照顧整合性服務。2計畫都是希望「以病人為中心」,且提供「在地化」醫療為主要目的,顯見其「將醫療送到失能病患居所」的概念,此亦為日本在宅醫療中「在宅」即為「生活的場所─家」的概念。然而,居家醫療推展至今,入住於機構的失能者並未納入居家醫療之適用範圍,雖然現階段住宿機構得以特約醫療機構的方式獲得固定時段支援,然而隨著機構住民年邁後的共病症提升,顯有不敷需求之情況。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有條件適用於住宿機構住民」提出研議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雲端一站式服務計畫」編列1億4,405萬元,期透過「健康存摺」系統的推廣,加強健康資料之多元加值運用。唯整體查閱使用情形不佳,且如何擴充該資料以為健康服務提供者執業安全之考量,期符合多元加值之運用。爰此,「健康智慧雲端一站式服務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上述問題於108年12月底提出SDK管理辦法及推廣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1】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編列23億3,753萬1千元。經查:108年5月護病比正式入法後,「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護理費加成應合乎行政院允諾同意之提高護理薪資訴求,要能實際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及福利與勞權改善。惟查現行健保署機制未能準確掌握醫院分配。爰此,凍結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12月底前進行護病比成效調查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適切規劃,並公開護病比加成點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4】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落實門診減量,自107年度起要求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量應較前一年度降低2%,並以5年減量10%為目標。然行政院自108年5月1日起實施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單位人員至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所有縣市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等就醫免除健保部分負擔之「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該方案保障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單位人員身心健康,及對其在職期間為國奉獻給予肯定固值認同,惟於政策執行之初,論者即有提醒限定上開醫療機構,恐會造成影響民眾就醫習慣,影響門診減量成效,詎衛生福利部對此仍不以為然,直言此方案與分級醫療無干。但揆諸審計部提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其中即有指出該方案實施醫院不乏區域級以上者,不易引導民眾至適當層級院所就醫。為通盤檢討上開方案與門診減量、分級醫療政策之影響,爰針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第3目「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預算編列2,033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6】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五)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4月1日給付免疫療法,針對8項癌症、11個適應症,總預算8億元,提供800個名額,原本預計供不應求,然而迄今仍有數十個給付名額,甚至檢討會議人員認為「IO預算很夠用」,導致不符資格癌友只能繼續自費,承擔龐大經濟壓力。當初健保署因為預算有限設下窄門,給付標準嚴格且高標,且未具有合理性(按:以治療非小細胞肺癌藥物為例,健保署的設定給付條件「生物標記表現量」≥50,與食藥署規定生物標記表現≥1或不需檢測生物標記,就能用特定IO藥物治療,即不符合醫學上科學根據),導致真正有需求的病友不得其門而入,用不適合指標訂立嚴格給付標準,應立即檢討改善,以體現健保照顧重症病患之精神,減輕癌症病友負擔並給予活下去機會。爰針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預算編列2,033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放寬給付條件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7】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六)109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分支計畫編列5,851萬6千元,其中4,951萬1千元係委辦費,依其說明及其所列委辦計畫中,其第7案:「擴大應用醫療科技評估機制及建立多元評估模式,強化健保資源合理配置」,該案係健保署委託CDE針對新藥及特材之性能、療效、健保財務影響等做系統性分析,完成之報告作為健保署專家會議討論之基礎及共擬會議委員於審議藥品及特材給付時之參考。然廠商申請藥品或特材之給付案件,依使用者付費之原理,理應由廠商支付進行HTA報告之經費,然卻由國家編列預算委由機構進行評估,若認為HTA之臨床及經濟效益評估確有其必要,建請衛生福利部委託執行HTA案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向廠商收費之可能性,以符公平。【16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七)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科目編列5,851萬6千元,存在下列問題:108年3月11日衛福部專案報告(區域級(含)以上大醫院門診推動減量措施,自107年7月起每年減量2%,逐年增加減量目標,5年達減量10%)內容指出:「分級醫療之推動涉及民眾就醫習慣之改變及各層級醫療院所現行提供醫療服務之行為,具有一定之困難度,非短時間內可以完全改變,本部秉持持續推動之決心。」惟分級醫療制度並未將城鄉差距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造成就醫選擇性低及可近性等差異性,列入考量,致雲林縣區域醫院紛紛自我調降醫院評鑑等級為地區醫院。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適度考量調整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減量之配套措施,含因地制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8】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八)鑑於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已推動10餘年,惟收案人數占比低於2成,整體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度仍有提升空間。雖然自93年度全國參與醫療群從269群,於107年度增加至567群,但是照護收案人數占納保人口比率僅19.82%。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明(109)年6月底前提出檢討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九)「病人自主權利法」今(108)年1月上路,經查當時衛生福利部所發布之新聞稿指稱,刻正規劃推動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計畫,對於無法或不便出門的失能個案,可透過家庭醫師到宅協助進行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之簽署。然迄今民間團體反映仍未見相關方案或健保給付之資訊,也無基層診所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案件,與政府推動分級醫療照護、在地健康守護之政策背道而馳。此外,美國、加拿大等國健保針對罹病長者或病友優先給付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費用之經驗顯示,明顯可減少健保末期無效醫療費用及提高健保資源使用效益,然衛生福利部始終未提出相關針對如失智、癌症或衰老病患之補助方案,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醫事團體研議相關補助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3】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以107年9月27日健保北字第1071504808號函,略以血液透析過濾術仍屬血液透析項目,特約院所不得再向保險人收取額外費用,或要求自負差額。然血液透析過濾術既屬高階產品,所使用之醫療器材確有優於血液透析術之價值,若採齊頭式支付似有違論質計酬之本旨。且如此作法,亦將造成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不願使用血液透析過濾術,剝奪病患得選擇較優質產品之機會。故為保障病患醫療自由選擇權利,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應通盤檢討血液透析項目中允許病患自付差額或自購醫療器材之可行性,並於109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5】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一)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4月1日給付免疫療法,針對8項癌症、11個適應症編列8億元用於給付800個名額,原本因預算有限而設定給付條件,導致有需求而不符資格癌友自費,承擔龐大經濟壓力,然迄今仍有數十個給付名額,為體現健保照顧重症病患之精神,減輕癌症病友負擔,並給予癌友活下去的機會,應立即檢討改善給付標準。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動發函蒐集相關病友團體意見,並就病患療效評估資料,提供專家會議及藥物擬訂會議討論檢討給付條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7】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二)有鑑於我國現行公共托育服務量能嚴重不足,0至2歲的公共托嬰中心托育比例僅18%,2至6歲非營利和公立幼兒園涵蓋率約為36%,因為缺乏平價、優質的托育場所,育兒家庭被迫面對工作與育兒擇一的難題,夫妻間收入較低者不得不辭職在家帶小孩,收入較高者則勉力增加收入來負擔經濟,卻導致家庭成員總繳健保費用隨之提高,變相懲罰育兒家庭。經查,衛生福利部於104年已針對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進行討論,邀集學者專家成立長期規劃小組,對於健保費率、藥品差額負擔、收取保費為家戶總所得、補充保費等項目以照顧弱勢為核心價值進行討論,至今仍未見健保署因該檢討報告而調整投保金額等級之討論方案。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推動健保收費制度改革。【178】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線上健康資料查詢系統,提供民眾下載運用個人健康及就醫資料,期能促進民眾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並提供醫師開立處方參考,提升醫療照護安全與品質。經查健康存摺使用人數已由103年底0.4萬人,逐年成長至107年底102.5萬人、108年7月底137.5萬人,略見健康存摺推廣之成效,惟108年7月底健康存摺使用人數137.5萬人,其中查閱1次之人數達51萬7,756人(占比37.54%),且查閱次數5次以下者達61.86%,顯示整體推廣度仍有努力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透過多元管道推廣健康存摺,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181】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起試辦家庭醫師計畫,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觀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該署推動家醫計畫10餘年,收案人數、參與診所數及參與醫師均逐年成長,其中107年度計有4,558家基層診所加入及5,924位醫師參與,照護之收案人數達473萬餘人,逐漸展現計畫之執行成效,並符合世界強化社區基層醫療之潮流,惟查收案人數雖占納保人口比率僅19.82%,但占多重慢性病及高利用病人之占率達54.4%,確能將資源用於需要的地方,但仍有提升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參採各界建議修訂計畫、拓展醫療服務於真正需要的病人,落實家庭責任醫師制度。【182】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五)依近期健保財務評估,面臨人口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及需求日增等影響,保險收入的成長未及醫療支出之成長,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的問題,致財務收支短絀逐年擴大,若以現行保險費率4.69%預估,安全準備僅能支撐至111年,將面臨健保保險費率調整之壓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討改善並及早因應,俾利健保財務穩健運作。【183】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六)為改善醫療體系失衡狀況,引導民眾改變就醫習慣,提升醫療效率,促進醫療院所分工合作,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推動分級醫療相關措施,並自107年第3季起實施區域級(含)以上醫院門診減量措施,以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門診件數每年應降低2%,達五年降低10%為目標,推動後107年第3及4季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整體門診下降件數達2.3%,達成原設定減量2%之目標;惟政策實施以來,各界對於執行方式各有不同意見,加以該項政策對於未達標者將依其超出件數予以核扣門診申報費用點數(107年第3及4季共核扣約5億點),似有衝擊部分院所經營之疑慮,且部分區域醫院因無法達到門診減量措施,衍生降級之負面效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務實檢討並衡酌各界建議,適時研修配套措施與執行方式。【184】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18億4,811萬6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40萬元(含「精進臺灣環境健康」20萬元、「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中「建置智慧健康城市計畫」之「委辦費」20萬元)。

(二)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5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5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4,756萬6千元。【189.192.205】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編列9,244萬6千元。全台目前約有200萬特殊需求者,其中包含發展遲緩幼童、特教學童、身心障礙者、失能長者等,其恐因無法明確表達視力問題或眼部不適,且未獲得即時性篩檢機制介入而導致延誤就醫。提供特殊需求者全面性的眼科檢查,可及早發現視力問題,亦能避免後端因延誤就醫所衍生的醫療與照顧負擔。然而,現況下對於上述政策之基礎資訊仍付之闕如,有待了解與釐清。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進行「身心障礙機構視力與眼疾調查」建立基礎數據,以利未來身心障礙者眼科篩檢之後續規劃,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8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3億6,424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衛生所為服務民眾健康之第一線,衛生福利部諸多業務,皆有賴地方政府衛生局與衛生所共同推動方可達成,惟各司署交辦業務項目繁雜,衛生所工作負荷逐年增加,針對衛福部下交衛生局(所)工作項目,請儘速建立衛福部及衛生局推動社區衛生計畫交辦衛生所執行之作業原則,及若經評估需由衛生局(所)所推動,衛福部司署或衛生局應編列足夠的經費,補助衛生局(所)聘用所需醫事人力,以利推動業務。爰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3億6,424萬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8年12月15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94】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據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下稱眼科學會)「2019全台護眼趨勢調查」顯示,國人平均每日使用3C裝置(電視、電腦、智慧型手機)逾10.7小時;且乾眼症、白內障也有年輕化趨勢。查衛生福利部資料統計106年10至30歲人口,有3,329人因白內障而就醫,較105年增加5.4%,直逼60至69歲老年族群;並經國際防盲組織(IAPB)預估,109年台灣眼盲與中重度人口視力障礙人口約占0.21%與1.69%,高於鄰近國家;眼科學會調查更顯示,10至19歲青少年乾眼症比例自107年的3.6%上升至今年的12.1%,呈現倍數成長,顯見國內視力預防保健成效不彰。爰此,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國內眼疾盛行率逐年上升之情況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5】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3.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措施,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然實際執行結果,全國僅6市衛生局自行或委託轄內醫院提供早產兒追蹤關懷服務,對母嬰健康之保障允有不足。且鑑於過去10年來,國內35歲以上的高齡初產婦比率持續上升,又高齡(超過35歲)產婦生下早產兒的風險,為一般孕婦之2倍,嬰兒出生後亟需相關醫療照護資源,及衛教關懷服務,以掌握療癒黃金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結合既有政府與民間資源,建構早產兒連續性照護服務模式,爰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6】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中明載衛生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為『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亦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針對早產兒負有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等責。國民健康署曾於106年度進行「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追蹤關懷先驅計畫」,後續亦以相關研究進行早產兒醫療利用之分析,然而始終尚未建立具效益之追蹤關懷模式。爰凍結「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酌過去民間相關經驗及新北市衛生局於108年度起針對早產兒之追蹤關懷試辦計畫成果,明確建立國家整體之早產兒追蹤關懷機制,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0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5.有鑑於醫療改革基金會調查發現,健保西醫診所在「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廁所」、「無障礙溝通」三項指標皆達標診所僅5%。另查政府推動多年之高齡友善照護機構認證609家中竟只有1家診所,然國民健康署卻僅回應,將於今(108)年底施行友善診所試評計畫,且家數可能僅有個位數,引發病友及權益團體不滿,監察院也已對此展開調查。爰凍結「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完成下列事項,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提出讓醫療網每個次醫療區或各縣市,都有無障礙示範診所之具體方案或獎勵計畫。

(2)研議將政府過去推動醫院友善就醫所發展之各種協助溝通之軟體、影片、衛教單張、藥袋或貼紙,建置通用版本或公版資源,提供診所免費使用,以提升基層就醫溝通無障礙服務所需之資源。【209】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徐志榮

(三)根據美國疾病管制暨預防中心研究指出,吸食電子煙可能導致罹患肺部疾病,全美國估計由電子煙引起的肺部疾病病例已超過450例,並且至少5人係因吸食電子煙而喪命,目前全球已有數十個國家頒布電子煙相關禁令,惟我國並未針對電子煙訂定明確法律規範,違法攜帶電子煙入境之情形更層出不窮,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全國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由103年的2.0%與2.1%,上升至107年的2.5%與4.5%,增加近1倍,推估有5.2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顯見國健署對電子煙之菸害防制宣導不足,危害國人健康。爰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預算編列409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對電子煙之菸害防制宣導,研擬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9】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四)109年度國民健康署新增5項委辦計畫,共計編列1,060萬1千元,其中「HPV疫苗接種相關之認知與評估計畫」、「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及「空污與健康防護策略研析計畫」列入「科技業務」工作計畫,與「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有關2項列入「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惟各計畫預期效益(詳附表1)皆以辦理目的、內容或方式表達,缺乏量化衡量指標,難以呈現具體效益,不利日後績效評估。綜上,109年度預算案新增5項委辦計畫,宜建置量化績效衡量指標,以利日後效益追蹤評估。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行政院核定計畫目標,於採購公告需求說明書內訂定量化指標,並確實執行。【185】

附表1:109年度新增委辦計畫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名稱

期程

109年度預算

預期效益

合計

 

10,601

 

HPV疫苗接種相關之認知與評估計畫

109

2,628

評估政府推動公費HPV疫苗接種政策後,民眾對HPV疫苗認知情形及疫苗接種情形,以利後續政策參採及衛教宣導方向調整。

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

109-111

1,300

分析影響中壯年族群過重及肥胖的個人因素、情境因素、社會和環境因素不同面向決定因子,並針對我國中壯年族群體重過重及肥胖者發展可自行營運之具實證服務模式。

空污與健康防護策略研析計畫

109-112

1,973

發展個人自我防護、介入及民眾溝通工具,提出空污與健康識能介入與保健防護策略。

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運用APEC平台辦理慢性病相關研討會

109-110

3,000

辦理非傳染病防治及健康促進領域研討會,邀請該領域產官學領域人員與會,會中交流推展經驗盼與各國互相交流,攜手合作創造亞太地區全民均健,以期能建立雙邊及多邊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合作網絡。

 

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健康促進與非傳染病防治人員訓練及運用資通訊科技研究合作計畫

109-110

1,700

結合健康促進核心能力建構協作中心夥伴國家,以資訊與通信科技在非傳染病的運用為主題進行資料蒐集及研究分析,以期日後能建立雙邊及多邊資通訊科技於公共衛生及健康促進合作計畫。

註:1.資料來源,整理國健署提供資料。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五)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辦理四癌篩檢,訂有年度四癌篩檢陽性追蹤率之績效指標,然據衛生福利部107年度施政績效報告,107年度之四癌篩檢陽性追蹤率較前年度微幅下滑。其原因固然為口腔癌及大腸癌陽性個案追蹤困難度較高,醫護人員雖已盡相當努力洽催,仍囿於民眾抗拒性而遇有困難。然四癌篩檢之初衷,既係為達早期診斷、早期治療之目標,國健署自尚須精進改善,與研謀如何協助醫護人員洽催,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補助地方衛生局四癌篩檢陽性追蹤成果書面報告。【187】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六)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HPV疫苗接種相關之認知與評估計畫」預算262萬8千元。旨在辦理接種者對於HPV疫苗及子宮頸癌認知調查,評估計畫推動初步成效。然而,HPV疫苗施打政策自107年底開辦,政策推動前即應完成相關該政策之民眾認知與評估工作,以利政策之推展與相關衛教宣導。而在HPV疫苗接種政策推行後,國民健康署亦應針對子宮頸癌整體防治策略提出中長程之規劃,以利未來相關資源之有效運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強化落實HPV疫苗接種之監測與評估,並於該計畫完成後,將成果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七)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保健雲計畫」編列481萬2千元,較108年新增「雜項設備費」220萬元,然其說明欄中未見相關說明,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檢討「保健雲計畫」辦理方向,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八)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治新策略」下編列207萬3千元。「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治新策略」之內容為「針對環境危害對民眾健康威脅及健康識能議題,蒐集各重要國家或國際組織之文獻、政策指標及評估趨勢,並系統性回顧國內外相關文獻、政策指標及評估趨勢,進行國內外相關情境及背景分析」。現行空氣污染及健康相關之研究眾多,研究中不乏各項文獻回顧,本計畫應可參酌現有之研究成果後,針對健康識能與政策轉譯進行強化。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辦理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環境健康識能傳播。【19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九)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預算編列409萬6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台灣營養狀況變遷調查」的目的是建立全國性營養調查機制,監測國人營養健康之變化趨勢,作為政府擬定營養健康政策之重要參考指標,惟網站資料久未更新,最新消息最新一筆為106年、次筆為102年、98年。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檢討與加強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數據發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7】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國民健康署執掌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109年度於「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編列預算409萬6千元,管理健康監測資料提供與使用,辦理與健康傳播、健康促進有關事項之獎勵事宜;預期達到確保各項健康監測資料對外提供及使用規範之落實與合理有效使用,增進資料加值運用效益,以及提升公衛人員對健康傳播之專業識能,以有效增進民眾健康識能相關業務、提升健康促進傳播能見度,進而提升健康識能。衛福部國健署的「國人吸菸行為調查」顯示,我國成人吸菸率近年有下降趨勢,在97年為21.9%,陸續降至106年的14.5%;室內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在97年為27.8%,陸續降至106年的5.3%。然而室外非禁菸的公共場所的二手菸暴露率在97年為36.2%、陸續成長至106年的49.8%;家庭內的二手菸暴露率同樣有增長趨勢,97年為26.3%,106年提升至24.3%。然而,國健署卻未致力於分菸政策的研議與推動。綜上,顯示國民健康數據的發表並未能進一步落實在政策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就整體菸害防制工作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9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十一)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婦幼及青少年健康保健」預算編列555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國健署107年12月公布之「臺灣肥胖防治策略」指出,我國有高達93.9%國中生、88.9%高中學生及83.6%成人(19至44歲)每週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另有61.5%幼兒(3至6歲)、54.1%之7至9歲兒童及46.5%之10至12歲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糖果;此外,有86.1%之3至6歲幼兒及7成以上7至12歲之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餅乾零食類食物。因年輕族群熱量攝取增加,且生活方式漸趨靜態久坐,使得肥胖及代謝疾病之盛行率大幅增加。就各年齡兒童之過重及肥胖盛行率分析,102至105年4至6歲學齡前男童之過重及肥胖率20.4%,較上期調查年份降低9.3個百分比,惟7至12歲國小學生過重及肥胖率仍為30.6%,與82至85年之19.6%相較,增加11.0%;如以臺灣5至17歲兒童肥胖盛行率與APEC 20個國家比較,男童及女童皆排名第11,而與APEC 11個亞洲國家(汶萊、中國大陸、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及越南)比較,男童排亞洲第5,女童排亞洲第4,顯示我國兒童肥胖盛行率與國際比較,仍有改進空間。由於肥胖正是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生成的一大主因,若不重視肥胖問題,罹患高血壓的風險自然隨之升高。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0】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二)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臺灣肥胖防治策略」指出,我國有高達93.9%國中生、88.9%高中學生,每週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另有61.5%幼兒、54.1%之7至9歲兒童及46.5%之10至12歲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糖果;此外,有近9成之幼兒及逾7成之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餅乾零食類食物,以致我國7至12歲國小學生過重及肥胖率高達3成,5至17歲兒童肥胖盛行率於亞洲國家中亦有相當改進空間。故國健署辦理兒童青少年保健肥胖防治推廣相關計畫,應落實追蹤管考,以逐年下降肥胖盛行率為目標,強化相關保健服務措施,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1】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三)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臺灣肥胖防治策略」指出,我國有高達93.9%國中生、88.9%高中學生,每週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另有61.5%幼兒、54.1%之7至9歲兒童及45.5%之10至12歲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糖果,因此我國7至12歲國小學生過重及肥胖率高達3成,嚴重影響小朋友身體發育及健康。因此國民健康署應加強辦理兒童青少年保健肥胖防治推廣相關計畫,逐年下降我國學童肥胖率。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2】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四)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6億5,079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國家發展委員會預測114年臺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因人口結構老化快速,加以慢性病與共病現象,國人罹患三高盛行率呈上升之趨勢。依據104至107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18歲以上國人高血壓盛行率達25.06%(詳附表1),平均每4人中就有1位罹患高血壓,高血壓盛行率亦隨年齡增加而上升;且國人與高血壓有關之心血管疾病死因,包括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及高血壓性疾病等,分列第2位、第4位及第8位,顯見高血壓疾病管理及預防實刻不容緩。惟近年來高血壓盛行率仍難獲得有效抑減,依據107年版衛生福利年報分析,107年10大死因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之76.8%,以慢性疾病為主,其中高血壓性疾病位居第8,與95年相較提高2個順位,故高血壓對於國人健康之威脅實不可輕忽。另根據國健署辦理之102至104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針對20歲以上民眾高血壓之自知率及控制率進行統計,發現40歲以上之民眾對血壓值正確觀念高於7成及控制率超過5成;然20至39歲民眾對血壓值之自知率僅達3成餘,控制率僅2成餘(詳附表1);凸顯國內年輕族群可能缺乏肥胖與高血壓關聯之危機意識,對於高血壓自知率低,更可能成為國人血壓健康之一大隱憂,對高血壓認知與管理防護仍有待加強。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精進相關計畫推動,以提升高血壓防治成果。【203】

附表1:20歲以上民眾高血壓之自知率及控制率     單位:百分比

 

項目

年齡層

合計

 

自知率

20-39歲

24.6

57.5

34.2

40-64歲

70.3

80.4

74.2

65歲以上

79.1

82.1

80.7

 

控制率

20-39歲

18.2

35.3

23.2

40-64歲

45.3

59.6

50.9

65歲以上

56.7

59.1

57.9

 

註:資料來源,2013-2015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係為建構與新南向國家健康促進與非傳染病防治人員訓練網路及運用資通訊科技研究合作計畫,執行期間為107至110年,惟該計畫執行迄今,對於台灣之外交或國人應有實質效益,為將我國優異經驗於國際會議分享,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務實辦理相關會議,以提升台灣國際地位及能見度。【20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9年度預算案「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科目編列6億7,249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08年3月11日至108年3月16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團赴日「考察婦幼健康照護政策」,該次考察報告於108年6月11日出爐,報告指出:因應少子化世代來臨,孕產婦與新生兒的健康,成為世界各國重要的健康議題。近年來我國政府持續精進孕產婦及兒童的健康照護政策,惟台灣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與部分開發國家相比仍有差距,特別是日本的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僅約為台灣的一半,其婦幼健康照護政策應有值得借鏡之處,希望藉由考察日本婦幼健康照護政策,以作為我國兒童醫療服務網絡建置及婦幼相關政策擬定之參考。據其考察心得及建議,諸如:整合親子服務、提供12至14次產前健康檢查及檢查項目(24週內每月一次,24至36週每二週一次,36週以後每週1次)(較我國多提供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弓形蟲、巨細胞病毒、子宮頸抹片檢查及非壓力試驗等)及產後1至2次健檢、將孕婦及兒童合併成母子健康手冊、發展低出生體重早產兒手冊、日本產前檢查發現高風險孕婦或高風險胎兒則將母體立即轉診至大型醫院保護母子健康以降低生產風險……等,報告所建議之相關政策,均未體現在政府施政面向,顯然考察有浪費公帑之嫌。

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6】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負有編列各年度用於預防保健服務的公務預算之責,採取當年度預先撥付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為執行的預防保健費用,至年度結餘時如遇撥付不足,則以次一年度預算撥補前一年度不足部分。

經查至107年度截止公務預算加上菸害防制基金合計累積需再補給健保基金之實際短絀達16億2,200萬餘元;根據國民健康署108年與109年預算書中所編列關於「國民健康業務」之公務預算分別為15億2,088萬3千元及13億6,424萬元。依據前述撥付不足之處理原則,不只年度預算不足以還掉欠費且無法確切執行預防保健之業務。

國民健康署編列之公務預算不可能完全當作償還之用而沒執行預防保健業務,然經年累月累積下來,勢必對於健保基金產生影響,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妥謀具體還款方式或另找其他財源方式以因應此一問題,以確保健保基金財務健全運作。【210】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於109年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針對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共編列新臺幣6億7,249萬元。

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規劃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並由國健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分別推動及辦理,以助早期療育資源快速普及,維護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福利權益。

目前兒童早期療育資源分由國健署及社家署各自辦理,福利補助、醫療資源、主責機關及單位未確實整合業務及職能,除委託辦理機制不一,致民間團體不易依循承辦邏輯及事項,且民眾須多方洽詢,使得掌握申請早期療育相關補助及醫療資源等資訊。

爰此,請國健署及社家署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醫療院所等代表,共同研議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業務整併之可行性,並以國健署作為衛生福利部推動早期療育業務之單一窗口,以助民眾順利快速取得早期療育相關資源。【211】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十九)查,為促進人類生存與永續發展,實踐平等與人權,並在社會、經濟、環境上達成全面性整合願景,聯合國2015年9月通過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其中目標三「確保健康及促進各年齡層的福祉」(Good Health And Well-being)旨在確保健康生活並促進所有人的福祉(Ensure healthy lives and promote well-being for all at all ages),其子目標包括:降低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再查,為改善我國兒童死亡率水平,並提升兒童可預防死因之掌握與提供兒童死因回溯分析規劃,國民健康署參考多國經驗自105年起開始辦理台灣兒童死因複審及分析相關計畫,並在台中市、花蓮縣及高雄市等地進行試辦,計畫預期以透過「跨領域整合」、「分析兒童真實死因」及「資訊共享」等三要素以達成預防兒童死亡之目標。

但查,自今年五月起針對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共辦理三場相關會議,會議結論包含:定期編製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報告及公布分析結果,並預定於執行1年後進行成果報告;研議中央與地方衛生局之資訊系統整合或建置相關資料交換平台;針對個案討論應邀集跨部會、跨專業、學門及民間團體參與。顯示出此計畫之執行橫跨長時間並涉及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之協調、中央各部會間之協調,以及政府與民間團體之合作。然,降低兒童死亡率為我國迫切需達成之目標。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將此案提至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討論,提高相關討論層級,協助計畫進行中央、地方、專業及民間團體之協調,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212】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查,衛生福利部為促進孕產婦女心理健康,進行包含召開研商孕產婦女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會議、開發孕產婦女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資源、召開研商孕產婦身心健康共同照護會議、製作孕產婦心理健康衛教課程影片及委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孕產婦心理健康促進活動等工作,並於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網站中整理相關資源及資訊。

再查,為免民眾於各機關網站間耗時費力搜尋有關資源,國民健康署設有「送子鳥資訊服務網」整合衛生福利各項資源,並依「結婚」、「懷孕」、「分娩」、「新生兒至學齡前(0至6歲)」、「學齡兒童至青少年(6至18歲)」等5個階段提供相關整合資訊。

但查,送子鳥資訊服務網作為孕產婦相關資訊之知識庫,卻針對孕產婦相關身心健康問題無多著墨,無論是產前之心理建設資訊、資源,用以協助孕產婦面對生產焦慮等資源提供,或者面對是否有可能面臨產後憂鬱,以及產後憂鬱時該如何處理等資訊,僅以1頁「認識產後憂鬱症」帶過,網站資訊所提供的支援強度明顯與部本部內針對促進孕產婦身心健康之目標不符,且上述內容還需經過3層路徑搜尋始得找到,顯見相關資訊之易達性及可近性有待加強。

耑此,為透過既有資源及管道,融入心理健康促進,以達成推動孕產婦心理健康促進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整合並加強孕產婦心理健康相關資訊內容,並將其放置於明顯易達之處以健全送子鳥資訊服務網,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213】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十一)國內近年來爆發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但許多食品安全受害者並未獲得政府完善的後續追蹤及治療,雖許多危害物質與健康效應之因果關係尚未有完整證據,政府仍須提供受害者長期的追蹤健康照護及健康相關指引。故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擬長期計畫,針對過去及未來可能的食品安全受害者進行健康照護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供書面報告及說明。【214】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二)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空氣污染是慢性病的共同危險因子,可透過減少空氣污染減少所致之中風、心臟病、肺癌及慢性和急性呼吸道疾病等(含氣喘)之疾病負擔。鑑於民眾關心空氣污染和健康之間的關聯,惟現今因訊息經常多重且混亂,造成民眾無所適從,衛福部應以健康為著眼,協助民眾釐清問題並予以因應,另因空污而衍生之疾病於醫療院所端加強服務提供者之健康識能。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民眾關心空氣污染對健康影響之議題,發展提升民眾及服務提供者環境健康識能之計畫,並提出室外(內)與個人自我防護建議,強化宣導個人保健與健康防護工作,提升民眾健康。【215】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三)B型肝炎是國內感染人數最多的病毒性肝炎,其次為C型肝炎,兩者都是造成國人慢性肝病與肝癌死亡的主要原因,而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每年造成約13,000人死亡,肝癌更是高居癌症死因第二位,大部分肝病的發生,並沒有明顯症狀,民眾發現時通常為時已晚,導致治療效果不佳,造成遺憾。根據國民健康署107年電訪3,703名25至64歲民眾的健康行為調查結果顯示,仍有3成民眾未曾抽血進行B、C型肝炎檢查,也顯見民眾對於B、C型肝炎認知不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相關宣導策略,宣導B、C型肝炎篩檢的重要性,提升民眾健康識能,除增加篩檢率外,更強化民眾對於B、C肝炎相關防治與後續追蹤治療之認知與行為。【216】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226億5,641萬5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原列1億5,676萬9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3目「一般行政」30萬元。

(二)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30萬元(含「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中「業務費」20萬元、「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6億5,581萬5千元。【223.230.231.245】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公開」共編列新臺幣1,005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等經費。然預算說明中卻有社區發展季刊線上平台經費377萬元,與「社區福利線上申請與實證決策模式計畫」有何干係?!顯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公開」377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8】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共編列新臺幣251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委外辦理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又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般事務費與旅費30萬元,顯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9】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結合運用」共編列新臺幣126萬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結合運用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委外辦理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研究分析,又編列資訊設備費50萬元,顯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結合運用」20萬元,待社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0】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共編列新臺幣616萬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建置「育兒津貼資訊系統」與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計畫名稱不符,顯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1】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強化社會福利實證決策模式」,共編列預算276萬6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強化社會福利實證決策模式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委外辦理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研究分析,又編列資訊設備費50萬元,顯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強化社會福利實證決策模式」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2】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歲出計畫針對「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共編列預算1,335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資訊設備等經費。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表示一般行政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員工入口網改版1,257萬6千元,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該資訊系統列1,214萬3千元,二者數字不符,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6】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度歲出計畫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2億5,717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家庭支持服務、家庭福利服務、收出養服務等相關經費。然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上年度增列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等經費899萬7千元,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該多元服務列7,724萬6千元,二者數目明顯落差,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9】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09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73億8,425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歲出計畫「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173億8,425萬5千元,主要辦理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青少年相關福利服務推展,以符合各公約之精神。惟截至107年底,未依各公約施行法所定期限完成法令修正者計423案,其中超過8成由衛福部社家署統籌,其中包括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共373案,已逾法定至多3年之改善期限,進度不甚理想,允宜賡續檢討。爰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27】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歲出計畫「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173億8,425萬5千元。有鑑於監察院今(108)年6月公布調查意見,針對「政府各類育兒津貼及實物給付育兒、非營利幼兒園及托育公共化等措施,是否符合現今民眾需求等情」一案,認為107年8月「托育準公共化」實施以來亂象百出、政策倉促上路未採取因地制宜措施、亦未解決托育量不足及資源分配不均,並有排擠地方政府其他社會福利支出等情事;且規劃期程過於倉促、欠缺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足夠之溝通,且事前未落實資源盤點,復加地方政府執行人力等相關配套資源均未能到位,貿然推動,致政策上路後亂象百出,民怨不斷。而政策執行後採滾動方式邊實施邊修正,致地方政府無所適從,顯見主管機關之托育政策規劃明顯未盡周延。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政策規劃之具體改善計畫與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之強化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8】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3.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0條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

查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項目及基準中第12點乃「擴增地方輔具中心服務量能」補助縣市政府以布建輔具中心及輔具服務據點、強化整備地方輔具中心長照輔具服務人力,且前項規範第13點亦補助充實輔具服務專車,其中所需服務項目之一為:輔具宣導、展示及體驗服務:以巡迴外展方式提供輔具展示、操作及體驗服務。

但查,我國雖各縣市皆設有輔具中心,卻分佈不均,致各縣市偏遠地區潛在之需求者未能接觸輔具相關資訊,更遑論體驗輔具操作。

為促進相關輔具之展示,應結合提供居家醫療服務或居家長期照顧服務之診所或長照單位,藉由診所或長照服務單位發掘潛在需求者,並藉以提供相關資訊,甚至展示輔具、協助體驗操作及教學。

耑此,凍結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200萬元,並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個月內召開相關會議研議結合前開單位之外展模式,並制定可供體驗之輔具類別,例如:衣著用輔具、居家用生活輔具、飲食用輔具、相關行動輔具等。俟依前開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6】

提案人:林靜儀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編列2億9,315萬3千元,主要辦理老人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輔導、考核、獎勵、檢討,及老人福利推廣等相關業務。透過衛福部於107年公開之「第七次老人狀況調查」報告發現,各項老人福利措施中,除居家服務外,其餘措施認知比率僅約2至5成,顯示長者對於各項老人福利措施明顯認知不足,且多數照顧者未使用政府長照資源或服務,允宜賡續檢討。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各項老人福利措施加強宣導推廣之整體規劃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3】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獎補助費」109年度編列預算2億8,306萬3千元。老人服務不該僅限於長照或供餐等服務,應是廣泛而且符合長者各項食衣住行之需求,然目前政府在相關資訊揭露上,仍然處於非常貧乏的狀態,單就長照服務,民眾就經常陷入不知道要如何找起資訊的窘境,爰此政府於老人福利服務的推展上,應該結合更多團體,強化資訊的傳播,讓民眾能清楚理解哪邊可取得所需資訊。然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的經費,總共2億9,315萬3千元,但獎補助費就編列2億8,306萬3千元,恐在業務實際推展上,無法發揮實質功效,故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並請積極督導雲林縣斗六市老人活動中心興建案辦理進度。【234】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編列預算22億1,130萬7千元。查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制定於103年,並於108年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之機會,政府應採取有效的法規措施,以確保兒少於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程序中陳述意見之權利,爰修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要求行政院推動該公約相關工作時,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出席會議。

然查,我國針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設立專網,以推展相關觀念及教材,而網站所公佈多元教材中,其中「兒童權利公約」之教材乃99年由前內政部兒童局所出版之書刊,除不利閱讀及檢索外,其中附錄等資訊多引用舊有之法規,例如,內文中所附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歷經十餘次修法,且該法已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此外,該書籍亦未加入我國最新「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內容,實有更新之必要。

再查,前開網站所提供之教材多樣,包括手語版、視障版及兒童版,乃展現多元文化之精神。惟語言之呈現仍待加強,查除中國及港澳地區之配偶外,108年我國外籍配偶約達18萬餘人,約佔總數3成4。為使兒童權利公約之相關人權觀念能普及台灣社會,以防不當管教甚而虐待之情事發生,應增加教材之語言多樣性。

綜上,爰凍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度單位預算「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20萬元(除獎補助費外),並於3個月內檢討現行公佈網站之相關教材並提報研擬新教材之計畫,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8】

提案人:林靜儀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為促進我國推動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品質,有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度預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原列102億9,94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依說明項辦理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說明如下:

1.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公布之補助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委託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制度之補助項目及基準,貳、二、補助人員資格,明定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之配置比例如下:

(1)專職督導人員─訪視輔導員5人以上8人以下者,應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訪視輔導員8人以上者,每增加8人,應增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2)專職訪視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應置1人,每增加居家托育人員應增置訪視輔導員1人。居家托育人員超過70人,且達70人之1/2時即可申請增置。至協辦親屬托育費訪視輔導員配置人數,另依其標準。

2.前開二類專業人員須就法定事項,推動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任務,以確實達成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所定提升及維護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品質,如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

3.惟近年我國0至2歲嬰幼兒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事故頻傳,各主管機關為提升、改善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品質及確保受照顧者權益,責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就其任務內容,加強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之訪視輔導、幼兒健康照顧、責任通報等工作,致使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人員工作量日益攀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就現在社家署規定配置之二類專業人員人力,恐難負荷現有工作量,無法完整妥適推動相關工作。

4.另,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服務登記證書有效期間為6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須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又該辦法於10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首批完成登記者應於明(109)年11月30日前申請換發。惟查社家署仍未詳細說明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申請服務登記證書換發之配套措施以及相應的換證流程。

5.爰為提升我國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品質,請社家署依下述辦理:

(1)以工作人力更為充足為目標,研議修正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人員之配置比例,提升我國居家式托育服務品質,並於108年12月31日前研議完竣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本案提案人與連署人提出書面報告。

(2)研議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申請服務證書換發之配套措施完竣,於108年12月31日前公告,並於109年1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本案提案人與連署人提出書面報告。

(3)本案凍結之預算,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確實辦理指定事項後始得動支。【241】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六)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分別已於103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3日施行,均規定應於施行後3年內,就不符公約規定內容之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施行後5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經檢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未符「兒童權利公約」計有18則、未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計有674則,詎迄至今日,未符「兒童權利公約」部分仍有7則法律案尚待機關研議、2則命令案未完成增修或廢止;未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部分,更高達33則法律案尚待機關研議、223則命令案未完成增修或廢止與26則行政措施未完成改進,不僅進度嚴重落後,亦恐悖於公約施行法之誡命。請衛生福利部就待處理之法規清單及處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24】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七)現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所定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證期限於108年7月10日屆期,惟截至目前為止未換證人數共計2,000多人,一旦被註銷身障手冊,身障朋友既有的權益及福利將受到影響。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敦請地方行政主管機關持續追蹤未能換證者,並提供必要協助,而非逕註銷未換證者身心障礙手冊;另請衛福部通盤檢討下列事項:一、縣市政府依法需每五年辦理換證,人力是否足夠負荷?二、重新鑑定後,針對無法減輕或恢復之身心障礙者(俗稱「不可逆疾病」),未來是否仍有依照「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每五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辦理換證之必要?三、「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每五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是否要與福利措施掛在一起?抑或有更合適的措施,兼顧政府當時修法藉由換證對身心障礙者為需求評估?請衛生福利部與地方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身心障礙者代表開會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5】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八)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經常性業務,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歷年來均以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推動公約業務相關經費,其項目包括委外之勞務承攬人力、法規檢視、教育訓練及國家報告等服務經費,甚至用於支應學者專家出席費,致預算及人員均欠缺穩定,有礙於人權業務之推展。請衛生福利部思考公約推動事項編列正式預算之可行性,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予以協助。【229】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九)108年6月有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反映部分社福團體接受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辦理「社福勞資會議運作實務研習會」時傳達對於勞工行使團結權之不實訊息,該類會議提升雇主法遵意識固然重要,然應尊重勞動法令對於勞工團結權之保障,社家署身為補助單位更應結合勞動部等部會,尋覓適當講師共同推展對於勞資雙方的勞動教育,減少勞資衝突以提升勞資和諧。綜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辦理社福產業之勞動教育時與勞動部積極合作,尋覓適當講師提升勞資和諧,並應主動修正相關補助作業規定,加註應遵照勞動法令降低勞資衝突,以及發函告知社福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教育訓練時應遵守上述原則。【230】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為充實社會工作人員以建構社會安全體系,蔡英文總統於108年9月宣示將推動補足社會工作人力、與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待遇之政策。然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待遇後,為確保社會工作人員獲取應得薪資,應加強避免發生薪資不完全給付情事之帳務稽查作業,尤其是強化地方政府基層對於帳務與印領清冊之查核作業,使其能發揮應有之把關能力提早發現帳務問題,改善現有於最末端委託會計師抽查無法杜絕薪資不完全給付之弊病。綜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改善現有接受社會福利經費補助之團體,其帳務稽查機制於地方政府第一線之稽查情形,以及規劃進行防制各類薪資不完全給付樣態之研究報告與實際改善作為。【231】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度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中「辦理婦女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評鑑、考核及獎勵,推廣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工作等」編列預算128萬7千元。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發布「2019年性別圖像」內容顯示,台灣性別平等程度高居亞洲之冠,在全球排名第8,但仍然有許多公務員發表許多不利於性別平等之發言,社會中也出現所謂「仇女」之言論,此都需政府積極面對,且應由公務員自身做起,社家署亦應有積極度,在不當言論出現時,出面回應,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溝通聯繫,以維護婦女權益。【232】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4億3,498萬8千元。長照2.0政策下,為建立足夠之服務專業人力,且因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相關規範,許多民間團體協助辦理「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訓練課程」,然因現階段該類訓練課程之師資未有人才庫之建立,以致民間單位辦理訓練課程規劃時尋覓師資不易。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訓練課程建立師資人才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23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十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辦理生涯轉銜服務系統、身障需求評估暨證明核發系統、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系統及輔具資訊整合平臺系統維護等」編列預算385萬元,108年度編列「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項下「辦理ICF行銷與身心障礙福利宣導」625萬5千元。

全國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須換證人數計62萬9,752人,累計實際已完成換證計62萬5,343人,累計實際換證人數占全國須換證人數比率為99.30%。

其中針對永久無法回復之重度、重癱等個案,仍對於換證有所疑慮,且陸續仍有若干民眾反應,永久效期手冊至公所換發,公所仍然要民眾至醫院重鑑等現象出現,故社家署在此問題處理,至今仍無法明確給大眾一個明確的回覆,請衛生福利部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7】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四)少子化為我國面臨之嚴峻考驗,如何協助年輕民眾敢生、願意生,是政府重要的課題,為減輕家庭托育負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04年5月7日奉行政院核定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總經費為69億3,576萬8千元,實施期間為104年度至107年度。鑑於上述計畫於107年底屆期,續推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並奉行政院於107年7月25日核定。

但目前計畫中,私立托嬰中心未簽約率逾3成之縣市,則包含臺北市、宜蘭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及新竹市等6縣市,應儘速協助各地方政府瞭解原因,俾利計畫推動。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簽約率較低的縣市提出說明及檢討並協助該縣市改進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0】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緣行政院於107年度起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發放0至4歲育兒津貼。然據衛生福利部107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原擬藉此提高2歲以下兒童照顧津貼涵蓋率,詎107年度相較於106年度涵蓋率卻自86%下跌至79.83%,政策成效即有調整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42】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六)行政院於107年度起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發放0至4歲育兒津貼,然觀諸衛生福利部107年度施政績效報告,107年度相較於106年度涵蓋率卻自86%下跌至79.83%,原希望提高2歲以下兒童照顧津貼涵蓋率,然不增反減,顯見政策有改善及調整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43】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七)行政院於107年度起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建置準公共化機制,希望提升我國低迷的生育率。然以臺北市參與居家托育參與托育公共化與準公共化服務之情形,簽約率為64.95%,實有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4】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八)「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奉行政院107年2月26日院臺衛字第1070003251號函核定,總經費62億3,223萬3千元,公務預算負擔28億7,094萬元,執行期間為107至109年,107至108年度已編列17億5,805萬4千元,本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1億1,288萬6千元,分配本科目編列3億6,799萬7千元,辦理社會安全網各體系效能強化與服務串聯及充實各類社工人力等。

本計畫為最後1年度,經費編列較上年度增加1億5,416萬1千元,但無法看出本計畫究竟要如何強化社會安全網之作用,另對於今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三讀,相關業務之銜接、強化,經費之撥用亦應有完整報告。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進用率較低縣市提出改善策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46】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九)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辦理「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學齡前兒童建立主動關懷機制,並規定針對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及未依規定入學之國小新生等2類兒童關懷方式。然因目前防疫保健人力有限,難於短時間內針對多次催種之兒童全面逐一進行訪視,致原先計畫美意與第一線量能有所落差。再者該關懷方案對於行方不明個案,亦未強制通報警政系統協尋,欠缺跨部會資訊整合機制,不利保障兒童人身安全。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按季提供各縣市社福中心社工人員進用情形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47】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二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於109年「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針對「特殊需求兒少的支持服務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共編列預算5,818萬4千元。

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規劃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並由社家署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分別推動及辦理,以助早期療育資源快速普及,維護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福利權益。

目前兒童早期療育資源分由社家署及國健署各自辦理,福利補助、醫療資源、主責機關及單位未確實整合業務及職能,除委託辦理機制不一,致民間團體不易依循承辦邏輯及事項,且民眾須多方洽詢,使得掌握申請早期療育相關補助及醫療資源等資訊。

爰此,請社家署及國健署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醫療院所等代表,共同研議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業務整併之可行性,並以國健署作為衛生福利部推動早期療育業務之單一窗口,以助民眾順利快速取得早期療育相關資源。【248】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歲出計畫針對「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共編列預算22億1,130萬7千元。因應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資訊教育,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之院生或須使用資訊設備完成相關作業。考量目前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多有限制院生使用資訊設備之時間,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督導相關機構依據院生學習需求調整管理方式,並配合派員參與教育部辦理之資訊科技相關研習、課程或活動,以協助院生完成108課綱目標。【249】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十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歲出計畫針對「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各編列新臺幣22億1,130萬7千元及102億9,944萬8千元。

現行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評鑑與托嬰中心評鑑結果僅公布等第,無法得知個別評鑑項目之表現及缺失。惟查教育部教保資訊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結果,含各檢核指標之檢核情形及相關說明,兩者資訊揭露顯有落差。

為減少民眾資訊不對等情形,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公布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托嬰中心評鑑細項表現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0】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6,580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09年「科技業務」計畫項下「中藥品質科學研究方法之開發」編列280萬元之機械設備費,依其說明系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及減壓濃縮設備;惟查108年方編列135萬8千元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107年編列80萬1千元購置減壓濃縮設備,然109年係配合台灣中藥典編修,進行分析方法之滾動修正,故仍有編列該筆預算之需要。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發揮所長,建立國內中藥製藥廠之遵循規範。【25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09年「科技業務」項下「中藥在神經系統功能退化症之整合研究」編列220萬元之機械設備費,依其說明系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惟查108年化學組方編列135萬8千元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且109年於「中藥品質科學研究方法之開發」分支計畫項下亦編列經費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該儀器是為進行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釐清併用中西藥予神經疾病治療時,是否會影響藥效,故仍有編列該筆預算之需要。請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辦理常用傳統中藥治療慢性疾病之整合研究。【25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勞動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就「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

(一)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以上三項議程採綜合詢答方式。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請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志榮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蔣委員萬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親民黨黨團無代表在場。

現在請勞動部林次長就本日三項議題一併報告。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今日銘春應邀向貴委員會進行「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專案報告,至感榮幸!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的支持與策勵。

茲謹就「平台經濟及食品外送服務發展概況」、「食品平台外送員之法律關係及權益保護」及「重點工作項目」進行報告,並藉此機會聆聽各位委員對本部行政團隊的期許及指教。

壹、平台經濟及食品外送服務發展概況

數位經濟發展趨勢下,使得勞工工作型態亦快速改變,從事非典型就業的勞工人數逐漸增加,因其工作型態的改變,導致勞務關係多樣化,勞動權益與保障相對亦受影響。

近來我國透過手機、電腦及網路通信設備,所建構的數位平台商業模式,正處於逐漸成長階段,這種數位平台提供的服務內容非常多樣性,其中提供臨時性勞務的模式,被稱為零工經濟(gig economy),其特色是有別於傳統上服務提供者受僱於企業的模式,而是由服務提供者透過平台直接提供服務給消費者。因此,在此新型態經濟模式下,出現食品平台外送業者、食品供應商家、勞務提供者(外送員)及勞務需求者(消費者)等多方關係。

目前我國食品平台外送發展蓬勃,主要平台業者共有11家(其中Honestbee誠實蜜蜂及吃飽沒目前已歇業),其中有4家為外商平台,5家為本土平台業者。近日,因雙十假期發生食品平台外送員重大交通事故,凸顯外送員缺乏合理之權益保障,而引起社會輿論關注。

貳、食品平台外送員之法律關係及權益保護

在數位平台經濟模式興起下,工作趨於彈性化、零碎化、勞務關係不明確,且勞務提供者不易行使集體勞動權,因應新興經濟模式複雜多變,不論食品平台外送業者和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為何,勞動者的權益應該優先獲得保障,但也必須避免阻礙經濟活動的創新發展。

面對各種新興經濟模式,食品平台外送員如受食品平台外送業者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不論兩造間契約是否屬僱傭契約,平台業者即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責任,應盡防止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作為義務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適用。

至食品平台外送業者與外送員之間,如經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屬僱傭關係,則外送員勞動權益自應受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保護,與一般勞工無異;如非屬僱傭關係,得透過加入或組織相關職業工會以自營作業者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且平台業者亦應遵守前述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以維護外送員權益。

、重點工作項目

鑑於新興工作型態的勞務關係與傳統勞動關係不同,為保障食品平台外送員之勞動權益,本部工作重點如下:

一、增進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安全措施

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於108年10月2日發布「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要求食品平台外送業者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熱危害防止等安全管理作為,且於颱風天等惡劣氣候下,應停止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另於108年10月17日已通函各平台業者,重申應落實食品平台外送員工作環境之風險評估及辨識,採取配置安全交通工具、安全帽、反光背心或反光標示等措施,以積極預防外送員遭遇事故,並維護外送員之生命安全。

二、確認勞動及法律關係

如食品平台外送業者與外送員間之契約關係有所爭議,縱然書面約定非屬僱傭契約,如經主管機關或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具有指揮監督等從屬性時,兩造間仍屬僱傭關係,平台業者應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保障外送員之權益。又本部為避免假承攬真僱傭之情事,已加強對平台業者進行勞動檢查,並將研訂僱傭與承攬關係認定相關行政指導,做為食品平台外送業者與外送員約定勞務契約,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事實認定之參考,以確保外送員之相關勞動權益。

三、協助行使勞動團結權

勞工依工會法規定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本部為協助食品平台外送員行使團結權之權利,將於本部網站提供食品平台外送員組織或參加工會之相關資訊,內容包括加入及組織工會相關規定、本部目前輔導勞工籌組工會及協助工會發展之各項相關獎補助措施及資源等。本部亦將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許多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密切合作,透過相關具體措施,共同協助食品平台外送員組織及加入工會。

四、強化食品平台外送業者之企業社會責任

考量食品平台外送員於運送途中交通事故風險高,本部將與相關部會通力合作,共同研商食品平台外送業者須為外送員投保相關商業保險,例如團體傷害險和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並督促平台業者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以兼顧消費者與外送員之權益。

肆、結語

本部重申食品平台外送業者與外送員之法律關係,應依個案事實認定,為避免「假承攬真僱傭」之情事,本部刻正就食品平台外送業者進行勞動檢查,釐清各業者與外送員之法律關係。同時,要求食品平台外送業者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以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用路人的安全與權益。

為因應新興經濟模式複雜多變,本部秉持勞動者的權益應該優先獲得保障,且必須避免阻礙經濟活動創新發展的原則,未來將與各部會共同合作,以完善食品平台外送員之法制環境及權益保障。

以上說明,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

繼續針對委員所提「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作以下口頭報告,貴委員會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7人、委員鄭天財等16人及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作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

一、委員蔣萬安等17人提案,增訂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均得開立專戶部分:

為落實勞工保險條例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之目的,於103年1月8日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使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至請領一次金給付者,實務上得選擇以支票或郵政匯票方式請領。基於勞工給付權益之增進,對於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同意,並建議酌作文字修正。

二、委員鄭天財等16人及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增訂請領年金給付,均應開立專戶部分:

查目前多數請領年金給付者並無開立專戶需求,如要求請領年金給付均應開立專戶,恐增加請領給付之不便利性,且因金融機構設立帳戶需一定作業程序,將延長核付時效,建議仍須審慎。另本部將以適當之方式宣導得開立專戶之規定,以利有需求之勞工朋友擇用。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繼續針對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等3案作以下口頭報告,今天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本部非常感謝能應邀列席就委員所提「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作口頭報告,並能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就業服務法業務的關心與建言,並為勞工爭取福利,至感欽佩。對於委員所提之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

壹、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一、邱志偉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

鑑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已與被看護者培養出默契和信賴關係,惟外籍家庭看護工因14年工作期限屆滿需返國,導致被看護者需另尋看護,重新培養默契,非被看護者之福,爰提案使具情況特殊而有長期照護需求之被看護者,得由雇主申請展延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期限3年,最多3次。

二、徐志榮委員等17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

因部分重度失能者之生活日常仍重度依賴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政府目前推行長照政策,惟覆蓋率極低,故提案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由14年延長至15年。

三、廖國棟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

基於失能家庭與外籍家庭看護工間因其工作性質之特殊性,涉及排除與犧牲被看護者與失能家庭間之個人隱私,而雙方自互相適應到信賴關係之建立,非一朝一夕可成,為減少重新適用造成之衝突與不便,爰提案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由14年延長至20年。

貳、謹就委員提案研提意見如下: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達60點者,其在臺工作年限得由12年延長至14年。經統計至108年7月底止,在臺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共24萬1,074人,其中在臺工作年限介於12年至14年者共計為5,023人。

針對上開委員所提基於被看護者照顧需求,與外籍家庭看護者已建立互信默契及減少勞資雙方衝突,建議延長1年、6年、9年等各提案,本部認為:是否再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社會各界存有不同看法,部分意見認為國內人口結構老化,家庭缺工而致勞力需求殷切,基於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應同意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年限。另有意見認為延長工作年限,僅係將缺工問題延後處理,並未根本解決問題;此外,目前政府已推動長照2.0,佈建國內長期照顧系統,如放寬工作年限,將過度依賴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利於長照體系建立。因此,是否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各界仍存有不同意見,尚待凝聚共識。

另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改善人口結構,已於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在臺工作6年以上具有技術之基層移工可轉為中階技術人力留臺工作,且未來得以中階技術人力身分銜接我國移民政策,以兼顧留用優質勞動力及保障移工權益,方為解決被看護者及外籍家庭看護工年限問題之正辦。

針對各委員關心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年限之延長,本部後續將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行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定,配合推動相關留用制度。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報告。

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茲就「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背景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第7款,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屬提供食品之運輸服務行為,為食品物流業者。本部就其運送過程所涉食品安全衛生部分管理,應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稱GHP準則)等相關規定。

貳、食品外送平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情形

一、管理政策

(一)納入食品業者登錄範圍:本部於108年4月26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明訂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實施;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具相關登記之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應申請食品業者登錄。

(二)應符合GHP準則:食品外送平台之外送服務人員衛生管理及運輸管理等應符合GHP準則之規定。包括落實人員之衛生習慣及教育訓練,且確保運輸過程應有相關遮蔽、覆蓋、溫度管控及避免交叉污染等管理措施。

(三)宣導業者訂定自主衛生管理

1.本部於108年7月1日召開說明會,邀請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及衛生單位人員,宣導食品安全相關法規並交流討論。

2.為確保食品外送平台運送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以及資訊揭露責任,本部於108年9月19日發布「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週知相關單位及業者,內容包括衛生管理及依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揭露事項等,提供食品送平台業者依循。

二、稽查重點

本部已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查核食品外送平台及與食品外送平台合作之餐飲業,確保業者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及遵守GHP準則相關規定,倘有違反食安法,則依法處辦,以確保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參、結語

有關食品外送業者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本部將持續要求業者遵守食安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請交通部王次長報告。

王次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提出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壹、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

一、背景說明

日前foodpanda、Uber Eats、Lalamove食品平台機車外送員發生死亡事故,引起社會大眾關注,衍生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

依據公路法規定,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並收取報酬之業者,需具備汽車運輸業營業資格,經查目前食品外送平台業者營運的二種模式:一是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本身為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貨運業者;二是食品外送平台業者簽約協議由貨運業者提供食品外送之營業模式。本部就業管貨物運送業者之管理、查核情形提出報告。

二、貨運業者安全管理機制

(一)安全考核機制

為健全貨運業者營運安全管理、落實行車安全,本部公路總局對於貨運業者訂有安全考核作業要點,除要求業者每月填寫自主檢查表,檢視其駕駛人管理、營運管理、車輛管理及事故管理是否合乎規定外,亦要求各區監理所每月針對轄管高風險、高違規之貨運業者進行公司安全管理查核,以督促業者完善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二)針對提供食品平台外送服務貨運業者之安全考核重點包含公司管理、駕駛人管理及車輛管理等要項,分述如次:

1.公司管理

(1)業者對於公司所屬駕駛人、車輛應建立檔案管理資料。

(2)業者對所屬駕駛人應實施行車安全教育訓練,導正駕駛人正確行車安全觀念及道路交通安全常識等。

(3)應建立交通事故通報機制,業者遇有外送員發生行車事故,致人重大傷害或死亡時,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2.駕駛人管理

(1)業者應掌握外送員違規情形,並統計、分析違規原因訂定相關改善措施。

(2)業者對於重大違規(如超速、酒駕、危險駕駛)或違規件數較多之外送員應實施個別輔導及紀錄。

3.車輛管理

(1)運送車輛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掌握車輛是否有逾期檢驗情形。

(2)落實出車前檢查,如行車燈、煞車、輪胎等車況是否正常,避免影響行車安全。

(三)查核如有發現業者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者,或有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情事時,可依公路法第47條或第77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最重可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三、對於提供食品平台外送貨運業者之查核說明

(一)安全查核情形

本部公路總局於108年10月15日起針對提供食品平台外送貨運業者進行公司安全管理查核,共查核9家貨運業者及2家食品平台外送業者。

(二)安全查核結果

1.得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聯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快遞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業者,目前尚無發現有違反公路法等相關規定之情事,將持續要求業者落實公司安全管理。

2.foodpanda、Lalamove、易得汽車股份公司、庫柏瑪利國際有限公司、赫比物流有限公司、德發貨運有限公司等6家貨運業者,普遍有未落實外送員行車安全教育訓練、未確實掌握外送員違規情形、對重大違規或違規件數較多之外送員未實施個別輔導及紀錄、未確實掌握運送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定期檢驗之情形等缺失,爰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之規定,按公路法第77條第1項掣單處罰9,000元罰鍰,並要求業者於15日內改善,屆時再辦理複查。

3.戶戶送、快點外送等2家業者未具有汽車運輸業營業資格執照,疑涉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規定,刻正蒐集上開業者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之事證,待確認後將會依規定掣單處50萬至1,50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

四、後續之管理策進作為

食品平台外送的商業模式係透過資訊平台接收訂單後,通知機車外送員取餐、遞餐,屬新興型態之運輸服務,其營運特性在公司安全管理上仍有檢討改善之空間,為加強食品平台外送服務貨運業者之自主管理,健全公司管理制度,策進作為說明如次:

(一)邀集業者座談並簽訂自律公約

勞動部、金管會及本部於108年10月18日針對食品平台外送員保險、監管等議題召會討論,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促進業者自律,由勞動部、金管會、衛福部、消保會及本部等單位針對駕駛加保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不合理獎金制度、超時工作等問題,邀集業者座談,透過面對面溝通方式,督促平台業者透過自律機制及簽訂自律公約方式負起企業社會責任。

(二)加強業者對外送員交通違規、事故掌控

要求業者確實掌握外送員違規、事故資料進行分析,除擬定改善措施外,並可針對重大或高違規之外送員,實施輔導與矯正。本部公路總局現行監理服務網可提供業者查詢所屬駕駛人之駕籍、違規紀錄等功能,有需求業者可向監理機關申請權限提供此項服務,以加強業者對外送員工之掌控與管理。

(三)要求業者善用科技,建立安全管理計畫

現行業者利用平台管理系統皆能掌握外送員接單、取餐、遞餐時間,將要求業者訂定公司對外送員送餐車速、工時、接單之管理政策,並善用平台資訊,將外送員值勤送餐車速、工時納入管制,違反情形並與公司獎懲制度連結,建立公司之安全管理計畫,降低外送員搶快、超速等違規風險。

(四)加強查核輔導密度,遲未改善業者加重處分

現階段提供食品平台外送服務之貨運業者,普遍有未落實公司安全管理之情形,針對其新興型態運輸服務之特性,將加強查核輔導之密度及強度,持續針對業者缺失追蹤改善情形,如有遲未改善或違規情形嚴重之業者業者,將依公路法加重處分,最重可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藉以督促公司重視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食品平台外送員之權益,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貳、結語

對於汽車運輸業管理,本部一向秉持從業管理,要求業者對公司、駕駛人及車輛善盡管理責任,對於食品平台外送等新型態運輸服務,除持續落實貨運業安全管理查核外,亦會依其產業特性檢討及訂定策進作為,並要求業者落實公司安全管理,以維行車安全。

主席:其他部會之報告就改採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參閱,列入公報紀錄。

金管會「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專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第9屆第8會期貴委員會會議,承貴委員會邀請就「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涉保險可提供保障部分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目前市面上已有傷害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等相關商品,可涵蓋食品平台外送員因意外事故所致自身傷亡及對第三人賠償責任之風險。本會業依108年10月14日大院財政委員會質詢事項,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公會提具保障外送員風險之保險商品建議,並提供予勞動部後續評估規範食品平台業者投保事宜之參考。本會基於監理商業保險之職權,將持續督導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所屬會員配合政策需求,提供必要協助。

至近日媒體報導2名外送員身故事件,均得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新臺幣200萬元之保障。本會並已責成保險業者主動關懷,積極協助辦理相關保險理賠事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公平會「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日奉邀代表公平交易委員會向 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提出報告並備詢,感到非常榮幸。

近期發生了幾起餐飲外送人員意外事故,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的關注,同時也使外界開始關心外送平臺之商業競爭手段,是否會造成扭曲市場機能、妨礙競爭發揮之結果。針對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問題,是屬於勞動主管機關之權責,本會為競爭法主管機關,職司市場競爭秩序之維護,關注的是外送平臺彼此間,以及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間的競爭或交易關係,例如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間之契約條款或運費補貼措施等,倘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就是本會所關注的範疇。

鑒於外送平臺在短期間迅速崛起,大幅改變市場消費模式,為避免因外送平臺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本會在今年9月間,即已針對主要外送平臺(包含跨境及本土業者)與餐飲業者間之契約條款或合作模式,立案進行調查。調查重點包含外送平臺是否以獨家交易、最惠客戶條件等限制店家不得與其他平臺合作,或限制店家對於透過外送平臺點餐的消費者之收費標準。同時一併瞭解外送平臺之運費補貼,是否涉及掠奪性定價、低價利誘等限制競爭行為。

由於判斷前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需要深入瞭解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間之合作關係,廣泛蒐集市場資料,才能評估所產生之正面及負面的競爭效果,所以仍需廣泛且縝密的調查。餐飲外送平臺是新興的商業模式,本會樂見其良性競爭帶給消費者許多便利,但如果經調查發現外送平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具體事證,本會亦當予嚴懲,以維護競爭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財政部「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就「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本部承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食品外送平台課稅規定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壹、課稅規定

一、營業稅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應依同法第28條及第35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因應網路交易興起,為衡平國內、外電商業者課稅,105年12月28日修正營業稅法,定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跨境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應依同法第28條之1及第35條規定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自106年5月1日施行。

(二)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及國內餐飲業者合作提供餐飲服務予消費者,食品外送平台業者(不論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與國內餐飲業者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二、所得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1.食品外送平台業者

食品外送平台業者與國內餐飲業者合作提供外送服務所收取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收入總額減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業者如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及本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境外電商課徵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國內餐飲業者

餐飲業者應就銷售餐飲所收取之報酬認列營業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收入總額減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如屬獨資合夥組織,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外送員綜合所得稅

食品外送平台外送員提供配送服務獲取之報酬,係提供勞務之對價,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由該等外送員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貳、結語

為掌握稅源,維護租稅公平,本部將持續關注境內、外電商業者交易情形,俾適時輔導相關業者依法納稅。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經濟部「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

首先,感謝貴委員會長期以來給予經濟部施政上的策勵與指教。以下僅就「食品外送平台」公司登記情形,扼要報告如下:

壹、背景說明

外送平台自101年進入臺灣市場,於本年市場規模大幅成長,服務範圍已由都會區往各縣市發展,目前較知名之業者有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之foodpanda、香港商比錫茲有限公司之UberEats、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Lalamove、有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有無快送、專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Foodomo等業者。

貳、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公司登記營業項目

經營食品外送平台業務,依公司法第18條及「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規定,通常歸屬「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及「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範疇。倘平台業者涉及經營遞送貨物業務,則另應歸屬「G101061汽車貨運業」,另有公路法規規範。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提的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相關年限的規定做修正,剛剛我聽了勞動部的說明,好像也有一些政策性的調整,目前可能會相容來配合實務的作業,不過我還是要說明一下為什麼會提這個案子。

將14年改為20年或18年的案子,應該很多人都相繼提過,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相繼提案要求延長呢?這個道理很簡單,因為會服務這麼久的外勞,必然是跟業主已經達到相當的配合跟默契,所以這時候如果強迫他們離境,就形同是用國內法來保障尚未與我國的案主有任何經驗的陌生外勞來臺的機會,可能會有這樣的副作用。可是這樣做受損的卻是我們的國民將面臨到不確定性,而且付出外勞照顧人員必須重新訓練、磨合的風險,這跟國內法要保護國人權益的原則其實是相左的,因而有修正的必要,所以我們特別提案修正,主要還是為了要保障我國受照護的民眾的權益,避免勞雇雙方即便已經達到合意跟相當配合的默契,卻因為法律的規定,強迫他們拆散,而使我國有需要照護服務的民眾面臨新的外籍勞工接手工作之不確定的損害。因此,本席特別提案修正,放寬外籍勞工在臺灣工作的年限,上限可以達到20年,來保護國人照護服務的確定性。事實上,在實務上,我們周邊許多國家都是沒有上限的,只要他們合意,一直到他的年齡該退的時候,才讓他們離開,不像我們現在是限制這麼短的時間就必須要離開,剛剛才熟悉,剛剛才跟家屬、患者、受照顧的人達到非常好的默契的時候,我們卻用國內法來強迫他們必須拆散,我覺得這種規定是不盡合理的。最近有很多受照顧的家屬特別跟我們陳情,所以特此提案。以上,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先做以下宣告:因為詢答後要進行法案的逐條審查,所以本會的委員詢答時間是6加2分鐘,列席委員是4加1分鐘;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今日會議結束前提出,逾期不受理。今天因為要審查法案,所以就不處理臨時提案,原則上,我們暫定在9點55分的時候休息10分鐘。

主席(邱委員泰源代):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9時3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次長,上星期一就是在這邊,本席與王育敏委員都針對食品外送平台的問題進行質詢,結果當天下午勞動部就去做勞檢了,也確定了foodpanda跟Uber Eats這兩家外送平台,他們應該是屬於僱傭關係,而不是承攬關係,所以也給予他們處罰了,是不是這樣子?次長,你能不能稍微說明一下。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對於10月10日、10月13日兩位外送員罹災,因為那時候是國慶假日的連假期間,所以我們是在上班的第一天10月14日進行勞動職災檢查,檢查的結果是在當天下午得到結果,所以我們在6點時發布,這兩位職災者跟業者具有僱傭關係。

陳委員宜民:具有僱傭關係嘛!我再問一下,因為現在你們就是二分法嘛!你們說這是屬於假承攬真僱傭的關係,可是我記得上星期一我也有提問,如果是屬於那種第二份工作的人,他們一天可能只是上班兩、三個小時,像這樣的話,你們怎麼去認定他們跟業者之間的關係?對這些勞工朋友來講,你們怎麼去保障他們的權益?

林次長明裕:如果只是部分時間去兼職、兼差,部分兼職、兼差的部分,隸屬另外一個雇主,仍然有獲得勞動權益的保障。

陳委員宜民:但在登記上面呢?你們去做勞檢的時候,他有登記嗎?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他是全職者,你們去勞檢的時候,全職的有多少人?然後如果是兼差的又有多少人?這個資料你們都可以看得到?業者是不是很透明的來處理這個問題?有一些人如果只是兼職的,你怎麼知道他有第二份工作?業者在僱請這些勞工、這些外送員的時候,他們都必須要填具資料,是這樣子嗎?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平台業者的樣態,他們是要經過一定的篩選,確定以後才會登錄平台,變成可以送餐的外送員。

陳委員宜民:我知道,我現在只是要確定,因為你們提到如果他另外還有第二份工作,還有別的單位也會提供他,但是如果他就是part time、只有一份工作的話,例如他的身分是學生,他只是兼差的性質,那怎麼辦?

鄒署長子廉:如果他是兼差,可是他已經上線提供勞務,依照我們勞動法令的規定,他的勞動權益還是可以獲得確保,因為他在提供勞務這段期間,即使是部分工時,還是要依照現行的勞動法規來辦理。

陳委員宜民:所以你們都會有紀錄,都會查得到他的紀錄?

鄒署長子廉:個案的部分,我們會針對個案提供勞務的時間、過程,去做比較深入的瞭解。

陳委員宜民:好,謝謝。

接下來我要問一下公平交易委員會,因為本席今天看到你們的報告後覺得有點遺憾,請問foodpanda等單位、外送平台,11個外送平台已經有多久了?他們在臺灣執行業務有多久的時間了?

主席:請公平會服務競爭處林處長說明。

林處長慶堂:主席、各位委員。大約在2012年進來的。

陳委員宜民:對,2012年就進來了,可是你們一直沒有從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角度,針對這些外送平台會不會有一些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機制,是否會有一些獨家交易、最惠客戶條件、限制店家不得跟其他的平台合作,這些東西你們都沒有做調查,一直到今年9月才開始調查,那什麼時候才會有結果出來?

林處長慶堂:本會依法行政調查的部分大概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主動立案調查,觀察市場的競爭狀況,然後由會裡面依職權主動立案調查,但是要有相當的合理懷疑。另外一個就是受民眾的檢舉,在過往這段期間,就這個議題來說,是沒有民眾來檢舉的,是我們在……

陳委員宜民:沒有民眾檢舉,所以你們就不會調查?從2012年一直到現在。可是現在已經沸沸揚揚這麼多家業者,其實有時候確實會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對不對?因為他們有可能會集體壟斷,或者是會有一些掠奪性的定價、低價的利誘,這些限制性的競爭行為嘛!

林處長慶堂:是,商業行為進入到國內來以後,我們會去觀察它的交易模式……

陳委員宜民:是不是可以趕快……

林處長慶堂:我們會儘快處理,事實上這個案子,目前針對主要的平台,也是本會觀察到一些現象主動立案調查的。

陳委員宜民:所以你們什麼時候可以給本席一個報告?

林處長慶堂:因為調查需要一定的行政程序跟時間啦,我們會盡快處理。

陳委員宜民:1個月內,至少有一個初步的結果給我,因為9月就開始調查了,不是嗎?

林處長慶堂:對,但是因為我們要做市況的調查及業者的調查,所以需要一點時間,但我們會儘快處理,我們……

陳委員宜民:2個月?

林處長慶堂:好,我們2個月提供委員我們調查進度的報告。

陳委員宜民:好,謝謝。

接下來,我想要請教一下交通部次長。次長,對於你們今天的報告,本席是予以肯定啦,因為你們真的是有在做事情,也有跟業者開會,甚至跟勞動部、金管會開過會,就在上星期五,你們終於開會了,但在這個過程裡面,我知道你們在報告中提到有6家業者並沒有落實外送員行車安全的教育訓練,我覺得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是不是?因為現在就是出車禍嘛!外送員常常都是新手上路,然後就是求快,結果出了車禍,不管是被撞到或撞到人,對於民眾來講,其實都會覺得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所以你們有處罰業者9,000元,是吧?但如果是累犯的話,你說可以吊照,是不是?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吊照?

主席:請交通部王次長說明。

王次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9,000元之後,接下來就是罰9萬元,然後再不改的話就是暫停一段時間,再來就是直接吊銷執照。

陳委員宜民:但我知道的是,有兩家業者戶戶送跟快點外送,他們沒有具有汽車運輸營業資格的執照耶,這樣的狀況不是更嚴重嗎?

王次長國材:這兩個是仍在申請中,如果它……

陳委員宜民:雖然還在申請中,可是他們已經在營業了啊。

王次長國材:所以這個部分我們目前正在確認。如果確認完以後,依照我們的公路法……

陳委員宜民:這要罰多少錢?

王次長國材:依照公路法的規定,會處罰50萬元到1,500萬元。

陳委員宜民:所以這兩家業者到現在根本還不具有汽車運輸營業資格的執照,它就已經在營業了?

王次長國材:是。

陳委員宜民:這樣的話,他們是不是應該先暫停呢?不然的話,這樣不是會造成很多問題嗎?

王次長國材:我們目前是要求它暫停,目前整個監理單位都在蒐集它的資料中,剛才有提到罰50萬元到1,500萬元,如果它沒有遵守的話就會處罰,而且是連續罰。

陳委員宜民:什麼時候會知道?

王次長國材:現在我們在確認中,應該這兩天就會確認。

陳委員宜民:這兩天就會確認?

王次長國材:如果確定就開始做執法的工作。

陳委員宜民:其實這件事情是跨部會都要處理的,這也是本席今天為什麼也請何啟功政次報告的原因,何次長你不需要上來了,你講得已經很清楚了,我主要要談的就是,其實這是跨部會的事情,勞動部、衛福部、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你們必須針對這件事情去做處理,因為這是新興的行業,在競爭的過程中,就是有很多枝枝節節、需要去處理的問題。對消費者來講,食品的衛生很重要,像國外、甚至像大陸,都還用大數據,甚至用monitor,連老鼠在動都有辦法可以知道的,所以,包括食品安全問題、外送的交通安全、記點、業者自律的問題等等,談到這個,請問到目前為止,業者有自律公約嗎?勞動部知道嗎?他們業者有無自律公約?

林次長明裕:禮拜天國發會的新興事業的一些法律……

陳委員宜民:到目前為止有沒有自律公約?

林次長明裕:業者要提出自律公約。

陳委員宜民:要提出?

林次長明裕:是。

陳委員宜民: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到現在都還沒有!從2012年到現在的蓬勃發展,這11家業者還沒有一個自律公約,我覺得這個其實是你們失職,勞動部為何沒有主動要求他們來提出自律公約,直到現在發生事情了,才開始要提。什麼時候會提出來?這些業者也要互相監督,這個自律也是非常的重要。是不是?

林次長明裕:我們希望業者善盡社會企業責任。

陳委員宜民:好。謝謝。其他人請回座,勞動部次長請留下,本席還有其他問題請教,就這張圖來看,其實這個報導者有針對蔡英文的政見提出了一些持續性的監督,蔡英文的勞工政見方面,其實十二項中只有三項目前執行得還不錯,包括中高齡就業的部分,但是確定的是有三項已經跳票,不管是在改善青年初次就業、推動職場權益、翻轉教育跟就業生涯的歷程等幾項都已經全部跳票,這是根據報導者而來的,其他的其實都還在執行,換句話說,其實很多項都卡住,至於為什麼會這樣子?他原本說勞工是他心裡最軟的一塊,但是到最後,很多的政策都跳票。

但蔡英文會做的就是加薪。當然,加薪是重要的,他已經為勞工加薪、調漲了4次,我們現在探討一下加薪背後的理由是什麼?其實加薪是需要經勞動部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開會,而且要根據這個辦法的第四條,根據這些資料,然後才能夠來加薪。其中,我們知道消費者物價指數是很重要的一個原因,該指數提高當然是加薪很主要的一個原因。我們來看消費物價指數的部分,這個是我們的核心物價,即扣除了新鮮蔬果跟能源的CPI總指數,過去的指數是在100以下,從2016年蔡政府執政之候就已經超過100以上。換句話說,整個CPI值都大於100,亦即從2014年大約只有97,沒有超過100,但是到今年已經到103,也就是說物價指數一直在上漲。我們再把這個圖往之前延伸,從1981年到現在,可以看到過去整個物價指數都是在100以下,都是綠色的,但在2016年之後就調高了,就是整個物價指數上漲的結果才造成現在為什麼要有4次的加薪。為什麼物價一直往上?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這個其實並非實質的加薪,而是變成實質的減薪,因為物價指數已經一直通貨膨脹,所以,本席覺得這個就是一個執政黨在我們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上,如果對物價的抑制沒有辦法好好執行的話,造成的結果就是加薪,但是加薪有沒有辦法抵抗通膨?其實是沒有的。所以,本席做一個結論,請執政黨不要誤導民眾說已經加薪4次,調整基本工資不是加薪,也不是政績,而是因應施政不當的通貨膨脹。另外,這個食品外送平台,請納入勞基法的配套。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宜民委員的質詢,也謝謝次長。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9時4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次長,上個禮拜一我在這邊質詢的時候,勞動部承諾要在兩個禮拜之內,針對所有的外送平台,完成你們的專案檢查,請問,到目前為止,已完成了幾家?

主席(陳委員宜民):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已經完成了9家初步的檢查。

王委員育敏:全部9家?請告訴本席,在9家外送平台當中,有哪幾家是屬於僱傭關係?哪幾家是屬於承攬關係?

林次長明裕:有關檢查細節,我請署長來跟委員報告。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回報,我們總共有11家外送平台業者,其中有2家我們在10月16日派員確認其已休業。另外9家則持續檢查中。有關承攬和僱傭關係的部分,我們正逐一比對其提供的勞務紀錄、報酬及管理事項來論斷它到底是承攬或僱傭的關係。細節部分還在進行中,我們希望查得更明確一點,所以,請委員諒解我們還在持續調查中。

王委員育敏:不過這9家不是上禮拜五當天就已經認定了嗎?foodpanda、Uber Eats不是屬於僱傭關係嗎?你們現在又改口了?

鄒署長子廉:跟委員回報,……

王委員育敏:我想在場媒體都有收到你們對外的新聞稿,而且裡面還告訴大家說,如果業者沒有提供勞工名卡、薪資清冊、出勤紀錄,你們就要重罰170萬元!

鄒署長子廉:那天早上針對職災檢查,由臺北市勞檢處及桃園市勞檢處派員檢查,針對這兩個個案,出勤紀錄、勞工名卡、薪資清冊,我們進行了初步調查,事業單位也有提供,勞工名卡的部分,看起來狀況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後續地方政府會依裁量基準來進行,至於兩位罹災者的出勤紀錄跟薪資清冊,我們都有取得,這個部分兩個地方政府還在進行法律的討論,所以暫時還不會開罰。至於這兩家業者其他勞工的部分,也列入我們的專案檢查,也持續檢查中,看起來foodpanda跟Uber Eats合約關係或指揮監督的樣態,跟兩位罹災者沒有太大的差別,所以,我們會再作更細緻的分析,這兩家公司及其他公司的外送員、平台業者或貨運公司的管理樣態,我們也會做細緻的檢查,再對外說明。

王委員育敏:現在勞動部是不是不敢大膽地去認定了?本席可以大膽的推估,你們現在不敢去認定這9家業者到底是屬於僱傭或者是承攬關係,因為現在業者反彈,國發會也講話了,所以勞動部就縮回去了,所有的行為就是雷聲大、雨點小,上個禮拜一在這邊信誓旦旦,而且當天因為事件剛發生,你們的確也採取非常霹靂的手段,對外發的新聞稿還講得這麼好聽,說要重罰,所有的媒體都下了這個標題,你今天要告訴大家的是禮拜一講的都不算了,統統都沒有罰,到目前為止。這兩家業者,沒有一家業者遭受到勞動部的處罰,完全都沒有。你剛才推託的理由是說,要做更細緻的檢查,兩個禮拜的期限已經過了10天了,你說再更細緻,你做的出你的懲處報告嗎?你敢去認定這是僱傭關係嗎?即使認定了,你敢開罰嗎?本席現在看到的是勞動部不敢去認定……

林次長明裕:職災者的部分已經確定,那兩個罹災者已經確定是僱傭關係。所以在職災發生之後,業者未盡通報責任,兩家都受罰。

王委員育敏:罰了多少?

林次長明裕:臺北市的部分,處罰它30萬元;桃園市的部分,勞動局處罰它60萬元。

王委員育敏:其他的這些員工關係呢?

林次長明裕:其他有關於勞工名卡、薪資清冊、出勤紀錄的部分,他要持續的提供我們所有工作者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他現在有沒有提供?

林次長明裕:他提供的是兩個職災者,但是我們勞動專案檢查的部分,兩個禮拜內……

王委員育敏:所以業者在糊弄你們啊!你們的公權力在哪裡?

林次長明裕:不會。

王委員育敏:什麼不會。

林次長明裕:已經在進行了。

王委員育敏:他沒有提供就是沒有提供,什麼叫已經在進行了?

林次長明裕:沒有提供的部分是全部提供,但是對於這兩個職災者……

王委員育敏:那他提供了多少員工名冊?提供就該一併提供,他提供了多少?

林次長明裕:總共要4萬5,000個,所以正在逐一比對。

王委員育敏:現在你們掌握了多少?

林次長明裕:所有的承攬、僱傭關係都要個案認定。

王委員育敏:次長,你回答我,你們現在掌握了多少?foodpanda提供給你們多少員工名單?Uber Eats又提供多少?

林次長明裕:foodpanda是2萬3,500個,Uber Eat是1萬6,000個。

王委員育敏:你們這樣緩如牛步的進度,再過7天,你們可以完成嗎?

林次長明裕:不會,我們兩個禮拜就清查這樣的僱傭承攬關係,這樣的速度我們算是盡了全力。

王委員育敏:你們盡了全力?

林次長明裕:是。

王委員育敏:你們好意思講這麼大聲?

林次長明裕:這個工作在推進中。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承諾委員會你再過7天……

林次長明裕:下個禮拜一。

王委員育敏:對,只剩下7天,你會所有的名冊都掌握,且每一家都會認定完成是僱傭或承攬,一旦認定為僱傭關係之後……

林次長明裕:要認定個案和業者有沒有僱傭承攬關係,是看他的契約書內容,三大從屬性的依附關係、依存度如果更高,就界定為有僱傭關係。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勞動部認定完後,請問你們的下一步是什麼?你現在已經遇到瓶頸了,你們不承認,你們現在根本就沒有辦法繼續做啊!

林次長明裕:我們認定為僱傭關係後,他的所有社會保險就要由雇主來做確保,如果是承攬關係,我們希望透過社會企業責任讓業者善盡社會企業責任,對於勞動者給予加保傷害保險。

王委員育敏:你確定你們會執行到底嗎?你敢保證嗎?

林次長明裕:我們有把握讓業者跟我們一起配合。

王委員育敏:你們有把握?

林次長明裕:對。

王委員育敏:既然你們有把握,為什麼我們會看到國發會已經提出不同意見了?

林次長明裕:沒有不同意見。

王委員育敏:他說希望要讓業者先自律,意思就是……

林次長明裕:業者自律和法律規範要同時進行。

王委員育敏:確定?

林次長明裕:是。

王委員育敏:所以沒有自律先行?

林次長明裕:自律應該要他們先行,但是因為沒有法律規範,他這是一個企業責任……

王委員育敏:那我問你,國發會那個會議是不是你去召開的?

林次長明裕:不是,那是業者和協會透過平台跟國發會……

王委員育敏:為什麼沒有找勞動部?

林次長明裕:這個是由國發會來主政。

王委員育敏:由國發會來主政?

林次長明裕:是,他們在新興事業的法律平台……

王委員育敏:你們現在是雙軌耶!國發會跑去和業者談,不邀勞動部進來,然後勞動部說,我自行認定是承攬或僱傭……

林次長明裕:那是兩件事情。

王委員育敏:然後國發會去答應業者說,你們先自律。

林次長明裕:他沒有答應業者什麼樣的條件。

王委員育敏:你沒有去開會你怎麼知道?我們從媒體上看到是這樣子啊!

林次長明裕:我們透過院部會的溝通。

王委員育敏:那為什麼不邀你們去?

林次長明裕:我不方便現在就告知他為什麼不邀我們,他們有自己的法規方面的考量。

王委員育敏:按照道理,本來就應該邀勞動部去,你們是掌管這些廣大、十萬名勞工權益的單位,結果你們被排除在外,你不覺得現在政府的政策非常奇怪嗎?

林次長明裕:他分階段邀請業者,然後再透過他們的心聲來做跨部會的研討。

王委員育敏:好,本席要釐清一件事情,你說業者的自律不會去排斥勞動部未來要去認定承攬或是僱傭關係,然後一旦是承攬,你們就會按照現行的勞基法,你也沒有要另設一套法令……

林次長明裕:僱傭關係才適用勞基法。

王委員育敏:對,如果認定是僱傭關係,你們就要用現行的勞基法,你們也不去設另外一個制度,例如說德國的類勞工制度,而是要他百分之百比照現行的勞基法來執行,是這樣子嗎?

林次長明裕:第三種關係比如德國最近法院判決的類勞工部分,業者仍然要善盡他的社會責任,包含為他們加保……

王委員育敏:對,所以我要問勞動部的是,你有沒有要去設計另外一套制度來管理新興的平台業者以及這些受僱的勞工?還是你要用原來的勞基法要求他百分之百的適用?

林次長明裕:按照目前的法規是這樣來辦理,但是新的法制我們可以研究。

王委員育敏:所以兩個禮拜之後,只要你們認定是僱傭關係,就要求他要百分之百適用勞基法,你認為行得通而且走得下去?

林次長明裕:我們以鞏固勞權為優先。

王委員育敏:所以勞動部會執行到底?

林次長明裕:我們以保障工作者的權益……

王委員育敏:不會因為行政院院長一句話又轉彎或是國發會一聲令下就沒辦法做?

林次長明裕:院長是非常支持我們做這方面的檢查。

王委員育敏:所以國發會去答應平台業者說,你們先自律,我先不開罰這件事情是沒有的?

林次長明裕:我不曉得業者和國發會承諾的事項。

王委員育敏:你說你不曉得,但你剛剛又說你知道?次長,你到底有沒有掌握?

林次長明裕:業者和國發會他們……

王委員育敏:他們就在那個會議上,我看到媒體報導的啊!業者說他希望自律先行,讓他們自己先建立一些原則。

林次長明裕:我們也希望他自律,但是跟勞動權益的保障、法規方面的要求……

王委員育敏:我只要勞動部明確的和社會大眾表示,你到底要怎麼管?反正你的意思就是,這9家平台業者下個禮拜一你們認定出來之後,如果是屬於僱傭關係,你就會要求適用現行的勞基法,然後不會有另外一套管理他們的法令,也不會允許他們先以自律的方式來做運作,是不是?是或不是?

林次長明裕:勞動基準法是保障工作者最基本的權利,至於業者自律,希望加保、為他們投保更多的保障,我們樂觀其成。

王委員育敏:好,所以只要你認定是僱傭關係,就必須得適用勞基法,你現在的意思是這樣子嘛?

林次長明裕:是。

王委員育敏:好。我想請教交通部王次長,你們有沒有出席國發會的這個會議?有邀你們嗎?也沒有?

主席(陳委員靜敏代):請交通部王次長說明。

王次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參加。

王委員育敏:你們也沒有參加,所以國發會把勞動部和交通部這麼重要的兩個部會排除在外,自己和業者談。

我們來看一下有關交通的部分,剛剛次長的報告提到,他的違反情形要與公司的獎懲制度連結,請問這要怎麼做?在你的報告中完全沒有看到該怎麼做,因為現在不僅要討論外送員自身勞工權益要被保障的問題,也有他們因為工作的樣態、他自己違規造成馬路上的亂象,不但是自己的風險,而且也是別人的風險所造成的問題。我就曾親眼目睹外送員在單行道逆向騎上人行道去找他要送達的目的地,這種亂象非常多,這個部分我看不出交通部具體的規範,你一再說你是要求業者,但是業者怎麼樣去和公司的獎懲制度做連結?像在大陸,他們現在是如果你有違規的話,他是用停工來做連動性的處罰,所以可能外送員會心生警惕,因為他的違規會影響到他的執業狀況。但我看不出來現在交通部設計出來的制度和方式有什麼特別之處?

王次長國材:交通部是用九大運輸業即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裡面的貨運業,因為他平常是和貨運業合作,目前我們是有定期查核和不定期抽檢。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但是你沒有後面關於他的工作狀態的連結嗎?因為你們的報告自己主動提到要和公司的獎懲制度連結,但是並沒有一個很具體的你們要求這些公司要做到什麼樣的連結,譬如說,他的違規次數和他的出勤可不可以連動等。

王次長國材:瞭解,目前重大違規次數我們有要求他要連結,我們雖然是輔導,但是這部分由公司自己來做規定,目前的確是這樣。王委員的這些建議很好,我們再思考有沒有比較具體的、由上而下的指導……

王委員育敏:本席要求,的確新興的美食外送是一種很特殊的職業型態,十萬名外送員一下子到馬路上去,它會造成的與一般你管理的很嚴謹或一般用路人的交通規則相比,那個是會產生一些亂象和衝擊的,而且一般民眾都已經感受到了。我認為這個部分交通部必須去開會研議,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就是要求業者必須做一套有辦法落實且達到管理績效的制度,而不是按照現行的貨運業者,因為他們的樣態真的不一樣,請你們重新去研擬一套。交通部大概要多久可以研擬出一套辦法?

王次長國材:我們一個月內來討論,過去的確是這樣,從業我們是遵照他公司的自主自由,懲罰是由他自己來處理。我們在一個月內來了解和討論,看有沒有一些具體的部分大家可以共同來遵守,並把剛才王委員所提的具體連結放進去,這部分我們一個月內來提供。

王委員育敏:好,我希望我們享受到的是新經濟的快速和便利,而不是它產生的亂象,謝謝。

王次長國材: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9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我來釐清一下上個禮拜邱召委排的中高齡和高齡的就業專法。在那天(14日)的會議詢答當中,對於公務人員資格任用的問題,其實我在那次會議上並沒有講得很清楚,可是當天有非常多媒體報導說我們排斥公務人員的再就業,所以我今天特別要在這邊做一下釐清。我們推動這部法律,從跟勞動部一起討論的過程中,我就一再強調,這一部法應該是以健康、參與、安全為主,以健康老化、活力老化為立法目的,所以應該是所有全民共同來關注,我們都會老,不只是我們的爸媽會老,我們自己也會是明日的老人。所以在這個議題上,為什麼我的版本在設計上會特別提出,對於具有公務人員資格者,如果退休後回任原單位或任職在公務單位就不適用本法,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其實這是分流設計的概念,因為在公務人員的任用上,如果是再回聘,那就回到銓敘部相關的規定或相關人事規章裡面,它有一定的規範,所以這個部分就會有相關的預算編列,這個部分我認為應該是屬於法律競合而把它分流出來,並不是排斥。另外,國營事業聘僱的再回聘,也有國營事業自己適用的人事聘用規章,所以我們這個設計是希望多留給年輕公務人員一點空間,希望相關公家機關及國營企業的位子可以留給年輕人或中高齡者,我當時的設計是這樣的意涵。但是如果公務員退休後,他想要任職在民間企業,這絕對是我們這部法律所要保障或是適用的範圍。所以我要再一次說明,因為上次可能沒有針對這議題講得很清楚,所以媒體的報導就有點偏了,說我們反對公務人員再就業,絕對不是這樣的,而是回到原機構或回到公務系統、公營事業,那就是去適用公務系統的相關規定,但如果是回到民間,就是適用我們這一部法。對於這個部分,部裡面應該清楚我所提出的法案意旨吧?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充分瞭解委員的意思,事實上,我們的看法也是跟委員一致。如果是回任公務員的話,當然就會受到公務員任用相關法規的限制或保障。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

接下來本席就回到今天的主題,請鄒署長針對今天的議題來回答。署長,勞動部職安署在10月2日就已經公布了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這在上個禮拜,14日以前就已經公布了,表示你們對於這個議題已經開始有做一些瞭解了。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回報,在10月2日之前,我們原先擔心的是颱風天外送的問題,那時候我請業者要簽承諾,颱風天期間因為強風豪雨,這些外送員騎摩托車是非常危險的,我們希望他們能嚴格管理,除非是做風險評估,風雨沒有進來,才有後面可以提供服務的機會。

吳委員玉琴:你們在10月17日也認定foodpanda及Uber Eats這兩家是適用……

鄒署長子廉:這兩家的罹災者跟平台業者是有僱傭關係。

吳委員玉琴:現在是個案認定?

鄒署長子廉:是。

吳委員玉琴:好,所以你們也宣示不容許有假承攬真僱傭這樣的決心,剛剛次長也說要把這好幾萬人的資料,全部一一盤點。

鄒署長子廉:向委員回報,關於剛剛次長的意思,我再簡短跟委員做個說明……

吳委員玉琴:釐清一下,講清楚!

鄒署長子廉:原則上應該是這9家業者的外送員,如果是同個樣態,我們用抽檢的方式,然後每家公司都是一個個案,因為每家公司究竟是承攬或是僱傭的模式都不一樣,所以每家公司我們都做單一公司的個案認定,這樣對於這些外送員究竟是提供工作、提供勞務或真的是承攬,對於他們的樣態,我們會比較明確的查明,然後再對外界說明。

吳委員玉琴:所以還要一點時間去做個案的認定跟釐清就是了?

鄒署長子廉:是。

吳委員玉琴:可是我更關心的是,我們好不容易制定一個相關的食物外送作業指引,這個部分要怎麼去落實?這裡面其實有一項是針對雇主責任的部分,其中有3個小時以上的所謂安全教育訓練跟在職訓練,還要配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還有要訂定食物外送的作業標準,還有風險控管。再來就是如果適用勞基法,僱傭關係就適用勞基法,勞健保、提撥金都要,還有工時、工資在所謂勞基法的適用上都是要符合的,這是後續的部分,這部分勞基法應該有非常清楚的規範。我現在比較想問的是,這樣一個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準則,所謂3小時以上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跟在職訓練,它到底規範哪些內容?因為這邊看不太出來。

鄒署長子廉:向委員回報,在我們的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規則中,針對一般勞工在開始工作前要給予3小時的教育訓練,針對他提供勞務的一些風險,雇主要依據工作實況來教育訓練員工要注意什麼事項,這個教育訓練如果公司沒有提供……

吳委員玉琴:是他們自己自訂還是你們幫忙他們去訂定?

鄒署長子廉:每個公司、每個產業、每個業別的教育訓練內容都不一樣,這部分是由雇主給予教育訓練,如果沒有依照實際的工作狀況給予教育訓練,經過檢查發現沒有改善的話,會通知改善,不改善再做後面的處分。所以我們會針對委員所關心的,如果他是僱傭關係,而雇主又沒有依照我們的規範或法令規定去做教育訓練,給予所謂的設施、設備,我們會針對後續的監督檢查,讓業主能夠遵循職業安全法相關的規定。

吳委員玉琴:你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有沒有人力配比的要求?

鄒署長子廉:有。

吳委員玉琴:因為你也要求他達到一定規模,規模多少才會配置這樣的人?因為他們的人數很多耶!

鄒署長子廉:向委員回報,一般來講,我們的辦法有針對高風險、中風險及低風險,還有勞工人數的比率……

吳委員玉琴:請問他們是高風險、中風險還是低風險?你們要先釐清清楚啊!

鄒署長子廉:目前我們是歸類在第三類,第三類是比較屬於低風險的。

吳委員玉琴:低風險?

鄒署長子廉:原來我們認為他是……

吳委員玉琴:他們在多少規模下要需要配置相關職業安全管理人員跟管理者?

鄒署長子廉:500人要設置管理單位及專人的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吳委員玉琴:500人設一個,是不是?好,這部分你要去要求他們必須落實。

鄒署長子廉:會。

吳委員玉琴:這些都是既有的法規嘛!

鄒署長子廉:是。

吳委員玉琴:對於食品外送安全作業標準,你們怎麼去監控他們有沒有做呢?去檢查嗎?

鄒署長子廉:對,我們會做監督檢查。

吳委員玉琴:另外還有幾個比較重要的議題,商品如果延誤送達,是要歸咎於外送員的責任還是雇主的責任,還是有什麼規則?如果雇主要歸咎於外送員,當物品延誤送達的時候。

鄒署長子廉:每個平台的內部管理機制不太一樣……

吳委員玉琴:對,如果雇主要罰外送員的話,這合理嗎?

鄒署長子廉:如果要罰外送員,更可以主張這個外送員跟平台業者是僱傭關係,因為後面有懲戒、管理、監督、指揮,現在我們發現有些平台業者的懲戒管理模式是非常的嚴格,所以更可以展現出他對外送員是具有約束性及指揮監督性,所以就是一個僱傭關係的連結。

吳委員玉琴:可是因為這樣一個約束,也會造成外送人員的時間壓力,造成他們必須要快點送,所以會超速或為了趕時間,這個是不是一個亂象的起源?

鄒署長子廉:向委員回報,剛才次長有向大家做說明,勞動部有特別指示職安署,在明天要針對這些平台業者合理分配工作的部分做進一步的討論,我們希望透過演算、平台設計、程式設計,讓這樣子合理的派工、合理提供勞務的時間,能夠做一些比較合理的檢討,避免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大家因為搶單、搶速而造成工作者的壓力,反而造成更大的風險。

吳委員玉琴:所以我想這一塊應該要落實,職安署也是責無旁貸,一定要處理的。

鄒署長子廉:報告委員,剛才有個地方說錯了,如果屬於貨運業的話,那就是高風險,如果是一般傳統服務業的話,就是屬於第三類。

吳委員玉琴:對嘛,剛才交通部已經說是貨運業了,所以應該是高風險。

鄒署長子廉:是,抱歉,如果是高風險,第一類的交通運輸業、貨運業是屬於高風險,那麼就是300人就要設置管理人員。抱歉,剛才答復委員時提供了錯誤的訊息。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你更正,因為剛才你說低風險,這好像跟我們的概念有點不符。

接下來我想請問一下衛福部,如果商品送到客戶的手中時,發現腐壞或是有異味,是平台要負責、商家要負責還是外送員要負責?

請問這個要怎麼釐清?屬於食品安全的部分?

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

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個就是按照民法,食品製造業者,也就是餐飲業者跟護送平台的業者兩邊都要負責。

吳委員玉琴:都要負責?

何次長啟功:要根據事實,但是一般來講,這個案例我們也曾經考慮過,如果是從一般的餐飲業出來,所有外送業者的摩托車都會有GPS可以計算時間,所以除非是個人另外加料,要不然正常的運送是按照我們的規範,我們會去檢查有沒有保溫或者是符合安全衛生的設備,如果這些都OK,從業者這裡送到消費者處只有30分鐘的時間,所以按照這樣子去推算,可能最後責任的釐清就會比較清楚……

吳委員玉琴:外送員應該沒有問題?可能是食物……

何次長啟功:如果運送超過2個小時或什麼,當然就要另外來討論了。

吳委員玉琴:所以到時候會有一些釐清……

何次長啟功:當然,要根據事實。

吳委員玉琴:三個部分可能都有相關責任要去……

何次長啟功:沒錯,我們會根據事實去認定。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

另外,本席要請問金管會,因為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時候,有傷害保險跟第三人責任險,因為汽車有汽車的第三人責任險,但是有媒體報導這有分為一般的跟職業的,職業的部分不賠,這個說法對嗎?第三人責任險不是所有汽車都要保險,且都有理賠吧?

主席:請金管會張副主任委員說明。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強制險,事實上,現在保險公司也已經有提供營業使用汽車投保的第三人責任險。

吳委員玉琴:有另外一個險?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是,任意險。

吳委員玉琴:意思是說,他們這種屬於職業的,雇主就應該去投保這樣的職業第三人責任險?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是,如果他有投保這個營業使用汽車投保的第三人責任險,這個就會受到保障。

吳委員玉琴:如果雇主沒有投保呢?如果現在還是用一般的第三人責任險呢?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其實他只要加貼營業機車附加條款就可以了,近日媒體報導兩名外送員身故,其實他們都有獲得強制車險新臺幣200萬元的保障。

吳委員玉琴:是一定有保障,因為這是基本的,但如果是職業的,就……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可以再外加。

吳委員玉琴:另外一個議題也是金管會今天的報告中比較沒有提到的,事實上,如果他們是屬於僱傭關係的時候,雇主的責任險到底在哪裡?因為這裡就變成雇主的企業責任沒錯,可是我們這個平台會跑耶,我很害怕如果萬一發生什麼重大事故,他們跑掉了,那勞工該有的,應該說雇主要負擔的責任,包括薪資、職災給付等要怎麼辦?有沒有可能要求他們做相關雇主責任險的加保?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向委員報告,平台業者跟外送員之間到底是屬於僱傭或承攬……

吳委員玉琴:我現在講的是僱傭關係。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不管怎麼樣,如果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去投保團體傷害險或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不管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都沒有問題的。

吳委員玉琴:我知道,但是還有一個雇主責任險,他如果是適用勞基法裡面的僱傭關係的時候,如果發生職災,就會有一些相關的理賠,因為勞保只給付七成,可能還有三成是雇主要負擔的。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當然,如果雇主有選擇加保,這個也是可以……

吳委員玉琴:你們應該要去鼓勵他們選擇加保,因為我們很擔心這些平台萬一收了就走了……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我們會尊重……

吳委員玉琴:也不是說沒有案例,前面已經有兩個案例都收攤了。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好,我們對於這個方面會加強宣導。

吳委員玉琴:至少有個保障,讓員工在發生意外的時候,還有一個雇主責任險來提供保障。謝謝。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0時1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林次長,目前勞動部對於外送平台業者進行相關勞檢所認定的結果是怎麼樣?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兩位外送員在國慶連假,10月10日及10月13日罹災之後,我們在上班日第一天就進行職災責任的檢查,我們初步認定這兩個職災者跟兩個平台業者是屬於僱傭關係。

蔣委員萬安:好,勞動部在10月15日所發的新聞稿有提到,目前你們已完成勞動檢查的foodpanda及Uber Eats等兩家業者,均依認定其與外送員間為僱傭關係。所以我要很精確的再問一次,勞動部是針對這兩位不幸罹災者進行認定,還是對於這兩家平台業者與旗下所有兩萬多名外送員之間,你們都認定他們是僱傭關係?

林次長明裕:我們認定是這兩位罹災者是僱傭關係。

蔣委員萬安:你們只有認定這兩位罹災者嘛!

林次長明裕:現在剩餘的9家,包含原來職災認定的那兩家在內,我們也對剩下的這9家進行專案檢查,兩周內會有結果。

蔣委員萬安:你們的新聞稿好像是說,這兩家業者跟所有外送員之間都是僱傭關係,但不是嘛,因為你們進行的勞檢只是針對這兩位罹災者,所以除了新聞稿不夠精確以外,還帶出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我也在這邊提出來。因為勞動部是在事發之後才去針對平台業者進行勞檢,而且你們也只就個案的這兩位不幸罹災外送員進行個案認定,認定他們是屬於僱傭關係。但現在還一直不斷持續發生的是,平台業者旗下這兩萬多名外送員到現在還一直在街頭上跑,他們還是沒有保險哦!次長,今天如果萬一不幸,不要說發生人命,如果不幸受傷,沒有保險,沒有任何保障。請問勞動部現在要怎麼做?

林次長明裕:向委員報告,對於罹災者僱傭關係的確定,我們是透過所謂的契約書逐條、逐句的加強研析之後確定的……

蔣委員萬安:這個我知道,你們當然是針對他們兩位簽訂的契約、出勤的狀態紀錄去做認定,但我想要談的是,對於現在該業者旗下兩萬多名外送員,而且不只這兩家,總共有11家,還有9家你們正在進行認定,這麼多的平台業者,我現在講的只是美食外送平台,等一下還會談到更多,這些分享平台經濟之下一直在發生哦。事實上,針對foodpanda及Uber Eats,我們已經討論半年之久,為什麼每次政府及相關單位都要等到事發之後、出了人命,才出來解決、才做勞檢?而且你們是透過勞檢來認定,所以我要請教次長,有沒有辦法就現在這些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的關係,你們先訂一個更明確具體的原則性認定標準?

林次長明裕:會,部長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現在部內的討論是在11月上旬會結束這樣的行政指導的擬定。

蔣委員萬安:10月底?

林次長明裕:11月上旬。

蔣委員萬安:因為現在你們認定這兩個業者下面只有這兩位不幸罹災者與業者是僱傭關係,但是會有後續的問題。第一,平台業者一定認為自己是承攬關係,他們會尋求法律的救濟。第二,事實上有些外送員已經出來反映了,他們其實並不想被認定是僱傭關係,因為工時會受限、無法兼職,他們希望能接更多單等等。第三,如果屆時不管是平台業者透過訴願、行政訴訟,法院最後如果並不支持勞動部的認定,怎麼辦?

林次長明裕:我們透過專案檢查,藉由所有的契約書來做研析,在國外,這樣的平台經濟也不遑多讓,所以陸陸續續在英國、美國、義大利、法國、西班牙,他們的法院對於勞資爭議的認定最終都判為僱傭關係。

蔣委員萬安:次長,那是其他國家,他們有他們的法律系統跟法律規定嘛!我舉個例子,你知不知道南山人壽跟他的保險業務員之間的關係到底屬於僱傭還是承攬?

林次長明裕:根據大法官的解釋,並沒有妨礙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局判定,確認他們是僱傭關係,但是部分工作者屬於承攬關係。

蔣委員萬安:勞動部有解決問題嗎?行政法院一直認定南山壽險公司跟他們的保險業務員是僱傭關係,但民事法院認定是承攬,這個爭議直到現在都沒有解決,勞動部也不願意扛起責任,就這樣的案例進行認定,或訂定一個很明確、原則性的標準出來,大法官作出740號解釋,還是沒辦法平息,後來金管會出面協助壽險公會訂定第一個業務員管理辦法的認定標準,也就是用這個標準來釐清僱傭、承攬關係的特徵是什麼,讓業者有所依循,我覺得這是一個示範,今天我們發現有這麼多食物外送平台、媒合清潔人員到家裡服務的網路平台、快遞貨運平台等等新經濟的樣態,這些已經實際存在台灣,勞動部有沒有任何的作為跟反應?還是每次都要等到事發之後才去進行勞檢,然後就個案認定,這樣還是沒有一套具體、明確、原則性的標準。

林次長明裕:我們會在3個禮拜內訂出來。

蔣委員萬安:3個禮拜內?

林次長明裕:是。

蔣委員萬安:好,我要強調的是,今天勞動部講得很好聽,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不是業者說了算。但是在你們沒有去勞檢之前,很不幸的,就是業者說了算,現在的做法就是這樣,不是嗎?你們沒有去勞檢之前,業者告訴外送員他們屬於承攬關係,就是承攬,按照他們的契約簽,就是沒有勞健保、沒有任何保障,一旦出事,所有的風險都由外送員承擔。現在就是這樣,所以你們應儘快訂出一個認定標準,否則在你們進行勞檢之前,這些外送員都沒有保障,所有的認定,真的會變成業者說了算,這是非常非常危險的事情。有關這兩個罹難者,你們就他的合約、出勤紀錄等等認定是僱傭關係。舉例來講,你們認為,如果沒有辦法在選擇的時段提供服務,必須在24小時內回報的回報機制,外送員要穿制服,保溫箱上面有制式的品牌圖樣,或者是機車貼上品牌圖樣貼紙等等,就有一定程度的指揮監督關係。

林次長明裕:還有其他的認定事項,他們的從屬性非常高。

蔣委員萬安:如果業者就你們認定的這幾項例子稍作調整,不穿制服,不貼貼紙,以規避僱傭關係,勞動部怎麼辦?

林次長明裕:我們希望業者不要以假承攬真僱傭的方法對待。

蔣委員萬安:勞動部只能希望嗎?

林次長明裕:我們有一套勞動檢查的準則,勞動檢察員在基層都非常有經驗,除非他真的不適用僱傭關係,或者是法院判決僱傭關係不存在,我們才確定他們的僱傭關係不存在。基於勞動人權的保障,我們希望業者在這方面多加審酌。

蔣委員萬安:我今天最後的結論是,如果他們做了修正,不穿制服、不貼貼紙等等,如果最後真的認定不是僱傭關係,法院也認定不是僱傭關係,風險還是讓外送員承擔嗎?他們還是沒有商業保險、勞健保。我要講的是,不管最後認定是什麼關係,勞動部都有責任站在保護這些弱勢工作者的立場,給予職災補償、職災預防機制、通報責任,可不可以?

林次長明裕:可以,沒有問題。

蔣委員萬安:不管認定是僱傭或承攬,這些基本的保障一定要給予。

林次長明裕:是,當然。

蔣委員萬安:因為他們是弱勢的簽約方,我們要在保障弱勢的簽約方與不扼殺新的經濟產業發展之間取得一個平衡,給予基本的保障、職災補償、職災預防機制及通報責任,如何在現行這一套以工廠法為架構的勞基法裡面,訂定一個專章或一個對於非典型勞動型態做一些新規範,以因應時代的進步、新經濟產業的發生。如果每次發生事情時,勞動部只能勞檢,你們會疲於奔命,最後受傷害的還是弱勢的工作者,所以拜託勞動部儘快訂出明確、具體的原則性認定標準出來,讓業者、工作者有所依循。第二、不管最後認定的關係是什麼,最基本的相關保障一定要給予,因為他們是弱勢的簽約方、弱勢的工作者。可以嗎?

林次長明裕:可以。

蔣委員萬安:謝謝次長。

主席(陳委員宜民):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10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主要是針對食品平台外送員的權益保障,為因應食品外送平台的亂象,國發會提出五大準則,對照這五大準則跟相關部會今天的報告,還是有很大的落差。看了這個報告及早上有些委員的質詢,我發現各部會之間對於相關的解釋有不一致的情形,這點早上有很多委員提到,我今天想要特別提出來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書面報告擺明:公平交易委員會主要是職司市場競爭秩序的維持,外送平台跟餐飲業者之間的競爭跟交易關係;可是就像剛剛蔣委員提到的,面對外送業者,外送員的勞權其實是取決在這個不公平的競爭機制之下,以致讓他們的勞權受損。可是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來的書面報告,好像告訴我們這是勞動部的責任,不歸他管;現在的問題是不公平、交易機制不透明,消費者在每一個外送平台跟業者之間看到的點餐價錢是不一樣的,你知道這件事嗎?同樣一份餐,在foodpanda是140元,在Uber Eats可能是150元,為了賺價差,他們給外送員不同的競爭規則,您覺得這個問題不歸公平交易委員會管嗎?

主席:請公平會服務競爭處林處長說明。

林處長慶堂: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公平交易法管的是競爭,誠如剛才委員所說,我們規範的對象是事業,如果平台對店家、消費者訂餐的時候有價格限制。

陳委員靜敏:的確有價差。

林處長慶堂:這個部分我們會管,但是後段外送員拿到的勞動報酬,可能不是公平會管的,前段的部分,公平會做處理。

陳委員靜敏:前段部分的確會影響後段的部分,但是你們的書面報告擺明這是勞動部的責任,我覺得這樣的態度很不應該。

林處長慶堂:是,但是因為法……

陳委員靜敏:你大喇喇寫出來的就是這樣的措辭,勞動部這麼大的一個部會,需要其他部會的支持。在國發會已經特別提出一些原則的情況下,各部會之間應該共同合作,特別是交通部。在昨天六點多下班前我們都還沒看到交通部的書面資料,不曉得這個書面資料是什麼時候出來的。直到今天早上才看到交通部的報告,交通部的確提到要進行從業管理,如果平台業者不是我們認定的運輸業,交通部對於它的管理,也沒有太大的制衡力量。是這樣子吧?

主席:請交通部王次長說明。

王次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根據現行國內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如果業者沒有申請貨運業,我們可以用公路法第七十七條開罰50萬元到1,500萬元。

陳委員靜敏:所以它一定要加入運輸業?

王次長國材:目前是這樣。

陳委員靜敏:只要這個機制明確就好。不過我還有一個疑問,根據你們的報告,現在交通運輸業有11個業者,勞動部提到的食品外送平台也是11個,這些業者之間到底是不是match?請問得統交通、聯岳交通、全球快遞是食品外送平台的嗎?

王次長國材:Uber Eats跟3家合作,分別是易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赫比物流有限公司、庫柏瑪利國際有限公司。

陳委員靜敏:這是下面的問題,我剛問的是得統、聯岳跟全球快遞。

王次長國材:得統本身是跟GOGOVAN……

陳委員靜敏:所以是有的?

王次長國材:對。

陳委員靜敏:我現在只要確定你說的11家業者和他們說的11家是確定的。

王次長國材:有平台業者,也有貨運業者。

陳委員靜敏:因為全球快遞不是食品外送平台,我只是要match這個部分。基本上,按照您講的,只要是外送,就要納入運輸業管理,是吧?

王次長國材:它必須跟貨運業合作。

陳委員靜敏:沒錯,只要有這個,當然就可以有一個比較好的從業管理關係,我先要確定的是這個部分。國發會的報表示要尊重外送員工的工作型態及意願,剛剛也有委員針對這個部分提出質疑,雖然勞動部很明確的告訴我們那是僱傭關係,不可能是承攬關係,可是我不曉得勞動部有沒有明確的確定?我們覺得它是僱傭關係,就真的是僱傭嗎?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在個案事實認定的部分,兩個職災者跟兩個平台業者……

陳委員靜敏:現在還是以已經身故的2位來認定是這樣的關係。

林次長明裕:一個個案的認定不得推及於所有人,就好像學校教職員是公保、工友是勞保一樣,所以我們要根據事實來認定。

陳委員靜敏:不是所有都是,不是我們覺得它是僱傭就是僱傭,基本上,業者和外送員之間是什麼關係,不是你說了算,更重要的是法院說了算。

王次長國材:法院是最終的判決。

陳委員靜敏:法院說了算。勞動部是否記得中華郵政107年的判決?中華郵政認為是組織從屬、經濟從屬、人格從屬,所以可以去管理他,結果107年的判定是僱傭還是承攬?

主席:請勞動部法務司傅代理司長說明。

傅代理司長慧芝:主席、各位委員。中華郵政和承攬業者的關係,法院目前認定是承攬。

陳委員靜敏:是,所以不受勞基法規範。

傅代理司長慧芝:是。

陳委員靜敏:勞動部講得很高興,覺得他們是僱傭關係,可是法院說這個部分是承攬關係。

林次長明裕:行政單位做成的行政決定、處分一定要處理。

陳委員靜敏:可以透過勞檢做很多事情,但最終的認定還是在法院。

林次長明裕:個案的事實認定,最後是由法院裁決。

陳委員靜敏:雖然我們一直說這是假承攬真僱傭,但還是要先確定兩造之間是不是屬於僱傭關係,之後才可以由勞動部進行所謂的職業安全、職業災害的適用性;如果這些人就是要承攬關係,你們不一定告得贏。請問你們有沒有更積極的作為,在不是僱傭關係的情況之下,可以為這些外送員提供一些保障?

林次長明裕:職業安全、社會安全部分要同時進行。

陳委員靜敏:王次長,如果他們不是僱傭關係,你的從業管理還可以發生效果嗎?

王次長國材:目前整個運輸業的管理是:有僱傭關係就有勞、健保,而且要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如果沒有,目前是在……

陳委員靜敏:這樣你們就沒辦法進行從業管理,怎麼辦?

王次長國材:他們可以在工會裡面做……

陳委員靜敏:不好意思,他也沒有工會。

王次長國材:沒有工會就……

陳委員靜敏:對啊!就是這樣,今天講了半天就是losecontrol這句話,怎麼辦?

王次長國材:過去我們的處理是,如果發生事情,縱然是承攬關係,我們還是要求業者一定要負責。

陳委員靜敏:就是後面的這一句話。

王次長國材:對。

陳委員靜敏:我們只是道德勸說,負責他的企業責任,讓他去做這些事情而已。

王次長國材:我們要求業者對所屬的外送人員也要負責任。

陳委員靜敏:如果只是承攬關係也要?

王次長國材:我們過去對於……

陳委員靜敏:這個部分可能要做更大的澄清,讓公眾有所了解,基本上,如果我們認定是承攬,就一點管轄能力都沒有。我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為了質詢特別去看節目,我們剛剛提到要請業者來討論,外送員呢?我們有沒有去問他們的看法、想法?

林次長明裕:外送員最近的議題非常熱門,所以有很多節目採訪、跟拍他們,這些青年工作者都非常辛苦,我們也非常關心。

陳委員靜敏:你是勞動部的大家長,在此情況之下,你有沒有想要去問問他們的看法是什麼?如果他們自認是承攬關係,而且覺得承攬很好,雖然沒有提供車險,但他有第三責任險,騎著摩托車就有自己的保障,如果他有第二份工作,發生事故時也有勞健保。我們為他們想了很多,可是他知不知道自己的權益有沒有受損?你們不要只是找業者來談,如果外送員搶單,可能就會自認倒楣,搶單的機制如何?外送一份,他賺多少錢?我們知道嗎?

林次長明裕:70元。

陳委員靜敏:尖峰、下雨時還可以加碼。

林次長明裕:是,他有加成。

陳委員靜敏:你們訂定從業管理規則時,應該看到這些規則會不會讓他產生一些競爭性的行為呀?但今天的報告統統沒有提出這些東西。今年6月我到新加坡,發現新加坡還特別在社區外規劃一個外送員臨停區,交通部有沒有這樣的考量?因為他們臨停時若違規就會被警察趕,被警察趕,單子送得晚,就會被撤單,這70元也拿不到了,目前他們就是有這樣的困擾,但是今天的報告完全沒有提到這些東西,外送員自己權益的導因到底是什麼?雖然國發會覺得這是一個新的機會,但不知新的機會有沒有辦法去保障所有人的安全?特別是我一直關心的職務同仁,上次我就提到了,職業安全法明年1月1日要擴大到100人以上,屆時可能也會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或者真的是承攬,不曉得職安署有沒有做這部分的規劃或做相當的防範?我10月7日質詢以後,職安署的回復就是這一頁加這一行,告訴我你們會去勞檢,並持續規劃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專案檢查。我原本請問你的是職務的執登問題、職務有沒有足夠的人力及職務的亂象,譬如,大學畢業生大喇喇地在上面說月薪兩萬五,還要兼辦其他的行政工作,對此,你怎麼去勞檢,完全沒說。最後,本席想請勞動部調查食品平台外送員勞權問題的現況,針對外送員研擬定型化契約等等,清查假承攬真僱傭的承攬方式、承攬職務的數量、有沒有執登、職務人員的勞動權益如何?能否輔導他籌組工會,讓他們可以透過工會發聲?是不是能夠清查被迫兼任非專職工作的情勢?這些問題我10月7日質詢過了,你們的回覆,完全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主席:請勞委會職安署鄒處長說明。

鄒處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我們會再做更細緻的盤點,然後把執行的規畫、計畫……

陳委員靜敏:兩週內。

鄒處長子廉: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10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說,在目前的政治氛圍之下,大家都覺得要從寬認定食品外送平台跟外送員之間屬於僱傭關係。今天我要說的是,共享經濟平台以夥伴關係包裝,相對於傳統業者的經營,這是把經營的風險轉嫁給勞務提供者承擔,政府一直表示要個案認定,業者也會發動勞工出來反對他們是僱傭關係,政府要為這種新經濟模式背書嗎?將經營風險轉給勞務提供者,利潤回到平台業者,這到底是承攬還是僱傭,我們先不論。今天我要告訴大家的是,不管承攬還是僱傭,我清清楚楚記得我修的職安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當初我們就看到這個曖昧的空間,所以我堅持這一條一定要修,承攬再承攬,轉包再轉包,原事業單位一樣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責任,也要負起職災預防、職業安全的責任,承攬人跑不掉,不是承攬就沒事。最近外送員接連出車禍,我們都承認食品外送平台的職災風險非常高,勞檢認定兩大外送平台跟外送員是僱傭關係,但是國發會召集的業者提出的五大共識,就是要尊重外送員的工作型態、意願和選擇,言下之意,不就是業者和部分勞工出來說的他們不想要僱傭嗎?並將協助政府與業者透過具體數據作為制定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是第四點共識。第五點共識是妥善運用平台經濟創造的彈性機會,彌補傳統勞動力難以照顧到的族群,補強社會安全網和解決就業問題。請問林次長,你有看到孫建智法官的投書嗎?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還沒有。

林委員淑芬:我覺得這是一篇非常重要的論述,我現在先跟你分享,孫建智法官的投書提及,根據以往審理勞工案件的經驗,當事人是不是勞基法所定義的勞工,這種爭執非常常見,在契約上動手腳,玩弄假派遣真僱傭、假承攬真僱傭,公部門也發生過,法人承攬還沒有關係,自然人承攬,到底是真承攬還是假承攬真僱傭?這種花招他在法院上經常看到,聲稱自己的勞工不是自己勞工的情形,從來都不是新鮮事。就連一般工程包商正式聘僱的員工發生事情,在工地摔成半身不遂了,雇主都說,他只是來幫忙領一點車馬費而已,不是真正的勞工,這是他第一天來上工,所以就有他到底是不是勞工、身分未明的爭執,雇主說這個勞工不是我的勞工的說詞非常常見,就是為了規避雇主責任和職災補償的問題,在司法實務上也非常常見,孫建智法官說,舊法規碰上新經濟的說法,都是雇主推卸承擔雇主職災預防責任、補償責任的一貫說法,他們的說法是:你們是舊法規,我們是新經濟;法律不應該阻礙創新,舊法規阻礙創新的經濟,這種說法了無新意。

平台業者最核心的業務經營事項是什麼?

林次長明裕:平台業者通常以資訊服務業自居,自認新創一個……

林委員淑芬:他在營業登記上面的營業項目是什麼?

林次長明裕:有的登記資訊服務業,有的是貨運業。

林委員淑芬:他們都堅持沒有提供送餐服務,而是提供送餐服務的媒合服務,因為只是媒合,外送員不是外送平台組織的一部分,所以不是他僱用的勞工,這套說詞真與假,孫建智法官說這種事情很簡單,外送服務就是外送平台最核心的營業項目,到Uber Eats不就是要他的外送服務嗎?難道你會到Uber Eats尋求資訊業的幫助嗎?不是啦!這種情形在法院上亂辯一通,不是真正的社會現實關係,真正的社會現實是,我到Uber Eats、foodpanda這個平台就是要請他們提供外送食品服務,在此情況之下,他們竟然還說他是資訊服務、媒合服務。孫建智法官說,如果他們真的是媒合服務的話,外送員就是餐廳的員工,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果平台和外送員不是承攬關係,也不是僱傭關係,平台就是仲介業,他們之間也不是承攬關係,所以他們都是假承攬真僱傭,都在玩弄文字遊戲,外送平台最核心的營業項目就是提供食物的外送服務,這是最真正的核心。在此情況之下,勞動部能夠提供的勞動保護是什麼?我剛才已經講了,如果是僱傭關係,雇主的責任非常確定;如果是承攬關係,職災補償責任、職災預防責任也非常確定。韓國部份平台業者的做法是,即便是承攬,業者都要扛起職災預防、職災補償、職業安全的責任。不管是承攬還是僱傭,其中最大的風險是職災,職災預防、補償統統要業者來承擔,這才是我們希望勞動部提供的保護,但是看了你們的報告,我覺得非常訝異和納悶,你們一方面說那是僱傭,另外一方面希望相關部會通力合作,你們用了國發會提出的結論,希望食品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投保相關的商業保險,請問,商業保險可以完全覆蓋勞保職災保險所能理賠的範圍嗎?可以嗎?可能嗎?死亡是一次買斷,那就算了;失能給付方面,他們可能去買一個最精緻、最豪華的商業保險大餐嗎?不可能。你們要平台業者去買商業保險,言下之意是沒有僱傭關係,這樣失能給付會一樣嗎?不可能。你們今天的書面報告提到要研議處理商業保險,你們在7月出版的刊物提到要修法納入新經濟型態的勞動保護,承諾將就業型態勞動者納入職災保險、勞工退休金提撥等保險對象,當時你們說要把這種新型態的就業納入職災保險、勞工退休金提撥,結果你們今天的報告竟然希望業者提供商業保險,請大家往這個方向研議,這是矛盾、離譜、荒謬的,國發會不曉得在處理什麼,亂搞。希望你們心口一致,不要因為選舉將屆,就以政治氛圍作為考量,我們必須讓這些最弱勢的勞工得到保障,表面看起來,這些外送員月入10萬元以上好像很好,但請問他們的退休金在哪裡?他們是在搏命,一旦發生事故,怎麼辦?我們要給他們一點保障,新型態經濟也要考慮勞動人權。我再講一次,不管是僱傭或承攬,平台業者一樣要負起職災補償責任,法律是我們訂的,我怎麼會不知道呢?如果業者不知道,你們也要告訴他們,必須適用職安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黃委員質詢後休息10分鐘。

黃委員秀芳:(10時5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針對食品平台外送員的權益問題請教勞動部,其實新型態的新經濟工作模式有很多不一樣的工作型態,外送員的型態也滿多的,除了剛剛講的食品平台外送員,還有送報、送羊奶等在清晨工作的外送員,外送員的類型這麼多,食品外送員的工作性質、模式和派報員這類人員有什麼差異?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派報員部分,往例是透過派報公司委託,以日計酬或以時計酬,或者完成量次後給付一定的報酬,至於他們之間是不是專職、正職、隸屬於這家公司的派報員,依他們雙方簽訂的契約而定,如果他們的從屬性非常高,產生勞資爭議的時候,我們就按照個案的事實去認定。

黃委員秀芳:他們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跟我們現在所提的食品平台外送員有什麼差異?

林次長明裕:樣態不太一樣,美食平台的外送員是在一個平台、一個APP的設計之下,跟雇主、業者有很強的連結;如果是送報生或送牛奶者,他們何時完成這份工作……

黃委員秀芳:是僱傭還是承攬,你們怎麼界定?

林次長明裕:最後還是要以個案的事實去認定。

黃委員秀芳:今天很多委員提到食品外送員和業者的關係到底是承攬還是僱傭,這個我不跟你們討論,我想討論的是,這些食品外送人員的工作安全,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

林次長明裕:這個我們會加強。

黃委員秀芳:勞動部如何協助這些勞工的工作安全?食品外送人員騎著摩托車在馬路上到處穿梭,險象環生。10月2日勞動部訂定了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我想請教的是,你們訂了這個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之後,怎麼去落實?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在外送業者的責任當中,食品外送安全作業標準由誰監督?由平台業者監督,還是由餐廳或飲料店來監督?這是第二點。第三點,你們在安全管理計畫中有訂定稽查,稽查部分是由餐廳訂定,還是由平台訂定?由誰稽核?

林次長明裕:有關外送員的職業安全保障,一個禮拜前,我們就召集通知會議,明天開始正式會議,我們會要求業者提出合理派單的計算程式,他們的APP可以設計在接單還沒完成之前,不可以再接第二單,以避免搶單。他們要在演算法裏面計算這個點到那個點合理的時程。第三,不可以再額外要求外送員在派單完成之前給他加倍的提醒。

黃委員秀芳:這個由誰監督?

林次長明裕:由勞動部職安署監督。

黃委員秀芳:你們怎麼監督?

林次長明裕:在明天的會議中,我們就會要求他們在程式設計、演算法上做這方面的安全係數。

黃委員秀芳:先相信你們,其實這是很多人關心的議題,勞動部對這部分真的要有……

林次長明裕:謝謝委員對勞動者的關心。

黃委員秀芳:勞工的工作安全真的要再加強。

林次長明裕:會。

黃委員秀芳: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104年修法時,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延長為14年,我今天要提的是家庭看護工的問題,有些家庭雇用的家庭看護工長達12年、14年,104年修正為在一定條件下可延長為14年,由於這個時間又到了,本席想請教,勞動部針對這個部分要如何處理?或者你們的意見是如何?

林次長明裕:感謝委員針對這些雇主的需要而提出的建議,目前全國外籍看護工的總人數將近25萬人,已經到達14年年限的有5,023人。更早以前透過黨團的協定,我們修的這個評點是有特殊情況需求者可以從12年延到14年,目前到達14年年限者有五千多人,因此,我們希望能兼顧雇主的需求,同時顧及外籍看護工的人權,他們一輩子都待在這裡接受低薪的勞動條件,以及他們國籍歸化的後續問題,各界對於這個部分都有不同的意見,還需要再審慎處理。

黃委員秀芳:所以你們現在是還在討論?

林次長明裕:需要討論。

黃委員秀芳:關於外籍看護工的部分,其實,日本已經開始在搶看謢人員,然而,我們臺灣本身也缺乏看謢人員,如何避免這些對於照顧工作已相當嫻熟、相當熟練的……

林次長明裕:就是怕被挖角。

黃委員秀芳:對,如何讓這些人願意留在臺灣,繼續為臺灣這些長輩服務,本席希望,勞動部能針對這個部分好好的思考,我們知道日本提出來的條件應該是比臺灣更好、更優渥,有什麼樣的方式能把這些人留下來?之前行政院提出了新經濟移民法,關於薪資的部分,看護至少要3萬2,000元以上,但是,對於一般需要被照顧的家庭而言,3萬2,000元也是一筆非常大的負擔。我們希望,第一點,如何讓這些外籍看護工不會因為我們隔壁的國家在搶人而流失到其他國家。第二點,按照行政院提出的新經濟移民法所規定之社福看護的薪資,3萬2,000元,對於一般的家庭而言,其實是一筆很大的負擔。一方面是你們要如何留住這些人、二方面是如何讓需要被照顧的家庭能夠減輕負擔,本席認為,勞動部與衛福部應該要有一個跨部會的討論,一方面是解決社會問題、一方面是將這些人才留下來。

林次長明裕:我們透過良善的移民政策及勞動條件的提升,也許可以改善委員所擔心的問題,譬如已達到12年或14年的年限者,假設新經濟移民法也已經通過了,符合滿6年及技術提昇是屬於中階技術人力就可以留在這裡,但是,因為薪資很高導致原雇主無法繼續聘用,也許就要再換新的一批外籍看護。對於本地照護員的薪資條件,我們需要與衛福部充分的討論,因為長照人力的費用絕大部分都是透過補助的方案,他們才有這麼高的薪資條件,所以這個部分可以再做討論。

黃委員秀芳:可能鄰近國家已經開始在搶看護工的部分,因此,我們也希望勞動部思考一下,用什麼樣的方式可以吸引他們留在臺灣,謝謝。

林次長明裕: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由林委員德福發言,在林委員發言完畢後,我們就休息。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1時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今年6月勞動部比對財稅資料,發現約有差不多12萬人的勞保及17萬人的勞退被低報,勞工權益當然是受損的,本席認為,徒法不能以自行,近年來各縣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的達成率有差異,而且執行時寬嚴不一,針對這種狀況,勞動部後續要如何縮短地方政府間執行上的落差?如何提高勞動檢查的執行成效?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我分兩個部分向委員報告,第一,針對勞保勞退沒有加保的部分,勞保局在各方面有一個大數據,我們會強制他們提升保額。第二,針對勞動檢查的部分,今年108年我們律定是要做6萬場次的勞動檢查,目前的達成率也正朝向目標值。

林委員德福:本席再請教次長,不少雇主為了節省成本,沒有幫員工保勞保,或將員工高薪低報,只要被勞保局清查或經勞工檢舉,一旦查證屬實,勞保局當然是會開罰單,如果投保單位仍然不繳罰單,依法要強制執行。至於無勞保的這些外送員,沒有辦法進入職災的醫療體系,可能變成社會的一個負擔。有媒體幫美食外送平台計算,一旦被勞動部認定是僱傭關係,雇主每個月須要繳的勞保費用差不多是1億5,000萬元,次長,對於相關數據是否已有掌握?

林次長明裕:如果以最低基本薪資2萬3,100元來推估其勞保費、以10.5%來推算,一個月大概是2,400元的勞保費,因為勞保費有自己負擔的部分、有雇主負擔的部分、也有政府補助的部分,其中雇主負擔70%,所以雇主大概是要負擔1,700元左右的勞保費。

林委員德福:你們有沒有計算過,雇主每個差不多應該要繳多少?

林次長明裕:目前的從業人員大約有4萬5,000人,我們就以4萬人來推估,一個人一年大約是2萬元,這樣算起來,可能還不止、還超過委員所提的數字。

林委員德福:還不只1億5,000萬元?

林次長明裕:是,這是他們的企業責任。

林委員德福:本席希望,你們要有掌握,何時要求業者補繳,必要時也得開罰,這樣才能對社會有所交代,次長,你的看法呢?

林次長明裕:如果確定僱傭關係,我們勞保局都會開罰。

林委員德福:對啊!

林次長明裕:是。

林委員德福:他們就是規避責任,講實在話,本席認為,包括我們的政府,現在有很多僱傭關係都是用一年一聘的方式,然而,這個一聘也是在規避,沒有加保勞保,什麼都沒有,更遑論年終獎金,只有實做才算。

林次長明裕:還有勞退。

林委員德福:幾乎都是用公司型態包了之後,再以單月單人計算的方式聘僱員工,什麼都規避,本席認為,這是政府很糟糕的地方,次長,你認為呢?

林次長明裕:謝謝委員的指教,其實,平台業者進入臺灣……

林委員德福:像我們立法院就有啊!

林次長明裕:是啊!進入平台業者的系統,它對於外送員居處的指揮監督強度非常高,因此,它應該要盡相關的責任。

林委員德福:本席一直認為,政府其實就是為了規避,以前聘請臨時人員的部分,到現在變成包給專門的勞務公司,他們對於找來的員工就是什麼都不幫忙保,次長,你對於這些事情很清楚吧?

林次長明裕:委員,你說的是派遣工吧!

林委員德福:派遣,對啊!他們什麼福利都沒有,遇到事情要自己擔啊!講實在話,本席認為,政府這樣操作,為了省一些錢,對那些上班的人一點保障都沒有,我們立法院就有很多啊!他們都是派遣的,而且是一年一聘,今天有做才算,沒有做就沒有,這種狀況很糟糕耶!次長,這不是勞務公司嗎?

林次長明裕:中央機關從明年開始就禁止派遣工的進駐。

林委員德福:對啊!事實上,因為本席以前擔任過首長,那時候為了規避臨時人員以後退休等等的福利,於是就用那些勞務公司的派遣工,搞到現在,地方上幾乎也都是這樣操作,本席認為,這就是政府為了省錢而規避責任,講實在話,就是政府自己帶頭胡搞亂搞,這是本席個人的看法。次長,這個真的要調、要改!

林次長明裕:是,我們會調整。

林委員德福:對於那些外送業者,一定要給他們一個保障,本席認為,今天這個議題非常棒,而且幾乎所有委員都認同這樣的做法。你看,他們就是在規避,其實,這樣真的是很糟糕,大家都在罵,光是這次的連假就有幾個年輕人為了跑快一點而犧牲,什麼保障都沒有,謝謝。

林次長明裕:謝謝委員。

主席:我們先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1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本席提出的修正條文,針對現行的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入境之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最重要的是第三項對於勞工保險的保護,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目的是在於保障。本席特別提出修正,將「得」改為「應」,到底有什麼困難?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意見是希望能夠確保所有勞保年金給付或保險金給付對象的專戶不會受到擔保或扣押等等的阻礙,也就是確保他們老年的經濟安全,但是,目前已經退休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總共有127萬人,只有2萬9,000人開立專戶。勞保局對於專戶的認定就是土銀與郵局,僅有2萬9,000人開立專戶,127萬人並沒有專戶,我們目前的給付……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次長,這個就是問題了!127萬人只有2萬9,000人開立專戶,我們就是要保障勞工的退休年金給付,不要受到扣押或擔保等等的影響,目的是要保障,因為現在的做法顯然是保障不足,不要認為現在開立專戶的人很少就擔心是否會造成民眾的負擔,不是啊!可能是你們的同仁有所誤解!現在改為「應」是指未來,並沒有要溯及既往,你說要去宣導,當然是可以!之後才要改也可以!你要保障未來不再繼續是127萬人只有2萬9,000人開戶的狀況,對不對?並沒有要你們溯及既往,法律制定本來就是從公布施行之後才開始,你們應該要宣導之前請領的也可以申請改為專戶,這個部分應該要改為「應」,包括公務員及教師都是「應」,這樣才能真正給予保障。目前的第三項等於只有2萬9,000人可以受惠,對不對?是不是能夠通過本席提出的修正條文,也是與親民黨類似的條文,將條文中的「得」改為「應」?並沒有要你們溯及既往,對於尚未開立專戶的125萬人,你們可以進行宣導,次長,可以嗎?

林次長明裕:委員非常理解目前127萬人不溯既往一定要開立新的專戶,所謂專戶的定義就是這個帳戶專供勞保局匯入各項給付,保障未來被保險人不會被扣押等等危害其老年經濟生活的部分,這方面的意見非常好!但是,我也要與委員坦承以對,開立這個專戶就只供勞保局匯入,讓當事人的權益被確保。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次長,這個不是問題啊!公務人員也是一樣,他們平常的薪資都是在臺銀的帳戶,退休時不會因為在臺銀已經有帳戶就繼續沿用,不是喔!一定是要開立一個新的專戶,原本是放在哪裡並不受影響,因此,他會有兩個戶頭,退休金的部分就專門放在這裡,沒有問題的!只有更好的保障!既然公務人員都可以實施、教師也都可以實施,為什麼勞工不行呢?我們應該要更保護最弱勢的勞工,更何況,他們根本不清楚這個部分,好不好?

林次長明裕:關於更專業的法務意見,我們請司長來說明,好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應該是要請教法規會,你們有法規會、法制單位。

主席:請勞動部保險司白代理司長說明。

白代理司長麗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對於勞工給付權益上的關心!目前絕大部分針對勞保條例開立年金專戶之背景,當初是針對有些具有債務問題的人。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沒錯。

白代理司長麗真:因為年金是按月給付,有一些不便,實際上,如果是向勞保局表示要領支票等等都沒有問題,其實,對大部分的勞工而言,不見得會有債務問題,如果修改這個條文的「得」,讓勞工從有選擇權變成「應」,原本在這個銀行已經有帳戶的人還要額外再去開一個帳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會增加什麼負擔,公務人員也是如此,你以後退休也是這樣啊!你以後退休也是這樣!本席就是退休的公務人員,工作了30年後退休,現在也是有兩個銀行的帳戶,一個是擔任公務人員時必須要開立的帳戶,本席一開始也是認為非常不便民,後來發現這樣做是對的,好不好?這個不是問題!

白代理司長麗真:另外,現在設立專戶的銀行就是土銀及郵局,可能對於勞工而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兩個不是更好嗎?

白代理司長麗真:對勞工而言,就近往來的銀行帳戶未必就是這兩家銀行,可能會造成勞工為了領年金給付而產生一些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會!不會!臺銀在我們山地鄉也沒有設分行,一樣沒有問題啊!跨行提款一樣可以,會有什麼問題?這個真正是為了保障勞工,不要因為你們有一些誤解,就替勞工說會造成的困難。事實上,他們很多是不知道,因為並沒有好好去溝通,這部分絕對不是問題。公務人員、教師都可以,這個當然更可以啊,好不好?

林次長明裕:我們再詳細研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研究啊!等一下就要審查條文了,好不好?

林次長明裕:好。

主席:接下來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1時2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想請教勞動部林次長,最近大家都很關心送貨人員的安全,尤其是遞送食物的部分。食物送貨時要有時間性,因為萬一食物冷掉了或有其他狀況,消費者的胃口就不好。所以他們都強調會快速送貨,讓消費者開心。

但foodpanda這家公司有些不合法的情事,所以大家要求公部門去做一些勞動檢查,而業者居然還拒絕檢查。像這樣的情形,本席認為政府還是應該針對違反勞動法令的單位予以強制,不能讓他們藉故阻撓或拒絕受檢,而讓他們誤以為不一定要配合法令。勞動部針對這部分可再度宣示,對於違反勞動法令的單位,會用什麼樣的方式?會兩次、三次一直持續進行檢查嗎?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持續進行檢查,一次一罰。

陳委員曼麗:好,我想對於這些藐視法令的單位,一定要嚴加處罰,否則將產生僥倖的心理。外送人員的工作非常辛苦,我們也應好好檢討勞動法規。勞動部找了9家外送系統來開會,但是否還有些漏網之魚?比方說7-11的全球快遞,好像全球快遞沒有被你們邀請?

林次長明裕:我們明天針對食品平台業者,會持續的……

陳委員曼麗:好,希望能夠一網打盡,甚至有很多公司是從國外到臺灣來的,對臺灣的法令也不太清楚或沒有掌握得很好。我希望在溝通時,能讓他們了解臺灣法令的規範。

全球快遞承攬了7-11的業務,其中可能也需要一些快送的服務員。但他們在網路上宣傳時,或徵人啟事的部分,還是寫著「承攬」,但這並不是一個承攬的關係,而是一個僱傭的關係,這部分一定要讓所有服務業明確地了解他的工作係屬於承攬。但他們開出來的福利制度,包括勞健保及各類職災保險、退休金等,這明明就是一種僱傭關係,但在外面招募的時候,仍然說是承攬。承攬和僱傭的關係一定要和業者解釋得非常清楚,不然他們可能自以為是。你們可以加強這個部分的溝通嗎?

林次長明裕:全球快遞foodomo也是明天要約集開會的業者之一。目前這類型的公司有承攬、僱傭及其他合作關係等三種態樣,非得透過勞檢來個案認定不可。它也是我們檢查的對象。

陳委員曼麗:我對於你們明天的溝通會議寄予厚望,希望能讓所有業者對這部分更清楚,對於法律的規定,特別都是屬於勞基法的規定,健保、勞保都不是他們的福利。

最後,我很關心的是住院醫師和勞基法也有關係,但現在有些住院醫師反映9月1日以後薪資更不透明,甚至工時也變長,年休也縮水了。

在一個新制度規範的情況下,市場上可能會有一些錯亂,公立醫院在這部分當然很清楚,但私立醫院不知是不清楚,還是故意不清楚。勞動部是否也可以把這部分講得更清楚,避免讓私立醫院的住院醫師不開心。

林次長明裕:目前為止我們辦了5場次,有133家醫療院所參加我們的座談會。日前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所反映的問題,我們會和衛福部合作,會與相關醫院進行溝通,法遵期大概要抓到明年3月份。如果是勞動條件因換約而減損時,希望醫院能夠保障醫師的勞動人權。

陳委員曼麗:住院醫師納入勞保是一個新的制度,我覺得非常好,所以制度一定要走得非常穩健,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11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交通部王次長,今天我們在討論食物運送平台的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有罰foodpanda,所罰的內容是他的外送員沒有進行安全教育訓練、車輛沒有落實保養。所以我先請問,現在的平台外送服務業,就像是機車騎在路上,後面有一個粉紅色小包包,算不算是營業用車輛?

主席:請交通部王次長說明。

王次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機車沒有營業車輛,就是一般的……

林委員靜儀:所以只要機車、自用車就可以,即使他做的是營業行為,也不叫做營業用車輛?

王次長國材:是。

林委員靜儀:所以類似東南亞國家有所謂摩托車型的計程車,如果發展出這種行業可以嗎?你們接受嗎?

王次長國材:目前九大運輸業通通都有營業執照,但沒有機車的營業執照。

林委員靜儀:對,只要他是用機車,就可以逃脫我們在……

他其實是用這個車輛在進行營業的行為,但你們就沒得管?

王次長國材:現在是從貨運業的業別來管理,不管他是僱傭或承攬關係,公司對於和他合作的外送員的要求,交通違規等部分都必須要有一些紀錄。

林委員靜儀:所以你現在是以他的行為來論,也就是說不論是聘用或承攬,這間平台公司委託外送員用摩托車的方式去送食物,基本上就是以運輸業來管理,對不對?不論是騎腳踏車、摩托車或開汽車,他都屬於運輸業。你們是這樣歸類的嗎?因為他現在有的是登記在資訊服務業,有些是登記在汽車運輸業。

王次長國材:例如Uber Eats本身是用資訊平台……

林委員靜儀:所以你就管不到了?

王次長國材:它跟3家貨運業合作。foodpanda和Lalamove是自己成立一個貨運公司。

林委員靜儀:我現在問的是,這些以摩托車造成的業務過失或在送貨過程中的責任由誰來承擔?你們援引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辦法中,有沒有辦法處理到?

王次長國材:目前開了6張罰單,主要是對貨運業本身有沒有落實安全管理?有沒有落實……

林委員靜儀:所以是究責跟他們合作的貨運業,對不對?

王次長國材:貨運業,但是……

林委員靜儀:如果單純只登記在資訊服務業裡面,你怎麼管得到他的貨運行為?

王次長國材:資訊服務業本身也要有一家貨運業跟他合作,所以我們是管貨運業,不管資訊的平台。

林委員靜儀:你們管的是前端,那我直接假設一個情況,就是他騎摩托車在送貨的過程撞到人,算不算業務過失?他是倉儲的貨運業委託他騎摩托車去送貨,你的解釋是這樣?

王次長國材:是。

林委員靜儀:那他這個行為撞到人,算不算業務過失?

王次長國材:這是現場警察的判斷,如果他有過失,紀錄上就……

林委員靜儀:這個行為到底是個人騎摩托車去撞到人,還是他正在工作時去撞到人?你們在交通定義上面。

王次長國材:一般都是以營業,當然如果不是在他的上班時間以外……

林委員靜儀:到時候有什麼問題要問勞動部,勞動部卻說他這不是上班,那怎麼辦?就算他自己負責嗎?

王次長國材:以九大運輸業而言,都是在營業期間。

林委員靜儀:是啊!所以你們要定義清楚。你們其實是有規定營業用車輛要保險,你們現在要開始思考的是,外送業的作業人正在做這個動作時,在路上的這段時間,是不是所謂外送營業過程中的作業人?

王次長國材:是。

林委員靜儀:如果要求的是合作的貨運,或是他的合作平台,法規上要扣哪一個?

王次長國材:我們都是管貨運業。

林委員靜儀:貨運那邊嘛!

王次長國材:交通部管貨運業。

林委員靜儀:所以如果他現在盒子裡裝了兩碗麵送去給客戶,理論上他送完,這個委任行為就結束了。

王次長國材:是。

林委員靜儀:那他回程撞到任何人,在交通上算是在工作中,還是不在工作中?

王次長國材:工作中。

林委員靜儀:好,謝謝。其實我希望你們思考的是,既然對運輸業和客運服務業都有特殊核准和要求營業用車輛的保險,過去你們有針對汽車和大貨車做這個動作,但因為新型態出現,可能不見得是原先規範到的那種交通工具。

王次長國材:是。

林委員靜儀:所以現在已經面臨到的挑戰,要開始思考。如果單純只針對倉儲去做處理……

王次長國材:現在所有車輛強制險,就是受傷20萬元,死亡200萬元,這個一定有。

林委員靜儀:這是營業過程中所發生的,不一樣啊!

王次長國材:另一個是勞動條件的談判,例如雇主願意幫他保第三人責任險……

林委員靜儀:如果雇主不願意呢?而且他現在不見得有雇主哦!如果他用承攬的方式,就不叫雇主哦!

王次長國材:這個目前還在討論的過程……

林委員靜儀:對啊!所以今天要聯席的原因是,你聽到大家對勞動部很多的疑問,如果勞動部定義定不出來,你後面會出現問題。或者是你不能只跟著勞動部定義的東西,因為現在勞動部是用個案在處理,我們建議以營業用運輸去做管理和規範。

王次長國材:目前我們都是針對強制保險的部分,其他都把它當做是勞資條件的談判。

林委員靜儀:所以我建議你要開始思考,因為勞動部現在用個案方式在認定僱傭,接下來這些電商平台就會變成是用承攬的方式切出去,用不同的解釋,例如這個行為沒有彼此之間的從屬關係,所以它會是承攬。如果往承攬切出去,你這邊會處理不到。這是我要提醒你的。

王次長國材:比方說我們這次開了6張罰單,就是以從業對於運輸安全並未做訓練來加以處罰,但金額很低,只有9,000元至10,000元。

林委員靜儀:對啊!所以我建議你們不要認為有罰了9,000元,而是接下來要開始面對的事情是,如果勞動部接下來用僱傭處理,可是業者開始就會因為成本的關係,切出去讓它變承攬。如果變承攬,就沒有雇主責任的問題了,到時候會有一些麻煩。

王次長國材:這部分我們跟勞動部來討論一下,就是有關沒有保障的部分。

林委員靜儀:主席,不好意思,再給我1分鐘,我想提醒勞動部,在法規上你們不是不可以用個案處理,因為現在你們用個案認定?

主席(陳委員瑩代):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是。

林委員靜儀:個案認定很簡單,就每天產生個案去讓你認定就好了。

林次長明裕:我們透過專案檢查,已經將9家業者撈過一遍了。

林委員靜儀:對,但再來如果再生出28家,你是不是要再撈過一遍?

林次長明裕:當然要。

林委員靜儀:你就永遠在那邊撈個案就好了啊?

林次長明裕:其實上個禮拜內有制定一個僱傭承攬關係認定準則,透過這個準則的行政指導,地方所有勞動條件檢查機構就按照這個準則去做。

林委員靜儀:當然你們一開始解釋成它是僱傭,理論上聽起來好像對於這些從業人員是保障的,但最大的可能性是業者用別的解釋,你告訴我這些東西叫僱傭,我就不說有這些關係,就跳出去變成承攬。切到後來,你只保護到一部分,另外的人通通在外面。其實用承攬還是可以有一些方式處理,包含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因為平台業者多層承攬,我們有很多的案子是一層一層承攬出去,以工作場所負責人,其實就是職業安全的雇主責任。所以會建議你們從這方式去做解釋和思考。

林次長明裕:是。

林委員靜儀:這是比較直接,因為若只有處理僱傭,承攬這邊就會跳掉,完全沒有保障。再者,在勞工保險條例裡面,過去當然說可以讓他們用職業工會,但我們要提醒,很多縣市沒有這些職業工會讓他們去投保,目前並沒有。

林次長明裕:我們清查有70個相關的職業工會。

林委員靜儀:各縣市都有嗎?

林次長明裕:幾乎都有。

林委員靜儀:你們把它完整滿足出來好不好?就是各縣市你讓它可以有這樣的職業工會……

林次長明裕:我們會公告在交通部官網。

林委員靜儀:好,你們公告出來,也給我們一份。最後,因為承攬就不叫受僱者,所以他要籌組工會或去做團體協約,一直都非常困難。你們想去解決,就宣稱這個叫做僱傭,那外面這些承攬會保護不到,我們還是希望如果要用承攬來解釋的時候,這塊的保護你們要把它設出來。

林次長明裕:承攬的社會安全部分因為它沒有列入僱傭關係,所以在勞健保的部分比較弱,所以業者要有自律。

林委員靜儀:不要跟我講業者自律,業者要是會自律,我們就不用在這邊開委員會了。職業安全衛生法裡的職安雇主責任,可針對工作場所負責任,你們從這個地方去做解釋。你們如果需要,我們辦公室會做協助。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11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來了三位次長,何次長也來了,好久沒有見到你,早知道你有來,我就準備一些議題就教於你。有請勞動部次長。

次長,既然今天主席排定的題目是針對外送員平台做深層的討論,你們相對也提出一些相關的報告,只是勞動契約的鑑定跟判準到底為何?如果依據2016年大法官所做的釋字740解釋,其實當時對於大法官釋字740,大家普遍認為它是不是屬於勞動契約?還是針對某個案去做大法官釋字740?因為釋字740出來之後,確實造成一些勞動學者不同的見解跟看法,但也不可否認大法官釋字740確實造成法官必須遵循的法院判決。真的講白了,它當時是針對南山人壽的承攬契約而做的釋字,但是這個釋字卻被認為有拘束力,法院的法官會引具它做為未來勞動契約的界定跟範本。

次長,今天我要針對勞基法進行討論。當這個釋字出來之後,我們也做了補強,我剛剛特別提到,這個釋字出來之後,造成相關勞動界跟學者有不同樣的見解跟看法,包括法律界。衛環委員會也在2019年4月26日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因為當時的釋字令是針對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的規定,我們同意修正,當時我也針對這個議題提出看法,也遵循大家的動議做了修正,而勞動部也從善如流做修正,即「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因為當時的從屬性到底是人格的從屬性?組織的從屬性?還是經濟的從屬性?但是只從人格從屬性成立的時候,就欠缺了組織性跟經濟性的從屬性,所以勞動基準法重新界定了他的從屬性,讓他更為明確化,也因為更為明確化,當今天這個平台發生事故的時候,我們才有所依據,也因為這次的修正案之後,我們從他的組織性去看,認為他有從屬性的勞雇關係,所以認定他是有僱傭關係。

但是,又因為認定有僱傭關係,所以造成不同的聲音跟見解,這也是今天那麼多委員在這邊所討論的,有些人願意、有些人不願意,但總要找到一個平衡點,所以今天交通部會來,就是因為有些交通運輸業者其實不在平台裡面,有些行業公司可能不是平台業者,或者他登記的是貨運,他不是平台業者。面對這些問題,勢必要在今天透過各委員提出不同的意見跟看法,或者有委員認為,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也可以一併解決承攬問題,當他發生事故時,職災保險是不是應該負連帶責任?

一般來講,大家不熟悉也不了解,反正承攬合約書裡面的證件他不會跟你講的那麼清楚,甚至也有業者因為承攬契約,他會跟你講:我們根本就沒有勞工僱傭關係。但是,不管從組織性去看、在人格性上、經濟屬性上,他涉及了指揮監督,這不是廣泛,而是當時我們在修正衝突性的時候,就講得非常清楚,所以他有僱傭關係,但是因為有僱傭關係,可能業主就會用其他的方式去做處理跟解決。

因為這個勞動契約的判定,外送員面對僱傭關係的反應,我們的外送員真的認為,勞動部判定的僱傭關係,對外送員是絕對完整的保障嗎?包括其他委員特別提到的,年資休假、職災保障、退休金等問題。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沒有辦法讓次長給我答覆,但會後你可以給我一些書面報告說明。

第一線外送員很焦慮,為什麼他會焦慮?我剛剛特別提到,這些勞工害怕雇主成本的轉嫁,實質上對勞工是不是有利,所以他當然會焦慮啊!另外一個就是怎麼樣解決?勞動部說,可以組織工會來保障他們,訂定團體協約來解決。但是要解決不同行業需求、要求,並兼顧勞動保護根本解決的方針,你認為這是最根本解決的方針嗎?勞動部組織工會、簽訂團體契約來保障他們,你認為這是解決的根本之道嗎?其實這些問題還是出在於勞工跟雇主地位不對等的狀況之下,就算你組了工會,大家講過很多次,當不對等地位之下簽訂出來的團體協約、勞動權益或勞動條件會有比較好嗎?所以在組織的簽訂或勞動部的說明讓大家有疑慮時,我們是不是要回頭去檢視,這些處理是不是可以有更精進的方式?相關委員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法,他們提供了一些見解跟說明,我相信今天次長在這邊聽了那麼多,包括外送平台被認定承攬之後,對消費民眾有沒有一定的影響?外送員是不是還沒有全面的認定?如果沒有可能的話,外送員被認定承攬,那麼外送員承攬對於一般消費者有沒有一定的影響?這也是我今天想要請問的,可是我沒有時間讓次長一一說明,因為這個說明時間可能會很長,但我請次長在會後給我一些相關的書面報告,包括認定承攬對民眾的影響。

我們再從民法來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的適用,包括交通糾紛、消費者糾紛、外送員性騷擾、騷擾顧客或個資外洩等情事,在承攬關係上面平台也沒責任!如果這些都是僱傭關係的話,平台都應該負起責任,保障民眾的權利,對吧?所以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裡面,雇主應該負連帶相對的責任,就算他是承攬。

我們從勞動基準法的法令依據看,再從民法裡面去做,其實我們有很多東西,不只可以用勞動法令去做,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之外,其實承攬也受很多既有相關的法令的規範,我們有武器,但是我們不知道怎麼使用。如果可行的話,應該朝這個方向去做努力。我想今天在這邊針對整個勞動契約的界定跟判準為何,不同的見解跟看法,包括大法官釋字第740,包括其他相關委員所提出的相關意見、看法,包括我個人提出來的,從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去判定這些承攬相關應盡的責任,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的時候,應該怎麼去做界定。平台有很多種,隨著經濟發達、多樣性的時候,我們不能用個案性來處理,可能要思考更為周延,謝謝主席,也謝謝次長,謝謝在座的各位行政官員,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11時5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部長今天請假,是次長。

楊委員曜:為什麼請假?

主席:不舒服。

楊委員曜:不舒服喔!我看他助選的時候,體力還不錯啊!好,有請次長。

次長,隨著時代的推移跟契約關係的快速變化,包括勞動契約的定義在內,以及民法有型契約,其實並沒有辦法很完整地應對所有的消費型態跟跟勞資關係,對不對?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是一個現象後的約束。

楊委員曜:啥?

林次長明裕:法律是社會現象之後的一個約束。

楊委員曜:法律是後現代現象的產物。次長既然回答這個答案,請問你們要怎麼因應呢?我認為,我們不應該遇到一個新型態出來就討論,像這次平台出現問題,我們討論平台,下一次又遇到什麼問題,就討論什麼,你們有沒有辦法就社會新型態的勞資關係、消費關係,很快速地做認定,把應該保障的、不應該保障的先做一個處理?次長,你懂我提出問題的意思嗎?

林次長明裕:懂。

楊委員曜:懂。那你說一下。

林次長明裕:感謝委員指教,新興產業、新創事業可以說是詭譎多變、一日數變,面對這樣新型態的產業,業者跟從業人員法律關係的認定,我們希望有一個比較通則性的方式,所以部長指示我們要在三個禮拜以內,把所有這樣的關係要釐清、確定,以因應新型態事業所產生的現象。

楊委員曜:好,次長,部長說三個星期,還是三個月?

林次長明裕:三個星期。

楊委員曜:現在你能不能先講一下平台的各項法律關係?包括資方要負擔的責任及勞方應該受到的保障。

林次長明裕:OK,如果工作者和平台業者屬於僱傭關係,雇主要為他投勞保……

楊委員曜:不是,現在你跳回去原點了……

林次長明裕:OK。

楊委員曜:你一開始就是從僱傭和承攬出發,這樣沒有辦法解決問題,我剛剛已經講過,這已經變成有名和無名的混合契約了,所以你一開始直接定性會產生很多問題,我相信假如部長已經指示過你們,他的意思應該是必須要跳脫原有的有名契約,就個案判斷,譬如平台業者和外送員之間,我想一想,把外送員全部納入勞基法保障的話,外送員不一定願意,因為他也會怕自己必須付出法律所需成本,就是法律所需成本的轉嫁,次長懂我的意思吧!所以這是一件很重要,也很困難取捨的事情,並不像次長在委員會說的三個星期要做出來,我不覺得你們做得出來啊!

林次長明裕:事實上,在新經濟和新科技方面,年初我們有一份研究報告,從那份研究報告延伸下來,我們不斷推進,就如委員指導的這個部分,雖然現今這麼多樣化的型態出現,我們確實很難那麼快就訂定,但是我們從年初到現在已經經過快5、6個月,我覺得一些初步的準則是應該要出爐啦!

楊委員曜:我也提醒一下勞動部,在訂定各種規範時,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我們當然很希望對他們的保護愈周延愈好,可是我們也不可避免必須設身處地為他們想,法令必須負擔的成本會不會因此轉嫁到他的身上?外送員可能是經濟上的弱勢,他可能反而會抗拒,這等於我們應該選擇他真正需要保障的部分,就是一定不可欠缺的部分,我們一定要給他,因為有一些外送員可能在其他地方已經有勞保,所以一律強制全部都要投勞保不見得對他是好的,我提醒一下這個,好不好?希望你們三個星期後真的可以提出一個完整一點的想法出來,我想要你們提出整套很完整的是不可能啦!至少基本的想法,你們要提出來啦!我剛剛也講過,應該避開定性,直接尋找新型態的勞雇關係當中,勞工最需要保障的、次需要的及可能不必要但是法律上需要的,這些都要檢討出來,好不好?這才是真正負責任保護勞工的態度,好不好?

現在還有一點時間,跟你討論一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的修正,對於委員的提案,看來勞動部是反對的,對於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在臺工作年限,你們是反對的,對不對?

林次長明裕:我們需要再周全研議啦!

楊委員曜:你們需要再周全研議的原因是什麼?

林次長明裕:報告委員,目前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是25萬人,其中在臺工作年限介於12年至14年即將到期者共計5,023人,這批人是二、三年前我們透過法律給予授權,經過評點之後,才延長到12年至14年,現在他們的年限已到,雖然雇主有那樣急迫的需求,但是這涉及到那麼多外籍看護工的勞動人權,他們長期在臺灣從事這樣的工作,甚至涉及到他們以後歸化的問題……

楊委員曜:以次長的講法,所以他來臺灣工作是勞動人權沒有受到保障……

林次長明裕:不是,……

楊委員曜:長期就沒有辦法受到保障?14年以內可以,超過14年就沒有辦法?

林次長明裕:跟委員坦白說明,因為這些外籍看護工是我們的補充性替代人力,既然他們是補充性替代人力,當時簽約時,他們就已經知道最多工作14年,所以……

楊委員曜:他知道最多工作14年是因為法律規定,不是他個人就知道,是因為臺灣法律只允許他工作14年,次長,我先說,我並沒有立場,只是看到你們的說明,我覺得不應該這樣說明,我不覺得你們用勞動人權的保障這個理由可以說服委員不支持這個修正法案,不可能14年以內就受到保障,超過14年就沒有受到保障,次長,這個說法太荒謬啦!你們還有另外一個理由,就是……

林次長明裕:新經濟移民法有另外一條路徑啦!

楊委員曜:另外一個理由是延長工作年限只是將缺工問題延後處理。這個講法是對的,問題是現在我們也看不出你們有就臺灣缺工問題做什麼努力,這是我要講的。

我的詢答時間結束了,我也不好意思占用其他委員詢答的時間,不過,各部會都一樣,對於委員的修法提案,我並不是要你們照單全收,可是你們站在主管單位的立場,我希望你們提出反對或相對意見時,必須要思考一下,看看這樣的理由能不能說服委員,好不好?

林次長明裕:好。

楊委員曜:好,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林次長明裕: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12時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次長,辛苦了!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我想請教目前勞動部有什麼想法?尤其是職安署,我覺得今天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應該列席,因為這是新興行業,職業安全衛生到底要怎麼做?我們應該研究,不然,這要怎麼去做?這是新的商業型態,尤其是零工,零工經濟是一個新的商業型態,也有人說是新創產業,面臨到這種新創產業,職業安全衛生要怎麼做?劉所長應該要出席,他們應該要有一個計畫,研究未來面臨這種新創產業,其職安、職業衛生等問題要怎麼解決?我知道這對大家都是一個挑戰,所以今天我特別請教你,他們的職安要勞檢嗎?要怎麼做?你們有沒有想過?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關心外送員的權益,勞動部的立場是希望在鞏固勞權的前提之下,照顧到他們的職業安全、社會安全這二塊……

吳委員焜裕:對。

林次長明裕:在職業安全的部分,經過三次研析之後,明天我們將召集9家業者匯聚,對於他們的合理派單部分、程式設計、演算法方面,我們會要求業者基於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之下,不搶單、不超速,加入安全方面的係數,這是第一點……

吳委員焜裕:對。

林次長明裕:第二點,確定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之後,他們相對的職災保護都要受到保障……

吳委員焜裕:對。

林次長明裕:在社會安全的部分,我們希望除最基礎的勞保……

吳委員焜裕:沒有關係!我們先不要說社會安全,先談職業安全、職災就好。

林次長明裕:好。

吳委員焜裕:在職災方面,請問他們的職場在哪裡?我們有定義清楚嗎?外送員的職場在哪裡?

林次長明裕:在馬路上。

吳委員焜裕:所以這個職災不像一般的是在固定的工作場合喔!

林次長明裕:對,都算他們的勞動場所。

吳委員焜裕:對啊!都算他們的勞動場合,所以我說這是一個新型的工作型態、新型的工作場所。既然如此,做勞檢時,你要跟著他們去勞檢嗎?有可能嗎?你們勞檢……

林次長明裕:勞檢是針對雇主。

吳委員焜裕:對啊!可是雇主是平台耶!當認為他們之間是聘僱關係時,才承認雇主是平台,這時你們勞檢是勞檢平台耶!

林次長明裕:是。

吳委員焜裕:還是要勞檢馬路?因為這個場所包含平台、道路,都是喔!

林次長明裕:交通的部分也會檢查,這屬於……

吳委員焜裕:是,所以你們要整條街都去繞就對了,勞檢員連大馬路都要去巡就是了。

林次長明裕:在交通的部分,我們有另外的分責。

吳委員焜裕:是,但是這不是路政司或交通部的工作嗎?

林次長明裕:今天交通部政次有列席。

吳委員焜裕:對啊!所以關於這個東西,你們和交通部、路政司的權責要如何劃分?這也是一個問題,對不對?所以這個勞檢有沒有辦法落實?還是說這個勞檢有沒有辦法有成效?

林次長明裕:我們有初步成效啦!關於國慶連續假日那兩位罹災者,我們透過勞工名卡、出勤紀錄做職災檢查後,認定他們兩位罹難者和平台業者是僱傭關係……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但是職業安全衛生是要預防的喔!

林次長明裕:是,要預防。

吳委員焜裕:我們是要做預防工作喔!現在我們是在做補救工作嘛!請問我們要怎麼做勞檢預防職災的發生?鄒署長,我們針對外送員要怎麼做勞檢預防職災的發生?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個外送平台及其下面的貨運行是適用職安法的規定……

吳委員焜裕:對,我知道。

鄒署長子廉:依照職安法規定,我們從他們的設置設備、管理事項、教育訓練規則做監督檢查,其中有些檢查項目是通知改善,不改善的話,就會追查……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他們都可以改善……

鄒署長子廉:這些部分都會列入我們後面監督檢查的項目。

吳委員焜裕:是,問題是他們最重要的就是發生車禍,所以你們要怎麼經由勞檢預防車禍?你們要怎麼經由勞檢預防車禍?

鄒署長子廉:跟委員回報,路上有交通法規的適用……

吳委員焜裕:對、對、對。

鄒署長子廉:剛才我們也聽到交通部的長官提到,對於貨運業者的監督管理,他們要求貨運行依照交通運輸管理規則做資料的蒐集、累積;至於勞動部的作法,從預防上來看,事業單位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它的安全管理事項要整理、了解相關資料紀錄,再做預防措施,這是我們要求的。

吳委員焜裕:是,我想鄒署長講得很好聽,但是我知道這個很難達到預防的效果,只是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先請兩位回座。

接下來請教何次長。次長,不好意思!你們也被掃到颱風尾。關於這個問題,今天可能沒有委員質詢過你這個問題,我必須要請教你,你們報告寫到,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屬提供食品之運輸服務行為,為食品物流業者,所以他們是不是屬於食品業者?

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

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他們是食品運輸業者。

吳委員焜裕:依照食安法規定,食品運輸業者是不是屬於食品業者?

何次長啟功:是。

吳委員焜裕:是嘛!

何次長啟功:對,還是涵蓋在內。

吳委員焜裕:既然如此,平台業者也是屬於食品業者,對不對?

何次長啟功:是。

吳委員焜裕:好,既然他們是食品業者,依照規定,我們要做什麼要求?

何次長啟功:基本上,這分為兩端,一個是提供食品的食品營業者,另一個是食品輸送業者……

吳委員焜裕:不是,他們都是食品業者嘛!

何次長啟功:對。

吳委員焜裕:既然他們是食品業者,我們要怎麼做?次長,根據食安法,我們要……

何次長啟功:當然,所以……

吳委員焜裕:其中有一個規定,要符合什麼?

何次長啟功:就是食安法啊!

吳委員焜裕:符合食安法的第一項工作是什麼?

何次長啟功:食品安全衛生一定要顧到啊!

吳委員焜裕:對,要符合食品衛生規範嘛!

何次長啟功:對。

吳委員焜裕:這是第一項工作,既然如此,你們有派人去查過嗎?這個平台或外送員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範嗎?

何次長啟功:跟委員報告,現在我們是要求他們有經營的食品業者先登錄,包括食品輸送的平台……

吳委員焜裕:是,就是foodpanda和Uber Eats,這些都有公司,他們都沒登錄嗎?他們都已經營運了,現在這要如何處理?他們是食品業者耶!

何次長啟功:現在我們就開始要求他們所有提供食品的業者要登錄啊!……

吳委員焜裕:你們有去查嗎?你們有去查他們有沒有符合食品衛生規範嗎?

何次長啟功:對,再責成我們各地方衛生局設定一個目標先去查核,目前登錄的大概有300多家,至於食品輸送業者,我們也要求要達到GHP的規範。

吳委員焜裕:是,食品業者也要,平台也要……

何次長啟功:對。

吳委員焜裕:外送員也要。

何次長啟功:當然。

吳委員焜裕:他要符合安全衛生規範,對不對?

何次長啟功:是,就是他用來輸送的那台車子上面的載具包括溫度等等得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範。

吳委員焜裕:他不能受到細菌的污染啊!

何次長啟功:是啊!……

吳委員焜裕:對,這些事情都要做喔!不然,這會出問題喔!

何次長啟功:好,謝謝。

吳委員焜裕:不然,到時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不知要歸罪於誰?

何次長啟功:當然。

吳委員焜裕:到時會搞不清喔!

何次長啟功:當然。

吳委員焜裕:好,謝謝。

何次長啟功:謝謝。

主席(陳委員宜民):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2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辛苦了!今天大部分委員都在關心外送員,我們也要來關心一下。兼職勞工辛苦了!即使他們具有不同的特色,他們的權益都應該儘量保障,但是他們的公司有的可能說,他們已經投保勞保,第二個工作就不要再增加負擔,不要重複投保。你對於這個說法的看法怎麼樣?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按照勞保的相關規定,有兩份工,兩份都要加勞保,因為……

邱委員泰源:這是規定嗎?

林次長明裕:是,因為這兩個勞動場域並不同,譬如我早上在辦公室工作,屬於這個公司,這個公司幫我加勞保,我晚上去兼職……

邱委員泰源:這個原因是什麼?我們制定的法律一定有其核心價值。

林次長明裕:充分保障他的權益,因為他從事另外一份工,所以他需要另外一個保護的場域。

邱委員泰源:是。其實這也不算重複投保,因為他在不同場域,工作時間也不一樣。

林次長明裕:但是健保只有一份。

邱委員泰源:健保的部分是規定一份,還是……

林次長明裕:規定一份,一個人繳一份健保費就好。

邱委員泰源:這樣喔!

林次長明裕:對。

邱委員泰源:如果他在A公司保勞保,結果在B公司工作的時間發生職災,他是不是就沒有職災的相關給付?

林次長明裕:兩份勞保,對應兩份勞保職災的保額。

邱委員泰源:對,所以必須都要保。

林次長明裕:充分的保障。

邱委員泰源:如果在生育、傷病、失能、老年這些部分所謂普通事故的給付,就可以合併計算,增加給付的金額?

林次長明裕:是,兩邊都可以領。

邱委員泰源:好,這個部分可能也要讓大家知道,否則很多老闆可能會認為既然已經保了這個,另外一個就免保,你們要說清楚。

林次長明裕:因為很多年輕人並不懂,認為這個是兼職可以不保,其實他這樣是少了一份保障。

邱委員泰源:因為年輕人大概沒有想這麼多,做這一份外送員的工作,基本上都是年輕人、甚至是學生去兼職。所以誠如今天早上大家討論的,他們的需要可能都不一樣,我認為在探討如何保護他們的時候,可能也要根據他們的需求。你們有沒有分析過這些外送員都是什麼身分?

林次長明裕:大致上的瞭解,都是青壯年。

邱委員泰源:是學生去兼職?還是上班族兼職?都來自哪裡?

林次長明裕:都有,我們跟業者在做相關研討時,希望他們提供這些從業人員更清楚的薪資資料或個人背景,給我們作決策參考。

邱委員泰源:如果覺得這是法律規定應該這樣做而沒有做到的,請勞動部跟所有勞工朋友宣導正確的觀念,讓他們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林次長明裕:是。

邱委員泰源:當然也要督導雇主確實依法為勞工投保。如果雇主沒有這樣做,有處罰嗎?

林次長明裕:沒有加保的話,會有10倍數的罰則。例如本來一個月應繳700元的保費,未依規定者要處罰應繳保費的10倍。

邱委員泰源:我們的重點不是處罰,而是要如何保障這些年輕朋友的安全,使其更有保障。

現在勞動部雖然已經認定Uber Eats、foodpanda業者和外送員是僱傭的關係,外送員可以獲得勞基法相關法令之保障,但是,其實外送的業者跟外送員屬於創新經濟下的產物,是不是有別於典型的承攬關係?不但有別於承攬關係,甚而跟典型的聘僱關係也不完全一樣,所以,可能有一些潛在、比較細膩的事情要探討。請問,外送員適不適用基本工資的規定?

林次長明裕:外送員如果是僱傭關係,就適用基本工資的規定。

邱委員泰源:現在外送員每跑一趟,可能賺個30到60元,但如果單子不多,很多時候是不是可能就會低於基本時薪?此時外送平台業者是否應該要補足基本時薪?

林次長明裕:認定外送員跟平台業者的關係是僱傭關係,他所有的福利條件都是比照勞基法。

邱委員泰源:做得到嗎?

林次長明裕:基本工資的定義就是保障勞動者最基本的收入。

邱委員泰源:但是這樣的型態?

林次長明裕:也有人是賺到8萬、10萬。

邱委員泰源:那個稍後再談,也許現在只是剛開始處理這一塊,你們再去思考研究看看。

另外,外送員是否適用勞基法工時限制及例假日休息日的規定?

林次長明裕:他就是遵循一般勞工……

邱委員泰源:這樣會不會引起民怨?

林次長明裕:比方說每天最高工時假設是12小時,外送員若超過12小時,登錄平台上執行業務超過12小時,就已產生很大的身體危害。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要保障勞工。

邱委員泰源:報載他們現在可以拚到每月收入超過10萬元,當然他可能每個月只有休兩天,沒得休息。當初我們剛當醫師的時候也是一樣,一個禮拜上7天的班,開刀時就在旁邊邊睡邊做,就像是這樣的型態,當然時代在改變,是否適合這樣的行業發展。你們有沒有想過可能會有哪些問題?我們也不希望外送員一直無止境的接單,這部分可能要請你多留意。像我的這張圖,聘僱與承攬關係,在企業可能千變萬化,裡面還涉及很多的權益問題,在不同的狀況下可能會有不同權利的改變,這也是民眾的需求,民之所欲,我們就要努力,這部分或許不如你們過去想的這麼簡單,所以,如何給外送員更多的保障?第一,保障合理的薪資,避免剝削、壓榨。第二,完善的傷病補償與給付。這是你們首先要處理的兩個重點。次長以為如何?

林次長明裕:我們朝這方面來努力。

邱委員泰源:說實話,大家都考慮安全,其實外送員搶快,受傷害的不只是自己而已,路人也都很緊張。我們也看了很多,例如我們從鎮江街崗哨過來的時候,衝很快的都是貨車,大街小巷很多都是那種送貨的車,當然這個可能是交通部的事,也可能是文化、制度的問題,如果他要拚業績,當然就會拚快一點,如果真的要求安全,你們就不能讓他們開快車。

林次長明裕:不能開快車的部分,在程式的設計演算法上,我們希望它能有合理的時間限制……

邱委員泰源:這是整個大環境的問題,從文化、制度、外部管制都要齊下,才能真正解決我們現在擔心再發生的問題。謝謝。

再請教何次長,你看,這個外送平台還要幫忙繳健保費嗎?

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

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每個人都有健保,只是看健保費是誰出的問題。

邱委員泰源:所以他有?剛才的意思是他只能一份?

何次長啟功:不是,全民健保是cover幾乎百分之百的人,只是這個人的健保保費是要誰出而已。

邱委員泰源:好,請教的第一個是,本席關心健保的問題,如何保才能讓他得到比較好的狀況。

何次長啟功:應該說能夠盡量少出錢……

邱委員泰源:這部分未來討論細節時候會再遇到。第二部分,我覺得他們的健康檢查也要注意,身體的狀況很重要,注意他有沒有眼睛或其他的問題,可能也都要事先檢查。

何次長啟功:如果是委員所提的健康檢查,可能比較屬於勞動部所主管的職業……

邱委員泰源:由於時間的問題,先講到這裡,請大家未來要多注意這個問題,讓他們更健康。如果他身體不舒服或者是條件不太夠的,盡量不要去做這麼拼命的工作。謝謝。

何次長啟功: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2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週本席質詢勞動部的許銘春部長時反映桃園沿海一帶的就業人口非常密集,尤其是幾個大工業區,包括大園工業區、觀音工業區、幼獅工業區都位於這個地方。但是如果他們發生所謂的職業傷病時,就現在的規劃上,只能到林口長庚、中壢的市中心醫院就醫。對他們來講,交通上都比較遠,所以我特別拜託許部長,因為離這邊比較近的就是衛福部部立醫院新屋分院開辦所謂職業傷病門診。許部長說這個建議很好,可以儘速跟衛福部講,我想問一下,他有沒有跟你們溝通了?

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

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有訊息傳過來,但這個部立醫院的業務是屬於另外一位次長督導。不過我想真正要解決這件事情的話,我們部立桃園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那就請他到新屋分院看診,其實本來就互相看診,看看是否一個禮拜看個幾診,因為職業傷病沒有像急診每天……

吳委員志揚:約診……

何次長啟功:對,用約診的方式,所以一個禮拜看需要一診或兩診,我們再來跟勞動部這邊協調,看當地勞工的相關需求。

吳委員志揚:其實這一區勞工的工作性質比較容易有職業災害,這裡有很多物流業、化學業,比如說吸入一些粉塵或有毒氣體毒的氣體,所以職業災害傷病的患者滿多的。請次長回去之後馬上把這個資源調查清楚,看看開設的數量和時間,然後把它定出來。

何次長啟功:OK。

吳委員志揚:好。謝謝。勞動部次長可以先回座。

請問許次長,依照我們衛福部衛福部的標準,什麼樣的地方會被你們認定算是一個是屬於醫療資源不足的地區?

何次長啟功:過去我們根據當地的人口、相關醫院、診所醫事人員數計算。

吳委員志揚:好像有一個標準是,一位登記執業醫師所服務的戶籍人數要超過2,600人,……

何次長啟功:對,有那一個標準,但因為有很多地方的衛生局反映,所以對於類似補助、計畫,我們要再重新做一些思考。

吳委員志揚:對,我覺得這個標準有時候有點太死了,為什麼這樣講?以教育資源來講,教育也有認定偏鄉的學校,它主要是用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跟社會經濟這些條件去衡量,像我們桃園沿海地區的大園、觀音、新屋、楊梅大概就有14間被教育部認定是屬於偏遠學校,桃園總共只有30間,偏遠學校就占了近一半。按照您剛剛講的認定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的標準,我今年有拿到一份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的資料,它只有新屋及觀音沿海兩地區醫療網路的資料。我不知道這個是你們部裡面有補助還是由衛生局自辦?

何次長啟功:基本上對於統籌分配款,我們相關的司、署都會針對地方需求做經費的補助,過去大部分是院轄市會比較多,但是根據的標準就是看它是屬於哪個單位……

吳委員志揚:它好像也可以自己指定,對不對?如果超過2,600人的,一定會被列入;如果不到2,600人的話,當地的衛生局也可以指定,對不對?

何次長啟功:我們會尊重,但是會跟他們說好。所以我剛才也提過,過去幾年有優先認定,但有些地方的主管機關會跟我們反映說,他們其實某些地方還是會有困難,所以,我們會針對那些標準再做修訂。如果委員有相關的這些資料,我們可以請同仁跟委員解釋,再看您反映的一些問題要如何考量。

吳委員志揚:因為不可能每個地方都設一個,所以行動門診是很重要的。我剛才講過,一樣是2,600人,有的地方好大、好大。

何次長啟功:幅員、交通時間……

吳委員志揚:對,交通真的很不方便,所以衛福部的標準可以稍微更與時俱進一點。

何次長啟功:我再請同仁到委員辦公室說明。

吳委員志揚:請你們再加強補助地方做偏鄉的醫療。謝謝。

何次長啟功:好。

主席:謝謝吳志揚委員的質詢。

接下來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2時3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一下林次長,你知道foodpanda網路平台在2019年的月訂單量有多少嗎?勞動部有這樣的資料嗎?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媒體報導,它單單一個禮拜的量就超過之前前六年的量。

許委員毓仁:我跟次長講一下,它目前一個月超過100萬筆,你們要記住這個數字。勞動部可以動用多少的稽查人員去查這個8到10萬的外送員每個月上百萬筆訂單的食品安全?請問勞動部與衛福部,對此真的有辦法全面的做一個勞檢跟跟食品安全檢查嗎?

林次長明裕:跟委員報告,我們檢查的對象是以事業單位雇主為檢查對象。所以這9家的業者……

許委員毓仁:勞動部是檢查雇主,那請教衛福部,你們是查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

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所謂的平台業者,我們去查了16家,但是有些已經沒有在服務、停業了,所以目前登記有案的是有9家。針對所有的飲食業者,就是提供飲食給平台去運送的部分,我們也責成所有的地方主管機關去做查核,第一個是要求他們先登錄。登錄以後,我們再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的基準去查核它在準備食物、食才方面是不是有達到標準。

許委員毓仁:這個部分什麼時候可以做一個全面性調查?

何次長啟功: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請各縣市衛生局每個月至少要查15家,到10月16日止,共查核了三百多家,但是最近我們的數字往上升了,預計稽查675家,所以目前大概完成60%左右。其中337家達到GHP標準,即運送的衛生標準,但是有39家正在改善當中。

許委員毓仁:好。那我再請教一下,幾天前業者訂了一個自律公約,我們也知道這個自律公約是不具實質法律的強制力,請問一下,如果違法的話,有沒有相對應的罰則?

林次長明裕:對於平台業者與從業人員所確定的僱傭關係、承攬的關係,各有不同的法律義務,例如上禮拜國慶連假時罹災的兩個外送員,因為他沒有進行職業災害通報,所以就科以雇主責任……

許委員毓仁:次長,因為你們去參與這個自律公約,表示你們基本上也認可業者做自律的動作,但是自律是一回事,我們知道事情的發生一定沒有辦法在這整個自律的架構之下做一個完整的規範,我們現在針對這個部分有沒有對應的罰則?目前有嗎?

林次長明裕:自律公約的部分,他們是跟國發會法律的平台所溝通下的一個協議……

許委員毓仁:所以你們不認可嗎?

林次長明裕:也不是不認可,我們也表示非常歡迎,因為它是給外送員多一層保障,至於他原本應該要盡的法律義務,我們也不能免。

許委員毓仁:這部分是不是要加強管制,主要他們工作的職場是在馬路大街小巷,有時候為了要趕單或是為了要提高業績,橫衝直撞,其實我們現在都是慢一拍才來處理,他發生車禍、出了人命或發生糾紛了,我們才來處理,所以,我的看法是在全世界的趨勢底下,平台經濟是一個趨勢,別的國家其實都有提出相對應的專法,比如說在美國加州的聯邦法案裡面有提出零工經濟法(gig economy law),在這個部分就是去保障部分工時的勞工,對網路平台的新經濟底下去做相對應的規範及範疇。就像過去我們靠修公路法去處理Uber的問題,可是問題是Uber就argue說它不是一個運輸公司,而是網路媒合平台,現在這些外送平台也跟你們argue說它就是一個網路公司,只是媒合,但是我們的法律裡面沒有這樣的業態,所以現在本席要求勞動部及相關部會是不是去研究一套新的專法,針對新的部分工時及自由工作者這樣的業態去做完整的規範,才不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標不治本,所以本席強烈呼籲勞動部及相關的部會針對這個新的業態去研究一個專法,不然的話,基本上你們只會來不及救火。

林次長明裕:有關於更進一步鞏固勞權的任何法令的修訂、增訂,我們都會積極來研究。

許委員毓仁:本席也跟次長說明,因為現在對這些新創業者來說,擴大市佔率是他們的戰略,這些新創業者其實後面都有龐大的創投資金在支持,所以對他們來說,他們燒錢去擴大市佔率或是跟政府做抗衡,這是他們既有的戰略,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與時俱進的話,難道我們要跳下去跟他們玩燒錢的戰爭嗎?你如果看到一個案子罰一個案子,有一個人在路上被撞死了,然後再就那個個案去做一個判定,說實在的,因為現在年輕人要兼差,一個人兼兩、三份工,所以你們這個辦法是沒有辦法在新的業態裡面去真正保障基本的安全、食品的安全及新的勞動樣態的部分,這部分我希望你們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針對新的業態提出一個完整的作法或是在我們現行的法律裡面新規範一個專章,用專章或專法的方式來處理,不然的話,看到我們處理Uber的問題也是一樣,其實Uber進來臺灣已經五、六年了,到去年還在吵,到今年修了公路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社會上也是有爭議嘛!所以我希望我們用一個比較開放的態度去看待一個新的網路媒合平台的樣態,可以保障基本勞工權利,但是也可以讓新創業者有一個發揮的空間,也藉以保障本土的新創業者,因為本土的新創業者競爭不過Uber Eats或foodpanda等這些大型外商。

林次長明裕:好。

許委員毓仁: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12時4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請你上來是因為我沒有在這裡看過你,我剛剛問議事人員說:這位次長是新來的嗎?他說:應該是新來的。但是我看了一下,你5月份就上任了?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是,5月15日。

陳委員瑩:所以5個月也不算新了啦!本席今天先不問你問題,因為我剛剛觀察你人很好,一直幫鄒署長擋子彈,所以本席接下來的質詢都是詢問鄒署長,但是請你在旁邊注意聽我質詢的邏輯,因為很重要,謝謝。

有關於年輕外送員不幸發生職災的死亡事件所引起僱傭或承攬的爭議,從上次一直到現在大家不斷地在關心及討論,我回去仔細想了想,認為職安署所扮演的角色和功能有需要再做進一步的討論,所以本席今天再提出幾個問題跟署長繼續討論。首先,在外送員的工作過程當中所發生的死亡事故是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定義的職業災害?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外送員是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從事外送的作業,在勞動場所執行作業時,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所以我們認為確實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認定的職業災害。

陳委員瑩:特別你有講到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傷害,這一次的事件你們有沒有調查直接原因或間接原因?職安署對於這一次跟交通有關的職災預防有沒有信心?你們可不可以有效預防?甚至你認為以後類似這樣的交通意外會不會再發生?我們看一下簡報,我們的職災發生率已經連續幾年下降了,而且是破紀錄的突破歷史新低喔!我們姑且不要去管這個職災發生率美麗下降的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我只是要問這種交通意外有沒有算在你們的職災統計裡面?

鄒署長子廉:如果是執行職務的交通事故,有勞保的就會在這個統計裡面。

陳委員瑩:所以假如這個外送員沒有勞保,就不會算在裡面了?

鄒署長子廉:是的,因為我們是每年做相對比較,統計每年勞保的勞工受到職業傷害的數據。

陳委員瑩:所以這個數據取決於勞保,如果按照你的回答,我們的職災發生率也不是一網打盡,都算得那麼精準。我再請教一下,你覺得你所帶領的職安署未來在職災預防的工作需不需要加強像這種平台經濟所引起的交通意外的預防?

鄒署長子廉:針對交通意外的預防,職安署希望跟其他部會一起來合作,因為確實是執行職務,第一個是雇主對勞工的教育訓練,包括在執行職務上,有關在路上的安全規範、準則,雇主要對勞工做教育訓練,這塊我們會做加強,至於在路上對交通規則的遵守,我們也希望各部會給我們一些支持及協助。

陳委員瑩:接下來,我們再討論職安署的角色,請教署長,到底是僱傭或是承攬的規定,是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還是依據職安法來認定?

鄒署長子廉:現在的勞務關係認定最主要是從勞基法的勞動契約來……

陳委員瑩:好,謝謝。我很怕你答錯,勞動基準法的解釋是不是由職安署來說明或是有關勞基法在勞動部各個單位的角色,職安署主要的責任是什麼?有沒有包括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的對外解釋?

鄒署長子廉:勞基法解釋的法律權是勞動部,勞動檢查這兩個職災個案,我們是依照部裡面既有的法令、規範、解釋來做這樣的行政調查,所以是依據部裡面的規範來執行的。

陳委員瑩:你認為你們署裡的工作是包括有責任要對外解釋僱用關係或承攬關係,那你們的勞動關係司又是怎麼樣?

鄒署長子廉:我們沒有解釋,而是依照現有的規範……

陳委員瑩:你回答我的問題就好,我問你有沒有包括?我的問題都很簡單啊!

鄒署長子廉:抱歉。

陳委員瑩:我再重新問你,職安署有沒有包括僱用關係或承攬關係的對外解釋?

鄒署長子廉:沒有。

陳委員瑩:好,謝謝。我之所以這樣問,是因為上次質詢本席請你協助在職災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之下,儘量要提供這兩位工作者職災死亡的補償,特別是如果沒有勞保的前提之下,我上次是這樣問的嘛!結果你在你現在的位置上,你回答我說要看他們是僱傭還是承攬的關係,如果認定是承攬,補償就不需要給付了,所以大家很好心的一直想要把它弄到僱傭關係的認定,因為如果認定是承攬,他們就不是勞工的身分,就會變成自營作業者,對不對?是這樣的邏輯,可是自營作業者的職災事故早就已經是職安法裡面的職業災害了,不是嗎?

鄒署長子廉:是。

陳委員瑩:那就很奇怪啦!在這個事故發生後,大家都理所當然認為他是一個職災的個案,但是常常要先經過你們認定是不是聘僱的關係,這裡面其實是很有問題的,說實在的,因為很多的罹災者重傷不治,有很多的狀況是由於他們是小包商聘僱的,很難去認定是不是合夥人或是自營作業者,這些僱傭關係其實很複雜,或是被雇主隱瞞實情要逃避責任,這也很容易被認定他們就不是勞工,就不是職災。

署長,我們看下一張簡報,也請次長注意,你有沒有想過職安署的官員大部分都是安全衛生或工程背景的,可是你們卻一直在做勞工行政的僱傭關係判定這樣的工作,你們的勞動檢查員有沒有受過這樣的專業訓練?

鄒署長子廉:我們的專業訓練也有包括……

陳委員瑩:像今天這個案例其實很複雜,他們有專業到可以去認定嗎?如果一旦你們判定他們不是僱傭關係,這會造成他們連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的權益也沒有辦法向他們真正的雇主去要求。署長,你同不同意我剛剛這樣的論述?

鄒署長子廉:是。

陳委員瑩:好,謝謝。當天下午你們很快就去認定這個僱傭關係,沒有關係,你們既然這樣認定了,那我請教署長,你們是不是應該去通知家屬趕快來向你們請領職災勞工保護法裡面的補償,你們有沒有通知家屬?還是家屬不知道,所以沒有來申請,因為我不希望職保法的立法精神是這樣被忽略的。

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提醒。我簡單回答,我們確定雇主是臺北市政府勞檢處及桃園市政府勞檢處針對實際的契約、工作行為及相關規定等來判定他是僱用關係,現在依照勞基法是15天內可以職災補償,所以這是由雇主來做剛才委員提到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的部分。至於職保法的部分,臺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的職災個管員也有跟家屬進一步聯繫,如果雇主堅持不依照勞基法給予職災補償,就是委員也有提醒我們的,我們會用職保法的規定做先行的給付,再回來罰雇主,把這個錢還給政府。

陳委員瑩:所以在這裡本席還是要提醒你們,在這整個外送員的職災事件裡面,管理平台本身有沒有可能被認定為是承攬餐廳外送服務這項勞務,而這個外送員被認定為再承攬,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我想這樣的案例如果今天沒有發生,以後也很難說,我不曉得你有沒有聽懂我剛剛的邏輯,我還畫圖給你看,他們是不是被聘僱,我們有請教過學者,他們都認為這樣的關係是需要再確認的,連國發會目前也在開會研議,我不認為這是職安署的專業就可以單獨處理,也不應該是透過勞動檢查就可以釐清的,不管外送員是不是承攬,也就是說,即使他們是自營作業者,只要是發生職災都是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職業災害,或許這個職業勞工保護法未來應該要修訂為「職災工作者保護法」,本席提出這樣的建議,但我相信他就是職災,法令要給這個職災者的補償,不應該被打折或者被消失,這是相當重要的,所以請職安署要發揮你們真正的專業及功能,做好職災預防及職災勞工的保護工作,不要老是你們自己去認定勞基法的僱傭或承攬關係,所以我希望你們能夠一起來檢討。

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有特別個案的話,我們也會請部裡面的長官給我們支援與說明,特別是勞務關係的部分,將來部裡面也有專家可以對我們職安署作一些指導及協助。

陳委員瑩:好,謝謝。也歡迎次長進入勞動部的叢林。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國棟、孔委員文吉及何委員欣純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2時5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管是僱傭還是承攬,這個問題基本上政府就是要積極反應,然後要慎重決定,才不會造成今天這麼多委員在垂詢的過程裡面,虧你們的最後一句話是形容次長來到這個叢林,所以之前應該有一些公部門的回應可能讓垂詢的委員有不一樣感受上的落差,我現在是這樣講,你思考看看,如果這個僱傭關係你們確定是這樣,我沒有反對,不過夠不夠慎重,也就是說,當時你們要做這個決定的時候,是不是有跟相關的單位,包含金管會、公平會、經濟部、衛福部、財政部等等,有充分的溝通之後才去做這個決定,還是沒有?請次長簡單回應我就好了。

主席:請勞動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明裕: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本於權責,透過職災調查認定他們兩個業者跟兩個罹災者有僱傭關係,我們沒有再透過其他的平台跟……

劉委員建國:所以就是你們勞動部自己做決定嘛?

林次長明裕:在行政決定處分的部分是本部的權責。

劉委員建國:好,認定為僱傭關係還是你們勞動部本於權責去認定嘛?

林次長明裕:是。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就是沒有跟其他相關的機關去做這樣的溝通,對不對?

林次長明裕:對。

劉委員建國:這樣你覺得夠不夠慎重?

林次長明裕:基本上,勞動檢查有其專業判斷的……

劉委員建國:不是,我是說只有針對僱傭關係就好,這個個案你們認定僱傭關係……

林次長明裕:我們是很鄭重參考所有法律方面提供的……

劉委員建國:至少你講是鄭重的,OK。這是媒體寫的,國發會表示,尊重外送員工作型態、意願與選擇,言下之意就是委婉反對勞動部的意見,應該是這麼說嘛!然而你們始終就是用個案來回應,你要怎麼簡單來對國發會回應?

林次長明裕:對跨部會議題……

劉委員建國:還是你跟國發會講這樣,跟我講的不太一樣,你也可以這樣答復,我沒有意見。

林次長明裕:國發會的意見是表示他們對於新興產業的尊重與理解,我們也尊重,但是對於勞雇關係的確定,對於勞動者的人權鞏固,我希望能尊重……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希望國發會話也不用說這麼多,因為畢竟這是屬於你們的權責,勞動部來做決定就可以了,應該是這樣吧?

林次長明裕:在權責上應該是這樣。

劉委員建國:這樣講比較難聽,但是我幫你們講的是比較實際的,你可以接受吧?

林次長明裕:可以。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AI人工智慧發展迅速,不只是今天陳召委排的這個專案,之前也排過很多次類似的,延伸的有太多了,有電子商務、新經濟營運模式、新型態新創事業都陸續在崛起,對於勞動市場一定會引起很大的質變,我們都很清楚,所以我們在看待這種看似相同或不同的交疊性質,或是介於僱傭與承攬雙重的關係之中,在2018年5月28日,我就有提出書面質詢,針對零工經濟,臺灣現行勞動法規保障對象是以受僱勞工為主,是否針對非受僱勞工設計一套合理的安全保障機制?請教次長,勞動部有沒有做?

林次長明裕:零工經濟方面,關於委員在去年提出的關照,我可否請之前承辦這個工作的司長幫忙回答?

劉委員建國:我就是提出書面質詢,你們到底有沒有做?請答復我,紅線這邊寫得很清楚。

主席:請勞動部規劃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誠:主席、各位委員。在去年的時候,我們就針對平台經濟、零工經濟,開始委託學者專家做研究,基本上,研究的結果已經有一些初步意見出來,我們也分給部裡各單位,讓大家研討針對新型的經濟型態模式能否訂定新的法治。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有做?

林次長明裕:因為這個研究結果在今年才出來,1月才結案。

劉委員建國:我另外一個問題是我提了三點詢問你們,但是你們只有答復我兩點,這是你們給我的公文,只有針對第一點和第二點答復我,第三點是最重要的,你們卻不答復,你們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為什麼?

林次長明裕:可否請委員再給我們深入的指導?

劉委員建國:再來,你們忘記回復沒關係、忘了做也沒關係,勞動部在2018年11月有一個委外研究,是不是誠如剛才陳司長所說的那個研究,我不清楚,就是「我國推動新經濟模式與新科技發展對勞動市場的影響與因應」報告,結論指出:「針對不同勞動光譜的工作,制訂更細緻的勞動法規應是較為可行的作法」、「制訂兼顧雙方權益之勞動法規方為上策」,請問你們做了沒有?

王司長厚誠:因為那時候開始之後,這個案子是到今年1月結案,我們在2月時就請各單位就相關部分做研議,所以……

劉委員建國:2019年2月,對嗎?

王司長厚誠:對,今年2月。

劉委員建國:就是2019年2月。

王司長厚誠:對,今年2月。

劉委員建國:我說的時候是2018年5月,你們自己弄的是2018年11月,現在是2019年10月……

王司長厚誠:對。

劉委員建國:還對咧!

王司長厚誠:我們的研究案出來之後,因為涉及到各單位,基本上,那時候是由次長召開相關會議……

劉委員建國:哪一位次長?

王司長厚誠:不是……

劉委員建國:還好不是他。

王司長厚誠:那時候請相關單位就這個部分研議,因為涉及的議題相當多……

劉委員建國:不管是2018年5月時,我提出來的、你們沒有答復的那個重點問題,還是2018年11月,勞動部自己發動的,要制定相關的、更慎重、更符合、更兼顧雙方權益的勞動法規方為上策,這都是你們自己說的,或許角度、面向不盡相同,但是某種程度、目標是一致的,對不對?但是這些都沒有訂定出來,你們是說沒有訂,我問你們,但是你們沒有答復。

2019年10月發生這件事的情況下,你跟我說你們去確定他們是僱傭關係,你們非常慎重、非常謹慎,我不相信。我跟你們說的,你們沒有不處理、也沒有答復,你們自己做的,至今也沒有結論,你告訴我說你們很慎重、很謹慎?

次長,先不用答復我,本席再跟你說一個案例,南山人壽保險業務與保險業務員,他們與公司究竟是承攬還是僱傭關係,這件事糾纏了20年,你知道吧?

林次長明裕:我知道。

劉委員建國:20年很不簡單,人生有幾個20年。

林次長明裕:99年的事情。

劉委員建國:勞動部還是一直認為是僱傭關係,所以勞保局就一直罰錢,就保罰了3,000萬元,99年5月至今,勞退還在罰,也罰了1,000萬元以上。貴部的做法在行政法庭獲得支持,但是在民事法庭,南山人壽贏了,僱傭關係並不存在。105年10月21日,大法官釋字第740號出爐,對於是承攬還是僱傭,大法官也沒有給出答案。若把現在這件與南山人壽案例對照,請問未來會遇到什麼情形?你跟我說你們很慎重、很謹慎?

林次長明裕:行政單位對於勞動檢查後的認定是作出行政處分,業者當然會有所不從……

劉委員建國:你作的處分,反推你為什麼會作這個處分,這是邏輯的問題、有因有果的問題,你不是跟我說:「我只是處分他,但是前提關係好像我們要再釐清。」這樣被你罰的人很倒楣,政府不能這樣。

我提醒你們,你們不答復我,你們自己的研究報告至今也沒有確定結果。但是在這個部分,我要給你們肯定,就是雙十連假,這兩名外送員因為交通事故死亡,你們在連假結束後的第一個上班日就立即判定兩大平台與外送員之間是僱傭關係,立即要對業者開罰。感覺非常有效率,但是,事實上,如果是我從剛剛說的狀況反推回去,我覺得政府這樣是不夠慎重、不夠謹慎。

林次長明裕:我們是透過他們之間、業者自稱的承攬契約,所有內容逐條、逐句對照、解析及研析,它有三大從屬性的部分從屬性關係,所以我們作出這樣的認定。

劉委員建國:你們14日認定了,對不對?foodpanda在15日立刻發布聲明指出:「業者與外送員是承攬關係」,Uber Eats除強調將持續溝通,預警僱傭將使萬名外送員工的工時彈性消失。某家公司應該又有去針對幫他們外送的人做了相關的意見調查表,臺北市警察大隊也針對平臺外送員造成交通事故頻繁,從10月1日起,在道路交通事故e化資訊平台,將外送平台做特殊註記。我這邊的數據是從1日至13日,當月第1天到第13天所建立的檔案數據,累積外送平台外送員交通事故發生30件,造成1人死亡、20人受傷,平均每天就有2.3件。是否認定為僱傭關係後,業者為外送員提供勞健保,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以後就不會再有外送員因為車禍致死?

林次長明裕:我們接下來的配套措施是針對從業人員職業安全方面的維護,所以我們與業者會另期對於相關的程式設計、接單、派單合理化、合法化等,在以安全為前提之下,請他加入安全方面的係數……

劉委員建國:這是安全的部分,我是請問改為這樣之後就會降低車禍致死率、降低車禍次數嗎?

林次長明裕:這個會有效,因為避免他搶單、半途接單,這方面的演算程式設計加進來,再加上交通法規的執法,會多一層保障。

劉委員建國:我可以聽進去,現在僱傭關係就認定了……

林次長明裕:僱傭關係是對那兩個職災……

劉委員建國:安全角度提升,對不對?

林次長明裕:是。

劉委員建國:安全可以提升,那我們現在談論工時,工時怎麼訂?

林次長明裕:如果認定為僱傭關係之後,所有從業人員都適用勞基法,包含工時、工資及延長工時方面的規定都適用。

劉委員建國:工作時間怎麼計算?

林次長明裕:與一般勞工的標準是一樣的,譬如他上線……

劉委員建國:外送平台可以用一般勞工的標準?

林次長明裕:他何時開始接單就是開始上第一份工。

劉委員建國:這個卡怎麼打?

林次長明裕:出勤紀錄,我們會要求事業單位都要備齊,因為他得上線註冊、開始接單,那個時候……

劉委員建國:所以他每個月的加班上限是不是46小時?

林次長明裕:都按照一般勞工的規定。

劉委員建國:所以這行業到底是2週、4週及8週變形工時,還是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

林次長明裕:在行業的歸屬上認定。

劉委員建國:行業就是外送平台,它是哪一個?

林次長明裕:如果是客貨運方面,他符合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彈性工時相關規定。

劉委員建國:客貨運?

林次長明裕:貨運業。

劉委員建國:另外這種外送的呢?

林次長明裕:外送基本在商業登記上……

劉委員建國:食品外送的呢?

林次長明裕:他也是屬於貨運的一種,他的職業登記有透過貨運方面來載運,即「貨物運送業」。

劉委員建國:食品外送員也屬於貨運業?

林次長明裕:貨物運送業。

劉委員建國:你確定?你要不要再思考?我告訴你,現在臺灣人口老化的速度比全世界還快,從高齡進入超高齡,我們是8年,全世界平均是43年,我們比其他國家快了35年,這種產業、這種型態一定會增加數倍。如果要把它歸屬於貨物運送業,然後又是僱傭關係,你今天就篤定要這樣答復我了?你要不要再思考?

林次長明裕:這個業別認定,我們是不是再與其他中央部會來跨部會研定?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今天從頭問到尾以後,你還是要再去與相關單位研討、協商、確定,對不對?所以你怎麼一見面就跟我說,你們認定僱傭關係是很……

林次長明裕:業別認定的部分,我們要尊重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們到現在業別還沒認定就直接認定他是僱傭關係,所以這是不衝突、不違背的?

林次長明裕:沒有……

劉委員建國:所以業別認定是要跟各部會做確認,僱傭關係則是勞動部說了就算了,所以國發會陳主委shut up。OK,那我就沒話講了,我會幫你跟陳主委說shut up。我還是要求慎重,好嗎?

林次長明裕:我們會慎重。

劉委員建國:因為這會愈來愈來蓬勃、速度越演越快,任何型態都是,可能是勞動部作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很多事情你們要主動,速度也要更快,不要是2018年11月,你們自己做的相關研究,以及我們在2018年5月提醒你們的,現在已經過了將近1年半,我們都沒有看到一個很具體的作為。

請問你們要去跟各部會確定外送平台屬於什麼類別,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答案?請給我一個時間,這樣我才能替你們說話,否則我也不知道,你現在跟我說是「貨運運輸業」,下個月可能又跟我說他不是,他是另一個類別。

林次長明裕:兩個禮拜內。

劉委員建國:確定?

林次長明裕:是。

劉委員建國: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不在場)周陳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徐志榮、鍾孔炤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徐志榮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食藥署日前宣稱今年為食安元年,然對於外送平台的所衍生的食安問題卻未能有積極的作法,無法確保國人對食品安全的要求,爰建議衛福部除應辦理專案抽查外,更應要求外送平台與合作餐飲業者皆應提出具GHP檢驗合格證明,方能確保食安,特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雖於103年已訂定,但對於近來的美食外送平台問題,卻顯得規範不足。又食藥署已於108年7月將其列為食品物流業,但對於與外送平台合作之餐飲業者是否符合GHP卻置若罔聞。

二、另108年度食藥署針對食品物流業暨倉儲業進行專案稽核,然專案稽查143件中卻沒有針對美食外送平台進行稽核。再者,外送平台以媒合餐飲業者與外送員的商業機制賺錢,故外送平台業者就有義務、有責任必須要篩選、把關合作的餐廳或是食品業者。是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檢討「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並要求平台業者所有的合作餐廳必須出具GHP檢驗合格證明,方能確保食品安全。

委員鍾孔炤書面質詢:

委員李彥秀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李彥秀委員,有鑒於新經濟型態產業下勞動關係不明,該勞動關係究屬承攬或僱傭,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尚有待釐清,日後面對此種勞動型態,勞動部是否應有新法規以保障勞動權益亦應盡早研擬。另此種新經濟平台往往涉及三方法律關係,平台與現有業者或店家間亦非立基於平等地位,對於此種經濟模式是否應規劃履約機制亦值研究,以確保小型店家之權益,就此提出質詢,詳如說明。

說明:

一、勞動部日前雖針對Uber Eats及food Panda兩起勞動關係認定為僱傭故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惟依據大法官會議地740號解釋意旨,勞動關係應個案判斷,未來勢必出現同一平台同時具備僱傭及承攬之不同法律關係,不同外送平台間亦同,而遭認定為僱傭關係之契約必然會調整為類似承攬關係之外觀。

二、為因應勞動關係之變革,勞動部不應僅聚焦個案勞動關係究屬僱傭或承攬,而係應針對新經濟形態下勞動關係之變革,是否應研擬新形態勞動關係之法律,一方面可保障新型態就業人員之保險、醫療給付、職災醫療等權益;另一方面亦可脫離可能出現之勞動關係認定矛盾情形。

三、新經濟型態下,外國平台挾科技優勢來臺營業,與許多店家合作,惟日前一外送平台「誠實蜜蜂」突然終止營運並裁撤臺灣分公司,積欠臺灣許多店家款項後,僅表示要店家自行與新加坡總公司協商,惟此種與平台合作之店家規模均小,無力跨國與他國企業協商或訴訟,行政機關應提供協助,幫助誠實蜜蜂之受害店家進行後續協商或訴訟諮詢。

四、以臺灣現況為例,外送平台競爭激烈,紛紛以「免運」方式擴大客群,故外送平台實際營運情況恐非表面之興盛,而此種平台經營方式多數採月結制,意即合作店家並非得及時收到款項,為恐其他平台採取與誠實蜜蜂相同終止營運模式,有害於一般店家之權益,在科技發展下此種情況恐會日益常見,有鑒於外送平台與一般店家並非立基於相同平等締約地位,是否應參酌消費者保護法,設計定型化契約條款,亦或要求外送平台提撥固定比例金額以做日後履約擔保之用等,行政機關均應盡速研擬相關措施,以確保臺灣店家之權益不受侵害。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現在休息5分鐘,之後進行條文審查。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請一併宣讀第一案、第二案之條文內容及修正動議。

 

  一、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

 

委員邱志偉等19人提案

委員徐志榮等17人提案

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但情況特殊而有長期照護需求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三年為,最多以三次為限。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五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二十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

委員鄭天財等16人提案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三、修正動議: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關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請行政單位說明。請問哪一位要做說明?請把握時間,這個滿簡單的,就是第六項到底要延多少年,有不同版本。

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雖然有三個版本,但是委員之間對於延長年限的部分有不同看法,就行政單位的一些意見,認為其實還是要做審慎的考量和評估,因為對外勞來說,他們現在已經可以工作到14年了,我們不管延長多少時間,其實應該要與我們的移民政策一併做考量,更何況現在新經濟移民法裡也有做這方面的規劃,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不要在就服法裡做有關留用年限的規範或調整,而是回歸到新經濟移民法裡做比較長遠的規劃及配合,可能是更適當的一個……

主席:黃署長,你的這個說法完全就是制式的說法,你必須說出數字,到底現在這個法會影響到國內多少照顧的家庭,你們在說明裡都有提到他的權衡利弊得失,你要稍微說明,不要那麼官僚,可以嗎?稍微說明清楚之後,我們接下來就請委員迅速說明為什麼有人要再延長3年、3次,即9年,有人要延長1年、有人要延長為20年,你們的看法是怎麼樣,而不是說那些官僚的話,這樣令人覺得為什麼納稅人要付錢給你們?

你的幕僚在哪裡?全部站到後面。你今天就帶一位幕僚而已?就業服務法是這麼重要的法案!

黃署長秋桂:這是涉及我們管理組的業務,所以是管理組的組長……

主席:這是管理組的業務,但是你們講得不清不楚,你剛剛有說出重點嗎?影響多少人?拜託,全民都在看!影響的5,000多個家庭都在看喔!今天早上的詢答中,黃秀芳委員也有講,不是只有在場的提案委員,關心這件事的人很多。你講些不痛不癢的話,勞動部的立場到底是什麼,說明清楚嘛!

黃署長秋桂:好,按照我們的統計,現在有12年到14年的,外籍勞工人數總共是5,023人。一如剛才委員所提,如果從被照顧者的立場來說,當然會希望永遠是由同一個照顧者來照顧他。這樣在信任關係上,被照顧者的心理層面或其他各層面都會覺得這是最好的選擇。以今天3位委員連署的版本來說,延長1年、延長9年或延長到20年,見解會不一樣。我們從被照顧者的角度來看,影響到的會是這些被照顧者的權益。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就是有關移工的部分,不管延長幾年,我們的考量點是讓他們得到更多的權益保障,包括他們有沒有可能成為我們的移民,這部分涉及到移民政策,不過這可能是我們在這個問題上比較好的選擇。

剛才主席提到,如果是延長1年,或許有些被照顧者需要的時間不只1年。假如延長到20年,對照顧的移工來說,他在這裡工作了20年,但20年期滿就必須離開臺灣,所以我們或許要從移民的角度來考量,讓他們有更多權益上的保障。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李專門委員說明,現在是否有移工權利促進會?如果沒有的話,黃署長在這裡胡說八道什麼?

李專門委員明芳:主席、各位委員。現階段因為考慮到我國人口面臨質變及量化的改變,我們也很希望配合國家政策,未來在不影響國家整體就業及薪資水準之下,能夠延攬優秀人才以及增加相關的移民人口。我們在配合國發會審查新經濟移民法時,特別針對來臺工作即將滿14年的移工,希望未來他也能成為優秀移民人口的選項,因此在新經濟移民法當中,特別從第二十一條開始訂定相關中階經濟移民規範,也就是所謂的藍轉灰部分,我們也希望如果能透過評點審查,讓這種優秀移工轉變成正式優秀的移民,這大概是我們在移民政策當中……

主席:所以你是贊成還是反對?你贊成現在可以延長,還是反對?講了半天,我們就事論事嘛。

李專門委員明芳:我們希望如果……

主席:不管是1年、9年或20年,有哪位委員提案將14年降為6年或5年的嗎?沒有嘛!我們看看,不管是親民黨、民進黨、國民黨委員提案的版本,都分別是延長1年或延長9年(每次3年,最多3次)或延長至20年,都是提案延長,對不對?現在只是到底要延長幾年,讓這5,000個家庭不會如此焦慮,因為有這麼多人陳情,再加上今天這麼多位委員如黃秀芳委員及其他委員都提到,現在國際照護人力需求高,可能變成國外也在搶這些照護人力。站在移民署的立場而言,你們是贊成延長還是反對?

李專門委員明芳:應該這麼說,不論是移民署或跨部會等單位,我們大家都希望就國家整體的移民政策做長遠的考量,因為涉及這些留下來的人未來……

主席:我的問題很簡單,你們為什麼回答的時候全部都是用這種不痛不養、完全不敢負責任的態度,以官員的方式來回答問題呢?全盤考量?什麼考量?現在的問題就是有人像熱鍋上的螞蟻,時間都快到了,就是有如此多的家庭受到影響……

李專門委員明芳:所以我們才配合新經濟移民法規去做這樣的研議……

主席:所以你們是贊成還是反對?

李專門委員明芳: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評點評核之後,未來能夠針對我國移民相關人員做相關配合。

主席:好,所以是贊成?

李專門委員明芳:這部分要整體檢視新經濟移民法後續的審議……

主席:新經濟移民法是什麼東西?過了沒有?

李專門委員明芳:還沒。

主席:還沒有過?那就是還沒有實施,所以你在講什麼,對不對?剛剛黃署長又點名你來說明,黃署長要不要回來說明?現在這個法案還沒通過,你為什麼要提這個東西呢?

黃署長秋桂:事實上我們也一直思考如何能夠讓……

主席:不要一直思考,今天要做決定。

黃署長秋桂:所以才會做跨部會的討論,希望能夠用……

主席:不要再講了,可以了。我們現在請提案的3位委員說明,我沒有那麼多時間聽你講這些,不著邊際的東西就不要再講,不然你就拿出牛肉,你對這件事情的報告在哪裡?專案的研究報告,有沒有?後面2位,報告拿出來,關於就業服務法有3個政黨、3位委員都有提案,你們的報告在哪裡?

黃署長秋桂:跟委員報告,我們今天有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我知道,就是那幾頁,是不是?

黃署長秋桂:我們提書面報告,基本上沒有委員剛才所提到的,我們針對1年、9年或20年……

主席:這資料就3頁而已。

黃署長秋桂:是,我們並沒有做1年、9年或20年的整體評估,但是剛才有跟委員特別報告,目前12年至14年的部分共5,023個……

主席:我知道,不要再重複。

接下來請提案委員說明,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家曾經請過外勞,老人家現在也不在了,大家應該都知道新的外勞到家裡要適應很多事情,我也不在此贅述。當然行政部門有很多的考慮,所以本席主張現行規範的14年再增加1年,即15年,我們的用意如同你剛才提到的5,023個家庭,多1年就可以讓五千多個家庭這個數字下降,雖然我不知道可以減少多少,但我的用意這在這裡。我也不敢提案太多,可能對你們的衝擊比較大,所以我想說多1年、算1年,減少那幾個家庭的負擔。主席,我在此提出建議,如果大家都還有意見,是不是就送出委員會進行協商?以上簡單建議,謝謝。

主席:接下來提案委員邱委員志偉不在場,有沒有哪位民進黨委員代表說明?好,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外國人到臺灣工作,除了照護家庭以外,還有哪些是臺灣請他們幫忙的事項?這會不會有相比較,造成廣泛的影響等等,當中的利弊得失都要分析。另外,為什麼第8屆當時將12年改為14年,可能是因為到了15年就有一個門檻,可能是這樣的考慮,才會卡在14年。我個人對此沒有什麼成見,要協商的話,我也支持,但是我覺得關於這部分,行政部門知道影響的層面就要講給大家聽,我們也比較好處理,這個有沒有辦法馬上回答?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產業外勞的工作年限是12年,家庭外勞則是14年,所以其實當時放寬工作年限有考慮到家庭照顧的特別需要,這是第一點說明。第二點,業務單位也擔心一旦放寬家庭外勞工作年限之後,事實上,產業外勞的部分也會有聲音,希望能夠援引比照,但如果今天同時放寬家庭外勞與產業外勞的話,事實上,就臺灣來說,當然外勞的人數也會被關注。另外,其實家庭外勞的部分還涉及另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國內長照制度整體規劃,事實上目前對於家庭外勞,尤其能否再放寬家庭監護工的部分,確實國內也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主席:產業外勞跟家庭外勞的型態、樣貌是非常不一樣的,對不對?

黃署長秋桂:是。

主席:產業外勞與雇主間有bounding、有親密照顧的關係嗎?

黃署長秋桂:我們可以瞭解委員的……

主席:我們現在講的是家庭照顧的部分,已經讓他們待了14年,目前有五千多個家庭面臨相關問題,如果不延長時間,這些家庭就必須聘新的人,你們是否要延續這部分,至少讓這五千多個家庭不會馬上面臨問題,尤其對老人家的部分,我覺得這個是這五千多個家庭所焦慮而陳情的部分,要不然不會3個黨都提案。雖然邱委員今天不在場,但我們都是高雄出來的委員,大家都很清楚,就是民眾有這個需求,不然怎會提案。那你現在比照產業外勞,我覺得這有點扯太遠了,你們應該就事論事,就是這個問題到底影響到多少勞動力,如果要用本勞來替代外籍勞工,在這個情況之下,有五千多個家庭,影響到的勞動力有多少,你們至少要有個評估的東西;還有,我們照護相關系所中每年有多少位學生畢業,他們能否銜接得上,你們要用什麼方式慢慢地讓本勞取代外勞,或是你們在過去這幾年是不是正逐步地取代中,但是你要面對,如果你要這樣做,對於照顧這五千多個家庭的長者,你要讓他們慢慢地消失,還是馬上不准他們繼續留在臺灣,把他們趕回去?我覺得這就是你們現在要告訴我們的,即你們的評估。數字是冷冰冰的,可是每個家庭都非常焦慮,被照顧者都睡不著覺,想到照顧自己十幾年的外勞要被趕回去等等,要不然怎麼會有這個提案,為什麼3個黨都有這種提案。

邱委員泰源:我非常支持也非常同意主席關心這些可能需要照顧的家庭、長者或重病的民眾,我跟主席一樣站在醫者關心的情懷,我真的非常體諒,而且我們也願意全力支持如何讓他們得到好的照顧。其實剛才主席已經提出滿多需要注意的事情,相關輕重緩急與計畫等需要各部門儘快檢視,我們總是要針對這樣的政策,以關懷的心,將小愛化為大愛,變成對全國有很好的、向上提升的發展,我想主席的用意就會發展得更好。我想你們大家家中都有長者,不管是哪一黨的委員都收到很多相關意見,所以我想大家的心都一樣,只是考慮的層面是如何讓政策更加周全而已。

主席:好,謝謝。

邱委員泰源:該回答的就讓你們去回答。

黃署長秋桂:好,瞭解。

主席:謝謝。現在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討論的議題,國發會今天沒有列席,但事實上勞動部報告中提到,國發會提出新經濟移民法,可以到現在還沒有看草案以及送進立法院審查,送進來了嗎?

在場人員:去年12月。

吳委員玉琴:去年就送進來了?好,但還沒審查,其實今天討論調整工作年限與新經濟移民法之間並不會有所衝突,基本上這是新移民政策,這邊只要滿6年以後,還是可以轉到那邊,這是我當時的瞭解,並希望他們釐清的部分,但當時國發會說不清楚,有關於看護工是否能夠因為工作年滿6年之後,因為資深、考照或通過語言測驗就可以轉為中階技術人員等等,針對這部分他們也說不清楚。因此就那個法案來講,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有共識,至少這個會期應該沒有機會來討論。我覺得在這個議題上,我們辦公室當然也都接到一些家庭所打的電話,關於他們的外籍看護工因為工作年限期滿就要回國,他們需要重新適應新的外勞等等,當然我知道你們報告中有特別提到,放寬年限會不會太過依賴外勞,我想我們現在正在建構長照2.0,當然希望本國的服務能夠出來,可是這個議題不在於4年、15年上,而是在第1年,第1年就使用本國服務,如果已經使用十幾年了,再讓他們回頭請本國服務,我覺得大概是很難的事情。所以應該回頭就你們勞動政策當中對於來臺第1年人數的掌控,這就是我之前一直提到的對於員額的掌控,你們應該要有非常清楚的政策,反而不是卡在工作年限上,人與人之間的接觸與照顧並不是錢,而是感情,因此針對這部分我比較支持邱委員志偉的版本。

另外本席也要提醒的是,家庭看護工沒有勞基法的問題,也沒有勞退金的問題,因為廠工分離,廠工適用勞基法,他們有勞保、勞退的問題,但家庭看護工及這部分早就施行兩軌制,也沒有勞退的問題,因此這對制度的衝擊反而沒有這麼大。我想勞動部勞發署是否再審慎地評估,因為我認為是可以考慮讓這些已經很資深而且跟家庭建立良好關係的外籍看護工,在他也願意的前提之下,能夠讓他繼續留任、放寬工作年限,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玉琴。因為廖委員國棟也到場了,廖委員是否就你的提案發言?

廖委員國棟:早上講過了。

主席:你提案的是20年?

廖委員國棟:對。

主席:剛剛吳委員玉琴表示他支持民進黨邱委員志偉的版本,就是1次3年,得延長3次,也就是9年;而徐委員志榮的版本是增加1年。現在有沒有可能協調出一個版本出來?當然我們也可以送協商,但我認為有點緩不濟急,如果現在的情況是這樣的話,那我提一個修正動議,要不然至少先再延長3年,好不好?就不要每次3年、最多3次,就是至少延長3年,就是變成17年,好不好?至少在這3年內我們讓勞動部研議,如同吳委員玉琴剛才提到的,你們要有同理心,政策上的擬定是對於新聘的部分,並不是對這些已經聘了十幾年的,拿他們開刀,其實這樣的處理,對於這些家庭來講,真是情何以堪。

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充分瞭解,今天真的是從受照顧者的立場,他當然會希望跟照顧自己十幾年的移工,他們之間也有感情,對他們的瞭解也相對比較多,但是我們現在在想,是不是也給我們一個機會,因為提案的年限有1年、9年、也有6年,實際上是不同的版本,是不是讓我們有機會可以針對整體人數影響的評估,我們再做決定?這樣的處理是不是會更好?

主席: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坐在這裡的大家都能感同身受,對於這些長期在臺灣貢獻的外籍看護工,我們當然能夠體會,特別是受照顧的家庭對於分離的恐懼,幾乎每3年就要來討論這樣的辦法。不過我們都是以被照顧者家庭的角度來考量,但如果以移工本身的權益來看,他工作這麼久,難道他沒有相關的人權應該被考量嗎?如果他真的這麼愛這個家庭,他願意留在臺灣繼續照顧,或願意留在此為臺灣貢獻他的經濟的話,我覺得對這群人的人權而言,新經濟移民法應該是更有保障的。如果現在行政部門對於到底以幾年較為合適,因為總不能每3年就來喊價到底要再增加幾年,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不是保留送協商會是比較完整的作法?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我講得非常簡單,但也很清楚。環視我們隔壁幾個國家制度,有些國家根本不設限,可以讓他們一直工作到想離開或不想做為止,這就是剛才幾位委員所提的,當看護者跟家庭之間已經建立非常完善,甚至投入情感、投入一生心血時,是把他當成家人來看的,是當作自己的家人在看,我們現在用國內法予以強制,工作年限期滿就離開,對被看護者也好,或對這個移工來講,那是情何以堪啊!簡直是把一個家庭強迫分散的那種感覺。我剛剛講了,有很多國家根本就不設限,我們應該考慮這種方向,現在我們還是設限了,就應該儘量予以放寬,剛剛有委員提到協商,那就協商看看嘛,我就支持協商。

主席:因為廖委員、徐委員及陳委員都希望進入協商,我們就保留送黨團協商,請問有無異議?(無),我們就保留送黨團協商。

現作以下決議: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

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請勞動部保險司白代理司長說明。

白代理司長麗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勞保條例第二十九條部分,現在提案針對目前的專戶本來是限於年金給付,擴及到一次給付部分,行政部門敬表同意,但在文字明確度上建議依修正動議的文字通過。另外,有特別關心到這個年金給付的帳戶能否從現在的「得」改成「應」,因為以現在領年金的127萬人裡面,其實有開立年金專戶需求的只有2.9萬人,這個比例非常的低,也就是說絕大部分的勞工都沒有專戶的需求,如果我們強制勞工來開立專戶,除了現行正在領的127萬人,未來每一年新領年金的人都必須另外開專戶才有辦法領年金,將造成勞工給付上的不便。此外,委員剛才有特別垂詢,請我們去釐清有關於公務人員退撫金的做法。經與銓敘部洽詢,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它也有可以開專戶的規定,不過這個專戶一樣有保留選擇權是「得」開立專戶,至於剛才提到公務員有一個帳戶的概念,這個是指開這個帳戶希望能夠鎖定其指定銀行為臺銀、一銀、合庫,概念上跟專戶是不一樣的,以上說明。

主席:另外,針對蔣萬安委員的部分?

白代理司長麗真:就建議依修正動議部分,我們支持。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本席提出的修正條文,最主要用意就是要保障勞工所領取的,無論是現行的用詞叫年金給付,或者是未來要修正為保險給付,其實都是為了要落實、確實保障勞工所領取的微薄年金或保險給付,而從我們受理的很多個案,事實上他們都不知道可以依現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來開立專戶。至於剛剛提到公務人員,我自己是退休的公務人員,我本來就有臺銀的戶頭,還沒退休時薪資就是匯到我的臺銀戶頭,當我要辦退休的時候,銓敘部要求一定要設專戶,雖然條文是「得」,但還是一定要設專戶,所以公務人員都是這樣規定。所以,這個部分如果我們從保障的角度來看,公務人員、教師及軍人都是這樣做,他們的人數都非常多,而且開立專戶並不困難,就是印章、身分證,也不是自己去辦,行政單位、人事單位就幫你辦了,所以這個部分並不困難。在勞工的部分也是一樣,就是由雇主,你就是把身分證、印章拿去給他,他就幫你辦,而且如果他想要做更好的投資理財,他一樣可以把它提領到自己或別人的戶頭,也不影響他要投資理財各方面,所以如果從保障勞工的立場來講,確實是有這個需要,所以還是請勞動部能夠給予支持,也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如果今天還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我建議也是一樣送黨團協商,以上。

主席:另外,還有親民黨的提案,親民黨黨團有沒有人要說明?沒有。

現在鄭委員希望送協商。另外,蔣委員修正動議的部分有看到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支持。

吳委員玉琴:蔣委員的提案是「得」。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就一起送協商。

吳委員玉琴:所以是一起送協商,我以為你支持蔣委員的版本就可以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支持送協商。

主席:好,一起送協商。勞動部要不要再說明?

白代理司長麗真:勞動部再做補充報告,就是剛剛有特別提到,如果領退撫金的這些人要到指定銀行去開戶,這個帳戶並沒有專戶的功能。如果要有專戶的功能必須是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它是「得」開立專戶。前端這個「應」是一定要到臺銀、合庫這幾家銀行有戶頭,但它並沒有專戶的保護功能,變成你要專戶的保護功能是要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定是「得」開立專戶,所以公務人員要有兩個戶頭,反而比較不方便。至於勞工部分,如果他有帳務上的問題或他的需求有選擇性的時候,他去開立這個專戶,如果沒有的話,他只要一個戶頭,隨時要進進出出都沒有問題,對民眾是比較便利的。

主席:好,我問一下。司長,你們也是一樣,我問黃署長一樣,你們都有去做過一個調查報告嗎?針對開立專戶跟沒有開立專戶的優缺點,我們的勞工有沒有因為沒有開專戶,所以他的這些年金受或什麼殘障撫卹金等等,進到他一般的戶頭,像郵局之類的帳戶,結果被假扣押,因為他欠錢,然後就這樣不見了,有沒有這樣的情況?有多少這種例子?有人來跟你們申訴過嗎?有沒有?

白代理司長麗真:跟委員報告,根據勞保局統計資料,以目前在領取年金的人,雖然我們已經有年金「得」開立專戶的規定,不過實務上的確有民眾,勞保局已經告訴他有這樣的機會,可是根據統計在107年還是有62件,以當年度有62位民眾還是希望以領支票的方式,他不願意去開專戶,也就是說在專戶上的需求會因人而異。另外,如果他本身沒有債務問題,他也不需要支票,絕大部分就利用他現成的戶頭來辦理,這部分目前是占絕大部分有一百二十幾萬人。

主席:你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有沒有人因為來不及跟你們說他要另外開一個戶頭,因為現在是用「得」嘛,對不對?可能他了解這個狀況,他知道如果他不趕快開另外一個專戶才能受到保障,因為這邊也規定這個專戶的存款不得作為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所以對他來講是一個保障,但有些人就是不知道。你要知道我們全國勞工有九百多萬人,並不是每個人的知識水準都跟你一樣高,有些人不識字、有些人不曉得這些規定,你們有沒有去宣導?所以有些人就是因為錢都進到他原來的戶頭,結果被假扣押、被扣掉了才哭訴無門。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這樣的例子?你敢跟我保證說沒有嗎?今天的狀況是鄭委員的提案是如果你可以要求開專戶,而且用「應」的話,就可以預防這樣不幸事件的發生,雖然會麻煩一點,可能會有怨言,可是你要保障的是那些不曉得可以利用開專戶來保障自己的年金,然後這些勞工朋友的錢就不會被強制執行、不會被扣掉,所以你們到底是資動部、勞動部,還是怕麻煩部?司長,你告訴我有沒有這樣的例子嘛?你不要顧左右而言他,我們今天在修這個法,優點、缺點你要講出來,我們要保障的是這些勞工的權益嘛,不是嗎?有些勞工就是不識字,有些勞工也沒有這個常識,你有辦法你可以跟我保證,今天不修法也一樣不會發生勞工因為沒有另外開一個專戶,他的錢就被假扣押全部扣光光。你剛剛也講了,有些人就是領支票,為什麼?因為他就是不敢開戶,因為他開了戶,錢就會被假扣押全部弄走。我們不要講別的,本席過去在幫助受刑人,在受刑人出獄以後,我們幫助他去找工作,結果他連到7-Eleven上班,店長叫他要開一個帳戶,他都沒辦法開,為什麼?因為他一開戶,錢馬上就被債權人全部拿走,他就要領現金。我想這在現在的年代真的有很多人就是被這些債主追著跑,你今天要告訴我修這個法可以保障多少沒有這方面常識的人,可以保障他們、讓他們的年金不會被假扣押扣走,而不是告訴我因為這樣子會產生民怨或增加很多麻煩,我們到底要保護的是弱勢,還是這些知識很夠的人?拜託一下,你到底是有沒有資料?你把資料拿出來,你如果沒有資料、顧左右而言他,今天你就是瀆職,你知道嗎?

白代理司長麗真:跟委員報告,任何能夠確保勞工的給付權益,兼顧勞工在給付方面的便利性,當然勞動部都會支持。剛才委員也特別關心,就這部分如果開了專戶之後,因為金融機構會協助控管,所以他的款項來源純粹就是勞保局的給付匯入,至於支出部分當然是由民眾這邊來處理,其他的有關於執行或扣押部分就不能來做處理。另外,就年金部分,因為民眾跟勞保局申請的時候,即使他當下沒有債務的問題,他沒有申請專戶,可是之後因為年金是按月領,所以如果勞工有需要,他隨時都可以跟勞保局申請年金帳戶的需求,實務上勞保局的確也有零星的個案,他們不是一開始就申請,之後他有需求的時候再來申請專戶。

主席:你就是沒回答重點,我在問你有沒有這個個案,你都沒有講,你剛剛講的都是有需求或怎樣,可是並不是每個勞工都有那個知識、常識,或旁邊有人提醒、或家人提醒你趕快去開個專戶,要不然錢會被假扣押、會被弄走嘛。

白代理司長麗真:截至目前為止,勞保局這邊還沒有接到相關的申訴。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一個、開立專戶不會很麻煩,很多人都有好幾個戶頭,不是只有一個戶頭。我相信你也不是只有一個戶頭,以現在來講開立戶頭真的不難,公務人員都是強制規定,雖然法律規定是寫「得」,但是實際運作上公務人員都被要求要設專戶,這個就是保障。那我們現在對勞工的部分:第一個,開立專戶不困難、非常簡單,也不會讓勞工有任何麻煩,不會,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勞保局把錢匯到這個專戶之後,他也可以隨時提領,如果他要去投資或做什麼,他隨時可以提領,所以沒有不方便。只不過因為我們常常接到這樣的個案,他領取微薄的年金給付、非常地少,但是就被扣押,這種案例是有的。就是因為有這樣的案例,沒有這樣的案例,我不會提修法,所以你剛才也說,有的人後來發現他有需要才去改,我們現在寧可採取保護的立場,以保障勞工的立場,因為基本上大部分的勞工不知道可以用專戶,而且當他發生事情的時候都來不及了,至於比較能夠了解法令的勞工,當他有債權、債務糾紛的時候,他就去設專戶了,但是大部分弱勢的勞工都是已經拿到強制執行才知道來不及了,所以我還是建議這個案子大家再好好討論,你們勞動部也回去再好好瞭解一下,先保留。

主席:我請次長講一下話,你來勞動部已經五個多月了,你看看你們的司長,他的態度是這樣子,不食人間煙火!次長,你講講話,今天如果是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在這邊,我不相信他不會讓這個案子通過,只是他今天生病了,至少我覺得許銘春部長還是比較能夠接地氣。好,次長,你來講。

林次長明裕:謝謝主席及委員的指教,我們回去跟部長做相對更深入的討論以後,再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

主席:你有講等於沒講!三項提案……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講一句話就好。大家都立意良好,想要幫助勞工守住他的錢。我想剛剛勞動部也說明了,如果這個專戶是不得抵押跟隨便被強制執行,只要他發現自己有這樣的債務問題時,他可以立刻來申請專戶。可是現在的狀況就是如果你前面就要求他「應」的時候,就是所有人統統要設立專戶,這也會有一些民怨,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審慎評估,不能只為了一部分人,所有人就全部都要被強制規範,我們是很支持蔣萬安委員的提案,如果照這個版本通過的話,我們沒意見,但如果是「應」,我覺得真的要考慮民怨的問題,各種領款的方式應該是尊重被保險人、勞工這邊的意願才對,如果他真的有需要就會去申請專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對於已經退休的人不會溯及既往……

主席:因為現在沒有共識,所以三項提案及修正動議都保留送黨團協商,這樣可以嗎?

現作以下決議: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