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7項 勞動部200萬元,照列。
第148項 勞工保險局1億6,257萬5千元,照列。
第14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4萬1千元,照列。
第15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億3,000萬元,照列。
第151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第179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80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照列。
第18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18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6,750萬4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50萬4千元。
第183項 國民健康署34萬6千元,照列。
第184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5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186項 環境保護署3,220萬元,照列。
第187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9萬6千元,照列。
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5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部2,433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661萬元,照列。
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844萬6千元,照列。
第15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9,221萬1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9,421萬1千元。
第152項 疾病管制署1億3,098萬7千元,照列。
第15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4億4,002萬5千元,照列。
第15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2億1,606萬7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資料使用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706萬7千元。
第155項 環境保護署3,600萬7千元,照列。
第156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360萬6千元,照列。
第157項 環境檢驗所825萬1千元,照列。
第158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73萬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31萬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07萬6千元,照列。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95項 衛生福利部447萬9千元,照列。
第196項 疾病管制署66萬5千元,照列。
第197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58萬5千元,照列。
第198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7,744萬8千元,其中7,551萬1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99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200項 社會及家庭署13萬元,照列。
第201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202項 環境保護署69萬6千元,照列。
第203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千元,照列。
第204項 環境檢驗所8萬7千元,照列。
第205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0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億2,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項下「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中「賸餘繳庫」編列1億2,000萬元,餘4億8,937萬3千元留存基金,考量該廠仍有整建裝修、擴充產線添購設備、新品項研發、汰舊換新資訊系統,業務擴增新增人力及工廠營運現金資金周轉等資金需求,同意免予增列。惟仍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於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增加產線提升產能後,並應撙節藥廠運作費用,在不影響營運情況下,逐步增加繳庫數,以使預算達合理配置與統籌運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第11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448萬9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0項 勞動部6萬元,照列。
第161項 勞工保險局82萬2千元,照列。
第16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39萬2千元,照列。
第16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5萬2千元,照列。
第164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65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94項 衛生福利部5,311萬9千元,照列。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照列。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4萬5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4萬5千元。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8萬3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萬3千元。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0,430萬4千元,照列。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9萬7千元,照列。
第201項 環境保護署1,055萬8千元,照列。
第20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3萬9千元,照列。
第203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
第20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65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461億0,448萬7千元,減列:
(一)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項下「業務費」10萬元。
(二)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30萬元。
(三)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61億0,398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393萬3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393萬3千元,存在下列問題:(1)分支計畫「強化計畫管考」,針對「強化勞動行政人員核心職能,辦理研習活動」需60萬元,該金額於預算中所占金額雖不大,但是強化核心職能研習活動方式為何並未說明,容易淪為部門聚餐聯誼活動,令人質疑。(2)分支計畫「強化國際事務」,其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12萬2千元,年年編列實無必要,因中國勞動政策從坊間書籍雜誌即可得知,若要了解實務推動,委託學者參加即可。再者,若大陸地區的勞動相關法規優於我國,怎麼不見勞動部有採納或於政策推動過程中,引用大陸地區之相關數據資料?(3)分支計畫「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近幾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且其中說明1(120萬元)與說明3(62萬5千元)之計畫可合併辦理,因皆屬政策說明、宣導與資訊諮詢服務等工作,不應重複編列,宜酌予減列。(4)分支計畫「強化人力資源規劃」,其中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提供國內外最新勞動政策法規動態,需業務費210萬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資料,需業務費10萬元。雖有此等作為,值得肯定,但未看出有助台灣勞動法規有向上提升之成果。(5)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107年5月28日),即已要求針對零工經濟的新型工作型態進行一套合理的安全保障機制,但遲遲未見勞動部有提出任何相關政策。(6)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也是事實;其次,青年失業率偏高,女性勞動率偏低,又提不出好政策,實應檢討改進。(7)為辦理協助勞工及雇主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1,393萬3千元,其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編列250萬元,查該等預算係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衝擊,然預算執行率未盡理想。為使經費有效運用,除加強控管外,並應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考量國家財政窘迫,以避免經費編列浮濫。綜上,爰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2.勞動部109年度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1,393萬3千元,其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業務費25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50萬元,惟觀察近幾年執行率偏低,顯見該等經費編列未盡詳實,難以對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有所助益。考量國家財政,宜撙節開支,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辦理情形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3. 109年度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別編列共計3億2,000萬元預算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勞動部本部109年度預算「綜合規劃業務」編列1,393萬3千元,其中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250萬元用以協助勞工及雇主因應我國與他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之影響。經查,根據107年度預決算狀況,其整體執行率78.01%,其中部分計畫執行率較低,顯見勞動部於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督導尚有努力及精進空間。為使該經費能夠更確實有效協助勞工及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爰此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9年度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4.109年度勞動部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1,393萬3千元,其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業務費編列250萬元,惟觀察近幾年執行率偏低,顯見該等經費編列未盡詳實,難以對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有所助益。考量國家財政,宜撙節開支,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辦理情形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5.勞動部針對自由貿易協定有關勞工合作等議題協商,並針對協議作必要之政策溝通,於109年度編列250萬元。惟查107年度貿易自由化之相關預算之執行率偏低,今(108)年度編列200萬元,截至6月底止僅執行7萬6千元,仍不到10%,顯見該預算之執行率均不佳,109年度卻增加預算規模編列250萬元,為有效資源利用,增加預算執行率,凍結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9年度勞資溝通書面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勞動部肩負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之責,提供廣大勞工國內外最新勞動市場資訊及法規動態,於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編列預算210萬元之業務費以辦理相關業務。以「台灣勞工季刊」為例,此為勞工朋友重要的勞動資訊參考刊物之一,因應無紙化時代,勞動部應研議如何推廣數位化版本,並善用網路社群等平台藉以宣導相關勞動法規,增加與勞工們的接觸,以發揮最大效益。爰此,針對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393萬3千元,凍結3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運用既有之資源,擴大傳遞勞動市場資訊與法規宣導之觸及率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490萬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工遭逢勞資爭議事件,赴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訴以尋求政府單位介入調處,其可能提出的申請項目包括:勞動檢查與裁罰、協調、調解、工資限期給付與裁罰、訴訟救助。該項目常分屬於勞工局處不同科別所職掌。按理,勞工因為爭議案件去勞工局處申請勞動檢查,勞工局處進行檢查並針對違法事件裁罰後,應要發出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或調解會議等要求雇主給付工資或其他補償金額的行政措施,而後,在雇主遭受裁罰仍不願意歸還或提出補償款,則進入訴訟程序。但是,現今每1個程序在勞工局處提出都必須各自申請,勞檢、請求限期給付薪資、調解、訴訟救助等,各為獨立的程序,並由不同的單位所承辦。這與申訴勞工所期待單一窗口,1次申請便能完成前述所有的程序,有所違背,以致對申訴勞工而言存在很高的技術門檻,尤其需要對勞資爭議程序有一定的熟悉度,非常不友善。前述陋習於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行之有年,應有所改善,前於審查108年度預算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迄今仍未見成效,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6,49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勞動部應:(1)開辦勞資爭議案件處理課程,召集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勞動檢查、勞資調解、勞工訴訟救助等業務承辦人參加,授予政府的各項勞資爭議調處權力,以及勞工所擁有的各項勞資爭議申訴權力等專業知識。(2)建立勞資爭議處理流程,自勞動檢查起,經過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以致提供勞工訴訟救助的整體流程,並函請地方政府就此流程建立對外單一窗口,內部案件各單位會簽的1次申請,完成整個申訴作業機制,俟勞動部將前述課程計畫內容以及流程、函文等書面報告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2.隨著集體勞動三法修正後,新「工會法」當中之「工會」已被重新定義。然而散見在各法之中的「工會」定義卻沒有跟進修法,造成複數工會法制混亂的問題。讓複數工會之間容易發生彼此削弱及分化的情況,不利於台灣的集體勞動關係發展。實務上當今複數工會相關涉及的諸多法律,包含就服、勞檢、陪檢、會務假還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等。「工會法」修正之後產生的產職業工會還有企業工會之間在法制上享受不同權利及受到不同限制,都引發基層工會的強烈反彈。諸多學者也引用國外案例建立我國制度修法之建議,都直指複數工會法制架構不全衍生的問題。為促進我國集體勞動關係之健全發展,勞動部應積極面對「複數工會法制不健全」的問題。勞動部針對「工會法」修法後,散見於其他法律之「工會」定義沒有跟進「工會法」修法一併修正之問題。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於109年1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處理措施(具體後續作法)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該法所規範的強制調解機制恐將對現行由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所職掌的協調與調解程序有所影響,其究竟有何影響,並就現有機制有何精進措施,勞動部應在法律施行之前有所規劃、評估。勞動部為中央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應就本案克盡施政職責,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現有縣市政府業務職掌之協調與調解機制之影響評估與精進策略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4.查台灣能代表受僱勞工與雇主協商的工會組織率甚低,根據107年底統計,企業工會僅有900家,約58.5萬人,由此可見,以與雇主協商為目的而成立的企業工會會員,僅占台灣受僱者約900萬人的6.5%。這是世界上少見、超低的工會涵蓋率(或稱工會密度)現象,台灣目前的企業工會現狀其實仍然是「既小且弱」,勞動部雖然頒布「勞動部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補助及輔導工會成立,惟因此新成立之工會數量不多,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針對調整工會門檻成立限制、建構讓工會產生形成具有代表性、擴大工會組織率機制、得否自由入會退會機制、工會陪同勞檢權範圍及限制,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5.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相關經費編列多年,各年度執行率偏低,且效益逐年遞減。為撙節預算,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6.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1條規定,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2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該法之主管機關通報。此一預警機制並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7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然勞動部將欠費情形通知地方政府之主管機關後,常發生地方主管機關僅向事業單位發文催繳欠款,而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入場進行查訪並通知工會,導致無法發揮預警作用,請勞動部檢討預警之流程,並於依法通知地方政府時,明確要求其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查訪事業單位,以確實發揮預警作用。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查勞動部為鼓勵企業照顧員工子女,提供優化工作措施及重視員工身心健康,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以肯定企業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並廣徵及推廣創意措施,帶動更多企業響應推動。該獎項分別針對友善育兒、工作彈性、員工協助三大類進行企業評選。然查,107年得獎之企業名單中,多為100人以上規模之企業,卻未有50人以下中小企業獲獎。此外,該活動簡章針對參賽條件僅限縮「未有重大違反勞動法規情事」,除重大違反勞動法規情事並未有明確定義外,當年度所參賽之單位,於評審期間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事並已由勞動部公告仍能得獎,其一得獎單位之違法事由竟是因「育嬰留職停薪復職」遭拒,顯與鼓勵生活平衡之友善職場精神有所違背。另查,獲獎單位僅得1至2萬元不等之獎金,其獎勵及向中小企業示範之效果值得商榷。綜上,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901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檢討工作生活平衡獎舉辦之必要性及其效益,依前開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五)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編列27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我國有關勞動法令之訴願每年多達2,000餘件,其中屬於一般民眾或中小企業因不諳勞動法令而違法占大宗。這些案件被地方政府裁罰後,不服民眾再向勞動部提出訴願已為常態,然因訴願審議流程長達3至6個月,一般訴願民眾往往不知進度為何,且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結束後,訴願民眾普遍也不知該在何處及如何查詢決定書內容,此與政府宣示要建立公開、透明政府之政策有違,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就訴願書填寫範例及查詢進度之聯絡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2.根據「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勞動部身為全國勞工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訴願之民眾,除書面審查外,應儘量給予其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以期釐清案件事實真相及法律疑點,並確保民眾應有之權利。爰此,針對109年度「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3.一般民眾或公司行號因不識勞動法令,以致違法,被地方政府裁罰後,向勞動部提出訴願。經查,有關勞動法令之訴願每年多達2千餘件,然因訴願審議流程長達3至5個月,訴願人往往不知進度為何,且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結束後,訴願人又不知在何處及如何查詢決定書內容等,此與政府宣示要建立公開、透明政府之政策有違,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六)勞動部109年度於「派員出國計畫」共編列183萬4千元,合計10項計畫,包括考察計畫1項、開會計畫6項、談判計畫2項及進修計畫1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5.考察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勞動部為穩定勞資關係,鼓勵勞資雙方締結團體協約,並營造有利勞資協商環境,培育集體協商人才,編列預算派員赴美研習勞資協商與勞資爭議處理,然參照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所列數據,我國近年團體協約締結數並未理想,並且有嚴重地區差異。陳委員靜敏對研修具體效益是否有助提升施政品質持慮,爰此,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針對團體協商入廠輔導(107至108年)實施情形及醫護相關工會團體協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七)有鑑於監察院於今(108)年9月提出1份調查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而且缺口逐年擴大,財務狀況岌岌可危;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度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之精算評估報告書亦說明,若維持現行勞保之費率及給付制度,基金收支短絀將逐年擴增,115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恐將面臨破產。107年度保費整體收支首次出現逆差,109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歲出200億元,以撥補勞工保險基金。惟依勞工保險局精算報告,倘無法完成勞工保險年金改革,預計115年底開始勞工保險基金餘額預計約為負835億元,故而即便加計中央政府109年度挹注之200億元,仍難以延緩勞保財務惡化情況,爰請勞動部研議健全勞保財務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八)據查部分機關近年「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建議事項之參採比率偏低,研究主題選定嚴謹度有待提升。為撙節預算,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勞動部辦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相關研究計畫案時,應加強研究主題選定之嚴謹度,以利政策規劃參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九)109年度「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編列197萬元,問題如下:現行的職業災害保險法規和「勞工保險條例」綁在一起,勞動部規劃要把勞工的職業災害保險拉出來單獨立法,但是直至今日,仍未見到勞動部端出版本,綜上,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度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勞工檢舉申訴案件,有關納保資格認定疑義,往往涉及僱傭關係確認。然而,勞工保險局現場訪視或雇主書面資料說明非僱傭關係後,即以此理由回覆陳情人,甚至要陳情人自行向勞政機關檢舉後,確認僱傭關係再送勞工保險局檢舉。前項消極行政作為恐影響民眾對於政府受理檢舉案件的負面觀感,建議勞動部應責成勞工保險局針對檢舉案件涉及僱傭關係無法認定之案件,即以單一窗口方式主動移請各縣(市)政府勞政機關協助處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十一)「性別工作平等法」限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配偶須就業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然實際育嬰情形複雜且多元,影響因素包括:家庭組成關係、嬰幼兒健康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雙親育嬰意願等,可能有同時育嬰之需求。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然我國產業結構多為中小企業,若有事業單位規模之人數限制,難以保障我國諸多勞工之權益。又現行陪產假規定僅得由配偶申請之,但家庭組成方式多元,如單親家庭於我國約有80餘萬戶,倘生育或養育之公共化精神乃我國相關法制設計之原則,實不應限制相關假別僅能由配偶申請。綜上,因應現行家庭組成方式愈趨多元,為加強保障單親或新住民等家庭之受僱者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及團體,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陪產假由配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能由雙親一方申請及第19條規定限制事業單位規模召開會議討論。另高齡化社會來臨,針對長期照顧安排假之可行性,勞動部於108年度召開2次會議,且立法院亦針對照顧不離職之相關議題有多次質詢及討論,為保障我國勞工及相關照顧安排之衡平,爰要求勞動部研擬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十二)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包含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提供國內外最新勞動市場資訊及法規動態,編列業務費210萬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資料,需業務費1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推廣數位化,並善用社群等網路平台推展,以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十三)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預算編列300萬1千元,辦理人力資源議題研究、研討會、座談會及諮詢會議等業務,其中「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提供國內外最新勞動市場及法規動態」需業務費210萬元。「台灣勞工季刊」為勞工朋友重要刊物之一,故要求勞動部應推廣數位化,並善用社群等網路平台推展,以推廣至各類勞工族群,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十四)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編列300萬1千元,其中用於發行「台灣勞工季刊」4期,編列210萬元,內容包括主題報導、勞工心聲、最新法令解釋及國外最新勞動情形;及用於編製「台灣勞工簡訊」電子報中英文版6期,作為向國際傳達我國重大勞動議題、近期政策法規或相關措施等訊息之電子書。近年國人閱讀習慣轉向智慧行動裝置,並且響應公部門無紙化趨勢,應規劃紙本書報逐步數位化為適合行動閱讀之形式,輔以社群網站擴散效果推廣增加閱讀量。勞動部網站上之「台灣勞工季刊」僅為提供PDF檔供人下載閱讀,經查點閱次數逐年降低,顯示紙本及網站閱覽成效有限。面向勞工及外籍人士的訊息報刊,以厚開本的季刊形式是否符合勞工族群閱讀習慣,又以1年4期之發行頻率,對於重大勞動議題及基層勞工心聲的反映難以及時,對此應予以檢討。勞動部會及相關部門對於單位基層彙編這些研究數據、報導刊載內容一問三不知,顯見參採情形不佳,部會自身都未進行資料的閱讀,形同資源浪費。故請勞動部於「台灣勞工季刊」中以特稿方式,撰寫醫護及長照人員適用勞動相關法規之介紹。另為提升「台灣勞工季刊」對外宣導效果,該季刊專題建請可製作成懶人包型態放置於勞動部臉書,以擴大宣傳效益。
|
發行月份 |
期數 |
點閱數 | |
|
105 |
3 |
45 |
11350 |
|
6 |
46 |
11568 |
|
9 |
47 |
10667 |
|
12 |
48 |
11168 |
|
106 |
3 |
49 |
15893 |
|
6 |
50 |
7747 |
|
10 |
51 |
10548 |
|
12 |
52 |
7684 |
|
107 |
4 |
53 |
9683 |
|
7 |
54 |
7294 |
|
10 |
55 |
4941 |
|
12 |
56 |
3855 |
|
108 |
4 |
57 |
6363 |
|
7 |
58 |
6616 |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五)勞動部為輔導工會組織以發揮工會功能,109年度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編列2,347萬4千元。惟查我國工會中與協商談判及改善勞動條件較有關之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其組織率約僅7%,遠低於OECD國家工會平均密度17%,勞動部雖頒布「勞動部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輔導及補助工會成立,惟申請補助之新成立工會極少,顯見該補助未能對增進工會普及率有明顯增益,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於網站放置問卷,了解勞工對於籌組及加入工會與政府相關輔導措施之意見,以有效協助勞工行使結社權,確保勞工權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六)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計畫編列「業務費」525萬3千元,辦理輔導新立工會、工會教育訓練、健全工會法制等業務,經查105年總統指示工會涵蓋率為其重大政見之一,但目前我國企業及產業工會密度仍低於國際(OECD)平均水準(16至17%),企業及產業工會籌組率於106年雖有提升,至107年又漸降低,而職業工會籌組率則偏低,顯見政策推行待加強。106年度辦理之「研商工會法修法座談會」及「工會法暨附屬法規修法會議」共22場次1,260人參加,至107年辦理「推動工會組織發展之方向工作坊」及「工會法暨附屬法規修法會議」僅剩5場次100人參加,如此人數顯然未能達到推動工會會務人員能力之提升及廣納修法意見之效果。爰要求勞動部於109年度辦理醫護人員勞動權益宣導活動時,應調查出席醫護人員對於籌組加入工會之看法及意見,並將調查後意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後續研擬政策參考。
工會籌組率
|
全國勞工 工會組織率 |
企業勞工 工會組織率 |
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 |
職業勞工 工會組織率 | |
|
105年底 |
33.2 |
14.7 |
7.3 |
42.9 |
|
106年底 |
33.2 |
15.6 |
7.6 |
42.1 |
|
107年底 |
32.9 |
15.2 |
7.6 |
42.2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工會籌組同期比
|
全國勞工 工會組織率 |
企業勞工 工會組織率 |
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 |
職業勞工 工會組織率 | |
|
105年底 |
-0.71 |
0.64 |
0.32 |
-1.05 |
|
106年底 |
0.06 |
6.07 |
4.41 |
-2.07 |
|
107年底 |
-0.97 |
-2.5 |
-0.02 |
0.25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七)為減輕失業勞工的經濟負擔,勞動部自100年頒訂「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依據要點第2點第1項,「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另依要點第6點補助標準,依學籍的不同而有差異。以今(108)年8月29日公告為例,依據要點補助失業時間條件限制為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但勞動部另公告條件,則是「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8年9月9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8年8月10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換言之,勞工在108年8月1日找到新工作,即便過去非自願離職長達12個月的時間,也無法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顯示執行面的條件限制比要點內容還要嚴苛,未考量失業時程的長短與降低失業勞工就業意願,甚至執行面條件恐有牴觸要點疑義,反而有損補助政策美意。爰要求勞動部就勞工在申請日前一定期間內,雖找到工作,但負擔子女就學費用仍有困難之情形,邀請學者專家在3個月內開會研議檢討補助條件等規定。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十八)109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預算編列260萬6千元,問題如下:「職工福利金條例」於民國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民國37年、92年、103年、104年),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民國30幾年所制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劃。綜上,爰要求勞動部因應時勢,研議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以落實照顧勞工,提升勞工福祉。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九)勞動部協助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以協助勞工解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情緒、壓力等問題,諸如長期照顧安排、育兒或家庭照顧等重要工作生活平衡議題皆有關連。然經查近3年來,專家入場輔導實際入場件數不增反降,且現有之員工協助方案多僅限於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舉辦員工活動;上述作為不僅未能有效協助不具完善人力資源部門之中小企業員工,且未能有效促進員工使用相關服務得到必要之協助,距離其原本目標顯有差距。綜上,勞動部應就如何提升員工協助方案成效,協助中小企業並實際促成員工獲得協助,且妥善結合其他部會與資源以達成預期目標進行檢討,並於6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二十)109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535萬6千元,問題如下:107年台灣進入高齡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推估,台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率,將於115年超過20%,正式邁向超高齡社會。從高齡社會到超高齡社會,台灣只花8年,超越日本的11年,轉變的速度,世界第一快,全世界的平均是43年,台灣比世界的平均快了35年,到了149年,台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率,將達39.27%,僅次於卡達,成為世界第二老的國家。台灣每年約有10萬人因照顧離職。早在104年4月2日,就已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顧老假進行評估,惟相關評估報告至今仍未提出。爰要求勞動部於6個月內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書面報告,以達到照顧不離職,落實保障勞工之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宜民
(二十一)「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雇主應依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今時薪制之勞工亦有雇主因故不給付充分工作,導致勞工於受僱當下,無足夠之薪資維持生活所需,故而自願與雇主解約,喪失該法第17條資遣費規定之權益。若中央主管機關未明確宣示: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雇主應確實與勞工約定最低工時,或給付足夠工作等,保障勞工工作得以維持生活所需之釋令,則難保部分雇主以片面縮減時薪制勞工工時之手段,逼迫特定勞工自願退職以規避給付資遣費責任之弊端。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宣導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除應遵循「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外,亦應輔導勞雇雙方參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訂定勞動契約,如要變更勞動契約,須經勞雇雙方同意,以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二十二)「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攸關全國勞工勞動條件,惟該法部分條文艱澀複雜,延長工時計薪因為產業環境日益複雜多元後更顯「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勞動部應加強辦理「勞動基準法」宣導會,將相關條文以更淺顯易懂易於大眾遵循。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徐志榮
(二十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編列152萬元,以執行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經查: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目前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各地方政府辦理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之申訴或爭議案件檢查,已依該部發布之指導原則就其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與其他法令規定綜合判斷學校與兼任助理間之僱傭關係;然自該指導原則訂定後至108年6月底止,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案件合計實施勞動檢查43家,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計5家。顯示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教育部規劃自108年1月1日起現行教學獎助生(即「教學助理」)不再進行學習型及勞僱型之分流措施,擔任教學獎助生之大學學生一律歸類為勞僱型,並均享有勞健保等相關保障。綜上,鑑於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為保障學生權益,爰請勞動部於108年11月15日前協助教育部向大專校院針對常見違反勞動法令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情形進行宣導,避免學校未依法辦理兼任助理相關事宜。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四)勞動部於107年5月25日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相關法制」會議,該部並於108年3月12日公告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人員)」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衛生福利部已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並已正式實施,以作為配套措施。然而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除涉及醫師勞動權益問題,亦與整個醫療體系之健全運作發展息息相關,攸關民眾醫療品質。勞動部對於醫療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部分,應持續與各界積極溝通以解決爭議,並積極與衛生福利部洽商合作,期以循序推動,同時兼顧國人就醫、醫師勞動權益以及讓醫療院所能順利營運。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二十五)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編有「業務費」257萬2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聘請外部法規委員出席會議;辦理法規研析、整理及審議、編印、研習等。為撙節政府支出,請勞動部研議規劃以建置線上學習等方式辦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並檢視勞動部經辦之勞工教育課程或學習平台是否具相應之教學內容可供應之。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六)勞動部為辦理勞動法規審議、勞動法令適用疑義研議,於109年度「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中「業務費」編列257萬2千元。我國雖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惟對於移工人權保障尚嫌不足,據勞動部統計,107年底移工在臺總數70萬6,850人,參加勞保的移工死亡人數為424人,職災率是本國勞工的1.2到1.6倍,顯見實有必要加強保障移工權益,惟迄今「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尚未國內法化,爰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加強移工權益保障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確保移工權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七)勞動部應儘速完備勞動派遣法制化作業,另所屬機關改以僱用臨時人員取代部分派遣人力,亦宜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甄選並保障其應有之勞動權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二十八)鑑於食品外送平台為新興經濟型態產業,食品外送員於運送期間,易發生交通事故災害,也可因戶外高氣溫環境,引起熱疾病危害,為保障食品外送平台外送員權益,無論是僱傭或承攬,平台業者都應承擔保護義務,而非將職災風險由外送員自行承擔,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外送平台勞動者欲加入職災保險時,應由平台業者負擔保費的可行性。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二十九)有鑑於我國人口組成已於107年步入高齡社會,勞工未來將面臨更沉重的照護負擔,衛生福利部更曾在100年推估全台灣1,153萬勞動人口中有231萬人因照顧而影響工作,13.3萬人因照顧而離職;尤其有安排長期照護需求的勞工可能將近或已屆中高齡,更因照護責任可能落於女性之上,綜觀近年來女性勞工自中年以上其勞動參與率明顯較低,為提升其勞動參與率,並有效分攤其照護責任,勞動部更應積極研擬將安排長期照護納入落實性別工作權平等、工時與請假相關規則中。勞動部召開2次長期照護安排假可行性座談會,勞雇雙方均同意該請假有其必要,然請假方式有待協商,勞動部應更積極評估長照安排假之可行性,並參考包括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等國內外單位針對長期照護相關需求之請假規則,研擬適當請假方式,以顧及勞工於安排長照時的彈性請假需求,以及雇主經營事業單位之穩定性。長期照護為一跨領域議題,更應提供有長照安排需求者多元之協助方式,勞動部更應積極會同長照業務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研擬將衛福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勞動部員工協助方案等其他協助措施結合推動之可能性,俾利勞工使用政府長照資源、並兼顧事業單位需求安排請假,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十)查新經濟產業崛起,目前外送平台食品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傷害,但外送員卻因為外送平台主張承攬關係導致毫無保障,為避免弱勢工作者為了生計毫無法律保障,最終由社會承擔外部責任,爰要求勞動部召集專家學者研議平台經濟下的工作者法律關係認定標準、如何保障弱勢的簽約方,課予職災補償、職災預防機制、通報責任等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三十一)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合法罷工期間,資方採取諸多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僅能於事後申請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無法即時救濟,不利勞工團結權、爭議權的行使,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即時有效的措施、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以保障勞工之集體勞動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三十二)查勞動部發布之「國際勞動統計」內容,針對經濟、就業、薪資、工時、勞動關係等每年發布統計報告,各項內容均完整比較我國及OECD各國之勞動數據。惟在「勞動關係」章節部分關於「罷工及停工」的類別,每年皆獨缺我國資料,僅看得到其他國家的罷工情形。不利於民眾瞭解台灣勞動關係在世界各國的定位。爰要求勞動部針對「國際勞動統計」之「罷工及停工」統計內容,加入我國資料,以達成政府資訊公開之責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4億5,217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5,137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5億9,621萬3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根據統計,107年底及108年7月底農職保被保險人人數分別為9萬0,628人及18萬8,614人,僅分別占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人之8%及17%,預計109年度農職保被保險人人數為30萬人,亦僅占農保投保人數之27%,投保率有待提升,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如何提高農民職災保險的投保比率提出具體檢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職業災害給付業務」編列5,215萬元,其業務之一乃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業務之辦理。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中已納入石綿相關疾病,包括:石綿引起之石綿肺症、間皮細胞瘤及肺癌等。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從事石綿作業之勞工,雇主應於僱用時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在職時,應每年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實施分級管理與健康追蹤,及採取必要之措施。然而前開規定僅限「在職」之勞工,針對轉換職業類別或退保後之勞工則無相關保障。另查相關研究報告,肺癌乃高度惡性之癌症,發現時多已末期且高死亡率,查相關報告石綿暴露所引起之肺癌自暴露至肺癌產生約15至19年不等,其暴露量亦攸關其發生率,若能提早篩檢,並進行後續的處理與追蹤,較能降低死亡率。但查,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針對石綿作業工作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包括:(1)作業經歷、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2)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3)呼吸系統(含杵狀指)及皮膚之身體檢查;(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 FVC)。然而,近年來已有學者質疑以胸部X光攝影檢查及痰液細胞學偵測早期肺癌之有效性,並研究以低劑量電腦斷層肺部掃描(Low-Dose CT Screening)進行篩檢,後者具增加發現早期肺癌之機率、降低高危險群之肺癌死亡率、精準定位以縮小手術範圍等優點。據上,為保障石綿作業工作者之健康,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200萬元,要求勞工保險局研議曾經從事石綿作業之未在職者之健康追蹤議題,及職業安全衛生署邀集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議,針對高危險群工作者納入低劑量電腦斷層肺部掃描篩檢之可行性,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報前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林淑芬
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後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增訂第44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於同年11月1日開始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承辦該項業務。勞保局109年度預算編列609萬5千元從事辦理推廣農民職災保險之業務。然至108年7月底農保職災被保險人人數占整體農保投保人數17%,相較108年7月底農保人數110萬3,444人,仍有91萬餘人未加入農民職災保險。為確保農民能有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爰此,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研議如何有效宣導之策略方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二)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審查作業原則」,有關職業病認定依診斷書來源以及診斷書登載文字判定被保險人所患疾病與工作貢獻度是否大於50%,若大於50%依職業病給付辦理,若仍有疑義者則檢送全案與病歷送交勞保局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後辦理。特約醫師僅依書審資料擬定醫理見解,然而,這卻是勞保局決定是否同意給付的關鍵。特別是當被保險人是先發生職業傷害後,再發現骨骼肌肉或器官病變或失能,即使時序性符合,但認定為職業病的因素較為複雜。然而,勞保局往往就以特約醫師書審醫理見解,歸咎於被保險人既有疾病或不健康,認定非職業傷害造成。以及,被保險人收到拒絕給付核定函文,勞保局卻僅摘錄部分醫理文字,造成被保險人的資訊不對等,恐影響未來行政救濟權益。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職業災害給付業務」預算編列5,215萬元,凍結200萬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檢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審查作業原則」,並公開完整的醫理見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億0,248萬5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7,490萬4千元,較108年7,103萬5千元增加386萬9千元,顯見過於寬列預算,又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增加,編列預算實有必要本於撙節原則,核實估列,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辦理一般性行政管理工作時,應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確實評估相關經費,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四)查勞工保險統計年報針對納保與給付以年齡、性別、行業、身分分別呈現,身分別僅以行業、產業或投保單位差異,詳列「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之員工」、「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職業勞工」、「漁會之甲類會員」、「自願投保者」等選項,並無以族群的分析選項,以致無法在公開網頁查詢特定族群於勞保(普通或職業傷害)納保、給付現象。另查職業病與職業傷害致病成因,僅「有機溶劑或化學物質氣體」,向下並沒有任何細分項目。若想知道是否有氫氟酸,必須依賴人工調卷,逐一檢視職業傷病申請書單上,是否有提到明確化學物質,如果未載明,則無法確實統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檢討職業傷病致病成因統計,針對高風險的化學物質應獨立項目統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嗣後應於公開網頁公布高風險化學物質給付案件相關統計。
提案人:林淑芬 吳玉琴 蔣萬安
(五)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編列6億1,002萬8千元,然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之說明過於簡陋,有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又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增加,編列預算實有必要本於撙節原則,核實估列,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辦理資訊軟硬體採購時,應確實遵循上述原則,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六)經查原「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年滿55至未滿65歲之原住民老人領取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年滿65歲之原住民老人領取原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惟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原本每個月發放給55至64歲原住民的3,000元原住民敬老津貼,改依「國民年金法」的規定以「原住民給付」的名義繼續發放,並須同時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形成同時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又同時須繳納社會保險保費之怪異狀況,且實質增加年滿55歲之原住民經濟壓力;另,國民年金10年補繳期限,對55歲以上原住民權益影響甚鉅,欠繳保費超過10年之原住民將喪失領取國民年金A式保證金額,致使國民年金實施後對老年原住民之保障反較原「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之保障更為不足,為德不卒。綜上,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彙整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與現行國民年金之相關統計資料,報請衛生福利部就滿55至未滿65歲之原住民老人研擬保費全額補助,以為維持原「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之保障水準。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陳宜民
(七)為因應網路化與智能服務趨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規劃智能系統全時提供智能回答服務,運用智能服務平台,以線上互動機器人與簡易圖示達到快速解決民眾各項勞保、就保、勞退、積欠工資、農保、國保等各項社會保險問題,提供民眾24小時不間斷的諮詢服務體驗,以利增加政府服務品質與滿意度。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109年度「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609萬5千元,查農保職災107年底及108年7月底被保險人人數分別為9萬0,628人及18萬8,614人,僅分別占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人之8%及17%,預計109年度農保職災被保險人人數為30萬人,亦僅占農保投保人數之27%,投保率有待提升,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有鑑於農保被保險人平均年齡高達65.5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運用適合高齡被保險人宣導方式廣為宣導,俾提高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保障之涵蓋率。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間開始施行,自97至108年6月底止,自願提繳人數自27萬2,354人成長至56萬8,104人,成長109%,但107年度及108年截至6月底提繳人數比率分別為7.68%及8.34%,惟占比仍有限,顯示勞工自提人數仍有拓展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針對個人提繳比率較低的年輕族群加強宣導,提升民眾重視老年經濟生活保障之意識。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6億5,242萬5千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5,192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5,242萬5千元,合併凍結8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10月28日媒體首次揭露:社會出現仲介對期滿轉換移工收取非法費用(買工費)的問題,以產業類移工為主要的受害對象,其模式有三:(1)期滿先回國再聘回來,代價:5至12萬元,自國外收。(2)期滿申請轉出再找仲介引介,代價:2至7萬元,在國內收。(3)期滿先申請轉出,找仲介引介,出境,再自國外聘回來,代價:5至12萬元,自國外收,其後不斷揭露其嚴重事態。經106年12月14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後,勞動部表示要追查,惟調查結果未如期回應。再經107年11月7日質詢得知該次調查受訪移工3,851人獲得明確事證之仲介公司有3家。該違法問題將嚴重傷害我國移工聘僱制度,應積極杜絕之。本案前於108年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未達成效,爰針對109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凍結8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以監督,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提出108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買工費的查緝成效。(2)調查買工費的市場行情報告。(3)擬定109年度查緝不法酌收買工費之計畫,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2.108年10月初有協會到勞動部前抗議,要求政府正視被照顧者權益,並提出「取消移工轉換雇主期間的空窗期」訴求。查雇主對於外籍移工權益,依法需遵守我國法令規範,雇主對外籍移工需盡法令義務,違反者亦有罰則。然對於重度殘障、特別是失能家庭而言,外籍看護工一旦逃逸,這些被照顧者就無法行動、無人餵食,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自理生活,倘逃逸責任不在雇主身上,被照顧者是無辜的,現行法令規範空窗期需3個月,等於變相處罰被照顧者,實屬不公平。爰針對109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凍結8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並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下列事項:(1)針對失能、重度殘障者,應與衛生福利部合作,一旦外籍移工逃逸,如何讓長照資源能即時銜接之具體措施;(2)針對外籍移工逃逸,在尋獲逃逸外勞前,很難判定責任歸屬情況下,在特殊急迫、人道考量情況下,研議配套措施並縮短空窗期之修法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二)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3億1,539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共編列3億1,539萬2千元。經查:
(1)依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至今尚無認定受衝擊及受損產業,我國近期亦無新增締約國。
(2)至今年我國仍未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監督預算執行,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1,932 | |
|
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1,244 | |
|
就業服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700 | |
|
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700 | |
|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46,501 | |
|
桃竹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52,913 | |
|
中彰投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99,230 | |
|
雲嘉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68,572 | |
|
高屏澎東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計畫 |
42,550 | |
|
技能檢定中心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1,050 | |
|
合計 |
315,392 |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計畫經費推展多年,相關效益已逐漸降低。此外,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近年亦無認定受衝擊與受損產業。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3.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分散於諸多預算項下,該預算業務已推展多年,效益逐年下降,且經濟部召開之貿易自由化產業衝擊會議,近年未認定受貿易自由化衝擊與受損產業。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預算編列115萬7千元,計畫內容包含勞動力發展署重要業務評估,掌握重要業務執行進度,以及辦理講習,座談等業務。業務管考業務應為日常工作業管項目,編列額外預算進行管考是否有實質意義值得商榷,且辦理座談與講習等活動更欠缺具體計畫與效益。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四)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975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直接聘僱自97年起開辦先以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開放其他業別、101年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105年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外籍勞工3年工作期滿得免出境之規定,擴大受理期滿續聘、期滿不續聘轉出與期滿轉換業務、107年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僱申請案線上申辦作業。然106年底媒體報導指出:「就業服務法」取消移工3年出境1日規定,造福不少移工,勞動部直聘中心卻意外因為業務量爆減而要在108年裁掉7個據點。也就是說,只保留台北的聯合服務中心。另外就勞動部的統計得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於105年11月3日公布實施後,直聘中心服務的移工人數自105年當年25,758人快速降至106年7,082人,108年人數仍未提升。因「就業服務法」52條修正,意外降低直接聘僱的需求,不可作為本政策成效不彰之理由,而應有具體的施政作為。立法院先前審查108年度預算曾就本案提出凍結案,歷經1年仍不見成效,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以監督之,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提出提升直接聘僱使用人數的對策。(2)擴大直接聘僱服務的參與面,邀請非營利團體協助辦理,並就前2項條件之進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2.「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通過後於105年11月3日公布實施,自始持工作簽證入境之藍領移工於聘僱效期屆滿後,不需出境便可直接再來轉換雇主或繼續聘僱,避免移工每次重新入境所要繳交的母國費用,同時也增進聘僱穩定讓聘僱關係良好的的勞雇雙方能夠延續這個關係,移工另選時間返國探親,避免發生人力不足的問題,這是國家整體移工政策的一大進步。酌參勞動部自105年12月迄106年9月之統計得知:制度施行迄今外國人期滿續聘者與申請轉換者比例約為9:1。順利轉出者占申請轉換者之23.68%;未順利轉換者則占35.08%。另外未順利轉換後行方不明者,占未順利轉換者之17.97%。跨業轉換人數逐月未達100人,可見新規定確實具有穩定聘僱的效果,而未造成製造業排擠家庭聘僱的狀況。但是順利轉換雇主的比例太低,隨我國藍領外國人人數增加,影響層面逐漸擴大不可不做政策的細部檢討。依據移工意見蒐集了解,現行期滿轉換雇主在制度上有幾項問題造成極大的阻礙,並讓部分不肖仲介業者有收取非法費用的可趁之機:(1)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雖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上有登錄,但是欲承接之雇主無法透過網站資訊直接與移工聯繫,幾乎全數的移工皆以仲介公司的電話為唯一的聯絡方式。反之,移工或所委任的仲介亦無法透過該網站得知何處有具有聘僱資格的雇主。(2)各縣市就業服務站於每週四舉辦協調會,對象是聘僱期間轉換的移工與持遞補文件的雇主,令其有面試的機會。並規定移工一定要出席,該制度增進勞雇雙方的面試機會。但是期滿轉換的移工,與具聘僱資格的雇主面談機會卻闕如。(3)就現行規定,期滿不續聘辦理重新招募者、以及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第一順位),同時具備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的資格。而持遞補文件、與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第三順位),則無承接期滿轉換移工的資格,只能承接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實不合理。(4)據移工申訴得知:自106年5月起,移工轉換雇主,包括: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為了獲得新雇主面試的機會,多要委託仲介公司引介,代價為2至7萬元不等之非法費用,107年該費用漲至4至12萬元不等。甚至有雇主與仲介公司要求勞工期滿後先出境,在母國繳交仲介費後再重新入境聘僱的案例發生,且數量眾多。轉換雇主機制竟活絡地下經濟,實有檢討之需。綜上所述,為避免讓政府提升移工權益修法之美意打折,對移工轉換雇主之制度應作全面性檢討。本案曾於立法院審查108年度預算時提出,惟不見有具體作為,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以督促之。勞動部應就制度檢討:(1)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之可行性,以規範雇主招募移工前應以境內就期滿轉換之移工聘僱為優先。(2)建立每週例行之媒合協調會,增加各縣市就業服務站針對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與具資格雇主間每週例行協調會的機制,並依產業與社福移工分別開設,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上述事項提出辦法與實施日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陳靜敏
(五)查我國對於外籍移工、漁工人權保障略顯不足,多數漁工長期住在船上,職災、意外頻傳,雖然勞動部「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內有對漁工居住環境的基本要求,然事實上並無強制力,也無助於改善漁工工作及居住環境,顯有必要加強移工、漁工權益。查「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尚未國內法法制化,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就該公約國內法法制化之爭點與後續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六)移工人數日益增多,為使移工、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一般民眾便於了解移工及外國專業人士聘僱業務、權益維護及應注意事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移工專屬「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含中文、英文、印尼文、越南文、泰文)」提供移工法令相關資訊,針對移工部分之母國語言網頁應強化並提供友善操作介面,並建立英文之超連結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首頁,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完成優化該網站首頁之多國語言選擇介面事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七)有關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已推動多年,主要是針對我國與他國簽定經貿協定,就可能受影響及實際受影響之產業、企業及勞工提供協助措施。我國近期積極運用各項資源爭取「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成員國支持,期能儘速加入該組織,依外交部108年3月15日公布之「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簡介資料,CPTPP成員國GDP高達10.2兆美元,占全球GDP之13.6%,與我國貿易額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之25.25%,對我國經貿影響甚鉅,惟任何有意加入之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須在CPTPP全體會員國同意下方得加入,以現今國際情勢發展,我國於109年度加入CPTPP尚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其他如RECEP或與特定國家間欲簽訂新的經貿協定(議),難度極高。依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迄今尚無認定受衝擊及受損產業。綜上,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作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評估重要業務效益,及提升青年就業力,於109年度編列115萬7千元。惟查我國全體失業率雖有陸續改善,青年失業率卻始終居高不下達8.47%,不但高於全體平均失業率,亦較10年前金融海嘯時為高,且青年就業中從事派遣、零工等非典型工作者,占青年總就業者比率高達11%,顯見青年就業力似乎仍有不足,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青年對就業資訊之瞭解,減緩青年非典型就業型態,避免工作不穩定與就業保障不全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於109年度編列「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工作」之「業務費」85萬2千元,以進行業務交流及研討。惟查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逐年成長,然有六成身心障礙者主要收入來源係依賴「政府補助或津貼」或家屬給予,顯示經濟自立度仍有待提升;又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參與率遠低於全體平均、平均薪資之差距亦逐年擴大,勞動力發展署除應加強了解身心障礙者不願投入職場之原因及經就業協助後穩定就業情形等,並應研擬如何增加身心障礙者之競爭力,以提高身心障礙者之薪資,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之各分署分支計畫「辦理職前訓練」共計編列3,732萬3千元,辦理提升職業訓練業務功能,擴大職業訓練效益。然近年來產業缺工和高失業率並存,雖行政院宣示要解決五缺問題,但問題依舊未見好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予檢討並協助解決前述問題,以促進國民就業,確保經費運用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十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管理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263萬4千元,然中彰投分署已於108年3月完成8棟建築物詳細評估,其結果為其中3棟需補強。查行政院核定推動各機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為政府機關重大基礎建設之重要工作,具備落實震災預防工作、減少損失,提供安全且友善的民眾洽公環境之功能效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督促所屬分署落實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之推動與執行,並加強進度管控及注意工程品質,彰顯政府推動重大基礎建設之目的與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十二)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2.28倍,較10年前2.01倍升高,顯見在全體失業率由97年4.14%降為107年3.71%之好轉情形下,青年失業問題卻越趨嚴重。且一成一之就業青年係從事非典型工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宜強化青年對就業資訊之瞭解,減緩青年非典型就業型態,避免工作不穩定與就業保障不全現象,俾降低青年失業率並改善青年低薪之窘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十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14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43人;而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非典型人力各為57及2,939人,合計2,996人,包括臨時人員1,175人及勞務承攬人力1,821人,達正式人力之2.9倍。政府用人不應過度追求帳面總員額之精簡數字,卻透過「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美化表面員額數字,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尤其,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長期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過高,甚且涉及辦理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長期以來未能改善,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有效降低非典型人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9億0,308萬元,減列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2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0,283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為了強化職災預防文化,勞動部於106年12月1日頒訂「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希望藉由外部監督,強化業主及事業單位能落實職災預防責任。然而依該要點,已將罹災勞工限定於職災死亡,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卻增訂雇主免於公開的豁免條款:「事業單位非因現場安衛管理或設施不良等情節重大,致其本身、各級承攬人或平行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得免公布重大職業災害資訊。」為落實外部監督以強化職業傷病預防機制,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該要點,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601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完成修訂要點,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二)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內餐點外送平台產業興起,眾多平台業者以承攬為由規避「勞動基準法」事業責任,放任外送員暴露安全風險,導致外送員交通意外頻傳,外送平台無善盡企業責任,致使意外發生後外送員無職災給付,職業安全衛生署面對新興產業與非典型工作型態,研擬新興產業的配套措施牛步化,無心面對科技時代的新勞動型態問題,108年8月所擬定之「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業者已表示非僱傭關係不必遵守,該指引亦不具強制力,恐無法開罰,勞動部亦未積極進行勞動檢查。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因應新興勞動市場發展,針對新型態行業之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提出對外送平台業者短、中、長期之管理、監督及執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查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其中包括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另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訂定之「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醫療院所屬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中度風險事業),針對不同規模之醫療院所,應置之職業安全管理人員亦有所不同,其級距分別為:未滿30人者、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100人以上未滿300人者、300以上未滿500人者、500以上者。然查,5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並無依規模增加而有職業安全管理人員擴大配置之要求。我國醫療院所規模達500人以上者,約占整體醫療院所之一半,其中事業規模1,000至1,999人者有25家、2,000至2,999人者有9家、3,000至3,999人者有6家、4,000至4,999人者有2家、5,000人以上者有3家,縱使事業規模有極大之差異,相關規定上卻僅有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要求。又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之1條,應由專人進行呼吸防護計畫之擬定、執行、管控、監督和考核,若於相關事業單位之規模僅有3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最低要求,恐因業務量龐大而難以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計畫。耑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5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4個月內邀集醫院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針對事業規模所要求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編制,檢討現行相關規定,並提報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楊 曜
3.查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其中包括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職業安全衛生署為使事業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增第277之1條規範雇主應採取之呼吸防護措施,以及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研訂「呼吸防護計畫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作為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之依據。參照各國呼吸防護政策之推行,相關資訊之「文件化」乃呼吸防護計畫之要件。以美國職業安全與衛生署於聯邦法規彙編之規定為例,其中明確要求「雇主應針對空氣中可能存在之有害物質建立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作為評估、管理與稽核之依據」,內容應包括:選擇在作業環境中所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使用呼吸防護具員工之醫療及體適能評估、密合度測試程序、例行及可預見緊急狀況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防護具維護程序及時間表、員工對於暴露認知及配戴移除之相關訓練、及定期評估呼吸防護計畫有效性之程序等。反觀本國相關計畫之規定卻分散於「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國家標準CNS14258」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為使呼吸防護計畫之訂定於具相當危害之作業環境能落實,爰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50萬元,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完成訂定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範本或教育影片,其應公告於相關網站,並載明可供專業諮詢之單位,供民眾及事業單位參閱,以保障勞工之職業安全,並提報相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4.近年多有勞動合作社承攬、特約或受委任於政府採購業務。惟部分勞動合作社發生合作社與從事合作社工作的社員間是否存在聘僱關係之爭議,尤其發生職業災害事件時,亦有勞動檢查員獲知該事件受害者隸屬於勞動合作社,即以兩造無聘僱關係事由,拒絕逕付勞動檢查,影響受害勞工權益甚鉅。勞動部為中央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應就本案克盡施政職責,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50萬元以督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建立規範以具體要求勞動檢查員針對來自於勞動合作社的案件時,因應現場與證據保留的時效性,應先逕付檢查,並其後將該案件受害勞工與合作社間是否具備聘僱關係移交相關單位認定。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前述規範函文至各級勞動檢查單位並副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5.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主要從事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保險之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業務。經查,105、106及107年度所編之預算均不敷使用、需動用第一或第二預備金予以支付;且觀其支出與案件數有增加之趨勢。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深入了解原因,並研擬強化相關勞動檢查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三)科技部所屬之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8款及其所屬3個管理局組織法,掌理園區內「關於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考量科學園區管理局之組織人力、專業領域及角色定位,主要以服務園區內廠商為主,與勞動檢查所涉檢查權之行使本質上相違背,為避免科學園區管理局發生球員兼裁判的角色衝突,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科技部研議檢討,將科學園區勞動檢查業務回歸勞動檢查體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資料庫建置,攸關勞工生命健康至為重要,且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要職掌業務。惟該署近年來所建資料庫,實際登錄資料筆數有限,且未將辦理暴露評估臨廠專家服務前後資料登錄對照,以供外界瞭解其成效;甚且所建資料庫,未見明顯提供作為勞工職業病鑑定之使用;其建置之成效不彰,方法及目標不清楚,資料來源及應用有限,且並無任何檢討之說明或向外界報告,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5,075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完整檢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五)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編列1,561萬1千元,其中該署「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於106年12月1日上線,對促進勞動力市場資訊透明、監督事業單位(雇主)卓有助益,勞工亦得以藉由該網頁,直接以事業單位名稱,查詢所關心或求職之事業單位之災害情形,頗有功效。為進一步開放資訊內容應用,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完成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前台相關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於下載網址加強敘明注意事項提醒使用民眾,及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並於109年底前將執行情形資料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六)我國各行各業種類繁多、工作場所面臨之危害亦大不相同。為有效保護工作者安全及增進工作者健康,需要有效率有組織之公務體系支援,並負擔各項業務。惟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5年前改制成立以來,至今仍未有效整合原來自各舊編制機關之人力,亦未針對其組織整體進行檢討,此等作為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之發展、政策之制定、勞動檢查之執行均會造成巨大負面影響。次查,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範圍包含職業疾病預防及職災勞工保護,然該署竟無任一位職業醫學專業人才,實無法想像其核心業務如何執行。爰要求勞動部檢討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調整並遴聘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入署服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辦理情形。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七)據108年10月8日監察院108交正0003調查報告,勞動部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相關業務,特設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歷年易產生重大工安事件機構,或相關國營事業辦理巨額採購業務,對於相關管理人員,允宜積極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加強從事人員職業安全知識,以減低工安事件之發生,維護政府施政形象;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對國營事業實施專案檢查外,應提出相關安全精進作為,並於109年5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八)勞動部為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相關業務,特設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外送平台等新型態共享經濟盛行,該署雖訂有「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協助其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惟食物外送員工作易發生被撞、碰撞等危害,引起社會關注,且外界對於食物外送作業之安全議題,亦多有建議,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食物外送平台之外送員勞動安全及權益保障,提出相關具體精進作為,並於109年6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九)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編列預算1,167萬9千元,係為推動職場之安全,防止職業災害,鑑於邇來食物外送平台等新興經濟型態產業發展蓬勃,相關從業人口激增,外送員於運送期間,易發生被撞、碰撞等事故災害,亦可能因戶外高氣溫環境,引起熱疾病危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對所有食物外送平台業者實施專案檢查外,應提出相關安全精進作為,保障外送員之作業安全及權益,並於109年5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於109年度編列獎補助費1,200萬元。惟查近幾年來決算數均高於預算數,顯見原預算編列不足而有經費流用之情形,107年度未加保之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慰助金件數突然增高,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研擬強化相關勞動檢查措施,以減少相關情形再三發生,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檢討並應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強化相關職場減災措施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一)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其中包括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相關規範,要求雇主對於勞工因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可能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行為應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例如危害評估、作業場所動線規劃、保全監錄管制、緊急應變、溝通訓練及消除歧視、建構相互尊重之行為規範等措施。
次查,為保障勞工心理健康,職業安全衛生署設有北、中、南區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透過專業醫護人員協助提供勞工與企業免費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身心健康諮詢與指導等服務,相關諮詢服務可由勞工直接至中心或申請臨場服務。惟該中心服務時間僅於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且週末未提供服務,同諸多企業之上班時間,勞工若有諮詢服務恐需向雇主請假才得以前往,限縮服務之可能,應增加週末服務資源或調整彈性服務時間。
另查,勞工健康照護資訊平台亦提供線上資訊服務,然而其中專家資料庫專長領域為「職場心理健康」者,全台僅有2位醫師,可服務範圍僅涵蓋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其他縣市則難以觸及相關資源。
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年度之委託計畫將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於週末或下班時間增加彈性服務時間納入需求規範,以擴大提供勞工諮詢之服務彈性;另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邀集工會、公會、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研議勞工心理健康相關資源之外展服務模式(例如:結合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各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診所)及增加網站專家資料庫之多樣性以增加服務涵蓋範圍,並提報相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十二)為協助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及其家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補助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配置47名個案管理員提供主動式個案管理服務,以個案管理方式提供職災勞工個別化的深度服務,同時依個案狀況連結社福、就服等相關資源,協助職災勞工及其家庭度過困境。隨服務量能愈趨深化,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現有人力是否不足,併考量區域衡平性,以維護職災勞工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8,28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職災保護專款、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受託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至108年7月底基金總規模達到4兆5,513億元。
經歷過107年全球金融市場劇烈波動影響,多數基金投資收益率介於2.22%至-2.88%之間,其中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受託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績效皆不如預期;上述基金事涉國人權益甚深,投資是以穩健為主,但相較同期民間主要基金之投資報酬率4%至2%,仍有一段明顯差距。
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經歷動盪後漸回秩序,截至108年7月底,基金績效逐漸好轉,惟仍有若干投資項目績效低於參考指標報酬率。
整體而言,勞動基金運用局所掌管的基金投資之投資報酬率與全球經濟與金融市場情勢是有連動,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於109年全球經濟之預測,全球經濟成長將趨緩,於108年9月下修未來經濟成長率,同一時間,IMF國際貨幣基金亦提出相同預測方向。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建立一套完整的應變機制用以從事相關投資,隨著國內外總體經濟趨勢,以較為靈活的資產配置方式,以確保廣大勞工及國人之權益。
爰此,針對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950萬6千元,凍結1千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研謀提升其投資績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二)自1990年代起,西方先進國家日愈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相應,「社會責任投資」(或稱「永續性投資」、「倫理投資」)亦隨之興起,主張除獲利能力外,投資人也應將企業之人權、環境表現納入投資考量。進一步,更有「股東行動主義」概念,強調投資人應積極介入公司治理,而非僅止於資金出入。
現行「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社會責任投資政策」則載明:「對於持股占已發行股份或占勞動基金股票淨值相當比例以上之國內公司,發生重大涉及勞工權益、環境保護與公司治理等社會矚目案件者,透過對話、去函或參加股東會、行使投票權等股東行動主義方式,以促使公司對相關議題之關注。」
是故,為強化公共問責、促進企業社會責任,使外界瞭解勞動基金運用局是否善用權利,充分履踐股東行動主義,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定期公布股東行動主義之執行情形。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三)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依所訂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配置計畫預計表,投資於國外的債務證券權益證券及另類投資,中心配置合計分別為58%及55%,投資金額及比重逐年提高,左右勞工退休基金收益,影響全國勞工退休權益。
為避免國際市場波動,造成對基金收益大幅影響,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研提風險管控制度,定期追蹤各項投資風險,在可承受的風險下,為勞工創造良好的投資績效。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四)「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雖明定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及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保證收益,惟目前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比例僅7.6%,約52萬人,而觀察歷年勞退自提人數變化,可發現與勞退新制基金投資收益呈現正相關,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致力提升整體基金管理效能,以強化國人對退休基金之信心,連帶提高勞工自提退休金意願,增進勞工退休生活的保障。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五)勞動基金為分散投資風險,辦理委託代操,國內外委託投資管理家數已達數十家,撥款後監管工作甚為重要。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妥善辦理各基金之稽核工作,以提升國內外委託經營的監管品質,保障基金安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2億9,974萬2千元,減列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9,874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0,078萬6千元,合併凍結18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應主動公開。僅在機密、個人資料此類特殊類別上可不予公開。
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作為我國唯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研究機構,在研究人力有限的情況之下,每年都發包諸多的研究案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研究任務。以107年發包的研究案為例,根據該單位科研採購網公開之資料顯示,107年的委託研究、調查及評估案高達30多案。然而該單位並未針對這些外包研究案予以公開,此情況已經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之立法意旨。
外包研究案之規模動輒超過百萬元,皆為公帑來自人民。且公開學術研究之內容方能發揮研究成果之最大效益,促使研究成果全民共享及促進激發更多未來研究發展,對國家及人民而言皆具有重要意義。
爰凍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180萬元,俟(1)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全面檢討外包研究案之政府資訊公開情況後提出改善計畫,(2)於網站上建立外包研究公開專區公開研究成果,(3)於網站上增加統計外包研究公開比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結合科技掌握職業衛生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為衛生組之業務,負責人因工程相關研究,但近10年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隱約呈現一種正弦波的事故循環的現象,勞保因公災害的死亡給付人數也逐年攀升,相似職災死亡事故一再發生,並未落實人因工程,來擬訂職災預防策略是否已經足以因應發現職災原因的真正本質。勞動部是否應以更積極的態度去發展及強化人因工程系統安全的理念,從人、機、料、法、環、測等各方面去仔細釐清、思考影響到安全性的人機介面問題,並且具體化推廣應用,藉由人因工程檢核手冊的訂定來落實職安。爰此,凍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18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人因工程檢核手冊」之規劃方向及具體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近年多有勞動合作社承攬、特約或受委任於政府採購業務。惟部分勞動合作社發生合作社與從事合作社工作的社員間是否存在聘僱關係之爭議,爭議原由多起自於勞動合作社是否依據社員實領之薪資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包括普通傷害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合作社「開除」社員時,是否社員有主張非法解僱、預告期間、與主張資遣費的權益?社員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動檢查員是否逕付檢查?社員是否有權利要求合作社保障基本工資?等事,若非有明確界定,勞動合作社恐為業者惡意規避「勞動基準法」之法律漏洞。是故,中央政府應就勞動合作社之適法性、責任義務、社員權益保障、維持聘僱關係等事,具有足夠的研究成果。為中央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就本案克盡施政職責,爰此,凍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18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前述研究計畫,並預定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研究,前述計畫擬定後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二)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之計畫科目,近年來,已積極進行作業環境及生物偵測技術之引進及驗證研究。作業環境有害物質暴露劑量評估是保護工作者健康的第一線指標,然傳統上工業衛生以個人及環境採樣方式直接測量有害物質濃度雖是有效的作法,但隨現場作業型態與產線操作彈性逐漸增大,僅以傳統方式測量有害物質濃度顯已無法代表工作者之暴露。勞安所應加強研究職場有害物生物暴露指標及生物偵測檢測方法,運用AI人工智慧方法以完備職業衛生暴露危害評估技術,預防職業疾病之發生。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勞工有害物健康風險評估及生物偵測技術研究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近年來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計畫運用率、研發成果收入及其占研究經費之比重均呈現減少趨勢,且107年度新取得之專利案數、105至107年度累計已技轉專利占比及各該年度專利及技術推廣收入均未達預期目標。109年度應加強研究計畫之運用率、收益及專利推廣之績效,俾彰顯研究成果。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四)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編列3,703萬4千元,該分支計畫係為辦理產業、產品市場、勞動經濟、就業安全或技術職能相關研究等費用。
臺灣要提升國際的競爭能力,國家勞動力的發展就應符合國內外產業的需求,並快速進行勞動力的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策略。按上開業務職掌,此分支計畫未能提出依國內外產業需求,職業訓練及創新創業之勞動力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之完整研究。考量臺灣勞動市場對於提升國人就業安定重要性甚鉅,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宜掌握其中原因,並針對問題進行改善。
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國內外產業需求,職業訓練及創新創業之勞動力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問題原因,將上述相關作業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五)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之計畫科目,近年來,雖已積極發展跨域人才培育教材、職場有害物及危險物監測技術。惟物聯網技術應用於職業安全衛生之實際效益仍應加以深入研究及探討。為了落實高職災風險之事業單位能廣泛使用勞安所發展之職場智慧監測技術,除了應持續建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平台傳輸技術,針對勞工健康智慧管理及巨量資料分析外,勞安所應加強辦理研究成果之推廣,尤其是高風險之行業及作業型態之應用。為使本計畫成效能有效運用於減低職災事故之發生,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研提應用物聯網技術可優先使用於高風險行業及作業別之研究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六)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提升勞工瞭解職場正確安全衛生及職災勞工保護權益之觀念,透過多元管道落實扎根相關理念,應更廣泛推動,包括透過專業刊物及科普期刊,提升國內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學術水準,並普及國內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傳播階層。然勞安所每年出版品所需經費約300至400餘萬元不等,且有逐年遞增趨勢,至相關收入則介於8至20萬餘元間,有逐年減少趨勢,此收支不成比例情形,顯見刊物宣導成效不佳,且庫存問題日益嚴重,同時增加儲存及管理之成本,更與國家減紙政策相悖離,應重新檢討刊物推廣之策略,以提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成果資訊傳播之成效。考量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傳播應普及各階層,以降低職災發生率,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出版品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七)109年度預算案中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正式人力67人。然而,該機關非典型人力包含勞務承攬人力48人以及研發替代役22人,非典型人力高達70人,高於整體機關人力之五成。對比108年度預算案,109年度預算案正式人力維持67人,勞務承攬人力由49人減為48人,研發替代役因為退伍因素由29人減為22人。即便108年度立法院預算提案也有針對非典型人力進用比例過高問題請機關檢討改進,然而從109年度之預算即顯示機關在主動減少非典型人力之努力不夠。
政府用人不應過度追求帳面總員額之精簡數字,卻透過「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美化表面員額數字,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
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有效降低非典型人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之計畫科目,編列職業危害暴露調查與流行病學與職業傷病預防等相關研究費用,進行有機溶劑、重金屬、粉塵及法令列管等之職業化學性危害暴露調查及健康危害評估。
然而,近年來,國內產業結構變化快速,製程會用到許多新興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等,這些物質可能造成勞工健康的疑慮,對於職場危害因子暴露調查與採樣分析技術方面的研究,化學性暴露調查結果的對應新興高科技及重點創新產業應用推廣落實可再強化。
對於產業結構變化與新興化學物質發展應用趨勢變化及化學性有害物職業暴露預防管理與控制危害研究,尚有努力空間。為減少勞工的暴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勞工化學性危害暴露評估研究規劃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926億9,013萬6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原列1億4,880萬3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20萬元。
(二)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50萬元。
(三)第8目「醫政業務」30萬元(含「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0萬元)。
(四)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30萬元。
(五)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80萬元。
(六)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26億8,703萬6千元。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編列1億0,937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業務之行政費用、委辦費及獎補助費。然該科目預算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電腦緊急應變處理機制設備購置及系統擴充等經費693萬4千元;然108年度預算同樣較上年度增列辦理電腦緊急應變處理機制設備購置及系統擴充等經費497萬8千元;年年擴增,顯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預算編列896萬1千元,係辦理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科目108年度預算僅790萬元,增加13%。然行政費用卻增加66%、而補助國內團體更增加553%,但卻未見相關實效!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預算編列214萬元,係辦理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活動相關業務所需費用,該科目預算較108年度預算減少超過一半,然一般事務費卻暴增173.73%!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預算編列349萬元,係辦理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活動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科目預算扣除旅費、委辦費與獎補助費僅剩10.77%!更甚者,未見實效!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編列1,723萬8千元,係辦理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分支科目預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較108年度新增285萬元,說明計畫僅交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臨時人員,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9,335萬7千元,係辦理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分支科目預算「委辦費」列6,600萬2千元,說明之計畫與108年度雷同,金額相近,卻未見實效,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本項通過決議71項: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編列「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第4年所需經費10億4,589萬8千元,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及積極推動分級醫療,強化基層照護能力等。然而,現階段我國醫療機構呈兩極化發展,地區醫療體系萎縮,影響民眾之在地就醫權益;又在兒科醫療方面,部分縣市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且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中「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之全國涵蓋率未及八成,整體兒科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尚待強化。綜上,顯示醫療資源之城鄉差距及分配不均情形有待改善,允宜研謀具體有效策略與行動方案,以利在地化醫療之健全發展;又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相對不足,鑑於兒童乃國家重要資產,兒童健康照護之完善性益顯急迫與重要,衛福部允宜積極規劃全方位之兒童醫療網絡,並儘速健全及完備兒童醫療體系。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編列共計7億8,278萬3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編列1,872萬元,存在下列問題:辦理1957福利諮詢專線官網改版更新及文字客服推廣計畫編列277萬8千元,官網改版更新及文字客服推廣計畫何需編列270萬餘元?爰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預算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編列「建置國家級生物資料庫整合平台」預算1億1,140萬元。
「建置國家級生物資料庫整合平台」之計畫內涵在於整合現行國內之31家生物資料庫,期望在兼顧個人隱私保護及數據品質下,開放健康醫療資料予產學研發,以期達到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立之促進醫學發展、增進人民健康福祉目標。然而國內之生物資料庫規模不一,且參與者之同意書範圍未必相同,後續整合鼓勵各系統加入、且如何達到歐盟GDPR標準或美國相關認證規範仍待著手後之釐清,方能確定本計畫之後續可行性。
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各生物資料庫之整合模式明確,且釐清參與者同意書在整合中對於符合相關個人隱私保護之樣態及因應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編列3,010萬1千元,主要辦理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全民健保爭議審議作業、國民年金保險監理及審議等,唯現行監理制度多由部分專業把持,缺乏公平公開機制,其中有關全民健保部分,衛福部因應老化需求與創新模式規劃,已提出諸多構想,但仍未見相關推動時程及修法作業。爰此,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研議共擬會議代表衡平性及召開會前會可行性之具體規劃報告,於108年1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五)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旨,各國政府應竭力維護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權益,合先敘明。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取得居留證者需經半年等待期,始可納保;我國許多新移民婦女來台未滿半年,便已有孕,卻礙於健保法之規定,使是類婦女無法納入我國健康保險體系,令新移民懷孕婦女被排除於社會安全網絡之外,此況不僅嚴重侵害新移民懷孕婦女及其胎兒之應有權益,亦有違我國人權保障之核心價值。爰此,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全民健康保險管理」預算編列442萬元,凍結4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評估將未納保新移民懷孕婦女納入健保體系之妥適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林麗蟬
(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計畫編列600萬元,編有業務費594萬元,其中為精進全民健康保險會議事效率及運作模式研究,編有委辦費用98萬元。
經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設立的「全民健康保險會」掌握了國家龐大的健保總額,影響整體全民健保資源分配及運作甚鉅。然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代理狀況嚴重,屢有不當發言且外行領導內行之嫌。
再查,由於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遴選辦法與會議規範形同虛設,對於「落實專業導向,讓醫療保險給付回歸專業與國家政策需求」之要求始終毫無因應措施與應有作為;且該委辦費之目的為「進行精進全民健康保險會議事效率及運作模式研究」所編列,在委員遴選辦法與會議規範未有進一步修正之前,委辦研究顯為治標不治本。
綜上,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之「業務費」預算98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七)國民年金自97年開辦至今已逾10年,其設立目的是為提供未符合投保勞、農、軍、公教等其他社會保險者能有更全面保障。
國保保費繳納雖對於被保險人沒繳費無相關罰則,但有「罰配偶條款」,當初立法是為保障在經濟上相對弱勢的家庭主婦的權益,敦促其配偶應負相當之責任,但因近年社會型態的變化,此一條款備受爭議,如日前媒體報導,妻比夫在經濟上優渥許多,妻卻不願繳納保費造成其夫受罰而求助無門。
經查雖此條款有列有家暴、入獄、失蹤等15項除外狀況,但對於上述不合理狀況卻無法除外即使受罰者舉證還是得負相關連帶責任,實屬不當,有其修正之必要。
爰此針對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編列362萬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盤整樣態、研議並提出修正再完成預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八)行政院於105年11月22日核定「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期盼藉由提供長期儲蓄之獎勵措施,鼓勵弱勢兒少累積資產。該方案自106年6月起開辦至108年7月實際參與人數僅9,023人,衛生福利部原預估本方案107年底預期參與人數為2萬人,惟107年7月底實際參與人數為6,761人,參與率僅有33.81%,至108年7月底止亦僅較去年同期成長不到3千人,顯見該方案參與人數未如預期,除不斷下修其預期受益人數外,亦無法達成其政策目標。爰此,針對「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2億4,78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該政策之規劃過程及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業務推動之困境,研擬具體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徐志榮
(九)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起實施「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並於107年6月間施行。惟開辦迄今實際參與人數遠低於預期受益人數,核其原因正如立法研議時,多位委員質疑弱勢家庭難有餘力存款,既有脫貧機制仍有不足。故倘未能有效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脫貧,而僅欲仰賴鼓勵兒少儲蓄,藉以達減少貧窮代間循環問題,無異為緣木求魚。爰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脫貧自立、在地社區實物服務拓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需行政費用預算編列964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6億1,314萬5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改善醫師勞動條件並兼顧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08年9月1日起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針對住院醫師工時縮減所可能產生之人力缺口,通過嚴格考核之專科護理師,儼然成為重要輔助人力。
查「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為:(1)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2)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3)護理指導及諮詢。(4)醫療輔助行為。又及依第7條之1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然再查現行法規僅有提及五大醫療核心業務之名詞,未詳細闡述「醫療行為」內容,亦未對「醫療輔助行為」進行通盤解釋,此「醫療行為定義不清」之問題已是醫護界長久以來共同面臨之困境。
如今俾因維護住院醫師勞動條件而挹注專科護理師人力於醫療環境,若於法規層面仍無清楚定義醫療行為,除將專科護理師置於業務範疇不明確之危險職場,造成專科護理師執業風險外,更可能於執行醫療行為時放大民眾對於醫護專業之不信任、加深大眾對於醫療保障之疑慮,對於整體國民健康促進將有深遠危害。
惟考量現行「醫療業務行為」涉及層面廣泛,就適用上仍有疑義,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邀請相關醫事團體召開會議討論,並修正衛生所組織規程與員額設置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2.「病人自主權利法」108年上路,僅有8千位民眾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意願」註記;連已有試辦多年經驗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都表示,迄今仍未有符合法定臨床條件正式啟動預立醫療計畫(AD)之個案,凸顯本法上路後之落實成效,仍待進一步檢視。另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等民團反映,多數辦理醫院未依照「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網路預約,也未於網站上揭露諮商門診時段,民眾僅得透過致電轉接等方式逐一洽詢,影響民眾接受諮商之意願與可近性,恐不利本法順利推展,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要求各辦理醫院確實依照「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網路預約。
(2)衛生福利部「預定醫療決定」網頁專區之各辦理院所資訊,應載明網路預約掛號之連結、諮商服務時段、該院所為指定機構或經許可機構等資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3.有鑑於「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業於105年6月30日上路,期能透過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然日前北部發生某產科診所因生產糾紛而聚眾騷擾診所,另方面病家也抱怨未能獲得即時關懷說明及病歷取得,凸顯現行生產救濟制度仍有強化宣導或改善空間。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首份生產事故救濟報告中,針對已完成救濟金撥付之對象調查發現,僅66%於事故發生後5天內接受關懷服務、85%的機構會協助申請生產救濟,顯見並非所有機構均能確實依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於事故發生2日內提供關懷服務,也未必協助病家申請救濟,並凸顯政府有必要也針對未獲得生產救濟給付之病家進行意見調查,而非調查拿到生產救濟者。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修訂生產救濟申請表格內容,請病家於申請書上幫忙填答是否於事故發生後有接獲機構提供關懷、是否滿意關懷服務、是否順利取得病歷證據等資訊。
(2)各年度針對生產事故救濟之滿意度或意見調查,應包含所有申請生產救濟之案件,而非僅針對取得給付之案家。
(3)政府於收到生產救濟申請案時,應回溯勾稽查證該機構是否有依規定進行生產事故或病人安全事件通報,並列為輔導查察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徐志榮
(十一)醫院評鑑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病人權益」與「醫療服務品質」,以讓民眾受到妥善之醫療照護,而醫院評鑑基準涵蓋多種面向,期望以醫院評鑑之方式能對於整體醫療品質有具體提升及對醫療體系的運作有實質效益;於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中提及「妥善的人力資源管理與員工支持制度,除可讓醫院的經營符合法規及實務的需要外,透過人事管理制度,尚可確保醫院人員的專業資格、人力的妥善運用、提供妥適的工作環境與情緒支持等,營造最適醫院定位之工作環境與條件」,員工是醫院的重要資產,醫院應建構安全、適合工作的環境,而強化醫療人員的勞動權益、改善執業環境,衛生福利部做為主管機關,其責任責無旁貸。
評鑑條文提及醫院應致力於建置完善合宜之工作環境,以確保員工身心健康,日前卻有評鑑通過之醫院經媒體報導出現職場霸凌事件,該醫院通過醫院評鑑的客觀、有效、實際的訪查,後續卻未予實踐,難道評鑑結果可視為醫院評鑑不實嗎?是查評鑑條文中提及「手術室、器材準備室、更衣室、討論室、休息室有足夠使用的空間」,綜觀評鑑基準有關休息空間、私人空間皆無明確規範,實為指標不明確。爰此,為使醫院評鑑能提供醫院實質之改善,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預算編列6億1,314萬5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醫院評鑑中「使用空間」定義有通盤考量及提出修改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編列5億0,244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科目編列5億0,244萬9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衛福部近年委託辦理醫師人力評估計畫,研究結果發現五大科醫師或西醫師人力將有短缺與中高齡化情形。由各科別專科醫師執業年齡資料(詳附表1),102年度內、外、婦產、兒、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之平均執業年齡分別為43.56歲、44.53歲、52.05歲、45.90歲、40.79歲,於107年度已分別增至50.81歲、53.54歲、57.19歲、50.79歲、46.03歲,除急診醫學科外,其餘四大科醫師平均執業年齡均高於50歲,且5年間五大科醫師平均執業年齡上升介於4.89至9.01歲之間,其中以外科醫師增加9.01歲、內科醫師增加7.25歲之老化速度較快,可見五大科醫師中高齡化情況並未減緩,恐難以因應未來人口老化及五大科醫師人力需求。爰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近年醫師平均執業年齡比較表 單位:歲
|
科別 |
102年度 |
107年度 |
比較 |
|
內科 |
43.56 |
50.81 |
+7.25 |
|
外科 |
44.53 |
53.54 |
+9.01 |
|
婦產科 |
52.05 |
57.19 |
+5.14 |
|
兒科 |
45.90 |
50.79 |
+4.89 |
|
急診醫學科 |
40.79 |
46.03 |
+5.24 |
資料來源:衛福部;表內102年度數據引自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0,244萬9千元,其中「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共計9,100萬3千元。
有鑑於國內於今(108)年陸續發生多起醫院嚴重病安事件及醫療糾紛,包含北中南3家醫學中心陸續爆發洗腎管路接錯事件、北部某醫學院附醫發生婦癌病人遭切除胰臟醫糾案件,甚至有地方衛生局回應說衛生局不會主動介入了解,引發民眾對政府病安通報管理機制之質疑,醫界也難以透過錯誤有效共同學習避免再錯。
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前列嚴重病安事件或媒體報導醫糾案,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福部應責成地方衛生局針對醫院進行調查,並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或公正第三方之外部專家協助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報告(RCA)。
(2)調查前列醫院是否有主動進行病安通報、是否有即時啟動院內關懷小組對病家及涉案醫療團隊進行雙向關懷並留有關懷紀錄,並作為下次醫院評鑑或衛生局督考之評核參考依據。
(3)針對發生重大醫糾醫院應啟動醫院評鑑之不定時訪查,加強重點查核。
(4)將病安事件根本原因分析報告製成學習案例,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病人安全資訊網。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3.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0,244萬9千元。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推動分級醫療,在106年核定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中提及「整合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相關資源,輔導醫療機構提供友善就醫環境及適足之溝通方式,建置就醫參考資訊,同步輔導基層醫療院所營造無障礙空間等改善作業,提升身障者及新住民就醫之可近性,維護其就醫權益。」然而,計畫邁入第四年,醫改會根據衛福部「全台診所無障礙就醫環境調查表」統計發現,健保西醫診所僅17%提供無障礙溝通服務;且該調查表交由診所自答,缺乏明確一致的標準,恐讓不同需求民眾在查詢資訊時出現疑義或資訊錯誤等亂象。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與各地方政府應整合建立多國語言通譯人才庫,提供基層診所通譯支援。
(2)邀集醫事、病友或障礙權益團體共同開會,研擬如何優化無障礙診所就醫環境調查表,能清楚反應提供各類無障礙溝通服務內容,以利不同障別需求民眾能透過健保網站勾選查詢。
(3)針對診所自填無障礙設施之資訊,應列入年度督考檢查項目,並每年定期更新,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
(4)政府推動之無障礙眼科示範中心,應納入基層診所;另應研議將適用醫院之「無障礙就醫環境參考手冊」改版,一併適用於基層診所。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4.查我國106年度嬰兒死亡人數772人(其中未滿4週之新生兒486人),占未滿12歲兒童死亡人數之72.83%,與OECD 36個會員國相比,105年我國嬰兒死亡率3.9‰排名第26位,新生兒死亡率2.4‰排名第17位,屬中後段成績,而嬰兒死亡率攸關國家兒童健康水準指標,我國嬰兒死亡率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導致我國面臨出生人口高死亡率與低出生率兩者並存之現象;再從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醫院資料觀察,南部、東部尚無醫學中設置兒童醫院、全國有41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然苗栗縣、南投縣、臺東縣及離島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6縣,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之全國涵蓋率為77.27%,宜蘭縣、基隆市、嘉義縣、臺東縣及連江縣等5縣市未有醫院申請該計畫,顯示我國整體兒科緊急醫療網絡之建置亟待完備。有鑑於少子女化的今日,兒童為國家寶貴之資產,兒童健康照護完善十分重要,惟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不足,亟待改善,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重整與盤點現有資源,規劃建置整體兒童醫療照護網絡,改善並降低兒童死亡率。爰對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科目編列5億8,668萬8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08年國內整體長照需求人口至少已達80萬人,且將隨著台灣人口快速老化的腳步,轉眼於7年後突破百萬大關。針對照顧者殺死受照顧者,而後自首或自殺的這類悲劇,時有所聞,但衛福部卻沒有積極之預防之道。
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科目編列3億5,590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最新學齡前兒童口腔健康調查出爐,5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3.44顆、蛀牙率65.43%,雖較之前下降,但與世界衛生組織建議5歲兒童蛀牙率僅有一成,相距仍遠;超過四成五的5歲幼童有輕微及中度以上牙菌斑,代表潔牙不淨,顯示幼兒口腔健康仍有進步空間。
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長年來落後全體國民甚多,衛生福利部成立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之重要業務之一在「提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健康照護品質」,而為解決原住民醫療照護品質,照護司陸續推動許多計畫,惟依據內政部最新106年之統計數據,全體國民平均餘命79.03歲,全體原住民平均餘命72.22歲,差距仍高達近7歲,顯見經過長年之努力,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之差距只縮短2歲,實有待檢討與改進。
又憲法增修條文明文: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價值並應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以法律規範來保障原住民族的衛生醫療權益,惟目前照護司政策走向多為屬「地」主義,讓都會區原住民被排除在外。為落實憲法,爰針對衛生福利部109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4億9,372萬6千元,凍結3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住民醫療照護品質之通盤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編列4億5,036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4億5,036萬7千元。
截至108年8月調查「醫院推動住院病人友善照護(照服員共聘)模式」現況資料顯示,已有93家醫院辦理,相較於過去試辦時的34家醫院來說,擴展有成;此外,另尚有36家醫院仍在規劃階段。109年度起,醫院評鑑基準中將「住院友善照顧共聘」列為試評條文,透過試評應可更進一步了解各醫院在辦理共聘照顧的各種模式與其所面臨之問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應藉此收集更完整之資訊,以作為後續共聘照顧政策之修正依據。此外,共聘照顧制度廣泛推展後,對於醫療體系整體照護/顧人力之影響與盤點,亦應一併檢視。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推動住院友善照顧共聘制度後之『共聘模式多元性』以及『對醫療體系整體照護/顧人力之影響與調整』」提出檢討與後續規劃說明,並於109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2.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辦理強化護理人力培育及提升專業知能計畫、辦理護理、助產業務政策規劃及護理品質提升等業務。有鑑於國內護理執業環境不佳,勞動權益不彰,護理專業發展受限,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護理專業發展整體規劃,與其他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七)104年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第3項: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105年起衛生福利部依法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之交通費,109年度編列之預算數與108年度相同。根據105及106年度決算中所記載,此一業務執行率連續2年未達五成,雖107年度實際補助人次相較於前2年皆有成長,惟目標達成率仍未達七成。究其原因,除民眾反映慢性疾病就醫須經轉診不便,申請文件複雜亦是主因之一,衛生福利部為解決此一問題,於108年7月提出「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據悉已彙整各方意見後修正,目前處於待公告階段。綜上,偏鄉原住民之醫療照護協助是落實全民均健重要項目之一,105年至今未有1年執行率達到七成,除法規相關因素外,應另有其他主因,爰此針對「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72萬6千元,凍結37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備相關法制程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八)藥事法規明定想從事中藥行的業者,必須通過國家考試,然而20多年來,衛生福利部並沒有訂定任何教、考、訓用的施行細則,就近期中醫藥司研擬提出中醫藥商僅需服務2年及適當學分即能「世襲」家中藥行一案,引發中醫師及藥師很大的爭議。爰此,針對「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預算編列1,250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釐清法律爭議,提出解決問題之合理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九)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旨在規劃重要政策、督考與推展,亦在預算中編列「衛生福利業務協調與推展」科目,計列503萬8千元辦理中央與地方衛生福利協調事項,然現有多項政策中央與地方不同調之情事,實有改進必要。爰針對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司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8,75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跨部會資訊整合提出中央與地方業務指標之落差調查結果並提出整體規劃,於108年1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我國新移民人口已突破50萬人,顯見新移民之相關醫療需求亦隨之逐年提升,惟目前我國醫療體系卻未設專責醫療通譯人員,恐於就醫時因溝通障礙使其病情延誤;此外,目前我國外籍看護人數眾多,許多家庭皆仰賴外籍看護陪同家中病人前往就醫,並助其聽取醫囑與病況,若醫護人員與外籍看護間,產生語言隔閡,極不利後續醫療與復原。爰此,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8,750萬8千元,凍結35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醫療通譯系統提出執行現況,以及未來具體規劃,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林麗蟬
(二十一)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意旨,保障人民健康權乃政府應盡之義務,合先敘明。一般狀況下,國人家庭可同時擁有夫家與娘家兩方支持,但我國移民家庭,卻僅能獲得夫家或娘家一方之援助;換言之,因移民家庭可獲之家族資源較少,以致其抗風險能力較一般國人家庭低落;基此,為弭平此況,我國長期照護機制服務對象之設定,應考量移民家庭之獨有風險,而非無異於一般國人。爰此,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預算編列697萬1千元,凍結35萬元,俟衛生福利評估考量新移民家庭之特有需求,規劃長期照護服務,並提出具體政策規劃,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李彥秀 蔣萬安 林麗蟬
(二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編列8,278萬1千元,長照2.0自106年度上路至今將近3年,針對各項長照人員之規定已逐步完成,現行機制下雖各承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查之單位訂有相關作業規範,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資訊化平台之建置仍有其行政作業效率提升之必要性,應積極建置。而近日(10月1日)上線之「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仍有不少服務單位無法順利申報,尚待衛生福利部後續積極優化系統與說明。另長照第一線服務人員頻傳服務提供期間之打卡作業系統問題多,諸如:APP容量過大、閃退、等待時間過長等,雖各縣市或各長照服務單位所設置之系統不盡相同,然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第一線工作者之服務提供管理系統進行了解及調查,以利後續之相關協助或輔導。爰此,凍結「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1)針對「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完成建置,(2)優化「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3)針對各縣市進行長照服務提供單位進行管理系統之了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二十三)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我國超過600萬人持有慢性連續處方箋,然慢箋遺失需要重新掛號、重新排隊候診並花費掛號費,反而增加醫療院所的門診量,鑑於科技發展及民眾便利性,慢性連續處方箋宜考慮逐步採用電子化形式領取,然衛生福利部至今尚未整合各局處研擬慢性連續處方箋電子化相關政策或進行試辦計畫。爰此,針對「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編列1,553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實施慢性連續處方箋電子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二十四)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負責督導及管理該部所屬之醫院及社會福利機構26家及超過13,700位員工,輔導所屬機構之運作,推動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擔任資源管理重要任務。107年8月13日凌晨該部所屬台北醫院護理之家大火,造成14人死亡、30餘人受傷之重大事件,事件發生至今,院內2名護理師遭起訴,未見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有積極輔導之作為,對第一線照護人員士氣造成重大打擊。109年度「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37億6,224萬2千元,為監督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輔導所屬醫院建立病患安全就醫,培訓、輔導專業人力於安全防護之業務,爰凍結「醫院營運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重新檢討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五)政府現正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將科研成果連結產業,推動我國生醫產業發展。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積極結合南台灣大學院校、南部科學園區、工研院、中研院等各種研究能量,藉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的擴充,將既有研究能量與成果擴展至南台灣,促進生醫產業發展並配合新南向防疫外交政策,嘉惠南部民眾。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積極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協調,且充分與在地醫療機構合作,藉以將基礎研究與臨床應用結合,將該院感染症防治、環境醫學、醫工奈米、癌症等研究能量,延伸至南台灣,以有效提升南部生技研究及生醫產業發展,並作為未來建置國家衛生研究院南部分院之基礎。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二十六)為充實社會工作人員以建構社會安全體系,蔡英文總統於108年9月宣示將推動補足社會工作人力、與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待遇之政策。然相關政策之推行仍有待加強,包括建立例行性之社會工作人員人力運用及勞動狀況調查,以彌補長久以來政策規劃之不足,並確保中央與地方政府受補助與委辦之社工待遇齊一調整等。綜上,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落實社會工作人員人力與待遇調整政策,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建立社會工作人員人力運用及勞動狀況調查,與確保中央與地方政府受補助與委辦之社工待遇齊一調整之規劃報告,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二十七)據內政部統計,南投縣107年老化指數達158.46,為全國第二高,是長照體系建置的重點地區。然該縣長期資源不足,不易吸引社工師執業。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7年該縣社工師專職人員數為516人,僅占全國3%,除仰賴社工師之個人執業熱情外,公私部門難有其他提供優勢條件以吸引社工師執業並久任,進而影響長照業務之推動。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業社工師偏鄉加給評估及南投縣社工師人力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蔡培慧
連署人:陳靜敏
(二十八)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1億1,093萬7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參與人數未如預期,參與率偏低之原因,主要係本方案戶開戶採申請制,符合資格者可自由選擇是否參與,並無強制性;復依10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收入大於支出者僅佔28.7%,故多數經濟弱勢難有餘力存款。考量本方案係政府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脫貧之主要策略,有助於渠等累積資產,並厚實未來投資教育及生涯發展之實力,允宜督導地方政府積極宣導,俾達成計畫預期效益,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二十九)近來兒童受虐案頻傳,每隔一段時間就發生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通報件數及兒虐致死人數逐年攀升。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2億5,164萬1千元,主要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推動整合模式相關評估工具研發訓練,並增聘兒少保護性社工人力與整合保護性服務及因應高度風險個案新增保護性社工人力等業務。然推動社會安全網,不應侷限於特定專業團隊,健全社會安全網應透過跨團隊合作,提升或改善既有體系之效能,方能擴大網絡所涵蓋之服務對象,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加強醫事人員有關兒少保護教育訓練。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三十)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至115年即進入WHO所定義老年人口占20%的「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集中鄉村地區,導致老化指數愈顯沉重,雲林縣老化指數高達157.2%,僅次於嘉義縣(202.4%)、南投縣(158.5%),老化指數高居全台第三,老人醫療更為重要。六都的磁吸效應下,將非六都給邊緣化,這樣的「大都小縣」現象持續下去,偏鄉繼續被邊緣化,恐對台灣造成更大影響,而縣市不像六都有著完善醫療體系,醫療資源長期不足,患急重症民眾常需要轉送至外縣市就醫,繳交一樣的健保費卻沒有都市的醫療品質,並不公平,為了醫療品質提升,雲嘉南之醫學中心計畫刻不容緩。
108年3月11日至3月16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團赴日「考察婦幼健康照護政策」,該次考察報告於108年6月11日出爐,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亦有派人前往考察。依該次考察報告,建議事項指出:「日本產前檢查發現高風險孕婦或高風險胎兒則將母體立即轉診至大型醫院保護母子健康以降低生產風險,因此,可研擬高風險孕婦母體轉送原則及機制」、「日本政策將各醫院設新生兒專科醫師改朝向集中兒童急重症醫護人力,設置NICU並調高醫護病床比。並進行診所、專科醫院與大型醫院之合作網絡,若發現母體或胎兒有異常,可於生產前即將產婦轉送至大醫院,以提供更完善的生產照顧,保護產婦及新生兒安全,可做為台灣孕產婦及新生兒及急重症醫療設置之方針。惟衛福部目前就產婦政策之推動有待努力空間,雲林縣偏鄉地區醫療資源缺乏,診所均有所不足,如林內僅5家、古坑7家、二崙5家、大埤3家,有待提升,爰建議衛生福利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三十一)根據內政部資料統計,我國107年度出生人數為18萬1,601人,為歷年次低紀錄,且108年上半年有8萬8,098人死亡,但卻只有8萬5,961人出生,死亡人數與新生嬰兒數首度出現交叉,亦是我國人口自然增加史上首次出現負成長;另查,衛生福利部最近期發布之統計資料,我國新生兒死亡率及嬰兒死亡率,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比較,分居中後段成績,反映出我國兒童醫療照顧似仍有不足。然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並未針對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相對不足有所挹注及改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國內兒童醫療照護網絡之強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二)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針對輪椅族、枴杖或助行器族、推娃娃車等行動不便者所做出口民調顯示,高達六成表示因診所缺乏無障礙設施或設計不良而就醫不便,68%對政府推動無障礙措施無感,凸顯政府推動無障礙就醫環境措施不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邀集醫事團體、病友權益團體及營建主管機關研商如何修訂診所無障礙設施規範(例如優先要求新設診所或1千平方公尺以上大型診所適用),並研議對於願意改善無障礙設施之診所,協調各機關充分利用醫療發展基金或無障礙推動基金等相關經費,予以補助或獎勵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三十三)「病人自主權利法」今(108)年上路,僅有8千位民眾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意願」註記;連試辦多年經驗的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都表示,迄今仍未有符合法定臨床條件正式啟動預立醫療計畫(AD)之個案,凸顯本法上路後之落實成效,仍待進一步檢視。又根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等團體反應多數辦理醫院未依照「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網路預約掛號服務,也未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爰請衛生福利部督導辦理醫院「預立醫療決定」網站,除連結醫院網站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網頁外,應載明網路掛號連結、諮商服務時段等資訊,並建立以意願人為中心之個案管理機制,提升民眾接受諮商意願及可近性,並將督導及改善情形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三十四)我國新生兒死亡率2.4‰、嬰兒死亡率3.9‰及1至4歲兒童死亡率2.71‰,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中,成績均不盡理想,反映兒童醫療照顧體系仍待完備。以保健總支出以觀,106年度20歲以上成年人平均健保支出為33,243點,然1至4歲幼童平均卻僅1萬9,987點,在在可見兒童醫療資源投入不足。尤有甚者,我國兒童醫院經營不易,至今國內只有北部及中部地區各2家兒童醫院,南部地區尚乏醫院提出申請,遑論兒科資源匱乏之東部地區,致兒科重難症照護網絡出現缺口,如何期待行政機關降低兒童死亡率之決心。故面對少子女化之今日,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重整與盤點既有資源,規劃建置整體兒童醫療照護網絡,以降低兒童死亡率。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三十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5億0,244萬9千元,我國新生兒出生數106年僅19萬人,107年只有18萬1千餘人,顯見持續下降,且在救助新生兒與早產兒的同時,仍有許多醫材和藥材取得的困難需進一步協助。現階段衛生福利部雖已成立「兒童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專家諮議會」,就困難取得之兒童臨床必要藥物之通報、審議、採購、使用等提供專業審查意見或相關建議。然而,尚待「兒童臨床必要藥品和醫材平台」之建立及確立其運作模式,方能有效紓解新生兒或早產兒於臨床第一線醫療所面臨之困境。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本(108)年11月底前完成「兒童困難取得之臨床必要藥品醫材調度中心」採購作業。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三十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5億8,668萬8千元,較前年度增加7,534萬6千元。該計畫目標:
1.推展全人、全程及全方位之心理健康促進。
2.提供深化、優化及社區化之精神疾病照護。
3.發展可近、多元及有效之成癮防治服務。
4.推動分級、跨領域及無縫銜接之加害人處遇。
5.建構整合、運用科技及具實證基礎之心理健康建設:計畫執行成果僅以量化表示,例如:提供免費心理健康諮商服務之縣市數量、精神病人追蹤家訪次數、心理健康宣導活動場次等,看不出實質服務成果。然而,無論是新聞報導、生活周遭親密暴力、酒駕酒癮、職場/同儕霸凌等事件層出不窮,多數都與心理健康息息相關,需要更充足的資訊提供,並強化服務的可近性、可及性、方便性、可接受性。
綜上,心理健康的宣導與心理諮商服務的普及仍有待權責單位有更積極的作為,衛福部宜研謀具體有效策略與行動方案,以利有需求的民眾有意願且有機會接受服務。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精進具體有效之策略與行動方案。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為全面提升國人心理健康,於102至105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接續規劃於106至110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精神照護社區化是全球的趨勢,透過精神居家訪視除了可促進病人規則就醫與按時服藥,降低病人再住院率外,更可提供民眾適時、適所、適當的全方位的心理健康服務。惟居家訪視者具有潛在的訪視安全風險,該計畫共編列947萬2千元用於維護及增修精神照護資訊管理、自殺防治通報、替代治療及自殺防治通報資訊系統等,若能有與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做介接,透過跨部會、跨部門之資源整合連結,於訪視前可事先了解個案是否有規則就醫領藥,於訪視者之人身安全大有助益,亦可提高各專業人員投入精神居家訪視意願,進而擴大心理健康服務之涵蓋率。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介接WebIR之個人就醫資料(含就醫院所、就醫地址、就醫日期),並協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後續研議開放提供就診科別之資料,以利訪員掌握個案之相關就醫資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三十八)為建構社會安全體系,衛生福利部於107年度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預計107至109年度增聘相關人力逾3千人,於108年底預計累計進用人力為2,267人;惟截至108年8月底實際累計進用1,639人,須於108年底補足628人之缺口,其中「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含自殺企圖)服務人力」與「加害人處遇協調服務人力」於107年分別只有48.11%與65.85%的實際進用人力比率,108年1至8月也僅提升至63.05%與69.64%。基於心理衛生及處遇協調社工(含督導)人力進用率已有成長,衛生福利部並已辦理進階教育訓練及見習,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縣市政府加強進用心理衛生及處遇協調社工(含督導),以利推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三十九)台東縣大武鄉衛生所暨南迴線緊急醫療照護中心新建工程即將於108年底竣工啟用,惟查上開衛生所舊址大樓其空間目前尚無任何接續的規劃,為避免地方衛生機關處所淪為閒置之公有房舍即俗稱的蚊子館,爰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會同部內其他單位協助台東縣衛生局妥為處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四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科目編列4億5,036萬7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08年8月份,一名外籍生於蘭嶼發生溺水意外,經海巡後送台東。因該名學生並非本國籍,依法無法透過空勤總隊進行空中轉診,需透過民間航空器。據悉,駐地蘭嶼之德安航空公司,當日因該公司直升機整修及租借空中拍攝,故無法進行航空緊急後送,又因凌天、飛特立航空公司尚未符合民航局准許蘭嶼航線,此案凸顯離島地區醫療保建服務,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離島地區空中緊急救護後送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十一)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山地離島地區之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志在輔導設立「因地制宜」之機制,培養民眾對自我健康的責任,帶動部落參與。立意良善,相關經費編列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及「加強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積極辦理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避免有重覆編列之虞。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黃秀芳
(四十二)有關衛生福利部103年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至今,尚未全額納訓,未來預計實施「中醫專科醫師制度」,影響年輕中醫師職涯規劃、發展甚鉅。基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優先補充中醫負責醫師訓練資源建置;提列2,250萬元預算額度,挹注中醫負責醫師訓練之用,以提升訓練品質、保障受訓醫師及機構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四十三)有鑑於我國目前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107年出生人數僅18萬1,601人,是台灣史上第二低的出生人數,生育率1.06在全世界排名倒數第三,僅贏過新加坡和澳門;108年1至8月底新生兒僅11萬5,395人,又較107年同期減少4,294名,致使108年出生人口數恐會跌破18萬人;且近年兒虐通報案件數則從102年的3萬多件增至107年的將近6萬件,成長幅度高達七成,等於每天有164件、每個小時有6.8件兒虐發生。民間兒少福利團體指出,從目前出生率低迷及兒虐案增加顯見現行兒少政策缺乏整合性,政策僅以補破網方式進行,顯見實有成立專責單位統整兒少相關政策之必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完成兒少專責單位之組織架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推展」編列885萬1千元,存在下列問題:衛生福利部於106年規劃辦理我國第7次老人狀況調查,並於108年3月公開報告內容。有關老人社會福利措施認知及需求調查結果,其中目前各項老人社會福利措施中,除高達六成長者知道居家服務外,對於其餘措施認知比率僅約在二至五成間,比例偏低。尤其衛生福利部自106年1月賡續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其中為落實社區老化、在地老化之目標,推動所謂「ABC社區整體照顧體系」,長者之認知比率僅22.81%,顯示大多數長者未知悉該政策,亟待加強宣導。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並推動長照2.0計畫,並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相關書面成果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十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編列3,623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資料科學中心多年來以「提升衛生福利資料加值應用」、「增進學術研究量能」作為目的穩定發展,終於在108年度建立『研究成果登錄系統』,有利於各界了解衛生福利部各項資料運用之成果。然『研究成果登錄系統』仍在建置之初步階段,有待後續持續增加內涵(例如:計畫申請之資料庫、申請資料庫之變項、經費來源等),以利完整之資訊揭露。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研究成果登錄系統』」儘速擴增研究成果資料,包含計畫申請之資料庫、申請資料庫之變項、經費來源等相關資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四十六)有鑑於我國多年實際推動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大會未果,為能積極有效出席世界衛生大會,應就大會主題研擬應對作為。而WHO已公告2020年為護理之年,衛生福利部應擬定相關應對措施積極作為。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支持辦理「2020台灣國際護理研討會」、「變革領導培訓營」及相關活動,以持續透過台灣護理醫衛強項,積極爭取參與全球事務。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資訊處資訊業務預算項下說明此預算用於推動智能醫療,建立醫療資訊整合機制。因此如何串接公衛、醫療及社政資訊以提供個人化、精準化、參與式與預防性之照護為必要任務,透過相關資訊串接以提供風險評估,與警示個人或保障醫療服務提供者之安全,值得推廣與加強。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介接WebIR之個人就醫資料(含就醫院所、就醫地址、就醫日期),並協助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後續研議開放提供就診科別之資料,以利訪員掌握個案之相關就醫資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十八)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惟當前我國各醫療區域間存在資源分布不均現象,衛生福利部允宜通盤檢討醫療網等計畫與相關管理政策,並宜掌握整體醫療資源分布及各地方生活圈之交通、人口密度等,藉以綜觀評估各醫療區域當前或未來供需狀況與急迫性,以利採行有效對策,適時強化離島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縮短各區域間醫療資源落差。衛生福利部應協調整合、儘速補足相關設施設備與支持所需之維運經費與醫師和醫事人力,以達成提供離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長期、穩定之醫療完善計畫,促進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與健康維護。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四十九)增設準醫學中心之政策,難以發揮分級醫療效果,更增加民眾迷思醫院品牌之現象。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檢討準醫學中心設置之效益與是否延續政策,並應針對支援離島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學中心,支援若成效不彰,應落實降等醫療中心之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五十)衛生福利部於109年度歲出計畫針對辦理保護服務業務,共編列新臺幣4億5,708萬2千元。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106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2年餘,惟網絡單位觀念未完全翻轉,仍停留於兒少性交易之舊法概念,如:相關文書表單依舊維持性交易之用語,對受害兒少而言無異於二次傷害。爰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辦理相關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引導建立相關正確觀念以及督導網絡單位修正相關文書表單之用語。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於109年度歲出計畫針對辦理保護服務業務,共編列新臺幣4億5,708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推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以強化兒虐案件之驗傷診療及後續追蹤,並深化醫政與社政之合作。惟該計畫期程至109年截止,考量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服務中心實有存續之必要,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持續編列常態性經費補助設立該等中心之可行性。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五十二)查,我國於107年底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其中第10、第12及第14案針對「同性婚姻」之形式進行表決,另有第11及第15案針對「性平教育」之內容進行投票,而相關研究針對非異性戀族群進行公投期間之心理狀況進行調查,並分析其中自殺意念之項目,發現該族群在公投前15.4%有自殺意念,公投後顯著上升至24.6%。再查,107年底全國性公民投票期間,為數不少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性別友善團體為全方位支援性少數族群及相關支持者之心理健康狀況,自發性設立包含各縣市心理健康資源之網路諮詢平台,而為延續民間心理健康促進、協助自殺防治之量能,衛生福利部應整理、串聯既有之網路資源,並以此為基礎擴大設立相關平台,提供予具相關困擾或自殺意念者更廣泛及充分之友善諮詢資源。另查,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落實國內自殺防治策略,衛生福利部規劃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作為檢討第一期計畫成效、未盡完善且需賡續推動之事項,並設有24小時安心專線1925,及補助官方及民間團體辦理相關專線,如:生命線1995、張老師1980、保護專線113、老朋友專線0800-228-585及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等等全國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而為免因對性別議題不瞭解而錯失救援機會,自殺防治重要防線之第一線業務承辦人員,應具備相關性別敏感度,以全面接住具自殺意念之來電者。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心理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之承辦團體、接線人員辦理多元性別、族群課程或相關訓練,且需整理、串聯既有之民間網路資源並擴大設立友善資源平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五十三)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及第54條之1,以及「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並考量6歲以下學齡前若未進入托嬰中心、幼兒園就托或就學,生活空間以自家居所為主,較不易被發現有受虐或為未獲適當照顧之情事,並為加強兒少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措施,衛生福利部辦有「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育有6歲以下學齡前兒童之高風險家庭建立主動關懷機制。次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依據。再查,「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中,針對逾期未接種者,衛生單位應進行催補種作業,對於逾期未接種的兒童,戶籍地之衛生單位需在半年催種3次,若仍未接種,需透過地方的衛生主管機關還要跟轄區的鄰里長確認其居住事實後,始得認定為行方不明,再由疾病管制署要收集個案戶籍相關資料,確認個案是否仍在境內,並每月傳送資料到內政部戶政司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或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半年將資料傳遞予社會及家庭署,社政單位方能介入,由察覺兒童未接種至社政單位進場訪查之程序,明顯耗時過長,恐錯失察覺兒童受虐或未獲適當照顧之先機。另查,有關各縣市執行未接種個案轉介之通報個案數,各縣市執行狀況不一,有縣市103年通報數為6例,107年暴增為254例;反之亦有縣市103年通報案例為136例,107年則驟降為15例,顯示出地方政府針對疑似高風險個案的轉介社政人數,取決於當地主管機關執行之態度。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擬簡化未接種個案之通報機制及衛政單位及社政單位間之資訊交換程序,並針對地方政府執行未接種個案之轉介之業務進行相關協助,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五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入口意象景觀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案號:1s1p-2536-10730)勞務採購案,為未來「國家漢生病醫療人權園區」中,第二人行陸橋入口之設計案;其設計成果,將決定性影響園區風貌。查108年10月4日,樂生療養院為設計成果於院內召開「入口意象說明會」時仍遭異議。復查同年8月7日,「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推動督導小組」第1屆第4次委員會議上,衛生福利部薛瑞元次長裁示:「請樂生療養院洽入口意象執行廠商諮詢或邀請熟悉樂生文化歷史之專家、院民提供設計建議,與會委員或單位可提供建議名單予樂生療養院。」是故,為確保陸橋入口意象設計,完整收集各方意見,爰要求樂生療養院按上述薛瑞元次長裁示中參與式規劃精神,就第二人行陸橋入口意象設計,另召開專門之專家諮詢會議,且會議應包含「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之代表參與。該會議完成前,樂生療養院不得發包第二人行陸橋入口意象之工程施工案。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五十五)查為使醫事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範雇主應採取之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研訂呼吸防護計畫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作為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之依據。另查,為防範手術室因電燒等原因所產生之煙霧對於醫事人員之職業傷害,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6年公布《醫療院所手術煙霧危害預防及呼吸防護參考指引》供醫療院所職業安全人員及相關科別醫事人員參考。據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針對PGY受訓醫師、護生、實習醫生等相關人員擬定《醫療院所手術煙霧危害預防及呼吸防護參考指引》之宣導計畫,以及鼓勵暴露手術煙霧屬高風險、高關連之部定相關專科醫學會開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以增進職業安全相關人員之知能及保障醫事人員之職業安全。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十六)查我國針對外籍看護工職前訓練應按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26日勞職管字第1000074094號函,外籍看護工於來臺前,須在當地完成90小時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經其來源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據以作為申請入國簽證來臺工作所需之專長證明。前開90小時之職前訓練係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由有關權責單位進行審查。然而前開權責單位進行審查機制不明,難以確認來源國所訓練之情形,致難以把關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專業程度。另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規定,我國長照人員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6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以增進其照顧服務之知能及技能。我國所引進外籍看護工卻未有相應之繼續教育之要求及教學資源。耑此,為確保本國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品質,要求衛生福利部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每年規劃來源國照顧服務職前訓練訪查計畫;2.共同研商外籍看護工照顧服務繼續教育課程實施計畫,並針對前開要求提報相關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十七)有鑑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隨著高齡人口增加,失智人口亦隨之增加,而為了保障失智症患者之相關權益,民法現行規定設有監護宣告之制度,由監護人代行患者之法律行為。查我國聲請法定監護宣告當填報聲請書外,亦須經過醫院審核相關人之身心狀況是否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再由法院進行裁定,其過程依各法院審理之進度不同,約需耗費3個月以上不等。次查,失智症乃身心障礙類別新制之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得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而當失智症患者伴隨發生精神病症狀(如:妄想、憂鬱等)且病情達特定嚴重程度則可申請重大傷病卡且其效期為永久,申請前開二者證明皆須經相當之鑑定。然而針對失智症嚴重程度達重度且永久不可回復之情形,若欲聲請監護宣告,縱使已具備前開之情形,仍須再次花費1至2萬元不等之費用前往醫療院所進行鑑定,鑑定報告約需再待數週才完成,其後則需再待法院綜合審酌鑑定報告後裁定且無人抗告後取得確定證明書,才得以向戶政機關進行監護宣告之登記,過程耗時亦所費不貲,等待過程亦影響患者之權益甚矩。據此,為保障相關患者之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偕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已領有特定障別及嚴重程度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領有永久效期且為特定疾病之重大傷病卡者,簡化或免除其身心鑑定之可行性召開會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十八)職業病之判定應審酌之事項有:1.有客觀的生理證據以證實有疾病;2.暴露的證據;3.時序性;4.流行病學文獻或個案報告;五、排除其他可導致症狀的原因等。然實務上民眾於非職業傷病門診中多僅確診疾病,卻因未能即時考量職業暴露等事由,而使疑似職業病之通報數低落,亦未能進一步診斷是否為職業病,及進行後續之轉介及社會保險給付之申請,恐影響個案之損益。此外,並非所有醫師皆受職業病相關專業訓練,若能於電子病歷系統提供警示機制,增加非職業傷病門診醫師之敏感度,將有利提升疑似職業病之通報。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召開研商會議,針對與作業環境高度關連之職業疾病(例如:石綿暴露所導致相關疾病),與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碼ICD-10相互勾稽,並鼓勵醫院於電子病歷系統建置警示機制,以提供醫師足夠之資訊並協助轉介病患至職業傷病門診,提高職業病之通報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十九)預防接種是最具效益之傳染病介入措施,為維護國人健康,自103年起導入疫苗政策,更依據國際疫苗發展趨勢,逐續擴增疫苗項目、擴大接種對象,避免因罹患流感導致嚴重併發症或造成疫情大流行,每年辦理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以往公費流感疫苗使用三價流感疫苗,但依歷年疫情資料顯示,過去10年間2種類型的B型流感病毒常常出現共同流行,且四價流感疫苗目前已為世界衛生組織(WHO)流感疫苗組成之優先建議,加上國內流感疫苗成本效益分析結果顯示,公費疫苗全面改用四價流感疫苗符合經濟效益,是故109年全面採用四價流感疫苗,年度經費較108年度增加一倍。但因107年國內發生多起流感疫苗異常事件,不僅造成民眾施打意願降低,更產生不信任感,導致流感疫苗接種率下降;又,108年因WHO病毒株培養較慢,導致全球流感疫苗製造生產及供應時程因此延後,並連帶影響我國公費流感疫苗開打期程延後,使國人擔憂延後開打將影響冬季流感防疫。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確保疫苗品質、提升民眾施打意願、加強流感防疫因應措施等議題研議更積極之相關策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六十)社會工作人員自38年即進入醫療領域,然依據「醫療法」第10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等相關規定,醫務社工並非法定「醫事人員」,現行醫院多以「約用行政人員」聘僱。醫務社工受雇於醫院體系,屬醫事主管機關管轄,社福主管機關相關政策與資料調查皆無法觸及,不僅造成行政機關對醫務社工人數、勞動條件、人力配比等資訊缺乏,也使醫務社工無法適用社工人員薪資年資新制。鑑於上述原因,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單位與相關部會,研議醫務社工薪資制度、人力配比及法律身分定位等議題,提高醫務社工待遇及勞動條件,並定期調查醫務社工人數、勞動條件等基本統計資訊。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鍾孔炤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六十一)依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醫院得以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提供服務。然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4條規定,慢性醫院100床以上,每150床應聘1名社工,現行醫院大多以100床為比例聘請醫務社工。隨著醫療型態變化,醫務社工業務量日益增加,然醫務社工人力並未隨工作量提高而修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單位與相關部會,研議修正醫務社工人力比例。
提案人:吳玉琴 鍾孔炤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六十二)子宮頸癌為國人女性癌症死亡原因第7位,醫學研究證實感染人類乳突病毒(Human papillomavirus,HPV )是導致子宮頸癌的主因。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國應將接種HPV疫苗納入國家計畫,以降低罹患子宮頸癌的風險。為預防子宮頸癌,衛生福利部自107年12月底開始推動國一女生公費接種HPV疫苗接種,108年額外加碼讓106學年度入學,也就是目前國三的孩子也能受公費疫苗保護。為使國家公費HPV疫苗接種政策能順利推動,且能配合國際實證提供兼具經濟與效益的疫苗接種,政府應掌握民眾對於HPV疫苗的認知、態度及符合接種對象之接種意向,並持續分析國際疫苗政策,以利政策之持續推動。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就國一女生及其家長對於人類乳突病毒疫苗之認知、態度、接種意願進行調查;並評估校園及醫療院所施打狀況及成效。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六十三)有鑑於進口肉品日益增加,為確保國人食品安全,建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產與進口冷凍肉品規定須於產品明顯處標示清楚,諸如:「原產地」、「屠宰日期」(或「包裝日期」或「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等;且優先針對連鎖速食業,比照牛肉規定,應標示進口肉品產品之產地來源,明確告知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六十四)帕金森氏病是一種神經退行性的疾病,它會讓病者緩慢的喪失身體的各項機能,意識清醒卻被禁錮在僵硬的軀殼內無法動彈,無時無刻的顫抖,僵硬無力的身體,剝奪了病友工作及生活自理的能力,生活品質隨之下降。如果想要藉由外科手術(DBS,腦部深層刺激術),則必須花費130、140萬元的高額費用,即使目前納入健保部分給付者,仍必須付出70、80萬元的手術自付額且5年必須更換電池,這對帕友家庭無疑是一項沉重的負擔。但目前即使已行動困難,困坐於輪椅病床之上,卻依然無法受到健保重大傷病的保障。次查商業保險業者已然將帕金森氏病列入重大傷病給付範圍之際,病患卻依然缺少健保重大傷病的保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議將帕金森氏症納入重大傷病範疇。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六十五)新北市政府鑑於三重碧華國中預計109年將搬遷至新校舍使用,舊址校地面積達2萬8,799平方公尺,盤整舊址校舍用資源,規劃將整合社福需求平台,預期提供長照、托嬰、托幼與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加速長照服務資源提供,以及活化公有土地運用,建請衛生福利部爭取前瞻特別預算補助優先協助新北市政府三重碧華國中舊址推動長照設施、托育設施。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自75年起分期推動醫療網計畫,目前執行中之第八期致力於整合醫療照護體系之輸送,結合在地資源,建構連續、整合之公衛、醫療與社福網絡。截至107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高達19億餘元,然執行至今,區域內仍有區域資源分布不均之情事。由於衛生福利部多司、處、署在109年度皆編有相關計畫與經費需求,為避免多頭馬車或乏人問津的窘境,如何促進跨局處合作、推動整合醫療照顧極為重要。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如何建構在地化、連續性、整合之公衛、醫療與社福網絡研議更積極管理之相關對策,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陳 瑩
(六十七)配合新南向政策的啟動,將醫衛領域視為新南向推動重點,衛生福利部自105年起成立新南向專案辦公室,布署「一國一中心」,106年更將「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結」選定為新南向五大旗艦計畫之一,積極推動人才培育能量建構能力、醫衛產業鏈連結、區域市場連結,以及區域聯合防疫網絡等四大領域之合作。由於衛生福利部多司、處、署在109年度皆編有相關計畫與經費需求,如疾病管制署、國際合作組於各國佈點與合作對象皆不同,為避免多頭馬車或乏人問津的窘境,如何促進跨局處合作、積極整合極為重要。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如何整合部內單位,研議更積極管理與合作之綜效之相關對策,並於109年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陳 瑩
(六十八)依照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嬰兒死亡率數據顯示如下:以106年數據為例,每10萬人口之嬰兒死亡率,原鄉746.5大於全國406,全部原住民人口748大於全人口406,以原鄉漢人與原住民比較,原鄉原住民嬰兒死亡率917.9大於原鄉漢人533.4。以地區區分,原鄉嬰兒死亡率偏高;以族群區分,原住民嬰兒死亡率偏高;在原鄉裡的數據比較,原鄉的原住民嬰兒死亡率也偏高。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原住民嬰兒死亡之前十大死因,分別研究其導致死亡之因素,並且訂定中、長期改善計畫。同時應針對原住民孕產婦及嬰幼兒提出照顧計畫並且執行。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邱泰源
(六十九)108年3月11日至3月16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團赴日「考察婦幼健康照護政策」,該次考察報告於108年6月11日出爐,報告指出:因應少子化世代來臨,孕產婦與新生兒的健康,成為世界各國重要的健康議題。近年來我國政府持續精進孕產婦及兒童的健康照護政策,惟台灣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與部分開發國家相比仍有差距,特別是日本的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僅約為台灣的一半,其婦幼健康照護政策應有值得借鏡之處,希望藉由考察日本婦幼健康照護政策,以作為我國兒童醫療服務網絡建置及婦幼相關政策擬定之參考。據其考察心得及建議,諸如:日本產前檢查發現高風險孕婦或高風險胎兒則將母體立即轉診至大型醫院保護母子健康以降低生產風險。爰此,為完善高風險孕婦母體轉送原則及機制相關政策,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會同國民健康署及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院所進行高風險母體轉院措施,以維護母子健康。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七十)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資料顯示,臺中市目前人口數約280萬人,急性一般病床總數(開放/許可):10,581/11,469床、每萬人口床數(開放/許可):37.74/40.90床。其中后里區係屬臺中市二級醫療區的山線次醫療區域,如以急性一般病床每萬人口35床(醫療網之目標值)為目標值,該次區域尚有65床員額,如以每萬人口50床(醫院設立規定之限制標準)估計則約有1,450床員額。為解決后里當地無大型醫院之現況,並因應流動人口的增加,解決跨區治療之問題,建議衛生福利部擴大部立豐原醫院之量能,於3個月內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儘速完成豐原醫院后里分院之細部規劃與建築設計,俾以及時完善在地醫療資源,有效建立北臺中、南苗栗之醫療網。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七十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係政府依據設置條例所設置以基礎研究為根基之科研法人機構,為國內唯一專責醫藥衛生任務導向型研究機構,以實證基礎的知識創見,扮演政府醫藥政策的研發智囊,並以其公正、科學性立場於領導與整合國家重要健康相關研究計畫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國家衛生研究院之角色和其他財團法人之角色特別不同點如下:1.「政府智庫」的角色:國家衛生研究院積極配合衛生福利部施政方向及當前迫切性的健康議題規劃相關研究,並與衛生福利部暨其所屬機關長年合作辦理各項健康監測調查,以具實證基礎的成果,提出改善國民健康及醫療衛生體系問題之可行方案及建言。2.緊急狀況下之角色:遇有國家緊急事件,隨時需停下工作承命支援辦理,如,102年禽流感病毒H5N1疫情爆發,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成功開發H5N1流感疫苗,完成第一期臨床試驗及技轉。其後,爆發新型流感緊急疫情時,國家衛生研究院即以所建立的緊急疫苗開發流程及技術平台,開發H1N1及H7N9流感疫苗。近年國家衛生研究院銜命承接病媒蚊防治研究計畫,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並結合學界力量,降低本土病歷數,對於節省醫療成本及保障民眾健康的效益更是不可計數。3.負擔全國無利可圖疫苗之生產責任:此外,國家衛生研究院協助疾病管制署製造卡介苗(BCG)及抗蛇毒血清生物製劑等。因此類生物製劑市場太小未達經濟規模,業界亦無願意耗費成本生產,此類屬本國特有需求之必備生物製劑,由國家衛生研究院協助政府肩負起自行生產或供應之責。綜上,國家衛生研究院的任務與角色雖與其他財團法人不同,但其預算編列與其他政府公設財團法人相同,如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經費包含該院全年度的研究發展經費、人員費用及院區基本營運費用等,全屬科技預算項下。當統刪時,人事費亦受同等影響,造成國家衛生研究院只得刪減研究經費以支應人事費用,此將對該機構之運作與發展,造成難以回復的鉅大負面影響。而基礎研究是一切研究之根基,亟需政府大力支持。醫藥衛生研究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國家衛生研究院多年來累積之醫藥衛生研究成果已陸續展現,為可持續開創眾多前瞻性科學研究之新契機,以及協助衛生福利部因應新興衛生政策與挑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預算應排除其人事費統刪,以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發展水準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7億9,842萬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80萬元。
(二)第3目「防疫業務」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億9,712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預防接種具有增進族群免疫的公共衛生利益,但接種疫苗仍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建立預防接種救濟制度,針對接種疫苗產生個人健康,國家基於整體對於特別犧牲之補償。惟我國預防接種救濟制度遭民眾詬病過於嚴苛,相較於德國與芬蘭相對採取疑點利益歸於受害人原則,從寬認定疫苗可能為受害事實之肇因,我國審議小組則重視疫苗導致受害事實之因果關係證明強弱,採行較嚴格因果關係證明法則。次查,亦有研究意見指出因救濟基金規模有限,若貿然放寬因果關係證明法則,亦將面臨受害救濟基金無法負荷之窘境。我國與芬蘭就基金來源皆來自藥商,相較於芬蘭屬於藥商公會成立藥害救濟保險公司,以藥商淨收益繳交保險費,我國收費標準是依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僅按疫苗封緘數量之定額徵收每人劑新台幣1.5元之徵收金,以致基金規模有限,無法負荷受害者救濟後續醫療照護補償,制度上有檢討空間。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259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二)109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4,206萬2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疾病管制署預算案於「防疫業務」項下之「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三期計畫」及「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所需經費,分別為續編第2年經費10億2,730萬元及續編第5年經費3億4,206萬2千元,分別用於補助疫苗基金辦理疫苗(含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及辦理相關藥劑、防疫物資之儲備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然由疾管署之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以流感季(10月至隔年9月)計算,106至107年流感季減少為1,117例(減幅23.55%),惟截至108年9月24日止,107至108年流感季併發重症累積病例數為1,871例,較前1個流感季增幅達67.50%,且高於近10個流感季流感併發重症平均值1,401例,防疫成效有待提升。又據疾管署提供統計數據,105年度及106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執行結果,分別接種602萬4,294劑及599萬2,573劑,各占全人口之25.6%及25.4%,惟截至108年7月31日止,107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僅接種531萬3,521劑,占全人口之22.5%,尚未達成疫苗接種全人口涵蓋率25%目標。
今(108)年亦因世界衛生組織選株進度落後,導致全球疫苗生產廠商生產時程延遲,以至於需延遲至11月方有流感疫苗供民眾接種防疫。接連2年因外在因素造成疫苗施打的問題,疾病管制署負有疫苗品質把關與妥善宣導以告知民眾之義務,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相關應變措施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聞稿指出108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延後開打,係因世界衛生組織遲至108年3月底,始公布108年度流感季北半球流感疫苗選株結果,致全球流感疫苗製造生產及供應時程延後所受連帶影響。然何以鄰近之香港、韓國,均得於108年10月間開始公費流感疫苗接種?且據媒體報導,我國所採購之疫苗廠商中,亦有於9月底前向海外交貨760萬劑流感疫苗之情形。故108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延後開打,是否確係因全球性製造生產供應時程延後所致,抑或係採購過程中遭遇困難均待釐清。此外,以107年度為例,該年度受流感疫苗接種計畫開始施打時程延至10月15日,以及10月底陸續發生疫苗品質異常事件等影響,107至108年流感季病發重症累積病例數即創近3個流感季新高,可見公費流感疫苗延後施打可能影響當年度疫情高低。因此,疾病管制署允宜檢討流感疫苗採購時程,衡量及早向疫苗製造廠商預定之可行性。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3.因流感疫苗品質等事件造成107年度疫苗施打進度落後,回觀除因世界衛生組織選病毒選株較晚外,亦因當年度發生疫苗品質異常事件,造成銜接與民眾信心問題,導致未達成全人口25%涵蓋率之目標。今(108)年亦因世衛選株進度落後,導致全球疫苗生產廠商生產時程延遲,以至於需延遲至11月方有流感疫苗供民眾接種防疫。接連2年因外在因素造成疫苗施打的問題,這雖非疾病管制署可控制,但該署負有疫苗品質把關與妥善宣導以告知民眾之義務,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相關應變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4.109年度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項下預算編列44億6,451萬元,其中「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於109年度續編第5年經費3億4,206萬2千元,辦理相關藥劑、防疫物資之儲備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業務。查自105年流感疫苗採購量由300萬劑倍增至600萬劑,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全人口涵蓋率由104年之13%增至105年之25.6%,其後各年度皆以25%為目標,並自108年度起使用疫苗全面改採四價流感疫苗,提供國民更周全之保護力。惟107年度受流感疫苗品質等事件影響,除造成疫苗供應銜接不及外,亦衝擊民眾施打意願,致107年度未達成疫苗接種全人口涵蓋率25%目標;又108年度受世界衛生組織延遲疫苗選株決定致全球疫苗生產及供貨時程延後,致108年公費流感疫苗開打時程延後自11月15日起分階段開打,除造成民眾恐慌外,亦使108年度流感季防疫應變措施面臨嚴峻挑戰。綜上,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流感疫苗延後施打所帶來的衝擊做出全面配套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5.108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延後開打,衛生福利部指出係因世界衛生組織遲至108年3月底,始公布108年度流感季北半球流感疫苗選株結果,致全球流感疫苗製造生產及供應時程延後所受連帶影響,惟是否確實如此?是否有改善之空間?另考量107年10月底陸續發生疫苗品質異常,而當年度流感病發重症累積病例數屢創新高,是以公費流感疫苗採購品質、採購及施打時程之訂定均攸關國人健康權益。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疫苗採購品質確保、採購及施打時程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風險監測與應變整備計畫」預算編列1,425萬7千元,以補助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應變醫院負壓隔離病房相關設備汰換。惟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應變責任醫院不能負起社會責任或與醫療網計畫配合,由醫院分擔部分設備汰換之費用。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相關應變說明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緣108年9月起,傳出肺炎黴漿菌流行趨勢上升,及對常用抗生素出現抗藥性,治療困難度隨之增加。故考量目前不當使用抗生素、或未依醫囑完成完整療程之情形所在多有;復因氣候變遷、國際間往來頻繁,新興傳染病崛起、傳染病之病原體變異程度日趨複雜,自有賴跨國合作、及早掌握病原體變異趨勢與既有健保系統接介,俾利調整使用抗生素之臨床指引、合理使用抗生素,以減緩抗藥性之產生。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邁向全球衛生安全─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預算編列2,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五)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項下編列44億6,451萬元,其中「建構新世代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強化防疫檢驗量能計畫」於109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000萬元,辦理追蹤感染源、不明原因傳染病個案檢測與病原掌握等相關傳染病檢驗業務。
鑑於我國近年陸續遭受傳染病疫情之威脅,新興傳染病之發生具不確定性,亦無法事先以現有工具有效預測。復據WHO最新公布2019年人類面臨之十大健康威脅,其中傳染病即占半數,而傳染病無國界,加以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國際間往來頻繁等影響,致使各種新興傳染病病原體變異程度日趨複雜,且不明原因傳染病之檢測與病原掌握,需仰賴跨國合作以避免疫情擴散,亦應接軌國際之現代化檢驗技術與疾病監測,提升檢驗效度。
請疾病管制署強化國際合作關係與維繫交流管道,以提升面對未知疫病風險之應變能量,並助於提升國際能見度。爰此,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面檢討國際交流計畫及擬定更積極之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六)查疾病管制署針對愛滋防治策略分為「提供預防」、「加強篩檢」以及「個案管理」三大重點,並在105年推動「治療即預防」、106年試辦「PrEP計畫」、「三合一藥品列為一線處方」及「診斷即刻服藥」等計畫。同時與106年相比107年減少520名新感染者,翻轉疫情並粗估節省醫療費用約1億元,並達成母嬰垂直感染零檢出等成就。此外,目前國際愛滋防治朝2030年「全球三零(Getting to Zero)」而努力:新感染數少於50萬(Zero infection)、愛滋死亡少於50萬(Zero death)及消除愛滋相關歧視(Zero stigma)。而針對2020年所設定的目標90-90-90(90%感染者知道自己感染、90%知道感染者接受治療、90%接受治療的感染者病毒量測不到),針對此目標,台灣現況為84%-88%-94%,而全球現況則是79%-78%-86%,顯示台灣在愛滋防治成效卓越。
但查,有關愛滋疾病污名及相關錯假訊息、謠言屢在通訊軟體及社群媒體中流傳,如「全球愛滋病患感謝台灣健保、愛滋病治療將會弄垮台灣的健保」、「溫泉魚咬腳會傳染愛滋」及「蚊子吸血再叮人會傳染愛滋」等等……族繁不及備載,使行政部門於疾病防治之餘忙於澄清及滅火,顯示民眾、醫事人員以及各級行政、立法部門對於此疾病之認識,仍須透過行政部門積極教育防治知識與加強宣傳防治成果來提升。
又查愛滋疾病防治為全球公衛共同課題,台灣雖非WHO會員國,但醫療衛生為全球共同責任,多年來台灣堅持善盡國際醫療合作與全球防疫之責,並於每年WHA世界衛生大會期間,由衛福部長率領台灣世衛行動團,前往會議周邊分享台灣醫衛成果及貢獻,向國際社會說明我國在全球衛生安全體系的重要性,並透過雙邊會談、專業論壇、國際宣傳及與WHO互動等形式,展現台灣專業、務實以及貢獻參與的精神。而有鑑於台灣於愛滋防治領域之成果卓越,行政部門應規劃由此切入進行國際宣傳,於WHA會議周邊進行專家論壇等方式,分享台灣經驗進而提升台灣能見度。
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國內應針對愛滋之防治知識教育及防治成果以淺顯易懂之方式呈現,以協助大眾釐清錯假資訊並提升對於疾病的認識;於國外,應積極規劃將台灣愛滋防治經驗及成果帶上國際舞台之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七)109年度疾病管制署「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預算編列16億3,192萬5千元,辦理「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之愛滋防治相關業務,除12億3,321萬3千元用於感染者之醫療費用,餘約4億元用於愛滋預防、篩檢等公衛防治工作。惟依世界衛生組織所訂2020年90-90-90目標(90%知道自己感染、90%感染者有服藥、90%有服藥者病毒量測不到),我國目前為84-88-94,顯示篩檢策略仍有待加強,國內仍有16%感染者未知自身感染狀況,無法及早發現潛在感染者,以降低傳播風險。
近年愛滋檢驗技術已有很大的進展,請疾病管制署應參考國際建議,使用新的檢驗技術,以縮短診斷時間、及早發現個案,並連結醫療照護,以達感染者穩定服藥及病毒量測不到之狀態。另,由於目前大眾對於疾病與篩檢之認知仍有不足,不僅民眾對於愛滋感染常有錯誤之認知,亦不覺自己有感染風險,因此,應加強透過多元化通路推廣去歧視等愛滋衛教宣導,並積極推展各式愛滋篩檢服務,以提升篩檢之可及性、可近性及方便性,並導入新的篩檢策略,如自我篩檢等,以營造民眾接受愛滋篩檢及治療之友善氛圍,以助愛滋防治工作之推動。
此外,衛生福利部應與相關部會、衛生單位及民間團體共同努力,透過多元場域宣導教育,強化民眾正確防治觀念,鼓勵民眾接受篩檢諮詢,積極提升篩檢率。因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擬訂更積極有效之愛滋衛教及篩檢策略,以期於2020年達到世界衛生組織愛滋防治90-90-90之目標及2030年全球三零(零感染、零死亡、零歧視)之願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八)109年度疾病管制署「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4,693萬9千元,項下「登革熱及其他病媒傳染病防治業務」預算編列1,067萬8千元。然依105至108年之經驗,衛生福利部尚須申請動支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或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以支應疫情控制及地方政府動員所需經費。
受氣候變遷、全球化與都市化等因素影響,病媒繁衍速度加快,使全球之登革熱及屈公病等蚊媒傳染病疫情嚴峻,其中又以東南亞國家疫情對我國威脅最大,使得每年登革熱、屈公病境外移入病例持續增加,108年都創近10年同期最高,增加本土登革熱流行疫情風險,甚至已發生本土屈公病案例。顯見防疫工作及相關資源配置,應隨風險狀況,進一步提升及調整因應。
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病媒蚊防治工作,並督導地方政府及早啟動防治作為,請其編列相對預算因應及妥適分配防治資源,共同提升防疫效能,以有效控制病媒傳染病,避免其成為本土地方性疾病。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九)鑑於原鄉整體結核病發生率仍高於全國整體平均,發生率偏高問題與疾病延遲診斷有關,原鄉因醫療資源較為缺乏、交通不便等因素,使得病人往往於病情惡化、身體不適無法忽略時才前往就醫,而於出現症狀至就醫期間可能造成結核病傳播,對於原鄉部落及社區防疫造成威脅。現行原鄉結核病主動發現以胸部X光篩檢方式為主,雖對於主動發現個案、避免延遲診斷有其效益,但仍須同時運用其他策略克服部分地區因道路狹窄、陡峭或交通受阻使得X光巡迴車無法到達之問題。
近年國際結核病檢驗技術已有很大的進展,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參考國際建議,使用新的檢驗技術,以縮短診斷時間、及早發現個案,並連結醫療照護,以降低延遲診斷所造成之結核病傳播。導入新的技術篩檢策略,如結核菌快速分子診斷等,減少原鄉民眾舟車勞頓、交通受阻等障礙,以助原鄉結核病防治工作之推動。因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在原鄉擬訂快速結核病診斷工具的策略,以期於124年達到消除結核之目標。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邱泰源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4,895萬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680萬元(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30萬元、「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300萬元、「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100萬元)。
(二)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2,850萬元,包含:
1.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2,500萬元(含「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1,500萬元、「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500萬元)。
2.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350萬元(含「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中「業務費」200萬元、「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1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5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1,365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鑑於國家資源有限,基於資源整合的原則,各業務部門委辦項目頗多(食品管理工作61項、藥粧管理工作71項、科技業務87項),許多項目計畫內容相似或目的雷同應該予以整併,以防人力物力資源之浪費,以撙節開支。爰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預算編列11億1,707萬7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二)根據民間團體107年調查發現,台灣合法上市「第一軌健康食品」中七成以上的保健功效宣稱,僅立基於動物實驗結果,只有三成不到的產品,其功效宣稱是經由人體試驗來證實。與Codex、歐盟、美國食品保健宣稱要求必須依據人體研究的科學證據背道而馳。
另第一軌健康食品於上市前,約五成曾進行「安全性試驗」,使用包含鼠、鼷鼠、兔、乳牛等。但有關毒理「安全性試驗」,國際間已發展出許多非活體替代方案,一方面可減少動物的無謂犧牲,另一方面也可提高試驗的正確和有效性。
人體和動物生理學存在一定程度差異,因此國際(Codex)及歐盟、美國法規要求,健康功效之證據可信程度,依序應為人體干預研究、人體觀察研究、調查合成研究(如評論和綜合分析),最後才是動物和體外研究。美國FDA甚至僅將動物和體外試驗當作背景資訊,認為動物研究不能用於對物質和人類疾病之間的關係得出科學結論。歐盟也認定動物的功效研究以及人體、動物和/或體外的非功效研究(例如食物可能透過其作用的機制),只有在適當人體(功效)研究證據存在之下,才可以作為整體證據的一部分。
台灣健康食品認證大量依賴動物實驗,除造成動物不必要的痛苦與犧牲,其保健功效也讓人質疑,更可能導致民眾錯誤的保健觀念。為保障民眾的健康,避免不必要的動物犧牲,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修改「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廢除各項「功效評估」之動物實驗,改以人體進行功效評估;並修改「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要求廠商進行「安全性試驗」時,優先採用非活體替代方案進行,尚無替代方案之動物實驗或測試,則必須符合GLP規範。爰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中「辦理食品容器具製造業者導入食品安全監測管理之研析等計畫」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95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三)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編列9,936萬2千元,計畫內容包含辦理國際醫藥品經貿與法規議題研究及推動醫藥品合作發展等業務。因應區域經貿整合,分析多邊經貿談判參與國醫藥衛生發展,研擬我國相應談判策略等。相關類似業務已進行多年,效益值得商榷。且法規研議與分析政策發展抽象,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避免浮編經費。爰凍結「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四)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編列9,936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新增辦理新興生醫醫療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費用。該新增計畫委辦費達58.17%,然相關計畫說明卻闕如,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9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五)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及藥物濫用巨量資料應用」預算編列6,151萬6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辦理食品安全及藥物濫用巨量資料應用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食品安全及藥物濫用巨量資料應用經費6,151萬6千元,然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108年度列5,585萬1千元,說明無法清楚交代新增計畫,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6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六)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導入智慧科技提升產品加值應用」預算編列1,626萬9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導入智慧科技提升產品加值應用相關之費用。該新興計畫之委辦費占62.34%,而設備費用亦高達30.92%,二者比例顯不相當,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七)鑑於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發佈「植入物檔案」(Implant Files)揭露全球各國衛生部門普遍對於醫療器材監管不足,特別是高風險植入物更應強化上市後監測制度,建立病患登錄健康追蹤管理制度。惟食品藥物管理署仍堅持低度管理,僅願意建立醫材流向,而不願意建立以使用者為核心的健康登錄追蹤制度,無疑將高風險植入物風險轉嫁於病患自行負擔。
澳洲乳房植入物登錄系統資料蒐集表,除了產品資訊、使用者病史及手術內容,若再進行相關手術,更需詳細記錄再次手術的原因及述後相關情況,以利掌握高風險植入物對於使用者的健康風險。目前美國、荷蘭、加拿大等國皆有乳房植入物自動登錄系統,民眾有拒絕登錄的權利(opt-out approach),亦即經醫護人員說明後,民眾可選擇退出。而德國、義大利、英國等國正在研議醫療植入物登錄系統,以改善對植入物的掌握,可見這是對植入物管理的國際趨勢。
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150萬7千元,爰凍結是項預算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使用者登錄制度」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八)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委辦費」預算編列5億1,815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食品管理業務相關議題。然此科目預算107年度占此科目預算66.42%,108年度占此科目預算69.51%、109年度占此科目預算67.25%,且相關計畫說明闕如。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九)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4億8,143萬1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進行食品查驗相關之費用。然此科目預算較108年度增加1,567萬3千元、漲幅0.65%,且水電費漲幅85.30%、臨時人員酬金漲幅46%、物品漲幅39.69%、國內旅費漲幅13.7%,顯示此預算有過於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於107年宣布7款經常用於零食或飲料的合成調味劑將從安全添加劑名單之中除名,這7種合成調味劑分別為二苯酮(Benzophenone)、丙烯酸乙酯(Ethyl acrylat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月桂烯(Myrcene)、胡薄荷酮(Pulegone)、吡啶(Pyridine)、苯乙烯(styrene),該禁用法令於107年10月9日正式生效。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於該份聲明指出,雖然FDA依據嚴謹的科學分析確定,在其預期使用條件下,例如在食品中是被少量使用的,並且因使用所導致的風險非常低等原因,確定這6種合成調味劑不會對公共健康構成威脅,但從環境和消費者團體(乳腺癌基金會,環境健康中心,食品安全中心,公共利益科學中心,消費者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等等)提供的動物實驗數據顯示,這些合成調味劑中除了苯乙烯(styrene)外,其餘在研究過程中發現會引發動物出現癌症的情形。
但依據德萊尼條款(Delaney Clause),美國FDA不能批准使用任何已發現在任何劑量,或是經食品添加劑安全評估實驗後會誘發人或動物癌症的食品添加劑,因此美國FDA表明基於德萊尼條款以及減少民眾疑慮,宣布從列表中移除這6種合成調味物質。除此之外,並修改食品添加劑法規,規範二苯酮將不能用於會與食品接觸的重複使用橡膠製品中。
而苯乙烯因過去已被認定為致癌物質,同時在食品工業也已不再使用,所以這次同步除名該合成調味劑的使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應評估上述合成調味劑在台灣的使用規模,並儘速將這7類合成調味劑自台灣使用名單中除名,而非以目前僅有美國除名,亦或是以再觀察其他國家作法的說法消極而無作為。
爰此,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編列2億2,247萬5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究評估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一)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1,751萬1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藥粧管理業務相關議題,占此科目預算41.57%。然如此高金額、高比率之委辦預算書卻說明不清,且績效欠佳,顯示此預算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3,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十二)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536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536萬8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辦理藥粧管理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藥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查廠經費2,020萬1千元,然109年度查廠業務列1億2,648萬1千元較108年度1億0,541萬7千元增加2,106萬4千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2.有鑑於近年來違規廣告手法層出不窮,藥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極易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行為,更有損及民眾健康之虞。惟據衛生福利部藥物檢查暨查獲違法統計顯示,藥物廣告違規件數逐年增加,105年有638件違規、106年有693件違規,107年則高達1,060件違規,藥物廣告違規案件數不減反增,顯示目前食藥署針對藥品廣告之內容控管仍有待加強。爰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536萬8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藥品廣告內容控管,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三)近日國內醫療院所普遍使用治療胃腸潰瘍的低價口服藥物「喜克潰錠」(Cytotec),作為替代衛生福利部正式核准的催生引產陰道塞劑,背後不僅凸顯政府藥品管制漏洞及把關不力等疏失,更引發醫師們使用藥物仿單核准適應症外處方的醫療責任問題。儘管法國已於107年3月宣布將此藥下架停售,但我國政府及衛福部動作顯然「慢半拍」,恐怕仍要待法院判決出爐,才能進一步評估並作出相關因應措施,攸關辦理藥品品質監控及提升,法規、查驗制度精進,以及相關藥事服務國際交流計畫活動,對於該預算編列之執行內容,持有相當疑慮,允宜賡續檢討。爰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1,003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審查制度精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及檢討改進之規劃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1,003萬8千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業務」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1,003萬8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辦理藥品查驗與管制藥品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藥品查驗登記經費3,753萬4千元,然109年度藥品查驗業務列2億0,345萬9千元較108年度1億6,767萬6千元增加3,578萬3千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藥粧管理業務」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2.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編列2億1,003萬8千元。針對近2年高血壓藥及胃藥頻傳藥品有部分原料藥檢出有不純物NDMA及NDEA,恐影響民眾健康及服藥風險,食藥署應儘速針對台灣藥品使用量之分析結果,對用量較高之藥品逐步進行檢測,採取風險管控措施,以確保藥品品質。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辦理醫療器材與化粧品管理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藥品及化粧品查驗登記經費670萬元,然109年度查驗業務列1億5,238萬4千元較108年度1億4,578萬5千元增加659萬9千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2.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醫療器材種類繁多,風險程度不一,且亦有侵入/植入與否之差異,因此管理機制各有不同。然而,現行醫療器材管理機制下,針對高風險、侵入/植入性醫療器材,並無追蹤機制,民眾使用後,未來若有品質疑慮,難以追蹤後續影響。日前即有「陰道人工網膜」爭議指出,歐美針對該產品禁用,我國仍因考量實務醫療需求而持續使用中,類似此項國際性存有爭議之醫療器材,在運用後如何長期追蹤後續影響,有賴醫療器材廠商及醫療院所之合作,留存使用紀錄以利主管機關對病人的權益保障事宜。因此,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針對一定風險以上、植入/侵入性之醫療器材之追蹤管理機制規劃。爰此,凍結「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一定風險以上、植入/侵入性醫療器材之追蹤管理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3.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日前爆出未取得GMP認證之「喜維克骨釘骨板系統」有超過7萬支違法骨釘、骨板流入市面,全台有81家醫院中鏢,包括台大醫院、成大醫院、三總等大醫院,且食藥署還無法掌握有多少骨釘、骨板已被用於病患身上。鑑於植入人體內之醫材恐對人體造成不良之反應,為保障民眾安全,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有效監督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六)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物檢驗及基礎資訊管理」預算編列6,098萬8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辦理藥物檢驗與資訊管理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中藥查驗登記經費557萬8千元,然109年度業務中藥查驗登記、新興生技藥品品質規範、市售醫療器材化粧品查驗共列1,034萬元,較108年度新興生技藥品品質規範、市售醫療器材化粧品查驗(不含中藥查驗登記)962萬元增加72萬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藥粧管理工作」之「藥物檢驗及基礎資訊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十七)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4,475萬5千元,該預算科目係作為毒品防制相關業務之用。此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購置毒品分析儀器設備經費399萬元,然分支計畫卻說明購置毒品分析儀器設備經費列1,100萬元,且108年度購置分析儀器經費列755萬元,二者數字不符,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十八)查知名藥廠葛蘭素史克(GSK)生產的胃藥「善胃得」(Zantac)驗出有致癌疑應的不純物N-亞硝基二甲胺(NDMA)成分,食藥署接獲通報後,立即針對含同成分雷尼替丁(ranitidine)藥品啟動清查作業,除抽驗健保用量大的「善胃得」同成分藥品外,也要求業者針對市售效期內所有同成分原料藥及製劑進行檢驗,隨即並宣告全面預防性下架。然因「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因此民眾持處方箋領藥時,藥師依法需通知原處方醫師更換處方,抑或民眾要再回去請原處方醫師更換該胃藥之處方箋。實務上民眾必須要重新掛號看診,額外花費時間跟金錢。如果原處方醫師出國,或者是掛不到號,更加引發民眾抱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邀集相關司署研議未領藥之民眾得以快速更換藥品之具體配套措施,並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九)依現行「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106條至第108條規定植入式器材,製造業者及其代理商或經銷商必須建立銷售紀錄,即可追溯與檢查所需,且「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已有納入高風險植入式醫療器材來源流向之管理條文,並藉由透過計畫研議符合我國實務需求之醫材追蹤追溯管理制度,以利後續規劃順利推動。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一定風險及公告品項之醫療器材來源流向管理機制規劃書面資料,以確保問題產品得以追蹤追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109度年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預算編列4,134萬7千元,日前新北學童營養午餐發生疑似食物中毒現象,新北市政府旋即抽查團膳業者亦發現違規,顯見團膳業者之食安觀念未能落實。另食藥署迄今未能強制將全國中小學營養午餐供餐業者納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登錄範圍,對於各縣市團膳業者之督導又未能訂定相關指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加強對團膳業者對於預防食品中毒之教育宣導,落實食品安全觀念,並加強符合性稽查,以維護校園營養午餐之衛生與安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一)108年中國非洲豬瘟疫情,107年元山蛋品液蛋事件、萇記泰安蛋品事件、永詠過期原料案、大創改標違法進口案、亞培凝結變質事件、蘋果西打懸浮物事件、蘿蔓生菜大腸桿菌事件等,近年來國內食品工廠稽查檢查率皆逾7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偕同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強化源頭管理、增進查驗量能及健全食品業者管理。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二十二)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之「建構完善藥品短缺通報、評估及因應作業計畫」委辦經費係辦理我國緊急缺藥之及時及預先評估,然目前發生藥品短缺由醫療院所通報,對於藥品原料藥之掌握度不足;為避免藥品短缺,食藥署除藥品短缺通報外,亦應建立原料藥短缺通報機制。茲考量計畫為109年度完備藥政管理重要政策之相關工作,積極鼓勵短缺通報,評估市場衝擊期間及調配控貨,以供應臨床使用,提昇民眾用藥可近性與國際缺藥訊息取得之落實層面精進管理策略,需經費挹注賡續落實推動,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建構完善藥品短缺通報、評估及因應作業計畫」工作內容。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三)針對我國多次表達欲與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卻屢遭美方點名包含智慧財產權保護、禁止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限制特定牛肉部位產品進口等議題,其中西藥專利連結已於108年8月20日施行,豬、牛議題則在在感受美方壓力。惟誠如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於101年時所言「即便是美國也應尊重台灣國情,這包括飲食習慣及現況……如果台灣過去都有在用瘦肉精,那反對就沒道理,但台灣畜牧業幾十年來都不用瘦肉精,若硬要的話,就是不尊重台灣的老百姓」,考量國人飲食習慣,豬肉食用量大,開放使用瘦肉精恐無法確保國人健康,且因豬肉在國內使用範圍非常廣,強制標示執行面上亦有相當困難。故為保障民眾健康及避免衝擊國內豬農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堅守既有管理模式,勿為經貿談判犧牲國人利益。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二十四)依報導,加拿大相關團體研究發現,塑膠類之茶包袋,經熱水沖泡後,會含有高達百億以上之塑膠微粒釋出至茶液中。各式各樣的塑膠製品充斥人類日常生活中,這些大量的塑膠製品經使用廢棄,除了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外,所產生的塑膠微粒,也由環境經由食物鏈進入食品中,此現象已引起社會大眾,對於會不會造成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進一步危害身體健康,產生疑慮。現在,塑膠茶包袋會有塑膠微粒的釋出問題,此議題不同於環境污染,理論上,應為食品安全管理可控管,社會大眾應會更加關切。之前,濾掛式咖啡濾袋也因類似溶出有害的強濕劑問題,引發社會高度的重視和關切。依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調查檢驗,我國的咖啡濾袋使用的絕大多數是聚丙烯,沒有強濕劑的問題。如果,依加拿大相關團體的調查,這次會釋出塑膠微粒的茶包袋,正是包括聚丙烯在內的塑膠製品,那濾掛式咖啡會不會有同樣令人關切的問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此事,於1年內完成食品中塑膠微粒風險研究。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6億0,777萬3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200萬元(含「健康智慧雲端一站式服務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億0,577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編列5,851萬6千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起護病比入法,促使「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護理費加成成效端賴各醫院於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網服務系統(VPN)自行填報之急性一般病床護病比,然填報正確與否缺乏監督機制,致政策推動至今之成效仍未臻明確,亦難以確保在現行連動機制下醫院是否實際將資源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或福利與勞動權益改善。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廣納各方意見後,訂定監督評核機制,提出監督各層級醫院填報檢討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09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編列5,851萬6千元,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提供行動不便患者「以病人為中心」之全人照護,發展在地化居家醫療,自104年起試辦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而衛生福利部於108年7月19日起實施「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目的為提供失能個案「以個案為中心」的醫療照護及長期照顧整合性服務。2計畫都是希望「以病人為中心」,且提供「在地化」醫療為主要目的,顯見其「將醫療送到失能病患居所」的概念,此亦為日本在宅醫療中「在宅」即為「生活的場所─家」的概念。然而居家醫療推展至今,入住於機構的失能者並未納入居家醫療之適用範圍,雖然現階段住宿機構得以特約醫療機構的方式獲得固定時段支援,然而隨著機構住民年邁後的共病症提升,顯有不敷需求之情況。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有條件適用於住宿機構住民」提出研議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雲端一站式服務計畫」編列1億4,405萬元,期透過「健康存摺」系統的推廣,加強健康資料之多元加值運用。惟整體查閱使用情形不佳,且如何擴充該資料以為健康服務提供者執業安全之考量,期符合多元加值之運用。爰此,「健康智慧雲端一站式服務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上述問題於108年12月底提出SDK管理辦法及推廣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編列23億3,753萬1千元。經查108年5月護病比正式入法後,「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護理費加成應合乎行政院允諾同意之提高護理薪資訴求,要能實際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及福利與勞權改善。惟查現行健保署機制未能準確掌握醫院分配。爰此,凍結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12月底前進行護病比成效調查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適切規劃,並公開護病比加成點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落實門診減量,自107年度起要求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量應較前一年度降低2%,並以5年減量10%為目標。然行政院自108年5月1日起實施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單位人員至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所有縣市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等就醫免除健保部分負擔之「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該方案保障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單位人員身心健康,及對其在職期間為國奉獻給予肯定固值認同,惟於政策執行之初,論者即有提醒限定上開醫療機構,恐會造成影響民眾就醫習慣,影響門診減量成效,詎衛生福利部對此仍不以為然,直言此方案與分級醫療無干。但揆諸審計部提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其中即有指出該方案實施醫院不乏區域級以上者,不易引導民眾至適當層級院所就醫。為通盤檢討上開方案與門診減量、分級醫療政策之影響,爰針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第3目「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預算編列2,033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五)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4月1日給付免疫療法,針對8項癌症、11個適應症,總預算8億元,提供800個名額,原本預計供不應求,然而迄今仍有數十個給付名額,甚至檢討會議人員認為「IO預算很夠用」,導致不符資格癌友只能繼續自費,承擔龐大經濟壓力。當初健保署因為預算有限設下窄門,給付標準嚴格且高標,且未具有合理性(按:以治療非小細胞肺癌藥物為例,健保署的設定給付條件「生物標記表現量」≥50,與食藥署規定生物標記表現≥1或不需檢測生物標記,就能用特定IO藥物治療,即不符合醫學上科學根據),導致真正有需求的病友不得其門而入,用不適合指標訂立嚴格給付標準,應立即檢討改善,以體現健保照顧重症病患之精神,減輕癌症病友負擔並給予活下去機會。爰針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預算編列2,033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放寬給付條件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六)109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分支計畫編列5,851萬6千元,其中4,951萬1千元係委辦費,依其說明及其所列委辦計畫中,其第7案:「擴大應用醫療科技評估機制及建立多元評估模式,強化健保資源合理配置」,該案係健保署委託CDE針對新藥及特材之性能、療效、健保財務影響等做系統性分析,完成之報告作為健保署專家會議討論之基礎及共擬會議委員於審議藥品及特材給付時之參考。然廠商申請藥品或特材之給付案件,依使用者付費之原理,理應由廠商支付進行HTA報告之經費,然卻由國家編列預算委由機構進行評估,若認為HTA之臨床及經濟效益評估確有其必要,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委託執行HTA案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向廠商收費之可能性,以符公平。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七)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科目編列5,851萬6千元,存在下列問題:108年3月11日衛福部專案報告(區域級(含)以上大醫院門診推動減量措施,自107年7月起每年減量2%,逐年增加減量目標,5年達減量10%)內容指出:「分級醫療之推動涉及民眾就醫習慣之改變及各層級醫療院所現行提供醫療服務之行為,具有一定之困難度,非短時間內可以完全改變,本部秉持持續推動之決心。」惟分級醫療制度並未將城鄉差距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造成就醫選擇性低及可近性等差異性,列入考量,致雲林縣區域醫院紛紛自我調降醫院評鑑等級為地區醫院。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適度考量調整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減量之配套措施,含因地制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八)鑑於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已推動十餘年,惟收案人數占比低於二成,整體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度仍有提升空間。雖然自93年度全國參與醫療群從269群,於107年度增加至567群,但是照護收案人數占納保人口比率僅19.82%。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明(109)年6月底前提出檢討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九)「病人自主權利法」今(108)年1月上路,經查當時衛生福利部所發布之新聞稿指稱,刻正規劃推動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計畫,對於無法或不便出門的失能個案,可透過家庭醫師到宅協助進行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之簽署。然迄今民間團體反映仍未見相關方案或健保給付之資訊,也無基層診所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案件,與政府推動分級醫療照護、在地健康守護之政策背道而馳。此外,美國、加拿大等國健保針對罹病長者或病友優先給付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費用之經驗顯示,明顯可減少健保末期無效醫療費用及提高健保資源使用效益,然衛生福利部始終未提出相關針對如失智、癌症或衰老病患之補助方案,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邀集相關醫事團體研議相關補助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以107年9月27日健保北字第1071504808號函,略以血液透析過濾術仍屬血液透析項目,特約院所不得再向保險人收取額外費用,或要求自負差額。然血液透析過濾術既屬高階產品,所使用之醫療器材確有優於血液透析術之價值,若採齊頭式支付似有違論質計酬之本旨。且如此作法,亦將造成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不願使用血液透析過濾術,剝奪病患得選擇較優質產品之機會。故為保障病患醫療自由選擇權利,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應通盤檢討血液透析項目中允許病患自付差額或自購醫療器材之可行性,並於109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一)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4月1日給付免疫療法,針對8項癌症、11個適應症編列8億元用於給付800個名額,原本因預算有限而設定給付條件,導致有需求而不符資格癌友自費,承擔龐大經濟壓力,然迄今仍有數十個給付名額,為體現健保照顧重症病患之精神,減輕癌症病友負擔,並給予癌友活下去的機會,應立即檢討改善給付標準。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動發函蒐集相關病友團體意見,並就病患療效評估資料,提供專家會議及藥物擬訂會議討論檢討給付條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二)有鑑於我國現行公共托育服務量能嚴重不足,0至2歲的公共托嬰中心托育比例僅18%,2至6歲非營利和公立幼兒園涵蓋率約為36%,因為缺乏平價、優質的托育場所,育兒家庭被迫面對工作與育兒擇一的難題,夫妻間收入較低者不得不辭職在家帶小孩,收入較高者則勉力增加收入來負擔經濟,卻導致家庭成員總繳健保費用隨之提高,變相懲罰育兒家庭。經查,衛生福利部於104年已針對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進行討論,邀集學者專家成立長期規劃小組,對於健保費率、藥品差額負擔、收取保費為家戶總所得、補充保費等項目以照顧弱勢為核心價值進行討論,至今仍未見健保署因該檢討報告而調整投保金額等級之討論方案,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儘速推動健保收費制度改革。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線上健康資料查詢系統,提供民眾下載運用個人健康及就醫資料,期能促進民眾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並提供醫師開立處方參考,提升醫療照護安全與品質。經查健康存摺使用人數已由103年底0.4萬人,逐年成長至107年底102.5萬人、108年7月底137.5萬人,略見健康存摺推廣之成效,惟108年7月底健康存摺使用人數137.5萬人,其中查閱1次之人數達51萬7,756人(占比37.54%),且查閱次數5次以下者達61.86%,顯示整體推廣度仍有努力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透過多元管道推廣健康存摺,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起試辦家庭醫師計畫,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觀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該署推動家醫計畫十餘年,收案人數、參與診所數及參與醫師均逐年成長,其中107年度計有4,558家基層診所加入及5,924位醫師參與,照護之收案人數達473萬餘人,逐漸展現計畫之執行成效,並符合世界強化社區基層醫療之潮流,惟查收案人數雖占納保人口比率僅19.82%,但占多重慢性病及高利用病人之占率達54.4%,確能將資源用於需要的地方,但仍有提升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參採各界建議修訂計畫、拓展醫療服務於真正需要的病人,落實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五)依近期健保財務評估,面臨人口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及需求日增等影響,保險收入的成長未及醫療支出之成長,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的問題,致財務收支短絀逐年擴大,若以現行保險費率4.69%預估,安全準備僅能支撐至111年,將面臨健保保險費率調整之壓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討改善並及早因應,俾利健保財務穩健運作。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六)為改善醫療體系失衡狀況,引導民眾改變就醫習慣,提升醫療效率,促進醫療院所分工合作,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推動分級醫療相關措施,並自107年第3季起實施區域級(含)以上醫院門診減量措施,以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門診件數每年應降低2%,達5年降低10%為目標,推動後107年第3及4季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整體門診下降件數達2.3%,達成原設定減量2%之目標;惟政策實施以來,各界對於執行方式各有不同意見,加以該項政策對於未達標者將依其超出件數予以核扣門診申報費用點數(107年第3及4季共核扣約5億點),似有衝擊部分院所經營之疑慮,且部分區域醫院因無法達到門診減量措施,衍生降級之負面效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務實檢討並衡酌各界建議,適時研修配套措施與執行方式。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18億4,811萬6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40萬元(含「精進臺灣環境健康」20萬元、「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中「建置智慧健康城市計畫」之「委辦費」20萬元)。
(二)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5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4,756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編列9,244萬6千元。全台目前約有200萬特殊需求者,其中包含發展遲緩幼童、特教學童、身心障礙者、失能長者等,其恐因無法明確表達視力問題或眼部不適,且未獲得即時性篩檢機制介入而導致延誤就醫。提供特殊需求者全面性的眼科檢查,可及早發現視力問題,亦能避免後端因延誤就醫所衍生的醫療與照顧負擔。然而,現況下對於上述政策之基礎資訊仍付之闕如,有待了解與釐清。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進行「身心障礙機構視力與眼疾調查」建立基礎數據,以利未來身心障礙者眼科篩檢之後續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3億6,424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衛生所為服務民眾健康之第一線,衛生福利部諸多業務,皆有賴地方政府衛生局與衛生所共同推動方可達成,惟各司署交辦業務項目繁雜,衛生所工作負荷逐年增加,針對衛福部下交衛生局(所)工作項目,請儘速建立衛福部及衛生局推動社區衛生計畫交辦衛生所執行之作業原則,及若經評估需由衛生局(所)所推動,衛福部司署或衛生局應編列足夠的經費,補助衛生局(所)聘用所需醫事人力,以利推動業務。爰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3億6,424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8年12月15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據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108全台護眼趨勢調查」顯示,國人平均每日使用3C裝置(電視、電腦、智慧型手機)逾10.7小時;且乾眼症、白內障也有年輕化趨勢。查衛生福利部資料統計106年10至30歲人口,有3,329人因白內障而就醫,較105年增加5.4%,直逼60至69歲老年族群;並經國際防盲組織(IAPB)預估,109年台灣眼盲與中重度人口視力障礙人口約占0.21%與1.69%,高於鄰近國家;眼科學會調查更顯示,10至19歲青少年乾眼症比率自107年的3.6%上升至今年的12.1%,呈現倍數成長,顯見國內視力預防保健成效不彰。爰此,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國內眼疾盛行率逐年上升之情況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3.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措施,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然實際執行結果,全國僅6市衛生局自行或委託轄內醫院提供早產兒追蹤關懷服務,對母嬰健康之保障允有不足。且鑑於過去10年來,國內35歲以上的高齡初產婦比率持續上升,又高齡(超過35歲)產婦生下早產兒的風險,為一般孕婦之二倍,嬰兒出生後亟需相關醫療照護資源,及衛教關懷服務,以掌握療癒黃金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結合既有政府與民間資源,建構早產兒連續性照護服務模式,爰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中明載衛生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為「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亦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針對早產兒負有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等責。國民健康署曾於106年度進行「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追蹤關懷先驅計畫」,後續亦以相關研究進行早產兒醫療利用之分析,然而始終尚未建立具效益之追蹤關懷模式。爰凍結「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酌過去民間相關經驗及新北市衛生局於108年度起針對早產兒之追蹤關懷試辦計畫成果,明確建立國家整體之早產兒追蹤關懷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5.有鑑於醫療改革基金會調查發現,健保西醫診所在「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廁所」、「無障礙溝通」3項指標皆達標診所僅5%。另查政府推動多年之高齡友善照護機構認證609家中竟只有1家診所,然國民健康署卻僅回應,將於今(108)年底施行友善診所試評計畫,且家數可能僅有個位數,引發病友及權益團體不滿,監察院也已對此展開調查。爰凍結「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提出讓醫療網每個次醫療區或各縣市,都有無障礙示範診所之具體方案或獎勵計畫。
(2)研議將政府過去推動醫院友善就醫所發展之各種協助溝通之軟體、影片、衛教單張、藥袋或貼紙,建置通用版本或公版資源,提供診所免費使用,以提升基層就醫溝通無障礙服務所需之資源。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徐志榮
(三)根據美國疾病管制暨預防中心研究指出,吸食電子煙可能導致罹患肺部疾病,全美國估計由電子煙引起的肺部疾病病例已超過450例,並且至少5人係因吸食電子煙而喪命,目前全球已有數十個國家頒布電子煙相關禁令,惟我國並未針對電子煙訂定明確法律規範,違法攜帶電子煙入境之情形更層出不窮,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全國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由103年的2.0%與2.1%,上升至107年的2.5%與4.5%,增加近一倍,推估有5.2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顯見國民健康署對電子煙之菸害防制宣導不足,危害國人健康。爰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預算編列409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對電子煙之菸害防制宣導,研擬具體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四)109年度國民健康署新增5項委辦計畫,共計編列1,060萬1千元,其中「HPV疫苗接種相關之認知與評估計畫」、「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及「空污與健康防護策略研析計畫」列入「科技業務」工作計畫,與「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有關2項列入「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惟各計畫預期效益(詳附表1)皆以辦理目的、內容或方式表達,缺乏量化衡量指標,難以呈現具體效益,不利日後績效評估。綜上,109年度預算案新增5項委辦計畫,宜建置量化績效衡量指標,以利日後效益追蹤評估。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行政院核定計畫目標,於採購公告需求說明書內訂定量化指標,並確實執行。
|
計畫名稱 |
期程 |
109年 度預算 |
預期效益 |
|
合計 |
|
10,601 |
|
|
HPV疫苗接種相關之認知與評估計畫 |
109 |
2,628 |
評估政府推動公費HPV疫苗接種政策後,民眾對HPV疫苗認知情形及疫苗接種情形,以利後續政策參採及衛教宣導方向調整。 |
|
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 |
109-111 |
1,300 |
分析影響中壯年族群過重及肥胖的個人因素、情境因素、社會和環境因素不同面向決定因子,並針對我國中壯年族群體重過重及肥胖者發展可自行營運之具實證服務模式。 |
|
空污與健康防護策略研析計畫 |
109-112 |
1,973 |
發展個人自我防護、介入及民眾溝通工具,提出空污與健康識能介入與保健防護策略。 |
|
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運用APEC平台辦理慢性病相關研討會 |
109-110 |
3,000 |
辦理非傳染病防治及健康促進領域研討會,邀請該領域產官學領域人員與會,會中交流推展經驗盼與各國互相交流,攜手合作創造亞太地區全民均健,以期能建立雙邊及多邊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合作網絡。 |
|
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健康促進與非傳染病防治人員訓練及運用資通訊科技研究合作計畫 |
109-110 |
1,700 |
結合健康促進核心能力建構協作中心夥伴國家,以資訊與通信科技在非傳染病的運用為主題進行資料蒐集及研究分析,以期日後能建立雙邊及多邊資通訊科技於公共衛生及健康促進合作計畫。 |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五)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辦理四癌篩檢,訂有年度四癌篩檢陽性追蹤率之績效指標,然據衛生福利部107年度施政績效報告,107年度之四癌篩檢陽性追蹤率較106年度微幅下滑。其原因固然為口腔癌及大腸癌陽性個案追蹤困難度較高,醫護人員雖已盡相當努力洽催,仍囿於民眾抗拒性而遇有困難。然四癌篩檢之初衷,既係為達早期診斷、早期治療之目標,國健署自尚須精進改善,與研謀如何協助醫護人員洽催,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補助地方衛生局四癌篩檢陽性追蹤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六)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HPV疫苗接種相關之認知與評估計畫」預算262萬8千元,旨在辦理接種者對於HPV疫苗及子宮頸癌認知調查,評估計畫推動初步成效。然而,HPV疫苗施打政策自107年底開辦,政策推動前即應完成相關該政策之民眾認知與評估工作,以利政策之推展與相關衛教宣導。而在HPV疫苗接種政策推行後,國民健康署亦應針對子宮頸癌整體防治策略提出中長程之規劃,以利未來相關資源之有效運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強化落實HPV疫苗接種之監測與評估,並於該計畫完成後,將成果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七)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保健雲計畫」編列481萬2千元,較108年新增「雜項設備費」220萬元,然其說明欄中未見相關說明,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檢討「保健雲計畫」辦理方向,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八)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治新策略」下編列207萬3千元,「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治新策略」之內容為「針對環境危害對民眾健康威脅及健康識能議題,蒐集各重要國家或國際組織之文獻、政策指標及評估趨勢,並系統性回顧國內外相關文獻、政策指標及評估趨勢,進行國內外相關情境及背景分析」。現行空氣污染及健康相關之研究眾多,研究中不乏各項文獻回顧,本計畫應可參酌現有之研究成果後,針對健康識能與政策轉譯進行強化。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辦理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環境健康識能傳播。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九)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預算編列409萬6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台灣營養狀況變遷調查」的目的是建立全國性營養調查機制,監測國人營養健康之變化趨勢,作為政府擬定營養健康政策之重要參考指標,惟網站資料久未更新,最新消息最新一筆為106年、次筆為102年、98年。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檢討與加強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數據發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國民健康署執掌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109年度於「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編列預算409萬6千元,管理健康監測資料提供與使用,辦理與健康傳播、健康促進有關事項之獎勵事宜;預期達到確保各項健康監測資料對外提供及使用規範之落實與合理有效使用,增進資料加值運用效益,以及提升公衛人員對健康傳播之專業識能,以有效增進民眾健康識能相關業務、提升健康促進傳播能見度,進而提升健康識能。衛福部國健署的「國人吸菸行為調查」顯示,我國成人吸菸率近年有下降趨勢,在97年為21.9%,陸續降至106年的14.5%;室內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在97年為27.8%,陸續降至106年的5.3%。然而室外非禁菸的公共場所的二手菸暴露率在97年為36.2%、陸續成長至106年的49.8%;家庭內的二手菸暴露率同樣有增長趨勢,97年為26.3%,106年提升至24.3%。然而,國健署卻未致力於分菸政策的研議與推動。綜上,顯示國民健康數據的發表並未能進一步落實在政策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就整體菸害防制工作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十一)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婦幼及青少年健康保健」預算編列555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國健署107年12月公布之「臺灣肥胖防治策略」指出,我國有高達93.9%國中生、88.9%高中學生及83.6%成人(19至44歲)每週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另有61.5%幼兒(3至6歲)、54.1%之7至9歲兒童及46.5%之10至12歲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糖果;此外,有86.1%之3至6歲幼兒及七成以上7至12歲之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餅乾零食類食物。因年輕族群熱量攝取增加,且生活方式漸趨靜態久坐,使得肥胖及代謝疾病之盛行率大幅增加。就各年齡兒童之過重及肥胖盛行率分析,102至105年4至6歲學齡前男童之過重及肥胖率20.4%,較上期調查年份降低9.3個百分點,惟7至12歲國小學生過重及肥胖率仍為30.6%,與82至85年之19.6%相較,增加11.0%;如以臺灣5至17歲兒童肥胖盛行率與APEC 20個國家比較,男童及女童皆排名第11,而與APEC 11個亞洲國家(汶萊、中國大陸、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及越南)比較,男童排亞洲第5,女童排亞洲第4,顯示我國兒童肥胖盛行率與國際比較,仍有改進空間。由於肥胖正是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生成的一大主因,若不重視肥胖問題,罹患高血壓的風險自然隨之升高,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二)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臺灣肥胖防治策略」指出,我國有高達93.9%國中生、88.9%高中學生,每週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另有61.5%幼兒、54.1%之7至9歲兒童及46.5%之10至12歲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糖果;此外,有近九成之幼兒及逾七成之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餅乾零食類食物,以致我國7至12歲國小學生過重及肥胖率高達三成,5至17歲兒童肥胖盛行率於亞洲國家中亦有相當改進空間。故國健署辦理兒童青少年保健肥胖防治推廣相關計畫,應落實追蹤管考,以逐年下降肥胖盛行率為目標,強化相關保健服務措施,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三)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臺灣肥胖防治策略」指出,我國有高達93.9%國中生、88.9%高中學生,每週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另有61.5%幼兒、54.1%之7至9歲兒童及45.5%之10至12歲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糖果,因此我國7至12歲國小學生過重及肥胖率高達三成,嚴重影響小朋友身體發育及健康。因此國民健康署應加強辦理兒童青少年保健肥胖防治推廣相關計畫,逐年下降我國學童肥胖率,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四)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6億5,079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國家發展委員會預測114年臺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因人口結構老化快速,加以慢性病與共病現象,國人罹患三高盛行率呈上升之趨勢。依據104至107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18歲以上國人高血壓盛行率達25.06%(詳附表1),平均每4人中就有1位罹患高血壓,高血壓盛行率亦隨年齡增加而上升;且國人與高血壓有關之心血管疾病死因,包括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及高血壓性疾病等,分列第2、第4及第8位,顯見高血壓疾病管理及預防實刻不容緩。惟近年來高血壓盛行率仍難獲得有效抑減,依據107年版衛生福利年報分析,107年10大死因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之76.8%,以慢性疾病為主,其中高血壓性疾病位居第8,與95年相較提高2個順位,故高血壓對於國人健康之威脅實不可輕忽。另根據國健署辦理之102至104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針對20歲以上民眾高血壓之自知率及控制率進行統計,發現40歲以上之民眾對血壓值正確觀念高於七成及控制率超過五成;然20至39歲民眾對血壓值之自知率僅達三成餘,控制率僅二成餘(詳附表1);凸顯國內年輕族群可能缺乏肥胖與高血壓關聯之危機意識,對於高血壓自知率低,更可能成為國人血壓健康之一大隱憂,對高血壓認知與管理防護仍有待加強。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精進相關計畫推動,以提升高血壓防治成果。
|
項目 |
年齡層 |
男 |
女 |
合計 |
|
自知率 |
20-39歲 |
24.6 |
57.5 |
34.2 |
|
40-64歲 |
70.3 |
80.4 |
74.2 | |
|
65歲以上 |
79.1 |
82.1 |
80.7 | |
|
控制率 |
20-39歲 |
18.2 |
35.3 |
23.2 |
|
40-64歲 |
45.3 |
59.6 |
50.9 | |
|
65歲以上 |
56.7 |
59.1 |
57.9 | |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係為建構與新南向國家健康促進與非傳染病防治人員訓練網路及運用資通訊科技研究合作計畫,執行期間為107至110年,惟該計畫執行迄今,對於台灣之外交或國人應有實質效益,為將我國優異經驗於國際會議分享,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務實辦理相關會議,以提升台灣國際地位及能見度。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科目編列6億7,249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08年3月11日至3月16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團赴日「考察婦幼健康照護政策」,該次考察報告於108年6月11日出爐,報告指出:因應少子化世代來臨,孕產婦與新生兒的健康,成為世界各國重要的健康議題。近年來我國政府持續精進孕產婦及兒童的健康照護政策,惟台灣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與部分開發國家相比仍有差距,特別是日本的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僅約為台灣的一半,其婦幼健康照護政策應有值得借鏡之處,希望藉由考察日本婦幼健康照護政策,以作為我國兒童醫療服務網絡建置及婦幼相關政策擬定之參考。據其考察心得及建議,諸如:整合親子服務、提供12至14次產前健康檢查及檢查項目(24週內每月一次,24至36週每二週一次,36週以後每週1次)(較我國多提供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弓形蟲、巨細胞病毒、子宮頸抹片檢查及非壓力試驗等)及產後1至2次健檢、將孕婦及兒童合併成母子健康手冊、發展低出生體重早產兒手冊、日本產前檢查發現高風險孕婦或高風險胎兒則將母體立即轉診至大型醫院保護母子健康以降低生產風險……等,報告所建議之相關政策,均未體現在政府施政面向,顯然考察有浪費公帑之嫌。
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負有編列各年度用於預防保健服務的公務預算之責,採取當年度預先撥付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為執行的預防保健費用,至年度結餘時如遇撥付不足,則以次一年度預算撥補前一年度不足部分。
經查至107年度截止公務預算加上菸害防制基金合計累積需再補給健保基金之實際短絀達16億2,200萬餘元;根據國民健康署108與109年度預算書中所編列關於「國民健康業務」之公務預算分別為15億2,088萬3千元及13億6,424萬元。依據前述撥付不足之處理原則,不只年度預算不足以還掉欠費且無法確切執行預防保健之業務。
國民健康署編列之公務預算不可能完全當作償還之用而沒執行預防保健業務,然經年累月累積下來,勢必對於健保基金產生影響,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妥謀具體還款方式或另找其他財源方式以因應此一問題,以確保健保基金財務健全運作。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9年度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針對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共編列新臺幣6億7,249萬元。
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規劃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並由國健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分別推動及辦理,以助早期療育資源快速普及,維護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福利權益。
目前兒童早期療育資源分由國健署及社家署各自辦理,福利補助、醫療資源、主責機關及單位未確實整合業務及職能,除委託辦理機制不一,致民間團體不易依循承辦邏輯及事項,且民眾須多方洽詢,使得掌握申請早期療育相關補助及醫療資源等資訊。
爰此,請國民健康署及社會及家庭署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醫療院所等代表,共同研議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業務整併之可行性,並以國民健康署作為衛生福利部推動早期療育業務之單一窗口,以助民眾順利快速取得早期療育相關資源。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十九)查為促進人類生存與永續發展,實踐平等與人權,並在社會、經濟、環境上達成全面性整合願景,聯合國104年9月通過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其中目標三「確保健康及促進各年齡層的福祉」(Good Health And Well-being)旨在確保健康生活並促進所有人的福祉(Ensure healthy lives and promote well-being for all at all ages),其子目標包括:降低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再查,為改善我國兒童死亡率水平,並提升兒童可預防死因之掌握與提供兒童死因回溯分析規劃,國民健康署參考多國經驗自105年起開始辦理台灣兒童死因複審及分析相關計畫,並在台中市、花蓮縣及高雄市等地進行試辦,計畫預期以透過「跨領域整合」、「分析兒童真實死因」及「資訊共享」等3要素以達成預防兒童死亡之目標。
但查,自108年5月起針對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共辦理3場相關會議,會議結論包含:定期編製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報告及公布分析結果,並預定於執行1年後進行成果報告;研議中央與地方衛生局之資訊系統整合或建置相關資料交換平台;針對個案討論應邀集跨部會、跨專業、學門及民間團體參與。顯示出此計畫之執行橫跨長時間並涉及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之協調、中央各部會間之協調,以及政府與民間團體之合作。然,降低兒童死亡率為我國迫切需達成之目標。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將此案提至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討論,提高相關討論層級,協助計畫進行中央、地方、專業及民間團體之協調,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查衛生福利部為促進孕產婦女心理健康,進行包含召開研商孕產婦女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會議、開發孕產婦女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資源、召開研商孕產婦身心健康共同照護會議、製作孕產婦心理健康衛教課程影片及委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孕產婦心理健康促進活動等工作,並於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網站中整理相關資源及資訊。
再查為免民眾於各機關網站間耗時費力搜尋有關資源,國民健康署設有「送子鳥資訊服務網」整合衛生福利各項資源,並依「結婚」、「懷孕」、「分娩」、「新生兒至學齡前(0至6歲)」、「學齡兒童至青少年(6至18歲)」等5個階段提供相關整合資訊。
但查送子鳥資訊服務網作為孕產婦相關資訊之知識庫,卻針對孕產婦相關身心健康問題無多著墨,無論是產前之心理建設資訊、資源,用以協助孕產婦面對生產焦慮等資源提供,或者面對是否有可能面臨產後憂鬱,以及產後憂鬱時該如何處理等資訊,僅以1頁「認識產後憂鬱症」帶過,網站資訊所提供的支援強度明顯與部本部內針對促進孕產婦身心健康之目標不符,且上述內容還需經過3層路徑搜尋始得找到,顯見相關資訊之易達性及可近性有待加強。
耑此,為透過既有資源及管道,融入心理健康促進,以達成推動孕產婦心理健康促進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整合並加強孕產婦心理健康相關資訊內容,並將其放置於明顯易達之處以健全送子鳥資訊服務網,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一)國內近年來爆發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但許多食品安全受害者並未獲得政府完善的後續追蹤及治療,雖許多危害物質與健康效應之因果關係尚未有完整證據,政府仍須提供受害者長期的追蹤健康照護及健康相關指引。故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擬長期計畫,針對過去及未來可能的食品安全受害者進行健康照護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與提案委員提供書面報告及說明。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二十二)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空氣污染是慢性病的共同危險因子,可透過減少空氣污染減少所致之中風、心臟病、肺癌及慢性和急性呼吸道疾病等(含氣喘)之疾病負擔。鑑於民眾關心空氣污染和健康之間的關聯,惟現今因訊息經常多重且混亂,造成民眾無所適從,衛福部應以健康為著眼,協助民眾釐清問題並予以因應,另因空污而衍生之疾病於醫療院所端加強服務提供者之健康識能。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民眾關心空氣污染對健康影響之議題,發展提升民眾及服務提供者環境健康識能之計畫,並提出室外(內)與個人自我防護建議,強化宣導個人保健與健康防護工作,提升民眾健康。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二十三)B型肝炎是國內感染人數最多的病毒性肝炎,其次為C型肝炎,兩者都是造成國人慢性肝病與肝癌死亡的主要原因,而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每年造成約1萬3,000人死亡,肝癌更是高居癌症死因第二位,大部分肝病的發生,並沒有明顯症狀,民眾發現時通常為時已晚,導致治療效果不佳,造成遺憾。根據國民健康署107年電訪3,703名25至64歲民眾的健康行為調查結果顯示,仍有三成民眾未曾抽血進行B、C型肝炎檢查,也顯見民眾對於B、C型肝炎認知不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相關宣導策略,宣導B、C型肝炎篩檢的重要性,提升民眾健康識能,除增加篩檢率外,更強化民眾對於B、C肝炎相關防治與後續追蹤治療之認知與行為。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226億5,641萬5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原列1億5,676萬9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3目「一般行政」30萬元。
(二)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30萬元(含「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中「業務費」20萬元、「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6億5,581萬5千元。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公開」共編列新臺幣1,005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等經費。然預算說明中卻有社區發展季刊線上平台經費377萬元,與「社區福利線上申請與實證決策模式計畫」有何干係?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公開」預算377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共編列新臺幣251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委外辦理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又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般事務費與旅費30萬元,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結合運用」共編列新臺幣126萬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結合運用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委外辦理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研究分析,又編列資訊設備費50萬元,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結合運用」預算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共編列新臺幣616萬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建置「育兒津貼資訊系統」與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計畫名稱不符,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強化社會福利實證決策模式」,共編列預算276萬6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強化社會福利實證決策模式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委外辦理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研究分析,又編列資訊設備費50萬元,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強化社會福利實證決策模式」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共編列預算1,335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資訊設備等經費。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表示一般行政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員工入口網改版1,257萬6千元,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該資訊系統列1,214萬3千元,二者數字不符,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七)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2億5,717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家庭支持服務、家庭福利服務、收出養服務等相關經費。然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等經費899萬7千元,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該多元服務列7,724萬6千元,二者數目明顯落差,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09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73億8,425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173億8,425萬5千元,主要辦理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青少年相關福利服務推展,以符合各公約之精神。惟截至107年底,未依各公約施行法所定期限完成法令修正者計423案,其中超過八成由衛福部社家署統籌,其中包括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共373案,已逾法定至多3年之改善期限,進度不甚理想,允宜賡續檢討。爰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8年1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173億8,425萬5千元,有鑑於監察院今(108)年6月公布調查意見,針對「政府各類育兒津貼及實物給付育兒、非營利幼兒園及托育公共化等措施,是否符合現今民眾需求等情」一案,認為107年8月「托育準公共化」實施以來亂象百出、政策倉促上路未採取因地制宜措施、亦未解決托育量不足及資源分配不均,並有排擠地方政府其他社會福利支出等情事;且規劃期程過於倉促、欠缺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足夠之溝通,且事前未落實資源盤點,復加地方政府執行人力等相關配套資源均未能到位,貿然推動,致政策上路後亂象百出,民怨不斷。而政策執行後採滾動方式邊實施邊修正,致地方政府無所適從,顯見主管機關之托育政策規劃明顯未盡周延。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政策規劃之具體改善計畫與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之強化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3.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0條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
查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項目及基準中第12點乃「擴增地方輔具中心服務量能」補助縣市政府以布建輔具中心及輔具服務據點、強化整備地方輔具中心長照輔具服務人力,且前項規範第13點亦補助充實輔具服務專車,其中所需服務項目之一為:輔具宣導、展示及體驗服務:以巡迴外展方式提供輔具展示、操作及體驗服務。
但查我國雖各縣市皆設有輔具中心,卻分布不均,致各縣市偏遠地區潛在之需求者未能接觸輔具相關資訊,更遑論體驗輔具操作。
為促進相關輔具之展示,應結合提供居家醫療服務或居家長期照顧服務之診所或長照單位,藉由診所或長照服務單位發掘潛在需求者,並藉以提供相關資訊,甚至展示輔具、協助體驗操作及教學。
耑此,凍結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200萬元,並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個月內召開相關會議研議結合前開單位之外展模式,並制定可供體驗之輔具類別,例如:衣著用輔具、居家用生活輔具、飲食用輔具、相關行動輔具等,俟依前開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編列2億9,315萬3千元,主要辦理老人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輔導、考核、獎勵、檢討,及老人福利推廣等相關業務。透過衛福部於107年公開之「第七次老人狀況調查」報告發現,各項老人福利措施中,除居家服務外,其餘措施認知比例僅約二至五成,顯示長者對於各項老人福利措施明顯認知不足,且多數照顧者未使用政府長照資源或服務,允宜賡續檢討。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各項老人福利措施加強宣導推廣之整體規劃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2億8,306萬3千元,老人服務不該僅限於長照或供餐等服務,應是廣泛而且符合長者各項食衣住行之需求,然目前政府在相關資訊揭露上,仍然處於非常貧乏的狀態,單就長照服務,民眾就經常陷入不知道要如何找起資訊的窘境,爰此政府於老人福利服務的推展上,應該結合更多團體,強化資訊的傳播,讓民眾能清楚理解哪邊可取得所需資訊。然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的經費,總共2億9,315萬3千元,但獎補助費就編列2億8,306萬3千元,恐在業務實際推展上,無法發揮實質功效,故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並請積極督導雲林縣斗六市老人活動中心興建案辦理進度。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編列預算22億1,130萬7千元,查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制定於103年,並於108年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之機會,政府應採取有效的法規措施,以確保兒少於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程序中陳述意見之權利,爰修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要求行政院推動該公約相關工作時,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出席會議。
然查,我國針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設立專網,以推展相關觀念及教材,而網站所公佈多元教材中,其中「兒童權利公約」之教材乃99年由前內政部兒童局所出版之書刊,除不利閱讀及檢索外,其中附錄等資訊多引用舊有之法規,例如,內文中所附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歷經十餘次修法,且該法已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此外,該書籍亦未加入我國最新「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內容,實有更新之必要。
再查,前開網站所提供之教材多樣,包括手語版、視障版及兒童版,乃展現多元文化之精神。惟語言之呈現仍待加強,查除中國及港澳地區之配偶外,108年我國外籍配偶約達18萬餘人,約占總數三成四。為使兒童權利公約之相關人權觀念能普及台灣社會,以防不當管教甚而虐待之情事發生,應增加教材之語言多樣性。
綜上,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20萬元(除獎補助費外),並於3個月內檢討現行公布網站之相關教材並提報研擬新教材之計畫,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為促進我國推動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品質,有關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原列102億9,94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依說明項確實辦理,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說明如下:
1.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補助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委託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制度之補助項目及基準,補助人員資格,明定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之配置比例如下:
(1)專職督導人員─訪視輔導員5人以上8人以下者,應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訪視輔導員8人以上者,每增加8人,應增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2)專職訪視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應置1人,每增加居家托育人員應增置訪視輔導員1人。居家托育人員超過70人,且達70人之1/2時即可申請增置。至協辦親屬托育費訪視輔導員配置人數,另依其標準。
2.前開二類專業人員須就法定事項,推動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任務,以確實達成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所定提升及維護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品質,如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
3.惟近年我國0至2歲嬰幼兒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事故頻傳,各主管機關為提升、改善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品質及確保受照顧者權益,責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就其任務內容,加強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之訪視輔導、幼兒健康照顧、責任通報等工作,致使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人員工作量日益攀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就現在社家署規定配置之二類專業人員人力,恐難負荷現有工作量,無法完整妥適推動相關工作。
4.另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服務登記證書有效期間為6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須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又該辦法於10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首批完成登記者應於明(109)年11月30日前申請換發。惟查社家署仍未詳細說明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申請服務登記證書換發之配套措施以及相應的換證流程。
5.爰為提升我國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品質,請社家署依下述辦理:
(1)以工作人力更為充足為目標,研議修正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人員之配置比例,提升我國居家式托育服務品質,並於108年12月31日前研議完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本案提案人與連署人提出書面報告。
(2)研議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申請服務證書換發之配套措施完竣,於108年12月31日前公告,並於109年1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本案提案人與連署人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六)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分別已於103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3日施行,均規定應於施行後3年內,就不符公約規定內容之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施行後5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經檢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未符「兒童權利公約」計有18則、未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計有674則,詎迄至今日,未符「兒童權利公約」部分仍有7則法律案尚待機關研議、2則命令案未完成增修或廢止;未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部分,更高達33則法律案尚待機關研議、223則命令案未完成增修或廢止與26則行政措施未完成改進,不僅進度嚴重落後,亦恐悖於公約施行法之誡命,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待處理之法規清單及處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七)現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所定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證期限於108年7月10日屆期,惟截至目前為止未換證人數共計2,000多人,一旦被註銷身障手冊,身障朋友既有的權益及福利將受到影響。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敦請地方行政主管機關持續追蹤未能換證者,並提供必要協助,而非逕註銷未換證者身心障礙手冊;另請衛福部通盤檢討下列事項:1.縣市政府依法需每五年辦理換證,人力是否足夠負荷?2.重新鑑定後,針對無法減輕或恢復之身心障礙者(俗稱「不可逆疾病」),未來是否仍有依照「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每五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辦理換證之必要?3.「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每五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是否要與福利措施掛在一起?抑或有更合適的措施,兼顧政府當時修法藉由換證對身心障礙者為需求評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地方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身心障礙者代表開會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八)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經常性業務,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歷年來均以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推動公約業務相關經費,其項目包括委外之勞務承攬人力、法規檢視、教育訓練及國家報告等服務經費,甚至用於支應學者專家出席費,致預算及人員均欠缺穩定,有礙於人權業務之推展,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思考公約推動事項編列正式預算之可行性,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予以協助。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九)108年6月有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反映部分社福團體接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辦理「社福勞資會議運作實務研習會」時傳達對於勞工行使團結權之不實訊息,該類會議提升雇主法遵意識固然重要,然應尊重勞動法令對於勞工團結權之保障,社家署身為補助單位更應結合勞動部等部會,尋覓適當講師共同推展對於勞資雙方的勞動教育,減少勞資衝突以提升勞資和諧。綜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辦理社福產業之勞動教育時與勞動部積極合作,尋覓適當講師提升勞資和諧,並應主動修正相關補助作業規定,加註應遵照勞動法令降低勞資衝突,以及發函告知社福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教育訓練時應遵守上述原則。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為充實社會工作人員以建構社會安全體系,蔡英文總統於108年9月宣示將推動補足社會工作人力、與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待遇之政策。然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待遇後,為確保社會工作人員獲取應得薪資,應加強避免發生薪資不完全給付情事之帳務稽查作業,尤其是強化地方政府基層對於帳務與印領清冊之查核作業,使其能發揮應有之把關能力提早發現帳務問題,改善現有於最末端委託會計師抽查無法杜絕薪資不完全給付之弊病。綜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改善現有接受社會福利經費補助之團體,其帳務稽查機制於地方政府第一線之稽查情形,以及規劃進行防制各類薪資不完全給付樣態之研究報告與實際改善作為。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中「辦理婦女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評鑑、考核及獎勵,推廣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工作等」編列預算128萬7千元。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發布「2019年性別圖像」內容顯示,台灣性別平等程度高居亞洲之冠,在全球排名第8,但仍然有許多公務員發表許多不利於性別平等之發言,社會中也出現所謂「仇女」之言論,此都需政府積極面對,且應由公務員自身做起,社家署亦應有積極度,在不當言論出現時,出面回應,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溝通聯繫,以維護婦女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4億3,498萬8千元。長照2.0政策下,為建立足夠之服務專業人力,且因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相關規範,許多民間團體協助辦理「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訓練課程」,然因現階段該類訓練課程之師資未有人才庫之建立,以致民間單位辦理訓練課程規劃時尋覓師資不易。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訓練課程建立師資人才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十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辦理生涯轉銜服務系統、身障需求評估暨證明核發系統、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系統及輔具資訊整合平臺系統維護等」編列預算385萬元,108年度編列「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項下「辦理ICF行銷與身心障礙福利宣導」625萬5千元。
全國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須換證人數計62萬9,752人,累計實際已完成換證計62萬5,343人,累計實際換證人數占全國須換證人數比率為99.30%。
其中針對永久無法回復之重度、重癱等個案,仍對於換證有所疑慮,且陸續仍有若干民眾反應,永久效期手冊至公所換發,公所仍然要民眾至醫院重鑑等現象出現,故社家署在此問題處理,至今仍無法明確給大眾一個明確的回覆,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四)少子化為我國面臨之嚴峻考驗,如何協助年輕民眾敢生、願意生,是政府重要的課題,為減輕家庭托育負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04年5月7日奉行政院核定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總經費為69億3,576萬8千元,實施期間為104至107年度。鑑於上述計畫於107年底屆期,續推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度),並奉行政院於107年7月25日核定。
但目前計畫中,私立托嬰中心未簽約率逾三成之縣市,則包含臺北市、宜蘭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及新竹市等6縣市,應儘速協助各地方政府瞭解原因,俾利計畫推動。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簽約率較低的縣市提出說明及檢討並協助該縣市改進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緣行政院於107年度起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發放0至4歲育兒津貼。然據衛生福利部107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原擬藉此提高2歲以下兒童照顧津貼涵蓋率,詎107年度相較於106年度涵蓋率卻自86%下跌至79.83%,政策成效即有調整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六)行政院於107年度起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發放0至4歲育兒津貼,然觀諸衛生福利部107年度施政績效報告,107年度相較於106年度涵蓋率卻自86%下跌至79.83%,原希望提高2歲以下兒童照顧津貼涵蓋率,然不增反減,顯見政策有改善及調整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七)行政院於107年度起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建置準公共化機制,希望提升我國低迷的生育率。然以臺北市參與居家托育參與托育公共化與準公共化服務之情形,簽約率為64.95%,實有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八)「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奉行政院107年2月26日院臺衛字第1070003251號函核定,總經費62億3,223萬3千元,公務預算負擔28億7,094萬元,執行期間為107至109年,107至108年度已編列17億5,805萬4千元,本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1億1,288萬6千元,分配本科目編列3億6,799萬7千元,辦理社會安全網各體系效能強化與服務串聯及充實各類社工人力等。
本計畫為最後1年度,經費編列較上年度增加1億5,416萬1千元,但無法看出本計畫究竟要如何強化社會安全網之作用,另對於108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三讀,相關業務之銜接、強化,經費之撥用亦應有完整報告。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進用率較低縣市提出改善策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九)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辦理「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學齡前兒童建立主動關懷機制,並規定針對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及未依規定入學之國小新生等2類兒童關懷方式。然因目前防疫保健人力有限,難於短時間內針對多次催種之兒童全面逐一進行訪視,致原先計畫美意與第一線量能有所落差。再者該關懷方案對於行方不明個案,亦未強制通報警政系統協尋,欠缺跨部會資訊整合機制,不利保障兒童人身安全,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按季提供各縣市社福中心社工人員進用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二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針對「特殊需求兒少的支持服務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共編列預算5,818萬4千元。
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規劃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並由社家署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分別推動及辦理,以助早期療育資源快速普及,維護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福利權益。
目前兒童早期療育資源分由社家署及國健署各自辦理,福利補助、醫療資源、主責機關及單位未確實整合業務及職能,除委託辦理機制不一,致民間團體不易依循承辦邏輯及事項,且民眾須多方洽詢,使得掌握申請早期療育相關補助及醫療資源等資訊。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國民健康署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醫療院所等代表,共同研議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業務整併之可行性,並以國健署作為衛生福利部推動早期療育業務之單一窗口,以助民眾順利快速取得早期療育相關資源。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度歲出計畫針對「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共編列預算22億1,130萬7千元。因應教育部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資訊教育,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之院生或須使用資訊設備完成相關作業。考量目前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多有限制院生使用資訊設備之時間,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督導相關機構依據院生學習需求調整管理方式,並配合派員參與教育部辦理之資訊科技相關研習、課程或活動,以協助院生完成108課綱目標。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二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各編列新臺幣22億1,130萬7千元及102億9,944萬8千元。
現行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評鑑與托嬰中心評鑑結果僅公布等第,無法得知個別評鑑項目之表現及缺失。惟查教育部教保資訊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結果,含各檢核指標之檢核情形及相關說明,兩者資訊揭露顯有落差。
為減少民眾資訊不對等情形,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公布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托嬰中心評鑑細項表現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6,580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業務」計畫項下「中藥品質科學研究方法之開發」編列「機械設備費」280萬元,依其說明系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及減壓濃縮設備;惟查108年度方編列135萬8千元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107年度編列80萬1千元購置減壓濃縮設備,然109年度係配合台灣中藥典編修,進行分析方法之滾動修正,故仍有編列該筆預算之需要,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發揮所長,建立國內中藥製藥廠之遵循規範。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業務」項下「中藥在神經系統功能退化症之整合研究」編列「機械設備費」220萬元,依其說明系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惟查108年度化學組方編列135萬8千元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且109年度於「中藥品質科學研究方法之開發」分支計畫項下亦編列經費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該儀器是為進行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釐清併用中西藥予神經疾病治療時,是否會影響藥效,故仍有編列該筆預算之需要,請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辦理常用傳統中藥治療慢性疾病之整合研究。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8億5,494萬6千元,減列:
(一)「國外旅費」10萬元。
(二)第1目「科技發展」100萬元。
(三)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20萬元。
(四)第3目「綜合計畫」450萬元,包含:
1.第1節「綜合企劃」50萬元。
2.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400萬元(含「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中「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300萬元)。
(五)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
(六)第6目「廢棄物管理」300萬元(含「資源循環再利用」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0萬元)。
(八)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100萬元。
(九)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150萬元(含「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50萬元、「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中「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之「環保署計畫」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4,314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9項:
(一)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42萬3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年編列大陸出國旅費,前於104年7月21日經由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安排與中國大陸生態環境部就兩岸環保合作相關議題進行第1次業務溝通,雙方就空氣品質改善、環境監測、固體廢棄物管理、化學品環境風險管理、水質保護及管理等合作領域達成初步共識,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兩岸環保合作屬談判中階段,對於空氣品質技術、資訊收集及雙方交流互動之觀察,有助檢討繼續推動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可行性,期望透過交流,在環境保護業務展開良性溝通對話。惟兩岸現行情勢緊張,諸多事項難以擺脫政治干擾,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赴大陸交流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及「環境監測資訊」項下之「空氣品質環境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中分別就「大陸地區旅費」編列4萬3千元及18萬元,以辦理出席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然因目前官方交流均處於中斷狀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該預算無任何執行成效,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8年度成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二)1.清潔隊員高傷亡,職災死亡率高於全國勞工
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垃圾不落地」政策以來,全台垃圾皆由清潔隊隨車清運,然而政策缺乏職安配套,甚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許多清潔隊員每日站在車後斗或踏板執行清潔業務,致使第一線基層清潔人員意外頻傳。根據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整理資料,103至107年,近5年來共有857位清潔人員於值勤過程發生事故受傷,其中又以「工作車上跌(摔)落」最多,共有521人,107年更有6位清潔人員工作職災而死亡。清潔隊員職災死亡率高達萬分之二,比全國勞工平均高出十倍以上。
依據監察院108年的調查,101至107年度清潔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共計13件,造成13人死亡、1人受傷。災害直接原因以墜落、滾落及公路交通事故各5件占最多,其次為被撞2件及被夾、被捲1件。間接原因則以交通事故及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各4件占最多。是以,清潔人員因作業不慎造成重大職業災害(死亡災害)者,以交通事故或墜落為主。
2.徒有規定,無法落實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7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此外,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7款規定定義,「垃圾車」屬於「特種車」,同規則第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車廂以外不得載客。」同項第6款亦規定「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對於垃圾車車廂外不能載人之規定,至為明確。
101年環保署為因應清潔人員的高傷亡率,制定「清潔人員工作標準作業程序手冊」,內有規定清潔工作人員需上車、繫好安全帶後,才能開車前往下一個定點,但是手冊規定卻完全無法落實在基層清潔隊員的日常執勤中。
3.清潔人員勞工安全與健康應專案檢討及改善
根據106年「環保垃圾清潔人員之肌肉骨骼傷害與人因風險因子評估」研究證實,清潔人員普遍有頭部前傾、背部彎曲、雙腳彎曲和搬運過重為潛在的風險因子,該研究建議,應改善環保清潔人員的工作姿勢與搬運工具,以減少環保清潔人員之工作姿勢不良,此外也建議應將職業性肌肉骨骼傷害檢查納入環保清潔人員例行之健康檢查,以確保勞工安全與健康。
爰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3,230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扣除人員維持),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全國清潔隊員職災預防之具體改善方案、研擬並評估清潔人員例行健康檢查應增加之必要檢測項目及增加其健檢費用補助,以及擴大規劃定時定點與設立專區的清運方式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蔣萬安
(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31日公布第13屆環評委員名單,惟新任環評委員中,高達5人為環工專業,專業上完全缺乏文化、地質、交通等領域,民間環團質疑專業高度集中,可能造成環評審查缺漏;另查,環評委員之男女性別比例差距過大,連續兩屆環委女性人數皆僅1人,女性比率僅7%,顯然環保署於遴選環委時,缺乏性別平等之意識。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4,30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環評委員遴選標準及制度之不足,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四)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編列第3年經費3億2,300萬元。目前已有一些縣市設置公辦焚化底渣處理廠,掌握焚化爐底渣水洗的關鍵步驟,以促進焚化爐底渣的再利用。針對焚化爐的飛灰,目前多採取水泥固化掩埋的方式處理,但是各縣市的掩埋場量能趨近飽和,採取固化掩埋的方式終究不是長久之計。為積極推動飛灰的再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焚化爐延役過程中,積極規劃各焚化爐增設水洗設備,以利於推動底渣以及飛灰的再利用。環保署於相關的政策推動以及研究鼓勵上,顯然不夠積極,爰此凍結是項預算646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在各縣市焚化爐周邊,增設水洗設備的具體計畫(至少2至3個縣市),強化推動焚化爐底渣及飛灰的再利用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五)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編列33億3,825萬7千元,合併凍結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係作為補助地方政府基層環保相關計畫之用,然此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61.18%、105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6.53%、106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5.21%、107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8.96%,顯示此預算歲入有過於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王育敏 蔣萬安
2.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中指出: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允宜及早預為因應,並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台灣在20年前曾爆發過垃圾大戰,當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垃圾處理方案」,將垃圾處理政策調整為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時至今日,台灣再度面臨到垃圾問題,證明當初的政策方向並未徹底解決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迅速制定永續、循環的垃圾處理政策,使台灣能在垃圾及回收物處理,邁向新道路,而非一再仰賴過去「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政策。爰此,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宜民
(六)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1億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行政院108年5月31日院臺環字第1080015232號函核定「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並聚焦於整治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7條屬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河川,執行期間109至112年,屬於跨年度連續性預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水體品質,於101至108年執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總經費47億8,561萬1千元(另使用基金預算3億4,200萬元),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控制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畜牧廢水及其他排入河川之污染。
前一計畫之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中,至106年度氨氮河川污染指標變化情形,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與南崁溪皆維持於嚴重污染狀況,未有明顯改善,其中以急水溪為例,根據台南市環保局之水質資料(以台19甲急水溪橋測站為例)107年NH3-N含量年平均值7.74毫克/公升高於101年之5.43毫克/公升,無法看出明顯整治效果。
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延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推行「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削減措施及收集處理回收氮氣等工作,應妥盡監督之責,爰此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視計畫綜效與如何有效督促地方政府積極執行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2.氨氮(NH4+-N)屬於普遍性人為污染物質,其排入水體會增加承受水體之生物毒性,且消耗承受水體中溶氧而使得水體環境受到傷害。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河川污染改善程度績效尚待提升,針對畜牧業高氮廢水特性,現行畜牧業大都以固液分離、厭氧(兼氣)發酵及好氧處理之三段式處理廢水,常因好氧處理程序曝氣成本高,而未妥善處理即排放污染河川,且三段式處理設施無法妥善處理氨氮,排入河川消耗水中溶氧,使河川水體污染難以徹底改善。另對於畜牧業者而言,處理的申請程序過於繁複,難以積極配合,導致河川水體仍受影響。相較於傳統處理及放流水管理的思維,須採取創新作法。爰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如欲賡續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須針對「獎補助費」計畫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新增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總經費22億6,140萬元(另基金預算3億8千萬元),聚焦於整治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等7條屬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河川。109年度編列該計畫「獎補助費」預算1億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污染削減設施及收集處理回收氨氮等工作項目,冀7條河川之氨氮由嚴重污染程度改善為中度污染程度之測站次比率為目標。
經查環保署於100年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冀達成不缺氧、不發臭之願景目標,惟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109年度新增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之氨氮污染整治對象,其中急水溪106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令人不可思議,顯見環保署在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
爰此,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6年起陸續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推動垃圾強制分類,限制一次性用產品使用、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等源頭減量措施。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一般廢棄物減量已具成效,但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及廚餘回收量不增反減(附表1),垃圾減量成效漸鈍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理應積極督導地方執行機關落實垃圾強制分類之稽查。爰此,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8億5,101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精進方案,未來在數據呈現上,應加每人每年均回收量之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1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
巨大垃圾回收率(%) |
0.89% |
0.88% |
0.82% |
0.71% |
0.64% |
|
廚餘回收率 (%) |
9.78% |
8.43% |
7.72% |
7.00% |
6.64% |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八)有鑑於目前全台僅68處垃圾掩埋場尚在營運,剩餘可掩埋容積惟324萬2,967立方公尺,可用容量僅剩9.9%,針對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規劃完善垃圾處理政策,以及早因應。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8億5,101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問題,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九)依據行政院106年6月22日院臺環字第1060177108號函核定,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106至111年)」,經費79億5,200萬元,另基金預算5億元,補助總經費84億5,2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分支計畫,編列「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18億1,420萬元,用以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焚化廠之整備工作、健全垃圾區域調度機制、補助離島垃圾處理費用、循環經濟政策推動等相關業務。據資料顯示,截至108年7月止,有19座之廠齡超過15年,其中12座瀕臨行政院92年12月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報告提及之使用年限20年,另7座廠齡已超過20年,顯示我國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實有啟動各地焚化廠延壽及規劃評估之必要性。
然隨著我國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占20%)」等人口結構之轉變,對公共設施需求亦隨之改變。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出國報告亦提及:「有鑑於日本針對垃圾焚化爐整備工作已建構完整體系,並由環境省透過上位計畫及執行措施之方式,指引各市町因地制宜辦理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工作,作為我國後續擬定『大型垃圾焚化爐屆齡評估準則』、執行焚化廠屆齡評估以及規劃後續處置等工作之參考。」惟經查此計畫隻字未談及相關規劃評估建置焚化廠廢熱利用之溫水、老人福利中心蒸氣等設施,足見98年考察成果淪為空談。
有鑑於行政院於105年9月29日通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並於106年1月1日上路,跨部會相繼盤點資源全面配合長照政策。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借鏡日本,透過焚化爐產生熱能提供溫水池、溫室公園、熱帶植物園、熱水浸浴池(類似溫泉)等老人福祉設施。爰此,凍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項下「獎補助費」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2月15日前修正「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納入長照相關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8億1,420萬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查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台東縣政府所提之「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109年欲補助9,671萬元進行PCM廠商發包及工程施作。本計畫欲重啟台東縣焚化爐。然查:
(1)行政院核定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其補助對象為迄至111年營運期滿20年(含)的大型垃圾焚化廠,進行設備體檢、效能評估等。台東焚化爐迄111年為止,並未「營運」期滿20年,也並未明列於已經核定的「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焚化廠升級整備清單,不符合該計畫補助對象。
(2)經台東縣政府「台東縣機械生物處理技術廠設置可行性評估報告」指出,台東縣未來的垃圾清運量將逐年下降。該報告預估從109年起,每年垃圾清運量將低於3萬噸。顯與「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中廢棄物來源評估量不相符。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環保業務主管機關,應整體評估並協調全台廢棄物管理政策。根據「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推估,24座焚化廠升級整備期間,全國焚化量能最低年度為111年。據該計畫推估,該年度每日焚化量難預估不足300噸,也就是從現在到111年,是全國垃圾焚化處理量能最緊迫時間。然而這段時間,正好是台東廠更新整建期間(該計畫預計111年7月分台東焚化爐開始試運轉),而等到台東廠於111年7月開始正式營運後1年,全國焚化爐餘裕量又將遠高於目前水準,屆時台東垃圾仍可透過區域合作處理,不會產生堆置問題。
107年至今亞洲陸續爆發非洲豬瘟,我國深受威脅,為避免非洲豬瘟入侵,未來廚餘不養豬幾乎已是各界共識。因此本計畫有必要將過去養豬廚餘(包括餐廳廚餘)去化數量重新納入考量與盤點,規劃必要設施與興設期程。並強化「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廚餘能資源化之目標與期程。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並盤點非洲豬瘟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廚餘能資源化之目標與期程,並重新檢討督導修正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蔣萬安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25日核定補助台東焚化爐重新整備經費4億2,000萬元,目前台東焚化爐重啟引起地方高度關心,地方環保團體及民眾擔心,未來台灣西部的垃圾以及事業廢棄物會進入台東的焚化爐處理。為避免引起民眾不必要疑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台東縣政府,商議訂定未來焚化爐營運合約草案,明訂(1)事業廢棄物以及西部垃圾不得進入台東焚化爐。(2)設置飛灰以及底渣水洗設備,推動底渣以及飛灰的再利用,成為底渣以及飛灰再利用的示範場。(3)台東焚化爐經費幾乎都由中央補助,應於合約中明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調度比例。爰此,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台東焚化爐重啟的未來焚化爐營運合約草案,明訂(1)台東焚化爐不得處理西部垃圾以及事業廢棄物;(2)成為焚化爐飛灰、底渣水洗及再利用示範場;(3)在合約中明訂中央調度比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劉建國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配合行政院106年8月17日院台環字第1060021823函核定「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113年)續編第2年度相關經費預算4億3,260萬元,其中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目編列3億8,724萬2千元,以推動優質公廁及美化環境,營造優質衛生環境等工作,並委外辦理推動優質公廁工程管理計畫、公廁清潔維護管理、整潔美化與環境衛生管理改善計畫等。根據清淨家園顧厝邊網截至107年12月底之統計資料,各地方政府列管建檔公廁平均有77.7%屬特優級較前一年度略有成長,但部分縣市評比未及平均值,尤其如花蓮縣(37.98%)、新竹市(33.65%)之評比又略低於前一年度。經查現有建檔管理公廁督導檢驗及抽查數量及座數相關整理數據,105、106、107年度分別為81萬4,376次7萬7,125座、39萬4,989次5萬4,462座及36萬7,668次4萬4,915座,明顯可知年平均抽查座次呈下降趨勢。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公廁衛生清潔列為重要施政目標,以不髒不濕不臭為主要目標,然是否是抽查次數減少導致某些縣市不進反退,公共廁所為民眾日常生活中極易接觸到的公共設施,為求環境衛生,允宜加強管理,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加強管理之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十二)從102年開始,聯合國將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108年4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舉辦全民公廁評比活動,邀請民眾對公廁打分數,讓公廁管理單位能瞭解民眾的真實感,而全台已列管公廁達4萬2千多座,已有78.4%為特優級;惟仍有部分縣市(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高雄市、嘉義縣、花蓮縣、新竹市、嘉義市)未及平均值,有些縣市更差異頗大,實有待檢討。由於公廁乾淨與否與城市進步程度有關,而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廁潔淨品質,更是觀光客來台旅遊的第一印象,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3億8,724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全面落實建構優質公廁之相關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十三)國外早就有「噪音病」一詞。科學研究表明,噪聲會損害健康,人長時間工作、生活在噪聲大的環境中,對中樞神經系統的刺激大,嚴重者會導致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紊亂。
目前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環保局皆積極進行車輛噪音取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於108年9月18日舉辦「環警監聯合大執法」示範觀摩,並展示「聲音照相」及「雷達測速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新法寶,希望透過科技執法來提升噪音管制成效。
然而目前存在以下問題,因車輛改裝發出噪音之車輛,通常深夜才於公路上競速或集體飆車,因此基層環保局人員,如何配合警政深夜值勤,值勤時間、配備以及人員安全該如何兼顧,目前無法看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具體作為。
另外於民眾檢舉方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求民眾須檢具車號、車種甚至是車體顏色、副色,已有要求照片佐證,何以還需車種甚至車體顏色?令人費解,另外於檢舉人個資方面,「檢舉人電話(日)」列為必填,然目前相對市內電話,人手一手機已經是時代潮流,甚至有民眾單有手機而無市內電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資料蒐集上是否也應考量時代變遷?
且目前智慧手機普遍,警政已開發線上報案、視訊報案等APP系統,何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因應噪音檢舉部分,尚未能有APP線上影音檢舉?
爰針對109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869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四)有鑑於近年屢有車主不當改裝排氣管,製造高噪音擾亂環境安寧,為有效解決使用中機動車輛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擾寧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應持續聯合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監理單位共同推動環警監聯合大執法計畫,並應進一步建置排氣管認證源頭管控制度,同時視各縣市轄區特性及管制需求,擴大辦理特定時段(夜間)或區域路段,規範使用改裝排氣管車輛應通過噪音審(檢)驗合格。
此外,考量現行物聯網及影像辨識技術皆已成熟,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運用科技執法技術,研發推動聲音照相技術(同時記錄聲音大小及影像),以減少民眾質疑並減輕環保局夜間稽查人力,以有效管控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問題。
爰針對109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777萬6千元,凍結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違法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十五)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85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7年重要河川嚴重污染比率為3.8%,高於106年的3.5%,而中度污染比例也達到21.2%,高於106年的18.1%,顯見我國重要河川之污染程度日趨嚴重,實有改善之必要。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河川污染整治提出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1)中度污染河段與嚴重污染河段不增反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及愛河等11條重點河川,改善河川水體水質。除濁水溪自104年起由全流域平均中度污染下降至輕度污染外,餘南崁溪、老街溪等9條重點河川,歷年來均維持在中度污染,其中南崁溪、老街溪、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及愛河等6條重點河川,105至107年度污染程度持續惡化。此外,在全國50條重要河川中,雖輕度污染以上河段長度比率近10年來微幅下降,但107年中度污染河段長度比率較10年前增加者新增了19條河川,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長度比例增加者新增了10條河川。甚至在淡水河系,107年嚴重污染河段(RPI>6.0)比起106年就多了3公里。
(2)水污染總量管制規定未考慮重金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於102年依「水污染防治法」母法第9條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但該規定卻以河川污染指數(River Pollution Index,即RPI)達嚴重污染程度,或為湖泊、水庫者,其卡爾森優養化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即CTSI)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此優先執行的標準並無考慮重金屬。然而,重金屬為農地污染最主要因素,且灌排未分離的情況下,加嚴放流水標準、實施水污染總量管制等措施,才可能降低農地受重金屬污染的風險。此外,依據同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水體之部分或全部涉及二直轄市、縣(市)者,或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區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主動評估作為水污染總量管制水體,以改善水體水質,而非僅依同法第9條第1項「督導地方政府劃設水污染總量管制區」。
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將重金屬超標、灌區內、污染事件頻傳等納入實施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的評估標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3.國外多項研究顯示藥品廢棄物正在世界各地的河川中漂流,不但嚴重危害自然環境以及更嚴重威脅人類健康。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抽檢下水道設施的廢污水,檢驗出至少22種的藥物,其中有6種感冒、止痛或消炎藥物在所有檢驗地點都有驗出,且濃度都明顯偏高,甚至包括2種恐會製造「超級細菌」的抗生素藥物,即便是非抗生素藥物,也可能影響水生生物造成病變,透過食物鏈回到人體身上,影響健康。為減少、降低藥品在我國河川流放及對環境造成影響,應從源頭減量,並且做好藥物回收,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藥品廢棄物流布河川、下水道之情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含具體改善計畫、目標及期程等事項)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4.依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報告中提及:截至107年底,台閩地區養豬場為7,241家,僅有490場依規定取得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同意,占整體養豬場數約7%。多數養豬場仍未依規定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同意,這些畜牧糞尿未資源化,極易直接排入河川污染水質。
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預計辦理畜牧糞尿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與資源化利用編列業務費97萬元,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績效目標與精進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5.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其中「辦理產業廢水污染及調查分析」,針對水中優先關切項目進行潛在運作事業調查,評估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可行性等相關業務,編列預算324萬6千元。縱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6年針對多處大型醫院、製藥廠所處科學園區或工業區及民眾生活污水的公共衛生下水道之廢水及放流水的藥物濃度檢驗出,醫院廢水藥物33種藥物種類,製藥廠及公共衛生下水道的污水處理廠亦有22種。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有檢測作為,仍未將醫院放流水含新興藥物項目、現值納為每年水中優先關切項目進行潛在運作事業調查之一,實造成國人健康及水質保護一大漏洞。爰此,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計畫中持續納入調查評析,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六)有鑑於監察院於108年初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多站立於垃圾車後踏板隨車移動,實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與職業安全相關法規,經查,101年迄107年底,清潔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中,因墜落、滾落及公路交通事故者共有5件,被撞及被夾、被捲等事故則有3件,顯示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清潔人員之安全性缺乏重視,已造成清潔人員之職災風險。爰針對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80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加強垃圾車安全防護、保障清潔人員作業安全之必要措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七)1.產業用料問題仍待改善
針對廢紙與廢塑膠異常大量的進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在107年10月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然而,產業用料問題,不止廢紙或廢塑膠。產業用料問題包括:(1)廢棄物性質判定不易,部分可能用作產業原料的物料,外觀形態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相近;(2)主要金屬成分比例有取樣方式及現場判定的問題;(3)廢棄物製程來源不易確認;(4)海關稽查能力有限,執法能量不足。除了廢紙與廢塑膠外,其他13大項產業用料,其進出口管理、流向追蹤管理、品質管理、台灣市場調查等幾乎付之闕如,基礎資料不足,就難以在此基礎上,建立循環經濟系統。
2.零廢棄目標具體達成路徑為何?
92年12月核定之「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確立零廢棄政策之目標,並宣示不再興建焚化廠,並要逐年提高垃圾回收率,預定109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因此,零廢棄政策應為我國廢棄物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然而在預算編列及政策規劃上卻未見具體政策如何實際達成零廢棄目標年,及在目標年之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之目標。
3.不適燃廢棄物之管理政策檢討
近年來垃圾焚化爐停爐次數呈現增加趨勢,107年全國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總停爐次數352次,非計畫性停爐就達到217次,其一大主因是焚化爐燃燒了過多不適燃廢棄物,造成焚化爐破管停爐,甚至無法抒解垃圾處理的壓力。
爰針對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801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物管理檢討改善報告,包括產業用料規範改善計畫、具體調查各類廢棄物來源、成分、產生量與產生方式,評估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妥善清理再生之現況與潛力、國內適合做為最終處置場所之地點與容量。並依此盤查與評估結果,務實訂定達成零廢棄目標年以及在零廢棄目標年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目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十八)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存在下列問題: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108年7月起,4大類業者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用消費者使用,並訂定時程至119年全面禁用之政策。該政策推動至今,不論內用、外帶,多數已不再提供塑膠吸管,恐忽略有需求者之權益(小孩、失能、年者、口腔傷口者),如:百貨公司美食街,店家表示,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外帶已不提供吸管。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沈志修於108年4月10日答詢時表示:如果商家已準備好,在108年7月1日同步禁供內用、外帶者吸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予以鼓勵。
2.政策制定之過程,事先並未妥善政策評估,忽略台灣內部獨特的飲食文化與面臨台灣是個人口老化快速的國家,這些情況跟國外不盡相同,老人、口腔傷口與小孩因虛弱的身體需要藉由吸管的輔助協助進食,避免吸入性嗆傷。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推動下,已造成社會撕裂與對立,讓有需求使用吸管的人,產生罪惡感。
3.塑膠的使用,確實需要管理。如果能落實塑膠的標示與分類回收,當能展現相當的成效,可是並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提出回收計畫。單純的「限制使用」,對舒緩環境的污染,效果可能極為有限。
爰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九)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4,335萬4千元,其中編列576萬元辦理研析及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相關工作。然近年來不肖廠商將事業廢棄物或有毒廢棄物違法傾倒及掩埋之案件頻傳,手法更是日新月異,假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之違法案件時有所聞。再利用機構是否有正常營運,抑或僅小量運作應付環保機關稽查,實際卻行非法囤積之實,所囤積的事業廢棄物原料有無用於再利用製程,或如何再利用等問題,均需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討論具體標準,以落實頒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確實查核再利用機構有無從事生產、再利用能力有無降低,避免廠商以合法掩飾非法,牟取不法利益、破壞環境生態。爰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整體再利用管理精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6,292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任意棄置菸蒂不僅妨礙市容觀瞻,更會影響生態環境、間接影響人體健康。為減少菸蒂,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邀集相關部會研商,提出具體解決對策,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分支計畫,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至113年)」之「業務費」預算4,535萬8千元,用以推動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營造優質衛生環境等相關工作,並委外辦理推動優質公廁工程管理計畫、公廁清潔維護管理推動計畫、整潔美化及環境衛生管理改善等計畫。有鑑於「高齡化」已是全球趨勢,G20(20國集團)把人口老化列為全球風險,尤其台灣人口急速老化速度更甚歐美等國,然台灣現階段除了北、高兩市極少數的百貨公司和速食店看得見免治馬桶外,公共場所皆為蹲式馬桶。參據同為面臨高齡化的日本,以京都驛到各地鐵站等地公廁為例,皆為坐式馬桶。反觀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推動「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之公廁仍採蹲式馬桶,實造成高齡族群使用上之不便。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2月15日前與內政部營建署研商「公共建築衛生設備設計手冊」,提升坐式及蹲式廁間比例,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3.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編列第2年經費4億3,260萬元,其中本項目配合編列4,535萬8千元,辦理業務包括海岸環境清潔維護推廣及成效管理計畫。目前全台灣各地的淨灘活動,多數是民間團體自動發起,環保署也有監督各海灘所有權人維護的責任。但是環保署並沒有提出全台灣海灘的系統性維護方案。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全台灣系統性維護海灘清潔的計畫,以及有效監督海灘所有權人維護責任的方案。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有海灘淨灘認養系統,在此基礎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開放民眾可以檢舉髒亂的海灘,並且責成海灘所有權人維護,俟將相關資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4.優質公廁推動計畫為行政院重要政策之一,並配合聯合國將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World Toilet Day),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廣公廁美化行動中,有以下問題:
環保署於108年4月18日至6月15日辦理「如廁EASY巡(尋)拿好禮活動」,只要進入活動網站(https://ppt.cc/f565Sx)評比公廁滿意度,即可參加抽獎,最高獲得1千元等值禮券,每人每天最多可有10次抽獎機會。
查此活動辦理,參與人數不佳,網頁系統設計不便捷,且計畫配合智慧手機及其定位功能,卻僅設計網頁版,而無APP軟體,更是降低民眾使用意願及增加使用的困難度,且於活動結束後,此網頁系統便閒置,令人覺得不可思議。
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之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一)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07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5年率先提出開發中國家第一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歷經近10年努力不懈的溝通與協商,終於在104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年7月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至今,並後有「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等方案出現。
然而查「107年中華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臺灣79至105年能源部門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趨勢,在99年至今沒有減少趨勢,致使國內民眾發起多次「週五罷課為未來」活動,督促政府應正視溫室氣體排放並有具體作為。
爰此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之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中「委辦費」預算編列2,583萬7千元,用來辦理「因應氣候變遷公共環境衛生病媒防治應變調適計畫」、「氣候變遷對飲用水水質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研析」……等相關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應變計畫,惟前列應變計畫並非新興計畫,又登革熱依舊盛行並無新的防治方法,顯見其相關研究成果對國人及相關防治工作並無其他突破性之效益。又病媒蚊防治及飲用水水質衝擊評估在其他「水質保護」或「環境衛生管理」計畫中即可一起研究,實無須再編列高達2,583萬7千元進行委辦計畫,為撙節支出,爰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二十二)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247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編列1,247萬元,根據環保集點APP網頁所示,環保集點APP乃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所推行的「環保集點制度」,讓國人不論是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惟環保集點Green Point APP自從更新至新版後,遭抨擊介面較舊版難用、介面太慢、一直當機、無法在手機顯示條碼直接兌換(需列印感熱紙),顯示該APP在軟體上仍有大力改善之空間。
爰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度針對政府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成果統計資料顯示,自102年度起政府機關綠色採購達成率每年都有95%以上;以107年度為例,政府機關綠色採購的達成率已達98.4%。但是按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資料,107年度政府機關的總採購金額(含工程、財物及勞務)共計約1兆7,644億元,其中政府機關綠色採購金額卻僅為97億0,100萬元,占政府總採購金額的0.55%。關鍵在於,可供採購的綠色產品類別有限,政府機關在財物採購時,有綠色產品的項目已經儘量採購,但是在缺少綠色產品的類別以及項目,無法進行綠色產品的採購,致使綠色採購金額在政府總採購上的占比偏低。爰此,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100萬元。
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以下事項之推動規劃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增加綠色採購品項及加強輔導業者申請環保標章的策略方案及目標(以台銀共同供應契約項目為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綠色採購占比的目標,例如10%)。
(2)目前綠色產品只涵蓋企業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包含企業提供給企業的綠色產品計畫。
(3)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範本中訂定綠色採購規定,並訂定工程類採購案綠色採購統計方式的規範機制。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邱泰源
(二十三)近年來由於科技發展及城市景觀再造,許多新建大樓或是戶外看板均使用大型LED螢幕或是燈飾,影響所致,鄰近居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根據台北市政府統計,自93至106年4月止,台北市環境保護局共接獲947件光害陳情案件,且近3年每年都收到超過200件以上。而由於中央對於光害防治始終沒有統一之標準,僅以「各縣市光害程度不一」帶過,造成各縣市政府面對光害問題時,無所適從。為促使國內相關法規能與時俱進,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辦理完成「光污染管理指引」之研擬,並於108年年底前完成此指引並函頒。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四)環境影響評估為衡平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重要制度,其各項書類及會議紀錄之公開,對於維護該制度之透明度至關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建置線上環評書類查詢系統,並在其中張貼會議期程、通知、紀錄及相關書類,該系統所取得之文件雖在下載後能以電子軟體進行文內檢索,然囿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未授權環評書件公開予外界使用,又民眾時有應用環評書件內容之需求·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盤點open data開放資料集,儘量以開放資料集形式適當公開部分內容供民眾使用。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二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主辦「2019台灣循環經濟高峰會」,其表示行政院已通過「循環經濟推動方案」,要經濟與環保雙贏,達成139年零廢棄、零污染之終極目標。事實上,環保署於86年起陸續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廢棄物多元再利用,長期而言,已有相當成效。鑑於「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主要在辦理源頭減量及產品友善化,強化分類及回收……等等,為落實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循環經濟之目標,應精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以減少自然資源使用並促進資源循環,同時媒合產業鏈結創造循環經濟,持續推動廢棄物燃料化政策,供予能源轉換效率較高的工業用鍋爐使用,以減少廢棄物進入焚化廠。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二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水體品質,於100年5月奉核定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總經費47億8,561萬1千元(另基金預算3億4,200萬元),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然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其中急水溪106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且截至106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顯見環保署僅是一味的補助給地方政府,卻未考慮地方政府執行量能及其他影響因素。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追蹤氨氮嚴重污染河川改善成效,並督導地方政府預算執行。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七)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28億5,101萬5千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及垃圾分類與回收措施」預算編列6,500萬元,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考慮城鄉差距,以致鄉村地區已無垃圾子車或是原本之垃圾子車破舊不堪,引起民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鄉村地區,尤其是偏鄉地區,督促執行機關將地形因素納入考量,針對垃圾收運方式積極研議因地制宜的整體配套措施。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二十八)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齡偏高,為提升我國廢棄物處理效率,避免再次出現區域性「垃圾大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督促加強縣市垃圾處理計畫推動,建立垃圾自主處理設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個月內提出解決對策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九)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齡偏高,致焚化廠可利用率不及運轉率,而降低可用焚化處理量,產生污染的可能也提高,為確保廢棄物焚化效率及改善空污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督促加強縣市焚化廠升級整備計畫推動,提升設備運轉率,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個月內提出解決對策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5月分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預告「空氣品質標準」草案,空品標準修正草案將PM2.5的標準年平均值維持在15微克/立方公尺,24小時值維持在35微克/立方公尺。然查: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國家衛生研究院於107年發布的「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指出,PM2.5對健康的影響在相當低的濃度仍有作用,有些健康作用甚至在低於我國的空品標準暴露情形仍可偵測到。換句話說,15微克的標準不足以保護國人健康。如此寬鬆標準會讓國人缺乏警覺,不清楚15微克的PM2.5仍有導致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老年人肌少症的風險。
2.WHO公告之PM2.5健康標準年平均值為10微克/立方公尺,美國也早在101年將PM2.5年平均值標準修改為12微克/立方公尺。
3.國家衛生研究院於該報告中也建議,在國內目前的空氣品質標準之下,PM2.5仍可能造成健康影響,因此建議PM2.5標準值應修訂,並建議下降至日平均25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10微克/立方公尺。
為提高民眾對PM2.5之警覺,並將我國之PM2.5標準與國際接軌,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PM2.5的標準年平均值至12微克/立方公尺,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三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5月14日訂定發布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許多流行病理學研究已確立PM2.5對健康所造成包括支氣管炎、氣喘、心血管疾病、肺癌等疾病,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空氣污染物環境,均將提高呼吸道疾病及死亡風險。為保障國人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務實的態度,考量國內空品現況、技術可行性、社經現況等因素,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至少每4年進行檢討之方式,並應配合國際管制趨勢適時檢討修正,擬訂具體可行目標值來落實各項管制工作之執行。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9月19日訂定發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鍋爐改燒天然氣並補助汰換鍋爐及管線費用。然我國並沒有天然氣的探明儲量,一旦有異常狀況,這些使用天然氣的鍋爐因為缺乏來源,生產停頓將造成產業衝擊。且目前天然氣管線尚未普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考量鄰避效應(Not in my backyard, NIMBY)導致居民抗議,即便已支付管線費用而無法鋪設管線之窘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我國探明儲量、偏遠地區無管線及鄰避效應研提配套措施及檢討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十三)非游離輻射相較於游離輻射有種類多、能量低、民間利用多等特質,雖然我國對於非游離輻射之管制尚在萌芽階段,確有建構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料系統之必要。另外,為強化電磁波管理,使民眾瞭解環境中電磁波暴露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應積極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暴露資訊,建立環境電磁波區域性監測技術,同時進行北、中、南三都會區域性電磁波監測工作,瞭解本土環境電磁波暴露現況。另5G頻譜即將釋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當規劃因應以掌握環境電磁波暴露資訊並強化電磁波管理,避免造成民眾之困擾與疑慮。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關注國際管制發展狀況、電磁波監測設備方法及建立環境電磁波暴露監測方法,並於109年9月底前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十四)1.中度污染河段與嚴重污染河段不增反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及愛河等11條重點河川,改善河川水體水質。除濁水溪自104年起由全流域平均中度污染下降至輕度污染外,餘南崁溪、老街溪等9條重點河川,歷年來均維持在中度污染,其中南崁溪、老街溪、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及愛河等6條重點河川,105至107年度污染程度持續惡化。此外,在全國50條重要河川中,雖輕度污染以上河段長度比率近10年來微幅下降,但107年中度污染河段長度比率較10年前增加者新增了19條河川,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長度比率增加者增加了10條河川。甚至在淡水河系,107年嚴重污染河段(RPI>6.0)比起106年就多了3公里。
2.水污染總量管制規定未考慮重金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於102年依「水污染防治法」母法第9條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但該規定卻以河川污染指數(River Pollution Index,即RPI)達嚴重污染程度,或為湖泊、水庫者,其卡爾森優養化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即CTSI)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此優先執行的標準並無考慮重金屬。然而,重金屬為農地污染最主要因素,且灌排未分離的情況下,加嚴放流水標準、實施水污染總量管制等措施,才可能降低農地受重金屬污染的風險。此外,依據同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水體之部分或全部涉及二直轄市、縣(市)者,或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區域,環保署可主動評估作為水污染總量管制水體,以改善水體水質,而非僅依同法第9條第1項「督導地方政府劃設水污染總量管制區」。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修正「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將重金屬超標、灌區內、污染事件頻傳等納入實施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的評估標準後,確保河川品質及農地安全。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陳宜民
(三十五)各年度優養化水庫占比達八成以上,104年度甚至全數為優養化水庫,而107年度離島26座水庫中,除西安水庫、后沃、儲水沃下壩及坂里4座呈普養狀態,其他皆呈現優養化狀態,占84.62%,對公共用水安全形成極大威脅。我國民生用水約70%來自水庫,惟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未見明顯改善,且離島水庫優養化比率長年偏高。為保障民眾飲用水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地方政府水庫集水區水質改善計畫執行進度。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六)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水庫,98年度占20%,107年度上升至25%,期間僅102年度下降為10%,104至106年度甚至增加至35%及30%,顯示本島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水庫活化成效容待提升。為維護水庫水質及保障飲用水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升水庫活化成效報告說明資料。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三十七)根據統計,近10年來(98至107年度)我國市鎮污水、工業廢水及農業廢水之合計污染排放量自98年度每日831.82公噸,下降至107年度之633.76公噸,其合計排放量占廢(污)水產生量之比率亦自107年度之37.26%,下滑至107年度之30.54%;然而,工業廢水之排放量雖亦呈下降趨勢,但其污染排放量占比卻自98年度11.01%,上升至107年度之11.86%。工業廢水的污染來源很大一個比例就在於未登記工廠,但107年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時,自始至終只看到經濟部站在產業立場辯護,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農地污染保護有強力主張,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農地工業用水污染之問題不甚重視。為達農地永續利用及保障農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相關計畫中納入研訂未登記工廠之強化管理方式。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八)1.產業用料問題仍待改善
針對廢紙與廢塑膠異常大量的進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在107年10月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然而,產業用料問題,不止廢紙或廢塑膠。產業用料問題包括:(1)廢棄物性質判定不易,部分可能用作產業原料的物料,外觀形態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相近;(2)主要金屬成分比例有取樣方式及現場判定的問題;(3)廢棄物製程來源不易確認;(4)海關稽查能力有限,執法能量不足。除了廢紙與廢塑膠外,其他13大項產業用料,其進出口管理、流向追蹤管理、品質管理、台灣市場調查等幾乎付之闕如,基礎資料不足,就難以在此基礎上,建立循環經濟系統。
2.零廢棄目標具體達成路徑為何?
92年12月核定之「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確立零廢棄政策之目標,並宣示不再興建焚化廠,並要逐年提高垃圾回收率,預定109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減量率。因此,零廢棄政策應為我國廢棄物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然而在預算編列及政策規劃上卻未見具體政策如何實際達成零廢棄目標年,及在目標年之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之目標。
3.不適燃廢棄物之管理政策檢討
近年來垃圾焚化爐停爐次數呈現增加趨勢,其一大主因是焚化爐燃燒了過多不適燃廢棄物,包括廢車粉碎殘餘料(ASR),其熱值過高且鹵素含量也高,會導致高溫腐蝕、酸性腐蝕及融鹽腐蝕;另外從土資場篩出來的營建廢棄物(包括含氯廢塑膠、以及可能塗有含氯油漆的廢木材)、PVC廠下腳料以及回收場汰除的廢塑膠混合物,也具有和ASR類似的特性;還有來自污水處理場的污泥,則有含水率高、熱值低、灰份高的問題。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提出廢棄物管理檢討改善報告,包括產業用料規範改善計畫、簡易許可等規定研擬,並具體調查各類廢棄物來源、成份、產生量與產生方式,評估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妥善清理再生之現況與潛力、國內適合做為最終處置場所之地點與容量。並依此盤查與評估結果,務實訂定達成零廢棄目標年以及在零廢棄目標年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目標。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三十九)107年8月間媒體報導臺灣淪為世界垃圾場,已造成環境負荷並衝擊國內回收系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力圖修正規定;然而,自107年10月修正規定後,我國進口廢紙量自107年9月(修正前)之11萬餘公噸,增加為108年7月之12萬餘公噸,期間最高、最低之進口量分別為13萬餘公噸及7萬餘公噸;另進口廢塑部分,107年雖有下降,但自108年6月起似有回升趨勢。為兼顧環境負荷及製造產業實際需求,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進口廢塑膠業者之查察輔導精進作法及改善時程,持續追蹤掌握廢塑膠進口及再利用情形。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刻正執行「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為因應我國邁入高齡社會,公廁應提高坐式馬桶比例,蹲式馬桶應設置扶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納入考量,並列入公廁評分項目。2.針對坐式馬桶廁所,建請設置坐墊紙或是提供消毒用酒精,以維護坐式馬桶清潔,並考慮列入公廁評分項目。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四十一)為因應氣候變遷,減少煤炭使用排放溫室氣體及空氣污染物,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9年6月底前完成研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從源頭管制燃煤品質,並結合相關單位共同推動能源轉型及減煤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十二)根據統計,截至107年台灣本島及外島(澎湖、金門、馬祖)總計設置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77站,各監測站依不同監測目的分為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及其他監測站等6類,各類監測站多座落於國中、國小及政府機關;然監測站之設立應考量種類、污染源分布、地形、人口分布及交通狀況等因素選定站址,缺乏多元性的結果,導致監測站公布數值經常與民眾實際感受有所差異。為使空氣監測更加確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謹慎評估全國監測站之適宜性,並確實反映各測站所在地區空氣品質狀況,即時提供資訊查詢服務。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成立以來至今累計蒐集台灣各項環境監測及環境保護資料,該等資料對於擬定台灣未來環境政策甚為重要,實應妥為運用。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及時空資訊雲計畫等跨年期計畫經費,應檢討及盤點各委辦計畫尚未妥善保存且具決策運用價值之環境原始數據以完善資訊系統收集與管理,並依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以open data開放資料及形式提供民眾運用,以發揮資料治理效益。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四十四)為精進環境中空氣、水質與自來水、土壤及地下水、廢棄物、環境荷爾蒙等檢驗數據管制或排放標準等規範訂定,檢驗應公布完整檢驗數據,避免科學性政策制定高估風險,抑或誤導民眾對於管制標準之觀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擬方針公布檢測數值,提供民眾了解完整資訊。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及3區督察大隊即日起執行督察採樣檢測數據無論是否違反法規標準均對外公布,並於3個月內於開放資料平台(open data)供民眾查閱、應用。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四十五)107年全國24座營運焚化爐中有16座因實際平均熱值高於設計值,導致焚化爐可利用率不及運轉率,直接影響焚化處理量,究其原因蓋為焚化爐焚燒一般事業廢棄物導致熱值上升所致。
依據行政院臺89環字第36996號函中提及之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一般廢棄物焚化爐提供餘裕量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同時應兼顧各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之熱值上限與是否造成排擠到一般廢棄物處理量能。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四十六)綜觀全臺區域性監測井歷年地下水品質,以鐵、錳、氨氮等項目符合監測標準比率較低,屬影響適飲性物質,對人體健康並無直接危害,惟地下水氨氮受地下環境因素影響,本身對人體雖僅具有低毒性,但經過轉化後,將成對人體具危害之硝酸鹽氮或亞硝酸鹽氮。此外,因氨氮污染來源眾多,涉及農業、畜牧、工業、民生等層面,根據研究顯示,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及家庭污水是水中氨氮的主要來源,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全國455口區域性監測井持續關切地下水氮類濃度變化趨勢,並依歷年調查成果儘速研析地下水水質趨勢,建立污染潛勢分布與預警機制,掌握水質變化趨勢與成因,並與環保、農業、經濟等跨部會擬定地下水污染預防保護、改善措施,藉由源頭管理降低氨氮濃度持續上升之現況,訂定地下水水質改善目標、時程,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成果報告,以維護地下水環境品質及國人身體健康安全。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四十七)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年政策宣導下,民眾對於資源回收的觀念已漸漸純熟,但其實在紙類回收仍有許多錯誤跟模糊的認知,如日常生活常讓人誤會以為是紙類回收的品項紙餐具或是紙盒,另還有ATM提款單、電子發票等感熱紙等「似紙非紙」的複合材質,到底能不能回收,或需當一般廢棄物處理,直到目前仍眾說紛紜。為能落實垃圾分類零廢棄,避免回收過程對環境造成二次傷害,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應加強宣導紙容器正確回收觀念。
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陳靜敏
(四十八)為因應全球氣候行動,我國提出先緩後加速的減碳路徑,行政院相關部會所提涵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共同承擔減碳責任,而此部門行動方案執行成效與能否達成我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於10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94年減少2%)息息相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政策措施推動過程中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或進度落後的情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彙整相關部門執行成果,並提出具體檢討與改進建議,要求相關部會通力合作,據以落實我國第一期階段管制目標。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81年起為推動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鼓勵消費者愛用環保標章產品,訂定了「環保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產業界為響應政府推動「環保標章」等綠色台灣的政策,故也積極參與環保標章之申請。
惟歷年來在申請環保標章的過程中,產業界遭遇到許多的問題,如:無認證通過可檢驗的實驗室、規格標準獨步全球,公告之規格標準與預告版本不同,且未與業界研商等等,顯見現行之規格標準訂定審查程序有待檢討。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5個月內完成規格標準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之修訂,未來只要委員於會議中有新增事項超過公聽會研商範圍,皆須再次召開公聽會研商。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10億2,811萬7千元,減列:
(一)第4目「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100萬元。
(二)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1,0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1,711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俗稱「化骨水」的氫氟酸,常用來蝕刻玻璃、除污、除銹、蝕刻、酸洗等。氫氟酸所釋出的氟離子腐蝕力很強,會直接穿透組織,與鈣結合造成脫鈣並侵蝕肌肉與骨骼,只要接觸即產生灼傷,嚴重更產生低血鈣而致命。若得不到有效的治療而疼痛依舊,甚至截肢、死亡。
然查,氫氟酸並非我國所列管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依現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無法對該化學物質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儲存或廢棄進行管制。甚至連在網路電商平台都可輕易購買本化學品。爰針對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5,400萬2千元,扣除人員維持及臨時人員酬金後,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3個月內研擬列管氫氟酸為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二)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78萬2千元,合併凍結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委辦費比率過高,經查108年度預算中,「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委辦費編列8,748萬5千元,占業務費比率高達91.31%,而109年度預算中「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委辦費亦編列9,252萬5千元,比率仍高達86.6%,改善幅度有限,實有將法定業務職掌過度委外之疑慮。爰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法定業務過度委外之問題,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78萬2千元,係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費用。109年度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86.65%,辦理相關系統建置、登錄等,然面對目前市面上諸多毒性化學物質卻未羅列其中,致使有心人士可以隨意取得造成意外傷害,其實際執行績效,顯有不彰!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三)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6億7,443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費」預算1億4,673萬9千元,其中「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之「設備及投資費」預算6,093萬9千元,用以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興建設計等相關軟硬體設施。該計畫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於107年8月至108年8月間招標,已5次流標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情形。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在「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之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為撙節預算、督促進度,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編列1億7,028萬9千元,其中「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興建設計等相關軟硬體設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與內政部消防署統一委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興建。惟查該計畫依行政院106年10月5日院臺忠字第1060190017號函總經費為3億6,700萬元,109年度預算書說明改為1億3,933萬8千元,未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報院重新核定公文文號,若非預算編製作業有誤,即係欲隱瞞立法院審議;另查該分支計畫於108年度預算執行進度偏低,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代辦之消防署應先針對預算執行困難檢討原因為何,未明瞭原因即擅自修改總經費,設置訓練中心工程計畫恐有隱情。為撙節利用,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加強跨部會合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分支計畫,編列「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之「設備及投資費」預算6,093萬9千元,用以辦理興建毒化災專業訓練場,以及毒化災應變軟硬體設施。經查「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於108年度編列預算6,966萬9千元,用以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興建設計及毒化災應變軟體設施,惟截至108年8月止,該計畫經費僅執行73萬8千元。是以,本計畫涉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之跨部會協調分工事宜,爰該局109年度再編列6,093萬9千元預算,其預算執行量能允待加強。此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訓練,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亦常態性開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班」、「毒性化學物質環保人員在職訓練班」等毒性化學物質訓練計畫,爰相關毒化災訓練之課程內容及訓練對象恐有雷同,允待整合。為撙節預算,並督促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共同委託營建署辦理「中區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責建置毒化災訓練場,擴充相關災害仿真情境,完備我國防救災搶救訓練功能、各項課程規劃及形塑優質的訓練品質,支援各部會規劃進行複合型衍生災害搶救訓練及演習,建置為全方位、全災害的國際級訓練基地,以符合亞洲最佳消防專業訓練場所之宗旨,提供各級政府災害防救演練及民間救難團體各項救難的訓練場所。然有鑑於辦理過程歷經數次流標,顯需加強「設備及投資」預算執行效率,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確實按照預算編列如期如質完工,以利政府毒化災防政策推動。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將相關經費運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5.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編列預算6,966萬9千元,109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6,966萬9千元,惟該計畫107年8月至108年8月間招標,已流標5次,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情形。鑑於預算執行不易,為撙節利用,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依行政院106年院臺忠字第1060190017號函核定「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經查108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相關預算6,966萬9千元,截至108年8月底,該計畫僅執行73萬8千元,因與內政部消防署合作,共同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專業代辦代購,卻4次流標,經檢討後重新招標後亦於108年8月20日流標,延宕至9月後改採傳統標方式採取先委託設計監造再辦理工程發包的方式處理。如此將會嚴重拖延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正式啟用之時程,延遲半年以上已成定論,是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9年就計畫需要編列「業務費」873萬元與「設備及投資」6,093萬9千元實有不當之處。爰此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工程進度追上預設進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7.化學物質致災常常成為複合性災害,造成第一線災害搶救消防人員暴露在高風險中。為使消防人員在搶救時所承受的風險降低,事先針對複合性災害的搶救訓練及專業知能培育是不可或缺的。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雖於內政部消防署竹山訓練中心內建設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設置仿石化訓練場、高科技廠事故類型模擬應變訓練場等設施,使毒化災應變隊與消防人員得以一同訓練,立意甚善。但此專業訓練場至今執行進度緩慢,使消防人員的化學災害應變訓練量能無法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卻持續編列相關硬體投資經費實有浮編預算之虞。爰此,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四)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預算,包含國際合作、化學物質管理發展等工作,跨部會管理及國際交流工作規劃,成果及具體效益為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將擴大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但評估列管程序及期程繁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檢討縮短評估列管作業期程,加速擴大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之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目前在北、中、南部3個分區設立7個分隊。經查103至106年各年度出勤支援毒化物相關事故件數,其出勤件數並未明顯增加,且1小時內趕赴現場協助環境監控比率均在九成以上,是否有增設技術小組之必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檢視國家整體及地區特性需求,並審慎評估增設技術小組效益,同時應加強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各項工作,以降低事故發生危害。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提升國內災害救援能力,規劃建置南區及中區毒化災防救專業訓練場,南訓場以運輸及實驗室訓練模組為主,中訓場則以仿石化及高科技廠訓練模組為主,各項訓練模組用以進行災害事故現場模擬實作訓練,而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亦常態性開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班」、「毒性化學物質環保人員在職訓練班」等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課程。為免上述毒災訓練有資源重疊之虞,請審慎規劃中區及南區專業訓練場課程及實作內容,以充分發揮訓練場效益,提升國內毒化災應變人員專業能力。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八)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辦理推動斯德哥爾摩等國際公約,及環境荷爾蒙或國際關注化學物質等之跨部會管理及國際交流、蒐集研析國際管理作法、成果彙整及教育宣導,惟跨部會管理及國際交流之內容為何?以及推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制目標優先順序、效益以及具體措施又為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九)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至第49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向相關化學物質操作業者,徵收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以支應相關化學物質管理及運作風險預防等相關費用。過去幾年,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專業技術小組累計已支出公務預算約40億元的費用,未來每年預算(約3億元)也應由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業者徵收基金費用支付。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徵收時程的規劃草案,草案應清楚說明徵收對象、徵收費率、基金用途等內容,徵收金額應足以支付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專業技術小組每年預算費用及相關行政管理費用。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陳靜敏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7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總統108年1月16日公布修正,大多數條文係109年1月16日方生效施行,其中新增「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及「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等專章。為擴大管理包括一般性化學物質及整合各部會分別管理的化學物質,提出相關法案實有必要。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09年6月底前,研擬完成一般化學物質相關管理法案草案。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陳靜敏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合作推動台灣化災教育以及訓練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日前派人參訪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規劃將透過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來台,強化台灣化災救災的相關專業訓練以及救災量能。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確立以下政策原則: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將此化災教育訓練中心經營定位為台灣國家化學防災教育訓練中心。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推動以國家層次與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簽訂合作計畫。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以此為基礎,於109年6月底前提出規劃草案,邀請日本、韓國及東南亞國家參與,一起在台灣接受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的化災訓練,提升台灣為國際化學救災教育訓練的重要中心。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陳靜敏
第3項 環境檢驗所2億3,239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之年度政策目標為提供高品質、具公信力之檢驗數據,應用於環境法規訂定、環境品質監測、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稽查取締、污染改善及危害風險評估等之檢測。然而,直到現在卻存在因制度原因,部分檢測業的檢測數據有造假疑慮,導致為民眾健康把關的檢測報告缺乏公信力。由於現行制度下檢測公司接受被檢測工廠委託,若檢測不合格,該廠將會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裁罰,因此檢測公司礙於委託業者的壓力,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比例極低。為解決檢測的獨立性問題,應制定環境檢測專法,並成立第三方驗證獨立機構,由受檢業者將檢測基金交至該機構,並由該機構支付給檢測業者,以降低檢測公司礙於委託業者壓力而造假報告的可能性。然查,環境檢驗所至今並無相關專法或試辦第三方驗證獨立機構或代收代付平台相關計畫。爰針對環境檢驗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4,548萬4千元,扣除人員維持後,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提出代收代付平台相關試辦計畫及環境檢測法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多年來於「科技發展」工作計畫辦理多項水體污染源感測、鑑識等研究,以協助環境污染追查及研擬管制策略所需資訊;然而,近年來事業非法排放廢污水造成水體污染事件頻仍,顯見現行著重人力稽查之方式已無法負荷日漸增加的水體污染,亟需發展科學方法協助執法以彌補人力之不足,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應積極以科技協助環保單位鑑識河川污染源判定之科技開發,以彰顯施政績效。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980萬9千元,照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勞動部主管、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由陳召集委員宜民出席說明;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由邱召集委員泰源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