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4分、10時至12時6分、下午2時31分至5時39分

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9分至11時24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21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黃國昌  鄭寶清  鄭運鵬  洪宗熠  林麗蟬  蘇巧慧  孔文吉  陳素月  陳宜民  陳歐珀  吳思瑤  呂玉玲  林岱樺  許智傑  邱志偉  鍾孔炤  李俊俋  郭正亮  吳秉叡  蔣絜安  陳亭妃  柯建銘  曾銘宗  柯志恩  段宜康  林淑芬  陳曼麗  李麗芬  管碧玲  賴瑞隆  趙天麟  吳玉琴  許毓仁  何欣純  羅致政  施義芳  尤美女  吳琪銘  陳賴素美 何志偉  陳玉珍  王榮璋  余宛如  邱泰源  賴士葆  吳焜裕  吳志揚  張宏陸  周春米  林昶佐  江永昌  呂孫綾  林靜儀  林俊憲  蘇嘉全  劉世芳  鍾佳濱  葉宜津  李鴻鈞  林德福  洪慈庸  莊瑞雄  蔡適應  柯呈枋  陳超明  林為洲  余 天  黃秀芳  羅明才  蔡其昌  王育敏  陳 瑩  顏寬恒  王金平  郭國文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昆澤  陳靜敏  蘇震清  蔡培慧  蘇治芬  黃國書  王定宇  蕭美琴  蔡易餘  周陳秀霞 江啟臣  鄭秀玲  劉建國  張廖萬堅 陳明文  童惠珍  楊 曜  黃昭順  邱議瑩  陳怡潔  陳雪生  林奕華  徐永明  高金素梅 蔣乃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劉櫂豪  徐志榮  蔣萬安  李彥秀  趙正宇  陳學聖  費鴻泰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沈智慧  馬文君       

委員請假 2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

 

(交通組)

 

 

交通部部長

林佳龍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司法及法制組)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楊 翠(請假)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

 

 

勞動部部長

許銘春(請假,由林次長明裕代表列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張子敬

 

(列席時間:交通組:10月25日上午9時至9時4分、10時至12時6分

 

司法及法制組:10月25日下午2時31分至3時4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10月25日下午3時10分至5時39分)

 

主  席

院長

 蘇嘉全(10月25日上午9時至9時4分、10時至12時6分)

 

副院長

 蔡其昌(10月25日下午2時31分至5時39分、10月29日上午9時9分至11時24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21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0月25日上午9時至9時4分、10時至12時6分、下午5時5分至5時39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0月25日下午2時31分至5時5分、10月29日上午9時9分至11時24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21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7人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五、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中醫藥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內政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修正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檢送該部106年9月11日台內營字第1060812785號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9年度歲出預算案所列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等6項重要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內政部、國防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十六、內政部、國防部函,為修正「徵兵規則」第三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十七、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海洋委員會函送「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三十、海洋委員會函,為「海岸巡防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並修正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一、海洋委員會函,為廢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續簽署完竣之「臺美間有關漁業及養殖合作瞭解備忘錄(MOU)」,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109年度歲出預算案所列「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等4項新興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經濟部函送「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外交部函送完成換文展延程序之「中華民國政府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間派遣中美洲投資貿易服務團協定」雙方換文影本(含中譯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一、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轉投資事業108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五、文化部函送「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六、文化部函送「107年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七、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教育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研議成立原住民師資培育中心可行性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五十一、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進會108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三、勞動部函,為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四、勞動部函送「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勞動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及函送「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7項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該部訂定之「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定自108年8月2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環境用藥檢測方法─樣品製備法(一)(NIEA D901.0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名稱修正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名稱修正為「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九、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函,為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一、司法院函,為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之勞動事件法,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三、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定自108年9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條之一,定自108年8月2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中央銀行函送該行投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財政部函送「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財政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財政合作協定」中、英文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七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第6案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第2案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第5案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民宿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三、交通部、財政部函,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名稱修正為「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四、交通部、財政部函,為「外國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名稱修正為「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暨少年自立生活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強化社會安全網策略二人力增聘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七十)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七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高風險家庭各項通報機制及資源整合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健康產業新南向佈局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新南向國際健康產業服務管理中心及服務平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新南向目標國家辦理國際醫療政策及宣導」執行效益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減少兒少受虐憾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在地化醫療之健全發展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管理工作委辦計畫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福利服務躍升計畫就推動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便捷性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之成效及其拓點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大病安事件之根本原因分析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寬列相關預算以降低兒童齲齒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針對流感疫苗品質事件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公共衛生醫療相關檢驗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社會福利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公務體系改革及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改善」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改善職業疾病通報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訂定派遣勞工工資補充及職業災害連帶責任相關規定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勞工保險預約申報加保之可行性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派遣事業單位管理等事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檢討改善職業病認定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設置性別友善廁所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0款第2項決議(八)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四十九)環境污染感測裝置之相關採購應以國產品為優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二、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六)財團法人家數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一三、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供戒護人力比及教化人力比改善措施及逐年改善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四、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簽結法制化』之修法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五、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五)「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交流考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六、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地方自治團體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七、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6歲以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規劃期程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八、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監護處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九、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無罪分析機制」之研究結果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之員額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一、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洗錢防制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二、銓敘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階段性之實施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地區學校運動場地設施及充實體育設備之預算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校午餐規範法制化」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學校降低對學雜費依賴及提升學校營運彈性」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語師資培育政策」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七、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八、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九、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3項新增決議(三)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十一)提升職業訓練中心之服務能量與訓練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辦理高階職訓課程及轉職輔導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三、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五十二)國道1號汐止路段高架橋下方用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四、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五、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督導各地方政府完成勞動檢查目標場次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請將委員陳曼麗等19人、委員吳琪銘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逕付二讀,與併案審查完竣之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併案協商,請查照案。

決定:委員陳曼麗等19人、委員吳琪銘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三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於第9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訂定防制洗錢執行標準程序,以利銀行達到防制洗錢目的及兼顧民眾辦理金融業務之便利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落實眷村文化保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中華救助總會列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及各地方縣市政府辦理「創業補助」或「創業貸款」等,審查意見與過程多缺乏公開透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老人年金已經多年沒有調漲,近年來物價逐漸上漲,為避免影響老人生活困苦,相關單位應儘早提出研擬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及迴轉或左轉車輛該如何合法行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榮家飲用水長期骯髒黃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構我國高科技產業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擴大內需及離岸風力發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公益彩券業者佣金比率調整儘速提出研擬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臺鐵高雄火車站地下化工程完工後,進入站內之動線紊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應協調各批發市場休市日期趨於一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國家衛生研究院長時間研究顯示,我國過去12年來PM2.5平均濃度幾乎全數超標,中南部情況嚴峻,部分地區應列為急需控管,而環保署也稱,台灣將進入空氣污染季節。顯見空氣污染帶來的影響日益加重,相關部會應儘速提出積極作為,以維護國人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氣候變遷導致近年發生極端氣候引發災難,其中,地球暖化更是重中之重,近幾年暖化速度更有加速的情形。暖化影響之下,易出現極端降雨事件,高溫會影響生產力下降與病蟲蚊傳染病孳生,也造成環境生態的破壞。而台灣百來年已經上升攝氏1.3度,面對全球暖化的帶來的影響,應積極提早防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108年新課綱已實施上路,對於高一新生而言,從校內課程至升學途徑皆大有改變,諸多專有名詞,讓家長與學生感到疑惑。同時,新課綱大幅增加選修課,外界預期開學後將加大城鄉差距。為此,國教署啟動跨校選修,卻出現名額有限、學生兩地奔波的現象,如此,將大大有損學生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選舉將近,政府釋出多項利多,其中,單身婚育租金補貼政策預計補貼2萬4,000個計畫戶數,本月月初實施後,並無出現秒殺情形,許多欲申請民眾依舊清楚了解申請資格與程序。另外,該政策依據租賃地為標準,補助金額分別為2,600元至5,000元不等,惟政策思維仍無將拉近城鄉差距擺在首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台約有87萬人有辦理助學貸款,而平均每年就有27萬大學生一畢業即負債。雖然,超過半數畢業後開始還款,但仍有出現還款逾期的情況,各部會應加強宣導學貸還款各項措施,及強化相關追蹤及輔導機制,避免青年因學貸問題影響到就業機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行政院會已通過廢止印花稅乙案,並稱中央會補足地方政府短少的財源。惟據統計,政黨輪替後,中央政府負債6.4億元,地方政府負債9,109億元,潛藏債務更有17.8兆元,在財政情形不佳下,又宣布要廢止地方政府稅入來源的印花稅,等於減少地方政府一年約120億元的收入。此外,也因財政收支劃分法遲遲未修訂,等於雙重懲罰財政逐步變好的苗栗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自2016年12月起我國已與五個邦交國斷交,近期又傳出,台索關係緊張,就在索國外長與總統會面後,相隔不到三天,索國總理又稱,我國對索國毫無用處的強烈用詞,顯見有關部會對於台索關係的預判與掌控顯有改進空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受到少子化等因素影響之下,又一高職學校宣布停招,同時,今年亦有科技大學部分科系及全面停招,影響學生與教職員權益外,也凸顯學校退場機制不健全外,如何重塑技職教育,培育專業技術人才更是重中之重,否則,縱使行政院宣布投入五年504億元提升技職教育,恐無顯著效益。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台灣失智症協會首度公布失智者財物損失風險案例調查,發現失智症患者發生財損情形時,接近半數為尚未確診,而遭自己家屬欺騙比例最高,其次為詐騙集團。為避免失智症患者遭有心人士剝削,各部會應儘速研擬相關機制,以維護失智症患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行政院擴大秋冬國旅補助,將發放5.8億元夜市抵用券,初步規劃全台共計73處適用名單,其中,苗栗縣至少有10處夜市,結果僅有2處適用,是否真能刺激在地消費令人存疑。反觀,台北市11處、台南市16處、高雄市17處適用,六都與非六都比例差距甚大,其補助結果恐怕出現另類城鄉差距,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政府為拯救觀光業自去年起投入國旅補助超過75億元,號稱帶來400億元的觀光效益,提振台灣觀光產業,惟產學界多次指出,短期補助僅是飲鴆止渴的做法,欠缺中長期的整體規劃。同時,各縣市補助金額出現明顯落差,等於部分縣市看得到吃不到,抹煞政府當初補助之原意。又最新一波秋冬國旅補助,民眾使用規定複雜,業者亦保持觀望態度。綜上,對於如何真正振興觀光產業,讓業者與民眾有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大專院校已陸續開學,根據教育部校安中心統計,近十年平均每年有161位大學生死於交通意外,且超過九成為機車事故,等於每週就有2名學子發生憾事。機車事故,等同於少子化的另類危機。有關單位雖已推行數項政策與措施,惟成效有限,仍欠缺點、線、面的跨部會作為,以降低大學生機車事故的機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全台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428件,前三類型分別為市場設施、辦公廳舍、停車場。雖工程會稱已有363件以活化或結案,惟仍有多處地理位置極佳的公共空間尚待處理,日積月累下,除了減少國庫收入外,同時也衍生社會治安等議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衛福部公布2017年群體衛生福利品質指標報告,其中,我國在病患看病經驗、早產兒、體重過輕新生兒比例及托育數字,皆遠落後OECD國家,為使我國醫療、長照、育兒環境與機制更完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明年10月起陸續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此一政策訊息釋出後,屢遭質疑是否能真正的保障民眾個人資訊,資訊安全就是國安,為因應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應儘速重新審視相關措施完整性,以確保資安無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社會安全網政策急需基層公共衛生護士執行,然而台灣平均一名公共衛生護士需要負責追蹤300名精神病患,這卻只是公衛護士眾多業務之一,以至於照護品質下滑。建請衛生福利部成立專責照護精神病患的社區照護機構,一方面能提升照護品質,另一方面能降低公衛護士的業務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現行的牌照稅制中150~250c.c.的白牌機車每年需繳納800元之稅金,而路權卻與無需繳交牌照稅的150c.c.以下之機車相同,實在有違稅制的公平正義。建請財政部將牌照稅修正為,250c.c.以下之白牌機車一律免徵牌照稅,以達到稅制的公平正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101年台積電在台中大肚山的擴建案,因為環評的標準不明,導致台積電擴廠的環評耗時2年才完成,台積電在106年欲設立南科路竹基地環評遭遇困難,興起台積電要往國外發展,引起民眾對環評制度的質疑。如此不確定又曠日廢時的環評制度,將嚴重影響外資或台灣企業在台投資的意願。建請環境保護署針對現行的環評制度,訂定明確的標準,並縮短環評時程,讓企業有明確的標準評估,避免設廠的不確定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7月20日嘉義一名高齡牧場工人於工作時不慎發生意外而喪命,台灣農業缺工及高齡工人問題再度浮現。現有法令對酪農業聘請外勞規範較嚴格,酪農業主需先聘4名台灣勞工才能聘1名外勞。建請農業委員會及勞動部研擬放寬酪農業聘請外勞的比例,為1:1,解決牧場缺工的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台灣夏季經常遭遇颱風、暴雨侵襲、焚風危害,冬季亦有寒害天災,使農民的心血經常受到損害,面對天災也僅仰賴政府的災害救助金彌補損失,農業委員會推出農業保險,主打彌補損失遠高於災害救助金,推出至今覆蓋率卻不到10%。建請農業委員會研議讓農民納保的保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補貼的成數往上提升,讓農民有誘因納保,得到更好的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台電實施已久的夏季電價制度不少人民認為這是政府趁火打劫,在民眾最需要用電的時候以高價掠奪人民的財產。建請經濟部研議取消夏季電價制度,改採每日用電高峰時段收費高,離峰時段收費較低,制定一套標準,讓民眾有所依歸,如此既能達到節約用電的目的,民眾也不會覺得政府在趁火打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今(108)年7月18日台電公布上半年的財報,因支付民營電廠的燃料費過高導致虧損297億元。台灣電力公司為穩定民營電廠營運而有支付民營電廠燃料費之措施,但燃料費卻是依照去年平均價格為依據,導致台灣電力公司上半年的虧損擴大。建請經濟部應修正支付民營電廠燃料費的依據,由現行的以去年平均價格改為按照當期的價格為依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7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亞洲水泥展限並未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並取得原民之同意,撤銷亞泥之展限申請。亞泥花蓮廠可提供當地原民就業機會,當地原民也希望亞泥能持續開採,雙方是共榮共存關係。建請經濟部召開會議,讓亞泥與富世部落協商居民的訴求,如增加富世部落居民的就業比例以及提高回饋金比例,讓亞泥在開採的同時,更能保障當地原住民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電子連署進入測試階段,未來成功上線後將提供民眾更方便的連署方式,惟中央選舉委員會目前僅願意用自然人憑證,為電子連署的登入媒介,自然人憑證發行量低,並無法讓民眾更方便的進行公投提案及連署。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落實電子連署後應將健保卡也納入電子連署的登入媒介,方能達成便民、利民的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我國有166.1萬人因工作或求學而居住於非戶籍地,考量交通往返的成本,異鄉客無法回戶籍地進行投票,使投票權受損。國外實施不在籍投票由來已久,有諸多案例可以學習,另外我國已可以用網路報稅,因此在網路上實施投票應無技術困難。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網路投票辦理之相關措施,可先由中央選舉試辦再逐步落實到地方選舉,以維護國人投票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去年我國街友人數達5,164人,街友處理案件近39萬件,其中較積極的收容安置和轉介就業僅5千多件,凸顯現有的社福無法有效給予街友回歸社會之協助。社會救助法授權地方政府處理街友問題,但地方政府受限於跨縣市協調不順及經費不足,無法提供街友妥善照顧。建請衛生福利部主動協調各縣市街友處置,並提撥經費挹注地方政府,增設街友收容所,讓街友逐步回歸社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長照2.0政策中推出「巷弄長照站」之創新模式,深入地方讓民眾能就近使用長照服務,但長照站普及率不佳,有9縣市普及率不到5成,另外平均一個長照站之人力配置全國平均僅0.5人,長照人力短缺恐影響長照之品質。建請衛生福利部加速長照站之建置,並增加足夠之人力配置,讓民眾能就近接受高品質的長照服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我國推動長照政策,要讓民眾都能享受長照福利,減輕負擔,但目前我國居家照服員人力吃緊,平均1人1天要照顧7-8名失能者,影響照護品質。建請衛生福利部在招攬居家照服員的同時能與教育部合作,增加高中職以上長照相關課程,除了穩定照服員人數,也能提升照服員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人民只要不違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人民就能享有憲法保障的自由權。現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病人可透過事先簽署的醫療決定放棄救治,自然死亡。此方式仍然會使病人承受生不如死的痛苦,建請衛生福利部參考荷蘭安樂死規範,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讓特定情形的病人能夠選擇用無痛方式離開人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醫療法》第88條規定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政府於必要時得設立醫療機構。目前全台灣41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有29家集中在6都,苗栗等6縣境內並無一家重度級醫院,醫療資源嚴重不均。建請衛生福利部基於醫療資源均衡之精神,儘速在苗栗等6縣建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完善地方醫療體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嬰兒國家未來的根本,我國嬰兒死亡率高於OECD之中位數,而我國有16個縣市提供24小時兒科緊急服務的醫院數量在2家以下,台東、連江的數量更是0,顯見我國兒科緊急醫療之不足。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規劃輔導各縣市必須設置一定數量之24小時兒科緊急服務院所,減少嬰兒死亡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明年10月即將推出數位身分證,目前數位身分證僅結合自然人憑證功能,為了讓民眾享有更便利的生活,建請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交通部研議數位身分證結合健保卡與駕照功能,讓民眾能夠只攜帶一張證件,就能擁有多項功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內政部將於明年10月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將結合自然人憑證讓民眾能透過數位身分證就能在網路上辨識身分及報稅。亦有民眾擔心政府過去發生過大規模個資外流事件,認為數位身分證不安全,為了滿足欲享受便利的民眾及消除民眾對個資保護的擔心。建請內政部推動數位身分證時能使用雙軌並行方式,讓民眾選擇使用數位身分證或續用舊式身分證,推行一段時間後若無個資外流情形,再推動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員警執勤時可以視現場情形自行評估是否需要動用槍械以制止嫌犯暴行或逃逸等行為,然而員警若使用槍械造成嫌犯受傷甚至死亡,事後卻會被法官判決有罪,這些判決對員警執勤時是否使用槍械造成困擾。建請內政部針對員警在基於公益,且合法、合理情形下使用槍械造成嫌犯之受傷或死亡,可以列為阻卻違法事由的項目,讓員警執勤時有所依歸,讓員警執勤時能更有效遏止嫌犯,避免造成更嚴重的傷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今年6月26日投審會以國安為由駁回南海控股雙子星開發案,但106年南海控股投資陽信銀行卻未以國安為由駁回,凸顯蔡政府兩套標準。我國也針對中資與僑外資設定投資限制與禁止類別,建請經濟部未來在審理陸資及僑外資來台投資之案件,能依現行法律規範進行中立審查,讓陸資及僑外資企業能有所遵循,安心投資台灣,促進台灣經濟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經濟部長沈榮津在今年5月29日提到新南向政策遇到瓶頸的原因在於我國與新南向國家的FTA覆蓋率低,台商前往新南向國家設廠,但機器、設備、電子零件等商品由台灣出口至當地,我國與新南向國家大多並無簽訂FTA,使台商成本增加,不利競爭。建請經濟部積極與新南向18國展開FTA簽訂之談判,讓企業提升競爭力,增加我國經濟成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我國至107年底共有298.8萬名勞工領基本工資,近年來基本工資大幅提高有效提升勞工的薪資,但對部分中小企業而言卻造成龐大的人事壓力。國外在制定最低工資時以多元最低工資方式因應不同產業間薪資之差異,避免對企業造成過大的壓力。建請勞動部參考他國制定最低工資之方式,針對台灣不同產業訂定不同的基本工資金額,減輕中小企業的壓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107年勞動部公布勞保精算報告提到勞保基金將於115年破產,引起國人對政府勞保、勞退基金收益績效的不滿。美國及加拿大退休基金10年平均報酬率分別為9.8%、10%,遠高於我國的約3%之績效,我國私校退撫儲金最高有10.89%之報酬,顯見政府基金之績效不佳。建請勞動部鬆綁勞保、勞退基金投資法規並參考私校退撫儲金方式,以提高勞保、勞退基金之績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主計總處公布107年度最新資訊,青年失業率高達11.84%比平均失業率高出3倍,推行已久的校園徵才活動,無法有效滿足大學畢業生就業媒合,使青年失業率高居不下。建請勞動部在校園徵才企業媒合上,能夠讓各類學生雨露均霑,而非側重於理工醫商的學生,讓學生在校園徵才活動上能找到工作,有效降低青年失業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屬於職場上的弱勢族群,因生理缺陷導致其求職不易,失業率遠高於全體民眾,且有50%的身障者求職時間長達5個月,更有近1/4的身障者失業1年以上。建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合作,針對全國有工作能力的身障者主動提供就業輔導項目,讓身障者較容易進入職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身障者就業基金是協助身障者就業之主要來源,但各地區平均每位身障者分配到的身障者就業基金以北部68,401元居冠,是最低的南部8,314元的8.23倍,凸顯身障者福利資源過度集中於北部。建請勞動部以平均每人1.5萬之標準補助各縣市身障者就業基金,逐漸讓各縣市身障者的福利達到真正的平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南榮科大因營運資金不足將於明年2月1日停辦,成為我國第5所停辦之私校。為了因應少子化現象,大學合併或退場已成為進行式然而現行法律上教育部並無權責主導私校合併。建請教育部研擬在《私立學校法》及《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之架構下,讓教育部能基於資源整合,主動發起私校合併,提升教育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我國外配數量年年增加,去年底已有54.3萬餘人,扣掉大陸及港澳人士,他國國籍之外配有18.4萬餘人,為了提升我國外配的生活品質及溝通能力,教育部在國小及國中開設補校讓新住民有學習中文及知識的處所,然新住民因工作、照顧家庭等因素使就學人數偏低。建請教育部研擬開設具彈性且多元的補校上課時間,讓新住民有多元的上課時間可以選擇,提升語言能力及相關知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我國房價居高不下,買房成為年輕人的噩夢,我國房產近3成掌握在65歲以上老年人口,年輕人工作地點多數位在雙北,鄰近地區平均3房房價動輒千萬,且青年貸款最高額度僅800萬,無法有效減輕青年買房的負擔。建請財政部取消青年貸款額度上限,改以貸款最高額度成數為限,讓青年能以較少的壓力順利購買房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政府致力於打造台灣為觀光大國,我國觀光人才之培育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然去年我國導遊領隊取證率創3年來新低,我國導遊領隊人才多集中在華語、英語與日語領域,而東南亞觀光客人數增加,但缺乏東南亞語言之導遊領隊。為了增加東南亞遊客來台體驗,建請交通部與教育部合作,與政大、暨南、高雄等大學合作,培養東南亞語言之學子加入觀光業,豐富我國觀光人才,讓學子能學以致用,更提升東南亞旅客觀光體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政府不斷撒錢補貼國人進行國內旅遊以提振我國觀光業,然去年第4季有旅遊補貼但觀光人數卻低於前3季,顯見補貼並未有效提升國內旅遊,此外,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國內景點重複過多,缺乏特色也是國旅人數下滑原因之一。建請交通部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具地方特色的旅遊景點,方能吸引國人前往,讓我國觀光朝永續經營轉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107年12月25日4個越南旅行團有152人脫逃,讓台灣社會重視假觀光真打工問題。至107年底為止我國非法在台的外勞已近9萬人,已對台灣治安造成影響,這些非法外勞大多透過觀光入境。建請交通部針對這些非法外勞興盛的國家,給予觀光簽證時必須檢附財產證明,以杜絕假觀光真打工的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我國每年皆會面臨農產品價格飆漲與崩盤的情形,且農產品價崩對農民傷害甚大,農委會為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協助農民維持農產價格。建請農業委員會整合歷年農產品耕種面積、農產品生產與銷售、農產品價跌等資料,建立大數據中心,推動計畫生產,維持農產價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陳委員超明,有鑑於我國多數勞工皆在中小企業任職,去年我國平均每月實質經常性薪資漲幅為1.2%,但通膨率則為1.35%,讓民眾對薪資增長幅度無感,現行加薪減稅政策對中小企業之誘因不高,以至於106年及107年中小企業給薪金額幾乎一樣。建請行政院研擬增加減稅外之誘因,讓中小企業願意為員工加薪,讓民眾有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趙委員正宇,有鑑於近日外送員工作事故頻傳,凸顯出外送平台公司與外送員之間勞動關係不明,導致外送員工作安全保障不足之問題。為維護外送員勞動安全及權益,以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條件,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5月17日豪雨造成竹北市崇義里淹水不退,民眾財產受損慘重,主因為鳳山溪北岸堤防仍以人工開關水閘門,暴雨使水位快速上升無法即時監測,水門並無開啟,致水淹及膝人民財產損失。此例並非首次發生,各地皆有水位瞬間暴漲未能及時開啟排水設施導致大範圍淹水。人民對於國家防汛計畫具有相當信任程度,然近年極端氣候一再發生,造成全國各地出現單日降雨量破紀錄,致全國多處舊有設施已無法即時監測且無法負荷大範圍淹水情形,已嚴重損害我國人民對於防汛計畫之信任。爰此本席建請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營建署研議於出海口(水閘門)或下水道建設雷達防水患系統,以期能及時防範即時大雨致危害之發生與人民之財產損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全國近三千名軍訓教官預計在民國112年退出校園,多數學生家長團體對此均深感憂心。為求彌補「軍訓教官全面退出校園」的錯誤政策,並確保教官退出校園後,校園安全仍能有效維護,行政院及教育部、國防部等應妥為安排教官退場後的校安機制。亦應在確保校園安定前提下,協助輔導現有軍訓教官納入全民國防教育教師,或經培訓後任校園毒品防治專任教師,使現有教官大多數都能繼續留在校園服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世界衛生組織(WHO)推動之「健康促進學校計畫」(Health-promoting School Programs),其精神與目的是學校能定期檢視校園學生特殊健康問題。行政院應參考該項活動之精神,對於妨害健康的新疾病、新危害等問題加以宣導,提醒注意。行政院亦應訂定各級學校「促進健康」改善目標與計畫,並依據保護學生健康之國家政策,及區域性學生特殊健康政策,研擬健康促進議題及活動,以照顧兒童和青少年成為國家寶貴的人力資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推動全責護理及建立護理輔助人力制度,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應研擬將領有證照之護理佐理員納入長期照護體系,以提升護理品質、內感控制機制、減輕病人家屬的負擔及責任,避免護理師過勞以及提升護理品質。並以配套方式,妥善且有效的處理「老人住院期間的陪病」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遏止相關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選舉弊端迭有發生,造成大眾質疑與反感,以及不良的社會形象,對於推展體育十分不利。行政院及教育部應參照「農會法」、「漁會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研擬於「國民體育法」條文中,增列有關理監事選舉違法行為處以刑罰與罰金之規範,導正該等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選舉流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使國內民眾及國際旅客,皆能親近台灣山岳之美,行政院、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應檢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放寬國人及外籍觀光客入山證之申請,避免設置太多申請入山的關卡。行政院亦應提案修法,使申請入山證相關規範更臻明確,以利台灣觀光產業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使「新住民」順利融入中華民國社會,政府應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並且對其稱呼更加「友善」,行政院及教育部應研擬於「教育基本法」中,將新住民一詞納入條文正名,並修法使其有「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以保障新住民參與多元學習,並具備在中華民國實現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之能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CEDAW),同時避免在台灣社會出現「無國籍人」,行政院及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應檢視「國籍法」條文,研擬修法將「因結婚或收養而取得我國國籍者,若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假結婚或假收養時,於其回復原有國籍前,不得撤銷我國國籍」,以實現「普遍人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有效調解奶粉供需,穩定國內奶粉價格及其品質,爰要求農委會應研擬修法將嬰幼兒生命成長所需之「奶粉」納入糧食管理法之糧食包含種類,並促使政府依法監測市場供需狀況以及奶粉價格動態;同時未來因應糧食緊急狀態,亦可確保嬰幼兒奶粉供應之安全穩定性,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保障年資12年以上勞工突遭資遣之權益,及補救其失業後生活保障不足之虞。行政院及勞動部應研擬修法,將遭資遣勞工所能領取之資遣費「最高六個月平均工資」加以鬆綁,修法取消「最高」的限制,並給付合理的資遣費,以維護勞工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徹底解決空氣污染日益嚴重問題,行政院及經濟部等單位,應順應國際減煤進程與趨勢,研擬全面淘汰燃煤發電的時程。並且要實現減碳無煤、打造無空氣污染的生活環境,一定要從可行性及合理性著手。對於核電安全及綠色能源亦應兼籌並顧,而不是違背國際能源現勢,貿然停止核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皆已明訂「通報機制」,但並未落實。為維護幼教品質,保護幼兒權益,行政院及教育部應研擬修法,制定照顧幼兒相關人員或機構,須就違規情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未盡通報義務者應課予一定之處罰,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範事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維護公共安全,落實工廠「毒性化學物質資訊揭露及管理」功能,行政院及勞動部、衛福部等單位,應就工廠毒性化學物質資訊揭露及管理研擬稽查規範方案。並邀集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執行稽查各縣市工廠,避免工廠廠房不慎發生火災時,切勿因為資訊不足而延宕消防人員搶救工作,以維人民生命財產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5G元年(2019)的到來,在爭奪領先地位與市場競爭壓力下,各個國家紛紛加快5G商轉速度,我國當然不會也不應缺席,但是國內相關廠商似乎並無政府所料的積極!在面對5G世代大量基地台投資部署的需求,5G發展領先國家,如南韓、日本與大陸,即從政府端開始透過不同方式,鼓勵、推動營運商與關係機構進行通訊基礎設施的共建共用,以利未來網路加速部署與廣覆蓋。而若基地台資源不足,5G發展勢將受限,為解決此問題,蔡政府在才通過的電信管理法中也已明示「開放共頻共網共建」,未料廠商對此一美意似乎意興闌珊,究竟問題何在?據本席瞭解;政府新版電信管理法主要確實是希望透過共網、共建,降低營運商合作門檻促成彼此合作,進而降低營運商建網成本負擔。但若從國際的案例及國內現實的競爭態勢看來,除了法源依據外,最重要的恐怕還需要主管機關有更完整的機制與更多的配套,才會增大國內相關業者意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陸客銳減對國內觀光產業持續不利影響,及據業者告知;本(108)年11月起「慘」狀就會明顯升溫。質疑蔡政府請鬼拿藥單的猛藥,是為救觀光還是為選舉在變相綁樁買票!據移民署最新數據顯示,今年9月陸客團、自由行、小三通以及從第三地入境台灣的旅客,只有6萬5,813人次,對照去年同期的16萬6,000人,直接少掉10萬人。惟陸方赴台旅遊禁令雖是8月開始,但實際的效果預判從11月起才會開始彰顯,換言之;接下來的月份陸客人數就會急凍。在蔡政府的刻意大撒幣利多政策下,台灣整體觀光人次雖然有成長,但幅度微乎其微,尤其欲以新南向客源填補陸客缺口的癡想,更迫使觀光外匯產值明顯衰退,兩岸關係緊繃導致觀光「慘」業秋風瑟瑟,蔡政府又沒辦法補回來。為了選舉買票,拿納稅人的錢來救國旅,不能說無效,但杯水車薪,對全盤國內旅遊各相關行業只能算是救急不救窮,陸客2019年總出境人次約是1.5億多人次,到日本約900餘萬,到韓國也逾800萬,泰國更是超過1,200萬,但請問到台灣才多少人?兩岸明明水乳交融的好好的,台灣觀光產業也才剛剛方興未艾,卻禍從天降,蔡政府有辦法挖東牆補西牆也罷!但事實卻不然!台灣有200萬觀光從業人員,就是影響200萬個家庭,這是能用意識形態任性以待的事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今(108)年陸續發生幾起重大校園霸凌事件,特再籲請主管機關正視及剴切深入檢討,究竟哪個螺絲鬆了?過往這麼多的防範機制為何失靈?霸凌,是人類社會的老東西,它並不是新玩意,只要有人類社會就一定會有霸凌現象產生。每當校園霸凌議題被報導時,學校總是處於被檢討的對象,姑且不論孰是孰非,但本席同意教育部的說法:「要求教師應具備霸凌防制意識」,而且應該是學安最低的門檻。據研究顯示,學校防制霸凌作為項目愈多,家長愈信任學校,但是為何卻無法真正遏止呢?先從督管體制來看,就讓人不解?一般言;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心智學習及行為管理,均屬較不穩定時期,故國中小的霸凌案件自然較多,但「國教署」卻非業管單位,霸凌防制是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業管,實在很奇怪。再看看教育部雖訂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但準則內容卻不明確,流於原則敘述,要學校如何依循?目前教師職前的養成教育也沒有相關課程,種種未能周全之失,又如何能要求每一位教師要有能力處理霸凌事件呢?在國外防制校園霸凌計畫中,家長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爰此;如何讓家長成為防制霸凌的助力而非阻力,亦應是主管機關可以審慎思考的課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總統在國慶演說中,強調「中華民國台灣」是社會最大共識,並回顧七十年來共同經歷過種種嚴峻的挑戰。特請問蔡總統,以一位中華民國領導人的身分,是否更應該告訴所有國人,妳說這「共識」的目的為何?今(108)年823,蔡英文率文武百官赴金門太武山並強調沒有當年浴血奮戰,就沒有今天自由民主的中華民國台灣。但看看去(107)年823一甲子時,民進黨黨工聲稱,共產黨當年823「不是和民進黨打仗」,台灣士兵「是為國民黨犧牲」。蔡政府此刻態度翻轉,當然是為了明(109)年大選,要用「中華民國牌」搶選票,蔡總統在糟蹋823砲戰紀念的同時,卻也順手改了國名,還腰斬了國家創建歷史。國慶演說中,她主張「中華民國在台灣已屹立超過70年」,當天是中華民國108歲的誕辰,她卻絕口不提之前的38年,其目的就是要把兩岸的關係切得一乾二淨。蔡總統根本不在乎中華文化的承傳,硬要鋪陳「中華民國台灣」論述,就是刻意斬斷中華民國108年的歷史,這種一廂情願自我以為的選擇,還非要逼朝野認帳是「共識」,要如何弭平社會衝突?蔡政府不肯誠實面對問題,文過飾非,不能務實處理兩岸關係、不能忠實面對國家歷史,這樣的政府如何維繫台灣的安全與未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0月25日委員個人質詢)

(交通組由委員呂玉玲、林俊憲、蔡適應、柯呈枋、蘇震清、蔣絜安、陳超明繼續質詢。

司法及法制組由委員尤美女、陳賴素美、周春米、林岱樺、楊曜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由委員林昶佐、林麗蟬、洪慈庸、陳賴素美、蘇巧慧、王育敏、陳曼麗、林靜儀、吳焜裕、李昆澤、陳玉珍、賴士葆、呂玉玲、鍾孔炤、李麗芬、廖國棟、蔡適應、王榮璋、王金平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討論事項(10月29日上午)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4項附帶決議:1.我國過去在F-16型機性能提升案中,已取得液壓及環控系統相關組件維修能量,既有維修能量,進一步應落實在台生產製造及維修。建請經濟部與國防部跨部會整合,積極與美方承商洽談相關零組件應在台生產製造與維修,以提升我國國內航太產業維修能量及料件供應鏈,進一步滿足機隊運作所需,提昇我國航太科技水準,帶動國防產業發展與商機。2.「工業合作」為我國利用政府對外採購時機,要求國外承商對我國國內應進行投資生產、技術移轉及研發訓練等工商業合作,以促進國內產業升級與發展。針對新式戰機採購案之工業合作,所獲得之工業合作額度須優先支應國防工合需求項目,國防部與經濟部應共同推動並整合國防科技工業與民間產業資源,以滿足後勤維保需求及落實國防自主目標。3.有鑑於我國面對敵情威脅升高,新式戰機之採購案除即時強化我國空軍戰機聯隊戰力外,亦有提升我國後勤支援、廠站維修、航太、電戰能耐等附加價值。考量本次採購案所含之項目及期程複雜、金額龐大,為確保新式戰機採購之特別預算能有效達致前述各項目標,以提升我國國防科技水準,並嚴守政府財政紀律,國防部每年應就新式戰機採購之特別預算編列財源籌措、各項採購項目獲得進度、各項工業合作推動進度、國內承接單位之相應準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報告有涉及機密部分,得以機密方式處理。4.國防部本次採購66架F-16V,數量及金額為近年來軍購最多,且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目前已經通過,本次軍購應要求國防部將本次採購之F-16V相關零組件在中華民國生產並移轉關鍵技術,並在交機後逐步成立F-16機隊亞洲維修中心。)

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吳焜裕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及委員洪宗熠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消防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五條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協商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鑒於多數地方消防局裝備數量不一,經統計,超過半數地方消防局之外勤消防人員不足一人兩套消防衣,且有基層反映裝備老舊缺乏汰換機制,建請消防署發起全國性盤點,並與地方主管機關檢討老舊裝備之汰換機制。2.108年10月3日台中大雅大火造成2名消防員罹難,凸顯違章工廠未能即時處理,屢成公安炸彈,中央政府應統一作法,地方亦應積極處理。此外,除了違章工廠即報即拆外,對於108年6月27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未登記工廠納管改善成為特定工廠,應確實符合相關法規,以防日後再發生公安意外。)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王定宇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案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笫十二案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第十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四、(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二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六、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五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五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七、本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並將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完善全國鐵路網計畫之建置完成,讓全國鐵路發展有一明確目標,以利於分期推動國內各項鐵路建設,請交通部依據鐵路法第10條規定,訂定全國鐵路網建設發展上位計畫,並循程序報院核定公告,作為未來全國鐵路網改善策略及訂定分期推動計畫之依據。)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0月29日下午)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決議: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黃秀端 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邱昌嶽 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陳月端 同意票67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1張。

林超琦 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蒙志成 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其他事項

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吳焜裕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及委員洪宗熠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蔣絜安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分別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1、40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55、56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4、12、13、14、15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4、25、26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六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

柒、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案號

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二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玖、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拾、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

拾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及順序,詳如附表。

附表

議案名

1

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2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焜裕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王定宇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案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笫十二案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第十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5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二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6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五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五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7

本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予以通過。

拾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委員費鴻泰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3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5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5)。

拾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5

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8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9

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1

委員林奕華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12

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6)。

拾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5

親民黨黨團等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8

委員林奕華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7)。

拾伍、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因院會通過民進黨黨團變更議程提議,已列為第二案,故不再處理。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三案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4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許毓仁  周陳秀霞 蔣乃辛  陳玉珍  陳雪生  林德福  廖國棟

反對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四案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1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5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陳怡潔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陳玉珍  王育敏  林德福  廖國棟

反對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五案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16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6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陳怡潔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陳玉珍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六案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2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許毓仁  蔣乃辛  陳玉珍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者:0人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5

贊成者:5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周陳秀霞

反對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者:5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尤美女  童惠珍

(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4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者:4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童惠珍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7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林麗蟬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9)「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7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0)「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7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陳怡潔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1)「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8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者:8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童惠珍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1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7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3)「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7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廖國棟

棄權者:0人

(14)「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2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童惠珍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者:0人

(15)「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2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者:61人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林昶佐

棄權者:0人

(16)「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3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林昶佐

棄權者:0人

(17)「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3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陳怡潔  童惠珍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林昶佐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