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第12款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作以下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8230155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附件0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6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8年11月4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科技部部長陳良基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08年11月18日召開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高金召集委員素梅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7,509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9,496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986萬2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70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項:
1.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自籌款比率之達成率為災防中心績效評鑑項目之一: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自籌收入來自民間部分甚低,且逐年呈下降趨勢:災防中心自籌收入,主要來自科技部、科技部以外政府單位,但來自民間之收入極低,106及107年度決算數分別僅占總收入0.40%及0.24%,且每年度來自民間自籌收入呈下降趨勢,108、109年度自籌收入甚至僅編列1萬元。
行政法人災防中心106年度至109年度自籌收入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
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度 |
109年度 | |||
預算 |
決算 |
預算 |
決算 |
預算 |
預算 | ||
自籌收入 |
合計 |
37,030 |
95,153 |
51,500 |
96,717 |
60,310 |
65,527 |
科技部 |
29,000 |
73,467 |
39,770 |
72,113 |
52,100 |
40,000 | |
科技部以外政府單位 |
8,000 |
21,305 |
11,700 |
24,368 |
8,200 |
25,527 | |
民間 |
30 |
381 |
30 |
236 |
10 |
10 | |
總收入 |
204,195 |
271,519 |
269,933 |
347,198 |
354,817 |
375,098 | |
自籌收入占總收入% |
18.13% |
35.04% |
19.07% |
27.86% |
17.00% |
17.47% | |
自籌收入來自民間部分占總收入% |
0.08% |
0.40% |
0.06% |
0.24% |
0.02% |
0.02% |
※註:資料來源,災防中心提供。
爰此,請科技部適度提高國家災害防救中心自籌收入,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高金召集委員素梅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高金委員素梅補充說明。
高金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宣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7,509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9,496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986萬2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70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項:
1.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自籌款比率之達成率為災防中心績效評鑑項目之一: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自籌收入來自民間部分甚低,且逐年呈下降趨勢:災防中心自籌收入,主要來自科技部、科技部以外政府單位,但來自民間之收入極低,106及107年度決算數分別僅占總收入0.40%及0.24%,且每年度來自民間自籌收入呈下降趨勢,108、109年度自籌收入甚至僅編列1萬元。
行政法人災防中心106年度至109年度自籌收入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
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度 |
109年度 | |||
預算 |
決算 |
預算 |
決算 |
預算 |
預算 | ||
自籌收入 |
合計 |
37,030 |
95,153 |
51,500 |
96,717 |
60,310 |
65,527 |
科技部 |
29,000 |
73,467 |
39,770 |
72,113 |
52,100 |
40,000 | |
科技部以外政府單位 |
8,000 |
21,305 |
11,700 |
24,368 |
8,200 |
25,527 | |
民間 |
30 |
381 |
30 |
236 |
10 |
10 | |
總收入 |
204,195 |
271,519 |
269,933 |
347,198 |
354,817 |
375,098 | |
自籌收入占總收入% |
18.13% |
35.04% |
19.07% |
27.86% |
17.00% |
17.47% | |
自籌收入來自民間部分 占總收入% |
0.08% |
0.40% |
0.06% |
0.24% |
0.02% |
0.02% |
※註:資料來源,災防中心提供。
爰此,請科技部適度提高國家災害防救中心自籌收入,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主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9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8230155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附件0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6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8年11月13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教育部常務次長兼任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林騰蛟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進行實質審查,會議由李召集委員麗芬擔任主席。
參、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4億4,809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億4,473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36萬1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0,859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4項:
1.行政院雖已核定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第3期計畫」,計畫期程109至113年。然第2期原規劃辦理期程為105至108年,後因部分工程進度落後,展延至109年度。其中攸關選手級教練住宿品質之宿舍、器材及監控中心新建工程,截至9月進度僅59.41%。有鑑於宿舍及餐廳新建工程係為支援2020東京奧運選手進駐使用,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積極督促相關工程進度早日完工,俾使選手早日進駐、專心訓練備戰。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2.有鑑於運動科學專業人員為現代運動競技後勤支援重要之一環。然根據教育部106年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報告指出,近年該中心在各運動項目皆未能提供足夠之生理、體能、心理、力學、傷害等專業運科與傷防人員隨隊人員。經查為備戰2020東京奧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雖已規劃增加多位運動科學防護後勤支援專業人力,然相關人力是否足以因應各運動項目代表隊之需求容有疑義,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允宜進一步審慎評估審核各協會之國外移地訓練計畫、以及運動科學防護後勤支援之需求,並於2個月內提出因應2020東京奧運各協會代表隊後勤支援需求評估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3.有鑑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雖於「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計畫」、「黃金計畫」皆有編列「專業服務費用」用以補助各協會聘用運科人員、物理治療師、體能訓練師、護理師、營養師、運動心理師、防護員等專業人員,以建構完備運動訓練後勤支援系統,協助選手及教練進行備戰。然相關裝備管理、行政庶務等工作,仍須由各體育協會自行聘用,甚至有選手、教練、或部分專業人員必須兼任處理其他行政事務之情事,恐不利選手、教練、專業人員專心準備比賽或專注於後勤支援工作。爰建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2個月內,研議於國際賽事協助支援各協會及代表隊,聘用相關裝備管理或處理行政庶務工作人力之可行性。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4.有鑑於教育部106年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報告指出,國訓中心近年組織架構及人力大量擴編,對中心營運彈性並未產生正面效益,要求國訓中心檢討組織架構及加強人力資源運用。雖然該中心明顯於109年度員額編制大量減少人力員額,然經查所減列之員額竟多為「技術人員」、「防護人員」等攸關選手後勤支援權益之人力,卻又另增加多位高階主管人力,顯有不妥。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重新評估109年度中心員額分配情況,並檢討部分員額增減之原因,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5.有鑑於教育部104至107年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報告指出,該中心已聘請各科醫師加入國訓門診醫療團隊,並與鄰近醫療院所結合,提供多元醫療服務,故針對選手心理輔導機制應再加強。然檢視國訓中心於109年度「強化及監控選手心理狀況」之目標設定,包括:實施選手團體動力課程100人次、執行選手個人心理晤談200人次、實施運動心理技能施測與教育課程150人次,相較於往年的執行成果皆遠高於此目標,例如:107年度執行心理晤談諮商及輔導達435人次、運動心理技能訓練便達621人次。顯見109年度之目標設定過於保守。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檢討相關提供選手心理輔導及訓練之目標設定,積極強化照顧選手心理狀況,以落實運動科學管理支援。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6.鑑於運動員之訓練與調劑之平衡,為提升競技表現之關鍵,然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雖以採購諸多娛樂設備提供運動員使用,然因目前國訓中心休憩空間有限,致生運動員仍多選擇待在房間,互動不多之狀況。為使優秀選手於國訓中心之訓練生活得以更為平衡,建請體育署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1個月內針對前述休憩空間與互動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7.鑑於目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部分項目之訓練上,出現以勞動基準法之一例一休為由,未能協助選手於假日訓練時配置防護員,致生選手須暴露於運動傷害風險之狀況,為避免相關之運動防護空窗發生,建請體育署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8.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雖已改制行政法人,但在對於運動員之溝通與單項協會對於優秀運動員之競技規劃,亦常見未能尊重運動員之考量,如近日之莊智淵與謝淑薇事件亦可發現前述情形已非個案。
鑑此,針對既有之訓輔委員會制度與各單項協會對於運動員之參賽策略決策機制,以及體育署針對類似案例之處理流程優化,建請體育署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9.鑑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服務之運動員均為我國運動產業之優秀人才,然在訓練過程中,由於我國長期未能重視運動產業之勞動權利義務認知之重要性,致生運動員於開始商業合約之討論後,常見出現合約簽訂過程中權益受損之問題。
鑑此,建請體育署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針對前述問題於2個月內與相關領域之專家、團體討論並提出改善計畫,將運動勞動權益與契約相關知識等面向融入現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員教育與進修之內容,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10.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自104年1月1日改制為行政法人,期藉由人事、組織、經費等制度鬆綁,增加中心自主管理能力,並使運作更具彈性、專業與效益,提升我國運動競爭力。惟查104至109年預、決算,中心財源每年皆有9成以上來自政府部門補助,且比重呈逐年增加趨勢(見表一),恐無法發揮自主管理效益。雖中心已將企業贊助或募款計畫列入各年度工作目標,然查每年受贈收入之預、決算,實際收入皆較預算收入大幅增加(見表二),顯見目標值過低。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確實評估歷年狀況,編列受贈收入,並就如何提高自籌財源比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收入合計 |
政府補助收入 |
政府補助占比 |
104決算 |
937,613 |
896,857 |
95.65% |
105決算 |
659,453 |
604,322 |
91.64% |
106決算 |
795,296 |
782,478 |
98.39% |
107決算 |
1,676,388 |
1,653,522 |
98.64% |
108預算 |
1,156,577 |
1,146,777 |
99.15% |
109預算 |
1,448,099 |
1,434,799 |
99.08% |
年度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預算數 |
100萬 |
300萬 |
300萬 |
400萬 |
400萬 |
400萬 |
決算數 |
543萬3,850元 |
1,097萬1,472元 |
668萬810元 |
1,511萬2,461元 |
-- |
-- |
比較增減 |
443.39% |
265.72% |
122.69% |
277.81% |
-- |
--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11.打造頂尖團隊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4至107年度發展目標,業務內容包含「延攬國際級一流運動教練或體能教練進駐國訓中心」及「發展國家級運動教練培養系統及規劃建立國家教練制度」等等。針對前者,雖中心輔導各單項協會聘任國際級教練來台協助培訓隊訓練之人數,大致呈成長趨勢,惟國訓中心僅為協助外籍教練進駐之行政工作,並未確實發揮專業協助功能,亦未建立後續追蹤機制,不利於了解外籍教練對各培訓隊之實質效益;針對後者,中心104年起改制迄今,仍未針對國家教練制度作雛型規劃,並提出建立培養系統之具體執行方案,恐不利國家體育發展。綜上,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改善上開所述,並就國家教練制度作雛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12.2019年台灣青棒於U18世界盃拿下冠軍,周宗志教練分析表示曾修讀運動心理學之葉明嘉教練對提升選手表現有正面影響。2019年開始,NBA也新推行新的心理健康準則,要求各隊須聘請1至2位具心理治療背景的專業人士及1位持照的心理治療師,讓球員在有需要時能尋求協助。此外,球團必須備妥書面治療計畫以防緊急醫療狀況發生,也應訂定保密條款。
可見心理健康對運動選手之表現,無論國內外均予以肯定,爰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持續強化心理健康人力及措施,並於重大賽事安排具心理專業人員隨隊,以提升選手表現。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蔡培慧 蘇巧慧
13.有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近3年之替代役男與補充兵役男人數因兵役制度改變與寄訓制度強化,導致役男人數大幅降低,惟役男培訓實為延續選手競技運動生命,且每年役男人數依實際情況,人數實有浮動的可能,為使選手競技運動實力及培訓得以延續,請於2個月內擬具完整辦理情形書面報告,提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蔡培慧
14.有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人事管理規章」績效獎金係依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年度績效目標執行評核結果,由執行長報董事會同意後,專案核發。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精進各項業務,訂定合理績效指標。請於2個月內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提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蔡培慧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李召集委員麗芬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李委員麗芬補充說明。
李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宣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4億4,809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億4,473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36萬1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0,859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4項:
1.行政院雖已核定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第3期計畫」,計畫期程109至113年。然第2期原規劃辦理期程為105至108年,後因部分工程進度落後,展延至109年度。其中攸關選手級教練住宿品質之宿舍、器材及監控中心新建工程,截至9月進度僅59.41%。有鑑於宿舍及餐廳新建工程係為支援2020東京奧運選手進駐使用,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積極督促相關工程進度早日完工,俾使選手早日進駐、專心訓練備戰。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2.有鑑於運動科學專業人員為現代運動競技後勤支援重要之一環。然根據教育部106年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報告指出,近年該中心在各運動項目皆未能提供足夠之生理、體能、心理、力學、傷害等專業運科與傷防人員隨隊人員。經查為備戰2020東京奧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雖已規劃增加多位運動科學防護後勤支援專業人力,然相關人力是否足以因應各運動項目代表隊之需求容有疑義,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允宜進一步審慎評估審核各協會之國外移地訓練計畫、以及運動科學防護後勤支援之需求,並於2個月內提出因應2020東京奧運各協會代表隊後勤支援需求評估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3.有鑑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雖於「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計畫」、「黃金計畫」皆有編列「專業服務費用」用以補助各協會聘用運科人員、物理治療師、體能訓練師、護理師、營養師、運動心理師、防護員等專業人員,以建構完備運動訓練後勤支援系統,協助選手及教練進行備戰。然相關裝備管理、行政庶務等工作,仍須由各體育協會自行聘用,甚至有選手、教練、或部分專業人員必須兼任處理其他行政事務之情事,恐不利選手、教練、專業人員專心準備比賽或專注於後勤支援工作。爰建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2個月內,研議於國際賽事協助支援各協會及代表隊,聘用相關裝備管理或處理行政庶務工作人力之可行性。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4.有鑑於教育部106年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報告指出,國訓中心近年組織架構及人力大量擴編,對中心營運彈性並未產生正面效益,要求國訓中心檢討組織架構及加強人力資源運用。雖然該中心明顯於109年度員額編制大量減少人力員額,然經查所減列之員額竟多為「技術人員」、「防護人員」等攸關選手後勤支援權益之人力,卻又另增加多位高階主管人力,顯有不妥。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重新評估109年度中心員額分配情況,並檢討部分員額增減之原因,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5.有鑑於教育部104至107年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報告指出,該中心已聘請各科醫師加入國訓門診醫療團隊,並與鄰近醫療院所結合,提供多元醫療服務,故針對選手心理輔導機制應再加強。然檢視國訓中心於109年度「強化及監控選手心理狀況」之目標設定,包括:實施選手團體動力課程100人次、執行選手個人心理晤談200人次、實施運動心理技能施測與教育課程150人次,相較於往年的執行成果皆遠高於此目標,例如:107年度執行心理晤談諮商及輔導達435人次、運動心理技能訓練便達621人次。顯見109年度之目標設定過於保守。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檢討相關提供選手心理輔導及訓練之目標設定,積極強化照顧選手心理狀況,以落實運動科學管理支援。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6.鑑於運動員之訓練與調劑之平衡,為提升競技表現之關鍵,然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雖以採購諸多娛樂設備提供運動員使用,然因目前國訓中心休憩空間有限,致生運動員仍多選擇待在房間,互動不多之狀況。為使優秀選手於國訓中心之訓練生活得以更為平衡,建請體育署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1個月內針對前述休憩空間與互動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7.鑑於目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部分項目之訓練上,出現以勞動基準法之一例一休為由,未能協助選手於假日訓練時配置防護員,致生選手須暴露於運動傷害風險之狀況,為避免相關之運動防護空窗發生,建請體育署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8.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雖已改制行政法人,但在對於運動員之溝通與單項協會對於優秀運動員之競技規劃,亦常見未能尊重運動員之考量,如近日之莊智淵與謝淑薇事件亦可發現前述情形已非個案。
鑑此,針對既有之訓輔委員會制度與各單項協會對於運動員之參賽策略決策機制,以及體育署針對類似案例之處理流程優化,建請體育署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9.鑑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服務之運動員均為我國運動產業之優秀人才,然在訓練過程中,由於我國長期未能重視運動產業之勞動權利義務認知之重要性,致生運動員於開始商業合約之討論後,常見出現合約簽訂過程中權益受損之問題。
鑑此,建請體育署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針對前述問題於2個月內與相關領域之專家、團體討論並提出改善計畫,將運動勞動權益與契約相關知識等面向融入現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員教育與進修之內容,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10.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自104年1月1日改制為行政法人,期藉由人事、組織、經費等制度鬆綁,增加中心自主管理能力,並使運作更具彈性、專業與效益,提升我國運動競爭力。惟查104至109年預、決算,中心財源每年皆有9成以上來自政府部門補助,且比重呈逐年增加趨勢(見表一),恐無法發揮自主管理效益。雖中心已將企業贊助或募款計畫列入各年度工作目標,然查每年受贈收入之預、決算,實際收入皆較預算收入大幅增加(見表二),顯見目標值過低。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確實評估歷年狀況,編列受贈收入,並就如何提高自籌財源比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一:歷年政府補助收入情形 單位:新台幣元 | |||
|
收入合計 |
政府補助收入 |
政府補助占比 |
104決算 |
937,613 |
896,857 |
95.65% |
105決算 |
659,453 |
604,322 |
91.64% |
106決算 |
795,296 |
782,478 |
98.39% |
107決算 |
1,676,388 |
1,653,522 |
98.64% |
108預算 |
1,156,577 |
1,146,777 |
99.15% |
109預算 |
1,448,099 |
1,434,799 |
99.08% |
表二:歷年受贈收入情形 單位:新台幣元 | ||||||
年度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預算數 |
100萬 |
300萬 |
300萬 |
400萬 |
400萬 |
400萬 |
決算數 |
543萬3,850元 |
1,097萬1,472元 |
668萬810元 |
1,511萬2,461元 |
-- |
-- |
比較增減 |
443.39% |
265.72% |
122.69% |
277.81% |
-- |
--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11.打造頂尖團隊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4至107年度發展目標,業務內容包含「延攬國際級一流運動教練或體能教練進駐國訓中心」及「發展國家級運動教練培養系統及規劃建立國家教練制度」等等。針對前者,雖中心輔導各單項協會聘任國際級教練來台協助培訓隊訓練之人數,大致呈成長趨勢,惟國訓中心僅為協助外籍教練進駐之行政工作,並未確實發揮專業協助功能,亦未建立後續追蹤機制,不利於了解外籍教練對各培訓隊之實質效益;針對後者,中心104年起改制迄今,仍未針對國家教練制度作雛型規劃,並提出建立培養系統之具體執行方案,恐不利國家體育發展。綜上,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改善上開所述,並就國家教練制度作雛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12.2019年台灣青棒於U18世界盃拿下冠軍,周宗志教練分析表示曾修讀運動心理學之葉明嘉教練對提升選手表現有正面影響。2019年開始,NBA也新推行新的心理健康準則,要求各隊須聘請1至2位具心理治療背景的專業人士及1位持照的心理治療師,讓球員在有需要時能尋求協助。此外,球團必須備妥書面治療計畫以防緊急醫療狀況發生,也應訂定保密條款。
可見心理健康對運動選手之表現,無論國內外均予以肯定,爰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持續強化心理健康人力及措施,並於重大賽事安排具心理專業人員隨隊,以提升選手表現。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蔡培慧 蘇巧慧
13.有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近3年之替代役男與補充兵役男人數因兵役制度改變與寄訓制度強化,導致役男人數大幅降低,惟役男培訓實為延續選手競技運動生命,且每年役男人數依實際情況,人數實有浮動的可能,為使選手競技運動實力及培訓得以延續,請於2個月內擬具完整辦理情形書面報告,提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蔡培慧
14.有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人事管理規章」績效獎金係依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年度績效目標執行評核結果,由執行長報董事會同意後,專案核發。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精進各項業務,訂定合理績效指標。請於2個月內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提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蔡培慧
主席: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文化內容策進院108年度、109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8230155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乙份,附件0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文化內容策進院108年度、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6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文化內容策進院108年度、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8年10月23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文化部部長鄭麗君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08年11月7日召開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高金召集委員素梅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31億1,635萬2千元,增列「勞務收入─業務收入─臺中國家歌劇院」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1,735萬2千元。
2.業務總支出:30億8,80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2,825萬6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925萬6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0,315萬4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3項:
1.「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下轄:(1)臺北國家兩廳院(2)臺中國家歌劇院(3)高雄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4)國家交響樂團。但105至108年7月底止,「實際售票率」與「預估售票率」相差超過10個百分點之節目檔為:105年度29檔、106年度22檔、107年度31檔、108年1至7月底24檔。各廳院節目售票率未如預期大概原因為:製作群與演出內容不足、團隊知名度不高、演出缺乏特色、宣傳期短、相同類型節目過多、與前檔演出相隔太近,互相產生票房排擠效應、行銷不足等原因所致。爰此,要求文化部2個月內提出:有效提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方案,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附表105年-108年7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節目檔數售票統計表
館所別 |
項 目 |
105年度 |
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 1-7月 |
國家兩廳院 |
主(合)辦節目檔數(1) |
61 |
65 |
62 |
27 |
票房達標之節目檔數(2) |
47 |
46 |
43 |
19 | |
票房未如預期之節目檔數(3) |
14 |
19 |
19 |
8 | |
未達標比率(3)/(1) |
22.95% |
29.23% |
30.65% |
29.63% | |
實際售票率與預期差異達10個百分點以上之節目檔數 |
8 |
9 |
9 |
3 | |
臺中國家歌劇院 |
主(合)辦節目檔數(1) |
23 |
35 |
37 |
15 |
票房達標之節目檔數(2) |
17 |
31 |
28 |
10 | |
票房未如預期之節目檔數(3) |
6 |
4 |
9 |
5 | |
未達標比率(3)/(1) |
26.09% |
11.43% |
24.32% |
33.33% | |
實際售票率與預期差異達10個百分點以上之節目檔數 |
5 |
3 |
7 |
3 | |
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 |
主(合)辦節目檔數(1) |
- |
13 |
42 |
45 |
票房達標之節目檔數(2) |
- |
12 |
32 |
27 | |
票房未如預期之節目檔數(3) |
- |
1 |
10 |
19 | |
未達標比率(3)/(1) |
- |
7.69% |
23.81% |
42.22% | |
實際售票率與預期差異達10個百分點以上之節目檔數 |
- |
1 |
5 |
12 | |
國家交響樂團 |
主(合)辦節目檔數(1) |
44 |
46 |
28 |
28 |
票房達標之節目檔數(2) |
16 |
26 |
10 |
16 | |
票房未如預期之節目檔數(3) |
28 |
20 |
18 |
12 | |
未達標比率(3)/(1) |
63.64% |
43.48% |
64.29% |
42.86% | |
實際售票率與預期差異達10個百分點以上之節目檔數 |
16 |
9 |
10 |
6 |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總計 |
主(合)辦節目檔數 |
128 |
159 |
169 |
115 |
票房未如預期之節目檔數 |
48 |
44 |
56 |
44 | |
實際售票率與預期差異達10個百分點以上之節目檔數 |
29 |
22 |
31 |
24 |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柯志恩
2.兩廳院售票系統經營15年,目前為臺灣表演藝術領域最重要的售票系統服務。然目前數位電子商務崛起,除了過去幾家老牌大型售票系統之外,媒體公司、便利商店企業也紛紛加入售票系統市場。另近期也有多家手機行動支付售票服務出現,提供更便捷、對表演團隊更優惠的售票服務。在15年前,由國家藝文機構自營的售票系統對表演藝術市場發展有其必要性,但在電子商務崛起、市場競爭激烈的今日,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思考兩廳院售票系統應如何因應與定位,並研議拓展售票網觸角到展覽、演唱會、講座等售票市場。
請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轄下國家兩廳院、臺中歌劇院、衛武營及國家交響團每年均編列預算印製出版品、自創商品及紀念品等商品,肩負行銷國家文化出版品及文化產品展銷之重責。埔里手工造紙史溯及日治時期,1970年代更外銷至日、韓及東南亞,埔里成為日本及東南亞手工書畫紙最大供應地,迄今仍保留手工造紙的多元文化產品,可說是台灣文創之珠。爰要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規劃印製出版品及週邊紀念商品,應優先採用台灣本地手工紙作為文化商品所需紙材,鼓勵文化商品設計優先採用台灣紙藝及紙材,以創共榮。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二、文化內容策進院108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億1,204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1,204萬2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三、文化內容策進院109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7,228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億7,228萬3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2項:
1.文化部「漫畫基地」於109年起將轉委託由文化內容策進院負責營運。漫畫基地4樓工作室空間提供漫畫家申請駐點創作,每梯次駐點1至2個月,除可自由使用漫畫基地的空間與專業設備外,並提供創作獎勵金。然而因基地空間限制,目前的駐點計劃尚未提供普遍藝術駐村最必要的住宿服務。故如居住在大台北以外的漫畫家想申請駐點,需要額外處理住宿事宜與成本,減少外地漫畫家申請誘因,且不利於未來邀請國外漫畫家來台長期駐點創作交流。
建請文化內容策進院協助漫畫基地完善漫畫家駐點政策,例如與藝術村或臨近之青年旅舍合作,提供漫畫家免費或短租住宿優惠,以完備漫畫家駐點政策。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2.有鑑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未來之政策目標,為形塑台灣品牌、讓台灣文化以國家隊之姿進軍國際。然參照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之「國務會議報告」,其「韓流」之推動在2005年度,政府機關共計有16個部門共同推動總計31項課題,如財政經濟部要把海外合作作品降低關稅、教育人力資源部支援海外韓流研究、行政自治部必須整頓各縣市韓流觀光基礎建設、農林部邀請韓流明星擔任農業產品廣告大使等,幾近於中央各部會總動員。然而,文化體育觀光部下,則有影視振興委員會、內容振興院、遊戲產業開發院、廣播影視產業振興院各司其職,有其不同之支援任務。
反觀台灣,除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設立,未來隸屬於經濟部之「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即將升格為「設計研究院」,仿照「韓流」推動之「台流」業務將包山包海,政府單位若缺乏整合推動之認知、以及關鍵核心扶植內容的清楚定位,恐導致各部會各行其是,不利政策目標推動。
建請文化內容策進院應思考上述面向,以力求增進文化內容策進院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高金召集委員素梅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高金委員素梅補充說明。
高金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及文化內容策進院108年度、109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宣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31億1,635萬2千元,增列「勞務收入─業務收入─臺中國家歌劇院」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1,735萬2千元。
2.業務總支出:30億8,80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2,825萬6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925萬6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0,315萬4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3項:
1.「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下轄:(1)臺北國家兩廳院(2)臺中國家歌劇院(3)高雄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4)國家交響樂團。但105至108年7月底止,「實際售票率」與「預估售票率」相差超過10個百分點之節目檔為:105年度29檔、106年度22檔、107年度31檔、108年1至7月底24檔。各廳院節目售票率未如預期大概原因為:製作群與演出內容不足、團隊知名度不高、演出缺乏特色、宣傳期短、相同類型節目過多、與前檔演出相隔太近,互相產生票房排擠效應、行銷不足等原因所致。爰此,要求文化部2個月內提出:有效提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方案,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附表105年-108年7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節目檔數售票統計表
館所別 |
項 目 |
105年度 |
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 1-7月 |
國家兩廳院 |
主(合)辦節目檔數(1) |
61 |
65 |
62 |
27 |
票房達標之節目檔數(2) |
47 |
46 |
43 |
19 | |
票房未如預期之節目檔數(3) |
14 |
19 |
19 |
8 | |
未達標比率(3)/(1) |
22.95% |
29.23% |
30.65% |
29.63% | |
實際售票率與預期差異達10個百分點以上之節目檔數 |
8 |
9 |
9 |
3 | |
臺中國家歌劇院 |
主(合)辦節目檔數(1) |
23 |
35 |
37 |
15 |
票房達標之節目檔數(2) |
17 |
31 |
28 |
10 | |
票房未如預期之節目檔數(3) |
6 |
4 |
9 |
5 | |
未達標比率(3)/(1) |
26.09% |
11.43% |
24.32% |
33.33% | |
實際售票率與預期差異達10個百分點以上之節目檔數 |
5 |
3 |
7 |
3 | |
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 |
主(合)辦節目檔數(1) |
- |
13 |
42 |
45 |
票房達標之節目檔數(2) |
- |
12 |
32 |
27 | |
票房未如預期之節目檔數(3) |
- |
1 |
10 |
19 | |
未達標比率(3)/(1) |
- |
7.69% |
23.81% |
42.22% | |
實際售票率與預期差異達10個百分點以上之節目檔數 |
- |
1 |
5 |
12 | |
國家交響樂團 |
主(合)辦節目檔數(1) |
44 |
46 |
28 |
28 |
票房達標之節目檔數(2) |
16 |
26 |
10 |
16 | |
票房未如預期之節目檔數(3) |
28 |
20 |
18 |
12 | |
未達標比率(3)/(1) |
63.64% |
43.48% |
64.29% |
42.86% | |
實際售票率與預期差異達10個百分點以上之節目檔數 |
16 |
9 |
10 |
6 |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總計 |
主(合)辦節目檔數 |
128 |
159 |
169 |
115 |
票房未如預期之節目檔數 |
48 |
44 |
56 |
44 | |
實際售票率與預期差異達10個百分點以上之節目檔數 |
29 |
22 |
31 |
24 |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柯志恩
2.兩廳院售票系統經營15年,目前為臺灣表演藝術領域最重要的售票系統服務。然目前數位電子商務崛起,除了過去幾家老牌大型售票系統之外,媒體公司、便利商店企業也紛紛加入售票系統市場。另近期也有多家手機行動支付售票服務出現,提供更便捷、對表演團隊更優惠的售票服務。在15年前,由國家藝文機構自營的售票系統對表演藝術市場發展有其必要性,但在電子商務崛起、市場競爭激烈的今日,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思考兩廳院售票系統應如何因應與定位,並研議拓展售票網觸角到展覽、演唱會、講座等售票市場。
請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轄下國家兩廳院、臺中歌劇院、衛武營及國家交響團每年均編列預算印製出版品、自創商品及紀念品等商品,肩負行銷國家文化出版品及文化產品展銷之重責。埔里手工造紙史溯及日治時期,1970年代更外銷至日、韓及東南亞,埔里成為日本及東南亞手工書畫紙最大供應地,迄今仍保留手工造紙的多元文化產品,可說是台灣文創之珠。爰要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規劃印製出版品及週邊紀念商品,應優先採用台灣本地手工紙作為文化商品所需紙材,鼓勵文化商品設計優先採用台灣紙藝及紙材,以創共榮。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主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文化內容策進院108年度預算書案。
文化內容策進院108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億1,204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1,204萬2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文化內容策進院108年度預算書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文化內容策進院109年度預算書案。
文化內容策進院109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7,228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億7,228萬3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2項:
1.文化部「漫畫基地」於109年起將轉委託由文化內容策進院負責營運。漫畫基地4樓工作室空間提供漫畫家申請駐點創作,每梯次駐點1至2個月,除可自由使用漫畫基地的空間與專業設備外,並提供創作獎勵金。然而因基地空間限制,目前的駐點計劃尚未提供普遍藝術駐村最必要的住宿服務。故如居住在大台北以外的漫畫家想申請駐點,需要額外處理住宿事宜與成本,減少外地漫畫家申請誘因,且不利於未來邀請國外漫畫家來台長期駐點創作交流。
建請文化內容策進院協助漫畫基地完善漫畫家駐點政策,例如與藝術村或臨近之青年旅舍合作,提供漫畫家免費或短租住宿優惠,以完備漫畫家駐點政策。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2.有鑑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未來之政策目標,為形塑台灣品牌、讓台灣文化以國家隊之姿進軍國際。然參照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之「國務會議報告」,其「韓流」之推動在2005年度,政府機關共計有16個部門共同推動總計31項課題,如財政經濟部要把海外合作作品降低關稅、教育人力資源部支援海外韓流研究、行政自治部必須整頓各縣市韓流觀光基礎建設、農林部邀請韓流明星擔任農業產品廣告大使等,幾近於中央各部會總動員。然而,文化體育觀光部下,則有影視振興委員會、內容振興院、遊戲產業開發院、廣播影視產業振興院各司其職,有其不同之支援任務。
反觀台灣,除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設立,未來隸屬於經濟部之「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即將升格為「設計研究院」,仿照「韓流」推動之「台流」業務將包山包海,政府單位若缺乏整合推動之認知、以及關鍵核心扶植內容的清楚定位,恐導致各部會各行其是,不利政策目標推動。
建請文化內容策進院應思考上述面向,以力求增進文化內容策進院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主席:文化內容策進院109年度預算書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文化內容策進院108年度、109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9年度預算案及文化內容策進院108年度、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0時20分)
繼續開會(17時2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臨時提案已全部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