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6分、10時1分至12時

11月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26分、下午5時至5時4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黃國昌  曾銘宗  林昶佐  黃昭順  邱志偉  陳亭妃  蘇巧慧  林俊憲  陳宜民  顏寬恒  林德福  童惠珍  鍾孔炤  吳秉叡  王定宇  費鴻泰  蔣絜安  吳琪銘  林淑芬  陳曼麗  邱議瑩  賴士葆  陳靜敏  郭正亮  趙正宇  柯建銘  余宛如  呂孫綾  羅致政  李麗芬  賴瑞隆  蘇震清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邱泰源  林奕華  黃國書  黃秀芳  吳玉琴  段宜康  林靜儀  李昆澤  蔡易餘  周春米  王育敏  劉建國  施義芳  陳賴素美 蘇治芬  蔣乃辛  鄭運鵬  尤美女  余 天  李俊俋  羅明才  鄭寶清  蔡培慧  許毓仁  張廖萬堅 吳焜裕  蔡適應  柯志恩  何志偉  鄭秀玲  周陳秀霞 徐永明  蘇嘉全  鍾佳濱  王榮璋  葉宜津  李鴻鈞  江啟臣  林岱樺  劉世芳  廖國棟Sufin.Siluko    何欣純  郭國文  吳志揚  徐志榮  洪慈庸  陳素月  陳玉珍  蔡其昌  洪宗熠  柯呈枋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孔文吉  林為洲  楊 曜  陳雪生  趙天麟  許淑華  李彥秀  陳怡潔  管碧玲  呂玉玲  江永昌  劉櫂豪  陳學聖  許智傑  林麗蟬  陳 瑩  陳歐珀  蔣萬安

委員出席 104人

請假委員 陳超明  沈智慧  馬文君  陳明文  王金平  鄭天財Sra.Kacaw  莊瑞雄  蕭美琴  吳思瑤

委員請假 9人

  席

院長

蘇嘉全(11月1日)

 

副院長

蔡其昌(11月5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1月1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11月5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狩獵用槍枝彈藥許可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柯呈枋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柯呈枋等16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4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9人擬具「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工會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十三、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勞動部函,為本院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提早請領退休金評估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八、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9年至114年「勞動保障暨年金服務躍升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公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兼善醫學基金會、鄭德齡醫學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寄生蟲防治會、微窗醫學基金會、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及藥害救濟基金會109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邁向全球衛生安全─抗生素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及「建構新世代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強化防疫檢驗量能」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109年至113年「中醫優質發展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暨所屬機關108年度截至第1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聚麩胺酸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制表」等9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113年)」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及「電動機車電池交換費用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名稱修正為「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名稱修正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臺北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新北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臺北市轄內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金屬及微量元素檢測方法—感應耦合電漿質譜法(NIEA W313.54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微量元素檢測方法-感應耦合電漿質譜法(NIEA W313.53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投資事業與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等7家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推動友善動物保護計畫」等3項109年度核定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指定鵪鶉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經濟部函送「經濟部及所屬單位轉投資事業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國營事業109年度購建固定資產(專案計畫部分)新興計畫9項之可行性研究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九、經濟部函送「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8年4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八十二、經濟部函送公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未來二年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經濟部函送公告「彰濱工業區鹿港西二區金屬表面處理專區二期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經濟部函送「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貯備型電熱水器及空氣調節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經濟部、教育部函送「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臺灣經貿進修獎學金合作協定」中文、印尼文、英文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

九十一、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團體業別之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九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108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7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四、國防部函送國軍109年度軍事投資新增案(公開預算)計畫概要綜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五、國防部函送國軍108年度軍事投資執行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六、國防部函,為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七、國防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

九十八、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政府技職教育暨職業訓練合作協定」中、英文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九、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政府育才計畫瞭解備忘錄」中、英文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亞洲交流基金會109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財政部函送「財政部暨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108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送「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財政部函送該部、國庫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含所屬)108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財政部函送「財政部就酒品廣告促銷及警語標示強化管理辦理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財政部函,為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財政部函,為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財政部函,為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財團法人109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三條及第七條附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二、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109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四、內政部函送107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五、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打擊跨國犯罪協定」中文及英文約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一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及總編第六點附件二、附件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內政部函送「新拌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合格人員認可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九、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內政部函,為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一、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第1屆董事及監察人名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二、海洋委員會函送公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三、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四、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五、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六、行政院函,為修正「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行政院函,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八、行政院函,為該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屏東縣東港泊區深水碼頭整建工程經費不敷,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5,368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行政院函,為交通部為辦理「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計畫」所需經費,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5億8,424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一三○、行政院函,為經濟部為辦理「促進夜市消費方案」所需經費,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5億4,007萬2,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行政院函,為文化部為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909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三二、行政院函,為法務部為執行「新興毒品檢驗及防制措施」反毒新策略,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8,541萬6,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三三、行政院函,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行「新興毒品檢驗及防制措施」反毒新策略,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789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一三四、行政院函,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執行「新興毒品檢驗及防制措施」反毒新策略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1,180萬6,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一三五、行政院函,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八德外役監獄為辦理「新(擴)建工程計畫」,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三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及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部分條文,除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第76條定自109年3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8年10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七、司法院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之「司法院所屬機關遷建華山司法園區」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八、司法院函送該院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成本效益分析」,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九、司法院函,為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四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司法院函,為修正「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一、法務部函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6次委員會議紀錄,該次會議討論「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立(修)法草案進度」意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二、法務部函送108年第1季該部及所屬機關、主管財團法人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三、法務部函,為修正「誠正中學辦事細則」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四、(密)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與約旦哈希米王國反洗錢及打擊資恐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四五、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演藝人員基金會109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六、文化部函送「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四七、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109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八、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下世代太空科技發展先期推動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九、科技部函送「駐荷蘭臺北代表處與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科學及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影本及其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9年度歲出預算案所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及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三期)等2項經行政院核定之新興重大施政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一、教育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3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修正國民體育法時通過9項附帶決議,檢送第2項答復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五三、教育部函送「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9年度南部院區及北部院區相關預算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交通部函送「馬祖及外洋海象浮標布建與維運計畫」、「氣象資訊之智慧應用計畫」、「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9─112年)」、「購建新臺馬輪綜合規劃」、「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系統交流道工程建設計畫」、「國道1號增設銜接74線系統交流道工程建設計畫」、「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及「臺鐵集集支線基礎設施改善計畫」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等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七、交通部函送「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交通部函,為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二、交通部函送「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第十六條及第二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制定電信管理法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行動寬頻業務國內網路漫遊服務政策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第1案答復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銓敘部「近10年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考績等次分析檢討及預期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爭議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落之土地得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三、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救災衛星系統與指揮車整合平臺等採購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四、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加強推廣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五、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加強推廣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六、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七、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員回歸本業,救護技術專責專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八、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檢討達汰換標準警用車輛占現有車輛比率過高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九、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平埔族群潛在人口清查作業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及「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偏遠地區學校運動設施需求,完善偏遠地區學校風雨球場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委辦業務評估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學世界排名、高教資源集中、學生權益保障、校園民主及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7年度訪評結果及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輔導改善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專業人員職涯發展多元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競技補充兵培訓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運動員培育與生活照顧扶持方案」及「改善偏遠地區中小學體育設施專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八、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九、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教育部協調將文化資產保存教學落實於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資修護人才補助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一、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兒童版官網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二、行政院秘書長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會報辦公室組織功能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療體系M型化趨勢行動方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司機勞動狀況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鍵基礎設施推動工作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規劃特殊需求安置兒少之照顧模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住宿型長照機構改善補助之相關計畫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蘭嶼居民健康檢查專案捐助計畫」108年第2季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新南向國家醫藥法規協和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動未成年懷孕諮詢及服務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寄養家庭數減少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兒少安置機構性侵害案件防治加強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強化社會安全網如何預防兒虐事件發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如何結合民間資源強化多重問題與需求之家庭支持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寄養家庭數減少研議因應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如何落實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推動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成年小媽媽及其子女個案管理服務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內優先收養原則落實情形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托嬰中心資源分布狀況相關預算經費辦理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衛生研究院原住民健康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政策評估暨學研合作研究」預期效益不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藥物創新產業發展之資源服務平台建置計畫」預期效益不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合醫療與產業研發能量提昇國產醫藥品使用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專科護理師照護現況及合理照護比例」等相關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相關議題之前驅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規範收養人一致性消極資格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規範收養人一致性消極資格及檢討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規範收養人一致性消極資格並加強收出養系統媒合功能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強化高風險家庭之事前發現及事後追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原鄉地區實施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及培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申訴案件調查改善措施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院評鑑改善現行準醫學中心制度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業務加強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相關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受僱醫師勞動權益專章研擬會議邀請相關工會出席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居家服務員轉場記錄方式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九、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登錄備查統計數據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確實檢討「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一、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工時指引制定與檢討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106年1月以來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工作者之約定書核備狀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三、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辦理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情形」通報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老舊移動式起重機規劃縮短定期檢查合格有效期限規定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離島地區建置長久可行自主性垃圾處理設施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0款第2項決議(八)書面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七、考選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閱卷規則修正草案檢討結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3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九、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監察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十三)相關研處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一、外交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派機要聘用人員現行規定及運用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四二、國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三軍官校成立「聯合大學系統」具體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四三、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新增決議(十六)汽車客運業開放彈性調整例假之風險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四、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三十一)儘速完成增設國道3號八德第二交流道審議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五、審計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情形查核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六、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源頭管理制度適用機械設備推動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七、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議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二四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選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凍結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30萬元報告,請查照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議事業務』繼續凍結5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法制業務』繼續凍結1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特別費』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二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等2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中小企業支援及促進中小企業合作備忘錄」影本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五四、本院交通、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106年7月至12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五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建設計畫」、「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新闢高速公路工程建設計畫」、「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臺東市富岡港交通船碼頭改善工程計畫」及「推動藍色經濟─東港客運碼頭改善工程計畫」選備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等資料,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五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航港局「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金門港埠建設計畫」、「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馬祖港埠建設計畫」、「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澎湖港埠建設計畫」、「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布袋港埠建設計畫」、及港務公司「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民航局「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等資料,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於第9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八、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薦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4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名單。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2(下稱本條)第3款規定以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為設置標準,不利公共交通運輸集散處所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民健康署組織法之掌理事項未提及「國民預防保健」,致使相關業務辦理無所依據,請儘速提出相關法條之修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大陸與東南亞製造業低價搶單,對本土產業造成影響,建議「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支出,得比照產業創新研發予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再生醫療製劑相關管理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本部針對廣泛抗藥性傷寒、腸病毒、類流感及屈公病應提出積極之對策與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周陳委員秀霞就生鮮雞肉進口應標示「原產地」、「屠宰日期」或「包裝日期」或「生產日期」、「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限」,同時提高邊境查驗比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雄地區原水水質差,建請政府及自來水公司應深入檢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保障公務人員年資給付之權益,行政院應研擬修正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補償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應研修年資補償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全民健康保險法已刪除「預防保健」之文字,致成人預防保健業務無所依據,及為使該服務有所成效,應研擬訂定預防保健服務實施與宣導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陳水扁先生受保外就醫卻高調參加各種公開活動,顯現與一般健康者無異。主管保外就醫的法務部應向全國各界說明陳水扁先生身體狀況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並應定時每個月以記者會方式,向全國各界報告,以符公平原則及維護司法正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台中市發生2名消防員搶救工廠大火不幸身亡事件,有關單位應在救災作業流程上賦予彈性,強化消防人員裝備及火場安全技能,補足人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退休人數不足支應警專警察特考畢業分發,如何解決分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玉琴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市議員劉茂群服務處槍擊案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高鐵自左營延伸至屏東市六塊厝站,致左營站成為高雄市唯一高鐵車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行政院計畫在109年換發新版「數位國民身分識別證」,取消國徽國旗等與中華民國有關符號,甚為不當,建議新式身分識別證及戶口名簿要有國旗及國號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研議立法明定要派單位與雇主連帶負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安全衛生規範之責任」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行政院應研擬專法改善人民飲食安全及營養攝取等問題,有系統地推動健康飲食與營養教育,增進人民健康。同時確實把關食品安全,消除對食品安全的疑慮,並擴及各生命週期及需社會救助之人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現行管控藥品製造、輸入業者應自我管控之安全性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犯重傷害罪且被害人為兒童時,加重其處罰刑責,且亦應針對「虐童被判刑入獄服刑者,於受刑期內,對其施以親子教育之感化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行政院組織法」中明定有酒駕紀錄者,不得擔任政務職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應明定「違反酒駕條例者禁止參選地方首長或各級民意代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提升經濟發展及國家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退撫基金管理機制投資效益不彰,為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儘快研擬退撫基金管理機制改善辦法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相關單位應檢視現行發展觀光條例不合時宜條文,以免阻礙當前觀光旅遊產業及民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應檢視並研擬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中,增訂工廠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工廠,應有積極輔導改善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建請政府研擬公司或合夥事業投資人才培育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運動彩券獎金支出比例固定,限制多元的運彩銷售方式,銷售額難以有效提升,連帶影響投入運動發展基金之盈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將無收入之父母增列為就業保險法所定扶養眷屬加給對象」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近年家庭暴力虐童案件頻傳,行政院及法務部應研擬犯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之受刑人不得聲請假釋並提出修法,以使施虐者受刑人於獄中接受完整之教化並服完刑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應修法明訂候選人所提供之相片,應為「近期之本人」,以利選舉人作為投票參考依據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全民健康保險法已刪除「預防保健」之文字,致成人預防保健業務失去法源依據,為使該服務有所依循,應研擬法條明確化及推動預防保健服務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可請求補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研擬針對初期施虐兒童之親屬、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實施親子教育及虐童法律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為落實政府資訊開放,針對應研擬放寬「政府資訊公開法」,將獨立機關公開之會議紀錄增列「會議成員就審議事項之發言內容」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完成修法後,為確保幼兒園不再發生虐童事件,行政院及教育部應就幼照法通過後,全面調查各縣市政府的執行情形,以檢視修法是否完整且有效遏止幼兒園虐童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作成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前,應召開聽證會或公聽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儘快彌補各級學校現行品德教育未周之處,並將『四維八德』列入課綱,全力推動品德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社會秩序維護法明訂毒駕、酒駕拘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編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建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早產兒、重病兒童取得維持生命所需特殊藥品與醫材」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現行社會工作師法對於社工師實行工作風險分級規劃,以及對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規定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取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保險年資申貸條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社會救助法之審查要件,未考量多人共同持有土地可能導致實質低(中低)收入戶無法取得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本部政治派任人數過多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新北市政府辦理「加速汰換警用車輛補助計畫」建議由中央酌予補助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新北市政府提供高齡長者個別營養諮詢及共餐據點團體營養教育,建立支持性高齡友善健康飲食環境,因地方財政有限,建請中央酌予補助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協助新北市增設公立幼兒園增班所需經費,以提供家長更多平價、優質之公共化教保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新北市政府轄內國民中小學(三重碧華國中、碧華國小等)自立廚房設置經費,建請中央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解決非法外籍移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數據、歲計賸餘與預算平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持續宣導腸病毒防範觀念,強化腸病毒防治之全面防護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台北法案」(TAIPEIAct)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委員曾銘宗、周陳秀霞、吳玉琴、廖國棟、江啟臣、陳亭妃、林德福、李彥秀、黃國昌、鄭天財等10人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今年(108)10月10日、11日連續有兩位餐飲平台外送人員因車禍死亡,然經查後卻發現其勞動身分皆為「承攬關係」;平台業者不僅無為外送人員投保勞保、僅有之意外保險尚須投保後要3至5天才會生效,致使意外死亡之外送人員幾為毫無任何保障之下進行勞務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鍾委員佳濱,為加速可可果、印加果等新興作物全利用及產業發展障礙之排除,建請行政院責成政務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農作物盤點、食安疑慮與產業發展障礙排除」之跨部會協調事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勞保基金財務危機日益嚴重,可能將於民國115年前後用罄,不僅淨值轉為負數,且持續收支差距擴大。為避免勞保財務破產,政府必須採取更為積極性的結構性處理。行政院及勞動部應參考各國勞工基金設置主權基金成功之案例,研擬成立我國勞工主權基金方案。並逐步處理勞保累積的龐大財務漏洞,以保障勞工的財產權、生存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保障家戶使用自來水的便利性及衛生程度,並兼顧因水管爆裂而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行政院及經濟部等單位,應全面清查國內老舊自來水管現況,並逐年編列預算更新老舊自來水管,以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我國現已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而身心障礙者人士之中,有人可能有提早老化的問題。其投入職場從事勞動工作,亦可能因為身心障礙原因,導致不得不較一般人提前退出職場。行政院應考量特殊情況,在其申請支領勞工退休給付時,給予特別之照顧。行政院亦應研擬放寬身心障礙者請領保險年資,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國家義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前段「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然而國內各地都有自來水管老舊漏水的問題。為有效率地運用水資源,行政院及所屬水利單位應全面清查台灣水管漏水狀況,並訂定全國老舊水管汰換計畫,逐年編列預算更新,以珍惜『水資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近來多起重大火災事故,前進火場搶救的消防弟兄,因不知危險物品擺放位置、物品類別,而無從判斷自身的安危,導致無辜殉職。行政院應研擬修法,規範管理人或行為人,定期提供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位置圖」。並報請各縣市消防機關稽查以及參考,避免發生災害事故時,前來搶救的消防弟兄無辜罹難,尊重並保障基層公務員的生命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目前台灣工會組織率扣除職業工會後僅約百分之七,無法有效發揮工會團結勞工之目的。現行規定對於連署發起成立工會勞工人數,須有三十人以上,已遠遠超過大多數中小企業員工總數,法規實質上剝奪該企業勞工組織工會之權利。為保障勞工權益,行政院及勞動部、內政部等單位,應研擬放寬籌組成立工會之連署人數門檻規定,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有效保障受職業災害之勞工,在其醫療終止後能順利恢復勞動工作,並讓雇主願意聘用曾受職業災害之弱勢勞工,行政院及勞動部應研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訂定獎勵規定及執行辦法,以保障曾受職業災害弱勢勞工之「工作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現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日間托育上限四人、全日及夜間托育限兩人,育有六歲以下孩子的保母收托人數需減半。依前項規定,若保母自己有小孩,幾乎無法進入托育工作,反而成為年輕保母投入職場之障礙。為使保母人力年輕化,行政院應檢視並修改現行托育管理辦法,放寬收托門檻,以利於年輕保母能夠進入托育行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運動,強化國民身心,並以優質運動場館培育國家隊選手,參與國際賽事為國爭光。行政院應盡力協助地方政府,推動興建國民運動場館設施。對於「台中市北屯國民運動中心」運動場館設施計畫,行政院核定「不予審辦」,並拒絕補助經費一事,至屬不當。行政院應檢討改進,並充分與地方合作,共謀為國民提供運動設施,方屬善良施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行政院去年6月同意補助「台中足球休閒園區」興建計畫4.5億元,然而教育部卻在今年7月卻發函通知撤銷該補助案。行政院無視於台中市擁有大量足球運動人口,也無視於台中市民想要擁有標準足球場地的願望。行政院政策搖擺不定,同意在先、拒絕在後,態度反覆引起疑慮,均應向外界詳細解釋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香港殺人凶嫌陳同佳願意來台投案,政府連日來拒收,說詞令人瞠目結舌。直到挺不過輿論批評,政府昨日才改口說「香港不辦,我們來辦」,聲稱將派警赴港押解陳同佳來台。台灣一向以民主法治自豪,但政府面對區區一名港嫌卻如此畏怯而戒心深重,簡直羞辱了我國民主法治的優越性。尤其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和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去年10月21日普悠瑪號列車在宜蘭新馬站出軌翻覆,造成18人死亡重大慘劇,至今台鐵與司機員尤振仲對於事故原因仍各執一詞,此案仍在宜蘭地院審理中。但無論司法審判結果為何,這件重大事故絕對不只是司機員一個人的責任,如果不徹底檢討台鐵的結構性問題,台鐵列車的安全性仍然堪憂。普悠瑪號翻車事故屆滿1周年,台鐵的改革卻牛步化。行政院提出144項改善項目,台鐵竟然還有119項未完成,而今年仍有高達81列次「高危列車」故障換車,則更加令人膽戰心驚。台鐵改革不能只有三分鐘熱度,應像日本一樣牢牢記取列車事故慘痛教訓,台鐵才可能浴火重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日前表示將要求第三航廈的設計團隊變更設計,取消波浪屋頂等原先亮眼的外觀設計,並打算以分拆標案等方式,希望加速推動第三航廈的興建時程,能夠趕在原先計畫2024年啟用。目前桃機擴建案卡關,主要原因也在於經費不夠,其次是興建期程太趕,交通部與桃機公司想要突破這兩道障礙,不能只靠改設計圖以求順利發包,而是要重新盤點現有擴建計畫,確認需要投入的資源和可落實的興建進度。桃機第三航廈興建案是當前我國最迫切的交通建設,政府應對桃機投注更多資源,也應跨部會處理桃機擴建時遇到的預算、環保和施工等問題,第三航廈興建急如星火,但更重要的是完成一座符合國人與產業界期盼的新航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在台灣涉犯殺人案的香港居民陳同佳有意來台「自首」,但政府官員先前表態,強調香港本身即有司法管轄權,港人應該港審,並且質疑陳嫌是在政治操作之下「被自首」;蔡總統昨天表示台灣有管轄權,官員的說法也跟著急轉彎。持平而論,陳同佳案台、港政府都有其政治考量,儘管蔡政府急轉彎,依舊令人質疑司法正義難敵政治計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十六歲的瑞典女孩桑柏格發起的「周五罷課行動」,從去年迄今,已在全球號召數百萬人上街抗議政府不重視氣候變遷議題。她日前赴美參加聯合國「氣候行動峰會」時,怒瞪領導美國退出《巴黎協定》的川普總統,責其貽害全球氣候。桑柏格在峰會上痛斥大人不重視減碳對環境的危害,卻用空泛的言論,偷走許多人的童年夢想。鑑於去年以來,政府已連續三次凍漲電價,故意遮掩電價成本上漲的問題。到二○二五年,台灣要使用更多昂貴的天然氣發電,電價上漲壓力只會比現今更大。政府因擔心綠能發展不如預期,現在只能承諾老舊燃煤發電機組列為備援機組,不敢明列燃煤發電退場時間表。歐洲多國訂在二○三○年前要實現非煤,台灣至少要再多等二十年,才能盼到非煤低碳的到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10月16日舉行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中簽署命令,加速放寬外資銀行准入的進度,全面取消在華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限制。李克強要求國務院所屬單位清理取消未納入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的限制措施,擴大資本項目收入與支付的便利化改革試點範圍,支持外資企業自主選擇借用外債模式。這是大陸政府對於金融市場開放的進一步重大改革,台灣在這次金融開放政策中可能錯失重要機會,由於政府層級的對話管道已經封閉,而且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在中國市場的曝險高度重視,甚至要求所有在大陸的分支機構,只要出現任何逾期放款即刻列帳打銷,政策方向朝向斷絕金融往來,重視資產品質的確是金融機構每天都不能鬆懈的工作,卻不能無視重大戰略發展機會,否則台灣在下一波亞洲金融市場發展的機會中,市場地位將再次退縮,淪為死守台灣市場的地方金融體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今年諾貝爾獎陸續公布,經濟學獎頒給了經濟發展領域的三位美國學者:麻省理工學院的巴納吉(Abhijit Banerjee)和杜芙若(Esther Duflo)夫婦,以及哈佛大學的克雷默(Michael Kremer),表彰他們致力探求消除貧窮的有效途徑。這三位學者在肯亞和印度的田野實驗研究,重新塑造並主導了「發展經濟學」,對消除貧窮的工作產生重大影響,對改善全球7億赤貧人口的生活具有巨大潛力。然而台灣對脫貧工作的努力,迄今似乎並未特別強調「精準扶貧」概念,脫貧的成效似乎也並不出色。當然,若經濟成長率偏低,像近年來的台灣,則貧民難以獲得有助脫貧的工作,扶貧績效當然也就不可能突出。由台灣低收入戶和人數近年都未能顯著下降的狀況觀之,極可能是政府未能重視這個問題的後果。今天,面對諾貝爾經濟學獎的頒授,以及大陸在扶貧工作上取得巨大成果的狀況,都該深入反省與探討,讓台灣的消滅貧窮,不是停留在社會福利的提供補助而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經濟部統計處日前公布九月外銷訂單金額四五五.三億美元,較去年同月減少四.九%,較原先預期減幅縮小,而受到全球景氣放緩及去年高基期影響,外銷訂單今年前三季接單金額較去年同期減少了六.一%,預估全年接單金額較去年成長的可能性低,減幅可能落在四%至六%之間。這些數據起起落落,一般民眾看似平常無感,但對出口外銷為主的台灣,卻又是振衰一線牽。儘管新南向已成趨勢,但未來的大陸經貿仍是台商經營上的重要布局,行政院應積極維持兩岸貿易的穩定,兩岸貿易對台灣未來經濟發展而言,至少目前仍視為一條重要商業管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政府上台後台灣共失去了七個邦交國,兩岸外交已經走上零和賽局,政府僵固的兩岸對抗政策,也是台灣外交節節失利的原因。在兩岸關係緊繃下,各國被迫必須選邊站,使得台灣在國際經貿舞台一籌莫展,在區域經濟整合台灣已經遠遠落後。特別是美國川普總統上任後,建構自由貿易協定(FTA)有新的發展趨勢,對台灣更是雪上加霜。政府三年來只與巴拉圭及史瓦帝尼兩邦交國簽署FTA,除了自我安慰外,經濟效益是微乎其微。過去政府不遺餘力抹黑抹紅兩岸經貿架構協議(ECFA),直指ECFA是包著糖衣的毒藥,既傾中又賣台,但ECFA卻是台灣目前效益最大的FTA。全國工業總會不斷在每年白皮書建議恢復ECFA後續談判,但蔡政府均置若罔聞;但是最近卻又公開呼籲中國大陸不要片面終止這個「互利雙贏」的協定,更給人有時空錯亂,昨非今是之感。台灣目前共與十國簽定FTA,比15個邦交國數目還少,早已被他國遠遠拋開;但是政府對如何擺脫困境束手無策,要求行政院除了喊出台灣會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以及早已做好準備等口號外,應有其他積極的作為,不要讓區域經濟整合浪潮淹沒台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國際貨幣基金(IMF)日前發布預測,五度下修全球經濟成長至3.0%,這個數字已創下金融海嘯以來最低,該組織並警告,若貿易戰仍無法解套,經濟前景恐持續黯淡。值得注意的是,IMF也將台灣經濟成長率由2.5%調降至2.0%。然而在國會詢問主計長朱澤民對台灣今、明兩年經濟成長的看法,朱主計長樂觀的認為:「主計總處預測今年可達2.46%,比起國際機構,主計總處的數字比較接近實際情況。」他還調侃IMF在2017年10月預測台灣該年只有2.0%,但最後統計數字達3.08%。主計總處的專業長期以來多受肯定,所編算的經濟成長率、產業關聯表、物價、薪資、失業率及各類普查,一向也是政府及民間進行決策的重要參考,影響台灣政治、經濟至巨。建請主計總處能多在專業上著力,二、三十年來這個部門所追求不受政治干擾的統計獨立性,仍賴這一代的統計文官的繼續堅持,這看似小事,惟國家未來經濟發展成敗正繫於此,由是可知,這不是小事而是不容須臾讓步的大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選前利用政策釋放利多,創造對自己有利的選情,乃是所有執政者皆會做的事。甚至,在其他國家也常發生這種現象。國外學者稱之為「政治景氣或預算循環」;其指的是政府為了選舉目的,操縱財政政策工具,包括減稅或擴張支出,以創造暫時的經濟榮景,以騙誘選民對執政者的支持,進而形成一種政治性的經濟或預算循環。要證明或區分政府所有選前的收支項目,何者乃係純為騙取選票而設,的確甚為困難。但是,若在短短的三個多月間,就有將近高達2,200億以上的政策,被社會輿論懷疑有撒錢買票之嫌,則這問題的嚴重性實已不可輕忽。由於選舉時間愈靠近,政策買票的效果愈好,執政者的需求與壓力就愈大,應該立法規定「自總統暨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前半年開始,政府各機關部門不得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新增減免稅或補助措施、凍結公用事業產品或服務價格等情形」,藉此修法整飭財政紀律,進而建立公平競爭的選舉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行政院舉辦「策略規劃會議」,簡報勾勒出未來產業的發展趨勢、願景,對基礎研究、資訊安全的重視,跨域合作開拓新藍海產業的企圖心,以及成果展示與產業服務方向,均非常具有前瞻性,值得肯定。不過,與會代表提出了不少人才低薪、外流,學用落差、創新創業配套不足等問題。也點出跨領域整合,法規鬆綁的重要性。但這些問題為何遲遲都沒解決呢?其中癥結在於,時移勢易,問題愈形複雜。加上問題盤根錯節,同時涉及跨部會,不易解決。再者,缺乏具體績效指標(KPI),不易管考,政府及社會各界習慣行禮如儀。針對上述人才、低薪、學用落差、法等幾個問題,如果是跨部會跨局處必須解決的問題,那是否應該訂定跨部會共同KPI,或針對重大議題,應由行政院設立大型的專案計畫,並由跨部會、跨領域來加強合作,並由政務委員負責督導,才能克竟其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日發生頗受宅男、宅女與宅家庭喜愛的兩家知名餐飲外送平台,有外送員在工作途中車禍身故。兩起新聞事件震驚國人,原本態度閃躲的勞動部在火速勞檢後,也立即判定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不過,兩個外送員之死,還是點出了,台灣還沒找出與新經濟共存的老問題。正如同這幾年這群已在台灣發展出數十萬用戶,以及數萬名外送員的餐飲外送平台業者,是由哪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做歸口管理?平台業者賺了錢,有繳稅嗎?第三個問題是,消費者與勞動安全,都顧及了嗎?呼籲政府,該管的要能管住,不該管的,可以聽其發展,法有疏漏趕快修,這才是面對新經濟該有的態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全台「現金敬老」比例居高不下,監委近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各地方政府發放中央法定以外的老人福利現金,給付之名目態樣多達二十種,核發金額更從民國一百年的四十八億元,遽增至一○七年的八十九億元,增幅很多,成為地方政府沉重的負擔,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的發放標準,畢竟政府及社會若能作好友善老年的環境,讓銀髮族生活更愉快,才是長輩們真正的需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香港的動盪局勢,讓中國大陸的國際形象大傷,但最近一段時間大陸國家級領導人或高層官員密集進行外交事務,而且對周邊國家採取以對話化解分歧的策略;相對於美國的印太戰略,大陸與美國的分庭抗禮之勢更趨尖銳。從東亞、南亞國家大多願與大陸保持對話,並與美陸維持等距交往來看,一味「反中」的蔡政府恐將台灣帶向更為艱困的國際處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美食外送員的接連死傷終於引起各界對這種新經濟型態的關注。年輕生命因為生計而受到傷害畢竟令人惋惜,尤其在年輕人如何安身立命正受到高度關切的此刻。法規配套遲滯不前,外送員死傷凸顯的還不只是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的不對等關係,更凸顯了新創經濟面對法規配套不足的問題。近來政府鼓勵新創,因為新創活動不但帶來產業的變革提升,也希望帶給年輕人更好的發展機會。但好的新創環境需要有包含資金、技術、人才、法規各方面兼備的生態系。我們看到各級政府在提供新創場域、資金、留才攬才各方面都不遺餘力,唯獨在法規配套部分遲滯不前。缺一角的生態系就足以讓很多美事無從成功。未來不會只有勞動部面對問題,新創經濟需要的法規配套,需要政府更積極以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每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階段雖有所不同,但經濟活動的用電是免不了的,因此工業部門、服務業部門的用電多寡與經濟活動必定是密切相關。因此,可以循用電量、高速公路聯結車通行量這兩項統計來追蹤經濟成長。從相關係數來看,工業用電量的成長率與經濟成長率高達0.89,而高速公路聯結車通行量的成長率與經濟成長率亦達0.83,這意味著用電量、通行量兩項統計的確可以用來追蹤台灣的經濟成長。從歷年的統計及相關分析看來,毫無疑問的,這兩項公務統計可以用來追蹤、驗證我國經濟成長的走勢。驗證今年的情況,上半年工業部門用電量下滑1.2%,而高速公路聯結車通行量也較去年同期減少4.2%,在兩者皆跌的情況下,今年上半年經濟成長應該不會太好才是,但初步統計仍達2.1%。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用電量、通行量的跌勢與2015年相若,而那一年經濟成長才0.8%,兩相比較,不甚協調,昔日兩項統計與經濟成長亦步亦趨的關係,如今卻變得有點各唱各調的味道。主計總處精進國民所得統計的努力,能從紛雜的總體數據條分縷析出國民經濟會計帳,誠然不是容易的事,加以聯合國的國民所得統計定義經常改變,編算作業又更加不易了。然而,國民所得統計是各界評估經濟表現最重要的指標,宜多多援引公務統計進行追蹤,並能援引相關統計深入評估,務使其更準確、合理的反映台灣經濟實況才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2019年可謂5G元年,在爭奪領先地位與市場競爭壓力下,許多國家紛紛加快5G商轉速度。但因5G的多元化應用促使網路的布建複雜度提高,除了傳統大型基地台外,用於提高傳輸流量的小型基地台也將在各種不同場域中布建。面對5G商用腳步逼近,大量基地台需求浮現,若基地台資源不足問題仍無法解決,將不利5G的發展。政府新版電信管理法重大改變之一,就是確定共頻、共網和共建。主要也是希望透過共網、共建,降低營運商合作門檻促成彼此合作,進而降低營運商建網成本負擔。但如何能讓政府的美意成真,從國際的案例及國內現實的競爭態勢看來,除了法源依據外,恐怕還需要有更完整的機制與更多的配套,才有機會讓營運商埋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過去兩年來行政院全力推動台灣行動支付,並在2018年喊出了「行動支付元年」的口號;當時賴清德院長發下豪語,希望台灣的行動支付普及率可以在2020年到達六成,且在2025年提升到九成。現任蘇貞昌院長則在今年8月指出,行動支付普及率已提升至逾五成;金管會也全力配合政策指示,規劃以2020年為期,提出「創新數位科技,打造智慧金融」的願景,期盼國內電子支付占民間消費支出比重在五年內倍增。推動行動支付,需要政府真正認同這是台灣未來發展與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政策。建議蔡總統與行政院蘇院長從本身做起,在無人協助的情況之下,親自操作兩種以上的電子支付,才能體會年輕世代的生活方式。同時,要求所有的部會首長也要親自體驗,唯有如此,官員們才知道落實行動支付的意思,否則只是口頭上大喊促進金融科技,結果卻是一再錯失利用金融科技最佳場景及讓廠商實戰操兵演練的機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目前市面上充斥著娃娃機,不管大街小巷、夜市或是商店街。它反映了台灣經濟的縮影,包括經濟的滑落、租金的上漲、網路的排擠效果、青年人創業的困難等。當然它也產生了很多負面的效應,包括學生的沈迷、青年聚集的滋事、治安的死角、娃娃機的作假坑人及一窩蜂設置形成泡沫危機等。但它的存在卻可能是台灣庶民經濟的縮小版,透露出台灣服務業的欲振乏力、網路肆虐侵襲實體店面的實情。政府應該以創造經濟的活絡為己任,可以將娃娃機納入文創觀光的一環,使其創造更大的附加價值,進而提升年輕人的薪水。若政府志不在此,至少要瞭解和研究市面上娃娃機店的消長,與年輕人的就業和娛樂是否相關,才能提出有效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美日雙方最近宣布達成美日貿易協議,這是美國與非自由貿易協定(FTA)成員國的第一個協定。美國與各國展開貿易談判,包括最難纏的中國大陸,美國都堅持必須是全面性的貿易協定。惟獨美日貿易協定只包括部分貨品降稅及數位貿易自由化,而在美日達成協議後,川普立即聲明美中貿易協定必須是全面性,不會比照美日模式。美國貿易代表署每年會公布台灣貿易障礙報告,並要求改善,然而有些要求也未盡合理。台灣首先要擺脫過去只是因應美國要求,純採守勢的做法,必須據理力爭。其次美日貿易協議中,美國有對日本降稅,日本可以爭取到,台灣為什麼不能?台灣近年來在美國市場占有率下滑,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受到其他FTA,例如美韓FTA的衝擊,未來台灣可針對受影響產品要求美國降稅。另外台灣也應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台美產業合作方案。美國積極圍堵中國大陸,就是希望以美國生產體系取代中國供應鏈。在高科技領域上,例如半導體,美國著力更深。台灣可以規劃如何由過去美中台三方競爭,轉為美台合作與中國競爭,在技術合作、人才交流、市場拓展等,都是可考慮的方向。如此才可避免重蹈覆轍,淪為只是迎合美國卻對台灣無實質利益的結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今年10月1日起,日本政府有兩項新的重大政策上路,其一是消費稅的調漲,從8%提高到10%,其二則是被媒體形容為「國家幫你養16歲以下小孩」的政策,這種「先加稅,再加福利」、「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正是目前日本政府執行政策的邏輯。日本政府今年10月起「先加稅,再加福利」、負責任的政策作為,儘管也是在選舉結束之後才敢上路,但這在台灣當下的政治環境,無論選舉前或選舉後,都不太可能做到。但面對「高齡化」、「少子化」的國安危機,政府還是應當有更積極的思考,提出開拓永續財源的對策,才是國家長治久安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外送產業正在台灣崛起,主要廠商如foodpanda與Uber Eats的服務範圍迅速擴展,現在幾乎已經涵蓋台灣西部所有城市。尤其今年起,在媒體「外送員月入10萬」等報導的推波助瀾下,出現了「一周單量總數抵得上過去六年總和」的爆發性成長。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政府有必要扶持外送產業的發展。雖然外送產業被笑稱是懶人經濟,讓大眾可以免受風吹日曬雨淋與排隊之苦,在家裡吹冷氣用手機訂購,就可以吃到各種美食。然而對於獨居老人、因為各種原因不方便出門(生病、照顧家中老人或小孩等因素)的人們,卻是必需。面對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外送產業有其必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主委顧立雄更喊出響亮的口號,要「台灣的資金台灣自己管」,承諾將在年底前提出具體方案,目標是要抓住海外台商資金回流的浪潮,讓台灣的金融業者能夠擴大財富管理的能量,不只吸引台灣人自己的海外財富,甚至連大中華區、包括香港人在內的資金,都能交由台灣金融機構來管理。顧立雄主委「媲美星港」的目標抓到要害,卻還是面臨過去二十多年金管會口號泡沫的風險,這不是金管會自己的事情,也得中央銀行、金融機構與會計師們群策群力,真正面對問題,從客戶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從法規到金融服務徹底改造財富管理平台,做到貨真價實的「媲美星港」,才有成功的機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經濟部長沈榮津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時回應表示,目前並無跡象顯示中國要終止ECFA,而ECFA對兩岸是共創雙贏,應該不至於單方面終止;但若中國取消ECFA,影響台灣的外貿金額會低於5%,主要是石化、汽車零件和農產品。假如真的發生終止ECFA的情況,政府會協助業者分散市場和升級轉型。若沈部長說的為真,政府就該讓「共創雙贏」的範圍擴大,要求陸方簽署貨貿協議,嘉惠台灣對大陸出口的所有品項,這也算一種善意的表達。至於「服貿協議」若真有疑慮,可以要求陸方重談、修正後再生效,不宜像鴕鳥般將頭埋在沙堆當成沒事;明年9月架構協議十年到期,就算對岸不提,其他WTO成員國極可能也會挑戰其有效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東協十國和其他六國組成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將於本月12日在泰國召開部長級會議,會中可能會宣布即將完成協商及公布主要內容,並在明年完成簽署。而台灣是一個小型開放經濟體,高度依賴對外貿易。對外貿易不但可以擴大出口,帶動國內生產,且因生產規模擴大,也可以大幅降低台灣的生產成本,提高競爭力。更重要的是,為了要與其他國家產品競爭,台灣的企業勢必要更有生產力,所以開放市場、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就非常重要。RCEP即將達陣,我國想要加入必須先克服兩個重要的問題。一個是台灣可能先得爭取和東協十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分頭成為經濟夥伴之後,這些國家才會有意願再洽談台灣加入RCEP事宜。另外一個更困難的問題是,中國大陸是RCEP的成員,依慣例新會員的加入必須獲得所有會員國的同意。換言之,如果想要大陸同意台灣加入RCEP,可能會面臨大陸要求先協商完成「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及後續的協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從今年開始我國將逐漸進入推動離岸風電建設的關鍵期,在國人期待了三年,當一根根的風機陸續矗立在台灣西部沿海、綠能占比逐漸提升的同時,當前風電開發仍有諸多挑戰要克服,從經濟部與風電開發商仍在為風電國產化一事攻防來看,風電建置的進度目前難稱樂觀。蔡政府的能源轉型目標,是在六年後讓天然氣、燃煤與再生能源分別達到五成、三成與二成的占比。但能源轉型成功與否,不是只看帳面上的數字能不能達成,包括風電國產化、電網強化與儲能設施等項目也必須同步跟上,才能讓我國產業參與到能源轉型的實質商機,同時平穩達成能源轉型與穩定供電的目標。這些工作都需要相當時日才能見到成效,這非經濟部單一部會之責,政府必須及早規劃與盤點,才能讓能源轉型順利達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財政部日前在「長照2.0執行、困境及未來規劃」的書面報告中,指出目前的稅收制,無法因應長照財源需求持續成長,且違反財政紀律法,建議衛福部評估長照保險制的可行性。因此,衛福部不應該一意孤行於稅收制,應就從正面角度參考財政部的保險制建議,畢竟保險制具有稅收制所欠缺的優點,又能避免全民健保的缺點。首先,就是把原來由民眾單獨承擔長照沉重費用的情形,改為由政府、受僱者和雇主三方面共同分攤,費用只有健保的五分之一,民眾的負擔明顯減輕,照顧者不需放棄工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過去五年地球連創高溫紀錄,台灣近五年氣溫也不斷創新高,雨日少、雨量增多,正是極端天氣惡化的證據,但國際的減碳似乎與台灣無關,難道仗著是非氣候公約締約國?承諾的減碳數字只是說說而已?不必接受國際社會檢視,台灣嘴上減碳就好了?甚至不把排碳視為必須革除的現象,反把排碳視為經濟活動的必然,實在匪夷所思。環保單位最近借用電力公司「需量反應」作法,供電尖峰用電大戶減少用電,可以享受電價回饋,降低用電需求;環保單位新推空汙橘色警戒時工廠關機、降載,出發點都不在減碳,而轉移為空汙是必要之惡,付空汙費就可排汙,與節能減碳救地球背道而馳;如此下去,勢必加劇極端氣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RCEP可能即將上路,面對這個全球最大的自貿區塊,台灣必須儘早因應。RCEP規定加入談判的成員國必須具備「東協自貿協定夥伴」(AFP)或「外部經濟夥伴」(EEP)的身分。AFP是指與東協簽署「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的中、日、韓、紐、澳、印度;而EEP則是意味與東協具有緊密經貿合作關係的國家。台灣因應RCEP的衝擊可分為政府與企業兩方面,在政府方面,應積極盤點新南向政策執行以來的成效,一則爭取與東協談判取得AFP身分;或是以新南向成果來申請EEP身分,以加入第二輪新成員談判。再者APEC目前正積極規劃「後2020願景」,身為APEC正式成員的我國可以藉此呼籲RCEP應致力於強化東亞供應鏈運作,不刻意排除且應歡迎所有APEC成員加入,落實後2020進一步區域整合的宏大願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受到美中貿易戰波及及全球經濟成長下修的影響,近半年來國內機械業放無薪假人數激增。以工具機產業重鎮的台中市為例,去年僅一家業者通報放無薪假,然而今年到7月為止,已有七家公司通報放無薪假,影響人數近千人。其中,工具機相關公司就占了四家,影響人數超過500人。過去中國大陸的龐大市場,尤其是汽車工業的迅速發展,是台灣工具業成長的重要動力來源。然而隨著美中貿易戰的影響,以及中國汽車市場持續性低迷,台灣工具機產業需要轉型與升級,尋找下一個成長動能。在這個景氣寒冬中,包括智慧生產、5G網路與物聯網應用、電子產業生產設備的進口替代等策略,都是相關產業可以思考再出發的方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日前連丟兩個邦交國,蔡英文總統沒有任何政策反省與人事檢討,反而美國國務院急著探索因應選項。美國總統川普主持在聯合國總部舉行的活動與演講,邀我紐約辦事處長出席,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是重要的外交突破;不過,盱衡全局,稱台美關係突破則可,說是重要外交突破則牛皮有點大、臉皮有點厚。面對中國大陸日漸細緻化的經援政策,建請政府應改變二元的外交政策,而以多元的思考來處理外交,重回錢復所說「大陸政策」才是上位政策的警語;否則,友邦認為「台灣無用」,台美關係再突破,我國外交也只會成為美中角力的祭品,而一旦美中妥協,台灣「無用」,真會淪為棄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北市政府建議中央,將房屋稅稅率改成第一戶為1.2%,第二戶改為1.5%至2.4%,第四、五戶則是2.4%至3.6%,第六戶以上提高稅率至4.8%,財政部長蘇建榮則以「暫不推動囤房稅」回應,理由是只有台北市、新北市囤房問題較嚴重,囤房稅須整體考量,不能將雙北的問題套到全國一體適用;且現行法制,地方政府已可藉由稅基調整來達到政策目的。因此,面對囤房稅效果不彰的事實,以及房價持續上漲、年輕人依舊買不起房子的困境,財政部不但不應袖手旁觀,或僅說地方政府可調整稅基,讓民眾誤以為中央無心推動囤房稅,反而更應思考如何改革囤房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哈吉貝颱風侵襲日本關東帶來嚴重災情,存放福島核電污染物的臨時貯存場也遭大水淹沒,部分核電汙染物遭沖走,傳出已經流入附近河流當中。如果海洋受到汙染的話,就算尚未影響台灣海域,但是仍有可能影響民眾食安,建議漁業署密切緊盯事故未來發展,原能會持續進行採樣檢測,包括漁船入港漁獲在內,只要是食安問題都要嚴格把關,以便確保民眾食的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在美中貿易衝突持續延燒之際,對許多在中國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企業營運恐將產生不利影響,建請行政院應及時掌握此事件引發台商重新衡量投資決策之時機,持續優化投資環境,以提升廠商回(在)台投資意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多年來由於對日本技術及關鍵零組件之依賴,我國對日本高額貿易逆差現象迄未改變,實有賴加速國內相關產業升級,在高端技術迎頭趕上,提升關鍵性零組件自製率以資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南部區域每日供水缺口主要係仰賴跨區調度及農業用水調度補足,經濟部所執行解決南部區域供水吃緊之計畫若未如期如質完成,則120年度南部區域缺水風險將大幅增加,不利吸引企業投資。是以,要求行政院責成經濟部督促計畫執行機關應如期如質完成行動方案相關計畫,穩定南部區域供水,以促進南部半導體等產業及區域經濟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推動女性參與決策為國際重要議題,為落實性別平等,政府爰戮力推動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原則,惟查部分政府捐助比率逾五成之財團法人現任董事或監察人單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要求行政院責成各部會督促財團法人持續改善,以增進婦女權益,以利與國際趨勢接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恪守公益本職執行業務,惟部分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組織,其業務卻屬其可自行辦理業務,或目的係為照顧員工、承攬或擴大營利業務,增加人事規模,難謂符合公益目的,不無藉此組織變革擴張並力求營利之疑慮;且部分轉投資公司組織業務雷同,亦增添主管機關監督之成本及困難度。故此,要求行政院責成各部會全面清查檢討轉投資情形並釋出股權,俾得回歸財團法人成立原意,並增裕政府財政收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受極端氣候影響,已進行整治之易淹水地區仍無法完全免除水患,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定期盤點全國易淹水地區改善情形,因地制宜檢討各河川或排水系統防洪標準及所推動治水工程之完備性,並強化非工程預警、避災等配套措施之落實,以維國土保育及民眾居家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連年累積,造成人均負債隨之逐年攀升,80年底人均負債僅1.29萬元、89年底及100年底已分別突破10萬元及20萬元,107年底達22.82萬元,預計108年底及109年底各增至23.31萬元及23.80萬元,在未來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及總人口推估於109年至116年達最高峰後開始減少之趨勢下,倘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未能有效去化,未來世代之負擔將更形沈重。因此政府舉債用於施政能量之同時,應持續提升政府施政所帶動經濟成長之效果,並強化中央政府之債務管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人事行政總處為統籌辦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之政策規劃、執行與發展業務之主管機關,除應賡續依員額管理規定督導各機關有效運用現有公務人力,落實匡減長時間均未實際運用之預算員額缺額,以使員額反映實況;並與考試院權責機關商討部分職缺長期無法遴任足夠人力之癥結,共謀妥適對策訂定目標逐步解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中央政府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人數逐年遞增且規模不小,顯示重要性日增,已為政府人力之一部分。然目前作法僅於人事行政總處官網公告各機關是項人力運用人數,整體經費統計資料尚付之闕如,總預算書亦無揭露預計進用人數及經費編列等資訊,實不利預算審議監督及供外界瞭解政府整體用人之全貌。易言之,須透過各機關預、決算書逐一檢視,內容相當分散龐雜,與所稱「已充分揭露非典型人力之相關資訊供國會審議監督及外界比較運用」之可達外界考核與監督成效恐有落差,目前針對中央政府非典型人力之資訊揭露方式或有再審酌空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將戶外空氣污染列為人類致癌物,為防制空氣污染危害,近年來環保署歷經4次滾動式檢討空氣污染改善方案,冀達成108年度PM2.5濃度發生紅色警戒次數減半,以及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監測年平均濃度18μg/m3之目標,惟歷次空氣污染改善方案實施以來,我國PM2.5濃度雖已達紅害改善目標且逐年下降,但相較國際排名位居末段,亦與空氣品質標準容有差距,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提升空氣污染改善目標,以加速改善空氣污染問題,俾維國人健康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隨著大學生源減少,我國高等教育供過於求狀況將益趨嚴峻,辦學績效欠佳學校轉型或退場勢在必行,惟預警學校名單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未予公開,而專案輔導學校名單需待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通過後始可公開;而目前除得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查詢之學校學生數及新生註冊率資訊外,學校與學生或民眾間資訊不對稱情形仍賡續存在;爰值此草案待續審之過渡時期,教育部應持續檢討公開攸關學校轉型退場之相關資訊,尤先辦欠薪、減薪、師資質量及教學品質查核情形等學校退場轉型攸關資訊之適時公開,俾消弭資訊不對稱情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來在政府改善勞動條件之政策作為下,國內照服員人力缺口獲得一定程度緩解。又當前長照職場在性別、年齡結構上呈現陰盛陽衰,並以中高齡為主,且有大量倚賴外籍家庭看護工現象。相關部會雖在教育及職訓體系致力於培訓長照人才,惟缺乏有效配套措施,恐不利於長照人力之新陳代謝及服務品質之有效提升。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研謀改善之道,俾利健全國內長照服務環境之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隨著長照服務人數增加,長照支出亦逐年攀升,在收入未妥適調增之情況下,預估最快自110年度起,長照基金將出現收支短絀情形,112年度起累計餘絀更將自正值轉為負值。鑑於長照、健保醫療及預防保健彼此間環環相扣,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將相關制度在財務估測機制上進行整合,並考量全面推動醫養合一制度,落實全人健康照護之理念,促進相關資源配置之合理性,俾提升整體資源之運用效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國際間不乏兼具文化藝術及觀光價值之彩繪村等觀光遊憩據點,吸引全球觀光客慕名前往,歷久不衰,值得我國參考借鏡;我國目前彩繪村等類似據點不少,惟部分彩繪村及玻璃教堂之藝術價值與地方元素似未有效鏈結,觀光效益恐不易發揮。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盤點全國各地彩繪村等景觀設施,研謀相關建置及管理規範,使相關設施能繼續發揮觀光效能;另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協助在地元素開發與運用,增加藝術創作深度與觀光價值,俾利相關資源有效運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溫泉及露營活動為國內旅遊重要活動之一,行政院應責成相關主管機關對於活動場域、營運現況及溫泉水質監測等,應予有效控管並加強輔導,原民會補助原住民族溫泉示範區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尚待積極提升,俾利確保天然資源永續發展,並兼顧消費者權益,有效提升安全控管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因菸稅調漲使查獲之非法菸品數量增加,主管機關應加強查緝,避免非法菸品未透過合法管道流入我國,使國庫得以收取關稅、菸稅、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等相關稅捐,並保障國民健康安全;又衛福部、財政部等菸害防制、健康福利捐運用、課徵菸稅及查緝非法菸品等機關,迄今未有對每年流入我國之非法菸品進行數量、相關稅捐流失之估測與分析,恐不利作為非法菸品查緝、菸害防制、菸捐運用及長期照顧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研謀改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2010年兩岸ECFA簽署至今已近十年,因為WTO建議國家之間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應該在十年之內完成協商,因此最近有些國人擔心明年6月ECFA是否會失效。其實WTO只是建議自由貿易協議應該在十年內完成協商,如果未能完成,並沒有硬性規定該協議是否失效,主要還是要看雙方的態度。大陸是台灣最重要的貿易夥伴,而且CPTPP已經生效,同時RCEP即將達成協議,因此建議行政院應該儘速與對岸完成ECFA的後續協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美國陸軍部長日前公布「先進製造政策」,希望將3D列印、機器人、人工智慧與複合材料等先進科技,納入陸軍後勤體系,藉以提升部隊作戰與後勤補保效率。由此可以體認,因應知識爆炸時代,軍事領域必須與時俱進,充分結合現代科技,否則將使整體軍力落後於「競爭者」,甚至因而產生國防戰力罅隙。科技一日千里,各國無不全力開發尖端科技,強化競爭力。軍事領域更不能置身度外,不論建軍發展、後勤維保、作戰訓練等,都必須保持與科技發展齊頭並進,確保武器裝備籌購項目、後勤管理策略或戰術戰法的與時俱進,並鼓勵部門多與產、官、學界交流,結合民間科技能量,導入軍事專業領域,強化國防武力,達成保國衛民使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南方澳跨港大橋崩塌,造成人命傷亡及漁民龐大經濟損失。這起重大災難看似件意外事故,事實上諸多跡證顯示其中弊端環環相扣,悲劇因果誠屬必然,絕非意外一詞所能蔽之。行政及司法相關單位應拿出魄力,嚴懲失職與不法,發揮震懾警示作用,避免類似災難重複上演。全台為數眾多的橋梁,乃至無處不在的公共工程,如果主其事之公務員對於工程設計、發包,以及例行檢修輕忽怠慢,甚至暗藏弊端,全民百姓均將身陷危境。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乃至各級檢察機關,均應發揮主動精神積極偵辦,扭轉公共工程存在已久的諸多亂象,還給國人最基本的生存安全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國發會上月底公布8月景氣對策信號,亮出連續第八顆「趨弱」的黃藍燈,儘管同時指標持續上升,領先指標卻已連續兩月下跌,顯示當前景氣疲弱。既然危機來臨時,政府撒錢無用,不如趁著榮景尾巴,認分改革。政府可以做的事,包括持續節省開支、鬆綁法規,鼓勵產業與教育創新;針對台灣的人口老化問題,政府也必須提出更有力、更速效的解決策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中央政府每年投入鉅額科技發展支出,更應充分發揮領頭羊效益並有效提升國內技術創新與運用價值,惟我國技術貿易逆差仍鉅,顯示國家科技之研發運用與產業發展需求容有落差,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機關應務實檢討並研擬積極對策,俾有效改善技術貿易逆差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最新經濟預測,受中美貿易戰影響,今年全球經濟成長率恐將寫下2009年以來的最低水準,中美貿易衝突升溫除了將損及各國經濟成長,亦將重創全球貿易與投資活動。OECD指出,今年全球貿易可能出現負成長,企業投資也因為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今年上半年全球企業投資成長率僅剩1%。然而,有別於國際經濟局勢持續籠罩在低氣壓中,對比近日我國中央銀行所公布的經濟報告,國內景氣表現似乎不若OECD對國際景氣所陳述的那般悲觀。根據國際組織的評比,台灣不論是經商環境或國際競爭力在亞太地區皆有亮點的表現。雖然目前政府爭取台商回台投資已見成效,但長遠來看,政府除了協助廠商分散供應鏈風險之外,也應思考如何善用台灣的優勢條件,發展台灣的總部經濟,以厚植台灣在全球產業價值鏈的定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金管會在今年7月底宣布了三家申請純網路銀行牌照的業者,包括連線、樂天與將來銀行,皆獲得審查通過。純網銀的確引發一些爭議,首先是純網銀董事派任與金金分離政策,有所隔閡;其次是純網銀合併報表編製的議題。在純網銀董事派任方面,建議主管機關重視主要金融股東的意見,畢竟原本經主管機關核准而具投資關係的銀行,可以派任董事。至於有關利益衝突的問題,則可透過純網銀董事行為規範、董事會運作監督與金融檢查來避免。另在純網銀合併報表方面,建議以會計原則為準,當金控持有純網銀股份超過25%,雖使純網銀符合金控法之子公司的定義,但如果會計師提出專業意見證明無實質控制力,則可免編入合併報表;銀行持有純網銀股份超過25%,則依會計原則決定是否需編製合併報表,不能直接要求主要銀行股東編入。同時,主管機關也要研擬非金融業將純網銀編入合併報表的做法,包括會計項目定義與層級、會計政策一致性、會計估計與假設的調合、會計報表編製作業流程整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為迎向智慧政府時代,並利全民一同邁向智慧政府創新服務紀元,內政部爰規劃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作業,俾增進民眾生活便利性,建請應妥善規劃換發作業,並與地方政府、戶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密切配合,俾新舊證件使用順利接軌。此外,為發揮New eID串連政府各項服務之預定成效,亦應擬妥各機關之配套措施,並確保資訊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民生經濟議題攸關每一個人的生活與利益,政府在執行政策時,應該以最大多數人的福祉做為考量的依據,而不應該只是為了選票的考量,做出一些短線的決策。一般來說,只要是福國利民的政策,當然會受到民眾支持。可是,如果只是因為選舉在即,為了爭取選票而在選前推出相關政策,就會令人質疑是不是在玩真的。而且,這些政策急忙地推出,究竟是否已經過充分的討論與評估?其中有一些很重要的經建支出,經過仔細評估以後,的確需要去做;但是也有一些政策根本就不應該推出,若只是為了政黨利益而忽略國家利益的做法,實不足取,希望執政部門三思。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交通建設對於提高民眾生活品質、促進國家經濟及區域之發展至關重要,各縣市民眾使用運具之現況可透過相關統計調查,以具體數據呈現,有利各界瞭解政策推動背景並評估效益。我國民眾使用各類運具情形之唯一常態性官方統計業於106年起停辦,隨著社會進步,電子票證日益普及,為期全國一致及後續彙整分析所需,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研議強化科技技術建構公共運輸使用狀況之大數據資料庫及相關運用,俾利交通運輸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評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軌道建設之興建首重公共利益,財務效益並非單一之決定因素,爰現行做法係將自償率作為規劃階段時財源分擔之參考。經調查近年度辦理之軌道建設計畫自償率顯示,自償率不高,近6成經費由中央政府負擔,而規劃階段時提出之自償率於後續計畫修正時多未配合調整。鑑於軌道建設資金龐大,辦理之期程長,期間因土地取得、設計、物價或廠商等因素修正計畫予以展期及變更經費規模之情形甚為普遍,自償率既作為財政負擔之參考,為免財務效益過於樂觀造成未來營運困難,主管機關應隨同修正計畫適時調整,提高相關數據之準確度,俾供評估計畫實際執行成效之參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高齡者對公共運輸需求較高,我國捷運建設集中於都會化程度較高之縣市,上開縣市高齡人口占全國高齡人口比重高,而我國已於2018年成為高齡社會,預估2026年轉為超高齡社會,兩者僅相隔8年,高齡者之交通需求將隨年齡增長而調整,且部分高齡者尚需搭配輔具行動。鑑於軌道建設規劃及施工時間較長,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之來臨,避免甫完工後即因原設計未盡周延而增修建之情形,未來軌道建設之建置允宜審酌人口結構之改變,妥適規劃相關配套措施。此外,除臺北市外,高齡化程度較明顯者多非都會區縣市,且高齡化程度有較前一年同期嚴重之情形,其中部分縣市之高齡人口公共運輸市占率反而較各該縣市全體民眾公共運輸市占率為低,允宜了解相關公共運輸是否切合高齡人口需求,早日籌謀因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內政部最新發布的今年第一季住宅價格指數,全國住宅指數為101.09,較上季上漲約0.29%,已連續三季上漲,累積漲幅逾1%。更重要的是,這一指數已經再次突破2015年第一季的原歷史高點。這顯示了儘管房屋供給持續增加,整體房價仍維持高檔且還持續上漲。高昂房價向來是年輕人最主要的痛苦來源,儘管這兩年來薪資有些微提升,面對持續上漲的房價,這一痛苦顯然並沒有被正視與解決。囤房稅是否真能達到抑制房價的目標仍有爭議,但顯然房價問題在大選逼近之際,勢將成為對政府執政的質疑課題。一再宣示將照顧青年的政府,實必須提出有感的具體對策,而這有賴於對問題有明確的理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政府於推動軌道建設之際,同時思考建立自主之軌道系統技術能力及軌道產業發展等課題,研訂軌道產業興建及維修關鍵績效指標,興建部分以臺鐵通勤電聯車、輕軌車輛為現階段優先發展重點,維修部分以維修備品國產化為發展目標。自107年3月推動迄今1年餘,提升軌道興建(購車)國產化比例方面,隨得標者為國內廠商或國外廠商而異,致研訂適當目標值之難度頗高,且因核心關鍵技術仍仰賴進口,容待持續精進研發;提升軌道維修零組件國產化比例方面,亦頗有發展空間。是以,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研謀措施,扶植國內廠商提升技術品質,帶動我國軌道產業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我國107年度觀光收入總金額成長,觀光外匯收入與來臺旅客人次增加,然107年度國內旅遊總旅次及旅遊支出較106年度減少,為全方位提升臺灣觀光價值,109年度預算案編列111.77億元,經費龐鉅,其資源之分配運用,攸關我國觀光產業整體發展,要求行政院應整合中央與地方觀光資源,宏觀規劃並持續滾動檢討,以落實施政方針並發揮政策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交通部觀光局109年度開拓多元市場推動觀光國際事務相關預算編列約27.50億元,以多元行銷並全力開拓高端商務、國際郵輪及會議展覽與獎勵旅遊等高潛力客源,並預期109年度全年Fly-Cruise旅客4萬人次、獎勵旅遊5.6萬人次、國際郵輪旅客26萬人次、教育旅行旅客年成長率5%之目標。準此,推動全球旅客來臺觀光之相關措施時,除衝高來臺旅客數外,應同時加強吸引具相當消費力之客群,以實質帶動觀光收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為保障國土防洪安全並維民眾水資源及水環境建設等需求,109年度中央政府「公共建設─水利建設」合共編列573億元,係自101年度以來投入金額最高者,占整體公共建設經費4,670億元之12.27%。受氣候變遷影響,近年全球各地降雨強度屢屢超過水利工程原規劃設計標準,各國治水方向逐步改向提高都市耐洪韌性等非工程措施推動;配合流綜計畫及第1階段前瞻計畫將於108年及110年8月屆期,建請主管機關應盤點過去治水計畫執行成效,參據國土計畫法、水利法修正之實施進程及全國治水會議結論,全面檢討我國未來治水政策、所需經費規模及資源配置等,並對外詳實說明,以維成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期世界經濟論壇(WEF)所發布的「2019年全球競爭力報告」,與人力資本相關的「技能」指標,正是台灣在12個中項評比中唯一退步的指標。回溯過去5年台灣在這項指標的排名,從2014~15年全球第12名掉落到2019年的第21名。固然這項全球排名的退步,在理論上對台灣發展不具實質意義,但若進一步客觀檢視近年國內人力資本的相關資訊,卻可呈現出台灣排名的退步應有諸多原因!近幾年政府在人力與人才的議題上,確實也投入不少的心力。除了投入大量經費推動人培、吸引基礎研究人才及推動產學合作,亦進行外國專業人才及中高齡就業等修法。不過,從「全球競爭力報告」持續退步現象來看,顯示幾個部會各行其是的作為,仍不足以因應未來幾年的挑戰。人才政策需跳脫頭痛醫頭的傳統政策作法,目標必須放在創造出同時有利於高教、業界及人力人才有意願持續發展的「創新人才生態系」上,這包括需一方面引導高教轉型,一方面也引領業者共同推動產業數位轉型,促使工作環境優化工作內容自動化,同時要讓資深人力職涯有保障、年輕人才願意努力前進,讓人力與人才能在高教體系業界間緊密連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大陸去年8月爆發非洲豬瘟疫情,不僅造成豬肉短缺,亦帶動國內外豬肉價格飛漲,專家估計,非洲豬瘟造成直接損失逾人民幣1兆元。目前亞洲各國已有10國淪陷,台灣、日本尚未淪陷。非洲豬瘟為豬農帶來危機,但也帶來轉機,應加速養豬產業升級轉型。目前台灣、日本尚未被非洲豬瘟攻陷,但防疫如作戰,一刻都不能鬆懈,因為一不小心,就可能引爆疫情。面對鄰近四面八方疫情,國內養豬戶不能沾沾自喜,應加速養豬場轉型為綠能環保現代化養豬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部分國營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投資計畫因前期規劃作業未盡完善,未能審慎評估計畫可行性,使後續執行遇有地方政府反對或環評未過等窘境,肇致計畫停辦,且部分計畫亦缺乏辦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於投入資金後因執行欠佳等情形停止辦理,恐導致資源浪費及配置無效率,為避免是類情形再發生,要求應加強固定資產建設投資計畫前期規劃及可行性評估之辦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明年ECFA面臨10年協議到期,如果不續約,經濟必受實質及心理影響,影響最大的可能是中部的機械業,他們已成產業聚落,是否會對金融機構造成衝擊,政府必須未雨綢繆。近期的好消息是台商回流,企業界及房地產界已經深深感受到信心增強,但政府仍需注意,不要重蹈台商回流只造就了房地產高漲的前例。另外,我國企業普遍借債比例低於美國、日本和大陸,民營企業壯大是台灣之福,新總統上任後,應全力加強兩岸關係,並且提升科技產業競爭力。有穩定的政治及政策,才能有穩定的經濟成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蔡總統自上任以來雖然亟欲改善就業,尤其改善青年就業,然而就業政策、產業政策息息相關,沒有妥適的產業政策,就不可能有好的就業表現,在這種情況下,任憑政府怎麼修法改善勞動條件,提升最低工資,其效果亦屬杯水車薪,有時甚至適得其反,一例一休翻來覆去的修法,引發無窮的民怨,就是最明顯的例子。如今政府以數位經濟、資本密集、技術創新為導向的產業政策,日後必將替代可觀的就業人力,這樣的產業政策非但不能創造充分就業,更將擴大貧富差距,而讓更多青年人被迫從事低薪的非典型工作,長此以往,對台灣經濟成長、社會穩定必將帶來巨大的衝擊,更甚於今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今年國慶連假發生多起美食平台外送員致死車禍,引起社會對其執業安全與勞動權益的關注,也凸顯完善合適的法規環境已刻不容緩。當我們國家的四十歲以下年輕人都去送美食外送,這種低技術門檻的行業對個人職涯的累積,幾乎沒有任何幫助。當社會沒有機會讓年輕人發展高端技術的職業,久而久之問題將會加大,最終就會變成年輕人都去大量尋找服務業,很難想像這樣的狀況下,台灣難保不會菲律賓化,對國家人才發展政策也不是一個好的風向。當任職高風險工作的人變多,國家會支出更多醫療保險費用,也會增加很多國家在設保上的困難,政府或社會面臨這樣的社會發展,無非將是一大警訊,不可不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近期發生多起美食平台外送員車禍傷亡事件,引發各方關注及熱議。除了關切這些外送員的人身安全缺乏制度性的保障之外,甚至還引發這些外送員與業主之間到底是「僱傭關係」,或是「承攬契約」的認定爭議。從而,如何亡羊補牢,建構新樣態的「零工經濟」或是「共享經濟」的產業制度規範,也就成為政府相關主管部會無可逃避的責任。然而,根據過往的經驗,期待政府主管部會能夠快速的制訂相應的制度規範,實務上卻是緩難濟急。而業者所擔心的是,在新規範未能建構的空窗期,面對各方的質疑,主管部會往往只能生搬硬套的援引既有的法規條文,對所謂「違規」的業者進行裁罰。然事關台灣產業在國際間的競爭力,執政當局自然不應等閒視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商的製造能力向來備受肯定,隨著台商回台投資的錦上添花,台灣的製造業的確有機會再創榮景,但也必須指出幾項隱憂。首先,台商製造能力雖強,但仍普遍各自零散鑲嵌在供應鏈的某些片斷層次中。這些供應鏈是我們依附的對象,而非台灣所能主導,因此也難享有價值的分配權。過度重視供應鏈,正說明了台灣經濟的依附性很強。如果希望提升經濟自主性,這就是一個值得擔憂的問題。政府既不期待高耗能、低效率的產業或企業回台,甚至願協助在新南向國家建立生產基地,以因應企業移轉所需,那麼對國內既有的類似產業,也可引導至這些海外新生產基地,不但可以釋出資源來發展更高階的製造業,也可創造海外群聚之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在出口面臨美中貿易戰的重大不確定性外,內需是驅動經濟成長、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石。但國內市場不大,欲發展服務業必須大幅鬆綁法規、產業化,並將10兆元的超額儲蓄,甚至包括海外匯回台灣的資金,導入鬆綁、產業化的服務業,如長期照護、雙語教育、國際醫療、金融理財、都市更新等。結合資金、法規鬆綁、產業化,一舉現代化服務業,強化其競爭優勢外,也可以為民眾開拓更多高薪的服務業就業機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107年度全國發電量為2,736億度,其中各類能源發電配比前3高依序為燃煤46.27%、燃氣34.65%及核能10.12%。依政府規劃,未來核能發電缺口將改由燃氣發電及再生能源(主要為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遞補,預計114年度全國發電量為3,132億度,前三大電源將調整為燃氣50%、燃煤27%及再生能源20%。考量未來再生能源及燃氣比重大幅提升,預估發電成本將次第增加。審計部於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政府自108年起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因能源轉型而誘發電價調漲,恐增加廠商營運成本,應妥擬配套措施,以利台商回台投資。鑑於預估114年燃氣發電占電力供給之半數、離岸風電占比亦大幅提升,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積極持續關注相關計畫工程進度是否符合預期目標,並預擬對策,俾利我國能源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經濟部依產業發展趨勢預估至111年仍有1,266公頃新增產業用地需求,經濟部為提供台商返台投資、根留臺灣企業、中小企業及外商等企業投資之產業用地需求,提出三大策略、12項具體作法,預估可增加提供產業用地1,442公頃,以協助企業解決產業用地需求問題,其中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策略,除輔導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新產業園區外,並規劃以台灣糖業公司土地與台糖合作開發產業園區,以促進中小企業加速投資。園區土地初步規劃以「只租不售」方式辦理,惟此方式恐將提高開發成本回收之期限與風險。開發台糖土地新增產業用地並以只租不售方式供投資人使用產業用地,雖能發揮促進產業投資之效果,惟開發產業用地必須同時考量產業用地之需求強度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財務負擔能力,審慎規劃開發方式與適宜時機,以期兼顧促進投資與該基金財務健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政府執行育才、留才及攬才相關措施以招攬及培育優質人力以對我國產業發展貢獻心力,有其具體成果。然107年重點產業當前整體人才供需情形調查結果,反映業界對智慧機械、人工智慧應用服務等7項5+2暨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人才供給問題甚感憂心;又逢優質台商大舉回台投資增加專業人才需求,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亦預估2030年數位轉型人才需求缺口將達8.3萬人。是以,優質人才之培育與延攬攸關我國產業未來發展,應持續採強化成效措施積極辦理。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18年世界人才報告,我國整體排名第27,其中攬才與留才在企業優先順序(第45名)、人才外流(第51名)及對外籍技術人才吸引力(第55名)等吸引與留住人才評比項目之指標表現均劣於2017年之排名;留才與攬才面向之相關對策,應檢討強化並積極落實成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98年度至106年度我國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1.45%,經濟部考量大型半導體投資案、台商回流及車輛電動化等新增用電需求,並節能抑制需求,重新預估107年度至114年度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為1.86%,其中114年度總用電量約3,029億度,較107年度之2,644億度,估計將成長14.56%。而104年度至109年度我國投入於創能計畫之金額以火力發電最高、其次為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然部分創能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恐影響整體電力供給;另107年起節電預算鉅幅增加,應滾動檢討,提升節電績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已邁入高齡社會,但相關安養信託機制並不普遍,甚至對許多銀髮人士是極為陌生,為增大高齡者之財產安全及保障,籲請主管機關應予適切宣導及輔助。基本上來說;生活資金的保障、資金運用的增長,以及財產繼承的傳承等,都是高齡人口在財產管理的必要需求。但面對少子化及高齡社會的現實,高齡者可能因金融或數位知識不足、市場缺乏高齡金融商品、金融剝削及長期照護等問題,使得因故無法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而遭到欺騙、侵佔及奪取。而信託雖然是一種可以有效管理自己財產的工具,但許多高齡者擔心失智或失能後,信託保障可能無法落實。日本信託業就跳出傳統金融機構角色的框架,嘗試扮演高齡人口財產管理需求的整合者,推出創新商品,讓高齡者的財產管理,能得到更多的保障選擇,殊值主管機關及台灣相關信託業參考學習。據瞭解;金管會也鼓勵銀行信託業務結合安養照護、醫療服務等功能,針對高齡者需求提供量身訂作的商品。那是否更應該就高齡化社會所需的金融服務,提出更有保障的因應對策及法規保護,以讓台灣中高齡者能安心、放心及有信心的迎向超高齡社會的到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防部日前成立「聯合兵種營」,但因國內各大訓練場地都難以滿足聯兵營的需求,對此;國防院建議,國軍可考慮移地至美國與美軍進行聯合訓練。特表芻議!不論國防部「聯合兵種營」的組織調整,是基於國軍組織精實、募兵制成效未符所期,甚或冠冕堂皇「面對中共與日俱增的威脅,提升指管、目獲、地空整體作戰能力」等理由。本席質疑的是;訓練是戰力養成的必要條件,有需求才有計畫,國防部成立「聯合兵種營」難道沒有經過詳實的計畫及評估嗎?如果連最基本的聯訓場地都沒有,且還要千里迢迢的移營美國訓練?這是什麼邏輯?美軍如果可以跟我國進行聯合訓練的話,在我鄰近太平洋海域演訓時,不就可以邀請我國軍力參與,但事實呢?換言之;成立聯兵營是打假球嗎?如果沒有準備好,蔡政府又何必同長照,交通、財政般,為選舉大放利多政策?國防安全是何其嚴肅之事,豈能以選舉的政治著眼思考?「聯合兵種營」能否達到「一個營出去就能獨立作戰」的目的,除編制型態外,還要取決在「資訊化能力、後勤保修暨軍官幹部質能」,單就資訊化能力,請問「聯合兵種營」的C4ISR系統安裝好了嗎?「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總統近日出席離岸風電廠商活動時說,台灣「現在不缺電」,已是不必爭辯的事實,藉此為自己的能源政策成績背書。特提醒蔡政府,這份自詡不缺電的能源成績單,是台灣用昂貴的代價所換得。而在這張成績單的背後,是否還隱藏了許多蔡政府不願告訴國人的真相?台灣目前之所以不缺電,一是核二與核三廠仍滿載運轉所提供的一成多電力。另一則是「火力全開」,讓「燃煤發電」持續在近四成的高水位。簡言之,蔡政府的能源政策根本就是「以煤養綠」。2018年我國用在發電的燃煤量是2,900萬公噸,較2015年時高出近二成。也就是說,蔡總統的「現在不缺電」,是靠國人「用肺埋單」的燃煤發電穩住了電力供應。但所造成空汙與碳排問題,卻不提人民要付的代價。除了碳排放大增外,蔡總統沒有告訴人民的,還有沉重的電價上漲壓力與燃煤電廠的退場時間。2025年台灣要使用更多昂貴的天然氣發電,屆時電價上漲壓力只會比現今更大。蔡政府又因擔心綠能發展不如預期,更不敢明列燃煤發電退場時間表。對於這樣偏頗貽害環境的能源政策,是蔡總統一句台灣「現在不缺電」,能含糊籠統帶過的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期世界經濟論壇(WEF)所發布的「2019年全球競爭力報告」的「技能」指標,台灣在5年中由全球第12名掉落到第21名,特籲請政府正視。台灣的人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各產業也開始面臨資深員工退休潮及中小企業老闆與專業技師的傳承議題。根據主計總處的統計調查,大多數製造業都存在著人力或人才高齡化的現象,面臨諸多人才退出勞動市場,人力及人才不足的風險。再則;生育率長期偏低,新增人口數量多年來都在相當低的水平,這趨勢已在過去幾年對教育體系產生相當大的影響。根據近期科技部統計資料,台灣高等教育體系培育人才的生產力,亦已經開始逐漸下降。人才的發展政策,不能一直只是挹注經費及管制鬆綁,而必須掌握不同部門轉型動機,為不同組織與族群創造發展的機會,並提供需求,才能引導實質的轉變。換言之,人才政策需跳脫頭痛醫頭的傳統政策作法,目標必須放在創造出同時有利於高教、業界及人力人才有意願持續發展的「創新人才生態系」上,唯有在高教及業界將會出現「優質的研發環境」,才能創造及發展出人才發展、工作環境與條件的正向循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賴瑞隆等23人擬具「海洋基本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洋基本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海洋委員會未來研擬海洋保育法草案,關於海洋保護區劃設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關規定,承認並保障原住民族相關權益。)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七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1.(1)請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檢討公務人員駕駛公務車輛酒駕或特定交通工具處罰刑責,並在6個月內盤點完成。(2)請行政院通盤檢討陸海空軍刑法有關軍人行為有無特別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並在6個月內盤點完成。)

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21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特種勤務條例第一條、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案。

決議: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予以廢止。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9人擬具「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會計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會計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會計法刪除第二十九條條文;並將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九條條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七、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便利商店與民眾生活密不可分,政府與便利商店合作,提供民眾代收各項政府繳費。以地價稅、房屋稅、所得稅為例,課稅2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民眾免負擔手續費,手續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反觀,民眾前往便利商店繳交國民年金及健保費時,仍需自行負擔手續費,讓民眾認為政府做事標準不一,讓民眾感受不佳。本席認為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民眾至便利商店繳納「國民年金」及「健保費」之手續費,以符合公平原則,不增加民眾負擔,提供民眾更友善繳費體驗,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自106年起推行「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補助醫療院所辦理未滿6歲兒童牙齒塗氟服務、口腔健康檢查及口腔衛生教育,然而,依據106-107年度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5歲兒童齲齒率仍高達65.43%,較WHO所訂定之目標:5歲兒童齲齒率低於10%,竟高出6.5倍。另外,12歲兒童恆齒齲蝕指數(DMFT index),最近一次調查竟為101年度,距今8年,且當時調查結果,12歲兒童恆齒齲蝕指數為2.5顆,遠高於當時全球平均值1.67顆,政府非但未予以重視、改善,相關調查甚至已8年未再進行,顯示政府對於兒童齲齒問題長期輕忽,甚至漠視不關心。我國兒童齲齒率高於世界平均值,甚至較WHO目標值高出6.5倍,政府應重視兒童齲齒問題,從家庭及校園著手,加強健康飲食與口腔衛生教育,培養兒童良好飲食及口腔衛生習慣,並且重視相關政策宣導,提升民眾對於口腔健康服務之使用率,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九、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4人臨時提案,經查新北市新店、深坑、石碇、坪林及烏來等5區,尚有47處高地(老舊)社區,民生用水問題嚴峻,刻正由新北市政府及台灣自來水公司擬訂「高地(老舊)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粗估工程改善經費約需31億元。盼中央政府能重視民生建設優先於軍購案,爰要求行政院撥補專案預算,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民生用水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周春米等21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蘇震清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23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簽署監督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洪宗熠等25人分別擬具『社會團體法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社會團體法草案』,請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六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柒、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案名

1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提案)

3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案名

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

玖、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案名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拾、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

拾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案名

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二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拾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拾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拾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

拾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5)。

拾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6)。

拾柒、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7)。

拾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8)。

拾玖、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9)。

貳拾、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0)。

貳拾壹、108年11月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11月12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國民黨黨團推派5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2人進行,未參加黨團委員得優先發言,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上述質詢委員名單請於11月11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當日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2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2人

林奕華  林淑芬

(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1人

林奕華

(3)「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1人

林奕華

(4)「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施義芳  周陳秀霞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9)「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10)「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人

林奕華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11)「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1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13)「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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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人

林奕華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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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人

林奕華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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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人

林奕華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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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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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19)「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人

林奕華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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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十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人

林奕華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陳靜敏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蘇震清  蔡適應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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