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應儘速研擬「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修正,增訂「音樂著作重製於電腦伴唱機的強制授權」規定,以利供公眾使用的「非營利場所設置伴唱機」無涉於民事、刑事爭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69)
沈委員就政府應儘速研擬「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修正,增訂「音樂著作重製於電腦伴唱機的強制授權」規定,以利供公眾使用的「非營利場所設置伴唱機」無涉於民事、刑事爭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建議修正著作權法,就電腦伴唱機非營利之利用免除刑責及增訂強制授權制度,涉及音樂著作權利人之權益,需先與其溝通,避免遭遇反對,經本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與主要權利人團體溝通,其表達願意以開放授權取代修法,且不會輕易對里民活動中心等非營利場所啟動民刑事訴追,讓民眾可以安心唱歌。
二、為協助里民活動中心等非營利場所合法利用伴唱機,智慧局已採取以下措施:
(一)協調各電腦伴唱機廠商持續不對里民活動中心等非營利場所啟動民刑事訴追,並提供回復原廠設定服務,避免民眾侵權。
(二)積極宣導里民活動中心等非營利場所建立灌歌管理機制及回復原廠設定,包括辦理分區宣導說明會、發函各縣市政府宣導及受邀前往各縣市政府說明伴唱機之問題等。
(三)協調權利人開放授權,使其他伴唱機廠商可灌錄歌曲,便於民眾利用,惟涉及市場競爭利益,目前雙方協商中,智慧局將持續強化雙方協商。
(四)協調瑞影公司針對里民活動中心等非營利場所提出定點場所式授權方案,目前已有進展,該公司同意其擁有之熱門台語歌曲可灌錄至特定廠牌伴唱機,前述場所可逕洽該公司個案協商授權。
(五)為瞭解瑞影公司上述授權方案可行性及各縣市政府取得授權之意願,智慧局定於108年10月23日邀集各縣市政府代表進行意見交流,並將針對目前伴唱機所涉之問題詳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修法免除民刑事責任,會影響前述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目前智慧局已積極協調伴唱機授權與付費相關事宜。另是否增訂「音樂著作重製於電腦伴唱機的強制授權」,因涉及著作財產權人權益及市場競爭關係,仍須視授權市場狀況後再予評估,智慧局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以保障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之權益。
(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旱溪排水大康橋計畫」應延伸至旱溪源頭豐原、北屯、大坑段之規劃,並納入前瞻建設特別預算中,兼顧打造一個市民休憩的親水公園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68)
沈委員就台中市「旱溪排水大康橋計畫」應延伸至旱溪源頭豐原、北屯、大坑段之規劃,並納入前瞻建設特別預算中,兼顧打造一個市民休憩的親水公園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經查台中市政府正研擬提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之第四批次提案中,涉及旱溪部分為:「臺中市旱溪河岸暨橋梁景觀美化改善第三期工程」,計畫範圍為旱溪太原二號橋至樂業橋河段。台中市政府目前正辦理計畫書修正及資訊公開作業中,俟該府將計畫提報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進行評分作業後,再依程序提報本部水利署辦理複核評定作業,本部屆時協助爭取納入計畫。
(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建請將「臺中市北區梅川整治環境計畫」納入108年前瞻建設「水環境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67)
沈委員就建請將「臺中市北區梅川整治環境計畫」納入108年前瞻建設「水環境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查臺中市政府提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第四批次相關計畫,涉及梅川部分為:「臺中市梅川週邊人行道改善工程第二期計畫」,提報經費為3,200萬元。
二、臺中市政府前於108年9月25日召開本案初步審查會議,現正辦理計畫書修正及資訊公開作業中,俟臺中市政府將計畫提報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進行評分作業後,將再依程序提報本部水利署辦理複核評定作業。屆時本部將全力協助配合推動。
(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臺中國際機場2035年整體發展計畫之規劃、定位及相關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66)
沈委員就臺中國際機場2035年整體發展計畫之規劃、定位及相關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中國際機場自93年3月6日由水湳機場正式遷移至清泉崗機場後,即為因應未來臺中機場發展辦理「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及第一期發展計畫」,於98年7月3日奉行政院核定後,依核定內容積極辦理各項機場建設,包含於100年12月完成維修棚廠、101年12月完成滑行道等空側設施、102年3月完成國際航廈與汙水處理廠、106年6月完成聯絡滑行道2,以及於108年2月啟用遠端過夜機坪等工程,並於103年啟動辦理「臺中機場2035年整體規劃」。
二、「臺中機場2035年整體規劃」於107年8月7日奉行政院核定,未來發展功能定位為中部地區之「區域型國際機場」、「低成本航空發展基地」、「航太關聯產業發展核心」、「服務中部地區之國內幹線機場」,該規劃內容已就臺中市政府進行之交通建設規劃(如串聯海空雙港捷運系統規劃)與都市計畫(如清泉崗門戶計畫)等納入整體考量,以滿足地方需求,共同帶動中部地區發展,預計投入248億元推動新建國際航廈、機坪、滑行道等重要建設,將大幅提升臺中機場年容量為1,000萬人次之國際機場。目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啟動短期計畫,包含新建聯絡滑行道1、停機坪滑行道及擴建第三航廈等計畫,並同步辦理國內航廈整體改善工程。前開改善工程預計於108年11月開工、111年完工,完工後年容量將達369萬人次;另第三航廈建設亦將於109年啟動先期規劃,預計115年完工,屆時機場年容量將再提升至500萬人次。
三、另臺中機場自93年遷移至現址以來,旅客運量已從每年82.5萬人次,提高至107年之264萬人次,航班起降架次亦從每年2.4萬架次提高到3.1萬架次,帶動中部地區航空產業及經濟活動蓬勃發展,且臺中機場擁有完整發展腹地與周邊產業聚落,適合發展航太維修市場;此外臺中航太、精密機械等產業發展活絡與商業活動發達,具備發展商務航空潛力,臺中機場如能取得陽西區土地供發展建設,未來發展潛力可期。民用航空局為促進中部地區發展,已於陽西區預留未來機場擴充發展腹地,將於本(108)年底提前啟動「臺中機場2040年整體規劃」滾動檢討相關建設期程,並儘速啟動「臺中機場中長期建設綜合規劃」,就提前跨入陽西區進行新建新國際航廈、民航專用跑道、機坪及設置航太、物流產業專區等進行綜合規劃評估,以滿足中部地區民眾及產業對於空運市場的需求與期待。
(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桃園機場第三航廈主體工程招標屢屢流標、嚴重延宕完工時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65)
沈委員就桃園機場第三航廈主體工程招標屢屢流標、嚴重延宕完工時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桃園國際機場持續成長的旅運需求,交通部積極推動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其中主體航廈工程於107年2度流標後,為合理反映所需經費與工期,經交通部陳報行政院於108年1月核定計畫總經費由746.89億元上修至789.07億元,完工期程亦自109年展延至112年,惟主體航廈工程仍於108年6月第3度流標,經檢討主要係航廈屋頂、雲頂及玻璃帷幕設計複雜,致廠商將相關風險納入投標金額考量,造成多次流標。
二、為協助桃園機場公司儘早完成第三航廈發包,行政院及交通部已分別成立專案小組及督導小組協助該公司檢討相關設計內容及招標條件,自108年8月迄今已分別召開3次及7次會議,針對主體航廈工程流標原因,就簡化設計、發包策略、營運維持、計畫執行、組織人力等五大面向提出具體因應對策,研擬整體解決方案,目前已有初步成果,除行政院已協調勞動部將聘僱外勞比例有效放寬外,另將在確保安全、功能、可維護性及美觀的前提下,以及修正計畫預算額度內,持續設法降低第三航廈施工困難度,減少完工後日常營運維護所需成本,並透過整合軟硬體配套措施,檢討分階段完工啟用之可行性,以期主體航廈工程能順利招標,並維持桃園機場的服務能量與水準;至於完工期程部分,將充分考量實際所需施工時間,以確保工程品質。
三、桃園國際機場為國家首要門戶,第三航廈建設攸關國家空運未來長遠發展,交通部將督導桃園機場公司加速辦理檢討作業,預計於109年2月中旬提出整體檢討方案,同時持續推動各項因應客運量成長及強化營運效率之措施,期達成提升桃園國際機場服務品質及國際競爭力之政策目標。
(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財政部應研擬將長期照顧失能家人所衍生的費用納入所得稅扣除額範圍,始符合量能課稅,並能減輕照顧者家庭之經濟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41)
沈委員智慧就財政部應研擬將長期照顧失能家人所衍生的費用納入所得稅扣除額範圍,始符合量能課稅,並能減輕照顧者家庭之經濟負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為因應老齡化社會,人民對於長期照顧之需求增加,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中長期照顧支出也隨之增加,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照扣除額新臺幣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於109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適用,以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家庭之負擔。
(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廢止「印花稅法」是否與地方政府溝通及提出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之適切修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38)
沈委員就廢止「印花稅法」是否與地方政府溝通及提出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之適切修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前於108年5月函詢各地方政府廢止印花稅法意見,行政院將其意見及108年6月17日印花稅票管理會108年度第1次會議提案之建議納為考量;本部嗣於108年8月7日、16日及28日新聞稿與108年9月3日印花稅票管理會108年度第2次會議充分說明廢止印花稅法理由及中央將補足各地方政府減少之稅收;再於108年9月18日召開研商廢止印花稅法相關配套措施事宜會議,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與會,聽取渠等對財源補助事宜之建議。
二、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倘經大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在兼顧財政紀律情形下,未及納編預算之年度,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衡酌中央政府財源,統籌規劃補足地方政府稅收損失;嗣後年度由本部編列預算作為替代財源;未來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通盤處理,並由本部依上揭108年9月18日會議決議,再次邀集各地方政府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擬訂公平合理之財源補助金額計算方式,俾取得一致共識,創造雙贏局面。
三、至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正,攸關地方財源重分配,本部將參酌以往修法經驗審慎評估,並配合政策通盤考量;該法修正係財源重分配零和機制,無法完全解決地方財政問題,惟有地方政府本於財政自我負責精神,落實開源節流,加強財政紀律,始能改善地方財政。
(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應儘速研擬對於「職業駕駛人與運輸業者於執行載客作業時,禁用3C電子產品」之相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37)
沈委員就應儘速研擬對於「職業駕駛人與運輸業者於執行載客作業時,禁用3C電子產品」之相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1款已分別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等行為之處罰,如有上開行為應依法處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及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其立法目的即係為維護行車安全,如前開行為經執法人員認定屬危險駕駛,即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處罰。
二、有關委員所提職業駕駛因行車途中使用手機、平板上網、追劇、看演唱會轉播等現行法令已有規範,惟為避免執法人員實務認定不易,衍生執法爭議,交通部將與內政部警政署儘速檢討相關法令,俾讓法源更加明確。
三、另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汽車運輸業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故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如有不當駕駛行為,該汽車運輸業者應善盡管理責任。交通部將責成各運輸業主管機關向所屬運輸業者加強宣導及督導,以保障民眾之搭乘安全。
(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交通部應儘快訂定「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規範遏阻酒駕發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34)
沈委員就交通部應儘快訂定「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規範遏阻酒駕發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立法院108年3月26日三讀通過新增,總統108年4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121號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因涉及新辦法訂定,故參考國外作法,尚須與供應商討論認證方法、服務中心之設立及相關設備之購置、校正之相關細節、服務費用等,相關細節仍須召開多次會議與廠商進行磨合以取得共識,俾利後續政策推動,行政院綜合考量後定自109年3月1日施行。
二、有關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交通部已交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研擬相關草案及操作流程,該中心並業於108年9月25日召開第1次會議,刻正依與會單位意見修正草案,交通部俟該中心提報辦法草案後,將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政府應研擬統一標準適用,建立一致性之規範及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61)
沈委員就「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政府應研擬統一標準適用,建立一致性之規範及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答復如下:
一、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是以,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涉及上開定義內容,依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向本部申請評鑑分類,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倘經評鑑為「益智類」或「娛樂類」之電子遊戲機,僅得於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內營業;倘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則其擺放之營業場所不受本條例之場所規範。
二、次按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之評鑑分類,應成立評鑑委員會,其組織及評鑑作業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據此成立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又為使選物販賣機於評鑑分類時有較一致之評鑑標準,107年5月15日本部與評鑑委員、相關公協會、各級政府機關、兒少團體及消保團體研商,訂定評鑑參考原則,經充分討論,就申請評鑑之選物販賣機,所附說明書之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要求項目,始得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要求項目如下:
(一)具有保證取物功能,該保證取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新臺幣790元。機具須揭露「保證取物」、「保證取物金額」及「消費者累積已投入金額或次數」。「消費者累積已投入金額或次數」不得任意歸零。
(二)提供商品之市場價值,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三)提供商品之內容必須明確,且其內容及價值不得有不確定性(例如:不得為紅包袋、骰子點數換商品、摸彩券、刮刮樂等)。
(四)提供之商品不得為現金、有價證券、鑽石或金銀珠寶等。
(五)機具外觀正面標示「機具名稱」,且不得與經評鑑通過之夾娃娃機名稱相同。
(六)機檯內部,無改裝或加裝障礙物、隔板、彈跳裝置等影響取物可能之設施。
(七)圖片介紹欄內載明「機具尺寸」。
(八)提供之商品不得為菸、酒、檳榔、毒品、成人用品、猥褻商品、活體生物或違禁物等商品。
(九)提供之商品須符合商品標示及商品檢驗規定。
(十)提供「製造(或進口)商」及「消費者申訴專線(含機具管理人及聯絡電話)」等資訊。(具體內容於實際營業時提供)。
三、上開評鑑參考原則對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機具,針對其保證取物之金額、商品與市價之差距、商品內容應有明確性、不得有違禁物等,均有明確規範,可適度減少「以小博大」之射倖誘因。
四、另關於涉及公共安全、消防等問題,因擺放選物販賣機之場所倘有違反公安、消防等法令規定,另應依相關法規裁處。
(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請研擬於現行民用航空法中,明訂「航空企業經營者不得逕自將勞資爭議行為所衍生之成本,轉嫁於消費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58)
沈委員就請研擬於現行民用航空法中,明訂「航空企業經營者不得逕自將勞資爭議行為所衍生之成本,轉嫁於消費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8條規定,運送人對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遲延,致損害乘客權益者,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爰如罷工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者,即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二、至國際間對於罷工是否屬不可抗力,仍未有定論,以歐盟為例,依其EU261規定,如有航班取消或長時間延誤,航空公司須提供乘客賠償。惟如航空公司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亦無法避免之特殊原因,可限制或免除航空公司責任,其中「特殊原因」包括惡劣天氣、政治、「罷工」、保安、安全風險及不可預見的飛行安全缺失等。近年歐盟各國對於罷工是否賠償亦有不同判決結果,仍須視個案認定。未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亦將持續蒐集國外作法,適時檢討相關法規。
三、針對近年3次航空機組員罷工事件,民航局已要求航空公司妥處旅客及旅行社相關補償事宜,並從寬提供彌補服務。該局亦將持續督促航空公司以有利於旅客之方式妥適處理補償事宜,以維護旅客權益。
(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研擬修法將納稅義務人本人納入所得稅法第17條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57)
沈委員就研擬修法將納稅義務人本人納入所得稅法第17條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關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旨在使有就讀大專院校子女之家庭,每年支出之教育學費得扣除一定金額,以鼓勵國民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國家人力資源素質。
二、為合理化薪資所得稅負,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自108年1月1日起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新增得選擇舉證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納稅義務人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如大專院校等)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得列報進修訓練費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三、政府為鼓勵在職進修,提升職場競爭力,除挹注大量資源推動各項職業訓練,及給予適度補助,對於營利事業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亦得核實認定。
四、綜上,現行多項措施已有鼓勵在職進修之效果,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尚不宜擴及納稅義務人,以免重複減除。
(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應研擬大眾運輸交通業勞方罷工時的彌補措施,避免旅客及旅行社因措手不及,遭致困擾或權益受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22)
沈委員就應研擬大眾運輸交通業勞方罷工時的彌補措施,避免旅客及旅行社因措手不及,遭致困擾或權益受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日本、美國、加拿大及法國等歐洲先進國家,對於涉公共利益之行業罷工均有預告期及要求必要服務等規範。為維護廣大旅客權益等公共利益,降低民航業罷工對民眾之衝擊,建立罷工預告制度實有必要,爰行政院已邀集交通部及勞動部共同研商,獲致由勞動部進行勞資爭議相關法令整體檢討評估,在修法完成前,分由勞動部輔導民航業將罷工預告制度納入團體協約,並由交通部研議透過修正法規命令方式要求民航業揭露罷工進程及消費者權益處置措施等資訊,以強化對民航業者約束力等結論。
二、勞動部刻正辦理「爭議行為法制檢討實施計畫」,就勞資爭議法令通盤檢討;交通部已責成民航局於108年10月底前完成「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增訂國籍航空公司建立航班異常處理機制及分階段(舉行罷工投票、取得罷工權及開始罷工3階段)進行資訊揭露(旅客諮詢管道、航班異動資訊及旅客權益補償等)相關規定,以及修正「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勞資紛爭相關進程及消費者權益處置措施等資訊之時間點及方式納入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目前均依程序積極辦理中。
三、對於陸運交通運輸業如有發生罷工事件,目前之因應措施分述如下:
(一)鐵路運輸業:
1.臺鐵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經營之國營事業,該局除強化勞資關係,暢通協商管道,預防罷工事件發生之外,如遇罷工事件之相關因應作為分述如下:
(1)臺鐵局已擬具「臺灣鐵路管理局罷工、罷駛應變計畫」,依該計畫辦理緊急應變措施,由臺鐵局各級單位組成應變小組,就工會之訴求積極瞭解,尋求勞資雙方之共識,研議相關可行方案。另運務處、機務處、工務處及電務處等單位各地區主管召開座談,直接與員工溝通解決爭議,並柔性宣導臺鐵人肩負運輸重任及疏運使命,期使爭議和平落幕。
(2)保障旅客權益之因應機制:
A.轉乘及退換票資訊資訊揭露:臺鐵局官網於「旅客服務」資訊已設有「退/換票」及「列車時刻與轉乘」等資訊供旅客查詢,至不可抗力事件之旅客權益及相關資訊,即時於官網「最新消息」,或利用媒體報導及客服專線等方式公布及宣導。
B.車站服務:各站安排專人辦理旅客轉乘及退票事宜外,並加強指派人員嚮導照料旅客或協助轉搭其他交通工具。
C.轉乘協助:遇有列車停駛時,啟動公路客運及高鐵或捷運支援疏運機制。
D.退票補償事宜:依據臺鐵局旅客運送契約及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辦理旅客退票事宜。
2.高鐵屬民營企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鐵公司)經營,由交通部鐵道局負責營運監理工作,該局已要求高鐵公司如有罷工情形發生時,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1)維持列車及車站運作正常:必要時協調休假人員出勤,啟動勞動基準法第40條,對例假、休息日、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採休假人員,以突發事件之需求,要求中斷假期,以維持列車及車站運作正常。
(2)提供營運最新相關資訊:必要時調整列車發車班次,並透過新聞稿、企業網站與車站公告,以及高鐵公司APP等提供營運最新相關資訊,提供旅客知悉及規劃安排行程。
(3)遵照旅客運送契約辦理:若罷工導致有時刻表調整計畫或列車停駛時,有關票務問題,將依據「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契約」辦理:
A.辦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已購票未搭乘之旅客,可於票面所載乘車日起一年內,辦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
B.免補收票價差額:已購票車次取消或停駛,經由高鐵公司人員安排改乘其他班次之旅客,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或列車時,退還票價差額,安排改乘較高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免補收票價差額。
(4)高鐵公司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罷工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確認影響班次及時程,即時主動通報鐵道局,再由鐵道局轉報交通部相關單位及人員。
(二)汽車客運業:汽車客運業大多以民營方式經營,依公路法規定,市區汽車客運業由其所在之地方政府監督,公路汽車客運業由交通部監督,交通部並已將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一旦汽車客運業發生罷工事件,如何讓罷工能儘速落幕,應為勞資雙方與社會各界共同的目標,公路總局將本於中立的立場以維護民眾權益為優先考量,督導汽車客運業者,相關因應措施分述如下:
1.短期:
(1)事前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3條1項7款「汽車客運業增減固定行車班次」應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情形下,同時並督導客運業者於勞方罷工期間仍應維持基本民行班次。
(2)事中協調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調派車輛維持基本民行。
(3)事後督導客運業者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64條規定,於不得扣除手續費等其他費用原則下,全額退還旅客,保障旅客權益。
2.中長期:
(1)協調公共汽車全聯會與該客運業會員取得共識,針對罷工議題需以社會大眾整體權益為優先考量,配合主管機關各項因應作為。
(2)針對曾發生之公路客運罷工事件研提相對應之對策,避免相同議題罷工事件再次發生,並遏止當次罷工議題持續發酵。
(3)協助積極推動發展無人運具以因應未來社會交通趨勢,降低罷工事件發生機率。
(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廢止「印花稅法」造成地方政府收入減少,中央需籌妥替代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53)
沈委員就廢止「印花稅法」造成地方政府收入減少,中央需籌妥替代財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前於108年9月18日召開研商廢止印花稅法相關配套措施事宜會議,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與會,聽取渠等對財源補助事宜之建議。
二、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倘經大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在兼顧財政紀律情形下,未及納編預算之年度,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衡酌中央政府財源,統籌規劃補足地方政府稅收損失;嗣後年度由本部編列預算作為替代財源;未來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通盤處理,並由本部依上揭108年9月18日會議決議,再次邀集各地方政府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擬訂公平合理之財源補助金額計算方式,俾取得一致共識,創造雙贏局面。
(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聯合國辦公室(UNODC)認定「毒品」,包括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PS)有892種之多,惟台灣目前將毒品計區分四級共列管348項,與國際列管內容差距甚大,行政院應研擬檢討並重新定義毒品列管項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02)
沈委員就聯合國辦公室(UNODC)認定「毒品」,包括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PS)有892種之多,惟台灣目前將毒品計區分四級共列管348項,與國際列管內容差距甚大,行政院應研擬檢討並重新定義毒品列管項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同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福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大院查照。因此檢警調等機關只要查獲尚未列管之新興毒品,均立即報請法務部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列為毒品品項,並報由行政院公告,以免新興毒品未列入毒品管制而肇至氾濫施用之惡害。
二、對於某種新興物質是否以毒品列管及如何分級,如上述須由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而在現行制度下,考量單一物質逐次審議列管之模式,無法因應新興物質快速推陳出新之情勢,法務部業已擬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於106年12月21日經行政院第3581次會議決議通過並函送大院審議,本次函送大院之修正草案中,與新興毒品有關之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縮短新興毒品之列管時程:考量在現行制度下,單一物質逐次審議列管之模式,無法因應新興物質快速推陳出新之情勢。參考外國立法例,修正得將相類似之化學結構物質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列管,可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減少列管前類似化學結構物質無法律處罰之空窗期。
(二)加重販賣毒品行為之刑度:依近年來毒品犯罪查緝之數據,首次施用毒品之年齡有逐漸降低之趨勢,加以青少年在娛樂場所施用新興毒品或混用他種毒品之情形日趨嚴重,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之保護,爰修正就成年人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新興毒品多以混和的方式出現,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和毒品之擴散,爰修正販賣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得領用扣案新興毒品或物質作為檢驗的標準品,節省向國外購買檢驗標準品之經費及時程:新興毒品之檢測除仰賴精密儀器之外,更需要標準品,此部分需蒐集國際上新興濫用藥物流行趨勢之相關資料,擬訂濫用藥物之對照標準品品項,統一採購或委託廠商合成新興濫用藥物分析用標準品,惟考量標準品價格昂貴,爰修正於檢驗機構發現新興毒品或新興物質時,衛生福利部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得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以節省向國外購買檢驗標準品之經費及時程。
三、另為建制我國已列管及聯合國已列入管制之新興毒品(物質)資料,包含名稱(中英文)、化學資料(含化學結構式)、毒\藥理性質,世界各國管制情形及聯合國新興毒品分類等,本部已辦理「建置列管毒品品項及類似結構化學物質」研究案,委託化學專家就前開資料研究分析,以作為未來新興物質列管之參考資料。
四、綜上所述,法務部業就新興毒品氾濫的問題,積極辦理相關法制修正及列管機制之運作,期能保障民眾遭受新興毒品對於身心的危害,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陸客縮減衝擊,針對後續年底跨年、明年春節觀光產業振衰起敝具體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14)
馬委員就陸客縮減衝擊,針對後續年底跨年、明年春節觀光產業振衰起敝具體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市場受非市場因素波動已成常態,交通部觀光局過去3年採取「多元開放 全球佈局」策略,市場占比由104年40%降為107年24%,顯見加速開發新興潛力市場手段已見成效。另該局積極推動「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推廣體驗觀光」等五大策略作為,趁勢對旅行社進行轉型拓源及旅遊服務創新輔導,並已引領臺灣觀光市場朝向來臺市場穩定成長、各主要客源市場結構更趨均衡、消費力道成長可期、旅遊型態深度多元等方向邁進。
二、交通部觀光局歷次旅遊獎助方案之執行,均因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發生,造成受災縣市、鄰近區域甚至全國觀光產業普遍性受災,本次為因應陸客縮減可能之衝擊,就促進國民旅遊,推升國民旅遊內需消費方面,持續提升旅遊所需的「食、宿、遊、購、行」整體關聯產業發展,自108年9月1日起推動「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內容包含「團體旅遊優惠」、「自由行住宿優惠」、「觀光遊樂業入園優惠」及「公協會辦理觀光優惠活動」等多項優惠活動,目標是有效刺激淡季國旅市場、持續擴大國民旅遊市場規模,預估投入新臺幣36億元經費,預期可帶動約768萬人次出遊,創造直接及間接觀光效益約256億元。另本(108)年10月至12月補助北中南東各溫泉區協會,推出「買一(住宿)送一(泡湯)」優惠案,並於同年10月1日發布實施「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提供融資信用保證,提高金融機構貸款予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之意願,使業者得以順利取得融資,以振興觀光產業之發展。後續將就各項優惠活動執行面及未來納入元旦至春節這段淡季的可行性進行滾動式檢討評估。
三、各項旅遊獎助方案係由公部門扮演「引客」的角色,創造整體觀光關聯業者服務遊客之契機,中長期仍將回歸旅遊市場機制,由業者扮演「留客」的主要角色,業者應依其在地資源或本身優勢創造其觀光產品特色,並提供高品質服務以吸引遊客前往,才能確保永續經營。
四、針對市場變化,交通部觀光局加大開拓國際來臺旅客力道,採取「擴大主力市場規模,加速潛力市場開發」方針,運用「擴大廣告 精準行銷」、「加碼業者 產品促銷」、「自由行優惠再升級」、「推動特定主題專案」四大面向之短期衝刺措施,提升臺灣觀光形象及產品之好感度。短期具體推動措施如下:
(一)研議擴大簽證簡便措施:泰、菲、俄等國試辦免簽期調整為2-3年檢討一次。
(二)提高包機獎助及自由行獎助:
1.日韓2、3線城市包機獎助金額調高10%;長程包機每人獎助美金100元-美金160元不等。
2.日本自由行旅客來臺首辦護照,研擬補貼申辦費用;韓國自由行旅客透過電視購物臺購買行程首次來臺,研擬機票或遊程優惠。
(三)新增航點或增加航班:協調韓籍航空新闢臺韓航線;與航空公司推出印尼來臺機票優惠促銷。
(四)引流中南部:國際旅客購買高鐵單程票到臺中以南車站,第2人免費。
五、衡酌陸客市場限縮及國際情勢變動(香港返送中等),交通部觀光局持續深化主力市場,如重點十國等擴增預算,並新增倫敦辦事處等海外駐點,以開拓潛力市場如穆斯林、郵輪、獎勵旅遊及深化歐美等長程市場。
六、為落實觀光立國之理念,刻正研訂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交通部觀光局亦委託辦理Tourism 2030臺灣觀光政策白皮書,規劃未來十年觀光發展計畫,並已規劃於本(108)年12月6日舉辦2030全國觀光發展會議,以廣納各界意見,謀求共識。
(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財政部公布我國今(2019)年9月出口年減4.6%,呈現負成長,建議政府部門儘速因應,嚴防出口衰退,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15)
馬委員就財政部公布我國今(2019)年9月出口年減4.6%,呈現負成長,建議政府部門儘速因應,嚴防出口衰退,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今(2019)年隨著全球景氣成長趨緩,在美中貿易摩擦、中國大陸供應鏈結構調整、英國脫歐協議、全球金融及股匯市場波動,以及貿易保護主義等不確定因素下,WTO、IMF、OECD等主要經貿預測機構紛紛下修全球經濟預測,而WTO10月下調2019年全球貿易成長預測,由4月預測2.6%降至1.2%。我國9月出口雖年減4.6%,惟減幅較韓國(-11.7%)為低,我國1至9月出口減2.5%,亦較韓國衰減9.8%(1至9月)、日本衰減4.9%(1至8月)、新加坡衰減5.8%(1至8月)幅度為低,且1至9月我國對美、日出口規模齊創歷年新高。
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今年8月預測表示,國際間貿易爭端延續及智慧手機等行動通訊產品買氣低迷等,均影響全球經濟成長表現;惟貿易爭端加速全球供應鏈重組,促使廠商回臺擴增產能,抵銷部分負面影響。今全年出口成長預測降至1.24%,惟智慧科技、物聯網、車用電子、5G通訊技術等新興商機,將有助挹注我國出口,明年全年出口預測為3.58%。
三、本部為提升出口成長動能,並協助廠商布局全球市場,今年除規劃辦理超過290項國內外推廣活動、補助公協會及個別廠商赴海外參展,以及邀請逾10萬家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強化運用數位行銷與在地服務,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協助廠商拓銷並分散出口市場外,將再強化各項拓銷工作之深度與廣度,全面提升我國產業出口競爭力。
四、現階段加強拓銷作法
(一)強化臺灣國際專業展競爭力,帶動產業出口:興建完善的國際會展場館,每年協助推廣我國產業在臺辦理之近60場國際專業展,吸引超過10萬名國外買主來臺觀展採購,例如今年南港2館啟用,更擴大我國專業展的規模,有效協助國內產業發展及拓銷。
(二)擴大洽邀買主來臺採購並深化在地服務:
1.今年原規劃29項買主來臺採購活動,為加強拓銷,下半年平均每月辦理3場次活動,例如7至10月於臺北、臺中、臺南辦理農產食品展示暨貿易洽談會、加強與電商平台業者洽談合作,並針對無法來臺之買主加強客製化媒合視訊洽談。
2.依各地產業聚落特性規劃洽談會活動,例如於4至9月辦理臺北(綠能、通訊、智慧城市、零售通路─電商、醫療器材、時尚生活)、臺中(機械、自行車及手工具)及臺南(扣件、塑橡膠機械及汽車零配件)產業聚落採購大會。
(三)加強運用跨境電商拓銷:台灣經貿網(Taiwantrade)是國家級跨產業之B2B貿易總入口網站,計收錄7萬家臺灣廠商66萬項產品型錄,提供商情資訊、線上商機媒合、線上交易等服務,每年網站流量3,250萬人次,將持續以「台灣經貿網」為核心,加強接軌國際電商平台(如印尼blibli、泰國PChome Thai、印度Tradeindia、Amazon等),設置臺灣館或提供上架優惠,協助廠商運用數位行銷拓展海外市場。
(四)以團體戰模式聯合對外行銷:今年規劃逾140項海外展團,帶廠商主動出擊海外接單,下半年平均每週籌組多達3項展團,並透過成立如企業家聯誼會或產業行銷聯盟(如電動車、珍奶),讓廠商分享市場資訊與拓銷經驗,凝聚共識,以團體戰或國家隊形式共同聯合行銷推廣,提升我國產業整體形象及知名度,如於新南向臺灣形象展中設置珍奶形象館,協助連鎖品牌業者以系統整合輸出。
(五)結合服務業能量推廣我國優勢產品:藉由我國優勢服務業能量,結合設備、零組件等相關產品,以情境式展示我國在醫療、綠能、文化創意、連鎖加盟及數位內容等產業之整體解決方案,以達到服務貿易帶動產品出口,如在海外展覽設置健康產業形象館,讓國際買主體驗情境式醫療服務,或洽邀新南向市場醫院院長或採購決策人員來臺參訪,使臺灣醫療服務軟實力帶動相關產品輸出。
(六)加強國際行銷諮詢服務:透過大數據分析技術及國際行銷諮詢中心專家顧問群,協助廠商找出潛力拓銷市場與產品,並推薦最適合參與的活動與措施,今年5月更將諮詢服務升級至2.0,增聘行銷、金融、法律、電商、物流等領域共11位產學專家擔任客座諮詢顧問,提供廠商更全方位之諮詢服務。
(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陸客縮減衝擊,如何振興來臺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12)
馬委員就陸客縮減衝擊,如何振興來臺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市場受非市場因素波動已成常態,交通部觀光局過去3年採取「多元開放 全球佈局」策略,市場占比由104年40%降為107年24%,顯見加速開發新興潛力市場手段已見成效。另該局積極推動「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推廣體驗觀光」等五大策略作為,趁勢對旅行社進行轉型拓源及旅遊服務創新輔導,並已引領臺灣觀光市場朝向來臺市場穩定成長、各主要客源市場結構更趨均衡、消費力道成長可期、旅遊型態深度多元等方向邁進。
二、交通部觀光局歷次旅遊獎助方案之執行,均因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發生,造成受災縣市、鄰近區域甚至全國觀光產業普遍性受災,本次為因應陸客縮減可能之衝擊,就促進國民旅遊,推升國民旅遊內需消費方面,持續提升旅遊所需的「食、宿、遊、購、行」整體關聯產業發展,自108年9月1日起推動「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內容包含「團體旅遊優惠」、「自由行住宿優惠」、「觀光遊樂業入園優惠」及「公協會辦理觀光優惠活動」等多項優惠活動,目標是有效刺激淡季國旅市場、持續擴大國民旅遊市場規模,預估投入新臺幣36億元經費,預期可帶動約768萬人次出遊,創造直接及間接觀光效益約256億元。
三、交通部觀光局針對秋冬推出國旅獎勵措施,拉抬國旅市場,以紓緩陸客自由行來臺減少之衝擊,有效刺激淡季國旅市場,如本(108)年10月至12月補助北中南東各溫泉區協會,推出「買一(住宿)送一(泡湯)」優惠案;於1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間,推出「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結合2019小鎮漫遊年及加碼刺激離島觀光,帶動國人於秋冬時節安排前往全國各地具有在地特色之景點旅遊、體驗在地文化與美食;明(109)年2月亦將於臺中舉辦「2020台灣燈會」活動,期為國民旅遊市場挹注活力與推力。
四、為避免我國旅宿業受陸客限縮影響過大,交通部觀光局亦推出旅宿業紓困辦法,於108年10月1日發布實施「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提供融資信用保證,提高金融機構貸款予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之意願,使業者得以順利取得融資,以振興觀光產業之發展。
五、各項旅遊獎助方案係由公部門扮演「引客」的角色,創造整體觀光關聯業者服務遊客之契機,中長期仍將回歸旅遊市場機制,由業者扮演「留客」的主要角色,業者應依其在地資源或本身優勢創造其觀光產品特色,並提供高品質服務以吸引遊客前往,才能確保永續經營。後續將就各項優惠活動執行面及未來納入元旦至春節這段淡季的可行性進行滾動式檢討評估。
六、針對市場變化,交通部觀光局加大開拓國際來臺旅客力道,採取「擴大主力市場規模,加速潛力市場開發」方針,運用「擴大廣告 精準行銷」、「加碼業者 產品促銷」、「自由行優惠再升級」、「推動特定主題專案」四大面向之短期衝刺措施,提升臺灣觀光形象及產品之好感度。短期具體推動措施如下:
(一)研議擴大簽證簡便措施:泰、菲、俄等國試辦免簽期調整為2-3年檢討一次。
(二)提高包機獎助及自由行獎助:
1.日韓2、3線城市包機獎助金額調高10%;長程包機每人獎助美金100元-美金160元不等。
2.日本自由行旅客來臺首辦護照,研擬補貼申辦費用;韓國自由行旅客透過電視購物臺購買行程首次來臺,研擬機票或遊程優惠。
(三)新增航點或增加航班:協調韓籍航空新闢臺韓航線;與航空公司推出印尼來臺機票優惠促銷。
(四)引流中南部:國際旅客購買高鐵單程票到臺中以南車站,第2人免費。
七、衡酌陸客市場限縮及國際情勢變動(香港返送中等),交通部觀光局持續深化主力市場,如重點十國等擴增預算,並開拓潛力市場如穆斯林、郵輪、獎勵旅遊及深化歐美等長程市場。
八、為落實觀光立國之理念,刻正研訂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交通部觀光局亦委託辦理Tourism 2030臺灣觀光政策白皮書,規劃未來十年觀光發展計畫,並已規劃於本(108)年12月6日舉辦2030全國觀光發展會議,以廣納各界意見,謀求共識。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改善工程」新北市政府將執行新五路部分拓寬計畫,建請中央補助以減輕地方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05)
林委員就「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改善工程」新北市政府將執行新五路部分拓寬計畫,建請中央補助以減輕地方負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基於各地運輸需求及人口成長,不斷有增改設交流道之要求,為使增改設交流道發揮最佳效益,爰各地方政府申請增改設交流道,均須按交通部核定之「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辦理,於辦理可行性評估後,提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審議作業。
二、「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出及北入匝道改善工程」可行性評估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07年7月17日召開審議會議,決議略以:有條件通過,因新增用地範圍多為聯絡道新五路拓寬及機車道改道所需範圍,請新北市政府以新五路拓寬計畫辦理用地取得後,再無償提供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交流道改善施工。新五路為本計畫聯絡道係屬地方道路,非本計畫工程範圍,屬地方政府承諾配合改善事項,且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交流道改善係使用國道建設管理基金,依規定不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地方道路改善,故本案尚無法源依據可補助新北市政府,全案並經行政院核定。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目前外送員的權益保障與雇主間的勞動僱傭關係,政府應有明確處置,俾得給予勞工安心工作環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78)
黃委員就「目前外送員的權益保障與雇主間的勞動僱傭關係,政府應有明確處置,俾得給予勞工安心工作環境」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平台外送業者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不是業者說了算,縱然書面約定非屬勞動(僱傭)契約,經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具有指揮監督等從屬性,雇主仍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員工權益事項,絕不允許假承攬真僱傭的情事。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平台外送員如為受僱勞工,應由其雇主(平台業者)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如外送員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相關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加保,俾於發生保險事故時依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二、有關國慶假期連續發生2件外送員車禍致死事件,本部已於本(108)年10月14日分別會同桃園市勞檢處及台北市勞檢處,前往富胖達公司(Foodpanda)及香港商比錫茲公司(Uber Eats)實施檢查,依業者對於罹災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指揮監督,二者間亦存有組織從屬性,認定雙方應具僱傭關係,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裁處,後續規劃2週內對所有外送平台業者實施專案檢查,同時對外說明檢查結果。
三、為增進外送員勞動安全措施,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於本年10月2日訂定發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要求業者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熱危害防止等安全管理作為,且於颱風天等惡劣氣候下應停止從事食物外送作業,以維護外送員生命安全。另為維護外送員相關的勞動權益保障,本部刻正研訂僱傭與承攬關係認定相關行政指導,提供平台業者與外送員約定勞務契約之參考。此外,本部及勞工保險局將賡續透過相關行政措施(包含加強輔導及宣導相關加保管道等),以保障外送員之勞保權益。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身故理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64)
沈委員就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身故理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按99年2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之意旨,係考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尚非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死亡保險金係照顧遺族之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較無是類需求,且考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缺乏自我防衛能力,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為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危害國家未來棟樑,爰規範以該類對象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限制其死亡給付之生效時點(於滿15足歲時),並於傷害保險準用之,惟失能及醫療方面之保障則未限制。並於同條文第5項(現行條文為第3項)增列除外規範,以因應其他部會因政策推動而對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可能另有規定之情形。
二、107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引發各界對現行保險法第107條有關未滿15歲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規範之探討,考量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修正涉及未成年人之人身安全保險甚鉅,金管會研議過程充分考量各界意見,期兼顧未成年人保險權益保障與道德危險防範,並具實務施行可行性,以避免後續爭議。金管會並依立法院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決議,於108年3月6日將「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研議結果」書面報告函送立法院。
三、金管會研議結果略以:參酌各界對保險法第107條修法意見與國外立法例,並評估可能修法方向實務作業之可執行性後,為兼顧道德危險防範及人性尊嚴,同時避免日後衍生認定爭議,建議採「限制死亡保額」並以喪葬費用為限作為修法方向。至喪葬費用限額部分,參考同法第107條之1有關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規定,以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限,以符合公平原則並解決被保險人兼具保險法第107條與第107條之1被保險人身分之競合適用問題。
四、檢送金管會「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研議結果」書面報告一份如附。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降低農業經營風險應儘速推動制定農業保險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71)
沈委員就降低農業經營風險應儘速推動制定農業保險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因應氣候變遷所致農損,協助降低農業經營風險,自104年度推動農業保險以來,已開發銷售梨、芒果、釋迦、水稻、蓮霧、木瓜、鳳梨、文旦柚、香蕉、甜柿、番石榴、養殖水產、石斑魚、虱目魚、家禽禽流感及農業設施等16種品項保險,截至本(108)年9月底止,累計總投保件數3.5萬件、總投保金額72億元、總投保面積5.9萬公頃、投保家禽316萬隻。未來將持續開發鱸魚、茶、桶柑等品項,提供農民更多保障。
二、農業保險因涉及各農產物生長特性及災害損失態樣不同,推動之複雜度及困難度高,為使政策具延續性及穩定性,除持續累積試辦經驗,並蒐集其他國家實施農業保險經驗及法規制度作為參考,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其重點如次:
(一)擴大保障範圍:保險事故除天然災害外,可包括疫病、蟲害等。
(二)建置雙軌保險人運作機制: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漁會擔任保險人。
(三)得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
(四)提供農民保險費補助:中央政府補助保險費以50%為上限。
(五)鼓勵保險人投入:提供辦理農業保險之費用補助、獎勵及賦稅減免等措施。
三、「農業保險法」草案已於本年7月18日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並於7月22日函請大院審議。為期儘速完成立法,本會業多次利用相關場合向朝野立委說明草案內容及推動情形,未來將持續積極與各黨團及委員說明溝通,以爭取支持儘速制定專法,建構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以降低農民營農風險,提高農民收入安全之保障。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延伸大坑及經費分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75)
沈委員就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延伸大坑及經費分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延伸大坑案,說明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所提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延伸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書,路線由烏日文心北屯線往兩端延伸,分為「北屯-大坑」段及「烏日-彰化」段,交通部業於108年5月10日召開捷運委員會審查,經臺中市政府依委員意見檢討修訂後於108年9月30日提送,後續交通部將再召開捷運委員會審查。
(二)前開北延大坑段後續如通過審查委員會並經行政院核定,中央將編列公務預算補助推動。
二、有關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延伸案之經費分擔事宜,說明如下:
(一)臺中捷運烏日文心線建設計畫於93年奉行政院核定,路線自北屯區松竹路、北屯路、文心路、文心南路至烏日高鐵臺中站,中央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補助其建設經費(扣除用地費)非自償部分之78%。
(二)為鼓勵地方政府納入土地開發以提升計畫效益,並促使營運永續,交通部於101年修訂頒布「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其中中央補助經費依地方政府財政級次及各計畫自償率設計獎勵式補助原則,各級政府所提計畫需達該政府財力級次之自償率門檻,自償率越高補助比例越高,最高為「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所訂比例。該要點自頒布後,各地方政府所提計畫均依此規定辦理,包括各路線之延伸計畫(如臺北捷運信義線向東延伸、桃園捷運綠線延伸、高雄捷運紅線延伸岡山路竹、新北捷運三鶯線延伸八德等),交通部審議均有一致性的標準。爰建議臺中市政府可積極辦理周邊相關開發或加強運量提升之配套措施,提高計畫自償率,進而提高中央補助比例。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台中火力發電廠之空污、水污及減煤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50)
沈委員就台中火力發電廠之空污、水污及減煤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兼顧空氣品質與穩定供電,持續推動台中電廠空污改善
(一)短期-空氣品質不良期間,機組「降載減排」、「環保停機」。
1.秋冬季2部機組不運轉:機組運轉安排上將於夏季停1部機組,空污季停2部機組。
2.友善降載及環保停機:空品不良期間,配合環保署防制中心執行自主或友善降載。當環保署預報空品區有連續性空品不良,經評估供電穩定及機組狀況,在減少1部燃煤機組發電仍可維持供電安全之條件下,彈性調度燃煤機組「環保停機」。
(二)中期-空污改善及興建室內煤倉。
推動既有燃煤機組執行空污防制設備改善升級,持續降低空污排放。
(三)長期-未來台中電廠新燃氣機組於113年至114年商轉,4部燃煤機組將轉為備用,並配合空污改善,與107年比較,114年起空污排放總量約可減少62%至72%。
1.新增2部燃氣機組:分別於113年及114年商轉。
2.既有4部燃煤機組轉「備用」:備用燃煤機組係因應備轉容量率偏低才會啟用,如機組故障或電源線事故等突發狀況,需緊急因應,以免影響供電安全才啟動,即使運轉也是短時間,非長期使用,兼顧空氣品質與穩定供電。
二、台電公司現正趲趕進度,預定於108年底前完成台中電廠廢水場改善
(一)電廠排煙脫硫設備廢水硼主要來自發電使用之天然礦物,包括煤炭與排煙脫硫設備所使用的石灰石。移除廢水中的硼有其技術上困難,故鄰近我國的先進國家日本於90年(西元2001年)修訂水污染控制法,硼排入陸地水域限值為10mg/L,排入海域限值為230 mg/L,而我國標準值則為5 mg/L。
(二)台電公司已委請國內技術龍頭工研院協助台中電廠廢水場改善,新建廢水場預計108年10月底完成土木工程,11月底完成設備安裝,12月初即可進行廢水處理之試車運轉,預定12月底前完成試車,全面提升廢水處理能力,符合排放標準。
三、台中電廠已實際減煤台中電廠原許可證核可煤量2,100萬噸,107年已減至1,600萬噸,台電公司在供電穩定前提下,108年用煤量以1,400萬噸為目標。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規劃輔導燃油機車業者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21)
沈委員就規劃輔導燃油機車業者轉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環保趨勢,目前國內新售機車多為新環保機車及電動機車,民眾相關維修保養需求亦隨之提高。為協助機車行升級轉型,經濟部工業局已與全國各地之機車商業同業公會與全國聯合會及維修職業工會理事長等進行洽商,聽取各界意見。為健全整體機車產業發展,機車產業政策將朝油電併行,同時輔導傳統機車行升級轉型,相關機關推動重點如下:
(一)經濟部:電動機車整車補助採逐年階梯式調降,協助產業回歸市場機制。本(108)年維持補助10,000元,109年調降至7,000元,110年視109年補助情形調整;同時加碼補助國產電池芯,鼓勵民眾使用,本年為2,000元,109年調升為3,000元。
(二)環保署:109年取消電動機車新購補助,全面改為汰舊(1至4期油車)、換新(7期油車或電動機車)。109年重型補助5,000元、輕型補助3,000元;110年重型補助3,000元、輕型補助1,000元。
(三)財政部:針對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購燃油機車貨物稅4,000元,另研議125cc以下燃油機車擴大為減徵5,000元。
二、為使全臺機車行瞭解政府做法,行政院已整合相關機關與產業界力量,共同推動機車行升級轉型,並以下列步驟進行:
(一)加強宣導:本年8月25日至10月6日辦理全臺22縣市,共計18場之機車行輔導說明會。
(二)開設機車維修技術(含油電)考訓合一課程:完訓後授予結訓證書,由車廠提供教材及測試題庫,並同時釋出維修與銷售機會。經濟部工業局已自本年10月6日至12月8日每週日陸續開辦維修技術課程,並將視後續辦理成效,向勞動部申請10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協助已取得結訓證書之機車行業者,提升維修保養專業技能,補助範圍包含油車、電車、經營管理等進階課程。
(三)機車行營運貸款資源:機車行業者若有購買設備或進行店面形象改造,或有加盟權利金等需求,可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核發符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資格認定,符合資格者,可再向銀行申辦利率最高1.595%之低利貸款。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新北市抽水站機組老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04)
林委員就新北市抽水站機組老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因氣候變遷造成降雨集中問題,本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積極推動抽水站延壽健檢計畫,目前已辦理新北市12座抽水站延壽健檢,亦分別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經費、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2座、7座抽水站汰舊換新及更新工程。
二、經查新北市蘆洲抽水站已核予補助並於民國104年更新完成,新北市政府表示尚無汰換需求。另新北市五股、洲子洋及工商路等3座抽水站,經初步檢視均符合完工15年以上之補助條件,惟因新北市符合補助條件之抽水站甚多,所需經費龐大,營建署僅能依新北市政府提報優先順序,儘量予以補助。
三、囿於營建署主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08年至109年)經費均已分配,本案如經新北市政府評估具可行性且提報優先施作必要性,將考量予以補助。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南方澳大橋事故檢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1017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5-93)
陳委員就南方澳大橋事故檢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南方澳大橋於本(108)年10月1日斷裂崩塌,橋體掉落撞擊周邊3艘漁船致沉沒於航道中,並造成行駛於橋上之油罐車墜落。交通部第一時間接獲通報後,立即責成臺灣港務公司於現場成立前進指揮所及應變中心,並由林部長趕赴現場指揮應變,整合海委會、國防部、內政部、臺灣港務公司全力搜救受困人員。本次事故共計造成6名外籍漁工罹難,另9名外籍漁工、1名油罐車司機,2名海巡署人員及1名救難協會人員等13人受傷,罹難者大體已於本年10月18日全數運抵母國,其餘傷者已轉至普通病房或出院休養。
二、蘇澳港在港漁船共計557艘,為儘速恢復港口順暢,維持漁船進出,交通部已於本年10月3日清出臨時性航道供漁船進出,並提供蘇澳港10至13號碼頭,供漁船停泊裝卸使用。有關本次事故之責任釐清及原因調查,目前係由宜蘭地檢署執行司法調查、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行政調查及運安會執行安全調查,三方於初期共同進行關鍵證物之保存及檢測事宜,並將提出檢測報告,於工程技術面向釐清南方澳大橋斷裂之原因,之後再分別依職權進行後續調查;其中有關調查報告部分,運安會視資料取得及證物檢測狀況,預計8至10個月可完成調查報告草案。至人員究責部分,交通部已於本年10月3日同意臺灣港務公司吳董事長請辭,並請所屬航港局及臺灣港務公司就權責疏失部分提出檢討報告,後續將依相關調查報告及檢討報告賡續辦理究責事宜。
三、另所提檢討救災人員相關配備與訓練是否符合時宜一節,為因應常態性水域人命救援勤務,消防機關平時即辦理水下搜溺相關訓練;水下搜溺人員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計有2,120人受過「進階開放水域潛水」及735人達「救援潛水」以上等級訓練,而執行水下搜救任務配置各式乾、濕式防寒衣,共計1萬1,001套。為遂行重大災害水下搜救任務,內政部消防署將持續強化各消防機關之潛水訓練與救災裝備,提升救援能力。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長照2.0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77)
黃委員就長照2.0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課題,並減輕家庭照顧負荷,104年6月3日總統公布之「長期照顧服務法」服務對象已明確納入家庭照顧者,明訂各項支持服務項目,保障其權益。除賡續提供失能者多元照顧服務外,本部積極推動家庭照顧者服務如下:
(一)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
為讓照顧者獲得喘息的時間與空間,維持照顧者和受照顧者的生活、照顧品質及安全,長照2.0喘息服務針對失能等級2至6級、7至8級者每年給付分別為32,340元(約機構住宿喘息14日)、48,510元(約機構住宿喘息21日),主要照顧者可依其需求及額度,申請居家喘息、日照中心喘息、機構住宿喘息、小規模多機能夜間喘息、巷弄長照站臨托等彈性且多元之喘息服務,讓照服員進家裡接替,或將長輩送至照顧單位,藉由以上提供服務模式,減緩照顧壓力。
(二)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1.設置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0800-507272有你真好真好),藉由電話諮詢即時提供簡易諮詢及轉介福利資源等服務。
2.廣佈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結合在地專業團體,提供家庭照顧者近便且專業之個案管理、心理諮商、支持團體等服務。
3.鼓勵縣市政府因地制宜辦理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透過各項服務的開展,建構以家庭照顧者需求為主之服務體系,完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輸送,落實在地安老之政策目標。
二、為提升長照專業人力服務量能並因應從事長照服務人力之培訓需求,於99年規劃與推動具一致性、連續性及完整性之各類長照專業人力培訓課程,分為Level I共同課程、Level II專業課程及Level III整合性課程。另為達成擴大訓練效益目標,本部建置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臺於106年3月正式上線啟用,推動數位化LevelⅠ共同課程,提供長照專業人力便利性及可近性學習模式,又為拓展充實長照醫事專業人力服務量能,補助醫事或長照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專業課程及整合性課程培訓事宜,自99年起至108年9月底已累積培訓10萬9,535人次。
三、對於吸引人力投入與留用方面,本部自107年起建立各項誘因,提升服務內涵與鼓勵人才投入與留用,如推動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制度、改善薪資所得、強化職涯發展、提升職業尊嚴等。推估108年照服員需求約3萬9千人,截至108年8月底實際投入長照服務之在職照服員人數達40,406人,較106年(28,417人)成長約42%,已具成效且人力逐月成長。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台億交通集團惡性倒閉案引發社會動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03)
陳委員就桃園台億交通集團惡性倒閉案引發社會動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台億交通集團惡性倒閉事件發生後,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107年8月14日及8月17日兩次召開協調會議,邀集委員桃園服務處、融資公司、桃園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勞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自救會等相關單位協助靠行駕駛人處理車輛佔有、保全等事宜。
二、為保障靠行駕駛人權益,交通部公路總局業與各縣市汽車貨運公會合作,建立監理機關受理汽車貨運業車輛設定動保服務性告警通知機制。當監理機關受理貨運業車輛申請動保登記時,同時洽詢該縣市汽車貨運公會,倘公會確認係屬私契約認證之車輛,則立即通知利害關係人,以保障具利害關係之駕駛人權益。
三、另委員要求交通部比照文化部處理「華藝網受害藝術家」案例,協助受害駕駛人提起集體訴訟,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前兩次協調會議已有彙整靠行車主明細資料,將再瞭解個別受害駕駛人與融資公司協商狀況,給予適當協助,並評估協助受害駕駛人提出集體訴訟之可行性。
(三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研擬將三級毒品愷他命(以下簡稱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及加強校園師生防毒意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74)
沈委員就研擬將三級毒品愷他命(以下簡稱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及加強校園師生防毒意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係由法務部會同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組成之毒品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並送請貴院查照,非經該會之審議,不得調整、增減之,亦無毒品自動升級之法制。
衡諸K他命成癮性較低,其心癮大於身癮,戒斷症狀不明顯,如將K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依法應施以觀察勒戒,與現行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施以觀察勒戒之制度設計係為戒除施用者身癮之目的不符;且如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施用即屬刑事犯罪,恐導致學生學業中輟及白領階級工作中斷等造成不可彌補之傷害。因此,前後歷經該會多次開會審議,結論仍認應維持列K他命為第三級毒品。另查民國106年12月21日送請貴院審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及第9條修正草案,已就採用類似物質1次列管以縮短新興毒品之列管時程,並加重製造、運輸、販賣混和毒品、或販賣毒品給少年、懷胎婦女者行為刑責至二分之一,以避免毒品殘害少年或懷胎婦女。
二、政府自106年5月11日起,以「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執行各項反毒行動方案後,經法務部統計,107年因新興毒品死亡案件為45件,較106年100件下降幅度已達55%,至本(108)年第2季持續下降至14件,下降幅度達66%,顯見政府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已有具體成效。
三、為加強校園師生防毒意識,教育部已辦理下列各項研習與宣導活動:
(一)強化教育人員藥物濫用防制知能:請各地方政府每年度辦理親師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習應達轄屬學校數50%以上;持續辦理各級學校學務、輔導人員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習,並於校長會議、大專導師研習等相關活動中納入藥物濫用防制議題;鼓勵師資培育機構開設「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相關課程;鼓勵大專校院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議題納入課程規劃。
(二)提升學生防毒意識:將藥物教育(含正確用藥及拒絕成癮物質)納入12年基本國民教育健康領域之正式課程;持續結合相關機關與民間團體,辦理包括培訓家長志工入班宣導、反毒舞臺劇與反毒舞臺車宣教、鼓勵大專校院成立社團等多元宣導活動;辦理反毒博覽會及微電影競賽,並與法務部及衛福部等機關共同辦理「藥不藥.一念間」反毒行動博物館、「無毒家園親子探索營」等。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編列預算補助臺中市政府推動路平專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76)
沈委員就編列預算補助臺中市政府推動路平專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區域均衡之城鄉建設及因應人口老化與社會福利需求增加,透過公共建設與友善環境規劃,整合共通管(線)溝、人行道、自行車道、街道景觀、天空纜線、標線標誌等項目,以完善建構來提升道路品質,政府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城鄉建設,其中「提升道路品質」由內政部及交通部共同推動,內政部負責都市計畫區道路之品質提升(「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交通部負責推動都市計畫區外之公路系統道路品質提升及整體改善(「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統)」)。目前內政部及交通部補助臺中市政府情形如下:
(一)內政部:核定補助案件計46案,核定總經費約19.3億元,補助案件審查評估原則包含辦理共同管(線)溝整合與建置、都市無障礙系統建置等項目,並結合市區道路養護管理及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督促臺中市政府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另已推動公共設施管線標準制度建立,並協助各地方政府完成管線資料庫相關資訊建置,臺中市政府已成立道路管線挖掘管理中心,將有效管理道路路面品質及管線埋設資訊。
(二)交通部:核定補助道路工程案件計13件,核定補助金額4.29億元,預計改善道路長度135.8公里、路面孔蓋下地1,513座,相關提報計畫之主要工作項目為「既有道路養護整建」、「綠色生態路網建置」、「設立道路幸福設施」、「形塑城鄉人文地景道路」等四大主軸,其中又包含「路面平整執行計畫」、「管(線)下地計畫」、「人行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及「標線標誌整合改善執行計畫」等。預期施工過程可同步解決管線挖補、掩埋人(手)孔蓋、重繪路面抗滑標線等問題,保障用路人行的安全。另臺中市政府所轄公路系統之年度公路養護預算,已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參酌各級公路之長度、面積、交通量等因素分配辦理。
二、另交通部已針對道路標線進行抗滑係數65BPN試辦,初步設定地方道路系統之市區道路需達65BPN,非市區道路則介於50BPN至65BPN,並視條件因地制宜設計,受補助單位應於規劃、設計、施工階段納入辦理,以提高道路標線抗滑性能,降低因標線濕滑造成交通事故率。此外,交通部在兼顧都市安全前提下,將試辦推動孔蓋下地率達50%,並針對未下地之人手孔蓋,藉由孔蓋材質形式及工法調整,提高抗滑係數達65BPN以上。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新南向政策實施成效及加強防範非法外籍移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47)
沈委員就新南向政策實施成效及加強防範非法外籍移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全方位發展與新南向國家之關係,行政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新南向政策),推動迄今不僅搭建綿密社會鏈結與交流網絡,更拉近臺灣與周邊亞洲國家及民間之信任與夥伴關係,亦於醫療、農業、觀光、科技與文化等方面發揮軟實力;此外,受美中貿易紛爭影響,臺商正逐漸分散海外生產基地,新南向政策與當前亞洲政經結構及印太戰略契合,讓臺商在全球布局中搶得先機。有關新南向政策之推動成果,已登載行政院全球資訊網並定期更新(首頁/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新南向政策;https://www.ey.gov.tw/otn/52AE1A9E6029676F),供各界瀏覽參考,政府亦將持續推動新南向政策,與新南向夥伴國共同合作建立共好之「新經濟典範」。目前重要成果說明如下:
(一)經貿合作:新南向政策推動迄今,我國對18個夥伴國之貿易總額較推動前成長3.4%,出口總額增加約24億美元。
(二)人才培育:107年全年新南向國家來臺留學/研習學生共計5萬1,970人,年增幅達25.6%;我國學生赴新南向國家留學/研習人數2萬1,100人,年成長達9.5%。
(三)資源共享:國際醫療方面,截至本(108)年3月底止,國際醫療服務總人次為約8.6萬人次,新南向國家病患來臺就醫人數約3.3萬人次,占全部國際醫療病患38%;觀光方面,新南向國家來臺總計135萬8,206人次,成長5.4%,占總數22.7%,國人赴新南向國家總計156萬576人次,成長12%,占總數18.1%。根據本年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公布之全球穆斯林旅遊指數GMTI(Global Muslim Travel Index),臺灣為非伊斯蘭教合作組織最佳旅遊目的地第3名。
(四)區域鏈結:持續與新南向國家簽署投資協定(BIA),保障我商權益,臺印度新版雙邊投資協定於本年2月14日生效;「第3屆東南亞事務諮詢委員會」於本年4月在臺舉辦,邀請計10國14位委員來臺進行文化交流。
二、為解決非法外籍移工問題,政府已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建立移工入境前之簽證審查與核發,以及入境後之居留管理及聘僱許可等管理機制;另為加強查緝行蹤不明之移工,自101年7月起聯合執行查處行蹤不明移工行動計畫(即祥安專案),由國安局統合,指導協調海委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相關機關,定期規劃並執行聯合查察勤務,並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規定,陪同各地勞政主管機關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同時向僱主及外國人進行相關法令宣導。此外,為鼓勵民眾檢舉違反就服法之雇主、仲介及外國人,勞動部已訂定檢舉獎勵金支給要點,以提高查處案件成效,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維護社會安定。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院臺施字第108010159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126號 施政報告質詢4號)
羅委員就「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都市更新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都市更新案」問題:
(一)依行政院民國107年8月30日核定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計畫書,「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都市更新案」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住都中心)承接辦理,案內商業區土地將捐贈予國家住都中心。目前內政部營建署已依上開設置計畫書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捐贈作業中,將於近期完成捐贈程序。
(二)另國家住都中心於承接本案開發作業後,已探詢不動產開發及商場經營等相關產業企業意見,囿於周邊地區之區段徵收及部分待併同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道路),尚涉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及區段徵收開發期程不確定性,故國家住都中心刻正研議調整招商方向,並籌辦公開招商工作中,預定於109年度辦理招商說明會及完成招商簽約作業。
二、關於改善板新地區供水問題:
(一)「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係大臺北地區重要水源調配方案,計畫目標為經由一期及二期工程之建設,將新店溪水源透過跨越新店溪之聯通管路供應新北市板新地區用水需求。上開計畫一期工程於93年7月已完成,具有調度新店溪水源量供應板新地區達每日53萬噸之能力。嗣後行政院於95年12月核定「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辦理供水系統聯通擴建工程,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共同執行。
(二)前開二期工程採兩階段執行,第1階段已於105年11月5日完成通水測試,配合清水加壓站106年2月底完工試運轉後,北水處支援板新地區供水能力已由每日53萬噸提升至每日72萬噸。至第2階段計有浮洲加壓站、浮洲加壓站進出管線、光復加壓站4,000噸配水池與機電,以及瓊林橋至浮洲橋送水管線等4項工程,均已由台水公司發包執行。截至本(108)年9月30日止,計畫實際進度96.36%,已訂於本年10月底辦理試通水,預計可如期於本年底達成通水目標。
三、關於板橋特專三區設置文化設施案(新北表演中心)後續規劃作業與時程問題:
(一)本案文化部前於106年底已重新委託專業顧問廠商進行板橋特專三區設置文化設施之規劃評估作業,該部嗣於本年1月25日、2月27日、4月15日及5月22日邀集新北市政府進行4次研商,針對該府所提融入「親子」、「科技」、「互動」元素等相關建議,已納入規劃評估。
(二)另新北市政府本年7月31日向文化部表達,期該部於板橋特專三區內再增設「青年創新科技中心(Youth Hub)」空間(類似光華商場旁之三創生活園區模式),以吸引當地年輕人、新創活動等進駐使用,並避免區內場域遭誤認為僅限於少數傳統、高端表演用途。惟上開訴求係新增建議事項,文化部經委託專業顧問廠商評估與檢討,考量該基地可供興建使用土地範圍與建築空間有限,實無法再容納其他大型設施或空間進駐,爰文化部本年8月22日就評估結果回復新北市政府,該府亦表達尊重。
(三)目前本案進度已進入期末階段,文化部俟政策方向確認後,將請專業顧問廠商完成最後之財務規劃與評估作業,待最終規劃方案確定,即儘速完成修正計畫並陳報行政院核定。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傳票對象若為新住民及外籍人士時,應加註國際通用語文或者是新住民國之通用語文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39)
沈智慧委員就傳票對象若為新住民及外籍人士時,應加註國際通用語文或者是新住民國之通用語文乙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因在臺灣之外國人來自世界各地,傳票若需全面加註外籍人士之通用語文,恐非目前實務所能負擔。惟法務部業已訂頒相關規定,要求檢察官落實對於不通曉國語人士訴訟權益之保障,避免新住民及外籍人士因語文不同而造成不必要之傷害及損失,茲詳述如下:
一、法務部於民國98年4月3日即訂頒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規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延攬各種語文人才,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前項備選人應通曉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英語、日語、韓語、法語、德語、俄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柬埔寨語、手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以國語傳譯上述語言(參該要點第二點)。
二、法務部另訂有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適用於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為不通曉國語人士之案件(第三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宜主動了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為了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要,檢察官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之方式,告知其可提出傳譯需求(第四條)。另依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第三項規定,要求通譯應依法令及本規範公正誠實執行傳譯職務。從而,傳喚對象為外籍人士或新住民時,已有上開規定對其權益詳加保障。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蛋品等食品安全相關罰則及稽查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42)
沈委員就蛋品等食品安全相關罰則及稽查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市售蛋品安全衛生,衛福部及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針對市售雞蛋加強抽驗,並自民國107年起將芬普尼列為常態檢驗項目,抽樣地點包含食品製造商、盤商、早餐店等餐飲業者、傳統及批發市場、南北雜貨行、超市及量販店等,計抽驗502件,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本(108)年賡續規劃抽驗至少達550件。另衛福部針對執行市售雞蛋之藥物殘留監測,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訂有「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如發現有違反前開標準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
二、另為因應種類繁多化學物質對蛋品之危害,包含戴奧辛、蘇丹紅及動物用藥等,農委會業加強畜牧場動物用藥稽查,107年雞蛋已抽驗863場,2場不合格,合格率99%,鴨蛋已抽驗230場,4場不合格,合格率98%。本年截至10月4日雞蛋已抽驗715場,1場不合格,合格率99%,鴨蛋已抽驗183場,5場不合格,合格率97%。農委會並已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動物藥品法)違法樣態、違規次數及情節輕重,訂定裁罰基準如下:
(一)准用藥物或偽藥、禁藥、來歷不明藥物:若為准用藥物違規使用,則依動物藥品法第40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為使用偽藥、禁藥或來歷不明藥物者,則依同法第4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規次數:違規次數愈多,該次裁罰金額愈高(各地方政府訂有違規次數裁罰基準),另依動物藥品法第40條之1第2項,屬偽藥、禁藥或來歷不明藥物者,1年內再犯,加重處罰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依動物藥品法第40條之1第3項規定,使用偽藥、禁藥或來歷不明藥物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再加重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又基於食品安全管理範疇廣泛,涉及上市前與上市後管理,以及相關環境流布與污染管理等,為強化跨部會通報及合作處理機制,衛福部、行政院農委會及行政院環保署共同訂有「衛福部農委會環保署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權責機關發現食品、農產品及環境污染時,應於第一時間處理時同步通知聯絡窗口及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迅速有效決策及指揮,以儘速完成緊急事件之調查與處理,並維護民眾健康及消弭疑慮。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防範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建議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30)
有關沈委員智慧就防範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建議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問題提出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行政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本院前已於102年7月16日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通函本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針對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請參考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予以嚴厲處分。
二、有關沈委員要求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規定一節,經查該法第12條已訂有不得陞任之消極規定(例如公務人員最近3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最近1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1大過以上之處分者)。未來如就公務人員曾犯酒駕等因素,於陞遷法訂定更為嚴格之規定,因涉及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權責,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業於108年10月25日以總處培字第1080046379號書函請該部卓處逕復。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院臺施字第108010212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263號 施政報告質詢6號)
羅委員就新店、大文山區高地社區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店、大文山區高地社區用水問題:
(一)當前全臺總表供水之老舊高地社區達173處,其中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67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106處。除北水處供水區屬臺北市轄38處,目前臺北市政府已編列預算補助辦理改善工程外,餘135處(台水公司供水區68處、北水處供水區67處)初估所需工程改善經費達54.45億元、操作維護費98.68億元,合計153.13億元。為減輕民眾龐大改善工程經費之負擔,經濟部業請台水公司及新北市政府提專案計畫報院,第1期(民國110年至113年)台水公司預定改善四成社區(27處),新北市政府預定改善二成社區(13處),總經費約36.81億元。上開台水公司提報計畫經本(108)年10月7日「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決議依程序報院。另新北市政府部分為修正計畫書中,預訂本年12月前報院。
(二)有關新北市所屬區公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分配疑義部分,經洽新北市政府說明,該府所屬區公所年度公務預算係由各公所本零基預算及量入為出精神切實檢討,提報該府審查核定據以編列。至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支用,則由保護區內各區公所於其年度公務預算外,另行提報計畫經相關權責機關審查通過後,採增列概念予以納編,爰並無將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獲配數抵扣年度公務預算等情形。
(三)此外,內政部經持續蒐集各方意見,業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陳報行政院,107年5月23日已核轉貴院審議。惟未來行政區劃作業尚涉及區域及國家整體發展,除須考量財政因素外,亦應由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資源合理分配、地理條件、選舉區劃分及地方治理等面向進行總體評估,且需民意有高度共識,始宜據以推動。在「行政區劃法」完成整體作業前,建議新北市及臺北市政府就前開供水改善問題納入跨域治理協商平臺進行討論,以確保資源合理運用及區域內居民權益保障。
二、關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獎勵條款是否展延問題: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該獎勵將於109年5月9日屆期。經查自106年11月至本年9月30日,全國合計重建計畫申請數已達415件、核定數為273件。針對上開10%容積獎勵時程,內政部刻正進行延長獎勵時程惟降低獎勵值及增列規模獎勵項目之研議,將秉持原立法意旨及公平性,朝保障獎勵額度上限並鼓勵更大面積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儘速重建,以致力提供民眾安全之居住環境。
三、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
(一)新北市政府前於103年4月9日函報「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案經交通部書面審查、105年5月10日辦理現勘暨初審會議,以及本年7月17日召開「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委員會」第33次會議審查,初步結論為尚有計畫必要性、設站位置距離人口密集區過遠、土地開發時程未定、運量預測過於樂觀等議題待考量,請新北市政府依審查委員意見回應並修正報告後函報,交通部再擇日召開委員會審查。
(二)爰本案刻由新北市政府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報告中,俟該府函報修正報告後,交通部將續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加速辦理審議作業。
四、關於捷運環狀線問題:
(一)有關捷運環狀線之第1階段部分,臺北市政府刻正進行機電系統整合測試、穩定度測試等作業,預計本年底完工通車。
(二)至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南環段綜合規劃部分,經交通部本年1月7日召開審查委員會原則同意,臺北市政府嗣於本年2月1日函報修正報告,本年5月31日行政院已核定。本案目前由臺北市政府辦理設計作業中,該府預計109年完成細設作業後辦理發包施工,並於110年動工。
五、關於安坑輕軌問題:
(一)前瞻軌道計畫旨在為未來30年軌道運輸之發展願景建構基礎,將藉由強化軌道與公路系統之整合與分工,打造友善無縫、安全、易行、永續及具觀光魅力之整體性計畫,目前安坑輕軌即屬前瞻軌道之計畫項目,刻由新北市政府興建中,預計110年12月完工,交通部將積極敦促該府如期如質完工。
(二)至有關安坑輕軌之延伸部分,新北市政府刻正進行捷運整體路網檢討作業,並包含各區運具之檢討,俟該府提出整體路網計畫,交通部鐵道局將續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審查,並予協助。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降低農業經營風險,增加農民投保誘因,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提高保費補助,以提升保險覆蓋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98)
陳委員就降低農業經營風險,增加農民投保誘因,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提高保費補助,以提升保險覆蓋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協助降低農業經營風險,自104年推動農業保險以來,已開發銷售梨、芒果、釋迦、水稻、蓮霧、木瓜、鳳梨、文旦柚、香蕉、甜柿、番石榴、養殖水產、石斑魚、虱目魚、家禽禽流感及農業設施等16種品項保險,截至本(108)年9月底止,累計總投保件數3.5萬件、總投保金額72億元、總投保面積5.9萬公頃、投保家禽316萬隻,覆蓋率由104年度0.93%提升至9.56%,投保成效逐年成長,顯示農民逐步建立風險分散及管理觀念。未來將持續開發鱸魚、茶、桶柑等品項,提供農民更多保障。
二、農業保險之危險難以測定,且具有損失頻率及程度高之特性,致農業保險保險費率高於一般商業保險,為增加投保意願,本會補助農民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保險費,並於「農業保險法」草案規定,對各品項保險提供50%為上限之保險費補助;另各地方政府亦得提供部分保險費補助,以減輕農民負擔。
三、為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本會推動相關配套作法如下:
(一)加強宣導,增加農民保險認知:舉辦宣導會、研習會,並於各地農業推廣活動或教育訓練期間加強宣導保險觀念,建立農民危險分攤及管理觀念。
(二)設計符合農民需求保單:依不同農產物生長特性,農損數據,與徵詢專家及農民意見,開發符合農民需求之保單。
(三)扣合產業輔導及管理措施: 將補助(如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設施)或專案農貸(如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貸款)結合保險措施辦理。
四、本會將持續開發新品項保險,增加保單型態,並積極推動制定「農業保險法」,以建構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保障農民收入安全。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建請經濟部研議取消夏季電價制度,改採時間電價制度,以達到節約用電目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99)
陳委員就建請經濟部研議取消夏季電價制度,改採時間電價制度,以達到節約用電目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夏季空調用電大幅增加,為供應較高的用電需求,需啟動較多及成本較高之發電機組因應,致夏季供電成本較高。實施夏季電價主要為合理反映夏季、非夏季供電成本差異,同時透過價格訊號,引導用戶提升用電效率,因此夏季電價較非夏季高。
二、夏季電價實施30年來,長期累積之夏季負載抑低效果達496萬瓩(相當台中電廠發電容量)。倘取消實施,將更不利促使用戶於夏季節約用電,而影響供電穩定。由於我國夏季與非夏季用電負載仍存顯著差異,為穩定夏季期間電力供應,夏季電價制度仍有其實施之必要。
三、台電公司鼓勵用戶節約用電,非僅限於夏季月份,除夏季電價外,還包括各項時間電價與需量反應方案,鼓勵用戶於尖峰時段減少用電,例如台電公司自民國68年起已實施時間電價制度,尖峰時間電價較高,離峰時間電價較低,以引導用戶移轉尖峰用電至離峰時間使用,達到節約用電的目的。
四、此外,台電公司每年舉辦多項節電活動,希望透過更多元的活動激發更多節電創意,吸引更多用戶持續投入節電,讓大家身體力行一起節能減碳愛地球。
(四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社會救助法授權地方政府處理街友問題,但地方政府受限於跨縣市協調不順及經費不足,無法提供街友妥善照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04)
陳委員就社會救助法授權地方政府處理街友問題,但地方政府受限於跨縣市協調不順及經費不足,無法提供街友妥善照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107年底列冊遊民人數為2,603人,受理或查報遊民為5,164人次。「受理或查報遊民」之定義,係指各地方政府接獲民眾通報,派員訪視之案件數。因同一名遊民可能會有重複被通報的情況,因此「受理或查報遊民」係以人次計算。又「列冊遊民人數」,係指實際在街頭、有露宿事實的遊民人數,是以「人」為計算基礎,兩者定義、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二、目前我國各縣市遊民人數懸殊,有7成5集中在6個直轄市,至離島之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則無遊民,全國有6個縣市之遊民人數不到50人;且都會型遊民及非都會型遊民之服務需求亦不相同,故社會救助法第17條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實際需求訂定安置輔導規定,以達因地制宜之效。
三、為加強照顧遊民,衛生福利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遊民收容輔導措施,並提供下列3階段服務:
(一)緊急性服務(外展服務):為維護遊民基本生活安全,政府廣結民間團體的力量及資源辦理街頭外展服務,提供遊民熱食、沐浴、禦寒、理髮、乾淨衣物、睡袋及衛生保健等服務。
(二)過渡性服務(收容安置):目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設有專人承辦遊民收容輔導業務,除協尋家屬、親友外,對於無家可歸、流落街頭或不願接受安置的遊民,機動提供臨時性的安置場所(如:遊民收容所),作為其臨時、短期避寒、歇息棲身之所。目前全臺有10處公立(含公設民營)收容所,其餘縣(市)係委託適當之社會福利機構安置收容,共有130家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安置。
(三)穩定性服務(就業、居住等其他相關服務):對於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之遊民,與勞政單位協調提供職業訓練機會,或評估遊民之特性協調有關單位提供就業機會、求職津貼及租屋補助,以協助遊民租屋自立。
四、另為求服務突破戶籍限制,對無家可歸、流落街頭或於公共場所棲宿必須緊急收容或給予生活照顧之遊民,不受身分不明與戶籍地之限制,目前各地方政府已建立跨縣市處理共識,據以就近、立即提供低溫緊急庇護、熱食提供、沐浴、義剪、義診、就業協助等服務措施。
五、本部每年均編列預算及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社福團體辦理前開遊民服務措施及社區住宅服務方案,以租金補助協助遊民在社區內租屋,並結合就業服務,俾利遊民自立生活。108年本部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遊民服務方案合計36案、計1,942萬餘元。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針對「有鑑於我國有166.1萬人因工作或求學而居住於非戶籍地,考量交通往返的成本,異鄉客無法回戶籍地進行投票,使投票權受損。國外實施不在籍投票由來已久,有諸多案例可以學習,另外我國已可以用網路報稅,因此在網路上實施投票應無技術困難。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網路投票辦理之相關措施,可先由中央選舉試辦再逐步落實到地方選舉,以維護國人投票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03)
陳委員針對「有鑑於我國有166.1萬人因工作或求學而居住於非戶籍地,考量交通往返的成本,異鄉客無法回戶籍地進行投票,使投票權受損。國外實施不在籍投票由來已久,有諸多案例可以學習,另外我國已可以用網路報稅,因此在網路上實施投票應無技術困難。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網路投票辦理之相關措施,可先由中央選舉試辦再逐步落實到地方選舉,以維護國人投票權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查復如下:
目前導入網路投票仍有許多問題尚待克服,說明如下:
一、信任度不足:投票過程的完全電子化,其流程與透明度的差異,能否獲得政黨、候選人及廣大選民認識與信任以及後續可能衍生政治爭議及訴訟。
二、數位落差及秘密投票問題:網路投票之操作改變民眾長久熟悉之投票模式,可能因數位落差問題導致民眾接受度不同,且透過網路投票,秘密投票難以保障,無法確保選民在投票時未受其他因素干擾其選舉自由意志,因而產生民怨及爭議。
三、無法確保資安無虞:資訊安全沒有百分之百安全,即使經過各項國際標準驗證通過,也不能表示資安無虞,隨著科技進步,每年均會發現許多新的軟體漏洞,加上世界駭客及對岸網軍威脅,網路投票更難以確保資安無虞,瑞士亦於今(108)年因資安因素暫停實施網路投票。
綜上,網路投票可能因上開信任度不足產生政治爭議、數位落差問題產生民怨、秘密投票原則無法保障而產生違法爭議、亦難百分之百確保資安無虞,雖可便利民眾投票,但付出之代價及成本亦相當高昂,爰短期尚難全面實施網路投票。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電子連署進入測試階段,未來成功上線後將提供民眾更方便的連署方式,惟中央選舉委員會目前僅願意用自然人憑證,為電子連署的登入媒介,自然人憑證發行量低,並無法讓民眾更方便的進行公投提案及連署。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落實電子連署後應將健保卡也納入電子連署的登入媒介,方能達成便民、利民目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02)
陳委員就「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電子連署進入測試階段,未來成功上線後將提供民眾更方便的連署方式,惟中央選舉委員會目前僅願意用自然人憑證,為電子連署的登入媒介,自然人憑證發行量低,並無法讓民眾更方便的進行公投提案及連署。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落實電子連署後應將健保卡也納入電子連署的登入媒介,方能達成便民、利民目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查復如下:
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可行性,中央選舉委員會經邀集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戶政司、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內政部資訊中心、中央健康保險署等單位於108年2月26日召開「研商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可行性」會議,決議略述如下:。
一、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應符合公民投票法及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健保卡非屬電子簽章法所訂電子簽章,連署人以健保卡簽署核與該法規定不符;亦不符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3項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之規定,尚不宜納入作為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之用。
二、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於民國109年底開始換發,屆時全國性公投案即可納入新一代國民身分證供民眾進行電子連署。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96)
陳委員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為強化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篩選開發行為功能、提升環評審查公信力,以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評制度,本署於106年9月20日預告環評法修正草案後,各界仍有許多不同意見,爰暫緩修正環評法。本署持續從修訂環評相關法規及改善環評行政措施方面推動,並以「修訂環評相關法規」「自105年6月開始執行之行政作業精進措施」及「推動行政程序再精進措施」等3方面辦理,以達成於6個月~1年間完成環評審查之目標。
一、修訂環評相關法規
(一)106年12月8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簡化第一階段環評作業,及強化第二階段環評功能,可提升環評審查之公信力及環評書件製作之效率。
(二)107年4月11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本次修正主要為重新檢視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程度,影響程度較大者,落實要求實施環評,影響程度較小者,無須實施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管理,合理化應實施環評規定。
(三)107年4月11日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本次檢討修正環評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分工,並刪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環評法第16條之1所稱開發許可之規定,以落實課以開發單位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義務,另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明確環評書件變更之適用情形。
(四)107年4月13日修正公告「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自105年6月開始執行之行政作業精進措施
(一)落實初審會議不超過3次原則
經統計自105年5月20日後繳費送審案件,本署已強化落實於3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內獲致建議結論後提委員會作成決議,有效提升初審效率,以及開發單位環評書件補正品質。
(二)初審前先赴當地公開會議及現勘
於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召開前,由本署至當地先行舉辦公開會議,提前廣徵民眾、團體意見。相較過往,環評委員較易聽到當地正反兩面的聲音,並能切實掌握民眾之疑慮。
(三)委員意見一次提出、逐次收斂
藉由調整書面審查意見表格式方式,並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規定,限期審查委員提供書面審查意見。經統計自105年6月以後之審查意見,第2次會議總審查意見數降為原審查意見數1/2,第3次會議降為1/3,具意見收斂之效。
三、本署現正推動行政程序再精進措施
(一)環評審查聚焦環境議題之審議
環評審查過程中,如有涉及各相關機關法定權責,將分工併行作業,環評聚焦環境議題之審議。對於非本署主管法規爭點,完整敘明所涉議題辦理情形或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說明,以提升個案審查效率。
(二)強化環評委員意見於初審階段完整表達意見
1.本署於108年1月30日環評審查委員會第347次會議臨時提案「請委員於初審階段完整表達意見,以提升環評審查及議事進行效率」。
2.本署第13屆環評委員於遴選作業時,均已同意於個案專案小組作成結論前完整提出審查意見,俾於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充分討論,以利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避免於專案小組作成結論後提出,以提升審查議事效率。
(三)落實環評審查旁聽發言秩序,以維持環評審查會議進行之順暢,措施如下:
1.爭議個案採2天次召開會議方式辦理,第1天次開放旁聽人員登記發言充分表達意見,延續會議不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
2.落實旁聽人員登記發言時間每人以3分鐘為原則。
3.旁聽人員登記發言權不可轉讓,不在場即視同放棄。
4.開發單位就委員意見採統問統答形式進行。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補貼並未有效提升國內旅遊,建請交通部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具地方特色的旅遊景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24)
陳委員就補貼並未有效提升國內旅遊,建請交通部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具地方特色的旅遊景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歷年均秉持協助地方政府發掘地方資源特色,俾作為發展在地適宜性觀光設施之依據,以各地差異化為目標,同時採簡樸實用設計原則,避免精緻雕琢及造型誇大之過當設計,以維持自然景觀美質,且為管控地方政府觀光建設內容之合宜性,補助案審查時即邀請建築、景觀、生態、植物及觀光類等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期投入之觀光建設能提供遊客更全面適切之服務,除促進國內旅遊市場,更能推廣在地旅遊、生態旅遊、綠色旅遊及關懷旅遊等體驗觀光。
二、另為提振國內總觀光旅遊人次,觀光局將持續協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特色、塑造國際觀光遊憩亮點,提升旅遊環境品質,並透過集客之活動及行銷宣傳之軟體行銷計畫,打造具在地特色或文化之觀光遊憩活動。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為提升我國新住民的生活品質及溝通能力,研擬開設具彈性且多元的補校上課時間,讓新住民有多元的上課時間可以選擇,提升語言能力及相關知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21)
陳委員就「為提升我國新住民的生活品質及溝通能力,研擬開設具彈性且多元的補校上課時間,讓新住民有多元的上課時間可以選擇,提升語言能力及相關知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國中、小補校上課時間依法已具彈性: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0條之規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學習內容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為準。故授課時段依規定已具彈性,學校可因應師、生之需求來開設課程,且教學內容可朝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而設計。
二、已建置多元學習管道,以提升新住民生活品質及溝通能力:
(一)語言學習方面:補助各地方政府開辦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以未具國小畢業程度國民為對象,每班以15人為原則,1年辦理3期,每期72節課(約3個月),係鑒於部分新住民因工作或日常生活溝通僅有語言需求而非以取得學歷為學習目的,爰選擇學習中文基本讀、寫、算能力的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若有繼續進修需求,各地方政府仍可輔導其銜接進入國小補校就讀。
(二)生活適應方面:為提供新住民及其家庭參與多元文化及家庭教育相關學習活動之機會,可輔導新住民就讀新住民學習中心、高齡之失學民眾就讀樂齡學習中心、社區民眾就讀社區大學,使其終身能針對自身學習需求有更多元化選擇。
三、修訂成人基本識字教材提供使用:108年底將修訂完成「成人基本識字教材」及習作第1冊至第6冊,寄送各地方政府等參用,且將公告於本部出版品網站(http://www.edu.twwise.edu.tw)。
四、建置多元識字教材,提供新住民彈性自主學習:本部已完成「成人基本識字教材」中越、中印、中泰、中柬、中菲(英)版雙語對照本及華語有聲檔,並公告於本部出版品網站,供有需要民眾自行下載,將有助於印、越、泰、柬、菲及英美語系等新住民學習華語文,並調整課程內容中涉法規資訊更替部分,以符合生活環境,另將於108年底前增加閩南語、客家語的有聲檔,以提供民眾在家彈性自學或隨時隨地學習。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請勞動部鬆綁勞保、勞退基金投資法規並參考私校退撫儲金方式,由勞工選擇投資類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16)
陳委員就「請勞動部鬆綁勞保、勞退基金投資法規並參考私校退撫儲金方式,由勞工選擇投資類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基金運用成效取決於資產配置,各國退休基金因法規限制、投資市場表現及匯率因素等不同,導致長期績效有所差異;基金投資績效優劣與對應之金融市場各項指數相比,係一客觀比較基準,利率、匯率及股市等表現,均影響退休基金國內外投資績效。勞動基金近幾年已積極擴展另類投資,以分散市場風險及提高收益。
二、以私校退撫儲金自成立以來至107年底之規模加權平均之累計收益為例,因過於集中於保守型投資,致整體平均收益率僅8.38%(積極型21.71%、穩健型25.81%、保守型6.92%),低於新制勞退基金20.50%(同期間幾何平均之累積收益)。
三、我國勞工退休保障制度施行多年,勞保老年給付及勞工退休金建構勞工退休所得保障,獲得勞工普遍肯定。勞保及勞退基金運用在安全及穩健原則下,本部於107年間修法提高其國外投資比例之上限,以增加投資彈性及績效。未來將持續努力推動多元資產配置,審慎掌握投資契機並動態調整投資組合,兼顧風險及報酬,俾獲取基金長期穩健收益,保障勞工經濟安全與退休生活。
四、另有關勞工退休金是否就自提部分由勞工自選投資標的,因涉及勞工須自負盈虧,且開辦涉及雇主收繳、賦稅管控、建置財務及投資平台等,牽涉甚廣,仍需審慎評估。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針對不同產業訂定不同的基本工資金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15)
陳委員就「針對不同產業訂定不同的基本工資金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委員所提「參考他國制定最低工資之方式,針對台灣不同產業訂定不同的基本工資金額,以保障員工及降低對企業的衝擊」之建議,查世界各國採行按產業訂定不同最低工資之方式者,仍非多數。況且,如按產業劃分基本工資,恐因類別過多,可能因規範繁雜,而有缺乏調整彈性之缺點。另外,受全球化影響,企業發展趨勢為多角化經營,往往跨及多種產業,若再依產業別分訂,於基本工資適用上恐生爭議。
二、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立法意旨在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以維持勞工基本購買力,如因不同產業區分不同之基本工資水準,與該法一體為之保障之立法意旨不符,亦可能引發勞工批評有不公平的對待之疑慮。
三、綜上,現行單一基本工資制度,因其標準簡單明瞭,便於勞資雙方理解,亦易於事業單位遵循,以及行政監督與落實,爰仍宜採單一基本工資制度。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請勞動部在校園徵才企業媒合上,能夠讓各類學生雨露均霑,有效降低青年失業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17)
陳委員就「請勞動部在校園徵才企業媒合上,能夠讓各類學生雨露均霑,有效降低青年失業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青年從校園轉銜職場,於畢業前即做好職涯規劃及就業準備,本部透過「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校園徵才、職涯講座、企業參訪等就業促進活動。其中校園徵才活動,係由大專校院依其校內各系所學生就業需求,邀請各產業徵才廠商提供多元職缺,以達到促進各系所應屆畢業生就業之目的,尚無側重少數科系或職類之情事。經統計,108年共計補助124所學校辦理各項職涯與就業服務活動,其中校園徵才活動共計92場,參加廠商5,210家,職缺數總計23萬7,343個,計12萬1,740人次參加。
二、另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每年均規劃辦理單一、聯合、就業博覽會等各類型徵才活動,提供不同產業之職缺。108年截至9月底已辦理1,730場各類型徵才活動,共邀請6,757家廠商參加及提供24萬1,202個就業機會。
三、青年如有就業、訓練、創業及技檢等需求,本部透過全國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求才求職媒合服務、就業諮詢、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及運用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就業。青年亦可至「台灣就業通網站」,蒐集相關就業資訊及運用線上媒合服務。或撥打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由客服人員提供相關就業諮詢及推介服務。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請勞動部以平均每人1.5萬之標準補助各縣市身障者就業基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19)
陳委員就「請勞動部以平均每人1.5萬之標準補助各縣市身障者就業基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身心障礙失業者就業,並避免身心障礙者使用政府資源差距過大現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30%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108年本部統籌分配地方政府經費計新臺幣(以下同)1億8千萬餘元;另本部每年亦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措施,108年補助5億8千萬餘元,故地方政府可運用經費資源共計7億6千萬餘元,平均每個身心障礙失業者可獲得3萬6千元經費協助。
二、因身心障礙者在工作職場中較一般勞工面臨更多困難及阻礙,在就業過程中屬於較弱勢的一群,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爰地方政府除運用中央補助款外,本部亦呼籲地方政府應積極編列公務預算,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並持續平衡城鄉資源差距,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五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基於學校資源有效整合,建請本部研議修法,以主動發起私立大專院校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20)
陳委員請「基於學校資源有效整合,建請本部研議修法,以主動發起私立大專院校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學校辦學競爭力,鼓勵學校合併整合資源,以擴大規模,本部訂有合併相關法規,包括:大學法第7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行高級中學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5~29條、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等。
二、另本部大學合併政策採鼓勵學校「先合作再合併」,故有意願合併之學校仍可先透過聯盟方式進行合作與資源共享,經由彼此合作瞭解、溝通,達成合作默契及共識後,進而形成合併意向及未來長遠發展之目標。本部將視學校合作與校內溝通情形,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需要及學校合併之個案需求適時協助。
三、承上,針對私立大專校院整併情形,說明如下:
(一)依我國憲法及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法令,私人興學權利應受尊重及保障,私立學校經營發展方向(包含合併規劃)係屬涉及學校法人意願,本部得予鼓勵但無強制權力,合先敘明。
(二)本部為鼓勵私立大專校院間進行整併,依前開規定,本部提供經費補助及招生名額等相關支持,說明如下:
1.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合併後三年內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款額度,以不低於學校合併前最近一年之獎勵補助款總額為基準。
2.其他競爭型計畫:學校合併前已獲得補助經費者,合併後學校仍得於該計畫期程內獲得同項計畫之補助額度。
3.合併補助計畫:本部得考量學校合併過程及未來校務發展需求之情形,給予補助經費。
4.合併後系所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流用。
(三)私立大專校整併案例:康寧大學與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於104年8月1日合併,本部提供專案補助經費1,800萬元,另私校獎補助經費自105年度至107年度維持兩校合併前已獲得補助經費之額度,並同意105學年度以兩校教學資源配置、系所設置及招生名額總量係按校區分別計算並予核定,以支持兩校合併後能順利接軌運作。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完備我國醫療、長照、育兒環境與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92)
陳委員就完備我國醫療、長照、育兒環境與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瞭解我國衛生福利品質於國際間之排名,本部公布群體衛生福利品質指標報告,其中初級照護、急性照護、癌症治療與傳染病照護等方面於國際間位居前段,惟於病人經驗、早產兒、體重過輕新生兒比例及托育等指標,稍落後OECD國家。
二、經查本部每年皆例行監測病人經驗指標,包括醫師提供足夠時間為病人看診、醫師提供簡單易懂的說明及醫師有讓病人參與治療或照護決定3項指標,2015年(醫院部門)數值排名雖稍較OECD國家8個會員國落後,惟因各國醫療制度及保障範圍均不同,鑒於我國健保無守門人制度,民眾就醫自由,費用低廉,就醫可近性高,無等候期等特點,爰每人平均門診次數較大部分OECD國家為高,然本部將持續關注。在保障醫療品質前提下,本部除每年均對保險對象實施滿意度調查,並針對民眾較不滿意項目與醫界團體共同研議改善方法外,亦於每年召開評核會予以評核,依評核結果核發相對應之品質保證保留款作為獎勵。
三、另為改善早產兒出生百分比及低體重新生兒出生百分比與OECD國家比較相對較高現象,本部依科學實證及參酌國際實施經驗為基礎,邀集專家學者與專業團體意見,以生命歷程的基礎架構規劃母嬰健康相關計畫,增加醫療及健康資源之挹注,改善周產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並強化初級醫療照護及健康管理,相關行動如下:
(一)持續透過特約院所補助提供懷孕婦女10次產前檢查服務、1次超音波檢查及補助35-37週孕婦接受1次乙型鏈球菌篩檢。並於第一孕期和第三孕期由院所提供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包括母胎安全、高危險妊娠、早產徵兆等資訊,提供孕婦健康識能。
(二)宣導施行人工生殖技術避免植入多胞胎及其風險(胚胎植入數多導致早產)。已於103年修正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監測「未滿35歲之植入2個以下胚胎之比率」,降低多胞胎妊娠風險。
(三)於106年逐步推動「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依嬰幼兒死亡率、青少女生育率及原住民人口比率,108年擇定宜、花、東、屏東、新北等9縣市衛生局共同辦理,針對高風險懷孕婦女具健康風險因子或社會經濟危險因子或未定期產檢者,提供孕期至產後6週之衛教及關懷追蹤,如有新生兒照護需醫療或社會福利協助,則轉介至社政相關服務方案。並自109年起,將針對未滿20歲個案儘可能全面收案,並延長新生兒追蹤關懷至產後6個月。
(四)持續落實「全民健康保險孕產婦全程照護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提供孕產婦在懷孕期間至產後1個月內之24小時無間斷之優質醫療照護諮詢服務,期能提升孕產婦在同一醫療院所全程醫療照護之品質。
(五)為加強早產兒照護,本部責成具有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照護品質之各級急救責任醫院,提供懷孕及生產過程中完善的緊急醫療照護服務。
(六)將於109-112年推動從生命歷程的基礎架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包括完備周產期醫療系統,指定重點醫院擔負高危險妊娠照護與新生兒轉診任務,扮演基層與醫學中心的橋樑,規劃因地制宜的周產期轉診及運用流程,強化對高危險妊娠產婦之健康照護。
四、此外,本部自107年8月1日起推動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積極布建公共托育措施,併同步建置托育準公共化機制,運用既有優質居家保母及私立托嬰中心,協助將家長送托費用控制在當地家庭可支配所得10-15%,提供家長更多元、平價且優質的托育服務。全國未滿2歲兒童家外送托率由106年底的10.87%,到108年9月底已達13.17%,成長了2.3個百分點,本部持續配合行政院推動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期在111年達20.94%的目標。另該計畫亦針對家長自行照顧或交給家中長輩照顧的家庭,每名兒童提供每月提供2,500元-5,000元不等的育兒津貼,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打造友善育兒環境。
五、完備長照環境方面,在臺灣人口快速高齡趨勢下,民眾長照需求急遽提升,本部於106年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以下稱長照2.0)。長照2.0除擴大服務對象外,並擴充服務項目,向前延伸推動預防及延緩失能照顧及強化失智症照顧量能,向後整合居家醫療等服務,以建構符合各類族群長照需求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包括:
(一)完備長照法制,保障服務使用者及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
1.長期照顧服務法於106年6月3日正式施行,本部併於同年6月3日發布該法授權之8部法令,以維護長照服務之品質。
2.本部於107年1月31日公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規範住宿式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法人設立,維持長照機構穩定經營機制,以達永續經營並保障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及照護品質。
(二)建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長照ABC),綿密長照服務資源
1.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並廣結長照、醫療、護理以及社福單位部建長照ABC據點,本部規劃4年(至109年)至少布建3,827處ABC長照服務據點。
2.統計至108年8月底,已布建7,375處(580A、4,383B、2,412C),較去年同期,成長62%。
(三)推動長照支付及支付新制,建立個案化之服務輸送模式
1.本部於107年1月1日實施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除簡化行政核銷流程,並建立照顧服務員專業形象、提升長照服務提供量能。
2.統計至108年8月止,整體長照服務使用人數,計23萬2千餘人,較107年度18萬餘人,成長28.8%。
(四)充實長照人力,提升長照服務量能
1.為因應我國長期照顧人力需求,本部推動「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並配合勞動部將照服員訓練業務自107年起由地方政府辦理。並鼓勵長照服務提供單位依實際用人需要,向申請勞動部補助自訓自用計畫,由用人單位自行辦理訓練及訓後直接留用,以強化訓用合一。
2.另為持續充實照服員人力,本部自107年3月起,製作照服員核心課程(50小時)開放線上數位學習,大幅提升訓練之便利性及可近性,強化偏鄉地區照服員培育量能。
3.截至108年7月底,照服員總計為39,650名,較107年度35,081名,成長13%。
(五)啟用1966長照服務專線,建立單一窗口服務
1.讓民眾能以更簡單且快速申請或諮詢長照服務,本部於106年11月24日啟用1966專線。
2.1966專線自開通統計至108年7月底,累計總撥打通數為289,866通。
六、綜上,本部持續落實各項政策,使我國醫療、長照、育兒機制更加健全,以提供國民優質的醫療、長照、育兒環境。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避免失智症患者遭有心人士剝削,各部會應儘速研擬相關機制,以維護失智症患者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87)
陳委員就避免失智症患者遭有心人士剝削,各部會應儘速研擬相關機制,以維護失智症患者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失智症之確診乙節:
(一)為普及失智社區照護服務,對於疑似失智之個案,經個案或家屬同意,可至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及失智共同照護中心接受服務。
(二)當衛生所、醫療機構、長照機構等單位發現失智個案可將其轉介至「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協助確診,或至「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參與相關服務項目,如認知促進、緩和失智、安全看視等。
(三)有關部分失智者家庭無主動尋求相關資源之能力,且相關機關無法掌握失智個案之來源,而難以主動協助一節,本部業將「失智症防治及照護之宣導素材」轉請提供西、中、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巡迴服務之醫療院所協助宣導,強化醫護人員對於可能之失智個案,提供適當照護服務。
二、有關維護失智症患者權益,應盡速召開跨部會會議乙節:
(一)有鑑於失智症對於失智者、照顧者、家屬、社區及國家造成嚴重衝擊,為減輕失智症對社會及家庭的衝擊,提供失智者及家庭所需的醫療與照護需求,本部於2017年12月公布我國「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 2.0(2018-2025 年)」(以下稱失智政策綱領2.0)。
(二)失智政策綱領2.0係由本部結合行政院8部會(勞動部、教育部、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科技部及退輔會)共同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及權益維護等工作,且定期邀集各部會召開管考會議,追蹤各部會之辦理情形,並於每年度召開檢討會議,確保失智政策綱領2.0落實執行。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中央應成立照護精神病患之社區照護機構,提升照護品質,並減少公衛護士業務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94)
陳委員就中央應成立照護精神病患之社區照護機構,提升照護品質,並減少公衛護士業務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業以精神症狀穩定病人為對象,發展設置日間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等服務資源,截至107年底,全國共設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共69家(服務量約3,300人次)、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152家(服務量約6,500床),提供社區照護及復健服務。
二、為降低公衛護士訪視精神病人業務之負荷量,本部之相關作為如下:
(一)積極爭取補助相關人力:持續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聘用關懷訪視人力,以協助公共衛生護理人員辦理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及自殺通報個案關懷訪視等工作,近3年每年補助之關懷訪視人力計211位;另「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自107年補助各縣市政府聘用心理衛生社工,至109年分年補助至283位,針對社區精神病人中,暴力風險較高之個案,提供全面性評估及整合性服務,減少公共衛生護理人員對於社區個案照顧負荷。
(二)結合精神醫療專業資源:持續補助全國6家醫療機構辦理「醫療機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照護品質提升計畫」,結合各區精神醫療網區域之衛生局及醫院形成「社區醫療照護暨追蹤網絡」,以高風險個案或衛生局轉介訪視困難個案為對象,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主動積極之外展服務,以提供公共衛生護士專業協助。
(三)檢討現行精神病人追蹤訪視制度:自107年起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評估現有之精神病人分級管理制度,並研商修正現行之精神病人收案結案標準及分級制度,以降低訪員之工作負荷。
三、本部業持續結合公私部門開發精神病人多元社區生活方案,提供精神病友多元居住選擇,以利融入社區生活,109年將協助縣市政府衛生局逐步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規劃配置心理衛生社工、社區關懷訪視員,以進行當地個案之關懷訪視,強化社區關懷及照護服務。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健全大專校院退場機制、連結各方面資源強化技職教育以縮短學用落差、提升年輕學子就讀技職學校意願等問題所提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86)
陳委員超明就健全大專校院退場機制、連結各方面資源強化技職教育以縮短學用落差、提升年輕學子就讀技職學校意願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規劃辦理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本部近年推動之維持高等教育品質政策包括:招生名額調控機制、建立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機制、財務監督機制、建置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
(二)本部定有「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就專案輔導學校如有影響學生教學品質、財務惡化或未達改善目標等情事,將提私校諮詢會討論停招、停辦等處分。
(三)106年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學生轉學安置所需費用,並以融資方式支應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等費用。
(四)本部另制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業於立法院教文會完成詢答,尚待逐條審查。
二、本部為縮短技職教育學用落差,已邀集相關部會組成議題小組,盤點整合相關需求及推動資源,分就制度面及培訓面提出具體因應策略,期透過各策略之相互配合,確實培育產業所需技術人才:
(一)就制度面:
以立基於產業需求,滾動調整招生名額及辦理方式為政策方向,主要推動事項有學校系科招生調整、增加學校系科辦理彈性;另以強化生涯規劃及職涯輔導為政策方向,主要推動事項則有推動跨領域學習及彈性學習制度、落實職涯輔導並加強工作倫理及敬業態度培養。
(二)就培訓面:
以改革技職課程,讓技職畢業生擁有一技之長為政策方向,主要推動事項有強化學校實作教學銜接產業實務、落實學生評量制度;以調整實習機制,增進學生實作技術能力為政策方向,主要推動事項則有提高校外實習課程品質、推動多元實務課程。
三、為吸引年輕學子就讀技職學校後就業,本部除推動縮短學用落差各策略,並辦理下列事項,以引導國人深入認識各行各業技術職業之深度與價值,提升技職工作者之社會認同及支持度:
(一)辦理職業試探體驗活動之「常設展」:參展客群與展示內容以國中小學生(含家長)為主,希望能藉由有趣之職業試探體驗活動內容,激發國中小學生(含家長)對技職教育職業群類之興趣。
(二)委託專業團體進行整合性行銷:針對上開常設展之宣傳,委託專業團隊串聯進行整合性行銷,提供民眾有關技術型高中及技專校院相關類科資訊,讓社會大眾更瞭解技職教育,吸引潛在客群未來選擇就讀技職學校。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基於公益,合法合理情形下使用槍械造成嫌犯受傷或死亡,列阻卻違法事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12)
陳委員就基於公益,合法合理情形下使用槍械造成嫌犯受傷或死亡,列阻卻違法事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最主要之依據,本條例第1條即明文警械係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第12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參照刑法第21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因此現行法令已保障員警執行職務時合理使用警械之合法性。
二、本部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已著手修正本條例部分條文,俾更符合員警執勤需要。本次修法有3大重點,分別說明如下:
(一)首先,警察執法不只充滿危險,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打擊警察士氣,對維護社會治安將造成不利影響。故這次修法明定,人民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人民權益之賠償回歸國家賠償機制,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
(二)其次,為釐清警察使用警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這次修法也增訂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小組」,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及得接受院檢機關之囑託,鑑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此外,也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以彈性靈活符合實需。
三、本修正草案業已送請行政院審查,並召開2次審查會議,期能早日儘速送交大院完成修法,期能更為妥善保障人民及員警的權益。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推動數位身分證時讓民眾選擇使用數位身分證或續用舊證,推行一段時間無個資外流情形,再推動全面換證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11)
陳委員就推動數位身分證時讓民眾選擇使用數位身分證或續用舊證,推行一段時間無個資外流情形,再推動全面換證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New eID整體之資訊安全防護規劃,業依行政院訂頒「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107-114年)」辦理,並於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規劃案訂定「資安及作業流程管理」之標準作業程序(SOP),於遵循ISO 27001規範及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管理架構下,針對製卡中心、卡片、應用系統等面向,訂定相關資訊安全防護規範,並導入資訊安全系統制度(ISMS)及第三方獨立驗證及確認(IV&V),以確保資訊安全,並透過專案管理管控進度,俾使各系統建置期程密切配合,為周延整體系統資訊安全,本部將規劃辦理資安測試演練。
二、為順利辦理全面換證,本部規劃初期換證期間於每個縣市擇一行政區或擇一村里進行試辦,並依試辦情形調整全面換證相關作業。
三、基於國民身分證為民眾日常生活基礎文件,為避免混淆,將視全面換證作業整體辦理狀況,於適當時間公告紙本身分證停止使用,使我國邁入完全使用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的時代。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建議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交通部研議數位身分證結合健保卡與駕照功能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10)
陳委員就建議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交通部研議數位身分證結合健保卡與駕照功能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僅單純將紙本身分證結合自然人憑證,只做身分識別,與個資蒐集、處理、利用脫鉤,爰New eID不會存放其他資料,不結合其他證卡。但民眾使用New eID 在臨櫃或網路上識別身分後,即可享用各機關單位所提供的服務,例如健保、駕照監理等服務。
二、另本部已邀請衛生福利部、交通部等機關成立「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工作小組」就New eID相關議題充分溝通討論。
三、經由國發會制定一卡多用機制,未來民眾可以攜帶一張證件(如New eID),就能擁有多項功能,其可透過國發會T-Road機關間的資料交換機制,需用機關依法透過T-Road,即可向各部會取得資料。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巷弄長照站」普及率不佳,有9縣市普及率不到5成,另外平均一個長照站之人力配置全國平均僅0.5人,長照人力短缺恐影響長照之品質。建請衛生福利部加速長照站之建置,並增加足夠之人力配置,以增進服務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05)
陳委員就「巷弄長照站」普及率不佳,有9縣市普及率不到5成,另外平均一個長照站之人力配置全國平均僅0.5人,長照人力短缺恐影響長照之品質。建請衛生福利部加速長照站之建置,並增加足夠之人力配置,以增進服務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在地老化的政策目標,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整合式服務體系,增進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分布之密度,提升服務資源之可近性與多元性,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規劃4(109)年內布建469A-829B-2,529C,其中巷弄長照站(簡稱C據點)係長照2.0深耕社區之重要資源,統計至108年9月底止,全台共布建2,435C,與長照2.0布建目標相較,達成率已達96%。
二、為鼓勵服務單位投入辦理C據點,本部定有長照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經費申請、審查及財務處理暨獎助項目及基準規定,依C據點每週開辦時段獎助開辦設施設備費、充實設施設備費、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據點人力加值費用、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等項目,一般區可獎助新臺幣47萬8,000元整至147萬5,500元整不等,為強化C據點服務及行政量能,針對每週開辦10時段以上之據點,得獎助1名專職人員(照顧服務員或社工人員)專責規劃據點活動及課程、執行等服務,據點亦透過開發及培植在地志願服務人力,協助據點服務推展,達到長照服務深植社區、在地安老之政策目標。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我國有16個縣市提供24小時兒科緊急服務的醫院數量在2家以下,台東、連江的數量更是0,顯見我國兒科緊急醫療之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09)
陳委員就我國有16個縣市提供24小時兒科緊急服務的醫院數量在2家以下,台東、連江的數量更是0,顯見我國兒科緊急醫療之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兒科照護量能,本部自105年起辦理「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目的為提供兒童急診由兒科專科醫師提供急診醫療之服務。前揭計畫對象排除台北市及新北市等資源較為豐富之縣市。
二、有關2縣市無24小時兒科緊急醫療服務一事,本部另以「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補助台東馬偕紀念醫院共7名專科醫師,其中含兒科專科醫師1名及急診專科醫師2名,目前台東馬偕紀念醫院之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含早產兒)處理能力已達重度級標準;連江縣立醫院則挹注共6名專科醫師,其中含外科專科醫師、急診專科醫師及婦產科專科醫師各1名,提高兒童急、重症醫療照護品質。
三、復查,目前可提供24小時急診服務(含兒科),且通過緊急醫療分級評定具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含早產兒)處理能力之醫院,共72家(含中度級24家、重度級48家),相關資訊已於本部醫事司網頁公告資料中提供「24小時提供兒科急診服務醫院名單」。全國本島各縣市皆有符合提供兒科急診能力之醫院。
四、為提升兒童照護品質及資源,本部刻正研擬「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以完備周產期醫療系統、改善孕產婦及新生兒照護品質,強化兒童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另亦將設置兒童重難罕症照護中心與困難取得藥物之調度平台,並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的幼兒(0~3歲)專責醫師制度等。藉由增加兒童照護投資,改善周產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並強化初級照護及健康管理,以建全兒童醫療照護整體完善性。
(六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苗栗等6縣境內並無一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建請基於醫療資源均衡之精神,儘速在苗栗等6縣建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完善地方醫療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08)
陳委員就苗栗等6縣境內並無一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建請基於醫療資源均衡之精神,儘速在苗栗等6縣建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完善地方醫療體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醫療法第88條規定略以,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得劃分醫療區域,訂定醫療網計畫,對於醫療資源缺乏區域予以獎勵。
二、本部為提供國人偏遠地區醫療照護,對提升民眾就醫可近性極為重視,爰本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健保署於每年總額協商時皆編有專款預算,如各總額部門之「西、中、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服務提升計畫」等偏鄉地區獎勵措施。
(二)推動「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以下稱醫中計畫),計畫內容與辦理情形如下:
1.108年度由27家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提供130名11類專科醫師支援29家醫院,協助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院達成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基準之要求,落實醫療在地化。
2.醫中計畫持續支援苗栗地區13名醫師,並納入區域聯防概念,支援醫師將不限制需支援於同一家醫院,而是以區域為範圍,相互支援苗栗地區之醫院。
(1)本部苗栗醫院:由4家醫院支援5名醫師人力,以強化急診、心血管、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含早產兒)及加護病房之照護能力,且已達成緊急醫療分級評定上開章節之重度級能力,並協助公共衛生任務及支援苗栗縣無醫鄉之問題。
(2)苑裡李綜合醫院:由中榮、北醫支援5名醫師人力,已達成緊急醫療分級評定全中度級能力。
(3)為恭醫院:由新光、雙和醫院支援3名醫師人力,強化急診、加護病房、腦中風及心血管之照護能力,目標為達成緊急醫療分級評定全重度級能力。
(三)107年6月起輔助大千醫院提升緊急醫療能力,強化該院急診、急性腦中風、心血管、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含早產兒)、加護病房之照護能力,以達成重度級能力。
(四)提升兒科急診品質:獎勵大千醫院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
三、為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布,本部持續推動醫療網計畫,不定期檢討修訂「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並於醫院評鑑項目中醫學中心任務指標規定,將定期查核醫學中心帶動其他醫院之醫療水準提升,並輔導或協助區域內醫院執行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服務之辦理情形。
四、109年度將持續辦理醫中計畫,挹注人力資源。又查本(108)年度大千、為恭及本部苗栗醫院等3家醫院均申請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全重度級(六大章節)能力,尚待本年度評定結束後公告評定結果。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參考荷蘭安樂死規範,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07)
陳委員就參考荷蘭安樂死規範,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一般所稱安樂死係指醫師依病人之要求,刻意給予某種過量具毒殺作用的藥物、氣體或其他行為結束病人生命,此種情形,雖然非惡意殺人,惟本質上仍屬縮短他人生命之行為,法律上顯然已侵犯他人之生命權,不無牴觸憲法之虞;且關係到刑法理論、醫學、哲學、宗教、倫理道德,及社會文化背景等問題,涉及層面甚廣。因此,有關「安樂死」合法化議題,必須審慎研議。
二、目前各國對於安樂死的作法,大致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前者是以加工方式,依病人意願為其結束生命,例如服用或注射致死藥物;後者則是依病人意願停止延長生命之醫療處置,例如拔除病人的維生系統或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而為使末期病人得以善終,本部經廣泛討論後,於89年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經數次修法,可由末期病人預立安寧緩和醫療及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讓醫師依法終止病人維生設備,或撤除急救設備。
三、另,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8年1月6日施行,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於符合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下,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四、綜上,透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之立法與推動,已使民眾具選擇善終之權利,實質上,則可謂「被動安樂死」;至於,「主動安樂死」之立法,目前還需更多的討論,將待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一段時間後,再予檢討。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加強就學貸款還款措施之宣導及強化相關追蹤及輔導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83)
陳委員就加強就學貸款還款措施之宣導及強化相關追蹤及輔導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就學貸款係協助學生籌措就學費用之重要管道之一,對於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有相當正面功能,為減輕學生負擔,目前家庭年所得在114萬元以下之學生(占所有就學貸款人數98%以上)申請就學貸款,在學期間至畢業(退伍)後1年之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且建立信用保證機制,以代位清償方式負擔借款人及其保證人皆無法償還時之8成風險,另2成由銀行負擔,以降低就學貸款利率。
二、為協助減輕學生還款負擔,現行協助機制計有調降就學貸款利率、緩繳本金、延長還款年限及只繳息不還本等措施,使學生得暫時舒緩償還本息之壓力,妥善規劃工作及職涯;而在面臨突發經濟負擔時(如撫育幼兒、家庭照顧等),也可向銀行提出申請,有助於穩定其生活品質,俟工作較為穩定且每月薪資提高後再行償還:
(一)調降就學貸款利率:自105年8月1起,調降學生就學貸款利率,學生負擔利率由1.62%降至1.15%。
(二)緩繳本金4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前一年度每月月收入未達3.5萬元者,可申請緩繳本金,每次1年,最多可申請4次,緩繳期間免還本金,利息由政府負擔。
(三)延長還款年限:已申請緩繳本金4次後,得再申請延長還款期限1.5倍或2倍(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借款人開始償還本息,並由政府補貼利率0.1%。
(四)只繳息不還本:自107年9月1日起,已經開始還款的借款人,皆可向承貸銀行申請最長4年之「只繳息期」,借款人不用償還本金,只要繳交利息,「只繳息期」過後,借款人再依原定借款期間攤還本息。並由貸款人自行視其財務狀況及需求提出申請。
三、學生除就學貸款外,亦有可能有其他個人信用債務。爰此,為宣導個人信用之重要性,以利學生瞭解貸款之權利與義務,並提醒學生如有困難可申請前揭就學貸款還款協助措施,協處機制如下:
(一)本部:
1.於每學年印製大專校院助學措施文宣手冊,並放置於本部圓夢助學網供學生及家長參考。
2.製作「就學貸款輕鬆還措施」之動態影片、EDM,透過本部網頁、臉書、圓夢助學網等宣導。
(二)大專校院學校:
1.請學校協助將就學貸款還款措施及前揭動態影片等,公告於學校首頁或助學專區。
2.請學校加強辦理宣導講習或開辦研習課程,俾利學生瞭解自身信用之重要性。
(三)承貸銀行:
1.請承貸銀行協助將就學貸款還款措施及前揭動態影片等,公告於銀行網頁。
2.承貸銀行將於學生畢業前、後,以簡訊、電子郵件、電話或文宣等形式,提醒學生還款事宜;畢業快滿1年前,銀行亦會再次通知學生,提醒學生務必按期還款,避免因就學貸款逾期未還款,被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影響個人信用。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新課綱多元選修及跨校選修是否有城鄉差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81)
陳委員就新課綱多元選修及跨校選修是否有城鄉差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新課綱)已於108學年度實施,本部於107年迄今已辦理多場次的說明會,讓學生及家長理解新課綱的理念及所關切的議題。本部持續邀集專家學者辦理新課綱說明會及宣導,包括十二年國教課綱宣導團辦理之座談會、補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宣導說明會、由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持續錄製「國教協作向前行」節目、建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課綱推動資源整合平臺」及編製108課綱相關配套宣導書籍資料等。另外,學校持續對學生及家長宣導,以建立親師生共學文化。
二、108學年度各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計畫,均報經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內容符合新課綱之規範。各校開設選修課程之學分數,均符合新課綱規定之學生應修習學分數之1.2至1.5倍。以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為例,一年級只有4個班,該校即開設21門多元選修課程;另以國立玉里高中為例,專業群科一年級有6個班,該校開設32門多元選修課程。其多元、豐富之選修課程內涵,足以協助學生多元、適性發展,不因學校所處區域致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三、另本部協助學校開設選修課程之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規劃線上選修及遠距教學:本部已委請學科中心聘請教師或學者專家,開設線上課程,並將線上選修課程納入本部線上學習平臺,學校得透過線上數位學習或遠距教學等方式,滿足學生選課需求。
(二)鼓勵學校運用多元師資,活化開課:選修課程所需師資,除校內師資外,學校尚可透過「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跨校共聘師資」、「遴聘業師協同教學」或「遴聘校外兼課教師」等多元管道,引進校外多元、適任師資。學校如擬聘請大專校院教師授課,得藉由高中職優質化、均質化計畫補助經費,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支給鐘點費。另亦可與大專校院協調自本部推動之高教深耕計畫經費支應鐘點費。
(三)建置師資媒合平臺,讓偏遠學校易尋專長教師:本部已建置高級中等學校師資媒合平臺,偏鄉學校得依地區、授課所需專長等條件,搜尋所需師資人力。
(四)彈性放寬偏遠學校選課人數規定,讓課開得成:本部並補助所衍生之新增授課鐘點費需求。
(五)獎勵提供跨校選修課程之學校,並規劃建置選課平臺:本部將協助媒合各區開設跨校選修課程,並獎勵提供課程之學校,亦將規劃建置學生線上選修機制,俾各校學生依其學習需求擇選跨校選修課程;其所需鐘點費、交通費等,均得由本部補助各校之均優質化等相關計畫支應。
四、有關跨校選修之實施,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國立竹北高級中學開放20門多元選修課程供新竹縣立湖口高級中學學生選修,參與學生普遍表示肯定。此等跨校選修課程之辦理,未來本部將協助合作學校協調規劃學生作息時間,避免影響學生作息。此外,亦可透過上開本部協助機制,由合作學校教師到校授課、線上課程或線上共學等多元化的方式進行,以更豐富、充實偏鄉學校之選修課程。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為遏止相關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選舉弊端迭有發生,研擬於國民體育法條文中,增列有關理監事選舉違法行為處以刑罰與罰金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33)
沈委員就「為遏止相關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選舉弊端迭有發生,研擬於國民體育法條文中,增列有關理監事選舉違法行為處以刑罰與罰金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順應時代轉變及國際潮流,及回應各界對體育團體良善治理的期待,「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於105年12月9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其後在朝野共同努力下,終於106年8月31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9月20日公布,為我國體育運動之發展邁出重要一步。
二、針對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之資格或管理,除於國民體育法第39條訂定包括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在同一特定體育團體中同時擔任、應遵守利弊迴避原則等規定外,也在第42條明定,國民體育法未規定者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以更全面規範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之相關事務,例如人民團體法第22條亦明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三、依據國民體育法第42條授權,108年1月4日已訂定發布「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以規範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議事、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申訴、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前揭辦法第6條至第10條,已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選舉之計票方式、登記參選、喪失資格之遞補及補選等相關事宜,第17條明定特定體育團體辦理選舉及罷免,應組成選務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教育部備查。本部業擬定特定體育團體選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範例,供各該團體參考,以確保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選舉之公正性及公平性。
四、又「國民體育法」對特定體育團體之處罰,業於第43條明定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理:一、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補助。二、撤免其職員。三、限期整理。四、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五、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其中撤免職員之對象即包括經選任之理監事。
五、綜上,考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對理監事選舉已有相關規定,本部業擬定特定體育團體選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範例,以確保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選舉之公正性及公平性,爰目前毋須修改國民體育法。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教官退出校園後,輔導軍訓教官納入全民國防教育教師,或經培訓後留任校園毒品防制專任教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30)
沈委員就教官退出校園後,輔導軍訓教官納入全民國防教育教師,或經培訓後留任校園毒品防制專任教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推動教官人力轉型政策,係在學生安全、校園安定無虞,及保障現職教官相關人事、工作權益之前提下,規劃推動「學務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學務(校安)專業人力進用」、「全民國防教育科教師培訓」等方案,採逐年編列相關經費聘用專業人員,以降低對學校的衝擊,並可順利完成相關工作之銜接。
二、為確保教官轉型期間,校園安全仍能有效維護,本部落實相關校園安全維護工作如下:
(一)制訂「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及「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並建構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建立中央、地方教育與警政等3個層級之校園安全運作平臺。
(二)持續強化各級校外生活輔導會之功能,匯集地方治安、交通及社教機關等整體力量,共同推動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以健全校園安全整體防護體系。
(三)為落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機制,本部已訂頒相關實施計畫,積極推動校園反毒工作;為防制學生偏差行為,另本部訂頒「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明定三級預防機制(教育宣導、發現處置、介入輔導)及處理流程圖,並賦予學校及教育人員通報處理責任,落實推動防制校園霸凌,建構友善和諧之校園環境。
三、有關委員建議教官退出校園後,輔導軍訓教官納入全民國防教育教師,為教官轉型配套方案之一,相關辦理情形如下:
(一)108年由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及淡江大學等5校開設「全民國防教育科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各核予師資生員額100名,合計500名。
(二)108年8月27日辦理「全民國防教育科學士後教育學分班說明會」,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官185人參加。
四、另教官經培訓後留任校園毒品防制專任教師方案,因涉及課程、教師資格取得、教師員額等限制,現階段暫不列入配套方案,本部錄案研參。
五、「教官退出校園」為政府既定政策,本部將縝密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使學校在教官逐步退出校園的同時能遞補學務創新人力,完整承接教官原有工作職掌,並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及健全校園安全防護體系,使我國各級學校學生事務工作能穩健邁向新的里程碑。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行政院應訂定各級學校促進健康改善目標與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31)
沈委員就行政院應訂定各級學校促進健康改善目標與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健康,本部已透過法規規範、課程綱要及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等,由學校、地方政府依據學生健康檢查或健康行為調查結果,訂定校本及縣本促進健康改善目標,並據以擬定計畫、結合社區資源,推動學校健康促進計畫。
一、法規規範:
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教育部訂定學校衛生法,以及訂定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等相關子法,並透過正式課程之教學,期增進學生健康知能及落實健康生活行為。
(一)推動健康管理制度及檢查之規定:依學校衛生法第8條、第10條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4條、第7條、第8條規定,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健康資料調查;對檢查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實施健康指導、輔導轉介複查及矯治;對罹患傳染性疾病學生,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對罹患特殊疾病學生,進行個案管理;並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活動。
(二)推動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之規定:依學校衛生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包括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性教育、菸害防制等項目,以提升學生及教職員工自我健康管理之能力。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健康及體育領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透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健康與體育領域」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健康與體育領域」正式課程之學習,大專校院則藉由通識教育、健康相關課程等,培養學生具備健康生活的知識、能力與態度。
三、推動各級學校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本部依循學校衛生法訂定「大專校院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實施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計畫」及「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學校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及健康行為調查結果,評估其健康促進需求,訂定健康改善目標,並結合社區資源,透過健康教育與活動及健康服務之實施,加上校園環境之配合,引導學生自發性及自主性之健康管理,營造健康校園,落實學校衛生法暨相關子法。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自94年全面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並依不同學制(國小、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健康需求,將健康體位、視力保健、口腔保健、菸(檳)害防制、全民健保(含正確用藥)、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等列為必選議題,每年約補助地方政府3千多萬元,及補助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依據前開必選議題或其他自選議題,推動學校健康促進計畫。
2.深化及協助地方政府與學校推動各項健康議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持續辦理「健康促進學校輔導計畫」、「健康體位輔導與推廣計畫」、「學童口腔保健計畫」、「學童視力保健計畫」、「校園菸檳危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畫」、「校園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計畫」,並結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
(二)大專校院:
1.自101學年度起推動全國大專校院健康促進學校計畫,102學年度將健康體位(含代謝症候群防治)、菸害防制(含無菸校園)、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列為必選議題,學校得結合校本自選議題(含事故傷害防制、成癮物質防制、心理衛生、傳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及健康生活型態等),提出各校健康促進計畫,並結合校內外資源,跨處室合作共同推動,引導教職員工生自主健康管理。近5年(104至108年)每年補助約140校、2千多萬元,108年公開表揚20所特優及績優學校,並頒發獎座及獎狀。
2.另外,每年遴選15所及10所大專校院,辦理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推廣學校及菸害防制推廣學校,透過共識會議及邀請專家入校輔導,提供學校有效推動方式以及精進之建議,並於每年底辦理全國成果觀摩會,邀請各大專校院衛生保健及學輔相關人員等約150人次參加。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推動全責護理及建立護理佐理員制度,並納入長期照護體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32)
沈委員就推動全責護理及建立護理佐理員制度,並納入長期照護體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減輕家屬住院之照顧及經濟負擔、提升照顧品質,本部持續推動「住院友善照顧共聘」模式,相關進度與人力制度說明如下:
(一)本部於107年辦理「醫院推動住院病人友善照護模式輔導計畫」,推動「一對多」共同照顧模式,共34家醫院辦理;並已修正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以強化照服員管理,同時公告指引手冊供醫院推動參考,108年推動進度如下:
1.已完成4場全國研討會,發行醫院及民眾版懶人包。
2.擴大本部部立醫院標竿示範,並已納入109年醫院區域及地區醫院評鑑試評項目。
3.於8月進行全國480家醫院共聘推動普查,已有129家醫院回復已推動(或正規劃推動),並將辦理共聘醫院資訊公告外網供民眾參考。
4.推動住院照顧生態轉型:刻正研議「多對多」之智慧共照團隊模式,以簡化醫院共聘流程及增加民眾共聘方式選擇彈性為目標,未來擬導入資訊平台,並協助醫院推動因地制宜、因院創新之共照組合模式。
(二)針對領有證照之護理佐理員(下稱護佐)制度納入長期照護體系部分,現行護理人員法及醫療法所定之醫事人員範圍,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按目前「護佐之養成過程」尚非屬醫事專門職業人員認定範疇,且相關醫事法規亦無護佐之定義、聘僱、工作範疇及人力配置等相關規範;為能統一照顧人力職稱,爰目前醫院或長期照顧體系之個案生活照顧輔助人力係依92年勞動部與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會銜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所訓練之「照顧服務員」擔任。
(三)針對「推動全責護理」,受限政府公務預算限制,難全面推動從健保支付醫院照顧服務員人力(每年所需經費高達120億以上),並需修全民健康保險法,始符健保支付對象規定。為減輕醫院住院之家屬照顧負擔,現行本部仍持續透過宣導及評鑑制度鼓勵醫院自主推動「住院友善照顧共聘制度」。
二、本部自107年-108年加強輔導醫院推動「住院友善照顧共聘制度」,目前推動醫院已由34家增加為129家,顯見相關推動作為已見成效,配合109年醫院區域及地區醫院評鑑試評,可望增加醫院共聘家數,本部仍將持續研議「多對多」之共照團隊模式,協助醫院推動因地制宜、因院創新之共照組合模式,讓醫院照顧共聘制度普及化,解決少子化社會下老人住院之家庭照顧人力與經濟負擔。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遭資遣勞工領取資遣費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加以鬆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38)
沈委員就「遭資遣勞工領取資遣費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加以鬆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新制)施行之前,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達一定工作年資及年齡,始能領取退休金;如未符上開退休要件,中途遭雇主資遣,應領取資遣費。該法規定退休金制度係課予雇主照顧久任勞工退休生活,而資遣費具有年資補償及失業期間生活保障之功能,故退休金及資遣費無法併同領取。
二、勞退新制施行後,勞工在不同事業單位工作,不同的雇主應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儲存,勞工退休金不因轉換工作而受影響,已具有年資補償之功能,另88年開辦失業給付保障勞工失業期間生活。為照顧勞工,並兼顧勞雇權益衡平,適度規定資遣費仍給與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如取消資遣費上限,因涉及勞資權益,仍須充分溝通,審慎評估。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籍法規定經法院判決認其係假結婚或假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無論已歸化或設籍多久,均可撤銷其國籍,致歸化者成為無國籍人,不當侵犯人權,建議修正國籍法為「因結婚或收養而取得我國國籍者,若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假結婚或假收養時,於其回復原有國籍前,不得撤銷我國國籍」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36)
沈委員就國籍法規定經法院判決認其係假結婚或假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無論已歸化或設籍多久,均可撤銷其國籍,致歸化者成為無國籍人,不當侵犯人權,建議修正國籍法為「因結婚或收養而取得我國國籍者,若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假結婚或假收養時,於其回復原有國籍前,不得撤銷我國國籍」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答復如下:
一、國籍賦予係國家主權之行使,國籍制度須考量國家法益及尊嚴,並適度兼顧移民人權,我國不容許假結婚或假收養歸化國籍,故國籍法第19條明定,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假結婚、假收養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撤銷歸化不受撤銷權期間限制,且無須召開審查會,係為有效嚇阻外籍人士以不法方式歸化,符合國際立法通例,亦達警示不得違法之目的。
二、多數國家如越南、印尼均訂有回復國籍制度,被撤銷歸化許可者不致成為無國籍人,另外交部與越南政府106年11月召開第3屆臺越領務諮商會議,越南政府明確表示對於有意回復越南國籍者將予以協助,爰被撤銷歸化者可自行積極辦理回復國籍。
三、歸化者已喪失原有國籍,且當事人大都已在臺設立戶籍,如於回復原有國籍前,不得撤銷歸化許可,渠等將續以國人身分享有相關社會福利資源,恐遭國人質疑不符公平正義,亦變相鼓勵當事人拖延申請回復原有國籍或致其原屬國政府消極不處理渠等回復原國籍之情形,將嚴重影響我國移民管理及國家法益。
(七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教育基本法」中應加入「新住民」一詞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35)
沈委員就「教育基本法」中應加入「新住民」一詞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憲法」第5條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教育基本法」第4條業明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客家基本法」、「特殊教育法」等法律已針對特定族群訂定具體保障措施;至新住民雖無法令之身分認定,然本部針對新住民之特殊性,業於相關法令及學習管道予以納入考量及規劃具體作為,例如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國中小補校、新住民學習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社區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多元學習管道。
三、委員所提修法之精神與「教育基本法」揭示之原則相符。惟「教育基本法」係規範教育的基本事項,倘於「教育基本法」臚列各族群定義及規範各項保障措施,尚須審酌恐因臚列不足致限縮保障對象、限制彈性等可能性;或可考量於適用於特定對象之相關「特別法」,或具體規範執行事項之相關「施行法」,予以明確規範,以保障新住民之各項權利。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應明定通報機制規定,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40)
沈委員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應明定通報機制規定,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虐待兒童及少年行為、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等不適任情事,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免職、解聘或解僱,並管制是類人員於一定期間或終身不得至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復依同法第23條第5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任何人對幼兒有前開不適任行為時,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以,現行幼照法對於教保服務機構內影響幼兒權益之不適任情事通報已有明確之規範。
二、依幼照法第23條第7項及第2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他人員有幼照法規範之不適任情事時,應立即向負責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以保障幼兒權益。有關教保服務機構之不適任情事通報機制,除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外,亦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透由「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實施通報,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本部掌握相關事件及其處理情形。
三、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倘因知悉機構內人員有上開不適任情事,且未依規定進行通報者,依現行幼照法第47條第2項及第4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為落實上開幼照法及相關法令規範之通報機制,本部除要求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度教保相關研習中納入兒少保護及學前教保法令之相關課程,並應於教保服務機構主管人員會議中加強宣導,俾強化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人員之兒少保護及責任通報基本知能,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精神。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協助里辦公處租用里民活動中心處所,提供村里居民集會、交誼與學習,亦可同時設置里辦公處,以利里長就近服務民眾,滿足民眾對里民活動中心之需求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45)
沈委員就協助里辦公處租用里民活動中心處所,提供村里居民集會、交誼與學習,亦可同時設置里辦公處,以利里長就近服務民眾,滿足民眾對里民活動中心之需求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查為協助地方改善基層公共設施,提供民眾集會休閒場所,本部自98年起推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以補助村里民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並已執行完成。
二、目前執行中之前瞻基礎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亦將村(里)集會活動中心之耐震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納為補助項目。
三、至里民活動中心場所之設置或租用,係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有關研擬「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方案」1節事屬地方權責,宜由各地方政府本權責協助辦理。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防範不足,無法有效防範或遏止毒品侵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23)
沈委員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防範不足,無法有效防範或遏止毒品侵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防止毒品進入公寓大廈,積極查緝社區毒品犯罪,本部警政署自107年起推動「安居緝毒執行專案」,以「販毒者據為販賣毒品之大樓與社區」為首要目標,另也同步針對「犯罪組織及幫派涉毒地點」、「群聚施用毒品地點」、「青少年易遭引誘聚集施用地點」及「毒品交易熱點」等涉毒熱點列為查察標的,以保障民眾居住安寧,強化社會安全網之建構,本部警政署於專案執行前責請所屬各警察機關針對「友善通報網」社區民眾反映毒品犯罪情資,應積極與指揮地檢署檢察官密切聯繫,蒐集相關犯罪事證,精實偵查,以提高羈押率。
二、本部警政署在106年11-12月間,已陸續於全臺分6個區域辦理分區治安會議,要求各警察機關自警察局、分局到派出所,都要密切與村、里、鄰長、社區大樓管委會保持密切聯繫,更要建立互信關係,型塑「民眾熱心反映、警察積極掃蕩、雙方密切互動」的良性循環,共同為民眾乾淨的居住環境努力,另也藉由社區民眾提供毒品案件情資,警方強力掃除社區毒犯,期減少社區毒害及其他治安問題,提升民眾居住品質及對政府維護治安之滿意度。
三、本(108)年於3月5日至3月19日執行108年第 1 波安居專案,查獲製造、運輸、毒品犯罪983件1,213人(含少年犯41人),其中製造毒品案33件45人、販賣毒品案934件1,139人、運輸(走私)毒品案16件29人;扣除少年犯後,有614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聲押率為 56.97%;經聲押者,有 461 人經法院裁定羈押,准押率為 75.01%;再於7月22日至8月5日執行108年第 2 波安居專案,查獲製造、運輸、毒品犯罪 1,305 人(含少年犯 141 人),其中製造毒品案19人、販賣毒品案1,215人、運輸(走私)毒品案71人;扣除少年犯後,有 628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聲押率為 53.95%;經聲押者,有432人經法院裁定羈押,准押率為68.79%
四、本部警政署將持續強力掃蕩在民眾居住週遭的社區大樓內的販毒網絡,阻斷毒品供應網後,一併將施用者查緝到案,再輔以衛福單位的戒治系統,一方面防制毒品新生人口,一方面處理現有毒品犯罪人口,再經由轄區警察等基層幹部加強與轄區居民互動,利用各種場合,如召開社區治安會議、參加里民大會、出席大樓社區會議等機會,確實做好宣導、互動,讓民眾可以明確知道住居環境已淨化完成,加強民眾的信心,爾後對於檢舉毒品犯罪能夠更加踴躍,相輔相成,達成政府「安居樂業」之施政目標,確實讓人民有感。
五、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本部已制定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用以規範公寓大廈之使用行為,透過相關規定發揮「社區自治」精神,以提高公寓大廈住戶之共同利益。 至委員建議事項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業務部分,其辦理情形如下:
(一)為減少複合公寓大廈使用干擾、共用部分移交及管理費收支糾紛、共用部分二次施工、管理組織空窗等問題,就分區規劃與管理、強化起造人移交機制、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加強起造人管理責任,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及提升規約草約品質等內容,前由本部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已於102年6月17日院臺建移字第1020138161號函請大院審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草案在案。
(二)依大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爰條例需重新依法制程序報請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因各界對本條例部分條文尚有許多建議,為使條例修正草案更臻完備,爰前以本部105年3月1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3764號函、107年9月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4700號函再請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團體)就條例修正提供相關具體意見,以利綜整供作條例修法之參處。
(三)有關建議強化社區防範或遏阻毒品侵入社區1節,因涉關實務執行,本部將納入本條例修法計畫,邀集相關部會機關共同研議,並配合相關程序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建請重新研擬危老條例修法延長時程獎勵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55)
沈委員就建請重新研擬危老條例修法延長時程獎勵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將於109年5月9日屆期;另自106年11月至108年9月30日,全國合計重建計畫申請數已達415件、核定數為273件。
二、有關建議應研擬修法延長危老條例上開10%容積獎勵時程1事,政府認同應鼓勵民眾持續加速重建,惟為鼓勵民眾持續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及秉持原立法意旨及公平性,本部已進行研議延長獎勵時程但降低獎勵值並增列規模獎勵,維持獎勵額度不減情形下以鼓勵更大面積重建,促進危險及老舊建築儘速重建,提供民眾安全的居住環境。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遏制酒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46)
沈委員就遏制酒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監理機關針對酒後駕車,分別開設有6小時「酒駕專班」及12小時「酒駕再犯班」等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課程內容著重酒駕生命教育、法律責任及酒精對人體健康影響之教育、酒癮預防與治療等,並對於1年內2次以上酒駕違規者開設之「酒駕再犯專班」;另通知至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看守所、監獄等各區監理所(站)指定講習處所實地教育,藉由因酒後駕車導致傷殘之當事人或家屬或受刑人之案例,強化講習矯正酒駕違規行為之講習效果;此外,各監理所(站)協助於酒駕違規及再犯專班發放「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AUDIT)」,配合醫療酒癮戒治及轉介,107年度成功轉介酒癮戒治者計675人、本(108)年1月至9月成功轉介852人。又本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並自109年3月1日施行。未來對於曾依該條例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已再規範其於吊銷期間屆滿後,須依規定接受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
二、為解決層出不窮之酒駕問題造成之治安事件,除依「中華民國刑法」加重處罰外,法務部已結合各機關積極推行下列戒除酒癮治療:
(一)妥適運用緩起訴制度,結合社區資源,協助戒除酒癮:檢察官對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之被告諭知緩起訴處分時,可附帶條件命被告完成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並有臺北、高雄、橋頭、士林、新北、臺中、彰化、臺南等地檢署與當地之醫療院所合作,訂立戒除酒癮計畫,若檢察官認為適合且被告自願參加,經被告至指定戒治機構評估認適合接受後,則被告此次犯行暫緩予以追訴處罰,由專業之醫師協助其戒除酒癮。檢察官諭知緩起訴期間內,被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自費至指定之酒癮戒治機構依醫師指示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健治療;另,被告仍須依同法條項之第8款遵守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包括按時至指定之酒癮戒治機構依醫師指示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健治療,不得未依指定時間接受逾3次,對於指定酒癮戒治機構辦理戒癮治療人員不得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緩起訴處分期間應依通知按時至觀護人室進行追蹤輔導。
(二)藉由保安處分之執行,戒除被告酒癮以防再犯:對於因酗酒再犯酒駕罪之被告,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89條第1項要件時,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3項或「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3項規定,於偵查中或案件判決後3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施以禁戒處分;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如於審判中亦可促請法院依職權併於裁判時宣告或先於審理中裁定宣告之,藉由保安處分之執行,戒除被告酒癮,以防再犯。
三、另衛福部所屬桃園、草屯、嘉南、八里及玉里醫院等療養院,每週皆有開設法院裁定酒癮禁戒處遇門診及課程,並接受轉介,提供包括:監理站酒駕違規專班、衛生局酒癮戒治服務方案、監所酒癮評估、監所酒癮團體治療、法院裁定酒癮禁戒處遇,以及自行或親友帶個案求助之酒癮個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酒駕者不得擔任地方政府秘書長、一級局(處)長等職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31)
沈委員就酒駕者不得擔任地方政府秘書長、一級局(處)長等職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對於酒駕之處罰,已針對駕駛人所含酒精濃度、駕駛車種以及是否肇事等情事分別處以不同程度之行政罰或刑罰,另為維政府形象,落實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行政院已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該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參考該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二、另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均為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該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至渠等之懲戒處分,該法第9條規定,包括免除職務、撤職等,爰針對現任直轄市、縣(市)政府秘書長及政務職與常務職一級局(處)長倘因酒駕違法情事致生適任與否問題,現行已可藉懲戒審判程序處理。
三、至是否限制有酒駕紀錄者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政府秘書長及一級局(處)長,基於服公職權係憲法明文之基本權利,其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建議衡酌違反者所受處罰、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程度等因素審慎考量。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建請以前瞻建設特別預算補助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國中透保水工程案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06)
林委員就建請以前瞻建設特別預算補助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國中透保水工程案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為因應氣侯變遷造成降雨集中問題,本部營建署積極推動都市總合治水,除持續建設雨水下水道外,亦透過都市透水保水工程,提高都市之防洪保護標準,於新北市已核定補助7件透保水工程,其中5件已完工啟用,2件設計中。
二、旨案經洽新北市政府了解目前辦理情形及初步檢視相關圖資,應符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規定,惟因目前透保水工程均設置於學校內,能否成案仍需尊重校方意見,新北市政府表示本案目前仍在初步徵詢學校意願階段,尚未進行實質規畫及效益評估,故尚未向本部營建署提案申請補助。
三、本案如經新北市政府評估可行且具優先施作必要性,本部營建署將優先考慮予以補助。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蘆洲、五股、三重等人口密度較高之傳統都會區,其部分老舊公園基礎設施毀損及不足、公園遊具單調低齡化且未顧及各年齡層使用者共融使用公園之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11)
林委員就蘆洲、五股、三重等人口密度較高之傳統都會區,其部分老舊公園基礎設施毀損及不足、公園遊具單調低齡化且未顧及各年齡層使用者共融使用公園之權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前本部兒童局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其下設兒少福利組及「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治推動小組」,職掌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兒童遊戲場安全工作指引手冊」。
二、按都市公園綠地之設施維護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自治權責事項,本部營建署依據行政院頒「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依衛生福利部訂頒「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兒童遊戲場安全工作指引手冊」規定,遵循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等兒童遊戲設備之安全準則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設置管理所轄兒童遊樂設施,並指派專人依上開規範之安全檢查表、安全稽查查核表等,經常辦理安全查核作業,並每半年提報辦理成果彙整送衛生福利部專案會議報告。
三、本案質詢內容,本部營建署將持續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所屬加強落實設施檢驗及改善工作。至建請中央政府補助新北市政府進行公園遊戲場設施體檢、修繕及翻新共融計畫1節,營建署當積極爭取專案計畫優先辦理。
四、本部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下的城鎮之心工程計畫,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地區之公園綠地環境整體景觀改善工程,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內容,亦係為改善各城鎮地區之整體空間環境及景觀改善,僅部分地方政府在其規劃設計過程依據地方需求,設置少數的地景式遊戲空間,且目前本部城鎮之心工程計畫項下經費均已核配完竣,刻由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執行中。
五、本案經查目前本部相關補助計畫中並未有相關計畫預算科目,可單獨用於補助地方興建或更新兒童遊具。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施字第108010256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358號 施政報告質詢10號)
趙委員正宇就警察員額控管不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警察員額控管不周問題:
(一)內政部為維持警察人員素質,歷年採計畫性、常態性方式辦理招生(訓),係參酌全國警察機關實際可派補缺額,以及已招訓在校人數、退離警力人數評估後擬訂招生員額計畫,因養成教育期程較長,自規劃招生到實際分發派補長達3年至5年,遇有搶(緩)退現象時可能發生訓不及用或訓過於用情形。
(二)在基本財政紀律原則下,內政部前函請各地方政府覈實評估所需警力員額數,各地方警察機關參酌轄區治安、交通狀況及實際勤(業)務需求評估請增1,585人,合併中央專業警察機關請增2,615人,共計請增4,200人。經行政院於本(108)年8月19日核定,採分階段依人員分發派補時程及實際缺額情形專案核給員額、專案列管歸還,同意先予核增預算員額3,128人(地方警察機關1,585人、中央警察機關1,543人),可適度改善警力需求並解決現階段分發職缺不足問題。
(三)有關請考選機關於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舉行之前,先與用人機關協商後再提報考試計畫部分,人事總處已於本年3月4日函請內政部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請辦機關,於彙送考試任用需求前,再行檢視當年度所提需用名額合宜性,如有特殊情形,務請提出具體說明,併同考試計畫函送該總處在案。
二、有關國道警察值勤危險性高問題:
(一)增設科技執法設備與配套工程改善措施:
1.夜間多事故路段增設紅藍爆閃燈: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公警局)已協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於夜間多事故路段全面高密度增設紅藍爆閃燈,可適時搭配移動式測速照相科技執法(逕行舉發),提升警示效果,目前已設置完成18處,將持續檢討建議增設。
2.強化避車彎功能:為提供員警安全蒐證空間及引導違規車輛安全受檢,公警局已建議高公局將避車彎功能強化為「執法及故障車輛處理區段」,增加設置長度、寬度及密度,除供警方執勤使用外,亦可供民眾車輛發生異常或故障須檢查時停放,提升警方及用路人之安全。預計至本年12月底前完成增設7處及擴建現有11處避車彎,至7月底前已完成3處增設及2處擴建。
3.沿線匝道增設執法稽查區段:配合科技執法蒐證輔助攔檢稽查已協同高公局再次檢視,除入口匝道外,亦得於出口匝道規劃設置,以利順向鄰近區段無避車彎時,得將車輛引導至出口匝道區進行稽查,除原有72處,增設匝道執法稽查區段5處,預定於本年12月底前完成。
4.提升固定式測速照相設備效能:為強化科技執法,設置固定桿空桿,供外勤執勤單位使用,採策略性執法方式,機動移動測照設備,以減少員警攔查風險,刻正由公警局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5.增設匝道出口高解析度自動化執法設備:為有效減少交流道區插入連貫性車流之違規行為而衍生之交通事故,提升執勤安全,除現有已設置12處高解析度自動化執法設備外,公警局已協請高公局於國道1號4處(湖口、頭份、大灣及仁德交流道),國道2號1處(大園),以及國道3號1處(木柵交流道),共計6處增設高解析度自動化執法設備,目前招標中。
(二)強化事故處理員警安全維護作為:
1.建立緩撞車支援事故現場安全維護機制:公警局於接獲交通事故通報時,除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租用之緩撞車輛外,並通報高公局交控中心派遣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含緩撞車輛及機具)前往協助,確保國道執勤員警安全。
2.強化夜間執勤措施:
(1)使用「LED升降輔助警示燈桿」,以防員警於現場處理事故時,停車開啟後行李箱蓋取用交通錐等裝備,或後續車輛為休旅式等大型車輛時,其高度擋住警車車頂警示燈光源,造成後方車輛無法看到前面有巡邏車正執行交通事故處理或排除道路障礙,而發生追撞情事,以增進執勤安全。上述設備目前已實驗裝設應用於24輛巡邏車上。
(2)夜間時段儘量以2車處理交通事故為原則,以加強警戒作為,並持續要求員警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時,應以執勤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再行布設交維設施,並隨時注意該路段狀況,必要時應使用手電筒照明燈光,警示後方車輛注意前方狀態,另巡邏車停放位置應與前車適度加長縱深,強化安全作為。
3.推動財損事故車輛,駕駛人儘速蒐證後駛離車道:公警局接獲民眾報案電話,如為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案件,即指導民眾以拍照或錄影方式記錄現場跡證後,從車道上移至安全處所等候員警處理或逕行至該局相關單位,避免在車道上等候,防止二次事故發生(減少在危險環境之停留時間)。
4.加強路況宣導:公警局除請警察廣播電臺加強路況資訊廣播外,並請高公局交控中心配合於「資訊可變標誌」(CMS)公告,以提醒駕駛人及早因應。
三、有關警政雲端科技執行效率不彰問題:
(一)各地方政府錄影監視系統因分年建置與汰換,各期建置廠商及規格不盡相同,所需經費主要由各地方政府就自有財源編列預算支應,有關部分地方政府錄影監視系統整合比率偏低,以及車牌辨識功能增設比率低等問題,說明如下:
1.部分地方政府錄影監視系統之部分監視器無網路連線,影像僅儲存於路口機箱或派出所,或使用之網路頻寬較低,無網路連線或頻寬過低之監視器無法整合。
2.部分地方政府錄影監視系統之控制(溝通)協定、視訊串流傳輸協定由建置廠商各自訂定,協定不相容。
3.路口監視器如進行車牌辨識,技術上需較高畫質之車牌影像,傳輸影像亦需較大網路頻寬及影像儲存空間,系統整體建置所需經費較高,造成部分地方政府警察局車牌辨識功能增設比率低或無車牌辨識系統。
(二)因應作為如下:
1.加強經費爭取:請各地方政府就建置汰換錄影監視系統等經費,逐年循「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經費」方式,向中央申請經費補助儘速汰換無網路連線或老舊監視器。
2.建置錄影監視及車牌辨識系統:持續要求各地方政府將錄影監視系統影像格式及通訊協定採開放格式,俾利各地方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像互通互聯,並提高建置具車牌辨識功能之路口監視器,強化跨區情資共享及協同辦案能量。
(八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維護外送員勞動安全及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28)
趙委員就「維護外送員勞動安全及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平台外送業者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不是業者說了算,縱然書面約定非屬勞動(僱傭)契約,經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具有指揮監督等從屬性,雇主仍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員工權益事項,絕不允許假承攬真僱傭的情事。本部刻正研訂僱傭與承攬關係認定相關行政指導,提供平台業者與外送員約定勞務契約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事實認定之參考,以確保外送員之相關勞動權益。
二、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增進食物外送員勞動安全措施,業參考各界建議及實務需求,於108年10月2日訂定發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考量平台外送員於運送途中發生之意外事故風險,為強化平台業者之企業社會責任,於108年10月24日邀集外送平台業者就強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為外送員加保商業保險等事宜進行研商。
三、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食品平台業者與平台外送員如具僱傭關係,平台業者應依規定為所僱外送員辦理參加勞保;如為承攬關係,得加入所屬相關職業工會以自營作業者身分,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為保障平台外送員之勞保權益,本部勞工保險局將配合專案勞檢等相關行政措施加強查核,並賡續宣導相關加保管道。本部將賡續與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會通力合作,共同研商平台業者須為外送員投保相關商業保險。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葉委員宜津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施字第108010212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263號 施政報告質詢5號)
葉委員就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凸顯全國橋梁管理問題:
(一)有關橋梁檢測方面:鑑於南方澳大橋斷裂事件發生,交通部已責請臺灣港務公司全面盤查所轄港區橋梁檢測狀況,扣除已倒塌南方澳大橋及高速公路局管養「高雄港聯外高架橋」外,其餘橋梁臺灣港務公司已於本(108)年10月5日委託臺南市結構技師公會專業團隊依據「交通部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及港區環境特性進行全面檢測,預訂1個月內完成安全檢測作業,後續依檢測結果辦理維修工作,並將相關資料刊登於「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TBMS)」,以利日後進行定期檢修工作。
(二)有關是否成立橋梁局統合管理及維護方面:因橋梁係道路附屬設施之一,並不會單獨存在,鑑於全國道路橋梁屬性眾多且其法源、主要使用對象、設計標準及養護重點均具差異,爰相關維護管理作業宜依各自法規系統由相對應之道路權管機關辦理,較具成效。另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爰此,地方政府得依規定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協助辦理之。
(三)有關需緊急處置橋梁方面:交通部業於本年10月9日召開「全國橋梁清查及策進作為」研商會議,邀集地方政府及中央部會共同清查所轄橋梁,並研擬後續策進作為。經查尚有39座(U4等級)需緊急處置未維修完成,其中22座已派修中,剩餘17座則列入各地方政府長期整建計畫辦理,其短期處置作為係以監測、限重及封橋等措施進行監控並管制。至於經費來源補助係關乎各地方政府橋梁維修成效之表現,公路系統及市區道路系統部分可循交通部及內政部營建署「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申請補助,而其它屬性道路亦已協請其它機關,如行政院農委會、原民會、經濟部水利署等提供經費補助辦理。
二、關於礦業用地使用複雜且規則不一問題:
(一)有關各機關對採礦業者之土地租金收取規則方面:
1.目前國有礦業用地之租金及擔保金收取,皆依各土地管理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收取,惟各土地管理機關對租金計算依據之「礦業法」第46條中「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並無一致標準,導致租金與擔保金收取不一致之情形。
2.經濟部前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提供「礦業用地地價查估處理建議」予財政部國產署參考,該署後建議經濟部委託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國有礦業用地估價報告書之範本,以求獲得一致之標準。經濟部礦務局依該署之建議辦理「國有礦業用地租金估價報告書範本及其注意事項」委託服務案,並於本年5月20日決標。
3.本案以訪談及座談會之形式,邀請各土地管理機關(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財政部國產署、原民會)、各礦業相關公會(臺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花蓮縣精密礦產協會、臺北市礦業技師公會)及各礦業與不動產估價之專家學者參與,目前已辦理8次之訪談、1次座談會、1次期中審查,並預計於本年12月完成範本之製作。
(二)有關礦業用地移撥,管理統一化方面:
1.礦業開發所需核定礦業用地之計畫用途,包括採礦場、選礦設施、運搬線路、聯外道路、事務所、工寮等必要附屬臨時性設施,其核定礦業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同時涵蓋國有及私有土地權利。
2.我國國有土地之所有權人係中華民國,土地管理機關如原民會(原住民保留地)、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國有林地)、財政部國產署(公有林地)、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公地)等;國有土地之管理權利移轉、變更,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國有土地應以公共使用或公營事業為原則,並依同法辦理撥用。
3.私有地權利人係土地所有權人,例如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等,除公益目的或國家緊急危難等情形發生,得依土地徵收相關規定徵收私有地並給予補償,但無法令授予礦業主管機關得直接管理核定礦業用地內私有土地權利。
4.盤點現存礦業權者屬性,除中油公司係國營事業,其餘為私人投資事業,尚與國有財產撥用要件不符;另盤點既有核定礦業用地大多位於林地內,而林地未解除前,應依「森林法」規定辦理,如屬國有林、公有林等國有土地,因公務或公用目的符合「森林法」第8條規定之情形,得為讓與或撥用;故土地管理機關如未鬆綁法令限制,目前並無將國有土地撥由私人採礦使用之法源依據。
5.按現行「礦業法」第43條規定,申請核定礦業用地須辦妥環保、水土保持、地政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等法令規定程序,並徵得土地所有人之意見或公有地管理機關之同意,經濟部始得核定;又經檢視各主管法令規定,尚無就核定礦業用地移撥後一元化管理,制定減免專章或排除條款,且近年法規修正均朝向從嚴及強化管理之趨勢,故移撥既有及新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仍應依各該管規定或審查結論(環評)辦理。
6.「礦業法」施行迄今,礦業權者於核定礦業用地範圍內,依據開採及施工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土地租賃契約等有關核准內容作業,施作過程均有環保、水土保持、土地管理機關及經濟部礦務局等相關機關依主管權責監督查核,並保持橫向聯繫;核定礦業用地為私有地時,礦業權者依計畫施作外,另與土地所有權人依私權協議事項辦理。
7.「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我國土地利用應依國土功能分區架構使用,移撥既有、新申請或尚未核准之礦業用地範圍,未來於礦業權申請展延得否繼續合法許可使用,按現行規定及相關草案,尚無排除條款適用。
8.有關礦業開發土地統一管理議題,應先就法規之適用、社會觀感、土地移撥範疇(礦區或核定礦業用地)及能達成之效益(如是否簡化現行環保、水土保持、地政等辦理程序),再行盤點釐清。
三、關於全國各個關鍵基礎設施之空拍無人機防禦問題:
(一)納入風險評估,建立區域聯防作為及指揮應變機制,並實施演練: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目標在於持續評估風險與威脅,建立耐災韌力,交通部及相關機關已協調軍、警、民建立區域聯防作為,並建立指揮應變機制,以共同維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另要求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於辦理演習時,將無人機之防制納入想定內容,以有效維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
(二)限制無人機之使用,建立管制範圍,並採行防禦措施:「民用航空法」增設無人機專章後,交通部已規範無人機之使用與檢測等管理機制,刻正與地方政府針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人潮聚集處所,建立禁航區等相關管制範圍,徵詢各單位意見,以建立更好之機制。另交通部、經濟部等相關主管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機關,已依指揮應變機制、區域聯防政策方向,針對無人機威脅採行相關防禦措施及應變作為。
(三)至港務公司之前舉辦攝影比賽,參賽者違法入侵空拍一節,目前商港區域內對空拍無人機所採管理措施如下:
1.臺灣港務公司已盤點轄管港區無人機熱門操作地點,設置禁止告示牌及24小時CCTV監控,由港務警察、巡查人員不定時進行港區巡檢,如有發現未經同意之無人機及操作人員,即由該公司、交通部航港局及港務警察偕同至現場處理,並對違規操作人員由港務警察製作筆錄後移請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裁處。
2.臺灣港務公司針對無人機威脅,已採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外廠商研發採投網捕捉無人機,以及利用干擾槍干擾無人機等反制作法;惟使用干擾設備反制無人機時,反制電波可能會造成港區無線通訊及雷達干擾,影響港區船舶航行安全,且無人機受反制墜落時亦有危害港區從業人員、船舶、危險品儲槽及裝卸設備等安全疑慮;該公司已持續參考交通部民航局、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及其他各國港口管理單位對無人機反制相關措施,適時檢討更有效之港區反制空拍無人機管理措施。
四、關於「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預計採購2架航遙測飛機問題:
(一)「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內已編列預算採購高光譜掃描儀及高解析度數位相機各1部,另國發會亦應經濟部水利署之需求請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加裝光達(Lidar)設備1部,再加以林務局107年已購入之高解析度數位相機1部,2架飛機(取代原有BE-200、BE-350)業已規劃安裝4部感測器,部分區域必須重覆2次至3次拍攝,航空攝影能量已趨近飽和。
(二)合成孔徑雷達(SAR)之飛機改裝又較其他感測器複雜,如執行高山地區超過1萬英呎以上飛行高度,須進行飛機改裝而加裝壓力艙並須取得適航認證,依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航所先前資訊蒐集結果,目前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及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公開之補充型別檢定書(STC),僅5例已取得裝載SAR之適航認證案例,其中除荷蘭SnowSAR系統為雪情監測外,均為軍事特殊用途,無法適用於本案航攝飛機。
(三)SAR影像須先拍攝建置基礎底圖,以便後續拍攝比對,另為避免地形遮蔽效應影響,尚需於山區增加大量航線拍攝,建議如有需求應另購置飛機改裝專機專用,避免排擠現有航攝能量,亦避免感測器頻繁拆裝,造成感測器故障。
(四)本案因考量STC取得困難,恐需耗費大筆改裝費用且費時,且前揭計畫未編列購置SAR之預算,如裝置SAR勢必造成計畫執行期程延宕,爰現階段尚無法購置SAR及改裝,並非堅持使用光學類器材。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防制校園霸凌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44)
黃委員就防制校園霸凌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防制策略:本部為確保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依「教育基本法」授權於101年7月26日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範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同時為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並修頒「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透過教育宣導、發現處置及輔導介入等三級預防措施,積極預防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學校輔導諮商單位亦針對事件之屬性,擬訂適性教育輔導措施,提供當事學生心理諮商服務、加強學生情緒管理技巧訓練、建立輔導機制及諮商支援網絡等作為。
二、業務權責:本部為有效整合教育資源並協助各級學校執行防制校園霸凌工作,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統籌規劃防制校園霸凌法令、政策及協助大專校院推動相關工作,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則負責督導業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工作執行與事件處理;另為擴大防制能量也與其他部會(如衛福部、內政部及法務部)聯繫合作等事宜,以形成綿密整體防制網絡。
三、現行具體作法
(一)校園霸凌是學生偏差行為樣態之一,透過事件處理還原事實外,希冀強化被害學生自我防護意識與人際互動因應能力,同時給予行為學生施以適性輔導措施,轉化其偏差觀念與行為,進而恢復對話、修復關係;此外亦可綿密親師溝通機制與提升親職功能,達到教育的目的與效能,相關作法簡述如下:
1.防制校園霸凌首重在於預防,本部防制校園霸凌三級預防策略中,即著重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然「旁觀者正義」亦是有效發掘校園霸凌事件重要關鍵,故本部每學期友善校園週即擴大宣導「旁觀者」之重要性,同時建置各項反映管道,包括0800-200885防制校園霸凌專線電話、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每學期進行校園生活問卷普測等方式,期以及時並有效解決校園霸凌事件。
2.本部推動防制校園霸凌領航學校實施方案,係以之前「反霸凌安全學校」為基礎,改由縣市政府評估推薦適當之學校參加專案計畫,藉由整合該校行政、空間環境、課程教學、社區合作及防制作法等策略,鏈結校內外部資源,增進專案學校校園霸凌三級預防機制與能力,期能完善校園霸凌之處理機制,促使實務工作有效落實,進而提升防制知能及應處能力,以建構友善校園目標,未來該校除了本身需做好各項防制校園霸凌工作外,亦需協助及輔導鄰近學校防制工作執行,達到「區域資源整合及區域聯防」目的。
3.為提升各級學校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之周延性,並增進教育人員處理及輔導之效能,本部自101年底委請國立臺北大學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研究分析計畫暨理論與實務研習專案計畫」,針對教師、家長、教育行政人員、學生等對象每年均持續辦理多場研習、工作坊、論壇(如:防制校園霸凌實務知能研習、處遇作為工作坊、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橄欖枝行動方案校園宣導、家長論壇…等)。考量「校長」為學校落實推動各項事務關鍵人物,又於今年8月19日首次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防制校園霸凌校長研習會,期許校長重視防制校園霸凌重要性。又為強化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員知能,今年8月22-23日、10月21-22日也再辦理事件調查知能研習,期盼培訓事件調查種子人員,來協助各校事件之處理。又該校「橄欖枝中心」亦自102年起即協助推廣「修復式正義」輔導機制,協助衝突雙方修復關係、提升家長校園霸凌意識,並提倡以橄欖枝和解圈方式解決問題。
4.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現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開設教育專業課程供師資生修習,其中包括班級經營、輔導原理與實務、青少年、兒童心理學、正向管教相關課程及教育議題專題課程,並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另至教師初任階段,推行「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實施計畫」,系統規劃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課程,提升初任教師教學知能,並透過典範教師帶領,以共學輔導機制建立持續性支持系統,協助初任教師得於入班前了解教學實際現場之運作。另配合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本部訂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發展5大專業素養及17項指標,除了作為未來教師應具備之素養目標,亦作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明確規範各校於課程規劃中須包含之核心概念,配合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實施計畫之施行,從職前教育至初任教師階段,輔導未來教師了解並尊重學生身心發展、社經及文化背景的差異,得適時運用各項知能面對教學現場之各樣事件與狀況。
四、本部策進作為
(一)強化防制校園霸凌預防策略:10月是國際反霸凌月,本部從10月17日起在官方臉書粉絲專頁秀出宣導海報及影片。其中影片中八件中學制服,上面所繡的名字包括「娘炮、太平洋、高額頭、自以為混血、那個沒屌的」等難聽綽號,引起各界熱議,這一系列「你的標籤我的驕傲」活動,本部除呼籲大眾彼此尊重,不要幫別人繡上一輩子無法抹滅的標籤,也鼓勵受霸凌者勇於走出過去陰影,走出真實的自己。同時在教育現場,亦透過教育機制導入修復式正義來面對霸凌議題,希望能透過創造更多元的教育環境,讓孩子彼此認識、理解,來幫助孩子更自信、更尊重包容,以減少霸凌事件的發生。
(二)推動修復式輔導措施:本部自102年委請國立臺北大學建置「橄欖枝中心」,導入「和解圈」修復式正義的概念,以有效建立校園霸凌個案輔導之支持系統,未來計畫主軸將致力擴大霸凌個案處遇與輔導功能,除擴大受理校園霸凌個案輔導案件協處,致力協助學校個案輔導效能外,並持續舉辦校長、教師、家長及學生研習與活動來深化校園宣導效能,加強學校相關人員及旁觀者對霸凌問題的認知,使其成為校園中運用的新助力,以減少校園霸凌事件的發生。另本部亦研議規劃委請南部師資培育大學,一起來研擬及推動各項校園霸凌防制工作,強化防制效能。
(三)持續提供輔導諮商協助:依據學生輔導法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且學校各行政單位亦應共同推動及執行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學校可針對全校學生研擬發展性輔導工作,如果發展性輔導無法有效滿足學生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若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者,可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提供處遇性輔導。
(四)研修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本準則自101年發布至今,已逾7年,為檢討、精進防制校園霸凌執行作為,健全防制校園霸凌機制,實有修正之必要,本部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暨研議防制校園霸凌專法計畫」,研擬「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此外,配合今年教師法修正,已由部長邀集各單位召開1次專案報告會議、次長召開5次研商會議,評估教師霸凌行為納入防制準則規範之可行性,以利學校未來處理相關霸凌事件能有所遵循。
五、代結語:非常感謝委員關注之校園霸凌問題,本部會持續努力、再精進、檢討與盤點各項妥適之執行方案與計畫,落實執行防制校園霸凌策略,也期盼校長、教師、家長、教育行政人員、學生及社會各界,共同關心面對、預防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一起來營造學生開心、師長關心、家長放心的友善校園環境。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151~250cc的白牌機車每年需繳納新臺幣800元之稅金,而路權卻與無須繳交牌照稅的150cc以下之機車相同,不符租稅公平,建議250cc以下機車一律免徵牌照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95)
陳委員就151~250cc的白牌機車每年需繳納新臺幣800元之稅金,而路權卻與無須繳交牌照稅的150cc以下之機車相同,不符租稅公平,建議250cc以下機車一律免徵牌照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機動車輛之使用牌照稅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同法第6條附表計徵。據此,使用牌照稅之課徵,尚非以路權為劃分依據;有關250cc以下機車路權問題,允宜由主管機關交通部研議。
二、按84年考量大眾運輸系統缺乏或不完善,民眾普遍使用機車代步,且150cc以下之機車,多為中低收入者主要交通謀生工具,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將150cc以下機車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修正為0元。使用牌照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主要財源之一。考量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梁、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使用牌照稅稅收支應,所提250cc以下機車一律免徵使用牌照稅建議,允宜審慎考量。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廢止印花稅法減少地方政府收入及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及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部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84)
陳委員就廢止印花稅法減少地方政府收入及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及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部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外界對印花稅及營業稅等有重複課稅疑慮、憑證性質認定易生歧異等爭議,及廢止該稅可降低民眾交易成本,增加經濟活動效率,使稅制與時俱進,本部爰參酌歷次稅改建議並徵詢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意見綜合考量後,擬具印花稅法廢止說明,經行政院108年9月16日函請大院審議。
二、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倘經大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在兼顧財政紀律情形下,未及納編預算之年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衡酌中央政府財源,統籌規劃補足地方政府稅收損失;嗣後年度由本部編列預算作為替代財源;未來將納入財劃法修正案通盤處理。本部已於108年9月18日召開研商廢止印花稅法相關配套措施事宜會議,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與會,聽取對財源補助事宜之建議。印花稅法廢止案倘經大院審議通過,將再次徵詢各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意見,擬訂公平合理之財源補助金額計算方式。
三、財劃法旨在調劑盈虛,不宜單以創稅能力作為分配依據:
基於我國各地方工商發展條件不一,全國有一半縣(市)當地稅收徵起數之全部,尚不足因應其歲出需求,為協助地方財政,財劃法第8條規定,將部分國稅提撥一定比率作為統籌分配稅款,挹注地方財源,有其必要,如直接以源自當地之國稅分成,將造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現象,有違調劑盈虛之立法目的。
四、分配公式納入地方產業營業額貢獻:
考量地方產業對地方稅收之回饋,財劃法第16條之1業將營利事業營業額納為直轄市及縣(市)之分配指標。
五、各縣(市)政府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之獲配款項,係就基準財政收支及當地營利事業營業額等因素之綜合考量結果:
(一)108年度苗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獲配之統籌分配稅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2.74億元、52.57億元及79.04億元,苗栗縣獲配數雖較屏東縣為少,卻略高於嘉義縣,其原因係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縣(市)公式設計,為優先彌補地方政府基準財政收支差短(權重85%),並納入營利事業營業額(權重15%)。
(二)108年度設算104年度至106年度之基準財政收支平均差額,屏東縣及嘉義縣較苗栗縣為高;惟苗栗縣營利事業營業額較嘉義縣及屏東縣為高,經綜合計算結果,分配如上述金額,尚符合調劑盈虛精神。
六、本部刻研議財劃法修正案,提升地方自主財源:
(一)行政院於101年將財劃法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未及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該修正草案攸關中央與地方財源重分配,惟鑑於中央政府刻推動前瞻基礎建設、長照及少子女化對策等重大政策,財劃法修正案釋出財源將視稅收情形,審視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兼顧提升地方自主財源,配合行政院政策通盤考量。
(二)財劃法修正案係財源重分配之零和機制,無法完全解決地方財政問題,惟有地方政府本於財政自我負責精神,落實開源節流,加強財政紀律,始能改善地方財政。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22)
陳委員就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99年11月18日行政院第3222次院會指示,本部於99年12月1日推出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股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並訂定「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以協助青年購置自有住宅。嗣經檢討房屋市場情形及民眾之實際需求,報奉行政院4度展延至109年底;此外,為提供民眾多元優惠選擇,參考房貸市場商品現況,108年起新增一段式機動利率1.68%,滿足各類家庭貸款需要。
二、青安貸款於105年1月1日因考量臺北都會區房價偏高,最高貸款額度已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提高至800萬元。復參考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8年第1季全國住宅買賣契約平均總價1,023萬元,以青安貸款最高8成計算,現行貸款最高金額800萬元與房市平均交易價格相當。鑑於目前房市尚稱穩定,現行額度應可符合多數民眾需要。
三、取消貸款額度上限,相對增加借款人總利息支出,對借款人未必有利,且有誘導借款人購買高於其經濟能力範圍所能負擔房屋之疑慮,此外,民眾申辦貸款含寬限期者,更將增加寬限期屆期後還款壓力,提高借款人財務槓桿風險。
四、現行貸款額度最高800萬元之規定尚符合本貸款協助無自有住宅者購置住宅之目的,該項政策將俟109年底屆期前,依推動成效、市場現況及民眾需求適時滾動檢討。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院臺施字第108010256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358號 施政報告質詢12號)
陳委員就防範中共滲透,維護臺灣自由民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防範中共滲透,維護臺灣自由民主問題:
(一)近來中國大陸運用「銳實力」入侵民主國家,已成國際關注之重要問題。美國、澳洲等先進民主國家,對於境外勢力滲透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干預民主政治正常運作之情形,紛紛採取法制作為全力防制,這已是國際趨勢。中國大陸始終不放棄併吞臺灣,惡意對我文攻武嚇、統戰分化,幻想逼迫我接受消滅國家主權之「一國兩制」,我們處在中共侵略威脅最前線,更需要採取積極有效之對應作為,守護國家主權及維護臺灣之自由民主。
(二)中國大陸不斷利用臺灣自由開放之社會環境,透過資本、媒體、網路滲透等手段,擾亂臺灣社會,製造社會紛擾,危害民主體制正常運作,政府各相關部門向嚴密關注相關情形,積極查處,並加強防範。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近來亦共同完成「國安五法」之修法工作,強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中華民國刑法」之相關規範,以防制中國大陸製造我社會紛擾,危害民主體制正常運作。政府會持續研議充實相關法規及因應措施,進一步完善民主防護網。
(三)有關反中國大陸滲透修法,目前貴院已有數個不同版本草案待審,其中有主張採行禁止制(如民進黨黨團版)、登記制、揭露制(如時代力量黨團版、尤美女委員版),或加入許可制(如王定宇委員版),均有助於強化民主防衛。上揭各草案具體規範內容之整合,以及與現行「遊說法」、「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規範之銜接適用,在未來立法過程中,行政部門會儘快與朝野黨團共同討論,期待在行政與立法部門合作之下,形成妥適周延之立法,有效對應中國大陸各種滲透干預行為。
二、關於如何破解「中國控制臺灣選舉」問題:
(一)中國大陸過去在臺灣重要選舉前,皆會對臺軍演、嚴詞批評、統戰分化,企圖干擾影響選情。中國大陸介入臺灣選舉顯示出專制政府利用民主社會之開放性,擾亂民主體制正常運作之圖謀。民國107年年底臺灣九合一選舉期間,中國大陸便以透過各種方法介入選舉,企圖影響選舉結果。「習五條」之後,中國大陸加大對臺促統攻勢,近期更緊縮兩岸旅遊、文化等交流,升高政經施壓,亦奪取我邦交國,並將責任歸咎於我政府,更加清楚暴露中國大陸介入臺灣選舉之意圖。
(二)為防範中國大陸對臺滲透及干預選舉,確保人民行使選舉權不受干預,自由、民主之生活方式不被改變,總統已指示因應及反制「一國兩制臺灣方案」指導綱領等工作,加速完備反滲透、反統戰機制,政府相關部會刻正依據指示,強化國家安全防護網。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及「國家安全法」等法律,對於企圖影響選舉而散布不實訊息、中國大陸捐贈政治獻金、為中國大陸在臺灣發展組織等行為,亦皆定有處罰規範。針對中國大陸企圖干涉臺灣選舉之違法案件,國安及檢調單位將會保持密切關注,即時掌握相關事證,積極依法偵辦。
(三)政府除完善國家安全防護網外,更要防止對岸透過網路攻擊、散布假訊息,以及用其他方式影響媒體、操弄輿論。相關單位均密切關注中國大陸組織網軍製造假訊息、散布假新聞之情形。行政院已建構即時新聞澄清專區、事實查核平臺等管道,並賡續研修相關法律,期能透過部會即時澄清及社群媒體自律等方式,導正視聽,遏止假訊息傳布。政府亦將持續透過多元宣傳管道揭露中國大陸介入選舉行為,降低可能影響,相信臺灣民主機制運作成熟,臺灣人民可以做出正確決定。
三、關於中共邀臺灣學生免費遊中國問題:
(一)中國大陸自提出「習五條」後,持續加大對我青年學生工作,常藉文教交流名義包裝其統戰意圖,並以「落地接待」方式作為誘因,招攬我方學生赴陸交流,此為其對臺青年統戰作為之一環,欲透過片面展現中國大陸發展前景及樣版宣傳,增進臺灣青年對陸認同感。陸委會長期蒐整相關資訊,並持續關注中國大陸相關作為。
(二)為使我青年學生瞭解現階段政府政策及兩岸情勢,陸委會持續規劃辦理大學校園專題演講,進行兩岸政策及兩岸關係等相關議題之完整說明及宣導;另規劃辦理補助大學校院開設中國大陸識讀或兩岸關係課程,使青年學子認識當前兩岸交流情形及中國大陸社會現況。陸委會亦於網站建置「臺生專區」,並滾動式更新充實資訊內容,提醒赴陸就學或交流可能面臨之風險及挑戰。
(三)政府呼籲各界對於陸方辦理之交流活動,務必留意其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以及中國大陸單方面「落地接待」隱含之政治操作等,對於中國大陸片面宣傳呈現之活動成果,亦應審慎評估其真實性,避免落入統戰陷阱。另教育部將持續督促學校落實自我監督與查核,並適時稽查學校實際作法與相關紀錄。
(四)面對中國大陸逐步加強透過多種管道對臺進行文教統戰,政府相關機關落實總統揭示之「四個必須」與「三道防護網」,在政策面、法制面及執行面建構完善之民主防衛機制。未來陸委會將協同教育部研議建置我各級學校師生赴陸交流之網路「登錄平臺」,並即時提供政府整體兩岸政策立場與赴陸交流安全與風險資訊,以維護我師生安全與兩岸文教交流秩序。
(五)至有關臺灣旅行社業者承辦相關行程部分,政府亦將持續密切關注,適時會同旅遊主管機關進行瞭解,倘有涉及違法情事,依法查處。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院臺施字第108010256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358號 施政報告質詢11號)
鍾委員就「369浪漫客庄秋冬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369浪漫客庄秋冬遊」問題:
(一)交通部觀光局刻正積極行銷宣傳「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除各部會推出相關優惠方案外,業陸續與各地方政府及業界溝通合作,推動在地觀光發展,以創造政府、產業、民眾三贏局面。其中,為鼓勵國內外遊客至客庄觀光並支持在地產業,客委會已推出「369浪漫客庄秋冬遊電子旅遊券」優惠方案,民眾透過手機下載「浪漫客APP」並於活動頁面登錄個人資料,即可獲得1組600元之電子旅遊券QR code(共10萬份)。憑券前往全臺11個地方政府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講客─客庄友善店家」標章之優良餐廳及商店等,即可消費抵用,使用期間為本(108)年10月至民國109年2月底止。
(二)茲因本次「369浪漫客庄秋冬遊」活動開放一般民眾均可申請,反應相當熱烈,惟為避免重複領取或盜用等弊端發生,輸入相關資料尚需驗證檢核申請人身分。經查本年10月1日系統開放當日因湧入超過300萬人次流量,致網路壅塞,嗣系統廠商緊急處理即獲得改善,10萬份電子旅遊券於10月3日已全數發送完畢。案內電子旅遊券並設有異地消費機制,申請人須於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以外之店家,始得消費抵用,可有助吸引跨地方之人流進入客庄,體驗在地人文風情,帶動客庄觀光發展。
(三)至有關「369浪漫客庄秋冬遊」平臺資訊錯置,如誤植店家資訊等狀況,客委會均已督促系統廠商加強改進,該平臺業即時更新各合作店家之異動情形,該會並落實對各合作店家之資格審核作業,俾使擴大秋冬國民旅遊商機確能有助各客庄在地業者發展。此外,客委會基於照顧客庄在地中小型業者之立場,經考量客庄本地經營日用品零售等類別商家多有兼售飲品、食品或農特產品等情形,爰對於該等店家具有稅籍資格者,仍原則同意參與本次「369浪漫客庄秋冬遊」活動。
二、關於客家青年客語學習政策問題:
(一)為傳承及推廣客家語言文化,客委會積極從學校、家庭、社區及各地方政府等層面推動客語,營造全方位學習客語環境,並落實客語向下扎根,同時因應不同客家聚落,與各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客語復甦相關政策。客委會另鼓勵並補助各機關、學校開設客語學習班、客語能力認證班,以提升青年族群客家語言能力及傳承,並建置「哈客網路學院」,利用網際網路推行數位學習,提供海內外學員及非客家族群線上隨選隨讀客語。
(二)又,為落實客語向下扎根,客委會致力推動親子共學,讓客語學習家庭化,以提升客家認同感及使用客語意願與能力。自105年起,客委會辦理「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鼓勵各地方政府及大專校院因地制宜推動客語薪傳工作,並透過地方政府整合客語薪傳師開辦授課申請案,進行整體資源規劃應用,如「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之親子共學班,即係鼓勵20歲至40歲青年與下一代,透過親子學習互動模式,進行客語學習。
(三)此外,教育部為落實客語教學及推廣客家文化,已研訂完成「客家語拼音方案」及「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等客語字音基礎,並製作「客家語拼音學習網」、「客家語拼音學習手冊線上有聲電子書」、「教育部電子報『閱讀越懂閩客語』專欄」、「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及「部編版客家語分級教材」等多項客語數位學習資源。該等客語學習資源內容係由淺入深,民眾未具有客語基礎者,仍可循序逐步提升客語聽、說、讀、寫之程度。
三、關於客語學習網站問題:
(一)為提供客語學習資訊,客委會現已建置「哈客網路學院」及「客語薪傳師」等網站(後者有公告實體課程資訊),該會後續亦將致力整合各類客語學習網站,並積極彙整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其他各級學校等開辦之客家語言、客家文學、客家歌謠、客家戲劇及認證等課程訊息,便利民眾依需求獲取客語學習資源。
(二)目前教育部業將多項客語資源彙整於「教育部語文成果網」,民眾可以依字音、字形、字義等類別區分,快速查找相關資料。另教育部「本土語言資源網」已蒐集全國本土語言之教學資源、教育課程及教學活動等,民眾按教材程度及資源性質(紙本、線上圖文、數位影音、繪本等)等條件,可有效查找各類全國性客語資料。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段委員宜康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院臺施字第108010256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358號 施政報告質詢8號)
段委員宜康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賄制暴等工作獎勵方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查本部考績委員會民國102年3月14日第5次會議審議「銓敘部就警察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過於浮濫,應建立合理明確標準之檢討」案會議決議略以,就執行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獎勵總人數,以不超過原個案獎勵人數70%之原則辦理(原個案:101年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計121人),並以承辦人員為主要獎勵對象。
二、另依銓敘部於本(108)年5月13日召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審查小組第16次會議決議略以,考量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首次將9項公職人員合併辦理選舉,相關工作所需籌備時間、動用之人力及物力,更勝以往,其一次記二大功人數為73人,基於衡平,警察機關執行「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一次記二大功人數,以不超過73人為原則辦理。
三、本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於本年5月28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處銓敘部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警察機關執行總統副總統等選舉一次記二大功人數案」會議,參據前開本部及銓敘部會議結論,警察機關執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一次記二大功總人數分別為66人及73人,並於本年6月26日函報本部轉銓敘部審議,案經銓敘部於本年8月27日函復同意在案,並請警政署儘速將敘獎名冊函送該部,俾利辦理後續銓敘審定事宜。
四、前述敘獎人數均係指團體獎勵部分,至查賄績效卓越員警個案獎勵部分,依警政署修正「警察機關查察賄選獎懲規定」訂有「主動偵破總統、副總統、立法院正、副院長、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其他同等級選舉候選人等賄選案,查獲共犯人數13人以上且扣押現金買票賄款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重大案件者,得一次記二大功」等相關獎勵規定,該得一次記二大功人數並無上限,以期有效提升選舉查賄工作成效及警察人員士氣。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蔣委員絜安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院臺施字第108010256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358號 施政報告質詢9號)
蔣委員就舉辦「世界客家博覽會」策展經費及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舉辦「世界客家博覽會」策展經費及配套措施問題:客委會前依本(108)年3月15日回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詢籌組「國際客家博覽會」相關計畫及後續期程規劃等,已於本年4月29日邀集國內知名策展人召開中央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提供推動目標及執行策略建議予桃園市政府在案。桃園市政府刻正辦理籌備作業,並提出4大活動主軸之策展構想(世界客家地球村、客家文藝復興、客庄產業動能及客庄永續創生),空間規劃為3大主展區、6大主題專區、20展館(區)。客委會研議經費予以協助。
二、關於成立「世界客家博覽會」跨地方層級推動平臺問題:客委會業請桃園市政府比照該會刻正辦理之「浪漫臺三線藝術季」模式,以成立總策展顧問方式,遴聘具策劃大型展覽相關經驗之策展人,籌組成立總顧問團共同運作並為溝通平臺,以串聯「浪漫臺三線」、「靚靚六堆」及「幸福台九線」等客庄特色及資源。
三、關於督促「龍潭臺灣客家茶文化館暨周邊景觀工程」及「平鎮乙未戰爭紀念公園暨地下停車場工程」兩案執行問題:客委會迄今已辦理5次工程進度檢討會議,並由桃園市政府秘書長以上層級督導趕辦,預計於民國109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關於促進族群平等問題:
(一)尊重與確保多元文化是民主國家之基本義務,為消弭歧視,促進族群平等,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包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均定有相關反歧視原則及保護措施,「中華民國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人民與人民間發生之歧視並定有處理機制。
(二)又為促進族群平等,我國已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國內法化相關施政作為,針對反歧視法令進行檢討,內政部並已邀集各部會召開6次「檢視各部會法規是否符合及落實本公約精神之專家學者審查小組」會議,確認國內各法規尚無違反本公約之情形,以及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107年9月21日第33次委員會議決議,擬具「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推動計畫」草案,俾落實推動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以一切適當方法,實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與促進所有種族間之諒解政策,締約國應以一切適當方法,包括依情況需要制定法律,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之種族歧視。
(三)為積極落實本公約之順利推動,內政部爰於本年數次召開本公約推動計畫審查會議,刻正依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修正事宜,將儘速報院核定。109年度已編列所需經費200萬元,包括委託研究費100萬元,針對本公約法規檢視(含一般性意見及人權指標建立),以專業角度提出檢視清單及建議,並研究建立本公約所規定之人權指標,作為日後推動本公約施行之施政參考及各級政府機關改進之依據。另辦理全國工作講習教育訓練教材編撰費100萬元(含教材製作經費、交通費、印刷費等)。
(四)至有關從小扎根教育做起,學習尊重各多元族群文化之精神一節,教育部相關作為如下:
1.「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之核心素養,強調以人為本之「終身學習者」,分為「自主行動、溝通互動、社會參與」三大面向共9個項目,其中1項即為「多元文化與國際理解」,期培養學生具備自我文化認同之信念,並尊重與欣賞多元文化,積極關心全球議題及國際情勢,且能順應時代脈動與社會需要,發展國際理解、多元文化價值觀與世界和平之胸懷。學校透過各學習階段、各課程類型之規劃,並結合領域綱要落實於課程、教學與評量中。
2.復依據課綱總綱之實施要點,學校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多元文化教育議題,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中進行規劃。另在國民小學階段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之課程實施,應依學生實際需求,選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或新住民語文其中一項進行學習。國民中學階段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學校應調查學生之選修意願,學生有學習意願,即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課。
3.在學前教育階段,為使幼兒學習尊重多元族群文化,同時傳承及發展本土文化,依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以及所在之地理位置、人文及風俗等,幼兒園可自編課程之參考教材。
4.綜上,多元文化教育業納入課綱及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透過課程推動,期學生能尊重不同族群欣賞多元文化,另教育部每年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開設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課程;並在結合情境與能理解之前提下,鼓勵教師將多元文化認識融入各領域教學,結合彈性學習課程及各項活動,並納入各族群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與尊重。
(九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懲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28)
沈委員就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懲戒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人事總處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行政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之決心,行政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並通函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針對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參考處理原則所定最低懲處額度予以嚴厲處分。考量酒駕議題備受各界關注,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中華民國刑法」業於本(108)年修正加重對酒駕行為之處罰,本總處已擬具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研議加重公務人員酒駕相關行政懲處額度。
二、有關將公務人員酒駕行為列入「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一節,涉及司法院主管權責,本總處業於本年10月22日以總處培字第10800457802號書函轉請該院卓處。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有關部會對臺索關係的預判與掌握顯有改善空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85)
陳委員就有關部會對臺索關係的預判與掌握顯有改善空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事件經過:索國蘇嘉瓦瑞總理(Manasseh Sogavare)於本(108)年4月執政後,對外宣稱將基於國家整體利益以及合法透明等原則,重新檢視包括臺索邦誼在內的對外關係,也公開說明,將參考四份政府機關報告以及向公民團體廣徵民意後作出決定。在本年8月,蘇嘉瓦瑞總理重申此一立場。但蘇嘉瓦瑞總理及索國內閣最後只依據一份由立場偏頗的「跨黨派小組」所提,內容造假不實的報告,就作出重大外交決議,違背自己的公開承諾,也完全罔顧臺索兩國36年來豐碩合作成果。相信多數索國人民難以接受這種毫無誠信可言的決策。
二、我方情資掌握與作為:
(一)有關委員所詢蔡總統於本年九月接見訪臺之索羅門群島外長馬內列後不到三天,即發生索國總理蘇嘉瓦瑞表示就經濟與政治層面,台灣毫無用處此般強烈用語事,經查,蘇總理上開言論係於本年7月接受澳洲學者訪談時即已提出,嗣於九月才遭媒體披露。
(二)本部與駐館對台索關係之發展與風險均有相當之掌握,並與理念相近國家緊密合作交換情資,並於台索邦交生變前具體掌握索方之動向,並據以做出最後努力。
三、未來政策目標:臺灣仍將堅持協助友邦永續而健康發展,同時為了維護太平洋區域的民主法治價值,加強與理念相近國家的合作。未來我們將會加強透過揭露中國不實經援承諾利誘我友邦建交後並未依諾履行,促請國際社會瞭解中國對外金援圖謀及口惠實不至的伎倆。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鑑於明年10月起陸續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為因應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應儘速重新審視相關措施完整性,以確保資安無虞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93)
陳委員鑑於明年10月起陸續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為因應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應儘速重新審視相關措施完整性,以確保資安無虞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New eID換發工作有製卡、管理系統、行政作業、法規、宣傳等面向,均由本部統籌。
為周延換發工作,爰委託廠商辦理細部規劃案。製卡工作因涉及場域安全、卡片防偽、秘密諮詢、專屬權利,且德、法等國家亦基於安全考量委由國家級印製廠辦理,爰依政府採購法委由國家級中央印製廠辦理,中央印製廠為百分之百由中央銀行持有之國家印製廠,且該廠人員為國營事業員工,受相關法規的拘束,並在本部監督管理下,進行印製、品檢、包裝等工作,以保障民眾個人資料安全;至於New eID管理系統、自然人憑證系統及戶役政系統配合修改之系統建置案,係由本部自行對外招標,並建置於本部安全管理之機房中,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之資安防護A級標準,導入資訊安全系統制度(ISMS)及第三方獨立驗證及確認(IV&V),確保資訊安全。
二、戶籍法第52條及第59條分別對於「國民身分證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本部訂定相關辦法辦理。至於將身分證之個人資料存放在晶片內以電子文件方式保護,有電子簽章法為依據,依電子簽章法第11條規定訂定本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CPS),作為自然人憑證發行之依據,爰規劃將國民身分證結合自然人憑證,成為數位身分識別證,作為實體及網路世界個人身分識別工具,係依上揭戶籍法及電子簽章法之規定辦理。另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亦分別對於數位身分識別證涉及之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等事項,有明確規範,並經該等法律之主管機關檢視均無須配合修正,數位身分識別證將在該等法律基礎上進行製發及應用。
三、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已設置「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將New eID規劃重點、個資保護及與各界溝通相關內容上網公告,讓大眾可明確知曉New eID決策內容,另為讓大眾充分了解New eID的好處及換證事宜,並解除相關疑慮,未來將採多元方式進行宣導作業,並針對戶政事務所辦理換證流程及應注意事項教育訓練,及向各機關單位介紹New eID運用機制。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政府為拯救觀光業短期補助僅是飲鴆止渴的做法,如何真正振興觀光產業,讓業者與民眾有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89)
陳委員就政府為拯救觀光業短期補助僅是飲鴆止渴的做法,如何真正振興觀光產業,讓業者與民眾有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歷次旅遊獎助方案之執行,均因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發生,並造成受災縣市、鄰近區域甚至全國觀光產業普遍性受災,本次為因應陸客縮減可能之衝擊,該局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推廣體驗觀光」五大方向,持續厚植國旅基礎及開拓國際市場,打造臺灣成為亞洲優質旅遊勝地為目標,已推出多項吸引國際旅客來臺、促進國內旅遊及輔導觀光產業轉型等多項措施。
二、就促進國民旅遊及推升國民旅遊內需消費方面,為持續提升旅遊所需的「食、宿、遊、購、行」整體關聯產業發展,交通部觀光局自108年9月1日起推動「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內容包含「團體旅遊優惠」、「自由行住宿優惠」、「觀光遊樂業入園優惠」及「公協會辦理觀光優惠活動」等多項優惠活動,目標是有效刺激淡季國旅市場、持續擴大國民旅遊市場規模,預估投入新臺幣(下同)36億元經費,預期可帶動約768萬人次出遊,創造直接及間接觀光效益約256億元。另經濟部、教育部及故宮等各部會自108年9月16日起推出夜市折扣券、博物館入館優惠等「第2波獎助方案」,再投入10.2億元,預估可帶動約36.7億元相關產業的效益。
三、交通部觀光局評估各縣市自由行住宿優惠補助金額係根據各縣市107年度旅宿業者總房間數及可提升住房率之比率,並參酌春遊方案等前期執行情形,共分3次核撥各縣市政府,第1次依各縣市房間數已撥付苗栗縣3,000 萬元,後續若使用率達80%以上,可申請第2次撥款。依107年底數據,苗栗縣合法旅宿共計369家、3,395 房,交通部觀光局將持續關注苗栗縣預算執行情形, 並適時檢討各縣市之補助款分配數,並就各項優惠活動執行面進行滾動式檢討評估。
四、各項旅遊獎助方案係由公部門扮演「引客」的角色,創造整體觀光關聯業者服務遊客之契機,中長期仍將回歸旅遊市場機制,由業者扮演「留客」的主要角色,業者應依其在地資源或本身優勢創造其觀光產品特色,並提供高品質服務來吸引遊客前往才能確保永續經營。
五、交通部觀光局將以振興整體國旅市場為目標,執行體驗觀光、跨域亮點等遊憩據點整備及優化,結合地方政府引客留客至地方消費;持續以「台灣觀光新年曆」,吸引旅客參與地方節慶活動,及整合旅運優惠套票,推動小鎮漫遊、脊梁山脈旅遊及鐵道旅遊,以帶動國民旅遊熱度,共同創造政府、產業、民眾三贏的局面。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單身婚育租金補貼政策思維仍無將拉近城鄉差距擺在首位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82)
陳委員就單身婚育租金補貼政策思維仍無將拉近城鄉差距擺在首位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減輕居住負擔,營造有利生育、養育環境,除每年7至8月間辦理住宅補貼方案外,另以專案方式,提供單身青年、新婚家庭及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租金補貼,讓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居住的更安穩,促使其提高結婚率及生育率,行政院於108年6月21日核定「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二、本方案受理申請時間自108年9月2日至108年9月27日止,計畫戶數2萬4,000戶,申請戶數1萬9,660戶(單身1萬1,236戶、新婚776戶、育兒7,648戶),已達計畫戶數8成。因未逾計畫戶數,符合資格者皆可獲得補貼,預計108年11月底開始核撥租金補貼,屆時將可減低年輕人的租金負擔。
三、因住宅補貼方案先於7至8月間受理申請且租金補貼戶數創新高,研判可能有些婚育家庭已先請住宅補貼方案,以致單身婚育租金補貼戶數未額滿。
四、本方案租金補貼每戶每月租金補貼金額依身分別及地區別分為2,600元至5,000元,係參考住宅補貼方案劃分補貼金額方式,對於租金水準較高之地區,補貼較高之補貼金額,而租金水準較低之地區,補貼較低之補貼金額,以符合公平性,並達到減輕租金負擔之政策目標。
五、為提高房東配合之誘因,已依住宅法第3條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房東租給租金補貼戶即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根據本部調查107年度公益出租人房屋稅減徵戶數計4萬3,161戶,較106年度增加約2.6倍;另依租賃專法等規定,已明定房東不得限制房客設籍、申報租金支出等,本部也會持續加強宣導。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非法外勞興盛國家給予觀光簽證時須檢附財產證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25)
陳委員就非法外勞興盛國家給予觀光簽證時須檢附財產證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歡迎全球各地旅客來臺,對旅客來臺目的,不做預設限制,至於旅客來臺目的意圖不良,或在臺發生不法、影響治安、造成社會脫序行為,將請相關機關依權責及相關法規處理,共同防範假觀光真打工。
二、觀宏專案是在爭取東南亞新興國家新富階層觀光客和嚴格審查入境旅客間取得平衡的一項簽證機制,旅客不需提交財力證明、在職證明等各式文件,但必須由特定旅行社組團負起第一線協助旅客背景審查。自104年11月實施觀宏專案以來,旅客脫團情形極為少見,僅越南稍多。類似107年12月25日越南團集體脫團情形過去並未發生,行政院業已邀集內政部、外交部及交通部召開多次專案會議強化管控措施,修訂「觀宏專案」規定後實施新制。「觀宏專案」新制實施以來,申請情形截至108年8月31日計有2,124團、37,638人次,違常比例為0.0004,較實施前違常比例為0.0017,明顯降低。
三、交通部觀光局為期來臺客源結構更為健全,鎖定經濟崛起之新南向國家,加強在新南向國家之推廣活動及廣告宣傳作為,輔以簽證簡化,107年來臺旅客1,107萬人次,其中日韓旅客來臺約299萬人次、大陸旅客來臺約270萬人次、新南向18國旅客來臺約260萬人次、歐美港澳旅客來臺約271萬人次,各占1/4,客源結構趨均衡,產業機會更多元。
四、面對國際觀光市場高度競爭及挑戰,交通部觀光局一刻都不容鬆懈,除了持續積極行銷外,亦結合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業者共同合作整備資源,以最具吸引力的產品、優質的觀光環境及最佳的服務,吸引來自世界各國的旅客,提高觀光外匯收入。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建議政府應推動可促進文化藝術消費之鼓勵措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18)
沈委員建議政府應推動可促進文化藝術消費之鼓勵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文化部於民國106年9月委託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辦理「文化卡政策研究暨試點實驗計畫」,並於同年至107年陸續訪談相關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電子票證、資訊廠商、營運商、文化商家等,研提文化卡規劃方案。經研析,文化卡雖有助藝文產業發展及文化扎根,惟考量投入效益及偏鄉與弱勢普及等問題,仍有諸多困難及相關配套措施尚待克服。未來該部仍將積極與相關部會等,合作推展文化事務,提供國人更多各類型文化活動參與機會。
二、有關建議修法明定個人文化藝術消費於一定金額內得扣抵所得稅一節,鑑於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稅標的,與消費支出無直接關聯,倘得以消費支出之金額抵減所得稅,將悖離所得稅以所得為課稅標的之原則,且若為鼓勵民眾參與文化藝術活動,而准個人將其消費金額得自所得中扣除,亦有違租稅中立性原則,將引發其他消費行為亦要求准予扣除,造成政府稅收減少,恐影響稅制之完整性。
三、另有關「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於智慧財產權保障規範不足一節,文化部改善措施說明如下:
(一)業針對藝文工作者之智慧財產權保障及促進流通應用等進行討論,俾納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
(二)依「文化基本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2項規定,業於本(108)年9月18日預告「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草案;其中關於保障智慧財產權一節,規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應對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為合理必要之約定,原則並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三)於本年6月已委託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辦理「藝文人士法律諮詢服務」,凡與藝術工作相關法律糾紛或問題,如藝文人士常面臨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簽署不合理契約、侵權爭議等,均得申請免費法律諮詢。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任用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40)
沈委員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任用資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貴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3個月前及出缺時,依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同法第5條規定,該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爰該會組織法業已就委員任用資格及職權行使明確規範。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內民眾及國際遊客親近台灣山岳之美,應檢視相關規定,避免設置太多申請入山關卡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34)
沈委員就為使國內民眾及國際遊客親近台灣山岳之美,應檢視相關規定,避免設置太多申請入山關卡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放寬入山證之申請部分,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項修正案(廢除山地管制區)已於106年12月6日經黨團協商通過,目前尚待院會審議階段,內政部警政署持續檢討縮減山地管制範圍,並掌握修法進度以及簡化申請程序。目前僅針對部分重要山地區域進行管制【分布於10個直轄市、縣(市),共26個區(鄉)】,並設有山地管制區檢查所計有85個(5個獨立檢查所、80個所檢合一),民眾入出山地管制區必須事先申請,目前以電腦及臨櫃方式受理,時效及程序均稱便利。
二、有關國家公園申請入園部分,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規定,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仍需經管理處許可,係基於核心保護區域之保育及承載考量,且經申請,管理處始能掌握相關登山計畫,於發生意外時,有助救援。
三、為簡化入山及入園申請程序,將原本分散於營建署「臺灣國家公園入園入山線上申請服務網」、林務局「台灣山林悠遊網」中山屋及營地申請、警政署「入山案件申請系統」、林務局「自然保護留區進入申請系統」各系統申請,整合於新設臺灣登山一站式申請服務網申請,山友在本新設網站即可進行所有登山申請。其主要功能包括提供登山申請者單一登山步道申請窗口、查詢及審查結果通知等,預計於11月1日上線,並將建置英文版方便國際人士申請,同時也持續聽取山友意見,進行滾動式檢討與服務功能精進。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景氣趨緩及勞工失業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2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6-113)
馬委員就景氣趨緩及勞工失業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美中貿易爭端影響,全球經貿成長動能減弱,但轉單效益及臺商回臺投資可望挹注我國出口及投資,「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帶動國內就業增加,截至本(108)年10月31日,已有151家廠商通過審查,投資額達6,236億元,可望帶動5萬4,970個本國就業機會。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預測本年、明(109)年我國經濟成長率分別為2.46%及2.58%,整體經濟仍維持穩定成長趨勢。
二、為優化投資及創新環境,帶動我國產業轉型升級,政府已推動相關具體措施,以提振經濟成長動能,創造就業機會,帶動薪資成長,重點如下:
(一)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包括「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加速導引國內企業朝創新化、智慧化發展,預計3年內新增投資計1兆1,750億元,創造3兆1,600億元產值及10萬4,000個國內就業機會。
(二)「5+2產業創新計畫」:包括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醫、國防、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透過資金、人才、法規及技術等配套措施,打造完善創新生態體系。
(三)「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政策,打造良好新創成長環境,扶植更多成功新創事業。
三、另所提勞工失業率增加一節,依主計總處發布本年8月失業率為3.89%,本年1至8月累計平均失業率3.73%,為10年來同期次低;8月就業人數為1,152萬6,000人,較上月增加1萬5,000人,較上年同月增加6萬7,000人,就業率為57.07%,較上月提升0.06個百分點,勞動力參與率為59.38%,較上月提升0.1個百分點,亦較上年同月提高0.19個百分點。為協助勞工就業,勞動部已提供下列服務措施:
(一)運用多元化就業服務方式與通路,協助尋職者就業:運用就業服務據點、臺灣就業通網站、24小時客服專線(0800-777888)及超商門市觸控服務系統等服務通路,提供全國職缺資訊;提供職業世界介紹(如:職業工作內容、職能基準及薪資行情等)、線上職業測評工具及實體就業諮詢,以協助規劃職涯;對於潛在勞動力及弱勢就業族群,透過走動式外展服務、一案到底客製化服務及相關就業促進措施,提供廣泛多樣化就業機會。
(二)運用各項促進就業工具,協助勞工就業及企業補實人力:
1.提供勞工就業獎勵,鼓勵投入特定缺工行業: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鼓勵並推介失業勞工(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投入3k產業或照護服務業工作,受僱連續達30日以上者,勞工可提出就業獎勵申請。
2.提供勞工跨域就業補助,鼓勵擴大尋職範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評估失業勞工意願,推介至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外之地點工作,工作期間依規定給予交通、搬遷及租屋等跨域就業補助。
3.提供雇主僱用獎助,鼓勵僱用弱勢失業勞工:為促進弱勢失業勞工(失業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或失業3個月以上者)就業,提高雇主僱用意願,雇主連續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弱勢失業勞工滿30日以上,得提出僱用獎助申請。
4.提供短期就業安置,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針對無法立即回到一般就業市場之弱勢失業勞工,由政府提供短期就業安置,培養就業自信心,並減輕生活經濟壓力。
(三)配合「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協助就業媒合,截至本年10月16日止,透過投資臺灣事務所確認回臺廠商計146家,其中已有46家廠商依其建(擴)廠進度申請求才登記2,925人,已協助補實1,681人,其餘廠商將依其回臺設廠期程,提供相關服務。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相關部會應針對空氣污染儘速提出積極作為,以維護國人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79)
陳委員超明就相關部會應針對空氣污染儘速提出積極作為,以維護國人健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依本署統計108年至9月底止空氣品質監測成果,全國各項空氣污染物濃度均呈現下降趨勢,今年更為近5年(104~108年)同期(1至9月)以來最好。其中全國紅色警示次數(PM2.5濃度≧54μg/m3),由104年的997次、105年874次、106年483次,107年310次,截至108年9月底為160次,且今年4月後至9月份甚至沒有發生PM2.5紅色警示事件。另手動監測站統計PM2.5濃度近5年1至9月同期比較,由104年21.8μg/m3、105年20.6μg/m3、106年18.7μg/m3,107年17.5μg/m3,降低至108年為15.6μg/m3、雖未達我國空氣品質標PM2.5平均濃度15μg/m3,但近年數據顯示我國空氣品質持續改善。
二、針對臺灣中南部地區空氣污染問題,本署與相關部會,包含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已針對空氣污染防制進一步訂定更積極的作為及改善目標,提出更具體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多管齊下針對固定源、移動源及逸散源管制,包括國(公)營事業及大型企業空污減量盤點與推動工作、提供大型柴油車多元輔導協助方案(如調修污染排放系統或加裝污染防制設備、購車補助及信用保證與低利貸款等措施)及加強推動紙錢集中燒政策,鼓勵宮廟與民眾減少香品、紙錢燃燒,推動以善代金、以米代金、網路祭祀等環保祭祀作法。例如台中電廠空氣污染物排放,已由105年3萬8千餘公噸,降至107年2萬9千餘公噸,減量比率達23%,及興達電廠空氣污染物排放,已由105年約2萬公噸,降至107年1萬4千餘公噸,減量比率近28%,且仍持續進行改善作業。
三、面臨空污季空品不良之挑戰,本署已規劃多項精進措施,包括推動強制性策略(強制性管制作為)、彈性策略(減煤增氣電力機組調度)、獎勵性策略(主動減量獎勵措施)及誘因性策略(檢討空污費季節費率)等四大面向,全面強化各項空污減量作為措施。復因空氣污染物具流通性質而有賴於跨縣市共同合作,依據不同空氣品質狀況執行相對應之污染源管制與民眾防護措施,分別於北、中、南部地區成立「空氣污染跨區合作預防應變小組,自本(108)年10月份開始,依據各區空氣品質條件以南部每週、中部每月、北部每季之頻率召開,針對前一週及未來一週氣象與空品分析及預測,並就地方應變作為準備及規劃內容進行檢視、討論及交流,以加強區域空污減量工作合作。另依會議決議於每次小組會議後,主動發布新聞稿及範本,俾利對外說明全國及各縣市因應空品不良之作為。
四、至於重金屬排放管制部分,本署已透過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進行管制,且由96年至107年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重金屬監測結果均呈現下降且低於WHO空氣品質基準值、歐盟空氣品質目標值及日本降低有害大氣污染物健康風險之指針值等國際間相關規定,顯示近年來加嚴各類排放源之粒狀污染物(TSP)排放標準,同時對減少易附著在粒狀物之重金屬有減量效果。
五、在未來空氣品質管制工作上,本署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新增規定,刻正研訂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方案,規劃減量期程及減量對象,推動原生性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之排放減量,以109年至112年為近程策略推動期程,實施方案推動重點對策如強化空品不良時期措施、許可及燃料管理、國營事業自主減量、既存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改善鍋爐改善、推動餐飲業油煙管理、露天燃燒行為管制、加速機車汰換、改善柴油車污染排放、港區運輸管制等,以期下一階段於112年達成細懸浮微粒全國年平均濃度15μg/m3目標。
(一○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鑑於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全台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428件,前三類型分別為市場設施、辦公廳舍、停車場。雖工程會稱已有363件已活化或結案,惟仍有多處地理位置極佳的公共空間尚待處理,日積月累下,除了減少國庫收入外,同時也衍生社會治安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91)
陳委員就「鑑於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全台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428件,前三類型分別為市場設施、辦公廳舍、停車場。雖工程會稱已有363件已活化或結案,惟仍有多處地理位置極佳的公共空間尚待處理,日積月累下,除了減少國庫收入外,同時也衍生社會治安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工程會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截至108年10月,累計列管428件(含地方),已達活化標準406件,繼續推動活化者22件。
二、工程會針對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要求各機關應詳實確認活化之必要性與需求性,包括原設施功能之改善、委外經營或轉型再利用,並務實檢討訂定活化計畫及里程碑,切不可因追求解除列管而提出未符需要之活化方向,反而會造成再閒置情形。若閒置公共設施已達活化標準、或依財產管理規定轉為非公用財產、報廢拆除者,將予以解除列管。
三、對於已解除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除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持續掌握使用情形外,工程會自103年啟動訪查機制,瞭解是否再度閒置,截至108年10月已完成68件訪查,其中64件符合原解除列管活化標準;餘4件未達活化標準而再重新納入列管,包括新竹縣關西迎風館、彰化縣福興穀倉、苗栗縣外埔漁港景觀木棧道商店、新竹縣橫山鄉內灣動漫園區水月灣仙境(前3件經設施管理機關努力,達活化標準而再解除列管)。
四、針對閒置空間位於地理位置較佳地段者,工程會已持續要求閒置設施管理機關配合政府政策,將閒置設施的使用目的導向長照、社福、托育、青創、藝文等領域使用,相關成功案例如:
(一)臺中市愛心家園:原設施為臺中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為地下一層、地上三層之建築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透過委託專業團隊經營,積極擴充多元服務,並提供專業化、社區化及多樣化之身心障礙服務,服務人次逐年成長,活絡空間使用成效良好。
(二)臺中市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原設施為衛生所,於民國70年代興建之二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將設施轉型為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細緻規劃、推動、管理等工作,為一成效頗高之公共設施活化使用案。
(三)新北市板橋區四三五藝文特區:原設施為退輔會訓練中心,閒置建築物三棟,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將設施轉型為藝術家駐村,導入藝術文化團隊進駐經營,藉由各種類別藝術家之群聚效應,將閒置空間變身為年輕藝術家實現夢想之創作園地,成為亮點。
(四)臺北試演場:原設施為迪化溫水游泳池,大池及兒童戲水池各1處,地上3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將設施轉型為藝文試演空間,將室內游泳池搖身一變為2間方正、挑高的大小排練空間,不論特殊的大型道具、特技演出、空間走位、打燈都能在試演場使用排練,成為未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孕育夢想的後台。
(一○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增加高中職以上長照課程,鼓勵年輕學子投入長照職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06)
陳委員就增加高中職以上長照課程,鼓勵年輕學子投入長照職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據「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照顧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另依衛福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年滿16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均可參與中央或地方政府辦理之照服員訓練班,後取得照服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高中(職)以上相關科系所畢業,則可進一步透過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因此,民眾得依其照顧需求或充實知能之目的,選擇訓練管道以取得照服員資格。
二、另為增加我國從事長照工作之人才,教育部鼓勵各大專校院增設長照相關系(所)、科,104至108學年度已核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等22校增設26個長照相關系(所)、科,且該部為增加學生對長照之認識及提升其投入長照職場之意願,目前於各教育階段推動措施如下:
(一)國中階段:自107學年度起於國中技藝教育課程試辦「醫護職群」之課程,本職群教學活動設計部分,包括「職群概論」、「護理基本工作」及「高齡照護」3項核心主題,107學年度起試辦醫護職群之教學活動設計者,共計4地方政府11校(基隆市5校、臺中市1校、屏東縣4校、花蓮縣1校)。
(二)高中階段:自107學年度起委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訂定照顧服務科日間部、進修部課程範例,建立從高中至大專校院之一貫課程體系。且自108學年度起提供就讀照顧服務科學生學雜費全免,以吸引更多學生就讀。
(三)大專校院階段:
1.深化學生至長照機構實習:教育部委託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建置「長期照顧產學實習媒合平臺」網站,截至本(108)年8月底已有160家長照機構、38校註冊使用。
2.發展長照課程模組: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業邀集各長照機構、長照系(所)、科組成長照課程聯盟,研議出長照四大課程模組(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照顧管理專員、經營管理),除適合不同學制(五專、二專、大學、四技、二技)、長照學生職涯發展趨勢與未來職涯地圖,並符合長照機構之需求。
3.推動學生以修課方式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衛福部於本年9月新公告,在學學生修讀取得照顧服務相關理論課程,並至長照機構實習,即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除可補充長照人力外,學生可累計「工作年資」與畢業後之薪資,增加投入長照產業就業之意願。
(四)開放招收僑外生長照專班:配合「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留用具技術能力僑外生-擴大辦理產學合作專班」政策,自107學年度起開放招收外籍生與僑生長照專班,以引進外籍、僑生學生來臺就讀,並搭配後續相關實習安排等,吸引僑外生畢業後即留臺就業,以補充我國長照相關人力。
三、又,為充實照服員人力及吸引人力投入、留用,衛福部自民國107年起已推動給付及支付制度、對照顧困難個案額外支付費用,以及明訂居家式照服員月薪至少3萬2千元或時薪至少200元,已去除「鐘點工」刻板印象,且該部於相關法令政策已納入一定年資之照服員可擔任居家服務督導員、A單位個案管理員或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之規定,有助於促進晉升與鼓勵創業,後續亦將透過多元宣導管道,提升照服員專業形象,並針對上開制度及相關措施,持續滾動修正,以強化照顧服務及人力充實。截至本年8月底實際投入長照領域之本國籍在職照服員人數達4萬406人,較106年(2萬8,417人)成長約42%,足見相關措施已發揮成效。
(一○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培養東南亞語言觀光人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23)
陳委員就培養東南亞語言觀光人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積極提升東南亞語導遊接待能量及尋求可投入之導遊人力來源,一方面從法制面鬆綁法規,協請考選部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另一方面辦理稀少語別旅遊輔助人員訓練及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考照訓練,以培訓市場需求之接待人力,截至目前計已培訓612名旅遊輔助人員,協助導遊接待翻譯工作;輔導考取新南向導遊人數計199人,其中泰語41人、越南語92人、印尼語54人及馬來語12人。
二、為培育東南亞語之語言人才,並鼓勵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語言課程,教育部提供學校申請補助開辦東南亞語言課程,民國107年核定11校辦理34班東南亞語言課程,共計1,209人修習;本(108)年核定10校辦理33班東南亞語言課程,預估修習人數1,000人以上;另補助高雄大學辦理107年度及本年度東南亞語課程及檢定計畫。此外,觀光局與教育部、內政部移民署及僑委會等機關合作,至僑外生就讀重點學校與新住民相關協會合作辦理招生說明會,鼓勵東南亞在臺僑外生與東南亞語系學生參與外語導遊人員考試,挹注觀光產業接待能量,並將部分訓練地點設於學校,以利學生就近參與訓練,共同培訓新南向接待人才。
(一○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嬰幼兒奶粉納入「糧食管理法」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37)
沈委員就嬰幼兒奶粉納入「糧食管理法」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糧食管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糧食,指稻米、小麥、麵粉、含稻米量達50%以上之混合穀物,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糧食多呈原料形態,原料倘經加工而改變其形態或性質者,則屬食品範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辦理。目前我國酪農所產生乳均供作鮮乳、調味乳等液態乳產品,幾無用以產製奶粉。又因嬰幼兒奶粉屬高度專業之加工食品,此與未經加工或輕度加工之農產品,在生產技術、品質衛生及行政管理等諸多方面,截然不同。
二、基於嬰幼兒奶粉為深度加工且精緻之特殊配方食品,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許可、衛生、安全、品質及標示等,均應依食品安全法規範。現行衛福部已核准嬰幼兒奶粉產品共計117項(嬰兒91項、較大嬰兒26項)並皆公布於「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以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及促進市場透明。
三、另本院「穩定物價小組」將持續辦理相關奶粉價格監測,如發現業者有涉「公平交易法」所定壟斷或哄抬價格等聯合行為時,將移由公平會查處,以確保嬰幼兒奶粉供應之安全穩定性。
(一○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育有6歲以下孩子保母收托人數需減半,成為年輕保母投入職場障礙,建議修法放寬收托門檻,以利於年輕保母能夠進入托育行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55)
沈委員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育有6歲以下孩子保母收托人數需減半,成為年輕保母投入職場障礙,建議修法放寬收托門檻,以利於年輕保母能夠進入托育行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自103年12月1日起施行迄今,歷經2次因應實務運作修正在案。有關委員所提修法建議,本部業聆聽居家托育人員心聲並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7月29日及同年9月3日邀請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修法會議充分討論並獲放寬規定之共識。
二、復查居家托育人員6歲以下幼兒列為全日托人數計算,致影響托育人員生育意願及工作權益保障,本部秉持兒童獲致妥善照顧原則下,仍維持每名托育人員至多收托4名兒童(2歲以下2名、2歲以上2名),惟就現行影響托育人員收托人數調整放寬,修法重點如下:
(一)托育人員有1名2歲以下及1名2歲以上子女送托幼兒園者,可再收托1名日托兒童。
(二)托育人員有2名2歲以上子女送托幼兒園者,可再收托2名日托兒童。
(三)考量5歲兒童就讀幼兒園已達97%,爰將收托兒童年齡計算由6歲調降為5歲,以穩定托育人員從事居家托育服務。
三、按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刻正辦理預告程序,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一○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因應身心障礙人士提早老化,申請支領勞工退休給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50)
沈委員就「因應身心障礙人士提早老化,申請支領勞工退休給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對於身障者提前退出職場之年金保障,勞工保險條例已有明文規定,於失能年金給付部分,被保險人經審定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如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得請領失能年金,該失能年金無請領年齡之限制,具提早老年年金之性質。另考量身心障礙勞工有提前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需求,已定有得提前5年請領減額老年年金之規定,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提前退出職場之基本生活。
二、另考量身心障礙勞工身心狀況因提前老化,有請領退休金之需求,103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規定,勞工未滿60歲,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得依個別需求提早請領勞工退休金,以保障身心障礙勞工退休後生活。
(一○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工會組織率低,應研擬放寬籌組成立工會之連署人數門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53)
沈委員就「工會組織率低,應研擬放寬籌組成立工會之連署人數門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工組織工會保障勞動權益向為本部重要施政內容,因此為提高我國工會組織率,持續辦理下列措施:
(一)完善工會法制:本部自105年起與勞雇團體合作辦理44場次工會法座談會,以及邀請學者專家、勞資團體及相關單位辦理3場次「推動工會組織發展之方向工作坊」,蒐集各級勞資團體修法之意見,其中亦有將工會籌組門檻列為討論議題,該議題因涉及理事及監事人數、會務假、企業人力調整等配套議題,部分勞工團體認為門檻下修後,反使工會力量更加分散,雇主團體則認為工會籌組門檻再調降,對於人數較少之工會之代表性提出疑義,因各界對相關議題仍多有意見,爰本部目前已將各界意見彙整擬定推動工會組織發展短、中、長期案,透過各項具體措施或方案,強化工會發展。
(二)營造有利勞工組織工會環境,精進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相關機制:
1.108年度研訂「事業單位避免不當勞動行為注意事項」。
2.持續推動勞工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相關扶助措施。
3.增列上市(櫃)審查項目,避免不當勞動行為之發生。
二、目前協助勞工籌組與穩定新工會會務相關措施:
(一)補助工會及人民團體協助勞工籌組工會。
(二)補助工會聯合組織及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三)補助工會使用通訊軟體(LINE@)發展會務。
(四)獎勵勞工成立工會。
(五)獎勵工會與事業單位簽訂團體協約。
(六)辦理入廠建構企業內夥伴關係暨協助簽訂團體協約。
(一○八)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應研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1條訂定獎勵規定及執行辦法,以保障職災勞工工作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54)
沈委員就「應研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1條訂定獎勵規定及執行辦法,以保障職災勞工工作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91年施行,除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相關津貼補助外,亦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目前參照先進國家職業災害保險制度,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研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藉由強化職業災害預防機制,及積極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措施,建構包含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之保障體系,以完善職業災害保障制度。
二、針對委員所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8條及第21條,有關協助職災勞工回復原工作及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獎勵等事項,本部已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中訂定明確規範,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優先協助其恢復原工作,另事業單位僱用或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排其他工作者,得予補助。
(一○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臺中市北屯國民運動中心」運動場館設施計畫,行政院核定「不予審辦」,並拒絕補助經費一案,至屬不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56)
沈委員就「臺中市北屯國民運動中心」運動場館設施計畫,行政院核定「不予審辦」,並拒絕補助經費一案,至屬不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本部體育署受理國民運動中心補助案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國民運動環境及打造運動島計畫」,於103年9月26日核定補助臺中市政府(下稱市府)辦理「臺中市北屯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先期規劃」,市府104年10月2日因該計畫納入巨蛋體育館興建計畫,申請撤銷本案補助計畫,經該署104年10月14日同意撤銷經費補助。另「改善國民運動環境及打造運動島計畫」於106年屆期,目前無補助興建國民運動中心之專案計畫。
二、市府106年10月12日函報「臺中市北屯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案向本部體育署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經費補助案,因與該專案計畫內容不符,爰不予審辦,尚無不當。
(一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註銷「臺中市足球運動休閒園區興建工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57)
沈委員就註銷「臺中市足球運動休閒園區興建工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前於107年6月13日核定補助臺中市政府(下稱市府)辦理「臺中市足球運動休閒園區興建工程」新臺幣4億4,940萬元,查市府於107年9月6日辦理委託技術服務上網公告,遲至108年1月7日仍未完成決標,並因政策變更,於108年2月11日申請調整基地至南屯區文中小用地,時已近8個月。期間未能按原計畫積極辦理,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二、體育署考量本案為我國第1座新建之區域足球運動發展中心,具指標性意義,於108年3月7日前往現地會勘瞭解新址基地現況及相關規劃,並於108年4月18日召開「研商體育署補助辦理臺中市個案工程落後檢討會議」,決議請市府務必於108年5月31日前完成新覓基地市地重劃作業,倘未依限完成逕予註銷補助;另於108年5月24日函請市府針對計畫書內相關可行性分析、預期效益、財務規劃、營運管理計畫、足球運動推廣等各方面再審慎評估,或依體育署核定原規劃方案儘速辦理。
三、嗣後,體育署於108年6月10日召開專案會議,經市府表示已編列預算於原基地位置規劃興建臺中巨蛋,且已委託廠商辦理先期規劃及可行性評估中;因本案於107年6月13日核定補助,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且市府因政策調整逕行變更計畫基地規劃設置多功能體育館使用,已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故體育署於108年6月20日再次召開專案會議,決議本案原規劃方案既經評估無續行之必要性,請市府申請撤銷原案,至108年7月10日前未申請撤案,則體育署逕予註銷補助。
四、查市府於108年7月12日函請本部賡續核定變更後計畫,除未依限於108年7月10日前來函外,且未提及申請撤銷原案一事,因基地變更用途已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且新覓基地未依限於108年5月31日前完成市地重劃程序,故本案於108年7月22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24595號函依規定註銷補助在案。
五、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項下子計畫「營造優質友善運動場館設施計畫」,屬競爭型補助計畫,本案如有異地興建需求,市府應於確認用地權屬無虞下,俟體育署開放受理申請案件時再行提案。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成立我國勞工主權基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48)
沈委員就「成立我國勞工主權基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勞工保險財務問題,行政院已於106年3月30日提出勞保年金改革草案送大院審議,排審期程將尊重大院。又草案係參酌國外年金改革經驗,採多元之開源節流措施,分就費率調整頻率、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政府撥補等面向進行檢討,並設定期財務檢討機制及將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明定,以逐步建構永續穩定年金制度。
二、至是否設立勞工主權基金(即緩衝基金),參考國外緩衝基金之設立,首重財源由何而來,瑞典以人口紅利時提撥之保費、挪威以石油產業相關收入、澳洲則以財政盈餘及國營電信股權收入作為財源,並須就後續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作明確規範,本部會與相關部會持續蒐集分析國外法令制度及作法,並研議國內設置之可行性。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工廠毒性化學物質資訊揭露及管理稽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41)
沈委員就工廠毒性化學物質資訊揭露及管理稽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預防與緊急應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規定,達分級運作量基準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檢送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查閱。另同法第7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運作人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登記或核可時,應依防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必要,要求運作人申報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其運作經審核通過者,並應將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上開相關應變資訊,如安全資料表、災害防救手冊及緊急應變程序卡等,已置於行政院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化學局)社區知情權專區網頁(https://www.tcsb.gov.tw/cp-85-3006-ecd96-1.html)供各界參考使用。
二、因應近年發生之火災及毒化災等事故,化學局邀集內政部消防署、地方政府消防局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應用「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臺」提供救災相關化學物質完整資訊,作為消防機關現場指揮官研判救災及應變參考資料。另為瞭解消防機關救災資訊需求,化學局多次洽商地方政府消防局,目前化學雲已依內政部消防署及地方政府消防局需求,提供客製化廠商化學物質運作背景報表,可產出全廠(場)基本資料、各系統近1年來最新1季化學物質申報數量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護資訊、運作場所正門外觀照片、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安全資料表等,亦可於「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直接連結查詢產製廠商化學物質運作背景報表,於緊急事故發生時,供消防機關指揮官於災害現場研判使用,俾利救災決策及維護救災人員安全。現已有1,116位消防人員開通使用化學雲系統帳號,可分別查詢化學局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資料及9部會44個系統提供之化學物質資訊。行政院環保署亦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合作,協助完備相關資訊建置及提供。
三、又為健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場)管理、推動運送人自主管理即時追蹤系統正常操作、督促運作人依規定運送及落實正確申報,化學局每年均訂定「毒物及化學物質運作暨流向勾稽查核計畫」,與地方政府共同督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遵循「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四、另內政部於民國107年5月21日函頒「使用化學品工廠或倉儲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行政指導綱領」,由地方相關機關指導業者繪製化學品平面配置圖,置於警衛室等固定位置,至少每半年更新1次,並將化學品位置資訊納入火災搶救計畫,以利提供救災人員資訊。此外,甫經貴院三讀通過之「消防法」第21條之1,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內政部已針對高風險性工廠實施聯合安全檢查計畫,與經濟部、勞動部、行政院環保署、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方政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督導所屬轄管工廠檢討廠區危險因子,納入業管緊急應變計畫,瞭解化學品使用與配置供救災時應用,並輔導工廠員工加強演練,提升自主管理,以減少災害發生。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基金財務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04)
許委員就長照基金財務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照基金之財務規劃係「以支定收」,依據長照服務支出情形,來規劃收入規模。目前本部推估未來長照經費收支情形,亦已預估目前推動之長照計畫執行期間所需經費;日後現有之稅收財源如無法因應失能人口之快速成長,則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規定,編列政府預算撥充予以支應,以穩健長照資源之布建與長照服務之推展。
二、另為提供以失能個案為中心的醫療照護及長期照顧整合性服務,預防個案之健康或慢性疾病惡化導致失能或失能程度加劇,減少健保及長照資源耗用,本部於108年7月19日開始實施「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由基層診所就近提供社區中的居家失能個案健康及慢性病管理,並由熟悉個案之醫師開立醫師意見書,提供長照醫事服務建議,協助長照服務人員更了解個案的狀況和需求,朝向醫養合一的醫療與長照結合。
三、前開方案實施3個月餘,迄至今(108)年11月1日止計有252家醫療院所及衛生所加入特約,316名醫師參與,派案服務人數2,293人,服務量能持續成長中,期逐步建立個案長照與醫療整合之照護網絡。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持續檢討公開攸關學校轉型退場相關資訊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02)
許委員就持續檢討公開攸關學校轉型退場相關資訊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鑑於部分大專校院將面臨不「轉型」就必須「退場」之風險,本部規劃「轉型」及「退場」之策略如下:
(一)「轉型」面向: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轉型可透過自我檢視辦學情形,有效運用現有資源,調整現行規模及經營模式,積極發展特色,如改制、新設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拓展回流教育生源,或培養產業所需專業人才等。
(二)「退場」面向:私立大專校院無法因應情勢變化,原設立之大專校院無法達到辦學目的時,學校法人主動申請停辦或主管機關命其所設學校停辦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或解散,不再辦理學校教育。
二、本部業建立轉型退場相關機制,推動作為說明如下:
(一)提供學校轉型輔導機制
1.為提供有轉型需求學校相關諮詢及輔導,本部業委託專業團隊籌組諮詢小組至各校訪視,提供轉型建議與協助教師轉職與培訓。
2.私立大專校院於轉型過程中,如有協助教職員工轉職及安置所需資遣費等,得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提出融資申請,解決學校無法立即籌措資金之困境。
(二)建立專案輔導學校機制
1.為因應生源減少衝擊,本部於102年9月14日訂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目前從財務惡化、欠薪、師資質量、教學品質、學校規模及違法情形等面向篩選專案輔導學校,及時發現辦學困難學校並提供協助,避免學校無預警退場,損害師生權益。
2.本部另對每所專案輔導學校籌組輔導小組,專案輔導學校如有明確改善情形,將降低列管密度或解除列管;專案輔導學校如有影響學生教學品質、財務惡化或未達改善目標等情事,本部將提私校諮詢會討論停止獎補助或停招停辦等行政處分。
3.專案輔導學校可透過挹注資源、系所調整、特色發展及多角化經營成效等因素,導引學校穩健發展,本部亦將持續監督專案輔導學校教學品質,輔導學校穩健經營或及早思考轉型退場等方向。
4.另依現行「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6點規定略以,專案輔導小組對學校之輔導期間以2年為原則,以提升輔導成效,俾利整體高等教育發展。
(三)完善退場學校因應機制
1.學生安置
(1)停辦學校採逐年停招後停辦或直接停辦之雙軌並行,學生如有轉學意願,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本部亦將協助學生分發他校。
(2)本部得透過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學生安置所需之住宿交通費、生活津貼、教師授課鐘點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2.教職員工安置
(1)對仍有意願繼續任教或任職者,應盤點其教學、研究專長或有關工作經驗,協助媒介適當工作。
(2)對無意願繼續任教或任職者,應依法提供離退方案並協助其申請辦理;涉及大量解僱作業者,應先完成勞動部等機關通報作業。
(3)為協助退場學校教師工作轉銜,本部已建置「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提供教師完整就業資訊,並設置「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協助教師轉職至產業。
(4)學校停辦計畫書應敘明教職員工安置及離退處理原則,本部除審視其規劃及內容外,並課責學校優先處理職員工權益保障事宜,並納入學校法人申請改辦之審核重要指標。
3.校產歸屬
(1)學校法人改辦或合併:學校停辦後,學校法人可以改辦其他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或進行法人合併等,以維持其公共性目的使用,達到資產活化與再利用之原則。
(2)賸餘財產分配:學校法人係以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型態設立,其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分配,也應基於公共性及非營利性之前提,不得歸屬自然人或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四)本部於106年成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透過基金補助學生安置所需交通費、住宿費、材料費、教師鐘點費等費用,並以融資方式支應學校轉型及退場所需之支出,解決學校無法立即籌措資金之困境。
(五)本部另制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目前已於立法院審議中,教文會於107年5月24日完成詢答。未來立法完成後,將鼓勵學校調整經營模式轉型發展,另強化監督及輔導機制,包括專案輔導學校之校產信託、指派公益董事及監察人、改辦後法人財產信託,並規範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公共性等。
三、為使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各校辦學成果,消弭資訊不對稱現象,本部自104年建置「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106年起公布全校新生註冊率於該平臺,目前公布資訊為「學生類」、「教職類」、「研究類」、「校務類」及「財務類」等5面向,包含學校可用資金及現金增減情形、負債金額及總資產金額等財務資訊,以及在學學生數、註冊率、專兼任教師數、生師比、開課課程數等辦學資訊。
四、本部將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立法通過後對外公告專案輔導學校名單,並規劃於條例通過前將學校欠薪、減薪、師資質量及教學品質等資訊納入資訊公開平臺中,以漸進式修正或增加公布指標項目,讓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各校辦學成果,消弭資訊不對稱現象,並形成校際間良性競爭,發展自我辦學特色。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人才、低薪、學用落差、法規鬆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69)
許委員就人才、低薪、學用落差、法規鬆綁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在因應人才外流方面:行政院已責成本會會同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教育部、科技部及內政部等相關部會,針對人才問題研提「留才、攬才、育才」三大政策方向,並由本會定期追蹤相關策略之辦理情形,並列管其績效指標,確保相關措施得以落實。
(一)留用本國人才(含本國人才回流)
1.政府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公司法」等相關法令,擴大企業員工獎酬運用空間,積極留用我國產業人才;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以留用國內新創人才;推動彈性薪資方案,提供高薪與補助,以延攬海外學研人才回流。
2.本會及經濟部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並核定「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資金等措施,積極協助台商回台投資,並帶動本土產業共同發展,將有助提供更多在地優質就業機會,以利留用人才。
(二)延攬外國專業人才
1.政府透過外國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僑外生評點配額制與創業家簽證的推動,提高外國人才來台及留台工作誘因,同時簡化外籍人才來台申辦作業、提供專人專責攬才諮詢服務、增設海外攬才子女專班等措施,積極完善我國攬才環境;其中結合工作許可證、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證之「就業金卡」,截至本(108)年10月30日已核發466張,包含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先生。
2.本會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立法,進一步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及居留條件,並開放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來台,該草案已於107年12月5日送請大院審議。
(三)培育我國專業人才
1.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工作型態、產業人才與技能需求樣態巨變,政府適時調整教育和培訓體系,以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人才,並強化產學合作,以縮短學用落差;鏈結產學研資源,以加速培育數位人才。
2.為全面協助國人因應技術變遷所帶來的技能不足問題,政府刻正擴大在職訓練機會,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以累積個人人力資本。
二、在改善低薪方面:為解決低薪問題,行政院以調升基本工資、鼓勵民間加薪及薪資透明化等多元面向,推動改善低薪對策,並積極落實。
(一)調高基本工資,提升弱勢勞工薪資水準:自明(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3,100元調整至23,8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50元調整為158元,調幅5.33%。提高基本工資時薪,將有助提升部分工時人數最多之觀光、百貨業、美容美髮業、餐館業等受僱者之薪資。
(二)政府主動加薪帶動民間加薪:107年調升軍公教薪資待遇3%;調升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政府機關外包派遣人員等敘薪標準。
(三)加強督促企業薪資透明化:雇主招聘員工時,薪資未達一定水準,應明示薪資待遇金額,讓應徵者知悉薪資水準及福利待遇,不得以「面議」隱藏資訊;勞動部現行「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及「薪資行情與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中,增加揭露企業加薪及非薪資報酬資訊,以協助尋職者爭取合理待遇。
(四)提升企業分潤誘因:勞動部鼓勵工會透過協商簽訂團體協約,針對訂定利潤分享相關條款之團體協約,給予最高獎勵金30萬元。
(五)政府加強勞檢,保障員工權益:政府定期執行勞動條件檢查,其中,低薪情形較為普遍的行業,列為檢查的重點對象。
三、在縮短學用落差方面:行政院已啟動「行政院產學研連結會報」,每半年由政務委員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期能整合各部會產學研合作資源,培育產業所需專業人才,縮短學用落差。
(一)推動產學合作,培訓產業所需人力與人才
1.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及科技部刻正辦理高中職、大專校院及研究所階段之產學合作計畫,包括:「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建教合作班」、「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業學院計畫」、「科學工業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產業碩士專班計畫」、「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及「鼓勵企業參與培育博士研究生試辦計畫」等,以培育產業所需專業人才。
2.配合「新南向政策」,教育部刻正推動「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106-109年),依據「以人為本、雙向交流、資源共享」之交流原則,積極提供優質教育產業、專業人才雙向培育、擴大雙邊人才交流及擴展雙邊教育合作平台。
(二)鏈結產學研資源,共育高階科研人才
1.為培養智慧科技菁英,科技部於台大、成大、清大及交大成立AI創新研究中心,產官學攜手共育AI高階人才;辦理「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透過法人及學研機構結合廠商的合作,提供博士級產業訓儲菁英至企業及學研機構在職實務訓練,並媒合就業或創業。
2.為鼓勵學研創新創業,科技部及教育部分別推動「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大專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協助學界研發成果商業化。
四、在法規鬆綁方面:政府自106年10月啟動法規鬆綁工作,以興利便民角度,積極檢討鬆綁管制性的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規定,持續透過「由下而上」、「由外而內」,以及「時間管控」3個原則,讓法規鬆綁推動發揮成效,以建構友善的經商法制環境,至108年10月下旬,已完成537項的法規鬆綁。重要成果包括:完成修正「公司法」、「產業創新條例」等,有助塑造有利人才及技術累積的產業發展環境,帶動整體經濟發展。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地方政府發放敬老金,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71)
許委員就地方政府發放敬老金,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於107年3月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截至108年9月65歲以上老年人口計355萬2,687人,占全國總人口15.06%,另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於115年將增加為20.7%,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人口快速老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制宜發展多元服務,其中有關發放老人福利金,係本自治原則,衡酌其整體財政收支狀況、施政優先順序、轄內福利人口數實際需求辦理。
二、復查地方政府多以宏揚敬老美德、關懷老人為原則,訂定自治條例、實施要點等,核發老人福利金之樣態包括:重陽禮金、三節禮金、敬老福利津貼、鑽石婚/白金婚禮金等,全國並無一致性標準。
三、有關委員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規範1節,鑑於各地方政府發放敬老金標準不同,為提升地方社會福利資源運用之效能,並兼顧中央對地方財政協助及督導之責,將由本部與主計總處分別依業務面及財政面就所司職權辦理考核事宜,並互相參與及互通查核結果,分工如下:
(一)本部將於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老人福利服務項下,透過徵詢地方政府、專家學者等意見方式,研議發展有關市縣政府發放老人福利現金給付之對應考核指標,以績效指標引導市縣政府朝向提供福利服務輸送為主。
(二)主計總處賡續考核地方政府編列超過一致性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情形,並採漸進加重扣減考核分數及一般性補助款之力道,以產生約束效果,降低該等支出對地方財政之影響。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當前景氣現況及政府因應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11)
許委員就當前景氣現況及政府因應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受到美中貿易爭端影響,全球經貿成長動能減弱,但轉單效益及台商回台投資可望挹注我國出口及投資。根據經濟部統計,截至本年10月31日,歡迎台商回台投資方案已有151家廠商通過審查,投資金額達6,236億元,可望帶動54,970個本國就業機會。因此,主計總處也提高今年第3季經濟成長率概估值至2.91%,累計前3季經濟成長率達2.39%。
二、政府持續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並優化投資及創新環境,加強國內投資,帶動我國產業轉型升級,以提振經濟成長動能、創造就業機會,帶動薪資成長。重點包括:
(一)推動投資台灣三大方案:包括歡迎台商回台投資2.0行動方案、「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加速導引國內企業升級轉型,朝創新化、智慧化發展,強化競爭力。預計3年內共將新增投資1兆1,750億元,創造產值3兆1,600億元及10萬4千個國內就業機會。
(二)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包括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醫、國防、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透過資金、人才、法規及技術等配套措施,打造完善創新生態體系,期以「創新」驅動台灣產業全面轉型升級,為經濟注入新動能。
(三)優化新創投資環境: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5大政策,打造良好的新創成長環境,扶植更多新創事業成功。
(四)持續鬆綁法規:自106年10月起執行法規鬆綁工作,以「去管制化」為精神,要求各機關從函釋開始進行檢討,協助企業排除投資障礙。迄108年9月底止,各部會已完成537項鬆綁成果,鬆綁重點包括:賦予企業經營彈性132項、促進金融產業發展90項、完備租稅法制環境85項等。
(五)積極因應高齡化社會:為因應迅增的高齡人口,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建立社區為基礎的長照體系,提供優質平價且普及的服務,支持家庭照顧能力;持續推動年金改革,促進年金財務永續,實現世代正義,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教及產業數位轉型,要求行政院創造「創新人才生態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25)
許委員就高教及產業數位轉型,要求行政院創造「創新人才生態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工作型態、產業人才與技能需求樣態巨變,政府刻正透過鏈結產學研資源、加速培育數位人才、擴大在職訓練機會、協助專才國際交流等措施,調整教育和培訓體系,及早培育產業數位轉型發展所需人才,滿足國人職涯發展需求,以創造「創新人才生態系」,重點策略說明如下:
一、鏈結產學研資源,發展產業關鍵人才
(一)推動產學合作:教育部辦理「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引導學校與法人機構、產(企)業資源結合,成立區域性技術訓練基地,優化實習設備及設施設備等,以加強學生實作能力;同時與相關部會針對特定產業需求,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等,建立契合式人才培育模式;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促進企業認同,並承諾優先聘用或加薪獲證者。
(二)培養產業高階菁英:科技部於台大、成大、清大及交大成立AI創新研究中心,促進研究交流;辦理「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透過法人及學研機構結合廠商的合作,提供博士級產業訓儲菁英至企業及學研機構在職實務訓練,並媒合就業或創業。
(三)鼓勵學研創新創業:科技部及教育部分別推動「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大專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與產業共同進行人才培育及創新技術研發,並促進研發成果能落實於產業應用,以共同創造產業價值。
二、因應數位時代,加速培育數位人才
(一)聚焦培育數位科技人才:教育部及相關部會刻正推動「精進資通訊人才培育策略」,採外加10%資通訊數位領域招生名額、跨領域微學程或新型態數位人才培育模式、開放式大學等3途徑,連續11年每年平均增加約7,500名人才。
(二)養成跨域數位科技人才:教育部推動大學程式教育及5G行動寬頻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課程,並建立數位人才發展平台、數位經濟領域職能基準,提供數位經濟課程學習及課程設計之管道。
(三)培育智慧科技實務應用人才:啟動「台灣人工智慧教育平台」,並與微軟、Google等國際大廠合作開辦AI人才培育與認證課程;經濟部辦理「DIGI+跨域數位人才加速躍升計畫」、「AI智慧應用人才新世紀培育計畫」,串連企業及法人資源,透過課程培訓、解題交流及企業實習等實務培育方式,厚植人才科技應用技能。
三、擴大再訓練機會,累積個人人力資本
(一)提供在職人士經費補助:勞動部持續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學分及非學分班訓練課程,並提供參訓勞工3年最高7萬元之補助。
(二)鼓勵企業投資人力資本:勞動部推動「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以補助、輔導等方式,引導企業自主預訓人才;設置「產業人才培訓據點」,基於轄區就業需求,提供職業訓練整合式服務,培訓產業發展關鍵技術人力,訓後能直接進入事業單位工作。
(三)推廣開放式大學鼓勵回流教育:教育部提出「大學進修部四年制學士班彈性修業試辦方案」及「大學校院辦理多元專長培力課程」,針對「未取得學士學位的在職者」及「欲取得第二專長學士學位者」,提供修業年限延長、學分彈性累積、隨進隨出等制度鬆綁,增加在職人士回流學習上的彈性。
四、協助專才國際交流,匯聚全球專業人才
(一)落實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配合「新南向政策」,教育部刻正推動「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106-109年),依據「以人為本、雙向交流、資源共享」之交流原則,積極提供優質教育產業、專業人才雙向培育、擴大雙邊人才交流及擴展雙邊教育合作平台。
(二)促進在台博士赴國外交流:科技部及教育部分別推動「博士創新之星計畫」、「博士後研究人員獎助計畫」等計畫,選送我國優秀研究人員赴國外之企業、學研機構進行研究或專案合作研習。
(三)號召海外留學人才返國交流:科技部推動「海外人才歸國橋接方案」,辦理返國媒合會,提供返臺之免費住宿、飲食及交通服務安排及機票補助金,與臺灣產學研機構直接進行交流,促成其返臺就業發展。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現有酪農業聘請外勞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97)
陳委員就現有酪農業聘請外勞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另同法第4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二、復查農委會為解決農業缺工問題,前於本(108)年1月30日提出酪農業引進移工試辦方案,並經「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討論後同意其試辦1年。嗣經勞動部考量開放對象以自然人經營之畜牧場為主,故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9條之8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其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4人以上者,得聘僱外國人1人。而農委會考量酪農業多有自家工情形,已向勞動部爭取前開聘僱國內勞工得加計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之親屬人數,以兼顧酪農業從業人口特性及國內勞工就業權益。該會將視上開試辦方案推動情形,持續收集酪農意見,再與勞動部協調修正方案,以有效改善酪農缺工問題。
(一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18)
陳委員就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參與及失業情形,衛福部經比較民國100年、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之結果,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力參與率已由100年之19.13%提升至105年之20.41%,失業率由100年之12.35%下降至105年之9.17%,顯示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已有改善。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階段需求得以銜接,勞動部與衛福部積極合作,透過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系統,記錄身心障礙者服務軌跡全程資料,並加強社政日間小型作業所與勞政庇護工場之轉銜,以及輔具資訊整合平臺,落實個案轉銜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另為瞭解全國身心障礙者狀況,衛福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障保障法)規定,每5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與服務調查研究,相關調查所涉勞動就業狀況,提供勞動部做為擬定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之參考。
二、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勞動部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推動定額進用制度:依身障保障法第38條推動定額進用制度,本(108)年截至8月止,全國義務機關(構)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5萬8,051人,實際進用達8萬3,224人,已超額進用2萬5,173人。
(二)提供多元就業服務:
1.專案辦理身心障礙就業博覽會及徵才活動,並運用各公立就業中心、臺灣就業通及24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77888),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資訊及就業媒合,本年截至8月止,已協助1萬2,043人就業。
2.透過職業重建服務體系,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本年截至8月止,已協助4,355人就業,服務內容包括:
(1)落實就業轉銜,推動職業重建個案管理: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推展個案管理服務,並要求地方政府整合當地資源,以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
(2)辦理多元化職業訓練,協助提升職能:推動身心障礙者融合式訓練,透過改善公立職業訓練機構無障礙環境及設施之方式,提供與一般民眾共同參與職業訓練之機會;辦理身心障礙者專班式訓練,依身心障礙者之特性調整訓練方式,並依學員需求從旁輔導及提供適當之輔具協助參訓,以增加其就業競爭力;補助訓練生活津貼,協助於受訓時安定生活;建置無礙e網,協助身心障礙者透過網際網路,以居家學習方式參加線上學習課程。
(3)運用支持性就業服務,強化穩定就業輔導:針對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之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推介就業後持續密集輔導2週以上,結案後追蹤輔導3個月。
(4)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提供長期就業安置:針對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而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5)推動職能再設計,排除職場障礙:鼓勵雇主為其所僱之身心障礙員工進行職場無障礙環境相關內容之改善,所需改善費用依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員工人數,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6)提供用人單位獎(補)助及支持措施:提供僱用獎助津貼、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適應及就業準備,順利進入職場;另針對身心障礙特考錄取分發人員,主動導入職業重建服務,促進身心障礙者擔任公職之穩定適應。
(三)加強各項就業服務措施之宣導及資源整合:
1.加強宣導各項就業媒合管道,並於各地辦理雇主座談、企業訪視等,以加強與雇主端之宣導。
2.結合大專校院資源,為身心障礙學生及資源教室老師辦理相關活動,導入職業輔導資源,協助認識就業市場及宣導就業資訊。
3.督導地方政府與社政、衛政及身心障礙者團體連結,整合各界意見及資源,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最適切之就業協助。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客銳減對國內觀光產業持續不利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43)
黃委員就陸客銳減對國內觀光產業持續不利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市場受非市場因素波動已成常態,交通部觀光局過去3年採取「多元開放全球佈局」策略,各主要客源市場比重趨於均衡發展,市場結構成功轉型。為加大國際來臺旅客力道,採取「擴大主力市場規模,加速潛力市場開發」方針,運用「擴大廣告精準行銷」、「加碼業者產品促銷」、「自由行優惠再升級」、「推動特定主題專案」四大面向之短期衝刺措施,提升臺灣觀光形象及產品之好感度。
二、交通部觀光局刻正積極推動「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推廣體驗觀光」五大方向下,持續厚植國旅基礎及開拓國際市場。開拓多元市場部分,除秉持歡迎陸客的立場,並鎖定重點十國精準行銷;同時擴大國際觀光夥伴關係,以東南亞4個辦事處為樞紐,增加據點擴大服務廣度,加強佛教、穆斯林及英語市場行銷,並延伸至中東及印度。持續與外交部溝通放寬簽證及簡化觀宏專案作業,降低旅客來臺障礙,打造臺灣成為亞洲優質旅遊勝地為目標。
三、為因應陸客來臺旅遊市場快速變動,透過第1、第2波擴大秋冬國旅獎勵計畫,交通部觀光局自108年9月1日起推動「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內容包含「團體旅遊優惠」、「自由行住宿優惠」、「觀光遊樂業入園優惠」及「公協會辦理觀光優惠活動」等多項優惠活動,目標是有效刺激淡季國旅市場、持續擴大國民旅遊市場規模,預估投入新臺幣(下同)36億元經費,預期可帶動約768萬人次出遊,創造直接及間接觀光效益約256億元,另經濟部、教育部及故宮等各部會自108年9月16日起共同推出夜市折扣券、博物館入館優惠等「第2波獎助方案」,再投入10.2億元,預估可帶動約36.7億元相關產業效益。
四、未來交通部觀光局將持續振興國旅市場,執行體驗觀光、跨域亮點等遊憩據點整備及優化,結合地方政府引客留客至地方消費;持續以「台灣觀光新年曆」吸引旅客參與地方節慶活動;整合旅運優惠套票,推動小鎮漫遊、脊梁山脈旅遊及鐵道旅遊,以帶動國民旅遊熱度,共同創造政府、產業、民眾三贏的局面。
五、有關影響遊覽車客運業營運問題:
(一)近期陸客觀光團雖實施配額限縮恐影響遊覽車客運業營運,惟查先前各業者已因應大環境因素變化,積極開拓其他國外團、國旅市場及交通車業務,且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動態資訊管理中心觀察,遊覽車整體營運出車狀況並無減少或急遽下降趨勢,統計108年1-9月日平均出車較107年同期尚增加4.35%,顯示整體遊覽車營運情形受陸客觀光團配額限縮影響有限。
(二)另為因應近年來國內整體觀光旅遊市場結構轉變,為配合整體振興觀光產業政策,同時提升遊覽車客運服務品質與安全,交通部已於本(108年)年10月1日公布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1年,期透過減免汽燃費改善業者營運體質,協助業者調整轉型經營,以因應旅遊市場之變化。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家定位及兩岸關係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45)
黃委員就國家定位及兩岸關係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為我國之國名,臺灣為我們安身立命之所在,蔡總統本(108)年之國慶談話反映臺灣人民團結「捍衛主權、守護民主」、「壯大臺灣、走向國際」之集體意志。陸委會本年10月所做民調顯示,8成以上(84.6%)民眾支持總統國慶談話,強調未來路線係團結在自由民主之下,捍衛主權,持續壯大臺灣,積極走向世界之堅定立場。
二、政府兩岸政策立場一貫,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務實處理兩岸事務,堅定捍衛國家主權與確保臺灣民主自由體制,獲得臺灣民意及國際社會肯定。
三、至所提新南向政策一節,民國107年新南向國家占我全球貿易總額之比重為18.86%,本年1月至9月因受美中貿易衝突及英國脫歐影響,全球經濟成長受挫,微幅減少至18.38%,惟自推動新南向政策以來,105年至107年間新南向貿易總額由958億美元成長至1,167億美元,成長約21.77%,顯見我國與新南向國家貿易依存度增加。新南向政策推動迄今,不僅已搭建綿密社會鏈結與交流網絡,更拉近臺灣與周邊亞洲國家及民間之信任與夥伴關係,更在醫療、農業、觀光、科技與文化等方面發揮軟實力,展現臺灣在亞洲除經濟、貿易或投資領域影響力以外之角色與能量;另受美中貿易紛爭影響,臺商正逐漸分散海外生產基地,推動新南向政策與當前亞洲政經結構及印太戰略相契合。政府將持續提供臺商海外布局協助及輔導,協助開拓新南向市場,並積極爭取當地國政府支持,與新南向國家建立互惠雙贏關係,以及爭取洽簽對臺商有利之投資保障等相關協定,讓我國民眾及業者均能獲致新南向政策之實質利益。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美食平台外送員契約關係認定爭議及勞動安全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46)
陳委員就「美食平台外送員契約關係認定爭議及勞動安全保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事業單位本可與工作者依勞務給付內容,自行訂定僱傭、承攬或委任等勞務契約。平台外送業者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非業者說了算,縱然書面約定非屬勞動(僱傭)契約,如經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具有指揮監督等從屬性,雇主仍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員工權益事項,絕不允許假承攬真僱傭的情事。本部刻正研訂僱傭與承攬關係認定相關行政指導,提供平台業者、外送員、地方政府及勞檢單位作為認定勞務契約關係之參考,以確保外送員之相關勞動權益。
二、為加強對各外送平台業者之適法管理,本部已於日前針對國內11家食物外送平台業者進行專案檢查。經檢查11家業者,除2家經檢查已確認歇業外,其中6家業者經抽查個案認定與其外送員為僱傭關係者計有5家,非僱傭關係者1家;另3家業者無自有外送員而係委由貨運公司外送;進一步抽查貨運公司個案計有1家為僱傭關係,2家非屬僱傭關係。
對於經檢查發現違反勞動法令規定者,均將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未來亦將研議針對勞動合作社或遊覽車業者等,容易發生非一般勞雇關係(如承攬、合作、靠行)作業型態業者實施專案檢查,以保障相關工作者權益。
三、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食品平台業者與平台外送員如具僱傭關係,平台業者應依規定為所僱外送員辦理參加勞保;如為承攬關係,得組織或加入所屬相關職業工會以自營作業者身分,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為保障平台外送員之勞保權益,本部勞工保險局將配合專案勞檢等相關行政措施加強查核,並賡續宣導相關加保管道。
(一二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出「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81)
許委員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出「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金管會推動旨揭政策之背景說明:
(一)金管會之「金融發展行動方案」已訂有「引資攬才,建構國際理財平台」之規劃目標,係以吸引境外資金、滿足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億元之高資產客戶之投資理財需求為主軸,藉由法規持續檢討鬆綁,鼓勵我國金融機構針對大中華區華人與國際投資者之理財需求,提供多樣化金融商品等理財服務。
(二)我國銀行之理財服務發展十餘年已具備良好基礎,同時臺灣亦具有相當規模之高資產客群,針對高資產客群對於投資商品、國際資產配置或企業接班傳承等需求,需提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財服務之競爭力,帶動臺灣理財服務產業營運模式之升級。
藉由增加金融商品多樣化,協助銀行建立服務高資產理財客戶之專業技術,提升我國高資產理財管理產業及人才,強化我國高資產理財服務之國際競爭力。
二、金管會推動目標及推動原則之重點如下:
(一)目標:使國人及海外華人資產在臺灣獲得國際化理財服務,同時強化臺灣特色金融商品之參與及投入。
(二)提升我國高資產理財服務具競爭優勢:為使我國辦理高資產財富管理服務之銀行具國際競爭力,在金融商品及服務面之廣度及彈性能貼近香港及新加坡市場,並擴大臺灣特色商品之參與度,以做為我國理財市場之特色及差異。
(三)採取差異化管理原則:金管會將採取差異化管理原則,訂定財務健全度、守法性、內部控制及具備提供服務之核心能力及資源投入等相關要求,確保高資產理財業務之辦理品質。
(四)內部控制及行為規範之要求:辦理之銀行需落實洗錢防制、防範詐欺風險及做到公平待客等相關內部控制及行為原則,秉持誠信、謹慎及盡職原則辦理。
三、有關「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所定金融投資額度一節,說明如下:
(一)本院訂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主要目的係引導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臺從事實質產業之投資,可享有一定之租稅優惠,故對於境外資金運用於實質投資方面並未設定上限,而金融投資額度則設有25%上限。
(二)金管會依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授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規範金融投資之資金管理運用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故與現行OBU投資商品規範並不相同。
(三)考量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主要係引導資金回臺從事實質產業之投資,金融投資額度則設有25%上限,故金管會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規劃金融投資範圍以國內有價證券為主,並鼓勵長期投資,投資標的係以流動性佳、集中市場交易且具公募性質為原則。
(四)金融投資範圍及額度:包括政府債券、公募之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投信基金(含ETF)、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等國內有價證券,並得以避險目的買賣上市(櫃)認售權證及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個人亦得在匯回稅後資金3%額度內投保國內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關切ECFA十年失效及建請與中國大陸簽署貨貿、服貿協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82)
許委員就關切ECFA十年失效及建請與中國大陸簽署貨貿、服貿協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ECFA並無到期規定
(一)查ECFA條文中並無10年到期規定,近期雖有學者引用GATT 第24條及其釋義瞭解書,提及10年自由化過渡期問題,惟此僅係一個參考見解,從未有人據此解釋為協議10年沒有達到自由化程度就失效。若WTO會員對其他會員簽署協定的自由化時程有質疑時,亦只是促其改善。
(二)ECFA訂有終止條款,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協議,如雙方經協商未達成一致,協議將於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我方並未收到中方相關通知,目前雙方均依ECFA規定持續執行。
二、ECFA後續協商之處理:政府非常重視ECFA之執行情形及其發展對我產業可能影響,將持續協助業者利用ECFA優惠關稅。至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草案審議、貨品貿易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將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依據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一二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對日本技術及關鍵零組件之依賴,對日本高額貿易逆差現象迄未改變,實有賴加速國內相關產業升級,提升關鍵性零組件自製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93)
許委員就「我國對日本技術及關鍵零組件之依賴,對日本高額貿易逆差現象迄未改變,實有賴加速國內相關產業升級,提升關鍵性零組件自製率」問題提出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針對對日貿易逆差現象,政府已透過推行「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協助產業進行升級轉型,並透過輔導業者技術升級,協助廠商掌握關鍵材料、零組件自製生產能力,說明如下:
一、臺日貿易逆差近年已逐步改善:
(一)依過去雁行理論發展下,臺日產業合作由來已久,從日本進口關鍵零組件再到臺灣進行組裝的模式已發展多年,使臺日間維持一定貿易進口量。
(二)臺灣近年致力於提升自有關鍵零組件,臺日貿易逆差已有縮小的趨勢,從99年後己有逐步改善。觀察今年第三季我國對日進出口表現,自日本進口106.65億美元、與去年同期年減4.2%,對日本出口58.75億美元、與去年同期年增0.7%,貿易入超47.9億美元,與去年同期年減5.14億美元。
二、政府將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加速產業升級轉型:
(一)面對國際市場挑戰及國內市場產業問題,臺灣產業發展定位必須具備可行性,以因應全球局勢,維持國家穩定發展與成長。
(二)政府所選定之產業創新計畫,符合臺灣下個世代的需要,聚焦於國家安全、能源自主、智慧城市、高齡化社會等問題和需求,並在發展過程中力求北中南均衡發展,讓各產業在北中南都有發展機會,透過產業聚落方式推動,連結國外產業聚落,引進國際人才、連結國際市場。另「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包括「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與「循環經濟」,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
(三)目前具體成果:微軟來臺設立人工智慧研發中心與物聯網創新中心,與臺灣產業夥伴合作並協助提出物聯網的解決方案,5年內欲打造規模達200人研發團隊;我國亦成為Google亞太最大研發基地及資料中心,不僅進行人才招聘,也將培養出大量的人工智慧和數位行銷的人才。
(四)未來將持續以創新創業深化我國與國際間連結,吸引國際大廠與我國軟硬能量整合、來臺創立研發創新據點,進一步推升產業升級轉型。
三、透過輔導業者技術升級,協助廠商掌握關鍵材料、零組件自製生產能力:
(一)透過推行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輔導業者技術升級,加速發展智慧機械與智慧製造。例如機械產業,以精密機械為基礎,運用物聯網、智慧機器人、巨量資料等智慧技術,推升轉型為智慧機械,使其具備全方位服務(Total Solution)和差異化競爭優勢(Differentiation Advantage)。現藉由智慧製造輔導團、智慧機上盒(Smart Machine Box,SMB)及公版聯網服務平台(National IIoT PaaS,NIP),提高中小企業數位化能力,並協助產業逐步導入人工智慧,以解決產業、廠商問題,助產業跨越障礙,加速轉型。
(二)藉由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協助國內業者縮短研發摸索期,加速打入終端廠及外商之零組件供應鏈。以半導體製程設備業為例,現已打入美商應用材料、科林研發等大廠供應鏈,更藉由外商來臺設立二手設備整修中心,協助國內廠商成為零組件維修、再生及耗材之供應鏈廠商,提升模組及零組件技術,並建置在地供應鏈。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組織,不無藉此擴張並力求營利之疑慮,爰就檢討轉投資情形並釋出股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96)
許委員就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組織,不無藉此擴張並力求營利之疑慮,爰就檢討轉投資情形並釋出股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對於財團法人購買股票投資公司之情形,財團法人法已明定其購買額度及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之上限按財團法人法(108年2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本法)第19條第1項、第3項第5款規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第1項)。第1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第3項第5款)。」其立法目的係避免財團法人過度介入營利事業,藉由大量購買股票因而變相成為控股公司,影響財團法人自身公益目的之推行。是以,關於財團法人購買股票投資公司,依本法第19條第3條第5款規定,已不得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5%之範圍,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亦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
二、財團法人法亦明定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按本法第19條第5項規定:「第3項第4款與第5款所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前項第1款所定捐助財產之動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其立法目的亦係為避免財團法人因購買股票及公司債,而影響其從事公益,是以,依本法第19條第5項規定,財團法人對於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原則上亦已不得購買之。
三、綜上,對於財團法人購買股票投資公司之情形,因本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及第5項已明定其購買額度及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之上限,並限制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各財團法人及其主管機關自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消滅貧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64)
許委員就消滅貧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有效協助低收入者脫貧,政府推動提高基本工資、強化低收入者職業訓練、保障就學及就業權益、減輕租稅負擔等相關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提高基本工資:近4年每月基本工資由105年20,008元,逐年調整至108年23,100元,調幅15.5%;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將調整至23,800元,調升700元,調幅3.03%。提高基本工資,將有助強化勞工基本生活保障。
(二)強化低收入者職業訓練:「產業人才投資計畫」針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等特定勞工,結合優質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全額補助100%訓練費用,加強專業知識或技能,提高其職場競爭力。
(三)保障就學及就業權益:強化偏鄉或弱勢家庭學生教育與就業協助,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助學金、生活助學金及就學貸款,並推動相關計畫扶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舒緩城鄉或貧富差距所造成就學弱勢問題;同時,透過推動創新農業或地方產業輔導,提升在地就業機會,並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訓多元管道,強化就業服務網絡,協助偏鄉或弱勢民眾適性就業,有助其自立脫貧。
(四)減輕租稅負擔: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扣除額等4項扣除額,有助減輕受薪階級稅負,特別是年輕人、育兒家庭及弱勢者。另新增長照特別扣除額,明年申報所得稅即可適用,可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負擔。藉上述措施強化租稅所得重分配效果,縮小貧富差距。
二、此外,政府將持續優化投資環境、加速產業升級,以提高經濟成長動能,創造更多優質就業機會,營造促進薪資成長的良性制度與環境,促進全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跨部會處理桃園機場擴建遇到的預算、環保和施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60)
許委員就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跨部會處理桃園機場擴建遇到的預算、環保和施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108年1月9日核定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修正計畫,經費由746.89億元調增為789.07億元,完工期程由109年展延至112年,惟主體航廈工程仍於108年6月第3度流標,經檢討主要係航廈屋頂、雲頂及玻璃帷幕設計複雜,致廠商將相關風險納入投標金額考量,造成多次流標。為徹底解決流標原因,除主體航廈屋頂等設計外,包括航廈其他部分之設計、招標方式與履約條件等均需全面檢討,以有效降低廠商風險,順利完成招標。
二、為協助桃園機場公司儘早完成工程發包,行政院及交通部已分別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及督導小組檢討相關設計內容及招標條件,自108年8月迄今已分別召開3次及8次會議,目前已有初步成果,在確保安全、功能、可維護性、美觀及預算額度內等前提下,提出設計檢討方案,至於完工期程部分,將充分考量實際所需施工時間,以確保工程品質;另行政院並已協調勞動部將聘僱外勞比例有效放寬,本案預計於109年2月中旬提出完整可行之整體檢討方案。
三、為因應桃園國際機場運量持續成長,目前除第三航站區建設外,桃園機場公司亦已展開第三跑道、衛星廊廳與新貨運站區等建設規劃作業,預計未來20年將投入約新臺幣2,192億元(不含用地取得經費)辦理機場園區各項建設相關工作。為此,桃園機場公司將於基礎建設完備及提升服務品質條件下,擴大招商引資,並參考國際標竿機場案例適時合理檢討收費項目、費率及規劃商業設施,以有效增加財務收入;另為統籌協調相關部會積極推動桃園國際機場建設相關工作,行政院已於101年成立「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下設「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開發建設」及「產業規劃及招商」分組,其中「開發建設」分組業就桃園國際機場擴建計畫推動期程及相關資源投入等進行控管及協調,其中貴委員關切第三跑道建設環評進度一事,亦納入此分組列管,預計於108年底完成環評審查。
四、桃園國際機場為國家首要門戶,第三航站區及第三跑道等重大建設攸關國家空運未來長遠發展,交通部將督促所屬積極推動各項因應客運量成長及強化營運效率之建設及營運維持措施,期達成提升桃園國際機場服務品質及國際競爭力之政策目標。
(一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9年度預算,要求行政院應整合中央及地方觀光資源,宏觀規劃並持續滾動檢討,以落實施政方針並發揮政策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22)
許委員就109年度預算,要求行政院應整合中央及地方觀光資源,宏觀規劃並持續滾動檢討,以落實施政方針並發揮政策效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衡酌國內觀光產業持續面臨全球化、數位化及在地化之挑戰,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推動「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整合中央及地方觀光資源,積極落實「協助產業轉型,觀光多元發展」理念,塑造臺灣成為「友善、智慧、體驗」之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讓觀光旅遊不只帶來產值,也能促進地方就業力、競爭力及安定社會結構。
二、在國外行銷部分,以開拓多元市場,精準行銷重點十國為推動重點,擴大對日、韓,星、馬、印尼、印度、菲律賓、越南、泰國及澳洲等增加預算,放寬簽證,運用網紅及數位等多元創意行銷,並運用主題年話題,持續保持市場熱度。另透過臺日、臺韓觀光高峰會議交流,促進互訪加深連結;簽署臺貝觀光交流意向書LOI(Letter of Inten);與韓簽署馬拉松運動觀光友好合作備忘錄、澎湖馬拉松與富山馬拉松締結姐妹賽事,以及簽署臺日鐵道觀光合作備忘錄,加強觀光夥伴合作,帶動觀光交流。
三、在國內行銷部分,以活絡國民旅遊,跨域合作整合行銷為重點,除推動各項旅遊補助措施,振興國民旅遊市場,帶動國民旅遊熱度外,亦推動「臺灣觀光新年曆」92項觀光活動,舉辦2019台灣燈會、寶島仲夏節系列活動、臺灣自行車節及臺灣溫泉嘉年華等大型活動,加強與地方政府合作宣傳在地特色活動,強化城市行銷,推展跨域跨夜旅遊,增加旅遊消費。其中108年2月19日至3月3日於大鵬灣舉辦之「2019台灣燈會」,為期13天,吸引1,339萬人次遊客到訪,創造約131億元經濟產值。
四、為符合國際永續觀光發展趨勢,108年推動「小鎮漫遊年」,與地方政府合作遴選出40小鎮,補助經典小鎮之遊憩環境或服務設施優化改善各項經費以整備服務品質,另外擴大地方政府參與,優化40小鎮遊憩環境及旅遊服務設施,觀光局另以「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補助機制,由地方依需求提案及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獲選為40小鎮之相關計畫,優先納入補助,並邀集各部會共同參與,盤點各部會食宿遊購行資源、整備服務、深度體驗及行銷推廣,引客至小鎮旅遊。109年將運用「小鎮漫遊2.0」的滾動操作,自原有的臺灣經典小鎮選出10個具國際級的經典小鎮,並再新增20個經典小鎮,強化整備,全力行銷國際,持續帶動地方鄉鎮的「創新、創意、創業」整體發展。
五、觀光局將以整體觀光發展規劃角度,站在國家整體發展高度,宏觀角度思考,擘劃「Tourism 2030臺灣觀光政策白皮書」,為此觀光局已召開多次產業代表、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產官學研專家學者座談會、縣市政府觀光局(處)首長諮詢等會議,收納產官學研意見後,於今(108)年12月6日召開「Tourism 2030全國觀光發展會議」,廣納各界對臺灣觀光發展的意見,尋求未來觀光發展的共識,讓觀光發展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由中央最高觀光主管機關帶動,整合中央相關部會資源,引導地方政府及觀光產業界添加柴火、提升動能,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貫徹提升觀光品質,期以「智慧行旅、感動體驗」,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促進在地經濟及提高就業機會外,也讓外界重新認識臺灣的美好。
(一三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信管理法希望透過共網、共建,降低營運商合作門檻促成彼此合作,降低建網成本負擔。惟從國際案例及國內態勢來看,除法源依據外,需要有主管機關更完整機制與更多配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75)
許委員淑華就「電信管理法希望透過共網、共建,降低營運商合作門檻促成彼此合作,降低建網成本負擔。惟從國際案例及國內態勢來看,除法源依據外,需要有主管機關更完整機制與更多配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降低行動寬頻業者之營運及建置成本,已於108年9月3日完成修訂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0條第9項,規定行動寬頻業者於未逾「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之鄉鎮市區,對電信網路有管控能力時,即進行各種型態之公眾電信網路共用;其餘地區亦開放接取網路(基地臺)之共構(含天線、基頻設備、射頻設備或鐵塔等)及共站等共用態樣,降低業者網路建設合作門檻。
二、本會亦已偕同財政部訂定「電信業者承租公有土地、建物架設基地臺收費基準表」,作為公務機關出租建物及土地之收費基準,行動寬頻業者得以合理費用租用公用建物或土地,設置基地臺。
三、上揭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同條第2項規定行動寬頻業者應逐年增加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建置數量及人口涵蓋率,以保障偏遠地區民眾之行動寬頻上網品質。
四、綜上,本會配合5G釋照,已就網路共用訂定相關政策或配套措施。本會將持續召開「無線寬頻基礎建設小組會議」,協調公務機關釋出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並討論及研修相關法規,提升行動寬頻業者之網路建設共用意願及降低建設成本。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善用臺灣優勢條件,發展台灣總部經濟,厚植全球價值鏈定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13)
許委員就善用臺灣優勢條件,發展台灣總部經濟,厚植全球價值鏈定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吸引企業來台設立研發中心與進行高附加價值生產,讓台灣成為企業全球經營之全方位決策中心與價值創造基地,政府致力優化國內投資環境,並積極推動歡迎臺商回臺2.0行動方案,打造台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此外,政府亦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優化新創投資環境,以國家發展需要為著眼點,掌握下世代產業關鍵技術,進一步提升台灣競爭力。
(一)推動歡迎臺商回臺2.0行動方案:目前吸引回台廠商主要集中於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以及金屬製品製造業等高附加價值產業,有助我國朝向高值化、智慧化產業轉型。此外,部分申請回台廠商屬5+2產業創新領域、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進行自有品牌國際行銷,亦屬對台產業發展有益之優質企業。
(二)推動產業創新轉型:政府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創造投資商機。同時,國發基金匡列「產業創新轉型基金」1,000億元,協助企業轉型升級,截至今年9月已審核通過投資10家事業,核准投資總金額約46.77億元,可帶動民間投資219.55億元。
(三)優化新創投資環境: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從資金、法規、人才、市場著手,建構有利新創發展的優質環境。今年更進一步加大推動力道,陸續推出「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精進措施、擴大選送青年赴美國知名創業機構Draper University受訓等強化配套,並持續深化國際鏈結與在地連結,協助新創事業逐鹿世界舞臺。
(四)掌握人工智慧及5G等未來產業趨勢:因應近年人工智慧、5G及區塊鏈等興起科技,政府分別於2018年及2019年起,推動臺灣AI行動計畫及5G行動計畫,其中5G預定於2020年開始釋照、營運,藉以提升我國數位競爭力。
二、近年政府積極改善投資環境,獲得國際企業肯定,國際數位巨擘相繼在台設立研發、創新中心,包括Google、微軟、亞馬遜等。未來政府將掌握全球供應鏈調整機會,趁勢持續引導優質台商回台,帶動產業升級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奠定台灣經濟穩定成長的基礎。
(一三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政府應修正支付民營電廠燃料費的依據,由『現行的以去年平均價格』改為『按照當期的價格為依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00)
陳委員就「政府應修正支付民營電廠燃料費的依據,由『現行的以去年平均價格』改為『按照當期的價格為依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9家民營電廠(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IPP)係依據三階段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分別設立,並由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稱台電公司)與各民營發電業者分別訂有購售電合約,約定台電公司及各民營發電業者有關購售電之權利義務,為其私法契約自治範圍。
二、有關民營電廠(IPP)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合約所涉購電費率和修約等,均屬購售電合約之私法契約自治範圍,故應視台電公司與各民營發電業者簽訂之購售電合約,由契約雙方依締約內容自行辦理。
(一三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建請經濟部召開會議,使亞泥公司與富世部落居民就增加就業比例及提高回饋金比例等進行協商,以保障當地原住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01)
陳委員就建請經濟部召開會議,使亞泥公司與富世部落居民就增加就業比例及提高回饋金比例等進行協商,以保障當地原住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7月11日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505號),本部核准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泥公司)新城山採礦場展限前,亞泥公司並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之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本部應撤銷准予展限。該案亞泥公司已於108年7月29日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俟判決確定後,本部將依判決做出適法之處理。
二、總統於106年12月28日「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轉會)第4次委員會議中裁示:「針對亞泥新城山礦場議題,建議由經濟部邀請原轉會委員、太魯閣族當地部落會議代表,與亞泥公司共同討論當前面臨的情況,謀求解決爭議的可能性。」
(一)107年3月25日由原轉會於花蓮縣秀林鄉玻士岸部落召開第1次「亞泥新城山礦場採礦案三方正式協商會議」,邀請政府、部落與亞泥公司三方代表參加,會中就「真相調查」與「居住安全」兩項議題達成初步共識。
(二)第2次、第3次「亞泥新城山礦場採礦案三方正式協商會議」分別於107年7月21日及107年12月15日召開,會議中就「真相調查」與「居住安全」成果進行報告,並通過「亞洲水泥公司新城山礦場鄰近排水系統之排水改善工作執行計畫」、「亞泥新城山礦區外中富世部落範圍內疏散撤離及災難緊急應變計畫」等方案,有效提升部落族居民之居住安全信心。
(三)「真相調查」部分,由部落代表、政府、亞泥公司三方組成工作小組,並由林召集人萬億主持會議,迄今已召開過6次會議,目前委託調查團隊(國立東華大學)撰擬報告中,預計於108年12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
(四)「居住安全」議題,除已召開3次三方正式協商會議外,迄今已辦理7次工作小組暨諮詢小組會議,另亦辦理10餘場次協調會議、現地勘查、說明會、專家學者諮詢小組會議及權責機關會議等,地質安全調查報告刻正進行中,排水改善工程規劃28件(目前已竣工22件),其間不僅邀集有關單位、專家及部落族人代表參與討論解決方案,更於富世村召開說明會向部落族人報告各項改善工作辦理進度。
三、有關委員建請召開會議,使亞泥公司與富世部落居民就增加就業比例及提高回饋金比例等進行協商部分,未來於「亞泥新城山礦場採礦案三方正式協商會議」都會有持續討論的空間。前述三方正式協商會議,即希望能透過不斷的協商對話,在互相理解之中找出問題癥結,解決開發行為帶來的不安全疑慮,進而化解歷史上長久以來累積的衝突,展開互信互惠的對話,邁向共存共榮的契機,達成原民權益、環境永續、經濟發展的三贏願景。
(一三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維持農產價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26)
陳委員就維持農產價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對於農糧產品依據過去生產實績及市場供需為基礎採取適當之產業與技術輔導措施、引導農民適地適種並進行產期調節,惟基於自由市場機制,農民仍會考量種植習慣、技術門檻及獲利等因素選擇作物種植,且農糧產品非工業產品,產量明顯受氣候影響致有豐歉,價格亦隨之波動。
二、本會針對易發生產銷失衡之重要農產品,已訂定產地及批發市場監控價格基準,並搭配現行農情調查生產預測及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價格查報等資訊綜合研判,如有產銷失衡之虞,即視產品特性採取各項產銷調節措施。另針對產銷敏感作物,辦理外銷10%、加工10%及直銷促銷10%及完善蔬果產銷資訊整合查詢平台等8大措施及設施型農業,以因應氣候變遷,穩定產銷,保障農民收益及消費供應安全。
三、為使農友、產銷班等農產品經營者方便查詢農產品產銷相關資訊,本會業規劃建置產銷資訊整合查詢網站,並於108年改版更名為農糧產銷資訊整合平臺。該平臺匯接農產品生產與銷售相關之生產預測、產地平均價格、氣象資料、重要產區、滾動倉貯、批發與零售市場行情、進出口量及臺灣通用電子地圖等14項資料,以類似Google之簡約方式提供快速查詢,且與農糧署推動之產業策略聯盟結合,定期自動將產銷資訊圖表傳遞給各產業策略聯盟成員參考。該平臺提供國內預估產量與全國消費推估量分析、蔬果每日進出口量與進出口國家、批發與零售市場行情比較及歷年農產品耕種面積(近期將上線)等整合性資訊之分析圖表查詢服務,可協助農政單位輔導農產品產銷作業與維持蔬果價格平穩,並做為產銷班、合作社/場、農會及農民等擬訂產銷策略之參考;亦可供政府單位綜合評估研判蔬果供給與市場需求狀況,進而採行適當調節措施。
(一三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建請行政院研擬增加減稅外之誘因,讓中小企業願意為員工加薪,讓民眾有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27)
陳委員就建請行政院研擬增加減稅外之誘因,讓中小企業願意為員工加薪,讓民眾有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營造國內企業加薪氛圍,本部透過下列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措施,鼓勵企業提升員工薪資,進而帶動國內消費需求,形成經濟成長良性循環。
(一)「公司法」第235條之1,明定企業獲利分派員工酬勞,並放寬可擴及母子公司員工。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有關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規定,係屬「景氣救生圈」之概念,即於經濟景氣未臻理想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一定數值),啟動本租稅優惠措施,以支持中小企業調高基層員工薪資,促進消費並刺激景氣成長,營造良好正向循環之投資環境。
(三)推動本部相關補助計畫或表揚之獎勵機制,將加薪列為評估參考或評選項目,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二、為強化薪資提升能量,本部亦從經濟基本面切入,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強化投資動能,進而創造就業並帶動薪資成長。
(一)全力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以創新帶動產業升級轉型,協助廠商導入自動化或智慧製造,推動物聯網、ICT軟硬體整合、半導體利基型設備、智慧機器人、智慧車輛等產業創新轉型,創造更多高附加價值的工作,強化企業調薪能力。
(二)增加投資,創造就業機會
1.排除投資障礙,加速解決缺地、缺人(工)、缺水、缺電等「五缺」問題。
2.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
3.成立「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專案專人專責客製化服務,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化被動為主動,積極促成外商在臺投資。
4.建立合時宜的法規制度,修正「公司法」、「產業創新條例」,同時全面檢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提高投資便利性。
三、鑒於薪資調升造成中小企業人事成本增加,為減緩企業衝擊,間接提升企業為勞工加薪之意願,本部中小企業處提供措施如下:
(一)針對有資金需求之中小企業,運用信保機制提供融資協處措施:包括「中小企業千億融資保證專案」、「企業小頭家貸款」、「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及「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等。另外金管會也將放款家數納入考核,可鼓勵銀行加強辦理對中小企業放款。
(二)搭配信保基金優惠保證手續費率,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包括調降多項政策性貸款保證手續費率及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等措施。
(三)持續協助小型店家健全經營體質、輔導轉型,以紓緩營運成本增加所帶來之衝擊:
包括提升數位科技應用、厚植創新體驗、強化市場拓銷等面向。
四、依108年8月14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每月基本工資由23,100元調整至23,800元,調升7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50元調整為158元,調升8元,調幅5.33%。基本工資係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定,會議審議過程中,本部均會適當表達產業情勢,至審議結果尊重該委員會之決定。
五、企業利潤與員工共享有助勞資和諧,也對提升整體經濟競爭力有所幫助,本部將持續透過各種場合,加強與企業界的溝通與互動,籲請工商企業能將經營成果與員工分享,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一三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引發災難之防範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80)
陳委員就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引發災難之防範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近年陸續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育法」、「國土計畫法」及修正「水利法」,將氣候變遷調適納入法規條文,由各面向共同奠定法制基礎。行政院環保署並依溫管法規定,完成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明確擘劃政策總方針,民國107年復與國發會等16個部會依溫管法規定,輔以行動綱領所定原則及政策內涵,完成研擬「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111年)」(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並已於本(108)年9月9日經行政院核定在案。
二、調適行動方案共計提出125項調適行動計畫,其中87項為持續推動計畫,38項為新增計畫,各機關共同推動落實相關工作。行政院環保署將每年督促各機關提交調適成果報告,並每半年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針對關鍵議題進行討論凝聚共識,俾落實滾動檢討原則,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導致之溫度、雨量、病媒蚊傳染病及極端事件變化,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調適行動方案以提高調適能力、加強回復力並降低氣候變遷衝擊脆弱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為願景,將連結災害防救策略,扣接永續發展目標,以降低脆弱度並強化韌性,分由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使用、海洋及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等8個調適領域,規劃推動措施摘述如下:
(一)全球暖化將影響糧食安全及全民健康,內政部以整體空間規劃,透過「國土計畫法」落實土地分區;行政院農委會持續研發抗高溫、病蟲害之生產技術、培育抗逆境品種,研擬提升灌溉用水效率,同時推動農業保險制度,降低氣候變遷對農業之衝擊;衛福部則訂定高溫三級警戒機制,推動高溫關懷服務,提供避暑用品及避暑資訊;勞動部透過各檢查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及宣導相關預防措施,以避免勞工於工作環境產生熱傷害,確保全民健康。
(二)旱澇現象之因應作為歸屬於水資源領域及土地利用領域,將分別推動多元水資源發展及逕流分攤出流管制,由經濟部水利署與內政部、行政院農委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推動。
(三)為因應未來病媒蚊傳染病可能加劇之風險,將優先強化醫療衛生及防疫系統之預防、減災、應變及復原能力,並提升健康風險監測、衝擊評估及預防之管理能力,維護全民健康並優先保障弱勢住民,由衛福部、勞動部及行政院環保署共同推動。
四、另為因應極端氣候恐致天然災害日益增加,內政部相關防範措施如下:
(一)為強化震災、風災等大規模災害之人命救助及災前整備工作,於107年及本年陸續模擬臺灣北部及中部地區大規模地震情境,造成大量建築物倒塌致人命傷亡受困為情境,推動各地區大規模消防救災調度方案,並於國家防災日動員中央各部會及本島各地方政府、民間防救災人員辦理演練,驗證各種救災調度規劃之可行性,對外展示政府對於大規模災害應變救災之準備。
(二)考量大規模災害下,國內救災能量可能不足,有接受國際救援隊支援需求,為加速隊伍通關時間,本年訂頒「國際救援隊來臺接待及撤離中心作業規定」,並邀請歐盟及紐西蘭防救災人員結合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於本年9月16日實際於桃園國際機場演練。
(三)109年及110年將持續推動臺灣南部、東部大規模震災之情境模擬及災損推估,研擬大規模消防救災方案及辦理演練。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以國安為由駁回南海控股雙子星開發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13)
陳委員就以國安為由駁回南海控股雙子星開發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雙子星案因國安因素不予核准:
雙子星案為政府重大公共建設,且為首都交通樞紐;本部投審會經彙整各相關機關審查意見,認定中國大陸地區政府或人民有經由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掌控或影響國內事業營運之疑慮。基於風險控管,衡酌公共利益、敏感性、對國家安全或經濟發展等因素,經彙集各機關意見,提交108年6月26日第1177次委員會議決議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及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定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不予核准。
二、南海控股未介入陽信銀行實際經營:
(一)南海控股持有陽信銀行約3.05%股權,未擔任董監事,沒有實際介入經營,投審會分別於105年及106年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其投資案。
(二)因中國大陸人士有高度參與南海控股營運及政策方向之情形,針對南海控股投資陽信銀行一案,投審會已請相關權責機關再予以審查,後續依審查結果辦理。
三、維護國家安全是民主法治國家的責任:
參考歐美等國,國家安全均是外國人投資案件審查的核心事項,且近年來更採取較過去嚴格的措施。政府歡迎外商來臺投資,但維護國家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責任,亦為外商選擇臺灣投資的重要因素。
四、未來本部投審會仍將秉持依法行政精神,審慎審理各投資案件。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近來多起重大火災事故,前進火場搶救的消防弟兄,因不知危險物品擺放位置、物品類別,而無從判斷自身的安危,導致無辜殉職。建請研擬修法,規範管理人或行為人,定期提供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位置圖」。並報請各縣市消防機關稽查以及參考,避免發生災害事故時,資訊不足而延宕消防人員搶救工作並造成消防弟兄無辜罹難,尊重並保障基層公務員的生命權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52)
沈委員就近來多起重大火災事故,前進火場搶救的消防弟兄,因不知危險物品擺放位置、物品類別,而無從判斷自身的安危,導致無辜殉職。建請研擬修法,規範管理人或行為人,定期提供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位置圖」。並報請各縣市消防機關稽查以及參考,避免發生災害事故時,資訊不足而延宕消防人員搶救工作並造成消防弟兄無辜罹難,尊重並保障基層公務員的生命權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資訊揭露及管理」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推動執行,並未涉及內政部業管事項,惟倘有相關稽查方案需內政部配合執行,內政部將全力配合辦理。
二、有關工廠化學品資訊揭露及消防搶救上之取得運用,相關部會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工廠危險物品資訊申報,並介接至化學雲(主辦機關: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經濟部:該部為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掌握管理區內工廠危險物品及救災時能即時掌握相關化學品及機械設備配置資訊,以便進行救災決策時維護救災人員安全並降低工廠財產損失,業於107年9月18日修正發布「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資料應包括「工廠危險物品配置圖」及「工廠機械設備配置圖」,並自107年10月1日施行;上開申報資料應由工廠負責人於每年1月及7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該署為加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流向,業已蒐集中央各部會化學物質資料,整合建置「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以下簡稱化學雲)。上開「工廠危險物品配置圖」及「工廠機械設備配置圖」等申報資料業已介接至化學雲,提供地方消防機關查詢運用,俾利救災決策及維護救災人員安全。
(二)工廠救災資訊揭露(主辦機關:內政部):
1.內政部於107年5月21日函頒「使用化學品工廠或倉儲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行政指導綱領」,由地方相關機關指導業者繪製化學品平面配置圖,置於警衛室等固定位置,至少每半年更新1次,並將化學品位置資訊納入火災搶救計畫,以利提供救災人員資訊。
2.另內政部已修正消防法第21條之1,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一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為解決台中火力發電廠長期大量燃煤發電造成空氣污染,建請研擬全面淘汰燃煤發電時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39)
沈委員就「為解決台中火力發電廠長期大量燃煤發電造成空氣污染,建請研擬全面淘汰燃煤發電時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以空品模擬台中電廠各種排放情境對PM2.5改善效益如下:
(一)環保署以空氣品質模式(Community Multiscale Air Quality,CMAQ)模擬台中電廠降載40%,對中部PM2.5空氣品質濃度改善最高僅約1.5%。
(二)環保署以CMAQ模式模擬台中電廠零排放,對全台PM2.5空氣品質濃度改善最高僅約1.9%,其中對臺中市改善最高為2.21%。
(三)環保署以CMAQ模式模擬全台9家燃煤電廠改燃氣,對全台PM2.5空氣品質濃度改善比例僅1.32%。
二、雖電力業空污貢獻影響占比不高,但台電公司仍全力推動台中電廠空污改善,辦理情形如下:
(一)台電公司已彈性調度機組,執行中火降載及減煤:
1.在供電穩定前提下,彈性調度機組:機組運轉安排於夏季停1部機組,空污季(秋冬季)停2部機組。
2.「降載減排」及「環保停機」:台電公司配合環保署防制中心及空氣品質預報執行「降載減排」,自104年起至108年9月底,已執行695次。另如遇環保署預報空品區有連續性空品不良時,經評估供電穩定性及機組狀況,彈性調度該燃煤機組「環保停機」。
3.減少用煤量:原許可證核可煤量2,100萬噸,107年已減至約1,600萬噸,在穩定供電前提,108年目標約1,400萬噸。
(二)台電公司本同理心持續精進中火空污改善,預計114年起空污排放將較107年降低6至7成:
1.空污改善及興建室內煤倉:台電公司規劃投入412.79億元,推動既有燃煤機組執行空污防制設備改善升級及興建2座室內煤倉,持續降低空污排放。
2.新增2部燃氣機組,既有4部燃煤機組轉「備用」:中火新增2部屬潔淨能源之燃氣機組,將於113年及114年商轉,既有4部燃煤機組陸續轉「備用」。中火備用機組啟用時機係為備轉容量率偏低,如有機組故障或電源線事故等突發狀況需緊急因應,避免影響供電安全才會調度啟動,即使運轉也僅為短時間,不會長期使用。
3.114年空污排放降低6至7成:中火新增燃氣機組後,4部燃煤機組轉備用,另配合降載減排、環保停機及投入空污改善,與107年比較,114年起空污排放總量約可減少62%至72%,以兼顧空氣品質與穩定供電。
(一四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電信管理法希望透過共網、共建,降低營運商合作門檻促成彼此合作,降低建網成本負擔。惟從國際案例及國內態勢來看,除法源依據外,需要有主管機關更完整機制與更多配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42)
黃委員昭順就「電信管理法希望透過共網、共建,降低營運商合作門檻促成彼此合作,降低建網成本負擔。惟從國際案例及國內態勢來看,除法源依據外,需要有主管機關更完整機制與更多配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降低行動寬頻業者之營運及建置成本,已於108年9月3日完成修訂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0條第9項規定,行動寬頻業者於未逾「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之鄉鎮市區,對電信網路有管控能力時,即進行各種型態之公眾電信網路共用;其餘地區亦開放接取網路(基地臺)之共構(含天線、基頻設備、射頻設備或鐵塔等)及共站等共用態樣,降低業者網路建設合作門檻。
二、本會亦已偕同財政部訂定「電信業者承租公有土地、建物架設基地臺收費基準表」,作為公務機關出租建物及土地之收費基準,行動寬頻業者得以合理費用租用公用建物或土地,設置基地臺。
三、上揭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同條第2項規定行動寬頻業者應逐年增加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建置數量及人口涵蓋率,以保障偏遠地區民眾之行動寬頻上網品質。
四、綜上,本會配合5G釋照,已就網路共用訂定相關政策或配套措施,本會持續召開「無線寬頻基礎建設小組會議」,協調公務機關釋出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並討論及研修相關法規,提升行動寬頻業者之網路建設共用意願及降低建設成本。
(一四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安養信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38)
黃委員就安養信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因應高齡社會來臨,金管會已採行下列措施以鼓勵信託業者積極辦理高齡者安養信託業務:
(一)鼓勵銀行進一步發展結合安養照護、醫療服務等功能之安養信託商品:
1.基於高齡者經濟安全保障,金管會於104年11月10日發布「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自105年度起實施五年,並已於106年至108年連續三年舉行頒獎典禮,每年評定10家辦理情形績效優良業者予以獎勵,藉以鼓勵銀行辦理信託業務,由傳統財產管理進一步結合安養照護、醫療服務等功能,依高齡者及身障者實際需求量身訂作合適之安養信託商品,使高齡者及身障者可透過信託機制,來確保財產安全並專款專用於養老生活所需。
2.「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實施三年多以來,安養信託業務在質與量上皆有顯著成長。截至108年9月底止,已有26家信託業者提供安養信託之相關商品,累計安養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人數20,910人,累計信託財產本金約新臺幣(以下同)202億元,較104年底之累計受益人人數863人及累計信託財產本金約42億元,分別增加20,047人及160億元。
3.目前銀行業已開發出具有異業結盟功能之信託商品,例如,與安養照護機構合作,結合醫院醫療及社會福利等相關周邊服務機構,提供安養照護、復康巴士、生活秘書、看病、代繳水電、聘雇看護等服務;與其他金融商品結合,包括:與以房養老、年金保險、長照保險及健康保險等結合;結合不動產開發信託、興建安養設施或安養機構入住金交付信託等模式,以提升安養信託創新性服務價值等,活化國人所擁有之資產,以滿足高齡者生活照顧之各種需求。
(二)協助推動「成年監護支援信託」:為確保高齡者在無行為能力的情形下,仍能透過信託機制獲得安養照護,金管會已洽司法院建議參考日本制度推動「成年監護支援信託」,例如以修正家事事件法之方式,俾提供法院於監護案件中適用本制度之依據,金管會並於107年9月27日將家事事件法建議修條文提供司法院參考。希望藉由法院依職權介入,評估適用信託制度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並選定專家監護人協助法院評估建立信託架構,例如設定信託財產金額及受監護人日常支出之合理金額等,作為家事法院後續裁定簽訂或修改信託契約之依據,俾透過信託機制結合監護制度,提供高齡者更完善的生活及財產保障。
(三)加強辦理安養信託之宣導:
1.為運用多元宣傳管道推動銀髮金融商品,以強化民眾對安養信託之了解與認同,金管會已於105年5月25日函請各縣市政府設置信託諮詢窗口,以利協助民眾瞭解安養信託業務,目前各地方政府提供之窗口名單已公告於信託公會網站安養信託專區;該專區並提供相關宣導資料、契約參考範本及銀行辦理安養信託業務資訊等,供外界查閱參考。
2.金管會除已督促所轄金融周邊機構辦理相關宣導活動及製作宣導影片,加深民眾對銀髮金融商品之認識,俾利其妥善運用符合自身需求之金融商品外,並已於107年完成安養信託微電影之製作,於網路媒體及無線電視台託播。未來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以提高民眾對安養信託之辦理意願。
二、金管會將持續鼓勵金融業配合衛生福利部長照2.0之在地安養政策,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多樣化信託商品,結合地方政府之社區照護資源,加強與安養機構、醫療院所及社福團體周邊機構之橫向合作,以提供高齡者食衣住行育樂、醫院醫療、安養照護之垂直服務,使高齡者有更多金融工具以預先規劃老年生活,以打造我國高齡白金社會。
(一四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7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23號)
陳委員就協助及輔導臺南市政府購置該市國中小學教室冷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規範,普通教室、辦公室、專科教室等視需要裝置電扇或冷氣設備,並儘可能以室外綠化措施及以建築物座向來減低室內溫度,現階段國中小裝設冷氣,仍由地方政府採因地制宜方式,考量個別學校現況予以適度協助。
二、為評估冷氣裝設之可行性,本部前與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經瞭解各地方政府就轄屬位於航空站、工業區等學校,或教室面臨西曬、集會場所等教學空間,均協助其裝設冷氣,而現行已裝設冷氣者,均需完成校內電力改善等配套措施,避免供電系統無法負荷,其電費支出則採使用者付費原則。
三、另校舍加裝空調設備,除既有電力系統改善及空調設備添購經費龐大外,且涉有節能減碳之環保議題及影響學生健康考量等因素,尚須審慎評估。本部將深入評估後,研提協助臺南市政府之可行方案,並將書面報告送交貴院陳委員國會辦公室。
(一四四)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7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22號)
余委員就檢討「貨物稅條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貨物稅係就特定貨物課徵之特種消費稅,具有經濟及社會政策功能,世界各國多有課徵。我國貨物稅課稅項目有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電器及車輛7類,主要係對影響健康(如含糖飲料品)、耗用能源(如油氣、冷暖氣機)及矯正外部不利益(如水泥、橡膠輪胎、汽機車)之貨物課稅,尚符國際間對是類性質貨物課稅之趨勢。
二、我國目前消費稅包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與具特種消費稅性質之貨物稅,採複式消費稅制。查目前實施加值稅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平均徵收率為19.2%以上(如英國20%、法國20%、德國19%、韓國10%、日本10%、新加坡7%);我國加值型營業稅徵收率5%、貨物稅部分除車輛類、非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其餘稅率為8%至15%,消費稅率合計13.4%至20.75%,整體消費稅負擔與國際比較尚無偏高情形。
三、貨物稅總收入10%由中央統籌分配地方,有關貨物稅之檢討,宜就整體稅制通盤考量及整體評估,以維稅制完整性及兼顧財政健全。
四、民國9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將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及電器類4項貨物免徵貨物稅之財政改革方案,列為實施能源稅稅收運用之配套措施。目前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賡續就綠色稅制之規劃召開會議,就產業競爭力、經濟發展及環境永續等面向探討,配合我國減碳路徑、非租稅工具運用成效及國內外經濟情勢,財政部將適時辦理推動能源稅及檢討「貨物稅條例」相關事宜。
(一四五)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8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29號)
周委員就高鐵南延屏東儘速完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高鐵南延屏東儘速完工問題:
(一)本部鐵道局辦理「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經本部於本(108)年9月27日第3次審查會審議,建議將採左營方案為後續推動綜合規劃優先方案函報行政院;本部鐵道局業依上開審查會議結論及各單位意見完成修正,並於本年10月28日將修正報告函送本部。
(二)本計畫將循程序核轉行政院審查,倘獲核定,再由本部鐵道局繼續辦理綜合規劃作業,其間並須同步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俾併同綜合規劃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接續辦理設計及施工(目前估計設計及施工約需8.5年),後續將儘速辦理相關作業。
二、關於假日增開臺北到屏東、枋寮雙向自強號班次問題:
(一)本部臺鐵局本年底配合潮州─枋寮電氣化通車,規劃調整臺北往返屏東、枋寮間列車行車計畫,第111次、第136次普悠瑪號及第129次、第168次自強號等班次,延長行駛至枋寮站,以提升民眾往來西部地區便捷乘車服務。
(二)未來配合南迴鐵路電氣化完工及新購列車加入營運後(預計民國110年陸續交車),將重新調整屏東線及南迴線班表,屆時該區間即可再提升運能與服務品質。
三、關於臺鐵屏東線潮枋全線雙軌電氣化問題: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6月3日核定之「臺鐵南迴鐵路臺東潮州段電氣化工程建設計畫」,臺鐵潮州枋寮間宜採雙軌電氣化設計,惟考量初期營運、政府財政及建設經費等原因,該路段採兩階段方式推動,第1階段先行辦理單軌電氣化及部分雙軌化(南州至林邊段約6.8公里,改善路線瓶頸),俟運量提升後,再辦理第2階段推動全線雙軌電氣化。
(二)至臺鐵潮州枋寮段站間目標年運量最高者位於潮州崁頂間,尖峰小時開行2班已足敷所需,若納入未來恆春觀光鐵路營運需求,恆春尖峰小時開行2班,仍符合未來目標年需要。且該路段已因應本部臺鐵局車輛交會與調度需要,將南州至林邊段約6.8公里配置為雙軌,未來鐵路電氣化後,因列車性能提升,約可減少15%之行駛時間,路線容量會再提升,將更增加路線之餘裕容量,因此現有之路線與站體配置,應已足敷所需。後續於臺鐵屏東線潮州至枋寮段暨南迴鐵路全線電氣化通車後,依該段路線運量成長及需求情形,再適時滾動式檢討啟動潮州南州段雙軌化可行性評估作業。
四、關於枋寮大車站平臺問題:
(一)枋寮大車站平臺刻由屏東縣政府辦理先期評估,縣府於本年8月29日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目前辦理期中報告修正作業中。後續將依「鐵路站區立體連通廊道與平臺建設及毗鄰地區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由地方政府辦理可行性研究,本部將俟縣府提報後儘速辦理審議作業。
(二)未來臺灣整體鐵道運輸將朝向建構「西部高鐵、東部快鐵」之高效率環島運輸服務,透過高鐵南延配合遷建臺鐵六塊厝站與高鐵屏東站共站,銜接臺鐵(未來升級快鐵)服務潮州、林邊、枋寮等屏中、屏南主要鄉鎮,並整合評估高鐵南延、枋寮車站大平臺、恆春觀光鐵道等計畫建構屏東縣整體軌道運輸骨幹,期帶動屏東縣產業、觀光與土地價值之提升,促進區域均衡發展。
(一四六)行政院函送洪委員慈庸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7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24號)
洪委員就「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闕漏與矛盾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闕漏與矛盾問題:
(一)個案處置說明:
1.學校接獲學生家長反映其子女曾在學校遭班上同學排擠及言語攻擊等不友善對待而輕生,經校方瞭解後,遂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進行校園霸凌事件通報及處理。
2.為釐清事件疑義,教育部邀集4名部外專家學者及3名部內業務單位代表等人籌組聯合訪視小組,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至該校進行實況訪視,給予學校相關建議,以杜類案肇生。
3.為有效協助該校提升學務工作效能,教育部於本(108)年1月25日邀集國立臺北大學、新生醫護專校及教育部業務單位召開會議,針對學務工作、友善校園及輔導機制等面向研議具體作法,以強化學校整體防護機制及因應作為。
4.該校復於本年8月27日檢送有關學務工作、友善校園及輔導機制執行成果資料,經教育部審視後提出修正及改善建議,俾利該校提升整體成效,並將於109年寒假期間予以驗證。
5.另為協助案生家長及學校關係修復,教育部委請國立臺北大學橄欖枝中心協助雙方和解事宜,該中心仍積極協助評估案生家長身心狀況,以及聯繫學校人員等事宜。
(二)後續策進作為:
1.研修「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該準則自101年發布至今,已逾7年,為檢討及精進防制校園霸凌執行作為及健全防制校園霸凌機制,教育部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暨研議防制校園霸凌專法計畫」,研擬「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此外,配合本年「教師法」修正,已召開1次專案報告會議及5次研商會議,評估教師霸凌行為納入防制準則規範之可行性,以利學校未來處理相關霸凌事件能有所遵循。
2.推動修復式輔導措施:教育部自102年委請國立臺北大學建置「橄欖枝中心」,導入「和解圈」修復式正義之概念,以有效建立校園霸凌個案輔導之支持系統,未來計畫主軸將致力擴大霸凌個案處遇與輔導功能,除擴大受理校園霸凌個案輔導案件協處,致力協助學校個案輔導效能外,並持續舉辦校長、教師、家長及學生研習與活動深化校園宣導效能,並加強學校相關人員及旁觀者對霸凌問題之認知,使其成為校園中運用之新助力,以減少校園霸凌事件發生。另教育部亦研議規劃委請南部師資培育大學,共同研擬及推動各項校園霸凌防制工作,強化防制效能。
3.持續提供輔導諮商協助:依據「學生輔導法」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且學校各行政單位亦應共同推動及執行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學校可針對全校學生研擬發展性輔導工作,如發展性輔導無法有效滿足學生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若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者,可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及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提供處遇性輔導。
二、有關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之輻射安全檢查問題:
(一)原能會除依法執行例行輻安業務檢查外,並組成輻安稽查團隊,全力投入作業現場檢查,並增加稽查能量與頻次。迄至本年10月底止,已執行77次作業現場檢查,其中6次會同勞動部職安署(以下簡稱職安署)辦理。檢查發現缺失,包括加強警告標示、照明設備不足、加強管制區巡視等,均於現場要求改正。
(二)對於放射線照相檢驗輻射作業辦理聯合稽查,由原能會提供業者通報作業資訊,職安署依作業規模及風險管理標的選定稽查目標,共同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聯合查核,以確保輻射作業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保障工作人員安全。
(三)為進一步提升輻射作業稽查效能,原能會與勞動部研議,要求發包事業機構應執行廠內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之安全管理,以共同查核承包業者之工作人員輻防管理事宜,並規劃共同推動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攝影之科技執法方式,用以檢視作業現場輻射防護執行情形。
(四)另為有效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之不預警檢查,遏阻不肖業者及其員工違反輻射防護管制規定之不當行為,原能會將透過建置線上通報平臺,要求業者每次作業前先線上通報相關資訊,作業後線上填報作業現場輻防管理情形、人員劑量監測及輻防裝置使用等結果,以利加強辦理不預警稽查與查核工作人員輻防作業執行情形。若查獲輻射作業或管理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原能會將嚴懲不貸。
三、有關未依法適時替檢測工程師申請防護佩章問題:
(一)原能會已訂定「從事放射線照相檢驗之輻射工作人員與僱主之聘僱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要求放射線照相檢驗業應據以訂定契約,納入「輻射防護計畫」,規範業者應依法提供輻射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佩章,輻射工作人員於作業時需依法佩戴,若有違反「輻射防護計畫」之規定,將依法處分。
(二)為落實前述規定,要求檢驗公司於每次執行現場作業時,應將工作人員於作業現場配戴佩章之照片,記錄於工作日誌內,以確認檢驗公司確實提供輻射工作人員劑量佩章,輻射工作人員亦依法佩戴,若有造假之情事,原能會將依法處分。
(三)發包事業機構執行廠內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前,原能會要求發包事業機構進行安全審核,並協助審核承攬檢驗公司確實提供輻射劑量佩章,監督檢驗公司工作人員確實依規定佩戴;原能會亦與勞動部研議共同推動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攝影之科技執法方式,以利檢視作業現場輻射防護執行現況。
(四)為使放射線照相檢驗工作人員皆能依規定接受輻射劑量監測,原能會於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業輻射安全檢查時,將查核及比對輻射工作人員之劑量監測紀錄及勞保投保紀錄,以有效勾稽相關資料,避免業者未依法提供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佩章之情事。
四、有關核電廠承攬商人員健檢情形問題:
(一)有關強化台電公司各核電廠承攬商游離輻射從業人員之稽查健康管理與職業安全部分,原能會已立即就台電公司各核電廠既有管制措施,以專案全面查核105年至107年核電廠承攬商之游離輻射從業員工資格審核資料(體檢或健檢紀錄、教育訓練紀錄),查核健檢紀錄均為正本或為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查核結果已確認員工均依規定完成體檢或健檢。
(二)建立並進行跨部會合作機制:原能會已透過勞動部現有之管理系統,經由橫向勾稽之資料比對,精進管理措施。本年已開始利用職安署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勞動部勞保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勞工保險投保相關資料庫等與原能會所掌握承攬商員工資料進行全面橫向勾稽,稽查承攬商(即雇主)所提供游離輻射從業人員法定之職業健康保障措施。另為進一步確認業者保存之相關原始紀錄,原能會已要求核電廠承攬商提供工作人員名冊及健康管理之原始資料,以供原能會與各核電廠既有之審核資料進行交叉比對,對有疑義之處將進一步現場檢查與查核相關業者。
(三)健檢全面橫向勾稽:原能會本年起每季提供核電廠承攬商單位名單予職安署,經協助比對後,將健檢結果為第3級與第4級之事業單位及勞工名單等資料回復原能會,原能會進而將名單列為優先檢查對象,以防範從業人員輻射安全事件發生。
(四)加強核電廠從事游離輻射作業勞工之職業保障:原能會已於本年9月25日發函勞保局,由原能會將近年核電廠承攬商游離輻射從業人員名冊,提供勞保局進行比對,確認此類從業人員有否投保勞保,以確保雇主落實勞工職業保障相關規定。惟勞保局回復表示為比對尚需原能會提供承攬商之勞保投保證號,目前原能會刻正辦理查對作業,俟查明後即函請勞保局協助比對作業。
(五)原能會目前持續藉由核電廠之名冊與承攬商員工相關紀錄兩者資料進行交叉比對。
待原能會初步查核後,將就書面資料中有疑義者,優先至承攬商營業相關處所進行現場查核原始紀錄。若經查核確認雇主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者,將嚴格依法裁處。
(一四七)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8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26號)
施委員就交通政策必須以「鐵路為主,公路為輔」之策略,方符合臺灣整體利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整體評估臺灣軌道交通網路方面:
(一)在面臨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之挑戰下,發展公共運輸、減少私人運具之使用,為各國政府最重要交通政策,其中又以具安全、大量、準確、低耗能優勢之綠色運具─軌道運輸系統,廣被採用及積極建設,故發展軌道建設為我國當前基礎建設之重點。
(二)為建構完善便捷之軌道交通網路,配合國內東西部環境特性,現階段西部城際運輸以效率為目標,軌道建設以高鐵為主、臺鐵為輔,東部城際運輸以觀光為目標,軌道建設以臺鐵為主,並以公路公共運輸輔助。至都會區內之運輸,則以臺鐵都會快捷功能、強化都會捷運與公共運輸整合等手段,建構全臺完善綿密之大眾運輸路網。
(三)在國家財政足以負擔之情況下,本部將逐步推動「西部高鐵、東部快鐵」之政策,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捷運建設之可行性研究,如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本部亦將編列預算補助推動。
二、有關若高鐵南延及北延均交由台灣高鐵公司經營,本部目前之規劃方面:高鐵南延案,經分析該計畫30年營運期之收入大於營運成本,故後續於綜合規劃階段將朝向以OT(營運-移轉)方式,由政府與台灣高鐵公司協商營運階段之權利義務及分工細節方式辦理,至高鐵北延宜蘭部分之路線、營運規劃等,刻正進行相關研析中。
三、有關高鐵東延至花蓮、臺東,可否列為下階段之評估方面:在國土計畫「提升國土機動性、可及性及連結性」及「西部城際運輸以高鐵為主,東部城際運輸以臺鐵為主」之目標下,現階段環島鐵路網將以「西部高鐵、東部快鐵」政策為目標,長期則視東部發展需要於適當時機逐步推動環島高鐵網。
四、有關對於「軌道經濟」之策進規劃方面:
(一)本部臺鐵局配合國家政策,多數車站高架化或地下化,致貨場逐年減少,如北部較大之貨場僅餘五堵貨場。目前正進行之臺南鐵路地下化及未來桃園鐵路地下化,亦將連帶影響沿線貨場之存廢。因該局貨場減少,貨主可選擇之裝卸地點有限,尤其細緻溫控物流更難以達到如公路運輸之時效性與及門服務。
(二)以運輸成本而言,鐵路運送適合數量龐大且重之物品,如水泥、砂石等,一般物品如未達本部臺鐵局貨運起碼運價(以25噸計費),其運輸成本遠高於公路運輸。目前該局運送貨物均為常溫,尚無溫控或其他防護設備,且考量現行貨車或行李車廂因車體老舊,無大容量供電設施及電力跳線等供冷藏設備使用,如需裝設,涉及整體結構異動,經評估改造難度及費用均高。
(一四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7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18號)
林委員就臺南南區黃金海岸養灘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南黃金海岸養灘問題:
(一)臺南海岸已列入一級海岸防護區,預計民國109年2月完成臺南海岸防護計畫公告,本部水利署針對黃金海岸防護已研擬短、中、長期治理策略如下:
1.短期:於109年辦理養灘及既有突堤修復、補強工程,經費約4,500萬元,期能維持至少20公尺寬沙灘。
2.中期:依短期策略成果,並配合海岸防護計畫,增加養灘量及相關防護策略,期能維持50公尺寬沙灘,兼顧防災與景觀休閒。
3.長期:檢討曾文溪、二仁溪上游補充至下游之砂源量,並依短、中期策略成果及海岸防護計畫,研擬最佳防護策略。
(二)短期策略工程案件已提報本部水利署109年「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勘評,俟預算通過後將儘速辦理;中、長期策略則俟臺南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後,將督請權責機關依防護計畫內容儘速籌措經費辦理。
二、關於「根留臺灣」及「中小企業」投資優惠方案持續滾動式檢討問題:
(一)提振臺灣經濟乃政府首要任務,為活絡根留臺灣企業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本部積極推動「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根留臺灣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並已將適用資格認定從寬受理,若企業投資始點於方案公布之前,但建廠或產線、設備擴充相關文件自本(108)年7月1日後開立者均適用二方案。
(二)另於本年9月27日經行政院核定修正根留臺灣方案,將共同資格之「未曾赴中國大陸投資」限制,放寬改為「未取得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資格之企業」,擴大適用範圍照顧未能符合「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之廠商。
(一四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櫂豪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7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17號)
劉委員就臺東深層海水布管取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東深層海水布管取水問題:
(一)經濟部「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係於民國106年7月10日經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為106年9月至110年8月,該計畫由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支應4億元,辦理深層海水試驗管工程,以滿足「經濟部東部深層海水創新研發中心」試驗用水之需求。
(二)由於「海岸管理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分別於104年2月4日、12月9日及105年12月9日公(發)布施行,深層海水試驗管工程受上述相關法規限制,需依程序辦理計畫提報與審查事宜;復受海象條件限制,每年適合布管日數有限,上述因素皆將影響工程執行進程。
(三)為加速布管取水作業,經濟部水利署已規劃自本(108)年11月起進行取水管材進場作業,並於本年底前先進行取水管熔接作業,以期將原規劃109年12月底完成布管作業,提前至6月底完成。
二、關於臺東深層水發展養殖產業問題:
(一)行政院農委會已進行溫帶高經濟價值生物之繁養殖、魚類生殖調控及大型海藻量產等相關研究,可應用於深層海水產業。現正開發多溫層暨多營養階海水養殖系統並建立養殖技術,將高經濟養殖物種引入系統中進行養殖生產,冀以此系統為基礎,開發節能與節水養殖模式,降低生產成本,增加養殖收益,提高深層海水業者應用本技術之意願,以促進深層海水產業發展。
(二)行政院農委會就研究成果積極推廣與輔導業者進行運用,目前已有1家廠商技轉葡萄藻之養殖技術,另亦有廠商提出有關牙鮃繁養殖技術之技轉意願書,現簽訂合約中。
(三)有關臺東養殖漁業生產區先期規劃,臺東縣政府已辦理地方說明會、期中報告審查會議及第1次期末報告審查會議,行政院農委會協助臺東縣政府就規劃內容提出建議,期未來該地區能發展成為具地方特色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未來將持續進行深層海水應用之相關研究並輔導業者運用深層海水,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三、關於花東居民航空票價補貼問題:交通部為於東部鐵路運能提升過渡期間,減輕花東地區居民對外交通負擔,維持花東航線之穩定供給,已擬具「花東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助試辦計畫」,針對設籍於花蓮縣、臺東縣居民搭乘花蓮及臺東定期航線,得申請票價補助500元,補助期間為期1年,全案報院審查,未來將視試辦成效適時檢討計畫內容。
四、關於花東鐵路全面雙軌化問題:
(一)行政院業於106年5月2日核定「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可行性研究」,將臺鐵東部幹線花蓮站至南迴線知本站間,現有單軌路線約107.8公里進行雙軌化,總經費為410.67億元,並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二)本計畫目前刻正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綜合規劃,業依107年7月26日行政院環保署第2次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會議結論,辦理環境調查及報告書撰寫,並於本年8月21日依程序提送交通部,接續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勘、公聽會及上網公開等,俟完成後提報環保署審議。
(三)本院相當重視本案期程,主辦機關交通部刻正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積極辦理中,未來俟交議國發會,將由該會加速進行審議時程。
五、關於南迴鐵路電氣化通車後,花東鐵路全面雙軌化計畫通車前,透過優惠套票提高轉乘意願問題:交通部已指示臺鐵局及高鐵公司研議臺北-左營-臺東之高鐵-臺鐵優惠套票,以提高臺東鄉親透過高鐵轉乘臺鐵意願,疏運臺北-臺東間之旅客,俟交通部研議優惠套票之財務計畫定案後,如需由花東基金補貼,將循序報院審查。
(一五○)行政院函送尤委員美女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8010256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358號 施政報告質詢7號)
尤委員就反中共滲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反中共滲透問題,政府刻持續充實相關法規及因應措施,期能有效對應中共之各種滲透干預行為:
(一)中國大陸利用臺灣自由開放之社會環境,透過資本、媒體、網路滲透等手段,擾亂臺灣社會,製造社會紛擾,危害民主體制正常運作,政府各相關部門皆持續密切關注相關情形,積極查處,並嚴加防範。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近來已共同完成「國安五法」之修法工作,強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中華民國刑法」之相關規範,以防制中國大陸製造我社會紛擾,危害民主體制正常運作。
(二)有關反中國大陸滲透修法,目前貴院已有數版本草案待審,其中有主張採行禁止制(如民進黨黨團版)、登記制、揭露制(如時代力量黨團版及貴委員所提版本),或加入許可制(如王委員定宇版),皆有助於強化民主防衛。相關草案具體規範內容之整合,以及與現行「遊說法」、「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規範之銜接適用,在未來立法過程中,行政部門將儘速與朝野黨團共商,期待在行政與立法部門之合作下,可以形成妥適周延之立法,有效對應中國大陸之各種滲透干預行為。
二、關於推行數位身分證問題:
(一)有關公布換發計畫規劃書、相關技術文件及第三方獨立驗證及確認(IV&V)之程序部分:
1.「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規劃案」期程自本(108)年4月11日至11月30日止,規劃廠商依約於本年7月至9月間陸續交付規劃報告書計11冊,內政部已召開多次工作會議,掌控規劃廠商工作進度及內容。為完備上開報告書品質,該部已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協助審查,將俟全案報告書完成審查後,再適時一併對外公開細部規劃內容及相關技術文件。
2.規劃廠商完成細部規劃案後,後續擬由內政部自辦New eID管理系統、自然人憑證系統及戶役政系統配合修改之系統建置案對外招標作業,將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建置於內政部安全管理之機房中,資安防護A級標準,並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制度(ISMS)及第三方獨立驗證及確認(IV&V)確保資訊安全。屆時招標文件均會於網路對外公開,並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二)有關盤點New eID所使用之各資訊技術規格或架構,是否可能產生具再識別性之衍生性資料部分,以及相關衍生性資料具有何種層級之隱私及資安風險問題,New eID於政策評估階段時,國發會、科技部、法務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等各機關(單位)已充分討論其對個資保護之影響,明確界定New eID僅單純將紙本身分證結合自然人憑證,只做身分識別,與個資蒐集、處理、利用脫鉤,惟為保障民眾權益,在進行建置案時仍會進行相關之評估,以確保資訊安全。
(三)有關New eID換發及使用可能產生之問題(如證件晶片失效時實體證件之效力歸屬等),以及衍生性資料之產生、運用等事項,是否應草擬相應之法律加以規範部分:
1.若New eID卡片逾應換領日期或晶片無法讀取,New eID卡面上已有之基本個人資料,其識別當事人身分之效力並不隨之消滅,由各該查驗機關自行決定是否可做為辨識身分證明之文件。
2.「戶籍法」第52條及第59條已就「國民身分證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內政部訂定相關辦法辦理。另在資訊安全方面有「資通安全管理法」、個資保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自然人憑證有「電子簽章法」等專法規範,New eID將在該等法律基礎上製發及應用,目前尚無訂定專法之規劃,未來內政部將會檢視New eID系統所有相關衍生性資料,並在資訊安全規範及規定中,以正向表列方式明確列示其使用目的及使用範圍,以完整保障個人隱私及資訊自主權。
(四)有關作業過程與結果應透明公開:
1.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已設置「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將New eID規劃重點、個資保護及與各界溝通相關內容上網公告,讓大眾可明確知曉New eID決策內容,同時大眾亦可透過內政部信箱(部長或司長信箱)及1996內政服務熱線提出諸多寶貴建議及回饋意見。
2.另為使大眾充分瞭解New eID之益處及換證事宜,並解除相關疑慮,未來將採多元方式進行宣導作業,另針對戶政事務所辦理換證流程及應注意事項教育訓練,向各機關單位介紹New eID運用機制。
三、關於同性婚姻相關配套問題:
(一)有關跨國同性婚姻一國多制部分:
1.「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司法院秘書長本年6月24日函略以,現行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國人同性結婚,在我國將不被承認。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自本年5月24日施行,內政部已於本年5月22日公告:「國人與阿根廷、澳洲等26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國家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2.外交部審理國人之外籍同性配偶申請來臺依親簽證原則,係依據內政部辦理跨國同性婚姻登記之作法,並比照現行國人之外籍異性配偶申請依親簽證程序。現行須經境外面談之22個特定國家,均未承認同性婚姻,按各該國之法律,該22國人士均無法在其原屬國取得「同性」之結婚證明,另即便渠等改持單身證明前來我國,依據內政部之公告,亦無法與我國人在臺登記結婚,此等限制係我國法律及他國法律之規定使然,並非因結婚依親境外面談制度所造成。
3.又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以,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國人或香港澳門居民不得在臺為同性結婚登記。
4.至有關兩岸同性伴侶之結合,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目前法規上已有適用基礎,惟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行政管理措施,尚待跨部會予以完備,陸委會將於近期內函請各機關續行提供相關評估意見,俾利進行後續研議,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
(二)有關子女收養部分:
1.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僅就民法婚姻章規範不足部分作成解釋,尚不及於其他。而民法收養規定雖非屬於婚姻章之範疇,惟考量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爰於第20條明定允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至於是否開放相繼收養及共同收養,宜待未來持續觀察後,再為審慎討論研議。
2.無論是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之繼親收養,收養者本即是被收養者之養父或養母。異性婚姻之繼親收養在子女國民身分證之父母欄位之所以省略養字,係因省略該養字,仍可區分父或母,不致混淆雙親之稱謂。於同性婚姻之繼親收養,該子女之雙親欄稱「父、養父」或「母、養母」以利識別其雙親,並無歧視之意。
(三)有關開放同性配偶實施人工生殖部分:「人工生殖法」之受術對象涉及醫學倫理、兒童權益、同性平權及婦女權益等面向,社會輿論有正反不同意見,衛福部已分別於本年7月、8月及9月分別召開醫學倫理、兒童權益及同性平權之專家諮詢會議,後續將再進行宗教文化層面之專家諮詢會議,並辦理相關修法評估與具體配套措施之研議,同時持續蒐集各方意見及國際作法,依我國民情、社會期待、兒童身心發展等綜合評估,尋求社會最大共識。
乙、審計部答復部分
(一)審計部函送委員陳玉珍、呂孫綾、徐永明等3人就「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6年度至107年度)」案審核經過所提諮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臺審部一字第108005877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03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