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星期三)9時6分至10時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趙委員天麟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案(11月20日及21日二天一次會)。
主席:請外交部謝次長報告。
謝次長武樵: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我國與波蘭共和國簽署之「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本人今天非常榮幸能代表外交部向貴委員會進行報告。各位委員長期以來鼎力支持外交工作,並對外交部各項業務之推動提供許多寶貴意見,本人在此表達最高之敬意與謝忱。
以下就我國與波蘭共和國所簽署之「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為利與國際社會共同合作追訴犯罪,並促進我國與歐盟國家間司法合作,外交部及法務部自104年起積極推動本案。我方參照國際間雙邊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架構及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規定擬具草案,經駐波蘭代表處進洽波蘭獲復同意簽署。
在歷經了4年的磋商過程當中,雙方有好幾次就簽署形式、合作範圍及合作方式等各方面交換意見、務實溝通,雙方終於同意以正式之協定(Agreement)形式簽署,並將引渡及受刑人移交一併納入雙方合作的範圍。
本協定草案經外交部會銜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駐波蘭代表處施文斌大使與波蘭在臺辦事處梅西亞處長於今年6月17日在外交部簽署完成,外交部吳部長、法務部蔡部長及兩部相關同仁、波蘭司法部次長及其相關同仁均在場見證。
本協定總共19條,是我國與各國簽署司法領域合作的協定中,合作內容最廣泛的,主要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之分享、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之資訊分享,以及雙邊定期諮商的機制等等,詳細內容敬請各位委員參閱書面報告的第2頁至第6頁。
關於本協定的效益方面,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蔡總統於就任以後提出我國「強化與理念相近國家之合作夥伴關係」之「實質外交」政策思維,在堅守自由民主及人權價值的前提下,深化我國與非邦交國之實質關係,進而爭取更寬廣的國際空間。因此,在司法合作方面,外交部積極尋求與非邦交國簽署司法互助、引渡、移交受刑人等司法合作協定,向國際社會表達我國善盡國際責任,與國際社會共同合作,打擊並追訴跨國犯罪之決心,藉此深化我與民主人權國家在司法領域之互助合作。
本項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係我國首度與歐盟國家簽署是類協定,除將作為我國日後與波蘭間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及移交受刑人之依據,也強化我國與理念相近國家間司法領域之實質合作關係,更有助於確立我國係一法治進步民主國家的國際形象,進而爭取更多國際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正。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報告。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審議「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下稱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謹提供本部意見如下:
一、「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的範圍
本協定是我國與歐盟會員國所簽訂的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其範圍涵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其實務見解、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之資訊分享等事項。
二、本協定與其他已簽署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差異
本協定是我國所簽署之第五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其他四個協定分別係與美國、菲律賓、南非及中國大陸所簽署。在本協定之後,我國復與諾魯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又臺美、臺菲、臺斐及臺諾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或條約,均屬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或條約,並未包含引渡及受刑人移交之事項在內。我國與中國大陸所簽署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雖包含民刑事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及情資交換,但亦不包含引渡在內。
三、本協定在狹義刑事司法互助的協助事項及特色
「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在狹義刑事司法互助相互提供協助的事項包括:
(一)取得證言或陳述。
(二)提供作為證據之文件、紀錄及物品。
(三)確定人員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
(四)送達文件。
(五)執行搜索及扣押之請求。
(六)勘驗物品及處所。
(七)協助禁止處分或沒收財產之程序。
其中依本協定取得證言或陳述之方式,包含請求方人員得在被請求方領域,直接訊問被告、證人;請求方人員得透過視訊方式,直接訊問在被請求方領域之被告、證人。此等規定讓雙方進行實質「聯合調查團隊」(Joint Investigation Team)模式偵查時,突破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限制,取得法規範之基礎。換言之,現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無論外國的檢察官、法官在現場或透過遠距視訊,都不得直接訊問被告或證人,僅能透過所提出之問題清單由我國的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而屬「與聞不與問」之模式。透過本協定所規範,由請求方直接訊問之模式,讓臺波雙方共同偵辦案件更為便捷、有效。
四、本協定將大幅提升臺波刑事司法互助之效率
本協定亦規定雙方司法互助中央主管機關(即我國法務部、波蘭司法部及國家檢察署),得不經外交途徑而直接傳遞司法互助等請求書;亦約定雙方檢附請求書之英文譯文即可,而毋庸檢附對方之官方語言譯本,大幅提高雙方進行司法合作之效率。
五、本協定有關受刑人移交條款之實效
受刑人移交一向為我國與歐盟會員國之重點合作事項,因此本協定亦包含受刑人移交之條款。在此之前,我國與德國、英國分別簽訂雙邊的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並因此移交7位德國籍受刑人、1位英國籍受刑人返回德國、英國繼續服刑。目前有1位波蘭籍受刑人在我國服刑,本部目前已應波蘭方請求提供該受刑人之判決及服刑狀況資料供渠參考。迨本協定生效後,倘波蘭有意接收該名受刑人,本部將依本協定及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定積極辦理。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請問其他部會有沒有要補充報告?如果沒有的話,就開始進行詢答,本會、聯席會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聯席會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得延長1分鐘,10時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9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常常會看到我國和國際邦交國的互動,最近因為馬紹爾又有消息傳出來,看起來過去跟臺灣比較友好的一些邦交國,現在可能因為要選舉,所以他們的執政黨會有一些變化,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外交部現在得到的訊息及可能的對應之策是什麼?
主席:請外交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武樵: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跟馬紹爾的關係是相當穩固的,剛剛經過的這個選舉,據我們了解,它現在是朝向關係發展,即內部強化工作的部分。
陳委員曼麗:所以目前的狀況都還在掌握中嗎?
謝次長武樵:是。
陳委員曼麗:有沒有一些需要我們先做準備的?
謝次長武樵:以我們現在的了解,它在11月18日剛剛大選完,它的選舉結果要相當長的時間才會公布,我們現在知道是12月9日會公布選上的33席國會議員以後,在1月6日才會由他們再來選舉出總統,我們目前當然對於整個情勢都持續密切關注並保持聯繫當中。
陳委員曼麗:我們還是要盡最大的義務,把這個事情掌握好。
謝次長武樵:是。
陳委員曼麗:另外,最近大家非常關注的就是香港的事件,我們看到在2015年的時候美國通過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授權對違反人權的國家實施制裁,現在已經有6個國家通過類似法律,包括歐盟、澳洲、法國、瑞典、荷蘭也正在進行這方面的研議。針對臺灣人權問責法的部分,外交部是否有進行相關研議,或外交部及行政院是否有做一些準備?
謝次長武樵:關於人權問責法部分,是否可請條約法律司司長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曼麗:好,麻煩。
主席: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梁司長說明。
梁司長光中: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的確是國際社會所關切的議題,目前條法司也針對這個情況做了內部研議,相關資料會再提供給委員參考,謝謝。
陳委員曼麗:非常感謝。再來,關於我們和別的國家進行司法合作協定的部分,例如,我們有94位人犯被西班牙解送到中國,但是葡萄牙的案例又非常不一樣,他們把在葡萄牙有一些不好行為的19人送回臺灣。我認為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非常重要,再來,關於我國與德國、英國的雙邊受刑人移交的情形,這個部分過去對於臺灣的國家主權非常重要。對於雙邊簽署合作協定,目前有沒有臺灣人在波蘭服刑,或是因為在波蘭當地做了一些不好的事情,而被收押在當地的情形?
謝次長武樵:委員,我請條約法律司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曼麗:好,謝謝。
梁司長光中:根據我們的資料,目前捷克有9人、波蘭有1人、斯洛維尼亞有10人,現在都分別經過其國內法院的程序來解決,例如捷克的部分,本來法院的判決是要送回中國大陸,後來他們政府決定提供我們臺灣的犯人為期一年的補充性保護。至於波蘭的部分,法院的判決也是要送回中國大陸,可是波蘭的監察使認為中國大陸有違反人權的紀錄,所以這個部分還在上訴。
陳委員曼麗:所以簽署這個協定之後,對於臺灣人的保障會比較好,對嗎?
梁司長光中:這對我方來講,是展現國內對於人權的重視,也是向國際社會表示我們對於整個國際人權趨勢發展的重視,我想應該是正面的取向。
陳委員曼麗:我們都很樂於和別的國家進行司法協定,因為對臺灣來講,跨國司法協定可以讓我們有更多國際上的合作夥伴。今年6月17日外交部完成簽署「駐波蘭代表處和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我們都是非常肯定的。其實我們與葡萄牙之間,雖然雙方沒有簽署這樣的協定,但是我剛才提到我們有19位人犯是從葡萄牙送回臺灣,我們雙方有沒有簽署司法協議的可能性?
謝次長武樵:這一直都是外交部協同法務部共同努力的目標,到目前為止,我們都是針對和我們理念相近的自由國家想辦法做這些安排,另外,對邦交國也是一樣,新南向政策國家也是我們的重點,畢竟我們的國人在這些地區都比較活躍,這些是我們的目標,我們會持續推動雙邊的安排。
陳委員曼麗:外交部非常辛苦,我知道在有些法律的事務上,法務部也提供了很大的支撐,當然,我們希望能夠有更好、更多的司法協議產生,對於國家主權和人民保護能夠更有保障。非常謝謝次長。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9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司法互助協議是近幾年非常熱門的議題,尤其最近又發生香港的案子,所以引起民眾的注意。像2015年肯亞案,事實上根據國際法有關管轄權的基本原則,肯亞基於「領土管轄原則」,中國則是基於「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臺灣則是以「國籍管轄原則」,三方各自取得該案的管轄權,但是實際上最後肯亞警方則將這些犯人引渡至中國去,藉由送往中國的動作對外宣稱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企圖矮化我們的國格,尤其這種需要移送的案子就會碰到「域外形式管轄權競合問題」。
當然,我要特別肯定外交部簽署臺波合作協議,這中間歷經4年磋商、協議,可說是我國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領域上的里程碑,也是我國與歐洲國家在此等領域的突破性發展,我們應該給你們掌聲、也應該給你們鼓勵,歷經4年時間,本席在此要特別鼓勵過程當中努力的行政官員,謝謝你們的努力。
主席:請外交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武樵: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鍾委員孔炤:但我要請教的是,這份協定除了證據取得的相互協議,還包括後面的引渡部分,這是第一份與歐盟國家簽訂的廣義司法互助協定,雙方未來對於人犯也好,或對於直接請求調查的問題。面對這個問題時到底是要用「聯合調查團隊」的方式,或用歐盟所訂的比較廣義的協定方式去進行後續的處理,即歐盟是屬於屬地或屬人?還是和臺灣一樣是屬地、屬人?我們面對這個問題時後續要怎麼處理?
在你們的說明報告書中,合作協議書第四條特別提到,為了「避免有罪無罰情況發生」,作為引渡的目的,如果他們所犯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五條,而有我國刑法適用的效力。另外波蘭那邊對於犯罪行為發生地,基於「領土管轄原則」是可以罰的,但是犯罪行為結果地又發生在中國的話,因為和波蘭簽屬的國家不只有臺灣,相對地,它也有和中國簽屬,假設一種情況是,波蘭單方面放棄了自己的刑事管轄權時,臺灣會不會因為比中國提早簽這份與波蘭的司法協定,而因此有優先權嗎?
謝次長武樵:委員問的問題很專業,我請條約法律司司長向委員說明。這個問題我們有討論過。
主席: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梁司長說明。
梁司長光中:主席、各位委員。臺波協議部分,除了依照雙方的國內法及國際協定外,歐盟法律規定要一併考慮在內,原則上雙方已經談定合作架構,至於細節部分,像委員所提到的,後續外交部、法務部跟波蘭會對細節再做釐清,跟委員報告,謝謝。
鍾委員孔炤:謝謝。我們簽了這個協議,對我們來說是歐盟第一個跟我們簽的國家,這是非常大的突破,相對後續的如果真的發生引渡問題的時候,所衍生出來的相關問題,希望在協調過程中也能夠順利。未來基於雙方互助合作協議,本席相信外交、司法、法務等單位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今天特別在這裡藉這個機會,給這些努力的同仁掌聲,謝謝你們的努力,在臺灣困境時,給了我們國人這麼好的訊息,我特別要請求外交部、法務部及司法院要記得我們簽了這個合約,後面衍生的相關問題、配套措施,我們也應該做好,大家共同來努力,謝謝大家。
謝次長武樵:是,一定會遵照委員的指示,這個協議事實上也有相互諮商的機制,未來針對新發現的問題或者需要解決的部分,大家會相互磋商,所以是有這個平台,謝謝委員給我們的指教。
鍾委員孔炤:屬地、屬人這個部分,還是要確實、清楚,未來若三方都有簽,包括跟中國,所以希望這些後續的問題要一併設想,謝謝。
謝次長武樵:是。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不在場)周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9時3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香港情勢看起來越來越不樂觀,我們國內有很多大學都承諾接受香港來的學生,目前是用短期權宜的處置方式,若時間過長,譬如超過1年,未來領事事務局或相關單位有沒有規劃如何讓這些學生停留或怎麼處理?
主席:請外交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武樵:主席、各位委員。各個部會一直都在協調當中,我們目前所瞭解的是教育部和陸委會之間協同在做安排,一部分是我們臺生回來,另外港生如果要過來,現在都在做規劃,如果將來有涉及到簽證,領務局會跟相關機關一起合作來解決問題。
吳委員焜裕:本席非常肯定相關單位對我們香港的臺生能夠很快的處置,把他們接回來,避免他們在香港受到影響,這方面我們做得非常好,建議相關單位未來應該建立一套SOP來處理這些……
謝次長武樵:是,相關部會都有在聯繫,包括內政部都有一起在協商。
吳委員焜裕:情況惡化下去,搞不好很快就會有難民過來,這些我們都應該準備好來處置,不然到時候會有很多臨時緊急狀況發生,就不是很理想,本席建議外交部或是領事事務局能夠儘快擬一套SOP來處置。
謝次長武樵:我們會跟相關部會通報及協調。
吳委員焜裕:好。過去幾年臺灣跟波蘭陸續簽訂一些協議或MOU,我們確實有很多學生在波蘭求學,但比較深化的譬如在當地念碩士、博士的人並不多,波蘭來的人也不多,我們有簽科技教育相關的交流協議或者是MOU,不知道這方面目前科技部跟波蘭合作的情形如何?
謝次長武樵:在科學研究及高等教育合作方面,其實範圍是很廣的,大的局面來說,我們的大專院校跟波蘭的大專院校之間大概有138項的直接合作,我們跟波蘭之間的科技合作也是在推廣當中,整體上來說,學術研究及高等教育的交流是在發展當中。
吳委員焜裕:我們簽了很多,但實質上的落實呢?本席知道簽了很多,但好像沒有很多動作出來,這就很可惜,請多一點努力去做。
最近半年來中美貿易戰持續,很多台商會從中國移出,比較先進的技術可能會回臺灣,但有一些會持續往東南亞發展,這也是符合我們南向政策,目前其實在越南的工資及各方面已經上升,接下來可能會往緬甸、柬埔寨、寮國甚至孟加拉走,這些國家對一中的堅持,超乎我們的想像,所以未來萬一台商想往這些國家移的時候,我們如何因應及幫助我們的台商?
謝次長武樵:兩個面向,一個和駐在國國家之間針對協助、促進台商到那邊投資,能夠做一些諮商及做比較好的安排,另外最主力還是要透過經濟部、僑委會、外館及在地的台商,能夠結成一個資訊的網絡和相互協助的平台,現在在東南亞這些平台已經漸漸出現,譬如在泰國、越南其實都很有效。
吳委員焜裕:在泰國、越南沒有問題,但我講得是緬甸、柬埔寨、寮國,甚至孟加拉這些國家,你們要朝這個方向去努力,目前不曉得推動情況如何?
謝次長武樵:細節部分,請亞太司副司長補充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亞東太平洋司副司長說明。
張副司長均宇: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提到的4個國家裡,我們只有在緬甸設有代表機構,其他3個國家,包括寮國、柬埔寨及孟加拉目前沒有代表機構……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這沒有關係,其實很多台商都進去了,未來你們要如何幫助台商及避免他們的利益受到損害或是保護我們的僑民?
張副司長均宇:目前的機制是透過兼轄的方式,像是在寮國是透過我們駐越南代表處……
吳委員焜裕:要怎麼去落實?我知道用兼轄的方式,但在寮國的台商有抱怨他們需要到越南辦簽證等相關事宜,其實我們更擔心的是對這些國家我們沒有正式關係,而且這些國家更堅持一中,對我們來說,在推動外交上是碰到很大的阻力,這我瞭解,但實質上如何去做?建議這方面我們來思考一下,好不好?
謝次長武樵:我們都知道這個艱難度,所以在現有的建制上,我們都是請譬如越南還有胡志明市辦事處兼轄,這個機制就是要強化……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河內跟胡志明市辦事處。
謝次長武樵:怎麼樣透過原有的台商能量跟駐在國的重要人士坐下來好好談,就像委員提醒的部分,在很艱難的情況下,我們會持續的去做,結合台商的力量團結起來,平常碰到困難可以通報、相互協助解決。
吳委員焜裕:盡力推動實質外交、取得雙方的互信,每個國家會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現在雙方之間的互信可能比較沒有,如果能讓對方瞭解我們是在幫助他,不是在謀求政治上的利益或是外交上的利益,慢慢的可能比較有機會來做保護台商的工作,好不好?
謝次長武樵:是。
吳委員焜裕:剛剛陳委員提到,馬紹爾剛剛選舉完,應該還好吧?
謝次長武樵:我們都有密切在注意及掌握。
吳委員焜裕:好,謝謝次長。
吳委員焜裕:謝謝。
主席(陳委員曼麗代):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9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波雙方沒有邦交,但卻簽訂這麼重要的協定,照外交部的報告及警政署相關的報告,這個協定基本上是屬於廣義的司法協定而不是狹義的司法協定,包括引渡在內,在我們跟香港處於爭議及紛擾當中,特別的彌足珍貴,第一個要先予以肯定,所以我們特別在會期剩沒有幾天的情況下,還是堅持趕快排這個案子,希望能儘速通過。
本席想請教另外一個議題,布拉格也在歐洲,它非常支持臺灣,布拉格的市長多次公開表達對臺灣的支持,甚至還惹惱北京,讓北京跟布拉格斷絕姐妹市關係,實在是很難得能看到在理念相近的國家裡這麼支持臺灣的,因此他們很積極要跟臺北市簽訂姐妹市,最近本席一直關注這個案子,臺北市議會有一些討論,這是民主常態,有人認為應該叫「臺灣臺北」,有人認為沒有叫中華民國就不能接受,但看起來「臺灣臺北」應該會成為共識,今天搞不好有機會議會的大會就會通過。本席發現11月11日時,臺北市政府發言人周台竹先生,他也曾經擔任過駐荷蘭的大使,他提到締結姐妹市是布拉格發起的,由我方的駐捷克代表處跟對方協商,但11月8日的報導,外交部表示沒有參加協商,但是會提供必要性的協助,我們當然會追問必要性的協助是什麼?歐洲司的回覆是譬如訂房、訂車、送公文這些比較簡單的協助,所以這中間就會出現落差。後來我們再進一步詢問現在布拉格那邊的進度如何?因為我們這邊的議會搞不好今天就要通過了,目前的瞭解是有掌握跟沒掌握之間,好像不太曉得,這讓我突然想到韓國瑜市府的回答「有跟沒有之間」,所以今天我想要鄭重的請教外交部,雖然地方簽訂姐妹市外交部不一定是主角,連同本席問你們全臺灣各城市有哪些姊妹市,外交部也沒有掌握,從媒體報導得知,有可能12月他們才會簽訂,中間會有些時間落差,單就布拉格這件事情,目前外交部掌握的情形如何?我們的代表處有沒有參與協商?
主席:請外交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武樵: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沒有這麼複雜,布拉格市提議要求我們轉給某個市政府,我們駐捷克的代表處轉過去,然後臺北市政府覺得文稿可以或是有建議,我們再轉回去,所以在實質的部分,確實外交部都沒有參與,但整體來說,我們對地方政府拓展國際交流及國際合作都非常樂觀其成,不論是教育文化、經濟或是各方面,如果在這中間要向外交部提出諮詢或是希望我們提供協助,我們都會盡力去做,但就這個個案來說,我們並沒有被徵詢對於內容有什麼建議或看法。
趙委員天麟:外交部如果再更積極提供協助,會有什麼困難嗎?這樣聽起來好像……
謝次長武樵:不會。
趙委員天麟:臺北市與布拉格締結姐妹市,這是美事一樁,但看起來外交部對於地方政府簽訂姐妹市是比較順其自然,假如不是……
謝次長武樵:我們是樂觀其成,譬如說像這個個案,大家討論到國名要怎麼列,如果來問外交部,外交部一定有我們的立場,我們會做出表達與建議,也會體諒在不同的情況之下,有時必須在名稱、實質參與及尊嚴上去取得一個平衡,這些我們都尊重,但就這個個案的實質部分,我們並沒有參與。
趙委員天麟:本席會這樣問是希望這一件美事能夠成功,這樣看起來周台竹先生的說法可能有點落差,就是說外交部會積極提供協助,但是協商的主體還是臺北市政府和布拉格市政府?
謝次長武樵:是。
趙委員天麟:次長您剛剛講到如果他們有來詢問,會提出一些指導,本席有幾個建議,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到海外出席會議有規範一些名稱,對不對?
謝次長武樵:對。
趙委員天麟:這些名稱裡面最好能夠用R.O.C、R.O.C(Taiwan)或者臺灣,那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臺灣省、Taiwan, China、Taipei, China、Chinese, Taiwan都不能接受,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們目前並沒有去統整各個縣(市)政府簽訂姐妹市的相關情況,有沒有要用一個SOP?不是只有來請求補助的時候,我們才給與一些行政指導,我們現在城市外交越來越多,有沒有一些SOP可以主動提供給各縣(市)政府知道?
謝次長武樵:剛才委員所提到的補助要點,我們是po在公開的網站上,如何再去提供或是提醒地方政府在做國際交流時可以做參考,這個部分我們會採取行動。
趙委員天麟:好。最後關於各個縣(市)政府締結姐妹市的情況如何?請你們費心思瞭解一下。
謝次長武樵:好,我們會update。
趙委員天麟:對,update,也讓我們知道一下,讓各縣(市)政府知道外交部對這件事情可以提供必要的協助,也關心這件事情,雖然是城市外交,但跟正式外交比較起來,可能它的重要性並不亞於正式的外交,所以請你們彙整一下,好不好?
謝次長武樵:好。
趙委員天麟:謝謝。
謝次長武樵:謝謝委員。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9時4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恭喜你們,同時也對於你們這次能夠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表示肯定,謝謝你們的努力,因為這是臺灣跟外國所簽訂的第5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但對於引渡、受刑人移交這方面能夠正式簽署協定,這是第1次突破,所以的確是不容易,而且是我們跟歐盟國家第一個簽署的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雖然中國一直斷我們形式上的外交邦交國,但我們實質的外交是處於最好的時候,希望我們能把握這樣的時機,已經走出第1步,跟歐盟第1個國家波蘭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藉由這第1步,能夠跟更多的歐盟國家甚至其他國家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事實上現在很多犯罪都是跨國的犯罪,我們看到這些所謂的詐騙集團,經常就會牽涉到到底能不能引渡、受刑人能不能移交等這些問題,如果我們能夠跟更多的國家,利用現在這樣最好的時機,趕快去簽署更多協定的話,我相信在國際上關於我們臺灣的民主法治司法這方面的聲譽一定能夠提高,而且對我們整個打擊犯罪跟國際之間的合作,以及跟我們身為國際上的一份子,我相信這些都會有很大的幫助,所以再次謝謝你們在這方面的努力。
當然其實我們也看到,近幾年國會外交尤其是這四年來,其實也是國會外交最好的時候,我們的院長一年大概要接見將近一百多個國家的國會議員,所以這樣的一個盛況,我們希望能更加的加強,而不是讓它萎縮。其實國會的外交也能促進我們外交上身居第一線的外交尖兵,在他們處於困境的情況之下,能夠打開一些空間,所以要再次謝謝你們,請謝次長先回座。
再者,我想要請教法務部,因為我們最近也接到陳情,目前在臺灣的外國人人數已經接近八十幾萬人,但是也都會發生一些所謂跨國訴訟的問題,這就會牽涉到當他在國內可能犯法,或是他在第一個時間譬如說酒駕,酒駕之後被送到派出所,然後再送到檢察官而後又被移送到法院,但是當他的酒測值很明確的時候,事實上往往就會很快的送去簡易法庭,那當一個外國人被送到簡易法庭,簡易法庭也不用開庭,然後一個裁決判決書就下來了,下來之後我們的檢查處就會送達,但事實上大家可能都沒有注意到裡面的文字全部都是中文,可是這對一個外國人而言,他什麼都看不懂,固然在送達時,在第一張的送達證書上可能有英文,可是送達人在跟他講一講以後,可能把那張就撕走了,所以他實際上拿到一份完全是中文的簡易判決書,且有可能作成裁定,但是他可能完全不知道那是什麼,所以在這裡,他到底能不能聲請易科罰金,他到底能不能提出異議等這些權益,他完全不知道,所以在這裡突然說所謂的通譯,從我在第一任開始,亦即2012年就一直在追通譯的問題,到如今我快要畢業了,我相信我們通譯也進步很多,但是還是有所不足,所以在簡易庭的部分,往往可能會忽略掉,因為它不用開庭,檢察官的訊問可能也很簡單,因為實際上就是證據確鑿,酒測值就是那麼高,所以對於這些簡易的案件,是不是也可以注意到當他是外國人的時候,必須要有通譯,也必須要用他看得懂的文字。也許現在各國的文字非常的多,他有可能來自比較少數國家的語言,但至少可以用英文,也能讓他多少知道一點,所以就這部分我們法務部是不是可以……
主席(趙委員天麟):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通譯這部分牽涉到司法近用權的問題,我們法務部非常重視,在幾個月前我也邀集相關單位大家來討論這個議題,其中有很多相關的策進作為,這部分我們會再加強。
另外,有關整個訴訟文書的設計,的確是要讓相關國家的人民能夠瞭解這些語言,他如果看不懂的話,我想這並不是我們為民服務的一個本質,這部分其實我們相關的檢察署就相關的立稿資料,不是只有雙語,還有做多語,甚至包括一些具體的事項,這些部分其實都有在做,但是就我剛才提到有關送達的問題,這部分我們回去再討論看看,因為送達其實牽涉到他的權益部分是滿重的。這部分我們回去會就委員所提的問題,再看看有沒有更進一步的策進作為。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能夠全面的盤點,就你們所有已經翻成各國語言的這些的文件,那還有哪些不足忽略掉的,那這個部分像是你們緩起訴等,就是你們全面去盤點,就已經有翻譯成外國文字的,到底有幾國的語言,然後不足的,是不是也能夠趕快把他補足?
另外,我們也知道魔鬼就出在細節裡面,所以法務部跟司法院之間銜接的介面也請司法院就這部分更細密的合作,把這些細節所有缺漏的地方彌補起來,讓我們臺灣真的能夠成為一個真正注重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謝謝。
張次長斗輝:謝謝委員。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9時5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很少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也很少質詢你們相關的業務,因為我本身擔任幹部,所以自己本委員會跟黨團整體的業務很多,但是其實我也滿關心外交工作,尤其是臺灣的外交工作不容易有成就、不容易有成績,我就更關心,當我們能夠有成就、有成績的時候,國人到底知不知道你們的努力在哪裡?所以像今天臺波的司法互助協議,我們認為這是一個突破,尤其是當香港相關的事件,我們要求要有司法互助時,連個案的司法互助都被認為是政治操作時,我們在跟歐洲第一個國家簽訂這樣的形式上面的互助協定,基本上可以證明說,這個事實是專業上以及國人人權的保障,亦是我們司法管轄權所揭櫫非常重要的一個事項,所以其實本席是相當肯定的,而事實上外交工作也有很多進展,譬如這次布拉格跟北京的斷交。事實上,布拉格在2016年3月時,為了兩隻熊貓,以及他們鋼鐵業的利益,也為了習近平在2016年3月28日到3月30日要去訪問捷克等諸多原因,就跟北京屈服,在他們簽訂姊妹市的協定上面被要求寫上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領土的一部分。為此,本席在2016年3月9日就砲轟當時的外交部沒有真正的提出抗議,當時林永樂告訴我說,他們有抗議,可是捷克的外交部門說沒有收到我們的抗議,所以在這裡我也追究過。次長,您知道的現在這位布拉格的市長,他願意替臺灣的主權站出來跟北京斷絕姊妹市的協議,原因之一是因為他了解臺灣、他尊重臺灣,他曾經在臺灣遊學過,對不對?
主席:請外交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武樵:主席、各位委員。對,他是學醫的,他在臺灣實習過。
管委員碧玲:他曾經來臺灣實習過,所以最近我們的國人對於我們給予他國或是邦交國獎學金這件事情,沸沸揚揚在罵我們的時候,其實布拉格的市長因為曾經來這裡實習過,了解臺灣後,所以在外交上選擇站出來替臺灣發聲,並勇於跟北京斷絕姊妹市的關係,而要跟臺北簽署姊妹市的協定,其實是也是很好的澄清跟對照,可是我覺得外交部並沒有講,在這時候外交部也沒有讓國人知道我們給予邦交國學生獎學金,長遠來看是臺灣外交工作的一部分,本席甚至也接受美國國務院的邀請,完全免費、高規格的接待在美國參訪一個月之久,美國給予全世界各國菁英人士的獎學金更不計其數,就一個國家的外交政策來講,這是外交工作很重要的一環,而且是有成果的,可是外交部並沒有讓國人在這時候了解到這樣一個政策其背後的價值,所以我希望我們外交工作上的成果要讓國人知道,就像昨天,是民間在替你們講話,怎麼說呢?我們高雄的造船業界就在昨天告訴我說,潛艦國造這件事情是非常重大的魄力,而且是非常不容易的,然後他稱讚你們部長。
他稱讚部長在執行總統的這個政策時,他參與過臺美相關會議,當場看到部長連續3年在相關會議上談到我們要潛艦國造時的情形。第一年,部長談我們的潛艦要國造時,美國不接受,美國就是要用賣的,他才不要我們的製造,他不理我們,他取笑我們,完全不在乎。可是第一年部長在相關會議上說我們就是要潛艦國造,雖然人家不理我們。第二年再談我們要潛艦國造的時候,人家還是說用買的,人家要賣我們,人家不要看我們國造,但是部長還是堅持我們要潛艦國造。所以,到第三年的時候,人家就開始問我們的國造是要造什麼?他們開始來跟我們談了。
這種堅持一年又一年,現在美國、日本與荷蘭三個國家與我們合作造潛艦,這也是外交部部長在臺美外交關係上努力出來的東西,但是國人不知道,現在甚至還在取笑這是假議題,這些故事竟然是民間人士告訴我的,我沒有從你們外交部相關官員口中聽過這些你們努力走過的路。
外交部門在實質的外交工作上本來就非常辛苦,但是你們到底做了什麼沒人知道,所以很多課題甚至國人是不支持的,因為我們都不知道。就像本席昨天在臉書上貼了一篇文章,香港今天變成這樣一個悲慘世界時,我們每天心裡都在想我們能多做些什麼?我們什麼時候準備承接他們的苦難?當他們的苦難有朝一日需要臺灣承接時,我們承接的準備做了沒有?所以,我昨天在臉書上貼文說,如果有一天臺灣必須承接這種苦難時,我們願意盡全力支持所有我們能做到的極致。我們的容量是什麼?我們能承接的項目是什麼?可是臉書很奇怪,對於這樣的貼文,他能推播的次數就變得很少,所以引起的迴響很冷淡。
我今天來到外交委員會就要請問外交部對於相關的準備有沒有在準備?當其他世界各國,譬如美國、英國,我們都可以看到他們對於香港國際人權關注時,他們通過一些對於香港的人權立法,外交部有沒有在這個部分掌握其他國家對於香港人權救援方面相關的立法是什麼?政府能做的是什麼?相關的資訊有沒去收集?我們有沒有在準備?其實國人也不知道。
謝次長武樵:首先,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在外交上所做的各方面努力,必要時應該讓國人知道。譬如最早您提到關於我們的獎學金、各項訓練計畫其實都在進行,有些是可以公開的,有些是不能公開的,謝謝委員指教,我們將來會去做整理……
管委員碧玲:你們不要保守的說什麼不能公開,很多故事只是講的方式的問題,你們怕什麼?怕中國施壓嗎?我們天天在面對中國的施壓,有多少事情……
謝次長武樵:譬如最自始的就是臺灣獎學金等……
管委員碧玲:我當然知道有很多事情不能公開。
謝次長武樵:這些我們持續在做,所以謝謝委員指教,我們真的會來想辦法,很有節奏的讓社會知道。
管委員碧玲:像布拉格的市長不是來嗎?對不對?
謝次長武樵:對。
管委員碧玲:要是我,我就勇於跟媒體拜託、說服,用各種方式讓他的故事、他如何了解臺灣、他的臺灣經驗是什麼、今天他承擔多大的壓力、他做了這樣的決定,心路歷程是什麼?我覺得要讓臺灣人民知道,我在媒體上都沒有看到你們的……
謝次長武樵:市長在去年來訪問的時候,後面一系列,我們確實也有安排他與媒體……
管委員碧玲:沒有能見度。
謝次長武樵:是,我們會加強。
管委員碧玲:我知道在外交專業上,你們非常專業,但是跨業的專業整合要出來,畢竟所謂的行銷是什麼?行銷不是可恥的,行銷不是政治,行銷是建立你們的社會基礎。外交工作需要社會支持,需要社會基礎,而社會基礎是什麼?就是行銷的時候與社會的對話,讓社會了解、支持你們,好不好?
謝次長武樵:是。
管委員碧玲:這個部分是因為最近發生了這幾件事,讓我深深覺得有必要在這裡提醒你們的地方。
謝次長武樵: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謝謝。
主席:已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本日會議有委員林昶佐、羅致政、江啟臣、何欣純、段宜康、蔡適應、馬文君、呂玉玲、王定宇等提出書面質詢,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委員林昶佐書面質詢:
一、東南亞國家協會10國以及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預訂於2020年正式簽署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日前印度正式退出後中國成為RCEP國家中最大經濟量體,中國是否將成為RCEP主導國家?我政府對RCEP影響評估分析為何?
二、承上,中日韓若藉RCEP作為橋梁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恐將影響我國甚巨,請提供相關評估及因應措施?
三、馬紹爾群島大選結果即將揭曉,親美友台的總統海妮面臨嚴峻挑戰,若不幸敗選勢必影響馬紹爾群島與台灣、美國、中國間的關係,很可能與我斷交轉投中國陣營,進而造成太平洋島國美、中勢力消長,外交部對此形勢掌握為何?是否針對各種狀況研妥因應措施?請詳加說明。
四、我國外交處境深受美中關係影響,貿易戰及美中兩國在南海、印太,甚或全球各地外交與軍事力量之競逐,我國作為民主自由國家的最前線,可預見中國勢必持續以各種手段加強施壓,不能排除我邦交國有再斷交的可能性,日後若面臨斷交,為彰顯我國主權且兩國互不隸屬,外交部是否研擬爭取雙重承認之可能性?用公開紀錄向國際表達我國尊嚴捍衛主權且不落入代表權之爭。
委員羅致政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羅委員致政,鑒於日前中國要求馬來西亞媒體在處理有關臺灣新聞時,不得併列「中國、臺灣、香港」及必需寫成「中國(包括臺灣)」,如此強行推銷「一個中國」原則,損及我國國家地位的不當作為,該如何應對與近期有無掌握相關打壓我國案例。特此向外交部提出質詢,並請回復以上書面詢問。
說明:
一、據多家報導指出:有網友爆料中國駐馬來西亞古晉總領事館,透過書面要求馬國媒體處理臺灣相關新聞時,不得併列「中國、臺灣、香港」,以及必需寫成「中國(包括臺灣)」等,干預馬國新聞自由。
二、對此,外交部發言人歐江安回應表示,外交部對中方的無理霸道的行徑表達強烈抗議與嚴正譴責。中國以政治手段干擾他國媒體的新聞自由,在國際社會強行推銷「一個中國原則」,行徑囂張惡劣,外交部予以嚴厲的譴責與唾棄,並籲請各國媒體恪守中立,共同維護新聞自由與尊嚴,拒絕任何損及我國國家地位的不當作為,共同遏止中國的政治霸凌與無理要求。
三、綜上所述,中國刻意營造出臺灣隸屬於中國的錯覺,同時試圖推銷到全世界使之合理化、常態化,從過往中國民航局致函全球航空公司,將臺灣前強冠中國,以及各式國際組織和會議上的打壓,現今又明目張膽干涉外國之新聞自由來矮化我國,對此外交部是否有掌握其他國被強迫背書「一個中國」干涉新聞自由之案例,以及後續該如何應處?
委員江啟臣書面質詢:
—、護照詐騙如何防範
根據外交部統計,近年來接獲多起民眾因聽信有便宜或免費機票,可赴國外旅遊或打工的機會,而將護照交予他人代辦出國手續,結果不但未能成行,護照還遭詐騙;今年以來已接獲140起的通報。根據領,務局接獲通報的案件統計,2016年、2017年案件量僅約30、40件,2018年全年接獲164件,2019年1月到10月已累計有140件。
對此,外交部表是為加強打擊護照不法,2016年修正實施的護照條例特別提高偽、變造護照的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買賣護照、冒用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及在國外犯本條例的罪的處罰規定。另外,對於10年內遺失護照2次以上的護照申請人,定有得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延長護照處理期限、縮短其護照效期的規定。
然而,國人遭遇的情況是護照被騙走,不是使用假護照,而外交部提到的修法,是針對有持用偽造、變造護照的行為,但對於護照遭騙取使用的案件,該如何主動防範?從外交部、領務局的立場,可以有何警示作為?
二、國務院報告後新南向政策是否調整?
美國為因應中國大陸在南海地區的迅速擴張,2017年提出「印度一太平洋戰略」(Indo-Pacific Strategy),但中國大陸在南海的發展速度有增無減。美國今年6月公布「印太戰略報告」後,11月國務院公布「自由開放的印太地區:促進共同願景」(A Free and Open Indo-Pacific:Advancing a Shared Vision)報告,進一步揭示美國未來將以更具體方式,落實印太戰略目標,擴大聯合印太盟國,對抗區域內不滿現狀的國家。美國「外交家」(The Diplomat)雜誌分析,美國未來在南海實施的戰略可能有以下幾項:首先是美國會更加頻繁地,在南海爭議地區進行「自由航行任務」(FONOPS)。自2017年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上任以來,美軍在南海進行的自由航行任務已多達15次。其次,除了自由航行任務5美軍也將增加在南海地區對中國軍方的近距離偵察任務,今年美軍在南海的偵察次數與2年前相比,增加了4倍。美國還將擴大與印度、日本和澳洲組成的「四國聯盟」(Quad)合作規模,加快在南海周邊地區興建基地與強化軍力部署。
與台灣相關的是,在國務院11月提出的報告中,在加強雙邊夥伴關係的部分,美國首次在印太戰略中提到將與台灣的「新南向政策」緊密合作,同樣被列舉在此的還有日本「自由開放的印太概念」、印度「東進政策」、澳洲「印太地區概念」和韓國的「新南方政策」。日本、澳洲、韓國所提到的印太相關戰略皆與軍事項目有關,與台灣的「新南向政策」主要是以和東南亞國家經濟文化合作為主並不相同。
請教外交部,由於「印太戰略」部分目的明顯是在圍堵中國擴張,美國特別將台灣的政策與日本、澳洲、韓國、印度四國相提並論,是否凸顯台灣在「印太戰略」中的特殊性,是否也能解讀為在某程度上似乎希望將台灣的「新南向政策」納入「印太戰略」之中,並提升至區域戰略的層次?若為如此,未來的新南向政策是否會因與美國在印太戰略中的合作而有所調整?
再者,美國與日本、印度、澳洲,以及與中國存在南海主權爭議的菲律賓、越南和馬來西亞等東協會員國,未來將會擴大在南海地區的雙邊或多邊軍事演習。但如此一來,也可能增加與中國在南海擦槍走火的機率。南海有我國領土太平島,進來中越又因南海主權爭議有些所衝突,中越間,甚至美國於他國於南海頻繁軍演,是否影響我南海權益,對南海之主權又該如何維護,外交部有何主張與說明。
委員何欣純書面質詢:
問題
1.司法互助協定(Mutual Legal Assistance Agreement in Criminal Matters)
處理的是「事」,也就是說在涉及跨國的案件中,基於國家主權,刑事訴訟上的各項強制處分無法延伸至國外,因此必須透過司法互助協定請他國協助,例如,在外國取得的文書或證據,在本國的法庭上便有了「證據能力」。通常司法互助內容包括文書送達、作證、取證、凍結及沒收資產、搜索、扣押,甚至包括臥底、監聽及視訊交互詰問。《司法互助協定》與《引渡條約》不同,引渡的主體是兩個相互承認主權的國家,透過簽訂「引渡條約」達到司法互助的目的。引渡是「將人強制送回其所屬國」,處理的是「人」。沒有法律、條約或公約作為依據時,就不能稱之為「引渡」,台灣的國際地位特殊,與邦交國之間都有簽訂引渡條約,但是面對沒有邦交、或是不承認台灣主權的國家,就無法透過條約的方式達成「引渡」的目的。
雖然國際刑事的實務默契國際間犯人引渡,多會受到國家邦交或司法互助協定限制,但是仍可透過國際刑警合作的方式,達到犯罪嫌疑人的移交。例如一個在台灣犯罪的嫌疑人在海外落網,即使與該國沒有引渡條例,但若兩國間的行政與警察體系有一定的「默契」,該國會將嫌疑人驅逐出境,而台灣的警方可以「剛好」在機場境外或飛機上,將嫌疑人逮捕,這亦是突破引渡限制常見的國際作法。
但是這些都得視個案情況來處理,因此亟需有外國簽署之雙邊協議或條約,可確保兩國間可依此引依據作為協助或引渡請求案件之法規範基礎。試問,目前台灣僅與七個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定(包含中國與此次的波蘭),但僅有波蘭含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其實務見解之資訊分享、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之資訊分享。其他國家則是僅有傳統的司法互助,未來台灣是否有更具體的目標方向,如歐洲國家、美國、新南向政策國家及邦交國持續推動洽簽司法領域合作條約協定?
2.此次波蘭司法合作協定突破過往框架,突破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限制,顯然是對外及我國司法相關單位努力的結果,試問,未來如何擬定策略將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分享、訴追及預防犯罪的資訊分享及雙邊定期諮商機制的建立。納為往後相關司法互助協定應以此為方向目標?
委員段宜康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段委員宜康,有鑑於《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後,現行《引渡法》未依據《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及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之相關意見,建立「因被請求人可能遭受死刑或酷刑而不引渡原則」,恐與《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賦予締約國應不分國籍善盡保障生命權之職責有違。特向法務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禁止死刑或酷刑為《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第6條及第7條所明確保障之生命權範疇。而死刑與酷刑不引渡原則,乃是保障生命權演進發展之國家不引渡義務。《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第2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就生命權之主體而言,即國家對其領土內及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都應善盡保障生命權之職責。而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許多案例中均明確指出《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第6條、第7條用意在於保護生命權,因此禁止國家在合理可預見當事人回國之後將受到死刑、酷刑之情況下,將當事人引渡或遣返回國,除非該國確認當事人不會在請求國被執行死刑才可引渡。
二、現行《引渡法》所建立之不引渡原則,例如第3條規定軍事、政治、宗教犯得不引渡;第4條規定本國人應不引渡;第5條規定本國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不引渡。然而《引渡法》並未依據《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及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之相關意見,建立因被請求人可能遭受死刑或酷刑而不引渡原則。爰要求法務部應檢討現行《引渡法》並研議於條文中明確增列死刑、酷刑不引渡原則。
委員蔡適應書面質詢:
會議日期:2019年11月20日(三)
會議主旨: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台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質詢議題:2014年迄今,與我國發生跨國刑事案件之各國統計表,請以下表形式提供之。
A.2015年
與台灣有關 跨國刑事案件數量 |
該國是否與我簽訂 相關司法合作協定 | |
|
|
|
|
|
|
委員馬文君書面質詢:
一、根據泰國觀光局台北辦事處11月14日的公告,從11月30日起,想要申請泰國簽證的民眾必須先到其網站建立帳號以完成線上電子簽證申請及線上付款後,接著再預約排程親自將護照提交至泰王國貿易經濟代表處。另公告也強調不會再接受未經線上申請預約而任意前來申請簽證之申請人;該新作法徒增國人辦理該國簽證時多有不便,我國在推行「新南向政策」給予該國多項觀光免簽、優免政策之後,我國人並未受到對等待遇,請外交部說明針對泰國此項簽證新作法,能否在給予簡化或維持原有作法,以免徒增國人之不便?
二、我國友邦海地總統摩依士近日對國際媒體表示,國家正面臨人道主義危機,呼籲國際提供支持,協助度過難關,另根據世界糧食計劃署指出,海地目前逾1/3人口,即近370萬人,需要緊急援助,以因應每日糧食所需;請外交部說明針對我友邦海地民眾缺乏糧食,有何援助計畫?
委員呂玉玲書面質詢:
根據外交部的報告,這是歐盟首個與我國簽屬司法互助協定之歐盟國家,以往僅與英國、德國簽署受刑人移交協議。根據法務部報告,目前我國有1名波蘭人在服刑當中,簽署協定後,若波蘭同意,即可將該名受刑人移交波蘭繼續服刑。
107年曾發生有48位台灣人組建跨國詐騙集團,至波蘭架設電腦機房,從事電信詐騙犯罪。當時遭查獲後,波蘭政府將犯嫌國人關押後,遣返回台灣接受台灣審判。
根據法務部報告,目前與我國簽署司法互助協定有美國、菲律賓、南非及中國大陸,但上述都未包含引渡犯罪嫌疑人(未判刑)或移交犯罪受刑人(已判刑),現僅有波蘭有簽署引渡、移交條款,有些國家曾有司法互助,如泰國,但是泰國在今年初就單方面停止與我司法互助。
根據外交部報告,原波蘭僅意願簽署MOU(備忘錄),並無意願簽署正式協議,互助內容亦不包含移交、引渡條款。係經外交部及法務部協商,波蘭才同意簽屬正式協議。
請法務部回答:波蘭有無國人在波蘭當地服刑?涉犯罪名為何?在歐盟國家總共有多少台灣人因罪服刑中?其中所犯罪名佔最大宗為何?
請法務部回答:若協定簽署之後,未來司法互助模式將會何改變或不同?
請法務部回答:若簽署國家片面停止司法互助,我應如何主張權利?波蘭能否單方面停止司法互助協定?若波蘭消極回應我司法互助請求,我國應如何應對?
請問外交部回答:波蘭原僅願意簽署MOU(備忘錄)之理由為何?波蘭改變接受我國說服而改成正式協議之原因為何?
委員王定宇書面質詢: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會議日期:2019年11月20(三)
★會議事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案。【11月20日及21日二天一次會】
★書面質詢提綱:
一、我國與美方的FTA進程?
二、選舉將至,面對中國的介選計畫,外交部如何因應?
三、明年將舉辦的世界型活動(如:杜拜世博、東京奧運……等)外交部打算如何參與?
一、我國與美方的FTA進程?
我國今年仍無法如期與美國召開TIFA,建立台美經貿溝通管道。TIFA屬於次長級會議,雖然2017年、2018年連續兩年美方有指派代理助理貿易代表來台執行檢討會議,但層級上仍然無法認定為TIFA。近期於2019年9月25日通過的<台北法>提到:應以簽訂經濟上互惠,並能保護美國勞工、有利美國出口商的FTA為目標,與台灣展開雙邊貿易協商。然而要與美方簽FTA,必須先儘速與美方恢復舉行TIFA的高階會談,針對此點,外交部如何打算?
二、選舉將至,面對中國的介選計畫,外交部如何因應?
根據國安會2019年09月23日召開「因應兩岸關係新情勢專案小組,並提出「中國升高對台威脅與介選之綜合研析」專案報告,並指出年底前可能再斷我國1至2個邦交國。以及薛瑞福─美國國防部印太事務助理部長於2019年9月26日出席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及自然資源委員會聽證會上提到:帛琉與馬紹爾群島也面臨轉向壓力。然2019年11月18日,馬紹爾群島(MARSHALL ISLANDS)舉行國會大選,據報導,隨著美國在當地的影響力下降和執政親台的總統在國會席次可能從原本和反對黨勢均力敵轉而失去優勢,大選結果將牽動馬紹爾與台灣的邦交關係。外交部如何因應?
三、明年世界型活動(如:杜拜世博、東京奧運)外交部打算如何參與?
明年將舉辦的世界型活動(如:杜拜世博、東京奧運……等),外交部是否打算規劃與部會合作前進世博與東奧?我國目前尚未收到杜拜世博的邀請函,也就無法參與建立國家館。上屆2015年的米蘭世博也無法以國家、國際組織、公民團體的資格進入世博。2020杜拜世博為期半年(從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10日),提供一個非常好的平台與世界接軌,外交部目前打算如何參與?另外,明年東京奧運,我國目前確定至少17席門票可以出席比賽,尤其以體操方面更是明年嶄新的亮點。對此,外交部有何安排?
主席:請相關單位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聯席會各委員,並副知聯席會。本日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補充資料者,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於兩週內提供。
現在開始審查「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定名稱、條文。
主席:請問委員會對於協定名稱、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提報院會。
「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案」業已審議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是否須黨團協商?(不須)不須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推派一位委員補充說明,請推派。
陳委員曼麗:召委。
主席:好,那就由本席擔任。
20日與21日為兩天一次會,現在散會。
散會(10時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