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財政委員會部分。
財政委員會
營業部分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二)營業收支: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247億3,457萬2千元,減列「營業成本」595萬元(含中央銀行「金融保險成本」200萬元、中央造幣廠「製造費用」100萬元、中央印製廠「製造費用」245萬元及「勞務成本」50萬元)、「營業費用」235萬元(含中央銀行「管理費用」125萬元、中央印製廠「業務費用」35萬元、「管理費用」50萬元及「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25萬元)、中央銀行「營業外費用」項下「什項費用」之「服務費用」20萬元,共計減列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47億2,607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504億0,371萬7千元,增列850萬元,改列為1,504億1,221萬7千元。
(5)新增決議2項:
1.查台灣Pay為中央銀行轉投資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主導之支付平台,然推出2年來不僅成效有待加強、品牌定位不明,更肇生諸多爭議及批評。雖財金資訊公司稱其欲建立的係共通之支付標準及格式,使國內各支付業者及品牌均能互聯互通及自由加入,但此定位亦與過去2年主打之單一入口「台灣Pay」品牌有所衝突,究竟欲推行共通平台或專門支付品牌搖擺不定,整體推動方向及未來願景不明,中央銀行應針對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Pay之定位、推動情形、發展現況及未來目標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有關中央銀行發行之貳佰元及貳仟元鈔券長期以來有流通率過低之問題,其中貳仟元鈔券因面額最高,尚有其特殊使用場景及用途,然貳佰元鈔券不僅流通率低,中央銀行已印製之鈔券庫存及專門用紙之庫存量亦居高不下,去化情形差,實有通盤檢討改進之必要,以利民眾降低識別及使用貳佰元鈔券之額外成本,並降低中央銀行發行相關鈔券之成本。爰要求中央銀行應重新檢討貳佰元鈔券之存廢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乙、財政部主管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2項,分別修正為:
1. 108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編列394萬8千元,考量政府預算短絀,爰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108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員工訓練費用」編列144萬9千元,主要係為配合金控業務現代化,提升公司員工專業知能。金融科技風行的浪潮下,許多事可在網路或雲端完成,金融業最明顯的改變就是分支機構會減少,現有的銀行員也需跟著金融科技轉型,爰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42億3,923萬1千元,減列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成本」項下「其他營業成本」50萬元,「營業費用」700萬元(含「合併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郵電費」200萬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及「租金與利息」之「機器租金」100萬元、「管理費用」10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100萬元,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100萬元),共計減列7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2億3,173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91億1,989萬1千元,增列1億9,703萬9千元,改列為93億1,693萬元。
(5)新增決議5項:
1.108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用人費用」項下編列「績效獎金」5億6,705萬9千元,凍結6,705萬9千元,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08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3億6,606萬6千元,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108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26億6,214萬2千元,凍結1億6,214萬2千元,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改善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4.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底自評資本適足比率低於同業水準,資本結構偏弱,實宜儘速積極改善,並增加經營策略彈性,拓展獲利空間,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5.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配合政策轉銷呆帳,逾放比率雖呈逐年下降趨勢,惟仍有部分分行逾期放款金(餘)額及比率偏高,宜加強督導及考核,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6)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交通委員會部分。
交通委員會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78億3,593萬6千元,減列30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3,593萬6千元。
(七)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5項,分別修正為﹕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共編列11億9,391萬1千元,其用途為勞務承攬,包括郵件收投、處理、運輸等業務,然而勞務承攬容易導致勞工薪資低下,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包勞工,時有反映同工不同酬、勞工權益不佳的狀況發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嚴加保護外包勞工權益,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就外包勞工權益之保障、同工不同酬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2.「郵購e指通」為觸控式螢幕之電子型錄展示平臺,提供的服務包括集郵及各類代售商品之宣傳及臨櫃取貨付款服務、郵政商城、關懷農產行銷活動商品訂購及宅配服務與愛心送暖公益捐款服務。
該業務106年度營業額9,729萬元,比較105年度1億1,769萬1千元減少2,040萬1千元,減幅為17.33%,其次營業額衰退有74台,衰退金額4,537萬元,其中66台衰退比率逾20%,經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依據該公司所訂績效指標,每台「郵購e指通」每年交易金額應達新臺幣36萬元,每年針對未達指標之前5%非偏鄉「郵購e指通」之設置局所,加強檢討並輔導改善,以達設置效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度建置完成188台「郵購e指通」並於全臺提供服務,將實體代售業務轉型為自動化項目,106年度營業額較105年度降幅達17.33%。
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編列3億4,864萬元,係印製各種業務宣導傳單、海報、舉辦用郵常識有獎徵答活動、購置行銷贈品、電視台及廣播電台播放廣告、關懷農產、身心障礙桌球賽、關懷獨居老人及其他積極推展業務所舉辦之行銷活動等費用,預算書內沒有呈現近2年的業務宣導成果,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4.原住民族智慧創作,應予保護,其權利保護及文化保存機制,明文規範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為推動郵務,致力於創新郵票設計,掌握文創潮流,並利用網際網路、行動裝置、通訊軟體APP等電子化科技推展郵務,惟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第9波郵政寶寶LINE貼圖為例,上開郵政文宣不乏涉及原住民族圖騰及文化元素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注意文宣適用原住民族圖騰及相關意象,恐已侵犯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為避免損及國營事業形象並祈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文宣如涉及原住民族圖騰及相關意象,需確實依法取得授權並研擬專案計畫,始得運用。
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於員工服裝費用之特殊工作人員服裝編列1億3,514萬2千元。郵政公司部分員工因工作性質特殊,其員工制服之特定性能需要求達一定程度,惟經查,郵政公司員工部分現有制服上,驗出對人體有健康疑慮的化學物質含量超標之情形。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符合安全標準之服裝採購規格,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1項:
1.近來各金融機構發生多起員工舞弊事件,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從2017年到2019年就發生四起員工舞弊之情事,其中瑞芳郵局職員涉犯銀行法罪嫌遭提起公訴,高雄郵局所轄二苓郵局職員侵占客戶定期存款及保險契約終止給付金,計造成公司與客戶上億元的財物損失,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就如何加強內部控制之改革措施、後續保全客戶權益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以維護一般大眾對公司信譽之信心。【2】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91億9,721萬2千元,
1.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億7,634萬6千元。
2.配合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專案計畫-繼續計畫」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6億1,452萬1千元。
3.以上共計減列7億9,086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4億0,634萬5千元。
(八)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4。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第3至8項,分別修正為﹕
1.查列車車長執掌為列車上巡視車廂、查驗車票、協助基本設備故障排除、旅客身體不適緊急處理,因工作性質需排班之故,每月有10天左右要在外站過夜,休息約6小時的時間又得出門值勤,十分辛苦,然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發給外站休息過夜車長176元/晚的外站津貼作為補貼,平均1小時僅有29元津貼,顯然不成比例。查車長亦攸關行車安全及旅客權益之維護,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於各種表報、帳冊、工作日誌之印刷及影印碳粉、油墨等費用,考量目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正值改善運輸安全之際,應撙節財政。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就車長外站津貼之調整與臺鐵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協商達成共識,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編列30億元,惟該計畫105與106年度執行率僅11.90%及30.40%,明顯不如預期,且該計畫原期程至109年12月止,經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後,展延至111年12月止,另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發生車輛出軌事故14件,共影響列車241列次、8,250分鐘、旅客6萬餘人次,此外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行車異常案件計443件,其中肇因於車輛、運轉保安裝置、電力設備及路線故障件數高達337件,占76.07%。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連年編列大筆預算改善行車安全,然執行狀況欠佳,未妥善控管進度,且事故頻發,顯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行車安全改善計畫與軌道安全管理機制之執行與建立,仍有巨大改善空間,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執行及檢討之書面報告。
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編列30億元,該計畫分6年執行,原期程至109年12月止,報經行政院106年12月6日核定修正計畫,展延至111年12月止,總經費仍維持275億2,240萬元,截至107年度已累計編列預算87億8,571萬2千元,主要是針對現有基礎設施,加強防災防護措施,以確保行車安全,辦理工程包括:平交道立體化、路線及號誌改善、危險路段加裝圍籬或隔音牆、部分車站更新改善工程、電力設備系統與車廂無階化改善等。近期的普悠瑪事故肇因皆出自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內部,剛好凸顯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於鐵路行政安全的長期漠視,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編列30億元。經查,該計畫分6年執行,原期程至109年12月止,卻因為執行進度嚴重落後,105年度執行率僅11.9%;106年度執行率30.4%,無法如期完成,將修正計畫提報行政院展延到111年12月止。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在計畫中表示,會就現有基礎設施,加強防災防護措施,以確保行車安全,期降低事故。然而,就現有成效來看,近年重大行車事故頻仍且行車異常事件均年逾400件(如下表),尤其107年10月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重大死傷事故,鐵道安全管理機制幾乎毫無改善。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行車安全改善檢討書面報告,並說明辦理時程之掌握。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3至107年8月底止之行車事故/事件情形一覽表 | |||||
項次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1-8月) |
1.行車事故件數 |
66 |
89 |
65 |
66 |
42 |
傷亡人數總計 |
死38人 傷21人 |
死52人 傷36人 |
死37人 傷34人 |
死38人 傷12人 |
死15人 傷16人 |
(1)重大行車事故 |
39 |
55 |
41 |
46 |
6 |
正線衝撞事故 |
0 |
0 |
1 |
0 |
0 |
正線出軌事故 |
2 |
3 |
3 |
9 |
6 |
重大死傷事故 |
37 |
52 |
37 |
37 |
0 |
(2)一般行車事故 |
27 |
34 |
24 |
20 |
36 |
側線衝撞事故 |
1 |
1 |
0 |
0 |
0 |
側線出軌事故 |
4 |
8 |
8 |
5 |
3 |
平交道事故 |
10 |
7 |
12 |
4 |
6 |
人員受傷事故 |
12 |
18 |
4 |
11 |
27 (死傷事故) |
設備損害 |
0 |
0 |
0 |
0 |
0 |
運轉中斷 |
0 |
0 |
0 |
0 |
0 |
2.行車異常事件件數 |
524 |
529 |
482 |
443 |
370 |
6.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類行車事故及行車異常事件103至106年度行車事故總件數均逾60件,截至107年8月底止發生42件行車事故,重大行車事故之正線出軌事故有逐年攀升趨勢,103年度為2件,106年度已增為9件,107年截至8月底止發生6件。
107年10月21日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造成旅客18人死亡、267人受傷,依據「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之107年11月26日初步調查結果,歸納事故原因包括:列車主風泵狀態異常、ATP遠端監視未連線及列車未減速進入彎道等,認為人員操作、作業程序、機械設備及組織管理等層面問題或異常造成列車翻覆,顯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鐵道行車安全管理有重大的缺失亟需改善。此外行車異常事件每年均超過400件,107年8月底止已發生370件,顯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車輛與相關設備之維修檢查未能嚴謹確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當痛定思痛,有效減少故障發生次數,於年底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整體改善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7.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編列30億元。該計畫分6年執行,原期程至109年12月止,報經行政院106年12月6日核定修正計畫,展延至111年12月止,總經費仍維持275億2,240萬元,截至107年度已累計編列預算87億8,571萬2千元,係就現有基礎設施,加強防災防護措施,以確保行車安全,辦理工程包括:平交道立體化、路線及號誌改善、危險路段加裝圍籬或隔音牆、部分車站更新改善工程、電力設備系統與車廂無階化改善等,期降低平交道事故及提升行車安全。
惟查「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如以未經行政院107年3月核定免予保留之原編列預算核算,105年度可用預算數47億4,047萬9千元,決算數為5億6,404萬4千元,執行率僅11.90%;106年度可用預算數78億8,114萬7千元,決算數為23億9,559萬7千元,執行率30.40%,均未盡理想。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實宜就計畫之各項工程進度與預算執行,妥為控管,俾如期完成鐵路行車安全之設施改善。
再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重大行車事故頻仍且行車異常事件均年逾4百件,尤其107年10月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重大死傷事故,鐵道安全管理機制亟待改善。
綜上,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內,提出完整之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編列69億0,697萬4千元,計畫分10年辦理,總經費997億3,000萬元(其中公務預算負擔922億1,208萬2千元,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負擔75億1,791萬8千元),截至107年度累計編列預算102億4,940萬元。預計10年內購置城際客車600輛、區間客車520輛、機車127輛及支線節能環保客車60輛,並辦理系統設備改善工程,期強化運輸效能暨全島旅運服務,建構節能減碳綠色運輸網。107年5月31日完成通勤電聯車520輛案決標,8月支付15%預付款,截至10月底止實際支用數為36億0,207萬7千元,陸續辦理城際電聯車600輛案公告招標及機車102輛公告招標案等工作。該計畫前期辦理進度延宕,截至107年10月底止累計執行數(36億1,322萬9千元)占累計已編預算數(102億4,940萬元)比率35.25%。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就車輛採購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2項,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4項:
1.有鑑於2007年大里邊撞事故後,為了防止駕駛自行關掉ATP,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在2010年斥資數千萬委由三商電腦,讓所有列車加裝遠端監視系統,並告訴記者:已經斥資數千萬,讓所有列車加裝遠端監視系統,「ATP一旦關閉,無線電會發出訊號給行控中心,行控中心會立即掌握!」。然而,2018年10月21日普悠瑪事故後,臺鐵以「普悠瑪的ATP與遠端監視系統不相容」,試圖遮掩、帶風向。後續被抓包普悠瑪根本有預留線路只是沒接上系統後,花3小時接上即可連通使用。此外,臺鐵既未追究廠商的責任,也未要求廠商讓這套系統發揮應該有的功能,而竟是以「優化」為藉口,繼續以限制性招標,再多花700多萬元,讓「三商電腦」做好他們早該做好的工作。
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5】
2.有鑑於2018年10年21日發生普悠瑪列車事故,10月26日行政院成立臺鐵大體檢小組,報告於2019年1月出爐,卻遲至9月公開。報告中多項建議改善事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根本未積極落實改善。
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後續落實改善時程表。【6】
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8年度預算案內,「管理費用明細表」之「公共關係費」編列16萬1千元。有鑑於臺鐵早在107年10月21日普悠瑪事故前已發現普悠瑪列車(包含事故列車編組)之閘瓦會無故掉落、甚至噴飛,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卻持續隱匿社會大眾。此事遭揭露後,臺鐵竟謊稱「只有發生兩次」,後續改口「2次是指近2個月所發生次數,經查普悠瑪從107年度至108年度共發生7次8個脫落」,試圖繼續欺騙社會大眾。此外,如此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問題,竟未記載在維修紀錄上,凸顯臺鐵管理已有嚴重疏失,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調查書面報告。【7】
4.立法院親民黨黨團於108年7月時,邀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於「暑假期間的一般週末規劃來回各一班次的台東實名制列車」乙案,惟臺鐵回覆無此規劃。108年10月劉櫂豪立委向臺鐵提出類似該黨團主張,臺鐵回覆「允諾規劃」。
朝野各黨團不分黨派,關心花東民眾交通權益不遺餘力,努力讓花東民眾順利返鄉,但臺鐵回應及處理方式卻有大小眼之別。同樣的主張為何一個可以,一個就不行?而臺鐵長期無法解決此問題,花費大筆經費採購普悠瑪及太魯閣,對於運能的提升幫助甚微。臺鐵高層的決策錯誤不能由花東民眾承擔後果,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規劃暑假期間的一般週末,將台北往返台東的其中一個班次,改為台東實名制列車,以利民眾返鄉。【8】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10億0,779萬2千元,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收入」項下「棧埠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0億5,779萬2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0億9,228萬3千元:
(1)配合營業總收入增列5,000萬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50萬元。
(2)減列「合併服務費用」1,25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公共關係費」50萬元)。
(3)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200萬元。
(4)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1,000萬元。
(5)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之轉投資臺灣港務觀光發展公司、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之投資損失2,909萬1千元。
(6)以上增減互抵後,計減列5,309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0億3,919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69億1,550萬9千元,增列1億0,309萬1千元,改列為70億1,860萬元。
(八)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9。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10項,分別修正為﹕
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108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國外旅費」合併編列896萬3千元(含港務公司764萬8千元、港勤公司51萬6千元及土地開發公司79萬9千元),較107年度預算增加77萬1千元(增幅9.41%),亦較106年度決算增加304萬1千元(增幅51.35%)。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編列國外旅費以不超過107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
且依照行政院規定,派員出國計畫,應「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等原則辦理,但港務公司108年度直接編列82萬餘元,派多達16人出席臺印貨櫃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同時還編列國外旅費63萬餘元,派9人赴日參訪行銷我國郵輪港群,並蒐集智慧港口相關經驗,但最近3年度港務公司都有相似赴日參訪計畫,107年的甚至尚未執行,108年又再編列,疑有浮濫之嫌。
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審酌108年度各項出國計畫之必要性、效益性及派員人數之妥適性,以維國外旅費之合理有效運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及106年度行銷獎勵措施均編列6億元,分別執行3億0,202萬3千元(50.34%)及3億7,359萬5千元(62.27%),預算執行率不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經費續編列6億1,000萬元,將以107年度行銷獎勵措施為基礎略作調整。部分獎勵項目實際執行數不到預計數之半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審慎檢討各獎勵項目實施成效調整經費分配。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2,274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編列2,150萬元,主要辦理港灣構造物設計基準─防波堤及碼頭設計基準及說明、國際及國內商港港灣構造物維護管理系統計畫、台灣國際商港客運觀光港埠願景行銷企劃委託技術服務、海外投資顧問委託研究案等。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台源國際控股(股)公司,主要即辦理新加坡、越南、印尼、泰國、馬來西亞及菲律賓等投資,則再辦理海外投資顧問委託研究案,實有重複辦理、浪費公帑之虞。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無重複辦理之虞。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港灣費用」編列17億3,067萬4千元,比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度停泊、曳船、裝卸、倉儲及開發投資等5項主要營運項目之營運量,各項業務營運量於近5年度未見明顯成長,108年度預算案「停泊業務」及「曳船業務」較106年度決算減少,「裝卸業務」、「倉儲業務」及「開發投資」較107年度預算案減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在國際環境急速變化下,應當審慎思考如何提升本業營運狀況,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各主要營運項目影響因素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資金轉投資」項下編列轉投資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5億6,800萬元,經查,三中港公司由台灣三井不動產公司於105年5月31日100%投資成立,負責臺中港暢貨中心(Outlet)之開發、營運與管理,截至107年8月底實收資本額為4.8億元,將配合臺中港Outlet建設營運需求增資,港務公司擬於108年入股投資5億6,800萬元,遠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持股比例卻僅有19.95%,顯不合理,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31億9,875萬元。交通部自84年起以每5年為1週期規劃訂定我國商港整體發展規劃,第5期「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經行政院107年3月修正計畫,總經費修正為424億0,060萬1千元,航港建設基金負擔273億8,113萬1千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0億1,947萬元,詳細編列狀況可見下表。107年度預算案編列14億3,000萬元,迄8月底執行數為8億7,200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為60.98%,尚有高達5億5,799萬3千元待執行,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也並未於預算書中說明進度落後原因,仍續編如此高金額之預算,實有疑慮,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 |||||
項 目 |
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度 | ||
預算數 |
決算數 |
預算案數 |
迄8月 執行數 |
預算案數 | |
1.基隆港西岸貨櫃碼頭整建工程 |
200,000 |
219,658 |
200,000 |
141,146 |
298,750 |
2.臺北港南碼頭區碼頭興建工程 |
233,000 |
387,272 |
200,000 |
124,656 |
350,000 |
3.臺中港貨櫃碼頭興建工程 |
10,000 |
10,999 |
250,000 |
3,000 |
250,000 |
4.臺中港離岸風電產業專區 |
540,000 |
754,376 |
500,000 |
364,806 |
1,560,000 |
5.高雄港大仁商港區碼頭改善工程 |
- |
- |
50,000 |
- |
- |
6.高雄港港勤船修船塢遷建工程 |
- |
- |
- |
- |
10,000 |
7.安平港四鯤鯓散雜貨碼頭興建工程 |
40,000 |
12,092 |
100,000 |
74,293 |
330,000 |
8.基隆港物流倉庫興建工程 |
220,000 |
308,765 |
130,000 |
116,372 |
400,000 |
9.國際商港棧埠裝卸及旅客橋等設備購置 |
500,000 |
36,359 |
- |
47,734 |
- |
合計 |
1,743,000 |
1,729,521 |
1,430,000 |
872,007 |
3,198,750 |
預算執行率 |
99.23% |
60.98% |
|
7.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31億9,875萬元,部分子計畫仍有工程進度落後,高雄港大仁商港區碼頭改善工程:107年度預算案編列5,000萬元,因配合第七貨櫃中心招商辦理進度,於107年1月交通部同意調整計畫經費支用年度,延後至110年度辦理,原經費調整支應其他子計畫。安平港四鯤鯓散雜貨碼頭興建工程:106年度預算編列4,000萬元,執行數為1,209萬2千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1億元,迄8月底執行數為7,429萬3千元,因鋼板樁材料整理進度落後,鋼板樁及錨樁打設工項尚未完成,圍梁項目預計107年10月中施工,高耐索項目預計107年11月施工,後續將請施工廠商先行施作落後項目之部分進度。臺中港貨櫃碼頭興建工程:107年編列2億5,000萬元,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數為300萬元,執行效率嚴重低落。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31億9,875萬元(含前瞻計畫政府增資13億5,000萬元),較107年度預算案之14億3,000萬元(含前瞻計畫政府增資5億元)增加17億6,875萬元。經查,該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17億4,300萬元,決算數17億2,952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為99.23%;107年度預算案編列14億3,000萬元,迄8月底執行數為8億7,200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為60.98%,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31億9,875萬元(含前瞻計畫政府增資13億5,000萬元),較107年度預算案之14億3,000萬元,增加17億6,875萬元。經查:港務公司該計畫(即「國際商港未來建設計畫(106-110年)」之新興計畫),迄107年8月底整體計畫預算執行率尚佳;惟部分子計畫仍有工程進度落後情事,允宜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並審酌計畫執行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以維計畫之有效推動。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之檢討書面報告。
10.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房屋及建築」編列1億元。目前辦公廳舍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承租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26號及10號碼頭2樓倉庫等地,使用土地面積共2,534.06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共1,040.11平方公尺。
港勤公司為配合活絡港區用地整體規劃,港勤公司現原址將作為土地開發公司開發標的,計畫於109年底遷入新購辦公廳舍。因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現址規劃為開發標的,日後將遷至新建港務旅運大樓,考量港勤公司與母公司港務公司業務往來頻繁及開會便利性,辦公廳舍購置案位址以港務旅運大樓所在之苓雅區及附近前鎮區之辦公大樓為首選。
迄107年11月15日止,港勤公司評估苓雅區及附近前鎮區之商業大樓物件,目前無合適標的,例如:中華經貿中心空間足夠,缺乏平面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百立海洋帝國空間不足;旗津修造廠因交通不便及周遭環境品質不佳,而不予考量。港勤公司自107年度起分2年度編列預算共3億元購置辦公房屋及土地,因無合適標的,應儘速研議與港務公司合建分屋,以利後續搬遷及土地開發事宜。請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217億3,557萬5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3億5,994萬1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3,000萬元(含「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
(2)「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
(3)以上共計減列3,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3億2,894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73億7,563萬4千元,增列3,100萬元,改列為74億0,663萬4千元。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91億2,697萬5千元,減列53億元1,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億1,497萬5千元。
(七)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9項,分別修正為﹕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用人費用」項下「獎金」之績效獎金編列5,579萬9千元,為從業人員的績效獎金,該筆獎金則以決算稅前淨利超逾預算數比率為評核標準。經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稅前淨利(盈餘)之決算數均大幅超逾預算數,100至106年度超逾比率分別為97.26%、114.39%、67.78%、55.26%、85.43%、32.26%與18.80%,且107年度截至10月底累計稅前淨利79.03億元,較全年度預算數71.65億元超出10.30%,107年度尚餘2個月,稅前淨利已超逾年度預算目標,凸顯近年度稅前淨利之預算嚴重低列,方便從業人員領取績效獎金,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稅前淨利決算超逾預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
預算稅前淨利 [A] |
決算稅前淨利 [B] |
決算超逾預算比率 [(B-A)/A] |
100 |
1,832,044 |
3,613,956 |
97.26 |
101 |
2,011,358 |
4,312,247 |
114.39 |
102 |
2,824,944 |
4,739,562 |
67.78 |
103 |
3,669,639 |
5,697,655 |
55.26 |
104 |
3,857,806 |
7,153,691 |
85.43 |
105 |
5,840,491 |
7,724,829 |
32.26 |
106 |
6,905,316 |
8,203,781 |
18.80 |
107 |
7,164,673 |
7,902,936 (截至10月底累計) |
10.30 |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用人費用」項下「獎金」之績效獎金編列5,579萬9千元,係從業人員依「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計列績效獎金。
惟查該公司計算績效獎金核發月數,係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後之總盈餘,達成「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如超過達2%、4%或6%,分別再加給0.4個月、0.8個月及1.2個月。但歷年決算稅前淨利超逾預算數甚多,而績效獎金以稅前盈餘之預算達成率為標準,恐低估預算數以提高達成率,致績效獎金形同固定給與。
綜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績效獎金以決算稅前淨利超逾預算數比率為評核標準,易致低編稅前淨利預算數,以增加預算盈餘達成率,且近年度稅前淨利決算數超逾預算數比率甚多,而以最高上限2.4個月計發績效獎金,實宜積極檢討並研謀有效改善措施,以激勵員工挑戰較高之盈餘目標,期確實發揮獎酬機制功能。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分別於「勞務成本」項下編列10億6,257萬2千元、「其他營業成本」項下編列6億4,536萬8千元、「業務費用」項下編列1億0,338萬7千元、「管理費用」項下編列4,665萬6千元,合計18億5,798萬3千元,較107年度預算16億4,452萬3千元,增加2億1,346萬元,亦較106年度決算12億3,013萬元,增加6億2,785萬3千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主要辦理機坪、跑道維護以及電腦設備、空調設施維護及辦公房屋修護費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新增跑道、機坪需大幅增加經費維護,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經費,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18億5,798萬3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增加2億1,346萬元,且106年度決算數僅為12億3,013萬元。為撙節政府開支,並確保預算之核實編列,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108年度此項預算增加之原因進行完整說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租金與利息」項下「地租及水租」之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編列48億0,279萬元,承租面積預計1,171.50公頃,租金費率係當年期公告地價年息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承租面積中,包括無使用收益及閒置土地共82.44公頃,該公司應就需用土地面積與相關機關研商調降租金費率並依實際需求面積承租,以減輕該公司於推行重大建設計畫期間之資金壓力,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公頃
年度 項目 |
105年度決算 |
106年度決算 |
107年度預算 |
108年度預算 |
土地租金 |
4,724,376 |
4,722,790 |
5,007,221 |
4,802,790 |
租金費率 |
7.00% |
7.00% |
7.00% |
7.00% |
承租面積 |
1,173.40 |
1,171.46 |
1,171.46 |
1,171.50 |
無使用收益之土地面積 |
81.51 |
80.38 |
80.43 |
80.43 |
閒置尚未利用之土地面積 |
10.53 |
2.01 |
2.01 |
2.01 |
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會費、捐助與分攤」項下「會費」之「國際組織會費」編列226萬8千元,參與國際機場協會、國際會議、國際機場評鑑並與相關國際組織進行交流。雖然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06年度獲國際機場協會服務品質評比第3名,但機場評比項目大多指旅客對設施、服務的感受,無法反映各國航空公司的機師們對桃園機場跑道、滑行道品質的意見。
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滑行道、跑道品質屢遭機師詬病;多次登上新聞媒體,有損台灣機場之國際形象,屢次於立法院要求進行改善,工程卻也無法如實如期。
為督促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採納各機師意見,積極改善滑行道、跑道品質,避免導致空安危機,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將改善方針與時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與分攤─捐助」之支付移民署自動通關查驗閘門捐助費編列4,200萬元。
經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因移民署正推動開放外籍信賴旅客自動查驗通關閘門,規劃增建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但因為預算限制而無法編列,請交通部協助支應。而後經過行政院函請交通部協助建置桃園機場及其他機場自動通關查驗系統,以及基隆港與高雄港等查驗通關設施相關經費,因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度預算編列此筆費用。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此筆預算捐助內政部移民署,雖然是配合主管機關函示辦理,但該自動通關查驗閘門建置後,每年都會有後續維護、汰換、增置等相關經費,目前都未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規劃,為避免後續維護等費用後續規劃混亂,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會同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事先妥予評估經費需求,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編列預算之規劃書面報告。
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營業收入」編列217.13億元,比較107年度預算數209.29億元增加7.84億元,增幅3.75%,另外108年度預算「稅後淨利」編列59.01億元,卻較107年度預算數59.47億元衰退0.77%;其次108年度預算數與106年度決算數相較,營業收入增幅7.90%,稅後淨利減幅13.3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雖增加,稅後淨利卻衰退,應加強對成本或費用之控管,營業收入增加能實質帶動稅後淨利成長。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案資產負債預計表之期初長期借款69億0,019萬2千元,主要係102與107年度分別編列長期借款預算額度36億0,019萬2千元與33億元。迄107年10月底因自有資金尚足支應,並未實際舉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案編列長期借款預算額度35億7,177萬8千元,資產負債預計表期末108年12月31日長期借款共計104億7,197萬元。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利息費用」編列1億3,300萬6千元,為各種債務舉借之利息,長期借款額度若未實際舉借,該利息費用決算數為零,導致決算淨利較預算數增加。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固定資產建設進度與需用資金時程,配合編列借款預算,避免無實際舉借,利息費用未發生,致淨利決算數高於預算數之情形。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1項:
1.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主體工程於2017年5月26日動工,然而開標至今主體工程不斷流標,整個完工日期一延再延。期間更發生工程風紀弊端,影響政府形象甚鉅。桃機第三航廈工程不斷延宕,再再顯示出政府執政能力低下、桃機公司管理能力不足,不僅浪費討公帑、犧牲民眾權益,也傷害國門形象。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18億5,798萬3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待第三航廈工程設計圖更改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非營業部分及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部分。
內政委員會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至第8項,分別修正為:
1. 103年原住民族家庭自有住宅率為 73.20%,相較於全國全體家庭的85.34%為低,尤其都市原住民族家庭僅有65%,此係因相對於原住民族地區,都市購置住宅的負擔較重。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之規定,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綜上,均顯示不論租屋或購屋,現今都市原住民族居住負擔並未因政策而有普及性改善,並無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之立法意旨。爰請內政部就「提升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及社會住宅分配比率」與「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
2. 108年度住宅基金之「行銷及業務費用」及「其他業務費用」部分,爰請內政部就下列2案,提出書面報告。
(1) 住宅基金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及社會住宅政策等各項摺頁、海報、電視廣播及戶外媒體等各廣告宣導,編列有廣告媒體宣導費用;然查108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評估報告,除指出多項補助項目執行率未達八成、甚至有部分補助項目,如104年度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租金補貼、三三三安家專案青年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執行率僅分別有10.38%及13.49%,可見相關政策宣導說明不足,爰請內政部就相關政策宣導效益及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住宅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含興建社會住宅之先期規劃、中長期推動方案,及辦理住宅補貼、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社會住宅行銷業務推動費、原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等費用;然查108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示,單以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自106-113年度,所需經費即達307億元,全由住宅基金支應,負擔沉重,爰請內政部就地方政府辦理效益及住宅基金財務健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 108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部分,爰請內政部就下列5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1) 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之住宅基金108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編列44億3,756萬4千元,該科目主要任務之一,是透過實施各項住宅補貼政策,協助民眾居住需求、健全住宅市場,並依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購置、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暨租金補貼。
但參酌住宅基金近年來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科目之執行情形,104年度至106年度各有數項補助項目之執行率未及8成,實際執行均有賸餘,部分補助項目之實際執行與預期落差甚大,應衡酌各年度實際執行狀況,覈實編列預算,爰請內政部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資源合理配置且有效運用。
(2) 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之住宅基金之其他業務費用,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38億7,694萬8千元,有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經費24億4,120萬元,主要是推動以包租及代管兩種方式,鼓勵使民眾釋出空餘屋,協助青年及弱勢族群等民眾承租合法房屋與發展租賃服務產業等。
106年起營建署開始於六個直轄市試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目標為包租及代管各五千戶,共計一萬戶。惟核定取得包租資格5,400戶數中,僅681戶完成包租,後續轉租660戶,僅占12.22%;核定取得代管資格之4,200戶數中,實際媒合戶數僅397戶,僅占9.45%,實際轉租及媒合情形難謂理想,尚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且截至107年10月中,營建署107年度之包租代管計畫尚未定案,應蒐集租屋市場對包租代管計畫試辦情形之實際反饋意見,據以檢討改善,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發揮協助青年及弱勢族群居住問題之效益。
(3) 營建署於106年度試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先由6個直轄市先行試辦,目標戶數為1萬戶(包租及代管各5,000戶)。由該試辦計畫截至107年度8月底之執行情形可悉,實際核定取得包租及代管補助資格之戶數分別為5,400戶及4,200戶,合計9,600戶,惟核定取得包租資格戶數中,僅681戶完成包租,後續轉租660戶,僅占12.22%(660戶/5400戶*100%);核定取得代管資格之戶數中實際媒合戶數僅397戶,僅占9.45%(397戶/4,200戶*100%),實際轉租及媒合情形難謂理想。
可見實際轉租及媒合情形仍有提升空間,且截至107年10月15日止營建署107年度之包租代管計畫尚未定案,建議應蒐集租屋市場對包租代管計畫試辦情形之實際反饋意見,據以檢討改善,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發揮協助青年及弱勢族群居住問題之效益。
(4) 為協助青年及弱勢家戶基本居住需求,行政院於106年試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以六個直轄市先行試辦,目標戶數為1萬戶(包租及代管各5,000戶)。惟根據該試辦計畫截至107年度8月底之執行情形可悉,六個直轄市取得包租資格總戶數中,實際轉租總戶數僅占12.2%;取得代管資格總戶數中,實際媒合總戶數僅占9.4%,與預期目標值落差太大,顯見內政部實未盡督導之責,應積極檢討,爰請內政部應擬定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 住宅基金有其政策任務,然近年因執行我國住宅政策,辦理各項住宅補貼及執行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已連年短絀。再經107年度、108年皆補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7億元,更加速基金鉅額短絀、財務日益困窘,故應研謀開源節流之策,不宜高額補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相關費用,爰請內政部針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資金自籌、擘劃財源,以達永續經營之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 住宅基金辦理林口國宅轉社會住宅,及其公共藝術設置案;查林口社會住宅原作國宅之用,因政策改變轉作社會住宅,目前為唯一中央主導營運管理之社會住宅,其辦理成效,動見觀瞻。然林口社會住宅自申請到入住迄今,媒體已有報導些許缺漏事件,致政府美意蒙塵;又目前社會住宅入住戶數成果略為不佳;公共藝術設置也有遭受批評為影響公共空間使用。爰此,內政部應就林口社會住宅相關辦理情形及缺失之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 新市鎮開發基金有其政策任務,然近年業務收入減少,107年度、108年皆補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8億元,造成基金短絀擴大、財務日益困窘,故應研謀開源節流之策,不宜高額補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相關費用。爰此,內政部應針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資金自籌、擘劃財源,以達永續經營之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 108年度新市鎮開發基金之「土地開發-淡海、高雄、林口新市鎮土地開發建設計畫」部分,爰請內政部就下列8案,提出書面報告。
(1) 查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至107年8月底引進人口數僅3萬餘人,與原先規畫目標30萬元仍有極大之差距,內政部應盡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吸引人口移入,紓解臺北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爰請內政部就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人口進駐提出改善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淡海新市鎮係北臺灣最大之新市鎮設置計畫,然開發迄今已近30年,由於諸多因素,開發成效不如預期;近期第一期發展區隨周邊建設陸續完備,已較前有顯著發展。然而,後期發展區因政策不明致使計畫停頓至今,甚至已受到監察院之糾正,認為政府有所違失。為改善淡海新市鎮開發進程,明確淡海地區發展願景,爰請內政部應就淡海新市鎮後續開發之進度、都市計畫之檢討與相關精進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3) 淡海新市鎮之開發成效,繫於其各項基礎建設,包含交通建設在內是否完備;查淡海新市鎮中之重大公共運輸系統,即淡海輕軌,部分經費係由新市鎮基金補助支應。然雖綠山線已於去年通車,關鍵的藍海線與八里延伸線,興建計畫未能明確,影響淡海新市鎮之發展,爰請內政部就淡海輕軌後續建設之計畫、時程與各項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 為紓解臺北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行政院於81年間核定「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淡海新市鎮目前是以分期分區(2期4區),採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都市計畫年期至125年,其中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分第1開發區(預估開發成本269億4,094萬3千元)及第2開發區(預估開發成本269億0,645萬2千元),截至106年底已分別投入196億5,907萬7千元及247億9,965萬1千元。惟經調查發現,截至107年8月底止引進人口數僅3萬餘人,占預期規劃目標(30萬人)十分之一,落差甚鉅,內政部應積極檢討,並持續強化聯外交通、產業進駐及行銷宣傳等配套措施,提高國人進駐意願,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5) 高雄新市鎮開發計畫是源自行政院核定之興建中低收入住宅方案,目的在於增加住宅用地,紓解高雄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行政院於81年核定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迄今已逾20年,第一期發展區綜合示範社區可銷售總面積74.59公頃,截至107年8月底止仍有未銷售土地面積21.57公頃,占可銷售面積74.59公頃之比率28.92%,且預期規劃目標人口數為24萬人,已引進人口數僅3千餘人,人口引進率僅約1.25%,與預期差距甚大,難發揮紓解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之效益,整體開發成效尚待提升。另有關第一期發展區之墳墓用地,經101年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通過變更,將該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但至107年8月底止仍尚無產業進駐,現擬將後期發展區規劃設置科學園區,應審慎結合產業政策並積極招商,藉以經濟活絡,提供工作機會,帶動第1期發展區之綜合示範社區人口進駐,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提升整體開發成效。
(6) 查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至107年8月底引進人口數僅3千餘人,與原先規畫目標24萬人仍有極大之差距,內政部應盡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吸引人口移入,紓解高雄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另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墳墓用地(產業專用區),截至107年8月底前,尚未有任何產業進駐,雖有委託城都國際開發規劃顧問有限公司及行政院相關部會規劃設置科學園區,但尚無顯著招商成果,相關單位應盡速審慎評估其規劃,並結合我國產業政策,積極招商,促進高雄地區經濟活絡,爰請內政部就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人口進駐、產業進駐提出改善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 查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除第1期開發區未確實勘察基地狀況、使用過時圖資,導致相關公共工程無法施作,徒增開發成本8,623萬餘元外,第2期開發區亦查得掩埋廢棄物之情事,導致徒增開發成本4,598萬餘元及減少其土地處分收入約12億元,影響整體開發規模,顯見規劃評估作業仍有極大改進空間,爰請內政部就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未確實勘察基地狀況造成工程延宕及掩埋廢棄物之情事提出改善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 行政院為解決都會地區房價過高等問題,推動平價住宅、型塑北台灣產業創新走廊、引領臺商返鄉投資建設等政策,於100年核定「機場捷運A7站區(第一期)區段徵收計畫書」,作為現行機場捷運A7站區第一期開發區開發之依據。新市鎮開發基金自99年度開始執行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之經費,本年度為辦理第十年之開發。但卻因相關機關使用過時、老舊之地形測繪與地籍圖資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和區段徵收,肇致相關公共工程無法施作,大幅延宕完工期程,徒增開發成本約8,623萬元,且未重視民眾陳情所提開發土地有廢棄物堆積之警訊,未確實進行勘查基地狀況及廢棄物調查,肇致未將不利開發地區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之外,徒增開發成本約4,598萬元,又因變更產業專用區土地充抵,減少其土地處分收入約1億2,000萬元,業經審計部核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等缺失報告監察院,並經監察院糾正在案,請相關機關確實檢討改進並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 108年度新市鎮開發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經費20萬元。惟查淡海新市鎮發展區人口進駐情形未如預期,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8. 108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之「業務成本與費用」部分,爰請內政部就下列4案,提出書面報告。
(1) 都市更新為我國國家之重大戰略政策,攸關都市之發展與防災,至為重要。而中央都市及更新基金肩負相關政策推動任務,編列有相關政策研擬推動及辦理招商研討會等費用;然相關效益說明未臻明確,爰請內政部就都市更新辦理推動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都市更新為我國國家之重大戰略政策,攸關都市之發展與防災,至為重要。又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相關費用,然迄今之成效如何,都市更新推動速度有無進步,說明未臻明確,爰請內政部就補助地方政府相關計畫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 都市更新為我國國家之重大戰略政策,攸關都市之發展與防災,至為重要。又公辦都市更新係政府正戮力推動之重大政策,也是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目的;故此,基金捐贈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土地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招商,然迄今尚未有明確計畫時程,爰請內政部就本案之執行進度、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 108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於「其他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4億8,915萬4千元,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更新地區之先期規劃、都市更新計畫擬定、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擬定、招商委外規劃以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等費用2億8,600萬元。
經查近年來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等費用執行率未盡理想,例如各年度預算執行率如下:104年度30.60%;105年48.84%;106年度54.38%,107年度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率僅21.21%,應督促政府機關(構)加強進度控管,並覈實編列預算,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新增決議2項:
1.行政院於106年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規劃於8年間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擬以興建12萬戶與包租代管民間8萬戶之方式達成,爰於106年推動「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由六都市政府先行辦理1萬戶。然而,六都自107年1月全數開始試辦以來,截至108年8月31日為止,僅累計媒合5,008戶,占總核定之戶數1萬戶之比率僅有50%,成效不盡理想。
縣市(開辦時間) |
興辦戶數(戶) |
媒合戶數 (戶) |
比例 | |
包租 |
代管 | |||
新北市107.01.02 |
900 |
900 |
897 |
40.77% |
後續擴充400 | ||||
臺北市106.10.31 |
1,100 |
1,100 |
1,098 |
49.90% |
桃園市107.01.22 |
1,200 |
400 |
1,005 |
62.81% |
臺中市107.01.26 |
800 |
800 |
1,163 |
72.68% |
臺南市107.01.12 |
600 |
600 |
286 |
23.83% |
高雄市106.01.30 |
600 |
200 |
559 |
46.58% |
後續擴充400 | ||||
總計 |
5,200 |
4,000 |
5,008 |
50.08% |
10,000 |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直轄市辦理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執行情形」資料時間:2019年8月31日
是以,雖然內政部營建署針對上述問題,認為係因為國人租屋習慣、相關賦稅優惠機制、業者配套規範、與政府和業者執行經驗等因素,然為落實我國居住正義相關政策,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仍應針對「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執行結果提出完整而詳盡之分析,以及相關行政或立法改進作為之書面報告,以利我國社會住宅政策之後續執行與落實。
2.行政院為協助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減輕居住負擔,營造有利生育、養育環境,於108年6月21日,以院臺建字第1080020739號函核定「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以專案方式、全國性辦理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放寬至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等三項原則,提供單身青年、新婚家庭及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租金補貼。
其中單身青年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地區別分為新臺幣2,600元、3,200元、4,000元等3個級距,補貼期間最長1年;新婚育兒家庭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地區別分為3,000元、3,200元、4,000元、5,000元等4個級距,補貼期間最長1年。計畫經費需求預估10億元,所需經費全額由中央住宅基金負擔,因所需經費橫跨108年度及109年度,108年度未及編列預算部分,以住宅基金項下之補貼(助)支出額度內調整辦理;109年度循預算程序辦理。
然而,有鑑於住宅基金近年度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科目執行情形,105年度至107年度預決算差異數分別為8.8億元、6.1億元與7.1億元,其中各年度分別有4項、4項與5項補助項目執行率未達8成: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
預算數 |
決算數 |
預決算差距數 |
預算執行率 |
105 |
5,252,916 |
4,364,458 |
888,458 |
83.09% |
106 |
4,671,381 |
4,052,560 |
618,821 |
86.75% |
107 |
4,463,739 |
3,752,762 |
710,977 |
84.07% |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
補貼項目 |
預算數 |
決算數 |
預決算 差距數 |
預算執行率 |
105 |
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469,771 |
322,844 |
146,927 |
68.72% |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利息補貼 |
395,154 |
281,534 |
113,620 |
71.25% | |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利息補貼 |
438,468 |
321,078 |
117,390 |
73.23% | |
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利息補貼 |
69,780 |
50,037 |
19,743 |
71.71% | |
106 |
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363,366 |
262,203 |
101,163 |
72.16% |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利息補貼 |
463,515 |
308,720 |
154,795 |
66.60% | |
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利息補貼 |
45,284 |
29,241 |
16,043 |
64.57% | |
臺南0206震災利息補貼 |
75,949 |
4,121 |
71,828 |
5.43% | |
107 |
人民貸款自購國宅房貸利息補貼 |
42,616 |
31,399 |
11,217 |
73.68% |
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281,246 |
210,065 |
71,181 |
74.69% | |
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14,688 |
11,624 |
3,064 |
79.14% | |
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利息補貼 |
483,442 |
323,084 |
160,358 |
66.83% | |
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利息補貼 |
31,369 |
12,025 |
19,344 |
38.33% |
資料來源:住宅基金105年至107年度決算書。
綜上所述,由於近年來部分補貼項目執行率偏低,為落實居住正義,確保與監督「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之執行率,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針對近年部分補助項目執行率偏低之原因分析與改善措施提交書面報告;並於書面報告中,一併報告「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開始實施後之執行成效。
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四)新增決議2項:
1.據統計,近7年已有26名消防員殉職,為確保殉職人員之遺族獲妥善之照料,其親屬可申請此基金之補貼,然依照「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意外致死者發給100萬元,勤務時受攻擊或搶救現場遭逢意外致死發給300萬元,其數額之訂定,自該基金成立以來10年皆未配合物價指數成長而調整,又,外勤消防人員多值青壯年時期,其遺族大多含有學齡前幼兒,而據統計,0至6歲幼兒總花費約為60到100萬元,顯見其發給安全金之數額恐不足以妥善照護殉職人員之遺族。
近年發生多起違章或農地工廠大火,或缺乏安檢或缺乏工廠資訊,致使消防人員救災勤務更加困難,並凸顯其勞務之高危性,故適度提升其安全金發給之額度以安定其出勤風險顧慮有其必要。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之設立,原意為保障各一線和民力之就醫、就養及遺族照護權力,爰要求內政部應研議,除「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5條之補助項目外,於「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助民力安全基金」納入殉職人員遺族子女學費全額補貼方案,以及擬定「基金發給數額隨物價指數提升」之可行性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之書面報告。
2.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給之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安全金,其基準如下:
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受傷者,其受傷醫療、住院及復建安全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連續住院未滿六日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住院六日以上,按日加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受傷者,依前款各目所定基準加一倍發給。
依據警政署提供之統計資料,自103年以來,因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申請核發案件資料顯示,其申請案由包括遭受歹徒暴力攻擊受傷、執行救災(難)、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受傷及其他一般勤務受傷案件,自103年以來,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之申請人數與核發次數,自103年之33人,104年之48人,105年48人,106年之67人到107年之68人,有顯著增加之趨勢,爰此,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會同相關機關,針對執勤受傷人員申請與核發人數次數增加之現象,提出檢討分析與改進之書面報告,以利提升相關人員安全防護意識,減少人員傷亡。
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四)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 108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部分,爰請內政部就下列6案,提出書面報告。
(1)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設立目的,旨在於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惟近期沸沸揚揚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議題,行政院版法案卻無法達成本基金及國土計畫法之設立目的。如何輔導工廠回到工業區,讓109年全面上路的國土計畫法及即將審議的各縣市「縣市國土計畫」順利執行,亦為此基金需投入之方向,爰請內政部就「內政部如何落實農地工廠清理及輔導計畫及國土使用合理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108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編列「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億0,207萬9千元,惟全國國土計畫完成公告後,相關工作計畫應積極進行,國土計畫法之相關子法應儘速完成訂定,以利推動後續相關工作,爰請內政部完成國土計畫法之相關子法訂定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稱:國土基金)依據行政院「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所載,國土基金係「依法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入等款項為特定收入來源,供辦理特定政務所需,屬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108年度預計基金來源主要係由政府撥入收入,預計支出1億0,251萬9千元,本期賸餘0元。
再查,該基金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及依108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四)點規定:「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施政需要,並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置。已設置之基金,應適時就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業務規模、營運績效及是否適宜由民間經營等檢討其存續事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可知,特別收入基金須有特定收入來源,應具獨立性及穩定性,並足供支應其特殊用途,以免基金之運作受影響。
綜上所述,國土基金甫成立,相關運作規章之法制作業仍未完備,允宜儘速完成,俾為財務及業務運作之依據,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設計計畫之書面報告。
(4) 108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稱國土基金)編列3,800萬元委託調查研究費,預計辦理建置檢舉系統、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資訊系統規劃、法制諮詢小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及區域計畫修正歷程研析、補償查估機制研究、使用許可督導檢核機制、特定區域(都會區域)計畫規劃以及鄉村區整體規劃等相關作業。據該基金提供之預算執行情形資料觀之,106年度執行率為16.26%,107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率為34.50%,預算執行未盡理想。
再查,國土基金提供資料,國土計畫委託調查研究相關案件計12案,已結案件數3件,結案比率僅25%,顯示相關工作進度落後。綜上所述,國土基金之國土計畫委託調查研究相關工作進度落後且預算執行未盡理想,容待加強辦理;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先期規劃階段各項委託調查研究工作至關重要,允宜督促辦理單位依約儘速完成,俾政府相關部門遵循配合,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 108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編列「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委託調查研究費」3,800萬元,惟查106年度預算執行率僅16.26%;截至107年8月底也僅34.5%,預算執行率皆不理想,允宜檢討。此外,國土計畫委託調查研究相關案件截至107年,計有12案,但已結案數僅3件,結案比率僅25%,顯示相關工作進度嚴重落後,爰請內政部就「國土計畫委託調查研究」檢討執行率偏低問題與後續改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稱國土基金)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為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國土計畫法業已於107年4月下旬完成全國國土計畫公告,惟該法中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之相關計畫及子法,目前均尚未完備。該基金106年度預算執行率為25.09%,107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率約48.95%,凸顯預算執行未盡理想,容待提升。
再查,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準此,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應訂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共計22項,截至107年度9月上旬止已完成5項,其餘17項尚在研訂中,完成比率僅22.73%不及3成,恐影響該基金業務推動及直轄市、縣(市)後續工作之進行。
綜上所述,國土基金預算執行未盡理想仍待提升;另國土計畫完成公告後相關計畫工作宜積極進行,相關規章之法制作業仍未完備,允宜儘速完成,俾為該基金業務順利推動及直轄市、縣(市)後續工作進行之依據,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
主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經濟委員會部分。
經濟委員會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2、3項,修正為:
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各項投資」編列226億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投融資業務成本」之「投資業務成本」編列5億4,003萬2千元。該基金多投資於政府政策重點發展之產業。面對台灣未來能源困境,政府應更積極投入綠能、環保及循環經濟產業,惟查近兩年國發基金對相關產業投資預算數之執行狀況均未臻理想(106年度執行率13.37%,107年度截止八月底執行數占預算數僅5.1%)此情形下,對於我國未來能源轉型及相關產業發展,恐造成嚴重衝擊。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國發基金投資綠能、環保及循環經濟產業成效不振之檢討與未來投資策略調整計畫」之書面報告。
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1億8,096萬1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新增決議1項:
1.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直接投資事業退場機制作業要點》遴選釋股標的原則:股票市場交易價格連續3年低於本基金帳列投資成本為符合退場要件之一。經查,有關媒體報導「一年連踩3大地雷 國發基金逾40億恐打水漂」,國發會雖已作出解釋與回應,但後續仍需繼續改善投資盲點與退場機制,以符合社會期待。綜上所述,爰請國發基金應提出退場機制改善辦法與修改相關作業要點書面報告到立法院院經濟委員會,俾利本院監督我國國發基金執行成效。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2項,分別修正為:
1.離島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9億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離島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編列2,000萬元,行政院主管之離島建設基金,其目的在於推動離島地方建設與地方產業發展。經查本貸款計畫長年以來案件數及融資金額均偏低,執行成效欠佳,106年度終了竟無任何一件貸出案件。如何提升本計畫成效,或思考如何轉型,使資金活用,即為當務之急。爰此,請國發會就如何以本計畫之優惠貸款,協助青年返鄉發展與創業、建構各離島成為綠能島嶼之願景,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15億0,570萬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5億5,795萬4千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楠梓加工出口區揚水站改善工程」4,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1,795萬4千元。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2、3、4項,分別修正為:
1.有鑑於東部地區及原民地區產業落後,人口流失嚴重,以花東地區為例,花蓮縣近11年人口總數均是下降,台東縣除98年人口呈成長,自99年人口總數亦呈下降趨勢。查加工出口區主要業務為優質化園區服務,提供廠商場址,身為公務機關亦應負擔扶植弱勢責任,經濟部應研議於加工出口區以優惠價格提供場址或研議相關輔導措施,供東部地區產業及部落產業完整產業鏈。爰此,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編列11億4,489萬4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29億0,819萬9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投融資業務成本」編列2,457萬2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5億5,907萬6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6項,分別修正為:
1.108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書,「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水資源作業基金個別)共編列1,991萬5千元。查106年度該科目決算數為931萬8千元,105年度為905萬8千元,104年度為1,000萬7千元。108年度編列竟多於過去決算數近一倍多,金額明顯高於實際支用需求,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水資源作業基金「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108年度編列2,256萬6千元,查106年度預算數為2,529萬2千元,決算數1,022萬4千元,執行率偏低為40%,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水資源作業基金108年度「銷貨成本」項下「給水銷貨成本」預算數為33億5,680萬4千元,較107年度的30億8,768萬8千元,增加2億6,911萬6千元;若與「銷貨收入」項下的「給水銷貨收入」相較,108年度「給水銷貨收入」預算數為20億5,627萬3千元,較107年度的20億7,861萬元,竟然減少2,233萬7千元;而「給水銷貨收入」減去「給水銷貨成本」,兩者相差-13億0,053萬1千元。顯示經濟部水利署在控制「給水銷貨成本」上有問題,並未隨著銷貨收入減少而有所降低,亦未能撙節生產成本。其次,從106年度決算數得知,給水銷貨收入與給水銷貨成本相差6億9,027萬2千元,但107、108年度預算數兩者卻分別相差10億0,907萬8千元及13億0,053萬1千元,綜上,經濟部應積極控制水資源作業基金「給水銷貨成本」,杜絕浪費情事,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08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銷貨成本」項下「土石銷貨成本」編列17億2,939萬9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水資源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耗水費費用」編列4億6,274萬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水資源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與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2億4,932萬3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新增決議1 項:
(一) 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科目中,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共1,024,420千元,其用途之一為「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規定,辦理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查高雄市旗山區大林里園潭子段約6公頃天然濕地位於「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自2013年起被傾倒約99萬公噸中鋼轉爐石廢棄物,經高雄市環保局連續開罰12次,累積金額336萬,清運計畫迄今仍無解。依據高雄市環保局2016年6月所提出的「地下水調查報告」(高雄市旗山區農地回填轉爐石區及周邊農地土壤及地下水環境品質監測計畫),明確指出該場址已受污染,包括氨氮、錳均超出地下水監測標準。近2年來,高雄市之自來水水質品質檢測結果,無論清水或原水,總硬度和總溶解固體量、導電度等,有極大改善空間,且該區域地下水往南及往東南流,即是流向旗山膝、手巾寮、美濃屏東等地下水(自來水)水源,顯見得水質水量保護區應積極妥善保育及維護。爰要求經濟部依水資源作業基金之設立目的及宗旨,落實「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水資源保育,提出具體處理措施、保育計畫及改善地下水水質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2、3、4項,分別修正為:
1.推廣貿易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編列61億7,728萬6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編列33億4,103萬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石油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編列68億3,406萬2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編列105億8,519萬5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新增決議1 項:
(一)有鑑於原住民地區桶裝瓦斯補貼在計算上,區分平地地區與山地原住民地區,然花蓮、台東二縣中海岸山脈沿線鄉(鎮、市)的村里雖有海岸山脈的阻隔,卻被歸類為平地地區,例如:花蓮縣的壽豐鄉、台東縣的東河鄉等,都有應屬山地卻因區分上導致補助金額較低,且查桶裝瓦斯補貼之地區,無論山地或平地,其路段品質應積極改善,因此就整體瓦斯補貼應該調整相關參數,訂定統一之標準,爰請經濟部針對修正桶裝瓦斯運費補貼相關係數,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2、3、4、5項,分別修正為:
1.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編列2億1,485萬5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3億3,034萬2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編列7億3,074萬9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編列6億2,284萬9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編列11億2,120萬3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新增決議1項:
1.蘭嶼核廢料之遷移與各核電廠除役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仍未見政府有具體進展及規劃期程;此外,2018年年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亦提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之預告,但最後在多方壓力下仍不了了之。台電公司雖早在2002年就承諾放置蘭嶼的核廢料要遷出,卻礙於下一個去處遲遲無法覓得,至今仍只能繼續存放於蘭嶼。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為化解核廢料處理僵局,新增集中式貯存、室內乾貯、以及核廢處理專責機構等,造成核後端基金在106年重新估算需增加至4,700億元。核廢料的問題一天未解決,蘭嶼達悟族人的轉型正義就蕩然無存、新增的成本也是全民承擔。爰此,要求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合理之預算並逐年檢討用於台東縣蘭嶼鄉之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且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書面報告。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億6,572萬4千元,增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200萬元(含「業務收入」100萬元、「租金及權利金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6,772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4億2,647萬元,減列畜產改良作業基金50萬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547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3,925萬4千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4,225萬4千元。
(七)新增決議1項:
1.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8年度編列銷貨成本6,295萬3千元辦理各類農產品銷售事宜,其中包括報廢不良種子及種子盤盈增減互抵之數30萬元。依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提供之資料,101年度至107年度該基金編列報廢種子預算及執行情形,預算編列共65萬元,共執行報廢金額為39萬9,733元,查101年度至103年度及106年度均無執行數,然107年度截至8月底報廢金額已達預算數30萬元,且較104年度及105年度報廢數約5萬元相對高。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說明,主要係因該基金部分種子庫存過多,且貯藏期間已久,經檢查後發現有含水率過低等無法發芽情形,爰須辦理報廢,雖該基金期透過標售該等種子以減少報廢損失,惟其成效未佳,應持續積極研謀善策,爰請農業委員會針對農業作業基金盤點檢討,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547億1,919萬1千元,配合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3億2,18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公庫撥款收入」項下增撥農村再生基金辦理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等計畫13億2,1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3億9,739萬1千元。
2.基金用途:408億8,108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138億3,810萬6千元,配合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13億2,180萬元,改列為125億1,630萬6千元。
(四)新增決議3項:
1.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8年度,「造林貸款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管理計畫」編列2,508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農業發展基金108年度於「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1億5,875萬5千元。經查107年迄今傳出產銷失衡、價格下跌之農產品分別有蒜頭、香蕉、紅龍果、鳳梨及木瓜等品項,究其原因除受天候影響外,主要係未落實預警機制所致。爰請農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解決產銷失調政策規劃以及如何落實預警制度書面報告。
3.農村再生基金108年度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2億5,282萬9千元,以辦理改善農業缺工措施等工作。經查107年農業就業人口尚有56萬1千人,108年8月剩下56萬人,減少1000餘人,加上農民愈趨高齡化,農業勞動環境普遍不佳及薪資水準不穩定之情況下,已相當程度影響國內糧食安全及農業發展。爰請農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農業缺工及老化政策書面報告。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四)新增決議1項:
1.反托拉斯基金108年度,「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編列1,878萬6千元,凍結10%,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財政委員會部分。
財政委員會
非營業部分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5)新增決議1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主要業務計畫之一為「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共計編列3,603萬4千元。查近年來基於區塊鏈相關技術之發展,諸多不同名稱及類別之虛擬通貨憑空被創造並於特定市場流通,由於資訊不對稱及不透明,且相關技術概念複雜,致生諸多詐欺、吸金及龐氏騙局等金融犯罪問題,導致諸多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受損。為健全市場秩序及保障民眾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針對虛擬通貨致生各類金融犯罪之議題提出針對性之教育及宣導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部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一)新增決議1項:
1.中央研究院為全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主要任務之一係為國家培養學術研究人才與延攬學術菁英,「頂尖人才延攬計畫」之重點為與國內外大學共聘頂尖學者及延聘國際跨領域菁英人才,以促進人才交流與科技發展。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自107年度起規劃辦理「頂尖人才延攬計畫」,惟107年度決算數為0,且未延攬或共聘學者專家,與原規劃每年可延攬或共聘1至3名學者到院授課、推動研究,有明顯落差,108年度預算又續編1,000萬元,但截至8月底僅合聘1位學者,執行率明顯不佳,爰此要求中央研究院應積極改善,進行人才延攬,俾達人才交流及科技發展之目標。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4項,分別修正為:
1.「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科學教育研究發展」,請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產學合作研究發展」之「協助產業創新發展」,請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科技會報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請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請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一)新增決議1項:
1.依據中華民國108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業務計畫以及預算說明,預算概要之業務收支及餘絀之預計:(一)業務收入168億1,376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55億0,526萬9千元,增加13億0,850萬元,約8.44%;主要係癌醫中心醫院配合預計醫療業務量增加編列門診醫療及住院醫療收入所致。(二)業務成本與費用200億6,242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79億5,401萬3千元,增加21億0,840萬8千元,約11.74%;主要係預估建教合作收入增加,成本亦相對增加,及癌醫中心醫院配合預計醫療業務量增加編列門診醫療及住院醫療成本所致。
根據收支餘絀計算表以及其說明,癌醫收支結果為短絀512萬元。
癌醫營運初期醫療收入不敷醫療與行政成本,又其總收入預算36億1,682萬4千元中,有18億9,973萬6千元來自業務外收入,係為贈與收入,占總收入之52%以上。根據109年度的預算規劃與說明,短絀預計會再增加至650萬6千元。
綜上所述,爰建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提出財務規劃書面報告,並於報告中述明改善作法與預期效益,俾利立法院監督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投注臺大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之執行成效。
五十五、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基金用途」,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特別收入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政府撥入收入」,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經立法院三讀,並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中「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新增決議3項:
1.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中,「辦理生活美學課程、創藝學園課程、冬夏令營、假日及寒暑假各項研習營等活動」共編列預算2,506萬4千元。此類教學活動目的為培養國民美學素養,計畫用意良好,惟查,108年度至9月底執行數1,570萬2千元,執行率僅62.8%;且107年度亦未執行完畢,107年度預算數2,494萬元,107年度決算數2,361萬6千元。
爰此,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就活動執行之檢討精進提出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2.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該計畫108年可支用預算數為3億7,742萬5千元,截至108年9月累計已編列預算5億3,241萬6千元,累計執行1億7,978萬6千元,執行率33.77%,顯著低落。爰此要求文化部應於3個月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3.國立歷史博物館因辦理「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以閉館3年方式,整建空間,並將所有典藏品全數搬遷移藏異地。文物整飭搬遷規模及件數,為我國博物館之首例。國立博物館有其公共性與社會責任,具備研究、收藏、展示、教育功能與使命,並以常態與規律型態向大眾開放。但閉館方式處理,是否有其效益及必要性?該館展示與典藏空間之總體規劃為何?文物移藏異地情形及保全是否周全?暫存庫房有否合適的儲存空間?遭監察院調查要求檢討改善。為免類似情況發生,爰此建請文化部對此研擬一套標準作業流程。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交通委員會部分。
交通委員會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633億8,811萬6千元:
(1)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增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項下「其他業務外收入」之「依法分配收入」1,321萬8千元。
(2)減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之「降落費」300萬元。
(3)增列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業務收入」3,000萬元。
(4)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4,021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34億2,833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387億1,043萬5千元,減列: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400萬元:
「服務費用」1,200萬元(含「水電費」600萬元、「旅運費」100萬元、「修理保養及保固費」500萬元)。
「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
「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00萬元。
(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500萬元:
「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200萬元。
「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郵電費」100萬元。
「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電腦軟體服務費100萬元。
「業務外費用」項下「其他業務外費用」之「雜項費用」100萬元。
(3)觀光發展基金「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1億元(含「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中「代理(辦)費─觀光關鍵人才培育計畫─籌辦導遊、領隊人員考試」4,0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
(4)以上共計減列1億1,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5億9,143萬5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46億7,768萬1千元,增列1億5,921萬8千元,改列為248億3,689萬9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29項,分別修正為﹕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外包費」編列保全業務外包費1億9,095萬元,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為296人,然民用航空局及航警局之航空保安控管作業有欠嚴謹,包括未能及時發現部分民營機構聘用之航空保安主管未持有相關考驗文件或訓練結業證明,以及近3年度派員辦理保安控管人查核作業共計70家,僅占106年底列管之保安控管人527家之13.28%,與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所訂至少每3年實施1次查核之規定不合,請民用航空局及航警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
2.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外包費」編列保全業務外包費1億9,095萬元,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296人(民用航空局屬作業單位82人,航警局214人),較107年度預算案增加1億4,363萬3千元,預計增加217人。
勞務承攬屬於非典型雇用,政府機關應盡量減少此種人力進用方式,民用航空局竟在108年大幅增加217人,與行政院對派遣歸零之政策方向背道而馳,政府應帶頭減少非典型人力運用,提高機關自雇比例,而非大肆增加勞務承攬人力。
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等相關單位就說明人力勞動之權益保障、以及勞務承攬之必要性、為何不能進行自雇等理由,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外包費」編列保全業務外包費1億9,095萬元,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296人(民用航空局屬作業單位82人,航警局214人),較107年度預算案增加1億4,363萬3千元,預計增加217人。主要原因係航警局考量桃園國際機場旅運量增加,且因應桃園機場捷運A1車站行李預辦登機增置安全檢查作業、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南側擴建區工程完工新增出境報到櫃臺、快遞進口貨物檢查等勤務需求擴增,航警局受限於組織編制與員額總量管制,無法增補警察人力,內政部警政署同意自行雇用保全人員214名,以行政助手方式協助執行安檢與警衛管制作業;航警局於107年2月5日將「桃園機場安檢工作協勤保全人力勞務採購計畫」函送民用航空局審查,經民用航空局於同年3月26日同意辦理。民用航空局增聘保全人力協助辦理非核心安檢業務。應當考量辦理機場安檢與管制等作業之協勤人力派用與分工,加強辦理員工訓練及管理事宜,並強化履約管理等內部控制作業,確實強化航空保安工作。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共編列2億9,185萬元,雖較107年度預算減少1,066萬元,但較106年度之決算大幅增加7,298萬1千元,然而相關業務說明並無明顯差異,預算應有撙節空間,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5.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9,341萬8千元。比較107年度預算數1億6,787萬1千元,增幅數達2,554萬7千元,請民航局說明是否有新的預算項目,另比較106年決算數為1億3,534萬9千元,增幅差異數達5,806萬9千元,該項預算編列有重大檢討空間。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民航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9,341萬8千元,與上年度預算1億6,787萬1千元,增加2,554萬7千元,主要增加遙控無人機操作運用及管理規則評估規劃200萬元及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推動委外服務900萬元等,其餘關於污水處理、紅火蟻防制、噪音監測、相關檢測、調查、法律事務等工作,仍應採撙節原則。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民航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9,843萬2千元,經查該科目106年度決算約為8,352萬元,顯見該預算編列過於寬鬆;又該計畫包含「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1,729萬7千元,辦理「北竿機場跑道改善之工程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卻未列出預期時程、工程管理諮詢對象及具體業務內容,其必要性令人質疑。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捐助國內團體」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編列4億5,530萬元。離島偏遠機場之經營風險較高,且較易缺乏市場經濟性,為保障離島居民行之權利及促進離島經濟觀光發展,政府對離島航空運輸業之營運虧損予以適當補貼,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惟政府補貼營運虧損占實際虧損數之比率103年度為89.68%,至106年度成長為95.6%,補助比率甚高,恐有使業者疏於成本控管或面臨道德風險之虞,誠應檢討現行補貼制度之妥適性,並宜研謀加強對業者之財務審查與稽核機制。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9.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捐助國內團體」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編列4億5,530萬元。經查,102至104年度該基金對離島空運航線之營運虧損補貼金額平均約1.51億元,自105年11月起因業者汰換新機、租金、保險等營運費用增加,致106年度補貼金額調升為5.18億元,較102至104年度平均補貼數增加約2.43倍,恐有使業者疏於成本控管或面臨道德風險之虞,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營運虧損補貼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10.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41億4,236萬3千元,包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專案計畫18億5,000萬元,以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2億9,236萬3千元。惟104至106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平均預算執行率偏低,專案計畫平均執行率為28.35%,其中106年度「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及「高雄機場北側都市計畫劃定為機場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更僅有7.44%及25.18%,而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平均執行率43.43%。經查該計畫主要係招標不順、變更契約、工程履約糾紛等原因,致未能如期完成。鑑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攸關飛安及航空事業發展,其執行率近3年卻未及五成,且預算保留數由26.25億元成長至41.42億元,顯見民用航空局未衡酌執行量能、核實編列預算,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41億4,236萬3千元,包括專案計畫18億5,000萬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2億9,236萬3千元。
然而,由民航基金近三年的決算資料顯示,104至106年度該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可用預算執行率均偏低,未及五成(25.97%~48.02%),其中專案計畫執行率不滿三成,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執行率約五成,固定資產改良擴充每年的保留數也呈現成長趨勢,107年及108年卻繼續編列預算,相關預算之執行效率及編列應需檢討,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等相關單位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積極執行、並衡酌執行量能核實編列。
12.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41億4,236萬3千元,包括專案計畫18億5,000萬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2億9,236萬3千元。經查,該基金104至106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可用預算執行率介於25.97%至48.02%,均未及五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控管能力顯有問題,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13.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勞務承攬編列3億7,615萬3千元,預計進用620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7年度之569人增加51人,其中包括原勞動派遣42人,新增9人,所增加之人力是配合行政院派遣歸0政策,將原本42名派遣人力轉為勞務承攬,以及新增業務所致,然而行政院相關政策之用意在於減少非典型人力運用,提高機關自僱比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僅將派遣相關人力、預算平行轉移為勞務承攬,似與行政院政策相悖,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就相關人力之勞動權益保障、相關人員為何無法進行自僱等資訊充分說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62億0,245萬4千元,較107年度58億2,184萬元,增加將近4億元,惟較106年度決算數56億3,552萬5千元,增加6億元。由於沒有說明大幅增加該項預算項目編列之理由,加上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該項預算明顯有調整增列空間,為了撙節開支,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將提高之原因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編列99億8,204萬元,延車公里數為306億0,500萬元,平均單位成本0.33元/延車公里,107年度「勞務成本」編列94億1,408萬6千元,延車公里數為306億元,平均單位成本為0.31元/延車公里,106年度「勞務成本」決算數為94億5,438萬9千元,延車公里數為311億0,283萬5,840元,平均單位成本為0.30元/延車公里,108年度「勞務成本」編列明顯較高,應以106年度平均單位成本0.30元/延車公里為參考標準,108年度「勞務成本」應調整為91億5,150萬元,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管理成本」編列39億6,085萬1千元,主要辦理國道轄區13個工務段、15個服務區及4處交控中心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收費業務、服務區管理等相關業務。惟高速公路通行車輛每年高達59億餘輛次,依一成比率進入服務區休息,約有5,900萬輛次的車進入服務區,若每輛車平均2名乘客,則有1億1,800萬人次進入服務區休息或消費,而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06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旅次約1億8千萬人次,顯見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消費潛力不容忽視,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服務區不含加油站收入,每年僅3億餘元,比加油收入還低,服務區收入應有提升空間。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就服務區收益情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17.鑑於國道通行費逾期欠費逐年攀升,導致國庫短收。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僅於108年度大幅提升電子收費違規逕舉罰單、欠費強制執行及首次書面通知等郵寄費用作為催繳之用,顯見尚無改善對策。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8.高速公路上清潔維護工作目前委外辦理,主要分為北區、中區與南區,因為該工作委外辦理,產生相同職務在不同區域有薪水上的差異性。舉例來說:交流道撿拾作業工,中區大甲段最高投保月薪為30,300元,其次中區斗南段投保月薪為27,600元,第三為北區內湖段投保月薪為25,200元,其餘大都22,000元或略高,南區部分全部投保月薪為22,000元。另外路容巡迴組作業工,最高為中區苗栗段投保月薪為34,800元,其次南區新營段投保月薪為36,300元,第三為中區大甲段投保月薪為30,300元。根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提供資料顯示中區平均薪資最高,北區其次,南區平均薪資最低,包含路容組標誌車與工作車司機、掃路車司機等。相同工作與職務為何南區就是最低,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檢討此一情況,日後要求得標廠商應當給予合理的薪酬,避免不同區域有大幅度的薪資差異。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9.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編列電子收費違規舉發服務費5,721萬8千元,較107年度編列4,170萬元增加1,551萬8千元。該項預算編列無法從預算書看出明確使用性質,且增幅過大,似有浪費公帑之嫌。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0.高速公路局透過交通資訊蒐集支援系統蒐集國道通行資料,並且上傳至交通控制系統大數據分析平台(SAS),運用動態維度分析等功能,產出相關資訊作為擬訂國道相關交通工程與管理決策參考。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106年9至11月高速公路有27處/段易壅塞路段之上游交通資訊尚未納入交通控制系統雲端資料庫,導致系統整合分析應用資料不足。其次北區工程處已利用SAS,找出國道路面修復影響最大的重車集中路段,針對鋪面強度不足加強養護,有效減少其轄區養護里程數,節省養護經費約5,000萬元,然而SAS分析高速公路本年度重車通過前十大路段,中區及南區管轄有7處,應當儘速仿照北區作法,以減少養護經費支出。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之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中「銷貨成本」及「出租資產成本」之「土地稅」項下共計編列4億0,797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高鐵各站區之土地標售作業。經查,為辦理高鐵沿線站區土地開發業務,政府於88年間陸續公告實施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等五車站特定區之都市計畫,為減少相關用地取得經費,交通部擬定土地開發計畫(計畫期間自86年7月起至108年12月底),以帶動高鐵車站周邊土地之開發。然經交通部鐵道局全面重新清查,截至107年8月底,土地開發計畫尚有34.34%之土地待執行,除影響高鐵站區土地開發進度,亦延滯開發經費之回收;又本計畫將於108年底屆期,顯然仍有很大空間亟待改進。為免浪費公帑,請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22.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出租資產成本─出租土地成本」編列1億6,958萬8千元,較107年度預算編列1億7,185萬4千元有稍微縮減,106年度決算數則為1億6,638萬3千元。由於項目中的旅運費與土地稅都比106年度決算數少,該項預算明顯有調整空間,為了撙節開支,請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3.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服務費用」編列871萬9千元,較107年度預算348萬5千元增列523萬4千元,增幅150.18%,惟105至106年度該決算分別為116萬4千元及120萬元,執行率分別為33.59%及36.94%,又該預算於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編列150萬元,係委請專業顧問協助辦理高鐵左營轉運站用地、苗栗站及雲林站附屬事業用地開發招商作業,惟該計畫105年度編列252萬元,決算65萬6千元(執行率26.03%);106年度編列200萬元,決算78萬8千元(執行率39.4%),顯見該預算108年度編列過於寬列且歷年執行率不佳,請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編列2,254萬4千元,辦理旱作物節水獎勵補助、節水節肥灌溉系統補助等,惟該計畫104至106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6.81%、36.28%、16.62%;107年度截至11月止執行率僅60.27%,執行績效長年不佳,交通部鐵道局應偕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滾動式檢討改善執行成效,俾利加速計畫推動。請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5.觀光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27億8,305萬元。經查,同項費用於107年度僅編列24億0,637萬元,108年度竟然爆增3億7,668萬元。且106年度的決算數,也僅有20億4,460萬元,該年度款項也同樣有賸餘,實在難以理解為何108年度需要編列增加。
且108年度花費最多之項目為「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108年為本方案第2年,但107年度所設定之相關績效目標,多數均沒有達標,108年度預算書中也完全並未說明沒達標卻持續增列超過3億元之原因,也並未寫明辦理原因、目的、預期成效,以及相關期程,且各項觀光推廣計畫下,也都有自行編列業務推廣費、行銷宣傳費等,疑有重複編列,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公)告費」之國際市場開拓計畫編列10億3,055萬2千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之國際市場開拓計畫編列10億2,745萬9千元,兩筆費用共計編列20億5,801萬1千元,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7.觀光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公)告費」之全球宣傳媒體廣告採購計畫編列1億8,055萬2千元,但未明確說明廣告主要對象為哪一個國家,立法院無法有效監督,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8.觀光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之產品開發(獎勵優惠措施紀念品等)編列5,500萬元,具體用途與預算使用對象不明,立法院無法有效監督,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9.觀光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之各國家風景區宣傳與推廣經費編列1億8,586萬3千元,較107年度編列之1億5,613萬9千元增加2,972萬4千元,相關預算是用於各風景區之宣傳推廣,然而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資料,106年1至9月,各國家風景區之遊客總人數約為3,495萬人次,而107年1至9月之遊客總人數約為3,474萬人次,整體來說遊客人數下降約21萬人次,顯見相關宣廣並無實質效益,請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國家風景區宣廣提出改善策略書面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6億9,275萬8千元:
(1)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2,276萬8千元(含「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2,226萬8千元、「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50萬元)。
(2)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1,000萬元。
(3)以上共計增列3,276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億2,552萬6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1億9,863萬1千元,減列「港灣建設計畫」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億7,863萬1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億9,412萬7千元,增列5,276萬8千元,改列為5億4,689萬5千元。
(四)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5項,分別修正為﹕
1.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27億7,014萬3千元,作為辦理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建設以及鞏固臺灣國際商港海運樞紐之地位。經查,目前各項子計畫執行情形(如下表)均不佳,特別是台中港與基隆港工程大幅落後,保留金額鉅大,請交通部航港局及相關單位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國際商港未來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
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度 | ||
預算數 |
決算數 |
預算案數 |
迄8月 執行數 |
預算案數 | |
1.基隆港濱海觀光遊憩專區基礎公共設施改善工程 |
9,500 |
- |
- |
- |
- |
2.基隆港軍用碼頭遷建及後線設施整建工程 |
70,000 |
3,094 |
110,000 |
32,020 |
240,000 |
3.臺中港海岸保全工程計畫 |
50,000 |
45,166 |
56,000 |
8 |
50,000 |
4.高雄港區土地取得作業 |
60,000 |
60,000 |
800,000 |
800,000 |
826,063 |
5.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多功能碼頭區公共設施工程計畫 |
30,000 |
27,286 |
20,000 |
6,529 |
200,000 |
6.臺北港公共設施工程計畫 |
320,000 |
330,857 |
278,800 |
233,507 |
500,000 |
7.臺北港南碼頭區B填區圍堤造地工程計畫 |
8,000 |
117,000 |
81,000 |
137,691 |
430,000 |
8.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二期造地工程計畫 |
140,560 |
73,681 |
100,000 |
26,136 |
77,000 |
9.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三、四期圍堤工程計畫 |
30,000 |
29,456 |
96,050 |
2,541 |
330,000 |
10.基隆港航道、迴船池水域加深浚挖工程及土方收容填區圍堤工程 |
- |
- |
30,000 |
14 |
30,000 |
11.高雄港港勤船渠造地工程 |
- |
- |
14,000 |
- |
10,000 |
12.安平港四鯤鯓航道浚深工程 |
- |
- |
- |
- |
77,080 |
合計 |
718,060 |
686,540 |
1,585,850 |
1,238,446 |
2,770,143 |
預算執行率 |
95.61% |
78.09% |
|
2.有鑑於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27億7,014萬3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案之15億8,585萬元,增加11億8,429萬3千元。經查:「國際商港未來建設計畫(106-110年)」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准予備查修正案,各子計畫經費亦得於整體計畫項下調整支應;雖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迄107年8月底整體計畫預算執行率尚佳,惟部分子計畫有工程進度落後情事,仍編列108年度預算,允宜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並審酌計畫執行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以維計畫之有效推動。請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3.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27億7,014萬3千元,然而相關預算整體執行率雖達到96.61%,然而部分子計畫執行率低於六成,相關計畫應更落實執行,請交通部航港局於2個月內,就相關計畫執行狀況,部分子計畫嚴重落實之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4.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27億7,014萬3千元,經查,106年度預算編列7億1,806萬元,決算數6億8,654萬元,預算執行率為95.91%;107年度預算案編列15億8,585萬元,迄8月底執行數為12億3,844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為78.09%,且至107年8月底,部分子計畫(臺中港海岸保全工程計畫與高雄港港勤船渠造地工程)仍有工程進度落後,請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27億7,014萬3千元,請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四)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2項,分別修正為﹕
1.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為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施政重點,近來行動通訊申訴案件以通訊連線品質為主,政府機關開放公有建物與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比率仍低,雖立法院審議104、105與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決議,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開放建置基地臺。主管機關統計公務機關(構)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自103至106年度,業者申請總件數6,541件,經同意建置總件數為554件,平均建置率8.47%。103至106年度每年業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建置件數均高於中央部會,獲同意建置比率遠低於中央部會,以106年度為例,地方組之申請總件數1,081件,同意建置僅37件,建置率3.42%,低於部會組建置率15.01%,且其中13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建置件數為零,顯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公有建物土地設施開放建置基地臺成效不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459萬元,相較107年度預算數781萬元增加678萬元,相較106年度決算數2萬1千元增加1,456萬9千元,據計畫內容說明顯示,預算主要係用於「辦理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以及製作、播送「行動通訊電磁波安全之電視節目」,並剪輯成宣傳短片及上傳網路推播使用,所需費用為1,450萬元。內容主要仍是針對基地臺之電磁波進行安全性宣導,然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之103至106年度公務機關(構)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合計業者申請總件數6,541件,經同意建置總數為554件,平均建置率約8.47%,106年度平均建置率僅有6.40%。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長年進行電磁波宣導,然各年度公務機關(構)同意開放設置基地臺比率仍低,顯示該基金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措施並未發揮效果,更遑論向民間推廣。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長年進行電磁波宣導未見明顯成效,應檢討其推廣策略,而非冒然增列大筆預算,為避免資源之浪費,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該計畫預期目標及具體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3項,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1項: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3,762萬1千元,其中辦理數位媒體素養調查、評估及推廣計畫編列500萬元,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四)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4項,分別修正為﹕
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億4,469萬8千元,另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8萬4千元。地方政府獲撥款項,依法應該用於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
依據「106年度有線廣電基金地方政府運用執行情形」之評核報告,可見到評委提及所辦事項與法定用途關聯性不高、預算執行率待加強、未專款專用等嚴重問題。而該基金依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於每年8月31日以前將上年度的款項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但是該基金管理會於每年9月下旬才開始討論、考核各縣市之執行情形,結果形成考核結果尚未定案,卻已先撥付款項,如此狀況之考核結果恐無法有效督促各機關將資源妥善運用。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考核時程與報告之影響力,儘速增、修訂相關規範,以達資源分配更妥善之效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2.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5,322萬1千元,其中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撥付40%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根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8月31日前將前1年度關於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款項無息撥付、捐贈之。惟該基金管理會每年於9月下旬始開會討論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上年度運用受撥付款項之執行情形,等同為上年度考核作業結果尚未定案即先撥付該年度款項,考核結果與資源分配未能互相連結,使考核流於形式,至今仍未改善。為監督基金款項運用,以期落實補助偏鄉地區之原意,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增、修訂相關考核或分配規範,重新研擬各縣市分配比例,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盡書面報告。
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5,322萬1千元,據106年度有線廣電基金地方政府運用執行情形之評核意見,地方政府所辦事項與法定用途關聯性不高、預算執行率待加強、未專款專用。爰此,為落實基金設立宗旨及願景,需落實考核結果與資源分配,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億4,469萬8千元,近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有線電視頻道業者換照過程中實施「新播」與「首播」的分數加權制度,但頻道業者卻濫用「首播」制度,大量放送10年以前的老舊節目,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行調整「新播」與「首播」制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5項,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1項:
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共編列4,400萬7千元,其中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編列3,897萬7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進數位服務示範區計畫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新增決議2項:
(一)鑑於保障收容人醫療權益,不應因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受影響,矯正機關均依照監獄行刑法及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規之規定,提供受刑人醫療服務,包括監內門診、戒護外醫、移送病監和保外醫治等途徑。經查105至107年度,不包含保外醫治後死亡人數,3年已累積近400位受刑人因病死於監內,顯示矯正機關醫療資源與就醫制度尚有闕漏。爰此立法院親民黨黨團要求法務部矯正署針對監所醫療資源與收容人就醫制度進行全面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為推行獄政改革、提升收容人居住品質,法務部除陸續進行監所擴、遷、改建之計畫外,亦分年度逐步推動矯正機關內「一人一床」政策。而為配合「一人一床」政策之辦理,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預計編列為期4年共1億3,055萬2千元之預算(105年度編列4,216萬1千元,106年度編列4,343 萬5 千元,107年度編列2,130 萬3 千元,108年度因獲社會捐款挹注未編列)。至今(108)年9月整體床位配置率已約達70%,且預計明年可再向上提升,然仍有數矯正機關於床位配置率上未達5成,如桃園監獄目前仍僅約6%,與一人一床之目標有所差距。爰要求主管機關就目前床位配置率尚低之數矯正機關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對於一人一床實施後是否有因床鋪型態多為上下舖而衍生戒護安全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新增決議2項:
(一)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108年度共編列3億6,110萬1千元之年度預算。然經查截至108年6月底,三大關鍵指標達成績效不彰(見下表)。毒品防制事關國人健康與社會安全,基金執行率偏低有違國人期待,爰由主管機關於2個月內提出如何增強基金達成率書面報告,以提升毒品防制成效。
表:三大關鍵指標績效達成率(108年6月)
年度績效目標 |
衡量指標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
達成率 |
針對疑似使用新興濫用藥物中毒急診就醫情形進行監測 |
(2,500 件 /年度目標值) |
共計 95 家醫療院所加入進行藥物濫用之檢測與分析件 |
21% |
補助藥癮者成癮醫療 |
補助人數 |
本計畫為第 1 年辦理,計畫補助治療費用項目眾多且需時研議,又醫療院所需將本案補助之治療費用項目報請縣市政府同意,其行政辦理事項所需費時,刻正執行中。尚未有相關執行成果 |
0% |
推動成立無 |
補助社區團體數 (50 個團體/年度目標值) |
計補助社區團體 12個 |
24% |
(二)鑑於毒品防制基金屬於特別收入基金,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又毒品防制條例第2條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均規定:「本基金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捐贈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然目前毒品防制基金收入全數仰賴國庫撥款,並無具備國庫撥款以外特定收入之財源,亦未依據毒品防制條例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提撥基金收入。爰此,立法院親民黨黨團要求法務部針對毒品防制基金收入來源進行檢討規劃,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七)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4項,分別修正為:
1.台灣公共工程與民間營造建築工程仍工安事件頻傳,諸如台中火力發電廠最近就連續發生2起職災,造成3個勞工死亡,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3年內得獎承造廠商,33家內有21家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顯見台灣營造業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環節尚待改善。經查現有法規雖已規定事業單位須配合風險等級聘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惟該等人員之在職訓練有待加強,以提升其專業知能,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令規定,爰請勞動部提出說明與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針對勞工對職業傷病認知、職業傷病因果關係認定困難,勞動部自92年起逐年於各區設置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至今,然我國重大職災歷年來依然居高不下,顯見其預防功能未能彰顯;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預算書第65頁針對未加保勞工職災死亡給付1年僅預估14人,殘廢補助26人,雖公務預算另有編列預算,仍顯不足且無意願給付,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為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精神相違背,爰請勞動部提出給付未加保職災勞工主動關懷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展示館委託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全國巡迴展示活動」經費高達630萬元,僅辦台北、新北、台中、高雄、台南及屏東等7場次,而相較於職災發生比例高於一般勞工的外籍勞工及原住民卻未主動辦理職災預防宣導,無法達成預防宣導的目標,為撙節開支,爰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經查勞動部優良公共工程金安獎選拔賽,107年得獎名單營造廠商事業單位,共26位得獎名單內有16位仍於107年存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遭處分之紀錄事實,得獎表揚資格正當性存有疑義。為加強其承攬營造商中下游承包商職業工作環境的安全,並推動高風險事業安全與衛生輔導、營造工地檢查輔導改善,爰請勞動部提出說明與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2.基金用途:原列170億4,677萬2千元,減列:
(1)「促進國民就業計畫」5,651萬元,包含:
①「綜合規劃業務」中「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10萬元。
②「職業訓練業務」817萬6千元(含「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17萬6千元、「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500萬元、「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就保)」200萬元)。
③「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100萬4千元(含「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90萬元、「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10萬4千元)。
④「就業服務業務」4,220萬元(含「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就業保險部分)1,000萬元、「台灣就業通複合式管理業務」100萬元、「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100萬元、「青年就業服務」20萬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3,000萬元)。
⑤「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150萬元(含「辦理全國技能檢定系統程式設計及維護計畫」100萬元、「辦理國內技能競賽及選手培訓」50萬元)。
⑥「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50萬元。
⑦「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303萬元(含「輔導高風險、高職災、高違規(3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就保)」203萬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100萬元)。
(2)「外籍勞工管理計畫」1,252萬元,包含:
①「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1,150萬元(含「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100萬元、「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中「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就業服務法引進外籍勞工在臺所生子女為無依兒少安置相關業務」300萬元、「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中「辦理入出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100萬元、「辦理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50萬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500萬元)。
②「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100萬元。
③「外國人聘僱前國內招募及轉換雇主業務」中「辦理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前國內招募及轉換雇主業務相關事項」2萬元。
(3)「提升勞工福祉計畫」600萬元,包含:
①「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60萬元。
②「勞動福祉退休業務」310萬元(含「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計畫(就保)」210萬元、「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100萬元)。
③「勞動關係業務」130萬元(含「強化勞資爭議調解效能計畫」100萬元、「勞動權益深植計畫」中「辦理均等對待活動及表揚等相關活動」30萬元)。
④「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就保)」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7,50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9億7,174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62億1,316萬2千元,增減互抵後,減列9億2,49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億8,819萬2千元。
1.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編列4億2,434萬7千元,補助在職勞工80%或100%訓練費用。勞動部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惟查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以美容美髮、手工藝類及餐飲食品類課程比例較高,訓練課程宜多元化並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趨勢,不應過於集中某些職類。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編列8億8,340萬8千元,經查,勞動部近年之「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僅41.6%身心障礙失業者知道可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媒合服務,且僅18.8%曾利用這項管道。僅30.5%身心障礙失業者知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設置之臺灣就業通可登錄求職,且僅12.3%曾利用這項管道。綜上,勞動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訂定各項就業服務計畫,多數身心障礙者不僅未透過政府協助就業,更有相當比例不知道這些管道、措施,顯見推行至今成效不彰。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2億2,397萬元。經查,截至106年庇護工場總數138家,提供庇護性職缺數1,995人,僅占身心障礙者人數116萬6,975人之0.17%,比率甚低;由庇護工場任職後轉而進入一般職場、社政及醫療體系就業者為數甚少,僅72人,職業轉銜機制成效欠佳。106年度庇護工場整體營運虧損933萬5千元,營運績效待改善。綜上,補助庇護工場之主要目的,在提供身心障礙者訓練就業技能之場所,以利日後於職場就業,目前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過少,且轉至一般職場或社政、醫療體系就職者亦更屬少數,加以庇護工場營運績效欠佳,應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體系,強化職業轉銜機制,改善庇護工場之營運狀況。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擴大服務規模之規劃方案書面報告。
4.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政府推動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制度措施已多年,然截至107年6月止,未足額進用單位有1,661家(占總應進用家數9.65%),未足額進用達2,333人,其中公立單位仍有33家不足進用53人,公部門應作為企業之表率足額進用,顯示公私部門對身心障礙者之進用仍有努力空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擬改進策略書面報告。
5.查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及「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分別編列6億3,471萬6千元及7億4,617萬9千元。前開業務乃編列相關預算以僱用獎勵、提供勞工相關津貼及補助等以協助勞工順利就業。次查,相關計畫包括: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等,立法院已於107年度之預算審查要求相關單位針對就業服務相關計畫應有完整之調查資料,以利動態且確實掌握勞工之就業情形。然查最新年度仍無個案領取補助時平均薪資、計畫完結後之平均薪資,其中促進就業之相關計畫亦無個案所就業之產業別資訊,勞動部僅以「雇主所送申請表未提供完整產業別資訊」為由,對勞工就業情形資訊缺乏之問題推諉塞責。勞動部本應於受理申請時及計畫補助期間掌握基本資訊,但缺乏前開基礎資訊,難以完備個案就業之追蹤及確認各工作計畫之有效性。據上,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檢討修正相關補助之申請表格需填具項目、制定個案管理追蹤計畫(包含受補助者停止請領或補助期滿後至少6個月之就業流向追蹤),以及建立各項就業服務措施之效益評估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前開書面報告。
6.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3億9,224萬5千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臺灣因為少子化和高齡化,人口快速老化,已於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7%),107年3月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超過14%),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115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超過20%)。而15至64歲青壯年人口(工作年齡人口)在104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下降,勞動人口將出現缺口。而觀看我國中高齡者勞動參與率從55歲以上快速下降,相較日本、韓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明顯落後。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中高齡者就業書面檢討報告。
(2)106年我國兩性勞動力參與率58.83%,其中,女性勞參率雖由97年49.67%,持續上升至106年50.92%,且在25至29歲達到最高峰為89.73%,然後在婚育年齡之際(30至34歲)即開始下降,據相關統計發現多數在職女性常因結婚、生育、家庭照顧負擔等因素,影響其就業意願及提早退出勞動市場。如何營造女性友善職場環境與加強民間團體及事業單位僱用二度就業婦女等誘因,以鼓勵其投入勞動市場,乃當前政府重要的課題。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民國115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而15至64歲之工作年齡人口於104年達到高峰後開始下降,勞動人口將出現缺口。而我國中高齡者勞參率從55歲以上快速下降,相較日本、韓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明顯落後,爰此,請勞動部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7.勞動部為促進特定對象之就業或特定產業之發展,以就業獎勵津貼及僱用獎勵等措施,訂定相關就業服務計畫,例如:新住民僱用獎助津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等。相關計畫得補助之最高月數為12或18個月,然查相關計畫之平均補助月數,大部分仍無法達到法定最高補助月數,縱使受補助勞工之平均就業月數可達最高補助月數,前開計畫能否使勞工長期留任該產業,仍待商榷。據上,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研擬有效提升就業月數之方案(包括勞工領取補助時平均薪資、受補助者停止請領或補助期滿後至少6個月之就業流向追蹤等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平均補助月數(月) | |||
|
106年 |
107年8月 | |
新住民僱用獎助津貼 |
無資料 |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 |
5.08 |
無資料 | |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就業獎勵津貼(機構照服員) |
8.65 |
9.78 | |
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就業獎勵津貼 |
居家照顧 |
1.38 |
4.07 |
社區式日間照顧 |
2.2 |
5.81 | |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僱用補助 |
6.89 |
6.21 | |
資料來源:整理自勞動力發展署 |
8.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就業服務業務」中「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編列7億4,617萬9千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當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就業保險保險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3個月達2.2%以上,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時,「就業保險基金」須提撥經費實施僱用安定措施穩定就業。然若需達成此標準啟動僱用安定措施,總失業人口須連續3個月達15萬人,不僅難以達成,僱用安定措施也早已無濟於事。因此,勞動部應著手制定新的僱用安定措施指標。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關於「就業服務業務」預算為24億8,499萬9千元,其中「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為7億4,617萬9千元,就業保險占其中3億1,457萬6千元,僱用安定措施屬法定業務,然因指標設計門檻嚴苛而從未實施,預算也未編列僱用安定措施相關預算。然若因經濟情勢惡化,也會因現行指標嚴苛而無法實施僱用安定措施,爰請勞動部制定僱用安定措施新指標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於107年3月底達14%,宣告邁入高齡社會,加上少子化趨勢,加重青壯年照顧及扶養責任,政府應健全及挹注長照資源,並積極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查勞動部已推動就業獎勵措施,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但實施成效有限,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
(3)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於107年3月底達14%,宣告邁入高齡社會,加上少子化趨勢,加重青壯年照顧及扶養責任,政府應健全及挹注長照資源,並積極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查勞動部已推動就業獎勵措施,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但實施成效有限,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
9.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預算編列4億3,824萬8千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4億3,824萬8千元,以執行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之就業服務據點設置、求職求才登記等業務。惟國內產業仍普遍反映缺工問題,顯示人才媒合業務仍有進步空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預算編列4億3,824萬8千元,內容包括設置就業服務據點,並提供求職求才媒合服務。然而國內產業仍反映缺工問題,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據調查青年初次尋職遇到的困難包含經歷不足、不知道自己適合做那方面工作、技能不足、求職面試技巧不足或不會寫履歷,顯示部分青年因學用落差、職涯迷惘、缺乏就業準備等因素而未能就業。勞動部應加強青年就業服務,走入校園輔導青年學生及早建立就業方向,並誘發其技能學習意願,俾使畢業後順利接軌職場,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編列3億1,219萬4千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為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教育部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經濟部等11個部會提供職缺,教育部提供推薦參加計畫之青年名單,勞動部辦理媒合作業,補助雇主訓練指導費及青年穩定就業津貼。惟查107年度部分青年因就學、無適當職缺或其他因素未能繼續參加計畫,致參與計畫青年人數未符預期。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檢討書面報告。
(2)為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教育部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經濟部等11個部會提供職缺,教育部提供推薦參加計畫之青年名單,勞動部辦理媒合作業,補助雇主訓練指導費及青年穩定就業津貼。惟查107年度部分青年因就學、無適當職缺或其他因素未能繼續參加計畫,致參與計畫青年人數未符預期。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為配合教育部所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勞動部辦理媒合作業,並補助雇主訓練指導費及青年穩定就業津貼。然107年度部分青年因就學、無適當職缺等因素未能繼續參加計畫,致目標未達預期,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12.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為行政院於107年8月核定「社會創新行動方案(107至111年)」,勞動部於其中擔任「推動拓展」及「國際連結」之主責機關,但於預算書中卻未能得知本計畫之目的、內容及主要成效為何,未見勞動部在該方案中所發揮的角色及定位,顯有過度編列預算之情況。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項下,編列預算6,989萬4千元,分區委託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辦理勞工健康照護及服務,然而,我國企業以中小型為主,其資源非常有限,且我國勞工健康服務照護率僅約25%,相較日本、韓國及歐美等國家為低,顯示政府推動中小型企業勞工健康服務,保障勞工健康之施政,成效不彰,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上開事項提出積極輔導企業落實職場勞工健康服務及身心健康保護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臺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已有辦理「職安卡」與「工安卡」,以落實勞工從事作業前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深耕勞工的勞動安全意識,預防職業災害發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108年度開始編列經費辦理「臺灣職安卡」,未思考整合,勞工為了取得「臺灣職安卡」可能有重複訓練,造成資源浪費情事,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勞動科學及職業病防治研究是制訂政策保護工作者健康、福祉之基石,亦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力品質之重要基礎。對此,政府本應依科學與務實精神,參照我國所面臨之相關問題,進行相關研究規劃,並讓研究成果能以轉譯的方式對我國相關勞動政策做出貢獻。而非進行似是而非、嘩眾取巧之無實益研究,也非拿預算去進行科學設備之軍備競賽。惟查,就業安定基金在「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竟匡列5千萬餘元進行實質內容不明之勞動科學資料及職業病防治業務,除宣稱能運用數位科技進行研究並掌握勞動力缺口外,亦以建立人工智慧就業媒合與職訓推介為由擴編組織、採購設備。上述之2項計畫,均未指出其實際內容及實質預期效益。即便該等預算確實重要,卻有意圖逃避監督之虞,實無法接受。爰請勞動部針對「勞動資料科學建置勞動力應用研究業務詳細計畫內容、實際預期效益及如何確保各項資料庫資料可靠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3億4,964萬9千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08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13億4,964萬9千元,辦理包括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及外籍勞工聘僱前招募及轉換雇主業務等。我國外籍勞工人數自開放以來逐年快速增長,截至107年9月底止,國內外籍勞工人數已達69萬9千餘人,若加計同期在台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5萬1千餘人,則我國境內已有高達75萬名外籍勞工,其薪資相對低廉,已對我國社會發展產生深遠影響,並減少我國藍領勞工之工作機會。我國外勞社會融入及本勞勞工低薪問題尚未解決,107年11月行政院長賴清德卻仍宣布將增加外籍勞工核配比,放寬外籍勞工引入限制,勢必將對國內社會環境產生更大衝擊。爰請勞動部提出此次放寬外籍勞工政策之具體計畫、時程、預計人數及對我國勞工影響之研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我國境內合法聘僱的移工人數至106年底,已經達到676,142人,其中產業移工425,985人,社福移工250,157人。若加上屠宰工作490人,船員12,300人,以及行方不明移工53,000人,台灣境內的移工人數已經突破70萬大關。該人數大幅增加引起監察院關注,開啟主動調查機制。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前於105年12月15日,移工人數衝破62萬大關時,便曾經質詢提醒勞動部要管制。而當時勞動部的說法是,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在研議外勞聘僱人數警戒指標,惟迄今未見成效。觀乎我國移工制度的轉折,起自民國95年以「3K行業專案」的名目就雇主聘僱資格做調整,續而96年「移工核配比例改為15%、18%、20%之3K3級制」起,我國移工聘僱制度便由數量管制轉為資格管制。自此移工人數不斷增加,以致今日貌似無法控制的局面。儘管因應國家產業政策,移工人數實有放寬的需求,惟移工數量無控制的狀況,勢必造成國內本國勞工失業恐慌,並有本國人工作機會遭受廉價勞工取代的問題,因此應有因應對策。爰勞動部即應檢討公佈警戒指標公布後有效管制移工人數之評估,以及檢討我國聘僱制度回歸總量管制制度之評估;並將前述書面檢討報告內容,包括決策方向、利弊、預計公布日期,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7.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9億6,433萬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雇主每個月膳宿費依法可自外籍勞工薪資扣2,500元,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一般臨時收容安置相關業務每個月補助膳宿費15,000元,雖雇主有照顧外籍勞工的義務,然二者金額過於懸殊。安置單位經常慫恿外勞與雇主爭議以便爭取補助款,歷年來外勞安置經費不斷提高,是為國恥,顯見外勞管理確有疏漏及不周之處,爰請勞動部針對前敘理由提出安置單位安置費用分析說明及雙方差異原因,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06年10月28日媒體揭露:社會出現仲介對期滿轉換移工收取非法費用的問題,以產業類移工為主要的受害對象,其模式有三:①期滿先回國再聘回來,代價:5至12萬元,自國外收;②期滿申請轉出再找仲介引介,代價:2至7萬元,在國內收;③期滿先申請轉出,找仲介引介出境,再自國外聘回來,代價:5至12萬元,自國外收。經106年12月14日立法院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後,勞動部表示要追查,惟調查結果未如期回應委員會。再經107年11月7日質詢得知該次調查受訪移工3,851人獲得明確事證之仲介公司有3家。該違法問題將嚴重傷害我國移工聘僱制度,應積極杜絕之,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防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勞動部為避免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權益受損,補助渠等在臺之安置費用,雖屬於引進外籍勞工所衍生之管理問題,並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安置費用。惟勞動部未能源頭管理致衍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安置問題,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改善報告。
(4)勞動部為避免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之兒童權益受損,特補助其於在台之安置費用,雖屬引進外勞所衍生之管理問題,並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安置費用。惟勞動部未能就源頭管理致衍生此等問題,爰請勞動部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18.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之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除為接受外籍勞工申訴管道,並協助外籍勞工適應在台生活以增加生活安定性,惟多年以來外籍勞工就醫爭議時有所聞,1955應就分級醫療「小病到社區診所,大病到醫院就醫的原則」提供協助及宣導,爰請勞動部提出宣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9.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1億5,468萬5千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編列1億5,468萬5千元。外籍勞工多因工作環境惡劣、仲介苛待等因素逃離原工作崗位,外籍勞工權益受損而苦無協助之新聞層出不窮,失蹤外籍勞工人數高居不下。查監察院107財調0012號調查報告,稱每年在臺女性外籍勞工發生百餘起遭性侵案件,嚴重損及女性外籍勞工人權及安全保障,可見外籍勞工工作權益尚有許多改進空間。然勞動部卻以外勞警戒指標穩健為由,持續引入更多外籍勞工卻無改善其勞動狀況之積極作為,而令雇主大加聘僱薪水較為低廉之外籍勞工壓低其生產成本。目前外籍勞工人數近70萬人,勞動部於該預算項目中編列近1,850萬元之「檢舉獎勵金」,而保障外籍勞工權益之作為則遲遲不見進展。綜上,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外籍勞工權益保障(含女性外籍家事照護員之性侵防治與救濟方針)提出書面報告。
(2)有鑑於監察院於107年10月3日對勞動部提出糾正報告,指出近5年來我國外勞人數成長一.五倍,截至106年統計,外籍勞工人數高達67萬6千多人,但勞動部僅對各行業提報人數及產業比例進行管制,未就外籍勞工總量進行評估管控。且監察院糾正報告指出,勞動部雖已於105年10月27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25次會議,訂定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項目,惟囿於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國內勞動市場之觀測、監控不足及統計數據掌握不完整,致現有指標項目有不足之缺失。且根據內政部資料,106年新南向國家犯罪人數上升,泰國賣淫人數成長十六倍、販毒人數成長二倍,外勞犯罪率提升恐影響國內社會安全。爰請勞動部對外勞警戒指標進行檢討,並納入外勞犯罪率、國內產業發展、社會心理等層面進行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外勞對勞動市場實際影響之書面報告。
20.「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通過後於105年11月3日總統公布實施,自始持工作簽證入境之藍領移工於聘僱效期屆滿後,不需出境便可直接在台轉換雇主或繼續聘僱,避免移工每次重新入境所要繳交的母國費用,同時也增進聘僱穩定讓聘僱關係良好的勞雇雙方能夠延續這個關係,移工另選時間返國探親,避免人手不足時發生人力不足的問題,這是國家整體移工政策的一大進步。參酌勞動部自105年12月迄106年9月之統計得知:制度施行迄今外國人期滿續聘者與申請轉換者比例約為9:1。順利轉出者占申請轉換者之23.68%:未順利轉換者則占35.08%。另外未順利轉換後行方不明者,占未順利轉換者之17.97%。跨業轉換人數逐月未達100人。可見新規定確實具有穩定聘僱的效果,而未造成製造業排擠家庭聘僱的狀況。但是順利轉換雇主的比例太低,隨我國藍領外國人人數增加,影響層面逐漸擴大,不可不做政策的細部檢討。依據移工意見蒐集了解,現行期滿轉換雇主在制度上有幾項問題造成極大的阻礙,並讓部分不肖仲介業者有收取非法費用的可趁之機:
(1)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雖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上登錄,但是欲承接之雇主無法透過網站資訊直接與移工聯繫,幾乎全數的移工皆以仲介公司的電話為唯一的聯絡方式。反之,移工或所委任的仲介亦無法透過該網站得知何處有具有聘僱資格的雇主。
(2)各縣市就業服務站於每週四舉辦協調會,對象是聘僱期間轉換的移工與持遞補文件的雇主,令其有面試的機會。並規定移工一定要出席,該制度增進勞雇雙方的面試機會。但是期滿轉換的移工,與具聘僱資格的雇主面談機會卻闕如。
(3)就現行規定,期滿不續聘辦理重新招募者、以及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第一順位),同時具備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的資格。而持遞補文件、與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第三順位),則無承接期滿轉換移工的資格,只能承接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實不合理。
(4)依據移工團體統計,自106年5月起,移工轉換雇主,包括: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為了獲得新雇主面試的機會,多要委託仲介公司引介,代價為2至7萬元不等之非法費用,甚至有雇主與仲介公司要求勞工期滿後先出境,在母國繳交仲介費後再重新入境聘僱的案例發生,且數量眾多。轉換雇主機制竟活絡地下經濟,實有檢討之需。
綜上所述,為避免讓政府提升移工人權修法之美意打折,對移工轉換雇主之制度應作全面性檢討。爰請勞動部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之可行性,以規範雇主招募移工前應以境內就業期滿轉換之移工聘僱為優先;建立每週例行之媒合協調會,增加各縣市就業服務站針對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與具資格雇主間每週例行協調會的機制,並依產業與社福移工分別開設,或提出其他具體因應措施,就上述事項提出辦法與實施日期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1.截至107年10月底我國聘用勞動檢查員人數僅有876人,勞檢員接獲重大職業災害事件通報後,儘快至現場檢查及撰寫職災事故調查報告,週末亦需輪班待命,尤其在員額稀少的縣市業務負荷更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班費管制要點以加班費申報上限20小時為控管預算手段,非經專案簽准,超過者以補休處理。各縣市聘用勞檢員依業務量不同,單月平均加班時數有超過30小時甚至40小時者,然申請加班費應為勞動者基本權益,縱換算為補休時數也未必有時間能排休,如此加班超過20小時之時數將可能付之東流。為補足勞檢員人力缺額,應確實保障勞檢員勞動條件。建請勞動部協助各地解決勞檢員解決無法報足加班費之情況。爰請勞動部提出「如何改善全國勞動檢查員勞動條件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項下之「青年失業者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成效不彰,107年度編列之預算達2億6,000萬元,執行數僅1億3,000萬元。又該計畫之就業促進成果尚有精進空間,訓後就業率僅68.3%,較其餘青年職能開發計畫之執行結果為低。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青年失業者工作崗位訓練計畫之檢討改進提出書面報告。
(七)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108年度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930萬9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製藥工廠之管理及總務費。該科目預算105年度之決算為176萬元,106年度決算為240萬1千元,107年度預算為576萬5千元,108年度預算增加了61.48%!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八)新增決議3項:
1.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免疫治療,是政府的一大德政,107年規劃時,僅為肺癌,經過專家討論後建議放寬,108年4月1日施行時,已有8種癌症、11種適應症。但例如在所有肺癌中,小細胞肺癌僅占1成,受限於市場,相關抗癌新藥研究不多,以化療為主,迄今仍無標靶藥物可用,惡性度高,存活期短,惡化速度快,一旦擴散轉移,化療治療效果不佳,平均存活期約6個月至9個月,但如果化療合併免疫療法,患者存活期有機會超過1年。至於三陰性乳癌病友,也陷類似抗癌困境,三陰性乳癌是乳癌中最惡性的類型,因為缺乏受體,不適用荷爾蒙治療、標靶藥物,傳統治療為手術輔以術後化療。一旦三陰性乳癌轉移擴散至腦部、肝臟等重要器官,使用化療,僅可獲得2個月至5個月病情控制,不會惡化,中位存活期約12個月至15個月,治療效果有限,陷入瓶頸。107年歐洲腫瘤醫學會一項研究收治900多名乳癌病友的研究證實,化療合併免疫療法,可以有效延長無疾病惡化存活期。108年美國腫瘤醫學會發現,比起單用化療,合併使用免疫治療的三陰性乳癌晚期病人,整體存活期,從原本12個月至18個月,提升至25個月以上,能降低3成死亡風險。約4成三陰性乳癌患者PDL1表現呈陽性,適用於免疫療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免疫療法健保給付標準,於108年底前完成檢討是否再放寬,並將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105年蔡英文總統之醫療政策主張即提出:「健保費之徵收以綜合所得稅申報戶為計費單位,依固定比率費率就源扣繳,以實現公平正義。」根據106年全民健康保險財務評估報告指出,未來健保財務收支逆差將持續擴大。106年健保安全準備金僅剩餘2,124億元,該報告預估110年收支短絀將達994億元,累計短絀84億元,將嚴重危及健保永續經營及國人健康照護工作。財務政策應有整體改正檢討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整體健保改革之規劃內容提出書面報告。
3.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定期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資通安全發展方案。」。
衛生福利部依據行政院制定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辦理衛福資訊智慧化雲端服務,透過VPN網路與跨院所資安協同聯防機制,以降低各種資安事件帶來的威脅,防止智慧醫療雲端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等,以確保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5年起,推廣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收載全國性醫療申報資料,平均每年約有2億筆電子病歷可供跨機構調閱,此機制可有效提升整體醫療服務效率、以及下降民眾與健保局之支出成本。
經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針對專業服務費(資訊與資安相關經費):108年4,216萬4千元、109年更上升至7,304萬3千元,經費充足,然而風險控管卻不夠。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裡的文件:「診所及檢驗透過健保VPN雙向換檢驗資料說明」提到健保VPN資料交換機制:要點(一)適用Windows XP以上作業系統、要點(四)請診所及檢驗所做好資安防護。此為風險相當高之資安破口,因作業系統漏洞與人員資安知識與意識不足,將使駭客可以輕易竊取相關憑證資訊,並經由被駭的端點設備進入健保雲端系統竊取資料或侵害系統服務。資安事件可能中斷醫療業務,或進一步影響病人安全。104年2月美國第二大健保公司-Anthem遭到入侵,有高達8千多萬筆客戶個資遭竊,後續衍生問題難以收拾。
綜上所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與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補強與改善各醫療機構之資通訊設備、作業系統與人員資安知識與意識的教育等資安防護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立法院監督我國智慧醫療之資訊安全保護成效。
(七)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依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97年底國保基金被保險人數為422萬餘人,107年4月底降至337萬餘人,減幅為20.14%,人數顯著減少。由於國保採柔性強制投保方式,對於逾期欠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僅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部分被保險人可能因為一時經濟困難,或因政府相關宣傳不力,對國保基金缺乏信心,致使民眾繳交保險費之意願較低。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勞工保險局檢討相關宣導費用之運用情形,並提出如何提升繳交國民年金意願之書面報告。
1.為提升離島及偏遠地區之醫療品質。近3年度計畫執行數逐年成長,分別為104年度3億9,440萬元、105年度5億8,654萬元及106年度6億6,753萬元。
囿於離島地區當地醫療資源所限,無法提供嚴重傷病之醫療照護,衛生福利部於92年頒訂「山地離島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要點」,補助山地離島地區民眾因罹患嚴重或緊急傷病就醫之交通費;依近年來離島地區嚴重傷病患者自行搭機(船)轉診來臺就醫人次分析,自97年度2萬2,979人次減少至106年度之2萬1,517人次,已有小幅下降,然近4年度仍高過2萬人次。
查審計部針對105年度偏鄉醫療照護情形所作之專案查核指出,部分次醫療區位處偏遠,轄內五大科資源相對匱乏,如屏東枋寮、臺東成功及花蓮鳳林次醫療區,自行招募人力不易,亦未獲類此長期支援人力挹注,又五大科公費生尚屬培育初期階段,恐將肇致未來數年偏鄉地區醫院五大科醫師人力缺口益形擴大;另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之2017年臺灣執業醫師、醫療機構統計資料,各縣市每位醫師服務人口數平均數為507人,低於500人之縣市為臺北市267人、嘉義市306人、花蓮縣393人、高雄市443人、臺中市457人及基隆市503人,而服務人口數平均數超過900人之縣市為金門縣1,676人、新竹縣1,178人及苗栗縣987人。
每位執業醫師服務人口超過6千人計有18個鄉鎮,醫療資源相對匱乏,且尚有金門縣烏坵鄉、苗栗縣獅潭鄉及嘉義市大埔鄉等為無醫生之鄉鎮。為維護當地民眾就醫權益,亟應研謀有效措施因應。
基此,允宜賡續檢討改善,強化在地醫療,維護民眾就醫權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請衛生福利部檢討及說明,並提出合理方案之書面具體措施。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於「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項下編列「兒科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經費1億8,130萬元,部分用於辦理各縣市設置至少一間重點醫院,成為24小時兒童緊急醫療和加護中心。查衛生福利部網站公布24小時提供兒科急診服務醫院名單,各縣市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醫院數量上落差極大,如台北市高達9間,受此計畫補助者2間,台東卻無提供此服務之醫院,顯現此計畫執行率不佳,未達成各縣市設置至少一間提供24小時兒童緊急醫療和加護中心之計畫目標,且未考量各地醫療資源不均現況。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08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工作」項下「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預算編列5億9,922萬4千元,用於營造母嬰親善哺乳環境、孕產婦及嬰幼兒健康促進與高風險健康管理、健全兒童發展篩檢體系暨聯合評估及後續相關醫療照護服務、辦理弱勢族群生育健康促進與管理、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婦幼衛生國際交流等業務。
有鑑於過去10年來,國內35歲以上的高齡初產婦比率持續上升,自33.05%上升至36.73%,且高齡(超過35歲)產婦生下早產兒的風險,是一般孕婦的兩倍。台灣1年約1200多名新生兒屬於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出生時體重低於1500公克,因為器官發育尚未成熟,呼吸道及腸胃功能無法完善運作,相當脆弱,難以照顧,常讓家長手足無措,國民健康署應致力於研議早產兒相關服務計畫以及提供家庭適切的協助。
綜上,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7年相關計畫結案後2個月內,提出極低體重早產兒之預防保健與追蹤政策規劃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4.有鑑於我國過去這10多年來,政府雖有培育12萬多名照服員,但留在職場的只有3萬多人,在第一線的照服員更僅有2萬多人,顯示長照人力缺口居高不下。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05年底,參加照顧服務員訓練結訓學員領有結業證書、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照者共計12萬2180人,實際從事照顧服務工作者僅占24.5%;106年9月全國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且任職於長照領域僅21%;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照服員培訓及人力投入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於2017年實施以提供相關長期照顧資源,2018年公布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確立長期照顧服務類別為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等服務,並於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特別收入基金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編列305億4,812萬7千元。
但查,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之申請書表繁雜,以南投縣為例,其中《南投縣政府辦理失能者接受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經費補助實施計畫》核銷申請書,至少需填寫八頁之申請書,包括:核銷申請書、委託書、存簿黏貼表、申請人切結書、輔具買賣保固切結書、照片黏貼、輔具回收同意書、領據等,除了有大量資訊需填寫外,其中亦需重複抄寫基本資訊,更需與販賣輔具之廠商往返相關書表,極為耗時,且各地方之申請書表形式不一致。若一般人已填寫不易,更遑論相關弱勢群體,老老照顧之情形、未識字者等情形若有申請長照之需求,恐因複雜的申請程序,徒增長照資源使用的障礙。
據此,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邀集各地方政府檢討相關申請書表,以提供易謄繕之格式,公告相關範本於網站,並將前開檢討書面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6.108年度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編列305億4,812萬7千元。
查衛生福利部為解決外籍家庭看護工之休假期間之被照顧者需求及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之休假權益,於107年公告「107及108年度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宣布該年底將放寬申請喘息服務之條件,提供中度失能或重度身心障礙且家庭支持薄弱之家庭得申請喘息服務,不受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工作超過1個月以上之限制,總經費為3億6,423萬6,990元。
然查,喘息服務之申請條件放寬原屬政府之美意,惟現行服務量能及相關規範有諸多問題尚待解決,例如:照顧人力是否足夠且可彈性調度、被照顧者欲使用機構喘息服務,則需事先通過體檢等,皆恐未能因應臨時之需求;日間照顧中心未能提供假日喘息服務;小規模多機能及巷弄臨托站之量能亦未及前開二類之喘息服務。此外,為使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瞭解該項服務及其申請方式,應加強相關宣導。
據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邀集勞動部、家屬團體、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召開會議,評估執行情形,研擬改善策略及宣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查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於2018年9月人數已達25萬2,997人,養護機構看護工亦達1萬5,066人,皆為歷年最高,足見多數本國仍高度倚賴外籍看護工從事照顧服務。外籍看護工雖須接受母國之長期照顧服務技能訓練,始得來台從事相關服務,然而實際照顧個案之情形複雜且多元,外籍看護工確有接受專業指導及諮詢之需求。此外,多數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因不諳長期照顧計畫2.0之內容,往往誤認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個案完全不具申請該計畫之資格,使其錯失接受專業照顧服務之機會,例如:2018年達16個縣市無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針對「CB03困擾行為照護」服務之申請,甚者,亦間接減損政府照顧民眾之美意。
次查,部分地方政府已辦理自行外籍看護工到宅訓練及集中訓練之服務,以新北市為例,民眾透過撥打長照專線,勞工局即可派照顧服務員及通譯人員到府指導,台北市也於2018年辦理「聘用外籍看護工雇主安心計畫」提供外籍看護工相關服務。
耑此,為增強外籍看護工之照顧技能,並使受照顧者家庭獲專業照顧支持,以保障並提升受照顧家庭之照顧品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偕勞動部研擬相關工作計畫(包括定期彙整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清冊、針對前開對象之宣導等)之書面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8.有鑑於107年4月,內政部宣布台灣65歲以上人口已超過14%,進入超高齡化社會。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於107年9月進行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單位)現況調查」所示,長照A級單位的個管工作與地方長照管理中心的業務疊床架屋,雙重評估、流程複雜、延遲派案,拉長民眾服務到手的時間。經查,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底敲定鬆綁長照ABC設置標準,致使各縣市長照機構佈建數量迅速攀升。惟現行衛生福利部所宣示109年前完成佈建469A-829B-2,529C政策目標所採用之標準為設置條件鬆綁前之規劃,至今尚未提出修正後的長照ABC佈建目標數量。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出鬆綁長照ABC設置標準後之規劃佈建數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108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4,408萬7千元,辦理推動長照服務、機構評鑑等業務。107年9月衛生福利部公布「106年老人狀況調查」,國內主要家庭照顧者僅有21.75%有使用過長照服務,意即近8成的民眾從未使用過長照服務,而家庭照顧者中有3成5因照顧而辭去工作,也有近3成是「工作、照護蠟燭兩頭燒」的在職照顧者。隨國人高齡化快速,在職照顧者的長照壓力將愈加沉重。目前衛生福利部推出包括居家服務、送餐等長照服務,然而這些服務多屬日間服務,並未有針對在職照顧者最需要的下班後夜間長照服務,使得長照體系無法發揮效力。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在職照顧者之夜間長照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長照各級據點自開辦以來都有分別的建築法規規範,其中A、B據點的法源依據皆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並規定長照機構須提供消防與無障礙設施。然作為長照需求者日常聚集、活動的C級長照巷弄站,並不在該設立標準的規範中,且唯有在升級為C+據點時,「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才有無障礙設施規範,但在評估績效中也未將無障礙設施納入評鑑項目,無法有效約束機構提供更好的無障礙與安全環境,對使用據點的長照使用者恐有安全疑慮。
查108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中,使用於C級的預算科目是「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中的「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的33億9,931萬元,請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提出C級長照巷弄站補助設立無障礙設施計畫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依據衛部照字第1051564416號(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1月8日)所示:「有關高齡醫學的研究問題,應針對老年醫學、健康、心理及老人社會方面,建立一個國家級的研究中心。」截至目前為止,國家衛生研究院對此計畫的進度為零,未有細部內容。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為簡化長照服務經費核銷作業,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2月26日及107年1月1日分別發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以下稱費用支付作業要點)及「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將長照服務之各項成本納入給付額度包裹式支付,並由地方政府與服務提供單位簽訂特約,以提升作業效率。此外,衛生福利部為利特約單位申報相關費用,於107年4月9日啟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以加速申報作業。
依據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特約單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服務費用,應檢具契約書影本、領款收據、經特約單位用印之服務費用申報總表及服務費用項目清冊等資料,惟依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107年度1月至6月由該系統核定申報金額為19億0,447萬8千元,與服務提供單位(即各特約單位)申報金額39億4,682萬8千元,相差逾20億元,顯示系統功能未臻完善,致服務提供單位於系統產出服務費用表後,尚須重新檢視、修改申報費用數額,增加行政作業負擔,允宜檢討研謀改善。
綜上,衛生福利部為加速長期照顧服務費用申報及核銷作業效率,於107年4月起啟用照顧服務資訊管理系統,惟107年1月至6月系統核定與實際申報金額相差逾20億元,顯示系統未能發揮功能,亟待檢討研謀改進。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執行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為落實在地老化之目標,加強檢討長照服務推動,截至106年底該基金之計畫多項使用未如預期,緩和失能創新服務計畫達成率為14.06%,長期照顧整合資源精進計畫達成率為40.36%,機構式照顧服務資源量能及社區多元預防性照顧服務資源量能提升計畫,未符合廣大的社會需求及基金使用效能,允應撙節預算使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14.健康是基本人權,惟台灣仍存在健康不平等,依內政部統計,105年原住民族平均壽命較全國少8.06歲;另依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族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三高相關疾病(如心臟疾病、糖尿病)、事故傷害之標準化死亡率、結核病之發生率或消化系癌(如大腸癌、肝癌、胃癌)死亡年齡,亦明顯高於或早於非原住民族,顯示原住民族與全體國人的生命與健康仍有相當落差。
查肇致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主因在於原住民族相較其他族群社經地位低,又部落青年為提升家庭經濟多至都會工作,工作型態又多為重度勞力工作,因工作型態及生活型態,中高齡都市原住民多有長照需求,部落亦因青年外流,亦有長照需要。
惟有關機關就原民之長照服務,多以原住民部落文化健康站為主,就失能長照服務提供仍有欠缺。承上,有關機關應儘速研擬相關措施,以補足原民長照需求。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就原民失能長照項目提出具體扶助各項措施,另因原住民自殺死亡率偏高,請繼續積極推動全國自殺防治工作及法制化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期稽查發現,艾斯博公司委託仕成精密科技公司製作喜維克骨釘骨板系統,但仕成精密科技在未取得GMP認證前,就生產販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公布違法醫材流向與名單,共計回收7萬5,299支骨釘、骨板,並有80家醫院疑似使用違法產品,可能已裝入民眾體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在104年就公告「醫療器材單一識別規範」,未來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關注國際相關規範,並於109年應主動積極會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醫療器材廠商及醫療院所進行溝通協調,以利優先全面針對高風險植入醫材,推動「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
2.孟加拉假藥在台流竄問題嚴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只能發文駁斥,表示未核准孟加拉製造肺腺癌用藥進口,以及與海關加強國際包裹查緝,卻無任何有效監理與督導作為。國際偽劣藥氾濫,主要原因在於走私藥與水貨藥倚靠社群媒體進行大眾宣傳,完全藐視依「藥事法」第65條及第66條載明之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以及藥物廣告之監理規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面查緝透過社群網路媒體進行不法藥物廣告之行為。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2.基金用途:原列145億9,924萬7千元,減列:
①「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650萬元,包含:
01「空氣品質監測」65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5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中「購建固定資產」500萬元)。
02「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0萬元。
03「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0萬元。
07「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300萬元。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5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中「購置無形資產」50萬元)。
(2)「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250萬元,包含:
01「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
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04「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1,000萬元。
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470萬元,包含:
0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0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中「服務費用」70萬元(含「旅運費」20萬元、「專業服務費」50萬元)。
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300萬元。
(5)「環境教育基金」中「環境教育推動計畫」270萬元,包含:
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80萬元。
02「推動環境教育認證」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03「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9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8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10萬元)。
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6)「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中「因應氣候變遷計畫」400萬元,包含:
01「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50萬元。
02「溫室氣體盤查交易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03「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150萬元。
05「推動低碳永續家園」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4,15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5億5,769萬7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56億8,318萬元,減列4,155萬元,改列為56億4,163萬元。
(四)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9項,分別修正為:
1.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於業務計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2億5,482萬元,攸關「提升區域污染事件掌握度,辦理背景測站觀測設施操作維護費」,即針對特殊條件之數據品質查證,與國際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等,需「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以及「辦理空氣品質預報,紫外線較驗、監測系統功能提升及資料解析發布,與國際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等」,需「專業服務費」2,460萬元;對於國際空氣品質監測合作執行此項用途在哪?令人遲疑,有重複計畫項目編列預算經費,另,在其他項目執行成效上,空氣污染指數高低不定,對於數據品質掌握精確程度?令人匪夷所思;監測系統功能提升是否有之必要性?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自109年7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提高鍋爐空污排放標準,要求將鍋爐改為使用天然氣或柴油,然我國並無天然氣的探明儲量且目前天然氣安全儲量僅7天。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列管危險性鍋爐統計資料,列管6,093座中以燃燒重油3,141座居多,傳熱面積10㎡~100㎡(未滿)2,038座及100㎡~500㎡(未滿)1,839座,然偏遠地區並無天然氣管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設有補助但僅杯水車薪,為避免急就章規劃衍生職安及國安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評估鍋爐使用天然氣之風險(儲存、灌裝及輸送)與技術瓶頸(接管建置及燃燒設備更新)分析。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完成衝擊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
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為防制空氣污染,行政院核定12項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其中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之11項計畫中,有多項行動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包括:推動電動公車計畫、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計畫(含西螺果菜市場及其他市場)、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推動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以及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等,截至107年8月止,多項行動計畫執行情形,均與設定目標值差距甚大,包括:推動電動公車累計目標值為320輛、累計實際值僅5輛;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包括西螺果菜市場及其他市場)累計目標值1,650輛、累計實際值274輛;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累計目標值9,200輛、累計實際值893輛;推動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累計目標值900家、累計實際值132家等;另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則因地方政府所提計畫與例行補助計畫雷同或不具創新性,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予核定,均恐影響空氣污染防制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2)有鑑於台灣空氣污染問題持續惡化,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顯示107年1月至8月之空氣品質指標,高達1,821站日達到橘燈警示、307站日達到紅害等級,顯示我國空氣污染非常嚴重,甚至有部分縣市之空氣品質指標飆破300,出現最為嚴重的「褐爆」警示,嚴重影響國人健康,顯示目前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仍有持續改善之空間。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改善台灣整體空氣品質、督導各縣市政府落實空污防制工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業務計畫「05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治工作」編列63億4,280萬元,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63億2,76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1.有關補助地方政府補助民眾淘汰高污染車輛及購買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需捐助、補助與獎助相關項目,編列預算經費高達約5億多元,歷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目標皆為3萬輛,是否達成目標車輛?持有諸多疑慮。2.在河川揚塵方面,每年入秋冬季,包括雲林麥寮、崙背,嘉義朴子,花蓮和平等區域,都曾因風勢過大造成揚塵,進而影響到空氣品質,AQI都有飆到對所有民眾非常不健康或危害的紫色或褐色,甚至有部分地區PM10每小時濃度突破每立方公尺700微克,極為恐怖。對於補助辦理河川揚塵防治及空品宣導暨督導維護管理,每年皆在執行該計畫,卻毫無任何改善數值及目標。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05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63億2,76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改造或汰換燃油鍋爐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推動工業鍋爐改用低污染燃料,以及辦理民間及個人淘汰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等柴油車污染改善措施等。惟查,各空品區空氣品質容有明顯差異,以中部、雲嘉南及高屏空品區之空氣品質較弱。是以,各空品區空氣品質容有明顯差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因地制宜制定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俾縮短各空品區空氣品質差距,空氣品質改善工作除全面性研擬空氣污染物減量策略外,尚須因應各縣市污染源差異以擬定防治措施始竟其功,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允宜因地制宜擬訂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俟依縣市別、獎補助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分支計畫「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項下編列63億2,760萬元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其中說明第14點係辦理設置資源化設備處理其他畜牧場糞尿等等編列5千萬元補助款,惟107年度同樣編列補助5千萬元係辦理設置厭氧發酵及沼氣發電設備代為處理小型畜牧場糞尿等等,連續兩年各編列5,000萬元預算處理畜牧場之糞尿,顯不合理,且本分支計畫為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要針對畜牧場糞尿處理補助,應循向行政院提報計畫專案核定後,再編列預算科目為之較宜,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40億7,00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民間及個人淘汰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等業務。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標,107年將推動3期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18,000輛。然而,累計至107年2月底3期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僅690輛,進度僅達成9.6%,十分緩慢。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加速3期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之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移動污染源排放,於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中編列淘汰二行程機車、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補助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建立週邊使用設施等預算,其中包含3億7,000萬元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及購買電動車。查「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多項行動計畫執行統計資料,在淘汰二行程機車與新購電動二輪車執行成效雖高,然在推動電動公車執行情形與設定目標值差距甚大。國內每平方公里機動車輛密度已達599輛,汽機車密度亦逐年增長,車輛密度影響空氣污染甚鉅。此外,六都每平方公里機動車輛密度皆高於850輛,且都會區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完善,應重新檢視「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低碳交通補助項目之妥適性。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低碳交通項目之規劃,說明如何加強低碳大眾運具推動及減低私人運具使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總目標值 |
105年底 |
106年底 |
107年底 | ||||
累計 目標值 |
累計 實際值 |
累計 目標值 |
累計 實際值 |
累計 目標值 |
至8月份 實際值 | ||
1.淘汰二行程機車 (輛) |
100萬 |
- |
- |
50萬 |
44.48萬 |
80萬 |
62.24萬 |
2.新購電動二輪車 (E-BIKE)(輛) |
60萬 |
11萬 |
11.51萬 |
19萬 |
17.08萬 |
29萬 |
21.74萬 |
3.推動電動公車 (E-BUS)(輛) |
2,858 |
23 |
0 |
30 |
2 |
320 |
5 |
5.有鑑於我國近5年來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不減反增,102年度為733萬公噸,106年已上升至787萬公噸,且平均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也從102年的0.861公斤,逐年上升到106年的0.915公斤,顯見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廢棄物減量工作之成效不佳,實有改進之必要。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推動廢棄物減量、宣導國人減少垃圾產生量,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石化業及油品販賣業因過去法規並未關注各項污染防治措施而導致其地下儲存槽常因年久失修而產生滲漏,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針對該等產業所造成之環境污染危害之潛勢理解甚少。如此,將造成未被檢測到的污染持續擴大,進而影響民眾健康。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台灣石化業及油品販賣業場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及未來規劃」之書面報告。
7.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基金」中「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5,062萬元,聯合國在107年度「世界水發展報告」公布指出,人類一年使用4,600立方公里的水,其中70%用於農業,20%用於工業,10%為家庭用水,全球用水量比一百年前增加了六倍,並且每年以1%的速率增加。全球水質也將每況愈下,自1990年代以來,非洲、亞洲與拉丁美洲幾乎每條河川的污染皆惡化,預料未來20年情況只會更糟,而主要污染源是農業肥料與農藥,由於農業是最大耗水與污染源,因此成為改變的關鍵。要求更善用雨水,而非灌溉,同時定期輪作,維持土壤覆蓋,這也是改善土壤流失與退化的關鍵,目前全球約有三分之一土地受該衝擊。有關聯合國相關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是否針對未來會發生的狀況去加強研究探討,應利用專業的精神探討出符合台灣現代水污染防治需求,在於專業服務裏相關計畫,應再檢討審理,以防止浮濫編列之虞。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有鑑於國際環保團體海洋潔淨基金會,曾發表研究報告,指出我國淡水河平均每年流入海洋的塑膠垃圾約1.47萬公噸,相當於每天40公噸,在全世界河川塑膠量排名第16名,顯示台灣河川之塑膠污染程度非常嚴重。惟經查,現階段我國河川污染指數,係以溶氧量、生化需氧量、酸鹼度等指標綜合而得,並未將河川塑膠量納入指標,因此無從判斷河川塑膠污染之程度,顯然無法反映河川污染之真實狀況。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河川污染指數之優化,及納入河川塑膠含量,反應河川污染真實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水污染防治基金」於「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預算8,840萬元,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畜牧資源化利用工作等。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設置畜牧糞尿資源化設備處理其他畜牧場畜牧糞尿計畫」,107年至今僅5件申請案,其中核定補助4案。為鼓勵畜牧業者投入畜牧糞尿資源化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對畜牧業者之宣傳,並增加業者申請計畫之誘因,以達保護環境、創造綠能之目的。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升業者申請畜牧糞尿資源化計畫誘因之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編列21億2,900萬元,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計畫執行不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63億2,760萬元,爰凍結是項預算百分之五,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相關辦法之妥適性與計畫執行不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之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1-20頁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用途明細表中,專業服務費科目計畫內容說明17所敘明之「健全及整合環境保護許可制度(含空、水、廢許可),並維護環保許可系統正常運作及功能提升等相關工作」乙項,編列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另水污染防治基金用途明細表第4-16頁計畫內容說明3中,亦同時敘明相同內容並編列200萬元。綜以上所述,爰建請環境保護基金於編列預算時,應確實載明與詳述預算編列與用途說明,並敬請繳交近2年「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案之書面成果報告,俾利立法院監督水污染防治與水質改善成效。
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之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1-19頁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用途明細表中,旅運費科目計畫內容說明5所敘明之「赴美研習環境執法訓練」,已編列國外旅運費30萬元;另水污染防治基金用途明細表第4-16頁計畫內容說明3,亦同時編列相同事由赴國外旅運費14萬元,研習內容相同。綜以上所述,爰建請環境保護基金於編列預算時,應確實載明與詳述預算編列與用途說明,並敬請繳交近2年之國外旅運費使用說明與研習心得,內容至少應包含出差人、出差目的、研習過程與研習心得等,俾利立法院審查與監督環境保護基金之支出用途是否合宜。
5.國內最早處理毒化災,往往都是靠外部專家學者義務幫忙,直到85年,行政院長核定「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計畫」,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集相關部會,推動毒性化學物質之災害防救體系,陸續北中南區毒化災應變隊,最後演變成如今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下的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但實際上的編制卻是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業務費下的委辦費,委託相關大學院校以計畫形式設立,因為高風險及薪水長期偏低,導致隊員流動率相當高,許多現場處理的寶貴經驗,無法傳承,不僅造成隊員高風險工作條件,更危及人民生命安全財產,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正式納入編制之方案。
6.肺癌已成為國內癌症死亡率首位的癌症,每年新增超過1萬名患者。過去多認為與抽菸等個人行為有關,但近年已有多項報告指出,火力發電造成之PM2.5與空氣污染可能是肺癌發生率的原因之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合作,研議辦理肺癌早期篩檢之可行性。
7.台灣每年消耗80億個紙餐盒、紙杯等紙容器,民眾雖多能落實回收,然絕大多數紙容器因小盤商、中盤商缺乏回收誘因與監管機制,民眾回收之紙容器最終仍被運往焚化爐進行處理,紙容器實質回收僅8億個,形成「回收黑洞」,並衍生空氣污染等外部性問題。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期檢討紙容器回收率,並每年提出紙容器回收處理情形並公開上網。
8.高雄市旗山區大林里「中鋼轉爐石掩埋農地」之處置懸宕多年未決。查該里約6公頃天然濕地於102年起被傾倒高達2萬5千多車,共99萬公噸之中鋼轉爐石,已嚴重污染當地土地及周遭土壤,並危及高雄地區居民之用水安全。
監察院已於104年2月向未及時遏止轉爐石回填農地之高雄市政府提出糾正案。最高行政法院106年12月作成之「106年判字第672號行政判決」亦確認,中鋼轉爐石係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應限期清除高雄旗山農地所棄置之轉爐石。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命行為人立即清除,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該地轉爐石清運結果與後續處置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繼續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信託基金部分。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五)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1項,修正為:
1.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辦理國外另類投資,投資比重及金額均逐年增加,其中多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投資,於108年度預定辦理國外另類投資委託經營,預估平均營運量達644億8千萬元,管理費率0.47%,相較國外債務證券及國外權證券委託經營費率為高。近年隨著基金規模不斷成長,辦理國外另類投資委託經營金額亦逐年擴增,勞動基金運用局應隨委託經營規模之擴大,就委外廠商所產生的經濟規模效益,要求降低委託經理費用,以節約基金運用成本之支出,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年度委託規劃及近3年獲利及支出之委託費書面說明。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六)新增決議1項:
1.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雇主家數約2萬6千家,占整體應提繳家數5%,未提繳金額達3,600萬元。又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自75年開辦迄今,墊付金額共49億9,000萬元,然勞動部累積追回代墊款7億5,000萬元,追償率僅15.1%。為維護基金財務穩健及依法按時繳納雇主之公平性,勞動部應積極追討墊款呆帳及處置未依規定提繳與償還之雇主。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追償效能不彰之檢討精進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