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34分、10時1分至11時51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37分

3月10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1時55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1分、2時30分至4時21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曾銘宗  林淑芬  吳斯懷  鄭正鈐  高虹安  李德維  李貴敏  林思銘  萬美玲  陳以信  吳怡玎  葉毓蘭  洪孟楷  賴惠員  溫玉霞  黃世杰  陳超明  林岱樺  蘇治芬  廖婉汝  吳秉叡  陳亭妃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湯蕙禎  陳歐珀  陳秀  柯建銘  吳玉琴  邱泰源  邱議瑩  高嘉瑜  賴士葆  林俊憲  林楚茵  蘇巧慧  張其祿  羅致政  莊競程  李昆澤  沈發惠  何欣純  黃國書  鄭運鵬  余 天  賴瑞隆  趙天麟  張宏陸  范 雲  陳素月  賴品妤  賴香伶  江永昌  洪申翰  吳琪銘  劉建國  蔡適應  陳明文  何志偉  黃秀芳  周春米  管碧玲  林昶佐  呂玉玲  吳思瑤  江啟臣  林奕華  陳 瑩  陳玉珍  劉櫂豪  林為洲  楊 曜  莊瑞雄  游錫  鍾佳濱  王婉諭  蔣萬安  劉世芳  郭國文  羅美玲  蘇震清  趙正宇  王美惠  邱顯智  陳椒華  林德福  孔文吉  蔡壁如  羅明才  張育美  馬文君  鄭麗文  謝衣  林宜瑾  林文瑞  高金素梅 翁重鈞  蔡其昌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陳柏惟  傅萁  蔡易餘  王定宇  張廖萬堅 邱志偉  許智傑  費鴻泰  楊瓊瓔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出席 110人

請假委員 許淑華  徐志榮  陳雪生       

委員請假 3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副院長

陳其邁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外交部部長

吳釗燮

 

國防部部長

嚴德發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經濟部部長

沈榮津

 

交通部部長

林佳龍

 

勞動部部長

許銘春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3月10日請假,由何次長啟功代表列席。)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新興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萬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

張景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吳政忠

 

行政院政務委員

鄧振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唐 鳳

 

行政院政務委員

羅秉成

 

行政院政務委員

龔明鑫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美伶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明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吉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顧立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馮世寬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請假,由楊副主任委員長鎮代表列席。)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楊 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張子敬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仲威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

 

(列席時間:3月6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4分、10時1分至11時51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37分、3月10日上午9時1分至11時55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21分)

 

  席

院長

游錫(3月6日)

 

副院長

蔡其昌(3月10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3月6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3月10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財政紀律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2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提存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謝衣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業務支出─勞務成本─廣播計畫」凍結8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十一、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新竹大車站平台計畫規劃作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數位建設」及「城鄉建設」預算各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五、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凍結「專案計畫費用」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營業費用─管理費用(不含用人費用)」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審慎編列探勘費用積極開發自有油氣資源」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環境保護支出編列與執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及高雄火力發電廠機組防制空污具體措施等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造林貸款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管理計畫」凍結50萬元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六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業發展基金」是否存續專案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六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反托拉斯基金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六十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決議第15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六十四、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公司決議第14項「績效獎金」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六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8項凍結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3項凍結數位媒體素養調查、評估及推廣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3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僑務專案企劃」凍結23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僑務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項下「建構數位僑教及推展雲端學習」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項下「海外華人經濟資訊彙蒐並促進海內外商機交流」中「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6目項下「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三、僑務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6目項下「鼓勵海外僑生回國升學」中「業務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四、僑務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項下「辦理僑務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五、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法務及督考」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六、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之「國外旅費」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七、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之「教育訓練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八、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九、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運費」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一、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二、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三、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四、司法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十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八十五、司法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八十六、司法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八十七、司法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資訊管理(國營事業委員會)」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營事業管理」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資訊管理-業務費」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九十一、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九十二、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司「推動商業現代化」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九十三、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商品檢驗服務整合」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災智慧防災計畫」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九十六、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工業管理-產業行政與管理-業務費」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投資業務處「109年延攬海外科技人才-產業人才海外網絡鏈結暨延攬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5G產業標準制定與驗證-業務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經貿談判」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能源科技計畫-再生能源環境建構」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技術處「科技專案」預算凍結3%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礦務局「礦務行政與管理」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主動服務及網路參與精進計畫」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避免日本核食議題影響我加入CPTPP之因應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深化國家記憶計畫-加促國家檔案近用與活化-一般事務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新型禽流感,進行過去措施檢討改善及未來防疫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業發展」項下「01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凍結393萬6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三、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警政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四、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建置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五、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政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六、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役政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七、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內政資訊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八、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九、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戶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空中勤務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下水道管理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三、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消防救災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四、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道路建設及養護」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公園規劃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國家重要濕地復育」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九、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營建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營建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建築研究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刑事警察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三、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土地測量」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四、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規畫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五、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政業務」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六、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港澳蒙藏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七、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八、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聞發布、聯繫與禮賓」凍結50萬元及「大陸地區旅費」與「海外旅費」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四一、科技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一)「環安行政」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科技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科技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自籌來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凍結1,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第1節項下「學術發展及交流合作」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一般行政」項下「交通統計」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七、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局決議(一)「勞務承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八、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一)「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九、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二)「運輸研究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一、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二、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二)「觀光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三、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三)「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四、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臺鐵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營運虧損補貼」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五、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二)「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六、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偏遠地區交通建設」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七、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局決議(三)「一般行政」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八、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道路交通安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三)「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一)「勞務承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一、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規劃業務」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規劃業務」凍結3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四、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勞動關係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業務」凍結1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七、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福祉退休業務」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凍結8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凍結18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六、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一)「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七、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二)「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三)「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四)統一發票發售經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決議(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二)「國庫及支付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三)「菸酒管理作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四)「國庫資訊作業」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五)「私劣菸品查緝作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六、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六)「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七、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決議(二)「資通資源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決議(四)「電子發票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決議(三)「電子發票管理」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二)「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三)「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三、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四)「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四、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五、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二)「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六、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三)「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七、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四)「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促參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決議(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決議(二)「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決議(三)「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決議(四)「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決議(五)「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決議(二)「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決議(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決議(三)「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決議(四)「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決議(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決議(二)「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三、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決議(三)「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四、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決議(四)「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送「新增善用智慧科技提升矯正機關安全管理效能先期計畫」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一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會計制度修訂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一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105年第4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該院105年度下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銓敘部函送「退撫基金投資政策與規範及參據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資料通盤檢討」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送「矯正機關建置節能減碳之硬體設施及提供節能知識之相關課程」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送行政執行署對滯欠大戶案件強化控管機制之報告2件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刑法通姦罪修法方向之說明」及「毒、藥癮、酒駕、三振法案及各類犯罪行為刑罰實效之刑事政策檢討」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試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辦理情形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送「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相關規定之檢討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二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二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5年度第2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105年度「司法院遷建臺北市華山行六司法園區」新興重大施政計畫成本效益分析資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三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通案決議第16項,建請該院3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檢討「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改善之辦法,並研議在各機關員額編制表內明定規範職等比例可行性,檢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三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53項,建請提出對現行文官考績制度檢討及改善方式,並公布預定修法方向及明確期程,檢送決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及「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9項決議,要求評估考試委員人數合適性予以縮減,檢送決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2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三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本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委員會會議室配置試辦(紅樓202會議室內政委員會)計畫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三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就審查預算通過決議所提出之說明報告」及「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十二)檢討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政策妥適性書面報告」2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三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所作4項決議說明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三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6年度第1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三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第1季(1-3月)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三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106年第1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五十)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決議,檢送其中8項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選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考試典試委員名單事後公布之妥適性與正當程序之研析」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決議第6項,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檢討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四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決議第7項,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檢討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送矯正署「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之分配點數比例檢討」說明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專案報告」及「該部預算案決議專案報告」2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四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刑事確定案件開放複製訊(詢)問錄影、音檔案』專案報告」等4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四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死刑確定案件辯護人閱卷權行使」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四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銓敘部函送「如何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改善等相關對策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訂價策略檢討」說明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決議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網路行銷改善及拓展電子商務銷售管理計畫」說明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106年1月至6月法官法執行情形狀況資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3項決議()書面報告」等8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考評標準與程序檢討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史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一一九)項文物採集展覽規劃情形書面報告」及「歲出部分第1款第3項決議第()項請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短中長程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2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1至9月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五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6年度第3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該部106年第3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6年7至12月資安防護程序演練及相關系統檢測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等3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揭弊者保護法、肅貪法案之立法計畫」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死刑案件執行之程序規範、包括被告、家屬及被告委任律師於此程序中應有受告知之權利改進措施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選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考選業務基金公共關係費編列及用途說明」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及司法院共同撰擬之「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修法規劃書面報告」等3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及行政院共同撰擬之「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全面性通盤檢討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內容應即刻與外界充分溝通」說明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律師考試具體改善方式及期程書面檢討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臺中清泉崗毒品案之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4目項下「考銓研究發展」之「業務費」10萬元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史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十五)項預算凍結案,檢送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項凍結政務人員待遇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等3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5項矯正署新增決議()凍結第2目項下『辦理獄政興革、交流及研討等業務經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7年度預算「業務支出」項下「保護費用」、「業務及管理費用」項下「用人費用」各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7年度預算案凍結「業務及管理費用」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本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本院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檢送『立法院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書面報告』」及「凍結本院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檢送『立法院出國考察及專案研究經費使用說明』書面報告」2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退休撫卹業務」預算合凍20萬元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7目項下「公務人員退休業務」之「委辦費」20萬元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3目項下「訴願審議及督導」5萬元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總統府函送該府主管105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總統府函送該府主管105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五、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總統府函送「106年度第3季總統府主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5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二八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二八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二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吳炳乾君為針對民法第1186條至第1198條五種遺囑書、民法夫妻贈與契約,民法第406條至第420條贈與契約之不當錯誤,陳請儘速修法請願文書3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賴清和君為建請廢除或修正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事再陳情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宋正郎君為建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中累犯制度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陳文筆君為建請立法院增訂懲處司法首長法條以防堵濫權怠職;於法官法增訂司法首長未善盡監督職責之懲處;於刑法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以汰換不適任法官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許連景君為行政院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27條之規定,恐有造成地政士成為刑事被告之虞?陳請兼顧各方之執業權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兆坤君為因應省政府精簡、去任務化,建請修正「印信條例」第2條、第6條及第11條至第16條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劉兆弘君為建請修正監獄行刑法有關假釋之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坤和君為建議法官法之修正必須符合憲法第24條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3條亦應修正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淵洲君為民事有關原告主張權利有負舉證之責任,建議修法從整個司法民事體制,建立民事查證、調查事實與證據,幫助受害者去查證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明宗君為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反憲法第22條信賴保護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陳請儘速修法終止累犯適用規定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簡伯珊君為建議修正刑法第80條條文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張恒誌君為建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中之累犯制度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鄭全成君為陳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有關累犯制度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社團法人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為懇請儘速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鑑定條文之修法程序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郭廷源君為就新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公務人員支領月退金新舊制核算標準互相矛盾、嚴重失衡,新法制定程序及內容均違法,不得執行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蔡進發君為建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之累犯制度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洪淵清君為建請修法,對毒品犯若非販賣製造運輸,而單純只是吸毒無被害人,經假釋報到完後無需再追2年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永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陳訴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受司法機關限制適用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宏彬君為有關現行監獄行刑法一般監獄與外役監的縮刑制度有差別待遇,陳請修法為受刑人爭取平等權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吳思璇君為陳請速廢違憲惡法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及國家賠償法第13條條文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三○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葉大有君為對監獄行刑法中有關假釋制度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陳俊君君為提議減刑事項請酌參請願文書等共3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定瑋君為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審第1章公訴第1節偵查第237條條文有關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規定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臺北市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企業工會為建請修正「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公共電視法」,有關將勞工董事納入董事會組成條文,建立制度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武之璋君為建請廢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並裁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楊武輝君為建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中累犯制度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陳愷翊君為籲請制定相關非緊急救護之使用者付費條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國醫藥大學為醫師法第三條修正案:「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乙事,嚴重違反原立法精神及國內外醫療專業慣例,且將扭曲本國中醫教育未來正常發展之走向,建請予以維持原條文「經中醫師檢定」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長庚大學為醫師法第三條修正案:「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乙事,嚴重違反原立法精神及國內外醫療專業慣例,且將扭曲本國中醫教育未來正常發展之走向,建請予以維持原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為列舉式或授權制定命令式,以免衛生署濫權朝令夕改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醫師法」第28條條文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醫師法」第28條之4條文請願文書4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等為委員江惠貞版「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違憲事陳情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等為不同意衛生福利部103.4.24提出之「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藥師不可支援其他藥局及診所,請勿通過此違憲之法律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為建議將「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為藥師可支援其他處診所及藥局工作等請願文書3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等為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請邀其本人等與會表達意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等為請勿通過衛生福利部版之空白授權辦法之「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等為建請「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為「醫療機構及藥局藥事人員請假,另一人可以協助代班,比照其他醫事人員」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醫療法」第18條及第57條條文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長照保險應屬社會福利的一環,全國工業總會等六大工商團建議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另謀財源支應,如須雇主分攤員工長期照護保險費,則負擔比例不應超過3成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停止健保署之所有預算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葉美華君為反對墮胎,保護母親及孩子健康,並增加台灣生育率,對「優生保健法」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台灣醫療暨生技器材工業同業公會為建請第二類高階醫材,納入生醫獎勵條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台灣臨床心理學會為函送該學會與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兩會共同研議之「心理師法修正草案」,請卓參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台灣臨床心理學會為該會贊同劉建國委員等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提案之「心理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附贊成立場之聲明與相關資料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台灣臨床心理學會為函送該會對諮商三會共同研議之「心理師法修正草案」的立場聲明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臺灣諮商心理學會函送該學會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等三會共同研議之「心理師法修正草案」,敬請卓參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陳紹庭君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4條條文,疑與「憲法」第19條發生牴觸疑義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陳麒安君為「菸害防制法」第4條修正條文,疑與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發生牴觸疑義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陳麒安君為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草案」,疑牴觸憲法;另現行「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4項,疑牴觸憲法第19條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第62條規定,將影響全國925家私立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生存權及民眾選擇權,陳請修正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崔麟祥君等為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爰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陳請惠予支持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日正國際法律事務所為請釋示「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6款,「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所指「會商」之定義為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陳麒安君為反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修正案,且長照相關法案條文可能產生違憲疑義,針對該案發表三點聲明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余重信君等為勞工老年退休年資不得併計,嚴重損害百姓權益,陳請修法補發退休給付之差額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徐銘煌君為反對416驗光版本貿然通過,反對15歲以下者之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及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得為驗光行為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李永恆先生為陳請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為該會等六大工商團體共同發表之「天災不宜另訂給薪之家庭照顧假,以免徒增企業負擔」聯合聲明乙份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嘉義市議會為該會第9屆第3次定期會議員提案,建請儘速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條文,以確保國民健康及農民權益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立法委員翁金珠陳素月聯合服務處為賴兵先生表示其弟賴鳳儀病逝,雖領有喪葬給付,但不敷喪葬支付費用,建請政府修法提高喪葬給付額度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條文修正草案」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陳三郎君為建議國民年滿65歲均可領取老人津貼,免除種種限制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高雄縣工業會為針對外勞落跑案件頻繁,建請修法加重非法使用外勞雇主之刑責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高雄縣工業會為針對外勞落跑案件頻繁,籲請相關主管機關重視乙案,檢送補充說明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為有關委員段宜康等提案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主張宜修不宜廢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阮氏碧盛君為陳請儘速修法通過「放寬外籍勞工在台年限」的法令規定,讓外籍勞工有合法留在台灣工作的權益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吳深泉君為越籍看護工逃逸不能即時遞補,需等半年才能再申請,造成雇主生活不便,陳請修法解決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呂寬恕君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違背平等權精神、違反比例立法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23條,亦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不合,須改弦易轍,以確實全面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影響產業及勞工權益至鉅,應廣徵各界意見後再行修正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吳秀倪君為陳請同意放寬50歲女性請領生殖器障害殘廢給付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呂寬恕君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違憲事再陳情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將員工資遣費、退休金和6個月薪資債權優先於銀行抵押權,將影響130萬家中小企業之銀行授信額度和造成營運資金調度困難,建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和勞工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予以支應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桃園市總工會為請儘速推動「勞動基準法」修訂縮短法定工時,全面週休二日,並督促行政院編列專款預算,挹注勞保基金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全國產業總工會為陳請儘速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以落實實質週休二日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函轉會員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暨台灣區石油化學工業同業公會函,為建請勿在「勞動基準法」第29條及第79條,增訂由勞資協商訂立利潤分享計畫及罰則乙案,請錄案研參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高雄市總工會為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建議,有關「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給付,建請修法增加勞工退休金給付基數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蕭秀香君為其夫婿被公司無預警資遣,其年資達32年卻僅依勞動基準法資遣支付款項,建議請領勞保退休金一次領能仿照老年年金月領制,或立特別法於同一單位服務年滿30年即可請領,不受年次限制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提出縮減工時配套措施,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2條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為該會等籲請勿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避免限縮企業之工時彈性調配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台中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開放環境清潔行業能引進外國勞工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社團法人臺灣外籍勞工輔導服務協會為建請停徵老人及殘障者雇主每月2,000元之就業安定費,並修正「就業服務法」,將看護工增列於第46條第1項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社團法人臺灣外籍勞工輔導服務協會為建請停徵老人及殘障者雇主每月2,000元之就業安定費,並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予以停徵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任可若君建議,延長外籍看護工在臺工作年限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韋日興君為有關年滿65歲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不得請領勞保及國保老年年金,陳情得以追溯納入給付國民老年年金修法乙案,請儘速排入議程審查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韋日興君為有關國民年滿65歲始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不得請領勞保年金,又不給付國民老年年金之不合情、不合理規定續陳情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協助「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之立法,以提升國家環境品質及產業素質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陳雅嫺女士為請效法比利時,立法推行國人吃素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檢送產業界對「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建議,敬請參採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謝評全君為建請立(修)法因應高科技聲音不法之危害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建議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時,將「業必歸會」納入法規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為請全面禁止爐渣再利用之管制,先行開放氧化碴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念慈君為請釋示「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等條文相關疑義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念慈君為「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之立法理由,增列「並得連續處罰」,加重罰則以提昇企業經營者之配合度,陳請釋示其處罰要件及配合度之疑義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對委員丁守中等所提「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第十九條條文,有關郵購買賣特種解約權設除外條款事,表達反對立場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有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就「消費者保護法條文草案」提出建議,建請卓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於第9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一、本院萬委員美玲,鑑於各級學校近日陸續開學,而新冠肺炎仍持續延燒,教育部雖已發送各級學校兩萬五千支額溫槍,以防止群聚感染,然大量學生回到校園,逐位測量耗費大量時間及人力,絕非長久之計,且額溫槍測量常有嚴重低估真正體溫的現象,無法正確測出體溫,恐出現防疫漏洞,為落實疫情防治,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召集相關部會,商議為各級學校添購「紅外線熱顯像儀」之可行性,尤以學生數較多之學校,應優先添購,以減輕各校教職員之工作量,落實防疫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韓、日、義大利、伊朗等國近期新冠肺炎確診人數飆升,紛紛進入「社區傳播」階段,我國目前卻仍強調僅「零星社區感染」,人傳人風險低;前疾管局長蘇益仁指出,預估3月底至4月中,台灣將進入社區傳播高峰期,政府應以超前部署態度來防疫。目前台灣已有31人確診,中央卻仍以「二級開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遲遲未升級為「一級開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教育部與疫情指揮中心於2月20日公布停課標準,規定高中職以下若是班級出現一例確診,整班須停課,大專院校則是出現一名師生確診,該確診案例所修(授)課程整班停課,然補課之教學進度若未能趕上大考日程勢必影響學生權益;教育部針對補課提出線上教學方式,「居家防疫,學習持續」讓學生不會因為疫情而中斷學業,可以在家自主或依照老師安排之課程進行複習,若出現線上系統超載、師生無法於短時間內熟悉系統、無法掌握學生在家學習情況以及偏鄉資源缺乏等問題,則未能確保學生學習之權利,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呂委員玉玲,鑑於新聞本月26日報導指出,一名荷蘭籍男性旅客於香港轉機入境我國,投宿於南投縣渡假村,原應居家檢疫至27日,卻於25日開車前往花蓮,男子被攔查時表示,他皆有通知渡假村經理與警察25日將退房,卻沒人告知他接下來該何去何從。此案顯示相關單位未明確執行居家檢疫宣導與未配合之懲處,使防疫系統出現漏洞。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鍾委員佳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為了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課不停學之應變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葉委員毓蘭,鑑於各縣市警察局新進外勤人員,應勤裝備常有不足或因預算而延後領取應勤裝備之情形,導致必須自行購買相關裝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葉委員毓蘭,鑑於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各軍事學校陸續開學,校區內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應有具體防疫措施特別加強,以防校內感染,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應充分督導協助支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葉委員毓蘭,鑑於「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未包含警察機關非警職人員、因戶警分立具警察官任用資格隨業務移轉人員及在警察機關服務超過10年而改調其他行政機關退休人員,有失對警察人員醫療照護之美意,應重新檢討將上開人員納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鍾委員佳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為維繫我國決策中樞與基礎設施順利運行,及保障配合防疫作業而受影響之人員權益,建請行政院提出超前部署與相關人員補償獎勵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鍾委員佳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為了解文化部、教育部之場館管理應變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溫委員玉霞,鑑於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持續擴散並嚴重影響國內經濟及人民生計,各行各業皆受衝擊,尤其觀光、旅遊、運輸及餐廳等消費急遽滑落,政府應儘速提出有效之振興經濟政策,以確保國內經濟發展穩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溫委員玉霞,鑑於各級學校已陸續開學但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未見稍緩,教育部除應積極加強校園防疫之外,針對台商子女就學及會考問題,應即早規畫解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鄭委員麗文,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擴散,病毒的傳染力及危害性仍難以估計,是以政府現階段評估疫情衝擊的策略,應為提高風險意識,對疫情可能帶來的各種情境嚴陣以待,並就各大機構所提供的經濟影響預測進行專業校準。此外,由於個別產業所受影響差異甚大,亦應依照個別產業特性評估其受影響之長度、廣度及深度,並隨時追蹤疫情發展以調整決策,方能將疫情對經濟所造成的衝擊降至最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鄭委員麗文,鑑於AI新興科技衝擊與零工經濟來臨,勞雇關係改變,政府應研商建立普遍性(全民)基本所得(UBI, Universal Basic Income)可能性,在維持國民基本生活保障外,可讓失業國民參與資源分配、享受自動化經濟所帶來的經濟成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鄭委員麗文,針對無戶籍國民之處境及法律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楊委員瓊瓔,對於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相關子法、特定工廠登記系統及線上申辦系統等事宜」,建請經濟部加速辦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有關興辦工業人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申請利用工廠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案件,建請經濟部研商宜否酌予放寬名額限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日前通過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賦予在這次疫情的防範、整治,以及因應其對於各行業所造成不利影響時,讓政府在對於受影響的勞工、企業與各界提供相關援助時有法律依據。希望政府可以考慮本次疫情對於企業所產生之影響,以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在設計上所沒有考量到的問題,透過解釋令鼓勵企業以以往的盈餘用以支應此次受影響的業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魯委員明哲,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2020年02月26日公告COVID-19(新冠肺炎)第32個確診案例為印尼籍非法看護移工。由於失聯移工行蹤掌握不易且有族群相聚之特性,為避免出現防疫黑數,成為我國疫情破口。我國相關單位針對非法移工有無具體防疫措施及配套作為?而合法移工部分,如何結合雇主加強防疫宣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魯委員明哲,針對政府於2020年02月06日啟用醫療用口罩實名制後,民眾購買醫療用口罩只能持健保卡依照相關規定向健保藥局購買。然,部分偏鄉地區由於無健保藥局,只能跋山涉水至其他鄉鎮購買。對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雖在2020年02月16日宣布衛生所可投入販賣行列,但販賣數量仍維持每日每據點提供400片成人口罩和200片兒童口罩。此數量,對於偏鄉地區民眾之口罩需求是否充足?相關單位有無其他措施提供協助?政府都應擬定相關配套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李委員德維,針就我國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院內感染及零星社區感染相關案例,為及早防堵本土個案造成後續傳播,加強醫療院所感染控制與應變的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李委員德維,針就截至今(109)年1月失聯移工總人數高達48,545人,其中以印尼(23,474人)、越南(21,931人)最多,而今年1月新增失聯移工人數達1,171人,其中以印尼(565人)、越南(554人)最多,政府應積極研議如何查處並遣送出境,以避免成為社會治安與防疫的死角,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李委員德維,針就去(108)年9月中秋節過後毛豬價格節節下跌,創下十年來新低價,基層豬農虧損哀號不已,爰要求相關部會應儘速研議提升豬價穩定措施,避免豬價崩盤,並協助地方養豬協會辦理國產健康豬肉促銷推廣活動增加銷量,同時應暫緩進口商大量進口豬肉打壓國內市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李委員德維,針就5G競標結果創下1421.91億元新高天價,恐將費用轉嫁到5G使用者,更會排擠電信業者網路布建經費的成果,使我國引以為傲的5G建設速度趨緩,對台灣5G及智慧應用科技發展造成阻礙,因此建議政府在收取極高的競標金額後,應挹注資源於偏鄉及電信產業以促進5G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我國正值武漢肺炎防疫期間,行政院院會竟於2月20號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本應「每十年及五年做通盤檢討」之全國及直轄縣市之國土計畫,得「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予以變更」。此舉可能破壞國土計畫法所規範之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立法目的。爰此,行政院應於防疫期間過後再行提案並合理說明本次修法之具體理由,俾利全體國人知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武漢肺炎感染疫情已擴散至28例,而政府對於部分患者感染之源頭並未掌握確切來源,可見已有社區傳播之可能性。惟至今仍未見行政院對此問題有防範意識並建立社區傳播的標準及制度。爰此,行政院應立即擬定社區傳播之行政管制措施及宣導,避免造成民眾恐慌及不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邱委員臣遠,針就準公共化幼兒園頻傳巧立名目收費亂象,例如要家長額外繳高額教材費,才提供課本,甚至還有散步費、洗澡費;還有強收「課後延托費」,家長不繳,孩子部分課程竟被迫與其他同學「隔離」上課。政府平價教保政策上路以來,收費亂象及相關衍伸爭議多,卻僅部分縣市教育局零星開罰,遲不見教育部出手遏止歪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我國中小企業佔總體企業家數高達97%以上,中小企業發展之良窳,對我國經濟發展之影響甚鉅,然我國中小企業主管機關僅為政策執行單位,並無政策規劃之職權,無法實質串連國內外中小企業之資源,亦無法有效連結我國新創與傳統產業能量以發揮經濟產能效果,政府應研擬提升及擴大現有編制,以強化我國經濟體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蔡政府花了1.8億購買60座機台委託口罩業者生產並與廠商約定達標後,機台就「送給」廠商,特別提醒這樣的做法,到底應該算是政府或是民間的投資?否則俟未來疫情過後,即可能將會面臨到過剩產能處理的責任問題。這種政府出資為廠商添購機器設備直接生產的模式,乃政策首創,未有先例。但本席認為;既然這是因應非常時期的專案政策,應將之視為政府投資,由政府承擔所有的風險,切切不可在亟需要用之時,什麼樣的承諾都可以任意開支票,事後卻藉「善意的」將機台送給廠商,反而把疫情過後可能會有產能過剩的問題,丟給廠商自行解決,導致廠商反因而蒙受損失。爰此;本席具體建議蔡政府;在與廠商議約時,應明確律定雙方的角色(政府為主,民間為輔)、新增裝備的生產數由政府全數(含合約停止生產止)負責採購、口罩價差或產生盈餘,支應紓困使用及疫情經政府宣布停止後,機台由政府負責,視市場狀況租售或出口等方式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經濟部預於3月中旬要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決定4月電價漲或不漲,特提醒蔡政府,多些專業判斷少些政治算計。據經濟部表示,燃料價格占台電總成本6成以上,目前價格趨勢處於低檔,加上2019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影響,國內各業產能營業需求降低,沒有調整必要,不過仍尊重電價費率審議會決定。本席質疑;審議會還沒正式召開,經濟部就把內部意見放話出來,難脫想下指導棋之嫌,實有不妥!事實上;據蔡政府的能源規劃,2025年時天然氣發電比重,將從目前的38.6%升為50%,再生能源發電則從5.5%增為20%,照此估算,台灣每年會增加2,500億的發電成本。另據最新的公布資料顯示,國營事業當中唯一虧損的就是台電,迄目前止台電背負累計虧損已有758億,電價若因太多非專業的計算而一直凍漲,並非美事,且不漲不代表電價沒有真實調漲需要。本席就上端台電每年會增加的發電成本來看,這樣下去真的可行嗎?再者;就民進黨設定2025年非核家園,綠能占發電比要達2成目標,先前經濟部長沈榮津已坦言,試算過到當年電價需反映漲價33%左右。故從過去、未來長期電價未合理反映內外部成本來看,此刻不漲只是替蔡政府營造一種低電價假象,無非只是「飲鴆止渴」,無助民眾節約、產業轉型及台電公司治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國內首波5G競標,分別在今(109)年1月16日完成第一階段的數量競標,標金突破新台幣1,380.81億元,僅次於義大利及德國,高居世界第三;2月21日完成第二階段位置競標,兩階段合計總標金再創新高,達到1,421.91億元,特提醒主管機關應密切注意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5G標金飆破天價,看似似乎是一場沒有贏家的商戰,但殊不知最大的輸家,有可能卻是「消費者」。擺在電信業者眼前的是,4G的建設成本都還沒攤提完成,現在又要投入5G的建設,都還沒想到何時回收,就必須先將這筆帳付清。由於5G標金衝高,未來對使用5G消費者必定產生相當程度的衝擊,NCC代理主委陳耀祥表示,未來將延續4G時代質優價廉的精神,透過政策工具,讓業者的5G資費不要太高,問題是;話說大聲不代表業者必須遵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即有具體措施與作為來適當管理?才不會讓業者巧立名目將成本轉嫁至消費者與企業用戶身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因應2019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教育部宣布大學延後開課,惟學期行事曆仍必須排滿18周,造成暑假縮短,衝擊師生原排定的暑期計畫。特表芻議。據我國教育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18小時為一學分」。這個原則也使台灣成為全世界大學,學期周數較長的國家之一,也因此之故暑假相對較短,不利與國際接軌。為此各大學紛紛出招各顯神通,規劃彈性修課,行事曆雖排滿18周,但學生「實際要到課堂上課」周數縮短至16或17周。本席以為:因應全球化與知識經濟的世代來臨,教育應聚焦於培養學生的多元能力,引發學生學習熱情,提升自主學習能力,使學生在學習期間即與國際社會及產業接軌。而大學法要求一學分以「授課滿18小時」為原則,但較長時數是否就能保障學習效果,值得探討。爰此;教育部應考量如何在能維持授課品質原則下,檢討修訂授課時數,以促進學生自主學習能力,提升高等教育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桃園機場第三航廈主體工程發包作業,受工程設計與預算額度影響,至今發包遙遙無期,影響桃園航空城整體經濟效益之達成,特表芻議。桃園航空城計畫曾經被視為新十大建設之領頭羊建設,但第三航廈主體一直受到工程變更設計或預算額度影響,使本項工程不僅爭議連連外,更讓未來工程的執行添增太多變數。日前國發會主委在因應2019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對國內經濟衝擊之相關會議上表示,將研擬修正「109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穩定經濟成長因應對策(草案)」、「109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草案)」,加速推動國內公共建設,本席對此非常贊同,也籲請蔡政府在面對第三航廈相關爭議時,能少些政治算計多些專業考量?面對相關工程發包的困難,究竟關鍵問題為何?是工程技術不足?還是預算受限?蔡政府也應先釐清,究竟我們需要的是一座便利實用的航廈?還是金碧輝煌卻華而不實的航廈?機場是國家的大門,每一位國人當然都希望進出國門能即感受到國家進步的榮耀。爰此;本席鄭重提醒蔡政府,除了切勿因技術層面問題,影響到國家重要建設外,也應審慎考量花費鉅額預算若不符成本效益時,對國家財政及整體經濟發展之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國際奧委會(IOC)最資深高級成員龐德表示,有鑑於2019冠狀病毒疫情迅速在日本蔓延,如果在5月下旬得不到控制,7月24日開幕的2020年東京奧運會可能將被取消,籲請蔡政府除應掌握其後續外,亦應考量相對因應政策。今(2020)年東京奧運若最後決定,不延期也不改其它城市進行,而直接取消,相信對各國苦練許久的運動員而言,應該是最大的夢魘,更無疑會感到一定程度的受挫和沮喪。一個運動員的運動生涯是短暫的,因此;對許多運動員來說終其一生的最大願望,就是在運動最高殿堂~四年一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上創出佳績,為個人及國家爭取至高無上的榮耀。換言之;若萬一不幸今年的東京奧運決定取消,那必然會肇致為奧運已備戰數年,磨刀霍霍的運動員受到極大的衝擊,甚至一生的心血付之東流。爰此;本席建請蔡政府應即早妥謀因應對策,關注東京奧運會若萬一真的被取消,政府應協助運動員另覓舞台或提供適當的補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2019冠狀病毒(COVID-19)「後疫情時期」,建請蔡政府應前瞻布局,即早計畫準備。從各項的民調顯示,民眾對於政府處理2019冠狀病毒防疫表現,多持正面肯定,本席除多次對防疫衍生問題提供建言,也要再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全國投入防疫工作的醫事人員、國軍官兵及其它各行各業參與者,致上最高的敬意!鑑於政府有關防疫紓困及振興產業的相關作法,即將漸次執行,如何使「後疫情時期」之紓困與振興併行,讓真正需要的產業及人民都能被照顧到,這是本席此質詢議題至所關切的。回顧疫情初始,先有口罩之亂,後有滯陸台商、陸配返台問題,或多或少的已傷害了兩岸人民善意往來與經貿互動契機,基於兩岸關係之經緯萬端,如何維護台灣2,300萬人共同利益,才是未來振興產業達到目標之關鍵。據財政部公布之我國對亞洲國家進出口主要貨品統計,無論108年全年或109年1月,我國對大陸進出口主要貨品金額佔對亞洲國家整體進出口主要貨品金額幾近4成;但上端疫情爆發後,衍生之生產斷鏈危機,相關產業之紓困與振興措施,是否受未來兩岸互動之溫度而影響速度?其次,由於疫情肇生產業分工與布局之新思維,如何留優汰劣?政府在台商回台投資、新南向政策及產業升級等方面,如何均衡以應或適當調整,在在關係未來台灣整體經濟成長至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2019冠狀病毒確診第「案32例」經查係『非法外籍看護』,籲請蔡政府正視外籍移工為台灣社會所帶來的問題!據勞動部資料;外籍移工至109年元月止,在台人數為713,732人。再從勞動部「產業及社福移工行蹤不明失聯概況」表可查,迄109年元月未查獲人數達48,545人。據「產業及社福移工犯罪概況表」顯示,108年犯罪件數2,994件,其中公共危險件數為1,113件,犯罪人數為3,068人。光是109年元月單月行蹤不明者即有1,171人,犯罪案件達221件。另前時媒體亦曾披露,全台移工的「黑戶寶寶」有增無減,顯見除外籍移工在逃情況嚴重,因外籍移工大量來台,所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愈益嚴峻。前(107)年4月28日的敬鵬工業平鎮廠大火,就暴露出多少移工安全與權益的問題。本席必須指出;如果經這樣的慘案檢討後,都不能讓蔡政府正視外籍移工所衍生的問題嚴重,那非法外籍移工到處趴趴走的亂象就不足為奇了。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陳時中強調,「不贊成防疫期間掃蕩非法看護」。本席以為;「非法就是『非法』」,不能因災害而合法,然因「疫」制宜的查緝作為可予考量。外籍移工來台後失聯人數、犯罪案件、黑戶寶寶增加,數字僅是突顯問題的嚴重性,這些移工的權益維護及周全管理,才是政府更必須正視的課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大型重機肇事死傷年齡層下降有快速迭升趨勢,籲請主管機關應予重視,並謀因應對策。據交通大隊統計,在機車事故中,大型重機與其他機車(含普通重機與輕型機車)的肇事率雖然相近,但大型重機死亡率卻較高,就算保守地的估計也為其他機車8倍之多。機車因包覆性不足,交通事故發生常造成嚴重傷亡,危險性本來就遠高於汽車。而其主要肇事原因包括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失控、駕駛失控等。但其實;大型重機的操控性能及車身結構都要比普通機車優越,死亡率之所以較一般機車高的最關鍵因素,就是在於行駛的「速度」。另據瞭解;過去大型重機的主要肇事年齡層,約是30至39歲和40至49歲,研判應和渠經濟因素有關。穿著皮衣、靴子及掛副帥氣的墨鏡「飆車」,是許多年輕人的嚮往,但大型重機車要價不斐,並非一般初入社會的年輕朋友所能買得起,至中壯年後,當經濟狀況相較要穩定許多時,故會去購買重型機車以一圓年輕時的夢想。惟由去(2019)年數據顯示;大型重機事故年齡層已下修,18至25歲占比已約27.5%,而且無照駕駛占比為14%,遠高於一般機車的5%,推測應是年輕朋友偷騎,在未經專業技巧指導與合格駕照下,致交通事故頻仍危安因子相對增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國防部證實大陸軍機本(2)月第二次越過海峽中線,特表芻議。建立全民國防共識,及面對兩岸情勢應有的憂患意識,是本席為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向來的呼籲及主張。然正確的國防認識有利全民國防建立,反之;則會因誤導而致民心惶惶社會不安。國防部日(28)前偵獲大陸轟6機經西南海域進入巴士海峽,期間派出戰機升空攔截,全程監控,並無異況。事實上;本(2)月除大陸在9、10兩日亦有殲11等多型軍機繞台,執行遠海長航訓練,其中一次越過海峽中線外;美軍12、13日也有MC-130J型機、B-52轟炸機及P-3C反潛機,分別在台灣海峽中線、東部空域及鵝鑾鼻外海飛行。惟據『國際法』在沒有侵入領空且遵守「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慣例的狀況下,不論美軍或共機經(繞)過台灣周邊空域,法理上並不能算是對我國有顯著的挑釁意味。只是由於兩岸關係現況的不佳,致更觸動彼此軍事對峙的強度。海峽「中線」其實是台灣海峽一條『無形』界線,全線絕大部分係處公海,是原美軍協防台灣時據「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單方面劃定,因而成為台灣海峽兩岸軍事和平底線的『默契』。而領空(Airspace)是指主權國家領陸和領海(12浬)上空的空氣空間,屬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繞台究竟是經過台灣「周邊空域」還是『侵犯領空』相差亟大!本席除籲請建立全民正確國防認知外,亦提醒國防部;與其注意大陸軍機繞台與否?倒不如重視共軍在出海作戰操演中所展現的聯合作戰序列,及同時飽和攻擊的能力,此才是對台海防禦影響深遠的威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內政部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6條、第8條修正草案,特表芻議。現行危老條例提供前3年申請危老重建者10%限時容獎,惟這項優惠至今(109)年5月9日屆期,但據暸解;該有關獎勵優惠執行之成效並不如預期,本次修正等同自屆滿日起再延長限時容積獎勵5年,以鼓勵更多危老房屋進行重建。然在推動危老房屋重建過程中,無論是法規、中央與地方配合程度、民眾財務負擔能力等等,都直接或間接影響民眾參與改建之意願。另再根據內政部統計,107年底,國內30年以上的住宅數為410萬戶,在10年內將會提升到約640萬戶,占全台房屋棟數的比率達73%,有鑑近年來重大天然災害頻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失,危老房屋之改建確實刻不容緩;本席想請教的是,內政部在整個危老房屋重建的施政作為上,是否已有明確之藍圖?過去3年危老條例獎勵措施成效為何?本次修法後預期能產生多大之效益?能否針對相關窒礙因素,提出解決方案,提高人民參與改建之意願與對政府的信任?政府不斷藉由興建公共建設提高國家競爭力,創造整體競爭優勢,這是件值得鼓勵的事。爰此;本席對於此攸關都市更新、產業發展與維護人民安全之重要施政,建請蔡政府更應前瞻著眼,務實著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行政院本(109)年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大建設可不受《國土計畫法》限制,現正在進行的縣市國土計畫也可能因此延期。本席認為,此舉等同架空《國土計畫法》,更恐讓政治力介入,而致國土計畫願景遙遙無期,對國土資源與生態承載力保存的殺傷力,實非台灣這塊土地所能承受。行政院版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放寬現行規定,增訂於「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不但引起在野黨及環保團體、都市規劃專家、學者的不滿,甚至連民進黨內部都發出不少撻伐異聲。若然如此;蔡政府為何不乾脆修訂成,國家重大建設『不必』受各級國土計畫之規範。上端修法草案之意圖,還真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台灣本即地小人稠,土地幅員有限,所謂「國家重大建設」如何決定?由誰決定?這樣架空國土計畫的修法草案,實值商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慶富獵雷艦案,肇使泛公股銀行損失至少130億元以上,但結果卻只有慶富造船廠商一肩挑,官方單位或相關人員都只有作業疏忽,卻沒有民刑事責任,甚感訝異!慶富案諜影幢幢,迄今還有諸多羅生門情節讓人疑竇費解?諸如;銀行貸款給慶富蓋海研館,但撥了10億元卻連根柱子都沒看過?而獵雷艦這麼大的一個案子,慶富公司提供保證居然是標案的地上權設定(沒蓋就價值為零),單就林林總總的證據顯示,蔡政府顯然是怕壓不住社會輿論撻伐,只好僅追究慶富案涉嫌父子,其他涉案者均予「特赦」,難怪沒有人民相信,蔡政府有查明真相的決心。本席認為,慶富獵雷艦案並不複雜,重點是層峰要不要澈底查辦?還是只是蔡政府口頭展現除弊興利的決心而已。猶記蔡總統一上任就召開「司法國是會議」,但轉瞬4年即逝,可以問問全國百姓,我們的司法變好了嗎?慶富獵雷艦案搞得沸沸揚揚,監察院也主動展開調查,但當監委詢問海軍時,卻有高階將領表示:「獵雷艦不重要,海軍沒需求」。本席質疑的是,獵雷艦如果真的沒有需求?請問當初為何建案?海軍暨國防部是拿納稅人的血汗錢來開玩笑嗎?當初從計畫需求提出、到建案、到造艦,難道都沒有評估?沒有討論?國軍有哪個重大武器案是『臨時起意』即立即可得?哪個不是因有需求才有計畫,有計畫才有預算?如果按照上端高階將領的表示;那若不是該徹查從建案到造艦過程中,所有經手及核定人員的濫權失職外,就該是查辦此信口開河釋放假訊息的高階將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農委會於本(109)年3月1日表示,目前並無證據顯示寵物或其牠家畜可感染或傳播2019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將召開專家會議,未來可接受動物檢體的檢驗乙事提出質詢。雖然農委會表示,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與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官方訊息,目前沒有證據顯示寵物或其它家畜可感染或傳播2019冠狀病毒,但台北市政府已表示;如果民眾需要隔離,那寵物也需要被帶到動保處隔離,並依「台北市動物之家服務收費標準」,一隻寵物每天200元,上限為3,000元。由上端顯見中央與地方,對於寵物的防疫措施並不同調,本席建議農委會應儘速召開專家會議,並與疫情指揮中心討論寵物檢驗方法及後續的配套措施,以確保民眾健康及寵物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擴散,日本及韓國在近日突然爆增上百名確診案例。使日韓兩國的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從未有任何疫情提示,提升至第三級警告。升級期間政府對於日韓抵台之旅客,若未能即時提升防疫規範,即形同防疫空窗期。為防止日後再發生個別國家或地區疫情快速爆發,疫情提示反應不及,建請政府提前布署,對所有返台或抵台旅客提供相關就醫資訊及快篩窗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擴散,南韓及香港日前皆因宗教活動,造成群眾感染。近期國內遇有許多大型群眾活動即將進行,例如:宗教民俗活動(媽祖遶境出巡)、馬拉松路跑等,皆面臨是否延期或停辦之抉擇。政府應對於大型室內或戶外群眾活動之人數、規模、類型、進行或管制之方式,頒訂一套標準,以供民眾遵循;而非推給宗教自由,由民間自主決定,導致輿論爭議不休。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各級學校雖已開學,家長對於學童健康仍然憂心。因學校為師生長時間群聚之公共空間,教育部及相關單位應做好萬全防疫準備,守護學童健康。然位於桃園市之潛龍國小竟以「防疫隧道」的方式來進行消毒,直接對學童噴灑次氯酸水,恐誘發皮膚與呼吸道不適,反而傷害學童健康。顯見正確防疫教育觀念尚未落實宣導,政府亦須審慎檢視各級學校針對學童之防疫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高委員虹安,鑑於共軍近日多次繞台,又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威脅正炙之時,政府各單位面臨多重威脅與挑戰,國安單位應竭力防範各種可能的國家安全威脅,以維持國家正常運作、保護人民身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高委員虹安,鑑於台灣高科技人才嚴重流失,更被國外研究機構預測2021年將成為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的國家。政府再不痛定思痛,提出解決方案亡羊補牢,台灣將成為消失的矽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蔡委員壁如,有鑑於近年來農地違章工廠火災意外頻傳,造成嚴重公共安全,以及食品安全之疑慮,而《工廠管理輔導法》於108年6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迄今已七個多月,卻尚未公布實施。導致無法開始進行各縣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的核定程序,行政怠惰遲未公布的原因為何?中央應負起責任,《工廠管理輔導法》應儘速公布實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究竟預計公布實施之時程為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行政院竟趁防疫之虞,強渡《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行政院院會通過,為何突襲修法未經過60天的法規預告期?且現行法制上,各項法規對於「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無明確定義,行政院核定之正當程序,也付之闕如。行政機關不應為配合短期政策,貿然修改、破壞國土計畫之安定性和環境永續發展,為落實民主法治,應明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統一定義、標準及核定程序,有無法制化之具體時程規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行政院於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修訂第四十五條空白授權「內政部訂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內政部營建署未能督導各地方政府於現行規定「兩年內」完成公告的原因為何?請製作無法如期完成的檢討報告(Root Cause Analysis,簡稱RCA),並估計需要新增多少時間方可完成?另第十五條第三項新增第四款「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逕行個案變更,為何不能循定期通盤檢討程序辦理?為何不能在各縣市預留城鄉發展用地,以配合「大南方計畫」所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已為世界關注的趨勢,氣候變遷及所導致極端氣候的系統風險與轉型商機,對企業與投資布局而言,已成為一個重大議題。碳密集型產業的撤資運動,也將影響未來資本市場的長期配置。追求投資與永續發展的ESG(環境、社會和治理)整合投資成為全球主流,順應全球趨勢,政府應預先調整各項政府基金投資策略以兼顧社會責任投資(SRI),一方面鼓勵企業採行對氣候友善的政策,一方面使基金收益避免承受風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行政院院會於(2月20日)通過修正「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一案。其中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款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此舉架空、背離「國土計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明定: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精神。相較於立法院第八屆,對當時「國土計畫法」決議不將「國家重大建設」放入此條例母法。為防範日後恐浮濫開發、徵收衝突等情形再現,爰要求政府應遵行現行法律,不該大開開發後門,同時亦需兼顧所有國人都能接受且合適的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等共識,達到真正國土永續發展之正義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近年來我國改造槍枝風氣橫行,造成我國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受到安全威脅,且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法定任務時亦暴露於改造槍枝的威脅之中,為淨化台灣治安及端正歪風,爰要求內政部應就本案儘速研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及相關執行辦法,從源頭阻斷非法槍械供給流向、管道及來源做起管制與提高改造槍枝刑責,並和相關部會、各縣市政府通力合作,強化檢肅槍枝,以利安定我國民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為「一級開設」,人們迎來的,也是新冠肺炎病毒的第二波攻勢。外在情勢上,疫情迅速擴及各大洲,南韓、義大利、伊朗等國都出現大爆發局面,全球進入「非常高」的風險等級。內在形勢上,台灣連續爆發查不出感染源的病例,且透過病人和看護導致醫院的內部感染,包括台灣旅遊者自日本、中東等地區都帶進了病毒,情勢日益棘手。目前許多國家都在研發新冠病毒的疫苗及藥物,也傳出若干進展;但要取得人體試驗成功並投入生產,還需要很長的時間。在此之前,更重要的是國際間彼此交換抗疫和治療的技術與方法,對待輕症和重症病人各有何迅速有效的療方,以降低患者死亡的風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2019年是全球5G元年,美國、韓國和中國的電信業者已經拔得頭籌,2020年全球主要電信業者力求讓5G陸續進入商轉。5G時代萬物聯網,更加便捷效率,但因傳輸距離短和繞射能力差,5G微型基地台(SMALL CELL)的布建必須三倍於現有4G的基地台,但因微型基地台遍及各處,資安風險的防範更加複雜與困難。而台灣五大電信業者以總價1,421.91億元,標得5G頻譜,每單位頻譜超過52億元,創下全球單位頻譜的最高價紀錄,真正的苦主不是電信業者,而是5G使用者。政府應積極鼓勵業者合作,以「共頻、共網、共建」的「三共」方式提高營運效率,也間接減輕5G使用者未來的使用成本。且5G面臨另一個關鍵問題就是用電,根據3GPP標準會議之資料指出,5GNR的電力消耗為4GLTE的三~四倍;另外,5GNR傳輸距離較短,若要達到相同的覆蓋率,需要的基地台數量為4G的三倍以上。換言之,5G總電力消耗預估將達4G的九倍以上。目前台灣電信業者所用電力,約占台灣整體供電3%,若不落實共建,九倍用電的粗估是占台灣整體供電27%,細算後也仍高達21.8%,對台灣的電力供應將帶來極大的壓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全球持續蔓延,恐慌也日益加重,各界渴望知道疫情究竟何時能獲得控制,進而平息?由於疫情持續擴散,病毒的傳染能力及危害性依舊難以估計,故現階段評估疫情衝擊的策略,應為提高風險意識,對疫情可能帶來的各種情境嚴陣以待,並就各大機構所提供的經濟影響預測進行專業校準。此外,由於個別產業所受影響差異甚大,政府亦應依照個別產業特性評估其受影響之長度、廣度及深度,業界則應隨時追蹤疫情發展以調整決策,方能將疫情對經濟及企業營運造成的衝擊降至最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延燒全球,世衛組織一周前警告,中國境外病例數不斷擴大,「控制疫情蔓延的機會之窗正在縮小」,不旋踵疫情已到新拐點,中國大陸以外國家新增病例已多過中國,世衛組織將全球風險提升為最嚴峻的「非常高」。同時間,我國疫情也呈現本土案例數快速增加,更不容輕忽的是,病毒已越過醫院防線。政府除了盤點口罩,更應考量時間因素,全面推算醫療院所及民間需要的醫療物資,務必充裕供應,避免醫護人員火線曝險,也讓民間長照機構、在家照護的各種病弱人士及一般民眾都可安度疫期,降低醫療體系負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國發會日前發布元月景氣報告,由於元月多數指標還未反映這一波新冠肺炎疫情,自然不是大家關心的重點,儘管它亮的是綠燈,並未引起太多的注意,大家想問的是未來會出現什麼燈號,經濟發展處長吳明蕙直言:「二月景氣燈號,不太樂觀。」。過去四年執政當局大力推動新南向,然而市場法則並非政府說變就能變,以此看來,今年大陸經濟成長若不能保六,台灣所受的衝擊之大,可想而知。農曆年後各方對疫情的評估不少,樂觀的也有,悲觀的也有,然而疫情的變化瞬息萬變,其發展已超乎各方的預料,不過兩岸分工的關係、全球生產的結構、世界貿易的趨勢大抵是不變的,至少短期內不會有大變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在國際蔓延,我國迄今控制得宜,但產業和經濟仍受到不小的衝擊。國際分工的製造業,因為勞工跨境流動受阻、延後開工,導致缺工、缺料,出現供應鏈中斷的問題,以及觀光旅遊餐飲業少了客源,受到重創。在此疫情未歇之際,建議勞動部不妨再加強對企業、勞工的宣導或推廣電傳勞動的模式,相信可營造勞雇雙贏的結果,更有助於控制疫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3月6日:由委員蔡壁如、林奕華、吳玉琴、馬文君、賴惠員、洪孟楷、陳秀、萬美玲、劉建國質詢。

3月10日:由委員江啟臣、陳亭妃、魯明哲、賴品妤、范雲、孔文吉、劉世芳、周春米、楊瓊瓔、張宏陸、廖婉汝、郭國文、江永昌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3月17日)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臨時提案,據查台灣電力公司規劃於「變更蘆洲都市計畫(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設置「新北超高壓變電所(E/S)」。有鑑於臺灣電力公司已規劃建設161KV東林─蘆洲擴線工程及大潭─林口四回線工程,其可有效紓解新北超壓變電所未興建之供電能量。爰要求台電公司取消新北超高壓變電所之設置規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李貴敏、楊瓊瓔等2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經濟部之「防疫千億保」計畫擬提撥新台幣(以下同)100億元,供作中小企業1,000億之信用貸款保證。惟查,依據銀行局統計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數據顯示,108年12月本國銀行平均之逾放比率為0.21%。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107年報中明載逾期比率為0.98%。因此,縱依信保基金前揭逾放比率5倍計算,100億元應可提供中小企業2,500億(而非1,000億)之信用貸款保證。茲為確保納稅人血汗錢之合理使用,爰建請行政院再精算並至少每半年到立法院報告執行成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桃園鐵路地下化於105年即進行可行性研究,106年交通部鐵道局開始辦理綜合規劃,並且於108年分別通過交通部之審查、環保署之環境影響評估及國發會之核定,目前綜合規劃已送至行政院待核定。桃園鐵路地下化的建設對桃園整體交通建設、都市計畫、經濟發展影響甚巨,然而行政院卻遲遲未予核定,使得工程無法順利開工,恐使工程案無法如期完成,導致桃園市民的權益受損。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核定「桃園鐵路地下化綜合規劃」乙案,以利後續相關工程得以如期完成,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張育美、葉毓蘭等14人臨時提案,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發布「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醫事人員出國規定」,固然近期疫情險峻,提高防疫手段有其正當目的。然法治國原則既為民主國家之憲政基石,且憲法中亦明文保障人民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此一意旨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重申。詎首開指揮中心命令,其限制醫事人員出國及給予損失補償之法源迄今仍有不明,所可能造成醫院與醫事人員勞動關係緊張之配套同有欠缺。故鑑於防疫措施之時效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說明臚列限制醫事人員出國之規範基礎,並研謀給予醫事人員損失補償之依據,及擬定協助醫院與醫事人員間維持勞雇和諧之具體方案,確保第一線之防疫量能與人心安定,以達保障民眾健康之最終目的,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鄭正鈐、楊瓊瓔等20人臨時提案,鑑於新冠肺炎爆發後,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立即被搶購一空。對此,政府連忙祭出一連串政策因應,除限制口罩出口、限定販售價格外,也推出口罩實名購買制,限定每人7天內只能購買3片口罩,並要攜帶健保卡或居留證到藥局購買。不過政策上路至今,許多民眾仍表示「一罩難求」。其中最讓鄉親憂慮的就是「實名制還是買不到口罩」,雖然衛福部目前針對慢性病或重症人群,就醫有提供口罩使用服務,但是身障群體和一般人一樣,也有日常使用口罩以防萬一感染的需求,尤其目前疫情發展導致防疫層級拉高,政府也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變為一級開設,所以本席認為,身障人士、慢性病、三高、重大傷病、65歲以上人士對於疫情的抵抗力更處於弱勢地位。本席要求行政院在各縣市設置身障人士、慢性病、三高、重大傷病、65歲以上人士的口罩、酒精專用窗口,以兼顧新冠疫情防疫的完整性與全面性。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解決方案及因應機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林德福、傅萁等2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經濟部將在3月召開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討論上半年電價,然武漢肺炎疫情嚴重衝擊我國產業,且疫情仍舊持續加溫中,將使得國內產業遭受更嚴重影響。而電價當然是所有物價中的「重中之重」,若無相關配套措施,貿然調整電價,將對民生物價有全面性衝擊,更可能延緩經濟復甦。為利全國共度疫情難關,避免衝擊物價,本席建請電價費率審議會之政府代表於109年第1次會議時,議決「本次電價不調整」,以減輕民眾負擔,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1人臨時提案,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台灣目前已確診45例、死亡1例。公衛學者指出,若能確實戴口罩、勤洗手,家戶感染率將從46.2%降至20%以下,顯見洗手對防疫的重要性。交通部已指示,所轄公共場所水龍頭改為正常出水,但非交通部轄管場所卻未跟進,恐成防疫破口。如今新冠肺炎疫情,正值家戶感染升級社區感染之高度危險期,勤洗手有助疫情控制,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暨其所屬各級機關、公有場所及公共設施洗手台應暫停噴霧狀節水措施,全面恢復正常水量,讓民眾落實洗手步驟,提升自我防護力,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原編擬議程草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