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9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9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麗芬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8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25號)
李委員就校外人士到校協助校園事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校外人士到校協助校園事務問題:
(一)因應各學校為豐富教學而有邀請校外學者專家、特定人士、演藝人員蒞校參與演講及活動演出,或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等情形,本部業於民國104年3月30日、106年2月14日及本(108)年9月17日相繼函請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有關校外人士(含志工及民間團體等)協助教學或蒞校演講、活動演出部分,規範事項如下:
1.學校應瞭解校外人士蒞校活動性質,明確告知所辦活動目的及宗旨。倘涉及協助教學內容,應符合學校相關課程計畫,授課教師並應隨班,且應事先與其共同討論規劃,並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課程內容。各校應本教學專業自訂審核機制,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2.課程及活動安排,均須符合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要,避免性別偏見及歧視,並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且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
3.學校邀請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校園事務,應要求其遵守「教育基本法」中立原則、「性別平等教育法」尊重多元性別差異及「志工倫理守則」等規定,經查有違反相關規範者,學校應不得再邀請。
(二)針對前開校園實務運作上仍有疑義或待釐清者,本部將積極邀集各方代表研議會商,以儘速確立相關原則,俾利向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強化宣導,以維學生受教權益。
二、關於幼兒園政策及相關管理措施問題:
(一)有關準公共幼兒園收費部分:
1.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規定,全國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均應符合地方政府所訂收費項目及用途。其中私立幼兒園得依成本自訂數額,每學年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家長收取費用。目前各園收費已於本年4月1日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家長可至該網站以園名、住址或地圖查詢幼兒園相關資訊。
2.準公共幼兒園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4點第6項規定,幼兒園於契約履行期間,以不調整收費數額為原則。準公共幼兒園有違反收費及其他一般法令規定者,地方政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則依退場相關規定辦理。
3.為確保家長權益,本部於本年7月設置免付費客服專線,家長對幼兒園有收費方面疑問,可向客服專線諮詢,如有通報案件,將立即轉請地方政府進行查察,凡經查證屬實,幼兒園應於地方政府所定期限內辦理退費。
4.針對就讀各類型機構幼兒(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或申領育兒津貼之資訊,本部已製作客製化政策宣導資料,業於本年11月起陸續發送至2歲至5歲幼兒戶籍地,將使每位家長知悉其權益。
5.至有關準公共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收費之合理性,本部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以研議相關規定。
(二)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超收情形部分:
1.為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本部針對違法超收及未替幼兒辦理團體保險均定有罰則,且可按次連續裁罰,幼兒園如違規行為情節重大或處罰3次未改善者,可裁處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2.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07年6月27日修正公布後,幼兒園如違規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地方政府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加重裁處。
3.為保障家長知悉幼兒園違法行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幼兒園若因違反法令被處以罰鍰等處分,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查全國22個地方政府目前均已將裁罰情形上網公告。
(三)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本部補助各地方教育局(處)增置人力所需經費,協助地方政府定期辦理幼兒園稽查業務,以每年查察園數80園以上(不足80園者全數查察)為原則。另為確實督管各幼兒園依法營運,本部將持續責成各地方政府督促轄內教保服務機構遵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致力保障幼兒及家長之權益。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8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27號)
陳委員就內輪差對大型車輛行駛安全帶來之威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內輪差對大型車輛行駛安全帶來之威脅問題:
(一)為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本部於民國106年6月26日修正發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新出廠大型車輛均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於106年8月30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自109年1月1日起使用中大型車輛將該等設備列為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
(二)另為鼓勵使用中大型車輛於法規施行前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行政院業核定本部「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計畫」,自本(108)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於使用中未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車輛,完成裝設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1項第26款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車輛均予補助,其中基準型、環景型及標準型每輛補助最高4,000元,簡易型每輛補助最高1,000元。
(三)經審視毫米波雷達安全警示系統為可多階段即時預警之主動安全設備,安裝該等設備之使用中大型車輛,僅需再加裝1只外部近側視鏡,即可屬本部「加速推動使用中大型車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計畫」之簡易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四)有關建議儘速研擬修訂相關法規,並參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有關盲區資訊系統法規之作法,強制要求補助大型車輛裝設具主動預警之毫米波雷達內輪差警告系統部分,經本部蒐集國際上各國車輛安全法規,目前各國並未強制要求車輛應配備盲點資訊系統,亦無制定盲點系統法規。
(五)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調和自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有關將車輛盲區資訊系統法規導入國內實施部分,本部業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持續瞭解聯合國車輛安全法規之研擬狀況,並關注本項法規草案增修狀況,並將俟聯合國車輛法規之研議及發布,配合調合修正我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相關規定,以利本部規劃適時調和導入國內提升行車安全。
二、關於大貨車駕駛年齡問題:
(一)有關大貨車駕駛年齡部分,隨著年齡增長,身體各項機能逐漸退化係自然現象,而駕駛大型車所需精神、體力及注意力負荷較高,且大型車因車重馬力大、視野死角大,發生事故危險性遠高於小型車,爰放寬職業駕照年齡上限實應審慎。
(二)參考過往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延齡案辦理歷程,係經本部運研所蒐集國外駕駛執照管理相關資料及國內肇事風險分析提出評估研究報告,經本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審議後放寬。本案刻正蒐集相關資料及研擬可行配套作法,有關貴院陳委員所提年滿65歲大貨車職業駕照每半年審驗一節,將納入規劃參考。
三、關於臺鐵永靖車站問題:
(一)本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永靖站東、西兩側皆有無障礙坡道可提供旅客進出月臺及車站,坡道對外出口處皆劃有黃色網線及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提醒旅客禁止停車以防止出入口遭違規機車阻擋。
(二)增設無障礙電梯部分,臺鐵局已辦理現勘,惟因永靖站第2月臺(岸壁式)寬度僅2.5米,且月臺外側為民地,爰無法新設無障礙電梯。臺鐵局已要求永靖站之管理站員林站及社頭站,若接獲通報有愛心旅客乘車時立即派員上車隨乘陪同於永靖站協助其上下車(下行時由員林站協助,上行則由社頭站協助),並於每日07:00~09:00及16:00~18:00派員於永靖站服務,另該站清潔已納入委外清潔公司執行中。
(三)臺鐵局於各招呼車站均設有監視設備並已納入遠端監控系統,另設有警察巡邏箱及相關照明設備,並請各段協調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於有列車停靠之時間加強站區巡邏,同時針對位置偏僻之招呼站,提高巡邏頻率。
(四)未來工作重點:
1.永靖站廁所整建工程(含增設無障礙廁所)之主體工程預計109年10月底前完成。
2.日後永靖站各項業務量成長合於臺鐵局查定標準時,即適時整體考量調整車站等級。
3.考量招呼站設施較為簡陋,囿於場站空間有限及旅客安全,且車站月臺與車廂地板尚未齊平,車站無障礙設施之改善,未來改建時再配合辦理。
(三)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8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30號)
趙委員就電動自行車未規範駕駛年齡限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電動自行車未規範駕駛年齡限制問題:
(一)貴院交通委員會於民國105年5月19日邀集學者專家、業者協會等召開「電動自行車如何納入管理」公聽會,與會學者專家、業界協會及相關委員表示,電動自行車屬慢車範疇,騎乘者未來無須考領駕照,惟考量年齡過輕者之心智能力可能未具有足夠安全駕駛觀念及緊急應變能力,以及避免兒童駕駛電動自行車影響行車安全,爰交通部刻正研議駕駛該等電動車輛之年齡限制。
(二)為駕駛電動自行車之民眾用車安全,參照現行騎乘機車應戴安全帽之規定,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其第4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罰鍰。」,自本(108)年10月1起施行,交通部並利用各類媒體加強宣導騎乘安全規定及相關罰則訊息。
二、關於標線及人孔蓋抗滑係數不足問題:
(一)現行道路「標線」規範,依104年12月交通部頒「交通工程規範」所列具反光性及抗滑性標線材料之參考資料,主要有油漆標線、熱處理聚酯標線、環氧樹脂砂漿標線,目前我國道路標線多採熱處理聚酯標線,厚度最小為2mm,材料規範規定抗滑係數依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實測值45BPN以上,另查各國標線抗滑值相關規範之最低標準,多以符合45BPN為要求。
(二)依「交通工程規範」標線宜具反光性及抗滑性,標線反光性及防滑性皆為保障用路人之安全要素。一般而言,高等級之回歸反射與防滑性並無法兼得,仍需取得適當平衡。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107年7月3日修訂施工說明書,將驗收時一般標線抗滑係數提高為50BPN,該總局現階段已修訂申挖手冊中訂定新設之人手孔蓋抗滑標準,以50BPN以上為標準,並於本年6月1日公告,自本年9月1日生效實施。另該總局依據交通部本年4月18日研商「提高道路標線抗滑係數可行性」會議紀錄,擇都會區道路試辦65BPN標線,後續將由交通部運研所進行「標線性能(抗滑係數)調查及安全評估」,俾為「交通工程規範」標線抗滑係數修訂之參考。
(三)交通部已與內政部合作,透過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以試辦方式提高國內道路標線抗滑性能,並同時進行國內現況標線性能調查資料建置,將視成果作為後續相關技術規範修訂參考,行政院工程會亦將配合檢討修訂「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相關內容。
(四)未來配合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之申請改善路段,將以兼顧都市安全前提下試辦推動孔蓋下地率達50%,另對於未下地之人手孔蓋則藉由孔蓋材質形式及工法調整提高防滑係數達65BPN以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另內政部營建署水工處已要求所有署代辦工程人孔蓋出廠前須有合乎防滑係數之報告,否則交通部公路總局將不核發轄管範圍路權。
三、關於高齡者駕照管理問題:
(一)考量身體老化可能造成身體機能或認知功能下降,為主動關懷高齡駕駛人之行車安全,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6年7月1日起實施「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藉由測驗評估逾75歲之駕駛人是否適合繼續駕駛,如無駕車需求亦可繳回其駕駛執照。本方案實施至本年底將屆滿2年半,交通部將針對本方案制度規劃作整體檢討,並依檢討結果積極辦理,亦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高齡年長者用車安全及換照,以持續提升高齡年長者之用路安全。
(二)高齡年長者駕駛執照逾期而有駕車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處罰,爰現行已有罰則。
(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7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15號)
林委員就整備相關旅遊建設以加強外國穆斯林旅客來臺誘因,並推動臺灣清真產品走向國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外交部整備及推動方面:
(一)預估在2020年全球穆斯林人數可達到19.7億,占全球總人口之25%。全球清真餐飲(食品)市場1.3兆美元、伊斯蘭服飾2,700億美元、藥品870億美元、美妝610億美元,另伊斯蘭旅遊商機預估達1,770億美元,其中尤以中東產油區海灣合作理事會(GCC)6國人均所得名列全球前30名,2018年6國旅客於歐洲觀光消費即高達600億美元,殊值我國爭取。
(二)馬來西亞及印尼近3年累計來臺人數分別達到186萬餘人次及75萬人次為最大宗。至於中東及北非地區來臺商旅人數,除埃及及土耳其近3年每年分別達1,000餘人次及5,000餘人次,其餘各國每年來臺商旅人數3,000餘人次。
(三)經查「全球穆斯林旅遊指數」排名,我國與英、日並列非伊斯蘭國家評比第3名,各項指標中計有「簽證便利」、「推廣」及「數位呈現」等3指標,可作為營造穆斯林友善環境之努力目標。具體作為如下:
1.簽證便利:近年伊斯蘭國家中已有馬來西亞及汶萊享免簽證,印尼、中東海灣6國及土耳其則享電子簽證待遇。外交部刻正研議就中東高消費力之海灣6國進一步試辦免簽證優惠,以期吸引具高消費力之優質旅客來臺。
2.推廣:
(1)外交部每年邀請亞西及亞太地區國家具潛力之優秀穆斯林青年來臺參加「菁英領袖營」,本(108)年起擴大辦理;另自民國107年起增辦「亞太伊斯蘭青年交流研習營」。
(2)外交部近期內將與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交通部觀光局及旅行公會等研議籌組中東國家旅遊及醫療踩線團來臺,期介紹我國優質觀光及醫療環境予中東旅客,宣傳我國清真友善環境,提升我國清真產業之能見度,擴大清真商機。
3.數位呈現:籌組網紅及記者團─「中東地區阿拉伯國家網紅訪問團」,包括科威特知名網紅及沙烏地阿拉伯新銳導演甫來臺訪問,瞭解我醫療觀光能量。
(四)未來努力目標:
1.外交部駐外館處將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在亞太及中東地區加強推廣穆斯林來臺觀光旅遊、洽商或就醫等。
2.積極洽邀亞太及亞西地區伊斯蘭國家政治、經濟及宗教領袖來訪,瞭解我新南向政策理念與內涵,以及致力推動穆斯林友善環境之努力,期獲得訪賓之認同與支持。
3.外交部將請相關駐處加強運用網站、臉書及辦理各項活動場合,廣向駐地人士宣傳我各項清真餐飲、產品及穆斯林友善環境與措施。
4.外交部、經濟部及交通部將共同協助參展單位透過參與2020年杜拜世界博覽會推廣我清真友善產業。
二、有關經濟部整備及推動方面:
(一)為落實新南向政策「以人為本」意涵,經濟部於106年4月21日委託外貿協會成立「臺灣清真推廣中心」,主要工作包括建構國內友善穆斯林環境、設置清真推廣網站提供清真認證機構、規範、國內認證產品銷售管道、穆斯林餐廳、旅館及公共祈禱室等資訊,輔導廠商申請清真認證與各國清真認證機構合作交流、人才培訓,並辦理國內外推廣活動,提供業者完整之服務平臺,以推動臺灣清真產業發展。
(二)推動作法:
1.建構國內清真友善環境:
(1)設置中、英及印尼語清真推廣網站。
(2)提供清真認證機構、規範、國內認證產品銷售管道、穆斯林餐旅(截至本年9月底止,計有111家餐廳、119家旅館)及公共祈禱室(如世貿中心、臺北國際會議中心、南港展覽館1館、各大機場、車站及重要觀光景點)等資訊。
(3)促請交通部觀光局及地方政府等單位廣設友善穆斯林設施。
2.協助廠商提升清真能量:
(1)掌握國際清真認證相關規定:透過經濟部及外貿協會駐外單位蒐集國際清真市場概況與相關認證規定,於清真推廣網站揭露訊息,並透過說明會及研討會(如2019國際清真產業論壇)等活動提供業者運用。
(2)鼓勵廠商申請清真驗證,亦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3.與國際認證單位合作:透過官方雙邊會議或對話機制等平臺,就認證合作、人才培訓、產業交流及推廣合作等議題,推動與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及土耳其等國相互交流,合作內容包括洽商簽署合作備忘錄、發證機構相互承認、相互認證標章等。
4.推廣臺灣清真產業:規劃辦理國內外推廣活動,包括參加馬來西亞國際清真展、國際食品展(如波灣、東京、泰國、菲律賓、雅加達、馬來西亞等),於馬來西亞與印尼臺灣形象展設置清真及珍奶主題館,舉辦臺灣國際清真產品展與清真商機日,邀請國際穆斯林買主來臺採購,於國內外通路(如昇恆昌免稅商店、馬來西亞MYDIN清真超市)與電商平臺(如印尼Blibi)設立臺灣清真產品專區。
(三)推動成果:
1.清真認證家數持續增加:累計至本年9月底止,國內取得清真認證廠商家數達1,082家,較推動前(105年570家)成長89.8%,超過2萬餘項產品取得清真認證,主要為食品飲料、美妝品及保健食品等。
2.清真認證產品出口成長:107年認證廠商出口總計2.64億美元,較106年(2.11億美元)成長25.3%。
3.推動穆斯林友善環境獲國際認可:
(1)「臺灣清真推廣中心」於107年10月31日獲馬來西亞旅遊協會頒發推廣穆斯林友善環境與設施金質獎。
(2)萬事達卡國際組織於本年4月發布「全球穆斯林旅遊指數」,在非伊斯蘭教合作組織中最佳旅遊目的地評比,臺灣由2017年第5名提升至2018年第3名,顯見我國推動穆斯林友善環境之努力獲得穆斯林國家肯定。
(四)未來推動方向:
1.目標市場:現階段鎖定東協及中東市場,長期將以全球穆斯林市場為目標。
2.目標產業:現階段以食品(含保健與生技產品)及美妝產品為主,長期將逐步擴大至符合穆斯林生活型態之其他產品等。
三、有關交通部整備及推動方面:
(一)為吸引穆斯林旅客來臺旅遊,交通部將建置穆斯林友善旅遊環境列為首要工作,包括於大眾交通運輸場站及景區建置穆斯林友善旅遊設施如祈禱室及淨下設備,自101年起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國回教協會輔導臺灣地區餐廳及旅館改善接待環境,以及相關教育訓練,截至本年9月底止,已有173家餐旅業者取得MR(Muslim Restaurant,穆斯林餐廳)、MFR(Muslim Friendly Restaurant,穆斯林友善餐廳)、MFT(Muslim Friendly Tourism,穆斯林友善旅館)或HK(Halal Kitchen,清真中央廚房)等認證;另交通部觀光局與我國清真三度空間有限公司(Halal XYZ Taiwan Co.,Ltd.)共同開發及推廣清真臺灣APP,以利國內外穆斯林旅客搜尋臺灣清真餐廳、旅館、清真寺、祈禱室及淨下設備等友善設施,提升穆斯林旅客來臺旅遊便利性。
(二)清真認證係依據伊斯蘭教法規範訂定,許多穆斯林國家皆有1至多個認證單位,國內現除中國回教協會外,經濟部貿易局亦委託外貿協會成立臺灣清真推廣中心公布蒐集及整合清真市場經貿訊息,另有臺北清真寺、臺灣伊斯蘭協會等國內清真認證機構。交通部觀光局除與中國回教協會合作辦理輔導認證外,亦廣為接納上述國內機構所認證之餐旅單位,提供取得清真餐飲認證補助及於臺灣觀光資訊網公告宣傳,截至本年9月底止,全臺總計有225家業者取得清真相關餐旅認證。未來亦秉持相同標準共同營造臺灣友善穆斯林環境,吸引廣大穆斯林來臺體驗。
(三)交通部觀光局將持續優化國內穆斯林友善環境,委託輔導餐旅業者取得友善清真認證;並於桃園、高雄小港旅客服務中心協助宣導穆斯林旅遊APP,提供穆斯林旅客入境時下載使用。
四、另本年10月28日行政院張政務委員景森邀集外交部、經濟部及交通部召開「研商強化推動清真認證會議」,會議決議如下:
(一)請經濟部加強推動國內驗證單位與國外清真認證單位接軌,以利國內清真產品輸出;並邀集國內超商或賣場業者研議設置穆斯林商品專區,以供穆斯林來臺旅遊購買。
(二)請交通部觀光局建置穆斯林旅遊APP,除在海外宣傳外,亦應於穆斯林來臺抵達國門時即可獲知該APP訊息。APP包含友善商店、餐旅、景區(祈禱室、淨下設施)、清真寺等訊息。
(三)請持續推動穆斯林友善旅遊環境,提高認證普及率。
(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7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20號)
蘇委員就推動國內養殖業友善生產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推動國內養殖業友善生產環境問題:
(一)有關行政院農委會辦理「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未能涵蓋其他畜禽產業友善生產類型部分:
1.查目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7條規定「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已包括「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所提更新配置養豬、乳牛友善飼養設施及自動化設備,均屬本貸款支應範圍。
2.至於將豬隻及乳牛友善飼養設施及自動化設備,列入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補助對象一節,俟相關定義及指南完成後,行政院農委會農業金融局將配合檢討是否增修貸款對象之規定,並全力配合推動,以符合農業政策需求。
(二)有關研議訂定「肉牛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部分:
1.農委會業已訂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及「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刻正規劃研擬「乳牛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草案,預定民國109年完成公告法制作業。
2.另規劃於109年補助中國文化大學,參照國際動物福利資訊及國內飼養型態,研擬「肉牛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草案,預定110年完成公告法制作業後,後續將提出相關專案貸款及產業輔導配套措施,以輔導改善國內肉牛場生產環境。
(三)有關研議訂定「魚類飼養、運輸、展售、宰殺」動物福利規範部分:
1.行政院農委會已於本(108)年10月23日召開「水生動物福利與友善養殖」研討會,邀集動保團體、產、學界代表及一般社會大眾針對水生動物福利議題進行研討,因我國水產養殖物種類繁多,且經營與銷售型態多元,各養殖物種管理與運銷流程均有所差異,將持續強化蒐集相關水生動物參數,以訂定水生動物相關福利規範。
2.至於金目鱸(鱸魚)之「弓魚」習俗係因早期活魚運輸不便而產生之保鮮方法,目前僅部分傳統市場仍保有以「弓魚」展售之情事,農委會漁業署為降低業者反彈及對業者生計之影響,採循序漸進方式,透過宣導教育消費者「良好保鮮冷凍魚品質與活魚無異」之觀念,鼓勵選購具驗證標章之水產品,並發展冷鏈物流體系,進一步提升水產品品質,藉改變消費偏好習性逐步降低活體弓魚所占運銷比例。另建立產官學研與動保團體溝通之平臺,藉由討論與協商凝聚共識,以規劃目前產業、加工與消費端均可接受並落實之政策方案。
二、關於因應國際貿易競爭,強化國內中小企業體質問題:
(一)有關積極落實新南向政策,協助我國廠商群聚布局東南亞、印度及其他重要新興市場部分:
1.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統計資料,我國107年出口值全球排名較106年前進1名(第17名);另本年1月至9月底止,我國對美國出口比重為14.1%,較107年之11.8%大幅增加,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比重為39.4%,較107年之41.3%明顯減少,偏重單一市場情形已有所改善。
2.經濟部採取出口市場及出口產品多元化策略,除兼顧歐美日先進市場、中國大陸市場外,亦加強對新南向、中東、非洲及中南美洲等新興國家市場之布局,並針對「五加二」產業、具出口競爭力之優勢產業及其他具發展潛力產業,依各產業之需求與特性訂定適地化拓銷作法。
(二)有關經濟部科技專案補助及相關計畫應優先著眼重點產業部分:
1.為協助中小企業因應聯合國永續目標帶來可能之貿易規範與新興商機,經濟部提供從製程改善到綠色產品開發與包裝等系統性資源,帶動各重點產業供應鏈融入綠色永續升級轉型能量,確保國際競爭力與差異化優勢;另推動中小企業拓展新南向市場,籌組以數位經濟為核心之新南向主題商機聯盟,以整案輸出解決方案進軍目標市場,促進雙邊合作網絡機制。
2.經濟部將持續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各項專案計畫,透過委託外貿協會、紡織業拓展會、商業發展研究院、中衛發展中心等相關專業法人機構執行,以及輔導公、協會及個別廠商等方式,協助中小企業布局全球市場。
(三)有關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審核機制與保證額度問題:
1.經濟部與信保基金合作辦理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除保證成數最高9成外,額外提供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1億元,不受信保基金現行對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最高1.2億元規定之限制,可滿足中小企業額度之需要。
2.信保基金配合政府產業政策於兼顧核保快速及風險管理之前提下,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保證,除原有1.2億元額度外,並增加多項外加保證措施,如卓越級獎項優惠信用保證措施、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信用保證、前瞻建設暨綠能科技融資保證措施、協助中小企業赴新南向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批次信用保證等。
3.截至本年8月底止,依信保基金承保資料,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餘額在1億元以下之保證戶占99.57%,顯示現行1.2億元之保證融資額度應足敷一般企業營運使用。為兼顧國家政策發展需要,經濟部將持續研議對經濟有特殊貢獻之中小企業,予以提高保證融資額度上限之可行性。
(六)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7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19號)
余委員就「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差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發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GDPR與個資法之差異問題:我國現行個資法針對個資衝擊影響評估、個資保護長等資料控管者或處理者之義務,以及被遺忘權之當事人權利,已有與GDPR相仿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個資衝擊影響評估:
1.依GDPR第35條第1項規定,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 DPIA)係要求特定類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特別是使用新科技,且考量其性質、範圍、情境及目的,可能對自然人之自由權利產生高度風險時,例如:「基於個人資料之自動化蒐集、處理或利用,對自然人個人進行系統性及大規模分析,並據以對特定個人作成具有法律效果之決定或產生類似影響」、「大規模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或前科資料」、「大規模且系統性地監控公共場所」,以及「可能造成資料當事人自由權利高度風險之資料利用行為」等情形,資料控管者應先就預計之個人資料處理活動對個人資料保護之影響進行評估,以事先掌握個人資料處理活動可能對當事人自由、權利造成之風險,以及資料控管者應採取之保護及安全措施。
2.另依我國現行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依個資法第18條及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或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該措施得包括「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及「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等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3.是以,我國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為達成個人資料保護之目的,亦應審酌個案所涉及之個人資料處理活動,於必要時辦理個資保護影響評估,以符合前開規定關於安全維護義務之要求。
(二)個資保護長:
1.按GDPR第37條至第39條規定,「處理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核心業務涉及對當事人進行大規模、常態性及系統性監控之個人資料處理活動」或「核心業務涉及大規模特種個資或刑案個資處理活動」之資料控管者,應指派具備個資保護法律與實務專業能力之人員擔任個資保護長(Data Protection Officer),監督並確保機關內部之遵法,並與個資監督機關合作與聯繫。
2.依個資法第1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亦應指定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能力之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與前揭GDPR之要求相似。
3.至於非公務機關部分,現行個資法固未強制非公務機關必須設置專業人員負責個資保護工作,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已依其所管事業之規模、特性,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相關個資安全維護計畫,以加強管理,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個資法第2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
(三)被遺忘權:
1.按GDPR第17條刪除權(被遺忘權)規定,當事人於一定情形下(例如:原始蒐集之目的已不存在、當事人撤回其同意且無其他運用個資之合法事由,或個資遭違法運用等情形),得主張刪除其個人資料,並得進一步主張刪除該個人資料之任何連結、複製或仿製等。
2.我國現行個資法第11條第3項及第4項亦明定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或有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與前揭GDPR之規定相仿。
3.此外,法院實務上亦已有判決肯認被遺忘權係屬憲法保障資訊自主權之範圍,略以: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闡釋資訊隱私權所立足之資訊自主權,既在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更正權之意涵。而以現今網際網路與搜尋引擎技術發達,若報導或文章中有足以特定人別、活動及過往記錄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網路上轉載後,被揭露個人資料者所受不利益,當較先前僅紙本流通之時代更快速、廣泛、長久;且搜尋引擎業者於網路使用者輸入資料主體之姓名搜尋後所提供之特定連接,已使不特定多數人接近甚而取得各網路資料,進而影響資訊主體之資訊自主及控制權,揆諸前揭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之意旨,可認被遺忘權已涵蓋在隱私權之範疇,並受憲法所保障(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關於個資法主政機關問題:本會於民國107年7月4日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個資法之法律主政機關並自107年7月25日起由法務部移交本會辦理,由本會負責協調整合因應GDPR相關事宜,統籌各部會向歐盟申請GDPR適足性認定之工作,並配合適時檢討個資法,加強各部會落實執行個資法之一致性。該辦公室雖非獨立之個資保護機關,惟目前已具備協助政府機關、企業或民眾釐清關於個資法適用疑義,並適時協調整合跨部會之個資法問題,以強化對於民眾之個人資料保護。
三、推動個資法修法:為因應向歐盟申請GDPR適足性認定,並兼顧國內法規調適及產業需求,本會已於本(108)年8月至9月間啟動個資法之修法意見諮詢會議,目前已辦理5場座談會及公聽會,邀集國內產官學各界代表,針對個資保護獨立專責機關、域外效力及其他新興當事人權利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未來本會將配合與歐盟技術性諮商之進程,並與國內各界積極溝通,逐步務實推動個資法之修法工作,以促進我國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國際接軌。
(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減少大專校院學生發生機車交通事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190)
陳委員就減少大專校院學生發生機車交通事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統計,民國98年至107年平均每年約有161位大專校院學生死於交通意外,經教育部與交通部推動相關交通安全作為,105年至107年已降至每年平均139位。為持續減少大專校院學生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教育部已積極推動下列措施:
(一)交通安全行政工作面向:持續更新學校校外周遭危險地圖並公告周知;學校校外周遭交通設施或道路有安全疑慮時,及時向地方政府道安委員會或相關權責單位反映;申請參與公車進校園計畫,鼓勵學生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
(二)交通安全教育教學及宣導面向:持續鼓勵大專校院開設有關交通安全通識課程,或將交通安全宣導重點融入其他課程教學;將大一新生、打工學生及使用汽機車通學者列為高風險對象,強化宣導作為及強度,並針對一般對象實施各項交通安全宣導。
(三)交通安全體驗活動面向:鼓勵學生參與交通部本(108)年4月起推行之參加機車駕訓班費用補助每人1,000元措施,期使年輕學子經過正規訓練、考照後再騎車上路。
(四)交通安全重點學校之輔導:針對交通事故發生率較高之學校,請校方提出明確改善計畫,協助學校解除高事故率問題。
(五)其他協助措施:補助大專校院整修校內既有宿舍,並於審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時,要求承租校外合法之住宅應以距學校較近者為原則;持續落實大專校院大一新生優先住宿機制。
二、另交通部已將汽機車安全列為本年道安宣導重點主軸之一,並分別從工程、教育及監理等層面推動防制機車事故相關作為,重點如下:
(一)革新機車考驗制度,包括增加機車路考4項考照項目,增修機車考照筆試題庫,其中包含情境式題目,期透過情境式題目及路考項目增加,讓機車駕駛人養成實際行駛道路之道德觀念及正確駕駛習慣。
(二)強化交通安全及降低機車肇事率,自107年12月1日起,初次考領機車駕駛執照講習由90分鐘延長為120分鐘,其中新增30分鐘之「機車防禦駕駛」課程,必須在參加筆試前完成,將防禦駕駛觀念落實到日常交通行為中,以降低機車事故發生。
(三)鼓勵民眾參加機車駕訓班訓練之費用補助措施,自本年4月16日起至11月22日止,在期間內參加駕訓班機車訓練並考取駕照之民眾,補助每人訓練費1,000元。
(四)建置「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臺」,使駕駛人能及時察覺行車道路風險並做出正確動作避開危險,20支實況影片已於本年4月15日上線,並列為機車駕照發照前之講習課程;另自本年9月起民眾申請預約機車駕照考驗,需先於該教育平臺完成測驗後,才可預約考驗。
(五)從交通工程面強化各類車輛路權,依實際交通需求適當調整轄管機車與汽車車道佈設及增設相關警告設施。
(六)持續檢視全國大專校院聯外公路公共運輸之完善便利性,並推動大專校院公車進校園專案計畫,目前共計44所學校參與,截至本年9月累計運量約1,090萬人,期有效降低學生使用機車情形,維護學生交通安全。
(七)持續督導各區監理所(站)赴學校辦理交通安全宣導,本年上半年全國各監理所辦理大專校院及高中職校園巡迴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計140場次、3萬5,491人參與。
(八)持續透過警廣、客運、公車、CMS協播、網際網路等多元媒體,宣導用路人建立正確安全行車秩序觀念及道安意識,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及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囤房稅,並建議修正自住房屋定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90)
許委員就推動囤房稅,並建議修正自住房屋定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率1.2%;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考量個人所有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上開房屋需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始得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不符上開規定者,仍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尚非第4戶才算囤房。
三、我國自住房屋係採輕稅為原則,全國房屋稅應稅件數約831萬件,其中全國自住件數約652萬8,309件,占全部應稅件數78.6%,持有房屋目的近八成為供自住使用,非為囤房,減輕其租稅負擔,符合照顧自住者政策。非自住房屋,現行房屋稅條例已有囤房稅機制,自住與非自住之稅率最大差距達3倍,各地方政府可視財政需要及自治事項,於法定稅率範圍內,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維護居住正義。
四、為改善房屋標準單價沿用30年未調整,致房屋稅負未盡合理,近年各地方政府視地方發展情形逐步調整房屋標準價格。截至108年9月底,計有達20個地方政府已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標準價格偏低情形已見改善(僅彰化縣及金門縣未調整)。本部並已函請尚未辦理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價之地方政府,考量地方經濟環境及財政狀況,適時檢討房屋標準價格,使房屋稅制更趨公平、合理。
五、考量都會地區及非都會地區因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及產業環境差異,對房屋租賃及購屋需求,呈現不同面貌,現行房屋稅條例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本部將賡續敦促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按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實現居住正義。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債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98)
許委員就中央政府債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中央政府現有債務係數十年建設臺灣長期累積之結果,且參採國際作法採取適度寬鬆財政政策,以提振經濟景氣及災後重建,同時帶動經濟發展及GDP成長等目標,得以支持施政規模,爰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緩步增加。雖近年特別預算之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限制,惟均計入債務未償餘額計算債務比率並受債限管制。
二、本部積極推動健全財政措施,結果顯示中央政府債務逐漸改善(以下計算皆已包含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案)。
(一)近年赤字占GDP比率從98年度3.4%,控制在109年度0.7%。
(二)109年度總預算案併同特別預算差短共新臺幣(下同)1,232億元,控制在2,000億元以內。
(三)109年度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案數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比率31.5%,將較101年度最高峰36.2%降低。
三、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特別預算編列舉借債務共2,032億元,占歲出總額9.1%,低於公共債務法每年度舉債額度占歲出總額15%之規定;109年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案數5兆6,191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31.5%,距法定債限40.6%,尚有9.1個百分點,約有1.6兆元舉債空間,可作為施政財源。
四、有關109年度中央政府預算籌編兼顧經濟發展及財政穩健,總預算案歲入成長率高於歲出成長率、歲入歲出無差短;另依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特別預算雖排除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仍總量管制施行期間舉債額度。
五、就與國際比較方面,106年度我國一般政府負債6兆6,723億元,占106年度GDP 38.3%,與國際貨幣基金公布G20不含歐盟本體等19個國家比較,我國低於日本、美國、法國、英國、德國、中國大陸、韓國等15個國家,僅高於土耳其等4個國家。
六、未來本部將配合政策規劃,本兼顧財政健全及國家建設、經濟發展需要,恪遵預算法、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法等規定控管債務規模,落實財政紀律,確保國家財政穩健。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持續改善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達成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95)
許委員就持續改善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達成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性別平等處查復如下:
一、為符合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所揭示,確保女性參與公共事務決策機會,政府已推動下列相關措施:
(一)為精進公部門決策參與性別比例,民國107年12月13日行政院已將追蹤分類修正為「任一性別比例已達40%,以維持40%為目標」、「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未達40%,以達成40%為目標」及「任一性別比例尚未達三分之一,以達成三分之一為目標」等3類,並擴大納入各部會所屬3級機關(構)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每年調查各機關性別比例達成情形。
(二)依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5(c)回應表審查相關會議決議,請各部會針對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監事未達三分之一性別比例者,研議相關措施、修正相關規定或訂定暫行特別措施,以2屆任期內達成為原則辦理,並納入修正各部會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08至111年),積極推動相關工作,強化我國女性參與公共事務決策機會。
(三)將「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列為行政院性別平等重要議題,提升各部會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其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之達成比率為目標,督促各部會訂定績效指標及目標值,並納入性別平等推動計畫院層級議題,運用會議機制追蹤辦理成效及檢討策進作為。
二、查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監事未達任一性別比例三分之一之主管機關,已於各該機關性別平等推動計畫訂有相關目標,提升性別比例;行政院已依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性別平等推動計畫編審及推動作業注意事項進行追蹤列管,持續督導所屬各部會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於改選(派)董、監事時,提升女性推薦名額、於資歷相當下優先晉用女性,並建議加強對所屬員工及幹部之性別意識及女性人才培力工作,以鼓勵女性擔任決策階層。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純網路銀行(下稱純網銀)董事派任與合併報表編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14)
許委員就純網路銀行(下稱純網銀)董事派任與合併報表編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純網銀董事派任議題:
(一)鑑於同一個集團同時兼任不同金融機構之負責人職務,因參與經營,瞭解公司業務狀況與策略,將衍生所任職金融機構間之利益衝突與營業秘密外洩,爰就前揭監理疑慮有加以規範之必要,而有所謂「金金分離」原則。
(二)金管會於日前已就「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之1第3項所列金融事業與銀行之競業程度,研訂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銀行董事、監察人之原則。依該原則,金管會並未要求純網銀的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股東不可指派熟悉業務人員擔任純網銀董事,而是必須避免利益衝突與落實競業禁止。爰銀行負責數位金融的主管,因屬與純網銀所營業務相同之部門經理人,已明顯有利益衝突情事,而不得兼任純網銀董事、監察人,但本國銀行仍得派任辦理與轉投資純網銀所營業務不同的業務部門經理人或非業務部門經理人等,以避免利益衝突與落實競業禁止之原則,及達成純網銀健全經營之目標。
(三)日前金管會已與三家純網銀籌備處溝通,三家均表示將配合相關原則辦理,金管會並將持續督促該等銀行落實金金分離之原則。
二、有關純網銀與大股東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議題:
純網銀與大股東是否編製合併財務報表,將依會計公報所定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控制力之判斷原則辦理。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3D列印技術應用於航空、航太、國防等領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09)
許委員就「3D列印技術應用於航空、航太、國防等領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積層製造(3D列印)技術具輕量化結構及一體成型等技術特性,可應用於航太與國防產業之設計打樣、複雜組件製造及加工等用途;本部申請行政院科發基金,委中科院執行「航太級大型化積層製造技術開發與驗證」計畫,並於該院建立全產業鏈之驗證示範線,以「國機國造」作為積層製造技術之開發及驗證目標。
二、「航太級大型化積層製造技術開發與驗證」計畫,期程為106至109年,發展奠基航太積層零組件關鍵技術及金屬型積層製造機台能量,分年工作如下:
(一)106年:金屬粉末製程暫態溫度分析、蒐集積層與航太檢測方法。
(二)107年:金屬粉末製程暫態應力分析、航太積層產品設計程序。
(三)108年:微渦輪引擎零組件測試驗證、國際積層檢測項目驗證平台。
(四)109年:微渦輪引擎測試與驗證、需求導向產品全製程製作。
三、上開計畫係整合自粉末、機臺、設計、製造、測試驗證至全產業鏈自主,可完成全製程積層製造技術、金屬粉末材料技術、大型化機台技術等技術開發,並應用在國防及大型航太產品上,提升國內大型化航太積層製造製程技術水準。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面臨非洲豬瘟疫情威脅,應加速養豬場轉型為綠能環保現代化養豬場,利用豬糞尿發電及改變廚餘養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26)
許委員就臺灣面臨非洲豬瘟疫情威脅,應加速養豬場轉型為綠能環保現代化養豬場,利用豬糞尿發電及改變廚餘養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強化豬糞尿處理、提升廢棄物資源利用部分:
(一)本會自106年起推動養豬場沼氣發電,結合跨部會及產業團體輔導量能,並運用沼氣再利用推動小組實地訪場,確認養豬場條件及農民意願,再由專業技術服務團隊協助客製化輔導提升其廢水處理效能;續於建立沼氣產量及品質等基礎資料後,依農民實際需求,提供獎補助資訊、技術諮詢或整體規劃服務。
(二)於107年起,本會除持續輔導沼氣發電外,亦併同輔導如仔豬保溫等其他形式的沼氣再利用,迄108年10月底止全國已有累計180萬頭豬投入沼氣再利用,若以處理180萬頭豬的糞尿全年所產的沼氣作為燃料使用,每年約可省下3.7億元的天然氣費用,同時可減少3.2萬噸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當於11萬7千輛機車全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政策成果已漸顯著。
二、有關推動廚餘轉型採用飼料部分:鑒於廚餘為非洲豬瘟傳播途徑之一,本會依據疫病風險狀況及科學評估結果,進行國內廚餘養豬輔導管理強度之調整。
(一)依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3次會議決議,自108年1月6日起,廚餘養豬場須取得環保單位之再利用檢核資格,確保廚餘蒸煮作業,始能繼續利用廚餘養豬,依環境保護署108年10月1日更新資料,目前國內已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養豬場為753場。
(二)基於超前阻絕非洲豬瘟可能傳播途徑與提升疫情防控強度,以及推動養豬產業升級與確保永續經營,本會自107年12月24日起,加速推動廚餘養豬轉型措施,包括轉用飼料差額補貼、技術諮詢輔導及自願性退場補助等3項。已轉用飼料之養豬場計898場,申請退場補助之養豬場計134場。
(三)本會業請縣市政府不定期稽查轉用飼料、出清或停養之廚餘養豬場,以及函請環保署加強查核已取得再利用檢核之廚餘養豬場落實執行高溫蒸煮。倘發現未依規定之違法情事,即依相關法令查處。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開拓多元市場推動觀光國際事務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23)
許委員就開拓多元市場推動觀光國際事務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推展國際觀光係以「多元行銷、全球布局」核心思維將臺灣觀光推向全球,採「日韓主攻、歐美深化、南向布局、大陸為守」為方針分眾、創意行銷,提升來客規模、消費力度及深化品牌印象。近年來非大陸市場大幅成長,行銷推廣業務倍數成長,自104年來臺旅客首次突破千萬大關,已連續3年千萬達標,104年入境1,043.9萬人次(成長5.34%,非陸客市場成長5.62%)、105年達1,069萬人次(成長2.40%,非陸客市場成長14.75%),106年來臺1,073.9萬人次(成長0.46%,非陸客市場成長11.54%),107年來臺1,106.5萬人次(成長3.04%,非陸客市場成長4.55%)。近年來臺旅客陸客已由104年佔比4成下降至107年2成5,表示整體觀光佈局下的多元旅遊市場,已具成效,吸引各國旅客來臺旅遊。
二、國際觀光行銷廣告的目標國家、目標客群,及主要行銷內容:
(一)開拓主力及潛力市場:於重點十國(日、韓、星、馬、菲、越、泰、印度、印尼及澳洲等)精準行銷,增加行銷費用,持續運用創新宣傳、推廣、促銷等手法行銷臺灣,善用機場/地鐵站/計程車車體等戶外廣告、KOL、異業結盟、與社群、網紅、旅遊達人、知名部落客結合,強化網路宣傳,並以美食、樂活、生態、文化、購物、浪漫等6大觀光宣傳主軸為核心,於2017年推出「生態旅遊年」、2018年「海灣旅遊年」、2019年「小鎮漫遊年」、2020年「脊梁山脈旅遊年」、2021年「自行車旅遊年」、2022年「鐵道旅遊年」,延續主題年話題政策,持續規劃並整合相關部會合作共同辦理,擴大宣傳效果。配合外交部試辦多個潛力國家免簽證措施,加強拓展來臺客源,如:增加參與俄羅斯各項旅展、辦理B2B推廣會並規劃委託公關公司設立「駐莫斯科台灣觀光旅遊服務處」深耕俄羅斯市場。
(二)加強開發穆斯林市場:建置穆斯林友善旅遊服務環境,輔導業者取得穆斯林餐飲認證。啟動大馬穆斯林計畫,邀請大馬明星及網紅來臺代言拍攝宣傳片,鎖定各國首都圈及目標客群生活圈投放廣告,另配合區域特色資源,掌握網路行銷趨勢,邀請網紅來臺拍攝購物、美食及浪漫等短片。
(三)積極開拓高潛力客源市場:如為推動郵輪市場訂定「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及「推動來臺空海聯營(Fly-Cruise)旅遊獎助要點」,吸引郵輪公司亞洲航線增加停靠臺灣;針對青年學子,訂定教育旅行獎助,鼓勵境外學子來臺與本地學校交流,培植未來潛力客源;針對企業獎勵旅遊,訂定來臺獎勵旅遊獎助要點;鼓勵未有定期直航班機區域訂定包機獎助……等,透過鎖定特定潛力客源加強開發作為。
三、為接軌全球永續觀光發展趨勢,交通部觀光局正積極推動「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並研擬Tourism 2030計畫,從市場面、產業面、環境面等多個面向施力,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廣體驗觀光」5大策略及多項施政計畫,積極打造臺灣觀光品牌,達成「創新永續,打造在地幸福產業」、「多元開拓,創造觀光附加價值」、「安全安心,落實旅遊社會責任」等目標,以實現「觀光立國」理念。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近年因菸稅調漲使查獲之非法菸品數量增加,主管機關應加強查緝,避免非法菸品未透過合法管道流入我國,使國庫得以收取關稅、菸稅、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等相關稅捐,並保障國民健康安全;又衛福部、財政部等菸害防制、健康福利捐運用、課徵菸稅及查緝非法菸品等機關,迄今未對每年流入我國之非法菸品進行數量、相關稅捐流失之估測與分析,恐不利作為非法菸品查緝、菸害防制、菸捐運用及長期照顧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應積極研謀改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07)
許委員就鑑於近年因菸稅調漲使查獲之非法菸品數量增加,主管機關應加強查緝,避免非法菸品未透過合法管道流入我國,使國庫得以收取關稅、菸稅、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等相關稅捐,並保障國民健康安全;又衛福部、財政部等菸害防制、健康福利捐運用、課徵菸稅及查緝非法菸品等機關,迄今未對每年流入我國之非法菸品進行數量、相關稅捐流失之估測與分析,恐不利作為非法菸品查緝、菸害防制、菸捐運用及長期照顧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應積極研謀改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答復如下:
一、有關針對每年流入我國之非法菸品進行數量、相關稅捐流失之估測與分析一節,按走私菸品屬非法行為,確切數量尚難估測與驗證,目前本部雖未針對私菸流入情形進行估測,惟已參考國際組織所作私菸調查資訊如牛津經濟研究院(Oxford Economics)發布各國私菸比例、國內菸品製造及進口量等統計,以及私菸查獲量等作為精進查緝私菸工作之參據。
二、查緝走私菸品一向為本部重點業務,並與地方政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內政部警政署等查緝機關建立從邊境到市面、從進口業者到零售點之查緝機制;近來因菸稅於106年6月12日調漲,提高菸品走私誘因,為有效打擊不法,本部未雨綢繆提前於105年10月20日邀集相關查緝機關研商訂定「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統合邊境及市面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強化查緝效能。另針對變異、新型走私態樣,採取機動檢討方式因應,迄今已四度檢討精進防杜措施。上開方案自105年10月20日執行迄今,在查緝機關積極查緝下,查獲違法菸品近6千萬包,頗具成效。未來本部仍將持續統合各查緝機關能量加強私菸查緝,以維護市場秩序及確保國家稅收。
三、私菸有害國人健康且侵蝕國家稅基,為海關邊境查緝重點,本部每年定期召集各查緝機關開會檢討,並訂定「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及「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海關向積極配合執行,加強辦理邊境查緝菸品走私相關作為。
四、分析近年菸品走私方式包括虛報貨名、進口夾藏、轉口掉包、密窩藏匿及旅客超量攜帶等,海關針對上開模式運用風險管理機制,積極執行私菸查緝之具體措施如下:
(一)對高風險地區可疑船舶、航班加強過濾艙單、監視卸櫃(物)作業及船(機)邊抽核。
(二)利用X光儀檢設備及緝菸犬輔助檢查貨櫃(物),並建立儀檢圖檔資料庫,加強辦理相關儀檢訓練。
(三)對三角貿易方式轉口菸品櫃,不論是進口放行後移至出口區或是出口放行後裝船(機)出口,均由關員押運並加強裝船(機)前之抽核。
(四)加強港巡工作並利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船舶動態查詢及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追蹤其進出港及移泊作業資訊,就可疑船舶進行監視或抄船檢查,以防範走私發生。
(五)建置情資分析專責單位,負責情資蒐集、分析及運用,並與國外海關建立通報合作機制,逐案通報轉口菸品之次一進口國海關,追蹤流向。
(六)積極宣導入境旅客攜帶菸品限量數額規定,加強查核頻繁出入境旅客。
(七)配合縣(市)政府執行市面查緝,並將菸品進口資料透過電子閘門提供本部國庫署,協助主管機關掌握高風險業者進口資料。
五、為因應菸稅調漲導致走私誘因增加,海關落實執行上述計畫與措施,透過積極查緝作為,有效遏阻菸品走私。海關106年與107年分別緝獲私菸1,112.12萬包及806.73萬包,皆為近年新高,本(108)年1月至10月計緝獲私菸507.26萬包,緝獲量較前2年略為下降,主要係106年6月菸稅調漲後,海關加強邊境通商口岸查緝,菸品違法態樣由邊境走私之方式已轉換為以地下菸廠產製私菸之新興違法態樣。
六、因應私菸態樣之轉變,海關已針對菸絲走私加強查緝,本部關務署基隆關107年6月10日查獲進口貨櫃夾藏菸絲5,000公斤;另高雄關亦於本年10月28日查獲轉口貨櫃走私菸絲15,750公斤,積極阻絕境外私菸原料來源。
七、為維護國家財政稅收,保障國人身心健康,海關將賡續強化私菸查緝作為,並與各查緝機關密切合作,適時修正查緝策略,全面防堵菸品走私。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空氣污染改善目標,以加速改善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01)
許委員淑華就提升空氣污染改善目標,以加速改善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署為改善空氣污染問題,自104年8月提出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109年),設定109年度PM2.5濃度之全國年平均目標值為達成現階段空氣品質標準15μg/m3,105年10月「清淨空氣行動計畫─防制煙塵掃除PM2.5措施」將執行期程縮短1年至108年底,經務實檢討目標PM2.5濃度之全國年平均值訂為18μg /m3,且4年內(105-108年)各空品測站發生紅色警示次數將累計改善50%,106年4月「空氣污染防制策略」PM2.5濃度與紅色警示次數改善目標與前次修正計畫相同,106年12月整合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資源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目標108年空污紅害減半。本署滾動式檢討修正空氣污染改善工作,在努力推動減量之後,PM2.5年平均濃度自104年22μg/m3改善至107年17.5μg/m3,且紅色警示由104年的997次降低至107年310次,執行成效提早達成目標,實屬難得成果。
二、有關世界經濟論壇資料指出,我國在「環境永續」細項指標PM2.5濃度落在百名之後,經查該PM2.5濃度數值是由衛星反演與全球化學傳輸模式GEOS-CHEM整合推估地面PM2.5濃度,因臺灣地理位置鄰近大陸,受尺度解析影響,PM2.5濃度推估數值偏高,反觀,若以監測數值來看,如2018年綠色和平組織的空氣品質報告,臺灣空氣品質PM2.5濃度數值為18.5μg/m3屬全球中等,另一案例如新加坡,在世界經濟論壇資料排名第39名,PM2.5濃度5.5μg/m3,另參考綠色和平組織的空氣品質報告之實際數據則為14.8μg/m3,說明其反演結果與現況實際資料已明顯不符,僅作為國際評比參考,本署建議仍依我國實際檢測資料檢視我國空氣品質改善趨勢較具代表性。
三、本署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新增規定,刻正研訂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方案,規劃減量期程及減量對象,推動原生性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之排放減量,以109年至112年為近程策略推動期程,實施方案推動重點對策如強化空品不良時期措施、許可及燃料管理、國營事業自主減量、既存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改善鍋爐改善、推動餐飲業油煙管理、露天燃燒行為管制、加速機車汰換、改善柴油車污染排放、港區運輸管制等,以期下一階段於112年達成PM2.5全國年平均濃度15μg/m3目標。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逐步減少燃煤發電,並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政府推動能源轉型,並兼顧電價穩定」及「燃煤發電退場時間」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62)
許委員就「逐步減少燃煤發電,並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政府推動能源轉型,並兼顧電價穩定」及「燃煤發電退場時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會逐步減少燃煤發電,並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
(一)逐步減少燃煤發電為能源轉型政策主軸,已有具體措施規劃:
1.2025年前未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
2.燃煤機組除役後,將改建為燃氣機組。
3.燃煤發電占比預計從2018年47.6%,到2025年降到27%。
(二)本部已積極改善燃煤電廠各項空污方案,投入經費執行燃煤電廠空污改善工程,並於空污季配合實施降載:
1.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平均效率僅38%)。
2.台電公司將投入新臺幣約583.49億元經費,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及更新:
(1)台電公司已推動各項火力電廠空污改善工程及措施,如協和電廠使用較低硫份燃料油、大潭電廠低氮氧化物燃燒器(LBN)更新及增設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SCR)、台中電廠空污設備(AQSC)改善升級、設置室內煤倉等。
(2)各項改善經費經合計新臺幣約583.49億元,改善完成後,預計每年可降低TSP排放398公噸、SOx排放7,118公噸、NOx排放14,231公噸。
3.空污嚴重時配合降載:
(1)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燃煤發電降載措施,降低污染排放。
(2)2018年全年共降載995次,已降低NOx排放2,877公噸、SOx排放3,203公噸、PM2.5排放146公噸。
二、政府推動能源轉型,並兼顧電價穩定:
(一)電價公式設有調幅限制(3%)及電價穩定機制,以減少能源轉型對企業及物價衝擊:
1.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及物價,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減少其對企業、物價及民生經濟之衝擊。
2.台電公司已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目前有約新臺幣435億元額度。
(二)本部已依電業法訂定電價公式與調整機制,並於106年11月6日完成公告程序,依其所訂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電價調整頻率一年檢討2次,原則於每年4月及10月調整電價,台電公司分別於每年3月及9月提報電價費率檢討方案,因應能源轉型相關成本亦納入該方案一併考量,由於影響成本因素眾多,包括發電結構配比、機組效率、機組投資成本及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程度等,最終由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電業應有之合理成本。
(三)「電價穩定機制」會依照顧民生、穩定物價及節約能源等3原則辦理:
1.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民生用電330度以下不調漲。
2.另用電大戶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促使節約用電。
三、燃煤發電退場時間:
我國能源短缺,98%皆須自國外進口,衡諸日本、南韓鄰近兩國,均採「能源多元供給」方針,為避免過於仰賴單一能源遭外國「鎖喉」,在兼顧穩定供電及國家能源安全,應保留並維持一定比例燃煤機組。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陸地區近期金融開放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63)
許委員就大陸地區近期金融開放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之現況發展:
(一)銀行業部分:截至108年9月,計有16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行及子行,其中24家分行、7家支行及5家子行已開業,另設有4家辦事處。
(二)保險業部分:截至108年9月,計有5家壽險公司、2家產險公司及2保險經紀公司分別參股投資7家大陸保險業(其中包含4家大陸壽險公司、2家大陸產險公司及1家大陸保險集團)、1家大陸保險經紀公司及2家大陸保險代理人公司。另有12家(7家壽險及5家產險)臺灣保險業於大陸設立13處辦事處(8家壽險及5家產險)。
(三)證券期貨業部分:截至108年9月,計有8家證券商於大陸地區設立11處辦事處;4家投信事業於大陸地區參股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及1家投信事業於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1家期貨商於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期貨公司。
二、金管會對大陸地區近期宣布金融開放政策之說明:
(一)金管會對於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海外臺商金融服務之佈局已訂有規範,業者可依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就大陸地區近期宣布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政策,將持續追蹤監理機關後續發布相關之具體執行規定。
(二)如我國保險業經營策略有擴大在大陸地區保險業參股比例,或於大陸地區設立據點之需求,可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金管會申請許可。
(三)證券期貨方面,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瞭解證券期貨業者在大陸地區業務發展需求及大陸整體金融市場環境發展狀況,適時檢討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相關規範,審慎推動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用電成長及創能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以及107年起節電預算鉅幅增加,應滾動檢討,提升節電績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37)
許委員就有關用電成長及創能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以及107年起節電預算鉅幅增加,應滾動檢討,提升節電績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壹、用電成長及創能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說明
一、政府能源轉型政策將以減煤、增氣、展綠及非核為主軸,綠能及燃氣發電將成為未來供電主力,在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燃氣機組及天然氣接收站等各項開發計畫如期如質完成下,自108年起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的目標,以確保穩定供電。
二、台電公司將配合政府能源轉型政策,優先開發再生能源及創造友善併網環境,並積極推動燃氣發電及自建天然氣接收站,以提升燃氣發電占比及天然氣存量,達成政府能源政策及穩定供電目標。
三、有關「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澎湖低碳島風力發電計畫」、「鯉魚潭景山水力發電計畫」、「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計畫之第7號機組─第一階段燃氣單循環機組」、「太陽光電第五期計畫」及「小型再生能源發電第一期計畫」於104至107年度創能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部分,本部已督導台電公司對執行績效不彰之計畫逐案檢討,研擬因應對策及解決方案,積極趲趕工進。
貳、107年起節電預算鉅幅增加之滾動式檢討
一、有關107年節電預算增加係為穩定電力供需,除擴大電力供應與需量管理外,行政院於106年7月26日核定「新節電運動方案」,其中針對住商部門推展「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以下簡稱本行動),推動地方建構節電治理能力與氛圍,並辦理住商低效率設備汰換補助,全程(107至109年)總經費75.06億元。
二、前揭行動由縣市政府提案申請,並分三期執行,有「節電基礎工作」、「因地制宜」及「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等三個工作分項,以促使地方加速推動能源轉型工作。其中以「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辦理服務業老舊照明(T8/T9)、空調(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換補助,及導入能源管理系統為主要工作。
(一)節電基礎工作:以提升縣市政府能源治理能力為主,如在地能源使用研究、結合公民團體促進民眾參與及專責組織與人力建置。
(二)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含擴大補助):以汰換住商部門低效率設備(家電),如住商空調、照明、家用電冰箱及服務業導入能管系統等。
(三)因地制宜:縣市依特性研擬節電作法,如補助弱勢家庭改善照明、住宅智慧用電、農業及商圈節電改造等。
三、為有效促進節電成效,前揭行動設有每年計畫審查、激勵評比及資訊公開全民督工等機制,促進縣市滾動檢討。
(一)縣市節電計畫逐年審查:縣市節電計畫工作分三期執行(原則以一年為一期),每期邀集專家與公民團體進行審查,滾動檢討縣市提案及前期執行成果。
(二)縣市節電成效評比與資訊公開:將公民團體觀察報告納入節電激勵評比,及公開縣市節電計畫與推動成果等資訊,藉全民督工促進縣市滾動檢討。
(三)中央支援事項:針對地方執行意見需求修正作業要點,簡化縣市提案流程、放寬行政費用限制與補助品項,協助縣市加速推動計畫工作。
四、自107年推動迄今,住商部門用電107年較106年節電2%(19.4億度);108年1至8月亦較去年同期節電1%(6.2億度),已具初步成效;作法如下:
(一)縣市建構節電能力,並結合地方資源共推節電
1.節電稽查輔導:20類指定能源用戶19,700處;賣場標章標示稽查輔導548處。
2.在地志工培訓:完成224場次節電志工培訓,合計約8,500人次。
3.推廣暨能源教育:各式推廣活動586場次,計約25.4萬人次參與。
(二)低效率設備汰舊換新
1.服務業:空調汰換約4.8萬台、照明汰換139萬盞、能管系統導入383座。
2.住宅:冷氣及電冰箱汰換約52.5萬台。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離岸風電國產化、電網強化、電力調度與儲能設施推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84)
許委員就離岸風電國產化、電網強化、電力調度與儲能設施推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工業局於2017年9月20日至12月15日期間,為規劃及盤點國內廠商能量,業已召開76場次產業徵詢會議,會中本部工業局與開發商、風力機系統商及國內供應商共同協商,進而訂出每年在地化項目,並於2018年1月18日公布離岸風電產業政策,產業目標為「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發展,建構產業供應鏈,搶攻亞太市場」。
(一)推動策略
1.推動建立產業供應體系:以市場誘因推動國際風電設備廠商來台,促使風力機製造、水下基礎及海事工程船舶製造等國內外業者建立合作關係,形成產業供應鏈。
2.建立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環境:推動離岸風電產業園區,帶動廠商投資,形成產業聚落。
(二)推動作法
1.推動中鋼、台船結合國內業者成立Wind Team及Marine Team產業聯盟。
2.運用2025年離岸風電5.7GW風場建置目標及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促使業者合作,共同建置產業供應鏈。
(三)穩健有序推動在地化針對水下基礎、陸上電力設施、風力機零組件(塔架、葉片、發電機等15項)、海事工程船舶製造等項目,分前置期(2021年至2022年)、第一階段(2023年)及第二階段(2024年至2025年)共計三階段,採漸進式推動在地化。
(四)推動開發商依循本部能源局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自行承諾提出「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及「佐證資料」提交本部工業局。本部工業局進行產業關聯方案審查後出示意見函,藉以促使國際業者與國內業者合作,共同建置產業供應鏈,並透過「事前審查、事後查核」之方式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五)在本部工業局與國內業者偕同離岸風場開發商共同的努力下,現階段已促成國內業者投資風力機零組件、水下基礎製造工廠的興建,帶動上中下游供應鏈投資。
1.風力機零組件製造推動成果
(1)西門子歌美颯(SGRE)已取得臺中港土地3公頃,設立機艙組裝廠,今(2019)年9月16日舉辦「機艙組裝廠在臺設置計畫啟動儀式」,預計於今年11月至2021年5月進行機艙大部組裝廠房建置,2021年6月開始量產,將投資新臺幣(以下同)4.5億元,聘僱100人。
(2)金豐機器與韓商CS Wind合作,雙方於臺中港投資6億元設立塔架生產廠房,供應SGRE及MVOW。
(3)天力已承租臺中港土地,規劃投資約30億元建立風電葉片廠。
(4)樺晟世紀於臺中港設置塔架工廠,投資約20億元,將與丹麥Welcon公司合資Welcon Taiwan,已於今年11月5日舉辦合作備忘錄簽約儀式。
(5)MVOW與三菱電機簽訂附條件採購合約,由台灣士林電機組裝「高壓配電盤」,預計將在2022年交貨。
2.水下基礎製造推動成果
(1)組成南、北兩個水下基礎聚落,帶動上中下游供應鏈的投資累計163.45億元。
(2)世紀鋼於臺北港設置套筒式水下基礎製造廠,投資約50億元,已取得沃旭能源81支基樁、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62座套筒式基礎訂單。
(3)興達海基(中鋼轉投資公司)於高雄興達港設置套筒式水下基礎製造廠,投資約68億元,已取得沃旭能源56座套筒式基礎訂單。
(4)新光鋼與世紀鋼合資成立前端離岸風電設備製造公司,投資12億元於彰濱工業區設置鋼管廠。
(5)台船於高雄港船塢廠區投資約8億元改建廠房及生產設備,設置基樁與轉接段製造廠。
(6)台欣與世紀鋼合資成立台欣世紀,投資6億元於臺中港區設置水下基礎轉接段製造廠。
(7)台欣工業:於彰化芳苑設置鋼管廠,投資約6億元。
(8)榮聖機械於臺南柳營設置鋼管廠,投資約5億元。
(9)萬機鋼鐵於高雄燕巢設置鋼管廠,投資約0.45億元。
(10)銘榮元實業於屏東與高雄港投資基樁製造廠,投資約2億元。
3.陸上電力設施推動成果
(1)沃旭與台汽電簽訂離岸風電陸域輸變電統包工程合約70億元,包括陸上電纜及涵洞與陸上變電站的統包工程承攬,透過台汽電100%轉投資子公司星能,變壓器已於2019年9月底完成與華城簽約、開關設備已於2019年9月底完成與中興電工及華城簽約、配電盤將於2020年2月底前完成簽約。
(2)CIP與東元已於2019年8月5日前完成離岸風電陸域輸變電統包工程合約簽署達16億元,後續將完成變壓器、配電盤、開關設備本土採購合約簽署。
(3)達德能源將離岸風電陸域輸變電統包工程分包給臺灣奇異(GE),已完成國內廠商合約簽署,包括變壓器(華城)、開關設備(華城、中興電工)及配電盤(華城)。
(六)本部工業局亦提供業者對話平台,業已召開35場次諮詢會議,與業者對談溝通,自2018年4月遴選及6月競價作業後持續媒合國內外廠商,建立雙方緊密合作關係,未來將持續推動落實在地化工作。
二、有關電網強化、電力調度
(一)為因應未來再生能源及用電成長之需求,台電公司已陸續啟動相關電網計畫,以強化整體電網之電源併網及供電能力,後續亦將持續依長期電源開發方案及再生能源之併網需求,滾動式檢討電網建設,強化供電網路整體基礎,其中就離岸風力部分,已推動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以滿足2025年彰化離岸風力6.5GW併網目標及桃園離岸風力1.1GW併網需求,另強化345kV主要幹線電力融通能力,以因應大量的風光再生能源及大型燃氣電源加入,辦理線路更換高容量導線及提高鐵塔強度等。
(二)有關2017年和平電廠因發生電塔倒塌致影響供電部分,經檢討係因該電廠僅以1座鐵塔路徑作為其電源輸出,台電公司已建議和平電廠評估新增設1路電源引出線,以共同維持電網供電穩定。另台電公司重要電廠目前皆採2路電源引出線方式規劃,可有效避免因喪失1座鐵塔而影響系統供電之風險。
(三)因應2025年綠能新架構,台電公司於電力調度方面已陸續發展相應之儲能設備與強化電網調度之彈性,如建置具快速升降載能力之複循環機組、改變抽蓄運轉模式及儲能設備等,系統所需之備轉容量裕度,亦將視系統情況滾動式檢討,並發展再生能源發電預測與監測系統,精確掌握再生能源發電情況,以提升電力網對於再生能源之韌性。
三、有關儲能設施推動
(一)因應我國再生能源穩定供電、優先併網及提高可靠度之需求,需妥適規劃輔助服務,強化電網調度之彈性。
(二)台電公司規劃多元策略因應上述輔助服務,包括建置具快速升降載複循環機組、抽蓄水力及其他水力、緊急型自動需量反應以及儲能設備;當中儲能設備經台電公司預估至2025年需建置0.59GW。
(三)本部透過輔導國內廠商進行配電級之示範驗證與開發,鼓勵台電公司與相關系統廠商共同合作,中長期完善儲能併網規範、工業標準及檢測能量。
(四)建置規劃
1.區域儲能示範計畫:建立電網級儲能平台,國內廠商優先參與系統驗證,引導電池、電力零組件及系統業者整合,以累積技術及產業能量,提升國產比例。2018年已建置2MW,預計於2021年完成10MW。
2.台電公司2018年已於樹林完成1MW建置,評估2022年以10MW化學電池儲能補足輔助服務缺口、2025年將擴大為0.59GW。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培育創新人才政策及高教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41)
黃委員就培育創新人才政策及高教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適時調整教育及培訓體系,政府刻正透過加速培育數位人才、鏈結產學研資源、協助專才國際交流並擴大在職訓練機會等措施,打造正向循環之人才發展環境,重點策略說明如下:
(一)因應數位時代,加速培育數位人才:
1.聚焦培育數位科技人才:教育部及相關部會刻正推動「精進資通訊人才培育策略」,採外加10%資通訊數位領域招生名額、跨領域微學程或新型態數位人才培育模式、開放式大學等3途徑,連續11年每年平均增加約7,500名人才。
2.養成跨域數位科技人才:教育部推動大學程式教育及5G行動寬頻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課程,並建立數位人才發展平臺、數位經濟領域職能基準,提供數位經濟課程學習及課程設計之管道。
3.培育智慧科技實務應用人才:啟動「台灣人工智慧教育平台」,並與微軟、Google等國際大廠合作開辦AI人才培育與認證課程;經濟部辦理「DIGI+跨域數位人才加速躍升計畫」、「AI智慧應用人才新世紀培育計畫」,串連企業及法人資源,透過課程培訓、解題交流及企業實習等實務培育方式,厚植人才科技應用技能。
(二)鏈結產學研資源,發展產業關鍵人才:
1.推動產學合作:教育部辦理「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引導學校與法人機構、產(企)業資源結合,成立區域性技術訓練基地,優化實習設備及設施等,以加強學生實作能力;同時與相關部會針對特定產業需求,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等,建立契合式人才培育模式;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促進企業認同,並承諾優先聘用或加薪獲證者。
2.培養產業高階菁英:科技部於臺大、成大、清大及交大成立AI創新研究中心,促進研究交流;辦理「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透過法人及學研機構結合廠商之合作,提供博士級產業訓儲菁英至企業及學研機構在職實務訓練,並媒合就業或創業。
3.鼓勵學研創新創業:科技部及教育部分別推動「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大專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與產業共同進行人才培育及創新技術研發,並促進研發成果能落實於產業應用,以共同創造產業價值。
(三)協助專才國際交流,匯聚全球專業人才:
1.落實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配合「新南向政策」,教育部刻正推動「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106-109年),依據「以人為本、雙向交流、資源共享」之交流原則,積極提供優質教育產業、專業人才雙向培育、擴大雙邊人才交流及擴展雙邊教育合作平臺。
2.協助在臺博士赴國外交流,強化研究力道:科技部及教育部分別推動「博士創新之星計畫」、「博士後研究人員獎助計畫」等計畫,選送我國優秀研究人員赴國外之企業、學研機構進行研究或專案合作研習。
3.提供補助金,號召海外留學人才返國交流:科技部推動「海外人才歸國橋接方案」,提供免費住宿、飲食、交通服務安排及機票補助金。
(四)擴大再訓練機會,累積個人人力資本:
1.提供在職人士經費補助:勞動部持續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學分及非學分班訓練課程,並提供參訓勞工3年最高7萬元之補助。
2.鼓勵企業投資人力資本:勞動部推動「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以補助、輔導等方式,引導企業自主預訓人才;設置「產業人才培訓據點」,基於轄區就業需求,提供職業訓練整合式服務,培訓產業發展關鍵技術人力,訓後能直接進入事業單位工作。
3.推廣開放式大學鼓勵回流教育:教育部提出「大學進修部四年制學士班彈性修業試辦方案」及「大學校院辦理多元專長培力課程」,針對「未取得學士學位之在職者」及「欲取得第二專長學士學位者」,提供修業年限延長、學分彈性累積、隨進隨出等制度鬆綁,增加在職人士回流學習上之彈性。
二、此外,教育部將持續強化大學研究發展與產業發展之連結,除建置大專校院系所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調控機制,並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高教深耕計畫-研究中心、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及產業碩士專班計畫,由大學支援產業前瞻發展,培育產業所需人才及提供技術服務,建立大學與產業永續且長期之合作關係。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39)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聯合兵種營」之訓練係依防衛作戰需求執行駐、基地及聯合演訓,陸軍已依接裝期程,同步規劃於南、北測考中心等地施訓,並就編裝特性及作戰場景完成相關訓、測整備,未來可如期如質執行訓練,有關國防安全研究院之建議,本部會納入考量,若美方同意提供訓練資源,將樂觀其成。
二、陸軍「聯合兵種營」各型戰、砲、甲車等武器載臺,已規劃安裝新式指管系統,接收重要資訊,加速作戰命令傳遞,以強化指揮官應處能力;現階段執行先導型系統驗證,俟確認滿足作戰實需後,逐步提升全軍地面部隊指管效能。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曼麗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6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13號)
陳委員就因應人口負成長,審視調整現有少子女化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審視調整現有少子女化對策問題,行政院已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核定、本(108)年6月4日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整合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資源,以衡平就業與家庭、減輕育兒家庭負擔,以及提供嬰幼兒照顧品質為目標,多管齊下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其主要措施包括:
(一)擴大0歲至4歲育兒津貼:0歲至4歲由家長自行照顧且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服務之兒童,可領取育兒津貼(每月2,500元)。
(二)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截至113年底止,增設公共化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與公立幼兒園)3,000班,計8.6萬個名額;0至2歲部分,增設社區公共托育家園440處,計5,280個托育名額。
(三)建置準公共化機制:政府與符合條件(如建物安全、教保品質相對良好、教保人力合格與收費金額家長可負擔)之私立幼兒園、私立托嬰中心及保母簽約,協助分攤家長托育費用。
(四)友善家庭之就業職場:包括鼓勵公私部門辦理托育服務、推動職場式互助教保服務、加強推動產業聚落聯合提供托兒服務,以及提高雇主設置托兒設施補助經費最高至300萬元等。
二、另為務實解決我國人口及人才問題,政府已陸續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等相關立法,積極推動留才攬才各項策略以充裕人力,俾及早因應人口負成長相關議題;另透過國發會定期發布之中長期人口推估,掌握最新人口發展情勢,預為規劃或適時調整各項人口因應對策。
三、關於公民環境教育問題,行政院環保署推動低碳永續家園建構工作,動員全民共同改造家園環境,秉持「培養低碳生活習慣」、「可持續發展之能力」、「高效潔淨能源管理」、「建立城市綠色軸線」、「社區群眾及社團團體參與」及「面對氣候變遷思考」等原則,以實作強化宣導,提升全民積極應對氣候變遷之意識,辦理情形如下:
(一)建構低碳示範社區:由能源技術服務產業及不同領域減碳專家與地方政府代表等協助示範社區低碳診斷規劃,並輔導建置低碳措施,如推動社區農園、雨水貯留利用、照明節能改善、太陽能光電系統設置、資源回收站設置、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等。
(二)強化社區低碳教育宣導:透過社區現勘訪查及輔導建置低碳措施過程,蒐集社區基本資料及低碳永續措施推廣應用情形等,編製低碳社區建構手冊、太陽能光電系統、照明系統節能等技術手冊及屋頂綠化、節能燈具等技術文宣,並辦理種子人員培訓、觀摩學習及成果發表會等。
(三)補助及考核輔導地方政府推廣:訂定補助原則及績效評比原則等,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廣。
(四)藉認證評等制度宣導推廣氣候行動:由參與單位實際執行低碳行動,並藉由具體達到之減碳效益賦予等級認證榮譽,以實作強化宣導,促使國人積極投入低碳行動。
自104年推動以來已有22個(100%)地方政府、340個(92%)鄉鎮市區及4,200個(54%)村里參與,其中20個地方政府、126個鄉鎮市區及855個村里社區推動低碳行動績效優良,取得認證肯定,顯示氣候行動之宣導推廣已深入全國半數村里。
四、另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教育部負有提升校園氣候變遷認知與技能、培育因應氣候變遷人才之責任。該部已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提出相關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行動計畫,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將「環境教育」與「能源教育」列入重要議題,藉由教育體系讓學生瞭解能源對環境與經濟正面、負面影響及使用價值,並納入國家綠能發展及能源轉型重要政策內涵,落實能資源永續利用之學習與實踐,培養學生成為具獨立思辨之公民。
五、關於積極發展公民綠能電廠問題,為鼓勵再生能源多元發展,經濟部相關推動措施如下:
(一)由上而下推動:以地方政府或公所為推動主體。
1.為促使地方政府結合在地資源及特色,提升我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經濟部業於105年10月13日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廣再生能源補助作業要點」,期透過補助措施與獎勵機制,協助地方政府盤點各地再生能源資源潛力並成立專責單位,協助民間推動再生能源。
2.為促進原住民地區之能源自主性,守護當地環境並協助原住民地區之永續家園發展,經濟部業於107年3月8日發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期能帶動原住民地區主動規劃及參與再生能源設置。
(二)由下而上推動:以民間團體協同民眾為推動主體。為擴大及推動民間多元參與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經濟部業於107年5月29日公告「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期透過民間團體帶動在地民眾主動參與規劃並設置綠能發電設備。
(三)續以獎勵辦法推動公民電廠:
1.「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業於本年5月1日修正公布,經濟部刻依規定儘速就該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之規定,完成相關示範獎勵辦法訂定,俾利民間加速推動。
2.針對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業已擬訂「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草案,並於本年6月21日召開利害關係人會議,邀請公民團體一同討論獎勵辦法規劃之可行性。上開草案刻正進行預告中(預告期間為本年9月13日至11月11日),期藉由兩個月之預告期廣納各界意見,促使獎勵辦法更加完備。
六、政府期透過前開政策導引,提供綠能友善發展環境,以加速民間投入落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進而提升整體國家能源自主性及能源多元化;並透過全民參與賦予能源自主權及參與管道,將可擴大能源政策之社會支持與信任基礎,有助於我國邁向低碳社會與能源轉型目標。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逐步減少燃煤發電,並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政府推動能源轉型,並兼顧電價穩定」及「未來電力供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40)
黃委員就「逐步減少燃煤發電,並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政府推動能源轉型,並兼顧電價穩定」及「未來電力供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會逐步減少燃煤發電,並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
(一)逐步減少燃煤發電為能源轉型政策主軸,已有具體措施規劃:
1.2025年前未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
2.燃煤機組除役後,將改建為燃氣機組。
3.燃煤發電占比預計從2018年47.6%,到2025年降到27%。
(二)本部已積極改善燃煤電廠各項空污方案,投入經費執行燃煤電廠空污改善工程,並於空污季配合實施降載:
1.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平均效率僅38%)。
2.台電公司將投入新臺幣約583.49億元經費,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及更新:
(1)台電公司已推動各項火力電廠空污改善工程及措施,如協和電廠使用較低硫份燃料油、大潭電廠低氮氧化物燃燒器(LBN)更新及增設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SCR)、台中電廠空污設備(AQSC)改善升級、設置室內煤倉等。
(2)各項改善經費經合計新臺幣約583.49億元,改善完成後,預計每年可降低TSP排放398公噸、SOx排放7,118公噸、NOx排放14,231公噸。
3.空污嚴重時配合降載:
(1)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燃煤發電降載措施,降低污染排放。
(2)2018年全年共降載995次,已降低NOx排放2,877公噸、SOx排放3,203公噸、PM2.5排放146公噸。
二、政府推動能源轉型,並兼顧電價穩定:
(一)電價公式設有調幅限制(3%)及電價穩定機制,以減少能源轉型對企業及物價衝擊:
1.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及物價,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減少其對企業、物價及民生經濟之衝擊。
2.台電公司已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目前有約新臺幣435億元額度。
(二)本部已依電業法訂定電價公式與調整機制,並於106年11月6日完成公告程序,依其所訂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電價調整頻率一年檢討2次,原則於每年4月及10月調整電價,台電公司分別於每年3月及9月提報電價費率檢討方案,因應能源轉型相關成本亦納入該方案一併考量,由於影響成本因素眾多,包括發電結構配比、機組效率、機組投資成本及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程度等,最終由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電業應有之合理成本。
(三)「電價穩定機制」會依照顧民生、穩定物價及節約能源等3原則辦理:
1.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民生用電330度以下不調漲。
2.另用電大戶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促使節約用電。
三、未來電力供應:
(一)政府推動能源轉型,於今(108)年在政府積極推動各項供給面與需求面措施下,高用電期間幾乎備轉容量率達10%以上,亦達成備用容量率15%的穩定供電目標,做法如下:
1.推動台電大潭、台中、興達、協和等新建燃氣機組計畫及中油第三接收站。
2.持續推廣再生能源(太陽光電20GW、風力發電6.9GW)。
3.108年通霄電廠新2號機、大林電廠新2號機及林口電廠新3號機皆已商轉,預估今年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目標。
(二)政府能源轉型政策將以減煤、增氣、展綠及非核為主軸,無碳之綠能及低碳之燃氣發電為未來供電主力,高碳之燃煤發電比重將大幅減少,以期在優先考量民眾健康前提下,兼顧穩定供電。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鐵普悠瑪號列車出軌翻覆事件與臺鐵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59)
許委員就臺鐵普悠瑪號列車出軌翻覆事件與臺鐵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1021普悠瑪事故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痛定思痛,持續改革,有關行政院總體檢報告144項建議事項均已訂有目標及時程表,短期(108-109年)預計可完成約7成8,其中優先改善事項已完成約5成,預計109年底前可完成9成以上。其次,每月25日循管考機制提送改善辦理情形予交通部鐵道局定期受檢,並於每月5日公開上網讓公眾監督及了解。依據統計資料顯示,臺鐵108年(1至9月)重大行車事故已大幅減少至2件(相較去年同期減少66%);一般行車事故則減少至32件(相較去年同期減少22%),顯示改革作業已有初步成效,謹針對過去一年具體改革措施及成效摘要說明如下:
(一)確保行車安全
1.成立委員會與專責組織:108年1月起成立「安全管理改革小組」及「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由局長親自擔任召集人,副局長為副召集人,聘請外部委員持續協助督導各項安全改善事項。另成立「營運安全處」及組成「普悠瑪列車特檢專案小組」,執行及管考行車安全事項。
2.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及落實隨乘督導:108年6月起執行「動力車檢修完工證明」、「司機員出庫檢點表」及「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制」等,透過分層檢核及標準處理程序確保行車安全。另每月辦理定期隨乘督導,充分了解司機員對本職學能熟悉度。今(108)年1到10月,總計預防81件可能發生之行車風險。
(二)更新車路設施
1.更新車輛設備:今(108)年9月20日提前完成18列普悠瑪號列車72組主風泵檢修更換,108年底預計優先於普悠瑪及太魯閣列車上增設「限速備援系統」52輛(套)。另新購城際與通勤電聯車案已決標,預計109年起陸續交車,將能有效降低車輛故障率,進一步確保行車安全。
2.更新路線設施:積極辦理聯鎖設備更新、293處自動障礙物偵測、採購新式軌道檢查車、電車線高速檢查車、「邊坡全生命週期維護管理系統」、宜蘭線小彎道路線改善等案。另提送「臺鐵軌道結構安全提升計畫」預計採購維養車輛49部及汰換鐵路沿線1,946套PC枕型道岔。
(三)提升服務品質落實「內勤人員支援旅運服務計畫」以提升旅運尖峰時的服務能量,另臺鐵局收益式管理小組已研議於109年起評估推動離峰時間優惠票價,以提升尖離峰期間的利用率,使乘客享受更舒適的旅運過程。列車準點率也由去(107)年12月低點約87%,逐步改善提升至92%(108年9月)。
二、推動企業經營
108年3月1日成立資產開發中心,透過資產盤點,以TOD導向開發模式,串聯車站及周邊地區,加速資產整體活化開發。108年4月15日成立附業營運中心,專辦餐務管理、鐵道文創商品,以及推展鐵道觀光旅遊等,增益附業收入。將以113年附業收入倍增達92.5億元為目標,健全臺鐵財務結構,讓臺鐵營運轉虧為盈。
三、改善工作環境行政院同意分3年請增2,818人,目前已核增2,698人,逐步補足人力缺口。另營運人員採在地化人力,使員工得以兼顧家庭。福利待遇方面,致力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爭取生活津貼,並提出合理化薪資調整規劃方向。
四、總體檢144項改善建議,均已擬妥行動計畫、具體目標、執行期程,並定期將改善情形報交通部(鐵道局),逾九成(130項)可於112年前完成改善(含目前已完成25項)。優先改善事項33項經臺鐵局改革小組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已完成16項(近五成),其餘17項,預計於109年前完成15項,約94%。
五、依規定臺鐵局檢修保養同仁應遵循檢修週期完成規定之檢修項目內容,因車輛突發暫態性故障及損壞情形各有差異,致無法預期車輛故障時仍須有相應之應變措施,因此1021普悠瑪事故後,為確保行車安全,除原有車輛檢修程序、運轉規章、行車實施要點等規定繼續落實執行外,就車輛檢修及故障分級處理部分,臺鐵局已依據行政院總體檢報告建立動力車檢修完工證明檢核表、司機員出庫檢點表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處理表,訂定出庫及行駛中之分級,就是為了避免讓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車輛上線運轉,如車輛上線運轉發生故障情形,司機員、調度員及列檢員等也能依據故障分級處理表儘速分級因應妥適處理,以確保行車安全。
六、依據臺鐵局統計資料顯示,今年以來列車出庫前發現異常,需停駛換編組無法出庫共14件,行駛中車輛異常立即停駛檢修共67件,顯示上述制度的建立,已發揮了避免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車輛上線運轉,以及行駛中車輛發生故障時立即停駛以維行車安全之成效,臺鐵局將持續落實執行並滾動檢討精進改善,以重建民眾對於臺鐵行車安全之信心。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港人陳同佳來臺投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61)
許委員就港人陳同佳來臺投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香港籍女子潘曉穎於民國107年2月17日在臺遭港籍男友陳同佳殺害棄屍案,事後由於陳嫌搭機返港,本案已於同年4月17日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該署於同年12月3日發布通緝。陳嫌於返港後因洗黑錢等罪在香港服刑,於本(108)年10月23日出獄,有關陳嫌寫信向港府表明願意於出獄後來臺受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於本年10月23日建立單一聯繫窗口,並通知香港警務處轉知陳嫌,如果陳嫌確定來臺面對司法,可直接與窗口聯絡,俾利安排相關事宜。
二、政府就陳同佳案之態度始終一致,堅持尋求臺港司法合作,追求實現司法正義,早日還給受害者家屬公道,且從未表示放棄本案之司法管轄權,全力維護我國司法主權。我為法治國家,堅守司法主權,一切偵審程序均依法處理,絕不推卸偵辦責任。本案若港府有意偵辦,我方將依法透過司法互助程序,積極提供掌握之在臺事證供港府追訴犯罪;如果港府無意偵辦,一旦陳嫌入境投案,我方偵查機關將依法執行通緝犯拘提逮捕程序,由檢察機關依法追訴。此外,因本案屬重大刑事案件,所有事實認定均需依證據而為,本案犯罪地點雖在臺灣,惟被告與被害人來臺前之在港證據、被告案發後返港所留跡證等,均為釐清案情之重要事證,非以司法互助方式取證,無法完整建構全案證據以釐清事實,故政府已多次呼籲港府正視本案司法互助之需求,不能迴避提供本案在港相關事證之責任。
三、另有關陳嫌及勸其投案之牧師註記為境管不准其入境一節,陳嫌從未被禁止入境,惟犯罪嫌疑人不宜以申請網簽方式自行申請來臺,此係從飛航安全考量,爰註記不得以網簽或落地簽來臺,而須以臨櫃方式申請來臺。陳嫌如擬來臺投案,可至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香港辦事處)臨櫃申請入境許可,並與前開單一窗口聯絡。至勸陳嫌來臺投案之管牧師在香港出生,符合網簽申請要件,惟因其關注陳同佳案,並為北京市政協委員,爰內政部配合陸委會註記不適用網簽、落地簽,亦須以臨櫃方式申請入境許可。管牧師如需來臺,可至駐香港辦事處臨櫃申請,內政部將會同陸委會等機關聯合審查,並配合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85)
許委員就長照財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考量我國人口老化快速,長照需求急遽增加,長照相關人力及資源亟待充實與布建,總統於民國104年6月3日公布「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服法),並於2年後施行,且為更積極回應失能家庭需求,貴院於106年1月11日三讀通過長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稱遺贈稅)、菸酒稅菸品應徵稅(以下稱菸稅)為長照擴大財源,「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分別自同年5月12日及6月12日公布施行,以調增遺贈稅及菸稅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照服務。
二、另依長服法第1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以下稱長照基金)。長照基金於106年6月3日設置,其來源包括遺贈稅、菸稅、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稱菸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收入及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規定課徵之房地合一所得稅(以下稱房地合一稅)。
三、又,財政部及衛福部健康署推估,長照財務規模每年約達325億元,106年、107年長照基金來源收入分別為118.53億元、363.46億元,本(108)年1月至9月長照基金來源收入約284.75億元(菸捐2.30億元、遺贈稅44.47億元、菸稅201.80億元、房地合一稅34.85億元、其他收入1.34億元),各項稅收挹注於長照基金之數額尚在可預期範圍內,並未出現財源不足之狀況,現行稅收尚足以支應長照業務之執行。
四、此外,我國現階段首重建立民眾需要服務模式,以及掌握各項服務成本訂定合理支付標準,考量目前屬布建長照服務資源及提升長照服務量能階段,為使財源可視需求調整,保持彈性空間,並達社會重分配之效果,故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以指定稅收作為推展長照制度之財源。
五、長照基金之財務規劃係「以支定收」,依據長照服務支出情形規劃收入規模,日後現有之稅收財源如無法因應失能人口之快速成長,將依長服法第15條規定,編列政府預算撥充予以支應。至長照財源若採保險制亦存在資源布建是否足夠、繳費年齡如何設定、費率調整不易、給付量能與方式及社會各界是否具共識等問題,尚需審慎評估。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減碳及用電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86)
許委員就減碳及用電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民國139年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已明定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政府並依溫管法制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及涵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6大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重點包括推動能源轉型,擴大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及輔導產業轉型為綠色低碳企業等。藉由各部門推動減碳之具體行動,搭配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勾勒國家整體減碳策略藍圖。茲就我國溫室氣體階段減量目標及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推動情形說明如下:
(一)溫管法明定我國139年長期減量目標為排放量降至94年50%以下,且每5年檢討一次。109年階段管制目標為較94年減量2%;114年願景目標為較94年減量10%;119年願景目標為較94年減量20%。
(二)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第1期階段為107年至109年):由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6部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推動方案訂之,內容包括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等。主要目標為溫室氣體排放量109年較94年減少1.73%;電力排放係數由105年0.530(公斤CO2e/度)降至109年0.492(公斤CO2e/度),其中能源部門行動方案業於107年10月3日核定。
(三)能源部門行動方案執行成果:
1.重點推動策略及措施: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第1期階段)」共計推動13項策略42項計畫,主要以推動低碳能源轉型及提升能源效率為主。
2.107年主要目標之執行成果:
(1)再生能源已有顯著進展:太陽光電新增裝置容量及發電量,107年較106年成長近2倍;114年離岸風電5.5GW,已確認風場開發商,將如期如質完成相關風場設置。
(2)電力排放係數持續下降:107年電力排放係數(0.533公斤CO2e/度),較106年排放係數(0.554公斤CO2e/度)降低3.8%。未來隨再生能源與天然氣增加,電力排放係數將持續降低。
(3)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107年排放量(2萬6,688萬公噸)較106年(2萬6,945萬公噸)減少0.95%。
(4)依溫管法規定,每年須研提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及對未達目標之計畫研提改善計畫,並將依執行成果定期滾動檢討。
二、另行政院環保署於「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核定後,即協助各地方政府研訂「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整合中央各部會量能,落實在地氣候行動,現並已核定全國22個地方政府所陳報之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期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因應氣候變遷。另為強化民眾對氣候變遷之認知,自98年起以村里為單位,積極推動社區實踐綠能節電、資源循環、生態綠化、低碳生活、綠色運輸及永續經營等6大面向,以實作結合宣導之方式,鼓勵國人參與低碳行動。相關方案實施至今已有4,086個村里響應參與,其中816個村里已取得認證,經統計取得認證之村里,其節電量為全國平均之3至4倍。
三、在政府及全民共同努力下,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已趨緩。以94年為基期,觀察近10年來占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結構約9成之能源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我國年平均成長率約為0.1%,與日本相當(-0.1%),並優於中國(4.8%)、韓國(2.3%)及新加坡(1.6%)等鄰近亞洲國家。此外,自94年起,國內生產毛額(GDP)約成長42%,碳密集度逆勢降低約28%,經濟活動與排放量脫勾,顯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推動已具初步績效。
四、至有關推動氣候變遷調適作為部分,行政院本(108)年9月9日業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111年)」,啟動跨部會調適能力建構,從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國土安全、海岸、能源及產業、農業、健康等8個面向,建構因應氣候變遷之韌性體制。
五、此外,為因應秋冬空品不良好發季節,行政院環保署業規劃強制性策略(強制性管制作為)、彈性策略(減煤增氣電力機組調度)、獎勵性策略(主動減量獎勵措施)及誘因性策略(檢討空污費季節費率)等4大策略,上開公私場所減量獎勵措施,係鼓勵公私場所於空品預報顯示空品不良前,透過事前與地方環保單位之協議,簽訂減量獎勵契約而進行降載或停機,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依實際減量情形計算獎勵金額扣抵其空氣污染防制費,進而避免或舒緩空氣品質趨於惡化之情形發生,尚無與節能減碳救地球有背道而馳之情形。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科技發展及改善技術貿易逆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12)
許委員就提升科技發展及改善技術貿易逆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政府科技預算投入能有效帶動研發及產業升級,並提升國內經濟成長動能,厚實國家競爭力。近年中央政府整體財政漸趨嚴峻,惟仍全力支持科技發展,109年度編列科技發展計畫之行政院核定經費為1,022.7億元(含科發基金累計賸餘填補32.7億元)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法定經費176.8億元,合計1,199.5億元(不含國防科技經費及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另政府科技預算概略區分為「基礎學術研究」及「產業應用科技」,「基礎學術研究」為國家培育及延攬基礎科研人才,強化學研界研究能量,並展現科研國際能見度及研發優勢地位之主要資源,因短期無法呈現立即效益,民間或企業較無意願投入相關經費,因此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比例預算有其必要性;至「產業應用科技」主要銜接上游基礎研發成果之應用開發,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促成科技實證應用,近3年「產業應用科技」穩定維持總科技預算近7成之配置,以厚實產業創新之技術研發能量。
二、我國長期技術貿易逆差情形與產業結構有關,我國技術輸入金額主要來自於資訊電子工業,民國89年至106年平均占比達80%以上,占我國進口最多技術之產業部門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電腦電子產品光學製品製造業。由於我國為高科技產業之營運模式,大多承接國際大廠之授權代工,且企業產出之專利多集中於製程改善,部分關鍵技術則需仰賴進口,致使技術輸入金額大於技術輸出。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統計資料,上開2項高科技製造業106年出口至國際市場創造貿易順差2兆4,000億元,遠高於其技術貿易逆差417億元;另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報告資料顯示,106年技術貿易逆差已大幅降為368億元,且其營收與產值分別為4兆元及3.8兆元,顯示我技術自主性有改善趨勢。此外,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顯示,上開2項高科技製造業近幾年之附加價值亦有所提升,顯示我國高科技製造業即便對外購買技術產生技術貿易逆差,惟整體而言仍具國際競爭優勢。
三、因應全球產業進入數位創新與競爭時代,行政院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5+2 產業創新」、「臺灣AI行動計畫」等科技方案,透過創新驅動產業附加價值提升,達成經濟成長目標,未來亦將規劃擴大各產業之數位轉型支援體系,促進跨領域資料融合運用,藉由科技加值發掘創新服務,帶動產業技術新一波升級。另為全力提升我國關鍵技術之自主程度,提升產業競爭力,相關機關已積極推動下列具體措施:
(一)透過法人科專、A+計畫與學界科專串聯,整合法業學之研發能量,布局未來前瞻與關鍵技術:針對我國已具備競爭力之產業,法人透過建構合作平臺,引導業者建立系統解決方案供應能量,並提高產品與服務之附加價值;針對我國以規格追隨者、中小企業為主之產業,藉由科專計畫串聯上、中、下游科技,驅動廣泛性產業之應用研發,加速引導中小企業或傳統業者研發投入。
(二)加速推動科專成果產業化、分享及擴散:採取前瞻科技應用協助傳統產業轉型,引導業界參與共同研發,加速整合垂直市場應用需求,並串聯現有開放創新中心,以連結在地產學研共同研發,促使關鍵廠商串聯供應鏈,以多元模式及管道建構點、線、面相互交織之科專成果擴散網路,促進產業創新生態系發展。
(三)在美中貿易與科技戰趨勢下,藉由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鼓勵我國產業以前瞻創新之全球思維,建構國際策略夥伴創新合作關係,參與國際研發計畫,提升我國產業研發水準與核心競爭力,拓展國際市場商機。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研議強化科技技術建構公共運輸使用狀況之大數據資料庫及相關運用,俾利交通運輸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17)
許委員就應研議強化科技技術建構公共運輸使用狀況之大數據資料庫及相關運用,俾利交通運輸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評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因各運具市占率每年變化幅度小,爰大多數國家或城市對於民眾運具使用狀況調查係採每隔數年調查一次,交通部統計處雖於106年起暫停每年辦理我國「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惟業已規劃於109年辦理該項調查。
二、交通部及地方政府除透過公務統計資料掌握公共運具使用狀況外,交通部統計處亦定期輪替辦理遊覽車、計程車與小客車租賃業營運狀況調查,以及自用小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使用狀況調查,藉以掌握副大眾運具及私人運具使用狀況。此外,交通部及地方政府亦長期透過運輸需求調查及道路交通流量調查,瞭解特定區域民眾運具使用狀況。
三、除了傳統公務統計及調查統計資料外,隨著資通訊技術發展,亦產生了數位化的運具使用資料可供應用,例如電子票證資料及高速公路ETC資料等,爰交通部管理資訊中心已建置「運輸資料流通服務平臺」,並著手蒐整公共運輸與路況資料及圖資等數位化資訊,並以標準化格式對外提供應用,截至108年10月底止,已提供500多項資料集供相關單位介接進行加值應用,且持續與運研所等部屬單位合作,後續並將偕同地方政府與相關單位持續建立完整制度,以精進交通數據資料蒐集品質與完整度。
四、後續交通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將可透過公務統計、調查統計及交通數據平臺資料,掌握公、私運具使用狀況,辦理交通運輸相關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評估業務。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港人陳同佳來臺投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58)
許委員就港人陳同佳來臺投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香港籍女子潘曉穎於民國107年2月17日在臺遭港籍男友陳同佳殺害棄屍案,事後由於陳嫌搭機返港,本案已於同年4月17日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該署於同年12月3日發布通緝。陳嫌於返港後因洗黑錢等罪在香港服刑,於本(108)年10月23日出獄,有關陳嫌寫信向港府表明願意於出獄後來臺受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於本年10月23日建立單一聯繫窗口,並通知香港警務處轉知陳嫌,如果陳嫌確定來臺面對司法,可直接與窗口聯絡,俾利安排相關事宜。
二、政府就陳同佳案之態度始終一致,堅持尋求臺港司法合作,追求實現司法正義,早日還給受害者家屬公道,且從未表示放棄本案之司法管轄權,全力維護我國司法主權。我為法治國家,堅守司法主權,一切偵審程序均依法處理,絕不推卸偵辦責任。本案若港府有意偵辦,我方將依法透過司法互助程序,積極提供掌握之在臺事證供港府追訴犯罪;如果港府無意偵辦,一旦陳嫌入境投案,我方偵查機關將依法執行通緝犯拘提逮捕程序,由檢察機關依法追訴。此外,因本案屬重大刑事案件,所有事實認定均需依證據而為,本案犯罪地點雖在臺灣,惟被告與被害人來臺前之在港證據、被告案發後返港所留跡證等,均為釐清案情之重要事證,非以司法互助方式取證,無法完整建構全案證據以釐清事實,故政府已多次呼籲港府正視本案司法互助之需求,不能迴避提供本案在港相關事證之責任。
三、另有關陳嫌及勸其投案之牧師註記為境管不准其入境一節,陳嫌從未被禁止入境,惟犯罪嫌疑人不宜以申請網簽方式自行申請來臺,此係從飛航安全考量,爰註記不得以網簽或落地簽來臺,而須以臨櫃方式申請來臺。陳嫌如擬來臺投案,可至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香港辦事處)臨櫃申請入境許可,並與前開單一窗口聯絡。至勸陳嫌來臺投案之管牧師在香港出生,符合網簽申請要件,惟因其關注陳同佳案,並為北京市政協委員,爰內政部配合陸委會註記不適用網簽、落地簽,亦須以臨櫃方式申請入境許可。管牧師如需來臺,可至駐香港辦事處臨櫃申請,內政部將會同陸委會等機關聯合審查,並配合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教育及職訓體系配套,健全國內長照服務環境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03)
許委員就加強教育及職訓體系配套,健全國內長照服務環境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據「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照顧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另依衛福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年滿16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均可參與中央或地方政府辦理之照服員訓練班,俟取得照服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高中(職)以上相關科系所畢業,則可進一步透過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因此,民眾得依其照顧需求或充實知能之目的,選擇訓練管道以取得照服員資格。
二、另為增加學生對長照之認識及願意投入長照職場,教育部在各教育階段推動措施如下:
(一)國中階段:自107學年度起於國中技藝教育課程試辦「醫護職群」之課程,本職群教學活動設計部分,包括「職群概論」、「護理基本工作」及「高齡照護」3項核心主題,107學年度起試辦醫護職群之教學活動設計者,共計4地方政府11校(基隆市5校、臺中市1校、屏東縣4校、花蓮縣1校)。
(二)高中階段:自107學年度起委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訂定照顧服務科日間部、進修部課程範例,建立從高中至大專校院之一貫課程體系,且自108學年度起提供就讀照顧服務科學生學雜費全免,以吸引更多學生就讀。
(三)大專校院階段:
1.推動學生以修課方式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除委託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發展長照課程模組與深化學生至長照機構實習外,衛福部於本(108)年9月新公告,在學學生修讀取得照顧服務相關理論課程,並至長照機構實習,即取得照服員資格,除可補充長照人力外,學生可累計「工作年資」與畢業後之薪資,增加學生投入長照產業就業之意願。
2.開放招收僑外生長照專班:配合「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留用具技術能力僑外生─擴大辦理產學合作專班」政策,自107學年度起開放招收外籍生與僑生長照專班,以引進外籍、僑生學生來臺就讀,並搭配後續相關實習安排等,吸引僑外生一畢業即留臺就業,以補充我國長照相關人力。
三、又,為充實照服員人力,並吸引人力投入及留用,衛福部自民國107年起建立長照給付及支付制度、對照顧困難個案額外支付費用,以及明訂居家式照服員月薪至少3萬2,000元或時薪至少200元,已去除「鐘點工」刻板印象,且該部於相關法令政策已納入一定年資之照服員可擔任居家服務督導員、A單位個案管理員或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之規定,有助於促進晉升與鼓勵創業,後續亦將透過多元宣導管道,提升照服員專業形象,並針對上開制度及相關措施,持續滾動修正,以強化照顧服務及人力充實。
四、此外,勞動部為強化照服員訓練及充實照服人力,業推動相關作為如下:
(一)依衛福部所訂「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劃之課程、訓練時數、師資條件及訓練單位資格等作為施訓規範,並配合人力缺口數,推動辦理照服員訓練,經統計,106年計培訓7,146人,107年計培訓8,307人,本年截至9月底計培訓7,690人,參訓學員平均年齡約45歲、男性參訓比率約23%、訓後就業成效則由99年之62%,逐年提升至107年之72%,106年更新增2項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計畫,由地方政府依其掌握轄區長照人力供需,在地辦理照服員訓練。
(二)透過虛實通路據點,並運用就業獎勵,鼓勵失業勞工投入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另運用僱用獎助措施,鼓勵雇主僱用本國照服員,以促進及穩定其就業。
五、推估本年照服員需求至少3萬9000人,截至本年8月底實際投入長照領域之本國籍在職照服員人數達4萬406人,較106年(2萬8,417人)成長約42%,足見相關措施之成效且人力逐月成長;全職居家照服員平均月薪已達3萬8,000餘元,採時薪制者每小時平均時薪亦達223元。
六、至長照服務屬生活照顧(不易排他),高度證照化恐造成長照人力擴充困難,反造成人力缺口,故現階段除依法規定要求長照人員應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外,並透過對於較具專業技巧之照顧服務項目訂有不同之支付費用,並發展進階訓練,以進一步提升照服員之專業性及服務品質。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童委員惠珍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8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6001號)
童委員就我國外交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8)年10月18日貴院本會期第6次會議,童委員對本院長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及外交部吳部長釗燮即席答復外,有關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CPTPP於民國107年12月30日已生效,本(108)年1月及10月業召開第1次及第2次執委會,預計對所有接受CPTPP原則及達其高標準之經濟體開放申請加入,朝擴大成員方向進行,並歡迎有意加入之經濟體持續表達興趣。目前其成員國為11國,涵蓋5億人口,約11.1兆美元GDP,占全球總貿易值14.4%,茲因尚有4國未完成國內批准程序,爰其現階段規劃係以促請所有成員國完成國內批准程序為主。至後續有意申請加入者,當前CPTPP所公布之入會條款係建議可事先與簽署方進行非正式互動,惟尚未公布開始受理新成員申請加入之時間點及具體程序。
二、有鑑於臺灣為全球第18大貿易國,屬全球供應鏈中不可或缺之角色,故我國對於推動加入CPTPP仍深具信心。政府將持續透過各種雙邊及亞太經濟合作(APEC)等國際場域續蒐集資訊、強化溝通,展現臺灣加入之決心及準備進度,爭取各成員國支持,內容說明如下:
(一)善用雙邊管道及機制:我國各駐CPTPP成員國之館處運用既有雙邊經貿對話機制及接洽管道,與成員國行政、立法、媒體、學界及企業各界具影響力等關鍵人士進行交流互動,並營造友我輿論,加強爭取支持。其中在臺日關係方面,日方立場並無改變,雙邊互動十分密切,溝通管道暢通,各項國際議題均積極聯繫,日本國會議員及行政官員對臺灣爭取加入CPTPP之興趣亦持歡迎、開放態度。
(二)透過區域經貿對話管道:我方積極藉由APEC貿易部長會議及經濟領袖年會等安排,與各成員國進行部長級以上官員對話,以爭取支持。如本年5月APEC貿易部長會議期間,多數CPTPP成員國即與臺灣進行部長級雙邊會談,已有效促其瞭解我國加入CPTPP之意願及重要性。
三、推動我國加入CPTPP為政府當前重要任務,各相關部會均通力合作,刻正積極修正國內相關法規,並輔導各產業有效因應調適及拓銷海內外市場,另亦透過經貿訪問團呈現海外投資實力,凸顯臺灣對國際經貿體系及區域經貿之重要性。政府將加強整合國內外資源,持續爭取國際支持,並營造有助臺灣入會之有利環境,致力達成我國加入CPTPP之目標。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本福島核電污染海域及漁獲之檢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91)
許委員就日本福島核電污染海域及漁獲之檢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漁產品及日本進口食品之輻射情形,自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行政院原能會、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已建立合作機制,由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及衛福部食藥署提供漁產品與日本進口食品樣品,轉交行政院原能會核能研究所及輻射偵測中心之專業實驗室進行檢測。
二、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為確保國產水產品安全,自民國100年3月24日起已針對我國沿近海捕撈之洄游性魚類,及每年6至11月於西北太平洋公海捕撈返臺之秋刀魚產品進行抽樣,並送行政院原能會專業實驗室檢測,截至本(108)年10月,共檢測沿近海漁獲1,490件,秋刀魚483件,合計檢測1,973件(含本年10月12日哈吉貝颱風後,沿近海魚類檢測4件、秋刀魚3件),檢測結果均未發現有輻射污染情形,相關資訊已公布於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網站「輻射專區」(https://www.fa.gov.tw/cht/AbFaNuclear/index.aspx?pn=1)。另有關日本進口食品,衛福部食藥署每月約送測1,500件樣品,食品檢測結果均為正常,相關資訊已公布於衛福部食藥署網站「最新食品輻射監測專區」(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2356)。
三、為進行臺灣海域環境輻射背景調查,行政院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自107年起於沿岸漁港及臺灣鄰近海域分別取得54件及25件海產物樣品進行檢測,本年並請行政院農委會協助提供秋刀魚及洄游性魚類等樣本,以進行更精密之放射性灰化濃縮分析,截至本年10月,該中心針對秋刀魚、中大型魚類、常見漁獲等151件樣品執行檢測,所有檢測結果均屬正常。
四、行政院原能會對於日本福島核災後造成污染海洋之情形,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嚴密掌握資訊,並對臺灣附近海域進行長期輻射監測,除將持續追蹤福島核電廠輻射污染對海洋影響,亦積極協助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等部會檢測其漁產品及日本進口食品樣品之放射性含量,以保障國人輻射安全。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持續優化國內投資環境,以提升廠商回臺投資意願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92)
許委員就持續優化國內投資環境,以提升廠商回臺投資意願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美中貿易爭端持續延燒,全球產業分工面臨重組與移轉,政府積極把握契機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引導優質臺商回臺,並協助國內企業擴大投資臺灣,同時啟動法規鬆綁等政策作為,已使本(108)年第2季經濟成長率(2.41%)重回亞洲四小龍之首。相關具體措施如下:
(一)持續推動法規鬆綁:自民國106年10月起,以「去管制化」為精神,要求各機關從函釋進行檢討,協助企業排除投資障礙,截至本(108)年9月底止,各機關已完成537項鬆綁成果,鬆綁重點包括賦予企業經營彈性132項、促進金融產業發展90項、完備租稅法制環境85項等。
(二)排除投資障礙:積極針對投資相關課題研商,務實解決企業投資面臨問題,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等五大需求,讓企業願意加碼投資臺灣,例如落實「公有土地優惠釋出」、「產業用地開發更新」等,解決缺地問題;提出「留才、攬才、育才」、改善職場環境、協助廠商與學校深度交流等對策,解決產業缺人才(工)問題;改善自來水漏水率及提升農業用水效率,積極節能及發展綠能,穩定水電供應。
(三)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包括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醫、國防、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透過資金、人才、法規及技術等配套措施,打造完善創新生態體系,已吸引微軟、Google、亞馬遜等國際科技公司來臺投入研發資源。
(四)優化新創投資環境:掌握數位經濟趨勢,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五大政策,扶植更多成功新創事業,推動臺灣科技新創基地,已吸引SparkLabs等4家新創機構及167家新創事業進駐。
(五)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7年2月施行,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簽證及居留,以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停居留等規定,並提供退休、健保及租稅優惠,以強化來臺、留臺誘因,施行以來成效良好,已核發就業金卡465張。
(六)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導引國內企業升級轉型,並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單一窗口服務,期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預計3年內新增投資1兆1,750億元,創造產值3兆1,600億元及10萬4,000個國內就業機會。
二、另為加強營造有利企業茁壯之發展環境,經濟部透過多項稅率優惠及投資抵減,提高投資動能,並帶動相關產業供應鏈發展,具體措施如下:
(一)「產業創新條例」分別於本年7月3日、7月24日修正公布,增訂業者投資智慧機械或5G,得適用抵減率5%(當年度)或3%(3年內),以及業者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建物、設備、技術),投資金額得免徵5%營所稅,有助產業智慧升級,活化企業資金運用。
(二)「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於本年8月15日發布施行,業者若完成實質投資,可享優惠稅率4%至5%(原為20%),有助增加投資及就業。
(三)透過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協助電子資訊產業、金屬機電產業投資,同時帶動伺服器、網通設備、自行車、汽車零組件、汽車電子及航太產業鏈上下游供應鏈完備,促進我國產業升級、厚實產業實力發展。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軌道建設之財務效益及自償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18)
許委員就軌道建設之財務效益及自償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對於軌道之相關建設,交通部已頒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及「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作為地方政府辦理軌道建設規劃之依據。
二、軌道建設除考量自償率外,仍需對運輸需求預測、工程可行性、營運衝擊、經濟效益分析、改善交通、土地開發及周邊整合評估及財務籌措等各項目進行綜合評估後,方作為計畫辦理依據。
三、查捷運建設之財務評估,主要依據各項參數與基本假設,預估營運期間之現金流量為評估基礎,其資金需求包含興建成本、營運維修成本及重置成本;營運評估期間收入,包含票箱收入、附屬事業收入、土地開發收入(含場站土地開發、租稅增額財源TIF及增額容積TOD)等外部效益納入計畫,評估計畫之整體財務自償率及工程自償比,作為中央補助地方經費之依據,惟計畫核定後至完工通車執行期間長,面臨時空環境變遷風險、法令變更或政策變化、地方民意要求、規劃作業考量…等因素,導致計畫經費調整增加,基於建設計畫推動執行包括規劃、設計、施工、用地取得等作業均為地方政府權責,因此,地方政府提送修正計畫時,交通部亦請地方政府併同提送經費增加責任分擔檢討表,交通部就個案逐項進行審查,確認經費增加中央與地方之分擔責任。
四、另查機場捷運興建係為改善國際機場聯外交通,以連結台北車站、臺灣桃園機場、高鐵桃園車站等交通運輸樞紐,期使國際航線與國內交通網路得以緊密連結,兼具都會捷運效能,配合沿線既有都市發展計畫,提供安全、便捷、舒適之捷運系統,帶動地方繁榮,以期城鄉均衡發展。計畫原採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及營運方式推動,因未能簽訂興建營運合約,致獎勵民間投資招商作業程序告一段落。政府為加速推動改採政府編列預算自行興建方式辦理,並經核定由中央全額出資興建,考量該計畫並無依自償率計算中央、地方經費分擔比率,爰修正計畫時僅檢討經費增加之合理性並未重新計算自償率。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建請妥善規劃換發作業,俾新舊證件使用順利接軌,亦應擬妥各機關之配套措施,確保資訊安全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15)
許委員就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建請妥善規劃換發作業,俾新舊證件使用順利接軌,亦應擬妥各機關之配套措施,確保資訊安全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順利完成換發作業,本部將訂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及執行計畫,強化教育訓練及向民眾宣導申請換證程序及應繳交文件。此外,全面換證期間,民眾領證時,須持舊證換新證,並配合111年11月九合一選舉,規劃於111年9月完成14歲以上民眾之換證,另於112年3月完成全面換證,將視換證狀況,公告舊證停止使用日期,以利新舊證件之使用順利接軌。
二、本部將自行對外招標New eID之換發管理系統、自然人憑證系統及戶役政系統(含金鑰產製、管控、銷毀;憑證申請、展期、廢止、停用以及災害復原程序……等等)等相關系統建置案,將依循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建置於內政部安全管理之機房中,並依該管理法規範之資安防護A級標準,導入資訊安全系統制度(ISMS)及第三方獨立驗證及確認(IV&V),確保資訊安全,且透過專案管理管控進度,本部會務實面對,持續提升資安防護技術,同時落實自我管理,降低各類資安風險,確保資訊安全。
三、全面換證作業在不同執行階段,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並向各機關(單位)介紹New eID運用機制,提供測試樣卡及讀卡程式(API)供各機關進行服務開發及測試,未來New eID使用時,將由各機關(單位)審視其現行作業流程及系統是否需進行調整。另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已設置「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將New eID規劃重點、個資保護及與各界溝通等相關內容上網公告,讓民眾清楚瞭解New eID決策內容,且未來將採多元方式進行宣導作業,使民眾充分了解New eID的換證事宜,並解除相關疑慮。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非典型人力運用人數及經費於總預算書未揭露預計進用人數及經費編列等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00)
許委員就非典型人力運用人數及經費於總預算書未揭露預計進用人數及經費編列等資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查復如下:
一、政府運用多元人力資料公開情形
中央機關運用多元人力之統計資料公開,依貴院決議係由人事總處辦理按季調查及公告各主管機關運用人數,本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則於預算書、決算書中明列各類多元人力所需經費與運用人數。說明如下:
(一)人事總處官網按季公告中央機關運用多元人力之人數:人事總處依貴院100年決議,自100年第4季起定期調查,並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行政院各主管機關臨時人員、派遣勞工之運用人數;自102年第1季起按季調查及公告勞務承攬派駐勞工人數資料。另自106年第4季起,調查範圍擴大至總統府及其他四院,並按季公告本院以外中央機關之多元人力運用人數。
(二)主計總處於各機關單位預(決)算書詳列多元人力所需經費與運用人數:主計總處為配合貴院審查100及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自101年度起陸續規定各機關非以人事費支付之多元人力支出,除於單位預算書之「各機關預算員額明細表」說明欄明進用計畫名稱、預計人數及預算編列金額外,於決算書亦明列機關運用多元人力之實際人數與經費決算數。
二、建議不在總預算書揭露多元人力整體經費
有關中央機關運用多元人力之整體經費編列資訊,是否列入總預算書揭露,屬主計總處權責,據該總處研議表示,總預算書僅列示中央政府進用總人數及經費,資料恐遭外界不當解讀,造成困擾,建議維持現行於機關單位預(決)算書內表達較為合宜。說明如下:
(一)依預算法第17條規定,「總預算」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故「總預算」係表達政府整體總收支規劃,「單位預算」係表達各機關個別收支明細,透過分層逐級審編預算,可避免內容龐雜零散,更有助監督及考核。
(二)多元人力係各機關為應特定計畫或臨時業務所需而進用,屬臨時性支出,並非固定用人成本,且當年度預計及實際需求可能因客觀環境變更產生極大落差,如於總預算書表達易致外界誤解,加以各機關運用多元人力原因各異,機關間之比較似不具參考價值,爰於機關單位預算書內表達較為合宜,且可比較機關人力運用妥適性。
(三)考量總預算書尚難逐一表達各機關進用明細,倘僅列示中央府進用總人數及經費,資料恐遭外界不當解讀,造成困擾,且總預算係由各機關單位預算彙編而成,「單位預算」亦為「總預算」之一環,爰無規避監督之虞。
(四)基於政府預算編審制度設計考量,前述資訊不宜於總預算書表達,以避免外界誤解,建議維持現行作法。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院員額管理問題及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99)
許委員就本院員額管理問題及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查復如下:
一、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係本「當增則增,應減則減」原則辦理
中央政府機關之員額管理,向係衡酌機關業務運作情形及人事成本可負擔程度,在整體有限資源之情況下,將有限預算進行有效分配。99年4月1日訂頒施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後,本院於該法匡定之員額總量範圍內,秉「當增則增、應減則減」原則,在不影響政府重大施政推動前提下控管員額規模,對於各機關人力配置,積極檢討精簡機關長期未運用缺額及業務緊縮之節餘人力,並針對攸關民生及政府重大政策所需,核實增給必要員額。
二、各機關預算缺額多係應業務需要或職務調節之用,人事費賸餘亦非預算缺額單一因素所致
(一)有關說明四敘及依人事總處統計,至107年12月底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21萬9,456人、現有員額20萬3,914人,預算員額較現有員額高出1萬5,542人,預算缺額比率7.08%一節,茲因缺額數據統計僅係反映調查時點機關人力運用動態,具有浮動性,如排除依法規保留職缺等已有遴補之暫時性職缺,該預算員額與現有員額之差距空間僅4,936人,約2.25%,主要係為利機關因應業務需要可即時進用所需人力,避免機關於突發業務需要欲增補人力時,產生無人可用或預算員額頻繁調整情形。
(二)又各機關人事費編列之內涵多元,除參考各機關年度所配置預算員額數核實編列外,尚須考量上年度人事費賸餘數,並將軍人待遇、退休人員給付、加班值班費、保險、獎金等相關經費編入,爰機關預算員額運用情形,並非為影響其編列之唯一主因。
三、行政院已核實控管員額,將未運用之預算缺額調整支應機關重大業務需要
近年來,人事總處已將機關未運用及已出缺之超額缺額,調整支應於政府重大政策及機關業務需要,如司法、檢察、矯正、醫療、勞檢、食安、反毒、運輸安全調查、治安等業務區塊,以業務導向調配機關人力規模。未來將依總員額法規定,持續透過員額評鑑及協助機關進行業務及人力盤點,促使機關檢討各項業務辦理之必要性及效益性,以確保各機關人力配置於核心業務,另透過獎勵措施,鼓勵各主管機關更積極檢討所屬超額人力控管及運用,加速超額員額精簡,提升人力運用效能。
四、多元彈性用人為先進各國趨勢,多扮演行政助手角色
鑑於公部門業務日趨多元複雜,政府機關導入「小而能政府」的觀念,引進民間資源,藉由組織精簡整併及多元彈性人力運用方式,提升整體人力配置合理性,已為各先進國家政府用人趨勢。我國政府因應上開趨勢,以正式編制內職員辦理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公權力業務項目則由臨時人員等多元人力辦理,係屬行政助手之協助角色,與職員之工作內容實屬有別,無法取代職員之角色與功能。
五、行政機關臨時人員增加,係為配合行政院零派遣政策,醫院、學校則係因組織與業務型態特殊
(一)行政機關:運用之臨時人員係從事非屬行使公權力業務,屬行政助手性質之協助角色。行政機關臨時人員運用人數,自101年組改起至107年底止,由6,158人降至5,276人,計減少882人(精簡率14.3%),係呈現逐年遞減趨勢,至本(108)年起增加運用臨時人員約2,600餘人,主要係為配合執行本院零派遣政策,將原為派遣之業務改由臨時人員辦理所致。
(二)公立醫院、學校:該2類機構運用臨時人員人數之增加,主要係因組織型態有其特殊性,其中公立醫院係依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院評鑑基準」合理配置人力,並為提升營運及服務效能,前經本院核定得以不定期契約進用契僱醫事人力;至於國立大學依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得進用契約性人力協助執行研究及行政工作,另部分大專校院為執行一定期間計畫,如「邁向頂尖大學計畫」、「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等,或接受相關研究計畫補助,係屬特定期間進用人員之需求,於計畫或業務推動結束後不再進用。
六、勞動派遣運用人數逐年縮減,將於110年歸零
自101年組改至本年6月30日,本院所屬機關運用派遣人數自10,715人降至3,429人,計減少7,286人(精簡率為67.9%),嗣配合本院零派遣政策,將於110年不再運用派遣。
七、勞務承攬之增加係因應事務性人力退離之替代措施
近年勞務承攬人數增加,主要係因各機關主動將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且無須指揮監督之工作,如:電話總機、清潔、檔案管理、駕駛、電腦維修、公文傳遞、資料登錄、遊憩館所民眾服務等業務檢討委外,以期將節餘人力運用於核心業務。另配合工友等事務性人力離退後,因是類員額經本院控管不得新僱並逐步精簡,爰以委外方式替代事務性人力辦理相關工作。
八、綜前所述,本院已視政策主軸及業務發展方向妥適規劃配置員額,並優先將未運用之預算缺額或檢討業務萎縮之節餘人力,調整挹注於重大政策及新機關、單位成立需要,且因臨時人員等多元人力得辦理之業務性質與職員有別,並無因員額總量控管或精簡政策,而將應由機關直接進用人員辦理之業務,改進用多元人力之情形。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79)
許委員就我國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變化挑戰,衛福部已逐步完善國內長照服務能量,滿足國人多元長照需求,同時結合教育部及勞動部等相關部會資源,打造友善育兒環境,以減輕家長負擔及提高婦女生育意願,目前推動措施如下:
(一)高齡化政策:
1.積極建構友善環境,支持老人自立生活,讓老人發揮社會力,促進社會良性循環,讓社會更進步;同時強化家庭與社區照顧及健康體系、保障老年經濟安全與促進人力資源再運用,以及提供高齡者友善之交通運輸、住宅環境等對策,公私協力落實「在地老化」之政策目標。
2.針對特定身分或經濟弱勢老人,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家庭照顧者特別照顧津貼,讓老人基本生活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另該部自民國97年開辦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並以年金制度針對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每月至少給付3,628元,保障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3.持續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及建置長照資源,擴大服務對象、擴增服務項目及發展創新服務等,以提升長照服務量能與涵蓋率,並俟整體服務量能提升及長照人力充足後,再適時評估未來穩定財源方案。
4.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規定,106年6月成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長照基金),財源包括遺贈稅、菸稅、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收入以及部分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收入。截至本(108)年9月30日,遺贈稅撥入長照基金實徵淨額83.28億元;菸稅撥入長照基金實徵淨額539.58億元,合計撥入622.86億元。
(二)少子女化政策:
1.107年7月行政院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內容包括幼兒全面照顧、友善家庭之就業職場及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等政策,以多管齊下方式,結合各部會資源達到提升生育率、實現性別平等(平衡就業與家庭)、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等目標。該部配合上開計畫推動相關對策,109年度編列少子女化經費共計119.97億元,說明如下:
(1)幼兒全面照顧:在「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子都能得到妥適的照顧」及「無縫銜接」等三大原則下,針對未滿2歲兒童,提出擴大育兒津貼,並推動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策略,滿足家外送托之近便性,實質減輕家長經濟負擔,進而提升年輕父母生養意願,促進生育率成長。
(2)友善家庭之就業職場:促進職場哺(集)乳室普及化,支持受僱者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
(3)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建構安心懷孕及生育環境,讓新生兒健康出生、成長、防制兒少虐待與疏忽、針對發展遲緩兒童及經濟弱勢家庭兒少提供支持服務。
2.為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建構友善育兒環境,亦針對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分別從經濟安全、幼兒照顧、醫療補助等面向提供各項現金補助。
二、另為推動前開相關措施,政府已妥適編列預算,如109年度中央政府預算(含總預算案、前瞻特別預算、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等),編列長照服務經費441億元,較本年度約增加51億元,增幅約13%;編列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經費共計506億元,較本年度約增加146億元,增幅約41%,顯見政府對「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議題之重視。
三、又,為增裕財源以應施政需求,財政部已推動各項稅制改革方案,建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並透過多元方式籌措財源,以維護財政健全。依據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達2兆1,022億元,較本年成長5.5%,稅收亦穩定增加,持續蓄積財政能量,有助於落實照顧民眾之目標。
四、此外,高齡化、少子女化等議題對我國未來經濟及社會發展層面影響甚廣,政府將衡酌整體資源、財政狀況,統籌相關資源運用,並強化跨部會溝通合作,以確保相關政策執行成效,期能達到老有所養、年輕族群「願婚、敢生、樂養」之願景,並提升勞動參與率,維持經濟正向成長動力。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應針對臺灣工具機產業需要轉型與升級,尋找下一個成長動能,思考包括5G網路與物聯網應用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88)
許委員就建請行政院應針對臺灣工具機產業需要轉型與升級,尋找下一個成長動能,思考包括5G網路與物聯網應用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之目標,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1,提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08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110年落日)或導入5G(111年落日)相關軟硬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二、企業購置智慧機械設備會因產業不同而有差異,除國產需求外,亦有一定程度依賴國外進口,為遵守WTO規範,爰產創條例無法限制特定國家產品採購;同時為促進國內GDP成長,行政部門已有共識,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須為全新購置且供自行使用,因此後續維修及零件更換,並不包含在內。
三、智慧機械或5G投資抵減係為短期租稅優惠措施,目的在於引導企業加速導入智慧化設備及技術,企業一旦導入智慧製造後,未來機械設備更換、再購置等皆須智慧化,因此短期間將帶動廠商擴大投資,中長期則在產業群聚中形成擴散效應,即使在本條措施落日後,對於產業長期發展仍有正面助益。
四、本部自106年正式啟動5G產業技術開發,產出與國際標準同步發展之關鍵技術,促使我國從技術追隨者,躋身國際領先群。107年推動成立由電信營運商主導的「臺灣5G產業發展聯盟」,集結國內廠商等產官學研力量,快速形成臺灣在地的自主5G創新與場域服務。108年推動成立「臺灣5G垂直應用聯盟」,透過聯盟運作合作共建垂直示範場域,促成各領域企業數位轉型,提升國際競爭力,實現行政院「臺灣5G行動計畫」智慧生活的目標。
五、發展5G的策略性做法
(一)發展5G自主系統及資安防護技術:研發5G自主技術,如超高頻無線網路通訊、低延遲通訊、終端裝置大量連結等技術,建構我國自主完整5G系統技術體系。同時打造5G資安防護機制,加速落實資安在地驗證,並協助相關產業鏈業者導入資安設計,形成具資安加值之5G解決方案供應鏈。
(二)建置以應用為導向的5G專網系統:
1.應用服務:配合5G實驗頻譜開放,選定具規模試驗場域如智慧醫療、智慧工廠、智慧製造與智慧場館等,推動垂直應用場域主、網通廠與國際領導廠商合作,加速5G創新應用服務之實現。
2.網路建置:透過「臺灣5G產業發展聯盟」建置預商用網路解決5G終端、小型基站、輕核網與國際大廠互通問題,同步推出5G自主技術之解決方案。
(三)推動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透過「臺灣5G垂直應用聯盟」,連結臺灣資訊系統整合業者與指標性垂直場域業者,導入自主5G系統解決方案,發展創新應用服務。
六、成效與進度說明
(一)5G技術產業化成果
1.持續透過「臺灣5G產業發展聯盟」帶領國內廠商,共同建構屬於臺灣自主的5G產業鏈發展,與文化部、臺北市政府及多家臺灣網通廠合作,於108年4月以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為試驗場域,結合自主開發之類5G系統與VR(Virtual Reality,虛擬實境)體感技術,成功展示多視角高清直播、8K VR全景視訊直播等創新應用,試煉5G VR場內直播演唱會之完整解決方案。
2.已規劃智慧醫療(三軍總醫院)與智慧工廠(凌華/友嘉)應用實驗場域著手試煉5G自主系統與產品。將陸續開展體感科技(智崴互動場館)、智慧製造(臺中智慧製造試營運場域)、智慧場館(兩廳院展覽館)及無人機維安應用(新北市廣場)等垂直應用場域,驗證5G創新應用解決方案。
(二)推動成立「臺灣5G垂直應用聯盟」
1.與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TCA)於108年9月攜手促成「臺灣5G垂直應用聯盟」成立,整合資通訊、電信及新創業者等共組團隊,以場域應用需求出發,建構跨域多元的服務,加速5G垂直應用發展,幫助業者拓展商機並進軍國際市場。
2.目前已有37家業者與法人參與聯盟,選定智慧工廠、智慧廠區等8項垂直應用主題,並已著手規劃智慧廠區的石化場域應用及智慧展館的博物館應用場域。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能源轉型可能誘發電價調漲及建請政府應積極督促離岸風電及相關計畫工程進度符合預期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34)
許委員就能源轉型可能誘發電價調漲及建請政府應積極督促離岸風電及相關計畫工程進度符合預期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能源轉型可能影響電價調漲,政府相關因應作法:
(一)107年我國住宅電價係亞鄰國家次低(僅高於中國大陸),工業電價係亞鄰國家最低。
未來114年能源轉型後,電價預估仍低於現在亞鄰國家平均電價。
(二)電價公式設有調幅限制及電價穩定機制,可減少對企業及物價之衝擊:
1.電價漲跌幅限制: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及物價具有僵固性,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減少其對企業、物價及民生經濟之衝擊。
2.電價穩定準備:依行政院指示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目前約有435億元額度。
(三)能源轉型若影響電價調漲,政府會依「照顧民生」(民生基本用電330度以下不漲)、「穩定物價」(小商家1,500度以下不漲)、「節約能源」(用電越多負擔越多)」等3原則進行調整,將可大幅減輕對企業及物價之衝擊。
二、政府會積極督促離岸風電及相關計畫工程進度符合預期目標
(一)本部持續密切掌握各潛力場址獲配業者開發進度,大彰化東南、西南風場已於108年1月底取得地方籌設許可,大彰化西北風場預計於108年12月底前取得籌設許可;允能風場預計於109年2月底前取得施工許可、麗威風場預計於108年12月底前取得籌設許可。
(二)現階段獲選申請人均已依規定與本部簽訂「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遴選契約」,透過行政契約確實規範開發商履約義務,如開發商未如期履約,將依行政契約規定按逾期月數扣罰保證金,達一定比例仍未履行則扣減躉購費率,視違約項目嚴重程度,最重得解除行政契約,以確保業者如期如質履行契約義務。
(三)本部能源局將持續配合業者開發程序辦理情形召開工作進度追蹤會議,掌握業者開發期程並追蹤業者履約情形,開發業者按照併網期程(109年商轉案場每月1次、110年至114年商轉案場每季1次),定期依照規定格式填報各項履約義務及查核點之辦理進度,本部將及時提供業者必要協助,以確保各風場均能如期完成商轉。
(四)目前執行中之火力(燃氣)發電等工程現均依奉核定之既定時程積極趕工中。台電公司每月召開施工協調會並舉辦各層級工程檢討會,針對問題癥結,定期追蹤及檢討,確實協調施工及介面因素,積極研商改善措施。本部對於所屬國營事業之專案投資計畫亦已建立督導機制,包括「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穩定電力供應協調會報」、邀專家進行工程品質查核及工安查核等,以追蹤管控計畫期程及風險,並協助解決執行過程中所遭遇困難事項,俾能順利推動各項計畫。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房價造成青年居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20)
許委員就高房價造成青年居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為健全房市並提供青年合適之居住環境,政府近年多管齊下,除推動社會住宅、住宅補貼、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等政策外,近期並致力加強市場資訊透明、健全住宅租賃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核實查定土地稅基等措施,相關說明如下:
一、推動並精進申報登錄制度,促進交易資訊透明:查過去不動產市場因交易資訊封閉,部分有心人士易藉機進行投機炒作,造成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上漲,並衍生青年及弱勢安居問題。為此內政部積極推動不動產成交資訊申報登錄制度,自民國101年10月16日起,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lvr.lan
d.moi.gov.tw/)對外提供查詢,改善過去「資訊不對稱」情況,減少不動產價格哄抬現象,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
二、推動「租賃條例」立法,健全住宅租賃市場:為健全住宅租賃市場,使青年除「購屋」外,亦可透過健全之「租屋」管道滿足居住需求,內政部推動「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並自107年6月27日施行。透過該條例及相關子法,可加強規範租賃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提供將房屋交由專業經營之房東租稅優惠、增加免費爭議調處管道及成立房客(房東)協會提供諮詢服務等措施,使房東出租放心,房客承租安心,產業經營用心,保障青年租屋族居住權益。
三、提供多元居住協助措施:
(一)針對國人弱勢狀況,內政部提供適切多元之居住協助,包括提供承租住宅租金補貼、改善住宅硬體環境、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優惠租金之社會住宅等方式。此外,該部刻正積極實踐8年20萬戶之社會住宅政策,以臺北市興隆1區社會住宅為例,臺北市政府曾作調查指出社會住宅有助結婚率與生育率提升,目前全國社會住宅興辦成效已達3.5萬戶(直接興建3萬戶及包租代管5,000戶),入住人數約30%為青年。後續該部將賡續積極穩健推動政策,以照顧更多年輕人。
(二)又,內政部自96年起每年提供租金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若青年為單身且年滿40歲,或未滿40歲但與直系親屬同戶,抑或已婚及育兒家庭,符合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者,皆為協助對象。本(108)年度除上開租金補貼(規劃6萬5,963戶)外,另推動「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針對一定所得條件以下之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依其身分別及地區別,將可領取每月最高2,600元至5,000元之租金補貼,截至本年9月27日止,已有1萬9,637戶申請。
四、核實查定土地稅基:
(一)督促地方政府復徵空地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各地方政府對於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且無限建、禁建情事之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劃定區域限期建築,逾期未建者即予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為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復徵空地稅,內政部已於101年8月3日函請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以達遏止囤地炒作之效果。
(二)縮短重新規定地價頻率,即時反應土地市價變動:公告地價為地價稅稅基計算基礎,為即時反應土地市價變動情形,106年5月10日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重新規定地價頻率由每3年縮短每2年辦理1次。此外,為促進土地移轉稅賦更公平合理,近年各地方政府亦逐年調升公告土地現值成數,本年全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已達91.64%。內政部將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核實評定地價,促進土地稅賦更為公平合理。
五、另有關囤房稅能否真正達到抑制房價目的一節,說明如下:
(一)都會地區及非都會地區因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及產業環境差異,對房屋租賃及購屋需求,呈現不同樣貌。為維護居住正義,抑制囤房炒作,103年修正之「房屋稅條例」已就非自住住家用法定稅率由1.2%至2%,調高至1.5%至3.6%,擴大自住稅率1.2%與非自住上限稅率3.6%之差距,並授權地方政府得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目前各地方政府中,臺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已有實施差別稅率,其餘仍為單一稅率(桃園市2.4%、新竹縣1.6%,其餘17個縣市1.5%)。
(二)基於「房屋稅條例」已規定對於持有4戶以上之所有權人,各地方政府可將其累進稅率予以提高,本質上與囤房稅一致,現行法制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財政部將賡續敦促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按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實現居住正義。
(三)至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重點包括單一供自住稅率1%、房屋全國總歸戶由中央立法統一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戶數及稅率級距等,基於自住房屋已採輕稅,自住房屋占比高,調降稅率將影響地方財政,另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累進課徵,因城鄉差距對房屋購屋需求不同,亦造成納稅義務人擇定困擾及增加稽徵成本;又房屋稅係按月計徵,級距多增加複雜度,調幅大恐引發民怨,爰大多數地方政府均不贊成。
六、綜上,為落實「住宅法」及整體住宅政策,有賴中央與地方通力合作,使全體國人居住於適宜且享有尊嚴之環境同時,亦能創造就業機會及經濟產值,帶動整體經濟發展,讓幼童快樂成長、青年安心打拼、長者放心安養。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院主計總處應多在GDP編算及預測之專業上著力,堅持統計獨立性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67)
許委員就本院主計總處應多在GDP編算及預測之專業上著力,堅持統計獨立性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本院主計總處之GDP統計作業係依據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規範,綜合國內各項公務或調查統計資料(如財政部發布之進出口貿易統計、經濟部發布之工業生產指數、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營業額……等)編算而得;GDP預測則採總體經濟計量模型,先假設相關國家未來景氣(採國際機構IHS Markit預測資料)、國際油價與農工原料價格(參酌美國能源資訊署、世界銀行、IMF等預測資料)、國內公部門投資(參酌預算資料)等外生變數,併同其他相關資料,再據以產生預測結果。
二、本院主計總處一向秉持專業、客觀辦理GDP統計及預測作業,相關結果公布前均經由學者專家及部會代表組成之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審查通過。
三、不少國內外機構亦對我國經濟成長進行預測,惟不同預測機構因預測模型、假設條件或預測時點不同,預測結果通常會有所差異。受美中貿易爭端紛擾影響,部分預測機構認為我國因對中國大陸出口比重高,預期所受負面衝擊較大,致預測我國今年經濟成長較低。然而美中貿易爭端加速全球供應鏈重組,我國受惠於回流台商擴增國內產能,加上國內半導體持續投資先進製程,挹注投資及出口表現,本院主計總處8月據以預測今年國內經濟成長2.46%。根據10月31日甫發布資料,概估統計今年第3季經濟成長2.91%,併計上半年成長2.12%,前3季成長2.39%,第4季若維持8月預測2.90%,今年全年國內經濟成長為2.53%。本院主計總處將持續關注最新情勢,於11月29日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審查後發布今年第4季及全年經濟成長預測。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應全面清查國內老舊自來水管現況,並逐年編列預算更新老舊自來水管,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49)
沈委員就「應全面清查國內老舊自來水管現況,並逐年編列預算更新老舊自來水管,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推動降漏工作,台水公司依行政院102年11月4日核定辦理之「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第一次修正計畫行政院於108年6月26日核定),內容依據國際間採用之「水壓管理」、「修漏之速度及品質」、「主動防治漏水」、「管線及資產管理」等4大執行策略,辦理各項降低供水損失作業,逐步降低漏水率。
二、前述計畫於10年內將投入645億元,辦理汰換老舊漏水管線6,000公里,以及建置3,428個分區計量管網,並加強相關配套措施,如建置自來水管網基本資料、檢修漏作業、水壓管理等,預估可降低漏水率6.10%,減少破管風險。
三、經台水公司積極推動各項降低漏水率相關工作,該公司轄區漏水率已由101年19.55%降至107年15.03%,計降低4.52%,符合管控目標,漏水密度亦已由101年之0.379件/公里降至107年0.255件/公里,可見改善成效。
四、另有關老舊自來水管線全面清查及汰換部分,因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內所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僅是財產使用效能及折舊費用攤提之參考,故管線之「最低使用年限」並非等於「報廢年限」,管線只要管理維護得宜,實可長久使用,對人民健康亦無影響,因此台水公司已參考新加坡公用事業局經驗,訂定汰換管線實施要點,依據管線漏水頻率(次/年-Km)及逾使用年限情形選擇汰換管線標的,漏水頻率高之管線優先辦理,以期在有限預算內達到最高效益。
五、台水公司依據前開原則,每年持續滾動檢討台中市所有老舊自來水管線,自102年起,每年於台中地區編列8至9億元辦理汰換管線工程及其他降漏相關作業,平均每年汰換管線長度約93公里,台中地區漏水率亦已由101年之28.49%降至107年之18.65%。降幅達9.84%。
六、另台水公司對於水源之水質、淨水過程之水質及供水之水質皆建立完整之檢驗制度,在台水公司與環保單位雙重把關下,均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合格率近100%,為國人健康把關,請民眾安心飲用。
七、台水公司後續仍將於台中地區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汰換管線工程等降低漏水率相關作業,持續改善漏水狀況,降低破管風險,保障台中市民用水安全及便利性,同時避免造成用路人車禍意外事故的發生而導致傷亡。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為有效率運用水資源,行政院及所屬水利單位應全面清查臺灣水管漏水狀況,並訂定全國老舊水管汰換計畫,逐年編列預算更新,以珍惜『水資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51)
沈委員就「為有效率運用水資源,行政院及所屬水利單位應全面清查臺灣水管漏水狀況,並訂定全國老舊水管汰換計畫,逐年編列預算更新,以珍惜『水資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民國60年代,自來水事業為配合政府提高供水普及率政策,其埋設之自來水配水管多採價廉質輕、運裝施工便利之塑膠管,然其耐久性、抗壓性較差,歷經40餘年的使用,業已超過其管材壽齡,造成自來水配水管線漏水問題嚴重。
二、近年來,在台灣自來水公司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努力進行自來水漏水改善下,台灣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漏水率已由93年底23.78%降至107年底15.0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之自來水漏水率已由93年底26.70%降至107年底13.52%。
三、台灣自來水公司為改善管線老舊漏水問題,遵照行政院102年11月4日核定辦理之「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第一次修正計畫行政院於108年6月26日核定),內容依據國際間採用之「水壓管理」、「修漏之速度及品質」、「主動防治漏水」、「管線及資產管理」等四大執行策略,辦理各項降低供水損失作業,逐步降低漏水率。
四、前述計畫於10年內將投入645億元,辦理汰換舊漏管線6,000公里,以及建置3,428個分區計量管網,並加強相關配套措施,如建置自來水管網基本資料、檢修漏作業、水壓管理等,預估可降低漏水率6.10%,減少破管風險。經積極推動各項降漏相關工作,漏水率已由101年19.55%降至107年15.03%,計降低4.52%,符合管控目標。
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降低漏水率,已推動「供水管網改善及管理計畫(95至114年)」,將投入200億元,於目標年114年將漏水率降低至10%。
六、國際水協會(IWA)之「國際報告(International Report)」,其結論建議略以:「為建立長期持續管線更新計畫,年管網更新率建議值為1.5%,俾做為年度預算編列原則,以維護供水系統管線資產」。依同報告之調查結果,僅瑞士蘇黎世市及義大利波隆那市汰換率可達1.5%以上,各國平均值為0.6%,大部分都低於0.5%。另依國際水協會曾出版之自來水事業績效指標報告,國際間自來水事業每年之管線汰換率有50%落在0.25%至1.3%,平均值0.91%,依其營運收入決定管線更新經費比例;台水公司103至107年之平均管線汰換率1.35%,符合國際一般水準。
七、除汰換管線外,台水公司亦搭配水壓管理等策略,降低破管風險,近年配水管破管密度已由101年每公里0.379件降至107年每公里0.255件。台水公司後續仍將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汰換管線工程等降漏相關作業,持續改善漏水狀況,降低破管風險,以珍惜水資源。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可可果等新興作物利用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47)
鍾委員就可可果等新興作物利用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針對臺灣境內無食用歷史(經驗)達25年以上者;或有食用歷史,惟尚未攝取至一定經驗程度者,如僅有某特定區域或族群之消費者食用經驗;或傳統性食品原料經非傳統性培育、繁殖或利用新穎加工技術改變原有組成或成分含量,而使其物理化學特性改變,均為「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範疇,須經衛福部安全評估確認其食用安全性,該部並訂有「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以規範審查機制、申請程序及申請者應提供之相關資料。
二、行政院農委會為評估新興農作物之食用安全性,已於本(108)年5月15日及7月29日邀集所屬試驗改良場所、衛福部食藥署及外部專家,召開2次「非屬傳統食品原料之農作物盤點會議」,以直接食用、乾燥或磨粉後供食用或沖泡飲用等利用型態為優先項目,並考量公共關注性、急迫性等原則進行盤點,選定可可果及印加果等12項作物進行食用安全性評估,並經衛福部審查如下:
(一)可可果肉所含成分應無食用安全疑慮,且於南美洲有食用歷史,因此判定無需再進行食用安全性評估。
(二)可可豆殼及印加果仁經判定為「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申請作業指引」第3點定義1之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如有使用需求,應補充相關資料,並檢具相關毒性試驗及其他足以證明安全性等資料,俾進行評估。
三、為利進行毒性試驗及蒐集其他足以證明安全性之資料,行政院農委會刻正研擬「非傳統食品原料食用安全性評估」計畫草案,將另請衛福部提供修正意見後,共同研議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申請政策型計畫經費之可行性。至其它新興作物或擬供食用部位或加工形式非屬傳統性食品原料者,該會將考量其急迫性、食用安全性、市場流通性及對農民之經濟效益等因素,於備齊資料後,另函送衛福部審查。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7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21號)
林委員就公幼臨時教保員薪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托育人員薪資,近期衛福部配合行政院107年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除提出「擴大育兒津貼」積極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並建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機制」回應社會大眾對於0歲至2歲兒童托育服務之需求外,為進一步保障托育人員薪資,該部業訂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規範準公共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低於2萬8,000元者,自上開要點施行之日起3年內,應至少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000元,且4年內應全數符合規定,將積極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辦理。
二、有關公幼臨時教保員薪資部分,民國101年經實施幼托整合政策,0歲至2歲托育服務歸屬衛福部主管,2歲至6歲幼兒教保服務由教育部主管,原公私立托兒所已併同移由教育部主政。為保障100年12月31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施行前,原公托臨時教保員之權益,教育部於「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2條已訂有留用規定,100年12月31日前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得繼續原契約。復參照幼照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上開適用勞基法人員之工資、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以避免損及其原有權益。
三、又,依現行「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學前教育興辦及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爰前開以契約進用之公幼臨時教保員,其經費支出係涉地方財政,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教育部國教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本(108)年9月已請各地方政府調查原公托改制公幼留用人員之臨時人員進用情形,共計有16個地方政府、157園(六都為61園)、821位教保服務人員(六都為179位),是類人員薪資區間自2萬3,100元至3萬7,240元。為引導地方政府提升其薪資待遇及福利,國教署業於本年10月18日召會研商相關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研議薪資調整及入法規範之措施: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已訂定是類留用人員薪資調整措施,惟部分則反映受限於財政,仍有調整困難。因人事預算須通盤考量其財政狀況,並應賦予因地制宜彈性,爰請各地方政府先行瞭解轄內意見,於本年度年底召開之全國幼教科長會議提案討論,俾達共識。
(二)鼓勵參加甄選轉任,甄選時應有彈性機制:為引導並鼓勵是類人員參加公開甄選,建議地方政府得於甄選簡章訂定提高其轉任後於原公幼服務機會,或採納其前於公托及公幼之服務年資等。國教署將請各地方政府評估逐年規劃釋出缺額,以提供轉任機會,全案未來仍將於全國幼教科長等相關會議提案討論,以臻周全。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7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16號)
王委員就銳鳶無人飛行載具操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銳鳶無人飛行載具操作問題:
(一)為納管遙控無人機,民國107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9章之2遙控無人機專章,針對註冊、檢驗、操作人員學、術科測驗、操作限制、活動申請、保險已有具體規定。惟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軍事及國防等用途者,不受民航法規之規範,我國「民用航空法」亦遵循國際公約,爰操作銳鳶等軍事及國防用途之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不需持有交通部民航局核發之遙控無人機操作證。
(二)有關合格操作人員不足問題,經查目前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之外部操作訓練,均需經過「心理素質」、「抗壓能力」及「操作技術」等檢定,並經為期5個月學科、模擬器、40級遙控飛機及銳鳶實體機等嚴格訓練,且各階段實施考試,未達合格,實施再複測,再未合格即汰除,人力培養不易,短時間內尚無法補足所需員額。國防部已加強要求海軍司令部依年度專長班隊規劃,並透過軍種每月「業務管制會議」及該部「重大演訓管制會議」管制,於本(108)年12月可達11名合格外部操作手員額,後續將依恆定訓練流路規劃施訓,俾達滿編15員合格人員編制。
二、關於國內戰機構改作業問題:
(一)空軍「F-16型戰機性能提升案」經核定於101年至112年執行,循軍購辦理戰機航電、機體結構及武器系統之性能提升事宜。全案規劃於國內執行140架戰機構改,並由美軍負責戰機構改品質管理,確保戰機構改後,性能符合空軍任務需求,飛安無虞。目前負責構改之漢翔公司技術能力深獲原廠肯定,未來將在堅守品質前提下,致力於原規劃期程完成交機合約。
(二)國內戰機構改分兩階段執行,各階段執行重點略以:第1階段為先導驗證階段,由原廠洛馬公司執行第1至第4架機構改,以驗證戰機構改工序適切可行。第2階段為量產構改階段,由原廠洛馬公司協助漢翔公司執行,確依計畫期程於112年達成140架戰機構改目標。
(三)美軍已於先導驗證階段,整體考量機體結構檢視及系統通電檢測等情形,依節點完成構改標準作業程序驗證,並納入量產構改執行依據。惟現役F-16戰機已服役逾20年,各機機務情況不一,致構改期間遭遇多項非計畫性故障,衍生工時增加、停工待料及進度落後等情事。
(四)空軍已嚴密督管戰機構改進度,說明如下:
1.強化廠務稽核:派遣駐廠小組(計14員)進駐戰機構改線,每日與美軍、洛馬公司及漢翔公司研討趕工計畫,並全面稽核戰機構改工進。
2.增派技術代表:要求美軍及洛馬公司增派技術人員進駐戰機構改線,強化非計畫性故障檢修效能。迄本年10月28日止,美方進駐人力已逾60員,可有效提升戰機故障檢修效能。
3.增加作業人力:漢翔公司依美軍趕工規劃增加作業人力,迄本年10月28日止,已增聘逾250員人力,並由洛馬公司實施教育訓練,提升人力質量,俾強化戰機趕工計畫執行效能。
4.充沛器材備料:要求美軍依戰機非計畫檢修之器材需求情形,滾動式檢討器材備料規劃,以儘速滿足非計畫性故障檢修之器材需求。
5.空軍已加強「F-16型戰機性能提升案」各項趕工作為,目前依美方趕工計畫推展情形評估,本案可如期於112年達成戰機性能提升目標。國防部各單位刻正積極督管專案執行進度,並適時協助空軍完備專案執行風險應處作為,以確保專案如期達成計畫目標。
三、關於空置營區活化問題:
(一)國防部現行列管空置營區共計130處,面積為774.96公頃,經該部本主管權責檢討,近3年已完成150餘公頃土地移管(106年56公頃、107年82公頃及108年12.95公頃),移管緩慢主要係地方政府活化期程冗長及被占處理訴訟程序冗長等因素。
(二)為加速空置營區處理進度,國防部研擬精進作為如下:
1.積極建立溝通平臺,研商活化方式:該部已與臺北、新北、桃園、臺中、嘉義、臺南及澎湖等7個地方政府建立溝通平臺,定期召會研商活化方式,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及「市地重劃」等方式提供土地支持地方發展,目前協商及辦理中營區(地),計有「桃園機場」等13處,面積472.62餘公頃。
2.兼顧民眾居住權,協調或適法收回土地:針對遭民占用之土地,持續協調占用人適法辦理承租(購)、自行拆除或訴訟收回。
3.提供綠美化,提升國有土地使用效益:空置營區移管作業於完成法定程序前,提供地方政府借用施以綠美化,同時配合地方政府撥用期程逐步移管。
(五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擴大秋冬國旅補助發放夜市抵用券適用之夜市範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7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188)
陳委員就擴大秋冬國旅補助發放夜市抵用券適用之夜市範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配合「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推出之夜市抵用券,係為推廣國民旅遊,鼓勵參加自由行住宿優惠活動旅客至各地夜市消費所推出,希望帶動全國遊客到各地合法夜市消費,以支持在地攤商。該部並訂定「辦理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促進夜市消費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適用之夜市範圍為各地方政府已依攤販管理法規設立,或函知經濟部之列管夜市且願意配合者,目前全國適用之夜市共計83處。另為推動在地住宿在地消費,夜市抵用券在設計上有分區使用之限制,以引導國內旅遊人潮帶動觀光消費。抵用券需於旅宿當地區域之夜市使用,分北區(基隆-新竹)、中區(苗栗-雲林)、南區(嘉義-屏東),宜花東及離島則不限制可全國使用;其中中區(苗栗-雲林)、宜花東及離島發出之抵用券都可在苗栗夜市使用。
二、有關所提苗栗縣適用夜市抵用券之夜市較少一節,經查苗栗縣政府提報適用之夜市為苗栗英才觀光夜市,該府可輔導尚未加入之夜市儘速登記列管並報送經濟部後,即可納入適用範圍。另交通部觀光局將持續配合經濟部宣傳夜市抵用券,並注意行銷層面相關細節,同時與各地方政府及旅遊業界溝通合作,共同推動在地觀光發展,創造政府、產業、民眾三贏局面。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創經濟法規配套不足及平臺外送員勞動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73)
許委員就新創經濟法規配套不足及平臺外送員勞動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平臺經濟之發展,國發會已於民國107年1月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臺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參考原則),促請各機關依主管業務,在符合公平競爭前提下,斟酌採行分級管理,並針對平臺經濟之新型態或新模式釐清相關爭議,就稅款繳納、勞工權益保障、消費者保護、保險機制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規予以檢討修正。依據參考原則第10點規定,勞動主管機關應關注平臺經濟模式所產生之勞動市場及工作型態改變等問題,透過解釋或檢討修正勞動法規相關規定,以督促平臺業者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於本(108)年10月於官方網站設置「食品平臺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揭示外送員勞動權益相關資訊,並積極研訂僱傭與承攬關係認定之相關行政指導,提供平臺業者、外送員、地方政府及勞檢單位作為認定勞務契約關係之參考。
二、為保障平臺外送員勞動相關權益,經勞動部等相關機關積極與各外送業者溝通,已初步獲致共識,包括要求平臺外送業者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熱危害防止等安全管理作為;業者允諾將以安全為考量,重新審視並調整現行派單分配制度;研商平臺外送業者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強化「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之法效性等,以強化外送員勞動安全及權益。另勞動部目前亦已加強對平臺業者進行勞動檢查,並透過相關機關之合作,督促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訂定美食外送平臺業者自律公約。至於食品平臺外送業者與外送員間之關係,如經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屬僱傭關係,則外送員勞動權益自應受「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保護,與一般勞工無異;如非屬僱傭關係,亦得透過加入或組織相關職業工會,以自營作業者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且平臺業者亦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以維護外送員權益。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院主計總處國民所得統計應多援引工業用電量、高速公路聯結車通行量等公務統計來追蹤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74)
許委員就本院主計總處國民所得統計應多援引工業用電量、高速公路聯結車通行量等公務統計來追蹤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本院主計總處國民所得統計係根據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規範,就生產、銷售、消費、投資、對外貿易等各面向,參考各部會發布之眾多公務統計與調查資料,如財政部發布之進出口貿易統計、經濟部之工業生產指數、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營業額……等進行編算,亦與企業公布之財務會計帳表等進行比較、勾稽,各項統計結果並經學者專家及部會代表組成之國民所得評審會審議通過後發布。
二、用電量及高速公路通行量為國民所得統計參考的龐雜資料來源之一,是編算電力供應業及運輸業等產出,以及民間用電與交通消費等項目重要參考指標。至於二者用以追蹤經濟成長狀況部分,隨經濟結構或產業群聚狀況轉變,均會影響用電或運輸等投入之狀況,如今(108)年以來半導體相關產業生產表現明顯優於鋼鐵產業,惟半導體廠每單位附加價值所需用電低於鋼鐵廠甚多,加上國內再生能源發電興起,廠商自用電量比例上升,均可能影響用電量指標觀察整體經濟榮枯之代表性,另各項產品尺寸愈趨輕薄短小,或是更多群聚性較高之生產活動,亦會限縮高速公路貨運量指標之功能。
三、綜上,隨產業益趨多元且經濟結構不斷變化,實難以單一或少數指標準確評估全國一定期間內生產的總體成果。未來本院主計總處仍將秉持一貫原則,持續精進相關編算方法及統計結果,務求如期如質反映國家經濟實況。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東亞、南亞國家多與美陸維持等距交往,一味「反中」恐使臺灣國際處境更為艱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72)
許委員就東亞、南亞國家多與美陸維持等距交往,一味「反中」恐使臺灣國際處境更為艱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中國與區域國家關係發展核心利益衝突難解
(一)中國恃其經貿財富累積持續強化綜合國力,雖以成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發動「一帶一路」倡議冀能深化與周邊國家合作,惟因其對外政軍作為強勢蠻橫,在印太地區迭以「部署先進武器系統進駐軍事化爭議區域」、以「武力威脅破壞和平現狀並促其對手退讓」等「脅迫工具盒」(「a toolkit of coercion」)對外施壓,引發周邊國家高度疑慮。尤以中國近期在香港議題展現悖離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之作為,備受國際社會關切。
(二)中國近期雖致力推動對外高層交往,惟就中國與東亞及南亞地區之核心矛盾而言,未見本質性解決。諸如中日東海及歷史問題分歧、中韓THAAD部署引發摩擦遺緒仍存、中國在南海地區作為升高周邊緊張、中印囿於「中巴經濟走廊」及「一帶一路」戰略利益相悖等情,各項摩擦皆屬中國所謂「核心利益」,寸步不讓,顯見其與周邊國家核心衝突難解,仍存諸多挑戰。
二、中國打壓臺灣國際空間破壞臺海現狀
(一)蔡總統就任後,政府全力推動「踏實外交」,努力維持臺海現狀,既不挑釁,也不激化。惟中國卻在國際持續打壓臺灣,企圖消滅我國家主權,限縮臺灣在國際生存空間,持續利誘奪取我邦交國,破壞臺海穩定。
(二)習近平本年初提出所謂「習五條」,企圖以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消滅民主臺灣,並對臺灣擴大文攻武嚇,包括一再公開揚言不放棄對臺動武,派遣軍機艦頻密繞臺、於臺海附近舉行針對性高之軍事演習等,加重對臺「外交孤立、政治分化、經濟窮臺、軍事脅迫」等措施,種種破壞臺海現狀及區域和平穩定之作為,業已引發區域國家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
三、臺灣與理念相近國家在印太合作持續深化
(一)臺灣國際空間儘管面臨來自中國的嚴峻挑戰,在國人及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踏實外交」已陸續取得許多重要突破及成果,無論在「新南向政策」之推動、理念相近國家在印太地區合作、以及與美、日、歐盟之關係皆有具體提升。
(二)就「新南向政策」推動成效而言,本年上半年新南向地區來臺觀光人數達136萬人次,較上年同期成長5.4%,另「農業青年大使『新南向』交流計畫」、「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一國一中心」醫衛合作、「臺印尼農業綜合示範區」、臺越簽署「推動水稻與果樹苗繁殖生產示範中心」合作協議、以「深化亞洲進步夥伴關係」為題召開「玉山論壇」,均持續實踐「臺灣協助亞洲,亞洲協助臺灣」之精神,有助累積區域內政府及民間的合作動能。
(三)另就臺灣與理念相近國家在印太地區合作而言,近年臺美定期辦理「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探討網路安全、科技、媒體識讀等新興議題,提升區域的良善治理、人權、法治及反貪腐;本年亦首度舉辦臺美「印太民主治理諮商」對話及「太平洋對話」等,合作領域持續拓展,成效卓著。
(四)美國國務院11月4日在東亞峰會發佈《一個自由開放的印度-太平洋:推進共享願景》報告,批評中國將其國內壓迫性治理方式輸出到其他國家,明確指出美國印太戰略將「緊密結合」(aligns closely with)包含臺灣「新南向政策」、日本「自由開放印太概念」、印度「東進政策」、澳洲「印太概念」,以及韓國「新南方政策」,在在顯示臺灣與理念相近國家在印太地區合作可望持續深化。
(五)外交部將賡續貫徹「踏實外交」精神,秉持「務實、專業、有貢獻」原則,結合各種資源和力量,深化與理念相近國家合作,拓展臺灣國際空間,捍衛臺灣主權,並貢獻國際社會。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共享經濟」產業制度規範及美食平臺外送員僱傭關係界定問題所提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31)
許委員就「共享經濟」產業制度規範及美食平臺外送員僱傭關係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平臺經濟之發展,國發會已於民國107年1月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臺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參考原則),促請各機關依主管業務,在符合公平競爭前提下,斟酌採行分級管理,並針對平臺經濟之新型態或新模式釐清相關爭議,就稅款繳納、勞工權益保障、消費者保護、保險機制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規予以檢討修正。依據參考原則第10點規定,勞動主管機關應關注平臺經濟模式所產生之勞動市場及工作型態改變等問題,透過解釋或檢討修正勞動法規相關規定,以督促平臺業者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於本(108)年10月於官方網站設置「食品平臺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揭示外送員勞動權益相關資訊,並積極研訂僱傭與承攬關係認定之相關行政指導,提供平臺業者、外送員、地方政府及勞檢單位作為認定勞務契約關係之參考。
二、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申報加保,至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並加入相關本業職業工會為會員者,應由工會申報加保。另如為「承攬關係」之平臺外送員,可以自營作業者身分由本業或相關職業工會(如外送從業人員、食品雜貨運送、機車貨物運送等)加保;如外送員之工作所在地確無相關本業職業工會,則可由各業工人聯合會申報加保,或自行籌組相關本業職業工會加保。有關平臺外送業者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非由業者自行認定,即使書面約定非屬勞動(僱傭)契約,惟經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具有指揮監督等從屬性,雇主仍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員工權益事項,絕不允許「假承攬、真僱傭」之情事發生。勞動部已針對國內11家食物外送平臺業者進行專案檢查,經參照最高法院判例,抽查雙方契約、外送員作業型態及時間受規範之程度、親自履行之必要性及懲處扣點機制等事項,並就有疑義部分,實地訪談外送員實務作業情形,就其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之強度綜合考量認定,經檢視其中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者計有5家,並無片面援引法規情事。此外,為保障平臺外送員加保權益,如經查明具「僱傭關係」之外送員,業者未依規定申報加保者,勞動部勞保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即核處罰鍰,並請其即依規定申報加保;至未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者,經勞保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即依規定核處罰鍰。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及青年職涯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30)
許委員就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及青年職涯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平臺經濟之發展,國發會已於民國107年1月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臺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參考原則),促請各機關依主管業務,在符合公平競爭前提下,斟酌採行分級管理,並針對平臺經濟之新型態或新模式釐清相關爭議,就稅款繳納、勞工權益保障、消費者保護、保險機制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規予以檢討修正。依據參考原則第10點規定,勞動主管機關應關注平臺經濟模式所產生之勞動市場及工作型態改變等問題,透過解釋或檢討修正勞動法規相關規定,以督促平臺業者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於本(108)年10月於官方網站設置「食品平臺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揭示外送員勞動權益相關資訊,並積極研訂僱傭與承攬關係認定之相關行政指導,提供平臺業者、外送員、地方政府及勞檢單位作為認定勞務契約關係之參考。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食品平臺業者與平臺外送員如具「僱傭關係」,平臺業者應依規定為所僱外送員辦理參加勞保;如為「承攬關係」,得加入所屬相關職業工會以自營作業者身分,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為保障平臺外送員之勞保權益,勞動部將配合專案勞檢等相關行政措施加強查核,並持續宣導相關加保管道。
二、為持續改善青年就業問題,行政院已於本年5月31日核定「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從產業人力需求、青年職涯規劃、技能發展與就業服務等面向,依青年不同階段之就業問題與需求,提供差異化之協助措施,以累積職涯資本及職場實力。另為協助青年釐清職涯方向及提升工作及就業技能,勞動部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於青年在學階段,結合學校及企業資源辦理職涯講座、訓練機構與企業參訪等活動,協助青年提早認識產業動態、汲取實務知能及提升職場溝通力;於青年離校階段,透過就業服務據點及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青年專人客製化之職涯輔導及就業服務,輔以「Jobooks工作百科」、「行業職業就業指南」及「薪資行情及就業導航網站」,增進青年求職視野並促進成功就業。
(二)規劃辦理符合產業及就業市場所需人才之職業訓練,針對在校、失(待)業及在職等不同階段之訓練需求,持續導入新就業市場勞工所需之新技術與概念,於青年在學階段結合學制、職業訓練及企業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強化青年就業能力;針對離校青年,辦理青年就業旗艦計畫,結合企業用人需求,運用先僱用後訓練之工作崗位訓練模式,以做中學之方式加強青年專業知能與就業技能,提升被企業留用機會;針對在職青年提供3年7萬元訓練費用補助,並滾動式新增或更新職訓課程,強化青年之專業職能及職場競爭力。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之來臨,高齡者對公共運輸需求較高,應妥適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19)
許委員就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之來臨,高齡者對公共運輸需求較高,應妥適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雖然軌道運輸系統具有安全、準時、舒適的優點,但是無法及戶服務也是其不易克服的特性,因此,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已明定要求地方政府在提報捷運計畫前應有整體路網評估,就可能涉及之需求及工程界面整合協調,俾預留轉乘空間等,以避免交會處轉乘與連結性不佳,並要求地方政府提報捷運計畫之可行性、綜規時,應重視不同運具間的接軌整合,場站規劃分析應包含運具間轉乘空間、動線之整體規劃及票證整合等,俾於規劃階段即將軌道與公路運輸系統充分結合,提供優質的公共運輸服務,具體建構以軌道為主的無縫運輸服務環境。
二、為了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的趨勢,目前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規劃設計臺、高鐵、捷運等軌道運輸系統時,均已考慮多元的使用族群,包含高齡者、肢體不便者等所面對的各類問題,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鐵路車站及轉乘設施通用設計規範草案、指標示系統設計參考手冊等相關規定,提供旅客進出車站、上下階梯及升降設備沒有障礙,站內外及車上設備容易使用的乘車環境,吸引更多高齡民眾願意接受並搭乘公共運輸系統,以提昇公共運輸涵蓋率。未來交通部將持續推動公共運輸系統友善乘車環境,縮短旅行時間(步行、候車、行車及轉乘),同時提供適當的運輸、轉乘資訊,降低高齡者使用公共運輸門檻,提高其活動能力,並配合高齡人口使用需求,持續檢討改善公共運輸相關設置準則不足之處。
三、為協助地方政府推動通用無障礙之公車,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自99年至108年10月止,已補助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購置低地板公車約3,000輛,使得全國市區客運低地板公車比例至108年10月已提升至65%,未來仍將持續協助地方政府健全無障礙運輸環境,以鼓勵高齡人口搭乘公共運輸。
四、交通部除持續督導相關單位建構通用無障礙之交通環境,另針對偏鄉基本民行需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5年起試辦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DRTS),協助地方政府以更彈性之營運模式推動偏鄉公共運輸,為擴大推動DRTS,該局並於本(108)年度推動幸福巴士計畫(原稱DRTS),優先針對全國68處偏鄉尚無公共運輸服務及營運效能不佳之公車路線,輔導地方政府推動,期透過更完善、便利之公共運輸,吸引含高齡者等民眾搭乘。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競爭力及穩定經濟成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28)
許委員就提升競爭力及穩定經濟成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衝突對全球均有影響,惟對我影響相對較輕,主要受轉單效應及臺商回臺而降低衝擊,本(108)年1月至9月我國出口減少2.5%,而韓國出口(1月至9月)減少9.8%、新加坡(1月至8月)出口減少5.7%、日本出口(1月至8月)減少4.8%。另國際預測機構IHS Markit 本年10月最新預測,我國本年經濟成長率為2.03%,較韓國1.72%、日本0.92%及新加坡0.5%高,經濟成長仍屬穩健。
二、為提升產業競爭力,協助企業擴大投資臺灣,政府已積極推動下列具體措施:
(一)促進產業創新轉型: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透過資金、人才、法規及技術等配套措施,打造完善創新生態體系,以「創新」驅動產業全面轉型升級。
(二)加速投資臺灣: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強化經濟成長動能,並加速導引國內企業朝創新化、智慧化發展。
(三)分散出口市場: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洲及非洲市場,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
(四)強化多元經貿策略:充分展現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決心,多面向開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產業或制度性合作及議題別協定,逐步建構未來簽署雙邊貿易協定基礎,以及加入重要區域經濟整合機制。
三、至所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面臨10年協議到期一節,查ECFA條文中並無10年到期規定,近期雖有學者引用GATT 第24條及其釋義瞭解書,提到10年自由化過渡期問題,惟WTO會員仍有不同看法與立場,迄今無任何決定性之共識與標準。ECFA訂有終止條款,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協議,如雙方經協商未達成一致,協議將於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我國迄未收到中方相關通知,目前雙方均依ECFA規定持續執行,政府亦將持續協助業者利用ECFA優惠關稅及推動各項振興經濟措施,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索吉兩國與我斷交、臺美關係發展及美中角力對我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89)
許委員就「索吉兩國與我斷交、臺美關係發展及美中角力對我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數十年來,中國對臺灣的外交打壓從未停止,近年來更變本加厲,文攻武嚇不斷,本年9月連奪我兩邦交國,再次片面破壞臺海現狀。但過去三年來,我們不激化、不挑釁,結合理念相近國家努力確保臺海現狀,並維護區域的和平、穩定與發展。
二、在邦交關係上,臺灣高度珍視友邦,政府秉持互惠互助原則,協助友邦發展,但我國絕不會與中國進行無謂的金錢外交競逐。反觀中國的大灑幣外交,已致許多國家落入其「債務陷阱」。
三、政府有完善外交預警機制,但會持續加強運用駐館人力與資源,提升情蒐能力,並會強化與理念相近國家合作,更及時完整掌握邦交動態情資。
四、有關「中國打破迷思,改以國營企業作先鋒,進行基礎建設及改善交通設施,之後再逐漸引進官方的經濟援助及無償貸款,來強化對該國的政治影響力」乙節,事實上,我政府自2017年起推動「策略性融資機制」,致力媒合我具有專業優勢與國際經驗之工程承包商及商業銀行,參與邦交國基礎建設及交通設施之規劃及承建並協助友邦取得低利融資。「策略性融資機制」係跳脫金援模式之外交創新作法,不僅可提升我對友邦影響力,同時累積我商承攬海外工程動能,達致友邦─我國─我商三贏局面,與中國包裹糖衣的「債務陷阱」完全不同。
五、有關臺美關係及美中角力對我影響:
(一)臺美關係一向緊密友好,近年來持續深化在各層面的合作,例如川普政府任內已五度對臺軍售,包括本年8月宣布售我國新一代 F-16V戰機。美政府高層也多次公開重申《臺灣關係法》並肯定臺灣對國際社會的貢獻,例如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於10月24日發表演說,嚴正關切中國當局透過支票外交奪取臺灣邦交國以及壓迫我國民主體制,呼籲國際社會與臺灣交往,並讚揚臺灣為華人文化及民主燈塔等,此均彰顯美國對我之堅定支持。
(二)美國務院及白宮國安會等均於索國及吉國相繼與我國斷交後發表聲明支持我國,另美聯邦參議院院會及聯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分別於10月29日及30日通過「臺北法案」(TAIPEI Act),及臺美於10月7日在臺北召開首屆「太平洋對話」(Pacific IslandsDialogue),均屬美國協助臺灣鞏固邦交的具體行動。
(三)在臺美關係日益提升的同時,我們並無意與中國疏遠,在變動的亞太與全球局勢下,兩岸關係及美中關係倘能維持穩定,對於區域和平穩定發展具有正向能量,而穩健的臺美關係亦係印太區域和平穩定與繁榮發展的重要基石。
六、面對中國的不斷打壓,我們不僅不會在壓力下屈服,反而會更積極走向國際社會。政府會持續秉持互惠互助之原則推動「踏實外交」,維繫現有邦交關係,同時與美國等理念相近國家攜手合作,爭取更多國際參與,展現臺灣價值,為國際社會做出更多具體貢獻。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外送產業發展及外送員工作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2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280)
許委員就外送產業發展及外送員工作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平臺經濟之發展,國發會已於民國107年1月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臺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參考原則),促請各機關依主管業務,在符合公平競爭前提下,斟酌採行分級管理,並針對平臺經濟之新型態或新模式釐清相關爭議,就稅款繳納、勞工權益保障、消費者保護、保險機制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規予以檢討修正。依據參考原則第10點規定,勞動主管機關應關注平臺經濟模式所產生之勞動市場及工作型態改變等問題,透過解釋或檢討修正勞動法規相關規定,以督促平臺業者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於本(108)年10月於官方網站設置「食品平臺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揭示外送員勞動權益相關資訊,並積極研訂僱傭與承攬關係認定之相關行政指導,提供平臺業者、外送員、地方政府及勞檢單位作為認定勞務契約關係之參考。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食品平臺業者與平臺外送員如具「僱傭關係」,平臺業者應依規定為所僱外送員辦理參加勞保;如為「承攬關係」,得加入所屬相關職業工會以自營作業者身分,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為保障平臺外送員之勞保權益,勞動部將配合專案勞檢等相關行政措施加強查核,並持續宣導相關加保管道。
二、為增進食物外送員之勞動安全措施,勞動部已於本年10月2日訂定發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要求業者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熱危害防止等安全管理作為,且於颱風天等惡劣氣候下應停止從事食物外送作業,以維護外送員之生命安全。另分別於本年10月24日、29日邀集外送平臺業者研商如何建立合理及適當之派單機制,避免食物外送員因送餐壓力而發生意外,以及強化外送作業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此外,勞動部已規劃專案檢查計畫,自本年10月17日起會同地方政府針對11家外送平臺業者實施勞動檢查,經檢查除2家(Honestbee、吃飽沒)已確認歇業外,其中Foodpanda(富胖達)、Uber Eats、Lalamove(小蜂鳥)、Cutaway(賽米資訊)、Quick Pick(快點網路點餐)及聯岳交通(由Yo-Woo交付外送)等6家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均將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另勞動部亦於官網登載「外送員組織工會」相關資訊,除提供各直轄市、縣(市)美食平臺外送員可加入之相關職類工會名單外,並與各地方政府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合作,對於轄內有意籌組或加入工會之外送員,積極協助其加入相關職類之工會或輔導其籌組工會。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儘速完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續協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33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8-308)
許委員就儘速完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續協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為我重要貿易夥伴及進出口市場,ECFA貨品早期收穫清單自民國100年實施以來,估計已為我業者節省超過60億美元之關稅。另ECFA訂有終止條款,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協議,如雙方經協商未達成一致,協議將於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我方迄今並未收到中方相關通知,目前雙方均依ECFA規定持續執行。
二、有關所提與中國大陸儘速完成ECFA後續協商一節,為使兩岸協議之審議及處理能獲得各界支持,落實兩岸協議「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之原則,政府將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檢視,審酌國會及各界意見進行後續處理。另政府亦積極爭取與其他國家簽署雙邊或多邊自由貿易協定,對區域經濟做出更多貢獻,目前亦爭取參與第二輪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談判,各相關機關已依政策指示著手法規鬆綁等相關作業,俾與國際接軌。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防汛監測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28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7-229)
林委員就防汛監測系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極端氣候,內政部營建署除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加強都市排水改善建設外,另建置「都市溢淹示警系統」提供全臺灣322個鄉鎮市區之都市淹水即時警戒資訊,藉由交通部氣象局即時回傳雨量資料,可掌握最新降雨情況,並依據30、60、90、120min雨量警戒值進行警報發布及傳遞災害應變訊息,提供地方政府進行防災整備參考。另有關水位監測設施,該署業於全國相關都市計畫區重要雨水下水道瓶頸人孔建置205處水位監測站,以壓力式自記水位計監測每10分鐘下水道水位資訊,以檢核雨水下水道檢討規劃所建置水理模組之正確性,並得將該模組為後續防災預警研判應用,期提供地方政府更為精確淹水路段點位,以供集中救災資源。
二、為通盤提升雨天下水道監測預警功能,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營建署已委外積極檢討建置預警系統及研析即時傳輸監測系統架構與儀器設備適用性,評估下水道最適宜監測產品,並建立標準作業規定,以作為未來智慧監測防災都市推動依據,有效提升都市防災示警精確度。
三、此外,目前中央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水門與一般性海堤防潮閘門皆依重要性高低施以分級管理,每座水門亦有專責操作維護人員,並於颱風警報及大雨特報發布後,立即前往試操作檢查功能是否正常並待命至警報解除。為持續維持及改善水門設施功能,經濟部水利署將於後續年度計畫針對重要地區水門,規劃辦理遠端影像監視系統及相關監測設備,並持續維護與強化監視系統及設備,以降低人為操作所衍生之風險。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8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28號)
吳委員就「北土城(清水)交流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北土城(清水)交流道」問題:
(一)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本(108)年10月18日審議通過之「新訂擴大大漢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案」,案內已規劃新增設置一「北土城(清水)交流道」,以疏解該地區未來如新北市立土城醫院等營運後(衛福部民國104年11月30日業許可設置)之龐大車流量,全案將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續法務部所屬監所及檢察機關遷建案等,亦將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二)前開「北土城(清水)交流道」經貴院吳委員協助邀集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及新北市政府召會協調,針對審議委員要求補強處,新北市政府已多次修正,本年9月25日並陳報可行性研究修正報告書,高公局業於10月29日將交通部之審議意見轉請該府處理。待新北市政府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修正後,交通部將報院審查,核定後即由高公局趕辦規劃設計作業。
二、關於雪山隧道消防設施問題:
(一)為完善整體災害防救機制,提升公路隧道救災效能,交通部支持雪山隧道兩端之地方政府爭取購置救災相關車輛及裝備器材汰換,行政院本年5月14日並致函交通部及內政部消防署,已原則同意將補助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及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申請國道5號雪山隧道洞口消防隊消防救災車輛及裝備器材之更新。
(二)本案高公局109年度預算已由國道基金編列1億6,627萬元,將用以支應雪山隧道兩端消防單位換購相關救災車輛及裝備器材。後續內政部消防署將依本次消防救災車輛及裝備器材更新計畫執行期程,會同新北市及宜蘭縣兩地消防局儘速辦理相關作業,將致力完善消防設施,以有效提升雪山隧道防救災量能。
三、關於三鶯大橋改建工程問題:
(一)三鶯大橋屬市區道路系統,其改建工程新北市政府係分為2期4階段辦理,內政部已於106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2次新增審議核定補助23.57億元,刻由該府辦理施工中。
(二)本案新北市政府係先行辦理第1期增設機車專用道及人行自行車道工程,該工程於106年11月完成發包,107年1月3日開工,目前進度85%,預計本年底可達到90%,惟通車目標尚受天候影響,須至109年5月始能完成,內政部將加強督導新北市政府提升其進度。
(三)至本案後續第2期之階段工程部分,新北市政府預計於本年12月辦理公開閱覽,109年1月可辦理發包,內政部營建署已定期召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檢討會議,積極協助該府掌握工程品質及進度。
四、關於台65線快速公路是否延伸至三峽問題:
(一)針對台65線快速公路是否可延伸至三峽部分,前經行政院本年6月17日召會研議,結論略以,請交通部督導公路總局研議大漢溪從下游(浮洲橋及城林橋)往上游至土城、三峽、鶯歌至龍潭等地區,整合高速公路、省道、地方性道路等不同層級道路,辦理相關交通路網研究。
(二)嗣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業於本年7月12日將「大漢溪沿岸板橋至龍潭交通改善策略評估」工作計畫陳報交通部,該部9月9日已核復同意,目前本委外研究案公路總局於10月17日已上網公告,刻正辦理招標作業中,預定109年底完成評估作業。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9屆第8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院臺施字第108010316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3481號 施政報告質詢14號)
蘇委員治芬就推動雲林海線經濟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關於推動雲林海線經濟建設問題:
(一)有關「臺灣5G行動計畫」部分:
1.推動「臺灣5G行動計畫」:其五大推動主軸分別為「推動5G 垂直應用場域實證」、「建構5G創新應用發展環境」、「完備5G 技術核心及資通安全防護能量」、「規劃釋出符合整體利益之5G 頻譜」及「調整法規以創造5G 發展有利環境」。
2.創新實驗頻譜供5G實驗用途使用:其中為配合5G建置之實驗測試環境需求,針對與5G等創新實驗或應用有關之頻譜整備,在通傳會及交通部等部會協力下,目前已發布多項鼓勵創新發展特定目的之專屬創新實驗頻譜,例如816-821MHz/857-862MHz、3300-3500MHz、3800-4200MHz、5850-5925MHz、24.25GHz-30GHz、37GHz-43.5GHz供作5G創新實驗用途使用。
3.打造5G資安防護機制:強化國產5G產品之資安防護能力,打造5G可信賴供應廠商;並修訂5G電信網路資安法規,阻絕5G網路資安威脅。
4.概念性及商業實驗引導創新商業模式:在實驗場域創新應用之試煉平臺方面,通傳會已進行相關實驗法規調適,增訂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等機制,進一步完備我國數位經濟創新發展之基礎環境,申請者可依其需求進行概念性驗證(PoC)實驗,亦可進行商業驗證(PoB)實驗,以具體評估所研擬應用服務之商業價值等可行性,期能發現創新商業模式,引導電信業者與垂直應用業者合作,擴大非傳統電信產業外之其他領域業者參與5G產業發展商機。
5.鼓勵5G應用實驗以促進產業與城鄉發展:臺灣將於本(108)年底進行首波5G頻譜釋出,刻正全力進行相關作業,並積極鼓勵有PoC或PoB實驗需求者提出申請,設置5G及垂直場域等各類應用實驗,另將結合經濟部現有「普及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計畫」之合作平臺與經費資源,以公私夥伴關係(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精神,由各地方政府以施政規劃及產業發展為主軸,提出需求,以「地方出題,中央補助產業解題」模式,補助廠商以地方為場域,集結我國5G物聯網產業鏈能量,試煉5G應用服務解決方案,強化在地發展;因此,雲林縣政府可依其施政規劃及海線農工地區等場域特色,提出5G應用服務需求規格,徵求廠商提案合作,共同推動在地5G智慧應用,符合地方政府科技治理需求,加速產業應用與市場接軌,讓5G發展之成果帶動產業投資與發展,開創智慧城鄉及全民共享。
(二)有關「城鎮之心工程計畫」部分:
1.內政部為因應地方城鎮機能萎縮與老化之發展危機,刻正推動「城鎮之心工程計畫」,透過公共場域、交通場站、閒置空間及服務性設施之整體改造,改善2、3線鄉鎮之環境景觀與生活品質,希冀促進城鄉平衡發展。
2.目前「城鎮之心工程計畫」4年獎補助經費,除行政院控留配合辦理地方創生之經費外,已全數分配完竣;雲林縣計核定21項計畫,補助3.5億元,推動縣內10個鄉鎮公共空間整體環境改造工程,目前除斗南及北港競爭型計畫將持續推動至民國109年度外,其餘案件應可於本年完成。
3.內政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已依國發會指示匡列管控109年度「城鎮之心工程計畫」3億元經費,用以支應未來國發會地方創生會報審查通過之各個地方創生計畫中跟地方創生有關之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營造或景觀改善所需經費。
4.有關所提希望藉由本次虎尾舊院檢遷建開發機會,以虎尾舊院檢為核心同步推動「城鎮之心」相關改造,讓虎尾能夠成為繁榮之雲林新都心構想部分,因計畫啟動工作在地方政府,後續建議由雲林縣政府及虎尾鎮公所合作儘速提報地方創生計畫交予國發會審議,俟其經過國發會審議通過納入並匡列補助經費額度後,內政部即可優先予以協助。
(三)有關「台西綠能專區」部分:
1.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台西綠能專區前因雲林縣政府以賦稅及漁民加保資格問題等因素,致政策改變,支持將台西區發展作為產業園區,並於本年6月25日函復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表示本年6月30日終止執行「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台西綠能專區計畫」。
2.嗣後,工業局於本年9月4日與雲林縣政府開會協調,縣府表示並未排除綠能產業設置於台西專區之可能性,係因進行私有地主意願調查,私有地主對於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維持養殖使用或開發作為產業園區之意見分歧,難以整合,爰終止台西綠能專區計畫,惟同意共組專案小組研商台西專區未來發展。
3.另工業局業於本年10月21日邀集雲林縣政府等相關機關研商專案小組組成事宜,並訂於本年11月底前召開會議,將續就台西專區引進產業方向、綠能園區是否續進行開發之可行性、產業園區開發方式及開發主體等議題進行討論。
二、關於推動「北港百年藝鎮再造歷史現場計畫」問題:
(一)雲林縣政府於107年4月20日函送「北港百年藝鎮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修正計畫,文化部於107年5月30日函復先予核定107年至本年經費7,340萬元,其中文化部補助5,872萬元(補助比例80%),縣府配合款1,468萬元;另依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滾動式修正原則,於本年7月29日核定全案執行期程107年至109年,計畫總經費1億1,240萬元,由文化部補助8,992萬元(補助比例80%),縣府配合款2,248萬元。
(二)本計畫以北港百年藝鎮與媽祖文化為核心,透過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之整合串聯,完整再現北港百年藝鎮之歷史記憶與風華,並針對四大面向展開無形文化資產傳承與推廣:
1.傳統技藝之保存與記錄:調查研究、紀錄片拍攝、媽祖信仰文化相關文物修復。
2.傳統技藝之傳習:結合藝師與學子共同創作、邀集地方民眾參加培訓。
3.傳統技藝之推廣:中小學校園推廣、傳統工藝五湖四海宴、北港文化之巡迴展覽。
4.傳藝據點之整備計畫:「北港舊登記所及地政事務所舊宿舍」、「北港集雅軒」、「北港大復戲院」、「北港水道頭園區」、街角藝事館等據點活化再利用。
(三)本計畫各項工作刻依進度執行中,並由再造歷史現場北區輔導團隊協助計畫輔導、訪視及督導事宜,截至本年10月底止,已召開3場次訪視會議及2場次督導會議,並已訂於11月15日於北港召開第3場次督導會議。
三、關於基礎建設及橋梁公路強化智慧科技問題:
(一)查交通部自89年起建置「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90年上線迄今提供各地方政府免費使用,期可引導各橋梁管理機關充分運用資訊化系統管理所轄橋梁。為持續強化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功能,交通部運研所除開發行動裝置APP進行檢測,使橋梁檢測時間及軌跡透明,提升檢測效率與確實性;另系統亦整合水位、雨量、地震資訊,進行即時通報管理機關,有助於橋梁防災管理。未來該系統將持續視科技發展,檢討擴充系統功能,以協助地方政府加強橋梁管理作為。
(二)另科技部轄下國研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長期發展橋梁結構監測相關技術,並透過實驗室與現地試驗確認其有效性。該研究中心可配合相關機關需求,提供橋梁結構監測技術諮詢與服務,以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服務項目包含:橋梁光纖監測系統、橋梁沖刷危害預警雲端系統、橋梁全生命週期防災管理系統等
(三)為協助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公路系統受損橋梁補強,交通部公路總局自生活圈計畫項下滾動匡列補助,截至本年9 月底止,業核定補助共45 件橋梁整建計畫,總經費需求約4.5 億元(中央款約2.51 億元,地方自籌1.99 億元)。後續地方政府所轄公路橋梁,如有經費需中央協助者,仍可循生活圈計畫補助機制提案申請,交通部將儘量予以協助,至非公路系統橋梁部分,則由各主管部會相關計畫項下資源申請予以協助。
四、關於國發基金投資新農業問題:
(一)國發基金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及國內外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及後續發展營運資金,匡列20億元辦理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另為協助促進我國策略性服務業及製造業發展,各匡列100億元辦理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及製造業兩項投資方案,此外,為帶動我國產業轉型,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協助企業創新及轉型升級,上列各項投資方案投資對象不限產業別,目前額度充裕,經營新農業之企業均可提出申請,以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
(二)國發基金除積極於全臺各地區舉辦創業天使投資方案說明暨座談會,亦主動辦理投資媒合會,協助業者與投資人洽談投資計畫,國發基金未來亦將持續推動支持新農業,以平衡各產業發展及符合國家重點「五加二」產業政策。
五、關於改善公務員職場環境問題:
(一)有關員額評鑑部分:
1.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15條至第20條及「中央政府機關員額評鑑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略以,行政院及各部會每2年應辦理所屬機關(構)員額評鑑。為期員額評鑑兼具多元化觀點,各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及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業務職掌相關專長領域之學者專家三分之一以上共同參與,找出員額、業務、組織之癥結問題。另各機關並得依評鑑小組多元意見,針對業務與人力運用尚待釐清之機關進行實地訪視,透過與受評機關第一線公務人員進行業務深度訪談、實地觀察及資料查閱等方式,蒐集第一線需求及反饋意見,進而對機關實際用人與業務消長情形,作出最符合機關業務運作、員額配置及組織架構之專業建議。
2.為提升評鑑效能,評鑑機關完成評鑑結論初稿後,應邀集評鑑小組、受評機關及相關機關進行會商就評鑑重點取得共識,並由評鑑機關按會商結果修正評鑑結論後函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
3.綜上,有關貴院蘇委員所提建議,行政院人事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動各機關員額評鑑相關作業程序已納入中立外部委員專業意見及受評機關與第一線公務人員最即時、最符合實需之意見回饋,未來將賡續督促各部會積極落實,以增進員額合理配置,契合機關組織及業務所需,提升政府用人效能。
(二)有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等部分:
1.模範公務人員選拔部分:分為行政院及各機關之模範公務人員,其中各機關之選拔作業係依銓敘部訂定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規定,由各主辦機關自行訂定審議及公開表揚方式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係依主辦機關及所屬機關之現有職員總人數計算。
2.陞遷年資採計部分:查原行政院人事局90年3月23日函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稱「同職務列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年資,並未限制僅能採計本機關或曾任同一機關職務之年資。又「同職務列等」係指與本職職務列等相同之其他職務;至他機關之現職或曾任職務與本機關現擬參加陞任甄審人員之職務,是否視為「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由甄審委員會就機關之陞遷序列秉公平、公正及衡平原則審酌認定之。
(三)有關公務人員考績及甄審制度部分:
1.各機關甄審、考績委員會之組設,係為透過民主合議機制,協助機關首長對機關受考人之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等作公平判斷,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辦理甄審(選)事宜。「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分別規定略以,甄審、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又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爰甄審及考績委員會之票選委員係由本機關人員產生,且未限制本機關人員應具特定之資格條件始得擔任該票選委員,從而不論資深或資淺人員均可擔任票選委員。
2.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因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現行各機關就是類人員尚無辦理其考核之法令依據,惟實務上各機關仍可參照公務人員自行辦理考核,觀察其聘僱期間之工作績效以為續聘僱之準據。
(四)有關公務人員學習時數等部分:查行政院原規範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並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惟施行期間人事總處曾數次接獲各機關及公務同仁建議酌減或刪除上開時數之規定,經研議並邀集相關機關開會討論後,行政院核定自106年1月1日起不再規範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最低時數,已於105年12月19日函知各主管機關。準此,現今公務人員可參加服務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辦理之實體相關訓練,並未侷限學習方式。至數位學習課程之問卷填寫,係為蒐集學習者意見,作為數位課程及學習平臺持續精進之重要參據,為提升問卷填寫效果,未來將研議簡化必要問項。
(五)有關性別平等機制關鍵績效指標(KPI)擬定部分:行政院自95年起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至106年底完成3期4年計畫,為接續精進推動性別主流化,行政院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本年至 111 年)循「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兩種途徑,由行政院帶動各部會整合應用性別主流化工具,推動性別平等工作。性別平等推動計畫關鍵績效指標(KPI)、目標、策略及具體做法之訂定,係以性別統計資料為基礎,經公私部門之對話討論所制定,並運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三層級會議機制追蹤及檢討年度目標值,俾益提升性別平等推動成果。
(六)有關文化部外派制度部分:
1.文化部於101年5月20日成立之初,即參考外交部、原行政院文建會及原行政院新聞局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規定,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訂定「文化部駐外文化人員遷調作業要點」,並於105年4月18日修正相關規定,文化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係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2.文化部駐外人員調回國內,係以按現職職務依陞遷序列表核派同陞遷序列職務為原則,且調回人員均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參加甄審,未有無法陞任情形,此作法亦與外交部相同。惟囿於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員額較少並有區域限制,部分駐外人員外派前為主管職務,調回時仍須衡酌當時職缺狀況,僅少數因調回時無相當職缺致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規定核派較低職務,且爾後如有適當職缺,得依銓敘部函釋免經甄審逕予回任原職。又為使同仁充分瞭解職缺調派情形,俾能綜合考量再作外派申請,文化部均於同仁外派意願調查時先以書面妥為告知。
(七)有關工程加給之認定部分:
1.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應衡酌職務之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訂定。
2.復查為提升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待遇,並期改善政府機關土木工程等職系人員高流動率等問題,同時兼顧各級政府財政負擔,前經人事總處會商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簽奉行政院核定自本年1月1日起工程機關(單位)內工程專業人員調整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亦即同時符合「工程機關(單位)編制內職務」及「實際辦理工程業務」者,即得依該表支給專業加給。至非工程機關或未設工程單位者,考量機關(單位)因組織層級、業務性質及是否設有工程專責單位等條件之差別,其工程業務質與量均有不同,爰未納為上開加給表適用對象。
(八)有關公文績效管考及政府效能提升部分:
1.為強化公文處理時效與品質,行政院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規定,針對所屬各機關建立公文檢核制度,各機關應以網路填報等方式,將每月之公文時效統計資料傳送國發會檔案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檔案局則視各機關公文時效統計資料及因應實際需要,對各機關進行公文檢核。
2.另為簡化管考作業,國發會自105年7月啟動現行公務系統管考作業之大幅簡化及鬆綁,免除冗長耗時表報作業,並配合風險預警及機動查核機制,讓公務人員能聚焦於核心業務,有效提升行政效能。國發會研提「強化自主管理」、「善用差別性管考」及「多元管考作為」三大原則,推動一系列簡化措施,主要由行政院層級及國發會率先進行簡化,舉如總統與院長交辦及訪視等案件之管考大量減少項數至50%,週期亦自每週填報大幅減少為一季一次;行政院管制之計畫,由63項減少為36項,週期亦由月報減為季報;表格簡化亦將讓填報時間減少20%以上。
3.管考簡化與鬆綁為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之關鍵,中央與地方同步推動相關簡化工作,期透過管考大幅簡化,改變集中式管制思維,採行分散式授權治理,激勵各機關自主管理,喚回基層公務員之熱情與使命,進一步提升政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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