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35分、10時至11時56分、下午2時33分至5時39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廖婉汝  郭國文  林奕華  邱臣遠  林思銘  葉毓蘭  吳斯懷  楊瓊瓔  陳以信  洪孟楷  吳怡玎  李德維  江啟臣  溫玉霞  李貴敏  陳亭妃  陳歐珀  林德福  陳素月  廖國棟Sufin‧Siluko     謝衣  陳秀  湯蕙禎  吳秉叡  莊競程  黃世杰  蔡易餘  陳玉珍  羅美玲  柯建銘  林岱樺  蘇治芬  高嘉瑜  鄭運鵬  呂玉玲  洪申翰  陳椒華  李昆澤  羅致政  林楚茵  邱志偉  賴品妤  許智傑  范 雲  賴瑞隆  張廖萬堅 吳玉琴  賴惠員  徐志榮  趙天麟  邱議瑩  劉櫂豪  邱泰源  黃國書  管碧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王美惠  林俊憲  莊瑞雄  劉建國  鄭麗文  陳 瑩  高金素梅 蘇巧慧  余 天  沈發惠  何志偉  林淑芬  周春米  黃秀芳  王定宇  吳思瑤  蔡適應  魯明哲  賴香伶  吳琪銘  張宏陸  費鴻泰  林宜瑾  張其祿  蔡壁如  王婉諭  邱顯智  蔣萬安  孔文吉  賴士葆  曾銘宗  陳柏惟  游錫  蔡其昌  鍾佳濱  楊 曜  劉世芳  趙正宇  高虹安  江永昌  鄭正鈐  陳雪生  林昶佐  何欣純  陳超明  張育美  林文瑞  萬美玲  林為洲  傅萁  馬文君  翁重鈞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出席 110人

請假委員 蘇震清  陳明文  許淑華

委員請假 3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席

副院長

蔡其昌

  席

副秘書長

高明秋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案。

決定: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定於3月3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三、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5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3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4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李德維等16人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德維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畜牧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許淑華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管線安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兒童網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交通、經濟四委員會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擬廢止「監試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七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公共衛生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擬具「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傅萁等32人擬具「育兒福利津貼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3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委員來函撤回)

決定:同意撤回。

一一四、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廢止「監試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衛生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五)「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業務」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其他業務租金」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海巡業務」之「艦隊勤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艦隊勤務」之「設備及投資」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保育署「海洋保育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研究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一三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三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一三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三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一三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三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款第2項「歲出部分」決議(一三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三五、行政院函,為依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之規定,請本院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6位擔任下屆「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請查照案。

決定: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處理。

一三六、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函,為本(124)屆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屆滿,茲檢送工作報告,請院會改選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決定: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處理。

一三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等6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一三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第3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等6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一三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等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6年度決算書案等5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修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條文及「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等22項編制表;並廢止「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等22項法規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等11項編制表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編制表」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財政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案,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07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部分條文案等27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核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有效日期」解釋令案等31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之指定場所」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及其附件四之一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限制44.9陶斯松乳劑等七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107年度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附件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屠宰作業準則」第八條之一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設備」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附件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六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七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附件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五、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及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條文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七八、本院內政、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交通部會銜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七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等38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考試院會銜函為修正「法官遷調改任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史館函送「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監察院函為修正「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監察院函為修正「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制定公布之「資通安全管理法」及107年11月21日訂定發布之「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等6項法規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等11項法規及「海洋委員會編制表」等13項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大陸委員會編制表」、「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編制表」、「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及「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銓敘部會銜函為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一條文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財政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人權博物館處務規程」及「國家人權博物館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案等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案等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九、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經濟部會銜函為修正「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會銜函送「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一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一二、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一、本院李委員德維,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平息而全國高中以下學校開學在即的情況下,校園防疫的第一道關卡,學生的體溫檢測會因使用儀器如耳()溫、熱成像儀等不同致使量測數據有所差異,造成各縣市學校對發燒的體溫認定標準不一,加上對於疑似發燒學童的後續處置方式也缺乏一致的標準作業流程,故建議衛生福利部應立即公布發燒的體溫認定以及後續的標準處理程序,方便學校依例操作,減少民怨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目前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延燒,日前全台首例死亡個案為計程車司機,造成計程車業人心惶惶,同時,計程車業為感染之高風險族群,且有傳播疫情之可能,交通部應針對計程車業提出相關防疫措施,如定期配送消毒酒精等,以避免防疫網絡出現漏洞,減少疫情傳染之風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傅委員萁,針對蘇花改今年通車,春節期間南下北上各約十萬輛次,在尖峰時,台北到花蓮花了8小時,因國五銜接不通暢,且蘇花改限速太慢,使得蘇花改塞車之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傅委員萁,針對日前台灣已經出現首例無接觸史、旅遊史、感染原因不明的死亡個案,建請行政院防疫作戰勢必更為複雜,有必要提高防疫等級,將現行的二級開設提升至一級,由行政院長坐鎮指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傅委員萁,針對行政院因應「新冠肺炎」口罩供不應求,民眾因恐慌性瘋搶口罩,更使得口罩供應嚴重不足,進而擬定「口罩實名制」,民眾於2月6日起可使用健保卡在全國6,000多家健保特約藥局購買,每人7天內限買2片,係為疏散及抑制搶購人潮,確保有口罩需求民眾可買得到口罩,立意良善。然實名制實施一周後,除了民眾仍難以買到口罩之外,亦間接排擠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之口罩供應,為持續防疫抗戰,維護國人健康,行政院應持續滾動式檢討口罩生產及供應方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傅委員萁,針對新冠肺炎重挫我國觀光產業,以致全國民宿業者住房率下降,花蓮民宿業者影響尤其嚴重,營業困難實影響生計。就政府研商新冠肺炎紓困方案,未將民宿業納入補助範圍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傅委員萁,針對交通部因應「新冠肺炎」衝擊台灣觀光市場,交通部目前紓困計畫有5個項目,已經籌編新台幣44億元預算協助受疫情影響不能出團、接團的旅行社涉及墊付款、訂金需周轉部分,交通部應持續滾動式檢討觀光產業業者度過難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傅委員萁,針對勞動部近日發函指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國內許多產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若勞工被要求隔離,是否能有薪資補償?以及因疫情衝擊導致產業緊縮、營運困難,實施無薪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傅委員萁,針對日前菲律賓衛生部以「一中政策」宣布禁止台灣人民入境,菲國民航局也於10日宣布禁止台灣人民入境,因台灣與菲律賓在勞工、農業、經貿等多項領域互動,雙邊關係密切。雖然事後已解除禁令,但此舉已對台菲外交關係造成傷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陳委員玉珍,鑑於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日趨嚴重,造成市場消費者消費信心崩盤及觀光業業者對於未來市場不確定性之恐慌,為舒緩旅遊業者資金壓力,建請行政院研議成立「專案周轉基金」,解決業者「代墊款之資金缺口」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中市政府為改善空污,去年對造成污染的台中火力電廠連續開罰,並撤銷該電廠兩部機組的操作許可證。台電公司就此向中市府提出訴願,結果尚未出爐;未料,環保署近日竟以「違反空污法」為由,要求台中市政府更正對中火的裁罰。此案已進入訴願程序,台電即應走完行政救濟,等待訴願審議結果再作計議。不料,在此期間,環保署竟迫不及待兩度出手為中火護航。第一次,環保署以中火有10%的容許值為由,辯稱中火並未多燒生煤。結果,中市府立即引據環保署二○一六年發給高雄市府的函文「無規定10%容許誤差」,反將了環保署一軍。第二次,環保署又發文台中市府,指市府的行政處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指撤銷機組許可證並非地方權限,要求市府更正對中火的裁罰。這種護航方式,顯示環保署不僅越俎代庖,且完全悖離其維護台灣環境安全的職責,曲意為污染者護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主計總處日前召開國民所得評審會議,將今年經濟成長由2.72%調降至2.37%。考量新冠肺炎而調降預測原屬合理,惟此波疫情對各國衝擊多深,對全球影響多大,主計總處預測之際,一切國際評估仍然付之闕如,少了國際評估的預測,猶如無米之炊的巧婦,虛而不實。建請行政院體察當前時勢,於3月召開國民所得臨時會議,重新修正今年的總體經濟預測,也盼望國民所得評審會議能效法中央銀行理監事會議公布會議記錄,以讓外界了解與會專家、官員對經濟前景的看法。相較於GDP上修幾個百分點,下調幾個百分點,這些談話自然是較有溫度,學者、專家們的看法也許不同,但博采眾議,更有助於各界掌握經濟的風險與走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肺炎爆發以來,台灣疫情雖然相對輕微,卻引發「口罩之亂」。政府先對口罩限制出口並徵用,卻引發恐慌性需求,只好以便利商店與藥妝店限量釋出,並擴張產能,然恐慌性需求反而有增無減。於是2月6日起改採「實名制」,每人每七天向健保藥局(6,514家,每天各配給200片)憑健保卡限購兩個,再增加300多個衛生所,雖然技巧性排除了軍隊、監獄、外國人取得口罩的機會,但從排隊人龍看出供不應求問題依舊存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口罩荒從2月20日開始,兒童七天可購買四片口罩,每家健保合作藥局每日配送的兒童口罩加倍為兩百片,每家配送的成人口罩也倍增為四百片,讓更多民眾可以買到;配送口罩片數倍增,當然可以稍解民眾的口罩之慌,但對全國六千多家的健保特約藥局來說,不啻是一場加長型的噩夢;原本兒童口罩一百片、成人口罩兩百片,動輒一兩小時的工作量,已讓業者不堪負荷,如今口罩數量倍增,健保特約藥局也只能照單全收,雖是防疫期間大家共體時艱,但政府對健保特約藥局「加量不加價」的政策似有調整的空間,讓業者比較能無怨無悔地配合政府防疫作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東達仁鄉的南田部落上演了一場太空火箭發射的盛事,吸引大批人潮圍觀。遺憾的是,受天候及技術因素影響,命名為「飛鼠一號」的火箭最後未順利升空,只在釋放大量煙霧後,宣告試射失敗。更難堪的是,這項宣稱要「進軍太空科技」的火箭發射行動,基地至今還駐足在非法使用的部落養蝦場上。在整個發射過程中,政府的角色近乎消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業者在灰色地帶遊走,自尋生路。甚受爭議的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解釋火箭基地的設置是否需經該部落同意時,竟稱該土地為私人所有,因此無需經部落諮商同意。這項法令詮釋,不僅刻意漠視該土地由農用被移作工業用途的非法事實,同時也破壞了原住民部落的互信與合作。太空科技是人們憧憬的產業,民間公司無盡的研發熱情也值得欽佩。問題是,在放言追逐太空科技之際,政府若無法提出前瞻的產業布局規畫,卻還想利用和稀泥的行政手法放水,甚至讓火箭發射基地以養蝦魚塭的名目違規建在原住民部落土地上;我們很難想像,如此粗糙無文的路徑,將如何到達得了太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電動車崛起,台灣產業界有了新的胎動。今年來鴻海兩度宣布車廠重大投資,上個月宣布與飛雅特克萊斯勒合資開發電動車,這個月又宣布與裕隆集團合作設新公司,鴻海以現金出資79.44億元占股51%、裕隆集團以技術人才作價76.32億元占股49%。特斯拉所開創的大眾電動車時代已經開始,對台灣的產業界來說是機會也是限制。就限制而言,特斯拉在電動車的電池容量、價格、速度、自動駕駛等方面,創下領先的高標準,未來台灣企業要在整車製造上與特斯拉競爭,難度非常高。但是就機會而言,特斯拉不是傳統汽車廠,沒有固定的供應商,零件向全世界廠商開放,台商只要在品質與價格上有競爭力,就有機會與特斯拉一起奪下全球未來的大眾車市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從2月中旬之後,日本境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數急劇增加,是中國大陸以外感染人數最多的國家,而令人擔憂的是,感染區域遍布日本全國各地,甚至還有許多案例至今尚未找到感染源,日本是台灣民眾出國最大的觀光目的地,日本會不會成為台灣防疫的缺口,值得政府關注。台日友好關係固然重要,但對於日本疫情的發展,政府絕對不能掉以輕心,及早訂定檢疫的標準,更要拋棄「差別防疫」的心態,否則,日本將有可能成為台灣防疫上的最大缺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去年台商回台投資的熱絡情況並不在政府原先的預期之內,政府在短期間面對大批有意回台投資的業者,除了給予簡便行政程序、協助解決土地、融資和勞動力等生產資源取得問題之外,事實上還來不及對於如何藉由此次台商回台投資契機,思考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的上位戰略,而這當然也與貿易戰演變過於迅速且無法預料有關。值此疫情蔓延之際,政府現階段除了積極防疫穩定民心並協助受衝擊產業渡過難關之外,也應同步針對我國產業發展結構問題與需求缺口進行盤點,據此研擬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以利在疫情過後,加速推動產業升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台灣的新冠肺炎出現第1起死亡病例,死亡者並無出境旅遊史,感染源不明,顯示阻絕病毒於境外的策略出現破口,防疫戰爭進入危機四伏的新階段。政府不能太自信,必須記取日本輕忽病毒擴散速度以致疫情失控的教訓,尤其不可淡化粉飾甚至隱匿資訊,才能取得民眾的信賴與配合,打好這場可能曠日廢時的防疫戰。大陸的經驗提醒我們,隱匿疫情將置全民於險境,而大流行對醫療體系的因應能量更是嚴峻考驗,這些環節一個做不好,代價就是成千上百條的人命。政府絕不能刻意淡化,更不能隱瞞,否則像口罩從保證一定有到每周限買2片,讓民眾在罵聲連連下對政府失去信任。疫情已由中國大陸擴散到周邊區域與國家,台灣也出現社區感染威脅,政府決策沒有絲毫失誤的空間,更不容出現令出多門或髮夾彎的現象,應把防疫決策提升到國安層級,才能做出快速、全面的反應,讓防疫秉持透明、積極、前瞻原則,把準備做在前面,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民眾要相信政府能把防疫做好,才能避免恐慌,願意遵守各種規範,政府防疫措施也才能有效落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彭博社已警告全球經濟可能將進入「歷史性供應鏈斷鏈時期」,這對長期緊密鑲嵌於全球供應鏈的台灣產業而言,自然難逃衝擊。目前看來,政策的短期性質還是甚為明顯,主要針對觀光與交通運輸業、內需型產業、農業的紓困,彌補相關業者的虧損。許多輿論對於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來支持少數受衝擊產業頗有批評,也使得政府在推出這些政策時的確投鼠忌器。日前行政院長蘇貞昌針對政府的紓困措施指示的第一項大原則就是「雨露均霑,不能漏掉任何受衝擊產業」,如果疫情衝擊屬於短期,這樣的政策原則尚屬合理,但是衝擊一旦長期化,這個原則就很有討論空間。產業受到衝擊,有可能真屬短期影響,長期即可恢復,這時短期紓困維持產業不墜有其合理性:但衝擊也可能源自體質不佳或市場需求改變,果若如此,雨露均霑地維持所有受衝擊產業就是一種只能原地踏步,無法因應未來需求的做法。面對經濟變局,政府採取積極性的財政政策擴大支出無可厚非,只是政府此刻必須明確判斷疫情的衝擊是否屬於長期性,並著手長期性規劃。長遠思考,是面對目前變局的最重要原則,而非雨露均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肺炎來勢洶洶,行政院近日拍板,將匡列一年600億元特別預算,紓困受創產業,待疫情穩定後,還將祭出20億元振興抵用券,鼓勵消費。在台灣尚未出現重大防疫破口之際,政府能及早備妥經濟藥石,可說功德無量。惟目前已有不少公衛專家預期,新冠病毒恐流感化,未來將長期與人類社會共存,為因應將來更多不可測知的「黑天鵝」,政府必須即刻以更宏觀、更彈性視野來布建共生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在國內發生第一起新冠肺炎的死亡病例後,除了追查病例的傳播途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當前第一個要面對的課題,就是到底要不要把指揮中心升高為一級開設。目前行政院對此似乎尚未定調,但無論如何決定,首先要確定的原則,是應該把政治成分降到最低,甚至不去考量任何政治因素。退一萬步言,即便沒有這個死亡案例,目前僅止二級開設的指揮中心,許多決策過程確實都發生了部會間互相矛盾、彼此扞格的情況,僅就這樣的理由,基於資源的統整協調和決策的統一步調,一級開設就是不可迴避的問題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肺炎衝擊台灣各產業之際,行政院拋出未來疫情緩和後將推出20億元振興抵用券的方案,讓人想起2009年為因應全球金融海嘯帶來的消費緊縮效應,所推出的振興經濟消費券(通稱消費券)。二者都是為了刺激消費而發行,2009年消費券是為了因應2008年下半年金融海嘯衝擊,可以劍及履及;但為因應新冠肺炎衝擊所推出的振興抵用券,只能在疫期過後才推出,因而可以更周詳地規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中部1名白牌車司機確診,成為武漢肺炎在台灣死亡首例後,深恐引發社區感染或群聚感染意外,人口數近10萬人、號稱「全台第1大鎮」的草屯鎮,隔離醫院竟然都沒有!據中央公布的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名單,南投縣僅衛福部南投醫院、埔里榮民醫院、竹山秀傳醫院及埔里基督教醫院等4家,依序可提供隔離的病床數為10床、6床、6床及2床,總共24床。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協助南投縣在醫療人力及設備符合中央評鑑標準的醫療院所申請設置隔離病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賴委員惠員,針對行政院擬具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略以:……。另接受隔離、檢疫者及請假照顧該接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申請防疫補償。其中得申領防疫補償者之條件,應評估排除具中國國籍人士之適用,以避免社會爭議,妨礙防疫工作之推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魯委員明哲,鑑於空拍機為多數民眾頻繁使用之重要工具,其用途有休閒娛樂、地形繪測、藝術創作、行銷觀光、科技救難等。然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民用航空法》第99-9條至第99-19條遙控無人機專章新規施行,全國僅剩八縣市能操作空拍機,影響民眾休閒活動權益。故本席建請交通部相關主管單位針對空拍機活動研擬安全、合理施放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台灣政府防堵新冠肺炎的表現和日本、南韓的疫情比起來,真的好得非常多,這背後全賴相關官員及醫護人員不眠不休的努力,對此大家也都衷心給予肯定與感謝。但當台灣疫情面臨社區感染的關鍵轉折點時,民眾需要完整的資訊(感染源及所在縣市區域)才能安心並自我保護,政府不應為了維持原有的防疫佳績而粉飾事實,更不能給民眾部分隱瞞的資訊。政府應該誠實說明疫情的發展,才是對民眾負責任的態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病毒肆虐至今,雖傳出部分地區疫情趨緩的消息,但形勢仍然相當嚴峻。原本在全球各地即將舉辦的大型商展和會議,也因各國對旅行的限制,以及對新冠病毒傳播的擔憂,而紛紛取消或延期,整體疫情對全球產業及經濟的衝擊很難估計。建請行政院可以在未來的產業政策推動計畫中納入防疫科技產業,整合智慧物聯網、生技與疫苗製造、公共衛生與資訊基礎建設等領域,盤點與整合過去防疫的經驗,就防疫、檢疫、治療及緊急物資等各層面,提出最佳防護機制及系統解決方案,這不但有助於全體國民健康的防護,也有利於資訊電子產業附加價值的提升,更有機會透過防疫外交提高台灣在全球的能見度及國際地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糖計畫在萬巒鄉推出200公頃的光電園區,推動近二十年的平地造林,恐怕一夕歸零,將被一片片耀眼光滑的光電板取代,林相不佳竟是這一大片平地森林壽終正寢的最大理由。正當平地造林快20年,即將為國家林業做出更多貢獻之際,台糖竟急速轉向投靠能源產業,一口氣大手筆就要拿200公頃平地樹林轉型為農電共生的光電園區,一句林相不佳,就要犧牲大片平地森林,台糖這個急轉彎,簡直比髮夾彎還要彎。政府不要核電,綠電未能及時補上電力缺口,導致怪象橫生,除了燒煤燒氣、火力全開,高價買風電外,到處長出的光電板,成了鄉野間的主視覺,良田、池塘、濕地、滯洪池紛紛被光電板攻占,候鳥找不到棲地,蓄水洪防功能也不再重要,更別提自然生態被破壞,現在更把腦筋動到長期灌注的平地造林頭上。台糖製糖產業失去國際競爭力,藉龐大的土地苟延殘喘,政府推出平地造林計畫,讓台糖得以勉強轉型,好不容易造林二十年,伐木架光電板只要兩個月,說砍就砍,台糖這種轉型是政治正確還是利益使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桃機公司日前赴行政院報告桃園機場第三航廈發包改善策略,依照目前的最新進度,第三航廈要延後至2025年才能試營運。由於第三航廈預算、興建進度一直卡關,加上桃機董事長王明德不續任董事長,各方條件都顯示第三航廈興建正陷入發包困難的螺旋。從國家長遠的發展來看,國人自是希望擁有一座美觀又實用的機場,這不但是國家門面,也提供國人進出國家的便利,對推動觀光、旅遊和促進商務都有絕佳的幫助。但從近年第三航廈推動的進程來看,我們擔心從行政院、交通部到桃機公司陷入了魚與熊掌必須兼得的泥沼,要兼顧外觀、功能、合約與經費,不敢痛下決心做出取捨,讓第三航廈的啟用日程不斷的延後。從使用量與經濟效益等層面來看,金門大橋拖延20年才啟用,或許傷害還沒那麼大,但桃機第三航廈若連2025年營運的目標都沒辦法守住,這張成績單將成為執政當局八年最不想回顧的政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上周公布去年全年薪資統計,勞工、上班族實質月薪還是不如16年前,政府不斷宣傳台灣經濟是20年來最佳、政府一直幫勞工加薪、投資多亮麗等,台灣仍未脫離低薪魔咒。去年受僱員工的平均實質經常性薪資為40,842元,低於92年的40,922元,勞工實質薪資還是倒退了17年,這顯示的是政府想靠拉高基本工資快速解決低薪問題,顯然藥方不對症,建議政府協助企業放棄追求低成本代工思維;積極開放本土與全球連結創新市場、加速調整產業結構與彈性務實的改善兩岸關係,才能真正擺脫低薪魔咒。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武漢肺炎)肆虐,全球感染人數持續增加;在疫苗尚未問世之際,結合近幾年相當火熱的人工智慧(AI)及大數據及物聯網(IOT)、機器人等技術,正可打造智慧防疫,達到預防,偵測及治療之效。不可否認,疫情影響層面相當廣泛,但透過AI及大數據等技術建構智慧醫療,不僅可發揮醫療成效,更可為企業帶來龐大的商機;甚至促進產業轉型及經濟成長。防疫視同作戰,建議政府應速結合相關資源,及早建構國家級智慧醫療防疫體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型肺炎感染已經持續1個多月,疫情未見緩解,許多城鎮開始實施封城、封閉式管理及限制居民外出等措施,來避免疫情擴散。此舉不僅導致消費量能大減(外食人潮大量減少,零售店亦少有人光顧),加以正常物流運輸管道受到疫情影響,儘管電商的需求激增,部分物流企業無法發揮功能,配送陷入停滯,導致許多農漁產品無法順利從產區運送到消費者手上,已經發生產銷無法順利對接的情況。繼2003年的SARS之後,此次新型肺炎疫情再度驗證,消費者對網路的依賴正在提高,而台灣農漁產品在網路、電商行銷上相對較弱,數量相對較少,必須予以強化。不過此次疫情期間也讓人發現,現行物流結構及經營模式出現諸多問題,無法及時把貨品送到客戶手裡。如何推動新一波物流經營模式的創新,是挑戰也是商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行政院於2月20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明定雇主應給予被隔離檢疫之員工「防疫隔離假」,卻未規範雇主應照常給薪。該草案提及,政府將透過減稅等措施獎勵雇主給薪;若雇主未給薪,員工可申請政府補償,補償內容與金額,目前沒有具體方案。醫護人員為了守護全民健康,承擔著最高感染風險,在第一線執行防疫工作,工作量繁重、政府甚至宣告為了防疫,醫護人員工時無上限。這些堅守崗位的醫護人員,若在防護裝備不足的狀況下接觸疑似或確診病例,導致必須被隔離,依現有規定雇主必須給予公假、不得扣薪。如果政院版「特別條例」草案通過,醫護人員在進行防疫作戰時,面臨感染風險而必須被隔離,以避免擴大社區感染,雇主竟然可以合法不發放薪資,迫使醫護人員放無薪假!雖「特別條例」提及可向政府申請補償,但此筆補償會是薪資的幾成、申請過程是否困難耗時?讓醫護人員憂慮,難道是護理人員必須獨自承擔工傷風險的代價。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在台灣政治上的藍綠對立,幾乎已成為社會分歧的主旋律後,民進黨利用2020總統大選,所刻意操弄出異常鮮明的「世代對立」,特提醒蔡總統應儘速撫平彌補,莫讓罅隙擴大,肇致台灣社會不安倫常失和。世代對立或世代戰爭,並不是台灣獨有的社會現象,美國嬰兒潮世代,因得天獨厚的占盡了國家與社會資源,除了拖垮整體經濟,也侵蝕威脅到年輕人的血汗錢與未來生活福祉。因此,在歐美各國,一場場的世代戰爭因而引爆,社會衝突對立的現象亦時有所聞。同樣的;台灣的中老年與青壯年世代間,也正在愈來愈多的議題上針鋒相對,撕裂彼此的信任。但不同的是,台灣的世代紛歧,經濟與社會福利上的衝突並非主流,而是被有心操弄控制成的無法理性討論之世代對立。本席以為;民主自由對所有世代而言,應都是重要且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權!然因選舉的有心操弄而被刻意炒作後,整個台灣的主流價值,卻只得被迫建立在薄弱信任與危虞道德基礎下的民主自由,然更令人惶惑不解的是,究竟是那來的深仇大恨,讓網路上至今仍然看到不少的年輕人,貼出樂見被其鄙視者崩潰痛哭,嘲諷謾罵的種種充滿敵意,甚至還在別人傷口上撒鹽的發言。本席提醒蔡總統;玩火必當自焚,當台灣美好的人情味,被世代對立的尖酸仇恨取代時,未來的台灣;將無法期待彼此的共存共榮,此更絕非國家發展之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近來全球各國政治人物在爭取選民支持時,不約而同紛紛主打「庶民經濟」的訴求,特籲請蔡政府正視民意所在。2018年國內地方選舉,韓國瑜市長以「貨出得去、人進得來,高雄發大財」,所掀起的鋪天蓋地『韓流』旋風,其實就是充分回應了因經濟兩極發展所衍生的社會問題。不論從財富創造或分配的角度言;所謂「庶民經濟」問題,係指因全民財富增加,所得分配惡化,庶民生活因而更加艱困的類似議題,其對社會所造成的負面衝擊,需要更有效的作法來予矯正。據非營利組織樂施會(OXFAM)2018年初發表研究,全球財富的82%集中在1%的富人,貧富差距的拉大愈來愈嚴峻。這種因全球化導致的社會現象,讓世界各地都發生激烈的示威事件,諸如美國的「占領華爾街」、阿拉伯世界的「茉莉花革命」,乃至最近法國的「黃背心」、香港的「反送中」事件,其實都和所得分配惡化,年輕人薪資停滯、對未來感到茫然有高度相關。本席提醒蔡政府;這次2019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的影響,即可能會讓庶民經濟的問題更加惡化,因受衝擊最大者正是以旅遊、餐飲為主的庶民行業;蔡政府應即考量如何強化庶民產業的競爭力,以避免因所得分配持續惡化,及相關經濟負面發展所衍生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2019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第24例,又引發「社區感染」論戰,特再籲請蔡政府本「料敵從寬,禦敵從嚴」著眼,正視並即早周全因應作為。據專家們說法;24病例最為棘手,因其發病日期很早,且兩年內並無出國史,感染源頭難找。且2019冠狀病毒可以在人體生存長時,已有許多報告指出,沒有症狀也會驗出病毒。換言之;如果確實從24例查見較早期的病毒基因序列,那就不能排除在上(元)月武漢封城前,病毒已潛入台灣的可能。美國CDC公布「明顯的社區傳播」中,把台灣與日本等國均列入,衛福部陳部長當即以「美方定義太草率」回應似過武斷,多一層提醒總多分小心,相信美方不致故意!再則;日、韓相關疫情病例增加快速,我流疫中心亦已建議「日韓旅遊警示升級勢在必行」,種種警示、癥兆已不斷冒出,本席建請有關切莫輕忽,於此之時備周總比少備要強。警示國人出國至疫情危虞地區固然必要,但由這些地區來的旅客又當如何?僅限陸客不得入境就夠嗎?更何況諸多案例已證明,遭病毒侵害而無症狀反應者占有相當程度比例。南韓疫情僅三天就能增加三倍,台灣能保證絕不可能突變?大陸可以10天就造出2,000病床,能即動員千萬名醫護人員支援,台灣可以嗎?有備無患的即時規劃「社區感染防護」、「大量應援醫護人力」及「如何照顧好醫護人員」等必要作為,已是刻不容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定以2005年為基準年,要求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環境六大部門減碳,冀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能比基準(2005)年少2%,以配合全球減緩氣候變遷行動。特提醒蔡政府;在執意2025年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過程中,不但不能影響減碳目標的達成還需超前。由前時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公布的2019年碳排放差距報告(Emissions Gap Report 2019)中顯示,目前全球正處於錯失2030年將暖化限制在1.5°C以內的機會邊緣。因此,全球各國都有責任必須加速減碳的腳步,而且還應該提出更具遠見的政策因應。我國若欲達成上端既定目標,相當於排放量要降到2.4億噸,約等於2019年排放量減少7%。查近乙年來政府一再宣稱台商已大量回流,本席樂見此消息的披露,也相信這對台灣一直以來低迷的經濟情況會有助益,不過也藉此提醒;先不論「五缺」的問題是否真已解決?但若國內產業因而生機蓬勃時,未來用電量勢必大增,是否也會使欲達成的減碳難度更高。爰此;建請蔡政府應即慎謀如何達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目標,積極務實檢討並提出具體有效的辦法以應,俾免台灣對國際的減碳承諾持續跳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蔡政府為因應少子化而推行的「準公幼」政策,特提醒政策施行與實務已見落差罅隙,冀能亟謀改善良方。雖然準公幼政策迄今仍是迭見爭議,但本席要肯定;在國家財政如此拮据下,政府願意投入預算全面改善少子化的用心。準公共化幼兒園108年8月全面上路後,名義上家長每月最多只需負擔4,500元,但事實上卻頻傳業者巧立名目以社團費、散步費、洗澡費等等,向家長收取額外費用之亂象。本席以為;在政府政策推行的過程中,本即應有最基本的SOP「計畫、執行、考核」,俾利遇有問題能即時揪出並立刻提出解決方案,如此才能讓良善的政策順利遂行。惟查上端弊病明明存在,業者卻說得振振有詞,而家長因擔心小孩會受委屈,只能委曲求全含淚埋單。本席不願以又是「選舉政策」來指謫蔡政府,但卻合理質疑;這樣的少子化對策顯然又是『半套』的「只撒錢、不監督」。更可議的是;蔡政府甚至還把糾舉無良幼兒園的責任丟給家長、教保人員。試問;小孩在園方手上,家長敢吭半點聲嗎?而拿人薪水的教保人員又豈敢冒失業之危?爰此;本席籲請主管機關應主動發揮監督的責任,嚴密體檢全國準公幼是否均能按規範行事,隨時檢討並即改正,確保幼兒及家長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在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的衝擊下,觀光、交通、餐飲等行業,業績斷崖式崩落,業者陷入愁雲慘霧,但不同產業冀求紓困做法卻不盡相同,籲請行政院於制定相關紓困條例時,務必考量產業真正需求。本席當然認同;防疫重要,紓困重要,但也提醒國家財政既然拮据,也都是納稅人的辛苦血汗錢,因此;錢用在刀口上自然也很重要。COVID19的疫情仍在持續發展,未來對各行各業可能都會產生嚴重的衝擊,儘管行政院很快地提出紓困條例草案因應,但是紓困方案能否針對產業特性、有否考量地區差異性、能否真正產生紓困效益?應多集思廣義,甚或應邀請各產業團體深入實地實務的探討!其次,以目前疫情發展,高峰轉折期仍難以預測,政府紓困做法必須詳細評估紓困時機、掌握節奏,讓人民有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日前向蔡英文總統提出「國家領導人尤應『慎戰』」建言,所引發諸多回響並獲蔡總統正面即時「不挑釁」回應,特予肯定蔡總統能從善如流的高度。本席當然也完全認同,蔡總統所宣誓;「對維護中華民國的國家主權絕不『卑躬屈膝』」。孫子兵法始計篇:「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故經之以五,校之以計,而索其情─」本席正是本著國家安全及國防專業的良知,及愛護台灣這塊土地與生活在這寶島上的2300萬同胞,才特向蔡總統警示;輕啟戰端對國家及人民帶來的巨大傷害。而經之以五,校之以計;更是要為政者深體;即使審度盱衡各方準備成熟時,都還不能莽撞硬套,而是要懂得與「勢」結合使用,由此可知「慎戰」的重要。而孫子兵法謀攻篇:「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更是『避戰』的最高指導精義,一言詮釋:最下之策才是攻城掠地。國軍秉持「不挑釁、不迴避、不畏戰」的原則面對戰爭,本即應當,但是卻應該是準備好的「實力」,而絕不是比誰聲大壯膽的「口號」。在我三軍硬體可恃戰力(如M1A2戰車、新型潛艦及F16V戰機等)尚未完全布署好前,面對日益嚴峻的兩岸關係,究竟應該是如何的「不挑釁、不屈膝」,不為國家發展及人民福祉帶來災難,恐怕將是蔡政府未來新政四年,亟為嚴肅且重中之重的課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本(109)年2月15日公布「黑鷹事件初步調查報告」,調查指出屬人因與環境複合因素,此類事件常被歸為「可控飛行撞地」。特再提醒國防部正視訓練落實的重要。就事論事;任何行業對老闆親交任務、或與之共同出勤都會感受到特別的壓力,本次UH-60M黑鷹直升機是擔任高級長官的專機,因任務需求、軍中倫理等因素,自我目標壓力更是勢所難免,是否因此而使得「心理因素凌駕專業判斷」,雖無法得知,但籲請國防部應予正視此潛在的危險因子。另UH-60M「黑鷹」(Black Hawk)直昇機除已裝有精密準確的「慣性導航系統(INS)」、「軍規的GPS全球定位系統」、「戰術地圖」及原定計畫加裝的「機載氣象雷達」外,本席也再提醒空軍;在人員訓練上依據現行「空軍飛行及地面安全教範」,有關飛機失事標準作業程序中,是否有檢討空間?是否能賦予駕駛有更大調整、應變的專業自主權利?另空軍也應更務實的探討,如何全面有效落實「座艙資源管理能力」?讓養成不易的飛行員能面對多重壓力,俾利飛安有效提升,確保空軍戰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日前一民間火箭商「晉陞太空科技公司」在台東達仁鄉南田部落擬發射「飛鼠一號」的火箭盛事,特表芻議。民間欲發展航太科技,理論上來說;政府應本鼓勵立場樂觀其成,甚至主管機關可應需求提供協助輔導,俾藉以提升民間科技能力。查該試射最後雖未順利升空宣告失敗,但此事過程卻導致諸多爭議,尤其政府在其中究竟是甚麼樣的立場及態度,更讓普羅大眾百思不解?據瞭解,科技部曾召集有關部會和台東縣政府協商,最後僅決議由行政院釐清並核定火箭發射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便各縣市有所依循。但結果是;交通部核准晉陞公司在南田試射;農委會在官網發布射擊通報,但台東縣府卻以「違反土地使用規定」向晉陞開罰40萬元,本席只有一個疑問,這個試射究竟合法還是違法?「違法」;為何被允准還發公報周知?『合法』;則又為何裁罰?這是台灣限量版的<一府多制>嗎?怎麼能不引發民怨?又怎麼不讓社會爭議連連?政府一面不想被冠上阻擾民間航太科技發展的帽子,一面卻又處以罰款似欲約束。本席認為;政府對前瞻的產業應協以完整的政策規劃輔助,一個有為的政府更不應有如此避重就輕視法治如無物的態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2019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已對軍隊產生疑似「群聚效應」,特再鄭重籲請蔡政府應即謀務實的因應策略,切勿影響國防安全。自日前新加坡一軍人確診2019冠狀病毒,大陸常州艦艦長即解放軍也有陸續確診病例,將200位現役軍人隔離始,本席即在日前(2月21日)星期五的國是論壇上,以「防疫優先,備周立強」向國防部提出警示。果不其然短短幾日,鄰近周遭國家再傳出不少軍人甚或軍營遭影響的案例。國防部除要求「任何單位、營區都不能發生群聚感染事件。」外,亦要求三軍部隊「否准」官兵出國計畫等措施。惟本席要再次提醒蔡政府,據瞭解;在遭病毒感染者中「無症狀顯示者」,佔有相當程度比例,國內更有學者據「案24例」大膽研判;本(109)年一月已經爆首波感染,病毒可能在大陸武漢封城前就已侵入台灣,甚或恐已突變。若然如此,本席再強調;國防部尤應立即妥備各類應變計畫,國軍戰力攸關國防安全,國防安全影響國家安全甚鉅,務必未雨綢繆全面備戰,勿恃「疫」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持續擴大蔓延,有鑑兩岸雙方在處理滯留武漢台商,或旅客返台作業等相關事務性協商產生諸多不同爭議,恐將對本來就已「實質冷淡」的兩岸關係,再增添更多負面影響,進而損及兩岸經貿與社會實質交流,籲請蔡政府妥慎因應,確保廣大台商應有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防疫指揮中心於23日記者會上,要求所有的醫事人員,除了報准之外,禁止出國一事提出質詢。本席肯定防疫指揮中心這些日子來的努力,並了解醫事人員對於我國防疫之重要性,但蔡政府是否仍應考量醫事人員需提早排假之職業特殊性,以及醫事人員範疇涵蓋甚廣,許多與防疫較無關係之職業,例如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等,皆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範的醫事人員內,本席建請主管機關應儘速與醫護人員及社會大眾溝通,並召開醫療系統相關的整備會議,俾利提出更具體務實且周全的實施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2019年8月22日,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行政院會上拍板,預計自今(2020)年10月至2023年3月間,投入48億元經費,為全國2千300萬人換發「數位身分識別證(NeweID)」(下稱eID),屆時,紙本國民身分證將正式走入歷史。這項被政府視為「發展智慧政府重要基礎」的重大政策,推出以來始終爭議不斷。在科技應用面,不少學者對使用晶片卡的資料安全與個人隱私維護持悲觀態度,甚至有人權團體懷疑,eID將成為國家監控人民的工具。在政策執行面,eID規劃案去年4月由國巨管理顧問公司得標後,內政部在6月底便公告卡片將由中央印製廠製作,當時國民黨諸多立委批評內政部尚未完成細部規劃便草率招標。數位身分證究竟能帶給民眾哪些便利的公私部門服務?又能帶動「哪些」創新應用與產業發展?距離全面換發僅剩下8個月,本席請問:「內政部說清楚了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日前在德國參加慕尼黑安全會議的大陸外交部長王毅,會見了梵蒂岡外交部長蓋拉格,根據「梵蒂岡新聞」報導,這是雙方70年來未有過的一次官方會晤。針對蓋拉格和王毅的會面,我國外交部表示教廷事先已向我方說明。惟近年來,教廷在教宗方濟各領導之下,逐漸改善與大陸的關係。本席提醒蔡政府應予正視,梵陸外長的歷史性會晤,是否顯示梵陸建交僅剩一步之遙?另此次蓋王會亦透露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訊息。首先,慕尼黑安全會議是一個多邊會議的場合,除了德國本身外,包括美國、法國、加拿大等數十名國家元首、國防部長、外長、國際組織領導人均參加此次會議。根據大陸外交部公布的訊息,王毅在此次會議中單獨會見了若干國家元首、外長,唯獨與蓋拉格會面是「應約」。本席合理的質疑,促成此次會見的主動方是否會為教廷?去(2019)年2月,曾一度傳出大陸領導人習近平將訪教廷並會晤教宗,但並未成行;而同年的11月,教宗方濟各亦表示想訪問北京。本席認為,倘若梵陸持續進行對話、提升接觸層級,請問中華民國與教廷的外交關係是否將會生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鄭委員麗文,鑑於現今汽車業與電子產業有類似的發展趨勢,政府須及早因應。全球電子業在本世紀發生了鉅變,蘋果公司取代諾基亞公司成為世界手機業者的霸主,我國產業界從零件供應到產品組裝,都與蘋果公司建立了緊密的合作關係,創造我國電子業十多年的榮景。現今美商特斯拉公司所開創的大眾電動車時代已經開始,對我國的汽車產業而言,是機會也是限制。換言之,全球汽車產業正在發生如蘋果公司取代諾基亞公司的產業大洗牌,在汽車業的鉅變中,我國的汽車產業能扮演何種角色?端看政府在政策上如何予以協助和輔導,特向行政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鄭委員麗文,鑑於歐盟為進入AI經濟時代,已著手建立AI應用規範以及資料分享準則。在個人資料得以保護情況下,為使AI產業發展能兼及於人權保障以及新經濟時代的需要,建請我國政府仿效歐盟,儘速研商建立AI應用規範以及資料分享準則,確保民眾權利能有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鄭委員麗文,針對近日民間業者晉陞公司原計畫於二月十三日清晨發射名為「飛鼠一號」之太空火箭,以展示其太空科技之研發成果,惟當日因氣候不佳而終致未完成發射行動。然本次發射行動亦凸顯我國太空科技相關法制之若干不足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鄭委員麗文,鑑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加劇,日本成為新冠肺炎最新重災區。日本政府針對鑽石公主號事件處置失當,其後解除公主號乘客隔離時,直接「原地解散」的人有九成為日人,將原本疫情慘重的日本置於更高的傳播危險之中。為防止我國出現防疫漏洞,籲請主管機關除了填寫健康聲明書外,更應加強對日本、南韓與新加坡及其他染病人數顯著國家的入境防疫管理,以及對該等國家之特定地區的限制入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李委員德維,針就部分「準公共化幼兒園」巧立名目收費,要求家長額外繳高額教材費及強制收「課後延托費」等亂象,要求教育部應全面徹查,以遏止整體歪風,確保平價教保政策美意能具體落實;此外,政府應將預算調整分配,以增設公幼和非營利幼兒園為主,不要再讓家長排隊抽籤公幼。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五十四、本院李委員德維,針就108年7月24日修正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9條條文以及增訂第28條之1至28條之13條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行政院迄今仍未公告施行日期,行政院應該儘快公告同時督促各縣市政府儘速完成中、高污染違章工廠遷廠的規劃及時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李委員德維,針就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新疫情,建議政府規劃產業政策計畫時應納入防疫科技產業,同時透過整合智慧物聯網、生技與疫苗製造、公共衛生與資訊基礎建設等領域,盤點與整合過去防疫的經驗,就防疫、檢疫、治療及緊急物資等各層面,提出最佳的防護機制與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萬委員美玲,鑑於為我國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硬性規定我國各大專院校每學期至少須排18週,難與國際接軌,檢討聲浪不斷;且今(109)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校延後開學日期,恐影響我國大專院校學生及教授之暑期規畫,建請教育部應儘速檢討修正我國「大學法施行細則」,訂定較具彈性之規範,以利我國大專院校更易與國際接軌,提升我國能見度,並讓我國師生有更多研究及自我提升學習之時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萬委員美玲,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為免造成群聚感染,多校被迫取消或延後已確定之校外教學及畢業旅行之行程,造成學生、學校、及觀光旅行業者之財損,教育部應邀集交通部等相關單位,訂定補償方案;另為確保各級學校因疫情停課,學生受教權不受影響,教育部應研議各級學校補課之統一標準,並督導落實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費委員鴻泰,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上市櫃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延期申報訊息揭露,應另闢新的財報揭露專區,有別於「紅色標記警示專區」,以維持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葉委員毓蘭,鑑於基層警察同仁向本席反映,各警察機關基層警察單位主管代理人制度流於形式,使派出所所長、警備隊長、保安隊長、交通隊長、偵查隊長雖有副主管,但因警察局長、分局長屢屢要求派出所等基層警察單位主管事必躬親,致單位副主管如同虛設。長期以往,導致主管壓力過大、過勞,嚴重影響身心健康,致有發生中風、心肌梗塞甚至猝死的不幸事件。為使正、副主管正常輪值並落實代理制度,進而將依警勤區規模設置第二副所長的制度予以法制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葉委員毓蘭,鑑於政府為防疫作業所需委請健保藥局、衛生局代發口罩,這段時間以來全國藥劑師工作量倍增。目前政府一再表示口罩產量逐漸提升、代發口罩據點的配額也自2月20日起從每天200片提升至400片,藥師工作量更隨之提高,但目前除了兒童口罩購買數量提升至7天4片外,成人購買數量依舊是7天2片。爰此,雖然口罩產量提升但仍未能實際解決排隊民怨且還加重藥師的工作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葉委員毓蘭,有鑑於日、韓及義大利等國新冠病毒疫情持續升溫,而國內已有多例家庭群聚感染案例,且第24例確診病例仍未確認感染源,疫情已然面臨社區感染威脅且存在不可控之變數;面對各級學校將陸續開學,學校是否已經做好防疫準備?開學後如何即時應變處分?國內疫情防控作業,除了第一線醫療與公衛防治,其餘從口罩配售、隔離作業、交通管制、入出境管制、新聞管制、學校等群聚場所控管、後續經濟、政治效應、產業外銷損失紓困與外交影響等問題,再再都需要跨部會積極參與並即時決策。爰建請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為一級開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葉委員毓蘭,鑑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具有整合司法及警察機關共同執行職務之價值目的,為警察、檢察官及法官關係之法源依據。惟該條例早於民國34年4月10日公布,條例內容陳舊且不合時宜,實務運作上更導致檢警關係之對立緊張,為考量機關對等及相互尊重之原則,以防止權力濫用及保障人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洪委員孟楷,有鑑於三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月20日成立後,因疫情擴大之故遂再於同月23日提升至二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於所需之防疫物資有所徵用及調用。值此全民防疫新冠肺炎(COVID-19)期間,理當各中央機關皆應齊心協助防疫作業,故要求法務部檢察、調查、廉政等系統,皆應發揮襄理防疫指揮中心作業之功效,制定疫情期間謀取「國難財」之不法犯罪、機關內管控防疫物資之廉能維持等查察專案,藉以強化不法及貪瀆之杜絕,以利防疫成功推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洪委員孟楷,有鑑於台南市中西區私人「新親親奶瓶托嬰中心」爆發不當照顧情事,且社會外界藉由流出之影片,方得知受托的小朋友遭受到幼教員粗魯騰空拉起手臂,並對軀體施以推、拉、甩、打手臂、按壓頭部以致站不穩、摔放進餐椅、硬塞食物進入口腔等令人不捨及深感憤怒之情事;爰此,特向衛福部提出質詢,藉以釐清當前對於托嬰中心管理之落實,並要求提出改進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管委員碧玲,針對政府對抗武漢肺炎(COVID-19)徵用及生產防疫重要戰備物資事宜,協助建置口罩生產線、受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協力生產口罩之業者,因傾力合作、排除萬難配合政府防疫措施、有效安定民心、阻止疫病及恐慌擴散,建請行政院依據《勳章條例》條例授予勳章,以表彰其對國家之貢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編製經過並答復質詢。

(由委員陳柏惟、王婉諭、高虹安、賴士葆、黃世杰、陳椒華、邱臣遠、林為洲、林楚茵、蔣萬安、蔡易餘、林奕華、高嘉瑜、翁重鈞、沈發惠、鄭麗文、王定宇質詢。)

決定: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三、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其他事項

壹、109年3月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增列納入第2次會議報告事項。

二、3月3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6人、國民黨黨團推派6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2人進行,未參加黨團委員得優先發言,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上述質詢委員名單請於3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當日不進行施政質詢及不處理臨時提案。

三、上開特別預算案於委員會審查完竣後,各黨團同意於3月13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完成三讀程序,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當日不進行施政質詢。

貳、109年3月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本(第1)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1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二、本(第1)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0人、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5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三、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荐6位學者專家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薦2人、國民黨黨團推薦2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薦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1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除依協商結論修正通過外,其餘均照原編擬議程草案通過;有關增列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