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星期五)10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55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1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1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增訂第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4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3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3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章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3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電影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與文化推廣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謝衣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謝衣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減碳無煤家園推動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狩獵用槍枝彈藥許可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0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八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上午10時27分47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56案

     國民黨、民眾黨、時力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高嘉瑜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吳秉叡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邱議瑩  陳秀  沈發惠  周春米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林淑芬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國防部函,為修正「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臺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歐盟生物藥品官方批次放行網絡有關參與歐盟生物藥品官方批次放行網絡活動瞭解備忘錄」簽署約本英、中文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勞動部函送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公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勞動部函送「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勞動部函,為修正公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公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氫氟酸、鹽酸、硝酸、磷酸及硫酸檢測方法─等速吸引法(NIEA A452.73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氫氟酸、鹽酸、硝酸、磷酸及硫酸檢測方法─等速吸引法(NIEA A452.7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戴奧辛及喃採樣方法(NIEA W790.5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油脂檢測方法-固相萃取重量法(NIEA W507.5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戴奧辛及喃採樣方法(NIEA W790.5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油脂檢測方法─固相萃取重量法(NIEA W507.50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氨基甲酸鹽類化合物檢測方法─液相層析/螢光偵測器法(NIEA W635.53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氨基甲酸鹽類化合物檢測方法─液相層析/螢光偵測器法(NIEA W635.5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彰化縣轄內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高雄市轄內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高雄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函送「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交通部函送「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第三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8年11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送「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臺南市暫停受理指定種類之家禽畜牧場登記及已登記家禽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申請案件之調節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秋行軍蟲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波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匈牙利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捷克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荷蘭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五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六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中華民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及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二十噸以上漁船安裝主機之最大馬力限制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五點及其附件「南韓產奇異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109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6307.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0-4「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經濟部函送公告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6307.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0-4「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密)經濟部函送「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微中小企業發展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及中譯本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經濟部函送「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條附表四、第二十八條附表九及第三十二條之四附表十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經濟部函送公告「應施檢驗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免驗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經濟部函送108年度「經濟部科技專案績效評估總體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三、經濟部函送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截至107年底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四、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8年10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財政部函送公告109年度花生等14種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種類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財政部函送公告機動調增紅豆8項貨品關稅稅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財政部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財政部函,為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財政部函,為廢止「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財政部函,為「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名稱修正為「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構)108年第3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四、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條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8年度第3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九、行政院函,為「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函,為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暫停實施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自109年2月10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一四一案至第二五九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

一四一、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製作國情資料」中「業務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四二、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處理」凍結7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四三、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四四、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四五、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合作及關懷」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四六、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其他業務租金」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四七、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西及非洲司:協助團體辦理及參加亞西地區各種學術交流活動;辦理亞西及非洲地區問題國際學術研討會及加強與智庫聯繫交流經費等」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四八、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四九、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各地區工作會報」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一、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二、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業務計畫編列新南向政策相關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三、外交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中「業務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榮民及榮眷生活輔導宣慰及座談」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喪葬及遺產管理作業」中「業務費」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一般事務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中「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級榮民醫院營運督導管理」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榮眷健康保險」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之「資訊服務費」凍結288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學臨床教學研究」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6目項下「社區醫療服務」中「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安寧緩和醫療照護與推廣」中「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8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榮民安養及養護」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0目第2節項下「安養機構車輛汰購」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0目第2節項下「服務機構車輛汰購」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326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新興傳染病風險監測與應變整備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邁向全球衛生安全-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建構新世代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強化防疫檢驗量能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健康智慧雲端一站式服務計畫」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之「業務費」凍結98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保險管理」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救助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脫貧自立、在地社區實物服務拓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政業務」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政業務」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心理健康計畫第二期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凍結3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之「業務費」凍結37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企劃重要政策」凍結3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8目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0目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規劃業務」凍結3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資訊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4目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院營運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規劃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凍結2,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容器具製造業者導入食品安全監測管理之研析等計畫」之「委辦費」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計畫」凍結9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導入智慧科技提升產品加值應用」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中「委辦費」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管理工作」之「委辦費」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安全及藥物濫用巨量資料應用」凍結6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檢驗及基礎資訊管理」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一)「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二)「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之「委辦費」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質保護」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三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六)「廢棄物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七)「廢棄物管理」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十八)「廢棄物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事業廢棄物管理」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共環境衛生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一般行政扣除人員維持及臨時人員酬金」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凍結8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檢驗所「一般行政」扣除人員維持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陸地區旅費」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扣除人員維持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凍結2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企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凍結646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二六○案以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十八)假釋審核機制改善措施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通過決議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106年7月至12月法官法執行情形狀況資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考試院106年度下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行銷成效改善及拓展銷售管道計畫」說明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06年第4季「考試院暨所屬部會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改善投資績效檢討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預算編列檢討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收入預算覈實編列問題」說明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37項決議()調查局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之參訓率及技能檢定證照報告資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預算通過決議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預算通過決議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決議(十二)(十六)(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決議所提之報告共5份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三)彙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戒護人力如何補足、受刑人如何減少」及「應儘速補足教化、輔導、社工等人力」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賠償金及求償收入預算編列執行計畫」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須提出之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級政府機關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十九)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醫研究所之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政風人員職權行使相關法規規劃辦理情形」檢討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相關決議之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容有監督檢視之必要」等二案報告資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三)、(二十一)、(二十二)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7年度第2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檢討改善監所管理員留任率」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史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開放檔案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預算決議相關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總統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1項總統府決議(十八)檢討國史館之定位及業務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106年度第4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7年度第3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六)所提之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受刑人勞作金分配數額過低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矯正作業基金勞務承攬運用情形及研議未來人力規劃方向專案報告」及「提升矯正機關床位配置率報告」2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主管107年度預算主決議事項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兩岸司法互助」績效指標設計與目標值設定說明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107年第2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監察院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主管部分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研究無條件開放IVOD串流網址之可行性」、「改善IVOD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及「檢討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等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九、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總統府函送「106年度第4季總統府主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總統府函送「107年度第2季總統府主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6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三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會銜函送「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一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財團法人應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第一點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二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二、第二十九條附件四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二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附件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二七、本院公報處函,為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請查照案。

三二八、本院委員管碧玲、曾銘宗當選第10屆第1會期程序委員會召集委員。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私立大學招生模式及私校退場條例之建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108學年度新課綱上路後家長及學生對教育資源、城鄉落差相關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菲國對我實施旅遊禁令關乎『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效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8年對銀行、保險及證券業等開出375張罰單,罰款收入逾3億餘元,籲請應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罰鍰的效果要使業者警惕,加強人員考核與作業紀律,達到改善公司內部管理與運作流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假訊息與言論自由間要如何清楚界定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觀光發展基金之管理,應檢討回歸原收取目的,俾讓機場建設有穩定財源,使用符合全民期望與利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肆虐中國大陸進而影響我農產品出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80歲以上高齡銀髮者及身障者,因為免疫力較弱,而且行動較為不便,建議可以比照醫院敬老叫號方式讓高齡銀髮者及身障者憑健保卡優先或預約購買口罩,免除排隊之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新採購防彈背心未能通過驗收,導致須重啟採購程序,致員警使用防彈背心出現空窗期,危及外勤員警人身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大陸武漢肺炎疫情之控制、防疫物資調度、企業營運衝擊因應及流感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原在大陸就學之臺生在國內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小修習課程或轉學回臺之學習銜接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因應新型冠狀病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無停課,就防疫措施與物資協調準備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技職教育面臨學用落差,請主管機關提出專業技術人才培育及強化技職教育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武漢肺炎疫情請大眾配合政府新的口罩配給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聖薩爾瓦多城遺址保存與台船公司基隆廠規劃建造潛艦園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我國國名稱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兩岸戰爭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臺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進展及整體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政府能源政策應以廢煤優先,用綠電取代煤電,而非取代核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區域全面經濟合作夥伴關係協定」(RCEP)即將於109年生效,我國無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新南向政策績效不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針對我國近年來大量解僱人數不斷上升,逐步影響勞工就業權益,要求中央儘速提出因應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去年十二月有二十八人因服用混有強力搖頭丸(PMMA)之毒咖啡包致死,毒品氾濫之趨勢似乎從未消止,爰此,要求政府除要從上游截斷毒品源頭,相關部會加強反毒宣導,並結合民間力量建構滴水不漏的反毒防線,以遏止這波新興毒品的危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死亡人數大於出生人數,政府應有妥慎因應策略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口罩徵收及分配問題,認為政府應填補人民對防疫信心與政府信任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去年十二月有二十八人因服用混有強力搖頭丸(PMMA)之毒咖啡包致死,此款新興毒品比武漢肺炎更為致命、危害更深,要求政府除要從上游截斷毒品源頭,也要動員相關部會結合民間力量建構反毒防線,並加強學校的反毒宣導,以遏止這波新興毒品的危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英國脫歐後,如何強化臺英雙邊經貿合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武漢肺炎疫情,政府如何協助臺商度過疫情風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武漢肺炎疫情,建請政府積極運用我科技的基礎與優勢,打造臺灣成為高科技產業研發聚落,提升臺灣產業的全球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青年創業圓夢方案」高達600億元預算,建請政府慎防成為人財兩失的「青創墳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越南利用美中貿易衝突發展經濟進行產業轉型,近年經濟成長連續超過6%,建請政府加強推動臺越經貿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加強稽查百貨賣場公共安全,若有建築、消防檢查不合格之情形,應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為消費者的購物環境安全嚴格把關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2019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全球,政府應積極宣導並負起安定民心的責任,確保各大民生必需用品存量與生產線是否正常供貨無虞,避免市場失序而陷入恐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加強新冠肺炎防疫宣導,並督促公共場所業者落實防疫及消毒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武漢肺炎疫情口罩供應分配不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為防止禽流感病毒擴散或出現基因突變感染人體,本院應該妥適處置禽流感疫情,並和相關單位通力合作強化各項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108年10月至12月有34人因服用第二級毒品PMMA之毒咖啡包致死,此款新興毒品比武漢肺炎更為致命、危害更深,爰此,要求政府應加強查緝,從上游查獲毒品製造源頭,並應整合相關部會,分責併行,確實執行「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同時亦應結合民間力量建構反毒防線,加強學校的反毒宣導,以遏止這波新興毒品的危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人口問題嚴重,政府應提早研議相關因應政策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因COVID-19影響致旅遊消費者損失,建請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相關補償作為,以維護消費者應有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經濟、外交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所涉在陸國人返臺及隔離容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產能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貝萊德集團(BlackRock)或責任銀行原則(PRB)將環境永續為核心考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該議題亦應加以重視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我國推動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及我專家線上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全球研究及創新論壇」之名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高金委員素梅,針對晉陞公司違反法令,試射飛鼠一號火箭案。自108年5月起,晉陞公司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遭臺東縣政府連續裁罰共四十萬元,並勒令於109年1月31日前改善。晉陞公司竟然逾期不改善,繼續於109年2月13日於臺東原住民族南田部落試射。引起社會大眾輿論,質疑政府在這之間扮演的角色完全消失,是政府失能?還是政府縱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高金委員素梅,針對晉陞公司違法試射飛鼠一號火箭一案,本席延伸看世界上歷經過的「火箭發射場與原住民族的關係」事件,以捍衛我原住民族權益。二戰結束後,由於冷戰的對峙和太空競賽,火箭發射成了先進國家間相互競爭的一項新興科技。火箭試射時期的高失敗率,以及火箭發射影響人民健康及周遭環境傷害緣故,這些國家往往會把火箭發射場遠離城市中心,設在偏遠的地區或殖民地,然而,這些它們眼中的偏遠蠻荒之地,其實都是原住民族世代居住的所在,這正是臺灣晉陞公司試射地選擇臺東南田部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總統蔡英文於108年12月14日召開「大南方,大發展」的南台灣發展計畫記者會,會中總統蔡英文指出要以聚落、交通、產業、觀光四個方向進行,然時至今日,目前仍僅知方向,其計畫具體內容仍不得而知,本席認為,選舉之承諾不能只是大開「空頭支票」。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儘速針對總統所提計畫加速研議並公布該計畫內容,以兌現選前對南台灣民眾之承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行政院近日拍板定案因應「國土計畫法」,擬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於該法所設定之期程內擬定國土計畫並已完成公開展覽程序並各直轄市、縣(市)審議會進行審議,預訂三月中旬送交內政部進行審議。然其國土計畫審議程序須大量時間進行,是否於本法所規定之期程皆完成階段性任務,本席亦要求行政院及本案權責機關內政部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國土計畫之之進度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完成審議之原因並提供本席進行研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面對肺炎疫情蔓延,對於觀光旅宿業者造成全面性的營運衝擊,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主要透過擴大補貼各類業者營運不濟的近況,並藉此時機改善協助產業或商家改善其技術、體質、市場等。但為避免各界質疑紓困振興條例形同「撒錢條例」,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紓困方案應參考業者近年來的營運情況作為發放補貼金額的依據。也就是說,若該業者近幾年的營運不佳,是該業者體質不良或面臨市場機制的淘汰,若藉由紓困方案延續經營,對產業結構的調整可能造成負面影響。請交通部說明是否應考量參考業者近年來的營運情況作為發放補貼金額的依據,在紓困方案中有部分「排他性」的可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疫情爆發已經對台灣產業造成嚴重衝擊,尤其是中小企業規模較小,承受市場波動能力較弱,應給予較多之支持,對於行政院提出特別預算原計畫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利息補貼9億元、手續費補貼22.3億元、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100億元、企業融資診斷3億元,合計135億元之預算,應酌予增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楊委員瓊瓔,關於辦理有關開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基礎醫學、治療藥物與抗病毒疫苗開發等研究項目經費,建請政府能注重此塊領域的相關補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新冠病毒疫情升溫,社區與群聚感染危險擴大,現行的各級學校備用口罩及各項防疫物資發放情形,是否符合各校所需?此外,若各級學校因此停課,教育部的SOP或因應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支援國境線防檢疫業務及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內政部編列68,112千元;執行入出境查驗人流管理,編列56,614千元。目前出入境的檢疫人力明顯不足,有些檢疫人員每日工作時數甚至高達15小時,即便桃園機場在今年2月有徵募96位短期的檢疫助理,但卻流動性頗高,加上清明節可能有數萬名台商返鄉人潮,未來恐因檢疫人力不足問題,形成我國的防疫破口。因此,針對國境檢疫人力不足問題,建議內政部重新檢討人力需求與相關預算,強化國境的第一線防疫能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教育部針對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課後輔導照顧機構提供有防疫物資,建請衛福部是否也針對老人安養、日照機構等社福團體發放防疫物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內政部編列44,509千元。然而,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月25日的統計,目前管理中的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人數分別有259人、1萬2,668人,而且台灣已出現零星的社區感染。目前台灣還只是處於疫情初期階段,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各地方政府的追蹤列管人力已出現嚴重不足的問題,未來疫情狀況若進一步惡化,以內政部目前所編列的預算,根本無法因應社區防疫與居家檢疫追蹤列管的問題。因此,建議內政部重新檢討人力需求與相關預算,補充足夠的人力,超前部署因應未來可能的疫情變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楊委員瓊瓔,根據「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之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中,交通部核定觀光局的五大措施當中,包括「補助營運損失」、「營運融資支持」、「產業轉型培訓」三大部分共計32億元,為即刻辦理規劃方案,目的是為了解決觀光旅遊業者近日來的燃眉之急。但是,政府撥款通常很慢,請交通部觀光局公布具體的申請及撥款程序跟流程時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賴委員香伶,就現行「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尚未就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措施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予以補償。為求提高國民配合防疫意願,降低其所受不利影響程度,並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增訂相關規定,予以適當補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賴委員香伶,就重症兒家庭所需長期照顧服務,請相關單位予以整合相關資源,提供該等家庭成員所需之適切人力。在台灣,有一群重症兒(重度身心障礙、政府補助巴氏量表0分,或長照需要等級達8級等)跟他們的家人,亟需經濟上可負擔且適當的勞動力,以協助他們能穩定地經營、維繫,共同陪伴彼此的人生。然而,囿於長照制度規定、外籍看護工來源及專業職能有限等,仍有許多家庭仍未能獲得充分的照護人力資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武漢肺炎對許多產業衝擊甚鉅,尤其以觀光餐飲與傳統農漁養殖業影響為甚。建請政府須有相關配套政策研擬,輔導產業度過難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賴委員香伶,就勞工保險(以下稱勞保)基金中勞保業務關於普通事故部分,勞保之現行費率與精算平衡費率差距甚大,且依精算結果(註1),勞保基金將於115年出現累積虧損,依行政院106年3月10日提送立法院之「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修正草案)總說明【附件1】,針對勞保財務問題的研議,檢討重點在於調高保費費率、延長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政府挹注並負最後支付責任等,此或雖能稍減勞保基金財務失衡之危機,惟仍併有「代間不公」、「勞動條件下滑」、「弱勢勞工受損較鉅」等負面效應,行政院有無將該等效應納入考量,並改提其他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計畫?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溫委員玉霞,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擴大情況,高中以下學校已在二月二十五日開學,但政府準備不足,特別是口罩酒精都不夠,造成社會一團亂象,政府應採緊急補救措施,俾讓家長放心,特向行政院質詢。

十八、本院楊委員瓊瓔,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從2017年8月1日起,取消退伍上校子女教育補助費,但上校平均退伍年齡約50歲,部分軍人比較晚婚,導致大部分退役上校的子女都還在就讀高中、大學,與公教人員性質不同,建請行政院退輔會應研議恢復發放退除役上校軍官子女教育補助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與創業投資公司性質重疊,然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僅能投資於中小企業,致其業務受限,無益國內投資環境發展,行政院應立即指示經濟部進行修法或廢止法令研擬,並積極提出現存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轉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民國107年「建置原住民族電子商務平台」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本席於委員會質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予本席參考之書面答復內容,其答復內容說明此採購已經原住民族委員會評估後廢標,此採購案若建置成功應可使原住民族業者受惠並拓展市場,爰此,本席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本採購廢標之評估方式及原由,另本席也詢問是否本採購未來還有推行之計畫以使原住民族產品觸及更多消費群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2019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疫情對藝文產業帶來之衝擊,文化部向行政院爭取將藝文產業納入特別預算中的紓困與振興支應項目,以提供短期受影響之藝文團體與個人給予補助乙事。為考量我國財政撙節與預算使用之合理性,與保障疫情控制之下,我國民眾參與藝文產業之安全性及文創產業業者之生計,建請文化部持續向業界徵詢相關資訊,並訂定相關辦法,以利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通過後據以施行。而針對不適用中小企業優惠貸款之藝文業者,建請文策院研議優惠貸款紓困方案,協助各類型藝文產業度過疫情衝擊。若就中長期振興部分,行政院欲將藝文產業納入振興抵用券適用範圍,請文化部未來配合行政院及經濟部整體政策之際,持續協作研議適用項目、預算及執行方式,以納入整體規劃,全力協助整體藝文產業振興方案之效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賴委員香伶,就桃園機場第三跑道開發後,將極鄰近中油沙崙油庫,而中油沙崙油庫為中油桃園煉油廠所需原油來源,若發生航空器撞擊沙崙油庫之情境,除將導致複合性災難外,也將影響桃園煉油廠之營運情況,進而衍生影響石化下游產業、北台灣供油穩定性等課題。故,桃園機場第三跑道開發選址與中油沙崙油庫之相對區位、距離,應有完善之風險評估及防災應變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109年3月5日,內政部長徐國勇宣布暫時取消全國性酒測,根據交通部統計查詢網資料顯示,108年因酒駕(A1+A2)死亡之人數高達1,849人,受傷人數更高達428,753人。雖疫情當前,為保護警消人員與民眾,方做出該決定,但貿然暫時取消全國性酒測,可謂變相讓酒駕者上路。本席建議,政府要想的是要如何在酒測臨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同時,兼顧值勤員警的安危,而不是因噎廢食地取消酒測。並且呼籲政府,民眾絕對不希望看到因為取消酒測臨檢,而導致任何酒駕肇事、甚至撞死無辜的人的狀況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新冠肺炎延燒,藥師共體時艱幫忙賣口罩,政府允調高調劑費6點,調升18%,一線基層診所醫護則是賣命,期盼至少同比率調升診察費,另診所因應各項防疫軟硬體支出增加,稅捐機關應將醫療院所固定成本提高5~8%,並對營運困難診所及醫護人員,提供銀行貸款紓困等優惠專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更應協調提高N95口罩等防疫防護裝備,讓每位基層醫師每週至少3至5個,額溫槍、隔離衣等基本需求,也應提供協助基層院所採購的管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鍾委員佳濱,建請貴院修正「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賦予運用更大彈性,以發揮基金設立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今(109)年政府與民間單位的社工人員調整薪資結構,為明瞭政府需用社工人員(包含一般性社工及保護性社工之社工員及社工師)人力運用情形及案件分配情形,及保護性及一般性社工案件分配依據,以確實了解社工專業人才留任及待遇提升之效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近期報導指出國軍軍事訓練役出現役男欲偕同登記結婚,藉此換取十四日婚假,雖該婚事最後未果,仍造成社會大眾議論紛紛。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婚假之申請本為軍人之權利無不當,然因個案發生,使國人開始檢視我國軍人請假規定有無疏漏,本席認為,權責機關應適度檢討該請假規定是否由於非預期之情事,而使請假規則無法適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馬委員文君,鑑於資料統計過去十年身高數據,發現台灣比日本同齡孩子矮,醫師分析主因係日本政策規定,學校供餐一定要有鮮乳,顯見日本飲食教育相當重視鮮乳,反觀台灣孩子鮮乳鈣質攝取量普遍不足,飲食習慣造成身高差異,建請教育部參照日本學童供餐,提供鮮乳補充鈣質給學國小學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延燒,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全國性酒測暫時取消,但地區性酒測若有需要還是會實施;不過,此番言論引發輿論質疑、還被多數民眾罵翻,認為此舉是放任比新冠肺炎病毒更可怕的殺人機器,顯然防疫期間,內政部對酒駕零容忍的態度大打折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行政院會於近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草案條文內容放入尚無明確定義的「國家重大建設」,行政院只要認定個案為國家重大建設,即可改變上位的國土計畫,等同空白授權,行浮濫徵收、開發之實,本席要求行政院主動撤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馬委員文君,鑑於新冠疫情衝擊觀光產業,立足市場13年的台中亞緻飯店,因大環境不景氣,加上新冠肺炎強襲,董事會決議亞緻飯店停止營運,但此非冰山一角,國內其他中小型旅館倒閉潮亦蠢蠢欲動,亟待政府提供觀光業者貸款低利率,降低房屋稅和地價稅等紓困政策,以度過寒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賴委員香伶,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2020年2月23日宣布禁止醫事人員出境措施及其與衛生福利部嗣後各種政策或行政行為,欠缺法律依據卻對醫事人員或其他在醫療院所之工作者基本權產生重大限制,認有違憲疑慮。爰就指揮中心所稱限制出境(地)政策具體措施為何?系爭函文是否即屬其中一部?限制出境(地)及系爭函文之法律依據為何?送達對象為何?行政行為係定性為單純觀念通知、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對何人有何種拘束力?違反有何處罰規定?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賴委員香伶,鑑於在醫療院所工作之人民受政府及雇主要求不得提供勞務,卻有無法獲致工資,侵害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之疑慮,特就:雇主因勞工受自主健康管理通知而拒絕其到約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務,雇主應否給付工資?如不給付是否除違反勞動契約外同時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勞動主管機關並得依同法第27條命其限期給付?勞動檢查時發現雇主有前述問題時,是否應列為檢出之違規事項?前述問題之結論是否因雇主主張其拒絕受領勞務係以系爭函文為據,而有所不同?參諸前開情形,雇主如以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主張得不給付工資,有無理由?系爭函文於勞動主管機關係定性為單純觀念通知、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對何人有何種拘束力?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賴委員香伶,鑑於道路交通管理是政府與人民日常生活關係最切之行政行為之一,且司法審查時經常對道路交通事件予行政機關較大判斷餘地或裁量權限,因而國會有密切監督之必要,爰就:「交通勤務警察」之身分與其他警察如何區辨?非「交通勤務警察」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理由攔停人民時,人民得否拒絕並逕行離去?〈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之法規範位階為何?所稱「規劃性交通稽查」之明確具體定義為何?注意事項對現場執勤警察之拘束力為何?如有違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或相關法令應否對執勤人員及直屬主官管核定懲處?警察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有無作業流程規定執勤現場應備置經主管核定之公文書,使人民得以確認合乎法令規定?使用車輛及儀器進行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由內政部警政署應規定均開啟警示燈,更可達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賴委員香伶,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全球,疫區疾病傳播情勢嚴峻,當地醫療資源是否能負荷其本國人就醫需求不無疑問,雇主指揮勞工至疫區提供勞務對勞工健康生命有高度危害可能,特就:雇主指派勞工前往疫區工作之必要性要件如何判斷?防護設備之項目、數量是否充分,標準由何人定之?勞工主觀認為雇主未提供充分防護設備時,是否即可拒絕受派前往旅遊疫情建議第二級、第三級地區工作?勞工拒絕前往之事實於法律關係上得否評價為曠職?如勞工因拒絕前往第二級、第三級旅遊警示地區工作而受雇主為扣發全勤、績效、紅利獎金,或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對待,如何救濟?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立法院於今年2月25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經總統公布施行。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惟政府至今仍未有相關確定之設置期程,致使民眾難以知曉申請之相關資訊。爰此,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獨立之網站,並於其中以簡化便捷之方式將紓困方案予民眾知悉,俾利申請相關補助措施,以確保政策雨露均霑,免於因民眾申請困難致使放棄,進而而喪失政府良策之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今年3月3日於立法院進行「特別武漢肺炎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審查時,行政院表示將於預算質詢會後公布經濟部之紓困方案辦法,惟時至今日政府仍未公布相關要點、辦法等措施之作為。爰此,行政院應於一週內公布作業辦法,俾利受疫情災害影響之中小企業得以向有關機關申請紓困方案,以解生計之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邱委員臣遠,針就本次疫情對我國產業之衝擊,需即刻啟動「數位轉型」與「資料經濟」等重點工作。然而,我國雖擁有世界第一的資通訊科技產業及優質的資料環境,部分公私部門也擁有龐大數據,但缺少整合,此外,台灣是海島型經濟體,國內市場有其侷限,國發會應研擬建立橫跨公、私部門及跨域之「產業數位中心」,以串連國內外中小企業之數據資源,加速我國中小企業儘速融入全球數位經濟體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邱委員臣遠,針就經濟部為因應疫情發展,將再增購30台口罩生產機台(下稱新機台)以及2台外科手術綁帶式口罩,並預計可再增加口罩產能每日300萬副及每日7萬餘副外科綁帶式口罩。惟目前疫情走勢仍不明朗,民眾對口罩之恐慌性需求在短期內恐難降低,經濟部應公布新增機台之預計量產數量與期程,以降低國人對口罩短缺之預期心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口罩實名制上路滿一個月,民眾在藥局前大排長龍買口罩一再上演,口罩依舊一片難求,為讓方便民眾購買口罩,建請行政院利用健保資料庫資料進行大數據分析,要針對人口分布,調整台灣各地藥局配售口罩數量,以滿足民眾購買需求。並且除實體通路及網路通路銷售外,建議人口密度較高的區域增設口罩販賣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現在中南部農業縣市正值水稻、鳳梨和竹筍等農產的施肥期,不少農民反映特定品項肥料都買不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累計已破十萬例。當中國大陸的疫情開始出現「境外傳入」的轉折時,台灣的防疫作戰也面臨「兩面夾擊」的轉變。中央疫情指揮官陳時中把澳洲音樂家確診形容為新冠病毒對台灣的「第二波攻擊」,台灣守住了大陸往外擴散的第一波疫情,現在要面臨從世界帶回台灣的第二波疫情攻勢。澳洲音樂家在台期間的接觸者中,有十九人是國家交響樂團(NSO)成員,而這些音樂菁英又多半在學校擔任音樂老師。當台灣已開始承受第二波疫情攻擊,並把守備重點放在制定「社區集會指引」和擴大醫院整備時,也必須重新審視校園防疫工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肺炎對非製造業的衝擊遠大於製造業。航空、郵輪、餐飲、旅宿、夜市、演唱會、藝文展演等,都因消費者擔心受感染而躊躇不前,以致這些行業的營收遭受到雪崩式的墜落,餐飲業歇業頻傳,連老牌名店也難倖免,國外已有廉價航空宣告破產。因此,服務業雖然復工快,卻面臨需求崩盤的危機。相對地,製造業因生產線員工多,在大陸、韓國、義大利等生產大國,若遇到封城、隔離等疫情管制,復工比率遜於服務業,但因大多為接單生產,其需求相對上較屬於剛性需求,需求崩盤危機也相對較小。為避免企業倒閉,防範經濟風險發生,行政團隊必須提出具體的因應紓困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新冠肺炎造成百業受創,為振興經濟,經濟部研擬多時的「振興抵用券」方案終於出爐,不過,這次的振興抵用券規劃方案,與交通部去年9月1日至今年1月31日推出的「擴大秋冬國旅補助計畫」相同,充其量只是另一個新的國旅補助配套版,效果恐怕有限,政府有心要振興經濟,應該拉大格局、擴大使用範圍。建請研擬人人皆可取得振興消費券,且擴大使用項目與發放金額,因為限定使用項目,效果打折,絕對沒有激勵民眾願意多多消費的誘因。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全球防疫與經濟發展正面對重重挑戰,原被視為避險天堂的日本,這次受疫情陰影籠罩,避險光環蒙上陰霾,第一波疫情重創亞洲後,歐美將是接下來的抗疫重區,更可能進一步拖累經濟與消費及旅遊等相關活動,甚至整體經濟的表現也無一倖免,不論政府或企業都必須密切注意,包括如何分散市場、轉型升級,做好短中長期應對策略,減輕企業營運風險,而紓困補助計劃更應考量中小微企的燃眉之急,以緩解其周轉壓力,避免可能出現的倒閉裁員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武漢肺炎肆虐全球,各國經濟活動迅速急凍,觀光旅宿業堪稱首當其衝。麗緻餐旅集團旗下台中亞緻大飯店,不堪虧損率先吹起熄燈號。政府這端則必須採取更積極作為,目前中央政府提出的振興消費方案,將於疫情平穩後實施,可說是遠水救不了近火。政府最直接有效作為,應該立即宣布今年停徵觀光旅宿業房屋稅及地價稅,提供零利率緊急應變貸款,以及提供企業員工教育訓練獎勵補助等。觀光旅宿業面對接踵而至打擊,營運勢必更加困難,政府應祭出直接有效拯救措施,給予產業最實質的支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發布今年二月物價,消費者物價(CPI)走跌,較去年同月下跌0.21%,這是近14個月首度下跌,也是28個月以來最大跌幅,時值新冠肺炎疫情升溫之際,通膨率轉為負值,通縮(DEFLATION)的問題不可不加以注意。面對這一波疫情,各國已採取積極的金融、財政政策,美國降息兩碼,同時編列折合新台幣約2,487億元預算處理疫情,韓國也提出3,000億台幣的振興方案,我國自然也不落人後,也編了600億特別預算,其中有20億將用來發放「振興抵用券」,惟抵用券仍需等疫情緩和大約半年後才會執行,而受惠的也僅餐飲、商圈、夜市及藝文等四類產業,以當前急凍之景氣,振興抵用券的力道明顯太小又太慢,自不可能紓解眼前通縮的困境,有必要重新加以評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內政部長徐國勇近日對於員警執行酒測發表怪論,引發社會各界強力撻伐。徐國勇表示員警執行酒測,與民眾近距離接觸,存在感染武漢肺炎風險,因此暫時取消全國性酒測。對於各界反彈聲浪,徐國勇仍不知闖禍,強硬辯稱只有全國性酒測暫時取消,地區性酒測仍照常,自認外界誤解其發言內容。建請徐國勇部長及警政署幕僚作業,理應研議保護員警安全之裝備,以及SOP標準作業程序,以期兼顧落實執法及保護員警安全。判別酒測方法並非單僅吹氣一途,仍有其他諸多選項。徐國勇部長理應責成警政署諮詢醫療專業,建立疫期酒駕執法標準作業流程及執法配備,萬萬不可自作主張弱化酒駕執法強度,致令酒駕亂象死灰復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肺炎爆發迄今,其他地區疫情擴散程度卻出乎意料,特別是2003年幾乎未受SARS衝擊的日本及韓國情況嚴峻;另外義大利也成為疫情的大漏洞;伊朗及東南亞國家,疫情也有擴大的情形,甚至原先不太受影響的美國,情況還在持續惡化。未來疫情持續時間,以及在後續美中經貿談判中,美國要求供應鏈脫鉤的要求,均會影響跨國企業與中國脫鉤的程度及時程。台灣如何維持競爭力且不被跳過,在供應鏈上仍占有一席之地,是未來必須面對的挑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已有擴散為全球大流行之勢,國際金融市場大幅震盪,各國政府都嚴陣以待,各種跡象顯示,這波疫情很可能對全球經濟造成金融海嘯以來最大的威脅。因應之道是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雙管齊下,共同築起防線;貨幣政策不是萬靈丹,降息對防範經濟衰退的效果也不如財政政策更來得直接,但當下對穩定金融市場及提振民間投資、消費意願卻會是一劑定心丸。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台灣正進入對抗新型冠狀病毒的關鍵期,傳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有五十多名護理師,因受疫情因素的影響而集體請辭。不過,院方澄清,往年春節前後,都會有一波同仁因個人生涯規劃請辭,意謂屬於常態。究竟就該如何解決台灣護理人員短缺的問題,茲事體大,防疫期間尚難研議,但不可輕忽。在疫情蔓延期間,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尤不能不設法穩住護理人員的士氣與情緒。建請政府應該儘快撥發醫院醫護與相關人員的防疫津貼,對在抗疫第一線的醫護人員,表達國家與國人的關懷與感謝,用以激勵士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今年2月世界經濟論壇(WEF)發布的《2020年全球風險報告》指出,商界領袖擔憂的全球前五大經濟風險全都與環境有關,包括極端天氣、氣候行動失敗、天然災害、喪失生物多樣性、人類造成的環境災害等,顯示出氣候變遷雖不是新議題,卻是個影響層面與惡化程度愈來愈大的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於三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宣布調降聯邦資金利率兩碼,在全球金融市場造成震撼,後續效應持續發酵當中。目前必須關注的是,美元是否繼續降息?其他主要經濟體是否跟進?是否影響石油等物資價格的影響?如何影響國際貿易情勢?國際資金動向如何?對台灣而言,除了新台幣利率、匯率勢必受到美元降息影響之外,也應慎防之後的骨牌效應。台灣必須注意的是,此次美國聯準會宣布降息之後,離岸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漲幅擴大,新台幣對美元匯率昨天早盤也大漲超過兩角,之後才在央行調節下縮小漲幅。質言之,儘管新台幣利率已十五連凍,但市場對台幣降息的預期心理卻已浮現,而此次美元降息是否牽動我中央銀行的思考重點?調整新台幣利率的兩面刃效應如何權衡?台灣須慎防美元急降息兩碼的骨牌效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依照《國土計畫法》各縣市應在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國土計畫。民間團體清點已公布的十五個縣市之國土計畫,發現竟有近十萬公頃農地將消失。而行政院顯不在乎《國土計畫法》要求劃設的八十萬公頃農地目標,反而要將即將到期的法定期限延長為極模糊的「一定期限」,為地方政府解套。此舉,引起民間團體和跨黨派立委的強烈質疑。要求行政院應站在國家長遠發展的視野和責任,希望能夠建立一套制度性的國土利用願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國內5G首波釋照的競標在2月下旬結束,業者已著手5G建設的前置作業,預計最快今年7月夏季奧運時,就會有業者開通服務。對政府來說,此次總標金達到1,422億元,比政府所編預算超收近千億。然而過高的得標價格,恐會壓縮企業的營運空間,拖累5G基地台的建設,不利台灣產業界在全球5G時代的競爭。五大電信商已向政府提出高達820億元的五大補貼與協助訴求。從健全5G發展的角度,政府可以仿效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成立90億美元基金協助農村發展5G的經驗,將部分溢收金額用於偏鄉與公共性強區域(如機場與高鐵沿線)的5G建設,以政府之力,讓台灣已經落後韓國一年的5G建設能夠急起直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陸續傳出本土案例,並有醫學中心爆發院內群聚感染,不少醫療院所已實施看病探病「實名制」,民眾進醫院須刷健保卡、填風險評估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詡超前部署,最重要的醫療院所防禦工事更不應該落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溫委員玉霞,針對內政部長「為避免傳染,將暫時取消全國性酒測」,著有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近日發生澳籍音樂家來台演出,卻在離開後確診的案例,引起社會各界震驚恐慌,無疑是使已經極為嚴峻的防疫工作雪上加霜。造成各界恐慌最大的因素之一便是原本似乎受到疫情影響較小的藝文產業,一夕之間變成了重災區,但相關產業與類別卻似乎完全沒有超前部署防疫計劃,主管機關文化部此次則似乎僅扮演災後處理的消極角色,由此可見藝文活動場館的防疫機制著實堪憂。針對相關藝文產業的防疫機制之缺漏,及補救措施之不完善,政府應立即滾動式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高委員虹安,針對行政院教育部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制定之「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所推動的2030雙語國家計畫,其最終目的係為透過全面革新雙語教育,以在2030年達到可實現雙語國家之政策成果。然有鑑於雙語國家願景涉及的不僅僅是教育層面,而是整個國家的法制、行政制度、及社會文化的結構性轉變,與強化雙語教育係屬不同層次之政策問題,因此在初始政策藍圖設計必須全面通盤掌握與檢討台灣當前英語教育所擁有的條件和所面臨的問題,充分考量所謂「雙語國家」之實質文化與社會意義,並澈底務實評估政策目標之可能性與其必要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台灣5G頻譜競標已經結束,NCC除了規劃後續符合公益與產業發展之溢標金使用方案之外,對能真正發揮5G效能,創造5G最大商機之企業專網與共用頻譜等事宜,亦應加速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高委員虹安,針對內政部長徐國勇於三月五日表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仍然嚴重,暫時取消全國性酒測。為免造成酒駕者僥倖心理,令酒駕案件數量增加,內政部仍應有相關之配套計畫。再者,內政部雖已停用酒測棒,但酒測器施測時,受測者雖有單獨吹嘴,施測時警員與受測者依然極度接近,造成防疫缺口,內政部應改善酒測施測時之SOP,納入防疫考量,並應充實員警實施相關勤務之防疫配備,以維基層員警之執勤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目前振興抵用券規劃為,經濟部投入20億元,文化部投入3億元。一套振興消費抵用券金額約為800元,惟民眾須先進行國旅住宿,才能每房領取一次,且適用範圍限定餐飲、商圈、夜市、藝文等四種類。再者,尚有原民會、客委會,也提出相關消費振興方案,各部會尚未完全整合,且消費抵用方式不同,令許多民眾都感到疑惑。建請經濟部、原民會、客委會針對消費振興方案,進行部會之間平行溝通,並提出能真正帶動消費的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服務型機器人在台灣的使用層面仍多侷限於飯店及購物商場,僅用於引導或搬運東西之用,顯見在宣傳推廣的工作上仍有待加強。特別是如何提升民眾對服務型機器人之認知與接受度,將是台灣服務型機器人產業能否茁壯發展的關鍵。建請政府除了將資源投入工業型機器人產業的發展及運用外,服務型機器人產業也不該偏廢,特別在因應高齡化、少子化、勞動成本提昇的趨勢下,服務型機器人的需求更顯急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5thgenerationmobilenetworks)產業快速發展、產值可觀,全球各國皆正全力發展、推動5G及相關先進行動通訊技術產業,希望佔得先機,領先趨勢。因此政府於政策面上,更應做產業與學界的強力後盾,促進5G全方位發展,全力提供最好的經營、研發、創新環境,以促進社會公益和國民經濟。而我國5G首波釋照作業,各頻段得標總價達新臺幣1421.91億元之天價,但政府對標金該如何應用,遲未定案,也並無時程之規劃,恐令我國於全球5G浪潮中失去先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已蔓延至全球,各種疫情假消息於網路社群等各大平台也層出不窮,已導致民眾不必要之恐慌,也造成中央施政之阻害。然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主責通訊監管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之預算,僅用於疫情防治手機採購與門號定位追蹤等,未將造成恐慌、嚴重影響疫情防治的打擊假消息部分納入規劃。若未能針對打擊疫情假消息投入相當之能量,恐造成防疫漏洞,應予儘速檢討並積極制定相關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六、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行政院於2020年1月13日,針對總統蔡英文所提出之「大南方,大發展」南台灣發展計畫,召開跨部會會議,並將研擬《台灣南部國土區域發展特別條例》為專法。然國家重大之發展計畫應有民眾參與並接受國會監督,行政院應公布相關之會議紀錄,並辦理民眾參與之相關程序。國家發展委員會在《台灣南部國土區域發展特別條例》草案研擬階段,應向社會說明立法之必要性,遵循行政院法規預先公告60日之規定,使社會各界能事先瞭解、表達意見,並有充分時間溝通討論。針對國家大型發展計畫,決策過程應公開透明與社會對話,切勿專斷獨行,草率行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七、本院蔡委員壁如,有鑑於文化部「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第一階段計畫時程已結束,歷年預算執行率高達八、九成以上。為何至今仍有許多古蹟尚未修復完畢,甚至有些修復工程尚在規劃設計、招標階段?顯見計畫執行成效與預算執行率並不相當。國家鐵道博物館能否於116年如期正式對外開放,行政院應提出明確分期分區計畫,盼中央政府能將國家有限資源做最妥善的配置,發揮最大效益,謹守財政紀律,以利保存臺灣各類鐵道珍貴之文化資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八、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長時以來政府各公營事業人事任用及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迭起爭議,籲請有關應重新審慎檢討,避免使其淪為酬庸職務!蔡政府執政近四年來,先是公營事業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職務淪為酬庸養老院,各機關更是佈滿親信,假機要之名行酬庸之實,從「北農百萬實習生」到被監察院糾正的「口譯哥」,及近來坊間最夯的「是慈庸還是酬庸」,處處可見政治踐踏專業,肇致社會輿論一片撻伐。蔡政府信誓旦旦要解決青年低薪問題,但迄今未果?卻又屢屢爆出年輕親信居政府要職坐領高薪,這些事實看在普遍低薪的年輕人眼裡,豈只是情何以堪?還期蔡政府切勿辜負廣大年輕人的支持,否則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廣大年輕民意自當反撲。本席以為;公營事業之人事應回歸專業化,且拒絕酬庸長照化!各機關首長任命機要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之適當性,避免形成人民口中所謂之「肥貓」,否則對外非但有損政府機關形象,對內更是強烈衝擊我國常任文官體制,壓縮常任公務人員之陞遷管道,任用不公之現象,更會影響公務人員士氣甚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九、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美國眾議院日前經由電子投票,表決通過修正後的參議院版「台北法案」(S.1678, TAIPEI Act)除感謝我駐美外交人員長期來的努力,及欣見有成外,也特別要再提醒蔡政府,切勿迷失國家安全及防衛仰靠外力足以。美國眾議院此刻以壓倒性票數通過台北法案,再度為美台雙方自由貿易協定(FTA)修整道路,並且提升兩國實質合作關係,應屬正向。惟本席要提醒;去(2019)年在討論台北法案的過程中,部份眾議員對於美國當局應該承認台灣為國家之呼籲,近期亦可能會再端上檯面,蔡政府對此及應對FTA之措施,宜盱衡國際整體情勢及國內現況(含美豬、牛開放),即早妥為嚴密準備以應。以我親美媚日的外交政策來論,執政的共和黨川普政府及民主黨中聲望最高的桑德斯,都充分展現對台灣友好的態度。那麼是否表示,無論今年11月3日美國總統選舉結果如何,台灣都可以高枕無憂了嗎?本席要提醒的是;上個世紀冷戰時期,美國為了圍堵共產國際勢力擴張,曾經力挺南越抵抗北越,但最後美國離棄南越的事實。當年美國在與中華民國還有同盟國關係時,為了與中共「關係正常化」而轉身背向台灣;如今美陸爭霸,脫鉤伊始、印太戰略初議之際,形勢是否真的對台有利,恐非一廂情願之事。國際間唯有利益恆常久遠,誤以「美國優先」為台灣利益之所在,則謬之大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台灣少子女化問題嚴重,肇致許多私立大專院校面臨退場或被勒令退場景況,特再籲請主管機關應予正視,及尤其可能引發之骨牌效應。據瞭解;前端這項衝擊預計2028年會達到高峰,事實上許多私立大學這些年來,一直是處在虧損的狀況,但卻不願停辦清算,其主要是因為依《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政府主管單位可在若干條件下直接接收或解散清算;但許多私校即使可能有況或已經出現危機,就是不願意交由政府來處理。私校停辦清算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不但對董事會沒有誘因,若想要捐給其他學校或社福團體,也是燙手山芋,因其權利義務和債權債務關係複雜,再加上教職員的資遣處理、學生的轉介等等,所以教育部和董事會泰半都是能拖就拖,此即為何「私校退場辦法」一直沒有進展的緣故。本席認為;台灣高教的困境與解決方向的大形勢已經很清楚,缺的就是可以排除既有法令限制,又能展開強力有效政策的法律基礎,鴕鳥心態對學生、家長暨教職員都不公平,對學校暨主管機關也並非好事。建請教育部應加速檢討及彙整私校退場條例提案意見,並即提出修正草案,解決此一無法迴避的燙手山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一、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朝野對行政院《國土計畫法》修正多持不同異議,卻遭行政院主導上端修法的某政務委員在臉書上以「不雅文句」回應,除深表遺憾外,也再籲請蔡政府應予正視朝野及輿論不同論點,虛心清點各方質疑,廣納百川始為國家之幸國土之福。民進黨政府一向自詡為最貼近民意、最瞭解民意及最接受民意,但從一例一休、年金改革、同婚法案等等的強度關山,及甚至幾乎完全無視公投法投票民意結果的傲慢回應,那再審視中時電子報所載,該政務委員稱:「難道國民黨是『老妓從良』,突然變得很善良環保了嗎?」言詞,也就見惡劣不奇怪了。不錯;5年前誰會料到台商大量回台?誰會料到台灣要發展綠電?誰會料到違章工廠、民宿、農舍、原住民土地需要積極解決?誰會料到政府要發展大南方?這或許都是事實,但難道因未曾預料,就應該允准行政機關可以「自我擴權」?可以任意推翻制度設計?再講白些;就是讓政府能隨心所欲運用行政權推動建設計畫嗎?五年前立法院通過《國土計畫法》,是站在國家長遠發展的視野和責任,希望建立一套制度性的國土利用願景。但今天,行政部門只圖一時之行政方便,便要輕率推翻這套制度,這樣便宜行事的短視近利,究竟所圖為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二、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負責大台北中樞衛戍重責的關渡指揮部連爆士官兵販毒與吸毒事件,除深感痛心外,更籲請國防部正視「軍紀敗壞,斲喪戰力」的嚴重性!關渡指揮部機步一營在去(108)年底及今(109)年初,先後爆發士官兵販毒與吸毒事件,雖然軍方立即對該單位含主官在內進行大規模驗尿,並表示涉案士官兵由單位予以重懲、汰除,絕不寬貸。但軍營內連續發生與毒品有關情事,顯見冰凍三尺決非一日之寒,各級有關應予深入了解,對症下藥澈底清除。近年來;或因社會風氣使然,軍中迭見不良行徑及敗壞軍紀事件,諸如;海軍鳳陽號巡防艦艦長酒後亂性、性侵女軍官、海軍誤射雄三飛彈、空軍清泉崗基地被人丟包毒品事件、海軍與陸軍航特部多名軍官私下兼差,從事直銷事業,甚至到各地舉辦直銷說明會,及一名女兵,長期遭主官性騷擾,求助無門,憤而報退等等。蔡英文總統曾多次在公開場合宣稱,她會大刀闊斧推動國防改革,並努力改善國軍官兵生活。但國防改革工作,不是只將重點放在購買先進武器裝備及生活改善;更重要的是加強及落實軍紀、法治與兩性平權教育,才能建立有紀律、有尊嚴的國軍勁旅,否則軍紀散漫,如何保國衛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三、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毒品氾濫可說已是當前台灣社會最嚴峻議題之一,甚至係影響國安層級的問題,要求蔡政府應更積極以應。若說主管機關掃毒不力,那確有欠公允,但若從108年全般刑案嫌疑犯人數計27萬9,074人,除排名第一的公共危險罪5萬9,799人占21.43%最多,緊追其後就是第二的毒品4萬9,983人占17.91%,連負責大台北中樞重責的關渡指揮部,都連續爆出士官兵販毒與吸毒事件,那毒品氾濫的議題就更值得討論了。毒品氾濫可怕的「核心」問題是,更在於它侵入校園殘害學子侵蝕年輕人,故稱毒品氾濫是當前台灣社會最嚴峻的議題之一,甚至可說是影響國安層級,實不為過!據瞭解;入監服刑者有近半數是因為「毒品案件」,而最讓人憂心的是,染毒的年齡層有明顯下降的趨勢,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的研究調查,12歲到17歲的未成年青少年有23%的人首次使用毒品的地點就在「學校」。但由於現今社會強調人權、注重隱私,校園中更難查知那些孩子染毒?復加校園內因篩檢不易、維護校譽考量、怕孩子被貼標籤等等因素,即使明知已形成了看不到的吸毒黑數,但校園反毒有如海底撈針,困難且成效貧乏!新興毒品滲入校園毒害學子,除重重的傷了父母與師長的心,更在殘忍啃蝕國家未來的棟樑,這難道還不算動搖國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四、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健保財務狀況不佳,未來恐將面臨破產乙節提出質詢。根據健保過去財務統計及未來財務預估,若持續採用現行4.69%健保費率及1.91%補充保費費率,預判2021年健保收支不但將連續五年出現赤字,累計收支更將僅剩138億元,2022年更將出現10年來首度累計虧損,並高達1,047億元。顯見中央對於健保財務狀況除應予慎謀因應之策外,現有罅隙亦即待補強以緩減惡況。健保署雖表示,已向衛福部反映,健保費率調漲是健保必須儘快啟動與面對的議題。但健保虧損因素眾多,人口老化、慢性病患者增加、醫療資源浪費、藥價黑洞及詐領健保費等皆是原因之一。本席以為,要解決此問題除了調高保費外,為避免引發民怨及爭紛,健保署更應儘速與各界廣泛溝通,思考如何減少濫用、避免盜用等情況的發生,才是正本清源的解決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五、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日前美國聯準會突然降息2碼,在全球金融市場所造成之震撼,籲請蔡政府應尤其注意,其後續效應持續發酵對我國可能之影響。根據聯準會主席鮑爾的說法,此次美元降息係因新冠肺炎的疫情「顯著改變」經濟前景,美國經濟前景面臨的風險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因而聯準會選擇出手,放鬆貨幣政策立場,為經濟提供更多支撐。然降息並未如預期地使金融市場穩定,美股道瓊指數和納斯達克等指數,連續持續重挫下跌收黑。美元此次降息其實不令市場意外,但這是2008年之後,聯準會首次在FOMC決策例會之外召開緊急會議,因而令人大感意外,若非緊急聯準會不致如此突然,疫情對全球經濟之影響勢已必然。目前必須關注的是,美元極可能還會繼續降息,若此;其他主要經濟體是否會跟進?是否影響石油等物資價格?會如何影響國際貿易情勢?國際資金動向又會如何?對台灣而言,儘管新台幣利率已15連凍,但市場對台幣降息的預期心理卻已浮現,是否因此會牽動我中央銀行的決策?調整新台幣利率的兩面刃效應又應如何權衡?環環相扣尤應審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六、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環保署於2015年為呼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宣示自主減碳承諾,恐會破功跳票,特再籲請主管機關積極以應。台灣自主宣示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要比基準年2005年減量20%,2050要比基準年還要減量50%,並於2017年公布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設定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韶光如梭,2020年已然報到,但本席根據能源局公布的「燃料燃燒CO2排放統計資料」顯示所查,2018年碳排相較於2005年居然仍成長了8%左右,實在不知這樣的結果,台灣要如何呼應國際社會的減碳要求?而面對我國2017年自己設定的目標,顯然恐將跳票,建議環保署應儘速向社會大眾解釋原因,並務實設定真正能達成之目標,以符合國際社會標準,及滿足國人對於良好空氣品質的期待。本席願意相信;環保署也希望能符合國際的要求,但若是因為民進黨政府「2025非核家園」能源政策的無奈,至少也應該讓人民了解到被迫「用肺發電」的不得已,光以華麗藻詞是無法遮掩健康紅燈的警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七、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2020年02月26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德)董事會決議聲請破產事宜,特提請有關正視。由國發基金及華新麗華等民股合資的寶德,受到太陽能市場競爭白熱化,再加上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而導致資金未能到位,公司帳面資金已不足清償現有債務,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破產乙節。質疑究竟政府要不要繼續砸錢金援?除了攸關寶德存亡,以及高達280億元投資、百億元銀行貸款是否會成為泡影?政府大力支援的太陽能產業,也是否也將面臨生存危機?寶德電化材料聲請破產,大股東國發基金等官股機構估計將損失30億元,華新麗華持有寶德持股22.46%,估計要認列16.8億元損失,另由於寶德電化材料還有120億元的聯貸,因此參與聯貸的銀行也將認列呆帳損失,對於總共150億納稅人民的血汗錢可能就這麼成為泡影,行政院的態度為何?要救寶德?救太陽能產業嗎?應新冠肺炎疫情之衝擊影響,寶德救得起來嗎?寶德經營狀況與財務緊絀早為市場知悉,國發基金投資評估與風險控管如何因應?寶德破產顯示面對大陸太陽能產業競爭之窘境,未來對綠能政策的影響為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八、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國防部為了建構「固若磐石」的國防武力,原預計在103年底要達成之全募兵制,因無法募到足夠兵員,迄今已多次跳票,特再籲請國防部正視,尤其因而衍生之戰力空隙,及相關法規恐已不符實需等,宜再全盤深入檢討。104年9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國防部表示,此次條例除了完備募兵制法制基礎,還能提高招募及留營誘因,確保募兵制轉型成功。募兵制是我國兵役政策的一項重大變革,為確保國防安全、軍事戰力提升,及為鼓勵優秀人才從軍,保障軍人權益、增加募兵誘因,政府特制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鼓勵優秀之國軍官兵長留久用、提升國防戰力。據瞭解;有關「加給及留營慰助金方面,志願役現役軍人得支領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已完成修法;但生活所需的水電優待,至今仍未修法。然該條例將於本(109)年12月31日止失效。基上之因;本席特建請行政院,是否宜考量同意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將退除役軍人本人及其眷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補助措施明文規定,俾得予以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九、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新制實施後,諸多未符法理均衡情事損及關係人權益甚鉅,特建請有關應予重新檢討改善。退役軍人子女教育補助費發放對象,以「不問所得高低,一律發給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之由,硬將上校階予以刪除,退輔會亦據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6年7月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02952號函,配合辦理相關即為其一。惟查;國軍上校階退役平均年齡約為50歲上下,尤其國人晚婚已是普遍,其時渠等子女多在高中、大學求學階段,學雜費負擔之沉重想當然爾可見,上端刪除『理由』顯係閉門造車見樹不見林論述,與事實完全不符且落差極大。再者;現職上校領俸亦較退役上校優沃,卻仍可按規定申領教育補助費,豈不更不符行政院原刪除所持理由,違反公平正義!前時蔡政府強行年改研議,亦因後悉軍職服役年限之特性迥異,無法與公教退休年限相提並論,故始有單獨研商即為事實。因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宜即修正退伍軍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重新納入上校階,以體恤及減輕渠等子女學雜教育費壓力,安心退休生活。及鼓勵現職上校軍官能無後顧之憂,專心服役戮力從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本院葉委員毓蘭,鑑於警察、消防及移民署人員為維持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在防疫作戰期間,不能發生整個派出所、消防隊或專勤大隊服務站被隔離的情形。目前對於與民眾接觸之例行勤務及防疫支援任務,應重新檢討必要性及建立防疫標準作業流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一、本院葉委員毓蘭,鑑於國人動物保護意識提升,亟待成立專責之動物保護警察,以動物保護之專業及警察之強制力貫徹動物保護政策;另外,自司法院大法官第760號解釋後,產生大量通過警佐班第四類之警察人員無缺可派之窘境,若可配合動物警察職位之設置,可獲部分解決,建請行政院加以規劃考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二、本院葉委員毓蘭,鑑於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第19例確診病患為白牌計程車司機、第32例確診者為非法看護移工,針對未納管之白牌計程車及失聯移工顯已成為疫情漏洞,深感憂心。建請行政院應積極防堵疫情漏洞,包括串聯全國2,000多家加油站架設消毒站,提供營業車、校車、娃娃車及一般車輛消毒;提供足量口罩由醫院每日發放病患及陪病者口罩,以防止交叉感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三、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計畫的部分,本席發現許多振興部分的預算與原編列的公務預算相似,是否會有重複編列的可能性?另外許多項目都有編列從寬的現象預算是否會有浮編的可能發生?如何嚴守財政紀律避免流用的情形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謝委員衣、羅委員明才、張委員育美、陳委員玉珍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高委員嘉瑜、楊委員曜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9210014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附件0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茲檢附審查報告乙份,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090號函。

二、本案經於109年3月4日、5日及9日由財政委員會會同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第1次及第2次聯席會議,由財政委員會莊召集委員瑞雄及賴召集委員士葆分別擔任主席審查完竣,請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財政委員會莊召集委員瑞雄補充說明。

三、檢附「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上均不含附件)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

(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於109年2月27日以院授主預社字第1090100520A號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貳、財政委員會於109年3月4日、5日及9日會同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第1次及第2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財政委員會莊召集委員瑞雄、賴召集委員士葆分別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並邀請行政院何政務副秘書長佩珊、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財政部蘇部長建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立雄、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客家委員會李主任委員永得、楊副主任委員長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蕭主任秘書祈宏、內政部徐部長國勇、陳政務次長宗彥、教育部潘部長文忠、經濟部沈部長榮津、王政務次長美花、交通部林部長佳龍、黃政務次長玉霖、王政務次長國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吉仲、陳副主任委員駿季、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何政務次長啟功、文化部鄭部長麗君、海洋委員會李主任委員仲威、勞動部許部長銘春等機關首長列席並答復委員質詢。

參、各機關首長說明: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說明:

依據立法院於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6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衝擊,各部會提報之計畫經費需求,經本總處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進行審查後,依據審查結果編具完成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實施期程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歲出編列600億元,茲分別按機關別及政事別編列情形簡要說明:

1.機關別編列情形

(1)經濟部編列204.9億元,主要係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融資保證、企業貸款利息補貼、融資診斷;辦理餐飲、零售、商圈、夜市、傳統市場等紓困振興及內需型產業消費優惠措施等;輔導受疫情衝擊製造業及補助技術研發;徵用口罩生產機台、協助廠商加強出口、開發快速篩檢系統等。

(2)衛生福利部編列169.6億元,主要係辦理應變醫院整備與隔離收治、防疫物資徵用及採購;發給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集中檢疫場所人員津貼;購置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耗材、儀器設備;研發疫苗及治療藥物等。

(3)交通部編列167.7億元,主要係補貼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辦理國內與國際旅遊復甦及旅遊景點優化;補助陸路運輸業、海運業及航空業者購置防疫用品等。

(4)農業委員會編列35.6億元,主要係辦理農漁畜產品產銷調節拓銷、農漁業者紓困利息補貼及專案補助等。

(5)文化部編列8億元,主要係補助藝文產業營運成本及策辦振興活動、補助民眾於藝文場所消費等。

(6)教育部編列5.8億元,係補助與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防疫物資。

(7)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2.2億元,主要係採購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建置防疫服務平台、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自有門號定位追蹤及發送防疫簡訊等。

(8)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2億元,係辦理原住民族觀光產業多元行銷及振興部落產業經濟等。

(9)內政部編列1.7億元,係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及居家檢疫者服務、支援國境線防檢疫業務及協助檢疫場所勤務等。

(10)客家委員會編列1.5億元,係辦理客庄產業整體行銷及補助客庄旅遊等。

(11)海洋委員會編列1億元,主要係辦理海上防疫勤務工作所需艦船艇油料及維修費等。

2.政事別編列情形

經濟發展支出403.5億元,占歲出總額67.3%;社會福利支出196.5億元,占歲出總額32.7%。

(二)以上歲出經費所需財源600億元,係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及舉借債務300億元支應。

附表1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預 算 數

一、收入

60,000,000

(一)歲入

-

(二)債務之舉借

30,000,000

(三)移用以前年度歲

   計賸餘

30,000,000

二、支出

60,000,000

(一)行政院主管

569,056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

200,000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150,00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19,056

(二)內政部主管

169,235

(三)教育部主管

576,037

(四)經濟部主管

20,491,000

(五)交通部主管

16,767,107

(六)農業委員會主管

3,556,947

(七)衛生福利部主管

16,958,068

(八)文化部主管

800,000

(九)海洋委員會主管

112,550

附表2

 

二、財政部蘇部長建榮說明:

本特別預算案經費上限新臺幣(下同)600億元,執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財源規劃為「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債務之舉借」各300億元。

依上開財源規劃,併同考量109年度總預算、前瞻基礎建設及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之歲出與舉債額度,說明中央政府債務管控情形如下:

(一)債務流量:

1.基於前瞻基礎建設及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均明定,各該特別預算排除單一年度債務流量管制,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未排除該管制,因此,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併同本特別預算案,舉債額度合計數占歲出總額合計數4%,低於公共債務法規定之15%上限。

2.前瞻基礎建設及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均規定,各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考量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自106年度推動執行,爰併計106年度至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2特別預算及本特別預算案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歲出總額合計數10.1%,符合規定。

(二)債務存量:

按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併計前瞻基礎建設與新式戰機採購2特別預算,以及本特別預算案債務舉借數,預估該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5.6兆餘元,占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30.5%,距上限40.6%規定,尚餘10.1個百分點,約1.8兆元舉債額度;倘再扣除未來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舉債需求2,322億元,仍有約1.6兆元舉債額度,可供支應緊急重大政務需求。

後續本部將視本特別預算歲出執行情形,洽商行政院主計總處妥為調配移用歲計賸餘及舉債額度,整體管控各預算別債務舉借,以符財政紀律,維持財政穩健。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書面說明:

(一)前言

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擴大,確實降低國人出門購物及旅遊意願,對原住民族產業帶來直接衝擊,本會爰推動原住民族觀光產業多元行銷及振興部落產業經濟相關措施,補助國人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給予現金回饋,整體優化原住民族部落旅遊環境,並加強原住民族產業整體行銷推廣,藉此讓國人有感「挺原民,享優惠」。

(二)預算編列說明

本次因應相關防疫處置及紓困、振興產業,共編列600億元特別預算,其中防治經費196億元,紓困及振興經費方面404億元,特別預算秉持「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加速公建」四大原則,不分原漢、族群及地區,為全民共享。而政府特別重視57萬原住民族人口,增列振興產業2億元,由本會研提原住民族觀光產業多元行銷及振興部落產業經濟措施,以下茲就本會預算編列概況簡要說明:

1.立竿見影:

補助國人前往本會認證店家之消費回饋,每筆消費滿100元即可獲得50元現金回饋,每筆最高回饋500元,以鼓勵國人前往部落或原住民族店家消費,盼能增加原住民族業者的營收,以協助原住民族業者儘速度過難關,確保產業經濟穩定發展,本項經費編列1.5億元。預計補助200個店家,預期可帶動約12萬人次赴部落旅遊,可創造直接及間接觀光效益約產值約4億元。

2.固本強身:

優化原住民族部落觀光基礎環境,多元行銷部落商品與增設拓銷據點,俟疫情過後,規劃搭配將人流導入部落、合宜展覽型態、拓展國內外商機、媒體擴散及時推廣與建立原住民族業者交流網絡等5大行銷策略,使原住民族業者獲得更高宣傳效益及拓展客源,本項經費編列4,000萬元。本會協助原住民族業者參與會展500萬元;補助部落辦理各項行銷、環境優化及文宣設計等3,200萬元;行銷宣傳相關費用300萬元。

    協助原住民族業者產品於電商平台上架,透過設置原住民族產品專區,並提供折扣方案以刺激消費,另結合現行實體店面,增加原住民族商品之能見度,本項經費編列1,000萬元。

(三)結語

本會秉持前述理念及配合特別條例規定,擬具部落產業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予以核實編列,期有效運用政府預算資源,全面協助原住民族業者將衝擊降到最低,儘速度過難關,以利原住民族產業之振興與發展。

四、客家委員會李主任委員永得書面說明:

考量此次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造成我國產業衝擊,尤其是觀光及零售業等消費動能下滑,而客庄偏鄉經濟多為小農及微型產業,影響更為鉅大,雖有政府和民間提供部分資源挹注,惟因資源有限分配較難全面,爰提出客庄產業振興計畫確有其必要性。

本計畫規劃將於疫情穩定後至110年6月30日止,針對全臺11縣市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講客」標章之優良餐廳、商店(全國性連鎖商店除外)等超過2,000個店家,進行振興消費合作,主要推動方式以辦理客家產業展售會及相關行銷活動,及補助國內外人士至客庄旅遊,活絡客庄經濟與產業發展。本次中央特別預算為1.5億元,謹就各庄產業振興計畫內容簡要報告:

(一)辦理客家產業展售會及相關行銷活動,約需經費0.18億元

因客庄產業均位於偏鄉地段,且多以在地小農及微型產業為主,爰為協助擴展行銷管道,規劃於都會區商圈及觀光區辦理客家產業展售會與市集等活動,推廣客庄產業及在地文化特色,讓都會區客家人及其他族群品味客家在地風味產品,拓展客家商品知名度。另規劃多元行銷管道(廣告、新聞與報章雜誌等)推廣宣傳,將客庄在地產業推廣至海內外各地,達成振興客庄經濟之目的。

(二)補助國內外人士至客庄旅遊,約需經費1.32億元

鑒於108年度發放經驗,民眾與產業店家滿意度高且有感,爰為落實帶動及活絡客庄經濟,將依循本會秋冬旅遊補助方案成功模式,鼓勵國人及招攬海外人士赴客庄旅遊,於全國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招募超過2,000家微型、小農店家共同參與,促進客庄觀光產業經濟發展,提升客庄觀光國際知名度,預估可帶動國內外人士至客庄旅遊約22萬人次及消費約5億元。

(三)結語

新型冠狀肺炎全球蔓延,為協助客庄偏鄉渡過難關,維持產業經濟穩定發展,針對本會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懇請全力支持。

 附表        客庄產業振興計畫經費表               單位:億元

年度

項目

109

110

合計

辦理客家產業展售會及相關行銷活動

0.06

0.12

0.18

補助國內外人士至客庄旅遊

0.64

0.68

1.32

合計

0.7

0.8

1.5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書面說明: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計畫重點

1.購置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及建置防疫服務平臺

為協助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落實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新冠肺炎)通報案例之自主隔離管理,辦理購置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及建置防疫服務平臺採購案。藉由專用手機防疫監控定位與移動軌跡追蹤系統,及服務平臺每日3次發送雙向互動關懷簡訊,確認居家隔離個案位置及其現況,俾利衛政、警政及民政等相關單位追蹤個案是否依規定隔離,如出現定位異常情形或個案反映身體不適,系統將自動發送告警簡訊至相關單位指定之手機,以即時掌握個案狀況並做出應對處理。

2.協助整備資料並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自有門號定位追蹤及發送防疫簡訊

因應新冠肺炎防疫工作,我國當前首重防堵境外、阻絕疫情進入國內之策略,考量新冠肺炎病毒潛伏期較長、潛伏期已具傳染力等特性,如何掌握高風險族群活動範圍,以即時評估影響區域進行消毒或採其他必要措施,甚至回溯追蹤感染源等,至為重要。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19日「研商居家隔離及檢疫者以自有手機進行定位監測措施」會議決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得對於相關人員實施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措施,復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請當事人提供聯繫手機,屬合法蒐集、處理。至將受管理對象手機予以定位之利用行為,乃電信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利用,爰運用智慧科技關懷輔助追蹤執行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措施屬合法範疇。

爰此,在數位時代、人手一機之趨勢,藉由電信事業資料庫及綿密基地臺電波涵蓋,配合相關定位技術、資料探勘及大數據蒐集之輔助,及由各電信業者配合發送防疫關懷簡訊,有助相關防疫工作之執行,依疫情指揮中心指示,相關配合作為說明如下:

(1)利用門號漫遊紀錄追蹤由疫區返國之民眾,以回溯追蹤可能之風險族群。

(2)就確診個案、高風險族群,利用電信通聯紀錄、基地臺使用紀錄等,輔以相關定位技術,重建目標移動軌跡及可能範圍,例如前即以相關技術重建鑽石公主號郵輪乘客109年1月31日於我國活動範圍。

(3)就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個案,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提供資料,發送關懷簡訊,並利用門號定位,由個案返國起即設定管控範圍,其返家時間、離開管控區域時,均以簡訊通知本人,並同步通知警、衛、民政人員,落實居家管理。

(4)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對於防疫所需之緊急性資料,透過電信事業資料庫搜尋、製表分析,以利防疫工作進行。

3.辦理偏遠隔離檢疫所網路收訊改善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需要,有效降低傳播途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各地成立隔離所,為應防疫管理需求(如簡訊通知、緊急救護及手機APP)等,本會督導電信業者配合建置基地臺及寬頻網路以供通訊需求。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

本會共計編列2億1,905萬6千元,各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1.購置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及建置防疫服務平臺等所需經費1億482萬2千元,包括:

(1)購置防疫用手機(含軟體安裝)及其月租費等所需經費2,720萬2千元。

(2)建置防疫服務平臺,包括監控定位資料庫系統、監控圖資查詢與移動軌跡追蹤系統(含居家經緯座標校準應用程式)及平臺維護管理等所需經費7,762萬元。

2.整備資料並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自有門號定位追蹤及發送防疫簡訊等所需經費1億元,包括:

(1)協調電信事業依防疫需要辦理各項資料整備及發送簡訊等所需經費3,400萬元。

(2)辦理對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自有行動電話門號定位及對疫區入境人員自有行動電話門號軌跡追蹤等所需經費6,600萬元。

3.辦理偏遠之隔離檢疫所網路收訊改善經費1,423萬4千元,係寬頻網路安裝與設定及數據通訊費等。

(三)結語

「防疫、紓困、振興」是政府面對重大疫情最重要的三大步驟,而防疫為第一。本會遵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令,基於預防重於治療的防疫原則,由本會加強防疫之通訊傳播資源整備,運用智慧科技協助辦理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定位之電話關懷、防疫宣導訊息及播送短片、簡訊通知、隔離檢疫所通訊改善等各項防疫工作,以落實行政院相關防疫措施。

六、內政部陳政務次長宗彥書面說明:

(一)配合相關防疫作為

本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推動各項防疫工作,包括:結合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對居家檢疫者之健康關懷追蹤與防疫措施、透過地方警察機關積極協查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失聯者、確實執行集中檢疫場所安全維護及網路假訊息案件之查處;另針對邊境管制,亦因應疫情之發展狀況,配合即時更新入境管制作為,同時提供防疫機關所需之旅客入出境資料,加強執行國境線上入出境查驗人流管理,以篩濾高風險人士,杜絕防疫漏洞。

(二)特別預算案編列內容

    本部主管業務特別預算案歲出共計編列1億6,923萬5千元,謹摘要報告如下:

1.本部民政司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等所需經費4,450萬9千元。

(1)配合疫情中心辦理社區防疫名單追蹤列管作業所需經費570萬9千元。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所需經費3,880萬元。

2.本部警政署辦理支援機場、港口防檢疫業務,並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等所需經費6,811萬2千元。

(1)辦理支援機場、港口等防檢疫業務所需經費4,772萬6千元。

(2)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所需經費2,038萬6千元。

3.本部移民署辦理國境之入出境查驗人流管理相關防疫工作等所需經費5,661萬4千元。

(1)配合防疫執行國境線上之入出境查驗、人流管理及追蹤工作等所需經費3,205萬元。

(2)購置疫情分析統計儲存設備等所需經費2,456萬4千元。

(三)結語

鑒於疫情嚴峻,各項防疫工作仍須積極、持續推動,本次特別預算案之編列,係為執行相關防疫作為所需,敬請予以支持。

七、教育部潘部長文忠書面說明:

(一)本特別預算本部主管部分概況

本部共編列5億7,603萬7千元,用於提供及補助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防疫物資,包括:

1.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及實驗教育機構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4億6,396萬7千元。

2.提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高級中等以下學生短期補習班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1,207萬元。

3.補助大專校院購置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1億元。

(二)本部辦理防疫相關措施

1.防疫準備工作

(1)防疫應變機制

本部成立應變小組,下設各工作小組及物資小組,盤整防疫物資及規劃校園防疫推動事項。

邀請防疫學者專家,設立「大專校院防疫諮詢小組」,以協助防疫政策;訂定「大專校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綱要」,並辦理4場分區說明會、學校應變計畫審查及訪視等事宜。

督導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成立防疫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落實校內分工,準確因應學校疫情突發狀況。

(2)防疫物資整備

統籌整備學校防疫物資,準備有額溫槍2.5萬支、酒精8.4萬公升及防疫備用口罩645萬片,提供大專以下公私立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社教館所等備用。

(3)校園清潔消毒

由行政院環保署及各地方環保局(處)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校園公共環境消毒;學校負責校內上課空間及自備學生交通車之清潔消毒,2月24日已經全數完成。

(4)延後開學及停課標準

延後開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2週至2月25日開學,休業式延後至7月14日辦理。大專校院開學日延至2月25日以後開學。

公布停課標準: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班有1位師生為確定病例,該班停課;1校有2位,該校停課。1鄉鎮市區有3分之1學校全校停課,該鄉鎮市區停課。

b.大專校院:有1位師生為確定病例,該師生所修/授課程停課;有2位,該校(區)停課。

(5)安心就學措施

臺籍生無法返疫區就學:提供以隨班附讀、轉學考試、新生入學考試等方式進入國內學校。

中港澳生無法返臺就學:請學校規劃相關措施(補課、彈性授課、成績評定、學分認定等),檢視學生請假、休退學及復學規定,並啟動校內關懷輔導機制。

助學措施:推動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緊急紓困助學金、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就學協助機制、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納入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補助對象、就學貸款緩繳機制,以及學校提供急難救助、學雜費分期付款等措施。

(6)數位學習資源

在延後開學期間,本部彙集教育雲(cloud.edu.tw)及民間線上學習資源、平臺與工具,鼓勵親師生善用數位平臺資源,共同致力讓孩子學習不中斷、不落後。延後開學期間,線上資源使用人數,較上課期間增加3.5倍,使用人次增加1.5倍。目前仍持續規劃倘若學校因達停課標準,可以透過遠距教學機制,使學生學習不中斷。

(7)大型考試因應措施

本部以維護考生權利,並落實防疫工作,保護師生健康為原則,訂定招生考試防疫措施指引,要求試場落實環境通風與消毒,主動通報旅遊史,採取健康監控及隔離考試措施,大型考試並與指揮中心勾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考生資料機制。

(8)活動競賽因應措施

本部就各項活動及競賽依照最新疫情發展,落實防疫工作,保護師生健康及維護參賽學生權利為原則,請相關單位進行評估。目前戶外體育賽事如期舉辦,室內以閉門賽事舉行但不對外開放參觀;藝術競賽團體組停辦,個人組須使用個人樂器,做好防疫工作;有關校外實習課程部分,配合疫情彈性調整實習課程,無法實習者,學校應規劃替代及配套措施。

2.落實衛生教育宣導

(1)製作影片及圖卡

本部與臺灣兒科醫學會合作製播衛教影片8支(宣導對象:4支對一般大眾、4支對校園師生)。

本部製作宣導海報及圖卡共45式,其中包括衛福部長與本部部長共同致家長的一封信,以及與衛福部共同製作的校園防疫海報等。

(2)透過新媒體等通路進行宣傳

本部已將相關影片及圖卡等文宣,運用教育電臺、本部專區網站、公益託播及臉書、LINE@ 、YouTube平臺等新媒體通路,進行宣導計電臺廣告3則、口播120次、34集專訪節目、14則LINE@推播、37則臉書貼文等。

(3)與兒科醫學會共同合作進行校園衛教

兒科醫學會媒合醫師群,至全國22縣市共計60校,進行入校衛教宣導。本部特別感謝兒科醫學會的幫忙,除了開學第一週在各縣(市)進行學校衛教宣導外,後續也會協助結合醫院小兒部、兒科診所等,建構區域型的顧問網絡,讓全國約 4,000 餘校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能在原有的特約醫療外,每校有一位諮詢醫師,提供防疫相關資源的協助,讓師生能安心的在學校活動學習。

3.督導學校落實執行

在2月25日開學前夕,由本部國教署邀集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長共同召開「因應校園防疫準備工作事宜」會議,並在開學前及開學日由本部及國教署同仁巡察學校防疫準備工作,截至2月26日止已到16縣市73校進行實地輔導,開學後也會持續給學校關懷與協助。

另有關大專校院部分,本部已成立大專校院防疫諮詢小組,由9所具醫學院學校擔任5區域中心,並訂有「大專校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綱要」,近日辦理完成4場分區說明會,2月24日至3月4日期間到12校訪視防疫準備情形。

4.未來持續推動事項

(1)自3月起每月提供9.4萬公升酒精之防疫物資給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2)因應疫情發展,提供重點學校戰備物資,如:口罩、酒精、額溫槍。

(3)持續規劃學校遠距教學機制,如有學校停課,立即啟動遠距教學機制,讓學生不因停課中斷學習。

(4)持續與專業團體合作,辦理各級學校教職員生衛生教育宣導。

(三)結語

以上係本部辦理校園防疫工作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惠予支持。

八、經濟部沈部長榮津書面說明:

本特別預算案有關本部主管部分計編列204.91億元,謹依各項業務之主要內容及預算編列情形,摘要報告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2項業務,共計4.15億元,包括:

1.補助工研院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以工研院等單位之研發技術,結合企業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讓篩檢時間由目前4至8小時縮短為1至1.5小時,以加強檢體篩檢的效率,所需預算1.2億元。

2.辦理徵用全新口罩機器設備及因應疫情調度物資:因應疫情發展,並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所需,經濟部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及第54條辦理口罩製造機器徵用及防疫物資調度工作等,所需預算2.95億元。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13項業務,共計200.76億元,包括:

1.製造業的紓困與振興67.76億元:

(1)紓困方面:針對受疫情衝擊之企業,補貼舊貸款展延及營運資金新貸款所衍生之利息,以及充實上述貸款所需信用保證基金額度等,所需預算31.18億元。

(2)振興方面:

研發補助:為協助企業留住研發人才,加速升級轉型,故根據不同對象,如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中堅企業及大型企業等,加碼提供研發補助,所需預算21.8億元。

人才培訓:為避免企業採取無薪假或裁員,提升產業人才職能,故開設升級轉型專班,並提供訓練津貼,所需預算1.5億元。

市場拓銷:為協助企業拓銷海外市場,故加碼推動數位貿易,洽邀國際買主來台採購,並加強國內外宣傳及行銷,所需預算2億元。

資金協助:為協助企業減輕振興轉型之資金負擔,故補貼振興貸款利息及充實貸款所需信用保證基金額度等,所需預算11.28億元。

2.服務業的紓困與振興133億元:

(1)紓困方面:針對受疫情衝擊之企業,補貼舊貸款展延及營運資金新貸款所衍生之利息,以及充實上述貸款所需信用保證基金額度等,所需預算73億元。

(2)振興方面:

數位轉型:為協助企業擴大銷售通路,故須導入外送服務及電商平台等數位行銷工具,所需預算3.3億元。

環境優化:為強化商圈及夜市環境之安全、衛生、整潔明亮及設計美感,故辦理基礎設施改善作業,所需預算6億元。

人才培育:為避免企業採取無薪假或裁員,並厚植人力資本,故開辦零售餐飲之烹飪技巧、接待溝通、經營管理及雙語能力等課程,所需預算0.5億元。

資金協助:為協助企業減輕振興轉型之資金負擔,故補貼振興貸款利息及充實貸款所需信用保證基金額度等,所需預算19億元。

展銷活動:為協助企業進行產品行銷,故加強辦理國際行銷、主題行銷、特色行銷、社群行銷等活動,所需預算11.2億元。

振興抵用券:為鼓勵民眾在疫情穩定後外出旅遊及在地消費,並帶動產業復甦,故配合國民旅遊住宿方案,推出振興抵用券,所需預算20億元。

以上所編列之業務均係當前防疫、紓困振興等所需,亟需落實推動,懇請惠予支持。

九、交通部黃政務次長玉霖書面說明:

自大陸地區發生疫情後,嚴重衝擊我國交通運輸及觀光產業,本部為加強防疫並降低其損失與協助復甦,已研提交通運輸業與觀光業紓困、復甦及振興方案與觀光升級轉型前瞻計畫,總計投入約500億元。交通運輸業與觀光業紓困振興整體方案計196.67億元,分別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納編167.67億元,及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部分紓困計畫經費29億元,各項目說明如下,至觀光升級轉型計畫300億元則規劃納編前瞻特別預算。

(一)特別預算案本部主管部分計編列167.67億元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11.25億元,係補助陸、海、空運業者購置防疫用品暨辦理集中檢疫對象交通運輸,包括:

(1)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辦理集中載送返臺檢疫對象之交通運輸及相關消毒作業經費計0.14億元。

(2)為防治病毒透過交通工具傳播,補助航空、船運、高鐵、客運、公車及計程車等大眾運輸業者,加強宣導並購置相關消毒、口罩、量體溫等防疫用品經費計11.11億元。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156.42億元,包括:

(1)補助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之紓困101.92億元,以協助業者渡過疫情所造成之經營危機,避免從業人員被裁員或放無薪假,包括:

辦理小客車租賃業、遊覽車及計程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融資貸款利息補貼計1.77億元。

輔導公路運輸業從業人員短期專業職能培訓經費計3億元:補助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等商業同業公會或相關工協會,辦理經營管理人、從業人員及駕駛之職能教育訓練、產業升級及服務轉型之準備、安全提升及旅客權益保障等訓練課程經費。

補貼汽車燃料使用費及牌照稅計25.25億元: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營業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計19.55億元;以及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牌照稅計5.7億元。

補貼計程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油資計11.04億元。

補貼航空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及機場業者(機場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地勤業、空廚業)之降落費、土地租金、房屋及機庫使用費、權利金計42.85億元。

補貼小三通及兩岸客運航線業者停航期間固定成本,國內海運客貨運業者(含小三通固定貨運航線)維持營運所需經費,以及經營國際郵輪旅客服務業者之旅運場站租金計3.01億元。

補貼旅館業減輕營運成本15億元,旅館業之必要營運成本以地價稅之負擔最鉅,規劃補貼旅館業營業收入大幅降低之營運負擔。

(2)協助觀光產業之復甦及振興54.5億元,有利於帶動商機,並支持觀光產業增加投資以強化體質因應變局,包括:

辦理國內團體旅遊、自由行住宿及遊樂園入園優惠20億元:透過實質獎助鼓勵國人國內旅遊及遊樂園入園,結合2020脊梁山脈旅遊年政策及鼓勵離島觀光,以為國民旅遊市場之復甦提供有效推力。

藉由觀光產業公協會辦理跨縣市區域合作觀光拓源轉型、產業媒合及行銷4億元:透過觀光產業公協會提出具體作法及計畫,補助辦理旅行社拓源轉型、觀光產業媒合與行銷推廣,鼓勵旅行、旅宿及遊樂園業發展品牌,增進國旅及國際市場競爭力,提升服務品質及旅遊安全。

規劃具在地特色之活動3億元: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補助依季節及地方特有觀光元素規劃具在地特色之活動,以吸引旅客前往當地體驗旅遊,有效行銷各縣市觀光特色及觀光資源,為地方帶動更多旅遊能量,活絡區域觀光。

辦理溫泉區全面體檢、補助業者改善軟硬體設施及提升品牌形象2億元:協助宣傳全國溫泉區,形塑臺灣溫泉品牌及提高泡湯人數,以活絡國內旅遊市場。

吸引國際郵輪於禁令解除後來臺停靠,振興郵輪觀光產業0.7億元:針對國際郵輪運送業者給予碼頭碇泊費優惠補貼;另為吸引外籍旅客搭乘郵輪來臺,針對國內承攬國際郵輪包船來臺旅行社,營運複合母港航線之航次發給獎勵金。

針對受疫情影響來臺旅客減少之國外市場加強行銷5億元:疫情快速擴散,國際旅客多因恐慌而停止跨國旅行活動,故針對受疫情影響來臺旅客減少之國外市場擴大行銷,以吸引國際旅客來臺,提高來臺旅客人次。

鼓勵地方政府與觀光公(協)會提出特色國際旅遊產品2億元:鼓勵地方政府及國內依法設立之公(協)會、法人提出具國際化旅遊產品供國外旅行社販售,以深化臺灣觀光品質,強化臺灣觀光國際競爭力、提高整體住宿率及旅客重遊率。

加強辦理國際旅客入境獎勵措施8.8億元:針對民用航空運輸業與旅行業之境外包機、獎勵旅遊等擴大獎助,以吸引國際旅客來臺,提高來臺旅客人次。

協助旅宿業設置旅客友善設施及加入訂房平台4億元:補助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設置旅客友善設施、無障礙客房及通用化設施,與加入「臺灣旅宿網」訂房平台相關設備租用、系統導入費用,以協助旅宿業提升軟硬體品質,增加客房及旅宿整體價值,吸引旅客前往住宿。

優化觀光遊樂業服務品質、建置優質遊樂環境及獎勵創新服務與數位提升3億元:鼓勵業者於受疫情影響期間進行設施及設備之更新或全面升級,以提升觀光服務品質。

推動觀光智慧化轉型2億元:係辦理產業電子商務系統整合、建置觀光大數據平台及推廣智慧觀光應用等,以提升產業品質、降低交易成本、促進青年就業及增進監管效能。

(二)觀光發展基金辦理觀光業紓困項目計29億元

交通部因應疫情之觀光產業紓困,除前揭特別預算編列補貼受疫情影響之旅館業減輕地價稅等營運負擔15億元,另由觀光發展基金辦理29億元,包括:

1.補助旅行業(含導遊領隊)、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短期專案輔導培訓經費5億元。

2.取消來臺旅遊入境旅行社紓困經費3億元。

3.補助旅行業接待大陸旅行團提前離境等經費2億元。

4.旅行業停止出入團之補助措施7億元。

5.投入融資保證金以協助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周轉貸款並補貼利息所需經費計12億元。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吉仲書面說明:

(一)依據

行政院於109年2月20日核定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計畫,經立法院於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二)預算編列情形

本會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35.57億元,包括防治及紓困振興,主要內容分述如下: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辦理漁港及農漁產品銷售場域等環境消毒、清潔、衛生安全維護工作經費0.71億元。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

(1)辦理農漁業者紓困利息補貼及專案補助等經費2.31億元

主要係補助農業發展基金辦理農漁業紓困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補助外銷受阻漁產業及休閒農場紓困貸款利息全額補貼;及產銷履歷經營業者紓困補助,以紓解業者資金需求及減輕還款壓力。

(2)辦理農產品海外市場拓銷等經費14.22億元

主要係補助電商平台業者銷售獎勵金,及辦理網路購物及海外市場之拓銷活動,以緩解因中國大陸通路受阻導致之國內產銷壓力。

(3)辦理漁畜禽產銷調節等經費5.2億元

主要係補助養殖漁業團體與地方政府輔導養殖魚種計畫性生產、疏養、延後放養;及        辦理畜禽產銷調節、輔導計畫性生產、種畜禽淘汰等短期生產結構調整,以因應消費衰退產生之影響。

(4)強化畜禽漁業加工及銷售通路量能等經費5.81億元主要係補助養殖漁業業者與地方政府辦理檢驗、加工凍儲與行銷展售活動;及協助畜牧業者辦理逾量畜禽去化、屠宰凍存與促銷等,以因應市場需求減損之衝擊。

(5)強化農產品加工及銷售通路量能等經費7.32億元主要係辦理溯源產業結構強化輔導措施、補助農民團體及相關業者辦理有機或優質農產品銷售與冷藏、推廣企業團購、擴大收購農產品進行加工;及補助地方政府發展多元銷售通路等,以舒緩市場短期需求大幅減損之衝擊。

(三)結語

本會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經費,將可解決我國農漁畜產業外銷中國大陸受阻、漁船勞力無法即時補足、國內消費需求改變及農業旅遊人數減少等困境,以減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

十一、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書面說明:

(一)背景

本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新臺幣(以下同)169億5,806萬8千元,包括:

1.防治經費168億8,006萬8千元,編列項目如下:

(1)強化邊境檢疫及應變醫院整備、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等所需經費46億2,872萬9千元。

(2)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防疫資訊系統建置、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17億1,496萬3千元。

(3)辦理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口罩檢驗及諮詢專線等所需經費28億5,637萬9千元。

(4)辦理疫苗、快篩試劑及治療藥物等研發計畫所需經費9,720萬9千元。

(5)發給防疫有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補助醫療機構因防治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營運損失等所需經費30億1,800萬元。

(6)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6,478萬8千元。

2.紓困經費7,800萬元,係發給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

(二)預算編列情形及預期效益

以下謹就上開防治及紓困經費,依序說明本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及預期效益:

1.防治經費

(1)強化邊境檢疫及應變醫院整備、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開設集中檢疫場所

預算編列情形

a.增聘邊境檢疫人力、辦理後送個案及製作出入境旅客衛教宣導資料等所需經費1億5,266萬6千元。

b.補助應變醫院啟動徵調醫護與工作人員薪資、津貼及施行病患隔離治療等所需經費29億9,007萬5千元。

c.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發給接受檢疫者防疫補償金及檢疫場所徵調人員津貼等所需經費14億7,598萬8千元。

d.辦理感染管制相關查核、專家諮詢、研習及衛教品製作等所需經費1,000萬元。

預期效益

a.提升各項邊境檢疫管制效能,降低疑似或確診個案境外移入風險,以減低社區防疫壓力並爭取時效及完成物資與醫療整備。

b.集中收治傳染病患者,提供傳染病患者完整醫療照護,維持醫療體系正常運作。

c.提供須集中檢疫之民眾適當隔離場所,並於場所中配置所需醫護及工作人員,以達成即時監測病例、防範疫情擴散。

d.強化醫療與照護機構感染管制及應變量能。

(2)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防疫資訊系統建置、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

預算編列情形

a.動員人力加班、開設指揮中心運作等所需經費1億4,430萬元。

b.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所需經費1億元。

c.購置檢驗試劑、耗材、儀器設備、委託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及檢體運送等所需經費11億9,699萬元。

d.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所需經費1億4,643萬元。

e.建置防疫個案查找系統、提升防疫資訊系統效能、辦理健保資訊醫療服務系統開發及購置硬體設備等所需經費1億2,724萬3千元。

預期效益

a.完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設及運作之人力及設備,以因應疫情整備及應變作為。

b.完備地方政府因應疫情之整備及應變作為。

c.大幅擴增全國檢驗網之檢驗量能,提升檢驗品質與時效,使疑似個案可獲即時檢測,阻絕疫情散播。

d.透過每日召開記者會直播、多元管道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提供民眾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正確、即時疫情及呼籲民眾應配合事項,有效減少民眾之恐慌與錯誤認知,進而達到全民防疫總動員之目標。

e.開發「入境檢疫系統」加快通關速度,即時掌握居家檢疫隔離者,減少書面流程人力使用及資料錯誤率,並將資料傳遞同時開發之「個案查找系統」,供現行民政、衛政、警政第一線人員使用,協助需健康關懷、居家隔離民眾等資料查詢填報作業,並陸續發展相關統計分析功能,供管理者使用,期協助疫情防治功能完備,後續「個案查找系統」將擴大成為衛生福利相關業務尋人系統,並提供各項業務介接功能,提高衛社政對象之服務即時性。

f.配合動員充沛人力投入防疫業務,最大化整體防疫量能;建構完善整體防疫資訊架構,進行跨機關資料整合,即時提供防疫資訊,供全國醫事機構及民眾使用,保障醫療安全,即時契合政府防疫措施。

(3)辦理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口罩檢驗及諮詢專線

預算編列情形

a.辦理各式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防疫物資徵用、採購及運送所需經費28億3,462萬8千元。

b.辦理防疫藥品與醫療器材調度及口罩諮詢、檢驗等所需經費2, 175萬1千元。

預期效益

a.徵用國內口罩工廠口罩及提高個人防護裝備戰備庫存,以因應國內醫療及防疫人員執行工作需求,並緩解民生需求。

b.掌握防疫所需藥品、醫療器材之供需調度情形,即時辦理防疫用醫療器材製造輸入許可事宜。製作各類宣導素材,提升民眾對各類防疫醫材、藥品之正確使用知能。透過「1919」諮詢專線即時回應口罩品質及販售口罩作業相關規定等問題,有效減輕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922」專線之佔線情形及協助口罩販售實名制度之穩妥推行。執行相關口罩檢驗,確保市售口罩效能符合防疫需求,並杜絕不良口罩流入市面。

(4)辦理疫苗、快篩試劑及治療藥物等研發計畫

預算編列情形

a.投入胜疫苗開發,進行重組病毒疫苗、DNA疫苗及次單位疫苗開發及臨床試驗等所需經費5,242萬7千元。

b.投入檢驗試劑開發及快篩試劑研發等所需經費2,314萬元。

c.研發抑制病毒藥物等所需經費2,164萬2千元。

預期效益

a.在疫苗研發方面,目前優先全力投入胜疫苗開發,往臨床試驗前進;另同步進行重組病毒疫苗、DNA疫苗及次單位疫苗開發,取得動物實驗結果並驗證其效果,再由其中選定最佳候選疫苗進行產程開發,順利情況下可於年底前進入臨床前試驗及臨床人體試驗。

b.在檢驗試劑開發及快篩試劑研發方面,將利用偽病毒檢測平台,發展為抗冠狀病毒血清的前期確效系統,同時利用重組蛋白、DNA或胜篩選出單株抗體,供快篩試劑開發或治療性抗體使用。

c.於對抗SARS與合成克流感之經驗基礎上,迅速啟動利用人工智慧(AI)、老藥新用、以及現有娃兒藤活性化合物等多方策略,期能迅速找到可抑制新冠病毒之藥物。同時投入瑞德西韋等臨床展現療效藥物之合成,必要時讓業界接手大量合成生產,以供應國人所需藥物,鞏固國人信心,保護國人健康。

(5)發給防疫有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補助醫療機構因防治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營運損失

預算編列情形

a.獎勵配合執行防治工作具績效之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人員所需經費1億1,750萬元。

b.發給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所需經費18億2,000萬元。

c.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檢疫者服務及疫情關懷中心運作等所需經費5,000萬元。

d.補助醫療機構因防治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致營運損失所需經費10億3,050萬元。

預期效益

a.對於執行防治工作成效良好之公(私)立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給予獎勵,慰勉投入防疫工作之辛勞,提升人員士氣,激勵相關防治工作人員投入防疫工作。

b.給予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補償其人身自由受限制及所致經濟損失。

c.協助各縣市執行防疫宣導及居家隔離、檢疫工相關工作;主動去電關懷曾有相關旅遊史、居家檢疫(隔離)者,以適時提供進一步之心理支持或協助。

d.補助醫療機構因防治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致營運之損失,對保有醫療機構防疫期間持續提供醫療服務之量能,將有所助益。

(6)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

預算編列情形

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6,478萬8千元。

預期效益

有效防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傳播,確保國人健康。

2.紓困經費,係發給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

(1)預算編列情形

提供遭隔離治療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等所需經費7,800萬元。

(2)預期效益

協助遭逢急難陷困之個人或家庭,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福利服務。

(三)結語

自大陸地區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部為有效防治疫情,維護人民健康,依過去對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的經驗及疫情變化,於本(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統籌國內各項資源及人力物力,以防杜疫情入侵與傳播。並建置防疫專區、1922防疫諮詢專線、LINE@疾管家等,加強各項宣導,全體動員實施各項防疫作為,全力守護國人健康。

十二、文化部鄭部長麗君書面說明:

文化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影響,自春節起已成立本部防疫及紓困振興因應小組。在防疫方面,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的「公眾集會因應指引」,訂定文化部所屬場館防疫注意事項,並依疫情最新狀況滾動修正注意事項、強化防疫相關措施。

在紓困及振興方面,因應疫情對藝文產業之影響,文化部已就各藝文產業受衝擊之對象與情形進行瞭解。有關藝文產業受衝擊樣態包括表演藝術、傳統藝術演出取消、延期及退票,視覺藝術、工藝產業、出版業及書店、電影票房、流行音樂展演等受影響,國內外展會延期,另也有微型及小型文創業發生周轉及營運困難等。

為陪伴藝文產業度過難關,文化部已召開多次會議研商短期紓困及中長期振興方案,整體研提「藝文紓困補助、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行政調控、振興措施」四大面向,並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之授權,研擬本部紓困及振興辦法。本次特別預算案本部編列8億元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等業務,現在謹就各項業務推動方向及預算編列情形提出重點說明:

(一)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減輕營運衝擊

1.為協助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文化藝術事業及個人減輕營運衝擊,辦理減輕營運困難補助及因應提升補助,計3億8,000萬元。

2.前揭減輕營運衝擊補助之申請適用範圍含括:「出版事業及實體書店之營運與銷售」、「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及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及展售」、「電影映演、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與營運」及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文化藝術事業項目。補助項目包含人員薪酬、展演映活動取消、延期或退票之製作成本、場地租金、研發創新、人才培訓等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

(二)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1.本部對於受疫情影響之藝文產業及事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已協調經濟部將藝文產業納入該部紓困振興辦法之貸款補貼適用對象,提供紓困振興貸款、展延還款期限及利息補貼,並有配套之融資診斷輔導、諮詢等協助措施。

2.已申請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但未獲利息補貼之事業,可另向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申請利息補貼,補貼之條件準用經濟部之規定,本項預算計2,000萬元。

(三)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

1.實施目的及辦法:本案緣行政院鼓勵民眾於疫情趨緩後出遊,以振興抵用券帶動消費之政策方向,考量民眾於疫情期間較無意願進入密閉空間,導致藝文展演映場所與實體書店等受到衝擊,爰規劃藝文場所納入抵用券方案,透過行政院抵用券增加「藝文抵用券」券別,由本部建立及提供全國文化場所清單,其抵用券之執行方式則配合經濟部統一規劃,讓民眾持該券消費並抵用,以提振文化消費市場,計3億元。

2.適用之文化場所:

(1)博物館。

(2)藝文表演預購票券。

(3)展演場館。

(4)書店。

(5)電影院。

(6)中小型音樂展演空間。

(7)唱片行。

(8)工藝之家。

3.本次疫情衝擊我國各產業,透過將藝文場所納入抵用券實施範疇,鼓勵民眾進行文化消費及參與文化活動,以達實質之產業振興效果。

(四)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

策辦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措施,以擴大支持藝文產業,計1億元,包括:

1.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振興培力活動等:邀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社區協力策展與辦理活動,強化產業復振、提升區域特色、推廣臺灣經驗、增進大眾認識,參訪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並於疫情趨緩後,鼓勵國人踴躍參訪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於社區微型產業消費,如DIY教育推廣活動、社區出版品、導覽解說、社區小旅行等。

2.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展演映活動與工藝產業振興:補助具藝文產業性質之民間業者於本部所屬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辦理展演映活動,以聚集民眾進入園區提升園區消費動能;另補助工藝從業者辦理相關推廣活動,以協助因疫情影響之工藝從業者開創多元市場。

3.文化內容產業振興方案: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將強化與國際產業鏈接軌,設置海外服務平臺,從創意、技術合資合製到共同投資;另加大國際形象品牌化的力道,國際宣傳行銷升級,精準進攻國際重要展會與市場;同時吸引國際產業組織結盟,連結各區域重點組織單位及先驅公司,增加關鍵產業人才交流機會,建立本國產業人才專業形象,並切入國際文化內容產業鏈。

4.出版產業振興措施:

(1)加強辦理閱讀推廣活動:透過公私協力,委託公部門與民間法人團體結合自有經費或相關資源,策辦深度閱讀體驗活動,以捲動更多長期關注在地文史與閱讀推廣之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提振閱讀風氣。

(2)刺激購書消費方案:為鼓勵民眾疫情期間閱讀不停息,持續參與閱讀推廣活動並踴躍購書,規劃提供參加閱讀活動折抵購書或參與閱讀活動購書金,以吸引民眾參與,並刺激購書消費。

5.表演暨視覺藝術產業振興方案:為扶植藝文產業復甦並帶動藝文欣賞人口回流,持續補助支持表演藝術與視覺藝術團體及個人,辦理培育進修、展演創作及排練製作等費用;連結縣市政府及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中介組織,媒合國內外藝文工作者共製,增加展演合作機會。

綜上,為減少本次疫情對藝文相關產業及藝文工作者短期的衝擊,並於中長期避免藝文產業成長動能受到影響,敬祈支持本部各項紓困與振興措施。

十三、海洋委員會李主任委員仲威書面說明:

(一)預算編列項目

此次特別預算案,有關本會主管預算部分,計編列1億1,255萬元,編列重點如次:

1.「強化海上及岸際防疫執法密度」、「加強防疫重點區域巡弋、登檢、驅離等勤務」編列所需經費1億333萬6千元,其中包括艦艇油料4,009萬元、艦艇維修6,324萬6千元。

2.「整修收容留置處所隔離設施」編列782萬5千元及「發放留置人員相關生活用品、伙食費等」編列138萬9千元。

(二)結語

本會在此次中央政府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責任分工方面承擔「強化海上及岸際防疫執法密度、加強防疫重點區域巡弋、登檢、驅離等勤務」及「整修收容留置處所隔離設施做好收容留置工作」,懇請支持本會所編預算,本會定當戮力做好相關防疫勤業務。

肆、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24項:

(一)目前受到疫情影響,許多產業已經面臨艱困的挑戰,營業狀況不佳,但人事、租金等營業成本卻持續支出。這些勞工、企業、中小企業甚至小商販、小老闆們,需要的是政府立即而直接的補助。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發展,受影響之勞工與產業數量與範圍持續增加,特別預算之編列應先紓困後振興,在疫情趨緩前,應確保相關紓困措施財源充足。俟疫情趨緩後,方視需要動用其他諸如振興券、網紅行銷、推廣活動等振興措施。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二)鑑於108年度經濟部實施之夜市抵用券方案須綁定具觀光旅遊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與民宿作為發放之渠道,並且限定夜市抵用券使用範圍為旅館所在縣市之輔導夜市方能使用,因此導致雲林、嘉義地區常見的群聚型攤販夜市無法使用,造成回收率不佳、預期經濟成效不彰與南北城鄉收益差距的結果。爰請行政院通令經濟部與交通部注意本次振興抵用券政策之通盤規劃,排除類似的消費障礙再度發生。上述內容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余  天 湯蕙禎 鍾佳濱

(三)鑑於108年政府為振興國旅所發放之夜市抵用券,有回收率預估、期程規劃、使用不便、不符業者需求等缺失,致使原定截止日時僅有四成回收率,而延長使用期限。該政策雖有帶動消費效果,但與推動時宣稱之目標仍有落差。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亦規劃將發放振興抵用券,惟至今只有預算,詳細發放規劃遲未定案。爰要求相關部會於規劃時,應傾聽各界意見,針對發放量、發放金額、使用方式之研擬與使用率、預期效益之估算應求精準,以撙節國家財源,並達紓困振興之目的。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四)為避免特別預算編列,僅止於消極的防疫、促進經濟等作用,要求各部會以大數據分析、數位圖資、資訊科技等先進技術模式執行方案,將特殊傳染病紓困振興預算,進一步與民間企業共同努力,用在數位醫療、醫材研發、教育訓練、數位服務等發展,開發新型的服務模式,使預算編列兼顧防災、除疫、振興及數位創新,以發揮最大綜效。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五)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產生之衝擊,政府各機關皆投入大量人力,從事疾病防治與受影響產業之紓困振興。行政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除應代表國家感謝全體投入防治紓困業務人員之貢獻外,基於面對特殊情事「移緩濟急」之考量,更應於防疫紓困期間將有限之行政能量,充分有效運用。爰請行政院通令所屬各機關,防疫期間除確屬必要之重大管考外,暫緩未具時效性、急迫性之考評或競賽,提高防疫紓困效能,並維護第一線公務同仁之權益士氣。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各機關大致是以SARS期間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作為參考,其中在中央地方聯合抗疫,特別預算僅編列10億7,380萬元(散見在各部會),占600億元總預算僅1.78%。這樣編列情形,如何達到蘇貞昌院長揭示的雨露均霑目標?政府應該要有更周延的做法。本次特別條例在最短時間審議通過,預算來源有歲計賸餘與舉債,各機關都依職掌納入疫情中心指揮管制,但是在相關預算編列時,並未予以編列;例如與疫情防治更有密切關係之國防部(官兵防疫、隔離營區整建、國軍醫療防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疫情掌握、榮總購置防疫設備)、大陸委員會,甚至勞動部(勞動場所專案檢查、勞工強制隔離工資補償)等均未編列相關預算,相關防疫工作及紓困補助所需,允宜請行政院再予檢討調整,以符防疫實需。

提案人:吳斯懷 費鴻泰 曾銘宗 楊瓊瓔

(七)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所列有關獎補助經費共計約490億元,為避免該預算遭浮濫使用,且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中防疫、紓困、振興之精神,爰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列明獎補助辦法,包括、對象、金額等,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查,由行政院就預算執行情形,依特別條例規定於施行滿3個月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滿6個月後併同施政報告辦理。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羅明才

(八)面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我國採取統合國內各部會資源與人力方式,全力防堵疫情入侵與散播,已見初效,並考量兼顧對疫情造成相關產業之影響,提出本特別預算案,採防治、紓困振興雙軌進行。惟由於全球疫情不斷擴散,恐波及產業發展,鑑此,要求各相關機關應積極強化預算執行,以減緩疫情對於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並協助產業快速復甦。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楊瓊瓔

(九)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其預算編製及執行可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上開規定主要係基於救災防疫工作具時效性與急迫性,爰比照災害防救法規定,賦予較大之預算執行彈性。惟為兼顧行政權及立法權之衡平,未來執行時,如涉及跨部會調整,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以利國會監督。並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特別預算流用規定。

提案人:翁重鈞 賴士葆 魯明哲 羅明才

    楊瓊瓔

(十)為提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防疫救災、紓困及振興產業政策效益,並兼顧立法院審議預算之權責,本項特別預算經費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辦理流用時,若超過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所定限制者,須按季將流用日期、金額及科目函報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德福 李德維 林思銘 楊瓊瓔

    陳雪生 賴士葆 蔡壁如 羅明才

(十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提議,本條例施行滿3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依照預算來源不同,向立法院一併提出書面報告。

          本條例施行滿6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應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並依照預算來源不同一併提出報告。

說明:

1.根據文化部擬定提出15億元,然其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僅提出8億元預算,剩餘7億元由從文化部公共建設計畫中移出可延後進行之工程經費,作為紓困補助。

2.另又交通部編列167億7,000萬元預算入特別預算,而又另外提出將推動觀光升級計畫,這部分與前瞻計畫第二期特別預算合併推動,共300億元。

3.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之意旨,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提出報告,由以上兩案可知,除特別預算外,行政院各部會亦有其他防疫及紓困相關預算,應一併納入報告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列舉如:追加預算。前瞻預算。就業安定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原公務預算挪用等,依照預算來源不同一併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賴香伶 邱臣遠 高虹安

(十二)有鑑於本次疫情如繼續發展,恐有衝擊我國就業穩定與社會安定之虞,為於紓困振興之同時,發揮穩定我國就業與勞動市場之政策作用。

          爰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相關子法或行政命令中明訂,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營運資金(含員工薪資及租金)紓困、補貼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其若同意於一定期間內,不以經營困難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者,目的主管機關得予以利息補貼,若有違反者,應予以追回其利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十三)有鑑於本次疫情如繼續發展,恐有衝擊我國就業穩定與社會安定之虞,為向我國勞動市場展現以最低程度就業衝擊度過本次疫情之決心,並起到政府帶頭穩定就業之示範作用。

          爰要求我國國營事業,以及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之事業單位,於因應本次疫情所受產業衝擊時,應以不解僱為原則。

          若於窮盡一切努力,仍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應先由事業單位、具有團體協約法第6條協商資格之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針對安置與相關方案進行協商後,始得為之。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十四)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資料,目前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人數已突破3萬人,然近期卻仍頻傳有應受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仍四處趴趴走的情形,即便未配合相關措施之違規者,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處相當罰鍰,似不見其嚇阻成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之資料顯示目前政府共開罰142人罰金累計至561萬元,但截至前日為止,僅有8人繳納罰款,收到罰金才15萬元。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特別條例後,違反居家隔離者,可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者,則可處10萬至100萬元罰鍰,為提升裁罰成效,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已訂定之原則,請相關單位確實執行,並按原則強制安置。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十五)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分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等3類介入措施,其中居家隔離由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居家檢疫由地方政府民政局及里長或里幹事辦理。

          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資料,目前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人數已突破3萬人,卻仍頻傳違反規定之情形,不只造成全台民眾人心惶惶,恐也加劇疫情傳播之嚴重性,為減少此類事件,目前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雖已加重裁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再強調說明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應配合措施,並請地方政府落實跨局處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關懷服務中心計畫,讓民眾於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期間,能獲得各項生活,心理及就醫支持,以配合防疫政策之推行。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羅明才

(十六)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嚴重影響台灣經濟發展,許多行業因疫情導致業績大幅下滑,部分行業甚至減薪裁員;其次民眾因懼怕傳染,消費力大幅下降,預計109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DP)將會降低,有鑑於此,個人與公司受新冠病毒疫情之影響,政府應當給予適度的租稅協助,例如營業稅的減免。建請行政院與財政部研議上述可行性,彰顯政府照顧人民之感。

提案人:余 天 張廖萬堅 蘇震清

(十七)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造成史上最大的衝擊,各項產業與民眾生活與經濟均造成莫大之影響,爰要求財政部對於受疫情影響未能於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准其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延期期限最短1個月),以協助全國民眾一起因應疫情。

提案人: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楊瓊瓔

    曾銘宗 羅明才

(十八)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針對各產業業者所為之紓困補助,建請財政部研議修正所得稅法,於次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開徵時,不納入企業非營業收入計算之可行性,以達確實紓困之效果。

提案人:郭國文 邱顯智 莊競程

(十九)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協助企業渡過嚴重傳染性肺炎疫情危機,並確保廣大勞工權益,請內政部會同財政部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將受疫情影響之情事納入紓困期間租金得減免或緩繳之事由。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林思銘 蔡壁如 陳雪生

        李德維 羅明才 楊瓊瓔

(二十)由於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台灣企業將因訂單減少,企業面臨資金周轉壓力,主因來自於營收銳減、沉重人事成本、廠屋租金與貸款利息壓力,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大宗,比率高達97.6%,政府應當負起紓困振興的責任,綜合上述,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提出幾點建議:

1.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企業可還息不還本;銀行協助展延還款期限。

2.簡化企業申請紓困程序。

3.增加企業原有貸款之利息補貼預算金額。

4.財政部應研議提出受疫情影響之相關租稅協助措施。

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紓困政策協助轉知金融機構評估辦理。

請行政機關研議上述建議,以達政府紓困之誠意。

提案人:陳素月 張廖萬堅 蘇震清

(二十一)武漢肺炎疫情嚴重,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紓困振興預算600億元,其中防疫預算達196億元,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主管機關表達對於大型集會應有所限制,並頒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以避免疫情擴散,確保國人健康。

            其中,每年6月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常會旺季,尤其大型上市、櫃公司之股東常會召開,人數常逾千人,依照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意見,超過千人以上之集會屬於大型集會,必須做好防疫措施,善盡防疫之責,必要時得要求停止集會,以免造成群眾感染,形成防疫破口。

            惟查,公司法第170條規定: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同條第2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然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將上市櫃公司延期召開股東會議,排除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之適用,法規似有牴觸。若疫情嚴重,股東會議無法召開或因之延期,易因法規衝突造成公開發行公司有違法之虞,且損及股東權益。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月底前,參考防疫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公眾集會因應指引及經濟部之意見,就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36條,納入天災、疫情等「正當理由」得以延期之可行性,並針對本次疫情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提出防疫指引,鼓勵電子投票,放寬每日100家公司召開等限制,並考量減輕延期召開之罰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內各行各業受衝擊程度,依其商業模式及產品或服務應用之不同而此冷彼熱,服務業給予員工減班休息,製造業則徵調員工加班。勞動部應善用就業保險基金預算,加強僱用獎助或就業輔導措施,協助拉抬製造業薪情,加速閒置勞動力往缺工之製造業流動,調整台灣長期以來傾向服務業的產業受雇結構,請勞動部及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獎勵勞工轉換產業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余 天 黃國書 范 雲 鍾佳濱

(二十三)鑑於肺炎疫情對各類產業造成嚴重衝擊,無薪假人數逐漸攀升,為確保廣大勞工權益,並符合公平正義,請勞動部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特別條例授權訂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辦法研訂相關措施,以協助勞工渡過難關。

提案人:曾銘宗 楊瓊瓔

連署人:萬美玲 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羅明才

(二十四)基於預算平衡原則,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預算編列,有關賒借收入部分,要求應依歲出審查結果予以調整。

提案人:翁重鈞 賴士葆 魯明哲 羅明才

  第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2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提出之振興預算2億元,係為辦理原住民族觀光產業多元行銷,振興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經濟等所需經費,然就其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中為減少武漢肺炎疫情對於原住民族生計造成衝擊,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2億元紓困方案,辦理原住民族觀光產業多元行銷,振興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經濟。其中補助旅客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之預算為1億5,000萬元。

        經查,目前原住民族認證店家僅163家,然每年經由擴大國旅秋冬遊等計畫,進行折價補貼方案,108年實施之計畫創造消費額達8,271萬元,對於原住民族之生活改善,著有貢獻;然補助店家數侷限於163家廠商,未能擴及更多原住民族事業經營者,恐有失公允,亦無法擴大消費額,創造更大產值,讓更多原住民族共蒙其利。且實施行動支付僅限於台灣pay,未能讓更多行動支付平台加入,有待檢討。

        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訂定明確績效指標,並提出擴大輔導原住民族事業經營者加入原住民族認證店家,以及擴大行動支付平台業者合作之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特別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研議以「振興回饋金」辦理補助消費措施,除原先「108年擴大國旅秋冬遊補助計畫-部落心旅行」之預算執行率僅50%外,尚須考量客家委員會及經濟部等機關亦提供不同形式之旅遊或產業消費補助。為避免排擠旅客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及使用回饋金進行再次消費之意願,應加強部落旅遊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以利原住民族產業之振興與發展。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2億元,補助旅客至原住民族委員會認證店家消費、鼓勵原住民族業者參與國內外展會、拓銷據點與協助原住民族業者產品於電商平台上架等措施;其中補助消費措施係以回饋金方式辦理,鑑於部落心旅行之預算執行情形尚有改善空間,且本特別預算案亦由其他部會提供不同形式之旅遊或消費補助措施,為提高旅客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及使用回饋金再次消費之意願,除參酌以往補助計畫之執行經驗外,主管機關應加強部落旅遊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以達綜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第2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億5,0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客家委員會所提出之振興預算1億5,000萬元,係為辦理客庄產業整體行銷及補助國內外人士至客庄旅遊等所需經費,然就其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請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客家委員會於特別預算編列1億3,200萬元,用以辦理客庄產業行銷及發放電子旅遊券等業務,惟據資料客家委員會108年度辦理「369浪漫客庄秋冬遊電子旅遊券專案」,截至109年2月29日止,已實際消費5萬5,226組,票券兌換比率為55.22%。為達到振興客庄經濟、促進旅遊消費目的,應研議有效措施提升電子旅遊券使用率,以發揮帶動客庄觀光及產業發展之成效。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三)客家委員會為振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影響之客庄經濟,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發放電子旅遊券補助民眾前進客庄旅遊消費等客庄產業振興措施所需經費,期帶動客庄觀光及產業發展,容有其必要,惟108年度辦理「369浪漫客庄秋冬遊電子旅遊券專案」,截至109年2月29日止,票券兌換比率為55.22%,是以,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研議有效措施提升電子旅遊券使用率,以發揮振興客庄觀光及產業發展之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億1,90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疫情防治編列2億1,905萬6千元,購置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建置防疫服務平台、協助整備資料並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自有門號定位追蹤及發送防疫簡訊、辦理偏遠隔離檢疫所網路收訊改善等作業,藉由通訊傳播資源整備,運用智慧科技協助防疫工作,尚符法定職掌;惟為精進該平台之功能,要求應配合防疫監控現況滾動檢討修正。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二)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防疫手機購置以國產品牌手機優先為原則,以及提出後續詳細使用書面報告。

    說明:

    1.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應防疫需要提出購置專用手機需要。購置上應以照顧本國企業優先,採購以國產品牌手機優先為原則。

    2.手機使用應有長期規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相關單位說明疫情過後,就購置的手機如何處理,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邱議瑩 邱志偉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1億6,92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內政部負責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防疫第一線工作,同時尚需辦理支援機場、港口防檢疫業務與辦理國境之入出境查驗人員管理相關防疫工作等,因此,倘經費不敷建請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依本特別條例辦理,以補足第一線工作人員之各項費用,並激勵工作士氣。

提案人:賴士葆 楊瓊瓔 翁重鈞 蔡壁如

    曾銘宗 羅明才

  (二)據內政部109年3月4日「落實旅客入境資料查核,檢討居家訪視機制並加強警消及邊境等勤務人員防疫安全精進措施」專題報告所載,內政部民政司自109年1月24日除夕當日起,即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之居家檢疫者及相關關懷名冊,結合各直轄市及縣(市)民政局(處)、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辦理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並提供關懷服務工作,內容包括確認居家檢疫者聯絡電話、現居地址,連續14天電話關懷每位居家檢疫者健康狀況,必要時辦理實地訪視、請警察協尋等,如發現個案有生病症狀,則通報衛生單位協助就醫與追蹤。

前述之追蹤管理業務攸關居家檢疫能否具體落實,惟「辦理實地訪視」、「協尋失聯對象」等工作,將有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可能性,故第一線執行之村(里)長、村(里)幹事之防護設備與自身防疫訓練必須充足。另考量目前居家檢疫者失聯情況不斷,工作負擔並不輕,因此在備援人力之安排上也需要充分規劃,並考量「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已於109年3月1日上路,可預見第一線人力需求將更加迫切。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何時會趨緩仍未確定,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並提供關懷服務工作勢必是長期辦理,爰此,就第一線人員自身防疫之服護設備與安全指引,主管機關應按疫情狀況,適時進行滾動式檢討修正;其次,在備援人力安排及加班費、津貼等人事支出,亦應有長期規劃,請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確實督導地方政府辦理。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並於109年3月1日起由22縣市共同推動「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為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促其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要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必須落實居家檢疫者之社區關懷及追蹤管理機制,並強化中央與地方通報連繫,以提升防疫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四)為因應防疫需求,內政部警政署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惟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且執行防疫工作時需接觸具感染風險之民眾,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強化員警執行防疫工作之相關知識及作業程序,且應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之合理性,避免因勤務過勞致減弱抵抗力而影響健康,以保持充足之警力,俾完善具感染風險民眾之追蹤管理機制。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五)內政部警政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6,811萬2千元,所辦事項包括:1.「防疫工作所需物資、誤餐費及油料」經費1,211萬2千元。2.「防疫所需集中檢疫場所」經費757萬2千元。3.「超勤加班費」經費4,242萬8千元。4.「勤務設備」經費600萬元。經查:1.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相關防疫作業,期落實隔離與檢疫,並強化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2.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注意員警勤務之合理性,以避免勤務過勞。內政部警政署辦理相關防疫工作所需經費編列特別預算,容有其必要,惟鑑於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勤務吃重。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注意員警勤務之合理性,以保持充足之警力,俾完善具感染風險民眾之追蹤管理機制,並於2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楊瓊瓔 廖婉汝

  (六)內政部警政署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之相關經費編列特別預算,容有其必要,惟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勤務吃重,而執行防疫工作時需接觸具感染風險之民眾,鑑於本次肺炎疫情嚴峻,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強化員警執行防疫工作之相關知識及作業程序,且應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之合理性,避免因勤務過勞致減弱抵抗力而影響健康,以保持充足之警力。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羅明才 萬美玲 

  (七)為配合武漢肺炎防疫,內政部警政署日前已取消全國擴大酒測勤務,惟各分局仍舉行例行酒測勤務。內政部警政署並指示各警察機關執行取締酒測勤務時,值勤人員應配戴口罩。惟內政部警政署並無發給酒測員警手套配備,倘若患者飛濺口沫殘留在員警手部,事後接觸到口鼻傳染,仍有感染疑慮。

          內政部警政署投入防疫時,應同時顧及員警遭感染風險。據此,內政部警政署應要求各警察機關立即配給手套予執行酒測勤務員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八)鑑於國際疫情變化快速,即時有效掌握外國人入國相關資料為國境安全管理之重要一環;且目前國內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國境疫情管理資訊需求量甚大,故強化現行相關移民資訊系統處理效能有其必要性,內政部移民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計5,661萬4千元,辦理相關防疫作業,包括資訊系統設備擴充、委外人力增加、值勤加班及防疫物資補充等。為能有效發揮防疫功用,要求必須完備外國人入國資料即時建檔作業及資訊作業系統擴充支援設備建置,以有效因應國境安全管理之資訊需求。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羅明才 萬美玲 

  (九)內政部移民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計5,661萬4千元,包括:1.「支援防疫相關作業委外人力」經費1,823萬9千元。2.「購置疫情防治相關設備及物品」經費393萬5千元。3.「防疫專案加班費」987萬6千元。4.「購置疫情分析及查驗、宣導設備」經費2,456萬4千元。內政部移民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計5,661萬4千元,辦理相關防疫作業,包括資訊系統設備擴充、委外人力增加、值勤加班及防疫物資補充等。為能有效發揮防疫功用,允宜儘早完備外國人入國資料即時建檔作業及資訊作業系統擴充支援設備建置,以有效因應國境安全管理之資訊需求,並於2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楊瓊瓔

  (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6日公布國內第32例COVID-19(武漢肺炎)確定病例,為案27在2月11至16日住院期間之30多歲女性外籍看護。此案例公布後,非法看護移工之防疫引起民眾高度重視。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於109年2月29日接受媒體表示,考量現行醫療院所內之看護人力需求,並不贊成現階段通報醫院非法外籍看護移工,也引起各界討論。

          據內政部109年3月4日「落實旅客入境資料查核,檢討居家訪視機制並加強警消及邊境等勤務人員防疫安全精進措施」專題報告所載,內政部移民署正研議規劃「擴大自行到案」專案,近期將與勞動部共同研議更具誘因之「擴大自行到案」專案,鼓勵失聯移工踴躍自行到案。然非法看護移工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屬勞動部主管之業務,又現行醫療院所內之看護人力,則涉及衛生福利部主管之業務,又實務上對於非法移工之查緝,則多以內政部移民署業管為主,顯見此事項涉及之層面複雜,各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橫向聯繫,共同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針就內政部移民署目前規劃之「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內政部移民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十一)本次武漢肺炎第32例確診個案為失聯移工,另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109年1月在台失聯移工人數多達4萬8千多人,倘若未將失聯移工納入防疫體系,將成為防疫漏洞議題。當失聯移工有疑似感染病癥,實務上可能因防疫資訊不足,或擔憂因逾期居留、非法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而遭致罰款、遣返而不敢通報。

            經查內政部移民署雖針對失聯移工設有自行到案機制,針對武漢肺炎疫情目前並無獎勵投案機制。另外勞動部雖有外語防疫資訊,主要管道為機場、網站、廣播、或請雇主仲介團體宣導,尚未深入移工經常聚集的場所如車站、教堂、移工商店、移工直播管道進行宣導。

            為加強防疫,內政部移民署不應大舉查緝失聯移工,而應將移工納入防疫體系。據此,將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於規劃與籌備紓困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細項時,會同勞動部研擬針對移工外語防疫宣導方案以及針對疫情之失聯移工獎勵投案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十二)本次立法院審理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附帶決議,略以…有鑑於我國現行第一線緊急救護工作,主要仍是由各地消防主管機關負責,應提高防疫標準,補足消防防疫裝備。

近日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已經加劇,消防人員進行救護工作感染風險也隨之提升。現行消防人員出勤救護勤務時,倘若個案有通報確診或是符合C TOCC旅遊史(Travel)、職業史(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及群聚史(Cluster)情形且同時具有感染病徵時,消防機關會配給較高標準(N95口罩、護目鏡、隔離衣、防護衣)防疫裝備。但是針對有感染病癥,卻沒有符合TOCC狀況的患者,消防人員仍只配有一般防疫配備,仍有感染疑慮。

內政部消防署、衛生福利部應保障消防人員之職業安全以及降低武漢肺炎感染風險。據此,將要求內政部於規劃與籌備紓困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細項時,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協調各地消防機關調配較高標準(N95口罩、護目鏡、隔離衣、防護衣)防疫裝備,並研擬消防員出勤救護勤務配備較高標準防疫裝備之標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5億7,603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提出補助與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防疫物資經費5億7,603萬7千元。

該項補助所稱之防疫物資,經教育部說明係指口罩、酒精與耳溫槍,並未包含紅外線熱顯像儀。在人數達一定規模之各級學校或認有其必要性,如何有效執行量測體溫之必要措施,宜評估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採購紅外線熱顯像儀之需求。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對該筆預算規劃更完善之運用,納入紅外線熱顯像儀之採購需求,以期完善防疫工作。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二)據教育部「107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概況調查」,本國每年境外學生來台數逾12萬人,韓國學生來台數為各國家地區中排名第八位,而近日韓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確診病例數量已達僅次於中國之第二位。經查,現階段對於境外學生之相關措施乃僅限制中港澳地區學生入境,惟自其他國家地區入境之境外學生恐成防疫破口,爰請教育部盤點各大專校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各國家地區境外生之實際報到註冊人數、各校頒訂之相對應措施及相關執行概況,並於1個月內針對上開敘述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三)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至今仍無趨緩現象,相關防疫措施更應該有超前準備以因應未來疫情之發展。今因國中、小學生抵抗力較弱,且學童校園活動皆為近距離接觸,一位學生染病恐爆發集體感染。故透過校園統一代購、發放,方能確保每位學生每週一定有基本口罩量,以維護全體學生健康。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考量於國中、小,皆為義務教育並採強迫入學制,將國中、小學生口罩購買,研議委由學校統一代購。推行國中、小學生購買口罩,委由學校統一代購,不但能確保學生健康,且新制度並不會違背現行購買口罩實名制精神,且亦可減少家長及第一線藥師負擔。未來再視我國口罩生產量,逐步向上推動學校代購制度至高中以上學校。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編列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經費5億7,603萬7千元,對校園防疫有其必要性,要求教育部必須強化各級學校防疫措施外,前項物資應隨時補充;另各級學校因應疫情已統一訂定停課標準,嗣後如遇學校停課,應適時公布資訊,並督促各校妥善訂定補課措施,以維學生受教權利。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主管編列5億7,603萬7千元,用以補助與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其中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及實驗教育機構部分編列4億6,396萬7千元,提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高級中等以下學生短期補習班部分編列1,207萬元,補助大專校院部分編列1億元。本特別預算案教育部編列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經費5億7,603萬7千元,對校園防疫有其必要性。爰要求教育部賡續強化各級學校防疫措施外,前項物資宜於開學前完成配送;另各級學校因應疫情已統一訂定停課標準,嗣後如遇學校停課,應適時公布資訊,並督促各校妥善訂定補課措施,以維學生受教權利,並於2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已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對於符合疫情標準停課之學校,其停課課程可採到校補課或線上補課方式辦理,並鼓勵學校善用數位平臺資源,進行線上教學補課;惟若採線上教學方式,部分經濟弱勢家庭學生恐因缺乏相關資訊設備,無法參與線上學習。爰建請教育部應運用相關預算及社會資源,在停課期間協助提供弱勢家庭學生電腦、網路等相關資訊設備,方便在家中線上學習,以維護其受教權。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賴瑞隆

(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學童就學安全,若遇停課,更有學生教育中斷之虞。為使教育繼續進行,已有民間公司與教育部合作,提供免費雲端遠距教學方案。然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只見教育部編列酒精、口罩等物資費用,卻未見其編列如遠距教學等因應疫情所需之大量停課之相關準備費用,顯有不足。爰建請教育部盤點需求,增列辦理雲端遠距教學等費用,讓學生於停課時,能「停課不停學」,在家亦能繼續享有教育權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八)隨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出現各種衛教知識,若某些知識屬於不正確資訊,恐導致學童身體受傷。例如:「防疫噴霧隧道」,學生只要進校園都必須經過「次氯酸」進行全身消毒;幼稚園老師天天用「次氯酸水」噴學童手掌消毒,致使孩子手部破皮紅腫…等。

目前衛生福利部已有編列「增聘邊境檢疫人力、辦理後送個案及製作出入境旅客衛教宣導資料等所需經費1億5,266萬6千元」、「辦理感染管制相關查核、專家諮詢、研習及衛教品製作等所需經費1,000萬元」、「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所需經費1億4,643萬元」之計畫項目。然而衛生福利部之相關衛教教材與師資,要如何運用於各級學校之中,以及各級學校防疫措施是否落實?仍應由教育部負責規劃執行。

學校為人群高度聚集之地,校方與師生皆應學習與實踐正確之防疫觀念並落實防疫措施。然教育部於紓困預算中僅編列防疫物資採購,顯有不足。爰此,要求教育部應就衛教宣導與落實防疫作業擬定並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九)鑑於我國已出現零星之群聚感染,為因應可能遭遇停課之情形,應督促各校儘速訂定後續補課措施,並獎勵大專及以下各級學校自主建構各類遠距教學課程與評量。對於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以及其他弱勢學生,應提供遠距學習所需之相關設備,以保障學生受教之權利。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林為洲 

(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嚴峻,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恐造成學童群聚感染。目前也有家長反映全國運動會,尚未宣布取消或暫緩,地方主管機關亦未能自行決定是否停辦。若停辦全市運動會,將影響學童參與全國比賽之權益與未來升學機會,因此地方主管機關都不願意主動決定是否停辦。建請教育部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進行研議,非教學必要之活動應考量暫停舉辦,並應制頒各級學校學生辦理或參加群聚活動之評估標準與防疫準則,以維學童健康。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十一)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所提出「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及實驗教育機構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4億6,396萬7千元」相關補助。

該項補助所稱之實驗教育機構,並未包含實驗教育「個人」與「團體」。根據教育部統計,106年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人數,機構學生人數1,060人,「個人」學生人數2,482人,「團體」學生人數1,244人。教育部該項防疫資源,應同等重視實驗教育於「個人」與「團體」之學子。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對該筆預算規劃更完善之運用,納入實驗教育之「個人」與「團體」,並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後續實行細節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十二)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至今仍無趨緩現象,相關防疫措施更應該有超前準備以因應未來疫情之發展。爰建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考量特教生抵抗力較弱、行動也較為不便,亟需政府特別協助。將特教生購買口罩,由教育部委請學校統一代購,並協調衛生福利部給予特教生每週足夠的口罩購買量(至少5片)。此外,亦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參酌特教生體型,讓特教生得選擇購買成人或兒童口罩,以應付上課、交通往返之需求。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十三)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紓緩,已令許多產業發生營運之困難。今連文化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都看到主管業務之相關產業,有發生營運上之難處,主動編列預算予以產業用以紓困、振興、扶助。然,教育部主責之相關運動產業,教育部竟未編列任何紓困、振興預算以扶助運動產業渡過難關。爰要求教育部、經濟部承諾將運動產業納入紓困對象,並給予適當扶助,以協助運動產業之發展。除此之外,教育部亦應對相關主辦運動賽事之協會、組織給予扶助,以協助我國體育活動之發展。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十四)有鑑於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2020年3月4日宣布東京奧運仍朝於2020年7月24日如期舉辦的方向前進,然日本疫情持續蔓延,為免影響參賽選手、隨隊人員甚或行前考察人員等之健康安全,教育部體育署應積極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疫情發展及屆時防疫準備進行相關措施。

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針對東京奧運含行前考察、參賽選手及隨隊人員之所需防疫物資經費來源及完整防疫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204億9,1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經濟部所提出之振興預算200億7,600萬元,係為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消費折扣券、辦理產業振興、補助企業辦理行銷活動、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即時輔導及研發創新、商圈改善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請經濟部提出具體方案計畫及報告,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此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共編列600億元,當中以經濟部編列200億7,600萬元為最多,主要用於產業紓困及振興。目前,我國除航空、運輸、觀光及餐飲等受疫情明顯衝擊外,產品進出口、零組件產能亦受到影響,若疫情持續延燒,對以中國大陸市場為主要動能之臺灣產業將遭受重大打擊,惟截至目前為止,相關補助計畫仍不明確,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經濟部應儘速訂定相關辦法,明確嚴格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配合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協助引導產業分散風險、全球布局。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廖婉汝 羅明才 林為洲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疫情及社會經濟造成衝擊,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歲出600億元,包括防治經費195億6,798萬元、紓困振興經費404億3,202萬元;其中紓困振興經費以經濟部主管編列200億7,600萬元、交通部主管編列156億4,248萬9千元為大宗,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經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紓困振興經費404億3,202萬元,對受疫情衝擊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協助,鑑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趨緩,現階段我國製造業及服務業受疫情影響程度不一,惟隨著疫情於國際間蔓延,其影響層面勢必擴大,並對我國產業經濟造成相當衝擊。爰要求經濟部儘速擬訂相關辦法,明確嚴格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審慎衡酌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協助企業持續進行風險分散、加速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俾使政府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並趁勢引導我國產業升級;並於3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四)鑑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經濟部允宜儘速訂定相關辦法明確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配合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協助外資企業及台商加速回台投資及海外布局,以風險分散。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五)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所提出「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及融資診斷等所需經費134億4,600萬元」相關補助。

按立法院預算中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中之第4款「經濟部主管」所引述之台灣經濟研究院對肺炎疫情對我國產業之影響研究,就產業被此次肺炎疫情影響程度區分為若干程度:

1.影響最重(程度3):石化業、海運業、空運業、觀光業、會展業。

2.影響次之(程度2):電腦週邊業、半導體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餐飲業。

3.不受影響(程度0):食品業、紡織業、不動產業、銀行業。

準此,各產業受影響程度不盡相同,同時參照92年「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該辦法明定紓困產業項目,否則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綜上,要求主管機關應明訂紓困辦法及揭示紓困產業類型,並建立主管機關審核例外情況之機制,以符合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第9條之意旨。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疫情及社會經濟造成衝擊,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600億元,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惟鑑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訂定相關辦法明確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對於各項補捐助之申請、審核結果等相關作業,亦應適時公開揭露相關資訊,以維補貼公平性與公信力。並要求經濟部審慎評估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協助引導產業進行風險分散,加速企業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俾風險分散更得以發揮特別預算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經濟部編列200億7,600萬元,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產業提供紓困、振興措施。惟面對疫情可能持續蔓延,對產業之衝擊勢必擴大,相關紓困振興措施須考量的層面亦應更廣、更深。爰請經濟部除協助企業渡過此次疫情難關外,相關措施亦應配合我國經濟發展戰略及產業未來發展趨勢,藉此引導企業分散風險、加速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推動產業升級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賴瑞隆

(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1億2,000萬元,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鑑於目前疫情尚未趨緩,主管部會應督促工業技術研究院加速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俾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另「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10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要求經濟部應補列預計補助廠商家數、各廠商補助金額上限、研發計畫期程等資訊,並配合政府重點產業創新政策,加強受補助廠商後續研發計畫執行監督及研發成果之落實,以期帶動產業提升競爭力。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萬美玲

(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編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2,000萬元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10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經查:本特別預算案經濟部編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2,000萬元,鑑於目前疫情尚未趨緩,經濟部應督促工業技術研究院加速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俾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另「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10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經濟部應補列預計補助廠商家數、各廠商補助金額上限、研發計畫期程等資訊,並配合政府重點產業創新政策,加強受補助廠商後續研發計畫執行監督及研發成果之落實,以期帶動產業提升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產業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不含振興抵用券)合共21億元(包含:餐飲及零售業9億5,000萬元、傳統市場及夜市6億元、會展產業1億5,000萬元、商圈4億元)。爰要求經濟部儘速確立執行項目及其內容,以利業者申辦,並強化對於我國內需消費市場受疫情影響及業者需求之訪查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以符市場所需,及審酌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加速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以維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一)有關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產業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總計21億元;經查,其相關申辦方式、業者資格條件、補助範圍及經費分配等執行作業,皆尚未對外具體說明清楚;基此,為利業者申辦,降低疫情對業者營運之衝擊,更為避免預算濫編之疑慮,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確立各項振興措施之執行內容,並於訂定相關補助作業辦法時,應強化內需產業受疫情影響及需求之訪查及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俾利各項振興措施切合市場所需,進而順利帶動產業轉型升級。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十二)經濟部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不含振興抵用券)所需經費合共21億元,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確立執行項目及其內容,以利業者申辦,並強化對於我國內需消費市場受疫情影響及業者需求之訪查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以符市場所需,並審酌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加速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以維競爭力。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紓困振興經費404億3,202萬元,對受疫情衝擊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協助,鑑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趨緩,現階段我國製造業及服務業受疫情影響程度不一,惟隨著疫情於國際間蔓延,其影響層面勢必擴大,並對我國產業經濟造成相當衝擊;故要求經濟部必須儘速擬訂相關辦法,明確嚴格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審慎衡酌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協助企業持續進行風險分散、加速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四)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受疫情影響產業之舊有貸款利息補貼、新增貸款需求保證並補貼利息等措施,期能降低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要求應研訂營運困難產業之適用對象、紓困門檻、補助標準及補貼金額上限等執行細節,詳加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儘速公布。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五)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中有關「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10億元」,但細看本特別預算相關說明,其內容卻相當簡略,為避免假防疫之名,行補貼特定廠商之疑慮,爰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補列預計補助廠商家數、每一廠商補助金額上限、研發計畫期程及預期效益等相關書面資料,以利預算審議及監督。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十六)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所提出「辦理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紓困等所需經費」項下之「建置智慧平台、資料蒐集、建檔、管理、行銷、輔導及活動廣宣等所需經費2億元」相關補助。

然查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法定職掌,已包含「中小企業統計資料之蒐集與研究」,同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已於109年預算編列1,571萬4千元擬執行「推動中小企業雲端創新應用發展計畫」,強化中小企業整合、整合雲端創新應用、發展雲端創新應用服務創新模式。

考量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所敘明之編列原則:「預算應聚焦『具時效性之緊急防疫物資、短期紓困』」、「中長期紓困振興經費『納編以後年度預算或前瞻特別預算』」。因此,要求主管機關詳查此特別預算之實際執行內容,是否有與年度計畫內容重複之項目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十七)經濟部辦理內需型產業紓困經費,針對零售業、餐飲業、夜市等編列預算如下:「辦理大型實體行銷活動、網路行銷、美食福袋促銷及國外媒體廣宣等所需經費3億元」、「補助零售業者及餐飲業者辦理行銷活動所需經費3億元」、「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輔導行銷,導入數位轉型、影片宣導及促銷活動等所需經費1億元」、「辦理商圈場域改善、示範輔導及多元行銷等所需經費4億元」,預算金額高達11億元。

前述預算項目同質性過高,多以推廣活動、網紅宣傳、製作影片、社群行銷為主,效益難以評估。爰要求經濟部盤點前述計畫內容,並明確區分其計畫差別性、提出預計效益及績效評估標準,以達到振興產業之目的。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十八)有關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擬推動「振興抵用券」,將於疫情穩定後,推動各項振興輔導措施以復甦內需型產業買氣,由政府提供折扣,其中包括針對百貨賣場、零售、餐飲、商圈、夜市、傳統市場、會展等產業,參考民間折扣優惠方式,規劃「你花錢,我打折」之優惠措施,鼓勵民眾消費,提振內需。為此,有鑑於近年內需型產業經營方式多元,各業別受疫情衝擊程度未盡相同,要求經濟部應審酌未來疫情變化及盤點各內需型產業受疫情影響程度,核實盤點各業別受影響程度,妥善規劃辦理期程、折扣條件、消費抵用範圍、業者適用條件及經費分配等,並加強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俾達成效。

提案人:翁重鈞 謝衣 曾銘宗 

(十九)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受疫情影響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及傳統產業研發創新、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及協助我國出口廠商及公(協)會加強出口推廣所需經費15億3,000萬元,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界定適用對象,並輔導適用對象申請對其較具效益之措施或轉申請109年度公務預算辦理之產業創新研發輔導計畫,以強化特別預算振興製造業之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二十)經濟部針對製造業紓困及輔導轉型措施宜儘速界定適用對象,應特別針對中小企業,輔導適用對象申請對其較具效益之措施,以達特別預算振興目的。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羅明才

(二十一)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行,民眾擔心遭受病毒感染,而減少外出用餐、逛街、減少消費行為,新聞亦指出,109年2月餐飲業及零售業損失約700億元。有許多餐飲業者,仍有高額人事費支出,而苦不堪言。惟經濟部預算,辦理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紓困振興等所需經費,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設施更新改善」所需經費5億元。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對餐飲業、零售業者之營業衰退情形,進行訪查,了解業界需求,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具體振興方案,以符合特別預算編列目的。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二十二)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經費20億元。爰要求經濟部檢討現行夜市抵用券執行仍待改善之處,以利後續規劃參考;審酌疫情變化,核實盤點各產業受影響程度,多方蒐集各界對於振興抵用券之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方式及推動時程,並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以達成效;並於2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楊瓊瓔

(二十三)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內,「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編列20億元。此項措施主要依循經濟部108年9月16日至109年2月底「促進夜市消費方案」的夜市抵用券規劃。然而,至2月底使用期限到期為止,經濟部預估使用率僅約六成,補助金額約3.28億元,尚有近400萬張抵用券未使用,成效不佳。此次經濟部編列20億元,扣除2億元的平台建置、行銷廣宣,尚有18億元用於補助參與方案的店家,六倍於夜市抵用券的補助金額。振興抵用券如何提高執行成效,宜審慎規劃,避免重蹈夜市抵用券的覆轍。

有鑑於此,爰要求經濟部對於夜市抵用券的執行成果、過程所遭遇的相關問題,提出檢討改進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振興抵用券的規劃參考。並於本特別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振興抵用券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十四)經濟部規劃於疫情趨緩之時,辦理振興抵用券所需經費20億元,允宜檢討現行夜市抵用券執行仍待改善之處,以利後續規劃參考;審酌疫情變化,核實盤點各產業受影響程度,多方蒐集各界對於振興抵用券之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方式及推動時程,並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到各縣市宣導以達成效。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羅明才

(二十五)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經費20億元,惟考量108年9月16日至109年2月底「促進夜市消費方案」發放夜市抵用券之辦理情形,迄109年2月15日止,共發出1,032萬1千張,回收655萬7千張,回收率僅63.53%,仍有逾三成抵用券未使用,應參酌夜市抵用券執行成果,並彙整各地方夜市執行所遇問題,以利後續振興抵用券之規劃。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廖婉汝 林為洲 

(二十六)經濟部規劃於疫情趨緩之時,辦理振興抵用券所需經費20億元,要求必須先檢討現行夜市抵用券執行仍待改善之處,以利後續規劃參考;審酌疫情變化,核實盤點各產業受影響程度,多方蒐集各界對於振興抵用券之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方式及推動時程,並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二十七)台灣經濟研究院近期就肺炎疫情對我國產業之影響研究指出,我國服務業以內需市場為主,短期受疫情影響衝擊程度較製造業嚴重,其所選列10個服務產業項目中,以海運、空運、會展及觀光業受衝擊程度最大。經濟部也於本次特別預算中編列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之經費20億元,亦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產業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不含振興抵用券)合共21億元(包含:餐飲及零售業9億5,000萬元、傳統市場及夜市6億元、會展產業1億5,000萬元、商圈4億元)。

然考量振興抵用券之使用,無法避免實體消費行為,然防疫期間,民眾外出消費之意願顯然低落;又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也仰賴實地活動之參與,惟現行防疫考量,實不適宜鼓勵民眾參與大型活動,舉辦大型展銷售之措施並無舉辦之實益,更無不利於防疫,故相關措施一定規劃是疫情趨緩方能進行。考量本特別預算執行期限為110年6月30日,若疫情無法於109年夏天結束,甚至進一步升高,則上述措施之執行與成效恐有疑慮。

爰此,經濟部就該分項計畫之規劃應有通盤考量,並具體提出配套方案,以求特別預算達成最大之執行成效,就此事項,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八)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由經濟部所提出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目,分項計畫第4項,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設施更新改善所需之經費5億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指出,該分預計畫將受理地方政府提案,預計補助500案市集衛生設施更新改善,並將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實體促銷活動,含導入數位轉型、市集宣導及促銷活動等。

查經濟部辦理「優良市集暨樂活名攤評核」,已屆滿十年,近年來地方政府已形成良性競爭,包括透過專案進行攤位改造、市集主題行銷等方式,提升傳統市場競爭力,成果斐然。故本次特別預算之執行,應要求地方政府,應先行盤點轄下之傳統市場現況,視現地情況之需要,擬定相應之更新改善計畫,且應一併促進各傳統市場防疫設備及設施之提昇。至於分項計畫之相關申辦方式、資格條件、補助範圍及經費分配等執行作業,應清楚明確,並朝向行政簡化及電子化作業推動,自屬當然,就前述事項,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九)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共編列200億7,600萬元辦理產業振興及紓困方案,其中20億元用於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造成民生經濟嚴重衝擊,據經濟部調查台灣約有577處市場(含攤販集中區),8萬餘攤攤商,19萬從業人口,年營業額可達576億元。因肺炎衝擊熟食的營收已減少三至四成,生鮮食品減少二至三成,夜市營收亦減少三至四成。因此行政院推動振興抵用券乃協助廠商之重要措施之一,抵用券之使用範圍除應廣納各商圈、夜市、市場及藝文產業外,亦應包括不同經營規模,如規模較小、資金周轉亟易遭遇困難之小規模攤商、無營利事業登記者皆可納入抵用券適用範圍。同時經濟部採行行動支付方案,亦應考量小規模攤商使用行動支付系統之困難及城鄉消費習慣差異,一併提供配套措施。

另因消費市場消費金額減少之下,市場攤商將直接面臨影響,在每日入不敷出的情況之下,攤商租金可能無力支付而影響生計。因此,請經濟部與地方政府儘速協調攤商租金減免措施,以協助攤商度過此次難關。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楚茵 張廖萬堅

(三十)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所提出「辦理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紓困等所需經費」項下之「補助餐飲業者導入外送平台、零售業者導入電商平台上架所需經費2億6,500萬元」相關補助。

經濟部雖因考量疫情影響餐飲業及零售業,而欲編列補助輔導業者上外送平台及電商平台。然而,按外送平台業者對外表示,於107年已有近2萬5千家店家上外送平台,108年訂單數更是成長高達三十二倍,顯見外送平台結合餐飲業者之模式已具一定規模。同時,考量導入外送平台關乎餐飲業者之經營策略,且屬自由經濟範疇,政府需要再評估補助之效益。

因此,要求主管機關對此筆預算規劃更完善之運用,於執行前探詢餐飲業之需求,並引導餐飲業進行數位升級,宣導餐飲業者之防疫措施,以加強消費者信心。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三十一)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下編列辦理徵用全新口罩機器設備及因應疫情調度物資等所需經費2億9,500萬元,供辦理物資調度等工作之員工超時加班費;派駐各口罩工廠之相關委辦人力之業務費及徵用全新口罩機器設備之需。因應COVID-19疫情,經濟部投入經費徵用全新口罩機器設備,增加我國防疫所需口罩數量;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完成設置、量產並公布新增產能及期程,以安定人心,並宜課予廠商對新機台維護之責,以作為未來相關疫情發生時之口罩備援產能;並於1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十二)有鑑於經濟部為因應疫情發展,預計於109年3月初再增購30台口罩生產機台(下稱新機台)以及2台外科手術綁帶式口罩機,屆時將可再增加口罩產能每日300萬付及每日7萬餘付外科綁帶式口罩。惟目前疫情走勢仍不明朗,民眾對口罩之恐慌性需求在短時間內很難降低,爰要求經濟部應於2週內公布新增機台之預計量產數量與期程,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降低國人對口罩短缺之預期心理。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三十三)COVID-19疫情發生之初,因設備故障等因素,產線無法及時全開,導致短時間內口罩無法充分供應,不僅民怨沸騰也不利疫情因應。為因應未來相關疫情發生時,國內有足夠口罩供應,爰要求經濟部在「遴選口罩生產廠商利用本部附條件贈與之口罩生產機台生產口罩」之「新機台贈與之條件」中加入廠商應負起維護責任等相關條件,以課予獲遴選廠商對新機台維護之責,相關訊息亦應同步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三十四)有鑑於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及融資診斷等所需經費134億4,600萬元;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詢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囿於防疫千億信保之適用對象尚待訂定而難估算受惠家數,加上考量業者未來仍需償還貸款,因此,為利中小企業永續經營,避免政府投入鉅資造成整體信保件數未增或僅微幅增加之矛盾現象,恐有違政策初衷,加以鑑於政府資源有限,為避免政府整體資源僅挹注少數企業或重複補貼,要求經濟部應審慎研謀相關配套,並於1個月內公布融資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之適用紓困對象、紓困門檻、適用產業、判定標準、補助標準及補貼金額上限等等規定,俾發揮紓困振興最大效益。另,要求有關捐助及撥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經費不得挪為他用,並應依實際執行情形捐助。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三十五)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及融資診斷等所需經費134億4,600萬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受疫情影響產業之舊有貸款利息補貼、新增貸款需求保證並補貼利息等措施,期能降低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爰要求經濟部審慎研訂營運困難產業之適用對象、紓困門檻、補助標準及補貼金額上限等執行細節,詳加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儘速公布,俾於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振興功能;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十六)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編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2,000萬元,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結合企業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預計完成10台檢測試量產機,並送TFDA 驗證,6個月內可完成機台與試劑量產規劃之準備、整合前處理及分子快篩系統臨床測試評估,預計可使目前實驗室需4至8小時之檢測時間,縮短至60至90分鐘。鑑於目前疫情尚未趨緩,經濟部應督促工業技術研究院加速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以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洪孟楷 廖婉汝 林為洲 

(三十七)經濟部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1億2,000萬元尚有必要性,允宜加速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俾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167億6,71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交通部所提出之振興預算156億4,248萬9千元,係為辦理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並辦理國內與國際旅遊復甦及旅遊景點優化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內,「其他經濟服務支出」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中,針對「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等所需經費」編列101億9,248萬9千元。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產業紓困、維繫產業存續,本項費用固有必要,然迄今均未見具體之政策評估資料及申請紓困之辦法。

為避免紓困預算執行不力及未盡公平,爰要求交通部應就具體之政策評估資料及申請紓困之辦法,以及預算執行之准駁件數暨准駁原因、問題分析及改善措施,於本預算案通過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預算執行評估及政策改善之規劃參考。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三)交通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協助觀光產業之復甦及振興,辦理國內與國際旅遊復甦及旅遊景點優化等經費54億5,000萬元,惟特別預算案所提國外市場加強行銷、獎助地方政府與觀光公(協)會等提出深化臺灣觀光品質並結合各區域在地旅遊資源及特色之國際化旅遊產品、辦理國際旅客入境獎勵措施,補助航空業與旅行業之境外包機、境外旅遊團及擴大獎助全球市場來臺優質行程等措施,應參酌近年來臺旅客旅遊動向與消費情形,擬定績效評估指標,並滾動檢討調整國際觀光宣傳與行銷策略,以提高觀光外匯收入,並帶動國內觀光相關產業發展。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廖婉汝 羅明才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補助國內團體、自由行住宿及遊樂園入園優惠,以提高旅遊意願,且補助地方政府、觀光產業公(協)會、旅行公(協)會或民間團體等,跨域合作提出結合在地特色之觀光活動計畫,並建置觀光大數據平台,產出統計分析資料,供政策規劃、產業轉型之參考。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定期評估各項推廣促進活動與觀光智慧轉型計畫之執行成效、對觀光產業之貢獻等,並參酌各類旅客旅遊趨勢,透過大數據分析與平台資源共享,以利後續活動規劃之參考,以確實提高來客數量、提高整體住宿率與旅客重遊率,並全面帶動國內觀光產業之復甦。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交通部觀光局不僅規劃針對臺灣19個溫泉區進行全面體檢,協助溫泉業者改善與提升軟硬體設施,並獎勵旅館業者設置穆斯林旅客友善設施、無障礙客房與通用化設施,且推動觀光遊樂業優質化計畫,補助業者投資新設施、園區設備重置、創新服務及數位提升等。於疫情衝擊以致來客數銳減之際,透過設施之改善與更新,有助於疫情和緩後提升海內外全齡化、行動不便者或穆斯林旅客來臺或國內旅遊之意願,以擴大吸引全齡化與跨文化人士使用並提昇國際觀光形象,惟應邀集業者及關係團體充分溝通,以貼近實際需求,並落實協助產業升級轉型與建立品牌形象之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六)交通部觀光局針對疫情和緩後,吸引海外遊客到訪所提出針對重點客源市場擴大精準行銷,並整合北中南東部(含離島)4區域之在地旅遊資源,輔導包裝為具國際化之旅遊產品販售,且推出入境獎勵等方案,其相關行銷推廣、產品提案與入境獎補助等措施,要求應參酌近年來臺旅客旅遊動向與消費情形,事先妥擬績效評估指標,密切關注疫情發展與國際觀光發展走向,定期檢討執行成效,靈活調整行銷或獎補助策略。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七)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內,「辦理溫泉區全面體檢、補助業者改善軟硬體設施及提升品牌」編列2億元。108年蔡英文總統出席「台北國際旅展」開幕典禮表示預計將投入36億元經費於「擴大秋冬國民旅遊」專案,並支持將交通部觀光局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

有鑑於此,爰要求交通部如何配合對於擴大秋冬國民旅遊、升格觀光署,配合本預算之編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八)本次武漢肺炎疫情導致台灣觀光旅遊市場強烈萎縮,交通部編列多項補助和業務辦理費用來協助觀光產業走出經營之僵局,交通部應力促避免政府美意紓困振興預算給予事業單位之後卻變相遭使用於給付勞工資遣費。交通部應盡力協助穩定觀光產業受僱從業人員之就業穩定性,並防止旅行社片面更改勞動契約或大量裁減導遊人員。據此,爰建請交通部於規劃與籌備紓困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細項時,應包含針對觀光產業(包含旅行社)之各類事業單位於領取補助紓困費用之後不得有裁員之情事作出具體規劃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九)此次武漢肺炎疫情不僅衝擊我國觀光產業,也影響國際交流。正值我國將特定國家列為「紅色警戒」,建議國人勿前往紅色警戒國家之際,日台交流協會網站也出現不鼓勵日人來台觀光的訊息。原因即在於疫情期間,日人若入境台灣觀光,可能會面臨若在觀光景點被檢測出有發燒症狀,必須在台灣境內等待確診,可是在結果出來前,無法觀光,旅館也不願收客,導致無路可去的窘境。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統計,日本為來台觀光的第二大國。為減少日人不願來台對我國觀光產業的衝擊,以及我國在國際間的形象,爰要求相關單位提出解決上述問題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十)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旅行社業,造成史上最大的衝擊,更有媒體報導,預估第二季將有500家以上之旅行社歇業,對於從業員工亦造成數萬人的影響,爰要求交通部整合民用航空局與觀光局配合旅行社同業公會與國籍、外籍航空公司協調,如何將開票支付航空公司的訂金款,能儘速返還各旅行社,以降低對業者之衝擊。

提案人: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楊瓊瓔 曾銘宗 羅明才

(十一)有鑑於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衝擊,金門、馬祖、澎湖之航空、海運、觀光等產業、事業受疫情影響而致經營困難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優先予以紓困、補貼及提供振興措施並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

提案人:陳雪生 楊瓊瓔 魯明哲 傅萁 曾銘宗

(十二)交通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101億9,248萬9千元,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其中交通運輸業之紓困經費合計86億9,248萬9千元,惟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運輸業營運呈現衰退,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應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廖婉汝

(十三)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項下編列11億2,461萬8千元,包括業務費1,375萬元(占1.22%)及獎補助費11億1,086萬8千元(占98.78%),係辦理集中檢疫對象之交通運輸作業事宜暨補助運輸業者購置防疫用品等所需經費。交通運輸業為防疫之前線,交通部辦理補助運輸業者購置防疫用品等,尚屬業務實際需要;爰要求交通部適時掌握各類運輸業防疫用品之供需及合理配置,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規範並落實執行,俾保障第一線從業人員及人民之健康安全;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四)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計畫項下編列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等所需經費101億9,248萬9千元,其中交通運輸業之紓困經費合計86億9,248萬9千元。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運輸業營運呈現衰退,交通部編列經費給予交通運輸業者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尚有其需要。惟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時間緊迫,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各項經費之編列量值係屬初估。爰要求交通部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五)交通運輸業為防疫之前線,交通部辦理補助運輸業者購置防疫用品等,尚屬業務實際需要,要求交通部應掌握各類運輸業防疫用品之供需及合理配置,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規範並落實執行,以保障第一線從業人員及人民之健康安全。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六)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運輸業營運呈現衰退,交通部編列經費給予交通運輸業者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尚有其需要。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時間緊迫,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各項經費之編列量值係屬初估,應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七)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於國際航運產生重大衝擊,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最新估算,若疫情未能有效改善,則全球民用航空業年損將高達278億美元。我國為四面環海並仰賴國際經貿之開放型經濟體,航運業攸關我國重大國家利益,政府有必要採取相關措施,確保疫情受控後我國國際航空連結,可迅速回復至疫情爆發前之水準。矧航空運輸暨飛機修護產業係我國近年發展之重點產業,惟國籍航空之營業狀況已因疫情嚴重惡化,而多家聘僱大量國籍員工之國際民航業者,亦傳出大規模停飛並推動無薪假等措施。考量航空業國際化特性,政府有必要對國籍航空業之營運及本國籍航空從業人員之就業,提出有效的協助方案。尤其各國特別東亞地區之航空主管機關,近日亦逐步推動對其航空業之紓困方案,無論從維持國際航路、支持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或維護勞工權益之角度,我國之航運業紓困更應考量國際競爭性。爰請行政院責成有關部會特別是交通部,在疫情結束前滾動檢討航運紓困計畫,以有效並及時因應前開情事。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十八)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台灣,導致桃園國際機場、臺北國際航空站、臺中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等旅運量均劇減54%至65%。各場站服務產業營業額下降百分比遠大於旅客量下降百分比,隨著疫情擴散,取消航班航線狀況將隨之加劇,直接危及航空公司及機場服務業者之生存條件。

為保障機場服務產業6萬名勞工工作權及國籍航空公司從業人員的生存,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所屬各機場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將以下營運保障、減輕負擔、振興方案納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方案內:

1.營運保障:保障營運權、依據疫情影響時間據以延長合約期限。

2.減輕負擔:編列預算補助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依營業額下降比例減免各項收入之因應費用,包括免收權利金、使用費、租金、降落費、起降費、候機室使用費、航機電台執照費、規費減免(人車包機)等。

3.實際補貼:包括銀行貸款利息補貼及促參民間機構庫存損失及折讓損失認列補貼。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邱泰源 趙正宇

(十九)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嚴重影響台灣經濟發展,也導致桃園國際機場、臺北國際航空站、臺中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等國際機場旅運量劇減60%至75%不等,各場站各項服務產業之營業額更是雪崩式地下降到20%以下,而隨著疫情擴散,取消航班及停飛航線狀況將隨之加劇,直接危及航空公司及機場產業鏈所有勞工之生存條件。

目前交通部提出3個方向之因應方案,包含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特別預算金額為167億6,710萬7千元,其中補貼航空業與機場業者預算為42億8,500萬元,而為了保障國內各機場產業從業人員近12萬名勞工之工作權及未來生計,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將以下營運保障、減輕負擔及實質補貼等3項措施納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紓困方案內:

1.營運保障:保障營運權、依據疫情影響時間據以延長合約同等之期限。

2.減輕負擔:編列預算補助機場相關業者作為全額減免各項規費之因應經費(以與政府簽訂契約之業者優先補助)包括免收營運權利金、房屋使用費、土地租金、降落費、停靠費、候機室使用費、航機電台執照費及其他規費。

3.實質補貼:包括銀行貸款利息補貼、交通運輸業者規費減免,勞工權益照顧及促參民間機構庫存損失及折讓損失認列補貼。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何欣純 張廖萬堅 蘇震清

(二十)近年來台觀光客人數皆超過千萬人次,航空與機場產業因此蓬勃發展,該產業之勞工人數高達6萬名,此次新冠病毒疫情嚴重影響台灣整體經濟發展,首當其衝為航空與機場產業,桃園國際機場相關產業每個月損失高達數十億元,其中包含庫存商品與滯銷損失、旅客量大幅減少營業額損失與業者為保障自家勞工工作權,至今尚未裁員減薪,單月人事成本費用負擔沉重等。

交通部提出3個方向之因應方案,包含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特別預算金額為167億6,710萬7千元,其中補貼航空業與機場業者預算為42億8,500萬元,許多機場產業業者當初響應政府民間促參,與行政機關簽有BOT與OT等形式之合約,現今每月損失高達數十億元,交通部在此次紓困方案研議參考108年同期營業額,未將每年產業成長率納入,建請交通部應當以108年同期營業額乘上平均成長率為109年預期營業額,對照實際營業額,來估算營業損失,進而提出政府政策補貼方案,以達到實質幫助產業度過此次疫情危機。

舉例來說:

1.未納入成長率估算:108年3月營業額為10億元,109年3月營業額為2億元,營業損失為8億元。

2.納入成長率估算:以10%計算,108年3月營業額為10億元,109年3月預估營業額應當為11億元,109年3月實際營業額為2億元,營業損失為9億元。

提案人:陳素月 何欣純 陳歐珀 張廖萬堅 蘇震清

(二十一)鑑於武漢肺炎疫情爆發迄今,貨櫃船載運之貨物量已明顯驟降,其又以近洋航線最為顯著,首當其衝之基隆港貨量,航商初估至少減少50%至60%,其他港口至少降幅達30%至40%,然而在疫情尚未完全控制下,航商將進一步評估取消航班以減少營業損失。如是,我國際港口之裝卸業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營運將面臨更嚴重衝擊。

交通部適時提出「運輸業之紓困方案」,惟紓困方案項目(二)減輕營運負擔4.所列補貼土地租金之對象僅限於航空業及機場業者,獨漏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業,建請交通部依據行政院蘇院長109年2月13日行政院會中指示紓困之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等原則,辦理如下:

1.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與貨櫃集散站業同時納入紓困方案對象,補貼土地及商港設施租金、管理費等,以減輕營運負擔,使海運業、航空業雨露均霑。

2.協助減免原訂「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調漲2%」,並合理調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民營業者間合約中相關費率,以協助業者度過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經營困難之窘境。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邱泰源 趙正宇

(二十二)行政院提出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中交通運輸業紓困經費編列預算86億9,000萬元,占總體預算600億元之比率達14%,占紓困振興部分達21.5%,於各科目預算數僅次於捐助中小企業保證基金100億元,預算數位居第二,顯為重要。

爰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辦法,並於辦法中納入照顧勞工權益之考量,包括禁止申請補助之業者實施大量解僱,或實施無薪假,是否積極落實防疫措施,保障勞工安全,輔導員工在職訓練或轉職轉業,或提供員工紓困措施等等,期於紓困時鼓勵勞資共體時艱,避免勞資爭議,照顧勞工生活,安定勞工就業。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台灣,及第二波疫情隨之來襲,導致國內海運、空運及陸上交通觀光產業均直接面臨衝擊。為協助相關業者度過難關,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所屬苦民所苦,能依照以下原則辦理之:

1.緩收各公營場域如港區、航空站及運輸轉運場站等租用土地或設施之各項租金、使用費及權利金等,直至疫情結束,以減輕與公營機關簽約業者之資金營運壓力。

2.針對各交通運輸、觀光相關產業之貸款業者,疫情期間只繳利息,暫不還本金。

3.針對上述受疫情影響之正常還款業者,依其原貸款之已還款額度,再返還信貸予業者,讓業者用於未來振興業務。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陳雪生 林俊憲

    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35億5,694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獎補助款高達32億8,362萬7千元,其中之說明不明確,且與109年度審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多有重複編列,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特別預算各項紓困振興措施與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區別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二)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出之振興預算34億8,552萬7千元,係為辦理農漁業者紓困利息補貼、專案補貼、海外市場拓銷、產銷調節、強化加工及銷售通路量能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執行、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業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32億5,467萬7千元辦理各項振興措施,因尚無法確認後續疫情發展,應依據疫情狀態,以滾動式檢討,以維護農漁民生產利益。另查本次振興方案措施多數以補助方式辦理,為使相關申請補助事宜得以順利進行,各項措施得以落實,允宜儘速完成各項補助相關規範,並於農漁民團體辦理補助時,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以維護民眾之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四)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漁企業等相關業者渡過經營困境並持續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業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34億8,552萬7千元,有鑑於現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項目涵蓋範圍廣,為利本特別預算之執行有遵循之準據,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農業相關業者提供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認定及補貼標準等具體執行辦法予以完備相關法令,並應強化後續之輔導作業,以達政策目標。此外,為達追蹤紓困成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將本特別預算案所編農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條件及額度等妥為區隔並定期公開。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農業相關業者提供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認定及補貼標準等具體執行辦法除宜儘速完備俾憑辦理外,應對於中小型農漁戶之困境也一併考慮,並加強後續之輔導作業,以達政策目標。

提案人:謝衣 楊瓊瓔 翁重鈞 廖國棟

(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及農漁民團體配合各項防疫措施之落實,另就農漁畜產業之振興措施,除滾動式檢討調整年度產能外,並加速國內外通路之媒合,儘速協助輔導完成相關加工凍儲設備之建置及各項補助項目申請方式等規範之訂定,以利農漁民團體後續辦理補助事宜。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七)為確保各項農漁畜產品能順利銷售不致浪費,允宜積極進行新銷售通路之媒合,另針對需再加工凍儲之漁畜禽產品或需冷藏保鮮之農產品,允宜積極協助相關農漁民團體購置必要之設備,並儘速辦理各項設備建置之補助,俾利後續外銷之接洽及國外促銷活動之辦理。至於調整後續年度產能,因尚無法確認後續疫情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依據疫情狀態,以滾動式檢討,尤其是對於中小型農漁戶,以維護農漁民生產利益。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預算數額14億2,000餘萬元,辦理農產品海外市場拓銷及分散市場。然目前全球疫情嚴峻,各地皆有疫情傳出,為避免境外交互感染可能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具體說明拓展海外市場之詳細規劃。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楊瓊瓔 廖國棟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預算數額5億2,000餘萬元,辦理漁畜禽產銷調節事項。然農業發展基金原已有編列1億5,800餘萬元辦理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面對疫情針對農產品紓困振興固有必要,然政府編列預算應清楚規劃並說明公務預算、基金預算與特別預算案用途差異性。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預算7億3,000餘萬元,辦理強化農產品加工及銷售通路量能。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年度公務預算已有編列類似科目辦理是類事務;面對疫情針對農產品紓困振興固有必要,然政府編列預算應清楚規劃並說明公務預算、基金預算與特別預算案用途差異性。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十一)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性大宗養殖魚種中,石斑魚及午仔魚對中國貿易依存度高達七成,石斑魚更高達九成銷售往中國市場,受本次武漢肺炎市場衝擊嚴重,因訂單減損列入本次待紓困產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編列投入4億元經費進行養殖產業的紓困。

然不僅長期以來,石斑魚技術輸出中國反銷售回台,導生漁民生計影響。本次紓困振興預算乃屬特例由政府結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與舉借債務進行受疫情影響產業之救濟管道。為健全台灣計畫養殖魚種產業體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規劃開拓除中國以外之國際海外銷售市場。

尤以緯度差異度大並具備市場區隔性的海外市場為重點行銷開拓目標,並規劃石斑養殖魚塭面積減少期程,並輔導業者轉向養殖他種貝類與魚類之退場機制,以利維繫漁民生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十二)經查109年2月25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諮詢小組通過108年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酪農業聘僱外勞和農業外勞外展試辦方案,其中開放農業外勞入台人數,其中包含養殖漁業亦列入開放項目內,然依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預算當中亦也包含因疫情所致,接獲市場訂單減損因此針對養殖魚種疏養、延後放養之補助經費。未來如市場持續受疫情影響,銷路不佳,此時開放養殖漁業外勞人數擴大入台時節不宜,不僅恐有促使來台外勞日後生計陷入困境問題,於防疫角度亦有所不妥。規劃提升人力投入於銷路訂單減少的養殖漁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不應提出雙向矛盾之政策,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開放外籍勞工時程之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項下所編列之農業支出,應包含農、漁、畜業,不應有所缺漏,以達公平之效。

提案人:莊瑞雄 郭國文 林楚茵

(十四)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內餐廳、飯店等各大用餐場所來客數減少,連帶影響蔬果市場交易以及農產地的銷售,導致農民鉅大損失,爰此要求: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立即研擬相關措施,降低對農民於此次武漢肺炎所產生之損失。

2.教育部、國防部、國營相關事業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協助採購蔬果等農產品,作為膳食,協助農民渡過此次難關。

3.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在振興方面應納入農產品方面的消費振興,全力協助農民度過難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第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169億5,80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一)當前COVID-19疫情已蔓延全球,要求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缺口等情資,以利借鏡與即時採行應變方案,並縝密規劃醫療人力物力整備、妥適調控相關防治工作量能,以完善我國整體防疫網絡及增進整體防疫效能。另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編列45億餘元部分,尚無具體項目,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注意經費支用並加強管控。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二)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強化邊境檢疫及應變醫院整備、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等所需經費46億2,872萬9千元;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防疫資訊系統建置、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17億1,496萬3千元;暨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6,478萬8千元。COVID-19疫情已蔓延全球63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缺口等情資,以利借鏡與即時採行應變方案,並縝密規劃醫療人力物力整備、妥適調控相關防治工作量能,俾完善我國整體防疫網絡及增進整體防疫效能。另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編列45億餘元部分,尚無具體項目,應注意經費支用並加強管控,併行政院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傳播特性尚未明確,控制此項傳染病則有賴於適當的感染管制機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9年3月2日修訂發布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內容涵蓋病人分流、個案通報及處置、工作人員感染管制程序、醫療處置流程與個人防護裝備建議、重症病患照護、病人轉送、陪探病管理、環境清消、織品/被單與被服處理、醫療廢棄物處理、檢體處理、屍體處理等,有鑑於此指引是以大型醫院感染管制的思維進行規劃,對於基層診所實務狀況未有明確規範,恐使基層診所無所適從,為使基層醫護人員在防疫工作上有所依據,完善整體防疫工作,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儘速針對基層診所訂定明確感染管制指引。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四)目前發生北部院內感染,感染源待釐清,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院內感控,上至醫護人員,下至陪病家屬、看護、清潔工等,務必加強感染控制,優先分配防疫資源,以避免院內感染擴大。

第34例(50多歲婦女)傳染給

近期沒有出國旅遊史,平時都待在家中並未外出,但由於發病前曾住院,因此不排除是院內感染

第35例

50多歲清潔人員

第36例

20多歲護理人員

第37例

20多歲護理人員

第38例

40多歲護理人員

第41例

20多歲女兒(陪病家屬)

第42例

50多歲(陪病家屬)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楊瓊瓔

(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國際疫情緊急,美國曾預測臺灣會是全世界受疫情影響第二嚴重的國家,但直至今日,臺灣疫情控制的表現,不只國人給予高度肯定,也廣泛獲得國際的肯定,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始終有超前布署之準備。為因應社區感染可能的發生,衛生福利部應保持超前布署之防疫思維,針對社會大眾提供衛教資訊與防疫指引,並跨部會協調落實到如社區內的里長、大樓管委會主委以及一般民眾,使民眾在面對疫情時,有更周延、正確的準備。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急速蔓延,對國內社會及經濟所造成之衝擊,為有效遏止疫情,適時實施特定強制隔離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擬對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發給防疫補償金,編列18億2,000萬元;另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編列7,800萬元。有關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之計算標準為每人每日發給1,000元,人數推估為13萬人,隔離14天;另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估計2,600人,每人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3萬元。衛生福利部擬對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發給防疫補償金,及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確有其必要;惟鑑於內政部當年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居家隔離者慰問金作業,核有發放作業規範未臻周延,且審核寬鬆等缺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詳予規範補助及發放標準,並要求受補助單位確實執行,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以確實發揮計畫效益;並於2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楊瓊瓔

(七)武漢肺炎自臺灣出現確診以來,臺灣目前各分級醫院內醫護人力緊繃的情況更形加劇,雖然目前已有勞動基準法第40條為受僱之醫療人員之工時上限做解套,然倘若疫情陷入長期擴散之困境,對醫療從業人員由以醫檢人力的層面而言,恐致生嚴重短缺。經查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陳情已久,建請衛生福利部更妥善利用本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改善各級醫院內長期醫檢人力不足之問題。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八)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於立法院備詢時指出,因病毒多樣性與無症狀感染案例多,防疫政策與時間在賽跑,長期來看社區感染無法避免。

  為因應疫情繼續擴大之可能,爰建請有關單位參考南韓於2015年時因應MERS(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疫情之經驗,研議設立「得來速」臨時檢驗設施,或其他提升檢驗程序之作法,以強化政府檢驗量能,並降低民眾群聚感染之風險。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九)新型病毒疫情嚴重,其病毒狡猾,導致帶有病毒之病患,部分無症狀,變成隱形帶原者,繼續傳播病毒。目前檢驗病毒主要透過核酸檢定(RT-PCR),採集上下呼吸道做檢測,然而部分帶有病毒之病患發生多次檢測為陰性,可見核酸檢測成功率尚未完全精準,中國甚至出現無任何症狀,結果肺部整體纖維化,有鑑於該病毒肆虐,應當搭配X射線電腦斷層掃描(CT)觀察肺部是否受到病毒入侵,因此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衛生福利部未來檢測相關疑似患者之病患,應在尊重醫師專業判斷下搭配使用X射線電腦斷層掃描,確認肺部無病變且呼吸道無病毒情況。

提案人:余  天  張廖萬堅  蘇震清

(十)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推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防疫措施,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口罩檢驗及諮詢專線等經費28億5,637萬9千元,處理疫情物資購置、徵用、整備及相關應變事宜。為有效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掌握防疫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供應能量與需求現況,為日趨嚴峻的疫情作充分之預先準備;強化口罩檢測作業及防疫宣導措施,俾利疫情整備及應變措施更臻完善,並妥適運用相關人力,以提升政府部門防疫工作推動成效;併行政院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一)經濟部表示,全部60台機器可望在109年3月9日全面投入生產,到時口罩的日產能可達1,000萬片。而陳時中部長表示說恐怕會有社區感染,為防範社區感染,經濟部應加強產能,衛生福利部應盤點防疫物資的戰備儲量,以期達到每人一天一片口罩。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十二)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全台各地民眾憂心而排隊搶購口罩。衛生福利部編列28億5,637萬9千元,執行物資徵用、採購、運送等工作項目,但目前卻出現部分縣市口罩過剩、部分縣市依然買不到之情形,顯見在口罩之徵用、規劃配給部分,仍有極大改善空間,有全盤檢討改善之必要。

    建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口罩配給不均之改善相關方案,並設計績效關鍵指標追蹤,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十三)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建廠現已建立完整的製程開發平台、PIC/S GMP品質系統及廠房認證,技術與管理團隊亦具有良好的經驗背景,並不斷的接受新知識,引進新技術以順應日新月異的科學與技術。在過去我國遭遇禽流感與腸病毒71型疫情時,該廠均積極投入相關疫苗之開發,目前也都以技術轉移國內廠商。此外,為配合國家防疫政策,於101年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簽署卡介苗與抗蛇毒血清委託製造合約,也開啟扮演維護國人健康角色的新紀元,確立我國卡介苗及抗蛇毒血清之製造、供應政策,於104年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PIC/S GMP軟體評鑑後,開始供應卡介苗及抗蛇毒血清,是目前國內唯一符合PIC/S GMP法規供應卡介苗及抗蛇毒血清之藥廠。

在這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疫情,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也未缺席,積極整備相關資源,發揮其疫苗研發之專業,立即投入預防型疫苗與治療型馬血清之開發。然而該生物製劑廠營運迄今已逾10年,多項關鍵儀器設備均已老舊,急需進行汰舊換新。是故,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允宜支持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整建及其儀器設備更新,確保其維運得以永續,俾有效支援國家防疫。

提案人:劉建國  陳秀 邱志偉

(十四)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9,720萬9千元,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防疫相關研發計畫所需經費。有鑑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乃我國唯一任務導向之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為我國醫藥衛生戰略中重要角色之一,因應COVID-19疫情緊急情勢,應持續強化疫苗、快篩試劑及藥物開發之研究與執行能量,並與國內相關學研單位交流合作,俾有效支援國家防疫。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楊瓊瓔

(十五)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9,720萬9千元,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防疫相關研發計畫所需經費。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乃我國唯一任務導向之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為我國醫藥衛生戰略中重要角色之一,因應COVID-19疫情緊急情勢,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賡續強化疫苗、快篩試劑及藥物開發之研究與執行能量,並與國內相關學研單位交流合作,俾有效支援國家防疫;並於2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六)109年2月23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將全民所有旅遊史註記於健保卡,供醫護人員參考檢視,以圍堵防疫破口。

惟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反映,部分醫院主管會輸入醫院員工身分證字號,逕行查詢其出國旅遊史,如有發現出國未告知之紀錄,會被約談,不論出國地點是否為疫情警示地區。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資料之串接係因防疫之需要,與僅供醫療用途使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瞭解與確認狀況,若有上述情事,應函文告知相關醫事機構,避免侵犯員工隱私之情事再次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十七)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於全球廣泛蔓延,迄今國內之疫情仍在可控制範圍內,圍堵成效備受各國讚賞。為求防疫工作滴水不漏,第一線醫事人員肩負重責,亦承擔諸多壓力。

為使醫事人員於防疫工作時無後顧之憂,主管機關應具體落實執行防治工作之醫事人員之工時合理化、津貼與補償待遇充足化、心理照顧與支持有效化,以有效保障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規劃獎勵金與補助、津貼給予辦法時應從寬、從優給予執行防治工作之醫事人員,並強化衛生福利部所屬5家精神專科醫院「醫護人員安心照護網」機制,主動提供醫事人員充分之心理照顧與支持。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十八)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6,478萬8千元,尚無具體項目。考量第一線醫護人員、藥師等對於防疫工作具有卓著貢獻,建議對於第一線醫護人員予以津貼或獎勵,並給予施行口罩實名制之藥師相關補助及必要之協助。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楊瓊瓔

(十九)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補助醫療(事)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致營運損失所需經費。前開醫療(事)機構之認定、補貼、補償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周妥研擬規範,並儘速依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二十)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預計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相關之紓困、補償或補貼費用,請衛生福利部儘速擬定相關辦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係預計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補助醫療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 因收治病患致營運損失所需經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規定,妥擬醫療機構之補貼、補償等相關規範,衛生福利部並應儘速依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二)緣衛生福利部前為加強醫療機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對於外包人員之體溫監測與健康管理機制與個人防護裝備等強化措施,而定有「醫療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外包人員管理指引」。該指引中要求醫療機構應加強包含提供清潔、廢棄物清理等業務之外包人員,符合各項管理原則,並要求醫療機構不定時稽查外部承攬者是否落實TOCC調查、訂定健康監測計畫等事宜。惟於防疫期間,醫療機構內因口罩、防護衣、隔離衣、面罩等防疫物資使用量大,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即隨之增加,現復因配合管理指引,亦恐提高清運成本。故衛生福利部允宜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訂定之「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精神,補助醫療機構為配合防疫措施,致必須處理醫療廢棄物所生之費用。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三)緣醫療機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因應疫情,而有配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防疫策略,將一般病房改為收治疑似個案之隔離病床,致產生改裝、添購設備及儀器等費用。惟查,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曾訂定「醫院設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隔離病房費用補助原則」用以補助醫院設置隔離病床或負壓隔離病房。故為提高防疫量能、增加醫院收治疑似個案之能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訂定相關補助辦法,酌予設置隔離病房之補助。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四)鑑於甫新增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定病例案34,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該案平時皆待在家中未外出,同住家人均無疑似症狀,研判感染源可能在社區或醫院。故加強醫院篩檢措施,俾利即時發覺入院或院內人員異樣,藉以減少醫院感染風險已至關重要。是以,為協助醫院建置篩檢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訂定之「設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發燒篩檢站或篩檢中心補助原則」,補助醫院設置篩檢站等費用。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五)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同意醫院暫將急性一般病房改為單獨隔離區域並報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備查,且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病人;或一般病床改為隔離病床使用且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通報病人或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因疾病需要至醫院住院,或經通報至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尚待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施行隔離治療者,於完成核備程序後,得比照全民健康保險之「負壓隔離病床」之病房費、護理費及隔離病床住院診察費申報。惟此等鼓(獎)勵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或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因疾病需要至醫院住院,或經通報至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尚待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施行隔離治療者之舉措,實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2條第1項所揭「同品質同酬原則」稍有扞格,是否宜以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允有商榷餘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再行檢討是否改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前開費用差額。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六)緣衛生福利部為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已適度放寬醫療機構得以通訊方式診察,並責請地方衛生局儘速建立通訊診察流程及指定通訊診察之醫療機構。惟囿於現階段僅係為疫情需要,始放寬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之適用,於疫情趨緩後,醫療機構為通訊診察即須回歸現制限制,以致醫療機構擴大佈建通訊診察軟、硬體設施設備之誘因。故為激勵醫療機構配合防治需求及政策規劃,爰請衛生福利部於全民健康保險總額預算外額外提供通訊診察之診察費補助,俾利提高防疫量能。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七)查衛生福利部刻正研議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而揆諸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前衛生署訂定之「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其中對於收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可能病人、疑似病人,或指定醫院轉送之一般病人之醫療(事)機構,其全民健康保險之總醫療費用,至少係以上年度同期間之醫療費用為基準核付之,足使醫療(事)機構得免於營運影響,專注於防疫備戰狀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之相關規定,給予醫療(事)機構總醫療費用之保障,以確保其運作正常。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八)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意即課與主管機關給予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之補償義務,又若醫療(事)機構因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時,主管機關亦需酌予紓困、補貼及協助。是以,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全面停診(業),固須予其補償,惟若係因疫情導致其需停止某照護科室單位、樓層或病房,主管機關仍有予以補償(貼)、紓困或協助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給予醫療(事)機構部分停止提供照護時之補助。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九)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其中固有例示「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惟醫療(事)機構內執行防治者並非僅有醫事人員,行政人員之後勤支援,如政策規範之因應導入、硬體軟體之配置與系統修訂、防疫物資應援等,均至關重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依旨揭規範之意旨,從寬認定「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之範疇,提供醫療(事)機構工作人員相當之津貼。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十)緣勞動部於109年2月3日以勞動條3字第1090130090號函釋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級醫療院所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辦理,雖增加醫療院所為防疫所需人力調派之空間,然亦使醫療院所加班費給付增加。例如疫情期間,醫療院所內人員因不可歸責原因致無法提供勞務時,該院所即需調整人力以充實與維持防疫基本需求,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酌予補助各級醫療院所為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所增加之人力支出。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8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文化部所提出之振興預算8億元,係為辦理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及振興方案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執行、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對藝文活動中為數龐大的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計畫給予如何之協助或補助,迄今仍未提出。爰此,俟經濟部提出振興抵用券之規劃後,請文化部提出配套方案,並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共編列8億元用於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方案。臺灣振興需立基於文化,因此政府必須要協助藝文產業度過此次寒冬,避免疫情影響造成藝文產業雪崩式衝擊。因此完善的藝文方案產業紓困振興方案需考量下列情況並研擬配套措施:

1.因為疫情影響持續,導致上半年票務銷售不佳,連帶表演藝術團體難以支付製作或人力的薪水。請文化部應主動協助,已核定補助之款項,建請可提前撥付,因應團隊短期資金之困境。

2.節目延期或取消,已經投入的製作費用無法回收,   缺乏票款收入,請文化部擬定政策協助。

3.節目內容承接政府標案,取消演出將導致演出人員或團隊無法領到演出與製作費,文化部應考量表演單位性質,採取因應措施。演出相關補助因延後或改期,應研擬核銷或跨年度核銷機制。因故影響演出之國內外演出,相關費用請從寬補助之,或是以補助的款項調整其他項目核銷。

4.因表演團體之屬性,被銀行拒絕貸款,連帶申請不了貸款。請文化部提出具體紓困措施。

5.藝術工作者失業,因演出延後或取消造成技術或演員人員無收入,因表演工作性質恐難認定失業。請文化部與勞動部跨部會研擬短期失業救助金之可行性,或相類之措施。

6.原計畫之室內演出,因故延後或變更場地或是改變戶外演出,為利團隊持續辦理演出。建請文化部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共同研擬戶外演出相關專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黃國書  林楚茵  張廖萬堅

(三)文化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藝文產業之影響,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等4項計畫計8億元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要求文化部應儘速完成相關紓困補助辦法研訂作業,並妥善執行,以利增加紓困與振興計畫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楊瓊瓔

(四)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強調現場參觀與體驗之文化藝術產業,包含博物館、電影院、演唱會、場館內的戲劇、音樂、舞蹈等表演活動皆受到疫情衝擊,陷入財務困境,政府因應文化藝術產業的紓困計畫迫在眉睫,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所需經費3億8,000萬元,擬供補助人員薪資、展演映活動取消、延期或退票之製作成本、場地租金、研發創新及人才培訓等,請文化部儘速擬定相關辦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五)鑑於武漢肺炎疫情肆虐,許多藝文演出接連停演或延期,造成藝文工作者生活難以維持,藝文界甚至初估4個月將蒸發5億元。本次文化部特別投入特別預算加計移緩濟急共15億元推動紓困及振興陪伴藝文產業度過難關。

         經查,關於藝文團體之紓困貸款部分,根據文化部規劃將協調經濟部將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紓困振興辦法之貸款補貼適用對象,提供紓困振興貸款、展延還款及利息補貼;若已申請經濟部但未獲利息補貼之事業,可另向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申請,但補貼條件準用經濟部規定。

        然而,藝文團體多有文化使命,並非完全以商業為經營目標,為使藝文團體能適時取得紓困,爰此,建請文化部於紓困辦法通過後,一併公告聯繫窗口,協助申請紓困所需經費。

提案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范  雲  余  天

        鍾佳濱

(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藝文產業之影響,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8億元,辦理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辦理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及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等計畫。惟查,本特別預算案辦理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計畫中,有關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振興培力活動等,與文化部年度公務預算辦理之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及博物館事業推展計畫相似,文化部應妥善擬定本特別預算案藝文產業振興方案執行規範,俾使振興方案特別預算與年度預算適當區隔,以增執行效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洪孟楷  廖婉汝  林為洲

(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文化部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經費,其中辦理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所需經費1億元,包括書店環境優化、加強閱讀推廣及刺激購書消費,惟近年因電子商務興起,民眾消費習慣改變,書店業績大受影響。書店業之困境係僅因疫情影響,抑或維整體產業結構與消費者行為轉變所致,應予釐清。所編列之紓困預算並未就如何振興書店業詳細說明,難以評估是否有效協助書店業度過難關。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對該預算之計畫內容與預期效益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第9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1億1,25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海洋委員會為維持艦艇妥善及勤務運作,因應防疫各項勤務工作,全面阻絕經非法管道之境外入侵疫病,以確保國家安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強化海上及岸際防疫執法密度及整修收容留置處所隔離設施等相關經費,容有其必要,應注意艦船艇維修品質,提升妥善率及加強艦船艇油料控管措施,以遂行海(岸)域邊境管理任務。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600億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及舉借債務300億元支應。

伍、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財政委員會莊召集委員瑞雄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莊召集委員瑞雄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主持人:游錫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莊瑞雄  鄭運鵬  鍾佳濱(代)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陳以信  翁重鈞  邱顯智  王婉諭  張其祿  高虹安  賴香伶(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即依協商結論處理。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二讀)

主席:宣讀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24項:

(一)目前受到疫情影響,許多產業已經面臨艱困的挑戰,營業狀況不佳,但人事、租金等營業成本卻持續支出。這些勞工、企業、中小企業甚至小商販、小老闆們,需要的是政府立即而直接的補助。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發展,受影響之勞工與產業數量與範圍持續增加,特別預算之編列應先紓困後振興,在疫情趨緩前,應確保相關紓困措施財源充足。俟疫hf情趨緩後,方視需要動用其他諸如振興券、網紅行銷、推廣活動等振興措施。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二)鑑於108年度經濟部實施之夜市抵用券方案須綁定具觀光旅遊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與民宿作為發放之渠道,並且限定夜市抵用券使用範圍為旅館所在縣市之輔導夜市方能使用,因此導致雲林、嘉義地區常見的群聚型攤販夜市無法使用,造成回收率不佳、預期經濟成效不彰與南北城鄉收益差距的結果。爰請行政院通令經濟部與交通部注意本次振興抵用券政策之通盤規劃,排除類似的消費障礙再度發生。上述內容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余  天 湯蕙禎 鍾佳濱

(三)鑑於108年政府為振興國旅所發放之夜市抵用券,有回收率預估、期程規劃、使用不便、不符業者需求等缺失,致使原定截止日時僅有四成回收率,而延長使用期限。該政策雖有帶動消費效果,但與推動時宣稱之目標仍有落差。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亦規劃將發放振興抵用券,惟至今只有預算,詳細發放規劃遲未定案。爰要求相關部會於規劃時,應傾聽各界意見,針對發放量、發放金額、使用方式之研擬與使用率、預期效益之估算應求精準,以撙節國家財源,並達紓困振興之目的。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四)為避免特別預算編列,僅止於消極的防疫、促進經濟等作用,要求各部會以大數據分析、數位圖資、資訊科技等先進技術模式執行方案,將特殊傳染病紓困振興預算,進一步與民間企業共同努力,用在數位醫療、醫材研發、教育訓練、數位服務等發展,開發新型的服務模式,使預算編列兼顧防災、除疫、振興及數位創新,以發揮最大綜效。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五)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產生之衝擊,政府各機關皆投入大量人力,從事疾病防治與受影響產業之紓困振興。行政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除應代表國家感謝全體投入防治紓困業務人員之貢獻外,基於面對特殊情事「移緩濟急」之考量,更應於防疫紓困期間將有限之行政能量,充分有效運用。爰請行政院通令所屬各機關,防疫期間除確屬必要之重大管考外,暫緩未具時效性、急迫性之考評或競賽,提高防疫紓困效能,並維護第一線公務同仁之權益士氣。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各機關大致是以SARS期間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作為參考,其中在中央地方聯合抗疫,特別預算僅編列10億7,380萬元(散見在各部會),占600億元總預算僅1.78%。這樣編列情形,如何達到蘇貞昌院長揭示的雨露均霑目標?政府應該要有更周延的做法。本次特別條例在最短時間審議通過,預算來源有歲計賸餘與舉債,各機關都依職掌納入疫情中心指揮管制,但是在相關預算編列時,並未予以編列;例如與疫情防治更有密切關係之國防部(官兵防疫、隔離營區整建、國軍醫療防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疫情掌握、榮總購置防疫設備)、大陸委員會,甚至勞動部(勞動場所專案檢查、勞工強制隔離工資補償)等均未編列相關預算,相關防疫工作及紓困補助所需,允宜請行政院再予檢討調整,以符防疫實需。

提案人:吳斯懷 費鴻泰 曾銘宗 楊瓊瓔

(七)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所列有關獎補助經費共計約490億元,為避免該預算遭浮濫使用,且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中防疫、紓困、振興之精神,爰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列明獎補助辦法,包括、對象、金額等,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查,由行政院就預算執行情形,依特別條例規定於施行滿3個月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滿6個月後併同施政報告辦理。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羅明才

(八)面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我國採取統合國內各部會資源與人力方式,全力防堵疫情入侵與散播,已見初效,並考量兼顧對疫情造成相關產業之影響,提出本特別預算案,採防治、紓困振興雙軌進行。惟由於全球疫情不斷擴散,恐波及產業發展,鑑此,要求各相關機關應積極強化預算執行,以減緩疫情對於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並協助產業快速復甦。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楊瓊瓔

(九)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其預算編製及執行可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上開規定主要係基於救災防疫工作具時效性與急迫性,爰比照災害防救法規定,賦予較大之預算執行彈性。惟為兼顧行政權及立法權之衡平,未來執行時,如涉及跨部會調整,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以利國會監督。並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特別預算流用規定。

提案人:翁重鈞 賴士葆 魯明哲 羅明才

    楊瓊瓔

(十)為提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防疫救災、紓困及振興產業政策效益,並兼顧立法院審議預算之權責,本項特別預算經費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辦理流用時,若超過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所定限制者,須按季將流用日期、金額及科目函報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德福 李德維 林思銘 楊瓊瓔

    陳雪生 賴士葆 蔡壁如 羅明才

(十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提議,本條例施行滿3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依照預算來源不同,向立法院一併提出書面報告。

          本條例施行滿6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應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並依照預算來源不同一併提出報告。

說明:

1.根據文化部擬定提出15億元,然其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僅提出8億元預算,剩餘7億元由從文化部公共建設計畫中移出可延後進行之工程經費,作為紓困補助。

2.另又交通部編列167億7,000萬元預算入特別預算,而又另外提出將推動觀光升級計畫,這部分與前瞻計畫第二期特別預算合併推動,共300億元。

3.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之意旨,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提出報告,由以上兩案可知,除特別預算外,行政院各部會亦有其他防疫及紓困相關預算,應一併納入報告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列舉如:追加預算。前瞻預算。就業安定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原公務預算挪用等,依照預算來源不同一併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賴香伶 邱臣遠 

    高虹安

(十二)有鑑於本次疫情如繼續發展,恐有衝擊我國就業穩定與社會安定之虞,為於紓困振興之同時,發揮穩定我國就業與勞動市場之政策作用。

          爰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相關子法或行政命令中明訂,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營運資金(含員工薪資及租金)紓困、補貼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其若同意於一定期間內,不以經營困難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者,目的主管機關得予以利息補貼,若有違反者,應予以追回其利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十三)有鑑於本次疫情如繼續發展,恐有衝擊我國就業穩定與社會安定之虞,為向我國勞動市場展現以最低程度就業衝擊度過本次疫情之決心,並起到政府帶頭穩定就業之示範作用。

          爰要求我國國營事業,以及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之事業單位,於因應本次疫情所受產業衝擊時,應以不解僱為原則。

          若於窮盡一切努力,仍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應先由事業單位、具有團體協約法第6條協商資格之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針對安置與相關方案進行協商後,始得為之。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十四)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資料,目前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人數已突破3萬人,然近期卻仍頻傳有應受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仍四處趴趴走的情形,即便未配合相關措施之違規者,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處相當罰鍰,似不見其嚇阻成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之資料顯示目前政府共開罰142人罰金累計至561萬元,但截至前日為止,僅有8人繳納罰款,收到罰金才15萬元。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特別條例後,違反居家隔離者,可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者,則可處10萬至100萬元罰鍰,為提升裁罰成效,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已訂定之原則,請相關單位確實執行,並按原則強制安置。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十五)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分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等3類介入措施,其中居家隔離由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居家檢疫由地方政府民政局及里長或里幹事辦理。

          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資料,目前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人數已突破3萬人,卻仍頻傳違反規定之情形,不只造成全台民眾人心惶惶,恐也加劇疫情傳播之嚴重性,為減少此類事件,目前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雖已加重裁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再強調說明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應配合措施,並請地方政府落實跨局處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關懷服務中心計畫,讓民眾於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期間,能獲得各項生活,心理及就醫支持,以配合防疫政策之推行。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羅明才

(十六)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嚴重影響台灣經濟發展,許多行業因疫情導致業績大幅下滑,部分行業甚至減薪裁員;其次民眾因懼怕傳染,消費力大幅下降,預計109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DP)將會降低,有鑑於此,個人與公司受新冠病毒疫情之影響,政府應當給予適度的租稅協助,例如營業稅的減免。建請行政院與財政部研議上述可行性,彰顯政府照顧人民之感。

提案人:余 天 張廖萬堅 蘇震清

(十七)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造成史上最大的衝擊,各項產業與民眾生活與經濟均造成莫大之影響,爰要求財政部對於受疫情影響未能於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准其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延期期限最短1個月),以協助全國民眾一起因應疫情。

提案人: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楊瓊瓔

    曾銘宗 羅明才

(十八)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針對各產業業者所為之紓困補助,建請財政部研議修正所得稅法,於次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開徵時,不納入企業非營業收入計算之可行性,以達確實紓困之效果。

提案人:郭國文 邱顯智 莊競程

(十九)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協助企業渡過嚴重傳染性肺炎疫情危機,並確保廣大勞工權益,請內政部會同財政部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將受疫情影響之情事納入紓困期間租金得減免或緩繳之事由。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林思銘 蔡壁如 陳雪生

        李德維 羅明才 楊瓊瓔

(二十)由於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台灣企業將因訂單減少,企業面臨資金周轉壓力,主因來自於營收銳減、沉重人事成本、廠屋租金與貸款利息壓力,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大宗,比率高達97.6%,政府應當負起紓困振興的責任,綜合上述,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提出幾點建議:

1.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企業可還息不還本;銀行協助展延還款期限。

2.簡化企業申請紓困程序。

3.增加企業原有貸款之利息補貼預算金額。

4.財政部應研議提出受疫情影響之相關租稅協助措施。

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紓困政策協助轉知金融機構評估辦理。

請行政機關研議上述建議,以達政府紓困之誠意。

提案人:陳素月 張廖萬堅 蘇震清

(二十一)武漢肺炎疫情嚴重,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紓困振興預算600億元,其中防疫預算達196億元,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主管機關表達對於大型集會應有所限制,並頒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以避免疫情擴散,確保國人健康。

            其中,每年6月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常會旺季,尤其大型上市、櫃公司之股東常會召開,人數常逾千人,依照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意見,超過千人以上之集會屬於大型集會,必須做好防疫措施,善盡防疫之責,必要時得要求停止集會,以免造成群眾感染,形成防疫破口。

            惟查,公司法第170條規定: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同條第2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然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將上市櫃公司延期召開股東會議,排除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之適用,法規似有牴觸。若疫情嚴重,股東會議無法召開或因之延期,易因法規衝突造成公開發行公司有違法之虞,且損及股東權益。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月底前,參考防疫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公眾集會因應指引及經濟部之意見,就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36條,納入天災、疫情等「正當理由」得以延期之可行性,並針對本次疫情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提出防疫指引,鼓勵電子投票,放寬每日100家公司召開等限制,並考量減輕延期召開之罰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內各行各業受衝擊程度,依其商業模式及產品或服務應用之不同而此冷彼熱,服務業給予員工減班休息,製造業則徵調員工加班。勞動部應善用就業保險基金預算,加強僱用獎助或就業輔導措施,協助拉抬製造業薪情,加速閒置勞動力往缺工之製造業流動,調整台灣長期以來傾向服務業的產業受雇結構,請勞動部及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獎勵勞工轉換產業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余 天 黃國書 范 雲 鍾佳濱

(二十三)鑑於肺炎疫情對各類產業造成嚴重衝擊,無薪假人數逐漸攀升,為確保廣大勞工權益,並符合公平正義,請勞動部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特別條例授權訂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辦法研訂相關措施,以協助勞工渡過難關。

提案人:曾銘宗 楊瓊瓔

連署人:萬美玲 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羅明才

(二十四)基於預算平衡原則,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預算編列,有關賒借收入部分,要求應依歲出審查結果予以調整。

提案人:翁重鈞 賴士葆 魯明哲 羅明才

  第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2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提出之振興預算2億元,係為辦理原住民族觀光產業多元行銷,振興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經濟等所需經費,然就其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中為減少武漢肺炎疫情對於原住民族生計造成衝擊,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2億元紓困方案,辦理原住民族觀光產業多元行銷,振興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經濟。其中補助旅客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之預算為1億5,000萬元。

        經查,目前原住民族認證店家僅163家,然每年經由擴大國旅秋冬遊等計畫,進行折價補貼方案,108年實施之計畫創造消費額達8,271萬元,對於原住民族之生活改善,著有貢獻;然補助店家數侷限於163家廠商,未能擴及更多原住民族事業經營者,恐有失公允,亦無法擴大消費額,創造更大產值,讓更多原住民族共蒙其利。且實施行動支付僅限於台灣pay,未能讓更多行動支付平台加入,有待檢討。

        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訂定明確績效指標,並提出擴大輔導原住民族事業經營者加入原住民族認證店家,以及擴大行動支付平台業者合作之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特別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研議以「振興回饋金」辦理補助消費措施,除原先「108年擴大國旅秋冬遊補助計畫-部落心旅行」之預算執行率僅50%外,尚須考量客家委員會及經濟部等機關亦提供不同形式之旅遊或產業消費補助。為避免排擠旅客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及使用回饋金進行再次消費之意願,應加強部落旅遊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以利原住民族產業之振興與發展。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2億元,補助旅客至原住民族委員會認證店家消費、鼓勵原住民族業者參與國內外展會、拓銷據點與協助原住民族業者產品於電商平台上架等措施;其中補助消費措施係以回饋金方式辦理,鑑於部落心旅行之預算執行情形尚有改善空間,且本特別預算案亦由其他部會提供不同形式之旅遊或消費補助措施,為提高旅客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及使用回饋金再次消費之意願,除參酌以往補助計畫之執行經驗外,主管機關應加強部落旅遊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以達綜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第2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億5,0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客家委員會所提出之振興預算1億5,000萬元,係為辦理客庄產業整體行銷及補助國內外人士至客庄旅遊等所需經費,然就其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請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客家委員會於特別預算編列1億3,200萬元,用以辦理客庄產業行銷及發放電子旅遊券等業務,惟據資料客家委員會108年度辦理「369浪漫客庄秋冬遊電子旅遊券專案」,截至109年2月29日止,已實際消費5萬5,226組,票券兌換比率為55.22%。為達到振興客庄經濟、促進旅遊消費目的,應研議有效措施提升電子旅遊券使用率,以發揮帶動客庄觀光及產業發展之成效。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三)客家委員會為振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影響之客庄經濟,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發放電子旅遊券補助民眾前進客庄旅遊消費等客庄產業振興措施所需經費,期帶動客庄觀光及產業發展,容有其必要,惟108年度辦理「369浪漫客庄秋冬遊電子旅遊券專案」,截至109年2月29日止,票券兌換比率為55.22%,是以,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研議有效措施提升電子旅遊券使用率,以發揮振興客庄觀光及產業發展之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億1,90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疫情防治編列2億1,905萬6千元,購置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建置防疫服務平台、協助整備資料並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自有門號定位追蹤及發送防疫簡訊、辦理偏遠隔離檢疫所網路收訊改善等作業,藉由通訊傳播資源整備,運用智慧科技協助防疫工作,尚符法定職掌;惟為精進該平台之功能,要求應配合防疫監控現況滾動檢討修正。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二)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防疫手機購置以國產品牌手機優先為原則,以及提出後續詳細使用書面報告。

    說明:

    1.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應防疫需要提出購置專用手機需要。購置上應以照顧本國企業優先,採購以國產品牌手機優先為原則。

    2.手機使用應有長期規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相關單位說明疫情過後,就購置的手機如何處理,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邱議瑩 邱志偉

協商結果: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本款新增決議15項:

(一)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維護民眾健康,及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之衝擊,政府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獲立法院支持於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於109年3月初向立法院提出之特別預算案中,提報各項計畫需求、中長期防疫及紓困振興等所需經費,惟於疫情蔓延期間,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雖可向政府各機關或單位提出申請紓困或補償,但要向政府那個部門提出申請或是那個部門能受理,並不明確。為使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可以快速提出申請,儘速收到補償及得到紓困幫助,爰要求各部會應於特別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內,設置單一申請或受理窗口,以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能實質又快速得到政府的補償及紓困協助;同時亦要求各部會設置單一申請或受理窗口之相關資料,應以書面方式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各黨黨團。

(二)鑑於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蔓延,制定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惟為使民眾能了解政府各項防疫及紓困振興經費的使用情形,及讓紓困產業亦能同步查詢各項政府紓困振興方案,爰要求行政院於特別預算案通過後2週內,建置完成特別條例規定之專門網站,以利民眾及各產業在政府公開透明資訊的政策下,可同步查詢。

(三)鑑於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蔓延,制定特別條例及提出相關預算來進行防疫工作及紓困振興產業的措施;然為避免影響政府防疫工作,對於各部會於疫情非常時期,於特別預算中匡列各項紓困振興預算,雖是非常時期之作法,惟本於立法委員監督預算之責及基於財政紀律原則下,為使特別預算所編列各項經費,能真正發揮效能,同時讓民眾能了解政府各項防疫及紓困振興經費的使用情形,爰要求行政院應編製半年結算報告,送交審計部進行審核,並要求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1個月內完成其查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替民眾看緊荷包,善盡監督預算之責。

(四)有鑑於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針對交通部、客家委員會等單位編列振興觀光預算,交通部、客家委員會應確實運用特別預算於需求上,並符合特別條例之規定。爰要求行政院應督促交通部、客家委員會等單位於預算運用落實預算編列目的,並妥適效用。

(五)有鑑於行政院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劃採用補助、發給津貼、優惠貸款、租稅優惠等方式對相關工作人員與產業進行補償及紓困。目前部分國家政府官員已傳出感染新型冠狀肺炎病毒,為更加嚴實防堵病毒的傳播,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建議政府推動多項政策,遠距上班為其中之一,若民眾能在家線上完成工作事項,非必要可不進辦公室,有開會需求則使用線上會議,以此降低民眾在不知情狀況下互相感染之機會。爰要求行政院各機關妥為規劃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如遠距辦公,並視疫情變化及實際需要啟動執行。

(六)有鑑於各級學校開學後,有部分家長防疫觀念未能跟進,有學童發燒後未能通報,反餵食退燒藥後再送學童上學;或為規避檢疫之勞,未誠實回報旅遊史,導致防疫出現漏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應加強人民防疫觀念宣導,避免部分人民心存僥倖、輕忽大意,致使防疫出現漏洞。

(七)有鑑於我國對境外旅客檢疫標準係依賴各國主動疫情通報而調整,惟部分國家防疫觀念不一,更甚未完整揭露疫情,完盡通報義務,我國恐因錯誤疫情情報錯失防疫契機。爰要求外交部應協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分析各國輿情,避免防疫國境線出現破口。

(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全球各國,我國各部會駐外人員派駐外館期間,因駐外使館當地衛生條件、防疫標準不一,當地醫療資源又未必容易取得,其疫情風險控管與國內不可同日而語,駐外使館人員恐成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受害者。為保護我駐外人員、使駐外使館維持日常運作,爰請行政院應針對各駐外使館當地疫情分析,妥善配給其醫療資源於駐外使館,使我駐外使館能維持基本行政功能運作。

(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嚴重影響台灣各個面向的產業、機構,目前整體防疫措施,僅體溫感測、量額溫、噴撒酒精,貼上貼紙。

立法院每天都會有公聽會、記者會,社福團體、學者教授、各部門官員、記者四處穿梭車水馬龍,因此立法院的疫情預防特別重要,一旦出現確診,那政府機關就幾乎等於癱瘓了。立法院應持續超前部署,並視疫情滾動式檢討。希望立法院能在最短時間內訂定相關的措施以因應疫情,避免立法院淪為疫情的散播場域。

綜上所述,請行政機關協助在最短時間內訂定相關的措施,以因應疫情,避免立法院淪為疫情的散播場域。

(十)有鑑於行政院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劃採用補助、發給津貼、優惠貸款、租稅優惠等方式對相關工作人員與產業進行補償及紓困。其中教育產業之補習班與幼兒園為學生密集且易發生呼吸道傳染病群聚感染之場所,地方政府要求前者全體師生須全程配戴口罩上課,家長也基於群聚感染發生之可能向教育機構辦理退費,其經營與因應防疫措施所衍生之成本,已使教育機構陷入營運困境。爰要求行政院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中,建請必要時納入補習班與幼兒園予以紓困、補貼與振興措施。

(十一)如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在持續,疫情尚未趨緩,每年全台灣共計有數十萬的考生,為了能夠順利考上國考,花許多心力準備,接著4、5月都還有許多國家考試,預計每個月考生都有萬人以上,現今敏感防疫期間,這麼多人同時群聚在考場內,是否會造成傳染的風險,考試院應訂定相關規劃,畢竟考試人數數量龐大,政府應超前部署,例如準備好防疫措施或是要延後考試期程,考試院應儘速做好規劃,考試院應該要有一定的措施。

應考試權十分重要,考生在考試期間內處於居家隔離或自主隔離狀態中,考試院是否有做好相對應的措施來應對,有無與地方做好溝通與規劃,使考生們都能夠順利應考,才不會有損考生的權益。

綜上所述,行政院相關主管單位應針對防疫期間考生的應考試權的相關措施給予必要協助,並請考選部於1週內就相關防疫措施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現今面臨新冠狀病毒(COVID-19)威脅,法務部矯正署雖已制定「矯正署因應矯正機關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及緊急處理計畫」,以及實施7大管制措施,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107年全台共有監獄、看守所、觀護所等矯正機構51所,收容人數6萬3,317人,惟各監所實際核定的總收容數只有5萬7,573人,由此可見我國監獄收容人數目前是「超收」的狀況。

受刑人長期超額的結果,也更加凸顯監所各項人力的不足。根據統計,各監所預算編制人力雖有8,600人,但實際的執勤人數只有7,607人,缺額993人,其中戒護員4,822人,平均每員須戒護13名受刑人;教誨師等教化人力403人,平均每人須教化157名受刑人;醫事人力196人(包括衛生科長、員44名、醫師2名、護理師77名、藥師58名及醫事檢驗師15名),平均每人要照顧337名受刑人。如果不幸監所疫情爆發,法務部現今收容人數,若無嚴密的處理方式,將可能造成收容人與家屬、家屬與朋友的互相感染,進而形成防疫破口。

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審視實務需求,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移緩濟急以年度預算辦理,以因應疫情。

(十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若干數名棄保潛逃通緝犯為避免在境外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紛紛歸國投案。為衡平司法正義及疫情防治,行政院應確實檢查歸國犯嫌是否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必要時應實施隔離措施,以避免各矯正機關發生群聚感染。

(十四)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鄒子廉署長於109年3月10日向媒體表示專案勞動檢查因受疫情影響,將延後舉辦,並視疫情決定何時啟動,但針對中小企業法遵訪視計畫仍照常,勞工申訴案件若成案也會積極查處。

然而,有鑑於勞動部之考量若為避免因醫護專案勞檢影響防疫能量,但針對其他專案勞檢對象若轉而只處理勞工申訴成案之勞檢案件,恐有過度消極,無法於疫情期間確保勞工權益不受損害之虞。

爰要求勞動部應與衛生福利部協商,除確定因防疫工作需求暫時延後之行業外,均仍應照常執行專案勞檢,以維護我國勞工於疫情期間之基本權益不受影響。

(十五)依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9年3月11日我國實施無薪假家數為78家,共計2,200人。

然而,為避免有事業單位藉疫情衝擊為名「假減班,真資遣」,防範有未通報、未經勞工協商同意便片面實施無薪假、無薪假給薪不足基本工資、甚至違法變更勞動契約、違法解僱等各項傷害勞工基本權益之情事。

爰要求勞動部針對過去3年中有多次違反勞動法令紀錄以及有確實違法實施減薪、不給薪、片面變更勞動條件、違法實施無薪假、違法解僱等情事之事業單位,照常實施勞動檢查,以確保我國勞工於疫情期間之基本勞動權益保障。

第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為: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特別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研議以「振興回饋金」辦理補助消費措施,除原先「108年擴大國旅秋冬遊補助計畫-部落心旅行」之預算執行率僅50%外,尚須考量客家委員會及經濟部等機關亦提供不同形式之旅遊或產業消費補助。為避免排擠旅客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及使用回饋金進行再次消費之意願,應加強部落旅遊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以利原住民族產業之振興與發展。

提案人:蔣萬安 呂玉玲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第2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客家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1億5,000萬元,其中編列辦理客家展售會及相關行銷活動等所需經費1,800萬元。現今客家委員會積極推動在地客家文化發展,應納入客家團體參與,對發展客家文化特色是一大助益,爰建請客家委員會協助輔導在地客家社團與團體,參與各種客家活動,打造在地客家文化。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其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購置可定位管理之專用手機,建置防疫服務平台,監控定位資料庫與移動軌跡追蹤等系統,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作業,共編列2億1,905萬6千元。

該系統之建置雖為防疫需求建置,但對民眾隱私權有無造成侵害之疑慮。尤其系統建置後,由那一個單位來管理及使用,對鎖定的號碼進行追蹤是否需要事先申請許可?由那一個單位許可?未來疫情結束後該系統如何處置?目前相關資訊未能完整揭露,立法院無從監督,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1億6,92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內政部負責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防疫第一線工作,同時尚需辦理支援機場、港口防檢疫業務與辦理國境之入出境查驗人員管理相關防疫工作等,因此,倘經費不敷建請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依本特別條例辦理,以補足第一線工作人員之各項費用,並激勵工作士氣。

提案人:賴士葆 楊瓊瓔 翁重鈞 蔡壁如

    曾銘宗 羅明才

  (二)據內政部109年3月4日「落實旅客入境資料查核,檢討居家訪視機制並加強警消及邊境等勤務人員防疫安全精進措施」專題報告所載,內政部民政司自109年1月24日除夕當日起,即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之居家檢疫者及相關關懷名冊,結合各直轄市及縣(市)民政局(處)、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辦理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並提供關懷服務工作,內容包括確認居家檢疫者聯絡電話、現居地址,連續14天電話關懷每位居家檢疫者健康狀況,必要時辦理實地訪視、請警察協尋等,如發現個案有生病症狀,則通報衛生單位協助就醫與追蹤。

前述之追蹤管理業務攸關居家檢疫能否具體落實,惟「辦理實地訪視」、「協尋失聯對象」等工作,將有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可能性,故第一線執行之村(里)長、村(里)幹事之防護設備與自身防疫訓練必須充足。另考量目前居家檢疫者失聯情況不斷,工作負擔並不輕,因此在備援人力之安排上也需要充分規劃,並考量「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已於109年3月1日上路,可預見第一線人力需求將更加迫切。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何時會趨緩仍未確定,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並提供關懷服務工作勢必是長期辦理,爰此,就第一線人員自身防疫之服護設備與安全指引,主管機關應按疫情狀況,適時進行滾動式檢討修正;其次,在備援人力安排及加班費、津貼等人事支出,亦應有長期規劃,請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確實督導地方政府辦理。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並於109年3月1日起由22縣市共同推動「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為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促其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要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必須落實居家檢疫者之社區關懷及追蹤管理機制,並強化中央與地方通報連繫,以提升防疫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四)為因應防疫需求,內政部警政署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惟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且執行防疫工作時需接觸具感染風險之民眾,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強化員警執行防疫工作之相關知識及作業程序,且應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之合理性,避免因勤務過勞致減弱抵抗力而影響健康,以保持充足之警力,俾完善具感染風險民眾之追蹤管理機制。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五)內政部警政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6,811萬2千元,所辦事項包括:1.「防疫工作所需物資、誤餐費及油料」經費1,211萬2千元。2.「防疫所需集中檢疫場所」經費757萬2千元。3.「超勤加班費」經費4,242萬8千元。4.「勤務設備」經費600萬元。經查:1.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相關防疫作業,期落實隔離與檢疫,並強化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2.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注意員警勤務之合理性,以避免勤務過勞。內政部警政署辦理相關防疫工作所需經費編列特別預算,容有其必要,惟鑑於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勤務吃重。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注意員警勤務之合理性,以保持充足之警力,俾完善具感染風險民眾之追蹤管理機制,並於2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楊瓊瓔 廖婉汝

  (六)內政部警政署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之相關經費編列特別預算,容有其必要,惟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勤務吃重,而執行防疫工作時需接觸具感染風險之民眾,鑑於本次肺炎疫情嚴峻,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強化員警執行防疫工作之相關知識及作業程序,且應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之合理性,避免因勤務過勞致減弱抵抗力而影響健康,以保持充足之警力。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羅明才 萬美玲 

  (七)為配合武漢肺炎防疫,內政部警政署日前已取消全國擴大酒測勤務,惟各分局仍舉行例行酒測勤務。內政部警政署並指示各警察機關執行取締酒測勤務時,值勤人員應配戴口罩。惟內政部警政署並無發給酒測員警手套配備,倘若患者飛濺口沫殘留在員警手部,事後接觸到口鼻傳染,仍有感染疑慮。

          內政部警政署投入防疫時,應同時顧及員警遭感染風險。據此,內政部警政署應要求各警察機關立即配給手套予執行酒測勤務員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八)鑑於國際疫情變化快速,即時有效掌握外國人入國相關資料為國境安全管理之重要一環;且目前國內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國境疫情管理資訊需求量甚大,故強化現行相關移民資訊系統處理效能有其必要性,內政部移民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計5,661萬4千元,辦理相關防疫作業,包括資訊系統設備擴充、委外人力增加、值勤加班及防疫物資補充等。為能有效發揮防疫功用,要求必須完備外國人入國資料即時建檔作業及資訊作業系統擴充支援設備建置,以有效因應國境安全管理之資訊需求。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羅明才 萬美玲 

  (九)內政部移民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計5,661萬4千元,包括:1.「支援防疫相關作業委外人力」經費1,823萬9千元。2.「購置疫情防治相關設備及物品」經費393萬5千元。3.「防疫專案加班費」987萬6千元。4.「購置疫情分析及查驗、宣導設備」經費2,456萬4千元。內政部移民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計5,661萬4千元,辦理相關防疫作業,包括資訊系統設備擴充、委外人力增加、值勤加班及防疫物資補充等。為能有效發揮防疫功用,允宜儘早完備外國人入國資料即時建檔作業及資訊作業系統擴充支援設備建置,以有效因應國境安全管理之資訊需求,並於2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楊瓊瓔

  (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6日公布國內第32例COVID-19(武漢肺炎)確定病例,為案27在2月11至16日住院期間之30多歲女性外籍看護。此案例公布後,非法看護移工之防疫引起民眾高度重視。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於109年2月29日接受媒體表示,考量現行醫療院所內之看護人力需求,並不贊成現階段通報醫院非法外籍看護移工,也引起各界討論。

          據內政部109年3月4日「落實旅客入境資料查核,檢討居家訪視機制並加強警消及邊境等勤務人員防疫安全精進措施」專題報告所載,內政部移民署正研議規劃「擴大自行到案」專案,近期將與勞動部共同研議更具誘因之「擴大自行到案」專案,鼓勵失聯移工踴躍自行到案。然非法看護移工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屬勞動部主管之業務,又現行醫療院所內之看護人力,則涉及衛生福利部主管之業務,又實務上對於非法移工之查緝,則多以內政部移民署業管為主,顯見此事項涉及之層面複雜,各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橫向聯繫,共同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針就內政部移民署目前規劃之「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內政部移民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十一)本次武漢肺炎第32例確診個案為失聯移工,另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109年1月在台失聯移工人數多達4萬8千多人,倘若未將失聯移工納入防疫體系,將成為防疫漏洞議題。當失聯移工有疑似感染病癥,實務上可能因防疫資訊不足,或擔憂因逾期居留、非法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而遭致罰款、遣返而不敢通報。

            經查內政部移民署雖針對失聯移工設有自行到案機制,針對武漢肺炎疫情目前並無獎勵投案機制。另外勞動部雖有外語防疫資訊,主要管道為機場、網站、廣播、或請雇主仲介團體宣導,尚未深入移工經常聚集的場所如車站、教堂、移工商店、移工直播管道進行宣導。

            為加強防疫,內政部移民署不應大舉查緝失聯移工,而應將移工納入防疫體系。據此,將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於規劃與籌備紓困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細項時,會同勞動部研擬針對移工外語防疫宣導方案以及針對疫情之失聯移工獎勵投案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十二)本次立法院審理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附帶決議,略以…有鑑於我國現行第一線緊急救護工作,主要仍是由各地消防主管機關負責,應提高防疫標準,補足消防防疫裝備。

近日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已經加劇,消防人員進行救護工作感染風險也隨之提升。現行消防人員出勤救護勤務時,倘若個案有通報確診或是符合C TOCC旅遊史(Travel)、職業史(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及群聚史(Cluster)情形且同時具有感染病徵時,消防機關會配給較高標準(N95口罩、護目鏡、隔離衣、防護衣)防疫裝備。但是針對有感染病癥,卻沒有符合TOCC狀況的患者,消防人員仍只配有一般防疫配備,仍有感染疑慮。

內政部消防署、衛生福利部應保障消防人員之職業安全以及降低武漢肺炎感染風險。據此,將要求內政部於規劃與籌備紓困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細項時,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協調各地消防機關調配較高標準(N95口罩、護目鏡、隔離衣、防護衣)防疫裝備,並研擬消防員出勤救護勤務配備較高標準防疫裝備之標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協商結果: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八),分別修正為: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並於109年3月1日起由22縣市共同推動「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為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促其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要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必須落實居家檢疫者之社區關懷及追蹤管理機制,並強化中央與地方通報連繫,以提升防疫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呂玉玲

(八)鑑於國際疫情變化快速,即時有效掌握外國人入國相關資料為國境安全管理之重要一環;且目前國內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國境疫情管理資訊需求量甚大,故強化現行相關移民資訊系統處理效能有其必要性,內政部移民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計5,661萬4千元,辦理相關防疫作業,包括資訊系統設備擴充、委外人力增加、值勤加班及防疫物資補充等。為能有效發揮防疫功用,要求必須完備外國人入國資料即時建檔作業及資訊作業系統擴充支援設備建置,以有效因應國境安全管理之資訊需求。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羅明才 萬美玲 呂玉玲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5億7,603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提出補助與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防疫物資經費5億7,603萬7千元。

該項補助所稱之防疫物資,經教育部說明係指口罩、酒精與耳溫槍,並未包含紅外線熱顯像儀。在人數達一定規模之各級學校或認有其必要性,如何有效執行量測體溫之必要措施,宜評估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採購紅外線熱顯像儀之需求。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對該筆預算規劃更完善之運用,納入紅外線熱顯像儀之採購需求,以期完善防疫工作。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二)據教育部「107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概況調查」,本國每年境外學生來台數逾12萬人,韓國學生來台數為各國家地區中排名第八位,而近日韓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確診病例數量已達僅次於中國之第二位。經查,現階段對於境外學生之相關措施乃僅限制中港澳地區學生入境,惟自其他國家地區入境之境外學生恐成防疫破口,爰請教育部盤點各大專校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各國家地區境外生之實際報到註冊人數、各校頒訂之相對應措施及相關執行概況,並於1個月內針對上開敘述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三)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至今仍無趨緩現象,相關防疫措施更應該有超前準備以因應未來疫情之發展。今因國中、小學生抵抗力較弱,且學童校園活動皆為近距離接觸,一位學生染病恐爆發集體感染。故透過校園統一代購、發放,方能確保每位學生每週一定有基本口罩量,以維護全體學生健康。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考量於國中、小,皆為義務教育並採強迫入學制,將國中、小學生口罩購買,研議委由學校統一代購。推行國中、小學生購買口罩,委由學校統一代購,不但能確保學生健康,且新制度並不會違背現行購買口罩實名制精神,且亦可減少家長及第一線藥師負擔。未來再視我國口罩生產量,逐步向上推動學校代購制度至高中以上學校。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編列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經費5億7,603萬7千元,對校園防疫有其必要性,要求教育部必須強化各級學校防疫措施外,前項物資應隨時補充;另各級學校因應疫情已統一訂定停課標準,嗣後如遇學校停課,應適時公布資訊,並督促各校妥善訂定補課措施,以維學生受教權利。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主管編列5億7,603萬7千元,用以補助與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其中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及實驗教育機構部分編列4億6,396萬7千元,提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高級中等以下學生短期補習班部分編列1,207萬元,補助大專校院部分編列1億元。本特別預算案教育部編列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經費5億7,603萬7千元,對校園防疫有其必要性。爰要求教育部賡續強化各級學校防疫措施外,前項物資宜於開學前完成配送;另各級學校因應疫情已統一訂定停課標準,嗣後如遇學校停課,應適時公布資訊,並督促各校妥善訂定補課措施,以維學生受教權利,並於2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已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對於符合疫情標準停課之學校,其停課課程可採到校補課或線上補課方式辦理,並鼓勵學校善用數位平臺資源,進行線上教學補課;惟若採線上教學方式,部分經濟弱勢家庭學生恐因缺乏相關資訊設備,無法參與線上學習。爰建請教育部應運用相關預算及社會資源,在停課期間協助提供弱勢家庭學生電腦、網路等相關資訊設備,方便在家中線上學習,以維護其受教權。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賴瑞隆

(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學童就學安全,若遇停課,更有學生教育中斷之虞。為使教育繼續進行,已有民間公司與教育部合作,提供免費雲端遠距教學方案。然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只見教育部編列酒精、口罩等物資費用,卻未見其編列如遠距教學等因應疫情所需之大量停課之相關準備費用,顯有不足。爰建請教育部盤點需求,增列辦理雲端遠距教學等費用,讓學生於停課時,能「停課不停學」,在家亦能繼續享有教育權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八)隨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出現各種衛教知識,若某些知識屬於不正確資訊,恐導致學童身體受傷。例如:「防疫噴霧隧道」,學生只要進校園都必須經過「次氯酸」進行全身消毒;幼稚園老師天天用「次氯酸水」噴學童手掌消毒,致使孩子手部破皮紅腫…等。

目前衛生福利部已有編列「增聘邊境檢疫人力、辦理後送個案及製作出入境旅客衛教宣導資料等所需經費1億5,266萬6千元」、「辦理感染管制相關查核、專家諮詢、研習及衛教品製作等所需經費1,000萬元」、「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所需經費1億4,643萬元」之計畫項目。然而衛生福利部之相關衛教教材與師資,要如何運用於各級學校之中,以及各級學校防疫措施是否落實?仍應由教育部負責規劃執行。

學校為人群高度聚集之地,校方與師生皆應學習與實踐正確之防疫觀念並落實防疫措施。然教育部於紓困預算中僅編列防疫物資採購,顯有不足。爰此,要求教育部應就衛教宣導與落實防疫作業擬定並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九)鑑於我國已出現零星之群聚感染,為因應可能遭遇停課之情形,應督促各校儘速訂定後續補課措施,並獎勵大專及以下各級學校自主建構各類遠距教學課程與評量。對於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以及其他弱勢學生,應提供遠距學習所需之相關設備,以保障學生受教之權利。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林為洲 

(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嚴峻,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恐造成學童群聚感染。目前也有家長反映全國運動會,尚未宣布取消或暫緩,地方主管機關亦未能自行決定是否停辦。若停辦全市運動會,將影響學童參與全國比賽之權益與未來升學機會,因此地方主管機關都不願意主動決定是否停辦。建請教育部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進行研議,非教學必要之活動應考量暫停舉辦,並應制頒各級學校學生辦理或參加群聚活動之評估標準與防疫準則,以維學童健康。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十一)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所提出「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及實驗教育機構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4億6,396萬7千元」相關補助。

該項補助所稱之實驗教育機構,並未包含實驗教育「個人」與「團體」。根據教育部統計,106年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人數,機構學生人數1,060人,「個人」學生人數2,482人,「團體」學生人數1,244人。教育部該項防疫資源,應同等重視實驗教育於「個人」與「團體」之學子。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對該筆預算規劃更完善之運用,納入實驗教育之「個人」與「團體」,並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後續實行細節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十二)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至今仍無趨緩現象,相關防疫措施更應該有超前準備以因應未來疫情之發展。爰建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考量特教生抵抗力較弱、行動也較為不便,亟需政府特別協助。將特教生購買口罩,由教育部委請學校統一代購,並協調衛生福利部給予特教生每週足夠的口罩購買量(至少5片)。此外,亦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參酌特教生體型,讓特教生得選擇購買成人或兒童口罩,以應付上課、交通往返之需求。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十三)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紓緩,已令許多產業發生營運之困難。今連文化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都看到主管業務之相關產業,有發生營運上之難處,主動編列預算予以產業用以紓困、振興、扶助。然,教育部主責之相關運動產業,教育部竟未編列任何紓困、振興預算以扶助運動產業渡過難關。爰要求教育部、經濟部承諾將運動產業納入紓困對象,並給予適當扶助,以協助運動產業之發展。除此之外,教育部亦應對相關主辦運動賽事之協會、組織給予扶助,以協助我國體育活動之發展。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十四)有鑑於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2020年3月4日宣布東京奧運仍朝於2020年7月24日如期舉辦的方向前進,然日本疫情持續蔓延,為免影響參賽選手、隨隊人員甚或行前考察人員等之健康安全,教育部體育署應積極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疫情發展及屆時防疫準備進行相關措施。

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針對東京奧運含行前考察、參賽選手及隨隊人員之所需防疫物資經費來源及完整防疫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協商結果: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三),分別修正為:

(一)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提出補助與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防疫物資經費5億7,603萬7千元。

該項補助所稱之防疫物資,經教育部說明係指口罩、酒精與耳溫槍,並未包含紅外線熱顯像儀。在人數達一定規模之各級學校或認有其必要性,如何有效執行量測體溫之必要措施,宜評估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採購紅外線熱顯像儀之需求。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對該筆預算規劃更完善之運用,納入紅外線熱顯像儀之採購需求,以期完善防疫工作。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呂玉玲

(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至今仍無趨緩現象,相關防疫措施更應該有超前準備以因應未來疫情之發展。今因國中、小學生抵抗力較弱,且學童校園活動皆為近距離接觸,一位學生染病恐爆發集體感染。故透過校園統一代購、發放,方能確保每位學生每週一定有基本口罩量,以維護全體學生健康。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考量於國中、小,皆為義務教育並採強迫入學制,將國中、小學生口罩購買,研議委由學校統一代購。推行國中、小學生購買口罩,委由學校統一代購,不但能確保學生健康,且新制度並不會違背現行購買口罩實名制精神,且亦可減少家長及第一線藥師負擔。未來再視我國口罩生產量,逐步向上推動學校代購制度至高中以上學校。

提案人:林奕華 呂玉玲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204億9,1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經濟部所提出之振興預算200億7,600萬元,係為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消費折扣券、辦理產業振興、補助企業辦理行銷活動、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即時輔導及研發創新、商圈改善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請經濟部提出具體方案計畫及報告,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此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共編列600億元,當中以經濟部編列200億7,600萬元為最多,主要用於產業紓困及振興。目前,我國除航空、運輸、觀光及餐飲等受疫情明顯衝擊外,產品進出口、零組件產能亦受到影響,若疫情持續延燒,對以中國大陸市場為主要動能之臺灣產業將遭受重大打擊,惟截至目前為止,相關補助計畫仍不明確,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經濟部應儘速訂定相關辦法,明確嚴格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配合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協助引導產業分散風險、全球布局。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廖婉汝 羅明才 林為洲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疫情及社會經濟造成衝擊,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歲出600億元,包括防治經費195億6,798萬元、紓困振興經費404億3,202萬元;其中紓困振興經費以經濟部主管編列200億7,600萬元、交通部主管編列156億4,248萬9千元為大宗,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經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紓困振興經費404億3,202萬元,對受疫情衝擊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協助,鑑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趨緩,現階段我國製造業及服務業受疫情影響程度不一,惟隨著疫情於國際間蔓延,其影響層面勢必擴大,並對我國產業經濟造成相當衝擊。爰要求經濟部儘速擬訂相關辦法,明確嚴格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審慎衡酌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協助企業持續進行風險分散、加速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俾使政府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並趁勢引導我國產業升級;並於3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四)鑑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經濟部允宜儘速訂定相關辦法明確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配合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協助外資企業及台商加速回台投資及海外布局,以風險分散。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五)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所提出「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及融資診斷等所需經費134億4,600萬元」相關補助。

按立法院預算中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中之第4款「經濟部主管」所引述之台灣經濟研究院對肺炎疫情對我國產業之影響研究,就產業被此次肺炎疫情影響程度區分為若干程度:

1.影響最重(程度3):石化業、海運業、空運業、觀光業、會展業。

2.影響次之(程度2):電腦週邊業、半導體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餐飲業。

3.不受影響(程度0):食品業、紡織業、不動產業、銀行業。

準此,各產業受影響程度不盡相同,同時參照92年「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該辦法明定紓困產業項目,否則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綜上,要求主管機關應明訂紓困辦法及揭示紓困產業類型,並建立主管機關審核例外情況之機制,以符合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第9條之意旨。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疫情及社會經濟造成衝擊,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600億元,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惟鑑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訂定相關辦法明確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對於各項補捐助之申請、審核結果等相關作業,亦應適時公開揭露相關資訊,以維補貼公平性與公信力。並要求經濟部審慎評估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協助引導產業進行風險分散,加速企業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俾風險分散更得以發揮特別預算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經濟部編列200億7,600萬元,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產業提供紓困、振興措施。惟面對疫情可能持續蔓延,對產業之衝擊勢必擴大,相關紓困振興措施須考量的層面亦應更廣、更深。爰請經濟部除協助企業渡過此次疫情難關外,相關措施亦應配合我國經濟發展戰略及產業未來發展趨勢,藉此引導企業分散風險、加速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推動產業升級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賴瑞隆

(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1億2,000萬元,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鑑於目前疫情尚未趨緩,主管部會應督促工業技術研究院加速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俾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另「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10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要求經濟部應補列預計補助廠商家數、各廠商補助金額上限、研發計畫期程等資訊,並配合政府重點產業創新政策,加強受補助廠商後續研發計畫執行監督及研發成果之落實,以期帶動產業提升競爭力。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萬美玲

(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編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2,000萬元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10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經查:本特別預算案經濟部編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2,000萬元,鑑於目前疫情尚未趨緩,經濟部應督促工業技術研究院加速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俾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另「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10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經濟部應補列預計補助廠商家數、各廠商補助金額上限、研發計畫期程等資訊,並配合政府重點產業創新政策,加強受補助廠商後續研發計畫執行監督及研發成果之落實,以期帶動產業提升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產業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不含振興抵用券)合共21億元(包含:餐飲及零售業9億5,000萬元、傳統市場及夜市6億元、會展產業1億5,000萬元、商圈4億元)。爰要求經濟部儘速確立執行項目及其內容,以利業者申辦,並強化對於我國內需消費市場受疫情影響及業者需求之訪查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以符市場所需,及審酌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加速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以維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一)有關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產業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總計21億元;經查,其相關申辦方式、業者資格條件、補助範圍及經費分配等執行作業,皆尚未對外具體說明清楚;基此,為利業者申辦,降低疫情對業者營運之衝擊,更為避免預算濫編之疑慮,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確立各項振興措施之執行內容,並於訂定相關補助作業辦法時,應強化內需產業受疫情影響及需求之訪查及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俾利各項振興措施切合市場所需,進而順利帶動產業轉型升級。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十二)經濟部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不含振興抵用券)所需經費合共21億元,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確立執行項目及其內容,以利業者申辦,並強化對於我國內需消費市場受疫情影響及業者需求之訪查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以符市場所需,並審酌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加速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以維競爭力。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紓困振興經費404億3,202萬元,對受疫情衝擊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協助,鑑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趨緩,現階段我國製造業及服務業受疫情影響程度不一,惟隨著疫情於國際間蔓延,其影響層面勢必擴大,並對我國產業經濟造成相當衝擊;故要求經濟部必須儘速擬訂相關辦法,明確嚴格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審慎衡酌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協助企業持續進行風險分散、加速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四)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受疫情影響產業之舊有貸款利息補貼、新增貸款需求保證並補貼利息等措施,期能降低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要求應研訂營運困難產業之適用對象、紓困門檻、補助標準及補貼金額上限等執行細節,詳加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儘速公布。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五)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中有關「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10億元」,但細看本特別預算相關說明,其內容卻相當簡略,為避免假防疫之名,行補貼特定廠商之疑慮,爰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補列預計補助廠商家數、每一廠商補助金額上限、研發計畫期程及預期效益等相關書面資料,以利預算審議及監督。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十六)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所提出「辦理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紓困等所需經費」項下之「建置智慧平台、資料蒐集、建檔、管理、行銷、輔導及活動廣宣等所需經費2億元」相關補助。

然查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法定職掌,已包含「中小企業統計資料之蒐集與研究」,同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已於109年預算編列1,571萬4千元擬執行「推動中小企業雲端創新應用發展計畫」,強化中小企業整合、整合雲端創新應用、發展雲端創新應用服務創新模式。

考量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所敘明之編列原則:「預算應聚焦『具時效性之緊急防疫物資、短期紓困』」、「中長期紓困振興經費『納編以後年度預算或前瞻特別預算』」。因此,要求主管機關詳查此特別預算之實際執行內容,是否有與年度計畫內容重複之項目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十七)經濟部辦理內需型產業紓困經費,針對零售業、餐飲業、夜市等編列預算如下:「辦理大型實體行銷活動、網路行銷、美食福袋促銷及國外媒體廣宣等所需經費3億元」、「補助零售業者及餐飲業者辦理行銷活動所需經費3億元」、「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輔導行銷,導入數位轉型、影片宣導及促銷活動等所需經費1億元」、「辦理商圈場域改善、示範輔導及多元行銷等所需經費4億元」,預算金額高達11億元。

前述預算項目同質性過高,多以推廣活動、網紅宣傳、製作影片、社群行銷為主,效益難以評估。爰要求經濟部盤點前述計畫內容,並明確區分其計畫差別性、提出預計效益及績效評估標準,以達到振興產業之目的。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十八)有關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擬推動「振興抵用券」,將於疫情穩定後,推動各項振興輔導措施以復甦內需型產業買氣,由政府提供折扣,其中包括針對百貨賣場、零售、餐飲、商圈、夜市、傳統市場、會展等產業,參考民間折扣優惠方式,規劃「你花錢,我打折」之優惠措施,鼓勵民眾消費,提振內需。為此,有鑑於近年內需型產業經營方式多元,各業別受疫情衝擊程度未盡相同,要求經濟部應審酌未來疫情變化及盤點各內需型產業受疫情影響程度,核實盤點各業別受影響程度,妥善規劃辦理期程、折扣條件、消費抵用範圍、業者適用條件及經費分配等,並加強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俾達成效。

提案人:翁重鈞 謝衣 曾銘宗 

(十九)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受疫情影響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及傳統產業研發創新、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及協助我國出口廠商及公(協)會加強出口推廣所需經費15億3,000萬元,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界定適用對象,並輔導適用對象申請對其較具效益之措施或轉申請109年度公務預算辦理之產業創新研發輔導計畫,以強化特別預算振興製造業之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二十)經濟部針對製造業紓困及輔導轉型措施宜儘速界定適用對象,應特別針對中小企業,輔導適用對象申請對其較具效益之措施,以達特別預算振興目的。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羅明才

(二十一)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行,民眾擔心遭受病毒感染,而減少外出用餐、逛街、減少消費行為,新聞亦指出,109年2月餐飲業及零售業損失約700億元。有許多餐飲業者,仍有高額人事費支出,而苦不堪言。惟經濟部預算,辦理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紓困振興等所需經費,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設施更新改善」所需經費5億元。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對餐飲業、零售業者之營業衰退情形,進行訪查,了解業界需求,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具體振興方案,以符合特別預算編列目的。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二十二)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經費20億元。爰要求經濟部檢討現行夜市抵用券執行仍待改善之處,以利後續規劃參考;審酌疫情變化,核實盤點各產業受影響程度,多方蒐集各界對於振興抵用券之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方式及推動時程,並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以達成效;並於2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楊瓊瓔

(二十三)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內,「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編列20億元。此項措施主要依循經濟部108年9月16日至109年2月底「促進夜市消費方案」的夜市抵用券規劃。然而,至2月底使用期限到期為止,經濟部預估使用率僅約六成,補助金額約3.28億元,尚有近400萬張抵用券未使用,成效不佳。此次經濟部編列20億元,扣除2億元的平台建置、行銷廣宣,尚有18億元用於補助參與方案的店家,六倍於夜市抵用券的補助金額。振興抵用券如何提高執行成效,宜審慎規劃,避免重蹈夜市抵用券的覆轍。

有鑑於此,爰要求經濟部對於夜市抵用券的執行成果、過程所遭遇的相關問題,提出檢討改進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振興抵用券的規劃參考。並於本特別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振興抵用券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十四)經濟部規劃於疫情趨緩之時,辦理振興抵用券所需經費20億元,允宜檢討現行夜市抵用券執行仍待改善之處,以利後續規劃參考;審酌疫情變化,核實盤點各產業受影響程度,多方蒐集各界對於振興抵用券之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方式及推動時程,並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到各縣市宣導以達成效。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羅明才

(二十五)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經費20億元,惟考量108年9月16日至109年2月底「促進夜市消費方案」發放夜市抵用券之辦理情形,迄109年2月15日止,共發出1,032萬1千張,回收655萬7千張,回收率僅63.53%,仍有逾三成抵用券未使用,應參酌夜市抵用券執行成果,並彙整各地方夜市執行所遇問題,以利後續振興抵用券之規劃。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廖婉汝 林為洲 

(二十六)經濟部規劃於疫情趨緩之時,辦理振興抵用券所需經費20億元,要求必須先檢討現行夜市抵用券執行仍待改善之處,以利後續規劃參考;審酌疫情變化,核實盤點各產業受影響程度,多方蒐集各界對於振興抵用券之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方式及推動時程,並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二十七)台灣經濟研究院近期就肺炎疫情對我國產業之影響研究指出,我國服務業以內需市場為主,短期受疫情影響衝擊程度較製造業嚴重,其所選列10個服務產業項目中,以海運、空運、會展及觀光業受衝擊程度最大。經濟部也於本次特別預算中編列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之經費20億元,亦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產業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不含振興抵用券)合共21億元(包含:餐飲及零售業9億5,000萬元、傳統市場及夜市6億元、會展產業1億5,000萬元、商圈4億元)。

然考量振興抵用券之使用,無法避免實體消費行為,然防疫期間,民眾外出消費之意願顯然低落;又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也仰賴實地活動之參與,惟現行防疫考量,實不適宜鼓勵民眾參與大型活動,舉辦大型展銷售之措施並無舉辦之實益,更無不利於防疫,故相關措施一定規劃是疫情趨緩方能進行。考量本特別預算執行期限為110年6月30日,若疫情無法於109年夏天結束,甚至進一步升高,則上述措施之執行與成效恐有疑慮。

爰此,經濟部就該分項計畫之規劃應有通盤考量,並具體提出配套方案,以求特別預算達成最大之執行成效,就此事項,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八)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由經濟部所提出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目,分項計畫第4項,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設施更新改善所需之經費5億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指出,該分預計畫將受理地方政府提案,預計補助500案市集衛生設施更新改善,並將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實體促銷活動,含導入數位轉型、市集宣導及促銷活動等。

查經濟部辦理「優良市集暨樂活名攤評核」,已屆滿十年,近年來地方政府已形成良性競爭,包括透過專案進行攤位改造、市集主題行銷等方式,提升傳統市場競爭力,成果斐然。故本次特別預算之執行,應要求地方政府,應先行盤點轄下之傳統市場現況,視現地情況之需要,擬定相應之更新改善計畫,且應一併促進各傳統市場防疫設備及設施之提昇。至於分項計畫之相關申辦方式、資格條件、補助範圍及經費分配等執行作業,應清楚明確,並朝向行政簡化及電子化作業推動,自屬當然,就前述事項,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九)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共編列200億7,600萬元辦理產業振興及紓困方案,其中20億元用於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造成民生經濟嚴重衝擊,據經濟部調查台灣約有577處市場(含攤販集中區),8萬餘攤攤商,19萬從業人口,年營業額可達576億元。因肺炎衝擊熟食的營收已減少三至四成,生鮮食品減少二至三成,夜市營收亦減少三至四成。因此行政院推動振興抵用券乃協助廠商之重要措施之一,抵用券之使用範圍除應廣納各商圈、夜市、市場及藝文產業外,亦應包括不同經營規模,如規模較小、資金周轉亟易遭遇困難之小規模攤商、無營利事業登記者皆可納入抵用券適用範圍。同時經濟部採行行動支付方案,亦應考量小規模攤商使用行動支付系統之困難及城鄉消費習慣差異,一併提供配套措施。

另因消費市場消費金額減少之下,市場攤商將直接面臨影響,在每日入不敷出的情況之下,攤商租金可能無力支付而影響生計。因此,請經濟部與地方政府儘速協調攤商租金減免措施,以協助攤商度過此次難關。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楚茵 張廖萬堅

(三十)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所提出「辦理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紓困等所需經費」項下之「補助餐飲業者導入外送平台、零售業者導入電商平台上架所需經費2億6,500萬元」相關補助。

經濟部雖因考量疫情影響餐飲業及零售業,而欲編列補助輔導業者上外送平台及電商平台。然而,按外送平台業者對外表示,於107年已有近2萬5千家店家上外送平台,108年訂單數更是成長高達三十二倍,顯見外送平台結合餐飲業者之模式已具一定規模。同時,考量導入外送平台關乎餐飲業者之經營策略,且屬自由經濟範疇,政府需要再評估補助之效益。

因此,要求主管機關對此筆預算規劃更完善之運用,於執行前探詢餐飲業之需求,並引導餐飲業進行數位升級,宣導餐飲業者之防疫措施,以加強消費者信心。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三十一)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下編列辦理徵用全新口罩機器設備及因應疫情調度物資等所需經費2億9,500萬元,供辦理物資調度等工作之員工超時加班費;派駐各口罩工廠之相關委辦人力之業務費及徵用全新口罩機器設備之需。因應COVID-19疫情,經濟部投入經費徵用全新口罩機器設備,增加我國防疫所需口罩數量;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完成設置、量產並公布新增產能及期程,以安定人心,並宜課予廠商對新機台維護之責,以作為未來相關疫情發生時之口罩備援產能;並於1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十二)有鑑於經濟部為因應疫情發展,預計於109年3月初再增購30台口罩生產機台(下稱新機台)以及2台外科手術綁帶式口罩機,屆時將可再增加口罩產能每日300萬付及每日7萬餘付外科綁帶式口罩。惟目前疫情走勢仍不明朗,民眾對口罩之恐慌性需求在短時間內很難降低,爰要求經濟部應於2週內公布新增機台之預計量產數量與期程,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降低國人對口罩短缺之預期心理。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三十三)COVID-19疫情發生之初,因設備故障等因素,產線無法及時全開,導致短時間內口罩無法充分供應,不僅民怨沸騰也不利疫情因應。為因應未來相關疫情發生時,國內有足夠口罩供應,爰要求經濟部在「遴選口罩生產廠商利用本部附條件贈與之口罩生產機台生產口罩」之「新機台贈與之條件」中加入廠商應負起維護責任等相關條件,以課予獲遴選廠商對新機台維護之責,相關訊息亦應同步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三十四)有鑑於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及融資診斷等所需經費134億4,600萬元;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詢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囿於防疫千億信保之適用對象尚待訂定而難估算受惠家數,加上考量業者未來仍需償還貸款,因此,為利中小企業永續經營,避免政府投入鉅資造成整體信保件數未增或僅微幅增加之矛盾現象,恐有違政策初衷,加以鑑於政府資源有限,為避免政府整體資源僅挹注少數企業或重複補貼,要求經濟部應審慎研謀相關配套,並於1個月內公布融資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之適用紓困對象、紓困門檻、適用產業、判定標準、補助標準及補貼金額上限等等規定,俾發揮紓困振興最大效益。另,要求有關捐助及撥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經費不得挪為他用,並應依實際執行情形捐助。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三十五)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及融資診斷等所需經費134億4,600萬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受疫情影響產業之舊有貸款利息補貼、新增貸款需求保證並補貼利息等措施,期能降低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爰要求經濟部審慎研訂營運困難產業之適用對象、紓困門檻、補助標準及補貼金額上限等執行細節,詳加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儘速公布,俾於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振興功能;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十六)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編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2,000萬元,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結合企業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預計完成10台檢測試量產機,並送TFDA 驗證,6個月內可完成機台與試劑量產規劃之準備、整合前處理及分子快篩系統臨床測試評估,預計可使目前實驗室需4至8小時之檢測時間,縮短至60至90分鐘。鑑於目前疫情尚未趨緩,經濟部應督促工業技術研究院加速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以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洪孟楷 廖婉汝 林為洲 

(三十七)經濟部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1億2,000萬元尚有必要性,允宜加速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俾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協商結果: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這次特殊傳染性肺炎的疫情,對於我國的製造業及服務業已經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在109年2月下旬,實施無薪假事業單位40家、實施人數1,604人,相較上期2月上旬統計,新增21家事業單位、新增735人,光半個月比率就多出了高達84%,若政府在對中小企業、餐飲服務、旅遊交通等產業紓困沒有對症下藥,廣大勞工基層必定遭受重大的傷害。

此次的特別預算規模達600億元,其中有200億元的紓困經費投注在經濟部中,占總計畫的三分之一,經濟部又將一半的經費100億元做為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專款,期望能夠創造千億元的融資額度,然而,當年SARS亦有規劃96億元的信保基金,期望能夠創造960億元的融資額度,最後的執行率卻僅有一成,成效相當差。為避免某些企業趁紓困名義而有投機行為,故建議研議兩項具體主張:1.申請紓困的企業絕不能有減薪裁員或放無薪假的情形,政府需嚴格落實把關。2.簡化申請程序與放寬審查標準,不要重蹈SARS的紓困執行不佳的覆轍。

綜上所述,經濟部應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中,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一同提出針對紓困貸款部分有效宣傳及簡易快速的申請程序的相關計畫,並做出滾動檢討報告,以紓困振興經濟,並每3個月將相關企業申請概況以書面報告提供給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二)依據現行經濟部草擬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草案版本,其中第3條預計規定為:「本辦法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如下:

1.製造業。

2.服務業。

3.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為加速經濟部與各主管機關針對產業認定之,使得申請防疫紓困振興措施之產業,儘早確認,爰要求經濟部應主動召集各主管機關確認前述條文第3款所謂「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之確切範圍內容並公告,並應主動進行滾動檢討。

(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為擴大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紓困振興,經濟部於特別預算中編列2億元,建置智慧平台APP、資料蒐集、建檔、管理、行銷、輔導及活動廣宣等事項,然該建置智慧平台APP等經費使用,對於現行民眾消費習慣及使用便利程度落差甚大;惟為避免該智慧平台APP只有一次性使用之效益,及使經費能達到紓困振興產業的效能,爰建請經濟部須建構出更高的誘因與更明顯的體驗差異評估報告及提出經費使用細項,必要時應結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主導的台灣Pay,擴大政府推廣台灣Pay的初衷並加強宣傳,同時整合其他系統變更,達到民眾快速便利需求,避免給予民眾政府只會撒錢製作一次性服務的不良反應,而未完善思考後續系統延續使用性。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167億6,71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交通部所提出之振興預算156億4,248萬9千元,係為辦理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並辦理國內與國際旅遊復甦及旅遊景點優化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內,「其他經濟服務支出」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中,針對「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等所需經費」編列101億9,248萬9千元。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產業紓困、維繫產業存續,本項費用固有必要,然迄今均未見具體之政策評估資料及申請紓困之辦法。

為避免紓困預算執行不力及未盡公平,爰要求交通部應就具體之政策評估資料及申請紓困之辦法,以及預算執行之准駁件數暨准駁原因、問題分析及改善措施,於本預算案通過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預算執行評估及政策改善之規劃參考。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三)交通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協助觀光產業之復甦及振興,辦理國內與國際旅遊復甦及旅遊景點優化等經費54億5,000萬元,惟特別預算案所提國外市場加強行銷、獎助地方政府與觀光公(協)會等提出深化臺灣觀光品質並結合各區域在地旅遊資源及特色之國際化旅遊產品、辦理國際旅客入境獎勵措施,補助航空業與旅行業之境外包機、境外旅遊團及擴大獎助全球市場來臺優質行程等措施,應參酌近年來臺旅客旅遊動向與消費情形,擬定績效評估指標,並滾動檢討調整國際觀光宣傳與行銷策略,以提高觀光外匯收入,並帶動國內觀光相關產業發展。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廖婉汝 羅明才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補助國內團體、自由行住宿及遊樂園入園優惠,以提高旅遊意願,且補助地方政府、觀光產業公(協)會、旅行公(協)會或民間團體等,跨域合作提出結合在地特色之觀光活動計畫,並建置觀光大數據平台,產出統計分析資料,供政策規劃、產業轉型之參考。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定期評估各項推廣促進活動與觀光智慧轉型計畫之執行成效、對觀光產業之貢獻等,並參酌各類旅客旅遊趨勢,透過大數據分析與平台資源共享,以利後續活動規劃之參考,以確實提高來客數量、提高整體住宿率與旅客重遊率,並全面帶動國內觀光產業之復甦。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交通部觀光局不僅規劃針對臺灣19個溫泉區進行全面體檢,協助溫泉業者改善與提升軟硬體設施,並獎勵旅館業者設置穆斯林旅客友善設施、無障礙客房與通用化設施,且推動觀光遊樂業優質化計畫,補助業者投資新設施、園區設備重置、創新服務及數位提升等。於疫情衝擊以致來客數銳減之際,透過設施之改善與更新,有助於疫情和緩後提升海內外全齡化、行動不便者或穆斯林旅客來臺或國內旅遊之意願,以擴大吸引全齡化與跨文化人士使用並提昇國際觀光形象,惟應邀集業者及關係團體充分溝通,以貼近實際需求,並落實協助產業升級轉型與建立品牌形象之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六)交通部觀光局針對疫情和緩後,吸引海外遊客到訪所提出針對重點客源市場擴大精準行銷,並整合北中南東部(含離島)4區域之在地旅遊資源,輔導包裝為具國際化之旅遊產品販售,且推出入境獎勵等方案,其相關行銷推廣、產品提案與入境獎補助等措施,要求應參酌近年來臺旅客旅遊動向與消費情形,事先妥擬績效評估指標,密切關注疫情發展與國際觀光發展走向,定期檢討執行成效,靈活調整行銷或獎補助策略。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七)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內,「辦理溫泉區全面體檢、補助業者改善軟硬體設施及提升品牌」編列2億元。108年蔡英文總統出席「台北國際旅展」開幕典禮表示預計將投入36億元經費於「擴大秋冬國民旅遊」專案,並支持將交通部觀光局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

有鑑於此,爰要求交通部如何配合對於擴大秋冬國民旅遊、升格觀光署,配合本預算之編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八)本次武漢肺炎疫情導致台灣觀光旅遊市場強烈萎縮,交通部編列多項補助和業務辦理費用來協助觀光產業走出經營之僵局,交通部應力促避免政府美意紓困振興預算給予事業單位之後卻變相遭使用於給付勞工資遣費。交通部應盡力協助穩定觀光產業受僱從業人員之就業穩定性,並防止旅行社片面更改勞動契約或大量裁減導遊人員。據此,爰建請交通部於規劃與籌備紓困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細項時,應包含針對觀光產業(包含旅行社)之各類事業單位於領取補助紓困費用之後不得有裁員之情事作出具體規劃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九)此次武漢肺炎疫情不僅衝擊我國觀光產業,也影響國際交流。正值我國將特定國家列為「紅色警戒」,建議國人勿前往紅色警戒國家之際,日台交流協會網站也出現不鼓勵日人來台觀光的訊息。原因即在於疫情期間,日人若入境台灣觀光,可能會面臨若在觀光景點被檢測出有發燒症狀,必須在台灣境內等待確診,可是在結果出來前,無法觀光,旅館也不願收客,導致無路可去的窘境。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統計,日本為來台觀光的第二大國。為減少日人不願來台對我國觀光產業的衝擊,以及我國在國際間的形象,爰要求相關單位提出解決上述問題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十)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旅行社業,造成史上最大的衝擊,更有媒體報導,預估第二季將有500家以上之旅行社歇業,對於從業員工亦造成數萬人的影響,爰要求交通部整合民用航空局與觀光局配合旅行社同業公會與國籍、外籍航空公司協調,如何將開票支付航空公司的訂金款,能儘速返還各旅行社,以降低對業者之衝擊。

提案人: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楊瓊瓔 曾銘宗 羅明才

(十一)有鑑於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衝擊,金門、馬祖、澎湖之航空、海運、觀光等產業、事業受疫情影響而致經營困難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優先予以紓困、補貼及提供振興措施並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

提案人:陳雪生 楊瓊瓔 魯明哲 傅萁 曾銘宗

(十二)交通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101億9,248萬9千元,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其中交通運輸業之紓困經費合計86億9,248萬9千元,惟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運輸業營運呈現衰退,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應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廖婉汝

(十三)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項下編列11億2,461萬8千元,包括業務費1,375萬元(占1.22%)及獎補助費11億1,086萬8千元(占98.78%),係辦理集中檢疫對象之交通運輸作業事宜暨補助運輸業者購置防疫用品等所需經費。交通運輸業為防疫之前線,交通部辦理補助運輸業者購置防疫用品等,尚屬業務實際需要;爰要求交通部適時掌握各類運輸業防疫用品之供需及合理配置,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規範並落實執行,俾保障第一線從業人員及人民之健康安全;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四)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計畫項下編列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等所需經費101億9,248萬9千元,其中交通運輸業之紓困經費合計86億9,248萬9千元。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運輸業營運呈現衰退,交通部編列經費給予交通運輸業者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尚有其需要。惟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時間緊迫,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各項經費之編列量值係屬初估。爰要求交通部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五)交通運輸業為防疫之前線,交通部辦理補助運輸業者購置防疫用品等,尚屬業務實際需要,要求交通部應掌握各類運輸業防疫用品之供需及合理配置,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規範並落實執行,以保障第一線從業人員及人民之健康安全。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六)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運輸業營運呈現衰退,交通部編列經費給予交通運輸業者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尚有其需要。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時間緊迫,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各項經費之編列量值係屬初估,應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七)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於國際航運產生重大衝擊,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最新估算,若疫情未能有效改善,則全球民用航空業年損將高達278億美元。我國為四面環海並仰賴國際經貿之開放型經濟體,航運業攸關我國重大國家利益,政府有必要採取相關措施,確保疫情受控後我國國際航空連結,可迅速回復至疫情爆發前之水準。矧航空運輸暨飛機修護產業係我國近年發展之重點產業,惟國籍航空之營業狀況已因疫情嚴重惡化,而多家聘僱大量國籍員工之國際民航業者,亦傳出大規模停飛並推動無薪假等措施。考量航空業國際化特性,政府有必要對國籍航空業之營運及本國籍航空從業人員之就業,提出有效的協助方案。尤其各國特別東亞地區之航空主管機關,近日亦逐步推動對其航空業之紓困方案,無論從維持國際航路、支持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或維護勞工權益之角度,我國之航運業紓困更應考量國際競爭性。爰請行政院責成有關部會特別是交通部,在疫情結束前滾動檢討航運紓困計畫,以有效並及時因應前開情事。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十八)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台灣,導致桃園國際機場、臺北國際航空站、臺中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等旅運量均劇減54%至65%。各場站服務產業營業額下降百分比遠大於旅客量下降百分比,隨著疫情擴散,取消航班航線狀況將隨之加劇,直接危及航空公司及機場服務業者之生存條件。

為保障機場服務產業6萬名勞工工作權及國籍航空公司從業人員的生存,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所屬各機場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將以下營運保障、減輕負擔、振興方案納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方案內:

1.營運保障:保障營運權、依據疫情影響時間據以延長合約期限。

2.減輕負擔:編列預算補助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依營業額下降比例減免各項收入之因應費用,包括免收權利金、使用費、租金、降落費、起降費、候機室使用費、航機電台執照費、規費減免(人車包機)等。

3.實際補貼:包括銀行貸款利息補貼及促參民間機構庫存損失及折讓損失認列補貼。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邱泰源 趙正宇

(十九)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嚴重影響台灣經濟發展,也導致桃園國際機場、臺北國際航空站、臺中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等國際機場旅運量劇減60%至75%不等,各場站各項服務產業之營業額更是雪崩式地下降到20%以下,而隨著疫情擴散,取消航班及停飛航線狀況將隨之加劇,直接危及航空公司及機場產業鏈所有勞工之生存條件。

目前交通部提出3個方向之因應方案,包含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特別預算金額為167億6,710萬7千元,其中補貼航空業與機場業者預算為42億8,500萬元,而為了保障國內各機場產業從業人員近12萬名勞工之工作權及未來生計,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將以下營運保障、減輕負擔及實質補貼等3項措施納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紓困方案內:

1.營運保障:保障營運權、依據疫情影響時間據以延長合約同等之期限。

2.減輕負擔:編列預算補助機場相關業者作為全額減免各項規費之因應經費(以與政府簽訂契約之業者優先補助)包括免收營運權利金、房屋使用費、土地租金、降落費、停靠費、候機室使用費、航機電台執照費及其他規費。

3.實質補貼:包括銀行貸款利息補貼、交通運輸業者規費減免,勞工權益照顧及促參民間機構庫存損失及折讓損失認列補貼。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何欣純 張廖萬堅 蘇震清

(二十)近年來台觀光客人數皆超過千萬人次,航空與機場產業因此蓬勃發展,該產業之勞工人數高達6萬名,此次新冠病毒疫情嚴重影響台灣整體經濟發展,首當其衝為航空與機場產業,桃園國際機場相關產業每個月損失高達數十億元,其中包含庫存商品與滯銷損失、旅客量大幅減少營業額損失與業者為保障自家勞工工作權,至今尚未裁員減薪,單月人事成本費用負擔沉重等。

交通部提出3個方向之因應方案,包含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特別預算金額為167億6,710萬7千元,其中補貼航空業與機場業者預算為42億8,500萬元,許多機場產業業者當初響應政府民間促參,與行政機關簽有BOT與OT等形式之合約,現今每月損失高達數十億元,交通部在此次紓困方案研議參考108年同期營業額,未將每年產業成長率納入,建請交通部應當以108年同期營業額乘上平均成長率為109年預期營業額,對照實際營業額,來估算營業損失,進而提出政府政策補貼方案,以達到實質幫助產業度過此次疫情危機。

舉例來說:

1.未納入成長率估算:108年3月營業額為10億元,109年3月營業額為2億元,營業損失為8億元。

2.納入成長率估算:以10%計算,108年3月營業額為10億元,109年3月預估營業額應當為11億元,109年3月實際營業額為2億元,營業損失為9億元。

提案人:陳素月 何欣純 陳歐珀 張廖萬堅 蘇震清

(二十一)鑑於武漢肺炎疫情爆發迄今,貨櫃船載運之貨物量已明顯驟降,其又以近洋航線最為顯著,首當其衝之基隆港貨量,航商初估至少減少50%至60%,其他港口至少降幅達30%至40%,然而在疫情尚未完全控制下,航商將進一步評估取消航班以減少營業損失。如是,我國際港口之裝卸業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營運將面臨更嚴重衝擊。

交通部適時提出「運輸業之紓困方案」,惟紓困方案項目(二)減輕營運負擔4.所列補貼土地租金之對象僅限於航空業及機場業者,獨漏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業,建請交通部依據行政院蘇院長109年2月13日行政院會中指示紓困之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等原則,辦理如下:

1.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與貨櫃集散站業同時納入紓困方案對象,補貼土地及商港設施租金、管理費等,以減輕營運負擔,使海運業、航空業雨露均霑。

2.協助減免原訂「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調漲2%」,並合理調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民營業者間合約中相關費率,以協助業者度過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經營困難之窘境。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邱泰源 趙正宇

(二十二)行政院提出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中交通運輸業紓困經費編列預算86億9,000萬元,占總體預算600億元之比率達14%,占紓困振興部分達21.5%,於各科目預算數僅次於捐助中小企業保證基金100億元,預算數位居第二,顯為重要。

爰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辦法,並於辦法中納入照顧勞工權益之考量,包括禁止申請補助之業者實施大量解僱,或實施無薪假,是否積極落實防疫措施,保障勞工安全,輔導員工在職訓練或轉職轉業,或提供員工紓困措施等等,期於紓困時鼓勵勞資共體時艱,避免勞資爭議,照顧勞工生活,安定勞工就業。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台灣,及第二波疫情隨之來襲,導致國內海運、空運及陸上交通觀光產業均直接面臨衝擊。為協助相關業者度過難關,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所屬苦民所苦,能依照以下原則辦理之:

1.緩收各公營場域如港區、航空站及運輸轉運場站等租用土地或設施之各項租金、使用費及權利金等,直至疫情結束,以減輕與公營機關簽約業者之資金營運壓力。

2.針對各交通運輸、觀光相關產業之貸款業者,疫情期間只繳利息,暫不還本金。

3.針對上述受疫情影響之正常還款業者,依其原貸款之已還款額度,再返還信貸予業者,讓業者用於未來振興業務。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陳雪生 林俊憲

協商結果: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156億4,248萬9千元,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未有趨緩現象,影響交通運輸業營運呈現衰退,交通部編列經費給予交通運輸業者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尚有其需要。惟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時間緊迫,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各項經費之編列量值係屬初估,建請交通部應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35億5,694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獎補助款高達32億8,362萬7千元,其中之說明不明確,且與109年度審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多有重複編列,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特別預算各項紓困振興措施與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區別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二)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出之振興預算34億8,552萬7千元,係為辦理農漁業者紓困利息補貼、專案補貼、海外市場拓銷、產銷調節、強化加工及銷售通路量能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執行、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業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32億5,467萬7千元辦理各項振興措施,因尚無法確認後續疫情發展,應依據疫情狀態,以滾動式檢討,以維護農漁民生產利益。另查本次振興方案措施多數以補助方式辦理,為使相關申請補助事宜得以順利進行,各項措施得以落實,允宜儘速完成各項補助相關規範,並於農漁民團體辦理補助時,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以維護民眾之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四)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漁企業等相關業者渡過經營困境並持續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業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34億8,552萬7千元,有鑑於現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項目涵蓋範圍廣,為利本特別預算之執行有遵循之準據,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農業相關業者提供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認定及補貼標準等具體執行辦法予以完備相關法令,並應強化後續之輔導作業,以達政策目標。此外,為達追蹤紓困成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將本特別預算案所編農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條件及額度等妥為區隔並定期公開。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農業相關業者提供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認定及補貼標準等具體執行辦法除宜儘速完備俾憑辦理外,應對於中小型農漁戶之困境也一併考慮,並加強後續之輔導作業,以達政策目標。

提案人:謝衣 楊瓊瓔 翁重鈞 廖國棟

(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及農漁民團體配合各項防疫措施之落實,另就農漁畜產業之振興措施,除滾動式檢討調整年度產能外,並加速國內外通路之媒合,儘速協助輔導完成相關加工凍儲設備之建置及各項補助項目申請方式等規範之訂定,以利農漁民團體後續辦理補助事宜。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七)為確保各項農漁畜產品能順利銷售不致浪費,允宜積極進行新銷售通路之媒合,另針對需再加工凍儲之漁畜禽產品或需冷藏保鮮之農產品,允宜積極協助相關農漁民團體購置必要之設備,並儘速辦理各項設備建置之補助,俾利後續外銷之接洽及國外促銷活動之辦理。至於調整後續年度產能,因尚無法確認後續疫情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依據疫情狀態,以滾動式檢討,尤其是對於中小型農漁戶,以維護農漁民生產利益。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預算數額14億2,000餘萬元,辦理農產品海外市場拓銷及分散市場。然目前全球疫情嚴峻,各地皆有疫情傳出,為避免境外交互感染可能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具體說明拓展海外市場之詳細規劃。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楊瓊瓔 廖國棟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預算數額5億2,000餘萬元,辦理漁畜禽產銷調節事項。然農業發展基金原已有編列1億5,800餘萬元辦理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面對疫情針對農產品紓困振興固有必要,然政府編列預算應清楚規劃並說明公務預算、基金預算與特別預算案用途差異性。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預算7億3,000餘萬元,辦理強化農產品加工及銷售通路量能。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年度公務預算已有編列類似科目辦理是類事務;面對疫情針對農產品紓困振興固有必要,然政府編列預算應清楚規劃並說明公務預算、基金預算與特別預算案用途差異性。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十一)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性大宗養殖魚種中,石斑魚及午仔魚對中國貿易依存度高達七成,石斑魚更高達九成銷售往中國市場,受本次武漢肺炎市場衝擊嚴重,因訂單減損列入本次待紓困產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編列投入4億元經費進行養殖產業的紓困。

然不僅長期以來,石斑魚技術輸出中國反銷售回台,導生漁民生計影響。本次紓困振興預算乃屬特例由政府結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與舉借債務進行受疫情影響產業之救濟管道。為健全台灣計畫養殖魚種產業體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規劃開拓除中國以外之國際海外銷售市場。

尤以緯度差異度大並具備市場區隔性的海外市場為重點行銷開拓目標,並規劃石斑養殖魚塭面積減少期程,並輔導業者轉向養殖他種貝類與魚類之退場機制,以利維繫漁民生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十二)經查109年2月25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諮詢小組通過108年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酪農業聘僱外勞和農業外勞外展試辦方案,其中開放農業外勞入台人數,其中包含養殖漁業亦列入開放項目內,然依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預算當中亦也包含因疫情所致,接獲市場訂單減損因此針對養殖魚種疏養、延後放養之補助經費。未來如市場持續受疫情影響,銷路不佳,此時開放養殖漁業外勞人數擴大入台時節不宜,不僅恐有促使來台外勞日後生計陷入困境問題,於防疫角度亦有所不妥。規劃提升人力投入於銷路訂單減少的養殖漁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不應提出雙向矛盾之政策,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開放外籍勞工時程之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項下所編列之農業支出,應包含農、漁、畜業,不應有所缺漏,以達公平之效。

提案人:莊瑞雄 郭國文 林楚茵

(十四)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內餐廳、飯店等各大用餐場所來客數減少,連帶影響蔬果市場交易以及農產地的銷售,導致農民鉅大損失,爰此要求: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立即研擬相關措施,降低對農民於此次武漢肺炎所產生之損失。

2.教育部、國防部、國營相關事業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協助採購蔬果等農產品,作為膳食,協助農民渡過此次難關。

3.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在振興方面應納入農產品方面的消費振興,全力協助農民度過難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協商結論:

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四),修正為:

(四)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漁企業等相關業者渡過經營困境並持續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業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34億8,552萬7千元,有鑑於現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項目涵蓋範圍廣,為利本特別預算之執行有遵循之準據,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農業相關業者提供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認定及補貼標準等具體執行辦法予以完備相關法令,並應強化後續之輔導作業,以達政策目標。此外,為達追蹤紓困成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將本特別預算案所編農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條件及額度等妥為區隔並定期公開。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呂玉玲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34億8,552萬7千元,其中編列強化農產品加工及銷售通路量能所需經費73,200元。惟查現今農產品銷售通路,多半以農民自行與廠商媒介,然因氣候變化,時有盛產導致價格下降之情形,而農民因無固定之銷售通路,且農會收購之農產品有限,農民苦於無處銷售之困境。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建立農產品產銷平台,並鼓勵與輔導農民加入平台,作為迅速媒介農民與廠商之聯繫,有助於農產品之銷售。

(二)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醫療資源優先分配予各大醫療院所及其工作人員,學校、行政公共機關其次,其他民間單位最後,全國獸醫師、獸醫院屬於醫治動物的醫院,非屬醫療人類的醫院,故醫療資源分配排列於行政機關之後,與民間單位同一順位,惟動物醫治仍有其急迫性,若動物醫院之醫療資源缺乏恐會造成萬千生命受害。爰建請行政院針對動物醫院醫療資源分配,在確定資源餘裕之前提下,依照動物保護之精神,妥善分配充足醫療資源予以動物醫院。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169億5,80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一)當前COVID-19疫情已蔓延全球,要求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缺口等情資,以利借鏡與即時採行應變方案,並縝密規劃醫療人力物力整備、妥適調控相關防治工作量能,以完善我國整體防疫網絡及增進整體防疫效能。另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編列45億餘元部分,尚無具體項目,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注意經費支用並加強管控。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二)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強化邊境檢疫及應變醫院整備、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等所需經費46億2,872萬9千元;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防疫資訊系統建置、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17億1,496萬3千元;暨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6,478萬8千元。COVID-19疫情已蔓延全球63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缺口等情資,以利借鏡與即時採行應變方案,並縝密規劃醫療人力物力整備、妥適調控相關防治工作量能,俾完善我國整體防疫網絡及增進整體防疫效能。另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編列45億餘元部分,尚無具體項目,應注意經費支用並加強管控,併行政院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傳播特性尚未明確,控制此項傳染病則有賴於適當的感染管制機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9年3月2日修訂發布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內容涵蓋病人分流、個案通報及處置、工作人員感染管制程序、醫療處置流程與個人防護裝備建議、重症病患照護、病人轉送、陪探病管理、環境清消、織品/被單與被服處理、醫療廢棄物處理、檢體處理、屍體處理等,有鑑於此指引是以大型醫院感染管制的思維進行規劃,對於基層診所實務狀況未有明確規範,恐使基層診所無所適從,為使基層醫護人員在防疫工作上有所依據,完善整體防疫工作,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儘速針對基層診所訂定明確感染管制指引。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四)目前發生北部院內感染,感染源待釐清,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院內感控,上至醫護人員,下至陪病家屬、看護、清潔工等,務必加強感染控制,優先分配防疫資源,以避免院內感染擴大。

第34例(50多歲婦女)傳染給

近期沒有出國旅遊史,平時都待在家中並未外出,但由於發病前曾住院,因此不排除是院內感染

第35例

50多歲清潔人員

第36例

20多歲護理人員

第37例

20多歲護理人員

第38例

40多歲護理人員

第41例

20多歲女兒(陪病家屬)

第42例

50多歲(陪病家屬)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楊瓊瓔

(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國際疫情緊急,美國曾預測臺灣會是全世界受疫情影響第二嚴重的國家,但直至今日,臺灣疫情控制的表現,不只國人給予高度肯定,也廣泛獲得國際的肯定,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始終有超前布署之準備。為因應社區感染可能的發生,衛生福利部應保持超前布署之防疫思維,針對社會大眾提供衛教資訊與防疫指引,並跨部會協調落實到如社區內的里長、大樓管委會主委以及一般民眾,使民眾在面對疫情時,有更周延、正確的準備。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急速蔓延,對國內社會及經濟所造成之衝擊,為有效遏止疫情,適時實施特定強制隔離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擬對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發給防疫補償金,編列18億2,000萬元;另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編列7,800萬元。有關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之計算標準為每人每日發給1,000元,人數推估為13萬人,隔離14天;另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估計2,600人,每人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3萬元。衛生福利部擬對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發給防疫補償金,及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確有其必要;惟鑑於內政部當年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居家隔離者慰問金作業,核有發放作業規範未臻周延,且審核寬鬆等缺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詳予規範補助及發放標準,並要求受補助單位確實執行,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以確實發揮計畫效益;並於2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楊瓊瓔

(七)武漢肺炎自臺灣出現確診以來,臺灣目前各分級醫院內醫護人力緊繃的情況更形加劇,雖然目前已有勞動基準法第40條為受僱之醫療人員之工時上限做解套,然倘若疫情陷入長期擴散之困境,對醫療從業人員由以醫檢人力的層面而言,恐致生嚴重短缺。經查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陳情已久,建請衛生福利部更妥善利用本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改善各級醫院內長期醫檢人力不足之問題。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八)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於立法院備詢時指出,因病毒多樣性與無症狀感染案例多,防疫政策與時間在賽跑,長期來看社區感染無法避免。

  為因應疫情繼續擴大之可能,爰建請有關單位參考南韓於2015年時因應MERS(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疫情之經驗,研議設立「得來速」臨時檢驗設施,或其他提升檢驗程序之作法,以強化政府檢驗量能,並降低民眾群聚感染之風險。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九)新型病毒疫情嚴重,其病毒狡猾,導致帶有病毒之病患,部分無症狀,變成隱形帶原者,繼續傳播病毒。目前檢驗病毒主要透過核酸檢定(RT-PCR),採集上下呼吸道做檢測,然而部分帶有病毒之病患發生多次檢測為陰性,可見核酸檢測成功率尚未完全精準,中國甚至出現無任何症狀,結果肺部整體纖維化,有鑑於該病毒肆虐,應當搭配X射線電腦斷層掃描(CT)觀察肺部是否受到病毒入侵,因此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衛生福利部未來檢測相關疑似患者之病患,應在尊重醫師專業判斷下搭配使用X射線電腦斷層掃描,確認肺部無病變且呼吸道無病毒情況。

提案人:余 天 張廖萬堅 蘇震清

(十)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推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防疫措施,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口罩檢驗及諮詢專線等經費28億5,637萬9千元,處理疫情物資購置、徵用、整備及相關應變事宜。為有效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掌握防疫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供應能量與需求現況,為日趨嚴峻的疫情作充分之預先準備;強化口罩檢測作業及防疫宣導措施,俾利疫情整備及應變措施更臻完善,並妥適運用相關人力,以提升政府部門防疫工作推動成效;併行政院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一)經濟部表示,全部60台機器可望在109年3月9日全面投入生產,到時口罩的日產能可達1,000萬片。而陳時中部長表示說恐怕會有社區感染,為防範社區感染,經濟部應加強產能,衛生福利部應盤點防疫物資的戰備儲量,以期達到每人一天一片口罩。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十二)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全台各地民眾憂心而排隊搶購口罩。衛生福利部編列28億5,637萬9千元,執行物資徵用、採購、運送等工作項目,但目前卻出現部分縣市口罩過剩、部分縣市依然買不到之情形,顯見在口罩之徵用、規劃配給部分,仍有極大改善空間,有全盤檢討改善之必要。

    建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口罩配給不均之改善相關方案,並設計績效關鍵指標追蹤,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十三)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建廠現已建立完整的製程開發平台、PIC/S GMP品質系統及廠房認證,技術與管理團隊亦具有良好的經驗背景,並不斷的接受新知識,引進新技術以順應日新月異的科學與技術。在過去我國遭遇禽流感與腸病毒71型疫情時,該廠均積極投入相關疫苗之開發,目前也都以技術轉移國內廠商。此外,為配合國家防疫政策,於101年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簽署卡介苗與抗蛇毒血清委託製造合約,也開啟扮演維護國人健康角色的新紀元,確立我國卡介苗及抗蛇毒血清之製造、供應政策,於104年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PIC/S GMP軟體評鑑後,開始供應卡介苗及抗蛇毒血清,是目前國內唯一符合PIC/S GMP法規供應卡介苗及抗蛇毒血清之藥廠。

在這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疫情,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也未缺席,積極整備相關資源,發揮其疫苗研發之專業,立即投入預防型疫苗與治療型馬血清之開發。然而該生物製劑廠營運迄今已逾10年,多項關鍵儀器設備均已老舊,急需進行汰舊換新。是故,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允宜支持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整建及其儀器設備更新,確保其維運得以永續,俾有效支援國家防疫。

提案人:劉建國 陳秀 邱志偉

(十四)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9,720萬9千元,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防疫相關研發計畫所需經費。有鑑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乃我國唯一任務導向之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為我國醫藥衛生戰略中重要角色之一,因應COVID-19疫情緊急情勢,應持續強化疫苗、快篩試劑及藥物開發之研究與執行能量,並與國內相關學研單位交流合作,俾有效支援國家防疫。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楊瓊瓔

(十五)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9,720萬9千元,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防疫相關研發計畫所需經費。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乃我國唯一任務導向之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為我國醫藥衛生戰略中重要角色之一,因應COVID-19疫情緊急情勢,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賡續強化疫苗、快篩試劑及藥物開發之研究與執行能量,並與國內相關學研單位交流合作,俾有效支援國家防疫;並於2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六)109年2月23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將全民所有旅遊史註記於健保卡,供醫護人員參考檢視,以圍堵防疫破口。

惟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反映,部分醫院主管會輸入醫院員工身分證字號,逕行查詢其出國旅遊史,如有發現出國未告知之紀錄,會被約談,不論出國地點是否為疫情警示地區。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資料之串接係因防疫之需要,與僅供醫療用途使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瞭解與確認狀況,若有上述情事,應函文告知相關醫事機構,避免侵犯員工隱私之情事再次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十七)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於全球廣泛蔓延,迄今國內之疫情仍在可控制範圍內,圍堵成效備受各國讚賞。為求防疫工作滴水不漏,第一線醫事人員肩負重責,亦承擔諸多壓力。

為使醫事人員於防疫工作時無後顧之憂,主管機關應具體落實執行防治工作之醫事人員之工時合理化、津貼與補償待遇充足化、心理照顧與支持有效化,以有效保障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規劃獎勵金與補助、津貼給予辦法時應從寬、從優給予執行防治工作之醫事人員,並強化衛生福利部所屬5家精神專科醫院「醫護人員安心照護網」機制,主動提供醫事人員充分之心理照顧與支持。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十八)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6,478萬8千元,尚無具體項目。考量第一線醫護人員、藥師等對於防疫工作具有卓著貢獻,建議對於第一線醫護人員予以津貼或獎勵,並給予施行口罩實名制之藥師相關補助及必要之協助。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楊瓊瓔

(十九)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補助醫療(事)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致營運損失所需經費。前開醫療(事)機構之認定、補貼、補償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周妥研擬規範,並儘速依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二十)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預計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相關之紓困、補償或補貼費用,請衛生福利部儘速擬定相關辦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係預計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補助醫療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 因收治病患致營運損失所需經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規定,妥擬醫療機構之補貼、補償等相關規範,衛生福利部並應儘速依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二)緣衛生福利部前為加強醫療機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對於外包人員之體溫監測與健康管理機制與個人防護裝備等強化措施,而定有「醫療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外包人員管理指引」。該指引中要求醫療機構應加強包含提供清潔、廢棄物清理等業務之外包人員,符合各項管理原則,並要求醫療機構不定時稽查外部承攬者是否落實TOCC調查、訂定健康監測計畫等事宜。惟於防疫期間,醫療機構內因口罩、防護衣、隔離衣、面罩等防疫物資使用量大,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即隨之增加,現復因配合管理指引,亦恐提高清運成本。故衛生福利部允宜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訂定之「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精神,補助醫療機構為配合防疫措施,致必須處理醫療廢棄物所生之費用。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三)緣醫療機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因應疫情,而有配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防疫策略,將一般病房改為收治疑似個案之隔離病床,致產生改裝、添購設備及儀器等費用。惟查,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曾訂定「醫院設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隔離病房費用補助原則」用以補助醫院設置隔離病床或負壓隔離病房。故為提高防疫量能、增加醫院收治疑似個案之能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訂定相關補助辦法,酌予設置隔離病房之補助。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四)鑑於甫新增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定病例案34,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該案平時皆待在家中未外出,同住家人均無疑似症狀,研判感染源可能在社區或醫院。故加強醫院篩檢措施,俾利即時發覺入院或院內人員異樣,藉以減少醫院感染風險已至關重要。是以,為協助醫院建置篩檢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訂定之「設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發燒篩檢站或篩檢中心補助原則」,補助醫院設置篩檢站等費用。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五)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同意醫院暫將急性一般病房改為單獨隔離區域並報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備查,且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病人;或一般病床改為隔離病床使用且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通報病人或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因疾病需要至醫院住院,或經通報至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尚待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施行隔離治療者,於完成核備程序後,得比照全民健康保險之「負壓隔離病床」之病房費、護理費及隔離病床住院診察費申報。惟此等鼓(獎)勵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或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因疾病需要至醫院住院,或經通報至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尚待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施行隔離治療者之舉措,實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2條第1項所揭「同品質同酬原則」稍有扞格,是否宜以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允有商榷餘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再行檢討是否改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前開費用差額。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六)緣衛生福利部為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已適度放寬醫療機構得以通訊方式診察,並責請地方衛生局儘速建立通訊診察流程及指定通訊診察之醫療機構。惟囿於現階段僅係為疫情需要,始放寬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之適用,於疫情趨緩後,醫療機構為通訊診察即須回歸現制限制,以致醫療機構擴大佈建通訊診察軟、硬體設施設備之誘因。故為激勵醫療機構配合防治需求及政策規劃,爰請衛生福利部於全民健康保險總額預算外額外提供通訊診察之診察費補助,俾利提高防疫量能。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七)查衛生福利部刻正研議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而揆諸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前衛生署訂定之「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其中對於收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可能病人、疑似病人,或指定醫院轉送之一般病人之醫療(事)機構,其全民健康保險之總醫療費用,至少係以上年度同期間之醫療費用為基準核付之,足使醫療(事)機構得免於營運影響,專注於防疫備戰狀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之相關規定,給予醫療(事)機構總醫療費用之保障,以確保其運作正常。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八)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意即課與主管機關給予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之補償義務,又若醫療(事)機構因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時,主管機關亦需酌予紓困、補貼及協助。是以,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全面停診(業),固須予其補償,惟若係因疫情導致其需停止某照護科室單位、樓層或病房,主管機關仍有予以補償(貼)、紓困或協助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給予醫療(事)機構部分停止提供照護時之補助。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九)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其中固有例示「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惟醫療(事)機構內執行防治者並非僅有醫事人員,行政人員之後勤支援,如政策規範之因應導入、硬體軟體之配置與系統修訂、防疫物資應援等,均至關重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依旨揭規範之意旨,從寬認定「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之範疇,提供醫療(事)機構工作人員相當之津貼。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十)緣勞動部於109年2月3日以勞動條3字第1090130090號函釋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級醫療院所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辦理,雖增加醫療院所為防疫所需人力調派之空間,然亦使醫療院所加班費給付增加。例如疫情期間,醫療院所內人員因不可歸責原因致無法提供勞務時,該院所即需調整人力以充實與維持防疫基本需求,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酌予補助各級醫療院所為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所增加之人力支出。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協商結果:

第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

本項新增決議12項:

(一)防疫如同作戰,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中央研究院已成功合成能辨識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單株抗體群,未來有可能在15到20分鐘內完成快篩。不過由於新的快篩方式還得經過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驗證跟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過程中也需要真正病人的檢體,3到4個月後才能進入量產。而為加快開發時序,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提供中央研究院等研究團隊新型冠狀病毒的病毒株及協助其與國內P3實驗室合作,並專案辨理其審查。

(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防治特別期間,行政院要求醫護人員遵守各項防疫措施,甚至發布禁止出國命令。醫護人員配合國家政策防疫固然令人尊敬,惟國家政策不可情緒勒索,應予以針對相配合之醫護人員的損失編列適當補償方案。爰建請行政院應針對醫護人員於防疫期間取消出國所生之損失,妥以審酌之後,予以適當之補償。

(三)有鑑於經濟部國營事業員工與人民民生生活息息相關,基層員工於第一線每日接觸民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維持我國各民生單位於此特殊時期能保持正常運作,有發配銀行、海關等單位部分醫療用口罩等醫療資源,惟國營事業單位掌管我國油電糖水,其影響力不亞於其他銀行、海關等單位。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審酌醫療資源能量後,妥適調整醫療資源分配名單,促使防疫安全完備無虞。

(四)有鑑於托育人員照顧我國未成年兒童,工作內容長時間與多名兒童接觸及共處密閉空間,未成年兒童抵抗力不如成人完整,托育人員又同時照顧超過1名家庭之兒童,為防止發生群聚感染,托育人員有配戴醫療用口罩之需求,惟現行防疫政策並未將托育人員納入醫療用口罩配給名單。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審酌醫療資源能量後,妥適調整醫療資源分配,促使防疫安全完備無虞。

(五)有鑑於行政院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劃採用補助、發給津貼、優惠貸款、租稅優惠等方式對相關工作人員與產業進行補償及紓困。其中全台近8,000名社會工作領域人員依工作需要,每日訪視兒少、孤老、弱勢群體及其餘個案,接觸人群數眾多,卻無足夠口罩可配戴使用,為堅守防疫照護,使疫情不出現漏洞,爰建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視口罩生產量能達一定數量時調整相關配發原則,將社會工作領域人員納入優先配給口罩之群體,給予其每週足夠數量之口罩。

(六)有鑑於行政院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劃採用補助、發給津貼、優惠貸款、租稅優惠等方式對相關工作人員與產業進行補償及紓困。其中社區關懷訪視員由職能治療、心理、社會工作及護理等相關背景人員組成,需定期家庭訪視、關心精神失序者及其家屬,必要時提供醫療協助與資源連結,而每位社區關懷訪視員平均案量為50至500件,因此疫情期間訪視工作無法停止,又其接觸人數眾多,爰建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視口罩生產量能達一定數量時調整相關配發原則,將社區關懷訪視員納入優先配給口罩之群體。

(七)對於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長照單位提出防疫應變計畫,但長照單位多為NPO組織,並無防疫專業背景人員,即使訂出方案是否具體可供執行仍無法完全確認,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防疫計畫範本加以模擬,以供機構執行參考。另外,有居服員反映,雖然政府優先配發口罩給第一線醫護,包含長照機構,但長照機構多數反映「根本沒拿到口罩」;即便領到口罩,但每週僅配發7個,對於居服員根本不足,一位居服員每天服務個案約5到6人,在不同服務個案間使用相同口罩,大幅增加病菌傳播的風險,建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視口罩生產量能達一定數量時調整相關配發原則,優先提供有需求居服員之口罩獲配量。

(八)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由藥師自行開業之社區藥局(非連鎖藥妝店),也在社區提供藥事服務,直接面對民眾,建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協調各縣市政府分配工作口罩給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由藥師自行開業之社區藥局(非連鎖藥妝店),以免成為防疫破口。

(九)有鑑於行政院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劃採用補助、發給津貼、優惠貸款、租稅優惠等方式對相關工作人員與產業進行補償及紓困。而於醫療院所工作的外籍看護工及進行居家照護的社福外籍工目前在台人數約50萬人,部分外籍勞工在取得居留權或健保卡前無法購買口罩,即便可以購買也因需照顧臥病在床之長輩,無法抽身前往藥局或當地衛生所等機構排隊。此群體又因頻繁進出醫療院所,口罩需求量高,爰建請行政院應訂定措施使此族群有適當管道可優先購買口罩。

(十)有鑑於行政院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劃採用補助、發給津貼、優惠貸款、租稅優惠等方式對相關工作人員與產業進行補償及紓困。目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成人7天限購3片口罩,然慢性病患者、身心障礙人士、醫療看護員以及長照居家服務員等,因需要頻繁進出醫療院所,對此群體而言口罩需求數量大於每人每週可得數量,爰要求行政院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中,在資源分配得當之前提下,增加慢性病患者、身心障礙人士、醫療看護員以及長照居家服務員每人7天可購買7片口罩。

(十一)有鑑於行政院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劃採用補助、發給津貼、優惠貸款、租稅優惠等方式對相關工作人員與產業進行補償及紓困。遠距醫療指醫師可透過電子設備,線上替民眾診療與開藥,於疫情爆發前已於部分醫院實施。衛生福利部目前放寬使用對象,109年3月1日起與22縣市攜手,啟動居家檢疫隔離關懷計畫,居家檢疫之民眾可透過遠距醫療看診及拿藥。然部分慢性病患者需仰賴醫師開立處方箋,若於疫情期間進出醫院極可能增加感染風險,對於病情穩定之一般慢性病人,依下列方式就醫:(1)至基層診所就醫或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並領取方劑。(2)釋出慢性處方箋,讓病人就近至社區藥局領取藥品,以降低交叉感染機會。

(十二)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169億5,806萬8千元,其中編列辦理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防疫資訊系統建置、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17億1,496萬3千元。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未有趨緩現象,且國內確診案例已有社區傳播之情形,對國內民眾來說,相關確診案例接觸史係了解社區傳播範圍的主要資訊,也較易降低民眾之恐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在建置防疫資訊系統時,在無法掌握確診個案密切接觸者資訊之情形下,適度公布其活動史。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貳、其餘照聯席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8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文化部所提出之振興預算8億元,係為辦理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及振興方案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執行、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對藝文活動中為數龐大的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計畫給予如何之協助或補助,迄今仍未提出。爰此,俟經濟部提出振興抵用券之規劃後,請文化部提出配套方案,並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共編列8億元用於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方案。臺灣振興需立基於文化,因此政府必須要協助藝文產業度過此次寒冬,避免疫情影響造成藝文產業雪崩式衝擊。因此完善的藝文方案產業紓困振興方案需考量下列情況並研擬配套措施:

1.因為疫情影響持續,導致上半年票務銷售不佳,連帶表演藝術團體難以支付製作或人力的薪水。請文化部應主動協助,已核定補助之款項,建請可提前撥付,因應團隊短期資金之困境。

2.節目延期或取消,已經投入的製作費用無法回收,   缺乏票款收入,請文化部擬定政策協助。

3.節目內容承接政府標案,取消演出將導致演出人員或團隊無法領到演出與製作費,文化部應考量表演單位性質,採取因應措施。演出相關補助因延後或改期,應研擬核銷或跨年度核銷機制。因故影響演出之國內外演出,相關費用請從寬補助之,或是以補助的款項調整其他項目核銷。

4.因表演團體之屬性,被銀行拒絕貸款,連帶申請不了貸款。請文化部提出具體紓困措施。

5.藝術工作者失業,因演出延後或取消造成技術或演員人員無收入,因表演工作性質恐難認定失業。請文化部與勞動部跨部會研擬短期失業救助金之可行性,或相類之措施。

6.原計畫之室內演出,因故延後或變更場地或是改變戶外演出,為利團隊持續辦理演出。建請文化部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共同研擬戶外演出相關專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黃國書  林楚茵  張廖萬堅

(三)文化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藝文產業之影響,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等4項計畫計8億元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要求文化部應儘速完成相關紓困補助辦法研訂作業,並妥善執行,以利增加紓困與振興計畫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楊瓊瓔

(四)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強調現場參觀與體驗之文化藝術產業,包含博物館、電影院、演唱會、場館內的戲劇、音樂、舞蹈等表演活動皆受到疫情衝擊,陷入財務困境,政府因應文化藝術產業的紓困計畫迫在眉睫,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所需經費3億8,000萬元,擬供補助人員薪資、展演映活動取消、延期或退票之製作成本、場地租金、研發創新及人才培訓等,請文化部儘速擬定相關辦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五)鑑於武漢肺炎疫情肆虐,許多藝文演出接連停演或延期,造成藝文工作者生活難以維持,藝文界甚至初估4個月將蒸發5億元。本次文化部特別投入特別預算加計移緩濟急共15億元推動紓困及振興陪伴藝文產業度過難關。

         經查,關於藝文團體之紓困貸款部分,根據文化部規劃將協調經濟部將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紓困振興辦法之貸款補貼適用對象,提供紓困振興貸款、展延還款及利息補貼;若已申請經濟部但未獲利息補貼之事業,可另向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申請,但補貼條件準用經濟部規定。

        然而,藝文團體多有文化使命,並非完全以商業為經營目標,為使藝文團體能適時取得紓困,爰此,建請文化部於紓困辦法通過後,一併公告聯繫窗口,協助申請紓困所需經費。

提案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范  雲  余  天

        鍾佳濱

(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藝文產業之影響,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8億元,辦理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辦理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及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等計畫。惟查,本特別預算案辦理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計畫中,有關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振興培力活動等,與文化部年度公務預算辦理之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及博物館事業推展計畫相似,文化部應妥善擬定本特別預算案藝文產業振興方案執行規範,俾使振興方案特別預算與年度預算適當區隔,以增執行效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洪孟楷  廖婉汝  林為洲

(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文化部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經費,其中辦理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所需經費1億元,包括書店環境優化、加強閱讀推廣及刺激購書消費,惟近年因電子商務興起,民眾消費習慣改變,書店業績大受影響。書店業之困境係僅因疫情影響,抑或維整體產業結構與消費者行為轉變所致,應予釐清。所編列之紓困預算並未就如何振興書店業詳細說明,難以評估是否有效協助書店業度過難關。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對該預算之計畫內容與預期效益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9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1億1,25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海洋委員會為維持艦艇妥善及勤務運作,因應防疫各項勤務工作,全面阻絕經非法管道之境外入侵疫病,以確保國家安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強化海上及岸際防疫執法密度及整修收容留置處所隔離設施等相關經費,容有其必要,應注意艦船艇維修品質,提升妥善率及加強艦船艇油料控管措施,以遂行海(岸)域邊境管理任務。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600億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及舉借債務300億元支應。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依協商結論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三讀)

(一)歲出部分:600億元,照列。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600億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謄餘300億元及舉借債務300億元支應。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1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完成三讀了,就此特別預算案,本席有三點看法。

第一,我要謝謝國內相關醫護人員,因為他們在這段期間為國家守住防治疫情的最後防線,對於他們的重大貢獻,我要表達感謝之意,也要謝謝朝野立委在短時間內完成立法。

另外,我要利用機會呼籲,希望政府好好利用這600億元的防疫預算,防疫預算共有196億元,振興經濟的部分則有404億元,請政府特別著重中小企業的部分,因為中小企業受到很重大的衝擊,希望經濟部能夠會同文化部、交通部等主管機關,對中小企業提出一套完善的照顧與紓困方案。此外,各位都很清楚,整個疫情衝擊的第一波是服務業,第二波是製造業,第三波是廣大超過900萬的勞工,希望政府也能利用這筆預算對相關勞工提出相關津貼及紓困補助,做好對勞工的照顧。

第三,有關未來疫情到底會燒到什麼時候仍不清楚,但是這600億元的預算,對照其他國家來講是相對偏低的,如果政府還有需要,可以挪用109年度預算或相關基金預算,我們全力支持政府做好防疫、紓困及振興工作。謝謝。

主席: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11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這一次的特別預算,首先個人堅持四個原則,第一個原則就是防疫第一,所以可以優先動支預算。第二,我們要善盡在野黨的職責,也要善盡民意代表的職責,為民把關,讓政府每一分預算都用在刀口上。第三,我們希望協助中小企業度過難關,讓中小企業能夠為臺灣的經濟發展繼續努力。第四,我們要捍衛預算制度及預算編審的精神。

有很多朋友在擔心,對於這一次的審查預算,如果我們嚴謹把關,會不會影響到整個防疫工作的進行。我要跟全國的鄉親報告,我們在特別條例裡面特別授權給行政院,只要是與防疫有關的經費都可以隨時動支,而且不限額度,所以絕對不會影響我們防疫工作的進行。

其次,我們認為審查預算跟我們在野黨的責任就是要好好的監督政府,這是我們在野黨的天職,所以整個預算的審查跟將來預算的執行,我們希望每一分錢都要用在刀口上,不可以浪費公帑,不會因為它是防疫的預算,我們就輕鬆的讓它隨便浪費我們人民的血汗錢。

再者,對於中小企業的部分,我們嚴格規範這100億元是將來要針對中小企業─整個臺灣經濟發展的磐石,要能夠繼續協助他們度過難關,所以我們要求這筆錢要專款專用,不得移用。

最後,在預算法的精神裡面,我們這一次排除了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適用,個人以為這其實是在破壞預算制度。但是我們希望這次經過這樣的研討,我們希望執政的民進黨在整個預算的執行上,能夠確確實實遵守預算制度,也能夠真正的把這600億元的經費充分落實在防疫、紓困與振興這三個方面上,如果真的出現錢不夠的情況,將來預算方面的問題,我想剛剛曾銘宗委員也特別提到,在野黨還是願意全力支持防疫的工作。謝謝大家。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1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屆立法院在2月21日開議,2月25日就通過了紓困的特別條例,這次為了防治疫情,立法院用最短的時間通過了特別條例,給予行政院最大的空間,讓我們所有防疫人員在面對險峻疫情的時候,有最大的後盾跟支援。所以我在此再次感謝所有防疫人員守護臺灣,守護我們所有人的健康跟安全。

特別條例通過之後,3月3日行政院送來的預算,雖然沒有提到相關評估衝擊的報告,但我們還是給了這個預算。不過我在這邊也必須提醒,這個疫情仍在擴散,國際經濟情勢也正在做大幅的變動,包括油價的下跌、股市的大跌等等,昨天美股又掉了二千多點,台股也跌了四、五百點。

面對這樣險峻的環境,蔡總統昨天也召開國安高層會議,他也特別提到,除了600億元的紓困預算之外,應該彙整政府移緩濟急的各項基金,像就業安定基金、觀光發展基金等等將近400億元。這也就呼應了我前日質詢的時候所提出來的質疑,也就是當你不瞭解現在狀況的情形之下,我們這些紓困預算能不能對症下藥?能不能立竿見影?有可能因此而被打折扣。

所以我們再次呼籲政府必須瞭解我們所面臨的狀況,做出最好的評估,讓這些預算能夠真正的對症下藥,同時也做到超前部署。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1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個疫情嚴峻的時刻,新冠肺炎病毒已經對於臺灣的經濟以及各產業造成非常嚴重的衝擊,截至3月11日為止,從相關的數據發現,很多的企業主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家數已經攀升到78家了,而人數也到了2,200人,每周都呈現倍數的成長。

為了因應新冠肺炎病情對於各產業以及勞工朋友的衝擊,在這一次,我們提出除了編列600億元特別預算外,也最早提出要以特別條例的方式來授權各行政部門積極做好防疫的工作。所以各政黨都有共識,除了讓條例通過之外,也讓特別預算在今天完成三讀,帶領所有的產業及勞工朋友度過難關。

但是我要在這邊提醒行政部門,防疫超前部署,預算必須清清楚楚,而且要用在刀口上。因為我們發現有很多相關各部會編列的預算都沒有細部方案,也沒有完整計畫,而且甚至於有很多與一般年度預算所要做的事項是非常雷同。所以在這部分我們要提醒行政部門,每一筆預算、每一分錢都是納稅人的錢,紓困預算除了救急,更重要的是要確保每一分錢都用在真正需要的產業以及民眾身上。關於這一點,身為在野黨,我們要再次提出呼籲,行政部門接下來相關的執法必須要清楚、詳細,而且讓民眾完全瞭解。

最後,我要再一次的提醒,包括勞動部以及相關部門,對於產業以及勞工,應該帶給他們相關的扶助,讓民眾共度難關。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國難當前,朝野齊心,今天特別預算三讀,本席卻沒有三讀的喜悅,本席希望行政院得到相關預算後,可以謹守不浪費也不可苛扣的標準,確確實實將相關預算用於防疫、紓困與振興,因為所有的預算都是國人防疫的救命錢、產業紓困的救助金。在國家產業前景未明,國人健康遭受空前威脅,勞工相關救助方案不確定的情況下,在野黨都願意暫時放下強力監督,給予行政機關最大的授權,行政院絕對不能辜負國人的期待。本席也希望行政院謙卑、傾聽民意,不要把在野黨的建議都當成對抗,全數反對,也不要把勞工產業的需求當成「趁疫打劫」,尤其振興抵用券是否一定要綁國旅,希望行政院能視執行成效或產業類別做彈性調整。因為病毒威脅是不分藍綠,對產業勞工的救助上也不應有朝野之分。

另外,本席希望行政院不要重蹈SARS特別預算的覆轍,讓特別預算執行率只有46%,我們預計這次疫情對臺灣的影響會很長,所以甚至要在600億元外檢討各部會今年可用的經費,全力協助各種受衝擊的產業和勞工度過難關。本席希望特別預算通過後,政府可以讓國人對防疫放心,讓勞工與產業對未來安心。

最後本席在此要向第一線辛苦的防疫人員獻上最高的敬意。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1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今天通過600億的防疫預算,大家都非常欣慰,但是本席也要提出來,在2月10日的時候,國民黨黨團特別提出一個紓困條例草案,也提出要專款專用、人民監督,要有明確的法源,讓大家安心防疫救經濟。不過,本席不是想要算老帳,當時執政黨的委員竟然酸國民黨的黨團是在漫天喊價,國民黨喊500億元,他們也可以喊5兆元。結果在1個月後的今天,600億元的特別預算在今天3月13日通過了,國民黨黨團算是對得起所有民眾跟社會,我們也希望在防疫期間,大家要捐棄成見,並不是在野黨所提出來的預算和議案,執政黨就不能接受,所以本席在此呼籲,大家一定要捐棄成見。全球疫情大爆發,經濟動盪不安,已經有78家企業採取了無薪假,本席要提醒行政部門,不只是大企業有這個問題,更多中小企業受到極大的打擊,所以如何落實紓困和補貼?我們希望行政部門一定要用特別預算好好做好這件事情。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1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紓困條例通過了,本席躬逢其盛,以新科立委在此提出個人淺見和建言。首先,我對於警察同仁執勤時缺乏裝備的問題提出看法之後,非常感謝行政院蘇院長立刻給予回應,現在線上的同仁都有口罩可用。另外我也提醒了行政團隊,警察還有許許多多與民眾更有密切接觸的勤務,他們的防備恐怕未必是一片口罩就可以了,必須讓他們的防備升級,因為給警察和執法人員好的防護,不只是保護執法人員,也是保護所有的民眾。

此外,本席也針對口罩所帶來的困擾提出很多的建議,希望健保署行有餘力之後,也可以發展出讓有需要的民眾如老弱病殘憑著健保卡就可以像拿到處方箋一樣,獲得他們能夠拿到的所需要的份量。本席也針對校園防疫、兒童娃娃車的消毒等問題提出了看法。對於防疫過程中最辛苦的醫療同仁,以及健保藥房的藥師和藥生,應該要給予稅賦減免,這都是本席所做的建議,請行政院能夠納入我們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1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600億元防疫紓困預算,本席要感謝朝野委員大家共同努力,能夠齊心協力,一起度過難關,希望在預算通過之後,能夠儘速設置單一窗口,讓民眾清楚如何提出申請。既然600億元通過,表示這是非常緊急迫切需要的紓困,昨天衛福部陳部長也說目前看不到疫情穩定的跡象,我們非常清楚,到目前為止,美國、東南亞甚至在歐洲地區,疫情的發展極為嚴峻、快速,讓我們非常擔憂,我們絕對要嚴肅以待,因為這是一個經濟炸彈型的挑戰,振興抵用券如果在疫情結束後才發放,對小吃攤而言是緩不濟急,那怎麼辦呢?所以本席建議一定要朝向民眾所需,立即展現紓困方案,讓民眾有所依歸,度過難關。

本席同時也要呼籲,基層員警的配備一定要充足,讓他們能夠放心執行防疫相關的追查工作。最後特別要感謝第一線防疫人員的辛勞,這是臺灣之光,我們一起來努力,尤其勞動部也必須好好解決勞工的問題。

以上建言,謝謝大家。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1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行政院在2月27日將本特別預算函請立法院審議;3月3日院會交付財政委員會會同其他委會聯席審查,本席跟財政委員會另外一位召委賴士葆委員,經過2天的質詢,尤其是3月9日本席主持的審查會中,於朝野委員熱烈討論以後,整個600億元的特別預算全數照列,並通過171項決議。昨天游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後達成共識,可以說一毛錢都沒有刪,面對這樣嚴峻的疫情,眼前其實最迫切的就是整個防治工作跟避免企業的倒閉潮,我們感謝朝野委員的通力合作,很快速的在兩個星期內完成特別預算的審查,並順利的三讀,在審查的過程中,雖然有委員提出不同的看法,但是隨著國際疫情的迅速升高及未來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還是給行政部門一定的運用彈性,以因應疫情的變化。

近來我們對武漢肺炎的超前部署跟防疫成果廣受國際好評,非常感謝第一線防疫人員的辛勞及付出,希望這次特別預算所編列的防治經費196億元通過以後,可以給予他們充分的資源,更能無後顧之憂,繼續為國人守住防疫的關卡。這次受到疫情的衝擊,影響的層面非常大,不管是觀光、交通、運輸、餐飲業、製造業、農漁畜、藝文等各產業都遭受到程度不一的衝擊,所以特別預算也編列了404億元來協助這些受疫情衝擊的產業來度過難關,讓疫情的傷害降到最低,我們也希望這次行政部門跟相關單位在預算通過後,能夠儘速提出各項紓困計畫之具體措施並簡便申請流程,希望立法院快速通過、朝野這樣的美意能夠讓企業可以穩住經營、勞工可以保有工作,最後希望疫情早日過去,也相信團結臺灣,我們一定能夠挺過,謝謝。

主席:謝謝莊委員。接下來請謝委員衣發言。(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1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2月20日通過這個條例的三讀,今日(3月13日)通過特別預算案的三讀,身為一個醫療工作者,一生在照顧人民健康,真的非常的感動也非常的感謝,首先感謝游錫堃院長全力協調各黨派的不同意見,也感謝各黨團的努力,大家一起為了防疫、為了守護臺灣、為了照顧臺灣人民的健康,我們朝野立委一起努力完成這一階段應該肩負起的任務。

昨天世界衛生組織譚德塞承認武漢肺炎(新冠肺炎)已經是世界大流行,臺灣在這一波疫情的攻擊之下,我們努力守住了,未來疫情可能更險峻,所以我們全民應該更團結,更需要大家一起努力來面對疫情。我們對中央政府這段期間以來的辛苦、卓越的領導,以及所有醫療防疫人員、相關的產業、企業大家的努力,致上最大的敬意,過去大家對醫療人員、尤其是處理疫情的醫療人員百般的逃避,這一次都沒有,提供給醫療防疫人員最好的溫暖,讓他們在吃飯時有飯吃、有地方去,在此特別感謝。本席身為醫療工作者,特別感謝第一線的人員在診所、醫院守住防線,相信臺灣一定有最好的因應能力來因應未來的各項挑戰,謝謝!

主席:謝謝邱委員。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3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