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第25款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討論事項第1案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案,擬請由蘇院長召集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李俊俋

主席:本案作以下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總預算案公開會議部分已處理告一段落,現在休息1分鐘,休息後改開秘密會議處理機密預算部分。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9分)

繼續開會(12時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中華民國109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機密預算部分。

(以下密,略)

主席:報告院會,機密預算處理完畢,秘密會議結束,現在改為公開會議。休息1分鐘,休息後繼續公開會議。

休息(12時4分)

繼續開會(12時4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2、7、7、7、8、8、8會期第15、17、5、9、16、3、3、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842016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及委員吳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6月3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441號、106年1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101號、108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777號、108年4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80701411號、108年9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607號、108年10月9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968號、108年10月9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907號及108年10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266號函。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詳審查報告)。

三、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108年5月2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105年12月30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108年3月1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108年4月1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108年5月31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108年9月2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吳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108年9月2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及委員吳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108年10月1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8年11月4日舉行第9屆第8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蘇震清擔任主席進行審查。會中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畜牧處處長謝耀清、企劃處簡任技正兼科長陳祈睿、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張學文、農糧署副署長蘇茂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門委員林旭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視察許世燦、商業司專門委員莊文玲及法務部參事林豐文等列席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呂委員玉玲提案要旨:

()台灣屢屢爆發危害食安事件,造成市面多種流通之商品與產品遭受污染,嚴重危害我國民健康,破壞社會安寧及造成社會恐慌。究其原因,乃因有不肖原料供應商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此亦導致民眾對於自身所吃之食物成分有詳細瞭解之必要,因而提出建立完整農產品產銷履歷之討論。

()農產品產銷履歷是指農產品在生產、加工、流通、銷售每一階段中的相關資訊,都可以向上游或下游追溯查詢,針對原材料的來源或食品的製造廠或販售點做記帳及保管的紀錄,使其能對農產品及其情報資訊追究根源。簡言之,即農產品從「農場」到「餐桌上食品」所有產銷資訊公開、透明及可追溯的一貫化保證制度,亦即由產地到銷售過程中之完整記錄,讓消費者從消費末端就能掌握產銷來源資訊。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的好處,在於當農產品因安全問題而造成事故時,即可循線追溯整個產銷過程,透過焦點鎖定來追蹤產品的責任源頭,並迅速將問題有效隔離、處理,以進行正確、安全的回收或撤除作業,期避免波及其他無辜的生產者或物流業者,期達到降低產銷風險及釐清法律責任的效果。

()目前我國對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已規範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內,惟第七條第一項對於強制實施農產品產銷驗證制度之構成要件,僅以「必要時」之字句表示,此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即法律構成要件以文字表達,其內容特別空泛且不明確。在不同情況下經常有不同之認定,甚至經由主政者任意的行政裁量,亦有可能損及憲法對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基本保障內涵。

()際此,為保障民眾權益,爰提案修改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增訂但對全體國民健康有立即重大危害者等文字,以作為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之認定標準,期使條文適用更加具體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四、蕭委員美琴說明提案要旨:

農業為我國重要之經濟基礎,台灣因地狹人稠,必須有創新、多元且因地制宜之農業政策帶動產業轉型。有鑑於現行本法自96年1月29日公布施行迄今歷久未修,又有機農產品之部分,業已移出本法由「有機農業促進法」專法管理,且台灣有許多青農屬於個體經營戶,因其單位生產面積小,若驗證成本過高將無法負荷,則針對小型農產加工如何建立一套與食品安全相互衡平的操作規範,甚為重要。

農產加工可增加物產效益、延長保存期限,從生產到加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理,可串連一級生產、二級加工及三級行銷,加速農產業六級化,帶動國內農產初級加工產業發展,有助於全方位的提升農民收益、穩定產銷及增進農業產值。是故,考量農業轉型與食品衛生安全間之衡平,加強建構完整之溯源制度與分級品管制度,全面檢討農產品之生產管理,將農產品溯源之登錄、認驗證制度與國際接軌、標章管理等事宜訂定相關規範,以提升農產品品質及衛生安全,鼓勵年輕人返鄉創造多元農產環境並維護國民健康與消費者權益,爰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計三十三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本法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修正農產品之定義,使其包含其加工品;另增訂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流通及廣告之定義,以利適用。(修正條文第三條)

()增訂溯源農產品及初級農產品加工場所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公告實施驗證制度。(修正條文第八條)

()增訂認證機構申請及管理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後始得經營驗證業務,及應遵守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一條)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之契約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增訂驗證農產品標章使用及應標示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增訂擅自經營認驗證業務、不實標示或廣告之罰則,以加強監督管理,並調整罰鍰上限額度。(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

()增訂違反溯源農產品登錄相關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一)增訂認證機構怠於履行義務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二)增訂違反契約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十三)增訂本法罰則關於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四)增訂無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五)規定本次修正草案,自公布後一年實施。(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五、蘇委員治芬提案要旨:

鑑於國內許多小農投入手作生產,將農產品加工製成果醬、果乾、蜜餞和果汁來增加收入,也能延長蔬果保存期限,增加傳統農業的附加價值;然大型通路為確保產品可追蹤溯源,多會要求上架產品之廠房須有工廠登記,對小農較為不利。為解決初級農產加工品通路受限的問題,爰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鍾委員佳濱說明提案要旨:

近年國內許多小農投入手作生產,將農產品加工製成果乾、茶包、咖啡等加工品項,延長農產品保存期限,增加附加價值。惟因大型通路為確保產品可追蹤溯源,會要求上架產品之廠房須有工廠登記,小農因生產規模不及食品大廠,往往不易取得工廠登記,需委託食品大廠生產或被食品大廠併為旗下品牌之一,為解決初級農產加工品通路受限問題,爰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七、蔡委員培慧說明提案要旨: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迄今,未曾修正,然國內農產業生產環境、發展方向和國人的消費飲食習慣皆已轉變,法規制度應隨之調整。現行農產品驗證業者可由機構、學校、法人經營,其收取費用雖由驗證機構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對多數生產者,特別是生產品項少量多樣者仍是負擔。應思考如何簡化行政手續,並減輕生產者成本壓力。為促進國產農產品的消費與食用,除了新鮮農產銷售,國內農產初級加工也益發蓬勃,蔬果粉乾、果汁、果醬、焙炒都是民間常見的小規模加工,可直接增加農產品附加價值,延長蔬果保存期限。為增進農民嘗試多元加工選項,並降低農民於打樣試做期間的投入成本,中央主管單位得由相關單位或人員,為農民提供各類諮詢服務:農產加工開發流程諮詢、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專業諮詢、初級加工知識技術指導、農產加工食物打樣等。農民從事農產品加工,現多以農業用地,透過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從事農產品加工設施。因農民初級加工多屬小規模,若要依循一般食品工廠登記申請流程、符合規範,其設置資本支出過高,也脫離農業生產核心的本意。無法取得工廠登記證,意味著其農產加工品缺少被追蹤及追溯的管道,造成大型通路採購、後續上架的困難。也因此,抑制農產的多元發展,間接降低青年投入農業意願。小型農產加工與食品廠的規模、加工類型不同,回到穩定農業生產的核心,提升農產附加價值,促進良好國產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初衷,食品加工應因應其實務操作之差異,妥善分級管理,亦落實農產品生產到初級加工一元化的完善管理,並強化衛生安全,提高市場接受度。歸納本草案之要點,分述如下:

()本法之立法目的為提升農產品品質、安全,同時應促進國產農產品消費。(草案第一條)。

()因應國內生產及消費環境變遷,更新部分詞條定義,並配合有機農業促進法之規範,刪除有機農產品之相關用詞。(草案第三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得依契約收取費用。惟驗證機構費用收取應顧及合理性,故主管機關應公告收費上限,並於必要時補貼生產者部分驗證費用。(草案第九條)

()為促進農產加工品項開發,並讓農民在開發新品項前可評估生產效益,主管機關提供相關單位與人員提供加工開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法規諮詢,以及農產加工實物打樣測試。(草案第十四條之一)

()農民從事農產品加工多屬小規模,應分級管理,讓一定規模以下的合法加工場,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如此可管理其生產品項,亦拓展小農加工品的銷售通路。(草案第十四條之二)

()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經驗證後,其對外銷售之標示文字及通用符號應有明確規範。(草案第十四條之三)

八、吳委員焜裕說明提案要旨: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中有關有機農產品部分,目前「有機農業促進法」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公布實施,本法相關條文實有必要配合修正。而本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實施後未曾修正,考量消費者最重視食品安全衛生,因此針對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認證驗證制度、農產品及農產品經營者之管理等事項,從源頭控管,進而建構完善之初級農產品加工管理,爰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農產品之定義,包含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另增訂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及廣告之定義,以利適用。(修正條文第三條)

()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實施農產品驗證制度與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修正條文第四條)

()增訂認證機構產生方式及其業務與應遵守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發給認證證書後,始得經營驗證業務,並明定驗證機構之業務範圍、收取費用及保存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七條)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之契約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增訂特定規模或類別農產品經營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修正條文第十條)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相關機關(構),對初級農產品加工者進行輔導,以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增訂溯源農產品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增訂不得擅自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構)名義、受託刊播廣告者或提供平臺之相關業者保存及提供委託者或廣告行為人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增訂驗證農產品標章之使用。(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增訂驗證農產品銷售應標示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二)增訂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相關規定,包含初級農產品加工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品管制度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三)增訂特定規模或類別農產品經營者應實施「自主管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四)增訂擅自經營認驗證業務、不實標示或廣告之罰責。(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

(十五)增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十六)增訂認證機構怠於履行義務之罰責、應廢止許可之情形及廢止許可後認證契約效力與驗證業務之銜接。(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七)增訂違反溯源農產品登錄相關規定之罰責及違法廣告或農產品之標示得為停止刊播、回收廣告資料等處置。(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八)增訂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依本法處罰之權責分工。(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十九)增訂散布農產品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二十)增訂本法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取得優良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認證之驗證機構及取得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於修正施行後,驗證業務及驗證證書之銜接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十一)增訂無本國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法人等擔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二十二)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九、吳委員焜裕提案要旨(修正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

()修正農產品之定義,使其包含其加工品;配合有機農業促進法規範刪除有機農農產品之相關用詞;另增訂產銷履歷農產品之定義,以利適用。(修正條文第三條)

()訂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產銷履歷農產品發展,每四年提出產銷履歷農產品生產促進方案,設定階段目標及調整輔導方向,使推動措施更有效率;而為推廣產銷履歷農產品,應寬列預算配合辦理生產促進方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說明修法要旨:

大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呂委員玉玲等20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蕭委員美琴等18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蘇委員治芬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蔡委員培慧等24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鍾委員佳濱等17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吳委員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吳委員焜裕等16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我國農產品驗證制度推動概況: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96年1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1月29日總統公布,主要涵括有機農產品管理、產銷履歷農產品管理、優良農產品管理三大部分。本法通過對於提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與保障消費者食的權益極有助益,亦對我國農產品之安全管理開啟新頁。

目前三大驗證制度中,有機農業驗證面積已達9,251公頃,友善耕作面積3,567公頃,合計1萬2,818公頃,占全國耕作面積比例1.6%;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經營者計2,534家,生產計279種產銷履歷農產品,每月產銷履歷農產品出貨量平均達8,998公噸;優良農產品(CAS)驗證則計有254家業者之6,614項產品通過驗證,提供消費者安心購買及享用。

()修法背景及修正重點: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民國96年1月29日公布,迄今尚未修正。因應國內發展有機農業需求與有機農產品涉及貿易國家有機同等性認可,有機農產品管理移出本法另立有機農業促進法,並於本(108)年5月30日施行;又近年發生多項有關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標示不符等事件,為全面檢討並改善策進農產品之生產管理,經廣徵各方意見後,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公告實施驗證制度:現行條文將農產品驗證制度明定為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制度及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缺乏彈性。為因應產業變化及農產品驗證制度之轉型,爰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需要,公告適當之驗證制度、適用之國內特定農產品類別、品項及其驗證基準,以保留彈性與時俱進。

2.推動第三方認驗證:現行認驗證制度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對驗證機構認證,易造成公私法難以界定問題。為落實依法管理及認證體系分立運作,擬將農產品驗證機構之認證轉由參與國際認證論壇,並簽署產品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之民間機構辦理,以推動第三方認驗證與國際接軌,政府則負責監督管理,落實三級品管制度。

3.推動農產品溯源制度:為提供消費者知的權益以及提升可溯源農產品之市占率,並促進地產地消及區隔進口與國產農產品,自104年7月起輔導推動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制度,登載之國產生鮮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包含稻米、蔬菜、水果、香菇、蜂蜜及茶製品等,並陸續推出豬肉、雞蛋等產品溯源,惟目前仍無法源依據及罰則,對於部分不願配合之農產品經營者尚無約束力及強制力。本次修正草案納入農產品溯源制度之規範及其罰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指定特定品項農產品或一定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應依規定登錄溯源資訊。藉由政府建置之農產品生產追溯平台提供資訊,消費者可即時查詢資訊及反映問題,與政府共同為食品安全把關。

4.建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發證制度:農民從事農產品加工,多屬小規模,取得食品工廠登記困難,所生產之農產加工品無法追蹤及追溯,影響通路上架販售。本會以分級管理負責之態度,擬將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納入本法修正草案規範,即農民合法取得農產品加工設施從事初級加工者,得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為加速推動該制度,本會同時研擬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法規,未來將正面表列加工方式及品項涵括「乾燥、粉碎、碾製及焙炒」等四大類百餘項加工品,配合教育訓練及輔導,讓小農也可以落實遵循GH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生產安全、優質的加工產品,暢通產品上架販售管道,初步評估可帶動約500家農產初級加工場健全發展,年產值增加約20億元,提高農產品加工量每年達7萬5,000公噸,助益穩定產銷、提升整體農業產值。

()本會對各委員提案之綜合回應:

各位委員提案所關注之農產品驗證制度調整、推動農產品溯源制度、初級農產加工場管理及輔導之議題,持續強化驗證農產品信賴度、提升農產品經營者自主管理能力,以及協助農產加工品開發及行銷,拓展農產品之通路等,與本會政策目標相同,相關修法方向對於提升農產品品質及附加價值,增加農民收益具有助益,亦符合社會期待。

另委員提案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之規範,包括投保產品責任險、初級加工場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公告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建議,將納入相關管理辦法(子法)中規範。而有關驗證農產品促進方案,以設定階段目標及調整輔導方向,並寬列預算配合辦理之意見,因涉及本會推動農產品驗證制度之行政作為、預算規劃及整體農林漁畜業務之推行,仍應先與相關產業單位獲致共識後推動為妥。

()小結: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農產品生產管理、農產品品質驗證與消費者權益保障等議題之重視,透過本次修法,未來本會將持續整合資源,循序推展提升農產品生產管理,加強農產品品質與安全,持續爭取國人對於國產農產品之支持與信賴,也持續保障農民收益。

十一、與會委員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咸認本案確有儘速修正之必要,應予支持,經討論後爰決議修正通過。

十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蘇召集委員震清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1.頻有農民反映產銷履歷驗證的申請程序繁瑣、相關驗證價格偏高,復以週期性的驗證制度,都令農民望之卻步。為落實產銷履歷驗證,農委會應以推廣農產行銷為前提,促使農民提高辦理誘因,復以藉由研擬更為簡便的申辦方式,提高農民意願,進而提升整體驗證覆蓋率。基此,請農委會於三周內提出如何簡便驗證程序的相關評估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邱議瑩  蘇震清  邱志偉  

十四、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