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星期四)9時5分至13時2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管委員碧玲

主席: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3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9分

下午1時31分至3時41分

109年3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0時5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葉毓蘭  沈發惠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黃世杰  陳玉珍  張其祿  羅美玲  王美惠  管碧玲  湯蕙禎  林思銘  林文瑞  吳琪銘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林德福  趙正宇  馬文君  李昆澤  林俊憲  魯明哲  洪孟楷  鍾佳濱  周春米  呂玉玲  邱臣遠  李貴敏  孔文吉  傅崐萁  廖婉汝  廖國棟  陳椒華  蔡壁如  吳斯懷  楊瓊瓔  郭國文  蔡易餘  王婉諭  吳玉琴  劉世芳  邱志偉  陳明文  何志偉  陳柏惟  何欣純  鄭麗文  高嘉瑜  陳雪生  曾銘宗  陳亭妃  林奕華  賴香伶  劉櫂豪  張育美  李德維  范 雲  謝衣鳯  莊競程

   委員列席44人

 

列席官員:

3月9日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主任秘書兼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主任

陳茂春

 

   民政司司長

林清淇

 

   戶政司司長

張琬宜

 

   地政司司長

 

   總務司司長

施明賜

 

   人事處副處長

姜碧琳(上午)

 

      處長

謝松(下午)

 

   政風處處長

于建國

 

   會計處副處長

周文炳

 

   統計處處長

饒志堅

 

   秘書室主任

王銘正

 

   資訊中心主任

黃國裕

 

   警政署署長

陳家欽

 

      刑事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營建署署長

吳欣修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許亞儒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鍾銘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劉培東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游登良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楊模麟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曾偉宏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代理處長

徐韶良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謝偉松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處長

陳貞蓉

 

      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

陳興隆

 

   消防署署長

陳文龍

 

   役政署署長

龔昶仁

 

   移民署署長

邱豐光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黎文明

 

   建築研究所所長

王榮進

 

   空中勤務總隊總隊長

井延淵

 

   土地重劃工程處處長

李舜民

 

   國土測繪中心主任

劉正倫

 

新住民發展基金主持人

徐國勇

 

研究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主持人

龔昶仁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主持人

陳茂春

 

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主持人

陳茂春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楊振隆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

謝景旭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戴群芳(上午)

 

            專門委員

林秀燕(下午)

 

3月11日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會計處處長

林順裕

 

新住民發展基金主持人

徐國勇

 

研究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主持人

龔昶仁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主持人

陳茂春

 

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主持人

陳茂春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楊振隆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

謝景旭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戴群芳

主  席:管召集委員碧玲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二、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三、審查關於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由內政部部長徐國勇綜合報告;委員賴惠員、葉毓蘭、沈發惠、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張其祿、黃世杰、羅美玲、王美惠、鍾佳濱、吳琪銘、林思銘、林文瑞、湯蕙禎、管碧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明文、邱志偉、王婉諭、蔡壁如、郭國文、蔡易餘、陳椒華、吳玉琴、陳柏惟等26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思銘、林德福等2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審查結果: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千元,照列。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千元,照列。

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審查結果:

一、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億0,203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4,766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5,436萬8千元,照列。

(三)補辦預算: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3項:

1.鑑於新住民發展基金109年預算編列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高達6,400萬元;另本計畫在108年度亦編列6,400萬元,其中108年度該科目預算首次辦理新住民資訊宣導電視媒體製播案2,923萬3,200元及新住民專屬新聞網站維運共達1,640萬7,500元。本案屬常態性施政計畫卻以政府預算編列補助基金辦理,有規避預算監督之嫌。此外新住民專屬網站維運經費高達1,640萬餘元,惟其點閱率極低,效益不佳。爰此,請移民署於2周內提供107年度兩項標案書面報告,另108年度兩項標案請於向新住民發展基金期中報告後,提供書面報告。另請提供109年度同項計畫預計補助移民署執行之計畫、金額及預期達成目標。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張其祿

2.新住民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編列基金用途3億4,766萬5千元,其中,近年度核定地方政府辦理新住民照顧服務之金額由104年度1億0,909萬1千元增至107年度1億3,739萬9千元,增幅高達25.95%,占整體補助資源比重由104年度的44.12%攀升至107年度的56.61%。

此外,該基金核定補助民間團體金額卻由104年度的2,750萬元逐年減至107年度的1,405萬6千元,減幅高達48.89%,占整體補助資源比重由104年度的11.12%降至107年度的5.79%。

移民署指出,此調整為衡酌前兩年決算、執行經驗及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規劃,並考量勞動部等相關部會資源重複配置問題。然而,台灣相關民間團體多因人力規模、服務素質及執行能量等因素,致申請雖多,獲補助往往較少。

爰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慎酌相關民間團體為輔導新住民照顧服務重要管道之一,應妥善衡酌計畫需求性及民間團體參與輔導優點,強化政府與民間團體合作,重新思考補助比例並重問題,給予弱勢民間團體更多協助,有利政府與民間合作。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3.鑑於補捐助辦理「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計畫」之核定補助受益人數由105年度1.455萬人逐年微減至107年度1.4417萬人,與關鍵績效指標「提供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補助服務」之核定補助受益人數較上年度提升2.5%有異,且各地方政府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人數漸為減少,似具正向之意義。另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之核定補助服務人次於105年度至107年度分別為695人、904人及726人,亦與前揭關鍵績效指標「提供遭逢特殊境遇之設籍前新住民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服務」之核定補助服務人次較上年度提升2%有異。各該社會安全保障措施係為提供設籍前新住民相關急難救助服務,受益或服務人數之增減恐不易與該基金相關服務績效有直接積極相關性,應就基金之積極照顧輔導成效檢討調整之。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4.根據統計數據,在臺的新住民已經達54萬多人,人數快與臺灣的原住民族總數一樣,而新住民之子,也有大約36萬人,在少子女化問題嚴重的臺灣,新住民不只撐起了勞動人力,亦撐起台灣人口結構的主力。

受限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新住民來臺後,除有受雇者得從受雇日參加全民健保外,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6個月起,始可參加全民健保。

針對「設籍前未納健保」的新住民懷孕婦女,若孕期間發生重大疾病,雖與本國籍配偶結婚,仍無法享有健保資源,沒有辦法獲得妥善的防範與治療,嚴重者,恐對母子安全造成影響,對此,政府應有相關配套給予支持。

新住民發展基金存在之目的,在於強化新住民支持體系,並維護其基本權益。爰此,為讓設籍前未納健保之新住民懷孕婦女因懷孕引發之疾病所需之各項醫療費用得以補助,內政部應針對設籍前未納健保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所需之相關醫療費用編列於新住民發展基金內,以利新住民懷孕婦女若於懷孕期間罹患與懷孕相關之疾病接受醫療後,得申請醫療相關費用補助,該經費編列於新住民發展基金時,倘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難致共識時,請內政部極力溝通協調,以增加設籍前未納健保之新住民懷孕婦權益,並於5個月內提出相關政策規劃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劉建國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5.為協助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適應臺灣社會,並保障其權益,持續提供照顧輔導措施,並進一步強化新住民支持體系,於民國94年成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104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迄今,該基金主要用途包含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等。

為照顧懷孕新住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從「菸害防治基金」編列「新住民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使新住民享有與國人同等的產檢次數及項目,但因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領有居留證且在臺居住滿半年才可納入全民健保,若新住民女性來臺未滿半年便有孕,懷孕生產相關的醫療費用就沒有健保給付,此時醫療與健康權恐受影響,內政部移民署雖多次表示照顧新住民權益不變,但施政內容恐為德不卒。

為落實新住民發展基金成立之宗旨,內政部應研議修訂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項目與基準,針對懷孕生產相關疾病如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壓等重大疾病給予醫療費用補助。爰此,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以保障新住民權益。

提案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6.新住民家庭在臺灣社會的處境多屬經濟弱勢,新住民家庭之孩童,從出生至唸小學前之階段需政府多加友善照顧。以公幼優先入園資格為例,雖各縣市規定不一,但第一順位計有: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幼兒、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及危機家庭幼兒,第二順位計有:園方及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子女可優先入學。

為協助新住民家庭,建請內政部函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討論優先入園資格制度之排序納入新住民幼兒乙案進行研議,以協助新住民家庭減輕生活負擔、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教育獲得協助。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

提案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7.依據移民署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的外籍配偶人數至109年1月底共有55.8萬人。新住民發展基金的用途包含: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及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家庭服務中心計畫、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等。

然而,新住民在臺灣的生活,除了國情、文化、家庭與語言等適應問題外,在日常生活中還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如交通法規與車禍事故、勞動權益、產權與繼承等法規。檢視108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核定補助案彙整表,僅有4案補助案與新住民生活法律講座有關,爰要求該基金之補助需有一定比例作為新住民生活法律宣導使用,以提升新住民及其家人的法律常識,維護其家庭權益。

提案人:黃世杰  羅美玲  湯蕙禎  沈發惠

8.新住民發展基金對於政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提出之捐補助申請計畫,係由基金專設之管理會進行審查及考核,管理會由內政部長及次長分別擔任正副召集人,並由中央政府其他單位等7人任中央機關代表、3位地方政府代表、10位專家學者代表、11位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含召集人共計33位委員。

查第3屆管理會名單中,具新住民背景之委員僅7人,不及名單之四分之一,尚不足以將新住民之意見,充分顯現於合議制之管理會討論當中。雖新住民代表比例已逐屆提高,惟移民署仍宜持續增聘,令最瞭解新住民生活實況及迫切所需之見解,如實於管理會中呈現,益使管理會更貼近新住民之民意,同時提高基金資源分配之效能。

爰此,建請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提高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之新住民代表比例一事,進行研議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9.經查「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稱該基金)為民國104年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第一次會議紀錄拍定基金規模應維持10億元,就性質上該基金為特種基金。然成立至今,該基金規模皆未達到10億元之水準。而該基金於民國108年度甚至未編列預算撥補,導致民間產生政府欲取消該基金之疑慮。又該基金之支出,各年度預算書該基金係定額支出及長期性計畫,查該基金之新住民事務散於各級政府機關,該基金之補助使用高達九成以中央及地方政府為主,為穩定該基金及推展業務,主管機關仍應定期依基金水準撥補經費至維持該基金年度期初10億元之規模。

提案人:張其祿  羅美玲  陳玉珍  沈發惠

10.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自其前身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伊始,至105年更為現名迄今,皆為辦理新住民相關活動,以及救助新住民所需之根本財源,目前業務包括政令宣導、推廣多元文化發展、輔導新住民納入社會安全網絡、子女托育、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以及相關培力與產業計畫等等,可謂我國推動新住民相關政策之重要資源。

根據行政院104年第一次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之決議,新住民發展基金應由國庫每年撥補,維持10億元之規模,然內政部移民署編列108年度基金預算時,卻未遵循行政院之決議,僅回填121萬4千元,致使基金規模大幅縮水,引起民間團體及新住民之恐慌,並使民眾對於政府照顧新住民之決心產生疑慮。查經民間團體及國民黨立委極力爭取,移民署於109年之基金預算編列,始回歸行政院104年之決議,撥補5億0,203萬3千元,以期填滿新住民發展基金10億之規模。惟部分新住民及民間團體仍對110年之基金編列抱有擔憂,深恐政府若漠視新住民權益,未來新住民發展基金之編列將逐漸歸零。

爰此,建請移民署針對110年編列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劃,是否將遵循行政院104年之決議維持每年10億元規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展現政府照顧新住民之基本立場。

提案人:林文瑞  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11.為持續落實新住民之照顧輔導服務,提供更適切之輔導及培力工作,使期能於臺灣穩定生活與長期發展,建立永續幸福的家園,並與全球國際接軌發展。爰建請內政部應持續撥補預算,使基金餘額維持10億元之基金水準。

提案人:陳玉珍  葉毓蘭  林文瑞  林思銘

12.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三立電視臺製作的「我們一家人」節目,藉由挖掘新住民在臺灣的故事,全面揭開了新住民與新二代在臺灣的家庭生活、飲食文化、藝術創意、就業及創業築夢歷程。讓國人從這群「新家人」身上,看見世界力走進來,新住民又是如何拚向國際,立意良善,效果也非常好。也建請新住民發展基金,繼續推動與各縣市政府合作,將其有關新住民食衣住行育樂各面向,能夠幫助新住民在臺生活的各項措施,上傳到「我們一家人+」網站(http://setwearefamily.setn .com/)方便新住民朋友更容易得到需要的訊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惠員  黃世杰

13.內政部就新住民發展基金的施政重點,計有: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新住民人力資源之培力與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其中,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主要服務項目為外國人及新住民在臺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面之諮詢服務,包括簽證、居留、工作、教育文化、稅務、健保、交通、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養、福利服務、法律資訊及其他生活訊息等事項,許多新住民亦多利用此專線進行諮詢服務,惟其外國語諮詢專業度均有所不足,常回答錯誤訊息,以致無法回應新住民之問題。再者,該熱線電話號碼過長,不比1955專線(勞動部)、1922專線(衛生福利部)簡短好記。

為服務新住民之生活需求,應檢討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網絡建置及運用,強化外國語系之專線人才及諮詢專業度。爰此,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

提案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8,468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4億8,386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81萬3千元,照列。

(三)補辦預算: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查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人次,由104年度2,490人次,增加至107年度2,788人次,四年增加298人次,增幅11.97%。然,其中役男因公赴大陸地區從104年度的64人次,增加至107年度的102人次,增加38人次,增幅59.38%。104年度至108年度8月底替代役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逾30日者共365人次,其中蒐集資料363人次,占比99.45%,參加會議2人次,占比0.55%。

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赴國外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等,或赴國外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或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然根據第四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不得遴派研發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由於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本質仍屬兵役,若用人機構遴派役男赴大陸地區行工作之實,有不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目的之疑,宜應檢討相關役男出境管理情形,評估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陸的適當性及必要性。爰凍結「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2.我國自97年起實施研發及產業儲訓替代役制度以來,已有效達成運用兵役制度為國內企業與優秀青年人才媒合之目標;迄今為止已有4萬多人在1,500個用人單位服役,為企業創造龐大產值,更有許多青年優秀人才在服役結束後留在這些企業任職。

然研發及產業儲訓替代役就其法制,仍為兵役制度之一環,故內政部役政主管機關自有依法督導、考核之責任,非僅為一媒合性質之機關。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條之1、19條、第55條之3即詳盡規範主管機關之督考責任;換言之,用人單位除應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保障替代役男,主管機關亦應主動積極監督用人單位。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自102至107年,研發及產業儲訓替代役男透過諮詢申訴服務案件,有關轉調作業之諮詢即有3千多件,排名第三原因;然主管機關實施定期訪查每年次數則在20至68次間,不定期訪查更僅有最多3次,甚至103、104年均未執行不定期訪查,是否能有效保障替代役男權益,不無疑問。尤其研發及產業儲訓替代役綁定三年期間,役男是否適應公司文化、職場環境是否有管理不當之現象,皆須主管機關著力督導了解;監察院於107年調查報告亦指出,雖役政署進行相關督考心輔均符合法規,然仍應加強相關輔導機制。

爰此,內政部作為研發及產業儲訓替代役主管機關,應加強相關督考輔導機制,並儘速提出相關精進作為,保障役男之權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惠員  王美惠

3.研發替代役設置宗旨為提昇「國家整體產業經濟實力」,鼓勵研究發展及培育中堅管理人才,有效運用役男人力資源,促進產業研發能量及競爭力等願景,近年來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因公赴中國人次逐年增加,且逾30日返國役男亦增加,請內政部針對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男服役期間赴中國之適當性與必要性提出檢討報告,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湯蕙禎

4.大專役男對於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興趣缺缺,原因除了服役時間長,也怕被廠商當做廉價勞力,所以更需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落實不定期實地訪查,才能主動發掘役男遇到的難題,並加以解決。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資料顯示,不定期實地訪查業務最多為107年度的3次,且103年度及104年度均未執行,這樣的頻率,恐難保障役男權益,建請檢討改進,並將實地訪查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惠員  黃世杰

5.內政部主管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109年原編列預算729萬7千元,108年執行率僅77.54%,615萬5千元,爰要求內政部役政署全面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王美惠

連署人:黃世杰  湯蕙禎

6.「加強制度宣導,促使優質役男人才申服研發替代役」為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之施政重點,然據業務報告所載,前(107)年度之報名總人數僅3,258人,甚至低於該年度績效目標預計錄取之4,000人;而去(108)年度第一次甄選作業,報名並經完成資格審查及電子甄選資格通知書者僅897人,報名人數逐年下降。考量其去(108)年度之業務宣導費預算數24萬6千元已較前(107)年度決算數21萬7千元為多,宣導成效卻未盡理想,爰要求內政部役政署全面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羅美玲

7.「加強制度宣導,促使優質役男人才申服研發替代役」為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之施政重點,然據業務報告所載,前(107)年度之獲錄取人數為2,608人,低於年度績效目標預計之4,000人;去(108)年度第一次甄選作業僅錄取420人,錄取人數逐年下降。考量錄取人數逐年下降,成效未盡理想,相關業務之代辦或外包之費用之辦理與支用情形應予以檢討,爰要求內政部役政署就檢討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羅美玲

8.內政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9年度總預算「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共編列4億4,265萬4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共編列142萬元。然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7年度決算書所載:執行率107年度為65.54%、108年度為66.69%,顯示預算執行成效不彰,亟需加強預算執行率。為督促其檢討原因並據以趕辦清理,爰要求內政部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賴惠員  黃世杰

伍、財團法人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

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6,504萬元,照列。

2.總支出:6,504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短絀):0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6項:

1.二二八事件的真相與究責關係到轉型正義的實踐,也是社會和解的重要基礎,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其中包含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釐清相關責任歸屬。經查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網站上,對二二八事件介紹之陳述,係引用83年由行政院「二二八研究小組」所完成之二二八研究報告,容有不當,因該報告值解嚴初始,諸多資料均未公開,且將二二八事件歸因為陳儀政府施政不當、不法分子煽動反抗政府,將軍隊對人民的濫捕濫殺定位為軍紀不良等等,諸多內容均有爭議;揆此,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網站對此事件介紹的公開資訊,以該份報告為基礎恐不適宜。

109年3月8日,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業已發表「二二八事件真相與轉型正義報告稿」,對事件真相之探究、責任之釐清,有更深入的調查與研究,基金會應本其成立之宗旨,依據更新的研究成果,於官方網站上做出必要之修正。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2.有鑑於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過去所辦理之影展活動均屬被動參與之活動類型,且參與人數仍有精進及進步的空間,例如108年其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合辦之國際人權影展僅3場共250餘人。為提升基金會辦理展覽教育推廣活動參與之廣度與深度,建請基金會研擬辦理微電影拍攝、紀錄片拍攝、報導文學寫作、論文寫作等工作坊或徵件競賽相關活動方案,以利各年齡層學生及社會人士透過主動創作,深入了解人權及轉型正義相關議題,並藉由其影像及文字創作的公開,擴大民間接觸此議題的機會,建議基金會適度的將前述活動方案納入工作項目。

提案人:管碧玲  黃世杰  王美惠

3.鑑於行動裝置普及與未來國內外5G以上電信服務之發展,數位內容產業已為趨勢,然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積極辦理二二八事件史料及研究報告等之電子化建檔與公開,主要仍以線上靜態展示為主,輔以一部分線上互動遊戲,以目前之規劃方式,對二二八事件歷史還原與轉型正義推動永續之世代教育,在推動方式更能多元精進。爰建請基金會於二二八事件之教育及文化活動計畫中,研議設立基於歷史事實之文學、劇本、短片、影視內容之徵選並設立獎座及鼓勵獎金,以拓展二二八事件歷史之線上數位內容之發展,以利二二八事件歷史與轉型正義更能快速有效對跨世代之教育推展。

提案人:黃世杰  羅美玲  湯蕙禎  沈發惠

4.2019年度「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第40屆年會開幕」在臺灣舉辦;同時,108年9月4日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第25屆大會也通過決議「臺灣的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為國際人權博物館聯盟亞太分會。代表臺灣的人權實踐受到國際高度的肯定,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國家人權博物館等單位,共享相關研究調查報告,並請基金會辦理相關青年及國際推廣交流工作,讓轉型正義可世代傳承,擴增各世代參與契機,並與國內外人權團體、組織建立網絡關係,共同推動人權理念,並積極參與鏈結國際資源與經驗交流。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黃世杰  湯蕙禎

5.73年前的2月28日這天,很多家庭慘遭變故,而這些事實卻正在被遺忘,因此社會上有的民眾會說不要再製造對立,228開心放假就好,願意真正正視真相,就不會覺得228是假議題,道歉也不該是讓人閉嘴的方法,我們要的是持續關注這件事情,讓更多來得及說出來的故事被說出來,沒有繼續追查真相,沒有追查利用白色恐怖借刀殺人因此得利的人,就不可能有所謂的原諒。

還原真相不是為了報復,而是保障未來不會再發生這樣的悲劇,捷克前總統哈維爾(Václav Havel)說過「我們不像他們。」民主社會不是用相同的暴力對待「他們」,而是要找到容許「他們」殘酷迫害人權、凌虐生命的國家機器,並且窮盡所有力量改變過去不公不義的法律或政治體制,這樣才能確保我們的下一代不會再受到這樣的傷害。

所以建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未來的工作重心,應該更加著重在教育推廣上,配合中小學課程人文科領域發展,舉辦各種研習營,使臺灣的教師具備瞭解二二八歷史,重視人權的能力,這樣才能教導我們的下一代謹記這樣的教訓,不再重蹈覆轍,唯有這樣,社會才能和解,臺灣也才能繼續往前發展。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惠員  黃世杰

6.有鑑於近年來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均出現業務短絀情形,自104年起每年皆有呈現短絀之情形,雖109年度預估短絀數已有減少,但為維持該基金會之財務健全,允宜撙節業務支出。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二、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59萬9千元,照列。

2.總支出:19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0萬7千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1項: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防疫為當前各政府機關之優先辦理事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經查,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編列濟助金支出160萬元,支付全國各級消防機關所屬之義勇消防人員因協勤公務、參加演習或訓練致發生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案件之年度濟助金。爰要求考量義勇消防人員若因協助防疫發生事故,得參酌防疫特別條例規定之精神,考量從寬審核濟助金之發給,以協助其家計及危難之所需。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羅美玲

陸、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柒、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捌、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

一、武漢肺炎爆發後,我們臺灣的工具機業者,暫時放下自己的事業,出人、出力、出零件,自發性幫忙,派出最精實的菁英,組成一支「口罩國家隊」,跟政府一起投入防疫的工作,原本要花半年才能完成的60條口罩產線,現在只花了20幾天就能夠投入口罩製作。對於防疫戰爭中,貢獻一己心力的人,難道不值得一枚勳章表彰功勳?請內政部配合經濟、衛生主管機關依勳章條例第一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授予勳章。」或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規定,授予勳章。

提案人:王美惠  賴惠員  黃世杰  湯蕙禎  沈發惠  管碧玲

決議:除末段「請內政部……。」以下文字,修改為「請內政部轉請相關機關依勳章條例辦理請勳事宜。」外,餘照案通過。

二、蔡英文總統已經宣布109年要擴大租金補貼,還將降低申請標準,擴大補助範圍,把原本受補助的6萬家戶倍增至12萬家戶,這些都是內政部非常惠民的措施。但是美中不足的是,租屋者在申請時,必須提供房屋租約,但有些房東非常忙碌,甚或長住在國外,因此無法按時換約,房屋契約就變成了不定期租約,沒辦法申請租金補貼。建請內政部修正租金補貼辦法,讓擁有承租事實的不定期租約房客,也能享受政府的補助美意。

提案人:王美惠  賴惠員  黃世杰  湯蕙禎  沈發惠  管碧玲

決議:除末段「建請內政部修正租金補貼辦法」修改為「建請內政部在不違反現行規定下,函請地方政府協助予以個案認定」外,餘照案通過。

三、有鑑於「國土計畫法」部分修法內容造成我國民間團體與民眾之疑慮,而「國土計畫法」為我國國家土地利用整體規劃之「最上位法」,但目前各縣市針對其自身之國土計畫,報請內政部審議之進度不一,亦造成民間對於行政院再修「國土計畫法」產生草率與思慮欠周之聲浪。爰此,為完善我國國土使用分區及自然環境保育、健全國家整體建設,建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國土計畫法」修法之相關公聽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決議:保留,暫不處理。

四、武漢肺炎延燒至今逾月,疫情嚴峻,病毒攻擊不分國籍、種族與階級。然而,除國人之外,臺灣尚有超過55萬人以上的外籍配偶與71萬移工,涵蓋多元語言,若未能有效觸及,恐成防疫破口。查目前政府所製作的防疫電視廣告,僅有中文字幕與配音,僅能觸及懂得使用中文的人口,建請內政部移民署偕同相關部會,應考量電視與網路性質,以及外籍人士接收資訊習慣,在徵收時段的防疫廣告上,增加多元語言之字幕或配音,以有效觸及在臺外籍人士,全面防疫。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黃世杰  賴惠員  王美惠  管碧玲

決議:除末段「建請內政部……」以下文字,修改為「建請內政部提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電視與網路性質,以及外籍人士接收資訊習慣,研議在徵收時段的防疫廣告上,……。」外,餘照案通過。

五、武漢肺炎疫情延燒至今已逾月,至今,口罩政策對新住民、僑外人士、短期旅行與商務人士仍友善不足。雖然政策對外,包括居留證、出入境許可證、護照皆可向取得口罩,但實際上,相關人士實際向地方藥局出示相關證件取得口罩,仍遭遇困難。部分藥局實際上並不接受健保卡以外,或居留證以外的證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內政部移民署,就新住民、僑外人士取得口罩的問題,強化橫向聯繫,以及向藥局更清楚說明政策內容與作法。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黃世杰  賴惠員  王美惠  管碧玲

決議:本案文字修改為:「武漢肺炎疫情延燒至今已逾月,至今,口罩政策對新住民、僑外人士、短期旅行與商務人士之落實仍友善不足。雖然政策規定包括居留證、入出境許可證皆可取得口罩,但實際上,相關人士實際向地方藥局出示相關證件取得口罩,仍遭遇困難。部分藥局實際上並不接受健保卡以外,或居留證以外的證件。爰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提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責成相關部會就新住民、僑外人士取得口罩的問題,強化橫向聯繫,俾使藥局更清楚政策內容。」

六、中國武漢肺炎疫情刻正蔓延至全球,韓國及歐陸受災甚重,此兩地疫情大爆發皆與群聚感染導致社區擴散有關,顯見疫病尚未消退前,人群密集型活動應審慎以待。

日前內政部迅速與各宗教團體商議有關近期大型活動之延後或暫停,獲致良好成果及民意支持,亦降低感染擴散之風險,乃政府主動作為之典範。清明祭祖在即,全國公私立納骨設施共計530處,儲納空間多數為室內密集型,疫病於清明祭祖期間恐有較高之傳染風險。

查部分地方政府對區內墓地、納骨塔、生命園區等祭祀設施,陸續有針對清明之防疫措施發布新聞,以分流、限流、戴口罩、手部消毒為主,亦有全面停止該縣市公立納骨塔之舉,對策及資訊不一。

為提供民眾即時有效資訊,並對全國公私立納骨、墓園、生命園區等祭祀機構設施有一定之防疫宣導、掌握其處理措施,爰要求內政部針對清明祭祀之防疫資訊,建請防疫指揮中心儘速公告相關指引。

提案人:管碧玲  賴惠員  王美惠

決議:除末段「建請……。」以下文字,修改為「參考各地方政府做法,研擬指引,提供各地方政府配合。」外,餘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繼續進行本日議程。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的議程有業務報告跟法案審查,先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就業務及法案一起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今天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詢,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近期辦理各項工作分別報告於後:

一、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已於109年1月11日合併舉行投票完成,全國共設置1萬7,226所投開票所,動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22萬8,058人,於當晚10時33分完成開票統計工作,投票結果為,蔡英文女士、賴清德先生當選第15任總統、副總統,同時選出第10屆立法委員113人,順利完成本次選舉。

二、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審查作業

(一)總統、副總統部分:共3組6人均符合規定,並經本會108年12月1日第536次委員會議審定通過。

(二)立法委員部分:除區域立委臺中市第4選區王全中、屏東縣第1選區翁啟. 及不分區立委一邊一國行動黨名單次序6號陳水扁等3人因具消極資格不符規定外,其餘647人均符合規定,並經108年12月13日第537次委員會議審定通過。

三、辦理監察人員實務研習

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使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及業務承辦相關人員了解其適用原則,齊一作法,落實執行監察職務工作,以發揮選舉監察之效,爰辦理本次研習會。本次研習會由本會主辦,並由各主辦選委會承辦,講習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包括常任及增聘)、副總幹事、第四組組長及業務承辦人員等。108年10月間陸續由屏東縣選舉委員會(108年10月4日,計94人)、苗栗縣選舉委員會(108年10月9日,計150人)、基隆市選舉委員會(108年10月16日,計199人)、嘉義縣選舉委員會(108年10月18日,計112人)、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08年10月22日,計158人)及臺東縣選舉委員會(108年10月31日,計57人)舉辦各區研習會,計辦理6場次,參與研習人數計約770人。

四、辦理電視政見發表會

本會於108年12月18、25及27日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並於108年12月20日辦理副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另於109年1月3日辦理第10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上開電視政見發表會同步於網路上直播。至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則於109年1月1日至10日期間辦理完竣。

五、辦理政黨錄影帶宣傳

本會辦理第10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計有19個政黨申請使用電視時段宣傳,經本會完成各政黨宣傳影帶審查作業後,各電視台(華視、民視、公視、台視及中視)分別於109年1月5日起至109年1月9日之晚上9時至10時播送,播送順序為抽定之政黨號次。

六、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

(一)電腦計票程序:投開票所於開票結束後,由主任管理員填寫投開票所報告表,核章無誤後,派專人送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由選務作業中心人員將投開票所報告表資料輸入計票系統,迅速完成彙計。

(二)各項網路安全及系統備援措施均以最高規格防護,並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協助進行監控,109年1月11日未發生任何資安事件。

(三)電腦計票整備工作:本會調兼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單位人員,協助辦理電腦計票相關事宜。本會於選前一個月辦理約50場次教育訓練及4次全國性電腦計票模擬測試演練。

(四)電腦計票作業於109年1月11日當晚10時33分順利完成。

七、選舉期間選務假訊息之澄清、舉報及移送程序

(一)本會於官網「爭議訊息澄清專區」、行政院「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及Line Today「謠言破解專區」同步發布新聞稿予以澄清說明。

(二)本會成立社群媒體假訊息之澄清舉報專責小組,並與相關社群平台建立舉報管道,倘知悉或接獲民眾檢舉選務假訊息時,即循舉報管道通知相關社群平台處理。

(三)本會於循社群平台舉報管道後,相關舉報案件函送檢警調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以防範選務假訊息持續擴大散布。

(四)截至109年3月4日依上開程序舉報232則,臉書部分總計220筆,YouTube部分總計12筆;另選後仍有部分選務假訊息於社群平台上流傳,影響本會機關形象,本會仍會依照既定程序,持續辦理。

八、辦理公職人員罷免案

(一)受理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

陳冠榮先生領銜於108年12月26日向本會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以提議人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經依本會第540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1月20日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向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嗣經該領銜人於同月28日向本會領取,並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60日內(109年3月28日前)徵求連署;該領銜人已於109年3月9日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另本案主辦選舉委員會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二)受理金門縣第7屆第1選舉區議員洪允典罷免案

陳滄江先生領銜於109年1月8日向本會提出金門縣第7屆第1選舉區議員洪允典罷免案,以提議人及補提之提議人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經依本會第541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2月21日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向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嗣經該領銜人於同年3月2日向本會領取,並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40日內(109年4月11日前)徵求連署;另本案主辦選舉委員會為金門縣選舉委員會。

九、辦理直轄市、縣議員遞補作業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有對候選人行賄、對有投票權人行賄、對團體機構行賄及妨礙投票結果正確等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截至目前為止,已遞補本屆直轄市、縣議員15人。

十、地方公職人員補選配合辦理防疫措施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本會業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地方公職人員補選時配合辦理防疫措施,據以實施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戴口罩,投票日於投票所外開設簡易檢疫站,派員量測選舉人體溫,並備置耳(額)溫槍及乾洗手液進行初步防疫,現場並準備適量口罩供發燒、孕婦、慢性病患或有呼吸道症狀選舉人使用等防疫作為。

十一、受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本會辦理中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件,截至目前(109年3月5日)為止計有7案(如附表2):

(一)辦理聽證階段:彭迦智所提6案。

(二)公告公投案成立:黃士修所提「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告日期108年12月13日)

十二、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辦理情形

(一)依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定,本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本會已於107年12月10日完成規劃建置。

(二)惟電子連署系統事涉連署人個人資料,為確保系統資安無虞,本會業整備各項防護檢測,說明如下:

1.108年1月完成第三方廠商委外資安檢測招商,並於108年4月完成第三方廠商系統資安檢測、修正及複測。

2.108年5月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以下簡稱資安處)進行電子連署系統檢測無發現電子連署系統缺失。

3.108年6月資安處進行本會所有個人電腦、印表機、差勤刷卡機等資訊設備及網路環境全面性檢測,108年8月修正各項缺失。

4.108年10月資安處再進行複測,並於11月26日交付上開複測報告僅1台電腦應用程式未更新至最新版本(10月檢測時已立即修正),爰無再修正項目。

5.本會12月5日函請資安處確認電子連署系統是否資安無虞並辦理系統上線事宜。

6.108年12月26日資安處函請本會研提現行作業管理流程改善機制及依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

7.本會規劃電子連署納入本會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以改善現行作業管理流程以及依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並列入取得ISO27001第三方國際驗證之項目。

(三)依109年2月21日本會第541次委員會議決定:

1.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儘快上線。

2.行政院資安處對於本案所提加強資安防護作為,能改善部分立即執行,若非急迫項目則與行政院資安處充分溝通,支持本會電子連署系統儘快上線。

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儘快提委員會議討論。

十三、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

為充實各選舉委員會專(兼)任人員、地方政府選舉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等選務幹部人員之選務法規及實務相關專業知能,本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合作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以增進選務工作之績效與品質,落實為民服務之目的。109年度選務幹部人員講習預計於6月至8月辦理6期,預計調訓人數總計240人。特別跟各位報告的是,我們在第15任總統副總統以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的過程中特別重視選務人員的講習工作,務必讓他們嫻熟各種選舉作業的SOP,避免犯錯,結果我們落實執行這項工作,對於上一次選務的進行也有很大的幫助。

十四、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依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不在籍投票之實施,須另以法律制定後始能採行。另依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依上開規定,爾後公民投票將與公職人員選舉分開辦理,選務作業較為單純,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可保障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亦不致影響公職人員選舉順利舉行,應屬可行。本會已啟動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作業,也將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作為制定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之參考。

十五、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公民投票法修正條文,於108年6月21日總統公布。為使提案人之領銜人於提案時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有所參據,以及主管機關於審理之際有具體、明確之依據可循,增訂第9條第4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就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為使領銜人於提案時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有所參據,本會爰擬具本辦法,並於108年10月14日發布。

十六、執行政黨連坐裁罰

本會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政黨連坐裁罰案件,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9年2月4日止,計裁罰19件,金額共新臺幣1,630萬,其中候選人犯行賄罪受罰者14件,虛偽遷徙戶籍5件。依所犯罪名及連坐政黨,分別列如下表:

表一:

 

所犯罪名

件數

對投票權人行賄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14

虛偽遷徙戶籍以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刑法第146條第2項)

5

 

合計

19

 

表二:

 

連坐政黨

件數

金額(單位:萬)

中國國民黨

14

1,215

 

民主進步黨

5

415

註:中國國民黨14件:11件投票行賄,3件虛偽遷徙戶籍。民主進步黨5件:3件投票行賄,2件虛偽遷徙戶籍。

十七、妥速辦理選舉爭訟

目前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本會受理訴願案1件(實應向行政院訴願),向行政院訴願1件,二者訴願人均為臺中市立法委員第4選區參選人王全中,為渠因具消極資格經本會審定不得登記

為候選人案而提起,惟提出時間已逾訴願期間,將俟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通知是否答辯後續處,另嘉義市第一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選舉無效訴訟案,該院業於109年2月27日上午進行準備程序。

十八、辦理公民投票訴訟案件

(一)陳. 領銜所提「負數票投票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業於108年1月4日宣判本會原處分撤銷,並應依公投法第10條第4項至第8項進行下一階段提案人名冊查對程序。經本會第524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依法提起上訴,本會已於108年1月25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

(二)吳景欽領銜所提「還財於民」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業於108年1月30日進行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2月27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吳景欽已於108年3月28日提起上訴,並於108年5月6日寄送上訴狀繕本至本會,本會亦已於108年5月17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答辯狀。

(三)張靜領銜所提「美式陪審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後,張員業於108年8月27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本會已委請律師提出答辯狀。本案已於109年1月2日下午16時10分召開準備程序庭;另於109年3月5日下午16時續行準備程序。

(四)李敏領銜所提「核能電廠使用執照延長2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後,李員業於108年10月25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本會已委任律師並向法院提出答辯狀,法院並訂於109年4月16日下午4時10分進行準備程序。

(五)蔡中岳領銜所提「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不得新續建或延役核電廠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後,蔡員業於108年8月23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本會已委任律師並向法院提出答辯狀,法院已訂於109年4月16日下午3時35分行準備程序。

(六)廖彥朋領銜所提「核能減煤」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後,廖員業於108年7月4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本處業於108年8月1日、11月28日分別提出答辯狀及答辯二狀在案。法院訂於109年3月6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第1次準備程序。

十九、第9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通過有關本會之臨時提案計1案,此一臨時提案是鑑於107年九合一大選的慘痛教訓,所以貴會決議要求我們在這一次選舉務必要請中選會的委員應全程坐鎮,必要時召開臨時委員會。我們按照這個決議,在1月11日所有中選會委員都進駐到我們設在警專的指揮應變中心,除了在上午11點召開一次臨時委員會議之外,整個作業中心的運作,包括召開五次工作會議以及五次全國視訊會議,本會的委員都全程參與,給我們提供很多意見跟指教,這是臨時提案辦理的情形。

結語

選舉是實現民主政治、落實主權在民的主要途徑;公民投票則是實踐直接民主的重要手段。

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讓選舉與公民投票能真正展現人民意志,一向是本會戮力以赴的目標。今年本會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民調結果有86.9%受訪選民對本會辦理此次選舉相關工作感到滿意,惟本會仍將努力精進推動選務革新,完善各項選務作業流程,俾讓社會大眾對選務機關深具信任感,使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更穩固、更深化。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就法案部分進行報告。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有2個版本,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有2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一、陳委員玉珍等18人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18條、第57條條文、趙委員天麟等25人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57條條文:

有關陳委員提案建議陪同身心障礙之選舉人行使選舉權之人由「家屬」修正為「親友」,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以及陳委員及趙委員分別提案建議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係為使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得依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協助投票,並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本部均敬表支持。惟親友概念可能難以涵蓋照護之人員,為實務彈性需求起見,是否將「家屬」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建議併同參考。

二、陳委員玉珍等18人提案修正總統選罷法第14條、第53條條文、趙委員天麟等25人提案修正總統選罷法第53條條文:

陳委員及趙委員等人分別提案建議放寬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選舉權之人,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並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其修正內容係與前開公職選罷法第18條、第57條修正條文規定一致,本部意見同前所述。

至趙委員建議參酌公職選罷法第57條規定,增列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場地,使相關投票協助措施更符合身心障礙選舉人需求,本部敬表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接下來有關法案審查的部分,首先,請提案人陳委員玉珍進行提案說明,時間3分鐘。

陳委員玉珍:(9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召委將本席所提的兩項法案列入今天的議程,剛剛次長也說,這兩個法案的修正重點都是一致的,就是考量身心障礙者行使投票權的便利性,允許身心障礙者依照其自由意志,非僅限由家屬陪同。原先本席建議以親友取代家屬,因為之前在第7會期交付政黨協商時,當時大家在討論放寬到「陪同之人」這個範圍會不會過大,不過今天內政部也表示同意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這比本席所提建議修正為「親友」的範圍更加擴大,因此,本席是可以接受這樣的改變。此外,親友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在中央法規裡面有106種法規都在使用「親友」這個名詞,所以在法律的界定上並無困難。至於第二個提案是有關於兒童部分,我剛剛聽到內政部也表示同意,我想今天這個法案將依照本席的提案再加上內政部的適度修正,懇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陳委員所提的是好案,當然要排。

繼續請提案人趙委員天麟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

還有沒有要補充說明?沒有。

現在開始綜合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加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加2分鐘。截止發言登記時間為10時30分;臨時提案截止時間為11時,並於討論事項完畢後進行處理。

主席: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9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李主委,過去不管在法律界或是政壇、黨內或黨外,大家對你的處事公正不阿素有風評,你在這段時間擔任選委會主委的過程,也受到社會完全的肯定,本席在此先向主委致敬。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不敢當,謝謝委員的指教。

沈委員發惠:接下來,本席要針對選委會幾個主要業務向主委請教。首先,請問主委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總共辦過幾次地方首長的罷免案?

李主任委員進勇:地方首長的罷免案,目前我手頭上沒有這個資料,我們知道民意代表的部分倒是比較清楚。

沈委員發惠:我是說地方首長的罷免案。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要再查查資料。

沈委員發惠:這個是第一件,現在即將進入第二階段連署的高雄市韓國瑜市長罷免案,這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第一件。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像還有鄉鎮長的罷免案。

沈委員發惠:對,但縣市長是第一案。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沈委員發惠:跟主委請教,因為過去也沒有這個慣例,也無例可循,所以第一次辦理縣市長的罷免案,各界是高度關注跟矚目。就選委會來講,你們的角色就是完全秉持行政中立做選務公平的任務,我想這是選委會最主要的任務。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沒有錯。

沈委員發惠:在這裡就跟主委來討論,有關高雄市韓國瑜市長罷免案,目前地方選委會的主委是誰?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由高雄市副市長陳雄文先生兼任選委會的主委。

沈委員發惠:陳雄文副市長是政務副市長,還是常務副市長?

李主任委員進勇:據了解,他是政務任用的副市長。

沈委員發惠:他就是市長政務任用,如果市長被罷免了,他就喪失副市長的資格,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根據法律的規定是這樣。

沈委員發惠:也就是說,這個罷免案對陳雄文副市長來講,它有相當直接的利益關係,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站在選務的立場來論,他的身分是沒有問題的。

沈委員發惠:對,沒有錯,我們都知道,如果在法令上不允許的話,他第一天去當選委會主委,當天就應該槍斃了,還讓他再繼續當。

李主任委員進勇:至於有利、不利,這個有很多的延伸,恐怕我們不適宜去做一些臆測跟論斷。

沈委員發惠:主委,我要跟你討論的就是這個,中華民國自治史上第一次縣市長的罷免案。過去選委會都是在辦理選舉事項,這是第一次縣市的選委會在辦理自己首長的罷免事項。針對此罷免事項,如果選委會的主委,他本身就是利益關係人,這個到底適不適當?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要說適不適當,其實罷免跟選舉都是同樣地……

沈委員發惠:這樣好了。主委,本席就問你,選委會主委是不是一定要副市長當?

李主任委員進勇:根據我們的派免辦法,縣市、直轄市主任委員都是由該縣市的正副首長或者是幕僚長來提報。

沈委員發惠:所以市長可以當、副市長也可以當,還有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幕僚長。

沈委員發惠:幕僚長也可以當,常任文官秘書長也可以當,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

沈委員發惠:既然社會有這麼大的疑慮,今天這個罷免案不同於選舉案,罷免案有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裡面還牽涉到選委會有連署書查對、查核的權利。今天我作為一個當事人、作為一個利害關係人,我來擔任這個選委會的主委,由我來審核罷免書到底通過、不通過,你覺得適當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這也不是主任委員或者任何選務工作人員單獨可以做的決定……

沈委員發惠:對,不是單獨……

李主任委員進勇:尤其是選委會都是採取合議制,必須要經過委員會會議。

沈委員發惠:這個不管是合議制還是獨裁制,他擔任那個位置本身就瓜田李下,就影響到社會對於選委會公正性的評價,不是嗎?今天如果總統選舉由蔡英文來擔任主任委員,你認為社會覺得OK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是當事人本身擔任這個工作的話,依照行政程序法……

沈委員發惠:對。今天政務副市長就是隨著市長同進退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報告委員,我們大概只能夠就法律的規定,他的任用資格沒有問題的話,我們……

沈委員發惠:我剛剛就說過了,任用資格當然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他不會當到今天嘛。我告訴主委,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啊!韓國瑜今天要叫陳雄文來當選委會主委,其實不是一開始就是他,他什麼時候上任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是在108年9月。

沈委員發惠:9月上任的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沈委員發惠:韓國瑜是107年12月就任的,所以他就任時,那時候選委會主委是誰?本來是秘書長啊!結果9月時開始發動罷免,他就趕快把選委會主委改為自己的政務副市長。

李主任委員進勇:原來的主任委員在9月的時候因為職務異動,他離開了……

沈委員發惠:秘書長職務異動?那還有新的秘書長啊!但是在9月罷免發動之後,他就用自己的政務副市長來擔任選委會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委員報告,有關於地方選委會主任委員的任命……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通常是尊重地方政府……

沈委員發惠:這個我們都尊重,我剛剛講過了,若於法不符,他連一天的位置都不能坐。他從去年9月做到現在,這是適當不適當的問題,這是社會對於選委會公信力的觀感問題。接下來,他就開始自己審核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接下來我們要看的是,他能不能夠嚴守中立的立場,公正地來執法,這個才是最大的考驗。

沈委員發惠:主委,你這樣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都白立啦!我們都不用立這個法,我們只要看他有沒有公正執行職權就好了,我們幹嘛要公職人員利益迴避?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就是還要考量按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他是否應該要迴避,這個是必須要深入……

沈委員發惠:法律有法律的解釋,但是本席今天要問的是,這個到底適不適當?社會自有公評!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能社會會有兩極的看法,但是在選委會的立場上,他是合法任用的選務工作人員……

沈委員發惠:我一開始就講過,他當然合法任用啊!不然他怎麼能夠做到今天,9月到現在,大家都在睡覺?他一定合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要站在法的立場上,他是合法任用的,那我們就支持他,我們希望他能夠公正、公平地執行他的職務。

沈委員發惠:主委,我跟你講,乾脆韓國瑜自己來當啦!選委會主委依法他市長就可以當選委會主委,他自己來當、自己來審核。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不行!

沈委員發惠:為什麼不行?依法可以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行!

沈委員發惠:他市長可以當選委會主委來審查自己的罷免案,來看看這些連署書是誰連署的、哪個里長有參與連署,明天來修理他。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事者不行啦!

沈委員發惠:當事者不行?那他任命的政務副市長就可以?他的政務副市長跟他同進退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就有明文規定。

沈委員發惠:當事者任命政務副市長就跟他同進退,今天韓國瑜被罷免了,他副市長就沒得做了,他當然要認真審查啊!趕快看看哪一個里長有連署、哪一個里最多,快來找那位里長。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我們現在大家都很期待,期待高雄市選委會能夠公正地來執行它的職務。

沈委員發惠:如果用期待的,我們就不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了,就是因為他們有利益衝突,所以我們認為不應該……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過現在倒是領銜人有提出申請陳雄文主任委員要迴避,根據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那到底符合不符合這個規定,我們要依法來審查。

沈委員發惠:這個事情就交給社會來公評。

針對另一件重要的事情,本席要趕快跟你溝通一下,現在時間只剩半分鐘。接下來,到4月底全國有幾場補選?

李主任委員進勇:大大小小啦!我們是有這個統計資料,每一次的補選我們都會盯住,也謝謝委員非常關心這個問題,這要配合防疫的措施,我們也盯得很緊。

沈委員發惠:主委,一般社會大眾可能不了解,我們到4月底有19場補選,大部分是村里長補選。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沈委員發惠:你剛剛的業務報告裡面也提到相關防疫措施,不僅要戴口罩,還要量體溫,我問你,如果現場有人發燒的話,他能否進去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場發燒……

沈委員發惠:如果他去投票所,你們幫他量體溫發現他發燒了,他可以進去投票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如果不是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人員的話,我們發現他發燒了,他就必須要配戴口罩才能夠進入投開票所。

沈委員發惠:他可以去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但是他的投票動線,我們會特別規劃。

沈委員發惠:對。動線要特別規劃!不好意思,我時間到了,我要提醒主委,在4月底前有19場補選……

李主任委員進勇:接下來還有。

沈委員發惠:接下來還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尤其高雄這場最大場。

沈委員發惠:對,高雄這場不一定啦!陳雄文當選委會主委,他可能會說所有連署書都無效。

李主任委員進勇:假設啦!

沈委員發惠:這個防疫的部分請選委會特別注意。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沈委員發惠:尤其是村里長選舉有的差距都是2票、3票、5票,你禁止1個人、2個人不能進去投票,我告訴你現場就產生糾紛,屆時選舉的效力都會受到質疑。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過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的人,我們是絕對禁止他來投票。

沈委員發惠:再請主委再多費心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聽起來主委都有預作準備、超前部署,不錯!

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9時4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還是要稱呼您一聲:縣長。首先,我們雲林縣民也都非常關心,您初任中選會主委就遇到總統及立委大選,當然這個過程也十分順利、圓滿。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林委員文瑞:感謝,辛苦了。今天本席將針對不在籍投票的制度,因為這個制度已經講好幾年了,最新的進度是去年12月21日陳副主委在內政委員會接受質詢時,他表示將規劃從公民投票先推動不在籍投票,而下次的公投是在明(110)年8月舉行。

推動不在籍投票是世界潮流,因為選舉權是公民最基本的參政權,如果可以保障所有選民的投票權益,更能增加民主的正當性。所以本席想請問中選會,臺灣要推動不在籍投票所面臨最大的困難在哪?為何這個議題要研討這麼久,到現在還沒有突破性的進展?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關心。不在籍投票應該要來落實,這是對我國公民參政權很大的保障,可以說是全民共識。這個方向雖然是大家看法一致,但要如何落實,可能牽連到大家在立場上以及看法的不同,要如何凝聚全民共識,尤其是立法院內各黨團的立委如何取得共識,這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與磨合。在中選會的立場上,這個方向也是我們一直以來努力的目標,所以不在籍投票,尤其是從公民投票優先來推動,這是中選會非常重要的政策之一,我們將積極地來推動各項籌備工作。

林委員文瑞:好,謝謝主委。因為10年前我們陳副主委有一篇大作,議題是我們國家若實施不在籍投票,其影響因素與挑戰最重要的就是技術問題。除了技術問題以外,我認為你要如何維持祕密投票和做票的問題,甚至衍生一些買票脅迫的事情。再者,除了技術性的問題以外,其實一般民眾都覺得信任的問題最為重要。像方才沈發惠委員請教你針對高雄市主任委員陳雄文的議題這也是信任的問題,你若是對這個人或這個議題不信任的話,你永遠都說不清楚,所以我個人認為信任的問題才是未來中選會推動不在籍投票非常重要的議題。所以在此我要請教這些問題,包括技術問題和信任的問題,我們中選會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解決的方式?還有今年我們將推出不在籍投票的草案,目前我們所研擬的進度不曉得如何?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於進度的問題,我請選務處謝處長跟委員報告。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因為是中選會主管,所以目前我們的草案初步有擬議了,不過就是在內容的部分,目前規劃是透過召開公聽會還有邀機關會商的方式來把草案作一個決定,然後再提供給委員。

林委員文瑞:再者,就是各地投票率的差距這幾年來越來越大,像是每到投票時,尤其是大選時各大校園都有很多熱心組織的人士推動愛心返鄉投票專車,其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減少青年學子回鄉投票的成本。因為這會影響到他們的投票意願和投票率,而我們雲林北漂青年那麼多,這些學生要回去投票,如果他們本身的家境不是非常好的話,搭乘高鐵或隨便一輛遊覽車回去的話,實在是划不來,因而使得他們的投票意願很低。根據中選會針對這次總統大選的統計資料,全國平均投票率是74.9%,以雲林來講只有71.65%,相差3%多,我認為投票率偏低都是基於成本的考量以及城鄉差距所致。請問中選會日後若實施不在籍投票,我們另外有將近四分之一的選民他們是否願意行使投票權?這樣是否會縮短各地投票率的差距,更進一步的來落實臺灣的民主?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不在籍投票的各種可能採行方式裡面,有一項可能是大家比較能夠接受的就是移轉投票。移轉投票就是我不一定要在我的戶籍所在地來進行投票,可能我可以去到我的工作或求學地進行投票,這個方式是目前比較被大家所討論及接受度比較高的方式。如果這個辦法能夠得到大家的共識,在我們立法通過之後,不管是學生,或是我們雲林縣北漂的青年很多,他們在外面做工作但家裡還有兩三分地、戶籍又不能遷來,所以他們能選擇在臺北的工作地進行投票,這樣對於提高投票率,當然有幫助。

林委員文瑞:好,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5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罷韓的議題非常熱門,其實在南部甚至全國大家都普遍在討論罷韓現在進行到哪一個階段,我們知道在本週一(3月9日)罷韓團體已經將40萬份的連署書送到選委會,這個就是宣告罷韓的行動即將進入第三階段的實質投票。本席在這裡請教主委,如果第二階段通過以後,最快在什麼時候會舉行第三階段的投票,請主委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多謝賴委員的關心,當然目前進行的階段是到第二階段連署的查對期間,這個查對的結果必須在4月18日之前要查對完畢之後,送至我們中選會進行審議。查對的結果跟審議的結果,我現在不便做預測,但是站在選務的立場上,如果這個案成立……

賴委員惠員:主委,如果說4月18日之後這個查對的結果是符合進入第三階段,那什麼時候來舉行第三階段的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現在要跟委員報告,如果確定成立之後差不多20天到60天之內,必須要進行投票,所以我們選務準備的工作不能等到它宣布成立之後,我們才開始做準備,我們事先就要做準備……

賴委員惠員:所以說你們也會超前部署?第三階段的投票最快會在6月,如果我們照這個假設時程算下來的話。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沒錯,我們做準備當然要抓一個時間大約會是在……

賴委員惠員:所以你們本身已經抓好一個時間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抓了,不抓不行,因為我們有很多籌備的工作必須要提前來進行,所以大概應該是在6月中旬到下旬之間。

賴委員惠員:所以在這裡我要請教你,就是有關你的超前部署。我們都知道防疫的超前部署非常重要,之前我們的選舉場合,基本上我們一個投票所是規劃1,200人,如果你的超前部署,針對投票所的設置,你會不會降低標準?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這次投票所的規劃,原則上是按照107年市長選舉時的投票所來設置,也就是1,823個投票所,選舉時有幾個投票所……

賴委員惠員:所以主委,我們新版的公眾集會指引就是人數不可以超過1,000人,那你這個1,800個人,那要怎麼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是指室內集會不要超過1,000人。

賴委員惠員:室內集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同時在室內並沒有那麼多人,可能還排在外面,排在外面之外也還有時間差的問題。

賴委員惠員:排在外面還有時間差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們當然希望動線都能順利的進行。

賴委員惠員:主委,你知道現在情況有多嚴重?NBA已經宣布全面停賽,爵士隊的中鋒高貝爾也確診了,川普甚至取消所有美國跟歐洲往返的班機,那你還這樣子玩?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是在玩,我是依法在辦理選務。

賴委員惠員:OK,尊重你依法辦理,可是就人數部分你沒有做調整,還是照原來投票所的設置標準,你還是用1,800個人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都有做過各種演練。

賴委員惠員:是1,800個投票所,還是一個投票所,你放下1,800個人?

李主任委員進勇:原則上我們設置一個投開票所的標準大概是1,500人,但是1,500人不是同時一起進入,1,500人是從早上8時到下午4時,在這段時間內陸陸續續進入的,而且進入之前也是先在外面排隊,如果還沒有輪到他們進去,都是在外面排隊,在外面排隊時,當然我們會要求隊伍保持適當的距離,這個我們都會做預先防範。

賴委員惠員:可是主委你認為這樣是安全的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敢保證百分之百的安全,但是我們會遵照中央疫情中心他們所做的提示規範,我們自己也擬定很多防疫的措施。

賴委員惠員:剛才本席聽到你回答沈發惠委員質詢時表示,如果在投票的當時有發燒的話,那你們會把他隔開,會安排另外一個動線讓他投票,就選舉的空間你會隔開。可是我在這裡要請教你,不管是你的額溫槍、口罩,還是酒精等防疫物資需要多少?你有做這樣的準備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都會準備好。

賴委員惠員:況且在4月底面臨大大小小的補選共計有19場,那本席在這裡請教你是說……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關防疫物資,我們都有所因應準備,也要感謝衛福部的CDC,他們願意支援口罩的部分,至於這個額溫槍,包括消毒水等等,就由我們各地選委會從他們的業務經費裡面進行採購,如果萬一6月高雄要進行罷免案投票的話,因為規模很大,我們已經把防疫所需的物資、需要的經費都提報給高雄市政府,相關的預算我們也都估算在裡面。

賴委員惠員:好,那本席也希望我們能做好最萬全的準備。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戒慎恐懼,做好最完善的準備。

賴委員惠員:好,那我延續沈發惠委員的議題請教你,針對罷韓團體檢舉高雄市副市長陳雄文兼任市選委會的主委,他是不是應該利益迴避?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領銜人已經提出申請要他自行迴避,我們會按照法制程序。

賴委員惠員:誰已經申請要他利益迴避?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是罷免案的領銜人陳冠榮先生,他已經向中選會提出。

賴委員惠員:可是我現在請教你的是我們高雄市副市長是不是應該要利益迴避?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按照法制程序來做。

賴委員惠員:法制程序當然是沒有問題,可是我們是不是有特別去注意到社會的觀感?

李主任委員進勇:社會的觀感有上百種,很多不同的立場的,看法就不一樣,不過站在我們中選會的立場,我們絕對是依法來做決定。

賴委員惠員:依法絕對沒有問題,這個法源絕對沒有問題,可是問題就是現在大家各說各話,那怎麼辦呢?你是中央最高的選舉機關,你是不是應該做一個適當裁決?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依法沒有問題,我們就會支持他能依法來執行這個工作,我們希望他能夠確實做到。

賴委員惠員:我當然相信你們執行選務工作一定是中立的,可是問題就是有這麼多的民間團體質疑利益迴避的相關問題,不管是這一件還是未來有可能發生的案例,中選會有沒有一套更明確的規範標準,讓各縣市有所遵循,而不是這樣子各說各話,還是依法沒有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除非法令有修改變更,目前這樣的法律基礎,我們覺得我們還是要去遵守。

賴委員惠員:所以相關的法律要做怎麼樣的修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並沒有說要去修法,如果大家認為這樣不適當的話,那看是否由立法院主動提出修法。目前我們執行並沒有窒礙難行之處。

賴委員惠員:沒有窒礙難行之處,還讓高雄市副市長繼續擔任選委會的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除非他被裁定應該要自行迴避。

賴委員惠員:誰來裁定?當然是由你來裁定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我裁定。

賴委員惠員:不然誰來裁定?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項裁定必須要經過合議。

賴委員惠員:當然啦,不管是合議制還是獨裁制,其實本席一直在強調,社會對此的觀感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很在乎社會的觀感,因為社會的信任對一個選務機關來講是非常重要的價值,但是我們有時候也必須要考慮到法律的立場,因為社會的觀感也許基於不同的立場,他們會有不同面向的觀察,所以選務機關最重要的是「心頭抓乎定」要按照法律規定來堅守法律……

賴委員惠員:好,「心頭抓乎定」。選務中立是社會大眾對我們中選會的一個期待,那我們也希望能落實選務中立,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其實我們很重視這個問題,中央選舉委員會不會因為這個案子是高雄選委會負責辦理,我們就不理會,我們已經組成一個關於這個案子選務跟疫情防疫的支援小組,這個小組是由我們副主任委員來召集,我們中選會各個處室全都動員來加入這個小組。

賴委員惠員:我們也希望你們能協助高雄市的選委會,讓他們的公信力是不打折的,好不好?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沒有問題,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0時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李主委、陳宗彥次長兩位都當過我的老長官,我在警察大學是屬於內政部的單位。我其實有點感慨,今天我是第4位發言,國民黨的委員大概都在關心不在籍投票的問題,但是民進黨委員都很專心在處理罷韓的問題。我之所以會關注這個問題,我相信主委和次長兩位都了解,因為不在籍投票影響層面最嚴重的大概就是我們警察同仁。我從去年登記參選之後,碰到的警察同仁幾乎人人都問我說:「老師,投票日當天我們有沒有辦法去投票?」其實不在籍投票的議題在臺灣已經討論很多年了,我們看到在臺灣的印傭也可以在臺北投下他們總統選舉的票,我們真的還滿「落漆」的。從民國85年開始,不管是內政部、中選會還是委託政大選研中心都已做過很多研究,其實我們也很把它當一回事,但遲至今年1月14日還是有很多學生無法投票支持我,就因為公務在身。

這些議題在討論這麼久之後,我們還是有一些共識的,剛剛主委在回答林文瑞委員質詢時提到,我們可能考慮採行移轉投票,這個方式就是在投票日當天由本人親自到投票所去投票,這種移轉投票是目前在全國單一選區很重要的共識。內政部徐國勇部長於去年11月21日進行專題報告的時候就已肯定全國單一選區的選舉是可以實施移轉投票的,可惜中選會還是比較保守,今天在主委的業務報告中談的是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

誠如本席方才所言,以全國單一選區移轉投票的方式辦理不在籍投票已經是共識了。易言之,正副總統以及全國不分區的立法委員的兩個選舉要實施移轉投票應該是沒有爭議的。我剛剛也提到,這段時間以來,最常聽到警察來問我「我們能不能投票」、「老師,我們可不可以投票」,但我想到的還不只是警察,還有軍人以及派赴海外工作的人員。

我要請教次長和主委,知不知道到底有多少軍人受到無法投票的影響?人數知道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在營的軍人就我們估算大概在17萬左右,之前也曾針對各職業類別進行估算,這是過去累積的,不過由於臺灣擁有遷徒自由之故,真正會實際影響到的,還要再進一步地以科學分析。至於委員關心到警察同仁的部分,早期可能將近有15%的警察同仁是無法投票的,不過近幾年有關警察同仁任務的分配和在投票所工作值勤的狀況,我們都會控制在10%左右,所以狀況已大幅降低,甚至近兩次的選舉都讓警察同仁在維護投開票所安全的同時,也給他們充裕的時間回到他們自己的投開票所投票。

葉委員毓蘭:主委知不知道軍人和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在海外的工作人員有多少人受到影響?

陳次長宗彥:這部分就……

葉委員毓蘭:都是在內政部嗎?那我們就來看看實際的數據。其實也沒錯,剛剛政次也提到已控制在10%,但4年前的總統和立委選舉就超過10%有13.7%。我常常在想,今年的總統大選,蔡英文總統得到817萬票,如果開放不在籍投票,而且連學生青年都可以投票的話,他可能就會衝破1,000萬票了。

我覺得我們對於不在籍投票應該還可以再更開放一點,不曉得次長和主委認不認同本席所主張的,這些因公值勤的軍人、警察以及派駐到海外工作的,包括外交部等人員,是不是應該要優先恢復他們的公民權,不應長期讓他們的公民權受到割?

陳次長宗彥:我想,所有的國民都有選舉的權利,也應該要有所保障。

葉委員毓蘭:主委沒有意見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

葉委員毓蘭:我覺得不在籍投票在國內已研議了二十幾年,大家也都能接受全國單一選區移轉投票的方式,包括主委和次長,就連主席我也看到他一直在點頭。為國家服勤和服務的軍人、警察或是外派人員,因為工作而無法行使投票權,所以我們應該幫他們想想辦法,期待內政部和中選會不要永遠就只是研議和開會,對於爭議小的部分,希望能夠馬上做。駐守服務地點是這些公務員的職責,調整休假畢竟是有限的。次長剛剛提到警政署做了很多努力,但對許多警察同仁來講,他們告訴我,只給3個小時的休息時間是沒辦法讓他衝回去的,因此本席希望各位能夠努力讓這些人在下次的選舉中可以不在籍投票,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0時1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相信早上很多委員都問了中選會和地方選委會的關係。首先請問,地方選委會是中選會的派出單位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不算是派出單位。

張委員宏陸:沒錯,不是派出單位。所以地方選委會所有的委員,包括由誰擔任主任委員,其實都是由地方決定後報給中選會,中選會再報給行政院核定對不對?我們目前都是這樣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原則上會尊重地方政府的建議權,建議來了,我們原則上會尊重,會再提報給行政院院長任命。

張委員宏陸:對,我就說都是這樣嘛!你也不會去修改嘛!中選會有修改過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我所知,一直都是這樣處理的。

張委員宏陸:沒有對不對?只要地方報上來,就是這樣了。我們的規定就是,地方的3位首長可以自行決定由誰擔任主任委員,你們也是照名單呈報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頒布的注意事項的確是這樣規定。

張委員宏陸:對,而且縣(市)長也可以擔任主任委員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張委員宏陸:以前很多縣(市)長是不是都當主任委員?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張委員宏陸:以前縣(市)長在當主任委員的時候,到了縣(市)長選舉,而他要連任的時候,依慣例都是怎麼做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就辭掉了。

張委員宏陸:他就辭掉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張委員宏陸:因為他也是利害關係人之一。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

張委員宏陸: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張委員宏陸:所以早上有很多很多委員都有詢問這個部分。我再請問一下,以這次高雄市的罷免案來說,地方選委會是選務機關,還是選政機關?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是辦理選務,應該是選務機關。

張委員宏陸:對,我要問的就是它現在的角色到底是選務還是選政?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是辦理選務。

張委員宏陸:只有辦理選務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張委員宏陸:對不對?如果成案,它就是看人數有沒有符合規定,如果通過門檻,它就是馬上要進行選舉工作嘛!所以它單純是辦理選務,主委,以現在來講,你認為它單純是一個選務機關?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是選務機關沒有錯。

張委員宏陸:目前,對不對?好,在目前它是選務機關的情況之下,他的副市長本身是不是利害關係人?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看就什麼事項。

張委員宏陸:就以現在這個高雄市的罷免案來講,他是副市長,對不對?他的副市長職務因何而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不是利害關係人要就法律的規定做判斷,而不是就一般社會的觀念做論斷。

張委員宏陸: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就一般社會的觀念做論斷,會認為副市長就是市長派的,怎麼會中立?這是社會的看法。社會的看法會因立場而不同,所以我們只能夠就法的立場判斷他到底是不是利害關係人。是哪一個法呢?就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嘛!

張委員宏陸:沒有錯,這就是我要問你的。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只要公務人員行使職權涉及本人利益的時候,要不要迴避?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謂「利益」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有規定,大家可以看一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利益」必須要是第四條規定的,才稱為「利益」,這個「利益」有財產上利益、有非財產上利益。

張委員宏陸:對,沒有錯,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都要迴避。請問現在一個縣市首長任用人員可不可以任用他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當然不可以。

張委員宏陸:那不行嘛!這也是法律規定的,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張委員宏陸:現在他的副市長本身是政務任用的,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你認為這個副市長該不該迴避當高雄市選委會的主任委員?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的法律用語規定得非常清楚,大家可以參閱一下,站在我的立場,現在這個案子的當事人已經正式申請要迴避了,所以馬上會進行審議程序……

張委員宏陸:對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方便就這個具體個案表示意見。

張委員宏陸:我剛剛請教過,這就是一個法律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張委員宏陸:一般縣市長遇到選舉時,他會主動請辭,他可以讓他的秘書長或誰去擔任,對不對?這樣問題就解決了。

再來,主委,它是選務機關,中選會負有督導的責任,看看這次的疫情,如果現在真的要辦罷免投票,你認為他們在防疫上做得如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其實在這個案件之前,從今年2月初各地陸續進行各種補選時,我們就密集要求各地方選委會務必要做好防疫工作,主要大概有幾個面向:第一個……

張委員宏陸:主委,不用講那麼細,他們做得如何?你知道他們做得如何?你跟我講,他們有沒有做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目前它還沒有辦,我們在籌備工作……

張委員宏陸:不是,不是,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已經訂定了一些規範……

張委員宏陸:我當然知道還沒有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已經訂定規範了……

張委員宏陸:我也當過選委會總幹事四年,當臺北縣民政局局長四年,我知道選舉工作不是選舉那天才做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

張委員宏陸:現在就要開始做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沒有錯。

張委員宏陸:我要提醒一點,現在學校都在上課,請問有多少投開票所在學校?我相信占了很大的比例,對不對?學校都還在上課當中,尤其今年晚開學,還要延後放假喔!照這樣的期程來看,我們預估投票日有可能在6月底,如果都沒有其他,單純以選務的角度來講,但是那時還在上課喔!全部學校都在上課喔!如果這麼多人都進去學校,我們先不管他有沒有發燒或其他症狀,如果其中有一個案例,要怎麼辦?你們辦選舉不是像以前只有單純辦選舉耶!當天選舉結束了,當做投開票所的地方有沒有要澈底消毒?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都有進行消毒。

張委員宏陸:有沒有要澈底消毒?

李主任委員進勇:前後都有消毒。

張委員宏陸:請誰消毒?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是我們選務單位進行消毒,委外或我們自己……

張委員宏陸:選務單位進行消毒?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委外進行消毒。

張委員宏陸:我跟你講,各地方政府都有環保局,對不對?所以我認為……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不是他們的法定義務啦!當然我們可以協調……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當然不是他們的法定義務。你要委外或其他,我覺得都可以,但是這一點一定都要非常清楚地注意。

李主任委員進勇:像目前進行的補選,不管是學校或外面借用的場所,選前要消毒,選後也要再消毒。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這一點一定要澈底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張委員宏陸:到時可能也還是會有一些狀況,比如發燒的人可不可以投票?如果不讓發燒的人進去,你是要在投開票所門口檢測,還是要在校門口就檢測?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他發燒,但不是居家檢疫、居家隔離的人,我們會要求他要戴口罩,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而且動線要保持適當的距離,還是讓他進去投票。

張委員宏陸:好,重點來了,我本來要請教你,照理講,在居家檢疫、居家隔離的人不能出去,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張委員宏陸:到時他的投票權因此喪失,如果他提起行政訴訟,我們有沒有這個準備?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我們不讓他出來,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

張委員宏陸:是,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就不能出來。

張委員宏陸:但是影響到他的投票權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依據……

張委員宏陸:選罷法也有規定,不管如何,都要讓人家去投票,對不對?有的坐著輪椅也是要去投票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張委員宏陸:我的意思是雖然「傳染病防治法」有這個規定,但是我們要有準備,我要拜託主委,我們要有準備……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張委員宏陸:有人可能會提起這個訴訟,現在我們就要開始準備有這種情況發生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選前都會跟當地的衛生單位、民政單位連繫好,請他們去掌握轄區之內有哪些人被居家隔離、有哪些人被居家檢疫,他們要去進行訪視,要那些人不可以出來投票。

張委員宏陸:當然他不能出來投票嘛!現在我說的是你要擔心如果到時這些人有人要跟你們打官司,雖然他們因為「傳染病防治法」不能出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好言相勸啦!

張委員宏陸:我認為要有所準備而已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是。

張委員宏陸:我是說這要有準備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

張委員宏陸: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我還在等羅委員的敬禮,那不是對我敬禮,是對委員會敬禮。你們官員也注意。

羅委員美玲:(10時2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好意思。今天早上很多委員都在關心高雄市副市長兼任高雄市選委會主委的議題,大家講了這麼多,我想中選會應該要正視這方面的議題,因為高雄人努力了這麼久,不能夠讓他們的心血付諸流水,因此本席再次希望中選會正視這個問題。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羅委員美玲:當然現階段防疫工作還是最重要的,我延續早上沈發惠委員與張宏陸委員所提有關補選之防疫措施,剛才主委提到居家隔離者絕對不能出來投票,你們有沒有想過其他配套措施?有沒有想過?因為這等於剝奪他們投票權。

李主任委員進勇:目前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解決投票權問題。

羅委員美玲:這方面目前沒有其他配套?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沒有找到任何法律依據。

羅委員美玲:主要是居家隔離,就不能出來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在這段時間中,他就是不可以……

羅委員美玲:地方上很多鄉親也在反映這個問題,因為後續還有這麼多的補選要舉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不能讓他成為破口。

羅委員美玲:本席之前看過一篇國外報導,以色列在3月2日剛舉辦地方選舉,主委可以看到螢幕右邊部分是以色列在3月2日舉辦選舉的情況,為居家隔離者所辦的投票所。我們有沒有辦法做到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個,就法律面而言,他本來就不可以離開住居所,所以就法律面來講,他不可以出來,即使做了相關防備……

羅委員美玲:除了不能出來之外,還有沒有辦法透過其他方式?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能牽涉到不在籍投票的問題,但目前沒有法律根據。

羅委員美玲:目前沒有法源可以去做這件事?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羅委員美玲:因為有很多人反映,今天早上也有很多委員提到這個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請社會各界瞭解,也請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的民眾能夠諒解。

羅委員美玲:好,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們在辦理補選時,會事先請相關單位進行訪視,訪視的目的當然也是安撫、說明。

羅委員美玲:另外,螢幕上左邊有中選會大選期間的宣導影片,我們可以發現,剛才主委也有提到,就是我們在選舉期間的防疫措施,比如請工作人員戴口罩、量體溫、提供洗手液,也提供口罩給發燒、孕婦、慢性病患者或有呼吸道症狀的選舉人使用。我們只有讓工作人員配戴口罩,可是這些選民要去投票時,我們並沒有硬性規定選民在密閉空間時一定要配戴口罩,這部分是沒有的,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羅委員美玲:這部分沒有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

羅委員美玲:所以有症狀才會提供口罩?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還是希望有症狀的話,自己應該都知道,最好自行配戴口罩。

羅委員美玲:主委有沒有想過,這次新冠病毒感染者很多都是沒有症狀的,許多的報導以及醫學也證明沒有症狀,也許他是隱形的帶原者。主委可以想想看圈選筆的狀況,因為病毒的傳染除了飛沫之外,其實接觸性感染的機率也很高,而圈選筆是大家都在使用的,我們不知道上一位有沒有帶原,可是他使用了圈選筆,下一位選民投票時依然使用圈選筆。並且工作人員與民眾之間的距離很近,比如工作人員必須檢驗選民的身分證、蓋印章等等,其實都是近距離,我認為這樣的距離都在1公尺之內。所以雖然之前提到已經做了這麼多的防疫措施,但本席剛才提到的部分是否也算漏洞?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接觸傳染預防部分,我們的投開票所,除了進行場地的消毒之外,也包括器具的消毒,就是……

羅委員美玲:不能說每一個人都這樣,除非你們在旁邊準備……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沒有辦法做到每一個人,但是要……

羅委員美玲:對啊!每個人進去都消毒1次,這好像也困難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只能這樣講,就是不斷地消毒,比如就使用的器具而言,包括圈選工具、遮屏、布簾要拉上等等,凡是手會接觸到的地方都會定時消毒,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每一個進去投票的民眾還是要……

羅委員美玲:對啊!可是有時候也會不夠澈底,你們也不清楚他是不是帶原者,因為他可能沒有症狀,可是每個人都在使用圈選筆,說不定這也是防疫的漏洞之一。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儘可能做好消毒及防疫工作,其實我們也會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指引,他們也會提供相關建議,因此除了本身的防疫措施之外,我們還會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建議做好防疫工作。

羅委員美玲:OK,謝謝主委。

本席想再跟主委探討相關議題,因為我們大選剛結束幾個月,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在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也就是在選舉前10日始禁止發布民調。

本席要請教的是,有關民調及網路聲量部分,因為現在民調的部分是禁止的,但網路聲量的部分呢?現在網路資訊如此發達,到選舉前1天,網路聲量仍繼續,中選會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法政處賴處長回答。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沒有任何具體個案檢舉網路聲量等於民意調查的案例,以往相關案例是如果在電視螢幕上「跳、跳、跳」那種,這比較具體,我們有這種個案。但就網路聲量而言,目前沒有檢舉案,也沒有……

羅委員美玲:所以沒有檢舉案就不處理的意思?你的意思是網路聲量跟民調不一樣還是什麼?

賴處長錦珖:我們沒有針對相關具體個案來決定這是否屬於民調性質。

羅委員美玲:變成你們認為其實網路聲量不屬於民調性質?

賴處長錦珖:以往沒有類似的案例來檢舉網路聲量就是民調,足以影響選情的個案,沒有這樣的檢舉案,之前委員會從來沒有做過相關討論。

羅委員美玲:所以從來沒有做過這樣的討論?現在有沒有想要討論這方面的問題?比如未來在選前10日內主動使用Google Trends搜尋相關候選人關鍵字的趨勢,發布在臉書,這樣可不可以?

賴處長錦珖:目前有一個個案透過大數據的方式,把網路的民調弄成大數據,經過我們裁罰,目前……

羅委員美玲:這是不允許的?

賴處長錦珖:是。

羅委員美玲:如果我在選前利用Google Trends,直接轉貼到臉書上,這樣可以嗎?

賴處長錦珖:有具體個案才有辦法畫線。

李主任委員進勇:像諸如此類的問題牽涉法令適用及解釋的問題,我們通常必須經過委員會來統一見解,所以我現在不敢說,如果這個案子提到委員會之後會做什麼樣的解釋……

羅委員美玲:如果這個問題進到委員會之後,像本席剛剛提的,就是他用Google Trends轉貼到臉書,你是要罰Google Trends,還是要罰這個轉貼臉書的人?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個人倒是認為諸如此類的顯示揭露,大概都有特定的目的啦!它不會只是單純的一個所謂的報導,它應該有特定的目的。這個特定的目的,如果跟公布民調是同一個方向、是類似的話,這個就值得去檢討。

羅委員美玲:你們會看它裡面的內容,然後來做裁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比較傾向往這個方向來探討,但具體的個案或者是中選會的立場一定要經過我們委員會來討論、決定。

羅委員美玲:好,OK。謝謝主委。

主席:主委,我建議剛才羅委員所關心的事情,關於選務的防疫措施,為了要保護選務人員,你們要準備口罩、手套給他們,尤其是那一排的選務人員,他們又要拿身分證又要蓋印或什麼的,但羅委員所關心的是,大家都去用那個筆,你們在出口時再幫每一個選民噴灑一次酒精,因為我用了你的筆,我出來就噴個酒精,也等於提醒他去洗手,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主席:請找一位同仁來幫主委消毒麥克風,我們有給你們棉球,偶爾就幫主委消毒一下。另外,除了主委跟次長兩位長官以外,因為他們不好意思戴口罩,你們其他人都戴口罩答詢好不好?

接下來,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六條特別規定,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欄位版面長度以18公分、寬度以10公分為原則。另該辦法第七條規定,字體大小不得小於8級字。結果每個地方政府都不一樣,你看這是某直轄市的選舉公報,本席就用A直轄市來代表,它橫的是18公分、直的是10公分,你看這是某候選人的選舉公報,它的字就比較大。然後這是B直轄市的選舉公報,寬度卻只有8.4公分,直的是11.9公分,所以大小都不同。事實上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訂得非常清楚,他們就不照規定來,你看那個公報這麼小,要怎麼看啊?這麼小的字要怎麼看?明明還有欄位,那個欄位很大,非得把它弄得那麼小,連這個都沒辦法一致,未來同樣的選舉該如何處理?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目前選舉公報各候選人的欄位大小可能會不一致,各縣市有可能是因為候選人人數多少的關係,他會去做調整。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不可以用多少人數來去衡量,編製辦法訂得很清楚,事實上那個8級字也是太小,而且字體大小就沒有候選人多寡的問題,對不對?

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它的空位還很大,它就不符合8級字的規定。

謝處長美玲:如果這個候選人自己提供的證件照片電子檔,就是這樣子的大小,基本上選委會會依據他提供的電子(PDF)檔來做處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不對,電子檔可以調。

謝處長美玲:如果他是提供我們圖案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都是說「如果」,反正現在你的規定是多少級字,就是不得小於8級字,你竟然還這樣回答我!法規命令訂的是不得小於8級字,你又不是不能調整他的電子檔,可以嘛!這種回答非常不合理、不得體。

針對2020大選,鄉親反映了兩個問題,選舉公報的派發,尤其針對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他們常常拿不到公報,他們的公報都只有拿到區域立法委員的選舉公報,並未拿到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舉公報,那是什麼狀況?

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我們都要求區公所分送選舉公報要依規定來辦,這部分我們會再提醒他們,未來不能有這種漏發的狀況,但實務上如果他們有反映漏發的情況,其實也都有去做補發。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當然拿不到選舉公報主要還是在都會區。

另外,我們鄉親去投票領票的時候,他沒有領到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的選票,拿給他的是區域立法委員的選票,事實上他拿的投票通知單明明寫的是平地原住民,給他的卻是區域的選票。然後不分區的名稱到底要稱為不分區還是叫政黨票?你們的名稱叫什麼?

謝處長美玲:在選罷法的規定還是叫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的選舉票,而不是用政黨票。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就是問題了,但是一般都說政黨票投給某某政黨,然後我們的名稱卻是全國不分區,很多選務人員或是一般人聽到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他就認為我們是不分區。為什麼呢?因為我們的選舉區域是全臺灣、不分區,所以我們常常被誤解,還要說明我們是要投票的,不是一般的不分區。包括選務人員的觀念中,我們就是不分區,我已經給你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的選票,所以政黨票不必再給你,常常會有這種情形發生。我們不願意去臆測他的政黨立場、政治立場,但我認為這是不是原因之一,這部分也讓中選會能夠有所瞭解,如何針對選務人員或者是名稱做調整,因為大家都講政黨票,但是我們的名稱卻是全國不分區,然後原住民又被認為是不分區,他說選票都已經給你了。怎麼會沒有一個思維是每個人都有3張票啊?我不知道為什麼選務人員會這樣,所以我不得不懷疑他的政治立場。選務人員應該都知道每個選民都是3張票,對不對?如果沒有這樣的觀念,他要怎麼去發選票及擔任選務工作?所以最重要的第一線選務人員,這是一直以來都在發生的事情。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有關於這些可能發生的選務缺失,我們會從加強選務人員的訓練,要求他們的確來落實,謝謝委員指教。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住民族秘密投票一再被忽視,憲法有明定秘密投票的權利,那我們在都會區很多時候都是一個投票所只有1個、2個或3個選民。為了這個事情,我從107年10月1日一路質詢到去年11月21日投票前。好,我們來看在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原住民選舉人數3人以下的投票所,包括金門、馬祖在內的21個縣市裡面,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有3,991個投票所是3人以下,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有4,166個投票所是3人以下。事實上,在我質詢之後,你們有做了一些努力,但是選完之後還是要做檢討,畢竟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有明文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法律已經有授權中選會。但是我們看到整個情形,未回復的比例非常非常的高,無論是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未回復的比例都很高。因為我自己是公務員出身,所以我都會比較從寬的去思考,我會想是不是因為中選會發文給地方選委會,在地方選委會給鄉鎮市公所的時候就沒有落實了?所以希望你們利用這樣的機會,現在距離下一次選舉還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請你們訂定一個作業規則,看這方面要怎麼做,就是3人以下的投票所要怎麼樣去徵詢,連鄉公所有沒有發文出去,我都很懷疑。所以就這個部分要怎麼樣訂定一個行政作業規則,你們是不是可以去做?

另外,在剛剛也有提到因防疫而被隔離的情形,對被隔離者的投票權到底是不是可以禁止?有沒有法律的依據?為了避免爭議,中選會還是要好好把法律相關的依據找出來,免得到時候有問題,尤其是村里長的選舉,有可能發生差距只是個位數的情況,到時候就會產生一些爭議,主委,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10時4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發現剛剛有好幾位民進黨委員的發言都是在呼應我們去年在這裡主張李主委不應該擔任中選會主委的這個事件,主委聽得懂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懂。

陳委員玉珍:我來解釋一下。剛剛他們一直說,如果高雄市副市長擔任這次罷免案選務工作的主任委員,因為會跟他自己有很大的利益衝突,所以他並不適任,有很多委員都這樣說。去年我們在內政委員會也主張,您當初是民進黨的黨員,是後來才退黨,如果由您來擔任中選會的主委,到時候總統、副總統等公職人員選舉的相關工作是由您來主持,這樣也是有很大的利益衝突啊!如果剛剛這幾位委員的邏輯成立的話,那因為中選會的主委是由行政院長提名,而行政院長是由總統提名,如果這樣的邏輯成立的話,那您也不能擔任主任委員。

李主任委員進勇:去年在這個地方的情形比較激烈,很激烈……

陳委員玉珍:所以我一直在想,他們提出這樣的說法,事實上就是呼應國民黨在去年那個時候所做的事情是正確的,當然,最後您還是擔任……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管是去年或今年,其實我們的立場都是一樣的,我就是依法來執行。

陳委員玉珍:都應該要依法辦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選務就是要獨立、中立、要超出黨派以外。

陳委員玉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去年就不對了。

陳委員玉珍:如果照你所說去年是不對的,那剛剛民進黨這些委員講的也都是不對的,你現在是間接呼應這件事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沒有看到他們在吵。

陳委員玉珍:剛剛他們說這樣是不對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大家可以討論,可以有不同的看法。

陳委員玉珍:這是可以討論的,沒關係,我們來討論一個比較實際的問題。我聽你剛剛的回答都是中規中矩,也說會依法辦理,我覺得你有遵守中立的立場,這是值得肯定的,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是這樣子。我再請問主委一個比較重要的法律問題,現在罷免案如火如荼的進行,已經進入第二階段了,比較重要的就是認定罷免連署人的資格,那要怎麼認定哪些人不能當罷免的連署人?依法律規定哪些人必須被剔除?

李主任委員進勇:依查對的規定有五款情形應該要予以刪除,依這五款規定,這些連署人必須是原選舉區的選舉人;第二,不能夠既為提議人又為連署人;第三,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都要寫清楚;第四,不能有偽造或代刻的情形;最後就是要親自簽名或蓋章。我們就是根據這五款規定來進行查對。

陳委員玉珍:那怎麼知道是不是偽造呢?你們要如何查核?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不管是罷免案也好、公投的連署也好,包括……

陳委員玉珍:你們要怎麼查核?在一份連署書上有簽李進勇的名字,你們怎麼查核這是不是李進勇親筆寫的、是不是李進勇的筆跡?是送筆跡鑑定嗎?主委可以告訴我們要怎麼查核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訂定一個注意事項,就是要看筆跡。

陳委員玉珍:你說要看筆跡,可是你們又不認識他,怎麼會知道他的筆跡是怎麼樣?是要送鑑定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知道委員的意思,我們總是在沒有很明確標準的情形下還是要訂定一些標準。

陳委員玉珍:所以要怎麼查核?如果有幾十萬個連署人,你們要怎麼查核是不是他們的親筆簽名?還是要一個一個打電話去問?

李主任委員進勇:最主要就是同一的筆跡簽名,如果大量代抄、代寫的話,一定可以看得出來。

陳委員玉珍:譬如說這份李進勇的連署書從頭到尾都是我陳玉珍寫的,後來我也寫上「李進勇」3個字,從頭到尾都是一致的筆跡,這樣就不會被剔除,是這樣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在認定上有的是比較簡單,有的可能沒有那麼明顯。

陳委員玉珍:我現在就是要請問你認定標準是什麼,因為要進行查核就必須要有一定的標準,對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訂定一個參考的標準。

陳委員玉珍:我現在就是要問你這個標準是什麼,你們是怎麼查核?

李主任委員進勇:依法律規定就是不能是偽造的、不能是代刻的。

陳委員玉珍:當然啊!問題是你們怎麼查核?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不是代刻恐怕比較難以認定,那是不是代寫的,是不是同一筆跡……

陳委員玉珍:可不可以代寫?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可以,一定要親自……

陳委員玉珍:也不可以代寫,就是這一張連署書上面從頭到尾都要自己寫就對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沒有這樣講,我是說簽名的部分。

陳委員玉珍:就只有簽名?所以前面可以讓你整個填完,然後我簽名就好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沒有問題。

陳委員玉珍:這樣前後筆跡就不一定會一致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有很多的名冊、有很多名單,就是看這個名單到底是不是同一筆跡……

陳委員玉珍:例如這一張是陳玉珍的連署書,前面都是這些罷韓團體寫的,最後我來簽名,這樣算不算數?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簽了幾個名?

陳委員玉珍:就是在最後的連署人那一欄簽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簽你自己的名字嗎?

陳委員玉珍:對,這一張是我的連署書,我簽我自己的名字。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沒有問題。

陳委員玉珍:所以筆跡不一定要一樣,只要最後是連署人自己簽名就好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陳委員玉珍:我還要問一個問題,那時間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什麼時間?

陳委員玉珍:因為罷免分好幾個階段,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在第二階段以後才可以開始第三階段,這個大家都知道,原來的提議人也不能當罷免案的連署人,這個剛剛說過了,對吧,你知道我在問什麼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知道。

陳委員玉珍:提議人是這些人,他在提議的時候就把這些都簽好了,如果說陳玉珍連署罷免,但是日期沒有填,比方說2月10日才開始可以進入第三階段,但是你在2月5日就把這些都填好了,最後這個罷韓團體自己去填了2月12日這個符合規定的日期……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是說第一階段還是第二階段?

陳委員玉珍:第一到第二階段之間,就是先有提議,你們准了之後才開始連署,第一階段過了之後,你們會給他們一個公文,然後第二階段就開始連署……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們來領這個表格。

陳委員玉珍:對,領這個表格。如果他事先就把表格都做好,然後把所有東西都先簽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定要是從中選會抓的表格,他們再去印製。

陳委員玉珍:你們這個表格是網路上抓得到,他們就事先印好,在第一階段就把所有東西做好,但是他沒有填日期。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行,我們一定分得出來,因為我們有第幾屆的什麼案,光是這個案由,之前他就不知道。

陳委員玉珍:請你做很清楚的說明,第二階段的連署是不是一定要在第一階段提議被驗證、符合規定之後才能正式啟動連署?這個很重要。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領了我們所發給的連署表格之後,才能夠進行第二階段的連署。

陳委員玉珍:他可不可以先填好連署書?日期在第二階段再填?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要看他的連署書,我不能夠說他可以先填,但是我們會看他的連署書是不是……

陳委員玉珍:他可不可以先填?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先填,但是根據……

陳委員玉珍:你不會知道他是不是先填,他的日期就往後填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根據法律的規定是必須在我們的連署書表格發給他們之後,他才可以去……

陳委員玉珍:沒錯。比方說1月1日我就填好這個表格,然後你們准了之後,假設2月10日那個表格才被填上日期,請問這一份有沒有效?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他必須是根據我們連署的表格;第二……

陳委員玉珍:如果不是用你們在第一階段認證過後發的那個紙張、表格,也就是說,你們會發表格給第二階段……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陳委員玉珍:所以如果他不是用原來的那張紙就不行,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原來那張紙……

陳委員玉珍:就是你們發的那張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表格。

陳委員玉珍:你們發的就是這一張,如果他用別張可不可以?先填好、先印好?表格很像,這樣可不可以?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用我們發的,然後他去影印。

陳委員玉珍:他可以事先就去影印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事先印的就跟我們的表格不一樣。

陳委員玉珍:表格都不會一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一樣。

陳委員玉珍:可不可以由別人來填日期?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個沒有日期。

陳委員玉珍:連署的表格沒有日期?

李主任委員進勇:連署的表格沒有日期。

陳委員玉珍:可否拿一張連署的表格給本席看?所以連署的表格上沒有日期?

李主任委員進勇:只要他是用我們的表格,符合我們的表格的話,就可以……

陳委員玉珍:請提供一張連署表格給本席。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問題。

陳委員玉珍:剛才我們已經說得很清楚,比方說上面的表格是我填的,因為這是你的,你就簽名,這樣是可以的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

陳委員玉珍:也就是別人來填,你只要簽名即可。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陳委員玉珍:第二階段的表格沒有日期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陳委員玉珍:OK,那你要提供這個給我,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11時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我有聽到幾位委員的質詢,我覺得議題並沒有分民進黨或國民黨,不是國民黨會說這個,民進黨會說那個,我覺得不是這樣,應該是現在最夯的話題是什麼,我相信大家都非常關心高雄的罷免案。主委好,本席要跟你討論有關選舉的問題,這件事大家可以互相討論。本席18歲就開始工作幫忙維持家庭生計,那時候也有人18歲就當爸媽,很多18歲的孩子已經很懂事了,為什麼我今天會談及18歲?其實18歲已經可以關心許多國家大事了,我王美惠也是支持修法、修憲,讓18歲就可以行使公民投票以及參與整個選舉。說實在的,現在18歲已經很懂事也很聰明了,所以本席要跟主委說的是,你應該去關心、注意未來修憲有關18歲的部分,請問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公民權的問題是內政部的業務。

王委員美惠:我知道。

李主任委員進勇:全民都很關心這個議題,就是擴大公民的參與,讓年輕人能夠提早進入公共事務議題當中,這是全世界的趨勢,無論是中選會的立場或是我個人的立場,都是非常贊成的。至於公民投票的部分,其實目前公民投票的年齡已經降至18歲了,18歲就可以公投了。

王委員美惠:我知道,但是比方說選總統、立委或議員等等,我們是不是可以修法或修憲,讓18歲就可以投票?因為全世界已經有一百六十幾個國家有這樣的規定了,臺灣是一個進步的國家,所以本席在此跟主委一起探討這個問題。

接下來還是有關選舉的問題,本席來自南部的嘉義市,每次在投票的時候,我就會很擔心投票所的動線是否安全,因為我們去投票的時候,這個動線對身心障礙者是非常不便的。本席要跟主委說,因為我們會跟廟方或學校借場地,有時候也不知道要借哪些場地作為投票所,本席認為在借場地時,應該要考慮到讓身心障礙者便於投票。畢竟每一票都是神聖的一票,如果讓他們認為這個動線不安全、不利於他們通行的話,坦白說,他們也不會想去投票。過去本席在當議員的時候也常常提出這個問題,大多都有所改進,但仍有一些投票所並未改善。我們應該把投票所設置得讓每個人都願意去投票,而且投票所必須非常安全,這是本席的建議。希望之後你們跟各縣市開會時,應該要求他們做到百分之百安全的動線。主委,剛才談到罷免案,這算是現在最夯的話題。罷免的起因是民意代表做得不好,若不是做不好,選民會想罷免嗎?針對罷免,也有特定法律條款規定程序。請教主委,對於這樣的條款,地方與中央的是否一致?請主委回答。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選務作業來說,中央與地方都是一致的。

王委員美惠:都一致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

王委員美惠:既然如此,那我們來討論現在高雄最夯的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第一階段要怎麼處理?既然你說都一致,那第一階段怎麼做?請你解釋。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階段已完成,現在進入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議人查對已經通過了,現在進入第二階段,第二階段所需要的連署人名冊,提案人已經在3月9日送件,高雄市選委會正在查對中,預定在4月18日左右完成高雄市選委會的查對工作。

王委員美惠:我為什麼會與主委探討此事?因為據我現在了解,在查驗過程中,如果選委會察覺有問題,是不是會寄發詢問單,詢問連署書是否由連署人親自連署?問題是連署人中有很多北漂的孩子。你們認定簽署的人有問題,但在這個過程中,你們如何認定有問題?第二,這張單子是要寄到連署人的戶籍地還是連署人北漂到臺北或臺中工作的公司所在地?

李主任委員進勇:本會的查對注意事項中確實有這項規定,如果認為有代簽或代刻、偽刻印章的嫌疑,就可以寄發查詢單給當事者,當然要按照名冊內的住址寄發查詢單,那是戶籍地址。

王委員美惠:那就是寄到戶籍地囉?

李主任委員進勇:寄到戶籍地址給他,詢問他是否參加連署。

王委員美惠:既然如此,本席告訴主委一件事,現在的孩子可能認為當初選某人,是希望他把城市事務做好;後來因為認為某人做不好,要予以罷免,奔回高雄填寫連署單。現在選委會把詢問單寄到當事者的戶籍地,有時是當事者的爸爸或媽媽收信。我為什麼要跟你探討此事,是因為北漂的孩子大多是因為候選人畫了大餅給他看,他才會回高雄參與選舉;後來又因為認為他理想中的市長不是這一位,想予以罷免。現在選委會把詢問單寄到當事者的戶籍地,要是當事者的爸爸或媽媽把詢問單藏起來或扔掉,當事者會知道選委會認為他的連署書有問題嗎?主委,像這種情況,要怎麼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我們取得的資料中,只有戶籍地址,所以若有需要寄通知單,一定要以戶籍地址為準。

王委員美惠:對,但我說的情況是萬一寄了,這些孩子可能已經北漂工作不知道。你看,有些連署人很帥、女性連署人很漂亮,但因為他們習慣使用電腦,字跡不甚好看,選委會可能因此認定不是本人寫的,把詢問單寄到戶籍地,但若寄到戶籍地,被當事者的爸爸或媽媽收到,選委會是不是應該加強解釋,是因為認為連署有問題,並詢問是否有當事者的電話等?選委會的詢問工作是否就能做得比較好、比較完善?否則,這個孩子這麼用心,回鄉簽罷免連署書,後來你們寄出這張通知單,卻沒寄到他能收信的地方。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的第一點說明是,如果當事人的家人接到這張通知單,當事者卻不在家,我們希望民眾配合,通知當事人。第二,就算當事者沒接到或接到了卻不願答覆,選委會也不會因此認定連署書是假的,還是要根據其他標準判斷。

王委員美惠:處理這個問題要注意,因為許多從高雄北漂的朋友都反映,他們很擔心一旦連署書被認定不是他們簽的,詢問單他們卻收不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既然擔心,就要小心。

王委員美惠:問題是他並不知道自己的連署書被認定是不符標準的,又北漂回臺北工作了。你們要注意這一點,而且要趕快因應。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1時1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與我交換發言順序。

我要請教中選會李主任委員的也與選舉罷免有關的部分。就我們所知,高雄市韓國瑜市長的罷免案已經進入第二階段,許多不同委員都從相同角度切入,我相信,包括中選會在內,一定都在法律基礎上處理。第一階段提議時,2萬2,800名提議人所用的表格與第二階段連署時所使用的表格都是中選會審議通過的,對不對?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是法定表格。

劉委員世芳:是不是等第一階段提議已經通過法定數量門檻的2萬2,800人之後,由第一階段提議人代表再度前往中選會領取法定表格,回去進行其他連署動作?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

劉委員世芳:據我了解,這次罷韓團體可說是君子行事,所以,這是君子的正面對決,絕對不會投機取巧,我相信選委會也了解。我要知道的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選會和縣市選委會中,何者才是主要的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管機關是中央選舉委員會,主辦機關是高雄市選委會。

劉委員世芳:所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在主管上的工作是指揮與監督直轄市選委會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本來就是指揮的關係。

劉委員世芳:最近這段期間發生的問題就是罷韓團體把第二階段連署書送到市選委會時有一些爭議。在第一階段,大家質疑的是高雄市選委會主委是陳雄文副市長,他是兼任的選委會主委。他以前在行政部門的表現非常優秀,我相信他也會依法處理,但其中仍然引發一些爭執。請問,罷韓團體3月9日才提交連署名冊,大約送交40萬份至選委會。3月10日時,選委會尚未將所有連署書審核完成,對不對?畢竟一天之內不可能審核40萬份。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劉委員世芳:不可能嘛!這是常識。但高雄市選委會陳雄文主委為什麼在3月10日就表示要剔除3萬份?難道他已經看過40萬份,還發現其中有3萬份不及格?怎麼會發生這種事?因此引發外界質疑他除了涉及利益衝突迴避、行政不中立以外,還質疑他已經看過所有連署書了嗎?否則怎麼會宣稱要剔除?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知道他是否講了這種話。

劉委員世芳:我是從報紙以及電視上看到他提到這一點。既然中選會是主管機關,要不要去關心主辦機關,並要求在尚未經過正常查核程序查核第二階段送進去的40萬份連署書是否可以剔除之前,請先不要對外發言?可不可以?

李主任委員進勇:根據直轄市選委會組織準則,無論主委或選務人員都一樣,一定要依據法令,獨立、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行使職務。對於陳主委是否真說了這種話,我當然要去了解。

劉委員世芳:你去查查看好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會去了解。

劉委員世芳:網路搜尋一下就知道了,我想,他也不會否認。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管在任何階段,執行這些職務時,一定要秉持依法、公正的立場。

劉委員世芳:對,他大概是憑自己的猜測,認為參加第二階段連署的人可能也包含第一階段參加提議的2萬2,800人,再加上字跡潦草、模糊者,所以第一時間就認為要剔除3萬份。但是,這樣的發言是未卜先知還是未審先判?這就會引發外界質疑,由陳雄文擔任高雄市選委會主委會不會導致不公正辦理罷免業務,選委會和李主委要了解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管是選舉或罷免,甚至公投,都牽涉到正反對立,站在當中辦理選務的人一定要非常小心、謹言慎行、嚴守法律規定。所以,對於委員剛才提到的,我會進行了解。

劉委員世芳:一定要去了解,事後也給我回應,好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劉委員世芳:同樣的,高雄市選委會在處理罷免或選舉事務的過程中,其發言人是否該以高雄市選委會所選任的發言人為主?一般來講,大概是副主任委員、總幹事或副總幹事,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地方選委會沒有副主任委員。

劉委員世芳:那就是總幹事或副總幹事。

李主任委員進勇:只有選委會負責人才可以對外發言。

劉委員世芳:高雄市政府可以就此事發言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予置評。

劉委員世芳:我是要提出同樣的道理,高雄市新聞局發言了,好奇怪喔!高雄市新聞局宣稱,市府不該做過多的介入,說的話聽起來固然沒錯,但是否已有介入選委會處理罷免程序之嫌?這部分恐怕也要麻煩中選會查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不容任何團體、機關介入選務。

劉委員世芳:這點非常重要,尤其是公務機關。

同樣的道理,針對選委會主委行政是否中立、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聽說在中選會或內政部相關主管機關內部有不同解釋,有些人認為有,有些人認為沒有。但這件罷免案現正進行當中,按照剛才主委所說的時程,4月18日前要完成查核,如果無法如期完成查核,中選會怎麼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都會事先協助他們順利完成。

劉委員世芳:怎麼協助?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中選會已成立高雄市長罷免案選務與疫情支援小組,這個小組必須盯著每一個過程。

劉委員世芳:由誰主責?

李主任委員進勇:由副主委擔任召集人。

劉委員世芳:高雄市選委會知道這件事情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知道。

劉委員世芳:已經介入了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馬上要開協調會。開協調會之前,其實很多前置作業已在進行。

劉委員世芳:還有,針對外界質疑,我也希望雙方在協調會中溝通清楚。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

劉委員世芳:不管是法律上的疑慮或外界質疑,就像你所說的,要超越黨派,避免雙方之一有任何團體發生不必要的衝突也是很重要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經過今年總統大選,選委會的招牌被擦得稍微亮了一點,我們絕對不容許這塊招牌敗在這次高雄罷免。

劉委員世芳:是,我們更不希望有特定團體不當介入。

同樣的道理,我想請問一下,據我所知,陳雄文接任高雄市選委會的時間是在108年9月16日。他自己是政務官,一般來講,政務官皆隨縣市長一起進退,但是,罷免這件事情比較特殊,政務官並非在首長任期結束後隨之進退,而是在罷免成案之後七天之內。如果市長因為罷免成案,在七天之內解職,是否市政府所有政務人員一律隨同去職或解職?是或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假設性問題,會不會成案,我不知道。

劉委員世芳:我是說成案以後。假如罷免成功,根據法律規定,七天之內就解職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解職是在成案之後。

劉委員世芳:這些都寫在選罷相關法規裡耶!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但對於結果,我們不能回應。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但我是問是不是七天之內須解職?我現在講的是程序,對不對?以我的了解是七天。如果李主委還不清楚,可以查查。罷免成案七天之後,所有跟著韓市長上臺的政務官與機要是否要跟著一起離開?我不曉得這叫解職、去職還是離職,不曉得要用哪一個名詞,總之與任期制是不一樣的,因為他的任期被強烈縮短,對不對?所以,這是否也算認定是否違反利益衝突法時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我是否需要提供名單給主委看?在韓市長上臺時,高雄市選委會是任命當時市政府的文官秘書長擔任主委,現在為了什麼原因變成任命政務官?這會讓外界有無限遐想,懷疑是否真的會涉及利益衝突與行政不中立的問題。當你任命副主委協調時,希望能針對這些外界質疑的聲音向外界釐清,這樣雙方就會更公平地來看待這場選舉罷免,好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與高雄市選委會站在一樣的立場,就是堅守選務中立,把這件案子辦得非常順利。

劉委員世芳:但我是說高雄市選委會主委本身有沒有牽涉到利益衝突迴避的問題,就像我剛才所說的,還沒審查就指稱其中有3萬份要先排除掉。

李主任委員進勇:申請迴避的案子已經提出來了。

劉委員世芳:好。

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1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打鐵趁熱,我們就先延續一下剛才提到的利益衝突迴避問題,因為剛才雖然有好幾個委員都提到,但都沒有時間好好討論。這件案子已經成案,當然,我們也理解,你可能在審議過程之前不適合作結論性的表態,但是,有幾項法條是我們可以討論的。譬如說你剛才已提到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其第三條就定義了所謂的關係人,包含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我們也曉得,政務官的任命就包含在本款的解釋內。還有,所稱利益中,非財產上的利益規定在第四條,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之任用、聘用、約僱進用等人事措施都包含在內。至於發生利益衝突時,利益衝突的定義在第五條,是「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相關問題都規定在我剛才念的法條內容。雖然,照過去從威權時代以來的慣例,縣市選委會主委都由地方首長指派、任命,甚至由首長本人兼任,但是在民主化以及社會轉型,了解利益衝突問題之後,其實在多數情形下,縣市首長本人都會避免擔任。剛才劉委員質詢時也提到,高雄市本來就是任命屬於文官的秘書長擔任主委,所以,現在這樣的動作除了個案討論以外,中選會是否也該利用這樣的契機重新思考你們的注意事項?由於選委會主委主導整個選務工作,這項工作又很重要,所以,任命範圍是否需要加以調整?不知道中選會李主任委員現在有沒有想法。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制度的建立必須考慮各方面因素。過去之所以規定由縣市正副首長或幕僚長擔任有其背景,最主要的背景就是選務機關辦一次選舉,以去年選舉動員的工作人員為例,不,不是去年,應該是今年,也就是總統大選,就動員將近30萬名選務工作人員。選委會本身有多少人?全國加起來不到300人。

黃委員世杰:這點我了解,幾乎都是動員行政機關或學校教職人員,大概都這樣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而且不只人員,也包括經費等,很多事務都是。

黃委員世杰:但這是指事務性辦理的部分,在決策人員的組成上,是不是仍有改變與討論的空間?例如限定要由文官系統、事務官系統處理,因為事務官必須行政中立,也沒有我們剛才所講的利益迴避問題,因為從法條裡就看得出來,所以,是不是可以做這方面的思考?請中選會再考慮一下,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

黃委員世杰:進入下一頁,討論我們今天本來要討論的,就是公民投票同一行政程序的問題。公民投票法第十條在108年6月11日實施了新的條文,本來30日的審核期間放寬為60日,審核之後有補正程序,條文也規定,若要補正,主管機關也就是中選會與地方選委會必須先舉行聽證會。條文用的是「應」,代表一定要辦,釐清爭點,並協助、輔導提案人補正,補正期間為30日。這裡有個程序銜接上的問題,如果中選會接收到提案,在60日內完成審核,認為應補正時,這時應該是中選會要辦聽證會,不是叫提案人辦。但是,自從新法實施之後,中選會辦聽證會的日期距離提案的時間,不要說超過60日,幾乎都超過100天,才會辦理聽證會。條文寫得很漂亮,從提案開始,60天之內就要審核,補正期間30天,看似很快就可以把這件事處理好,但因為辦聽證會時間的拖延,對提案人來講,會懷疑到底要經過多久。我國現在是每兩年辦一次投票,投票日期是固定的,提案能不能在下一次投票日之前就交給全民進行公民投票也是很重要的法律上權益嘛!我們再來看這張折線圖就很清楚,從修法後開始,辦聽證會的日期與提案日的距離確實拉長到兩倍以上。我想請中選會稍加說明,新法通過之後,你們在辦理聽證會上到底遇到什麼樣的問題,以致於行政程序比起過去可說慢了很多?是不是遇到什麼具體困難?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本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以往根據舊法是30天,與新法規定的60天,其實在本質上沒有什麼差別。之前的法律規定委員會必須在30天之內做決定,如果要求開聽證會的話,聽證日期可以另外安排,只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30天之內即可。現在的規定是要在60天之內決定是否要聽證,如果准,當然就不需要辦理聽證會。

黃委員世杰:對,但是聽證並不是新法才有的,舊法就有聽證的規定。舊法還有一點與新法不同,根據舊法,是聽證結束之後30日之內補正,新法則是容許一段中選會通知期間,等於再放寬,等提案人收到中選會通知補正內容才起算,在30日之內補正,又延長了一點。會這樣延長,我們可以理解,因為需要補正的案子是要由你們輔導的,領銜人也希望你們多給他一點機會,讓他充分地補正。但我現在要問的是前階段,不管是30日之內決定也好,60日內決定也好,就是要辦聽證會,為什麼在中選會決定要辦聽證會到辦聽證會之間要隔這麼久的時間?實務上的問題在哪裡?我們可以回頭檢討本條文是否需要訂得更細啊!對不對?

賴處長錦珖:主因在於辦理聽證要找學者、專家,也需要當事人提供他們所希望找的學者、專家。另外,有些案子還要經過驗證,例如有些資料要請相關機關驗證,所以,對於安排何時辦理聽證,法律並未規定。

黃委員世杰:我的意思就是法律並未寫得很清楚,可是,時間實在一下子跳太多了,因為聽證會本來就是中選會該辦的,就算在舊法時期,也有這樣的情形,也就是一樣要辦聽證。還是因為現行條文改為「應」辦聽證,導致你們業務量變大?有這樣的情形嗎?

賴處長錦珖:我們不會故意延宕,主要是找學者、專家,以及安排整體時間、主持人,需要時間,因為大家要剛好都能參加。

黃委員世杰:這聽起來是常態性的理由,不會因為修法前後而變更。我想知道的是,實務上有沒有辦法針對這個部分想出一些具體行政作為,把審議期間縮短一點。找學者專家的部分,過去困難,現在也一樣困難,能不能稍加檢討?我今天也提了一項臨時提案,希望你們回去之後檢視一下過程,並提出書面報告,讓我們了解,這條條文修正之後,在實務上到底面臨什麼問題、是否需要更細部的協助或修正。

我們先提出的只是辦聽證會日期這個問題,辦聽證會之後還有中選會通知提案人這段期間,提案人補正還有30日,但在那之前呢?在我們製作的表格裡有一件案例,其實有好幾件案子都在去年3月就開了聽證會,但中選會到現在都還沒有通知補正,他們到底要等到什麼時候?要拖到下一次投票過後嗎?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中選會真的要好好檢討並提出結果,讓我們了解一下具體情形。我是希望解決問題,困難在哪裡?大家一起解決。這其實是行政程序中通常都會出現的情形,但又涉及人民的參政權,所以,我希望給予最大的保障。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1時3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了幾位委員發言,針對這次罷韓事件,其實我個人認為,中選會站在超然、獨立的立場,一定是依法行政,所以,我籲請所有立委,主委在這次罷韓的過程中一定會秉持中選會超然、獨立的立場舉辦這次罷免,對於這個過程,大家不用懷疑,針對這一點,我想,應該肯定中選會李主任委員在這段過程中的做法。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支持。

林委員思銘:我還是關心因應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選會未來在辦理各項選務工作上有什麼樣的防疫措施,中選會未來在辦理選務工作上有什麼樣的SOP,先以此就教主委,請主委大概說明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首先,從2月初開始,隨著全國各地陸續辦理補選,尤其是很多村里長補選,我們就注意到這個問題了,也密集與當地選委會連繫,希望他們做好各項防疫工作。他們在防疫工作上有需要中央支援的部分,我們全力支援。我們也協助他們訂定一套防疫措施作為或所謂的SOP,包括場地消毒一定要做得徹底,不管是場地消毒或選舉用品的消毒,尤其如果是在學校,進行選舉之前要消毒,選後也一樣要消毒,這是場地部分。工作人員要做好防疫,選民也就是投票權人抵達投票所投票時,也要做好防疫措施以確保安全。

林委員思銘:主委,您講的我大概了解,因為主委在今年2月22日曾經前來新竹縣巡視竹東鎮長補選。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竹東那次做得很好。

林委員思銘:對於主委剛才講的整個SOP,本席是肯定的,沒有意見,我也覺得做得不錯,事後也證明不錯。但我在此有個建議,因為仍有美中不足之處。本席也參與這次投票,但是在投票過程中,如同剛才主委講的,所有投票所內的選務工作人員皆配戴口罩,在投票所外,也做了防疫工作,包括量額溫或提供洗手液消毒,這些工作都做得不錯。但我個人發覺,許多前往投票的民眾並未戴口罩。我們知道,投票所為密閉空間,民眾如果未戴口罩就去投票,對於選務工作人員仍有危險性。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已要求須通風。

林委員思銘:我是希望,在未來幾次選舉中要注意。我剛才聽到沈委員發惠說,到四月底為止,還有19場補選,未來甚至還有罷韓選舉。針對未來這幾項選務工作,我建議中選會加強宣導,民眾進入投票所時最好要戴口罩,以保障選務工作人員的安全,因為他們在裡面要從早上8點待到下午4點。所以,我希望中選會在未來的選舉工作上,能加強宣導民眾戴口罩,自保也保人。我沒有要求強制,但必須宣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也要求當地選委會必須透過地方媒體宣導,包括第四臺、村里廣播系統,進行防疫宣導。

林委員思銘:對,選務工作也要包括宣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林委員思銘:另外,本席想討論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現行規定,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本席關心的是,現行公投法規定了不在籍投票,還要馬上訂定法律規定不在籍投票法,本席現在想了解公投不在籍投票法草擬、研議的時程,到底大概什麼時候會好。110年八月就要舉辦下一次公民投票,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的草擬時程,什麼時候會完成?請主委大概說明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大院曾經做成決議,希望本會在今年七月提出修法草案,本會目前正朝向這個目標,各項工作也正在進行。

林委員思銘:謝謝,我們希望依照本院的主決議盡速完成,讓我們了解。

另外,除了公民投票法的不在籍投票相關規定以外,本席也想了解,針對全國性及地方性選舉未來實施公民不在籍投票,中選會有沒有研擬草案或相關規劃工作,還是完全不理不在籍投票的議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不在籍投票已有公投法為法源依據,在現在這個階段,我們就是逐步推動。

林委員思銘:現在才要逐步推動啊?在內政部的規劃中,有沒有什麼大概工作時程?

陳次長宗彥:目前還沒有一定的時程,不過,不在籍投票這件事當然是社會大眾一直持續關注的,也屬於保障選舉人的基本權利,我們當然也會與中選會加強合作。

林委員思銘:對於這部分,真的要加速研擬。以現在全世界的潮流,大概有115個國家已有不在籍投票的制度,但我們中華民國目前還沒有這樣的制度,我希望內政部和中選會能就此議題盡速研擬相關法案,提到本院審議,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投票權利。

另外,選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違反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當選無效或因其他犯罪被宣告褫奪公權時的遞補制度,本席想就教李主委,這項立法,也就是落選頭遞補制度的立法條文已經施行多久,您知道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本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是從96年到現在。

林委員思銘:96到現在已經是十幾年了吧!

謝處長美玲:是。

林委員思銘:中選會是否統計過,因為這項制度而遞補的民意代表人數大概有多少?統計過嗎?

謝處長美玲:本會統計後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林委員思銘:所以還沒分析、統計?本席會提出這個議題,是因為我們在整個實施過程中發覺很多落選頭會有僥倖心態,候選人固然登記參選,實際上,其民意基礎可能非常薄弱,但他藉由登記,寄望未來可能有某位當選人因為選舉無效或犯了其他罪而遭到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褫奪公權,他就可以遞補,所以,這是一種僥倖心態。還有,某些落選的候選人會積極針對當選人進行很多不實提告。選舉固然是人民的權利,卻常常造成濫訴,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造成當選人的心理壓力,不勝其擾,一直要上法院。所以,對於從96年就實施到現在的落選頭遞補制度,本席建議中選會,在蒐集大數據之後加以考量,以避免社會的不和諧。我個人認為這項制度不太公平,也可能有人因為訴訟進行了3年10個月,只能遞補2個月。相較於鄉鎮首長當了兩年之後,就沒有遞補問題,可以直接派人代理,這個制度顯然缺乏銜接,有點不公平,所以,個人認為這項制度應該有檢討的必要性,也請中選會就這部分蒐集大數據,經過統計、分析之後,做出改進與修法必要性的檢討。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請王委員美惠代理主席。

湯委員蕙禎:(11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大選,選務工作做得可圈可點,獲得86.9%的滿意度,相當值得肯定。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湯委員也曾經是選務的主要幹部。

湯委員蕙禎:其實,由於107年九合一綁公投大選的驚濤駭浪,在您接任中選會主委之後,對於107年曾經發生的所有缺失都一一提出並改善。我們剛才也看到,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的草案正在處理,除了中選會工作夥伴人數非常多,也有一些人因為工作關係,沒辦法投票,他們又真的很在意自己這一份投票權利,所以,這件事真的要盡快處理。

第二,綁公投當時,突然有10件公投案要一起投,題目文意又讓大家猜謎語,如果沒有事前先看,而是到場才看,我相信隊伍會排得更長。所以,當時排隊也因為選民對公投議題完全搞不清楚狀況,時間花在猜謎語。這次,我們也會針對文意,包括主文與理由,特別加以規範,寫得很明白,一般人看了都懂,避免像文學家使用這種負負得正的文字,讓大家猜,這是很重要的。

第三是電子連署,公共投票就是民意調查。當時,全國都針對這幾個題目投票,我就認為電子連署是應該走的路,不能再走回頭路。因為公職選舉中,每一票都不能輕忽,所以,現在公職選舉與公投脫鉤是正確的,公投可以用電子連署,投票完畢,數字也出來了。當然,還需要不停對全民說明,讓民眾知道怎麼測試,而且很公平,未來成熟時,就可以開始使用電子投票。我想,應該慢慢走入電子投票階段。

對於我剛才提出的3種說法,中選會李主任委員可以說明一下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湯委員的指教,同時也感謝委員在過去擔任桃園市選委會總幹事期間給我們很多幫忙。委員剛才提到幾個問題,第一是不在籍投票,不在籍投票是大趨勢,大家的共識也很高,所以,對於這部分的推動,中選會也在積極進行當中。電子連署可能牽涉的第一件事就是罷免案的電子連署,第二是公民投票案的電子連署,對於這兩件案子,其實系統建置皆已完成,現在最主要是考慮資訊安全部分。本會正配合行政院資訊安全處做各種檢視,希望檢視工作能盡快完成,也能讓系統盡快上線。至於電子投票,牽涉到的範圍可能會比較大,但這也是趨勢,尤其臺灣是世界上的資訊大國,很多其他國家已經在進行這方面的作業了,我想,臺灣也不能落後太多,大家總是要往這個方向一起努力。

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我剛才也提到,面對防疫大作戰,未來19場補選任務真的成了大考驗,前面每一位委員所提在任何狀況下所需要的防疫注意事項,中選會是不是應該整理出來,而且要公告周知?我想,這個狀況很特別,以前從來沒有碰過。比方說,對於居家檢疫者擅自外出投票一事,也有人主張自己那一票的權利不能喪失,那怎麼辦?剛才已有人提出,這一點要討論。如果選民在進入投票所時發燒,要不要讓選民進入?這些都是要討論與因應的部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針對防疫,從2月到現在,本會至少已經下兩道公文到各地選委會,要求、提醒他們在辦理補選時應該注意哪些防疫措施。我自己也親自參與了2月22日新竹縣竹東鎮長補選的選務工作,看了當地的防疫作為,都做得相當不錯。當然,隨著疫情發展,還有很多必須精進的空間,所以,我們也將疫情中心所發布的指引與建議轉給各地選委會。除此之外,本會自己也擬定了防疫措施作為,最近已彙整完成,會馬上發給各地方選委會,作為依循。

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剛才也有很多委員提到高雄副市長兼任選委會主委一事。這件事已經引起廣泛討論,其實,選務工作以公正、公平為最大原則,如果主持之人都已經遭人質疑,選務做得再好,人家也不會認為是完美的,仍是有瑕疵的。中央選委會是指揮、監督選務的上級機關,可不可以透過行文方式函知高雄市選委會,由於主委是政務副市長,不宜擔任此次市長罷免案的選務工作,宜由事務職任之?這樣迅速規定下去,讓他自己知難而退,可不可以?

李主任委員進勇:高雄市選委會的陳雄文主任委員是依法由行政院長派任的選務首長,中選會尊重其依法任用程序,對於他中立、公平執行這次罷免選務也深具信心,不會為了此事給地方選委會任何要求與指示。

湯委員蕙禎:其實,報章雜誌已經報導,他有很多處理時的行為、對話都是有問題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剛才做了一些查證,外界報導與實際情形大概會有一些落差。

湯委員蕙禎:另外,剛才有委員提到遞補問題。一般來說,是針對賄選等選舉公正性有問題者,讓落選頭遞補,如果選舉結果接近是可以的。但現在因為法條有問題,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得非常清楚,一是民意代表,一是行政首長,全都寫在裡面,包含當選無效確定、貪污罪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況,這些都是要補選的情況。但是,根據選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就是在賄選、選舉不公或有幽靈人口的狀況下,才能遞補。所以,我認為必須趕快檢討條文。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本會謝處長說明。

主席(王委員美惠代):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之前在修正遞補條文時,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杜絕賄選與保障未當選人的權益,所以,遞補制度的檢討大概會在這個基礎上進行。

湯委員蕙禎:因為兩種規定的位階都屬於法律,這樣的解釋方式是不合宜的,所以應該趕快配合,研究怎麼修法比較完整。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1時5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選會李主任委員今天不但很中立、很客觀,剛才甚至連「對高雄市選委會深具信心」都說出口,對於這點,我比較有疑慮,我不具信心。對於這件利益衝突案,大家都看到了,有沒有依據?這種疑慮有沒有基礎?我帶來確鑿的證據,證明高雄市選委會嚴重選務不中立,我們來看看整個過程。本席調閱了所有公文資料,12月27日,高雄市選委會就對中選會來函問了3個問題,第一,未滿一年,不得徵求提議嗎?第二,未填寫日期或非本人填寫日期是無效嗎?第三,統一填寫名冊日期將導致公務員登載不實嗎?高雄選委會來問了,中選會4天之內回函,告訴它未滿一年可以徵求罷免提議,因為我們的規定是一年以後提出罷免,在這一年提出罷免案之前,你說可以先徵求連署,在第一時間就回答了。其次,未填寫日期、非本人填日期都不會造成無效。再來,日期統一填寫也不會造成公務員登載不實,中選會也回答了,結果不死心。接下來我們看到1月3日又再來問一次,詢問提議人基本資料跟簽章欄不是同一人填寫有沒有問題?其實他們都知道沒有問題,但是他問了。然後又把日期拿出來作文章,詢問未依規定格式,未以「填寫」的方式填日期有沒有問題?然後又再問一次前面你們已經回答過的問題,詢問領銜人在市長未就任一年就填造名冊有沒有問題?前面已經跟他講沒問題了,他再問一次。好,他再問一次,中選會又是馬上4天之內回函,表示本人簽章就有效,重點在簽章,剛剛主委一路也是說重點在簽章,所以領銜人在市長未滿一年時填造,一年後提出是可以的,再回答一次了。然後日期欄是不是要填寫並不是判斷的要件,中選會又再告訴他一次,再予行政指導,回函告知沒有問題。結果還是不從,在1月15日又再提出相同的問題,包括提議人基本資料跟簽章欄不是同一人所填;未依規定格式、未以「填寫」的方式寫日期;領銜人在市長未就任一年就填造名冊。這跟前面公文所問的是一模一樣,兩個公文是一模一樣,1月3日問的就是1月15日問的問題,一模一樣,三度再問。現在我們來看,中選會又再度回函告訴他都有效。

所以我們統計一下他總共重複問了多少問題,針對未滿一年不得徵求提議或填造名冊,在12月27日、1月13日、1月15日來問了三次。有關日期的文章,提出沒有依規定格式填寫、未以「填寫」方式填日期、非本人填寫,你看連續也是來三次,都再問三次。再來,提案人簽章不是同一人所填的問題,他也來問了兩次。然後針對日期又再作一次文章,再問一次。不斷的問,不是處心積慮是什麼?已經回答了,還一問再問,不是心有所私,又是什麼?不是有所圖謀,又是什麼?好,我們看他最後怎麼做,我們回到1月15日他的來函,在中選會已經清楚回答都不能當作無效,也回答兩次了,他最後造冊來,他還是把中選會認為有效的全部當作無效,總共扣除1萬1,164個連署,讓它變成不合格,把2萬8,552人,最後扣除到變成1萬7,338人,然後他的結論是什麼?他的結論說第一階段連署無效,沒過關,他們用抗命的方式把罷韓第一階段做掉。主委,這是抗命啊!中選會所做的法律解釋、所做的行政指導,一而再再而三不予接受、一而再再而三的予以挑戰,最後還抗命,照樣當作無效,把有效的照樣當作無效,然後把罷韓第一階段做掉,公文就這樣送過來。這符合選務中立嗎?中立不中立?主委,我說的有沒有道理?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容我說明……

管委員碧玲:你很難表示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很簡單。

管委員碧玲:我告訴你,我們來談利益衝突迴避……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先把剛剛委員所講的,有關高雄市選委會的立場,我站在中選會這個位置上,我要充分的理解……

管委員碧玲:你要予以尊重,我知道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只是尊重,還要去理解。

管委員碧玲:但是社會看在眼裡就是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們站在高雄這個地方,其實正方、反方都給他們很大、很大的壓力,所以他必須要非常審慎。

管委員碧玲:對,他很審慎,可是問題在於最後他所做的統計,把中選會所有的法律解釋全部置之不理,予以抗命,然後全部予以刪除,重點在這裡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能我不認為他是抗命。

管委員碧玲:好啦!他有很多他自己的考量。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有很多疑問,這些疑問也許是對某一部分立場的人要有所交代。

管委員碧玲:好,你來了,你把中選會當作很軟弱,你不能依法行政,而是要對各種立場給予交代,這糟糕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不是這樣……

管委員碧玲:好啦!沒關係,我知道你很難回答,你在這裡想要表達中立。我們給社會公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的意思是我一定要做高雄市選委會強而有力的後盾,要協助他可以抗拒外界的壓力……

管委員碧玲:可是你要站在人民的立場,督促他要行政中立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他提出的這些疑問,社會上是有一些疑慮沒有錯,我要支持他,我要跟他講說這樣是對的事、那樣是不對的,所以當我有這樣的指示下去……

管委員碧玲:主委不要占用我的時間,我知道你的立場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沒有抗命,他不敢抗命。

管委員碧玲:這就是抗命,因為他最後真的把它退掉……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沒有抗命,他是提出疑問。

管委員碧玲:當然,你說當你們最後勾選,讓它成立以後,他沒有抗命,但是這個公文他顯然把你們的法律解釋置之不理。現在問題來了,到底利益衝突迴避案會不會成立?我很悲觀,我認為很難成立,基本上有兩個理由,第一個,法理上由市長本人或者是政務副市長兼任主委,在選舉連任時也有這個問題,現在這個案如果說要利益衝突迴避,那麼是不是競選連任時,全部也要比照,對不對?有這個問題,但是事實上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

第二個,政務官要隨首長離職是慣例,不是法定,所以因此要去說他是關係人、有利益衝突事項,事實上也不是法定,而是政治倫理,是道德而不是法治,所以本席比較悲觀,對於要利益衝突迴避成案,我是悲觀的。我相信主委今天在這裡,你也傾向於不然大家有期待,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我會依法認定。

管委員碧玲:對,依法認定,但是我是比較悲觀。現在問題來了,重點在最後了,我們可不可以藉由行政指導來讓他行政中立?可以。為什麼?我們也請社會大眾放心,你們只需要做到一點,就是把他現在的疑義,有關查詢單的問題,查詢單有法律漏洞,如果認為是偽造,那麼就發函讓當事人去澄清,但是當事人沒有回函時,該怎麼認定?關鍵全部在這裡。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馬上會跟地方進行協調。

管委員碧玲:我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法律的規定是「本於權責予以認定。」天啊!這是空白授權,百分之百由他予以認定,這是法律規定的文字,這個是法律漏洞,怎麼辦?所以你的行政指導要出來,本席要求第一個,舉證責任在誰?沒有回函是要當作默認,還是沒有回函就當作指控,認為沒有回函就表示搞不好真的是別人偽造?這牽涉的法理很多,你要做「這是真的」的基本假設,還是先把它認定為「這是假的」的基本假設?如果你認為這是假的,你要舉證來證明是真的,那麼舉證責任變成在連署人,連署人不回函,我就認定它無效。可以做這種舉證責任的逆轉嗎?可以這樣剝奪人民公民權的行使嗎?本席認為絕對不可以!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因為沒有回函就逕行認定。

管委員碧玲:沒有回函逕行認定是法律,這是法律文字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逕行認定它是假的。

管委員碧玲:好,你現在的行政指導出來了,我就是需要這個,中選會主委今天在這裡宣告,當沒有回函的時候,本於職權所做的逕行認定,不會就認定是無效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逕行認定它是假的。

管委員碧玲:所以舉證責任在官方。好,那麼請大家放心,為什麼?因為我們有一個統計表,就是刪除的統計表,依法要刪除的空白統計表,這個表是法定的,可以刪除的、必須刪除的,我們有一個統計表,那麼剛剛我們談到如果回函到底是不是屬無效,這非法定,沒有在這個表裡面,對不對?所以我希望你們支援小組在行政指導時,要責令高雄市選委會,讓他們知道將來在做統計的時候,在這個表之外,他認定無效的理由跟案件數必須細緻到分門別類,把它臚列出來,由你們中選會來處理,就像是當初他們送上來的案一樣,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會請我們的召集人,亦即我們副主委,就各樣的細節都會跟他們做……

管委員碧玲:最重要的重點,本席要在這裡很清楚表示,本席認為人民的權利不能夠要求他要再做一次連署、再做一次舉證,而且不做舉證時也不能予以剝奪,人民的權利不能舉證責任逆轉,人民的權利要用默認原則,你的發函必須是假設人民認為是被冒用的,請他來指控,如果人民沒有回函,我們就當作這是真的。你要這樣處理才對,你要假設為真,然後說偽造的舉證責任是在官方,而不是在連署人,重點在這裡,好不好?這個是你們行政指導時很重要的一環,因為本席相信最後關鍵點在這裡,因為他要發多少函或他要大量發函,然後說沒有回函就是無效時該怎麼辦,國家會陷入混亂,但是針對這一點,你們趕快先在法制上作出解釋,然後在協調會,你們進行行政指導時,第一次會就把這件事情講清楚,讓社會知道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重點。

管委員碧玲:第一次會就要解決這問題,謝謝。

主席: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2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次我們總統跟立委的大選在1月11日順利的完成,在過去本席還是特別的關心,因為主委剛上任,不到半年就遇到總統以及立委選舉,所以這次你們處理很多選舉的事務,本席在這邊也非常肯定,尤其這次的投票率也很高,達到七成五,過去我非常擔心,就是因為公投綁大選,在你的推動下,公投跟大選脫鉤,所以我們這次才能這麼順利的完成,本席在這邊也要特別肯定主委。但是過去我常提起的,在選舉的時候有一些抹黑以及造謠,或者是一些不實的宣傳,我想請問在1月11日的大選,我們有多少的案件在中選會這邊做移送?請主委說明。

主席(管委員碧玲):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在選舉這段期間裡面,有關於假訊息的攻擊,完全可以說是絕大部分都針對我們選務機關,這會影響到整個選務的進行,也會影響到社會的秩序,所以我們成立了一個假訊息處理小組,假訊息處理小組大概處理幾個方向,一個就是即時的澄清,即時澄清除了我們的澄清專區,包括行政院的專區、LINE TODAY的一個專區,我們同時都會做立即澄清,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跟社群平台,尤其是跟臉書建立一個通報管道,當有假訊息案件進來時,我們馬上透過這個管道來進行通報,通報的結果,根據這個平台的審查之後,有一部分,它就會直接下架,這是第二個。第三個,如果牽涉到刑事責任的部分,我們同時也會移送檢警單位進行偵辦。

吳委員琪銘:你們所設立的假訊息澄清專區也發揮了作用,但是本席在這邊還是要提出,雖然大選已經過了,但是後續的工作,該送的還是要送,才能遏止以後的選舉歪風。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吳委員琪銘:所以這點本席是非常的肯定,主委這段時間真的很用心,本席非常肯定。本席現在還有一個問題,關於公投,去年公投跟大選就已經脫鉤了,那麼未來我們是訂什麼時候進行公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是訂兩年一次,在8月的第四個禮拜六,也就是在2021年8月的第四個禮拜六是第一次。

吳委員琪銘:就是明年的8月?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吳委員琪銘:好,公投這部分,現在我們看到中選會在推動電子連署,因為我們現在是用紙本,而紙本花費的人力太過龐大,那麼電子連署在明年8月能夠上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我們這個系統的建置是在107年年底就已經完成了,但是因為牽涉到資安的問題,我們採取最高規格的資安要求,所以現在跟行政院的資安處之間有密切聯繫,希望做好各項防制措施,如果這部分能夠克服,我們是馬上就可以上線。

吳委員琪銘:好。因為我們是要減輕我們的人力負擔,所以這還是要加把勁,預計明年8月看看能不能完成電子連署,這樣才能減輕一些大家不必要的困擾以及人力的支出。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來努力。

吳委員琪銘:謝謝主委。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向委員會報告,中午不休息,直接進行逐條審查,請大家一面開會一面用餐。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12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身為高雄市的立委,我們一定要為民喉舌。在高雄現在正在進行的罷免進入第二階段,他們正在審查第二階段的連署書,但是有非常非常多的市民跟我們反映他們的罷免權利正在被縣市選委會影響了他們的罷免權利。所以以下就是向主委直接做這樣的舉證,還有做一些若干的建議。我們看到高雄市選委會涉嫌幾項行政不中立的情況,第一,陳雄文是現在的主委,也是副市長,他先放出消息說罷免要花8,000萬元,高雄市政府可能要舉債,形成了一種輿論的壓力。然後在第一階段的時候,他自行剔除1,348份提議書,比例高達6%,待會我會針對這點進一步說明。還好中選會有把關,否則他本來是要剔除一萬多份的。另外,他不斷的提醒市民日常生活中要謹慎提供個資,如果被冒用,未來他會加強查對。關於這一點,我待會也會告訴你,他現在可能要查水表了。再來,他也限縮認定罷免連署的格式,剛才我看到陳玉珍委員的質詢,大概也就是陳雄文的說法。他還稱光復高雄總部,也就是郭建盟議員借給他們做連署的空間是違法,揚言要開100萬元。陳雄文甚至比喻為警察加強取締酒駕,他說認為他行政不中立的人都是喝酒開車的人,然後再說警察囂張等等。這是以上我們認為他涉嫌行政不中立的言行。提到具體的細節,我們再來看看多麼展露他的心證,他要行政不中立,在第一階段的提議時,剛才陳玉珍委員就代替了陳雄文,他所有的問題都跟陳雄文問的一模一樣。他這次其實有正式行文中選會,就是不到1年就擺攤連署違法嗎?不到1年就簽連署違法嗎?連署人的日期或其他人寫日期違法嗎?還有應該統一寫單一日期等,這是第一階段的部分。其實你們在12月31號及1月7號就回函給他們,即提議人名冊填造日期非法定查對項目,就是認為他們所質疑的內容沒有違法的問題,也都有效,我說的是提議的部分。然後他們在1月15號,還是堅持把所謂基本資料跟筆跡不同的756人,而你剛才也回答委員了,其實最後只要自己親筆簽名就可以了,可是他們堅持還要挑出毛病出說有756人,還有日期用蓋章的3,265人。領銜應填寫日期,他們研判不到1年的有7,143人。他們又再問你們,之後你們在1月17號還是回答他們,你們認為說這些都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應予刪除的理由,他們原本要刪11,164份,幾乎就是要把這樣的權利做掉。還好,中央中選會有把關,要不然搞不好我們都進不了第二階段。

我們再往下看,在進入第二階段如火如荼的連署,還不到1個月就簽了五十幾萬份,我要讓主委知道鹽埕的鹽、六龜的龜及鳳山的鳳,有的老人家就是寫了十次也都要寫清楚,這是強烈的民意。結果先送40萬份過去,這該怎麼講,陳雄文就不斷球員兼裁判。他講到這個查核,他一定要去比對,然後這個比對要嚴格,最後傳出後面這張單子了。這是某某選舉委員會的查詢單,就是開始查水表了。他說本會辦理這個案子要誠實回答,就上面是不是自己親自簽名等等,但你真的問他標準在哪裡?他也沒有標準啊!他愛寄給誰就就寄給誰,這個時候你想想看,如果有一些地方的里長或生意人接到的話,原來市政府都知道我們的資料,還來問我這張是不是我寫的,屆時他們會不會勾不是我寫的呢?因此民眾想盡辦法也不要讓市政府知道,所以為什麼很多委員一直告訴你,從秘書長換成副市長來當主任委員,這是非常有問題的。

再往下看,雖然剛才主委是站在法律的解釋,你說選舉也是這樣,現任的市長有時候會派秘書長或副市長當主委,這個我懂,可是畢竟這是有史以來第一次被罷免者的副首長擔任選委會主委職務,沒有錯吧?這是史上第一次,對不對?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是。

趙委員天麟:這跟選舉不一樣,選舉是大家都一定能選,只是選務交給地方的委員會去執行,比如怎麼安排及如何去投票等。像剛剛也討論很多了,是不是要戴口罩或要不要消毒,就這樣而已。可是問題在於罷免跟選舉不一樣,這個主委跟他的選委會握有這個罷免案可不可以去投票的審查權力,我們的梗概就是在這裡,所以才會有陳冠榮去檢舉,表示這部分有違反行政中立要迴避、對不對?主委,現在這個案子辦到哪裡呢?他們已經有申請迴避及檢舉陳雄文。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我們剛剛收到,將依法來進行審議。

趙委員天麟:好,你們是有權力審議的,甚至我們的法條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七條,如果真的予以做了一些處置,如果他們不服還可以有其他任何的申訴,這就代表你們有這個權力,請你們一定要依法審慎去做一個處理。

再來,我們看到陳雄文面對大家的質疑,因為他太昭然若揭了,完全展露他想要杯葛這次罷免的意圖,他就強調我剛剛當這個主委,這在法律有規定啊!剛才李主委有講法律有規定,法律是怎麼規定呢?國民黨的議員甚至揚言說,民進黨過半了,你們覺得這樣不好可以修改法律啊!然而我跟主委說,我的看法不一樣,請看下一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主委的注意事項,依母法所定的事項,陳雄文只講到前半段,他說第二點第三款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他算是副首長。問題是後段怎麼寫?因情形特殊得敘明理由,暫由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代理期限並以一年為限,這代表該法律的精神是,如果有特殊的情況,也可以不要由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擔任,裡面有無黨籍的學者專家可以來處理。

因此我們再回到母法來看,從母法來講的話,我們認為陳雄文依照選罷法第八條第五項,他並沒有公正依照法令行使職權,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他沒有迴避他應這樣的一個中立,所以對執行勤務已經有偏頗了。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要請您回答,就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二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是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有選舉委員會的人是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長派通知。因此依據這個母法,即剛才那個辦法的精神,我要請教主委,如果你們認定他有違反行政中立,是不是可以把他撤換掉,並改由選委會裡面的無黨籍專家學者,起碼不是官派的人員,即不要再讓他球員當裁判,也不要再讓他阻擋高雄市民行使罷免案的權利,這樣可不可以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我先就最後這個問題跟委員做報告,我們的主任委員在派任之後,當然也可以在具備特定的條件之下,報請行政院來免派,但是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就是說他必須要有違法、失職等狀況。至於到底有沒有?這是大家可以一起討論的問題。

第二點,大家一直在質疑他的公平,當然不同的立場會有不同的看法。今天在中選會的立場上,我們完全跟高雄市選委會站在一起,在什麼基礎上站在一起呢?就是在法律的基礎上,即必須要依據法令超出黨派以外,且要公正來執行我們的選務。另外一點,他講了很多話,我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但是我在此要公開要求我們所有的選務人員,尤其是高雄現在辦的這個罷免非常敏感,對立也非常尖銳,我要求所有選務人員要謹言慎行,以免自陷紛爭。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主席給最後幾秒作結論,就是說主委你堅持用法律,不管藍綠的立委問你,這點我很尊重你。我剛才所講的,其實也是依照我的法律角度的見解,請您作參考。現在有人正式檢舉他不中立,高雄市民有非常多人認為罷免權利受到影響,請你們秉持職權及法律依據,好好讓高雄人可以行使他們應有的權利,麻煩了,謝謝。

主席:連續兩位委員,本席跟趙委員都拿同樣的證據來證實選務不中立的嚴重情況,主委還是要強勢一點,看怎麼樣導正讓社會和諧,也讓選務中立,既然說已經要開始開協調會了,這部分還是要麻煩主委。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2時2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想我這邊先談一個概念,之前王委員在質詢也已經在談了,就是現在全世界沒有採18歲投票的國家實在是非常非常的少,尤其像我們臺灣已經算是完全民主的國家。在世界上的排序裡面,有關20歲之前還不能投票的國家,其實也沒幾個了,包括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突尼西亞等,另外的也不用再說了,因為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並沒有被歸於完全民主的國家,其他的當然更下之,就不要再說了。現在等於說全世界是這個樣子,我想主委也很清楚我們這邊,即民眾黨早就已經提出一憲二法的修憲。剛才聽到王委員的質詢,我非常高興,主委也覺得,其實這是一個比較進步的民主價值。我們應該這樣講,蘇院長在接受總質詢的時候,其實他也覺得這是好事。甚至我也報告一下,並再次強調當時我們民眾黨進來之後,為什麼願意去投游院長為我們立法院的龍頭,就是因為游院長一開始也說支持這件事,所以我覺得這是一件好事啦!既然朝野都有共識,民眾黨並不是說我們要去收割什麼,也不需要這樣,我們就是做這個倡議,希望看到大家都能夠往這個進步價值來走。主委應該也是如此,就像剛才您已經回答的,也是支持這樣子的進步價值。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蘇院長在院會接受質詢的時候,他也表示支持這個修法的方向。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委的支持,其實就比較技術性一點來談,如果未來這個修憲真的能夠推得動,也變成要有一個公民複決的過程。你們有沒有預先想過,這部分在成本上大概會是多少?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也是一個公民投票案,如果根據過去的經驗,一個公民投票案提出來,大概要的經費是8到10億之間。

張委員其祿:其實也算是滿大的一個公帑,我在想我們可以財政撙節,但是我們預先想一下,之前也是公投綁大選,因而造成了相當多的混亂。如果說複決案也進去跟著大選併在一起,我們這邊也會提出非常良善的建議。你可能要想清楚,如果在2022結合九合一地方選舉的話,怎麼樣避免之前發生的那些事情呢?這個複決案到底為何,目前我們還不知道會修憲到一個怎麼樣的程度,如果是同步實施的話,樽節是沒有錯的,但也不能造成另一個混亂,主委的看法為何?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要看立法院的修憲委員會,他們什麼時候通過,在通過之後,經過6個月的公告,我們會在3個月之內辦理……

張委員其祿:請中選會預先做準備,我們覺得這件事情非常有可能會發生,希望不要再有上次那種地方選舉跟公投之間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提醒。

張委員其祿:我再請教一下,這個修憲的公民複決事項是不是可以宣傳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宣傳。

張委員其祿:如果可以宣傳的話,民眾對這些案子也有知的權利,我們希望他們能更清楚,從實際上而言,民眾對這些事情也不是那麼知曉。如果真的成案的話,我覺得宣傳還滿重要的。當然我們還想要了解一下,有關電子連署的部分,因為去年在公投法第三次修法之後,就已經將公投與大選脫鉤。那時其實也有一個概念,即有一附帶決議,希望要求中選會對於所謂電子連署的資訊安全要進行測試,甚至要落實電子連署。剛才好幾位委員提出很多事情,就像這次的罷免案好了,為什麼搞得這麼複雜,或者被踢掉那麼多呢?老實說臺灣是科技島,可是還真的很不科技啊!如果我們的電子連署比較精進的話,說不定不需要寫字。我想請教主委,現在公投的電子連署到底如何呢?由於上次已經有決議要做這件事,目前的進度是什麼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我們這一套系統的建置老早就完成了,最主要的是關於資訊安全的部分,但還需要做進一步的確認。現在一直都跟行政院資安處保持密切的聯繫,我們務必要達到一個最高的資訊安全。

張委員其祿:您覺得時間上要多快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最近跟資安處也有密切在聯繫,他們還提出一些要求,包括哪些是我們馬上可以做的……

張委員其祿:您的進度給我們辦公室參考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老實說,現在資訊安全要求的部分,我比較不容易去掌握,因此我不敢跟委員報告什麼時間,我只是說,只要這個關卡過了,……

張委員其祿:當然這也是最核心的,就是你們的進度還是要跟我們定期說明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

張委員其祿:另外,這件事也會直接衍生問題,現在eID快出來了,我覺得要有一個更直接的聯繫,就是你們要跟著eID的設計,既然現在我們號稱是數位政府,尤其臺灣在這件事情上,我們都覺得一直很領先。然而很諷刺的,就是我們既然有這個科技實力及能力,而私人民間也早就在做這件事,比如手機拿出來,天天都在電子支付。然而這件事反而好像障礙很多,也拖了很久,我覺得這也是國人關切的問題,由於這是一體性的,當然可以搭配在一起。如果eID能弄得好的話,不管是電子連署等都應該要有搭配,這部分你們要預想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eID的業務當然是內政部在作業,10月就要開始換了,我們馬上就會碰到問題,因為不管是公職人員的補選,包括明年的公投案,可能在領票的部分,我們就必須配合eID。現在我們已經有一個委託案在進行當中,希望在5個月之內能夠完成這個委託,並進一步來做建置。

張委員其祿:這是臺灣的驕傲啦!其實我們真的應該把這個eID先弄好了。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以現階段公投法在推動電子連署而言,當然是先以自然人憑證為主,因為這部分已經建置到一個非常成熟的階段,當然還是以資安的最高標準來做考量。剛剛委員提到的部分,有關我們在數位身分證的推動上面,本來就是結合在這一塊上,所以也是完整的。

張委員其祿:請搭配一下。

最後問一件比較小一點的事情,關於立法委員選舉的不分區部分,之前一直都不辦任何的政見會,這次是由民間來辦,未來不分區可不可能也來個辯論,或者是依這個概念來做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可能會牽涉到有限資源,如何能夠讓政黨來公平分配,在我們選務搭配的部分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要怎樣做公平分配,恐怕各政黨之間要做進一步的討論。

張委員其祿:其實應該這樣講,我來自比較小的黨,而小黨有時候要靠一些比較公平競爭的舞台,如果其他部分都有公辦政見會,而不分區就沒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我們是提供政黨廣告及政黨宣傳。

張委員其祿:我們這裡有選舉研究的期刊,他們有做研究,國人根本不太清楚這些不分區的狀況,這並不是好事,我們希望能藉著這個公共平台,以使不分區能夠讓民眾多一點了解。最後我們還是要呼籲,未來對於不分區應有公辦政見發表會。

剛剛有些委員一再垂詢的問題,還是不在籍這件事,我覺得以臺灣科技的進步,從長遠方向上來講,我們是需要落實啦!如果未來有eID能上路,包括電子連署等,其實不在籍本來就是合理的,先進或不先進國家也好,多數都已經往這個方向在走,我認為這是中選會一個重大的任務。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的部分我們會在7月按照立法院的決議提出我們的草案。

張委員其祿:好,既然公投都可以了,其他的選舉若有公投的經驗,我們就依此往前邁進,因為不在籍是一個進步的概念,謝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魯委員明哲、傅委員崐萁、陳委員歐珀、趙委員正宇、高委員嘉瑜、曾委員銘宗、鍾委員佳濱、李委員昆澤、林委員俊憲、何委員欣純、廖委員婉汝及莊委員競程均不在場。

請伍委員麗華發言。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12時3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辛苦了,我想選舉剛結束,國會議員也剛就職,我們就一起來關心一下,我想關心的是原住民的秘密投票權,長年以來有很多的討論,相信剛才也有委員提這個問題,所以我快速地講一下,因為憲法有保障我們每一位選舉人都有秘密投票的權利,在這個部分我想就教的是這些年這樣的一個討論,從過去可能還不是那麼嚴重,因為過去可能不是那麼多的原住民移居到都會地區,但是到現今為止,我們原住民移居到都會區的人口比例已經達到五成,占比一半,所以我們以這一次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所來看,如果全國有1萬7,226個投票所,平地原住民出現只有1位平地原住民的投票所有1,623個投票所,占比大約1成;山地原住民的部分恰巧也差不多,出現只有1位山原的投票所也是占比一成,所以對於這樣的一個狀況,我們看到公職人員選罷法在民國92年時有針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去開一個門,為了不要違憲而特別去修法,規定「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者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所以我想問的第一個問題,不曉得主委覺得,一直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且一直讓社會討論這個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我先請選務處謝處長跟委員報告。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好。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的因素是目前的投票還是屬於在籍投票的方式,因為沒有不在籍投票的制度,不過在沒有這個制度下,中選會其實做了一些努力,如果這個投票所只有1位原住民的情況,比如總統和立委選舉,我們事先都會徵詢原住民選舉人的意願,如果他願意把投票所設在其他的投票所,我們會幫他做異動處理,只要是在這個選區內,當然,目前在這個過程裡,許多徵詢是沒有得到回覆。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是的。

謝處長美玲:未來這部分,中選會會來加強。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所以中選會還是選擇一個一個去詢問?

謝處長美玲:另外,除了剛才那個措施之外,其實我們在各地選委會也依照選罷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原住民投票所設置的部分也做了一些調整,調整的方式包括有單獨設計原住民投票所的情況,也有在區域選舉的投票所內投票,但是把原住民選舉人集中在同一個鄉鎮或是同一個村里的狀況。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執行的狀況及成效如何?

謝處長美玲:比如單獨設置投票所的部分,目前嘉義市有在做,在每一鄉鎮將原住民集中在一所投票的有包括高雄、新竹縣、嘉義縣、澎湖縣、金門縣,未來我們也會朝這個方向來跟我們地方選委會聯繫,朝這樣子……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也就是說地方的選委會不見得就是要依照中選會的公文規定?

謝處長美玲:主要是整個投票所設置要考量的因素很多,所以地方設置投票所會在這個原則之下,審酌當地的狀況去做。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最近從第8屆、第9屆到第10屆這三屆,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結果,就是山原也好,平地原住民的立委選舉也好,我們比一般地區立委選舉的投票率都要來得低很多,這代表什麼呢?代表我們的族人並沒有辦法有效的參與政治,久而久之所產生的影響是什麼呢?他對於國家的歸屬感會日漸疏離。我想要請教的是,面對這樣的困境和長年的討論,我知道主委過去擔任過內政部次長、法務部次長等等,算是選政的經驗很豐富,也當過很多的地方縣市首長,選務的經驗也很豐富,所以我認為主委應該會對於這樣的狀況會有一些積極性的作為。

我們來看一下,主委的家鄉是四湖鄉,沒錯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這一次你可以看到四湖鄉11個投票所只有1位原住民,您過去任職過的嘉義市,我們也看到有18個投票所也是只有1位原住民,所以在這個地方就是要跟主委來請教,也是剛才我們已經討論過,因為這是長年的討論,如果說另設集中式投開票所,就是依據選罷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看起來好像沒有辦法全面達成執行。第二、如果依據分開投票、集中開票這樣的做法,什麼叫「分開投票、集中開票」?主委,你們應該了解,就是也許投票櫃投完了之後,集中到一個地方去開票,但是目前的受限於投開票所是投票所及開票所,所以這有窒礙難行的部分,我要請教主委,如果您同意,這也是個不錯的方法,未來有沒有可能需要修法?可以修法!謝謝。

再來,我們有看到去年底立法院有一個報告,就是關於大家在討論不在籍投票的時候,報告有提到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舉可以先行實施,所以想要請教主委這是預計要做的事情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首先,站在我們選務機關的立場上,能夠鼓勵公民踴躍參與投票,這是我們的任務,所以我們歷次的選舉也好、公投也好,我們都要進行相關的宣傳活動。而原住民投票的問題,我至少在這六、七個月以來接觸到的原住民立委們都非常關心,怎麼樣能夠提高他們的參與,讓原住民的意見能夠更真切的表達,這方面我們會努力。現有的法制底下,我們跟地方的選委會來進行充分溝通,鼓勵及拜託使其方便設置,這部分我們會去努力。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沒錯,就是要這樣,謝謝。因為我們太多族人都在都會地區,非常需要中選會有魄力的作為,工作人員的不在籍投票以及立法院去年底所講的可以在原住民地區先行實施不在籍投票,我們非常希望真的能夠在下一次的選舉看到這樣的試辦,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些是法律必須要進行配套修正,有些是在現有的體制下,我們就可以去做。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委員:那我們就開始提出修正,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12時4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這邊要先呼籲一下剛才伍麗華委員有特別提到,也是本席相當關心且想要極力推動,即不在籍投票這件事情。但是我相信這個議題很多的委員討論了很久,現在又是一個新的任期了,可見大家對於不在籍投票這件事情其實有疑慮,也有不信任等總總問題,但是不管怎麼樣,原住民選舉其實就是一個複數選區,我們平均的年收入其實整體上比較起來,比其他的族群還要低。剛剛也特別講過,有50%左右的人並沒有住在他的戶籍地,而是到其他的都會區縣市去謀生,所以每每遇到選舉的時候,即便真的很想回去投票都有困難。再加上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以花東來講,因為飛機票比較貴,我相信火車是大家的首選,但是我們又遇到一票難求的問題,所以在車票問題也沒有被解決的前提之下,我剛剛講了這麼多的原因,就是希望主委可以真的正視這個問題,把不在籍投票由原住民優先試辦這件事情,當作是你任內重要的事情來推動,可不可以?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相關立法及草案草擬的工作,我們也在進行中,誠如剛才委員所言,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的不在籍投票,可能大家的看法會有若干落差,也需要社會各界能進一步凝聚共識。

陳委員瑩:因為不在籍投票其實有很多方式,有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等等,還有一個叫移轉投票,其實我覺得原住民的部分,我個人建議,可以從移轉投票的方向來研議看看可不可行。因為在這一次大選,有一個2020青年民主返鄉列車的活動,其實也是因應沒有在戶籍地的問題,再來就是車票及交通費往返的問題,甚至還牽扯到住宿費用的問題,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列車出現。我覺得這部分因為已經討論很久,主委既然說草案有在研議,什麼時候可以送出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民投票的部分,我們會希望……

陳委員瑩:可是我跟你講的是不在籍投票的部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

陳委員瑩:你到底是講?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的不在籍投票。

陳委員瑩:公投的不在籍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陳委員瑩:但是我要求的是針對大選的不在籍投票可以先試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涉及選罷法,可能要請內政部來說明。

陳委員瑩:請內政部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好,……

陳委員瑩:你剛剛沒有聽我的質詢嗎?這樣時間有一點浪費掉了。

陳次長宗彥:委員,不好意思,因為剛剛在處理一些公務。

陳委員瑩:你來這裡不就是來備詢的嗎?

陳次長宗彥:因為有一些疫情上急需處理的東西,所以我趕快做回應,不好意思。

主席:他現在是副指揮官。

陳委員瑩:看在這個份上,本席先原諒你,你先回座,請其他人告訴你剛才的問題,待會你再上來回答,我先問主委,這樣比較節省時間。

主委,我另外再繼續跟你請教一下。回到原住民的部分,剛剛很多委員關心有關選務上發生的一些問題。我們先看一下,相較於2018年九合一的公投選舉有排隊投票亂象的問題,你覺得跟2020年的選舉比較起來,你給自己打幾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記取九合一大選綁公投的教訓,其實所有的選務人員都非常盡心盡力,我們也非常感謝大院能夠適時通過公投法的修正案,把公投跟大選能夠透過脫鉤,大量減低選務的負擔,再加上我們的努力……

陳委員瑩:所以你打幾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自己不敢打分數。

陳委員瑩:會比上次好吧!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社會各界給我們很多鼓勵,我們表示感謝。

陳委員瑩:主委講了很多,就是比2018年好很多的意思。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我們的努力,謝謝各位支持。

陳委員瑩:如果是這樣,我還是要講一下,即便2020年比2018年的公投選舉要好很多,開票速度以及排隊的狀況都改善了,但是在原住民區塊,我還是要給你們不及格的評價,因為在上一屆本席已經針對這個問題要求你們提出檢討,但是你們還是當作耳邊風,在這一次的選舉,我舉例說明,在我的臉書有人留言說他是我的選民,他是支持我的,結果你們給他發錯了候選人公報,發成了山地原住民的,這是一個案例。也有人跟我投訴,其實這在2015年就有發生,他們在投票所裡面找不到原住民的選票,所以狀況其實很多,甚至還有更嚴重,竟然有選務人員以為原住民不能投給不分區立委,所以不給他不分區立委的選票,還有選務人員漏發原住民選票給民眾,一個發生在新北市,一個發生在臺北市,都會區其實發生這種事情的比例特別高,只是有些新聞沒有察覺,每次一到不管是九合一選舉或總統立委大選,我們的電話都接不完,從早我們就要stand by,因為很多選民沒有辦法拿到正確的原住民選票。這個案例已經從幾百年前一直講,講到現在沒有辦法被解決,所以主委,這是你首要的功課,可以立即就解決的,我希望你們不要只把工作人員手冊打開來看,我已經提醒了很多次,結果只看到你們在關心提醒原住民秘密投票的問題,但是這種漏給票、給錯票或者根本就不給票等等的狀況還是非常多,所以我希望主委能夠提交給本席一個懲處名單,因為如果不提懲處名單,沒有人會很謹慎並正視這樣的問題,主委可不可以在兩個禮拜內,針對這樣很離譜的狀況給本席懲處名單?。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指教,若干選務的缺失的確是存在的,尤其是原住民的部分,我們要深切檢討,也會加強選務人員的訓練工作以進一步落實。

陳委員瑩: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檢討。

陳委員瑩:上次也這樣講,主席是否可以有比較明確的裁示?我希望下次的任何一個選舉,不要再有這種離譜的狀況發生,因為它沒有很難。

主席:你們檢討有沒有人犯錯,弄一個報告,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下次如果有選務工作人員的講習會,我自己來當講師,我一定特別要求這部分。

主席:弄一個報告給陳委員。次長的部分,一分鐘,因為時間到了。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因為公投的部分是對事,而且現在已經有法源依據,所以我們會從公投的不在籍投票,逐步推動到人的部分,我們會跟中選會一起來努力合作並逐步推動。

陳委員瑩:我沒有要講公投。

陳次長宗彥:我是指不在籍投票的部分。

陳委員瑩:我是請你們從原住民開始試辦。

陳次長宗彥:剛才跟委員說明,因為公投是對事情的部分,原住民的部分還是對人的選舉,我們還是朝逐步推動的方向。

陳委員瑩:因為我們是複數選區,選區很大,我剛才講了很多理由,可能大家沒有跟你講得很清楚,甚至包括離島的,陳玉珍委員也在這裡,我特別focus在原住民的狀況。

陳次長宗彥:原住民選票分佈的狀況,我們非常清楚,不過這塊我們會跟中選會一起,就選務的技術等各方面來努力……

陳委員瑩:你們還是派人到辦公室,我們另外找時間。

主委,可以看一下螢幕上那是什麼顏色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大塊的是黃色。

陳委員瑩:它是屬於什麼黃?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知道是什麼黃。

陳委員瑩:我舉這個例子是因為中選會每次都是用文字來敘述而已,比如山原立委選票是用淺綠色,平原立委選票是用淺藍色,淺是多淺?剛剛那個黃色是什麼黃?這次鄉長補選你們叫做金黃色,如果你都不知道這是什麼黃,別人怎麼會知道?所以你們可以把樣張一併公告,這樣會比較清楚,免得又給錯票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我們來檢討。

陳委員瑩: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廖婉汝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日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一併書面答復。

委員廖婉汝書面質詢:

一、經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4條之規定,「各組候選人之學歷、經歷等基本資料之刊載,由各候選人提供並應自行負責,中選會僅彙集候選人提供之內容編印於選舉公報內」,中選會不會重新編排、整理候選人所提供之基本資料。

二、選舉公報編印之目的系為促進國民對候選人之認識,及促使候選人公平競選,藉由公開候選人可信資訊,免於選舉人於投票時因訊息不完整,而無法做出理性及符合其需求之判斷,並發揮公正選舉之精神。因此,選舉公報刊登內容應符合格式統一、便於閱讀、及訊息完整等精神。

三、由於中選會對選舉公報刊登之內容採被動接受之方式,導致各候選人學、經歷欄之內容出現紊亂情形,例如:部分候選人填寫其各階段學歷、部分則僅有最高學歷、或只填寫大學以上學歷,此外,學歷排序亦未予規範,種種現象不利選民閱讀,失去編印選舉公報公開透明之目的。

四、基於上述,本席要求中選會就選舉公報填寫,研擬統一格式之標準,應詳細填寫完整學歷。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現在進行法案的審查,先請議事人員宣讀趙天麟委員提案誤繕部分。

賈專門委員北松:奉主席指示,趙天麟委員提案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現行法第四、五項誤繕為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說明二及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說明四,各該段文字句未,另配合以下文字均係誤繕贅述,請議事人員更正議事資料。

主席:我們予以更正。

宣讀修正草案條文。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委員趙天麟等25人提案

第十八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親友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親友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親友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委員趙天麟等25人提案

第十四條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親友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親友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親友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

第四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

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主席:現在有內政部所提的參考條文,我們是不是把內政部所提的參考條文當場連署一下,讓它也變成是一個修正案,好不好?我們連署內政部的案子,好不好?全部都用提案人。請在場委員都連署,我們一面連署,一面宣讀。

委員管碧玲等修正動議:

主席:現在各個版本宣讀完畢。請委員先表示意見,已經進行過提案說明,若不需要再補充說明……

陳委員玉珍:照內政部的版本更寬,就是改為「家屬或陪同之人」。

主席:提案委員陳委員沒有意見?

陳委員玉珍:對。

主席:其他委員對有「家屬」的部分都改為「家屬或陪同之人」適用在相關條文,各位委員對內政部建議的版本,也就是所有委員連署的這個版本有沒有意見?好,剩下的是有關於身心障礙者相關場所的部分,這是委員會所有委員最後連署的,內政部提供參考文字的版本上面有把趙天麟委員加進來的這一項,也列在建議文字裡面,這個部分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內政部說明。

陳次長宗彥:這個部分我們參酌公職人員選罷法……

主席:做得到嗎?

陳次長宗彥:可以。

主席:只要是做得到。

陳次長宗彥:我們參酌讓兩邊的體例一致。

主席:剩下的是第三個要點,就是在兩部法典裡面,有關於要加進「讓6歲以下兒童可以陪同」的版本文字,最後這個版本的文字大家有沒有意見?都沒有意見,那我這樣宣告好不好?因為委員提案也非常辛苦,雖然我們最後有一個所有委員會委員的提案,但是我們還是要給原來提案委員一個credit。所以有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部分,我們以陳玉珍委員及管碧玲委員等兩個提案併案修正通過,好不好?

陳委員玉珍:謝謝。

主席:有關於第五十七條……

趙委員天麟:主席,我們主要是針對兒童的部分,所以你剛修正的部分可不可以也把我們唱名一下?

主席:我們有連署,你趕快連署進去。

趙委員天麟:有,我已經連署了。但是因為這也是我們的……

主席:因為唱名都唱第一個人而已,沒有全部。但是公報都會顯示,所有提案委員在公報上都會印出來,大家都可以使用那個公報,好不好?

趙委員天麟:好。

主席:接下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我們以陳玉珍委員、趙天麟委員、管碧玲委員所提三個版本的文字修正通過,這個部分就這樣處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以陳玉珍委員、管碧玲委員所提兩個版本的文字修正通過。

接下來,第五十三條經剛剛討論後,我們以陳玉珍委員、趙天麟委員、管碧玲委員所提三個版本的文字修正通過。

修正通過的文字剛剛宣讀過,還要不要再宣讀一次?不用吧。大家應該都知道最後的版本文字。

好,我們協商完畢,現在宣讀一下協商結論,剛剛已經有協商結論通過,這個法要做決議,跟各位說明,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除了我們今天所修正的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修正的第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有關「家屬」要改成「家屬或陪同之人」之外,尚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都與本次會議修正「家屬或陪同之人」有相關聯的規定,因為它引用我們的文字,我們今天做了文字修訂,所以那兩條條文也要跟著連動。但因本次會議審查的提案並無上開條文,所以本次會議無法併同修正,為了避免未來適用困難,我們今天所審查的議案雖然有共識,但是為了要等那兩個版本,所以我們就出委員會送交朝野黨團協商,委員也可以提案,也請內政部趕快把提案送進來,我們再用逕付二讀併案協商讓它三讀,好不好?我們就這樣處理。

今日議程處理完畢,除了剛剛的決議之外,兩部法將來於院會討論時都由管召集委員碧玲作補充說明,今天協商完以後,接下來要處理臨時提案,總共有7案。

先進行第1案。

臨時提案:

1、

中選員會針對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的選務假訊息,多次在官方網站上澄清,顯示在這次2020的大選中,有人刻意製造並散布不實訊息,已經對於公共安寧與選務公正造成危害,嚴重損及選務機關公正性,並妨害選務辦理,中選會在澄清稿中表明,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依刑法妨害名譽、侮辱公署等罪,予以究責到底。

請問中選會到今天為止,這些案件,後續處理情況,建請將統計資料送各委員國會辦公室以為參考,另建請主委日後召開相關記者會,說明中選會追責成效,因為中選會若無積極作為,選務假訊息將形成破窗效應,誘使他人仿效,令情況變本加厲,損害國家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沈發惠  賴惠員  羅美玲

主席:這是把建議修改的文字唸出來,你們有跟委員溝通過嗎?就是做了一個微幅調整,你們有沒有跟王委員溝通?

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這一案我的主張是覺得案件後來處理情況要讓我們瞭解,剛剛有提到溝通,可能我沒空,他們找不到我,我也找不到他們,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溝通過。

主席:差別在王委員是很明確要求要召開記者會,但是現在把「召開記者會」改成「適時對外說明處理情形」,這樣比較符合一般的寫法。

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我覺得其實用「適時對外說明」是道德上的呼籲而已,比如可不可以請他們在一個月後到本委員會來做專案報告,委員有什麼問題可以現場溝通,也可以提出疑問,就是來做專案報告就好。

主席:針對假訊息要做專案報告,因為假訊息有時候有案、有時候無案,萬一一月後沒有案也沒辦法排專案報告,這個是假訊息處理。

葉委員毓蘭:不只,其實……

主席:這個提案是……

葉委員毓蘭:我知道立法委員的假訊息,刑事局辦了幾百案,他們最後的歸類是如何,未必是中選會,可以邀請相關單位來做專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陳玉珍委員要排嗎?

陳委員玉珍:支持。

主席:好,那就專案報告。

吳委員琪銘:主席,因為大家在選舉期間都會遇到假訊息,所以我認為來做專案報告應該可以讓各單位積極一點,也不錯啊!謝謝。

主席:各位有沒有意見?主要是要有資料可以報告。我看這樣好了,因為這樣還要安排他們來一次……

陳委員玉珍:對啦!還有其他單位嘛。

主席:其他單位不是我們能排的啊!能不能請葉委員手下留情,我們用書面報告,並請他們對外公開?

葉委員毓蘭:不然我們可以找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請他們針對這個問題來做專案報告,重點未必是放在中選會,還有相關單位,剛好也有很多委員個人受到這樣的侵害,讓我們知道到底成案的有多少,最後就被判有罪的有多少也滿重要的。

主席:不然我們尊重王委員,好不好?因為王委員是原提案委員,還有賴委員。

王委員美惠:主席,我是覺得這些問題要讓百姓知道、充分瞭解……

主席:王委員是要求他們要對外說明,現在葉委員改成是要對我們委員會負責,完全不一樣,是不是尊重原提案委員,因為他的方向是要對外,好不好?

王委員美惠:主席,我的想法是讓百姓知道製造假消息是不可以的,會被抓起來,問題主要是在這裡,要讓百姓有所瞭解。

主席:我們還是尊重王委員等原提案,修正通過好不好?

繼續進行第2案。

2、

現代的孩子比較成熟,接收資訊比過去更快、更方便、更國際化,應該早一點讓他們參與自己的未來、國家的未來。社會也需要新世代的參與,才能夠更加關照到全方位。

所以針對下修投票權到18歲一案,在社會已有高度共識的情況下,行政部門應俟下修至18歲投票權修憲案通過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草案修正,以備審議。

早一點讓年輕人參與、決定國家的大小事,這是進步國家的象徵,台灣不應該落後。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沈發惠  賴惠員  羅美玲

主席:本案已經溝通過,除改成「三個月」以外,其餘照案通過。

進行第3案。

3、

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公民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後若有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四項各款之情事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主管機關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五項定有明文。惟法規未明確規範聽證會應於審核後幾日內舉辦,恐造成程序上的拖延,導致公民權益受限。要求中選會應於一個月內檢視108年度提案,其從提案到舉辦聽證會之天數落差提出書面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賴惠員

主席:本案經過溝通,照案通過。

繼續進行第4案。

4、

武漢肺炎肆虐全球,疫情終點遙遙無期,然國人的日常生活除配合政府加強一切該盡的防疫措施之外,仍舊盡可能期望常規的生活能一如往昔。在此其中,選舉的舉辦,同樣必須依照法訂日期如期舉行,以維護民主法治社會以及地方制度的正常運行。端此,近期苗栗縣將有兩場鄉長補選選舉,包括3月21日的南庄鄉鄉長補選,以及同樣將進行補選的銅鑼鄉鄉長選舉。為使國人不因武漢肺炎的恐懼,導致未能正常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建請中選會儘速公告選舉相關防疫積極措施,讓相關補選選務順利舉行。

提案人:湯蕙禎  羅美玲  賴惠員  王美惠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選務系統的要求,我們是有的,對外的話,整個疫情的防疫應該還是照疫情中心的規定。

主席:我們修正一下文字,就不要「公告」,委員的意思是要你們做好,改成建請中選會於補選選務進行當中,防疫措施……

陳委員玉珍:完善相關防疫措施。

主席:謝謝陳委員,我們就這樣修正通過,不要把案子拿掉,修正一下就可以了。

有關「待溝通」部分,寫三個「待溝通」不好,你們真的要去溝通以後,把它轉成一個你們認為妥適的文字,國會聯絡的同仁要處理一下。

繼續進行第5案。

5、

據外交部於1月10日發布統計,我國2020年總統及立委選舉共計有113家國際媒體、超過235位外籍記者來台採訪,另有13團、共107位學者專家來台觀選。此外,未列入外交部統計之民間所組來自港、日、中等「台灣選舉旅遊團」不僅盛況空前,更已發展出經濟規模,足證台灣民主選舉已為世人關注及肯定。

查我國由中選會參加兩國際選舉組織,分別為以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Taiwan, R.O .C 參加「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2013年成立,共109個會員),且為創始會員;以Taiwan, Republic of China參加「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1998年成立,共20個會員國),我國均為正式會員。中選會曾於2012年總統及立委選舉邀請AAEA會員來台觀選,今(2020)年大選A-WEB亦有觀選團來台。

我國於2017年當選為AAEA執行委員國、A-WEB亞洲區執行委員,曾經於2005年及2008年擔任過AAEA兩任主席國,並曾舉辦AAEA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議及學術研討會,顯見我民主發展及選舉辦理經驗獲該組織會員國肯定。爰建請中選會應積極研擬邀請上述兩國際組織,於台灣辦理年會或大會,使國際更了解我國民主制度之過程及內涵。

提案人:管碧玲  張其祿  王美惠

主席:這個有什麼問題?請說明。

將「大會」改為「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議」,倒數第二行「辦理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議,使國際更了解……」是不是?好,修正通過。

繼續進行第6案。

6、

高雄市第三屆市長罷免案,社會輿論及罷免提案團體認為該市副市長擔任選舉委員會主委,有涉利益衝突應主動迴避,引發諸多爭議及關注。

查中選會所訂行政規則《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第二條:「各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人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擬任委員人選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擬任委員人選應力求性別平衡。()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但確因情形特殊,得敘明理由暫由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代理期間並以一年為限。」

其中「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即為前述我國首次針對直轄市首長罷免案爭議之關鍵。

惟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指揮並推動選務,實務執行上仍需有政務官擔任委員。為減少未來其他選務辦理時,恐遇相同爭議,建請中選會研擬修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加入「委員會之組成,應有超過二分之一之公正、不具政府機關職位者擔任委員。」相關條件,以降低外界對選舉委員會可能不公正的質疑,提升社會對選務工作之信任。

提案人:管碧玲  張其祿  王美惠

主席:好,這有什麼問題?

陳委員玉珍:這是建請……

主席:這是建請案,把「研擬」改成「研議」這樣OK吧!你們去研議,研議結果是什麼也不確定,就把倒數第四行修正為「建請中選會研議」外,其餘照案通過。

進行第7案。

7、

鑑於高雄市選委會主委陳雄文先生就<高雄市第三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之選務工作,不只身份上顯已有利益衝突之虞,且諸多言行已達行政不公之情事,嚴重影響高雄市民依法行使之罷免權利,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之職權,以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因情形特殊,得敘明理由暫由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規範精神,改指派其他無此疑慮,並公正執行選務之非官方委員擔任主委。

提案人:王美惠  趙天麟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主席:請主委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利益迴避的案子已經在進行當中,我們會根據法制的程序予以審查,這也要尊重審查的結果,如果這個案子在審查過程當中,還要求我們做這樣,可能有點違背法定程序。

陳委員玉珍:你有沒有給他肯定?

主席:我建議在座委員,這個事情確實很敏感,剛剛趙委員質詢時,我們真的也得到主委的回應,他鄭重呼籲了相關選務人員要謹言慎行,其實我在前面也是這樣的叮嚀,我們的疑慮……

趙委員天麟:我比照召委「爰建請研議」,就是我本人、我個人建請研議,以上就不要更動我的主張,但是「建請研議」你要研議成別的,或者主委認為不應該研議出結果,我尊重,可以這樣吧!

主席:現在是這樣啦!我們這個委員會在處理提案的時候,如果委員們在文字上嚴厲指控執政黨,我們大概也會溝通,然後把指控文字改掉,如果這個案要改成建請案,大家委員都同意的話,是不是也把這個文字修飾一下,再看看委員的意見?

趙委員天麟:這樣的話,我就更有效率好了,其實我直接簽管委員的第6案就可以了,因為意思是一樣的。

但是,我在這裡要跟中選會表達一下,你們的溝通技巧真的有夠爛的,你來溝通就好了,動不動就要我們撤案!好啦,剛才也叫我寫了,我都弄完了耶!他也寫了文字,我和主委都不知道,他連唸都懶得唸!沒關係,我就撤案,反正我尊重,我就簽第6案,但是我要嚴正表達中選會的溝通有待加強!

主席:這樣好了,我們不把它叫做撤案,我們感謝趙委員,我們就併第6案,以第6案文字通過,好不好?這樣就等於第7案用第6案的文字來替代,請趙委員在第6案簽字,這樣就解決了,等於是不處理。好,以第6案文字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本日會議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