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3)
吳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國防部運用聯合情監偵作為,針對我周邊海、空域機、艦相關動態,均能全程掌握,請國人放心。從近年公布共軍及外籍機、艦活動訊息顯示,國軍各級部隊全天候、全時段執行監偵任務,相關情報整備工作已見一定成果,敬請委員持續給予指導與支持。
(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私立大學招生模式及私校退場條例之建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6)
吳委員就私立大學招生模式及私校退場條例之建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於106年3月29日會員大會通過預定於111學年度實施之「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業經本部於106年4月19日核定在案,其中個人申請管道係落實適性選才精神,希望學生找到適合的學系、學系找到適合的學生,學測成績不是唯一錄取標準,正是讓學系能看到達到一定標準的學生不同能力特質,落實適性選才,避免分分計較。自108學年度起調降採用學測考科至多4科成績,且不再採計5科總級分,除了因應高中端積極訴求,讓學生更有時間適性選修,減少高中學生考試壓力及陷於考科過度學習外,亦呼應個人申請管道適性選才之精神,以學測鑑別學生學習基本能力,當達到一定基本門檻後,透過第二階段書面審查及面試等機制,讓學生能展現多元學習成果;同時回歸大學適性甄選,調整評量方式,更重視學生個人興趣趨向及高中完整學習歷程。
二、基於大學自治,對於各大學學系參採學測科目數及成績標準有其選才理念,本部予以尊重,同時鼓勵各大學選才應著重學生多元能力,以達適性揚才,成就每一位孩子。
三、另本部為主動協助私立學校輔導改進,業訂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針對符合招生、財務狀況及校務運作等面向裁量基準之學校,籌組專案輔導小組主動提供協助,或由專案小組就學校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進行查核。學校如經本部查核不通過,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及相關獎勵補助法令,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或班級招生。
四、有關委員建議及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本部制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行政院於106年11月23日函送大院審議,教育文化委員會已於107年5月24日完成詢答。惟於第9屆第8會期未獲審議,本部刻正蒐集相關意見,草擬新版條例(草案),完竣後將新版條例(草案)送大院審議。
(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108學年度新課綱上路後家長及學生對教育資源、城鄉落差相關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0)
吳委員就108學年度新課綱上路後家長及學生對教育資源、城鄉落差相關疑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改善城鄉教育落差之措施:
(一)本部為有效改善城鄉教育落差,推動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並已發布「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以專法挹注資源,均衡城鄉差距,彌平教育資源不均,以落實社會正義。
(二)本部已核定107至109學年偏遠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計1,179(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計1,153校;偏遠地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計26校)、非山非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計456(非山非市公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計428校;非山非市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計28校),並依據「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挹注經費資源:
1.補助學生通學經費,解決偏遠學校學生通學困難。
2.補助學校整修學生宿舍及進用生活輔導人員,協助學生住宿留校。
3.補助學生學習等相關經費,確保學生學習成效及改善學習環境。
4.本部另已訂定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要點」,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有關協助學生製作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所需之資訊設備、支持學生多元表現學習及師生參賽活動所需經費、其他學校為建置及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所需採購設備及舉辦活動之費用。
二、推動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落實教育自主與社區共同決策:
(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均質化方案)之推動,係以「適性學習社區」為基礎,考量地理環境相互連結地緣及生活圈之完整性、學生就學之便利性,以及學生上放學所需時間之合理性,經妥適規劃社區範圍,並統整社區教育資源,透過社區之學校間的相互支援,共同建構適性學習教育環境,以提供學生多元、充分的學習機會,落實學生適性發展之目標。
(二)均質化方案強化輔助社區資源弱勢學校,並建立社區之精進標竿學校,導引社區間教育資源均衡均質發展,進而提升各社區之學校教育競爭力。
(三)均質化方案設定下列4項辦理項目,由各適性學習社區內有意願辦理之學校,共同擬具計畫,報經本部核定後,補助經費據以執行:
1.夥伴優質:辦理適性學習社區跨校教師專業社群、跨校特色課程及教材開發。
2.六年一貫:邀請國中端教師發展六年一貫課程,並協助國中端辦理彈性學習課程。
3.資源共享:共享區域內教學、設備資源,結合大專校院或產業共同發展具有產業特色的課程、教材或教案。
4.適性探索:合作辦理就近入學及特色課程的宣導,並共同辦理國中學生適性探索、學術試探活動,以建構社區夥伴關係,深化社區互動機制,強化學校資源共享,落實適性探索,引導學生就近入學。
三、協助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招生之措施:本部已於106學年度起推動「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方案,並專案補助偏遠地區學校經費,包括提升校內各項軟硬體設備、頒發在地國中生就近入學獎學金、辦理十二年國教新課綱國中與高中師資與資源共享、建構六年一貫課程等。本入學管道精準對應高級中等學校所在地區之數所國中,且不採計會考成績入學,有效幫助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留住在地國中畢業生,達成十二國教就近入學之目標。
四、協助偏遠地區學校落實新課綱:
(一)補助建置學習歷程檔案: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要點」,全力支持偏遠地區學校因應108課綱、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所需經費,每學年補助每校50萬元。
(二)規劃線上選修及遠距教學:已規劃聘請教師或學者專家,開設線上課程,並將線上選修課程納入本部線上學習平臺,學校得透過遠距教學、直播共學、線上數位學習等方式,滿足學生選課需求。
(三)鼓勵學校運用多元師資,活化開課:選修課程所需師資,除校內師資外,學校尚可透過「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跨校共聘師資」、「遴聘業師協同教學」或「遴聘校外兼課教師」等多元管道,引進校外多元、適任師資。學校如擬聘請大專校院教師授課,得藉由高中職優質化、均質化計畫補助經費,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支給鐘點費。另亦可與大專校院協調自本部推動之高教深耕計畫經費支應鐘點費。
(四)建置師資媒合平臺,讓偏遠地區學校易尋專長教師:建置高級中等學校師資媒合平臺,偏遠地區學校得依地區、授課所需專長等條件,搜尋所需師資人力。
(五)彈性放寬偏遠地區學校選課人數規定,讓課開得成:本部國教署並將補助學校所需之新增授課鐘點費。
(六)獎勵提供跨校選修課程之學校,並規劃建置選課平臺:本部國教署協助均質化方案各召集學校辦理各區選修課程之媒合,並獎勵提供課程之學校;此外亦將規劃建置學生線上選修機制,俾各校學生依其學習需求選擇跨校選修課程;其所需鐘點費、交通費等,均由本部國教署補助。
(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菲國對我實施旅遊禁令關乎『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效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7)
吳委員就「菲國對我實施旅遊禁令關乎「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效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菲國對我實施旅遊禁令」事件經過:
(一)菲律賓政府為防範「新型冠狀病毒」需要,於2月2日宣布全面禁止來自中、港、澳外籍旅客入境,嗣於本年2月10日宣布,根據「WHO定義」及「一中原則」,將臺灣亦納入前述旅遊禁令並即刻生效,導致國人於當晚抵達菲國機場時入境受阻。
(二)我駐菲律賓代表處自10日當晚起,同步與菲國駐臺機構「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合作,力洽菲國具實質影響力高層,經菲方2月14日召開內部跨部會會議討論,瞭解我國對防疫工作的嚴謹措施及努力,體認全球防疫無涉政治、我國非屬中國疫區的事實,最終作成友我決議,宣布即刻取消對我國旅客的旅遊禁令,臺菲航班即刻恢復正常。我政府對菲方此一明智決定表達讚賞,並對曾經協助此一正面發展的相關機關及人士表達誠摯感謝。
二、「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效,謹說明如下:
菲律賓為我最近鄰邦,我政府自2016年起推動「新南向政策」以來,雙邊交流密切頻繁,主要合作項目計有經貿、投資、農業、醫衛、災防、環保、科技、刑事司法互助、海巡、文教及人道援助等領域。2018年我與菲國雙邊貿易總額為114億美元,菲國為我國第11大貿易夥伴,我國為菲國第8大貿易夥伴,2018年我國對菲國投資金額8,079萬美元,為菲國第7大投資來源國。菲國亦係我國重要外勞引進國,目前計有15萬餘名菲籍移工在臺工作,僅次於印尼,其中多數為技術勞工,對於降低我國廠商人力成本及提升產品之競爭力頗具貢獻。2019年我赴菲旅遊人數逾32萬人,占菲國外國旅客第5位,僅次於韓、中、美、日,2019年菲人來臺人數計約42萬人,較2018年約25萬人,成長快速。綜上,菲國係我推動「新南向政策」重點國家,迄執行成效良好。
三、菲國對我實施旅遊禁令與「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效之關係:
因應全球「武漢肺炎」疫情,各國為防疫需要,陸續採行各種防疫措施,我國亦然;惟菲國以「WHO定義」、「一中政策」及臺灣(當時)有18個病例等具政治性及針對性藉口,對我採取旅遊禁令,我方絕不能接受。本案在本部、駐館及菲國友我人士力洽下,經5日菲方迅速予我正面回應,部分原因或可歸功於我政府積極推行「新南向政策」,與菲國各界培植良好關係,致使菲國上下(含菲國官員、國會議員、媒體及民間團體),甚至在臺之菲籍移工,均大力為我執言有關,實屬我政府在菲有效執行「新南向政策」之良例之一。
(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8年對銀行、保險及證券業等開出375張罰單,罰款收入逾3億餘元,籲請應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罰鍰的效果要使業者警惕,加強人員考核與作業紀律,達到改善公司內部管理與運作流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9)
吳委員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8年對銀行、保險及證券業等開出375張罰單,罰款收入逾3億餘元,籲請應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罰鍰的效果要使業者警惕,加強人員考核與作業紀律,達到改善公司內部管理與運作流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金管會對金融業違規之裁罰及後續追蹤改善,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一)金融業提供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時,需遵守金融相關法令、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以強化公司治理,並保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針對金融檢查或日常監理所發現金融業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未確實執行之違規個案,不論金融業知名與否或規模大小,均視情節輕重及違害消費者權益情形,依法核處罰鍰,亦會使用限制財務業務、解除董事或經理人職務等其他處分措施,及要求金融業懲處失職人員、加強專業訓練、提出制度面改善措施及追蹤其改善情形,以強化金融業法令遵循及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對金融業違反法令規定之裁罰,是促使受裁罰業者能夠儘速改正相關缺失,減少發生影響消費者權益之情事,監理之重點,亦不在於重罰或罰鍰金額高低,而是能促請業者落實改善缺失,強化法令遵循,並依照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業務,俾維繫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三)金管會對金融業之罰鍰收入均繳納國庫,至於有關本會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宣導事項,係由本會編列預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應。
二、關於委員所提金管會裁罰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及南山人壽新系統缺失部分:
(一)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經查相關案件之發生,多為理專利用客戶的信任,代客戶保管其存摺、印鑑、密碼及已簽章之空白表單等進行未授權交易而挪用客戶存款等,屬銀行內部控制牽制作業之缺失,金管會除對於相關違失個案已分別審酌個案違失嚴重情形,依據銀行法規定,處以新臺幣200萬元至1,200萬元罰鍰及限制業務等處分。為保障客戶權益,各銀行於完成相關清查後,除部分款項因涉及私下資金往來頻繁不易釐清者,亟需經司法程序調查及事實認定,餘已由涉案行員返還或由銀行先行墊付相關款項,案關銀行均已妥善處理客戶款項遭挪用之返還事宜。
(二)金管會針對南山人壽境界成就計畫衍生相關爭議及缺失,核處罰鍰共計新臺幣3,000萬元整等相關處分一節,金管會已督請南山人壽持續改善系統問題,務必確保不影響保戶權益,說明如下:
1.針對南山人壽系統問題,本會已請該公司提報完整改善計畫,並督請南山人壽持續積極改善系統問題,務必確保系統問題不影響每一張保單的權益。
2.另請南山人壽就保戶如對系統有所疑義或因系統問題致生保單問題,均應詳加查明並充分說明,讓保戶安心。且若因系統問題衍生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應從寬認定並妥適解決。
三、現行法規已要求金融業需遵守金融相關法令、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以強化公司治理,並保護消費者權益,對於相關缺失,金管會除責成金融業檢討改善及加強查核外,並針對案件缺失型態陸續訂定及修正相關法規,以強化金融業內部控制、人員管理,並提升業者內部法令遵循與自律文化,謹說明如下:
(一)強化內部控制:
1.針對銀行舞弊個案,金管會除依法核處及要求銀行懲處失職人員外,並要求銀行提出整體改善計畫,包括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專業訓練並提出制度面改善措施,提報其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2.針對保險業系統缺失,現行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已規定,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作業。另為強化對保險業核心系統上線之監理,金管會於108年11月21日令釋要以,上開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作業,於核心資訊系統之置換,至少應包括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需求分析、設計規劃、功能測試驗證(含完整性、正確性與穩定性)、轉換決策評估及平行測試等項目。
(二)提升業者自律:
1.金管會於107年12月28日召開「研商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防範措施」會議,參考相關銀行所提實務作法於108年1月21日函請銀行公會研議原則性規範,並於108年6月14日備查銀行公會所報「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要求銀行從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及牽制原則、內部稽核制度等面向,檢討、修正現行各項內部控制措施。
2.金管會已督導產、壽險公會將金管會近期對保險業者辦理資訊作業專案檢查所發現之資安缺失、保險業核心資訊系統,以及參考新加坡近期要求金融業者須遵守之新網路資安規範等,納入現行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以提升整體保險業者遵循資訊安全規範之完備性。
(三)強化人員管理:
1.敦促各銀行應依十大原則強化內部控制之防弊功能,包含:理財專員任用原則、員工行為準則、理專輪調及休假制度、避免理專未經授權為客戶辦理存提款等作業、避免理專不當取得客戶網銀密碼代客戶從事交易、避免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避免理專銷售非本行商品、避免理專自行製作對帳單等文件、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研議查核重點事項等。
2.依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已對業務員之資格取得、教育訓練及招攬行為及獎懲訂有相關規範,業務員所屬公司亦應依該規定對其業務員之招攬行為負連帶責任,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加強保險公司內部控管機制,金管會於108年12月12日訂定「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以杜絕保險業務員挪用保戶款項之情事。
3.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所屬業務人員及合作往來通路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等不當招攬行為之控管、業務招攬面與核保面對於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之保護措施等,金管會於109年2月13日修正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四、強化內部稽核作業及金融檢查:
(一)金管會持續透過金融檢查及日常監理,監督金融業確實建立及落實執行相關內控制度,並測試其制度建立之有效性。
(二)金管會對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是否建置妥善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列為檢查重點,並辦理專案檢查。金管會已將近年來存款、金融商品銷售及授信等業務彙整舞弊事件之內部控制缺失態樣及改善作法公布於金管會檢查局網站,並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要求金融機構自我檢視,檢討作業流程或建立控管機制,確實督導營業單位落實執行各項作業規範。稽核單位應就上開缺失態樣加強查核及督促改善。
五、相關宣導:
(一)現行金融業遭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均已於金管會網站公布。金管會網站目前已公布101年後所有裁罰案件。公布內容包括受罰金融機構名稱、違規事實、違反法規、處分依據及處分措施。
(二)防範銀行理專舞弊,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製作相關宣導短片,提供銀行於營業場所播放,以提醒客戶注意保護自身權益及瞭解金融知識。
(三)持續督導公會提供業者及從業人員有關職業道德教育訓練及強化法令遵循觀念之宣導課程,冀從強化從業人員之職業道德及法令遵循觀念,以降低業者違規受罰之情形。
(四)為強化業者法令遵循,使其更瞭解各項法令及業務面重點,及實務作業面常見之缺失及違規態樣,並適時交換意見作為監理政策之參考,舉辦法令及業務宣導說明會,俾強化業者自我業務管理。
六、綜上說明,金管會針對金融業內控缺失案件,除依法及情節輕重核處罰鍰或其他必要處分外,已併同採行相關加強防範及查核措施,持續強化金融監理,要求金融業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員工行為準則等規範,持續強化內部稽核及金融檢查,以確保金融業合規經營,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假訊息與言論自由間要如何清楚界定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8)
吳委員就假訊息與言論自由間要如何清楚界定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行動裝置普及,與民眾自媒體現象,訊息傳播不受時間與空間限制,導致未經查證之爭議訊息日漸氾濫,若有心人士惡意散布,並透過特別節點或以機器人方式傳播,速度恐達一般訊息6倍以上,甚至引發恐慌,行政院自107年12月起即由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召集人,與政務委員唐鳳及相關部會共同組成專案小組,就現行法令條文進行盤點及檢討,歷經多次會議及各部會協商,訂出「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之假訊息定義,並要求各部會依防制目標「識假、破假、抑假、懲假」四面向執行相關任務,警政機關依職權分工司職加強查處網路假訊息案件任務,並依據行政院研訂之惡假害判斷原則,訂定「警察機關查緝網路爭議(假)訊息專案計畫」,提供警察機關遵循。
二、假訊息案件的判斷
(一)網路假訊息案件與民眾言論自由易受混淆,且涉及法令常有競合情形,為利於警察機關執法,本部警政署前於107年11月1日函發網路假訊息案件偵查流程,並持續檢討相關流程,於108年9月5日再修訂。
(二)除直接屬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由警察機關積極偵處外,其他涉及須行政機關判斷之虛假內容,或妨害名譽等違法案件,警察機關係基於受理(告訴、告發)後依法偵處。
(三)對於該行為並視其觸犯法令,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及「先刑事後行政/刑罰優先/刑事先行」原則(行政罰法第26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適用相關法令,落實法治精神。
(四)依據行政院研訂之「惡、假、害」之定義判斷,除明顯係個人對相關公共事務之評論或質疑,無涉虛假訊息或危害之情形外,均依所涉違反法令進行偵處,惟警察機關並無最後案件偵結權,而必須依法調查並將結果移(函)送管轄地檢署或法院後續偵審。
三、警察機關善盡調查舉證責任,並依法移送簡易庭認定裁處
(一)有關警察機關受理政府機關、當事人或民眾告發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案件,除善盡調查外,是否違反該規定仍需移送相關簡易庭裁處,依實務判例見解,本部警政署歸納以「行為人將明知為不實且可供查證之言論、訊息或資訊,以謠言形式散布或傳播,讓社會大眾閱聽後,都會誤信為真而感到畏懼或恐慌」,作為實務單位參考。
(二)本部警政署為強化警察機關偵處是類案件,能更貼近法院簡易庭之認定,針對相關簡易庭裁定案件分析,綜合歸納法院認定「罰」與「不罰」理由,可從「散布的內容之性質」、「行為人之主觀意圖」及「客觀上有無造成畏懼或恐懼之情狀」等三個面向判斷:
1.散布的內容之性質需屬於對公共事務或政府施政,如有關公眾安全、交通、災害、疫情之不實事實,對於政府官員個人之不實攻擊,法院較不認為與影響社會安寧秩序有關。
2.行為人需有捏造之主觀意圖,如直接偽造或串接有關圖片、影像,以假借傳述不實事實;或雖非行為人直接捏造,但有輕率不求證之情狀,如對於政府有關部門已澄清之事,或客觀上不難查證之事,行為人仍加散布者。
3.客觀上須足以造成畏懼或恐懼之情狀,如對該散布之言論,網路社群上之討論仍可看出民眾尚無誤認或恐懼等情況,法院多數會裁定不罰。
(三)由上列分析可發現,與行政院所定義之假訊息之惡、假、害等三個判斷原則應屬相同,但因社會秩序維護法保護之法益為社會公共秩序與安寧,在「惡」的面向,判斷上應該是針對公共事務或政府施政不實攻擊為主,另外在「假」與「害」的面向上,本部警政署已責請警察機關可從行為人一些情狀中調查舉證,證明行為之該當性,以符法律規範。
(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觀光發展基金之管理,應檢討回歸原收取目的,俾讓機場建設有穩定財源,使用符合全民期望與利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7)
吳委員就觀光發展基金之管理,應檢討回歸原收取目的,俾讓機場建設有穩定財源,使用符合全民期望與利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收取機場服務費並挹注至觀光發展基金符合法律規定
(一)民國58年「發展觀光條例」即明訂「為發展觀光及改善機場服務,得徵收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定之」,此為徵收之最初法源。 並經69年、104年經立法院修正為現行規定。
(二)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於86年決議設置「觀光發展基金」(下稱本基金),並分配60%之機場服務費作為主要財源,嗣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第38次委員會議決議原則支持及報奉行政院同意,本部於104年5月將機場服務費由新臺幣300元調漲為500元後,各分配50%之機場服務費至本基金及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基金用途係依據「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專款專用於觀光行銷宣傳、觀光基礎建設與補助地方政府等用途。其與規費係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性質有所不同;其徵收對象係針對出境旅客,與稅捐係以一般國民為對象,亦不相同。故機場服務費之本質係結合「發展觀光之特別公課」及「機場使用規費」整併徵收,實質上即為觀光發展費及機場服務費之性質。
二、觀光發展與機場建設相輔相成,機場服務費挹注本基金具必要性與合理性
(一)本基金自奉行政院核准設立,即明訂以機場服務費之收入比例挹注至本基金,不足部分由國庫撥補,具有必要性;而近年落實行政院核定本基金營運計畫─「Tourism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106-109年)」,即據以編列預算推動相關計畫。另後續因應「組改升署規模擴大」、「擴增駐外據點行銷推廣力道」、「觀光產業轉型升級」與「常態性國旅補助」等政策目標,本基金需求逐年增加(107年63.09億元、108年109.27億元、109年預估支出數為80.03億元)。
(二)本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為「凡經付出仍可回收,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並依規定妥適運用,其合理性說明如下:
1.來臺旅客入境方面:
(1)近年來臺旅客人數大幅提升,108年達1,186萬人次(107年達1,107萬人次),已連續5年突破千萬人次,係觀光局積極拓展國際觀光,加強國際宣傳、輔導觀光產業升級、持續推廣台灣好行與台灣觀巴等交通服務、落實觀光基礎建設與營造,以促進觀光資源及利益之共享;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成長,除可促成更多航空公司開闢我國航線或增班,增加機場設施使用率,亦實質為機場創造場站使用費(如降落費、停留費、空橋使用費、地勤場地費)等其他收入,旅客亦會在候機或轉機時於機場消費,帶動更多收益。
(2)依據來臺旅客之調查,有70%以上為觀光目的,故旅客使用機場需求係以來臺觀光為主要目的,然僅分配50%予本基金已屬合理。
2.國人出境方面: 依據觀光局107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出國旅遊的國人有96.1%曾在國內旅遊(106年96.9%、105年為99.6%),另機場服務費挹注至國家風景區及地方政府觀光景點建設、提升國內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服務品質、提供友善旅遊資訊服務等用途,均能讓國人及國際旅客享有更優質友善的旅遊環境。
三、機場服務費用於國旅補助措施亦符合相關規定
(一)依據「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本基金得使用於「國際及國內觀光配套設計、宣導、推廣、行銷、研究發展等支出」,觀光局近年相關國旅補助措施,皆係考量當下國際環境及旅遊市場變動之因素,其目的均為活絡國內旅遊市場,以推升國民旅遊內需消費,促進觀光關聯產業之發展均係依據前開規定妥適運用,符合本基金設立目的與用途。
(二)其亦屬預算法第88條第1項所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得於報經行政院同意併決算辦理,且補助經費之運用亦未排擠原編預算擬推動之年度業務計畫。
(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肆虐中國大陸進而影響我農產品出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1)
吳委員斯懷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肆虐中國大陸進而影響我農產品出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109)年1月起中國大陸爆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武漢、杭州等各地並於1月下旬起實施封城及主要交通管制措施,造成我國重要輸陸農產品通路受阻,影響外銷市場甚或國內產銷。為因應本次疫情所致農產外銷問題,本會業於本年1月31日召開因應會議,評估先期可能受影響農產品項及後續因應對策。
二、為因應本次疫情對我農產業造成之影響,本會已針對相關農產品辦理國內外產銷因應措施,說明如次:
(一)短期因應作為-以紓解國內產銷及維持產地價格為主要目標,另維持外銷供應鏈供應能力:
1.提供拓銷及試銷補助:本會業於本年2月21日函請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辦理「拓銷及試銷」補助在案。針對出口鳳梨、釋迦、蓮霧及柑橘類果品等4項之外銷業者,將依目標市場及運輸方式予以補助,至其他可能受影響之農產品,本會將持續評估產銷情形並適時增列補助項目。
2.強化電子商務通路及宅配服務:考量消費者實體通路採買意願降低,本會於本年2月3日邀集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及電商代表討論,並於2月4日啟動「臺灣農業嘉年華」網路購物活動,已促成多家電商陸續上架販售國產優質農產品,活動規劃以產銷履歷及有機驗證品項為優先,加強於各網路購物平臺促銷農產品,並宣導大眾於相關平臺購買後宅配到府。
3.加強國內行銷:透過廣告宣傳、企業團購、國內超商(市)大型通路媒合及輔導加工等作為,提升相關農產品話題性,以提升國內消費者採購意願。
(二)長期對策-提升外銷到貨品質,開拓海外新興市場:
1.強化國際供應鏈:透過農產品外銷平臺,結合縣市政府、外貿協會及我駐外單位,以及農民團體、產業團體及貿易業者,整合國內產業供應鏈、提升冷鏈技術研發量能、輔導建置釋迦等農產品國際級集貨包裝場,落實分級包裝及品規,以強化產業外銷競爭力。
2.加強辦理通路促銷活動:與日本及新加坡重要超市通路合作,獎勵辦理石斑魚、午仔魚、釋迦、鳳梨之大型推廣行銷活動,擴大採購,拓展新興市場商機。
3.開拓鳳梨釋迦新南向市場:為拓展鳳梨釋迦新興市場,本會自107年起辦理「鳳梨釋迦馬來西亞市場試銷計畫」,補助外銷業者至馬來西亞辦理通路促銷活動,截至目前馬國外銷市場已有逐年提升趨勢。本案自109年起已擴大目標市場為新南向市場,盼進一步開拓東南亞國家新興通路。
三、供應鏈整合是小農經營輸銷國際市場之關鍵,而蒐集市場端的供給需求與消費反饋等資訊,以市場需求導向規劃拓銷策略,則是農產品外銷的致勝法門。本會將持續掌握中國大陸市場銷售情形及國內外產銷走勢,以穩定農產品產銷,並在分散市場風險與積極開發海外多元市場通路的目標下,持續透過農產品外銷平臺,建構更完善的外銷供應鏈,積極開拓外銷「新市場」及「新通路」,以進一步提升我國農產品出口實績,增加農民收益。
(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80歲以上高齡銀髮者及身障者,因為免疫力較弱,而且行動較為不便,建議可以比照醫院敬老叫號方式讓高齡銀髮者及身障者憑健保卡優先或預約購買口罩,免除排隊之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0)
李委員就80歲以上高齡銀髮者及身障者,因為免疫力較弱,而且行動較為不便,建議可以比照醫院敬老叫號方式讓高齡銀髮者及身障者憑健保卡優先或預約購買口罩,免除排隊之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肺炎,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訊息,身體健康、戶外運動都不用戴口罩,需要戴口罩者為出入醫院者、有發燒或呼吸道感染者、免疫較差者等;並非每個人都需要戴口罩,且口罩應該優先留給第一線防疫人員。
二、鑑於防疫口罩供應不足的過渡時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除持續宣導口罩配戴時機及對象,並自2月6日採實名制販售口罩,一般民眾可憑健保卡至健保特約藥局或衛生所購買口罩;國內醫用口罩徵用產能持續提升,實名制口罩提供量也配合增加,未來民眾需排隊購買口罩的情況應可逐漸改善。
三、另考量獨居且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或經評估為行動不便、偏遠地區或不易自行購買,或是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有需求之獨居老人,有臨時使用口罩需求,故自109年2月6日起本部提供「關懷口罩」予各縣(市)政府,地方政府已陸續協調社工、村里幹事及志工等人力就近關懷及發送口罩,本方案預計實施1個月為原則,視疫情發展檢討調整,倘口罩供應情形穩定,則回歸一般機制處理。
(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新採購防彈背心未能通過驗收,導致須重啟採購程序,致員警使用防彈背心出現空窗期,危及外勤員警人身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9)
李委員就新採購防彈背心未能通過驗收,導致須重啟採購程序,致員警使用防彈背心出現空窗期,危及外勤員警人身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警政署為維護同仁執勤安全,嚴格把關背心式防彈衣(以下簡稱防彈衣)品質,高安全規格絕不打折。於購置防彈衣之前,十分慎重邀請防彈專家、學者審查及修定採購規格,除須通過相關檢驗外,尚須通過美國國家司法委員會(NIJ)所定之抗彈測試標準後,並由製造商提供5年保固期之產品責任險,才會配發給同仁著用,以符合當前維護治安需求。
二、為維持防彈衣效能與汰換將屆期之防彈衣,本部警政署於107年10月即啟動防彈衣採購作業,並於108年2月決標5萬2,359件防彈衣之採購案,採4批獨立交貨驗收,以降低驗收不合格致無貨可交之風險。部分防彈衣成品現於美國實驗室進行抗彈測試中,俟通過測試後,會隨即配發給同仁著用。另外,對於尚在履約之防彈衣,亦將要求廠商儘速交貨。
三、現全國尚有17,007件有效使用期限內之防彈衣,本部警政署業於108年12月12日召開全國視訊會議,逐一與各警察機關確認,依勤務需求統籌妥適調配並列共同裝備著用需求,滿足第一線同仁執勤,以確保執勤安全。
(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大陸武漢肺炎疫情之控制、防疫物資調度、企業營運衝擊因應及流感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
李委員就大陸武漢肺炎疫情之控制、防疫物資調度、企業營運衝擊因應及流感防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大陸武漢肺炎疫情之控制、防疫物資調度、企業營運衝擊因應
(一)本部對於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向以嚴謹態度因應,並已於本(109)年1月20日報請行政院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統籌整合本院各部會資源與人力,全力守護國內防疫安全,且於本年1月23日提升至二級開設。為使疫情資訊透明、降低國人恐慌、強化國人自我健康管理能力,指揮中心每日定期召開記者會向國人說明最新疫情訊息及我國因應之政策,並即時提供簡易衛教圖文訊息予國人遵循。
(二)鑑於國內疫情風險仍未解除,民眾有恐慌性購買需求,雖然行政院責成經濟部自本年1月24日起,暫時停止我國口罩出口,優先供應國內防疫需求,並已協調國內口罩商增加口罩產能,惟產能仍不足,爰指揮中心指示本部依法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並進行以下分配:
1.醫療及執行公務部分,分配予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並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優先配發醫療院所含醫護人員、醫院清潔人員(含外包人力)、實習學生、常接觸病人的行政人員等、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之人員等對象。
2.民生部分,為讓大多數民眾能買到口罩,指揮中心自本年2月6日開始實施口罩販售實名制,由全國6,000餘家健保特約藥局及偏鄉地區衛生所販售,民眾可持本人「健保卡」前往購買,並於本年2月16日起,擴大由全國衛生所(無法使用健保VPN者除外)共同協助執行口罩販售實名制措施,並自本年2月20日起全國各據點(含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由原本每日提供200片成人口罩和50片兒童口罩,增加為每日每據點提供400片成人口罩和200片兒童口罩。
3.另有急迫需求者如交通運輸(航空、高鐵、台鐵)、獸醫師、醫療廢棄物處理之從業人員、有進出醫院需求(民間救護車、醫療器材運送、維修)、機場內相關金融、電信、餐飲等從業人員、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學生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盤點口罩需求,進行配送。
(三)教育部依指揮中心本年1月30日公布之「各級學校、幼兒園、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托育機構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開學前後之防護建議及健康管理措施」函請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等落實執行;已開學的私立幼兒園及原已上課的安親班與補習班,維持現況,但須加強檢測與管理,並優先提供私立幼兒園幼兒口罩50萬片、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成人口罩77萬片及酒精4萬公升於開學前使用。
(四)目前中國大陸已有許多城市採取各種封閉式管理措施,行政院責成陸委會與海基會透過電話關心滯留在中國大陸民眾的狀況並說明最新的狀況,讓滯留的民眾及在臺灣的家屬安心,從1月24日到2月20日為止,陸委會與海基會總計接聽了滯留民眾或在臺家屬來電共1368通,並逐一登錄了他們的基本資料。至於第二次包機,政府已有完整計畫,名單已給陸方,飛機及檢疫醫護人員已隨時待命,隨時可以出發將國人接回,目前陸方尚未同意,政府仍盡力爭取,希望陸方能有善意回應。若滯留中國大陸之臺商及眷屬包機返臺後,依相關規定須進行集中檢疫14天。檢疫房間採一人一室並配有獨立空調設備及單獨盥洗/衛浴室;飲食供餐部分,每日由專人提供三餐,並開放檢疫者之家屬送物資或自行訂購外送,再由工作人員轉交檢疫者,滿足檢疫者基本生活以外之需求,必要時並提供心理諮商。
(五)針對受疫情影響企業,行政院已責成經濟部提出紓困措施,包括協助企業舊有貸款利息補貼減免、申請貸款展延、寬延退票處理等協助;並針對因營收減少,需向銀行融資以支付租金及員工薪資者,提供十足保證與補貼利息,以紓解業者財務壓力;另針對新增貸款需求部分,除提供防疫千億保證並補貼貸款利息,協助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六)未來指揮中心將持續加強疫情監測及相關因應作為,並由各部會視狀況持續研議相關措施,以減輕疫情對民眾的生活與企業之營運衝擊。
二、流感疫情因應
經分析本季流感併發重症個案特徵,顯示主要原因為流感高危險群未接種疫苗,本部已加速推動流感疫苗接種,特別針對65歲以上長者、長照等機構對象、高風險慢性病人等高危險族群加強宣導催注,並於去(108)年11月1日及本年1月24日,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適用對象,並增設藥劑配置點及提升配置量,同時持續進行風險溝通與衛教,運用多元管道宣導高危險族群應儘速接種疫苗,以及有症狀速就醫,以降低流感之衝擊。
(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原在大陸就學之臺生在國內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小修習課程或轉學回臺之學習銜接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
李委員就原在大陸就學之臺生在國內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小修習課程或轉學回臺之學習銜接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業於109年2月11日發布新聞稿,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已請各級學校提供在陸、港、澳地區就讀臺生於疫情期間返臺學習銜接措施,協助學生於國內大專校院修習學分或旁聽課程,並同步發文請各大專校院積極配合辦理(詳附件);至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亦提供隨班附讀等學習銜接措施,並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積極配合,以協助臺生返臺就學。
二、針對大專校院階段提供臺生返臺學習銜接措施如下:
(一)針對返臺學生所提出的需求,協調國內大專校院提供旁聽課程、隨班附讀、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等學習銜接措施,由返臺學生向國內學校提出申請。本部已請學校積極協助安排,並預先提供修課前相關準備及生活輔導措施。
(二)如返臺學生期望轉學回臺或返國升學,倘原就讀學校符合大陸或港澳學歷採認相關規定,其轉學併入暑假轉學管道辦理;如就讀學校未符大陸或港澳學歷採認規定,則可參加新生入學考試。另學生入學後,在原就讀學校所修讀之學分,倘符合前述學歷採認相關規定,其學分抵免方式由各校認定。
(三)本部已請各校於學校網站首頁設置疫情期間資訊公告專區,並提供聯絡窗口,以利學生向各校洽接連繫。
三、另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臺生返臺學習銜接措施如下: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如規劃於學期中返臺銜接學習,得向國內學校提出申請隨班附讀,國教署將請學校積極協助安排學習及生活輔導措施。另學生原在大陸或港澳就讀之學校,如符合大陸或港澳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亦可逕自參加國內各校轉學考試,其轉學併入暑假轉學管道辦理;學生入學後,在原就讀學校所修讀之學分,如符合前述學歷採認相關規定,其學分抵免方式由各校認定。
(二)至於國中小教育階段學生,如規劃於學期中短暫返臺銜接學習,得於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學校,採隨班附讀方式臨時安置就學,並依現行年級編入適當班級;如為總量管制或額滿學校,地方政府可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每班以外加1人為原則。學生如擬轉入國內學校就讀,則依據《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及地方政府現行機制辦理,各校可採認足資佐證其現在年級之相關文件或進行施測,以編入適當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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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4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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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因應新型冠狀病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無停課,就防疫措施與物資協調準備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6)
林委員就因應新型冠狀病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無停課,就防疫措施與物資協調準備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照中心)防疫措施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於109年1月30日訂定「各級學校、幼兒園、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托育機構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開學前後之防護建議及健康管理措施」辦理(如附件1)。本部並於109年2月15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3527號函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量實施原則」,補習班、課照中心等倘因疫情有停課等情形,其停課、補課及退費規定依本原則辦理,以維護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學員相關權益(如附件2)。
(二)本部於109年2月20日以臺教社(一)字第1090027095號函送「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請地方政府就所轄補習班、課照中心等倘因疫情致有停課等情形,比照本停課標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辦理(如附件3)。
(三)本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請地方政府督導補習班、課照中心經由中港澳入境(包括轉機)之學生及教職員工,請其入境起14日內居家檢疫,避免到補習班及課照中心上課上班。
二、防疫物資之發放原則及配送情形截至109年2月15日止,依本部相關資訊系統之統計資料,全國補習班計1萬7,315家及課照中心計785家。考量補習班及課照中心為學生密集及接觸頻繁之場所,爰本部自109年2月3日起估算緊急備用防疫物資之需求,並協助爭取。
(一)發放原則:因防疫備用物資有限,爰以課照中心及招收高中以下學生之補習班為優先發放對象。以每家核配1盒(瓶)為原則,各地方政府得按獲配數量依急迫性或規模大小予以彈性配送。另兒童口罩以招收學前及國小學生之補習班、課照中心為發放對象,年齡層低者優先發放。
(二)物資種類:
1.酒精:每瓶4公升計3,000瓶及每瓶0.6公升計1萬2,016瓶,共計1萬5,016瓶。
2.一般成人醫用口罩:1萬5,400盒(1盒50片,共77萬片)。
3.一般兒童醫用口罩:5,111盒(1盒50片,共25萬5,550片)。
(三)配送說明:以分批方式分送22個地方政府後,再由各地方政府依發放原則發給所轄補習班及課照中心。
三、綜上,本部就防疫措施與物資協調說明,並持續配合指揮中心視疫情之發展,辦理進一步防疫措施,業請地方政府督導所轄下之各補習班及課照中心確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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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技職教育面臨學用落差,請主管機關提出專業技術人才培育及強化技職教育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7)
林委員就技職教育面臨學用落差,請主管機關提出專業技術人才培育及強化技職教育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縮短技職體系學用落差,已與相關部會分就制度面及培訓面,提出所涉議題具體因應措施,期透過各措施相互配合,提升學生畢業後就業力,確實培育產業所需技術人才。
二、就制度面:
(一)滾動調整學校系科招生名額及辦理方式:
1.調整學校系科招生:立基於產業需求,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未來人力需求推估,本部據以定期審核日間學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職)及大專校院科系之增設及調整。
2.增加學校系科辦理彈性:推動「五專展翅計畫」,由企業提供學生實習機會及畢業後正式職缺,與學校共同培育所需專業技術人才;另配合業界需求,鼓勵技專校院彈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產業學院」等產學學程,其中「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即與委員所提德國技職教育訓練精神一致,係以高職(或五專)銜接技專校院,結合合作廠商提供工作實習、津貼,兼顧學生升學與就業機會之教育模式。
(二)強化生涯規劃與職涯輔導:
1.推動跨領域學習及彈性學習制度:透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建構跨領域學習環境,提供跨領域課程與多元學習實務專題,並修訂學位授予法,放寬學生得彈性於院、系、學位學程之間修課,依學生學術領域及修讀課程授予學位。
2.落實職涯輔導,加強工作倫理及敬業態度培養:將職涯輔導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指標;另透過實習課程,及早協助學生瞭解產業現況與職場倫理。
三、就培訓面:
(一)改革技職課程,讓技職畢業生擁有一技之長:
1.強化學校實作教學銜接產業實務:推動前瞻計畫之「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包括成立產業菁英訓練基地、建置類產業環境工廠及跨域實作場域、充實技術型高中新課綱所需基礎教學實習設備及設施。
2.落實學生評量制度:落實技術型高中專業類科學生實務能力培育,規劃推動108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新課綱專業及實習科目學習診斷計畫。技專校院辦理「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則得依不同系科屬性,提出課程改善計畫,並訂定可檢核學生實作能力之計畫績效指標。
(二)調整實習機制,增進學生實作技術能力:
1.提高校外實習課程品質:由產業與技專校院共同規劃校外實習課程,深化學生實務學習;另制定相關專法,強化實習課程辦理品質。
2.推動多元實務課程:透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鼓勵技專校院與產業共同推動問題導向實作課程、產業實務專題課程、實務專題研究等系科實務課程設計變革。
四、本部將持續檢視上開各項措施之整體推動情形並滾動修正。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武漢肺炎疫情請大眾配合政府新的口罩配給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5)
許委員就武漢肺炎疫情請大眾配合政府新的口罩配給方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了增加每人買到口罩的機會,打破口罩購買不公平的情形,自109年2月6日實施口罩實名制,限定民眾持「健保卡」每人7天只能購買2片,並以身分證字號末碼雙號者可於每週二、四、六購買,單號者可於每週一、三、五購買,週日則不限定身分證字號,以分散購買人潮。
二、由於國內徵用口罩產能提升,「口罩實名制」自2月20日起調整作法,增加每日各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可販售的口罩數量,讓更多的民眾可以購買到口罩,並滿足兒童開學後之口罩需求。調整後,每家健保特約藥局或衛生所每日配送的成人口罩數量,由原來200片提高到400片,可購買人數將從100人增加至200人;兒童口罩數量由原來50片提高到200片,可購買人數將從25人增加至50人。以現行販售點約有6,618家(健保特約藥局約有6,285家,衛生所約有333家)來計算,每天約有165萬人可買到口罩,7天內則約有1,158萬人可買到口罩。
三、目前「口罩實名制」係考量口罩產能及優先提供予第一線醫護人員,並讓更多民眾可以買到,而此政策亦會隨整體口罩產能及疫情狀況做滾動式調整。
(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聖薩爾瓦多城遺址保存與台船公司基隆廠規劃建造潛艦園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0)
吳委員就聖薩爾瓦多城遺址保存與台船公司基隆廠規劃建造潛艦園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防部「潛艦國造原型艦籌建」採購案於民國108年5月3日決標簽約,由台船公司承造潛艦原型艦1艘,預於114年交艦,目前進度正常。另台船公司為吸引國際大廠投資及進行技術轉移,促進國內產業發展與提升就業,未來規劃於基隆廠建造潛艦園區,係屬該公司投資與營運事項。
二、根據歷史記載,西班牙於1626年占領現今基隆和平島,並於島上西南側興建聖薩爾瓦多城(Fort San Salvador)及諸聖教堂(Todos Los Santos)等建築。其中,諸聖教堂已於105年起由清華大學考古團隊於基隆市平一路停車場預定地,陸續挖掘出教堂基座殘跡、人骨遺骸等,證實其存在。查該教堂所在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屬於疑似考古遺址,其考古發掘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向基隆市政府提出申請,至發掘費用係由文化部補助基隆市政府辦理「大基隆歷史場景再現整合計畫」項下支應。該土地係屬台船公司基隆廠所有,考古團隊目前仍向該公司租用土地並持續發掘。
三、另聖薩爾瓦多城其所在位置經相關專家透過透地雷達偵測並與古地圖比對後,確認位於台船公司基隆廠船塢地下,土地屬該公司所有。因城堡所在地屬該公司既有工作區,該公司尚未同意進行考古發掘。有關台船公司未來規劃於基隆廠建造潛艦園區,如有地層下挖行為,將影響聖薩爾瓦多城之保存,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同條第2項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57條第2項就發見之疑似考古遺址進行調查,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同條第2項規定,經審議會參酌前項調查報告完成審議後,主管機關得採取或決定下列措施:(一)停止工程進行。(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三)進行搶救發掘。(四)施工監看。(五)其他必要措施。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採取搶救發掘措施時,應提出發掘之必要性評估,併送審議會審議。
四、查諸聖教堂或聖薩爾瓦多城暨修道院遺跡,尚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考古遺址或列冊,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調查後,依法審查。台船公司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4條規定,配合協助相關調查事務。
(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我國國名稱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7)
吳委員就我國國名稱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為我國之國名,而臺灣為我們安身立命之所在,此為臺灣社會最大之共識。國際社會除以正式國號稱呼我國外,為避免將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混淆,常以「中華民國(臺灣)」、「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稱呼我國,此做法已行之有年。
二、為利與各國溝通更為順暢,並減少不必要之誤解,我政府對外文書經常使用「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外交部官網亦使用「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之國名稱謂;另我國現行護照封面除正式國號外,亦加上「TAIWAN」字樣,以上均係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作明確之區別。
(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兩岸戰爭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8)
吳委員就兩岸戰爭風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中國大陸對臺文攻武嚇、打壓我國際空間,政府兩岸政策一貫,不會貿然升高對抗,亦不會屈從退讓,更不會犧牲國家主權與臺灣民主。臺灣為亞太地區和平之堅定維護者與積極溝通者,美方亦多次強調,臺灣為其「印太戰略」重要夥伴,臺美間深化各項交流合作有助於區域和平穩定。
二、中國大陸近期向外擴張,持續派遣機艦繞臺,二度逾越臺海中線,已嚴重危害區域安定及破壞兩岸現狀,近年來國軍戮力建軍備戰,整體戰力已有顯著提升,國人應一致對外,向對岸蠻橫舉動傳達明確訊息,我們絕非弱者,絕不會在壓力下屈服。
(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臺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進展及整體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3)
吳委員就臺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進展及整體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前言
(一)「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於107年12月30日已正式生效,並於108年1月18日至20日於日本舉行首屆執行委員會議、同年10月7日至9日召開第2次執行委員會會議。我們樂見此一發展,並盼各國儘速完成國內批准生效程序,並依據其所公布之加入程序文件開始接受新會員加入,擴大經貿整合效益。
(二)11個成員國人口規模將近5億(占全球7%);總GDP超過11兆美元(占全球13%);貿易總值約4.7兆美元(占全球14%)。最終完成降稅後,絕大多數貨品免關稅、服務業除了維持必要的監管措施外儘可能開放、相互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並將環境、勞工、政府控制事業、透明化與反貪腐、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納入協定。
(三)107年11國合計占我國貿易總額約1/4,成員國中的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及越南是我國前10大貿易夥伴。協定包含電子商務、金融、電信、政府控制事業、勞工、環境等重要規範,透過加入過程可持續提供我國國際接軌及改革的動力。
(四)依據CPTPP的加入條款,協定於生效後接受任何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申請加入。我國加入CPTPP,將有助於與區域內其他成員進一步成長與合作,共同促進亞太區域繁榮。
二、推案工作之規畫與進度:各部會正依據總統及院長指示,全力以赴藉由持續調整法規體制、更新影響評估、做好國內溝通及對外遊說等四面向,爭取加入CPTPP。其中,調整法規體制、更新影響評估、及國內溝通等3項均屬對內之整備工作,已具相當成果。
(一)調整法規體制:針對龐大的協定內容,政府各機關即時地翻譯、檢視並比對國內法規與協定內容的差異,提出了相關的國內法規的修定,如今已經有所成果,也在立法院獲得支持。目前已向立法院提出之12項修法草案,現已有8項完成修法(包含遠洋漁業條例、漁業法、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藥事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郵政法等),另有4項將於立院新會期重新提案(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二)更新影響評估:根據我國投入產出模型(Input-Output Model)之量化模擬結果顯示,臺灣加入CPTPP後,對我總體經濟效果有助益,GDP將至少成長0.52%。且該正面效益尚不包含以下的非量化經濟外溢效果:
1.創造更優良的投資環境以吸引臺商或外資在臺投資;
2.融入全球或區域供應鏈;
3.促進公私營企業公平競爭;
4.強化政府規範的透明與反貪腐;
5.協助中小企業融入國際市場;
6.擴大對環境的保護;
7.提升對勞工的保障等。
整體而言,加入CPTPP對農、工部門有正面效益,即使受到衝擊,政府亦有相應之配套措施以為因應。
(三)國內溝通:本部持續辦理針對國會、產業、校園、勞工及一般大眾的溝通活動,並加強利用CPTPP專網等數位平臺,以凝聚共識。
三、未來工作重點與規劃:如前說明,我國推動加入CPTPP工作主要分為對內部分及對外部分,對內部分已具成效,下階段工作重點為對外遊說工作。
(一)推動依據:CPTPP協定生效後,成員國於2019年1月18日至20日舉行第一次協定執行委員(部長級)會議期間所公布新加入國程序文件(Accession Process),我國之申請案也將依據該文件內容推動。該文件已公布於CPTPP存放機構之網頁,本部亦已轉載並翻譯置於「加強與全球經貿連結-CPTPP專網」,該文件揭示之主要程序包括:
1.擬加入方提出加入通知;
2.提出啟動加入程序並進行審查;
3.決定是否成立加入之入會工作小組;
4.協定執行委員會審查。
(二)推動進展:
1.經我方依據上述文件,於文件公布後與各相關成員國分別洽詢了解如何具體展開相關工作,相關國家建議我方依程序應先與所有11個成員國「低調」進行「非正式接觸」,接觸過程不宜對外公開,取得共識後再正式書面申請加入。
2.多數國家表示CPTPP為共識決,取得所有成員同意我國加入係屬必要,針對主導成員取得其支持亦相當重要。
3.2019年APEC貿易部長會議期間,我方與成員國廣泛接觸後,進行上述之非正式接觸,了解各國對我加入之態度。
(1)各國均表示因目前尚有智利、秘魯、汶萊、及馬來西亞等4國尚未完成其各自之國內批准程序,因此目前CPTPP發展之重點係使所有協定締約國都能生效作為首要目標,但也明白我國在準備工作上所做的努力,並鼓勵我國持續與成員國進行非正式接觸,取得對我國加入的共識。
(2)我外交單位已責請CPTPP各駐外館處,訂定各館在地推案的目標與計畫,特別請駐外單位接洽駐在國政府具我加入CPTPP案具決策能力之人士,逐步瞭解針對我加入CPTPP之想法,集中推案力道。針對距離我國較遠之國家,我國並計畫赴訪該等成員國,強化雙邊關係。
(3)CPTPP成員均為APEC經濟體,APEC亦有包括貿易、農業、財政、婦女、中小企業、衛生等專業部長級會議,我出席高階官員將透過這些會議協助遊說爭取支持。
(三)未來規劃:依據CPTPP之加入程序文件,「接觸成員國凝聚支持我國加入之共識」將為我國推案之主要核心工作,除了儘可能在既有專責部會職掌下處理各國對我之各項關切事項外,主要規劃如下:
1.已生效國家:為我國接觸之主要對象,包括墨西哥、加拿大、日本、澳洲、新加坡、紐西蘭、越南。
(1)持續針對CPTPP之執行運作、針對新入會國之相關討論、及協定內容等,與該7國進行對話保持動能。
(2)運用既有之雙邊經貿對話機制(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日本),持續就我加入CPTPP案納入議程,維持我案的能見度。
(3)針對簽有經濟合作協定之國家(新加坡、紐西蘭),透過協定既有之委員會議機制,就與CPTPP協定亦相關之領域進行技術交流。
2.尚未生效國家:包括智利、秘魯、馬來西亞及汶萊等4國。
(1)密切注意該4國推動該協定於其國內生效程序之動態。
(2)於國際場域如APEC等相關會議進洽該等國家意向,維持動能。
(3)委託智庫或公關公司協助規劃如何進一步與該國決策層級接觸,強化關係。
四、結語
(一)CPTPP正式生效後我國之加入工作也進入深水區,爭取所有的會員國支持,一票也不能少。我國所處的國際環境比較特殊,需要用耐心、低調的方式來爭取支持,更要隨著國際情勢的大環境,用11個成員國都能接受的方式,放心跟我們討論。
(二)臺灣社會各界都希望經濟成長,經濟和國際接軌,這項共同期待,足夠建立各界對加入CPTPP的共識與原則,成為我國面對全球經貿關係的長期戰略與目標。政府將以負責任的態度,務實沉穩推動本案,爭取我國加入的機會。
(二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政府能源政策應以廢煤優先,用綠電取代煤電,而非取代核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5)
吳委員就政府能源政策應以廢煤優先,用綠電取代煤電,而非取代核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能源轉型即以潔淨能源發展方向為規劃原則,透過展綠、增氣,逐步降低燃煤發電,推動低碳能源結構轉型:
(一)展綠: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作為主要發展項目,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
(二)增氣:新增12GW燃氣機組及新擴建天然氣接收站;預計燃氣發電占比由2018年34.5%提高至2025年50%。
(三)減煤:2025年前未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燃煤機組除役後則改建為燃氣機組;規劃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由2018年47.6%至2025年降為27%。
二、針對既有火力電廠更積極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預估2025年整體電力系統空污排放可較2017年減少約45%:
(一)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
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平均效率僅38%)
(二)台電公司將投入約583.49億元經費,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及更新:
1.台電公司已推動各項火力電廠空污改善工程及措施,如協和電廠使用較低硫份燃料油、大潭電廠低氮氧化物燃燒器(LBN)更新及增設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SCR)、臺中電廠空污設備(AQSC)改善升級、設置室內煤倉等。
2.各項改善經費合計約583.49億元,改善完成後,預計至2025年可降低TSP 398公噸、SOx 7,118公噸、NOx 14,231公噸。
3.空污嚴重時配合降載:
(1)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燃煤發電降載措施,以降低污染排放。
(2)2018年全年共降載995次,降低NOx 2,877公噸、SOx 3,203公噸、PM2.5 146公噸。2019年全年共降載1,183次。
三、有關核電,不是不用,而是沒辦法用:
(一)核一廠:已經進入除役階段。
(二)核二廠:燃料池即將滿池,新北市不願核發乾貯設施施工許可,延役有困難。
(三)核三廠:因屏東縣政府及居民反對,延役有困難。
(四)核四廠:重啟困難,仍需7+N年,關鍵議題包含數位儀控系統老舊停產難更新、修約時程不可控制、原廠承接意願、國人對工期與經費的接受度均待商榷。
(五)核廢料無處去。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區域全面經濟合作夥伴關係協定」(RCEP)即將於109年生效,我國無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新南向政策績效不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5)
吳委員就「區域全面經濟合作夥伴關係協定」(RCEP)即將於109年生效,我國無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新南向政策績效不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RCEP談判進展:
(一)RCEP於108年11月4日在泰國曼谷舉行第3屆領袖峰會,並發布聯合領袖聲明,宣布由15個國家完成談判(印度除外),預計109年年底完成簽署。另據媒體報導指出,RCEP於109年2月3至4日舉行資深官員會議,成員持續就市場開放進行協商。儘管東協在會前邀請印度參加本次會議,惟印度仍缺席。
(二)對我可能影響:
1.本部已注意RCEP可能在109年年底完成簽署,屆時協定條文公布後,方能瞭解新會員參與該協定的程序及內容,本部持續密切觀察。
2.目前僅中、日及日、韓間尚未簽有自由貿易協定(FTA),RCEP生效後將特別注意中、日、韓對我影響。其餘成員間因已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絕大多數產品已適用零關稅或優惠關稅,後續待RCEP的市場開放清單公布後,再進一步評估對我影響。
二、新南向政策執行迄今,我與新南向國家經貿往來成效分述如次:
(一)雙邊貿易:105至108年間我與新南向國家貿易總額由958億美元成長至1,119億美元,成長約16.8%,顯見我與新南向國家貿易緊密程度逐漸增加。
(二)投資促進與保障:108年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10.96億美元,成長180.15%;我對新南向國家投資金額27.9億美元,成長16.2%。此外,為強化對臺商的投資保障,政府積極推動與新南向國家更新雙邊投資協定(BIA),迄今已與菲律賓、印度及越南完成簽署更新版BIA。
(三)與新南向國家在貿易推廣、產業鏈結及產業人才培育等方面之合作更加深化:
1.貿易推廣:透過臺灣形象展平臺及籌組新南向國家企業家聯誼會,促成電動車、醫療器材、節能技術服務及環保設施等合作案,並提升我國家整體及產業形象及知名度。
2.產業合作案例:如促成我商與印度企業建立工業廢水小型實驗模組、於印尼建置智慧教室、與越南企業合作建構整廠智慧化染整系統、促成我商取得菲律賓蘇比克灣工業區第三期開發權,將以智慧工業園區方式開發、促成我商與馬來西亞業者合資,提供「無人載具應用服務」。
3.產業人才培育:與印尼合作培育工具機操作人才、與印度合作培育智慧手機設計人才,有助提升我相關產業在當地形象。
三、我國經貿因應對策:
(一)參與區域經濟整合:除持續推動加入CPTPP外,我政府將續利用現有雙邊對話機制強化與區域內貿易夥伴關係,積極爭取與各夥伴國洽簽貿易協定及投資協定,過去三年我已與馬紹爾群島、史瓦帝尼、巴拉圭簽署經濟合作協定,亦與菲律賓、印度及越南完成更新雙邊投資協定,強化企業在新南向國家的投資保障。
(二)吸引外商來臺投資:為促進外商來臺投資,透過整合相關單位之招商資源,本部結合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投資業務處及投資審議委員會,設置「投資臺灣事務所」,聚焦國內5+2產業創新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盤點產業鏈缺口,主動拜訪國內外目標案源廠商,加強發掘投資案源。108年全年核准僑外投資件數為4,118件,投(增)資金額達111億9,597萬5,000美元。
(三)協助廠商投資布局:美中貿易衝突以來,除積極引導臺商回臺投資,並促進投資案朝智慧化、高值化發展外,許多臺商擬轉往東協國家投資,本部持續提供相關輔導,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洲及非洲市場。
(四)深化全球商機拓展:擴大運用數位精準行銷及在地服務,協助廠商拓銷全球市場,結合產業高峰論壇、臺灣形象展及海外拓銷等活動,將智慧機械、生技醫藥、綠能、農業等5+2產業推向國際市場。
(五)落實新南向政策後續推動策略:
1.持續辦理海內外行銷推廣活動、建構廠商出口能量及提升臺灣產業形象等作法包括:加強拓銷我具優勢產業、擴大辦理臺灣形象展、推動龍頭計畫、洽邀海外大型企業來臺與我商洽談採購等。
2.積極協助中小企業分散市場風險,推動多元化全球布局,包括:持續輔導新南向主題商機聯盟、推動國際行銷諮詢服務中心及爭取新南向內需消費商機等。
3.促成臺灣電商業者與新南向電商合作及推動促成國內業者與新南向物流業者合作。
4.建立產業園區基地、提供智慧解決方案及透過平臺鏈結產業,以利我與新南向產業對接。
5.擴大現行「中小企業融資改善情形工作小組」平臺功能並善用公股銀行聯貸平臺機制,協助中小企業新南向發展業務資金需求。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針對我國近年來大量解僱人數不斷上升,逐步影響勞工就業權益,要求中央儘速提出因應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4)
吳委員就「針對我國近年來大量解僱人數不斷上升,逐步影響勞工就業權益,要求中央儘速提出因應辦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已課予事業單位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勞資協商及主管機關指派就業人員進駐之規定,俾利主管機關及本部人員適時入廠提供法令諮詢及相關就業協助資訊,並視需求辦理專案媒合、受理失業給付及積欠工資墊償申請等服務,以確保勞工權益。
二、有關本部提供大量解僱勞工就業協助措施如下:
(一)主動進廠掌握名單提供服務資訊:本部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聯繫雇主,依意願安排進廠說明相關服務資訊,及主動以電話聯繫關懷被資遣勞工或寄送相關宣導資料,宣導政府協助資源。
(二)協助辦理失業認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失業勞工如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條件,協助辦理求職登記及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並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以保障失業勞工於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生活。
(三)對於遭事業單位大量解僱且資遣之失業勞工,本部除運用上開方式提供就業服務外,並會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鼓勵失業勞工儘早再就業,以及持續提供相關就業資訊。
三、另產業如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有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資遣勞工,事業單位得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與勞工協商同意暫時依比例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為23,800元),並確實通報當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此外,本部已推動「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鼓勵減少工時勞工參加在職訓練課程,訓練期間另提供勞工訓練津貼,訓練津貼比照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現行為每小時158元)發給,亦將協同各地方政府持續關注實施情勢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去年十二月有二十八人因服用混有強力搖頭丸(PMMA)之毒咖啡包致死,毒品氾濫之趨勢似乎從未消止,爰此,要求政府除要從上游截斷毒品源頭,相關部會加強反毒宣導,並結合民間力量建構滴水不漏的反毒防線,以遏止這波新興毒品的危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2)
吳委員就去年十二月有二十八人因服用混有強力搖頭丸(PMMA)之毒咖啡包致死,毒品氾濫之趨勢似乎從未消止,爰此,要求政府除要從上游截斷毒品源頭,相關部會加強反毒宣導,並結合民間力量建構滴水不漏的反毒防線,以遏止這波新興毒品的危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興毒品-強力搖頭丸(PMMA)之處理:
(一)按PMMA為第二級毒品列表編號181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原為第三級毒品,經105年6月28日毒審會第七屆第二次會議,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之異構物,該毒品毒性強度高於甲基安非他命4倍以上,毒性作用較慢,施用者常因無感而過量使用,致死率極高;又此類毒品成本較低,製程較快,常為MDMA搖頭丸之替代物,並以仿用時下流行圖標之咖啡包吸引年輕人。
(二)據行政院於106年下半年,通過「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作為政府反毒的行動方針並據以執行後,107年因新興毒品死亡案件為45件,較106年的100件下降幅度高達55%,對於新興毒品之遏止已有初步成效。惟法務部於108年12月時,發現PMMA不同以往每年僅有零星案例,顯有異常,為免此種新興毒品恐有擴散蔓延之問題,業已於109年1月間由法務部張常務次長邀集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相關單位,召開3次會議研商,針對PMMA之問題獲致三項決議:
1.請各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就查獲之混合式毒品加強檢驗,尿液並分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有無PMMA,如有驗出,除函知原送驗機關外,並請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以利統合指揮查緝。
2.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各地檢察署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全力查緝溯源。
3.請各檢察、司法警察機關適時發布新聞,以提醒民眾注意及防範。
(三)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業於109年1月21日、31日發布新聞稿,向國人說明毒情並提醒民眾注意防範PMMA之危害,同時責成各地方檢察署成立專責小組積極查辦,各地方檢察署刻正積極追查提供PMMA之源頭及相關涉嫌人。目前已有6件溯源到毒品的提供者(包括販毒、轉讓者),將持續深入往上溯源。另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工業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單位,掌握可能製造此類毒品之前端化學或藥用原料,並加強管理,追查流向,俾全面查緝此類新興毒品之源頭。經法務部上開應變處理及相關機關之協力合作下,109年1月因施用PMMA死亡人數已降為8人,2月份迄今亦僅1件,目前針對PMMA之毒情危害已獲壓制。
(四)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法務部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於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爰增訂販賣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法務部將持續注意我國毒品情勢,並要求所屬檢察機關統合司法警察機關嚴加查緝新興毒品、斷根溯源,以守護國人健康。另為積極守護國人免於毒品之危害,法務部亦囑各地方檢察署加強大專院校、高中、國中及小學等校園反毒宣導,尤其加強宣導PMMA之超級搖頭丸高致死率,並結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等團體,透過全民的協助及參與,建立全方位的反毒網,使民眾及青少年認識毒品的危害,避免接觸此類毒品。
二、另為防制新興毒品氾濫,行政院業從列管、檢驗、查緝、宣導、法制等各個面向全面向毒品宣戰:
(一)列管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可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進行審議,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避免於審議通過列管前無法可罰之空窗期。另查緝機關發現尚未列管為毒品之新興精神活性物質(下稱NPS)時,應盡速通報至法務部,法務部並已簡化列管流程,對於需緊急列管之物質,時程由6個月縮短至4個月左右,另亦以加開臨時毒品審議委員會的方式加快毒品列管的速度。
(二)檢驗面:針對新興混合式毒品,以往缺乏檢驗機制,法務部及內政部業已建立新興毒品尿液之檢驗量能,另為執行「新興毒品檢驗及防制措施」反毒新策略,行政院於108年7月17日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2億9,433萬4,000元,其中在新興毒品尿液檢驗部分,政府及民間檢驗量能由每年9千件提升至3萬件。而教育部也於108年5月10日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簽訂行政契約,辦理涉毒高風險特定人員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作業,將能有效發掘校園新興毒品施用者,以利後續追蹤輔導。
(三)查緝面: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六大查緝系統,將新興毒品的查緝列為重點工作之一,對於尚未列管為毒品之新興活性精神物質(NPS),亦會依藥事法究辦,並無放任由自由進口、分製、買賣之情形。
(四)宣導面:政府辦理反毒宣導工作時,除提供毒品危害觀念外,亦教導民眾如何避免化身糖果、零食或飲料等偽裝毒品的誘騙。
(五)法制面:依法務部所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係重懲毒販,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即懲以刑罰,擴大4倍入刑範圍;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同時擴大沒收、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
(六)執行之具體成果:政府自106年實施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後,檢察及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全力查緝毒品,查獲毒品數量為歷年來之最,為發掘毒品之黑數,已建立扣案毒品8小時內快速檢驗及毒品現行犯全面加驗大麻機制並擴充民間檢驗機構檢驗量能;另對於國人關注之三、四級毒品即新興毒品之流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查獲在轟趴、汽車旅館及少年(未滿18歲)之毒品案件優先送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以廣篩方式,一次可檢驗三、四百種新興毒品,全面提昇檢驗量能。在相關查緝機關全力掃蕩下,105年至107年之初犯各級毒品施用人數比例為23.0%、22.4%、19.9%,較104年之28.8%,呈現逐年下降之良好趨勢,108年1至11月初犯毒品新生人口數,較去年同期更下降14.1%
(七)未來策進作為:法務部業已著手整合各部會,針對新世代反毒策略之執行成效,研擬「新世代反毒策略2.0」,並持續與各部會通力合作,形成緊密的反毒網絡,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及行動綱領,共同建構反毒之完整防線,展現我國政府強烈之反毒決心。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死亡人數大於出生人數,政府應有妥慎因應策略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4)
吳委員斯懷就死亡人數大於出生人數,政府應有妥慎因應策略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我國人口狀況,108年累計全年出生人數17.8萬人,死亡人數17.6萬人,人口自然增加1,471人,尚未出現死亡數大於出生數之情況。
二、至根據本會人口推估結果,在總生育率微升至1.2人之中推估假設下,預估今(109)年我國死亡人數超越出生人數,人口由自然增加轉為自然減少,惟加計國際遷徙等社會增加人數後,總人口數仍可維持正成長;預估總人口數將於110年達到高峰,於111年開始減少。
三、為回應少子女化與總生育率下降之議題,行政院已提出「生生不息」施政主軸,以119年提高總生育率至1.4人,未來總人口不低於2,000萬人為目標。行政院結合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資源,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辦理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建置準公共化機制等措施;其中,0至2歲部分,至108年底已提供約7.8萬個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名額,送托率為13.35%(較106年成長3.35%);2至6歲部分,108學年度計提供32個平價就學機會,入園率約67%(較105年提升7%)。
四、考量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為因應人口結構快速老化,政府已跨部會推動支持家庭照顧機制、保障老年經濟安全,及鼓勵社會參與等行動策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於108年12月4日公布施行,以強化中高齡者之勞動參與。
五、另為延攬外國人才與人力,充裕產業所需,我國於107年2月8日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營造友善外籍人才居留環境,積極延攬外國人才來(留)台工作。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之前提下,本會與相關部會共同研擬完成「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期能新增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引進海外國人及明列投資移民,並持續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以建立友善移民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六、政府從國家整體角度,整合相關部會資源,已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及「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等策略,以加速經濟及產業升級轉型、改善投資環境,同時配合加強人才培育,期能提升薪資水平,並同步推動相關福利政策等措施,以務實面對並解決我國人口問題。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口罩徵收及分配問題,認為政府應填補人民對防疫信心與政府信任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3)
許委員就口罩徵收及分配問題,認為政府應填補人民對防疫信心與政府信任度等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口罩徵收及分配相關事宜,政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國內口罩需求進行合理配置。衛生福利部自109年1月31日起,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
二、本部依各部會分工負責協調廠商努力生產口罩:
(一)一般時期我國口罩每日產能188萬片,加強產能最多每日244萬片。
(二)過年期間經逐家電話詢問,三班人力與機臺產能加總,始能達極大每日420萬片。
(三)109年2月3日起國防部調派後備軍人支援,以產能最大化為目標,全天候生產、週六日加班,本部2月8日爰規劃目標產能為2月6日至9日每日320萬片,2月10日至16日每日390萬片,2月17日至23日每日460萬片。
(四)經實際執行,上開目標產能平均每日達460萬片,已於2月10日當週提前達標,自2月17日起,每日可達550萬片以上。
三、政府目前已徵用60臺全新口罩機分配予獲選口罩製造廠擴充產能,協調不織布等口罩原物料業者優先供應國內生產需求,預計109年3月上旬投產,後續將國內口罩產能逐步提升至每日1,000萬片。
四、至於目前徵用之醫療口罩主要材料為三層不織布,包括內層親水不織布、中層熔噴不織布、外層紡黏不織布,以及鼻樑條、耳掛等,原料都有國產,本部已經分階段、逐項盤點,並確認各種原物料供應無虞。
五、有關衛生紙、紙尿褲、尿布及衛生棉等民生物資,本部亦已逐項向主要產製廠商確認產線正常,可配合市場需求提高產量,充分供應國內所需。衛生紙原料主要係紙漿,主要從智利及巴西進口,受疫情影響較小;而紙尿褲、尿布、衛生棉則以多種不織布、紙漿、吸水粉與吸水紙為原料,其原料僅有PP熱風不織布與口罩內層重疊,但國內產量大於需求,其餘屬不同款不織布,生產設備亦不同,原物料皆可充分供應。
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有關流行疫情或防治措施等資訊,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公布,本部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辦理防疫物資整備等相關工作。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去年十二月有二十八人因服用混有強力搖頭丸(PMMA)之毒咖啡包致死,此款新興毒品比武漢肺炎更為致命、危害更深,要求政府除要從上游截斷毒品源頭,也要動員相關部會結合民間力量建構反毒防線,並加強學校的反毒宣導,以遏止這波新興毒品的危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
許委員就去年十二月有二十八人因服用混有強力搖頭丸(PMMA)之毒咖啡包致死,此款新興毒品比武漢肺炎更為致命、危害更深,要求政府除要從上游截斷毒品源頭,也要動員相關部會結合民間力量建構反毒防線,並加強學校的反毒宣導,以遏止這波新興毒品的危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興毒品-強力搖頭丸(PMMA)之處理:
(一)按PMMA為第二級毒品列表編號181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原為第三級毒品,經105年6月28日毒審會第七屆第二次會議,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之異構物,該毒品毒性強度高於甲基安非他命4倍以上,毒性作用較慢,施用者常因無感而過量使用,致死率極高;又此類毒品成本較低,製程較快,常為MDMA搖頭丸之替代物,並以仿用時下流行圖標之咖啡包吸引年輕人。
(二)據行政院於106年下半年,通過「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作為政府反毒的行動方針並據以執行後,107年因新興毒品死亡案件為45件,較106年的100件下降幅度高達55%,對於新興毒品之遏止已有初步成效。惟法務部於108年12月時,發現PMMA不同以往每年僅有零星案例,顯有異常,為免此種新興毒品恐有擴散蔓延之問題,業已於109年1月間由法務部張常務次長邀集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相關單位,召開3次會議研商,針對PMMA之問題獲致三項決議:
1.請各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就查獲之混合式毒品加強檢驗,尿液並分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有無PMMA,如有驗出,除函知原送驗機關外,並請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以利統合指揮查緝。
2.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各地檢察署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全力查緝溯源。
3.請各檢察、司法警察機關適時發布新聞,以提醒民眾注意及防範。
(三)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業於109年1月21日、31日發布新聞稿,向國人說明毒情並提醒民眾注意防範PMMA之危害,同時責成各地方檢察署成立專責小組積極查辦,各地方檢察署刻正積極追查提供PMMA之源頭及相關涉嫌人。目前已有6件溯源到毒品的提供者(包括販毒、轉讓者),將持續深入往上溯源。另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工業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單位,掌握可能製造此類毒品之前端化學或藥用原料,並加強管理,追查流向,俾全面查緝此類新興毒品之源頭。經法務部上開應變處理及相關機關之協力合作下,109年1月因施用PMMA死亡人數已降為8人,2月份迄今亦僅1件,目前針對PMMA之毒情危害已獲初步壓制。
(四)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法務部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於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爰增訂販賣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法務部將持續注意我國毒品情勢,並要求所屬檢察機關統合司法警察機關嚴加查緝新興毒品、斷根溯源,以守護國人健康。另為積極守護國人免於毒品之危害,法務部亦囑各地方檢察署加強大專院校、高中、國中及小學等校園反毒宣導,尤其加強宣導PMMA之超級搖頭丸高致死率,並結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等團體,透過全民的協助及參與,建立全方位的反毒網,使民眾及青少年認識毒品的危害,避免接觸此類毒品。
二、另為防制新興毒品氾濫,行政院業從列管、檢驗、查緝、宣導、法制等各個面向全面向毒品宣戰:
(一)列管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可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進行審議,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避免於審議通過列管前無法可罰之空窗期。另查緝機關發現尚未列管為毒品之新興精神活性物質(下稱NPS)時,應盡速通報至法務部,法務部並已簡化列管流程,對於需緊急列管之物質,時程由6個月縮短至4個月左右,另亦以加開臨時毒品審議委員會的方式加快毒品列管的速度。
(二)檢驗面:針對新興混合式毒品,以往缺乏檢驗機制,法務部及內政部業已建立新興毒品尿液之檢驗量能,另為執行「新興毒品檢驗及防制措施」反毒新策略,行政院於108年7月17日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2億9,433萬4,000元,其中在新興毒品尿液檢驗部分,政府及民間檢驗量能由每年9千件提升至3萬件。而教育部也於108年5月10日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簽訂行政契約,辦理涉毒高風險特定人員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作業,將能有效發掘校園新興毒品施用者,以利後續追蹤輔導。
(三)查緝面: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六大查緝系統,將新興毒品的查緝列為重點工作之一,對於尚未列管為毒品之新興活性精神物質(NPS),亦會依藥事法究辦,並無放任由自由進口、分製、買賣之情形。
(四)宣導面:政府辦理反毒宣導工作時,除提供毒品危害觀念外,亦教導民眾如何避免化身糖果、零食或飲料等偽裝毒品的誘騙。
(五)法制面:依法務部所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係重懲毒販,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即懲以刑罰,擴大4倍入刑範圍;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同時擴大沒收、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
(六)執行之具體成果:政府自106年實施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後,檢察及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全力查緝毒品,查獲毒品數量為歷年來之最,為發掘毒品之黑數,已建立扣案毒品8小時內快速檢驗及毒品現行犯全面加驗大麻機制並擴充民間檢驗機構檢驗量能;另對於國人關注之三、四級毒品即新興毒品之流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查獲在轟趴、汽車旅館及少年(未滿18歲)之毒品案件優先送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以廣篩方式,一次可檢驗三、四百種新興毒品,全面提昇檢驗量能。在相關查緝機關全力掃蕩下,105年至107年之初犯各級毒品施用人數比例為23.0%、22.4%、19.9%,較104年之28.8%,呈現逐年下降之良好趨勢,108年1至11月初犯毒品新生人口數,較去年同期更下降14.1%
(七)未來策進作為:法務部業已著手整合各部會,針對新世代反毒策略之執行成效,研擬「新世代反毒策略2.0」,並持續與各部會通力合作,形成緊密的反毒網絡,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及行動綱領,共同建構反毒之完整防線,展現我國政府強烈之反毒決心。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英國脫歐後,如何強化臺英雙邊經貿合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1)
許委員就英國脫歐後,如何強化臺英雙邊經貿合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英國脫歐現況:
(一)英國已於2020年1月31日正式脫歐,並將依據脫歐協議與歐盟持續談判,確定雙邊關係。歐盟日前正式通知包括我國在內的全球合作夥伴,表示歐盟與英國達成協議,雙方關係將自2020年2月1日進入過渡期,直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在此過渡期間,歐盟法規原則上將持續適用於英國,歐盟(含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對外相關的國際協定,包括無法律拘束力的文書與安排等,也續將英國視為歐盟會員國,以確保英國脫歐過程平順及相關情勢穩定。
二、英國脫歐對我影響簡析:
(一)貿易:2019年臺英雙邊貿易額約56億美元,以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汽機車零件、鋼材等為主,在英國加工後倘銷歐,將受影響。惟整體而言,英國占我貿易總額低於1%,脫歐對我影響仍屬有限。
(二)投資:我商在英投資累計金額達32.4億美元,主要產業為金融、海空運輸等服務業。在英臺商如臺銀、一銀、華航、長榮等已規劃調整在歐盟的營運據點,以降低英國脫歐對其影響。
(三)產業:臺英產業內貿易比重偏低,英國脫歐對臺灣產業供應鏈之直接影響有限;惟英國未來經貿不確定性高,恐影響部分臺廠商對英國投資信心。惟臺、英皆係ITA簽署國,我大部分輸英資通訊產品將維持零關稅,因此英國脫歐將不影響臺灣資通訊與機電廠商對英國銷售相關產品。
三、因應英國脫歐,強化臺英經貿合作:近來具體合作情形例舉如次:
(一)在擴大合作平臺方面,臺英於2017年經貿對話會議決議,增設農業及能源對話平臺,深化雙邊農業及能源合作,亦簽署「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備忘錄」,簡化兩國生技、醫藥、食品相關產業的寄存申請程序,進而強化臺英兩國產業申請人的專利佈局。
(二)在金融科技合作方面,英國係世界知名的商業和金融中心,未來雙方都將在金融科技和綠色金融發展納入各自的金融服務領域,2018年9月我金融總會與英國在臺辦事處簽署金融科技創新合作備忘錄,有助雙方金融科技公司進入對方市場。
(三)在離岸風電合作方面,英商是我國發展離岸風電產業的重要夥伴,目前已有多家風場開發、工程、維運及人才培訓之英國業者來臺投資,僱用英國籍員工數逾200人。
(四)在人工智慧方面,我工研院刻與英國倫敦著名大學研究所就精密手術儀器等進行合作,盼能藉由英國在人工智慧研究成果,整合我研究機構及ICT產業應用能量,共同開發原型機並推動量產。
(五)在生物科技方面,英國與臺灣社會均有老年化問題,臺灣醫療輔具產業具國際市場影響力,雙方將續探討共同合作開發英國及歐陸市場,並進行相關創新醫材產業化等合作。
(六)在智慧城市方面,2019年3月由22家英商組成之高科技團隊來臺參加「2019智慧城市展Smart City Summit & Expo」,深化臺英雙邊在智慧城市之科技應用合作。
四、政府將密切關注並因應英國脫歐後續發展,並持續透過與英方良好的對話管道,深化及尋求增進雙邊經貿關係之契機,為未來簽署相關協定奠定良好基礎。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武漢肺炎疫情,政府如何協助臺商度過疫情風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9)
許委員就面對武漢肺炎疫情,政府如何協助臺商度過疫情風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壹、為掌握業者面臨問題,本部與業界代表及產業公協會保持密切聯繫。
貳、在這波疫情中,我國製造業者所受的主要影響為在中國大陸生產據點復工不順、面臨缺工、備料不足及物流受阻,連帶陸製零組件、原物料進不來,產生貨品無法順利出貨中國大陸市場以及訂單減少等困境。業者也期盼政府能提出具體紓困與振興做法,協助產業度過危機。
參、為呼應業者訴求,本部提出多元紓困措施,主要將從「調機制」與「再加碼」兩大方向提供協助。
一、「調機制」方面,除由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設置單一窗口,串聯公協會擔任溝通平臺,主動關懷產業需求外;並擴大臺商回臺投資,將受武漢肺炎影響企業納入;另因應未來回臺投資及新南向產業布局需求增加,亦會強化與新南向國家合作媒合,加速產業移轉布局。
二、「再加碼」方面,本部編列201億元預算針對受武漢肺炎影響之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辦理資金紓困與產業振興輔導措施。其中資金紓困包括既有貸款展延及利息補貼、營運資金(薪資及房租)十成保證、提供防疫千億保及新增貸款利息補貼等協助企業取得資金。
輔導振興措施包括透過技術提升、數位轉型、環境優化、在職充電及市場拓銷等,協助產業升級,刺激消費與提振內需。
(一)紓困方案
1.既有貸款:
A.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B.補貼銀行減免中小企業舊貸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1.06%)補貼,補貼期間一年。
C.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武漢肺炎疫情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訂定免責條款。
2.營運資金:
A.員工薪資及房屋租金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最高加1% (目前1.095%+1%)補貼,補貼期間六個月。
B.貸款期間提供十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新增貸款:
A.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1.095%)補貼,補貼期間一年。
B.另貸款期間提供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4.防疫千億保:
A.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十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B.對於既有貸款展延及續保案件、營運資金融資,或振興轉型融資提供保證成數最高十成,低保證手續費率之保證措施,陪伴企業度過難關。
(二)振興輔導
1.製造業部分透過技術提升、研發固本、在職充電及市場拓銷等,協助產業升級。
2.內需型服務業部分則透過技術透過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訓、辦理大型展銷活動、規劃振興抵用券等措施,刺激消費提振內需。
肆、面對此次疫情衝擊,本部會積極落實執行相關措施,以最快速度協助製造業走出困境,讓業者能夠資金到位,度過難關。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武漢肺炎疫情,建請政府積極運用我科技的基礎與優勢,打造臺灣成為高科技產業研發聚落,提升臺灣產業的全球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8)
許委員就面對武漢肺炎疫情,建請政府積極運用我科技的基礎與優勢,打造臺灣成為高科技產業研發聚落,提升臺灣產業的全球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面對此次武漢肺炎疫情衝擊,政府為掌握業者面臨問題,與業界代表及產業公協會保持密切聯繫,在這波疫情中,我國製造業者所受影響主要為在中國大陸生產據點復工不順、面臨缺工、備料不足及物流受阻,連帶陸製零組件、原物料進不來,產生貨品無法順利出貨中國大陸市場,以及訂單減少等窘境。
二、為呼應業者訴求,政府提出多元紓困措施,主要內容包括「調機制」與「再加碼」兩大方向。
(一)「調機制」方面,由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設置單一窗口,串聯公協會擔任溝通平臺,主動關懷產業需求;並簡化急切原物料進口之文書作業程序,提升通關效率;擴大臺商回臺投資方案適用對象,將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之企業納入;另因應未來回臺投資及新南向產業布局需求增加,亦強化與新南向國家合作媒合,加速產業移轉布局。
(二)「再加碼」方面,除了提供利息補貼,協助業者渡過資金難關,亦持續對企業即時輔導並鼓勵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以強化研發固本、深化研發能量;另針對受影響之員工,開設升級轉型專班,提升職能、穩定就業;並強化市場拓銷,加深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
三、同時,政府將積極運用既有產業優勢,有秩序地引導建構新產業聚落,奠定我國產業未來轉型基礎,如北部的網通設備、伺服器、高階筆電等資訊硬體;中部的自行車、航太、工具機;南部的金屬加工、半導體新聚落,發展臺灣成為亞洲高階製造及研發中心。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青年創業圓夢方案」高達600億元預算,建請政府慎防成為人財兩失的「青創墳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7)
許委員就「青年創業圓夢方案」高達600億元預算,建請政府慎防成為人財兩失的「青創墳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協助青年開創事業,創造工作機會,本部103年訂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並於109年1月對於貸款金額100萬元以下的融資案,將以從優、從簡、從速三大原則,提供相關融資優惠措施包括提供前五年1.67%利息補貼及信保基金最高100%融資保證等,協助創業青年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二、前揭貸款申請對象只要符合貸款要點規定即可受理,無地區及行業別限制,創業青年可逕向往來金融機構提出融資申請,並無特定對象可壟斷資源等情事;另前揭貸款申請條件之一,負責人三年內須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藉此預防創業青年因一時衝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造成後續失敗之困境。
三、本部透過中小信保基金及相關公協會等服務網絡,運用各縣市企業服務志工(榮譽指導員),提供創業青年相關營運經驗,協助創業青年解決經營等問題,並結合青年創育坊、新創基地或創育機構,串聯業師資源進行輔導;另創業青年申請前揭貸款,須提供創業申請表,承貸金融機構亦可適時提供審查建議,確認創業計畫可行性。
四、誠如行政院蘇院長所言,年輕人是國家的未來,為他們布置好的舞台,讓年輕人看到希望、實踐理想,是政府的責任,本部將依「青年創業圓夢方案」辦理情形,適時調整執行策略,落實青年創業政策。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越南利用美中貿易衝突發展經濟進行產業轉型,近年經濟成長連續超過6%,建請政府加強推動臺越經貿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5)
許委員就越南利用美中貿易衝突發展經濟進行產業轉型,近年經濟成長連續超過6%,建請政府加強推動臺越經貿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越南係「新南向政策」重點夥伴國,我國將持續推動臺越雙邊經貿關係:
(一)近年來越南積極營造開放透明經商投資環境,引進大量外資,以推動經濟成長及轉型;而我國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除拓展越南龐大內需市場外,並協助我廠商赴越投資,進行產業布局,更加深化臺灣和越南雙邊經貿關係。
(二)以貿易而言,2019年臺越雙邊貿易總額達160億美元,成長10.94%。越南為我國第8大貿易夥伴,我國為越南第5大貿易夥伴。就投資部分,我國目前係越南第4大投資來源國,累計到2019年臺商投資總額為323.6億美元,僅次於韓、日、星。
(三)在臺越雙方努力下,目前已簽署如農漁業合作、關務合作、臺越投資促進及保障等多項協定,政府將持續推動與越方進行貿易拓展、電子商務等各項經貿合作,強化雙方經貿互信及開拓合作商機。
二、辦理「臺越產業鏈結高峰論壇」促成雙方產業實質合作:
(一)「臺越產業鏈結高峰論壇」自106年迄今已辦理3屆,約有1,300人次參與,共簽署15項產業合作意向書。
(二)108年7月2日「臺越產業鏈結高峰論壇」已於越南胡志明市辦理,聚焦紡織、輕工業基礎技術與自動化及智慧城市之智慧學習領域,促成4項產業合作意向書。
三、臺越產業合作重點案例涵蓋紡織、輕工業基礎技術與自動化、智慧城市之智慧應用等產業,說明如下:
(一)紡織產業:媒合廠商協助越商建構整廠智慧化染整系統,鏈結紡織設備供應鏈,並已在平陽省設立行銷服務中心,服務當地客戶及培訓相關技術人才,協處公協會在紡織資訊及展會提供交流合作。
(二)輕工業基礎技術與自動化產業:接洽廠商簽署合作意向書,將透過教育訓練、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臺越雙方交流合作。
(三)智慧城市之智慧應用:媒合我方廠商與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協助推動與導入智慧學習的相關應用,並促成企業與越南胡志明地區之醫院將智慧學習應用於醫療培訓領域。
四、109年將持續推動「臺越產業鏈結高峰論壇」:109年度「臺越產業鏈結高峰論壇」預計在臺灣配合「臺北國際自動化工業大展」時程舉辦,推動紡織、自動化、智慧城市之智慧應用等產業對接合作。
五、政府將持續追蹤論壇效益與產業合作成果:透過論壇之辦理,可推動我國產業與越南相關應用需求之整合,建立長期的對談機制,深入了解雙方供需內容,促進產業實質合作推動之基礎。政府將持續追蹤論壇效益與產業合作成果,傾聽產業界意見,滾動式檢討論壇辦理成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加強稽查百貨賣場公共安全,若有建築、消防檢查不合格之情形,應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為消費者的購物環境安全嚴格把關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8)
林委員就加強稽查百貨賣場公共安全,若有建築、消防檢查不合格之情形,應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為消費者的購物環境安全嚴格把關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民眾在百貨週年慶及春節期間出入公共場所安全,本部消防署於108年10月25日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針對轄內人潮出入眾多場所於108年11月1日至109年1月22日止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共清查2萬2,610家,檢查2萬3,689家次,不合格2,574家次,占10.9%,皆依消防法規定限期改善,並追蹤至改善為止。
二、按消防法第13條及其細則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應實施防火管理,包括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組織自衛消防編組、製作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每半年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與演練,做好平時預防與準備工作。如有違反,依消防法第40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追蹤至改善為止。
三、另按消防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各地方消防機關平時即應列管檢查,業者應定期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向消防機關申報其結果,本部消防署將持續依消防法相關規定,督導地方消防機關落實是類場所消防安全工作,以確保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
四、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維護,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本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有未依上開法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或未依第3項、第4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等情形之一者;同法第91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六、每年年節前,本部營建署責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轄內大型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及巨蛋等場所公共安全檢查及維護措施,切實轄內場所檢查作業,對查有不符建築法令規定者依法查處,督促至改善為止。
七、為強化地方政府之建築物公共安全維護,本部營建署對於本部消防署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百貨公司、大賣場、休閒娛樂等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案內場所涉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不符規定者情形,均函請各該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處理,督促至改善為止。
八、至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基金會109年1月調查結果,本部業函文責成該主管機關針對消基會志工調查不合格項目予以複查,並落實場所避難引導設施之設置及逃生演練等,督促各大賣場落實防火管理事項。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2019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全球,政府應積極宣導並負起安定民心的責任,確保各大民生必需用品存量與生產線是否正常供貨無虞,避免市場失序而陷入恐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9)
林委員就「2019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全球,政府應積極宣導並負起安定民心的責任,確保各大民生必需用品存量與生產線是否正常供貨無虞,避免市場失序而陷入恐慌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口罩、酒精等防疫商品之生產與銷售,本部已積極整合,促使貨源穩定及通路便利。至於衛生紙等商品之搶購,本部關注超商、賣場之銷售狀況,及時出面闢謠,以安定人心。
二、政府掌握民生必需品市場動態,按月公布152項民生必需品均價參考資訊,民眾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xs://www.ey.gov.tw/Page/304401ED1702010C)。
三、至口罩徵收及分配相關事宜,政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國內口罩需求進行合理配置。衛生福利部自109年1月31日起,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
四、本部依各部會分工負責協調廠商努力生產口罩:
(一)一般時期我國口罩每日產能188萬片,加強產能最多每日244萬片。
(二)過年期間經逐家電話詢問,三班人力與機臺產能加總,始能達極大每日420萬片。
(三)109年2月3日起國防部調派後備軍人支援,以產能最大化為目標,全天候生產、週六日加班,本部2月8日爰規劃目標產能為2月6日至9日每日320萬片,2月10日至16日每日390萬片,2月17日至23日每日460萬片。
(四)經實際執行,上開目標產能平均每日達460萬片,已於2月10日當週提前達標,自2月17日起,每日可達550萬片以上。
五、政府已徵用60臺全新口罩機分配予獲選口罩製造廠擴充產能,協調不織布等口罩原物料業者優先供應國內生產需求,預計109年3月上旬投產,後續將國內口罩產能逐步提升至每日1,000萬片。
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有關流行疫情或防治措施等資訊,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公布,本部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辦理防疫物資整備等相關工作,促使貨源穩定及通路便利。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加強新冠肺炎防疫宣導,並督促公共場所業者落實防疫及消毒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3)
林委員就「加強新冠肺炎防疫宣導,並督促公共場所業者落實防疫及消毒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本部疾病管制署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國內COVID-19(武漢肺炎)病例仍以境外移入為主,本土個案多為家庭密切接觸所致,對於具感染風險對象已實施追蹤管理機制,故除了從事醫療照護工作或確診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外,一般民眾於社區感染之風險相對較低。
二、鑒於COVID-19(武漢肺炎)與其他呼吸道傳染病的預防方法相同,皆為落實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生病在家休息及生活環境重點消毒等,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已積極運用多元衛教素材與管道,加強宣導防疫觀念:
(一)定期舉行記者會、受理媒體邀訪、發布新聞稿及致醫界通函,並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設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專區,以即時提供民眾重要防疫訊息。
(二)設置1922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服務專線,24小時提供諮詢服務。
(三)製作多款衛教素材,配合新聞稿內容製作文宣,運用新媒體平台、臉書、LINE@疾管家、IG、Twitter等管道,即時推播訊息。
(四)由國家通訊委員會協助徵用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協助宣導防疫相關資訊。
三、因應各級學校已開學,環保署已與教育部合作,於2月23日前完成全國4,000所高中(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周邊之公共環境,及寒假期間開放使用之公共空間設施消毒作業,後續再由學校接手校園教室內部空間整潔工作;教育部並督導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內上課空間及學校自備學生交通車之自主清潔及消毒管理;至於大專院校,則由教育部督導各校於開學前委託合格清潔業者完成校園消毒。此外,配合開學後人員交通流動需求,交通部亦已責成高鐵、台鐵、公路客運、國道客運、遊覽車及計程車等相關大眾運輸業者加強清潔消毒。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武漢肺炎疫情口罩供應分配不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5)
林委員就武漢肺炎疫情口罩供應分配不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了增加每人買到口罩的機會,打破口罩購買不公平的情形,自109年2月6日實施口罩實名制,限定民眾持「健保卡」每人7天只能購買2片,並以身分證字號末碼雙號者可於每週二、四、六購買,單號者可於每週一、三、五購買,週日則不限定身分證字號,以分散購買人潮。
二、由於國內徵用口罩產能提升,「口罩實名制」自2月20日起調整作法,增加每日各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可販售的口罩數量,讓更多的民眾可以購買到口罩,並滿足兒童開學後之口罩需求。調整後,每家健保特約藥局或衛生所每日配送的成人口罩數量,由原來200片提高到400片,可購買人數將從100人增加至200人;兒童口罩數量由原來50片提高到200片,可購買人數將從25人增加至50人。以現行販售點約有6,618家(健保特約藥局約有6,285家,衛生所約有333家)來計算,每天約有165萬人可買到口罩,7天內則約有1,158萬人可買到口罩。
三、目前「口罩實名制」係考量口罩產能及優先提供予第一線醫護人員,並讓更多民眾可以買到,未來將視實際口罩產能及疫情狀況作滾動式調整。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為防止禽流感病毒擴散或出現基因突變感染人體,本院應該妥適處置禽流感疫情,並和相關單位通力合作強化各項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4)
林委員就為防止禽流感病毒擴散或出現基因突變感染人體,本院應該妥適處置禽流感疫情,並和相關單位通力合作強化各項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治禽流感,已於101年12月編印「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亞型)緊急應變措施手冊」並分送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供執行禽流感防疫工作有所依循,同時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執行「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措施」、「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裝載容器或包材措施」等查核工作,針對不符合規定之業者,依規定處辦。
二、持續監看國際疫情,密切注意候鳥遷徙路徑上游國家疫情資訊,並將各國禽流感相關疫情及概況分析公布於本會防檢局禽流感資訊專區中(http://ai.gov.tw),並定期以通訊軟體通知各產業及防疫單位群組,供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產業團體、飼養業者、民眾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團體、人員)即時查詢疫情現況,並傳達相關防疫新知供參,以利儘早做好各項防範措施。
三、實施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協同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協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四區家禽保健中心、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及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執行陸禽場(雞、火雞、鴕鳥及鵪鶉)、水禽場(鴨、鵝)、家禽理貨場、寵物鳥及繁殖鳥店及候(野)鳥等監測,每年約5萬件樣本,以利禽流感疾病預警並及時啟動防疫相關處置。禽場如確診高病原性禽流感,則實施全場家禽撲殺銷毀以防止病原擴散,該確診場半徑1公里範圍及1-3公里範圍內之禽場於3個月內分別實施2輪採樣監測及臨場訪視,以確認有無病原活動跡象;同時補助地方動物防疫機關辦理生物安全教育宣導會每年至少60場次,並積極輔導養禽業者提升禽場生物安全軟硬體設施。
四、為強化產業團體功能,本會防檢局針對彰化縣及雲林縣等案例發生頻率較高之地區,補助中華民國養雞協會、養鵝協會等產業團體主動派員臨場督導所轄會員確實執行清場消毒作業,以確實提升禽場防疫效能,108年度執行250場次以上。109年度將持續補助中華民國養雞協會、養鵝協會及養鴨協會等家禽產業團體,並將範圍擴及所有禽流感熱區縣市,預計將實施500場次以上。
五、另於108年底建置全國防疫機關消毒防疫車輛(計30輛)GPS系統,藉由監控程式可隨時查詢各地方動物防疫機關所屬消毒防疫車輛之動態及運作時間,俾利監督管理消毒車輛執行情形, 109年度將賡續辦理以強化防疫消毒成效。
六、又為有效掌握禽流感疫情並進行疫情分析以發揮早期預警功能,本會防檢局已建置「禽流感疫情資訊」資料庫、「動態時序展示頁面」、「禽流感風險示警地圖」,可供查詢最新疫情相關資訊,並協助分析更新禽流感重點防疫縣市區域,俾在有限經費資源下,發揮最大的防疫成效。
七、鑒於家禽產業每年均受禽流感威脅,造成產業重大損失,本會畜牧處規劃家禽禽流感保險,自106年11月1日起試辦開賣僅適用蛋雞及白肉雞,並於107年9月起擴大辦理對象,目前保單內容包括肉用、蛋用、種用之雞、鴨、鵝及火雞。為鼓勵農民強化防疫及損害防阻觀念,將禽舍型式及生物安全措施、管理能力等風險高低設計不同保險費率,生物安全做得越好,保險費率越低。另外除本會補助保費之50%,少數地方政府亦另編列經費補助,以鼓勵農民善用保險降低經營風險,同時達到獎勵通報禽流感疫情之成效。
八、為鼓勵農民投保家禽禽流感保險以降低損失風險,本會畜牧處與承保之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養雞協會、養鴨協會、養鵝協會及養火雞協會,已共同辦理41場家禽禽流感保險宣導說明會,目前投保計152件,投保家禽隻數約344萬隻,自106年11月1日迄今獲理賠案件26件,理賠金額約為2,065萬元。
九、自104年迄今我國禽場及候鳥監測未檢出H5N1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案例,109年國內禽場以H5N2及H5N5亞型為主,非屬禽傳人型別,且經統計高病原性禽流感確診之案例禽場由106年182場、107年98場,至108年再降為84場,案例場發生縣市也由106年11縣市、107年7縣市,至108年再降為6縣市,顯示禽流感疫情已逐年減少,前述各項防疫措施確能防控禽流感,宜持續執行以維持成果。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108年10月至12月有34人因服用第二級毒品PMMA之毒咖啡包致死,此款新興毒品比武漢肺炎更為致命、危害更深,爰此,要求政府應加強查緝,從上游查獲毒品製造源頭,並應整合相關部會,分責併行,確實執行「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同時亦應結合民間力量建構反毒防線,加強學校的反毒宣導,以遏止這波新興毒品的危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50)
林委員就108年10月至12月有34人因服用第二級毒品PMMA之毒咖啡包致死,此款新興毒品比武漢肺炎更為致命、危害更深,爰此,要求政府應加強查緝,從上游查獲毒品製造源頭,並應整合相關部會,分責併行,確實執行「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同時亦應結合民間力量建構反毒防線,加強學校的反毒宣導,以遏止這波新興毒品的危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興毒品-強力搖頭丸(PMMA)之處理:
(一)按PMMA為第二級毒品列表編號181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原為第三級毒品,經105年6月28日毒審會第七屆第二次會議,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之異構物,該毒品毒性強度高於甲基安非他命4倍以上,毒性作用較慢,施用者常因無感而過量使用,致死率極高;又此類毒品成本較低,製程較快,常為MDMA搖頭丸之替代物,並以仿用時下流行圖標之咖啡包吸引年輕人。
(二)據行政院於106年下半年,通過「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作為政府反毒的行動方針並據以執行後,107年因新興毒品死亡案件為45件,較106年的100件下降幅度高達55%,對於新興毒品之遏止已有初步成效。惟法務部於108年12月時,發現PMMA不同以往每年僅有零星案例,顯有異常,為免此種新興毒品恐有擴散蔓延之問題,業已於109年1月間由法務部張常務次長邀集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相關單位,召開3次會議研商,針對PMMA之問題獲致三項決議:
1.請各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就查獲之混合式毒品加強檢驗,尿液並分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有無PMMA,如有驗出,除函知原送驗機關外,並請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以利統合指揮查緝。
2.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各地檢察署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全力查緝溯源。
3.請各檢察、司法警察機關適時發布新聞,以提醒民眾注意及防範。
(三)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業於109年1月21日、31日發布新聞稿,向國人說明毒情並提醒民眾注意防範PMMA之危害,同時責成各地方檢察署成立專責小組積極查辦,各地方檢察署刻正積極追查提供PMMA之源頭及相關涉嫌人。目前已有6件溯源到毒品的提供者(包括販毒、轉讓者),將持續深入往上溯源。另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工業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單位,掌握可能製造此類毒品之前端化學或藥用原料,並加強管理,追查流向,俾全面查緝此類新興毒品之源頭。經法務部上開應變處理及相關機關之協力合作下,109年1月因施用PMMA死亡人數已降為8人,2月份迄今亦僅1件,目前針對PMMA之毒情危害已獲初步壓制。
(四)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法務部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於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爰增訂販賣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法務部將持續注意我國毒品情勢,並要求所屬檢察機關統合司法警察機關嚴加查緝新興毒品、斷根溯源,以守護國人健康。另為積極守護國人免於毒品之危害,法務部亦囑各地方檢察署加強大專院校、高中、國中及小學等校園反毒宣導,尤其加強宣導PMMA之超級搖頭丸高致死率,並結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等團體,透過全民的協助及參與,建立全方位的反毒網,使民眾及青少年認識毒品的危害,避免接觸此類毒品。
二、另為防制新興毒品氾濫,行政院業從列管、檢驗、查緝、宣導、法制等各個面向全面向毒品宣戰:
(一)列管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可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進行審議,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避免於審議通過列管前無法可罰之空窗期。另查緝機關發現尚未列管為毒品之新興精神活性物質(下稱NPS)時,應盡速通報至法務部,法務部並已簡化列管流程,對於需緊急列管之物質,時程由6個月縮短至4個月左右,另亦以加開臨時毒品審議委員會的方式加快毒品列管的速度。
(二)檢驗面:針對新興混合式毒品,以往缺乏檢驗機制,法務部及內政部業已建立新興毒品尿液之檢驗量能,另為執行「新興毒品檢驗及防制措施」反毒新策略,行政院於108年7月17日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2億9,433萬4,000元,其中在新興毒品尿液檢驗部分,政府及民間檢驗量能由每年9千件提升至3萬件。而教育部也於108年5月10日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簽訂行政契約,辦理涉毒高風險特定人員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作業,將能有效發掘校園新興毒品施用者,以利後續追蹤輔導。
(三)查緝面: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六大查緝系統,將新興毒品的查緝列為重點工作之一,對於尚未列管為毒品之新興活性精神物質(NPS),亦會依藥事法究辦,並無放任由自由進口、分製、買賣之情形。
(四)宣導面:政府辦理反毒宣導工作時,除提供毒品危害觀念外,亦教導民眾如何避免化身糖果、零食或飲料等偽裝毒品的誘騙。
(五)法制面:依法務部所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係重懲毒販,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即懲以刑罰,擴大4倍入刑範圍;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同時擴大沒收、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
(六)執行之具體成果:
1.政府自106年實施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後,檢察及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全力查緝毒品,查獲毒品數量為歷年來之最,為發掘毒品之黑數,已建立扣案毒品8小時內快速檢驗及毒品現行犯全面加驗大麻機制並擴充民間檢驗機構檢驗量能;另對於國人關注之三、四級毒品即新興毒品之流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查獲在轟趴、汽車旅館及少年(未滿18歲)之毒品案件優先送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以廣篩方式,一次可檢驗三、四百種新興毒品,全面提昇檢驗量能。在相關查緝機關全力掃蕩下,105年至107年之初犯各級毒品施用人數比例為23.0%、22.4%、19.9%,較104年之28.8%,呈現逐年下降之良好趨勢,108年1至11月初犯毒品新生人口數,較去年同期更下降14.1%。
2.另就「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於107年12月12日生效施行,並由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執行,據統計,上開辦法生效後至108年9月,共計累計列管506家特定營業場所,並合計裁罰18家次。
(七)未來策進作為:法務部業已著手整合各部會,針對新世代反毒策略之執行成效,研擬「新世代反毒策略2.0」,並持續與各部會通力合作,形成緊密的反毒網絡,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及行動綱領,共同建構反毒之完整防線,展現我國政府強烈之反毒決心。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人口問題嚴重,政府應提早研議相關因應政策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
李委員就人口問題嚴重,政府應提早研議相關因應政策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就我國人口現況來看,108年我國累計全年出生約17.8萬人,死亡約17.6萬人,人口自然增加1,471人,尚未出現死亡數大於出生數之情況。
二、由於少子化與高齡化趨勢,使得出生人數持續減少、死亡人數亦漸較過去增加;根據本會人口推估結果,在總生育率微升至1.2人之中推估假設下,預估今(109)年我國死亡人數超越出生人數,人口由自然增加轉為自然減少,惟加計國際遷徙等社會增加人數後,總人口數仍可維持正成長,預估總人口數高峰將落在110年。
三、為穩固國家發展基礎,維持我國合理人口結構及一定人口數,行政院已提出「生生不息」施政主軸,以119年提高總生育率至1.4人,未來總人口不低於2,000萬人為目標。由行政院結合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資源,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辦理擴大育兒津貼、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建置準公共化機制等措施,以完善我國兒童照顧、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四、為因應高齡化議題,政府已跨部會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滿足高齡者照顧需求,並刻正修訂「高齡社會白皮書」,以回應高齡社會之需求。另於108年12月4日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強化中高齡者勞動參與,及108年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以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
五、為積極延攬外國人才來(留)台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7年2月8日正式施行;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之前提下,本會與相關部會已共同研擬完成「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期透過持續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新增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引進海外國人及明列投資移民,以建立友善移民環境。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因COVID─19影響致旅遊消費者損失,建請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相關補償作為,以維護消費者應有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1)
吳委員就「因COVID-19影響致旅遊消費者損失,建請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相關補償作為,以維護消費者應有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為配合防疫措施,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COVID-19宣布相關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定旅客參團解約退費原則,並於109年2月12日公告,且請旅行業者考量對旅客有利方式為優先適用。
二、為提供消費者資訊,交通部觀光局特別製作懶人包,使旅客易於瞭解前揭原則,以保障旅客權益。
三、另為保障旅客旅遊消費權益並減少當事人勞費與訟累,交通部觀光局訂有調處機制,於該局受理旅客旅遊消費糾紛案件後,如被申訴人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下稱品保協會)會員,皆先函轉品保協會調處;如未能達成和解之糾紛案件,復由該局進行調處。
(四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經濟、外交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2)
吳委員就經濟、外交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臺灣從來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與民主自由,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現狀,兩岸良性互動發展是雙方責任,我方呼籲對岸應面對現實,理解「和平、對等、民主、對話」才是兩岸長久穩定發展之關鍵。另臺灣堅持民主、自由等普世價值,致力維護區域和平穩定,已獲得國際社會高度肯定,政府秉持互惠互助原則推動「踏實外交」,全力鞏固邦交關係,並與美、歐、日、加、澳、紐等理念相近國家深化實質合作關係;同時推動「新南向政策」,連結印太戰略,展現臺灣價值,共同維護區域穩定發展,並爭取更多國際參與,發揮臺灣軟實力,為國際社會做出具體貢獻。
二、兩岸貿易關係密切,中國大陸因武漢爆發肺炎疫情,將對我進出口貿易造成影響。面對製造業之困境,經濟部已提出「即時紓困、調整機制、產業升級」三大作法,掌握業者需求,主動輔導,於短期內協助業者儘速回復產能;中長期則持續輔導產業升級轉型,達成高階製造中心之目標。此外,在2019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持續升高之際,全球公共衛生面臨艱鉅挑戰,臺灣位於防疫最前線,更凸顯我參與全球防疫體系之重要性,包括我友邦、美、歐、澳、紐、日等國家均已強調防疫體系不容有缺口,呼應我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之訴求,而臺灣亦將持續貢獻醫衛專業,與各國共同合作防疫。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所涉在陸國人返臺及隔離容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1)
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所涉在陸國人返臺及隔離容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武漢及湖北多處城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重,於本(109)年1月23日突然實施管制人員出入之緊急措施,造成不少國人被迫滯留當地,無法返臺。自本年1月24日起至2月27日止,海基會緊急服務專線及陸委會電話,計接獲滯留湖北國人或在臺家屬來電1,488通,反映希望儘早返臺、慢性處方用藥不足、生活防疫物資缺乏、子女無法趕上開學及教育銜接、以及正確疫情資訊等需求,政府相關機關已全力提供必要協助,包括協助滯留人員在臺家屬領藥寄送、提供「學習不中斷」線上學習方案協助滯留學子自主學習,以及協調當地臺商聯繫關懷及提供必要生活協助等。至有關滯留湖北人員接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多次對外說明,基於整體防疫考量,將堅守防疫優先、弱勢優先之處理原則。政府針對第2次包機已有完整計畫,名單已給陸方,飛機及檢疫醫護人員已完成待命,隨時可以出發將國人接回,惟目前陸方尚未同意,政府仍極力爭取,希望陸方能有善意回應。
二、至所提國內隔離容量一節,未來俟滯留中國大陸之臺商及眷屬包機返臺後,將依相關規定須進行集中檢疫14天,檢疫房間採一人一室並配有獨立空調設備及單獨盥洗(衛浴室);飲食供餐部分,每日由專人提供三餐,並開放檢疫者之家屬送物資或自行訂購外送,再由工作人員轉交檢疫者,以滿足檢疫者基本生活以外之需求,必要時並提供心理諮商。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產能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3)
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產能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為因應疫情,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口罩徵用、分配及銷售等事宜。目前口罩生產及配售情形說明如下:
(一)口罩生產:
1.一般時期我國口罩產能為每日188萬片,加強產能最多為每日244萬片。為合理配置國內口罩需求,指揮中心前即指示衛福部自本(109)年1月31日起,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另經濟部工業局前於農曆春節期間,即積極協調國內口罩商增加口罩產能;國防部並自本年2月3日起調派後備軍人支援。政府以口罩產能最大化為目標,週六日加班、全天候生產,自本年2月17日起,每日產能可達550萬片以上。
2.另政府已徵用60臺全新口罩機分配予獲選之口罩製造廠擴充產能,並協調不織布等口罩原物料業者優先供應國內生產需求。預計自本年3月上旬投產,後續國內口罩產能將逐步提升至每日1,000萬片。
(二)口罩配售:
1.為增加民眾購得口罩之機會、打破口罩購買不公平之情形,政府自本年2月6日起實施口罩實名制,限定民眾持健保卡,每人7天能購買2片口罩,並以身分證字號末碼單號或雙號區隔購買日期,以分散購買人潮。
2.由於國內徵用口罩產能提升,口罩實名制自本年2月20日起調整作法,增加每日各健保特約藥局及地方政府衛生所可販售之口罩數量,讓更多民眾可購得口罩,並滿足開學後兒童口罩之需求。經調整後,每家健保特約藥局或衛生所每日配送之成人口罩數量,由原來200片提高至400片,可購買人數從100人增加至200人;兒童口罩數量由原來50片提高至200片,可購買人數從25人增加至50人。另自本年3月5日起,民眾能購買之口罩由每人7天2片增加至每人7天3片,兒童口罩購買量增加為7天5片,每家健保特約藥局或衛生所每日配送之成人口罩數量,並由原來之400片提高至600片,兒童口罩之數量則維持為200片。
二、現行推動之口罩實名制,係考量口罩產能及優先滿足第一線醫護人員之需求,並使民眾皆可購得口罩。未來相關制度亦將隨整體口罩產能及疫情狀況進行滾動式調整,俾供民眾防疫所需。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貝萊德集團(Black Rock)或責任銀行原則(PRB)將環境永續為核心考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該議題亦應加以重視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2)
許委員就貝萊德集團(Black Rock)或責任銀行原則(PRB)將環境永續為核心考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該議題亦應加以重視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聯合國發布PRB是金融機構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和「巴黎氣候協定」的重要標竿之一,PRB簽署銀行需將申貸戶行為是否對環境造成影響納入核貸機制中,目前已有2家本國銀行宣布將自願遵循此原則。
二、鼓勵銀行採用自願性國際赤道原則,於授信決策考量環境衝擊等影響:
(一)赤道原則亦強調對環境永續之影響,與PRB有相近精神。赤道原則為大型國際金融機構評估及管理專案融資有無對環境與社會產生風險問題,屬自願性之金融業準則。目前全球有 38 國共 101 家金融機構宣布採納赤道原則。
(二)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參採「赤道原則」之精神,於「會員授信準則」第 20 條第5項增訂「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規定。
(三)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宣布加入赤道原則者有5家銀行。至其他未加入赤道原則之銀行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亦已依前開授信準則,將赤道原則之精神納入授信審核之考量。
三、推動金融機構簽署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考量機構投資人匯集並運用大量資金,對市場及被投資公司影響重大,金管會持續鼓勵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及投信公司等相關金融機構簽署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以發揮其影響力,促使上市櫃公司改善治理品質。統計截至109年1月底,計有149家機構投資人簽署守則聲明(包括銀行業34家、保險業39家、投信公司39家、證券商27家)。
四、強化金融機構出席股東會比率:另為強化銀行業及保險業落實股東行動主義,金管會已要求其出席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比率(合計親自出席與電子投票出席之公司檔數除以所投資之上市櫃公司檔數)須達50%以上;統計108年度銀行業及保險業出席比率分別為82%及94.38%,均已達成目標。
五、編製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投資指數:金管會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編製臺灣就業99指數、臺灣高薪100指數、櫃買薪酬指數、公司治理指數及臺灣永續指數等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指數,供投資人作為選股之參考,希望藉投資人之力量,督促上市櫃公司重視公司治理,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其中,最近期編製之臺灣永續指數已於107年1月獲勞動基金運用局正式公告採用作為全權委託投資標的,委託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420億元,並於107年12月5日授權元大投信,其於108年8月23日發行臺灣首檔ESG主題ETF(元大臺灣ESG永續),規模約58.72億元。
六、強化ESG相關資訊揭露:另為引導上市櫃公司重視氣候變遷等議題,金管會及證交所、櫃買中心近期已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分別強化年報及CSR報告書應揭露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E)、社會(S)、公司治理(G)等議題之風險評估及其管理策略,並評估氣候變遷之潛在風險、因應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等資訊。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9)
吳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向以嚴謹態度因應,並已於本(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統籌各部會資源及人力,全力守護國內防疫安全,且為使疫情資訊透明、降低國人恐慌及強化國人自我健康管理能力,指揮中心每日定期召開記者會向國人說明最新疫情訊息及我國因應政策,並即時提供簡易衛教圖文訊息供國人遵循。
二、鑑於國內疫情風險仍未解除,民眾有恐慌性購買需求,經濟部自本年1月24日起暫時停止我國口罩出口,指揮中心亦指示衛福部依「傳染病防治法」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以因應民生、醫療及公務防疫需求。目前口罩生產及配售情形如下:
(一)口罩生產:
1.一般時期我國口罩產能為每日188萬片,加強產能最多為每日244萬片。經濟部工業局前於農曆春節期間,即積極協調國內口罩商增加口罩產能;國防部並自本年2月3日起調派後備軍人支援。政府以口罩產能最大化為目標,週六日加班、全天候生產,自本年2月17日起,每日產能可達550萬片以上。
2.另政府已徵用60臺全新口罩機分配予獲選之口罩製造廠擴充產能,並協調不織布等口罩原物料業者優先供應國內生產需求。預計自本年3月上旬投產,後續國內口罩產能將逐步提升至每日1,000萬片。至目前徵用之醫療口罩原料國內皆有生產,經濟部已分階段、逐項盤點,確認各種原物料供應無虞。
(二)口罩配售:
1.指揮中心自本年2月6日開始實施口罩販售實名制,由全國6,000餘家健保特約藥局及偏鄉地區衛生所販售,民眾可持健保卡前往購買;另自本年2月16日起,擴大由全國衛生所(無法使用健保VPN者除外)共同協助執行口罩販售實名制措施。
2.由於口罩產能提升,本年2月20日起,全國各據點由原本每日提供200片成人口罩及50片兒童口罩,增加為每日提供400片成人口罩及200片兒童口罩。另自本年3月5日起,民眾能購買之口罩由每人7天2片增加至每人7天3片,兒童口罩為每7天5片每家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每日配送之成人口罩數量,由原來之400片提高至600片,兒童口罩之數量則維持為200片。
三、另考量校園學生密集,易發生呼吸道傳染病群聚,於疫情防控上較為不易,教育部已採取相關防疫作為如下:
(一)防疫物資整備情形:提供額溫槍2.5萬支、酒精8.4萬公升及防疫備用口罩645萬片,由各級學校、私立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部屬館所等備用。另除配送口罩等物資外,並與行政院環保署合作,由各地方政府環保局負責全國4,000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周邊之公共環境,以及寒假期間開放使用之公共空間設施消毒作業,後續再由學校進行校園教室內部空間及自備交通車等整潔工作。
(二)延後開學配套措施: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108學年度第2學期延後2週於本年2月25日開學,該學期休業式延至本年7月14日辦理。國中教育會考、技專統測等各項入學考試日程維持不變,命題範圍將配合縮減調整,不影響學生考試權益。
(2)原來已開學之私立幼兒園及原已上課之安親班與補習班維持現況,但須加強檢測及管理。又考量12歲以下之學童乏人照顧,若家長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基於防疫必要,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
(3)有關經濟弱勢學童假期午餐照顧,業請地方政府積極啟動關懷機制,主動關懷經濟弱勢學生用餐問題,落實急困學生用餐協助機制。
2.大專校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延至本年2月25日(含)以後開學,請各校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調整開學日期,並在維持18週、1學分授滿18小時之原則下,重新審議修正行事曆,並得彈性調整課程規劃。
3.發展數位學習:彙集線上學習資源,公布於該部網站「防疫專區」,鼓勵親師生善用,致力讓孩子學習不中斷、不落後。
(三)自本年2月25日起與臺灣兒科醫學會合作,協助全國學校進行防疫衛生教育宣導活動及諮詢。
四、至所詢流感疫情併發重症個案部分,經衛福部分析本季流感併發重症個案特徵,顯示主因為流感高危險群未接種疫苗。該部已加速推動流感疫苗接種,針對65歲以上長者、長照等機構對象及高風險慢性病人等高危險族群加強宣導催注,並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及本年1月24日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適用對象,以及增設藥劑配置點及提升配置量,同時持續進行風險溝通與衛教,運用多元管道宣導高危險族群應儘速接種疫苗、有症狀儘速就醫,以降低流感衝擊。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我國推動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及我專家線上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全球研究及創新論壇」之名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42)
吳委員就我國推動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及我專家線上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全球研究及創新論壇」之名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爭取參與WHO是我全體國人共同的期盼,蔡總統上任後,持續秉持「專業、務實、有貢獻」的原則推動WHO案,獲得國際社會廣泛的認同及支持,愈來愈多國家及國際友人也挺身而出,公開支持我國的訴求。但是中國一再以政治凌駕臺灣2,300萬人的健康人權,為我國參與WHO設定政治前提,我政府基於維護國格及國家尊嚴的責任,自無法接受。
二、我政府上述立場,也獲得立法院跨黨派的支持。立法院於本(109)年2月21日發表朝野黨團共同聲明,即嚴厲譴責中國阻撓臺灣參加WHO及WHA的打壓行為,並呼籲WHO不該因中國以政治理由,損及臺灣全體人民享有最高水準衛生及健康的權利。
三、至於我國專家線上參與2月11日及12日之WHO論壇,在登入時確實僅需填寫姓名及電郵,此為事實,本部亦曾多次對外公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