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主席:現在分別請委員會召集委員說明。
內政委員會李召集委員俊俋無補充說明。
經濟委員會陳召集委員超明無補充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高金召集委員素梅無補充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陳召集委員宜民無補充說明。
本案分別經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四委員會審查部分)(二讀)
主席:請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1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55萬元,照列。
第12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13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50萬元,照列。
第14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5,326萬5千元,照列。
第17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18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3項 內政部130萬6千元,照列。
第64項 營建署及所屬2,893萬8千元,照列。
第65項 警政署及所屬1,393萬9千元,照列。
第66項 中央警察大學646萬2千元,照列。
第67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68項 役政署80萬元,照列。
第69項 移民署2億9,758萬2千元,照列。
第70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71項 空中勤務總隊600萬元,照列。
第206項 海洋委員會,無列數。
第207項 海巡署及所屬原列6,924萬4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3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74萬4千元。
第208項 海洋保育署3萬元,照列。
第209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1萬2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11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430萬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0萬元。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萬元,照列。
第58項 內政部原列4,843萬9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043萬9千元。
第59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1億3,597萬1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797萬1千元。
第60項 警政署及所屬1,585萬4千元,照列。
第61項 中央警察大學684萬9千元,照列。
第62項 消防署及所屬1億1,343萬8千元,照列。
第63項 移民署27億1,719萬5千元,照列。
第64項 建築研究所2,587萬8千元,照列。
第170項 海巡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171項 海洋保育署1,095萬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5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34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17萬4千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548萬8千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6千元,照列。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66萬9千元,照列。
第74項 內政部100萬元,照列。
第75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1,670萬3千元,照列。
第76項 警政署及所屬517萬2千元,照列。
第77項 中央警察大學244萬元,照列。
第78項 消防署及所屬165萬2千元,照列。
第79項 役政署,無列數。
第80項 移民署291萬6千元,照列。
第81項 建築研究所13萬5千元,照列。
第82項 空中勤務總隊74萬9千元,照列。
第223項 海巡署及所屬373萬2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3項 營建署及所屬,無列數。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20萬2千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5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6萬9千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64萬8千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27萬7千元,照列。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3萬2千元,照列。
第21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3項 內政部8,123萬7千元,照列。
第74項 營建署及所屬4億4,647萬9千元,照列。
第75項 警政署及所屬3,999萬9千元,照列。
第76項 中央警察大學1,239萬3千元,照列。
第77項 消防署及所屬5萬1千元,照列。
第78項 役政署16萬8千元,照列。
第79項 移民署146萬2千元,照列。
第80項 建築研究所14萬3千元,照列。
第81項 空中勤務總隊30萬2千元,照列。
第223項 海洋委員會5萬元,照列。
第224項 海巡署及所屬89萬7千元,照列。
第225項 海洋保育署8千元,照列。
第226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8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3億0,450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09年度行政院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3,708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行政院近5年度預算員額情形,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均逾8.00%,109年度預算案數則為8.71%,仍逾5%上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洪宗熠 呂孫綾
2.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有關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之設置基準,行政院109年度在未考量專案核准之例外情形下,按規定僅得設置工友20人及技工10人(亦即工友、技工分別超額28人及12人);故對上開超限員額應確實列管出缺不補,並依前揭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規定,加強充實其知能以利調整及轉化移撥,另合於退休條件者則宜鼓勵提早退離,俾發揮人力效能及員額精簡政策。綜上所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鄭秀玲 許毓仁
(二)109年度行政院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目前在臺之新移民與外籍移工人數眾多,故各單位對通譯之需求與日俱增,如醫療、司法、交通與申辦行政業務等;然我國卻尚未針對通譯制度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而是各自為政,以致資源難以整合。此外,我國並無針對通譯人員之語文能力,以及不同領域所需之專業知識加以把關,如司法與醫療領域之通譯人員,應具有一定之專業素養,方可確保通譯內容精確無礙。通譯政策之良窳影響新移民與外籍移工權益甚鉅,卻未見行政院為此擬具通盤性規劃,足見行政院漠視新移民與移工之相關權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我國通譯政策提出通盤且具體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林為洲 黃昭順
2.近年來員警執行公務時,屢次因用槍而遭起訴。此類事件屢登新聞頭版,但政府除口頭支持員警外,對其之權益保障卻無實際作為,足見政府漠視我國員警權益。員警用槍時機適當與否,乃具十足專業性,若無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實難體悟員警於危急時,用槍之適當與否,故政府應研擬更為周全之警械使用鑑定辦法,並盡速提案修法,用以維護我國員警應有權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研擬可行之警械使用審查機制與相關法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林為洲 黃昭順
(三)109年度行政院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編列792萬2千元,惟近年來我國重大交通設施,常因檢修不實、查核不嚴,致使憾事屢生,實有違我國政府保護人民之職責。故政府應盤點高風險且易生危害之重大建設,邀集國內外專家學者,進行災防之風險評估,並據此儘速研擬可行之改善方案,用以維護我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此,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針對我國各項易生危害之高風險重大建設,進行災防風險評估,並據此研擬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林為洲 黃昭順
(四)108年10月3日發生在臺中市大雅區工廠的火警,不幸造成兩名消防員殉職,且過去7年間,已有超過20名優秀消防人員,在火場中喪命。依據消防署官網統計資料,截至108年7月底,全國各消防機關編制員額1萬9,018人,預算員額1萬7,005人,實際員額1萬5,656人,消防人口服務比,以實際員額計為1:1,507,其中臺北市1:1,498、新北市1:1,795、桃園市1:1,497、臺中市1:1,799、臺南市1:1,662、高雄市1:1,783。相對鄰近國家如日本(1:731)、新加坡(1:925)、紐約(1:513),顯見我國消防員勤務負荷高出許多。爰要求行政院責成內政部消防署積極研議提高消防人口服務比及維護消防人員權益,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張宏陸 洪宗熠
(五)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
又依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主要業務事項為審核及督導各所屬機關之法令、行政政策、計畫與工作報告之擬訂及執行,核屬長期經常性行政業務,允宜由專職編制內公務人員辦理,以維國家政策有效執行。
惟參據行政院近5年度(105至109年度)之預算員額情形,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均逾8.00%,109年度預算案數則為8.71%,仍逾5%上限。鑒於行政院負有為各部會表率之職責,長期以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似未盡妥適,允宜積極研謀改善。
提案人:趙正宇 洪宗熠
連署人:李俊俋
(六)行政院組織法於101年1月1日施行,確認行政院設14部,然迄至今日,在14部中,仍有內政部、經濟部(改制為經濟及能源部)、交通部(改制為交通及建設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資源部)未完成改制工作。上述政府機關究係應遵守行政院組織法規定,完成改制,抑或改弦更張,維持現制,行政院應有明確主張,以利政務之推動,爰請行政院就上述5部之組織改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分析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劉世芳 李俊俋 洪宗熠
(七)行政院組織法於101年1月1日施行,確認行政院設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及2總處,配合組織改造,並制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落日日期為103年12月31日,後因施行延宕,改為105年1月31日,再改為107年1月31日,最後定為109年1月31日,惟衡諸事實,最後落日日期恐仍須改變。政府組織改造,何以再三延宕,政府應澈底檢討,爰請行政院就組織改造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分析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劉世芳 李俊俋 洪宗熠
(八)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5條規定:「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行政院由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辦理我國的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等,以聚焦與督促國家產業科技發展、順利達成我國科技發展目標。
經查,截至108年7月底,科技發展研究諮詢要項之預算執行情形僅77.2%,已有25項實施成果,績效良好。其中「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作業要項之第16項成果為協助「行政院產學研連結會報」,有效鏈結學研創新研發及人才培育,擴大科研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的經濟效益,並協助部會於院會通過「精進資通訊數位人才培育策略」,強化重點人才培育。但相對於資安科技產業的人才培育以及產官學間資安科技研發能量的鏈結與資源分配相對不足之情況下,行政院尚有可以著墨之點。
綜上所述,行政院於109年度預算編列3,979萬3千元用於科技發展研究諮詢要項之支出,與108年預算數相同,應尚有餘力可以協助本國資安科技人才培育與各項技術研發的產官學間合作與鏈結事項:協助統籌跨部會資安人才培育規劃,補足資安科技研發與產業發展所需之人才缺口,以利提升我國資安產業發展能量,順應資安即國安之國家政策的施行。
有鑑於「科學技術基本法」第5條規定,爰建請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科技會報辦公室與科技部、教育部、經濟部和資通安全處,針對資安科技產業的人才培育以及產官學間資安科技研發能量的鏈結與資源分配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含副院長《資安長》協調結果),俾利立法院監督我國資安科技人才與技術研發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李俊俋 余 天
(九)108年9月沙烏地阿拉伯國國營阿美石油公司(Saudi Aramco)核心產油設施,遭伊朗支持的葉門叛軍「青年運動」(Houthis)攻擊,叛軍宣稱出動10架無人機攻擊油田;同年10月,伊朗油輪SINOPA航行在沙烏地阿拉伯西部港市吉達(Jeddah)西南方的紅海(Red Sea)海域時爆炸而起火,影響國際油價的波動,更顯示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針對各項潛在可能攻擊進行防衛的重要性。
行政院對於電廠、水庫等民生設施反制無人機的部署,目前制度上並無周詳自衛或防空計畫,僅仰賴國軍「火力涵蓋」方式防護。但近年各類攻擊武器發展快速,攻擊型態多元,應防患於未然,針對相關電廠、水庫等重要民生設施,包含資訊戰、恐怖攻擊、無人機攻擊等研議相關防護與反制計畫。
基於此,請行政院應儘速完善國內需要資通防衛的國內關鍵基礎設施名單之盤點,並針對相關重要民生設施之防衛計畫在未來1年內將如何具體規劃和落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李俊俋
(十)108年7月,綠色和平與相關團體耗費多時,走訪臺灣各地海岸總結出一份「臺灣海岸垃圾總體檢」報告,資料中指出臺灣海岸上有1,227萬2千公升的垃圾相當於每100公尺的海廢垃圾可裝滿13袋黑色大垃圾袋;重量646噸,相當於每100公尺就有一個大冰箱(53公斤)重的海廢垃圾!這些垃圾一半的海廢累積在10%海岸線上,以北海岸(基隆、新北、桃園)和西南海岸(彰化、雲林、嘉義、臺南)污染最嚴重。以體積來看,臺灣海廢幾乎是日本的2.5倍、韓國的1.8倍!這已經嚴重衝擊我們的海洋生態,惟海洋委員會成立之後負責海洋垃圾防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責海岸垃圾,一夕之隔,卻分成兩個部門在處理,效率卻未見提升。
現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之海廢治理平台決策效力以及參與的層級仍不足且偏低,且海洋廢棄物不因為單位分工而有所區別的進行處理,因為海岸垃圾有時目視可見,但有可能隨著天氣潮汐等因素就變成海洋垃圾。為使政策能有效落實,建請行政院儘速針成立跨部會的研商平台,並建立滾動式檢討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李俊俋
(十一)包括中國華為在內之國際資通訊大廠所製造、代工之產品已被美國及歐洲多國證實有資安風險,為強化各級機關之資通安全,主管機關行政院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於108年4月18日發佈「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之行政命令,並以電子公文發函各級機關。
依據「使用原則」第三點:「本法主管機關應基於國家安全、國際情資分享、潛在風險及衝擊分析因素,蒐集相關機關意見綜合評估,據以核定生產、研發、製造或提供前點(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廠商清單」、「本法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前項核定之廠商清單,並依前項因素重新評估後,視需要調整」;第四點規定:「各機關除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不得採購及使用第三點之廠商產品」;第五點要求各機關應於3個月內對上述產品列冊管理、禁止與公務網路介接、即刻編列年度預算汰除或明定汰除期限。
行政院於108年4月19日即召開記者會稱,將於3個月內提出危害資通安全之廠商清單,然自「使用原則」發佈迄今,行政院遲未核定廠商清單,不僅使各機關無所適從,且使公務網路繼續曝露於資安風險中,且無從稽核。爰請行政院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五條之規定,於2個月內將廠商清單之評估及辦理情形,連同「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一併送交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洪宗熠 余 天
(十二)107年九合一大選,虛假訊息的散布透過各項媒介很快速的流通,社會大眾易被混淆視聽,政府也疲於應付滅火。行政院網站在即時新聞澄清專區中,自107年1月起至108年10月14日截止,共發布1,658則新聞稿,顯示出錯誤訊息流竄,意圖影響政府的公信力,進而影響選舉結果。日前,政務委員唐鳳赴紐約,針對打擊網路假新聞的方法進行交流,臺灣不像專制國家要求「後門鑰匙」,直接控管後臺並壓抑言論自由空間,而是以類似舉報「可疑信件」(spam email)方式,鼓勵民眾檢舉、查證消息真偽。更進一步舉例,若以幽默、即時的澄清更能有效反制網路假新聞,能更快普及群眾獲致闢謠效果。
為讓政府施政不再被假新聞所累,政府介入管理時又不會背負箝制言論自由之罪名,行政院應積極持續研擬相關反制方案,並建立滾動式檢討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李俊俋
(十三)行政院網站內有即時新聞澄清一欄,統計107年1月1日至108年10月9日,共有澄清訊息1,652則,足見外界流傳之錯誤訊息頗多,其中也包含惡意散播之錯誤訊息,意圖影響視聽,削弱民眾對政府之信任,惟此類故意散播之錯誤訊息,政府若僅於官方網站公告,成效極微,爰請行政院針對上述澄清新聞,略作分析,並提出因應之道,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劉世芳 李俊俋 洪宗熠
(十四)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旨,各國政府應竭力維護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權益,合先敘明。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取得居留證者需經半年等待期,始可納保;我國許多新移民婦女來臺未滿半年,便已有孕,卻礙於健保法之規定,使是類婦女無法納入我國健康保險體系,令新移民懷孕婦女被排除於社會安全網絡之外,此況不僅嚴重侵害新移民懷孕婦女及其胎兒之應有權益,亦有違我國人權保障之核心價值。爰請行政院針對未納保新移民懷孕婦女之相關醫療補助提出可行之具體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林為洲 黃昭順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82億3,759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09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請該會就以下3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公布資料顯示,目前全球原住民居住於22%土地,人數推估為3.7億至5億人間,語言共計約7,000種。推動原住民文化意涵,主要在於讓各國境內之原住民文化,能以不同方式向國際發聲,展現世上最豐富之文化多樣性。
在我國,推動原住民文化與國際接軌,除能維繫文化多樣性外,更能以文化進行外交,突破我外交困境。目前在國際交流場合中,常見透過展現臺灣原住民文化,來傳遞我國文化的多樣性,但亦有批評原住民文化僅被我政府視為文化交流而已。除此之外,在過去也曾發生臺灣青年團於出國交流時,穿著原住民服裝進行舞蹈表演,因不了解原住民文化而未能正確表達文化特質。故有學者建議,未來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執行國際交流合作時,宜先進行專業國際交流合作諮詢,以避免原住民文化無法正確傳達。
綜上所述,為真正展現我國原住民文化特質與精髓,以傳遞我國文化多樣性之樣貌,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相關單位參與國際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應提出適宜之活動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2.根據教育部統計處於107年5月所公布之「107學年原住民族教育概況分析」,107學年度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之「粗在學率」為53.9%,創歷年新高。然進一步檢視,原住民學生的新增休學率,從102學年之7.2%增至106學年之8.2%,相較於一般生約6%之平均值明顯略高;而退學率更是從102學年之10.3%,逐年攀升至106學年之13.7%,亦高於一般生僅6.6%之平均值。原住民學生就學之成效雖明確顯現於漸增的在學率,惟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之新增休學率及退學率卻仍不減反增。
教育部綜整上述原住民學生3大休學因素為「工作需求」、「志趣不合」及「經濟困難」,經查「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項下匡列之「培育原住民人才」,其中相關獎補助項目含政府機關間之補助、對私校之獎助及對學生之獎助,惟「經濟因素」仍為休學主因之一,故針對「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之撥補及各機關學校之執行成效仍有待檢視。復查上開所示之休學因素,顯見原住民學生至大專院校就學之科系與未來職涯發展存在落差,現已推行之相關政策如「原住民學生多元發展計畫」、「原住民圓夢計畫」、「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等亦有待強化。
為檢視原住民學生大專高等教育政策之執行成效,以期落實資源之有效運用與分配,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前揭所列之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建議報告。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3.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有關原住民教育推展工作計畫項目編列5,000萬元,用以協助上鍊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惟查原住民族電視臺於103年退出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交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主營運。另外,近年來閱聽眾收視習慣,已由傳統電視平臺轉為線上收視,而我國在數位平權政策推動下,積極於各部落推動數位基礎建設,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3年起在全國原住民部落建置「愛部落(i-Tribe)原住民族地區無線寬頻環境」,108年底累計規模將達300個部落,逐步建構完整之線上數位收視環境。
綜上所述,上開經費並未特別針對原住民收視權益而編列,加之於匯流趨勢下,閱聽眾收視平臺也開始轉移。為加強原住民媒體接近近用權益,真正落實數位平權理念,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二) 109年度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核列經費為9,132萬7千元,僅較108年度經費增加3,199萬元,其工作項目如下:南島民族語言文化交流、南島區域產業發展、學術與政策研究、人力資源發展、基礎型會務建構。其中南島民族語言文化交流1項,因94年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3條明文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
且過去考古學及語言學的研究,都印證南島語族的起源地就是臺灣,明顯看出臺灣原住民族與南島民族間高度親近的語言及文化。爰此,固然可開創南島國際交流,但未來在國際交流推動上,有何實質意義?或臺灣應肩負南島語族何種重任。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允宜衡酌國際交流所攜回資訊之有效性情況,並妥適編列後續相關研究與處置之預算需求,以符撙節原則。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於105年1月4日發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其中包含原住民族部落會議組織建置程序、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及部落公共事務會議程序等規範,以輔導各部落設置部落會議。查,現行依法規核定之部落總數共746個,截至108年2月1日止,僅有391個部落成立部落會議,成果顯待加強。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之發展,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擬時程,以協助尚未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完成部落會議之設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洪宗熠
(四)「原young青年返鄉體驗工讀計畫」為協助原住民族青年(下稱青年)瞭解職場生態,增加工作經驗,以利儘早進行職場生涯之規劃,並提供青年暑期返鄉服務,扎實體驗產業及地方行政事務工作的機會。惟適用對象開放大學、專科、高職三年級學生,高中與完全中學高三學生卻被排除在外。爰此,要求「原young青年返鄉體驗工讀計畫」應增加高中及完全中學三年級學生。
提案人:張宏陸 吳琪銘 李俊俋 陳 瑩
(五)花蓮縣富里基拉歌賽部落活動中心用地,88至89年間興建之部落跳舞場,用地並無徵收,因該地為農牧用地,若於興建之始辦理分割作業,農業發展條例尚無限制應得為分割,然89年1月4日修正後農業發展條例增列第16條(耕地之分割及禁止),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因該活動中心確為基拉歌賽部落使用,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主動協助公所辦理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始可辦理分割,其餘土地所有權人才得已規劃使用。
提案人:張宏陸 吳琪銘 洪宗熠 陳 瑩 趙正宇
(六)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查109年度編列之原住民族教育總經費,較108年度增加2億7,035萬6千元,惟查: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之「國民中小學教育─發展原住民族國中小學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等」預算,較108年度減列1,477萬5千元(減幅18.13%);2.原住民族委員編列之「培育原住民人才」預算,較108年度減列2,450萬元(減幅6.12%);「智慧原鄉跨域行動實踐計畫」預算,較108年度減列200萬元(減幅5%);「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預算,較108年度減列3,766萬8千元(減幅30.21%)。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前述預算減列之部分,敘明原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洪宗熠
(七)根據教育部原住民教育統計,以就學率比較,原住民學生與一般學生仍存在重大落差,以107學年度在學生為例,一般生中,一千位國小學童,相對有539位國中生、602位高中生、830名大學生、145位碩士生、24位博士生,而一千位原住民小學生,相對有534位國中生、536位高中生、454位大學生、43位碩士生、3位博士生,顯見教育層級越高,相對的原住民學生就愈少。109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18億8,444萬9千元用於原住民教育推展,但如何提升原住民與一般生在高等教育入學率之落差,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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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層級 |
全體 |
結構比 |
原住民 |
結構比 |
|
國小 |
1,158,557 |
1000 |
42,584 |
1000 |
|
國中 |
624,407 |
539 |
22,728 |
534 |
|
高中 |
696,875 |
602 |
22,804 |
536 |
|
大學 |
961,905 |
830 |
19,331 |
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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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
168,092 |
145 |
1,846 |
43 |
|
博士班 |
28,167 |
24 |
147 |
3 |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趙正宇
(八)據教育部統計,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新增休學率為8.2%、退學率為13.7%,較一般生之6.1%及7.1%高。根據教育部調查統計,休學主因依序為:「工作需求」占23.5%、「志趣不合」占15%、「經濟困難」占12.1%;退學原因則以「休學逾期未復學」占28.9%及「逾期未註冊」占27.1%,合共占56.1%為最多,「志趣不合」占18.2%次之。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之新增休學率及退學率較一般生分別高出2.1及6.6個百分點,其中退學率差距較105學年5.3個百分點擴大,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加強高中階段之生涯規劃說明,俾使原住民學生瞭解志趣,且應於大專校院階段加強各校原住民學生之生活輔導於學生休退學前進行適當處遇,以利原住民教育推行及降低原住民學生休退學率。
提案人:劉世芳 李俊俋 洪宗熠
(九)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7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且依據教育部資料統計,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新增休學率及退學率分別為8.2%及13.7%,較一般生之6.1%及7.1%高。是以,大專校院一般生或原住民學生106學年度之新增休學率均與105學年度相同,而退學率均較以前年度增加,其中退學率差距較105學年5.3個百分點擴大。
綜上,受少子女化影響,大專院校學生總人數逐年下降,而已就讀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之新增休學率及退學率卻較一般學生高,且退學率逐年上升,為改善其原住民學生新增休學率與退學率情形,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積極研謀善策,以利原住民教育之推行。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十)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業已於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惟相關法規之修訂(正)作業,截至108年9月中旬,尚有「原住民族文字之公告」、「原住民族語言出版暨原住民族事務法令彙編之網站公告」、「原住民參與公職、公費留學考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修習原住民族語言之時數規範」及「獎補助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辦法」等5項仍在辦理中。為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同教育部,積極完備相關法制之修訂(正)作業,俾利業務單位據以執行。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洪宗熠
(十一)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7條規定制定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業已於107年12月5日公布施行;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亦依據此條例,進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稱語發會)」之籌備業務。
查語發會之業務範圍有:1.原住民族語言研究;2.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3.典藏原住民族語料;4.編纂原住民族語辭典;5.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6.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7.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發行學習教材;8.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另,有關語發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業務區分原則,凡涉及研究發展、非屬公權力及推廣性質等業務,將移撥語發會辦理。
鑑於語發會成立後之業務移轉,將牽動原住民族委員內部人力之配置,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人力需求之合理配置,進行通盤研議,以利業務分工及資源整合。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洪宗熠
(十二)全臺設有多所原住民文化館,而成立之目的在於推廣臺灣原住民各族文化,以及增進族群間彼此瞭解與尊重、擴展人文關懷視野,呈現臺灣文化之多元樣貌。然,各地原住民文化館成立意旨雖良善,但如何有效運用,以及是否具備全盤性之長期規劃方為重點。105年監察院曾針對屏東縣長期閒置的原住民文化館提出糾正,據相關報導指出,該館在民國91年曾斥資1,400餘萬元購置數十台電視、冰箱、投影機及音響等設備,但竟長達10餘年未登帳管理,又未依規定報廢;在會館三、四樓的30多間宿舍,除部分供替代役男使用外,其餘部分均處閒置狀態;此例顯見該文化館規劃之初,未審慎評估其使用之需求與必要性,恐有草率辦理之虞。請全國原住民文化館就如何積極推廣利用,研擬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林為洲 鄭秀玲
(十三)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7年12月28日核定補助14個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以下稱文健站)計320站,次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8年1月22日及2月23日決標設置5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原民部落營造暨文化健康站專案管理中心」,輔導文健站依在地需求提供原住民族長者可近性、連續性及文化性之專業照顧服務,並協助規劃整建文健站服務空間提升為綜合服務據點。
另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已於108年度1至3月辦理完成文健站「活躍老化.延緩失能方案」種子師資及照服員培訓計畫,完訓之照服員計845名,種子師資培力計34名。為循序漸進布建及推動原住民族綜合照顧服務據點,營造互助照顧與在地安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與衛生福利部進行跨部會協調溝通,積極設置專業照顧品質之文健站於長照資源匱乏的原住民族地區,以建構完善之原住民族長者照顧體系,並將跨部會協調溝通之結果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洪宗熠
(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文化健康站多年,106年建置169站、107年248站,增加79站。今年更增加67站,108年10月總站數來到314站,明年估計將增加至380站,展現出政府對原住民55歲以上健康、亞健康、衰弱、輕度失能原住民族長者照顧之決心!
惟全國22縣市中僅有14個縣市進行設置,平均服務比是669(每縣市55歲以上除以設站數),亦即一個站須服務669位原住民長者,但新北市、臺南市、桃園市的服務比仍舊偏高,臺南市和新北市甚至超過2,000以上;此外,仍有8個縣市尚未設立據點,像是彰化縣、雲林縣、基隆市皆無,估計將近1萬1千名原住民年長者被排除在外。
文化健康站的布建原則雖是優先保障原住民部落及人數眾多之都會原住民聚落,並提供就業機會以促進原住民部落發展。為使未來設站能更加普及,宜針對本計畫相關原則進行調整,輔導尚未設站但原住民長者比例較高之縣市投入設站,亦或者提供相關長期照顧方案,以保障原住民朋友照護權益均等,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並將研商改進之結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劉世芳 趙正宇
(十五)文化健康站是長照系統照顧原住民長者的主力,原住民長者若能在熟悉的語言文化之下被照顧,可使長者對環境感到親切,增加長者對長照環境的熟悉與適應。
為鼓勵文化健康站照服員以熟悉的語言文化提供長照服務,且同時得以推廣族語。又因目前族語認證制度僵化,導致許多熟諳族語之原住民,可用族語流暢溝通,但無法考取認證。
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9年起應研擬族語溝通之認定方式,並設置族語專才照服員之獎勵制度,提供薪資以外之獎金,獎勵具族語專才之照服員,提供文化健康站更友善之照顧,提高照顧品質。
提案人:張宏陸 吳琪銘 李俊俋 陳 瑩
(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季進行一次就業狀況調查統計,其中並有依北部地區、中部地區、南部地區及東部地區分類,其下並就山地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及非原住民鄉鎮市,統計原住民勞動參與情形,據調查結果,北部地區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即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勞動參與率最低,105年為24.63%(同年全體原住民為60.87%),106年為49.44%(同年全體原住民為60.82%),107年為38.91%(同年全體原住民為61.34%),頗為特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原因,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
全區 |
60.87 |
60.82 |
61.34 |
|
北部地區 |
63.25 |
62.76 |
63.76 |
|
山地鄉 |
61.88 |
52.39 |
55.40 |
|
平地原住民鄉鎮市 |
24.63 |
49.44 |
38.91 |
|
非原住民鄉鎮市 |
64.02 |
62.06 |
65.69 |
|
中部地區 |
63.87 |
65.53 |
64.38 |
|
山地鄉 |
63.25 |
66.90 |
63.67 |
|
平地原住民鄉鎮市 |
58.02 |
61.79 |
69.02 |
|
非原住民鄉鎮市 |
64.95 |
64.82 |
64.57 |
|
南部地區 |
60.45 |
60.88 |
62.47 |
|
山地鄉 |
61.75 |
59.88 |
61.80 |
|
平地原住民鄉鎮市 |
45.49 |
57.92 |
62.00 |
|
非原住民鄉鎮市 |
60.08 |
62.25 |
63.31 |
|
東部地區 |
57.71 |
56.60 |
56.71 |
|
山地鄉 |
57.66 |
55.36 |
54.48 |
|
平地原住民鄉鎮市 |
58.11 |
56.94 |
57.48 |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趙正宇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億6,797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規費為主要收入,然而規費收入自105年起逐年減少,至108年規費收入達成率僅剩33.41%,建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提出積極改善之應對計畫,以因應該中心需在有限的資源與人力條件下,辦理各項活動與協助輔導全國各地原住民族文化館之改善等目標。
另查,政府在106年啟動「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至111年度)中長程計畫」,改善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硬體設施。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獲此計畫支持,則應在展覽、表演、國際交流等軟體面向,提出運用規劃,以達公共效益,然亦未見清楚未來發展之藍圖。綜上所述,爰建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提出積極營運原住民文化園區之具體方針與運用規劃藍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立法院監督成效。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30億1,09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643萬3千元,凍結364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客家委員會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643萬3千元,經查108年度僅編列1,906萬2千元,惟計畫內容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客家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檢討其績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說明增幅原因與執行工作內容、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許毓仁 林為洲
2.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028萬8千元,較108年度之資訊服務費編列之171萬3千元,增加857萬5千元。對比108年度預算書之說明,109年度新增部分為:「行政院暨所屬雲端資料中心服務費用」200萬元,「配合行政院持續推動資訊管理及安全制度」188萬6千元,「維護資安防禦、電子郵件、防毒軟體、資安軟體、資安健檢、資安檢測等」250萬元,共638萬6千元。然109年度之防火牆、作業系統、備援系統等軟體升級,編列172萬9千元,較108年度編列之40萬5千元,增加132萬4千元。資訊安全與雲端化雖為政府施政之趨勢,然查其他部會似未編列相關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檢討預算編列是否重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余 天
3.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3,643萬3千元,其中,推動客家行政事務資訊化所需業務費共440萬8千元,惟該預算並未提及具體業務內容及如何加強客家事務資訊化,顯不利於預算監督,有鑑於此,為求合理運用預算,加強業務內容之瞭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推動客家事務資訊化之具體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劉世芳 呂孫綾
(二)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5,879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編列1億5,879萬2千元,經查108年度僅編列1億1,573萬8千元。惟其計畫內容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客家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檢討其績效。另該目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與108年度之內容有所差異且大幅減少,客家委員會亦應詳述變動原因。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說明增幅原因與執行工作內容、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許毓仁 林為洲
2.客家基本法第6條規定,客家委員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廣納全國客家會議之意見,每4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
為落實客家基本法之精神,客家委員會自108年度8月開始,辦理8場「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分區座談會,用以蒐集各界對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之意見,作為政策上思考。惟查,這8場座談會中,參與人數最多者為新北場共92人,8場合計參與人數僅有484人,平均一場60人,人數參與上,顯有改進空間;再者,辦理座談會之地點中,更缺少被客家委員會視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地區之臺東縣,在意見蒐集上,略有不足。
有鑑於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為我國客家政策之重點計畫,且攸關族群平等並建立族群主流化,理應廣納更多意見,並加強深入在地客家族群、客庄,充分蒐集各方之客家政策後,融入我國客家政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精進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劉世芳 呂孫綾
(三)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8億1,619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統計新竹縣縣史館、嘉義縣溪口文化生活館、嘉義縣溪口客家文化館、臺南市南瀛客家文化會館、花蓮縣鳳林客家文物館、玉里鎮客家生活館等6館舍之參訪人次成長率呈現負成長之趨勢。客家委員會應針對參訪人數偏低之現象,提出相關應對措施,以提升客家文化館舍營運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客家文化館舍參訪人次偏低之情形,研擬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許毓仁 林為洲
2.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修建各類文物、文化館。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由該會列管全國各地方政府設立20座客家文化館舍情形觀之,迄107年底新竹縣縣史館、嘉義縣溪口鄉文化生活館、嘉義縣溪口客家文化館、臺南市南瀛客家文化會館、花蓮縣鳳林鎮客家文物館及玉里鎮客家生活館等6館,以107年度與102年度相比,參訪人次皆呈負成長,減幅分別為19.81%、50.56%、12.01%、40.08%、64.99%及36.98%,容待提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改善客家文化館營運效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李俊俋 呂孫綾
3.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經費8億1,619萬8千元,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7億8,063萬4千元,計畫期程109至114年。係延續客家社區聚落空間保存之政策方向,現已列管全國各地方政府設立20座客家文化館舍,經查迄107年底新竹縣縣史館、嘉義縣溪口鄉文化生活館、嘉義縣溪口客家文化館、臺南市南瀛客家文化會館、花蓮縣鳳林鎮客家文物館及玉里鎮客家生活館等6館,107年度參訪人次分別為7萬6千餘人次、1萬6千餘人次、1萬餘人次、1萬5千餘人次、5千餘人次及1萬5千餘人次,上揭各館若以107年度與102年度比較參訪人次皆呈負成長,減幅分別為19.81%、50.56%、12.01%、40.08%、64.99%及36.98%,容待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呂孫綾 劉世芳
4.108年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為積極面對我國總人口減少、高齡少子化、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以及鄉村發展失衡等問題,在過去社區營造、農村再生基礎上,政府各部門均戮力推動各項地方創生計畫;客家委員會於109年度新辦「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除辦理客庄整體相關策略研析、調查、培訓,並預計補助各級政府團體辦理客庄創生之各項相關計畫。然相關計畫與過去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計畫有何不同,內容說明未見詳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洪宗熠 吳琪銘
5.為改善我國總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以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行政院宣布108年為台灣地方創生元年,並定位地方創生為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因此,客家委員會亦提出「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用以活化在地產業,推動地方創生,打造全臺客庄亮點,惟該計畫雖係客家委員會之重點計畫,但在計畫內容、實施內容以及具體作為上,資訊並不透明,於客家委員會網站上僅有客庄地方創生優惠貸款專區之揭露,其他譬如地方創生輔導團未來之執行方向、申請方式,均未具體說明,顯不利於發展客庄地方創生。
有鑑於此,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具體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劉世芳 呂孫綾
6.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中,「國外旅費」編列25萬7千元,然說明內容為考察馬來西亞秋季旅展暨印尼觀光市場計畫,就說明內容來看,考察旅展及觀光市場與客家文化連結性過低,無法看出太多實質效益,客庄創生應由內而外,從本質上致力於結合在地文化產業,以求活化創生所需之條件,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考察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余 天 呂孫綾
7.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係新增計畫,期程為109-113年,總經費為9億9,038萬2千元,109年度編列3,556萬4千元,計畫執行項目如下表。
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工程項目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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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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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既有設施拆遷 |
拆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使用中房舍部分包含材料倉庫 A-D 棟拆除,聯合辦公大樓內部空間調整(收納工務與機務資材),東站增闢材料倉庫(收納號誌及電力資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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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有房舍修復 |
既有房舍修復部分包含園區內聯合辦公大樓外牆拉皮及具歷史價值之建築物修復再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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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展示館 |
新建部分包含空橋、展示館、展售與行政空間、景觀工程及太陽能發電系統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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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園區內新設軌道及轉車盤建置 |
於園區內依據展示及典藏車頭、車廂體驗搭乘需求鋪設軌道及設置轉車盤(本項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 |
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因須整合之工程界面複雜,園區內新建館舍及既有房舍修復工程將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辦公空間及材料倉庫新(修)建、辦公室及資材搬遷、苗栗鐵道文物展示館展示車輛遷移復歸,以及園區內軌道布設、轉車盤安裝等作業。
有鑑於此計畫期程5年,預算逾9億元,且涉及其他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須配合工項多,為避免計畫執行延宕,客家委員會應確實規畫各項進度,積極協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余 天
8.109年度客家委員會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經費約9億元,該計畫自108年度起將陸續進行各項工程先期規劃設計、招標及建置拆除等作業,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3,556萬4千元,預計辦理:
(1)「火車頭園區新建工程」設計、製作工程書圖說及辦理相關執照申請作業。
(2)「臺鐵苗栗號誌分駐所辦公室及倉庫遷建工程」規劃設計、製作工程書圖及辦理相關執照申請作業等工作項目。
該計畫涉及原內政部營建署「城鎮之心工程計畫」補助苗栗縣政府辦理「苗栗火車站東西站及周邊環境再造工程」2億0,500萬元及客家委員會「客家浪漫臺三線計畫」補助苗栗縣政府辦理「鐵路一村復甦計畫」5,015萬元之部分工程變更,因涉及相關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配合工項眾多,為避免日後該計畫執行有所延誤,客家委員會應當協調相關單位掌握各階段工程進度並加強監督管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洪宗熠 呂孫綾
9.客家委員會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計畫統包工程,營建署已於108年8月26日完成公開閱覽,且預定於108年9月中旬上網招標,並於108年11月底前完成招標作業,客家委員會應積極掌握相關時程,以利後續計畫推動。
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總經費逾新台幣9億元,且因涉及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等相關單位,為避免後續計畫執行延宕,客家委員會應積極協調並掌握相關工程進度。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說明如何強化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工程進度與監督管考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許毓仁 林為洲
(四)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編列6億7,245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客家委員會積極推動客語為通行語,落實客語向下扎根,惟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名單尚未公告,且辦理客語沉浸式教學推動試辦專案計畫,部分受補助校園未能依原計畫執行,或部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未能申請,待研謀改善並推廣執行。」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客家委員會有檢討改進空間,請客家委員會盡速督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及鼓勵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學校參與,擴大推廣範圍,並審慎評估規劃落實計畫之執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洪宗熠 呂孫綾
2.據統計大部分所使用的客語腔調多以四縣腔、海陸腔為主,反觀大埔腔、饒平腔、紹安腔使用狀況偏低。為避免大埔腔、饒平腔、紹安腔等少數腔調使用過低導致其保存與傳承流失,客家委員會應盡速研擬相關保存與推廣計畫。近年來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也出現上述現象,報考人多以主流腔調(四縣腔、海陸腔)為主,為維護少數腔調(大埔腔、饒平腔、紹安腔)之傳承,客家委員會應儘速擬定相關作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客語少數腔調保存與推廣研擬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許毓仁 林為洲
3.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3億3,219萬9千元,係「客家語言深耕計畫」(103至108年)之延續,較108年編列之3億1,087萬6千元,增列2,132萬3千元。
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指出,取得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人數逐年減少,由101年度之367人下滑至107年之172人,且經資格認定者再接受培訓精進及執行傳習服務亦有改進空間。另經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客語認證集中在主流腔調,105至107年度初級認證中,初級認證各腔調3年平均到考人數約為6,475人(四縣腔)、2,091人(海陸腔)、557人(大埔腔)、57人(饒平腔)及64人(詔安腔),主流腔調(四縣腔、海陸腔)占全體報考人數比率92.67%,恐不利客語文化傳承。
此值「客家語言深植計畫」(109-114年)伊始,宜檢討改善前5年計畫(即「客家語言深耕計畫」(103-108年))若干缺失,發揮預算效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余 天
4.為營造生活化之客語學習環境、創造師生以客語互動的機會,提升學習興趣,客家委員會編列5,717萬元辦理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惟查,自105年至今,向客家委員會申請計畫補助之成績卻不斷下滑,從569校衰退至108年的466間學校。有鑑於此,為強化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之推動,加強客家語言深植日常生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加強推動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及深植客家語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劉世芳 呂孫綾
5.語言是一個族群文化傳承的重要基礎,依據105年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研究報告推估,全國約有453萬7千人客家族群,占總人口19.3%;而在語言使用上,雖有64.3%客家族群能聽懂客語,但整體朝下降趨勢,能流利使用客語者,也僅46.8%,顯見客語之傳承仍有危機。故此,客家委員會之重要任務即為客語之傳承與推廣,其中一項即為推動客語能力認證,然查106與107年數據,參與客語初級認證的人數從8,543人上升到1萬5,967人,通過人數也從4,122上升到7,489人,成績可謂斐然,但中級及中高級報名人數從4,796上升到4,826,通過人數卻由2,465下降到1,732,其中原因值得細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洪宗熠 吳琪銘
6.109年度客家委員會預算「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國外旅費」編列58萬3千元,然說明內容為出席「國際語言委員會協會」第七屆年會暨考察比利時布魯塞爾及盧森堡之雙語區制度,單就預算書說明來看有兩點疑慮,首先,明年年會地點尚未確定,若開會地點非說明之國家時,單獨考察恐不符合效益。其次,亞洲亦有多語言文化國家如新加坡等……可供客家委員會考察,至歐洲考察恐有浪費之疑慮。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年會地點確定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余 天 呂孫綾
7.檢視近3年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通過率未及七成,例如:105至107年度初級認證通過率分別為58.72%、60.67%及58.05%,而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通過率分別則為68.82%及51.40%及54.57%,顯見客家語文的精通人才正在流失,未能有效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109年度改善及精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近年客語能力各級認證考試到考人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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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級別 |
103年度 |
104年度 |
105年度 |
106年度 |
107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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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認證 |
到考人數 |
7,486 |
8,302 |
8,032 |
6,794 |
12,902 |
|
通過人數 |
3,195 |
5,621 |
4,716 |
4,122 |
7,489 | |
|
通過率 |
42.68% |
67.71 |
58.72 |
0.67% |
58.05% | |
|
中高級認證 |
到考人數 |
5,044 |
4,021 |
4,712 |
4,796 |
3,174 |
|
通過人數 |
3,893 |
3,050 |
3,243 |
2,465 |
1,732 | |
|
通過率 |
77.18% |
75.85% |
68.82% |
51.40% |
54.57% | |
|
到考人數合計 |
12,530 |
12,323 |
12,744 |
11,590 |
16,076 | |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呂孫綾 余 天
8.109年度客家委員會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編列6億7,245萬7千元,其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3億3,219萬9千元,其中針對「推動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編列5,717萬元及「推動客語向下扎根,推廣客語教育相關計畫」編列4,712萬7千元,合計1億0,429萬7千元。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4條規定,於106年2月24日公告發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共計11個直轄市、縣(市)、70個鄉(鎮、市、區)。長年持續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及客語札根等計畫,使客語自然深耕客家聚落、社區及學校,落實客語向下扎根,惟仍有部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受補助學校未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或客語生活學校補助等計畫情形,其中107學年度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未申請比率以新竹市、南投縣及臺東縣最高。除應積極輔導改善外,更應擴大至非重點發展區之客家鄉鎮,讓客家語能更普遍被國人所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呂孫綾 劉世芳
9.客家委員會為落實客語向下扎根,創造友善客語使用環境及客語學習環境,讓客語成為通行語言。109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辦理「推動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預算5,717萬元。
惟根據107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客家委員會積極推動客語為通行語,落實客語向下扎根,惟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名單尚未公告,且辦理客語沉浸式教學推動試辦專案計畫,部分受補助校(園)未能依原計畫執行,或部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未能申請,均待研謀改善並推廣執行。」
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指出,全國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有高達37區之學校未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或客語生活學校補助等計畫,客家委員會顯未積極督促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李俊俋 呂孫綾
10.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語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通行語言,讓客語普及客庄地區。109年度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辦理推動客語為通行語相關配套措施計畫3,085萬8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189萬6千元,增加2,896萬2千元,增幅達15.28倍。
按客家基本法第4條:「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第9條:「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應由各級政府予以獎勵。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
據客家委員會提供之資料觀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截至108年8月底止,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符合度較高縣市,分別為苗栗縣21.9%及新竹縣18.0%,而較低縣市則為雲林縣4.9%及臺東縣8.7%,所有縣市皆低於3成,顯示目前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之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率,距實施辦法所訂目標仍有差距。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公務人員客語認證比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李俊俋 呂孫綾
11.鑑於客家基本法之修正,已將客語列為我國國家語言之一,客家委員會近年推動客語為通行語相關配套措施計畫,期創建客語生活友善環境、促進客語永續傳承之目標。惟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未盡理想,該會允宜積極輔導並督促地方政府推動辦理,以利客語為通行語政策之遂行。
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編列「客家語言深植計畫─推動客語相關配套措施計畫」3,085萬8千元,經查較108年度預算數189萬6千元增加2,896萬2千元,增幅約15.28倍,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推動客語為通行語相關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12.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3億3,219萬9千元,其中針對推動客語為通行語相關配套措施計畫編列3,085萬8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189萬6千元增加2,896萬2千元,增幅約15.28倍。經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截至108年8月底止,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符合度全部11縣市中僅苗栗縣超過20%(21.9%),除新竹縣次高為18.0%外,南投縣9.3%、雲林縣4.9%及臺東縣8.7%,三縣市均低於10%。顯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之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率與實施辦法所訂目標存在顯著差距。為使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以利客語為通行語政策之推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呂孫綾 劉世芳
13.客家委員會為因應客家基本法第4條規定,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並由該會將其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於107年11月26日依該條文第3項規定訂定發布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並自同日起施行。惟截至108年9月底止,客家委員會尚未依前揭規定公告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名單。
為營造客語之使用環境,使客家人口聚居地區以客語為通行語,俾以廣泛於生活各方面接觸使用,客家委員會應儘速公告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名單,並落實相關措施,以落實客語之保存及推廣。有關「推動客語為通行語相關配套措施計畫」,109年度客家委員會計列業務費1,085萬8千元,獎補助費2,000萬元,共計3,085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公告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名單」事宜提出研究調查、檢討報告及詳細規劃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五)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3億8,79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3億8,797萬6千元,較108年增列848萬2千元。然經109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南北園區歷年營收短絀,入園人次成長有限(見下表)。有鑑於此為歷年皆編列,亦是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歷年皆檢討之預算項目,客家委員會應亟思提升入園人數,增進收入,平衡收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南北兩園區近年度營運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次
|
年度 |
整體支出 |
整體收入 |
收支餘絀 |
實際入館(園) 人次 |
|
100 |
1,282,367 |
50,391 |
-1,231,976 |
328,943 |
|
101 |
658,356 |
3,260 |
-655,096 |
2,737,582 |
|
102 |
581,716 |
17,703 |
-564,013 |
1,709,852 |
|
103 |
663,430 |
13,197 |
-650,233 |
1,549,239 |
|
104 |
299,983 |
16,831 |
-283,152 |
1,399,102 |
|
105 |
378,808 |
17,110 |
-361,698 |
1,279,426 |
|
106 |
351,680 |
19,273 |
-332,407 |
1,650,760 |
|
107 |
353,791 |
21,948 |
-331,843 |
1,680,857 |
|
108 |
236,653 |
10,825 |
-225,828 |
1,184,026 |
|
合計 |
4,806,784 |
170,538 |
-4,636,246 |
13,519,787 |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客發中心提供;本中心整理。
附註:整體收入支出為客發中心之決算數;108年度為截至8月底資料。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余 天
2.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3億8,797萬6千元,經查108年度僅編列3億7,949萬4千元。為避免預算浮編,客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檢討其績效。另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截至108年8月底,尚有1萬餘件館藏品未完成審議,為確保客家珍貴文物得以妥善保存及維護、管理,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應盡速依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文物之審議。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之館藏品,儘速完成文物審議且精進後續保存維護與管理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許毓仁 林為洲
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為推展客家文化保存工作,109年度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3億8,797萬6千元。根據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提供之資料顯示,自101年度陸續徵集之物件,截至108年8月底累計件數約1萬4,696件(包括已徵集物件400件及已入藏物件1萬4,296件),除審議通過典藏品498件及待進行基本價值評估之已徵集物件400件外,尚有館藏品1萬3,798件未完成審議,進度嚴重落後,不利於珍貴客家歷史文物保存維護及管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李俊俋 呂孫綾
4.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經費3億8,797萬6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3億7,492萬7千元增加1,304萬9千元,增幅3.48%。經查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原規劃以先豐富館藏品為目標,再從入藏之館藏品中篩選具重要價值者,提送審議(通過)後列為典藏品之作業程序執行,而館藏品是否可入典藏皆需經當次典藏審議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惟自101年度陸續徵集之物件,截至108年8月底累計件數約1萬4,696件(包括已徵集物件400件及已入藏物件1萬4,296件),尚有館藏品1萬3,798件未完成典藏委員會審議,僅498件進入典藏。為確保珍貴客家歷史文物得以妥善保存維護及管理,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並儘速完成待典藏品審議程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呂孫綾 劉世芳
5.客家委員會之「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計畫期程109至114年,6年總經費18億0,300萬元。該計畫109年度預算編列主要辦理:
(1)強化服務推廣及文化加值,建立客家博物館品牌計畫。
(2)拓展館際與專業組織交流合作及策盟協作計畫。
(3)厚植族群(生態)博物館文資蒐整、典藏、研究與運用計畫。
(4)推展多元主題展示及文化傳薪藝文活動計畫。
(5)參與「日本國際旅展」及山形縣「朝日生態博物館」等工作項目。
監察院對客家委員會提出糾正案指出南北園區多項缺失,其中包括南北園區「生活博物館」或「民族誌博物館」規劃之軟體內容,顯得嚴重不足,與園區計畫方案中之首要目標「積極保存與展現客家文化資產及豐富的多元文化面向」不符。其次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未依規定程序選址,且於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未通過前,發包興建願景館。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應先辦理南北園區先期調查、規劃設計及建置工作,客家委員會有檢討改進之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洪宗熠 呂孫綾
6.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是用以推展臺灣客家文化館與六堆客家文化園區營運工作、營造客家文化發展,提振客家人身分認同,所成立之重點組織。惟查,107年度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典藏品收藏數量共有191件,衍生性商品開發數量卻是零件,顯見文物加值運用之成效有待提升,對國人認識客家文化、推廣客家文化與建立品牌形象上,顯有不足。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中,編列強化服務推廣及文化加值,建立客家博物館品牌計畫業務費共1億4,424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推廣客家文化服務及文化加值,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劉世芳 呂孫綾
(六)除了桃園以南之外,其實在淡水、三芝及石門等北海岸地區,也有自清代就移居臺灣的客家族群聚居的客庄;其中,光是三芝區客家族群人口推估更高達三成至四成。在地的客家族群篳路藍縷、開枝散葉,迄今仍居住於當地的後代,仍保有客家族群的習俗,也沒有忘記自己的根。
也因此,過去客家委員會補助三芝區「賞桐步道及聚落環境營造」計畫,在中央與地方合作之下,成功打造了「春賞櫻,夏賞桐,海天一色」的環境風情,近年來更成為北海岸觀光新景點。尤其是到了2、3月春季賞櫻或4、5月桐花祭時期,都吸引全國各地民眾前來三芝探訪秘境美景。
為了積極保護三芝、石門北海岸地區的特殊客家聚落歷史文化,客家委員會應在前述成果基礎之上,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在地客庄社區,就本地區之客家歷史文化保存所需之軟、硬體需求進行盤點、整合,進一步改善相關設施,並深化文資、風俗調查等,不僅可以發揚北海岸之客家歷史文化,更可以吸引更多遊客民眾到訪,將在地人文延展到全國、甚至國際,讓三芝的客家文化更添風采。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洪宗熠 吳琪銘
(七)在一般國人的印象中,臺灣客家族群之原居地,似均聚居在桃園以南;按照客家委員會依據客家基本法第4條規定(客家族群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所公告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亦顯示出此種分布概況。
然而,大臺北地區事實上亦有自清代起即遷徙來臺之客家族群聚落,就分布在淡水、三芝及石門等地;其中三芝區客家族群人口推估更高達三至四成。而世居此地之客家族群為原居福建汀州永定、武平等地,早於清雍正年間即遷移來臺,例如三芝江家、石門練家;子孫傳至今日,已幾乎無人能講客語,但客家族群之習俗,如春節掃墓、放八角風箏、祭拜定光古佛等習俗,均仍留存,其中祭祀定光古佛之鄞山寺更是淡水四大廟之一,香火鼎盛,在地的「鄧公」地名也被認為就是定光的閩南語音轉;而當地客家族群也始終沒有忘記自己的根。
由以上源流可知,北臺灣尚有此一獨特、亟待加以保存的客家聚落,更因為其語言面已經散失,若政府沒有積極的作為進行保存,則這段歷史文化將被撥離出臺灣客家人的歷史中而無法傳承;因此,建請客家委員會應就北淡水三芝石門北海岸地區之客家聚落文化,進行詳盡之調查,並研擬將其納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以保存臺灣人家族群史中的重要一部分。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洪宗熠 吳琪銘
(八)近年出國計畫編列未臻周延,允宜強化管控機制並秉撙節原則辨理,俾達計畫預期效益。109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預算數為171萬元,較與108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預算數增編列1萬元。109年度內容包括考察印尼、馬來西亞客家文化推動情形、考察「日本國際旅展」及山形縣「朝日生態博物館」計畫、參加日本東京崇正公會、關西崇正會與懇親大會等出國計畫、參加中南美洲客屬社團懇親大會、參加「國際語言委員會(IALC)」第七屆年會暨考察比利時與盧森堡雙語區制度,合先敘明。
惟由近3年度決算出國計畫項數、天數、人數觀之,年年均有變更計畫之情形,以106年度為例,原預計出國計畫4項,實際執行6項,包括依原計畫1項、變更計畫5項,且預計出國人數(13人)及預計出國人天(96人天)與實際出國人數(19人)及實際出國人天(175人天),顯示出國計畫及預算編列未臻周延,客家委員會允宜強化管控機制並秉撙節原則辨理,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呂孫綾
(九)有鑑於客家委員會為配合行政院擴大秋冬國旅方案,自108年10月1日起加碼推出「369浪漫客庄秋冬遊」電子旅遊券促銷方案,本國國民只要至客家委員會全球資訊網下載「浪漫客App」登錄,通過手機簡訊驗證,即可獲得一組新臺幣600元的電子旅遊券,每人限領取1次,使用期限至109年2月底止,預計撥用6,000萬元經費辦理該方案。經了解其經費動支係由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由其項下業務費支應,惟其經費調整與支用是否符合原預算之編列,其辦理績效應被公開檢視。遂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針對其執行成效、所創造之產值與客庄產業優劣進行具體分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呂孫綾 劉世芳
(十)客家委員會為打造具國際級規格之火車頭園區,充實在地觀光發展資源、建置優質環境、釋出青創空間及促進穩定就業。109年度預算案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項下,編列辦理「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計畫期程109至113年,5年總經費逾9億元,自108年起將陸續進行各項工程先期規劃設計、招標及建置拆除等作業,因涉及相關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配合工項頗多,為避免日後該計畫執行延宕,請客家委員會積極協調相關單位掌握各階段工程進度並加強監督管考,俾利工程如期完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十一)客家委員會為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結合地方政府、家庭、學校、社區、公共領域及網路環境,全面提升客家語言存制;創造友善客語使用環境及客語學習環境,讓客語成為通行語言。
109年度預算案於「文化教育推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項下,辦理「客家語言深植計畫」,賡續執行前期(103-108年)「客家語言深耕計畫」等工作項目。但依客家委員會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結果,顯示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少數腔調使用偏低,若未加以保存與傳承恐日漸流失,再依據客家委員會提供之資料顯示,近年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少數腔調報考人數仍偏低。爰此,請客家委員會允宜提升客語少數腔調之參與度並強化推動保存、傳承與推廣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十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應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及培植多元文化國民素養之機會。客家委員會李永得主任委員於106年2月曾表示:「目前最需要加強的是20、30歲階段青年人的客語能力,這個年齡層正要生兒育女,小朋友要學客語,卻發現爸媽根本不會講」。
然而,除了客家委員會已經建制的「線上學習系統」及「自學資源」之外,檢視現今客家委員會的「客語課程」相關計畫,對於青壯年(20至40歲)的「客語學習」資源特別缺乏,導致青壯年民眾,若想要在居住地就近參加客語課程學習客語,缺乏管道。尤其是針對完全不會客語的民眾來說,想學習客語不知從何開始。
客家委員會「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內容針對各地方政府及大專校院進行「客語課程」補助案,針對非以家庭為開辦對象者,特別規定19歲以下的學員至少占二分之一,卻沒有特別針對同樣發生嚴重客語斷層的青壯年民眾開設的課程提供補助,不利於客家語言傳承。
此外,針對接受「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的地方政府及大專校院相關開課資訊,客家委員會也沒有予以彙整並公開,僅提供各地方政府的窗口讓民眾自行聯繫,並不便民。對於有心想要學習客語的民眾而言,最有效率的方式是可以在客家委員會網站上直接可以查詢到課程資訊與報名資訊,直接可以就近報名參加。客家委員會應發揮主管機關之角色,串連資源並予以宣傳,讓民眾能夠便利瞭解學習客語的資源。若施行成效良好,甚至未來可能擴大開設客語課程之補助。
爰請客家委員會1.針對「客家20歲至40歲青年」之客語開辦課程相關補助計畫進行檢討,並針對如何提升「客家20歲至40歲青年」之客語能力提出規劃;2.完善客家委員會網站公開的客語課程資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李俊俋 呂孫綾 鍾孔炤
(十三)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應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及培植多元文化國民素養之機會。同法第15條也規定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
客家委員會至今有諸多計畫針對「客語傳承」之具體作為。包含已經建制的「線上學習系統」、「自學資源」、「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與「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等,都提供人民學習客語之機會。
然而檢視客家委員會官方網站,卻沒有針對「學習客語」的資源有清楚的整理及標示。針對接受客家委員會補助的地方政府、大專校院或是民間團體等,開設的相關客語課程資訊客家委員會也沒有彙整並予以公開。對於民眾就近要參與「學習客語課程」,十分不便。客家委員會應發揮主管機關之角色,串連資源並予以宣傳,讓民眾能夠便利瞭解學習客語的資源,甚至是誘發民眾想要學習客語的動機。
爰請客家委員會優化其官方網站,設立「客語學習專區」整合所有網路學習資源及各地客語課程學習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李俊俋 呂孫綾 鍾孔炤
(十四)根據客家委員會提供之資料顯示,105至107年度初級認證各腔調報考情形,主流腔調(四縣腔、海陸腔)占全體報考人數比率92.67%;中級認證報考情形,主流腔調亦占全體報考人數比率91.89%。顯示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少數腔調使用偏低,若未加以保存與傳承,恐日漸流失。爰此,建議客家委員會於年底前,提出強化客語少數腔調保存與推廣方案,藉此保障語言文化之多元性。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李俊俋 呂孫綾
(十五)近年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少數腔調恐日漸流失,允宜提升客語認證能力並強化推動保存、傳承與推廣,客家委員會為持續推動客語復甦,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109年度預算案於「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項下,賡續編列辦理「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1,200萬元(業務費1,100萬元,設備及投資100萬元),同108年度預算數。
經查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少數腔調恐日漸流失。依客家委員會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結果,客語腔調以「四縣腔」比例最高(58.4%),其次為「海陸腔」(44.8%),較102年度「四縣腔」(56.1%)及「海陸腔」(41.5%)略有提升,顯示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少數腔調使用偏低,若未加以保存與傳承恐日漸流失。綜上,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語復甦、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辦理「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以期能豐富客家語文能量,典藏語言、保存語言文化,並提供詞頻、史料、口語、視訊及音訊多媒體等語料庫,藉以推廣客家語言文化持續推動客語復甦,惟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少數腔調恐日漸流失,允宜提升客語認證能力並強化推動保存、傳承與推廣。
提案人:蔣絜安 洪宗熠 呂孫綾 余 天
(十六)有鑑於「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簡稱設置條例)於108年1月7日公布,辦理客家公共傳播事務,除設置條例第5條規定之創立基金5,000萬元外,109年度客家委員會編列預算捐贈2億元,其中購置講客廣播電臺及其轉播站發射設備1,200萬元,其餘1億8,800萬元編列政府補助基本營運收入,供基金會日常營運所需。
然查109年度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預算收入完全仰賴客家委員會,並無設置條例第6條規定之其他經費來源,如國內其他團體捐贈、提供服務或從事客家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或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等。復以客家委員會「傳播行銷推展」公務預算較108年增列8,418萬2千元,顯見基金會法制化後並無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殊為可惜。
是以,建請客家委員會督促基金會提升自籌能力,拓展財源收入,並於110年度預算案提出除「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設置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外之自籌收入項目。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余 天
(十七)客家委員會為維護客家族群之媒體近用權與文化發聲權,建置之全國性頻道「講客廣播電臺」,原屬客家委員會資產之廣播執照、核配頻率及相關設備得移轉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延續使用。經查,109年度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預算案書列有「捐贈基金」,其中「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是為客家委員會現有錄音室及轉播站發射設備等資產,待基金會成立後將移交講客廣播電臺相關業務。
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期透過講客廣播電臺之營運、實體廣播系統之建立、創新技術之應用,以建立客家族群傳播永續經營及發展之基礎。惟該會截至108年8月底尚未辦理業務移交,講客廣播電臺營運工作刻不容緩。爰此,建請主管機關客家委員會宜儘速辦理,俾利客家傳播業務推動,並請於2個月內將相關進度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十八)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7條規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經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全文25條,雖於108年1月7日公布實施,108年度亦於「用人費用」項下編列2,868萬元(以10人計),然而,依據客家委員會提供資料,截至108年8月,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員工人數仍為0人,用人費用預算執行率亦為0%;同時,基金會截至108年9月9日,方才召開「第1屆第1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選出董事長;而且,到108年9月底,除基金會捐助章程經第一次董監事會通過,其餘人事、會計等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均尚在研擬中,基金會亦尚未完成設立登記。
綜上所述,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雖於109年預算編列1億9,537萬8千元,為108年預算數371萬8千元之52.55倍,用以執行「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所定各項核心業務,然而,若依據目前基金會成立與各項人事、會計與各項相關作業進度,恐有進度嚴重落後與109年度預算執行能量不足之虞。
有鑑於「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爰建請客家委員會會同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籌備處),一併針對「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之設立登記、人事會計制度建置、人事聘用情形、業務交接以及推動進度等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立法院監督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於109年度編列近2億元預算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呂孫綾 李俊俋
(十九)南北園區之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及臺灣客家文化館分別於100年10月及101年5月正式開園營運。六堆園區以臺灣客家文化展示、客庄生活體驗為主軸,兼具文化傳習、休閒遊憩、產業推廣等功能;苗栗園區則以作為「全球客家文化及產業之交流與研究中心」為目標,作為客家族群文化保存與發展基地,兼具典藏、研究、展示、產業推廣及觀光旅遊功能。
南北兩園區初期委託廠商經營並收取門票,102年8月20日起改為自行營運,並暫停門票收費,僅收部分設施及租金費用(包括文化園區演藝廳場地設施使用費、餐飲供應區與商品販售區等場地權利金及場地租金)迄今。相關資料顯示:自開園營運以來入園人次由101年度之273萬餘人次最高點,逐年遞減至107年度之168萬餘人次,減少105萬餘人次,減幅38.46%,且108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入園人次為118萬餘人次,約占107年度全年度入園人次之70.44%,整體收入101至107年度介於326萬元至2,194萬餘元間。長年投資園區各項硬體設施改善應有助於營運效能提升,但是南北兩園區歷年收支皆呈短絀且入園人次成長有限,客家委員會應當檢討改進加強營運效能及調整經營策略。
提案人:余 天 蔣絜安 呂孫綾 洪宗熠
(二十)客家委員會為了要整合觀光資源並方便民眾查詢,於108年推出「浪漫客平台與行動App」,平台乾淨整潔且設計美觀,方便民眾閱讀使用。然客群設定並不清楚,在美食、浪漫遊及套裝行程部分並不只有客家相關店家資訊,而是混雜了各式民間商家,使得資訊相當混亂且難以分辨。民眾使用此App是為求體驗客家文化,規劃客家相關行程,期望該App業者能夠調整方向,去蕪存菁、切勿充量而失去品質,找尋優質在地店家,規畫能深入體驗客家生活與文化的套裝行程,以利民眾使用。故擬請客家委員會就廠商之未來一年營運規劃、客庄友善商家及客家文化套裝行程占比、實際績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余 天 呂孫綾
(二十一) 107年度客家委員會「傳播行銷推展」為推廣客語教學及多元客語腔調,委外製播「gogo講客話」節目帶領觀眾邊遊客庄邊學客家話,首度規劃以客語五大腔調教學,呈現客語多腔調之美與應用多樣性。惟該節目網路宣傳尚待改進,第三季共製播200集之影片內容,FB平台每集觀看次數約莫300到400次間,Youtube則落在10到40次之間,愛奇藝平均75次。108年度報名客語能力初級認證的人數為1萬6,156人,由此可見大多數客語初學者並未接觸此資源學習客語。為使社會大眾對客語的多元有更多了解,及落實傳播媒體語言教學之效能,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最新推出的節目「開客READY GO!」之內容及網路傳播成效,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余 天 呂孫綾
(二十二)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語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通行語言,使客語普及於客庄地區,自99年即公布「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鼓勵公務人員考取客語認證,期望讓民眾於辦公時也能使用客語溝通,保障以客語接近使用公共服務之權利,營造語使用環境。經查發現,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符合度皆低於三成,與當地客家人口比率相距甚遠。顯示目前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之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率距實施辦法所訂「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之目標仍有差距,實需改善。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提高公務人員客語認證比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
單位:人;%
|
市縣別 |
通過客語能力認證 |
客家人口 比率%(b) |
符合度 =(a)/(b)x100% | |
|
人數 |
比率%(a) | |||
|
桃園市 |
645 |
4.68 |
40.5 |
11.6% |
|
新竹縣 |
517 |
13.28 |
73.6 |
18.0% |
|
新竹市 |
118 |
4.15 |
34.5 |
12.0% |
|
苗栗縣 |
647 |
14.07 |
64.3 |
21.9% |
|
臺中市 |
425 |
2.29 |
17.6 |
13.0% |
|
南投縣 |
67 |
1.41 |
15.2 |
9.3% |
|
雲林縣 |
23 |
0.41 |
8.3 |
4.9% |
|
高雄市 |
369 |
1.72 |
12.6 |
13.6% |
|
屏東縣 |
299 |
4.25 |
25.3 |
16.8% |
|
花蓮縣 |
171 |
4.32 |
32.4 |
13.3% |
|
臺東縣 |
62 |
1.72 |
19.8 |
8.7% |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提供
附註:資料截至108年8月底統計。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余 天 呂孫綾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5億6,420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09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預算11億4,1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公民投票法修正後,新增電子提案、連署選項,並於108年2月預告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而據媒體報導,目前電子提案、連署系統上有資安疑慮,且民眾數位落差問題亦待解決。然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已編列電子系統維運預算,但系統建置狀況、預算使用內容說明未臻明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林為洲
2.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執行達成1.建立選舉罷免理論,以供辦理選務之參考;2.整理選舉史料,建立歷年選舉之完整資料;3.提升工作人員素質,增進選務行政效率等業務,於109年度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共775萬9千元。其中「辦理罷免案、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共450萬元,與108年度所編列之相同預算科目,文字說明完全一樣,亦未見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進度成果說明。其餘工作項目,如「辦理本會資訊軟硬體及選務等相關應用」、「系統維護資訊安全監控、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系統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等」費用,編列之預算科目文字說明,也都跟108年度相同編列科目之文字說明,完全相同。且於109年度預算說明書內,亦未見去年相關業務之執行效果說明。為避免造成資源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李俊俋 林為洲
3.中央選舉委員會係為國家選務最高機關,建立歷年選舉之完整資料與分析,對於我國民主政治發展至為重要;又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歷年選舉結果之投票人性別、年齡等相關資訊之調查,付之闕如,亦無法使國人、研究者查閱相關資訊,實不利於我國民主政治之深化;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過去研究效益及未來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林為洲
4.109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就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預算354萬6千元。探究計票流程優化本質,便是提升「精確度」與「速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雖握有全臺選舉委員會回報之出錯率資訊,卻僅是將資料束之高閣,並未就各縣市、鄉鎮各投開票所的精確度和速度進行分析。如此一來如何評估各投開票所績效?後續又如何針對出錯率高、進度落後的投開票所加強訓練?或是分析進度落後原因,進而修改、優化流程?
108年8月立法院公聽會中,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便曾經發言:在第一線開放攝、錄影有助於選務工作避免爭議。基隆市選舉委員會也指出:基隆市山區偏遠地方會請主任管理員先拍照傳輸,以加快計票速度。亦有發言指出:依現有開票、計票流程,投開票報告表要先送鄉鎮市區公所初核、複核,而民間監票團體是先拍照上傳雲端彙整,顯示於網站,其間會有30分鐘的落差,因此建議在報告表增加防偽功能,讓選務人員先上傳雲端,再進行除錯。但迄今,中央選舉委員會對以上建議毫無作為。
109年大選在即,中央選舉委員會空有權力卻對以上諸點消極面對。此種放任問題的行政態度,立法院無法苟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5.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執行改善與達成選務策進,於109年度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派員參加2020年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執行委員會議、亞洲選舉官署協會會員大會,及派員出國考察美國總統選舉實施概況旅費預算共138萬6千元。然我國將於109年1月11日即完成第15任總統與副總統之選舉,實看不出考察美國總統選舉實施概況之目標與效益。而參與亞洲選舉官署協會,雖然我國為會員,然多年參加以來,亦未見相關效益之說明。故為避免造成資源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李俊俋 林為洲
6.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明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然「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不得再執行者」,可否登記為候選人?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99年第404次委員會議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就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並不明確,考量限制終身不得參選者,以有同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情事者為限,故本案不因不得再執行刑罰而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惟查,司法院82年廳刑一字第05283號函示:「行刑權消滅後,僅對之不得再執行刑罰而已,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罪刑,仍屬存在」;次查,法務部99年法檢字第099024548號函示:「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僅是不得再執行刑罰,並非表示刑罰已執行完畢或是免於執行。又因已不得再執行刑罰,故與單純刑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情形,亦有不同」;另依法務部100年法律字第0999056647號函示:「未執行之刑可否以已執行論,須法有明文規定,故行刑權時效縱使於刑法第84條所定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尚無明文以已執行論,自不能視為服刑期滿」。
參考司法實務見解,行刑權消滅後,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罪刑,仍屬存在,因逃匿致行刑權罹於時效,所生不利效果自應歸責於己,容任類此情形得登記為候選人,不僅與公平正義原則有違,亦不符國民法感情,恐將損及選務機關之公信力。
為使選務機關之公信力得以鞏固,實有必要就「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不得再執行者可否登記為參選人」加以研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此情狀研議有無修法必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蔣絜安 劉世芳
7.109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法政業務工作」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28萬元,包括編印選舉法規彙編、對照表及其他法規等8萬元,及辦理聽證會誤餐費與後續因公投案產生之訴訟費220萬元。經查,107年度公投案衍生之訴訟費決算數89萬9千元,截至108年8月底止約近半數已結案。而108年度截至8月底止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或連署人名冊之公投案共4件,較107年度之35件大幅減少,且該期間尚無訴訟費執行數。109年度後續因公投案件產生的訴訟費預算似有調減空間,容宜審酌實際所需、覈實編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8.查107年全國性公投提案衍生之相關行政訴訟案共11件,其訴訟費合計89萬9千元,因該年度未編列訴訟費預算,故動用第二預備金以支應;截至108年8月底止,11件訴訟案已結案5件、提起上訴者4件、一審尚未審結1件、一審宣判惟仍於可上訴期間者1件。另108年度預算編列「後續因公投案產生之訴訟費」200萬元,截至108年8月底止尚無執行數。
次查,「公民投票法」已於108年6月修正通過,明定公民投票自110年起,每2年舉行一次;截至108年8月底止,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或連署人名冊之公投案共4件,較107年之35件大幅減少。109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法政業務工作」之「一般事務費─辦理聽證會誤餐費及後續因公投案產生之訴訟費」編列220萬元,顯有寬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蔣絜安
9.109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之「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滿意度民意調查費用30萬元。
為瞭解民眾對於選務工作及選務人員服務態度的滿意程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託專業民意調查機構於每次選舉投票後辦理選舉選務的滿意度民意調查,作為未來選務改進的參考依據,內容大致可分為投票參與狀況及選務工作滿意度二類,而107年選舉因選務工作等若干缺失,造成國人不便,對選務工作滿意度僅為38%,較105年選舉的滿意度84%,大幅減少46個百分點,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相關調查目的是為提供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務改進的內部參考,並未公開,但各種選舉的滿意度調查報告,性質上似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之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再者,民眾也可透過歷次選舉滿意度調查檢視選務工作的改進成效,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研議公開所辦理的各種選舉滿意度調查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將評估公開滿意度調查研議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二)據預算書所載,「一般行政」計畫之預期成果為「對選舉有關業務及委員會各項會議召開隨時配合支援,圓滿達成任務」。然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合併舉行當天,投票狀況紊亂,亂象叢生,諸如各投開票所大排長龍、邊投票邊開票,係我國投票史上難堪之一頁,而當天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變不及,僅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電話討論,並無加開委員會,態度明顯輕忽。109年將舉辦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審慎應對,記取107年地方選舉及公投之經驗,完善明年大選選務工作,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蔣絜安
連署人:李俊俋
(三)我國歷年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資料係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資料庫網站」及「重大選舉資訊」專區中,選舉資料庫網站依選舉別公開各種選舉概況、政黨、候選人得票情形及各投票所明細及概況等,可透過該網站公開資訊知悉選舉人數、投票數及投票率等資訊,另查網站之重大選舉資訊專區,亦公開各種選舉之選舉統計,惟僅少數選舉有公開性別投票情形,且迄今尚無各年齡投票統計,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加強建立完整化數據資料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呂孫綾 李俊俋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係為國家選務最高機關,故建置歷次選舉結果之相關統計資料庫,亦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職責;然就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所示,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歷年各次選舉結果之投票統計,均未能以性別、年齡區分,相關資訊付之闕如。
又我國為一民主國家,選舉統計資料對於深化我國民主選舉制度,有深刻影響;先進國家之投票研究,均有納入不同性別、年齡層投票率之統計,以利於長期觀察與比較分析,更可作為政府推動提升投票率之政策作為擬定參考。
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後10個月內,參考先進國家作法,辦理性別、年齡層投票率抽樣統計,並研議於113年大選辦理全面統計,以供政府機關、研究者及國人查詢參考。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林為洲
(五)107年六都及縣市長選舉,發生所謂「邊投票邊開票」、投票人大排長龍,至深夜尚無法完成投開票之嚴重問題;不僅造成輿論之批評,也是歷年選舉所未見之狀況。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記取教訓,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狀況,於109年選舉時將增設1千餘所投開票所,預計選務人員人數將增加2萬餘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地方選舉委員會,應積極因應此種狀況,對於投開票所之設施、選務人員之召募與訓練,及早做好準備,務必避免於109年選舉時再次發生選務問題,造成國人投票的不便,甚至對民主選舉的信任度降低。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就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務籌備作為及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林為洲
(六)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12月3日「檢討本年九合一選舉選務及公投事務之作業紊亂,探討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立性、獨立性及相關改進之具體作為」專題報告,其就「選務工作檢討改進方向」部分,敘明將強化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教育訓練。
另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9月23日業務報告,其中關於「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務工作,預定將設置1萬7,232個投票所;另就投票所之人力配置,預計共需23萬3,037位選務工作人員,截至108年8月底,仍有5個縣市之選務人員招募未達五成。
為確保「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務工作得以順利完成,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各縣市選務人員之招募情狀,及選務人員教育訓練之強化面向於投票日前1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蔣絜安
(七)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8年7月5日函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108年7月12日前函報預定招募人數,並以108年9月30日前完成80%,10月31日完成招募工作為目標,經查選務工作人員包括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監察員、預備員及警衛人員,扣除非屬對外招募之監察員及警衛人員後,截至同年8月底應招募17萬6,633人,實際招募9萬2,514人,整體平均招募比率為52%,而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招募比率介於11%至100%,全國22個縣市中,招募比率逾73%計有11個縣市,招募比率介於51%至67%者計有6個縣市,招募比率未達5成者計有5個縣市,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加強督導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招募效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呂孫綾 李俊俋
(八)監察院於108年7月9日公告糾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糾正案由之一為未督促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確依所定標準設置投開票所,經查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直轄市及市以每所選舉人數1,500人以內為原則設置投開票所,縣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每所選舉人數1,300人以內為原則設置投開票所,超過1,800人應分設投開票所,惟經調查發現,計有3,212所直轄市及市設投開票所選舉人數超過1,500人,其中816所超過1,800人,縣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計有799所投開票所超過1,300人,其中46所超過1,800人,顯示為數不少之投開票所存有未依標準設置之情形,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加強督導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提高選舉效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呂孫綾 李俊俋
(九)查「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所共15,886所,其中,不符無障礙設施之規定者共1,520所,改善方式則以「設置簡易無障礙設施(計1,316所)」及「專人協助(計204所)」為主;惟經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之調查,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無障礙設施與選務人員之問題包括:投票匭高度過高、投票動線狹窄、投票所出入口有門檻、未設置無障礙圈票處、出入口僅有樓梯、選務人員以人力搬運方式協助輪椅使用者、選務人員不清楚視障者使用視障投票輔助器之相關規定等,共計29件。
鑒於「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預計設置之投票所為1萬7,232所,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所新增1,346所;如何落實投票所之無障礙設施,避免重蹈覆轍,實為主管機關之首要工作。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加強投票所無障礙設施之檢核作業,並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蔣絜安
(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亦有規定,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參考「選舉研究期刊」第21卷第1期「總統大選電視辯論對於首投族之政治傳播效果:以101年台灣總統選舉為例」一文,其研究結果指出:比對有無觀看電視選舉辯論之受試者後發現,觀看者相較於未觀看者,增加議題式選舉及相關的知識,且有更高的比率影響民眾投票的支持意向;另參考「選舉研究期刊」第19卷第1期「民眾對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不分區名單的認知與影響:以97年立法委員選舉為例」一文,其研究結果指出:高達六成五以上的臺灣民眾無法說出兩黨的不分區名單中任一候選人,進一步證明,臺灣民眾對於全國不分區立委的認知缺乏,亟欲改善。
查公辦政見會之舉行,顯有助於選舉人投票時的意向取捨,惟現行法排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舉辦政見發表會之必要,致使選舉人對候選人名單及其政策方向未能明晰。鑑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係以政黨為投票標的,是否有必要邀請各政黨代表對不分區名單之價值、排序、政黨政見進行發表與論辯,以資選舉人參酌?
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是否應舉辦政見發表會」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蔣絜安
(十一)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然108年12月25日,即為107年當選之地方公職人員就職屆滿一年之日,因此109年起,或恐出現罷免情事。是以,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及早因應並妥善規劃罷免業務相關事宜。
提案人:劉世芳 蔣絜安
連署人:李俊俋
(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協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大眾傳播媒體109年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開票資訊之相關報導,研商簽署媒體自律公約,說明相關法令責任,以避免灌票之報導與實際選舉結果產生落差,造成社會動盪。
提案人:李俊俋 呂孫綾 鄭秀玲 劉世芳 林為洲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9億4,003萬9千元,減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3,953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09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3,317萬4千元,其中「資訊管理」編列1,668萬6千元,較108年度編列之916萬元,增列752萬6千元,增幅為82.16%。根據預算書所述,增列主因係新增官網維護費用、資訊系統搬遷至雲端資料中心需租用虛擬主機空間費用、委外移轉系統及虛擬化等所需費用,或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範之資訊系統修改、購買日誌主機、網域名稱伺服器及汰換電腦作業系統190套等。
然109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大陸委員會評估報告指出,大陸委員會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檢視各項資訊設備購置之急迫性,研議分期逐年汰換,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爰此,「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二)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1億9,286萬元,凍結3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港籍人士在臺涉嫌殺人一案備受全球矚目,然該嫌宣稱有意來臺投案後,卻礙於兩岸司法互助及共同打擊犯罪之工作毫無成效,導致我方與香港政府無法針對該案司法管轄權進行有效溝通,引發重大社會爭議,甚至產生矮化我方主權之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如何有效促進兩岸司法互助及共同打擊犯罪合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2.臺灣人民在中國失聯事件頻傳,仍有上百位民眾下落不明,部分人士則遭中國官方以危害國家安全等理由關押或判刑,國民前往中國大陸之人身安全威脅日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就國人前往中國失聯案件情形、對臺灣人民前往中國之人身安全保障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洪宗熠 劉世芳
3.鑑於新住民之就業管道與機會低於國人,又我國政府現行法規允許外國人參加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而目前在臺灣居住之新住民人數已達54萬餘人,且許多大陸地區人民長期生活在臺灣且具備高學歷以及專業知識,卻受限法令規定而無法學以致用。大陸委員會於108年2月預告修法,擬針對具長居資格的陸籍配偶,許可其應考專職技術考試之特定類科,惟至今尚無具體進度。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未設籍但已取得長居資格之陸籍配偶應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特定類科之推動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4.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377萬7千元,辦理配合整體兩岸與區域情勢發展,賡續研析、規劃兩岸法政交流政策,掌握兩岸法政交流、人員往來,及陸方推動對臺相關措施策略作為等相關發展趨勢,及協調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兩岸交流衍生問題解決方案,建立制度化處理機制,尋求兩岸良性互動,強化社會安全機制等業務。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生效迄今已逾10年,已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並具成效,惟近年來兩岸情勢多變,「通緝犯緝捕遣返」及「罪犯接返」之我方請求與陸方完成情形尚有落差,請大陸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俾利有效維護國人在中國大陸權益,提供即時及必要之協助。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5.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共編列1億9,286萬元,其中「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共編列1,377萬7千元。然目前兩岸官方交流有限,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其他交流成效不彰,恐有虛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洪宗熠
(三)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7,126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港澳蒙藏業務」係「因應兩岸情勢發展,加強辦理有關港澳政策研究規劃及蒙藏情勢蒐集研析」,109年度編列1億7,126萬9千元,較去(108)年僅增列5千元。然香港政府自108年4月完成「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即「送中條例」、「逃犯條例」)以來,至陳同佳於10月23日出獄,大陸委員會對於相關情勢之掌握、港臺法律差異之研析,應對策略之擬定,凸顯我方對於港方法體系之陌生,實有加強改善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2.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政策研究規劃及蒙藏情勢蒐集研析」共編列563萬6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79萬5千元,然大陸委員會108年6月宣布參事盧長水接任香港辦事處處長,因香港政府至今未發簽證,導致無法上任,足見派員赴港澳預期成效不彰,恐有虛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四)針對香港人士在臺涉嫌殺人一案,嫌疑人在港對外宣稱欲來臺投案,大陸委員會第一時間之回應未積極爭取我方司法管轄權,而後並透過媒體稱有必要對相關人員管制入境,引發國人質疑,大陸委員會恐有自我矮化主權之虞。爰此,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新聞發布、聯繫與禮賓」編列4,121萬2千元,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針對該案之新聞發布內容及擬定過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五)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新聞發布、聯繫與禮賓」工作項目包含赴海外進行政策說明等活動,並編列赴海外經費。而於同科目中,亦另有「海外聯繫與政策說明」工作項目,編列經費共計1,059萬元。爰凍結第6目「聯絡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與「國外旅費」1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許毓仁 李俊俋
(六)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請該會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政策研究規劃及蒙藏情勢蒐研析」之國外旅費編列55萬元。經察考察部分:「專題考察及參與相關座談會、交流活動」,惟其計畫內容除擬前往國家新增歐美外,其餘內容與108年度完全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大陸委員會應詳述執行工作內容,檢討其績效。大陸委員會此舉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所訂「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及編列國外旅費」及「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之規定恐難謂相符,大陸委員會應針對相關出國計畫審慎規劃,研謀改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許毓仁 林為洲
2.大陸委員會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追償,由於待追償借款中以前年度案件居多,收回欠款困難度較高,故大陸委員會宜積極持續辦理追償,以維政府權益。該會每年編列160萬元用於辦理國人在港澳急難救助相關服務工作經費,我國人民在港澳地區交流熱絡,大陸委員會提供在該地區必要之協助;近年來已提供多項緊急服務,以往年度急難救助借款尚有未清償案件截至108年6月計有55筆舊款尚未清償,應積極辦理急難救助借款業務及追償事宜,並提供照顧國人服務並維護國庫權益,爰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3.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惟前揭所定旅費以不超過108年度預算數為原則規定,應審酌執行量能並秉緊縮經常支出原則辦理。然香港反送中至今,大陸委員會於推動與港官方往來及互動無進展,並無強化臺港澳關係之磋商機制,實屬浪費公帑。爰請大陸委員會就前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七)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委辦費」編列7,243萬5千元,區分為3大項目,研究費、委託研究及委託辦理分別編列65萬元、2,324萬5千元及4,854萬元。近年度「委託研究」辦理情形顯示,105至107年度「委託研究」分別為27項、32項及22項,其研究結論與建議事項為「已參採並編列預算辦理」者分別為4項、37項及34項(採行率1.48%、14.18%及23.13%),「備供參考」者分別為262項、221項及113項。
由此可知,研究成果採行率低但備供參考者眾;兩岸情勢動見觀瞻,大陸委員會斥資進行委託研究,應聚焦具體政策之形成,雖今年已有顯著提升,但仍應賡續努力。為此請大陸委員會針對下一年度委辦費之運用方案與具體改善方式進行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呂孫綾 李俊俋
(八)109年度大陸委員會「委辦費」編列7,243萬5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7,644萬6千元,減少401萬1千元(減幅5.25%),由大陸委員會近年度委辦費預決算觀之,104至106年度決算由3,662萬1千元增為7,521萬3千元,107年度決算減至5,809萬2千元,108年度預算再增為7,644萬6千元,為近5年度最高,109年度預算雖較108年度預算減少,惟整體觀之,委辦費維持在7千餘萬元之規模,且呈增加之趨勢,允宜確實依行政院規定撙節經費,建請大陸委員會相關委託研究計畫允宜依實際需求並檢視以前年度辦理成效並審酌實際需要審慎規劃,以符撙節原則。綜上,大陸委員會委辦費109年度預算數雖低於108年度預算數,惟大陸委員會之委辦費自104年度以來呈增加之趨勢,且近年度「委託研究」之研究成果參採情形雖呈成長之勢,惟尚有精進空間,允宜依實際需求調整。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李俊俋 洪宗熠
(九)109年度大陸委員會「國外旅費」編列507萬1千元,雖較108年度預算數減少78萬1千元,卻較107年度決算數增加104萬2千元。大陸委員會109年度「國外旅費」編列507萬1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減少78萬1千元,卻較105至107年度決算數增加,允宜審酌近年執行量能並秉緊縮經常支出原則辦理。綜上,大陸委員會109年度編列「國外旅費」507萬1千元高於105至107年度決算數,允宜加強經費控管。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李俊俋 洪宗熠
(十)109年度大陸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共編列預算1,668萬6千元,較108年度之預算增加769萬1千元。惟根據行政院資安處公布的107年政府服務網路監看及防護資料,當中顯示,每個月有大約2億次的網路掃描,駭客企圖探測政府網路的各種弱點,全年合計有超過3億6千萬次對政府網路的攻擊,目的則是希望透過入侵臺灣政府網路、取得政府相關重要機敏資訊,而中國近年來積極透過資訊戰滲透各國,已是不爭之事實。我國為中國企圖併吞之國家,因此,中國之所作所為更不可不慎,有鑑於此,為強化我國資訊防禦之功能,避免中國資訊戰之入侵,建請大陸委員會就如何強化資安防護,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呂孫綾 洪宗熠
(十一)大陸委員會長期掌握中國大陸經濟情勢及兩岸經貿資訊,編製「兩岸經濟統計月報」、「兩岸經濟交流統計速報」及「兩岸重要經濟指標統計速報」等資料,並刊載於該會網站,以供各方查詢。經查,109年度經濟業務預算2,860萬3千元,內含委辦費801萬9千元(占比28%),委辦費主要辦理:研擬兩岸經貿整體發展策略及政策調整方向與具體工作項目,並針對兩岸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整體策略和內涵,視議題及政策內容就其對交通及產業等各項議題之影響及可能風險,進行評估、研析及規劃。惟大陸委員會之各項經濟統計報告,未見有專業風險與產業經營建議,僅有統計數據與圖表描述。請該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立法院監督兩岸經貿關係發展能即時因應時勢、兼顧整體利益與巿場法則,建構互利共享之兩岸經貿發展環境。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十二)109年度大陸委員會「法政業務」項下「兩岸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377萬7千元,預計辦理配合整體兩岸與區域情勢發展、法政交流政策,掌握兩岸法政交流,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簽訂以來,其中幾項協助事項之執行成效仍有大幅改進空間,如通緝犯緝捕遣返,我方向中國大陸請求2,049件,對岸僅完成522件,遣送494人,罪犯接返,我方要求446件,對岸僅完成19件,接返19人,有鑑於此,建請大陸委員會就如何改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國人在中國大陸權益。
提案人:張宏陸 呂孫綾 洪宗熠
(十三)「109年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09年1月11日投票,大陸委員會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捐助暨委託機關,負有督導該會協助及輔導臺商之責。爰要求大陸委員會針對109年臺商返臺投票情形進行評估,以及協助臺商及眷屬於109年投票日返臺投票之宣傳作業提出說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洪宗熠 劉世芳
(十四)有鑑於大陸委員會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主管機關,因應近期之香港「反送中運動」及「逃犯條例」修訂之情勢發展,掌握與回應略顯被動,如108年2月21日大陸委員會回應港府擬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逃犯條例」之新聞稿指出:「我們已注意到此次業引起香港及國內各界極大爭議,指其恐別有政治意圖,並有侵害香港『一國兩制』、破壞香港法治、打擊政治異見者及侵蝕人權疑慮」。6月16日大陸委員會新聞稿又發出三點回應:「一、針對香港逾百萬港人再度以行動高聲要求港府撤回『逃犯條例』,大陸委員會今(16)日致上最高敬意,並表示在追求民主自由的道路上,臺灣永遠與港人併肩同行,同時呼籲港府確實回應民意,勿再拉近與惡的距離。二、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以處理罪犯之名,行侵害人權及我國家主權之實,已受到香港、國際社會、及海內外華人的共同抵制,此一事實一再突顯『一國兩制』實踐的失敗,並提醒世人中共的政治圖謀與狼性野心。三、中共及港府應為造成今日廣大的香港人心不安與爭議衝突,負起最大責任。我方再次呼籲港府不要屢屢傲慢地找藉口為自己的錯誤開脫,應儘速謙卑回應民意,立即撤回『逃犯條例』修訂案!」多以政治面加以回應。
然港人陳同佳於107年2月在臺犯下殺害其港人潘姓女友命案,案發後返港,返港後因盜用潘女提款卡,於3月遭港方逮捕,後因「洗黑錢罪」判刑入獄29個月。同年12月,陳嫌遭我士林地檢通緝,時效為37年6個月,後訂定為永久通緝。108年10月陳嫌出獄前夕,透露來臺投案意願,隨之港臺雙方引起司法管轄權之爭議。
查大陸委員會為對港事務之對口單位,而此案牽涉之相關部會,在因應陳嫌是否來臺受審時,共識僅為臺港並無簽署司法互助,對陳嫌之司法管轄權之爭點,顯見臺港法體系殊異,我方除堅持己見外,似無在法律上積極有效回應香港特區政府對於陳嫌司法管轄權之主張。若此,未來臺灣恐將無法有效處置中國與港澳人士來臺犯罪後之司法審判。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儘速會同法務部、內政部,提出臺灣與香港司法管轄爭議檢討及未來因應措施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洪宗熠 蔣絜安
(十五)香港政府因提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造成香港社會意見分歧,社會矛盾、動盪不安,遂於10月23日正式撤回草案二讀。而上開條例提出之主因「潘曉穎命案」,其主要陳姓犯嫌亦於同日出獄。惟針對該名陳姓犯嫌是否赴台受審乙事,與香港政府在法律議題相互交鋒。其中,中國北京巿政協委員、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為香港居民,因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可來臺自由行不需經過聯合審查會,更引發一連串政治事件。為避免兼有中國大陸政治性職務之港澳人士以自由行名義來臺,避開聯合審查會審議,卻行擾亂我國政局之實。為利掌握港澳相關人士之動向,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儘速檢討提出相關改進方案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呂孫綾 李俊俋
(十六)大陸委員會於「港澳蒙藏業務」項下編列預算辦理港澳相關事務,包含修訂法規、協助處理港澳人士在臺緊急與突發事件等。近日香港問題惡化、政治動盪,許多港人來臺尋求協助,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惟針對必要之援助,並無具體說明,爰建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因應目前情勢所需。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十七)大陸委員會轄下之香港辦事處,因香港政府遲遲未發出工作簽證予新任處長人選,導致處長一職迄今已懸缺達16個月;而香港駐臺機構「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主任107年7月底已任期屆滿返港,港府迄今亦尚未公布接替人選。有鑑於香港反送中示威運動現正持續進行中,若臺港交流機構之主管未能正常上任,恐不利於臺港間急難救助與法律事務之運作。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持續與香港政府進行溝通,使臺港雙方交流機構之主管得以正常上任,以維護雙方民眾之權益。
提案人:趙正宇 洪宗熠 張宏陸
(十八)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編列4,307萬5千元,工作計畫內容包括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強化兩岸文教交流效益;傳遞台灣民主、自由、人權、法治之核心價值與台灣文化軟實力,辦理兩岸青年學生互動,以及協處兩岸文教交流之緊急及突發事件等。
香港反送中運動爆發後,大學校園內港生設立「連儂牆」供學生表達意見聲援,本屬言論自由之範疇,卻遭中國籍學生以暴力行為干擾,包括義守、東吳、文化與世新等學校傳出多起衝突事件,主管機關依法規、各校依校規處分,部分中國籍學生與香港籍學生事後和解,亦有部分香港學生訴諸法律提出告訴,政府亦宣示中國籍學生若遭判刑、遣返,將不得繼續學業。然系列衝突事件至今僅視個案應處,各校之校規處置及輔導機制亦有落差,以至校園內之中國學生與香港學生關係持續緊張。
為防微杜漸,減少類似事件發生,爰請大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教育部針對1.如何加強類似事件通報、輔導與協處機制,2.如何強化兩岸文教交流內容,與提升來台就讀之中國學生就學前對於台灣社會之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之了解,以及3.運用社群網路善盡觀念溝通之可行性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洪宗熠 劉世芳
(十九)大陸地區政府於108年7月31日發布公告,自隔天8月1日起暫停發放自由行陸客來臺通行證,嚴重打擊我方觀光產業,為兩岸經貿發展帶來重大影響。對於陸方大動作限縮陸客,大陸委員會卻毫無預警,致觀光產業者反應不及,引發相關產業陷入恐慌。爰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陸方108年8月1日起停發陸客自由行通行證之情資掌握時間及相關因應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二十)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項下「加強對臺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編列1,043萬8千元,其中「陸委會臺商窗口」計畫賡續辦理臺商經貿網網頁之充實更新及維護運作工作。惟本網站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設置之兩岸經貿網服務性質及業務多所重複(詳如下表)。避免相關業務疊床架屋,建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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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機關(構) |
網站名稱 |
服務性質及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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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 |
大陸台商經貿網 |
1.協助政府宣導相關政令,並表達政府對台商的關心。 2.提供台商一個問題解決與意見交流的有效途徑。 3.透過相關資料的查詢,有助於台商進一步了解其投資權益,規避投資風險,並提昇其營運的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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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兩岸經貿網 |
1.台商協會園地 2.台商經貿服務(包含財經法律顧問) 3.台商服務中心 |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許毓仁 李俊俋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226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係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成立之組織,雖無明文規定該會落日時間,但追查不當黨產等相關業務終有落幕之日。林峯正先生在106年9月8日接任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時,公開宣示「接任黨產會主委的使命,就是消滅黨產會」,希望黨產調查能在任內告一段落。由此可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實務上類似任務編組單位,並非常設或永久之政府組織,故不宜浪費公帑添購首長電動車及設置汽車充電樁設備及相關之用。爰此,提案全數減列該項預算。
提案人: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林為洲 許毓仁
(二)按109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案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費159萬元,係為採購電動車及電動車充電樁設備及設備工程。然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係為任務編組機關,若任務執行完畢即可解編,因此編列預算採購首長車輛似無必要性及合理性,爰此提案全數減列本預算。
提案人:林為洲 林麗蟬 許毓仁
(三)有鑑國家財政拮据困難,蔡英文總統不但再三呼籲全民共體時艱,還大砍公教軍警消退撫金以期平衡國家有限財力,爰此;政府各級部會及單位尤應以身力行率先響應,開源節流儘力撙節公帑,非必要支用經費應避免編列。經查;109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數159萬元中編列首長電動車1輛150萬元,為響應蔡總統要求全民共體時艱懿旨,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該電動車預算編列毫無必要。爰此,應予全數減列。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陳怡潔 林麗蟬 林為洲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9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項下編列406萬7千元,經查108年度僅編列336萬7千元。惟其計畫內容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檢討其績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說明增幅原因與執行工作內容、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陳怡潔 許毓仁 林為洲
(二)109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國外旅費」項下編列44萬2千元,凍結10萬元,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自蔡政府施政以來,僅僅不到4年造成國家經濟競爭力大幅滑落、邦交國骨牌效應斷不停、債留子孫、缺電空汙,且社會崩壞、民生凋敝、倒閉潮起、重大治安頻傳。復加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任行專橫,引發爭議連連,顯然國內事務都無法妥善處理,那來閒暇國外取經!爰此,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凍結部分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麗蟬 陳怡潔 林為洲
2.按109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44萬2千元,係為辦理考察中東歐各國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相關政府機構、民間組織之法制設計與執行經驗。經查109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之計畫內容係1.不當黨產之清查與處理,乃我國邁向政黨實質公平競爭、鞏固民主發展的重要轉型正義工程。2.中東歐等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之民主化過程及黨產處理模式、經驗、法學論述,在黨產歸還及深化轉型正義教育上具有相當經驗,值得我國借鏡。3.為進一步瞭解歐洲轉型正義及黨產處理之整體歷史脈絡、相關法制完備、實際執行成效及學理分析,以歐洲黨產處分作為轉型正義一部份與其他部分串聯之經驗為鑑。再查108年度計畫內容與109年度計畫比較,參訪國家雖有不同,然而計畫內容幾乎雷同,再108年度計畫已有明確參訪之國家(即波蘭、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德國),但109年度所計畫拜會之國家僅擬訂「中東歐」,似有躲避審查之嫌。有鑑於政府財務困難,各單位理應節省開支,且不當黨產委員會連年出國考察,理應有一定之法理素養及執行經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三)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規定:「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截至108年8月底,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調查並認定為不當黨產,而應收歸國有或追徵之金額共有688億元,雖有許多案件仍在行政訴訟程序,然而,依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官方網站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已追回財產概況」所示(資料來源: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cipas-production/ repossess/2018/12/115de29c552840c6046675eac4e289c9.pdf),截至2018年11月30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已追徵金額合計1,239萬9,008元。據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報請行政院成立特種基金,亦已邀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法務部、教育部、文化部等相關部會,開會研商特種基金之分配額度與施行計畫等相關事宜。有鑑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條明定:「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為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爰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配合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相關部會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開始後,針對特種基金成立之進度、預算支用與分配之機制、預計使用目的和對象之規劃等特種基金財源、辦法、實施計畫與預期成效等相關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利我國民主深化與轉型正義社會工程之推動落實。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李俊俋 余 天
(四)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處字第107004號處分書」及「黨產處字第108002號處分書」,分別就中國國民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取得國有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並已移轉他人案,追徵11億3,973萬0,006元及7億8,275萬8,715元。
次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08年9月19日公佈之「黨產調查──政黨土地取得及處分統計」調查報告,明確指出中國國民黨取得土地之來源「近七成原為公有土地」,且土地取得方式「近六成係轉帳撥用」,而其曾經持有之土地,逾九成已處分移轉他人,處分金額至少達189億1,561萬6,497元。
為落實轉型正義,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健全民主政治之根本,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自政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土地且已移轉他人之部分,至今僅追徵19億2,248萬8,721元,顯有加速調查、處分之必要。
爰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就政黨不當取得土地且已移轉他人之部分,規劃調查時程並儘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余 天
(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105年起,辦理「政黨政治與民主深化」研討會及座談會共計12場,主題含括「黨產與民主鞏固」、「臺灣與德國不當黨產處理比較」、「轉型正義及民主鞏固研究」、「轉型正義與金融秩序」及「黨產處理與公眾記憶」。
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官方網站,有關「政黨政治與民主深化」研討會及座談會之紀錄僅只影音紀錄,然影音紀錄時間冗長,恐不利於大眾傳播。
為使社會大眾對「政黨政治與民主深化」能有更多瞭解,以落實轉型正義之深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就研討會及座談會之成果,研議提升傳播效益之辦法,儘速檢討改進。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余 天
(六)不當黨產係臺灣歷經威權統治時代,黨國一體不分之下的特殊產物;綜觀世界各國民主國家之政黨,未見有此種政黨透過掌握國家機器與經濟特權,培植龐大之事業體系之例子。
故此,不當黨產之處理,不僅是要落實民主化時代下,政黨回歸其人民團體本質之常態,更是要回溯過去臺灣威權時期歷史,透過黨產的調查,還原當時黨國一體不分,透過各種經濟、社會體系結構掌臺灣社會的轉型正義作為。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國廣播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其除接收日產之現有不當取得黨產須返還國家外,過去已經出售或處分之不當黨產,亦應追徵其不當利得。其中在55年,中國廣播公司為增建發射機室,承擔政府政令宣導為由,要求交通部為其徵收時為臺北縣八里鄉(現為新北市八里區)土地一處,並將之登記為中國廣播公司所有。歷經93年交通部提出告訴要求返還,獲勝訴確定;但中國廣播公司認為當時為合法取得,續提訴訟;經審理後於108年7月判決中國廣播公司敗訴確定。
由此一案,即可看出當時政府、黨、黨營事業一體的特殊狀況;黨營事業竟能要求交通部以國家預算為其徵收土地,後直接由公產變為私產,實為不可思議。不當黨產委員會應就此案,積極協助追討中國廣播公司無償使用國家資產之利益,方能彰顯公義。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洪宗熠
(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事項,前述掌理之業務,於執行之流程複雜並須恪遵法定程序,實屬不易;且又高度具備政治敏感性,涉及臺灣威權統治時期之轉型正義。
又因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05年8月31日成立迄今時日未久,民眾對於「不當黨產」尚未熟悉,加以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已高度普及,常有不實訊息流傳於民眾之間;尤其不當黨產雖依法進行追討,但也容易遭遇政治操作,若不實訊息廣為流傳,事後澄清成本將更為高昂。
就前述問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已採經營社群媒體方式,以生動之圖文將業務內容向民眾宣導,亦即時澄清不實訊息,已有一定成效;另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08年6月份設置上線之「政黨不動產查詢系統」,以及於8月份所舉辦之「被共享的經濟:不當黨產在臺灣」座談暨快閃特展,不僅可讓民眾更為了解不當黨產在臺灣之現況,同時也是讓國人得以了解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相關處理行政作為之合法性與正當性。
故此,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未來持續加強辦理相關業務,將有助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業務執行更為順利。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洪宗熠
(八)茲有「考察中東歐各國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相關政府機構、民間組織之法治設計與執行經驗」,期借鏡中東歐等歷經第三波民主化之國家轉型正義之經驗,師法其處理模式、經驗論述,俾深化我國轉型正義與不當黨產之學理與經驗基礎。為進一步效法歐洲轉型正義及黨產處理之整體歷史脈絡與結構,相關法制之分析與國情、歷史結構應因地制宜,以符合我國風俗民情,俾利回應我國對於不當黨產與轉型正義之期許。不當黨產委員會允宜衡酌考察所攜回資訊之有效性情況,並妥適編列後續相關研究與處置之預算需求,以符撙節原則。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呂孫綾 余 天
(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刻正追繳或處分的688億元中,僅追回1,239萬9,008元,追回不當黨產之比率僅0.018%(10萬分之18),惟3年多來已花費近500萬元的訴訟費用,耗費鉅資卻不見成效。此外,據公開資料指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現已被提出40案行政訴訟,其中2案刻正因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暫時停止訴訟,其餘皆在審理中,由於釋憲結果恐影響未來不當黨產追查的成果,更會直接影響促進轉型正義工作的推動。有鑑於此,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近3年來訴訟費用編列預決算情形與面對釋憲後之因應作為進行具體說明並儘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呂孫綾 劉世芳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41億8,84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448萬2千元,於本目預算中,列有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經費393萬6千元,經查係了解民眾對政府施政滿意度高低,是政府施政改進之有效參考依據,惟政府歷來所做施政滿意度調查,常用引導型問題,刻意約制受訪民眾問答方向,以致民調結果與民眾觀感頗有落差,也讓民調毫無公信。鑑於了解民眾對政府施政滿意度是政府施政重要參考依據,爰凍結393萬6千元,俟內政部就如何精進施政滿意度調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劉世芳
(二)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編列91萬2千元,為鼓勵新移民了解我國民主制度及發展,落實公民參政,並促其了解現行相關選舉罷免制度、政治獻金法、遊說規範,內政部應對此強化宣傳作為。爰此,凍結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內政部就新移民之公民參政及政治獻金法、遊說規劃等相關法規研擬具體宣傳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林為洲
(三)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編列「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第3年經費1億9,100萬元,以補助原住民鄉(鎮、市、區)、花東及離島地區殯葬設施之改善。惟據內政部統計,因天候不佳、民眾抗爭、辦理地質敏感區安全評估、水土保持計畫執行及興辦事業計畫、辦理雜項執照審議與計畫招標等因素,截至108年8月底止,107年度核定19案,尚有2案,108年度核定29案,更尚有14案未完成,該等計畫執行明顯延宕。再就山地及平地原住民鄉(區)公墓改善之執行情形來看,107年度仍有諸多指標未達預定目標值,108年度則尚待觀察評估,顯示推動葬俗革新成效仍待強化。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內政部確實檢討及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四)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5億7,931萬4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預計於109年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早在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即做成決議,要求內政部於同屆第8會期開議前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嗣後內政部卻函覆認為無修法必要,與戶政司於2年前宣稱計畫修法的態度前後矛盾。
又數位身分證之換發,乃影響全國人民的國家大事,倘晶片上之無線射頻具有追蹤功能,戶籍法第56條要求國民應隨身攜帶身分證之規定,將暴露人民行動蹤跡,嚴重侵害人民隱私,且數位身分證使用時所留下之數位足跡,亦應以法律給予人民刪除權利,實有修法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數位身分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2.「戶政業務」項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預算牽涉後續與新式身分證(New eID)案銜接,全體國民戶役政資料上線後,資安風險將大為提高,但目前此計畫提出資安監控系統僅編列370萬元,顯然不足以因應未來的資安挑戰。內政部應盡速提出資安強化等配套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未來資安強化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3.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編列1億4,775萬8千元,係用以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連結、運作及管理等業務經費。經查,內政部規劃之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作業,擬以New eID串連政府各項服務,惟民眾對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及個人資料外洩疑慮仍多,內政部與各機關間之配套措施,將如何與內政部之各項汰換資訊設備及資安強化設備相關計畫密切配合,及如何妥善控管各計畫進度,以確保建構綿密之資訊整合系統及資訊安全體系,應向社會及民眾充份說明,期以排惑解疑!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4.內政部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為四年期計畫,總經費為48億9,285萬元,109年度編列4億2,768萬元。根據109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內政部預算評估報告指出,雖數位身分識別證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鑑於國民身分證為民眾識別身分之重要基礎證件,係辦理各類證照證件審核身分之重要依據,亦廣泛運用於民眾洽公,或向金融機構等民間單位申請各類案件之必備文件等,影響民眾生活機能、權益、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等甚鉅,因而為確保New eID品質,降低外界個人資料及資安保護疑慮,允宜嚴密監督製作流程。
新式數位身分證之資安問題,亦為學者所關切,例如臺灣大學電機系教授林宗男認為關鍵技術「私人金鑰」是否發包給民間廠商,成為「全民資安危機」?曾任科技部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副主任的成功大學電機系教授李忠憲認為,新式身分證上路,晶片、系統將提供駭客絕佳攻擊對象,質疑政府是否有能力維護民眾個人資料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5.有關新式身分證(New eID)案,其晶片規格、法規配套仍有許多爭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修法配套說明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6.內政部推動換發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計畫,引起國人對身分證資安之疑慮,且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之功用究竟涵蓋那些範疇,都應詳細跟人民報告,若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只單純結合現行紙本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之功用,是否需要大費周章換發,有待商榷。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釐清個人資料與資訊安全疑慮、定位其未來發展方向研擬完整之評估與後續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林為洲
7.內政部規劃於109年10月全面換發全新數位身分識別證,然數位身分識別證發行社會仍有疑慮,如鄭委員秀玲於108年9月2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所指出,包含資訊安全風險與法律疑慮。於質詢中提出進行小規模發行與測試(如當年於澎湖測試全民健康保險卡),確認資訊安全風險與管理面問題再全面實施New eID,亦獲得內政部徐國勇部長認同。為避免浪費公帑與加強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完成小規模發行示範區試行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麗蟬 李俊俋
8.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所需經費4億2,768萬元。有鑑於國民身分證為民眾識別身分之重要基礎證件,亦係辦理各類證照證件審核身分之重要依據,廣泛被運用於民眾洽公,或向金融機構等民間單位申請各類案件之必備文件等,影響民眾生活機能、權益、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等甚鉅。及因換發對象為全國民眾,須透過戶政事務所辦理換證相關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需統籌規劃所轄戶政事務所人力運用、督導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換證作業、後續回收之舊證及作廢瑕疵新證依規定銷毀等,除需相關機關之密切配合外,民眾配合更為重要。惟查;或因政府宣導尚有不足,大部分民眾疑慮仍深?對New eID之接受度並未普遍,為確保New eID品質,及降低外界個人資料及資訊安全保護疑慮,內政部相關作業仍有極大及改進空間,允應積極改善,俾利換發作業順利及新舊證件使用順利接軌。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9.109年度內政部「戶政業務」項下編列「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經費4億2,768萬元,規劃將國民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結合,取代目前使用近15年之紙本國民身分證,預計將有八大功能,包括虛實世界身分識別、一卡多功、數位簽章、保護隱私、資訊自主、智慧政府基礎建設、提升防偽以及帶動創新應用及產業發展等功能。
惟根據網路資安公司賽門鐵克(Symantec)2017年的報告指出,臺灣個資外洩嚴重程度是全球排名第五,在亞洲更是排名第一;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也表示,臺灣公部門每個月遭受網路資安攻擊2千萬至4千萬次,且多數來自對岸,108年遭攻擊成功有360件。107年3月,司法院的主機被駭客入侵,導致帳號密碼外洩;銓敘部在108年6月亦外洩了24萬筆公務人員的個資,顯見政府資訊安全防護能力低落,若貿然將身分資料數位化,恐使人民個資之暴露風險提高。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確保數位身分證之資訊安全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余 天 洪宗熠
10.政府自102年起即針對國民身分證及自然人憑證之結合進行研究,104年起開始規劃換證工作,至108年,始確定109年1至9月進行各項建置及測試作業,10月起,開始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作業。據內政部說明,新式數位身分證可以支援健保與社福、交通監理、育兒津貼、護照簽證、通信傳播、公投連署、就學與教學、防災資料、貿易與產業、工商登記、國民年金、不動產交易、生前契約、稅務與通關、車駕籍資料、勞工保險等16項服務,單純作為身分辨識之用,只有辨識功能,沒有儲存其他資料,惟各界對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是否具隱密性,能否保障個人資料,是否容易變造偽造等,仍有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各界對新一代國民身分證疑慮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劉世芳
(五)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4億0,187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土海域測量、地籍地圖資建構,為國家進行土地管理、重大建設,及民眾日常生活之重要參考基礎資料;然查我國地籍圖資時有發生測繪不準確之狀況,致常常造成民眾與民眾間、民眾與政府間之土地測繪爭議,不僅耗費行政資源,且對於都市計畫、國土計畫等之規劃產生困擾。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如何精進相關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2.內政部辦理國土測量相關計畫(智慧國土─國土測量圖資更新及維護計畫)有益於推動建設與施政應用,因預算編列不足,各地方政府執行能量差異,導致測製筆數及面積未能符合預期目標。依據國土測繪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基本地形圖,以每5年一次為原則,相關資料顯示:截至107年底,5,555幅五千分之一基本地形圖與359幅中小比例尺地形圖,其中有2,516幅五千分之一基本地形圖與85幅中小比例尺地形圖的修測年度已超過5年以上,顯示內政部有檢討改善的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連署人:洪宗熠 劉世芳
3.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新興重點政策「自動駕駛決策控制關鍵系統技術綱要計畫」,由經濟部、科技部與內政部共同執行,分支計畫「自駕車用高精地圖關鍵技術研發計畫」為內政部所責,計畫期程為108至111年,總經費為3億元,108年度編列2,378萬元,109年度編列3,831萬2千元,增列1,453萬2千元,增加幅度為61%。
根據「自動駕駛決策控制關鍵系統技術綱要計畫─自駕車用高精地圖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指出,上開計畫之重點係透過高精地圖運用高速運算做出正確決策,以指示決定自駕車變化路線或車速。計畫目標為發展我國自動駕駛核心技術,並達成全球自動駕駛次系統關鍵供應鏈及技術輸出國之願景。
然該計畫內政部108年度之成果為發表國內或國際學術期刊論文或研討會論文7篇,而高精地圖平台建置後如何與其他計畫銜接,卻未做說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理地籍圖重測計畫(95至103年度)及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1期(104-107年度),因每年計畫經費遭到刪減,實際預算數占原計畫經費七成而已,造成總辦理筆數與預計辦理筆數相差高達43萬餘筆,內政部應當設法補助地方政府配合款,以利提升計畫目標達成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連署人:洪宗熠 劉世芳
5.內政部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地籍清理業務,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地籍清理進度緩慢;前類之4種土地(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或事實者、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者、權利主體不明者)部分權利人申請暫緩標售,因證明文件未齊備久未完成登記,且未依規定續行標售作業;另早期登記未定有期限地上權,仍有五成未完成塗銷登記,內政部應當儘速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面臨之困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連署人:洪宗熠 劉世芳
6.109年度內政部於「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項下「土地利用」編列232萬2千元,主要係為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及維護土地徵收作業系統所需業務費。惟監察院對該項業務曾於102年提案糾正,迄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137.72公頃已徵收土地中,目前仍有30.62公頃無具體規劃進度、14.23公頃尚待廢止徵收及發還、14.68公頃因財源不足而尚未開發利用,顯見內政部並未落實土地徵收後之管考監督機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余 天 洪宗熠
7.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4目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項下「土地利用」編列232萬2千元,主要係為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及維護土地徵收作業系統所需業務費。惟查監察院因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長期閒置,於102年間曾提案糾正內政部在案,然據內政部所提供之資料,該137.72公頃已徵收土地中,因故歸類為未使用土地達30.62公頃,致土地使用規劃無具體進度。此外,已無使用必要者78.25公頃,仍有14.23公頃處於評估中,尚待儘速廢止徵收及發還;另有14.68公頃得俟籌措財源後始可辦理,故目前仍未開發利用。總而言之,整體成效不佳。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允應針對未妥適利用處理之土地,有效管考及監督,並積極協處解決,期使地盡其利。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具體改善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8.109年度內政部預算「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共編列692萬3千元。其中「土地利用」編列232萬2千元,然內政部提供資料顯示:108年6月底政府已徵收137.72公頃,其中歸類於未使用為30.62公頃,故土地使用規劃無具體進度。此外取得後經調查已無使用之必要者78.25公頃,應辦理廢止徵收及發還土地卻還有14.23公頃處於評估中,可見徵收土地時未善盡評估之責。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六)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3億4,740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之各項資訊系統,攸關民眾身分、憑證、地政等重要事項,相關資料庫資訊安全至為重要,故內政部如何防衛資訊攻擊十分重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資安防衛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2.109年度內政部預算「內政資訊業務」,共編列3億4,740萬6千元。其中「內政多元憑證創新計畫」編列5,200萬元,然108年6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數位身分識別證將國民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結合,並預計於109年10月全面換發。有鑑於此,109年度可預期自然人憑證相關業務有減少之趨勢,且有重複編列預算之疑慮。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3.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內政多元憑證創新計畫」編列經費5,200萬元,係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持續辦理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工作。據最近一期之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報告,多數民眾不知自然人憑證之廣泛使用效益,對自然人憑證網路應用申辦服務項目最不滿意之原因,主要為「要使用讀卡機」與「卡片有使用期限之限制」,及冀希還能更富多元運用價值。有鑑於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擬結合自然人憑證,成為數位身分識別證,因此,自然人憑證之後續發展,內政部尤應審慎評估。為切合使用者需求,提高民眾接受度,應審視自然人憑證之使用情形及服務滿意度調查報告之建議,妥善研擬未來發展方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具體因應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4.109年度內政部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經費3億4,740萬6千元,其項下「內政多元憑證創新計畫」(106-109年)經費5,200萬元,為「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109年)」之子計畫,106至108年度已編列1億3,872萬6千元。內政部規劃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歷時10餘年,共執行4項計畫,截至108年8月底累計發卡數696萬7,308張,另108年使用人次1億4,062萬6,348人,雖較107年為高,但公務使用比率仍高達60%。有鑑於新一代國民身分證將結合自然人憑證發行,為切合使用者需求,應通盤審視自然人憑證之使用情形,並借鑑自然人憑證推行之經驗,提高民眾接受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劉世芳 蔣絜安 張宏陸
5.自然人憑證使用推廣雖已十多年,然而使用民眾人數停滯而無明顯提升。另一方面平臺可使用之應用服務系統數量,自106年起亦停滯於276項,亦影響民眾使用意願。
內政部於「內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分支計畫「內政多元憑證創新計畫」(編列預算5,200萬元),其中「資訊服務費」預算4,107萬元,較108年度增加18.6%(108年度編列共3,463萬6千元)。設置該預算之目的,乃為執行自然人憑證管理系統維護所需(含推廣宣傳)。
惟自然人憑證使用推廣不佳,加之內政部於109年計畫推行新一代國民身分證,亦將結合自然人憑證。故應先檢討自然人憑證後續存續與發展方向規劃,而非推廣宣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自然人憑證後續發展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麗蟬 李俊俋
6.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內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編列(107-109年)所需經費1億7,860萬5千元,計畫總經費3億6,589萬8千元。該計畫主要以「資訊整合」與「共享服務」為主軸,就內政部整體服務流程進行改造,以提升整體行政效能。經查,107年度該計畫辦理內政雲端線上申辦系統、內政雲端共用服務管理平台、內政部暨所屬機關(構)人事服務平台及表單簽核系統等系統時,因尚有待改善事項,故未及辦理驗收,導致107年度預算保留3,690萬1千元,雖已洽承包商積極配合改善完竣,卻已造成驗收延遲之事實。有鑑內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為達成內政部業務系統自上到下之縱向整合,與跨系統間之橫向整合,以提升行政效能,攸關內政業務整體服務水準,為避免再發生執行過程因待改善事項致驗收延遲情事,允應務實強化進度及品質控管,俾利儘速提供民眾優質便捷服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具體有效改進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7.109年度內政部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編列「內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107-109年度)所需經費1億7,860萬5千元。該計畫主要以資訊整合與共享服務為主軸,就內政部整體服務流程進行改造,以提升整體行政效能,並整合部內各單位等機關業務,創新內政數位服務,配合智慧政府,透過跨機關單位間合作,以民眾需求角度思考簡化程序,推動規劃服務整合與流程串接,達到內政一站式便民服務,期提升公共行政效率服務、契合民眾需要。但107年度該計畫辦理內政雲端線上申辦系統、內政雲端共用服務管理平臺、內政部暨所屬機關人事服務平台及表單簽核系統等系統時,因尚有待改善事項,故未及辦理驗收,已造成延遲。鑑於該計畫攸關內政業務整體服務水準之提升,請內政部允宜強化進度及品質控管,以利儘速提供民眾優質便捷服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黃昭順 許毓仁
(七)針對中華統一促進黨等部分政黨人士涉及多項暴力活動,疑涉組織犯罪情事,引發社會對於幫派以政黨之名從事犯罪行為,該黨是否涉及違法違憲之疑慮,爰請內政部就政黨違法之樣態,對社會秩序之影響,中華統一促進黨是否涉及違法違憲,以及研議修正政黨法及相關法規,對於涉及組織犯罪之政黨予以行政處分與解散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八)為防止非直轄市之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人才外流,行政院於108年7月調高非直轄市之地方縣市科長之職務列等,由薦任8職等調高為薦任8到9職等。惟因鄉鎮市公所之一級主管課長仍維持8職等,且部分地區如臺東市佔全縣超過一半之人口,市公所課長之業務量恐多於縣市政府之科長,職等又低於縣市政府,導致上述調整實施之後,復產生鄉鎮市公所之人才外流至縣市政府之情形。
經查,臺東縣鄉鎮市長聯誼會已於108年10月提案通過,建請內政部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研議調高鄉鎮市公所主管職等之可能性,並於未來進行行政區之重劃調整時,將人口及業務量納入考量,藉此促進各區域公務機關人力之健全化。
提案人:趙正宇 余 天 洪宗熠
(九)新竹縣關西鎮自民國91年被列為「平地原住民鄉鎮」後,復因全鎮五分之四之土地被公告為山坡地,社經發展受到嚴重阻礙,除生育率偏低,人口外流至龍潭、竹北,全鎮總人口數逐年下降,104年12月已下降至3萬人以下(108年5月止人口總數2萬8,272人)。
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通案要求全臺29個鄉鎮,人口低於3萬者,必須辦理組織修編。惟目前新任首長於施政上規劃各項社福政策,另擬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提案「人口回流創生計畫」,截至108年9月人口數不再下降,遷入已比遷出多,學齡人口也在增加中。
另據關西鎮公所稱,經初步調查,未設籍但因工作居住關西鎮之人口,包括部隊、遊樂區(六福村、統一渡假村、四座高爾夫球場)、國道三號關西服務區、機關團體、學校等工作人員,加上學齡人口就學關係未設籍但有事實居住,粗估達5,000千餘人。
新竹縣13鄉鎮市,除尖石、五峰(山地原住民鄉鎮)外,行政轄區土地面積125.5平方公里,有21個里297個鄰,居民散居,為新竹縣土地面積最大之鄉鎮,其鎮務繁忙,加上因各項社福政策之推動,人口總數已止跌回升,請內政部應考量其社經發展之特殊性,研議暫緩鎮公所辦理組織修編,並協調銓敘部研議該公所之人員異動,仍然准予辦理銓敘。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鄭秀玲
(十)內政部將於109年起全面換發新一代國民身分證(New eID),爰請內政部說明「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之執行概況,並儘速邀集相關部會,就涉及之相關法規進行盤點,並就計畫執行進度與法規盤點結果以及精進宣導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劉世芳 洪宗熠
(十一)為配合未來自動駕駛車,各國政府及相關產業早於數年前即進行高精地圖(High Definition Map)研發,我國於108年9月由官產學合作成立高精地圖研究發展中心,內政部並於10月發布高精地圖圖資內容標準草案,代表政府也已啟動腳步,惟先進國家相關產業起步即早,競爭激烈,我國政府及相關產業如何因應外國產業競爭,請內政部會同科技部研擬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劉世芳
(十二)內政部於79年公布「我國現階段移民輔導措施」,期以輔助有意移居國外發展之本國人,該措施頒布迄今,已將近三十年時間,時空環境已有變化,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施行以來成效,並列修正本措施意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劉世芳
(十三)內政部於107年修正「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除原有消防車警報訊號、救護車警報訊號、警車警報訊號、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緊急疏散警報訊號外,新增海嘯緊急疏散警報及海嘯解除警報,惟除上述警報訊號外,政府另有核子事故發生警報訊號,更有建議應增列水庫放水警報訊號,為增進公共安全,鑑於災害防救係內政部主管業務,請內政部彙整各災害主管機關訂定之警報訊號發布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劉世芳
(十四)有鑑於媒體報導中華統一促進黨領袖「白狼」張安樂受訪時坦承自己不是「中共代理人」,而是「中共同路人」,大概有多間宮廟的宮主、主委、董事長是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或支持者。為解除國人疑慮,避免國人擔心中華統一促進黨是否利用廟宇當作中資入臺的管道,作為政治活動的資金。內政部為宗教事務與政黨事務之主管機關,對於境外勢力介入臺灣政治及選舉,應於年底前加強事況之掌握及調查,依法處理,對於污衊廟宇者亦應查察清楚。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李俊俋 張宏陸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257億3,10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1億7,93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統計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墾丁及陽明山及國家公園截至108年8月底止仍分別有729筆及1,581筆違章建築尚待處理,其餘國家公園也有相關問題存在。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允宜積極處理及加強改善,以維護園區內自然生態環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就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濫建及土地遭占用等違規情事研擬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林為洲
2.國家公園之目的,係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動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是以,如何確保國家公園之生物多樣性,同時防治外來種生物入侵有害於台灣特有種生物,相關調查防治作為至關重要。惟查近年來,紅火蟻、埃及聖䴉等外來生物入侵臺灣,不僅造成對臺灣生態系之侵害,甚至有害於民眾之生活。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家公園內外來種生物防治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二)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15億0,576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各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及占用土地統計表)後,始得動支。
1.墾丁國家公園為我國熱門景點,每年都吸引國人及外籍遊客造訪,然108年年初卻在國家公園周邊發生遭人棄置大型家具之情事,不僅重創觀光形象,也造成環境破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就如何維護墾丁國家公園園區環境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林為洲
2.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迄108年8月底,仍有違章建築729筆,其中不乏近幾年新增者,顯見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頗有疏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就墾丁國家公園內違章建築處理提出改善計畫及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劉世芳
3.109年度營建署預算「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共編列2億2,207萬8千元,然營建署提供資料顯示:108年8月底仍有729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108年共增加違章建築13件,拆除筆數為0件,顯示執行拆除違建效率不彰。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4.109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第1節「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經費1億0,718萬9千元。係為辦理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經查:該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截至108年8月底止仍有729筆違章建築待處理。查107年底筆數為716筆,108年8月底筆數居然還新增13筆,拆除筆數卻掛零。另國家公園園區土地107年遭占用1筆,亦未見具體追討作為及成效,顯有疏失之責!應予積極處理及改善,俾維護國家公園生態資源,並健全資產管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改善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5.據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統計,墾丁國家公園之違章建築濫建情形嚴重,截至108年8月底止仍有729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108年度1月至8月新增違章建築筆數均大於拆除筆數,且截至8月底園區內違章建築筆數高於107年底筆數,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應積極處理,始能維護園區內自然生態環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黃昭順 許毓仁
6.109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第2節「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經費5,068萬6千元,係為辦理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經查:該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截至108年8月底止仍有2筆違章建築待處理。查該違建係107年新增,卻未見具體追討作為及成效,顯有疏失之責!應予處理及改善,俾維護國家公園生態資源,並健全資產管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改善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7.109年度營建署預算「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共編列2億1,703萬元,然營建署提供資料顯示:108年8月底仍有1,581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108年共增加違章建築13件、拆除筆數為4件,顯示執行拆除違建效率不彰。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8.陽明山國家公園位處大台北都會地區,其上有許多既有居民聚落;為保障國家公園之風貌,相關建築修建、改建行為規範有許多限制。然既有聚落有其時空歷史背景,在保護國家公園的前提下,亦應考量居民房屋年久失修有影響生活之狀況,適度檢討相關法規是否過時或合宜與否,以免造成對民眾生活權之損害;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就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禁限建規定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9.據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統計,陽明山國家公園之違章建築濫建情形嚴重,截至108年8月底止仍有1,581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108年度1月至8月新增違章建築筆數均大於拆除筆數,截至8月底陽明山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筆數高於107年底筆數,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應積極處理,始能維護園區內自然生態環境。另陽明山國家公園於108年8月底止,有13筆(面積0.570公頃)土地遭占用,目前已分別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應積極收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黃昭順 許毓仁
10.109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第3節「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經費9,837萬元,係為辦理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經查:該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截至108年8月底止仍有1,581筆違章建築待處理。查107年底筆數為1,572筆,108年8月底筆數居又新增13筆,雖經拆除4筆數但顯然成效不佳。另國家公園園區土地107年遭占用13筆,亦仍未見具體追討作為及成效,顯有疏失之責!應予積極處理及改善,俾維護國家公園生態資源,並健全資產管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改善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11.109年度營建署預算「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共編列1億9,599萬6千元,然營建署提供資料顯示:108年8月底仍有5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108年共增加違章建築1件、拆除筆數為0件;被占用土地共有23筆,占用數量為各國家公園之首,且截至108年8月底追償土地使用費為零元,綜上所述,顯示執行拆除違建及追償土地使用費效率不彰。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12.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第4節「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經費6,569萬7千元。係為辦理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經查:該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截至108年8月底止仍有5筆違章建築待處理。查107年底筆數為4筆,108年8月底筆數居又新增1筆,拆除成效不彰。另國家公園園區土地107年遭占用23筆,迄今仍未見具體追討作為及成效,顯有疏失之責!應予積極處理及改善,俾維護國家公園生態資源,並健全資產管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改善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13.據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太魯閣國家公園於108年8月底止,有23筆(面積0.087公頃)土地遭占用,目前已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應積極收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黃昭順 許毓仁
14.雪霸國家公園擁有許多自然美景,每年都吸引國人及外籍遊客造訪露營,然遊客露營之後常隨意丟棄垃圾造成環境破壞,甚至可能引發森林大火,造成公共安全意外,相關單位應加強督導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就如何維護雪霸國家公園園區環境及遊客勸導宣傳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林為洲
15.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第6節「金門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經費1億0,370萬4千元,係為辦理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經查:該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截至108年8月底止仍有35筆違章建築待處理。查金門國家公園107年新增違建高達10筆,卻僅拆除4筆,108年居然又增6筆,除明顯未見具體追討作為及成效外,公園管理顯有確切檢討必要及改進,俾利維護國家公園生態資源,並健全資產管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改善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16.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第7節「海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經費4,792萬2千元,係為辦理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經查:該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107年有1筆違章建築應處理,然迄今未見具體成效,應積極處理,俾維護國家公園生態資源,並健全資產管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改善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17.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台江國家公園計畫不彰,主因為核有未將國家公園事業計畫所規劃環境建置及維護項下部分主要工作事項納入中程實施計畫辦理,也尚未妥適擬定各級實施計畫與時程,對於如何整修興建各處公共設施與改善環境,預算籌編與執行方式皆無整體性規劃。舉例來說:辦理新建工程未積極督促施工廠商確實履約與監造廠商落實檢驗,輕忽施工瑕疵造成建築物滲水情形不斷,排煙天窗與消防設備故障持續存在,延誤遊客中心啟用期程逾2年8個月。辦理新建工程蚵殼及漂流木、浮動屋、波浪隧道等工程,未能有效督促廠商施工,導致蚵殼及漂流木未能符合設計建築意象、浮動屋有一半沒入水中且鏽蝕嚴重,波浪隧道未經驗收啟用及損毀拆除,浪費公帑356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三)內政部於96年間,鑑於當時兒童墜樓事故頻傳,兩度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明定「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杆扶手高度,不得小於1.10m;10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20m;並規定建築物使用用途組別為集會表演、運輸場所、商場百貨、文教設施、國小校舍、兒童福利、辦公場所、住宅者,其欄杆不得設有可供直徑10cm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以防止兒童攀爬墜樓事故發生。」因前開條文之「水平橫條」定義模糊,導致各縣市政府規範不一,而營建署亦未積極研議修正。根據報載,近十年來(98至107年)計發生87起住宅墜樓事件,造成34死53傷的悲劇。爰此,凍結「營建業務」預算1,000萬元,經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麗蟬 許毓仁 王育敏
(四)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1億9,126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經費1億9,126萬5千元,有鑑於108年第一季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統計,全國30年以上建築高達410萬戶,已增加逾26萬戶;而國家發展委員會更指出,我國已於2018年更轉為高齡社會,65歲以上高齡者約占人口結構15%,推估將於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顯示出對於無障礙居住環境之需求日益提升,危險老舊建物改善刻不容緩。由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自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截至108年7月底止,全國申請核准通過重建計畫案件僅203件(約923戶),而內政部評估未符合耐震標準者高達154萬戶,約占未符合耐震標準戶數的6%,顯示重建改善戶數偏低,亟待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劉世芳 張宏陸
2.內政部辦理國土測量相關計畫(智慧國土─國土測量圖資更新及維護計畫)有益於推動建設與施政應用,因預算編列不足,各地方政府執行能量差異,導致測製筆數及面積未能符合預期目標。依據國土測繪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基本地形圖,以每5年一次為原則,相關資料顯示:截至107年底,5,555幅五千分之一基本地形圖與359幅中小比例尺地形圖,其中有2,516幅五千分之一基本地形圖與85幅中小比例尺地形圖的修測年度已超過5年以上,顯示內政部營建署有檢討改善的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3.營建署辦理淡海新市鎮開發第2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計畫,原定108年底完成區段徵收土地面積655.24公頃,核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營建署未積極依內政部核示意見檢討修正報告內容,導致調查資料過期,已支付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費用2,226萬元,未能發揮採購效益,尚須增費1,078萬餘元辦理補充調查評析工作,嚴重延宕整體開發計畫執行進度,其次辦理區段徵收開發作業,未審慎評估即通知廠商提送市價查估工作計畫,因終止契約,廠商並未進行市價查估作業即提出工作成果,審查作業服務費時,未考量勘選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較契約面積減少11%,未依約按減少比率給付契約價金,損及機關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4.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惟該方案自89年實施至107年8月底,仍有列管之公有重要建築物尚未完成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詳細評估、補強工程或拆除等工作,各有52件(占比0.17%)、494件(占比3.04%)、2,096件(占比21.10%)及408件(占比17.43%),鑑於公有建築物係民眾從事與政府相關活動或洽公之場所,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允宜積極督導落實公有重要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就加強尚未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之公有重要建築物研擬具體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林為洲
5.為強化防震業務整備,落實震災預防工作,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該方案自89年實施至108年8月底,依據營建署公有重要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辦理情形之數據統計,仍有列管之公有重要建築物尚未完成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詳細評估、補強工程或拆除等工作,各有52件(占比0.17%)、494件(占比3.04%)、2,096件(占比21.10%)及408件(占比17.43%),鑑於公有建築物係民眾從事與政府相關活動或洽公之場所,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6.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寓大廈和社區管理」於說明欄4編列推動建築物震災防救相關業務經費33萬7千元;說明欄6依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辦理講習、研習及督導等業務經費16萬8千元,及說明欄7辦理公共服務據點─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督導及相關行政作業所需經費196萬6千元,合計編列經費247萬1千元。經查:「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自89年實施至107年8月底,仍有列管之公有重要建築物尚未完成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詳細評估、補強工程或拆除等工作,各有52件(占比0.17%)、494件(占比3.04%)、2,096件(占比21.10%)及408件(占比17.43%)有鑑於公有建築物係民眾從事與政府相關活動或洽公之場所,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為地震防災業務整備之極重要工作,營建署負責建築物之安全管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震災防救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對尚有列管之公有重要建築物仍未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責無旁貸;另為避免類似KYB問題制震器輸至我國之事件,亦應強化建築物制震等相關產品之品質把關,並完備相關法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7.共同管道法自制定公布至107年底止已逾18年,營建署遲至104年始釐訂共同管道綱要計畫報經行政院於106年核定,導致須至110年始能完成全國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各縣市政府無法全面依規劃內容據以分期實施建設,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訂定已達15年,內政部營建署尚未完成訂頒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範,嚴重影響共同管道建設及發展,有檢討改善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8.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都市計畫與營建行政」編列辦理補助國內營造業赴海外拓點業務經費242萬5千元,據營建署提供近年之補助案件情形表可悉,106年度申請廠商3家、均獲核定補助,並已於泰國、新加坡、菲律賓等新南向國家陸續設立據點;107年度共4家,經核定者3家,並於馬來西亞、柬埔寨、印尼等國家陸續設立據點;108年度申請廠商共5家,獲核定者4家,並於馬來西亞、柬埔寨、印尼及越南等新南向國家陸續設立據點可知,近年來補助案件略有增加,惟就蔡政府投注新南向政策之資源、心力,及欲藉新南向補足兩岸關係冷耗損失之目的,恐仍有極大需加強之處,俾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及提升新南向政策成果,允應再積極推廣。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五)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編列8,968萬6千元,係用於辦理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等業務。濕地保育與生物多樣性密不可分,營建署及所屬辦理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更可能衍生洪氾減緩、碳減緩及微氣候調節等效益。經查:各期計畫之執行情形可悉,該等計畫,於辦理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等委託案時,因地方民眾反對劃設濕地,導致公開展覽說明會及法定審議階段耗時;另補助地方政府案件因地方政府當年度未及納入預算、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及請款,辦理保留作業等因素,導致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度)、106及107年度計畫之部分案件進度延宕至108年度仍繼續辦理,顯然與民眾溝通及全盤管理仍待加強,冀能有效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俾發揮計畫成效。爰此,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改進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六)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編列60億0,330萬1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第9目主要係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部分之補助,該計畫自104年施行,現已延至111年,計畫時程頗久,惟該計畫施行迄今,補助各地方政府之件數、具體成效及相關爭議,營建署並無具體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就上述資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連署人:李俊俋
2.109年度內政部營建署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經費60億元,係以維護道路平整、提升交通安全、便利車輛、行人通行、維護生活環境品質,提升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以改善行車效率為預期成效。然而,道路瓶頸改善及運輸系統聯繫程度仍有努力空間,允宜積極強化提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市區道路工程建設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3.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60億元,延續前期計畫期程延長至111年度,將採行道路系統整合、斷鏈補缺等措施,藉以提升交通及改善功能,就交通運輸經濟效益、社會公平、都市經濟及環境生態等面向,訂定各項指標評估予以評估執行效益。據營建署評估104至107年度之實際績效顯示,交通運輸經濟效益面向中之「道路瓶頸改善」衡量指標,原訂於111年度計畫完成時預計縮短旅行時間5%,107年底實際卻僅縮短旅行時間0.1%,離原訂目標尚有不小差距。另衡量都市經濟面效益面向之「運輸系統集結點數」衡量指標,原預訂111年度計畫完成時應大於1,200點,而107年底實際為309點,仍有待努力,允宜積極強化提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黃昭順 許毓仁
(七)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60億2,266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下水道管理業務」109年度編列160億2,266萬6千元,用於辦理污水下水道第5期建設計畫,較108年度增列33億2,332萬7千元,增加幅度為26%。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營建署及所屬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政府多年來業已逐步建置污水處理廠,但部分污水處理廠運作效率未盡理想,放流水之運用率不高,其中處理水量率低於50%之水廠,全台計有35座。以高雄為例,98年營運的楠梓污水處理廠處理水量率為38.9%,允宜提升低度利用污水廠之接管普及率,並宣導鼓勵各界使用放流水,增進污水處理廠運用效能及提高放流水之使用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2.截至107年底,全國污水處理廠用戶接管率低於50%有29家,占63家營運中污水處理廠之46.03%;另各污水廠每日實際處理水量占設計水量比率未達50%者計35家,超過半數,相關單位因就此加強改善。為達節省水資源之政策目標,相關單位應鼓勵民眾使用經公共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已達標準之放流水。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就精進公共污水處理廠運作效率及強化放流水運用率研擬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林為洲
3.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04-109年度),主要目的為提升各縣市用戶接管數,加速推動用戶接管工程與有效運用污水處理廠餘裕量為優先施行目標,相關資料顯示:截至107年底,地方政府管理啟用之公共污水處理廠計63處,但污水處理廠用戶接管率未及6成者共計39處,其中污水處理廠接管率未超過一成者:臺南仁德污水廠(接管率3.46%)、臺中市臺中港特定區一期污水處理廠(接管率3.74%)、高雄市岡橋污水處理廠(接管率3.94%);污水處理廠處理比率未超過1成者:臺中市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處理比率4.97%)、臺南仁德污水廠(處理比率5.97%)、南投縣草屯鎮水資源回收中心(處理比率5.99%)、臺中市水湳經貿園區水資源回收中心(處理比率6.77%)與苗栗縣明德水庫特定區水資源回收中心(處理比率8.5%),上述顯示內政部營建署在污水處理下水道業務工作有待檢討,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連署人:洪宗熠 劉世芳
4.109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第5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經費160億元,用於辦理污水下水道第5期建設計畫。惟查:迄107年底止用戶接管率低於五成者仍有29家,占營運中污水處理廠總數63家之46.03%。各污水廠每日實際處理水量占設計水量比率(處理水量率)未達五成者計35家,已逾半數,顯示部分污水處理廠存有污水系統設備低度利用情形。另面對水資源日益缺乏之年代,積極開發水資源相形重要,而污水經公共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已符放流水標準,若能妥適利用,可降低對其他水資源供應依賴。據經濟部水利署於107年度委託調查可悉,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量約為413萬(噸/日),實際處理量約為309萬(噸/日),總再利用量為7萬(噸/日),僅占總實際處理量之2.29%,可知目前放流水之運用率明顯甚低。綜上可見,污水處理廠運作效率未盡理想、放流水之運用率不高,如何有效提升低度利用污水廠之接管普及率,宣導鼓勵各界使用放流水,俾利增進污水處理廠運用效能及提高放流水之使用量,主管機關應即剴切檢討改進。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5.109年度營建署及所屬「下水道管理業務─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項下編列160億元,用於辦理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逐年提高,污水處理廠陸續完工運轉,因而污泥量持續增加,原下水污泥多採用衛生掩埋處置,但公民營掩埋場逐漸飽和、新址開發不易、處置成本持續上漲,污泥減量日益迫切。且因「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產生之污泥為事業廢棄物,故擬藉由乾燥處理程序,推動污泥減量,並納入污水下水道第5期建設計畫。原預估透過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污泥乾燥設備等方式,逐年將污泥減量,103至109年度預期減量效果各為15%、17%、42%、56%、57%、58%及58%。惟實際執行後,因裝設乾燥設施執行進度落後等因素,導致105至107年度實際減量效果分別為10%、15%及17%,未達原預定目標之42%、56%及57%,允宜持續研謀提升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黃昭順 許毓仁
6.鑑於公共污水處理廠運轉操作所產生之污泥減量工作,103及104年實際減量效果各為31%及20%尚達預期減量效果,但於105至107年度止,實際減量效果分別為10%、15%及17%,未達原預定目標之42%、56%及57%,執行進度落後甚多,並未符合「污水下水道第5期建設計畫」所納入之「環保永續思維」。然此工作計畫預算,從106至108年度,增幅達近10%,顯見預算增加卻未達成績效目標,有浪費公帑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7.污水下水道建設之功能展現於完成用戶接管,並得以傳送各種廢污水再經處理、回收利用等,應加速用戶接管,方可妥善運用污水處理廠之處理量能。惟因部分污水處理廠之用戶接管工程尚在建設中,或因當地人口外移致污水處理量少,及辦理機組汰舊換新或新擴建工程等情事,迄107年底止用戶接管率低於5成者仍有29家,占營運中污水處理廠總數63家之四成。各污水廠每日實際處理水量占設計水量比率(處理水量率)未達5成者計35家,已逾半數,其中草屯水資源回收中心、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梨山水資源回收中心甚未及一成,顯示部分污水處理廠存有污水系統設備低度利用情形。
面對水資源日益缺乏之年代,積極開發水資源相形重要,而污水經公共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已符放流水標準,若能妥適利用,可降低對其他水資源供應依賴。據經濟部水利署於107年度委託調查,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量約為413萬(噸/日),實際處理量約為309萬(噸/日),總再利用量為7萬(噸/日),僅占總實際處理量之0.2成,可知目前放流水之運用率甚低,用途以景觀澆灌及設備清洗為主,其他再利用用途包括生態池補注、消防用水、道路清洗、沖廁等。允宜提升低度利用污水廠之接管普及率,並宣導鼓勵各界使用放流水,俾增進污水處理廠運用效能及提高放流水之使用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黃昭順 許毓仁
(八)串聯淡水、八里兩岸的淡江大橋,其主橋段工程已於108年3月動工,預計於113年完工;屆時,往返台北與淡水、八里與北海岸之間,除現有台二線與關渡大橋之外,即有淡江大橋此一替代路線;淡海輕軌綠山線亦已於107年底通車營運。
長年以來,由於台二線、關渡大橋為唯一往來淡水、八里與北海岸之交通路線,導致車輛壅塞、區域交通狀況不良;在淡海輕軌通車營運、淡江大橋完工後,將大幅改變現有之區域交通網絡。由於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將於108年底進行通盤檢討,營建署亦正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故此,基於淡江大橋與淡海輕軌等交通建設之完成,內政部營建署應及早因應,併同檢討周邊都市計畫,及規劃生活圈道路系統,以完善淡水地區交通系統。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九)污水下水道系統為都市生活品質進步的重要基礎建設,且對於解決河川水污染有重要功能;新北市泰山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原接管率為新北市都會區中最低,目前已於107年3月開工。
然受限於泰山區道路較為狹小、建物密集及地下管線複雜等因素,工程有其困難度;內政部營建署為污水下水道建設之上級機關及預算補助者,應以中央之權責,積極協助新北市政府克服工程困難,期能使工程如期、如質、如預算順利進行,早日完工,以提升泰山地區民眾之生活品質。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十)為建構我國污水下水道系統,政府自81年起開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至103年底已完成第1期至第4期計畫,共計投入建設經費2,751億元。自104年起開始第5期計畫(104至109年),政府亦已編列1,068億元辦理下水道建設。然經查,截至108年8月,我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僅為34.87%,與其他國家相較,如新加坡與英國在100已達100%,差距甚大。除此之外,我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亦存在城鄉差異極大化之問題。臺北市與新北市最高,分別為78.33%與61.61%。然而嘉義市與臺東縣均不足1%,澎湖縣甚至為0(見下表)。
|
台北市 |
78.33% |
新北市 |
61.61% |
|
澎湖縣 |
0 |
台中市 |
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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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
0.55% |
台南市 |
1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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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 |
0.57% |
高雄市 |
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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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
1.09% |
桃園市 |
13.47% |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為強化我國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建設,爰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部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立法院監督我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推動執行成效。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十一)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於70年1月公布施行,自此以來,該條例未曾修正,而內政部於96年6月頒布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於98年頒布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變成組織母法未修正,而內政部自行改變營建署組織架構,甚為不妥,請內政部營建署於6個月內,就該署組織架構調整應研修之法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李俊俋
(十二)內政部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與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並依本條例辦理多項獎勵措施,如容積、稅賦與財務金融等。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之獎勵措施: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因此凡於109年5月9日前掛件申請重建計畫案件均得給予該項獎勵。
經查,全國約有384萬戶30年以上住宅類建築,約有40%老舊建築物需進行耐震評估確認是否需補強或拆除重建。至108年9月30日止,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受理415件,核定273件,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退場未見踴躍申請,國人生命財產風險未能有效降低。根據過往都市更新整合期動輒約需3至10年的時間來看,以及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需經100%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之條件下,本條例第6條第2項之獎勵措施可謂看得到、吃不到。
綜上所述,爰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因應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推動實務所需之整合時間,以及配合行政院核定的108至110年「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期程與優惠,提出整合國內其他計畫之補助優勢,以及延長第6條第2項之獎勵截止時間等相關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尤其是針對4樓(含以下)危險老舊建築物之專案處理方式,俾利立法院監督我國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推動執行成效。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李俊俋 林麗蟬
(十三)105年營建署為落實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曾研議納入將大型診所列入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且應設置無障礙設施,最後卻因民間團體反對而暫緩推行。惟目前全國健保西醫診所約1萬500家,西醫診所具備無障礙通道與廁所只有21%,而臺北市、基隆市、屏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共5縣市掛零。有鑑於,臺灣無障礙診所比例偏低,且各診所無障礙設施之相關法規要求比銀行、超商、餐飲店或補習班還寬鬆落後。
請內政部營建署於兩個月內與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單位(包含民間團體)共同召開研商會議,儘速將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大型診所,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所規範之範圍;並針對「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進行研議以提出相關獎勵辦法,輔導診所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並將研商之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劉世芳 張宏陸
(十四)為協助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減輕居住負擔,營造有利生育、養育環境,內政部營建署於108年度辦理「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並於108年9月2日至27日開放民眾申請。
惟查該方案核定補助件數2萬4,000戶,然至申請截止日僅1萬9,659件申請。且民眾多有反應該補貼政策「看的到吃不到」,辦理情形未臻完善,恐使政府租金補貼政策之美意大打折扣。
為落實政策檢討及精進,有效達成減輕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居住負擔之政策目的,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之成效、檢討、精進與109年度續辦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劉世芳 洪宗熠
(十五)行政院於108年2月間核定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盼能於8年間內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8萬戶之方式,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之目標。惟國人租屋習慣、相關賦稅優惠未及落實、規範業者之相關配套未建立,及各級政府、業者執行經驗不足等因素,截至108年8月31日止累計媒合僅5,008戶次、占總核定之戶數9,200戶之比率為54.31%,實際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尚有差距。另部分縣市如臺南市累計媒合戶數僅286戶次,占核定戶數1,200戶之23.83%;另臺中市包租包管累計媒合35戶次,占核定戶數800戶之4.38%,執行成效不佳。為順利達成政府施政目標,應積極進行滾動檢討,落實居住正義。請內政部營建署針對「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研提相關改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劉世芳 張宏陸
(十六)淡水、北海岸地區長期以來醫療資源不足,跨區就醫比例達六成以上;又因為淡海新市鎮之發展,使淡水區已成為新北市人口成長最快之區域;淡江大橋完工之後,更能串連八里、林口沿岸地區,成為一新興之沿海都市帶,醫療需求將更為增加;故此,淡水、北海岸地區設置一大型醫院,實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然淡海新市鎮計畫原規劃之醫療用地,在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倉儲用地,使未來大型醫療機構無地可用。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施政總質詢時,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於答詢時承諾,中央將依據地方之需求,在淡海新市鎮計畫通盤檢討時,納入劃設可供大型醫療機構設置之醫療用地。
爰此,內政部營建署應依院長之政策指示,儘速辦理淡海新市鎮計畫相關檢討,並儘速進行相關評估,為未來淡海新市鎮設置大型醫療機構劃設可資使用之醫療用地。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十七)有鑑於高雄新市鎮於83年公告,開發至今於105年才有橋頭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等辦公服務機能進駐,至107年規劃約10公頃之產用專用區,期以招商開發,帶動新市鎮整體發展。雖產業專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60%、300%,且享有依據新市鎮開發條例規範之相關稅賦(如營利事業所得、房屋稅、地價稅)之減免,然自107年12月、108年2月辦理招商說明會後,至今仍未有開發商投入。
有鑑於第二期之橋頭科學園區刻正規劃設置中,第一期之產業專區開發應掌握期程,以及思考與鄰近之楠梓加工出口區、原中油高煉廠之新材料創新研發專區之空間發展規劃,以利區位經濟。爰此,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加強管理開發進度管理,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及完善空間發展。
提案人:劉世芳 蔣絜安 洪宗熠
(十八)有鑑壽山國家自然公園中的大小龜山擁有豐富的人文史蹟資源,場域內充滿史前時代和歷史時代的多內充滿史前時代和歷史時代的多重文化層,溯及5,000年前新石器時代早期「大坌坑文化」、4,300年前新石器時代中期的「牛稠子文化」、3,500年前新石器時代晚期「鳳鼻頭文化」等史前文化遺址,及後於清領時代築城、乾隆紮營遺址,至日據時期軍事要塞及國軍播遷來臺眷村聚落,與現存左營舊城區興隆淨寺樓仔頂媽等文物極具保存價值。建請內政部營建署積極研議,將該範圍內之歷史紋理及變遷進行考據,俾利相關古文(物)化能得傳承、展示風華再現。
提案人:黃昭順 林為洲 林麗蟬
(十九)有鑑國民生活水準日漸提升,國人對於高優質生活圈的品質需求亦愈益強烈。且因臺灣都會區地小人稠,故而綠地空間的多元運用,更為都市住民的小確幸大期待。位於高雄市楠梓區的高雄都會公園,因地理位置適中,經主管機關努力經營,綠樹成蔭環境怡人,已為地方鄉親樂活休憩喜愛處所,除見親子和樂外,更多有銀髮族群休閒慢活其間。臺灣預計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面對高齡化社會的已然到來,政府尤應正視銀髮族群安養休憩相關事務。高雄都會公園環境優然天成,但園區內仍有諸多處所可予多元運用。爰此,建請內政部營建署積極規劃相關戶(內)外休憩設施及環境,俾能提供銀髮族群一個更溫馨友善暨安全舒適的多元休憩環境。
提案人:黃昭順 林為洲 林麗蟬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212億0,286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09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6,794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因應109年即將舉行之第15任總統副總統暨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內政部警政署於109年度編列8,123萬8千元辦理選舉治安維護專案工作。惟近日有基層員警表示,有地方政府警察局要求各轄區調查區內總統及立法委員參選人的看板數目及地方,比照各總部進行巡邏,此命令造成警力嚴重負擔。此外,長年以來,候選人及其競選總部維安作業,亦造成警力負擔,排擠例行性治安維護工作。警政署應思考,在智慧化、科技化的趨勢下,如何減輕員警工作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選舉治安維護專案警力調節與相關專案巡邏智慧化工作之可行性」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吳琪銘
2.根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以及第14條第2項第6款規定:「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基此,給予新住民與外籍人士於行政調查上之語言協助,乃屬國際公認基本人權應有之保障。
警政署目前並未建置完善之通譯制度,如未確實審核通譯人員之語言及法律等專業,此況致使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恐難精確轉譯,有損當事人之司法人權。若當事人之證詞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將影響後續司法判決,亦嚴重妨害我國司法之公正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改進現行之通譯制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可行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3.警政署通譯人員薪酬請領嚴重延遲,每筆薪酬申請平均約需耗時一至兩月,甚至有超過半年以上才領到薪資的狀況發生,此況嚴重損害通譯人員之勞動權益,亦不符我國政府維護勞動權益之決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改善通譯人員薪酬請領機制,並提出具體可行之精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4.109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經費1億3,189萬6千元,係為辦理勤務督考、維護警察風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政風興革建議等所需。台灣社會治安亂象頻仍,近3年餘復加蔡政府意識形態治國,導致陳抗事件不斷,警察同仁身居第一線維護公權力及社會秩序的壓力更鉅,其辛勞程度全民感佩。惟警察風紀事件卻仍時有所見,細查警員涉嫌違法案件位居前名的有「偽造文書」、「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酒罪駕車涉公共危險罪」等,其中酒後駕車最為人民詬病及指謫,除因取締「酒駕」警力本即雷厲風行執勤,更因警察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人民在情感上也無法接受。警政署警察違法違紀案件未能有效遏止,部分地方甚有逐年上升趨勢,警政署對所屬員警管理及警紀督導,尤應深入瞭解及檢討改進。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確實檢討及提出具體改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5.有鑑於我國警察訓練不足,不堪實際使用。舉例而言,警察專科學校為期2年的教育訓練,相較其他國家,如美國約3至6個月、日本依學歷15至21個月都還多,就訓練期程來看似足夠的,但訓練方式長期忽視實用性,訓練淪為「套招」、反覆操演「固定套路」。呼籲政府應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讓第一線的基層員警能真正參與教育訓練制度的設計,相關政策須全面通盤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改善員警教育訓練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6.M-Police係耗資19億整合管理44億筆資料,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惟民國108年10月20日至21日間,M-Police行動警察系統異常、連線中斷,致使警方無法利用M-Police辦案及交通執法,對於人民個資及社會安全影響重大,警政署應嚴正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未來防範措施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二)109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8億4,391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民間團體於108年發布調查指出,臺灣大約每4位民眾就有1位曾被科技跟蹤或監控,其中女性更佔近八成,年齡分佈則以18至25歲占35.4%最多,其次為31至35歲的15.6%,跟蹤騷擾案件持續發生。然「跟蹤騷擾防制法」民間團體倡議多年,歷經立法院兩屆會期、朝野政黨多名立法委員提案,內政部前部長於105年之研討會中公開支持,並獲朝野立委響應,於107年送草案至立法院後,卻在立法院院長主持朝野黨團協商時,執政黨現任部長否定前任部長提出之草案,出現內政部警政署自己反對自己之荒謬現象。我國目前法律在適用對象、保護效果、刑罰威嚇及預防責任等面向,並無法提供周延防治,現今實務發生問題在無法令明確規定下,顯有漏洞亟待補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將「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最終協商修正條文,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修正意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麗蟬 許毓仁 王育敏
2.109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國際刑警組織聯繫及偵防涉外案件」編列經費1,176萬元。係為辦理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偵辦國內重大涉外案件等所需。經查,近年臺灣涉入國際電信詐騙案聲名遠播,政府卻一直無法有效防制,日前菲律賓打擊詐騙犯罪大舉逮捕542名外籍人士,其中又有臺灣人在列。另國外詐騙份子藉網路騙色騙財事件亦層出不窮,我國人尤其女性同胞遭人財兩失者甚多,受害人不乏高學歷及白領高階者。顯然警政署在防制作為上仍有諸多亟待檢討及改善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確實檢討及提出具體策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三)109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之「建置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編列1億8,38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警政署為提供民眾網路警政服務,從107年度起編列預算執行網路警政服務APP相關平台開發建置與推廣。然根據警政署資料APP下載之次數逐年降低(如下表),而截至108年第2季,我國行動通訊用戶近2,925萬戶以及民眾使用APP視訊報案服務受理報案數,於執行計畫後亦未見明顯提升之情況下,警政署仍有積極經營與推廣使用此APP的改善空間。
表:警政署及所屬警政服務APP下載數統計表 單位:次
|
年度 |
105年度以前 |
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度 |
合計 |
|
下載次數 |
836,217 |
726,362 |
432,326 |
91,705 |
2,086,610 |
附註:截至108年8月
故為有效提升計畫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提出積極與明確之經營與推廣使用此APP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麗蟬 呂孫綾
2.「充實刑事警察設備」之子計畫「建置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係3年期計畫,109年為最後1年,編列1億8,384萬7千元,辦理建置「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台灣之星4G行動寬頻後端通訊監察系統」及「遠傳電信4G行動寬頻前端通訊監察系統」,計需1億7,500萬元。
根據刑事警察局「建置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指出,該項系統可用來掃描及定位手持式裝置之發話處或上網的處所,同時具備行動App通訊軟體監察機制,對於應用在毒品、擄人勒贖等重大緊急案件之偵查,具體而言,這些App通訊軟體多以加密形式傳遞訊息,造成運用通訊監察進行犯罪偵查產生極大之瓶頸。為強化行動App通訊軟體之偵查能量,將通訊監察所得之各式網路封包資料,結合相關分析技術,進行通訊監察所得之深度解析,獲取更多犯罪偵查相關訊息(如身分資訊、地理位置、通訊對象等),可由另一面向突破行動App通訊軟體加密所造成之偵查瓶頸。
我國通訊監察之業務分工上,法務部調查局主責中華電信、亞太,警政署負責遠傳、台哥大、台灣之星,該局之建置計畫於107年啟動,但似乎未針對APP。有鑑於此計畫涉及隱私權,允宜說明清楚適用APP範圍與時機以及相關法律程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李俊俋 張宏陸
3.經查,警政服務APP自101年8月13日啟用,並於107年12月3日推出全新版本,為確保民眾財產安全,將犯罪偵防及警政服務互相結合,可隨時查詢詐騙資訊及向警方檢舉或報案,提升民眾防詐意識及提供即時警政服務。惟查,107年度警政服務APP較106年度減少29萬4,036次,減幅59.52%,108年度1月至8月下載9萬1,705次,截至108年8月累計下載208萬6,610次,而108年第2季我國行動通訊用戶為2,925萬205戶,顯示該APP下載量容有提升空間;且從103年1月至108年8月受理報案總件數3,409萬5,957件,及有效報案總件數共計2,310萬2,384件來看,APP視訊報案占有效報案件數比率僅為0.0364%,比例偏低,顯然仍有極大檢討改進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確實檢討提出具體策進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四)警政署歲入項目中之「場地設施使用費」,其中以警政署所管理之臺北警光會館為主要歲入來源,幾占場地設施使用費之歲入預算達95%以上,即表示臺北警光會館經營之良窳,直接影響場地設施使用費之歲入貢獻績效。
據悉,臺北警光會館不但鄰近臺北火車站及中央部會集中辦公之區域,且位於西門町商圈旁,不論就交通便利性及洽公或休閒旅遊之所需,皆堪稱便利,且依「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規定,房價依房型僅收一日800元或1,000元,以當地市場行情相較,堪稱價廉,實皆符合設置警光會館用以增進警察機關員工福利、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之政策目的。
惟查近年場地設施使用費之預算編列與決算情況,自民國104年度起,預算數未見提升,顯然對於追求提升經營目標與企圖心,顯有不足,而在決算實現數之表現上,亦呈現逐年消退的趨勢,反觀鄰近之西門町商圈,業已躍昇為外籍觀光客最喜愛之第三名景點,且臺北警光會館之服務對象,係以警察機關之員工或退休員工及其眷屬等為對象,實難以推託係受外在經濟環境波動之影響。要求內政部警政署續行辦理設備更新及加強宣導所屬踴躍利用會館,以達日常營運財務收支平衡。
附表:民國104年至108年警政署場地設施使用費歲入法定預算及決算數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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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場地設施使用費 |
臺北警光會館 |
決算數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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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3,965,000 |
3,734,000 |
3,533,000 |
|
105 |
3,854,000 |
3,734,000 |
3,112,096 |
|
106 |
3,854,000 |
3,734,000 |
3,067,184 |
|
107 |
3,854,000 |
3,734,000 |
3,066,612 |
|
108 |
3,854,000 |
3,734,000 |
- |
附註:決算數包含臺北警光會館經營收入及警專學校出借教室場地費。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俊俋 劉世芳
(五)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分組第4次會議「加強輔助偵查人力,微罪案件分流,促進精緻偵查」中曾討論司法警察(官)的人力及素質問題。查我國刑事調查及偵辦工作之主力,為各單位偵查隊中的「偵查佐」。惟偵查佐所承擔績效及破案壓力大、勤務相對危險、功獎不見得比一般行政警察多、公文負擔亦未減量,雖有刑事加給及破案獎金,但基層員警報考、投入偵查佐工作意願仍不高。
如臺中縣市於100年合併升格後,偵查佐缺額逐年增加,100年缺額63人,107年增加到150人,今年缺額仍達128人。其他縣市包含臺南市、彰化縣等均有此現象。缺乏有經驗的偵查佐及新血加入,人力及經驗不足的情況下恐難以處理各地區刑事犯罪偵查工作。爰此,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各警察機關偵查佐缺額統計與偵查佐短缺解決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吳琪銘
(六)我國各縣市警察局編制不均,使編制較小縣市之巡官,大量請調至外縣市,以尋求升遷機會;此況不僅無法久留較資深之員警,恐生治安疑慮外,亦使基層員警認有差別待遇,甚有備受歧視之感。警政署身為全國警政之主管機關,除肩負維護治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之職責外,亦應顧及基層員警之各項權益,方符我國政府應保障公務人員各項權益之精神。爰請內政部警政署就上述問題,研擬相關辦法及配套措施,並提出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許毓仁 林為洲
(七)有鑑於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之動物保護檢查員的權限有限,對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案件,尤其涉及刑事案件時,動物保護檢查員更是無力處理,唯有專責動物保護警察,才更有執法能力,及時蒐集證據和逮捕犯人。動物保護團體於108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拜會總統蔡英文,曾提出設置「動物保護警察」訴求,蔡英文當場表示,目前警力寬裕,指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然主事警政署至今仍未具體回應動物保護團體訴求;同年8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召開會議作成決議,認為動物保護警察對提升我國重視動物保護形象及嚴重虐待傷害動物等涉刑事案件偵辦應有助益,建議以設置動物保護警察為目標,其方式與作法仍需與內政部警政署溝通協調。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於2個月內針對成立動物保護警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以回應民間團體之訴求,落實動物保護。
提案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麗蟬 王育敏 吳思瑤 陳曼麗
(八)有鑑於現行警用無線電分別於86及91年起使用至今,機件老化導致通訊品質不良,且各項設備業已於94至100年間停產,設備維護十分不便。再者,現有無線電以類比技術為主,因不具保密性,可輕易竊聽,以致警察執行勤務及偵辦刑事案件,恐有情資外洩之風險。且員警於執行跨區任務時,由於各縣市無線電頻道並未統一,導致跨區通訊難以快速建立,機動性不足,造成員警執勤效率降低。為此,建議內政部警政署儘速辦理警用無線電之汰換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及汰換期程,藉此提升員警執勤效率。
提案人:趙正宇 呂孫綾 李俊俋
(九)108年7月鐵路警察李承翰被乘客刺殺身亡,鐵路警察在臺鐵車廂執勤,車廂是鐵殼,開槍恐反彈致流彈,座椅又是木頭會被貫穿,凸顯狹小空間難使用槍械問題。鐵路警察、捷運警察服勤場所大多是特定站體、車廂內,都是人潮擁擠的場所或密閉空間,面對歹徒攻擊的緊急狀況,警員要維護大量乘客安全,又要設法制伏歹徒,於疏散完成前絕對是站在民眾的最前面,第一時間往往無法用槍械嚇阻歹徒或選擇開槍壓制,而目前我國警方配備警械包括手槍、子彈、警棍、手銬及辣椒水等,面對歹徒決定是否開槍時,會面臨刑事與行政責任追究之心理壓力,常顧忌過當使用而延誤時機,而新配發的辣椒水則難以制伏頑強的暴徒,如此常導致執勤警員遭受危險造成死傷,使悲劇一再發生。
目前警方配有的警械裝備執勤實屬不足,現有執法工具可分為致命性武器與非(低)致命性武器兩類,槍械屬致命武器,而電擊槍被歸類為非致命武器,電擊槍利用瞬間電流可在安全距離內短時間有效制伏嫌犯完成逮捕,亦可減少嫌犯抵抗、大幅降低雙方傷亡機率,許多歐美先進國家列為警察基本配備。
綜上所述,若依現有配備實難以達成合乎比例原則安全執法,讓基層警察仍在街頭冒險搏命,在生死一線間作困難的危機判斷與抉擇,若提前考量非致命性武器裝備之使用可有效提升執勤安全。
爰此,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提出具體改善進度及修正警械使用條例之非致命性武器裝備使用及訓練相關規定,並於2周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採購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十)108年7月鐵路警察在火車上遇刺殉職的遺憾事件,造成社會震驚,也引發社會對警察執勤安全的討論。在事件發生後,行政院除宣布將加速增補警察人力,警政署也表示,將就提升員警值勤應變能力、情境模擬訓練等,進行相關檢討改革,以保護警察同仁的執勤安全;同時也將配賦員警電擊槍以作為非致命武器裝備,強化員警應對攻擊之能力。
而包含基層員警、警察權益促進團體等,均有倡議,現行之警察訓練應進行大幅的改革,不僅要強化體適能訓練、甚至也要包含基本的戰術醫療能力;而在裝備上,除了非致命武器的採用,包含防穿刺服裝、戰術醫療裝備,都應配賦給值勤風險高的員警作為基準裝備,以增加遭遇攻擊時的防護能力。
爰此,內政部警政署應就相關訓練、裝備之檢討改革加速推動於3個月內針對改善員警訓練、裝備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十一)因應109年即將舉行之第15任總統、副總統暨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內政部警政署於109年度辦理選舉治安維護專案工作。惟按照警政署之往例,選舉日當天全部警職人員均為停休以因應選舉治安維護及突發狀況之因應。此狀況下,造成約一成比例之警職人員無法實現憲法第17條所保障人民之選舉權。爰此,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降低警職人員投票權受影響比例」之書面報告,以維護警職人員之公民權利。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呂孫綾 吳琪銘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近年更換新式員警制服,然根據審計部107年度決算報告指出,警政署編列13億5,201萬7千元更換新式制服,卻有4億3,387萬5,493元係補助地方警察機關辦理新式警察制服換裝,尚未完成交貨驗收之保留款,警政署應確實掌握各機關之換發進度。
此外,新式制服雖普遍受到好評,但亦有基層員警反應,在燠熱、潮濕的夏季,常因流汗而在頸部、腋下、背部留下汗漬,且胸前鈕扣處之增加布料,易造成悶熱不適,爰此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於3個月內調查並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劉世芳 李俊俋 張宏陸
(十三)查警察換新制服後廣受好評,無論外觀及功能性均相當優異。查有基層員警反映,警察人員值勤時有不同狀態,鑒於臺灣氣候炎熱,請研議於制服中增列短褲或長褲以外褲裝選項之可能性。請內政部警政署應於3個月內針對改善員警制服悶熱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劉世芳 李麗芬
連署人:蔣絜安
(十四)詐騙案件之防制,是民眾對於社會治安觀感的重要指標;由於詐騙案件不僅造成受害人財務上之損失,甚至常常造成家庭問題、對政府公部門的不信任(例如真檢警被當作是假檢警),嚴重影響社會信任。
近年來警方對詐騙案件防制已有一定成效;然隨著科技工具發達,網路世界所發生之詐騙案件也越來越多;依警政署之統計,網路詐騙案件從104年之3,851件,上升到107年之5,235件,增加達35.94%。且網路詐騙之態樣多變,從APP詐騙、網路交友詐騙、到網路購物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因此,內政部警政署應強化對網路詐騙之防制工具及研究,同時加強宣導民眾防詐騙意識,以具體提升防制網路詐騙之成效,使民眾對政府強化治安作為有信心。
提案人:呂孫綾 李俊俋 劉世芳
(十五)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年7月31日所發布之108年度上半年毒品相關案件統計及情勢分析,108年1至6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主)施用之再犯率為96.2%,第二級毒品(大麻與安非他命等屬之)施用之再犯率亦高達84.7%,顯見毒品犯罪者之再犯率甚高。
今卻以向全國納稅人課徵而來之國家預算,編列並支出此等檢驗費用,此一執法成本若是由全體國人共同承擔,實難以彰顯正義與打擊犯罪之堅定立場,而且,毒品犯罪者之再犯率甚高,爾等若是重複實施犯罪,亦表示此等檢驗費用將因此反覆支出並增加國庫負擔,故此等檢驗費用實應由犯罪者自行承擔與支付,方為合理。
爰請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毒品現行犯尿液進行相關檢驗等事,該項檢驗費用是否得由犯罪實施者自行支付及相關實施程序,辦理法制化之評估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李俊俋 吳琪銘
(十六)有鑑於現行警用無線電分別於86及91年起使用至今,機件老化導致通訊品質不良,且各項設備業已於94至100年間停產,設備維護十分不便。再者,現有無線電以類比技術為主,因不具保密性,可輕易竊聽,以致警察執行勤務及偵辦刑事案件,恐有情資外洩風險。且員警於執行跨區任務時,由於各縣市無線電頻道並未統一,導致跨區通訊難以快速建立,機動性不足,造成員警執行效率降低。有關現有無線電保密不足的部分,內政部警政署於新舊裝備汰換建置過程必須整體考量保密性之功能,以維持警察勤務運作,不受換裝期程之影響。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李俊俋 鄭秀玲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12億1,368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央警察大學之一般賠償收入,係針對學生退學、於期限內未考上特考或畢業學生服務未滿年限等需賠償公費情形之收入;此亦能反映該校在辦學訓練之成果,或是依此察覺學生對於未來職涯能力培訓與認知,能否符合職場所需與其自我期待之徵兆。
然而,查民國104至109年度之歷年一般賠償收入之預、決算編列情形,賠償收入呈現逐年遞昇之趨勢,就決算數占原預算數比者,最低者也占75%,更甚者,最高甚至超過原預算數所估算,高達275.78%,即超過原預算數達2.75倍以上;此一趨勢,對於我國未來警政警務工作之人才培養與治安工作之發展前景,著實令人擔憂。
爰請中央警察大學針對最近10年以來,此一般賠償收入之退學、未於期限完成特考及未服滿年限者之各項賠償事由統計,以及針對改善辦學與加強輔導學生之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附表:中央警察大學104至109年度一般賠償收入之預、決算編列情形
|
年度 |
預算數 |
決算數 |
決算數佔預算數比 |
|
104 |
6,372,000 |
4,797,990 |
75% |
|
105 |
6,402,000 |
10,062,287 |
157.17% |
|
106 |
6,412,000 |
5,730,021 |
89.36% |
|
107 |
5,262,000 |
14,511,311 |
275.78% |
|
108 |
5,262,000 |
- |
- |
|
109 |
6,462,000 |
- |
- |
資料來源:中央警察大學民國104~107年度決算書及108、109年度預算書。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連署人:劉世芳
(二)據悉「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自民國95年舉辦以來,迄今已邁入第14屆,此係由中國、香港、澳門及我國等地輪流主辦,其中於民國98、102及104年係在臺灣舉辦,並由中央警察大學參與主辦相關事宜。該研討會之邀請與出席對象,不乏各該地區之官、學界人士,而據歷屆次研討會之報告內容,無不稱該研討會之目的係在於強化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察學術交流平臺,推動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交流,深化警務合作基礎,促進四地共同打擊犯罪成效云云。
但經查民國104年1月起至108年8月底止,有關於執行兩岸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案件統計資料,在「通緝犯緝捕遣返」事項,中國方面僅僅完成我方要求件數約12%,我國卻完成中國方面之要求達將近九成;在「犯罪情資交換」事項,我國完成中國方面之要求達81%以上,中國對於我國所要求之情資交換案件數,卻僅僅完成其中的26%,顯然此種警務合作基礎薄弱,且所謂透過警學學術交流平台,以促進所謂提升打擊兩岸犯罪成效或警務合作基礎之深化,實欠明證。
爰請中央警察大學針對歷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之學術交流活動,如何發揮促進打擊兩岸犯罪成效之功能、可資檢驗之具體成效指標及具體實例等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民國104年1月起至108年8月底止兩岸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案件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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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事項 |
我國要求 |
中國方回覆 |
中國方要求 |
我國回覆 |
|
通緝犯緝捕遣返 |
841 |
103 |
17 |
15 |
|
罪犯接返 |
45 |
3 |
- |
- |
|
犯罪情資交換 |
3,202 |
839 |
684 |
560 |
資料來源:大陸委員會104年1月及108年9月統計表。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連署人:劉世芳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14億0,41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09年度消防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6億1,261萬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消防署於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之工作計畫為:1.提升地方政府環境事故救災應變能力;2.優化消防署訓練中心設施及強化相關人員職能訓練;3.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等業務,於109年度編列「辦理2020亞洲消防首長年會」經費2,534萬元,與「辦理建構安全化學環境四年計畫」第1年經費3,268萬元,兩新增預算項目計共5,802萬元,約占整體「消防救災業務」預算9.5%。然於109年度預算書中,未見詳細計畫說明,包含編列預算之緣由目標或預計達成之效益指標等,未來恐難為預算之花費,進行合理有效之績效評估。故為避免資源浪費與無法評估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新增項目計畫之詳細執行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李俊俋 林為洲
2.民眾對119緊急救援及救護需求居高不下,平均每年達400萬通以上,消防署提供之各縣市消防機關受理報案平均秒數統計表,分為火災、緊急救護、災害搶救及其他等4類別,惟因災害搶救項下種類形式較多及受理案件複雜,如山域事故及化學災害受理需確認案情及案發地點完整詢答,此類案件處理正確比派遣速度重要,方能於受理後調派適當人力及支援單位共同搶救,其他案件均非屬消防勤務種類及非緊迫性緊急救護任務,自107年度起不再統計災害搶救及其他類案件項目,僅火災及緊急救護有統計數據。經查部分縣市消防機關107年度受理報案平均秒數較106年度增加,消防署應積極檢討改進,以提高消防救災工作時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洪宗熠 李俊俋
3.109年度消防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1億3,054萬1千元,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經查:由於民眾濫(誤)用救護車頻仍,如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加上老年人口增加及子女在外謀職未能在家照護影響,致使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年年迭增,若未能有效管制,除增大消防員額外勤務乏累體力外,若發生重大消防災難時,亦勢將影響救災功效!另查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103件,占出勤件數比率0.02%,比率偏低,收費金額為15萬9,896元,考量消防救護出勤量仍逐年攀升,恐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消防署應加強宣導並研謀對策,以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就確實檢討及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4.109年度消防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1億3,054萬1千元,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7年度之110萬1,350次,據消防署表示,增加之原因係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案例逐年增加。
針對上述濫用救護資源之案例,經查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及苗栗縣有訂定救護車收費標準,且107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103件,僅占出勤件數比率0.02%,比率偏低,導致救護資源之浪費。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有效防止濫用救護資源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林為洲 劉世芳
5.109年度消防署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共編列6億1,261萬元。其中「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1億3,054萬1千元,然內政部消防署提供資料顯示:107年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共有110萬1,350次,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為遏止民眾濫用救護資源,目前已有部分縣市實行收費制度,但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內政部消防署應提出改善計畫,以遏止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之情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李俊俋
6.109年度消防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項內說明<16>辦理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09年度編列3,268萬元。查該計畫係行政院108年5月17日核定,計畫期程為109至112年度,計畫總經費4億8,426萬元,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救災機構擴充裝備器材,以提升特殊及化學災害處理能力及效能。有鑒現今災害規模及類型漸朝大規模、複合型災害發展,須有完善裝備及器材,始能將災害造成之傷害及損失降至最低;是以,為強化我國災害搶救功能,提高民眾及救災安全人員之保障,減輕災害對社會造成之衝擊,強化第一線消防人員所需裝備器材有所需要,惟查,本項計畫消防署尚未建立績效評估基準、指標及目標值,應即建立並納入計畫,俾利計畫後續之管考作業。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就上端事務具體補強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7.109年度消防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共編列3,896萬5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21萬7千元,赴越南訪問旅費編列11萬元,然據消防署提供資料顯示:該筆預算主要為赴越南進行交流,增進臺越關係,亦可商談未來消防訓練合作模式,提升未來交流品質。綜上所述,本次訪問對我國消防訓練並無實質之效益,為有效督促預算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李俊俋
(二)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消防人員救災時不幸殉職事件,屢次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可見我國消防人員於火場救災之標準作業程序(SOP)顯有精進空間,為保障消防員之生命安全及相關權益,並顧及社會大眾觀感,請內政部消防署邀集專家學者,重新檢視火場救災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在權衡消防人員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保障下,重新擬定標準作業程序。爰請內政部消防署就上述問題,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三)108年臺中市大雅區發生違章工廠大火,導致2名消防員在無人待救的火場中不幸殉職,為免類似悲劇重演,立法院10月29日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退避權、調查權及資訊權等消防員「生命三權」正式入法。經查,消防署於109年度預算項目中編有消防救災業務6億1,261萬元,其中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編列1億8,321萬1千元,包括辦理各類災害預防、防災、逃生等媒體宣導、災害防救深耕計畫,及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加強消防訓練或工作等計畫項目,上開修正條文實施後於消防員之權益保障至關重要,宜考量納入。爰請內政部消防署就上述預算項目及相關計畫納入「生命三權」於宣導及教育訓練,說明有關修法後修訂條文之宣導計畫,並預估其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四)立法院108年10月29日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訂第21條之1有關「資訊權」部分: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2.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經查,消防署於109年度預算項目中編有消防救災業務6億1,261萬元,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經費9,746萬2千元,新增「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第1年經費3,268萬元。另消防署亦於107年5月21日發佈「使用化學品工廠或倉儲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行政指導綱領」。
依上開綱領第4點規定:「適用對象之工廠及倉儲,應繪製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置於警衛室或常時有人駐守之值日室之固定位置,並至少每半年更新1次;且於發生災害時立即主動提供,及指派專人提供相關資訊」,然其化學品種類、數量及平面配置圖等資訊之更新,理應隨時通報消防機關,使其具有即時性與準確性,以符合消防法第21條保障消防人員救災「資訊權」之立法原旨。
爰請內政部消防署本於新增消防法第21條之1之規定,針對「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計畫之內容是否調整,以及「使用化學品工廠或倉儲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行政指導綱領」規範程序之是否有修訂之必要性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消防人員「資訊權」之落實。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五)為維護消防安全,政府特別將特定場所列入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列管對象,至108年8月底,全國列管家數達22萬9,220家,惟據消防署統計,就檢查件次分析,每一列管對象,平均被檢查次數尚不及2次,且檢查不合格件次,每年均在一成以上,不合格偏高,爰請內政部消防署就列管對象、檢查方式、懲處效果於2個月內提出分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年度 |
列管家數 |
檢查件次 |
不合格件次 |
占比 |
|
100 |
185,003 |
327,519 |
47,921 |
14.63% |
|
101 |
192,795 |
317,605 |
44,181 |
13.91% |
|
102 |
197,984 |
335,436 |
44,066 |
13.14% |
|
103 |
207,756 |
325,367 |
45,469 |
13.97% |
|
104 |
211,200 |
317,309 |
46,689 |
14.71% |
|
105 |
212,618 |
294,250 |
42,231 |
14.35% |
|
106 |
217,989 |
298,220 |
39,070 |
13.10% |
|
107 |
225,836 |
290,527 |
34,037 |
11.72% |
|
108/至8月 |
229,220 |
193,441 |
23,576 |
12.19% |
提案人:張宏陸 劉世芳 洪宗熠
(六)森林火災與一般火災狀況有別,不但救災難度高,救災時間也長,2108年加州發生「Mendocino Complex Fire」,從7月27日發生,至9月19日始撲滅,受災面積達1,858平方公里,約為7個臺北市的面積,消防成本達2億美元。108年10月23日加州發生「Kincade Fire」,至10月31日止,已燃燒311平方公里,但仍有40%面積仍在燃燒中。我國森林面積占國土六成,如若發生類似大規模森林火災,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啟動救災時,內政部消防署如何配合動員救災,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劉世芳 洪宗熠
(七)我國消防員雖肩負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重責,然政府亦應給予消防人員充足之救災裝備,用以保障自身安全。但經基層人員反映,消防員之基本裝備顯有不足,如雙節梯久未更新,以致演練時斷裂;又如消防服僅有一套,若值勤後於火場沾染有毒物質,無法立即清洗更換等。上述狀況實有損我國消防員之權益,亦有違人權保障之精神。爰請內政部消防署盤點全國各縣市消防員之裝備是否足夠於3個月內就盤點處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八)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書針對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救災業務工作計畫裡有關車輛的計畫項目,消防車輛精進和汰換,而新竹縣竹北市有1,300餘棟12F以上高樓,20F-30F有約莫200棟,30F以上大樓有一棟,而新竹縣總共才5輛雲梯車,竹北市才僅有1輛且服役年資已達13年,顯示新竹縣消防車輛的匱乏與不足。消防署有關消防車輛相關計畫有「精進消防車輛裝備7年長程計畫」、「加速老舊消防車輛汰換作業推動計畫」,而「加速老舊消防車輛汰換作業推動計畫」從105年統計到現在,新竹縣淘汰兩輛20年以上老舊消防車輛,應考慮各縣市財務分級狀況加速汰換。
城鄉汰換新增比例差異過大無法落實城鄉公平發展原則,更換消防救災車輛應因地制宜,為期達成補充汰換車輛、精進救災裝備器材、確保救災安全及增進搶救效能等目標,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綜上所述,若依現有車輛配備實難以達成合乎比例原則安全執行救災任務,讓基層消防人員在救災現場冒險搏命,在無適當救災配備生死一線間作困難的危機判斷與抉擇,若提前因地域考量撥補新竹縣消防局雲梯車量之使用可有效提升消防弟兄救災安全。爰此,內政部消防署應就具體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趙正宇 林麗蟬
(九)自108年5月1日起,警察消防海巡空勤現職或退休人員比照國軍部分醫療權益,至63家特定醫院就醫可免健保部分負擔,其中31家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免收掛號費,保障渠等人員受完整之醫療照護,查本方案消防署受惠之現職人數為15,096人、退休人員為3,144人、遺眷家戶代表為128人。為延續政策,109年度預算亦編列8百多萬元支應,因實施對象甚廣,允宜嚴謹審核發放作業。為使相關經費被妥善運用,請內政部消防署於108年度結束後1個月針對108年度相關經費支用情形,以及109年度預劃支用核定相關工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李俊俋
(十)消防法第28條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消防署統計,至107年底,計有義勇消防人員43,054人,對我國救災救火,誠有一定之助益,惟就義勇消防人員年齡結構分析,近年來有愈趨老化之現象,100年時,60歲以上義勇消防人員僅約11%,至107年底,已超過20%,爰請內政部消防署研議如何降低義勇消防人員年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年度 |
總人數 |
35歲以下 |
占比 |
60歲以上 |
占比 |
|
100 |
32,116 |
3,144 |
9.79% |
3,485 |
10.85% |
|
101 |
33,252 |
3,392 |
10.20% |
3,444 |
10.36% |
|
102 |
35,017 |
3,483 |
9.95% |
3,590 |
10.25% |
|
103 |
35,446 |
3,415 |
9.63% |
4,608 |
13.00% |
|
104 |
37,045 |
3,451 |
9.32% |
5,698 |
15.38% |
|
105 |
38,153 |
3,739 |
9.80% |
6,675 |
17.50% |
|
106 |
40,967 |
3,982 |
9.72% |
7,960 |
19.43% |
|
107 |
43,054 |
4,382 |
10.18% |
8,643 |
20.07% |
提案人:張宏陸 劉世芳 洪宗熠
(十一)有鑑於六都警消勤務繁重,為避免資深或績優人員大量請調,影響都會地區災防搶救勤務與相關經驗傳承與培育,消防署自104年起試辦警消危險加給加成迄今,以期提振警消人員士氣,並提升留任誘因,達到留才、攬才及久任等目標。
然根據「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規定,各直轄市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若領有地域加給者,則不得領取。如此恐尚欠考量,列舉二端如下:
第一、在法規面,根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4條規定,所謂「地域加給」係指「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此與危險加給加成以從事工作之職務繁重或危險程度發給,二者性質有別,恐不能等同視之。
第二、在實務面,例如山僻地區之消防人員,經常從事偏遠地區之山難搜救任務,勤務之危險與繁重並不下於都會區之消防人員,若以領有地域加給為由,排除其危險加給加成之適用,恐有失公平。
爰此,建請內政部消防署檢討各直轄市山僻地區之消防人員危險加給加成支給方式,或研議改採其他獎勵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趙正宇 洪宗熠 李俊俋
(十二)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月刊近兩年發行量較106年減少200份,僅有1,800份,但每年仍需支應近45萬元的稿費,另消防電子報發送數約3萬2千多筆,而點閱率每期約占發送數一成多,請內政部消防署針對節省公帑及提高宣導效能提出精進作為,以改善發送數和點閱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李俊俋
(十三)有鑑於消防署於108年7月5日宣示,每位消防同仁每人兩件消防衣是重要工作目標。然消防署卻宣稱消防衣之購置與汰換,為地方政府權責。眾所周知,各地縣市政府財政狀況不一,若消防衣之購置與汰換全由地方政府負責,則恐將產生財政狀況良好的縣市所屬之消防同仁才有兩套消防衣配備之景況,此顯不合理。作為消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之消防署,對於添購汰換裝備責無旁貸,且105至108年亦提出「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4年中程計畫」,補助縣市政府添購諸如A式消防衣、個人用救命器、空氣呼吸器等設備。然109年度之預算編列,似無此類計畫,而「每位消防同仁每人兩套消防衣」之目標如何達成亦未可知。爰此,建請內政部消防署就如何達成每位消防同仁兩套消防衣之目標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盤點報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檢討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趙正宇 洪宗熠 李俊俋
(十四)根據消防署統計,107年我國建築物火災總件數為8,765件,其中住宅火災6,671件,比率占總數76.1%;另火災死亡者則高達79.4%死於住宅火災。顯見住宅火災對於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威脅性。
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非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另消防署亦訂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惟查截至108年9月的統計資料,全國住宅場所火災警報器裝設比率為71.4%,其中全國最低的南投縣設置比率僅24.08%。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比例過低,造成住宅火災發生時,民眾難於第一時間查覺濃煙及高溫,錯失黃金逃生時間。另查109年度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補助,較108年度減列61萬7千元,補助額度減少、無行政監督作為及相關罰則,恐造成裝設比率無法有效提昇。
爰此,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各縣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比率及裝設普及化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十五)109年度消防署辦理「加強救災救護工作」分支計畫「新增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編列3,268萬元,該計畫期程為109至112年度,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救災機構擴充裝備器材,以提升特殊及化學災害處理能力及效能。有鑑於現今災害規模及類型朝向大規模、複合型災害發展,需具備有完善裝備及器材,才能將災害造成之傷害及損失降至最低;現代消防工作已由早期之火災搶救,擴充為對各種災害之搶救,如:風災、水災、震災、危害性化學品災害、重大災難事故等。為強化我國災害搶救功能,提高民眾及救災安全人員之保障,減輕災害對社會造成之衝擊,強化第一線消防人員所需裝備器材有其必要性,惟本項計畫尚未建立績效評估基準、指標及目標值,內政部消防署應儘速研議納入計畫,以利計畫後續之管考作業。
提案人:余 天 洪宗熠 李俊俋
(十六)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6條,「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內政部消防署應設訓練中心」,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消防署訓練中心於99年1月19日啟用,是目前亞洲規模最大、世界上第三大專業消防及防救災實體訓練基地。
惟查109年度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經費僅編列3,896萬5千元,較上年度減列1億4,290萬9千元。包含辦理消防役訓練、擴大消防及義消人員實火專業訓練等經費與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總經費等均有減列或暫緩編列之情況。另消防署訓練中心人員接受媒體採訪時亦坦承經費確實有被刪減,造成營運影響。亦有義消表示,訓練中心缺乏有現場救災經驗的教官,恐使救災經驗的傳承出現斷層。
爰此,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消防訓練中心專業師資及訓練資源現況與提升規劃」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監督並提升消防訓練中心訓練能量。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十七)立法院108年10月通過消防法修法,故往後火災若有消防員有重大傷亡即可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然調查官雖於108年11月8日召開臺中大雅火災案會議,惟調查會之實際運行仍生疑義,爭點如下:
1.程序不明:目前關於調查會議尚未訂定任何程序規範,消防署雖為儘速啟動調查會議,然而相關程序仍必須明確,以利會議進行。
2.權限不明:調查委員目前之具體權限十分模糊,仍待相關配套措施。
3.比例問題:調查會出席共有6個專家學者、6個官方代表、3個機構代表(臺中市消防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工業局)、1個團體代表(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且目前消防署只給協會1個名額)。
目前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已經取得家屬的委託書,家屬也希望該會可以派同等比例代表(6人)進入調查,比例才不會失衡,該會2次發文詢問代表人數卻都沒有回應。在108年11月1日現場勘察中,消防署甚至不讓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簽到。爰此,內政部消防署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鄭秀玲 李俊俋
第6項 役政署19億9,596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9年度役政署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編列18億0,763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針對替代役役男若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若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即可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然,內政部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即預告修正「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至今仍無下文。為紓解役男家庭照顧的負擔,提供實質助益,相關單位應加速完成相關修法,以保障役男權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役政署就協助因公受傷、並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之役男比照國軍就養機制,儘速完成相關辦法修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2.109年度役政署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役政人員培訓計畫」之「委辦費」編列35萬1千元、「辦理替代役工作」之「委辦費」編列5,750萬元,役政相關業務之委辦計畫經費共計5,785萬1千元,包括辦理役政人員培訓計畫、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計畫、替代役役男複檢及鑑定、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計畫之委託研究計畫等。經查,107年度委辦費編列預算6,646萬1千元,執行結果實支數為4,814萬5千元,賸餘數1,831萬6千元,賸餘比率27.56%,賸餘數偏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役政署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效等確實檢討委辦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趙正宇 林麗蟬
3.109年度役政署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萬9千元,用於赴大陸對臺灣男學生、家長、臺商學校等辦理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相關規定之宣導、諮詢、座談、法規修正意見交流及兵役制度轉型說明訪視等工作,而檢視該筆預算內容,預計擬派兩人赴大陸5天之交通費4萬3千元;辦公費7千元;生活費5萬9千元,使用比例似乎不符原則,請役政署允宜酌實控管經費、撙節開支。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趙正宇 林麗蟬
4.我國替代役制度施行至今,役男服役期間違法、違規之情事層出不窮,甚至有役男做出社會大眾難以理解之脫序行為,重創替代役制度及役政署形象,相關單位應立即檢討改進,並提出相關改進作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役政署檢討役男服役期間違規違法或有損替代役形象之行為,並具體研擬相關改善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5.109年度役政署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編列582萬7千元,辦理替代役基礎訓練相關營區的安全防護系統、鍋爐、飲水機、冷氣機、機電及設施等之保養及維修費用。審視役政署近年度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經費執行情形,決算數與預算數比率如下:105年58.02%;106年42.51%;107年78.48%;108年截至8月底約64.89%,雖已逐年提高,惟前幾年度預算執行率皆未盡理想,請役政署就實施成效落實檢討預算經費、覈實編列,並確實辦理相關設備維護工作、撙節開支。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檢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趙正宇 林麗蟬
6.109年度役政署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防範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濫用藥物,於服勤期間實施採驗及轉介醫療輔導等,編列業務費157萬8千元;另為配合政府辦理公益表演與反毒教育,編列業務費250萬元等經費,共計反毒相關預算編列407萬8千元。經查,濫用藥物採驗與轉介醫療輔導人數,107年為16,706人,108年截至9月底止,共有7,969人;再者,反毒宣導與公益活動:107年至108年8月底止,公益場84場,反毒場14場。而108年預算僅較107年預算減列40萬8千元,顯見預算編製作業並未覈實,應檢討改進。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李俊俋 林為洲
(二)現行替代役男申請婚假,依原規定14日婚假,須於1個月內請畢。為增進役男請假權益、方便役男辦理各項結婚事宜,內政部應儘速完成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將役男婚假請休期間,放寬自結婚登記之日起算3個月內請畢即可,方便役男請假及單位勤務派遣。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第7項 移民署44億7,492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9年度移民署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1億8,491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新移民來臺後,對自身權益及我國相關法規仍有許多不明之處,移民署應與有關單位共同研擬更完備之宣導措施,保障新移民在臺相關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就協助新移民瞭解相關權益及檢討相關法規,並具體研擬相關輔助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2.109年度「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為延續105至108年度「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預算較108年度增列713萬元,預算包含資訊課程費用3,228萬元。經查,原105至108年度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上課人數呈現下降趨勢,108年開課情形:多項課程報名人數為零,顯示課程不符新住民需求,須再審慎調查新住民需求後調整開課計畫,以符合本計畫之目標與社會期待。為使計畫產出能符合計畫設定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開課計畫調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李俊俋 林為洲
3.109年度移民署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11億8,49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5億8,360萬8千元;另該項下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計畫,編列預算5,043萬9千元。
經查,移民署於「落實抽查訪視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釐清渠等有無違法(規)之情事……」等項,僅略述核准人數與入境訪視人數(如107年核准18萬3,083人,入境訪視人數7,866人),其於各年度、月份之訪視比例及查獲違法(規)之件數等,於預算說明中略而未述,是以無從了解相關預算之績效指標達成率與執行概況。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說明抽查訪視之績效指標、抽查訪視之作業概況及績效達成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4.目前使用e-Gate通關者以國人為主,國人入出境使用e-Gate通關比率約為三成,除國人以外之「其他」入出境使用e-Gate通關人次更少。另108年度預算編列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入181萬8千元,截至8月底止實際收入為39餘萬元,預算達成比率約兩成。
自辦理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至108年已啟用66座。第一代e-Gate及第二代供外籍旅客出境快速查驗閘門,108年9月規劃新增第三代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因設備與管理系統不同,軟硬體未同步升級,未來3套自動通關系統運作,易造成旅客入出境通關使用混淆,且系統操作、資料同步及後端維護複雜性及困難度增多,不利資訊系統穩定,恐成人流管理隱憂。
我國與外國簽訂e-Gate互惠國家有美國、韓國及澳洲,目前來臺人數排名前10名之國家(地區)分別為日本、香港、韓國、美國、新加坡、澳門、加拿大、澳洲、英國、德國。簽署互惠協議使用自動通關可提高外國人使用e-Gate情形及便於國人出訪國家之通關便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趙正宇 林麗蟬
5.108年度內政部移民署預算編列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收入181萬8千元,然截至108年8月底為止實際收入為39萬3千元,預算達成比率21.62%,移民署應設法鼓勵外國民眾申辦,以提高通關作業效率並節省國境查驗人力負擔。
109年度移民署預算編列相關便捷通關系統經費,持續推動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服務,且將新增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惟各系統運作不同,恐有使用與管理隱憂,移民署應有相關整合作為與配套措施。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就如何推廣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及第一代至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整合提出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6.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使用比率容有提升空間,以107年度為例,國人入出境使用e-Gate通關比率為53.72%,加計外國人士,則總入出境使用e-Gate通關比率為32.75%。雖使用率逐年提升,然為更為便捷通關服務,移民署應提出改善之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李俊俋
7.109年度移民署「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係延續前期「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然上述前期計畫新移民參與度偏低,移民署應就此研謀因應對策,提高新移民參與學習意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提升新移民參與數位應用相關計畫並具體研擬鼓勵計畫,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8.為鼓勵民間團體辦理移民輔導相關活動,長年來由「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相關活動費用。然新住民發展基金的申請、活動辦理等流程繁瑣,活動後之經費核銷手續更是繁雜,普遍民間團體無法妥適完成相關申請流程。為落實民間參與,自107年起即要求移民署規劃新住民發展基金陪伴機制、建置專業輔導團隊,協助民間團體瞭解基金申請流程、辦理活動之細節,以至後續核銷流程,以發揮新住民發展基金效應。
移民署現階段雖有提出相關新住民發展基金陪伴機制與建置團隊之規劃,但具體實行時間與團隊建置仍是未定之數,移民署應深切檢討其效率,盡速落實相關規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就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陪伴機制提出具體之完整規劃與落實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9.109年度移民署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之「專業移民服務人員及志工通譯服務等相關費用」業務預算編列370萬4千元,經查108年度預算編列為404萬1千元。移民署應詳述減列原因,檢討其績效。
為優化我國通譯制度,審查108年度預算時曾建議移民署儘速健全通譯人員之專業知識資格,落實分類分級制度。然,至今尚無看見移民署提出相關規劃與落實優化我國通譯制度之作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檢討現行通譯制度,並具體研擬分級分類通譯制度與專業通譯人員培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10.近年來逾期停(居)留總人數由103年之6萬8,998人,逐年增加截至108年7月底已高達8萬2,562人,另截至108年7月,行蹤不明之外籍移工人數4萬7,632人,然每年查獲比率偏低;另滯臺達10年以上者約6千人,恐對社會安全與治安造成隱憂。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趙正宇 林麗蟬
11.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民國103至108年7月為止,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總計551人,且人數有每年增長之趨勢,恐有社會安全管理與兒童權益保障之隱憂,移民署應妥適處置並與有關單位加強合作預防輔導措施。除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外,移民署也應就逐步成年之無依兒少,進行後續追蹤及強化輔導措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就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置作為與權益保障提出具體精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鄭秀玲 林為洲
12.「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5,043萬9千元,工作項目包括:規劃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然根據統計,近年來外來人口逾期停留人數有增加之趨勢,且主要為失聯移工,其中以越南、印尼、菲律賓及泰國等4國移工為主,合計人數占逾期居留總人數比率約為97%,而截至108年7月,仍有4萬餘名失聯移工在臺,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應加強查處。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李俊俋
13.陸客自由行人數自開辦以來,以104年人數最多,每年度起有縮減跡象,且對岸宣布108年暫停陸客來臺自由行後,又再度祭出限縮政策,將來臺團客的數量砍半,並於108年底全面禁止陸客團來臺。然對岸施行政策至今入臺人數實屬大幅縮減,對此移民署編列「陸客自由行政策之協處人力等經費」應予以檢討。鑑於移民署對於對岸之旅臺禁令未有相關因應機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趙正宇 林麗蟬
(二)移民署單位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之設置,應考量法定職掌、施政計畫及業務實況妥適配置業務計畫暨工作計畫,以利預算審議。109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就其歲出預算,仍循往例僅編列「一般行政」、「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第一預備金」等4個業務計畫。依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規定,業務計畫名稱訂定及配置,應考量法定職掌、施政計畫及業務實況,移民署工作項目掌理:「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之擬訂」、「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審理」、「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移民輔導之規劃、協調及督導;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等事項」。
移民署內部組織設立其下有「入出國事務組」、「移民事務組」、「國際及執法事務組」、「移民資訊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及「國境事務大隊」等,依前述考量法定職掌、施政計畫及業務實況等妥適配置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然歷年來卻將「一般行政」及「交通及運輸設備」以外之業務,均納入「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單一項業務計畫,且未適切區分工作計畫編列預算。
綜上所述,109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將「一般行政」及「交通及運輸設備」以外之業務,均納入「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單一項業務計畫且僅以7個分支計畫型態編列,考量其內部組織分別掌理不同業務,建請考量法定職掌、施政計畫及業務實況等因素,適切訂定不同業務計畫暨其工作計畫編列預算,以利未來預算審查。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趙正宇 林麗蟬
(三)109年度移民署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新增編列「南區事務大隊大隊部及高雄市專勤隊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計畫」經費509萬5千元,為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費用。
該計畫係行政院108年6月核定,辦理期程4年,總經費1億8,689萬6千元。因現有辦公廳舍老舊且不敷使用,須辦理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提供具前瞻性與多功能之獨立辦公廳舍,如新建廳舍設置「多功能禮堂(訓練、偵防、指揮、講習)會議及活動中心」,可供偵辦重大案件指揮中心及橫向聯繫會議中心複合式運用,期能提升統籌調派查緝人力效率並形成跨部會地方偵防網絡。依據該計畫書規劃,工程項目包括:主體建物結構、機電工程、裝修工程及資訊系統工程等,工程期程預計於109至111年度分階段辦理,其中109年度規劃辦理工程發包公告、決標、完成地質鑽探調查、建築執照、候選綠建築、智慧建築申請等作業程序,並預計於11月間主體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至111年1月間完成主體建築結構工程。該署宜妥適控管工程進度,依規劃期程完成各項工程施工。
綜上,109年度移民署起新增編列「南區事務大隊大隊部及高雄市專勤隊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計畫」經費,該計畫總經費1億8,689萬6千元,分4年(109至112年)辦理辦公廳舍各項新建工程,該署應依規劃期程,妥適控管工程進度,使建物如期完工並進駐使用。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趙正宇 林麗蟬
(四)移民署提供外國人來臺友善便捷服務,105年4月於高雄機場試辦建置2座外來人口出境快速查驗閘門,自105年9月1日正式啟用,利用入國時錄存個人生物特徵資料,於出國時進行比對檢核,加速外國人出境通關服務,可強化國境安全並提升通關速率。相關資料顯示:107年度外來人口出境使用快速查驗閘門人次占外國人出境總人次比率為11.02%,108年截至7月底止該比率則為10.30%,移民署未來完成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閘門建置案,屆時各出境機場港口之相關硬體與系統配置更為普及,應加強推廣外來人口出境快速查驗閘門服務之使用,提升外國人出境通關服務效率,並有效落實國境安全管理。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使用率過低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余 天 洪宗熠 李俊俋
(五)移民署查處違法外來人口,查處人數年年增加,其中令人憂心者,乃單純逾期者比率低,多數均逾期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如以108年推估,恐怕將超過3萬人,爰請內政部移民署就逾期者違法行為樣態進行分析,研擬對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查處人數 |
違法行為 |
占比 | |
|
100 |
16,194 |
7,834 |
48.38% |
|
101 |
24,284 |
15,540 |
63.99% |
|
102 |
27,169 |
19,208 |
70.70% |
|
103 |
25,639 |
18,261 |
71.22% |
|
104 |
30,582 |
22,684 |
74.17% |
|
105 |
33,326 |
26,252 |
78.77% |
|
106 |
35,760 |
28,777 |
80.47% |
|
107 |
36,548 |
27,900 |
76.34% |
|
108/至8月 |
34,996 |
23,137 |
66.11% |
第8項 建築研究所4億0,76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09年度建築研究所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3億1,680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安全防災」編列經費4,448萬1千元,係為辦理建築與城鄉減災韌性、建築防火避難及結構耐火研究,推動智慧安全防災科技應用與推廣,維護建築公共安全,並提升城鄉環境減災韌性機能。惟查國內近年因天然或意外災害,肇致建築物倒塌、傾斜及損壞,建築研究所設置目的即為推動全國建築研究發展,達成國家整體建設之目標。尤著重公共安全性、政策性、管理性之研發工作,以提昇建築安全,改善全民整體居住環境品質,提高營建技術水準,及健全都市發展計畫。有鑑國內建築危安頻仍,為使相關研究成果能落實應用,允應更積極深入研究,俾利提昇國內全般建築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提出強化建築安全研究具體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2.立法院審查建築研究所108年度預算案決議:「應對於石綿建材之類型等資訊公開揭露;並要求建築研究所參照各國之研究,並邀集相關單位針對本國含石綿建築物進行基礎調查及石綿標準檢測方法」。石綿之使用情形,攸關民眾健康防護,為使民眾瞭解獲得相關資訊,且使該所透過委託案獲致之研究成果,能對我國含石綿建築物進行基礎調查及石綿標準檢測方法有所助益。
次查,日本KYB株式會社制震器數據造假事件,其問題制震器輸至我國,對國內建築物耐震強度影響之疑慮,建築研究所應將相關建築物之制震器之研究成果,函送營建署將試驗規定納入後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修訂。建築研究所設置目的係以研究成果,協助提升國內建築安全,雖針對建築物石綿建材及KYB問題制震器輸至我國等外界關切議題,已著手研議處理或對相關單位提出建議,惟為使相關研究成果落實應用於提昇國內建築安全,允宜持續深入研究追蹤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研究及處理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黃昭順 許毓仁
3.109年度建築研究所預算「建築研究業務」項下「工程技術」,共編列5,499萬1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1萬元,然建築研究所說明該次考察地點為紐西蘭,其目的為考察建築物防震工程技術及防災應變機制,然考察建築物防震工程及防災應變機制可就近至鄰近地震易發國家如日本等……,遠赴紐西蘭考察恐實際效益不彰。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4.政府推動建築物申請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統計數據顯示:101至107年度間取得綠建築標章之件數由101年度209件,除103年度下降至203件外,逐年提升至106及107年各為335件及341件;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之件數於101至104年度均低於10件,105、106及107年度提高為14件、27件及29件。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之件數大致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對照同期間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數年約2萬餘件之比率甚低,107年度仍僅各占1.49%及0.13%,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意願偏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 天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5.109年度建築研究所「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編列「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經費1億4,820萬元,政府近年來持續推動建築物申請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整體而言,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之件數大致呈現逐年增加趨勢,但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占同期間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數年約2萬餘件之比率甚低,107年度仍僅各占1.49%及0.13%,顯示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意願偏低,建築研究所應積極推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黃昭順 許毓仁
6.109年度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編列「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經費1億4,820萬元。經查,政府近年來持續推動建築物申請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申請件數大致呈現逐年增加趨勢,惟占同期間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數年約2萬餘件之比率甚低。以107年度為例;僅各占1.49%及0.13%,顯示申請意願偏低。另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前3個月內,得依規定申請延續認可。惟觀察近年來申請續用情形,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104至107年度申請延續認可百分比未及10%;智慧建築標章與候選證書104至107年度申請延續認可百分比各為5.56%、0%、25%及9.68%,不但同樣不高亦呈現不穩定狀態,換言之,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仍有極大精進空間,建築研究所允應深入瞭解原因並積極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確實檢討提出具體有效推廣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7.109年度建築研究所預算「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編列2億0,671萬1千元,其中「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編列1億4,820萬元,然據建築研究所提供資料顯示,107年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數共2萬餘件,其中綠建築標章案數為341件,比率為1.49%;智慧建築標章案數為29件,比率占0.13%,顯示申請綠建築及智慧標章認證意願偏低,有積極推廣之必要。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二)近年來檢測技術服務收入呈現停滯,且受建築產業榮枯及民間業者競爭影響,檢測業務量能呈現不穩定情況,應持續注意業務變化並妥為因應研擬改善提升,爰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黃昭順 許毓仁
(三)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長年以來地震活動頻傳。其地震帶主要有3處:西部地震帶、東部地震帶、東北部地震帶。其中西部地震帶因震源深度相對較淺(約10餘公里),且由於西部地區人口稠密、工商建設發達,因此每每有大地震發生時都會造成較嚴重的災情。
依據中央氣象局地震數據統計,每年約可蒐錄近4萬次地震,其中有感地震約1,000次,有鑑於臺灣地震活動頻傳,建築研究所設置目的係為推動全國建築研究發展,達成國家整體建設之目標與著重公共安全性、政策性、管理性之研發工作,以提昇建築安全,改善全民整體居住環境品質。爰此,為提升國人平日居家建築安全,請建築研究所應持續深入研究、探討,以強化建築物安全及維護民眾之生命安全。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27億8,530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09年度空中勤務總隊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23億7,154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空中勤務總隊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20億8,323萬1千元,經查空中勤務總隊各勤務隊107年度各季常年訓練,飛行時數統計資料分析結果,計有52.75%之人員未能達成訓練計畫要求,若以各勤務隊觀之,除第一大隊第一隊、第三大隊第一隊全員皆達計畫要求之課目及時數外,其餘勤務隊均有未完成訓練情形。為落實常年訓練管制作為,空中勤務總隊允宜強化督導各勤務隊積極改善訓練未達標準之情形,以提升訓練執行成效,維護飛航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趙正宇 林麗蟬
2.109年度空中勤務總隊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編列「航務、機務及飛安」之「業務費」9億4,059萬元,空中勤務總隊本係我國公務機關主管空中勤務一元化政策之主管機關,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6年度起即向空中勤務總隊提出購置新飛機取代舊有飛機之方案,惟空中勤務總隊卻置之不理,且並未提出專業意見,導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度欲將本業務外包民間廠商,且比原購機方案耗費更多預算,對此結果,空中勤務總隊亦須負責,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趙正宇 林麗蟬
3.109年度空中勤務總隊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編列「航務、機務及飛安─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編列6萬5千元,係為參加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協調會議之經費,然目前我國政府與對岸關係緊繃,似無必要編列大陸地區旅費,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趙正宇 林麗蟬
4.109年度空中勤務總隊預算編列3,732萬3千元,作為養護BE-200費用,鑑於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預計將本業務外包民間廠商,且該架定翼機已屆汰換期限,故空中勤務總隊應無需繼續編列養護BE-200之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趙正宇 林麗蟬
(二)依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第1條:內政部為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特設空中勤務總隊。經查,民用航空為保障飛航安全,健全民用航空制度,制定「民用航空法」與「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用以推動與保障民用航空的營運與安全,並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條:109年1月1日起,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客運飛機,機齡不得超過26年。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負擔全國重要的空中救災救難勤務,卻僅有「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等述明扮演的角色與勤務作業規定,未明訂有各項有關組織營運規模、航空器適航與使用壽命條件等,以致隊上未有足夠人力可以規劃與辦理各項勤務營運計畫,並有9架逾27年的AS-365海豚直升機以及1架逾40年的B200定翼機。
綜上所述,空中勤務總隊指出公務航空器非民用機,不適用民航機機齡限制;然而,空中勤務總隊弟兄的生命同等重要,應予以更完整的法律保障。爰建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因應實務所需,參考「民用航空法」與「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修訂「航務管理手冊」及「安全管理作業手冊」,以保障飛行機組員安全,確保飛安。
提案人:鄭秀玲 李俊俋 林為洲
(三)我國自民國97年與中國進行海運及航空包機直航以來,兩岸直航船舶與飛機之運輸往來日益頻繁,故基於善盡人道救援義務,如何有效整合並調用搜救資源,以保障臺灣海峽航運安全,共同維護海上人命安全,此為雙方重要且無可避免之課題;以最近案例而言,108年10月6日有兩艘一般江河級中國籍運砂船,不明原因航行於臺灣海峽海域而翻覆,我國與香港以及中國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於分別接獲求救訊號後,皆派遣救援飛機、直升機及船艦救援,顯示類此聯合搜救工作之合作與協調事務,時有所需。有鑑於此,海巡署曾辦理「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空中勤務總隊亦曾參與支援,藉以精進海空救援上之聯繫與協調工作,然而此聯合搜救演習工作於107年由中國方面提出停辦,殊為可惜,爰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檢討如何配合海巡署執行海上搜救演習,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劉世芳 洪宗熠
(四)查107年度監察院審計報告,截至108年3月底止,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現有88人,缺額8人;維護人員現有85人,缺額6人,總計缺額14人,且透過國家考試任用或是公告遴補,均無法有效甄補人員。
另查缺額之主因,為空中勤務總隊勤務量與困難度均高於民間業界,待遇與國軍及業界卻無法相比,誘因不足造成報考及報到狀況不如預期。若空中勤務總隊未來計畫以委外方式維護或經營機隊,恐與政府長期空勤一元化之政策有違。
爰此,要求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及維護人員缺額、甄補現況與待遇提昇作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監督並提升空中勤務總隊人力運用。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五)空中勤務總隊現有之航空器機種包含UH-60M型單旋翼軍用直升機8架、AS365型單旋翼通用直升機9架以及Beech-200型雙螺旋槳小型飛機1架。惟查,Beech-200型雙螺旋槳小型飛機機齡已超過40年,空中勤務總隊考量飛航安全,將終止其飛行任務。參照國際空中勤務單位如香港飛行服務隊、日本海上保安廳等機隊組成,多有定翼機之編制,以其航程遠、油耗低、費用便宜而且滯空時間長之優點,作為快速空偵、運補與搜救之任務。
為有效達成空中勤務總隊支援其他部會之任務,如海空聯合巡護我國領海及經濟海域,並提升該總隊值勤效能,爰要求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會同其支援任務所轄部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現有定翼機航空器支援可行性、必要性與成本分析評估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劉世芳 洪宗熠
(六)有鑑於國防自主產業為政府重要施政政策,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亦於108年6月19日由總統公布。條例第1條之立法精神即規定:「為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為優先之目標」。雖空中勤務總隊非該條例之主辦機關,然空中勤務總隊所有之航空器如UH-60M、BEECH、AS-365N之維修養護、零組件之採購,為配合政府政策,仍應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並強化機關承辦人員與委託商之安全查核,提升國防自主能量。
提案人:劉世芳 趙正宇 洪宗熠 李俊俋
(七)空中勤務總隊年度績效目標為「建構完整災防體系,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其衡量指標係維繫總體救援飛機妥善率,飛機妥善率高低關係整體救災效率及安全。空中勤務總隊AS-365N型直升機、BEECH型直升機及UH-60M型直升機,截至108年度7月底止妥善率各為78.83%、47.64%及66.16%,均較107年度妥善率為低,使用效能容待提升。空中勤務總隊辦理飛機及救災救護設備器材維護保養暨相關後勤維持計畫成效嚴重不佳,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部分年度存有執行進度落後情形,且部分機型直升機108年度妥善率較107年度低,爰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余 天 洪宗熠 李俊俋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4款。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5億1,348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查107年度辦理「海洋委員會辦公廳舍租賃案」,該案簽定4年期之辦公大樓租約,總決標金額為7,990萬元;後又有增租案:「海洋委員會辦公廳舍增租案」、「海洋委員會辦公廳舍空間增租案(6F-2,6F-6)」、「海洋委員會辦公廳舍空間增租案(6F-10)」、「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08年度檔案室空間租賃採購案」、「108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租賃採購案」,海洋委員會廳舍租約費用共年逾3千萬元。
再查,高雄軟體園區周邊廳舍約莫每月租金600元/坪,海洋委員會承租鴻海高軟研發大樓辦公廳舍每月租金864元/坪(含管理費),租約內容為此大樓4、5、6、7、10、11樓辦公空間,高額租金顯違常情。另查,海洋委員會辦公廳舍建置案,新建計畫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核算預算約為8億3,100萬元,整體計畫期程為110年至114年,共分5年執行。
綜上所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等3機關辦公廳舍租金年需逾3,000萬元,租期長達4年所費不貲,長期租賃恐排擠機關年度所需海洋經費,應持續洽詢相關機關提供合適之閒置廳舍供長期規劃運用。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其他業務租金」3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二)109年度海洋委員會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2億6,321萬2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近年臺灣積極發展離岸風力發電,於離岸風場建置時海域及海洋探測為必要之工作。海域探測目前多為開發商承包的探測船進行,所探測得到的海域資料多屬工程等級要求最高密度、精度。
查現行海洋探測工作,若屬政府計畫且經認定為敏感科技項目(海洋科技範圍包含水下研究、海洋地質、海洋物理等),須遵守「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與「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如簽署保密協定等。惟一般民間海洋探測所得之資料、數據卻無法管制,民間探測所得如水中噪音量測、海溫海流等水文資料,亦屬於具有國安機敏性之科技資料,且涵蓋海峽中數百平方公里之完整區域,其重要性不可言喻。
據監察院107年度審計報告所載,海洋委員會業已進行海域管理法制擬定作業,上開海洋探測資料保密及管制亦將列入其中規範。惟立法進程費時,機敏資料保護卻有其急迫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就「海域管理法立法前之海域機敏資料管控作為與海域管理法立法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洪宗熠 呂孫綾
2.面對海洋污染危機,各地政府與行動組織接連迎戰,各類型解決方案紛紛出爐。例如在歐盟推動下,歐洲區域105個擁有完整分散式賬本技術(DLT)的企業、監管機構與相關標準制定協會,於108年共同加入「國際共信區塊鏈應用協會(INATBA)」,希望應用區塊鏈技術,創造永續共好環境,而這項倡議也得到如世界銀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國際組織大力支持;另一國際知名的計畫,是來自加拿大的社會企業「塑膠銀行(Plastic Bank)」,其透過「社會塑膠貨幣」區塊鏈系統,作為解決海洋廢棄物的解決之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盤點我國公、私部門之現有民間資源,並就科際整合提出可行性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3.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漁港功能之描述為:提供漁船停泊、裝卸、補給、維修作業及避風等功能;上述各項功能中,並無提供民眾釣魚所用。雖目前部分港區已開放民眾合法垂釣,但仍有許多民眾於未開放區域內非法垂釣,此情況將有害船隻進出港區之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針對如何杜絕港區內之非法釣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林為洲 鄭秀玲
4.海洋廢棄物除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動物健康、損害漁業活動及破壞觀光資源外,並可隨食物鏈進入人體,近年已成為全球關注之重大海洋保育議題,此外,海洋廢棄物相關議題業已被納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面對來源如此複雜之非點源污染,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保育之上級機關,應評估設置「海洋廢棄物專案辦公室」之可行性,使其能匯聚產、官、學、民守護海洋的各方資源與能量以有效治理海洋廢棄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設置「海洋廢棄物專案辦公室」之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5.各國為積極展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等相關工作,1992年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議並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明訂應制定相關準則據以選定、建立保育生物多樣性之保護區,並對保護區內外攸關生物多樣性之生物資源,予以規範及管理。鑑於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之良窳,影響我國海洋生態及海洋多樣性甚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就我國海洋保護區之認定標準及評估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研擬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6.據媒體報導,我國離岸風電開發單位八成以上為國外開發商,各該開發商所提供之環境影響評估案文件,包括由多音束測探系統所量得之水中噪音量測、海溫海流等水文資料,屬具有國防安全敏感性之科技資料,且涵蓋海峽中數百平方公里之完整區域,惟對於國外開發商在我國海域從事敏感資料蒐集與使用行為,現行尚乏相關法律予以規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在相關法律完成修正或制定前,就我國海域敏感資料之保護提出必要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7.109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域安全作業」說明2第(2)項中所列之補助海巡署及所屬基層單位生活設施改善籌補等經費791萬5千元,經查109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書第42頁「海巡工作」之分支計畫01至09海巡署所屬9單位(8分署及教育訓練中心),皆已分別編列生活設施改善籌補經費共計1,163萬8千元,此與前開所述之工作計畫補助內容相同,似有重複編列之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8.為加速因應海洋環境與生態衝擊,培養具海洋永續發展意識之國際海洋公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綜觀我國海洋教育政策過於單一,多偏重在各級學校正規的海洋普通及專業教育,對非正規海洋教育如第三部門組織、民間企業等著墨不深,且若能結合民間組織或企業之能量,亦能彌補公部門之不足之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就目前非正規海洋教育推廣之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三)海洋委員會及所屬近年度國外旅費,由近3年度決算出國計畫件數觀之,年年均有變更計畫之情形,以107年度為例,原預計出國計畫8件,實際執行15件,包括變更計畫6件及新增計畫9件,均未依原計畫辦理,變動比率100%,且預計出國人數(39人)及預計出國人天(246人天)與實際出國人數(42人)及實際出國人天(282人天)差距頗大。
另108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執行21件,其中變更及新增計畫計20件,變動比率逾九成五,顯示該會及所屬出國計畫及預算編列未臻周延。爰凍結「國外旅費」預算2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四)海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7年成立,乃我國海洋政策之統合機關,綜理海洋事務之橫向協調功能,並加強海洋政策之規劃及落實推動,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縱向齊一步伐。然,目前海洋委員會於部分業務之劃分,與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仍存不明之處,此況恐使我國海洋相關政策窒礙難行,亦無法使海洋委員會充分發揮應有職能。爰請海洋委員會就上述權責劃分問題,儘速與相關部會協調權責歸屬,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林為洲 鄭秀玲
(五)我國海洋保護區分別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發展觀光條例(含風景特定管理區管理規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等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劃設,中央權責機關分別為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截至107年底止,各機關依上述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劃設之海洋保護區,計有41個,加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漁業法相關規定規範之「相關漁具漁法及特定漁業禁漁區」,我國海洋保護區面積為3萬0,951.89平方公里,占我國12浬海域面積(6萬5,076.96平方公里)之47.562%。因各權責機關法令不一,海洋委員會應積極檢討整合以提升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請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整合劃設海洋保護區認定標準及計算基礎,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張宏陸
連署人:呂孫綾 李俊俋 吳琪銘
(六)海洋委員會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等業務,並完善海洋法規體系,整合海洋事務以利我國海洋永續發展與維護國家權益。有關「海域管理法」之立法推動,係該會當前最重要施政工作。
海域管理法尚僅於委外研究階段,應儘快進行蒐集國外先進國家立法案例,廣泛訪談相關權責機關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舉辦公聽會或座談會後,再研提「海域管理法」草案。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已針對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所從事各類活動予以原則性規範,尚乏海洋多目標使用之內涵;另海岸管理法雖已公布實施,但其範圍僅及水深30公尺或離岸3浬之近岸海域,過於狹窄,無法含括我國管轄之完整海域,且諸多海域使用(如海上風場建置)無法可管,需訂定海域管理專法,以提供我國完整之海域管理制度。
爰建請海洋委員會加速「海域管理法草案」之立法進度,並持續與立法院溝通協調,以利海洋政策業務之推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目前「海域管理法草案」研議辦理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七)我國與日本方面,過去屢因釣魚臺列嶼海域一帶,傳出多次海事糾紛,屢屢成為我國國內漁民及社會各界所矚目之重大案件,且此事亦涉及我國領海主權及敏感之國際外交局勢,其複雜與敏感性,不言可喻。
查海洋委員會在109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中,編列有「辦理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之計畫與預算,係擬赴日本就雙方海洋爭議及合作事項進行研商,惟考量該會議涉及我國國際關係局勢及漁民權益甚鉅,爰請海洋委員會就海洋事務爭議議題之情勢分析與臺日兩國海事合作事項之說明等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呂孫綾 吳琪銘 洪宗熠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206億3,83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近年來我國海巡人員曾發生不法索賄事件,如意圖掩護走私集團偷渡或放任越界非法捕魚等情事。此況實有損我國政府廉能形象,亦顯見政風宣導顯有不足。爰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04萬7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針對如何落實海巡人員之廉能教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林為洲 鄭秀玲
(二)109年度單位海巡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第2節「海巡工作」之「艦隊勤務」編列67億7,012萬9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8月份審計部於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海巡署兩艘3,000噸級巡防艦高雄艦及宜蘭艦業於104年成軍,該兩艘巡防艦是以AS365海豚直昇機進行機庫規劃,飛行甲板是以海軍的SH-60B直昇機進行落艦規劃,但是AS365海豚直昇機因旋翼不能折疊無法進入機庫,而遭審計部指證,後經媒體揭露,海巡署正在評估S70C反潛直昇機搭配巡防艦落艦之可行性。然而,空軍回覆不適合且無落艦規劃,海軍則提出應由原設計商提供甲板強度認證、完成風向風速包絡線圖、認證、提供落艦作業程序等再評估S70C落艦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可行性及有無S70C直昇機駐艦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以免因事前評估及協調作業欠周,再度發生直昇機無法落艦之情事。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2.目前海巡署3,000噸級巡防救難艦機庫空間規劃作為設備庫房,未來將協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辦理採購可執行艦載之直昇機,以發揮相關設施效益。然而,空中勤務總隊隸屬內政部,海巡署則隸屬於海洋委員會,兩者為平行機關,且就預算法第62條之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顯見海巡署事前評估及協調作業欠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機庫空間之運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三)109年度海巡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第2節「海巡工作」項下「艦隊勤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56億3,262萬8千元,其中辦理「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107-116年)」,計畫總經費426億0,512萬3千元,分10年度辦理,107至108年度已編列45億3,666萬1千元,109年度續編第三年經費46億6,250萬5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19億7,395萬6千元增加26億8,854萬9千元,增幅約1.36倍。
據海巡署提供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之6項子計畫的預算執行情形,截至108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30億3,564萬4千元,累計執行率66.91%,其中「1,000噸級巡防艦6艘籌建9年計畫(108-116)」累計執行率18.55%、「100噸級巡防艇17艘籌建10年計畫」累計執行率2.29%、「沿岸多功能艇50艘籌建8年計畫」累計執行率0.48%,這3項子計畫之累計執行率皆低於二成,未盡理想,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加強辦理。爰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麗蟬
(四)海洋委員會所屬海巡署,其負責我國之海岸、領海及經濟海域之巡防、治安維持等重要任務,故人員之充足與裝備之提升,攸關我國海洋權益維持,至關重要。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近年來海巡署志願役軍職人員整體招募均達到目標,成效可謂良好;同時,海巡署亦正進行先進之造艦計畫,欲打造一支先進的海巡艦隊。故此,對於海巡人員之營區生活環境改善,將有益於未來人員招募與現職人員之士氣;又國防部也刻正進行營區改善之「興安專案」,海巡署可學習其成功經驗,進一步就營區生活環境改善更新,提出相關時程計畫,務使海巡人員有良好之生活環境,提升海巡任務執行之成效。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李俊俋
(五)我國與日本方面,過去屢因釣魚臺列嶼海域一帶,傳出多次海事糾紛,日本海上保安廳等執法船艦屢與我國漁船或護漁船艦有所糾紛或瀕臨發生衝突等事,屢屢成為我國國內漁民及社會各界所矚目之重大案件,且此事亦涉及我國領海主權及敏感之東北亞外交局勢,其複雜與敏感性,不言可喻。
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在109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中,編列有「出席日本海上保安廳觀閱式暨意見交流會議」之計畫與預算,係擬赴日本參觀與了解日本之執法船艦性能,並就雙方執法項目與聯繫窗口之維持進行交流,惟考量本會議恐涉及我國漁民權益及主權尊嚴甚鉅,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臺日兩國間的海上執法爭議與合作事項內容之分析,以及臺日兩國海事執法之聯繫機制建立與運作情況等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呂孫綾 洪宗熠 吳琪銘
(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巡防工作之執行,除巡防艦艇以外,多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結合執行。惟直升機有其目視搜距、速度及航行範圍之限制。
觀諸我國鄰近國家,如日本、越南、韓國等國均有以定翼機進行海上空中巡防之能力。查我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現僅有1架定翼機,機齡過高亦已屆汰除年限,執行空巡工作上恐難以勝任。如何加強我國空巡能量,充分有效地運用空巡效能,進而發揮海域立體巡防勤務的功能,為海巡署當務之急。
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籌建空中能量以強化海巡任務之可行性與必要性評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劉世芳 呂孫綾
(七)經查104至108年度9月底止,取締非法越界大陸漁船共為6,554艘。由於104年修法提高罰鍰額度後,增加嚇阻力道,在106年越界非法船隻數顯著減少。惟107年取締越界非法船隻數1,588艘,較106年度895艘,增加693艘(增幅77.43%),108年度截至9月底1,273艘,恐年底前逾1,500艘。由於越界非法船舶於近兩年增加情形,恐危害我國海域權益與漁民作業安全;加上近期大陸抽砂船在我國海域盜採事件頻傳,是以有組織、有系統方式侵擾我國海域,海巡署應加強執法不容許盜砂惡行破壞我國海洋生態。為持續強化查緝作為,嚇阻海上不法活動,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針對如何保護我國海洋資源及國土完整研議因應對策於3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李俊俋 呂孫綾
(八)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105年7月1日開始執行「護永專案」(守護海洋永續資源)。其工作面向包含規劃海洋保護活動與建立保育網頁平台,透過海巡署實際作為與公開資訊等方式,展現政府保育海洋之決心。
由於中國禁止該國沿海抽砂行為,許多抽砂船因而改往我國領海、經濟海域盜抽濫採海砂,所造成生態破壞、國土保安、國防等問題日益嚴重。查護永專案官方網站雖有將查處越界船舶成果公開,但相關資料多屬越界漁船,對於抽砂行為統計與裁處並未載明。另查海巡署相關統計月報,亦難以分析抽砂行為屬於何種海巡績效態樣。
為使外界認知中國船隻抽砂行為對於我國海洋之威脅性,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近5年來查獲不法抽砂行為與裁處結果上網公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洪宗熠 呂孫綾
(九)海巡署及所屬為全面更新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自106年起辦理「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以有效輔助安檢勤務,計畫期程106至108年度,3年總經費3億1,339萬5千元,106及107年度已完成共計49處安檢所「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惟截至108年度8月底累計執行數1億6,136萬7千元,累計執行數占累計已編列預算數51.49%,低於六成,容待加強辦理。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以利提升整體海岸巡防勤務效能。
提案人:林為洲 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十)108年7月鐵路警察李承翰被乘客刺殺身亡,當時警方配有的警械裝備執勤,面對歹徒攻擊的緊急狀況,實屬不足,導致執勤警員遭受危險造成死傷;而我國海岸巡防人員(港邊安檢員)也是司法警察的一環,但裝備普遍僅有警棍跟手銬,一般港邊安檢員面臨港口出入複雜的環境,若調查情資單位未有接獲通報,恐會面臨走私及運毒集團的強大火力,如此將導致執勤基層海巡人員遭受危險造成死傷,造成悲劇一再發生。
目前海巡人員配有的警械裝備執勤實屬不足,現有執法工具可分為致命性武器與非(低)致命性武器兩類,槍械屬致命武器,而拋射式電擊器被歸類為非致命武器,拋射式電擊器利用瞬間電流可在安全距離內短時間有效制伏嫌犯完成逮捕,亦可減少嫌犯抵抗、大幅降低雙方傷亡機率,許多歐美先進國家列為基本配備。
綜上所述,若依現有配備實難以達成合乎比例原則安全執法,讓基層海巡人員仍在港邊冒險搏命,在生死一線間作困難的危機判斷與抉擇,若提前考量非致命性武器裝備(拋射式電擊器)之使用可有效提升執勤安全。
爰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籌補進度、攜行裝備規定修正及相關訓練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第3項 海洋保育署2億7,60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09年度海洋保育署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1億5,513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海洋保育署的職責之一是守護臺灣海洋環境,然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引起的環境影響評估爭議,鄰近的大潭藻礁因此受到巨大影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委託的中央研究院學者調查報告(108年6月)明確指出該區域棲地為周遭藻礁的核心區域,更明確建議應將該區劃歸為「野生動物保留區」。然縱有此明確調查結論,且民間團體一再陳情要求,海洋保育署卻仍放任大潭藻礁暴露在開發的危險中,置海洋保育業務於不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未來大潭藻礁保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麗蟬
2.查海巡統計年報,107年海巡署取締破壞海洋海岸資源行為418件(一般海洋(岸)污染、其他海洋(岸)污染、捕殺販售野生保育動物、拯救野生保育動物、非法毒、炸、電、網魚、盜採砂石、伐木、其他維護海域海岸資源統計),海洋保育署維護海洋環境資源之職能低落。
再查,海洋保護保育及海岸管理之完整事權(包括海洋之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保護區域之整合、非漁業資源保育、污染防治及海岸與海域管理、海洋保育教育推廣等)將歸屬海洋保育署,應與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部會釐清相關事權範圍,且與海巡署職掌有競合之疑慮,諸多中央及地方機關間之權責劃分與需要相互協調聯繫支援事項,存有與各部會相關業務區塊界定未明之情形,且缺乏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恐不利未來海洋政策之制定與推動。鑒於海洋保育署對海洋汙染防治政策整合規劃及執行效率不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二)109年度海洋保育署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09年度海洋保育署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海洋生物保育作業」說明4中所列召開業務相關會議之誤餐費及雜支、辦理海洋生物及復育及保育管理政令宣導等經費23萬2千元,與該目下之另一分支計畫「海洋環境管理作業」說明5中之海洋環境保護宣傳及廣告經費103萬5千元,二者業務性質相近。另同為該目之另一分支計畫「綜合規劃作業」中之說明6,編列宣傳推廣及編撰海洋保育刊物經費58萬4千元等;該節中之說明3第(2)項亦編列500萬元予委託辦理海洋保育教育推廣及文宣製作,此二者與前開所述之工作計畫內容相近,似有重複編列之情形,爰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林麗蟬 林為洲
2.109年度海洋保育署預算「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海洋環境管理作業」之「委辦費」編列2,845萬5千元,其中辦理海域水質監測計畫經費730萬元,用於檢測及監控海域水體等業務,以掌握海域環境品質。但108年的海域水質監測計畫,因招標作業延後,導致第1季的海域水質監測數據尚未公布,使海洋保育網中水質監測數據欠缺完整性。爰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儘速更新海洋保育網之海域水質監測數據。
提案人:林為洲 黃昭順
連署人:許毓仁 林麗蟬
(三)海洋委員會所屬海洋保育署,負責海洋污染防治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與執行等重要工作;由於我國為一海島國家,且根據海洋保育署之數據,海洋廢棄物之清理總量目前逐年上升,從106年度之329.09噸,上升到108年度迄今之830.63噸;此雖顯示我國海洋廢棄物之清理效果已有提升,但亦代表我國海域廢棄物總量仍舊逐年上升。
故此,海洋保育署應本其職權,積極就臺灣海域之海洋廢棄物分布狀況、來源、清理策略等,進行研擬、監控,以有效掌握海洋廢棄物之現況,方能有效地進行清理;尤其對於國際上近來引起極大重視之海洋塑膠微粒垃圾,不僅造成環境污染,且會經由食物鏈累積,造成健康風險;海洋保育署亦應加強此方面之研究,以利海洋保育事務之推動。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就相關數據監測、研究情形與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李俊俋
(四)有鑑於臺灣為海洋國家,海釣休閒活動卻因法規及行政管理因素限縮釣客海釣行為及場域,行政院於108年3月27日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立場,責成海洋委員會為主責機關,有效規劃釣魚管理措施。
海洋委員會雖於108年4月提出「友善釣魚行動方案草案」以及「線上垂釣回報系統」。但實質上並無助海釣產業發展,也無法據以開拓漁港及商港以外的海釣場域,並落實海釣活動和釣獲魚種資源等海洋保育管理工作。國際上如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多有以「釣魚證」等方式進行海釣管理,透過制度化的方式實有助於海釣產業之發展及海洋資源保育。
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6個月內,針對1.友善釣魚行動方案草案執行成效。2.海釣產業發展、管理制度化及法制化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劉世芳 呂孫綾
第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2億5,51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09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編列1億1,683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家海洋研究院預算編列國內旅費約占海洋研究業務費預算一成,顯示該院國內旅費預算編列未臻周延,應檢討加強預算規劃並秉撙節原則辨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2.根據109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預算,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目前編列預算500萬元委外辦理海洋政策與文化相關之研究。查海洋政策與文化中心報告,國家海洋研究院目前仍屬草創初期,人力有限,故部分業務委外辦理。然而國家海洋研究院作為國家研究機構,應善盡研究與規劃之責,確實擔任我國國家海洋智庫。據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預算書,編列831萬8千元做為「一般事務費」使用,然業務說明尚不清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海洋研究院就109年度自辦研究計畫書與一般事務費使用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李俊俋 林為洲
(二)科技部設有「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其本部目前一樣設在高雄,「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與海洋研究院兩者之間,研究領域與功能或有重疊之處,應做相當程度的整併,使其研發能量更加強大。此外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4年租金逾3千萬元,長期租賃恐排擠海洋政事之預算資源,該院未來選擇院址上,應以更長期的眼光來考量。於不影響此次租賃契約情況下,爰請國家海洋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許毓仁
(三)國家海洋研究院於108年4月24日正式成立,預計108年度編制滿額員額80人,協助海洋委員會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整合國家海洋研究量能、提昇國家海洋科研實力、發揮海洋研究群聚效益,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優勢,促進國家經濟永續發展,定位為國家海洋智庫。
然於109年度預算「海洋研究業務」下,共編列1億1,683萬6千元之預算說明,發現:1.屬於委辦計畫項目共高達15項計畫,所需費用共6,900萬元,占工作計畫總預算約59%。故在目前實際員額數目,已超過六成之情況下,卻幾乎所有海洋研究業務都以委外辦理之方式,對於發展院務自行執行、自我服務與培育人才之目標,容有檢討空間。2.就各項業務執行內容來看,包含研訂海洋政策、培養法令人才、建置全國海洋監測系統進行海洋大數據資料調查、海污研究、海洋生態調查、海洋野生動物保育、國艦國造試驗研發等,皆與海洋保育署或海巡署等單位之現有業務內容目標相近。因此,國家海洋研究院既定位為國家海洋智庫,就應一開始以培育自有人力執行業務,並進行跨部會討論,執行適合與創新之業務計畫內容為要,爰請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秀玲
連署人:李俊俋 林為洲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無列數。
第10項 檔案管理局1萬元,照列。
第15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1億1,895萬4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500萬元,改列為1億3,395萬4千元。
第130項 經濟部4,641萬4千元,照列。
第131項 工業局903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435萬8千元,照列。
第133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2,283萬5千元,照列。
第134項 智慧財產局90萬2千元,照列。
第135項 水利署及所屬8,795萬元,照列。
第136項 中小企業處10萬元,照列。
第137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472萬元,照列。
第138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60萬元,照列。
第139項 能源局564萬元,照列。
第156項 農業委員會400萬元,照列。
第157項 林務局4,283萬7千元,照列。
第158項 水土保持局2,050萬元,照列。
第159項 農業試驗所40萬元,照列。
第160項 林業試驗所40萬元,照列。
第161項 水產試驗所14萬元,照列。
第162項 畜產試驗所11萬4千元,照列。
第163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無列數。
第164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萬元,照列。
第165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3萬元,照列。
第166項 茶業改良場2萬5千元,照列。
第167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5萬元,照列。
第168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69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0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1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2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3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1萬元,照列。
第174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5項 漁業署及所屬原列7,903萬6千元,減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5,2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78萬6千元。
第176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3,775萬8千元,照列。
第177項 農業金融局50萬元,照列。
第178項 農糧署及所屬287萬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9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無列數。
第10項 檔案管理局26萬元,照列。
第107項 經濟部6億8,697萬1千元,照列。
第108項 工業局387萬1千元,照列。
第109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9億6,175萬4千元,照列。
第110項 智慧財產局39億3,646萬6千元,照列。
第111項 水利署及所屬1,546萬5千元,照列。
第112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447萬3千元,照列。
第113項 能源局2,429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農業委員會3,646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林務局2,077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水土保持局302萬5千元,照列。
第132項 農業試驗所510萬元,照列。
第133項 林業試驗所76萬元,照列。
第134項 水產試驗所265萬元,照列。
第135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3,056萬4千元,照列。
第136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7,143萬1千元,照列。
第137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0萬元,照列。
第138項 茶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39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71萬元,照列。
第140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20萬元,照列。
第141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44萬5千元,照列。
第142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70萬元,照列。
第143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30萬元,照列。
第144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30萬元,照列。
第145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8萬元,照列。
第146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8萬元,照列。
第147項 漁業署及所屬3,123萬4千元,照列。
第148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3億2,152萬5千元,照列。
第149項 農業金融局3萬3千元,照列。
第150項 農糧署及所屬609萬6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1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385萬9千元,照列。
第12項 檔案管理局7萬9千元,照列。
第17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22萬元,照列。
第144項 經濟部1億9,204萬9千元,照列。
第145項 工業局244萬5千元,照列。
第146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16億2,313萬6千元,照列。
第147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345萬5千元,照列。
第148項 智慧財產局107萬4千元,照列。
第149項 水利署及所屬5,645萬4千元,照列。
第150項 中小企業處33萬9千元,照列。
第151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3萬1千元,照列。
第152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35萬4千元,照列。
第153項 能源局10萬7千元,照列。
第172項 農業委員會722萬2千元,照列。
第173項 林務局1億7,654萬元,照列。
第174項 水土保持局38萬元,照列。
第175項 農業試驗所51萬3千元,照列。
第176項 林業試驗所67萬2千元,照列。
第177項 水產試驗所111萬4千元,照列。
第178項 畜產試驗所146萬6千元,照列。
第179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36萬6千元,照列。
第180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萬元,照列。
第181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5萬5千元,照列。
第182項 茶業改良場8萬3千元,照列。
第183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8萬2千元,照列。
第184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34萬元,照列。
第185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18萬元,照列。
第186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16萬1千元,照列。
第187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4萬4千元,照列。
第188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萬元,照列。
第189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9萬元,照列。
第190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2萬元,照列。
第191項 漁業署及所屬4,425萬4千元,照列。
第192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20萬3千元,照列。
第193項 農業金融局11萬3千元,照列。
第194項 農糧署及所屬162萬1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原列123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
第7項 經濟部原列114億7,753萬5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84億9,782萬4千元及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2,718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第9項 農業委員會5億8,858萬4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1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176萬9千元,照列。
第12項 檔案管理局12萬元,照列。
第17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12萬元,照列。
第143項 經濟部3億2,836萬9千元,照列。
第144項 工業局2億7,113萬3千元,照列。
第145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2萬6千元,照列。
第146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791萬9千元,照列。
第147項 智慧財產局58萬4千元,照列。
第148項 水利署及所屬8,734萬2千元,照列。
第149項 中小企業處24萬2千元,照列。
第150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無列數。
第151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75萬3千元,照列。
第152項 能源局4萬5千元,照列。
第171項 農業委員會4,430萬8千元,照列。
第172項 林務局1億0,318萬8千元,照列。
第173項 水土保持局840萬元,照列。
第174項 農業試驗所764萬5千元,照列。
第175項 林業試驗所845萬元,照列。
第176項 水產試驗所1,350萬7千元,照列。
第177項 畜產試驗所514萬6千元,照列。
第17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1,999萬9千元,照列。
第17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67萬5千元,照列。
第180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32萬5千元,照列。
第181項 茶業改良場934萬6千元,照列。
第18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10萬2千元,照列。
第18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182萬4千元,照列。
第18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93萬8千元,照列。
第18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429萬5千元,照列。
第18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411萬3千元,照列。
第18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57萬8千元,照列。
第18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53萬4千元,照列。
第18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00萬元,照列。
第190項 漁業署及所屬5,772萬2千元,照列。
第19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81萬6千元,照列。
第192項 農業金融局,無列數。
第193項 農糧署及所屬967萬7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原列30億7,690萬1千元,除第1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0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50萬元、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200萬元、第9目「健全資訊管理,提升應用效率」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億7,290萬1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編列228萬元,其中205萬8千元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經查,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編列於法無據,而且國家財政日益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減列205萬8千元。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編列1,773萬3千元,凍結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陳亭妃 邱議瑩 莊瑞雄 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陳超明 廖國棟 孔文吉 邱志偉
連署人:郭國文
(二)雙語國家的兩大目標為「厚植國人英語力」、「提升國家競爭力」,既為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如何衡平東西部區域的差異甚為重要。鑑於過去政府長期忽視花東地區的發展,導致花東地區現有的雙語資源,從師資人力、教材取得到硬體環境均比西部地區弱勢許多,以英語推銷地方特色產品或服務國際觀光旅客為例,地方鄉鎮公所未必有足夠的資源執行;現在政府於政策的推行上,針對花東地區應給予更多的協助及資源優先的機會,從師資引進、人才留用的誘因到硬體設備升級、改善等,全面性地給予花東居民協助,展現政府平衡區域發展的決心。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教育部針對花東地區提出符合區域需求及能量的雙語環境建構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賴瑞隆 陳亭妃
連署人:蕭美琴
(三)地方創生之推動緣起於政府欲提昇在地化之人力資源,並將之媒合、促成回饋故鄉的創生能量,建立地方品牌作業、提升地方品牌知名度及地方品牌形象力,更預期將地方品牌形象國際化。惟各地農村再生或是部落產業推廣均碰到人力及資金匱乏的問題,眾多回鄉青年欲起步創業卻苦無資源,譬如老屋的翻新、社區環境的改造,甚至是人力資源的投入,若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均無法實行,又各地區產業型態相異,所需投入之軟硬體資源不同,如何將資源有效分配及規劃因地制宜的輔導機制及補助標準甚為重要。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花東地區地方創生,提出相關協助及輔導作法。
提案人:郭國文 賴瑞隆 陳亭妃
連署人:蕭美琴
(四)為活絡台灣投資創業環境,協助中小企業順利募集資金,政府推動多項利多帶動民間與創投資金共同投資。然走訪地方許多中小企業反映不清楚多項政府利多或申辦手續,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各行政單位:1.廣為宣傳政策、2.簡化信保送保程序、3.降低信用保證手續費及針對對小微企業免息,以加強投資民間經濟發展。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將可行性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五)行政院108年年初提出的「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中,透過政府稅賦優惠鼓勵企業投資故鄉,以及產官學研共同參與方式,讓各界投入。推動戰略方式仍然模糊、缺乏明確目標,過度依賴大學社會責任(USR)協助地方鄉鎮提出創生構想計畫,加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職人員扮演鄉鎮地方與地方創生輔導團的溝通媒介,不但具體運作方式不明,弱化「國家」的角色與任務。針對地方各自的創生計畫,政府作為個案的諮商窗口,也要有更清晰的政策走向,以及資源通盤的整合。例如雲林海線推廣漁產養殖,漁產通路去處?農產品加工設備資源整合?共同運銷的環節等。或是毛巾產業聚落專區,如何兼具環保以及經營成本提升產業鏈升級?或是參考日本道之驛農產物直賣所等陳設,打造創意品牌?針對上述意見,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六)鑑於受中美貿易爭端影響,近年來台商逐漸分散海外生產基地,並將回台投資作為重要選項,顯見目前為吸引台商回台投資之關鍵期,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會同相關機關彙整完成「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並自108年起實施,且查截至108年8月29日止,已有123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超過5,682億元,預計可創造逾4.95萬個工作機會,惟通過資格審查廠商後續是否能落實投資,仍有賴各主辦機關之行政資源整合與具體措施,以有效解決其用地、能源、人力、資金等問題,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協助經濟部持續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之執行狀況,並定期追蹤投資案件實際辦理情形,以確實創造就業、帶動產業發展及重塑產業供應鏈完整性,發揮該方案政策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七)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將中興新村中正路及內轆污水處理廠業務移撥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並移入中科管理局公務預算關於中興新村(不含南核心區)之工作計畫及員額,惟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書對污水處理廠業務移出及中興新村經費調整表達簡略,未於「預算員額明細表」及「人事費彙計表」詳述業務移撥對員額配置之影響,以致未能充分揭露其移撥原因、業務內容及經費明細、人員配置等資訊,恐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其新增計畫、業務變更及預算調整情形於年度預算中詳實編列並具體說明,俾利預算審查能有效監督其預算資源是否妥適規劃配置。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八)依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歲出機關別明細表」說明:108年度法定預算數29億2,125萬元,移出「一般行政」科目1,886萬6千元,列入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下水道管理業務」科目項下,另由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一般行政」及「中興新村公共事務管理」科目移入4,054萬4千元。109年度預算書對污水處理廠業務移出及中興新村經費調整表達偏簡略:(1)預算法第1條第2項規定:「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同法第49條復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2)另109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五)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完善各項籌備作業,及就調整移撥業務與經費明確劃分,俾利預算資源妥適規劃,……避免資源重複投入,力求精簡。」營建署及中科管理局業務移撥性質與行政院組織改造相似,國家發展委員會宜參酌該規定將業務、經費及人員移撥內容於109年度預算書中完整表達,以利立法院審議預算時能充分瞭解並監督其預算資源是否妥適規劃配置。(3)惟揆諸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書,僅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欄簡要概述移入與移出之機關、業務計畫及金額,無法瞭解移撥業務原委及對該會預算經費內容之影響。(4)經洽詢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因污水處理廠業務係環安專業領域,為有效及落實管理,將中興新村中正路及內轆污水處理廠業務移撥內政部營建署辦理,108年度相關業務費1,886萬6千元移列該署預算。另108年1月1日中興新村北核心、中部生活區整體業務及人員移撥國家發展委員會,惟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度預算僅納編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相關預算額度,然中科管理局108年度公務預算關於中興新村相關工作計畫預算未移列,108年度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辦執行,109年度預算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列;中科管理局108年度預算移入該會經費者包含人事費2,806萬7千元、業務費1,206萬9千元、設備及投資40萬8千元,合計4,054萬4千元。國家發展委員會將中興新村中正路及內轆污水處理廠業務移撥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並移入中科管理局公務預算關於中興新村之工作計畫及員額,惟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書未充分揭露移撥原因、業務內容及經費明細、人員配置等資訊,國家發展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賴瑞隆 陳超明
(九)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計畫編列1,773萬3千元,較108年度1,950萬元減少176萬7千元,約9.06%;主要係辦理經濟、景氣情勢研析;財經新策略規劃研究,研擬經濟政策及協調推動等。我國儲蓄率偏高而投資率不足,107年底超額儲蓄雖較前幾年有所改善,惟仍逾2兆元:我國在80至89年間,平均每年儲蓄率為29.49%,國內投資率為26.76%,超額儲蓄率約2.73%,平均每年超額儲蓄2,141億元;90年起投資不如以往,加上96至98年間爆發金融海嘯,90至99年平均投資率降為22.68%,超額儲蓄率升至7.49%,平均每年超額儲蓄達9,373億元;100至107年平均儲蓄率擴增至32.99%,投資率僅21.08%,超額儲蓄率升至11.91%,雖然107年國內投資增加,資本財進口擴增,超額儲蓄率降至12.04%,為近年新低,情況已有改善,惟超額儲蓄逾2兆1,829億元,顯示國人投資意願不強,國內整體投資環境仍有改善空間。綜上,近年國內儲蓄率偏高、投資率不足,107年底國內超額儲蓄雖較前幾年有所改善,惟仍逾2兆元,近年政府規劃多項措施及積極作為顯示對於改善投資環境之重視,國家發展委員會允宜持續協調推動,確實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以提高民間投資意願。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賴瑞隆 陳超明
(十)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於「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國土、區域、離島與城鄉發展計畫及政策之研審及協調推動」計畫項下編列527萬3千元,主要業務包含協調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保留比率逾3成,逾6成計畫尚待繼續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歲出預算數1,070億7,084萬7千元,分別由總統府、行政院及內政部等主管機關執行,共辦理76項業務計畫、105項工作計畫,執行結果,實現數700億6,226萬8千元,應付數78億6,857萬6千元,保留數254億1,205萬3千元,保留數占預算數23.73%,相較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出保留數占預算數之比率2.02%超出10.75倍,且尚待繼續執行工作計畫65項,占整體工作計畫之61.9%,尤其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環境保護署等3個主管機關工作計畫全數未完成,執行進度之掌控有待改善。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賴瑞隆 陳超明
(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於109年度預算案「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項下「推動政府雲端建設」、「推動政府數位服務整合」、「國家發展績效管理資訊創新整合計畫」、「資料開放與民間協作推動計畫」、「主動服務及網路參與精進計畫」、「我的智慧生活推動計畫」等分支計畫共編列4億1,037萬7千元。配合智慧政府行動方案,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新增資料交換骨幹網路相關工作與經費:為推動智慧政府行動方案跨機關資料交換機制,該會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配合增列資料交換骨幹網路資料傳輸通道及T-Road入口網工作項目,並於電子化政府雲端基礎建設計畫及資料開放與民間協作推動計畫分別增加7,800萬元及1,200萬元經費;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建置T-Road骨幹網路、建立T-Road跨機關資料交換平臺及T-Road入口網等關鍵性工作,惟後續仍需各機關進行跨機關法規調適及提供切合民眾需求之線上服務介接T-Road入口網,方可達成民眾對政府各項申請80%均可線上完成之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既同時承擔統籌督考之責,允宜妥為規劃推動,並確保資訊安全。綜上,為配合智慧政府行動方案,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新增資料交換骨幹網路工作項目與經費,為使方案整體目標順利達成,國家發展委員會允宜於確保資訊安全前提下妥為規劃推動,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賴瑞隆 陳超明
(十二)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編製國家發展經社資料─業務費」編列447萬1千元。經查,國家發展委員會並未公布107年度重大政策KPI執行成果或檢討報告,便直接訂立108年度重大政策KPI目標值,恐使108年度重大政策KPI目標值無參考價值,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公布107年度重大政策KPI執行成果或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十三)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促進人力資源發展─研析提升人力資本及充裕人才資源政策─業務費」編列291萬元。經查,台灣在2018年IMD世界人才報告中國家排名、攬才及留才排名均下降,顯見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留才及攬才政策並未達到應有效果。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留才及攬才政策進行通盤檢討,並提供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十四)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促進產業發展─研審及推動重大產業政策及計畫」編列681萬7千元。經查,2018年國發基金執行率僅三成,監察院報告也指出,國發基金直接投資比例過低。此外,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預算作為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至今卻僅運用約46億元,甚至最主要投資計畫如興公司還發生弊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在如興公司派任的董事並未發揮監督作用。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國發基金運用成效、投資標的等相關問題進行通盤檢討,並提供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陳超明 周陳秀霞
(十五)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促進社會發展及計畫審議協調─社會發展重要議題研析與規劃─業務費」編列578萬7千元。經查,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共1,089億元。國家發展委員會宣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一期每年約可提供3.3至3.6萬人就業機會。但國家發展委員會至今仍未統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一期實際創造就業人數,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創造之效益、就業人數等相關議題提出相關成果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十六)配合行政院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將「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106至109年)」工作內容轉型為「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分支計畫主要有7個,預期成果有:建立政府與民間資料開放協作機制,極大化資料開放;精進政府數位服務及建置T-Road入口網,建立政府資料標準,促進政府資料流通及整合。其次,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研提「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及「智慧政府行動方案(108至109年)」,規劃之智慧政府包含「全面發行數位身分識別證」及「建立具安全且可信賴的資料交換機制」2項基礎架構、明訂「開放資料透明,極大化加值應用」、「鏈結治理網絡,優化決策品質」與「整合服務功能,創新智慧服務」3大目標,及「建置法規調適平臺」、「落實監督隱私保護」與「深化資安縱深防禦」等配套措施。108及109年度各部會所需經費合計67億0,309萬2千元,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各機關落實執行進度及定期督考具體成效,預計2020年10月啟動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作業、2023年3月完成全面換發;T-Road入口網於2020年9月完成,主動提供民眾人生歷程公共服務,各部會線上申辦服務達成80%;2020年12月前完成醫療影像智能分析精準判讀病徵、規劃公投電子投票等政府創新智慧服務。而立法院預算中心建議國家發展委員會既同時承擔統籌督考之責,允宜妥為規劃推動,並確保資訊安全。尤其涉及個人隱私部分,國家發展委員會在推動過程當中,務必請相關部會嚴加注意。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十七)日本工商會2019年對台政策建言白皮書親送至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手上,裡面提出六大建言,除了希望台灣加入CPTPP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同時建議台灣開放日本核災周邊五縣市食品進口。事實上,2018年底的禁止核食來台公投,有高達779萬同意票通過,這顯示台灣的民意與對追求食品安全的決心,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嚴正表達國人對這方面的堅決態度與立場,並避免日本拿核災食品作為加入CPTPP的門票,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於3個月內針對上情提出因應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兼顧國際外交與國人尊嚴。
提案人:陳超明 廖國棟 孔文吉
(十八)行政院賴清德前院長於107年5月21日及11月30日主持「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第1、2次會議,宣示將108年訂為台灣地方創生元年,並將地方創生定位為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要求各部會全力配合辦理。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接替賴清德前院長後,仍積極推動地方創生,並於108年3月1日前往都蘭部落,宣布投入經費與資源,使都蘭部落成為地方創生典範,同時要求各部會全力支援都蘭部落辦理部落創生工作,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統合相關部會辦理各項工作,然該部落迄今雖戮力進行各項規劃工作,但卻因為各部會的本位思考,不僅影響部落推動創生計畫的進度,更影響部落內部固有文化。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作為地方創生的協調機關與審核工作,應善盡督導之責,督促相關部會協助原住民部落創生計畫時,應摒除本位主義,在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基礎上給予任何協助,並主動積極與部落聯繫,而不是被動的等部落聯絡,讓部落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可以更緊密,消除過往兩者間的不愉快。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十九)面對全球化及國際化浪潮,為提升國民英語力以增加國際競爭力,國家發展委員會遵循行政院指示,以2030年為目標,打造臺灣成為雙語國家,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請各部會從需求端積極規劃民眾、產業及政府全面之雙語政策,以提升國人英語力為策略主軸,經跨部會研商並蒐集各界意見後,提出「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藉由透過全面啟動教育體系的雙語活化、推動設立全英語電視臺頻道、鼓勵公廣集團製播英語節目、增加廣播電臺之英語節目、營造友善雙語觀光環境、政府採購文件雙語化、鼓勵促參案件雙語化、重大案件與涉在臺外國人或外商之起訴書提供英文摘要內容、建議司法院對重大判決摘要英譯、建置科學園區及產業園區雙語友善投資環境等及提昇國人英語力,打造臺灣成為雙語國家。然目前偏遠地區的英文教師多屬共聘,係因偏遠地區英文師資極為缺乏,甚至還發生導遊兼任的情況,足見偏遠國小英文教師的匱乏,國家發展委員會既然有心提升台灣英語文能力,不應只專注在公文書、公共服務上的改善,更應積極解決偏鄉找不到英文教師的問題。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同教育部於1個月內擬具偏遠地區學校英文教師遴聘改善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二十)為落實整合花東在地產業發展,強化在地優勢產業,並達成振興地區經濟之目的,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2年底著手推動花東產業6級化發展規劃,與在地專家學者、NGO團體及相關部會合作推動,是以行政院於103年10月29日核定「花東產業6級化發展方案」。該方案希冀透過充分運用花東1級產業(有機農業)的發展優勢與2、3級產業(文創及觀光)的發展契機,強化產業6級化的合作加值鏈結發展,讓1級(農林漁業)╳2級(加工製造)╳3級(零售銷售)一體化,以提振產業發展能量,拓展花東品牌與通路,讓經濟發展的果實充分在地分享,然台東地區的有機農業卻沒有因此受惠。查農委會統計台灣地區有機農業資料,104年台灣有機栽培農戶數及種植面積分別是第一花蓮縣計1,273.4公頃、第二屏東縣617.5公頃、第三台東縣566.5公頃。時至107年台灣有機農業種植面積第一為花蓮縣2,122.9公頃、第二為高雄市923.5公頃、第三屏東縣775公頃、第四則為台東縣613.7公頃,台東縣的有機農業不僅進步微幅,更被原本落後的高雄市超越,而同屬東部的花蓮,其有機農業種植面積更是增長近五成之多,顯見台東地區的有機農業發展存在極大的問題,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台東地區有機農產業發展困境擬具書面報告,並協助臺東縣政府於6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二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自其前身美援運用委員會以來,即待行政院審議我國重大公共建設,以確保預算資源長期有效專業的運用,並發揮跨部門整合功效。為有效辦理相關工作,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研議如何整合公共建設研議與管考,並結合法規和空間資訊科技,建立全生命週期之公共建設評估決策機制。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郭國文
(二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依照政府組織改造規劃,將整併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管考相關業務,達成公共建設管考之一致化。惟在組織整併過程中,如何兼顧工程專業與國家公共建設需求,工程界有各種意見值得社會重視。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有關單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郭國文
(二十三)我國近年受僱員工實質薪資成長幅度偏低,中國大陸、新加坡、南韓等地方紛紛提出優渥條件競才,我國青壯年人力外流人數逐年增加,且依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18年世界人才報告」,我國人才外流項目不僅為63個國家中第51名,且較2017年下降4名,顯示我國人才流失問題不僅較其他國家嚴重,且有惡化趨勢,請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徐永明 鄭天財
(二十四)行政院成立「地方創生會報」,面對我國總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以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統籌及協調整合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資源,落實推動地方創生工作。將台東縣延平鄉等134處人口嚴重外流、經濟相對弱勢之鄉鎮區列為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截至108年7月底止地方政府已提報27件地方創生計畫,惟134處優先推動地區尚有103處未提報。這103處相對弱勢之鄉鎮區有許多地方位於原住民地區,允宜積極規劃因地制宜的輔導機制,俾利後續工作能順利推展,請國家發展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徐永明 鄭天財
第7項 檔案管理局4億1,860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因國家檔案典藏供需差異大,容量將滿載,檔管局規劃分期興建國家檔案典藏空間,本計畫預定以新北市林口區國宅段土地為基地,112年啟用後3年內,入藏國家檔案量60公里,惟107年度國家檔案典藏與服務建設計畫保留數占預算數逾3成,且截至108年7月底仍有9成未執行,執行情形欠佳;又108年度預算數截至7月底止,實現數僅占預算數5.36%。另108年度辦理主體工程招標流標2次,請檔案管理局積極執行。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徐永明 鄭天財
第12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3億2,399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8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390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編列2,352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蘇震清 郭國文 賴瑞隆 徐永明 周陳秀霞 陳超明 孔文吉 邱議瑩
連署人:莊瑞雄 邱志偉
(二)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編列245萬8千元。經查,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近年民眾檢舉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案件,由105年743件逐年增加至107年之861件;然而該會主動調查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由105年185件,逐年減少至107年之147件,減幅高達20.54%,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及改進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陳超明
(三)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編列212萬8千元。經查,小吃部綁定特定電視台事件頻傳,公平交易委員會宣稱會立案調查,但公平交易委員會除要求該電視台提供書面意見及資料外,並未有其他處分,明顯敷衍卸責,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小吃部綁定特定電視台案提出調查進度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陳超明
(四)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107年8月間就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達成訴訟和解,為期高通公司承諾7億美元之「台灣產業方案」具體投資項目,能符合我國產業發展需求,以提升我國產業經濟利益並兼顧競爭機制之正常運作,公平交易委員會宜積極與經濟部、科技部及產業學界等密切溝通協調。此外,高通公司該項投資承諾迄今已執行1年,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該「台灣產業方案」辦理情形與執行進度之檢核,除原有關鍵績效指標(KPI)外,允宜將各項計畫項目實際已投入金額、補助國內廠商對象、研發成果、帶動相關產業增加產值等具體績效納入評核內容,並加強對外資訊揭露透明度,以利外界瞭解及監督。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相關加強對外資訊揭露之檢討報告,並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五)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編列「罰金罰鍰」1億1,895萬4千元,截至108年8月底止尚未繳納之罰金罰鍰仍有6,548萬餘元,其中部分案件歷時多年仍未能有效徵起。為落實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國家債權,允宜依法賡續催討,並積極加強與行政執行署之橫向聯繫協調,避免違法事業蓄意脫產,致後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追討無門。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蘇震清
(六)近年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頻傳,少數廠商遭處分後仍持續違規,以及重要民生物資價格波動異常情形亦時有所聞,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相關案件之主動調查及其查處成效,以遏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以及部分廠商或流通業者聯合操控價格等違法行為發生,有效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蘇震清
(七)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編列「人事費」預算2億8,410萬元、預算員額226人,包含:職員202人、工友7人、技工4人、駕駛6人及聘用人員7名,均與108年度預算案相同,惟查該會108年截至7月底實際員額為210人,109年度預算除「人事費」外,另以業務費(勞務承攬)228萬元支付勞力外包公司預計進用6人之費用,恐淪為常態性任用之爭議,且查該會駕駛員額包括超額列管駕駛4人,顯超過設置基準,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個月內通盤檢討其人員控管與撙節原則,並評估勞務承攬之必要性及經濟效益,提出有效人力轉化、移撥或彈性運用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政府人力效能及員額精簡政策。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郭國文
(八)鑑於2018年曾爆發「衛生紙之亂」,當時全台民眾瘋搶衛生紙的場面,仍讓許多人記憶猶新,事實上,衛生紙售價至今依舊「漲」聲不斷,儘管國際紙漿(長纖)的價格從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降幅約35%,惟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日公布的數據卻顯示,2019年前9個月,台灣衛生紙的漲幅年增率高達7.57%。然而,衛生紙是民眾每天都需要用到的東西,但從2018年開始價格上漲後,就沒有下跌。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公布17項重要民生物資當中,2018年1到9月以衛生紙類漲幅最高,顯現實體通路的衛生紙,10元以下的價格越來越少。以量販店網購價格比較,像是舒O衛生紙,一包大約11.79元,O月花則要將近13元。外界紛紛質疑「衛生紙之亂」是否再現?政府公權力何在?爰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震清
(九)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公平交易業務」計畫編列2,352萬8千元,辦理包括: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務及行政救濟、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訂、釋疑,以及協調與處理涉外有關公平交易法事務、配合處理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行政救濟、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等相關業務。高通公司承諾7億美元之「台灣產業方案」具體投資項目,能符合我國產業發展需求,以提升我國產業經濟利益並兼顧競爭機制之正常運作,公平交易委員會宜積極與經濟部、科技部及產業學界等密切溝通協調。此外,高通公司該項投資承諾迄今已執行1年,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該「台灣產業方案」辦理情形與執行進度之檢核,除原有關鍵績效指標(KPI)外,允宜將各項計畫項目實際已投入金額、補助國內廠商對象、研發成果、帶動相關產業增加產值等具體績效納入評核內容,並加強對外資訊揭露透明度,以利外界瞭解及監督。爰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震清
(十)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編列「罰金罰鍰」1億1,895萬4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1億6,895萬4千元減少5,000萬元,減幅29.59%,該會近幾年「罰金罰鍰」預算數大致呈現減少趨勢。截至108年8月底止尚未繳納之罰金罰鍰仍有6,548萬餘元,公平交易委員會罰金罰鍰收入之多寡,主要雖受被處分人是否提起上訴及司法審判時間長短影響,然亦與該會執法密度與強度、事業之守法程度等因素相關,故為落實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之決心,公平交易委員會允宜加強行政執行效能,強化執行處分案件罰鍰收繳作業。按該會提供資料,迄至108年8月底止尚待收繳之罰金罰鍰達6,548萬5千元,其中105年至108年8月底止之應收罰金罰鍰計2,013萬2千元(占30.74%),屬於104年度以前之應收罰金罰鍰則為4,535萬3千元,比率達69.26%,顯示仍有比率頗高且積欠多年之罰金罰鍰尚未繳納。逾期未繳之行政罰鍰大多雖已移送行政執行並取得債權憑證,惟104年度之前案件逾九成仍未徵起,允宜對問題癥結研酌改善,截至108年8月底止逾期未繳之行政罰鍰雖大多已送行政執行,倘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並多已取得債權憑證,累計金額3,671萬4千元,惟其中屬於104年度之前金額達3,495萬7千元,占取得債權憑證之95.21%,顯示該會移送行政執行未繳納者多數雖已取得債權憑證,惟部分歷時多年仍未能有效徵起,允宜對問題癥結研酌改善,並強化與行政執行署之協調聯繫,以維護國家債權。105年至108年8月底止註銷應收罰金罰鍰計3,290萬餘元,為免債權追討無著並維護國家公權力,允宜加強徵收:1.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一定之法定執行期間。另「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各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查核其管理及催繳程序確屬妥適後,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據以辦理註銷。2.按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資料,該會自105年至108年8月底註銷應收罰金罰鍰案件49件,金額共計3,290萬6千元;為避免應收罰金罰鍰追討無著,一旦屆執行期間而辦理註銷,公平交易委員會宜落實相關債權追討,以維護國家公權力。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法事業處以罰鍰,主要係遏止事業繼續從事違法行為,並對其他事業產生嚇阻效果,防範違法行為於未然,惟截至108年8月底止尚待收繳之罰金罰鍰6,548萬5千元,其中部分案件歷時多年仍未能有效徵起;故為落實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國家債權,公平交易委員會宜依法賡續催討,並積極加強與行政執行署之橫向聯繫協調,避免違法事業蓄意脫產,致後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追討無門。爰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震清
(十一)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63萬9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略減4萬9千元,主要辦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行為、違法多層次傳銷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調查業務。近年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仍頻傳,且少數業者屢有違規情事,宜賡續加強查處以有效遏阻違法行為:按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資料,近年民眾檢舉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案件,由105年743件逐年增加至107年之861件;然該會主動調查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由105年185件,逐年減少至107年之147件,主動調查案件2年間減幅為20.54%。近年少數廠商因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屢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甚至遭處分10次以上,例如:網路OO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2次、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次等,顯示事業涉及不實廣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仍頻傳,對於部分業者屢有違規情事,公平交易委員會宜依職權主動賡續加強查處,以有效遏阻業者違法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106年至108年7月底主動調查重要民生物資市況共計19件,然逾九成調查結果為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情事。為確實維護市場機能正常運作並確保消費者利益,對於近年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頻傳,少數廠商遭處分後仍持續違規,以及重要民生物資價格波動異常情形亦時有所聞等情形,公平交易委員會宜賡續加強相關案件之主動調查及其查處成效,以遏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以及部分廠商或流通業者聯合操控價格等違法行為發生,有效維持市場交易秩序。爰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震清
(十二)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68萬1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略增14萬4千元,主要辦理事業涉及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案件之調查處理、掌握重要產業市場動態、維護市場機能正常運作,以確保消費者利益等業務。近年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仍頻傳,且少數業者屢有違規情事,宜賡續加強查處以有效遏阻違法行為,按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資料,近年民眾檢舉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案件,由105年743件逐年增加至107年之861件;然該會主動調查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由105年185件,逐年減少至107年之147件,主動調查案件2年間減幅為20.54%。近年少數廠商因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屢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甚至遭處分10次以上,例如:網路OO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2次、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次等,顯示事業涉及不實廣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仍頻傳,對於部分業者屢有違規情事,公平交易委員會宜依職權主動賡續加強查處,以有效遏阻業者違法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106年至108年7月底主動調查重要民生物資市況共計19件,然逾九成調查結果為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情事。為確實維護市場機能正常運作並確保消費者利益,對於近年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頻傳,少數廠商遭處分後仍持續違規,以及重要民生物資價格波動異常情形亦時有所聞等情形,公平交易委員會宜賡續加強相關案件之主動調查及其查處成效,以遏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以及部分廠商或流通業者聯合操控價格等違法行為發生,有效維持市場交易秩序。爰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震清
(十三)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編列「人事費」2億8,410萬元,預算員額226人,包含:職員202人、工友7人、技工4人、駕駛6人及聘用人員7名,109年度「人事費」及預算員額均與108年度預算相同,該會108年截至7月底實際員額則為210人。該會109年度預算除「人事費」外,另以「業務費─勞務承攬」228萬元支付勞力外包公司預計進用6人之費用。109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員額中仍包括4名超額駕駛人力,宜依相關規定加強充實其知能以利轉化、移撥或彈性運用,並確實列管出缺不補;另109年度預算賡續以業務費228萬元進用勞務承攬人力6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允宜參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等規定審慎評估業務實際需要,通盤檢討持續運用勞務承攬之必要性及經濟效益,俾發揮人力效能並撙節經費。爰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震清
(十四)公平交易委員會逾期未繳行政罰鍰比例偏高,105年至108年8月有2,013萬2千元,占30.74%;104年以前有4,535萬3千元,占69.26%,積欠多年舊債高比例未繳納;雖然已移送行政執行,未繳納者多數已取得債權憑證,104年之前的比率就高達95.21%,但多年來形同爛帳,徵不到錢,而105年至108年8月底,已經有49件、共3,290萬6千元因為超過法定收繳期限而註銷。針對未能有效徵起,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上情提出改善因應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兼顧國內產業之發展與國家尊嚴。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周陳秀霞
(十五)高通公司假借和解之名,卻對國內5G產業收取上億元一次性軟體授權費用,每次推出新晶片版本就要再支付一次費用,且不包括量產後專利授權。高通公司名為投資台灣,實際上卻拿台灣業者的錢當作自己投資的經費,不但未達到和解效益,更是狠狠打部會臉面,針對業者反映高通公司之作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上情提出因應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兼顧國內產業之發展與國家尊嚴。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周陳秀霞
(十六)高通公司其業務範圍包含整個行動通訊生態系統,如手機、平板、筆記型電腦、物聯網、網通、基礎設施、測試實驗室、網路運營商、半導體和封測等。依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統計,高通公司於2019年預估達新臺幣4,467億元。(2019年單臺灣半導體與封測產業約新臺幣1,088億元)。為促進高通公司與國內業界合作,加速並期盼高通公司擴大與中小企業實質合作,於108年6月,高通公司投資竹科進行新大樓興建動土。為解決南北資源失衡,提升台灣新創公司技術與全球舞台之競爭力,同時運用高通公司與臺商在全球供應鏈技術與成本之互補性優勢,盼高通公司能秉持均衡區域發展,規劃投資南部科技園區。有關108年10月23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回復郭委員國文口頭質詢事項之說明,內容避重就輕。爰此,要求高通公司承諾5年投資臺灣210億元之「台灣產業方案」,須考量平衡科技區域之發展,將投資台南科學園區納入「台灣產業方案」未來計畫項目之參考,往後4年逐年檢討,並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瑞隆 周陳秀霞
(十七)有關高通公司「台灣產業方案」之執行成效與投資金額查核,其涉及金額高達7億美金,且其本應是國庫罰金收入改為投資台灣,其實際投入金額及成效應受我國審計法規規範。故高通公司「台灣產業方案」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洽審計部實地檢核執行成果與成效,並依規定做成審計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周陳秀霞 徐永明
(十八)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訴訟和解後以投資台灣方式替代罰金,但是高通公司目前對國內5G產業收取上億元一次性軟體授權費用,每推出新晶片版本就要再支付一次費用,且不包括量產後專利授權及代工廠授權金等。高通公司名為投資台灣,實際上卻拿台灣業者的錢當作自己投資台灣的經費,不但未達到和解效益,更扼殺台灣5G產業的發展。為真正落實投資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要求高通公司將下列4點納入「台灣產業方案」:1.要求高通公司減免或優惠5G晶片研發階段軟體授權金;免費提供廠商5G晶片樣本、技術文件、諮詢及完整教學。2.品牌廠商已取得5G軟體授權,代工廠無須重複取得授權。3.高通公司主動本於善意,重新協商授權條款對象、期程。4.高通公司應指派四大產業方案項目執行或負責人,與我方產業代表洽談合作項目,包括:(1)支持台灣廠商全球首發產品研發合作與技術支援;(2)在台灣成立技術支援與研發中心,擴大對中小企業支援,包括人才訓練、技術移轉等;(3)合作使台灣廠商第一時間導入高通公司5G晶片平台於產品中。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年度審視、調整和解內容時應完整檢視以上各點之執行成果,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兼顧國內產業之發展與國家尊嚴。
提案人:陳超明 周陳秀霞 徐永明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13款。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原列194億3,703萬6千元,除第1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8億6,765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歲出第6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獎勵及慰問」編列147萬元。經查,其中144萬6千元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然而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編列不只於法無據,更會加重政府財政壓力,爰提案減列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144萬6千元。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蘇震清
本項通過決議43項:
(一)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7億0,340萬3千元,凍結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蘇震清 陳亭妃 邱志偉 莊瑞雄 郭國文 陳超明 孔文吉 周陳秀霞 徐永明
連署人:蘇治芬 林岱樺
(二)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2目「科技專案」編列154億9,571萬4千元,凍結3%,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賴瑞隆 蘇震清 邱議瑩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亭妃 蘇治芬 徐永明 周陳秀霞 邱志偉
連署人:鄭天財 陳超明 林岱樺
(三)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6目「一般行政─經貿談判」編列4,096萬4千元,凍結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周陳秀霞 郭國文 徐永明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四)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7目「國營事業管理」編列626萬2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徐永明 周陳秀霞 孔文吉 陳超明 鄭天財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五)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8目「投資審議─投資案件之審核及管理」編列311萬3千元,凍結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周陳秀霞 徐永明
(六)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9目「推動商業現代化」編列2億5,257萬4千元,凍結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陳超明 孔文吉 周陳秀霞陳亭妃 蘇治芬 徐永明 蘇震清 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七)有關大陸物品禁止進口,卻未對違法進口的物品予以追究,導致業者以零件、部件進口組裝,或以第三地進口方式規避原禁止進口的規定與本意,嚴重打擊本土產業,已在許多產業陸續發生。甚至有偽造文書方式將大陸廠製產品變為中華民國製造,來申請政府補助的行徑。政府除關注違法「洗產地」轉口影響,更應重視對國內產業衝擊。請經濟部偕同相關部會進行全面研討及改進措施,於1個月內提供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郭國文
(八)鑑於國內發展風力發電並未落實本土化,提升本土產業風力發電組裝架設等能力,為促使經濟部確實執行,建議如下:1.台電公司二期開發案,應預定有一定比例的國產化項目與金額。2.請經濟部能源局加大力度與廣度,嚴審並把關,讓風電技術與能量儘量本土化與在地化。3.請經濟部工業局提供廠商協助,除產業關聯方案表定範圍外,應擴大本土化範圍。4.請國內銀行提供融資與擔保給國內廠商,以利廠商投資與擴廠。請公布目前各行庫綠能與風電相關額度與使用比例,供廠商申請。5.請各大專學校與職訓單位應儘速培養並提供相關人才(銲接技術、船員及船長、專案與工程管理等)。6.經濟部預計在第4季公布第3階段區塊開發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國產化要求,請加強並擴大落實國產化的範圍,以上研究或辦理情形請於2019年12月2日(星期一)前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廖國棟 鄭天財 陳亭妃 郭國文 蘇震清
(九)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1億3,841萬7千元。經查,經濟部每年編列70萬元作為委外辦理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司治理評鑑。其中中油公司接連發生815大停電及95無鉛汽油檢測不合格等重大問題,但中油公司、台糖公司等四大國營企業書面審查均近滿分,未能反映實際績效狀況,形同為國營企業年終獎金背書,爰請經濟部針對國營企業考績議題,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蘇震清
(十)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推動商業現代化─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一般事務費」編列1,060萬3千元,旨在健全營運主體並維護商業秩序。經查,經濟部為避免選物販賣機變成賭博遊戲,在107年6月以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規定選物販賣機金額上限不得超過790元,但卻未提出相關解釋。近日北市3名違反金額上限的選物販賣機台主由於經濟部未提出選物販賣機金額上限為790元的解釋及相關原因而被檢方不起訴,顯見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在適用上已產生疑義,經濟部應向大眾提出相關解釋。爰請經濟部針對選物販賣機金額上限及相關爭議,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陳亭妃 周陳秀霞
(十一)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一般行政─資訊管理─業務費」編列8,772萬3千元,經查,經濟部所屬國營企業,接連被踢爆使用具資安問題公司之監視器、人臉辨識系統等資通產品,絲毫不具資安意識。而且,每次經濟部總是觀望美國限制資通產品動向,才會做出因應決策,請經濟部應提升資安意識,於行政院公告「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後3個月內,完成設備列冊管理,並定明汰除期限。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孔文吉
(十二)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編列「使用規費收入─服務費」2,424萬6千元係所屬「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辦理各類訓練課程對外招生之收入,另於「一般行政─專業人員研究訓練」編列3,349萬元,用以支應該中心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經費。經查106及107年度分別編列專研中心訓練課程對外所收「服務費」2,424萬6千元、2,488萬4千元,實際執行之決算數分別為2,234萬2千元、1,804萬3千元,均未達預期,107年度並較105及106年度減少。109年度預算編列「使用規費收入─服務費」2,424萬6千元、場地租金等其他收入21萬元,亦未見改善成長,爰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宜檢討於不影響公務訓練計畫下,廣納外部學員參加,並研謀加強對外開放租借使用,以提高該中心之利用率。
提案人:徐永明 陳亭妃 周陳秀霞
(十三)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編列「促進投資─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3,009萬4千元,主要係用以協助我國廠商群聚布局東南亞、印度及重要新興市場等工作所需經費。經查截至108年8月底止我國僅與新南向政策中8國簽署投資保障協定,尚有10國未與我國簽署,已簽署國家中除新加坡、菲律賓、印度及紐西蘭為100年度以後簽署或更新外,其餘協定多在85年前完成,距今已逾20年,相關協定內容亟待檢討更新。允宜積極與新南向各國洽簽或更新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內容,爰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確保臺商對外投資權益,俾利我國業者對新南向市場之開拓。
提案人:徐永明 陳亭妃 周陳秀霞
(十四)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推動商業科技發展」計畫編列「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億0,935萬9千元,以推動或補助商業服務業之產業發展,主要用以捐助財團法人或商業服務業者辦理輔導、創新或拓展新市場之經費。參據經濟部統計資料,「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及「住宿及餐飲業」等主要從事商業服務之企業高逾90萬家,且97%為中小企業,茲以政府資源有限,僅能投入輔導少部分業者,爰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宜研謀強化捐補助成果之對外宣導,擴散其他業者參考運用,有效帶動我國商業服務業之創新與成長,期以提升政府補助或委辦計畫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徐永明 陳亭妃 周陳秀霞
(十五)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編列「促進投資」計畫1億7,530萬4千元,主要用以辦理對僑外商在臺或來臺投資之服務及國際招商推動計畫等。經查107及108年度上半年僑外資來臺投資金額,較106及107年度同期分別成長52.27%及16.99%,惟近期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之國際競爭力評比結果,我國於經商法規及吸引外商投資誘因之評比上,仍有部分項目待檢討改善。爰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宜參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執行成效,賡續檢討法規鬆綁及產業投資環境優化,俾吸引僑外資來臺投資。
提案人:徐永明 陳亭妃 周陳秀霞
(十六)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科技專案─工研院科技專案計畫」編列79億4,046萬9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73億8,613萬6千元增加5億5,433萬3千元,增幅7.51%。財政紀律法第9條:「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原因、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預算法第49條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依前揭法律規定,年度新增計畫支出及其績效均為立法院審議預算重點之一,故109年度預算「科技專案─工研院科技專案計畫」增列「AI on chip終端智慧發展計畫」、「新成份新藥開發躍進計畫」等新興計畫,宜於預算書中更詳實敘明計畫內容經費、期程、預計效益及預估總經費等資訊,爰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利預算審議。
提案人:徐永明 陳亭妃 周陳秀霞
(十七)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編列「促進投資─加速投資臺灣之服務計畫」3,000萬元,主要用以成立專案辦公室推動「歡迎臺商回臺2.0行動方案」及「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之單一窗口、聯合審查、後續追蹤等事項。經查該計畫用途為:成立臺商回臺單一服務窗口辦公室,建置案件諮詢服務資料庫、辦理聯合審查作業,由專業人員提供投申請指導服務及邀集相關業務單位協助現場實地訪廠、案件追蹤協處提供後續投資諮詢服務並追蹤投資落實情形及有關後續投資落實情形之控管機制。「投資臺灣三大方案」迄108年9月5日已通過154家投資案件、預計投資規模5,937.81億元,已具相當成效,有助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後續允宜強化對廠商落實投資計畫之控管及協助,定期檢討及評估單一服務窗口執行成效,以利投資;另109年度所編委辦費用中用人費用1,139萬5千元,預算案中並未就所需人力為具體說明,爰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宜審酌計畫執行實況,滾動檢討調整,以維政府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陳亭妃
(十八)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國營事業管理─化工事業管理─業務費」編列73萬2千元,辦理中油公司、台糖公司等企業之開源節流、督導事業解決人力規劃及土地等資產管理與活化利用等,以增進事業經營績效。經查「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經濟部國營企業年終獎金之提撥總額不能超過4.4個月。但台糖公司編有重點獎金,致使董事長及總經理等高層年終獎金超過7個月,顯然與行政院規定不符。國營會未盡到年終獎金考核督導之責,致使國營企業考績制度形同虛設,爰請經濟部針對台糖公司重點獎金制度,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陳亭妃 周陳秀霞
(十九)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國營事業管理─化工事業管理─業務費」編列73萬2千元,辦理中油公司、台糖公司等企業之開源節流、督導事業解決人力規劃及土地等資產管理與活化利用等,以增進事業經營績效。經查,中油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合作探勘油氣,其中還6度延長探勘期至2018年12月底,一共耗時20年花費15億元卻仍毫無所獲。但早在2017年中油公司台潮石油合約區專家技術會議出國報告中便指出,中油公司已17年未進行海域鑽井,相關人才斷層嚴重,中油公司卻又一再延長探勘期限。該勘油案虛擲國庫15億元公帑,至今中油公司並無一人為此負責,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陳亭妃 周陳秀霞
(二十)有鑑於曾有中華電信、漢翔航空、中華航空、台灣高鐵、彰化銀行,還有合作金庫等公股企業、國營機構,常帶頭沒有落實僱用足額原住民的法律規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寧可繳代金。因此政府除應該積極輔導原住民族各級產業,更應主動協助提供原住民就業機會,保障其工作權。請經濟部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統計轄下各國營事業,近3年內進用原住民族人數,統計表於2週內彙整完畢,並提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鄭天財 陳超明
(二十一)有關台泥集團─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按過往台電公司電力回饋補助相關辦法,應每年提撥前一年度售電收入一定金額作為回饋基金。並按宜蘭縣、花蓮縣電力回饋基金用途及管理等辦法,歷年對於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漁會及專案回饋之提撥回饋金按比例各分別為20%、15%、42%、17%、6%,而108年度各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4,001萬元、3,001萬元、8,403萬元、3,401萬元、1,200萬元。針對上述電力回饋事宜,請經濟部詳加管考並責請工業局、能源局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共同會商,邀集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各地方政府,對於該筆回饋金費之分配、支用及核銷情形進行檢討。本於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妥適運用在縣(鄉)內之各項基礎建設、社會福利及教育文化等年度事項中,且定期揭露該回饋金之使用預算及決算流向及其等細目資料,以供公眾檢驗。爰基於此,請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將該相關檢討改善等書面報告資料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鄭天財 陳超明
(二十二)第九屆立法院任期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孔文吉等各立法委員所擬提之各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案。迄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業已召開歷次委員會審查並審查完竣,嗣後業經數次黨團協商後,目前刻正呈請立法院蘇嘉全院長,擇期召集黨團協商階段。然而,礦業法之修正除涉及環境保育問題外,尚牽涉水泥產業之發展、地方就業、對原住民族地區關係部落知情同意權之踐行與落實地方回饋等重大事宜,涉及層面既深且廣,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生態以及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當地居民之生命及財產上之保障。爰基於此,建請經濟部應持續與產業、地方政府以及當地原住民族進行溝通協調,尤其針對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之踐行時點以及地方回饋事項,應會同中央主管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即刻與各有關涉及之原鄉公所進行討論諮商,並對於當地之經濟及就業,如:水泥礦場內服務之原住民籍員工之工作權保障,應予兼顧為宜。爰請經濟部礦務局針對上情應於1個月內研謀善策,並將相關最新檢討及促進措施等書面報告資料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鄭天財 陳超明
(二十三)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推動商業現代化」計畫下編列「商業行政資訊維護計畫」3,197萬3千元及「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1億9,601萬5千元,辦理商業行政資訊系統之維護、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商業法制所需之通知、解釋或委辦計畫等經費。我國公司登記總家數逾70萬家,其中93%公司資本額未滿3,000萬元,允宜審酌現行對決算書表查核執行情形,加強宣導並研謀適當配套措施,以利推動:統計105至108年6月底我國公司登記家數及資本額情形,迄108年6月底公司總家數已達70萬7,979家,並呈逐年成長趨勢,平均每年(105至107年度)約4萬4,345家為新設立公司;另以資本額分配情形觀之,約93%公司為資本額未滿3,000萬元之中小型企業,茲以本次公司法修正幅度甚大,經濟部允宜加強宣導,並研謀適當配套措施,以利推動。綜上,公司法修正公布後業於107年11月1日起施行,除新增董、監事與主要股東資訊申報義務外,並擴大強制財簽之範圍等規定,有助我國洗錢防制及公司治理之提升,鑑於我國公司登記家數逾70萬家,其中93%為實收資本額未滿3,000萬元之中小型企業,允宜強化對企業之宣導及溝通,並審酌現行對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決算書表查核執行情形,滾動檢討相關配套措施及查核機制之完備性,俾利推動。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二十四)109年度經濟部預算「科技專案」中屬於法人科專計畫預算數計116億3,997萬元,較108年度預算數112億2,884萬元,增加4億1,113萬元,增幅3.66%。法人科專計畫依其屬性可區隔為創新前瞻計畫、關鍵技術計畫、環境建構計畫等三大類型,其中又以關鍵技術計畫經費為大宗,主要係規劃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並建立相關產業之關鍵零組件及產品等,109年度規劃數預計92億7,092萬7千元,占當年度法人科專預算數之比率為79.65%,相較105至108年8月底該比率介於74.3至77.7%間,109年度規劃比率為近5年最高。近幾年法人科技專案中關鍵技術計畫經費占比均逾七成,且105至107年度決算數皆超過100億元,用以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及關鍵零組件等:為加強我國科學技術之發展,配合政府產業政策,歷年來法人科專計畫經費補助具有研發能力之法人機構進行關鍵技術研發,並將成果移轉企業,期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與競爭力。法人科專計畫中又以規劃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核心技術,以及建立相關產業關鍵零組件與產品之關鍵技術計畫經費為主,自105至109年度起每年關鍵技術計畫經費介於92.71至114.48億元間,占各該年度法人科專計畫經費均逾七成;其中109年度關鍵技術計畫規劃經費92億7,092萬7千元,研發項目跨越綠能科技、民生福祉、製造精進、智慧科技及服務創新等領域之核心技術及關鍵零組件開發,該計畫執行之良窳,將攸關我國推動「亞洲矽谷推動方案」、「臺灣5G行動計畫」、「臺灣AI行動計畫」等相關創新應用領域之發展成效。近年度我國智慧財產權使用費貿易逆差雖稍有下降,惟仍高逾20億美元:政府長期持續投入法人科專之關鍵技術計畫經費,近3年度(105至107年度)決算數均超過100億元,惟參照中央銀行國際收支統計,我國屬經常帳服務類之智慧財產權使用費購買金額自97年度之30.15億美元擴增至100年度高峰之57.88億美元後,雖近年來稍有下降,惟107年度購買金額及貿易逆差仍分別達36.09億美元、20.68億美元,顯示國內技術供給缺口仍大。復依台灣電子設備協會於107年11月8日發表電子設備產業白皮書提及,106年台灣電子設備產值為2,946億元,全球排名第五,市占率為6.9%;106年度台灣電子設備市場創造超逾5,000億元需求,然設備自給率僅為12%,我國電子設備主要需求為半導體及平面顯示器兩大產業,而其設備卻多數由美、日、荷所供應,有相當大之關鍵設備與技術缺口掌握在國外廠商,形成掣肘,恐影響我國產業長期發展。綜上,109年度法人科專計畫預算數116億3,997萬元,其中又以關鍵技術計畫規劃經費92億7,092萬7千元為大宗,係規劃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並建立相關產業之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惟近年我國智慧財產權使用費貿易逆差仍龐鉅,故為提升我國產業核心技術水準,並落實於整體產業發展,法人科專中關鍵技術計畫經費投入宜更強化與產業接軌,以掌握關鍵知識與技術,並鞏固我國產業核心動能,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二十五)109年度經濟部預算「促進投資─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3,009萬4千元,較108年度預算2,855萬6千元增加153萬8千元,主要係用以協助我國廠商群聚布局東南亞、印度及重要新興市場等工作所需經費。查與新南向國家經貿往來情形:為利經貿發展我國於105年9月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詢據經濟部投審會105至108年6月核准我國與新南向國家間相互投資情形:1.107年度核准新南向18國來臺投資共643件、美金3.92億元,較105及106年度均呈成長,另108年度上半年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已達美金7.57億元,係近年投資金額最高者。2.107年度核准國內企業赴新南向18國投資之金額為美金24.03億元,較105及106年度減少,惟投資件數229件係近3年來最高者。允宜持續與新南向國家洽簽或更新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內容,以利投資,參據經濟部提供資料,截至108年8月底止我國僅與新南向政策中8國(新加坡、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泰國、印度、紐西蘭)簽署投資保障協定,尚有10國未與我國簽署,已簽署國家中除新加坡、菲律賓、印度及紐西蘭為100年度以後簽署或更新外,其餘協定多在85年前完成,距今已逾20年,相關協定內容亟待檢討更新。另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我國與CPTPP、RCEP等兩大亞太主要區域經貿組織之貿易額占整體貿易總額比率分別為24.47%及59.07%,比重甚巨,且RCEP及CPTPP會員國多含括新南向市場之主要經貿國家,因我國尚非屬CPTPP及RCEP會員國,無法比照其會員國相互享有關稅優惠或投資保障等優惠待遇,亟待政府持續推動與新南向目標國洽簽或更新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及自由貿易協定事宜,以強化國內業者赴外投資保障及貿易競爭力。綜上,新南向計畫為政府近年重要經貿政策,隨我國與新南向各國雙邊經貿往來日漸頻繁,允宜積極與新南向各國洽簽或更新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內容,確保臺商對外投資權益,俾利我國業者對新南向市場之開拓,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二十六)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新增「促進投資─加速投資臺灣之服務計畫」3,000萬元(全數為委辦費),主要用以成立專案辦公室推動「歡迎臺商回臺2.0行動方案」及「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之單一窗口、聯合審查、後續追蹤等事項。允宜定期檢討投資金額之落實情形、單一服務窗口之執行成效及委辦人力配置之妥適性:有關109年度預算新增「加速投資臺灣之服務計畫」委辦費3,000萬元(含用人費用1,139萬5千元、業務費用1,426萬9千元、其他433萬6千元)之用途,詢據經濟部略以:1.臺商回臺單一服務窗口:成立專案辦公室,進駐全職專業服務人員,建置案件諮詢服務資料庫。2.辦理聯合審查作業:由專業人員擔任投資人小天使,提供投申請指導服務,及邀集相關業務單位協助現場實地訪廠。3.案件追蹤協處:後續投資諮詢服務,並追蹤投資落實情形。4.有關後續投資落實情形之控管機制表示:廠商係以未來3至6年內投資計畫辦理申請,故投資金額將於未來3至6年內逐年落實,預估108年底實現金額分別為臺商方案1,900.13億元、根留方案5.92億元及中小企業方案24.83億元。「投資臺灣三大方案」迄108年9月5日已通過154家投資案件、預計投資規模5,937.81億元,已具相當成效,有助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後續允宜強化對廠商落實投資計畫之控管及協助,定期檢討及評估單一服務窗口執行成效,以利投資;另109年度所編委辦費用中用人費用1,139萬5千元,預算案中並未就所需人力為具體說明,允宜審酌計畫執行實況,以維政府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綜上,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新增「促進投資─加速投資臺灣之服務計畫」3,000萬元,用以成立專案辦公室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之單一窗口服務、審查及追蹤控管事項,為利各投資方案之落實執行,宜建立核准業者投資金額落實情形,定期檢討單一服務窗口執行成效及委辦所需人力配置之妥適性,俾利臺商回臺及在地業者之投資,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二十七)經濟部商業司主管我國商業服務業(包含批發、零售、餐飲、廣告及物流業等)政策、法規、業者之管理、輔導與監督等業務;109年度預算編列「推動商業科技發展」計畫7億0,340萬3千元,辦理商業服務業之輔導、產業創新或市場推廣等。允宜加強商業服務業輔導成果對外之宣導與擴散應用,俾提升產業競爭力: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推動商業科技發展」計畫編列「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億0,935萬9千元及11項委辦計畫1億9,994萬4千元用以推動或補助商業服務業之產業發展,相關計畫內容說明如下:1.「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主要用以捐助財團法人或商業服務業者辦理輔導、創新或拓展新市場之經費。例如:(1)「物流國際化與科技化推動計畫」(4,750萬元)主要為捐助財團法人協助物流業者應用各種冷鏈物流技術並協助南向發展,及補助業者提升資訊安全等級等。(2)「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3,860萬元)係補助電商業提升跨境創新應用能力。(3)「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包含「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8,351萬7千元)補助業者投入創新研發計畫,「商業服務業發展動能推升計畫」(3,920萬8千元)捐助財團法人辦理法令、制度優化或政策宣導。(4)「推動優質智慧商業計畫」(1億9,771萬9千元)主要用以推動「亞洲矽谷智慧商業服務應用推動計畫」,捐助財團法人輔導商業服務業應用大數據及物聯網等發展智慧商業服務創新解決方案,以及推動虛擬商務應用服務先期研究等。2.11項委辦計畫主要用以產業流程優化、商品創新、市場開拓或法令研究等延續性委辦計畫,其中「改善升級物流業物聯網資訊安全計畫」及「提升我國商業服務業競爭力之策略計畫」等2項計畫係自109年度開始執行之4年期委辦計畫,詢據商業司相關計畫內容略以:(1)改善升級物流業物聯網資訊安全計畫:計畫總經費(109至112年度)1億1,850萬元,109年度編列2,850萬元(包含委辦費1,200萬元、獎補助費1,650萬元)用以輔導及改善物流資訊業之資訊安全等級,及導入與驗證國際物流或儲運物聯網之資安防護方案。(2)提升我國商業服務業競爭力之策略計畫:計畫總經費(109至112年度)2,100萬元,109年度編列委辦費479萬7千元,研析商業服務業發展資料,協助擬定未來發展策略。3.參據經濟部統計資料,「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及「住宿及餐飲業」等主要從事商業服務之企業高逾90萬家,且97%為中小企業,茲以政府資源有限,僅能投入輔導少部分業者,允宜研謀強化捐補助或委辦計畫成果之對外宣導,擴散其他業者參考運用,有效帶動我國商業服務業之創新與成長,期以提升政府補助或委辦計畫之執行成效。綜上,經濟部109年度預算「推動商業科技發展」計畫下編列「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億0,935萬9千元及「委辦費」1億9,994萬4千元,辦理商業服務業之輔導、創新或市場推廣等事項,鑑於我國商業服務業逾90萬家且97%為中小企業,允宜賡續檢討強化委辦或捐補助計畫成果對外之宣導及擴散應用,以提高產業競爭力,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二十八)109年度經濟部「科技專案」預算中屬於法人科專計畫預算編列116億3,997萬元,惟查近幾年法人科專計畫中關鍵技術計畫經費所占比例皆逾七成,105至107年度決算數皆超過100億元,而109年度預算規劃數比例為79.65%,更為近五年最高,係用於開發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及關鍵零組件等,然近年度我國智慧財產權使用費貿易逆差雖稍有下降,107年度購買金額及貿易逆差仍分別達36.09億美元、20.68億美元,顯示國內技術供給缺口仍大,且查法人科專107年度研發成果繳庫收入尚較前3年度減少,恐未能落實產業應用成效,故此經濟部應確實檢討相關科專經費投入須強化產業接軌效能,並納入年度績效評估與未來年度編列補(捐)助相關預算之參考,以確實鞏固我國產業核心動能、提升技術水準,落實應用於整體產業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陳亭妃
(二十九)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專業人員研究訓練」編列3,349萬元,支應「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經費,並於「使用規費收入─服務費」編列2,424萬6千元為專研中心收入;惟查近2年度經濟部專研中心之服務費收入均未達年度預算編列數,且107年度實際收入決算數更較105及106年度減少;且查該中心單日最大可容納學生數達240人,然近3年(105至107年度)執行實況,平均每年度學員數僅4,714人,每月平均約393人,每年度外部學員數更未達350人,場地租金等收入年平均僅21萬1千元,顯見該設施利用率偏低,爰請經濟部確實檢討其年度專業人員研究訓練需求與該中心開設班次規劃,並強化其訓練課程對外招生及場地之租借運用,以提高資產使用率。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陳亭妃
(三十)為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吸引優質臺商回臺投資,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新增「促進投資─加速投資臺灣之服務計畫」3,000萬元,用以成立專案辦公室,推動「歡迎臺商回臺2.0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之單一窗口、聯合審查、後續追蹤等事項,惟查三大方案迄108年9月5日已通過154家投資案件、預計投資規模5,937.81億元,已具相當成效,然109年度預算案中並未就專案辦公室所需人力提出具體說明,應儘速檢討建立核准業者投資情形之控管機制,定期檢討單一服務窗口執行成效及委辦所需人力配置之妥適性,俾利臺商回臺及在地業者之各投資方案得以落實執行。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陳亭妃
(三十一)由於現行臨時登記工廠有效期限將於109年6月2日屆滿,108年7月已公布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新增第4章之1「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以妥善解決未登記工廠之管理問題。惟查本法修正後,經濟部尚有14項配套法規或行政命令須配合訂定或修正,預計108年底完成相關配套作業後,方能具體明定施行日期。鑑於國內未登記工廠數推估總數高達3萬8千家,而截至108年6月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僅7,490家,故為期該專章正式施行後能順利推動相關施政,經濟部應儘速偕同地方政府全面盤點目前既有工廠總數與分布情形,確實了解各地方產業發展需求,以及用地污染現況與土地變更可行性,俾利落實追蹤輔導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完備未登記工廠之管理。
提案人:蘇震清 陳亭妃
連署人:莊瑞雄
(三十二)109年度經濟部預算編列「使用規費收入─服務費」2,424萬6千元係所屬「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辦理各類訓練課程對外招生之收入,另於「一般行政─專業人員研究訓練」編列3,349萬元,用以支應該中心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經費。惟該中心近3年(105至107年度)執行實況觀之,平均每年度學員數僅4,714人,外部學員數未達350人,對外所收場地租金等其他收入年平均僅21萬1千元,109年度預算亦未見增加,致其近年服務收入均不敷支應所需人力及場地維護經費,設施利用率尚待檢討提升。該中心非營業機關,主要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培訓國際經貿等中高階相關人才,爰建議於不影響公務訓練計畫下,廣納外部學員參加,並研謀加強對外開放租借使用,以提高該中心之利用率。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蘇震清
(三十三)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新增「促進投資─加速投資臺灣之服務計畫」,行政院108年1月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6月20日再通過「投資臺灣三大方案」,9月5日通過154家投資案件、預計投資規模5,937.81億元,已具相當成效,有助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後續允宜強化對廠商落實投資計畫之控管及協助,定期檢討及評估單一服務窗口執行成效,以利投資;另109年度所編委辦費用中用人費用1,139萬5千元,預算案中並未就所需人力為具體說明,允宜審酌計畫執行實況,滾動檢討調整,以維政府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蘇震清
(三十四)高通公司假借和解之名,卻對國內5G產業收取上億元一次性軟體授權費用,每次推出新晶片版本就要再支付一次費用,且不包括量產後專利授權。高通公司名為投資台灣,實際上卻拿台灣業者的錢當作自己投資的經費,不但未達到和解效益,更是狠狠打部會臉面,針對業者陳情,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上情提出建議因應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兼顧國內產業之發展與國家尊嚴。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周陳秀霞
(三十五)在非核家園、穩定供電、改善空污前提下完成能源轉型之政策目標,能源局規劃逐年提高燃氣發電占比(從107年度35%增加至114年度50%),並降低燃煤發電比率(同期間從44%減少至29%),推估國內天然氣需求量114年達2,354萬噸。然而若未來任一天然氣接收站未能如期完工,或因天候等因素延誤天然氣進口,我國仍可能於114年出現天然氣供氣缺口。台灣進口天然氣逾八成用於發電,因應國內新增用氣需求,務必分散氣源、多元布局,更需持續強化天然氣供應設施。爰要求經濟部2個月內提出風險控管評估與備案,並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郭國文
(三十六)109年度經濟部於預算新增「推動商業現代化─連鎖加盟及餐飲鏈結發展計畫」,總經費4億0,808萬元,執行期間109至112年,109年度編列1,944萬4千元,用以輔導連鎖與餐飲業者營運特色優化及國際布局展店。參據經濟部提供103至107年度我國連鎖加盟業發展情形,迄107年底我國連鎖總部已達2,880家、總店數10萬9,801家、就業人數679萬人,呈逐年成長。鑑於我國連鎖加盟業所含業別眾多(包含:綜合零售、一般零售、餐飲服務及生活服務),各業經營態樣多元,產業市場成熟度亦不同,另本計畫4年度預計輔導320個連鎖品牌,僅約占我國連鎖總部家數2,880家之11.11%。爰此,建請經濟部評估我國零售業發展利基,據以依不同業別或發展階段研訂適當輔導資格標準或優先順序,並於1個月內送書面評估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三十七)行政院已核定林口新創園,將運用智慧新科技,打造新創未來城,目前已有亞馬遜AWS聯合新創中心、15家國際級加速器進駐,預計3年可加速1千家新創成長,A7棟預計2020年中完成,以人工智慧(AI)為主題的促參招商,AI實驗室與台灣人工智慧學校將進駐,打造亞洲最大AI聚落。針對新創園政府提供二大政策工具:相關產業享有獎勵投資抵減營所稅15%及國發基金天使投資從10億元提高到20億元,加倍投資新創事業,提升台灣新創產業實力。有鑑於南台灣亦應比照林口設置新創園區,而最佳設置位置可規劃在高雄市前鎮區高雄軟體園區旁之中油公司土地─中油公司特倉三(成功廠區)土地,基地範圍位於成功二路、新光路、高雄港、復興四路南軟園區北側所圍街廓,目前可開發面積5.71公頃。綜上,基於落實新創產業南北平衡發展,以及布局發展高雄新創產業聚落,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設置高雄市前鎮新創園規劃方案報告」,內容須包括發展策略、園區建置、招商規劃以及預算期程等。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莊瑞雄 陳超明
(三十八)高雄市大林蒲遷村已於2019年10月8日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在案,589億元將用於遷村經費,住商土地「一坪換一坪」不變,期待給人民更好的生活環境。大林蒲自1973年政府編定臨海工業區後,大林蒲、鳳鼻頭地區命運即與工業及污染緊縛在一起。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台電公司大林發電廠、中鋼公司及台船公司廠區陸續進駐臨海工業區,近600家石化和鋼鐵業、800支煙囪包圍著大林蒲一帶。加上紅毛港搬遷、洲際貨櫃中心一期啟用等,大林蒲逐漸形成被工業、污染所包圍的孤島,居民長期飽受環境污染。2011年、2016年,兩次民調調查,居民同意遷村比率達88%,2017年啟動普查,89%居民願意搬遷,故遷村正式核定後,期許中央地方政府加速推動,早日讓鄉親們有更好的居住環境。綜上,為有效監督經濟部做好遷村工作,爰要求:1.經濟部應儘速與高雄市政府會商研議完成遷村計畫書;2.每季向立法院提交大林蒲遷村辦理進度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莊瑞雄 陳超明
(三十九)自2010年爆炸事件後台塑企業成立敦親睦鄰基金,2011年開始發放回饋金,只要在麥寮鄉設籍滿1年以上住民,每月每人可領600元,然而對照8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已漲幅7.18%。此外,台塑企業推動六輕敦親睦鄰作業缺乏透明監督機制,再者石化工業應體現社會企業責任及使用者付費原則,除麥寮電廠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外,亦從公司盈餘一定比例提撥,建立常態性、透明化、法制化的機制。爰要求由經濟部督導台塑企業擬定公開透明的敦親睦鄰制度,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四十)109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科技專案」編列154億9,571萬4千元,較108年度預算增加6億9,961萬9千元,增幅4.73%,占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之79.72%;惟查109年度「科技專案」預算97.3%為獎補助費,較108年度增加近7億元,然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7年度法人科專計畫執行結果,部分受補助法人研究機構辦理科技專案計畫執行成果未達績效目標、評核成績連年居末或評核等第下降等情形,且查法人科專研發成果繳庫收入已較前3年度減少,107年度繳庫收入6.67億元係自104年度以來最低,其研發成果顯有提升改進空間,爰請經濟部檢討改進科專計畫績效評估與管理考核機制,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具體落實產業應用成效並達成產業創新,發揮政府資源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陳亭妃
(四十一)目前台灣礦場數為175礦(含海域6礦),礦區面積為3萬4,044公頃(不含海域6礦,以上統計至2018年12月),按「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若礦業用地位在國家公園、重要溼地,海拔超過1,500公尺以上等環境敏感地區,或開發面積超過五公頃以上,即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然1999年環保署發出法規函釋:「礦業用地如屬延續租用,且實際採礦用地範圍無擴大或變動情形,則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換言之,既存老礦區只要礦業用地沒有擴大變更,即不須環評,對環境生態衝擊甚大。而新版礦業法修正草案雖有規定「沒環評過的老礦重作環評的部分」,但尚須三讀通過,而在新法通過之前,經濟部礦務局應有主動積極作為,以兼顧環境生態與礦業發展。其次,109年度礦務局預算之礦產權利金收入1億2,800萬元較108年度預算4億6,488萬3千元,減少3億3,688萬3千元,其原因係為參照107年度決算數1億1,876萬6千元,或是對於礦產權利金徵收工作執行成效低落等,主管機關並未詳加說明。再者,之前為外界所詬病的礦務局退休官員轉任礦石業者組成的重要協會擔任理、監事,礦務局應公開相關資訊以利監督。請經濟部研議加強礦場現場管理、環境保護、礦產權利金稽催徵收及現職(退休)人員兼任公(協)會組織之積極作為。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四十二)探採礦之程序,業者先依法申請設定礦業權後,如為公有土地再依礦業法第43條規定,申請使用土地並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即核定礦業用地並完成租用後始得探採礦物。近來社會氛圍誤解及各機關本於各自職權,造成開發行為罣礙行政的不確定性,而礦業用地取得及管理上困難,實肇因於事權管理未能集中統一,土地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對礦業用地之合理需求,在基本上產生矛盾甚至相互牴觸,致用地取得及管理上產生困難,不僅影響礦合理的規劃開發,更造成機關甚至部會間的不協調。「礦業用地」之癥結問題牽涉土地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住民族委員會等3單位應統一租金計算基準及礦務局對礦業法第46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函釋或法規修正,建議經濟部礦務局站在主管礦業開發之立場,應統一進行收租管理,同時檢討稅費及租金等所有負擔合理性,則礦業開發從申請礦業權設定,乃至礦業用地核定及租金收取事權,統一由礦務局管理,礦業得以均衡發展,乃為簡政便民,請經濟部儘速研議整合窗口之作法。
提案人:郭國文 賴瑞隆 陳亭妃
連署人:陳超明 葉宜津
(四十三)雲林允能離岸風場將在雲林海岸8公里外海域,設置80座風力發電機,裝置容量640百萬瓦,總開發金額約為960億元,施工工期大約為2年。然因該風場亦為雲林縣沿海居民從事漁業之場域,於工程施作與風電營運時,勢必影響漁民權益。漁業署雖應顧及國家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惟作為全國漁政主管機關之角色,亦須站在漁民和漁業發展的立場,追求漁業綠能共存共榮。惟特別就未來離岸風場營運時,包括漁業船筏航行與漁作之航路與漁場,與風機及風場之距離與運作方式,目前仍未有明確規範,亦未能清楚向漁民、離岸風電營運商或其他船隻操作者說明,對漁業與再生能源之共存共榮甚為不利。爰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航港局與海洋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郭國文
第2項 工業局91億5,509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09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工業管理─產業行政與管理─業務費」編列583萬8千元。工業管理預算編列用途包含輔導及管理工業政策及法規之建議與執行事項。近年發生多起青少年吸食工業用笑氣而導致脊髓神經退化、嚴重受損的病例。日前行政院長蘇貞昌亦要求工業局應加強管制工業用笑氣,但工業局卻未提出任何管制措施,爰請工業局於1個月內提出工業用笑氣管制措施相關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陳亭妃
(二)鑑於近年中美貿易紛爭持續延燒,台商回台生產意願提高而衍生用地需求,惟查工業局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08年7月底止,尚有188.4公頃經公告尚未出租售土地,以及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214.5公頃,其中屏南工業區22公頃即因環評爭議而閒置,且另有部分工業區土地租售後逾3年迄未建廠,土地使用效率恐有不彰,導致工業區用地閒置而排擠實際用地需求,相對形成來台投資之障礙。是故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爰請工業局應於2個月內研議工業區閒置用地媒合對策,並積極協調工業區用地開發之相關環評爭議,俾利妥善解決現存開發瓶頸,促成企業落實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陳亭妃
(三)經濟部依據產業發展趨勢預估至111年仍有1,266公頃新增產業用地需求,於106年11月6日「產業缺地現況與策略」簡報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12項具體作法,預估可提供產業用地1,442公頃,以協助企業解決產業用地需求問題。為促使閒置產業土地得以早日發揮用地效益,爰建議工業局除所轄產業園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儘速依法認定公告外,宜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加快閒置用地認定等行政作業,以加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蘇震清
(四)鑑於工業局提供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08年7月底尚有188.4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14.5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爰建議工業局儘速研謀工業區閒置用地媒合等解決對策,俾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蘇震清
(五)近年中美貿易紛爭持續延燒致台商回台生產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惟據工業局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08年7月底尚有188.4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14.5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部分開發中工業區截至108年7月底止尚有188.4公頃經公告尚未出租售土地,其中面積較大者,如彰化濱海工業區(73.18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4.17%)、花蓮和平工業區(70.85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38.72%)及台南科技工業區(39.03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13.09%)等。工業局雖業已就部分閒置用地依法公告限期改善;然近來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升溫衍生用地需求及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工業局應儘速研謀工業區閒置用地媒合等解決對策,俾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六)鑑於台灣各工業區事業廢棄物清運已成各縣市政府棘手問題,除處理費一再上升加重廠商負擔外,更有環保蟑螂租地傾倒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經濟部工業局應思考化整為零就地處理原則,輔導各工業區成立廢棄物處理場,以減輕廠商負擔,並落實循環經濟,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評估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七)經查由雲林縣政府彙整之六輕工安事件的「六輕公安網」於108年4月台化廠爆炸後已遭下架未能顯示網站內容,且公民團體反映自2018年起由經濟部與相關部會共同進行20年總體檢,相關資訊並不透明。為促進企業發展與地方和睦關係,並落實監督透明資訊,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檢討並於網路上公開20年總體檢內容,俾提升民眾對政府及工業發展信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八)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計畫中,為協助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強化安全管理能力。然針對國內大型石化工業除最基本的減少職災與工安事故發生,經濟部應善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職責,積極輔導企業投資污染防制設備以及落實工業管線安全管理,持續強化石化工廠公安督導。惟相關工作均需每年穩定之經費支持,工業局應編列石化工廠工安督導工作相關經費,並於2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九)根據經濟部提供之資料,截至108年6月底全國受理臨時工廠登記申請計1萬1,440家,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僅7,490家,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清查全國農地上所既存之工廠,占地約1萬4千公頃,推估全國未登記工廠恐高達3.8萬家,亟待政府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正,全面盤點並輔導納管或遷廠轉型。爰此,為強化及完備未登記工廠之管理,108年7月公布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增定「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施行日期仍待經濟部完成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後由行政院命令定之,鑑於我國未登記工廠數恐高達3萬8千家,建請經濟部應加速相關子法之訂定,於1個月內就訂定之進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十)鑑於電動機車掛牌數量逐年上升趨勢且遞增速率年年成長,而多數現有機車行業者缺乏電動機車技術能力,對傳統機車業主之輔導轉型已刻不容緩;工業局主辦之機車產業升級轉型輔導方案,預計3年內輔導1萬家傳統機車行占現有傳統機車行2.01萬家之比率計49.8%,為補足未來新型環保油車與電動機車維修業之人才需求缺口及降低電動機車銷售快速成長所導致傳統機車行之衝擊,建請經濟部工業局除針對前述方案儘速落實辦理,並研議其餘傳統機車行業者輔導措施,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十一)全台約有八成國產毛巾出自虎尾,年產值高達上億元。其中染整產業為毛巾產業中游,影響毛巾品質關鍵,染整業面臨環保成本增加、需全面提升染整設備全自動化製程,包含需考慮機台特性、製程環保性、藥劑污水處理機台、耗電量與加熱能來源以及製程設備改善與升級,在毛巾產業發展上,亦面臨缺乏廠房用地,應發展毛巾產業專區聚落。爰請經濟部工業局就如何協助產業轉型及克服相關困境提出解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17億8,685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9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所屬預算案「國際貿易─興建國家會展中心」編列8億1,293萬1千元。供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相關之工程費用、規劃設計相關作業之需。經查,興建臺中水湳國際會展中心西側展館案之綜合規劃報告因權利金分收比率待與地方政府達成共識而延宕至116年,已動工之大臺南會展中心總包工程較預定進度落後0.68個百分點,均宜積極協調改善,避免計畫期程一再延長,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陳亭妃
(二)109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所屬預算案於國際貿易項下「興建國家會展中心」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8億1,293萬1千元,供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相關之工程費用、規劃設計相關作業之需。經查:1.106年度預算數截至107年底保留數仍高達9億餘元占預算數93.53%:「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總經費103.703億元,包括桃園市政府初步規劃經費需求41.154億元、臺中市政府初步規劃經費需求42.524億元及行政院105年8月3日核定「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綜合規劃報告」案經費20.025億元,行政院106年3月31日函示同意依「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綱要計畫」辦理。上揭計畫自106年度編列預算10億元後,考量各分案計畫自107年度起方陸續進入實質建造階段,爰107及108年度均未編列預算,惟因臺南市政府代辦「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案,於107年9月方取得建造執照及開工,致106年預算保留數9億9,641萬1千元截至107年底仍有9億3,533萬元未執行。2.因遲未能與台中市政府達成協議致計畫期程延長,另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工程進度稍有落後,允宜積極改善: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綱要計畫,計有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興建桃園會展中心及興建臺中水湳國際會展中心西側展館等3分案,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已取得建照刻正施工;興建桃園會展中心計畫綜合規劃報告行政院業於108年5月16日核定;興建臺中水湳國際會展中心西側展館案,國際貿易局依行政院之審查意見與臺中市政府就土地提供方式與營運權利金分配等事宜進行協調,截至108年9月底僅取得土地採「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土地達成共識,權利金分收比率部分仍待協調,導致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完工時程延至116年。又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截至108年7月底統包工程實際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0.68個百分點,允宜持續督促工程進度之進程,避免工程延宕延誤開館時機。綜上,國際貿易局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興建臺中水湳國際會展中心西側展館案之綜合規劃報告因權利金分收比率待與地方政府達成共識而延宕計畫期程,已動工之大臺南會展中心總包工程進度稍有落後,均宜積極協調改善,避免計畫期程一再延長。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三)107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所屬預算案於「國際貿易」項下編列「補助推廣貿易基金」經費5億元,供推廣貿易基金辦理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107年度該基金另自籌5億元,108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又編列5億元經費合計15億元,辦理新南向「公共工程」潛力領域工作計畫,協助我國工程業者取得新南向國家公共工程後之貸款融資利息補貼案,惟查該計畫囿於部分新南向國家有債信不良、融資風險較高或是政治風險偏高等情事,導致迄今尚無成案,爰請國際貿易局積極檢討該計畫實際執行瓶頸與方案調整措施,避免預算空置而喪失執行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陳亭妃
(四)推展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避免出口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程度,為我國重要貿易政策之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起以公務預算及推廣貿易分基金經費執行新南向政策,109年度預算案編列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合計23億3,080萬6千元。我國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惟對東協10國年度出口金額占我國各年出口總額之比率未見明顯成長,107年度占比反而降低,未能降低我國對中國大陸之貿易依存度;又108年1至8月我國出口前15大產品對東協10國出口成長率為負值,且減幅高於其他主要貿易對象,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爰此,建議國際貿易局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蘇震清
(五)根據財政部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103至107年我國出口總金額107年度達3,359.1億美元,年增率5.88%;對東協10國之出口金額卻不升反降為582億美元,較106年度減少3.7億美元;各年度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占出口總金額之比率,自103年度之18.8%降低至107年度之17.33%,同期間對中國大陸出口金額占出口總金額之比率卻由103年度之26.47%增加至107年度之28.8%。此外,統計自108年度1至8月底,有關我國主要出口市場及前15大出口商品貿易統計,對全球、主要市場─中國(含香港)、東協10國及歐盟出口表現均欠佳,衰退幅度分別高達2.3%、6.9%、8%及4.7%,其中對東協10國之下滑幅度居冠。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研議強化效能對策,於1個月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25億0,229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09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商品檢驗服務整合」編列2,361萬6千元,有鑑於玩具槍之生產檢驗與出口檢驗相關標準與查驗,多年來皆未有整合性之平台,此外高動能(20焦耳以上)玩具槍,在現行法規上並無明文規定不得生產製造,為顧及整體治安考量,對於專供出口之高動能玩具槍,在國外規定中屬運動遊戲用品,因此標準檢驗局應研擬相關專供出口之標準,與玩具槍檢驗之統一平台,以促進整體產業經濟之發展。爰凍結該預算5%,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徐永明
(二)109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預算「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編列「度量衡器檢定檢查事務」經費3,104萬6千元,係辦理度量衡器檢定、檢查、市場監督及糾紛度量衡器鑑定、度量衡器檢定及校正技術研發、度量衡器校正及校驗服務等業務。另為維護交易公平並確保消費者權益,推動「優良計量管理制度」,輔導國內加油站業者及衡器使用業者自願性實施定期自行檢測,並經該局評核通過後取得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證書。1.部分分局區內獲證優良油量計量管理加油站比率低於全局平均數,容有加強空間:該局自100年起推動「優良油量計自主管理計畫」,鼓勵加油站自行設置標準量桶、每月自主檢測、即時調修器差超過核評標準之油量計,通過核評後登錄並核發標章供民眾辨識,之後該局不定期執行查核,以確保加油站之油量計準確度。參據該局提供截至108年8月底止,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推動情形,全國獲頒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證書計1,751家(占全部家數比率70.52%),若按各分局推廣情形觀之,臺南分局轄區內取得優良計量管理加油站比率最低為67.51%,低於全體平均數,其他如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基隆分局及台北分局亦同,該等分局允再加強轄內推廣,俾維護民眾消費權益。2.全國登記有案市場取得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比率部分分局未及五成,仍有待加強推廣:該局自99年6月起推動「市場交易用磅秤自主管理計畫」,鼓勵各觀光漁市及公、民營市場自願性實施磅秤自主管理制度,市場須設置公秤供民眾使用,備置法碼並定期檢測市場磅秤,作成紀錄以供查核,檢測用法碼須定期校驗或比對,通過該局實地核評後登錄為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並核發標章,之後該局不定期執行檢查,以確保市場持續維持磅秤準確性,並於103年10月起擴增至郵局或公司行號等衡器使用業者皆可申請,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參據該局提供截至108年8月底止獲頒優良衡器管理業者證書情形,其中市場部分,取得優良衡器管理業者227家,占全國登記有案市場家數比率55.1%,尚待積極推廣;若按各分局轄內獲證比率觀之,臺南分局最低,僅有32.71%,其他如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等亦均未達五成,仍有待加強;而新增之郵局、便利超商、機場及公司行號部分,總計取得優良衡器管理業者393家,若扣除市場、郵局及便利超商,則公司行號及機場部分僅163家,容有大幅推廣空間。綜上,標準檢驗局為維護交易公平,自99年起陸續推動市場、加油站、郵局及公司行號之「優良計量管理制度」,透過業者自願性實施定期自行檢測並經評核通過後取得證書,惟部分分局推動轄內該等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獲證比率仍未達五成,均有待加強推廣,俾維護消費者權益。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三)109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預算「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發展檢試驗暨技術服務」編列經費9,957萬9千元,辦理進出口及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等工作,且該局每年度召開市場監督原則計畫會議決定次年度擬加強查核之高風險商品名單並訂定市場檢查件數,以辦理次年度市場檢查;惟查對於不合格商品之回收或改正,該局目前係憑書面審查佐以事後於原陳列點或網路電商覆核,尚無統計資料可稽,且無人力進行後續實地監督應回收或改正商品業者之後續實際辦理情形,爰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積極檢討強化不合格商品之後續監管作為,以達成「商品安全化」施政目標,落實保障消費者消費安全及消費權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陳亭妃
第5項 智慧財產局14億8,843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智慧財產局辦理專利商品化業務,係以委外方式辦理,工作事項包括網站系統之功能增修暨維護,傑出/熱門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優質專利技轉經驗分享、專利商品化成功案例及時事報導等專文之採訪及撰寫,以及專利商品化相關教育宣導影片製作與維護專利技術媒合平台等事項。106至108年度之預算數分別為108萬8千元、102萬6千元及102萬6千元,惟109年度預算案數僅5萬元,是以,僅能用以辦理協助發明人將其專利技術資訊登錄至「專利商品化教育宣導網」之供應技術專區,供各界於本網站瀏覽外,並轉介至台灣技術交易資訊網(TWTM),以利其達成專利商品化或技轉等所需之經費。又工業局近年來均辦理智慧財產價值躍升計畫,109年度預算案數3,125萬9千元為科專計畫「潛力隱形冠軍智慧加值創新成長計畫」之分項計畫,106至109年度經費支用情形。該計畫工作內容除建置維護台灣技術交易資訊網、推動智財服務機制外,並辦理專利技術媒合以促進智慧財產流通運用、建置無形資產評價服務環境如相關資料庫查詢及於年度之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策劃參展主題館並辦理相關媒合活動。觀察近年度TWTM媒合專利技術交易結果106及107年度合計195件,相較智慧財產局106及107年度之新申請專利發證數計13萬4,071件,容有成長空間。智慧財產局辦理之專利商品化業務亦已委外建置「專利商品化教育宣導網」近年來其會員人數成長雖緩,惟網頁瀏覽次數增加迅速,107年度之瀏覽人次較106年度增加55.56%,網頁平均停留時間文章部分亦逐年拉長,據智慧財產局稱,「專利商品化教育宣導網」是國內目前惟一針對智慧財產權相關訊息做系列報導且發明人及中小企業於本網站可一站式取得「技術研發」、「創設品牌」及瞭解如何爭取政府相關補助與研析成功企業之智慧財產於產業運用時會面臨之問題暨因應之道等相關經驗之分享,且為中小企業及研發人員於從事專利商品化必瀏覽之網站。綜上,智慧財產局與工業局均執行提升智慧財產流通與價值提升之相關業務,智慧財產局與工業局允宜協調溝通整合各自辦理之工作內容,以善用預算資源,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147億1,32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9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編列「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及「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最後一年經費,合共95億6,410萬元。經查,該計畫將屆期,水利署允宜全面盤點我國河川及區域排水整治成效,並參據國土計畫法、水利法修正之實施進程及全國治水會議結論,檢討研訂我國未來治水政策及具體行動方案,並對外詳實說明,以利推動並維成效,請水利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陳亭妃
(二)109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工程」計畫下編列「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三期」(106-110年)經費1億9,000萬元,辦理水庫設施更新、庫區清淤、蓄水範圍及集水區之保育等工作。1.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三期(106-110年)執行情形:目前國內公告水庫計95座,其中14座為水利署水資源局管理,相關維護及管理經費由水資源作業基金負擔;其餘81座水庫除由各水庫管理單位自籌經費辦理外,水利署並自98年度起分期編列「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推動及補助該81座水庫之設施更新、清淤或蓄水範圍之保育等工作。「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三期(106-110年)」總經費13億7,000萬元,水利署分擔8億3,440萬元、農委會及水庫管理單位配合款5億3,560萬元;截至108年度水利署累計已編列預算5億1,775萬6千元,迄108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4億3,773萬8千元(占已編列預算數約84.54%);另107年度共完成設施更新改善工程8件、庫區清淤46.86萬立方公尺、蓄水範圍保育工程7件,尚達其預計目標。2.全國水庫平均淤積率仍高達29.42%,13座控管之重要民生用水庫甚達36.06%,水庫清淤及保育工作仍待賡續研謀強化:經濟部105年8月訂定「水庫庫容有效維持綱要計畫」,並針對全臺95座水庫中,屬主要供水且淤積率超過6%之13座水庫(石門、曾文、南化、牡丹、烏山頭、霧社、白河、明德、德基、澄清湖、日月潭、仁義潭及阿公店水庫)列為重點追蹤改善標的,以長期(111至120年)達到水庫泥砂進出平衡,維持水庫有效庫容為目標。參據水利署108年8月提供我國水庫容量、淤積率及清淤概況,並說明如下:(1)整體水庫平均淤積率29.42%,與104年底之29.2%,清淤及保育工作仍待研謀提升。(2)追蹤列管之13座重要民生水庫平均淤積率36.06%,其中南化(42.14%)、烏山頭(49.22%)、霧社(72.95%)及白河(59.43%)等4座水庫之淤積率高逾四成。綜上,允宜積極檢討強化全國水庫保育、清淤及更新維護工程之落實執行,爰建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三)近年全國每人每日用水量有逐年增加之趨勢,水資源問題值得重視,又內政部營建署近年為重複循環利用水資源積極推動污水下水道鋪設及建設污水處理場,而經濟部水利署作為水資源管理主政單位,應整合內政部營建署污水處理相關資訊,確實掌握回收比例,並加強工業用水及生活用水之回收再利用,以解決水資源不足問題,除水資源回收利用之開源措施外,更應加強節水宣導,以達節流之效果,爰此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回收水資源之循環利用比率、開發利用計畫,及節水政策規劃之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四)為強化節約用水政策,105年5月修正自來水法增訂第六章之一「節約用水」專章。然據水利署統計近5年來我國每人每日生活用水量逐年攀升,107年度增高達280公升,與經濟部所訂110年度降至250公升、120年度降低至240公升,仍具相當差距。爰此,為符合自來水法中明訂之省水標章及鼓勵民間參與節水技術研發,以落實節約運用水資源之精神,建請經濟部水利署研擬強化措施以完整體現節約用水之精神,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五)五股地區二重疏洪道左岸現有堤防保護強度不足以應付極端氣候與降雨,「台北地區防洪計畫建議方案」的規劃,此地區設計洪水位約為EL8.04M至EM8.32M,設計堤頂高程約為EL9.54M至EL9.82M。民國99年,台北縣政府提出「五股疏左地區高保護及解除管制整體評估計畫」,該計畫預計加高既有二重疏洪道左岸堤防(從EL5.63M至EL9.82M),以達到台北地區防洪計畫200年重現期防洪標準保護,並辦理堤後排水處理工程,解除五股疏左地區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目前二重疏洪道左岸約6M的堤防,其保護程度大約只有20年的重現期,難以承受目前頻傳的極端氣候與氣候變遷。根據科技部的氣候變遷計畫報告指出,在極端的氣候模擬情境,本世紀末臺灣地區的濕季降雨將增加14至20%。從長期的變化趨勢來看,降雨的強度也有增強的趨勢。二重疏洪道左右側堤防皆已達200年重現期標準,僅五股地區仍為20年防洪標準。從二重疏洪道整體左右岸的堤防高度來看,除了五股地區的二重疏洪道左側堤防,其他鄰蘆洲的右側,或是過了五股交流道至新莊的左側堤防,其堤防高度都已達200年重現期防洪保護標準(從9.3M至11.23M不等),唯獨只有五股區的二重疏洪道左側堤防,仍僅有20年重現期防洪保護標準。根據「五股疏左地區高保護及解除管制整體評估計畫」的研究,若將堤防高保護工程提高至200年重現期,可保護含集福、集賢、成德、成州、成功、五福、民義、德音、水碓、五股、更寮、興珍及成泰共13個里,保護面積達330公頃,保護人口以最新的人口統計資料來看,達6萬6,737人(2019年9月統計)。淡水河屬中央管河川,中央責無旁貸。前瞻預算補助宜蘭五結堤防加高以及垂直設計的龍貓抽水站,五股疏左隸屬中央管河川之淡水河系,中央更責無旁貸。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儘速完成二重疏洪道左岸堤防增高工程。
提案人:蘇震清 蘇治芬
連署人:徐永明 林淑芬
(六)109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第13款第6項第3目第4節「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編列最後一年度之「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經費73億8,650萬元以及「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經費21億7,760萬元,合計共95億6,410萬元;惟查本期(104至109年度)中央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治及營造計畫將於109年度到期,地方治水計畫中之6年期流綜計畫及第1階段4年期前瞻計畫亦將分別於108年底及110年8月屆期,應全面盤點檢討我國河川及區域排水整治成效以為後續政策推動重點參據,爰請經濟部水利署全面盤點相關計畫治水成效,並檢討後續治水政策及具體行動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陳亭妃
(七)有鑑於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範圍,內政部106年2月22日台內字第1060402813號函解釋修正,突破河岸、海岸一定範圍不得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水利署106年8月1日經水地字第10617039820號函,對於未劃定治理線之河川以未來是否有實際治理需求為得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依據,然對於河川區域線與河川治理計畫線共線之情形並無處理,因此對於土地法第14條修正後之實務運作上,尚無法全面落實。爰請經濟部水利署針對河川區域線內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改進事項,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鄭天財
連署人:孔文吉 徐永明
(八)109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新增「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第1年度經費2億9,337萬元,辦理智慧水利防災中心策建及便捷之整合型防災生活服務等。「水災智慧防災計畫(109-113年)」經行政院先予同意第1年度公共建設經費需求2億9,337萬元,整體計畫仍在審核中(截至108年9月30日尚未核定),茲就水利署提供108年8月30日函報行政院計畫內容彙整,並摘述如下:1.計畫總經費:30億5,768萬元、109年度編列第1年度經費2億9,337萬元。2.計畫期程:109至113年度,共5年。3.工作內容:包含「智慧防災應用與推廣」17億3,250萬元、「智慧防災決策輔助系統建構」2億3,218萬元、「防減災應變能力升級」8億2,800萬元、「推動全民防災減損」2億6,500萬元。綜上,109年度預算新增「水災智慧防災計畫(109-113年)」第1年度經費2億9,337萬元,允宜盤整說明全國各項防汛監測或預警系統建置情形、未來統整方式與推動之優先順序、績效指標衡量方式及後續前瞻計畫之項目等,俾利本計畫執行並維政府資源之有效利用,並請經濟部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九)109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地下水保育及水文觀測計畫」項下編列「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2期計畫(104-109年)」最後1年度經費3億0,700萬元。經查,107年度全臺地層顯著下陷面積419.6平方公里,與計畫目標109年度控制在235平方公里以內仍具相當差距,經濟部水利署允宜強化與地方政府之溝通,以利雲彰各地未登記水井管控作業之推動,俾維計畫目標有效達成,並請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陳亭妃
第7項 中小企業處48億8,687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9年度中小企業處預算於「中小企業發展」項下編列「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計畫」3,212萬4千元,辦理建置「行政院社會創新生態系」新建工程;另「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編列「推動5G定向育成加速器計畫」2,000萬元,補(捐)助民營之創育機構辦理5G產業相關育成業務。1.社會創新生態系計畫概述:109年度中小企業處及其他部會共同辦理「社會創新生態系」計畫,該計畫係屬「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綱要計畫(草案)(109-116年)」之細部計畫,其中109至112年度將進行社會創新工程(建築及景觀工程)、113至116年度則試營運與維護,提供社創團體與民眾服務,預計加速培育250家以上社創團隊,辦理10場以上跨國際活動、促成12億元以上商機、引流50萬人次人潮等目標。中小企業處109年度預算於「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計畫」編列按樓地板面積計算之負擔工程經費3,212萬4千元,預計109至113年度該處需負擔工程經費合計約11億4,603萬1千元。此外,113年起中小企業處尚需負擔社會創新生態系相關展演空間營運經費,113至116年度預計需負擔之營運經費合計約2億4,117萬6千元。2.推動5G定向育成加速器計畫:中小企業處109年度預算「推動5G定向育成加速器計畫」新興計畫(109至112年度),總經費預計1.8億元,旨在引導電信業或設備大廠等投入設置5G加速器,提供商品化加速輔導、5G技術研發支援、策略引資服務等,加速新創業者產品市場驗證,搶占全球5G創新服務應用市場。主要工作包含:(1)育成加速─推動5G定向育成國際加速器補助、(2)搶攻市場─促成5G大廠新創合作拓展新市場。該計畫109年度預算編列2,000萬元,係補(捐)助民營之創育機構辦理5G產業相關育成業務,預計於110年累計引導至少4家大廠成立或營運主題式加速器,每家至少培育10家新創業者進入加速器,推動參與集團或國際供應鏈案例達3件以上,衍生年度產值達2.5億元以上。(3)空總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計畫宜審酌計畫績效及可行性,另推動5G定向育成加速器計畫宜留意輔導實績:有關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計畫,考量中小企業處除負擔工程經費11億餘元以外,邇後每年尚需支付營運經費6,000萬餘元,金額龐鉅,允宜審酌該計畫之效益、可行性及替代方案,以免造成該處長期財務負擔或資源排擠效應。至於推動5G定向育成加速器計畫,目前我國於5G領域表現仍與先進國家有間,該計畫除應積極輔導業者外,亦應掌握產業發展走向及競爭者表現等外部環境,俾利受輔導者最終商品符合消費者需求,以落實「加速新創業者產品市場驗證,育成孵化5G新創企業衍生的新創商機」之最終效益。綜上,中小企業處109年度新增「空總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計畫」及「推動5G定向育成加速器計畫」皆為跨年度計畫,允宜審酌計畫效益及民營創育機構辦理5G產業育成業務實績,以利後續推動。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第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5億1,84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9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預算案於「加工出口區管理」工作計畫項下「投資貿易業務」編列184萬8千元、「勞工行政、環境保護及景觀綠化」編列204萬6千元;惟查截至107年底加工出口區園區缺工(工人)人數計854人,108年度6月底缺工人數再增至906人,且青壯年員工所占比例逐漸減少,顯示加工出口區內廠商已面臨經常性缺工、青壯年人力逐漸老化等危機,實不利園區長期發展,爰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積極協調相關主管機關,研議開發青壯年人力與加強工作媒合之因應方案,以緩解園區缺工壓力,促進園區永續經營。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陳亭妃
第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4億3,029萬1千元,照列。
第10項 能源局5億0,13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09年度能源局歲出預算第1目「能源科技計畫─再生能源環境建構」編列2億2,332萬5千元,查經濟部太陽光電計畫目標114建置20,000MW,然而地面型光電推動進度落後,加以用地取得不易併網容量不足等問題亟待改善,應適時檢討修正太陽光電屋頂型及地面型容量配比,以利太陽光電政策發展,爰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二)依109年度能源局預算員額明細表,該局109年度職員138人,因新增聘用人員25人,所需人事總經費合計1億7,209萬1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之1億5,395萬3千元,增加1,813萬8千元;另109年度預算「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工作計畫項下新增「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1,200萬元。1.為應重大能源政策新增業務,獲行政院同意核增聘用預算員額:為應電業法修正後之電業改革、提高再生能源配比等重大能源政策之新增業務,行政院於108年5月同意能源局核增當年度聘用預算員額25人,並請其優先檢討當年度預算相關經費調整支應,109年度以後所需經費則配合年度預算籌編程序納入辦理。至於該局109年度新增聘用25人之工作項目。2.新增「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該局109年度新增之「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屬委辦計畫,該計畫旨在優化績效評估作業機制,預計提出109年跨組室同類型計畫績效相對表現,以回饋支援各業務組110年計畫規劃調整,並協助各業務組具體提供次2年度計畫規劃思維、目標等項。該計畫107及108年度皆編列於經濟部主管之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7年度決算數1,050萬元、108年度預算案數1,200萬元,109年度改由公務預算支應。3.以往委辦計畫曾發生年度概算提出後始辦理次年度委辦業務審查,無法即時回饋相關預算編列妥適性之案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如有編列委託經費之需求,得提報各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於所獲中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優先編列。」亦即各機關專案小組應於次年度概算編妥前即完備上年度各委外業務執行之檢討及次年度委外案件合理性、經濟效益等通盤審查,方得依檢討結果秉持零基預算精神編列下一年度預算。惟實際執行結果,以107年度為例,行政院於107年4月27日核定中央政府各機關108至111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並函請各機關於107年5月18日前依該年度所獲概算額度範圍內妥編概算函送行政院,然能源局於預算執行當年度始確認各項委辦計畫允當性(108年3月4日開會),顯示審查結果未即時回饋次期預算之編列。該局107年度執行「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鑑與策略規劃」雖產出83項受評計畫最終評鑑結果,提供各能源業務領域後續計畫規劃與推動之參酌,惟從該局於108年度預算執行年度始確認108年度各委辦計畫允當之作法,顯示計畫實際執行結果仍與預期目標有間。綜上,能源局109年度增加聘用人員,復於公務預算增列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等項,惟該計畫以往執行結果與預期目標有間,允宜檢視政策優先順序,避免因新增人員及業務而排擠其他經費或影響原定業務之推動,俾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徐永明 蘇治芬
(三)有鑑於我國114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經濟部為此配合規劃之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20,000MW(屋頂型3,000MW、地面型17,000MW);惟查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往往面臨併網容量不足以及用地來源限制等問題,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意見亦指出,中央及地方政府已盤點太陽光電設置潛量約為9,408.7MW,其中因地方政府設置意願低落或審查時程冗長及可併網容量不足等因素,受影響裝置容量達7,801.06MW,占已盤點土地可設置太陽光電潛量之82.91%,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應針對地面型太陽光電面臨用地限制及併網容量不足等問題,優先研議辦理相關配套措施並加強開發管考作業,以順利推動新增地面型光電併入電力網,提高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開發效能,促進我國再生能源健全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莊瑞雄 陳亭妃
(四)鑑於台灣是地熱溫泉資源大國,全島共有百餘處溫泉地熱徵兆地區,頗具地熱發電發展潛力,根據以往之探勘與普查資料,台灣傳統地熱區共計27處,總發電潛能約989MWe。若考量開發條件,其中的大屯山、清水、土場、廬山、知本、金崙、瑞穗等7處,具較高地熱發電潛能,推估約為730MWe。又地熱發電是完全能源自主的基載能源,相較於進口能源占98%的台灣,從2003年開始的地熱發電目標即從未符合規劃,儘管經濟部宣告2020年150MWe、2025年200MWe地熱發電目標,卻缺乏發展策略,甚為可惜。爰建請經濟部會同相關單位於相關預算科目下寬籌經費,積極推動地熱發電,以符我國發展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五)我國政策目標為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然太陽能系統電站建設面臨併網能力之阻礙,造成許多大型電站未能成功開發。因饋線網路改善工程、饋線改善成本過高以及鄰避等問題均非台電公司可獨立完成之重任。爰要求經濟部主責盤點再生能源潛能區所需饋線及預算成本,改善饋線、變電所等基礎設施嚴重不足之問題,並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報告與預期完成進度,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六)2017年雲林縣政府與六輕麥寮電廠簽署能源轉型備忘錄,麥電電廠承諾將於2025年完成3部燃煤機組轉換為燃天然氣發電機組設置及運轉。然麥寮電廠興建天然氣接收站場址進度落後,亦有傳聞麥寮電廠燃煤機組於2025年時距離除役年限尚有15年時間,未來將繼續採燃煤、並以燃氣電廠並行方式,燃煤電廠無除役規劃。經濟部推動綠能產業發展,應同時兼顧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兩大原則,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就麥寮電廠燃煤電廠轉型為天然氣發電廠,於2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七)雲林允能離岸風場將在雲林海岸8公里外海域,設置80座風力發電機,裝置容量640百萬瓦,總開發金額約為960億元,施工工期大約為2年。然因該風場亦為雲林縣沿海居民從事漁業之場域,於工程施作與風電營運時,勢必影響漁民權益。經濟部能源局雖應顧及國家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亦須考量與在地漁民生計與和睦關係,追求漁業綠能共存共榮。惟特別就離岸風場海事工程興建時,於台西針對蚵農補償並未發放,或是四湖地區漁民海上作業可能受到的損失補償仍未與漁民達成共識,以及風機基樁採撞擊釘入海底方式,包括產生的噪音、震動及底土波動恐影響養殖漁民取用海水水質與文蛤生長狀況,對漁業與再生能源之共存共榮甚為不利。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2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郭國文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18款。
第18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1,339億8,927萬4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76億4,618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3目「農業管理」500萬元、第4目「農業發展」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39億8,227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3項:
(一)長期以來稻穀保價收購制度致使國內稻米產量過剩並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大糧倉計畫─推動國產雜糧產業發展方案」,期藉由調整我國稻米產業結構與活化休耕地,惟在進口雜糧價格較國產低廉下,107年度國內雜糧種植面積與年產值為近3年度最低,且進口量與值均高於105年度,顯示我國雜糧對進口之依賴度仍高。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消費端之推廣與媒合,期以需求帶動供給,降低國人對進口雜糧之依賴,以達大糧倉計畫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蘇震清
(二)針對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經查:102至107年度天災救助基金年年超支,致需以公務預算調整或動支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支應;經審計部分析,102至106年度現金救助金額以水稻最高,惟近年我國「稻米」自給率已逾100%,反觀小麥、玉米、高粱等穀類之糧食自給率均低於3%。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面檢視我國稻米年生產及需求量、糧食安全目標,妥適規劃水稻合理耕作面積、優良品質之適栽地區等並加強輔導,以提升國產稻米競爭力,並使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運用更具效益。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蘇震清
(三)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正研擬農民年金新制,主要係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既有的老農津貼,另一則是參採B式國民保險年金計算公式,建立農民年金給付制度,藉以補全農保沒有老年給付的闕漏。然而,農民保險的年資不一,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規劃制度上,應採用足以保障農民經濟安全之年金計算方式,藉以完善農民年金制度。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陳亭妃 周陳秀霞
(四)雞肉向來為國人重要日常飲食,且據統計國人近年禽肉消費顯著增加,至2017年人均消費量已趨近於豬肉。惟國內雞肉消費量增加的同時,雞肉進口量更在10年內增加超過3倍,而進口禽肉在消費者端關於標示卻沒有明確規範,導致消費者無法選擇能在72小時內送達消費端,具「在地新鮮直送、營養美味」特色的國產白肉雞。況且明確規範進口禽肉應標示「屠宰日期」,除能給予消費者辨別選擇新鮮國產雞肉的選擇權外,亦可強化生產履歷追蹤、降低食物生產之碳足跡,不但有助於食品安全之提升,亦可鼓勵永續農業及綠色消費之發展。國產禽肉已於2000年強制標示屠宰日期,為保護消費者透明食安資訊「知」的權利,進口白肉雞也應與國內白肉雞同步標示相關資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目前已展開試辦之進口白肉雞「標示屠宰日期」如何法制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專案報告進行前,亦應下鄉聽取國內白肉雞產銷者之意見。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郭國文
(五)我國原將大蒜視為管制貨品,全面課以45%之關稅。依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承諾,我國入會後大蒜將依不同次分類課以差別關稅稅率,並調整為以關稅配額方式進口。惟因大蒜屬於敏感性及易產銷失衡作物,我國亦於WTO架構下對大蒜保留採取特別防衛措施(SSG)之權力,在大蒜市場進口量高於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進口大蒜將課徵額外關稅,以保護國內農民。惟自2019年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已就啟動大蒜SSG之計算基準,以3個稅則號列分別計算,然農民仍反映對現況改善有限。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我國在WTO架構下蒜頭等農產SSG所採行之策略、蒜頭供需及價格穩定措施、產銷預警制度、盤商壟斷如何打破等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必要時並得以機密報告進行。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郭國文
(六)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之資料,107年度我國雜糧種植面積為7萬7,466公頃、年產值107.6億元,分別較105年度減少2.19%及19.34%,為近3年度最低,且同期間我國雜糧進口數量及進口值增加4萬7,382公噸、1億5,051萬7千美元,進口量雖較106年度低,惟仍高於105年度,依該會之說明主要係因國際雜糧生產成本遠低於我國且價格低廉,致食品加工業者與消費者在價格考量下,仍多採購進口雜糧,造成國產雜糧銷售壓力進而影響農民擴大生產面積之意願。是以,為提高國產雜糧之進口替代率,允宜以後端之消費拉力帶動前端之生產,並強化市場區隔,以降低國人對進口雜糧之依賴。綜上,近年我國雜糧年進口量高達800萬公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期藉由推動大糧倉計畫提高我國糧食自給率,惟在進口雜糧價格較國產低廉下,致107年度國內雜糧種植面積與年產值為近3年度最低,該會允宜加強消費端之推廣與媒合,期以需求帶動供給,降低國人對進口雜糧之依賴,以達大糧倉計畫之政策目標。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上述內容研擬相關改善措施並於1週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七)巴拉刈為劇毒,109年度2月起將全面禁用巴拉刈,為解決農民除草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出替代製劑壬酸,目前推廣階段,透過各鄉鎮市農會發放「壬酸推廣券」,各農會僅補助50人,每人限購10瓶,因發放壬酸給各農會數量有限,造成許多農民拿不到。且壬酸為強酸,農民若使用不當恐造成灼傷,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加強推廣促進農民使用,並宣導用藥安全,勿讓政府美意反造成農民困擾。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八)稻米為國人主食且為我國重要農作物,政府為掌握糧源、穩定糧價、確保農民收益,自63年起每年編列預算辦理稻穀保價收購制度,收購類型包含計畫收購、輔導收購、餘糧收購及災害稻穀收購等,經收之稻穀供應國內軍糈民食,辦理稻米收購所需經費係編列於農發基金之糧政業務計畫,以近5年度該計畫之預決算數觀之,每年度預算數介於123.2至140.82億元間,決算數則介於140.17至167.28億元間,除105年度外年年超支,近5年度年平均超支金額高逾22億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104至108年7月底止各類稻穀收購數量與經費及當年度期底庫存之公糧數量觀之,無論係計畫、輔導或餘糧收購,104至107年度實際收購量均高於預計,且總收購量由104年度之36萬5,509公噸逐年增加至107年度之53萬7,026公噸,致收購經費亦隨之增加至107年度之126.08億元,而108年迄7月底止收購量、收購經費已逾全年度預算數,致公糧庫存量已達108萬3,190公噸,約為108年底預計數39萬6,769公噸之2.73倍。爰此,為避免政府耗費鉅資收購之公糧去化不易進而造成資源浪費,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改善方針,於2週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九)依107年度之農業統計年報,我國107年度農產品出口值54億6,333萬2千美元,雖較106年度成長9.69%且創近10年來新高紀錄,惟同期間我國農產品進口值亦達157億9,087萬7千美元,同為近10年來新高,致使107年度我國農產品貿易入超高達103億2,754萬5千美元,為近10年來次高,僅低於103年度之103億8,954萬2千美元。此外,依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農產品進出口貿易值之統計資料觀之,仍維持對3大傳統國或地區(中國大陸、日本及美國)之出口值最高,且對該3國農產品之出口值占農業總出口值之比率自103年度之44.29%逐年增加至107年度之50.42%,反觀對其他海外新興市場之占比已低於50%,對出口市場有愈趨集中化現象,允宜強化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之多元化。綜上,近年我國農產品出口值雖有擴增,惟入超金額未見縮減,主要係107年度我國畜產品及水產品進口值較106年度增加較多所致;另我國農產品出口至日本、美國及中國大陸等3大傳統出口國(地區)之出口值占比已高逾50%,不利達成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拓展全球商機之政策目標,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改善方式並於1週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十)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保障,穩定收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並逐步擴大試辦範圍,目前刻正推動完成農業保險法之立法程序,以作為未來全面辦理農業保險之依據。惟依該會所提供之資料,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業保險,近3年度(105至107年度)整體農業保險之覆蓋率(包含農作物、畜產、漁產、林產及農業設施)分別為0.69%、6.01%及6.21%,其中107年度畜產之保險覆蓋率更僅0.7%,相較於當年度畜產災損金額達1億7,958萬2千元,而政府核定現金救助金額3,542萬4千元,僅占災損金額之19.73%而言,亟需積極提升其保險覆蓋率,以保障農民之經營風險。綜上,囿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復以極端氣候造成農業損失之機率趨於頻繁,為分攤農民之經營風險並保障其財產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起試辦農業保險,刻正推動完成農業保險法之立法程序,以作為未來全面辦理農業保險之依據,惟鑑於農業保險試辦迄今已4年,目前整體農業保險之覆蓋率約僅6.21%。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深入探究原因俾利提升施政成效,以達協助農、林、漁、牧業者分散農業經營風險,並使政府相關救助支出及農民收益趨於穩定之目標,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十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除有臨時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或國內外突發重大事件需要緊急派員出國者,國外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得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外,餘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在其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經彙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年度之預、決算書,近年來該會國外旅費預算概呈逐年成長趨勢,由105年度預算之643萬7千元增加至109年度之960萬2千元,成長幅度49.17%,然106及107年度原列國外旅費預算仍不敷支應所需,致分別超支313萬8千元、429萬3千元,雖係應業務之需調整支應,惟仍應加強管控,力求出國人數、天數達精簡之規定。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及相關類別表所列,扣除會議、談判及研究類之國外旅費後係以農業管理計畫下所編訪問經費417萬8千元最高,包含「推動我國與各國農業高層農業官員互訪及新南向農業合作」預算300萬元、「訪問農產品海外通路及農產品國外促銷」預算96萬5千元及「參加北美生技展」預算21萬3千元,惟依該會所提供105至109年度預、決算之執行概況,「推動我國與各國農業高層農業官員互訪及新南向農業合作」及「訪問農產品海外通路及農產品國外促銷」106及107年度均有超支情形。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衡酌業務實際執行所需審慎、核實編列,避免連年超支,以符行政院所訂之相關規定,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十二)鑑於許多新住民來台後,協助家庭從事漁業相關工作,按理應獲得相關勞動保障。然在實務上,尚未取得國(戶)籍之新住民如從事漁業工作,大多無法透過雇主參加勞工保險,唯有透過漁會及職業工會才能協助加保。然而透過漁會投保一途尚需修法,緩不濟急;而職業工會全國也只有8處可供協助,且分布於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不利其他縣市需求民眾投保。對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吉仲主任委員於108年9月25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詢時,承諾會儘速增加可投保之職業工會數量,以保障新移民勞動權益。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偕同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具體增加可投保之職業工會數量及研擬後續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確保從事漁業工作之新移民勞動保障。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周陳秀霞
連署人:林麗蟬
(十三)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第4目「農業發展」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中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8億0,451萬6千元,辦理現金救助、補助及低利貸款。惟屢屢發生勘查爭議或未獲救助爭議,對政府美意與需要救助之民眾陷入雙輸局面。為避免災害勘查人員對於受損程度認知不一造成爭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地方政府實際需求,加強辦理查報救助宣導教育講習會,提升勘查人員農業災害專業災損鑑定知識,減少救助勘查爭議。
提案人:周陳秀霞 陳超明 鄭天財
(十四)國內生鮮蔬果易受颱風、暴雨、寒害等天候異常影響,加以具有易腐性及生產季節性,常造成產量及價格波動,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農業發展」編列4億2,600萬元,規劃於農科園區興建國際保鮮物流中心,提供保鮮處理服務以穩定蔬果供應及提升外銷品質,惟該物流中心迄今尚未與有意願租賃之客製化廠商簽訂契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控管執行進度,並衡酌近年我國農產品出口品項及出口量審慎規劃物流中心建置量體,以避免發生閒置並達原訂109年試營運之目標。
提案人:周陳秀霞 陳超明 鄭天財
(十五)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農業管理─農業統計調查」編列2,657萬6千元。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包1,008萬元標案外包廠商幫忙回應輿情,然而深入檢視該標案實踐情況,發現該會在各大平台上都未能做到即時回應民眾訊息,「加強農業訊息因應小組」淪為廣告貼文小組。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陳超明
(十六)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農業管理─企劃管理」編列1億1,440萬3千元,其中包含辦理促進農地資源合理應用、強化農地利用管理等。經查,我國目前可供糧食生產農地僅69.22萬公頃,已不敷維持安全存糧所需,而法定農業用地範圍內工廠林立,不僅占用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資源,亦恐將污染優良農地,尤以農田水利會灌區內土地為甚,允宜列為首要解決問題,以維我國農地之質與量。此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7年底就宣稱要公布農地工廠第二波拆除名單,至今都尚未公布,近日台中大雅農地工廠大火,更造成2名消防隊員不幸喪命,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我國安全存糧議題及違章農地工廠拆除問題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十七)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農業發展─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編列2億9,280萬元,較108年度預算2億8,130萬元增列1,150萬元。經查,近來發生多起危險性犬隻攻擊事件,甚至有歹徒以比特犬阻撓警察攻堅行動,危險性犬隻不僅造成一般民眾安全威脅,更成為歹徒犯案工具,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卻仍消極以對。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禁止輸入並將現有危險性犬隻絕育、落實寵物登記制度及研議危險性犬隻飼主考照及繳交飼養保證金規定,進行檢討並提交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陳超明
(十八)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農業管理─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編列4億6,337萬元,用於強化農產品進出口貿易管理及拓展農產品外銷通路等計畫。經查,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當初設立目的為協助臺灣農業重新調整產銷供應鏈,改善供貨體系,建立完整的國內外銷售管道,並重整農產品進出口常軌運作機制。近幾年運作下來,不只未能有效建立國內外銷售管道,經營管理上更是虧損連連。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累積虧損8,000萬元,已逾設立資本額三分之一。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及營運等問題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十九)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案「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畜牧業科技研發」編列1億3,059萬6千元,其中包含防檢疫策略研究與防治技術經費等。經查,近來非洲豬瘟疫情嚴峻,惟多次爆出查緝缺失,不僅有中國網友在微博上炫耀攜帶豬肉製品來台闖關成功,更有民眾發現知名網購平台上有賣家「現貨供應」中國豬肉製品,甚至在韓國淪陷成為疫區後民眾仍可在網路上選購含韓國豬肉的食品,再再顯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防疫上的疏漏。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交非洲豬瘟防疫作業通盤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二十)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於使用規費收入下編列場地設施使用費180萬元,係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亞太水族中心展示廳之門票收入,經查:亞太水族中心展示廳參觀人次及門票收入呈逐年遞減趨勢,恐不利發揮原訂功能,惟該規費收入因參觀人次減少而逐年遞減,允宜研謀改善。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參觀人次與收入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改善目前窘況。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一)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係105年由台肥公司之子公司─台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組清算,輔導成立具行銷能力之大型農企業,其目的係以協助政府重整國內農業外銷供應鏈、擴大外銷國家及通路、強化臺灣農產品國際行銷。官方資料顯示台農發公司資本額10億元、董事會席次為董事7人及監察人2人,106年7月28日已募集第1階段資金2.4億元,台肥公司及農業金庫公司均為其原始股東,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該公司財務虧損情形涉私人公司內部運作及財務規劃為由未能提供相關資訊,顯有規避監督之嫌。惟依媒體揭露及審計部107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所載,台農發公司105至107年度累計虧損逾8,000萬元(已達實收資本額之三成),且其效益並未預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透過派任至台肥公司及農業金庫公司之董事加強對其再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之督導,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台農發公司投資效益與監督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維廣大納稅人權益與公股之尊嚴。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二)鑑於近年來時有傳出農作產品產銷失衡、價格波動幅度大、影響農民收益之情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8年首次將我國蔬菜價格重要指標作物─甘藍(高麗菜)採行種植登記制度,108年自8月開始受理甘藍登記以來,每旬出苗量均高於近5年同期平均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08年9月初發出紫色警示,顯示該政策對問題解決之可行性尚待驗證其可行性,為避免重蹈107年底甘藍產銷失衡、價格崩跌之覆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檢討精進現行登記制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改善報告,期能兼顧保障農民收益及降低政府收購之財政負擔。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三)受極端氣候之影響,我國每年農業因遭受天然災害致損之金額動輒數十億元甚至數百億元,而政府現金救助金額占災損之比率未及三成,囿於國家財政資源有限,亟需擴增農業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以分攤農民風險,經查:近5年度我國農業遭受天然災害致損金額,年平均約134.63億元,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現金救助金額約僅占農損金額之27%;迄107年度我國整體農業保險之覆蓋率僅6.21%,畜產業更僅有0.7%,亟待提升。允宜深入探究原因並研謀提升,對此顯示仍有極大改善精進空間,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上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以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減少公帑支出,降低農民損失。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四)106年度我國以熱量計算之糧食自給率僅32.3%,由於穀物為主要熱量來源之一,而我國雜糧年生產量約僅49萬公噸,約占年進口量800萬公噸之6%,為調整我國稻米產業結構與活化休耕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大糧倉計畫,期藉以增加我國雜糧之產量,提升糧食自給率,經查:107年度國內雜糧種植面積與年產值為近3年度最低,且進口量與值均高於105年度,顯示我國雜糧對進口之依賴度仍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大糧倉計畫顯有改善空間,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上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五)爭取加入CPTPP為行政院109年度施政方針之一,然國產白米近3年度年平均躉售市價均較自CPTPP國家進口高(日本除外),目前我國對食米係實施關稅配額予以保護,為因應我國加入CPTPP後對稻米產業之衝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稻作直接給付以鼓勵農民種植高品質稻米,然近3年度政府稻穀保價收購量不減反增,請於3個月內針對上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期以降低市場開放後之衝擊。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六)審計部運用大數據圖像化技術及GIS分析結果,102至106年度現金救助金額以水稻最高;獲救助對象又以位於易淹水潛勢區居多,近年我國稻米產量增加,且「米」糧食自給率已逾100%,為能節省公帑,均衡資源分配,避免生產浪費,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上情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達水稻合理耕作面積、適栽地區、年生產及需求量、糧食安全等目標。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七)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預算為326億1,059萬元,獎補助費預算為320億1,642萬1千元,占全目98.17%,近乎超過九成八業務皆在從事獎補助業務。其中,分支計畫「07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為271億6,697萬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等6個分基金,而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和漁業發展基金自105至109年度國庫撥充數皆為零,嚴重影響該分基金之運作,故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提出書面檢討報告,爭取於嗣後年度編列撥充基金預算。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震清
(二十八)鑑於優良農地資源是維護國家糧食安全以及農村發展的重要基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度全臺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目前全臺法定農業用地面積雖有279萬400公頃,然而全臺可供糧食生產之土地面積僅約69.22萬公頃,仍低於維持安全存糧所需面積之74至81萬公頃,且法定農業用地內尚有違章工廠林立,恐導致農地污染問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通過後積極配合經濟部進行跨部會檢討,視法定農業用地使用現況與污染排除需求,於1年內盤查檢討各農地區劃調整與灌排分離配套措施,以有效保存優良農地資源,防杜農業用地污染情形,確實提升法定農業用地土地資源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二十九)鑑於國人消費習慣改變,然而近年來我國稻米總產量仍係逐年增加,據查我國稻米收穫面積已逾27萬公頃(1、2期稻作合計),而106年度「米」糧食自給率達107.9%,顯示國內稻米已呈現供過於求傾向,反觀小麥、玉米、高粱等穀類之糧食自給率均低於3%,顯有修正調整我國糧食政策之必要,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全面檢視水稻合理耕作面積與適栽地區,儘速規劃國內優良品質稻米適栽地區、鼓勵輔導農民轉作適地栽種作物,並加強輔導農民產銷,俾利有效運用國內有限之農地資源,提升國產糧食競爭力並增進農民收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三十)鑑於近年我國雜糧年進口量高達800萬公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大糧倉計畫─推動國產雜糧產業發展方案」,以期增加我國進口替代雜糧產量,進而提升我國糧食自給率;惟查107年度我國雜糧種植面積7萬7,466公頃、年產值107.6億元,分別較105年度之7萬9,202公頃、133.4億元減少2.19%及19.34%,更為近3年度最低,顯見該項政策推動成效不彰,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檢討目前國內雜糧生產、儲運與加工體系建構情形,並就如何推動契作契銷合作經營、發展多元加工及行銷,以及如何強化國產與進口品區隔以輔導提昇國產雜糧市場競爭力,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三十一)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保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並逐步擴大試辦範圍,惟查推動試辦農業保險迄107年度,我國整體農業保險之覆蓋率(包含農作物、畜產、漁產、林產及農業設施)仍僅6.21%,其中畜產業更僅有0.7%,相較於107年度畜產災損金額達1億7,958萬2千元,而政府核定現金救助金額3,542萬4千元,僅占災損金額之19.73%,顯見仍有大幅改善空間,且鑑於近年來極端氣候與疫病感染往往造成畜禽產業重大損失,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研議推動辦理畜產農業保險,並具體擬定年度推廣目標,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三十二)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歲入編列投資收益5億8,858萬4千元,係收取所投資公司之現金股利,包含台肥公司4億9,536萬1千元、臺北農產公司648萬元及農業金庫公司8,674萬3千元,分別較108年度預算、107年度決算減少2,400萬2千元及1,280萬8千元,為近3年度最低;惟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持有上開公司股權均逾20%以上,對公司經營應具有實質控制權,應透過派任代表妥適監督該等公司之營運績效及再轉投資效益,以維公股權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三十三)為辦理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1期),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林務局及水土保持局分別編列預算1億元(林業發展─國有林大規模崩塌防災治理)及7億5,500萬元(水土保持發展─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共8億5,500萬元;惟查該計畫執行期間為106至109年度,然106及107年度評核結果均為乙,且鑑於河川全流域大規模治理分別事涉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水土保持局等不同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跨部會協調合作,整合各機關資源整體規劃,俾利提出完整之保育治理策略,按急迫性、重要性及實際執行情形,每年滾動式檢討調整治理規劃與後續治理策略,以有效防災、減災,讓政府防災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三十四)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於使用規費收入下編列場地設施使用費180萬元,係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亞太水族中心展示廳之門票收入,惟該規費收入因參觀人次減少而逐年遞減。亞太水族中心坐落於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內,面積5.5公頃包含研發物流區1.8公頃及產銷營運區3.7公頃,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落實「建設臺灣成為亞太種苗中心、發展觀賞魚類成為新興外銷主力產業」政策而規劃建置,於100年1月動工、102年3月完工啟用,總建置經費11億9,000萬元,園區內興建18間水族專業廠房以因應企業進駐營運需求,期創造每年20億元之外銷出口值,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精緻水產養殖產業核心重鎮。亞太水族中心展示廳參觀人次及門票收入呈逐年遞減趨勢,恐不利發揮原訂功能:亞太水族中心展示廳於103年11月起對外開放,自106年1月1日起收取門票,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亞太水族中心觀賞水族動物展示廳門票收費標準」所訂,以全票50元、團體票40元及優待票25元計收門票,當年度收入列入場地設施使用費,然觀其開放參觀後之參觀人次及門票收入均呈逐年遞減趨勢,預估109年度參觀人次及門票收入將分別由106年度之17萬592人次、491萬6千元,降至6至7萬人次及180萬元,且108年度迄7月底實際參觀人次與門票收入已較107年度同期減少1萬9,762人次(減幅34.29%)、53萬4千元(減幅31.80%),恐不利達成解說教育及商業交易之預期功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超明 賴瑞隆
(三十五)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歲入編列投資收益5億8,858萬4千元,係收取所投資公司之現金股利,包含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4億9,536萬1千元、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648萬元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8,674萬3千元,分別較108年度預算(6億1,258萬6千元)、107年度決算(6億0,139萬2千元)減少2,400萬2千元及1,280萬8千元,為近3年度最低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本於大股東身分妥適監督該等公司之營運績效及再轉投資效益。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係105年由台肥公司之子公司─台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組清算,輔導成立具行銷能力之大型農企業,以協助政府重整國內農業外銷供應鏈、擴大外銷國家及通路、強化臺灣農產品國際行銷。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料,台農發公司額定資本額10億元、董事會席次為董事7人及監察人2人,106年7月28日已募集第1階段資金2.4億元,台肥公司及農業金庫公司均為其原始股東,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該公司財務虧損情形涉私人公司內部運作及財務規劃為由未能提供相關資訊,惟依媒體揭露及審計部107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所載,台農發公司105至107年度累計虧損逾8,000萬元(已達實收資本額之三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透過派任至台肥公司及農業金庫公司之董事加強對其再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之督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度投資收益之決算數未達預期,主要係所投資公司之盈餘較預計少所致,該會除宜本於大股東身分妥適監督該等公司之營運績效外,對台肥公司及農業金庫公司再轉投資之台農發公司迄107年底累計虧損已逾實收資本額三成之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透過派任至所投資公司之董事加強對其再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之督導,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以提升營運效能並維公股權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超明 賴瑞隆
(三十六)受極端氣候之影響,我國每年農業因遭受天然災害致損之金額動輒數十億元甚至數百億元,而政府現金救助金額占災損之比率未及三成,囿於國家財政資源有限,亟需擴增農業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以分攤農民風險,惟迄107年度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僅6.2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提升。依107年度農業統計年報所示,近5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致損金額介於32至383億餘元間,年平均達134.63億元,其中以農作物受損金額最高,其次為漁產及民間設施。為使農民迅速恢復生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規定置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近5年度核定現金救助金額介於6.73至98.67億元間,年平均約36.34億元,約占農損金額之27%,意即農民需自行負擔七成以上之損失,囿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為避免相關救助經費排擠其他施政所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亟需建構完善之農業保險機制,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以保障農民之財產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超明 賴瑞隆
(三十七)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續將「提升農業行銷能力─強化產業優勢,布局全球市場」列為施政目標,期透過建構農產品外銷平臺提供完整資訊、外銷輔導、獎勵及媒合措施,提升我國農產品出口量能並加強農產品南向新興市場,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拓展全球商機。惟就107年度我國農產品貿易情形觀之,雖出口值創近10年新高,進口值亦同步增加,致107年度農產品貿易入超金額為近10年來次高,對前3大傳統出口國之出口值占比已高逾50%。近年我國農產品出口值雖有擴增,惟入超金額未見縮減,主要係107年度我國畜產品及水產品進口值較106年度增加較多所致;另我國農產品出口至日本、美國及中國等3大傳統出口國之出口值占比已高逾50%,不利達成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拓展全球商機之政策目標,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以強化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之多元化。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超明 賴瑞隆
(三十八)為提升我國糧食自給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大糧倉計畫,期以增加我國雜糧產量、降低進口依賴,惟107年度我國雜糧種植面積及年產值均呈下降,而雜糧年進口量及進口值均較105年度增加,允宜研謀提升,以達大糧倉計畫之政策目標。106年度我國以熱量計算之糧食自給率僅32.3%,由於穀物為主要熱量來源之一,而我國雜糧年生產量約僅49萬公噸,約占年進口量800萬公噸之6%,復以長期以來稻穀保價收購制度致使國內稻米產量過剩並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大糧倉計畫─推動國產雜糧產業發展方案」,期藉由調整我國稻米產業結構與活化休耕地,並透過對地綠色補貼及集團產區之輔導,增加農民轉作意願,增加我國進口替代雜糧產量,進而提升我國糧食自給率。綜上,在進口雜糧價格較國產低廉下,致107年度國內雜糧種植面積與年產值為近3年度最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加強消費端之推廣與媒合,期以需求帶動供給,降低國人對進口雜糧之依賴,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以達大糧倉計畫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超明 賴瑞隆
(三十九)行政院109年度施政方針中列有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區域經貿整合機制,洽簽雙邊投資及經濟合作協定,全方位拓展貿易。鑑於臺灣之農業型態以小農為主,為防止大量或低價之國外農產品進口而衝擊國內農業,目前我國針對具敏感性農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或特別防衛措施加以保護,面對將來爭取加入CPTPP,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持續編列「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以改善我國農業產業體質並提升競爭力,然稻米因屬我國重要農作物且為國人主食,為降低衝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加強國內稻米產業結構之調整升級,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俾利降低貿易自由化對農業之影響。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超明 賴瑞隆
(四十)農為國本,致力發揮農業於確保糧食安全、維護生態環境、支持農村發展及增進國人健康之農業多元價值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之施政目標與重點,惟依該會完成之107年度全臺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目前可供糧食生產土地面積約69.22萬公頃,已低於維持安全存糧所需面積(74至81萬公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台」所公布之盤查結果,107年度全臺法定農業用地面積279萬400公頃,其中可供糧食生產土地面積(其使用類型包含供農糧作物、養殖魚塭、畜牧使用及潛在可供農業使用之露天生產、生產型設施、管理型設施、宜農牧地)僅65萬6,517公頃,再加計非法定農業用地但可供生產之面積3萬5,758公頃,則全台可供糧食生產之土地面積計69萬2,275公頃,低於我國維持安全存糧所需之農地面積(74至81萬公頃)約5至12萬公頃。是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列為首要解決問題,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維持我國農地之質與量。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超明 賴瑞隆
(四十一)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計畫下編列475億6,569萬7千元,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編列支付年滿65歲且參加農保或漁會甲類會員年資滿15年以上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其中屬中央政府依法應負擔之獎補助經費475億4,090萬1千元,較108年度法定預算465億9,427萬4千元增加9億4,662萬7千元(增幅2.03%),主要係依法每4年按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津貼給付所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儘早規劃完成,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俾利顧及農民權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超明 賴瑞隆
(四十二)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於「農業發展」計畫下編列辦理「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最後1年所需經費4億2,910萬元,係為提升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於農科園區建置大型農產品物流客製化廠房(國際保鮮物流中心)、輔導地方政府及農民團體於產地建置相關物流冷鏈系統、輔導臺南市政府辦理新化果菜市場遷擴建並導入電子拍賣交易,提升交易效率等所需經費。國內生鮮蔬果易受颱風、暴雨、寒害等天候異常影響,加以其具有易腐性及生產季節性,常造成產量及價格波動,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於農科園區興建國際保鮮物流中心,提供保鮮處理服務以穩定蔬果供應及提升外銷品質,惟該物流中心迄今尚未與有意願租賃之客製化廠商簽訂契約,宜妥為控管及輔導、加速執行進度,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超明 賴瑞隆
(四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年推動資訊化之農地銀行等工作,已有相當成效,惟其應用推廣仍有許多再發展空間。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究農地銀行如何與國土資訊系統、地理空間資訊科技、氣象及災防系統進行整合,甚至結合目前刻正進行之農地工廠輔導與地方創生等跨部會工作。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地銀行及農地空間資訊系統之整合與長期推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郭國文
(四十四)花生具有降低鈉攝取、降低糖尿病風險與維護心臟功能等益處,惟以農產生產而言花生具有高敏感性,因此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承諾中,將花生以四大類方式採關稅配額方式進行保護。惟花生所採取之四大類關稅配額中,作為基準之帶殼花生與去殼花生、花生粉之比值早已不合時宜,應在WTO架構下進行調整。1.脫膜花生片已對國內花生市場產生影響,卻又不屬於四大類關稅配額,去殼花生應只包括去殼,不應包含去殼去膜花生片。2.100公斤帶殼花生經脫殼後,剝實率為60公斤果仁,再經篩選、去除不良品、雜質及尾仁中仁等,剩餘可提供市場利用僅剩48公斤,原先訂定進口帶殼花生換算去殼花生比例為1:1.5已不合時宜,應改為1:2才合理,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找相關部會研商,並送修正方案予財政部,續由財政部提送關稅稅率審議小組討論後送行政院審查,並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3.花生屬於高度經濟作物,其與不在農產保護之食品加工物連動密切,進口花生糖、花生醬亦會嚴重衝擊國內花生生產,進口價格低且不屬於進口花生配合管制內項目,以目前進口量換算農民所種植國產花生面積高達3,350公頃,以致於花生農種植意願不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卻未提出有效因應作為。4.花生適用關稅配額進口時間為1月1日至5月31日及同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然1月正值花生收成期,明顯與產季衝突,倘啟動修改程序應依據海關進口稅則法規修法行政程序,農糧署需先蒐集產業意見並研提可能方案,國際處就農糧署評估方案邀集相關部會研商,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8年11月底前提出修正案予財政部,將進口期間改為2月1日至6月30日及同年8月1日至10月31日。5.又現行花生關稅配額之執行與特別防衛措施(SSG)之採行,亦應全面檢討。上列建議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就我國在WTO架構下花生等農產SSG所採行之策略及花生價格穩定措施,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必要時並得以機密報告行之。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郭國文
(四十五)以第五代行動通訊(5G)帶動之新一代高速移動網路應用服務,佐以各種感測及自動化科技,將帶來各種產業活動之轉型升級,此如所謂的物聯網(IoT)或工業4.0(Industry 4.0)。物聯網之應用,亦將改變農業的生產物流,此在丹麥、荷蘭或以色列等農業科技先進國家,皆已有許多示範。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020年預算歲入中,已就5G釋照編列高達400億元之歲入,若參考當年第四代行動通訊權利金一定比例投入智慧城市基礎建設之作法,則5G權利金亦應以一定比例投入智慧國土與物聯網發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業物聯網及相關智慧物流之發展,配合大糧倉等五加二產業新農業指標計畫,於3個月內擬定行動方案,並向行政院爭取5G科技收益投入農業科技應用。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與經濟部工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郭國文
(四十六)雞肉向來為國人重要日常飲食,且據統計國人近年禽肉消費顯著增加,至2017年人均消費量已趨近於豬肉。惟國內雞肉消費量增加的同時,雞肉進口量更在10年內增加超過3倍,而在消費者端關於標示卻沒有明確規範。另因國內由於家庭型態轉變,加上國人偏好脂肪含量較高之雞腿肉,導致具「在地新鮮直送、營養美味」特色且物流過程較為環保的國產白肉雞,在消費端缺乏可識別性。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目前對白肉雞產業之輔導措施與規劃及優質國產雞肉標章及品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郭國文
(四十七)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編列2億4,115萬1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9,038萬4千元增加1億5,076萬7千元,主要係新增捐助辦理農產品冷鏈保鮮產銷價值鏈核心技術優化之經費8,435萬元,期未來能將該技術引入業界,提升生產端對冷鏈技術之重視並提高其營業額。為提升生產端對冷鏈技術之重視與外銷競爭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下新增捐助辦理農產品冷鏈保鮮產銷價值鏈核心技術優化,期藉以將研發成果技轉業界投資相關設備以延長果品保鮮貯運壽命,進而增益其營業額,惟對研發外銷關鍵保鮮貯運技術品項之選定,允宜與我國亟需產銷調節之蔬果品項、冷鏈設施規劃建置地點及擬拓展出口外銷國之冷鏈物流法規研析等綜整考量、相互配合,俾期提升未來帶動業者投資之意願與效益。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連署人:徐永明
(四十八)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的檢測機構,農糧類別共9家、水產類別共5家、畜禽類別共3家,由於檢測機構少而農戶、養殖戶眾多,導致驗證機構收費標準居高不下,除政府補助2/3外,農民也須負擔後轉嫁給消費大眾。為降低驗證費用價格,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農業保險」之商議方式,或分北、中、南、東以公開招標方式降低價格,或以這四大區塊各核准5至10家,以公平競爭避免壟斷,以上研議請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郭國文
(四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籌全國農業資源,每年編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打造農業科技產業化,研究成果應用於提升台灣農業競爭力,但農業科技預算透過獎補助方式來執行後,仍是有給予中國關係密切之農業團體,例如2018年「台灣農業資訊科技發展協會(2006至2018年總共拿到政府約1.18億元標案)理事長邱奕志在海峽兩岸科技論壇中說,台灣的缺點在於基地太小,未來可「整廠輸出到海南(中國海南)」,海南將成為智慧農業很好的生產基地。」對此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理應檢討,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8年仍給他一個標案:「108年農村再生歷程整合發展平台維運與優化」381萬元。中國全國政協委員張澤熙對兩岸交流提出建議說,北京應以台灣中南部為重點,大力推動與村里、社區、農漁民組織、老人會、婦女會等基層交流合作。(自由時報2019年3月12日)台灣農業向來是中共對台統戰的工作重點,而「台灣農民創業園」恐成中共對台農業統戰最新模式,據中國官媒「新華社」報導,福建省「台灣農民創業園」中,有台籍科技特派員在陸農村展開「農業幫扶」。目的為解決農民、農村、農業問題,涵蓋科技成果轉化、優勢特色產業開發、農業科技園區建設以及醫療衛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這也是中國自1999年開始向基層農村推廣科技特派員制度後,首次出現台籍科技特派員。綜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管控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流向,避免資助或流向與中國關係密切之團體或人員,或將農業科技研究成果洩漏至中國,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五十)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畜牧業科技研發」計畫編列1億3,059萬6千元;惟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度政府科技發展年度綱要計畫書提出「建構生醫產業動物替代體系及開發關鍵技術」,然其每年發行之「實驗動物人道管理年報」,係根據「機構類別」進行動物數量之統計,無法顯示產品測試、基礎研究、轉譯醫學、教育訓練等領域之實際的實驗計畫和動物使用數量,恐難以做為訂定國內實驗動物減量政策目標及評估效益之參考,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落實修正「實驗動物人道管理年報」之分類統計「計畫數量」與「動物數量」,列為生醫產業動物替代體系及開發關鍵技術計畫之研考指標。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五十一)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於「農業管理」編列畜牧管理經費4億2,830萬3千元,辦理包括友善動物保護、家畜產業永續經營、家禽計畫生產制度等計畫;惟查我國自1977年起推動「乳牛群性能改良計畫(DHI)」,但至今僅40%酪農戶參加,凸顯台灣酪農產業長年難以控管乳牛疾病問題,影響動物福利與鮮乳品質,並產生不當用藥與藥物殘留疑慮;另查歐盟已於2012年禁止格子籠飼養蛋雞,要求輸歐產品必須遵守歐盟動物福利規範,然全台216萬在養鴨隻中約有15至20%仍以格子籠方式飼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立專業「酪農輔導機制」並訂定明確輔導期程,以及訂定「水禽友善生產規範」與籠養鴨轉型輔導計畫期程。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五十二)農村人口老化、農業持續缺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鼓勵退伍軍人從農,惟對於實際務農、未領取退休俸之年輕退伍軍人保障卻不足。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之1,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如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查年資未滿20年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軍人離退時年紀相當輕,其給付係用於離職、退伍回歸社會之創業、就業或就學等經濟需求的部分補償,難認其具備退休養老功能,認定其屬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並排除其投保農保,實難謂當。綜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評估如何解決未領取退休俸之年輕退伍軍人投保農民健康保險障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未領取退休俸之退伍軍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研議」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五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7年11月起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108年1至7月理賠件數計804件,逾960萬元。為了解農業勞動力發生職業災害的態樣、年齡分布與勞工之差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農職保和勞職保投保、理賠情形等數據,自行辦理或委託研究機構進行分析比對農業勞動力給付情形和變化,以供未來制定農業政策之參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情形分析與比較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第2項 林務局71億6,547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林業發展─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編列6,286萬元,辦理航遙測飛機融資租賃,惟並未提供成本、效益與相關評估,爰提案全部凍結,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陳秀霞 鄭天財 陳超明
(二)經查行政院108年4月19日院臺農字第1080011533號函核定「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109-117年)」,計畫總經費16億3,300萬元,執行期間109至117年度,係林務局為辦理蒐集多元航遙測影像、航遙測飛機融資租賃及履約督導作業等工作以完善國家林業發展之航機更新計畫。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預定向民間租賃2架航遙測飛機,目前正進行相關採購程序中。估計2架飛機如以購買方式,價格約7億元左右,農委會為何浪費民脂民膏,以近17億元金額採租賃方式取得2架飛機?爰提案109年度林務局歲出預算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編列6,286萬元,全數凍結該計畫相關預算,並要求農委會暫停相關採購程序,同時請檢調查辦是否有不法圖利情事,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2000年八掌溪事件之後,所有國家各部會使用的飛行器,統一歸納由內政部所成立的空勤總隊負責統籌、配置、出勤和保養工作,農委會所需的航遙測飛機應該由空勤總隊負責採購,而不是自行編列預算購置。農委會承租不以最有利的方式規劃,說出的理由竟是「等待空窗期太長」,實在太不合理。
2.農委會在採購計畫書分析報告的內容中提到,「政府部門採購公務飛機,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必須取得民航局5階段認證」,事實上,公務飛機根本不需要取得民航局5項認證,包括總統府的行政專機、空勤總隊的黑鷹直升機,只有私人航空飛行器材需要經過民航局5階段認證檢驗,懷疑這個報告根本是廠商寫的。農委會計畫更換的機型,早在2012年民航局已經採購同款飛機,所需文件和相關資料相同,最遲2年內即可獲得,農委會為何花大錢租飛機,而捨去最省錢購買新機的方案?這是圖利特定廠商嗎?
3.農委會計畫汰換2架遙測飛機,目前停放於空勤總隊內,僅剩一架堪用,由空勤總隊負責駕駛、保養與維修。根據空勤總隊的資料顯示,僅剩一架40年機齡的遙測飛機,每年保養費需2,000多萬元,委外租賃新機7年花費17億元,一年所匡列的維修費就高達6,000多萬元,這還不包括飛機折舊耗損零件之後,所增加的維修費用。農委會為何不選擇空勤總隊現有人員、維修、保養制度,而選擇委外?捨棄專業管理、事權統一?
4.林務局109年度預定執行「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6,286萬元,未來年度經費需求數15億7,014萬元,工作計畫內容包括:1.辦理航遙測飛機融資租賃等工作。2.業務費286萬元,係委託辦理航遙測飛機融資租賃及履約督導作業等所需相關經費。3.設備及投資6,000萬元,係為因應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推動,蒐集多元航遙測影像所需,購置光譜感測相關設備所需經費。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廖國棟
(三)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案「林業發展─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編列6,286萬元,提案凍結50%。待林務局就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109-117年),進行相關說明與採取租賃採購之決策評估報告,並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擬進行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109-117年),然此計畫因租賃金額過高引發民眾關注。對此,林務局應詳細說明相關細節與評估原因,以釐清民眾疑慮。
2.爰此,提案凍結50%。待林務局就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109-117年),進行相關說明與採取租賃採購之決策評估報告,並提交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周陳秀霞 陳超明
連署人:林麗蟬
(四)109年度林務局於「林業發展─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計畫項下編列6,286萬元,包括業務費286萬元與設備及投資6,000萬元,辦理航遙測飛機租賃等工作。經查:目前航攝工作係透由空勤總隊現有2架航遙測飛機執行,惟其機齡分別逾38年及24年,且其中1架因落架潰收致航機以機腹著陸而嚴重受損,經評估已無法修復,二者恐因飛機老舊或毀損難以再執行飛行任務,為使國家基礎航攝影像蒐集作業得以持續,並強化航攝能量,以因應氣候變遷及極端氣候威脅,林務局亟需尋求其他方式辦理航攝工作。因環境劇烈變遷之影響,公務部門圖資需求大量增加,考量民營業者雖有從事航攝服務業務,惟其現有作業能量及提供之圖資服務無法滿足各級機關需求,且倘公務單位無法自主並機動取得航攝影像,各機關所需應用之影像即僅能各自委由民間測繪業辦理,除委外拍攝經費較為昂貴外,恐將迫使各機關重複編列預算且資源分散重複建置,並降低資料流通應用與共享性,故提案凍結1,000萬元,待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蘇震清 賴瑞隆
(五)109年度農委會林務局於「林業發展─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計畫編列6,286萬元,包括業務費286萬元與設備及投資6,000萬元。經查該計畫執行期間為109年度至117年度,計畫總經費為16.33億元。109年度編列6,286萬元,主要辦理委託辦理航遙測飛機融資租賃及履約督導作業,以及配合多元航遙測影像所需購置光譜感測相關設備。目前航攝工作係透由空勤總隊現有2架航遙測飛機執行,惟其機齡分別逾38年及24年,且其中一架因落架潰收致航機以機腹著陸而嚴重受損,經評估已無法修復,無法再執行飛行任務。然因環境劇烈變遷之影響,公務部門圖資需求大量增加,考量民營業者雖有從事航攝服務業務,惟其現有作業能量及提供之圖資服務無法滿足各級機關需求,且倘公務單位無法自主並機動取得航攝影像,各機關所需應用之影像即僅能各自委由民間測繪業辦理,除委外拍攝經費較為昂貴外,恐將迫使各機關重複編列預算且資源分散重複建置,故林務局經考量新購、營業租賃及融資租賃等優劣後,決定採取可取得航遙測飛機所有權及程序相對簡易之融資租賃辦理,惟因國內普通航空業者財務狀況表現良莠不齊,允宜審慎規劃辦理招標工作。為使公務單位擁有最大自主性及機動性蒐集災區資訊,提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救災決策參考,衡酌現有航遙測飛機之修護成本恐不敷其效益,又委由民間業者辦理亦可能有預算重複編列及資源無法共享等問題,林務局109年度爰辦理融資租賃2架航遙測飛機執行航攝蒐集工作,俟7年租約到期後即可取得飛機所有權。鑑於該計畫預計總經費高達16.33億元,為利計畫後續履約,爰提案凍結「林業發展─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預算10%,於前置階段時,宜審慎規劃以減少潛在風險之發生,俟農委會林務局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六)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林業發展─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計畫編列預算6,286萬元,辦理航遙測飛機租賃工作,應凍結10%,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後始得動支。
說明:
為確保國家航攝能量存續,於辦理融資先期規劃時應審慎評估,以避免後續爭議。故此項預算應凍結10%。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陳超明 廖國棟
(七)109年度於「林業發展─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計畫項下編列6,286萬元,包括業務費286萬元與設備及投資6,000萬元,主要辦理委託辦理航遙測飛機融資租賃及履約督導作業,以及配合多元航遙測影像所需購置光譜感測相關設備。為使公務單位擁有最大自主性及機動性蒐集災區資訊,提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救災決策參考,衡酌現有航遙測飛機之修護成本恐不敷其效益,又委由民間業者辦理亦可能有預算重複編列及資源無法共享等問題,林務局109年度爰辦理融資租賃2架航遙測飛機執行航攝蒐集工作,俟7年租約到期後即可取得飛機所有權。鑑於「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預計總經費達16.33億元,為利計畫後續履約,於前置階段時,農業委員會宜審慎規劃以減少潛在風險之發生。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莊瑞雄 陳超明
(八)查109年度林務局於「林業發展─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計畫項下編列6,286萬元,包括業務費286萬元與設備及投資6,000萬元,辦理航遙測飛機租賃等工作。依據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書,該計畫執行期間為109至117年度,計畫總經費為16億3,300萬元,其推動依據為NGIS 2020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行政院「全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與「災防救應用科技方案」及全國農業會議結論,預計以融資租賃航遙測飛機7年,執行國土監測航攝影像蒐集,並取得2架飛機所有權。是以林務局109年度編列6,286萬元,主要辦理委託辦理航遙測飛機融資租賃及履約督導作業,以及配合多元航遙測影像所需購置光譜感測相關設備。復依林務局109年10月14日新聞稿,該租賃採購標的其經費除提供2架改裝完成適合航攝作業之飛機,每架飛機含改裝完成費用約4.15億元,2架共計8.3億元,同時廠商於契約期間必須同時提供飛機飛行操作、油料、維護等有關飛機航務與機務之相關服務,以確保航攝作業之運作順利每年所需經費約0.93億元,7年共計6.5億元;7年後開始每年固定支出估計將降低為8千多萬元,依飛行約25年而言,單獨採購飛機雖費用較低,但每年仍需額外編列飛行操作、油料、維護等相關費用,因此並沒有比較省錢,且反而增加行政成本。且廠商於契約期間飛機必須為農航所專機專用,每年提供600小時飛行服務時數,其餘時間不得挪做他用,主要為有效掌握臺灣有限之航攝作業天氣,及避免感測器拆裝過程影響儀器精度。民眾都知道新車養護費用低,一旦車量使用到5年後,喪失相關保固,養護費用必然增加,為了降低養護費用,民眾會選擇相關便宜的民間養護公司。然飛機使用7年後,林務局取得飛機所有權後,每年絕對必須編列飛行操作、油料、維護等相關費用,讓飛機可以升空拍攝航遙測影像,再者7年後相關零件肯定老化甚至必須更換,養護費用會逐漸增加,怎麼可能如林務局新聞稿所說會降低?還是林務局已經預設立場要給報價比較低的廠家?採用來路不明的零件?林務局新聞稿不僅無法說服民眾,反而與一般民眾的認知有所差距,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6,286萬元二十分之一,俟農委會林務局提出航遙測飛機更新採購詳細書面計畫送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陳超明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為防止飛砂危害並緩衝工業區之衝擊,沿海風衝地區設置保安林,以減少風砂及鹽霧,改善沿海地區作物生長環境及居民生活品質。經查雲林麥寮有飛砂防止及衛生保健等功能之保安林,然雲林麥寮地區居民之經濟活動與國土保安之間如何取得平衡、保安林的編訂設立是否能達到預期的功能,在原有保安林功能目標外,亦應考量居民應有權益及劃設之合理性與效益。建請林務局對於早期58年5月27日前已耕墾使用之用地,請積極著手進行清理計畫,依現況已使用卻遭編為保安林,應重視其基本權益保障研擬放租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二)為促進國人透過綠道認識我國豐富的自然與人文地景、多元的族群及文化特色,型塑國土認同,並提升綠道周邊環境品質、維護環境資源、追求綠道之永續發展,惟相關工作均需每年穩定之經費支持,林務局應在年度預算「林業發展」項下寬籌經費推動,以利推動山林綠道規劃之串聯與保存工作。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三)立法院預算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度國有林木遭盜伐並未明顯改善,國有林木遭盜伐及查緝狀況,102至108年度查獲案件數,除105及107年度低於200件,其餘年度(不含108年度)均於220件以上,顯見盜伐情形並未有明顯改善,為有效降低國有林遭盜伐情形,林務局應持續檢討現行強巡護機制,並審慎研謀因應盜伐犯案手法之對策,以維護森林保育工作。其次,根據「盜伐林木犯罪偵防策略之研究」(2017.5)一文研究發現指出,1.集團式盜伐犯罪重創森林資源:利之所趨,盜伐組織愈具規模,行蹤不明外勞加入,使山林危機加遽。2.通訊監察成為瓦解盜伐集團新利器:監聽對象擴及每個犯罪分工結構,向上溯源可找出幕後首腦金主,向下追贓按圖索驥可拉出收贓業者。3.森林法重懲重罰刑事政策初見成效:修法後森林法論責由過去向刑法借法回歸專法,確立以環境法益為核心價值。4.檢警林聯合查緝平台攻擊力優於聯防作為:以專責檢察官指揮警察、林政機關專業成員共組查緝團隊在打擊集團式盜伐組織成效上發揮極大作為。惟各機關間聯防作為,在摒除本位主義、體認協力困境並強化自我體質面上,仍待有效的整合溝通。綜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就上述所提之問題與建議,包括科技運用、法規制度、管理制度、友軍協防及犯罪預防等五面向建議,於1個月提出具體可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四)109年度林務局預算於「林業發展─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計畫項下編列6,286萬元,包括業務費286萬元與設備及投資6,000萬元,主要辦理委託辦理航遙測飛機融資租賃及履約督導作業,以及配合多元航遙測影像所需購置光譜感測相關設備。為使公務單位擁有最大自主性及機動性蒐集災區資訊,提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救災決策參考,衡酌現有航遙測飛機之修護成本恐不敷其效益,又委由民間業者辦理亦可能有預算重複編列及資源無法共享等問題,林務局109年度爰辦理融資租賃2架航遙測飛機執行航攝蒐集工作,俟7年租約到期後即可取得飛機所有權。鑑於「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預計總經費達16.33億元,為利計畫後續履約,於前置階段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審慎規劃以減少潛在風險之發生。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連署人:徐永明
(五)查108年綠鬣蜥族群擴散,高雄市107年僅僅抓獲3百多隻,108年抓獲數量攀升到1千多隻,數量是107年的3倍左右,已經到達了造成生態環境危害的程度,不僅是高雄,台東也發生連續多起綠鬣蜥在馬路上被車輛碾壓情況,表示綠鬣蜥已攻佔南、東台灣生態,危及到台灣本土動植物的生存。目前綠鬣蜥族群數量最多的屏東縣,縣政府為了阻止綠鬣蜥族群擴散,108年7月開始舉辦為期2個月的抓綠鬣蜥換老鷹紅豆活動,共收到1,317隻綠鬣蜥,眼看活動效果不錯,9月起再推兌換有機黑豆,希望民眾繼續積極參與,並且出動屏東科技大學專業團隊,光是108年捕捉的綠鬣蜥數量已超過2,000隻。鑑於綠鬣蜥族群的危害已顯著,倘若不積極獵捕將成為台灣生態的一場浩劫,爰要求農委會林務局補助地方政府捕抓綠鬣蜥相關經費,以維護台灣生態安全。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六)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原住民保留地有近17萬公頃是林業用地,此外國有林地多位處原住民族地區,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其根本來源於山川,因此由原住民擔任巡山員或各林區解說員是再好不過,除可為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及文化,更可改善原住民族生活環境。查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辦理:1.整建及充實18處國家森林遊樂區、8處自然教育中心、9處生態教育館內之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如太平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文史館復建統包工程、東眼山遊樂區建築群空間改善、阿里山森林遊樂區中山村及區內相關設施改善等工程所需經費。2.辦理自然步道之整建及維護工作,如馬拉邦山步道設施整建、大雪山步道、鯉魚山步道整修、里龍山步道整建等工程所需經費。3.辦理平地森林園區之維護工程及林業文化園區之設施整建及修復,如嘉義園區設施維護改善等工程、林業文化園區房舍修繕及設備更新等工程所需經費。4.辦理森林遊憩場域之環境監測與山屋管理所需儀器與設備,森林遊憩場域之經營管理平臺更新等所需經費。查林務局所管森林遊樂區、步道、自然教育中心及生態教育館,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倘若管理解說員、國家森林志工或是營造建設等由原住民族擔任或執行,不僅可以促進當地就業,倘若林務局還更進一步與當地原住民團體合作,還可以推廣原住民族傳統森林知識體驗相關旅遊活動,達到與政府與部落共生共榮的目標,爰要求林務局於2個月內就以上相關事項擬具書面精進作為,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陳超明
(七)查廖委員國棟於108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提案要求林務局,在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回復條例尚未制定通過前,林務局除積極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部落辦理傳統領域劃設外,更應積極會同各部落訂定林產物及土地的共管機制,同時暫停原住民族地區國有林地租予非原住民族的案件審查,保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完整,以彌補過往錯誤政策對原住民族權利的損傷。經林務局多年努力已成立13個資源共管會,召開109次共管會議,就推動森林經營、森林保護、生態旅遊及自然保育、共管區域內資源使用及管理計畫之協商與溝通,提出建議及諮詢,並協助部落資源管理發展,期結合原住民族傳統山林智識與現代科技,使自然資源得到最好的治理,廖委員國棟以為這是非常良好的發展。原住民族與林務局在面對自然資源管理,有相同的核心價值:「永續」。在此共同的目標下,維護國家自然資源的重責不應再由林務局獨自承受,更應與原住民一起學習成長、分享分擔,結合原住民族傳統山林智識與現代科技,使自然資源得到最好的管理,爰要求將相關成果擬具書面資料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外,林務局應持續努力,積極推動與原住民共管資源,讓政府與原住民共存、共榮。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八)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職掌保安林之經營管理等事項。惟因隨時間及環境之變遷,現行保安林(含防風林)之現況,應儘速通盤檢視,研議有無調整之必要,並針對58年5月27日前已農耕使用之保安林地,檢討保安林之解除等事項,請林務局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陳亭妃 鄭天財 蘇治芬 郭國文 孔文吉 邱議瑩 賴瑞隆 邱志偉
第3項 水土保持局61億5,769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9年度水土保持局預算於「水土保持發展─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項下編列32億2,200萬元,包括人事費150萬元、業務費4億9,127萬1千元、設備及投資25億1,668萬元及獎補助費2億1,254萬9千元,辦理山坡地土砂災害緊急處理、治山防災、國有非公用山坡地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水土保持教育宣導等工作。為使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水土保持局已多年度編列預算辦理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惟因相關工程進度易受天候影響,為如期如質完成各項工程,允宜持續強化計畫審查及工程發包作業,並於兼顧施工安全下,管控工程進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加強監督檢查後續管控處理機制。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治芬 徐永明
(二)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預算水土保持發展項下整體性治山防災及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等計畫經費執行治山防災、崩塌地治理及野溪治理等項目。因氣候變遷下極端事件高度不確定之災害影響,山坡地防減災工作將更加困難,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寬列預算持續加強辦理相關工作,並注意山坡地聚落間通道暢通,避免孤島效應發生,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周陳秀霞 鄭天財 陳超明
(三)查109年度水土保持局預算水土保持試驗研究項下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水土保持發展項下整體性治山防災、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及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均有經費投注在原住民族地區,為維護原住民族工作權益,同時促進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產業發展,爰要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執行該項業務經費時,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或要求相關承包廠商,進用一定比例之當地原住民。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陳超明
(四)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預算水土保持發展─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項下編列15億5,000萬元,該預算有1億4,000萬元係用於原住民族地區。該計畫105年12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辦理期程從106年到109年止,計畫總經費共計47億9,781萬3千元。該計畫主要係辦理重劃區外路面路基排水改善、邊坡穩定設施改善、植生復育及附屬安全設施改善等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其工程對原住民族地區至關重大,惟該計畫辦理期程僅106至109年,倘未來沒有持續編列相關預算,恐危及原住民族地區農產品運輸,影響原住民生計至大,爰要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應持續維護原住民族地區農路設施改善,並於3個月內擬具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中長期計畫評估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陳超明
(五)為促進農村旅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建置了「水土保持大作戰」手機APP,該系統為一款手機遊戲,主要係透過遊戲……,讓遊戲者化身為勇敢的代表─水土保持勇士,利用擴增實境,一起拯救福爾摩沙及四大精靈。該手機APP目前下載人次5,000人(安卓系統),網路僅達2.8星(滿分五星),相關留言多屬負面,遊戲者多表示該APP反應不良,闖關不易,間接影響該APP的下載人次。水土保持局想藉由手機互動遊戲推廣水土保持教育立意良善,然APP手遊設計不良,反無法達到原先的目標。爰要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依據民眾反饋意見修正軟體錯誤,並將修正之項目擬具書面改進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陳超明
第4項 農業試驗所12億6,615萬8千元,照列。
第5項 林業試驗所8億1,064萬6千元,照列。
第6項 水產試驗所7億4,698萬元,照列。
第7項 畜產試驗所7億1,133萬元,照列。
第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4億8,380萬1千元,照列。
第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3億6,794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2億7,721萬3千元,照列。
第11項 茶業改良場2億3,637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億9,664萬4千元,照列。
第1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2億3,899萬3千元,照列。
第1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1億5,849萬5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2億3,774萬8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億6,828萬9千元,照列。
第1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億2,130萬6千元,照列。
第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2億4,550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億5,157萬5千元,照列。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55億6,516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漁業管─養殖漁業管理」編列1億4,392萬5千元,提案凍結10%。待漁業署針對尚未取得國(戶)籍且從事漁業之新移民,研擬相關勞動保險投保機制、職災補助等配套方案,並提交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我國新移民人口來台後,部分從事我國漁業生產,然因尚未取得國(戶)籍,導致在取得國(戶)籍的空窗期中,無法獲得相等之勞動保障。漁業署就此應儘速研擬相關勞動保險投保機制、職災補助等相關配套方案,落實我國對新移民勞動權益之保障。
2.爰此,提案凍結10%,待漁業署針對尚未取得國(戶)籍且從事農業之新移民,研擬相關勞動保險投保機制、職災補助等配套方案,並提交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周陳秀霞
連署人:林麗蟬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漁業署前為因應歐盟將我國列入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黃牌)名單,自105年度起陸續增(修)訂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惟訂定漁業三法之目的為規範漁船規格、漁撈作業等,而非一昧加重違規漁業行為處分;106年度起相關罰金罰鍰收入大幅增加,顯示部分漁民對相關規範及罰則認知恐仍未清楚。爰建議持續強化各項宣導,並適時檢討現有規範及積極與漁民相關團體溝通協調。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蘇震清
(二)雲林允能離岸風場將在雲林海岸8公里外海域,設置80座風力發電機,裝置容量640百萬瓦,總開發金額約為960億元,施工工期大約為2年。然因該風場亦為雲林縣沿海居民從事漁業之場域,於工程施作與風電營運時,勢必影響漁民(包含養殖戶)權益。漁業署雖應顧及國家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惟作為全國漁政主管機關之角色,亦須站在漁民和漁業發展的立場,追求漁業綠能共存共榮。況且我國漁會組織運作與其代表性,與離岸風電先進國家如德國、丹麥或荷蘭並不相同,於各種溝通協調及補償金運用等事宜,行政機關亦應負起更大責任,而非交由漁會處理。爰要求漁業署提出具體方案,以協助實際漁作之漁民與養殖戶能向風電業者爭取補償金之提升,並以此資源配合協助相關地區漁業永續,真正達成共存共榮,如評估修正「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將拖網漁業納入平均淨收益之計算。請農委會漁業署會同經濟部能源局,於2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郭國文
(三)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歲入「罰款及賠償收入─罰金罰鍰及怠金」編列7,225萬元,主要就違反漁業法、漁港法、遠洋漁業條例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規定裁罰之罰鍰收入。漁業署前為因應歐盟指認我國為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俾儘早自警告名單移除(我國已於108年6月27日移除黃牌名單),自105年度起陸續增(修)訂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簡稱漁業三法,106年1月20日起實施),配合國際漁業規範,提升我國遠洋漁業管理強度,加重違規漁業行為處分,以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健全於產品可溯性。按漁業署提供之資料,105至107年度罰金罰鍰及怠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自106年度決算金額已大幅增加(增幅2.28倍),107年度則達1億0,686萬元,顯示部分漁民對相關規範及罰則認知恐仍未清楚,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2個月內提出加強宣導相關專案報告,俾利持續強化各項宣導成效,並適時檢討現有規範及積極與漁民相關團體溝通協調。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四)為提高漁民從事漁業生產作業生命安全保障,強化照顧漁民之福利政策,109年度漁業署預算於「漁業管理─養殖漁業管理」計畫項下編列4,050萬1千元獎補助費辦理漁民海上作業保險救助。漁業法第53條之1規定:「為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得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及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辦理之。」爰漁業署於93年間訂定「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主要補助內容包含針對遭難漁民(死亡、失蹤、失能、遭難或被扣滯留國外,或經漁業署認定有必要遣返)之救助。在我國國籍漁船,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業從業人,或具有漁會甲類會員資格,未搭乘船筏於沿岸,包括岸際、潮間帶,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從業人為被保險人,要保人為漁業署,保險人由該署依政府採購法公開徵選之。為維護漁民於海上作業生命安全及保障,漁業署依據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每年度編列預算辦理漁民海上作業保險救助,惟自106年度起該項保險均無保險業者參與投標,改由發放救助金,為減輕政府救助負擔及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積極與各保險業者溝通協調,並適時檢討調整保險內容及條件,以利保險採購案順利決標。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治芬 徐永明
(五)108年8月24日白鹿颱風帶來豪大雨,將大批漂流木從山區順著溪水沖刷入海、25日更是堆滿富岡漁港港嘴外,在西南風帶動海流下,一夜之間全都湧入富岡漁港港區,不僅讓漁船無法出海,連帶影響綠島及蘭嶼的交通船。漂流木危害臺東市富岡漁港多次,當地漁民苦不堪言,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農輕漁的作法極為不滿,為維護當地漁民生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比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補助措施,研擬天然災害救助,讓農漁民享有相同的權利保障。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陳超明
(六)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108年9月召開北方委員會,傳出台日雙方將互換部分黑鮪魚與大目鮪的配額量。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以國家主權、漁民權益為優先,請漁業署應加強和相關執業漁民、漁會溝通,以取得支持,漁業署應於108年12月WCPFC年會前將溝通情形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廖國棟 孔文吉 鄭天財
(七)雲林箔子寮漁港於民國92年後,因外海砂洲變遷,港外北側航道東西向已嚴重阻塞,而南側航道繞道航程則越來越遠,致使漁民捕撈成本遽增。經查漁業署補助辦理箔子寮漁港航道改善工程(第一期)規劃,辦理固沙工及導流堤,疏濬以利通航,然因沙洲變化大,成大水工試驗所堅持不同意施作,遂停止施作固沙工及導流堤工程,然合理的方式仍是進行海堤興建。漁業署應妥為研議海堤之興建,並進行通盤調查及環評程序,依已交給漁業署之附件中沙洲內移現象將興建海堤延長至藍色線端才能解決船筏進出問題,為雲林漁民解決長久以來之困擾。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就上述建議內容於2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提出相應作法。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賴瑞隆
(八)有關「雲林下崙海水統籌供應系統」建設,漁業署已在107年5月1日核定下崙延伸青蚶海水統籌系統勞務案,總經費400萬元(漁業署240萬元)。目前雲林縣府已完成延伸方案選定,採由既有下崙海水系統新設管線至青蚶方式設計,於108年5月2日送漁業署,漁業署108年10月23日回覆同意在案。雲林縣府已於108年9月23日召開基本設計會議,全案概算約需3.36億元,預定108年10月底送基本設計報告書,後續將由漁業署辦理審查。建請農委會漁業署審查後,儘速進行此案建設,以利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亭妃 蘇震清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漁業署,應強化並落實對漁業、漁民之輔導及照顧,不能刻意追求罰金罰鍰及怠金預算之執行率,而僅一味處罰而輕忽輔導之情。漁政主管機關須強化宣導及輔導措施代替處罰,讓漁民及漁業作業均能遵循法規範。
提案人:蘇震清 莊瑞雄 邱議瑩 邱志偉 賴瑞隆 郭國文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20億3,617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根據統計,104年度爆發禽流感疫情,遭撲殺禽場多達980處、撲殺家禽總數逾500萬隻;整體家禽產值損失依撲殺補償評價額估算約15億4,100萬5千元。惟108年9月高雄市旗山區鴨場確診台灣首例H5N5禽流感病毒,撲殺超過3千隻鴨,亞洲目前僅中國在2008年有正式通報該病毒案例。所幸經檢查後,高雄該鴨場周圍禽場沒有發現病毒,顯示疫情尚未擴散,目標是3個月內從環境中完全清除。過去禽流感好發期是在秋冬季節,但108年夏天就有案例陸續出現,可能是個警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亟予加強業者宣導及檢查頻率,以將禽流感疫情影響降至最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在3個月內提出針對此次新型禽流感過去措施檢討改善及未來防疫措施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二)為避免旅客攜帶未依法檢疫之農產品入境,造成國內農業及畜產業傷害,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關因應非洲豬瘟邊境管制作為旅客違規統計情形,107年12月18日至108年9月15日因攜帶產品之來源國為非洲豬瘟疫情國家案件數共534件,我國國籍旅客違規案件數為179件(33.52%),又自108年1月25日至9月15日罰鍰20萬元以上案件(297件),有205件(69.02%)未能繳清罰鍰而遭拒絕入境,且相關裁罰件數仍有上升。因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散,且入境旅客日益增加,為確保邊境檢疫安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積極辦理宣導業務及落實各項檢疫工作。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第22項 農業金融局1億4,945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09年度農業金融局預算於「農業金融業務─對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2,333萬3千元,加強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能力。依據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之業務及財務運作狀況,每年擬定實地查核對象,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每3年至少受實地查核1次。又農業金融局近5年度對農信保基金共2次實地查核(105及107年度),最新年度查核結果,其中對於人事管理未來精進作為建議提出,三節福利金之發放未符「政府捐助農業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規定,建議轉化為績效獎金,並訂定發放基準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經洽詢農業金融局說明,109年度農信保基金仍編列福利費,該局將督導該基金不得發放三節獎金。另農信保基金依其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聘用顧問,參加審查小組會議提供業務相關之諮詢,惟其中1名顧問聘用期間長達14年,容有改善空間,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檢討專案報告,以加強監督管理機制。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二)109年度農業金融局預算於「農業金融業務─對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2,333萬3千元,惟查自99年度起幾乎僅農業金融局捐助增撥農信保基金,其餘政府機關、簽約銀行及農漁會極少再捐助,截至108年7月底農業金融局捐助金額已占該基金總額36.11%,且捐助比率逐年上升,反觀由該基金承擔貸款風險之各金融機構捐助比率未達35%,且查農業金融局近2次實地查核農信保基金結果,顯示該基金尚有獎金發放不符規定或人事管理未當等問題,爰請農業金融局於2個月內就農信保基金捐助比重檢討方案與人事管理改進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落實強化其監督機制,確保該基金健全運作。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郭國文 邱志偉
(三)109年度農業金融局預算於「農業金融業務─對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2,333萬3千元,加強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能力。雖農信保基金分擔各農漁會等金融機構辦理農業貸款風險,然該等機構捐助比率未達4成,允宜適時檢討捐助比重:按農金局提供之資料,截至108年7月底農信保基金基金餘額為103億8,449萬4千元,其中中央政府累計捐助共66億1,634萬3千元(占63.71%),農金局捐助金額為37億4,934萬3千元,占總額36.11%,捐助比率逐年上升,主要係因自99年度起幾乎僅剩農業金融局捐助增撥農信保基金,其餘政府機關、簽約銀行及農漁會極少再捐助。查截至108年7月底農信保基金累計保證金額為4,909億3,986萬6千元(農會2,116億1,467萬4千元最多,合作金庫1,414億9,766萬5千元次之),惟該等金融機構捐助金額為36億0,815萬1千元(另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共捐助1億6,000萬元),僅占總額34.75%,允宜適時檢討調整簽約銀行及農漁會捐助基金比重。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連署人:徐永明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15億0,982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為持續輔導擴大花東有機農業面積,促使成為全國有機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並建立國產有機多元特色作物加工價值鏈,及結合花東原鄉、人文、休旅等元素,109年度預算除農糧署編列「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7,500萬元外,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及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分別編列「農業試驗發展─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6,000萬元及500萬元。由於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刻正辦理中程計畫變更,該署於108年8月間函送行政院審議(截至9月下旬仍未修正通過),其修正內容主要係調整興建花蓮有機農業中心及周邊示範場域預算。按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修正計畫書內容說明略以,該示範場域土地為退輔會無償撥用,惟106年度計畫編列預算時,並未進行基地調查及土質探勘,後經基地調查後評估尚有部分工程須調整預算或管線須辦理補助,故辦理計畫變更,調增預算1.2億元擬編入110年度預算(原計畫總經費8.4億元增加至9.6億元),並由花蓮農改場執行,顯示該計畫前置作業及規劃仍有改善空間,爰請農糧署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適時予以檢討。
提案人:徐永明 周陳秀霞 賴瑞隆
(二)國內農產市場對於乾香菇、白蘿蔔消費需求大,不時會有乾香菇走私遭查緝的消息,而民眾在市場購買散裝農產時,因缺少產地標示,幾乎無法辨識農產品來源,不利優良國產農產行銷,也增加消費者風險。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加強國產農產品產銷履歷、產地標示具體做法之報告,以提升國產優良農產品價值及確保消費者安全健康。
提案人:蘇震清 陳亭妃 邱議瑩 周陳秀霞
連署人:蔡培慧
(三)109年度農糧署及所屬預算於「農糧管理─運銷加工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600萬元,輔導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置冷鏈系統。為建構農產品現代化物流營運模式,提升農產品運銷效率,農糧署自106年度起辦理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該計畫執行期間為106至109年度。據農糧署及計畫核定書說明,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主要分為國際物流保鮮中心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遷擴建2項計畫,前者為因應國內農產品全球競爭優勢,以利拓展多元國際市場,後者則為強化運銷效率,提升國內市場競爭力。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經農糧署於106年4月間報行政院審議,並依復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及補充相關資料,其中批發市場遷擴建部分經行政院106年9月間核復市場遷建項目即進行推動,107年間再修正規劃輔導地方政府、農民團體及果菜批發市場建置冷鏈物流冷藏(凍)庫等設施相關事項,至107年8月20日始核定。按農糧署提供之資料,106至108年度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各年度辦理事項包含如下:1.農產品批發市場遷建(106至109年度):輔導臺南市政府辦理新化果菜市場遷建工程,導入電子拍賣交易。2.冷鏈交易系統(108年度):輔導麟洛鄉農會及集集鎮農會等19單位建置鏈冷藏庫727坪及集貨場182坪。3.輔導建置農產品冷鏈設施(107年度):輔導臺南市政府及雲林縣政府分別辦理臺南市農產冷鏈物流中心先期規劃計畫及雲林農產品冷鏈物流中心整體規劃計畫;輔導北斗合作農場、嘉全果菜生產合作社及麥寮果菜生產合作社等20農民團體建置1,189坪冷藏(凍)庫及12套真空預冷等冷鏈物流設施(備)。4.推動國際保鮮物流中心(108至109年度):於農科園區興建1座客製化物流廠房。其中106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7成,除受該計畫核定時間影響外,另依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說明,主要係臺南市政府辦理新化果菜市場,因遷建用地取得土地變更編定費時,及工程設計與工程標案多次流標;輔導宜蘭縣農會等20處農民團體建置冷鏈物流設施(備),因計畫執行單位之招標作業費時,致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允宜持續加強計畫進度監督控管機制。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莊瑞雄 陳超明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4項 中央研究院500萬元,照列。
第8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670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70萬元。
第87項 教育部1,360萬元,照列。
第88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5萬元,照列。
第89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90項 青年發展署32萬2千元,照列。
第91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92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3萬4千元,照列。
第93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94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無列數。
第153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151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1萬元。
第154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55項 核能研究所120萬元,照列。
第189項 文化部原列800萬元,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00萬元。
第190項 文化資產局200萬元,照列。
第191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9萬7千元,照列。
第192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照列。
第193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照列。
第194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萬元,照列。
第195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196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197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無列數。
第198項 科技部1,825萬元,照列。
第199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44萬7千元,照列。
第200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343萬元,照列。
第201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349萬4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無列數。
第8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9億3,998萬4千元,增列1億1,001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5,000萬元。
第79項 教育部原列4,203萬4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考試報名費」42萬元,改列為4,245萬4千元。
第80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410萬元,照列。
第81項 體育署225萬5千元,照列。
第82項 國家圖書館193萬4千元,照列。
第83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96萬元,照列。
第84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621萬1千元,照列。
第125項 原子能委員會1億0,486萬1千元,照列。
第126項 輻射偵測中心205萬1千元,照列。
第127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373萬9千元,照列。
第128項 核能研究所1億3,400萬元,照列。
第159項 文化部1,219萬7千元,照列。
第160項 文化資產局450萬元,照列。
第161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360萬1千元,照列。
第16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485萬元,照列。
第16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70萬元,照列。
第16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722萬5千元,照列。
第16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12萬3千元,照列。
第166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1萬1千元,照列。
第167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10萬2千元,照列。
第168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85萬5千元,照列。
第169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496萬1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473萬元,照列。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億1,114萬7千元,增列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614萬7千元。
第99項 教育部2,693萬2千元,照列。
第100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52萬元,照列。
第101項 體育署1,700萬元,照列。
第102項 青年發展署5萬9千元,照列。
第103項 國家圖書館126萬2千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61萬5千元,照列。
第105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4千元,照列。
第106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267萬3千元,照列。
第168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169項 輻射偵測中心2萬元,照列。
第170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71項 核能研究所296萬元,照列。
第206項 文化部原列5,450萬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權利金」950萬元(含「文化部影像資料授權權利金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00萬元。
第207項 文化資產局331萬8千元,照列。
第208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2萬6千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3,155萬1千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423萬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435萬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40萬3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46萬元,照列。
第214項 科技部1,250萬8千元,照列。
第215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4萬2千元,照列。
第216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萬7千元,照列。
第217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1萬6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8,5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增列第1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750萬元,改列為9,25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億3,358萬2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058萬2千元。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202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3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5萬元。
第98項 教育部3億2,320萬3千元,照列。
第99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億9,940萬元,照列。
第100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101項 青年發展署15萬1千元,照列。
第102項 國家圖書館97萬2千元,照列。
第103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萬5千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98萬9千元,照列。
第105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3萬9千元,照列。
第167項 原子能委員會3萬5千元,照列。
第168項 輻射偵測中心8千元,照列。
第169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70項 核能研究所111萬9千元,照列。
第205項 文化部2,316萬元,照列。
第206項 文化資產局234萬2千元,照列。
第207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01萬8千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3,328萬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272萬5千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60萬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78萬3千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46萬6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27萬元,照列。
第214項 科技部337萬6千元,照列。
第215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50萬元,照列。
第216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萬8千元,照列。
第217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萬4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27億3,107萬2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研究基金」10億2,215萬7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業務費」項下「國內旅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7億3,007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依行政院第3631次會議通過之「108年國家發展計畫─衝刺建設貫徹執行力」,我國政府將致力於地方創生,促進都市減壓,維繫地方生存能量及點燃創新成長動能,並定位地方創生為國安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據悉中央研究院已將該「地方創生」議題送中央研究院政策建議書委員會討論,暫定名稱訂為「臺灣鄉村總體營造」,後續將循「出版中央研究院政策建議書作業程序」辦理。爰請中央研究院參照日本學術會議經驗,善用108年新成立之「研講堂」平台,積極入世與地方大學結合推動地方創生講座;同時善用研之有物、官方臉書等網路媒體,讓國人大眾理解何謂「臺灣鄉村總體營造」,以達到凝聚國人社會共識、均衡台灣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二)中央研究院為配合行政院98年核定之「台灣生技起飛鑽石方案」行動計畫,設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迄今已滿周年,目前園區內的育成中心已有10間企業進駐,亦與美國藥廠安進簽署合作意向書,合作推動台灣生技醫藥發展。依據行政院於108年9月5日召開生技產業策略諮詢委員會議,其委員總體建議政府應提供誘因(如臨床試驗之運作效率、生物資料庫、稅制優惠、行政效率等),加強與臺灣生醫產業互補,各部會之法人單位應積極跟國外業界合作成立研發中心。
又鑑於外國投資者若有意進駐國內重要產業區,諸如: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環保科技園區等,上述均設立有相關管理條例及進駐辦法,針對廠商之資格類型、產業別、營運管理、稅務水電特許優惠、環境保護規範等方面提供參考依循,協助廠商順利進駐。據悉中研院僅以行政規則層級設「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合會設置要點」,由各進駐單位之主管機關代表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聯合會,然在無任何法律授權下,恐不利於招攬企業進駐,為維持園區品質,促進整體產業環境永續發展,爰建請中央研究院研議制定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營運管理之法源,明定管理機關,以統籌事權、整合資源,提升園區之經營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三)中央研究院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增進採購效率,經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之精神,於102年8月6日訂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作為各單位辦理科研採購之參考,且於102年8月設置「科研採購網」,供院內各單位公開採購金額逾新臺幣30萬元之採購資訊。依據審計部報告,查中央研究院科研採購辦理情形,實施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後,100萬元以上公開招標採購案之參與投標廠商較實施前減少逾5成,主因係科研採購網資訊不普及,導致採公告招標難以邀到1家以上廠商投標,爰建議中央研究院允宜研謀增進科研採購網之公開化及透明化,便利廠商取得科研採購資訊,以提升採購品質及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四)中央研究院公務預算投資及補助科學研究基金,惟該基金執行之各項計畫多有賸餘,例如107年度培育科技菁英計畫執行率40.68%、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執行率81.59%。科研基金部分計畫之預算執行未達預期,致賸餘經費留存基金,針對未達預期進程之計畫,應強化執行,並檢討補助及投資金額。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檢討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及績效,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106及107年度中研院補助科學研究基金研究計畫之預決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中研院 單位預算工作計畫 |
科研基金附屬單位 預算業務計畫 |
106年度 |
107年度 | |||||
|
預算數 |
決算數 |
賸餘數 |
預算數 |
決算數 |
賸餘數 | |||
|
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科學研究基金 |
培育科技菁英計畫 |
13,179 |
9,888 |
3,291 |
13,000 |
5,288 |
7,712 | |
|
研發能量提升計畫 |
創新轉譯農學研究計畫 |
106,599 |
91,215 |
15,384 |
- |
- |
- | |
|
重大疾病之新藥與疫苗研發計畫 |
186,425 |
181,594 |
4,831 |
149,074 |
135,875 |
13,199 | ||
|
深度減碳,邁向永續社會計畫 |
75,000 |
71,927 |
3,073 |
60,000 |
55,570 |
4,430 | ||
|
深度減碳之研發計畫 |
25,000 |
24,968 |
32 |
- |
- |
- | ||
|
|
全球衛生安全-追求防疫一體之傳染病整合防治計畫 |
24,000 |
21,950 |
2,050 |
24,000 |
23,181 |
819 |
|
發展新世代臺灣癌症之精準醫療路徑圖計畫 |
- |
- |
- |
105,024 |
102,724 |
2,300 | ||
|
新興農業生物技術計畫 |
- |
- |
- |
112,000 |
102,424 |
9,576 | ||
|
動物保健產業及安全防護科技創新開發計畫 |
- |
- |
- |
12,000 |
11,899 |
101 | ||
|
科研環境領航計畫 |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 |
600,000 |
437,107 |
162,893 |
550,081 |
448,836 |
101,245 | |
|
健康雲跨領域研究計畫 |
45,761 |
35,102 |
10,659 |
45,758 |
37,114 |
8,644 | ||
|
打造世界級蛋白質研發重鎮 |
138,000 |
121,187 |
16,813 |
120,796 |
131,762 |
(10,966) | ||
|
生技醫藥轉譯創新發展計畫 |
98,046 |
92,920 |
5,126 |
100,290 |
96,929 |
3,361 | ||
|
農業資源循環暨農能共構之產業創新計畫 |
- |
- |
- |
9,000 |
8,972 |
28 | ||
|
臺灣重要作物核心種源基因體資源開發及快速育種平臺之建置計畫 |
- |
- |
- |
20,000 |
19,852 |
148 | ||
|
-
|
合 計(1) |
1,312,010 |
1,087,858 |
224,152 |
1,321,023 |
1,180,426 |
140,597 | |
|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 |
科研環境領航計畫-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2) |
1,171,455 |
2,480,648 |
(1,309,193) |
659,327 |
4,435,591 |
(3,776,264) | |
|
- |
總 計(1)+(2) |
2,483,465 |
3,568,506 |
(1,085,041) |
1,980,350 |
5,616,017 |
(3,635,667) | |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林奕華
(五)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部分等12件科技發展計畫,均屬跨年期計畫,惟中央研究院單位預算以「科學研究基金」工作計畫項下「研發能量提升」、「科研環境領航」、「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等3項業務計畫投資及補助科研基金,各業務計畫項下包含數項跨年期之科技發展計畫,卻於單位預算書僅登載「計畫編列情形詳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預算編列有欠詳實且與預算編製之相關規定未符。爰要求中央研究院科技發展計畫凡屬跨年期計畫部分,應依據預算編製相關規定,完整揭露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並就本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林奕華
(六)中央研究院107年度「一般賠償收入」決算數17億8,112萬5千元,包括實現數594萬6千元及應收數17億7,517萬9千元,決算超收係因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工程延宕之違約罰款。另107年度決算書之其他應收款明細表尚帳列103年度國家生技園區預付款未獲核准保留之轉列應收款數779萬1千元。惟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各機關帳列應收款項或收入待納庫等款項,除有特殊原因者外,應即清理催收及繳庫。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對於107年度決算帳列之應收款項及其他應收款明細表所列以前年度應收款,應積極清理並解繳國庫,並就本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林奕華
(七)科學研究基金之收入主要來自政府機關補助、委託執行研究計畫及依據科技研究發展經費需求撥補等,惟該基金計畫執行率不如預期,103至105年度賸餘數分別為17億餘元、39億餘元、28億餘元,致105年底銀行存款高達83億餘元,106年度因執行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以前年度保留數,致該年度短絀10億餘元,銀行存款餘額尚有71億餘元,107年度短絀37億元,累積賸餘剩37億元,108年截至9月底,盈餘9億0,759萬7千元,預期該年度將有預算賸餘。檢視基金歷年決算,非大餘即大絀,顯見預算編列及執行顯有落差,允宜加強核實編列,並積極執行預期目標,建請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科學研究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李麗芬
(八)中央研究院執行Creative Comic Collection(簡稱CCC)創作集漫畫人文期刊出版計畫,舉辦「非典型專家博覽會」,並在台北國際書展及臺灣漫畫基地推出「幻境漫遊CCC創作集數位體驗展」,對開拓文化內容與展示技術共舞的另類可能性有重大突破。擴展CCC創作能見度並促進偏鄉地區對漫畫創作、展示技術具研習興趣之學子,多元知識碰撞與刺激之機會,CCC創作集數位體驗展僅展示於首都,甚為可惜,中央研究院為國家基礎研究重要機關,肩負教育平權之義務責任,爰建議協助文化部評估增加109年度CCC創作集活動策展場點,並協助文化部規劃「偏鄉地區幻境慢遊體驗計畫」,俾使跨領域藝術探索教育深入偏鄉,均衡文化城鄉差距。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九)中央研究院為協助院內研究人員獲得中長期穩定經費,從事具有關鍵性或突破性之研究工作,規劃「主題研究計畫」、「永續科學研究計畫」、「前瞻計畫」、「深耕計畫」、「關鍵突破研究計畫」等,皆屬各學組得申請之計畫,惟相關計畫申請結果,仍然有偏重數理科學及生命科學之情形,尤其與院內各組研究人員人數與院內研究所組成相較,更不成比例,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各計畫核定結果呈現重理工與輕人文之現象提出說明,並研擬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十)中央研究院於2007年制定「中央研究院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始設立倫理委員會,並明定「本要點所稱違反倫理之行為,指研究造假、學術論著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即倫理委員會僅受理「學術倫理案件」。惟中央研究院於2017年修訂規約內容並改要點名稱為「中央研究院各級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後,將該委員會受理範圍擴大至「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經查該倫理規約不乏以不精確詞彙描述,定義模糊,研究人員恐動輒得咎;又相較於一般大學教師有《教師法》法源依據,設置教師評議委員會及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現行倫理委員會除未有法源依據,雖有二級二審制度,卻缺乏內部申訴機制,是否屬倫理委員會受理範圍亦因定義模糊,淪為主觀判斷,甚有個案追溯期的問題,實難服眾;綜上,敬請中央研究院儘速研議將倫理委員會重新限制受理範圍於學術倫理案件之處理,並將其餘案件回歸《公務人員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適用,避免橫生院內人員不安與權益受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十一)中央研究院屬研究機構,性質與一般公務機關迥異,確有聘用大量非典型人力協助研究工作之必要;惟中研院現行協助研究工作者中,除約聘僱等專兼任助理外,尚有領取「獎助金」之學生,以及與中央研究院簽訂「承攬契約」等人員。由於「獎助金助理」不認定為「勞務工作」,「承攬助理」依民法承攬相關規定,中研院不須納勞健保,惟查部分研究人員或研究所之對外招聘內容,仍有涉及一般經常性事務工作或核心實驗操作,建請中央研究院盤點獎助金助理與承攬助理人數與實際工作內容,並應避免以自然人承攬方式協助研究工作之進行,使從業人員皆獲合理勞動權益之保障,相關資料與改進措施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十二)中央研究院基於留才、攬才、育才等考量,根據各專兼任聘用研究人力之學歷、技能與個人特質核給不同薪資,符合當前科研環境趨勢與人才培育之必須;惟歷年協助研究人員人力配置數量與用人費數字成長實不符比例;就臨時人員的部分,109年較108年增編近1億元;勞務承攬的部分,雖較去年減少一半人次,經費亦不減反增;建請中央研究院就協助研究人員聘用情形、待遇編列考量及資遣費支出等提具具體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協助研究 人員人力 |
臨時 人員 |
經費 |
平均 |
勞務 承攬 |
經費 |
平均 |
|
107年 法定預算 |
3588 |
2,022,275 |
563,622 |
1062 |
50,385 |
4,744 |
|
108年 法定預算 |
3409 |
2,321,256 |
680,920 |
1132 |
53,850 |
4,757 |
|
109年 預算案 |
3330 |
2,411,022 |
724,031 |
520 |
56,041 |
10,777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十三)據中央研究院106年9月出具之「臺灣經濟競爭與成長策略政策建議」,臺灣產業透過建構創新型經濟體系活絡產業動能,可參考技術成熟度(Technology Readiness Level,下稱TRL)指標,刻劃我國創新體系。惟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調查,截至2018年6月底止,中央研究院亦尚未將院內研發成果區分TRL等級,建請於3個月內盤點並研擬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十四)經查中央研究院歷年於各項分支計畫皆編列有對學生之獎補助金,惟執行率除數理科學研究外,皆有相當波動,「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之經費執行率更是長年偏低,107年執行率更僅只71%,近年獎補助經費實現數更未超過2,000萬元,108年度預算總計仍達2,372萬6千元,鑑於獎補助經費為各所自行提列,建請中央研究院就部份研究所獎補助執行率偏低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年度 |
105年度 |
106年度 |
107年度 | ||||||
|
工作計畫名稱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率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率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率 |
|
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 |
18,808 |
11,504 |
61.17% |
18,587 |
13,640 |
73.38% |
- |
- |
- |
|
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 |
262,934 |
240,732 |
91.56% |
268,171 |
231,073 |
86.17% |
287,499 |
232,687 |
80.93% |
|
數理科學研究 |
35,958 |
32,631 |
90.75% |
33,650 |
33,631 |
99.94% |
31,974 |
31,267 |
97.79% |
|
生命科學研究 |
70,021 |
57,091 |
81.53% |
67,814 |
63,143 |
93.11% |
65,364 |
56,552 |
86.52% |
|
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 |
22,790 |
17,334 |
76.06% |
23,560 |
18,594 |
78.92% |
24,665 |
17,547 |
71.14% |
|
總計 |
410,511 |
359,292 |
87.52% |
411,782 |
360,081 |
87.44% |
409,502 |
338,055 |
82.55%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十五)中央研究院生物化學研究所前所長陳慶士論文造假案,科技部已於108年6月公布懲處結果。陳慶士領導研究團隊,被OSU認定有8篇論文涉及數據重複使用或造假等情形,根據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會調查,僅認定其中6篇由陳慶士擔任論文通訊作者,論文內容、數據、圖資確實有不當變造行為存在,中研院之調查仍在進行中,建請中央研究院儘速完成調查公布調查結果。另中央研究院編列預算推動「研究誠信提升計畫」,落實學術研究倫理素養之培養,並協助研究人員遭受學術倫理相關事件質疑或指控時之因應,惟現有論文造假案多由國外研究機構發現,國內之調查能量明顯不足,建請中央研究院針對如何預防論文造假提出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十六)鑑於中央研究院民族學所博物館珍藏有多件原住民族古文物,近年開始和原住民族地區合作,辦理古文物回鄉特展,但是2019年卻付之闕如,實在可惜。爰此,中央研究院應該將辦理原住民族文物至原住民族地區返鄉特展,固定為:每1至2年必須辦理乙次以上,以有效傳承原住民族歷史記憶。
中研院近年地方原住民族特展
1.2017年「她方的記憶」特展(苗栗泰安)
2.2018年《獵與織》重逢半世紀─泰雅族KLESAN群文物返鄉特展(宜蘭南澳)
3.(預計)2020年「召喚kaviyangan的記藝─回佳」特展(屏東泰武)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所博物館館藏
|
收藏數量 |
族別 |
目前件數 |
1956~1968 期間經田野 調查收藏件數 |
主要來源區域 |
|
1 |
排灣族 |
約900餘件 |
約726件 |
來義鄉、泰武瑪家鄉 |
|
2 |
阿美族 |
796件 |
約608件 |
馬太安、太巴塱 |
|
3 |
雅美族 |
592件 |
約506件 |
蘭嶼鄉 |
|
4 |
泰雅族 |
554件 |
約451件 |
南澳鄉 |
|
5 |
魯凱族 |
404件 |
約325件 |
屏東縣霧台鄉好茶部落 台東縣卑南鄉大南村 |
|
其他各族:布農族106件、鄒族85件(拉阿魯哇族約16件、卡那富族約3件)、卑南76件、賽夏76件、撒奇萊雅11件、賽德克約28件、邵族1件、噶瑪蘭族26件、其他平埔族群 (如西拉雅、馬卡道斯共約11件) | ||||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十七)鑑於2014年間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蔡姓副研究員,因負責「台灣原住民的社區脆弱性與健康研究」及「社會研究」計畫。並聘用蔡姓學生擔任研究助理,負責收集、整理文獻資料及執行研究計畫。
原本依中研院規定,蔡姓副研究員聘用台大社會系碩士班蔡姓男學生為研究助理,雙方簽署「中研院社會研究所勞務承攬契約書」,約定蔡生分別自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每月薪18,000元)、同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每月薪25,620元)從事「台灣原住民的社區脆弱性與健康研究」及「社會研究」計畫的收集、整理文獻及執行研究計畫等勞務工作。
檢方發現:後因蔡生因忙於個人論文,未實際從事原住民研究計畫的勞務工作,10至12月間,每月僅1至2次、每次約3小時,向台大借閱紀錄片協助研究計畫,未達每月160小時的勞務時數,涉嫌溢領薪資10萬多元。
蔡姓學生4個月未從事研究計畫仍請領10餘萬元薪資,遭人檢舉,經法務部廉政署、士林地檢署調查後,依偽造文書罪將蔡姓副研究員及蔡姓助理予以緩起訴處分,分別向國庫支付3萬元、2萬元。
爰此,要求中央研究院未來應落實督導原住民研究計畫工作內容,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十八)自108年8月起,在大陸地區擔任大學專任教師的台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中央研究院兼任研究員。此為中央研究院本於人事職權所為之限制,理由略以「中央研究院各項職稱為國家重要名器」、「恐有身分角色混淆與職務義務上的衝突之虞」、「可能成為駭客攻擊的重點入門管道」前揭顧慮固然有其道理,惟同樣在大陸地區擔任大學專任教師者,中央研究院院士、通信研究員、學術諮詢委員亦不乏其人,相較於兼任研究員,前揭顧慮只有過之而無不及,難逃抓小放大之譏。有鑑於此,相關限制宜再為通盤考量,以免株連過廣。爰請中央研究院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十九)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所長、研究中心主任須為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以各研究所、研究中心之人才濟濟,原應不假外求,然而無論是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還是人文社會科學組,近年相繼發生人選難產、長期代理的情事,其成因究為候選人推薦徵詢機制運作失靈,抑或相關領域學門已有人才培育斷層,實值探討。有鑑於此,應當機立斷,祭出解決方案。爰請中央研究院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二十)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並選出工程科學、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組院士。中央研究院設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等領域,學科研究中心及研究所,進行相關領域之基礎科學與應用科學之研究,以貢獻學術與科技發展。然,中研院選任工程科學院士,以彰顯工程科學研究之重要性,但其組織卻缺乏工程科學相關研究單位發展學科。且近年台灣公安問題不斷,交通運輸、公共建設、危老建築都成為台灣不斷浮上檯面之公共工程問題,實有設立相關學科之需求,以提供政府建言。爰要求中央研究院研議設立工程科學研究單位之可行性評估,並將該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辦公室,俾使中央研究院能更完整、更全面發展基礎學科研究,為國貢獻。
提案人:林奕華 蔣乃辛 簡東明
(二十一)科技部於2000年設置GRB-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自2000年起,各部會將委託研究案摘要列表上傳至GRB,並由計畫主管機關上網審核。2003年起加上實際成果資料填寫。2012新系統增加了研究報告電子檔,及研究資料上傳功能。現有功能包含資料庫查詢及全文瀏覽下載、動態統計研究計畫項目。GRB系統可謂盤點我國科研成果重要資料庫。
我國中央研究院隸屬於總統府,在上傳GRB系統時,若是研究案經費來源來自科技預算,必須將研究成果報告上傳至GRB系統,但其若是使用單位預算,則無強制力要求上傳。
請中央研究院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評估未來無論研究案預算來自科技預算還是單位預算,皆須將研究成果主動上傳至GRB系統。明文化之預計計畫、修改進度與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二十二)行政院2015年8月核定南部院區先期規劃計畫,研究領域以南部地區之發展特色及該院之願景進行規劃,並設定前瞻技術、光電綠能、農業生技及考古研究四大主軸。其後考量學術發展及科學研究,將研究方向調整為農業生技、循環永續以及台灣文史。
南部院區計畫總經費55.45億元,預計進駐600人(編制內研究人員60人、約聘人員540人),原訂開發期程為105至110年。預計興建三棟研究大樓,第一棟研究大樓預計2019年12月完工,第二、第三棟研究大樓則預計2021年3月完工。
然南部院區計畫截至108年度,已編列29億1,146萬4千元,108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17億4,084萬2千元,執行率僅59.79%。原預計於2019年底完工之第一棟研究大樓,實際進度較規劃進度落後4個月,第二與第三棟研究大樓預計2019年8月完成招標,卻延遲至2019年12月。
建請中央研究院於1個月內出書面報告說明:進度延宕原因、如何加強工程進度控管,及其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二十三)根據中央研究院人事室、學術及儀器事物處之資料,2006年博士後研究人力為522員,其後逐年上升,在2014年突破千人,自此之後從未低於千人。
並根據中央研究院人力統計表之人文及科學人力分布,博士後研究員共1,072人(占53%),高於研究技術人員的93人(5%),與研究人員的852人(42%),博士後研究人員為中研院不可或缺的研究主力。
然我國並未制訂明確標準:根據博士後人員的研究資歷、在同一領域研究案的研究年份,給予相對title與待遇。
請中央研究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博士後分級制度明確化」的預計計畫、修改進度與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二十四)查中央研究院109年度預算第1款第5項第2目第2節「主題研究及人才培育」-「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項下子計畫6.「深耕計畫」編列預算1億9,726萬3千元。
為使資深及資淺研究員能夠獲得長期穩定經費,投入各領域研究工作,中研院分別規劃「深耕計畫」與「前瞻計畫」予所內研究人員申請;惟1.相較於前年度法定預算,予資淺研究人員之研究經費與去年相同,予資深研究人員之研究經費卻大幅增加,似擴大資深與資淺研究人員之資源差異;又2.前瞻計畫又要求各所/研究中心負擔計畫金額50%,與深耕計畫經費由院方全力支援有所不公;3.查歷年獲補助研究人員,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與其他二個領域之獲補助人員數量差異懸殊,爰請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資深-資淺、人社-理工資源落差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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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
109預算 |
108法定預算 |
|
深耕計畫 |
197,263 |
162,643 |
|
前瞻計畫 |
99,786 |
99,786 |
|
差異 |
97,477 |
62,857 |
提案人:蘇巧慧 吳思瑤 李麗芬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7億2,645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及第7目「新故宮計畫」1,0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1,595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凍結第2目「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中「社教推廣」原列1,961萬9千元之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奕華 蔡培慧 蔣乃辛 柯志恩 簡東明
連署人:許智傑 蘇巧慧
(二)凍結第2目「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中「數位教推與服務維運」原列3,605萬元之二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108年11月中旬前將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後,即自行解凍。
提案人:蔣乃辛 許智傑 柯志恩
連署人:簡東明 吳思瑤 蘇巧慧
(三)凍結第4目「南院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中「南院教育推廣與數位服務」原列3,457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柯志恩
(四)凍結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原列1億3,574萬7千元之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黃國書 鍾佳濱 陳學聖 吳思瑤 柯志恩 李麗芬 蘇巧慧
連署人:簡東明 張廖萬堅
(五)凍結第7目「新故宮計畫」原列5億9,249萬8千元之5,0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蔣乃辛 李麗芬 陳學聖 鍾佳濱 柯志恩 黃國書 林奕華 簡東明
連署人:吳思瑤
(六)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05年度起,大量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展場文物安全及秩序維護勤務,但105至107年參觀故宮人次逐年下降,故宮非典型人力需求卻不斷增加,實有疑義。
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檢討非典型人力運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黃國書
(七)查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新故宮計畫規劃於南部院區興建國寶館,作為典藏、修復及相關展示教育之重要場館,預計於2023年完成興建,距今僅4年;惟其「新故宮計畫」因其公建計畫性質,僅編列硬體興建經費,修復師及相關人力規劃卻闕之弗如;又故宮本身保存修復部門即因人力吃緊,除提供新進實習訓練有限,也相當仰賴聘僱人力協助;鑑於故宮人員聘僱受政府員額上限之限制,國寶館將依何種模式進用修復人力並確保人力品質仍頗有疑義,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國寶館未來人力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林奕華 柯志恩 蔣乃辛 黃國書
(八)「新故宮計畫」第三項分項計畫「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中子計畫「愛台灣博物館卡」預計於108年底發行。此計畫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首連結各博物館成為聯盟,提供門票優惠與合作店家優惠,增進博物館消費。然而目前許多文化設施都在進行結盟優惠,包括文化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正在推動的「阿特銀行」、「兩廳院之友」、以及各博物館自行推動的博物館之友等等。為免文化施政疊床架屋造成民眾無謂困擾,請國立故宮博物院蒐集「愛台灣博物館卡」之外其它正進行中的藝文設施結盟優惠計畫,並研究彼此定位與相互整合之可能性,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九)根據監察院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寶文物出借至國內、外展覽以及北院文物送到南院展出等之調查報告發現,文物展出標準主要在於藏品之實際保存狀況、外觀是否良好、是否適宜搬動或開合、懸掛等因素,如為脆弱有機材質或對外力敏感者,每次展覽都會損及該文物保存壽命,實不宜出借展覽。故宮典藏文物高達69萬件,涵蓋器物、書畫、織品等各類,然對於典藏文物是否適合出借至國內及國外展覽以及南院及北院間送展,並無先將文物分級分類作為規劃適宜展覽文物之參據,顯有不周,應予檢討。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故宮藏品借展及跨院展覽法制化相關作業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於108年8月12日清晨1時40分,因空調機房緊急照明配電盤燒熔引發火警,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亦未影響文物安全。惟火災對博物館文物是很嚴重的威脅,輕忽不得,除事後責任釐清外,故宮更應以此為戒,妥善研謀預防對策,且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推行防火管理工作,以及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綜上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故宮南院及北院之火災防護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十一)有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特殊性,故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將故宮博物院訂為行政院所屬機關,而非隸屬於文化部管轄之博物館。然,根據109年度故宮博物院之工作項目與預算編列,故宮編列許多工作項目,如親子體驗活動、景觀藝術化工程、愛台灣博物館卡、體驗台灣等,元素的連結性不足。爰要求故宮博物院業務應專注於保存中華文物、推廣中華藝術文化特色為主,強化與故宮元素的連結。使國立故宮博物院回歸應有的專業與高度,俾使國立故宮博物院能成為國際知名博物館。
提案人:林奕華 蔣乃辛 簡東明
(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109年度預算案「財產孳息─權利金收入」預算編列收入:1億0,096萬2千元,較前一年度(108年度):1億1,043萬5千元減少了947萬3千元,授權權利金收入減幅比率高達8.58%。
查究原因:近來故宮因參觀人數減少、紙本書市場萎縮,各項權利金收入下降,更應積極研議增加授權管道,提升我國文創業者利用故宮文化創意資產之投資意願,同時吸引更多族群認識故宮。
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2個月內提出提昇權利金收入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附表:近3年度故宮權利金收入─預決算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項目內容 |
107年度預算數 |
107年度決算數 |
108年度預算數 |
109年度預算案數 |
109與108年度比較 |
|
故宮晶華BOT委外經營權利金收入 |
19,855 |
18,863 |
19,169 |
19,654 |
485 |
|
樺璽BOT委外權利金收入 |
520 |
509 |
0 |
0 |
0 |
|
使用出版品權利金 |
30,000 |
24,164 |
23,000 |
24,000 |
1,000 |
|
品牌授權權利金 |
37,650 |
29,426 |
34,169 |
32,238 |
-1,931 |
|
文物圖像授權權利金 |
13,350 |
10,088 |
13,000 |
10,000 |
-3,000 |
|
語音導覽服務權利金 |
19,000 |
20,286 |
19,000 |
12,950 |
-6,050 |
|
特展回饋金及其他 |
2,097 |
3,828 |
2,097 |
2,120 |
23 |
|
合計 |
122,472 |
107,164 |
110,435 |
100,962 |
-9,473 |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十三)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增進偏鄉學子到訪故宮參訪學習機會,實踐文化平權」為目的,辦理109年度辦理「故宮遊藝思─學子嗨FUN參訪北部院區」計畫,並補助南部、花東地區學校學生至臺北故宮院區「交通接駁車」、「一日平安保險」,結合民間資源台北奉天宮香客大樓「住宿」,以培養偏鄉學生成為新一代的博物館觀眾群潛力。
目前統計有65所偏鄉學校、2,811名學生北上參訪故宮,其中卻無任何一所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報名。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提出有效措施,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加強邀請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參訪故宮北院意願。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新故宮計畫),109年度預算編列5億9,249萬8千元,辦理「故宮北院區整擴建計畫」、「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等3項計畫。
該計畫之執行期間自107至112年度,計畫總經費87.82億元,但因工程流標等因素,各計畫進度均大幅度落後,國立故宮博物院實應積極加強落實控管工程進度。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積極研議「新故宮計畫」之執行率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附表:「新故宮計畫」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計畫名稱 (三項分項計畫) |
109年度預算數 |
108年度預算數 |
預算分配數 (截至 108年8月底) |
執行數 |
執行率 (%) |
|
故宮北部院區整 (擴)建計畫 |
272,700 |
259,285 |
56,822 |
5,941 |
10.46% |
|
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 |
136,400 |
307,684 |
119,592 |
73,486 |
61.45% |
|
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 |
183,398 |
270,828 |
56,475 |
22,360 |
39.59% |
|
合 計 |
592,498 |
837,797 |
232,889 |
101,787 |
43.71% |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整合導覽志工、研究人員專業能量,透過實地走入民眾生活的方式,將館藏珍寶與一般民眾的生活做連結,例如走訪古玩商場、舊書報攤等,透過新媒體直播解說分辨古物或文獻的年代分期、真偽的知識,並連結相關的館藏品介紹。或將故宮典藏的鼻煙壺與民間收集的水煙壺一起在故宮合展,同樣功能的器具但使用者分別為皇家與庶民彼此相襯相互輝映,亦可藉此吸引民間古玩家的同好或其顧客。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盤點各檔期館藏品與台灣在地庶民生活的相關程度,同時以此為據規劃相關展覽與活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致力於推廣跨界合作,將策展融入新媒體科技,為策展帶來新氣象,值得肯定。
然故宮需要的是一個嶄新的、並且能導入外部專業人士的「策展委員會」。從年度策展規劃、合作單位選定,到引入專業的執行團隊,都需要「策展委員會」來提供嶄新的思維與方向,以達成新故宮計畫之「故宮台灣化」、「故宮國際化」等目標。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提出「策展委員會」之籌備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七)目前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分為19類,共697,741件文物,卻僅由登錄保存處30名人員負責。其中修復科的12名科員1人須要負責58145件文物,顯示故宮文物保存員額不足之窘境。
而故宮現有圖書文獻、書畫、器物、織品等4個文物修護室,目前僅搭配策展時進行小規模的應急修復,造成文物修復時間短,文物修復的品質難免令人疑慮,也因文資修復的人力荒缺,估算後,可能3,250年仍修不完。此外,故宮目前轄下的4個文物修復室之專職人員有12人,約聘人員有6人,約聘人員比例占總職員數已達三分之一,加上工作繁重及薪資低,人員穩定度甚為堪憂。
民國90年後,故宮取消以往培訓文資修復人才的師徒制,而全以考試選才。此種制度無法將民間修復文化資產的人才引進故宮,須透過更加彈性、多元的方式進行人才進用,鬆綁文資修復人才選進用的標準,甚至仿效以往師徒制的方式培訓人才,方可全面提升故宮文化資產修復之人才能量。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檢討現行修復人才進用辦法,避免致修復人才不足之窘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精進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八)為積極推動博物館外交,各國國家級博物館皆提出相應策略,以達交流推廣目的,綜觀國際,大英博物館現下設立專責機構「行銷公眾組」,負責工商、法人組織服務、展示與設計、行銷溝通、媒體關係、會員發展、照片和影像及觀眾服務等。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則成立各國藝術部,舉辦相關策展。羅浮宮更成立國外分館「阿布達比羅浮宮」。
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中華文物典藏之大型博物館,應與時俱進,研議推動組織改造,打造故宮成為能因應新時代變革之組織,以結合部會資源擴大交流成效,積極建立國際博物館間的合作機制。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提出具體規劃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精進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九)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除本身博物館任務外,尚需負擔文化平權、提振地方藝文人口等責任,教育推廣及其他活動辦理業務遠較北院龐雜;惟故宮南院正式人員員額數仍遠較北院為少,使同仁工作負荷長期過度繁重;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考量南院需求,作更適當人力配置,以維持南院各項業務正常與合理運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人力配置改善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因參觀人數下修,致廠商調降申請授權數量而影響授權相關收入,顯見館外各項線上線下通路未能有顯著擴展,致其授權獲利仍高度受到參觀人次影響;又新故宮計畫雖已停止跨博物館之文創開發計畫,仍需持續循原計畫精神,以適當方式擴大授權市場,深化故宮品牌國內外影響力與通路,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相關檢討與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9年度預算又行編列「辦理故宮人氣國寶新感動高解析影片製作推廣」900萬元,除遠較以往故宮製作教育推廣影片預算為高,原因與效益亦不明;故宮每年皆編列預算拍攝各類影片,然除宣傳效果落差甚大,各該影片拍攝目的與效益卻未有評核指標,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妥善規劃各類行銷宣傳或教育推廣影片之目的,確保影片拍攝品質與內容,並建立追蹤考核與檢討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內文物播遷來台時,曾於霧峰吉峰村北溝約10公頃地點暫存,為故宮重要歷史地點,雖已於2014年列入歷史建築,卻長年未有完整保存措施與再利用規劃,108年度更因接連發生淹水與孩童跌落事故,地主以掩埋方式將原有洞口填平,已嚴重影響原地情況;縱北溝非屬故宮業務權責,卻因其歷史緣由與故宮具深厚淵源,且高度具有教育推廣價值,鑑於地方政府確因財政狀況有限,未能有效維護運用,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北溝與故宮之歷史淵源及其文化意義之相關教育推廣活動規劃與台中市政府磋商,試行提出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三)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9年度預算第3目「文物徵集與管理」項下「04.文物登錄管理與保存維護」編列預算469萬4千元,遠較107年度編列之692萬2千元及108年度預算之659萬5千元為低,且有持續下修趨勢;為確保館內文物登錄與保存有妥善因應,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文物登錄管理與保存修復經費持續下修緣由,與相關經費是否足以支持館內文物登錄管理與保存修復所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四)因應108學年度全面進行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綱要,應鼓勵教師充分利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及資源,落實新課綱素養導向之理念與目標,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偕同教育部在3個月內研擬具體策略及施行計畫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許智傑 蘇巧慧
(二十五)「故宮遊藝思─學子嗨FUN參訪北部院區」設計六大路線鼓勵偏鄉地區學校申請參訪,綜觀該六大路線仍以典藏文物知識為教育導向,為提升學子對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可親性,寓教於樂尤為重要。允宜配合國立故宮博物院為高中職以下學生設計之故宮動物園或動漫古畫等結合漫畫、動畫或數位藝術,深化國立故宮博物院年輕化、科技化之目標。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許智傑 蘇巧慧
(二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寶原訂在2020年東京奧運期間,前往東京東急文化村展出,由於我方遲未決定展出方式,導致東急決議取消。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在3個月內提出「數位策展」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許智傑 蘇巧慧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11款。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318億2,367萬3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58億3,973萬3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8億7,726萬2千元、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教育部所屬機構維持及發展輔助」11億7,595萬7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之「建構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型塑校園創新創業風氣及智財管理環境經費」500萬元。
(二)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之「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技職人才培育計畫」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18億1,367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60項:
(一)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原列2億7,023萬5千元之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蔣乃辛 陳學聖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簡東明 林奕華 黃國書
(二)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原列4億0,671萬元之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蔣乃辛 柯志恩 張廖萬堅 林奕華 陳學聖
連署人:蘇巧慧 簡東明 吳思瑤
(三)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之「建構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型塑校園創新創業風氣及智財管理環境經費」原列1億7,680萬元之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簡東明
(四)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原列131億5,025萬8千元之2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陳學聖 蔣乃辛 黃國書 蘇巧慧 吳思瑤 柯志恩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連署人:簡東明 鍾佳濱
(五)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原列1億0,500萬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林奕華 簡東明 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六)校園運作需負擔龐大行政事務,若以6班小校為例,編制約10位老師,卻負擔與大校相同的行政量,壓縮教學品質與時間。此狀況造成偏鄉老師往都會區調動之意願提高,且不願意擔任行政的主因。
為積極面對校園教學場域行政人力缺乏,同時提升教師教學品質,教育部應推動行政減量之改革,使教師回歸教學專業,而對於兼任行政之教師,應給予合理勞動條件。
爰要求教育部應正視校園行政減量之問題,運用行政資源挹注等方式逐步推動,積極協助教育現場行政運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七)教育部109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下編列大學多元入學制度研究改進預算1億8,198萬2千元,較108年度法定預算數9,145萬7千元增加9,052萬5千元,旨在改善大學多元入學制度,落實學生適性發展。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實施多年,其引導學生適才適性選擇適合之入學管道升讀大學,執行良窳對我國教育發展至為重要;面對108學年度招生制度調整所引發之個人申請篩選倍率、第二階段面試方式等爭議,應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及運用歷年數據客觀評估,儘速研議改善方案並加強溝通,俾持續精進大學選才制度。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八)教育部109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下編列建置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1,081萬4千元及推動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等經費1億8,000萬元,合計數1億9,081萬4千元,較108年度法定預算數8,081萬4千元增加1億1,000萬元,旨在協助大學建立選才標準作業流程,並透過重視高中學習歷程,落實選才機制。高中學習歷程攸關大學選才,深受社會關注,而為銜接新課綱實施,迄109年度教育部已編列4億餘元用以建置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及推動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惟對於外界關注之學習歷程參採內容及方式,除應本縮短城鄉差距及關懷弱勢等原則賡續檢討辦理外,應依預計時程公布各大學系(組)之審查重點,並適時宣導溝通,俾相關人士了解新課綱要旨及大學選才制度之改變。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九)教育部109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及「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賡續編列102億5,000萬元及64億3,128萬9千元,合計166億8,128萬9千元,辦理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近年各國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致國際間爭取人才益趨激烈,而邁頂等競爭型計畫雖投入龐大經費,然我國大學納入世界大學排名500名內之學校數量未見顯著增加,且近年度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比率上升,顯示學生選讀校系未適才適性情形愈見普遍,亦反映我國高教環境面對國際競爭吸引力下滑之跡象;高教深耕計畫應前瞻規劃並追求卓越,俾培育及留住人才。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十)教育部109年度預算案編列之國內留才措施經費,包括「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編列高教深耕計畫之彈性薪資經費20億元與推動大學校院留任及延攬頂尖人才計畫之國內留才彈性薪資經費3億元,以及「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輔助經費」、「私立學校教學獎助─輔導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下之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之經費,分別編列6億元及1億6,100萬元,共計30億6,100萬元;以上均屬玉山計畫之國內留才措施。面對全球高等教育競爭環境,教育部規劃之國內留才措施主要係提高現任大專校院優秀教學與研究人員薪酬,然近年我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漸趨高齡化,日後恐因人才斷層而影響教研能量;而教育部雖已要求各校增列確保年輕教師能獲彈性薪資資源之規定,但尚有部分大專校院尚未修訂增列,另副教授職級以下人員獲彈薪人數雖有所成長,然比率仍未達50%,應賡續檢討加強扶植青壯年學者,以消弭人才斷層疑慮。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十一)教育部109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編列協助各大學延攬國際優秀教師(玉山學者或玉山青年學者)4億3,800萬元,及推動台灣重點領域獎學金1億元,係近年重要攬才及育才措施。玉山(青年)學者及台灣重點領域獎學金係近年推動之重要攬才及育才措施,立意良善,應賡續推動;惟玉山(青年)學者因預估招攬人次與實際人數具明顯落差,台灣重點領域獎學金則因辦理時程落差,致實際執行未如預期,應檢討精進計畫與預算之配合程度,俾投入之教育資源發揮最大成效。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十二)教育部109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支出編列968億1,065萬5千元,當中高等教育補助款編列884.6億元,其中技專校院獲分配補助款286.3億元;近年政府重視技職教育發展,雖已逐年增加挹注資源,惟其占高等教育補助經費仍僅32%,高等技職教育資源仍屬有限。私立技專校院受少子女化影響,近10年經費支出遞減,而教育部雖對高等技職教育逐年增加挹注資源,惟技專校院106學年度平均每生分攤經費仍與96學年度相彷,且較一般大學平均每生分攤經費偏低,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不均情形仍賡續存在;鑑於高等技職教育資源有限,重大計畫除應建置完善檢討機制以適時檢視經費分配之適當性外,應注意計畫內容之延續性及效益性,避免發生銜接落差。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十三)教育部109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下編列辦理新設系科規劃與增調系科總量發展規模及資源條件標準審核經費450萬元。90年代起技專校院系科設置逐漸向教學設備成本較低之科系傾斜,致近來技職體系畢業生逾七成從事服務業,未能符應當前產業人力需求;而教育部透過限制招生名額及系科審查等機制調控人才培育方向及數量,近年雖略有成效,惟工業及農林漁牧領域人才不足問題仍應賡續導正。另鑑於產業變動快速,為使技職人才之培育得以緊密鏈結產業所需人力,應確實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之產業人才需求調查報告辦理系科增設調整之參考,俾有效因應未來經濟結構之升級轉型。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十四)教育部109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下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下稱青年儲蓄帳戶方案)1億0,500萬元,該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1年度,107年間計畫總經費由27億元修正為7億6,600萬元,106至108年已編列5億元,109年度續編第4年預算。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引導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多元探索,立意甚佳;鑑於目前高中職畢業生仍以升學為主及就業媒合等問題,致實際執行與預期落差甚大,109年度預算案雖再較修正後預估經費減編預算,除應加強推廣及精進相關措施以達預期目標外,應參酌以往推動經驗及實際參與人數再檢討覈實編列。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十五)教育部及所屬機關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合計15億7,606萬6千元,其中教育部編列13億7,808萬8千元、體育署編列1億1,350萬元、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4,822萬元,青年發展署編列3,625萬8千元。迄109年度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預算達56億餘元,並已依立法院決議按季公開計畫執行成果,使外界得以了解該計畫資源配置及執行成效;惟近來高等技職教育輸出新南向國家頻滋爭議,教育部雖已對不當招生及損及學生權益等亂象增訂「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開班規範」及「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實習及工讀規範」等規定,並提出確保招生市場正常化、設置服務專線及加強查核辦理品質、學生工讀情況等精進作為,然為維護我國高教國際形象,除應確實追蹤各校辦理實況外,並應賡續強化相關監督機制暨滾動檢討招生事宜。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十六)教育部於102年9月啟動私立大專校院專案輔導機制,私校倘有教學品質欠佳、財務困難、學生數未達下限或新生註冊率未達標準等情形,得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且為協助私校轉型退場,行政院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規劃自106年度起逐年由政府撥入資金合計50億元,以支應相關轉型及退場所需。迄109年度教育部業累積編列輔助該基金運作經費40億7,720萬元。惟預警學校名單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未予公開,而專案輔導學校名單需待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通過後始可公開;目前除得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查詢之學校學生數及新生註冊率資訊外,學校與學生或民眾間資訊不對稱情形仍賡續存在。值此草案待審之過渡期,應續檢討公開學校轉型退場攸關資訊,尤先辦欠薪、減薪、師資質量及教學品質查核情形等學校退場轉型攸關資訊之適時公開,俾消弭資訊不對稱情形。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十七)教育部109年度預算案人事費及業務費共編列904名人力,所需經費8億4,964萬7千元;惟教育部除上開人力外,另自公私立學校商借教師、教官及護理教師等,108年7月底商借人力57人。教育部長期以商借人力辦理各司處常態性業務,且部分人員商借期間長,成為該部久任人力,經監察院糾正及立法院決議要求改善;教育部雖訂有管控措施,並已經行政院核准增加員額,惟後續歸建事宜僅概略規劃、未盡明確,應賡續檢討俾儘速使商借人員回歸學校任教(職)。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十八)教育部於103年11月28日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並訂自108學年度起,於不同教育階段(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1年級)逐年實施。該部成立「中小學師資、課程、教學與評量協作中心」,建立推動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協作機制,其中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責課綱審議、課程計畫及課綱配套業務,國家教育研究院則負責課綱草案研訂及教科書審查作業。為利新生選校參考,應督導各高級中等學校依規定於年度新生入學半年前完成課程計畫備查與公告說明。此外,受各領域、學科、群科課程綱要審議通過期程影響,課綱修正發布後,廠商編輯及國家教育研究院審查教科書之作業時間均較以往緊迫,截至108年8月底止,部分已送審教科書尚未完成審定發照,為避免壓縮選書時程及影響老師備課時間,應在不影響教科書品質前提下儘速完成。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十九)為強化我國高教競爭力,並帶動教學與研究品質,教育部於107年度推動「玉山計畫」。其中鑑於世界各國皆以高薪爭取科研人才,提升國家學研競爭力,玉山學者於國際攬才部分,規劃以高額補助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並區分為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根據近兩年之核定結果顯示,核定78案中僅2案為技專校院之申請案,究其原因為玉山計畫審查著重於學術研究表現,不利於強調產學研究之技專校院。惟技專校院亦有延攬國際人才之需求,且高等教育經費申請不宜排擠技職教育,爰建請教育部研議調整玉山計畫國際攬才之審查條件,以利國內技專校院延攬國際人才。
一般大學及技職校院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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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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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學 |
44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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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校院 |
2 |
0 |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二十)教師法業於108年6月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之,本次修法涉及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等消極條件與積極條件之調整、各類委員會組織與審議程序之變革,並且明定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運作機制、提供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及諮商輔導支持體系之構建等事宜。惟於109年度預算書中,僅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20萬元經費用於補助或委託處理不適任教師之費用,恐有不足。為使各縣市、各級學校與教師能充分熟稔法令之規範及運用,爰建請教育部責成有關單位規劃相關計畫、經費預算與人員,結合教師組織至各縣市辦理相關說明會,以保障教師權益、維繫校園校務運作之安定。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二十一)偏鄉師資問題存在已久,東部地區更是經常發生「有學生、沒老師」之窘境,除少子化而導致正式教師遇缺不補的問題之外,代理教師留任意願低,其中原因在於每年僅有10個月薪資。
有鑑於教育部對於「專聘教師」偏鄉認定方式過於狹隘,忽略處於市區但仍面臨師資聘任問題之學校。為解決偏鄉地區師資聘任問題,教育部應研議提供誘因,鼓勵偏遠地區學校採「專聘教師」方式聘任師資,穩定健全偏鄉師資,降低城鄉教育之差異。
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鍾佳濱 陳 瑩
(二十二)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整併後校園活化再利用輔導計畫,經查107年度252筆已活化之停辦、遷校後校舍,有27筆轉為一般辦公處所,更有高達67筆是僅將土地歸還或拆除。學校為地方教育文化及社會活動之核心,學校之廢除除了代表人口轉移,亦代表當地社會活動之凋敝,教育部應確立廢校活化之積極目標,配合地方創生政策,提供廢校空間更多符合當地社教、產業、文化活動之功能。另查,截至2018年底仍有22廢校須活化,其中就有10校位於地方創生優先地區,應讓廢校成為地方振興的中心與起點,繼續承載學校過去的社會功能。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二十三)教育部為因應港生、陸生校園衝突事件,特別組成跨單位應變小組,並加強確保校園及人員安全,要求學校秉公處理衝突積極輔導,並依法要求大學成立專責單位追蹤輔導。然相關校園衝突事件並非單一偶發事件,而是涉及大學面對中國壓力及滲透的結構問題,教育部應效仿澳洲政府協調跨部會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大學對外合作、網路安全、研究與智慧財產權、強化安全意識與社會溝通……等面向,提供有效的輔導與協助。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二十四)教育部針對各大專院校宿舍量不足、質不佳之問題,於108年起與內政部合作推出5年期「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其中有關「大學宿舍規劃設計整體改善」項目5年預計共編列27.2億元,108年預計啟動宿舍評圖,並辦理學生宿舍論壇。教育部針對上述宿舍規劃設計計畫,應符合「組成專業輔導審查團隊」、「優化採購」、「使用者友善設計」、「學生參與」四大原則,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二十五)教育部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107年計有116校參與共220件、108年計有114校220件,已涵括有在地關懷、健康促進、產業鏈結及永續環境四大面向,有助於大學推動地方創生、深耕在地,惟107及108年執行率皆僅有56.25%,顯有不足。教育部允應鼓勵大學提案,提高個案補助上限,擴充計畫涵蓋主題,以充分運用及執行計畫經費。近年來大學社會責任已成各國大學重點項目,2015年大學社會責任網路(USRN)成立,透過國際間學校的連結,促進國際上大學社會責任概念之發展與實踐,目前成員有11國,16間大學。惟目前我國未有任何大學加入,顯見USR計畫推動缺乏國際合作視野。另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地方創生戰略,教育部亦業已成立地方創生辦公室,USR計畫目前220項計畫,僅89項(40%)位於優先推動地區,仍可擴大投入。綜上,教育部應積極推動USR計畫走向國際,導入台灣社會設計能量,使大學成為公眾外交推動的重要角色,亦應配合地方創生戰略推動,使大學成為地方創生智庫及提案者。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並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二十六)配合教育部成立地方創生辦公室,青年發展署提出五大計畫,包含「青年社區參與行動2.0 Changemaker計畫」、「青年壯遊點計畫」、「青年壯遊點DNA計畫」、「U-start創新創業計畫」、「地方創生X青年參與論壇」,惟上述計畫皆面臨預算不足、計畫期程過短、地方創生補助低、缺乏後續追蹤……等問題。以「青年壯遊點計畫」為例,該計畫結合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青年壯遊體驗學習計畫,目前全台共有55個青年壯遊點,其中僅有4所大學參與,位於地方創生優先區域者亦僅有25處,顯見青年發展署針對青年地方創生計畫缺乏整合、未見成效。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青年返鄉地方創生」之專案整合型計畫,並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二十七)為配合108課綱實施及貫徹美感教育方針,教育部業已補助臺灣創意設計中心推動「教科書創新推動計畫」,發布修正「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規格」,與臺北市立大學合作執行「美感教科書研究計畫」,設立「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品質推動會」,並規劃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編寫與設計人才培育實施計畫(草案)」引進專業,培育更多具備設計與美感教育的教科書編寫人才。另,為反映新型態美感教科書之編輯印刷成本,教育部亦已協助導正教科書計價公式,單頁價格公式由過去的「印前+印製+樣書+管銷及利潤」改為「研發及編輯成本+印製成本+銷售費用+管銷及利潤(營業費用及利潤率)」較過去合理。惟教科書出版產業面臨少子化市場萎縮以及長期以來單頁價格過於低廉的窠臼,已面臨長期虧損、難以持續投入研發、編輯資本的窘境。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問題進行市場調查研究,提出持續精進教科書合理計價之方案,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二十八)查109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行家庭教育業務編列3億元。
因應我國於108年完成家庭教育法之修法,強化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之職能,根據家庭教育法第16條: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立法理由係針對經社政主管機關評估判定不開案,惟達脆弱家庭風險指標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包括親密關係或家庭成員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兒少不適應行為致有照顧問題等,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服務。除針對疑似脆弱家庭之個案外,針對一般家庭之需求,教育部應鼓勵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結合地方公共設施及空間積極辦理定期性支持團體或提供臨托等多元服務。
另查,該業務包括「辦理性別平等議題融入家庭教育活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其教材媒材研發與宣傳」,凸顯性別平等教育及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藉由家庭教育推行之重要性乃立意良善,教育部應透過縣市國教輔導團,提供家長課程與教學資源及增進家長協助教學之專業成長團體,使其發揮更大之效益。
耑此,要求教育部針對前開事項研議相關作為,並於3個月內提具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吳思瑤 林靜儀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陳靜敏
(二十九)教育部於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計畫編列預算金額新臺幣19億1,292萬元。
查我國推動校園藥物濫用防制網絡架構,係由教育部聯絡處(校外會)擔任中央主責機關,就各機關(構)、單位或團體之業務權責及服務事項,責請各單位辦理學生藥物濫用輔導工作。惟由於防制網絡之處理單位數量較多,於實務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恐出現各單位業務負荷量較高,遂相互卸責、不願再新收個案,使得個案無法適時接受適切輔導服務之情形。
爰此,請教育部邀集相關機關,妥適研議各機關及單位處理學生藥物濫用之合作機制,確保所有個案均能獲得協助。
另,近日香港政府推動《逃犯條例》引發香港地區人民抗爭,引起香港籍學生情緒激動且恐慌。為使該等學生來臺能穩定情緒,賡續獲得既定教育課程,請教育部協助具輔導支持需求之香港籍學生,助其成長及發展。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教育部於「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編號5120010904)」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新臺幣1億5,322萬5千元預算,以達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多元教學情境,培養學生正確使用資訊科技之態度與行為及善用數位科技提升學習動機及自主學習能力等目的。
考量目前我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置機構)中,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恐難完整了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其中又以資訊科技課程相關內容為最,長期下來若未能第一時間協助弱勢兒少完成課程目標,將可能造成資訊能力落後。
因此請教育部辦理相關研習、課程或活動時,應將相關資訊函知衛生福利部,並由衛生福利部函知各兒少安置機構,供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參訓,或提供相關師資資料庫供衛生福利部參考,以利籌辦相關研習課程,希冀助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了解課綱資訊後,機構能夠協助兒少完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目標,避免造成學習落差,影響是等兒少升學。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一)教育部於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計畫編列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5億1,141萬3千元,並於項下「師資職前培育經費」編列3億4,780萬8千元,及「教師專業發展經費」編列4億9,768萬3千元。
為助我國教師具備國際人權知識及觀念,請教育部賡續敦促各師資職前培育機構及單位,及教師專業發展機構、單位或團體,提供教師有關國際人權相關知識之教育課程,以使教師除既有專業知能外,亦能具備人權議題知識,於課程教學時能自人權觀點出發協助學生。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二)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教育部應訂定相關辦法,給予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鼓勵久任之獎金與其他激勵措施,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長期服務之意願,穩定師資,提高教學品質及促進校務發展。惟《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公布施行至今已近2年,仍未見教育部發布實施久任獎金之相關辦法。爰要求教育部就該辦法之擬具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加速研擬作業。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三十三)教育部為協助各大學延攬國際優秀教師,推動玉山(青年)學者方案,於學校所提供法定本薪待遇外,另補助外加薪資,藉此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吸引國際人才來台。該方案107至109年度預算分別編列3億元、4億3,800萬元及4億3,800萬元。預計於107年延攬80位國際優秀教研人才,108及109年度累計人次則分別增至100及120人。惟查107及108年度審查結果,107年度審查通過46位學者,實際聘任37人;108年度審查通過32位學者,刻正由各校辦理聘任作業。綜上,107年度目標80人,實際僅延攬37人;108年度即使審查通過32位,如數實際聘任,累計69人,亦與目標100人有相當落差。該措施立意良善,允宜賡續推動,然亦有需改進之處,爰要求教育部檢討該方案之執行情形,研擬更周延之配套措施,以利於延攬國際人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三十四)根據106年教育部校安事件統計分析報告指出,97至106年之長期趨勢分析,自殺死亡人數與每10萬人口死亡率,於國中、高級中等學校與大專校院皆呈增高現象,尤其高級中等學校自殺死亡率已連續3年上升。另,104至106年學生自殺、自傷事件,每10萬人發生件數及人次,國小至大專校院皆有逐年增高現象,尤以高中階段增幅最甚,顯見三級輔導制度力有未逮。爰要求教育部分析學生自殺、自傷現象,並提出預防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一:各學制學生自殺、自傷件數 單位:件(每十萬人發生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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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制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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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 |
100 (8) |
100 (9) |
11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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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
388 (52) |
361 (53) |
470 (72) |
|
高中職 |
342 (43) |
372 (48) |
626 (84) |
|
大專校院 |
210 (16) |
256 (19) |
378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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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1,040 (23) |
1,089 (25) |
1,588 (37) |
表二:各學制學生自殺、自傷人次 單位:人次(每十萬人發生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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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制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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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 |
112 (9) |
112 (10) |
135 (12) |
|
國中 |
411 (55) |
400 (58) |
491 (75) |
|
高中職 |
365 (46) |
384 (49) |
644 (87) |
|
大專校院 |
512 (16) |
259 (20) |
382 (30) |
|
合 計 |
1,103 (24) |
1,155 (26) |
1,652 (38)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三十五)為解決學用落差、培育產業所需人才,教育部積極辦理產學攜手、產學合作、補助學校依產業發展趨勢推動人才培育等計畫,惟主要係由學校和產業主動媒合,教育部因不若經濟部工業局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簡稱勞發署)熟悉產業發展趨勢及人力需求,在此過程中的角色僅基於教學品質把關較為被動,應思考所屬青年發展署(查青發署的前身─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原先任務包含青年職業訓練,惟後於1987年併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勞發署職訓單位合併之可能性,請教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職職訓任務單位合併之可行性評估及影響」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蘇巧慧
(三十六)為提供平價教保服務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刻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預計2022年增設2,247家公共化幼兒園,所需的幼教人力供需情形為何,有待分析。按目前生育率及近10年幼保類報考人數變化情形推估,未來10年學生人數及幼保類報考人數將為現在的6成,教育部推行的幼教政策雖能改善幼教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但僅造成幼教人員於公共化或私立幼兒園職域間轉移,是否吸引學生選讀幼教科系或畢業後從事幼教工作?教育部投入許多經費及資源,辦理產學合作、職涯探索或體驗等,亦應針對國家重要政策─幼兒教育及照顧探討幼教產業人才供需情形,透過教育部內各項補助計畫引導所培育的人才投入幼教產業,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幼教產業人才供需情形及人才培育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七)有鑑於身心障礙考生之行動不便,其參與相關升學考試,所耗費之精力與交通時間、成本,均較一般考生為多。教育部身為全國教育主管機關,應考量身心障礙考生之特殊性,以減少身心障礙考生參與各類考試之障礙為政策出發點。除於各類升學考試中,依身心障礙考生需求提供考試服務,請教育部研議對參加身障甄試之考生提供交通協助或考前住宿補助,俾利其便於參加考試。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簡東明
(三十八)有鑑於教育部於109年度預算,並未編列補助全國高中、職因應108課綱,新增學習歷程檔案所需之提高各校資安設備預算。然,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8年10月2日通過決議,要求教育部研議以專案補助方式,統一提高各校資安防護標準,且學習歷程檔案攸關學生未來升學權益,教育部絕不可輕忽全國高中、職現有資安設備等級不足問題。爰要求教育部於立法院109年度預算審竣、三讀通過後,將調整相關之預算科目與金額,提撥一定數額,以專案補助方式,統一提高全國各校資安設備防護標準。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簡東明
(三十九)根據教育部107年4月26日函送立法院有關「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成效管考機制」報告載述,為鼓勵大學多元發展,建立學校特色,及避免以往指標過多、過細衍生大學同質化問題,採簡化指標數量並由大學依發展需求自行訂定方式,訂定9項預期績效指標、績效指標衡量方式、參考作法及指標目的等,供學校參考,由學校依自身特色、定位及發展需求自行訂定學校績效指標,另為利後續計畫成效管考,該部刻正建置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績效管考平臺,將由各校依該部所訂期限定期於網站填報,並由該部定期檢視與分析,以追蹤了解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對我國高等教育之影響情形,並作為政策推動與稽核管考之參據。至今距教育部提供立法院該報告已近1年,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績效管考平臺尚因績效指標係由大學依發展需求自行訂定,評估方式較為多樣,系統相對應功能設計複雜等因素,尚未完成建置。建請教育部應積極辦理,於2個月內完成平台建置,據以管考學校執行成效。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簡東明
(四十)審計部報告指出,教育部為協助公私立大專校院提升辦學品質,編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補助國立大專校院基本需求經費;另亦編列「輔助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經費,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補助項目核配指標分為現有規模、政策績效(包含環保節能指標)及助學措施等3項,獎勵項目核配指標則為辦學特色及行政運作等2項,一般大學計13項指標,技專校院計14項指標。聯合國為實現永續發展,於2015年9月發布「2030永續發展議程」,將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列為核心內容,並訂定17項目標及169細項目標,呼籲世界各國合力落實。我國除參考聯合國所訂17項SDGs研訂永續發展目標外,另新增非核家園,共計18項核心目標、142項具體目標。按全球高等教育組織為積極回應聯合國SDGs,英國泰晤士報(The Times)「世界大學影響力排名」(University Impact Ranking),依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SDG4教育品質等11項指標,評核全世界大學對社會之影響力,該排名係涵蓋經濟成長、社會進步與環境保護等3大面向,著重大學對社會之影響力,而非侷限於教育研究表現,因而更能揭露大學在更廣闊領域之影響力。英國泰晤士報2019年4月發布「2019世界大學影響力排名」,我國計有慈濟大學等12校進榜,占我國153所大專校院之7.84%。另依據教育部統計公私立大專校院發行CSR報告書情形,截至108年3月底止,僅有12校已發行CSR報告書,揭露學校於治理、環境保護及社會共融等面向資訊,展現學校永續及社會責任議題之行動。共融等面向資訊,展現學校永續及社會責任議題之行動。綜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經費,協助提升教學研究品質,又為促進大專校院發展,爰辦理校務評鑑,作為學校發展重要參據。現行評鑑機制及獎勵補助大專校院之項目、指標,部分雖與永續發展攸關,惟並未與SDGs進行具體連結,不利評核大專校院對社會之影響力。建請教育部研酌將大專校院校務評鑑及獎補助項目之指標,結合上開全球3大趨勢指標,強化與SDGs之連結,協助大專校院實踐我國永續發展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檢討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簡東明
(四十一)106年間行政院訂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迄未完成審議,致目前仍以「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等行政規則辦理改善、停辦相關事宜。針對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教育部以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係行政規則為由,需待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通過後始可公告專案輔導學校名單;至關於預警機制之實施,據教育部表示,迄108年7月底列為預警學校計17所,其中一般大學7所、技專校院10所,然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預警學校名單亦未予公開。目前除得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查詢之學校學生數及新生註冊率資訊外,學校與學生或民眾間資訊不對稱情形仍賡續存在。建請教育部於草案待審之過渡期持續檢討公開學校轉型退場攸關資訊,評估是否可適時公開欠薪、減薪、師資質量及教學品質查核情形等相關資訊,以消弭資訊不對稱情形。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簡東明
(四十二)近年經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議揭露,部分私立學校常以未具法定事由及未經正當法律程序,逕將教師為解聘或不續聘,復經教師提出救濟並經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認定申訴有理由,學校仍拒不執行者時有所聞。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8條規定,教育部有應依法監督學校確實執行之敦促義務,經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多次指陳,教育部多僅消極以扣減或停止部分或全部學校獎補助款為手段,並未確實依上開規定「要求學校確實執行」。爰請教育部針對上述問題從業務面強化列管追蹤,督導學校確實執行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以確保教師權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高金素梅
(四十三)「專案教師」原屬短期補充性人力,但在少子女化以及學校為節省人事成本的趨勢下,大專校院近年幾乎不再進用編制內「專任教師」,同時不斷提高編制外教師比率,根據教育部統計調查,105學年度「專案教師」數約有2,369人、106學年度約有2,698人上升至107學年度約為3,097人,導致高等教育逐步走向「非典型僱用」,且於權利義務在無任何法律規範保障下,受僱者勞動條件惡化並影響高等教育品質的穩定性。為此教育部曾欲透過訂定「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權利義務事項」明文專案教師的資格條件、教師聘任程序、薪資待遇及契約爭議等事宜,惟迄今皆未有明確之規範。爰請教育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檢附具體改善措施與期程之說明。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簡東明
(四十四)108年8月起,準公共化幼兒園正式在全國實施,教育部大幅宣傳加入的私立幼兒園數量已超過1,000家,並標榜可提供優質平價且普及近便的幼兒園。然而,園所違規事件頻傳,例如未依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巧立名目超額收費、不當管教導致幼兒受傷……等,近日則有家長檢舉新竹市某準公共園所使用過期食材烹煮餐點,以及午睡環境髒亂等問題。108年度SUPER教師獎幼兒園組得獎教師在頒獎典禮上直接向教育部長陳情,要求對準公共化幼兒園的品質予以監督及把關。主管機關教育部應體認到準公共化政策之成敗非取決於數量,而是教保品質是否能讓家長安心。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準公共化幼兒園合作要件有6大項:收費數額、基礎評鑑、建物公安檢查、教保師生比、教保服務品質、教師及教保員薪資,除教師及教保員薪資另有提升要求外,每一項皆為1所合格幼兒園之基本條件。幼兒園申請立案時本應通過建物公安檢查、收費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準、基礎評鑑每5年1次、違反師生比已訂有罰則。教育部以1所立案幼兒園的基本條件作為準公共化合作要件,難認可符合「優質」標準。甚而教保服務品質最重要的一項指標─「教學品質評估表」,乃由幼兒園自行勾選「課程與教學自評表」即可完成,把關效果令人存疑。爰建請教育部檢討準公共化幼兒園的合作要件,從嚴落實各項稽核項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簡東明
(四十五)根據教育部統計,各級學校原住民族學生休退學率始終高於一般生,尤以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休退學比率特別嚴重,且無改善下降趨勢。爰此,要求教育部提出「有效降低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休退學率措施」書面報告,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各級學校輟學及休、退學率─按學生身分別分 單位:%
|
項目別 |
102學年 |
103學年 |
104學年 |
105學年 |
106學年 | ||
|
國中小 |
輟學率 |
原住民 |
0.9 |
0.8 |
0.8 |
0.8 |
0.7 |
|
一般生 |
0.2 |
0.2 |
0.2 |
0.2 |
0.2 | ||
|
高 中 |
休學率 |
原住民 |
3.7 |
3.4 |
4.5 |
3.7 |
… |
|
一般生 |
1.2 |
2.1 |
2.1 |
2.2 |
… | ||
|
喪失學 籍比率 |
原住民 |
1.4 |
3.1 |
3.8 |
3.6 |
… | |
|
一般生 |
0.7 |
1.3 |
1.6 |
1.8 |
… | ||
|
大專 校院 |
休學率 |
原住民 |
7.2 |
7.5 |
8.0 |
8.2 |
8.2 |
|
一般生 |
5.8 |
5.8 |
5.9 |
6.1 |
6.1 | ||
|
退學率 |
原住民 |
10.3 |
10.3 |
10.6 |
12.1 |
13.7 | |
|
一般生 |
6.4 |
6.4 |
6.5 |
6.8 |
7.1 | ||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林奕華
(四十六)請教育部強化校園安全維護網絡的建立。
少子化的浪潮下,現在的孩子,每個都是父母親的寶,較之以往,幾乎都是在寵愛中享受豐沛的物質而成長。加上資訊網路時代,各種社會訊息流動豐沛,所衍生的網路行為仿效,偏差價值觀的理解,學生挫折忍受力偏低,網路霸凌的盛行,都導致現今校園安全面臨空前的挑戰,現在學生在學校的行為模式,已經不能用過去的經驗去套用。
目前國外動輒校園屠殺事件,雖因國情不同,國內發生機率較低,但相對的,臺灣教育現場對於校園安全的防護,並無一套完整體系,甚至法規面的規定,也只能落於通報處理及善後的工作。
因此,教育部應認真思考從法規面落實校園安全預防機制,建立從人、環境、教育三個環節緊緊相扣的校園安全體系。若能有效研擬出相關方案,將校園安全、藥物防治及輔導體系均能納入,學生才能在安全的環境下,快樂學習。
以上,建請教育部應委請專家學者研擬相關研究並試行可行方案,若成效良好,儘速推廣至各級學校,建構臺灣特色的安全學校。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林奕華 簡東明
(四十七)促進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計畫,包括辦理大專校院菸害防制工作,但近年來學生吸菸不減反增;另近年學校通報學生藥物濫用人數大致雖呈下降趨勢,惟學生染黑數未能全面查察。校園菸害及毒品防制係持續性推動之工作,教育部應積極精進督導學校,並與衛生醫療、社政、警政等機關跨部會合作,加強菸害、新興電子煙及學生藥物濫用防制工作,並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林奕華 柯志恩 李麗芬
(四十八)原住民族教育法108年5月24日全文修正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續尚有諸多子法及計畫,有待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等通力合作完成,包括:部分班級實驗教育辦法、大專校院學程或專班之設立標準、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文課程之實施方式等。為確保後續子法及相關規定之推動,請教育部明列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法後,待完成法規及計畫清單(含主政及協辦單位),並針對教育部所管項目,說明預計辦理期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後續相關子法和配套措施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四十九)依據教育部提供資料顯示106至108年(統計至9月底)各年度教育部申訴評議案件統計皆在200起以上,其中又以「成績考核」占多數。為解決行政權干預教評會之運作問題,教師法修法增訂針對特定議題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建請教育部配合母法修訂,儘速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師專業審查會等子法,並依法建置相關專業人才庫,落實保障教師權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吳思瑤 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教育部協助改善校園措施、充實教學設備,以強化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及健全學習環境。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其補助比例依照縣市等級。
然城鄉教育資源落差,偏鄉地區的學校在基礎設施的資源不足,縣市政府財力等級不一,爭取教育部相關補助時,在其需相對應之配合款有籌措之困難。為解決城鄉差距,避免因地方政府財源問題影響教學環境改善,教育部應給予適當資源,研議推動教育全面升級,改善偏鄉地區因配合款資源不足進而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爰請教育部就上述情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鍾佳濱
(五十一)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其中子計畫「教育部補助大學產業創新計畫」,科目編列5億5,249萬3千元,該項預算係為教育部鼓勵學校產學合作,共同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費用。然,根據教育部提供資料顯示,107年該預算實際執行成果,並未培育出任何新創公司、亦無相關專利或技轉資料,且人才培育數564名博士人才亦為寬列。教育部將申請計畫本身之計畫亦須博士資格,均予以列入人才培育數,顯與計畫本意「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不符,其真實培育數勢必更低,恐有美化數據、欺瞞立法院監督之嫌。建議教育部應通盤了解各計畫團隊博士生培育情形,並提出計畫預期目標成效,包含培養新創公司數、專利數、募資數、人才數、1,000萬元產值以上之成果數。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五十二)教育部推動大學合併業務,公立大學合併公立大學及私立大學合併私立大學皆有法源依據,分別依照「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及「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辦理,惟目前仍缺公立大學合併私立大學之相關法源及推動機制。請教育部評估可行性分析,3個月內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五十三)臺灣技術學校在國際上知名,以創新技術與國際接軌為出發,例如苗栗農工,每年有一位以上交換學生來台取經。教育部應該要重視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國際合作機制,積極邀請國外優秀技師交流,並借鏡各國職業訓練機制及支持「技職國手」參與國際競賽,以培育國際化人才。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推動技職人才與國際交流」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五十四)在地產業與技職教育接軌,發展出適地性的學程,培育地方人才,可維繫地方教育、經濟與民生的基礎運作。南投位於台灣中部,從技藝學習、生產、加工、行銷、文化到體驗,皆可活化不同分工之產業鏈。教育部應強化中部學校結合技職體系之產學合作,透過在地產業與技職教育接軌,發展出適地性的學程,創造多元科系與就學選項,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五十五)為使技職人才之培育得以緊密鏈結產業所需人才,請因應未來產業結構之升級轉型,辦理系科調整,並提升技專校院教師實務經驗及技術升等比率,俾與一般大學有所區隔,提升技職教育培育實務人才之作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六)美感教育第2期計畫,雖聚焦在國教階段,但配合教育部5年期「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美感計畫相關團隊應協助各大專院校推動學生生活環境美感提升,落實於學生住宿及活動空間。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蔡培慧 李麗芬
(五十七)參考審計部報告指出,教育部105至107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7億2,157萬元,獎補助社區大學與各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累計執行數7億1,953萬餘元。截至107年底止,全國22縣市,除連江縣未設立社區大學外,其餘21縣市共設有87所社區大學,參與學員達40萬餘人次。
經查107年度全國87所社區大學,除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新成立,未申請教育部獎勵審查外,其餘86所社區大學,經教育部獎勵審查結果,成績為乙等者,計有新北市三鶯社區大學等7所,未達獎勵經費核給標準。另成績較106年度退步者,計有臺中市山線社區大學等8所。建請教育部促請縣市政府善盡輔導社區大學之責,適時對於辦學與營運績效欠佳之社區大學,提供輔導與協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五十八)家庭結構、功能與涵義的調整,除受社會與時代變遷影響,不同文化和地域情境,也會影響不同型態的家庭互動。面對層出不窮的家庭教育事件,家庭教育應增加並強化情緒教育的落實。強化家庭應納入情緒教育、建立完善而長期的陪伴與支持制度及提供輔導與生活照顧規劃功能。
爰要求教育部應正視家庭教育納入情緒教育與提供陪伴支持機制,運用行政資源與經費挹注等方式,積極發揮家庭教育及服務之預防功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五十九)教育部近年積極推動相關反霸凌工作,但校園霸凌數卻不減反增,105年167件、106年145件雖有下降,但107年又攀升至169件,校園霸凌數再度增加,且有校園霸凌黑數未全面顯示,請教育部積極面對校園霸凌黑數之問題,並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蔡培慧 李麗芬
(六十)教育部於「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資訊科技融入教學」之「學生安全健康上網教育」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新臺幣1,000萬元預算,以協助學生正確使用網路,瞭解網路風險與威脅,注重在教育學生符合法規及道德規範,對於現下網路環境中嚴重充斥假訊息、網路個資安全之議題探討較為缺乏,教育部應強化學生網路訊息流通識讀教育,並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李麗芬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1,201億6,188萬5千元,除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2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260億4,730萬8千元、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9億0,865萬5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原列188億7,568萬8千元之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李麗芬 蔣乃辛 林奕華 許智傑 蔡培慧 簡東明 林麗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陳學聖 黃國書 吳思瑤
(二)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原列367億3,689萬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李麗芬 蔣乃辛 許智傑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鍾佳濱 林奕華 簡東明 林麗蟬
連署人:陳學聖 黃國書 吳思瑤
(三)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改善校園設施、充實教學設備,以強化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及健全學習環境。然南投縣高中、國中小校園軟硬體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校園處處待補強偏鄉學校基礎設施不足,教育部應全盤性的調查及提出改善方案。
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個月內應制定出偏鄉優先協助之指標,並盤點出學校名單,給予協助改善校園環境安全,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四)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項下編列10億0,123萬8千元,較108年度之10億6,466萬3千元,減少6,342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國中小補救教學之試題與教材編製、評量測驗、開班、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管理維運、教材教法研發、實驗、師資專業成長及相關行政推動業務費用等。教育之良窳除直接影響個人生涯外,亦影響社會整體發展,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推動補救教學方案多年,每年度投入經費逾10億餘元,惟就衡量指標與國中會考成績結果分析,辦理成效未盡理想,另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參加補救教學之比率未達4成,應強化宣導作業,持續精進師資培訓與檢討教材內容妥適性,提高學習落後學生接受輔導之意願,俾有效縮減學生學習落差,確保學生基本素質。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五)民國92年開始有關單位即要求兒童遊具應符合CNS規範,惟當初是由民間及廠商自主管理,並未有強制力,直到106年民團要求,才改為應有第三方機構檢驗證明,並訂定3年之備查期限。惟因全臺現僅有6家檢驗公司、27位檢驗人員,且檢驗及改善經費過高,導致各縣市學校及幼兒園的遊具備查率及合格率皆偏低,部分學校更因擔心出問題,逕自封鎖遊戲場,剝奪孩子的遊戲權。現今備查期限雖由109年延至112年,但各遊戲場能否使用?檢驗不合格的改善經費從何而來皆是難題。爰此,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督導各地方政府善用各種計畫型補助,改善學校遊戲設施,以維護兒童之遊戲權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計畫」編列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88億7,568萬8千元,並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宣導方案編列939萬4千元推動之。
當前甫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下稱新課綱)推動初期,學校教師、家長、學生均尚在接受資訊及了解內容階段,為助上開人員掌握資訊,確實了解內容,請賡續推動相關宣導,以助政策推動之效益。
另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新課綱資訊教育,應研議請各地方政府租賃電腦設施設備方式供學校學生使用,以達撙節經費,使學生得使用當期最新電腦設施設備學習資訊知識之目的。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計畫」編列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36億8,081萬元,並於項下「推動學生生涯輔導工作及強化適性輔導教育」編列1,041萬2千元;108年該項計畫總預算為36億6,630萬7千元,子項計畫預算則編列1,340萬元。
又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第42條條文意旨,未來法院得依少年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除原有適當機構外,擴大交付安置輔導處所,包括過度性教育措施之處所。
考量109年6月19日起即須推動相關作業,惟109年預算額度較前一年度減少298萬8千元,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妥為研議作業可行性,以確保該等少年權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計畫編列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9億1,292萬元,並於項下「特殊教育經費」編列28億7,330萬1千元。
國教署為推動特殊教育工作,於109年預算編列三大項經費,包括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身心障礙教育經費、補助國教署所轄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推動身心障礙教育經費、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特教經費等。並透過相關作為及策略推動之,如補助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維持經費及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支持服務、聘用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與相關專業人員、辦理特殊教育巡迴輔導、辦理學前身心障礙教育經費等。
而學前身心障礙教育可透過提供兒童足夠的早期療育服務,協助該等兒童獲得妥適成長及發展,減緩發展遲緩現象,甚至部分兒童可經過早期療育服務而趕上一般兒童,減少對家庭及社會之負擔。
爰此,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確實合作,提供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另,近期獲民眾陳情,部分具早期療育服務需求兒童經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專業評估建議需緩讀1年,惟家長申請緩讀後,該等兒童未能獲得妥善協助。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研議優先協助具早期療育需求兒童之對策,並於3個月內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以利了解。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為完善技職學生及技優選手之生涯發展讓其能適性揚才,請研議如何於技術型高中階段,充實實作訓練所需設備,並確保設備能符合當前產業趨勢,使學生學有所用。
技術型高中階段應提供完善生涯規劃與職涯輔導及常設之諮詢管道,使具不同才能之學生、選手,能分別依適性繼續升學,進入職場或其他適合之規劃。對於升學也應協助學生尋找能發揮所長之學校與科系,而非以學校排名作為升學之依據,以使其技藝能於生涯中充分發揮。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十)幼童專用車係屬職業客車,其駕駛人相關規範,應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之1條第1項,汽車職業駕駛人之年齡限制,得有條件延長至70歲止。惟《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0條,卻仍明定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年齡須為65歲以下,致使實務上產生疑慮。爰建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會同交通部,於3個月內召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研商會議。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十一)為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避免教師頻因調動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106年所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明定偏遠地區學校得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稱專聘教師),教育部據此於107年10月公布《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專聘教師任期、薪資皆優於以往代理教師,應能對穩定師資達成一定作用。惟查108學年度,全國僅嘉義縣招考20名專聘教師,且具資格者計36人,其中僅7人選填偏遠學校。顯見專聘教師制度未能發揮預期功能。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檢討全國專聘教師執行狀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十二)查109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之建置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及輔導網絡編列5,215萬3千元。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為建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政策之推展,輔導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特設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其工作目標包括:協助落實課程及教學政策、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精進教師課堂教學、建構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課程發展模式及三級教學輔導體系,而現行之輔導團所輔導之對象僅有學校教師。
另查,為豐富教學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學校多鼓勵家長擔任志工至學校帶領相關活動,而相關重大議題,例如:人權教育、法治教育、海洋教育等,或結合在地之食農教育、鄉土教學等特色課程,可藉由前開活動作為融入式教學活動之部分。為使家長入班協助教學能符合相關教育法規及課綱之精神,前述縣市輔導團之教師應輔導家長共同開發教材、教案,以及提供課程與教學專業諮詢。
據上,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前開事項研議相關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具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吳思瑤 林靜儀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陳靜敏
(十三)根據教育部統計處,原住民目前原住民學生有超過半數分散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其中107學年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國中小原住民學生數最多的行政區仍為桃園市中壢區1,357人,且學生人數較多之前10鄉鎮市區大多毗鄰原住民族地區之都會區,其中屬桃園市轄屬者計有6區,合計6,635人,其餘依序為:南投縣埔里鎮1,109人、新竹縣竹東鎮1,033人、屏東縣屏東市1,024人及新北市樹林區756人。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教育編列經費的情形,關於原住民教育經費著重於原鄉地區,而都會區的原住民學生,鮮少有文化及語言上的學習資源。旅居都會區的原住民學生,先天沒有學習自身族群的環境,後天體制內的學習也沒有空間。為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9條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
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都會區原住民學生教育之規劃」,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林奕華
(十四)2019年7月29日聯合報報導「原住民教師荒教育部砸百萬獎勵金留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計,107學年度全台原住民重點學校應聘足的原住民族教師數為2,106人,但不足1,121人,達成率僅48.15%。各縣市所屬國小應聘任原住民教師1,392位,統計僅聘821人,實際尚需聘657人,達成率不到6成。107學年全台應有360所原住民重點學校,只有80校達成聘足目標,達成率22.22%。
師資缺額問題大,但對於原住民學生,想成為師培公費生卻苦無機會。因目前師培公費生僅分成:(1)高中畢業生,包含原住民及離島學生甄試。(2)大學在學生,提供專長類別。兩者名額皆十分有限。
爰此,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補足原住民族重點學校之原住民教師規劃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林奕華
(十五)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之「國民中小學基本需求經費」項下編列「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與設備充實、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等」經費33億8,582萬2千元。教育部自95至108年共計編列940億餘元,辦理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事宜,惟截至107年10月2日,全國計有1,569棟校舍(23,456間教室)待補強、401棟校舍待拆除;另據監察院調查,國教署推估106學年度全國仍有11萬學童於待補強校舍上課、2萬餘學童於待拆除校舍上課,合計14萬餘學童於安全堪慮之校舍環境中上課。以南投為例,經評估須拆除校舍共44間,占50%,需補強校舍共226間,占37%,比率偏高。鑑此,教育部應全面檢視南投縣國中小校舍校園之安全,強化校園安全政策規劃,爰要求教育部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強化南投縣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李麗芬
(十六)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之「國民中小學基本需求經費」項下編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經費26億元。教育部自109年度新增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109至111年)」總經費66億元,109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6億元。教育部自98年起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實施方案」全面針對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之國中小校舍辦理耐震評估,並相繼推動各項補強改善計畫,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仍有7萬多名學生在危險之校舍中上課,需要透過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之經費補助來完成校舍防震補強。事涉師生之生命安全,除應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地方政府儘速辦理外,對於私立國中小學也應要求期自主辦理耐震評估與校舍補強改善,並建立輔導與監督機制,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蔡培慧 吳思瑤 李麗芬
(十七)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主要有以下問題:1.勞健保費用,近幾年都有調漲,目前自負額高達22.5%,然教育部僅補助學校自辦兒童課後照顧班費用,委外辦理未獲得學校補助經費,對委外老師來說薪資費用過低。2.課後照顧服務班收費基準,因每班學生人數不同,可能有同校不同班級收費不同的情況。3.課後照顧服務班委外老師無本俸,這些委外教師多為流浪老師或待業教師,在新北市約有600位,兒童課後照顧輔導協會希望能調漲課後照顧班經費,使老師獲得合理薪資,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擬「兒童課後照顧班相關費用」具體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黃國書 李麗芬
(十八)技職教育應重視地域文化特性,連結人才,形塑地方特色,強化在地認同。查現行技職探索多於高中端,缺乏國中端如針對失學少年、偏鄉家庭相關技能技藝課程之協助。有鑑於此,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結合相關部會推動國中學生探索職涯之專案計畫,深化在地產學連結,透過實作課程啟發學生之興趣,給予學生多元發展之選擇。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李麗芬
(十九)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9年度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36億8,081萬元。查教育部推動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將菸害防制列入健康促進實施計畫必選議題、提供教材與輔導策略、增進師資專業知能等具體行動。又依據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推動精緻拒毒宣導模式、加重學校及校長防毒通報責任、協同家長能量守護校園、提升清查篩檢效能、完備輔導網絡機制等措施,惟青少年吸菸人口未見減少,吸毒狀況日趨嚴重、吸食年齡層下降及新興混合式毒品於年輕族群間流行等趨勢,爰要求教育部應完善政策規劃、落實相關措施,有效降低青少年學生吸菸人口,杜絕毒品入侵校園,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黃國書 李麗芬
(二十)為保障學生在校之心理健康及輔導工作順利運作、健全三級輔導體制,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各級學校聘任專輔教師及專輔人員,且109年度預算編列數較108年度增加2.4億元,惟專輔人員聘任狀況不理想,107年度應聘637人,實聘517人,聘任率僅81.16%,108年度應聘671人,實聘538人,聘任率僅80.17%,建請國教署說明專輔人員較前一年度降低之原因為何?經費增加之用途為何?請國教署盤點專輔人員聘用率下降原因,並在3個月內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相關宣導會議。
學校午餐及營養師編制一直是民間所關注的議題,於營養師部分,109年度預算較108年度增加7,128萬元,預計增加營養師人數,為學生食安把關;然學校午餐精進計畫部分108年度編列1.05億元,109年度卻減少至8,771萬元,其原因為何?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能向他部會爭取預算挹注,為學童午餐品質及衛生把關。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鍾佳濱 李麗芬
(二十一)教育部109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之「學校午餐精進計畫」項下編列經費8,771萬2千元。查教育部學校午餐精進計畫,為促進學生健康,完備學生午餐制度,推動飲食教育,已辦理推動學校午餐法制化、設立「推動學校午餐專案辦公室」、建立食育核心素養關鍵指標、辦理「規劃與建置智慧化校園餐飲服務平台」及校園友善農業供應鏈創新整合等工作,考量學校午餐需相關研究機制,爰要求教育部應研議設立校園飲食教育及研究單位,進行校園飲食食譜研發、協助學校建構及運用廚房、設計健康飲食教育等任務,配合地方創生政策推動食農教育,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二十二)為保障幼兒交通安全,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針對公私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汰換予以補助,經評估後,教育部108年7月開始辦理補助公私立幼兒園汰換幼童專用車實施計畫。為了解推動幼童車屆齡車輛新購與汰換執行情形,包括補助對象分布(如公私立幼兒園、縣市及區域別)、補助金額及分布(公私立、縣市)、購置之幼童車廠牌等,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08年幼童專用車汰換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張廖萬堅
第3項 體育署41億9,88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中央協助地方政府聘任專任運動教練,教練平日工作繁重,需長期陪伴選手用餐及協助課業輔導。然教練薪資與鐘點費,依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給付,並無法合理如實反應於實際工作狀況,確實保障運動教練的工作權益。
爰要求體育署於3個月內規劃完善學校運動團隊培訓經費補助之方案,提供專任運動教練必要之行政及經費協助,減少專任運動教練負擔。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二)運動科學為競技運動訓練及競賽不可或缺的角色,不僅可提升運動選手於賽場上的表現、讓訓練更有效,且能避免運動傷害,以延長選手生涯。近年世界各體育大國無不在競技運動中融入運動科學且積極從事相關研究與實務,我國科技部亦提出4年2.4億元之運動科學發展計畫,惟體育署有關運動科學之經費卻逐年遞減,且散落於各計畫之中,未有具體發展之重點規劃,甚至於奧運年,該項目之預算也未見成長。為加強我國運動科學研究及實務應用,爰建請體育署應對運動科學發展提出具體之規劃,俾利提升臺灣競技運動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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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度 |
109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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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公務及基金預算合計 |
107億元 |
78.4億元 |
95.9億元 |
103.6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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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經費 |
4,621萬4千元 |
3,999萬4千元 |
2,458萬元 |
2,52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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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科經費占比 |
0.43% |
0.51% |
0.26% |
0.24% |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三)棒球作為台灣國球,各項國際賽事、中華職棒及三級棒球聯賽辦理頻繁,而為使各項賽事得以順利辦理,除設備之維護與管理都需要符合國際的標準與規範外,對於各球場的軟硬體設施盤點、現況調查,並建立一套完整的維護與維修標準作業流程,也有助於國內棒球環境之提昇。然體育署於2016年首次進行國內球場調查後,迄今未有因應國內棒球環境變化再次執行相關調查,為使體育署得即時掌握國內棒球運動發展圖象及主要球場狀況,並保障選手之球員生涯,建請體育署於各球場興整建完成後,再次啟動國內主要棒球場地之調查工作,並針對「比賽場地」、「觀眾需求」等面向邀請國內職業棒球員團體訪視提供意見,共同推動並提昇國內棒球設施環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四)操槍運動目前發展已有多項國際賽事,發展競技操槍為未來趨勢,政府應多元且全面推動體育發展。依循國際體育組織規範,預為掌握競技操槍國際組織之發展趨勢,關注國內操槍之訓練、表演及賽事,以及競技操槍選手之培育。
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鍾佳濱 陳 瑩
(五)棒球素有國球之美名,且台灣原住民族在棒球領域裡,更深具特殊性及代表性。棒球產業在台灣已有相當之規模,應使棒球永續深耕校園,培育優先運動人才,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2年起推動「原住民族棒球專才輔導就業計畫」,針對原鄉國民中(小)學,聘任原住民族籍專任棒球教練,協助學校帶動與發展棒球教育,但礙於經費受限,且體育發展非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業務範圍。
爰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於109年研擬「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銜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族棒球專才輔導就業計畫」,針對需聘請棒球救練之原鄉國民中(小)學,全額補助校方聘請教練,凡符合資格之學校皆可提出申請,不得名額限制,且該計畫應於110年起正式編列預算實施。
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鍾佳濱 陳 瑩
(六)教育部體育署於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計畫編列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32億1,419萬8千元,並於項下「推動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及水域安全教學」編列2億2,571萬元。
查內政部統計處107年第28週內政統計通報指出,青少年於暑期溺水人數比率高於平時,又於108年指出,近5年平均每年約440人溺水死亡,且最多於溪河溺水。
為降低國人戲水意外事件發生,請協助加強推動上開事項,並確實加強學生自救知識及游泳技能,以確保學生生命安全。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七)體育署連續於105至107年等3年動支第二預備金,其動支情形分列如下:105年以「頒發2016年第31屆里約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等16項國際運動競賽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所需經費不敷」之事由,動支1億4,838萬9千元;106年以「頒發2017年第10屆羅茲瓦夫世界運動會等國際運動競賽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所需經費不敷」之事由,動支1億3,761萬1千元;107年以「頒發2018年雅加達亞洲運動會等國際運動競賽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所需經費不敷」之事由,動支3億2,390萬元。顯見體育署未能依行政院106年12月25日函頒《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點第1項規定,確實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外,相關計畫經費亦未能於年度預算妥適編列,恐影響相關計畫或業務之推展。爰要求體育署就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八)我國於2004年為促進性別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並建立性別平等教育之教育資源環境,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內容包括: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之防治、申請調查及救濟程序。
教育部於十多年來,在各級學校對校內師生、職員推廣性平教育法,但長年在外移地訓練、比賽的體育生、教練,卻因為在校時間遠低於一般學生、教師,而減少了在校接觸性平教育的機會。
同時受雇於單項協會的教練,雖有大量時間與學生相處,但教練若是未在校園任職,也無機會接受性平教育課程。以上缺漏之處,皆應該加以補足。
請體育署於2個月內就體育生、在國家訓練中心受訓學生、單項協會教練之性別平等教育補強計畫、預計期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依國民體育法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以瞭解運動團體組織運作、財務營運及業務推動績效,並將訪視結果列為經費補助之依據。107年度體育署已完成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針對43家單項運動團體之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之規劃等5大面向進行訪查,考查結果業於108年5月20日於該署網站公布。前揭訪評結果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3個等級,其中4項皆通過者計有田徑協會等22家,而以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者如下:組織與會務運作8家、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17家、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4家、業務推展績效8家及民眾參與之規劃4家。建請教育部體育署落實國民體育法規定,賡續加強各單項協會營運輔導、監督與考核工作,並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且將年度訪評結果列為各單項運動團體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教育部體育署應於訪評結束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08年度未通過及有條件通過之特定體育團體之訪評改善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簡東明
(十)依據預算法第70條規定,各機關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又依行政院106年12月25日函頒「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點第1項規定:「惟動支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體育署預算「國家體育建設」已連續3年動支第二預備金,建請體育署衡酌預算編列情形及調整容納能力,覈實編列所需預算,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國家體育建設」動用第二預備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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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金額(單位:千) |
動 支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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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148,389 |
頒發2016年第31屆里約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等16項國際運動競賽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所需經費不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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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37,611 |
頒發2017年第10屆弗羅茲瓦夫世界運動會等國際運動競賽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所需經費不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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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323,900 |
頒發2018年雅加達亞洲運動會等國際運動競賽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所需經費不敷。 |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簡東明
(十一)田徑為運動之母,田徑賽事與選手人數在競技運動中皆名列前茅,但至今國內無一設備完善的室內田徑場館,遠遠落後於國際水準。亞洲各國如日本、中國大陸、卡達都有極佳的室內田徑場館,體育成績比我國落後的新加坡、越南,亦有設備完善田徑場館。柯委員志恩自106年3月質詢並提案要求體育署應儘速研議於國內北、中、南各一或優先於冬季溼冷的北部興建室內田徑場館之可行性評估,前二位署長均允諾積極進行,惟至今室內田徑場館仍遙遙無期,體育署行政效率必須澈底檢討。再次建請體育署早日建置一符合國際標準的室內田徑場,俾有助於我國田徑運動之推展。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簡東明
(十二)近幾年原住民選手在國際賽場上表現,在我國占有重要地位,教育部體育署推動體育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為加強基層團隊參賽培訓、拓展學校體育參訪研習,促進學校體育教學及學術發展加強學校體育交流。而原鄉地區體育資源缺乏,常有原鄉地區學校欲辦理出國移地訓練或交流等計畫,但因少有的資源,就憾然截止,使原住民學生難有出國移地訓練之機會。
經查,108年度「推動新南向政策─學校體育交流實施計畫」案件補助情形:
1.補助件數:296件,原住民案件數:21件,所占比例僅7%。
2.補助人數:6,984人,原住民人數:421人,所占比例僅5.9%。
為讓原住民運動選手有出國訓練之機會,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1個月內提出,提升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加強新南向體育交流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林奕華
(十三)選手培訓體系如金字塔,首重發掘具運動潛能之青少年選手,進入學校競技之培訓體系,未來基層運動選手可做為銜接國家代表隊,爰學校體育對國家競技運動發展影響甚鉅。
10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體育班計有676校、1,862班、3萬8,681人,至107學年度增加至735校、2,042班、4萬0,151人;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21條,各該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專業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訪視團赴學校體育班訪視,並依訪視結果作為評鑑項目。經查105至107學年度訪視輔導結果,通過率由105學年度49.94%大幅下滑至106學年度15.79%,而107學年度上學期通過率亦僅16.95%,顯見體育班辦理狀況亟待改善。
高中以下學校體育班校數、班級數及人數皆呈成長趨勢,惟每年度訪視通過率偏低,為有效提升體育班經營管理績效,引導體育班優質發展,請體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輔導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十四)選手培訓體系如金字塔,首重發掘具運動潛能之青少年選手,進入學校競技之培訓體系,未來基層運動選手可做為銜接國家代表隊,爰學校體育對國家競技運動發展影響甚鉅。
10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體育班計有676校、1,862班、3萬8,681人,至107學年度增加至735校、2,042班、4萬0,151人;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21條,各該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專業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訪視團赴學校體育班訪視,並依訪視結果作為評鑑項目。經查105至107學年度訪視輔導結果,通過率由105學年度49.94%大幅下滑至106學年度15.79%,而107學年度上學期通過率亦僅16.95%,顯見體育班辦理狀況亟待改善。
高中以下學校體育班校數、班級數及人數皆呈成長趨勢,惟每年度訪視通過率偏低,為有效提升體育班經營管理績效,引導體育班優質發展,請體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輔導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黃國書 李麗芬
(十五)教育部自105年推動專任運動教練聘用計畫,至今聘任比例卻仍僅73.94%,執行4個年度下來,聘任比例僅增加約16.3%,體育署應有更具體作為,要求各縣市體育班聘足依法應聘之專任運動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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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105 |
106 |
107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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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人數 |
684 |
679 |
721 |
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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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聘人數 |
290 |
268 |
241 |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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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聘任比例 |
57.6% |
60.42% |
66.57% |
73.94% |
近期國內體育教練性騷擾、性侵害及體罰凌學童事件屢見不鮮,惟體育署僅針對專任運動教練進行管理,規範其權利義務,解聘、不續聘事項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如查證屬實則會登錄進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但非專任運動教練則無相關規範,僅有108年8月公布的【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可進行管理,若該教練涉及體罰霸凌則無相關規範,也無資料庫可以查詢,恐導致更多學生受害。
體育署對非專任運動教練之管理顯有疏漏,為避免造成國內體壇的損失,爰請體育署提出針對非專任運動教練之相關管理辦法,並強化教練證核發及撤銷之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鍾佳濱 李麗芬
(十六)偏鄉體育出人才,然培訓軟體和生活陪伴,是長期被忽略的角落,生活扶助包含往返家庭與訓練場所的交通成本、選手需要的均衡營養攝取,還有年輕運動員們情緒和心理壓力的調適。
有鑑於此,體育署應重視體育基礎選手的栽培,強化培訓環境、硬體設施、選手陪伴及職涯規劃,建立完善而長期的支持制度。爰要求體育署應推動「體育選手陪伴照顧支持專案」,積極協助體育專才課業輔導與生活照顧。請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體育選手陪伴照顧支持專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蔣乃辛 李麗芬
(十七)政府推動樂齡長照時,應適當引入體育保健長照體系,以擴大體育選手多元發展與就業管道。體育署應以「樂齡體適能」推廣為核心,持續結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跨域整合,鼓勵體育專業人員投入銀髮族運動推廣,期讓長者「銀」向健康,並舒緩長照服務需求。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蔣乃辛 李麗芬
(十八)鑑於諸多女性運動賽事方才起步,女性運動組織在臺灣相較男性運動多數規模較小,教育部體育署近年來實施多項政策與計畫並修訂女性參與體育運動白皮書,對提升我國女性民眾參與運動比例雖有一定的成效,惟為利發展女性運動並鼓勵更多女性民眾參與運動,仍請體育署就女性運動團體推展運動予以積極之輔導及協助,以利女性運動之發展。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蔡培慧
(十九)教育部體育署於106至108年以3年時程,辦理機關企業聘請運動指導員推動計畫,預期主要目標
1.輔導300名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就業。
2.900名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完成運動指導員培訓。
經查,輔導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就業249人;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完成運動指導員培訓831人,兩項目標均未達成。爰此,請體育署積極辦理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就業媒合及運動指導員培訓,以提升運動指導員政策整體執行成效。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二十)「運動健康資訊雲建置及維護」之執行成果提供民眾多元體育活動訊息,及後續大數據運用,另106年度編列推展單車文化預算,107年編列「辦理全民體育活動推展、規劃及相關研習」等,納入縣市政府計畫整合各單位資源,對於全民運動的推行均有相當助益,體育署應持續關注,編列相關預算,積極辦理,以推展全民運動風氣,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黃國書 李麗芬
(二十一)體育署在推動國民體育的同時,應推動高齡者運動保健計劃,就目前已與衛生福利部合作「運動銀健康」方案中,納入「推動社區樂齡體育計畫」,將運動指導人力送入長者社區通路,規劃高齡者多元化運動,以協助銀髮族展現銀髮力,並藉正確運動獲得運動健康效果,擴散政策效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蔣乃辛 李麗芬
(二十二)有鑑於目前中華職棒聯盟,除保障一軍最低月薪7萬元,以及球員自主提撥防賭信託之外,沒有相關退休保障。球員與球團簽約,亦沒有硬性規定球團必須幫球員提撥勞退金,相較於美國職棒大聯盟(MLB),只要單一年度出賽達43場,從62歲起就有資格最低年領3.4萬美金,按年資最高可領19.5萬美金之保障,我國職棒於球員退休權益明顯不足。
職棒為高度職業傷害風險的運動,在高度競爭環境之下,球員的職棒生命短暫,許多球員被徵召進中華隊參與國際賽事後因傷退役,被迫縮短職業生涯,或因年事已高退休後,頓失生活依據。108年又適逢參加棒球十二強奧運資格賽,徵召多名職棒球員,其益急需被保障。
據了解,有關職棒選手退役生涯保障制度,已於107年11月10日委託國內大專院校,針對美、日、韓等國家職棒選手退役保障制度進行專案研究,並完成相關報告,提請職棒聯盟及球團參考。
為督促及確保體育署後續對於職棒選手退役保障制度之推動,爰要求體育署邀集職棒聯盟及各球團研議可行方向,以建構及規劃我國職棒運動實際可行之選手保障制度,照顧球員的退休職涯生活,健全職棒發展環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蔣乃辛 李麗芬
(二十三)體育署109年度於「國家體育建設─整建運動設施」分支計畫新增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3期),以建構優質培訓環境,總經費35億2,000萬元,計畫期程109至113年,109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6,000萬元。鑑於辦理第1期計畫經監察院糾正,第2期計畫因進度落後而展延期程,復以第3期計畫經費重點之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作業,涉及環評、都市計畫變更與跨部會土地撥用作業,請體育署加強控管作業進度,並督導執行單位如期如質完成,及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黃國書 李麗芬
(二十四)教育部體育署各項體育硬體建設計畫,缺乏整體規劃及優質採購思維,以前瞻計畫「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為例,該計畫共規劃總經費100億元,已納入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推動戰略之「整合部會創生資源」範疇,計畫主要內容為改善既有各類型室內外運動場地、場館設施、自行車道及水域運動設施。惟上述運動設施之改善著重在硬體面,缺乏硬體設施與地方特色運動整合之軟體思維。
體育署應於整建運動設施計畫中,配合前瞻計畫及地方創生戰略推動軟體配套,針對運動設施之整建提出整合規劃,並針對體育署各項硬體補助提供優化採購之輔導措施,爰請教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簡東明 李麗芬
(二十五)經查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計畫採分期分區開發,行政院於98年核定「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98至104年)」第1期,遭監察院糾正先期規劃欠周、延誤重大計畫推動;第2期原規劃辦理期程為105至108年,後又因部分工程進度落後,計畫期程經行政院108年9月5日核定展延期程至109年度。
有鑑於體育署於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3期共編列35億2,000萬元,計畫期程109至113年,109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6,000萬元,109年度重點為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作業,涉及環評、都市計畫變更與跨部會土地撥用作業。為控管該計畫執行進度、相關工程如期完工,爰請體育署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蔣乃辛 李麗芬
第4項 青年發展署5億2,50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原列2億2,768萬1千元之4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蔣乃辛 林奕華 柯志恩 鍾佳濱 蘇巧慧 張廖萬堅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9年度預算案「青年輔導業務」原住民預算編列:1,200萬元,較前一年度(108年度)增加1,200萬元,辦理青年職涯發展計畫、青年創新創業培力計畫等,以強化原住民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新創業培力之業務。經查,
1.青年職涯發展計畫,近3年原住民青年參與率偏低。
(1)106年媒合600名大專以上青年職場體驗,原住民青年:46位。
(2)107年媒合600名大專以上青年職場體驗,原住民青年:47位。
(3)108年媒合600名大專以上青年職場體驗,原住民青年:39位。
2.青年創新創業培力計畫,特別新增原住民學生創新創業之業務,屬於新興計畫,過去不見青年署針對原住民青年創業計畫之經驗及具體成效,難以看出如何提升原住民族青年創業培力之成果。
爰此,要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2個月內提出,如何提昇原住民青年參與率之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林奕華
(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9年預算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3節「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中「辦理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業務」之「推動青年壯遊體驗學習計畫」,青年署結合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青年壯遊體驗學習計畫,目前全台共有55個青年壯遊點,目前55個壯遊點中僅有4所大學參與,位於地方創生優先區域者亦僅有25處。為有效導入高教資源,協助青年返鄉投入地方創生事業;爰請青年發展署積極配合大學社會責任計畫,並結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與鄉鎮公所推動地方創生戰略,鼓勵青年至青年壯遊點進行長期學習及體驗。
提案人:吳思瑤 蔡培慧 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第5項 國家圖書館15億3,885萬6千元,照列。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億6,444萬9千元,照列。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2億2,154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億4,882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之「人事費」項下編列編制內員工174人之所需經費1億8,431萬9千元、「業務費」項下則編列臨時人員20人所需經費1,150萬7千元,另於「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臨時人員153人所需經費8,694萬6千元,主要係各類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兼任助理所需經費。按國教院係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以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由該院近3年研究經費及成果觀之,107年度原預計研究91件(預估經費2億8,652萬元),實際執行結果73件(經費決算數2億5,833萬4千元)、108年度預計研究76件(預估經費2億5,122萬7千元)、109年度預計研究113件(預估經費2億4,832萬5千元)。經查:國家教育研究院隸屬教育部,職司各項教育研究工作,以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該院超過3成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其他政府機關(構)及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且除自行研究外亦接受他機關委辦或補助研究計畫,應檢討研究人員配置與運用之妥適性,並視實際需求及計畫量管控進用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及兼任助理等臨時人力。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簡東明 陳學聖
(二)近年民族意識抬頭,屏東縣政府歷經4年,已完成全國第一本以原住民族為本位的國小教材(排灣族語),並繼續著手編寫魯凱族的教科冊,預計3年後將完成。查國家教育研究院前身為國立編譯館,在1997年開放民間出版商編印教科書之前,身負全國國民小學、中學教科書之編印,國家教育研究院應善用過去教科書編寫能量,提供資源協助地方政府編寫族語本位教材,以加速教科書完成。請國家教育研究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協助地方政府編寫族群本位教材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17款。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大陸地區旅費原列72萬7千元之二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5億4,73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6,455萬3千元之2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學聖 李麗芬 蔣乃辛 許智傑 張廖萬堅 柯志恩 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高金素梅 鍾佳濱 吳思瑤 蘇巧慧
(二)2018年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公布之民調,顯示台灣民眾對能源政策極為關注,但卻有44%的民眾誤認台灣主要發電方式是靠核能,顯見對於相關資訊認知不足,易淪為不實訊息操弄的場域。原子能委員會應重新檢視現行各項與民眾溝通管道之成效,規劃透過融入民眾日常的生活,建立民眾與原能會互動、接收原能會正確訊息的習慣,例如與關心地方的網紅、地方性社團或地方政府Line帳號合作等方式。同時,原能會應藉辦理之演習、地方說明會、防災園遊會、科普展等與民眾直接接觸的活動,了解並分析民眾接收訊息的習慣與偏好,作為持續改善與民眾溝通方式之依據。爰請原子能委員會針對上述內容審慎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吳思瑤
(三)109年度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預算(未含前瞻)為25億餘元,查上開預算編列項目,約15億元用於原子能委員會主管單位的人事費用,扣除核能研究所的部分,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及輻射偵測中心編列之業務費僅2.5億元,且其中1.38億元為委外研究費,實際辦理之業務費僅1.12億元,且該業務費亦不乏出國考察及辦理研討會等支出,反而於正確資訊澄清、加強媒體傳播與原子能科學普及方面編列經費甚微。鑑於原能會作為我國核能安全管制、緊急應變、幅射防護偵測及放射性廢棄物料管理之主管機關,如此預算結構恐有不妥,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考量業務需求適當調整委外研究費用與實際辦理監管審查與資訊傳播等業務費用之占比,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四)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預算歷年皆編列1至1.5億元辦理委外研究,然該委外研究皆屬原能會核心業務,如「核能電廠除役管制技術及環境幅射」、「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與除役前期作業管制」、「幅射災害應變與管制技術」等,原能會所屬核能研究所主要職掌,本於核能安全及幅射防護之研究發展,每年編制人力高達900人,縱原能會發包部分研究計畫予核能研究所後,該所復又分包予其他學研機構,似有不妥,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妥善敦促該所運用既有人力辦理核心研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五)鑑於108年5月份爆發韓國製造負離子床墊有輻射超標傳聞,中央跨部會於9月份辦理市售負離子床墊抽查,亦赫見國內業者製造之負離子床墊亦有幅射超標情形,已勒令下架回收。惟國內目前對負離子商品之管理仍有精進空間,見原子能委員會108年7月22日召開108年第6次委員會議紀錄,委員已建議應強化民眾接觸負離子產品時的風險意識,並考量設置「天然放射性物質安全的專責單位」,以作為檢測與政策研擬之辦理機構,又近期食鹽是否須強制標示鉀-40含量已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顯見相關資訊與作法紛亂,恐引發社會不安,建請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辦理進度與現行應對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六)有鑑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為民眾高度關切議題,且當代人有責任加以妥善解決,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台灣電力公司雖負有切實執行低放處置計畫之義務,但原子能委員會仍有儘早解決國內核廢料困境之職責。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參照日本、韓國、美國等相關經驗,儘速研擬《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以修改低放選址機制,授權台灣電力公司可和地方協商,提供「回饋金」之外的資源挹注做為政策誘因,俾解決場址難產問題。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七)鑑於2019年諾貝爾物理獎得獎人皆為研究鋰電池之專家學者,鋰電池再次受到世界潮流關注,更是全球競爭能源產業的重中之重。根據2018年中央社的報導,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花費4年時間完成了「全固態鋰電池」的研發技術,較傳統的鋰電池具備高效能、高安全性與低成本的商業價值,更獲得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金牌獎肯定,冀望至2019年能完成商品化,惟至今技轉情況仍不佳。然科技部已於2018年完成《科學技術基本法》子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鼓勵學研機構積極投入技轉,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簡化技轉流程與加快技轉速度,讓技轉成果加強整體國家產業競爭力,以利我國在下一世代鋰電池產業競爭中勝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八)有鑑於我國過去20年投入相當高的資源於鋰電池研究與生產開發上,希望能建構國內自主產業。但由於缺乏掌握材料的智慧財產權以及電池最佳化的設計能力,造成鋰電池相關產業的發展緩慢。中央研究院刻正進行「中研院南部院區儲能系統開發與新世代全固態電池材料研發計畫」,由吳茂昆院士所領軍,目的建構我國領先全球的自有電池儲能系統計畫,同時建置新世代全固態電池研發與量產的能量,寄望藉由研發新材料的製造技術,讓台灣不再淪為低獲利電池材料代工製造業。然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已完成「全固態鋰電池」的研發技術,同樣擁有研究能量與優勢,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儘速與中央研究院以長期觀點展開合作,打造完善研發的環境,讓安全性更高的全固體電池實現量產,以利我國能源產業完備國際布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九)有鑑於歷年來之核災演習,陸續遭到地方政府拒絕配合、甚至有帶隊抗議之窘境,其災害防救攸關民眾與環境安全,對國家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然原子能委員會所擬具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已於107年5月18日送入立法院,至今尚未排審,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加強國會遊說,俾利法案儘速排審,儘速增修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未配合參與演習之罰責。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有鑑於福島核災之輻射廢水儲存庫將在2022年滿載,其日本前環境大臣原田義昭發表不當言論,表示福島核廢水未來將排入太平洋。韓國政府更就輻射汙水問題訴諸國際,致函給國際原子能總署,提及對日本核廢水有可能入海,並對環境產生影響表示擔憂,呼籲國際原子能總署,攜手國際機構和利害關係國,積極發揮作用,然日本政府已澄清為個人觀點,其政策尚未定案,但其不當言論卻已遭有心人士捏造假訊息,恐造成我國恐慌,為避免引起未來台日關係緊張,重演核食糾紛之覆轍,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依照《臺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請日本政府應提供第一手、更透明之資訊,以免核安問題淪為政治角力。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一)用過核燃料棒乾貯設施是核電廠除役之必要設施,台灣電力公司原計畫將核燃料棒移至室外乾式貯存設施。但台電與新北市政府就室外乾式貯存設施水土保持問題而使施工無法如期運轉,原子能委員會提交至立法院之業務報告針對乾式貯存設施僅表示「原能會除持續監督用過燃料的貯存安全外,並已促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積極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調,以利乾貯設施儘速啟用」。依原子能法規定,原子能委員會為原子能主管機關。原能會除了監督貯存安全外,應對乾貯設施延宕有更積極之作為,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負起主管機關之責任,就專業能力上積極協助解決新北乾式貯存設施爭端,不應將責任全推卸於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與新北市政府,而使其置身事外。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十二)核安守護、核廢處理亦為原子能委員會之工作重點,「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資源之開發與和平使用」亦為原子能法之訂定主旨。依107年11月24日「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公投結果,立法院於108年5月7日刪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然而,原能會業務報告開頭即表示「核電廠不延役、核四不重啟為現階段能源政策」。然,國人既已經公投決定廢除2025非核家園政策,原子能法的主管機關原子能委員會,應回歸原子能法立法宗旨,積極從事原子能科學資源之開發與和平運用。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積極研議原子能科學資源之開發與和平運用方案,以回應各界能源發展之需求、促進核能使用安全發展。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十三)蘭嶼貯存場於67年8月3日規劃興建至今,已超過「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之最長有效期40年。105年台灣電力公司就遷場規劃報告,提出「回運原產地」與「送至集中式貯存設施」二規劃方案。該規劃方案計畫,台電需於9年內將蘭嶼核廢料運回產生地或在8年後送至貯存設施貯放。然,基於實務考量,設置集中式貯存設施必會引起選址所在地居民抗爭,而核廢料產生地之地方首長亦反對將核廢料運回原產生地。故,至今已仍無法規劃蘭嶼貯存場搬遷事宜。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督促台灣電力公司規劃各種放射性貯存場場址候選方案、積極處理各種核廢料,並針對遲遲無法將蘭嶼貯存場遷移一事,向蘭嶼居民致歉。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十四)有鑑於近日網路流傳『哈吉貝颱風造成福島核存廢料,吹進太平洋造成嚴重的核輻射汙染。所以告知民眾最近一定不要吃「海水魚」類別,且多吃含鉀類高的「柑橘類」和「蔬菜」』的假訊息,已造成民眾人心惶惶。雖然原子能委員會已於官網即時澄清,目前並未收到哈吉貝颱風對日本環境造成輻射影響擴大的資訊,並提供民眾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最新食品輻射監測專區」網頁連結,供民眾查詢每天日本輸入食品之輻射檢測結果。然相關「不要吃海水魚」或「多吃含鉀類高的柑橘類和蔬菜」的訊息,至今並未出現在衛生福利部「食藥闢謠專區」當中。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儘速協請衛生福利部於「食藥闢謠專區」澄清相關訊息,避免民眾恐慌。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林奕華
(十五)鑑於工作場所常處在游離輻射作業狀態第一線之工程檢驗師、醫護人員、核電廠人員,核能職安風險長期受到雇主忽略。
以近期媒體已報導之弘霖工程檢驗公司為例:游離輻射作業員20人半年內竟有4名作業員罹癌,比例高達20%,其中3人病逝。但先前原子能委員會調查:該公司的輻射工作人員歷年劑量佩章紀錄、輻射安全教育訓練紀錄、輻射防護裝備領用紀錄與訪談相關工作人員後發現,卻未見查獲該公司有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的情況,顯見原能會對於輻射工作場所工作人員之安全,仍有加強重視必要。
監察院2019年5月也曾向原能會、台灣電力公司提出糾正案:民國96年到100年,台電公司執行檢整重裝作業期間,輻射工作人員全身計測並未落實,顯有違失。1名在台電蘭嶼核廢料貯存場執行重裝核廢料作業員工,疑似長期因為暴露在游離輻射下,罹患白血症1年後身亡。同時,南投1名曾經在台灣電力公司第一及第二核能發電廠擔任第一線測試人員的工程師,退休後也發現自己罹患癌症。
爰此,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再度強化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等部會稽查合作機制,落實不定期稽查,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柯志恩
(十六)鑑於台灣電力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1號機預定2019年10月15日起停機大修,並將自10月9日起逐步降低負載。本次大修作業預定至2019年11月28日為止,大修工期長達45天。
本次核三廠大修工程除了燃料更換、反應爐、汽機相關設備檢查、維修等固定項目,還必須執行發電機檢查及以「管內檢查車」檢查核三廠部分海水管路。
但因為核三廠於大修停機、起機期間,將會使用蒸汽來測試安全閥動作情形,屆時會有白色水蒸汽氣體排放至廠房,恐怕引起核三廠附近民眾疑慮。
為降低疑慮,原子能委員會應隨時確認1號機大修期間,屏東核三廠機組乃確實處於安全狀態,原能會所執行之各項安全視察及查證結果,也應具體陳述相關資訊一併公告於網路上,以供民眾隨時了解目前台灣電力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安全狀況。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柯志恩
(十七)鑑於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職安事件疑造成罹癌之嚴重傷害。請原子能委員會就如何與委辦放射性照相檢驗作業業務國營及事業單位建立具體合作機制,以利加強作業現場之職業安全維護,並研議可否製作提供給事業單位之文書範本,如應注意事項、標案規格條文、合約條文之範本,如將教唆員工不得配戴輻射劑量標章,以違反雇主之職業安全義務列為違約事項,以強化事業單位之監督能力。請將研議結果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十八)原子能委員會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新增辦理全面汰換辦公室節能燈具138萬2千元。經查行政院於106年12月8日核定修正「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動計畫」,以108年用電效率較104年提升4%及用油較104年不成長為目標,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提高設備效率及用電行為管理相關節約能源措施,其中包括換裝LED等節能燈具。爰請原子能委員會本於零基預算及撙節原則,確實檢討全面汰換辦公室節能燈具之效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蔡培慧 黃國書 張廖萬堅蘇巧慧 高金素梅 蔣乃辛
(十九)原子能委員會於「一般行政」─「規劃及管理電腦系統」項下,每年於「資訊設備及軟體」科目所列計畫,除「汰換電腦暨周邊設備」、「軟體購置」為必要性支出外,每年皆提出不同系統開發或設備需求,如107年:出納管理作業系統配合防護基準增修功能、108年:開發新差勤系統及開發收據管理系統、109年:開發新領物系統及開發新公文系統。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一百零九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效能。
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預算編列應先作整體性之規劃,以妥善運用國家資源,提升整體預算使用效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蔡培慧 李麗芬 蘇巧慧 高金素梅 蔣乃辛
(二十)為因應網路假訊息氾濫,行政院在網頁上設立即時澄清專區,也與通訊軟體合作建立平台,連結官方既有澄清專區,讓政府相關部門能及時回應。原子能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的安全監督,而原子能業務有其專業性及安全風險考量,應針對不同事件種類及受眾,妥善應用科技工具,建立即時溝通的有效管道,減少不必要的恐慌,並避免可能的災損。
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統計,全球453座核能機組有高達68%的機組已運轉超過30年以上,預計老舊核能廠會持續增加,而台灣現有3座核能廠也陸續進入除役階段,如此突顯全球除役後端產業的需求逐漸增加。韓國政府意識此國際趨勢,已投入研發資金補助,並培育專業人力支援企業投入,以因應未來的國際需求。為促進能源順利轉型,並達核電廠安全除役目標,原能會應就健全除役相關制度、培育後端產業及專業人才進行完整規劃,以回應國內外中長期需求。
內政部消防署為擴大災防能量,與民間協力,設有消防志工家族制度。依不同服勤類型分為防火宣導隊、鳳凰志工隊、義勇消防組織和災害防救團體。特別是防火宣導隊,透過柔性訴求,結合各單位機關團體,發揮創意自發製作教學道具、編短劇。並針對居家用電、瓦斯安全及避難逃生等事項等深入家庭宣導防火、防災工作。爰要求原能會應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於辦理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溝通宣導、教育訓練等,應參酌國內現有之防災社區、公民協助消防家族協力等制度經驗,並依性質與相關單位做經驗交流、業務連結。
原子能相關知識與技術向來因專業度高,與民眾距離較遠,民眾能接觸、認識原子能科技的機會較少。108年7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台北華山1914文創園區舉辦原子能科技科普展,以原子能科學及綠能科技為題策展,現場闖關遊戲、互動體驗讓民眾感受科學樂趣,廣獲好評。可見科普展不僅具社會教育意義,也有利增進民眾對原子能知識的理解,促進資訊透明。爰要求原能會就常態及擴大科普展到全國各區辦理之可行性進行評估,特別是社會教育及社會溝通面向,以提升社會對話空間與品質。
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就以上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柯志恩 黃國書 高金素梅 蔣乃辛
(二十一)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尚未取得完工證明,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尚未動工,且低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計畫進度遲緩。原子能委員會強調「如期廢核」,惟核電廠除役後之高放及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至今仍待尋求共識以突破核廢困境。然而核電廠停止運轉發電並非代表完成除役,用過核燃料若無法順利從爐心與用過燃料池移出就無法拆卸反應器廠房。目前台電公司的高階核廢料和低階核廢料都無處妥善安置,核一廠要如期除役恐有困難。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於機關權責,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乾式貯存計畫,以期順利完成核電廠除役作業,並要求台電公司落實最終處置計畫之執行,以解決核廢處理困境,決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高金素梅
(二十二)原子能委員會辦理「輻射災害鑑識分析能力建立」計畫,委由輻射偵測中心執行,與大專院校合作,南部規劃於屏東科技大學建置「南部專業放射性備援實驗室」、北部於陽明大學建置「北部地區輻射災害檢驗分析實驗室」,目的為發生事故時,可作為備援,協助進行檢測作業,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且輔導實驗室在計畫結束後維持獨立運作。
經查兩間實驗室已在107年完成建置,並於同時間通過TAF游離輻射領域的認證,可以執行食品加馬(γ)輻射檢測,且訂定收費標準對外服務。然輻射偵測中心並未掌握實驗室接案情形,且國內各單位已習慣將食品、水等分送「核能研究所」、「輻射偵測中心」協助檢測,恐影響兩間實驗室接案空間。
另查「輻射偵測中心」為落實管用合一,尚未完成機器設備移撥,恐不利其資產運用自主性、自主運作等目標。
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督促輻射偵測中心儘速完成設備移撥作業,以及協助輔導兩間備援實驗室宣導、以提升接案績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相關規劃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蔡培慧 高金素梅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9,351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日本福島事故發生後,輻射對於台灣環境的影響引發更多關注。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職掌環境輻射的偵測及核設施周圍環境之輻射監測,於109年度預算「環境輻射偵測」計畫項下辦理「台灣地區環境輻射偵測」及「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偵測」等業務。經查相關計畫近幾年檢測數量每年不同,從預算黃皮書無法瞭解具體計畫內容,是否落實滾動性檢討並針對高風險食品增加檢測數量,為提升預算支用效益、加強檢測能量,以確保地方居民環境輻射安全,爰請輻射偵測中心針對上述內容審慎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蔡培慧 高金素梅
(二)有鑑於中國有46座營運中之核電廠,興建中有11座,一旦發生核子事故,將影響台灣。經查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建置之「境外核災輻射物質大氣擴散傳輸預報」於原能會網頁上模擬福島、俄羅斯、北韓核子試爆之輻射物質大氣擴散狀況;未見中國各座核電廠納入模擬範圍,為加強監測台灣地區環境輻射安全,請輻射偵測中心就中國距台灣較近之核電廠發生核災時輻射物質大氣擴散進行研議,以確保國人輻射安全。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蔡培慧 張廖萬堅 蔣乃辛 黃國書 高金素梅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8,768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凍結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原列2,455萬7千元之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林奕華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因未能順利辦理地方性公投,迄今仍未完成;原子能委員會對台電公司未如期完成選址作業,自105度起分別按年開罰處分,惟仍難以增加推動相關地方公投之進度;而目前積極推動興建高放射性及低放射性廢棄物統一管理之中期暫時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相關廢棄物最終處置前之過渡措施,將面臨提高選址難度之困境,尚待原能會監督台電公司審慎規劃與加強溝通及訂定推動時程妥適辦理。另核一廠及核二廠均面臨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爐爐心之窘況,係因核一廠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第一期計畫執行受阻,致已完工者無法進行熱測試或尚未能動工興建,執行進度重大延宕。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積極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中期暫時集中式貯存方案,作為相關廢棄物最終處置前之過渡措施,並監督台電公司推動執行核一、二廠乾式貯存,以便順利接續完成核電廠之除役工作,決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高金素梅
(三)蘭嶼低階核廢料貯存場自1982年啟用以來已近40年,2019年初監察委員張武修偕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勞動部、原子能委員會和台灣電力公司等機關構至蘭嶼視察,已發現前次檢修之核廢料桶已有嚴重銹腐、掉漆、桶蓋膨脹、累積油漬,及變形扭曲情形,台灣電力公司已著手辦理第二階段重裝工程;惟據原能會調查,台電公司於2011年完成之檢整重裝作業之品質管制未能符合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相關法定標準,使輻射污染外洩並影響作業人員健康,時任主委亦向社會大眾致歉。為確保第二階段檢整重裝能夠符合相關程序,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督導台電公司加強與當地居民溝通,做好第二階段重裝作業,並在作業期間應考量用人在地化原則,儘量雇用蘭嶼當地居民,以達敦親睦鄰之目的,並提升蘭嶼貯存場的貯存安全,做好蘭嶼遷場的準備。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蔡培慧 高金素梅 李麗芬
第4項 核能研究所17億9,34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凍結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原列3億4,177萬9千元之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張廖萬堅 蔡培慧 陳學聖 蘇巧慧 蔣乃辛
連署人:林奕華 黃國書 鍾佳濱 高金素梅
(二)為積極面對能源轉型議題,核能研究所自2002年起將所內研究發展能量擴大至綠能、儲能、節能與系統整合等面向,並於2009至2018年間持續配合能源國家型計畫,2019年相關計畫經費則納入前瞻基礎建設預算,已有相當研發與應用之累積。惟查近年核研所委外研究計畫,不乏以綠能開發為題,如離岸風力、微電網、生質能源以及儲能電池,達委外研究件數之半數;鑑於現行核能研究所之組織架構仍以「核子工程組」、「同位素應用組」、「物理組」、「化學組」、「化學工程組」、「核能儀器組」、「工程技術及設施運轉組」等組別運作,未有綠能發展之對應組別,該所是否已形成運作成熟之研究團隊,頗有疑義,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就綠能開發研究團隊運作情形以及綠能研究委外之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年度 |
105 |
106 |
107 |
108 |
|
總件數 |
57 |
52 |
49 |
23 |
|
綠能相關 |
28 |
23 |
28 |
9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三)查核能研究所「輻射管制區設施與環境安全強化改善」第二期計畫,計畫內容包括核設施除役廠房安全改善、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鑑定分析設施安全強化改善,該計畫原為四年期計畫(106至109年),總經費1億2,000萬元,其中109年度原規劃編列3,000萬元。惟核能研究所已將該計畫展延至110年,共增加9,000萬元經費,增列金額達該四年期計畫總經費一半以上,核能研究所應針對增列原因提出說明,爰要求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高金素梅
(四)核能研究所109年度重點工作包含「推廣能源技術應用」,以落實技術在地產業化目標,擴充核能研究所與業界接觸面,爰要求核能研究所具體說明其各項技術服務或技術移轉至產業規劃。
經查核研所歷年取得專利,專利運用之件數雖已逐漸提升,但專利整體應用比例偏低,請核研所積極推廣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以彰顯推廣能源技術推廣成效。
鑑於我國過去20年投入相當高的資源於鋰電池研究與生產開發,但由於缺乏掌握材料的智慧財產權以及電池最佳化的設計能力,造成鋰電池相關產業的發展緩慢。
經查中央研究院刻正進行「中研院南部院區儲能系統開發與新世代全固態電池材料研發計畫」,目的建構我國領先全球的自有電池儲能系統計畫,然核能研究所已完成「全固態鋰電池」的研發技術。
鑑於2019年度諾貝爾物理獎得獎人皆為研究鋰電池之專家學者,鋰電池產業成為全球競爭能源產業重中之重。經查核能研究所花費4年完成「全固態鋰電池」的研發技術,較傳統鋰電池具備高效能、高安全性與低成本的商業價值,更獲得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獎金牌,惟至今技轉情況不佳。
爰建請核能研究所依據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高金素梅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1款。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22億5,464萬1千元,除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2億1,767萬8千元、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1億8,948萬1千元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2億2,834萬3千元、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億5,619萬4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9項:
(一)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9,978萬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黃國書 吳思瑤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蘇巧慧 張廖萬堅李麗芬
(二)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原列2億1,767萬8千元之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1億1,941萬2千元之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金素梅 蔣乃辛 陳學聖 許智傑 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黃國書 鍾佳濱 林奕華
(四)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原列570萬元之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五)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原列3億7,114萬5千元之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簡東明 柯志恩 李麗芬 林奕華
連署人:黃國書 鍾佳濱 蔣乃辛 蘇巧慧 陳學聖
(六)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與發展」原列7億4,795萬8千元之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簡東明 柯志恩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李麗芬
連署人:陳學聖 林奕華 蘇巧慧 黃國書 鍾佳濱
(七)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原列3億4,835萬9千元之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八)為更有效運用相關資源進行文化推廣,文化部應透過現有行政院文化會報平台,協調不同部會所舉辦如文化部的台灣文博會、交通部的台灣燈會及經濟部的台灣設計展等展覽,舉辦縣市、時間不要重複,且部分設計或展出可互相交流。同時,文化部亦應協助輔導藝文資源較少之縣市或偏鄉,在該年度文博會辦理完畢後,以再加一哩路概念部分移展,以期擴大更多民眾可以就近參與。爰請文化部就前述內容通盤考量,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吳思瑤
(九)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業務項下計畫目標之一提及協助出版業者參與國內外書展,展現臺灣出版的價值與產值。惟在台灣自由多元的土壤所孕育的出版可謂國力的展現,對外更是國家軟實力的輸出,因此文化部的協助不應侷限在「書展」之形式,理應與文化內容策進院共同合作,並善用現行有助於對外拓展之相關策展平台,例如已行之有年並做出口碑的台灣形象展。爰請文化部及文化內容策進院會同現行辦理對外展覽之主管機關,研析國內出版業者一同參展之規劃,同時投入資源予以協助,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吳思瑤
(十)文化部歲出第2款第1項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分支計畫「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編列1億1,941萬2千元。有鑑於高雄鐵路地下化後,預計建立長達15公里之鐵馬綠色廊道。建議文化部協助高雄市政府應參考台東鐵花藝術村、台中草悟道和勤美綠園道:將文化創意產業納入綠色廊道,以文創產業軸帶概念,進行區域產業串連,進而達到文化創意產業與所在城市整體區位發展、人才及產值全面提升之卓越績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鍾佳濱
(十一)全國立案登記之公私立博物館截至107年度共有73家,其中公立之博物館有70家,私立之博物館有3家;在地區分布方面,以台北市公立21家,私立2家,合計23家為最多(占比率31.5%)。但是僅1家博物館者也有8個縣市,而雲林縣、嘉義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等5個縣至107年度更無博物館設置。原因主要是都會區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硬體建設健全等優勢,以致博物館所較集中於都會區。但相對於其他屬非都會區地區或偏鄉地區,因無便利性,不利博物館設置,憂心此現象已影響偏鄉地區民眾對歷史文化之教育。為彌補偏鄉居民對於博物館文物之認識,爰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提出:以數位資訊方式以強化提昇偏鄉民眾認識博物館文物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附表:我國公私立博物館數量統計表 單位:家,%
|
縣市別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
|
公立 |
私立 |
合計 |
公立 |
私立 |
合計 |
公立 |
私立 |
合計 |
百分比% | ||
|
基隆市 |
1 |
0 |
1 |
1 |
0 |
1 |
1 |
0 |
1 |
1.37 | |
|
新北市 |
7 |
0 |
7 |
7 |
1 |
8 |
7 |
1 |
8 |
10.96 | |
|
臺北市 |
21 |
2 |
23 |
21 |
2 |
23 |
21 |
2 |
23 |
31.51 | |
|
桃園市 |
1 |
0 |
1 |
1 |
0 |
1 |
1 |
0 |
1 |
1.37 | |
|
新竹市 |
4 |
0 |
4 |
4 |
0 |
4 |
4 |
0 |
4 |
5.48 | |
|
新竹縣 |
1 |
0 |
1 |
1 |
0 |
1 |
1 |
0 |
1 |
1.37 | |
|
苗栗縣 |
2 |
0 |
2 |
2 |
0 |
2 |
2 |
0 |
2 |
2.74 | |
|
台中市 |
5 |
0 |
5 |
5 |
0 |
5 |
5 |
0 |
5 |
6.85 | |
|
彰化縣 |
1 |
0 |
1 |
1 |
0 |
1 |
1 |
0 |
1 |
1.37 | |
|
南投縣 |
1 |
0 |
1 |
1 |
0 |
1 |
1 |
0 |
1 |
1.37 | |
|
雲林縣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嘉義市 |
1 |
0 |
1 |
1 |
0 |
1 |
1 |
0 |
1 |
1.37 | |
|
嘉義縣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台南市 |
8 |
0 |
8 |
8 |
0 |
8 |
8 |
0 |
8 |
10.96 | |
|
高雄市 |
5 |
0 |
5 |
5 |
0 |
5 |
5 |
0 |
5 |
6.85 | |
|
屏東縣 |
3 |
0 |
3 |
3 |
0 |
3 |
3 |
0 |
3 |
4.11 | |
|
宜蘭縣 |
7 |
0 |
7 |
7 |
0 |
7 |
7 |
0 |
7 |
9.59 | |
|
花蓮縣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台東縣 |
1 |
0 |
1 |
1 |
0 |
1 |
1 |
0 |
1 |
1.37 | |
|
澎湖縣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金門縣 |
1 |
0 |
1 |
1 |
0 |
1 |
1 |
0 |
1 |
1.37 | |
|
連江縣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總計 |
70 |
2 |
72 |
70 |
3 |
73 |
70 |
3 |
73 |
| |
註:資料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柯志恩
(十二)100至108年1月為止,全國至少發生了有:桃園市東門市場、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北門鄭州路宿舍等一共27件,公有歷史建築火災遭毀事件,顯示政府仍未能有效防止公有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因此,文化部應重行檢視現行防災管理機制之有效性,協調內政部消防署等相關單位共同強化古蹟與歷史建築之防火災和預警機制。
附表:100年至108年1月底遭火災燒毀之公有歷史建築一覽表
|
發生 年度 |
歷史建築標的 |
備 註 |
|
100年 |
桃園東門市場 |
|
|
桃園市警察宿舍 |
推斷係人為縱火 | |
|
台鐵北門鄭州路宿舍 |
| |
|
花蓮火車站台鐵宿舍 |
| |
|
101年 |
花蓮自由路台鐵宿舍 |
|
|
花蓮重慶路台鐵宿舍 |
| |
|
台北金門街日式宿舍 |
| |
|
雲林縣斗六鎮縣府路經濟農場 |
| |
|
102年 |
豐原林務局日式宿舍 |
|
|
水里車埕日式宿舍 |
| |
|
嘉義縣警局日式宿舍 |
| |
|
台大木造宿舍群 (前日本海軍俱樂部) |
為列管歷史建築,正在申請成為古蹟,卻發生火災,疑人為惡意縱火。 | |
|
103年 |
基隆港西岸碼頭倉庫 |
|
|
台糖虎尾總廠日式宿舍 |
為台糖資產,第二度火災。 | |
|
104年 |
台糖虎尾總廠日式宿舍 |
為台糖資產,第三度火災。 |
|
105年 |
北港糖廠廠長宿舍 |
疑電線走火,亦不排除人為縱火(沒有被波及之15棟員工宿舍,於該火災事故之後亦全部被夷平。) |
|
虎尾建國二村 |
起火原因不明。 | |
|
前南菜園日式宿舍群 |
台銀管理,因施工不慎引起火災。將依文資法第27條規定辦理緊急修復,全區修復再利用計畫。 | |
|
原台北刑務所官舍 |
法務部管理,起火原因不明。 | |
|
台北市鄭州路台鐵舊宿舍群 |
台鐵管理,疑似人為疏失起火。 | |
|
臺中州廳附屬建築群 |
疑似人為疏失起火。 | |
|
台電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台電管理之列冊文資。 | |
|
台中火車站舊宿舍 |
台鐵所有。 | |
|
106年 |
台鐵高雄檢車段 |
台鐵所有。 |
|
陽明山美軍宿舍群 |
台灣銀行所有。 | |
|
107年 |
苑裡鎮公有市場 |
苗栗縣政府所有。 |
|
108年 |
南郭郡守官舍群9號、10號 |
彰化縣政府所有。 |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柯志恩
(十三)文化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共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臺灣基金會、蒙藏基金會等13家,109年度捐助總經費共計達30億0,641萬9千元。
鑑於多數財團法人不僅必須長期仰賴政府挹注財源,而且107、108年度營運情形不佳,多有虧損。爰此,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提出:有效提昇文化部捐助之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方案,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附表:109年度文化部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經費一覽表 (新台幣千元)
|
預算 科目 |
補捐助財團法人 |
補捐助內容 |
金 額 | |
|
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 |
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 |
推動博物館專業研發、國際推廣及科技創新應用能力 |
28,000 | |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 |
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
空總全區管理、推廣活動、行銷宣傳、實驗創新及合作計畫。 |
205,134 | |
|
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 |
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 |
金馬獎頒獎典禮、金馬獎國際影展與創投會等活動。 |
26,962 | |
|
國家電影中心 |
臺灣紀錄片海外推廣及教育推廣 |
10,000 | ||
|
辦理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辦理國家電應資產保存及推廣。 |
69,600 | |||
|
辦理電影工具箱計畫。 |
4,000 | |||
|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產製臺灣文化節目,製播戲劇紀錄片、藝文、兒少、文化平權、多元族群電視節目。 |
541,813 | ||
|
小 計 |
652,375 | |||
|
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 |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捐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電臺之營運等。 |
900,000 | |
|
中央廣播電臺 |
辦理對國外及大陸地區新聞及資訊傳播。 |
450,420 | ||
|
國家電影中心 |
如推廣電影藝術、發展電影學術研究、編印「電影年鑑」等營運事務所需。 |
47,800 | ||
|
小 計 |
1,398,220 | |||
|
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 |
中央通訊社 |
辦理國內外報導業務,服務大眾傳播媒體;辦理國家對外通訊業務…增進國際交流。 |
354,666 | |
|
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捐贈該基金會維運經費,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助及法律服務。 |
230,600 | |
|
文化交流 |
文化臺灣基金會 |
補助該基金會營運及辦理國際交流活動。 |
102,000 | |
|
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
補助辦理CTI國際創意平台計畫 |
35,424 | ||
|
小 計 |
137,424 | |||
|
合 計 |
3,006,419 | |||
※註: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製表。
附表文化部主管13個財團法人收支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財團法人 |
政府捐助比率 |
107年度(決算數) |
108年度 (預算數估計) | ||
|
政府委辦補捐助占總收入 比率(%) |
收 支 餘 絀 |
政府委辦補捐助占總收入 比率(%) |
收 支 餘 絀 | ||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99.93 |
46.57 |
29,702 |
47.52 |
-20,000 |
|
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 |
100.00 |
84.76 |
-1,411 |
94.90 |
752 |
|
文化臺灣基金會 |
100.00 |
59.17 |
164 |
92.59 |
-11 |
|
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 |
100.00 |
0 |
5 |
0 |
0 |
|
臺灣美術基金會 |
88.44 |
0 |
-637 |
0 |
0 |
|
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 |
100.00 |
25.98 |
881 |
0 |
2 |
|
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
99.35 |
99.08 |
785 |
99.69 |
480 |
|
中央通訊社 |
100.00 |
51.21 |
147,122 |
54.73 |
0 |
|
中央廣播電臺 |
100.00 |
87.77 |
-103,546 |
88.11 |
-98,460 |
|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100.00 |
91.09 |
-410,464 |
89.23 |
-352,503 |
|
國家電影中心 |
100.00 |
93.54 |
3,761 |
96.92 |
-5,592 |
|
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 |
80.00 |
29.66 |
3,581 |
39.14 |
-6,007 |
|
蒙藏基金會 |
89.03 |
82.02 |
-613 |
74.92 |
12 |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柯志恩
(十四)鑑於文化部及其所屬長期以來多以「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勞務承攬」等方式進用「非典型人力」。109年度又預計進用「非典型人力」共1,481人(臨時人員508人、勞務承攬973人)、經費8億0,256萬5千元。而前一年度(108)「非典型人力」也有1,367人、經費共7億2,366萬6千元。因此文化部及所屬臨時人員人數、經費,又較前1年度逐年成長。而且以「臨時人員」年資來看,許多人已有長期雇用情形,實質上已並非臨時人力。
雇用臨時人員不應為常態,爰此,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提出:如何逐年有效降低臨時人員雇用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附表:文化部主管108、109年度非典型人力預算一覽表
單位:人;新台幣千元
|
單位名稱 |
108年度 |
109年度 |
增加人數及經費 | ||||||
|
臨時 人員 |
勞動 派遣 |
勞務 承攬 |
經費 |
臨時 人員 |
勞務 承攬 |
經費 |
人數 |
經費 | |
|
文化部 |
191 |
6 |
260 |
254,310 |
193 |
283 |
271,664 |
+19 |
17,354 |
|
文化資產局 |
36 |
0 |
66 |
45,631 |
46 |
57 |
49,957 |
+1 |
4,326 |
|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15 |
0 |
36 |
31,846 |
15 |
36 |
31,982 |
0 |
136 |
|
傳統藝術中心 |
24 |
0 |
155 |
112,470 |
27 |
196 |
135,375 |
+44 |
22,905 |
|
臺灣美術館及所屬 |
58 |
0 |
106 |
67,432 |
58 |
106 |
67,583 |
0 |
151 |
|
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35 |
0 |
47 |
39,228 |
35 |
47 |
39,228 |
0 |
0 |
|
臺灣博物館 |
40 |
0 |
40 |
40,224 |
40 |
78 |
64,735 |
+38 |
24,511 |
|
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
64 |
0 |
95 |
78,261 |
63 |
96 |
78,616 |
0 |
355 |
|
國家人權博物館 |
18 |
0 |
75 |
54,264 |
31 |
74 |
63,425 |
+12 |
9,161 |
|
合 計 |
480 |
6 |
880 |
723,666 |
508 |
973 |
802,565 |
+115 |
+78,899 |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製表。
2.文化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臺灣文學館及臺灣交響樂團。臺灣美術館及所屬:新竹、彰化、臺南、臺東4所生活美學館以及工程管理費進用臨時人員資料。
附表:文化部及所屬臨時人員年資統計表 (單位:人)
|
進 用 年 資 |
合 計 | ||||
|
1年以下 |
1-2年 |
2-5年 |
5-10年 |
10年以上 | ||
|
總 計 |
338 |
32 |
33 |
31 |
52 |
486 |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柯志恩
(十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7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重點:
1.確立原住民族語言國家語言地位。
2.目前全國825位族語老師本以鐘點費計薪、待遇偏低,未來將以專職聘任、支領月薪。
3.55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公文書可採中文、族語雙語並列。
4.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發教材、教具、蒐集語文資料、分析政策。
5.施行3年後,公務員原民特考、公費留學都應具備族語能力認證;機關學校原住民保障名額應優先進用具族語能力者。
6.地方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其他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的鄉、鎮、市、區公所,應設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預估全國至少135名,政府將協助成立16族族語推動組織。
而根據2009年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撒奇萊雅族語、葛瑪蘭語、邵族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5種語言,已被評為極度危險,魯凱族3社語(茂林、萬山和多納)更列為瀕危語言。
鑑於109年度文化部編列有「人文推廣業務」,為辦理「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之用。爰此,「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成立後,未來應和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定期會議機制,並將原住民族族語存續列入國家語言發展藍圖,以利於原住民族語言傳承。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奕華 柯志恩
(十六)「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硬體部分係文化部與台中市政府合作,共同出資合建水湳經貿園區「中台灣電影中心暨國家漫畫博物館」,於計畫提出申請之前,雙方已對建築設計達成共識,現文化部又稱「中台灣電影中心暨國家漫畫博物館」之主體建築規劃未符合博物館需求,多次與台中市政府召開相關會議,並以雙方未達成共識為由,而延宕執行進度,實非合理。惟此一計畫106至108年度已編列預算3億3,639萬1千元,截至108年8月底止,累計實現數僅4,457萬6千元,執行率13.25%,預算執行嚴重落後。文化部應確實按照預算之執行進度,積極與台中市政府合作辦理硬體興建工程,以利推動動漫政策。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十七)文化部109年度預算案「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原列1億2,440萬元,查本計畫原始核定計畫總經費7億3,527萬6千元,預定自償率為30.9%,其中由中央公務預算負擔5億0,807萬6千元。然而,因攝影中心基地總樓地板減少,辦理規劃調整、基地古蹟房舍整修經費需新增工程費用,且費用均較原編列之同面積古蹟修復工程費用高昂,因此,計畫自償率由30.9%調降為10.2%,自償性經費由2.27億元調降為0.75億元,雖計畫總經費仍維持7億3,527萬6千元不變,惟因下修自償率,自償性經費亦由2.27億元調降為0.75億元,其間差額所需經費1.52億元須由中央政府公務預算支應,加上自償性經費0.75億元部分,仍由公務預算投資支應,因此,計畫總經費7億3,527萬6千元全數由中央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後續應加強營運規劃,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文化部就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之營運規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十八)文化部109年度預算案「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訂有6大目標及9項績效指標,其中攝影作品購藏及典藏數位化兩項績效指標,預估至108年底達成目標分別為累計購藏攝影作品數量6,900件及完成典藏數位化1萬1,000件。截至108年8月底攝影作品購藏數量雖已達階段目標,惟典藏品數位化僅完成9,023件,與預定目標值1萬1,000件尚差距1,977件,應加強辦理館藏作品數位化作業,爰要求文化部就攝影文化中心軟體建置計畫執行情形,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十九)查文化部108年度編列預算1,000萬元辦理「文化科技跨域研究」之委外業務,指陳其計畫內容為「結合人文與大數據、AI、區塊鏈等科技,開發跨領域創新服務之前瞻研究」,未來該計畫若有初步辦理成果,將擴及其他場域;惟109年度未賡續編列相關預算,其研究驗證成果為何,109年度起由文化部及文化資產局共同辦理後續擴充其他文資場域,為確保上開計畫成果有妥善運用,未有浪費公帑之情形,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鑑於影展活動籌備與辦理期間,從業人員普遍具有特殊勞動工時需求,惟影展非屬於勞動部認定之職業類型,遂於《勞動基準法》四週彈性工時條文(第30條之1)之適用上,未能以單一職業分類推及適用;縱相關團體已就上開問題去函勞動部,詢問是否得根據影展辦理單位之職業分類,適用現行已指定屬《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職業,逕行作後續的勞資協商,以符合實際工作所需;勞動部乃依該部與地方政府之職權分工,已請各影展辦理單位自行向地方勞動局處申請業種認定,然就文化部現行委請「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辦理金穗獎及紀錄片影展,活動期間的勞動時數計算問題,仍須請文化部敦促作更妥善處理,並應放寬人事費支出上限,以確保人力支援更充足,確實保障相關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上開事項之辦理情形,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一)近年各級機關為達政令與機關形象宣傳目的,辦理以取得著作人授權為目的之相關業務,惟部分機關以著作人已獲機關所頒獎金為由,逕行要求著作人以無償方式專屬授權、授予非必要之著作財產權乃至全部轉讓著作財產權予主辦機關,除使參賽或與會作品使用與流通困難,亦嚴重侵害著作人權益。鑑於各級機關承辦人員未諳著作權條款,習以廣邀大眾參與之名行無償或低價取得著作之實,已有戕害國內創作環境疑慮,文化部日前雖已行文至各文化部所屬機關構要求避免不合理授權行為,然仍普遍見於各級政府之機關構;建請文化部強化與各部會之溝通,並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更適當著作權協議之範本,供辦理徵件活動之機關參考,具體辦理情形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二)為落實文化部健全電影產業政策,文化部委請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統整全國票房數據,並對一般大眾揭露相關數據,除自民國106年12月7日起,將數據公開頻率自每月公告1次,提升為每週公告1次,後於107年5月起,增加公布Excel格式檔案,已較過去票房不透明不即時情形有相當改善;惟現行提供之分週之PDF與Excel檔案格式,於統計時仍有使用上之極大不便,建請文化部應參考文化統計網,就票房公告方式提供勾選統計時段或其他選項後再下載等友善使用頁面,更臻符合票房透明公開本意,上開辦理與改善進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三)鑑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08年度正式營運,將協助辦理文化內容產業振興,然該機構之辦理業務與相關經費,與文化部各司與所屬單位之分工分界未明,如未來年度有何獎補助已委請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何者仍歸屬文化部辦理;何項產業媒合與調查統計改由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何項又非該院業務等,建請文化部就業務分配準則、緣由提出具體說明,作為往後年度預算審議之參考,並將109年度編列情形以清單方式列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四)為體現媒體公共化之決心,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107年首度對外徵選總台長,並由具備央廣董事身分的專家學者組成總台長審薦小組,已完成首次總台長之徵選,完成媒體公共化體現重要一步;惟央廣內部組織、制度與人事組成之現代化、透明化仍有待改善,至今已有勞工董事設置及主管評核機制,仍建請文化部敦促中央廣播電台參照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現行制度積極推動體制改造,落實主管評核機制、實踐產業民主,並於3個月內就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改革之具體進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五)為協助各文化藝術表演領域之健全發展,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長年皆編列有數十億元之獎補助款予個人或團體,109年度亦有顯著成長,惟獎補助款之審核分配皆仰賴諸多文化界先進擔任評審,部分評審卻反映未能獲得適當報酬;鑑於立法院於預算監督時,亦未能掌握各補助款項下編列予評審之經費辦理情形,為確保審查各補助項目之評審皆能獲得合理報酬,建請文化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六)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長期以承攬聘用員工辦理經常性、必要性業務工作,於108年4月業經台灣高等民事法院判決認定屬雇傭關係,指中央廣播電台應給付告訴人受僱期間內短少給付之薪資差額、延長工時工資、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年終獎金、健檢及旅遊補助、未投保勞健保之損害或不當得利與6%勞退提撥等費用;鑑於中央廣播電台恐仍大量以假承攬真雇傭方式辦理台內各項業務,建請文化部督促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盤點台內人事聘用情形,提出歷年依「承攬」方式聘用之人員數量及辦理業務,並應確實提具台內員工應有勞動保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七)《文化基本法》第4條揭示文化平權觀念,人民得以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造成文化權利的之差別待遇。為進一步推動文化場館的文化平權主流化,請文化部鼓勵並監督旗下表演藝術與博物館單位進行文化平權之措施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通用設計、障礙者博物館體驗、公共服務、共融式劇場、劇場與博物館托育服務等嘗試,並對文化平權推動表現優異之場館給與適當之獎勵。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二十八)因應推動文化平權,影視作品為視障者製作口述影像,目前在公共電視部分節目與少數電影作品、以及部分博物館導覽設備有提供口述影像。口述影像人員就如口譯員與手語老師,具有一定專業性且需經過長時間的培訓。但目前影視製作缺乏對口述影像工作的完整認知,往往於影片製作完成後才緊急尋求口述影像製作,製作時間短且酬勞低,就連公共電視臺節目的口述影像製作也是逐案外包,以至於專業的口述影像人員不易培養也難以穩定工作。相較他國,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於法律明文保障電視臺的口述影像時數,並輔導由中介組織提供媒合資源,讓電影與節目製作在前製期就可將口述影像工作與預算納入前期規劃,以讓文化平權環境穩定發展。
因應未來文化平權主流化浪潮,建請文化部加強推廣與獎勵影視創作產業與博物館策展產業使用口述影像服務。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二十九)「傳藝金曲獎」由文化部所屬傳統藝術中心負責舉辦,為我國傳統音樂與戲曲演奏與創作之年度盛事。然因傳藝音樂在主流市場上的弱勢地位,雖然傳統藝術中心事前與事後盡心盡力宣傳傳藝金曲獎,媒體也有報導傳藝金曲獎的得獎名單,但入圍與得獎的音樂作品卻難以被社會大眾收聽進而消費。在實體CD萎縮、數位消費壯大的音樂市場,本屆(108年)傳藝金曲獎出版類的得獎作品,在我國主流OTT線上音樂平台上沒有一張得獎專輯能夠被收錄,遑論讓民眾收聽?國人難以欣賞到優秀的臺灣創作者與演奏家的音樂作品,實屬遺憾。此問題非傳藝中心可以解決,需要文化部整體影視音政策的協助。
建請文化部研議未來以獎勵或輔導的方式,鼓勵數位音樂平台收錄傳藝金曲獎得獎專輯作品,請於6個月內將研議對策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108年5月徵集藝術工作者問卷分析藝術工作者的勞動處境。經分析發現,藝術從業人員的平均薪資低於台灣勞工平均值,週工時高於台灣勞工平均值,並有相當比例欠缺保險保障。更因為產業內薪資成長幅度非常有限,隨著工作資歷增長也未必會帶動收入增加,連帶引發藝術工作職業壽命偏短,多數人最終因為經濟及家庭壓力選擇轉行。
針對藝術工作者普遍的勞動困境,建請文化部研議並檢討既有法規對藝術從業人員的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具體保障,並針對如何協助藝術從業人員加入社會保險提供對策。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一)文化部分支計畫「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計畫編號5361015001)項下列有「大陸地區旅費」共計7萬元。經查,該項目為考察中國大陸地區影視音文化科技創新應用現況與參訪影視基地或活動等,強化本國文化政策之效益不足,實有浪費公帑之嫌,應嚴加審酌,爰此要求文化部應於預算執行完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二)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創立於民國34年,至今已耕耘超過70年,係為我國歷史最悠久之交響樂團,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肩負「培養國人欣賞古典音樂風氣」、「扎根基層音樂教育,培育國家音樂人才」及「行銷台灣音樂文化至國際樂壇,宣揚國家文化軟實力,落實音樂外交」等重要任務,於推動台灣古典音樂發展之進程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
經查,文化部109年辦理交響樂團業務之經費編列2億5,974萬5千元,其中「人員維持」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經費約占62.1%,可見其預算大多用於基本人事費用及行政工作支出,為強化推展國家交響樂團業務成效,深化我國古典音樂發展,文化部應研議增加相關計畫之預算,以更充實之經費拓展台灣古典音樂文化。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三)根據文化部「106年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現況概述」,其中「音樂演出」與「演藝經濟」為有聲出版業之重要收入來源,共占其整體營收之48.7%,足顯見演唱會為流行音樂產業之命脈;文化部雖已增修「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退換票規定,以減少囤票與惡意掃票之現象。然有關黃牛聘請工讀生搶票、於網路平台高價售票之消息仍時有所聞,恐不利於產業健康發展。鑑於黃牛議題涉及層面廣泛,涉跨多項業種業務,建請文化部應借鏡日本、韓國等先進國家經驗,配合行政院跨部會會議結論,推動相關工作,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三十四)依行政院第3631次會議通過之「108年國家發展計畫─衝刺建設貫徹執行力」,我國政府將致力於地方創生,促進都市減壓,維繫地方生存能量及點燃創新成長動能,並定位地方創生為國安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盤點各部會相關計畫,查文化部亦有其主力與相關配套計畫,為利於政策整合,深化社造跨域結合,爰建請文化部應整合相關計畫,以擴充文化部投入地方創生之政策動能,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三十五)文化部所舉辦之台灣文博會,為台灣文化之盛事,蘊含深度台灣文化動能,且歷年參觀人數、國際買家、國內買家及產業效益上皆逐年成長,但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規定,已明定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確立為15+1項,經查歷年來之文博會,卻獨缺「建築」項目,然民間早已多年舉辦如「ADA新銳建築獎」、「實構築建築展」等相關特展,其國際知名之田中央工作群更有歐洲巡迴特展,足顯見能量之豐沛,爰建請文化部應於2020文博會納入建築元素,以策展帶動研究與教育,建構連結國內外對話之平台。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三十六)有鑑於北投在過去台語電影盛行的年代,為相當熱門之取景地點,素有「台灣好萊塢」美譽;除台語電影之外,位於北投之中國電影製片廠(以下簡稱中製廠),早期拍攝軍政宣教片與紀錄片,後結合復興崗政戰學校編劇電影人才,拍出「揚子江風雲」、「緹縈」等票房質量兼具之大片,可謂早年台灣電影工業之重鎮,對台灣電影發展歷史具重大意義。
文化部下轄之國家電影中心為持續從各種角度豐富台灣電影史論述,帶動研究能量,自2018年推動「口述歷史研究暨影像紀錄計畫」,徵求專業團隊以人物專訪形式,透過老影人之口述,紀錄各種電影現場故事與影業的不同面貌,透過深入訪談,得以窺見台灣電影歷史足跡,補足缺漏的電影記憶,然中製廠曾為台灣三大公營片廠之一,見證北投電影工業之發展軌跡,卻未於「口述歷史研究暨影像紀錄計畫」見有相關訪談,實屬可惜。爰建請未來執行相關計畫,務必注意上述面向,以避免遺珠之憾。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三十七)有鑑於我國公共媒體的未來發展,一直為社會所關切的重點議題,於108年9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第7屆董事遴選,行政院所提名21名董事人選,卻僅有7名通過審查,未達目前法定人數,恐不利於公共媒體之發展。為擘劃公共媒體未來發展藍圖,以建構具備公共性、產業性、國際性之公共媒體體系,建請文化部除提名新任董事人選外,應盡力爭取《公共媒體法》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並強化與立法院各黨團委員之溝通交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使制度更趨完備。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三十八)「公共出借權制度」是指圖書或其他數位出版品,透過圖書館免費出借給讀者,將影響著作之銷路,在圖書市場較為狹小的國家,對作家影響尤鉅,因此政府以補償金或酬金支付給作家或是著作權擁有者的一種制度。目前全球至少有30個國家實施此制度,包含德國、荷蘭、奧地利、丹麥、挪威、瑞典、芬蘭、冰島、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色列等,讓創作者可獲得更多之合理報酬。政府更可以藉此扶植特定領域之作者,撥給較高之回饋金。然為保障台灣出版相關權利人的合理權益,建請由中央負擔相關經費,補償其作品供公共借閱的報酬,並成立跨館際統計平台,負責登錄所有作者、出版社、借閱狀況、撥款等資訊,避免由個別圖書館負擔。文化部應針對「公共出借權制度」之試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三十九)根據財政部的財政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書籍出版營利事業的銷售額由民國101至104年趨勢平均大約以每年11%之衰退率下跌,至105年總產值維持約190億元左右;而國際出版者協會的報告指出,台灣是僅次於英國,人均出版量最高的第2個國家,卻得面對出版業以及書店面臨的經營困難之窘境;據悉文化部為振興出版產業,依據「圖書定價銷售制度對出版產業影響評估研究」報告,將暫緩推動「圖書定價銷售制度」,另提出購書抵稅與免徵營業稅之稅式支出分析及修法草案,並已與財政部交換意見,刻正研議圖書出版品銷售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作業流程及後續法規修訂事宜。為突破我國出版市場的困境,文化部應針對「購書抵稅與免徵營業稅之稅式支出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四十)2019年的閱讀嘉年華「世界閱讀日」,文化部以「走讀台灣」為題,結合歷史文化脈絡,打造在地通往國際的主題式台灣文化路徑,結合空間、故事、教育、科技等,從多元角度梳理文化路徑主題脈絡,結合地方知識學,讓文化路徑串連起完整的台灣文化面貌,亦提升文化觀光之正向發展。
鑑於北投擁有豐沛的人文資源,包含溫泉、自然生態、步道、古蹟、歷史建築、宗教建築、美食以及特有的眷村聚落建築群,其「北投生活環境博物園區」更是打造無牆博物館之典範,經查台北市所屬之14條路徑,其行政轄區竟獨漏北投,缺少北投豐沛之文化底蘊,恐不利於串連起完整的台北文化面貌,爰建請文化部未來執行相關計畫,務必注意上述面向,以避免遺珠之憾。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四十一)有賴於行政院及文化部挹注經費獎勵公廣集團製播優質節目,限於單一播出時段,鮮少提供不同時段重播。為擴大公共服務範圍,因應國人不同作息之需求,爰要求公共電視研議延長收播時間以供優質節目重播。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四十二)文化部自2017年起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馬祖列島周邊及澎湖海域水下資產甚為豐饒,且以澎湖海域高達80處最為豐富。有鑑於台灣蔚為海洋國家,為提升國人從小對海洋文化及周邊環境的認識,爰要求文化部應與教育部合作策劃「水下資產多媒體互動特展」結合多媒體科技及史料之巡迴展覽,深化學子對大航海時代的認識及台灣在全球空間發展史的宏觀視野。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四十三)審計部107年度決算報告指出,監察院於103年曾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匡列100億元國發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辦理調查,並於調查報告載述,文化部接受國發基金之委託,辦理加強投資文創產業實施方案,所投資之對象多屬已發展成熟不乏資金來源之企業,且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實需資金挹注扶植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專業管理公司之投資。至107年底止,第一、二期文化部核准共同投資件數分別為44件及9件,投資金額為10億0,291萬餘元及1億6,717萬元。惟第一期共同投資過度集中於電影產業及廣播電視產業(金額占6成以上),其他產業投資件數及金額則屬偏低;第二期共同投資僅有「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電影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及「創意生活產業」等4類,涵蓋類別尚未及文化創意產業16類之3成。建請文化部分散投資產業類別,積極扶植新創及微型文創產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林奕華
(四十四)監察院107年糾正案指出文化部辦理「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第1期(99至103年)規劃總經費50.24億元,文化部歷年預算案累計編列該計畫預算數僅17.68億元,較規劃總經費減少32.56億元,約64.81%;且整體計畫執行率未達80%。第2期(104至108年)規劃總經費25.50億元,其中104至106年度規劃經費13.10億元,惟文化部預算案累計編列預算數9.46億元,較規劃經費減少3.64億元,約27.79%;且104及105年執行率分別為78.23%及78.26%,計畫執行率亦未達80%。且99至105年有關電視產業外銷金額占總產值比率均未及2%,尤其105年更下滑至1%以下,嚴重落後計畫目標,在數位匯流之發展趨勢下幾乎失去競爭力。政府雖推動新南向政策,但汶萊等10國並無銷售量值。爰此,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預算執行及電視產業外銷改善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林奕華
(四十五)鑑於文化部及所屬長期以來多以「臨時人員」、「勞務承攬」等方式進用非典型人力,109年度又預計進用「非典型人力」共1,481人(臨時人員508人、勞務承攬973人),較108年度增加114人,經費需求增幅達10.99%,非典型人力進用經費逐年遽增。惟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文化部及所屬之臨時人員,有長期雇用之情形。又文化部109年度聘用41人、約僱人員8人,聘用人數雖較去年減少,惟以約聘雇人員負責常態性業務亦非合理,若長期有業務需求,應以編制正式人員專責處理,爰此,文化部應積極向行政院爭取正式編制人力。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簡東明 高金素梅
(四十六)鑑於文化部及所屬長期以來多以「臨時人員」、「勞務承攬」等方式進用非典型人力,109年度又預計進用「非典型人力」共1,481人(臨時人員508人、勞務承攬973人),較108年度增加114人,經費需求增幅達10.99%,且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文化部及所屬之臨時人員,有長期雇用之情形。長期有業務需求,應以編制正式人員專責處理,爰此,文化部應積極向行政院爭取正式編制人力。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高金素梅 柯志恩
(四十七)文化部推動科技施政,落實文化與科技之施政理念,全面整備文化科技能量,且應提出文化內容科技應用跨域結合,創造附加價值,並致力盤點數位文化資產。
文化部建立「文化典藏網」,目標為:1.建置文典共構系統,以達單一資料庫維運與高效能管理機制;2.建構高效能與高品質之資訊交流服務平臺;3.統整國家珍貴數位文化資產,提供單一窗口查詢服務。據查該平台metadata標示不足、網站不易親近使用;另圖像授權資訊尚未提供民眾有效加值應用。為促進文化內容在國內與國際傳播,協助博物館群催生文人新經濟模式,輔助國內博物館群數位典藏內容跨域鏈結及強化創新新商轉模式,讓博物館文化內容產業更加成長、茁壯,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改善文化典藏網使用者介面及相關缺失,及於國家文化記憶庫系統整體呈現文物授權資訊,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高金素梅
(四十八)為確保未來臺灣茶的詮釋權與國際地位積極建構臺灣茶業版圖,由官方給予助力提高國際發聲位階有其必要性,爰茶藝師認證制度之建立有助提升臺灣茶文化之國際高度,建請文化部積極爭取列入行政院刻正推動「茶產業及茶文化推動方案」辦理經費,以符民間期待及彰顯臺灣文化特色。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四十九)「國民記憶庫─臺灣故事島」計畫以鼓勵全民共同參與分享生命故事為出發,然執行過程中,就參與者相關影像、音像未有明確授權,致未能被有效運用。爰此,文化部現推動「國家文化記憶庫」應基於過去經驗,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請文化部就建立民眾共創協作機制,數位資料規格與授權標準等事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高金素梅
(五十)文化內容授權與博物館數位內容應用涉及文化政策研擬與跨博物館際溝通,文化部允應促進所屬博物館文化資產數位影像在國內與國際的傳播,再利用,進一步實踐博物館國際化與公共化,全面盤點各博物館之典藏數位化情形,完善相關metadata說明,授權標示及網站平臺呈現之公眾性及友善度。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高金素梅
(五十一)文化部現行公共建設計畫由各業務單位及附屬機關(構)辦理,惟承辦人員無工程專業背景,遂成立臨時任務編組「文化設施工程管理組」,擔任工程專業幕僚角色。惟未依程序修正組織規程成立正式單位,若有專責工程管理單位需求,請於3個月內提出修正組織規程。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簡東明 高金素梅
(五十二)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為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協助地方加強人才培育、形塑文創聚落及扶植微型文創事業發展等工作。經查,「2018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平均每廠商營業額及成長率一次產業別」中,2017年整體平均營業額收入-0.31%,然工藝產業平均營業額,自2014年起開始衰退,2017年成長率更僅有-12.58%,政府有協助輔導之必要。
我國擁有許多獨特傳統工藝,但隨著時代變遷,年輕人口外移,面臨傳統產業沒落、傳統工藝失傳,政府應更有積極作為並協助輔導轉型,俾使文創產業能均衡發展。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之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文創產業中工藝產業發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林奕華 高金素梅
(五十三)第4目「文化創意發展業務」中「空總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原列3億7,114萬5千元。「空總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雖於108年召開2場公聽會,然而,由於文化部並未確實通知當地居民參與,以致2場公聽會分別只有1位、4位當地居民參加,公聽會顯然流於形式。為達到聆聽當地居民意見、充分與民眾溝通之目的,文化部應於新建工程完成初步規劃後3個月內,召開第3場公聽會,並確實通知當地居民,以形成共識。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簡東明 高金素梅
(五十四)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劃,係由經濟部主提,本計畫執行期為5年,其經費來源為:第1年(108年)為科技發展基金1億1,942萬2千元(文化部3,603萬2千元及經濟部8,339萬元);第2至5年(109至112年)為科技發展計畫經費(109年文化部6,343萬1千元、經濟部1億9,894萬1千元,共計2億6,237萬2千元),於逐年審核預算經費。
惟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劃108年編列3,603萬2千元,109年新增2,739萬9千元,增加將近一倍經費,惟未見其計畫相關內容,及108年實施成果、如何建立設計跨域合作機制、研擬國家設計政策、建置設計策略委員會……等。建請文化部就具體計畫內容及成效於3個月之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林奕華 高金素梅
(五十五)文化部主掌電影及其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之規劃、輔導等業務,應致力強化典藏、修復、保存影視聽文化資產的任務,建構完整台灣影視史詮釋體系,發揮文化扎根及擴散功能。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目前典藏片庫空間及資產搶救速度尚有不足,目前典藏之影片待修復者初步統計約3萬6,070筆,倘劣化損壞,對文化保存國家重要電影資產影響甚鉅。因此,文化部應積極整飭影片、數位化保存、權利盤點、建置文物典藏空間及進行設備改善等工作,爰請文化部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加速中心場館片庫籌建進度」、「充實修復資源」、「加速數位修復及權利盤點」、「採最適當空間規劃及營運」等面向策進作為3個月內提具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高金素梅
(五十六)「公視2018年節目經營報告」未見到公視2台收視率及頻道排名等相關統計資料,反映原公視2台收視表現欠佳;原公視2台變更為臺語頻道,基於觀眾收視習慣,將影響變更後之臺語頻道營運績效,爰要求文化部應積極強化臺語頻道節目內容與相關宣傳。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高金素梅 柯志恩
(五十七)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人文推廣業務」原列6,694萬4千元,當中包含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等經費5,015萬3千元,惟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現行組織架構分別設有文化教育處(或教育文化處),其法定職掌均包括推廣各該民族語言業務,另中央研究院亦設有語言學研究所,顯示現行中央政府組織及業務分工,已有辦理語言研究與推廣發展之權責單位,文化部應就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如何整合現行相關部門資源,避免資源重複、疊床架屋,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簡東明 高金素梅
(五十八)雖然我國出版產值逐年下滑,但媒體報導,電子書平台廠商估計我國近年電子書市占率雖小,但逐年都以倍數上升。可見因應時代變遷,手機、電子紙等電子書裝置已逐漸被接納,數位閱讀的風氣開始萌芽茁壯,政府出版政策應及早對時代變遷做出對應。建請文化部對目前電子書市場進行研究與趨勢分析,對未來整體出版政策提出調整建議,以協助我國出版商及早佈局因應。文化部應就數位出版具體推動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吳思瑤 柯志恩
(五十九)文化部每年編列文化交流預算,然部分文化外交資源似乎由國外臺僑受惠而非外國當地民眾。文化外交為臺灣外交政策重要一環,應有效整合文化外交資源,鎖定海外當地社群為目標推動計畫,以達成文化外交政策精神。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第2項 文化資產局24億9,744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原列23億1,071萬9千元之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蔣乃辛 簡東明 柯志恩 鍾佳濱 許智傑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陳學聖 林奕華 吳思瑤
(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歲出第21款第2項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分支計畫「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編列1億8,962萬7千元,分支計畫「文化資產場域系統治理計畫」編列3億9,375萬元。有鑑於國定古蹟原日本海軍鳳山無線電信所與黃埔新村長久以來雖有消極維護管理,卻未積極活化利用,建議文化部協助國防部及高雄市政府儘速規劃擬定,並偕同相關部會打造「國家級眷村文化園區」及「電信園區」。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鍾佳濱
(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然而目前地方政府在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要求「主動公布公有建物之列冊追蹤名單」之進度不等。建請文化資產局督促並輔導各地方政府文化主管機關遵循法令規定公布公有建築物列冊名單。另有民眾發現某些地方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公有列冊建物清單資訊有誤,請文化資產局研議未來如何查核地方文化主管機關公布列冊建物之正確性。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四)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關於「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四期)」期程109至112年,計畫總經費88億7,011萬元,其中,中央政府公務預算74億5,000萬元及地方政府公務預算14億2,011萬元。
109年度編列第1年計畫經費19.84億元,其中獎補助費占該年度計畫經費之62.63%,而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規定,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執行應訂定管考規定,並得將管考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文化資產局於前期執行時,例如107年度文資局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執行,幾未落實管考機制,外界無從得知補助績效與成果。而第四期計畫有高達6成之補助款,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公布補助明細與管考指標及結果,落實補助經費之管考機制,以提升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7億0,659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影視音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9至113年)訂定5項績效指標:補助節目產製(小時)、國片長片產製量(部)、補助流行音樂產製量(件數)、帶動民間投資效益為政府投入之倍數(倍)、補助流行音樂產業拓展海外演銷市場參演組數之評估基準,其中,補助節目產製及補助流行音樂產業拓展海外演銷市場參演組數之預計績效目標值,均落後於前期計畫(104至108年度)截至107年度實際之(年)平均值,惟計畫績效目標值過於保守,恐未具激勵效果,爰要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影視音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9至113年)之預期績效成果,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2億3,203萬8千元,照列。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7億2,458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進館人數自104年起逐年下降,今年度入館人數更創新低;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臺灣最高行政位階美術館,並肩負台灣美術史重建之典藏展示重責,立基博物館網絡治理專業,應於2個月內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推動博物館行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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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1-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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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
1,357,102 |
1,341,773 |
1,230,730 |
1,200,798 |
518,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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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列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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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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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341,7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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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23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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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200,7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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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8月 |
518,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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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109年度文化施政聚焦「文化體驗」,爰此要求國立臺灣美術館於2個月內提出109年度「人力資源與財源挹注教育推廣規劃」。並於2個月內召開專家諮詢會議,就「2020館舍整建暨展覽營運展件、人員安全評估」進行研議,以保障展品、館員、參觀者安全,不應強硬開館。綜上要求,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相關會議記錄)。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億9,19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鼓勵創作及延續傳統工藝文化,文化部設有「國家工藝成就獎」,並編列獎金預算。查文化部105年11月7日頒定「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案件,應將其評審結果、評審委員名單採公開透明方式對外公開。第4點則規定,每一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公開內容包括受獎勵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獎勵補助金額。
次查107年度工藝中心辦理之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均未依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公開評審結果(包括受獎勵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獎勵補助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等,僅依「文化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公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
爰此,為提升工藝中心補捐助資訊之透明及公開,該中心應宜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規定,公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億2,922萬6千元,照列。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億7,085萬6千元,照列。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6億4,17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中「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原列4億2,600萬元之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二)2019年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京都大會期間,國際人權博物館聯盟主席大衛.佛萊明(David Fleming)宣布於臺灣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國際人權博物館聯盟亞太分會,基於拓展亞太地區國際交流事務,有責任積極鏈結國際資源與經驗交流。
109年適逢「韓國518光州事件」40周年,國家人權博物館109年應積極邀請韓國518紀念基金會協作光州事件展覽/交流計畫。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2款。
第22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11億0,109萬9千元,除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32億6,452萬2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6項:
(一)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原列332億6,452萬2千元之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奕華 蔣乃辛
(二)審計部及109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審查意見指出:科技部及主管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等)現行持有之專利應用率偏低(至108年6月份統計),且尚未依技術成熟度(Technology Readiness Level,TRL)區分研發成果,不利於科研資源之有效發揮,且歷年皆支出龐大預算維護持有之專利,建請科技部就如何改善主管各單位之專利應用、評估與後續追蹤考核,以及是否應建立TRL評估機制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三)為鼓勵並深化產業與學界間合作,財政部於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函示: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財政部於近期考量產學合作範圍擴大,甚或涉及賦稅公平性等問題,遂於108年1月8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重新制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的規範,要求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除部分例外,皆須依法課徵營業稅,並正式廢止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鑑於相關解釋函令衝擊學研界與產學合作運作機制甚鉅,已引發各界爭議聲浪,建請科技部就與教育部、財政部磋商情形與是否達成初步共識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四)為使行政院各部會辦理之科技計畫獲適當管理與績效評估,強化對科技計畫審議、管考與評估,科技部所屬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科技政策中心,長期支援科技計畫之審評管理與績效評估等業務,並架設「科技部科技計畫管理資訊平台」、「政府科技計畫資訊網」等系統,惟相關管考情形皆僅供各部會內部參考,未能對外揭露,然立法單位與民眾應有了解政府預算與業務執行情形之權利,爰建請科技部考量是否應秉持政府資訊公開精神,實現科技計畫管考資料公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五)鑑於人工智慧(AI)特殊屬性,相關科技研發可能帶來社會或相關面向衝擊,科技部於2019年初起開始邀集各領域學者專家討論,並於2019年9月23日正式提出「人工智慧科研發展指引」,期確保相關研究與技術發展,能夠固守「以人為本」、「永續發展」及「多元包容」等核心價值,配合八大操作性指引,立意甚佳;惟後續該指引如何加強推廣、落實、評判及處理,仍有疑義,建請科技部就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六)為回應部分學者建議,科技部於108年5月初,已針對未來專題計畫審查是否採取「雙盲機制」,調查學研界意見,根據該意見調查,年齡層越低之新進學者,不同意維持單盲之比例越高;縱該份調查可能因不同意維持單盲學者有較高回應意願,若視同此代表全體意見比例恐有偏誤,然此一調查結果仍反映現行仍有相當比例之新進學者,對專題計畫審查之公平性具有高度不信任,請科技部持續加強審議新制宣導,提升學界信任度;另鑑於科技部現行似已規劃於部分計畫試行「雙盲審查」,建請科技部應就上開試行結果作妥善分析,並於109年度審查完竣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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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層 |
同意維持單盲 |
不同意維持單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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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以下 |
41.1% |
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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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44歲 |
41.4% |
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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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54歲 |
48.6% |
51.2% |
|
55歲-64歲 |
56.6% |
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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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 |
68.9% |
31.1%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七)為協助科研發展,使相關採購之辦理能夠彈性,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明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1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由科技部訂定監督管理辦法;鑑於現行科研採購之辦理,皆由各學研單位自行公布於單位官網,招標資訊遠較一般採購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分散,是否因而致部分科研採購遲未有廠商投標而未能順利決標,建請科技部諮詢各部會及學研單位意見,斟酌架設單一科研採購網站之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八)科技部自前身國家科學委員會時期,即以產學合作方式長期補助科普節目之產製,歷年來相關節目亦連續10數年入圍、連續8年得獎,累積17座金鐘獎,顯見成效卓著,108年更進一步與FOX集團合作,以「科普新視界」為名於國家地理頻道、FOX+及YouTube等頻道或平台播出過去製作影片;惟相關影片放上YouTube頻道之後,觀看次數相當有限,究其原因,除未積極有效宣傳影片外,影片製作年代亦較為久遠,似未符現代收視習慣。鑑於科技部業務專長非製播影片,長年以產學合作方式製播科普節目,亦未能形成科普節目製作之成熟產業環境,建請科技部要求承包廠商與部內宣傳平台加強影片宣傳,並應考量與文化部或其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共同合作,確實強化科普影片製作水準與產製環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九)為使民間單位積極投入太空商業活動,日本國會於2016年11月通過了《宇宙活動法案》,作為太空產業化之法制基礎;科技部現行亦以同步推動國家實驗研究院研發自主衛星技術,以及協助科研界發展製造立方衛星(CubeSat)等方式,期達成太空技術自主與建構太空產業鏈等目標,惟除相關投入廠商仍相當有限,本國相關法制亦未完備;建請科技部就太空產業發展規劃,與《太空活動管理法》現行研擬進度與規劃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十)科技部於2000年設置GRB-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自2000年起,各部會將委託研究案摘要列表上傳至GRB,並由計畫主管機關上網審核。2003年起加上實際成果資料填寫。2012年新系統增加了研究報告電子檔,及研究資料上傳功能。現有功能包含資料庫查詢及全文瀏覽下載、動態統計研究計畫項目。GRB系統可謂盤點我國科研成果重要資料庫。
在上傳GRB系統時,若是研究案經費來源來自科技預算,必須將研究成果報告上傳至GRB系統,但其若是使用單位預算,則無強制力要求上傳。
請科技部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與經濟部等部會協調,未來不論研究案預算來自科技預算還是單位預算,皆須將研究成果主動上傳至GRB系統。預計計畫、進度與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十一)我國現行評鑑制度,鼓勵大專校院競相鼓勵教師爭取科技部計畫並發表學術論文,反映在科技部相關補助統計數據及現行補助機制,較不易凸顯技專校院實務應用之特色。故科技部從107年開始「技專校院實務型研究專案」,並於108年續辦,計畫經費年約1億5,000萬元(212案通過)。希望突破過往限制,提升我國對應用實務研究之重視,使多數技專校院具有實務研發能力之教師,能激發其發揮所長。
就公/私校區分,開辦以來私立學校研究計畫件數約6成,就申請計畫學校所在區域分析,雖然北部申請計畫學校數量較多,但中南部研究案件數近8成,突破過往重北輕南的資源分配。
建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技專研究計畫是否有另請審議委員?是否有增加產業界比例?畢竟唯有改變審議委員組成,方能另闢蹊徑。
同時亦請科技部說明:預計如何評估產學小聯盟成效?如何建立KPI?(後續專利?技轉?業界獲利?)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十二)根據國家實驗研究院於2017出版之科研基礎設施整合管理機制探討指出,我國科研預算年約1,000億元,2016年我國投入環境建構經費(此項目經費大多花在大型研究硬體的採購與營運)約在16%(156億元),2014至2016年我國投入環境建構預算約15~21%,可謂我國科研重大支出項目。2014年開始,為強化「貴重儀器服務平台」範圍與功能,開始納入其他部會購置金額500萬元以上,有意願提供服務之儀器項目,活化儀器提供全國研究人員及產業界共同使用,解決目前大專校院儀器閒置或無力維護的困境,追求國家整體資源最有效益之運用。
但是「貴重儀器服務平台」現今顯示資訊僅有:補助單位、營運單位、儀器購置年份、管理/技術人員之聯絡電話。並無顯示該儀器支援領域、使用狀況、閒置率、可共享時段、研究產出等數據。無法進行績效評估、亦無法在未來購買新器材時,提供足夠的參考依據。
請科技部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以上項目加強狀況,預計計畫、期程。並加強設備與技術操作人員調度交流。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十三)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09年度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共348億元。扣除補助跨部會署之科技計畫21億元,327億元多用以補助國內大專校院,及科研機構進行科學研究。研究團隊於執行期滿應繳交成果報告。
根據「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撰寫格式」:「成果報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外,應供立即公開查詢。但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2年為限,繳交送出前應填寫公開方式,如需延後公開,應註明原因及延後時間。」若研究團隊聲稱與專利有關,在科技部學術補助獎勵查詢網站,將只能看到計畫名稱、執行時間、核定金額。報告成果、計畫概述、摘要、關鍵字皆為空白。回顧最近5年,延後2年公開者皆在62%上下。
同為科技部主管:產學合作研究的結案報告,根據「科技部產學合作作業要點」,則必須公開精簡版。產學合作模式為業界提出問題,學界提供解答,相較專題研究,其專利、技轉更貼近商業化,但仍要刪除涉及專利部分後,公布精簡報告。
請科技部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未來專題研究結案報告參照產學合作模式,涉及專利部分可延後發表,但不涉及專利部分必須公開。並盤點申請延後公開者之結果評估(申請專利、論文通過狀況)。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十四)近年媒體多次報導,新竹科技園區周邊因為寒流來襲,或是大雨來襲,在開車通勤人數增加的情況下引起大塞車。例如2018年1月11日東森財經新聞報導:另類「寒害」!天氣太冷竹科人開車上班從B4到B1塞了40分鐘。
此種交通壅塞問題,更是直接影響竹科寶山擴建環評。根據工商時報2019年4月27日報導:「為迎接半導體龍頭大廠台積電4,000億元的3奈米建廠及研發中心,新竹科學園區申請寶山用地擴建案,環保署昨(26)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環評委員認為,包括排水、溫室氣體減量、交通評估、文化資產等問題待釐清,因此決議在7月31日前補件再審」、「但交通改善問題仍為最大爭點之一,竹科坦言,目前新竹園區就有13萬就業人口,主要聯外道路在上下班時間確實交通壅塞,規劃將增設聯外道路及拓寬或調撥聯外道路,同時提升大眾運輸方式來改善。」
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05.27總處培字第1080035544號書函,各機關可依照實際業務需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彈性時間不以1小時為限。請科技部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就短期而言,評估三大科學園區彈性調整辦公時間之可能(例:配合交管調撥車道時間,提早於7點上班),與長期的交通改善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十五)依108年5月教育部統計處統計:未來16年(108至123學年)各級教育學生數預測,因為107學年大學一年級學生數只有24.8萬人,已經較100學年27.6萬人,大幅減少了2.8萬人(減少10.14%)。
之後每年也呈遞減趨勢,16年後(民國123學年),全國大一學生預計將降為18.8萬人,較107學年,鉅減24%。
另外,107學年小學1年級學生人數為21.4萬人,而16年後(123學年)小一學生預計降為16.3萬人,較107學年亦鉅減24%,顯見未來無論各級學校學生人數均將大幅減少。
附表:我國高等教育就讀各類領域學生人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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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科技 |
社會 |
人文 |
合計人數 | ||
|
大學生 就讀類科 |
97 學年 |
人數 |
458,670 |
380,479 |
166,953 |
1,006,102 |
|
占比 |
45.59% |
37.82% |
16.59% |
100.00% | ||
|
107 學年 |
人數 |
393,332 |
373,716 |
194,857 |
961,905 | |
|
占比 |
40.89% |
38.85% |
20.26% |
100.00% | ||
|
碩士生 就讀類科 |
97 學年 |
人數 |
83,137 |
56,125 |
41,547 |
180,809 |
|
占比 |
45.98% |
31.04% |
22.98% |
100.00% | ||
|
107 學年 |
人數 |
75,979 |
57,466 |
34,647 |
168,092 | |
|
占比 |
45.20% |
34.19% |
20.61% |
100.00% | ||
註: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學科三分類」方式
(1)人文類:「教育」、「藝術」、「人文」等學門。
(2)社會類:「社會及行為科學」、「新聞學及圖書資訊」、「商業及管理」等學門。
(3)科技類:「生命科學」、「環境」、「物理及化學科學」等學門。
由於國內少子化問題嚴重,就讀「科技領域」之大學、碩、博士生人數一併下降,將引發我國科技人才不足、國際競爭力減弱問題。
爰此,請科技部就因應少子化國內科技人才減少問題,3個月之內提出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 目 |
科技 |
社會 |
人文 |
合計人數 | ||
|
博士生 就讀類科 |
97 學年 |
人數 |
22,602 |
5,145 |
5,144 |
32,891 |
|
占比 |
68.72% |
15.64% |
15.64% |
100.00% | ||
|
107 學年 |
人數 |
16,667 |
5,284 |
6,216 |
28,167 | |
|
占比 |
59.17% |
18.76% |
22.07% |
100.00% | ||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十六)根據審計部107年公布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受補助赴國外研究之博士後人員,補助期滿後繼續留在國外就業比率,仍高於受延攬於國內服務之博士後研究人員,顯見我國科技人才較無意願在國內長期發展。
因此,科技部持續辦理第3期「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簡稱RAISE),由22家培訓單位共同培訓371名產業博士級人才,培訓期間每月補助每人津貼6萬元,帶領博士留在國內產業。
科技部RAISE計畫,由國內法人、大學擔任培訓單位,針對博士級人才提供為期1年「在職實務培訓」,培訓期間提供至少6個月期間就業機會,並補助每人每月6萬元的培訓補助津貼。且22個培訓單位:包括工研院、中華顧問工程司、生技中心、金屬中心、紡研所、商研院、國研院、農科院、國衛院等9家法人研究單位,以及中央、中興、交大、成大、清大、陽明、北護大、臺大、臺科大、臺師大、逢甲、北醫大和高醫大等13家大專院校。科技部宣布RAISE先前已經成功導引690位博士進入業界,如今計畫已邁入第3期。
為了解RAISE計畫案進度,是否真能有效培訓我國博士級人才,並持續提升國內業界研發實力,爰請科技部在2個月內提出RAISE計畫辦理情形之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十七)依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6條規定:該院「經費來源:包括創立基金之孳息、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受託研究與提供服務及產品之收入、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其他有關收入。」因此,國研院收入除了來自政府,並應包含來自政府以外自籌收入。
國家實驗研究院105至108年度收入主要來自政府,但年度政府補助收入及特種基金收入決算合計數占總收入比率至少70%以上。
附表:國研院105-108年度收入結構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
收入科目 |
105年度 |
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度 | |
|
政府補助收入(A) |
4,689,517 |
4,393,919 |
4,747,830 |
5,056,133 | |
|
特種基金收入(B) |
68,038 |
166,264 |
158,234 |
78,435 | |
|
自籌收入(C) |
1,166,130 |
1,402,689 |
1,934,579 |
1,097,029 | |
|
總收入(D=A+B+C) |
5,923,685 |
5,962,872 |
6,840,643 |
6,231,597 | |
|
政府補助收入及特種基金收入合計數占總收入比重%【(A+B)/D】 |
80.31% |
76.48% |
71.72% |
82.40% | |
|
自籌比率 |
目標值 |
13.00% |
15.00% |
16.89% |
17.60% |
|
達成值 |
19.25% |
23.52% |
28.28% |
— | |
|
本期賸餘 (-短絀) |
預算數 |
-100,954 |
-149,263 |
-240,684 |
-952,707 |
|
決算數 |
71,253 |
104,998 |
91,802 |
— | |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2.105年度至107年度為決算數,108年度為預算案數。
而且因國研院預算短絀情形不斷惡化,108年度又短絀9.52億元,政府補助比率不斷上升。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國家實驗研究院收支平衡之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十八)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提供園區廠商員工工作居住空間,滿足園區從業、主管等不同身分人員入住需求,於新竹、臺中、中興新村、臺南及高雄等5處園區設置單身、有眷、主管(僅臺南、高雄園區有)等3類員工宿舍。
截至民國106年底止,5處園區可供出租員工宿舍計4,524戶,共已出租3,637戶,比率約80.39%,待出租887戶,尚待出租比率19.61%。
但仔細分析:其中尚待出租比率逾40%者:64包括臺中園區有眷宿舍42%、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有眷宿舍43.75%及高雄園區之主管宿舍100%,高雄園區主管宿舍12戶,民國104至106年度,均未曾出租,出租比率為0。
科學工業園區截至民國106 年底宿舍出租情形表 (單位:戶、%、新臺幣千元)
|
園區別 |
宿舍 類別 |
可供出租單位 |
尚待出租單位 |
收支情形 | |||
|
戶數 |
比率 |
租金收入 |
出租成本 |
賸餘 (短絀-) | |||
|
合計 |
4,524 |
887 |
19.61 |
375,987 |
367,709 |
8,277 | |
|
新竹園區 |
單身 |
628 |
95 |
15.13 |
193,456 |
109,722 |
83,733 |
|
有眷 |
733 |
42 |
5.73 | ||||
|
臺中園區 |
單身 |
400 |
3 |
0.75 |
32,913 |
91,162 |
- 58,249 |
|
有眷 |
100 |
42 |
42.00 | ||||
|
中興新村高 等研究園區 |
單身 |
40 |
- |
- |
7,083 |
12,613 |
- 5,529 |
|
有眷 |
16 |
7 |
43.75 | ||||
|
臺南園區 |
單身 |
1,720 |
574 |
33.37 |
104,551 |
108,417 |
- 3,866 |
|
有眷 |
164 |
5 |
3.05 | ||||
|
主管 |
72 |
28 |
38.89 | ||||
|
高雄園區 |
單身 |
591 |
61 |
10.32 |
37,981 |
45,793 |
- 7,811 |
|
有眷 |
48 |
18 |
37.50 | ||||
|
主管 |
12 |
12 |
100.00 | ||||
註: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已於民國 107 年 1 月 5 日更名為中興園區。
為免資源閒置,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宿舍應有效運用。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提昇宿舍租用效率之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十九)截至107年12月底止,各科學園區規劃可供出租之土地計1,734公頃,已出租土地面積1,548公頃,卻尚有185公頃土地未出租,平均土地出租率為89.3%。
由各園區已出租土地出租率分析,南部科學園區95.57%最高,新竹科學園區87.02%次之,中部科學園區82.8%最低;但就各衛星園區分析,仍有出租率未達6成者,包括新竹科學園區之銅鑼園區54.51%、宜蘭園區6.03%、中部科學園區之二林園區3.69%、中興園區47.07%。
附表:107年12月底科學園區土地出租狀況表 單位:公頃;%
|
園區別 |
可供出租 土地面積 |
已出租 土地面積 |
未出租 土地面積 |
土地 出租比率 | |
|
新竹科學園區 |
新竹園區 |
274.3 |
274.3 |
0 |
100% |
|
竹南園區 |
78.24 |
78.24 |
0 |
100% | |
|
龍潭園區 |
42.32 |
41.01 |
1.31 |
96.9% | |
|
銅鑼園區 |
69.67 |
37.98 |
31.69 |
53.38% | |
|
宜蘭園區 |
33.82 |
2.04 |
31.78 |
6.03% | |
|
新竹生醫園區 |
24.5 |
21.44 |
3.06 |
87.51% | |
|
小計 |
522.85 |
455.01 |
67.84 |
87.02% | |
|
中部科學園區 |
台中園區 |
226.56 |
226.56 |
0 |
100% |
|
虎尾園區 |
42.14 |
39.03 |
3.11 |
92.62% | |
|
后里園區 |
141.93 |
138.20 |
3.73 |
97.37% | |
|
二林園區 |
72.54 |
2.68 |
69.86 |
3.69% | |
|
中興園區 |
17.91 |
8.43 |
9.48 |
47.07% | |
|
小計 |
501.08 |
414.90 |
86.18 |
82.8% | |
|
南部科學園區 |
台南園區 |
515.04 |
502.21 |
12.83 |
97.51% |
|
高雄園區 |
195.53 |
176.87 |
18.66 |
90.46% | |
|
小計 |
710.57 |
679.08 |
31.49 |
95.57% | |
|
總 計 |
1,734.5 |
1,548.99 |
185.51 |
89.3% | |
※註:資料來源,科技部提供。
為免政府資源閒置,各科學園區土地應有效運用。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提昇科學園區土地出租使用效率之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二十)科技部應持續致力於科普教育,除產製科普出版品、影音外,應參照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之精神,鼓勵學者將新進之研究以淺顯易懂之方式發表,使一般大眾能了解台灣科研之最新進展,讓科技部補助之經費更能惠及一般民眾。對於不善於大眾溝通之學者,並應建立機制,協助將學術語言儘量轉化為貼近日常之語言。
科普教育並可結合重大科研進展,如108年度之黑洞影像、衛星發射、海研船任務,均是優良之科普教育素材。請科技部就相關素材如何以兒少適合之形式進行推廣進行研議。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二十一)有關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107年6月6日正式公布施行,其中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因園區發展所需,且達一定規模時,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
查各科學園區就條例公布施行後,已陸續增設托嬰中心、幼兒園部、雙語部,以滿足科學園區員工子女就學需求,值得肯定,但近年海外從事貿易之國人逐漸回流,加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修法,放寬進駐園區產業之限制,對此科技部應隨時掌握園區發展,針對各園區員工子女就學需求進行盤點,提早規劃設置增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二十二)有鑑於「非典型就業」等彈性勞動力僱用模式對於勞工之就業安定性及待遇多有損害,近年國際社會紛紛檢討並致力於保障該類從業人員之權利,抑或是努力減少該類人員之使用。
國內社會亦有相同氛圍,故主計總處每年發布之「人力運用調查報告」其中關於我國非典型工作人數連年上升之情事亦引起媒體與社會的討論;除此之外,監察委員亦要求「政府應落實立法保護非典型就業權益,並確實掌握相關資訊,作為施政參據」,顯見政府與社會皆相當重視此議題,亟欲改善此狀況。
然科技部作為政府機關,亦為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機關,卻在該基金之各項計畫中,連年雇用大量「臨時人員」、「派遣人員」及「勞務承攬」,企業固然都被要求社會責任,政府何嘗不是如此?甚至應該被賦予更高之標準。
對於科技部大量運用彈性人力,創造諸多非典型就業者,該如何進一步保障該類人員之就業安定性以及給予合理之薪資待遇?抑或,是否有逐年減少該類人員之規劃?建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二十三)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經費每年約在1億元至7,800萬元,但尚未有合理的成效評估機制,108年與福斯傳媒合作成立「科普新視界」線上頻道,惟訂閱者與影片播放次數仍差強人意。科技部應儘速研擬合宜之成效評估機制,定期檢討傳播成效,以增進台灣整體科學知識水準、強化民眾對科學研究之興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二十四)中國於108年11月4日所提出之「26條措施」,其中涵蓋吸引新創團隊、台灣學術研發成果相關措施,除了事後懲處帶出研究專利和技術成果的相關人員與機關,科技部應提出相關應對措施,除了消極避免、防堵相關技術與人才流往中國,更要提出積極政策,留住包含5G技術等領域之科技人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二十五)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包含產學大聯盟與產學小聯盟,技專校院教授的申請數與核可數,較之一般大學有如九牛一毛,科技部應儘快提出相應對策,讓技專校院得以發揮其特色,將之應用於產學合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二十六)有關基礎科學研究預算,109年度爭取增列40億元,預計5年增加200億元,以追上OECD國家之科技預算比例;但109年度科技預算約402億元,比106年之422億元尚短少20億元。陳良基部長於詢答時曾表示,從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後,反而無法更有效地實現跨部會科技政策的統籌角色。而總統科學獎得主之一的李遠鵬院士提出科研人才斷層的顧慮,我國博士生人數逐年下降,除了消極地給予博士生獎學金補助外,科技部應針對科技類博士、博士後等人才的培育、留才提出積極政策支持,避免人才斷層、研究斷層的產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二十七)基礎研究是國家科研創新的動力,多數企業所必須的破壞式創新也大多來自於學術機構的基礎研究,然而我國整體投入基礎研究經費卻是逐年下降,基礎研究的比率在2018年已降至7.3%,從國際比較來看,遠低於瑞士(41.7%)、荷蘭(26.5%)、新加坡(23.8%)、法國(21.5%)、英國(18.1%)、美國(17.0%)、日本(14.5%)、韓國(13.1%)及以色列(11.3%)等先進或規模與我國相近的國家。除了對學界影響巨大,造成研究中斷、研究人才被迫捨棄重要研究成果或領域,讓科研成果與人才流失,長期以往,更將迫使國家競爭力的衰退。
科技部肩負推動國家科技發展與基礎研究之任務。爰此,由科技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科技會報辦公室,積極爭取基礎研究經費以每年10%成長,俾穩定提升學研界研發能量,進而帶動產業創新,厚植我國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二十八)科技部與文化部跨部合作推動台灣文化科技產業新價值,透過參訪與座談交流等方式以期推動藝術與科學領域碰撞擦出創意火花,於106年安排專業策展人、新媒體、表演與視覺藝術等藝術家參訪國家實驗研究院轄下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台灣儀器科技研究中心實驗室;107年持續安排參訪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與國家太空中心。惟參訪與座談交流為短期之互動,應進一步規劃長期藝術家駐於科技實驗室之計畫,積極推動跨域結合。綜上所述,科技部應積極與文化部研議具體合作方式,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蘇巧慧
(二十九)中美貿易戰已經如火如荼地進行中,中國也全面地想滲透台灣的高科技產業,再加上中國於2018年即提出「惠台31條措施」,更於2019年11月再次提出「26條惠台措施」,試圖以各種手段挖角台灣科技人才。因此科技部應積極提出各項協助企業完善資訊安全保護之措施。綜上所述,科技部應積極研議具體計畫,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蘇巧慧
(三十)科技部與教育部作為補助大專校院獎勵及延攬優秀人才之重要部會,提供諸多攬才計畫,如教育部從99年起即實施「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以引進國際高等教育人才;科技部至99年度起亦辦理「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惟科技部與教育部分屬不同部會,在補助對象上可能造成疊床架屋之風險。為利於資源集中並合理分配,教育部允宜與科技部協調合作,共同提出大專院校彈性薪資攬才計畫。綜上所述,科技部應積極與教育部展開討論提出具體改善方式,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蘇巧慧
(三十一)因應中美貿易戰之影響,許多台商已經返台投資,預估108年將吸引台商返台投資突破7,000億元,並朝8,000億元邁進。盤點目前台商回流遇到的挑戰之一「缺地」,科技部現有三大科學園區的土地出租率都已非常高,因此科技部相繼提出各項園區擴增計畫,以供各多廠商使用。針對未來擴地計畫,科技部應遵循幾個方向:
1.帶動區域發展
科技部在規劃園區與工業區發展時,須導入區域平衡功能,不要一味往密集發展、機能優越之區域群聚,而應輔以政策誘因(如提高補助、提供租稅優惠等)強力將回流之企業廠家分散佈局於全台各區域,以落實區域均衡。
2.打造創新園區
台灣傳統科技園區的規劃,在建築設計面皆過於傳統,僅滿足「生產」需求,對於「生活」與「生態」面向的連結相當缺乏,對附近社區都市發展更沒有關切。未來的園區打造,應拋棄傳統園區規劃舊思維,朝新型知識經濟園區的國際趨勢鏈結,將「生產」、「生活」、「生態」三者結合為新知識,如美國Apple Park與Google Park等。
綜上,科技部應積極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相關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蘇巧慧
(三十二)大學社會責任(USR)係針對所在區域的重要社會議題與困境,提出具人文關懷與學術創新意義的社會設計行動方案,提升在地人的生活福祉。不過USR除了在地深耕,應走向USR2.0的概念,進一步走向國際合作,讓USR亦成為我國公眾外交的一環。
國際上已經有11國、16間大學共同成立大學社會責任網路(USRN),透過國際間學校的連結,促進國際上大學社會責任概念之發展與實踐,並於各開發中國家執行計畫,台灣也應跟上腳步。
科技部推動「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申請計畫皆是以在地深耕發展為主,應近一步擴大至國際合作。
綜上,科技部應積極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相關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蘇巧慧
(三十三)科技基本法完成修法已逾2年,相關配套子法也都完成修正,逐步鬆綁及完善配套措施,對研究人員、技轉人員及學研機構三方,可以更有利於投入並促成科研成果的商業化,成效逐漸展現。
科技部應持續加強推動學校與產業界的鏈結,有效促進科研成果商業化,同時提升創新技術的價值,帶動產業升級,爰請科技部在3個月內針對前述科技基本法修正及配套措施相關成效,提出相關進展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四)108年11月4日,中國大陸國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即對台26條措施),內容包含吸引新創團隊、台灣學術研發成果相關措施。科技部對此措施,僅要求學校嚴格把關科技部補助計畫的研究專利和技術成果,若學校沒有管理好,科技部將停止該校的獎補助,缺乏積極規劃。然,科技部補助計畫之經費來源為國民稅金,應積極掌握稅收之用途,規範研究成果之使用,而非對此卸責,僅被動要求學校把關。爰要求科技部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規範學校保護科研成果計畫,提出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五)科技部科研經費除了支持學者投入科研外,也應透過科普資源的長期投入,厚植下一代科研人才的質量。藉由研究學者參與科普計畫的推動,將學研成果有效轉化為社會大眾可以了解的言語,同時科學研究的突破應讓更多學生了解,讓學子對於科學學習更有感受與體悟,以吸引學生以科研為職志。因此科技部應思考,如何有效提升學生的基礎科學理解能力?另外在國民教育基礎上,如何持續深化推動科學教育?又同時兼顧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人才的培育?
綜上所述,請科技部與教育部合作共同推動科學教育的普及化,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六)台灣光子源同步加速器為全球最亮的光源之一,政府投入許多資源進行建置,自105年9月陸續開放用戶使用,運轉後研究成果質量逐步成長。惟台灣光子源的效益除了追求卓越學術研究成果外,也應在台灣未來的科技發展與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惟允宜思考如何結合產業需求落實應用推廣,帶動企業升級轉型。
綜上所述,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七)109年度科技部─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編列「投資推廣」預算項目分別為3,234萬1千元、1億4,088萬1千元、2億4,901萬9千元。
但是截至108年7月,竹科、中科、南科三個科學園區土地總面積4,437公頃,可供出租面積1,752公頃,已出租面積1,538公頃,出租比率87.80%;標準廠房可出租994單位,已出租949單位,出租率95.47%,出租比率雖然不差,但逾期未收租金金額亦不少。
截至108年7月底,三個園區逾期尚未收回租金卻分別為7,010萬5千元、6萬1千元、1億0,383萬2千元,合計高達1億7,399萬9千元租金,尚未收回,其中以逾期期間10年以上占36.21%最高,其次為2至4年所占比率25.35%,8至10年占15.99%。
附表108年7月底逾期未收回租金-帳齡分析表 (單位:新台幣元)
|
逾期未收回 期間 |
竹科 |
中科 |
南科 |
合計 |
占比 |
|
0-2年(含) |
1,908,200 |
843 |
8,605,588 |
10,514,631 |
6.04% |
|
2-4年(含) |
5,961,878 |
57,713 |
38,089,777 |
44,109,368 |
25.35% |
|
4-6年(含) |
17,248,537 |
3,076 |
8,201,275 |
25,452,888 |
14.63% |
|
6-8年(含) |
0 |
0 |
3,086,090 |
3,086,090 |
1.77% |
|
8-10年(含) |
0 |
0 |
27,824,858 |
27,824,858 |
15.99% |
|
10年以上 |
44,986,584 |
0 |
18,025,062 |
63,011,646 |
36.21% |
|
合計 |
70,105,199 |
61,632 |
103,832,650 |
173,999,481 |
100.00% |
※註:資料來源,科技部提供。
因此,請科技部就租金逾期未收回及後續處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林奕華 高金素梅
(三十八)「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計畫目的原本是為了鼓勵申請機構透過「產學合作模式」,先委託國內學術機構,進行提升智慧機械、航太產業設備、關鍵零組件產值,並研發高智能化製程,垂直整合技術及服務模式。
辦理期程為106至109年度。但是查中科、南科過往計畫,預算執行率不高:
中科107年度執行率僅僅41.65%。
南科107年度執行率僅僅49.82%。
附表:「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預算執行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園區 |
計畫名稱 |
年度 |
預算數 (A) |
執行數(B) |
執行率 (B/A) | ||
|
實現數 |
賸餘數 |
合計 | |||||
|
中科 |
(1)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 |
106 |
108,938 |
21,752 |
7,231 |
28,983 |
26.61% |
|
107 |
88,467 |
32,334 |
4,514 |
36,848 |
41.65% | ||
|
南科 |
(1)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 |
106 |
30,752 |
7,383 |
0 |
7,383 |
2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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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26,100 |
13,003 |
0 |
13,003 |
49.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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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 |
106 |
100,500 |
8,451 |
248 |
8,699 |
8.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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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125,094 |
21,933 |
1,374 |
23,307 |
18.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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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計畫107年度合計數 |
239,661 |
67,270 |
5,888 |
73,158 |
- | ||
※註:資料來源,各園區管理局單位決算書重大計畫執行績效報告表
綜上,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柯志恩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李麗芬 吳思瑤 林奕華
(三十九)科技部每年編列預算辦理「舉辦政策性、專業知能、法制教育、行政中立等演講或研習活動」、又於科學園區同樣辦理相關演講與研習活動,恐有預算重複編列、消化預算之虞。
另檢視106至109年度該筆預算竟逐年增加,科技部於106年編列8萬9千元、107年與108年各編列17萬9千元、109年增加至66萬元;科學園區部分,106年編列66萬元、107年編84萬2千元、108年編69萬2千元、109年增加至83萬5千元。
綜上,科技部應研謀檢討相關預算編列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林奕華 吳思瑤 高金素梅
(四十)科技部於「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共編列8,600萬元,相較108年度增加1,000萬元,其中較上年度增加「災防資訊服務」等計畫,而該計畫編列3,300萬元。
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規劃,該「災防資訊服務」計畫之目的,係為整合災防科研能量及各級政府監測、預報、預警資訊,提供外部機構與民眾查詢、下載及應用災害情資服務。
然經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自106年度起,即已協助行政院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綜整各部會情資,提供各項災害潛勢資料分析,包括:透過建置智慧行動跨裝置服務、災害潛勢地圖網站、災害事件簿網站、天然災害紀實、災害訊息廣播平台系統、災害情資網、與LINE合作建構行動化災害訊息傳遞應用機制、彙整防災業管權責單位即時資料,建立「災害示警公開資料平台」等,提供中央、地方政府、民眾各項災防科技服務,且每年亦獲得服務滿意度達9成以上。
但109年度又編列「災防資訊服務」計畫,顯有預算重複編列、浮編之虞。爰請科技部檢討相關預算編列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林奕華 吳思瑤 高金素梅
(四十一)科技部於「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共編列8,600萬元,用以協助公私部門防災工作推動及應用的服務平台。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透過網路提供技術支援與應用服務,在107年度利用寬頻網路接收平台災害示警推播數為2,014萬人次。並與LINE公司合作建構行動化災害訊息傳遞的應用機制。
然經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數位機會調查與研究計畫」報告指出,107年度數位發展程度較低的區域,其民眾網路使用率為62.1%,與全國平均值86.5%差距達24.4%;另65歲以上民眾的手機使用率65.3%及上網率42.8%,皆低於全國平均值的91.1%及86.5%。
為使災害情資及示警服務亦能提供給高齡者、偏鄉地區民眾使用,落實資訊公開及使用原則,爰請科技部就因應偏鄉地區接收災害情資與示警之服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林奕華 吳思瑤 高金素梅
(四十二)科技部109年之「科學支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原列52億8,286萬3千元,其中綠能科技發展計畫經費8,878萬4千元,較上年度減列3,764萬9千元。
綠能科技仍為我國至關重要之科技發展方向,即便減列項目為相關前期作業所需,仍應維持固定預算水準,以促進我國綠能科技發展。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柯志恩 李麗芬 林奕華 高金素梅
(四十三)有鑑於各部會主管機關要求附屬單位進行研究計畫,一般皆透過任務交辦、再由預算補助方式進行。
然從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科技部共有25個計畫、共3億7,136萬9,300元,皆由國家實驗研究院透過「限制性招標」方式得標,且國家實驗研究院還須自籌約10%之經費,顯有不妥之處。
綜上,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林奕華 高金素梅
(四十四)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109年相較108年預算編列增加超過2,000萬元,雖計畫內容異於108年度,惟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歷年提供之高速計算與網路資源服務皆以學研機構為主且使用比重逾9成(見下表),允宜提升企業使用量。
另外,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提供優質之即時算圖平台服務、研發虛擬特效應用技術、提供模組化與便捷應用程式,對台灣動畫及影視產業之發展甚為重要,故科技部應加強推廣應用並提供更多運算資源予業界,以策進臺灣動畫及影視產業之發展。
綜上,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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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研占各項服務使用比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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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 |
106年度 |
107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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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使用時數 |
99.72 |
99.57 |
9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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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處存服務空間 |
99.77 |
99.53 |
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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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平台服務件數 |
94.91 |
96.82 |
93.38 |
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柯志恩 李麗芬 高金素梅 林奕華
(四十五)鑑於歷年來國內外所倡議之提升動物福祉,我國早先已訂立動物保護法,其中第15條「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為落實3R原則:以取代(Replacement)、減量(Reduction)、精緻(Refinement)作為動物實驗時主要之指導原則,並符合生醫產業未來的趨勢,建請科技部盤點國內替代方案相關技術能量,協助推動實驗動物替代方案。
綜上,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高金素梅 林奕華
(四十六)科技部於109年度編列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32億6,452萬2千元,較108年度增加22億2,466萬7千元。
由於目前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已透支,經學界反映科技部為回填基金缺口,限制部內各司不能啟動新計畫,甚至要求各司拖過108年後,再動用109年預算,原本各司行之有年的計畫也無法啟動,以致學界多項計畫皆被凍結。
經查截至108年10月底,前瞻司的預算執行率只有77%,有4.6億元未執行;產學司預算執行率只有68%,有13.7億元未執行;學術司執行率雖有95%,但也仍有12.5億元尚未執行,且據了解目前學術司部分專案計畫竟有停擺的情況。
綜上,請科技部檢討相關預算執行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林奕華 高金素梅
(四十七)科技部109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分支計畫「鼓勵技專校院從事實務型研究計畫」原編列1億5,000萬元。有鑑於《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目前針對分配給創作人的比率,是採取各校自訂,但既然促進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是國家重要政策,是否科技部應設立樓地板,並調整現今2成分成之規定,給予創作人較高之配比保障提供誘因,擺脫以國家為出發點的思維,以發明人作為保障核心。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四十八)科技部109年度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鼓勵技專校院從事實務型研究計畫」原列1億5,000萬元。
審酌108年度之「私立大學及技職校院研發特色專案計畫」編列1億9,408萬8千元,108年度排除私立大學之補助,單獨編列技職之補助,實有激勵技職校院從事研究之效益。但向來技職的研究補助申請數與核定數都較一般大學低,故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四十九)科技部109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分支計畫「產學合作研究發展」原編列26億2,582萬9千元。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產學大聯盟)旨在透過「業界出題,學界解題」模式,鼓勵國內企業籌組聯盟,有效縮小產學落差,促使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與國內企業共同投入前瞻技術研發,以強化關鍵專利布局、產業標準建立或系統整合,並協助國內企業進行長期關鍵技術研發人才培育,然有鑑於近年來技專院校申請產學大聯盟件數與核定件數皆為零,足見推廣不足,有違產學大聯盟當初設立之意旨。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五十)科技部109年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產學合作研究發展原列26億5,282萬9千元,較108年度編列之25億6,216萬9千元增列9,066萬元,增幅約3%。
技專校院在產學大聯盟、產學小聯盟的申請數與核可數仍較一般大學少,且並未有顯著成長,未能將技職體系的優勢發揮於產學合作。此仍需要科技部從旁輔導、媒合產業界與技專校院之教授進行產學合作。
綜上,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五十一)科技部109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分支計畫「產學合作研究發展」原編列26億2,582萬9千元。有鑑於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之計畫主持人資格,第2項皆明訂:「(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本部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部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皆未將國家產學大師納入其中,建議應重新審視科技部所有相關作業要點,將國家產學大師納入其中,作全盤性之思考與連結,方能促使國家技職體系健全發展。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五十二)科技部109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分支計畫「產學合作研究發展」原編列26億2,582萬9千元。科技部作為推動產學合作之重要部會,於「國家產學大師獎」的推廣上不應缺席。有鑑於第2屆國家產學大師獎報名狀況不甚踴躍,且在許智傑委員辦公室催促下科技部方推薦名單予教育部,爰請科技部就規劃後續與教育部合作推廣國家產學大師獎之事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五十三)科技部於109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創新及應用科技」共編列4億3,379萬1千元。用以辦理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與資料編纂及推廣等計畫。
根據科技部統計,我國近10年整體科技預算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自98年度的910億2,968萬4千元至109年度成長至1,166億8,471萬6千元,然我國技術貿易卻呈現逆差的趨勢。
86年度技術輸出金額為15.93億元,到106年度為420.52億元、而技術輸入金額自86年度的324.17億元,逐年成長至104年度為1,601.27億元,106年度卻大幅減為788.39億元,淨技術貿易金額逆差達367億8,700萬元。
綜上,請科技部就持續強化科技創新能力、研發成效應用、以及關鍵技術專利掌握度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林奕華
(五十四)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是基於災害防救法第7條「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而設立。災防中心亦是「行政院災害防救之防災科技幕僚單位」、「提供防災科技支援與服務平台,協助政府強化災害防救作業效能,並落實應用於災害防救實務作業中」。
近年來每逢颱風、豪雨,民生災情不斷;地震、危老建築亦成災害防救之重要課題,災防中心之科技研發亦具有高度水準。然而,基於現有職權規範,災防科技無法落實,科技部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亦僅扮演科技幕僚角色,難達成災防科技之積極應用。爰請科技部就災防科技應用與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柯志恩 吳思瑤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五十五)科技部109年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原列36億5,292萬6千元,較上年度編列28億0,435萬9千元增列8億4,856萬7千元。
我國面對科技人才之培育、留才,實有必要增加相關預算,但針對博士生獎學金補助,預計每年300位名額的補助遴選標準尚須說明。
有關科學傳播方面,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經費每年約在1億元至7,800萬元,但尚未有合理的成效評估機制,108年與福斯傳媒合作成立「科普新視界」線上頻道,但訂閱者與影片播放次數仍差強人意。
綜上,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高金素梅
(五十六)有鑑於科技部為鼓勵女性受到不同階段外在挑戰影響,不斷從研究領域流失,產生女性進入研究領域的管漏現象,推動「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計畫。
經檢視目前申請專題研究計畫的女性研究員,從105年的24.2%已逐年提升至108年的28.5%,但相較全國高等教育部門研究人員的女性比例,已有3成5以上,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且107、108年度該計畫審核的通過率偏低,107年度女性研究員申請694件、通過157件,核定率22%;108年度申請件數減少有606件、通過124件,核定率下降為20%。科技部宜檢討相關計畫審核標準,避免違背該計畫推動宗旨。
綜上,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林奕華 高金素梅
第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列16億7,490萬7千元,除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890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9年度於「投資推廣」計畫編列3,234萬1千元,截至108年9月底止,竹科已開發土地出租率平均88.43%,其中宜蘭園區僅6.03%、銅鑼園區66.47%。除此之外,宜蘭科學園區標準廠房出租率僅75%,遠低於全台科學園區標準廠房平均出租率96%。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針對轄下土地出租率欠佳之園區,研議方案積極辦理招商,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第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列5億5,252萬7千元,除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213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4目「園區業務推展」第3節「環安行政」原列1,244萬5千元之1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9年度於「投資推廣」計畫編列1億4,088萬1千元,截至108年9月底止,中科已開發土地出租率平均82.40%,其中二林園區僅27.25%、中興園區50.06%,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針對轄下土地出租率欠佳之園區,研議方案積極辦理招商,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第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列8億4,955萬4千元,除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635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有鑑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8年10月底審議通過「高雄新市鎮橋頭科學園區都市計畫變更」,科技部對於橋頭科學園區後續計畫,如與周邊鄰近產業園區如何形成產業群聚效應,與周邊大專院校的連結,是否採取針對特定產業、特定地區,是否提供獎勵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政策,以及如何吸引外商、台商回流投資等,應有具體明確之規劃。爰建議科技部應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規劃報告予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公開對外說明。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南部科學工業園管理局歷年「規費收入」情形(見下表),過去預期收入顯有高估之情事,故歷年下修預算數,然近年決算數持續上升,由105年之309萬9千元,提高至107年之826萬7千元,預算數應該隨之增長。109年度相較108年度雖有所增列,惟仍遠低於107年決算826萬7千元,亦低於106年決算526萬6千元,增列之幅度並無貼近實際情形,請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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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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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數(千元) |
9,284 |
7,128 |
7,131 |
3,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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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數(千元) |
3,099 |
5,266 |
8,267 |
- |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三)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9年度「投資推廣」之分支計畫「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編列1億0,090萬4千元。有鑑於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作為國內最主要的生技醫材聚落之一,近年來用地已趨於飽和,若不擴建恐將留不住投資廠商,甚至現有廠商亦可能會出走,進而影響南台灣之發展。爰請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高金素梅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7項 勞動部200萬元,照列。
第148項 勞工保險局1億6,257萬5千元,照列。
第14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4萬1千元,照列。
第15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億3,000萬元,照列。
第151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第179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80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照列。
第18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18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6,750萬4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50萬4千元。
第183項 國民健康署34萬6千元,照列。
第184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5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186項 環境保護署3,220萬元,照列。
第187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9萬6千元,照列。
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500萬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部2,433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661萬元,照列。
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844萬6千元,照列。
第15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9,221萬1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9,421萬1千元。
第152項 疾病管制署1億3,098萬7千元,照列。
第15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4億4,002萬5千元,照列。
第15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2億1,606萬7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資料使用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706萬7千元。
第155項 環境保護署3,600萬7千元,照列。
第156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360萬6千元,照列。
第157項 環境檢驗所825萬1千元,照列。
第158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73萬8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31萬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07萬6千元,照列。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95項 衛生福利部447萬9千元,照列。
第196項 疾病管制署66萬5千元,照列。
第197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58萬5千元,照列。
第198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7,744萬8千元,其中7,551萬1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99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200項 社會及家庭署13萬元,照列。
第201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202項 環境保護署69萬6千元,照列。
第203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千元,照列。
第204項 環境檢驗所8萬7千元,照列。
第205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0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億2,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項下「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中「賸餘繳庫」編列1億2,000萬元,餘4億8,937萬3千元留存基金,考量該廠仍有整建裝修、擴充產線添購設備、新品項研發、汰舊換新資訊系統,業務擴增新增人力及工廠營運現金資金周轉等資金需求,同意免予增列。惟仍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於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增加產線提升產能後,並應撙節藥廠運作費用,在不影響營運情況下,逐步增加繳庫數,以使預算達合理配置與統籌運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第11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448萬9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0項 勞動部6萬元,照列。
第161項 勞工保險局82萬2千元,照列。
第16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39萬2千元,照列。
第16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5萬2千元,照列。
第164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65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94項 衛生福利部5,311萬9千元,照列。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照列。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4萬5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4萬5千元。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8萬3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萬3千元。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0,430萬4千元,照列。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9萬7千元,照列。
第201項 環境保護署1,055萬8千元,照列。
第20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3萬9千元,照列。
第203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
第20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65萬3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5款。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461億0,448萬7千元,減列:
(一)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項下「業務費」10萬元。
(二)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30萬元。
(三)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61億0,398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393萬3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393萬3千元,存在下列問題:(1)分支計畫「強化計畫管考」,針對「強化勞動行政人員核心職能,辦理研習活動」需60萬元,該金額於預算中所占金額雖不大,但是強化核心職能研習活動方式為何並未說明,容易淪為部門聚餐聯誼活動,令人質疑。(2)分支計畫「強化國際事務」,其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12萬2千元,年年編列實無必要,因中國勞動政策從坊間書籍雜誌即可得知,若要了解實務推動,委託學者參加即可。再者,若大陸地區的勞動相關法規優於我國,怎麼不見勞動部有採納或於政策推動過程中,引用大陸地區之相關數據資料?(3)分支計畫「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近幾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且其中說明1(120萬元)與說明3(62萬5千元)之計畫可合併辦理,因皆屬政策說明、宣導與資訊諮詢服務等工作,不應重複編列,宜酌予減列。(4)分支計畫「強化人力資源規劃」,其中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提供國內外最新勞動政策法規動態,需業務費210萬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資料,需業務費10萬元。雖有此等作為,值得肯定,但未看出有助台灣勞動法規有向上提升之成果。(5)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107年5月28日),即已要求針對零工經濟的新型工作型態進行一套合理的安全保障機制,但遲遲未見勞動部有提出任何相關政策。(6)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也是事實;其次,青年失業率偏高,女性勞動率偏低,又提不出好政策,實應檢討改進。(7)為辦理協助勞工及雇主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1,393萬3千元,其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編列250萬元,查該等預算係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衝擊,然預算執行率未盡理想。為使經費有效運用,除加強控管外,並應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考量國家財政窘迫,以避免經費編列浮濫。綜上,爰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2.勞動部109年度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1,393萬3千元,其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業務費25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50萬元,惟觀察近幾年執行率偏低,顯見該等經費編列未盡詳實,難以對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有所助益。考量國家財政,宜撙節開支,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辦理情形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3. 109年度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別編列共計3億2,000萬元預算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勞動部本部109年度預算「綜合規劃業務」編列1,393萬3千元,其中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250萬元用以協助勞工及雇主因應我國與他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之影響。經查,根據107年度預決算狀況,其整體執行率78.01%,其中部分計畫執行率較低,顯見勞動部於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督導尚有努力及精進空間。為使該經費能夠更確實有效協助勞工及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爰此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9年度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4.109年度勞動部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1,393萬3千元,其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業務費編列250萬元,惟觀察近幾年執行率偏低,顯見該等經費編列未盡詳實,難以對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有所助益。考量國家財政,宜撙節開支,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辦理情形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5.勞動部針對自由貿易協定有關勞工合作等議題協商,並針對協議作必要之政策溝通,於109年度編列250萬元。惟查107年度貿易自由化之相關預算之執行率偏低,今(108)年度編列200萬元,截至6月底止僅執行7萬6千元,仍不到10%,顯見該預算之執行率均不佳,109年度卻增加預算規模編列250萬元,為有效資源利用,增加預算執行率,凍結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9年度勞資溝通書面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勞動部肩負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之責,提供廣大勞工國內外最新勞動市場資訊及法規動態,於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編列預算210萬元之業務費以辦理相關業務。以「台灣勞工季刊」為例,此為勞工朋友重要的勞動資訊參考刊物之一,因應無紙化時代,勞動部應研議如何推廣數位化版本,並善用網路社群等平台藉以宣導相關勞動法規,增加與勞工們的接觸,以發揮最大效益。爰此,針對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393萬3千元,凍結3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運用既有之資源,擴大傳遞勞動市場資訊與法規宣導之觸及率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490萬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工遭逢勞資爭議事件,赴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訴以尋求政府單位介入調處,其可能提出的申請項目包括:勞動檢查與裁罰、協調、調解、工資限期給付與裁罰、訴訟救助。該項目常分屬於勞工局處不同科別所職掌。按理,勞工因為爭議案件去勞工局處申請勞動檢查,勞工局處進行檢查並針對違法事件裁罰後,應要發出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或調解會議等要求雇主給付工資或其他補償金額的行政措施,而後,在雇主遭受裁罰仍不願意歸還或提出補償款,則進入訴訟程序。但是,現今每1個程序在勞工局處提出都必須各自申請,勞檢、請求限期給付薪資、調解、訴訟救助等,各為獨立的程序,並由不同的單位所承辦。這與申訴勞工所期待單一窗口,1次申請便能完成前述所有的程序,有所違背,以致對申訴勞工而言存在很高的技術門檻,尤其需要對勞資爭議程序有一定的熟悉度,非常不友善。前述陋習於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行之有年,應有所改善,前於審查108年度預算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迄今仍未見成效,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6,49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勞動部應:(1)開辦勞資爭議案件處理課程,召集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勞動檢查、勞資調解、勞工訴訟救助等業務承辦人參加,授予政府的各項勞資爭議調處權力,以及勞工所擁有的各項勞資爭議申訴權力等專業知識。(2)建立勞資爭議處理流程,自勞動檢查起,經過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以致提供勞工訴訟救助的整體流程,並函請地方政府就此流程建立對外單一窗口,內部案件各單位會簽的1次申請,完成整個申訴作業機制,俟勞動部將前述課程計畫內容以及流程、函文等書面報告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2.隨著集體勞動三法修正後,新「工會法」當中之「工會」已被重新定義。然而散見在各法之中的「工會」定義卻沒有跟進修法,造成複數工會法制混亂的問題。讓複數工會之間容易發生彼此削弱及分化的情況,不利於台灣的集體勞動關係發展。實務上當今複數工會相關涉及的諸多法律,包含就服、勞檢、陪檢、會務假還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等。「工會法」修正之後產生的產職業工會還有企業工會之間在法制上享受不同權利及受到不同限制,都引發基層工會的強烈反彈。諸多學者也引用國外案例建立我國制度修法之建議,都直指複數工會法制架構不全衍生的問題。為促進我國集體勞動關係之健全發展,勞動部應積極面對「複數工會法制不健全」的問題。勞動部針對「工會法」修法後,散見於其他法律之「工會」定義沒有跟進「工會法」修法一併修正之問題。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於109年1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處理措施(具體後續作法)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該法所規範的強制調解機制恐將對現行由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所職掌的協調與調解程序有所影響,其究竟有何影響,並就現有機制有何精進措施,勞動部應在法律施行之前有所規劃、評估。勞動部為中央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應就本案克盡施政職責,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現有縣市政府業務職掌之協調與調解機制之影響評估與精進策略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4.查台灣能代表受僱勞工與雇主協商的工會組織率甚低,根據107年底統計,企業工會僅有900家,約58.5萬人,由此可見,以與雇主協商為目的而成立的企業工會會員,僅占台灣受僱者約900萬人的6.5%。這是世界上少見、超低的工會涵蓋率(或稱工會密度)現象,台灣目前的企業工會現狀其實仍然是「既小且弱」,勞動部雖然頒布「勞動部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補助及輔導工會成立,惟因此新成立之工會數量不多,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針對調整工會門檻成立限制、建構讓工會產生形成具有代表性、擴大工會組織率機制、得否自由入會退會機制、工會陪同勞檢權範圍及限制,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5.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相關經費編列多年,各年度執行率偏低,且效益逐年遞減。為撙節預算,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6.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1條規定,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2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該法之主管機關通報。此一預警機制並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7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然勞動部將欠費情形通知地方政府之主管機關後,常發生地方主管機關僅向事業單位發文催繳欠款,而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入場進行查訪並通知工會,導致無法發揮預警作用,請勞動部檢討預警之流程,並於依法通知地方政府時,明確要求其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查訪事業單位,以確實發揮預警作用。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查勞動部為鼓勵企業照顧員工子女,提供優化工作措施及重視員工身心健康,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以肯定企業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並廣徵及推廣創意措施,帶動更多企業響應推動。該獎項分別針對友善育兒、工作彈性、員工協助三大類進行企業評選。然查,107年得獎之企業名單中,多為100人以上規模之企業,卻未有50人以下中小企業獲獎。此外,該活動簡章針對參賽條件僅限縮「未有重大違反勞動法規情事」,除重大違反勞動法規情事並未有明確定義外,當年度所參賽之單位,於評審期間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事並已由勞動部公告仍能得獎,其一得獎單位之違法事由竟是因「育嬰留職停薪復職」遭拒,顯與鼓勵生活平衡之友善職場精神有所違背。另查,獲獎單位僅得1至2萬元不等之獎金,其獎勵及向中小企業示範之效果值得商榷。綜上,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901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檢討工作生活平衡獎舉辦之必要性及其效益,依前開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五)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編列27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我國有關勞動法令之訴願每年多達2,000餘件,其中屬於一般民眾或中小企業因不諳勞動法令而違法占大宗。這些案件被地方政府裁罰後,不服民眾再向勞動部提出訴願已為常態,然因訴願審議流程長達3至6個月,一般訴願民眾往往不知進度為何,且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結束後,訴願民眾普遍也不知該在何處及如何查詢決定書內容,此與政府宣示要建立公開、透明政府之政策有違,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就訴願書填寫範例及查詢進度之聯絡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2.根據「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勞動部身為全國勞工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訴願之民眾,除書面審查外,應儘量給予其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以期釐清案件事實真相及法律疑點,並確保民眾應有之權利。爰此,針對109年度「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3.一般民眾或公司行號因不識勞動法令,以致違法,被地方政府裁罰後,向勞動部提出訴願。經查,有關勞動法令之訴願每年多達2千餘件,然因訴願審議流程長達3至5個月,訴願人往往不知進度為何,且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結束後,訴願人又不知在何處及如何查詢決定書內容等,此與政府宣示要建立公開、透明政府之政策有違,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六)勞動部109年度於「派員出國計畫」共編列183萬4千元,合計10項計畫,包括考察計畫1項、開會計畫6項、談判計畫2項及進修計畫1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5.考察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勞動部為穩定勞資關係,鼓勵勞資雙方締結團體協約,並營造有利勞資協商環境,培育集體協商人才,編列預算派員赴美研習勞資協商與勞資爭議處理,然參照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所列數據,我國近年團體協約締結數並未理想,並且有嚴重地區差異。陳委員靜敏對研修具體效益是否有助提升施政品質持慮,爰此,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針對團體協商入廠輔導(107至108年)實施情形及醫護相關工會團體協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七)有鑑於監察院於今(108)年9月提出1份調查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而且缺口逐年擴大,財務狀況岌岌可危;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度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之精算評估報告書亦說明,若維持現行勞保之費率及給付制度,基金收支短絀將逐年擴增,115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恐將面臨破產。107年度保費整體收支首次出現逆差,109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歲出200億元,以撥補勞工保險基金。惟依勞工保險局精算報告,倘無法完成勞工保險年金改革,預計115年底開始勞工保險基金餘額預計約為負835億元,故而即便加計中央政府109年度挹注之200億元,仍難以延緩勞保財務惡化情況,爰請勞動部研議健全勞保財務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八)據查部分機關近年「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建議事項之參採比率偏低,研究主題選定嚴謹度有待提升。為撙節預算,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勞動部辦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相關研究計畫案時,應加強研究主題選定之嚴謹度,以利政策規劃參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九)109年度「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編列197萬元,問題如下:現行的職業災害保險法規和「勞工保險條例」綁在一起,勞動部規劃要把勞工的職業災害保險拉出來單獨立法,但是直至今日,仍未見到勞動部端出版本,綜上,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度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勞工檢舉申訴案件,有關納保資格認定疑義,往往涉及僱傭關係確認。然而,勞工保險局現場訪視或雇主書面資料說明非僱傭關係後,即以此理由回覆陳情人,甚至要陳情人自行向勞政機關檢舉後,確認僱傭關係再送勞工保險局檢舉。前項消極行政作為恐影響民眾對於政府受理檢舉案件的負面觀感,建議勞動部應責成勞工保險局針對檢舉案件涉及僱傭關係無法認定之案件,即以單一窗口方式主動移請各縣(市)政府勞政機關協助處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十一)「性別工作平等法」限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配偶須就業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然實際育嬰情形複雜且多元,影響因素包括:家庭組成關係、嬰幼兒健康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雙親育嬰意願等,可能有同時育嬰之需求。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然我國產業結構多為中小企業,若有事業單位規模之人數限制,難以保障我國諸多勞工之權益。又現行陪產假規定僅得由配偶申請之,但家庭組成方式多元,如單親家庭於我國約有80餘萬戶,倘生育或養育之公共化精神乃我國相關法制設計之原則,實不應限制相關假別僅能由配偶申請。綜上,因應現行家庭組成方式愈趨多元,為加強保障單親或新住民等家庭之受僱者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及團體,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陪產假由配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能由雙親一方申請及第19條規定限制事業單位規模召開會議討論。另高齡化社會來臨,針對長期照顧安排假之可行性,勞動部於108年度召開2次會議,且立法院亦針對照顧不離職之相關議題有多次質詢及討論,為保障我國勞工及相關照顧安排之衡平,爰要求勞動部研擬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十二)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包含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提供國內外最新勞動市場資訊及法規動態,編列業務費210萬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資料,需業務費1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推廣數位化,並善用社群等網路平台推展,以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十三)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預算編列300萬1千元,辦理人力資源議題研究、研討會、座談會及諮詢會議等業務,其中「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提供國內外最新勞動市場及法規動態」需業務費210萬元。「台灣勞工季刊」為勞工朋友重要刊物之一,故要求勞動部應推廣數位化,並善用社群等網路平台推展,以推廣至各類勞工族群,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十四)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編列300萬1千元,其中用於發行「台灣勞工季刊」4期,編列210萬元,內容包括主題報導、勞工心聲、最新法令解釋及國外最新勞動情形;及用於編製「台灣勞工簡訊」電子報中英文版6期,作為向國際傳達我國重大勞動議題、近期政策法規或相關措施等訊息之電子書。近年國人閱讀習慣轉向智慧行動裝置,並且響應公部門無紙化趨勢,應規劃紙本書報逐步數位化為適合行動閱讀之形式,輔以社群網站擴散效果推廣增加閱讀量。勞動部網站上之「台灣勞工季刊」僅為提供PDF檔供人下載閱讀,經查點閱次數逐年降低,顯示紙本及網站閱覽成效有限。面向勞工及外籍人士的訊息報刊,以厚開本的季刊形式是否符合勞工族群閱讀習慣,又以1年4期之發行頻率,對於重大勞動議題及基層勞工心聲的反映難以及時,對此應予以檢討。勞動部會及相關部門對於單位基層彙編這些研究數據、報導刊載內容一問三不知,顯見參採情形不佳,部會自身都未進行資料的閱讀,形同資源浪費。故請勞動部於「台灣勞工季刊」中以特稿方式,撰寫醫護及長照人員適用勞動相關法規之介紹。另為提升「台灣勞工季刊」對外宣導效果,該季刊專題建請可製作成懶人包型態放置於勞動部臉書,以擴大宣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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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4941 |
|
12 |
56 |
3855 |
|
108 |
4 |
57 |
6363 |
|
7 |
58 |
6616 |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五)勞動部為輔導工會組織以發揮工會功能,109年度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編列2,347萬4千元。惟查我國工會中與協商談判及改善勞動條件較有關之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其組織率約僅7%,遠低於OECD國家工會平均密度17%,勞動部雖頒布「勞動部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輔導及補助工會成立,惟申請補助之新成立工會極少,顯見該補助未能對增進工會普及率有明顯增益,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於網站放置問卷,了解勞工對於籌組及加入工會與政府相關輔導措施之意見,以有效協助勞工行使結社權,確保勞工權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六)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計畫編列「業務費」525萬3千元,辦理輔導新立工會、工會教育訓練、健全工會法制等業務,經查105年總統指示工會涵蓋率為其重大政見之一,但目前我國企業及產業工會密度仍低於國際(OECD)平均水準(16至17%),企業及產業工會籌組率於106年雖有提升,至107年又漸降低,而職業工會籌組率則偏低,顯見政策推行待加強。106年度辦理之「研商工會法修法座談會」及「工會法暨附屬法規修法會議」共22場次1,260人參加,至107年辦理「推動工會組織發展之方向工作坊」及「工會法暨附屬法規修法會議」僅剩5場次100人參加,如此人數顯然未能達到推動工會會務人員能力之提升及廣納修法意見之效果。爰要求勞動部於109年度辦理醫護人員勞動權益宣導活動時,應調查出席醫護人員對於籌組加入工會之看法及意見,並將調查後意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後續研擬政策參考。
工會籌組率
|
全國勞工 工會組織率 |
企業勞工 工會組織率 |
企業及產業勞工 工會組織率 |
職業勞工 工會組織率 | |
|
105年底 |
33.2 |
14.7 |
7.3 |
42.9 |
|
106年底 |
33.2 |
15.6 |
7.6 |
42.1 |
|
107年底 |
32.9 |
15.2 |
7.6 |
42.2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工會籌組同期比
|
全國勞工 工會組織率 |
企業勞工 工會組織率 |
企業及產業勞工 工會組織率 |
職業勞工 工會組織率 | |
|
105年底 |
-0.71 |
0.64 |
0.32 |
-1.05 |
|
106年底 |
0.06 |
6.07 |
4.41 |
-2.07 |
|
107年底 |
-0.97 |
-2.5 |
-0.02 |
0.25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七)為減輕失業勞工的經濟負擔,勞動部自100年頒訂「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依據要點第2點第1項,「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另依要點第6點補助標準,依學籍的不同而有差異。以今(108)年8月29日公告為例,依據要點補助失業時間條件限制為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但勞動部另公告條件,則是「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8年9月9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8年8月10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換言之,勞工在108年8月1日找到新工作,即便過去非自願離職長達12個月的時間,也無法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顯示執行面的條件限制比要點內容還要嚴苛,未考量失業時程的長短與降低失業勞工就業意願,甚至執行面條件恐有牴觸要點疑義,反而有損補助政策美意。爰要求勞動部就勞工在申請日前一定期間內,雖找到工作,但負擔子女就學費用仍有困難之情形,邀請學者專家在3個月內開會研議檢討補助條件等規定。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十八)109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預算編列260萬6千元,問題如下:「職工福利金條例」於民國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民國37年、92年、103年、104年),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民國30幾年所制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劃。綜上,爰要求勞動部因應時勢,研議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以落實照顧勞工,提升勞工福祉。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九)勞動部協助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以協助勞工解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情緒、壓力等問題,諸如長期照顧安排、育兒或家庭照顧等重要工作生活平衡議題皆有關連。然經查近3年來,專家入場輔導實際入場件數不增反降,且現有之員工協助方案多僅限於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舉辦員工活動;上述作為不僅未能有效協助不具完善人力資源部門之中小企業員工,且未能有效促進員工使用相關服務得到必要之協助,距離其原本目標顯有差距。綜上,勞動部應就如何提升員工協助方案成效,協助中小企業並實際促成員工獲得協助,且妥善結合其他部會與資源以達成預期目標進行檢討,並於6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二十)109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535萬6千元,問題如下:107年台灣進入高齡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推估,台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率,將於115年超過20%,正式邁向超高齡社會。從高齡社會到超高齡社會,台灣只花8年,超越日本的11年,轉變的速度,世界第一快,全世界的平均是43年,台灣比世界的平均快了35年,到了149年,台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率,將達39.27%,僅次於卡達,成為世界第二老的國家。台灣每年約有10萬人因照顧離職。早在104年4月2日,就已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顧老假進行評估,惟相關評估報告至今仍未提出。爰要求勞動部於6個月內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書面報告,以達到照顧不離職,落實保障勞工之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宜民
(二十一)「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雇主應依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今時薪制之勞工亦有雇主因故不給付充分工作,導致勞工於受僱當下,無足夠之薪資維持生活所需,故而自願與雇主解約,喪失該法第17條資遣費規定之權益。若中央主管機關未明確宣示: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雇主應確實與勞工約定最低工時,或給付足夠工作等,保障勞工工作得以維持生活所需之釋令,則難保部分雇主以片面縮減時薪制勞工工時之手段,逼迫特定勞工自願退職以規避給付資遣費責任之弊端。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宣導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除應遵循「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外,亦應輔導勞雇雙方參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訂定勞動契約,如要變更勞動契約,須經勞雇雙方同意,以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二十二)「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攸關全國勞工勞動條件,惟該法部分條文艱澀複雜,延長工時計薪因為產業環境日益複雜多元後更顯「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勞動部應加強辦理「勞動基準法」宣導會,將相關條文以更淺顯易懂易於大眾遵循。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徐志榮
(二十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編列152萬元,以執行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經查: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目前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各地方政府辦理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之申訴或爭議案件檢查,已依該部發布之指導原則就其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與其他法令規定綜合判斷學校與兼任助理間之僱傭關係;然自該指導原則訂定後至108年6月底止,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案件合計實施勞動檢查43家,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計5家。顯示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教育部規劃自108年1月1日起現行教學獎助生(即「教學助理」)不再進行學習型及勞僱型之分流措施,擔任教學獎助生之大學學生一律歸類為勞僱型,並均享有勞健保等相關保障。綜上,鑑於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為保障學生權益,爰請勞動部於108年11月15日前協助教育部向大專校院針對常見違反勞動法令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情形進行宣導,避免學校未依法辦理兼任助理相關事宜。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四)勞動部於107年5月25日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相關法制」會議,該部並於108年3月12日公告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人員)」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衛生福利部已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並已正式實施,以作為配套措施。然而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除涉及醫師勞動權益問題,亦與整個醫療體系之健全運作發展息息相關,攸關民眾醫療品質。勞動部對於醫療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部分,應持續與各界積極溝通以解決爭議,並積極與衛生福利部洽商合作,期以循序推動,同時兼顧國人就醫、醫師勞動權益以及讓醫療院所能順利營運。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二十五)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編有「業務費」257萬2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聘請外部法規委員出席會議;辦理法規研析、整理及審議、編印、研習等。為撙節政府支出,請勞動部研議規劃以建置線上學習等方式辦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並檢視勞動部經辦之勞工教育課程或學習平台是否具相應之教學內容可供應之。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六)勞動部為辦理勞動法規審議、勞動法令適用疑義研議,於109年度「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中「業務費」編列257萬2千元。我國雖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惟對於移工人權保障尚嫌不足,據勞動部統計,107年底移工在臺總數70萬6,850人,參加勞保的移工死亡人數為424人,職災率是本國勞工的1.2到1.6倍,顯見實有必要加強保障移工權益,惟迄今「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尚未國內法化,爰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加強移工權益保障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確保移工權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七)勞動部應儘速完備勞動派遣法制化作業,另所屬機關改以僱用臨時人員取代部分派遣人力,亦宜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甄選並保障其應有之勞動權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二十八)鑑於食品外送平台為新興經濟型態產業,食品外送員於運送期間,易發生交通事故災害,也可因戶外高氣溫環境,引起熱疾病危害,為保障食品外送平台外送員權益,無論是僱傭或承攬,平台業者都應承擔保護義務,而非將職災風險由外送員自行承擔,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外送平台勞動者欲加入職災保險時,應由平台業者負擔保費的可行性。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二十九)有鑑於我國人口組成已於107年步入高齡社會,勞工未來將面臨更沉重的照護負擔,衛生福利部更曾在100年推估全台灣1,153萬勞動人口中有231萬人因照顧而影響工作,13.3萬人因照顧而離職;尤其有安排長期照護需求的勞工可能將近或已屆中高齡,更因照護責任可能落於女性之上,綜觀近年來女性勞工自中年以上其勞動參與率明顯較低,為提升其勞動參與率,並有效分攤其照護責任,勞動部更應積極研擬將安排長期照護納入落實性別工作權平等、工時與請假相關規則中。勞動部召開2次長期照護安排假可行性座談會,勞雇雙方均同意該請假有其必要,然請假方式有待協商,勞動部應更積極評估長照安排假之可行性,並參考包括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等國內外單位針對長期照護相關需求之請假規則,研擬適當請假方式,以顧及勞工於安排長照時的彈性請假需求,以及雇主經營事業單位之穩定性。長期照護為一跨領域議題,更應提供有長照安排需求者多元之協助方式,勞動部更應積極會同長照業務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研擬將衛福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勞動部員工協助方案等其他協助措施結合推動之可能性,俾利勞工使用政府長照資源、並兼顧事業單位需求安排請假,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十)查新經濟產業崛起,目前外送平台食品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傷害,但外送員卻因為外送平台主張承攬關係導致毫無保障,為避免弱勢工作者為了生計毫無法律保障,最終由社會承擔外部責任,爰要求勞動部召集專家學者研議平台經濟下的工作者法律關係認定標準、如何保障弱勢的簽約方,課予職災補償、職災預防機制、通報責任等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三十一)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合法罷工期間,資方採取諸多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僅能於事後申請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無法即時救濟,不利勞工團結權、爭議權的行使,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即時有效的措施、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以保障勞工之集體勞動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三十二)查勞動部發布之「國際勞動統計」內容,針對經濟、就業、薪資、工時、勞動關係等每年發布統計報告,各項內容均完整比較我國及OECD各國之勞動數據。惟在「勞動關係」章節部分關於「罷工及停工」的類別,每年皆獨缺我國資料,僅看得到其他國家的罷工情形。不利於民眾瞭解台灣勞動關係在世界各國的定位。爰要求勞動部針對「國際勞動統計」之「罷工及停工」統計內容,加入我國資料,以達成政府資訊公開之責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4億5,217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5,137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5億9,621萬3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根據統計,107年底及108年7月底農職保被保險人人數分別為9萬0,628人及18萬8,614人,僅分別占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人之8%及17%,預計109年度農職保被保險人人數為30萬人,亦僅占農保投保人數之27%,投保率有待提升,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如何提高農民職災保險的投保比率提出具體檢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職業災害給付業務」編列5,215萬元,其業務之一乃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業務之辦理。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中已納入石綿相關疾病,包括:石綿引起之石綿肺症、間皮細胞瘤及肺癌等。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從事石綿作業之勞工,雇主應於僱用時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在職時,應每年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實施分級管理與健康追蹤,及採取必要之措施。然而前開規定僅限「在職」之勞工,針對轉換職業類別或退保後之勞工則無相關保障。另查相關研究報告,肺癌乃高度惡性之癌症,發現時多已末期且高死亡率,查相關報告石綿暴露所引起之肺癌自暴露至肺癌產生約15至19年不等,其暴露量亦攸關其發生率,若能提早篩檢,並進行後續的處理與追蹤,較能降低死亡率。但查,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針對石綿作業工作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包括:(1)作業經歷、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2)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3)呼吸系統(含杵狀指)及皮膚之身體檢查;(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 FVC)。然而,近年來已有學者質疑以胸部X光攝影檢查及痰液細胞學偵測早期肺癌之有效性,並研究以低劑量電腦斷層肺部掃描(Low-Dose CT Screening)進行篩檢,後者具增加發現早期肺癌之機率、降低高危險群之肺癌死亡率、精準定位以縮小手術範圍等優點。據上,為保障石綿作業工作者之健康,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200萬元,要求勞工保險局研議曾經從事石綿作業之未在職者之健康追蹤議題,及職業安全衛生署邀集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議,針對高危險群工作者納入低劑量電腦斷層肺部掃描篩檢之可行性,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報前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林淑芬
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後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增訂第44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於同年11月1日開始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承辦該項業務。勞保局109年度預算編列609萬5千元從事辦理推廣農民職災保險之業務。然至108年7月底農保職災被保險人人數占整體農保投保人數17%,相較108年7月底農保人數110萬3,444人,仍有91萬餘人未加入農民職災保險。為確保農民能有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爰此,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研議如何有效宣導之策略方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二)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審查作業原則」,有關職業病認定依診斷書來源以及診斷書登載文字判定被保險人所患疾病與工作貢獻度是否大於50%,若大於50%依職業病給付辦理,若仍有疑義者則檢送全案與病歷送交勞保局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後辦理。特約醫師僅依書審資料擬定醫理見解,然而,這卻是勞保局決定是否同意給付的關鍵。特別是當被保險人是先發生職業傷害後,再發現骨骼肌肉或器官病變或失能,即使時序性符合,但認定為職業病的因素較為複雜。然而,勞保局往往就以特約醫師書審醫理見解,歸咎於被保險人既有疾病或不健康,認定非職業傷害造成。以及,被保險人收到拒絕給付核定函文,勞保局卻僅摘錄部分醫理文字,造成被保險人的資訊不對等,恐影響未來行政救濟權益。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職業災害給付業務」預算編列5,215萬元,凍結200萬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檢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審查作業原則」,並公開完整的醫理見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億0,248萬5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7,490萬4千元,較108年7,103萬5千元增加386萬9千元,顯見過於寬列預算,又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增加,編列預算實有必要本於撙節原則,核實估列,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辦理一般性行政管理工作時,應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確實評估相關經費,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四)查勞工保險統計年報針對納保與給付以年齡、性別、行業、身分分別呈現,身分別僅以行業、產業或投保單位差異,詳列「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之員工」、「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職業勞工」、「漁會之甲類會員」、「自願投保者」等選項,並無以族群的分析選項,以致無法在公開網頁查詢特定族群於勞保(普通或職業傷害)納保、給付現象。另查職業病與職業傷害致病成因,僅「有機溶劑或化學物質氣體」,向下並沒有任何細分項目。若想知道是否有氫氟酸,必須依賴人工調卷,逐一檢視職業傷病申請書單上,是否有提到明確化學物質,如果未載明,則無法確實統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檢討職業傷病致病成因統計,針對高風險的化學物質應獨立項目統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嗣後應於公開網頁公布高風險化學物質給付案件相關統計。
提案人:林淑芬 吳玉琴 蔣萬安
(五)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編列6億1,002萬8千元,然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之說明過於簡陋,有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又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增加,編列預算實有必要本於撙節原則,核實估列,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辦理資訊軟硬體採購時,應確實遵循上述原則,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六)經查原「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年滿55至未滿65歲之原住民老人領取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年滿65歲之原住民老人領取原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惟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原本每個月發放給55至64歲原住民的3,000元原住民敬老津貼,改依「國民年金法」的規定以「原住民給付」的名義繼續發放,並須同時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形成同時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又同時須繳納社會保險保費之怪異狀況,且實質增加年滿55歲之原住民經濟壓力;另,國民年金10年補繳期限,對55歲以上原住民權益影響甚鉅,欠繳保費超過10年之原住民將喪失領取國民年金A式保證金額,致使國民年金實施後對老年原住民之保障反較原「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之保障更為不足,為德不卒。綜上,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彙整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與現行國民年金之相關統計資料,報請衛生福利部就滿55至未滿65歲之原住民老人研擬保費全額補助,以為維持原「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之保障水準。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陳宜民
(七)為因應網路化與智能服務趨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規劃智能系統全時提供智能回答服務,運用智能服務平台,以線上互動機器人與簡易圖示達到快速解決民眾各項勞保、就保、勞退、積欠工資、農保、國保等各項社會保險問題,提供民眾24小時不間斷的諮詢服務體驗,以利增加政府服務品質與滿意度。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109年度「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609萬5千元,查農保職災107年底及108年7月底被保險人人數分別為9萬0,628人及18萬8,614人,僅分別占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人之8%及17%,預計109年度農保職災被保險人人數為30萬人,亦僅占農保投保人數之27%,投保率有待提升,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有鑑於農保被保險人平均年齡高達65.5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運用適合高齡被保險人宣導方式廣為宣導,俾提高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保障之涵蓋率。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間開始施行,自97至108年6月底止,自願提繳人數自27萬2,354人成長至56萬8,104人,成長109%,但107年度及108年截至6月底提繳人數比率分別為7.68%及8.34%,惟占比仍有限,顯示勞工自提人數仍有拓展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針對個人提繳比率較低的年輕族群加強宣導,提升民眾重視老年經濟生活保障之意識。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6億5,242萬5千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5,192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5,242萬5千元,合併凍結8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10月28日媒體首次揭露:社會出現仲介對期滿轉換移工收取非法費用(買工費)的問題,以產業類移工為主要的受害對象,其模式有三:(1)期滿先回國再聘回來,代價:5至12萬元,自國外收。(2)期滿申請轉出再找仲介引介,代價:2至7萬元,在國內收。(3)期滿先申請轉出,找仲介引介,出境,再自國外聘回來,代價:5至12萬元,自國外收,其後不斷揭露其嚴重事態。經106年12月14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後,勞動部表示要追查,惟調查結果未如期回應。再經107年11月7日質詢得知該次調查受訪移工3,851人獲得明確事證之仲介公司有3家。該違法問題將嚴重傷害我國移工聘僱制度,應積極杜絕之。本案前於108年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未達成效,爰針對109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凍結8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以監督,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提出108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買工費的查緝成效。(2)調查買工費的市場行情報告。(3)擬定109年度查緝不法酌收買工費之計畫,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2.108年10月初有協會到勞動部前抗議,要求政府正視被照顧者權益,並提出「取消移工轉換雇主期間的空窗期」訴求。查雇主對於外籍移工權益,依法需遵守我國法令規範,雇主對外籍移工需盡法令義務,違反者亦有罰則。然對於重度殘障、特別是失能家庭而言,外籍看護工一旦逃逸,這些被照顧者就無法行動、無人餵食,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自理生活,倘逃逸責任不在雇主身上,被照顧者是無辜的,現行法令規範空窗期需3個月,等於變相處罰被照顧者,實屬不公平。爰針對109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凍結8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並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下列事項:(1)針對失能、重度殘障者,應與衛生福利部合作,一旦外籍移工逃逸,如何讓長照資源能即時銜接之具體措施;(2)針對外籍移工逃逸,在尋獲逃逸外勞前,很難判定責任歸屬情況下,在特殊急迫、人道考量情況下,研議配套措施並縮短空窗期之修法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二)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3億1,539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共編列3億1,539萬2千元。經查:
(1)依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至今尚無認定受衝擊及受損產業,我國近期亦無新增締約國。
(2)至今年我國仍未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監督預算執行,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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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1,9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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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1,2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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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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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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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46,5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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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竹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52,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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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彰投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99,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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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嘉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68,5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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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澎東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計畫 |
42,5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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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中心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
1,0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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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315,392 |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計畫經費推展多年,相關效益已逐漸降低。此外,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近年亦無認定受衝擊與受損產業。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3.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分散於諸多預算項下,該預算業務已推展多年,效益逐年下降,且經濟部召開之貿易自由化產業衝擊會議,近年未認定受貿易自由化衝擊與受損產業。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預算編列115萬7千元,計畫內容包含勞動力發展署重要業務評估,掌握重要業務執行進度,以及辦理講習,座談等業務。業務管考業務應為日常工作業管項目,編列額外預算進行管考是否有實質意義值得商榷,且辦理座談與講習等活動更欠缺具體計畫與效益。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四)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975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直接聘僱自97年起開辦先以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開放其他業別、101年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105年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外籍勞工3年工作期滿得免出境之規定,擴大受理期滿續聘、期滿不續聘轉出與期滿轉換業務、107年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僱申請案線上申辦作業。然106年底媒體報導指出:「就業服務法」取消移工3年出境1日規定,造福不少移工,勞動部直聘中心卻意外因為業務量爆減而要在108年裁掉7個據點。也就是說,只保留台北的聯合服務中心。另外就勞動部的統計得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於105年11月3日公布實施後,直聘中心服務的移工人數自105年當年25,758人快速降至106年7,082人,108年人數仍未提升。因「就業服務法」52條修正,意外降低直接聘僱的需求,不可作為本政策成效不彰之理由,而應有具體的施政作為。立法院先前審查108年度預算曾就本案提出凍結案,歷經1年仍不見成效,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以監督之,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提出提升直接聘僱使用人數的對策。(2)擴大直接聘僱服務的參與面,邀請非營利團體協助辦理,並就前2項條件之進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2.「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通過後於105年11月3日公布實施,自始持工作簽證入境之藍領移工於聘僱效期屆滿後,不需出境便可直接再來轉換雇主或繼續聘僱,避免移工每次重新入境所要繳交的母國費用,同時也增進聘僱穩定讓聘僱關係良好的的勞雇雙方能夠延續這個關係,移工另選時間返國探親,避免發生人力不足的問題,這是國家整體移工政策的一大進步。酌參勞動部自105年12月迄106年9月之統計得知:制度施行迄今外國人期滿續聘者與申請轉換者比例約為9:1。順利轉出者占申請轉換者之23.68%;未順利轉換者則占35.08%。另外未順利轉換後行方不明者,占未順利轉換者之17.97%。跨業轉換人數逐月未達100人,可見新規定確實具有穩定聘僱的效果,而未造成製造業排擠家庭聘僱的狀況。但是順利轉換雇主的比例太低,隨我國藍領外國人人數增加,影響層面逐漸擴大不可不做政策的細部檢討。依據移工意見蒐集了解,現行期滿轉換雇主在制度上有幾項問題造成極大的阻礙,並讓部分不肖仲介業者有收取非法費用的可趁之機:(1)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雖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上有登錄,但是欲承接之雇主無法透過網站資訊直接與移工聯繫,幾乎全數的移工皆以仲介公司的電話為唯一的聯絡方式。反之,移工或所委任的仲介亦無法透過該網站得知何處有具有聘僱資格的雇主。(2)各縣市就業服務站於每週四舉辦協調會,對象是聘僱期間轉換的移工與持遞補文件的雇主,令其有面試的機會。並規定移工一定要出席,該制度增進勞雇雙方的面試機會。但是期滿轉換的移工,與具聘僱資格的雇主面談機會卻闕如。(3)就現行規定,期滿不續聘辦理重新招募者、以及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第一順位),同時具備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的資格。而持遞補文件、與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第三順位),則無承接期滿轉換移工的資格,只能承接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實不合理。(4)據移工申訴得知:自106年5月起,移工轉換雇主,包括: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為了獲得新雇主面試的機會,多要委託仲介公司引介,代價為2至7萬元不等之非法費用,107年該費用漲至4至12萬元不等。甚至有雇主與仲介公司要求勞工期滿後先出境,在母國繳交仲介費後再重新入境聘僱的案例發生,且數量眾多。轉換雇主機制竟活絡地下經濟,實有檢討之需。綜上所述,為避免讓政府提升移工權益修法之美意打折,對移工轉換雇主之制度應作全面性檢討。本案曾於立法院審查108年度預算時提出,惟不見有具體作為,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以督促之。勞動部應就制度檢討:(1)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之可行性,以規範雇主招募移工前應以境內就期滿轉換之移工聘僱為優先。(2)建立每週例行之媒合協調會,增加各縣市就業服務站針對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與具資格雇主間每週例行協調會的機制,並依產業與社福移工分別開設,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上述事項提出辦法與實施日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陳靜敏
(五)查我國對於外籍移工、漁工人權保障略顯不足,多數漁工長期住在船上,職災、意外頻傳,雖然勞動部「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內有對漁工居住環境的基本要求,然事實上並無強制力,也無助於改善漁工工作及居住環境,顯有必要加強移工、漁工權益。查「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尚未國內法法制化,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就該公約國內法法制化之爭點與後續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六)移工人數日益增多,為使移工、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一般民眾便於了解移工及外國專業人士聘僱業務、權益維護及應注意事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移工專屬「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含中文、英文、印尼文、越南文、泰文)」提供移工法令相關資訊,針對移工部分之母國語言網頁應強化並提供友善操作介面,並建立英文之超連結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首頁,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完成優化該網站首頁之多國語言選擇介面事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七)有關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已推動多年,主要是針對我國與他國簽定經貿協定,就可能受影響及實際受影響之產業、企業及勞工提供協助措施。我國近期積極運用各項資源爭取「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成員國支持,期能儘速加入該組織,依外交部108年3月15日公布之「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簡介資料,CPTPP成員國GDP高達10.2兆美元,占全球GDP之13.6%,與我國貿易額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之25.25%,對我國經貿影響甚鉅,惟任何有意加入之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須在CPTPP全體會員國同意下方得加入,以現今國際情勢發展,我國於109年度加入CPTPP尚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其他如RECEP或與特定國家間欲簽訂新的經貿協定(議),難度極高。依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迄今尚無認定受衝擊及受損產業。綜上,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作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評估重要業務效益,及提升青年就業力,於109年度編列115萬7千元。惟查我國全體失業率雖有陸續改善,青年失業率卻始終居高不下達8.47%,不但高於全體平均失業率,亦較10年前金融海嘯時為高,且青年就業中從事派遣、零工等非典型工作者,占青年總就業者比率高達11%,顯見青年就業力似乎仍有不足,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青年對就業資訊之瞭解,減緩青年非典型就業型態,避免工作不穩定與就業保障不全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於109年度編列「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工作」之「業務費」85萬2千元,以進行業務交流及研討。惟查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逐年成長,然有六成身心障礙者主要收入來源係依賴「政府補助或津貼」或家屬給予,顯示經濟自立度仍有待提升;又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參與率遠低於全體平均、平均薪資之差距亦逐年擴大,勞動力發展署除應加強了解身心障礙者不願投入職場之原因及經就業協助後穩定就業情形等,並應研擬如何增加身心障礙者之競爭力,以提高身心障礙者之薪資,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之各分署分支計畫「辦理職前訓練」共計編列3,732萬3千元,辦理提升職業訓練業務功能,擴大職業訓練效益。然近年來產業缺工和高失業率並存,雖行政院宣示要解決五缺問題,但問題依舊未見好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予檢討並協助解決前述問題,以促進國民就業,確保經費運用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十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管理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263萬4千元,然中彰投分署已於108年3月完成8棟建築物詳細評估,其結果為其中3棟需補強。查行政院核定推動各機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為政府機關重大基礎建設之重要工作,具備落實震災預防工作、減少損失,提供安全且友善的民眾洽公環境之功能效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督促所屬分署落實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之推動與執行,並加強進度管控及注意工程品質,彰顯政府推動重大基礎建設之目的與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十二)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2.28倍,較10年前2.01倍升高,顯見在全體失業率由97年4.14%降為107年3.71%之好轉情形下,青年失業問題卻越趨嚴重。且一成一之就業青年係從事非典型工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宜強化青年對就業資訊之瞭解,減緩青年非典型就業型態,避免工作不穩定與就業保障不全現象,俾降低青年失業率並改善青年低薪之窘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十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14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43人;而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非典型人力各為57及2,939人,合計2,996人,包括臨時人員1,175人及勞務承攬人力1,821人,達正式人力之2.9倍。政府用人不應過度追求帳面總員額之精簡數字,卻透過「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美化表面員額數字,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尤其,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長期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過高,甚且涉及辦理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長期以來未能改善,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有效降低非典型人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9億0,308萬元,減列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2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0,283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為了強化職災預防文化,勞動部於106年12月1日頒訂「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希望藉由外部監督,強化業主及事業單位能落實職災預防責任。然而依該要點,已將罹災勞工限定於職災死亡,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卻增訂雇主免於公開的豁免條款:「事業單位非因現場安衛管理或設施不良等情節重大,致其本身、各級承攬人或平行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得免公布重大職業災害資訊。」為落實外部監督以強化職業傷病預防機制,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該要點,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601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完成修訂要點,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二)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內餐點外送平台產業興起,眾多平台業者以承攬為由規避「勞動基準法」事業責任,放任外送員暴露安全風險,導致外送員交通意外頻傳,外送平台無善盡企業責任,致使意外發生後外送員無職災給付,職業安全衛生署面對新興產業與非典型工作型態,研擬新興產業的配套措施牛步化,無心面對科技時代的新勞動型態問題,108年8月所擬定之「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業者已表示非僱傭關係不必遵守,該指引亦不具強制力,恐無法開罰,勞動部亦未積極進行勞動檢查。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因應新興勞動市場發展,針對新型態行業之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提出對外送平台業者短、中、長期之管理、監督及執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查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其中包括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另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訂定之「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醫療院所屬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中度風險事業),針對不同規模之醫療院所,應置之職業安全管理人員亦有所不同,其級距分別為:未滿30人者、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100人以上未滿300人者、300以上未滿500人者、500以上者。然查,5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並無依規模增加而有職業安全管理人員擴大配置之要求。我國醫療院所規模達500人以上者,約占整體醫療院所之一半,其中事業規模1,000至1,999人者有25家、2,000至2,999人者有9家、3,000至3,999人者有6家、4,000至4,999人者有2家、5,000人以上者有3家,縱使事業規模有極大之差異,相關規定上卻僅有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要求。又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之1條,應由專人進行呼吸防護計畫之擬定、執行、管控、監督和考核,若於相關事業單位之規模僅有3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最低要求,恐因業務量龐大而難以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計畫。耑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5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4個月內邀集醫院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針對事業規模所要求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編制,檢討現行相關規定,並提報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楊 曜
3.查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其中包括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職業安全衛生署為使事業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增第277之1條規範雇主應採取之呼吸防護措施,以及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研訂「呼吸防護計畫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作為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之依據。參照各國呼吸防護政策之推行,相關資訊之「文件化」乃呼吸防護計畫之要件。以美國職業安全與衛生署於聯邦法規彙編之規定為例,其中明確要求「雇主應針對空氣中可能存在之有害物質建立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作為評估、管理與稽核之依據」,內容應包括:選擇在作業環境中所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使用呼吸防護具員工之醫療及體適能評估、密合度測試程序、例行及可預見緊急狀況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防護具維護程序及時間表、員工對於暴露認知及配戴移除之相關訓練、及定期評估呼吸防護計畫有效性之程序等。反觀本國相關計畫之規定卻分散於「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國家標準CNS14258」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為使呼吸防護計畫之訂定於具相當危害之作業環境能落實,爰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50萬元,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完成訂定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範本或教育影片,其應公告於相關網站,並載明可供專業諮詢之單位,供民眾及事業單位參閱,以保障勞工之職業安全,並提報相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4.近年多有勞動合作社承攬、特約或受委任於政府採購業務。惟部分勞動合作社發生合作社與從事合作社工作的社員間是否存在聘僱關係之爭議,尤其發生職業災害事件時,亦有勞動檢查員獲知該事件受害者隸屬於勞動合作社,即以兩造無聘僱關係事由,拒絕逕付勞動檢查,影響受害勞工權益甚鉅。勞動部為中央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應就本案克盡施政職責,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50萬元以督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建立規範以具體要求勞動檢查員針對來自於勞動合作社的案件時,因應現場與證據保留的時效性,應先逕付檢查,並其後將該案件受害勞工與合作社間是否具備聘僱關係移交相關單位認定。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前述規範函文至各級勞動檢查單位並副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5.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主要從事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保險之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業務。經查,105、106及107年度所編之預算均不敷使用、需動用第一或第二預備金予以支付;且觀其支出與案件數有增加之趨勢。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深入了解原因,並研擬強化相關勞動檢查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三)科技部所屬之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8款及其所屬3個管理局組織法,掌理園區內「關於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考量科學園區管理局之組織人力、專業領域及角色定位,主要以服務園區內廠商為主,與勞動檢查所涉檢查權之行使本質上相違背,為避免科學園區管理局發生球員兼裁判的角色衝突,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科技部研議檢討,將科學園區勞動檢查業務回歸勞動檢查體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資料庫建置,攸關勞工生命健康至為重要,且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要職掌業務。惟該署近年來所建資料庫,實際登錄資料筆數有限,且未將辦理暴露評估臨廠專家服務前後資料登錄對照,以供外界瞭解其成效;甚且所建資料庫,未見明顯提供作為勞工職業病鑑定之使用;其建置之成效不彰,方法及目標不清楚,資料來源及應用有限,且並無任何檢討之說明或向外界報告,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5,075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完整檢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五)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編列1,561萬1千元,其中該署「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於106年12月1日上線,對促進勞動力市場資訊透明、監督事業單位(雇主)卓有助益,勞工亦得以藉由該網頁,直接以事業單位名稱,查詢所關心或求職之事業單位之災害情形,頗有功效。為進一步開放資訊內容應用,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完成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前台相關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於下載網址加強敘明注意事項提醒使用民眾,及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並於109年底前將執行情形資料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六)我國各行各業種類繁多、工作場所面臨之危害亦大不相同。為有效保護工作者安全及增進工作者健康,需要有效率有組織之公務體系支援,並負擔各項業務。惟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5年前改制成立以來,至今仍未有效整合原來自各舊編制機關之人力,亦未針對其組織整體進行檢討,此等作為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之發展、政策之制定、勞動檢查之執行均會造成巨大負面影響。次查,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範圍包含職業疾病預防及職災勞工保護,然該署竟無任一位職業醫學專業人才,實無法想像其核心業務如何執行。爰要求勞動部檢討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調整並遴聘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入署服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辦理情形。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七)據108年10月8日監察院108交正0003調查報告,勞動部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相關業務,特設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歷年易產生重大工安事件機構,或相關國營事業辦理巨額採購業務,對於相關管理人員,允宜積極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加強從事人員職業安全知識,以減低工安事件之發生,維護政府施政形象;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對國營事業實施專案檢查外,應提出相關安全精進作為,並於109年5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八)勞動部為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相關業務,特設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外送平台等新型態共享經濟盛行,該署雖訂有「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協助其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惟食物外送員工作易發生被撞、碰撞等危害,引起社會關注,且外界對於食物外送作業之安全議題,亦多有建議,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食物外送平台之外送員勞動安全及權益保障,提出相關具體精進作為,並於109年6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九)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編列預算1,167萬9千元,係為推動職場之安全,防止職業災害,鑑於邇來食物外送平台等新興經濟型態產業發展蓬勃,相關從業人口激增,外送員於運送期間,易發生被撞、碰撞等事故災害,亦可能因戶外高氣溫環境,引起熱疾病危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對所有食物外送平台業者實施專案檢查外,應提出相關安全精進作為,保障外送員之作業安全及權益,並於109年5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於109年度編列獎補助費1,200萬元。惟查近幾年來決算數均高於預算數,顯見原預算編列不足而有經費流用之情形,107年度未加保之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慰助金件數突然增高,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研擬強化相關勞動檢查措施,以減少相關情形再三發生,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檢討並應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強化相關職場減災措施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一)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其中包括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相關規範,要求雇主對於勞工因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可能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行為應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例如危害評估、作業場所動線規劃、保全監錄管制、緊急應變、溝通訓練及消除歧視、建構相互尊重之行為規範等措施。
次查,為保障勞工心理健康,職業安全衛生署設有北、中、南區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透過專業醫護人員協助提供勞工與企業免費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身心健康諮詢與指導等服務,相關諮詢服務可由勞工直接至中心或申請臨場服務。惟該中心服務時間僅於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且週末未提供服務,同諸多企業之上班時間,勞工若有諮詢服務恐需向雇主請假才得以前往,限縮服務之可能,應增加週末服務資源或調整彈性服務時間。
另查,勞工健康照護資訊平台亦提供線上資訊服務,然而其中專家資料庫專長領域為「職場心理健康」者,全台僅有2位醫師,可服務範圍僅涵蓋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其他縣市則難以觸及相關資源。
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年度之委託計畫將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於週末或下班時間增加彈性服務時間納入需求規範,以擴大提供勞工諮詢之服務彈性;另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邀集工會、公會、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研議勞工心理健康相關資源之外展服務模式(例如:結合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各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診所)及增加網站專家資料庫之多樣性以增加服務涵蓋範圍,並提報相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十二)為協助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及其家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補助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配置47名個案管理員提供主動式個案管理服務,以個案管理方式提供職災勞工個別化的深度服務,同時依個案狀況連結社福、就服等相關資源,協助職災勞工及其家庭度過困境。隨服務量能愈趨深化,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現有人力是否不足,併考量區域衡平性,以維護職災勞工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8,28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職災保護專款、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受託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至108年7月底基金總規模達到4兆5,513億元。
經歷過107年全球金融市場劇烈波動影響,多數基金投資收益率介於2.22%至-2.88%之間,其中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受託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績效皆不如預期;上述基金事涉國人權益甚深,投資是以穩健為主,但相較同期民間主要基金之投資報酬率4%至2%,仍有一段明顯差距。
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經歷動盪後漸回秩序,截至108年7月底,基金績效逐漸好轉,惟仍有若干投資項目績效低於參考指標報酬率。
整體而言,勞動基金運用局所掌管的基金投資之投資報酬率與全球經濟與金融市場情勢是有連動,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於109年全球經濟之預測,全球經濟成長將趨緩,於108年9月下修未來經濟成長率,同一時間,IMF國際貨幣基金亦提出相同預測方向。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建立一套完整的應變機制用以從事相關投資,隨著國內外總體經濟趨勢,以較為靈活的資產配置方式,以確保廣大勞工及國人之權益。
爰此,針對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950萬6千元,凍結1千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研謀提升其投資績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二)自1990年代起,西方先進國家日愈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相應,「社會責任投資」(或稱「永續性投資」、「倫理投資」)亦隨之興起,主張除獲利能力外,投資人也應將企業之人權、環境表現納入投資考量。進一步,更有「股東行動主義」概念,強調投資人應積極介入公司治理,而非僅止於資金出入。
現行「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社會責任投資政策」則載明:「對於持股占已發行股份或占勞動基金股票淨值相當比例以上之國內公司,發生重大涉及勞工權益、環境保護與公司治理等社會矚目案件者,透過對話、去函或參加股東會、行使投票權等股東行動主義方式,以促使公司對相關議題之關注。」
是故,為強化公共問責、促進企業社會責任,使外界瞭解勞動基金運用局是否善用權利,充分履踐股東行動主義,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定期公布股東行動主義之執行情形。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三)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依所訂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配置計畫預計表,投資於國外的債務證券權益證券及另類投資,中心配置合計分別為58%及55%,投資金額及比重逐年提高,左右勞工退休基金收益,影響全國勞工退休權益。
為避免國際市場波動,造成對基金收益大幅影響,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研提風險管控制度,定期追蹤各項投資風險,在可承受的風險下,為勞工創造良好的投資績效。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四)「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雖明定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及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保證收益,惟目前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比例僅7.6%,約52萬人,而觀察歷年勞退自提人數變化,可發現與勞退新制基金投資收益呈現正相關,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致力提升整體基金管理效能,以強化國人對退休基金之信心,連帶提高勞工自提退休金意願,增進勞工退休生活的保障。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五)勞動基金為分散投資風險,辦理委託代操,國內外委託投資管理家數已達數十家,撥款後監管工作甚為重要。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妥善辦理各基金之稽核工作,以提升國內外委託經營的監管品質,保障基金安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2億9,974萬2千元,減列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9,874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0,078萬6千元,合併凍結18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應主動公開。僅在機密、個人資料此類特殊類別上可不予公開。
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作為我國唯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研究機構,在研究人力有限的情況之下,每年都發包諸多的研究案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研究任務。以107年發包的研究案為例,根據該單位科研採購網公開之資料顯示,107年的委託研究、調查及評估案高達30多案。然而該單位並未針對這些外包研究案予以公開,此情況已經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之立法意旨。
外包研究案之規模動輒超過百萬元,皆為公帑來自人民。且公開學術研究之內容方能發揮研究成果之最大效益,促使研究成果全民共享及促進激發更多未來研究發展,對國家及人民而言皆具有重要意義。
爰凍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180萬元,俟(1)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全面檢討外包研究案之政府資訊公開情況後提出改善計畫,(2)於網站上建立外包研究公開專區公開研究成果,(3)於網站上增加統計外包研究公開比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結合科技掌握職業衛生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為衛生組之業務,負責人因工程相關研究,但近10年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隱約呈現一種正弦波的事故循環的現象,勞保因公災害的死亡給付人數也逐年攀升,相似職災死亡事故一再發生,並未落實人因工程,來擬訂職災預防策略是否已經足以因應發現職災原因的真正本質。勞動部是否應以更積極的態度去發展及強化人因工程系統安全的理念,從人、機、料、法、環、測等各方面去仔細釐清、思考影響到安全性的人機介面問題,並且具體化推廣應用,藉由人因工程檢核手冊的訂定來落實職安。爰此,凍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18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人因工程檢核手冊」之規劃方向及具體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近年多有勞動合作社承攬、特約或受委任於政府採購業務。惟部分勞動合作社發生合作社與從事合作社工作的社員間是否存在聘僱關係之爭議,爭議原由多起自於勞動合作社是否依據社員實領之薪資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包括普通傷害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合作社「開除」社員時,是否社員有主張非法解僱、預告期間、與主張資遣費的權益?社員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動檢查員是否逕付檢查?社員是否有權利要求合作社保障基本工資?等事,若非有明確界定,勞動合作社恐為業者惡意規避「勞動基準法」之法律漏洞。是故,中央政府應就勞動合作社之適法性、責任義務、社員權益保障、維持聘僱關係等事,具有足夠的研究成果。為中央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就本案克盡施政職責,爰此,凍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18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前述研究計畫,並預定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研究,前述計畫擬定後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二)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之計畫科目,近年來,已積極進行作業環境及生物偵測技術之引進及驗證研究。作業環境有害物質暴露劑量評估是保護工作者健康的第一線指標,然傳統上工業衛生以個人及環境採樣方式直接測量有害物質濃度雖是有效的作法,但隨現場作業型態與產線操作彈性逐漸增大,僅以傳統方式測量有害物質濃度顯已無法代表工作者之暴露。勞安所應加強研究職場有害物生物暴露指標及生物偵測檢測方法,運用AI人工智慧方法以完備職業衛生暴露危害評估技術,預防職業疾病之發生。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勞工有害物健康風險評估及生物偵測技術研究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近年來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計畫運用率、研發成果收入及其占研究經費之比重均呈現減少趨勢,且107年度新取得之專利案數、105至107年度累計已技轉專利占比及各該年度專利及技術推廣收入均未達預期目標。109年度應加強研究計畫之運用率、收益及專利推廣之績效,俾彰顯研究成果。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四)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編列3,703萬4千元,該分支計畫係為辦理產業、產品市場、勞動經濟、就業安全或技術職能相關研究等費用。
臺灣要提升國際的競爭能力,國家勞動力的發展就應符合國內外產業的需求,並快速進行勞動力的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策略。按上開業務職掌,此分支計畫未能提出依國內外產業需求,職業訓練及創新創業之勞動力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之完整研究。考量臺灣勞動市場對於提升國人就業安定重要性甚鉅,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宜掌握其中原因,並針對問題進行改善。
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國內外產業需求,職業訓練及創新創業之勞動力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問題原因,將上述相關作業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五)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之計畫科目,近年來,雖已積極發展跨域人才培育教材、職場有害物及危險物監測技術。惟物聯網技術應用於職業安全衛生之實際效益仍應加以深入研究及探討。為了落實高職災風險之事業單位能廣泛使用勞安所發展之職場智慧監測技術,除了應持續建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平台傳輸技術,針對勞工健康智慧管理及巨量資料分析外,勞安所應加強辦理研究成果之推廣,尤其是高風險之行業及作業型態之應用。為使本計畫成效能有效運用於減低職災事故之發生,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研提應用物聯網技術可優先使用於高風險行業及作業別之研究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六)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提升勞工瞭解職場正確安全衛生及職災勞工保護權益之觀念,透過多元管道落實扎根相關理念,應更廣泛推動,包括透過專業刊物及科普期刊,提升國內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學術水準,並普及國內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傳播階層。然勞安所每年出版品所需經費約300至400餘萬元不等,且有逐年遞增趨勢,至相關收入則介於8至20萬餘元間,有逐年減少趨勢,此收支不成比例情形,顯見刊物宣導成效不佳,且庫存問題日益嚴重,同時增加儲存及管理之成本,更與國家減紙政策相悖離,應重新檢討刊物推廣之策略,以提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成果資訊傳播之成效。考量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傳播應普及各階層,以降低職災發生率,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出版品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七)109年度預算案中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正式人力67人。然而,該機關非典型人力包含勞務承攬人力48人以及研發替代役22人,非典型人力高達70人,高於整體機關人力之五成。對比108年度預算案,109年度預算案正式人力維持67人,勞務承攬人力由49人減為48人,研發替代役因為退伍因素由29人減為22人。即便108年度立法院預算提案也有針對非典型人力進用比例過高問題請機關檢討改進,然而從109年度之預算即顯示機關在主動減少非典型人力之努力不夠。
政府用人不應過度追求帳面總員額之精簡數字,卻透過「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美化表面員額數字,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
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有效降低非典型人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之計畫科目,編列職業危害暴露調查與流行病學與職業傷病預防等相關研究費用,進行有機溶劑、重金屬、粉塵及法令列管等之職業化學性危害暴露調查及健康危害評估。
然而,近年來,國內產業結構變化快速,製程會用到許多新興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等,這些物質可能造成勞工健康的疑慮,對於職場危害因子暴露調查與採樣分析技術方面的研究,化學性暴露調查結果的對應新興高科技及重點創新產業應用推廣落實可再強化。
對於產業結構變化與新興化學物質發展應用趨勢變化及化學性有害物職業暴露預防管理與控制危害研究,尚有努力空間。為減少勞工的暴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勞工化學性危害暴露評估研究規劃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19款。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926億9,013萬6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原列1億4,880萬3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20萬元。
(二)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50萬元。
(三)第8目「醫政業務」30萬元(含「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0萬元)。
(四)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30萬元。
(五)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80萬元。
(六)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26億8,703萬6千元。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編列1億0,937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業務之行政費用、委辦費及獎補助費。然該科目預算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電腦緊急應變處理機制設備購置及系統擴充等經費693萬4千元;然108年度預算同樣較上年度增列辦理電腦緊急應變處理機制設備購置及系統擴充等經費497萬8千元;年年擴增,顯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預算編列896萬1千元,係辦理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科目108年度預算僅790萬元,增加13%。然行政費用卻增加66%、而補助國內團體更增加553%,但卻未見相關實效!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預算編列214萬元,係辦理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活動相關業務所需費用,該科目預算較108年度預算減少超過一半,然一般事務費卻暴增173.73%!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預算編列349萬元,係辦理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活動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科目預算扣除旅費、委辦費與獎補助費僅剩10.77%!更甚者,未見實效!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編列1,723萬8千元,係辦理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分支科目預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較108年度新增285萬元,說明計畫僅交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臨時人員,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9,335萬7千元,係辦理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然該分支科目預算「委辦費」列6,600萬2千元,說明之計畫與108年度雷同,金額相近,卻未見實效,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本項通過決議71項: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編列「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第4年所需經費10億4,589萬8千元,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及積極推動分級醫療,強化基層照護能力等。然而,現階段我國醫療機構呈兩極化發展,地區醫療體系萎縮,影響民眾之在地就醫權益;又在兒科醫療方面,部分縣市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且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中「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之全國涵蓋率未及八成,整體兒科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尚待強化。綜上,顯示醫療資源之城鄉差距及分配不均情形有待改善,允宜研謀具體有效策略與行動方案,以利在地化醫療之健全發展;又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相對不足,鑑於兒童乃國家重要資產,兒童健康照護之完善性益顯急迫與重要,衛福部允宜積極規劃全方位之兒童醫療網絡,並儘速健全及完備兒童醫療體系。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編列共計7億8,278萬3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編列1,872萬元,存在下列問題:辦理1957福利諮詢專線官網改版更新及文字客服推廣計畫編列277萬8千元,官網改版更新及文字客服推廣計畫何需編列270萬餘元?爰凍結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預算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編列「建置國家級生物資料庫整合平台」預算1億1,140萬元。
「建置國家級生物資料庫整合平台」之計畫內涵在於整合現行國內之31家生物資料庫,期望在兼顧個人隱私保護及數據品質下,開放健康醫療資料予產學研發,以期達到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立之促進醫學發展、增進人民健康福祉目標。然而國內之生物資料庫規模不一,且參與者之同意書範圍未必相同,後續整合鼓勵各系統加入、且如何達到歐盟GDPR標準或美國相關認證規範仍待著手後之釐清,方能確定本計畫之後續可行性。
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各生物資料庫之整合模式明確,且釐清參與者同意書在整合中對於符合相關個人隱私保護之樣態及因應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編列3,010萬1千元,主要辦理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全民健保爭議審議作業、國民年金保險監理及審議等,唯現行監理制度多由部分專業把持,缺乏公平公開機制,其中有關全民健保部分,衛福部因應老化需求與創新模式規劃,已提出諸多構想,但仍未見相關推動時程及修法作業。爰此,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研議共擬會議代表衡平性及召開會前會可行性之具體規劃報告,於108年1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五)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旨,各國政府應竭力維護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權益,合先敘明。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取得居留證者需經半年等待期,始可納保;我國許多新移民婦女來台未滿半年,便已有孕,卻礙於健保法之規定,使是類婦女無法納入我國健康保險體系,令新移民懷孕婦女被排除於社會安全網絡之外,此況不僅嚴重侵害新移民懷孕婦女及其胎兒之應有權益,亦有違我國人權保障之核心價值。爰此,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全民健康保險管理」預算編列442萬元,凍結4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評估將未納保新移民懷孕婦女納入健保體系之妥適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林麗蟬
(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計畫編列600萬元,編有業務費594萬元,其中為精進全民健康保險會議事效率及運作模式研究,編有委辦費用98萬元。
經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設立的「全民健康保險會」掌握了國家龐大的健保總額,影響整體全民健保資源分配及運作甚鉅。然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代理狀況嚴重,屢有不當發言且外行領導內行之嫌。
再查,由於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遴選辦法與會議規範形同虛設,對於「落實專業導向,讓醫療保險給付回歸專業與國家政策需求」之要求始終毫無因應措施與應有作為;且該委辦費之目的為「進行精進全民健康保險會議事效率及運作模式研究」所編列,在委員遴選辦法與會議規範未有進一步修正之前,委辦研究顯為治標不治本。
綜上,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之「業務費」預算98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七)國民年金自97年開辦至今已逾10年,其設立目的是為提供未符合投保勞、農、軍、公教等其他社會保險者能有更全面保障。
國保保費繳納雖對於被保險人沒繳費無相關罰則,但有「罰配偶條款」,當初立法是為保障在經濟上相對弱勢的家庭主婦的權益,敦促其配偶應負相當之責任,但因近年社會型態的變化,此一條款備受爭議,如日前媒體報導,妻比夫在經濟上優渥許多,妻卻不願繳納保費造成其夫受罰而求助無門。
經查雖此條款有列有家暴、入獄、失蹤等15項除外狀況,但對於上述不合理狀況卻無法除外即使受罰者舉證還是得負相關連帶責任,實屬不當,有其修正之必要。
爰此針對衛生福利部109年度「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編列362萬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盤整樣態、研議並提出修正再完成預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八)行政院於105年11月22日核定「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期盼藉由提供長期儲蓄之獎勵措施,鼓勵弱勢兒少累積資產。該方案自106年6月起開辦至108年7月實際參與人數僅9,023人,衛生福利部原預估本方案107年底預期參與人數為2萬人,惟107年7月底實際參與人數為6,761人,參與率僅有33.81%,至108年7月底止亦僅較去年同期成長不到3千人,顯見該方案參與人數未如預期,除不斷下修其預期受益人數外,亦無法達成其政策目標。爰此,針對「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2億4,78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該政策之規劃過程及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業務推動之困境,研擬具體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徐志榮
(九)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起實施「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並於107年6月間施行。惟開辦迄今實際參與人數遠低於預期受益人數,核其原因正如立法研議時,多位委員質疑弱勢家庭難有餘力存款,既有脫貧機制仍有不足。故倘未能有效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脫貧,而僅欲仰賴鼓勵兒少儲蓄,藉以達減少貧窮代間循環問題,無異為緣木求魚。爰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脫貧自立、在地社區實物服務拓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需行政費用預算編列964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6億1,314萬5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改善醫師勞動條件並兼顧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08年9月1日起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針對住院醫師工時縮減所可能產生之人力缺口,通過嚴格考核之專科護理師,儼然成為重要輔助人力。
查「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為:(1)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2)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3)護理指導及諮詢。(4)醫療輔助行為。又及依第7條之1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然再查現行法規僅有提及五大醫療核心業務之名詞,未詳細闡述「醫療行為」內容,亦未對「醫療輔助行為」進行通盤解釋,此「醫療行為定義不清」之問題已是醫護界長久以來共同面臨之困境。
如今俾因維護住院醫師勞動條件而挹注專科護理師人力於醫療環境,若於法規層面仍無清楚定義醫療行為,除將專科護理師置於業務範疇不明確之危險職場,造成專科護理師執業風險外,更可能於執行醫療行為時放大民眾對於醫護專業之不信任、加深大眾對於醫療保障之疑慮,對於整體國民健康促進將有深遠危害。
惟考量現行「醫療業務行為」涉及層面廣泛,就適用上仍有疑義,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邀請相關醫事團體召開會議討論,並修正衛生所組織規程與員額設置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2.「病人自主權利法」108年上路,僅有8千位民眾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意願」註記;連已有試辦多年經驗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都表示,迄今仍未有符合法定臨床條件正式啟動預立醫療計畫(AD)之個案,凸顯本法上路後之落實成效,仍待進一步檢視。另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等民團反映,多數辦理醫院未依照「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網路預約,也未於網站上揭露諮商門診時段,民眾僅得透過致電轉接等方式逐一洽詢,影響民眾接受諮商之意願與可近性,恐不利本法順利推展,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要求各辦理醫院確實依照「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網路預約。
(2)衛生福利部「預定醫療決定」網頁專區之各辦理院所資訊,應載明網路預約掛號之連結、諮商服務時段、該院所為指定機構或經許可機構等資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3.有鑑於「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業於105年6月30日上路,期能透過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然日前北部發生某產科診所因生產糾紛而聚眾騷擾診所,另方面病家也抱怨未能獲得即時關懷說明及病歷取得,凸顯現行生產救濟制度仍有強化宣導或改善空間。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首份生產事故救濟報告中,針對已完成救濟金撥付之對象調查發現,僅66%於事故發生後5天內接受關懷服務、85%的機構會協助申請生產救濟,顯見並非所有機構均能確實依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於事故發生2日內提供關懷服務,也未必協助病家申請救濟,並凸顯政府有必要也針對未獲得生產救濟給付之病家進行意見調查,而非調查拿到生產救濟者。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修訂生產救濟申請表格內容,請病家於申請書上幫忙填答是否於事故發生後有接獲機構提供關懷、是否滿意關懷服務、是否順利取得病歷證據等資訊。
(2)各年度針對生產事故救濟之滿意度或意見調查,應包含所有申請生產救濟之案件,而非僅針對取得給付之案家。
(3)政府於收到生產救濟申請案時,應回溯勾稽查證該機構是否有依規定進行生產事故或病人安全事件通報,並列為輔導查察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徐志榮
(十一)醫院評鑑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病人權益」與「醫療服務品質」,以讓民眾受到妥善之醫療照護,而醫院評鑑基準涵蓋多種面向,期望以醫院評鑑之方式能對於整體醫療品質有具體提升及對醫療體系的運作有實質效益;於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中提及「妥善的人力資源管理與員工支持制度,除可讓醫院的經營符合法規及實務的需要外,透過人事管理制度,尚可確保醫院人員的專業資格、人力的妥善運用、提供妥適的工作環境與情緒支持等,營造最適醫院定位之工作環境與條件」,員工是醫院的重要資產,醫院應建構安全、適合工作的環境,而強化醫療人員的勞動權益、改善執業環境,衛生福利部做為主管機關,其責任責無旁貸。
評鑑條文提及醫院應致力於建置完善合宜之工作環境,以確保員工身心健康,日前卻有評鑑通過之醫院經媒體報導出現職場霸凌事件,該醫院通過醫院評鑑的客觀、有效、實際的訪查,後續卻未予實踐,難道評鑑結果可視為醫院評鑑不實嗎?是查評鑑條文中提及「手術室、器材準備室、更衣室、討論室、休息室有足夠使用的空間」,綜觀評鑑基準有關休息空間、私人空間皆無明確規範,實為指標不明確。爰此,為使醫院評鑑能提供醫院實質之改善,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預算編列6億1,314萬5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醫院評鑑中「使用空間」定義有通盤考量及提出修改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編列5億0,244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科目編列5億0,244萬9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衛福部近年委託辦理醫師人力評估計畫,研究結果發現五大科醫師或西醫師人力將有短缺與中高齡化情形。由各科別專科醫師執業年齡資料(詳附表1),102年度內、外、婦產、兒、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之平均執業年齡分別為43.56歲、44.53歲、52.05歲、45.90歲、40.79歲,於107年度已分別增至50.81歲、53.54歲、57.19歲、50.79歲、46.03歲,除急診醫學科外,其餘四大科醫師平均執業年齡均高於50歲,且5年間五大科醫師平均執業年齡上升介於4.89至9.01歲之間,其中以外科醫師增加9.01歲、內科醫師增加7.25歲之老化速度較快,可見五大科醫師中高齡化情況並未減緩,恐難以因應未來人口老化及五大科醫師人力需求。爰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近年醫師平均執業年齡比較表 單位:歲
|
科別 |
102年度 |
107年度 |
比較 |
|
內科 |
43.56 |
50.81 |
+7.25 |
|
外科 |
44.53 |
53.54 |
+9.01 |
|
婦產科 |
52.05 |
57.19 |
+5.14 |
|
兒科 |
45.90 |
50.79 |
+4.89 |
|
急診醫學科 |
40.79 |
46.03 |
+5.24 |
資料來源:衛福部;表內102年度數據引自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0,244萬9千元,其中「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共計9,100萬3千元。
有鑑於國內於今(108)年陸續發生多起醫院嚴重病安事件及醫療糾紛,包含北中南3家醫學中心陸續爆發洗腎管路接錯事件、北部某醫學院附醫發生婦癌病人遭切除胰臟醫糾案件,甚至有地方衛生局回應說衛生局不會主動介入了解,引發民眾對政府病安通報管理機制之質疑,醫界也難以透過錯誤有效共同學習避免再錯。
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前列嚴重病安事件或媒體報導醫糾案,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福部應責成地方衛生局針對醫院進行調查,並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或公正第三方之外部專家協助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報告(RCA)。
(2)調查前列醫院是否有主動進行病安通報、是否有即時啟動院內關懷小組對病家及涉案醫療團隊進行雙向關懷並留有關懷紀錄,並作為下次醫院評鑑或衛生局督考之評核參考依據。
(3)針對發生重大醫糾醫院應啟動醫院評鑑之不定時訪查,加強重點查核。
(4)將病安事件根本原因分析報告製成學習案例,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病人安全資訊網。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3.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0,244萬9千元。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推動分級醫療,在106年核定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中提及「整合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相關資源,輔導醫療機構提供友善就醫環境及適足之溝通方式,建置就醫參考資訊,同步輔導基層醫療院所營造無障礙空間等改善作業,提升身障者及新住民就醫之可近性,維護其就醫權益。」然而,計畫邁入第四年,醫改會根據衛福部「全台診所無障礙就醫環境調查表」統計發現,健保西醫診所僅17%提供無障礙溝通服務;且該調查表交由診所自答,缺乏明確一致的標準,恐讓不同需求民眾在查詢資訊時出現疑義或資訊錯誤等亂象。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與各地方政府應整合建立多國語言通譯人才庫,提供基層診所通譯支援。
(2)邀集醫事、病友或障礙權益團體共同開會,研擬如何優化無障礙診所就醫環境調查表,能清楚反應提供各類無障礙溝通服務內容,以利不同障別需求民眾能透過健保網站勾選查詢。
(3)針對診所自填無障礙設施之資訊,應列入年度督考檢查項目,並每年定期更新,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
(4)政府推動之無障礙眼科示範中心,應納入基層診所;另應研議將適用醫院之「無障礙就醫環境參考手冊」改版,一併適用於基層診所。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4.查我國106年度嬰兒死亡人數772人(其中未滿4週之新生兒486人),占未滿12歲兒童死亡人數之72.83%,與OECD 36個會員國相比,105年我國嬰兒死亡率3.9‰排名第26位,新生兒死亡率2.4‰排名第17位,屬中後段成績,而嬰兒死亡率攸關國家兒童健康水準指標,我國嬰兒死亡率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導致我國面臨出生人口高死亡率與低出生率兩者並存之現象;再從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醫院資料觀察,南部、東部尚無醫學中設置兒童醫院、全國有41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然苗栗縣、南投縣、臺東縣及離島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6縣,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之全國涵蓋率為77.27%,宜蘭縣、基隆市、嘉義縣、臺東縣及連江縣等5縣市未有醫院申請該計畫,顯示我國整體兒科緊急醫療網絡之建置亟待完備。有鑑於少子女化的今日,兒童為國家寶貴之資產,兒童健康照護完善十分重要,惟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不足,亟待改善,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重整與盤點現有資源,規劃建置整體兒童醫療照護網絡,改善並降低兒童死亡率。爰對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科目編列5億8,668萬8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08年國內整體長照需求人口至少已達80萬人,且將隨著台灣人口快速老化的腳步,轉眼於7年後突破百萬大關。針對照顧者殺死受照顧者,而後自首或自殺的這類悲劇,時有所聞,但衛福部卻沒有積極之預防之道。
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科目編列3億5,590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最新學齡前兒童口腔健康調查出爐,5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3.44顆、蛀牙率65.43%,雖較之前下降,但與世界衛生組織建議5歲兒童蛀牙率僅有一成,相距仍遠;超過四成五的5歲幼童有輕微及中度以上牙菌斑,代表潔牙不淨,顯示幼兒口腔健康仍有進步空間。
爰此,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長年來落後全體國民甚多,衛生福利部成立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之重要業務之一在「提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健康照護品質」,而為解決原住民醫療照護品質,照護司陸續推動許多計畫,惟依據內政部最新106年之統計數據,全體國民平均餘命79.03歲,全體原住民平均餘命72.22歲,差距仍高達近7歲,顯見經過長年之努力,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之差距只縮短2歲,實有待檢討與改進。
又憲法增修條文明文: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價值並應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以法律規範來保障原住民族的衛生醫療權益,惟目前照護司政策走向多為屬「地」主義,讓都會區原住民被排除在外。為落實憲法,爰針對衛生福利部109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4億9,372萬6千元,凍結3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住民醫療照護品質之通盤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編列4億5,036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4億5,036萬7千元。
截至108年8月調查「醫院推動住院病人友善照護(照服員共聘)模式」現況資料顯示,已有93家醫院辦理,相較於過去試辦時的34家醫院來說,擴展有成;此外,另尚有36家醫院仍在規劃階段。109年度起,醫院評鑑基準中將「住院友善照顧共聘」列為試評條文,透過試評應可更進一步了解各醫院在辦理共聘照顧的各種模式與其所面臨之問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應藉此收集更完整之資訊,以作為後續共聘照顧政策之修正依據。此外,共聘照顧制度廣泛推展後,對於醫療體系整體照護/顧人力之影響與盤點,亦應一併檢視。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推動住院友善照顧共聘制度後之『共聘模式多元性』以及『對醫療體系整體照護/顧人力之影響與調整』」提出檢討與後續規劃說明,並於109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2.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辦理強化護理人力培育及提升專業知能計畫、辦理護理、助產業務政策規劃及護理品質提升等業務。有鑑於國內護理執業環境不佳,勞動權益不彰,護理專業發展受限,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護理專業發展整體規劃,與其他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七)104年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第3項: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105年起衛生福利部依法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之交通費,109年度編列之預算數與108年度相同。根據105及106年度決算中所記載,此一業務執行率連續2年未達五成,雖107年度實際補助人次相較於前2年皆有成長,惟目標達成率仍未達七成。究其原因,除民眾反映慢性疾病就醫須經轉診不便,申請文件複雜亦是主因之一,衛生福利部為解決此一問題,於108年7月提出「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據悉已彙整各方意見後修正,目前處於待公告階段。綜上,偏鄉原住民之醫療照護協助是落實全民均健重要項目之一,105年至今未有1年執行率達到七成,除法規相關因素外,應另有其他主因,爰此針對「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72萬6千元,凍結37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備相關法制程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八)藥事法規明定想從事中藥行的業者,必須通過國家考試,然而20多年來,衛生福利部並沒有訂定任何教、考、訓用的施行細則,就近期中醫藥司研擬提出中醫藥商僅需服務2年及適當學分即能「世襲」家中藥行一案,引發中醫師及藥師很大的爭議。爰此,針對「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預算編列1,250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釐清法律爭議,提出解決問題之合理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九)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旨在規劃重要政策、督考與推展,亦在預算中編列「衛生福利業務協調與推展」科目,計列503萬8千元辦理中央與地方衛生福利協調事項,然現有多項政策中央與地方不同調之情事,實有改進必要。爰針對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司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8,75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跨部會資訊整合提出中央與地方業務指標之落差調查結果並提出整體規劃,於108年1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我國新移民人口已突破50萬人,顯見新移民之相關醫療需求亦隨之逐年提升,惟目前我國醫療體系卻未設專責醫療通譯人員,恐於就醫時因溝通障礙使其病情延誤;此外,目前我國外籍看護人數眾多,許多家庭皆仰賴外籍看護陪同家中病人前往就醫,並助其聽取醫囑與病況,若醫護人員與外籍看護間,產生語言隔閡,極不利後續醫療與復原。爰此,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8,750萬8千元,凍結35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醫療通譯系統提出執行現況,以及未來具體規劃,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林麗蟬
(二十一)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意旨,保障人民健康權乃政府應盡之義務,合先敘明。一般狀況下,國人家庭可同時擁有夫家與娘家兩方支持,但我國移民家庭,卻僅能獲得夫家或娘家一方之援助;換言之,因移民家庭可獲之家族資源較少,以致其抗風險能力較一般國人家庭低落;基此,為弭平此況,我國長期照護機制服務對象之設定,應考量移民家庭之獨有風險,而非無異於一般國人。爰此,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預算編列697萬1千元,凍結35萬元,俟衛生福利評估考量新移民家庭之特有需求,規劃長期照護服務,並提出具體政策規劃,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李彥秀 蔣萬安 林麗蟬
(二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編列8,278萬1千元,長照2.0自106年度上路至今將近3年,針對各項長照人員之規定已逐步完成,現行機制下雖各承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查之單位訂有相關作業規範,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資訊化平台之建置仍有其行政作業效率提升之必要性,應積極建置。而近日(10月1日)上線之「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仍有不少服務單位無法順利申報,尚待衛生福利部後續積極優化系統與說明。另長照第一線服務人員頻傳服務提供期間之打卡作業系統問題多,諸如:APP容量過大、閃退、等待時間過長等,雖各縣市或各長照服務單位所設置之系統不盡相同,然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第一線工作者之服務提供管理系統進行了解及調查,以利後續之相關協助或輔導。爰此,凍結「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1)針對「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完成建置,(2)優化「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3)針對各縣市進行長照服務提供單位進行管理系統之了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二十三)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我國超過600萬人持有慢性連續處方箋,然慢箋遺失需要重新掛號、重新排隊候診並花費掛號費,反而增加醫療院所的門診量,鑑於科技發展及民眾便利性,慢性連續處方箋宜考慮逐步採用電子化形式領取,然衛生福利部至今尚未整合各局處研擬慢性連續處方箋電子化相關政策或進行試辦計畫。爰此,針對「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編列1,553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實施慢性連續處方箋電子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二十四)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負責督導及管理該部所屬之醫院及社會福利機構26家及超過13,700位員工,輔導所屬機構之運作,推動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擔任資源管理重要任務。107年8月13日凌晨該部所屬台北醫院護理之家大火,造成14人死亡、30餘人受傷之重大事件,事件發生至今,院內2名護理師遭起訴,未見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有積極輔導之作為,對第一線照護人員士氣造成重大打擊。109年度「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37億6,224萬2千元,為監督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輔導所屬醫院建立病患安全就醫,培訓、輔導專業人力於安全防護之業務,爰凍結「醫院營運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重新檢討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五)政府現正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將科研成果連結產業,推動我國生醫產業發展。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積極結合南台灣大學院校、南部科學園區、工研院、中研院等各種研究能量,藉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的擴充,將既有研究能量與成果擴展至南台灣,促進生醫產業發展並配合新南向防疫外交政策,嘉惠南部民眾。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積極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協調,且充分與在地醫療機構合作,藉以將基礎研究與臨床應用結合,將該院感染症防治、環境醫學、醫工奈米、癌症等研究能量,延伸至南台灣,以有效提升南部生技研究及生醫產業發展,並作為未來建置國家衛生研究院南部分院之基礎。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二十六)為充實社會工作人員以建構社會安全體系,蔡英文總統於108年9月宣示將推動補足社會工作人力、與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待遇之政策。然相關政策之推行仍有待加強,包括建立例行性之社會工作人員人力運用及勞動狀況調查,以彌補長久以來政策規劃之不足,並確保中央與地方政府受補助與委辦之社工待遇齊一調整等。綜上,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落實社會工作人員人力與待遇調整政策,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建立社會工作人員人力運用及勞動狀況調查,與確保中央與地方政府受補助與委辦之社工待遇齊一調整之規劃報告,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二十七)據內政部統計,南投縣107年老化指數達158.46,為全國第二高,是長照體系建置的重點地區。然該縣長期資源不足,不易吸引社工師執業。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7年該縣社工師專職人員數為516人,僅占全國3%,除仰賴社工師之個人執業熱情外,公私部門難有其他提供優勢條件以吸引社工師執業並久任,進而影響長照業務之推動。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業社工師偏鄉加給評估及南投縣社工師人力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蔡培慧
連署人:陳靜敏
(二十八)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1億1,093萬7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參與人數未如預期,參與率偏低之原因,主要係本方案戶開戶採申請制,符合資格者可自由選擇是否參與,並無強制性;復依10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收入大於支出者僅佔28.7%,故多數經濟弱勢難有餘力存款。考量本方案係政府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脫貧之主要策略,有助於渠等累積資產,並厚實未來投資教育及生涯發展之實力,允宜督導地方政府積極宣導,俾達成計畫預期效益,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二十九)近來兒童受虐案頻傳,每隔一段時間就發生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通報件數及兒虐致死人數逐年攀升。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2億5,164萬1千元,主要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推動整合模式相關評估工具研發訓練,並增聘兒少保護性社工人力與整合保護性服務及因應高度風險個案新增保護性社工人力等業務。然推動社會安全網,不應侷限於特定專業團隊,健全社會安全網應透過跨團隊合作,提升或改善既有體系之效能,方能擴大網絡所涵蓋之服務對象,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加強醫事人員有關兒少保護教育訓練。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三十)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至115年即進入WHO所定義老年人口占20%的「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集中鄉村地區,導致老化指數愈顯沉重,雲林縣老化指數高達157.2%,僅次於嘉義縣(202.4%)、南投縣(158.5%),老化指數高居全台第三,老人醫療更為重要。六都的磁吸效應下,將非六都給邊緣化,這樣的「大都小縣」現象持續下去,偏鄉繼續被邊緣化,恐對台灣造成更大影響,而縣市不像六都有著完善醫療體系,醫療資源長期不足,患急重症民眾常需要轉送至外縣市就醫,繳交一樣的健保費卻沒有都市的醫療品質,並不公平,為了醫療品質提升,雲嘉南之醫學中心計畫刻不容緩。
108年3月11日至3月16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團赴日「考察婦幼健康照護政策」,該次考察報告於108年6月11日出爐,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亦有派人前往考察。依該次考察報告,建議事項指出:「日本產前檢查發現高風險孕婦或高風險胎兒則將母體立即轉診至大型醫院保護母子健康以降低生產風險,因此,可研擬高風險孕婦母體轉送原則及機制」、「日本政策將各醫院設新生兒專科醫師改朝向集中兒童急重症醫護人力,設置NICU並調高醫護病床比。並進行診所、專科醫院與大型醫院之合作網絡,若發現母體或胎兒有異常,可於生產前即將產婦轉送至大醫院,以提供更完善的生產照顧,保護產婦及新生兒安全,可做為台灣孕產婦及新生兒及急重症醫療設置之方針。惟衛福部目前就產婦政策之推動有待努力空間,雲林縣偏鄉地區醫療資源缺乏,診所均有所不足,如林內僅5家、古坑7家、二崙5家、大埤3家,有待提升,爰建議衛生福利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三十一)根據內政部資料統計,我國107年度出生人數為18萬1,601人,為歷年次低紀錄,且108年上半年有8萬8,098人死亡,但卻只有8萬5,961人出生,死亡人數與新生嬰兒數首度出現交叉,亦是我國人口自然增加史上首次出現負成長;另查,衛生福利部最近期發布之統計資料,我國新生兒死亡率及嬰兒死亡率,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比較,分居中後段成績,反映出我國兒童醫療照顧似仍有不足。然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並未針對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相對不足有所挹注及改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國內兒童醫療照護網絡之強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二)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針對輪椅族、枴杖或助行器族、推娃娃車等行動不便者所做出口民調顯示,高達六成表示因診所缺乏無障礙設施或設計不良而就醫不便,68%對政府推動無障礙措施無感,凸顯政府推動無障礙就醫環境措施不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邀集醫事團體、病友權益團體及營建主管機關研商如何修訂診所無障礙設施規範(例如優先要求新設診所或1千平方公尺以上大型診所適用),並研議對於願意改善無障礙設施之診所,協調各機關充分利用醫療發展基金或無障礙推動基金等相關經費,予以補助或獎勵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三十三)「病人自主權利法」今(108)年上路,僅有8千位民眾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意願」註記;連試辦多年經驗的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都表示,迄今仍未有符合法定臨床條件正式啟動預立醫療計畫(AD)之個案,凸顯本法上路後之落實成效,仍待進一步檢視。又根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等團體反應多數辦理醫院未依照「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網路預約掛號服務,也未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爰請衛生福利部督導辦理醫院「預立醫療決定」網站,除連結醫院網站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網頁外,應載明網路掛號連結、諮商服務時段等資訊,並建立以意願人為中心之個案管理機制,提升民眾接受諮商意願及可近性,並將督導及改善情形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三十四)我國新生兒死亡率2.4‰、嬰兒死亡率3.9‰及1至4歲兒童死亡率2.71‰,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中,成績均不盡理想,反映兒童醫療照顧體系仍待完備。以保健總支出以觀,106年度20歲以上成年人平均健保支出為33,243點,然1至4歲幼童平均卻僅1萬9,987點,在在可見兒童醫療資源投入不足。尤有甚者,我國兒童醫院經營不易,至今國內只有北部及中部地區各2家兒童醫院,南部地區尚乏醫院提出申請,遑論兒科資源匱乏之東部地區,致兒科重難症照護網絡出現缺口,如何期待行政機關降低兒童死亡率之決心。故面對少子女化之今日,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重整與盤點既有資源,規劃建置整體兒童醫療照護網絡,以降低兒童死亡率。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三十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5億0,244萬9千元,我國新生兒出生數106年僅19萬人,107年只有18萬1千餘人,顯見持續下降,且在救助新生兒與早產兒的同時,仍有許多醫材和藥材取得的困難需進一步協助。現階段衛生福利部雖已成立「兒童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專家諮議會」,就困難取得之兒童臨床必要藥物之通報、審議、採購、使用等提供專業審查意見或相關建議。然而,尚待「兒童臨床必要藥品和醫材平台」之建立及確立其運作模式,方能有效紓解新生兒或早產兒於臨床第一線醫療所面臨之困境。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本(108)年11月底前完成「兒童困難取得之臨床必要藥品醫材調度中心」採購作業。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三十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5億8,668萬8千元,較前年度增加7,534萬6千元。該計畫目標:
1.推展全人、全程及全方位之心理健康促進。
2.提供深化、優化及社區化之精神疾病照護。
3.發展可近、多元及有效之成癮防治服務。
4.推動分級、跨領域及無縫銜接之加害人處遇。
5.建構整合、運用科技及具實證基礎之心理健康建設:計畫執行成果僅以量化表示,例如:提供免費心理健康諮商服務之縣市數量、精神病人追蹤家訪次數、心理健康宣導活動場次等,看不出實質服務成果。然而,無論是新聞報導、生活周遭親密暴力、酒駕酒癮、職場/同儕霸凌等事件層出不窮,多數都與心理健康息息相關,需要更充足的資訊提供,並強化服務的可近性、可及性、方便性、可接受性。
綜上,心理健康的宣導與心理諮商服務的普及仍有待權責單位有更積極的作為,衛福部宜研謀具體有效策略與行動方案,以利有需求的民眾有意願且有機會接受服務。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精進具體有效之策略與行動方案。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為全面提升國人心理健康,於102至105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接續規劃於106至110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精神照護社區化是全球的趨勢,透過精神居家訪視除了可促進病人規則就醫與按時服藥,降低病人再住院率外,更可提供民眾適時、適所、適當的全方位的心理健康服務。惟居家訪視者具有潛在的訪視安全風險,該計畫共編列947萬2千元用於維護及增修精神照護資訊管理、自殺防治通報、替代治療及自殺防治通報資訊系統等,若能有與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做介接,透過跨部會、跨部門之資源整合連結,於訪視前可事先了解個案是否有規則就醫領藥,於訪視者之人身安全大有助益,亦可提高各專業人員投入精神居家訪視意願,進而擴大心理健康服務之涵蓋率。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介接WebIR之個人就醫資料(含就醫院所、就醫地址、就醫日期),並協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後續研議開放提供就診科別之資料,以利訪員掌握個案之相關就醫資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三十八)為建構社會安全體系,衛生福利部於107年度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預計107至109年度增聘相關人力逾3千人,於108年底預計累計進用人力為2,267人;惟截至108年8月底實際累計進用1,639人,須於108年底補足628人之缺口,其中「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含自殺企圖)服務人力」與「加害人處遇協調服務人力」於107年分別只有48.11%與65.85%的實際進用人力比率,108年1至8月也僅提升至63.05%與69.64%。基於心理衛生及處遇協調社工(含督導)人力進用率已有成長,衛生福利部並已辦理進階教育訓練及見習,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縣市政府加強進用心理衛生及處遇協調社工(含督導),以利推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三十九)台東縣大武鄉衛生所暨南迴線緊急醫療照護中心新建工程即將於108年底竣工啟用,惟查上開衛生所舊址大樓其空間目前尚無任何接續的規劃,為避免地方衛生機關處所淪為閒置之公有房舍即俗稱的蚊子館,爰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會同部內其他單位協助台東縣衛生局妥為處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四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科目編列4億5,036萬7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08年8月份,一名外籍生於蘭嶼發生溺水意外,經海巡後送台東。因該名學生並非本國籍,依法無法透過空勤總隊進行空中轉診,需透過民間航空器。據悉,駐地蘭嶼之德安航空公司,當日因該公司直升機整修及租借空中拍攝,故無法進行航空緊急後送,又因凌天、飛特立航空公司尚未符合民航局准許蘭嶼航線,此案凸顯離島地區醫療保建服務,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離島地區空中緊急救護後送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十一)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山地離島地區之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志在輔導設立「因地制宜」之機制,培養民眾對自我健康的責任,帶動部落參與。立意良善,相關經費編列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及「加強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積極辦理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避免有重覆編列之虞。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黃秀芳
(四十二)有關衛生福利部103年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至今,尚未全額納訓,未來預計實施「中醫專科醫師制度」,影響年輕中醫師職涯規劃、發展甚鉅。基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優先補充中醫負責醫師訓練資源建置;提列2,250萬元預算額度,挹注中醫負責醫師訓練之用,以提升訓練品質、保障受訓醫師及機構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四十三)有鑑於我國目前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107年出生人數僅18萬1,601人,是台灣史上第二低的出生人數,生育率1.06在全世界排名倒數第三,僅贏過新加坡和澳門;108年1至8月底新生兒僅11萬5,395人,又較107年同期減少4,294名,致使108年出生人口數恐會跌破18萬人;且近年兒虐通報案件數則從102年的3萬多件增至107年的將近6萬件,成長幅度高達七成,等於每天有164件、每個小時有6.8件兒虐發生。民間兒少福利團體指出,從目前出生率低迷及兒虐案增加顯見現行兒少政策缺乏整合性,政策僅以補破網方式進行,顯見實有成立專責單位統整兒少相關政策之必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完成兒少專責單位之組織架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推展」編列885萬1千元,存在下列問題:衛生福利部於106年規劃辦理我國第7次老人狀況調查,並於108年3月公開報告內容。有關老人社會福利措施認知及需求調查結果,其中目前各項老人社會福利措施中,除高達六成長者知道居家服務外,對於其餘措施認知比率僅約在二至五成間,比例偏低。尤其衛生福利部自106年1月賡續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其中為落實社區老化、在地老化之目標,推動所謂「ABC社區整體照顧體系」,長者之認知比率僅22.81%,顯示大多數長者未知悉該政策,亟待加強宣導。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並推動長照2.0計畫,並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相關書面成果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十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編列3,623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資料科學中心多年來以「提升衛生福利資料加值應用」、「增進學術研究量能」作為目的穩定發展,終於在108年度建立『研究成果登錄系統』,有利於各界了解衛生福利部各項資料運用之成果。然『研究成果登錄系統』仍在建置之初步階段,有待後續持續增加內涵(例如:計畫申請之資料庫、申請資料庫之變項、經費來源等),以利完整之資訊揭露。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研究成果登錄系統』」儘速擴增研究成果資料,包含計畫申請之資料庫、申請資料庫之變項、經費來源等相關資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四十六)有鑑於我國多年實際推動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大會未果,為能積極有效出席世界衛生大會,應就大會主題研擬應對作為。而WHO已公告2020年為護理之年,衛生福利部應擬定相關應對措施積極作為。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支持辦理「2020台灣國際護理研討會」、「變革領導培訓營」及相關活動,以持續透過台灣護理醫衛強項,積極爭取參與全球事務。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資訊處資訊業務預算項下說明此預算用於推動智能醫療,建立醫療資訊整合機制。因此如何串接公衛、醫療及社政資訊以提供個人化、精準化、參與式與預防性之照護為必要任務,透過相關資訊串接以提供風險評估,與警示個人或保障醫療服務提供者之安全,值得推廣與加強。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介接WebIR之個人就醫資料(含就醫院所、就醫地址、就醫日期),並協助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後續研議開放提供就診科別之資料,以利訪員掌握個案之相關就醫資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十八)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惟當前我國各醫療區域間存在資源分布不均現象,衛生福利部允宜通盤檢討醫療網等計畫與相關管理政策,並宜掌握整體醫療資源分布及各地方生活圈之交通、人口密度等,藉以綜觀評估各醫療區域當前或未來供需狀況與急迫性,以利採行有效對策,適時強化離島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縮短各區域間醫療資源落差。衛生福利部應協調整合、儘速補足相關設施設備與支持所需之維運經費與醫師和醫事人力,以達成提供離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長期、穩定之醫療完善計畫,促進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與健康維護。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四十九)增設準醫學中心之政策,難以發揮分級醫療效果,更增加民眾迷思醫院品牌之現象。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檢討準醫學中心設置之效益與是否延續政策,並應針對支援離島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學中心,支援若成效不彰,應落實降等醫療中心之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五十)衛生福利部於109年度歲出計畫針對辦理保護服務業務,共編列新臺幣4億5,708萬2千元。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106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2年餘,惟網絡單位觀念未完全翻轉,仍停留於兒少性交易之舊法概念,如:相關文書表單依舊維持性交易之用語,對受害兒少而言無異於二次傷害。爰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辦理相關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引導建立相關正確觀念以及督導網絡單位修正相關文書表單之用語。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於109年度歲出計畫針對辦理保護服務業務,共編列新臺幣4億5,708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推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以強化兒虐案件之驗傷診療及後續追蹤,並深化醫政與社政之合作。惟該計畫期程至109年截止,考量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服務中心實有存續之必要,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持續編列常態性經費補助設立該等中心之可行性。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五十二)查,我國於107年底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其中第10、第12及第14案針對「同性婚姻」之形式進行表決,另有第11及第15案針對「性平教育」之內容進行投票,而相關研究針對非異性戀族群進行公投期間之心理狀況進行調查,並分析其中自殺意念之項目,發現該族群在公投前15.4%有自殺意念,公投後顯著上升至24.6%。再查,107年底全國性公民投票期間,為數不少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性別友善團體為全方位支援性少數族群及相關支持者之心理健康狀況,自發性設立包含各縣市心理健康資源之網路諮詢平台,而為延續民間心理健康促進、協助自殺防治之量能,衛生福利部應整理、串聯既有之網路資源,並以此為基礎擴大設立相關平台,提供予具相關困擾或自殺意念者更廣泛及充分之友善諮詢資源。另查,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落實國內自殺防治策略,衛生福利部規劃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作為檢討第一期計畫成效、未盡完善且需賡續推動之事項,並設有24小時安心專線1925,及補助官方及民間團體辦理相關專線,如:生命線1995、張老師1980、保護專線113、老朋友專線0800-228-585及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等等全國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而為免因對性別議題不瞭解而錯失救援機會,自殺防治重要防線之第一線業務承辦人員,應具備相關性別敏感度,以全面接住具自殺意念之來電者。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心理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之承辦團體、接線人員辦理多元性別、族群課程或相關訓練,且需整理、串聯既有之民間網路資源並擴大設立友善資源平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五十三)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及第54條之1,以及「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並考量6歲以下學齡前若未進入托嬰中心、幼兒園就托或就學,生活空間以自家居所為主,較不易被發現有受虐或為未獲適當照顧之情事,並為加強兒少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措施,衛生福利部辦有「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育有6歲以下學齡前兒童之高風險家庭建立主動關懷機制。次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依據。再查,「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中,針對逾期未接種者,衛生單位應進行催補種作業,對於逾期未接種的兒童,戶籍地之衛生單位需在半年催種3次,若仍未接種,需透過地方的衛生主管機關還要跟轄區的鄰里長確認其居住事實後,始得認定為行方不明,再由疾病管制署要收集個案戶籍相關資料,確認個案是否仍在境內,並每月傳送資料到內政部戶政司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或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半年將資料傳遞予社會及家庭署,社政單位方能介入,由察覺兒童未接種至社政單位進場訪查之程序,明顯耗時過長,恐錯失察覺兒童受虐或未獲適當照顧之先機。另查,有關各縣市執行未接種個案轉介之通報個案數,各縣市執行狀況不一,有縣市103年通報數為6例,107年暴增為254例;反之亦有縣市103年通報案例為136例,107年則驟降為15例,顯示出地方政府針對疑似高風險個案的轉介社政人數,取決於當地主管機關執行之態度。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擬簡化未接種個案之通報機制及衛政單位及社政單位間之資訊交換程序,並針對地方政府執行未接種個案之轉介之業務進行相關協助,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五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入口意象景觀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案號:1s1p-2536-10730)勞務採購案,為未來「國家漢生病醫療人權園區」中,第二人行陸橋入口之設計案;其設計成果,將決定性影響園區風貌。查108年10月4日,樂生療養院為設計成果於院內召開「入口意象說明會」時仍遭異議。復查同年8月7日,「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推動督導小組」第1屆第4次委員會議上,衛生福利部薛瑞元次長裁示:「請樂生療養院洽入口意象執行廠商諮詢或邀請熟悉樂生文化歷史之專家、院民提供設計建議,與會委員或單位可提供建議名單予樂生療養院。」是故,為確保陸橋入口意象設計,完整收集各方意見,爰要求樂生療養院按上述薛瑞元次長裁示中參與式規劃精神,就第二人行陸橋入口意象設計,另召開專門之專家諮詢會議,且會議應包含「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之代表參與。該會議完成前,樂生療養院不得發包第二人行陸橋入口意象之工程施工案。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五十五)查為使醫事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範雇主應採取之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研訂呼吸防護計畫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作為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之依據。另查,為防範手術室因電燒等原因所產生之煙霧對於醫事人員之職業傷害,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6年公布《醫療院所手術煙霧危害預防及呼吸防護參考指引》供醫療院所職業安全人員及相關科別醫事人員參考。據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針對PGY受訓醫師、護生、實習醫生等相關人員擬定《醫療院所手術煙霧危害預防及呼吸防護參考指引》之宣導計畫,以及鼓勵暴露手術煙霧屬高風險、高關連之部定相關專科醫學會開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以增進職業安全相關人員之知能及保障醫事人員之職業安全。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十六)查我國針對外籍看護工職前訓練應按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26日勞職管字第1000074094號函,外籍看護工於來臺前,須在當地完成90小時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經其來源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據以作為申請入國簽證來臺工作所需之專長證明。前開90小時之職前訓練係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由有關權責單位進行審查。然而前開權責單位進行審查機制不明,難以確認來源國所訓練之情形,致難以把關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專業程度。另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規定,我國長照人員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6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以增進其照顧服務之知能及技能。我國所引進外籍看護工卻未有相應之繼續教育之要求及教學資源。耑此,為確保本國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品質,要求衛生福利部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每年規劃來源國照顧服務職前訓練訪查計畫;2.共同研商外籍看護工照顧服務繼續教育課程實施計畫,並針對前開要求提報相關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十七)有鑑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隨著高齡人口增加,失智人口亦隨之增加,而為了保障失智症患者之相關權益,民法現行規定設有監護宣告之制度,由監護人代行患者之法律行為。查我國聲請法定監護宣告當填報聲請書外,亦須經過醫院審核相關人之身心狀況是否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再由法院進行裁定,其過程依各法院審理之進度不同,約需耗費3個月以上不等。次查,失智症乃身心障礙類別新制之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得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而當失智症患者伴隨發生精神病症狀(如:妄想、憂鬱等)且病情達特定嚴重程度則可申請重大傷病卡且其效期為永久,申請前開二者證明皆須經相當之鑑定。然而針對失智症嚴重程度達重度且永久不可回復之情形,若欲聲請監護宣告,縱使已具備前開之情形,仍須再次花費1至2萬元不等之費用前往醫療院所進行鑑定,鑑定報告約需再待數週才完成,其後則需再待法院綜合審酌鑑定報告後裁定且無人抗告後取得確定證明書,才得以向戶政機關進行監護宣告之登記,過程耗時亦所費不貲,等待過程亦影響患者之權益甚矩。據此,為保障相關患者之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偕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已領有特定障別及嚴重程度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領有永久效期且為特定疾病之重大傷病卡者,簡化或免除其身心鑑定之可行性召開會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十八)職業病之判定應審酌之事項有:1.有客觀的生理證據以證實有疾病;2.暴露的證據;3.時序性;4.流行病學文獻或個案報告;五、排除其他可導致症狀的原因等。然實務上民眾於非職業傷病門診中多僅確診疾病,卻因未能即時考量職業暴露等事由,而使疑似職業病之通報數低落,亦未能進一步診斷是否為職業病,及進行後續之轉介及社會保險給付之申請,恐影響個案之損益。此外,並非所有醫師皆受職業病相關專業訓練,若能於電子病歷系統提供警示機制,增加非職業傷病門診醫師之敏感度,將有利提升疑似職業病之通報。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召開研商會議,針對與作業環境高度關連之職業疾病(例如:石綿暴露所導致相關疾病),與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碼ICD-10相互勾稽,並鼓勵醫院於電子病歷系統建置警示機制,以提供醫師足夠之資訊並協助轉介病患至職業傷病門診,提高職業病之通報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十九)預防接種是最具效益之傳染病介入措施,為維護國人健康,自103年起導入疫苗政策,更依據國際疫苗發展趨勢,逐續擴增疫苗項目、擴大接種對象,避免因罹患流感導致嚴重併發症或造成疫情大流行,每年辦理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以往公費流感疫苗使用三價流感疫苗,但依歷年疫情資料顯示,過去10年間2種類型的B型流感病毒常常出現共同流行,且四價流感疫苗目前已為世界衛生組織(WHO)流感疫苗組成之優先建議,加上國內流感疫苗成本效益分析結果顯示,公費疫苗全面改用四價流感疫苗符合經濟效益,是故109年全面採用四價流感疫苗,年度經費較108年度增加一倍。但因107年國內發生多起流感疫苗異常事件,不僅造成民眾施打意願降低,更產生不信任感,導致流感疫苗接種率下降;又,108年因WHO病毒株培養較慢,導致全球流感疫苗製造生產及供應時程因此延後,並連帶影響我國公費流感疫苗開打期程延後,使國人擔憂延後開打將影響冬季流感防疫。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確保疫苗品質、提升民眾施打意願、加強流感防疫因應措施等議題研議更積極之相關策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六十)社會工作人員自38年即進入醫療領域,然依據「醫療法」第10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等相關規定,醫務社工並非法定「醫事人員」,現行醫院多以「約用行政人員」聘僱。醫務社工受雇於醫院體系,屬醫事主管機關管轄,社福主管機關相關政策與資料調查皆無法觸及,不僅造成行政機關對醫務社工人數、勞動條件、人力配比等資訊缺乏,也使醫務社工無法適用社工人員薪資年資新制。鑑於上述原因,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單位與相關部會,研議醫務社工薪資制度、人力配比及法律身分定位等議題,提高醫務社工待遇及勞動條件,並定期調查醫務社工人數、勞動條件等基本統計資訊。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鍾孔炤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六十一)依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醫院得以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提供服務。然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4條規定,慢性醫院100床以上,每150床應聘1名社工,現行醫院大多以100床為比例聘請醫務社工。隨著醫療型態變化,醫務社工業務量日益增加,然醫務社工人力並未隨工作量提高而修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單位與相關部會,研議修正醫務社工人力比例。
提案人:吳玉琴 鍾孔炤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六十二)子宮頸癌為國人女性癌症死亡原因第7位,醫學研究證實感染人類乳突病毒(Human papillomavirus,HPV )是導致子宮頸癌的主因。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國應將接種HPV疫苗納入國家計畫,以降低罹患子宮頸癌的風險。為預防子宮頸癌,衛生福利部自107年12月底開始推動國一女生公費接種HPV疫苗接種,108年額外加碼讓106學年度入學,也就是目前國三的孩子也能受公費疫苗保護。為使國家公費HPV疫苗接種政策能順利推動,且能配合國際實證提供兼具經濟與效益的疫苗接種,政府應掌握民眾對於HPV疫苗的認知、態度及符合接種對象之接種意向,並持續分析國際疫苗政策,以利政策之持續推動。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就國一女生及其家長對於人類乳突病毒疫苗之認知、態度、接種意願進行調查;並評估校園及醫療院所施打狀況及成效。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六十三)有鑑於進口肉品日益增加,為確保國人食品安全,建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產與進口冷凍肉品規定須於產品明顯處標示清楚,諸如:「原產地」、「屠宰日期」(或「包裝日期」或「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等;且優先針對連鎖速食業,比照牛肉規定,應標示進口肉品產品之產地來源,明確告知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六十四)帕金森氏病是一種神經退行性的疾病,它會讓病者緩慢的喪失身體的各項機能,意識清醒卻被禁錮在僵硬的軀殼內無法動彈,無時無刻的顫抖,僵硬無力的身體,剝奪了病友工作及生活自理的能力,生活品質隨之下降。如果想要藉由外科手術(DBS,腦部深層刺激術),則必須花費130、140萬元的高額費用,即使目前納入健保部分給付者,仍必須付出70、80萬元的手術自付額且5年必須更換電池,這對帕友家庭無疑是一項沉重的負擔。但目前即使已行動困難,困坐於輪椅病床之上,卻依然無法受到健保重大傷病的保障。次查商業保險業者已然將帕金森氏病列入重大傷病給付範圍之際,病患卻依然缺少健保重大傷病的保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議將帕金森氏症納入重大傷病範疇。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六十五)新北市政府鑑於三重碧華國中預計109年將搬遷至新校舍使用,舊址校地面積達2萬8,799平方公尺,盤整舊址校舍用資源,規劃將整合社福需求平台,預期提供長照、托嬰、托幼與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加速長照服務資源提供,以及活化公有土地運用,建請衛生福利部爭取前瞻特別預算補助優先協助新北市政府三重碧華國中舊址推動長照設施、托育設施。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自75年起分期推動醫療網計畫,目前執行中之第八期致力於整合醫療照護體系之輸送,結合在地資源,建構連續、整合之公衛、醫療與社福網絡。截至107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高達19億餘元,然執行至今,區域內仍有區域資源分布不均之情事。由於衛生福利部多司、處、署在109年度皆編有相關計畫與經費需求,為避免多頭馬車或乏人問津的窘境,如何促進跨局處合作、推動整合醫療照顧極為重要。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如何建構在地化、連續性、整合之公衛、醫療與社福網絡研議更積極管理之相關對策,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陳 瑩
(六十七)配合新南向政策的啟動,將醫衛領域視為新南向推動重點,衛生福利部自105年起成立新南向專案辦公室,布署「一國一中心」,106年更將「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結」選定為新南向五大旗艦計畫之一,積極推動人才培育能量建構能力、醫衛產業鏈連結、區域市場連結,以及區域聯合防疫網絡等四大領域之合作。由於衛生福利部多司、處、署在109年度皆編有相關計畫與經費需求,如疾病管制署、國際合作組於各國佈點與合作對象皆不同,為避免多頭馬車或乏人問津的窘境,如何促進跨局處合作、積極整合極為重要。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如何整合部內單位,研議更積極管理與合作之綜效之相關對策,並於109年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陳 瑩
(六十八)依照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嬰兒死亡率數據顯示如下:以106年數據為例,每10萬人口之嬰兒死亡率,原鄉746.5大於全國406,全部原住民人口748大於全人口406,以原鄉漢人與原住民比較,原鄉原住民嬰兒死亡率917.9大於原鄉漢人533.4。以地區區分,原鄉嬰兒死亡率偏高;以族群區分,原住民嬰兒死亡率偏高;在原鄉裡的數據比較,原鄉的原住民嬰兒死亡率也偏高。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原住民嬰兒死亡之前十大死因,分別研究其導致死亡之因素,並且訂定中、長期改善計畫。同時應針對原住民孕產婦及嬰幼兒提出照顧計畫並且執行。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邱泰源
(六十九)108年3月11日至3月16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團赴日「考察婦幼健康照護政策」,該次考察報告於108年6月11日出爐,報告指出:因應少子化世代來臨,孕產婦與新生兒的健康,成為世界各國重要的健康議題。近年來我國政府持續精進孕產婦及兒童的健康照護政策,惟台灣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與部分開發國家相比仍有差距,特別是日本的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僅約為台灣的一半,其婦幼健康照護政策應有值得借鏡之處,希望藉由考察日本婦幼健康照護政策,以作為我國兒童醫療服務網絡建置及婦幼相關政策擬定之參考。據其考察心得及建議,諸如:日本產前檢查發現高風險孕婦或高風險胎兒則將母體立即轉診至大型醫院保護母子健康以降低生產風險。爰此,為完善高風險孕婦母體轉送原則及機制相關政策,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會同國民健康署及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院所進行高風險母體轉院措施,以維護母子健康。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七十)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資料顯示,臺中市目前人口數約280萬人,急性一般病床總數(開放/許可):10,581/11,469床、每萬人口床數(開放/許可):37.74/40.90床。其中后里區係屬臺中市二級醫療區的山線次醫療區域,如以急性一般病床每萬人口35床(醫療網之目標值)為目標值,該次區域尚有65床員額,如以每萬人口50床(醫院設立規定之限制標準)估計則約有1,450床員額。為解決后里當地無大型醫院之現況,並因應流動人口的增加,解決跨區治療之問題,建議衛生福利部擴大部立豐原醫院之量能,於3個月內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儘速完成豐原醫院后里分院之細部規劃與建築設計,俾以及時完善在地醫療資源,有效建立北臺中、南苗栗之醫療網。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七十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係政府依據設置條例所設置以基礎研究為根基之科研法人機構,為國內唯一專責醫藥衛生任務導向型研究機構,以實證基礎的知識創見,扮演政府醫藥政策的研發智囊,並以其公正、科學性立場於領導與整合國家重要健康相關研究計畫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國家衛生研究院之角色和其他財團法人之角色特別不同點如下:1.「政府智庫」的角色:國家衛生研究院積極配合衛生福利部施政方向及當前迫切性的健康議題規劃相關研究,並與衛生福利部暨其所屬機關長年合作辦理各項健康監測調查,以具實證基礎的成果,提出改善國民健康及醫療衛生體系問題之可行方案及建言。2.緊急狀況下之角色:遇有國家緊急事件,隨時需停下工作承命支援辦理,如,102年禽流感病毒H5N1疫情爆發,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成功開發H5N1流感疫苗,完成第一期臨床試驗及技轉。其後,爆發新型流感緊急疫情時,國家衛生研究院即以所建立的緊急疫苗開發流程及技術平台,開發H1N1及H7N9流感疫苗。近年國家衛生研究院銜命承接病媒蚊防治研究計畫,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並結合學界力量,降低本土病歷數,對於節省醫療成本及保障民眾健康的效益更是不可計數。3.負擔全國無利可圖疫苗之生產責任:此外,國家衛生研究院協助疾病管制署製造卡介苗(BCG)及抗蛇毒血清生物製劑等。因此類生物製劑市場太小未達經濟規模,業界亦無願意耗費成本生產,此類屬本國特有需求之必備生物製劑,由國家衛生研究院協助政府肩負起自行生產或供應之責。綜上,國家衛生研究院的任務與角色雖與其他財團法人不同,但其預算編列與其他政府公設財團法人相同,如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經費包含該院全年度的研究發展經費、人員費用及院區基本營運費用等,全屬科技預算項下。當統刪時,人事費亦受同等影響,造成國家衛生研究院只得刪減研究經費以支應人事費用,此將對該機構之運作與發展,造成難以回復的鉅大負面影響。而基礎研究是一切研究之根基,亟需政府大力支持。醫藥衛生研究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國家衛生研究院多年來累積之醫藥衛生研究成果已陸續展現,為可持續開創眾多前瞻性科學研究之新契機,以及協助衛生福利部因應新興衛生政策與挑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預算應排除其人事費統刪,以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發展水準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7億9,842萬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80萬元。
(二)第3目「防疫業務」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億9,712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預防接種具有增進族群免疫的公共衛生利益,但接種疫苗仍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建立預防接種救濟制度,針對接種疫苗產生個人健康,國家基於整體對於特別犧牲之補償。惟我國預防接種救濟制度遭民眾詬病過於嚴苛,相較於德國與芬蘭相對採取疑點利益歸於受害人原則,從寬認定疫苗可能為受害事實之肇因,我國審議小組則重視疫苗導致受害事實之因果關係證明強弱,採行較嚴格因果關係證明法則。次查,亦有研究意見指出因救濟基金規模有限,若貿然放寬因果關係證明法則,亦將面臨受害救濟基金無法負荷之窘境。我國與芬蘭就基金來源皆來自藥商,相較於芬蘭屬於藥商公會成立藥害救濟保險公司,以藥商淨收益繳交保險費,我國收費標準是依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僅按疫苗封緘數量之定額徵收每人劑新台幣1.5元之徵收金,以致基金規模有限,無法負荷受害者救濟後續醫療照護補償,制度上有檢討空間。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259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二)109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4,206萬2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疾病管制署預算案於「防疫業務」項下之「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三期計畫」及「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所需經費,分別為續編第2年經費10億2,730萬元及續編第5年經費3億4,206萬2千元,分別用於補助疫苗基金辦理疫苗(含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及辦理相關藥劑、防疫物資之儲備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然由疾管署之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以流感季(10月至隔年9月)計算,106至107年流感季減少為1,117例(減幅23.55%),惟截至108年9月24日止,107至108年流感季併發重症累積病例數為1,871例,較前1個流感季增幅達67.50%,且高於近10個流感季流感併發重症平均值1,401例,防疫成效有待提升。又據疾管署提供統計數據,105年度及106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執行結果,分別接種602萬4,294劑及599萬2,573劑,各占全人口之25.6%及25.4%,惟截至108年7月31日止,107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僅接種531萬3,521劑,占全人口之22.5%,尚未達成疫苗接種全人口涵蓋率25%目標。
今(108)年亦因世界衛生組織選株進度落後,導致全球疫苗生產廠商生產時程延遲,以至於需延遲至11月方有流感疫苗供民眾接種防疫。接連2年因外在因素造成疫苗施打的問題,疾病管制署負有疫苗品質把關與妥善宣導以告知民眾之義務,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相關應變措施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聞稿指出108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延後開打,係因世界衛生組織遲至108年3月底,始公布108年度流感季北半球流感疫苗選株結果,致全球流感疫苗製造生產及供應時程延後所受連帶影響。然何以鄰近之香港、韓國,均得於108年10月間開始公費流感疫苗接種?且據媒體報導,我國所採購之疫苗廠商中,亦有於9月底前向海外交貨760萬劑流感疫苗之情形。故108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延後開打,是否確係因全球性製造生產供應時程延後所致,抑或係採購過程中遭遇困難均待釐清。此外,以107年度為例,該年度受流感疫苗接種計畫開始施打時程延至10月15日,以及10月底陸續發生疫苗品質異常事件等影響,107至108年流感季病發重症累積病例數即創近3個流感季新高,可見公費流感疫苗延後施打可能影響當年度疫情高低。因此,疾病管制署允宜檢討流感疫苗採購時程,衡量及早向疫苗製造廠商預定之可行性。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3.因流感疫苗品質等事件造成107年度疫苗施打進度落後,回觀除因世界衛生組織選病毒選株較晚外,亦因當年度發生疫苗品質異常事件,造成銜接與民眾信心問題,導致未達成全人口25%涵蓋率之目標。今(108)年亦因世衛選株進度落後,導致全球疫苗生產廠商生產時程延遲,以至於需延遲至11月方有流感疫苗供民眾接種防疫。接連2年因外在因素造成疫苗施打的問題,這雖非疾病管制署可控制,但該署負有疫苗品質把關與妥善宣導以告知民眾之義務,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相關應變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4.109年度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項下預算編列44億6,451萬元,其中「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於109年度續編第5年經費3億4,206萬2千元,辦理相關藥劑、防疫物資之儲備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業務。查自105年流感疫苗採購量由300萬劑倍增至600萬劑,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全人口涵蓋率由104年之13%增至105年之25.6%,其後各年度皆以25%為目標,並自108年度起使用疫苗全面改採四價流感疫苗,提供國民更周全之保護力。惟107年度受流感疫苗品質等事件影響,除造成疫苗供應銜接不及外,亦衝擊民眾施打意願,致107年度未達成疫苗接種全人口涵蓋率25%目標;又108年度受世界衛生組織延遲疫苗選株決定致全球疫苗生產及供貨時程延後,致108年公費流感疫苗開打時程延後自11月15日起分階段開打,除造成民眾恐慌外,亦使108年度流感季防疫應變措施面臨嚴峻挑戰。綜上,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流感疫苗延後施打所帶來的衝擊做出全面配套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5.108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延後開打,衛生福利部指出係因世界衛生組織遲至108年3月底,始公布108年度流感季北半球流感疫苗選株結果,致全球流感疫苗製造生產及供應時程延後所受連帶影響,惟是否確實如此?是否有改善之空間?另考量107年10月底陸續發生疫苗品質異常,而當年度流感病發重症累積病例數屢創新高,是以公費流感疫苗採購品質、採購及施打時程之訂定均攸關國人健康權益。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4,2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疫苗採購品質確保、採購及施打時程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風險監測與應變整備計畫」預算編列1,425萬7千元,以補助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應變醫院負壓隔離病房相關設備汰換。惟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應變責任醫院不能負起社會責任或與醫療網計畫配合,由醫院分擔部分設備汰換之費用。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相關應變說明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緣108年9月起,傳出肺炎黴漿菌流行趨勢上升,及對常用抗生素出現抗藥性,治療困難度隨之增加。故考量目前不當使用抗生素、或未依醫囑完成完整療程之情形所在多有;復因氣候變遷、國際間往來頻繁,新興傳染病崛起、傳染病之病原體變異程度日趨複雜,自有賴跨國合作、及早掌握病原體變異趨勢與既有健保系統接介,俾利調整使用抗生素之臨床指引、合理使用抗生素,以減緩抗藥性之產生。爰針對109年度「防疫業務」項下「邁向全球衛生安全─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預算編列2,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五)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項下編列44億6,451萬元,其中「建構新世代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強化防疫檢驗量能計畫」於109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000萬元,辦理追蹤感染源、不明原因傳染病個案檢測與病原掌握等相關傳染病檢驗業務。
鑑於我國近年陸續遭受傳染病疫情之威脅,新興傳染病之發生具不確定性,亦無法事先以現有工具有效預測。復據WHO最新公布2019年人類面臨之十大健康威脅,其中傳染病即占半數,而傳染病無國界,加以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國際間往來頻繁等影響,致使各種新興傳染病病原體變異程度日趨複雜,且不明原因傳染病之檢測與病原掌握,需仰賴跨國合作以避免疫情擴散,亦應接軌國際之現代化檢驗技術與疾病監測,提升檢驗效度。
請疾病管制署強化國際合作關係與維繫交流管道,以提升面對未知疫病風險之應變能量,並助於提升國際能見度。爰此,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面檢討國際交流計畫及擬定更積極之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六)查疾病管制署針對愛滋防治策略分為「提供預防」、「加強篩檢」以及「個案管理」三大重點,並在105年推動「治療即預防」、106年試辦「PrEP計畫」、「三合一藥品列為一線處方」及「診斷即刻服藥」等計畫。同時與106年相比107年減少520名新感染者,翻轉疫情並粗估節省醫療費用約1億元,並達成母嬰垂直感染零檢出等成就。此外,目前國際愛滋防治朝2030年「全球三零(Getting to Zero)」而努力:新感染數少於50萬(Zero infection)、愛滋死亡少於50萬(Zero death)及消除愛滋相關歧視(Zero stigma)。而針對2020年所設定的目標90-90-90(90%感染者知道自己感染、90%知道感染者接受治療、90%接受治療的感染者病毒量測不到),針對此目標,台灣現況為84%-88%-94%,而全球現況則是79%-78%-86%,顯示台灣在愛滋防治成效卓越。
但查,有關愛滋疾病污名及相關錯假訊息、謠言屢在通訊軟體及社群媒體中流傳,如「全球愛滋病患感謝台灣健保、愛滋病治療將會弄垮台灣的健保」、「溫泉魚咬腳會傳染愛滋」及「蚊子吸血再叮人會傳染愛滋」等等……族繁不及備載,使行政部門於疾病防治之餘忙於澄清及滅火,顯示民眾、醫事人員以及各級行政、立法部門對於此疾病之認識,仍須透過行政部門積極教育防治知識與加強宣傳防治成果來提升。
又查愛滋疾病防治為全球公衛共同課題,台灣雖非WHO會員國,但醫療衛生為全球共同責任,多年來台灣堅持善盡國際醫療合作與全球防疫之責,並於每年WHA世界衛生大會期間,由衛福部長率領台灣世衛行動團,前往會議周邊分享台灣醫衛成果及貢獻,向國際社會說明我國在全球衛生安全體系的重要性,並透過雙邊會談、專業論壇、國際宣傳及與WHO互動等形式,展現台灣專業、務實以及貢獻參與的精神。而有鑑於台灣於愛滋防治領域之成果卓越,行政部門應規劃由此切入進行國際宣傳,於WHA會議周邊進行專家論壇等方式,分享台灣經驗進而提升台灣能見度。
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國內應針對愛滋之防治知識教育及防治成果以淺顯易懂之方式呈現,以協助大眾釐清錯假資訊並提升對於疾病的認識;於國外,應積極規劃將台灣愛滋防治經驗及成果帶上國際舞台之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七)109年度疾病管制署「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預算編列16億3,192萬5千元,辦理「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之愛滋防治相關業務,除12億3,321萬3千元用於感染者之醫療費用,餘約4億元用於愛滋預防、篩檢等公衛防治工作。惟依世界衛生組織所訂2020年90-90-90目標(90%知道自己感染、90%感染者有服藥、90%有服藥者病毒量測不到),我國目前為84-88-94,顯示篩檢策略仍有待加強,國內仍有16%感染者未知自身感染狀況,無法及早發現潛在感染者,以降低傳播風險。
近年愛滋檢驗技術已有很大的進展,請疾病管制署應參考國際建議,使用新的檢驗技術,以縮短診斷時間、及早發現個案,並連結醫療照護,以達感染者穩定服藥及病毒量測不到之狀態。另,由於目前大眾對於疾病與篩檢之認知仍有不足,不僅民眾對於愛滋感染常有錯誤之認知,亦不覺自己有感染風險,因此,應加強透過多元化通路推廣去歧視等愛滋衛教宣導,並積極推展各式愛滋篩檢服務,以提升篩檢之可及性、可近性及方便性,並導入新的篩檢策略,如自我篩檢等,以營造民眾接受愛滋篩檢及治療之友善氛圍,以助愛滋防治工作之推動。
此外,衛生福利部應與相關部會、衛生單位及民間團體共同努力,透過多元場域宣導教育,強化民眾正確防治觀念,鼓勵民眾接受篩檢諮詢,積極提升篩檢率。因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擬訂更積極有效之愛滋衛教及篩檢策略,以期於2020年達到世界衛生組織愛滋防治90-90-90之目標及2030年全球三零(零感染、零死亡、零歧視)之願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八)109年度疾病管制署「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4,693萬9千元,項下「登革熱及其他病媒傳染病防治業務」預算編列1,067萬8千元。然依105至108年之經驗,衛生福利部尚須申請動支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或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以支應疫情控制及地方政府動員所需經費。
受氣候變遷、全球化與都市化等因素影響,病媒繁衍速度加快,使全球之登革熱及屈公病等蚊媒傳染病疫情嚴峻,其中又以東南亞國家疫情對我國威脅最大,使得每年登革熱、屈公病境外移入病例持續增加,108年都創近10年同期最高,增加本土登革熱流行疫情風險,甚至已發生本土屈公病案例。顯見防疫工作及相關資源配置,應隨風險狀況,進一步提升及調整因應。
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病媒蚊防治工作,並督導地方政府及早啟動防治作為,請其編列相對預算因應及妥適分配防治資源,共同提升防疫效能,以有效控制病媒傳染病,避免其成為本土地方性疾病。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九)鑑於原鄉整體結核病發生率仍高於全國整體平均,發生率偏高問題與疾病延遲診斷有關,原鄉因醫療資源較為缺乏、交通不便等因素,使得病人往往於病情惡化、身體不適無法忽略時才前往就醫,而於出現症狀至就醫期間可能造成結核病傳播,對於原鄉部落及社區防疫造成威脅。現行原鄉結核病主動發現以胸部X光篩檢方式為主,雖對於主動發現個案、避免延遲診斷有其效益,但仍須同時運用其他策略克服部分地區因道路狹窄、陡峭或交通受阻使得X光巡迴車無法到達之問題。
近年國際結核病檢驗技術已有很大的進展,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參考國際建議,使用新的檢驗技術,以縮短診斷時間、及早發現個案,並連結醫療照護,以降低延遲診斷所造成之結核病傳播。導入新的技術篩檢策略,如結核菌快速分子診斷等,減少原鄉民眾舟車勞頓、交通受阻等障礙,以助原鄉結核病防治工作之推動。因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在原鄉擬訂快速結核病診斷工具的策略,以期於124年達到消除結核之目標。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邱泰源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4,895萬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680萬元(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30萬元、「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300萬元、「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100萬元)。
(二)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2,850萬元,包含:
1.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2,500萬元(含「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1,500萬元、「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500萬元)。
2.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350萬元(含「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中「業務費」200萬元、「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1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5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1,365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鑑於國家資源有限,基於資源整合的原則,各業務部門委辦項目頗多(食品管理工作61項、藥粧管理工作71項、科技業務87項),許多項目計畫內容相似或目的雷同應該予以整併,以防人力物力資源之浪費,以撙節開支。爰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預算編列11億1,707萬7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二)根據民間團體107年調查發現,台灣合法上市「第一軌健康食品」中七成以上的保健功效宣稱,僅立基於動物實驗結果,只有三成不到的產品,其功效宣稱是經由人體試驗來證實。與Codex、歐盟、美國食品保健宣稱要求必須依據人體研究的科學證據背道而馳。
另第一軌健康食品於上市前,約五成曾進行「安全性試驗」,使用包含鼠、鼷鼠、兔、乳牛等。但有關毒理「安全性試驗」,國際間已發展出許多非活體替代方案,一方面可減少動物的無謂犧牲,另一方面也可提高試驗的正確和有效性。
人體和動物生理學存在一定程度差異,因此國際(Codex)及歐盟、美國法規要求,健康功效之證據可信程度,依序應為人體干預研究、人體觀察研究、調查合成研究(如評論和綜合分析),最後才是動物和體外研究。美國FDA甚至僅將動物和體外試驗當作背景資訊,認為動物研究不能用於對物質和人類疾病之間的關係得出科學結論。歐盟也認定動物的功效研究以及人體、動物和/或體外的非功效研究(例如食物可能透過其作用的機制),只有在適當人體(功效)研究證據存在之下,才可以作為整體證據的一部分。
台灣健康食品認證大量依賴動物實驗,除造成動物不必要的痛苦與犧牲,其保健功效也讓人質疑,更可能導致民眾錯誤的保健觀念。為保障民眾的健康,避免不必要的動物犧牲,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修改「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廢除各項「功效評估」之動物實驗,改以人體進行功效評估;並修改「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要求廠商進行「安全性試驗」時,優先採用非活體替代方案進行,尚無替代方案之動物實驗或測試,則必須符合GLP規範。爰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中「辦理食品容器具製造業者導入食品安全監測管理之研析等計畫」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95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三)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編列9,936萬2千元,計畫內容包含辦理國際醫藥品經貿與法規議題研究及推動醫藥品合作發展等業務。因應區域經貿整合,分析多邊經貿談判參與國醫藥衛生發展,研擬我國相應談判策略等。相關類似業務已進行多年,效益值得商榷。且法規研議與分析政策發展抽象,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避免浮編經費。爰凍結「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四)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編列9,936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新增辦理新興生醫醫療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費用。該新增計畫委辦費達58.17%,然相關計畫說明卻闕如,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9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五)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及藥物濫用巨量資料應用」預算編列6,151萬6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辦理食品安全及藥物濫用巨量資料應用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食品安全及藥物濫用巨量資料應用經費6,151萬6千元,然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108年度列5,585萬1千元,說明無法清楚交代新增計畫,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6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六)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導入智慧科技提升產品加值應用」預算編列1,626萬9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導入智慧科技提升產品加值應用相關之費用。該新興計畫之委辦費占62.34%,而設備費用亦高達30.92%,二者比例顯不相當,顯有浮編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七)鑑於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發佈「植入物檔案」(Implant Files)揭露全球各國衛生部門普遍對於醫療器材監管不足,特別是高風險植入物更應強化上市後監測制度,建立病患登錄健康追蹤管理制度。惟食品藥物管理署仍堅持低度管理,僅願意建立醫材流向,而不願意建立以使用者為核心的健康登錄追蹤制度,無疑將高風險植入物風險轉嫁於病患自行負擔。
澳洲乳房植入物登錄系統資料蒐集表,除了產品資訊、使用者病史及手術內容,若再進行相關手術,更需詳細記錄再次手術的原因及述後相關情況,以利掌握高風險植入物對於使用者的健康風險。目前美國、荷蘭、加拿大等國皆有乳房植入物自動登錄系統,民眾有拒絕登錄的權利(opt-out approach),亦即經醫護人員說明後,民眾可選擇退出。而德國、義大利、英國等國正在研議醫療植入物登錄系統,以改善對植入物的掌握,可見這是對植入物管理的國際趨勢。
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150萬7千元,爰凍結是項預算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使用者登錄制度」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八)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委辦費」預算編列5億1,815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食品管理業務相關議題。然此科目預算107年度占此科目預算66.42%,108年度占此科目預算69.51%、109年度占此科目預算67.25%,且相關計畫說明闕如。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九)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4億8,143萬1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進行食品查驗相關之費用。然此科目預算較108年度增加1,567萬3千元、漲幅0.65%,且水電費漲幅85.30%、臨時人員酬金漲幅46%、物品漲幅39.69%、國內旅費漲幅13.7%,顯示此預算有過於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於107年宣布7款經常用於零食或飲料的合成調味劑將從安全添加劑名單之中除名,這7種合成調味劑分別為二苯酮(Benzophenone)、丙烯酸乙酯(Ethyl acrylat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月桂烯(Myrcene)、胡薄荷酮(Pulegone)、吡啶(Pyridine)、苯乙烯(styrene),該禁用法令於107年10月9日正式生效。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於該份聲明指出,雖然FDA依據嚴謹的科學分析確定,在其預期使用條件下,例如在食品中是被少量使用的,並且因使用所導致的風險非常低等原因,確定這6種合成調味劑不會對公共健康構成威脅,但從環境和消費者團體(乳腺癌基金會,環境健康中心,食品安全中心,公共利益科學中心,消費者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等等)提供的動物實驗數據顯示,這些合成調味劑中除了苯乙烯(styrene)外,其餘在研究過程中發現會引發動物出現癌症的情形。
但依據德萊尼條款(Delaney Clause),美國FDA不能批准使用任何已發現在任何劑量,或是經食品添加劑安全評估實驗後會誘發人或動物癌症的食品添加劑,因此美國FDA表明基於德萊尼條款以及減少民眾疑慮,宣布從列表中移除這6種合成調味物質。除此之外,並修改食品添加劑法規,規範二苯酮將不能用於會與食品接觸的重複使用橡膠製品中。
而苯乙烯因過去已被認定為致癌物質,同時在食品工業也已不再使用,所以這次同步除名該合成調味劑的使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應評估上述合成調味劑在台灣的使用規模,並儘速將這7類合成調味劑自台灣使用名單中除名,而非以目前僅有美國除名,亦或是以再觀察其他國家作法的說法消極而無作為。
爰此,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編列2億2,247萬5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究評估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一)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1,751萬1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藥粧管理業務相關議題,占此科目預算41.57%。然如此高金額、高比率之委辦預算書卻說明不清,且績效欠佳,顯示此預算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3,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十二)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536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536萬8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辦理藥粧管理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藥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查廠經費2,020萬1千元,然109年度查廠業務列1億2,648萬1千元較108年度1億0,541萬7千元增加2,106萬4千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2.有鑑於近年來違規廣告手法層出不窮,藥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極易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行為,更有損及民眾健康之虞。惟據衛生福利部藥物檢查暨查獲違法統計顯示,藥物廣告違規件數逐年增加,105年有638件違規、106年有693件違規,107年則高達1,060件違規,藥物廣告違規案件數不減反增,顯示目前食藥署針對藥品廣告之內容控管仍有待加強。爰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536萬8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藥品廣告內容控管,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三)近日國內醫療院所普遍使用治療胃腸潰瘍的低價口服藥物「喜克潰錠」(Cytotec),作為替代衛生福利部正式核准的催生引產陰道塞劑,背後不僅凸顯政府藥品管制漏洞及把關不力等疏失,更引發醫師們使用藥物仿單核准適應症外處方的醫療責任問題。儘管法國已於107年3月宣布將此藥下架停售,但我國政府及衛福部動作顯然「慢半拍」,恐怕仍要待法院判決出爐,才能進一步評估並作出相關因應措施,攸關辦理藥品品質監控及提升,法規、查驗制度精進,以及相關藥事服務國際交流計畫活動,對於該預算編列之執行內容,持有相當疑慮,允宜賡續檢討。爰針對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1,003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審查制度精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及檢討改進之規劃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1,003萬8千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業務」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1,003萬8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辦理藥品查驗與管制藥品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藥品查驗登記經費3,753萬4千元,然109年度藥品查驗業務列2億0,345萬9千元較108年度1億6,767萬6千元增加3,578萬3千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藥粧管理業務」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2.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編列2億1,003萬8千元。針對近2年高血壓藥及胃藥頻傳藥品有部分原料藥檢出有不純物NDMA及NDEA,恐影響民眾健康及服藥風險,食藥署應儘速針對台灣藥品使用量之分析結果,對用量較高之藥品逐步進行檢測,採取風險管控措施,以確保藥品品質。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辦理醫療器材與化粧品管理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藥品及化粧品查驗登記經費670萬元,然109年度查驗業務列1億5,238萬4千元較108年度1億4,578萬5千元增加659萬9千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2.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醫療器材種類繁多,風險程度不一,且亦有侵入/植入與否之差異,因此管理機制各有不同。然而,現行醫療器材管理機制下,針對高風險、侵入/植入性醫療器材,並無追蹤機制,民眾使用後,未來若有品質疑慮,難以追蹤後續影響。日前即有「陰道人工網膜」爭議指出,歐美針對該產品禁用,我國仍因考量實務醫療需求而持續使用中,類似此項國際性存有爭議之醫療器材,在運用後如何長期追蹤後續影響,有賴醫療器材廠商及醫療院所之合作,留存使用紀錄以利主管機關對病人的權益保障事宜。因此,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針對一定風險以上、植入/侵入性之醫療器材之追蹤管理機制規劃。爰此,凍結「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一定風險以上、植入/侵入性醫療器材之追蹤管理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3.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5,562萬7千元。日前爆出未取得GMP認證之「喜維克骨釘骨板系統」有超過7萬支違法骨釘、骨板流入市面,全台有81家醫院中鏢,包括台大醫院、成大醫院、三總等大醫院,且食藥署還無法掌握有多少骨釘、骨板已被用於病患身上。鑑於植入人體內之醫材恐對人體造成不良之反應,為保障民眾安全,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有效監督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六)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物檢驗及基礎資訊管理」預算編列6,098萬8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辦理藥物檢驗與資訊管理相關之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中藥查驗登記經費557萬8千元,然109年度業務中藥查驗登記、新興生技藥品品質規範、市售醫療器材化粧品查驗共列1,034萬元,較108年度新興生技藥品品質規範、市售醫療器材化粧品查驗(不含中藥查驗登記)962萬元增加72萬元,二者數目不符,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藥粧管理工作」之「藥物檢驗及基礎資訊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十七)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4,475萬5千元,該預算科目係作為毒品防制相關業務之用。此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購置毒品分析儀器設備經費399萬元,然分支計畫卻說明購置毒品分析儀器設備經費列1,100萬元,且108年度購置分析儀器經費列755萬元,二者數字不符,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合理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十八)查知名藥廠葛蘭素史克(GSK)生產的胃藥「善胃得」(Zantac)驗出有致癌疑應的不純物N-亞硝基二甲胺(NDMA)成分,食藥署接獲通報後,立即針對含同成分雷尼替丁(ranitidine)藥品啟動清查作業,除抽驗健保用量大的「善胃得」同成分藥品外,也要求業者針對市售效期內所有同成分原料藥及製劑進行檢驗,隨即並宣告全面預防性下架。然因「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因此民眾持處方箋領藥時,藥師依法需通知原處方醫師更換處方,抑或民眾要再回去請原處方醫師更換該胃藥之處方箋。實務上民眾必須要重新掛號看診,額外花費時間跟金錢。如果原處方醫師出國,或者是掛不到號,更加引發民眾抱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邀集相關司署研議未領藥之民眾得以快速更換藥品之具體配套措施,並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九)依現行「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106條至第108條規定植入式器材,製造業者及其代理商或經銷商必須建立銷售紀錄,即可追溯與檢查所需,且「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已有納入高風險植入式醫療器材來源流向之管理條文,並藉由透過計畫研議符合我國實務需求之醫材追蹤追溯管理制度,以利後續規劃順利推動。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一定風險及公告品項之醫療器材來源流向管理機制規劃書面資料,以確保問題產品得以追蹤追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109度年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預算編列4,134萬7千元,日前新北學童營養午餐發生疑似食物中毒現象,新北市政府旋即抽查團膳業者亦發現違規,顯見團膳業者之食安觀念未能落實。另食藥署迄今未能強制將全國中小學營養午餐供餐業者納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登錄範圍,對於各縣市團膳業者之督導又未能訂定相關指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加強對團膳業者對於預防食品中毒之教育宣導,落實食品安全觀念,並加強符合性稽查,以維護校園營養午餐之衛生與安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一)108年中國非洲豬瘟疫情,107年元山蛋品液蛋事件、萇記泰安蛋品事件、永詠過期原料案、大創改標違法進口案、亞培凝結變質事件、蘋果西打懸浮物事件、蘿蔓生菜大腸桿菌事件等,近年來國內食品工廠稽查檢查率皆逾7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偕同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強化源頭管理、增進查驗量能及健全食品業者管理。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二十二)109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之「建構完善藥品短缺通報、評估及因應作業計畫」委辦經費係辦理我國緊急缺藥之及時及預先評估,然目前發生藥品短缺由醫療院所通報,對於藥品原料藥之掌握度不足;為避免藥品短缺,食藥署除藥品短缺通報外,亦應建立原料藥短缺通報機制。茲考量計畫為109年度完備藥政管理重要政策之相關工作,積極鼓勵短缺通報,評估市場衝擊期間及調配控貨,以供應臨床使用,提昇民眾用藥可近性與國際缺藥訊息取得之落實層面精進管理策略,需經費挹注賡續落實推動,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建構完善藥品短缺通報、評估及因應作業計畫」工作內容。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十三)針對我國多次表達欲與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卻屢遭美方點名包含智慧財產權保護、禁止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限制特定牛肉部位產品進口等議題,其中西藥專利連結已於108年8月20日施行,豬、牛議題則在在感受美方壓力。惟誠如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於101年時所言「即便是美國也應尊重台灣國情,這包括飲食習慣及現況……如果台灣過去都有在用瘦肉精,那反對就沒道理,但台灣畜牧業幾十年來都不用瘦肉精,若硬要的話,就是不尊重台灣的老百姓」,考量國人飲食習慣,豬肉食用量大,開放使用瘦肉精恐無法確保國人健康,且因豬肉在國內使用範圍非常廣,強制標示執行面上亦有相當困難。故為保障民眾健康及避免衝擊國內豬農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堅守既有管理模式,勿為經貿談判犧牲國人利益。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二十四)依報導,加拿大相關團體研究發現,塑膠類之茶包袋,經熱水沖泡後,會含有高達百億以上之塑膠微粒釋出至茶液中。各式各樣的塑膠製品充斥人類日常生活中,這些大量的塑膠製品經使用廢棄,除了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外,所產生的塑膠微粒,也由環境經由食物鏈進入食品中,此現象已引起社會大眾,對於會不會造成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進一步危害身體健康,產生疑慮。現在,塑膠茶包袋會有塑膠微粒的釋出問題,此議題不同於環境污染,理論上,應為食品安全管理可控管,社會大眾應會更加關切。之前,濾掛式咖啡濾袋也因類似溶出有害的強濕劑問題,引發社會高度的重視和關切。依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調查檢驗,我國的咖啡濾袋使用的絕大多數是聚丙烯,沒有強濕劑的問題。如果,依加拿大相關團體的調查,這次會釋出塑膠微粒的茶包袋,正是包括聚丙烯在內的塑膠製品,那濾掛式咖啡會不會有同樣令人關切的問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此事,於1年內完成食品中塑膠微粒風險研究。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6億0,777萬3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200萬元(含「健康智慧雲端一站式服務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億0,577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編列5,851萬6千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起護病比入法,促使「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護理費加成成效端賴各醫院於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網服務系統(VPN)自行填報之急性一般病床護病比,然填報正確與否缺乏監督機制,致政策推動至今之成效仍未臻明確,亦難以確保在現行連動機制下醫院是否實際將資源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或福利與勞動權益改善。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廣納各方意見後,訂定監督評核機制,提出監督各層級醫院填報檢討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09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編列5,851萬6千元,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提供行動不便患者「以病人為中心」之全人照護,發展在地化居家醫療,自104年起試辦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而衛生福利部於108年7月19日起實施「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目的為提供失能個案「以個案為中心」的醫療照護及長期照顧整合性服務。2計畫都是希望「以病人為中心」,且提供「在地化」醫療為主要目的,顯見其「將醫療送到失能病患居所」的概念,此亦為日本在宅醫療中「在宅」即為「生活的場所─家」的概念。然而居家醫療推展至今,入住於機構的失能者並未納入居家醫療之適用範圍,雖然現階段住宿機構得以特約醫療機構的方式獲得固定時段支援,然而隨著機構住民年邁後的共病症提升,顯有不敷需求之情況。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有條件適用於住宿機構住民」提出研議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雲端一站式服務計畫」編列1億4,405萬元,期透過「健康存摺」系統的推廣,加強健康資料之多元加值運用。惟整體查閱使用情形不佳,且如何擴充該資料以為健康服務提供者執業安全之考量,期符合多元加值之運用。爰此,「健康智慧雲端一站式服務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上述問題於108年12月底提出SDK管理辦法及推廣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編列23億3,753萬1千元。經查108年5月護病比正式入法後,「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護理費加成應合乎行政院允諾同意之提高護理薪資訴求,要能實際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及福利與勞權改善。惟查現行健保署機制未能準確掌握醫院分配。爰此,凍結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12月底前進行護病比成效調查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適切規劃,並公開護病比加成點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落實門診減量,自107年度起要求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量應較前一年度降低2%,並以5年減量10%為目標。然行政院自108年5月1日起實施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單位人員至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所有縣市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等就醫免除健保部分負擔之「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該方案保障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單位人員身心健康,及對其在職期間為國奉獻給予肯定固值認同,惟於政策執行之初,論者即有提醒限定上開醫療機構,恐會造成影響民眾就醫習慣,影響門診減量成效,詎衛生福利部對此仍不以為然,直言此方案與分級醫療無干。但揆諸審計部提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其中即有指出該方案實施醫院不乏區域級以上者,不易引導民眾至適當層級院所就醫。為通盤檢討上開方案與門診減量、分級醫療政策之影響,爰針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第3目「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預算編列2,033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五)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4月1日給付免疫療法,針對8項癌症、11個適應症,總預算8億元,提供800個名額,原本預計供不應求,然而迄今仍有數十個給付名額,甚至檢討會議人員認為「IO預算很夠用」,導致不符資格癌友只能繼續自費,承擔龐大經濟壓力。當初健保署因為預算有限設下窄門,給付標準嚴格且高標,且未具有合理性(按:以治療非小細胞肺癌藥物為例,健保署的設定給付條件「生物標記表現量」≥50,與食藥署規定生物標記表現≥1或不需檢測生物標記,就能用特定IO藥物治療,即不符合醫學上科學根據),導致真正有需求的病友不得其門而入,用不適合指標訂立嚴格給付標準,應立即檢討改善,以體現健保照顧重症病患之精神,減輕癌症病友負擔並給予活下去機會。爰針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預算編列2,033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放寬給付條件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六)109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分支計畫編列5,851萬6千元,其中4,951萬1千元係委辦費,依其說明及其所列委辦計畫中,其第7案:「擴大應用醫療科技評估機制及建立多元評估模式,強化健保資源合理配置」,該案係健保署委託CDE針對新藥及特材之性能、療效、健保財務影響等做系統性分析,完成之報告作為健保署專家會議討論之基礎及共擬會議委員於審議藥品及特材給付時之參考。然廠商申請藥品或特材之給付案件,依使用者付費之原理,理應由廠商支付進行HTA報告之經費,然卻由國家編列預算委由機構進行評估,若認為HTA之臨床及經濟效益評估確有其必要,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委託執行HTA案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向廠商收費之可能性,以符公平。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七)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科目編列5,851萬6千元,存在下列問題:108年3月11日衛福部專案報告(區域級(含)以上大醫院門診推動減量措施,自107年7月起每年減量2%,逐年增加減量目標,5年達減量10%)內容指出:「分級醫療之推動涉及民眾就醫習慣之改變及各層級醫療院所現行提供醫療服務之行為,具有一定之困難度,非短時間內可以完全改變,本部秉持持續推動之決心。」惟分級醫療制度並未將城鄉差距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造成就醫選擇性低及可近性等差異性,列入考量,致雲林縣區域醫院紛紛自我調降醫院評鑑等級為地區醫院。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適度考量調整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減量之配套措施,含因地制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八)鑑於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已推動十餘年,惟收案人數占比低於二成,整體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度仍有提升空間。雖然自93年度全國參與醫療群從269群,於107年度增加至567群,但是照護收案人數占納保人口比率僅19.82%。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明(109)年6月底前提出檢討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九)「病人自主權利法」今(108)年1月上路,經查當時衛生福利部所發布之新聞稿指稱,刻正規劃推動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計畫,對於無法或不便出門的失能個案,可透過家庭醫師到宅協助進行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之簽署。然迄今民間團體反映仍未見相關方案或健保給付之資訊,也無基層診所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案件,與政府推動分級醫療照護、在地健康守護之政策背道而馳。此外,美國、加拿大等國健保針對罹病長者或病友優先給付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費用之經驗顯示,明顯可減少健保末期無效醫療費用及提高健保資源使用效益,然衛生福利部始終未提出相關針對如失智、癌症或衰老病患之補助方案,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邀集相關醫事團體研議相關補助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以107年9月27日健保北字第1071504808號函,略以血液透析過濾術仍屬血液透析項目,特約院所不得再向保險人收取額外費用,或要求自負差額。然血液透析過濾術既屬高階產品,所使用之醫療器材確有優於血液透析術之價值,若採齊頭式支付似有違論質計酬之本旨。且如此作法,亦將造成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不願使用血液透析過濾術,剝奪病患得選擇較優質產品之機會。故為保障病患醫療自由選擇權利,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應通盤檢討血液透析項目中允許病患自付差額或自購醫療器材之可行性,並於109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一)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4月1日給付免疫療法,針對8項癌症、11個適應症編列8億元用於給付800個名額,原本因預算有限而設定給付條件,導致有需求而不符資格癌友自費,承擔龐大經濟壓力,然迄今仍有數十個給付名額,為體現健保照顧重症病患之精神,減輕癌症病友負擔,並給予癌友活下去的機會,應立即檢討改善給付標準。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動發函蒐集相關病友團體意見,並就病患療效評估資料,提供專家會議及藥物擬訂會議討論檢討給付條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二)有鑑於我國現行公共托育服務量能嚴重不足,0至2歲的公共托嬰中心托育比例僅18%,2至6歲非營利和公立幼兒園涵蓋率約為36%,因為缺乏平價、優質的托育場所,育兒家庭被迫面對工作與育兒擇一的難題,夫妻間收入較低者不得不辭職在家帶小孩,收入較高者則勉力增加收入來負擔經濟,卻導致家庭成員總繳健保費用隨之提高,變相懲罰育兒家庭。經查,衛生福利部於104年已針對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進行討論,邀集學者專家成立長期規劃小組,對於健保費率、藥品差額負擔、收取保費為家戶總所得、補充保費等項目以照顧弱勢為核心價值進行討論,至今仍未見健保署因該檢討報告而調整投保金額等級之討論方案,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儘速推動健保收費制度改革。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線上健康資料查詢系統,提供民眾下載運用個人健康及就醫資料,期能促進民眾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並提供醫師開立處方參考,提升醫療照護安全與品質。經查健康存摺使用人數已由103年底0.4萬人,逐年成長至107年底102.5萬人、108年7月底137.5萬人,略見健康存摺推廣之成效,惟108年7月底健康存摺使用人數137.5萬人,其中查閱1次之人數達51萬7,756人(占比37.54%),且查閱次數5次以下者達61.86%,顯示整體推廣度仍有努力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透過多元管道推廣健康存摺,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起試辦家庭醫師計畫,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觀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該署推動家醫計畫十餘年,收案人數、參與診所數及參與醫師均逐年成長,其中107年度計有4,558家基層診所加入及5,924位醫師參與,照護之收案人數達473萬餘人,逐漸展現計畫之執行成效,並符合世界強化社區基層醫療之潮流,惟查收案人數雖占納保人口比率僅19.82%,但占多重慢性病及高利用病人之占率達54.4%,確能將資源用於需要的地方,但仍有提升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參採各界建議修訂計畫、拓展醫療服務於真正需要的病人,落實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五)依近期健保財務評估,面臨人口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及需求日增等影響,保險收入的成長未及醫療支出之成長,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的問題,致財務收支短絀逐年擴大,若以現行保險費率4.69%預估,安全準備僅能支撐至111年,將面臨健保保險費率調整之壓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討改善並及早因應,俾利健保財務穩健運作。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六)為改善醫療體系失衡狀況,引導民眾改變就醫習慣,提升醫療效率,促進醫療院所分工合作,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推動分級醫療相關措施,並自107年第3季起實施區域級(含)以上醫院門診減量措施,以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門診件數每年應降低2%,達5年降低10%為目標,推動後107年第3及4季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整體門診下降件數達2.3%,達成原設定減量2%之目標;惟政策實施以來,各界對於執行方式各有不同意見,加以該項政策對於未達標者將依其超出件數予以核扣門診申報費用點數(107年第3及4季共核扣約5億點),似有衝擊部分院所經營之疑慮,且部分區域醫院因無法達到門診減量措施,衍生降級之負面效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務實檢討並衡酌各界建議,適時研修配套措施與執行方式。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18億4,811萬6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40萬元(含「精進臺灣環境健康」20萬元、「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中「建置智慧健康城市計畫」之「委辦費」20萬元)。
(二)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5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4,756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編列9,244萬6千元。全台目前約有200萬特殊需求者,其中包含發展遲緩幼童、特教學童、身心障礙者、失能長者等,其恐因無法明確表達視力問題或眼部不適,且未獲得即時性篩檢機制介入而導致延誤就醫。提供特殊需求者全面性的眼科檢查,可及早發現視力問題,亦能避免後端因延誤就醫所衍生的醫療與照顧負擔。然而,現況下對於上述政策之基礎資訊仍付之闕如,有待了解與釐清。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進行「身心障礙機構視力與眼疾調查」建立基礎數據,以利未來身心障礙者眼科篩檢之後續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3億6,424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衛生所為服務民眾健康之第一線,衛生福利部諸多業務,皆有賴地方政府衛生局與衛生所共同推動方可達成,惟各司署交辦業務項目繁雜,衛生所工作負荷逐年增加,針對衛福部下交衛生局(所)工作項目,請儘速建立衛福部及衛生局推動社區衛生計畫交辦衛生所執行之作業原則,及若經評估需由衛生局(所)所推動,衛福部司署或衛生局應編列足夠的經費,補助衛生局(所)聘用所需醫事人力,以利推動業務。爰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3億6,424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8年12月15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據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108全台護眼趨勢調查」顯示,國人平均每日使用3C裝置(電視、電腦、智慧型手機)逾10.7小時;且乾眼症、白內障也有年輕化趨勢。查衛生福利部資料統計106年10至30歲人口,有3,329人因白內障而就醫,較105年增加5.4%,直逼60至69歲老年族群;並經國際防盲組織(IAPB)預估,109年台灣眼盲與中重度人口視力障礙人口約占0.21%與1.69%,高於鄰近國家;眼科學會調查更顯示,10至19歲青少年乾眼症比率自107年的3.6%上升至今年的12.1%,呈現倍數成長,顯見國內視力預防保健成效不彰。爰此,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國內眼疾盛行率逐年上升之情況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3.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措施,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然實際執行結果,全國僅6市衛生局自行或委託轄內醫院提供早產兒追蹤關懷服務,對母嬰健康之保障允有不足。且鑑於過去10年來,國內35歲以上的高齡初產婦比率持續上升,又高齡(超過35歲)產婦生下早產兒的風險,為一般孕婦之二倍,嬰兒出生後亟需相關醫療照護資源,及衛教關懷服務,以掌握療癒黃金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結合既有政府與民間資源,建構早產兒連續性照護服務模式,爰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中明載衛生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為「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亦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針對早產兒負有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等責。國民健康署曾於106年度進行「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追蹤關懷先驅計畫」,後續亦以相關研究進行早產兒醫療利用之分析,然而始終尚未建立具效益之追蹤關懷模式。爰凍結「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酌過去民間相關經驗及新北市衛生局於108年度起針對早產兒之追蹤關懷試辦計畫成果,明確建立國家整體之早產兒追蹤關懷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5.有鑑於醫療改革基金會調查發現,健保西醫診所在「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廁所」、「無障礙溝通」3項指標皆達標診所僅5%。另查政府推動多年之高齡友善照護機構認證609家中竟只有1家診所,然國民健康署卻僅回應,將於今(108)年底施行友善診所試評計畫,且家數可能僅有個位數,引發病友及權益團體不滿,監察院也已對此展開調查。爰凍結「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提出讓醫療網每個次醫療區或各縣市,都有無障礙示範診所之具體方案或獎勵計畫。
(2)研議將政府過去推動醫院友善就醫所發展之各種協助溝通之軟體、影片、衛教單張、藥袋或貼紙,建置通用版本或公版資源,提供診所免費使用,以提升基層就醫溝通無障礙服務所需之資源。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徐志榮
(三)根據美國疾病管制暨預防中心研究指出,吸食電子煙可能導致罹患肺部疾病,全美國估計由電子煙引起的肺部疾病病例已超過450例,並且至少5人係因吸食電子煙而喪命,目前全球已有數十個國家頒布電子煙相關禁令,惟我國並未針對電子煙訂定明確法律規範,違法攜帶電子煙入境之情形更層出不窮,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全國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由103年的2.0%與2.1%,上升至107年的2.5%與4.5%,增加近一倍,推估有5.2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顯見國民健康署對電子煙之菸害防制宣導不足,危害國人健康。爰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預算編列409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對電子煙之菸害防制宣導,研擬具體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四)109年度國民健康署新增5項委辦計畫,共計編列1,060萬1千元,其中「HPV疫苗接種相關之認知與評估計畫」、「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及「空污與健康防護策略研析計畫」列入「科技業務」工作計畫,與「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有關2項列入「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惟各計畫預期效益(詳附表1)皆以辦理目的、內容或方式表達,缺乏量化衡量指標,難以呈現具體效益,不利日後績效評估。綜上,109年度預算案新增5項委辦計畫,宜建置量化績效衡量指標,以利日後效益追蹤評估。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行政院核定計畫目標,於採購公告需求說明書內訂定量化指標,並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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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
期程 |
109年 度預算 |
預期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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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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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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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V疫苗接種相關之認知與評估計畫 |
109 |
2,628 |
評估政府推動公費HPV疫苗接種政策後,民眾對HPV疫苗認知情形及疫苗接種情形,以利後續政策參採及衛教宣導方向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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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 |
109-111 |
1,300 |
分析影響中壯年族群過重及肥胖的個人因素、情境因素、社會和環境因素不同面向決定因子,並針對我國中壯年族群體重過重及肥胖者發展可自行營運之具實證服務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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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與健康防護策略研析計畫 |
109-112 |
1,973 |
發展個人自我防護、介入及民眾溝通工具,提出空污與健康識能介入與保健防護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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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運用APEC平台辦理慢性病相關研討會 |
109-110 |
3,000 |
辦理非傳染病防治及健康促進領域研討會,邀請該領域產官學領域人員與會,會中交流推展經驗盼與各國互相交流,攜手合作創造亞太地區全民均健,以期能建立雙邊及多邊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合作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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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健康促進與非傳染病防治人員訓練及運用資通訊科技研究合作計畫 |
109-110 |
1,700 |
結合健康促進核心能力建構協作中心夥伴國家,以資訊與通信科技在非傳染病的運用為主題進行資料蒐集及研究分析,以期日後能建立雙邊及多邊資通訊科技於公共衛生及健康促進合作計畫。 |
資料來源:整理國健署提供資料。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五)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辦理四癌篩檢,訂有年度四癌篩檢陽性追蹤率之績效指標,然據衛生福利部107年度施政績效報告,107年度之四癌篩檢陽性追蹤率較106年度微幅下滑。其原因固然為口腔癌及大腸癌陽性個案追蹤困難度較高,醫護人員雖已盡相當努力洽催,仍囿於民眾抗拒性而遇有困難。然四癌篩檢之初衷,既係為達早期診斷、早期治療之目標,國健署自尚須精進改善,與研謀如何協助醫護人員洽催,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補助地方衛生局四癌篩檢陽性追蹤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六)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HPV疫苗接種相關之認知與評估計畫」預算262萬8千元,旨在辦理接種者對於HPV疫苗及子宮頸癌認知調查,評估計畫推動初步成效。然而,HPV疫苗施打政策自107年底開辦,政策推動前即應完成相關該政策之民眾認知與評估工作,以利政策之推展與相關衛教宣導。而在HPV疫苗接種政策推行後,國民健康署亦應針對子宮頸癌整體防治策略提出中長程之規劃,以利未來相關資源之有效運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強化落實HPV疫苗接種之監測與評估,並於該計畫完成後,將成果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七)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保健雲計畫」編列481萬2千元,較108年新增「雜項設備費」220萬元,然其說明欄中未見相關說明,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檢討「保健雲計畫」辦理方向,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八)109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治新策略」下編列207萬3千元,「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治新策略」之內容為「針對環境危害對民眾健康威脅及健康識能議題,蒐集各重要國家或國際組織之文獻、政策指標及評估趨勢,並系統性回顧國內外相關文獻、政策指標及評估趨勢,進行國內外相關情境及背景分析」。現行空氣污染及健康相關之研究眾多,研究中不乏各項文獻回顧,本計畫應可參酌現有之研究成果後,針對健康識能與政策轉譯進行強化。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辦理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環境健康識能傳播。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九)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預算編列409萬6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台灣營養狀況變遷調查」的目的是建立全國性營養調查機制,監測國人營養健康之變化趨勢,作為政府擬定營養健康政策之重要參考指標,惟網站資料久未更新,最新消息最新一筆為106年、次筆為102年、98年。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檢討與加強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數據發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國民健康署執掌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109年度於「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編列預算409萬6千元,管理健康監測資料提供與使用,辦理與健康傳播、健康促進有關事項之獎勵事宜;預期達到確保各項健康監測資料對外提供及使用規範之落實與合理有效使用,增進資料加值運用效益,以及提升公衛人員對健康傳播之專業識能,以有效增進民眾健康識能相關業務、提升健康促進傳播能見度,進而提升健康識能。衛福部國健署的「國人吸菸行為調查」顯示,我國成人吸菸率近年有下降趨勢,在97年為21.9%,陸續降至106年的14.5%;室內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在97年為27.8%,陸續降至106年的5.3%。然而室外非禁菸的公共場所的二手菸暴露率在97年為36.2%、陸續成長至106年的49.8%;家庭內的二手菸暴露率同樣有增長趨勢,97年為26.3%,106年提升至24.3%。然而,國健署卻未致力於分菸政策的研議與推動。綜上,顯示國民健康數據的發表並未能進一步落實在政策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就整體菸害防制工作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十一)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婦幼及青少年健康保健」預算編列555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國健署107年12月公布之「臺灣肥胖防治策略」指出,我國有高達93.9%國中生、88.9%高中學生及83.6%成人(19至44歲)每週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另有61.5%幼兒(3至6歲)、54.1%之7至9歲兒童及46.5%之10至12歲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糖果;此外,有86.1%之3至6歲幼兒及七成以上7至12歲之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餅乾零食類食物。因年輕族群熱量攝取增加,且生活方式漸趨靜態久坐,使得肥胖及代謝疾病之盛行率大幅增加。就各年齡兒童之過重及肥胖盛行率分析,102至105年4至6歲學齡前男童之過重及肥胖率20.4%,較上期調查年份降低9.3個百分點,惟7至12歲國小學生過重及肥胖率仍為30.6%,與82至85年之19.6%相較,增加11.0%;如以臺灣5至17歲兒童肥胖盛行率與APEC 20個國家比較,男童及女童皆排名第11,而與APEC 11個亞洲國家(汶萊、中國大陸、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及越南)比較,男童排亞洲第5,女童排亞洲第4,顯示我國兒童肥胖盛行率與國際比較,仍有改進空間。由於肥胖正是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生成的一大主因,若不重視肥胖問題,罹患高血壓的風險自然隨之升高,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二)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臺灣肥胖防治策略」指出,我國有高達93.9%國中生、88.9%高中學生,每週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另有61.5%幼兒、54.1%之7至9歲兒童及46.5%之10至12歲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糖果;此外,有近九成之幼兒及逾七成之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餅乾零食類食物,以致我國7至12歲國小學生過重及肥胖率高達三成,5至17歲兒童肥胖盛行率於亞洲國家中亦有相當改進空間。故國健署辦理兒童青少年保健肥胖防治推廣相關計畫,應落實追蹤管考,以逐年下降肥胖盛行率為目標,強化相關保健服務措施,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三)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臺灣肥胖防治策略」指出,我國有高達93.9%國中生、88.9%高中學生,每週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另有61.5%幼兒、54.1%之7至9歲兒童及45.5%之10至12歲兒童每週至少攝取1次糖果,因此我國7至12歲國小學生過重及肥胖率高達三成,嚴重影響小朋友身體發育及健康。因此國民健康署應加強辦理兒童青少年保健肥胖防治推廣相關計畫,逐年下降我國學童肥胖率,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四)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6億5,079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國家發展委員會預測114年臺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因人口結構老化快速,加以慢性病與共病現象,國人罹患三高盛行率呈上升之趨勢。依據104至107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18歲以上國人高血壓盛行率達25.06%(詳附表1),平均每4人中就有1位罹患高血壓,高血壓盛行率亦隨年齡增加而上升;且國人與高血壓有關之心血管疾病死因,包括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及高血壓性疾病等,分列第2、第4及第8位,顯見高血壓疾病管理及預防實刻不容緩。惟近年來高血壓盛行率仍難獲得有效抑減,依據107年版衛生福利年報分析,107年10大死因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之76.8%,以慢性疾病為主,其中高血壓性疾病位居第8,與95年相較提高2個順位,故高血壓對於國人健康之威脅實不可輕忽。另根據國健署辦理之102至104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針對20歲以上民眾高血壓之自知率及控制率進行統計,發現40歲以上之民眾對血壓值正確觀念高於七成及控制率超過五成;然20至39歲民眾對血壓值之自知率僅達三成餘,控制率僅二成餘(詳附表1);凸顯國內年輕族群可能缺乏肥胖與高血壓關聯之危機意識,對於高血壓自知率低,更可能成為國人血壓健康之一大隱憂,對高血壓認知與管理防護仍有待加強。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精進相關計畫推動,以提升高血壓防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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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年齡層 |
男 |
女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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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率 |
20-39歲 |
24.6 |
57.5 |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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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4歲 |
70.3 |
80.4 |
7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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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 |
79.1 |
82.1 |
8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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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率 |
20-39歲 |
18.2 |
35.3 |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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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4歲 |
45.3 |
59.6 |
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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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 |
56.7 |
59.1 |
57.9 | |
資料來源:102至104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109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係為建構與新南向國家健康促進與非傳染病防治人員訓練網路及運用資通訊科技研究合作計畫,執行期間為107至110年,惟該計畫執行迄今,對於台灣之外交或國人應有實質效益,為將我國優異經驗於國際會議分享,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務實辦理相關會議,以提升台灣國際地位及能見度。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十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科目編列6億7,249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08年3月11日至3月16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團赴日「考察婦幼健康照護政策」,該次考察報告於108年6月11日出爐,報告指出:因應少子化世代來臨,孕產婦與新生兒的健康,成為世界各國重要的健康議題。近年來我國政府持續精進孕產婦及兒童的健康照護政策,惟台灣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與部分開發國家相比仍有差距,特別是日本的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僅約為台灣的一半,其婦幼健康照護政策應有值得借鏡之處,希望藉由考察日本婦幼健康照護政策,以作為我國兒童醫療服務網絡建置及婦幼相關政策擬定之參考。據其考察心得及建議,諸如:整合親子服務、提供12至14次產前健康檢查及檢查項目(24週內每月一次,24至36週每二週一次,36週以後每週1次)(較我國多提供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弓形蟲、巨細胞病毒、子宮頸抹片檢查及非壓力試驗等)及產後1至2次健檢、將孕婦及兒童合併成母子健康手冊、發展低出生體重早產兒手冊、日本產前檢查發現高風險孕婦或高風險胎兒則將母體立即轉診至大型醫院保護母子健康以降低生產風險……等,報告所建議之相關政策,均未體現在政府施政面向,顯然考察有浪費公帑之嫌。
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負有編列各年度用於預防保健服務的公務預算之責,採取當年度預先撥付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為執行的預防保健費用,至年度結餘時如遇撥付不足,則以次一年度預算撥補前一年度不足部分。
經查至107年度截止公務預算加上菸害防制基金合計累積需再補給健保基金之實際短絀達16億2,200萬餘元;根據國民健康署108與109年度預算書中所編列關於「國民健康業務」之公務預算分別為15億2,088萬3千元及13億6,424萬元。依據前述撥付不足之處理原則,不只年度預算不足以還掉欠費且無法確切執行預防保健之業務。
國民健康署編列之公務預算不可能完全當作償還之用而沒執行預防保健業務,然經年累月累積下來,勢必對於健保基金產生影響,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妥謀具體還款方式或另找其他財源方式以因應此一問題,以確保健保基金財務健全運作。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9年度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針對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共編列新臺幣6億7,249萬元。
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規劃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並由國健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分別推動及辦理,以助早期療育資源快速普及,維護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福利權益。
目前兒童早期療育資源分由國健署及社家署各自辦理,福利補助、醫療資源、主責機關及單位未確實整合業務及職能,除委託辦理機制不一,致民間團體不易依循承辦邏輯及事項,且民眾須多方洽詢,使得掌握申請早期療育相關補助及醫療資源等資訊。
爰此,請國民健康署及社會及家庭署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醫療院所等代表,共同研議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業務整併之可行性,並以國民健康署作為衛生福利部推動早期療育業務之單一窗口,以助民眾順利快速取得早期療育相關資源。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十九)查為促進人類生存與永續發展,實踐平等與人權,並在社會、經濟、環境上達成全面性整合願景,聯合國104年9月通過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其中目標三「確保健康及促進各年齡層的福祉」(Good Health And Well-being)旨在確保健康生活並促進所有人的福祉(Ensure healthy lives and promote well-being for all at all ages),其子目標包括:降低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再查,為改善我國兒童死亡率水平,並提升兒童可預防死因之掌握與提供兒童死因回溯分析規劃,國民健康署參考多國經驗自105年起開始辦理台灣兒童死因複審及分析相關計畫,並在台中市、花蓮縣及高雄市等地進行試辦,計畫預期以透過「跨領域整合」、「分析兒童真實死因」及「資訊共享」等3要素以達成預防兒童死亡之目標。
但查,自108年5月起針對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共辦理3場相關會議,會議結論包含:定期編製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報告及公布分析結果,並預定於執行1年後進行成果報告;研議中央與地方衛生局之資訊系統整合或建置相關資料交換平台;針對個案討論應邀集跨部會、跨專業、學門及民間團體參與。顯示出此計畫之執行橫跨長時間並涉及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之協調、中央各部會間之協調,以及政府與民間團體之合作。然,降低兒童死亡率為我國迫切需達成之目標。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將此案提至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討論,提高相關討論層級,協助計畫進行中央、地方、專業及民間團體之協調,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查衛生福利部為促進孕產婦女心理健康,進行包含召開研商孕產婦女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會議、開發孕產婦女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資源、召開研商孕產婦身心健康共同照護會議、製作孕產婦心理健康衛教課程影片及委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孕產婦心理健康促進活動等工作,並於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網站中整理相關資源及資訊。
再查為免民眾於各機關網站間耗時費力搜尋有關資源,國民健康署設有「送子鳥資訊服務網」整合衛生福利各項資源,並依「結婚」、「懷孕」、「分娩」、「新生兒至學齡前(0至6歲)」、「學齡兒童至青少年(6至18歲)」等5個階段提供相關整合資訊。
但查送子鳥資訊服務網作為孕產婦相關資訊之知識庫,卻針對孕產婦相關身心健康問題無多著墨,無論是產前之心理建設資訊、資源,用以協助孕產婦面對生產焦慮等資源提供,或者面對是否有可能面臨產後憂鬱,以及產後憂鬱時該如何處理等資訊,僅以1頁「認識產後憂鬱症」帶過,網站資訊所提供的支援強度明顯與部本部內針對促進孕產婦身心健康之目標不符,且上述內容還需經過3層路徑搜尋始得找到,顯見相關資訊之易達性及可近性有待加強。
耑此,為透過既有資源及管道,融入心理健康促進,以達成推動孕產婦心理健康促進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整合並加強孕產婦心理健康相關資訊內容,並將其放置於明顯易達之處以健全送子鳥資訊服務網,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二十一)國內近年來爆發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但許多食品安全受害者並未獲得政府完善的後續追蹤及治療,雖許多危害物質與健康效應之因果關係尚未有完整證據,政府仍須提供受害者長期的追蹤健康照護及健康相關指引。故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擬長期計畫,針對過去及未來可能的食品安全受害者進行健康照護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與提案委員提供書面報告及說明。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二十二)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空氣污染是慢性病的共同危險因子,可透過減少空氣污染減少所致之中風、心臟病、肺癌及慢性和急性呼吸道疾病等(含氣喘)之疾病負擔。鑑於民眾關心空氣污染和健康之間的關聯,惟現今因訊息經常多重且混亂,造成民眾無所適從,衛福部應以健康為著眼,協助民眾釐清問題並予以因應,另因空污而衍生之疾病於醫療院所端加強服務提供者之健康識能。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民眾關心空氣污染對健康影響之議題,發展提升民眾及服務提供者環境健康識能之計畫,並提出室外(內)與個人自我防護建議,強化宣導個人保健與健康防護工作,提升民眾健康。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二十三)B型肝炎是國內感染人數最多的病毒性肝炎,其次為C型肝炎,兩者都是造成國人慢性肝病與肝癌死亡的主要原因,而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每年造成約1萬3,000人死亡,肝癌更是高居癌症死因第二位,大部分肝病的發生,並沒有明顯症狀,民眾發現時通常為時已晚,導致治療效果不佳,造成遺憾。根據國民健康署107年電訪3,703名25至64歲民眾的健康行為調查結果顯示,仍有三成民眾未曾抽血進行B、C型肝炎檢查,也顯見民眾對於B、C型肝炎認知不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相關宣導策略,宣導B、C型肝炎篩檢的重要性,提升民眾健康識能,除增加篩檢率外,更強化民眾對於B、C肝炎相關防治與後續追蹤治療之認知與行為。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226億5,641萬5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原列1億5,676萬9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3目「一般行政」30萬元。
(二)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30萬元(含「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中「業務費」20萬元、「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6億5,581萬5千元。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公開」共編列新臺幣1,005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等經費。然預算說明中卻有社區發展季刊線上平台經費377萬元,與「社區福利線上申請與實證決策模式計畫」有何干係?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公開」預算377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共編列新臺幣251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委外辦理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又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般事務費與旅費30萬元,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結合運用」共編列新臺幣126萬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結合運用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委外辦理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研究分析,又編列資訊設備費50萬元,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結合運用」預算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共編列新臺幣616萬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建置「育兒津貼資訊系統」與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計畫名稱不符,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多元服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科技業務」項下「強化社會福利實證決策模式」,共編列預算276萬6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新增強化社會福利實證決策模式等經費。預算說明係委外辦理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資料之研究分析,又編列資訊設備費50萬元,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業務」項下「強化社會福利實證決策模式」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共編列預算1,335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資訊設備等經費。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表示一般行政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員工入口網改版1,257萬6千元,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該資訊系統列1,214萬3千元,二者數字不符,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七)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2億5,717萬2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家庭支持服務、家庭福利服務、收出養服務等相關經費。然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較108年度增列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等經費899萬7千元,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該多元服務列7,724萬6千元,二者數目明顯落差,顯有規避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09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73億8,425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173億8,425萬5千元,主要辦理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青少年相關福利服務推展,以符合各公約之精神。惟截至107年底,未依各公約施行法所定期限完成法令修正者計423案,其中超過八成由衛福部社家署統籌,其中包括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共373案,已逾法定至多3年之改善期限,進度不甚理想,允宜賡續檢討。爰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8年1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173億8,425萬5千元,有鑑於監察院今(108)年6月公布調查意見,針對「政府各類育兒津貼及實物給付育兒、非營利幼兒園及托育公共化等措施,是否符合現今民眾需求等情」一案,認為107年8月「托育準公共化」實施以來亂象百出、政策倉促上路未採取因地制宜措施、亦未解決托育量不足及資源分配不均,並有排擠地方政府其他社會福利支出等情事;且規劃期程過於倉促、欠缺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足夠之溝通,且事前未落實資源盤點,復加地方政府執行人力等相關配套資源均未能到位,貿然推動,致政策上路後亂象百出,民怨不斷。而政策執行後採滾動方式邊實施邊修正,致地方政府無所適從,顯見主管機關之托育政策規劃明顯未盡周延。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政策規劃之具體改善計畫與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之強化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3.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0條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
查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項目及基準中第12點乃「擴增地方輔具中心服務量能」補助縣市政府以布建輔具中心及輔具服務據點、強化整備地方輔具中心長照輔具服務人力,且前項規範第13點亦補助充實輔具服務專車,其中所需服務項目之一為:輔具宣導、展示及體驗服務:以巡迴外展方式提供輔具展示、操作及體驗服務。
但查我國雖各縣市皆設有輔具中心,卻分布不均,致各縣市偏遠地區潛在之需求者未能接觸輔具相關資訊,更遑論體驗輔具操作。
為促進相關輔具之展示,應結合提供居家醫療服務或居家長期照顧服務之診所或長照單位,藉由診所或長照服務單位發掘潛在需求者,並藉以提供相關資訊,甚至展示輔具、協助體驗操作及教學。
耑此,凍結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200萬元,並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個月內召開相關會議研議結合前開單位之外展模式,並制定可供體驗之輔具類別,例如:衣著用輔具、居家用生活輔具、飲食用輔具、相關行動輔具等,俟依前開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編列2億9,315萬3千元,主要辦理老人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輔導、考核、獎勵、檢討,及老人福利推廣等相關業務。透過衛福部於107年公開之「第七次老人狀況調查」報告發現,各項老人福利措施中,除居家服務外,其餘措施認知比例僅約二至五成,顯示長者對於各項老人福利措施明顯認知不足,且多數照顧者未使用政府長照資源或服務,允宜賡續檢討。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各項老人福利措施加強宣導推廣之整體規劃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2億8,306萬3千元,老人服務不該僅限於長照或供餐等服務,應是廣泛而且符合長者各項食衣住行之需求,然目前政府在相關資訊揭露上,仍然處於非常貧乏的狀態,單就長照服務,民眾就經常陷入不知道要如何找起資訊的窘境,爰此政府於老人福利服務的推展上,應該結合更多團體,強化資訊的傳播,讓民眾能清楚理解哪邊可取得所需資訊。然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的經費,總共2億9,315萬3千元,但獎補助費就編列2億8,306萬3千元,恐在業務實際推展上,無法發揮實質功效,故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並請積極督導雲林縣斗六市老人活動中心興建案辦理進度。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編列預算22億1,130萬7千元,查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制定於103年,並於108年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之機會,政府應採取有效的法規措施,以確保兒少於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程序中陳述意見之權利,爰修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要求行政院推動該公約相關工作時,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出席會議。
然查,我國針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設立專網,以推展相關觀念及教材,而網站所公佈多元教材中,其中「兒童權利公約」之教材乃99年由前內政部兒童局所出版之書刊,除不利閱讀及檢索外,其中附錄等資訊多引用舊有之法規,例如,內文中所附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歷經十餘次修法,且該法已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此外,該書籍亦未加入我國最新「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內容,實有更新之必要。
再查,前開網站所提供之教材多樣,包括手語版、視障版及兒童版,乃展現多元文化之精神。惟語言之呈現仍待加強,查除中國及港澳地區之配偶外,108年我國外籍配偶約達18萬餘人,約占總數三成四。為使兒童權利公約之相關人權觀念能普及台灣社會,以防不當管教甚而虐待之情事發生,應增加教材之語言多樣性。
綜上,爰凍結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20萬元(除獎補助費外),並於3個月內檢討現行公布網站之相關教材並提報研擬新教材之計畫,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五)為促進我國推動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品質,有關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原列102億9,94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依說明項確實辦理,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說明如下:
1.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補助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委託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制度之補助項目及基準,補助人員資格,明定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之配置比例如下:
(1)專職督導人員─訪視輔導員5人以上8人以下者,應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訪視輔導員8人以上者,每增加8人,應增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2)專職訪視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應置1人,每增加居家托育人員應增置訪視輔導員1人。居家托育人員超過70人,且達70人之1/2時即可申請增置。至協辦親屬托育費訪視輔導員配置人數,另依其標準。
2.前開二類專業人員須就法定事項,推動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任務,以確實達成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所定提升及維護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品質,如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
3.惟近年我國0至2歲嬰幼兒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事故頻傳,各主管機關為提升、改善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品質及確保受照顧者權益,責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就其任務內容,加強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之訪視輔導、幼兒健康照顧、責任通報等工作,致使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人員工作量日益攀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就現在社家署規定配置之二類專業人員人力,恐難負荷現有工作量,無法完整妥適推動相關工作。
4.另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服務登記證書有效期間為6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須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又該辦法於10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首批完成登記者應於明(109)年11月30日前申請換發。惟查社家署仍未詳細說明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申請服務登記證書換發之配套措施以及相應的換證流程。
5.爰為提升我國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品質,請社家署依下述辦理:
(1)以工作人力更為充足為目標,研議修正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人員之配置比例,提升我國居家式托育服務品質,並於108年12月31日前研議完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本案提案人與連署人提出書面報告。
(2)研議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申請服務證書換發之配套措施完竣,於108年12月31日前公告,並於109年1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本案提案人與連署人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六)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分別已於103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3日施行,均規定應於施行後3年內,就不符公約規定內容之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施行後5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經檢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未符「兒童權利公約」計有18則、未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計有674則,詎迄至今日,未符「兒童權利公約」部分仍有7則法律案尚待機關研議、2則命令案未完成增修或廢止;未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部分,更高達33則法律案尚待機關研議、223則命令案未完成增修或廢止與26則行政措施未完成改進,不僅進度嚴重落後,亦恐悖於公約施行法之誡命,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待處理之法規清單及處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七)現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所定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證期限於108年7月10日屆期,惟截至目前為止未換證人數共計2,000多人,一旦被註銷身障手冊,身障朋友既有的權益及福利將受到影響。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敦請地方行政主管機關持續追蹤未能換證者,並提供必要協助,而非逕註銷未換證者身心障礙手冊;另請衛福部通盤檢討下列事項:1.縣市政府依法需每五年辦理換證,人力是否足夠負荷?2.重新鑑定後,針對無法減輕或恢復之身心障礙者(俗稱「不可逆疾病」),未來是否仍有依照「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每五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辦理換證之必要?3.「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每五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是否要與福利措施掛在一起?抑或有更合適的措施,兼顧政府當時修法藉由換證對身心障礙者為需求評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地方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身心障礙者代表開會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八)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經常性業務,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歷年來均以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推動公約業務相關經費,其項目包括委外之勞務承攬人力、法規檢視、教育訓練及國家報告等服務經費,甚至用於支應學者專家出席費,致預算及人員均欠缺穩定,有礙於人權業務之推展,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思考公約推動事項編列正式預算之可行性,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予以協助。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九)108年6月有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反映部分社福團體接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辦理「社福勞資會議運作實務研習會」時傳達對於勞工行使團結權之不實訊息,該類會議提升雇主法遵意識固然重要,然應尊重勞動法令對於勞工團結權之保障,社家署身為補助單位更應結合勞動部等部會,尋覓適當講師共同推展對於勞資雙方的勞動教育,減少勞資衝突以提升勞資和諧。綜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辦理社福產業之勞動教育時與勞動部積極合作,尋覓適當講師提升勞資和諧,並應主動修正相關補助作業規定,加註應遵照勞動法令降低勞資衝突,以及發函告知社福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教育訓練時應遵守上述原則。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為充實社會工作人員以建構社會安全體系,蔡英文總統於108年9月宣示將推動補足社會工作人力、與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待遇之政策。然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待遇後,為確保社會工作人員獲取應得薪資,應加強避免發生薪資不完全給付情事之帳務稽查作業,尤其是強化地方政府基層對於帳務與印領清冊之查核作業,使其能發揮應有之把關能力提早發現帳務問題,改善現有於最末端委託會計師抽查無法杜絕薪資不完全給付之弊病。綜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改善現有接受社會福利經費補助之團體,其帳務稽查機制於地方政府第一線之稽查情形,以及規劃進行防制各類薪資不完全給付樣態之研究報告與實際改善作為。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中「辦理婦女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評鑑、考核及獎勵,推廣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工作等」編列預算128萬7千元。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發布「2019年性別圖像」內容顯示,台灣性別平等程度高居亞洲之冠,在全球排名第8,但仍然有許多公務員發表許多不利於性別平等之發言,社會中也出現所謂「仇女」之言論,此都需政府積極面對,且應由公務員自身做起,社家署亦應有積極度,在不當言論出現時,出面回應,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溝通聯繫,以維護婦女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4億3,498萬8千元。長照2.0政策下,為建立足夠之服務專業人力,且因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相關規範,許多民間團體協助辦理「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訓練課程」,然因現階段該類訓練課程之師資未有人才庫之建立,以致民間單位辦理訓練課程規劃時尋覓師資不易。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訓練課程建立師資人才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靜敏 劉建國
(十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辦理生涯轉銜服務系統、身障需求評估暨證明核發系統、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系統及輔具資訊整合平臺系統維護等」編列預算385萬元,108年度編列「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項下「辦理ICF行銷與身心障礙福利宣導」625萬5千元。
全國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須換證人數計62萬9,752人,累計實際已完成換證計62萬5,343人,累計實際換證人數占全國須換證人數比率為99.30%。
其中針對永久無法回復之重度、重癱等個案,仍對於換證有所疑慮,且陸續仍有若干民眾反應,永久效期手冊至公所換發,公所仍然要民眾至醫院重鑑等現象出現,故社家署在此問題處理,至今仍無法明確給大眾一個明確的回覆,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四)少子化為我國面臨之嚴峻考驗,如何協助年輕民眾敢生、願意生,是政府重要的課題,為減輕家庭托育負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04年5月7日奉行政院核定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總經費為69億3,576萬8千元,實施期間為104至107年度。鑑於上述計畫於107年底屆期,續推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度),並奉行政院於107年7月25日核定。
但目前計畫中,私立托嬰中心未簽約率逾三成之縣市,則包含臺北市、宜蘭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及新竹市等6縣市,應儘速協助各地方政府瞭解原因,俾利計畫推動。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簽約率較低的縣市提出說明及檢討並協助該縣市改進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五)緣行政院於107年度起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發放0至4歲育兒津貼。然據衛生福利部107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原擬藉此提高2歲以下兒童照顧津貼涵蓋率,詎107年度相較於106年度涵蓋率卻自86%下跌至79.83%,政策成效即有調整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十六)行政院於107年度起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發放0至4歲育兒津貼,然觀諸衛生福利部107年度施政績效報告,107年度相較於106年度涵蓋率卻自86%下跌至79.83%,原希望提高2歲以下兒童照顧津貼涵蓋率,然不增反減,顯見政策有改善及調整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七)行政院於107年度起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建置準公共化機制,希望提升我國低迷的生育率。然以臺北市參與居家托育參與托育公共化與準公共化服務之情形,簽約率為64.95%,實有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十八)「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奉行政院107年2月26日院臺衛字第1070003251號函核定,總經費62億3,223萬3千元,公務預算負擔28億7,094萬元,執行期間為107至109年,107至108年度已編列17億5,805萬4千元,本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1億1,288萬6千元,分配本科目編列3億6,799萬7千元,辦理社會安全網各體系效能強化與服務串聯及充實各類社工人力等。
本計畫為最後1年度,經費編列較上年度增加1億5,416萬1千元,但無法看出本計畫究竟要如何強化社會安全網之作用,另對於108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三讀,相關業務之銜接、強化,經費之撥用亦應有完整報告。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進用率較低縣市提出改善策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九)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辦理「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學齡前兒童建立主動關懷機制,並規定針對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及未依規定入學之國小新生等2類兒童關懷方式。然因目前防疫保健人力有限,難於短時間內針對多次催種之兒童全面逐一進行訪視,致原先計畫美意與第一線量能有所落差。再者該關懷方案對於行方不明個案,亦未強制通報警政系統協尋,欠缺跨部會資訊整合機制,不利保障兒童人身安全,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按季提供各縣市社福中心社工人員進用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二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針對「特殊需求兒少的支持服務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共編列預算5,818萬4千元。
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規劃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並由社家署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分別推動及辦理,以助早期療育資源快速普及,維護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福利權益。
目前兒童早期療育資源分由社家署及國健署各自辦理,福利補助、醫療資源、主責機關及單位未確實整合業務及職能,除委託辦理機制不一,致民間團體不易依循承辦邏輯及事項,且民眾須多方洽詢,使得掌握申請早期療育相關補助及醫療資源等資訊。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國民健康署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醫療院所等代表,共同研議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業務整併之可行性,並以國健署作為衛生福利部推動早期療育業務之單一窗口,以助民眾順利快速取得早期療育相關資源。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度歲出計畫針對「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共編列預算22億1,130萬7千元。因應教育部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資訊教育,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之院生或須使用資訊設備完成相關作業。考量目前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多有限制院生使用資訊設備之時間,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督導相關機構依據院生學習需求調整管理方式,並配合派員參與教育部辦理之資訊科技相關研習、課程或活動,以協助院生完成108課綱目標。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二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歲出計畫針對「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各編列新臺幣22億1,130萬7千元及102億9,944萬8千元。
現行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評鑑與托嬰中心評鑑結果僅公布等第,無法得知個別評鑑項目之表現及缺失。惟查教育部教保資訊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結果,含各檢核指標之檢核情形及相關說明,兩者資訊揭露顯有落差。
為減少民眾資訊不對等情形,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公布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托嬰中心評鑑細項表現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李麗芬
連署人:楊 曜 陳靜敏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6,580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業務」計畫項下「中藥品質科學研究方法之開發」編列「機械設備費」280萬元,依其說明系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及減壓濃縮設備;惟查108年度方編列135萬8千元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107年度編列80萬1千元購置減壓濃縮設備,然109年度係配合台灣中藥典編修,進行分析方法之滾動修正,故仍有編列該筆預算之需要,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發揮所長,建立國內中藥製藥廠之遵循規範。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業務」項下「中藥在神經系統功能退化症之整合研究」編列「機械設備費」220萬元,依其說明系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惟查108年度化學組方編列135萬8千元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且109年度於「中藥品質科學研究方法之開發」分支計畫項下亦編列經費購置高效液相層析儀,該儀器是為進行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釐清併用中西藥予神經疾病治療時,是否會影響藥效,故仍有編列該筆預算之需要,請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辦理常用傳統中藥治療慢性疾病之整合研究。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0款。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8億5,494萬6千元,減列:
(一)「國外旅費」10萬元。
(二)第1目「科技發展」100萬元。
(三)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20萬元。
(四)第3目「綜合計畫」450萬元,包含:
1.第1節「綜合企劃」50萬元。
2.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400萬元(含「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中「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300萬元)。
(五)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
(六)第6目「廢棄物管理」300萬元(含「資源循環再利用」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0萬元)。
(八)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100萬元。
(九)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150萬元(含「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50萬元、「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中「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之「環保署計畫」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4,314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9項:
(一)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42萬3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年編列大陸出國旅費,前於104年7月21日經由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安排與中國大陸生態環境部就兩岸環保合作相關議題進行第1次業務溝通,雙方就空氣品質改善、環境監測、固體廢棄物管理、化學品環境風險管理、水質保護及管理等合作領域達成初步共識,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兩岸環保合作屬談判中階段,對於空氣品質技術、資訊收集及雙方交流互動之觀察,有助檢討繼續推動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可行性,期望透過交流,在環境保護業務展開良性溝通對話。惟兩岸現行情勢緊張,諸多事項難以擺脫政治干擾,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赴大陸交流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及「環境監測資訊」項下之「空氣品質環境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中分別就「大陸地區旅費」編列4萬3千元及18萬元,以辦理出席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然因目前官方交流均處於中斷狀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該預算無任何執行成效,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8年度成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二)1.清潔隊員高傷亡,職災死亡率高於全國勞工
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垃圾不落地」政策以來,全台垃圾皆由清潔隊隨車清運,然而政策缺乏職安配套,甚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許多清潔隊員每日站在車後斗或踏板執行清潔業務,致使第一線基層清潔人員意外頻傳。根據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整理資料,103至107年,近5年來共有857位清潔人員於值勤過程發生事故受傷,其中又以「工作車上跌(摔)落」最多,共有521人,107年更有6位清潔人員工作職災而死亡。清潔隊員職災死亡率高達萬分之二,比全國勞工平均高出十倍以上。
依據監察院108年的調查,101至107年度清潔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共計13件,造成13人死亡、1人受傷。災害直接原因以墜落、滾落及公路交通事故各5件占最多,其次為被撞2件及被夾、被捲1件。間接原因則以交通事故及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各4件占最多。是以,清潔人員因作業不慎造成重大職業災害(死亡災害)者,以交通事故或墜落為主。
2.徒有規定,無法落實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7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此外,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7款規定定義,「垃圾車」屬於「特種車」,同規則第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車廂以外不得載客。」同項第6款亦規定「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對於垃圾車車廂外不能載人之規定,至為明確。
101年環保署為因應清潔人員的高傷亡率,制定「清潔人員工作標準作業程序手冊」,內有規定清潔工作人員需上車、繫好安全帶後,才能開車前往下一個定點,但是手冊規定卻完全無法落實在基層清潔隊員的日常執勤中。
3.清潔人員勞工安全與健康應專案檢討及改善
根據106年「環保垃圾清潔人員之肌肉骨骼傷害與人因風險因子評估」研究證實,清潔人員普遍有頭部前傾、背部彎曲、雙腳彎曲和搬運過重為潛在的風險因子,該研究建議,應改善環保清潔人員的工作姿勢與搬運工具,以減少環保清潔人員之工作姿勢不良,此外也建議應將職業性肌肉骨骼傷害檢查納入環保清潔人員例行之健康檢查,以確保勞工安全與健康。
爰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3,230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扣除人員維持),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全國清潔隊員職災預防之具體改善方案、研擬並評估清潔人員例行健康檢查應增加之必要檢測項目及增加其健檢費用補助,以及擴大規劃定時定點與設立專區的清運方式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蔣萬安
(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31日公布第13屆環評委員名單,惟新任環評委員中,高達5人為環工專業,專業上完全缺乏文化、地質、交通等領域,民間環團質疑專業高度集中,可能造成環評審查缺漏;另查,環評委員之男女性別比例差距過大,連續兩屆環委女性人數皆僅1人,女性比率僅7%,顯然環保署於遴選環委時,缺乏性別平等之意識。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4,30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環評委員遴選標準及制度之不足,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四)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編列第3年經費3億2,300萬元。目前已有一些縣市設置公辦焚化底渣處理廠,掌握焚化爐底渣水洗的關鍵步驟,以促進焚化爐底渣的再利用。針對焚化爐的飛灰,目前多採取水泥固化掩埋的方式處理,但是各縣市的掩埋場量能趨近飽和,採取固化掩埋的方式終究不是長久之計。為積極推動飛灰的再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焚化爐延役過程中,積極規劃各焚化爐增設水洗設備,以利於推動底渣以及飛灰的再利用。環保署於相關的政策推動以及研究鼓勵上,顯然不夠積極,爰此凍結是項預算646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在各縣市焚化爐周邊,增設水洗設備的具體計畫(至少2至3個縣市),強化推動焚化爐底渣及飛灰的再利用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五)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編列33億3,825萬7千元,合併凍結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係作為補助地方政府基層環保相關計畫之用,然此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61.18%、105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6.53%、106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5.21%、107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8.96%,顯示此預算歲入有過於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王育敏 蔣萬安
2.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中指出: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允宜及早預為因應,並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台灣在20年前曾爆發過垃圾大戰,當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垃圾處理方案」,將垃圾處理政策調整為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時至今日,台灣再度面臨到垃圾問題,證明當初的政策方向並未徹底解決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迅速制定永續、循環的垃圾處理政策,使台灣能在垃圾及回收物處理,邁向新道路,而非一再仰賴過去「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政策。爰此,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宜民
(六)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1億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行政院108年5月31日院臺環字第1080015232號函核定「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並聚焦於整治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7條屬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河川,執行期間109至112年,屬於跨年度連續性預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水體品質,於101至108年執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總經費47億8,561萬1千元(另使用基金預算3億4,200萬元),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控制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畜牧廢水及其他排入河川之污染。
前一計畫之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中,至106年度氨氮河川污染指標變化情形,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與南崁溪皆維持於嚴重污染狀況,未有明顯改善,其中以急水溪為例,根據台南市環保局之水質資料(以台19甲急水溪橋測站為例)107年NH3-N含量年平均值7.74毫克/公升高於101年之5.43毫克/公升,無法看出明顯整治效果。
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延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推行「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削減措施及收集處理回收氮氣等工作,應妥盡監督之責,爰此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視計畫綜效與如何有效督促地方政府積極執行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2.氨氮(NH4+-N)屬於普遍性人為污染物質,其排入水體會增加承受水體之生物毒性,且消耗承受水體中溶氧而使得水體環境受到傷害。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河川污染改善程度績效尚待提升,針對畜牧業高氮廢水特性,現行畜牧業大都以固液分離、厭氧(兼氣)發酵及好氧處理之三段式處理廢水,常因好氧處理程序曝氣成本高,而未妥善處理即排放污染河川,且三段式處理設施無法妥善處理氨氮,排入河川消耗水中溶氧,使河川水體污染難以徹底改善。另對於畜牧業者而言,處理的申請程序過於繁複,難以積極配合,導致河川水體仍受影響。相較於傳統處理及放流水管理的思維,須採取創新作法。爰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如欲賡續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須針對「獎補助費」計畫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新增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總經費22億6,140萬元(另基金預算3億8千萬元),聚焦於整治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等7條屬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河川。109年度編列該計畫「獎補助費」預算1億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污染削減設施及收集處理回收氨氮等工作項目,冀7條河川之氨氮由嚴重污染程度改善為中度污染程度之測站次比率為目標。
經查環保署於100年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冀達成不缺氧、不發臭之願景目標,惟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109年度新增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之氨氮污染整治對象,其中急水溪106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令人不可思議,顯見環保署在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
爰此,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6年起陸續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推動垃圾強制分類,限制一次性用產品使用、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等源頭減量措施。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一般廢棄物減量已具成效,但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及廚餘回收量不增反減(附表1),垃圾減量成效漸鈍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理應積極督導地方執行機關落實垃圾強制分類之稽查。爰此,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8億5,101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精進方案,未來在數據呈現上,應加每人每年均回收量之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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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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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垃圾回收率(%) |
0.89% |
0.88% |
0.82% |
0.71% |
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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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回收率 (%) |
9.78% |
8.43% |
7.72% |
7.00% |
6.64% |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八)有鑑於目前全台僅68處垃圾掩埋場尚在營運,剩餘可掩埋容積惟324萬2,967立方公尺,可用容量僅剩9.9%,針對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規劃完善垃圾處理政策,以及早因應。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8億5,101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問題,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九)依據行政院106年6月22日院臺環字第1060177108號函核定,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106至111年)」,經費79億5,200萬元,另基金預算5億元,補助總經費84億5,2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分支計畫,編列「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18億1,420萬元,用以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焚化廠之整備工作、健全垃圾區域調度機制、補助離島垃圾處理費用、循環經濟政策推動等相關業務。據資料顯示,截至108年7月止,有19座之廠齡超過15年,其中12座瀕臨行政院92年12月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報告提及之使用年限20年,另7座廠齡已超過20年,顯示我國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實有啟動各地焚化廠延壽及規劃評估之必要性。
然隨著我國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占20%)」等人口結構之轉變,對公共設施需求亦隨之改變。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出國報告亦提及:「有鑑於日本針對垃圾焚化爐整備工作已建構完整體系,並由環境省透過上位計畫及執行措施之方式,指引各市町因地制宜辦理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工作,作為我國後續擬定『大型垃圾焚化爐屆齡評估準則』、執行焚化廠屆齡評估以及規劃後續處置等工作之參考。」惟經查此計畫隻字未談及相關規劃評估建置焚化廠廢熱利用之溫水、老人福利中心蒸氣等設施,足見98年考察成果淪為空談。
有鑑於行政院於105年9月29日通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並於106年1月1日上路,跨部會相繼盤點資源全面配合長照政策。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借鏡日本,透過焚化爐產生熱能提供溫水池、溫室公園、熱帶植物園、熱水浸浴池(類似溫泉)等老人福祉設施。爰此,凍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項下「獎補助費」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2月15日前修正「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納入長照相關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8億1,420萬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查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台東縣政府所提之「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109年欲補助9,671萬元進行PCM廠商發包及工程施作。本計畫欲重啟台東縣焚化爐。然查:
(1)行政院核定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其補助對象為迄至111年營運期滿20年(含)的大型垃圾焚化廠,進行設備體檢、效能評估等。台東焚化爐迄111年為止,並未「營運」期滿20年,也並未明列於已經核定的「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焚化廠升級整備清單,不符合該計畫補助對象。
(2)經台東縣政府「台東縣機械生物處理技術廠設置可行性評估報告」指出,台東縣未來的垃圾清運量將逐年下降。該報告預估從109年起,每年垃圾清運量將低於3萬噸。顯與「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中廢棄物來源評估量不相符。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環保業務主管機關,應整體評估並協調全台廢棄物管理政策。根據「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推估,24座焚化廠升級整備期間,全國焚化量能最低年度為111年。據該計畫推估,該年度每日焚化量難預估不足300噸,也就是從現在到111年,是全國垃圾焚化處理量能最緊迫時間。然而這段時間,正好是台東廠更新整建期間(該計畫預計111年7月分台東焚化爐開始試運轉),而等到台東廠於111年7月開始正式營運後1年,全國焚化爐餘裕量又將遠高於目前水準,屆時台東垃圾仍可透過區域合作處理,不會產生堆置問題。
107年至今亞洲陸續爆發非洲豬瘟,我國深受威脅,為避免非洲豬瘟入侵,未來廚餘不養豬幾乎已是各界共識。因此本計畫有必要將過去養豬廚餘(包括餐廳廚餘)去化數量重新納入考量與盤點,規劃必要設施與興設期程。並強化「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廚餘能資源化之目標與期程。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並盤點非洲豬瘟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廚餘能資源化之目標與期程,並重新檢討督導修正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蔣萬安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25日核定補助台東焚化爐重新整備經費4億2,000萬元,目前台東焚化爐重啟引起地方高度關心,地方環保團體及民眾擔心,未來台灣西部的垃圾以及事業廢棄物會進入台東的焚化爐處理。為避免引起民眾不必要疑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台東縣政府,商議訂定未來焚化爐營運合約草案,明訂(1)事業廢棄物以及西部垃圾不得進入台東焚化爐。(2)設置飛灰以及底渣水洗設備,推動底渣以及飛灰的再利用,成為底渣以及飛灰再利用的示範場。(3)台東焚化爐經費幾乎都由中央補助,應於合約中明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調度比例。爰此,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台東焚化爐重啟的未來焚化爐營運合約草案,明訂(1)台東焚化爐不得處理西部垃圾以及事業廢棄物;(2)成為焚化爐飛灰、底渣水洗及再利用示範場;(3)在合約中明訂中央調度比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劉建國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配合行政院106年8月17日院台環字第1060021823函核定「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113年)續編第2年度相關經費預算4億3,260萬元,其中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目編列3億8,724萬2千元,以推動優質公廁及美化環境,營造優質衛生環境等工作,並委外辦理推動優質公廁工程管理計畫、公廁清潔維護管理、整潔美化與環境衛生管理改善計畫等。根據清淨家園顧厝邊網截至107年12月底之統計資料,各地方政府列管建檔公廁平均有77.7%屬特優級較前一年度略有成長,但部分縣市評比未及平均值,尤其如花蓮縣(37.98%)、新竹市(33.65%)之評比又略低於前一年度。經查現有建檔管理公廁督導檢驗及抽查數量及座數相關整理數據,105、106、107年度分別為81萬4,376次7萬7,125座、39萬4,989次5萬4,462座及36萬7,668次4萬4,915座,明顯可知年平均抽查座次呈下降趨勢。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公廁衛生清潔列為重要施政目標,以不髒不濕不臭為主要目標,然是否是抽查次數減少導致某些縣市不進反退,公共廁所為民眾日常生活中極易接觸到的公共設施,為求環境衛生,允宜加強管理,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加強管理之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十二)從102年開始,聯合國將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108年4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舉辦全民公廁評比活動,邀請民眾對公廁打分數,讓公廁管理單位能瞭解民眾的真實感,而全台已列管公廁達4萬2千多座,已有78.4%為特優級;惟仍有部分縣市(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高雄市、嘉義縣、花蓮縣、新竹市、嘉義市)未及平均值,有些縣市更差異頗大,實有待檢討。由於公廁乾淨與否與城市進步程度有關,而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廁潔淨品質,更是觀光客來台旅遊的第一印象,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3億8,724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全面落實建構優質公廁之相關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十三)國外早就有「噪音病」一詞。科學研究表明,噪聲會損害健康,人長時間工作、生活在噪聲大的環境中,對中樞神經系統的刺激大,嚴重者會導致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紊亂。
目前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環保局皆積極進行車輛噪音取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於108年9月18日舉辦「環警監聯合大執法」示範觀摩,並展示「聲音照相」及「雷達測速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新法寶,希望透過科技執法來提升噪音管制成效。
然而目前存在以下問題,因車輛改裝發出噪音之車輛,通常深夜才於公路上競速或集體飆車,因此基層環保局人員,如何配合警政深夜值勤,值勤時間、配備以及人員安全該如何兼顧,目前無法看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具體作為。
另外於民眾檢舉方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求民眾須檢具車號、車種甚至是車體顏色、副色,已有要求照片佐證,何以還需車種甚至車體顏色?令人費解,另外於檢舉人個資方面,「檢舉人電話(日)」列為必填,然目前相對市內電話,人手一手機已經是時代潮流,甚至有民眾單有手機而無市內電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資料蒐集上是否也應考量時代變遷?
且目前智慧手機普遍,警政已開發線上報案、視訊報案等APP系統,何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因應噪音檢舉部分,尚未能有APP線上影音檢舉?
爰針對109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869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四)有鑑於近年屢有車主不當改裝排氣管,製造高噪音擾亂環境安寧,為有效解決使用中機動車輛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擾寧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應持續聯合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監理單位共同推動環警監聯合大執法計畫,並應進一步建置排氣管認證源頭管控制度,同時視各縣市轄區特性及管制需求,擴大辦理特定時段(夜間)或區域路段,規範使用改裝排氣管車輛應通過噪音審(檢)驗合格。
此外,考量現行物聯網及影像辨識技術皆已成熟,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運用科技執法技術,研發推動聲音照相技術(同時記錄聲音大小及影像),以減少民眾質疑並減輕環保局夜間稽查人力,以有效管控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問題。
爰針對109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777萬6千元,凍結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違法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十五)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85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7年重要河川嚴重污染比率為3.8%,高於106年的3.5%,而中度污染比例也達到21.2%,高於106年的18.1%,顯見我國重要河川之污染程度日趨嚴重,實有改善之必要。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河川污染整治提出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1)中度污染河段與嚴重污染河段不增反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及愛河等11條重點河川,改善河川水體水質。除濁水溪自104年起由全流域平均中度污染下降至輕度污染外,餘南崁溪、老街溪等9條重點河川,歷年來均維持在中度污染,其中南崁溪、老街溪、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及愛河等6條重點河川,105至107年度污染程度持續惡化。此外,在全國50條重要河川中,雖輕度污染以上河段長度比率近10年來微幅下降,但107年中度污染河段長度比率較10年前增加者新增了19條河川,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長度比例增加者新增了10條河川。甚至在淡水河系,107年嚴重污染河段(RPI>6.0)比起106年就多了3公里。
(2)水污染總量管制規定未考慮重金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於102年依「水污染防治法」母法第9條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但該規定卻以河川污染指數(River Pollution Index,即RPI)達嚴重污染程度,或為湖泊、水庫者,其卡爾森優養化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即CTSI)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此優先執行的標準並無考慮重金屬。然而,重金屬為農地污染最主要因素,且灌排未分離的情況下,加嚴放流水標準、實施水污染總量管制等措施,才可能降低農地受重金屬污染的風險。此外,依據同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水體之部分或全部涉及二直轄市、縣(市)者,或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區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主動評估作為水污染總量管制水體,以改善水體水質,而非僅依同法第9條第1項「督導地方政府劃設水污染總量管制區」。
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將重金屬超標、灌區內、污染事件頻傳等納入實施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的評估標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3.國外多項研究顯示藥品廢棄物正在世界各地的河川中漂流,不但嚴重危害自然環境以及更嚴重威脅人類健康。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抽檢下水道設施的廢污水,檢驗出至少22種的藥物,其中有6種感冒、止痛或消炎藥物在所有檢驗地點都有驗出,且濃度都明顯偏高,甚至包括2種恐會製造「超級細菌」的抗生素藥物,即便是非抗生素藥物,也可能影響水生生物造成病變,透過食物鏈回到人體身上,影響健康。為減少、降低藥品在我國河川流放及對環境造成影響,應從源頭減量,並且做好藥物回收,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藥品廢棄物流布河川、下水道之情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含具體改善計畫、目標及期程等事項)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4.依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報告中提及:截至107年底,台閩地區養豬場為7,241家,僅有490場依規定取得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同意,占整體養豬場數約7%。多數養豬場仍未依規定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同意,這些畜牧糞尿未資源化,極易直接排入河川污染水質。
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預計辦理畜牧糞尿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與資源化利用編列業務費97萬元,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績效目標與精進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5.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其中「辦理產業廢水污染及調查分析」,針對水中優先關切項目進行潛在運作事業調查,評估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可行性等相關業務,編列預算324萬6千元。縱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6年針對多處大型醫院、製藥廠所處科學園區或工業區及民眾生活污水的公共衛生下水道之廢水及放流水的藥物濃度檢驗出,醫院廢水藥物33種藥物種類,製藥廠及公共衛生下水道的污水處理廠亦有22種。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有檢測作為,仍未將醫院放流水含新興藥物項目、現值納為每年水中優先關切項目進行潛在運作事業調查之一,實造成國人健康及水質保護一大漏洞。爰此,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計畫中持續納入調查評析,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六)有鑑於監察院於108年初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多站立於垃圾車後踏板隨車移動,實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與職業安全相關法規,經查,101年迄107年底,清潔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中,因墜落、滾落及公路交通事故者共有5件,被撞及被夾、被捲等事故則有3件,顯示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清潔人員之安全性缺乏重視,已造成清潔人員之職災風險。爰針對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80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加強垃圾車安全防護、保障清潔人員作業安全之必要措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七)1.產業用料問題仍待改善
針對廢紙與廢塑膠異常大量的進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在107年10月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然而,產業用料問題,不止廢紙或廢塑膠。產業用料問題包括:(1)廢棄物性質判定不易,部分可能用作產業原料的物料,外觀形態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相近;(2)主要金屬成分比例有取樣方式及現場判定的問題;(3)廢棄物製程來源不易確認;(4)海關稽查能力有限,執法能量不足。除了廢紙與廢塑膠外,其他13大項產業用料,其進出口管理、流向追蹤管理、品質管理、台灣市場調查等幾乎付之闕如,基礎資料不足,就難以在此基礎上,建立循環經濟系統。
2.零廢棄目標具體達成路徑為何?
92年12月核定之「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確立零廢棄政策之目標,並宣示不再興建焚化廠,並要逐年提高垃圾回收率,預定109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因此,零廢棄政策應為我國廢棄物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然而在預算編列及政策規劃上卻未見具體政策如何實際達成零廢棄目標年,及在目標年之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之目標。
3.不適燃廢棄物之管理政策檢討
近年來垃圾焚化爐停爐次數呈現增加趨勢,107年全國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總停爐次數352次,非計畫性停爐就達到217次,其一大主因是焚化爐燃燒了過多不適燃廢棄物,造成焚化爐破管停爐,甚至無法抒解垃圾處理的壓力。
爰針對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801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物管理檢討改善報告,包括產業用料規範改善計畫、具體調查各類廢棄物來源、成分、產生量與產生方式,評估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妥善清理再生之現況與潛力、國內適合做為最終處置場所之地點與容量。並依此盤查與評估結果,務實訂定達成零廢棄目標年以及在零廢棄目標年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目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十八)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存在下列問題: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108年7月起,4大類業者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用消費者使用,並訂定時程至119年全面禁用之政策。該政策推動至今,不論內用、外帶,多數已不再提供塑膠吸管,恐忽略有需求者之權益(小孩、失能、年者、口腔傷口者),如:百貨公司美食街,店家表示,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外帶已不提供吸管。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沈志修於108年4月10日答詢時表示:如果商家已準備好,在108年7月1日同步禁供內用、外帶者吸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予以鼓勵。
2.政策制定之過程,事先並未妥善政策評估,忽略台灣內部獨特的飲食文化與面臨台灣是個人口老化快速的國家,這些情況跟國外不盡相同,老人、口腔傷口與小孩因虛弱的身體需要藉由吸管的輔助協助進食,避免吸入性嗆傷。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推動下,已造成社會撕裂與對立,讓有需求使用吸管的人,產生罪惡感。
3.塑膠的使用,確實需要管理。如果能落實塑膠的標示與分類回收,當能展現相當的成效,可是並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提出回收計畫。單純的「限制使用」,對舒緩環境的污染,效果可能極為有限。
爰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九)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4,335萬4千元,其中編列576萬元辦理研析及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相關工作。然近年來不肖廠商將事業廢棄物或有毒廢棄物違法傾倒及掩埋之案件頻傳,手法更是日新月異,假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之違法案件時有所聞。再利用機構是否有正常營運,抑或僅小量運作應付環保機關稽查,實際卻行非法囤積之實,所囤積的事業廢棄物原料有無用於再利用製程,或如何再利用等問題,均需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討論具體標準,以落實頒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確實查核再利用機構有無從事生產、再利用能力有無降低,避免廠商以合法掩飾非法,牟取不法利益、破壞環境生態。爰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整體再利用管理精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6,292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任意棄置菸蒂不僅妨礙市容觀瞻,更會影響生態環境、間接影響人體健康。為減少菸蒂,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邀集相關部會研商,提出具體解決對策,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分支計畫,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至113年)」之「業務費」預算4,535萬8千元,用以推動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營造優質衛生環境等相關工作,並委外辦理推動優質公廁工程管理計畫、公廁清潔維護管理推動計畫、整潔美化及環境衛生管理改善等計畫。有鑑於「高齡化」已是全球趨勢,G20(20國集團)把人口老化列為全球風險,尤其台灣人口急速老化速度更甚歐美等國,然台灣現階段除了北、高兩市極少數的百貨公司和速食店看得見免治馬桶外,公共場所皆為蹲式馬桶。參據同為面臨高齡化的日本,以京都驛到各地鐵站等地公廁為例,皆為坐式馬桶。反觀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推動「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之公廁仍採蹲式馬桶,實造成高齡族群使用上之不便。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2月15日前與內政部營建署研商「公共建築衛生設備設計手冊」,提升坐式及蹲式廁間比例,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3.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編列第2年經費4億3,260萬元,其中本項目配合編列4,535萬8千元,辦理業務包括海岸環境清潔維護推廣及成效管理計畫。目前全台灣各地的淨灘活動,多數是民間團體自動發起,環保署也有監督各海灘所有權人維護的責任。但是環保署並沒有提出全台灣海灘的系統性維護方案。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全台灣系統性維護海灘清潔的計畫,以及有效監督海灘所有權人維護責任的方案。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有海灘淨灘認養系統,在此基礎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開放民眾可以檢舉髒亂的海灘,並且責成海灘所有權人維護,俟將相關資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4.優質公廁推動計畫為行政院重要政策之一,並配合聯合國將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World Toilet Day),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廣公廁美化行動中,有以下問題:
環保署於108年4月18日至6月15日辦理「如廁EASY巡(尋)拿好禮活動」,只要進入活動網站(https://ppt.cc/f565Sx)評比公廁滿意度,即可參加抽獎,最高獲得1千元等值禮券,每人每天最多可有10次抽獎機會。
查此活動辦理,參與人數不佳,網頁系統設計不便捷,且計畫配合智慧手機及其定位功能,卻僅設計網頁版,而無APP軟體,更是降低民眾使用意願及增加使用的困難度,且於活動結束後,此網頁系統便閒置,令人覺得不可思議。
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之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一)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07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5年率先提出開發中國家第一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歷經近10年努力不懈的溝通與協商,終於在104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年7月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至今,並後有「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等方案出現。
然而查「107年中華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臺灣79至105年能源部門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趨勢,在99年至今沒有減少趨勢,致使國內民眾發起多次「週五罷課為未來」活動,督促政府應正視溫室氣體排放並有具體作為。
爰此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之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中「委辦費」預算編列2,583萬7千元,用來辦理「因應氣候變遷公共環境衛生病媒防治應變調適計畫」、「氣候變遷對飲用水水質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研析」……等相關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應變計畫,惟前列應變計畫並非新興計畫,又登革熱依舊盛行並無新的防治方法,顯見其相關研究成果對國人及相關防治工作並無其他突破性之效益。又病媒蚊防治及飲用水水質衝擊評估在其他「水質保護」或「環境衛生管理」計畫中即可一起研究,實無須再編列高達2,583萬7千元進行委辦計畫,為撙節支出,爰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二十二)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247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編列1,247萬元,根據環保集點APP網頁所示,環保集點APP乃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所推行的「環保集點制度」,讓國人不論是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惟環保集點Green Point APP自從更新至新版後,遭抨擊介面較舊版難用、介面太慢、一直當機、無法在手機顯示條碼直接兌換(需列印感熱紙),顯示該APP在軟體上仍有大力改善之空間。
爰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度針對政府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成果統計資料顯示,自102年度起政府機關綠色採購達成率每年都有95%以上;以107年度為例,政府機關綠色採購的達成率已達98.4%。但是按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資料,107年度政府機關的總採購金額(含工程、財物及勞務)共計約1兆7,644億元,其中政府機關綠色採購金額卻僅為97億0,100萬元,占政府總採購金額的0.55%。關鍵在於,可供採購的綠色產品類別有限,政府機關在財物採購時,有綠色產品的項目已經儘量採購,但是在缺少綠色產品的類別以及項目,無法進行綠色產品的採購,致使綠色採購金額在政府總採購上的占比偏低。爰此,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100萬元。
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以下事項之推動規劃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增加綠色採購品項及加強輔導業者申請環保標章的策略方案及目標(以台銀共同供應契約項目為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綠色採購占比的目標,例如10%)。
(2)目前綠色產品只涵蓋企業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包含企業提供給企業的綠色產品計畫。
(3)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範本中訂定綠色採購規定,並訂定工程類採購案綠色採購統計方式的規範機制。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邱泰源
(二十三)近年來由於科技發展及城市景觀再造,許多新建大樓或是戶外看板均使用大型LED螢幕或是燈飾,影響所致,鄰近居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根據台北市政府統計,自93至106年4月止,台北市環境保護局共接獲947件光害陳情案件,且近3年每年都收到超過200件以上。而由於中央對於光害防治始終沒有統一之標準,僅以「各縣市光害程度不一」帶過,造成各縣市政府面對光害問題時,無所適從。為促使國內相關法規能與時俱進,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辦理完成「光污染管理指引」之研擬,並於108年年底前完成此指引並函頒。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四)環境影響評估為衡平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重要制度,其各項書類及會議紀錄之公開,對於維護該制度之透明度至關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建置線上環評書類查詢系統,並在其中張貼會議期程、通知、紀錄及相關書類,該系統所取得之文件雖在下載後能以電子軟體進行文內檢索,然囿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未授權環評書件公開予外界使用,又民眾時有應用環評書件內容之需求·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盤點open data開放資料集,儘量以開放資料集形式適當公開部分內容供民眾使用。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二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主辦「2019台灣循環經濟高峰會」,其表示行政院已通過「循環經濟推動方案」,要經濟與環保雙贏,達成139年零廢棄、零污染之終極目標。事實上,環保署於86年起陸續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廢棄物多元再利用,長期而言,已有相當成效。鑑於「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主要在辦理源頭減量及產品友善化,強化分類及回收……等等,為落實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循環經濟之目標,應精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以減少自然資源使用並促進資源循環,同時媒合產業鏈結創造循環經濟,持續推動廢棄物燃料化政策,供予能源轉換效率較高的工業用鍋爐使用,以減少廢棄物進入焚化廠。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二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水體品質,於100年5月奉核定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總經費47億8,561萬1千元(另基金預算3億4,200萬元),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然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其中急水溪106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且截至106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顯見環保署僅是一味的補助給地方政府,卻未考慮地方政府執行量能及其他影響因素。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追蹤氨氮嚴重污染河川改善成效,並督導地方政府預算執行。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七)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28億5,101萬5千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及垃圾分類與回收措施」預算編列6,500萬元,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考慮城鄉差距,以致鄉村地區已無垃圾子車或是原本之垃圾子車破舊不堪,引起民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鄉村地區,尤其是偏鄉地區,督促執行機關將地形因素納入考量,針對垃圾收運方式積極研議因地制宜的整體配套措施。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二十八)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齡偏高,為提升我國廢棄物處理效率,避免再次出現區域性「垃圾大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督促加強縣市垃圾處理計畫推動,建立垃圾自主處理設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個月內提出解決對策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九)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齡偏高,致焚化廠可利用率不及運轉率,而降低可用焚化處理量,產生污染的可能也提高,為確保廢棄物焚化效率及改善空污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督促加強縣市焚化廠升級整備計畫推動,提升設備運轉率,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個月內提出解決對策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5月分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預告「空氣品質標準」草案,空品標準修正草案將PM2.5的標準年平均值維持在15微克/立方公尺,24小時值維持在35微克/立方公尺。然查: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國家衛生研究院於107年發布的「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指出,PM2.5對健康的影響在相當低的濃度仍有作用,有些健康作用甚至在低於我國的空品標準暴露情形仍可偵測到。換句話說,15微克的標準不足以保護國人健康。如此寬鬆標準會讓國人缺乏警覺,不清楚15微克的PM2.5仍有導致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老年人肌少症的風險。
2.WHO公告之PM2.5健康標準年平均值為10微克/立方公尺,美國也早在101年將PM2.5年平均值標準修改為12微克/立方公尺。
3.國家衛生研究院於該報告中也建議,在國內目前的空氣品質標準之下,PM2.5仍可能造成健康影響,因此建議PM2.5標準值應修訂,並建議下降至日平均25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10微克/立方公尺。
為提高民眾對PM2.5之警覺,並將我國之PM2.5標準與國際接軌,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PM2.5的標準年平均值至12微克/立方公尺,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三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5月14日訂定發布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許多流行病理學研究已確立PM2.5對健康所造成包括支氣管炎、氣喘、心血管疾病、肺癌等疾病,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空氣污染物環境,均將提高呼吸道疾病及死亡風險。為保障國人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務實的態度,考量國內空品現況、技術可行性、社經現況等因素,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至少每4年進行檢討之方式,並應配合國際管制趨勢適時檢討修正,擬訂具體可行目標值來落實各項管制工作之執行。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9月19日訂定發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鍋爐改燒天然氣並補助汰換鍋爐及管線費用。然我國並沒有天然氣的探明儲量,一旦有異常狀況,這些使用天然氣的鍋爐因為缺乏來源,生產停頓將造成產業衝擊。且目前天然氣管線尚未普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考量鄰避效應(Not in my backyard, NIMBY)導致居民抗議,即便已支付管線費用而無法鋪設管線之窘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我國探明儲量、偏遠地區無管線及鄰避效應研提配套措施及檢討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十三)非游離輻射相較於游離輻射有種類多、能量低、民間利用多等特質,雖然我國對於非游離輻射之管制尚在萌芽階段,確有建構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料系統之必要。另外,為強化電磁波管理,使民眾瞭解環境中電磁波暴露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應積極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暴露資訊,建立環境電磁波區域性監測技術,同時進行北、中、南三都會區域性電磁波監測工作,瞭解本土環境電磁波暴露現況。另5G頻譜即將釋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當規劃因應以掌握環境電磁波暴露資訊並強化電磁波管理,避免造成民眾之困擾與疑慮。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關注國際管制發展狀況、電磁波監測設備方法及建立環境電磁波暴露監測方法,並於109年9月底前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十四)1.中度污染河段與嚴重污染河段不增反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及愛河等11條重點河川,改善河川水體水質。除濁水溪自104年起由全流域平均中度污染下降至輕度污染外,餘南崁溪、老街溪等9條重點河川,歷年來均維持在中度污染,其中南崁溪、老街溪、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及愛河等6條重點河川,105至107年度污染程度持續惡化。此外,在全國50條重要河川中,雖輕度污染以上河段長度比率近10年來微幅下降,但107年中度污染河段長度比率較10年前增加者新增了19條河川,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長度比率增加者增加了10條河川。甚至在淡水河系,107年嚴重污染河段(RPI>6.0)比起106年就多了3公里。
2.水污染總量管制規定未考慮重金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於102年依「水污染防治法」母法第9條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但該規定卻以河川污染指數(River Pollution Index,即RPI)達嚴重污染程度,或為湖泊、水庫者,其卡爾森優養化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即CTSI)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此優先執行的標準並無考慮重金屬。然而,重金屬為農地污染最主要因素,且灌排未分離的情況下,加嚴放流水標準、實施水污染總量管制等措施,才可能降低農地受重金屬污染的風險。此外,依據同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水體之部分或全部涉及二直轄市、縣(市)者,或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區域,環保署可主動評估作為水污染總量管制水體,以改善水體水質,而非僅依同法第9條第1項「督導地方政府劃設水污染總量管制區」。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修正「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將重金屬超標、灌區內、污染事件頻傳等納入實施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的評估標準後,確保河川品質及農地安全。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陳宜民
(三十五)各年度優養化水庫占比達八成以上,104年度甚至全數為優養化水庫,而107年度離島26座水庫中,除西安水庫、后沃、儲水沃下壩及坂里4座呈普養狀態,其他皆呈現優養化狀態,占84.62%,對公共用水安全形成極大威脅。我國民生用水約70%來自水庫,惟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未見明顯改善,且離島水庫優養化比率長年偏高。為保障民眾飲用水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地方政府水庫集水區水質改善計畫執行進度。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六)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水庫,98年度占20%,107年度上升至25%,期間僅102年度下降為10%,104至106年度甚至增加至35%及30%,顯示本島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水庫活化成效容待提升。為維護水庫水質及保障飲用水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升水庫活化成效報告說明資料。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三十七)根據統計,近10年來(98至107年度)我國市鎮污水、工業廢水及農業廢水之合計污染排放量自98年度每日831.82公噸,下降至107年度之633.76公噸,其合計排放量占廢(污)水產生量之比率亦自107年度之37.26%,下滑至107年度之30.54%;然而,工業廢水之排放量雖亦呈下降趨勢,但其污染排放量占比卻自98年度11.01%,上升至107年度之11.86%。工業廢水的污染來源很大一個比例就在於未登記工廠,但107年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時,自始至終只看到經濟部站在產業立場辯護,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農地污染保護有強力主張,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農地工業用水污染之問題不甚重視。為達農地永續利用及保障農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相關計畫中納入研訂未登記工廠之強化管理方式。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八)1.產業用料問題仍待改善
針對廢紙與廢塑膠異常大量的進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在107年10月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然而,產業用料問題,不止廢紙或廢塑膠。產業用料問題包括:(1)廢棄物性質判定不易,部分可能用作產業原料的物料,外觀形態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相近;(2)主要金屬成分比例有取樣方式及現場判定的問題;(3)廢棄物製程來源不易確認;(4)海關稽查能力有限,執法能量不足。除了廢紙與廢塑膠外,其他13大項產業用料,其進出口管理、流向追蹤管理、品質管理、台灣市場調查等幾乎付之闕如,基礎資料不足,就難以在此基礎上,建立循環經濟系統。
2.零廢棄目標具體達成路徑為何?
92年12月核定之「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確立零廢棄政策之目標,並宣示不再興建焚化廠,並要逐年提高垃圾回收率,預定109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減量率。因此,零廢棄政策應為我國廢棄物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然而在預算編列及政策規劃上卻未見具體政策如何實際達成零廢棄目標年,及在目標年之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之目標。
3.不適燃廢棄物之管理政策檢討
近年來垃圾焚化爐停爐次數呈現增加趨勢,其一大主因是焚化爐燃燒了過多不適燃廢棄物,包括廢車粉碎殘餘料(ASR),其熱值過高且鹵素含量也高,會導致高溫腐蝕、酸性腐蝕及融鹽腐蝕;另外從土資場篩出來的營建廢棄物(包括含氯廢塑膠、以及可能塗有含氯油漆的廢木材)、PVC廠下腳料以及回收場汰除的廢塑膠混合物,也具有和ASR類似的特性;還有來自污水處理場的污泥,則有含水率高、熱值低、灰份高的問題。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提出廢棄物管理檢討改善報告,包括產業用料規範改善計畫、簡易許可等規定研擬,並具體調查各類廢棄物來源、成份、產生量與產生方式,評估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妥善清理再生之現況與潛力、國內適合做為最終處置場所之地點與容量。並依此盤查與評估結果,務實訂定達成零廢棄目標年以及在零廢棄目標年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目標。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三十九)107年8月間媒體報導臺灣淪為世界垃圾場,已造成環境負荷並衝擊國內回收系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力圖修正規定;然而,自107年10月修正規定後,我國進口廢紙量自107年9月(修正前)之11萬餘公噸,增加為108年7月之12萬餘公噸,期間最高、最低之進口量分別為13萬餘公噸及7萬餘公噸;另進口廢塑部分,107年雖有下降,但自108年6月起似有回升趨勢。為兼顧環境負荷及製造產業實際需求,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進口廢塑膠業者之查察輔導精進作法及改善時程,持續追蹤掌握廢塑膠進口及再利用情形。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刻正執行「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為因應我國邁入高齡社會,公廁應提高坐式馬桶比例,蹲式馬桶應設置扶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納入考量,並列入公廁評分項目。2.針對坐式馬桶廁所,建請設置坐墊紙或是提供消毒用酒精,以維護坐式馬桶清潔,並考慮列入公廁評分項目。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四十一)為因應氣候變遷,減少煤炭使用排放溫室氣體及空氣污染物,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9年6月底前完成研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從源頭管制燃煤品質,並結合相關單位共同推動能源轉型及減煤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十二)根據統計,截至107年台灣本島及外島(澎湖、金門、馬祖)總計設置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77站,各監測站依不同監測目的分為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及其他監測站等6類,各類監測站多座落於國中、國小及政府機關;然監測站之設立應考量種類、污染源分布、地形、人口分布及交通狀況等因素選定站址,缺乏多元性的結果,導致監測站公布數值經常與民眾實際感受有所差異。為使空氣監測更加確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謹慎評估全國監測站之適宜性,並確實反映各測站所在地區空氣品質狀況,即時提供資訊查詢服務。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成立以來至今累計蒐集台灣各項環境監測及環境保護資料,該等資料對於擬定台灣未來環境政策甚為重要,實應妥為運用。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及時空資訊雲計畫等跨年期計畫經費,應檢討及盤點各委辦計畫尚未妥善保存且具決策運用價值之環境原始數據以完善資訊系統收集與管理,並依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以open data開放資料及形式提供民眾運用,以發揮資料治理效益。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四十四)為精進環境中空氣、水質與自來水、土壤及地下水、廢棄物、環境荷爾蒙等檢驗數據管制或排放標準等規範訂定,檢驗應公布完整檢驗數據,避免科學性政策制定高估風險,抑或誤導民眾對於管制標準之觀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擬方針公布檢測數值,提供民眾了解完整資訊。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及3區督察大隊即日起執行督察採樣檢測數據無論是否違反法規標準均對外公布,並於3個月內於開放資料平台(open data)供民眾查閱、應用。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四十五)107年全國24座營運焚化爐中有16座因實際平均熱值高於設計值,導致焚化爐可利用率不及運轉率,直接影響焚化處理量,究其原因蓋為焚化爐焚燒一般事業廢棄物導致熱值上升所致。
依據行政院臺89環字第36996號函中提及之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一般廢棄物焚化爐提供餘裕量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同時應兼顧各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之熱值上限與是否造成排擠到一般廢棄物處理量能。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四十六)綜觀全臺區域性監測井歷年地下水品質,以鐵、錳、氨氮等項目符合監測標準比率較低,屬影響適飲性物質,對人體健康並無直接危害,惟地下水氨氮受地下環境因素影響,本身對人體雖僅具有低毒性,但經過轉化後,將成對人體具危害之硝酸鹽氮或亞硝酸鹽氮。此外,因氨氮污染來源眾多,涉及農業、畜牧、工業、民生等層面,根據研究顯示,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及家庭污水是水中氨氮的主要來源,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全國455口區域性監測井持續關切地下水氮類濃度變化趨勢,並依歷年調查成果儘速研析地下水水質趨勢,建立污染潛勢分布與預警機制,掌握水質變化趨勢與成因,並與環保、農業、經濟等跨部會擬定地下水污染預防保護、改善措施,藉由源頭管理降低氨氮濃度持續上升之現況,訂定地下水水質改善目標、時程,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成果報告,以維護地下水環境品質及國人身體健康安全。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四十七)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年政策宣導下,民眾對於資源回收的觀念已漸漸純熟,但其實在紙類回收仍有許多錯誤跟模糊的認知,如日常生活常讓人誤會以為是紙類回收的品項紙餐具或是紙盒,另還有ATM提款單、電子發票等感熱紙等「似紙非紙」的複合材質,到底能不能回收,或需當一般廢棄物處理,直到目前仍眾說紛紜。為能落實垃圾分類零廢棄,避免回收過程對環境造成二次傷害,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應加強宣導紙容器正確回收觀念。
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陳靜敏
(四十八)為因應全球氣候行動,我國提出先緩後加速的減碳路徑,行政院相關部會所提涵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共同承擔減碳責任,而此部門行動方案執行成效與能否達成我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於10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94年減少2%)息息相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政策措施推動過程中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或進度落後的情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彙整相關部門執行成果,並提出具體檢討與改進建議,要求相關部會通力合作,據以落實我國第一期階段管制目標。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81年起為推動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鼓勵消費者愛用環保標章產品,訂定了「環保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產業界為響應政府推動「環保標章」等綠色台灣的政策,故也積極參與環保標章之申請。
惟歷年來在申請環保標章的過程中,產業界遭遇到許多的問題,如:無認證通過可檢驗的實驗室、規格標準獨步全球,公告之規格標準與預告版本不同,且未與業界研商等等,顯見現行之規格標準訂定審查程序有待檢討。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5個月內完成規格標準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之修訂,未來只要委員於會議中有新增事項超過公聽會研商範圍,皆須再次召開公聽會研商。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10億2,811萬7千元,減列:
(一)第4目「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100萬元。
(二)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1,0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1,711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俗稱「化骨水」的氫氟酸,常用來蝕刻玻璃、除污、除銹、蝕刻、酸洗等。氫氟酸所釋出的氟離子腐蝕力很強,會直接穿透組織,與鈣結合造成脫鈣並侵蝕肌肉與骨骼,只要接觸即產生灼傷,嚴重更產生低血鈣而致命。若得不到有效的治療而疼痛依舊,甚至截肢、死亡。
然查,氫氟酸並非我國所列管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依現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無法對該化學物質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儲存或廢棄進行管制。甚至連在網路電商平台都可輕易購買本化學品。爰針對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5,400萬2千元,扣除人員維持及臨時人員酬金後,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3個月內研擬列管氫氟酸為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二)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78萬2千元,合併凍結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委辦費比率過高,經查108年度預算中,「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委辦費編列8,748萬5千元,占業務費比率高達91.31%,而109年度預算中「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委辦費亦編列9,252萬5千元,比率仍高達86.6%,改善幅度有限,實有將法定業務職掌過度委外之疑慮。爰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法定業務過度委外之問題,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78萬2千元,係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費用。109年度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86.65%,辦理相關系統建置、登錄等,然面對目前市面上諸多毒性化學物質卻未羅列其中,致使有心人士可以隨意取得造成意外傷害,其實際執行績效,顯有不彰!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三)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6億7,443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費」預算1億4,673萬9千元,其中「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之「設備及投資費」預算6,093萬9千元,用以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興建設計等相關軟硬體設施。該計畫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於107年8月至108年8月間招標,已5次流標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情形。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在「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之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為撙節預算、督促進度,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編列1億7,028萬9千元,其中「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興建設計等相關軟硬體設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與內政部消防署統一委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興建。惟查該計畫依行政院106年10月5日院臺忠字第1060190017號函總經費為3億6,700萬元,109年度預算書說明改為1億3,933萬8千元,未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報院重新核定公文文號,若非預算編製作業有誤,即係欲隱瞞立法院審議;另查該分支計畫於108年度預算執行進度偏低,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代辦之消防署應先針對預算執行困難檢討原因為何,未明瞭原因即擅自修改總經費,設置訓練中心工程計畫恐有隱情。為撙節利用,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加強跨部會合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分支計畫,編列「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之「設備及投資費」預算6,093萬9千元,用以辦理興建毒化災專業訓練場,以及毒化災應變軟硬體設施。經查「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於108年度編列預算6,966萬9千元,用以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興建設計及毒化災應變軟體設施,惟截至108年8月止,該計畫經費僅執行73萬8千元。是以,本計畫涉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之跨部會協調分工事宜,爰該局109年度再編列6,093萬9千元預算,其預算執行量能允待加強。此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訓練,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亦常態性開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班」、「毒性化學物質環保人員在職訓練班」等毒性化學物質訓練計畫,爰相關毒化災訓練之課程內容及訓練對象恐有雷同,允待整合。為撙節預算,並督促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共同委託營建署辦理「中區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責建置毒化災訓練場,擴充相關災害仿真情境,完備我國防救災搶救訓練功能、各項課程規劃及形塑優質的訓練品質,支援各部會規劃進行複合型衍生災害搶救訓練及演習,建置為全方位、全災害的國際級訓練基地,以符合亞洲最佳消防專業訓練場所之宗旨,提供各級政府災害防救演練及民間救難團體各項救難的訓練場所。然有鑑於辦理過程歷經數次流標,顯需加強「設備及投資」預算執行效率,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確實按照預算編列如期如質完工,以利政府毒化災防政策推動。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將相關經費運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5.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編列預算6,966萬9千元,109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6,966萬9千元,惟該計畫107年8月至108年8月間招標,已流標5次,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情形。鑑於預算執行不易,為撙節利用,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依行政院106年院臺忠字第1060190017號函核定「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經查108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相關預算6,966萬9千元,截至108年8月底,該計畫僅執行73萬8千元,因與內政部消防署合作,共同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專業代辦代購,卻4次流標,經檢討後重新招標後亦於108年8月20日流標,延宕至9月後改採傳統標方式採取先委託設計監造再辦理工程發包的方式處理。如此將會嚴重拖延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正式啟用之時程,延遲半年以上已成定論,是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9年就計畫需要編列「業務費」873萬元與「設備及投資」6,093萬9千元實有不當之處。爰此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工程進度追上預設進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7.化學物質致災常常成為複合性災害,造成第一線災害搶救消防人員暴露在高風險中。為使消防人員在搶救時所承受的風險降低,事先針對複合性災害的搶救訓練及專業知能培育是不可或缺的。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雖於內政部消防署竹山訓練中心內建設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設置仿石化訓練場、高科技廠事故類型模擬應變訓練場等設施,使毒化災應變隊與消防人員得以一同訓練,立意甚善。但此專業訓練場至今執行進度緩慢,使消防人員的化學災害應變訓練量能無法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卻持續編列相關硬體投資經費實有浮編預算之虞。爰此,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四)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預算,包含國際合作、化學物質管理發展等工作,跨部會管理及國際交流工作規劃,成果及具體效益為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將擴大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但評估列管程序及期程繁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檢討縮短評估列管作業期程,加速擴大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之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目前在北、中、南部3個分區設立7個分隊。經查103至106年各年度出勤支援毒化物相關事故件數,其出勤件數並未明顯增加,且1小時內趕赴現場協助環境監控比率均在九成以上,是否有增設技術小組之必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檢視國家整體及地區特性需求,並審慎評估增設技術小組效益,同時應加強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各項工作,以降低事故發生危害。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提升國內災害救援能力,規劃建置南區及中區毒化災防救專業訓練場,南訓場以運輸及實驗室訓練模組為主,中訓場則以仿石化及高科技廠訓練模組為主,各項訓練模組用以進行災害事故現場模擬實作訓練,而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亦常態性開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班」、「毒性化學物質環保人員在職訓練班」等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課程。為免上述毒災訓練有資源重疊之虞,請審慎規劃中區及南區專業訓練場課程及實作內容,以充分發揮訓練場效益,提升國內毒化災應變人員專業能力。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八)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辦理推動斯德哥爾摩等國際公約,及環境荷爾蒙或國際關注化學物質等之跨部會管理及國際交流、蒐集研析國際管理作法、成果彙整及教育宣導,惟跨部會管理及國際交流之內容為何?以及推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制目標優先順序、效益以及具體措施又為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九)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至第49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向相關化學物質操作業者,徵收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以支應相關化學物質管理及運作風險預防等相關費用。過去幾年,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專業技術小組累計已支出公務預算約40億元的費用,未來每年預算(約3億元)也應由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業者徵收基金費用支付。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徵收時程的規劃草案,草案應清楚說明徵收對象、徵收費率、基金用途等內容,徵收金額應足以支付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專業技術小組每年預算費用及相關行政管理費用。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陳靜敏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7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總統108年1月16日公布修正,大多數條文係109年1月16日方生效施行,其中新增「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及「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等專章。為擴大管理包括一般性化學物質及整合各部會分別管理的化學物質,提出相關法案實有必要。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09年6月底前,研擬完成一般化學物質相關管理法案草案。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陳靜敏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合作推動台灣化災教育以及訓練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日前派人參訪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規劃將透過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來台,強化台灣化災救災的相關專業訓練以及救災量能。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確立以下政策原則: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將此化災教育訓練中心經營定位為台灣國家化學防災教育訓練中心。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推動以國家層次與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簽訂合作計畫。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以此為基礎,於109年6月底前提出規劃草案,邀請日本、韓國及東南亞國家參與,一起在台灣接受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的化災訓練,提升台灣為國際化學救災教育訓練的重要中心。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陳靜敏
第3項 環境檢驗所2億3,239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之年度政策目標為提供高品質、具公信力之檢驗數據,應用於環境法規訂定、環境品質監測、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稽查取締、污染改善及危害風險評估等之檢測。然而,直到現在卻存在因制度原因,部分檢測業的檢測數據有造假疑慮,導致為民眾健康把關的檢測報告缺乏公信力。由於現行制度下檢測公司接受被檢測工廠委託,若檢測不合格,該廠將會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裁罰,因此檢測公司礙於委託業者的壓力,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比例極低。為解決檢測的獨立性問題,應制定環境檢測專法,並成立第三方驗證獨立機構,由受檢業者將檢測基金交至該機構,並由該機構支付給檢測業者,以降低檢測公司礙於委託業者壓力而造假報告的可能性。然查,環境檢驗所至今並無相關專法或試辦第三方驗證獨立機構或代收代付平台相關計畫。爰針對環境檢驗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4,548萬4千元,扣除人員維持後,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提出代收代付平台相關試辦計畫及環境檢測法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多年來於「科技發展」工作計畫辦理多項水體污染源感測、鑑識等研究,以協助環境污染追查及研擬管制策略所需資訊;然而,近年來事業非法排放廢污水造成水體污染事件頻仍,顯見現行著重人力稽查之方式已無法負荷日漸增加的水體污染,亟需發展科學方法協助執法以彌補人力之不足,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應積極以科技協助環保單位鑑識河川污染源判定之科技開發,以彰顯施政績效。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980萬9千元,照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