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居住正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26)
吳委員就居住正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健全房市並提供合適居住環境,政府基於「住宅法」及整體住宅政策,近年多管齊下,除推動社會住宅、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等政策外,並致力加強市場資訊透明、健全住宅租賃市場、核實查定土地稅基及提供多元居住協助等措施,說明如下:
(一)推動並精進申報登錄制度,促進交易資訊透明:
1.內政部自民國101年10月16日起,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對外提供查詢,改善過去「資訊不對稱」情況,減少不動產價格哄抬現象,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
2.另對於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即時、正確、透明之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修正條文,將重行函請貴院審議;而其中「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買賣案件改由買賣雙方於申請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之條文,已於108年7月修正公布,可使資訊透明機制更加提升。
3.內政部賡續運用申報登錄資訊編製「住宅價格指數」及「房價負擔能力」統計資訊,並按季於該部不動產資訊平臺定期發布,以提供民眾住宅價格趨勢資訊及政府機關研擬政策之參考。
(二)推動租賃條例立法,健全住宅租賃市場:為健全住宅租賃市場,使民眾於「購屋」外,亦可透過健全「租屋」管道滿足其居住需求,內政部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自107年6月27日施行。透過該條例及相關子法加強規範租賃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提供將房屋交由專業經營之房東租稅優惠,以及增加免費爭議調處管道及成立房客(房東)協會提供諮詢服務等措施,使房東出租放心,房客承租安心,產業經營用心,保障租屋族居住權益。目前租賃服務業已有745家申請開業。
(三)縮短重新規定地價頻率,即時反應土地市價變動:公告地價為地價稅稅基計算基礎,為即時反應土地市價變動情形,106年5月10日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重新規定地價頻率由每3年縮短每2年辦理1次。此外,為促進土地移轉稅賦更公平合理,近年各地方政府亦逐年調升公告土地現值成數,本(109)年全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已達91.94%。內政部將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核實評定地價,促進土地稅賦更為公平合理。
(四)持續推動各項不動產交易安全業務: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內政部持續強化不動產交易輔助行業之管理與輔導,督請各地方政府加強輔導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落實業務責任規範,並因應社會需要,陸續完成檢討修正成屋、預售屋買賣等不動產交易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以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五)提供多元居住協助措施,減輕國人住宅負擔:
1.內政部針對國人弱勢狀況提供適切多元之居住協助,除積極實踐8年20萬戶之社會住宅政策,同時提供租金補貼讓青年家庭減輕租屋負擔。以臺北市興隆1區社會住宅為例,市府曾作調查指出社會住宅有助結婚率與生育率提升。目前全國社會住宅興辦成效已達
3.5萬戶(直接興建3萬戶及包租代管5千戶),入住人數約30%為青年,並將積極穩健地推動,以照顧更多年輕人。
2.另自96年起每年提供租金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限身分,若青年符合申請條件,亦為協助對象;108年度除上開租金補貼外,內政部另推動「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針對一定所得條件以下之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依其身分別及地區別,將可領取每月最高2,600元至5,000元之租金補貼。本年起,將整併上開2方案協助對象,放寬申請資格、擴大辦理租金補貼。
二、至租稅政策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近年房屋稅開徵資料顯示,全國自住件數約占全部應稅件數78.6%,顯示購屋多為自住使用,並無相關數據顯示高所得者因購屋能力強而增加對住宅需求,持續購屋導致房價不斷推升,且稅負並非推升房價之主要因素,合理房屋稅負,始能維護自住需求之居住正義。
(二)為增加非自住房屋持有稅負,抑制囤房,103年修正之「房屋稅條例」第5條已規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1.5%至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目前各地方政府非自住之住家用徵收率,新北市等17個地方政府為最低稅率1.5%,新竹縣為1.6%,桃園市為2.4%,臺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其中臺北市對於持有2戶以下按2.4%課徵,3戶以上均按3.6%課徵,惟對勞工住宅、民間機構興建公立學校宿舍、起造人3年內未銷售之房屋,均按1.5%課徵。
(三)考量都會地區及非都會地區因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及產業環境差異,對房屋租賃及購屋需求,呈現不同之面貌,現行「房屋稅條例」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財政部並於本年2月14日以函賡續敦促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按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實現居住正義。
(四)又,為發展租賃住宅市場,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住宅法」及同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供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及營業稅優惠,適度提供房東(住宅所有權人)參與社會住宅及租賃住宅政策之誘因。
三、綜上,透過中央與地方通力合作執行健全房市之多元措施,使全體國人居住於適宜且享有尊嚴之環境同時,亦能創造就業機會及經濟產值,帶動整體經濟發展,讓幼童快樂成長、青年安心打拼、長者放心安養。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居住正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6)
許委員就居住正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健全房市並提供合適居住環境,政府基於「住宅法」及整體住宅政策,近年多管齊下,除推動社會住宅、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等政策外,並致力加強市場資訊透明、健全住宅租賃市場、核實查定土地稅基及提供多元居住協助等措施,說明如下:
(一)推動並精進申報登錄制度,促進交易資訊透明:
1.內政部自民國101年10月16日起,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對外提供查詢,改善過去「資訊不對稱」情況,減少不動產價格哄抬現象,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
2.另對於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即時、正確、透明之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修正條文,將重行函請貴院審議;而其中「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買賣案件改由買賣雙方於申請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之條文,已於108年7月修正公布,可使資訊透明機制更加提升。
3.內政部賡續運用申報登錄資訊編製「住宅價格指數」及「房價負擔能力」統計資訊,並按季於該部不動產資訊平臺定期發布,以提供民眾住宅價格趨勢資訊及政府機關研擬政策之參考。
(二)推動租賃條例立法,健全住宅租賃市場:為健全住宅租賃市場,使民眾於「購屋」外,亦可透過健全「租屋」管道滿足其居住需求,內政部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自107年6月27日施行。透過該條例及相關子法加強規範租賃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提供將房屋交由專業經營之房東租稅優惠,以及增加免費爭議調處管道及成立房客(房東)協會提供諮詢服務等措施,使房東出租放心,房客承租安心,產業經營用心,保障租屋族居住權益。目前租賃服務業已有745家申請開業。
(三)縮短重新規定地價頻率,即時反應土地市價變動:公告地價為地價稅稅基計算基礎,為即時反應土地市價變動情形,106年5月10日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重新規定地價頻率由每3年縮短每2年辦理1次。此外,為促進土地移轉稅賦更公平合理,近年各地方政府亦逐年調升公告土地現值成數,本(109)年全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已達91.94%。內政部將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核實評定地價,促進土地稅賦更為公平合理。
(四)持續推動各項不動產交易安全業務: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內政部持續強化不動產交易輔助行業之管理與輔導,督請各地方政府加強輔導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落實業務責任規範,並因應社會需要,陸續完成檢討修正成屋、預售屋買賣等不動產交易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以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五)提供多元居住協助措施,減輕國人住宅負擔:
1.內政部針對國人弱勢狀況提供適切多元之居住協助,除積極實踐8年20萬戶之社會住宅政策,同時提供租金補貼讓青年家庭減輕租屋負擔。以臺北市興隆1區社會住宅為例,市府曾作調查指出社會住宅有助結婚率與生育率提升。目前全國社會住宅興辦成效已達3.5萬戶(直接興建3萬戶及包租代管5千戶),入住人數約30%為青年,並將積極穩健地推動,以照顧更多年輕人。
2.另自96年起每年提供租金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限身分,若青年符合申請條件,亦為協助對象;108年度除上開租金補貼外,內政部另推動「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針對一定所得條件以下之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依其身分別及地區別,將可領取每月最高2,600元至5,000元之租金補貼。本年起,將整併上開2方案協助對象,放寬申請資格、擴大辦理租金補貼。
二、至租稅政策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近年房屋稅開徵資料顯示,全國自住件數約占全部應稅件數78.6%,顯示購屋多為自住使用,並無相關數據顯示高所得者因購屋能力強而增加對住宅需求,持續購屋導致房價不斷推升,且稅負並非推升房價之主要因素,合理房屋稅負,始能維護自住需求之居住正義。
(二)為增加非自住房屋持有稅負,抑制囤房,103年修正之「房屋稅條例」第5條已規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1.5%至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目前各地方政府非自住之住家用徵收率,新北市等17個地方政府為最低稅率1.5%,新竹縣為1.6%,桃園市為2.4%,臺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其中臺北市對於持有2戶以下按2.4%課徵,3戶以上均按3.6%課徵,惟對勞工住宅、民間機構興建公立學校宿舍、起造人3年內未銷售之房屋,均按1.5%課徵。
(三)考量都會地區及非都會地區因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及產業環境差異,對房屋租賃及購屋需求,呈現不同之面貌,現行「房屋稅條例」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財政部並於本年2月14日以函賡續敦促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按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實現居住正義。
(四)又,為發展租賃住宅市場,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住宅法」及同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供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及營業稅優惠,適度提供房東(住宅所有權人)參與社會住宅及租賃住宅政策之誘因。
三、綜上,透過中央與地方通力合作執行健全房市之多元措施,使全體國人居住於適宜且享有尊嚴之環境同時,亦能創造就業機會及經濟產值,帶動整體經濟發展,讓幼童快樂成長、青年安心打拼、長者放心安養。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0)
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之影響,政府秉持「防疫」、「紓困」及「振興」三大方向,以防疫為優先,同步針對受衝擊之產業予以紓困,並提出相關振興措施,以協助產業度過難關。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業經貴院三讀通過,行政院主計總處並已配合編具「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國發會及行政院工程會亦將全力協助推動公共建設,期使今年公共建設計畫經費達成率達95%以上,以促進國內投資動能、發揮穩定經濟之效。
二、另經濟部針對產業可能面臨之供應斷鏈、訂單減少及資金周轉議題,業規劃「調機制」及「再加碼」兩大措施如下:
(一)調機制:
1.建立單一窗口:由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擔任單一窗口關懷產業需求,亦串聯公協會協助供應鏈重組,並提供即時輔導、傳產創新、技術研發等服務。
2.提升通關效率:針對有急切原料進口需求之業者簡化相關進口文書作業,縮短通關流程。
3.擴大臺商回臺:放寬臺商回臺須受美中貿易戰影響之共同資格,納入受疫情影響之企業。
4.加速新南向移轉:強化與新南向國家產業鏈結,加速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工業區。
(二)再加碼:
1.補貼貸款利息:提供舊有貸款、營運資金、企業振興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等。
2.技術提升:強化製造業即時輔導、傳統產業創新研發、中堅及中小企業創新研發等。
3.研發固本:鼓勵受衝擊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深化研發能量。
4.在職充電:針對受影響之製造業員工開設升級轉型專班,鼓勵在職員工利用減少工時進修;提供免費課程與員工薪資津貼,避免無薪假及裁員。
5.市場拓銷:強化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功能、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及加強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
三、又,關於內需型產業如餐飲、零售(百貨、賣場)、商圈、夜市及傳統市場、會展等受疫情影響,經濟部規劃採取「疫情中─度難關」及「疫情後─拚經濟」相關措施如下:
(一)疫情中─度難關:
1.降成本:協調銀行不抽銀根,提供補貼舊貸款展延利息及補貼營運資金貸款利息等,並提供上開貸款所需防疫千億保之信用保證。
2.增營收:以數位轉型導入外送服務及協助商品上架電商平臺等數位行銷工具,增加多元銷售管道、提升企業營收。
3.強設施:透過改善商圈、市場環境設施,以達安全、衛生、整潔及明亮之目的;另透過開辦人才培育課程,強化零售、餐飲人力之烹飪、溝通、管理及雙語能力等。
(二)疫情後─拚經濟:
1.資金面:提供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新增貸款利息補貼、補貼診斷及手續費。
2.市場面:與各業者及所屬產業公協會合作辦理大型展銷活動、刺激民眾消費;另透過網路及國際廣宣傳達我國防疫成效,以及加碼國外買主來臺觀展採購優惠服務。
3.消費面:規劃以振興抵用券抵用折扣刺激消費,鼓勵民眾消費、提振內需。
四、此外,為協助航空相關產業及觀光產業復甦,交通部刻積極研擬「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運輸業及觀光業紓困振興辦法」(草案),有關航空相關產業及觀光產業之紓困方案規劃重點如下:
(一)航空相關產業:
1.航空產業紓困方案包括補貼航空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及機場業者(機場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地勤業及空廚業)之降落費、土地租金、房屋及機庫使用費等。另針對民用航空運輸業及地勤業,則就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需之防疫用品經費(如耳/額溫槍、航機消毒及口罩等)予以補貼。
2.另就經營國內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各項收費,已研擬對相關業者之場站使用費、噪音補償金及維護機庫使用費等得延後4個月繳納,以減輕業者因運量驟減衍生之現金流壓力,未來並將視疫情狀況予以延長。
(二)觀光產業:
1.短期紓困方案包括營運損失救濟(如入境旅行社紓困)、營運支持(如人才培訓)及減輕營運負擔等三大面向。該部觀光局並於本(109)年2月27日開始受理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業者之補助申請,以及時協助觀光產業度過疫情所造成之經營危機。
2.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如擴大國際行銷及智慧觀光數位轉型計畫等)將鼓勵各觀光產業增加投資,以帶動觀光產業於疫情過後之復甦商機。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航空及觀光產業之紓困及振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4)
許委員就航空及觀光產業之紓困及振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防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持續提升各項防疫作為、充實所需設備及物資,並對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行政院前即指示各機關檢視現行法規或相關機制後,針對確具必要性、迫切性及補充性之事項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並經貴院本(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又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已配合編具「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送請貴院審議,期共同協助產業度過難關。
二、另為協助航空相關產業及觀光產業復甦,交通部刻積極研擬「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運輸業及觀光業紓困振興辦法」(草案),有關航空相關產業及觀光產業之紓困方案規劃重點如下:
(一)航空相關產業:
1.航空產業紓困方案包括補貼航空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及機場業者(機場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地勤業及空廚業)之降落費、土地租金、房屋及機庫使用費等。另針對民用航空運輸業及地勤業,則就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需之防疫用品經費(如耳/額溫槍、航機消毒及口罩等)予以補貼。
2.另就經營國內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各項收費,已研擬對相關業者之場站使用費、噪音補償金及維護機庫使用費等得延後4個月繳納,以減輕業者因運量驟減衍生之現金流壓力,未來並將視疫情狀況予以延長。
(二)觀光產業:
1.短期紓困方案包括營運損失救濟(如入境旅行社紓困)、營運支持(如人才培訓)及減輕營運負擔等三大面向。該部觀光局並於本年2月27日開始受理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業者之補助申請,以及時協助觀光產業度過疫情所造成之經營危機。
2.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如擴大國際行銷及智慧觀光數位轉型計畫等)將鼓勵各觀光產業增加投資,以帶動觀光產業於疫情過後之復甦商機。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口罩供需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63)
許委員就口罩供需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口罩實名制主要是依據目前產能及第一線醫護等高風險人員需求,適當釋出口罩予民眾購買。自109年3月5日起,實名制口罩每人7天內可再多買一片(成人3片、兒童5片),如此,每日需供應成人口罩390萬片、兒童口罩130萬片,共計約520萬片,後續將視實際工廠產能及疫情狀況滾動調整。
二、為協助各級學校做好防疫準備工作,教育部已統籌整備學校防疫物資,準備防疫備用口罩645萬片,提供各級學校備用。
三、執行「口罩實名制」之單位需具備可以使用及運作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之條件,目前仍以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為販售點。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健保特約藥局代銷口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64)
許委員就健保特約藥局代銷口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各健保特約藥局口罩販售時間應配合衛福部健保署口罩控管系統(VPN),惟考量各藥局尚有民眾用藥諮詢、慢性病處方箋領藥等常態性業務,為避免排擠其他需求民眾之權益及減輕藥師相關作業的負擔,各藥局可視防疫需求彈性調整販賣時段,並應適時公布或明確張貼販售時間讓民眾知悉,但不能限定販賣予特定族群。
二、目前針對配合政府販售實名制口罩之藥局,政府將給予代銷徵用口罩之相關成本補貼每日新臺幣800元,並追溯自2月6日開始。
三、有關發文讓醫院延長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藥,讓健保藥局藥師賺不到藥事服務費一節: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避免慢性病患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用藥出入院所次數頻繁,造成病人至醫療機構群聚,增加感染風險機率,健保署於109年2月11日開放保險對象持疫情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於原領取藥品之院所或藥局,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用藥量至多60天。
(二)基於民眾就醫領藥習慣,及近期健保特約藥局協助發放口罩,民眾可就近至社區藥局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用藥,且民眾有就醫自行選擇領藥地點之權利考量,故健保署於109年2月12日已再函文廢止前開函文之適用。
(三)承上,故現況仍維持原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一次領取用藥量至多30天,暫無開放延長作業。
四、另有關地方政府函請醫院鼓勵增設領藥得來速一節,係地方政府衛生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針對選擇回院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患者,提供無須進入醫院之領藥方式,該函中亦鼓勵民眾至社區藥局領藥,以降低感染風險。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對日本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67)
許委員就我國對日本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已於本(109)年1月20日成立,每日監測國際疫情,即時掌握世界衛生組織(WHO)及日本官方之疫情資訊,亦參考可信度高之媒體並適時查證。該國自本年1月15日確診首例COVID-19後,病例數成長趨勢平緩上升,截至3月4日,日本累計共287例確定病例,6例死亡,依據病例數佔人口佔比而言,該國與我國疫情發展趨勢相近。
二、鑑於該國已超過7成確診病例為當地或疑似當地感染,且已發生數起社區及醫院群聚,指揮中心於本年2月22日提升日本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二級:警示(Alert),加強預警,並加強個人防護措施;自日本返國入境後,應落實14天自主健康管理措施;指揮中心另於本年2月18日宣布將「鑽石公主號」列為COVID-19感染區,船上所有我國籍乘客如欲返國,必須依指揮中心安排統一搭乘包機回臺,並遵守相關隔離檢疫措施。
三、指揮中心亦掌握日本防治政策已由防堵轉為減害,不排除未來疫情持續擴大,將持續嚴密監控疫情變化,倘病例數成長趨勢急速上升,有突發狀況或內部難以控制等情形出現並進入社區傳播階段,將隨時調整防治策略及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指揮中心將持續增加風險意識,加強邊境管理及民眾宣導。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防疫措施應秉持透明、積極、前瞻原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69)
許委員就推動防疫措施應秉持透明、積極、前瞻原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於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向來均秉持料敵從寬、超前部署及資訊透明等原則謹慎行事。為因應疫情,我國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並鑒於中國大陸疫情持續擴大,指揮中心於1月23日宣布二級開設,由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擔任指揮官,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續為超前部署,指揮中心於2月27日宣布一級開設,全面整合政府資源,強化指揮中心與各縣市政府的協調。為降低疫情移入及社區感染風險,確保民眾健康,指揮中心相關應變措施如下:
(一)強化疫情監視:密切監視國內外疫情趨勢,透過風險評估並徵詢專家意見,適時提出警訊及調整因應策略。
(二)加強邊境檢疫管制:已全面禁止國內旅行團赴中港澳旅遊,公告中國大陸、港澳及外籍人士來臺限制,並限縮兩岸航線為五航點、暫停小三通及兩岸直航客船、禁止國際郵輪靠泊等。另加強港埠環境消毒及衛教宣導,要求所有入境旅客均須填寫健康聲明卡,並已開發啟動「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加速旅客入境流程及提高檢疫效能。
(三)強化醫療整備:持續醫療體系整備,確保急、重症醫療照護品質及資源調度,並落實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各網區應變及縣市應變醫院啟動收治準備,進行人力、防疫物資及準備清空作業盤整,完備醫院啟動順序。另透過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註記具疫區旅遊史或相關接觸史之名單,提供醫療機構查詢,並提醒仍應落實TOCC問診作業。此外,持續擴大檢驗網絡與量能,提高診斷效率,減輕醫療體系負荷。
(四)落實社區防疫,加強高風險對象追蹤管理:加強疑似病例通報,訂定個案處置流程並因應疫情變化及時調整,同時,啟動加強社區監測方案,擴大對疑似病例偵測,及早防堵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依感染風險等級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透過衛生、民政、警政體系合作,輔以智慧科技加強追蹤關懷與管理,另地方政府均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確保受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配合防疫措施之民眾能獲得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及專線服務等幫助,並對違規者嚴格查處。而為加強校園防疫,教育部公布有停課標準,並統籌整備及配發學校防疫物資,且持續督導學校落實健康監測、環境清消及掌握師生出席與活動紀錄。
(五)充實防疫物資整備:落實防疫物資(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盤點,並優先提供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防疫人員使用。為穩定防疫物資供應,徵用國內產製口罩,並輔導廠商購置設備進行產能擴增,以持續提升產能,另透過實名登錄購買、管制出口、出境限制攜帶等措施強化控管,力求資源利用公平及透明。此外,執行防疫酒精供應作業,透過健保特約藥局、超商、超市及量販店等各通路販售。
(六)杜絕假訊息傳播:密切監控各方訊息渠道,並會同法務部、刑事警察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高不實或影響防疫訊息之處辦效率。
(七)加強民眾溝通及衛教宣導: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專區,並隨疫情變化適時更新;增加防疫諮詢專線人力及專業分工,提高應答效率,另製作多元衛教素材,善用新媒體、各部會宣傳管道及徵用相關頻道等,提高民眾防疫正確觀念。
二、依現有資料分析,我國目前尚未進入社區傳播階段,然為積極保護國人健康,已規劃並實施相關因應策略如下:
(一)強化醫療體系應變:加強醫療院所感染管制,嚴格執行病人分流及落實訪客及工作人員管理,併規劃實施照顧分艙策略,醫護人員分組分區照顧,降低醫護人員損耗風險;資源彈性調控,劃分輕症之專責醫院與急重症入住負壓隔離病房,落實分級醫療,相關策略陸續諮詢專家建議後,分階段超前部署,以維持醫療體系量能。
(二)提高邊境檢疫及社區防疫強度:持續評估國際旅遊風險,適時提升入境限制及檢疫強度,調整病例定義及處置流程,擴大社區監測及採檢範圍。同時持續透過各縣市關懷服務中心,加強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身心關懷及管理,亦加強公權力之執行。另修訂與公布公眾集會指引,提供各公私立機關與團體評估風險較高之大型集會活動取消或延後,並視疫情變化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此外,為確保企業及機關運作順暢,已研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營運持續指引供各界參考內化為各企業應變計畫,以降低疫情對經濟及社會之衝擊。
(三)確保防疫物資無虞:持續口罩徵用作業及提升現有口罩與酒精之產能,確保滿足民生及醫療需求。另積極擴增醫療物資(隔離衣、防護衣及N95口罩)貨源,同時協調國內廠商投入生產,以供應充足之防護裝備,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
(四)加強民眾溝通及心理關懷:持續運用各部會宣導管道、多元社群媒體及徵用之頻道,提供正確防疫觀念並減輕民眾恐慌。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為一級開設,以利資源統整協調及決策統一步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72)
許委員就「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為一級開設,以利資源統整協調及決策統一步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我國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並鑒於中國大陸疫情持續擴大,指揮中心於1月23日宣布二級開設,由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擔任指揮官,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續為超前部署,指揮中心於2月27日宣布一級開設,全面整合政府資源,強化指揮中心與各縣市政府的協調。為降低疫情移入及社區感染風險,確保民眾健康,指揮中心相關應變措施如下:
(一)強化疫情監視:密切監視國內外疫情趨勢,透過風險評估並徵詢專家意見,適時提出警訊及調整因應策略。
(二)加強邊境檢疫管制:已全面禁止國內旅行團赴中港澳旅遊,並公告中國大陸、港澳及外籍人士來臺限制,並限縮兩岸航線為五航點、暫停小三通及兩岸直航客船、禁止國際郵輪靠泊等。另加強港埠環境消毒及衛教宣導,要求所有入境旅客均須填寫健康聲明卡,並已開發啟動「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加速旅客入境流程及提高檢疫效能。
(三)強化醫療整備:持續醫療體系整備,確保急、重症醫療照護品質及資源調度,並落實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各網區應變及縣市應變醫院啟動收治準備,進行人力、防疫物資及準備清空作業盤整,完備醫院啟動順序。另透過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註記具疫區旅遊史或相關接觸史之名單,提供醫療機構查詢,並提醒仍應落實TOCC問診作業。此外,持續擴大檢驗網絡與量能,提高診斷效率,減輕醫療體系負荷。
(四)落實社區防疫,加強高風險對象追蹤管理:加強疑似病例通報,訂定個案處置流程並因應疫情變化及時調整,同時,啟動加強社區監測方案,擴大對疑似病例偵測,及早防堵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依感染風險等級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透過衛生、民政、警政體系合作,輔以智慧科技加強追蹤關懷與管理,另地方政府均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確保受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配合防疫措施之民眾能獲得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及專線服務等幫助,並對違規者嚴格查處。而為加強校園防疫,教育部公布有停課標準,並統籌整備及配發學校防疫物資,且持續督導學校落實健康監測、環境清消及掌握師生出席與活動紀錄。
(五)充實防疫物資整備:落實防疫物資(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盤點,並優先提供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防疫人員使用。為穩定防疫物資供應,徵用國內產製口罩,並輔導廠商購置設備進行產能擴增,以持續提升產能,另透過實名登錄購買、管制出口、出境限制攜帶等措施強化控管,力求資源利用公平及透明。此外,執行防疫酒精供應作業,透過健保特約藥局、超商、超市及量販店等各通路販售。
(六)杜絕假訊息傳播:密切監控各方訊息渠道,並會同法務部、刑事警察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高不實或影響防疫訊息之處辦效率。
(七)加強民眾溝通及衛教宣導: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專區,並隨疫情變化適時更新;增加防疫諮詢專線人力及專業分工,提高應答效率,另製作多元衛教素材,善用新媒體、各部會宣傳管道及徵用相關頻道等,提高民眾防疫正確觀念。
二、依現有資料分析,我國目前尚未進入社區傳播階段,然為積極保護國人健康,已規劃並實施相關因應策略如下:
(一)強化醫療體系應變:加強醫療院所感染管制,嚴格執行病人分流及落實訪客及工作人員管理,併規劃實施照顧分艙策略,醫護人員分組分區照顧,降低醫護人員損耗風險;資源彈性調控,劃分輕症之專責醫院與急重症入住負壓隔離病房,落實分級醫療,相關策略將諮詢專家建議後,分階段超前部署,以維持醫療體系量能。
(二)提高邊境檢疫及社區防疫強度:持續評估國際旅遊風險,適時提升入境限制及檢疫強度,調整病例定義及處置流程,擴大社區監測及採檢範圍。同時持續透過各縣市關懷服務中心,加強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身心關懷及管理,亦加強公權力之執行。另修訂公佈公眾集會指引,提供各公私立機關與團體評估風險較高之大型集會活動取消或延後,並視疫情變化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此外,為確保企業及機關運作順暢,刻正研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營運持續指引供各界參考內化為各企業應變計畫,以降低疫情對經濟及社會之衝擊。
(三)確保防疫物資無虞:持續口罩徵用作業及提升現有口罩與酒精之產能,確保滿足民生及醫療需求。另積極擴增醫療物資(隔離衣、防護衣及N95口罩)貨源,同時協調國內廠商投入生產,以供應充足之防護裝備,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
(四)加強民眾溝通及心理關懷:持續運用各部會宣導管道、多元社群媒體及徵用之頻道,提供正確防疫觀念並減輕民眾恐慌。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武漢肺炎疫情南投縣草屯鎮無隔離病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74)
許委員就面對武漢肺炎疫情南投縣草屯鎮無隔離病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醫院有設置隔離病床之需要,因受限於急性一般病床數與隔離病床數之比例限制者,本部業以109年2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235號函,授權地方政府衛生局調查所轄醫院實際情況後審查同意,並副知本部,視同「因政策需要,以專案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簡化專案申請設置隔離病床流程。
二、另有關因應收治需隔離之傳染病病人需要之隔離醫院指定,依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規定,由地方政府就轄區特性、醫療設施分布,醫院軟硬體及收治量能等,選擇適當之醫療院所指定為隔離醫院;並得依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指定應變醫院,其有效期間為三年。倘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經評估有變更或新增隔離醫院需要,可依前開規定辦理。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新冠肺炎疫情現況及相關資訊公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77)
許委員就「國內新冠肺炎疫情現況及相關資訊公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截至3月3日,國內累計42例確診病例,其中23例為本土病例,餘為境外移入病例;現階段國內本土病例數已高於境外移入病例數,且出現不明感染源個案,為社區感染警訊。
二、面對此一疫情變化,本部目前遵循世界衛生組織之建議,採圍堵與減災並行策略,除持續邊境檢疫作為,調查確診病例之旅遊史、暴露史與接觸史,釐清可能感染源與傳染途徑,以及早發現潛藏之感染者,阻斷社區疫情傳播外,亦同步強化國內醫療體系整備,確保國內急、重症醫療照護品質及資源調度無虞,另目前各網區應變及隔離醫院皆已啟動收治準備,盤整相關人力及防疫物資;另持續擴大檢驗網絡與量能,提高檢驗時效,減輕醫療體系負荷,以利隨時因應疫情變化。
三、自疫情發生以來,本部秉持公開透明原則,每日公布最新疫情現況與防疫作為,相關資訊之公開係以維護公眾健康安全並兼顧個案隱私為考量,目前本部已公布確診病例之居住縣市,若經調查病例活動地屬公共場所,難以匡列接觸者,即會公布其活動地點、路線及時間等詳細資訊,提醒民眾注意,未來將視疫情狀況調整做法。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及早建構國家級智慧醫療防疫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82)
許委員就「及早建構國家級智慧醫療防疫體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衛福部於檢疫、疫情預測、緊急物資分配等防疫作為皆有運用新式智慧科技技術輔助防疫工作,掌握防疫時效,說明如下:
(一)與行政院資安處共同開發「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旅客可在航空公司櫃台check-in時,掃描QR Code進入該網站,於線上輸入健康資料;航班抵台後開啟手機,健康申報憑證將經由簡訊自動發送,入境時出示手機憑證畫面即可快速通關。
(二)健保署勾稽移民署入境資料,新增「高風險地區入境日期資料」功能,讓醫事人員即時得知就醫民眾14天內旅遊史,以及是否接觸過確診個案等紀錄,提醒第一線醫護人員加強防疫措施。
(三)因應鑽石公主號郵輪出現武漢肺炎確診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透過「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傳染病警示訊息發送系統」發送訊息,提醒曾經於109年1月31日前往北北基地區重要景點(如:基隆廟口、九份、台北101、西門町等)之不特定民眾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四)修正健保系統推動口罩販售實名制,除使防疫資源利用公平且透明化,並讓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用。
(五)指揮中心運用「智慧監控」,藉由提供防疫手機,透過電話、LINE訊息和定位系統,協助執行單位掌握隔離者的行蹤,確保民眾落實居家隔離/檢疫。
(六)衛生福利部疾管署(下稱疾管署)與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HTC)旗下健康醫療事業部DeepQ團隊合作建置Line@疾管家,透過醫療語言處理及人工智慧訓練強化語言互動能力,並配合國內疫情,增加武漢肺炎之疾病介紹、預防方法、回國民眾注意事項、國際疫情等諮詢功能,提供民眾正確防疫資訊。
(七)國衛院建立國家級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平臺,蒐集疾管署及14家醫院之嚴重傳染性肺炎患者檢體,透過建置系統性資料庫及標準作業流程,並提供加值服務串接健保申報資料、電子病歷、癌症登錄、罕見疾病等資料庫,加速國內學研與醫療機構合作進行防疫基礎研究及開發治療策略。
二、另疾管署依據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106年辦理「智慧系統與晶片產業發展策略會議」結論,及扣合「數位經濟與服務業科技創新」產業創新推動方案,近年亦投入科研資源,與產業聯盟及社群跨域合作,建構智慧防疫體系,並共享開放資料提供產學研界加值運用,相關規劃及執行成果說明如下:
(一)AI技術:
1.與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AI Labs)合作開發瘧疾血片人工智慧影像辨識系統。
2.利用交通要道的監視器錄影影像,完成口罩配戴率輔助呼吸道傳染病監測平臺雛型。
(二)大數據:
1.與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合作開發「流感預報站」,提供民眾查詢所在地區未來四週流感疫情動態。
2.建立預警並串接物流運輸體系之自動化管理模式,有效達成防疫物資、設備之全面品質管理及資源分配。
3.結合內政部統計區分類系統及運用雲端大數據的彙算,建置登革熱群聚地圖網站,可呈現疫情重點區域,有助於提升危機意識,強化社區動員。
4.中央研究院團隊運用疾管署開放資料,建置「臺灣傳染病標準化發生率地圖」網站,幫助民眾掌握各項傳染病發生率趨勢。
(三)無人機:
1.與交通部郵電司及航見科技公司合作,共同研擬無人機運送緊急醫療物資測試計畫。
2.規劃透過無人載具發展辨識隱形孳生源系統,應用於蚊媒監控。
(四)物聯網:規劃與產業界及學術界,合作開發新的物聯網應用,如介接國衛院之病媒蚊資料以用於病媒蚊監測,輔助目前人工監測的限制。另建立實驗場域、通透性的API和資料交換平臺,以利物聯網產業加值應用。
三、綜上,疾管署將持續結合國內研究單位如中研院、國衛院、頂尖大學、醫學中心等研發資源,參考國際防疫趨勢,將有限資源投入在國內防疫優先缺口,並於人才活絡、技術創新、法規調適及基礎建設等層面加強運用智慧科技進行防疫應用與發展,建構完善國家級智慧醫療防疫體系。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糖公司規劃於屏東縣萬巒鄉推出200公頃的農電共生光電園區,擬將平地造林地林木砍伐改種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79)
許委員就台糖公司規劃於屏東縣萬巒鄉推出200公頃的農電共生光電園區,擬將平地造林地林木砍伐改種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糖公司早年離蔗農地配合政府政策實施平地造林,依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及「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規範設置20年期的經濟造林,已於106年起陸續屆期。
二、近年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台糖公司爰篩選部分平地造林用地,回歸農業使用,期能達到「農業為主、綠能加值」的雙贏目標:
(一)篩選原則:排除平地森林園區、計畫用地(地方政府或台糖公司)、近都會區,以及住宅區等環境敏感區域,並配合法規規定以耕區集中且面積達25公頃以上者做為推動區域。
(二)後續規劃:保留環保林園大道、觀光設施周邊林木,並將土地回歸農用,配合周邊環境規劃景觀,改善土壤品質,種植農作物,部分建置綠能設施發展再生能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專案計畫審查程序:台糖公司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提送專案計畫至農委會,由專家學者進行審查,農委會核定後,須再向地方政府申請農業容許使用,經地方政府同意後才可執行。
三、台糖公司將參考政府、公民團體、民眾及媒體的意見,以符合社會期待及政策目標,說明如下:
(一)增加綠帶範圍並配合周邊景觀調整綠能設施配置,進一步結合社區發展。
(二)將依農委會規定,於計畫中針對生態影響及農業經營問題提出說明,並定期監測生態變動情形。
(三)持續與地方協調溝通,兼顧產業發展與地方需求,開創農業結合綠能設施之園區。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9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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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農漁產品產銷,並建議加強網路及電商行銷,推動新一波物流經營模式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83)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農漁產品產銷,並建議加強網路及電商行銷,推動新一波物流經營模式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影響,包括以外銷為主的鳳梨釋迦、鳳梨、石斑魚及午仔魚,或是生產供應給學童營養午餐的短期蔬菜,以及供應到實體通路及餐飲業的農漁畜產品銷售確實受到阻礙。
二、鑒於國內消費者轉向網路購物,電商是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中少數逆勢成長的產業,尤其以食品類成長快速,2月份平均成長率達30%以上。本會爰於本(109)年2月3日緊急召開「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活絡農產品網購市場研商會議」,邀集國內電商平臺業者共同研商,並促成多家電商平臺投入協助銷售鳳梨釋迦,穩定產地價格;另推動公民營單位等團購、國軍加強採購,以及與網紅合作等方式,帶動農漁畜產品消費。
三、本會另規劃辦理「臺灣農產嘉年華」網路購物活動,並於本年2月27日辦理滿500送50的消費者回饋機制啟動記者會,合計超過40家如momo、PChome及蝦皮等大型電商平臺,以及臺灣好農、愛上新鮮及無毒農等專賣農產的電商平臺共同參與,消費者可在合作的平臺上購買國產具溯源的農產品,並享優惠,期促進消費者在網路購買國產農產品,達到農民、電商、消費者多贏局面(「臺灣農產嘉年華」網路購物活動官網http://farmersbuy.cas.org.tw,另針對消費者透過臉書粉絲頁https://m.facebook.com/farmersbuy辦理)。
四、同時推動新一波物流經營模式,包括加強輔導生產者與電商通路合作、協助已設置電子商店之有機農場開發多樣化有機宅配商品、拓展企業通路及規劃銷售據點預約快速取貨、line預購或新型宅配等新型行銷服務。
(十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應滾動式檢討口罩供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55)
傅委員就應滾動式檢討口罩供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口罩實名制主要是依據目前產能及第一線醫護等高風險人員需求,適當釋出口罩予民眾購買。自109年3月5日起,實名制口罩每人7天內可再多買一片(成人3片、兒童5片),如此,每日需供應成人口罩390萬片、兒童口罩130萬片,共計約520萬片,後續將視實際工廠產能及疫情狀況滾動調整。
二、執行「口罩實名制」之單位需具備可以使用及運作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之條件,目前仍以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為販售點。
三、為使防疫最前線的醫護人員能有更足夠的口罩,自2月11日起口罩配送量由平均每日85萬片提高到170萬片,提供醫院工作人員(含醫事人員、清潔人員、實習學生、接觸病患的行政人員等)及補充安全儲備量之用。
四、針對特殊醫療需要的病患及陪病家屬:由醫療院所提供院內洗腎、住院陪病者(限陪病時,每名住院病患原則上限提供1位)、化療病人及醫師評估因疾病狀況必須每日、隔日或每週頻繁就醫的之病患使用。目前住院陪病者、洗腎及化放療病患等頻繁就醫需求的配送量,已由每日13萬片加倍至26萬片。
(十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勞工被要求隔離,是否能有薪資補償?以及因疫情衝擊導致產業緊縮、營運困難,實施無薪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58)
傅委員就「勞工被要求隔離,是否能有薪資補償?以及因疫情衝擊導致產業緊縮、營運困難,實施無薪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防疫措施全民都要配合,必須接受隔離、檢疫的民眾,不是只有受僱者,可能包括自營作業者(如計程車司機、攤販)、平台產業的工作者(如Uber eats)等。依100年9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因接受隔離、檢疫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應給予合理補償。所以,應朝向所有民眾都應給予同等合理防疫補償的方向規劃。
二、依總統109年2月25日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三、次依本條例同條第3項規定略以,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於隔離或檢疫期間,事業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惟考量無法出勤工作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爰本條例明定雇主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復考量「防疫隔離假」亦不可歸責於雇主,爰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再依本條例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有關「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四、至勞工如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而係雇主對於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而主動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五、另事業單位如因疫情影響,致有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之情形,得與勞工協商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依比例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
(二)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23,800元。
(三)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菲國對我實施旅遊禁令是否與『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效有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59)
傅委員就「菲國對我實施旅遊禁令是否與『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效有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菲國對我實施旅遊禁令」事件經過:
(一)菲律賓政府為防範「新型冠狀病毒」需要,於本(109)年2月2日宣布全面禁止來自中、港、澳旅客入境,嗣於2月10日宣布,根據「WHO定義」及「一中原則」,將臺灣亦納入前述旅遊禁令並即刻生效,導致國人於當晚抵達菲國機場時入境受阻。
(二)我駐菲律賓代表處自10日當晚起,同步與菲國駐臺機構「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合作,力洽菲國具實質影響力高層,經菲方2月14日召開內部跨部會會議討論,瞭解我國對防疫工作的嚴謹措施及努力,體認全球防疫無涉政治、我國非屬中國疫區的事實,最終作成友我決議,宣布即刻取消對我國旅客的旅遊禁令,臺菲航班即刻恢復正常。我政府對菲方此一明智決定表達讚賞,並對曾經協助此一正面發展的相關機關及人士表達誠摯感謝。
二、「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效,謹說明如下:
菲律賓為我最近鄰邦,我政府自2016年起推動「新南向政策」以來,雙邊交流密切頻繁,主要合作項目計有經貿、投資、農業、醫衛、災防、環保、科技、刑事司法互助、海巡、文教及人道援助等領域。2019年我與菲國雙邊貿易總額為82.7億美元,菲國為我國第14大貿易夥伴,我國為菲國第8大貿易夥伴,2019年我國對菲國投資金額1.06億美元,為菲國第7大投資來源國。菲國亦係我國重要外勞引進國,目前計有15萬餘名菲籍移工在臺工作,僅次於印尼,其中多數為技術勞工,對於降低我國廠商人力成本及提升產品之競爭力均具貢獻。2019年我赴菲旅遊人數逾32萬人次,占菲國外國旅客第5位,僅次於韓、中、美、日,2019年菲人來臺人數計約42萬人次,較2018年約25萬人次,成長快速。綜上,菲國係我推動「新南向政策」重點國家,迄執行成效良好。
三、菲國對我實施旅遊禁令與「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效之關係:
因應全球「武漢肺炎」疫情,各國為防疫需要,陸續採行各種防疫措施,我國亦然;惟菲國以「WHO定義」、「一中政策」及臺灣(當時)有18個病例等具政治性及針對性藉口,對我採取旅遊禁令,我方無法接受。本案在本部、駐館及菲國友我人士力洽下,於2月14日跨部會會議取消對我國旅遊禁令。菲方迅予我正面回應部分原因,或可歸功於我政府積極推行「新南向政策」,與菲國各界建立良好關係,致使菲國上下(含菲國官員、國會議員、媒體及民間團體),甚至在臺之菲籍移工,均大力為我執言有關,實屬我政府在菲有效執行「新南向政策」之良例之一。
(十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蘇花改限速太慢,使得蘇花改塞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53)
傅委員就蘇花改限速太慢,使得蘇花改塞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蘇花改環說書承諾,蘇花改計畫定位為區域聯外道路,以提升蘇花公路安全性與抗災能力為改善目標,非以快速及大量通行為目的進行改善,因此蘇花改路段於規劃階段僅配置雙向各一車道。
二、蘇花改於109年1月6日全線通車後,一般假日尖峰小時交通量約為500~600輛/時,尚在蘇花改的道路容量範圍內,整體車流狀況良好、行進順暢,而春節連續假期全日最大交通量單向約19,000輛/日,其中尖峰時段小時流量達900~1,000輛/時,已超過蘇花改道路容量負荷,致使連續假期發生壅塞。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持續實施號誌統一控管、車道分流、現場警力指揮等疏運措施,蘇花路廊車流雖多但皆可循序漸進行駛,該局並於假期後檢討各項疏運措施之成效及研提改善方式,以減少連續假期間之道路壅塞情形。
三、有關提高速限以減緩蘇花改壅塞情形部分,查蘇花改連續假期壅塞主要係因大量車潮湧入超過道路容量負荷所致,然考量非壅塞時段提高速限可稍微提升整體路廊車流運行效率,故公路總局正逐段檢視蘇花改公路幾何線形,研議提升速限的可行性;惟蘇花改甫於109年1月6日全線通車,且南澳─和平、和中─大清水路段目前僅開放通行小型車及大客車,後續將再開放大貨車通行,故考量蘇花路廊整體性車流尚未穩定,為減少用路人行駛蘇花改因各路段速限不一而有混淆情形,將於蘇花改全線通行大貨車並達穩定車流狀態後,再行檢討蘇花改提高速限事宜。
四、蘇花改是由多座長隧道串連而成,且地理位置較為偏遠,其中長隧道內環境有別於一般開放性的行車空間,參考國外長隧道及國內雪山隧道101年發生的重大災害事故,可發現救援工作是相對困難;為使事故發生時,警、消、醫護等救災車輛能儘速抵達事故地點,故於蘇花改之長隧道內設置一緊急救援車道,提供相關救災車輛通行。另考量蘇花公路之東澳─南澳、大清水以南路段仍維持雙向各1車道,如蘇花改增加車道,仍受限於既有蘇花公路之道路容量限制,反使連續假期時,車輛行駛至既有蘇花公路銜接處,因車道縮減造成車流回堵至長隧道之情形,除不利整體車流運行外,將增添長隧道行車安全之隱憂。
(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校園發燒認定標準,以及學生疑似發燒時的處理流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51)
李委員就校園發燒認定標準,以及學生疑似發燒時的處理流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額溫及熱成像儀所測量之溫度為身體表面溫度,較易受環境影響,宜作為初篩使用,耳溫則較接近身體核心溫度,可作為發燒判定。故建議發燒定義為耳溫≧38℃,或是額溫≧37.5℃者,再以耳溫再確認。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本(109)年2月19日已函請所屬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加強開學防疫準備事宜,包含學生發燒時標準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學生上學前,家長應落實學生在家健康管理:每日上學前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身體健康並量測體溫,遇有發燒(耳溫≧38℃;額溫≧37.5℃者,須以耳溫再確認)、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主動告知學校,請儘速就醫並在家休息,學校不會將其列入出缺席紀錄。
(二)學生入校後,學校及教師應主動關心學生健康狀況:學校班導師或授課教師應隨時注意主動關心學生健康狀況,並應注意學生是否有發燒、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如有症狀請學生立即戴上口罩,以避免傳染他人,並應安置於單獨空間或與他人間隔1公尺以上的地方,以及維持空間通風,並安排專人陪同直到離校。
(二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108年7月24日公告之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修正條文迄今未經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應儘快公告並督促各縣市政府儘速完成中、高污染違章工廠遷廠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04)
李委員就108年7月24日公告之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修正條文迄今未經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應儘快公告並督促各縣市政府儘速完成中、高污染違章工廠遷廠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工輔法修正條文業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本次增訂第4章之1章名、第28條之1至第28條之13條文及修正第39條條文,依據第39條第2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工輔法中與納管、登記相關子法「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低污染之認定基準」,以及「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等4項,業於109年1月15日預告草案,預定於109年3月20日施行。
三、另「非屬低污染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以及「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等3項行政規則,免辦草案預告,亦規劃同前述法規於109年3月20日發布生效。
四、依據「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草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轄區內列管之業者於6個月內提出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申請核定2至6年輔導期限。
五、依據工輔法第28條之5,申請納管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修正條文施行日起3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且於改善計畫核定後2年內完成改善,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依預告中之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9條,消防安全改善措施為改善計畫必載內容。
六、依據工輔法第28條之7第2項規定,地方政府就業者繳交之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可成立基金,地方政府亦得利用此基金先行代位支付消防廢水、落塵等污染整治費用。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準公共幼兒園收費管理機制及擴展公共化幼兒園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03)
李委員就準公共幼兒園收費管理機制及擴展公共化幼兒園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準公共幼兒園收費管理機制一節:
(一)補助地方政府增置人力,周全稽查管理機制: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辦理日常稽查管理及輔導措施;本部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幼兒園園數規模,亦補助增置人力經費,辦理相關查察業務。爰為維護家長權益,本部將責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幼兒園收費之例常督導,以確保幼兒園依備查數額向家長收取費用。
(二)收費資訊公開透明,便於家長即時查詢:全國公、私立幼兒園依據幼照法規定,每學年應將收費項目及數額報送地方政府備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前1個月辦理公告,俾利家長透由資訊公開得知悉相關訊息,若家長對於幼兒園收費有疑義,得即時向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反映。
(三)建立免付費諮詢專線,接受家長諮詢及通報幼兒園現況:基於家長為直接反映幼兒園現況者,爰本部於108年7月設置免付費客服專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30分至下午6點,家長對於幼兒園有收費等疑問,可向客服專線諮詢,若有通報案件,將立即轉請地方政府進行查察,查證屬實者,幼兒園應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期限內辦理退費。
(四)全國幼兒園違反收費規定均訂定罰責,準公共亦定有退場規定,確保家長權益:對於幼兒園有違法超收費用等情事,幼照法均訂定相關罰則,且可按次連續裁罰,如幼兒園違規行為情節重大或處罰3次後未改善者,可裁處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等處分,並公布其幼兒園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又準公共作業要點定有退場規定,若準公共幼兒園有違反收費要件之規定者,經地方政府查察屬實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為免影響當學年就學幼兒之就學權益,自次一學年度解除契約,且自解除契約後二學年,不得受理其申請為準公共幼兒園。
二、有關擴展公共化幼兒園一節:
(一)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擴展平價教保」及「減輕家長負擔」為二大重點,採「擴大公共化」、「建置準公共機制」及「發放育兒津貼」三大策略,達到0-6歲全面照顧,提供年輕家庭歷年最大支持。
(二)上開策略又以擴大公共化為首選,預計8年內(106-113年)增加3,000班(8.6萬名),增班量為過去16年之2.2倍;惟基於部分地區必須先興建幼兒園園舍始能開辦招生,爰本部自109年起增列新臺幣(以下同)40億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園舍。
(三)109年本計畫編列公務預算合計349.4億元,其中免學費政策62.18億元、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50.8533億元、建置準公共機制80.3101億元、2-4歲育兒津貼156.0566億元。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要求所有的醫事人員,除了報准之外,禁止出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96)
吳委員就要求所有的醫事人員,除了報准之外,禁止出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為因應全球疫情升溫,減少醫事人員出國返國所致之風險,本部於109年2月25日邀集各級醫院協會代表、專業學會、感控專家及醫學中心院長共同討論獲得共識,擬定「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醫事人員出國規定(草案)」。為求周延,復於同年月27日,再邀請15類醫事人員與社工師全聯會代表、基層工會代表、各級醫院協會代表及勞動部共同討論修正該規定,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
(二)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含轉機)前往,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則須報准後始得前往。
(三)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報經本部同意;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應報經所屬醫院同意。
(四)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五)出國者,返國後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
(六)因配合防疫需要取消出國(不限於本規定之限制地區)所致之損失,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七)因投入防疫工作致無法於法定時間內完成之婚假,請休期間最長可遞延至疫情結束後一年;另有關當年度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可依人員意願提出申請,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準公共幼兒園收費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89)
吳委員就準公共幼兒園收費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補助地方政府增置人力,周全稽查管理機制: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辦理日常稽查管理及輔導措施;本部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幼兒園園數規模,亦補助增置人力經費,辦理相關查察業務。爰為維護家長權益,本部將責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幼兒園收費之例常督導,以確保幼兒園依備查數額向家長收取費用。
二、收費資訊公開透明,便於家長即時查詢:全國公、私立幼兒園依據幼照法規定,每學年應將收費項目及數額報送地方政府備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前1個月辦理公告,俾利家長透由資訊公開得知悉相關訊息,若家長對於幼兒園收費有疑義,得即時向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反映。
三、建立免付費諮詢專線,接受家長諮詢及通報幼兒園現況:基於家長為直接反映幼兒園現況者,爰本部於108年7月設置免付費客服專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30分至下午6點,家長對於幼兒園有收費等疑問,可向客服專線諮詢,若有通報案件,將立即轉請地方政府進行查察,查證屬實者,幼兒園應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期限內辦理退費。
四、全國幼兒園違反收費規定均訂定罰責,準公共亦定有退場規定,確保家長權益:對於幼兒園有違法超收費用等情事,幼照法均訂定相關罰則,且可按次連續裁罰,如幼兒園違規行為情節重大或處罰3次後未改善者,可裁處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等處分,並公布其幼兒園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又準公共作業要點定有退場規定,若準公共幼兒園有違反收費要件之規定者,經地方政府查察屬實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為免影響當學年就學幼兒之就學權益,自次一學年度解除契約,且自解除契約後二學年,不得受理其申請為準公共幼兒園。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停課規範及各校取消校外教學或畢業旅行之退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07)
萬委員就停課規範及各校取消校外教學或畢業旅行之退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建議為各級學校取消校外教學或畢業旅行之情事訂定補償方案部分,說明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為有效防疫及確保參團旅遊消費者權益,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疫情判準之專業,有關疫情防治皆配合疫情指揮中心辦理,並依其公告之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公告解約退費處理原則,請業者考量對旅客有利方式為優先適用。各級學校與旅行社間,因旅遊契約成立民事關係,其旅客身分與一般民眾無異,爰解約退費處理應具一致性。
(二)幼兒園部分,取消校外教學或畢業旅行所產生之退費問題,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收退費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部分,退費事宜仍應視學校與廠商所訂定之招標、契約內容,以釐清雙方分擔及賠償費用責任。
(三)針對依據本部108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規定受補助之學校,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支出得考量由該補助要點之補助經費支應,以確保學生及校方之損失得以降至最低。
(四)本部另已安排會議邀集相關單位商討退費問題。
二、有關建議研議各級學校補課之統一標準部分,說明如下:
(一)本部已訂定並行文周知各相關機關(構)、學校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學校停課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作業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量實施原則」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外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二)另本部已行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說明停課時之補課注意事項:學校停課課程之補課,可採到校補課或線上補課方式辦理。請各校預為審慎評估研議,如採線上補課方式者,宜事先規劃及備妥校內線上補課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實施平臺、實施方式、授課進度、折抵到校補課時數規範及對未能線上補課學生之相應學習措施等項目,循校內行政程序研訂辦理,並向師生充分說明,且應於學校防疫資訊專區公告周知;如確實發生停課並實施線上補課時,應確實記錄實施情形,妥慎保存,以備查考。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我國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硬性規定我國各大專校院每學期至少需排18週,難與國際接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06)
萬委員就我國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硬性規定我國各大專校院每學期至少需排18週,難與國際接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另「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同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有關大學授予學分所應授課之時數,相關法規僅訂有原則性之規範,各校得依其教學需要,彈性調整授課時數與週數。
二、有關大學授課時數及週數規劃調整,前經本部邀集相關大學及專家學者討論,認為現行大學法相關規定僅以1學分18小時為原則,各校得依實際授課需求彈性調整授課週數;各校如因辦學特色或發展目標,有調整每學期授課週數之需求,應在確保教師授課時數及確保教學品質等前提下,如落實各級課程委員會運作、深化教學內涵、定期檢討課程評量機制、設計總整式課程並建立以證據為基礎的自我改進機制等,經校內師生溝通協調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校內學則或相關教務章則中規範。
三、另因應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大專校院均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規範,檢視108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調整開學日並在維持18週、1學分授滿18小時原則下彈性調整,修正行事曆,於開學前函報本部備查;經查各大學校院本年度暑假至遲於109年7月6日,降低對學校教職員及學生之暑期規劃影響。
四、各大專校院因應疫情發展可能停課後續補課復課等事項,業已擬定安心就學措施,針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校或因隔離無法上課之學生,規劃彈性授課方式(如錄影、線上教學及遠距教學)、訂定補考或其他成績評定方式、重新檢視學生請假、休退學及復學規定、依課程之課目性質調整畢業應修科目學分、抵免認定及相關畢業資格替代方案,並啟動校內關懷輔導機制等,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併予敘明。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惠員就行政院擬具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略以:……。另接受隔離、檢疫者及請假照顧該接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申請防疫補償。其中有關申領防疫補償者之條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75)
賴委員就行政院擬具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略以:……。另接受隔離、檢疫者及請假照顧該接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申請防疫補償。其中有關申領防疫補償者之條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就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符合一定條件者,規劃發給防疫補償。
二、本部刻正研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草案),分別於109年2月21日、2月25日、2月27日及3月2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就補償之適用對象、資格條件、審核作業、應檢附文件等進行討論。
三、有關補償之適用對象,本條例第3條之立法理由為:接受隔離者、檢疫者,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九○號解釋意旨,應予以合理補償。防疫補償係限制有傳布病毒之虞者之行動範圍、避免疫情擴大,落實我國防疫政策之重要舉措,爰民眾如為接受隔離或檢疫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四、為應防疫所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中港澳人士除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已取得我居留證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其餘(包含港澳學生)均暫緩來台。並依國際疫情發展,研議適當之防疫措施,以確保國人生命安全。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藥局代發口罩配額及工作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10)
葉委員就藥局代發口罩配額及工作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口罩實名制主要是依據目前產能及第一線醫護等高風險人員需求,適當釋出口罩予民眾購買。自109年3月5日起,實名制口罩每人7天內可再多買一片(成人3片、兒童5片),如此,每日需供應成人口罩390萬片、兒童口罩130萬片,共計約520萬片;後續將視實際工廠產能及疫情狀況滾動調整。
二、為使防疫最前線的醫護人員能有更足夠的口罩,自2月11日起口罩配送量由平均每日85萬片提高到170萬片,提供醫院工作人員(含醫事人員、清潔人員、實習學生、接觸病患的行政人員等)及補充安全儲備量之用。
三、針對特殊醫療需要的病患及陪病家屬:由醫療院所提供院內洗腎、住院陪病者(限陪病時,每名住院病患原則上限提供1位)、化療病人及醫師評估因疾病狀況必須每日、隔日或每週頻繁就醫的之病患使用。目前住院陪病者、洗腎及化放療病患等頻繁就醫需求的配送量,已由每日13萬片加倍至26萬片。
四、針對社區獨居且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及獨居老人,自109年2月6日提供各地方政府「關懷口罩」,各地方政府將就上述民眾,派員發送口罩,就近及優先提供弱勢族群。
五、為協助各級學校做好防疫準備工作,教育部已統籌整備學校防疫物資,準備防疫備用口罩645萬片,提供各級學校備用。
六、有關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之防疫工作,建議延緩即將在4月進行的藥價調整作業一節,健保署已納入考量及評估。
七、另有關建議提升藥師藥劑服務費點值一節,依全民健康保險會會議決議,須保障或鼓勵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為原則,查109年總額協定項目(醫院、西醫基層及牙醫門診)已於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編列藥事服務費提升之相關預算,後續將與醫事團體研議。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孟楷就當前對於托嬰中心管理之落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14)
洪委員就當前對於托嬰中心管理之落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地方政府稽查托嬰中心核對員工資料之作業流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84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又依同法第83條第8款規定,托嬰中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違反者得依同法第108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依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違反者得依同法第104條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因此,地方政府每年定期訪視及配合無預警公消安聯合稽查托嬰中心,現場核對工作人員名冊及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身分證、保母技術士證、畢業證書等),確認與核備名冊相符。
二、托嬰中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依其立案面積核予收托人數上限,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違法超收,地方政府現場查證超收事實,即以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108條規定處罰。
三、托嬰中心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地方政府依兒少權法第108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屆期續由地方政府擇日複查,如已改善完畢,則將違規事項列入爾後加強訪視之重點,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四、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人員(保母)登記管理資訊網及地方政府官方網站皆有公告轄內托嬰中心立案名冊及核定收托人數。為整合資訊便於民眾查詢,本部刻正改版建置「托育體系整合資訊系統」,預計109年9月上線,將可查詢托嬰中心即時實際收托人數。
五、為避免托嬰中心再次發生不當照顧事件,本部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一)執行消極資格審核:地方政府受理民眾申請居家托育服務登記或任職托嬰中心時,除審認資格、無刑事紀錄證明及體檢外,並依兒少權法第26條之1及第81條審核有無消極資格,進行事前把關。
(二)落實退場機制:針對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者,已修法提高罰鍰額度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並得公布姓名或名稱,且終身不得再任職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或居家托育人員。
(三)列管不適任托育人員:已依兒少權法第81條第8項規定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刻正依同法第49條規定,建置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未建置完成前,與教育部先以人工方式每月進行資料比對,並協請地方政府查察,以有效防止渠等於居家保母、兒少福利機構、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間流竄。
(四)強化輔導強度:地方政府定期與不定期訪視輔導過程中發現照顧疑有不當情事,應加強訪視輔導頻率。
(五)運用在職訓練課程:每年18小時在職訓練時數中開設「身心社會健康」課程,提供托育人員相關情緒支持,以舒緩其身心壓力。
(六)公布違法人員資訊:為便利家長辨識托育人員有無兒虐記錄,責請地方政府登錄自101年起違法裁罰名冊,108年8月公告資訊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供民眾查詢。
(七)落實查察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已依兒少權法第77條之1規定訂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督促已立案托嬰中心設置或改善監視錄影設備,並定有6個月緩衝期,後續將責請地方政府落實督導辦理,經由不定期輔導查核抽調畫面,確認監視器功能運作正常,以維護受托兒童人身安全。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上市櫃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延期申報訊息揭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08)
費委員就上市櫃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延期申報訊息揭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事件,金管會已於109年2月25日對外發布上市櫃公司如因疫情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108年度財務報告,應依規定向金管會申請延期,並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重大訊息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相關說明,俾利投資人知悉。
二、考量肺炎疫情係一特殊事件,為讓投資人能快速知悉上市櫃公司108年度財務報告延期狀況,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另設置專區,以彙總列表方式揭示經核准延期之公司名單及後續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情形,而不納入「財務重點專區」。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院主計總處應於3月召開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臨時會更新對今(109)年總體經濟之預測,及比照央行理監事聯席會議作法,公布評審會會議紀錄之建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62)
許委員就本院主計總處應於3月召開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臨時會更新對今(109)年總體經濟之預測,及比照央行理監事聯席會議作法,公布評審會會議紀錄之建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就3月召開評審會臨時會更新預測部分:
(一)本總處每年公布經濟預測4次,與美國、歐盟、日本、南韓、新加坡及香港相同。
(二)本總處2月預測已參酌主要機構就武漢肺炎疫情對中國經濟影響之評估、近年產業狀況及92年SARS之經驗,將疫情因素納入考量。若參採IHS 2月考量疫情之預測,預測結果會有所不同,惟全球疫情變化仍高度不確定,欲掌握未來經濟走勢,應著重於掌握更多更及時資訊,與預測頻率較無關係。
(三)為迅速有效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之影響,政府財經決策部會除參考本總處按季發布之經濟預測外,亦高度關注相關部會按月發布的各項及時性統計指標(如財政部之貿易、稅收統計;經濟部之外銷訂單、工業生產、批發零售業營業額統計;國發會之景氣對策信號;交通部之來台旅客及國人出國人次等),亦會就受疫情影響較明顯產業,評估影響程度。目前政府已編列疫情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舒緩衝擊。
二、就公布評審會會議紀錄部分:
(一)央行理監事聯席會議與美國聯邦公開市場操作委員會(The 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FOMC)均為決定一國貨幣政策之重要會議,為避免公開發言造成困擾,FOMC與央行均訂有參與者緘默期(blackout period)之規定。惟為增進貨幣政策透明度,使外界了解政策產生過程,美國FOMC及我國央行乃公布議事錄,以匿名形式揭露與會者會中針對總體經濟、貨幣政策等議題之發言。
(二)本總處評審會(較重統計方法及結果之審議)與央行理監事聯席會議直接與貨幣政策連結之性質不同;加以本總處對委員於會前或會後發表總體經濟情勢看法,均表尊重,未訂有緘默期規定,揭露評審會議事錄之效益與必要性低。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醫護人員「防疫隔離假」之補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84)
許委員就醫護人員「防疫隔離假」之補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鼓勵雇主於「防疫隔離假」期間給付員工薪資,行政院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4條訂定對於雇主給付員工依同法第3條第3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之百分之兩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鼓勵雇主協助員工配合防疫隔離措施。如雇主因故無法給付薪資,勞工只要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仍得依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二、醫護人員如經認定係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依據勞動部109年1月22日新聞稿,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又依據「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最高達新台幣35萬元之補助。
三、除前項防疫補償及公傷補助外,執行防治、醫療或照護之醫事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將依據特別條例第2條給予補助或發給津貼。相關補償及補助刻正由業務主管機關研擬配套措施,預計近日將完成配套措施之研擬。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動車崛起,臺灣產業界有了新的胎動,臺商只要在品質與價格上有競爭力,就有機會與特斯拉一起奪下全球未來的大眾車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66)
許委員就電動車崛起,臺灣產業界有了新的胎動,臺商只要在品質與價格上有競爭力,就有機會與特斯拉一起奪下全球未來的大眾車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汽車產業轉型電動化,本部歷年均透過科專計畫及輔導資源,積極推動我國廠商開發整車及關鍵零組件掌握轉型機會。「智能電動車產業輔導推廣計畫」已於108年輔導26間國內廠商投入電動車整車、零組件及車輛能源補充設備產品改良開發,本(109)年刻正規劃再輔導21間廠商。
二、目前電動車產業發展成果:
(一)電動車整車部分,我國整車廠納智捷開發電動小客車,並與旗下格上租車合作推出電動多元計程車隊運行,另中華汽車開發電動小貨車以及導入插電式混合動力車,且中華郵政已向中華汽車購置電動小貨車作為郵務用車。
(二)電動車零件部分,已有台達電(電源零件)、群創(面板)、和大(齒輪)、富田(馬達定轉子)、貿聯(動力線束)、健合興(充電槍)等廠商進入特斯拉供應鏈,另數十間廠商亦成功打進傳統車廠供應鏈,供應各項零組件以利其研發純電動車輛產品。
(三)能源補充設施部分,包含台達電及飛宏等廠商已外銷歐美車廠,且有結合再生能源及智慧充電實績。
三、因應印度近年積極發展電動車輛,該國產業公協會對我國電動車輛零組件表達興趣,因應此產業合作商機,本部107年於印度、108年於臺灣舉辦兩屆臺印產業鏈結高峰論壇,促成我國與印度數十間電動車整車及零件廠商,洽談潛在合作商機。
四、本部整合產業與國內研究機構,共同投入電動車系統模組與關鍵技術開發,發展整車及零組件整合及驗證平臺,研發關鍵技術及推動產業合作,項目包含:動力系統、充電系統、電力轉換系統、電池管理系統、電池芯、轉向系統等相關之研發能量及測試設備。
五、隨著國際非傳統車廠的崛起,本部將持續輔導國內車輛產業升級轉型,開發電動車整車或關鍵零組件在臺生產,建立智慧電動車輛技術發展共通平臺,以協助臺灣廠商進入國際供應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因應新冠肺炎衝擊所推出的振興抵用券之規劃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73)
許委員就為因應新冠肺炎衝擊所推出的振興抵用券之規劃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關於振興抵用券本部目前規劃情形如次:
一、關於國內與民生消費相關,且受疫情衝擊較大之產業,如商圈、夜市、餐飲業以及藝文產業,因民眾減少外出,且消費信心不足,導致經營情形大受影響。本部規劃推出「振興抵用券」,期望可刺激買氣、增加消費,協助產業於疫情後儘速恢復榮景。
二、有關「振興抵用券」之運用規劃如下:
(一)規劃原則:結合國民旅遊住宿,全額抵用、全國適用,以達到雨露均霑、立竿見影之成效。
(二)適用對象:受肺炎疫情衝擊較大的服務業包含商圈(約28萬家)、夜市(約1萬家)、公有市場(約5萬家)、觀光工廠及全國餐飲業(約14.5萬家)、藝文產業(約2,600家),扣除重複店家後,共約40萬家。
(三)推動時機:將待疫情穩定後實施約半年至1年;使用方式俟行政院核定後辦理。預計將可帶動民間消費買氣,擴大消費額度,並且穩定內需消費市場。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2020總統大選造成之世代對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85)
吳委員斯懷就2020總統大選造成之世代對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蔡總統已於本(109)年1月15日對外表示,選舉已結束,希望社會放下衝突對立,政局歸於穩定。總統也表示,或許在有些家庭裡,不同世代有不同之看法,但希望家人可以坐下來好好溝通,此時我們最需要家庭和諧及國家團結。
二、至所提「國家主權」之認知一節,臺灣民意已明確表達反對「一國兩制」,政府致力維護臺海和平穩定現狀之立場從未改變,呼籲兩岸應溝通合作,並期許朝野團結一致,回應主流民意,共同保衛中華民國主權,以及臺灣2,300萬人民決定未來之權利。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39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8)
吳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IHS Markit於本(109)年2月下修2020年全球經濟成長率至2.46%,並評估疫情恐將使全球經濟成長率減少約0.1至0.4個百分點。行政院主計總處亦預測本年我國經濟成長率為2.37%,並估計疫情將使經濟成長率減少0.35至0.5個百分點。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造成之影響,行政院已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經貴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另國發會及行政院工程會亦將全力協助推動公共建設,期使今年公共建設計畫經費達成率達95%以上,以促進國內投資動能、發揮穩定經濟之效。
二、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同時為籌措執行防疫措施所需經費,行政院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編製「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以下簡稱特別預算)送請貴院審議,總經費600億元;其中經濟部針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編列201億元辦理資金紓困方案及產業振興輔導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方案:
1.既有貸款:針對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另補貼銀行減免中小企業舊貸利息1年,以及針對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疫情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訂定免責條款。
2.營運資金:補貼員工薪資及房屋租金6個月;另貸款期間提供十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新增貸款:補貼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1年;另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4.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另對於既有貸款展延及續保案件、營運資金融資或振興轉型融資提供保證成數最高10成、低保證手續費率之保證措施。
(二)產業振興輔導措施:
1.內需型服務業:透過技術及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訓及規劃酷碰折扣優惠等措施刺激消費、提振內需。
2.製造業:提出「調機制」及「再加碼」兩大方向,中長期則將持續輔導產業升級轉型,積極打造臺灣成為高階製造中心:
(1)調機制:包括單一窗口產業競爭力中心關懷協處、提升通關效率、擴大臺商回臺及加速新南向移轉等措施。
(2)再加碼:包括補貼貸款利息、技術提升、研發固本、在職充電及市場拓銷等,協助產業升級。
三、又,為協助航空相關產業及觀光產業復甦,交通部刻積極研擬「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運輸業及觀光業紓困振興辦法」(草案),有關航空相關產業及觀光產業之紓困方案規劃重點如下:
(一)航空相關產業:
1.航空產業紓困方案包括補貼航空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及機場業者(機場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地勤業及空廚業)之降落費、土地租金、房屋及機庫使用費等。另針對民用航空運輸業及地勤業,則就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需之防疫用品經費(如耳/額溫槍、航機消毒及口罩等)予以補貼。
2.另就經營國內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各項收費,已研擬對相關業者之場站使用費、噪音補償金及維護機庫使用費等得延後4個月繳納,以減輕業者因運量驟減衍生之資金壓力,未來並將視疫情狀況予以延長。
(二)觀光產業:
1.短期紓困方案包括營運損失救濟(如入境旅行社紓困)、營運支持(如人才培訓)及減輕營運負擔等三大面向。該部觀光局並於本年2月27日開始受理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業者之補助申請,以及時協助觀光產業度過疫情所造成之經營危機。
2.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如擴大國際行銷及智慧觀光數位轉型計畫等)將鼓勵各觀光產業增加投資,以帶動觀光產業於疫情過後之復甦商機。
四、至吳委員建議特別預算務必遵守財政紀律部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本穩健籌措,歲出本零基預算精神控制,並在歲入成長率高於歲出成長率及符合「公共債務法」(以下簡稱公債法)及「財政紀律法」之債務管制等規範下審慎籌編,自88年度以後再次達成總預算歲入歲出賸餘。本次特別預算所需經費來源係以移用累計歲計賸餘300億元及舉借債務300億元支應,舉債額度未排除公債法第5條第7項規定不得超過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15%之限制,109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合計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如加計本次特別預算舉債數300億元,則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5兆6,195億元,占前三年度GDP平均數30.5%,距公債法規定債務存量上限之40.6%,尚餘10.1個百分點,約為1.85兆餘元之舉債額度。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我國對日本、韓國、新加坡及其他因COVID-19(武漢肺炎)染病人數顯著國家之入境防疫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02)
鄭委員就我國對日本、韓國、新加坡及其他因COVID-19(武漢肺炎)染病人數顯著國家之入境防疫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已於本(109)年1月20日成立,每日監測國際疫情,即時掌握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各國官方之疫情資訊,亦參考可信度高之媒體並適時查證。
二、指揮中心評估各國疫病感染及傳播風險,目前對於風險較高國家之入境防疫管理作為如下:
(一)中國大陸(含港澳)、韓國、義大利、伊朗列為旅遊疫情建議第三級警告(Warning):避免前往至當地旅遊。目前針對14天內具有韓國、義大利、伊朗旅遊史之旅客,入境後需居家檢疫14天。
(二)日本、新加坡列第二級警示(Alert):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加強個人防護措施;泰國列第一級注意(Watch):提醒遵守當地一般預防措施,加強個人衛生。自以上國家返國入境後,應落實14天自主健康管理措施,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
三、有關日本疫情分析,自本年1月15日確診首例COVID-19後,病例數成長趨勢平緩上升,截至3月4日,日本累計共287例確定病例,6例死亡;依據病例數佔人口佔比而言,該國與我國疫情發展趨勢相近。惟指揮中心亦掌握日本防治政策已由防堵轉為減害,不排除未來疫情持續擴大;將持續嚴密監控疫情變化,倘病例數成長趨勢急速上升,有突發狀況或內部難以控制等情形出現並進入社區傳播階段,將隨時調整防治策略及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全球電動車的時代已經開始,政府在政策上如何協助與輔導汽車產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99)
鄭委員就全球電動車的時代已經開始,政府在政策上如何協助與輔導汽車產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於98年將「智慧電動車」列為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之一,行政院於99年核定「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由行政院環保署、交通部及本部等部會分工共同推動。爰此,本部工業局歷年均透過科專計畫及輔導資源,積極推動整車開發及關鍵零組件國產化,「智能電動車產業輔導推廣計畫」已於108年輔導26間國內廠商投入電動車整車、零組件及車輛能源補充設備產品改良開發,109年刻正規劃再輔導21間廠商。
二、目前電動車產業發展成果:
(一)電動車整車部分,我國整車廠納智捷開發電動小客車,並與旗下格上租車合作推出電動多元計程車隊運行,另中華汽車開發電動小貨車以及導入插電式混合動力車,且中華郵政已向中華汽車購置電動小貨車作為郵務用車。
(二)電動車零件部分,已有台達電(電源零件)、群創(面板)、和大(齒輪)、富田(馬達定轉子)、貿聯(動力線束)、健合興(充電槍)等廠商進入特斯拉供應鏈,另數十間廠商亦成功打進傳統車廠供應鏈,供應各項零組件以利其研發純電動車輛產品。
(三)能源補充設施部分,包含台達電及飛宏等廠商已外銷歐美車廠,且有結合再生能源及智慧充電實績。
三、印度近年積極發展電動車輛,該國產業公協會對我國電動車輛零組件表達高度興趣,因應此產業合作商機,本部107年於印度、108年於臺灣舉辦2屆臺印度產業鏈結高峰論壇,促成我國與印度數十間電動車整車及零件廠商洽談潛在合作商機。
四、本部將持續輔導國內車輛產業升級轉型,開發電動車整車或關鍵零組件在臺生產。整車方面,推動中華汽車投入電動車整車開發,以及裕隆日產導入Leaf並使用臺灣在地零組件;零組件方面,推動富田電機與日系車廠合作開發電動車關鍵零組件(馬達、驅動器及差速器三合一動力套件)。
五、因應汽車產業電動化發展趨勢,本部近期已相繼與國內汽機車輛業者高層及車輛公會進行共達14場次研商會議,後續將持續與車輛公會、國產車廠及跨部會研議燃油車管制措施,以及電動車輛產業發展策略等,期待達成交通、產業及環保等各面向之綜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提高防疫等級,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至一級開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54)
傅委員就「提高防疫等級,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至一級開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我國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並鑒於中國大陸疫情持續擴大,指揮中心於1月23日宣布二級開設,由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擔任指揮官,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續為超前部署,指揮中心於2月27日宣布一級開設,全面整合政府資源,強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各縣市政府的協調。為降低疫情移入及社區感染風險,確保民眾健康,指揮中心相關應變措施如下:
(一)強化疫情監視:密切監視國內外疫情趨勢,透過風險評估並徵詢專家意見,適時提出警訊及調整因應策略。
(二)加強邊境檢疫管制:已全面禁止國內旅行團赴中港澳旅遊,並公告中國大陸、港澳及外籍人士來臺限制,並限縮兩岸航線為五航點、暫停小三通及兩岸直航客船、禁止國際郵輪靠泊等。另加強港埠環境消毒及衛教宣導,要求所有入境旅客均須填寫健康聲明卡,並已開發啟動「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加速旅客入境流程及提高檢疫效能。
(三)強化醫療整備:持續醫療體系整備,確保急、重症醫療照護品質及資源調度,並落實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各網區應變及縣市應變醫院啟動收治準備,進行人力、防疫物資及準備清空作業盤整,完備醫院啟動順序。另透過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註記具疫區旅遊史或相關接觸史之名單,提供醫療機構查詢,並提醒仍應落實TOCC問診作業。此外,持續擴大檢驗網絡與量能,提高診斷效率,減輕醫療體系負荷。
(四)落實社區防疫,加強高風險對象追蹤管理:加強疑似病例通報,訂定個案處置流程並因應疫情變化及時調整,同時,啟動加強社區監測方案,擴大對疑似病例偵測,及早防堵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依感染風險等級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透過衛生、民政、警政體系合作,輔以智慧科技加強追蹤關懷與管理,另地方政府均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確保受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配合防疫措施之民眾能獲得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及專線服務等幫助,並對違規者嚴格查處。而為加強校園防疫,教育部公布有停課標準,並統籌整備及配發學校防疫物資,且持續督導學校落實健康監測、環境清消及掌握師生出席與活動紀錄。
(五)充實防疫物資整備:落實防疫物資(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盤點,並優先提供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防疫人員使用。為穩定防疫物資供應,徵用國內產製口罩,並輔導廠商購置設備進行產能擴增,以持續提升產能,另透過實名登錄購買、管制出口、出境限制攜帶等措施強化控管,力求資源利用公平及透明。此外,執行防疫酒精供應作業,透過健保特約藥局、超商、超市及量販店等各通路販售。
(六)杜絕假訊息傳播:密切監控各方訊息渠道,並會同法務部、刑事警察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高不實或影響防疫訊息之處辦效率。
(七)加強民眾溝通及衛教宣導: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專區,並隨疫情變化適時更新;增加防疫諮詢專線人力及專業分工,提高應答效率,另製作多元衛教素材,善用新媒體、各部會宣傳管道及徵用相關頻道等,提高民眾防疫正確觀念。
二、依現有資料分析,我國目前尚未進入社區傳播階段,然為積極保護國人健康,已規劃並實施相關因應策略如下:
(一)強化醫療體系應變:加強醫療院所感染管制,嚴格執行病人分流及落實訪客及工作人員管理,併規劃實施照顧分艙策略,醫護人員分組分區照顧,降低醫護人員損耗風險;資源彈性調控,劃分輕症之專責醫院與急重症入住負壓隔離病房,落實分級醫療,相關策略將諮詢專家建議後,分階段超前部署,以維持醫療體系量能。
(二)提高邊境檢疫及社區防疫強度:持續評估國際旅遊風險,適時提升入境限制及檢疫強度,調整病例定義及處置流程,擴大社區監測及採檢範圍。同時持續透過各縣市關懷服務中心,加強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身心關懷及管理,亦加強公權力之執行。另修訂公布公眾集會指引,提供各公私立機關與團體評估風險較高之大型集會活動取消或延後,並視疫情變化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此外,為確保企業及機關運作順暢,刻正研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營運持續指引供各界參考內化為各企業應變計畫,以降低疫情對經濟及社會之衝擊。
(三)確保防疫物資無虞:持續口罩徵用作業及提升現有口罩與酒精之產能,確保滿足民生及醫療需求。另積極擴增醫療物資(隔離衣、防護衣及N95口罩)貨源,同時協調國內廠商投入生產,以供應充足之防護裝備,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
(四)加強民眾溝通及心理關懷:持續運用各部會宣導管道、多元社群媒體及徵用之頻道,提供正確防疫觀念並減輕民眾恐慌。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協助建置及生產口罩之業者,建請依據勳章條例授予勳章以表彰其對國家之貢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15)
管委員就協助建置及生產口罩之業者,建請依據勳章條例授予勳章以表彰其對國家之貢獻問題所提質問,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於109年1月20日宣布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為國內口罩需求之合理配置,前已由衛福部自1月31日起,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
二、依各部會分工,本部工業局負責協調廠商生產口罩,由一般時期我國口罩每日產能188萬片/日,逐步提升至目前每日產能可達570萬片以上。口罩產量逐步提升,係有賴口罩製造工廠、口罩機臺製造廠及工具機廠商等各界人士熱心投入及積極參與,協助提升國內口罩產能,以供應國內民眾口罩需求。
三、感謝委員對本案之關注,由於目前疫情發展情勢不明,防範疫情擴散為首要工作,未來俟疫情解除後,政府將針對本次疫情防治有功之企業或廠商,辦理表揚或獎勵措施,以表彰其對國家之貢獻。
(四十)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因應國際COVID-19疫情升溫,社區感染威脅提升,建請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為一級開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11)
葉委員就「因應國際COVID-19疫情升溫,社區感染威脅提升,建請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為一級開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我國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並鑒於中國大陸疫情持續擴大,指揮中心於1月23日宣布二級開設,由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擔任指揮官,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續為超前部署,指揮中心於2月27日宣布一級開設,全面整合政府資源,強化指揮中心與各縣市政府的協調。為降低疫情移入及社區感染風險,確保民眾健康,指揮中心相關應變措施如下:
(一)強化疫情監視:密切監視國內外疫情趨勢,透過風險評估並徵詢專家意見,適時提出警訊及調整因應策略。
(二)加強邊境檢疫管制:已全面禁止國內旅行團赴中港澳旅遊,並公告中國大陸、港澳及外籍人士來臺限制,並限縮兩岸航線為五航點、暫停小三通及兩岸直航客船、禁止國際郵輪靠泊等。另加強港埠環境消毒及衛教宣導,要求所有入境旅客均須填寫健康聲明卡,並已開發啟動「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加速旅客入境流程及提高檢疫效能。
(三)強化醫療整備:持續醫療體系整備,確保急、重症醫療照護品質及資源調度,並落實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各網區應變及縣市應變醫院啟動收治準備,進行人力、防疫物資及準備清空作業盤整,完備醫院啟動順序。另透過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註記具疫區旅遊史或相關接觸史之名單,提供醫療機構查詢,並提醒仍應落實TOCC問診作業。此外,持續擴大檢驗網絡與量能,提高診斷效率,減輕醫療體系負荷。
(四)落實社區防疫,加強高風險對象追蹤管理:加強疑似病例通報,訂定個案處置流程並因應疫情變化及時調整,同時,啟動加強社區監測方案,擴大對疑似病例偵測,及早防堵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依感染風險等級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透過衛生、民政、警政體系合作,輔以智慧科技加強追蹤關懷與管理,另地方政府均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確保受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配合防疫措施之民眾能獲得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及專線服務等幫助,並對違規者嚴格查處。而為加強校園防疫,教育部公布有停課標準,並統籌整備及配發學校防疫物資,且持續督導學校落實健康監測、環境清消及掌握師生出席與活動紀錄。
(五)充實防疫物資整備:落實防疫物資(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盤點,並優先提供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防疫人員使用。為穩定防疫物資供應,徵用國內產製口罩,並輔導廠商購置設備進行產能擴增,以持續提升產能,另透過實名登錄購買、管制出口、出境限制攜帶等措施強化控管,力求資源利用公平及透明。此外,執行防疫酒精供應作業,透過健保特約藥局、超商、超市及量販店等各通路販售。
(六)杜絕假訊息傳播:密切監控各方訊息渠道,並會同法務部、刑事警察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高不實或影響防疫訊息之處辦效率。
(七)加強民眾溝通及衛教宣導: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專區,並隨疫情變化適時更新;增加防疫諮詢專線人力及專業分工,提高應答效率,另製作多元衛教素材,善用新媒體、各部會宣傳管道及徵用相關頻道等,提高民眾防疫正確觀念。
二、依現有資料分析,我國目前尚未進入社區傳播階段,然為積極保護國人健康,已規劃並實施相關因應策略如下:
(一)強化醫療體系應變:加強醫療院所感染管制,嚴格執行病人分流及落實訪客及工作人員管理,併規劃實施照顧分艙策略,醫護人員分組分區照顧,降低醫護人員損耗風險;資源彈性調控,劃分輕症之專責醫院與急重症入住負壓隔離病房,落實分級醫療,相關策略將諮詢專家建議後,分階段超前部署,以維持醫療體系量能。
(二)提高邊境檢疫及社區防疫強度:持續評估國際旅遊風險,適時提升入境限制及檢疫強度,調整病例定義及處置流程,擴大社區監測及採檢範圍。同時持續透過各縣市關懷服務中心,加強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身心關懷及管理,亦加強公權力之執行。另修訂公布公眾集會指引,提供各公私立機關與團體評估風險較高之大型集會活動取消或延後,並視疫情變化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此外,為確保企業及機關運作順暢,刻正研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營運持續指引供各界參考內化為各企業應變計畫,以降低疫情對經濟及社會之衝擊。
(三)確保防疫物資無虞:持續口罩徵用作業及提升現有口罩與酒精之產能,確保滿足民生及醫療需求。另積極擴增醫療物資(隔離衣、防護衣及N95口罩)貨源,同時協調國內廠商投入生產,以供應充足之防護裝備,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
(四)加強民眾溝通及心理關懷:持續運用各部會宣導管道、多元社群媒體及徵用之頻道,提供正確防疫觀念並減輕民眾恐慌。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如何在維持授課品質原則下,檢討修訂授課時數,以促進學生自主學習能力,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47)
吳委員就「如何在維持授課品質原則下,檢討修訂授課時數,以促進學生自主學習能力,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另「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同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有關大學授予學分所應授課之時數,相關法規僅訂有原則性之規範,各校得依其教學需要,彈性調整授課時數與週數。
二、有關大學授課時數及週數規劃調整,前經本部邀集相關大學及專家學者討論,認為現行大學法相關規定僅以1學分18小時為原則,各校得依實際授課需求彈性調整授課週數;各校如因辦學特色或發展目標,有調整每學期授課週數之需求,應在確保教師授課時數及確保教學品質等前提下,如落實各級課程委員會運作、深化教學內涵、定期檢討課程評量機制、設計總整式課程並建立以證據為基礎的自我改進機制等,經校內師生溝通協調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校內學則或相關教務章則中規範。
三、另因應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大專校院均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規範,檢視108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調整開學日並在維持18週、1學分授滿18小時原則下彈性調整,修正行事曆,於開學前函報本部備查;經查各大學校院本年度暑假至遲於109年7月6日。
四、為協助師生於防疫期間確保教學品質,本部透過國立臺灣大學系統與中國民國通識教育學會以及臺灣高等教育專業發展網絡(TPOD)聯合承接辦理臺灣教學資源平台計畫,整合並分享臺灣高等教育之教與學資源,收錄優質開放式數位課程、提升教師之教學知能、關注教育議題、提升教育成效,增進大學校院間相互交流與卓越成長。各大專校院學生除可利用學校的線上學習系統選修學分課程外,也可經學校同意採認其學分後,透過臺灣磨課師課程網(TaiwanMOOC)、育網(eWant)、中華開放教育平臺(OpenEdu)、學聯網(ShareCourse)、臺灣全民學習平臺(TaiwanLIFE)、臺灣開放式課程暨教育聯盟(TOCEC)課程平臺、臺灣通識網(get)等線上課程平臺,選修合適的課程自主學習。
五、各大專校院因應疫情發展可能停課後續補課復課等事項,業已擬定安心就學措施,針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校或因隔離無法上課之學生,透過彈性授課方式(如錄影、線上教學及遠距教學)、訂定補考或其他成績評定方式、重新檢視學生請假、休退學及復學規定、依課程之課目性質調整畢業應修科目學分、抵免認定及相關畢業資格替代方案,並啟動校內關懷輔導機制等,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確保學習品質,併予敘明。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日本舉辦「2020年第32屆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若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取消該屆奧運,政府協助運動員另覓尋舞臺或提供適當的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49)
吳委員就日本舉辦「2020年第32屆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若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取消該屆奧運,政府協助運動員另覓尋舞臺或提供適當的補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2020東京奧運防護措施準備
奧林匹克運動會為4年一度之全球體育盛事,為世界各國所重視,因此設有嚴格之參賽門檻,我國迄目前已取得8種運動種類,27席參賽資格,是選手歷經多年艱苦努力得來不易之成果,另部分選手仍持續備戰2020東京奧運相關賽事,爭取參賽資格。
截至109年3月4日止,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下稱中華奧會)接受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與2020東京奧運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2020東奧籌委會)對防疫措施作為,除遵守世界衛生組織的意見外,僅針對參賽前做提醒,包括勤洗手、戴口罩等事宜,尚未針對奧運期間提出防疫相關措施或計畫。
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偕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輔導奧運競賽種類之全國性單項協(總)會(以下簡稱各該協【總】會)針對目前備戰2020東京奧運各培訓隊出國參賽或國外集訓期間防疫措施如下:
(一)向各培訓(代表)隊進行行前衛教宣導及宣導出國期間(含過境搭機)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包括戴口罩、勤洗手、避免觸摸眼鼻口、做好咳嗽禮節、減少近距離接觸等避免感染。
(二)提供培訓(代表)隊防疫物資(口罩、酒精、乾洗手),針對參賽人員實施定時量測體溫、行蹤回報及健康管理等相關措施,落實疫情緊急處理及疫情通報系統。
二、籌組奧運賽前考察團掌握競賽場館及防疫資訊
(一)為瞭解東奧籌委會籌辦「2020年第32屆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現況,體育署業輔導中華奧會原定自109年3月8日起至3月14日前往日本東京實地訪查與考察,同時掌握2020東奧籌委會針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相關防疫資訊。
(二)惟考量日本目前疫情持續擴散及團員健康安全,爰暫時取消辦理。
(三)體育署後續輔導中華奧會持續與2020東奧籌委會聯繫,並評估採視訊會議方式充分掌握相關競賽場館及防疫措施等相關資訊,包括2020東奧籌委會對疫情的評估掌握概況、對因應賽會期間的防疫計畫以及各國代表團需配合的措施等。
三、後續防疫因應
(一)體育署將密切關注日本疫情的發展,同時輔導中華奧會持續聯繫蒐集2020東奧籌委會的防疫計畫,以利我國規劃代表團賽會期間防疫措施與計畫。
(二)視疫情狀況,不排除於奧運前辦理實地考察並加派醫護團隊(防疫專家)隨行前往,以利奧運代表團規劃整體性防疫計畫。
(三)針對已掌握防疫相關資訊,作為各項參賽前置作業決策依據,研擬各項防疫計畫及規定,以利參賽期間落實各項防疫工作,確保我國代表團全體人員之健康,並結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團隊及中華奧會等行政資源與人力,協助完成及執行應變措施。
四、2020東京奧運倘若被取消,有關協助運動員另覓尋舞臺或提供適當的補助體育署偕同國訓中心輔導奧運競賽種類之各該協(總)會配合國際各該單項運動總會年度行事曆,規劃「國際參賽(奧亞運、世界或亞洲正式錦標賽)」等各大賽事,擬定其培訓及參賽實施計畫。
其次,各該協(總)會依核定之培訓及參賽計畫、教練選手遴選辦法及補助經費額度辦理選手培訓及參賽工作,包括國內集訓或國外移地訓練、賽前集訓或以賽代訓及參加國際競賽等活動,賡續提供運動選手參賽舞臺,且依「運動團隊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實施賽前國內外移地訓練及參賽輔導要點」,執行補助經費(交通費、膳宿費、保險費用等),以爭取國際佳績及世界排名積分。
五、結語
4年1次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是全世界競技水準最高的體育運動盛事,目前各運動種類培訓隊教練及選手,均積極備戰各項國際賽會,以爭取奧運參賽資格。
體育署將持續密切關注日本疫情的發展,輔導中華奧會持續聯繫蒐集2020東奧籌委會的防疫計畫,以利我國規劃代表團賽會期間防疫措施與計畫,並依據疫情現況資訊,採取適切之應變措施,以維護代表團全體人員健康安全,同時兼顧競技運動政策發展及我國人民健康安全的雙重目的。
目前國際奧會宣布仍朝如期舉辦努力,若2020東京奧運被取消,將適時偕同國訓中心輔導奧運競賽種類之各該協(總)會配合國際賽會,擬定培訓及參賽計畫,予以補助培訓參賽經費,銜續運動選手參賽的舞臺,以及賽後依「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規定申請發給獎章及獎助學金。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具有整合司法及警察機關共同執行職務之價值目的,為警察、檢察官及法官關係之法源依據。惟該條例早於民國34年4月10日公布,條例內容陳舊且不合時宜,實務運作上更導致檢警關係之對立緊張,為考量機關對等及相互尊重之原則,以防止權力濫用及保障人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12)
葉委員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具有整合司法及警察機關共同執行職務之價值目的,為警察、檢察官及法官關係之法源依據。惟該條例早於民國34年4月10日公布,條例內容陳舊且不合時宜,實務運作上更導致檢警關係之對立緊張,為考量機關對等及相互尊重之原則,以防止權力濫用及保障人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修正方向,行政院羅政務委員於108年1月16日、同年3月12日召集法務部及各司法警察機關代表開會,依會議結論認「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宜修不宜廢。又法務部亦於108年6月28日邀集司法院、各司法警察機關,共同就法務部草擬之修正版本進行討論。然各方意見對於名稱、條例內容並未達成具體共識,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7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第2項更明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另定之。」是本條例明定院、檢、警之指揮關係,與先進國家法例相近,目的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正確運行,避免組織上無隸屬關係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無法貫徹刑事偵查上之分工,此類同於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52條明定檢察官於偵查刑事案件上,對於司法警察具有命令指揮權限之立法目的。在法理上係為使具有武力配備、人力及資源的司法警察,於行使刑事訴訟法上權限時,接受具有司法官身分之檢察官或法官指揮監督,方符合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
三、至於本條例有關「推事」、「設治局長」、「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士」、「保安機關」、「警備機關」及指揮證等不合時宜用語或規定,法務部均認為應予以檢討修正或刪除。
四、另本條例第11條有關逕予獎懲部分,法務部建議修正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檢察長或法院院長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第12及13條配合刪除)」。其理由為:
為督促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切實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並符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權限及程序之規定,爰修正本條,明定該管檢察長或法院院長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獎懲建議權及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即將「逕予」之用語修正為「建請」,以尊重各單位之職權(目前實務亦未有「逕予」獎懲司法警察之例)。
五、其餘修法建議請參見法務部提出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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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正、副主管正常輪值並落實代理制度,並依警勤區規模設置第二副所長制度法制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09)
葉委員就正、副主管正常輪值並落實代理制度,並依警勤區規模設置第二副所長制度法制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本部警政署規定,有關外勤正、副主管者,其職責以內部管理為主,應綜理所(隊)務,服勤方式以帶(導)勤為主,每日4小時為原則,並得視治安、交通、警力狀況及勤業務繁簡,酌情增減;至以勤務分配表編排服勤時段之外勤主管,其職責以內部管理為主,服勤時段係各警察機關「規定辦公時間」及「勤務分配表編排(如每日帶、導勤)時段」,餘均屬非服勤時段。
二、再者,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者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准此,現行警察機關分局外勤主管輪休、請假期間,單位副主管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已有明文,惟機關首長因勤、業務需要,就所屬人員所為之工作指派,尚非上開職務代理規定之範疇。
三、另本部警政署業訂定「警察分局外勤主管副主管實施家休規定」,其中規定如遇主管實施家休時,副主管應落實代理主管職務事宜,期使各警察分局外勤正、副主管能兼顧工作與家庭及符人性化管理。
四、至為強化基層組織應變能力及勤務功能,研擬地方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增設第二副所長一節,經考量分駐(派出)所配置警力數係由各機關在預算員額總數範圍內,審酌轄區治安、交通狀況及勤(業)務需求規劃配置,爰規劃以配置警力數31人以上為增置基準。因涉組織修編及財政來源問題,目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業配合辦理組織編制修正作業,函陳考試院審查中,未來將視審查同意情形,再行協調各地方政府支持。
五、另地方警察機關預算員額前經行政院匡列上限(58,832人),增置相關職稱(務)均須在各機關預算員額上限內調整。是以,有關擴及警備隊、保安隊、交通隊及偵查隊一併實施部分,本部警政署未來將適時審酌單位性質、組織功能、勤業務繁重程度、人力規模及運用情形、地方政府預算支應等因素再予考量。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各縣市警察局新進外勤人員,勤務應勤裝備常有不足或因預算而延後領取,導致必須自行購買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21)
葉委員就各縣市警察局新進外勤人員,勤務應勤裝備常有不足或因預算而延後領取,導致必須自行購買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之1規定,警察勤務使用之應勤裝備除由本部警政署統一編列預算採購外(例如警槍、警棍等……),部分應勤裝備,屬一般經常性支出,係由各地方警察機關視轄區治安狀況及實際勤務需求訂定採購規格,自行編列預算購置(例如指揮棒、透氣雨衣、手電筒、微型攝影機等……),爰無法辦理統一發給事宜。另因採購經費來源包含中央及地方,應勤裝備非屬員警個人財產,遇人員遷調時,配發裝備必須依規定繳還所屬警察機關。
二、本部警政署裝備購置部分:為有效掌控各單位第一線外勤人數,以有效合理配置及運用各項應勤裝備,已著手盤點裝備、機具屬中央及地方編列預算之項目明細及各項裝備之使用年限,以定期檢視並籌補編列中央採買應勤裝備之預算。
三、地方政府裝備購置部分:為期各地方政府提高對員警執勤安全的重視程度,本部警政署於108年2月11日發布「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明確規範警察勤務條例第7條所訂之勤務執行機構(警察分駐所、派出所)及同條例第11條所訂之勤務方式(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所應配發之應勤裝備種類及數量最低數量門檻,目的係供各警察機關依此法令依據,向所轄地方政府爭取預算採購,逐年充實短缺之應勤裝備,維護警察人員執勤安全。
四、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追蹤新進人員人數,編列購置預算,並督促各警察機關依規定配賦完備之應勤裝備,補齊各項裝備數量,以維護同仁執勤安全。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未包含因戶警分立具警察官任用資格,隨業務移轉人員及在警察機關服務超過10年而改調其他行政機關退休人員,有失照護美意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23)
葉委員就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未包含因戶警分立具警察官任用資格,隨業務移轉人員及在警察機關服務超過10年而改調其他行政機關退休人員,有失照護美意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行政院108年3月26日院臺法字第1080169298號函及108年5月17日院臺法字第1080014596號函規定,有關「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適用對象如下:
(一)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機關(學校)編制內具警察官身分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
(二)警察、消防、海巡及空勤機關(學校)編制內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其身分適用範圍由內政部認定。
(三)上開(一)及(二)退休人員需在該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機關(學校)任職滿10年以上。
(四)遺眷: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機關(學校)編制內符合原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人員遺眷(含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家戶代表1人。
(五)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而任職未滿10年人員。
二、另查本方案於108年5月1日實施後,行政院持續於108年8月30日召開本方案第6次工作小組會議,就方案實施後各機關反映問題及「適用對象範圍」等議題進行討論及研議,未來亦將持續召開工作小組會議進行滾動式檢討。
三、至依上開規定,警察機關不具警察官身分人員(除實際執行勤務人員外)、因戶警分立隨業務移撥及在警察機關(學校)服務超過10年而改調其他行政機關退休人員(具警察官身分人員),目前尚非適用對象,本部將於行政院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時提案討論。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延燒全球,應加強醫院進出人員之管制及禁止醫事人員出國之相關配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72)
許委員就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延燒全球,應加強醫院進出人員之管制及禁止醫事人員出國之相關配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醫院進出人員之管制,避免發生院內感染,本部要求全國醫院落實以下之人員管制措施:
(一)病人分流:急診、住院病人應有不同出、入口及動線,並對於疑似個案應有分流措施。
(二)訪客管制:應訂定每日探病時段,且每名住院病人每次僅限2名訪客;陪病者(含照顧服務員)限制為1名;訪客及陪病者於進出院區或病房時,均須登記並詢問TOCC〔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是否群聚(cluster)〕。
(三)發布「醫療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外包人員管理指引」,強化外包人員之每日健康管理、感控教育訓練及個人防護裝備。
(四)為避免照顧服務員成為防疫漏洞,請各醫院加強對於病人自聘照顧服務員之管理措施,如造冊管理,包括姓名、身分證或居留證號碼、住址等,並登錄於本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製作多國語言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語音宣導,提供外籍照顧服務員參考。
(五)為避免基層診所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院內感染群聚事件,基層診所首要應規劃病人分流,避免候診區出現擁擠情形,以及落實適當的病人安置等行政策略(administrative controls),本部疾病管制署刻正研擬因應COVID-19基層診所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二、又為因應全球疫情升溫,減少醫事人員出國返國所致之風險,本部於109年2月25日邀集各級醫院協會代表、專業學會、感控專家及醫學中心院長共同討論獲得共識,擬定「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醫事人員出國規定(草案)」。為求周延,復於同年月27日,再邀請15類醫事人員與社工師全聯會代表、基層工會代表、各級醫院協會代表及勞動部共同討論修正該規定,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
(二)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含轉機)前往,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則須報准後始得前往。
(三)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報經本部同意;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應報經所屬醫院同意。
(四)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五)出國者,返國後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
(六)因配合防疫需要取消出國(不限於本規定之限制地區)所致之損失,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七)因投入防疫工作致無法於法定時間內完成之婚假,請休期間最長可遞延至疫情結束後一年;另有關當年度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可依人員意願提出申請,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勞動部再加強對企業、勞工宣導或推廣電傳勞動的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74)
許委員就「建議勞動部再加強對企業、勞工宣導或推廣電傳勞動的模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尚未趨緩,本部業於本(109)年2月6日發布新聞稿,呼籲雇主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不宜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可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方式來維持營運經營,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並照付工資。
同時,本部已於官網防疫專區,將前開議題建置相關問答,以利勞雇雙方隨時查詢。
二、本部已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時得遵循,以保障其勞動權益。另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已適用於各業,雇主對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勞動場所,如在外(家)工作,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以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
三、本部每年與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並透過多元管道宣導及推廣前開指導原則,俾使各事業單位確實瞭解及運作,以維勞工權益。針對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將持續宣導雇主可採多元化方式維持營運經營(如視訊或電傳),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方式,以減緩防疫所衍生的影響。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我國經濟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73)
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我國經濟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持續蔓延,致使中國大陸海外觀光支出大幅減少,並壓抑其內需及生產活動,干擾全球供應鏈,拖累全球經濟表現。近期IMF、OECD等國際機構已下修中國大陸與全球今(2020)年經濟成長率。
二、受疫情影響,行政院主計總處今年2月下修我國經濟成長率至2.37%,略低於上年的2.71%;且假設疫情若維持3個月(1月下旬至4月),預估將使臺灣經濟成長率減少0.35至0.5個百分點。當前我國因SARS的防疫經驗,且全民一心共同防疫,先期佈署,守住第一線。但隨著疫情的擴散,未來的發展仍存有高度不確定性,且WHO已將武漢肺炎全球風險上調至「非常高」。因此,此次疫情對我國經濟的影響雖不必悲觀,但也不容許過於樂觀,須視後續發展而定。
三、為減緩衝擊,政府已加速整合各部會能量,儘可能降低疫情對經濟及生產活動的衝擊。
因應措施包括:
(一)政府已公布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編列600億元特別預算,以推動紓困及對應措施,減緩疫情衝擊,確保經濟穩健。
(二)中國臺商與外商受疫情影響可能加速轉移生產基地,政府將積極掌握此契機,引導臺商和外商來臺投資,打造更完整的供應鏈聚落;另政府亦致力提升公共建設執行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三)疫情雖然對傳統內需型產業造成不小的影響,但數位經濟在對抗疫情及穩定經濟上扮演關鍵作用,顯示加速中小企業數位轉型至關重要。未來政府將積極協助中小企業進行數位轉型,改善體質,提升各產業競爭力。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桃園機場公司第三航廈興建正陷入發包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80)
許委員就桃園機場公司第三航廈興建正陷入發包困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108年1月9日核定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修正計畫,經費由746.89億元調增為789.07億元,完工期程由109年展延至112年,惟主體航廈工程仍於108年6月第3度流標,經桃園機場公司檢討主要係「設計發展未確實考量預算額度」、「部分工項設計內容施工難度高」及「估價未能完整考量市場接受度」等因素造成數次流標。
二、為協助桃園機場公司儘早完成主體航廈工程發包,行政院及交通部已分別成立專案小組及督導小組進行設計成果檢討,自108年8月迄今分別召開6次及13次會議,已在維持國門意象原則下,將航廈屋頂、雲頂及帷幕等特殊工項施工風險降低,以及提供機場A3用地做為施工臨時性設施使用,並協調勞動部修改作業規範以專案方式放寬聘僱外籍營造工比例,至主體航廈工程招標策略部分,經桃園機場公司向行政院工程會請益,將採選擇性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前開各項作法均有助於提升廠商投標誘因及降低風險,俾使招標作業順遂完成。
三、有關桃園機場公司於109年2月下旬針對主體航廈工程流標問題提出之整體檢討方案,初步規劃主體航廈工程分成北登機廊廳、航廈主體及南登機廊廳3階段完工啟用,其中航廈主體預計於114年開放啟用,另有關整體檢討方案涉及計畫經費變更部分,行政院及交通部均要求桃園機場公司應提出詳實分析及合理說明依據,並儘速提出修正建設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為利後續工作執行,交通部將督責桃園機場公司於109年3月中旬提出修正建設計畫,並同步辦理主體航廈工程招標相關作業,俾使計畫順遂推動。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行政院應立即擬定社區傳播之行政管制措施及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41)
邱委員就行政院應立即擬定社區傳播之行政管制措施及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於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向來均秉持料敵從寬、妥善嚴陣以待之原則積極行事。為因應疫情,我國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並鑒於中國大陸疫情持續擴大,指揮中心於1月23日宣布二級開設,由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擔任指揮官,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續為超前部署,指揮中心於2月27日宣布一級開設,全面整合政府資源,強化指揮中心與各縣市政府的協調。為降低疫情移入及社區感染風險,確保民眾健康,指揮中心相關應變措施如下:
(一)強化疫情監視:密切監視國內外疫情趨勢,透過風險評估並徵詢專家意見,適時提出警訊及調整因應策略。
(二)加強邊境檢疫管制:已全面禁止國內旅行團赴中港澳旅遊,公告中國大陸、港澳及外籍人士來臺限制,並限縮兩岸航線為五航點、暫停小三通及兩岸直航客船、禁止國際郵輪靠泊等。另加強港埠環境消毒及衛教宣導,要求所有入境旅客均須填寫健康聲明卡,並已開發啟動「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加速旅客入境流程及提高檢疫效能。
(三)強化醫療整備:持續醫療體系整備,確保急、重症醫療照護品質及資源調度,並落實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各網區應變及縣市應變醫院啟動收治準備,進行人力、防疫物資及準備清空作業盤整,完備醫院啟動順序。另透過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註記具疫區旅遊史或相關接觸史之名單,提供醫療機構查詢,並提醒仍應落實TOCC問診作業。此外,持續擴大檢驗網絡與量能,提高診斷效率,減輕醫療體系負荷。
(四)落實社區防疫,加強高風險對象追蹤管理:加強疑似病例通報,訂定個案處置流程並因應疫情變化及時調整,同時,啟動加強社區監測方案,擴大對疑似病例偵測,及早防堵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依感染風險等級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透過衛生、民政、警政體系合作,輔以智慧科技加強追蹤關懷與管理,另地方政府均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跨局處協助受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配合防疫措施之民眾能獲得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及專線服務等,並對違規者嚴格查處。而為加強校園防疫,教育部公布有停課標準,並統籌整備及配發學校防疫物資,且持續督導學校落實健康監測、環境清消及掌握師生出席與活動紀錄。
(五)充實防疫物資整備:落實防疫物資(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盤點,並優先提供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防疫人員使用。為穩定防疫物資供應,徵用國內產製口罩,並輔導廠商購置設備進行產能擴增,以持續提升產能,另透過實名登錄購買、管制出口、出境限制攜帶等措施強化控管,力求資源利用公平及透明。此外,執行防疫酒精供應作業,透過健保特約藥局、超商、超市及量販店等各通路販售。
(六)杜絕假訊息傳播:密切監控各方訊息渠道,並會同法務部、刑事警察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高不實或影響防疫訊息之處辦效率。
(七)加強民眾溝通及衛教宣導: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專區,並隨疫情變化適時更新;增加防疫諮詢專線人力及專業分工,提高應答效率,另製作多元衛教素材,善用新媒體、各部會宣傳管道及徵用相關頻道等,提高民眾防疫正確觀念。
二、依現有資料分析,我國目前尚未進入社區傳播階段,然為積極保護國人健康,已規劃並實施相關因應策略如下:
(一)強化醫療體系應變:加強醫療院所感染管制,嚴格執行病人分流及落實訪客及工作人員管理,併規劃實施照顧分艙策略,醫護人員分組分區照顧,降低醫護人員損耗風險;資源彈性調控,劃分輕症之專責醫院與急重症入住負壓隔離病房,落實分級醫療,相關策略陸續諮詢專家建議後,分階段妥善部署,以維持醫療體系量能。
(二)提高邊境檢疫及社區防疫強度:持續評估國際旅遊風險,適時提升入境限制及檢疫強度,調整病例定義及處置流程,擴大社區監測及採檢範圍。同時持續透過各縣市關懷服務中心,加強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身心關懷及管理,亦加強公權力之執行。另修訂與公布公眾集會指引,提供各公私立機關與團體評估風險較高之大型集會活動取消或延後,並視疫情變化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此外,為確保企業及機關運作順暢,已研訂並公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企業持續營運指引供各界參考內化為各企業應變計畫,以降低疫情對經濟及社會之衝擊。
(三)確保防疫物資無虞:持續口罩徵用作業及提升現有口罩與酒精之產能,確保滿足民生及醫療需求。另積極擴增醫療物資(隔離衣、防護衣及N95口罩)貨源,同時協調國內廠商投入生產,以供應充足之防護裝備,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
(四)加強民眾溝通及心理關懷:持續運用各部會宣導管道、多元社群媒體及徵用之頻道,提供正確防疫觀念並減輕民眾恐慌。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準公共幼兒園收費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42)
邱委員就準公共幼兒園收費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補助地方政府增置人力,周全稽查管理機制: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辦理日常稽查管理及輔導措施;本部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幼兒園園數規模,亦補助增置人力經費,辦理相關查察業務。爰為維護家長權益,本部將責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幼兒園收費之例常督導,以確保幼兒園依備查數額向家長收取費用。
二、收費資訊公開透明,便於家長即時查詢:全國公、私立幼兒園依據幼照法規定,每學年應將收費項目及數額報送地方政府備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前1個月辦理公告,俾利家長透過資訊公開得知悉相關訊息,若家長對於幼兒園收費有疑義,得即時向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反映。
三、建立免付費諮詢專線,接受家長諮詢及通報幼兒園現況:基於家長為直接反映幼兒園現況者,爰本部於108年7月設置免付費客服專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家長對於幼兒園有收費等疑問,可向客服專線諮詢,若有通報案件,將立即轉請地方政府進行查察,查證屬實者,幼兒園應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期限內辦理退費。
四、全國幼兒園違反收費規定均訂定罰責,準公共亦定有退場規定,確保家長權益:對於幼兒園有違法超收費用等情事,幼照法均訂定相關罰則,且可按次連續裁罰,如幼兒園違規行為情節重大或處罰3次後未改善者,可裁處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等處分,並公布其幼兒園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又準公共作業要點定有退場規定,若準公共幼兒園有違反收費要件之規定者,經地方政府查察屬實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為免影響當學年就學幼兒之就學權益,自次一學年度解除契約,且自解除契約後二學年,不得受理其申請為準公共幼兒園。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有鑑於我國中小企業占總體企業家數高達97%以上,建請政府應研擬提升及擴大現有編制,以強化我國經濟體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43)
邱委員就有鑑於我國中小企業占總體企業家數高達97%以上,建請政府應研擬提升及擴大現有編制,以強化我國經濟體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2018年中小企業家數為146萬6,209家,占全體企業97.64%,提供就業人數達896萬5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41%,為我國經濟穩定成長、永續發展及創造就業之重要基石。又2018年新設企業(成立未滿1年)高達約10萬2,353家,其中,中小企業有10萬2,189家,占比約99.84%,顯示新創中小企業為帶動經濟創新成長的重要因素。而本部於2013年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承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之青年創業及婦女創業推廣業務,已致力於整合多樣資源,協助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之推動發展。
二、有鑑於國際趨勢及彰顯政府對中小及新創企業的重視,2018年5月3日行政院會通過「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將「中小企業處」升格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將中小企業及新創企業的輔導政策規劃與執行推動,由單一部會窗口統籌辦理,將帶領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共同打造「創新、就業、分配」之經濟發展新未來。
三、本案依據行政院法案重行送請貴院審議處理原則,本部配合於2020年1月15日函送「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9項組織法草案予行政院,後續將積極配合立法行政協調溝通,期能加速完成本部中小企業處新機關組織法立法作業,為我國146萬家以上之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推動創新創業政策,驅動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能量,帶動我國整體經濟成長新動能。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桃園市潛龍國小以「防疫隧道方式」直接噴灑次氯酸水於學童身上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60)
高委員就桃園市潛龍國小以「防疫隧道方式」直接噴灑次氯酸水於學童身上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詢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該局表示:
(一)經與學校溝通,學校業於109年2月25日下午停止使用,並於2月26日移除該隧道。
(二)該校目前依循本府教育局校園防疫措施辦理相關工作,每日於學生及教職員工入校前量測體溫並以酒精進行手部消毒。
二、本部國教署已於109年2月19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8498號函請各縣市政府(局)持續督導學校:
(一)強化衛生教育宣導:加強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保持個人衛生習慣(如:打噴嚏、咳嗽需掩住口、鼻,擤鼻涕後要洗手)及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等,及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等衛生教育宣導,並落實執行。
(二)常態性環境及清潔消毒:學校教職員工應定期針對學生經常接觸之物品表面(如門把、桌面、電燈開關、或其他公共區域)進行清潔消毒,可用1:100(500ppm)漂白水稀釋液進行擦拭。
(三)學校主動關心學生之健康:
1.學生上學前,家長應落實學生在家健康管理:每日上學前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康並量測體溫,遇有發燒(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耳溫≧38°C;額溫≧37.5°C者,須以耳溫再確認)、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主動告知學校,請儘速就醫並在家休息,學校不會將其列入出缺席紀錄。
2.學生入校後,學校及教師應主動關心學生健康狀況:學校班導師或授課教師應隨時注意主動關心學生健康狀況,並應注意學生是否有發燒、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如有症狀請學生立即戴上口罩,以避免傳染他人,並應安置於單獨空間或與他人間隔1公尺以上的地方,以及維持空間通風,並安排專人陪同直到離校。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政府應對大型室內或戶外群眾活動頒訂防疫標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59)
高委員就政府應對大型室內或戶外群眾活動頒訂防疫標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於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向來均秉持料敵從寬、嚴陣以待之原則積極行事。鑒於近期國內陸續確診家庭、醫院群聚感染病例,本土病例數已超過境外移入病例數,且有感染源不明個案,已出現社區傳播的警訊,為防範社區傳播之防疫需求,強化對於公眾集會的評估管理,經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公布指引、諮詢專家並與相關部會研商,已於109年3月5日修訂公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針對千人以上之群眾集會活動訂定規範,以使辦理公眾集會活動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校及各公、私立主辦單位可參考該指引規劃公眾集會活動。
二、考量集會活動通常人潮擁擠,長時間且近距離接觸,具有高度傳播風險,一旦出現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將提高防疫難度,該指引建議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活動前評估該活動之必要性,對於非必要之人潮密集活動,考慮延期或暫停舉辦;此外,為避免零星社區感染擴大,對於參與活動為非特定對象,而活動形式有密集接觸之高度傳染風險者,建議延後或暫停舉行。
三、該指引並提供「能否事先掌握參加者資訊」、「活動空間通風換氣情況」、「活動參加者之間的距離」、「活動期間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活動持續時間」及「活動期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等6項風險評估指標,倘評估活動性質具有較高風險,建議應延期或取消,或改以其他方式辦理;惟當指揮中心宣布疫情已進入社區傳播階段,則應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四、倘依上述集會指引評估後仍決定辦理,活動主辦單位應於集會活動前訂定防疫應變計畫,內容包括應變機制規劃(預先安排疑似個案暫時隔離或安置空間、確立後送醫院及後送流程、通報流程等)、防疫宣導規劃、防疫設施及防護用品準備、參加者住宿規劃及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計畫等,並於活動前及活動期間加強宣導及衛生防護措施、人員健康管理等相關防疫措施,以保障活動民眾、工作人員之健康及國內整體之防疫安全。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國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擴散,建請政府提前部署,對所有返台或抵台旅客提供相關就醫資訊及快篩窗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58)
高委員就「國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擴散,建請政府提前部署,對所有返台或抵台旅客提供相關就醫資訊及快篩窗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自去(108)年12月31日國際間傳出武漢發生不明原因肺炎之際,除立刻依標準作業程序啟動邊境檢疫應變措施,開始對武漢直航入境班機進行登機檢疫外,並持續依據疫情變化,滾動性進行各項防疫整備及應變措施。109年1月20日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後,更啟動跨部會合作,加強執行國際及小三通港埠等邊境檢疫措施;並深化社區防疫,針對具感染風險對象進行追蹤管理等;強化醫療整備,積極協調醫療資源調度及集中檢疫場所之規劃設置等;且加強各項防疫物資(如口罩、防護衣等)的盤點整備等,各項防疫措施均提前部署,務使能因應瞬息萬變的疫情所需。
二、為加強偵測疑似個案,防堵新型冠狀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指揮中心已參酌國內外疫情監測資料,適時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逐步擴大通報條件,並自本(109)年2月中旬啟動加強社區監測方案,將14日內有國外旅遊史或接觸史,且醫師高度懷疑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之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病人,納入採檢對象。
三、另為加強具感染風險對象之追蹤管理,指揮中心已依國外疫情,適時調升相關國家地區之旅遊疫情建議等級,並同步提高自當地來台或返台旅客之管理強度。因應韓國疫情驟升,自本年2月24日起宣布將該國旅遊疫情建議提升至第三級警告,並自次(25)日起,對於自該國入境的外籍人士實施14天居家檢疫。至本國籍人士自27日起入境者始須居家檢疫,目的係讓該等旅客儘速返國進行自主健康管理,避免在韓停留時間,增加感染風險。
四、目前全球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極為嚴峻,為有效防堵疫情擴大,避免造成大規模社區傳播,指揮中心已預為規劃社區監測採檢指定醫療院所及後送醫院,並建立分流就醫及轉診機制,以利具感染風險的民眾於出現發燒或呼吸道症狀時,能儘速前往指定醫療院所就醫及評估採檢。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衝擊臺灣觀光市場,交通部應持續滾動式檢討觀光產業業者渡過難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57)
傅委員就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衝擊臺灣觀光市場,交通部應持續滾動式檢討觀光產業業者渡過難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為有效紓解觀光產業受武漢肺炎疫情的衝擊,已經行政院核備辦理因應武漢疫情觀光產業短期紓困及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並核定相關5大實施要點。交通部觀光局已依法制作業公告並開始受理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快速、有效協助觀光產業業者渡過經營難關,並保障觀光產業從業人員就業安定。
二、其中為提供觀光產業營運融資支持,觀光局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及融資信用保證要點」(經費12億元),以協助觀光產業業者融資貸款,除擴大適用範圍,納入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的民宿業者外,同時增加貸款利息補貼及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免責規定,並修正信用保證成數為8成以上。貸款範圍含資本性融資及周轉金,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每家資本性融資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3,000 萬元為限,周轉金以1,000萬元為限;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的民宿每家資本性融資最高以1,000 萬元為限,周轉金以300萬元為限。希冀透過本融資支持政策,協助觀光業者順利取得貸款,並得以有寬緩空間,持續維持營運。
三、有關委員建請可於振興觀光納入國道客運票價補貼一節,交通部前已規劃辦理國道客運平面路段票價補貼機制,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己研擬執行相關之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並於109年2月24日函報交通部,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後,即可據以辦理。另針對長途國道客運路線及行經機場相關之客運路線,因疫情影響載客量減少,公路總局亦將研擬短期減班機制,以協助國道客運業者渡過難關。
四、有關遊覽車的車貸給予展延、繳息不繳款一節,查遊覽車業申貸貸款之主要管道為金融機構及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以下簡稱租賃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貸部分,業者可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研擬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草案」申請貸款展延及利息補貼。另有關向租賃公司申貸部分,交通部已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運輸業及觀光業紓困振興辦法草案」就遊覽車客運業,於109年1月15日前已辦理之營業車輛融資或其貸款,訂定利息補貼機制,並匡列新台幣1.77億元之預算。惟相關補貼標準及作業方式交通部前於109年2月26日、3月6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尚未取得共識。交通部將於近期內再召會研商,公路總局將配合會議結論辦理。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相關紓困方案未納入民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56)
傅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相關紓困方案未納入民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民宿納入紓困對象一節,交通部觀光局業於109年2月26日修正公告「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納入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同時增加貸款利息補貼,以助業者順利取得貸款;另亦訂定「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補助依法登記有案之民宿協會辦理免費培訓課程,領有民宿登記證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參加培訓課程者,得依參訓人員實際參訓時數核給轉型培訓費,以協助業界人才轉型升級。
二、有關民宿營業稅部分,依據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經查現有合法民宿9,200多家,符合上開免徵營業稅規定者,占9成以上,另民宿依規定得免辦理商業登記。惟部分民宿或規模超過上開免徵營業稅規定,或基於自身經營考量(如申請國旅卡特約店或融資)有申請統一編號之需求,而辦理稅籍登記或商業登記,始須課徵營業稅,合先敘明。
三、交通部觀光局因應近期肺炎衝擊我國旅宿業而研議之紓困方案,係考量在住宿率下降、營業收入減少之際,然營業稅額係依月營業額或銷售額之百分比計算,倘住宿率下降致月營業額或銷售額下降,其應課徵營業稅額亦隨之下降,與前述情況不同,故紓困方案並無納入營業稅減免或補貼之規劃。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桃園機場第三航廈主體工程發包作業,受工程設計與預算額度影響,至今發包遙遙無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48)
吳委員就桃園機場第三航廈主體工程發包作業,受工程設計與預算額度影響,至今發包遙遙無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於104年3月奉行政院核定,計畫經費為746.89億元,完工期程為109年,因設計階段提出建築外型與空間配置較規劃階段有所調整,以及主體航廈工程歷招標未決及其他外部環境變化等因素,爰桃園機場公司提報修正建設計畫,擬將計畫經費調增為789.07億元,完工期程展延至112年,並奉行政院於108年1月核定,惟主體航廈工程仍於108年6月第3度流標,經桃園機場公司檢討主要係「設計發展未確實考量預算額度」、「部分工項設計內容施工難度高」及「估價未能完整考量市場接受度」等因素造成數次流標。
二、為協助桃園機場公司儘早完成主體航廈工程發包,行政院及交通部已分別成立專案小組及督導小組進行設計成果檢討,自108年8月迄今分別召開6次及13次會議,已在維持國門意象原則下,將航廈屋頂、雲頂及帷幕等特殊工項施工風險降低,以及提供機場A3用地做為施工臨時性設施使用,並協調勞動部修改作業規範以專案方式放寬聘僱外籍營造工比例,至主體航廈工程招標策略部分,經桃園機場公司向行政院工程會請益,將採選擇性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前開各項作法均有助於提升廠商投標誘因及降低風險,俾使招標作業順遂完成。
三、有關桃園機場公司於109年2月下旬針對主體航廈工程流標問題提出之整體檢討方案,初步規劃主體航廈工程分成北登機廊廳、航廈主體及南登機廊廳3階段完工啟用,其中航廈主體預計於114年開放啟用,另有關整體檢討方案涉及計畫經費變更部分,行政院及交通部均要求桃園機場公司應提出詳實分析及合理說明依據,並儘速提出修正建設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為利後續工作執行,交通部將督責桃園機場公司於109年3月中旬提出修正建設計畫,並同步辦理主體航廈工程招標相關作業,俾使計畫順遂推動。
(六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中央與地方,對於寵物的防疫措施並不同調,建議農委會應儘速召開專家會議並與疫情指揮中心討論寵物檢驗方法及後續的配套措施,以確保民眾健康及寵物安全」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57)
吳委員就「中央與地方,對於寵物的防疫措施並不同調,建議農委會應儘速召開專家會議並與疫情指揮中心討論寵物檢驗方法及後續的配套措施,以確保民眾健康及寵物安全」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業於本(109)年3月2日邀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本會畜牧處、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獸醫師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研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確診個案民眾所飼養犬貓之檢驗與照護模式。相關檢測方式與後續照護方案概述如下:
(一)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發布之現有資料顯示,COVID-19目前的疫情是人與人之間傳播的結果。迄今為止,沒有證據證明伴侶動物可以傳播這種疾病,目前暫無需要採樣檢測。
(二)民眾倘為COVID-19確診個案,其同居犬貓之後續照護方案:
1.確診個案家中有其他成員可照護犬貓時,由其他照護者自主觀察犬貓健康狀況且避免帶該犬貓外出,並於照顧及接觸犬貓前後應以肥皂及清水洗手。確診者應避免接觸自己的犬貓,包括撫摸、擁抱、親吻、讓犬貓舔及分享食物等親密接觸行為,以降低將病毒傳染給犬貓的風險。若犬、貓出現健康異常情形,可聯繫犬貓平常就診照顧之獸醫師,以視訊或通訊軟體等方式先行了解協助。
2.確診個案確實無親友可照護犬貓時,可聯繫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尋求協助,飼主不得任意棄養。
(三)犬貓檢測SARS-CoV-2病毒之採樣、包裝、運送及檢驗方式:倘若確有需要,針對確診個案飼養之犬貓進行採樣,至於採樣、包裝、運送及檢驗等步驟及注意事項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提供之標準作業程序辦理。該所診斷方法係依世界衛生組織(WHO)之規範建立以即時反轉錄聚合連鎖反應檢驗新型冠狀病毒的檢驗方法,並經專家會議討論,確認採檢方式與檢驗方法。
二、本案復洽臺北市政府釐清,說明如下:
(一)該府對於確診個案所飼養犬貓的防疫措施與中央防疫政策一致,並已於109年3月2日發布新聞稿(如附件1)向臺北市市民說明:依據OIE與WHO皆表示目前沒有證據顯示寵物或其他家畜可感染或傳播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並呼籲市民如經通知需居家隔離或檢疫時,建議寵物與飼主一同在家,避免外出,自行做好飼養管理及日常清潔消毒工作,讓疾病風險降至最低,更毋須過度恐慌而棄養寵物。
(二)該府為因應若有飼主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需住院隔離時,因獨居無親友可協助飼養犬貓,對於後續安置有困難者,已有協助安置相關配套措施,即確診市民如向衛生單位通報無法安置犬貓,將轉介該市動物保護處派員協助犬貓進行緊急收容安置,並非強制要求民眾將犬貓送交收容,所收取費用係依據該府106年8月2日訂定發布修正之「臺北市動物之家服務收費標準」(如附件2)係訂定該市動物之家提供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並非針對此次疫情特別訂定。
三、綜上所述,本會針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確診個案民眾所飼養犬貓擬定之照護模式與臺北市政府現行配套措施之原則一致。同時,本會自本年3月2日起,每日瞭解民眾棄養狀況及整備提升收容應變量能、每日蒐集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飼主送交不擬飼養犬貓數量、民眾拾獲送交犬貓數量及民眾通報要求捕犬案量,以掌控因應情勢發展,並依疫情科研結果,責請各縣(市)政府整備應變,提升動物收容檢疫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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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臺梵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98)
吳委員就臺梵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梵中持續就教務議題進行對話:
(一)有關教廷外長葛拉格總主教(Arch. Paul Richard Gallagher)本(109)年2月14日與中國外長王毅於德國「慕尼黑安全會議」期間場邊會晤事,教廷基於與我國良好互信,事前曾向我說明,該會晤不涉政治議題,旨在表達梵蒂岡對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關心,並就雙方教務議題交換意見。本部對梵中教務議題相關進展及對話一直密切關注並均有掌握。
(二)梵中教務協議簽署後,中國當局持續打壓境內各宗教,強制拆除宗教設施、禁止宗教活動、拘捕神職人員、教友之案例頻傳。中國新修訂之「宗教團體管理辦法」於本年2月1日生效,該法第17條明文規定,宗教組織必須宣揚中國共產黨方針政策及意識型態,更加強化對天主教會的控管與壓迫。本部期盼梵中教務協議能為中國受壓迫的天主教地下教會信徒帶來曙光,促使中國逐步落實宗教自由。
二、我與教廷邦誼邁向第78年,雙邊互動密切:
(一)兩國高層交流頻密:陳副總統106、107及108年三度率團赴教廷出席封聖典禮,與教廷多位高階神職人員就臺梵近年來共同推動人道救援、防制人口販運、文化交流、跨宗教對話、促進環境永續發展等合作計畫交換意見,深化兩國邦誼。教宗並指派萬民福音部部長費洛尼樞機為特使來臺主持我天主教會上(108)年3月1日「全國聖體大會」,充分展現教廷對我教會及臺梵關係之重視。教宗方濟各上年11月23日自泰國赴日本牧靈訪問途中,於飛越臺北飛航情報區時,向蔡總統及臺灣人民致意,蔡總統亦即覆電致意。教廷駐華大使館另於本年1月13日略賀我第15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二)臺梵共同舉辦大型國際性活動:教廷宗教對話委員會秘書長Miguel Angel Ayuso Guixot主教107年10月中旬來臺出席該會與佛光山合辦之「天主教修女與佛教比丘尼對話國際研討會」,教廷萬民福音部助理秘書長達托索總主教(Arch. Giampietro Dal Toso)上年2月上旬來臺主持「宗座傳信善會亞洲地區主任委員會議」,以及國際明愛會主席Louis Antonio G. Tagle樞機主教偕50名亞洲地區代表上年7月來臺出席我移民署「2019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教宗另在上年10月錄製影片祝賀「國際基督徒海事協會」在臺召開之年會,勉勵與會者為海事人員福祉共同努力,開啟臺梵就移難民議題之合作。
(三)人道慈善夥伴關係:我政府長年積極支持教宗對國際人道援助之呼籲,透過駐教廷大使館捐贈慈善救濟專款予教廷相關單位,2017年援贈非洲剛果教區、孟加拉邊境難民、瓜地馬拉火山爆發災民,並致贈2千個多功能太陽能收音機予約旦難民。上年促成慈濟基金會與天主教國際移民委員會(ICMC)致贈敘利亞難民再生書包,提供天主教Villa Nazareh中心弱勢青年獎學金,並援助天主教義國救援組織CISOM採購醫療器材。梵方高度肯定,讚譽我國為教廷重要的人道慈善夥伴。
(四)臺梵價值同盟夥伴:臺梵基於堅實的共享價值與理念,雙邊關係深厚緊密。多年來我政府努力深化、廣化與教廷關係,未來也將持續加強雙邊文化教育、環境保護、宗教自由、青年培訓、移難民事務及跨宗教對話等合作,並協助教廷推動「橋梁教會」工作。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去(108)年9月中秋節過後毛豬價格節節下跌,創下十年來新低價,基層豬農虧損哀號不已,爰要求相關部會應儘速研議提升豬價穩定措施,避免豬價崩盤,並協助地方養豬協會辦理國產健康豬肉促銷推廣活動增加銷量,同時應暫緩進口商大量進口豬肉打壓國內市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38)
李委員就去(108)年9月中秋節過後毛豬價格節節下跌,創下十年來新低價,基層豬農虧損哀號不已,爰要求相關部會應儘速研議提升豬價穩定措施,避免豬價崩盤,並協助地方養豬協會辦理國產健康豬肉促銷推廣活動增加銷量,同時應暫緩進口商大量進口豬肉打壓國內市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所詢毛豬批發價下跌情事,係自去年9月中秋節後受消費淡季、短期(9~11月)進口價格下降致進口量增加、豬隻體重過重、新冠肺炎疫情致豬源過多等因素影響,迄今本會已陸續啟動多元產銷調節措施,包括去年11至12月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收購過重肉豬3.5萬頭屠宰凍存、協調台糖公司及大契養公司減供、本(109)年2月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啟動淘汰種母豬等多項措施,協助豬農穩定豬價,合先敘明。
二、有關建議暫緩豬肉大量進口打壓國內淺盤市場一節,經查108年全年豬肉進口84,341公噸,較107年83,458公噸僅增加883公噸(增幅約1.06%),全年進口總量並無大量增加,惟受國際非洲豬瘟疫情影響,國內業者調整短期採購之來源國家。又查近期108年12月及109年1月豬肉進口量分別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1,253公噸(減幅19%)及3,702公噸(減幅43%),目前進口量已明顯降低,並無持續大幅進口情事。
三、為穩定毛豬產銷及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長期消費並即時產銷預警,除已將本年度毛豬生產目標調整下修為785萬頭,並積極爭取「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除提供相關業者貸款利息補貼,亦備妥辦理逾量家畜去化之屠宰、凍存、加工、國內外多元行銷、促銷及種畜淘汰作業等紓困振興方案,將視後續毛豬產銷情形適時執行。
四、另本會將透過營養午餐及國軍副食供應等協助去化,並請相關產業團體優先採購國產豬肉,俾減少自國外進口。同時呼籲養豬業者自律勿超養,自主配合生產調節秩序出豬。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研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及相關執行辦法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68)
張委員就研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及相關執行辦法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現行查獲具殺傷力之違法槍枝,多屬非制式槍枝,可遠距離致人死傷,且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法益之危害,實與制式槍枝無異,故無區分制式與否而分別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或第8條處罰之必要。此外,因國內部分廠商意圖規避關於模擬槍須具備打擊底火之要件,製造形式及材質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商品,並自稱為「操作槍」,而以一般商品型態流通於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城間,使不法分子可輕易購買取得,且以簡易機具即可將「操作槍」改造成具殺傷力之火藥式槍枝,取得成本遠低於購買制式槍枝,導致「操作槍」成為改造槍枝之主要基材,實務顯已產生管制漏洞;另現行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得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所採報備制度於管制密度顯然不足。為確實抑制違法槍枝,及有效管制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以降低非法改造槍枝出現之可能性,完善相關規範內容有其必要。
二、為集思廣益,並兼顧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暨玩具槍業者及玩家權益,行政院召開多次跨部會議研商草案內容,本部警政署亦多次與經濟部及財政部等相關機關及玩具槍業者代表開會討論及說明,爰提出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係將第4條「槍砲」定義增加「制式或非制式」文字,使所有具殺傷力之制式及非制式槍砲刑度一致;並配合第4條「槍砲」之定義修正,同步修正第7條、第8條及第9條所規範特定類型槍砲之範圍;同時修正第20條之1「模擬槍」定義,將現行「打擊底火」要件,修正為「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使「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並明確排除「低動能遊戲用槍」部分,以消除玩具槍業者及玩家之疑慮;對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專供外銷及研發者,由報備制修正為許可制,須事先取得警察機關之許可,始得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期使本次修正,從「源頭斷根」到「加重刑罰」雙管齊下,痛擊不法之徒,以維護社會治安,讓人民安居樂業。
三、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故未於貴院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內通過,本部爰於109年1月13日將本修正草案重行函送行政院審查,俟本法案通過後,將依本條例第20條之1第10項規定與經濟部及財政部等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並訂定管理辦法,俾使人民對持有、專供外銷及研發使用公告查禁模擬槍等相關程序,有所遵循。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工廠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案件,建請經濟部研商宜否酌予放寬名額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32)
楊委員就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工廠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案件,建請經濟部研商宜否酌予放寬名額限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工廠辦理毗連地擴廠的問題,本部已於107年5月25日報行政院核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以下簡稱處理計畫),使廠商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利用毗連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辦理擴廠,解決其廠地不足問題。
二、處理計畫規定,申請案受理期限至111年4月30日止,核准廠商家數上限為100家。有關100家名額分配方式,係本部工業局先保留10家餘裕量後,其餘90家按特定農業區土地分布比例分配予地方政府,其中臺中市分配配額為14家。
三、依臺中市政府回報,目前已受理15家毗連特定農業區土地擴廠申請案中僅3家核准,其餘案件仍在審查中或補正中。
四、本部工業局107年9月4日已函文臺中市政府說明,倘市府核准件數已達14家上限時,惟仍有需求者,得函請工業局就保留之10家配額額外核配;又倘工業局10家餘裕量核配配額用罄,仍有需求者,將依各縣(市)政府之需求,另召開會議協商,調整適當之配額。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臺商子女就學及會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27)
溫委員就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臺商子女就學及會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臺商子女如因疫情被迫停留於臺灣時,本部業規劃疫情期間返臺之學習銜接措施,包括臨時安置隨班附讀、轉入學區學校等。
(一)如返臺學生規劃於學期中短暫返臺銜接學習,得於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學校,採隨班附讀方式臨時安置就學,並依現行年級編入適當班級。如為總量管制或額滿學校,可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每班以外加1人為原則。
(二)倘學生擬轉入國內學校就讀,依據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及地方政府現行機制辦理。可採認足資佐證其現在年級之相關文件或進行施測,以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三)截至109年3月5日,本部國教署統計各地方政府回復之隨班附讀學生人數,國小階段為397人、國中階段為123人。
二、另,本部已於109年2月15日函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量實施原則」,有關滯留大陸之國中小臺籍子女因疫情無法返臺上課者,得依上開原則辦理,說明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為學生規劃居家學習進度或其他學習活動;學校並得視實際需要,將課程學習相關教材公告於學校網站,並鼓勵學生利用教育部教育雲及地方政府學習平臺等網站進行居家線上學習。
(二)導師應每日與學生保持聯繫,以了解其身心健康及居家學習情形,相關因應措施應與家長充分溝通,取得支持及配合。
(三)國民中小學輔導室(處)應主動提供學生心理支持,並依學生個案需要,進行所需之學生輔導、諮詢、轉介或提供其他適當之專業服務。
(四)本部業於109年2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21072號函送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訂定之「線上課程教學與學習參考指引」(如附件),業將遠距教學人力及資源調配、線上教學教師增能研習、線上教學與學習資源盤整等具體措施納入,並由本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推動與執行。
(五)至是類國三學生參加國中教育會考一節,109年國中教育會考訂於109年5月16至17日辦理,而為服務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國中教育會考循例分別於大陸廣東省東莞台商子弟學校、江蘇省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設置考場。倘至109年5月份,學生仍因疫情緣故而無法返臺,得於考前兩週先行提出需求,將協助安排至前開考場應試。
(六)截至109年3月4日,本部國教署統計各地方政府回復之滯留大陸之臺籍學生人數,國小階段為354人、國中階段為1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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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交通部應針對計程車業提出相關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52)
林委員就交通部應針對計程車業提出相關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汽車客運業(含計程車)防疫措施,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109年2月20日要求計程車相關公(工)會依疾病管制署所訂定的指引(大眾運輸),請所屬會員及駕駛員做好防疫作業,包括個人防疫措施、車輛及場站消毒及相關人員健康管理等防疫規範。
二、有關計程車防疫口罩部分,公路總局自109年2月10日起接獲經濟部配送之口罩,已委由各相關公(工)會協助配售,另防疫用酒精部分,交通部亦彙整需求提供台酒公司備貨,目前計程車客運業者皆已陸續接獲提領通知,並至台酒公司各地營業據點領取。
三、另首例死亡個案係屬自用車違規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俗稱白牌車),自109年2月20日起,各監理機關已在各地排定稽查班次,強力取締白牌車,統計已查獲19輛白牌車輛違規載客營業,共計處罰鍰新臺幣950萬元。公路總局將持續積極稽查白牌車,並向民眾宣導搭乘合法計程車以保障自身安全。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玉珍就為舒緩旅遊業者資金壓力,建請行政院研議成立「專案周轉基金」,解決業者「代墊款之資金缺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60)
陳委員就為舒緩旅遊業者資金壓力,建請行政院研議成立「專案周轉基金」,解決業者「代墊款之資金缺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為協助觀光產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所面臨之壓力,陸續頒布「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停止出入團衍生作業成本實施要點」、「交通部觀光局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接待入境旅客地接旅行業紓困實施要點」、「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及「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以降低疫情對業者之衝擊。
二、有關旅行業對周轉金之需求,可依前揭「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向金融機構貸款,利息由觀光發展基金補貼,補貼期限周轉金最長1年,資本性融資最長3年。為使業者熟知相關紓困措施,交通部觀光局將委由相關公協會於全國各地辦理說明會,直接向業者說明相關方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課不停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20)
鍾委員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課不停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課採取之相關措施,說明如下(詳附件):
一、遠距教學:
(一)本部於109年2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21072號函發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針對國民中小學停課課程之補課,可採到校補課或線上補課方式辦理,惟學校宜及早事先規劃及備妥校內線上補課計畫,並應將線上補課計畫(含實施平臺、實施方式及對未能線上補課學生之相應學習措施等)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折抵到校補課時數,但仍應兼顧學生學習成效。
(二)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確保學習品質的前提下,能順利採行線上補課方式,本部並同時函知「線上課程教學與學習參考指引」(詳附件),協助直轄市、縣(市)及學校布署線上補課實施參考。重點措施包括:(1)成立中央、地方及學校因應團隊,統籌線上課程實施事務推動及人力與資源調配;(2)公私協力支援學校實施線上課程所需資源與服務;(3)分級統籌提供師生借用所需資訊設備;(4)加強親師生宣導,協助師生熟悉線上課程操作等。
二、高級中等學校因疫情停課之補課措施:本部於109年2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14078號函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學校停課補課與學生學習評量作業注意事項」,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停課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作業,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三、國民中小學因疫情停課之補課措施:本部於109年2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3527號函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量實施原則」,有關國民中小學停課及課業學習等因應措施,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權責自行訂定居家學習計畫及補課等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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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研議為各級學校添購紅外線熱顯像儀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16)
萬委員就研議為各級學校添購紅外線熱顯像儀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維護全體師生健康,請學校防疫配合作為,說明如下:
(一)學生上學前,家長應落實學生在家健康管理:每日上學前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康並量測體溫,遇有發燒(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耳溫≧38°C;額溫≧37.5°C者,須以耳溫再確認)、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主動告知學校,並請儘速就醫並在家休息。
(二)學生入校後,學校及教師應主動關心學生健康狀況,如有症狀請學生立即戴上口罩,以避免傳染他人,並應安置於單獨空間或與他人間隔1公尺以上的地方,以及維持空間通風,並安排專人陪同直到離校。
二、本部開學前發放額溫槍,分配方式為幼兒園每100人1支,高中以下每7班(約200人)1支,已發放2.5萬支。另為提升校內量測體溫的速度,學校採分流制,以不同的出入口或線道幫教職員工生量測體溫。
三、綜上,本部除鼓勵家長於學童到校前先行量體溫,到校後學校亦會採分流制度幫學童量體溫,使學校於第一時間內即能瞭解學童健康情形。
四、本部將依照學校學生人數,並蒐集紅外線熱顯像儀之經費、解析度、敏感度及測量速度等資料做分析,研議添購紅外線熱顯像儀之可行性。
(七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53)
吳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國防部運用聯合情監偵作為,針對共軍武器裝備發展狀況及我周邊海、空域機、艦相關動態,均能適切掌握,即時應處。面對敵情的變化與威脅,國軍持續強化戰訓整備,提升關鍵防衛戰力,絕對有能力、有信心捍衛國家安全,敬請委員持續給予指導與支持。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94)
吳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針對2019冠狀病毒疫情,國防部應立即妥備各類應變計畫,務必未雨綢繆全面備戰,本部說明如次:
面對疫情日趨嚴峻之威脅,國軍秉持「防疫視同作戰」之精神,於1月22日即成立「應變中心」,下達「營區絕不可肇生疫情」之決心,全面啟動防疫應變機制;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導,每日定時召開「防疫管制會議」,並編組高階幹部督導,持恆推動國軍防疫工作,現僅就本部相關防疫作為摘述如后:
一、杜絕境外感染:
鑑於國際疫情蔓延,本部於春節連假期間出國旅遊人員,要求返國後,一律居家隔離14天,不得返營;另本部自2月20日起,即已暫緩國軍人員出國申請,並於3月2日起除有必要外,全面停止申請作業(非全數「否准」官兵出國,若有正當理由者均依規定予以核准),對於已申請出國旅遊者,經向官兵宣導後已陸續暫緩或調整行程,均能獲多數官兵及家屬之配合,若仍執意出國者,本部除持續勸導外,並管制對出國者於返國後,執行居家自主管理14天(並非從官兵年假中折抵),確保國軍防疫滴水不漏。
二、落實防疫管控:
(一)針對各級戰情、指管中心、海空軍雷達站、海軍艦艇、外(離)島等高戰備、高機敏之密閉空間或坑道,採最嚴謹且最高規格之防疫管制手段,包括各級成立防疫專責編組、營門檢疫篩檢、營區消毒防疫、密閉空間全天候配戴口罩等;另國軍各級指揮所均完成預備指揮所設置,保持緊急狀況備援開設能量,必要時採「分區分時」值勤,以確保任務運作順遂,戰備無間隙,指揮管制不中斷。
(二)全面要求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落實體溫量測、酒精消毒、公共衛生及近期與疫區返臺親友密切接觸人員之14日居家隔離,同時要求各營區採建制單位最小化(連、艦、分隊及工作班),落實生活管理、動線(時段)區隔與訓場分配。
(三)全面檢討3至6月份,全軍預劃辦理之大型集會、慶典及軍事交流等活動,調整為取消或暫緩,以降低人員蝟集提高感染之機率。
三、強化防疫作為:
(一)本部秉「凡事做最壞的打算與最好的準備」,已訂定「營區疫情感染應變程序」(含船艦),主要重點除持續實施各營區嚴格檢疫外,並要求三軍部隊設置「區隔營區」,各營區(船艦)設置可區隔疫情之獨立兵舍(空間),以降低分散傳播風險。
(二)整合地區軍醫院、作戰區衛生營及各營區醫務所等醫護能量,成立「疫情監控小組」,指導與支援部隊防疫整備、疫情調查、醫療保健等全般措施。
(三)秉持「超前部署」之積極作為,本部區分部隊、機關、學校及廠庫等類型,完成「異地辦公」等各項應變規劃,依「分艙、分流、分時、分工」之原則,以有效杜絕國軍營區感染風險,及戰備任務正常執行,確保國家安全。
四、防疫物資整備:
國軍所屬14家軍醫院、三軍衛材供應處及各部隊,已儲備防疫物資計137萬餘件(衛福部每日撥發本部口罩3萬1仟片,目前現存約128萬餘片);另已檢整負壓隔離病床35間,後續視疫情發展狀況,可於短期內將41間一般病房提升為隔離病房,隨時支援國家防疫需求。
五、防疫經費支應:
防疫初期所需費用由本部相關經費先行墊支,並納入衛福部需求編列特別預算;另後續視疫情發展,統由衛福部特別預算中緊急準備金支應。
六、國軍是國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守護者,本部秉持「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戒慎恐懼」之精神,遵照中央防疫政策之指導,戮力執行各項防疫管控任務,維繫國軍戰力,以善盡保國衛民、守護家園的神聖使命。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91)
吳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在我三軍硬體可恃戰力尚未完全佈署好前,面對日益嚴峻的兩岸關係,究竟應該是如何的「不挑釁、不屈膝」,不為國家發展及人民福祉帶來災難,恐怕將是蔡政府未來新政四年,亟為嚴肅且重中之重的課題,本部相關說明如次:
一、前瞻敵情發展及威脅,國軍依「防衛固守、重層嚇阻」軍事戰略構想,考量關鍵科技、資源獲得與國防實需等因素,據以籌購各項新式武器裝備,及組建不對稱戰力,期打造未來戰力優勢,滿足防衛作戰需求。
二、現階段,國軍依「戰力防護、濱海決勝、灘岸殲敵」整體防衛構想指導,藉平時年度各項重要戰演訓時機,反覆檢討驗證計畫作為與備戰能力,據以建立與強化實質嚇阻之可恃戰力。
三、面對中共各項可能之軍事恫嚇,國軍遵總統「國土主權,寸步不讓;民主自由,堅守不退」指導,以維護國土主權、民主自由,及確保區域和平與臺海穩定為核心任務,國軍有信心、有能力應處各項威脅,堅定展現守護家園、保國衛民的決心,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口罩供應產能不足及疫情過後產能過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44)
吳委員就口罩供應產能不足及疫情過後產能過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工業局負責協調廠商生產口罩,一般時期我國口罩每日產能為188萬片/日,加強產能最多244萬片/日;過年期間經逐家廠商電話詢問,以三班人力與機臺產能加總,始能達到420萬片/日。
二、考量疫情升溫及國民防護需求,行政院政策決定提高口罩日產能至1,000萬片以上。為補足600萬片缺口,本部於1月31日向行政院申請專案經費以增設口罩生產線,行政院於2月5日核定增設60條口罩生產線,可將國內口罩日產能提升至1,000萬片。復因全球疫情恐有擴散之情況,國內口罩需求量持續增加,本部於2月26日經行政院核定,再增設32條口罩生產線,使國內民眾有更多的口罩,可以於疫情期間達到自身防護並防範疫情擴散之目的。
三、由政府自行建置口罩產線,除需考量設廠時程外,尚需於購置口罩主機臺時,一併備齊相關附屬設備,並需另行訓練生產線操作人員;考量上述因素,可能無法達到短期內提升口罩產能之目標,故本部規劃由徵用口罩工廠以擴增產線方式,才有可能達到國內產能快速提升之目標。
四、口罩生產廠商使用本部附條件贈與之口罩生產機臺生產口罩,經遴選之廠商接受政府購置的新機器設備,但每臺新機必須要提供與機器等值的120萬片口罩,再外加生產380萬片口罩供政府徵用,之後始能取得機器所有權,等同接受政府有條件贈與。
五、在疫情過後,國內出現產能過剩狀況之應變方案:
(一)本次疫情已造成全球口罩短缺,倘臺灣疫情結束,原有產能可轉供外銷,提供其他有疫情需求之國家。
(二)國家可增加徵用國產醫用口罩作為戰備庫存。
(三)以國產口罩取代進口口罩需求,優先以國內自產的口罩供應國內所需。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武漢肺炎疫情爆發後,衍生之生產斷鍊危機及相關之紓困與振興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50)
吳委員就武漢肺炎疫情爆發後,衍生之生產斷鍊危機及相關之紓困與振興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編列200.76億元預算,針對受武漢肺炎影響之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辦理資金紓困與產業振興輔導措施:
(一)資金紓困方案:
1.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中小企業舊貸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06%)補貼利息,補貼期間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為22萬元。
2.營運資金:
(1)企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後(目前為2.095%)計算,受影響之中小型事業辦理前述貸款之利息給予全額補貼,補貼利息最長六個月,每家企業補貼金額最多以5.5萬元為限。
(2)貸款期間提供十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新增貸款:
(1)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095%)補貼利息,補貼期間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為22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4.防疫千億保:
(1)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2)對於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或新增貸款提供保證,並免收保證手續費,陪伴企業度過難關。
(二)振興輔導:
1.產業升級:
(1)結合既有輔導計畫及機制,進行技術改善及研發創新,開發新技術或產品,提升技術水準及留用研發人員。
(2)補助受影響事業,進行既有技術紮根或導入新興科技,以留用既有研發人才,於一年期程快速開發產品、製程所需之相關應用技術。
2.數位轉型:輔導餐飲、商圈、夜市及傳統市場等業者導入外送平臺服務,協助商品上架電商平臺,增加多元銷售管道。
3.消費促進:
(1)發行振興抵用券,提振消費者在餐飲業、商圈、列管市場、列管夜市及藝文產業等之消費額度。
(2)補助餐飲業、零售業等辦理行銷活動。
4.環境優化:補助列管市場及列管夜市之地板、路面、排水、通風、採光、照明等衛生整潔之基礎工程,及協助商圈、列管市場及列管夜市辦理環境消毒及優化場域特色、提升空間舒適。
5.出口拓銷及會展產業:加強運用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推廣國內產品,擴大洽邀國外及新南向國家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補助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加會展活動及公協會於國際重要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提升國際能見度,並落實新南向政策。
6.人才培訓:針對受影響之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提供智慧製造與數位轉型等在職培訓課程,並提供在職員工參加課程之培訓津貼。
二、本次疫情造成之中國大陸地區停工問題,凸顯出生產基地過度集中之風險,後續將促成臺商加速回臺或至新南向國家進行投資,針對相關需求,本部會持續利用既有計畫資源,全力協助業者排除投資障礙及落實全球布局。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2019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本「料敵從寬,禦敵從嚴」著眼,正視並即早周全因應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87)
吳委員就2019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本「料敵從寬,禦敵從嚴」著眼,正視並即早周全因應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武漢肺炎政府超前部署,第一階段防疫工作臺灣守住第一線,接下來進入「圍堵」及「減災」兩者並行的防疫階段,指揮中心已提升至一級開設,層級提高且部會橫向聯繫更加暢通直接,遇到問題第一時間提出解決方針因應,各項應變與整備如下:
(一)因應全球疫情,為強化國內疫情監測,以及早發現疑似個案並防堵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國內自本(109)年2月16日起啟動加強社區監測方案。
(二)為避免醫院發生群聚情形,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建立相關機制,除要求醫院關閉病患確診前之住院病房,並進行環境清潔消毒外,同時立即針對病房工作人員、病患及陪病者等風險對象進行調查、隔離及擴大採檢。至於同病房住院病患,均已安置於指定單人病室隔離,經確認採檢陰性後才能出院,出院後仍須居家隔離至14天期滿。
(三)近期國內陸續確診家庭、醫院群聚感染COVID-19(武漢肺炎)病例,本土病例數已超過境外移入病例數,且有感染源不明個案,皆為社區傳播的警訊。為因應防疫需求,強化對於公眾集會的評估管理,經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發布指引、諮詢專家並與相關部會研商,修訂公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以供各界籌辦公眾集會活動時參考。
(四)國內部分製造業及服務產業營運已陸續受到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層面包括人員出勤、業務推展及生產營運等。為降低疫情對企業營運的衝擊,指揮中心在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及專家指導下,由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及本部等共同研擬「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二、有關案24北部家庭群聚,經疫調已於本年2月26日結案。
三、因應醫療資源超前部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研訂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分艙機制,以保全醫院整體量能。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達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所定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88)
吳委員就達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所定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行政院已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及涵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減量策略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並串聯地方政府提出「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從中央到地方共同推動減碳工作。占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近9成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2018年排放量約266.88百萬公噸,已較2017年降低0.95%,2018年電力排放係數為0.533公斤二氧化碳當量,亦較2017年降低3.8%,又2019年電力消費量2651.838億度,亦比2018年減少0.44%,預期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將翻轉下降,能源轉型成效逐漸顯現。溫室氣體減量需長期投入且須跨部會合作共同推動,其中政府推動能源轉型至為關鍵,以新節電運動抑制能源需求亦不可或缺,行政院將持續整合跨部會量能,拓展公私夥伴協力合作,滾動檢討以逐步精進溫室氣體減量工作。
二、至臺商回流設廠造成用電成長,是否影響預定減碳目標一節,經濟部於能源供給面規劃推動低碳能源轉型,以潔淨能源發展方向為原則,致力於發電結構低碳化,並擴大能源使用需求面節能作為,逐步達成減量目標:
(一)能源供給面透過展綠、增氣、減煤之潔淨能源發展,兼顧降低碳排放與電力排放係數,以達成階段目標。
(二)擴大能源需求面節能作為,逐步減少能源使用,包括持續推動工業能源大用戶與服務業查核及節能輔導等措施、提高我國強制性能源效率、推廣節能宣導及訂定強制性節電目標。
(三)在供給面與需求面共同努力下,預計2025年電力排放係數將由2018年0.533公斤二氧化碳當量降至0.394公斤二氧化碳當量。
(四)後續因應政策方向之電力需求規劃,台電公司均已納入排放趨勢推估考量,不影響目標之達成;另該公司已規劃長期電源開發計畫,除可滿足國內供電需求外,無碳及低碳能源發電比例亦將逐年增加,有助於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逐年下降,達成國家減碳目標。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所涉在陸國人返臺及兩岸關係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95)
吳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所涉在陸國人返臺及兩岸關係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由於中國大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為降低境外移入之風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密切關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及各國疫情現況,適時調整因應措施,包括發布疫情警訊、加強檢疫、跨國交通與人員交流限制等,以降低傳染病境外移入之風險。另有關滯留武漢之國人返臺,第2次武漢臺商返臺專機由我國中華航空與中國大陸東方航空分別執行,共計361人,已於本(109)年3月10日深夜抵臺,並統一載送國內3處集中檢疫所進行14天隔離檢疫。
二、政府致力維持兩岸和平穩定現狀,持續推動兩岸健康交流及良性互動,根據陸委會長期民調,此一立場獲得臺灣主流民意高度肯定。面對對岸近期升高對臺軍事緊張,我們呼籲疫情當前、防疫優先,應停止對臺威嚇及政治操作;兩岸應在協議機制下,持續通過對話與合作防控疫情,對岸亦應理性思考蔡總統提出「和平、對等、民主、對話」之兩岸互動關鍵基礎,創造兩岸人民福祉。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院環保署撤銷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108年12月間3次相關行政處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61)
許委員就本院環保署撤銷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108年12月間3次相關行政處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依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4條及第28條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增加全國一致性審查原則及審查程序之訂定,俾利遵循,以減少爭議。本署業於108年9月26日依空污法第24條第4項暨第28條第2項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在案。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包含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有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環保局)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下稱台中電廠)生煤使用量超限為由,認定台中電廠違反空污法,先後於108年12月3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143156號函處分新臺幣300萬元整、108年12月14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148321號函處分新臺幣600萬元整,及108年12月25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151698號函認定已屬情節重大,處分新臺幣900萬元整,並自109年1月1日廢止台中電廠鍋爐發電程序M02、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相關行政處分內容,已違反空污法暨其授權修正發布管理辦法,說明如下
(一)台中電廠原領有M01至M08、M13及M14共10組鍋爐發電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使用許可證,每一許可證原核定生煤年用量為210萬公噸,合計全廠為2,100萬公噸/年,依臺中市環保局106年11月間核發之M01至M08及M14等9組鍋爐發電製程有效許可證內容「參、其他規定事項」登載內容略以「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公噸……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以及M13鍋爐發電製程之許可證內容「參、其他規定事項」登載內容略以「……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使用量40%……」,則依許可證內容,全廠生煤年用量應為1,600萬公噸。如108年須符合許可證登載之「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規定,2,100萬公噸/年減40%,應為1,260萬公噸/年,惟查臺中市環保局本案3次行政處分時,全廠尚未有超過原許可證登載1,600萬公噸,或所稱減少生煤使用量40%即1,260萬公噸之情事。
(二)查台中電廠M02鍋爐發電程序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內容,臺中市環保局於108年11月19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136383號函核發之許可證燃料用量規定備註欄「自行加入」:「108年1月26日至109年1月25日全廠生煤年使用量不得超過1104萬噸…」後,成為本案處分依據之一,前述內容源自於臺中市環保局審查台中電廠提升防制設備防制效率,改變排放參數,申請許可證異動時所「自行加入」,非屬台中電廠原申請項目,已違反管理辦法第31條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及第42條審核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等規定。
(三)原106年10月間核發之台中電廠M13鍋爐發電程序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核定內容為:「本製程…『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惟經歷2年後,臺中市環保局於108年11月20日中市環空字第1080136434號函,以「誤繕」為由,抽換成「本製程…『至』109年1月26日『前』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等,要求公私場所減少生煤使用量,非屬管理辦法第40條所稱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規定之顯然錯誤,縱臺中市環保局認屬所稱「誤繕」,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
(四)本署前於108年11月1日以環署空字第1080076396號函復臺中市環保局所詢許可證操作條件、起訖時間認定規定,說明於固定污染源所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倘以年為時間單位,其原(物)料、燃料用量、產品產量或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等操作條件,其管制方式以同一年度全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操作情形為之,且當辦理許可證年使用量減少之變更或異動,則當年度以變更或異動前之年許可使用量為上限,次一年度起以變更或異動後之年許可使用量作為限值,則本案臺中市環保局係以108年1月26日為生煤用量計算起訖時間,據以認定台中電廠生煤用量超過許可證登載內容作為處分依據,亦與前揭函釋內容不符。
三、另查105年9月29日發生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化公司)彰化廠許可證遭彰化縣政府環保局以申請文件不符原許可證內容,且屆期未補正等理由,駁回展延申請,導致該廠停工,後續進行訴願時,因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有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多項違誤,展延審理過程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遭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又因彰化縣環保局106年6月20日違法撤銷台化公司彰化廠原領有之許可證,亦遭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衍生台化公司於107年9月21日向彰化縣政府提起11.4億元之國家賠償及後續民事訴訟,目前已經開庭3次,造成社會紛亂。
四、本案臺中市環保局相關行政處分相關內容,有台中電廠「實際生煤使用量尚未超過原許可證登載生煤年用量」、臺中市環保局「自行加入」限制生煤年使用量1,104萬公噸、以「誤繕」為由抽換許可證生煤用量期程提前1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說明限制生煤年使用量1,104萬公噸僅是「觀念通知」,但又據以處分,前後矛盾等上述之違失,屬違法之行政處分;本案臺中市環保局處分前,本署已5次提醒,並已掌握相關事證,並於109年2月15日函臺中市環保局更正,但該局於同年2月20日回文內容,僅說明相關處分案進入行政救濟程序,未更正處分。
五、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而行政救濟為人民權利之保護,惟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基於依法行政,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如確認處分有違法之處,自得依職權撤銷,另所稱「上級機關」依法務部97年4月24日法律字第0970007659號函解釋內容略以:「……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事務監督與合法性監督)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且維持法律秩序係法治國原則,與環境保護均為公益,然考量台中電廠空污實際排放並無違法,且為避免發生如105年彰化縣環保局審理台化公司彰化廠許可證展延,因行政瑕疵衍生國家賠償訴訟案件,故綜合考量之下,本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臺中環保局破壞法律秩序之違法行政處分,以符法制。
六、對於空氣污染改善工作,本署一直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執行污染減量,尤其對於中南部空氣品質改善特別重視,其中臺中市空氣品質已有相當程度改善,紅害警示站日數(細懸浮微粒PM2.5日平均濃度≧54μg/m3)從105年71站次降至108年5站次,改善幅度達93%,另空氣品質細懸浮微粒PM2.5數據顯示,PM2.5年平均值從105年21.8μg/m3降至108年17.2μg/m3改善幅度達21%。而台中電廠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預估109年減量可達48%,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的效果。此外,預估完成未來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品不良季節不啟動等條件下,114年的空污減量可達78%,達成多贏局面。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經濟、產業影響及政府相關因應作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71)
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經濟、產業影響及政府相關因應作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自今年1月以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快速擴散,不僅衝擊中國大陸經濟以外,亦對全球產業鏈產生干擾,使全球經濟成長面臨下修壓力。目前中國大陸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不僅是世界工廠,也是世界主要市場,對全球經濟重要性提高。隨著武漢肺炎疫情的持續蔓延,導致中國大陸海外觀光支出減少,並壓抑其內需及生產活動,IHS Markit 2月下修今年全球經濟成長率預測值至2.46%,並預估中國大陸內需緊縮及生產中斷之外溢效果,恐拖累全球經濟表現。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2月發布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為2.37%,並預估疫情維持3個月(1月下旬至4月),台灣經濟成長率將減少0.35至0.5個百分點。由於疫情發展存在高度不確定性,雖中國大陸新增病例雖自2月下旬以來逐步減少,惟韓國、日本及歐美病例持續增加,對全球供應鏈之衝擊將加劇,進而影響國內生產及出口。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蔓延,國內主要受疫情影響之產業包括:觀光及交通運輸業、電子零組件業、機械設備業及石化業等。為因應疫情對經濟之衝擊,政府已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另因應上述疫情所編列之600億元特別預算案業已送請大院審議中。
四、有鑒於疫情發展仍存高度不確定性,政府將密切關注疫情對國內經濟之影響,並視疫情對產業衝擊狀況,持續滾動檢視相關因應措施,全力將疫情對產業衝擊降至最低,協助產業度過本次疫情影響。
(八十)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經濟、產業影響及政府相關因應作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28)
鄭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經濟、產業影響及政府相關因應作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自今年1月以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快速擴散,不僅衝擊中國大陸經濟,亦對全球產業鏈產生干擾,使全球經濟成長面臨下修壓力。OECD 3月下修今年全球經濟成長率預測值至2.4%,並預估中國大陸內需緊縮及生產中斷之外溢效果,恐拖累全球經濟表現。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2月發布今年台灣經濟成長率預測值為2.37%,並預估疫情維持3個月(1月下旬至4月),台灣經濟成長率將減少0.35至0.5個百分點。由於疫情發展存在高度不確定性,雖中國大陸新增病例雖自2月下旬以來逐步減少,惟韓國、日本及歐美病例持續增加,對全球供應鏈之衝擊將加劇,並可能弱化疫情結束後的經濟復甦力道。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蔓延,國內主要受疫情影響之產業包括:觀光及交通運輸業、電子零組件業、機械設備業及石化業等。為因應疫情對經濟之衝擊,政府已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另因應上述疫情所編列之600億元特別預算案業已送請大院審議中。
四、有鑒於疫情發展仍存高度不確定性,政府將密切關注疫情對國內經濟之影響,並視疫情對產業衝擊狀況,持續滾動檢視相關因應措施,全力將疫情衝擊降至最低,協助產業度過難關。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建議提出超前部署及相關人員補償獎勵計畫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24)
鍾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建議提出超前部署及相關人員補償獎勵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超前部署醫療應變之相關規劃說明如下:
(一)為加強醫院感染管制,降低發生院內感染風險,保全醫護人力,本部要求全國醫院落實以下之人員管制措施:
1.分流:按風險從入口進行動線規劃-急門住病人分流、發燒監測-紅外線體溫偵測、門禁管理-陪病訪客限制、入口管制-感染管制:出入醫院佩戴口罩,加強手部衛生,以及旅遊史/接觸史查詢、分流看診機制-防疫篩檢站。
2.分艙:設置防疫專責病房,1人1室集中收治,落實適當安置,固定團隊避免跨區,工作人員及病人動線分流,以防範單位內發生確定病例,所有工作人員同時被列為接觸者而被隔離,影響醫療營運量能,並指定採檢院(所)及後送(隔離)醫院,擴大社區採檢與收治量能。
(二)強化醫療院所感染管制,訂定感染管制指引、臨床處置及QA;研擬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照顧服務員管理原則、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清潔人員管理原則及分流分艙建議等內容,提供醫療院所依循使用。
(三)擴大社區監測降低院內感染:落實輕重症就醫分流,訂定「社區監測採檢分流轉診建議」,強化具旅遊史肺炎個案監測通報。
(四)掌握全國負壓/普通隔離病床使用情形,密切監控空床數量及功能,視疫情發展指定、徵調醫院、病床及人力。
(五)盤點發燒篩檢站開設情形、呼吸器緊急可調用量統計與紅外線體溫監測儀數量,密切關注急診就診人數與加護病房空床數資料。
(六)醫策會停辦醫院評鑑,改將重點放在院內感染控制部分,並進行醫院之輔導。
(七)戰備物資:
1.國內產能不足:國內過去一般醫用及外科手術口罩、N95口罩、防護衣及隔離衣等防疫物資多仰賴進口,尤其防護衣並無本土製造商,目前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益形嚴峻,國際防疫物資供貨緊縮。
2.防疫物資需求:一般醫用及外科手術口罩、N95口罩、防護衣及隔離衣係保護第一線醫療及防疫人員之重要防疫物資,且武漢肺炎疫情日益升溫,須提供相關個人防護裝備,保障第一線醫療及防疫人員安全。
3.超前部署:本部已自1月31日起徵用國內廠商每日生產之一般醫用及外科手術口罩,以因應民生、產業、醫療及公務防疫需求;自2月17日起徵用國內廠商生產之N95口罩210萬片,並以30萬件防護衣及300萬件隔離衣為目標進行緊急採購,提升一般醫用及外科手術口罩、N95口罩、防護衣及隔離衣儲備量達安全儲備量3倍。此外,視疫情狀況目前針對防疫物資儲備量低於安全之醫院,陸續撥補外科手術口罩、N95口罩及防護衣,供第一線醫療相關工作人員使用。
二、有關防疫及醫護等相關人員之補償機制或獎勵措施說明如下: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二)本部刻正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研擬相關補助補償及獎勵要點。
(三)疫情有效控制有賴公(私)立醫療機構之人員全力配合,需投注大量醫療設備及人力成本,並承擔感染風險,本部編列特別經費,並視疫情發展及防治成果辦理相關防治工作之個人、團體之補助與獎勵。
(四)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指揮中心於2月23日宣布醫事人員出國規定,造成醫事人員休假損失一事。本部首先澄清說明有關醫事人員出國規定,並未限制醫事人員應有之休假權益,亦無限制前往非旅遊警告、警示、注意地區之國家。
(五)為確保醫事人員的健康安全,及醫療體系的防疫量能,本部邀集醫院團體、各職類醫事人員團體及勞動部等會商討論,訂定醫事人員出國規定,初步共識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為醫院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限制地區為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外,禁止(含轉機)前往,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則須經所屬醫院同意後始得前往。返國後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因取消出國所致之損失,將予補助。
(六)另因投入防疫工作致無法於法定時間內完成之婚假,請休期間最長可遞延至疫情結束後一年;當年度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可依人員意願提出申請,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七)本部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擬具「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草案」,其紓困措施重點包含提供信用保證,協助醫療(事)機構取得貸款支付員工薪資,並補貼其短期週轉金貸款或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加強對外籍旅客之居家檢疫宣導,以及落實對違規者之追蹤管理及懲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19)
呂委員就「加強對外籍旅客之居家檢疫宣導,以及落實對違規者之追蹤管理及懲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國際疫情日益嚴峻,為降低疫情移入及社區感染風險,本部目前針對具有國際旅遊建議等級為「第三級:警告」國家(目前為中國大陸、香港、澳門、韓國、義大利、伊朗等國)之旅遊史者,入境我國後需進行居家檢疫14日。
二、為加強對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本部業加強執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加強旅客衛教宣導及優化邊境檢疫流程:本部已製作各式衛教素材供航空公司及國際港埠運用,於來臺航機上與機場執行中英文廣播,加強宣導入境旅客須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之規定,正確填寫「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健康聲明卡」,且兩種文件皆備有外文版本,詳實告知入境旅客應配合事項及違反時對應之罰則。本部並開發「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入境檢疫系統)」且已正式運作,有助於提高檢疫流程順暢度,降低通關時間,亦提升資料收集之正確性。另持續與內政部移民署、民政司、警政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合作進行追管對象資料交換,以獲取完整資訊銜接後續社區追蹤管理作業。
(二)落實居家檢疫者之追蹤關懷:目前透過衛生、民政、警政體系橫向聯繫與合作,輔以智慧科技強化對居家檢疫對象之追蹤管理工作,包含民政單位每日進行健康關懷(外籍人士由內政部警政署外事科協助關懷)、警政單位配合手機定位系統告警訊息協處擅離者及協尋失聯對象、衛生單位進行違規者裁處等。此外,地方政府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並設立專線,提供居家檢疫者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等服務,以鼓勵其配合防疫措施,亦降低民眾對居家檢疫對象的對立。此外,對於遭原住所(飯店、旅館)拒絕入住,且經地方政府盡力協調後仍無合適安置處所者,可向本部疾病管制署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
(三)提高裁罰金額並落實公權力之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業於109年2月25日公布,地方政府可據該條例第15條之罰則,就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者進行裁罰。此外,針對居家檢疫再次擅離原住所(指定場所)或跨縣市擅離者,除處以罰鍰外,將對其進行強制安置。
三、本部未來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協調合作,加強居家檢疫者之掌握、關懷與協助,提高其配合意願,以降低可能之社區傳播風險。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企業以保留盈餘用於支付疫情期間員工薪資免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33)
楊委員就企業以保留盈餘用於支付疫情期間員工薪資免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係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規定處理之財務會計盈餘為基礎,減除依法限制分配項目及已分派股利或盈餘後之餘額為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於疫情期間支付員工之薪資,可核實認列薪資費用,於計算當年度財務會計盈餘時減除,尚無課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問題。上開給付薪資如自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除與財務會計盈餘係於給付薪資之當年度認列費用不同,亦將產生同一筆薪資費用重複減除之問題。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提高雇主給付員工薪資之誘因,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等假別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措施,俾兼顧勞資權益,鼓勵各界積極參與防疫工作。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修正條文於108年6月27日經立院法三讀通過後,預計公布實施之時程為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63)
蔡委員就《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修正條文於108年6月27日經立院法三讀通過後,預計公布實施之時程為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工輔法修正條文於108年7月24日公布,增訂第28條之1至第28條之13條文及修正第39條條文,依據第39條第2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依據工輔法第28條之1至第28條之13規定,需另訂定或修正之子法共計9項,因各項子法涉及層面包含環保、農業、內政等部門,研擬法規草案及與各部會協商需時,自工輔法通過後,本部積極趕辦各項行政準備及協商作業。
三、前述工輔法授權訂定子法與納管、登記有關之「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低污染之認定基準」,以及「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等4項,業於109年1月15日預告草案,預定於109年3月20日施行。另「非屬低污染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以及「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等3項行政規則,亦將同前述法規於109年3月20日發布生效。
三、本部工輔法修法目標即為解決農地未登記工廠問題,納管未登記工廠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以符合環保、消防、工安、水利、水保法規規定。依新修訂工輔法,未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應符合環保、工安消防、水利、水保法規等規定,其中應投入改善消防防火設備,並經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核准,以減低火警發生。
四、另本部依據工輔法第28條之1第1項為利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為執行第28條之3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怠於依法執行停止供電、供水者,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
就未登記工廠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之規定,已草擬訂定「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預計於109年3月20日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