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星期一)9時1分至9時1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周委員春米
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5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孔炤 鄭運鵬 管碧玲 段宜康 周春米 洪慈庸 尤美女 柯建銘 何志偉 沈智慧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孔文吉 蔣乃辛 羅明才 蔡易餘
委員列席4人
請假委員:吳志揚 陳玉珍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 |
法務部部長 |
蔡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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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次長 |
陳明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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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司長 |
王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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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副秘書長 |
葉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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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廳廳長 |
蘇素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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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檢察官 |
簡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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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
李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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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
葉添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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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秘書室主任 |
陳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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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專門委員 |
許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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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黃明昭 |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段宜康、鄭運鵬、管碧玲、洪慈庸、鍾孔炤、周春米、尤美女、何志偉、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吳志揚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百四十九條(含委員尤美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一百五十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三條,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百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第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余宛如等20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主席:今天排定的議程是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現在進行提案說明,發言時間3分鐘。
請提案人鄭委員運鵬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郭委員正亮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郭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蔣委員萬安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余委員宛如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余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林委員昶佐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楊委員曜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鄭委員要進行提案說明嗎?
鄭委員運鵬:我在詢答時再說明。
主席:今天沒有詢答,因為他們交付的委員會有錯。
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務部歷來皆為個資法的主管及解釋機關,惟因個資保護在現今社會不僅事涉資料主體的人格權,也攸關經濟發展、社會治安、外交關係甚至國家安全,因此,行政院於107年7月4日成立個資辦公室,我國個資法的法律主政機關自107年7月25日起,由法務部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亦已修正該部處務規程,刪除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的掌理事項。依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之規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應分配由經濟委員會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已非屬本會負責審查之議案。各位委員如無意見,今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到第六案作以下決議:各案均報請院會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到此……
鄭委員運鵬:如果是這樣的話,提案說明的部分我簡單講一下。
主席:請提案人鄭委員運鵬進行提案說明,時間3分鐘。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關本席等所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其實這已經從我第6屆的時候、13年前就提到現在,其中有修正許多其他相關法律,2017年5月22日立法院修正通過強制執行法、行政訴訟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破產法等5個法律,都是有關於刊登在新聞紙上面,因為刊登新聞紙從民國初年就已經行之有年,過去只有報紙的時代就一直延續到這幾年,其實網際網路是現在最有辦法達到周知效果、永久保存的方式,過去十多年因為種種原因而沒辦法修正通過,從這一屆開始、從2017年開始就陸續修正完畢,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告強制執行法開始實施,其餘4個法案在去年12月都實施了,所以這次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面相關本來就應該要公告周知的事項,把它加入政府機關的網站上,希望這個修法可以順利通過,謝謝。
主席:請宣讀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1、
對於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法務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於法務部及各檢察署網站,公告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問題。
提案人:鄭運鵬 鍾孔炤 段宜康
段委員宜康:這個是不是要改為臨時動議?
主席:可以改為提案,稍後請法務部作一說明。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法務部還在看文字內容,我先報告一下這個案子,本來以為今天有詢答,這是我詢答的內容。有關法院已經定讞,逃亡而通緝的名單,今年2月本席辦公室有要求法務部列清單、列逃亡名單給我們,結果竟然發現法務部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關係,所以沒辦法提供,可是我們上網去查,在法務部調查局的網站上如果有外逃名單的話,其實都查得到,包含前立委羅福助、彰化前鄉長林進興以及中信銀行前總經理陳俊哲先生。
我們現在通緝的目的其實是公告周知,一般來說,在我們的系統裡面,不管是調查局也好,警政署也好,各分局也好,內部提供這個名單,希望他們去抓到這個人,可是你會發現通緝的「通」就是通令、公告周知,讓大家都知道,結果你通緝反而不通,在調查局的網站上看得到的是外逃的部分,什麼叫做外逃?逃到外國的有名單可公告、可查詢,在國內逃亡的、判決定讞而被通緝的名單卻沒辦法查詢,所以如果我是當事人,曾經受到這些人的各種暴力威脅等等,我反而查不到國內逃亡的通緝名單,這到底是為什麼?所以今天這個附帶決議,程序上尊重召委的決定,但是我們要求法務部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在法務部及各檢察署網站公告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這個跟個人資料保護法無關,我也不相信今天法務部可以解釋通緝名單不公告,你們給我們的回函裡面說這是根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法院判決有罪,這個紀錄是不能公開的,我不相信你們的施行細則可以回去修正刑事訴訟法的公告通緝名單而不公告,這個決議是希望達到這個目的,法務部不要鬼扯!
主席:請法務部說明,通緝應該沒有個資保護的問題吧!
請法務部張參事說明。
張參事春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只要刑事被告未到案、被通緝的話,我們本身就是會通知所有相關的檢、警、調等相關單位,委員要求通緝未到案的部分要公告在檢方的網站,委員是不是這個意思?
主席:在法務部,就是在通緝的檢察署、各檢察署的網站要公告。
張參事春暉:這部分原則上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但是相關的意見可否容許我們會後再做補充?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法務部現在的通緝名單,調查局的部分是重大經濟犯罪或是洗錢的外逃,所以並不是每一個調查局辦的案子都會公布他的通緝名單,如果不是調查局辦的案子,他也不會公布,也不在他的通緝名單裡面,另外一個是刑事警察局的通緝名單。現在的狀況是,關於這個通緝名單,上次法務部有報告說他們裡面有一個平台要去彙整、整合,因為有的通緝是法院發布的,發布通緝的機關也不一致,你們現在有一個平台。現在就麻煩了,請張參事回去查一下,方才鄭委員所關注的是已經定讞了,他沒有到案、沒有執行,也就是已經定讞了,結果他跑掉了、沒有發監,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的確並沒有公布?請把它查清楚,然後在這個禮拜之內來跟委員說明,如果你們有困難可以來說明、溝通,如果我們可以接受,當然你們講得有道理,我們也不會硬逼你們,如果沒有什麼其他的理由,本來這個通緝犯尤其是已經定讞他卻跑掉了,當然應該要公布,而不是只是通知檢、警、調,應該要公告周知。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此補充說明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通緝的方法: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這一條不是新的法律,第八十六條就有相關規定了,所以今天的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及各檢察署網站,就是根據第八十六條來的,網站總沒有問題嘛!好不好?至於如何執行,當然就是請你們去研究。關於調查局的部分,我知道剛剛段委員講得沒有錯,重大經濟犯罪屬調查局業務,但是你們在通緝的時候,應該依照第八十六條的原則,你們還回文給我們說,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那個不是道理,我不相信政府敢告訴大家說通緝名單不公布!
主席:請法務部張參事說明。
張參事春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的提案,3天內請我們的主管、專責單位向鄭委員做說明、報告,謝謝。
主席:於3天內說明,就是法務部要不要特別再設一個通緝犯的名單,各個地檢署要不要公告這些資訊?通常是提供給各個地檢署去抓人。
張參事春暉:這部分我們會回去研議,因為1年的通緝,尤其是執行的量很多,至於是不是要做這個公告,或是重大的案子才公告,這部分我們會回去做個研議。
主席:鄭委員,就請他們去跟你說明,這個提案先不予……
鄭委員運鵬:一併把他們的報告提供給委員會。
主席:這個提案我們就不予處理,就是他們跟鄭委員說明,然後看怎麼樣,因為可能有涉及量的問題,還是研議?
鄭委員運鵬:我剛剛已經講了,量不是問題,如果判決定讞,逃亡被通緝了,國家反而去保護他,所以我也不知道量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張參事,如果量很大就公布嘛,用網站公布就不會有量的問題,本來的第八十六條是用報紙的方式,這才有問題嘛,其他方式就包含網站啊!這怎麼會是問題?他都敢逃亡,你們卻不敢公布,這是什麼道理?
段委員宜康:請主管的次長帶隊來跟鄭委員、召委說明,這個提案就先不處理。
主席:文字修正為:「對於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題,法務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研議於法務部及各檢察署網站,公告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各位委員如無意見,就照修正的提案文字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9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