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星期四)9時至12時2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周委員春米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9分
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貴敏 劉世芳 鍾佳濱 賴香伶 鄭運鵬 吳玉琴 鄭麗文 吳怡玎 周春米 林為洲 蔡易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魯明哲 楊瓊瓔 傅萁 吳斯懷 高嘉瑜 曾銘宗 洪孟楷 林俊憲 孔文吉 羅致政 陳椒華 廖國棟Sufin.Siluko 呂玉玲 邱志偉 何欣純 羅明才 陳玉珍 廖婉汝 張育美 何志偉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綜合規劃司司長 林麗瑩
法制司司長 賴哲雄
法律事務司司長 鍾瑞蘭
檢察司司長 王俊力
保護司司長 黃玉垣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蔡秋明
秘書處代理處長 許啟義
人事處處長 游金純
會計處處長 李琇玉
資訊處處長 鄭輝彬
統計處處長 張雲澐
調查局局長 呂文忠
廉政署署長 鄭銘謙
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行政執行署署長 林慶宗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劉世芳、鍾佳濱、賴香伶、鄭運鵬、吳玉琴、鄭麗文、吳怡玎、周春米、林為洲、邱顯智、蔡易餘、傅萁、高嘉瑜、邱志偉提出質詢;委員陳明文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有鑑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7年5月31日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8年7月24日公布施行「政治檔案條例」,轉型正義工程的法制化與執行,逐步落實。然實務上,促轉會在徵集相關政治檔案時,如國安局或調查局等機關,時以繼續保密為由,阻礙相關社會關注之政治案件,例如林義雄宅血案、陳文成博士命案等案之還原歷史真相工作。
此外,蔡英文總統於今年二二八事件73週年中樞紀念儀式致詞中表示,「每一個政府機關,都要充分理解轉型正義的內涵,共同參與轉型正義的工作,國安單位更不能例外」。
是以,建請法務部責成一位次長級以上之官員,負責轉型正義相關業務,除符合總統宣示之共同參與轉型正義工作之原則外,更俾利還原威權時期重大政治案件之歷史真相,以促進社會和解。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鑑於現代社會資訊流通,青少年自主意識逐漸增強,成年年齡之調降屬於各國立法趨勢,民間亦多有修法呼聲。惟因牽涉法令繁多、影響層面廣泛;且據法務部2016年間民意調查顯示,有6成民眾不同意調降民法成年年齡,顯示此一修正恐需更多社會溝通,故相關討論擱置至今。惟查,上開進行之民意調查已逾3年,且期間於2018年底已初次有18歲青年成為公民投票首投族,社會對於成年年齡應否調降之想法應已有所轉變。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完成法規衝擊影響評估及民意調查,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周春米 吳玉琴 賴香伶 鍾佳濱 劉世芳
決議:照案通過。
三、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3項規定協商日期不得逾30日。惟,此規定實務上造成檢察官操作協商程序窒礙難行,往往無法於期日內完成協商。實務上為達成協商,就是否進入法定協商程序,常由法官同意兩造先行洽商,成為協商過程實際進行之先行程序,卻無明文規範,造成各地方檢察署或檢察官各行其是。
為使協商程序之進行應有一致性之規範,避免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利用協商制度之困難性,促成刑事司法分流快速終結案件,以及解決初犯及輕微犯罪行為人短期自由刑之弊端。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3項協商日期予以檢討,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吳玉琴 賴香伶 鍾佳濱 劉世芳
決議:照案通過。
四、中國武漢肺炎防疫期間,對於監所收治犯人的防疫措施,除了依現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之指導外,亦請對於疑似有隔離或檢疫需求之相關措施,請法務部矯正署提供具體因應方案,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周春米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傅萁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稍後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
繼續報告。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首先請考試院李秘書長報告。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列席貴委員會報告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業務概況,首先恭喜各位委員經過民意付託當選為第10屆立法委員,未來本院各項施政、預算與法律案審議,期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謹在此先表示由衷感謝之意。
本院第12屆服務團隊在伍院長領導下,以及歷屆所奠定堅實根基上,秉持著與時俱進之理念,積極推動切合時代脈動之文官體制,精進國家考試、任用、培訓及退撫制度,為優化文官素質、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及促進國家永續發展而努力。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通過第12屆施政綱領,做為本院施政方針,並研提「考試院第12屆施政綱領之行動方案」及「考試院第12屆公務人力再造策略方案」,經同年8月13日院會討論通過,期以有效落實施政綱領。謹將本院本(109)年度立法計畫、重要業務之執行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分別扼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考試院暨所屬機關109年度立法計畫辦理情形
為肆應社經環境變遷及配合業務需求,本院暨所屬機關歷年均訂定年度立法計畫,以適時檢討主管法規,本年度擬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計法律9種,法規命令22種、行政規則2種,總計33種。復為加強立法計畫辦理進度之追蹤管制,每半年召開檢討會議,考核績效,並因應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各項部會報院法規進度與時程。
目前本院亟須貴院優先審議之法案,計有監試法修正草案1項法案。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貳、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一、落實人權保障,促進性別平等實現
為落實人權及性別平等保障,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及本院暨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均定期召開會議,分別檢視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相關業務推動成果;責成所屬部會,配合相關人權公約檢視主管法規及訂定年度推動性別平等工作計畫,將性別觀點融入機關業務推動。本院將賡續督促所屬部會,積極檢討職掌相關事項,並加強推動工作,將人權與性別平等之觀念,根植於全體公務人員,並內化為文官制度之基本價值。
二、研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俾利差勤管理更臻彈性
為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以利實務上運作之彈性,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並於108年10月1日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
三、研修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以維相關人員權益
配合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第7款,分別規範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相當年資者,得任用為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爰修正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第3條,將上開研究人員納為該辦法之適用對象。案經本院於同年12月23日函請司法院同意會判後轉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將俟司法院及行政院完成會銜程序後,辦理發布事宜。
四、研修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以符現行法規及實務
為因應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及各縣(市)衛生局組織法規之現況,並配合法院組織法、衛生福利部組織法、驗光人員法等相關法律制定及修正,以及相關機關推行業務之用人需要,修正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並於108年9月23日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
五、研修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完善提敘之運作
為配合10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之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定自本年1月16日施行,以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所對應公務人員職系規定已大幅修正,爰檢討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並經本年1月2日本院第12屆第268次會議決議通過。
六、研修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加強權益保障
為提升聘用人員權益,以及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修正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適度提高聘用人員在職亡故之撫慰金金額,並於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
七、研修監試法,期使監試制度與時俱進
監試法自39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迄今六十餘年未曾修正,為求與時俱進,並符合國家考試運作之現況,爰擬具修正草案,明定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應由本院函請監察院推派監察委員監試;另將監試委員必要監試事項,調整為彌封姓名冊之固封與開拆對號、試題之拆封、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及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之確認,期使監試事項核心化、明確化。本院前於108年12月5日將監試法修正草案函請貴院審議,嗣未於貴院第9屆任期內完成修法,依貴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有關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重行擬具修正草案,提本年2月6日本院第12屆第272次會議通過後,同年月14日函送貴院審議。
八、研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引進國際專業人才
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強化國際交流,提升我國專技人員之國際競爭力,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考試法第20條,明定外國人領有外國專技人員有效執業證書,經我國本於平等互惠原則認可,應專技人員考試者,得依其執業經歷,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另授權訂定各該職業主管機關認可要件與程序之共通準則。考選部經函詢各職業主管機關、公(學)會、全國聯合會、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使館等表示意見,擬具專技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草案,提經本年2月13日本院第12屆第273次會議通過後,於同年月21日訂定發布即函請貴院查照。
九、研修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保障非典型教育應考人權益
108年9月20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增訂對於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30條規定持有證明文件者,亦能取得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之規定,俾保障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權益。另規定各種考試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6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應於考試舉行4個月前公告。
十、研修相關公務人員考試類科,以應職組職系修正及配合職能需求
為配合公務人員職組職系新制自本年1月16日實施,本院於108年7月15日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下簡稱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2條、第2條附表一、附表二及第4條附表三、附表四,有關考試類科,僅刪除用人機關久無用人需求之類科,高考三級由現行122個修正為113個,普通考試則由現行78個修正為71個。至應試專業科目,原則上均維持現行列考科目,無實質修正,並自本年1月16日施行。另本院亦分別於108年11月18日、12月23日修正身心障礙人員、司法人員等考試規則,除修正考試類科所屬職組、職系名稱外,並刪除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二、三、四等企業管理類科因職系簡併、四等保育人員或審計類科,已由契約進用或無委任職等用人需求之類科;另新增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公職法醫師類科體格檢查辨色力項目及其合格標準,以切合執行業務需要;均訂自本年1月16日施行。
十一、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法律,以應時空環境變遷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自84年7月1日開始運作,茲為提升經營績效,並因應業務量之增加,瞬息萬變之金融情勢,以及各界對退撫基金監理獨立性及專業性甚為重視等,爰銓敘部及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分別擬具退撫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提經107年10月4日本院第12屆第207次會議通過,其中退撫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經與行政院會銜後,業於108年1月9日併同上開修正法案送請貴院審議,嗣未能於貴院第9屆任期內完成修法。
十二、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提升經營績效
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自86年2月26日本院與行政院會銜訂定發布後,為配合資產管理市場發展趨勢並與實務運作更緊密契合,施行迄今經6次修正。茲為增加退撫基金持有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之彈性及因應多元化委託之需要,修正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5條、第5條之2及第11條條文,增訂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時,得經評估成本效益後,由保管機構或其合作保管機構就委託保管資產提供出借服務,以及將另類資產之委託經營期限及風險控管評估機制提報該會委員會議審議後,其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可為12年等。上開修正條文於108年8月29日會同行政院發布施行,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可透過更靈活的經營方式,提升退撫基金經營績效。
、未來工作重點
一、推動重要法案,有效整建人事法制
(一)全面實施公保年金,落實建構社會安全網絡政策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於104年6月17日修正,將公教人員保險年金擴及其他「無月退休給與且無優惠存款制度」被保險人;至於其他公保被保險人,則須配合公教人員合理退休所得相關退休法案改革進程辦理。茲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公布,公保法修正草案前經本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5月11日函請貴院審議,嗣未於貴院第9屆會期完成修法,本院將參酌相關機關,以及貴院委員之審查意見,重新檢討送請貴院審議。
(二)研修公務員服務法,以應社經環境變遷
因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自28年制定公布至今,多數條文均未曾檢討,鑒於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公務員權利與行為義務應配合通盤檢討,爰重行檢討明定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範圍,適度修正公務員投資規定,同時就公務員於就(到)職時,違反經營商業及投資適法性要件者,給予合理緩衝時間以解除其違法狀態,以及修正整併公務員兼職相關規定,以期實務運作順遂,本院前於108年5月31日函送貴院審議,嗣未於貴院第9屆會期完成修法,本院將再行檢討,儘速送請貴院審議。
另108年11月2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服務法第11條第2項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員勤休方式訂定相關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因其事涉各機關勤務管理事項,本院將與各機關研商協調後,研修相關規定。
(三)改進公務人員考績法,落實績效管理
為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考,發揮考績獎優輔劣之功能,並強化法律保留等原則,本院前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107年9月25日函送貴院審議,嗣未於貴院第9屆會期完成修法,本院將參酌相關機關,以及貴院委員之審查意見,重新檢討送請貴院審議。
(四)推動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確立文官法制共同基準
為統攝全盤人事法規、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利、確立公務人員共同適用之規定及建立文官人事法制共同基準,本院將持續推動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以建構符合當前多元、高度競爭與國際趨勢之文官體制。
(五)研修行政中立法規,落實文官行政中立
為完備公務人員參與公民投票活動之行政中立,配合106年12月6日制定公布之政黨法,以及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適度檢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確保公務人員公正執法。
(六)研訂政務人員法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完備人事法制規範
為完備政務人員人事法制,本院業重新檢討研議政務人員法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俾使政務人員之範圍、任免、行為規範及俸給等事項,有完整周妥之法律規範。
(七)賡續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以精進任用法制
為因應通盤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施行,並配合考績法修正草案之研修方向,以及適度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院賡續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藉以健全任用法制,並有效提升公務人員素質。
(八)研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為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兼顧公務人員工作權益與家庭之衡平,本院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與建議,研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期建立更完善留職停薪制度,以營造友善之職場環境,並有效運用人力資源。
(九)賡續研修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合理維護權益
為契合實務運作之需要,本院將配合時空環境與法令之變遷,賡續積極檢討研修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以合理維護公務人員權益。
(十)持續推動年金與退休制度精進措施,精進法制
參照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條文積極研議修正方向,以及對於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研議建立兼顧財務穩健及適足性保障之全新退撫制度,並本於公平正義原則、合理照顧退休(職)公(政)務人員,持續推動退休制度改進措施,建構具社會安全觀之退休照護體系。
二、配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主責法律專才選拔改革
法律專業人員之學、考、訓、用等事項攸關司法品質及民眾權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就此獲致多項決議,內容涉及司法院、行政院及本院權責,目前已由三院聯合召集「協調會議」,作為相關改革議題之討論平臺,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自107年5月迄今已陸續召開8次會議。對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涉及本院權責之各項議題,本院均十分重視,並已就法律專業考試制度相關決議撰擬回應表,提107年6月15日協調會議第2次會議討論,獲致初步共識略以,建立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整合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考試,並於法律專業考試及格,完成實務歷練之程序後,由應考人各依志趣報考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等職域分流考試。
為利制度改革順利銜接,並達成改革目標,初步先行推動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第二試之共同應試科目齊一化,修正兩者考試規則有關第二試之相關規定。108年4月11日本院第12屆第231次會議修正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條、第5條,以及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3條、第12條,並於同年月12日發布,自108年考試施行。本次修正,依本兩項考試第一試辦理模式,第二試亦改為同時舉行,相同應試科目採同一試題。同時報考司法官、律師第二試之應考人,相同應試科目僅須書寫1份試卷,再分別依照司法官、律師考試規則規定,計算考試成績及是否錄取(及格),完成整合二者專業基礎考試,做好國是會議有關法律專業人才改革之初步準備工作。
本院對於第二階段之職域分流考試方式部分,將在維持考試鑑別度之前提下,視用人需求配合規劃,於考選部擬具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報院審議時,邀請用人機關與會列席。
三、賡續檢討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健全考用配合
自100年開始實施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雙軌制以來,外界就兩者初任考試錄取率懸殊等問題,迭有質疑。考選部業依監察院105年9月10日函送調查報告,修正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之應考資格及一般警察特考應試科目;本院亦分別於同年11月9日、106年3月7日及8月14日、107年2月5日、108年1月18日、7月26日及109年1月31日函復監察院研處情形。另108年一般警察特考(外軌)需用名額較往年大幅減少,與協商之比例決議未符,經與行政院協商後,其中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暫定需用名額,僅能再增加50名。本年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除消防警察人員及水上警察人員2類別外,需用名額比例未符決議部分,本院業請考選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繼續與用人機關協商,適時增列需用名額。
四、賡續檢討公務人員考試類科,以應職組職系新制
職組職系整併後,隨即牽動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應考人對未來影響已相當關注,經檢視後,需配合檢討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規則計有23項,除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身心障礙人員、司法人員、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等考試規則已修正發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等4項考試規則原規定未有變動而無須修正外,其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等15項考試規則,將參照108年7月15日修正發布之高考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規定,並視相關考試辦理期程及其規定所涉新職組暨職系規定之應予修正程度,儘速完成研修,俾滿足機關需求並使應考人有所依循。
五、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法,以期完善保障制度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認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因而將其宣告違憲,以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再申訴決定得否提起司法救濟等解釋意旨,保訓會業邀請實務專家學者,組成諮詢小組共同研議討論保障法研修方向,俟研議完成擬具修正草案陳報本院,依法定程序完成法案審查後,送請貴院審議。
六、研修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應機關人員實需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於91年1月30日制定公布,其中有關進修期間規定施行迄今已逾18年,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及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可能會延後退休等相關問題,爰保訓會函陳該法修正草案,經本院召開3次全院審查會審查竣事,並提108年10月3日本院第12屆第256次會議通過。因其事涉維持或改變「不以取得學位為目的」之政策決定問題,爰請保訓會以6個月研究期限,審慎研究評估並參酌審查會委員意見,重新擬具修正草案後,再行函報本院審議,俾期達成公務人員個人與國家雙贏局面。
七、研修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維護執行職務安全
108年1月10日貴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審議108年度總預算案決議,請保訓會儘速研修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爰保訓會函陳該辦法修正草案,經本院召開全院審查會審查竣事,並提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12屆第257次會議通過,決議請該會研議修正保障法相關規定,以解決安衛辦法未規定事項逕予適用法律位階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制疑義。並就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所需費用、勞動檢查所需人力及其主管機關等問題,先行與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溝通確認獲致共識,研議調整安衛辦法相應條文後,再行陳報本院審議。
八、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法規命令,提升經營績效
為應退撫基金實務運作需要,將配合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法律之審議情形,適時修正(訂定、廢止)所屬法規命令,賡續優化基金管理作業程序,未來亦將考量國際經濟情勢,評估市場風險承受程度,機動調整投資組合,慎選投資標的及強化風險控管與委託經營管理,同時研議新增可投資標的,以達降低並分散投資風險及有效提升基金財務收益等多重經營目標。另本院將持續督促有關部會研擬改善基金績效之相關對策,促進基金財務健全化。
肆、結語
本院將函請貴院審議之「監試法修正草案」,計1項法案。
懇請貴院委員支持與協助,期能儘速優先完成審議,俾據建構優質之文官制度,以精進政府施政效能。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請考試院考選部許部長報告。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非常榮幸列席大院委員會報告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業務概況,同時感謝大院各位委員長期對於考選業務的支持與策勵,使各項業務順利推展,在此致上最高的謝忱。
本部持續在各類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制度與試務行政上力求精進,拔擢適任人才蔚為國用,持續優化各項資訊服務,促進考用配合,人才得以到位。在此,謹將本部重要工作概況及未來努力方向扼要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重要工作概況
一、108年考選人才成果
本部肩負為國取才的任務,過去一年,透過舉辦逾700項考試類科之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高普考試、升官等考試及各項特種考試,擢選約一萬六千餘人次公務人才為國所用。此外,辦理 七十餘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篩選衡鑑出各類擁有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專技人才達三萬七千多人次,以應社會所需。這些分布於公、私領域的濟濟人才,除了成為政府運作的穩定基磐,也是人民生活品質不斷提升的關鍵動能。茲將108年之考選人才成果臚列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普初及升官等(資)考試:
1.公務人員高普初考試為一般任用考試,依用人機關年度需求決定錄取人數,依序分配訓練任用,為公部門進用人員的主要管道。108年計設置211項考試類科,辦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三級、普通及初等考試等5項考試(合併舉行3次),各階段試務作業,均依預定時間完成榜示,選拔優秀適任人才共6,386人次,為公部門注入新血。
2.升官等(資)考試係針對公務人員、警察人員、關務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等現職人員取得高一官等(資位)資格所設,108年辦理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郵政、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等5項考試,設置162項考試類科,錄取1,591人次。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108年共計辦理18項考試(合併舉行6次),設置352項考試類科,共錄取8,475人次加入公部門行列,充實各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服務人力,選拔如外交領事、外交行政、飛航安全管制、移民行政、海岸巡防、司法檢察、調查、矯正、警察、關務及稅務等各類人員,對於各該特殊性質機關人力補充及業務推展,均有相當助益。
(三)專技人員考試:
專技人員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其執業資格,依法應經考選銓定之,本部爰配合辦理相關考試事宜。108年計辦理七十餘類專技人員考試,合併舉行10次考試,及格3萬7,395人次,職業範圍包括法律、商業、社會、工程、醫事、獸醫、海事等領域,透過衡鑑具執業能力之專技人員投入市場,支持國家社會發展所需。
二、各項考試投入試務人力及時間統計情形
(一)試務工作日數:108年合併辦理國家考試共計19次,其中筆試48日、入闈196日、閱卷195日、口試15日、體能測驗7日,總日數達461日次,每年52週,除農曆春節外,可以說其餘週末均有相關考試試務工作進行中。
(二)試務動員人數:108年19次國家考試,經中央各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協助,總計動員人力超過3萬2,995人次,平均辦理一次考試須動員1,737人次,各項試務流程實屬人力密集之工作。
參、國家考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處置情形
一、國家考試期程安排涉及因素眾多且互相連動,訂定或調整均必須作最縝密與周整之安排
每年國家考試期程均於前一年度8月排定並對外公布,以109年度而言,筆試約辦理20次,若再加上口試、體能測驗等,則高達三十多次,各項考試接續舉行,7~8月暑期更是綿密進行。考試期程之安排考量因素眾多且複雜,包括如用人時程、試場洽借學校行事曆安排、考區縣市政府協辦人力、應考人實習畢業資格取得、應考人與考試方式特性、闈場及閱卷場所使用、學測指考期程、大型活動辦理期日等,以及預先因應如颱風等偶發事件風險因素綜合安排,故訂定或調整任何一項考試期程,均可能連動影響其他考試,必須作最縝密與周整之安排。
二、2月份兩項醫事人員考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制訂發布公眾集會因應指引,並諮詢該中心相關人員後,研擬防疫措施標準作業程序,據以落實執行,順利完成考試
為因應疫情,本部於109年1月30日即召開內部第一次專案會議,隨後並成立危機應變小組,全面性針對各項典試、試務、行政管理工作,以及考試期間之防疫措施等,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即時應變。本部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月29日制訂發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並諮詢該中心相關人員後,考量尚未禁止集會活動進行,爰本部審慎依前揭指引規定研擬防疫措施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在109年2月份兩項考試(第一次專技高考醫師牙醫師藥師等項電腦化測驗、第一次專技高考中醫師考試分階段等項醫事人員考試)落實執行。應考人皆能配合配戴口罩及量測體溫等防疫措施,且考試期間均秩序良好,近期榜示後,即能及時投入醫療及相關防疫工作。
三、3月份專技導遊、領隊人員考試因應疫情已宣布延期
原定3月7日至8日舉行之專技導遊、領隊人員考試,基於國內外疫情持續發展,加上本項考試報考人數三萬餘人及設置12考區,應考人學歷或職業背景廣泛多元,以及具外籍身分應考人數占相當比例、部分應考人已從事旅遊相關工作,致搭機入、出境情形極為普遍,反映原定考試期間仍為其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等,無法或不宜參加考試等情形,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審慎評估,為避免眾多應考人及各縣市政府試務工作人員因考試期間密集接觸所生傳染風險,同時降低國家防疫負擔,爰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規定,由典試委員長會同本部決定,於2月17日發布本項考試延期至5月9日至10日舉行。
四、7~8月舉行包括公務人員高普考等6項國家考試,受教育部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影響,考試期程重新調整
因應疫情,教育部宣布各級學校延後開學,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亦延後大學指考舉行日期,日前教育部並來函表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尤以醫事人員)之應考人實習時程恐因延後開學,致未能完成實習週數,影響應考權益,盼本部能預為考量可能因應方案或提供補救措施。因教育端的各項變動,本部除與大專校院密切了解應屆畢業生實習與畢業資格取得時間外,並立即會同各考區縣市政府進行調查試區學校洽借所受影響,其中預定作為本年7月3日(星期五)至7日(星期二)一連五天舉行109年公務人員高普考之近40所試區學校,絕大多數表示該時段仍屬學期中,無法提供考場使用,原未借用之其他學校經徵詢意見亦表示相同情況,以致該項年度最大型約9萬人應考之考試期程必須調整,連動影響所有7~8月間6項國家考試期程安排。
經本部再會同考區縣市政府調查如調整高普考期程試區學校洽借可行性,並綜合考量疫情發展、應考人實習畢業資格取得、考試期間場地人力需求之連動、避免與前公布預定考試期日變動過大、高普考榜示與地方特考報名時間區隔等各種因素,經多次研商,重新規劃調整預定7至8月舉行之6項國家考試期程,於2月20日宣布調整方案,將高普考延後兩週,改於7月17日至21日舉行,其餘5項考試,均將預定舉行日期往後順延一週。
五、積極參與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防疫處置,滾動式檢討4月後各項國家考試舉行及防疫措施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2月27日起邀請本部參加指揮中心會議,本部將積極參與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防疫處置,滾動式檢討包括預定4月下旬將舉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障人員、關務人員考試等,以及之後各項考試,是否如期或延期舉行、如舉行時各項周妥安全之應試環境防疫措施。
肆、業務重要興革
一、研修重要考選法制,掄才制度與時俱進
(一)通用性考試法規
近一年來,為簡化應考人應試證件,取消入場證制度,配合修正發布典試法施行細則、閱卷規則、口試規則、外語口試規則、體能測驗規則、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等8種相關法規;並修正發布試場規則與監場規則,放寬應考人每節考試可入場時間均為15分鐘、應考人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證件有疑義時,於出具切結書並拍照後,得先行入場應試。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1.已修正公布、發布(或廢止):配合政策推動、職組職系修正、用人機關任用需要及相關法規規定等,近一年來已修正發布包括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高考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以及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司法官考試規則、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關務人員考試規則、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等,研修重點包括:因應機關業務需要增設類科(如民航人員特考新增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修正部分類科應試科目及題型;取消部分考試類科應考年齡上限規定(如民航人員特考航務管理科別);檢討修正體格檢查規定(如司法人員特考公職法醫師類科新增辨色力項目);及因應職系簡併或無用人需求而刪除考試等別類科等。另廢止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並將相關規定移列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附表規範。
2.研修中: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職組職系修正、用人機關任用需要及相關法規規定等,刻正研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稅務人員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原住民族考試等多項考試規則,並因應機關組織任務需要修正應試科目,對於久未提列缺額之考試類科,亦予檢討刪除。
(三)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配合國家及社會發展需求,近一年來調整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考試規則之考試類別、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已修正發布建築師、律師、地政士、技師、會計師、導遊人員、牙體技術師、大地工程技師分階段考試等8種考試規則。另為推動專業服務跨境流通,並利職業主管機關就我國與國際間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之相互認許展開國際洽商,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4項規定,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二、精進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有效滿足政府機關用人需求
(一)檢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完備選才制度
1.因應考試院於10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並定自109年1月16日施行,本部配合檢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類科科目,並先行就影響層面最大的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擬訂修正作業計畫,且就特殊或整併幅度較大職系之類科及應試科目邀請用人機關及學者專家等召開諮詢會議,擬訂初步規劃案,提考試院座談會報告。
2.本部經綜合歷來相關會議結論及考試院座談會意見,擬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相關附表修正草案,報請考試院會議審議,經考試院於108年7月15日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6日施行。修正後多數類科均予維持,僅刪除用人機關久無用人需求之高考三級9個類科及普通考試7個類科,應試科目無實質修正。
(二)研修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增列駐外文化專才
為因應文化部辦理國際文化交流業務,於義大利新設文化據點派員進駐之需求,亟待以考試進用並培育兼備義大利文及文化行政能力之駐外專才,爰配合研修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於文化行政類科一般組應試科目「外國文(選試科目)」增列「義大利文」,俾符機關用人需求,考試規則於108年3月15日修正發布。
(三)改善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情形
1.造成錄取不足額情形之成因多端:諸如提缺類科屬性、需用名額多寡、報考與到考人數、公部門對人才之吸引力、留用人才誘因等非考選因素均可能產生影響,在擇優錄取之基本前提下,應考人總成績或專業科目成績表現未達最低基本要求,錄取不足額情形實難以避免。
2.錄取不足額改善情形:於命題、閱卷各階段,均請典試委員會各該組別召集人提醒委員,基於考用配合之精神,審慎衡酌命題難易度與閱卷寬嚴程度。107年首次發生錄取不足額之高考三級環境檢驗、測量製圖及工業安全等3類科,以及經常錄取不足額情事之高考三級土木工程類科,經採行上開措施,108年已無錄取不足額情形。
3.辦理高考三級建築工程類科考試現況分析:為掌握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建築工程類科錄取不足額之問題形成背景與成因,本部從應考資格、考試科目以及報考與應考情形等角度進行分析檢討,並以專技人員建築師考試作為參照組對照觀察思考。分析結果略以,建築工程類科之應考資格並未如建築師考試有專業系科、修習一定學科學分數之限制,然報考人數明顯偏低,無法吸引多數具相關領域背景者報考,另準備建築師考試之應考人,報考建築工程類科考試卻僅應試建築設計1科做為練筆之現象,難以避免。據上,各機關一再提出大量用人需求,該類科仍難以擇優足額錄取。
4.108年高考三級建築工程類科錄取不足額改善情形:108年本部仍就高考三級建築工程類科辦理命題、閱卷精進措施,該類科雖仍有錄取不足額情形,但與107年不足額錄取比率達80%相比,已有顯著改善,108年該類科需用名額144人,錄取131人,不足額13人,不足額比率已降至9%。
(四)配合國家發展人才需求,檢討考試類科
1.因應外交部實際業務需求、人才專業考量及配合政府政策需要,在外交人員特考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增設「國際法組」,以進用具國際法專才外交人員,參與國際事務談判、研議處理涉外國際法相關專案,辦理各項涉外法律事務;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用人及業務需要,民航人員特考三等考試新增負責飛機機師監理等工作的「飛航檢查」科別,以及負責飛機維修監理等工作的「適航檢查」科別。增設之考試類科,均自108年起實施,用人機關均提報任用計畫辦理考試,遴選各該領域專業人才。
2.配合民用航空局實際用人情形,刪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各科別。
三、精進專技人員考試制度,確保專技人員專業能力
(一)積極檢討各類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回歸執業資格考試之本質
1.為確保民眾接受專技人員提供之專業服務品質,本部全面檢討各類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建議回歸執業資格考試之本質。108年6月14日及10月1日分別修正發布32類技師考試及大地工程技師分階段考試規則,兩項考試之及格方式亦修正為如同專利師及消防設備師考試之總成績及格制與固定比例及格制之併用制,為執業素質把關。
2.另為充分保障採科別及格制考試應考人之應試權益,建築師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成績滿60分之保留期限,亦從以往4年一輪之補考式科別及格制,修正為分別自各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3年內各科目保留期間個別計算,建築師及會計師考試規則分別於108年1月14日及7月1日修正發布。
(二)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改為限期停辦或部分科目免試,維護專業化與考試公平性
為檢討專技人員全部科目免試規定,本部彙集各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會公會等團體之意見,其中醫事人員、營養師、心理師、語言治療師、獸醫師等5種考試規則以全部科目免試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將以3年為期,限期停辦,迄110年12月31日落日。其他設有全部科目免試制度之建築師、地政士及32類技師考試則改為部分科目免試,應試2科,各該考試規則分別於108年1月14日、4月22日及6月14日修正發布。
四、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法律專業人員考試相關決議,積極推動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革
(一)司法官及律師第二試同時舉行,共同應試科目採同一試題
1.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改革之決議,審慎逐步朝多合一之共通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由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三院聯合召集的「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亦就未來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改革方向,獲致相當共識。
2.為維持本2項考試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本2項考試之第一試與第二試相同應試科目部分,均採分別報名、同時考試、相同試題、單一應試、分別錄取或及格之方式進行,並配合於108年4月12日修正發布2項考試規則相關條文,自108年考試開始施行。
(二)賡續公布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專業科目試題解析及評分重點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除建立專業化精緻化評閱結構與程序外,考量其試題均屬綜合性案例題型,不同以往單元化之考試方式,加之典試委員會及相關專業社群的同意及支持,106及107年本部皆公布第二試專業科目衡鑑指標,著重應考人對問題之分析、思考、論理與解決能力,提供應考人學習檢討之參考。108年本2項考試榜示後,業賡續於109年2月公布第二試專業科目評分要點及各科目成績統計。
五、建置國文科作文題庫,切合專技人員及司法官考試之需
(一)考試院107年11月修正發布律師等9項專技人員考試規則規定,取消國文科列考「測驗」題型,提高作文占分比重。另為符合司法官考試之測驗目標及強化專業衡鑑之信度、效度,108年4月亦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規定,國文科刪考測驗與公文,僅列考作文,並與律師考試採同一試題。
(二)配合國文科作文試題型式調整,為穩定試題品質及提高考試鑑別效度,本部於107年12月組設國文科作文題庫小組,建置多元型式作文題庫試題,業於108年6月起提供地政士、社會工作師、司法官、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及記帳士等考試採用。各考試結束後各界評價正面肯定。
六、精進國家考試題庫,以增進考試公信力
為提升國家考試題庫試題品質,以維護考試公平性,以更多元細緻方式調整題庫建置作業,採滾動式增補試題,由專家主導建立考科核心考點、深層活化考畢試題從中開發種子試題供衍生使用、視科目性質導入建構大題庫發揮試題流通整合功用,並加強試題考前檢視機制、汰換命題構想與現況發展不符之試題等精進策略,已獲致具體成效。108年整體題庫測驗式試題疑義更正率從107年1.01%下降至0.74%。
七、推動國考數位化,打造便利互動平臺
為服務應考人,並打造與時俱進、更加即時完善之行動化服務,本部近年來全面推動多項試務E化便利互動式措施:
(一)全球資訊網提升便民服務:取得無障礙網頁2.0標章,提供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核定機型線上查詢、榜單姓名隱碼及考畢試題打包加值功能,並設置「108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國家考試應試注意事項動畫短片」、「為國舉才地方座談會」等宣導專區,數位行銷國家考試。
(二)公務人員考試2科原則報考免寄件:108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地方特考開始實施全部類科免寄件報名,其中因應技術類科以2科原則報考者建置有資料庫回註機制,自108年5月啟用得適用免寄件機制。
(三)應考資格線上查詢:提供線上查詢應考資格審查決定書,自108年專技人員導遊領隊考試啟用。
(四)專技減免科目線上查詢:提供線上查詢專技建築師、技師等類科全部、部分科目免試申請案審查決定書,自108年1月啟用。
(五)複查成績E化:自105年3月啟用複查成績線上申請E化服務,為更便利應考人獲得即時資訊,接續提供複查成績結果下載功能,自108年3月榜示之考試開始啟用。
(六)附條件准予應試資格線上查詢:對於考試期間簽具切結書先准予入場應試者,提供確定不具應考資格之通知及線上查詢,自108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啟用。
(七)試務精進服務:自108年第二次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起,典試委員會議改採無紙化會議,兼具保密及環保;自108年關務人員等項考試起,調整彌封姓名冊開拆作業為2階段。
(八)建置24小時語音服務系統:將民眾電詢的試務問題,儘可能透過語音系統統一回覆,服務應考人,並節省人工接聽之人力時間成本,提升試務作業效能。自108年5月啟用,迄今累計查詢量逾萬筆,並突破上班時間限制,隨時提供應考人各項查詢服務。
(九)建置國家考試監場人員連絡平台:提供本部與各考區場務工作人員連繫管道,以電子郵件即時傳達國考試務訊息或緊急通告,108年6月完成平台建置啟用。
八、充實典試人力資料庫,提升典試工作品質
(一)本部積極以各種不同管道隨時核對更新、補充典試人力資料庫,截至108年12月底運用教育部大專校院課程資源網資訊,與教育部公務檔案比對等方式,計核校二萬多人次,有效提升典試人力資料庫之即時性及正確性。108年透過資料庫遴聘之典試人員逾7,700人次。
(二)為確保學者專家專長與實際相符及納入優秀新進,擴增實務專家及學者人力來源,108年賡續辦理典試人力資料庫專長審查作業,計審查1,533人,精進典試遴聘作業品質及時效。本年度亦配合本部應試科目修正,增刪修改典試人力資料庫管理系統考試科目及類科代碼。
九、辦理首場「為國舉才」地方座談會,強化學考訓用連結
(一)為加強本部與地方政府、地方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團體及民意接軌,了解實際需求,策進考選業務,並適時宣導國家考試辦理情形及績效,進而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報考國家考試,本部於108年12月9日在雲林科技大學舉行首場「為國舉才」國家考試地方座談會。
(二)會中本部針對研議中之考選新措施進行說明:包括積極研議推動國家考試申論題線上應試作業;賡續修正不合時宜的高普考應試科目及精進新式題庫命、審題工作;加強與專業團體對話,廣納多元意見,強化學考訓用平台的連結,並計畫嘗試與地方政府或大學合作建立「預備文官團」,以提高國家選拔文官及社會專業人才效能。
(三)與會來賓反映議題,包括公務人員考試正額及增額錄取名額未能滿足地方公職人力(例如公職社會工作師)之需求,營養師考試應考資格、藥師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及格率等問題、題庫試題之更新、命題、審題委員遴聘及針對技職教育體系加強國家考試之宣導等。本部除就相關提問逐一說明外,並將廣納各界建言加以研議。座談會各項資訊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可供相關單位及民眾參考。
伍、未來努力方向
一、研修監試法
現行監試法於39年10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60餘年均未曾修正,其間相關法制環境與適用條件已有重大變化,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以求與時俱進,並符合國家考試運作之現況,本案考試院已完成法制作業修正程序,並於109年2月14日送請大院審議。
二、持續精進公務人員考試制度
(一)因應職組職系變動,檢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類科科目
因應109年1月16日施行之職組職系變動,檢討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等相關規定,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並視各考試辦理期程及其規定牽涉新職組暨職系規定而應予修正程度儘速研修,俾滿足機關需求並使應考人有所依循。
(二)研修不合時宜的高普考試應試科目,強化公務人力初任人員的核心職能,符應新時代之國家用人需求
面對全球化趨勢與國家競爭力需求,公務人員的核心能力亦須與時俱進,因此本部將配合時勢,賡續調整考選內容,以增進考試取才效能。經全盤檢視並廣泛徵詢中央及地方用人機關意見後,規劃將不同等級相同類科或類科性質相近者合併召開會議,近期擬邀請分發機關、各類科主要用人機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研議,獲致共識後配合研修不合時宜的高普考試應試科目,以強化公務人力初任人員的核心職能,符應新時代之國家用人需求。
(三)成立土木工程類科教、考、訓、用溝通平台,以提高國家選拔文官之效能
人才的育成,從教育開始,經過考選、培訓到任用,是一連串互相扣合並接續開展的過程,本部作為國家人才育成的其中一環,必須與其他環節緊密連結,才能更加提升考選人才的效能,使人才學有所成、學有所用,並且適才適所。針對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較嚴竣之類科,將規劃優先成立土木工程類科教考訓用溝通平台,藉由與上下游工作的互相了解、互相補強,使人才到位,考選工作得以更具效能。
(四)賡續檢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落實特考特用精神
賡續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社會發展及相關法規規定,檢討現行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有關應考資格、考試方式、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體格檢查規定等之合宜性;除因應機關組織任務需要適時增設考試類科及修正應試科目外,對於久未提列缺額之考試類科,亦適時檢討刪除,俾利考用配合,並落實特考特用精神。
三、配合職業主管機關賡續推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國際相互認許
為推動專業服務跨境流通,並利職業主管機關就我國與國際間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之相互認許展開國際洽商,有關專技人員執業資格相互認許考試階段之減免要件與核准程序、代替筆試之考試方式及其申請程序等,已陸續於各項專技人員考試規則中增訂條文予以規範。109年2月13日考試院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未來將配合職業主管機關洽商專技人員國際相互認許之進程,辦理相關考試作業,以落實專技人員之國際互惠認可。
四、滾動多元建置題庫,以提升試題品質
追求試題良好的信度及效度,以提升試題品質,係考選機關責無旁貸的工作及責任,雖然題庫建置面臨經費有限、建置期程常囿於委員時間不易掌控、疑義試題更正率雖已降低仍無法完全避免及委員因須協助處理試題疑義參與意願不高、遴聘不易等限制與挑戰,但為期題庫供題及試題品質保持穩定,本部未來將以多元化管道積極建置題庫,並配合考試結果,滾動式檢視、維護、更新題庫試題,朝提升試題品質及降低試題疑義更正率之目標繼續努力。
五、持續精進數位化之考選平台,並審慎評估逐步推動國家考試申論題線上應試
因應智慧型行動科技時代,本部已發展多元便捷的線上申辦平台,並全面推動30餘項試務E化便利互動式措施,不但增進時效,也保障了隱私。在兼顧資訊應用與資訊安全下,未來將持續精進數位化考選平台,賡續研議多元管道退費、應考資格線上審查、身障特考免繳1年內診斷證明文件、及格通知與證書規費繳款單E化、國家考試各項電子郵件通知導入電子簽章技術、電子文件處理平台等,並推動電腦化測驗採行申論式試題電腦應試作業。
六、精進典試人力資料庫
(一)持續比對更新維護現行資料庫最新資訊。
(二)配合新增考試類科,函請學校、機關及學會等單位推薦有意願且具熱忱之教師或實務專家,為資料庫納入優秀新進人才。
(三)賡續辦理典試人力資料庫學者專家專長審查作業:依本部各種考試之應試科目,規劃辦理典試人力資料庫學者專家專長審查作業,以落實個人專長與實況相符,俾利題庫建置及各項考試遴聘典試人員參用。
七、賡續辦理「為國舉才」地方座談會,作為推動考選政務之參考
為賡續了解各地方對於公務與專技人才之實際需求,本部規劃於各地辦理地方座談會,以為考選政務推動之參考。第二場次地方座談會預定於苗栗縣辦理,預計邀請苗栗縣政府相關單位及當地相關專技團體共同座談並交換意見,就公務人員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及考選業務相關議題進行交流,會中各項問題與回應、結論及成果等,將持續彙集完成後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供本部施政及各界參考。
陸、結語
持續精進考選業務、為國掄選優秀人才為本部的使命與光榮任務,未來本部仍將不間斷的邁出步伐,打造合宜適切、彈性優質的掄選機制,對各項國家考試內涵、形式與效能,透過公平公正、創新進步的考試方式,使人才得以契合國家、社會之需求,發揮所長,為國棟樑。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指教,讓考選業務更臻完善。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周部長報告。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首先感謝各位委員歷來對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各項法案之支持與協助。謹將本部暨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當前重要業務概況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當前業務概況
一、詳慎研議人事法制,建構優質文官制度
(一)積極檢討服務法制,契合社會環境變遷
鑑於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亦應適度調整,且近來外界對於公務員經商、投資規範等議題亦多所關切,並為配合108年11月2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就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1條第2項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員勤休方式訂定相關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等,本部刻正研修服務法相關規定,俾妥適規範公務員權利義務,完備服務法制。
(二)研修行政中立法制,維護文官中立
查政黨法於106年12月6日制定公布,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政黨法施行後2年內依該法規定轉換為政黨;另公民投票法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按:該法嗣於108年6月21日再次修正),公民投票案成案門檻降低,案件量可能增加。次查大院審查考試院109年度總預算案決議,請考試院儘速提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於公民投票程序中須恪守之相關規範入法。基上,本部刻正積極研修中立法制,俾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
(三)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精進完善任用法制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前於108年4月3日修正公布,嗣為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適度簡化修編作業,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以及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本部刻正積極研修任用法,俾使公務人員任用法制更加周全。
(四)研訂職組職系配套措施,俾利職系調整作業
配合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本(109)年1月16日修正施行,本部業就原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適用之修正後職系擬具補充規定,於108年9月18日通令(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作為各機關一體適用之任用標準。另將職務歸系配合調整及動態送審作業注意事項,分別於108年11月22日、本年2月6日通函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配合辦理在案,俾利相關人事作業得以順利完成。
(五)研修職組職系相關法規,以應軍職年資提敘需求
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本年1月16日修正施行,爰本部檢討研修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並定自同年月日同步施行。
(六)研訂職組職系配套措施,俾利職系調整作業
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本年1月16日修正施行,本部業將現職公務人員調整職系動態送審作業注意事項,以及公務人員曾任年資如因上開法規修正施行後,始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提敘規定者,得申請提敘俸級等事宜,於本年2月6日通函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配合辦理在案。
(七)研修法官法子法,完善法官俸級核敘制度
配合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法官法增訂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相當年資並具相關條件者,得任用為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規定,爰本部配合修正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增訂具法官法規定任用資格之上開人員為該辦法所稱之研究人員,案經考試院審議決議通過,並於108年12月23日由考試院函請司法院會判並轉請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及送大院查照。
(八)完善退撫法規,健全合理退撫制度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本部均依該法規定持續推動相關事宜;另業依退撫法第93條規定及考試院所定政策方針,積極進行未來新進公務人員全新退休制度之規劃與研議。
(九)研修人事法規制度,以應機關業務需求
為健全人事制度,靈活機關用人,本部積極檢討研訂(修)人事法規,自108年9月迄今完成公(發)布之重要人事規章,計6案,另本年計畫研訂(修)法規共10案。
二、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建立完善官制官規
查101年1月1日行政院組織改造啟動迄今,行政院所屬29個部會組織法案中,已有24個部會及所屬機關(構),共102項組織法案完成立法並施行,且已完成375個組織編制核備作業,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審議相關機關組織法規涉及官制官規事項。
三、辦理任用考績退撫,落實銓敘審定業務
108年9月迄今,本部依法審議組織法規及職務歸系,辦理各機關報送之公務人員任用及考績銓敘審定、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聘用人員登記、獎懲登記及激勵案件,共計15萬0,219件。
四、多元投資分散風險,穩健經營提升績效
(一)基金收支情形及資產運用概況
截至109年1月底止,參加基金人數達66萬2,346人,基金累計繳費收入為新臺幣(以下同)1兆1,856億3,300萬元(未含基金之運用收益),基金累計支出為8,674億8,500萬元,累計繳費收入高於累計支出。
在資產運用方面,截至109年1月底止,退撫基金資產總值合計為6,089億3,400萬元,各項資產運用標的之結存數及運用中,比例最高3項分別為:國內外委託經營2,627億2,400萬元,占43.15%;國內外債券1,171億1,000萬元,占19.23%;國內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839億2,300萬元,占13.78%。
(二)基金整體運用績效
109年度截至1月底止,基金整體運用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損失數為52億9,000萬元,期間收益率為-0.88%。自84年7月1日退撫基金成立以來,截至109年1月底止,累積已實現加計未實現之收益數為2,759億4,000萬元。
(三)慎選委託撥款時點,增加委託經營收益
退撫基金在兼顧安全性與收益性的原則下,以穩健之經營策略,追求長期穩定之收益,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並持續辦理各類型委託經營業務,透過資產管理業者專業操作,藉由不同委託時點分批撥款,以達到分散風險及提升收益等目的。在國外委託經營方面,106年度總報酬固定收益型委託案於108年10月加碼撥款3億美元;在國內委託經營方面,108年度國內絕對報酬股票型委託案於109年2月撥款新臺幣100億元,未來將視經濟情勢持續辦理撥款作業。
(四)持續落實稽核作業,確保參加人員權益
基金管理會將持續對內部單位及國內外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暨保管機構進行線上、書面或實地稽核,並責成委外經營受託機構強化其內部控制,加強基金各投資部位及整體投資組合之風險控管,期使基金永續經營,確保參加人員之權益。
貳、未來工作重點
一、賡續推行重大法案,戮力完備人事法制
(一)研修考績相關法制,落實考績覈實考評
為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考,發揮考績積極功能,提升行政效能與服務品質,本部將持續彙整近年考績實際執行相關重要議題,如考績年資規定、考績等次條件、避免重複考評等,通盤審慎研擬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俾精進考績法制。
(二)檢討研修俸給法規,合理規範俸給制度
為期俸給相關規定能夠與時俱進,俾有效解決各項實務運作問題,合理維護公務人員權益,並符法律保留原則,另因應公務員懲戒法於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本部將持續蒐集資料檢討研修公務人員俸給法,並適時函陳考試院審議。
(三)檢討研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為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兼顧機關業務運作及公務人員工作權益與家庭之衡平,本部刻正蒐集各界意見與建議,因應時勢與實際需要,據以研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期建立更完善留職停薪制度,以營造友善之職場環境。
(四)推動公保改革法制,完善年金制度
配合國家年金改革政策及公教人員相關退撫法律之修正,本部積極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之研擬,期確實維護公教人員保險權益,落實國家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之社會安全政策。
(五)檢討研修退撫法規,兼顧制度公平正義
配合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本部將積極研修退撫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並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考試院審議後,再函請大院審議,期使退撫法制符合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並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六)檢討研修協會法制,健全協會功能運作
為因應公部門勞動關係之變革趨勢及回應各界對於公務人員結社組織、功能之訴求,爰本部檢討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所涉重要議題之研議方向,如組織模式、協商範圍及成立門檻等相關議題,因涉及層面廣泛複雜,將蒐集彙整各方意見,以及瞭解國外職員團體之法制規範與實際運作情形,並妥慎研議後,適時辦理修法事宜,俾使協會法制修正方向能切合協會實務運作需要及健全協會功能運作。
二、因應組改法案進程,賡續研議組編列等
行政院組改尚有5個部及所屬機關(構),以及1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組改法案尚未完成立法,又該等組織法草案(共44項)原已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中,惟大院第9屆委員業於本年1月底任期屆滿,上開未完成組改機關之組織法草案(共44項)依大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本部將視行政院後續辦理情形,覈實審核各機關組織編制涉及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事項。
三、賡續改善退休制度,規劃新進年金制度
為持續推動改善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本部將繼續研究規劃公務人員新退休制度,俾因應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發展趨勢、增進制度之合理健全,以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權益。
四、跨域整合資料互核,賡續辦理資安防護
本部將持續檢討考選、銓敘、保訓及人事總處之各項資料之整合運用,擴大「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之人事資料交換服務;擴充「全國人事資料倉儲模型與智慧分析決策應用系統」應用範圍,以提供即時準確全國公務人員統計分析數據;建立公務人力資源資料互核及複核資訊機制,以增進相關各機關間人事資料完整及正確性;依所規劃短中長期資安改善計畫內容,著手進行全面資通安全系統結構性調整及建置工作。
五、彈性調整投資策略,穩健提升經營績效
(一)審慎評估投資風險,彈性調整資產配置
國際貨幣基金(IMF)於109年1月預估109、110兩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分別為3.3%、3.4%。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2月公布108年經濟成長率為2.71%,109年經濟成長則由2.72%下修至2.37%。近期因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全球股市震盪加劇,基金管理會將密切關注國際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彈性調整投資策略及投資組合,並將持續推動風險管理機制,審慎評估各項投資標的之報酬與風險,以追求長期穩定收益。
(二)因應實務運作需求,適時研修相關法規
為使基金財務運用更趨完善,將因應實務運作需求,持續檢討研修相關法令規範,建立更符合實際業務運作之作業程序,以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三)研議新增投資標的,掌握市場投資契機
鑑於金融情勢詭譎多變,基金管理會將持續研議新增可投資之標的,並辦理多樣化委託類型及投資區域之委託經營業務,期藉由增加投資之深度與廣度,能有效分散基金整體運用風險,提升經營績效。
(四)提高稽核管理效能,增強風險控管機制
基金管理會將配合各項法令、相關作業規定等之修正,隨時檢討與修訂稽核作業計畫,以提昇稽核管理效能,且藉由制度化及系統化之風險控管機制,審慎評估各項投資標的之報酬與風險,確保基金管理各項業務均能遵循法令規定、資產保全及有效運用,落實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各項業務之內部控制,降低發生弊端之機率,確保基金之安全。
參、結語
本部將順應環境變遷,持續檢討相關人事法規,完善文官制度,並因應全球經濟情勢,調整退撫基金投資策略及檢討委託經營模式,以追求長期穩健投資績效,達成永續經營發展之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繼續支持指教。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郭主任委員報告。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向各位委員報告本會業務概況。在此先特別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多年來的支持與指教,使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謹就本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108年1月至109年2月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說明,敬請指教。
壹、重要業務推動情形
一、保障業務
(一)妥速審議保障事件,確保公務人員救濟權益
108年1月至109年2月受理保障事件1,100件(其中年金改革退撫給與事件75件),應辦件數共計4萬9,391件(加計107年未結4萬8,291件,其中年金改革退撫給與事件4萬8,075件),辦結4萬9,205件(其中年金改革退撫給與事件計4萬8,149件),保障事件辦結率為99.62%,未結件數186件,刻正積極辦理中。
(二)追蹤保障事件執行成效,貫徹審議決定效力
108年1月至109年2月經決定撤銷或發回機關請另為適法處分(處理)之保障事件計68件,其中應回復者65件,55件已將執行情形回復,均符合本會決定意旨;餘10件未回復者,尚未逾回復期限。
(三)推動保障業務資訊化服務,增加使用之便利性
本會網站提供保障事件線上聲明不服及查詢服務,108年1月至109年2月受理保障事件1,100件中,利用該服務進行線上聲明不服者計81件,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調處、閱覽卷宗、視訊服務及案件進度查詢者計319件次。又本會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作業系統108年1月至109年2月當事人利用該平臺提起保障事件者計71件,各機關利用該平臺向本會答辯(復)者計277件。
(四)研修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為提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之保障,並積極回應大院貴委員會對於本會應重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之要求,108年全面檢視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之規範,經函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表示意見,並召開2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及參酌各界意見相關修法意見,擬具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送請考試院審議。嗣經考試院108年9月19日全院審查會決議,適時研議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並規劃與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溝通獲致共識後,再行調整該辦法相應條文函送考試院審議。
(五)積極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研修相關法制
108年11月29日公布釋字第785號解釋,宣告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有關申訴、再申訴規定,並未限制公務人員訴訟權,認定合憲;同法第23條,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認定違憲。本會為妥慎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涉及本會權責部分,業已邀請嫻熟公務人員保障實務專家學者,審慎研析救濟範圍之認定標準,並將密切關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依該司法院解釋意旨所設定之公務人員正常上班時間規範,及各主管院所定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上限,俾利超勤(加班)補償之必要合理框架性規範更臻周妥。
(六)辦理保障業務宣輔導活動,積極疏減訟源
108年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業務分區宣導活動3場次及分區輔導活動3場次,計913人參加。上開分區宣導暨輔導活動,講授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與相關實務,以普及公務人員對保障制度之認知,及協助受輔導機關人事人員能正確辦理保障業務。
(七)完成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之委託研究
為應考試院106年10月26日第12屆第160次會議之臨時動議決議,請本會參酌外國立法例及實際需要,研議有關行政訴訟是否納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輔助範圍,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賦予該辦法得規範比照對象之授權依據。本會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之研究」為研究主題,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呂助理教授理翔主持研究計畫,研究團隊業如期完成期末報告。該委託研究案對於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與外國法制涉訟輔助規定相符部分,本會仍持續關注,並因應實務運作需要適時檢討修正輔助法制。
二、培訓業務
(一)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培育優質公務新進人力
1.辦理高普初考、地方特考基礎訓練
(1)108年至109年2月辦理高普初考基礎訓練124班,調訓5,936人。其中,高考開辦74班;普考開辦42班;初考開辦8班。
(2)108年至109年2月辦理地方特考基礎訓練31班,調訓1,433人。其中,三等考試開辦17班;四等考試開辦11班;五等考試開辦3班。
2.辦理高普初考、地方特考集中實務訓練
(1)107年高普初考錄取人員,委託內政部等27個專業主管機關辦理69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計有2,340人參訓。另108年高普考計有27個專業主管機關接受本會委託辦理72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2)107年地方特考錄取人員,委託內政部等6個中央專業主管機關辦理14個類科;臺北市政府等6個地方機關辦理35個類科;文官學院辦理一般行政類科集中實務訓練,共計1,023人參訓。
3.推動實務訓練輔導員線上講習課程及分區測驗
(1)為精進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員對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輔導工作,強化實務訓練成效,本會製作3門課程供輔導員進行上網學習,輔以分區測驗確保線上學習成效。108年計辦理40場次講習測驗,4,551人參加,以增進實務訓練輔導員對相關法令規定之瞭解,並提升輔導知能。
(2)為強化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實務訓練相關措施,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辦理108年警察特考及107年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暨人事人員講習,講習內容包括訓練輔導法規及警政業務宣導,計辦理6場次,774人參加。
4.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案
為使考、訓、用緊密結合,期透過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建立考試錄取人員正確之服務態度與價值觀,學習未來擬任職務之工作內容,並由用人機關(構)學校透過較長時間觀察、訓練與考核,以確認渠等是否適任。自108年1月至109年2月止,共計受理25件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案,其中,13件因成績不及格廢止受訓資格;5件因其他事由廢止受訓資格;2件經延長訓練後及格;1件核定停止訓練;3件延長訓練中;1件受理中。
(二)辦理晉升官等訓練,強化各官等公務人員知能
1.強化遴選作業程序
為增進各主管(遴選)機關、學校人事人員對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及遴選作業之瞭解,減少遺漏或錯誤之發生,以提升作業效率與品質,108年1月及12月分別辦理3場次及5場次之宣導講習,除賡續辦理實體講習及運用數位學習管道外,加強調訓主管(遴選)機關人事人員參加宣導講習,強化主管(遴選)機關審核所屬參訓人員資格之功能,並配合法規修正及最新函釋見解,持續充實及更新講習教材內容,使人事人員瞭解最新法規及行政函釋等規定。
2.辦理晉升官等訓練
108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共計開辦98班,訓練4,495人。其中薦任升簡任(含警正升警監)分3梯次,開辦34班、訓練1,514人;委任升薦任訓練分2梯次,開辦37班、訓練1,737人;員級升高員級訓練開辦1班、訓練49人;警佐升警正訓練開辦26班、訓練1,195人。
(三)積極辦理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厚植優秀施政人力
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8年訓練,以職能為基礎,規劃包括「領導力」、「全球治理」、「公共政策」與「倫理價值與人文素養」四大模組課程,邀請產、官、學界39位頂尖專業人士擔任講座,經由模擬演練、職務見習、行動學習(Action Learning)、問題導向學習(Problem-Based Learning)、系統思考(Systems Thinking)等多元學習活動,發展高階公務人員創新與引領變革之能力。108年計有決策發展訓練1人、領導發展訓練17人及管理發展訓練23人,共41人完成訓練。
國外研習方面,與簽署合作交流備忘錄(MOU)之英國文官學院(CSC)及美國聯邦主管研究院(FEI)共同辦理研習課程,並安排至重要部會及民間機構參訪,以增進雙方高階文官之交流。另為擴大學習成效,於108年11月辦理國外研習成果分享會暨結訓典禮,開放歷屆結訓學員參加,進行回流學習,以擴散學習成效。
(四)精進教材與案例,優化師資培力
為提升訓練成效,精進各項訓練之教材及案例,創新結合數位科技,製作微學習影片輔助教學,讓受訓人員透過手機掃描教材所附QR code,達到即時自主學習之效,並研編教學簡報及教學指引,搭配多元教學方法提供授課講座運用。
108年1月至109年2月,為提升教學品質,精進專業知能,促進講座教學經驗交流,達成教學共識,依不同專業課程辦理5場次教學研討會或教學成長工作坊,以及辦理1場次師資培力研討會,介紹溝通、表達、教學技法等,以提升公部門講座教學技巧,強化教學效能。
(五)實施多元措施,深化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觀念
1.辦理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訓練
108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計辦理宣導班4場次、371人參訓;選務人員班6場次、301人參訓;高階主管研討班1場次、65人參訓,合計辦理11場次、737人參訓。公務倫理訓練,計辦理宣導班4場次、378人參訓;高階主管研討班1場次、56人參訓,合計辦理5場次、434人參訓。
2.採取多元宣導措施
配合109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本會除賡續請全國各機關(構)學校透過跑馬燈、LED電視牆播放宣導標語及動畫影片外,並製作行政中立電子書、實務案例宣導手冊、宣導海報及告示說明等相關宣導品,並首次擴大「選務人員行政中立研習班」之參訓對象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之選務工作負責人員,強化渠等行政中立知能,並落實於選務工作中。此外,本會於108年11月至12月期間在臺北及高雄捷運月臺電視輪播行政中立宣導廣告;另於12月期間,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通勤電聯車車廂播放行政中立宣導短片,加強宣導行政中立觀念。
(六)提供多元管道,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1.賡續提倡公務人員閱讀風氣
為提高公務人員閱讀風氣,辦理108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活動,並與全國各機關合作辦理分區導讀會暨經典列車活動,108年度共辦理44場次(導讀會38場次、經典列車6場次),合計5,765人參加。
2.發行「T&D飛訊」電子報
為提升公務同仁自主學習意願,文官學院每月發行「T&D飛訊」電子報,刊載國內外訓練、進修及人力資源發展新趨等內容,108年1月至109年2月共刊登43篇論述。
3.整合數位學習資源,推動數位學習
為因應數位學習資源整合,文官學院於108年6月完成394門課程移轉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並配合各項法定訓練學習需求,於「文官e學苑」加盟專區開設各式組裝課程供受訓人員學習。另為利受訓人員即時確認數位學習進度,自108年公務人員高普考基礎訓練起,於文官學院訓練資訊服務網提供受訓人員相關數位學習紀錄即時查閱機制。
(七)辦理國際培訓交流活動,強化國際網絡連結
1.辦理文官培訓夥伴論壇
為汲取培訓新知,增進與簽訂交流合作備忘錄之國外培訓機關(構)交流合作,於108年10月15日至16日在文官學院辦理文官培訓夥伴論壇。本次論壇活動包括:10月15日辦理「培訓實務研討會」,10月16日辦理專題演講及「全球化下公務人力資源發展之挑戰論壇」,由美國、芬蘭、英國等8個國家之訓練機關(構)中高階人員進行培訓議題之經驗分享及交流,計有國內訓練機關(構)、高階班學員及人事主管人員,共112人參加。
2.辦理108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績優學員海外研習
108年報名人員共計60人,依發展潛力、受訓表現及英語能力等評分標準進行遴選,正取23位績優參訓人員。第1階段於5月辦理國內研習課程,協助受訓人員建立先備知識;第2階段於6月前往芬蘭公共管理學院,研習有關能源政策、教育制度、國際情勢、科技政府等議題;第3階段於9月辦理成果發表會。
3.辦理全球化英語班
(1)108年全球化英語班:課群包含全球化挑戰與兩岸情勢、國際政經及前瞻科技趨勢、領導管理新趨等7大主題;108年於北中南3班同時辦理2梯次,各梯次15週,以淺顯易懂全英語方式授課。第1梯次課程自3月28日至7月11日,第2梯次課程自9月5日至12月19日。
(2)108年「高溝通力簡報技巧工作坊」:首度於假日辦理3梯次英語工作坊,每梯次學員以35人為限,以英語簡報技巧為主,邀請外籍講座授課,結合分組討論及實作演練等方式進行,受訓人員滿意度均達9分以上(滿分為10分)。
4.參與國際重要培訓活動
108年派員參加5月17日至25日於美國華盛頓舉行之人才發展協會(ATD)國際年會;6月22日至30日於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首都塞拉耶佛舉行之國際培訓總會(IFTDO)第48屆國際年會;9月21日至27日於斯里蘭卡可倫坡舉行之亞洲國際培訓總會(ARTDO Int'l)第46屆國際年會,汲取國外培訓新知。
5.完成簽署交流合作意向書
(1)芬蘭公共管理學院:為增進國際交流,建構國際培訓網絡,文官學院於108年10月16日與該學院完成簽署MOU,並邀請該學院執行長Kyosti Vakevainen於同日以「新世代下公共管理之發展」為題發表專題演講。
(2)泰國亞洲理工學院:為拓展亞洲培訓交流合作網絡,文官學院於12月3日與該學院完成簽署MOU,並洽談未來合作事宜。
6.參與國際競賽獲獎
(1)文官學院以薦升簡訓練績優學員海外研習為主軸參賽,獲得「2019年布蘭登.霍爾集團人力資本管理卓越獎項領導發展類別(Brandon Hall Group HCM Excellence Awards, Best Advance in Leadership Development)」銀牌獎。
(2)文官學院以「uTouch行動學習APP」為題參與競賽,獲得「2019年布蘭登.霍爾集團科技卓越獎項行動學習科技類別(Brandon Hall Group Technology Excellence Awards, Best Advance in Mobile Learning Technology)」銅牌獎。
貳、未來工作重點
本會仍將本著公正、和諧、效能之核心價值,保障公務人員之合理合法權益,積極培訓優質公務人力,以建立效能政府為業務推動目標。相關措施重點如下:
一、保障業務
(一)研究改進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精進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保障
因應司法實務見解之變革,本會基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職掌,為蒐集全面性、多元化之資料,並獲取不同角度之觀點,刻正積極廣徵專家學者意見,並規劃廣納各界修法之建議,俾作為保障政策規劃之參考,且依限完成修法作業。
(二)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法制,提升公務人員安全衛生保障
為解決公務人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法制疑義,本會將依考試院108年9月19日全院審查會審查決議,適時研議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並再行調整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應條文,俾重新提報考試院審議。
(三)推廣及優化線上申辦平臺功能,提供更便捷救濟管道
未來將持續向公務人員及機關推廣使用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並錄製動畫宣導影片,俾提升公務人員提起救濟之便捷性,及協助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透過E化設備下載案件、進行答辯,以節省公文往返之時間。本會亦將持續彙整當事人及機關之使用經驗及建議,持續精進線上平臺之系統功能,例如考量部分當事人之使用需求,增加當事人上傳附件時得選擇不提供機關閱覽之功能,以確保當事人於救濟程序上攻擊及防禦機會之平等。
二、培訓業務
(一)研修培訓法規,完善培訓法制
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培育優質公務人力需要,持續檢視與適時研修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與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等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精進訓練內涵,完善培訓法制。
(二)精進公務人員訓練,提升培訓成效
為提升公務人員培訓成效,本會將持續精進各項公務人員訓練內涵,依訓練對象目標職務、工作屬性及公務資歷之差異,加強層級化課程,區隔化及案例化教材內容,並搭配合宜教學方法;開發多元講座及引入更多方領域師資,持續透過相關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或學校系所等多元管道,廣納符合資格之師資人選,並運用多元數據分析掌握師資動態,結合受訓人員意見回饋講座機制,以維教學品質;建立多元評鑑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培育適格及優秀之公務人員。
(三)策進高階文官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理方式,強化優秀施政人才培育
為培養具前瞻領導、國際視野且切合當前國家所需,能與時俱進之高階文官,109年持續檢討精進國內外訓練內涵及教學方法,並賡續與先進國家之國家級公務人員培訓機構合作。至人員遴選採書面審查、評鑑中心法兩階段實施,有效評估參加遴選人員之發展潛力,以強化培訓成效。
(四)賡續辦理行政中立訓練,拓展宣導覆蓋率
本會將賡續加強辦理各項行政中立訓練及宣導活動,以期行政中立觀念深植於全民心中,並將結合全國多元宣導管道(如LED電子看板【跑馬燈】、機關網站首頁、機關刊物、公布欄、電子郵件、簡訊等),運用簡短明確之標語、生動活潑之動畫影片等,深入離島及偏鄉進行宣導,拓展宣傳覆蓋率,提醒各界落實行政中立。
(五)賡續辦理公務人員閱讀推廣活動,以提升閱讀風氣
辦理109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暨閱讀推廣競賽及110年度每月一書遴選活動,並持續以多元方式經營公務人員專書閱讀粉絲網。
(六)發展培訓科技,打造智慧化學習機制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增進教學成效的學習科技不斷推陳出新,如何運用與融入公務課程設計及教學成為重要的課題,文官學院將賡續探究最新資通訊技術發展更為智慧多元的學習服務(例如客製化微主題學習),以提升各項法定訓練的學習成效與教學品質。
(七)開拓東部培訓場域,保障受訓人員就近參訓權益
為增進東部地區受訓人員參訓權益,並善用國內現有培訓資源,與國立東華大學以租借場地方式合作辦理訓練,未來將配合東部地區受訓人員之參訓需求,在該校場域開辦各項訓練,俾使受訓人員得以就近參訓,提升訓練成效。
(八)擴大辦理升官等訓練海外研習,提升中高階文官國際視野
為使各層級升官等訓練績優人員,均能有機會前往海外參加研習,拓展國際視野,並配合國家政策,109年規劃將實施多年之薦升簡訓練績優學員海外研習經驗,擴大至委升薦訓練。本項研習課程配合受訓人員工作屬性及發展性進行課程規劃,且著重機關參訪座談,以瞭解研習國之優勢作法及實務運作情形,培養受訓人員國際觀及增進職涯發展。
(九)拓展國內外培訓交流合作,建構國際培訓網絡組織
為強化與國外培訓機關(構)交流合作,汲取國際培訓新知,賡續規劃辦理公務人力資源發展會議或文官培訓夥伴論壇等活動,並持續派員參與ARTDO Int'l、IFTDO、ATD等國際培訓組織年會;積極與公務人力培訓機關(構)、學校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持續深化與簽訂MOU國內外訓練機關(構)、學校之交流,建構國際培訓網絡組織。
參、結語
本會職司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務,對於落實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強化公務人員培訓功能,提升公務人力素質,建立優質文官團隊,責無旁貸。爾後本會仍將一本初衷,積極為達成各項業務及機關目標而努力,敬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主席:各機關代表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9時1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部長有關國考的議題。我們有許多國家考試是在七、八月份,以目前的疫情來看,我們無法確定到時候是不是會比較緩和,除了延期的方案之外,其實有很多考生是全職考生,他們不大願意一直延後或是取消考試,對此考試院是不是有相關的SOP因應措施?包括出題的老師、考試的學生、改題的老師,有些空間是中央空調的密閉空間,考場座位也滿密的,考試院是不是有任何的SOP已經開始進行規劃了?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就國考的部分,目前是照預定的期程,考生的報名日期也是照預定的期程,不過考試的時間就會因應疫情做調整。目前我們已經在2月份順利完成醫師和護理師這兩項醫事人員的考試,我們是要求所有應考人一律戴口罩應試,當場也會量測體溫。2月份的疫情比現在輕微,對於從港澳回來的考生,我們會安排他們到預備試場應考。實際上,現在考生自我防護意都比較高,基本上會尊重我們的規定,辦理情況的秩序良好,這兩次考試都順利完成。至於3月份舉辦的導遊領隊考試原本是在這個週末進行,因為牽涉到3萬人,包括離島考區有12個縣市,報考對象也包括13個外籍國家的考生,尤其也有不少韓國的考生報名,我們因應疫情發展又提升了,我們比較沒有把握做到要求全面配戴口罩,坦白說,我們也沒有辦法完全提供考生口罩,所以這項考試延到5月9日和10日,希望到時候疫情能夠好轉。再者,因為教育部延後開學,而7月份的考試有借用考場的問題,因為有5天,從禮拜五到隔周的禮拜二,借用學校都還在上課,所以就沒辦法借用考場,所以我們勢必要做調整,所以延到7月17~18日,剛好學期結束。之後連帶影響到五項考試,全部都順延一週。這方面基本上都已經安排好了。
至於防疫措施方面,上個禮拜開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也邀請考選部加入整體的防疫會議,所以我們也會視防疫中心的相關規範,在每一次考試舉辦之前做好各項防疫配套措施。
吳委員怡玎:本席有幾個簡單的建議,就是不能剩下兩個禮拜要考試了,臨時才決定要不要延期或是怎麼樣,我覺得很重要的是,我們現在可以建置簡單的LINE系統,讓這些考生來註冊,屆時有什麼緊急發布的事情,可以隨時通知他們,因為這些東西都很簡單,只要提前布置就很方便了。再者,當疫情緩和而決定要舉辦考試,其實是考慮把考場變多,就是本來一個考場是坐三十、四十個人,就是變成坐一半的人數,所以要事先準備好場地,當然監考人員也會變多,所以也要處理人員的問題,這些都要趕快去處理,到時才能夠因應。再者,對於入闈場出題或是改題的老師或考生,要求他們進去之前隔離,我覺得有點高難度,可是我們可以開放一個選擇,就是可以選擇自己在家隔離兩個禮拜,如果你選擇這個的話,我們有特別的教室,我覺得很多人會選擇這個選項,他們自己願意,不是強迫他要自主隔離才能來考試,而是有這個選項,如果願意自主隔離的話,我們有特別的教室,也因此需要有一個即時通知系統,就是為了可以很快、很機動地改變考試的教室,可能學校還是一樣的,只是教室會稍微變動一下,我覺得這可以事先準備。
許部長舒翔:謝謝委員,我們和應考人之間的聯繫,透過資訊是很暢通的,我們也有國考app,可以讓考生隨時掌握到最新訊息,一旦我們做了變更,也會立即用簡訊通知每一位考生。目前考場借用方面有可能會遭遇到一些障礙,坦白說,借用學校也會有一些家長、學生、教職員擔心,借給我們辦理考試是否會造成後續疫情的影響,這部分我們都很密切在跟學校聯繫,也會提供必要消毒的經費來補助學校。此外,我們對入闈人員會要求全程戴口罩,這部分在2月份的考試已經實施過。目前我們也跟疾管署和疫情指揮中心在考量,對於居家隔離和居家檢疫的考生是否能夠應考以及如何安排,這可能會牽涉需要動員很多地方衛生機關,包括必須提供很多備用品。
吳委員怡玎:我剛才說的是他們自願自主隔離,就是他可能沒事,可是他要應考了,他寧願自己關在家裡兩個禮拜,而我們提供一個考場,就是讓同樣已經自己在家裡關了兩個禮拜而沒有事的人,這樣相對比較沒有感染的可能性。
許部長舒翔:基本上,沒有問題的都可以到場應考,這沒有問題,我們會多準備一些備用考場,如果有需要可以在距離比較大的地方進行考試。
吳委員怡玎:我希望你們可以開始做這樣的規劃。
許部長舒翔:我們已經做規劃了。謝謝委員。
吳委員怡玎:謝謝部長。
繼續請教周部長有關基金的部分。您的報告有提到研議新增的投資標的和增強風險的控管,最終是希望可以調整投資策略和檢討經營模式,我想請問現在的人員配置是如何,部裡面有專業人士來做這件事情嗎?還是跟外面機構合作來做這件事情?你們的方向是什麼?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有一部分是基金管理委員會內部同仁自己操作,大部分是委託外面的資產管理公司做國內的投資和國外投資,所以委外部分占比較大的部分。
吳委員怡玎:我的意思是,你要調整可以投資的標的物,這件事情就牽扯到裡面的同仁可以買賣什麼,跟外面委託的機構可以操作什麼,這其實是很重要的一個大方向,因為在報告裡面有提出你們希望可以修正,我希望部長會後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包括你們的大方向和考量是什麼。
周部長弘憲:好的。我們希望有另類投資,不過部裡面同仁這部分的知識、經驗和各方面可能比較缺乏,所以另類投資部分可能都要委託外面的專業經理人來做,這方向的詳細資料會提供委員參考。
吳委員怡玎: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9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秘書長,依照中華民國的憲法本文,我們是五權分立,是不是?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對。
鍾委員佳濱:相對其他國家的三權,你認為我們的監察院、監察權是比較接近於三權分立的哪一權?我直接告訴您好了,是比較接近立法權,可以這樣講嗎?
李秘書長繼玄:就我所知立法權和監察權……
鍾委員佳濱:有差別,但是比較接近,因為在憲法本文當中,監察委員是由各省市議會選舉產生的,那請問考試院是由選舉產生的嗎?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委員也是由總統提名……
鍾委員佳濱:他不是選舉產生的,那考試院相較於司法院、行政院,屬性比較接近哪一個?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
鍾委員佳濱:很好,我就是要這個答案。那我們來看考試院的組織體系,其中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院會議、考試院底下二部二會、文官學院等等,還有業務是監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李秘書長繼玄:是。
鍾委員佳濱:行政院是行政權,考試院的業務竟然要監督行政院的人事行政總處,所以考試院的職掌在修法前,考試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這是考試院組織法賦予考試院可以監督考銓業務,但是修法之後,我們並沒有給予考試院這樣的職權,考試院都了解了嗎?你們了不了解立法院透過修法,把考試院對考銓業務的監督之權拿掉,造成考試院職權行使本質上的變化?考試院充分了解了嗎?
李秘書長繼玄:沒有變化。
鍾委員佳濱:你認為沒有變化,那我們來看考試院組織法本身對考試院的組成和職權的規定,就是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去年2019年我們並沒有修,請問考試院組織法是不是法律?
李秘書長繼玄:是。
鍾委員佳濱:那考試院院會會議規則是什麼?是命令嘛!位階比較低。
李秘書長繼玄:對。
鍾委員佳濱:考試院會議規則第二條最後一項規定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這又產生了命令超越法律的現象,法律是說你們「得」召集,你們的會議規則誰訂的?
李秘書長繼玄:會議規則對於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這樣規定是有一個緣由的。
鍾委員佳濱:緣由我們不關心,我們只關心命令會不會超越法律,可不可以?
李秘書長繼玄:但是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的「得召集有關機關」規定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賦予考試院的明定的憲政職掌。
鍾委員佳濱:那考試院會議規則第二條的「應列席」是源自於哪個法?
李秘書長繼玄:這個法源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鍾委員佳濱:憲法增修條文沒有規定你們可以邀請人事行政總處來報告吧?秘書長,我知道你要捍衛你們考試院的職權,我不為難你啦!但是我要告訴你這很明顯的是命令超越法律的規範。以本院來講,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授權訂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授權訂定了議事規則,考試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了考試院會議規則,你知不知道除了考試院有會議規則之外,還有哪個院有會議規則?行政院有沒有會議規則?沒有!你知道哪個院還有會議規則嗎?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行政院是首長制,考試院是合議制。
鍾委員佳濱:好,那請問司法院是什麼制?
李秘書長繼玄:司法院的大法官是合議制,但是司法院的行政系統本身是首長制。
鍾委員佳濱:你知道司法院有沒有會議規則?有,一共13條。請問貴院的會議規則有幾條?
李秘書長繼玄:四十幾條。
鍾委員佳濱:我告訴你為什麼,你們的組織法第十條規定:「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人事主任能不能告訴我,你們的處管理什麼、組管理什麼、室管理什麼?其中洋洋灑灑列了近10項,有印信典守事項,我特別找出行政院的處務規程,行政院秘書處有處務規程,規程是屬於比較低位階的命令、內部規範,結果你們考試院組織法訂了一個秘書處、組、室,夯不啷噹的管理事項除了跟行政院秘書處的相類似的之外,你們還管本院綜合政策、計畫之研擬事項、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事項,行政院秘書處不會管這些事情,但是你們的秘書處不曉得是處在管、組在管還是室在管。剛剛主席介紹你們有第一組首席參事、第二組兼組長第三組,你們這三個組的執掌有定在你們的組織法裡面嗎?沒有嘛!你能不能告訴我哪一條?所以我要告訴你的是,你們考試院組織法第十條把一般放在秘書處處務規程裡面的東西放到了組織法裡面,對不起!這是本院要去修改的。我再告訴你,你們的考試院會議規則第六條,請問你們考試院院會是合議制還是首長制?
李秘書長繼玄:合議制。
鍾委員佳濱:司法院的會議規則只規定了院會是由院長主持,但是你們的第六條規定了本院會議決議事項由院長執行,就好比鴻海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由董事長來執行,那董事長就變成CEO了?你們的院會決議居然是要求院長去執行。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我們管了這些事情,再看看你們的考試院會議規則,把一些類似職權行使的規定在會議規則第十條,報告事項這些東西我就不再贅述了。再翻過來看第十一條,我隨便唸幾個: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法律案、院核准之重要規程、典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院部會間共同事項、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之提案,這些都是類似職權行使的東西,你們訂在會議規則。請問秘書長,你有沒有看過立法院議事規則?討論事項的內容是這些嗎?你要不要參考一下?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院的會議規則,剛剛委員所講的,我們作一體的規範是每一屆的考試委員依據主、客觀的情勢……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繼續問下去了,我統計了一下你們近四年來考試院院會討論的事項,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長核准事項在我看來很重要,結果你們在過去四年的院會當中討論次數高達169次,顯見很重要,但是比它更重要的是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的提案。考試院到底是不是類似立法院的合議機關?縱使像司法院,它的會議規則也沒有看到司法院的大法官討論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的提案。再看一下第五章「審查」,洋洋灑灑有全院審查會、小組審查會,這點合理啦!跟我們的職權分委員會行使的一樣,聽起來考試委員很像立法委員。
然後我們來看近半年的考試院審查會,我統計了一下,你們院部會發布的應由院長核准的重要規程很重要,有10次,結果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的提案更多,有13次,我就很佩服,考試委員到底是立法委員還是司法院大法官?在此我給考試院一個建議,因為上次我們修了考試法,委員們很有意見,如果沒有再按照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的體例,我們接下來會修改考試院組織法,同時會訂定考試院職權行使法,把你們會議規則中類職權行使的部分由法律規範,不得再由考試院以會議規則行之,也建議考試院開始思考,好好的整理考試院的會議規則,參考司法院的會議規則,會議規則就是開會的方式,如果考試委員在考試院院會是要行合議制的話,至少不要教院長去執行院會之決議,畢竟你們有二部二會,那是行政部門,考試權基本上比較接近行政權,不要把自己當成國會、當成立法院,謝謝。
李秘書長繼玄:我向委員說明一下,考試院會議決議事項由院長執行之,因為考試院是合議制,只有院會通過的決議才能代表考試院的政策和立場。
鍾委員佳濱:那請問司法院院長要執行司法院院會的決議嗎?
李秘書長繼玄:司法院大法官的決議當然要執行,院長代表行政體系,所以院長要執行。
鍾委員佳濱:董事長變成CEO了。
李秘書長繼玄:這不一樣,決策體系和行政體系是分開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9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是,我們知道新冠肺炎對經濟上的影響其實是滿大的,2月初的時候勞退基金就把今年1月的基金經營績效公布於網路上,我們看到12月基金的績效有百分之十一點多,到了今年1月績效就變為負的百分之七點多,這是勞動部釋出的資訊。然而我們在查資料的時候,卻看不到退撫基金能迅速地和勞退基金一樣,把相關的訊息公開上網,我們都找不到,雖然在你們的報告裡有。我們找到的公開訊息反而是去年4月的績效,銓敘部在自行經營的部分,其百分比僅有2.85%,而委託經營的部分則有11.29%。我們知道後半段的變動其實是滿大的,所以我要請教銓敘部目前退撫基金的投資績效如何?今年1月因為新冠肺炎的衝擊,導致全球股市大跌,因為是全球股市大跌,所以我並不是在責怪操盤的人,我只是想知道在勞退基金呈負成長(-0.7%)的情況下,退撫基金現在的成效是多少?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退撫基金1月的績效是-0.8%,已於網站上公告。
李委員貴敏:這部分為什麼我沒在你們的報告中看到?在你們的報告中,針對退撫基金提到的大方向是將來委外的部分要如何,但我卻完全看不到相關的數據。基本上,退撫基金會影響到的國民其實還滿大的,在退撫基金投資成效不彰的情況下,就只能再去砍退休人員的退休俸,這樣是很不好的。由於大家都很關心退撫基金,所以未來是不是也能比照勞動部的情形,隨時讓大家知道基金的收益以及財務的狀態?同時這也要讓行政單位知道,不然在行政單位的概念中,可能就會和我一樣都停留在去年4月的狀況中,而認為退撫基金的績效不彰。一旦績效不彰就會開始擔心退休人員的退休俸,或是相關的福利措施會被大砍,如果這種誤會能從退撫基金提出的相關數據澄清,一方面也可以安定民心。特別是當今新冠肺炎對經濟與人員就業等都造成相當大的衝擊,若能快速而透明地把相關訊息公開的話,狀況是不是會更好?
周部長弘憲:對於委員方才所提,在我們今天報告第5頁的「(二)基金整體運用績效」中提到,109年度至1月底的績效已實現收益加計未實現之損益,期間的收益率為-0.88%。
另外,有關在網站公告的部分,我們都會比勞動基金早些公告,因為勞動基金所管的比較多,他們要管好幾個部分,包括勞退新制、勞退舊制、勞保、國保等,所以他們的公告通常都會比我們晚。其實我們在網站上公告的速度會比勞動基金運用局來得早。
李委員貴敏:謝謝,前面的部分我們沒有查到,這是我們的疏失,但最起碼我還有你們的承諾,將來每個月你們都會在網站上讓全民瞭解投報的情況。
周部長弘憲:是。
李委員貴敏:以上是我要請教你的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在你們的報告中,有關基金自行運用或委外經營的部分提到,自行運用的部分占了57%,委外的部分占了42%,簡單來講,自行經營的比例高於委外。然而,在相關的訊息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外部分的資訊,所以我們可以瞭解,但我們卻看不到國內股票的投資細項,所以是不是也請你說明一下國內投資的狀況,其portfolio(投資組合)究竟是什麼情況?我們知道在這波新冠肺炎的影響下,有些行業因為斷鏈的關係,使得不管是人員或原料可能都無法從中國大陸取得,在別的國家可能也沒有替代的方案,這樣的情況也間接地反映在股市上。當然,有些廠商比如像是跟口罩相關的,其獲利當然也會有突發的狀況。因此有關你們投資國內股票的部分,是不是也請說明一下?
周部長弘憲:國內自行經營的部分之所以比較多,是因為很多都是停泊性的資金,錢會停泊在臺幣的存款或外幣的存款中,而委託經營的部分則會比同仁自行經營、自行投資在股票的部分高。
另外委員也關心到我們的投資組合,不過由於所有基金在運作的時候都不希望讓外界馬上知道各基金持有哪些股票和出清了哪些股票,所以我們會每半年公告退撫基金已經處分與已經出清股票的標的。此外,在投資標的的比例上,我們只會公告持有前十大的個股和債,如果連每天進出的都要公告的話,可能就會影響市場。
李委員貴敏:理解。
周部長弘憲:這部分我們會比較謹慎,但我們過一段時間之後也一定會公告。
李委員貴敏:好,先感謝您的說明,但在您的資料上為什麼會寫國內股票和指數股票型基金的實際配置比例是14.14%?以上是你們的報告,但這就與您剛才回答的內容不太一樣。您之前提到主要資金是停泊在臺幣上,但您的資料為何又呈現為14.14%呢?退撫基金投資績效表截至去年12月31日的部分為什麼會是14.14%?
周部長弘憲:剛才報告了自行經營的部分,其中就包括存款、債券、投資股票和ETF,以上是自行經營的部分。自行經營的14%是我們自己投資在國內的股票和ETF,其他部分是放在銀行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短期票券或者投資債券的部分。委託經營的部分,大致上是委託這些資產公司去投資,大部分是投資股票。
李委員貴敏:由於時間的關係,我要特別拜託,是不是能夠在會後給我們相關的訊息、資料?
周部長弘憲:好。
李委員貴敏:主席,請容我提問題就好。考試院的部分,在您今天的報告裡面提到了行政中立的研究,可是我們知道去年選舉的時候,內政部次長就出現沒有遵守行政中立的狀況,我不知道您的研究部分和實際的情形是有什麼樣的結果,拜託會後也提供給我。
周部長弘憲:是。
李委員貴敏:然後你在這一次也提到優先通過的法令是監試法,但本院委員裡面有很多執政黨委員對這個提案也有不同的意見,他們認為,在現在的情況下,這個監試法其實是不必要的,是不是也拜託秘書長會後能夠把你們研究的結果給本席?因為本院委員也有提案,他們認為應該要廢止,你評估的這個東西如果也能夠一起提供的話,就非常有利於我們決定是否要將其列為優先審理的法案或是像有些委員講的其實應該要廢止。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請考試院就李委員剛才所提兩個問題以書面答復。好不好?
周部長弘憲:是。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9時5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質詢的部分大概會牽涉到軍公教的權益還有考生的權益,請考試院相關部會首長來答復。
我第一個想請教的是,目前我們的國家因為疫情的關係,有518人在隔離當中,軍公教人員如果因為疫情隔離,是否會因此而影響到他的考績?這部分人事行政總處已經發函到各部會,但是我們銓敘部或考試院相關單位好像沒有作這個因應,所以我想問一下銓敘部現在的作法是如何。因為目前只有518人隔離,照我們的人口比例,有三成是軍公教,但是未來如果疫情一直延長下去,也會影響到整體。未來在考績部分的因應上,你們要怎麼處理?現在考試院或銓敘部有沒有根據這個去討論出一個比較好的方向?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劉委員,有關因為這次疫情而隔離的部分,這部分主要是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的一些必要措施。另外,人事行政總處也會針對公務員的部分,有關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等等……
劉委員世芳:它已經都發布了。
周部長弘憲:對……
劉委員世芳:但是銓敘部好像沒有。
周部長弘憲:對,這部分因為人事行政總處發布給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各地方政府,我們都已經將這些函轉發給行政以外的機關,包括總統府、五院及所屬機關,大家都會同一個步驟在做這件事情,所以法制上應該都沒有問題。
劉委員世芳:包括軍隊的部分、國防部也列進去嗎?國防部的考績並不屬於……
周部長弘憲:軍隊部分是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會處理,我們只負責……
劉委員世芳:你們只是轉發而已?
周部長弘憲:對。
劉委員世芳:但是我要告訴你的是,你現在講的這個公文應該是109年1月30日函文出去的,但是我要知道,未來在處理的過程中,銓敘部都會完全配合辦理?
周部長弘憲:對,完全配合辦理。
劉委員世芳:我要問的是,現在沒有人可以告訴我們疫情何時會結束,但未來隔離的人數可能會擴增或慢慢減少,當然我們希望是後者。如果有軍公教因為這樣請假,而其請假時數已經超過公務員應該給的假,無論是事假、公假等等,未來就會影響考績,那你們主要的考量方向上,除了配合疫情之外,是不是還會有其他的SOP來打考績?或者是說,本來的考績是以12個月來打,現在因為疫情或甚至像在衛福部服務的人,他們可能需要重複隔離或做自主健康管理,尤其是有公務員身分的醫護人員,說不定他有一個月的時間都在隔離當中,所以他的考績是不是以11個月來算,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所以我想要知道你們的考量是什麼,不是只有發公文而已。
周部長弘憲:因為考績是要根據工作能力等項目來評比,工作的部分,因為各機關會依照機關所有同仁及特定同仁的工作狀況來評比,所以如果他是被隔離的話,在隔離的期間當然沒有辦法工作,沒有辦法工作的話,主管機關當然會把這個因素考慮進去,不會因為別人工作12個月,他只工作11個月而認為他的績效不佳,不會這樣子,因為每個機關在做評比的時候,都會嚴守這些規定。
劉委員世芳:我希望銓敘部未來在考量考績的時候,可以特別注意,因為他們是配合疫情。
周部長弘憲:對,沒有問題。
劉委員世芳:他們是積極主動在配合,為的是希望能夠減低疫情,對於這些軍公教人員,政府反而應該給予獎勵,而不是影響其考績。這一點可能要特別注意一下。
周部長弘憲:是,我們會特別注意。
劉委員世芳:其次,有關因中國武漢肺炎影響國考延期的問題,我有一張圖,剛才也聽到其他委員詢問這個問題,第一個,在2月的時候,跟醫事人員相關的考試已經考完了;至於跟醫事人員沒有關係的導遊考試及之後的部分,我想請考選部部長再跟我們重複說明一下,在延期的過程當中,你選定延期的日期是根據什麼因素所考量出來?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因應武漢肺炎,對於考試的安排,我們在2月份已經順利舉行兩項考試,基本上因為它是醫事人員相關……
劉委員世芳:已經考過的,我就不會再詢問。
許部長舒翔:3月份的考試就比較複雜,因為導遊領隊的考試是有3萬人報考……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我直接問你好了,延期跟照舊有兩種標準,這就是我現在要問的,你看一下,原訂考試的A導遊跟領隊考試是延到5月9日、10日;4月份的關務人員考試沒有調整;大地工程技師、警察特考都沒有調整;醫師考試二試沒有調整;公務人員高普考7月3日調整到7月17日;醫師、牙醫師的部分,7月17日調整到7月25日;中醫師的部分調整到8月1日等等。這麼多人要參加考試,請問你延期的標準是什麼?你們首先一定會說,你要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如果要配合疫情指揮中心的話,請看一下,以延期到5月9日、10日的導遊領隊考試而言,到時候疫情已經結束了嗎?還是疫情已經可以控制了嗎?要參加這個領隊導遊考試的外國人來臺灣的時候就可以如期考試嗎?如果沒有辦法按照我們所提的延期時間來的時候,我們要怎麼樣補償應考人本身的權益?這是我第一個要問的,我們的SOP在哪裡?
第二個,更奇怪的是,你們未調整的是4月到6月的部分,7月開始,全部調整,共有6項,請問這個標準到底在那裡?看起來跟疫情的延燒與否或發展方向好像一點關係都沒有,是不是其中有各種不同的標準?
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基本上還是跟疫情有連動的關係。
劉委員世芳:但是,你們把領隊和導遊考試時間延期到5月9日、10日,事前問過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了嗎?
許部長舒翔:這部分我們有諮詢疫情指揮中心的意見。當然,我們也期望疫情在5月份就能夠稍緩,基本上可以以配戴口罩的方式來應考,就像2月份的情況,我們還是會舉辦考試。
劉委員世芳:你的意思是會如期舉行嗎?
許部長舒翔:是。
劉委員世芳:如果要如期舉行的話,除了應該戴口罩或是沒有辦法來的人,譬如說我是韓國人,現在韓國到這邊都要做自主健康管理或有檢疫、隔離的需求的話,是不是就要全額退費還是半額退費?
許部長舒翔:我們都會全額退費。
劉委員世芳:都會全額退費?因為你們是根據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嘛?
許部長舒翔:對。
劉委員世芳:這個部分可能要特別注意一下,第一,你們要先準備好三萬多個口罩,第二,是不是改成梅花座,這個也要特別注意,因為如果會影響到的話,恐怕考選部的責任會不小。
許部長舒翔:是。
劉委員世芳:再來是未調整的部分為什麼不要調整?
許部長舒翔:我先說明7、8月的調整,這部分是因為學校開學延後的因素,涉及借考場的問題,因為高普考考試動用到13個縣市政府的配合,有13個考區、四十多所學校來配合,再加上考試期間是從禮拜五到禮拜二,5天的考試時間會遇到上課期間,以致學校借用考場有困難,所以基本上會延到學期結束後的7月17日到18日。
劉委員世芳:奇怪,為什麼借用考場有困難會變成是你們用疫情的方式──當然,是因為教育部說他們的學校不夠,但你可以把考試時間變成是星期六、星期天啊!
許部長舒翔:因為考試需要5天的連續時間……
劉委員世芳:所以不可能?
許部長舒翔:是,不可能。
劉委員世芳:好,你再跟我說明未調整的部分。
許部長舒翔:關於未調整的部分,4月份到6月份我們目前是暫定,當然也是期待疫情能夠稍微減緩。4月份的部分我們目前也在評估能否舉辦,因為4月份有牽涉到身障生的考試,即身障特考,尤其身障人員的健康防護和防疫工作也是需要特別加強,所以這部分我們再評估,最慢會在下個禮拜宣布是否要延期。
劉委員世芳:我希望能夠越快越好,因為很多考生會心生焦急,本來他們在原定時間內已經準備好了,現在出了狀況;其次,麻煩你們公告的時候要公告周知,我就聽過有考生是在考試前兩、三天才知道延期與否,這對考生來講不盡公平,針對這個部分,請考選部在周知的狀況之下,一定要能夠告訴他們。主要的原因當然是配合疫情指揮中心,但也是配合教育部或是配合國家邊境防疫的關係,如果你沒有說清楚講明白的話,容易讓考生在他們考試權益的保障上出了狀況,好嗎?
許部長舒翔:好。
劉委員世芳:另外,萬一沒有如期考試,會不會影響到所有公務人員變成正式公務人員的期程?這個也要把他們的保障算在裡面,考試院或是考選部內部在開會時,可以把它列進去討論,然後再對外公告,好嗎?
許部長舒翔:好。
劉委員世芳: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0時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就教銓敘部,剛剛你在回應劉委員的時候,我不太確定你有沒有很明確的宣示,就是說,即使是公務人員,他受居家檢疫隔離或自主健康檢查的期間,他的權益是不能有任何打折的,在這次通過的特別條例裡面也很清楚提到,他的不利待遇基本上是完全禁止的,所以我認為他跟考績部分不能有任何的連動,基於此,我認為銓敘部也可以發函到各地方政府、各級機關作再次強調,這個特別條例沒有分公務人員和民營企業,如果基於這樣而必須隔離的要求之下,造成無法值勤或是要照顧家人,必須要有隔離的照顧假,這部分還是期待政府能夠自己帶頭,千萬不要讓公務同仁覺得因為他是公務員,所以變成次等的被保護對象;因為他是公務員,所以要犧牲自己、完成國家,我認為在現在的時代發展之下,是不能再有這種差別待遇,所以請銓敘部要確實的周知各級政府和各級單位。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是,應該的。
賴委員香伶:其次,我今天也就教一些比較尖銳的問題,我過去在社運和工運,也長期支持公務員的權利,郭主委也在這裡,到底考試院、銓敘部、保訓會贊不贊成公務員組工會?你們同不同意公務員的結社權不是只有類似社團這樣的協會?如果是工會,在這次防疫的階段裡面,我相信會有更多前瞻和更嚴謹的要求,不但要求政府,也要求公務員自己,也要求社會正視這個問題。
以這次來講,在醫護人員染疫的狀況下,他們的發聲管道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再者,如果我們今天強調的公務員保障還是在考試的公平性、還是在考績的比例性、還是在一種他們是國家公職,所以發言權、話語權全部要交給各位部長和主委,我認為這樣是不公平的。所以對於基層公務同仁的結社權,請考試院或銓敘部要慎重考慮,他們到底可不可以組工會?郭主委在這裡,我們參訪過國外,不管是美國還是歐洲,哪一個公務員不能組工會?他也許拿掉罷工權,但是他的集體協商權、他的議約個別性差別的職業要求的工作條件、福利待遇是可以分門別類、制定專法、修訂專法的,所以這個延宕那麼久的議題,我25歲畢業做工運到現在已經25年了,我一直覺得臺灣的進步在這裡是原地踏步的,所以我慎重地請考試院、銓敘部、保訓會再做研議,是不是近期真的可以考慮讓公務員──特別是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來組織他們的工會?
周部長弘憲:謝謝賴委員的意見,因為公務員和國家是公法上的職務關係,與勞工和雇主的私法上勞雇關係不太一樣,我們認為現在既然已經有成立公務員協會,我們希望能夠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包括剛剛賴委員所提的開放專屬性的組織、可以跨機關組協會或適度放寬協會得協商的事項。另外,門檻的部分……
賴委員香伶:我了解,謝謝銓敘部。
周部長弘憲:所以我們是儘量朝這個方向來做。
賴委員香伶:我知道答案一定是這樣,因為我自己在勞動局,我的同仁說要組工會,我說你組、我來核准,但公務員說公務員法沒有給他們這樣的特殊待遇。我想郭主委更了解,所以是不是能夠再審慎研議這個部分?
這個就與我今天想要質詢的公職人員的健康權及職業權有關,結社權是我今天特別提出來的,今天在各個單位提出的報告裡面有提到對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的回應,我看各部門都已經有提出來,你們是有要面對特別執行性質的公務同仁,特別是警、消、醫等等,釋字第785號解釋已經很清楚的提出,他們在服勤時數上沒有合理上限、他們的休假和服勤時間沒有一定的休息時間,這些問題還是要請各位在3年內提出來,看要如何做研訂。
此外,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它同時提到,就是因為服勤時間上限不明、休息中間的間隔不明、加班工時能不能換補休的期限不明,所以這些也在釋字第785號裡面被視為是要修訂的法規,換言之,不管是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者是相關的服務法,都要開始面對這個問題。
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不管是警察或消防的做一休一,一般勞工是講「做一休一」,他們比較文言是叫「勤一休一」,其實是一樣的事情。就是中間的間隔休息到底能不能像勞基法講的,雖然大家很不滿意,但是間隔11小時,最差還要協商才能8小時,這個中間休息是必要的,在勞動條件裡面,讓他的健康權、讓他的身心回復狀況,是可以列入法規裡面的,我相信現在不管是警消或是基層協會,你們剛剛講的公務員協會裡面,他們也在探討這個問題,可是現在誰訂出標準?是在銓敘部還是保訓會?請問郭主委,到底誰要訂出這個基準?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就這部分在3年內訂定必要合理的框架性規範,這是我們保訓會在處理的,但是因為修法,它的期程有很多不確定性,所以我們現在已經啟動,並組成一個諮詢委員會小組負責處理,同時我們也在做一個專案研究,還要跟相關的部會密切溝通,包括人種這些,3年的時間其實也算滿緊的,所以我們會如期在3年之內訂出一個必要合理的框架性規範。
賴委員香伶:所以在這框架裡面,你們現在有沒有初步的看法?特別是剛剛講的,他在值勤之間的休息時間是必要的間隔。再者,關於他的加班補休,基本上你們有沒有換一個加班費的概念?因為我現在知道公務員的加班費只有1比1的算法,不像勞基法有1.33、1.66的算法,還有假日出勤還要1加1,甚至休息日出勤是依照主委所設計的要1加3,請問公務員可不可以比照這樣做?
郭主任委員芳煜:現在談可能還為時尚早,但是因為現在才開始,所以我想經過專案研究,然後跟相關部會商量,包括跟專家學者請教之後可能就會比較成熟一點。
賴委員香伶:我想你就是專家了,你在勞動部……
郭主任委員芳煜:不敢、不敢……
賴委員香伶:關於這個問題,你身為專家一定要先提出,我認為不要再推到下面去,公務員對你們長官就是有點無奈,究竟要等到何年何月?誰要先出牌?當然是您這邊先出牌。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想這跟修勞基法不一樣,因為勞基法是本來就有,所以我們只是去修它,但現在這個是本來沒有,所以是比較開創性的,因此需要慎重一點。
賴委員香伶:請教主委,關於現在職安法,您當時也知道為什麼公務員的職安保護要從職安法裡面抽出來另外設計一個公務員自己的職安法,為什麼?
郭主任委員芳煜:不是從那裡面抽出來,是原來在保障法第十九條的授權規定裡面,我們訂定一個我們自己的安慰辦法,職安法訂定的時候,原來是試用1個月,但是後來因為怕公務人員有很多其他部分已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裡面規定了,所以才用公告排除。
賴委員香伶:那現在你們再倒回去,還不是要援引職安法的第六條第二項?其實都是一樣的東西在那邊循環。
郭主任委員芳煜:不是循環,是希望能夠回到職安法。
賴委員香伶:請問你們現在有沒有調查各級政府有沒有訂定有關過勞指引的相關執行計畫?有沒有去檢查?你們有啟動自己公部門的勞動檢查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沒有檢查權……
賴委員香伶:當然沒有啊!
郭主任委員芳煜:這也是我們這次為什麼要修法的主要原因,所以如果我們適用職安法的話,未來就會和勞動部合作,是否在增加勞動檢查人力以後,就可以落實檢查機制。
賴委員香伶:是檢查公務機關?
郭主任委員芳煜:對。現在問題是目前沒有,但我們現在修法是希望能夠適用職安法這部分,到目前為止可能要先修保障法,然後再來訂定職安法裡面的防護辦法。
賴委員香伶:謝謝主委,您是專家,而且您也責無旁貸,我想大家都期待公務人員留在國家的服務期間可長可久,有太多公務人員任職了兩年,一不適應就離開,高考進來的優秀人員就這樣輕易離開,我覺得這不是國家之福,所以很期待考試院、銓敘部或是保訓會,真的能把我們的基層公務人員當做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石,所以他們的健康權、結社權以及他們的職業保障權,希望你們要慎重對待,能結合第一線工作同仁是最重要的,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0時1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考選部許部長,在武漢肺炎蔓延期間,我們知道目前所規劃的一些國家考試有可能受到影響,像3月舉辦的導遊領隊考試就會延到5月。我想請教的是,照目前的情況看來導遊領隊考試已經確定延後,在今年上半年度,至少還有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以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等相關考試,大概都是落在4月到6月這個階段,你們現在針對目前疫情狀況加以評估,請問之後的考試將會做什麼樣的規劃?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關務和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原本預計4月底將舉行考試,不過身心障礙人員的健康因素我們也必須特別衡量,所以為了因應疫情發展,我們最慢在下個禮拜就會決定是否要延期考試,至於6月的考試部分,因為我們希望到時候疫情能夠好轉,所以目前還沒有考量要調整。
蔡委員易餘:所以目前大概是4月25日要舉行的這3項考試,大概比較會進入評估階段?
許部長舒翔:是的。
蔡委員易餘:那我想請教的是,畢竟是否如期考試對於準備考試的人員來說也有他們自己的生涯規劃,所以如果未來舉行考試時的疫情情況,比方說如果還是像目前的狀況,那你們的考量點中有一種是考試順延,有沒有可能增加考場讓它繼續舉辦?你們的考量有這樣的選項嗎?
許部長舒翔:像在2月份我們已經完成兩項醫事人員相關的考試,這部分我們就有準備備用試場,那備用試場就是針對一些特殊的,像那時候有剛從港澳回來的考生,這部分人員就讓他們進入備用試場考試,未來我們也會考量,如果借用教室方面沒有問題的話,我們目前安排一個教室大概是30位考生參與考試,我們也會考量同一個教室考試的人數是不是能再減少,當然報考人數跟考生實際到考率是有滿大的落差,所以這方面,我想我們在空間上,只要學校場地能夠配合,我們儘量能多準備一些空間跟教室來舉辦考試。
蔡委員易餘:空間就是備用試場及每個考場的人數,這個在事先可以做妥善的安排。那針對剛剛講到的陸港澳籍考生參與考試,你們是採用備用試場的方式,請教當時在規劃的時候,每一個備用試場的人數是多少人?
許部長舒翔:以過去已經完成的這兩次來說,大概每間備用試場就是兩、三個人。
蔡委員易餘:沒有,我說一間考場……
許部長舒翔:一間考場可以坐到30個人。
蔡委員易餘:還是可以坐到30個人?
許部長舒翔:對。
蔡委員易餘:那如果是備用試場,像是陸港澳籍的考生,你們採用備用試場,主要的考量就是防疫的風險高,既然考量到他們防疫風險高的話,你們怎麼還會把他規劃在30人的備用試場?為什麼不把他規劃在10人的或是作其他的安排?
許部長舒翔:基本上空間大小是一樣的,我們會視每一次報名應考人的對象不同,有需要的我們就會增加,實際上備用試場不會用到30個人,大概就10個人以下才會用到備用試場。
蔡委員易餘:因為備用試場除了我剛剛講的具有其特殊性之外,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在考試前或考試中發現有考生感冒、體溫超過37度,就要馬上把他轉到備用試場,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備用試場你們沒有額外的防疫措施,比方說考生座位彼此間的距離加大,或是將考試的空間相對變成比較封閉性的空間,那在備用試場的考生是不是反而有交叉感染的風險?所以我建議你們能不能就這部分再作精進跟加強?
許部長舒翔:基本上,我們都會讓考生在備用試場坐得比較遠一點,還有我們當場都有護理師會再做評估。
蔡委員易餘:沒關係,因為我也無法看到現場,本席只是提出我的幾個疑慮,並希望如果基於採用備用試場的考量之下,你們應以避免考生因為發燒而使彼此間發生交互傳染的可能性為出發點加以處理,好不好?
第二,接下來本席要請問我們保訓會郭主委,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所講的是關於外勤消防人員的勤休補償案,然後大法官對公務人員健康權做比較清楚的定義。但在防疫作戰期間,警察人員、消防人員、海巡人員乃至醫療人員均於第一線辛苦工作著。我們都知道他們很辛苦,而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亦要求,三年內必須修法改善超勤工作的不合理狀況。本席想知道是否能超前立法,請相關部會先就相對應條文提出修法及未來修法的方向?當我們看到方向後,或許委員也能提出相對意見,讓這件事無須再等上三年,能及早進入討論?是否有此可能性?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這涉及工時、加班、補償等議題……
蔡委員易餘:沒錯。
郭主任委員芳煜:所以涉及部會不少,包括銓敘部、人事總處及保訓會,溝通的過程可能我們必須先做專案研究與基本討論取得基礎後,始得討論另外的……
蔡委員易餘:聽起來好像要很久,難道不能訂出時間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期程雖然是三年,但我們必須預留立法院修法時間,這至少要一年……
蔡委員易餘:既然你們留給立法院一年,請問這兩年時間你們打算如何規劃?
郭主任委員芳煜:今年已經啟動專案研究……
蔡委員易餘:今年研究,明年提出,第三年才留給立法院嗎?這樣不行啦!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會同時與人事總處、銓敘部進行溝通……
蔡委員易餘:這樣不行啦!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會儘快提出,徵求大家意見。畢竟在立法過程中,必須有預告期徵求大家意見。
蔡委員易餘:當然,但行政部門不能先提出來嗎?你們覺得怎麼做才合理?以超勤津貼來說,直轄市與非直轄市就存在著很大不公平。其實不是直轄市與非直轄市,應該說財政狀況比較好的縣市與財政狀況比較不好的縣市相較!像嘉義縣的超勤津貼為1萬2,000元,縣政府無法再挪出預算加發,這樣一來,豈不是對嘉義縣值勤的公務員不公平?難道他們比較不努力?沒有,他們一樣努力,卻礙於縣府的財政狀況,無法騰出更多預算給他們。因此,不能把縣市所遇到的財政不公轉嫁給公務員,讓公務員在選擇工作場域時有了其他的考量點,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這點必須修法改善!我認為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隱含消除這種不公平的意思,如果這樣還必須依照主委所說的期程去做,那是不行的!
郭主任委員芳煜:大法官在討論這件事時,應該也清楚這議題並非那麼容易,尤其它是一個開創的作法,所以給了我們三年時間去解決。因此,我們會儘可能來……
蔡委員易餘:所謂的三年是死線,如果真有心要做,大可以超前立法啊!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會儘量控制時間……
蔡委員易餘:半年內提出來可不可以?
郭主任委員芳煜:光專案研究就差不多要半年。
蔡委員易餘:這種研究無須做那麼久,真要認真做,三天就可以討論出重點,一個禮拜可以擬出條文。
郭主任委員芳煜:這件事茲事體大,必須慎重為之,誠如剛剛委員所說……
蔡委員易餘:每一條條文都要慎重,但慎重必須用在你們提出條文後,去面對社會上不同面向的檢驗。因此,我認為你們先提出條文,接受社會檢驗,讓所有考量點可以進來。換句話說,你們不能把社會檢驗的時間壓縮到最後一點點,這樣你們在剩下時間裡是否有討論就不得而知了,是不是?
郭主任委員芳煜:每一個會期來作業務報告時,我們都會把進度向委員會報告……
蔡委員易餘:總之,我就是不希望你們在這件事情上押三年死線!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儘可能儘早,目前雖然是這樣規劃,但會儘早進行。至於相關部會進度也很難全部掌握在保訓會手上。
蔡委員易餘:當然不是只有你們,這點我知道,只是你們可以更超前去做這件事,並將你們提出認為的相對應條文修正意見,至少提出有哪些不公平之處需要修正,這是你們必須儘快做的。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會儘快加快腳步。
蔡委員易餘:好,要加快,我還會繼續問。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
蔡委員易餘:我不會就這樣算了!
郭主任委員芳煜:不會。
蔡委員易餘:好,加油。謝謝。
主席:請保訓會將所欲研擬的期程,包括多久做出專案、專案是要做什麼,把每個期程的時間點都抓出來,讓我們看看哪裡可以加快腳步。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會將規劃期程送給委員會委員參考。
主席:以書面方式送給委員會。
蔡委員易餘:一定要快,真的不能花三年時間。
主席:抓出來後,我們再看哪裡可以再加快。
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10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有關退撫基金的問題。剛剛聽過部長的報告,以及李貴敏委員有關投資項目與實際配置比例的問題後,本席想進一步請教,去掉自行運用的部分,如債券、存款、國內外的股票型基金外,就是委外經營。而委外經營有國內委外經營、國外委外經營。從這個表格來看,不管國內委託經營或國外委託經營,應該全部都是股票?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不一定,大概是股票,但也有配置債券。
鄭委員麗文:也有配置債券?即使已經自行買賣債券,但仍配置債券?
周部長弘憲:會投資債券,畢竟他們也有他們的看法,不過債券部分比較少。
鄭委員麗文:比較少?所以可以說絕大部分是股票?
周部長弘憲:對。
鄭委員麗文:我們很關心疫情對經濟與大盤的衝擊,也想知道這對退撫基金的投資績效會不會有衝擊?這是我要請教的第一個問題。以你們目前的績效來說還不錯,今年1月的數據是負的0.88%,整體收益損失52.9億元,接近53億元。就臺灣股市大盤來說,表現得比國際股市大盤好,也因此損失的幅度比較有限,但本席所關切的是,武漢肺炎未來對全球經濟的衝擊恐將既深且遠!以占比來說,33.26%是國外委外經營,國內股市為9.42%加14.14%,這是大致上的比例,可能比部長所說的少一點。
周部長弘憲:是。
鄭委員麗文:所以績效上勢必受到國內外股市大盤的衝擊與影響,如這幾天美股嚴重大跌。前兩天Financial Times頭版頭條提到,這是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股市最黑暗的一週!當然這是指全球,臺灣還好!不過疫情對全球股市與經濟的衝擊其實尚未真正出現,現在不過才剛開始,未來影響可能更深更遠,請問銓敘部對此有何因應措施?是否考慮將現有持股水位往下調整?你們是否考慮過未來的緊急應變措施?
周部長弘憲:對於整個國際的經濟情勢與股市、債市、匯市將會如何?其實我們很難有認定標準……
鄭委員麗文:對,沒錯。
周部長弘憲:所以我們每個月都會邀請外面的專家召開諮詢會議,他們會提供我們很多諮詢意見,而監理會的委員與顧問也會提供很多意見給我們。我們會針對情勢作綜合判斷,看到底會不會對經濟與市場有所影響。像美股道瓊指數一下子跌掉1,100點,但過兩、三天後又漲了1,200點,實在很難判斷……
鄭委員麗文:對,就算跌也不會一直跌,就是會這樣。萬一一直跌就完蛋了!部長不是負責操盤的人,但這些問題我還是必須提醒部長注意。請問現在受託委外操作的投信公司是哪一家?不管國內外。
周部長弘憲:非常多家。從開始委託到現在,國內、國外都有非常多的批次,也就是說……
鄭委員麗文:你們會公布嗎?
周部長弘憲:委託哪一家都會公布,因為我們都要經過甄選,甄選完畢當日下午就對外公布,通常一次甄選4~5家,每家大概50億元,所以累積到現在有非常多,可能有十家、二十家以上國內外受託機構幫我們操作股票,國內大概9%,國外有……
鄭委員麗文:33%?
周部長弘憲:對,三分之一,33%左右,有42%……
鄭委員麗文:這些受託投信公司所收取的費率呢?都有一併公佈嗎?
周部長弘憲:收取費率部分要看是相對型或絕對型,而債券型和股票型的收費也都不太一樣……
鄭委員麗文:你們會公布嗎?
周部長弘憲:應該都不會公布,因為關係到績效獎金。如果做得好的話,管理費就會增加。做得不好的話,就會扣績效管理費。所以我們會看狀況。
鄭委員麗文:如果上網去查現在所受委託的投信公司是哪些,查得到嗎?
周部長弘憲:包括他們的績效都會公布在電子報,網站裡也都有,例如民國幾年受託哪幾家委外操作的公司等。
鄭委員麗文:好。所以我的問題是,第一,全球經濟可能馬上會受到非常深的衝擊,未來退輔基金的投資必須要有因應方案。
周部長弘憲:對,當然。
鄭委員麗文:第二,具體而言,是否持股水位會向下調整?因為這恐怕是最直接、最衝擊的。第三,我看到你們的表格當中,國內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指的是ETF嗎?
周部長弘憲:是。
鄭委員麗文:這部分的比重有沒有可能再拉高?我不知道比重是多少。
周部長弘憲:比重拉高與資產配置有關,如果為因應疫情而整個股市會比較差的情形下,拉高反而會比較不利。
鄭委員麗文:對,如果不是疫情期間?
周部長弘憲:不是疫情期間,我們會看整個前景。如果前景好的話,當然投資在股票的比例會比較高。
鄭委員麗文:這個風險比較低、也較平穩,因為它是接近大盤的指數。
周部長弘憲:現在ETF也投資滿多了,這部分我們當然會……
鄭委員麗文:整體來講,我看全球越來越多投資ETF,反應都不錯。
周部長弘憲:是。
鄭委員麗文:所以,就是這個部分,謝謝部長。接下來我想要請問大家都在關心的,有關考生權益的部分,請教考選部許部長。在你的報告中有提到考試延期或取消等,問個比較具體有關考生權益的問題。因為陳時中部長也公開承認社區感染在所難免,事實上全球專家都是這樣講的,台灣可能現在才剛開始,未來社區感染的部分會慢慢擴大或快速擴大,目前我們仍不清楚。在國家考試時,如果有考生並沒有確診,可是他合乎必須居家隔離的條件,就無法出門考試了,你們有什麼因應方案?還是他就不能考試了?
主席:請考試院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居家隔離和居家檢疫的應考人應考權益部分,目前已在研議。如果他們要參與考試,因為考區相當多,也會需要地方政府配合,所以地方的衛生機關、單位,還有監考人員及其他包括口罩等必要的備品,在近期內就會召開專案會議,研議保障因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而無法出門考生的應考權。
鄭委員麗文:送到他們家嗎?你們也無法監考,對嗎?他根本就不能出來啊!不然考試卷都要消毒,要有一個隔離的空間,不然他怎麼考?
許部長舒翔:這部分也牽涉到教育部的國中會考及學測、統測,教育部在3月3日也討論過。事實上,它需要動員的防疫能量及人員相當多。
鄭委員麗文:很龐大,但是他也很無辜啊!他有沒有傳染可能根本也不清楚,沒事被關在家裡兩個禮拜,也無法應考,那怎麼辦?
許部長舒翔:對,我們會召集專家和地方政府的衛生機關,也會邀請衛福部共同來討論,有沒有適當的方式……
鄭委員麗文:對,可能要及早,因為會影響考生的權益,這是考生最關心的。他這次沒考到,差很多!
許部長舒翔:對,還在研議。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發言之後,休息5分鐘。
吳委員玉琴:(10時3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我一直在社會福利的領域,有幾個問題和社會福利有關,如考試制度等。首先我想請教考試院李秘書長,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有些檢視的清單。102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修正通過,刪除了「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條款,這是很大的進步。同時,對相關技術人員方面的法規應一併討論,也作成附帶決議。
其實立法院上一屆通過非常多的法案,都在討論將精神疾病拿掉,讓他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機會,這也是「身權公約」的精神。103年施行法也已通過,我們也都開始全面檢視所有法條或辦法中有關對於身心障礙者公平參與的議題。投影的這張表是108年行政院在身權推動小組上提到有關「身權公約」的優先檢視進度,這是一年前的資料,裡面有銓部、考選部及其他約共12個相關部會的子法,皆不是母法。不知目前檢視的情況如何?表格中大概有司法官考試規則、民航人員、外交人員及原住民等相關方面,不知目前檢視的情況如何?是不是都全部檢視完成了?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請主管機關來回答。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考選部方面都已全面調整,部分已送考試院通過修正。
吳委員玉琴:銓部只有一個,應該已修正完成了?
主席:請銓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會照公約來做。
吳委員玉琴:另外,我也要請問考選部,在司法官考試規則當中,的確是遵照「身權公約」的講法,「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者」,這樣的寫法是我們上次修法時所採用的方式。但在原住民的規則部分,這個職類是在法務行政職務,它的寫法是「罹患精神病或精神狀況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已報院修正了,全部跟司法的一樣……
吳委員玉琴:這是跟司法類的行政人員……
許部長舒翔:對。
吳委員玉琴:請一併解釋一下好嗎?可能動作要快,因為這是行政命令,應該很快。
許部長舒翔:應該這一、兩個月都會完成。
吳委員玉琴:好,我會持續追蹤。現在要請教銓部,剛才周部長也報告了職組和職系的配套措施,自去年9月18日起業經13次修正,且已通過,並在今年1月16日全面實施。最大的改變是從96個職系調整為57個職系,還有一個大的轉變,是43個職組變成25個職組。我想就這個部分與您討論,我之前沒有參與,但看到這次的公布,有一點疑慮。在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當中,有提到十二職等以上的職系都可以調,但十二職等以下的可在同職組各職系內調任?
周部長弘憲:原則上是這樣。
吳委員玉琴:原來有43個職組變成25個職組,大家流動的機會就大了,因為合併得非常多。我特別關注的是綜合職組下面,原來有普通行政、文教新聞行政及博物圖書管理行政,現在併在一個叫綜合行政。
周部長弘憲:對。
吳委員玉琴:在同一個職系或職組當中調動的可能性就變大了,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比較容易。
吳委員玉琴:當時的立意是什麼?讓公務員有更多機會可以流動……
周部長弘憲:對,機關首長在調動人事比較會有彈性,我們希望朝向比較通才的方式……
吳委員玉琴:通才的方式就是我比較擔心的部分。例如,以後社會工作職系是不是可以調到圖書文史的檔案管理?這樣都在同一個職組裡面?
周部長弘憲:對,當然照規定同一職組就可以。哪些職系要放在哪些職組,我們都有經過討論。
吳委員玉琴:都有討論過?
周部長弘憲:都有邀集相關機關討論過。
吳委員玉琴:都有跟各縣(市)政府機關討論過?
周部長弘憲:對,跟各相關機關都有討論過。
吳委員玉琴:好,那我接下來要請教的是,在公務人員考試法中,有一個規範是經高考、普考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主管機關以外的機關或學校。
周部長弘憲:對。
吳委員玉琴:就是有點綁住了。
周部長弘憲:綁3年。
吳委員玉琴:為什麼綁3年?主要是希望人事不要一直異動,否則本來要徵的是這樣的專業人才,結果他一進來就跑掉了,這當然是原來的用意。但我們又在考試施行細則中,看到對主管機關定義範圍又很大。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是各部會、委員會,在地方則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機關、學校或鄉(鎮市)公所,很大。如果到臺北市任職,是不是一考上綜合行政的職組,就可以調?都在臺北市政府這樣的機關裡面,都可以調嗎?
周部長弘憲:對。
吳委員玉琴:都可以調?那這樣我就更擔心了。我要提醒的是,例如公職社工師是有社工師證照之後才去考公職的,是有一定的專業,沒有把他列為技術人員也就算了,可是變成原來的這群人,可能會在相關的家訪、家暴及社會安全網或退輔會系統、監獄系統裡擔任輔導工作。這些職種本來就是為了專業需要所開出來的職缺,會不會一進來就調到別的地方去了?
周部長弘憲:他要調別的地方,也要看對方機關要不要用他。
吳委員玉琴:因為我們所知道的是,各機關會有默契,今天在社會局任用的人想要調到別的單位去,該單位就不會用,這樣的默契讓制度還保持穩定。但最近開始有點亂了,因為公布的職組太大了,大家開始覺得可以在地方做內部的異動了。
周部長弘憲:這也要考慮到公務員希望調到哪些職位,希望比較有彈性、有自由,這也是對公務員權利的一種保障。
吳委員玉琴:可是在考試辦法中,是希望能匡3年,能稍微穩定那個職缺。若是流動率太高,對那個單位也不是一件好事吧!希望最少能留得住3年,如果連3年都留不住,那表示這個單位是很難待的、很辛苦或業務很繁忙,這樣就會更不容易留住人。我擔心的是,未來會不會面臨到更多人一有機會就立刻流動了?
周部長弘憲:這次檢討針對職組、職系範圍縮小後,到底會不會產生一些副作用?尤其特定職系是否因此產生問題?我們隨時會檢討。如果有這方面的問題,當然也會加以修正。
吳委員玉琴:請周部長先想想,如果一個社工職系的社工師去做圖書館的管理,這樣到底是不是浪費人力?圖書館人員來做社會工作,能不能勝任?尤其在處理家暴或受侵害個案,到底有沒有能力來勝任?這都要審慎評估。另外在勞資方面,郭主委也知道,勞資人員要不要去做社會工作?或是去做同職系的教文工作?這個互動過程當中,也許立意是擴大、是通才,但有些工作確實是需要專業的人才。
周部長弘憲:對,機關首長要不要任用所謂不是他機關的主流職系……
吳委員玉琴:還在地方政府?
周部長弘憲:對,地方首長可以決定,要任用這樣的人之前,必須深思熟慮。
吳委員玉琴:所以過程中也可能有……
周部長弘憲:也可能有些毛病,如果瑕疵太大的話,當然我們未來還是會適時檢討。
吳委員玉琴:我想這部分還是要……
周部長弘憲:謝謝吳委員的提醒。
主席:謝謝吳玉琴委員。接下來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10時5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稍後要與考試院秘書長聊一下考試院的業務。上個月月初連續幾篇報導有特定保護考試院的立場,對行政院及立法院有很多不滿,秘書長應該都知道。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有看到。
鄭委員運鵬:去年立法院修法,將考試院組織法做調整後,就有很多這種意見了。接下來人事行政總處不參與考試院院會,大家意見也很多。我猜大部分是來自考試委員的意見,考試院院長及考試委員應該都沒有來立法院備詢列席過,對不對?在你印象中都沒有吧?所以有些人說考試委員和監察委員比立法委員……
李秘書長繼玄:行使同意權時有來。
鄭委員運鵬:僅此為止吧?過關之後就船過水無痕,大家就沒有關係了。所以很多人說,考委和監委過關之後,就雲淡風輕過好日子。職務沒有大小,但你會發現,理論上考委、監委、立委在職務、職等上是一樣大的,但權責與負擔是完全不同的。到底考試院需不需要存在?從責任、監督制衡和所負擔的便可知道。考委意見一大堆,卻是你們來立法院備詢,身為考試委員卻有權利沒責任,這樣就不對、不公平了。如果以今天來列席的機關代表來看,我相信今天如果沒有考試院,不論是歸到司法院或行政院,除了秘書長外,在座每一位都還在,你們還做著相同的事情,但是根本不需要考試院,也可以證明根本不需要考試委員。秘書長你不用回答,也不期望你回答,這是價值觀的選擇。
國父孫中山先生獨特的創見,全世界就只有臺灣有考試院和監察院,但他不可能是最能幹的。防疫可能臺灣做到第一名,但在臺灣這二千多萬人的國家,這樣的組織架構過去放在中國有可能,還有一點需要,封建下來要民主化,可能有需要,但放在現代化的政府治理,完全沒有需要。沒有考試委員和考試院院會,在座所有的機關首長與公務人員、長官都不會影響到必須行使的職權。所以媒體的報導就是反動,捍衛一個莫名其妙的信仰,在這個時代,某種程度上也差不多像新天地教會一樣了,所以沒有必要。
考委的堅持就來自這一張考試院組織表,你們劃一個虛線,把人事總處劃進去,就彷彿是你們的了。行政院現在要斷掉,對他們來說,不來列席考試院院會也沒有差別。所以,被罵「帶頭違法、糟蹋考試院」等,這樣的新聞出來才是糟蹋考試院。讓一個不需要存在的五權機關還繼續存在,站在一個完全不合理、不合現代治理的角度,來看考試院與行政院的權責,真的沒有意義。秘書長,我沒有要你回答。
所以,不管是考試院組織法修法,把考委的任期減少成4年,人數也減少,考試院並沒有廢。我們是很想廢,但要修憲實在太困難了,這是很現實的問題。文官的行政中立也和考試院無關,有法律明文規定,我就不相信他來的時候就會不中立,這是不可能的。再來是有關行政院人事是否濫權,這是立法院和司法院要處理的。等一下會列舉幾點說明考委常是造成考試院無法進步的原因。最後,有關考銓法律的決定是在立法院、立法委員,也不是考試院,就算考試院提出來還是要立法院修法,這點沒錯吧!今天在座各位有點委屈你們了,但考試院不需要存在,所以後端都是多說的,我們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儘量處理。
我們先來看一下現在的考試委員和監察委員的背景,我的觀察是,幾乎已變成高階公教人員的退輔會了。這屆考試委員有19人,正副院長2人,共計21人,其中有18位是退休和在職的高階公教人員,占了八成。監察委員29人,有18人具公教人員背景的,也占了六成。其中馬總統提名的18人裡面,有八成高達14人具公教背景的。監察院今天沒有來就算了,大家認知到考試委員最重要的功能,除了公務人員外,其實就是專業技術人員的考試。專業技術人員在考試委員當中,幾乎沒有來自業界、真的在現場實做的這些人。雖然各行各業那麼多,這19人也不可能都有這些專業,但如果每個都是公教人員再擔任考試委員的話,對我來說就算是某種規格標,就像退輔會去輔導、分配的,都是退休將領,忽略了基層的官士兵,這樣就變質了。所以,雖然是經過立法院同意,多數黨要負責任,但結果就是這樣,這點我個人無法接受。再者,很多價值觀和意識型態不僅是保守並且過時,這些是和秘書長交換意見。
我們再看考試院所主管的法律很多都已年久失修了,也沒有特別計畫,不過部長有要來跟我討論監試法,我舉幾個例子。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已經48年沒修了,最近相關的是臺北市政府外號叫「學姐」的黃小姐,我認為她擔任聘用人員是委屈了,她雖然是不分區當選未遂,但當個局長應該沒有問題。結果用一個假的上網公告聘用,最後用的是機要職。關於這點,你們也沒有提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修正,這已經48年沒修法了,但現在地方政府的任用也必須尊重。70年不修的是監試法,許部長你要修,但那是不換湯不換藥的修法,真的沒有道理。監試法從民國39年到現在沒有修,大家還不是考試?還不是行禮如儀?是比較有進步,也沒什麼弊端。再來是71年沒有修的是「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現在法律的訂定和修正都已經沒有暫行條例了。71年沒有修了,包含立委及在場各位都還在這個條例規定下領薪水,上面還有用「折合金圓」去計算,你看有多過時。秘書長,這幾個四十幾年及七十幾年沒修的,你們有要修嗎?你們有注意到嗎?有辦法調嗎?沒有。還有一個83年沒有修的是「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現在蒙藏委員會也併到陸委會下面了,所以這個條例已經83年沒修,是你們所主管的也沒有調整。
所以,在這些所屬的法律下,考試院做好人,我們要去動時,卻被當壞人在責罵,考委在外面罵,院長說要辭職,都沒有動,而如今你們坐在這邊被質詢,說真的我也覺得你們滿辛苦的,也不忍苛責。監試法我已經提出來要修法了,整個把它廢掉。秘書長,請問監試法就是要請監察院的監察委員來當監試官,對嗎?他們有沒有出席費?
李秘書長繼玄:現在沒了。
鄭委員運鵬:沒有出席費了。監試法是否有需要?它的條文就只有6條,70年沒有修了,監試的工作是什麼?就是去找監試委員來做本來第三條裡面的彌封、拆封、保管、放榜、公布。這些動作在所有的考試裡面,包括立法院抽籤都有,也要彌封、看選票,現在都上網直播了。以前是錄影,現在還公開直播。所以像監試法這些工作,過去也曾經在陳水扁總統執政時期有三年多沒有監察委員。監察委員不用來,考試也照辦。所以現在監試法的修法不如就直接廢除算了。秘書長,這可以接受嗎?你不需要拜託監察院來這裡做些無意義的事,上網直播就好了。
李秘書長繼玄:委員,現在我可以回答了嗎?
鄭委員運鵬:請。
李秘書長繼玄:監試法部分,考試院的建議是宜修不宜廢,最主要的理由是監察委員來參與國家考試,扮演的是外部稽核的功能,使得……
鄭委員運鵬:你動到這麼大的監察委員來做外部稽核?為什麼不請立法委員來做外部稽核,一旦我們不爽了還可以開記者會罵你們,更有稽核效果。
李秘書長繼玄:第一,因為有外部稽核是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
鄭委員運鵬:沒有監委那幾年就沒有稽核?就不公平、公正、公開?
李秘書長繼玄:當然是有最好。第二,他扮演公正的第三者的角色,如果有什麼弊端,可以即時修正……
鄭委員運鵬:那不是比你們還行?那就考試院併入監察院就好了。
李秘書長繼玄:不是,有時候客觀的第三者可能比較能看到問題。
鄭委員運鵬:秘書長,請問他看過什麼問題,讓你們被抓包?我借一點時間,請講幾項讓大家覺得合理的事,表示監委超強的。
李秘書長繼玄:我舉一個例子。監試的工作要做到什麼程度,是因人而異,以前有一位黃……
鄭委員運鵬:我們不要講誰,你只要跟我講他們有發現什麼重大了不起的監試漏洞。例如,如果沒有監委,那真的不得了了,國家的考試全部都舞弊。只要講一項就可以了。
李秘書長繼玄:闈場裡面的各種設施,他都深入去了解了。
鄭委員運鵬:那你們考試院在做什麼?
李秘書長繼玄:不是,他去了解……
鄭委員運鵬:那我也可以去了解啊!
李秘書長繼玄:對,你要了解,要法令上允許。了解以後,才知道國家考試是非常嚴謹的,從頭到尾……
鄭委員運鵬:你讓他了解國家考試非常嚴謹的用意是什麼?讓國人和考生了解非常嚴謹就好了。
李秘書長繼玄:對,但藉著監委的參與,也能提高我們國人對考試的重視。
鄭委員運鵬:你說經過監委的參與,提高國人對考試的重視?那不如乾脆不要考就好了?
李秘書長繼玄:對國家考試的重視。
鄭委員運鵬:他來報名就表示信任和重視。要透過監委的話,這個監試法只會讓現代社會感覺更不公平。連立法院的朝野協商都直播了,你們這個直播不就好了?哪一個監委會比直播更讓國人覺得受到公開公平的檢查?哪一個監委有三頭六臂,還是順風耳?
李秘書長繼玄:但是我要跟委員報告,監委來參與國家考試的典試工作和參與典試的行為及整個過程,他們對整個考試是增進了解且非常滿意的。
鄭委員運鵬:讓他真正了解有什麼用?不然找監察委員來考試好了,就算考監察委員跟你們有關的考試工作,也沒一個懂的。秘書長,你再替他們說話,我聽不下去了。剛才有講,我對你們實在是不忍苛責,但你只要跟我說廢除會有什麼後果、會有什麼重大弊病?你只要提出一項就可以了。
李秘書長繼玄:最重要的是監委以公正的第三者身分,能夠增加國人對考試的信心。
鄭委員運鵬:有任何一個監委能懷有特殊能力,而可以比被現場錄影、直播或監視、派其他人甚至是檢察官去更公正?你告訴我。
李秘書長繼玄:但是監委有他特殊的身分。
鄭委員運鵬:他能做什麼?能夠彈劾你們嗎?你們有被彈劾過嗎?他有因為是監委的關係,發現什麼問題而把你們全部移送法辦嗎?
李秘書長繼玄:那是監委的職權。
鄭委員運鵬:那是在沒事找事做。包含去年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功能,我都覺得是疊床架屋、浪費人力。對我來說,就是可以廢除掉。我再講一次,考試院和監察院是因為要修憲太困難,所以我們妥協,儘量做調整。你又一直講監試法,但我們可受公評,這套講不通,好不好?
主席:鄭委員要提案廢止嗎?
鄭委員運鵬:我已經提了,不知道召委有沒有簽。
主席:你沒拜託召委排案。謝謝鄭委員,是否請鄭委員留步,我們先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提案內容。
委員鍾佳濱等提案: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2019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惟考試院會議規則未配合修正(例如第2條),或有毋需於法律位階訂定,卻規定於考試院組織法第10條的秘書處職掌;另查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0及11條,其性質類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另訂職權行使法規範之為宜,爰請考試院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考試院相關法規調和計畫(考試院組織法、訂定考試院職權行使法及修訂考試院會議規則)」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周春米
主席:考試院有意見嗎?還是照提案內容?提案內容有改,考試院組織法是職權行使法。好,我們就照提案委員的提案通過。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主席,這個……
主席:秘書長,你都慢半拍。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時間太匆促了,一個月內恐怕……
主席:那你們要多久?
李秘書長繼玄:四個月好嗎?
主席:為什麼要四個月?
李秘書長繼玄:我們下會期之前提出來。
主席:給你半年好了,你這個真的要提耶!就只是法規相關的調和計畫而已耶!也要給你立委準備時間看你們的報告呀!就3個月好不好?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一屆修考試院組織法的時候,關鍵性條文第二條,考試院對於各機關考銓業務的監督權已經修掉沒有了,所以現在底下的會議規則根本不存在,失所附麗了,這本來就是要修的。我知道以你的立場可能不好意思說,但是你想想看,組織法上有關各機關考銓業務的那一條我們已經把它修掉了,不是只修人數和期限的問題,所以……
李秘書長繼玄:和委員報告……
柯委員建銘:不用報告了,等一下鄭運鵬委員又變臉。
李秘書長繼玄:不會變臉啦!考試院組織法第二條的修正雖然修掉考試院對各機關行使考銓業務有監督之權這句話,但是考試院對各機關行使考銓業務的監督權的直接法源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柯委員建銘:在80年修憲的時候,已經讓憲法第八十三條不適用了,你們的職掌只剩下考試、銓敘、保障、退休撫卹,其他事項都屬於法律事項。
李秘書長繼玄:還有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
柯委員建銘:連同法律事項……
李秘書長繼玄:都有,一共有10項職權。
柯委員建銘:那些都變成法律事項了,以前還有養老,現在沒有了嘛!
李秘書長繼玄:是。
柯委員建銘:沒有關係啦!
主席:好啦!三個月,反正這個都討論很久了,只是你們要怎麼樣拍板決定你們的政策。
柯委員建銘:待會我會質詢,但是先講一下,你們要面對考試院新的開始,考試委員也要重新任命,考試院的職掌等在修法以後,對於整個衝擊,該面對的都要面對。過去的陋習包括考試委員的職掌等都會重新討論,同時也會落實後面的修法,包括人事總處的組織法也會修改。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考試院新的組織法今年9月1日開始適用,第13屆的考試院對這個問題的看法由我們這屆修正……
主席:我們先把臨時提案處理完,3個月,你們就儘快。
李秘書長繼玄:即使我們3月內提出來,但是這對下一屆的考試委員是不公平的,他們可能還會再修。
主席:就還要再提名。
李秘書長繼玄:對,因為是不同的人,不同的運作方式。
主席:請考試院在6月底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柯委員建銘:報告要收不收都可以,隨意報告。
吳委員玉琴:報告的是一個定案的東西啊!
柯委員建銘:下次考試委員我們會慎選。
主席:請考試院在6月底前照提案內容提出書面報告。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1時1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來這裡談有關憲政體制的問題。去年12月10日秘書長應該知道是什麼日子吧?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今年?
柯委員建銘: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時候,對你們來講應該很刻骨銘心吧?那一天我們把監察院組織法修了,考試院組織法也修了。為什麼會選在這一天呢?事實上我現在在討論憲政體制的問題,我常在說中央政府體制或整個憲政體制的修憲問題是本世紀所有政治人物最大的政治工程,但是要修憲何其容易?
民進黨在2016年執政並且國會過半,很多歷史上應該要解決的問題都在民進黨身上,所以在小英執政以後,從上一屆開始就陸續處理歷史的問題,包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不當黨產、和你們有關的年金改革、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紀念館、政治檔案法,這些陸續都很有秩序地在修了,上一屆的時候為了年改和前瞻,甚至開了3次臨時會開到8月31日,9月1日又是新的會期開始。
所以整個國家的體制在面對重新開始時,執政黨當然有它的思維和歷史責任。上一屆最後一個會期,為什麼把監察院組織法修了,至少是把它改為人權機關?因為聯合國於1993年就有巴黎原則,每一個國家必須要有人權專責機構,過去阿扁時代也想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礙於朝小野大,所有預算和法案都被國民黨擋住,所以重新回到我們執政後,這些都要面對,但在考試院及監察院的問題無法修憲時,我們便要重新思考及定位,所以將國家人權委員會放在監察院,當然也討論過放在總統府,雖然我知道鄭運鵬委員他對於監察院一直──當然每一個人都一樣,都希望五權變三權,這是憲政改革上的一個重大議題,很難。
不是只有18歲公民權,那在第8屆我們就已經提過了,國民黨那時候用不在籍投票及國會同意權把這個全部擋住,這一屆開始當然有陸續討論,但是僅止於18歲公民權的話,我認為是不夠的。所以看得出來,國家憲政體制的變革要來推動時,至少我們把考試委員降低了,包括任期降低,及修掉剛才第二條考試院對於各機關的考銓業務有監督之權。我剛才講到,民國81年實施修憲時,已經讓憲法本文第八十三條不適用了,改成增修條文第二條,所以很清楚,考試院的職掌為考試、銓敘、保障、退休、撫卹,而沒有訓練,訓練的部分我們等一下再講,其他已經講到的有關褒獎等六、七項全部改為法制事項而已,換句話說這不是你直接業管的。考試院你知道什麼時候成立吧?
李秘書長繼玄:民國19年。
柯委員建銘:19年戴傳賢嘛!那36年行憲的時候考試委員多少人?只有11人而已。大陸這麼大,考試委員只有11個人,現在我們把它修成7~9人算很客氣了。但我的意思是,在沒有辦法修憲以前,應該要把考試院的諸多矛盾儘量壓制,有人講說把考試委員的職掌越僵滯越好,因為他在修憲的過程中造成很大的困擾,行政院出席會銜的全部不會被接受。修憲過程中我想很清楚,那些考試委員都是政治任命,也非專業人士,我看他們常在報紙寫文章,我們上次修法的時候,雖然用附帶決議處理,但是講得很清楚,以後行政機關沒有列席的問題,權力要分立,我們是全世界唯一有考試院的,考銓業務有部內制、部外制,當然也有院外制,我們現在是院外制,變成是用一個考試院來和行政院造成憲政體制的割裂,但這些都是行政權就可以處理的嘛!所以今天我要討論的是,這是一個很嚴肅的憲政體制問題,所以那些考試委員在我們修法以後,就和行政院衝突起來,他們沒有義務去列席,就像行政院院會可以找司法院來列席嗎?不可能嘛!這是權力分立原則,但你卻大放厥詞地說,立法院的附帶決議拿來參考就好。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憲政體制問題的討論,所以我們在12月12日那天將兩個法案一起通過。接下來這一屆的立法委員所要面對的修憲問題不是只有公民權的問題而已,我常常在講說這是這一代政治人物最困難又艱鉅的政治工程。我們國家的中央政府體制到底要怎麼做?五權變三權要趕快落實,這是第一個問題。考試院組織法修了以後你們要懂得謙抑原則,不要一直想擴權,你們的會議規則已經失所附麗,第二條都不見了,沒有監督之權何來會議規則,還在用會議來搞?另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第一項也要修掉,這樣整個政府體制能夠在正軌上運作。
第二點還要討論「訓練」到底是誰負責?憲法增修條文本文沒有「訓練」這個字,所以在民國85年李登輝當總統的時候,創造出一個保訓會,可是這只有保障,訓練又加進去了,現在到底國家文官的訓練是誰?有兩個學院,一個是國家文官學院,另一個是行政院人力發展學院,大家拚場拉客人,造成很大的困擾,所以我們要強調訓用合一,訓練及用人要同一方來處理,否則會失衡,或是不夠落實,這些問題都是我們要面對的。
我知道伍錦霖院長過去當過立法委員,也是一個很有憲政觀念的人,你也是一樣,但是在這個場域你們很難去說一些自我閹割的話,這我能體會。時代在改變,我們國家已經要開始往前走,我希望的終極目標是五權變三權,這是一個很重大的觀念。
我剛剛進來的時候,鄭運鵬委員正在談一件事情,立法機關要談兩個法,第一法是是監試法,監試法為什麼要監察委員?剛剛你們兩人在爭來爭去,監察委員要監試是因為早期考試委員是總統提名、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的,所以就留了一個權力尾巴,到現在已經70年沒有改,包括監察院組織法也是70年沒有改,所以民進黨重返執政後,我們面對歷史的課題,事實上這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都很認真在處理,重點在以前是由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的,所以會介入考試院的典試委員,常常做的事就是彌封,清冊點一點而已,但這些都不必非給監察委員做不可,所以鄭運鵬委員提出監試法修掉是合理的,上一屆本來就要修了,你不用替監察院講話,因為他們來他們也答不出來,只有去拿彌封清冊看一看,這樣都要一個監察委員?這應該是我們要面對的歷史課題。
接下來我要談典試法,典試委員都是考試委員兼的,但我認為這些典試委員或考試委員不是每一個專業都很清楚,所以典試法應該修。一般公務人員考試派考試委員當典試委員長都可以,但是專業人員的時候不應該讓考試委員做典試委員長,這一點我想你也很難回答啦!但都要陸續面對,並不是針對你,也不是說我們對考試委員不滿,這是國家典章制度的問題,也是憲政體制要面對的問題。當然過去考試委員都是政治任命,表現都很怪異,常常在報紙寫文章大罵立法院,那是他忘記了,國家的憲政體制已經到了要重新嚴肅面對時刻,在還沒修憲完成五權變三權以前,這些都是陸續要處理的,因為已失所附麗了嘛!前面都不見了後面還想用規則處理,包括我知道鍾佳濱委員也想要修考試院委員職權行使法。
你們還有內幕的問題,考試委員像政務委員,又像立法委員,考試院院會開的時候也要質詢,做部長的如果遇到的時候,不也是抱著頭殼在燒?考試委員像政務委員,又像立法委員,接了所有人的事項,這都是有問題的,這內部都是問題。所以權力的解釋和謙抑也是很重要,這個機關的存廢已經被討論太久了,但又大喇喇地擴充權力,也修了很多法,如今開始修到你們的法,在座若再做困獸之鬥是何其不智!今天我是語重心長地講了憲政體制的問題。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代理主席。
主席(吳委員玉琴代):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1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委員質詢大家也都是很有責任感,跟考試院討論很多憲政體制上的問題。雖然上一屆我們在考試委員及任期做了一個大變革,我想這是有其必要性的,社會走到這個部分,整個政府體制走到這個階段,還是需要做一個變革。我今天問的兩個問題,其實不是體制的問題,而是有關時事和法規的修改。秘書長,放輕鬆點,但我也不知道你答不答得出來。剛剛總召問你的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紀念日,那我問你6月23日是什麼日子?不過,我已經把答案放在投影片上了,那天是公共服務日。請問秘書長知道公共服務日的由來嗎?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聯合國大概在十幾年前通過了公共服務日的憲章,所以考試委員發起國內……
周委員春米:所以這是考試委員發起的嗎?
李秘書長繼玄:對。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因為你們都要由考試委員進行合議制?
李秘書長繼玄:是。
周委員春米:沒錯,6月23日確實是聯合國在2002年定下的公共服務日,考試院也要與國際接軌,所以考試院和行政院就共同宣布,把每年6月23日設立為公共服務日,請問在公共服務日要做些什麼?畢竟相關的公文是你們發的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對。
周委員春米:那我就請教你,要在公共服務日做些什麼事?是請各公家機關的各個公務人員在公共服務日出來做公益嗎?
李秘書長繼玄:基本上,我們把6月23日定為公共服務日,最主要是想促進國人對公務人員積極關懷、熱忱奉獻的肯定。
周委員春米:所以要求公務人員第一要積極關懷、第二要熱心,人民也要給予肯定。沒關係,精神上我們是贊成的,但我現在要跟你討論的是,現階段有沒有考慮把發函給各公家單位(包括各中央和地方各個主管機關)、請他們在6月23日這一週辦理公共服務日的公文加以修正?這個文是在2月13日發出的,當臺灣和全世界正面臨新冠肺炎的威脅時,防疫措施不只要超前準備,大家也都繃緊了神經,上緊了發條。2月13日可能是在你們考試院院會討論通過,雖然我不曉得你們的決策形式是什麼,但你們就發出了這樣的公文,一個月後的現在,我們再來看這個公文,檢討這樣的決定,請問秘書長認為要不要修正?
李秘書長繼玄:委員提出的問題,我真的答不出來。
周委員春米:答不出來嗎?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在我印象中……
周委員春米:還是你要先看公文?公文在我的PPT上有。
李秘書長繼玄:不曉得這是不是銓敘部發出的文?
周委員春米:銓敘部是有發文,而且他們還加碼,還要求大家在7月10日前要回覆,像是辦理活動的情形。這個問題很簡單,本席也不繞那麼大的一個圈子,公務員革新的相關事項我們都會督促,上上個星期本辦公室、關心此事的委員,也和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開了一場記者會。我們希望能在全民防疫的時候,讓相關的考核先暫停,因為考核要就每個機關、每個單位,於每個月或一段時間去考核其KPI以提出報告。我們認為提出這個方向的當時也獲得了很好的迴響,相關機關也都暫時停止了今年KPI的考核,包括考試院下的保訓會,他們已於3月3日把原本薦任升簡任的3梯次培訓課程都移到7月;而消防單位、教育單位以及在第一線責任最重大的衛福部相關醫療單位也都把此事停止了。
我們認為考試院是考核全國公務人員、公務機關的主管機關,對於這樣的決定,雖然不要說是與時俱進,但也要成為融入防疫體系的決策單位。我之所以要提出這樣的建議和給予這樣的監督,是因為你列了公共服務日,相關的中央及地方機關還是要花很多精神去配合這樣的活動,雖然這樣的活動有其存在的意義,但日期可以不是6月23日,或是在6月舉行,其實還有很多很適合的時間,因此本席在此要正式要求並督促你們去考慮6月23日前後是不是要執行公共服務日。對於這樣的決定你們要不要重新做個修正?
李秘書長繼玄:向委員報告,有關2月13日發出的這個文,由於考試院定下的公共服務日,是由考試院和行政院輪流辦理的,考試院的部分是由銓敘部主辦,所以我們會把這個問題帶回去跟……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由銓敘部決定就好了?也不用帶回去問你們的考試院院會和考試委員?銓敘部就可以決定了嗎?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李秘書長繼玄:有關公共服務日,考試院的部分是由銓敘部主辦,所以我回去會再與銓敘部……
周委員春米:不用,我現在就可以問周部長了,我是怕你要回去在考試院院會討論,應該不用吧?
周部長,我剛剛已將相關的原由以及相關的決策都跟您說了,你就這部分的決定是什麼?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各機關要辦理的各活動都是很早就定的,但隨著疫情的發展,有須調整的部分我們都必須調整。
周委員春米:今天講的當然是個案,但你們提了公共服務的活動,中央和地方還是有部分公務人員都要動起來,所以我建議你就在這邊明快地決定先予以暫停,6月23日的公共服務日還是可以擇期再辦,7月、8月或是等整個疫情都消失無跡後再辦也不遲。
周部長弘憲:我們會將周委員的意見帶回去,也會隨疫情的發展而做……
周委員春米:請你們於1週內回覆本席和本委員會。
周部長弘憲:好,謝謝。
周委員春米:早上有委員關心公務人員的結社權,我要先從法條來請教,參加非營利社團還須報准同意嗎?這是銓敘部的公務員服務法,請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就目前法制的規定,這是要的。
周委員春米:現在來看看相關的法源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這是強制規定,而不是備查,一定要經許可才能參加。你們的理由是「為尊重首長之監督權,避免首長與屬員間產生不愉快」,你們的立法理由也非常直白,擔心會產生不愉快,只因為沒有尊重首長的監督權。要參加非營利的社團,如果沒有首長的許可,這就叫做「沒尊重首長的監督權」,首長和屬員間就會不愉快。這樣的立法理由還滿直白的,不過你們也提出了修正草案,但你們的修正草案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所以修正的幅度其實還是很小。因此我要很明確地請教秘書長和部長,對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的修法,真的還是要服務機關同意嗎?應該是原則開放,後續若有不當事由,才建議否准,不應該一開始就是原則禁止、例外才開放。
周部長弘憲:這部分在部裡面其實都有檢討,我們現在的修正方向是,如果未受有報酬,且不影響本職的話,基本上就不須經機關首長的允許、許可或同意。
周委員春米:但仍須符合前兩個條件,對方還是要具備這兩項條件嘛!
周部長弘憲:對。
周委員春米:我們認為這當然是個方向,原則是開放的,公務員自己要負責,公務員在服務上本來就有專業的倫理,就是要對自己的職責有所交代,如果今天影響到了,或是受有其他的報酬等,因而影響到公務員本身的專業倫理,事後自然要受監督、被考評,或是受到一些不利的評價,這是他自己要承擔的責任,首長不必一開始就負擔了這麼大的責任。表面上這是負擔了很大的責任,但在運作上就等於首長有這樣的決定權,思維邏輯是這樣討論的。
周部長弘憲:我們是認為,兼職的雖然是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但有時多少會對其本職或目前的工作產生過多的影響,所以也希望能讓首長有裁量權。不過,對於委員這樣的意見,我們也會帶回去,因為目前我們對這幾條都在修,也在重新思考。
周委員春米:已在討論了嗎?
周部長弘憲:對,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好好思考。
周委員春米:現在原則上是禁止。
周部長弘憲:對,要許可。
周委員春米:這是全面的嘛!
周部長弘憲:不是禁止而是要許可,只要陳報幾乎90%以上都會通過。
周委員春米:你們接下來會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然後又設限了兩項條件,但我認為應該還是要往原則開放的方向修法才比較妥當。
周部長弘憲:因為各方意見很多,我們會朝開放的方向去做,不要有太多的拘束。
周委員春米:好,謝謝你。
周部長弘憲: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1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許部長,剛剛大家有談到考試院存廢的問題,但我今天並不打算談這個問題,我只想談國家考試公平性的問題。考試院的存在有個非常重要的目的,最起碼應該就是在維持國家考試的公平,請問部長贊同嗎?
主席(周委員春米):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贊同。
邱委員顯智:因為國家考試的制度讓許多寒窗苦讀的莘莘學子,可以透過公平的考試,考上專技特考、律師、會計師等,或是可以進入國家文官的體系中替人民服務。所以它本身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在促進階層的流動,讓力爭上游的人不要成為絕響,或是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
可以看到2014年和2018年都發生過一次洩題事件,相信部長也非常清楚國家考試一再發生的洩題情事。有關2014年水上警察的考試,洩題的命題委員後來當然就被起訴了,因為他有妨害考試以及洩密的問題,不曉得部長知不知道考試院之後是怎麼處理這個問題的?
許部長舒翔:2014年是在考試期間就有應考人來檢舉,所以本部也馬上將本案移送檢調機關……
邱委員顯智:之後就是重考對不對?
許部長舒翔:對。
邱委員顯智:之後重辦國家考試並賠償相關的損害,請問在賠償相關損害的時候也向洩題的委員求償了嗎?
許部長舒翔:法官已向洩題者求償。
邱委員顯智:不是,最後是和解。不過問題是,因為你們重新舉辦考試,考試院的費用有沒有向洩題者求償?
許部長舒翔:當時法官也問了本部大概會是多少,所以對方就直接向洩題者求償,也進了國庫。
邱委員顯智:但你們並沒去提告對不對?
許部長舒翔:對,沒有針對他去提告。
邱委員顯智:這是2014年的案子,於是你們又舉辦重考。到了2018年又再次發生洩題,部長對這部分其實也非常清楚,2018年到現在已是2020年了,2019年10月17日黃國昌委員質詢秘書長的時候,你說考試院對此事並不瞭解,如今都已經經過一年多了,請問秘書長現在對此事已有所掌握了嗎?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此事由考選部主管……
邱委員顯智:沒關係,那我就問考選部,一年前同樣是黃國昌委員在10月17日的質詢,考選部確實也開過一次會,當時考試委員周萬來說「本案考試榜示已逾1年,相關案情及涉案應考人之處理,迄今未見部向院會提出報告,而及格人員均已分發任職。」,因此當時考選部確實沒向考試院報告將來處理的方案。接著再看,部長當時就坐在國會的殿堂,你告訴大家「下禮拜就會提出檢討報告,報到院來」,請問24日的時候,你有報到考試院嗎?
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我們已向考試院提報後續的處理方式。
邱委員顯智:對,但請看院長的裁示,至少可以從投影片看到院長在24日裁示「有關涉案典試委員之責任追究,……,請部儘速研擬具體方案報院」。
許部長舒翔:對,跟委員報告,因為……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們到24日開會的時候還是不願意報院啊!
許部長舒翔:因為檢察官的起訴只針對了洩題的教授個人……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們到現在還沒提出方案。
許部長舒翔:對於有多少人涉案,我們已完成調查,再兩個禮拜後我們會提方案給考試院。
邱委員顯智:沒錯,因為昨天我們辦公室問你,自10月17日到現在又過了大半年,但你們至今卻還沒提出一個具體的方案。所以我就直接問你,因為你現在說兩個禮拜後會提具體方案,但若你們回去後又沒消沒息的話,這樣怎麼對得起這些寒窗苦讀的學生?所以我現在就直接問你,你們的具體方案是什麼?
許部長舒翔:因為這部分還要報考試院決定,所以我在這邊不能講,不過我們兩個禮拜後一定會送……
邱委員顯智:都已經過大半年了,部長,這是2018年的考試。我現在就問你一個行政法的問題,其實你也非常清楚,這些不應該考上的人都已經考上並且派官了,也作出了行政處分,將來若有人質疑「此人明明不應擔任公職的,而他作出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性」所以他要去訴願,請問你們要怎麼解決?
許部長舒翔:未來如果他們的錄取被撤銷,對方仍有權利提訴願。
邱委員顯智:這位考上的官員已經任官快兩年了,對於他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要不要溯及既往失效?
許部長舒翔:這部分我們會再討論。
邱委員顯智:對,事關公權力的行使,你身為國家考選部部長怎麼可以一日過一日,到現在為止都還不報院?接著我再問你一個問題,你們上一次於10月17日說,一個禮拜後就要將檢討報告報院,請問你們什麼時候要報院?
許部長舒翔:兩個禮拜一定可以……
邱委員顯智:兩個禮拜報院後你們是不是可以也把檢討報告送到我的辦公室?
許部長舒翔:報院後會請示院長……
邱委員顯智:對,所以我就不知道你們什麼時候會報院了。全國的莘莘學子都非常關心國家考試的公平性,結果你們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洩題的事情。2014年重考的時候人家說,考試院從來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但你們在2018年又發生了一次,你們到底要不要重考?到底要不要向洩題者追償?到底要不要懲處?甚至這些不應該考上的人都考上了,這可是會動搖到行政處分的適法性的。但這50人卻一直任官,也一直在執行公權力,而你們到現在卻還一直不處理,我就不明白到底是為什麼!
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因為檢察官的調查報告中並沒清楚指出到底有多少人涉案,所以這個部分我們還要查清楚。
邱委員顯智:這位周萬來委員講得常清楚,他的說法是「如果還要等法院的判決,恐怕會曠日廢時,因為這些人現在都已經一直在執行公權力了」,因此我要問部長的是,你們為什麼不願意自己做行政調查?
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我們已經完成調查,也開了5次的專案會議。
邱委員顯智:那你們為什麼從2018年開始到現在,連調查報告都提出不來呢?
許部長舒翔:因為我們也是從2018年10月檢察官起訴之後才知道此事而展開相關行政調查的,我們還要去找涉案的當事人釐清究竟有多少人涉入其中,包括應屆生和非應屆畢業生有多少人涉案……
邱委員顯智:我告訴你2014年考試院考選部是怎麼處理的,8月22日起訴後,考試院在4日之後就辦了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錄取標準暫予保留,9月25日就在院會決定重新舉行考試。
許部長舒翔:與2014年不同的是,2014年我們有接獲檢舉,但2018年我們沒有收到任何檢舉的訊息,而是直接由檢察官那邊……
邱委員顯智:但是現在離起訴都多久了?當時是起訴後4天就決定錄取標準暫予保留,現在離起訴都這麼久了,上次10月17日你們說一個禮拜就要把檢討報告報院,但你們到現在都還沒有報院。
許部長舒翔:因為那次的考試還沒有完成,所以馬上就決定重新辦理考試,兩者的時間點不一樣。
邱委員顯智:你自己看投影片,這是10月25日的新聞,院長說要究責,你們重辦考試求償了嗎?院長覺得此事很嚴重,所以拜託秘書長回去一定要跟院長講這件事,如果要重辦考試的話,人家都已經任官兩年、三年、五年了,要怎麼重辦考試?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這樣可以嗎?你們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一天拖過一天,而且其中還有執行公權力的問題。
今天辦了場國家考試,這些人不應該考上而考上,當然就侵害了辛辛苦苦在讀書之人的權利,這是第一個層次;第二個層次是,他們每天都在執行公權力,假設他們開罰單而作成了一個行政處分,那些受處分的人將來是不是都可以提訴願,主張那些公務員的適法性根本就不夠,怎麼可以作成這樣的處分?所以你回去之後,拜託一定要向院長報告此事。
從10月25日到現在,究責就不用講了,就連另行舉辦考試的方案都沒有,所以拜託部長,我說實在的,如果你們在兩個禮拜之後還沒報院的話,真的就很對不起全國的考生了。
許部長舒翔:一定會……
邱委員顯智:現在大家都在討論考試院存廢的問題。像我們主席也是通過公平的考試而考上法官的,很多人都對最起碼的國家考試有期待,不然在社會底層的人要如何力爭上游?要如何對這個國家有信心?
許部長舒翔:維持考試公平性是考選部的天職,所以我們一定會辦到底,兩個禮拜也一定會提出方案。
主席:謝謝邱委員,我記得這個題目在上一屆──大概就是剛剛邱委員講到的質詢日期(10月17日),大家都有關注,本席好像也有提案和質詢,所以還請考選部在兩個禮拜內把邱委員今天質詢時要求你們做到的具體措施回覆本委員會和邱委員。
接下來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1時5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考試院對這次的防疫工作有沒有做到超前部署?稍後我們就來檢視一番。
首先我要提醒,本席在總質詢時提到,我們現在在防疫,而公務人員也有很多考評,包括績效考評與評鑑,有些是本身的工作績效要被評鑑,譬如村里幹事;有些像衛生所的基層人員就要去做很多考評的工作,要去考評所有的醫療院所,為了這些每年的考評,就有很多工作要做。針對這個部分,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就提到是不是可以暫停而以防疫為先,這也是超前部署的一部分。因為要他們做防疫的工作,但他們又要做很多防疫以外的工作,尤其是基層人員。
我剛才特別提到這兩種人員是有原因的,我想先瞭解你們明不明白,因為那些非常基層。很多人現在都被居家檢疫,他們要被監管,每天最少要被監管個一次、兩次,像是打電話過去看對方有沒有亂跑,有沒有什麼問題需要協助。請問秘書長知不知道主要去監管居家檢疫的人是誰?在現在的公務人員體系中,居家檢疫的人是最多的,全臺灣目前大概就有四萬多人在居家檢疫當中,請問是誰去監管他們?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是那麼清楚,但好像是地方警察。
林委員為洲:不是,你答錯了,是村里幹事要做這件事。全臺灣大概有七千多名村里幹事,現在有四萬多人在居家檢疫,監管他們的人就是村里幹事,這是居家檢疫的部分。村里幹事本身就有很多工作,現在他們又面臨到年度考核,要考核這些村里幹事平常的工作做得好不好、KPI怎麼樣,以上是村里幹事要做的事。居家檢疫的監管和服務都要他們做,譬如有人要送餐,村里幹事就要去做,獨居的人若被居家檢疫就不能出門,為期14天不是在家吃幾包泡麵就可以的,長達半個月的垃圾要不要倒?14天的垃圾都要放在家裡嗎?獨居的人要服務,所以不是只有監管而已,還要幫他們服務。
另外,稍微嚴重一點的人就要居家隔離,這部分是由衛生所的基層人員來監管的,他們可能會給一部臨時手機,一天要監管兩次,看對方在不在,而衛生所的基層人員現在也要做年度的考核,就是去考核所有的醫療院所,像是醫院、診所等有很多工作,所以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就有提到,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和內政部徐國勇部長都同意暫緩這些平常的考核,不論是被考核,還是要去考核醫療院所的這些工作,讓他們可以全心防疫。請問有關考核的部分和考試院的職掌有沒有關係?你們能不能配合衛福部和內政部這樣的宣示?抑或也只是講一講而已?你們有行任何公文給他們嗎?他們有沒有行什麼公文給你們表示要暫停考核一事?
李秘書長繼玄:謝謝委員,考銓保訓業務好像不是我們的……
林委員為洲:不需要你們嗎?考試院轄下的任何職掌完全與此無關嗎?如果他們沒有進行考核,將來會不會影響公務人員的績效評比?你們一定會對公務人員進行績效評比,這些不是你們的業務之一嗎?如果他們停掉了,那不就沒有成績、沒有考核、沒有評比?這樣會不會影響公務人員的權益?
李秘書長繼玄:考績法上所規定的績效評比是各機關、各單位之間的評比。
林委員為洲:請你回去瞭解一下你們需要作什麼樣的配合,同時也請你們儘量配合內政部和衛福部所宣示的部分,好讓防疫做得更完整。
再者,本席想要請教有關考試業務方面的問題,考試的時候是很多人聚集在一起,這反而是一個防疫的敏感處所,針對即將要考試的這些狀況,不知你們有什麼作為?根據本席的瞭解,如果考生有狀況的話,就必須隔離考試,比如額溫或耳溫超過幾度就必須隔離考試,以免與其他考生聚集在一起,請問這方面已經有相關措施嗎?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針對2月份的考試,我們已經要求必須量測體溫及一律戴口罩應試,如果有2月份赴港澳地區回國者,基本上會隔離到備用試場來應試。
林委員為洲:除了有些考試延期之外,據本席所知,在4月份及5月份有好幾場考試,4月份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等,參與的人有很多;5月份則有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暨領隊人員考試,總共有3萬8,000人參加。剛剛提到的關務人員考試,將有五千多人會在4月份參與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在4月份也有二千三百多人參加。大家都覺得6月份疫情或許會好一點,但是看起來4月份和5月份都必須超前部署,究竟要不要延期,這是你們必須要考慮的。
另外,如果在考試的時候,考生本身被檢疫隔離,不論是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請問要怎麼應試?也就是說,考生已經被居家檢疫、居家隔離,但考試並沒有延期,在這種情況下,考生要怎麼去參加考試?
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導、領人員本來是這個周末要考試,我們為了因應疫情,所以已經將其延至5月份舉行。至於下個月月底的關務及身障特考,我們大概也會因應疫情,在下個禮拜決定是不是要延後考試。對於居家檢疫和居家隔離的部分,最近我們也和疫情指揮中心討論到要邀請專家學者、地方衛生機關共同來商討,如果要保障考生的考試權,並做好防疫相關工作,大概要動員不少人,同時也要準備不少的備品來……
林委員為洲:你的意思是指雖然考生本身被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但考試時間已經到了,考生也已經報名了,還是要讓他們應考,只是必須隔離應考嗎?
許部長舒翔:這部分要討論如果還是要讓他們應考的話,我們有沒有辦法動員到足夠的防疫人力,來維持考試的公平性並做好防疫的工作。
林委員為洲:針對即將到來的考試,尤其是4月份和5月份的考試有那麼多人參加,合計約有四萬人、五萬人將要參加這些考試,本席建議你們考慮延期,等到疫情過了之後再來考試,當然你們必須先進行評估,看看這樣會不會有什麼不利的影響,這方面必須作整體考量。
其次,如果要隔離考試的話,那麼你們的準備到底夠不夠?我們發現在防疫特別預算當中,你們並沒有提出任何預算,可見你們都沒有事先超前部署。就像你剛剛講的,隔離考試一定要耗費人力、處所,結果你們卻沒有提出任何的特別預算需求,可見你們根本沒有做準備嘛!這兩個方式都是超前部署的方式,比如延期也是一種作法,但是必須考量各方面的影響;另外就是決定不延期,4月份、5月份時要如期考試,針對相關部署,包括經費、人員、處所,請你們要提出備案,這樣才叫做超前部署。請你們回去好好研究,同時將研究之後的結果到底是要延期,還是要超前部署人力、處所及隔離相關辦法,都來向我們報告好嗎?
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我們2月份舉辦考試時,事實上也有向疫情指揮中心尋求必要的支援,所以我們也是有做準備的。
林委員為洲:請提供書面報告給我們,針對4月份及5月份的考試,包括你們的評估、有什麼樣的作法,都請提供報告給我們。
許部長舒翔:好的,這部分我們會再審慎評估。
林委員為洲:謝謝。
許部長舒翔:謝謝委員。
主席:本席先處理今天的會議時間,上午的會議進行到登記發言的委員發言完畢為止。
接下來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2時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已經有幾位委員提到釋字第785號與警察相關的問題,其實釋字第785號與警察勤務真的是息息相關。大家都知道,警察、消防工作具有危勞性及時間不確定性,這對於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健康權有所侵害,這也就是為什麼大法官在聽取許多不同意見之後還是作出違憲的宣告,並要求在三年之內必須加以改進。今天早上我聽到有委員說其實三天之內就可以完成蒐集資料的工作,但事實上並沒有那麼簡單。警大、警專有許多老師也很關心這項議題,過去這幾年來,在我走訪基層時,發現很多學生都熬不過,他們根本沒有辦法熬到退休,就以最近這一、兩個月來講,我去鞠躬的對象包括49歲的所長、54歲的隊員,甚至是四十多歲、三十幾歲就猝死的情形也有很多,所以我很希望在這次的修法之中,能夠讓警消的辛勞程度被看到。
我們可以看到在年改的過程當中,拜袞袞諸公之賜將警察一般化,把他們當成一般的公務員。我也聽到許多學生告訴我,每次舉辦警察特考時,坊間的補習班都會打出這是高薪、一畢業就可以領到6萬元的廣告,但事實上,警察的時薪還不如超商店員。不但警察的時薪不如超商店員,包括他們的職等也被壓低,一個勤區的警員,甚至有一些巡佐、所長的職等都還不如村里幹事,這都是警察的悲哀。過去這麼多年來,警察的職等被刻意壓低,同樣是在服公職的小學教師,進入相關體系之後可以逐年升遷,可是警察之前都還有年功俸500元的限制,就算現在升到525元,也都還是有天花板,甚至每一年為了要讓主管們有管理的工具,考績也有二分之一的限制,這都是造成後來退休金純粹以俸點、年資計算時,警察的相對被剝奪感遠勝於其他人的原因。
針對公職人員的健康權,我很希望考試院在修正時,一定要注意到差異性的權益保障。當然不是只有警察辛苦,我們也看到類似像警察一樣必須輪休的單位,比如監所管理員、法院的法警,甚至護理人員也是採三班制,但是我們來看看護理人員目前的三班制,白班是從早上8點到下午4點,小夜班是從下午4點到晚上12點,大夜班則是從晚上12點到早上8點,每家醫院可能會彈性加減30分鐘,小夜班每班會加700元,大夜班每班會加900元,週休二日,每週工作40小時。可是這樣的設計對警察來講簡直遠如天際,他們永遠都不可能得到,以六都的派出所來看,警察每天的排班時間都不一樣,勤務的大輪番是「早、早、晚、晚、中」,早班是0點至18點,晚班是18點到6點,中班有時是下午2點到晚上10點,有時是下午4點到晚上12點,而且每天都不是固定的,完全沒有顧慮生理時鐘的問題。剛剛一開始我就告訴過各位,我現在鞠躬已經鞠到有點害怕了,不要說三高,我的學生因為心肌梗塞猝死的情形有很多,有些甚至連50歲都熬不到。所以我希望各位在修法時能夠參考一下勞基法,以勞基法的計算方式來看,勞工的加班費在平日的延長工時、休息日的出勤、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出勤、例假日出勤,每一種算法都不一樣,每一種加班費的算法也不盡相同。警察可說是日以繼夜、夜以繼日,他們是日班、夜班混合編排,我很希望各位能夠把這些都算進去,大家算看看這筆帳有多少,國家欠警消欠得實在太多了!本席希望在釋字第785號的改進方案當中,能夠把這部分呈現出來,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2時1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有人問到關於考選部針對這次疫情超前部署的狀況,部長提到對於即將來臨的4、5月份考試,目前並沒有任何延期的計畫,可是在7月份的原定國家考試則是延期一個禮拜,請問這方面的考量是什麼?為什麼比較逼近的4、5月份考試沒有延期,反而是比較遠的7月份考試已經延期了?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7、8月份的考試延期主要是因為教育部因應疫情,所以延後各級學校開學日期,因此造成我們在考場的借用上產生困難……
高委員嘉瑜:主要是因為學校延後開學,造成考場借用出現問題,所以才將考試延後一個禮拜是嗎?
許部長舒翔:是的。
高委員嘉瑜:所以這和疫情沒有關係。現在大家要問的是在這次的疫情當中,考選部似乎認為這對於考生的干擾不大,所以對於疫情的超前部署並沒有任何準備嗎?
許部長舒翔:我們還是有做準備,像2月份的考試,我們就一律要求考生必須戴口罩,雖然疫情指揮中心建議健康者不一定要戴口罩,但我們還是要求必須一律戴口罩並量測體溫,而且我們另外還有備用教室給從港澳地區回國的考生使用。
高委員嘉瑜:大家比較關心的考生權益,還包括如果有被要求必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因而沒有辦法參加考試的考生,他們的權益到底應該要如何保障?就這個部分,考選部並沒有提出明確的標準或說明,所以到目前為止,大家還是黑人問號,不知道到底該如何因應?
許部長舒翔:因為我們上個禮拜才受疫情指揮中心邀請,與教育部共同研議大型考試遭遇到這方面的問題時該如何處理,我們會在最近邀請專家學者、衛福部及地方衛生機關共同來討論:針對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如果要安排他們來考試的話,需要如何動員。
高委員嘉瑜:考選部在這方面顯然慢半拍,包括口罩等相關問題,其實從春節期間大家就已經開始在因應,而考選部卻是直到最近因為疫情指揮中心的邀請才開始要動起來,顯然你們的腳步有點慢。
許部長舒翔:針對口罩的部分,其實我們在上個月就有跟疫情指揮中心申請。
高委員嘉瑜:並不只是口罩的問題,這還關係到考生權益,這顯然是比較重大的。
許部長舒翔:之前對於不能來應考的考生,基本上可以全額退費……
高委員嘉瑜:對考生來講並不是錢的問題,而是針對考試他們已經準備了這麼久,萬一被迫必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的時候該如何是好?關於這個部分,考選部應該要替考生想到,希望考選部能夠重視考生的權益、趕快處理。
許部長舒翔:好的,我們會很快處理。
高委員嘉瑜:另外有關律師考試的部分,近幾年來,考選部的作法引起許多爭議,尤其是從107年開始增加400分的門檻。之前都是採取一定比例的錄取人數,增加這個門檻的理由到底適不適當、充不充分?從107年到108年,因為這個門檻而受影響的考生有380人。根據本席的瞭解,增加這個門檻之後,對於這些考生來講,因為他們在二試、三試都是申論題,有些人的總分平均及格分數已經超過所有的考生,以我們現在所舉的例子來看,這位考生的總分遠超過前三分之一考生的分數,但最後卻因為399分的一分之差,無法達到400分的門檻,所以就無法錄取。對這些考生而言,這個分數是不是代表他的素質不好?還是這個分數對他而言不盡公平?如果以申論題來講,這一分到底有多大的意義?可能沒有!考選部如何認定400分的門檻就能鑑定出考生的素質?還是說你們認為過去的素質不夠?對於律師來講,他們的素質是用什麼來評鑑?
許部長舒翔:會設立400分的門檻主要是因為律師考試第二試包括專業核心的公民刑商四個科目之外,另外還有國文等選試科目。之所以設立400分的門檻,主要是針對核心的四個科目成績設定最低門檻,事實上,進行這樣的調整並不是由考選部單獨去做,一定是有……
高委員嘉瑜:但是這項調整理由的正當性到底在哪裡?充不充分?以本席所接收到的考生陳情來看,他們的及格分數都高於平均及格標準,有的高出12分,甚至有的還更高,但最後卻因為400分的門檻而被淘汰了。考選部所持的理由無法讓這些考生接受,所以我們也希望考選部能夠重新檢討,考選部後來也有說會再針對律師考試做專案研究報告,到現在我們也沒看到這個報告,請問從107年、108年到現在109年了,你們針對這個制度的研究報告到底什麼時候會出來?
許部長舒翔:107年考試的研究報告,我們已經在去年報到大院來,108年的部分,我們同樣也請測驗專家做研究報告,3月底初稿應該會出來,5月份會有完整的評估報告。
高委員嘉瑜:所以5月份才會有報告出來?
許部長舒翔:3月份如果委員有需要……
高委員嘉瑜:我們還是希望就律師考試的部分應該更重視律師的培訓,因為現在律師的培訓大概只有一個月的時間,相較於其他法官、檢察官的養成,顯然還需要加強,但是是否要用分數限制律師錄取的人數,這可能就要看國家對於律師的錄取是要用什麼樣的標準,因為現在世界的趨勢大概都是希望放寬,唯獨臺灣還在用門檻來限縮,對這些長期念法律系的學生其實並不公平。
許部長舒翔:所以在法律專業人員的司改國是會議裡,有針對這個區塊作檢討,所以目前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也有組成協調會議,在討論包括多合一的考試,我們現在……
高委員嘉瑜:過去放寬就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們希望能夠讓律師考試的門檻降低,讓長期念法律系的學生有更多機會從事律師的工作,可是近幾年來又開始限縮,甚至用分數做為門檻,對這些考生及正在唸書的考生來講非常不公平,也衝擊到他們對國家考試信賴利益的問題,所以就這個部分,我覺得考選部的制度不應該變來變去,尤其你在106年才突然研議要去改變107年的錄取方式,也要有一些緩衝期讓一些正在準備考試的學生能夠因應,否則這樣突如其來的衝擊,對有些准畢業考生可能準備了五年以上,但是最後卻因為這一、兩分沒有辦法如期完成律師的資格考,對他而言是不公平的,我們也希望律師考試是一個資格考,不應該限制錄取人數,這樣對於這些法律系的學生來講,是一個很大的影響。
許部長舒翔:是,我們也會密切注意。
高委員嘉瑜:所以希望未來在400分的門檻上再檢討。
許部長舒翔:400分的門檻是否過嚴,我們會再作檢討。
高委員嘉瑜:再放寬,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
請伍委員麗華發言。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12時2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特別關心因為因應語發法之後,我們特別希望在公務人員考試的原住民特考去增列族語認證,關於到底要採取初級、中級或什麼等級,其實我覺得這也是在討論之列,不過我知道的是考選部好像有意見,所以我來講我聽到的意見還是請部長說明?
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舒翔: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依法我們一定會把族語認證納入考試的應考資格,但是我們也觀察到,事實上這幾年的原住民特考,包括報考人數和到考率都一直降低,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限制不要影響到原住民的報考,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哪一個等級,所以我們希望不管通過哪一個等級都可以報考。當然,原民會是主張中級以上才可以,我們都會併案報到考試院來作決定,謝謝。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剛才部長有提到,我聽起來部長應該是支持的態度,所以我提出我個人是支持的意見,為什麼支持?因為說一句實在話,語發法通過之後,其實是為了延續族語的命脈,我們透過很多方式在努力,最好的辦法就是增列到考試,不過這基於幾個目的,第一個目的,就像外交特考也會限定有什麼樣的資格,而我覺得原住民特考為的是培育原住民行政人才,所以我們很希望他們能熟悉自己的語言來服務我們的鄉親,原民會那邊我也會去關心,但是更遠的目標應該是要培育我們的自治人才,我們應該開始要高瞻遠矚有這樣的規劃,所以回應部長剛才所提,其實到考率越來越低的部分也是應該要檢討,因為有很多原因,但無論如何,我覺得原民會可以開始規劃考科,也希望考選部可以支持。其實原住民也可以去考公務人員考試,他就可以去一般地方,但是我覺得原住民特考就像外交特考、司法特考,有其特定目的,他就是要成為原住民的行政人才,更遠一點來看,就是未來我們需要儲備很多、很多的原住民自治人才,到底這些自治人才應該分別屬於哪一個領域及應該要設計哪一些考科,我想這些都需要全面檢討,所以我個人主張反而覺得中級還太低,為什麼?我自己過去在原民處服務,我都鼓勵同仁既然來原民處服務,即便是非原住民,我都鼓勵去考,結果下場很有趣,因為一般非原住民很容易考上初級,中級也不難,原因也要檢討,因為我們的題庫量很少,他就把它當做托福考試一樣,大概看個幾遍,一看到什麼答案大概就知道勾那一個,所以沒有鑑別度。現在是取中級,其實應該要中高級,因為更重要的是,我們需要會說的行政人才,所以這部分我們希望原民特考真的可以從現在開始來增列族語認證,希望讓更多有心要從事原住民行政工作的原住民朋友都能取得這樣的語言資格,好不好?我大概這樣回復來表達我的意見,我也很高興聽到考選部也持支持的意見,我在這裡就先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若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