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56)

吳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為發展有效因應未來作戰之武器系統與裝備,依《國防法》第22條規範,結合民間產、學、研技術能力,積極建立武器研發、生產與全壽期支援能量,增進國防自主科技能力;未來於水雷反制作戰能力之發展,將參考世界先進國家作法及武器裝備發展趨勢,逐步建構符合防衛作戰需求之國防武器系統,以提升整體水雷反制作戰效益。

二、國軍現行運用各項聯合情、監、偵系統,均能全般掌握臺海周邊情勢,有效發揮早期預警,並戮力於周邊海域及各重要港口之戰場經營與整備,結合水雷戰術與戰技訓練,持續強化水雷反制作戰能量,以確保國軍制海整體戰力。

三、國軍是維護臺海和平及國家安全強而有力的後盾,感謝委員對國防事務之關心與支持,國軍將持續強化戰備整備工作,以確保國家整體安全,尚祈委員大力支持。

(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92)

吳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本部因督管不周,所屬空軍直升機救護隊肇生「0102」專案重大飛安事件,致前總長沈上將等8員不幸罹難,本部全體官兵深感哀悼與不捨,專案治喪期間也感謝大院全體委員和全體國人的全力支持,過程備極哀榮,在此,再次向大院全體委員表達感謝之意。

「國防安全與飛安管理無假期」,本案發生後,本部除責由空軍司令部編組專案調查小組全力調查失事原因外,亦要求三軍飛行部隊記取教訓,自法令規定、飛安文化、組織功能、任務管理、任務派遣、飛行訓練、座艙資源管理、緊急課目、氣象預警能力等面向全面坦承檢討,並擬定飛安精進作法,務求杜絕類案。

非常感謝吳委員斯懷先生對本部的關心與支持,言中對本部的建議,本部全部坦然虛心接受,並已責由總督察長室指導三軍司令部業管部門納入修訂,相信在短期內就能看到精進的成效;以下就委員的提點與關心回復如下:

一、在人員訓練上依據現行「空軍飛行及地面安全教範」有關飛機失事標準作業程序中,是否有檢討空間?

(一)「空軍飛行及地面安全教範」乃空軍參考國內運安會及美空軍失事調查程序,並依國軍需求撰擬之軍機飛安事件調查規定,內容包括事件所有相關資料蒐整、分析調查、專家討論等程序;由於飛行科技日益精進,本標準作業程序亦會不斷依國際標準每年做滾動的審視修正。

(二)如本案依現行失事調查作業規定,於調查報告完成後,也會邀集運安會及國內民間專家學者一起研討,俾求周延。

(三)另空軍年度也會派遣飛安專業人員赴美國、國內民航局及空軍官校飛安中心等參加相關進修班隊,汲取國際新知及先進調查,不斷精進失事調查作業能量。

(四)本項本部將會持續要求三軍司令部同步修訂。

二、是否能賦予駕駛有更大調整、應變的專業自主權利?

(一)空軍現行飛行訓練規定,飛機(機隊)由正駕駛(機長、領隊)負任務達成及全體組員安全之責,各飛行部隊平日對正駕駛以上人員的訓練亦極為重視,也有最低飛行時數與必飛課目的要求,同時每年都必須接受定期考核,各項晉等測驗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員,都必須補測,再不合格都會檢討停飛。

(二)為確保飛行安全,本部多年來一直要求飛行(航海)部隊特需重視任務中安全,凡於執行任務中途遭遇突變天氣或突發人員、機況,都應以「安全」為第一考量,必要時飛行員(艦長)可以斷然取消任務返航或就近機場(港口)落地(靠港),就是賦予飛行(航海)人員有更大的應變自主決定能力。

(三)除以上規定外,空軍亦要求航(戰)管人員對在空機做全程專人引導、管制隔離外,更需隨時提醒任務地區的天氣資訊供飛行人員參考及提供專業建議及服務,減少飛行人員的任務負荷,提高飛安裕度。

(四)除前述精進作法外,空軍也刻正檢討增加機載氣象預警裝備,提增機組人員對突變天氣的預警能力,此舉也可賦予飛行人員更大的任務應變彈性。

三、空軍也應務實的探討,如何全面有效落實「座艙資源管理能力」?

(一)本軍各飛行部隊不論在編隊群、雙座機或多機組員座機上均有律定各機組人員地面及空中職掌,並須於任務提示中詳加說明。

(二)本案階段調查事實報告中所見,該機飛行途中副駕駛多次提醒正駕駛注意飛行高度之事實,本部已要求三軍直升機部隊均需召開檢討會深入檢討,並持續藉飛安巡迴教育及飛行部隊交流,強化各飛行部隊「安全警覺」及「防險作為」。

(三)於飛行前任務提示中不斷提醒飛行人員於任務中的職掌,是提醒機組員重視「座艙資源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本部已要求空軍與陸軍舉辦直升機部隊交流,參考友軍任務提示方式檢討修訂任務提示程序。

(四)機組員「座艙資源管理能力」訓練亦將列為模擬機訓練必測項目,設置想定狀況,誘導飛行人員藉模擬機訓練加強座艙資源管理訓練,摒除機組人員期別及任務壓力等因素,遇不正常情況斷然中止任務,採取適當措施,切勿勉強執行。

四、空軍作戰和後勤部門應可同時檢討,未來在執行必要的長官戰備視導行程時,是否在樽節資源及人員安全上,做更妥善的思考與安排?分散風險避免讓重要軍職幹部全在同架專機上,並能以加派副機陪同,確保國軍人資戰力安全。

(一)國軍各級長官專機派遣,皆依照「國軍行政專機申請使用作業規定」執行,本部派遣專機皆以正副主官不得安排於同一架飛機為原則。

(二)另針對此次事件後,本部已檢討提高高級長官專機派遣資格為雙正駕駛制。

(三)本部將持續要求各單位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因素,審慎任務整備並藉模擬機強化人員不正常狀況應變能力;必要時將加派副機同行,以提升任務安全。

再次感謝委員提點與指導,國軍針對這次重大飛安事件本坦然面對態度,務實檢討,未來除將持續加強飛行人員訓練及飛安教育,並重視座艙資源管理訓練,從制度面及務實面檢討飛行部隊文化,維護訓練不易的空軍戰力,也請委員繼續對國軍給予支持與鼓勵。

(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建請政府對電價費率調整應考量成本並尊重專業,不應一直凍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45)

吳委員就建請政府對電價費率調整應考量成本並尊重專業,不應一直凍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能源轉型不會造成電價大漲:

(一)電價之調整係依據「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辦理,政府會依照顧民生、穩定物價及節約能源等三原則,確保基本民生用電(330度以下)不調漲;且電價公式設有調幅限制(每次不超過3%)及電價穩定機制,減少對企業及物價之衝擊。

(二)政府推動能源轉型,藉由綠能的發展將大幅降低對進口化石能源的依賴,可減少國際能源價格波動對我國發電成本的影響,未來綠能成本隨技術成熟將可大幅降低。

二、電價公式已保障台電公司收益:按電價公式規定,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自104年至107年,每年核予台電公司合理利潤(合計約672億元)。且106年及107年當年度台電公司虧損時,均由電價穩定準備提撥彌補,爰自103年底台電公司累積虧損1,936億元,至108年已降至758億元。未來仍會依據電價公式給予台電公司合理利潤,逐步改善其財務狀況。

三、「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電價時係考量各項電價成本因子,包含燃料成本、綠電成本、輸配電成本、各項折舊、維護費及利息等,並以照顧民生,穩定物價及節約能源等三個角度來進行整體調控。109年上半年電價是否調整,尚待「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預計於109年3月中旬召開審議會審定。

(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應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並遣送出境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37)

李委員就應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並遣送出境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為降低失聯移工在臺人數,將與勞動部共同研議推動「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冀能達成鼓勵失聯移工踴躍自行到案之目標,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對策,加強對移工防疫衛教宣導,且配合醫院管理措施,共同執行防疫工作。目前防疫期間查處到案對象,移民署各專勤隊均進行測量體溫等初步防疫作為,如到案對象有發燒情形,將派員協助戒護就醫;經醫師診療為非確診對象者,則送大型收容所暫予隔離收容,觀察其身體狀況,以有效防治病毒傳播。

二、我國已建立常態性查緝機制如下:

(一)移民署自民國101年7月起結合各國安單位建立常態性查緝機制,聯合執行查處行蹤不明移工行動計畫。由國安局統合、指導協調海委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相關單位負責查處工作;勞動部前已要求各地方政府積極配合該聯合查處行動,於查察中如有發現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案件,儘速依法核處及予以裁罰。

(二)近期國內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有趨緩,且前發生非法移工確診(案32),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指示,防疫期間重點置於「陪病安全」與「陪病訓練」。

三、另勞動部持續加強移工防疫宣導之相關措施如下:

(一)為向雇主及移工宣導合法聘僱之觀念,勞動部已持續透過機場法令講習、移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雇主手冊、移工職前講習影片、雇主聘前講習、多國語言(中文、英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中外語移工廣播節目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移工法令宣導相關活動等宣導合法聘僱認知,使雇主及移工進一步瞭解合法聘僱之重要性。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勞動部自本(109)年1月20日起,依據衛福部所提供衛教宣導資料陸續翻譯為英文、泰文、印尼文、越南文等4國語言,並透過社群平臺、網站、廣播節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及機場服務站等管道,持續加強向雇主及移工宣導防疫安全觀念。

四、此外,移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得轉換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移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勞動部核准,得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另倘移工有轉換雇主之需求,亦可與雇主協議轉換雇主,尊重移工轉換雇主之權利。至移工與雇主間有爭議時,可向地方政府申請爭議協調,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尋求協助,如屬不可歸責於移工之情事,移工依規定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五、至仲介業者不得收取超額費用部分:

(一)有關移工來臺工作前所產生之費用(如國外仲介費、健康檢查費、職前訓練費及行政規費等)係屬各移工來源國國家法令政策,由各國範定管理,為使上開收費項目及費用透明化、合理化,勞動部已透過雙邊勞工會議等聯繫管道,請各移工來源國確實辦理「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驗證工作,使移工於母國均支付相同標準之仲介費及規費等相關費用,據印尼駐臺機構所提供之移工來臺工作總費用(含國外仲介費)約為5萬8千元,如國外仲介公司有違法收費情事,勞動部即移請來源國依該國法規查處,倘經查屬實,勞動部則依法廢止該國外仲介公司之認可,令其無法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為避免國內仲介公司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勞動部已規定國內仲介公司僅能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且須依所簽訂之服務契約有提供服務事實,始得收費,不得預先收取,並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第2年、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1,700元、1,500元,並由各地方政府訪察移工收費情形;如查有國內仲介公司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將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按所收取規定標準外費用或相當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停業等處分,確保移工權益。另移工得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與仲介公司簽署或終止服務契約,故如移工認為已無委託仲介公司提供服務之必要,自得不與仲介公司簽約或與仲介公司解約,移工則無須支付仲介公司服務費。

(五)行政院函送魯委員明哲就非法移工之具體防疫措施及配套作為,以及結合雇主加強對移工之防疫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34)

魯委員就非法移工之具體防疫措施及配套作為,以及結合雇主加強對移工之防疫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非法移工之具體防疫措施及配套作為,說明如下:

(一)為使在臺移工知悉相關防疫資訊,勞動部已持續將防疫措施翻譯為印尼、越南、泰國及英文等4國語言,並透過社群平臺、網站、廣播、1955專線、機場等多元管道辦理宣導,另為強化非法移工宣導措施,勞動部已於本(109)年3月5日函請地方政府於移工經常聚集場所,如車站、教會、清真寺、移工商店街及其他移工常聚集之場所辦理宣導(如宣導單張、跑馬燈、各類廣告),並函請安置單位或移工關懷團體等組織協助宣導,以維護國人及移工之健康權益。勞動部亦持續於多國語(含中文、英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及「宣導專區」更新相關防疫資訊。

(二)非法移工分別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查緝依法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等國安團隊主責辦理。非法移工經查獲後,由移民署依法收容並遣返,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另防疫期間勞動部全力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加強合法及非法移工之防疫宣導。

(三)移民署為降低失聯移工在臺人數,將與勞動部共同研議推動「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冀能達成鼓勵失聯移工踴躍自行到案之目標,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對策,加強對移工防疫衛教宣導,且配合醫院管理措施,共同執行防疫工作。

(四)目前防疫期間查處到案對象,移民署各專勤隊均進行測量體溫等初步防疫作為,如到案對象有發燒情形,將派員協助戒護就醫;經醫師診療為非確診對象者,則送大型收容所暫予隔離收容,觀察其身體狀況,以有效防治病毒傳播。

二、在結合雇主加強對移工之防疫宣導方面,說明如下:

(一)為防範肺炎疫情,雇主應落實移工防疫措施,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責任,為移工辦理職前講習,提供移工衛生健康法令及資訊,以及善盡保護移工人身安全等責任。對於移工如需出入醫療院所,包含前往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或陪伴就醫,雇主應提供口罩供移工使用,並提醒移工全程佩戴及每天更換。如雇主未善盡上開管理責任,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依該法第72條規定廢止許可,以及管制2年不得再申請移工。

(二)勞動部為加強移工防疫宣導,已將衛福部提供之移工防疫資訊譯為4國語言,並採取10大措施,加強對移工及請雇主向移工宣導防疫資訊與通報諮詢專線,相關措施如下:

1.透過機場法令宣導講習向入境移工宣導,自本年1月27日起,已分別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加強宣導。

2.中外語廣播宣導,自本年1月20日起,已陸續透過勞動部委託5家廣播公司所製播之13個移工語言廣播節目及國語廣播節目加強宣導。

3.發送防疫資訊簡訊,已於本年1月29日及2月3日,針對半年內曾致電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之移工,發送34萬則防疫簡訊。

4.1955專線增加中、印、泰、越、英5國語音防疫宣導,自本年1月30日起來電者致電1955專線時,需先行收聽語音防疫資訊。

5.多國語網站宣導,自本年1月20日起,已陸續將防疫資訊置多國語「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共5則,並已於本年1月30日放置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

6.勞動部勞發署官網為提供民眾及雇主防疫資訊,本年1月30日已放置「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連結網址及最新消息。

7.自本年1月30日起,已透過勞動部、臺灣就業通FB粉絲專頁、中外語廣播電臺之移工社群FB粉絲專頁,刊登中外語防疫資訊。

8.轉請地方政府加強宣導,本年1月30日已請地方政府於訪視移工工作及生活情形或來電諮詢勞動法令時,主動告知防疫訊息。

9.請雇主、仲介團體、駐臺辦事處及移工團體協助宣導,本年1月30日已轉請與移工有密切接觸之團體及對象,協助向移工加強宣導,以及本年2月10日再次函請雇主、仲介團體、地方政府協助針對中港澳轉機入境之移工宣導居家檢疫措施。

10.隨疫情發展發布防疫新聞稿,除已於本年1月29日發布防疫新聞稿提醒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責任及轉知移工防疫資訊,本年1月30日再次發布新聞稿強化移工防疫安全,宣導移工防疫資訊及通報專線,並已於本年2月11日發布新聞稿加強宣導移工落實居家檢疫及雇主責任、本年2月27日發布新聞稿加強防疫宣導。

(三)另移民署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境管措施及防疫專區,並配合於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多語刊登疫情資訊,以及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免付費熱線(0800-024-111),以中、英、日、越、印、泰、柬等7種語言提供諮詢,協助答詢入出國境疫情訊息。

(四)此外,移民署已於本年2月27日函請勞動部轉知外籍移工、人力仲介公司及直聘雇主,可利用前揭管道,查詢疫情相關訊息。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針對產業發展結構及需求缺口,研擬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68)

許委員就政府應針對產業發展結構及需求缺口,研擬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之影響,政府秉持「防疫」、「紓困」、「振興」三大方向,對受衝擊產業提供紓困及振興等各項措施,並加速公部門投資,擴大內需,降低疫情對經濟及生產活動之衝擊,並精進新創事業投資環境2.0、掌握數位轉型機會、充裕產業人才、均衡區域發展,以改善我國長期經濟發展結構。重點如下:

(一)精進新創事業投資環境2.0:國發會自民國107年啟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已協助逾300家新創成功募資,帶動新創環境蓬勃發展,臺灣創新能力已深受國際肯定,連續2年名列WEF評比全球四大創新國之一。為精進新創投資環境,本(109)年將聚焦新創成長及出場階段,積極促成企業投資、併購或與新創業務合作,並加強政府對新創採購、投資之力道,以及擴大行銷國家新創品牌Startup Island TAIWAN,協助新創鏈結國際資源及市場,帶動我國數位轉型及產業升級。

(二)掌握數位轉型機會:推動AIoT、5G、雲端、大數據分析、感測等智慧化科技,透過軟硬整合,發展產業數位化跨域應用,包括智慧製造、智慧零售、智慧能源、智慧醫療、智慧運輸(自駕車)等,同時加強AI及5G人才培育,創造更多創新服務應用,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本年1月已帶領82家新創團隊參加美國消費電子展(CES),獲13項新創大獎,爭取逾70億元商機;此外,亦積極推動資料治理,發展資料經濟產業,以加速數位轉型。

(三)充裕產業人才:為協助產業解決人才短缺問題,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及「公司法」,完善法治環境等留才面作為;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施行就業金卡等攬才面措施;強化育才面相關對策,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等,協助企業培訓智慧科技實務應用人才,提升人力資源及國內薪資水準。

(四)均衡區域發展:政府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引導廠商回臺投資,並導引國內中小企業朝創新化、智慧化、高值化升級轉型,促成北部以「伺服器」與「網通設備」為主,中部以「自行車」及「工具機」產業為主,南部以「汽車零組件」及「汽車電子」等六大產業供應鏈群聚發展,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另為促進人口回流,均衡臺灣發展,持續推動「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本年將著重導入新創產業之創新優勢,強化地方創生發展能量,協助地方找到產業DNA,創造就業機會,吸引人口駐留及回流,以平衡區域發展。

二、另受美中貿易摩擦影響,108年起全球供應鏈已開始進行重組,生產附加價值率高或有信賴特性產品之臺商,已選擇回臺生產製造,加上此次COVID-19疫情影響,預料將使廠商加快全球分散布局腳步,以及落實回臺投資計畫。政府將結合臺商回臺投資契機,深化產業軟硬整合能力,透過「強化產業聚落再塑完整價值鏈」、「深化軟硬整合智慧化及AI化」等策略,讓臺灣產業從零件製造邁向整機,甚至系統輸出,並積極建構5G與AI應用及「5+2」產業之系統生態系,重新建立完整產業供應鏈,打造臺灣成為亞洲高階製造中心。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政府加速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子法修法及特定工廠登記線上申辦系統建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31)

楊委員就建請政府加速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子法修法及特定工廠登記線上申辦系統建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部查復如下: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修法後第一階段與納管、登記相關子法草案已預告:

(一)工輔法中與納管、登記之相關子法,如「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低污染之認定基準」及「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等4項,業於109年1月15日預告草案,預定於109年3月20日施行。另有「非屬低污染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及「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等3項行政規則,亦將於109年3月20日發布生效。

(二)法規說明會:已於109年2月26日邀集地方政府舉辦1場教育訓練,並於109年2月27日辦理1場公眾法規說明會。

二、工輔法修法後第二階段與用地變更相關子法草案,如「群聚地區認定原則」及「特定工廠申請用地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等2項子法,預計於109年3月底辦理預告。俟預告後,亦將配合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說明會。

三、特定工廠登記線上申辦系統辦理情形:

(一)開放上線時間:為提升龐大特定工廠登記效率,本部開發建置特定工廠登記資訊系統,預定109年3月20日上線服務。

(二)加強宣導:本部前於109年2月19日函請地方政府轉知所轄臨登業者申請轉換特定工廠登記時,得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並加強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之宣導。

(三)教育訓練:本部業於109年2月26日辦理第1場教育訓練,3月將舉辦2場次特定工廠登記資訊系統實機操作訓練,以利地方政府受理案件。

(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移工權益維護及周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51)

吳委員就移工權益維護及周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國內基層勞動力缺乏問題,政府開放自國外引進移工補充缺乏之勞動力。基於整體國家安全考量,外交部、內政部、衛福部與勞動部已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建立移工入境前之簽證審查與健康檢查相關規範,以及入境後之居留管理及聘僱許可等管理機制。為強化移工管理,預防其發生行蹤不明情況,勞動部已從預防面、查緝面及裁罰面等各面向,採行相關防制措施。另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為降低失聯移工在臺人數,將與勞動部共同研議推動「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冀能達成鼓勵失聯移工踴躍自行到案之目標,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對策,加強對移工防疫衛教宣導,且配合醫院管理措施,共同執行防疫工作。

二、在加強查緝部分,移民署自民國101年7月起結合國安單位建立常態性查緝機制,聯合執行查處行蹤不明移工行動計畫(即祥安專案)。由國安局統合、指導協調海委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相關單位負責查處工作;勞動部已要求各地方政府積極配合該聯合查處行動,於查察中如有發現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案件,儘速依法核處及予以裁罰。

三、另為加強防範及查緝外國人非法工作,勞動部已補助各地方政府配置訪查人員,辦理雇主聘僱外國人聘僱情形訪視;會同移民署及警政機關查察外國人有無非法工作等情事;並透過訪查適時向雇主及外國人進行相關法令宣導。另任何人均可透過勞動部檢舉專線、電子郵件或「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出申訴或檢舉非法工作情事,勞動部於接獲後將立即派案由轄管地方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查處。勞動部並訂定「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以提高查處案件成效、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維護社會安定。

四、此外,為向雇主及移工宣導合法聘僱、在臺懷孕相關法令之認知,避免移工失聯後,影響其合法權益保障及在臺懷孕生子所衍生之問題,勞動部已持續透過機場法令講習、移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雇主手冊、移工職前講習影片、雇主聘前講習、多國語言(中文、英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中外語移工廣播節目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移工法令宣導相關活動等宣導合法聘僱之認知及在臺懷孕相關法令,使雇主及移工進一步瞭解合法聘僱之重要性及在臺懷孕相關權益資訊。

五、為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升溫,勞動部自本(109)年1月20日起,依據衛福部所提供衛教宣導資料陸續翻譯為英文、泰文、印尼文、越南文等4國語言,並透過社群平臺、網站、廣播、1955專線、機場等管道,加強向雇主及移工宣導防疫安全觀念。為強化失聯移工之防疫資訊,勞動部前於本年3月5日函請地方政府於移工聚集之場所,如車站、教會、清真寺、移工商店街或其他移工常聚集場所等辦理宣導(如宣導單張、跑馬燈、各類廣告);並另函請安置單位或移工關懷團體等組織協助宣導,以維護國人及移工之健康權益,亦持續運用相關宣導管道發布最新相關防疫資訊。

六、除現行相關措施外,內政部將賡續協調勞動部強化源頭管理及改善移工勞動條件;勞動部亦將持續協調各移工來源國,從源頭檢討移工管理制度及提高行蹤不明移工返國後相關罰則;未來將研議修法,提高相關非法僱用及媒介行為之刑責與罰鍰等,以有效遏止移工行蹤不明情況發生。

(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政府應強化庶民產業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86)

吳委員就政府應強化庶民產業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及新冠肺炎疫情衝擊,政府積極透過擴展多元內需市場、加速數位轉型等措施,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以強化我國產業體質,並改善所得分配,相關作為說明如次:

一、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國內主要受疫情影響產業包括:觀光及交通運輸業、電子零組件業、機械設備業及石化業等。為因應疫情對經濟之衝擊,政府已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所編列之600億元特別預算案業已送請大院審議中。政府並對國內觀光、內需及農業等產業提出多元協助措施,說明如次:

(一)觀光產業:交通部針對受影響之業者提出緊急紓困措施;並對國內、國際旅遊及旅遊景點優化等面向,振興觀光產業。

(二)內需產業:經濟部提供貸款利息補貼、協助營運資金取得、改善環境設施,並協助數位轉型、導入外送及電商平台相關機制;另規劃內需與藝文產業的消費抵用券,並舉辦大型展銷活動,鼓勵民眾消費,提振國內需求。

(三)農業:農委會啟動學校午餐食材通路媒合、拓展海外市場、電商拉動農產品銷售、休閒農業優化及多元行銷、農漁業紓困貸款及生產結構調整等多項措施。

二、鑒於疫情發展仍存高度不確定性,政府將密切關注疫情對國內經濟之影響,並視疫情對產業衝擊狀況,持續滾動檢視相關因應措施,全力將疫情衝擊降至最低,協助產業度過難關。

三、此外,政府亦順應數位經濟發展趨勢,加速產業數位轉型,並積極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物聯網、5G通訊系統、邊緣運算、大數據、區塊鏈等新興技術,打造智慧化、自動化之工業4.0生產環境,降低產線對人力之依賴,除降低疫情生產面衝擊,亦提高生產效率。尤其現國內中小型服務業進行電子商務家數僅占7.81%,亟需數位轉型,將有助提高服務業競爭力。

(十)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人才流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62)

高委員就人才流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人才外流問題,國發會已會同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科技部等相關機關研提對策,並由該會定期追蹤辦理情形;另為充裕產業人才,行政院已啟動「行政院產學研連結會報」,由政務委員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整合各部會產學研合作資源,培育產業所需專業人才,並規劃「數位與特殊技術人才建設計畫」,培育未來工作所需之數位人才。重點如下:

(一)留用本國人才(含本國人才回流):

1.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及「公司法」,擴大企業員工獎酬運用空間,積極留用我國產業人才;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留用國內新創人才;推動彈性薪資方案,延攬海外學研人才回流。

2.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資金等措施,積極協助臺商回臺投資,並帶動本土產業共同發展,提供更多在地優質就業機會。

(二)延攬外國專業人才:

1.透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僑外生評點配額制與創業家簽證之推動,提高外國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誘因,並簡化外籍人才來臺申辦作業,以及提供專人專責攬才諮詢服務與增設海外攬才子女專班等措施,積極完善我國攬才環境。有關結合工作許可證、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證之「就業金卡」,截至本(109)年2月26日已核准614張,包含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先生。

2.持續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立法,進一步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及居留條件,並開放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來臺。

(三)推動產學合作,培訓產業所需人力與人才:

1.辦理高中職、大專校院及研究所階段之產學合作計畫,包括「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建教合作班」、「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業學院計畫」、「科學工業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產業碩士專班計畫」、「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及「鼓勵企業參與培育博士研究生試辦計畫」等,以培育產業所需專業人才。

2.配合新南向政策,辦理「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106-109年),提供優質教育產業、專業人才雙向培育、擴大雙邊人才交流及擴展雙邊教育合作平臺。

(四)鏈結產學研資源,共育高階科研人才:

1.於臺大、成大、清大及交大成立AI創新研究中心,產官學攜手共育AI高階人才;辦理「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透過法人及學研機構結合廠商合作,提供博士級產業訓儲菁英至企業及學研機構在職實務訓練,並媒合就業或創業。

2.推動「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及「大專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協助學界研發成果商業化。

二、為解決低薪問題,政府以調升基本工資、鼓勵民間加薪及薪資透明化等多元面向,推動改善低薪對策,相關措施如下:

(一)調高基本工資,提升弱勢勞工薪資水準:自本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萬3,100元調整至2萬3,8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50元調整為158元,調幅5.33%。

(二)政府主動加薪帶動民間加薪:民國107年調升軍公教薪資待遇3%;調升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政府機關外包派遣人員等敘薪標準。

(三)加強督促企業薪資透明化:雇主招聘員工時,薪資未達一定水準,應明示薪資待遇金額,讓應徵者知悉薪資水準及福利待遇,不得以「面議」隱藏資訊;目前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及「薪資行情與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已增加揭露企業加薪及非薪資報酬資訊,以協助尋職者爭取合理待遇。

(四)提升企業分潤誘因:鼓勵工會透過協商簽訂團體協約,針對訂定利潤分享相關條款之團體協約,給與最高獎勵金30萬元。

(五)加強勞檢,保障員工權益:定期執行勞動條件檢查,針對低薪情形較為普遍之行業列為檢查重點對象。

三、另為厚實我國科研人才,教育部積極整合政府、大專校院與產業資源,建立人才培育過程與產業緊密連結模式,重點如下:

(一)賦予大學招生名額彈性,培育國家高科技人才:每年將各部會對於重點領域人才培育之建議,提供學校納入規劃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參考;學校配合國家重大政策需求(如AI及物聯網產業、半導體、「5+2」產業創新、資訊安全等),得專案擴增碩博士班名額。

(二)吸引優秀新南向國家學生來臺就讀學碩博士班:採G2G方式與新南向國家簽訂合作協定,由新南向國家選送優秀學生,透過學雜費減免及獎學金等優惠措施,鼓勵修讀2年,學習成績優異學生,在臺升學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

(三)建立大學與產業鏈結,促使人才與技術移轉產業應用:

1.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提供博士生每人每年20萬元獎助學金,另自109學年度起,推動重點產業領域加碼至每人每年40萬元獎助學金。

2.推動「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由教授帶領博士級研發人才與產業針對「5+2」產業創新方案、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產業等領域,共同合作研發及進行高階人才培育。

3.推動「產業碩士專班計畫」,鼓勵企業與學校合作研擬課程,並適度延聘產業技術專業人才授課,儲備企業所需專業人才,所需經費由企業與學校共同支應。

4.推動「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鼓勵學校提出以國家發展為目標之研究規劃,並以解決國家重大議題為導向或以發展重點產業技術領域為導向。

(四)推動產業聚落,凝聚人才及提升產業競爭力:規劃推動大學在校園或產業聚落設置類似小工研院之產學高階研發創新基地,並採跨部會合作或跨校合作方式規劃研發專區,給予技術、資金、人員流動彈性。

(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政府面臨多重威脅與挑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61)

高委員就政府面臨多重威脅與挑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從未停止對臺灣打壓,甚至在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升高之際,仍不斷阻擾臺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相關會議、機制與活動,惟臺灣具豐富之防疫能力與經驗及世界級之醫療水準,目前防疫成效已獲得許多國家高度肯定,政府各部會持續合力防疫,保障國人健康,並持續積極爭取參與WHO,與其他友好國家合力防疫。

二、再者,在全球抗疫時,中國不致力於本身防疫工作,近來反而一再派遣軍機擾臺及散播關於我國疫情失控等假訊息,更主導WHO在其武漢肺炎之狀況報告中,把臺灣列為中國的一部分,連帶影響我國人旅遊及我國籍航空公司飛航權益;經外交部積極交涉,越南已恢復臺越飛航,菲律賓亦取消旅遊禁令。外交部會持續與其他國家協商,改善對臺灣之待遇,亦會持續因應各種挑戰,推動「踏實外交」,維護國人安全與權益。

三、另國軍秉「防衛固守、重層嚇阻」之軍事戰略指導,因應當前敵情威脅,發展「戰力防護、濱海決勝、灘岸殲敵」整體防衛構想,戮力從事各項建軍備戰任務,並持續透過各項聯合作戰演訓,不斷強化整體防衛作戰能力,以建構可恃戰力。

四、針對臺海周遭活動之外籍機、艦等所有動態,國軍運用聯合情、監、偵系統,均能有效精準掌握;如外籍機、艦繞行或入侵我防空識別區時,國軍則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秉「不挑釁、不怯敵」之原則,派遣適當之海、空兵力,實施警戒、識別、併航監控或驅離等應處作為,可有效確保我領空、領海及國土安全。

五、此外,面對中共各項可能之軍事威脅,國軍遵總統「國土主權、寸步不讓;民主自由,堅守不退」指導,以維護國土主權、民主自由,以及確保區域和平與臺海穩定為核心任務,國軍有信心、有能力應處各項威脅,堅定展現守護家園、保國衛民之決心,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提出宏觀經濟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71)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提出宏觀經濟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國內觀光旅遊、零售、餐飲等行業,以及中國大陸需求下滑與延遲復工,可能波及國內相關供應鏈及產銷步調,惟政府積極防疫並持續強化各項防疫作為,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本(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另因應疫情所編列之600億元特別預算案業經貴院本年3月13日三讀通過。政府將此次疫情化危機為轉機,加速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計畫,同時加強執行管控與提升效率,以穩定經濟發展,並促使更多產業正視供應鏈在地化與分散布局之重要性,協助廠商掌握轉單商機,且同步加速數位轉型,強化臺灣整體經濟實力。相關具體措施如下:

(一)加強關鍵技術自主,分散市場風險:企業應分散供應商來源,並加強本身關鍵技術研發,以強化供應鏈備援機制及增加生產彈性,降低斷鏈風險;此外,應積極拓展國際市場,避免需求過度集中單一市場,以降低市場需求波動風險。

(二)掌握轉單商機,提升國際競爭力:疫情造成部分外商將需求轉向其他市場,亦有部分外資企業將生產基地移出中國大陸。政府將協助企業掌握此一契機,展現臺灣產品之品質與特色,吸引國際轉單,並運用我國產業聚落完善、人才充裕等優勢,吸引外商將產能移轉至臺灣,以強化整體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三)加速數位轉型,強化智慧製造:順應數位經濟發展趨勢,持續導入人工智慧、物聯網、5G通訊系統、邊緣運算、大數據、區塊鏈等新興技術,打造智慧化、自動化之工業4.0生產環境,降低疫情生產面衝擊,並提高生產效率。

二、另針對製造業受COVID-19疫情影響部分,經濟部已規劃由產業競爭力中心做為製造業業者之單一服務窗口,就1年內短期紓困措施提供轉介與諮詢,中長期則由相關單位持續推動產業升級轉型。此外,受疫情衝擊較大之民生消費產業,如商圈、列管夜市、公有市場、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經濟部已規劃推出「振興抵用券」,以刺激買氣、增加消費,協助產業於疫情過後儘速恢復榮景。至所提疫情期間之網路商機、工時計算與工作地點彈性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針對中小型餐飲與零售店家,經濟部已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起推動「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預計辦理3年,每年補助1萬家,每家3萬元,補助店家租用線上點餐、雲端訂位或候位、雲端收銀(POS)、行動支付、電子發票,以及店面人流計數等數位服務方案,協助改善營運及促進升級轉型。

(二)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勞工,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另「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亦規定,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之原則下,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勞動部將持續運用廣播、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彈性工作等相關規定,使勞工得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

(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回應產業紓困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90)

吳委員就回應產業紓困需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業於本(109)年2月2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因此,經濟部為因應本次疫情造成之產業衝擊,業針對製造業提出相關紓困措施如下:

(一)「調機制」:由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設置單一窗口,串聯公協會擔任溝通平臺,主動關懷產業需求;簡化急切原物料進口之文書作業程序,提升通關效率;擴大臺商回臺投資,將受疫情影響企業納入;考量未來回臺投資及新南向產業布局需求增加,強化與新南向國家合作媒合,加速產業移轉布局。

(二)「再加碼」:除提供利息補貼、協助業者渡過資金難關,亦持續對企業即時輔導並鼓勵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以強化研發固本、深化研發能量;針對受疫情影響之員工開設升級轉型專班,提升職能、穩定就業;強化市場拓銷,加深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

二、另有關受疫情衝擊較大之民生消費產業,如商圈、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經濟部規劃推出「振興抵用券」措施,相關內容如下:

(一)規劃原則:國內旅遊結合住宿,全額抵用、全國適用,以達雨露均霑、立竿見影之效。

(二)適用對象:受疫情衝擊較大之服務業包含商圈(約28萬家)、列管夜市(約1萬家)、公有市場(約5萬家)、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約14.5萬家)及藝文產業(約2,600家),扣除重複店家後約40萬家。

(三)推動時機及預期效益:將待疫情穩定後實施半年至1年,預計將可帶動民間消費買氣、擴大消費額度並穩定內需消費市場。

三、又,為協助觀光產業及交通運輸業復甦,交通部業訂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據以規劃紓困方案如下:

(一)觀光產業:

1.短期紓困方案包括營運損失救濟(如入境旅行社紓困)、營運支持(如人才培訓)及減輕營運負擔等三大面向。該部已核定5大實施要點,並陸續於本年2月公告後開始受理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業者之補助申請。

2.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如擴大國際行銷及智慧觀光數位轉型計畫等)將鼓勵各觀光產業增加投資,以帶動疫情過後之復甦商機。

(二)交通運輸業:

1.航空產業紓困方案:

(1)緩收機場設施使用費:針對執行國內航班、國際及兩岸航班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者,其場站使用費、噪音補償金及土地使用費等緩收4個月,實施期間自本年2月至6月,未來將視疫情狀況予以延長。

(2)航空相關業者補貼措施:補貼航空業者及機場業者之降落費、土地使用費、房屋使用費及飛機修護棚廠使用費等。

(3)補貼業者配合執行抗疫措施及集中載送返臺檢疫對象之交通運輸所生費用,補貼對象包括航空公司及地勤業者,補助包括耳(額)溫槍、航機消毒費用及口罩等。

2.汽車運輸業:補貼營業車輛本年汽車燃料使用費之50%、補貼受災較劇產業營業車輛本年使用牌照稅之50%、協助減輕融資貸款利息負擔、促進運輸從業人員發展辦理轉型培訓方案、補貼計程車汽(柴)油與液化石油及補貼陸路運輸業購置防疫用品費用等6項。此外,配合特別條例相關行政作業,將原訂本年3月開徵之營業車春季汽燃費展延至4月辦理,並主動提供延後繳納措施。

3.交通部臺鐵局為國營事業機構,將由特種基金自有經費辦理因應疫情之防疫物資購置等相關事宜。

4.考量台灣高鐵公司為具公共運輸性質之民營鐵路運輸業,故於前開振興辦法中規定補貼高鐵配合執行防疫措施需採購防疫物資之必要費用。

5.交通部航港局訂有「因應全球航運景氣衰退航運業獎勵振興暨促進產業升級措施方案」(實施期限至本年12月31日止),以協助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者穩定經營。該局亦不定期辦理「航運發展推動小組」會議瞭解業界需求,並適時對業者訴求積極協處。另有關貨櫃集散經營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土地與建物使用租金及相關合約管理費用等補貼事宜,據目前貨量統計顯示,疫情尚未對海運產業產生重大衝擊,宜由臺灣港務公司持續觀察疫情影響整體經濟狀況後,適時規劃紓困作法。

(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New eID之規劃內容與未來應用方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97)

吳委員就New eID之規劃內容與未來應用方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從102年即針對國民身分證結合自然人憑證進行研究,104年起辦理委託研究、國際研討會、工作坊及電話民調等與各界溝通並蒐集意見。107年國發會於行政院提報智慧政府藍圖,揭示New eID為智慧政府之基礎建設,僅結合自然人憑證,單純做身分識別,與個資蒐集、處理、利用脫鉤。108年邀請相關機關及外部資安、法律專家學者成立工作小組,審核New eID相關規劃之妥適性。

二、New eID將現行身分證數位化結合自然人憑證,普發New eID,讓每一個民眾都擁有一張網路上的身分識別證,藉由高信賴度的網路身分識別及不可否認性的數位簽章功能,讓所有民眾擁有享受智慧政府線上服務之選擇,達到免奔波、免臨櫃、不受時空環境限制的便捷數位生活。同時New eID可建立安全可信賴的基礎環境,帶動產業創新加值應用、強化防偽、落實隱私保護、資訊安全及尊重資訊自主效益,並與國際接軌,大幅提升國家競爭力。

三、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規劃案承商依約於108年7月至9月間陸續交付規劃報告書,其間召開多次工作會議,為完備前揭報告書品質,亦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協助審查,俟規劃成果報告彙整完成後,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對外公開。

四、為強化與各界溝通,秉持公開透明原則,業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設置「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將New eID「與社會各界溝通之重要活動及New eID規劃內容重點」、「相關新聞稿」及「澄清資訊」等上網周知,並規劃在不同執行階段以多元方式持續對外宣傳與溝通,讓大眾了解New eID的好處及換證事宜,解除相關疑慮,並加強資安保護之宣導,如New eID密碼要妥善保管並定期更換,不要告知他人、不要設定相同密碼,卡片遺失時要立即掛失。另針對需用機關(構)辦理說明會,介紹New eID及應用程式介面(API)整合及應用開發機制,也針對戶政機關就換證流程及資安等事宜排定教育訓練,此外換證初期,由各個縣市擇一區或一里先進行小規模受理,再依受理經驗進行改進。

五、有關New eID整體之資訊安全防護規劃,業依行政院訂頒「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107-114年)」辦理,並於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規劃案訂定「資安及作業流程管理」之標準作業程序(SOP),於遵循ISO 27001規範及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管理架構下,針對製卡中心、卡片、應用系統等面向,訂定相關資訊安全防護規範,並導入資訊安全系統制度(ISMS)及第三方獨立驗證及確認(IV&V),管控進度以確保資訊安全,俾使各系統建置期程密切配合。另為周延整體系統資訊安全,本部將規劃辦理資安測試演練,並於New eID系統正式上線前,優先與相關機關進行整合測試,執行網站弱點掃描、滲透、壓力測試,並辦理賞金獵人競賽,就New eID晶片、API應用程式、New eID申辦及服務專區網路及資安系統環境進行攻擊與驗測完備後,才會進行全面換發。

(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大型重型機車肇事死傷年齡層下降有快速迭升趨勢,籲請主管機關應予重視並謀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52)

吳委員就大型重型機車肇事死傷年齡層下降有快速迭升趨勢,籲請主管機關應予重視並謀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大型重型機車騎士及用路人安全,透過多元方式及宣傳管道來強化國人交通安全觀念及建立友善環境,以下分別從考訓、教育、宣導及工程層面推動防制大型重型機車事故作為,說明如次:

(一)駕照考訓:現行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規定須年滿20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並完成43小時之駕駛訓練時數(包括學科15小時,課程為:駕駛道德、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車輛構造及修護常識、肇事預防與處理、駕駛原理與方法(含安全駕駛)、急救常識;及術科28小時,課程為:場地駕駛訓練(含模擬駕駛)、基本駕駛實習、應用駕駛實習)結業後,才可以參加考照,其規定較普通重型機車與輕型機車考照嚴謹。

(二)駕訓材教更新:有關上揭學科教材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已將使用之「駕駛道德」、「急救常識」、「駕駛原理與方法(含安全駕駛)」等學科教材重新檢視編撰完成,並分送各監理機關轄管大型重型機車駕訓班落實於學科教學使用,並持續於網站加強不特定對象之教育宣導。

(三)宣導教育:

1.為強化大型重型機車騎士安全駕車觀念,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委託新竹安駕中心針對「行車前準備」、「安全駕駛」、「防禦駕駛」、「快(高)速公路騎乘常發生違規態樣」(包含大型重型機車於應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與「行車安全間隔等議題」),已編製大型重型機車安全駕駛手冊2萬份,並分送各縣(市)道安會報、監理機關等單位於違規駕駛人道安講習及赴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巡迴講習時參考使用。另將持續督導轄區各大型重型機車駕訓班,確實落實於學科教學使用。

2.為了讓大眾瞭解騎士的風範,傳達正確的駕駛行為及安全意識,交通部公路總局製拍「騎士精神」微電影,持續於網站加強不特定對象之教育宣導,運用監理單位之多媒體設備,讓民眾洽公時可即時觀賞,並透過電視公益時段託播、FB、LINE等既有網路媒體轉貼影片分享,藉此拉近各運具駕駛人相互禮讓與尊重,共同促進良性互動的行車環境,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及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四)工程改善:為降低肇事並提升用路安全,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8年起辦理提升道路安全之各項計畫(包含轄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路口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友善機車安全環境改善計畫等等),執行經費新臺幣1億3,792.1萬元。本(109)年為持續辦理上開各項計畫,再編列1億3,792.1萬元,合計執行經費新臺幣2億7,584.2萬元。

二、有關「大型重型機車上國道」問題:

(一)依據100年11月23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規定,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係授權由交通部評估是否開放。交通部及高公局邀集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及評估,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多數均持保留意見,故於101年7月10日公告: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行駛路段中,尚未包括開放行駛高速公路。

(二)高公局辦理6次「評估民眾對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意向調查」,仍有6成民眾不贊成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贊成全面開放不到1成、贊成有條件開放不到3成)。交通部考量多數人安全需求之立場,爰請高公局訂定安全、秩序及行為指標辦理1年期(106年7月1日~107年6月30日)觀察評估,分別於107年7月30及107年8月30日召開第4季檢核及總結會議,並於107年9月27日發布新聞稿,將評估結果正式向重機團體及社會大眾公布。並分別於中時、聯合、自由及蘋果等電子報刊登;另高公局網站專區亦將相關檢核結果、影片、數據等資料同步公告供民眾檢視,供社會公評。

(三)根據該一年期共四季之檢核成果發現,各月份大型重型機車於行為指標之違規件數已逐漸減少(惟仍高於小型車),顯示重機之不良駕駛行為確有改善跡象,惟各項安全及秩序指標檢核結果,仍較小型車差,未達開放門檻。另亦發現,民眾對於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與「行車安全間隔」之意識較不足,應針對前述觀念、防禦性駕駛、風險判斷等納入宣導。

(四)考量社會各界仍有諸多反對意見,且各車種駕駛人行車禮讓及守法習慣仍需再教育,而良好駕駛習慣養成需時,基於保護大型重型機車族群及保障國道全體用路人行車安全之立場,現階段尚未達開放行駛之條件,俟凝聚開放共識再行研議。

(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內政部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現行危老條例提供前3年申請危老重建者10%限時容獎,獎勵優惠執行之成效並不如預期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54)

吳委員就內政部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現行危老條例提供前3年申請危老重建者10%限時容獎,獎勵優惠執行之成效並不如預期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危老重建執行情形

106年5月10日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於106年8月初完成發布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等5子法。各地方政府自106年11月陸續完備自治法規受理民眾申請補助耐震能力評估及重建計畫作業。至109年2月各地方政府受理民眾完成辦理耐震評估5,375件,其中計4,421件申請補助。另受理申辦重建計畫計569件,並有386件核准,共計約14,000戶更新。

二、109年推動精進作為

(一)依據中長程計畫提供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補助擬具重建計畫109年依據「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108-110年)」,匡列2.3億元,鼓勵潛在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進行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之補助費用提高為每棟補助1萬2,000至1萬5,000元,以及擬具重建計畫每案補助5萬5,000元。

(二)強化民眾瞭解危老政策及協助辦理重建

1.補助成立重建輔導團:為加速推動,本部除持續宣導危老政策外,並補助16縣市成立重建輔導團,提供民眾危老屋諮詢顧問、申請重建、整合、擬計畫等服務。

2.提供重建工程融資貸款信用保證:本部運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合作,提供每戶最高可申請3百萬元重建工程貸款信用保證融資額度,協助原住戶補足重建工程資金貸款缺口,提高金融機構承貸意願。

(三)修正危老條例鼓勵重建

1.提高合併鄰地辦理重建彈性:刪除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2.延長時程獎勵及新增規模獎勵:定明本條例施行後第4年申請重建者,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5%之獎勵,自第5年起逐年減少1%獎勵值,並增訂符合一定面積規模者給予容積獎勵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3.兼顧課稅公平:增訂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及土地超過第三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不適用本條例稅捐減免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三、預期效益

本次研提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係為賡續鼓勵民眾辦理危老建築物重建,減少合併鄰地重建限制,並延續時程獎勵與增訂規模獎勵等優惠,將有助提升民眾參與危老重建意願,改善住宅環境,提升居住安全。

(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行政院109年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使重大建設不受該法限制,讓政治力介入並使國土計畫願景遙遙無期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55)

吳委員就行政院109年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使重大建設不受該法限制,讓政治力介入並使國土計畫願景遙遙無期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係考量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政策需求,應賦予空間規劃彈性,爰提案修正國土計畫法第15條,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納入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條件。

二、政府基於國家整體發展,因應全球政治經濟情勢變化,帶動產業轉型或引導跨直轄市、縣(市)區域發展等,有提出重大建設計畫之需要,且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包括水利、防災、環保、能源、運輸、教育、長照、產業、農業等不同面向,非僅限於產業園區或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計畫。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透過政策評估、籌編預算等程序,需時規劃推動,致多有未及納入各級國土計畫之情形。

三、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10年及每5年辦理定期通盤檢討1次,以都市計畫為例平均需6至7年方可完成,無法因應國家重大情勢變化,致國土發展過於僵化,影響國家競爭力;且該條第3項第3款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之情形,僅限於「政府」興辦者,並未包含「私部門」配合政策推動辦理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是以本次國土計畫法修法賦予彈性,係政府因應國際政經情勢及對國家長遠發展負責必要之調整,且亦不樂見假重大建設之名行操弄土地開發機制之實,故有關「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及認定程序(含民眾參與程序及資訊公開原則)等,本部將於法案在貴院討論過程強化說明,或評估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有關子法明定之。

五、此外,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並非逕為通過,仍須依國土計畫法及各該子法規定,辦理公展、公聽會等民眾參與程序,並於符合國土永續發展目標、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之前提下,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且辦理過程均將踐行資訊公開原則,民眾如就該國土計畫變更案有相關意見,亦得提出供國土計畫審議及核定參考。

(十八)行政院函送魯委員明哲就偏鄉地區民眾之口罩需求是否充足及政府有無便民措施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35)

魯委員就偏鄉地區民眾之口罩需求是否充足及政府有無便民措施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桃園市復興區、新屋區、觀音區之口罩實名制販售點,目前係包含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販售點分別為2、5及16家,非屬無健保藥局可供購買口罩之情事。

二、另自109年3月5日起,實名制口罩每人7天內可多買一片(成人3片、兒童5片),每販售點每日提供600片成人口罩和200片兒童口罩,該項政策亦會隨整體口罩產能及疫情狀況作滾動式調整。此外,為紓解藥局排隊人潮及減輕藥局人員壓力,自本(109)年3月12日起亦提供民眾上網預購口罩之措施,以盡可能滿足民眾需求。原則上健康民眾在通風環境或開放空間,可不需佩戴口罩,民眾平時要勤洗手、注意個人或環境衛生及避免到高危險區域也能防範感染可能。

三、除口罩實名制外,為協助各級學校做好防疫準備工作,教育部已統籌整備學校防疫物資,目前準備防疫備用口罩提供各級學校備用。

(十九)行政院函送魯委員明哲就「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施行,全國僅剩八縣市能操作空拍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76)

魯委員就「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施行,全國僅剩八縣市能操作空拍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航法)增訂遙控無人機法案之公聽審議從104年即開始進行,歷經貴(立法)院、各民間、公民團體、法人協會、學者、唐鳳政委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中央各部會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參與。民航法第99條之14第2項規定,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之區域,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謹先敘明。

二、民航法修正案自107年4月25日總統公布後宣導期間,由交通部祁次長率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向6直轄市政府分別說明外,民航局並至各地方政府進行二輪的拜會說明,並於全國舉行共計52場法規宣導說明會,溝通說明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公告內容及其效果。地方政府所轄400呎以下之活動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公告,係由地方政府依公共利益及安全需要而訂定,民航局並於108年11月13日提供公告範本(草案)供參。

三、遙控無人機有其值得推廣之運用功能,但亦有一定程度風險,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立法過程,即已通盤考量一般民眾之權益,在「安全的飛」、「有秩序的飛」等前提下,擬定相關管理機制。另考量地方政府對所轄人文及地理特性最為瞭解,相關區域開放與否,亦於立法時授權由地方政府依公益及安全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建議將所轄關鍵基礎設施、人口密集區域或其他可能造成地面人員生命與財產安全損害之範圍,納為禁止活動之區域,其餘在不影響飛航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公共利益下,可適度開放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

四、民航局另邀集地方政府、相關團體協會等於本(109)年2月26日召開遙控無人機「飛行操作與限制區域說明會暨網路直播」會議,並於會議上與地方政府及出席民間代表就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等事項進行討論及溝通,以使地方政府訂定合理及安全之無人機施放區域,提供民眾休閒活動使用並可作滾動檢討。

(二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行政院竟趁防疫之虞,強渡《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機關不應為配合短期政策破壞國土計畫之安定性和環境永續發展,應明訂「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統一定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64)

蔡委員就行政院竟趁防疫之虞,強渡《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機關不應為配合短期政策破壞國土計畫之安定性和環境永續發展,應明訂「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統一定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行政院核定「全國國土計畫」指示,考量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政策需求,應賦予空間規劃彈性,爰提案修正國土計畫法第15條,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納入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條件。又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函規定,本案因屬法律草案,經本部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爰得免為公告周知。

二、國家重大建設本非僅限於產業園區開發或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建設,亦可能包括能源轉型、環境保護、農業、文化等對地方發展及民眾生活有關之各項建設,故有關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之「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本部將評估是否於本次修正草案或於子法內明定其範疇、認定及民眾參與等程序。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行政院於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修訂第四十五條空白授權及第十五條第三項新增第四款「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逕行個案變更等條文內容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65)

蔡委員就行政院於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修訂第四十五條空白授權及第十五條第三項新增第四款「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逕行個案變更等條文內容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進度部分,為依原法定期限內敦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各該國土計畫,本部營建署自106年起持續透過研商會議、研擬規劃作業手冊、定期舉辦研習課程等方式,並核撥規劃作業補助經費,以協助地方政府儘速完成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定、審議作業並報本部審議。

二、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已完成公開展覽程序,並由各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加速審議中,辦理期間或有各地方政府囿於人力資源有限,且辦理過程均須辦理多場內部單位、民眾或議會溝通說明會議,或因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過程配合審議會委員意見持續檢討修正等情況,惟本部營建署均透過研商會議邀集有關部會共同協商解決,故中央、地方業已全力推動,並仍以原法定期限(109年4月30日前)為目標積極趕辦中。

三、又第3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涉及國土功能分區邊界確認及未來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實質影響民眾權益,須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作業、溝通期程,以利制度順利推行。有關委員建議第2階段縣市國土計畫只需修法延長1年、第3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修法為3年或4年部分,本部將依照實務需求審慎評估,於法案審查過程與貴院溝通,並尊重貴院審查結果。

四、有關「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何不能循定期通盤檢討程序辦理部分,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10年及每5年辦理定期通盤檢討1次,以都市計畫為例,平均需6至7年方可完成,無法因應國家重大情勢變化,致國土發展過於僵化,影響國家競爭力。此外,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並非逕為通過,仍須依國土計畫法及各該子法規定,辦理公展、公聽會等民眾參與程序,並於符合國土永續發展目標、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之前提下,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且辦理過程均將踐行資訊公開原則,民眾如就該國土計畫變更案有相關意見,亦得提出供國土計畫審議及核定參考。

五、至於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如「大南方計畫」等所需用地,是否可於城鄉發展分區先預留發展用地,以配合未來所需1節。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指認至未來發展地區,如屬5年內有實質需求及明確規劃內容者,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3,且前開區域均應避免使用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土地;因「大南方計畫」政策內容尚須經行政院盤整確認,尚無法及時反應於空間範圍,又5年期間因應國際情勢變動快速,或有即時性、必要性之重大建設計畫須提出並儘速於空間計畫落實,本部基於政策推動需要,仍建議給予空間規劃彈性,惟「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範疇及認定程序,以及得否透過規劃手段處理,本部將評估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或有關子法明定之。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行政院109年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納入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條件,背離國土計畫法立法精神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67)

張委員就行政院109年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納入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條件,背離國土計畫法立法精神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級國土計畫檢討變更過程,仍將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踐行民眾參與程序,並應符合法定之規劃基本原則。

二、政府基於國家整體發展,因應全球政治經濟情勢變化,帶動產業轉型或引導跨直轄市、縣(市)區域發展等,有提出重大建設計畫之需要,且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包括水利、防災、環保、能源、運輸、教育、長照、產業、農業等不同面向,非僅限於產業園區或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計畫。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透過政策評估、籌編預算等程序,需時規劃推動,致多有未及納入各級國土計畫之情形。

三、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10年及每5年辦理定期通盤檢討1次,以都市計畫為例平均需須6至7年方可完成,無法因應國家重大情勢變化,致國土發展過於僵化,影響國家競爭力;且該條第3項第3款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之情形,僅限於「政府」興辦者,並未包含「私部門」配合政策推動辦理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是以本次國土計畫法修法賦予彈性,係政府因應國際政經情勢及對國家長遠發展負責必要之調整,且亦不樂見假重大建設之名行操弄土地開發機制之實,故有關「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及認定程序(含民眾參與程序及資訊公開原則)等,本部將於法案在貴院討論過程強化說明,或評估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有關子法明定之。

五、此外,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並非逕為通過,仍須依國土計畫法及各該子法規定,辦理公展、公聽會等民眾參與程序,並於符合國土永續發展目標、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之前提下,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且辦理過程均將踐行資訊公開原則,民眾如就該國土計畫變更案有相關意見,亦得提出供國土計畫審議及核定參考。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我國正值武漢肺炎防疫期間,行政院院會竟於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於防疫期間過後再行提案並合理說明本次修法之具體理由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40)

邱委員就我國正值武漢肺炎防疫期間,行政院院會竟於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於防疫期間過後再行提案並合理說明本次修法之具體理由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係評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作業需求,並考量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政策需求,應賦予空間規劃彈性,爰提案修正國土計畫法,並於108年1月29日送請行政院審查,並非趁防疫期間貿然提出。

二、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今(109)年4月30日前全數公告實施,惟迄今仍有部分縣市尚未提送本部審議,另考量下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涉及民眾權益,應給予縣市政府合理作業及民眾溝通期程,以利制度推行;此外,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10年及每5年辦理定期通盤檢討1次,無法因應國家重大情勢變化,致國土發展過於僵化,影響國家競爭力,是以,本次本部提案修正國土計畫法,係為賦予規劃彈性,且為政府因應國際政經情勢及對國家長遠發展負責必要之調整。

三、又本部亦不樂見假重大建設之名行操弄土地開發機制之實,故有關「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及認定程序(含民眾參與程序及資訊公開原則),以及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辦理期程等,本部將於法案在貴院討論過程強化說明,或評估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有關子法明定之。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提升到一級開設,以有效因應國內進入社區傳播階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17)

楊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提升到一級開設,以有效因應國內進入社區傳播階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我國於本(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並鑒於中國大陸疫情持續擴大,指揮中心於1月23日宣布二級開設,由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擔任指揮官,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續為妥善部署,指揮中心再於2月27日宣布一級開設,行政院蘇院長任命陳部長續任指揮官,授權領導並整合各部會資源,強化指揮中心與各縣市政府的協調,並全面統籌指揮防疫工作。為降低疫情移入及社區感染風險,確保民眾健康,指揮中心相關應變措施如下:

(一)強化疫情監視:密切監視國內外疫情趨勢,透過風險評估並徵詢專家意見,適時提出警訊及調整因應策略。

(二)加強邊境檢疫管制:已全面禁止國內旅行團赴中港澳旅遊,並公告中國大陸、港澳及外籍人士來臺限制,並限縮兩岸航線為五航點、暫停小三通及兩岸直航客船、禁止國際郵輪靠泊等。另加強港埠環境消毒及衛教宣導,要求所有入境旅客均須填寫健康聲明卡,並已開發啟動「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加速旅客入境流程及提高檢疫效能。

(三)強化醫療整備:持續醫療體系整備,確保急、重症醫療照護品質及資源調度,並落實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各網區應變及縣市應變醫院啟動收治準備,進行人力、防疫物資及準備清空作業盤整,完備醫院啟動順序。另透過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註記具疫區旅遊史或相關接觸史之名單,提供醫療機構查詢,並提醒仍應落實TOCC問診作業。此外,持續擴大檢驗網絡與量能,提高診斷效率,減輕醫療體系負荷。

(四)落實社區防疫,加強高風險對象追蹤管理:加強疑似病例通報,訂定個案處置流程並因應疫情變化及時調整,同時,啟動加強社區監測方案,擴大對疑似病例偵測,及早防堵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依感染風險等級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透過衛生、民政、警政體系合作,輔以智慧科技加強追蹤關懷與管理,另地方政府均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確保受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配合防疫措施之民眾能獲得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及專線服務等幫助,並對違規者嚴格查處。而為加強校園防疫,教育部公布有停課標準,並統籌整備及配發學校防疫物資,且持續督導學校落實健康監測、環境清消及掌握師生出席與活動紀錄。

(五)充實防疫物資整備:落實防疫物資(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盤點,並優先提供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防疫人員使用。為穩定防疫物資供應,徵用國內產製口罩,並輔導廠商購置設備進行產能擴增,以持續提升產能,另透過實名登錄購買、管制出口、出境限制攜帶等措施強化控管,力求資源利用公平及透明。此外,執行防疫酒精供應作業,透過健保特約藥局、超商、超市及量販店等各通路販售。

(六)杜絕假訊息傳播:密切監控各方訊息渠道,並會同法務部、刑事警察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高不實或影響防疫訊息之處辦效率。

(七)加強民眾溝通及衛教宣導: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專區,並隨疫情變化適時更新;增加防疫諮詢專線人力及專業分工,提高應答效率,另製作多元衛教素材,善用新媒體、各部會宣傳管道及徵用相關頻道等,提高民眾防疫正確觀念。

二、依現有資料分析,我國目前尚未邁入社區傳播階段,然為積極保護國人健康,已規劃並實施相關因應策略如下:

(一)強化醫療體系應變:加強醫療院所感染管制,嚴格執行病人分流及落實訪客及工作人員管理,併規劃實施照顧分艙策略,醫護人員分組分區照顧,降低醫護人員損耗風險;資源彈性調控,劃分輕症之專責醫院與急重症入住負壓隔離病房,落實分級醫療,相關策略將諮詢專家建議後,分階段妥善部署,以維持醫療體系量能。

(二)加強邊境檢疫管制:持續評估國際旅遊風險,適時提升入境限制及檢疫強度,並為防範傳染病經移工境外移入,危害我國防疫安全,來台移工須至國內指定醫院接受入國3日健檢,透過體溫量測及問診等過程,由醫師評估其身體狀況,確保移工與雇主之健康安全。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所有移工均比照外籍人士,於入境時填報健康聲明卡,且經發燒篩檢措施,如為居家檢疫對象,則於完成14天居家檢疫後再辦理入國3日健檢。本部將持續關切各移工輸出國之武漢肺炎疫情狀況,必要時即予調整檢疫因應措施。另,本部亦與勞動部密切合作,透過地方政府、仲介、雇主及媒體社群管道,提供多國語言衛教素材,宣導武漢肺炎等傳染病防治相關觀念,提醒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責任及轉知移工防疫資訊。

(三)落實社區防疫及高風險對象追蹤管理:依疫情發展及防疫需求,適時調整病例定義及處置流程,擴大社區監測及採檢範圍。同時持續透過各縣市關懷服務中心,加強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身心關懷及管理,亦加強公權力之執行。此外,修訂公布公眾集會指引,提供各公私立機關與團體評估風險較高之大型集會活動取消或延後,並視疫情變化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另為確保企業及機關運作順暢,亦研訂公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營運指引供各界參考內化為各企業應變計畫,以降低疫情對經濟及社會之衝擊。

(四)確保防疫物資無虞:為確保防疫物資無虞,持續口罩徵用作業及提升現有口罩與酒精之產能,近日將推行口罩實名制2.0版,進一步結合健保資料庫及藥局分布,進行數據分析,以改善配售模式,並採行企業預購、學校跟交通業者配送方式,以確保滿足民生及醫療需求。另積極擴增醫療物資(隔離衣、防護衣及N95口罩)貨源,同時協調國內廠商投入生產,以供應充足之防護裝備,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

(五)加強民眾溝通及心理關懷:為加強民眾溝通及心理關懷,本部疾病管制署設置有免付費傳染病諮詢專線1922,24小時全年無休提供民眾疫情通報、傳染病諮詢、防疫政策及措施宣導等服務,疫情期間,如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相關疑義,民眾均可透過該專線及時獲得協助,指揮中心亦將持續運用宣導管道、多元社群媒體及徵用之頻道,提供正確防疫觀念,以減輕民眾恐慌。

三、因應清明節兩岸往返人潮,減少祭祖及法會等大型聚會活動可能傳播風險,本部亦與內政部、交通部等部會合作,加強下列防疫工作:

(一)持續加強邊境檢疫及疫情監視:運用「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提升清明期間入境旅客邊境檢疫效率及落實度,密切監視疫情變化,以調整因應策略。

(二)落實社區防疫:

1.宣導鼓勵各機構改以線上方式辦理清明祭拜法會,鼓勵掃墓以分流、分期方式進行,建議民眾可以提早或延至五月進行,減少群聚接觸的機會。

2.調整大眾運輸接駁模式,台灣高鐵公司於2020「清明假期疏運」期間,所有車次一律實施全車對號座,並暫停定期票、回數票、悠遊卡/一卡通聯名卡之使用,各縣市清明疏運公車及接駁車,採調整車次分流或取消方式辦理。

(三)加強民眾衛教宣導:透過各部會及多元宣導管道,加強宣導武漢肺炎防治觀念,並提醒相關單位提前做好各公墓、納骨塔及生命園區消毒整備工作。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為及早防堵本土COVID-19(武漢肺炎)個案造成後續傳播,應加強醫療院所感染控制與應變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36)

李委員就「為及早防堵本土COVID-19(武漢肺炎)個案造成後續傳播,應加強醫療院所感染控制與應變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我國於本(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並鑒於中國大陸疫情持續擴大,指揮中心於1月23日宣布二級開設,由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擔任指揮官,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續為妥善部署,指揮中心再於2月27日宣布一級開設,行政院蘇院長任命陳部長續任指揮官,授權領導並整合各部會資源,強化指揮中心與各縣市政府的協調,並全面統籌指揮防疫工作。依現有資料分析,我國目前尚未進入社區傳播階段,然為積極保護國人健康,已與有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合作,持續強化疫情監視、醫療體系應變、邊境檢疫、社區防疫、防疫物資儲備調度等措施。

二、為加強民眾溝通及心理關懷,本部疾病管制署設置有免付費傳染病諮詢專線1922,24小時全年無休提供民眾疫情通報、傳染病諮詢、防疫政策及措施宣導等服務,疫情期間,如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相關疑義,民眾均可透過該專線及時獲得協助,指揮中心亦將持續運用宣導管道、多元社群媒體及徵用之頻道,提供正確防疫觀念,以減輕民眾恐慌。

三、為強化對於大型活動公眾集會的評估管理,已公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供各界籌辦公眾集會活動時參考。主辦單位在活動前,可參考該指引所列之6項指標進行風險評估,若活動性質具有較高風險,應延期或取消,或改以其他方式辦理。該指引亦建議活動主辦單位應於集會活動前訂定防疫應變計畫,建立應變機制(如:安排疑似個案暫時隔離或安置空間、後送醫院及後送流程、通報流程等),並加強集會活動前、集會活動期間之衛教宣導、衛生防護措施及人員健康管理等事項。

四、為確保防疫物資無虞,持續口罩徵用作業及提升現有口罩與酒精之產能,自本年2月6日起推動口罩實名制,3月12日起將推行口罩實名制2.0版預購試營運,進一步結合健保資料庫及藥局分布,進行數據分析,以改善配售模式,並採行企業預購、學校跟交通業者配送方式,以確保滿足民生及醫療需求。另積極擴增醫療物資(隔離衣、防護衣及N95口罩)貨源,同時協調國內廠商投入生產,以供應充足之防護裝備,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

五、為減少高危險群出入醫院,對於冠心症、高血壓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族群,病情穩定之一般慢性病人,採釋出慢性處方箋方式,並宣導民眾持健保卡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回到原開立處方的醫療院所,或選擇鄰近的健保特約藥局調劑領藥,或至基層診所就醫,避免至大型醫院,以落實分級醫療;另亦可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經醫師專業判斷,在可掌握病情情況下開立處方之方式就醫。

六、為擴大醫療服務防疫量能,指揮中心已訂有「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分艙建議」並指示由各縣市衛生局將急救責任醫院、非急救責任醫院之隔離醫院及經地方衛生局指定之院所納入指定採檢院所,將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及經地方衛生局指定之醫院納入收治醫院,並規劃除無住院服務之院所外,其餘指定採檢院所及收治醫院開設專責病房,進行分流分艙,集中收治病人,並以一人一室為原則;病房區工作人員及病人動線分流,且分區照護,避免工作人員跨區服務,並儘量將休息空間依據分區照護進行區隔,以落實適當的病人安置,保障病人就醫及醫護人員安全。

七、為加強偵測疑似個案,及早防堵新型冠狀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指揮中心已參酌國內外疫情監測資料,適時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逐步擴大通報條件,並自本年2月中旬啟動加強社區監測方案,同時訂定有「醫療院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就醫及轉診流程」,提供符合社區監測通報建議採檢對象優先至指定採檢院所就醫,避免集中於大醫院造成急診壅塞及院內傳播。指揮中心亦持續強化檢驗量能,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實驗室網絡(具備BSL2及以上負壓的醫學實驗室)已有30家指定實驗室,擴增檢驗量至每日3,000件,同時指定實驗室之家數及量能亦將持續擴充。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孟楷就法務部所屬檢察、調查、廉政等系統皆應發揮襄理防疫指揮中心作業之功效,制定疫情期間查察專案,以杜絕不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13)

洪委員就法務部所屬檢察、調查、廉政等系統皆應發揮襄理防疫指揮中心作業之功效,制定疫情期間查察專案,以杜絕不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檢、調、廉、行政執行機關全面啟動,嚴懲違反防疫刑罰規定行為及強制執行行政罰款

(一)法務部所屬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已通令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主動與當地警政、衛政、調查、消費者保護、公平交易等機關通力合作,速查嚴辦囤積、哄抬等不法行為,並適時發布新聞,彰顯政府重視疫情防範及嚴懲違反防疫規定之決心,遏止僥倖之徒,以安定民心。

(二)法務部調查局自109年1月31日起,啟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專案」,責令全國各外勤處站調查官,積極蒐報並嚴查哄抬、囤積口罩等相關防疫物資,散布傳染病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等案件。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公布施行及疫情中心提升至一級開設,基於政府一體,防疫視同作戰,必須超前部署,法務部於2月27日通函要求各地檢署即刻成立「防疫處理小組」,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指定數名檢察官擔任成員,並納入調查、警政、衛政、消費者保護、公平交易、行政執行分署等機關成員,以加強聯繫強化查處作為。

(四)針對受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卻趴趴走等違反防疫規定之行政裁罰,於權責機關裁處後,如有逾期或拒不繳納者,將透過聯繫窗口促請權責機關儘速移送各所轄行政執行分署,迅速依法強制執行,以遏止民眾恣意違規,避免發生防疫破口。

(五)法務部廉政署指示所屬政風單位同仁,協助各機關、學校口罩、酒精等防疫物品發放、管理、查核等規範,務求迅速妥適使用,發揮最大防疫成效。

二、對於疫情假訊息之防制與查緝

(一)為避免關於疫情之假訊息流傳擴散、造成無謂恐慌,法務部除多次發布新聞稿呼籲民眾切勿散播或轉傳武漢肺炎疫情假訊息外,並責由法務部調查局主動掌握有關疫情之假訊息情資,向上溯源追查,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亦依法嚴辦,速偵速結此類案件,並適時發布新聞,以正視聽。

(二)另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針對散播疫情假訊息只處罰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法務部參考其他法律規定提出修法建議,依2月27日生效之上開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已將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從重處罰,將產生嚇阻效果,有效遏止疫情謠言之散播行為,安定人心。

(三)迄至3月16日止,各地檢察署共受理有關疫情假訊息案件計有164件209人,已依法起訴12件12人。另法務部調查局關於武漢肺炎假訊息迄至3月16止,共蒐報情資713件,經溯源過濾後,共立案71案,已調查明確移送地方檢察署共23案30人,展現政府打擊防疫假訊息之決心。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規劃長期性經濟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70)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規劃長期性經濟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數位經濟發展趨勢,政府化危機為轉機,以創新前瞻思維,透過加強關鍵技術自主,分散市場風險、掌握轉單商機、加速數位轉型等中長期產業發展策略,打造數位國家發展新風貌。重點如下:

(一)加強關鍵技術自主,分散市場風險:協助企業分散供應商來源,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協助既有產業升級轉型,加強企業關鍵技術研發,以強化產業供應鏈備援機制並增加生產彈性,降低斷鏈風險;積極洽簽雙邊投資及經濟合作協定,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並積極拓展國際市場,避免需求過度集中單一市場,以降低市場需求波動之風險。

(二)掌握轉單商機:疫情造成部分外商將需求轉向其他市場,以及部分外資企業將生產基地移出中國大陸,政府掌握此一契機,展現臺灣產品之品質與特色,吸引國際轉單;持續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引導廠商回臺投資,並導引國內中小企業朝創新化、智慧化、高值化升級轉型,促成北部以「伺服器」與「網通設備」為主、中部以「自行車」及「工具機」產業為主、南部「汽車零組件」及「汽車電子」等六大產業供應鏈群聚發展,吸引外商將產能移轉至臺灣,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

(三)加速數位轉型:協助企業導入AIoT、Blockchain、Cloud Computing、Big data、5G等新興科技,打造智慧化、自動化之工業4.0生產環境,可提升生產效率且降低疫情可能之衝擊,同時加強AI及5G人才培育,創造更多創新服務應用;積極推動資料治理,發展資料經濟產業,以加速數位轉型。

二、COVID-19疫情蔓延全球,對國內社會、經濟產生相當程度之衝擊,為降低疫情影響,經濟部對於受影響產業及事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減輕損失並協助加快復甦。重點如下: 

(一)短期(疫情中)-度難關:

1.「降成本」:提供資金紓困,協調銀行不抽銀根,提供補貼舊貸款展延利息、補貼營運資金貸款利息及診斷及手續費,並提供上開貸款所需信用保證。

2.「增營收」:以數位轉型導入外送服務,協助商品上架電商平臺等數位行銷工具,增加多元銷售管道,提升企業營收。

3.「強設施」:改善商圈、市場環境設施,如強化水溝、路面等基礎設施安全功能及通風、排水等環境衛生功能;開辦人才培育課程,強化零售、餐飲人力之烹飪、溝通、管理及雙語能力。

(二)長期(疫情後)-拚經濟:

1.「資金面」:提供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新增貸款利息補貼、補貼診斷及手續費。

2.「市場面」:透過與各業者及所屬產業公協會合作,辦理大型展銷活動,刺激民眾消費;透過網路及國際廣宣,傳達我國防疫成效,以及加碼國外買主來臺觀展採購優惠服務。

3.「消費面」:規劃推出「振興抵用券」,以刺激買氣、增加消費,協助產業於疫情後儘速恢復榮景。

三、至所提觀光業之升級轉型一節,疫情期間針對觀光產業之短期紓困方案包括營運損失救濟(如入境旅行社紓困)、營運支持(如人才培訓)及減輕營運負擔等面向,俾及時協助觀光產業渡過經營危機;另將研擬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如因應疫情過後擴大國際行銷及智慧觀光數位轉型計畫等),以鼓勵各觀光產業增加投資,有效帶動疫情過後之復甦商機。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未來產業政策推動計畫納入防疫科技產業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78)

許委員就建議未來產業政策推動計畫納入防疫科技產業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政府近年已將傳染病防治、強化防疫、精準醫療、醫藥研發、健康大數據及整體環境建置等相關領域列為科技政策推動重點,結合中研院、衛福部、科技部及經濟部等機關之科研能量共同投入,強化基礎科學研究與科技應用發展,持續推動國內生技醫藥產業發展及厚植醫療技術量能。另為促進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升級轉型,政府近年擘劃5G行動計畫及顯示科技與應用等行動計畫,並統合新興科技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部會計畫等資源,整合上下游產業鏈及跨域合作,協助業者迎接下一世代挑戰,未來可透過智慧物聯網與資訊基礎建設,應用於各項疫情防疫及解決方案。

二、面對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臺灣網路建設基礎骨幹完善,ICT應用普及率及使用率高,企業可在現有寬頻網路環境下,運用成熟之軟體應用工具,快速部署遠距工作及工廠協作環境,落實數位轉型。另科技部長期培養之學研團隊於疫情初期立即扮演技術支援角色,並針對防疫可能之技術缺口,已盤點補助學研及新創團隊之成果或技術,加強研發,並進一步連結現有產業或新創公司,將防疫科技落實成為防疫產品,不僅強化防疫能量,亦同時發展科技產業。此外,衛福部透過科研資源投入,積極推動生技產業發展,重點如下:

(一)衛福部疾管署(以下簡稱疾管署)及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研發傳染病快速檢驗試劑,提升傳染病檢驗準確度及縮短檢驗時效,並積極透過公開徵求技轉廠商或合作廠商,厚植國內相關領域之檢驗技術及量能。

(二)國衛院建立我國人用疫苗研發及轉譯中心,以國衛院生物製劑廠為樞紐,鏈結國內疫苗研發及產業,除精進傳統疫苗製程外,更積極提出以多樣性模組化產程開發為核心,建立我國學界及產業界之橋梁,以降低未來投資門檻與風險,增加廠商投資意願,達到加速生物產業升級及高產值產業生根。

(三)疾管署與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執行「登革疫苗TV005第二期臨床試驗研究」,研發成果除可評估登革疫苗之安全性與保護力,並可作為查驗登記參考,促進廠商投資三期臨床試驗之意願,以加速疫苗在臺上市時間及作為未來疫苗採購之參考依據。

(四)國衛院建立國家級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平臺,結合串接健保申報資料、電子病歷、癌症登錄、罕見疾病等資料庫加值服務,提供臺灣醫藥生技研究與精準醫療發展之重要資料來源,以加速疾病研究與新藥研發,並吸引國外藥廠來臺投資,提升臺灣醫療照護品質與水準。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81)

許委員就改善低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108年全年每人每月實質經常性薪資為40,842元,較上年增加1.69%,已連續三年呈現正成長,顯示國內薪資水準逐步改善。

二、為提升國內薪資水準,除調漲基本工資外,政府推出多項短期與中長期措施,並積極落實執行中,包括:

(一)在短期措施方面,政府主動加薪帶動民間加薪,如調升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政府機關外包派遣人員等敘薪標準;薪資列入政府採購及頒發獎項加分項目;提升企業分潤誘因,如勞動部鼓勵工會透過協商簽訂團體協約,針對訂定利潤分享相關條款之團體協約,給予最高獎勵金30萬元;強化薪資透明化方面,台灣證交所已於108年6月28日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今年6月將再增加「薪資中位數」資訊。

(二)中長期措施方面,行政院於108年5月核定「投資青年就業方案」,以提升青年職場實力。政府並持續優化投資及創新環境、加速產業升級、提升人力素質、縮小學用落差等措施,以強化企業與員工競爭力,形成企業提高獲利、員工高薪工作機會增加的正向循環。

三、此外,政府亦透過調高或新增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減輕租稅負擔,及提供社會住宅、租屋租金補貼、建構完善長照服務體系、擴大公共托育等公共服務,降低薪資與弱勢族群生活負擔,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四、提高薪資根本解決之道在於推動經濟結構轉型,提升產業附加價值。政府將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優化新創投資環境、完善數位科技發展環境、投資台灣三大方案等,以帶動企業轉型升級,提高生產力,創造更多高薪職缺,提升台灣整體薪資水準。另政府亦將啟動經濟發展新模式2.0計畫,透過五大主軸(建構製造研發、金融兩中心;強化資金、人才兩要素;落實分配正義),再造臺灣未來20年的經濟格局,並讓經濟成長的果實為全民所共享。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研發新冠病毒疫苗、藥物及國際交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69)

許委員就「研發新冠病毒疫苗、藥物及國際交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行政院業於109年2月11日邀集衛福部、科技部、經濟部及中研院召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因應措施跨部會協調會議」,就治療藥物、疾病檢測及疫苗開發進行跨部會整備,分工及進展如下:

(一)由國衛院於其國家級人體生物資料庫(Biobank)整合平台下建立「台灣新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研究網及資料庫」,蒐集國內新型冠狀病毒陽性患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患者之檢體,並由醫療、學術領域及相關部會代表共同組成「科學審查委員會」,協助審查申請者之運用計畫,透過建置系統性資料庫加速我國投入治療藥物、疾病檢測及疫苗之產品上市。

(二)由衛福部持續掌握各項抗病毒藥物試驗進展及評估Gilead公司的瑞德西韋(Remdesivir)臨床結果,並準備洽談授權事宜。另爭取加入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Gilead公司預計3月在亞洲區啟動第3期臨床試驗,我國透過管道積極爭取後,目前暫定北、中、南3家醫院可簽約加入,期能為我國病患提供更好的治療選擇,並使臨床試驗結果具我國族群代表性。

(三)由國衛院先行研究Remdesivir或其他可能相關小分子藥物的合成技術,並由經濟部盤點國內之製造量及預估量產期程,建立藥物製備承接能量。中研院及國衛院近期相繼投入藥物合成工作,自2月19日至26日逐步完成毫克級、百毫克級、公克級合成,純度達99%,已有國內廠商表達後續大量合成生產之意願。

(四)由相關部會及研究單位偕業者攜手合作,將上游研發能量有效介接下游產業,加速開發快篩試劑,強化臨床即時檢測。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籌組跨部會工作小組(task force),確立各項檢測技術提供與承接環節、合作模式、參與單位任務與期程,以短期內完成開發第一線快篩工具為首要任務,同時平行發展其他如即時聚合酶連鎖反應(RT-PCR)試劑套組等,擴充國內現有檢驗能量,提升後續應對能力。中研院目前已開發出快篩試劑,檢測時間從原本4小時縮短為15至20分鐘,快速提升檢疫需求。在經濟部的安排下,中研院將與廠商聯繫生產快篩抗原檢測的原型產品,將送食藥署驗證並獲得許可後,期能在3至4個月內量產。

(五)由衛福部統籌推動疫苗開發及量能生產等相關工作,匯集中研院、國衛院等既有疫苗研發能量與驗證分析平台,同步搭配經濟部轄下法人與科技部之科研能量,並由衛福部之諮詢輔導團隊於研發階段早期參與,以加速臨床試驗之審查與執行,並請經濟部提前準備疫苗公司介接生產之規劃。目前國衛院已與國光生技公司簽定合作意向書,合作範圍包括疫苗研發及動物模式建立等,現已完成新冠病毒基因序列及病毒蛋白確認,將於候選疫苗選定後立即進入動物試驗,雙方聯手將加速疫苗開發。

二、我國自98年起與WHO互設IHR窗口,直接聯繫通報重要疫情資訊。此次武漢肺炎疫情即透過IHR窗口將我國確診病例通報WHO;另亦自IHR公衛事件資訊網站(EIS)獲取相關疫情資訊及防疫作為。我國另透過IHR聯繫窗口,積極與日本、韓國、歐盟、法國、義大利、德國、英國等進行雙邊合作交流,就武漢肺炎確診個案之疫調資訊、接觸者追蹤或我國邊境管制措施等分享資料或交換意見。

三、綜上,衛福部將與各部會持續配合協助國內產學研界之研發及產品上市,並持續蒐集國際研發資訊及維繫合作管道,充實我國治療藥物、疾病檢測及疫苗研發及生產量能,以有效防止疫情之威脅。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各軍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具體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22)

葉委員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各軍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具體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本(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教育部並於本年1月22日成立「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應變小組」,訂定應變計畫及相關防疫作為,督導各級學校於開學前成立防疫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配合指揮中心進行各項防疫物資採購及調配、規劃延後開學之相關配套措施;研商各種招生考試、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競賽等防疫措施及公布停課標準;督導地方政府與各級學校完備防疫措施、建立通報系統,掌握整體疫情。又為利學校進行衛生教育宣導及掌握最新防疫措施與疫情資訊,於該部網站首頁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提供最新訊息;另透過該部臉書粉絲專頁,提供相關防疫作為及衛生教育之圖卡等資訊,強化宣導效果。

二、為因應COVID-19疫情,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等,已採取下列具體防疫措施:

(一)警大方面:已遵照指揮中心及教育部防疫應變與要求,訂定「中央警察大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應變計畫」外,並依據相關防疫SOP切實執行防疫措施,針對學生食、衣、住、行、教學、訓練等全面進行防疫應變與調整,如:分散時段用膳、返鄉專車體溫量測及全程戴口罩、取消大型活動之舉辦、低於30人分班分群方式上課,要求座位行距1公尺,教室保持通風、改變生活管理方式,減少群聚、調整體技教學方式,減少對摔或對練風險、安排講師對學生分批實施防疫衛教宣導、備置24間隔離寢室,供身體不適學生自主健康管理等;若必須停課,將彈性辦理學生受教權益之補救與維護。另警大目前醫療用口罩、清潔及消毒用品等、耳(額)溫槍(套)、護目鏡、隔離衣等防疫物資、相關經費及其設備,尚足以因應防疫應變需求。

(二)警專方面:自本年2月27日起即全面實施人車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專人負責每日量測體溫並做成紀錄備查,若有必要即進行隔離作業;針對學生寢室、教室保持空氣流通,預防疫情擴散,並進行全校環境消毒;另統一規劃官生用餐採分流方式,以減少群聚感染機會。又訂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補課復課及課程處理原則」,如發生確診病例需停課時,將啟動線上授課;外聘專業醫師蒞校進行相關防疫衛教宣導,並於該校網頁設置防疫資訊專區;另對有接觸性之課程,如柔道、體技、戰技訓練,均配合學生總隊每日量測體溫機制;各教授班成立防疫志工並隨班攜帶消毒籃、消毒用品,宣導學生上課前後應確實使用肥皂洗手及上課地點確保充分通風狀態;防疫口罩則優先提供有上呼吸道不適者及第一線警衛隊官生使用,同時內政部警政署持續配撥支應。

三、針對各軍事校院,國防部已訂定因應COVID-19疫情軍事校院肇生感染及區隔管理實施計畫,區分「防疫措施」、「個案應處」及「區隔管理」等律定執行要領,期「阻絕校區群聚感染」,維護軍事校院師生健康及受教權益。該部並於本年3月5日及6日至各軍事校院輔訪,各校院除均落實執行體溫量測、環境消毒、開窗通風、教室座位間隔加大、分批用餐等防疫作為,以及區隔管理空間及異地辦公等規劃整備。目前各軍事校院防疫物資尚可滿足防疫所需,若低於安全儲備量時,將循補給體系,向三軍衛材供應處申補。該部將持續運用視訊系統,要求各軍事校院落實執行各項防疫作為、適時調整授課方式及場地,嚴防校內疫情發生,以及透過家長聯繫函說明各項健康管理措施,請家長協管學員生休假出入場域,避免招致營外感染。

四、衛福部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特別預算中,編列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等所需經費;另對於各部會提出之防疫物資需求,持續提供必要之協助。有關口罩部分,該部業依指揮中心指示,自本年1月31日至4月30日,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之一般醫用及外科手術口罩,統一調配因應;酒精與耳溫槍部分,除協調廠商全力提升產能外,並積極洽尋進口貨源及提供廠商聯繫窗口,由各機關自行洽購;該部與相關部會密切合作及聯繫,因應防疫實務需求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及規範,以及適時提供防疫建議,協助相關部會督導業管機構落實防疫措施。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我國太空科技相關法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01)

鄭委員就近日民間業者晉陞公司發射「飛鼠一號」之太空火箭,惟當日因氣候不佳而終致未完成發射行動,凸顯我國太空科技相關法制之若干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晉陞太空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晉陞公司)為執行飛鼠一號探空火箭自主驗證測試,使用發射場地位於臺東縣達仁鄉南田村段383、384地號等2筆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法不得作為火箭發射基地而設置建物、水池及水泥鋪面等相關設施。晉陞公司因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已遭臺東縣政府分兩次裁罰40萬元,並限期109年1月31日前依指正事項完成改正。108年12月晉陞公司預定執行第一次自由飛試時引起當地住民關切而延宕,該公司於108年12月23日函請科技部釋示應備事項。

二、科技部109年1月14日召開「有關晉陞公司使用臺東縣南田段土地進行火箭實驗事宜討論會議」(出席單位包括科技部前瞻司、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環保署、內政部地政司、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作戰指揮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臺東縣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與釐清晉陞公司火箭發射場的土地及建物問題、當地相關規定(如原住民土地)及環境法規等,並未有放任違法行事。會議決議重點如下:

(一)有關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區分之臨時性設施部分,依規定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所需,目前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尚未明確,後續將報送本院協調。

(二)請晉陞公司執行相關業務時,務必與地方政府、所轄機關充分溝通及遵循法令,並評估後續契約執行作法。

(三)請國研院太空中心提出其他火箭發射方案及可行性評估。

三、國研院太空中心另有委託晉陞公司執行「多功能混合式探空火箭發射服務」,科技部前已責成國研院太空中心與該公司之合約執行應嚴格審視及處理。國研院太空中心林俊良主任均親自電洽同時電郵晉陞公司陳彥升董事長,告知該發射場目前屬違法使用,請暫停發射;並召開履約管理會議決議,晉陞公司再次承諾會遵守法令及契約,誠實信用履行契約義務。

四、太空三期計畫以太空產業的衛星科技為主,探空火箭的發射並未納入太空三期計畫之內容。另科技部以發展國家太空實驗場域以利各類型科學實驗之所需,研議可長遠發展之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屆時亦可供民間科研租用。科技部同步關注法規,並責成國研院太空中心盤點臺灣推動太空科技或產業發展可能面臨之問題,並將適時檢視,提出適用法規增修之建議。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共頻、共網、共建」監理、共網之網路規劃建設、對電信業者之獎勵、基地臺補助等相關措施、5G資費監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46)

吳委員就「共頻、共網、共建」監理、共網之網路規劃建設、對電信業者之獎勵、基地臺補助等相關措施、5G資費監理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電信管理法」已於108年6月26日經總統公布,預計於今(109)年中施行。「電信管理法」制定之重要目的之一即在使電信事業得以彈性的運用頻率,並使電信基礎網路的設置與使用更具彈性,有助於通訊傳播產業創新服務之發展:

(一)本會於109年2月6日進行「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對外預告60天,該草案之訂定係在電信管理法架構下完備包括電信業者申請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主管機關審查重點等事項,以達法規之明確性。本會並預計於109年3月24日辦理公開說明會廣收各界意見後,俾使法規訂定更臻完善。

(二)業者在履行其原承諾之建設義務後,即可經本會同意,與他業者合作網路建設事宜。

二、本會為確保行動寬頻業者完成其承諾建設事項,同時兼顧降低業者之營運及建置成本,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規定業者於未逾「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之鄉鎮市區,對電信網路有管控能力時,即得進行各種型態之公眾電信網路共用;其餘地區則開放無線電接取網路(基地臺)之共構(含天線、基頻設備、射頻設備、鐵塔等)及共站等共用態樣,以降低業者網路建設合作門檻。

三、本會研擬向行政院申請部分5G標金收入,以補助電信業者行動寬頻高速基地臺建置:

(一)將優先補助戰略需求孔急的大眾交通樞紐、機場、港口、高鐵、捷運、公/火車站、大型表演展場、球場……等5G服務密集地區網路建設,提升行動寬頻業者5G基礎網路之投資意願,帶頭推動5G應用發展,以加速5G普及。

(二)另補助電信業者於偏鄉地區建置行動寬頻高速基地臺,縮短偏鄉數位落差。並利用頻率使用費優惠之誘因,加速偏鄉人口聚落及交通要道等重要據點,建置行動寬頻5G高速基地臺,奠基5G於偏鄉發展之基礎,使偏鄉居民早日享受高速行動通訊技術帶來之便利。

(三)未來5G將與4G並存數年,故5G基地臺將與現有4G基地臺共站共構。由於5G基地臺涵蓋範圍比4G基地臺小,本會已參考歐美先進國家做法,會商地方政府徵得同意,業者可以透過燈桿、號誌桿、電信桿等公共設施,設置微型基地臺,以填補訊號不足之區域,並加速5G基地臺網路之佈建。

(四)鑒於5G行動通訊尚在發展初期,基地臺等相關技術也尚未完全底定,商業模式也尚在開發中,因此,初期5G基地臺將可能與4G網路及基地臺共構共站運作一段時間,本會將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技術中立之精神,並密切注意5G產業之發展,加速5G基地臺網路之佈建。

四、電信自由化後,本會對於電信資費之監理係予電信事業較大定價自主權,依據電信管理法監理架構,透過提供業者較大之經營彈性,促進市場競爭,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會刻正規劃研擬有關補助建置基地臺措施,以引導電信事業於申請補助建設時,提供相關優惠之5G資費方案,俾消費者亦能受惠。

五、另據目前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等公司已初步公開之5G資費方案月租費1399元,以及台灣之星電信公司提出5G資費方案月租費599元等早鳥方案,顯示電信事業所規劃5G資費方案與4G資費方案相去不遠;且考量隨國際5G市場日趨成熟,相關系統、設備、手機價格也將搭配規模經濟效應成本可望降低,5G資費可望合理化。

六、在5G服務尚未成熟前,目前我國4G行動寬頻服務發展多年已相當普遍,各電信事業涵蓋率較廣、相關資費亦相對低廉,其服務品質對於現階段大多數行動上網應用已足,消費者亦可視自身需求選擇使用。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5G競標結果創下1421.91億元新高天價,恐將費用轉嫁到5G使用者,更會排擠電信業者網路佈建經費的成果,使我國引以為傲的5G建設速度趨緩,對臺灣5G及智慧應用科技發展造成阻礙,因此建議政府在收取極高的競標金額後,應挹注資源於偏鄉及電信產業以促進5G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39)

李委員就「5G競標結果創下1421.91億元新高天價,恐將費用轉嫁到5G使用者,更會排擠電信業者網路佈建經費的成果,使我國引以為傲的5G建設速度趨緩,對臺灣5G及智慧應用科技發展造成阻礙,因此建議政府在收取極高的競標金額後,應挹注資源於偏鄉及電信產業以促進5G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協助偏鄉與網路建設:

(一)法規面:本會業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得標者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系統設備建設及時程計畫,包括未來五年逐年增加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建置數量及人口涵蓋率,且行動寬頻業者於未逾「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之鄉鎮市區,對電信網路有管控能力時,即得進行各種型態之公眾電信網路共用。

(二)政策面:未來本會擬爭取5G超額標金,以補助電信業者於偏鄉地區建置行動寬頻高速基地臺,縮短偏鄉數位落差。並利用頻率使用費優惠之誘因,加速偏鄉人口聚落及交通要道等重要據點,建置行動寬頻5G高速基地臺,奠基5G於偏鄉發展之基礎,使偏鄉居民早日享受高速行動通訊技術帶來之便利。

二、協助5G應用發展:

(一)5G網路建設補助:本會研擬向行政院申請部分5G標金收入,優先補助戰略需求孔急的大眾交通樞紐、機場、港口、高鐵、捷運、公/火車站、大型表演展場、球場等5G服務密集地區網路建設或電費等,提升行動寬頻業者5G基礎網路之投資意願,帶頭推動5G應用發展,以加速5G普及。

(二)5G專網頻譜釋出:行政院已於108年12月5日政策決定指配4.8至4.9GHz頻段作為5G專網頻譜,以「專網專頻」方式獨立運作,確保通訊品質與資訊安全,並於110至111年間擇期開放申請。

三、租稅與投資抵減優惠:

(一)投資抵減:有關延長投資抵減年限為10年,並提高申請抵減稅額至100億元部分,涉及經濟部所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之規定,本會將建議經濟部研議。

(二)頻率使用費:

1.為落實規費法定期檢討規費收取原則,及因應5G發展所需頻譜及頻寬情形,本會參考國際上主要國家近年行動寬頻釋照所反映之相關頻率價值數據,審酌國內行動通信近年市場發展情形,並以政策導引方式促進偏遠地區網路建設及重要交通路段等區域通訊涵蓋,前於108年4月30日公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完備國內5G發展之法規基礎環境,並期進一步激勵相關公私部門持續合力縮減城鄉數位落差。

2.另依偏遠地區網路建設程度,得以適用頻率使用費調降部分,依本會108年度核定結果,前三大電信業者於偏遠地區涵蓋率皆達95%以上,適用以85%計收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3.配合電信管理法於108年6月26日公布,並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制定電信管理法時之附帶決議,本會刻正依據電信事業之營運狀況、普及成效、總釋出頻寬及技術、市場與服務成熟度等因素,研擬調整相應頻率使用費收費基準草案後辦理對外預告。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校園防疫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16)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校園防疫工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督導學校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各級學校、幼兒園、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托育機構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開學前後之防護建議及健康管理措施」落實執行防疫,並針對各級學校、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分別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工作綱要」、「大專校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綱要」及「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防護措施處理原則」,俾各單位據以擬訂防疫應變計畫,並強化防疫措施、落實教職員工生健康管理措施及通報作業等,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及民眾之健康與權益。

二、針對澳洲音樂家確診可能接觸影響的相關學校師生,本部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密切配合,函知各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設有音樂班學校暫停外聘國家交響樂團團員之師資至109年3月20日止,並請各級學校提升並落實校內防疫,工作如下:

(一)立即掌握並協助師生進行健康管理措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若有出現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等不適症狀者,主動通報1922。

(二)學校如安排調動部分課程,須妥善安排受影響師生後續授課、修課事宜,並適時安撫師生,降低疑慮。

(三)學校應提升校園出入口、人員動線管制及體溫量測等。

(四)學校應立即進行相關校舍場所環境消毒工作。

(五)學校如有相關防疫措施規劃疑問,可向該區中心學校諮詢。如因此需額外防疫物資,本部將優先支援。

三、本部積極完備防疫物資,業準備額溫槍2.5萬支、酒精8.4萬公升及防疫備用口罩645萬片,已於開學前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備用。自109年3月起每月提供9.4萬公升酒精之防疫物資,後續將持續依需求採購或申請各項防疫物資,並督請地方政府及學校妥適管理。另為加強午餐衛生管理措施,本部將統籌另行配發一般口罩予午餐人員(指公辦公營自設廚房之直接與食品接觸之廚師/工及班級每天實際協助打菜的學生或老師)配戴。

四、有關因應延後開學影響考招及國考期程衝突等,說明如下:

(一)因延後開學及延後放暑假因素,大考中心洽借高中考場困難,因原訂109年7月1日至3日(週三至週五)考試,均為上課日,為降低高中上課干擾,大學指定科目考試調整為「7月3日至5日(週五至週日)辦理,且不變動考試範圍」。其他大學入學機制,如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考試分發等皆維持既有期程,不影響考生權益。

(二)考量醫事科系實習訓練課程是取得畢業及應考國家考試資格之必要條件,學校應參考本部109年2月3日函發各校的安心就學措施範本。又考量屆時如確未能於國考日期前完成各該職業管理法規所定之實習週數,將影響學生權益,考選部109年2月20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各級學校延後開學,該部已調整109年第二次專技人員各類考試,皆已延後1週。另本部於109年3月5日通函大專校院,調查瞭解各校醫事類科學生實習課程調整情形,及是否如期應國家考試情形,後續將邀集考選部召開協商會議。

五、有關停課標準部分,本部於109年2月20日將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之停課標準函學校辦理,停課期程原則為14天,高中以下學校1班有1位師生被列為確定病例,該班停課,如2位以上,則該校停課,補習班、幼兒園可比照辦理;大專校院有1位師生被列為確定病例,該師生所修(授)課程均停課,如2位以上,則該校(區)停課。當學校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定病例時,應暫停各項大型活動,並取消以跑班方式授課。

六、有關停課致影響經濟弱勢學生用餐問題,本部請學校持續主動關懷經濟弱勢學生並即早規劃因應,妥善運用補助學校營養午餐經費;學校得參考部分縣市作法,在一定規範下印製餐券發放給學生,並與鄰近自助餐或連鎖超商(市)合作,讓學生可就近領取餐食等方式,以落實急困學生用餐協助機制。另與確診個案接觸者,經疫情調查接獲衛生單位居家隔離通知書者,請學校協助其於相關規範下,搭配各縣市政府居家隔離送餐機制,使經濟弱勢貧困學生用餐無虞。

七、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能順利採行遠距學習線上補課方式,說明如下:

(一)發布「線上課程教學與學習參考指引」,由本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推動及執行相關措施,以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所轄學校做好線上教學的準備,提前部署線上補課教學實施。本部採購平板及筆電1,092部,另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電信、遠傳電信、臺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及臺灣之星五大業者共同研議經濟弱勢學生免費以及防疫期間線上學習優惠方案。

(二)鼓勵各單位公私協力合作,結合科技產業及民間單位提供資源與推動服務,以利親師生運用多元教學與學習資源。

(三)實施線上遠距學習課程所需資源與服務,公告於「教育雲」入口網-線上教學便利包(網址:https://learning.cloud.edu.tw/onlinelearning)。

八、為預防全國各級學校發生校園群聚感染,本部積極督導各級學校落實各項校園防疫宣導工作,設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專區」俾利學校查詢、掌握最新疫情資訊,並強化校園衛生教育宣導,與臺灣兒科醫學會共同合作,至全國22個地方政府共計60校進行入校衛教宣導。此外,本部積極整合各縣(市)醫院兒科醫師群,規劃建構區域型之顧問服務網絡,後續將建立各醫院聯繫窗口、顧問醫師群等相關資料,協助全國3,370所中小學能獲得更多兒科相關醫療資源之支持,讓師生安心在學校學習。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鑑於台灣正進入對抗新型冠狀病毒的關鍵期,傳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有五十多名護理師,因受疫情因素的影響而集體請辭。究竟該如何解決台灣護理人員短缺的問題,茲事體大,防疫期間尚難研議,但不可輕忽。在疫情蔓延期間,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尤不能不設法穩住護理人員的士氣與情緒。建請政府應該儘快撥發醫院醫護與相關人員的防疫津貼,對在抗疫第一線的醫護人員,表達國家與國人的關懷與感謝,用以激勵士氣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25)

許委員就有鑑於台灣正進入對抗新型冠狀病毒的關鍵期,傳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有五十多名護理師,因受疫情因素的影響而集體請辭。究竟該如何解決台灣護理人員短缺的問題,茲事體大,防疫期間尚難研議,但不可輕忽。在疫情蔓延期間,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尤不能不設法穩住護理人員的士氣與情緒。建請政府應該儘快撥發醫院醫護與相關人員的防疫津貼,對在抗疫第一線的醫護人員,表達國家與國人的關懷與感謝,用以激勵士氣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業經109年2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21291號令公布,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又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計新臺幣600億元,前經立法院會於3月13日三讀通過。

二、為辦理本條例第2條所定之公、私立醫療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以及防治工作著有績效應予獎勵及致傷亡之補償、補助等事項,本部業完成各分項補助補償津貼發放基準,其中針對護理人員之危險津貼,初步規劃為每班1萬元,並刻正研擬相關要點及申請作業須知,俟確認後,公告周知,符合資格之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可依其規定,提出申請。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武漢肺炎疫情,建請政府積極維持臺灣產業競爭力並持續在全球供應鏈穩占一席之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23)

許委員就面對武漢肺炎疫情,建請政府積極維持臺灣產業競爭力並持續在全球供應鏈穩占一席之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次疫情對我國產業影響分析

(一)自108年12月中國大陸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以來,目前疫情已遍及全球100多個國家及地區,除衝擊中國大陸經濟,亦嚴重影響全球產業鏈,使全球經濟成長面臨下修壓力。

(二)為瞭解業者有無因疫情面臨相關之困難,本部工業局業於109年2月19日至25日,共辦理8場次徵詢會議,依產業別邀集受影響之產業公協會參與座談提出問題與建言。3月12日至18日,行政院龔明鑫政委與本部沈榮津部長共同主持4場次產業關懷座談會,掌握工商界建言,以協助產業因應衝擊、渡過難關。

(三)在這波疫情中,我國製造業者在中國大陸生產據點所受影響,包含復工不順、面臨缺工、備料不足及物流受阻等。根據目前本部掌握到的資訊,各產業面臨狀況略有不同,即便是同一產業,個別業者的情況也有所不同。如大型企業於中國大陸廠區已陸續復工;中小企業管理制度不如大企業周全,且工廠位置較為偏遠,復工狀況普遍較為緩慢。

(四)製造業者在臺灣的產線目前仍可持續運作,產品原物料過去可能從中國大陸進口,但因企業均有庫存備料,且當前中國大陸各地陸續復工,應可逐步恢復供應。

二、政府協助產業維持競爭力之因應做法

(一)針對資金問題,政府已編列特別預算補貼舊貸款展延、營運資金新貸款、振興貸款等貸款利息,並充實貸款所需信用保證基金額度。為協助業者在這波疫情中維持競爭力,也鼓勵受衝擊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針對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中堅企業及大企業等不同企業類別,在現有研發補助方案的基礎上,編列特別預算加碼補助,擴大輔導家數或增加補助金額。

(二)針對受影響製造業員工,開設升級轉型專班,結合產業公協會、法人開設產業所需之智慧製造與數位轉型等在職免費培訓課程,鼓勵企業讓員工利用多餘工時進修,以人力培訓取代減班休息,同時提供津貼鼓勵在職員工利用多餘工時進修,除提升員工職能外,並可穩定就業。

(三)因疫情期間無法參展或辦理展示活動,輔導企業強化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功能,如針對國內供應商,提供數位貿易諮詢服務,輔導廠商強化展示內容,針對國外買主,運用視訊洽談及辦理發表會,強化行動服務,並設置防疫商品專區。俟疫情漸趨穩定,將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同時補助企業和公協會參展及建置產品主題館,加深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

三、政府將提出多元紓困措施協助廠商因應疫情

(一)為協助企業因應目前面臨的困難與挑戰,本部已責成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擔任單一窗口給予協助,負責關懷產業需求,並串聯公協會協助供應鏈重組、即時輔導、傳產創新、技術研發等措施開展。

(二)針對有急切原料進口需求之業者,亦會協助簡化相關進口文書作業,提升通關效率。另外,為因應業者有從其他地區緊急進口原物料之需求,倘後續因產業供應鏈斷鏈或防疫原料之緊急需求,本部亦將隨時請財政部依據關稅法第71條,啟動並邀集有關機關研議調降期程及幅度。

(三)本次疫情凸顯臺商生產基地過度集中之風險,政府也將擴大臺商回臺,放寬臺商回臺須受美中貿易戰影響之共同資格,納入受武漢肺炎影響企業,同時針對新南向生產基地,強化辦理產業鏈結高峰論壇協助媒合,加速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工業區。

四、面對此次疫情衝擊,政府會積極落實執行相關協助措施,以最快速度協助製造業走出困境,解決因疫情面臨各種問題,維持產業競爭力,以便掌握疫情結束後之復甦商機。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美國聯準會(Fed)於本(2020)年3月3日緊急宣布調降聯邦資金利率兩碼,對全球金融市場造成震撼,後續效應持續發酵中。目前必須關注美國是否持續降息?其他主要經濟體是否跟進?對石油等物資價格的影響?如何影響國際貿易情勢?國際資金動向如何?且台灣須慎防美國降息的後續骨牌效應,如市場對台灣降息的預期心理已浮現,是否將牽動我中央銀行的思考重點?調整新台幣利率的兩面刃效應如何權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27)

許委員就鑑於美國聯準會(Fed)於本(2020)年3月3日緊急宣布調降聯邦資金利率兩碼,對全球金融市場造成震撼,後續效應持續發酵中。目前必須關注美國是否持續降息?其他主要經濟體是否跟進?對石油等物資價格的影響?如何影響國際貿易情勢?國際資金動向如何?且台灣須慎防美國降息的後續骨牌效應,如市場對台灣降息的預期心理已浮現,是否將牽動我中央銀行的思考重點?調整新台幣利率的兩面刃效應如何權衡?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本年3月3日、3月15日Fed兩度召開緊急會議,分別宣布降息2碼、4碼後,目前市場對美國是否持續降息的預期心理已暫止歇,依最新(3/16)美國聯邦資金利率期貨市場交易結果推估,市場預期Fed應會維持當前政策利率目標區間0~0.25%至本年底。

二、受Fed降息及肺炎疫情擴散影響,3月3日迄今,澳洲、馬來西亞、香港、加拿大、阿根廷、英國、挪威、紐西蘭及南韓等經濟體相繼宣布降息。中國人民銀行自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即多次下調各項政策操作利率以支持市場流動性,且於3月13日宣布定向降準。另歐洲央行與日本均未降息,而是採取其他寬鬆貨幣政策措施。

三、因肺炎疫情在全球各地蔓延衝擊原油需求,加以3月初石油輸出國家組織本有意進一步擴大減產,惟未獲俄羅斯同意,沙烏地阿拉伯因而發動價格戰,致油價重挫。另其他原物料價格亦因肺炎疫情影響需求而多有滑落。

四、隨年初美中達成第一階段貿易協議,全球經貿緊張情勢降溫,各主要機構原預測本年全球貿易成長可緩步回升。惟肺炎疫情致部分中國大陸生產供應鏈中斷,目前尚未全面復工,加以肺炎疫情由中國大陸擴散至歐美各國,更進一步影響消費需求,未來國際貿易情勢仍須視肺炎疫情發展。

五、自Fed降息以來,全球投資人避險情緒升溫,甚至出現「現金為王」的現象,除風險性資產被拋售外,部分被視為安全性資產的主要經濟體公債價格亦下跌,殖利率不降反升。前述因素加劇國際金融市場動盪,跨境資本移動更加頻繁。

六、目前各國因應肺炎疫情對經濟衝擊之作法並不相同,多依自身經濟情勢決定是否降息。中央銀行將持續蒐集相關資料,理事們會在3月19日的央行理監事會議中,充分討論相關事件對經濟展望的影響,並就政策利率等相關貨幣政策措施做出周延的決策。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過高的得標價格,恐會壓縮企業的營運空間,拖累5G基地台的建設。建議仿效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成立90億美元基金協助農村發展5G的經驗,將部分溢收金額用於偏鄉與公共性強區域的5G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29)

許委員就「過高的得標價格,恐會壓縮企業的營運空間,拖累5G基地台的建設。建議仿效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成立90億美元基金協助農村發展5G的經驗,將部分溢收金額用於偏鄉與公共性強區域的5G建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5G首波釋照作業,至109年2月21日圓滿完成,各頻段之得標總價達新臺幣1421.91億元;依預算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本會歷次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釋照所得之標金,皆全數歸繳國庫,由行政院統一規劃運用。

二、本次釋照總標金雖超出原預期預算收入440億元共981.91億元,但行動通訊事業本為長期投資性質,且本次參與5G競價之業者均為我國電信市場之既有業者,在競價前均已對競價規則及流程有充分了解,各業者並於競價過程中依經營策略理性出價,在市場競爭機制之下,最後的頻譜競價金額係由市場決定。

三、為期國人儘早與歐美先進國家同步享有更優質之5G服務,在政策規劃上,本會已大幅放寬業者經營環境限制,除頻譜使用期限增加為20年(4G為15年),且即將實施的電信管理法亦放寬業者頻率及網路共用機制,預期亦將可大幅降低經營成本,提供國人更優質高速行動服務。

四、另,行動通信具高度密集投資產業之特性,經營者自各依其財務情形做長期攤提投資規劃。我國4G執照效期尚有10年,各業者持續穩定營運中。本會5G釋照考量技術演進需求,執照效期大幅延伸為20年之規劃,亦更有利於行動業者財務規劃之彈性。

五、對於5G標金運用,經查行政院政策方向係朝向運用在協助發展5G之政策工具上,包括5G基礎公共建設、縮短偏鄉數位落差、推廣數位公益服務三大用途制定鼓勵措施,惟具體內容將由行政院決定。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院內群聚感染,醫療院所防禦工事更不應該落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0)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院內群聚感染,醫療院所防禦工事更不應該落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醫院發生群聚情形,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建立相關機制,除要求醫院關閉病患確診前之住院病房,並進行環境清潔消毒外,同時立即針對病房工作人員、病患及陪病者等風險對象進行調查、隔離及擴大採檢。至於同病房住院病患,均已安置於指定單人病室隔離,經確認採檢陰性後才能出院,出院後仍須居家隔離至14天期滿。

二、為加強醫院感染管制,降低發生院內感染風險,已請全國醫院依本部發布之「醫療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外包人員管理指引」,落實外包人員管理,要求外包人員應嚴格遵守感染管制程序,落實TOCC調查及健康管理;工作時,需配戴口罩,於急診、加護病房、隔離病房等特殊單位工作時,應著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等。

三、因應醫療資源超前部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研訂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分艙機制,以保全醫院整體量能;又本部疾病管制署已訂定「醫療院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社區監測採檢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規劃疑似COVID-19(武漢肺炎)個案就醫採檢及轉診收治的分流就醫方式,落實適當病人安置。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擴大對全球經濟造成重大威脅,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應雙管齊下,穩定金融市場及提振民間投資、消費意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24)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擴大對全球經濟造成重大威脅,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應雙管齊下,穩定金融市場及提振民間投資、消費意願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受肺炎疫情衝擊,預期本(2020)年國內經濟成長減緩,通膨展望有下行風險

(一)肺炎疫情蔓延衝擊全球景氣,並影響國人消費意願,不利台灣出口及民間消費,預期本年經濟成長放緩。

1.根據國際主要機構預測,疫情衝擊主要在本年上半年;待疫情回穩後,預期部分民間消費具有遞延回補效果,加以政府積極推動紓困與振興措施,將有助支撐經濟成長。

2.國內外主要機構下修本年台灣經濟成長率預測值,平均值略高於2%,低於上年之2.71%。

(二)由於肺炎疫情擴散抑低國際原油等原物料價格,並不利國內消費需求,本年通膨展望有向下風險;主計總處預測本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0.62%。

二、為因應肺炎疫情帶來的經濟衝擊,政府積極推動相關紓困與振興措施

(一)落實執行600億元防疫特別預算,支援受衝擊之產業,並擬擴大紓困與振興計畫規模。

(二)密切關注國際金融市場發展,並即時因應,全力穩定金融市場,維持匯市穩定與股市動能。

三、中央銀行密切關注肺炎疫情發展及其對國內經濟金融之影響,採取妥適貨幣政策因應,並維護匯市及金融穩定

(一)本次肺炎疫情較SARS嚴重,且後續發展具高度不確定性,本月19日中央銀行理事會會議中,理事將充分討論,並就利率政策作出周延的決策。

(二)肺炎疫情發展加劇全球金融市場波動,中央銀行本於職責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1.隨肺炎疫情擴大,國際金融市場劇烈波動,國際股市重挫,主要國家公債利率大跌,台股及台灣10年期公債殖利率均走跌。國際美元因避險需求走強,外資匯出致新台幣貶值;惟與主要國家比較,新台幣對美元匯率相對穩定,至3月13日,新台幣對美元較上年底略貶0.34%;新加坡幣貶值4.42%、韓元貶值5.30%,以及泰銖貶值6.22%,波動幅度則較大。

2.中央銀行將密切關注肺炎疫情下,國際資金的進出狀況,妥適因應資金移動對台灣外匯市場的影響。必要時,採行妥適措施,以維持外匯市場之秩序及金融穩定。

(三)中央銀行將持續關注金融體系流動性及銀行授信情況,充分支應市場資金需求,適時採行妥適措施,協助紓困企業持續營運。

1.本年1~2月國內銀行體系超額準備維持在450億元~550億元,銀行放款與投資持續成長,整體資金情勢維持寬鬆。

2.為期銀行充分發揮金融中介功能,中央銀行將密切關注企業紓困暨銀行資金流動性情形,適時採行妥適措施。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振興消費券除人人皆可取得外,也應擴大使用項目與發放金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18)

許委員就振興消費券除人人皆可取得外,也應擴大使用項目與發放金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振興抵用券之立意,乃在刺激消費進而帶動市場復甦,故應先有消費始得回饋。抵用券之發放,係規劃以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每房給予800元抵用券的方式,適用範圍針對受疫情衝擊較大的產業,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列管市場、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藝文產業等約40萬家,採全額抵用、全國適用。

二、本部規劃於疫情中辦理資金紓困、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等輔導協助措施;疫情趨緩後辦理新增貸款保證、整合型展銷活動及發放振興抵用券等振興措施,協助受影響產業,帶動市場活絡、景氣復甦。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振興抵用券的力道明顯太小又太慢,難以紓解眼前通貨緊縮的困境,有必要重新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21)

許委員就振興抵用券的力道明顯太小又太慢,難以紓解眼前通貨緊縮的困境,有必要重新評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振興抵用券之立意,乃在刺激消費進而帶動市場復甦,故應先有消費始得回饋。抵用券之發放,係規劃以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每房給予800元抵用券的方式,適用範圍針對受疫情衝擊較大的產業,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列管市場、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藝文產業等約40萬家,採全額抵用、全國適用。

二、本部規劃於疫情中辦理資金紓困、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等輔導協助措施;疫情趨緩後辦理新增貸款保證、整合型展銷活動及發放振興抵用券等振興措施,協助受影響產業,帶動市場活絡、景氣復甦。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疫期酒測執法,應研議保護員警安全裝備及標準作業程序,以期落實執法及保護員警安全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22)

許委員就疫期酒測執法,應研議保護員警安全裝備及標準作業程序,以期落實執法及保護員警安全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部警政署2月起調整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並授權各警察機關通盤考量轄區特性、酒駕肇事狀況及警力調度情形,自行規劃取締酒駕勤務,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並未改變,日後將視疫情發展,俟機回復全國性同步酒測勤務。

二、防疫期間,為避免民眾及員警遭受感染之風險,本部警政署已訂定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為避免民眾及員警遭受感染之風險,已暫停使用酒精檢知器。

(二)同仁執行勤務時,應一律佩戴口罩、手套。攔停駕駛人後,應保持一定距離,觀察過濾駕駛人有無酒容酒氣,有酒容酒氣者,則指揮至路旁停車熄火,請駕駛人下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三)使用後之吹嘴,應用塑膠袋包覆後卸除,並妥善處理,不可隨便丟棄。

(四)使用過之酒測器應予適當消毒(以1:100比例稀釋過後的漂白水進行外觀擦拭,不可使用酒精擦拭,以避免產生偽陽性結果或儀器無法歸零校正)後,才可提供下一位駕駛人使用。

(五)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後,執勤同仁應清潔手部(如用酒精、次氯酸水、洗手液清潔),避免民眾吹氣時,飛濺口沫殘留在手部,造成事後接觸到口鼻傳染,保護員警自身安全。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5G建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70)

許委員就5G建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通傳會因應5G釋照,已就資安風險防範及網路共建共用訂有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

(一)5G資安風險防範: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修正「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要求得標者遵行資通安全相關規定:

1.提報事業計畫構想書:申請經營行動寬頻業務者,應於事業計畫構想書中載明資通安全維護規劃概況,經審查同意後,始得競標。

2.提報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申請者於競價得標後,應檢具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等文件,經核准後,始得申請頻率指配及系統架設許可等後續事項。

3.提報系統建設計畫:應於系統建設計畫中載明其系統設備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發布之資通安全規定,並說明資通安全防護設施之資訊,俾利主管機關掌握行動寬頻系統資通安全之建設狀況,經核准後,始得建設。

4.申請系統審驗:行動寬頻系統建設完成後,申請系統審驗,以驗證其資通安全符合經核准之系統建設計畫,經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5.後續資通安全稽核:依「電信法」及管理規則規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驗,並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查核業者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情形,以確保業者所設置之5G系統為安全、強韌、可信賴之網路。

(二)網路共建共用:為確保行動寬頻業者完成其承諾建設事項,並兼顧降低業者之營運及建置成本,管理規則亦就網路共建共用訂有相關規定:

1.基地臺共站共構:行動寬頻業者於未逾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之鄉鎮市區,對電信網路有管控能力時,得進行各種型態之公眾電信網路共用;其餘地區開放無線電接取網路(基地臺)之共構(含天線、基頻設備、射頻設備、鐵塔等)及共站等共用態樣,以降低業者網路建設合作門檻,降低電力消耗。

2.協調公務機關釋出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持續召開「無線寬頻基礎建設小組會議」,協調公務機關釋出建物及土地,供行動寬頻業者以共構共站方式設置基地臺,以提升業者網路共建意願,降低建設成本。

二、通傳會持續督促業者強化行動寬頻網路資通安全,並引導業者以共頻共網方式,提供電信服務,未來「電信管理法」施行後,將放寬電信事業得以共用頻率及各種網路設備方式設置公眾電信網路。

三、至5G總電力消耗預估將達4G之9倍以上,是否影響臺灣電力供應一節,經濟部說明如下:

(一)台電公司將近期經濟發展情勢、政府短中長期政策、廠商重大投資與新科技發展等因素納入考量,並衡量人口、電價與氣候狀況進行未來電力需求推估。

(二)未來5G布建後之用電需求已納入規劃,為滿足用電成長及確保電力供應穩定,持續積極推動各項再生能源、燃氣發電計畫,以達成備用容量率達15%之目標,電源開發規劃方向包含優先開發無碳再生能源,以及積極推動低碳燃氣發電計畫。

(三)現階段政府已完成5G頻段之標售作業,後續台電公司將依各5G頻段得標電信業者之用電申請,滾動式檢討評估整體電力需求,規劃足夠電源,俾利政府與產業界推動5G智慧時代。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50)

吳委員就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自104年通過施行至今,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已依法完成相關綱領方案,包括:制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及涵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環境等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並完成 22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交因地制宜的「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由中央到地方共同合作因應氣候變遷。

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約有九成來自於燃料燃燒二氧化碳(CO2),因此推動能源轉型及抑低電力消費成長至為關鍵。在經濟部所擬定之能源部門行動方案中,已設定每度電所排放的CO2量(電力排放係數)要大幅下降,107年電力排放係數為0.533公斤二氧化碳當量(kgCO2e/度),較106年降低3.8%,而107年燃料燃燒CO2排放量約266.88百萬公噸,雖高於基準年(94年)排放量,但已較106年降低0.95%,且國內電力消費量108年亦較107年減少0.44%,預期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趨勢翻轉下降。

三、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評比未充分考量各國國情與不同發展進程,未能彰顯其比較之公平性,礙於國情CCPI無法從國際公約或聯合國體系(例如:聯合國農糧組織的碳匯統計數據),取得我國相關資料,所引用我國數據有所謬誤,也不接受我國提供更新資料,此外,該指標將碳排放量逐年上升的印度評比為績效優良的第9名,而積極推展再生能源有成的德國,在再生能源面向僅評為第22名,顯示該指標存在諸多矛盾問題。另在氣候政策評比部分係由德國看守挑選在地專家,就各自國家進行評分,如何將其質性問卷結果轉化為量化評分之方法亦無揭露,為此,本署刻正邀請CCPI主要負責人士訪臺,實地瞭解我國在減碳及再生能源推動實際作為,也將與CCPI引述資料來源之德國「波茲坦氣候衝擊研究所」(PIK)聯繫,主動提供我國相關統計數據資料。

四、國家減量目標之達成,實需六大部門共同落實行動方案,為此,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於108年10月21日召開「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辦理情形」會議,督促相關部會務實強化減碳作為,抑制用電需求成長,並檢討方案策略目標與排放量貢獻關聯性,致力達成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五、檢視溫管法施行4年多以來,需要更多的管制工具及誘因制度來強化管理,本署將全面檢討相關政策工具,強化追蹤考核機制來落實部會權責分工,以更加健全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之法制基礎。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美國突然降息是否會帶動其他主要經濟體跟進?是否會影響石油等物資價格?國際資金動向如何?市場對台幣降息預期心理已浮現,是否會牽動央行決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49)

吳委員就美國突然降息是否會帶動其他主要經濟體跟進?是否會影響石油等物資價格?國際資金動向如何?市場對台幣降息預期心理已浮現,是否會牽動央行決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美、英及部分亞太地區央行降息因應肺炎疫情對經濟之衝擊

(一)因應肺炎疫情對經濟之衝擊,本年初以來,包括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澳洲等亞太地區央行陸續降息。美國聯準會(Fed)於3月3日緊急降息2碼,隨後加拿大、香港、英國、冰島及挪威亦跟進降息;3月15日Fed再度緊急降息4碼,南韓跟進降息2碼。

(二)歐洲央行、日本央行,及紐西蘭、印度、越南等經濟體央行雖多維持政策利率不變,惟擴大或延續寬鬆貨幣政策立場。

二、肺炎疫情蔓延衝擊原物料需求,國際商品價格下跌

(一)本年初以來,肺炎疫情蔓延,衝擊全球經濟活動及原油需求;加以3月初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與俄羅斯就擴大減產之談判破裂,沙烏地阿拉伯隨即大幅調降原油外銷價格,且沙、俄兩國擬提高產量,恐引發價格戰,致油價重挫。

(二)由於肺炎疫情蔓延抑低國際原油等原物料價格,並不利國內消費需求,本年國內通膨展望有下行風險,主計總處預測本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0.62%。

三、中央銀行密切關注肺炎疫情發展及其對國內經濟金融之影響,採行妥適貨幣政策因應,並維護匯市及金融穩定

(一)本次肺炎疫情較SARS嚴重,且後續發展具高度不確定性,本月19日中央銀行理事會會議中,理事將充分討論,並就利率政策作出周延的決策。

(二)隨全球疫情逐漸擴大,國際金融市場波動加劇,中央銀行將密切關注國際資金的進出狀況,若國際資金快速移動,致新台幣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動,而有不利於經濟與金融穩定之虞時,中央銀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之秩序。

(三)中央銀行將持續關注金融體系流動性,充分支應市場資金需求。為期銀行充分發揮金融中介功能,中央銀行將密切關注企業紓困暨銀行資金流動性情形,適時採行妥適措施。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46)

吳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軍紀是軍隊的命脈,軍紀安全維護一直都是本部重中之重的工作,近3年在各級幹部及全體官兵共同努力下,雖已呈現逐年遞減趨勢,惟近期國軍肇生「性騷擾」、「妨害性自主」、「吸(持)毒品」及「鬥毆滋事」等違反軍風紀案件,仍對國軍形象、軍譽造成傷害,本部將持續加強巡迴宣教、常規督導及擴大檢討會,持續精進。

針對海軍通指部指揮官不當支用經費及陸軍關指部官兵吸(持)毒品案,本部均秉「不包庇、不護短」立場及「刑懲併行」原則,核予重懲汰除,並將渠等移送法辦;另對「兼差兼職」案件,本部除持續要求軍士官領導幹部透過「知官識兵」瞭解官兵營內、外動態及交友情形,並不斷宣導「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凡涉犯法紀人員依法嚴懲重辦,以嚴肅軍紀及維護部隊純淨。

非常感謝吳委員斯懷先生對本部的關心與建議,本部坦然接受,對軍紀案件肇生,均秉虛心檢討與策勵精進的態度,絕不姑息包庇,後續將採三大面向持續推動軍紀要求工作:

一、教育面,考量防疫作為,採「先訓師資,再教官兵」方式,持續辦理軍法紀巡迴宣教,強化官兵法紀觀念。

二、執行面,持續採「小編組、高頻次」強化基層單位督導作為,落實內部管理及法紀要求。

三、檢討面,持續召開軍紀檢討會,對違犯人員重懲列汰,期以「教懲併行」,杜絕違犯法紀案件。

再次感謝委員提點與指導,「軍紀安全維護」是持續性且全面性的工作,本部將鍥而不捨持續精進國軍各項軍風紀安全維護工作,也請委員繼續對國軍給予支持與鼓勵。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教育部應加速檢討及彙整私校退場條例提案意見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44)

吳委員就教育部應加速檢討及彙整私校退場條例提案意見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外界關注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分配歸屬缺少誘因一節說明如下:

(一)考量學校法人係以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型態設立,本部已給予私立學校獎勵及補助等款項,相關法規亦給予私立學校免稅優惠,具有高度公共性及自主性。

(二)再者,現行董事已非創辦人或出資董事,學校退場後校產處置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以杜絕私立大專校院變賣土地及惡意倒閉之情形。

二、為防止學校無預警退場,本部已訂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目前從財務惡化、欠薪、師資質量、教學品質、學校規模及違法情形篩選專案輔導學校。專案輔導學校應依本部要求之條件進行改善,如無法達成,將提私立學校諮詢會議討論停招、停辦等行政處分。另108年修正上開實施原則,建立早期預警機制,及早提醒學校法人或學校,整頓改善校務運作問題。

三、為善盡管理及監督之責,解決高等教育供過於求的現象,本部擬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鼓勵學校配合現有特色及條件,調整經營模式,並強化辦學績效不佳學校之監督機制,例如公告專案輔導學校名單、專案輔導學校應將設校基金及不動產交付信託、公告財務資訊、並由主管機關加派公益董事及監察人等。

四、該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於106年11月23日函送大院審議,惟未於第9屆第8會期完成審議,因屆期不續審,本部將儘速整體檢討調整並研議新版條文後再送大院審議。

(五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台北法案」(TAIPEI Act)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43)

吳委員就「台北法案」(TAIPEI Act)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暨強化倡議法案」(簡稱為「台北法案」,TAIPEI Act)已於本(3)月4日在美國聯邦眾議院以415票贊成、無人反對的壓倒性票數表決通過。美國參議院隨後於本月11日以一致同意方式表決通過。

二、「台北法案」內容友我,包含支持台美進一步強化雙邊貿易及經濟關係、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美國政府應採取作為支持台灣強化與印太地區及全球各國的正式外交關係及夥伴關係,以及對於強化與台灣關係或嚴重損害台灣安全、繁榮的國家,美國政府也應研議以適當方式提升或改變美國與該等國家的關係。

三、我國政府感謝美國國會參眾兩院以跨黨派的高度支持通過「台北法案」,肯定台灣民主成就,並力挺深化台美關係。美國政府在《台灣關係法》基礎下,在政治、經濟、安全及國際參與上支持台灣,台美亦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持續深化在各層面的合作夥伴關係。例如川普政府任內已五度對台軍售,美政府高層也多次公開重申《台灣關係法》的重要性。

四、面對中共不斷擴張軍力並在外交上一再打壓我國,我國政府將繼續增加國防投資、加速推動國防自主,提升台灣的自我防衛能力,同時與美國等理念相近國家攜手合作,守護台灣的自由、民主及人權價值,並爭取台灣更廣闊的國際空間,這也有助於區域和平、穩定及繁榮。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建請重新檢討公營事業人事任用及機關機要人員進用,避免使其淪為酬庸職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42)

吳委員就建請重新檢討公營事業人事任用及機關機要人員進用,避免使其淪為酬庸職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有關公營事業人事任用一節,說明如下:

(一)經審視國內外民營事業超過65歲以上,擔任企業重要職務且經營績效卓越者,相當多見,上開企業均以專業及經營能力等因素通盤考量,並非僅以年齡作為選才之考量因素。

(二)各主管機關所遴荐之公營事業董事長、總經理均係依各該公司業務需要,經各主管機關審查其資格條件、相關專業知能及經驗等因素後,選任適合人選擔任,以利業務推動,其相關「遴派」、「管理」及「考核」作業係屬各主管機關權責,亦會轉請各主管機關留意。

二、有關機關機要人員進用一節,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及第11之1條規定略以,各機關機要人員不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限制;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註:即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二)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5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2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三)是以,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均依上開規定,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後,依當事人所具資格條件,本於職權進用。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晉陞太空科技公司執行探空火箭測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93)

吳委員就晉陞太空科技公司執行探空火箭測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晉陞太空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晉陞公司)為執行飛鼠一號探空火箭自主驗證測試,使用發射場地位於臺東縣達仁鄉南田村段383、384地號等2筆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法不得作為火箭發射基地而設置建物、水池及水泥鋪面等相關設施。晉陞公司因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已遭臺東縣政府裁罰40萬元,並限期本(109)年1月31日前完成改正。為研議與釐清晉陞公司火箭發射場之土地、建物及相關法規,科技部已於本年1月14日召開「有關晉陞公司使用臺東縣南田段土地進行火箭實驗事宜討論會議」,會議決議如下:

(一)關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區分之臨時性設施部分,依規定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所需,目前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尚未明確,將報請行政院協調。

(二)請晉陞公司執行相關業務時,務必與地方政府、所轄機關充分溝通及遵循法令,並評估後續契約執行作法。

(三)請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國研院太空中心)提出其他火箭發射方案及可行性評估。

二、另國研院太空中心委託晉陞公司執行「多功能混合式探空火箭發射服務」,科技部已責成國研院太空中心嚴格審視及處理與晉陞公司之合約執行。本年2月10日、11日國研院太空中心林俊良主任已親自電洽及電郵晉陞公司,告知該發射場目前屬違法使用,請暫停發射,並與晉陞公司召開履約管理會議,晉陞公司再次承諾將遵守法令及契約,誠實信用履行契約義務。

三、有關探空火箭發射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已於本年2月召開多次跨部會協調會議,認定現階段探空火箭發射以科研為目的,請科技部擔任業務主管機關,建置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並請國防部、交通部及經濟部提供專業支援,協助科技部完備場地規劃、火箭發射標準作業及安全規範等需求,以確保探空火箭發射之安全性。探空火箭之發射並未納入太空三期計畫之內容,為發展國家太空實驗場域以利各類型科學實驗所需,科技部將研議可長遠發展之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屆時亦可提供民間科研租用;同時責成國研院太空中心盤點推動太空科技或產業發展可能面臨之問題,將適時提出相關法規之修法建議,以建構完善之科研與產業發展環境。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建議研商全民基本所得(UBI)可能性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29)

鄭委員建議研商全民基本所得(UBI)可能性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全民基本所得(UBI),目前全球僅有芬蘭、加拿大、荷蘭、肯亞等國家曾進行或刻正進行官方試驗計畫,並無國家全面實施;另瑞士曾於2016年針對UBI方案進行公投,惟投票結果遭致否決。鑑於UBI已成為國際普遍討論之議題,政府將持續關注相關議題之發展趨勢。

二、因應新興科技發展及平臺經濟、零工經濟等各種新興經濟模式興起,政府已持續關注數位經濟發展對勞動市場之影響,且為及早培育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人力,協助在職者增強轉型技能,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加強新型態工作之勞動保障:修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與休假等權利;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保障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信設備等履行勞動契約之工作者出勤與休息時間。

(二)加速培育數位科技人才:因應數位轉型人力需求缺口,辦理人工智慧、大數據等相關職業訓練課程;推動「精進資通訊人才培育策略」,採外加10%資通訊數位領域招生名額、跨領域微學程或新型態數位人才培育模式、開放式大學多元培育模式等途徑,提供相關產業所需人才。

三、另為協助釐清勞動者之僱傭關係,保障零工經濟下平臺勞動者之權益,勞動部已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明定勞動契約認定標準及詳列檢核事項,使契約當事人、各地方政府及勞動檢查單位,便於判斷勞動契約之從屬性;另為協助零工經濟下平臺勞動者行使團結權之權利,已於勞動部網站提供組織或參加工會之相關資訊,協助組織及加入工會。未來政府保障勞動權益之途徑與方式,除參考國際經驗與做法外,亦將考量各國經濟、社會、法制及風俗民情等差異,充分瞭解勞動者所需保障之範圍與內容,以有效凝聚社會大眾共識,建構周延可行之勞動法制環境。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新冠病毒疫情升溫,社區與群聚感染危險擴大,各級學校備用口罩及各項防疫物資發放情形及學校若因此停課,教育部SOP或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82)

楊委員就新冠病毒疫情升溫,社區與群聚感染危險擴大,各級學校備用口罩及各項防疫物資發放情形及學校若因此停課,教育部SOP或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統籌整備各級學校防疫物資:

(一)為因應開學防疫之需求,本部以公務預算先行採購防疫物資,於109年2月25日開學前分批配送2.5萬支額溫槍、酒精8.4萬公升及口罩645萬片給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部屬館所備用,並自3月起每月提供9.4萬公升酒精,後續將持續依需求採購或申請各項防疫物資,並督請地方政府及學校妥適管理。

(二)俟大院通過「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後,本部編列之5.76億元將充實相關防疫資源,並因應疫情發展,以超前部署的概念,備妥「緊急戰備」相關物資,如口罩、酒精等物資,以因應學校停課等特殊情形使用。

二、線上遠距教學及設備:

(一)實施線上課程所需資源與服務,本部已公告於「教育雲」入口網,實施模式包括:1.教師線上同步(直播)教學搭配現有(教科書)數位教材;2.教師線上同步(直播)教學搭配數位學習平臺(非同步)進行混成教學;3.其他同步教學軟體或工具及數位學習平臺資源,可供老師自行搭配使用;另提供建議實施步驟、注意事項和範例資訊等,學校可參考規劃校內的線上補課教學計畫。

(二)考量學生居家線上補課需求,本部已緊急調查市場現貨並徵詢原廠支援,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3條,調整年度公務預算移緩濟急支應,期能支援縣市調度借用學生進行居家線上學習之需求,以降低疫情對中小學師生的影響。

三、停課期間無論學校採用線上教學或補課方式,實質上教師均已授課,依其薪資及鐘點費支給,無補貼之問題。

四、大專校院學生延後畢業就業、求學紓困措施:

(一)為避免疫情而影響其就學權益,本部已請各校啟動學生安心就學措施,目前各校業就校內特色,提供彈性修業之措施,並考量個案特殊性,全力協助學生可以如期順利完成課業。在課程方面,有大學提供上課時間同步遠距教學,異地同步學習教學或延至暑假補課實習等方式因應;畢業資格條件放寬,如可採視訊方式進行學位考試等。

(二)本部業已建置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工作支持網絡及職涯輔導專責窗口,輔助學校依學生個別需求進行職涯輔導,並積極將本部及勞動部職涯輔導及就業服務資源導入校園,另自108年開始,與勞動部合作,透過「投資青年就業方案」,針對青年不同就業需求及早介入,提供政府資源協助。

(三)為協助大專校院學生順利學職轉銜,業已建置追蹤青年就業流向相關機制,並定期提供勞動部資料,針對有意願接受勞動部就業服務者,依據個人需求,由勞動部臺灣就業通客服中心及各地就業中心主動聯繫關懷,並提供就業情報、簡易諮詢及辦理求職登記等客製化專業協助。

(四)本部將持續督導大專校院積極協助應屆畢業生,提供職涯輔導措施,並針對就業求職規劃有困難之應屆畢業生建立名單,轉介勞動部以提供就業情報與媒合之相關服務。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之人力需求與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85)

楊委員就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之人力需求與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民政司自本年1月24日除夕當日起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每天提供之居家檢疫者及相關關懷名冊,當天即傳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民政局(處)轉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辦理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並提供關懷服務工作。另自本年2月22日起衛生福利部開發之「防疫追蹤系統」正式上線,地方政府民政部門已可直接由系統提供之居家檢疫名單進行追蹤關懷,並登錄個案追蹤情形,提升防疫工作效率及減少作業負擔。

二、有關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工作之人力,業由地方政府民政局(處)及鄉(鎮、市、區)公所因應轄區居家檢疫人數為適當之調派,而本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項目,係包含補貼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工作人員關懷所需之電話、交通等服務費用及採購安全配備之經費,如經費實際支用有所不足,則依立法院審議特別預算之決議,特別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依預算支用規定補充第一線工作人員所需各項經費,並激勵工作士氣。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是否也針對老人安養、日照機構等社福團體發放防疫物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84)

楊委員就是否也針對老人安養、日照機構等社福團體發放防疫物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年長者原本抵抗力較弱,日間照顧中心及安養機構均為群聚場所,易受疫情影響,建請中央注意此防疫漏洞: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發布長照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服務對象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風險時之服務提供建議及個人防護裝備建議、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及地方政府因應衛生福利機構及相關服務單位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定病例之應變整備事項建議,請各地方政府轉知住宿式機構及相關服務單位參照規劃防疫整備工作,並辦理演練。

(二)為避免防疫漏洞,使機構落實感染管制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於109年1月29日函送各地方政府「長照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作為現況查檢表」1份,請轉知轄區機構自我查檢及辦理無預警查核,復於109年3月1日再次函請各地方政府於109年3月31日前完成所轄全數長照機構之無預警查核,以確保機構完成整備工作。

二、建請本部針對日照中心、老人安養等社會福利機構發放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

(一)防疫口罩:

1.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發展,為強化長照機構防疫量能,保障服務對象及工作人員健康,本部於109年2月19日函文各地方政府,如涉長照機構人員執行防疫工作所需,應適時將相關人員納入防疫物資發放對象。

2.本部復於109年3月6日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爭取長照及社福機構工作人員防疫口罩,並於109年3月9日配送各地方政府36萬9千餘片,由社會局(處)協助發放各類社福機構計3,723家,含5萬5,267名工作人員,發送對象主要為提供住宿照顧、社區式服務及訪視評估等有接觸個案之工作人員,配置數量數依類型分別為:(1)住宿式機構每人每週至多7片;(2)社區型服務機構每人每週至多5片;

(3)訪視評估類機構每人每週至多3片。

(二)酒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12日會議決議,台酒及台糖公司現階段供應健保藥局配銷之防疫酒精為每週40萬瓶,其餘係由該2公司自行銷售,爰社福機構及團體可自行至藥局或台酒及台糖公司銷售據點購買,倘仍有無法購買的情況,可由地方政府統籌轄內機構需求,協助發文該公司訂購。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依人口分布調整藥局配售口罩數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14)

楊委員就依人口分布調整藥局配售口罩數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了改善口罩分配不均的問題,及讓沒時間排隊買口罩的上班族、學生等族群便於購買口罩,自109年3月12日起,實施推出「口罩實名制2.0」,除了現有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等實體通路外,新增線上預購通路,民眾可透過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登入平台,或可藉由健保快易通行動APP進行認證預購。該網路預購機制亦會隨整體口罩產能及疫情狀況作滾動式調整。

二、現行口罩實名制亦依口罩產能及各縣市銷售情況滾動調整相關配售措施,包括針對成人口罩剩餘數超過1千片以上販售點,已於109年2月28日至3月3日實施2輪共5天之口罩停配機制;另於109年3月7日起,對離島衛生所(澎湖、連江)成人口罩剩餘數大於2千片者,執行停配口罩3日,並於109年3月10日起,針對其他成人口罩剩餘數超過2千片之販售點,進行停配。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境檢疫人力不足,建議內政部重新檢討人力需求與相關預算,強化國境的第一線防疫能量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83)

楊委員就國境檢疫人力不足,建議內政部重新檢討人力需求與相關預算,強化國境的第一線防疫能量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武漢疫情,為追蹤外國人在臺行蹤,外國人入境查驗時,須於入國登記表詳填在臺住址(飯店)及聯絡電話,每日並依入境班機分類彙整入國登記表,以利緊急調閱之用。另旅客入出境查驗時,如發現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列管入境注檢或居家檢疫禁止出境旅客,須將旅客帶往疾管署發燒篩檢站進行後續處置,上開防疫注檢及入國登記表檢查與收整工作都需額外執行人力,爰本部移民署規劃聘僱55名短期人力於各國際機場協勤,經評估已可滿足國境線上查驗作業所需人力。

二、相關經費明細說明如下:

(一)桃園機場每日採二班制,每個航廈入境需14人,兩航廈入境共需28人。

(二)松山機場、臺中機場及高雄機場等入境各需9人,該三座機場入境共需27人。

(三)以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第三級定期性警衛勤務單價4萬7,307元,並執行5個月計算,計需1,300萬9,425元(47,307*55*5)。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因應疫情不宜貿然取消全國性酒測,兼顧值勤員警的安危,而不是因噎廢食地取消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97)

楊委員就因應疫情不宜貿然取消全國性酒測,兼顧值勤員警的安危,而不是因噎廢食地取消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部警政署2月起調整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並授權各警察機關通盤考量轄區特性、酒駕肇事狀況及警力調度情形,自行規劃取締酒駕勤務,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並未改變,日後將視疫情發展,俟機回復全國性同步酒測勤務。

二、防疫期間,為避免民眾及員警遭受感染之風險,本部警政署已訂定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為避免民眾及員警遭受感染之風險,已暫停使用酒精檢知器。

(二)同仁執行勤務時,應一律佩戴口罩、手套。攔停駕駛人後,應保持一定距離,觀察過濾駕駛人有無酒容酒氣,有酒容酒氣者,則指揮至路旁停車熄火,請駕駛人下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三)使用後之吹嘴,應用塑膠袋包覆後卸除,並妥善處理,不可隨便丟棄。

(四)使用過之酒測器應予適當消毒(以1:100比例稀釋過後的漂白水進行外觀擦拭,不可使用酒精擦拭,以避免產生偽陽性結果或儀器無法歸零校正)後,才可提供下一位駕駛人使用。

(五)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後,執勤同仁應清潔手部(如用酒精、次氯酸水、洗手液清潔),避免民眾吹氣時,飛濺口沫殘留在手部,造成事後接觸到口鼻傳染,保護員警自身安全。

(六十)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衛生福利部應增訂相關規定,就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予以適當補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87)

賴委員就衛生福利部應增訂相關規定,就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予以適當補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按「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所定之補償對象為受集中檢疫、集中隔離者,係考量該等人員安置於集中場所受檢疫隔離,處於陌生之所在,其人身自由遭剝奪,故依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意旨,給予其補償。

二、至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在家可自由活動,考量其受限之可活動地點為自家而非公力拘束之處所,雖違反該規定會被處以罰鍰(為財產權的剝奪),其程度較人身自由之剝奪有別。

三、有關委員所提針對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應給予適當補償,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而言有其需要,惟各類法定傳染病之疾病特性及其防治作為有所不同,居家隔離、檢疫期間亦有長短之別,是否於經常性法規規範適當補償,應再進行法案整體影響評估。

四、次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甫施行,本部刻正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之防疫補償發給,藉由本次實際執行,應能瞭解可能遭遇問題以及對防疫之助益,將俟疫情趨緩後依本次執行經驗評估討論未來修法事宜。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禁止醫事人員出境具體措施、法律依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06)

賴委員就禁止醫事人員出境具體措施、法律依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2月23日宣布醫事人員出國規定,以確保醫事人員的健康安全及醫療體系的防疫量能。本部並於2月25日、27日邀集醫院團體、各職類醫事人員團體及勞動部等會商討論,訂定醫事人員出國規定,內容如下:

(一)適用對象: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

(二)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含轉機)前往,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則須報准後始得前往。

(三)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報經本部同意;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應報經所屬醫院同意。

(四)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五)出國者,返國後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

(六)因配合防疫需要取消出國(不限於本規定之限制地區)所致之損失,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四、上開出國規定,並未限制該規定適用對象應有之休假權益,亦無限制前往非旅遊警告、警示、注意地區之國家。

五、另因投入防疫工作致無法於法定時間內完成之婚假,請休期間最長可遞延至疫情結束後一年;當年度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可依人員意願提出申請,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在醫療院所工作之人民受政府及雇主要求不得提供勞務,卻有無法獲致工資,侵害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之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07)

賴委員就「在醫療院所工作之人民受政府及雇主要求不得提供勞務,卻有無法獲致工資,侵害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之疑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一般事業單位之勞工,如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勞工如需自行居家休養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與雇主協議調整工作時間,但雇主如果對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自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者,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雇主如未依約給付工資者,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得依該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雇主給付。

二、針對疫情需要,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有權限作必要之應變或措施,本部當予尊重。

三、防疫第一線打仗的醫護人員也是勞動者,本部同樣關心,希望在要求醫事人員犧牲配合的同時,也要給予合宜的配套措施,衛生福利部已經邀集醫療院所及相關勞工團體開會討論,俟該部適當的處置。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雇主指派勞工前往疫區工作之必要性、防護設備要件及不利對待救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09)

賴委員就「雇主指派勞工前往疫區工作之必要性、防護設備要件及不利對待救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指派勞工前往疫區出差之「必要性」,係指雇主透過視訊、電傳,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等方式,仍無法維持營運,且經評估無其他可行方式,而需指派出差者。倘雇主未提供職場充足之防護措施,勞工可拒絕赴疫區工作;至出差所需防護設備項目及數量,因行業別及工作樣態複雜,雇主可依工作型態、出差天數、疫區之感染預防規定與疫情狀況進行評估,依風險等級提供充足之防護設備,並告知勞工及給予正確使用之教育訓練。

二、若雇主基於經營需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赴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之國家工作,應提供勞工完善之預防設備及措施,如勞工因雇主未提供職場防護措施,而拒絕赴該等地區工作,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所稱「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任何不利處分(包含解僱)。

三、勞工拒絕前往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之國家工作而有勞資爭議,相關救濟途徑如下:

(一)如赴該等地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會有遭傳染等權益受損的可能,而欲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衍生相關勞資爭議時,勞工可向工作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動局(處)申請調解,地方政府將會儘速受理協助,以維勞工應有權益。

(二)勞工如果因此有發生與雇主間終止勞動契約爭議、積欠資遣費、職業災害相關補賠償或其他契約衍生損害賠償等爭議,可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進行訴訟,本部有提供相關訴訟扶助措施,以協助勞工循司法途徑爭取權益。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90)

賴委員就「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老化及少子女化等因素所致勞保財務問題,行政院前提出之勞保年金改革草案,係參酌先進國家改革經驗,以多元之開源節流措施,並採循序漸進方式規劃。惟因涉勞工退休保障,各界仍有不同意見,致未能於上屆會期完成審議。該部目前已規劃辦理工作坊,邀集學者專家就各界所提意見進行討論,重新研議具體可行方案,並會在兼顧保障目的、公平性及財務負擔的原則下,與各界一起討論,以確保制度穩健。

二、又考量勞工保險係屬社會保險制度,著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繳費與給付間應具連動關係,爰前所提草案規劃加快費率調整頻率,及逐年延長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另OECD國家公共年金制度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多半以全部加保年資平均計算,最短為24年,且目前我國勞工退休保障制度包含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並與國民年金及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制度建構整體網絡,以維持勞工老年基本生活所需,併予敘明。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員警簽巡中稽查交通違規,夜間攔停違規車輛或交通稽查,應開啟警示燈等執勤程序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08)

賴委員就員警簽巡中稽查交通違規,夜間攔停違規車輛或交通稽查,應開啟警示燈等執勤程序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非「交通勤務警察」是否得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為理由攔停人民:依法令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人員,即屬「交通勤務警察」,得依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違規紀錄。至於非執行交通相關勤務之警察,原則上不得實施交通稽查取締,惟如執勤中發現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等情,仍得依規定實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等相關措施。

二、有關員警執勤交通稽查勤務,開啟警示燈規定:

(一)考量「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之部分內容與現行交通法規、本部警政署訂定之相關行政規則及作業程序規範雷同,為避免疊床架屋,本部警政署前於108年12月31日將該注意事項停止適用,該注意事項有關交通稽查規定則另納入「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

(二)現行員警執行勤務使用警示燈相關規定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第93條第2項: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2)第99條第4項: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同條第1項、第2項及第99條之1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2.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依第2點規定,員警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維護交通秩序或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等,得開啟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但如有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三、有關員警以非科學儀器採證舉發交通違規程序:

(一)據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另依同條第2項第9款及第3項規定,取締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得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違規行為,並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該「明顯標示之」係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條之2規定,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52」。爰此,員警執行取締超速勤務須依規定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有測速取締執法,以避免造成駕駛人緊急煞車之情形。

(二)依「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規定,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之執勤地點、項目,應全盤評估轄區交通狀況及設置地點後,由機關主官核定執行。員警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逕行舉發違規,非當場攔檢取締,故違規人事後收受舉發通知單,倘該違規人不服舉發事實,經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時,舉發單位應備齊違規事證及相關程序文書,供處罰機關或法院作為裁決或判決參考。

(三)另訂有「警察機關舉發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考核獎懲規定」,規定員警應依據相關法令、程序執行交通稽查,並要求各級警察機關落實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審核機制,針對員警錯誤舉發案件予以檢討及改進,以提升執法品質。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雙語國家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3)

高委員就雙語國家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推動雙語國家政策之目的,即是希望透過提升國人運用英文聽、說、讀、寫的軟實力,厚植國人英語力,進一步強化我國家競爭力,促進跨國企業來臺從事商業活動,讓年輕的世代都可在家鄉有更好的發展機會,進而提升臺灣的經濟發展;因此,本次雙語國家政策之推動,除教育層面外,更結合28個部會,全面從民眾、產業及政府之需求端,積極推動各項個別策略及共同策略,目標對象包括學生、公部門、企業、金融機構、醫療院所、勞工、青年等,期能營造雙語全民運動,讓國人不害怕說英文。

二、在各部會協力推動下,2019年多項KPI如政府官網、第一線服務櫃台、招標文件重要名詞、與外國人相關法規雙語化等,皆已達到或超越原訂目標值,其中與外國人相關文書、證照等雙語化比率並已達92%;另於教育、觀光、金融、企業商家等多個面向亦展現相當成果,如教育部推動9所師培大學辦理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運用網路媒介跨越城鄉空間障礙,及數位學伴線上即時陪伴偏鄉學生學習,108年陪伴學生計1,961人次;金管會已完成設置27家雙語示範分行,以推動金融服務國際化;經濟部輔導3處商圈及4處經典小鎮之商家,提升英語力;內政部已鼓勵35間寺廟設置英語友善設施;交通部設置雙語示範車站,並完成該部相關交通、氣象APP之雙語化等。

三、臺灣是擁有多元語言文化的國家,2019年1月9日總統公布的「國家語言發展法」,即為了傳承、維繫多元語言文化的發展,保障各族群母語使用者的教育、傳播與公共服務權利,讓每位國人能以使用自己的母語為榮;因此,在推動雙語國家政策的同時,母語文化之推動亦同等重要,既不會壓抑母語教育的推動落實,也不是要將英文列為官方語言,而是要提升國人英語溝通能力,讓國人能夠隨時轉換中英文來溝通,如同像國語/台語、國語/客語自然轉換一樣,俾讓臺灣的下一代更有競爭優勢

四、此外,各部會推動雙語策略時,均兼顧區域衡平發展情形,如教育部在推動各項教育策略的同時,特別為提升偏鄉教育品質及均衡城鄉學校教育資源,從法制及師資面、課程及教學面與環境營造面等三面向訂定策略協助偏遠地區學校,如從寬編列經費、訂定合理教師員額、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運用新興科技於偏遠地區學校推動英語直播共學;建置英語文線上學習平台Cool English等。本會亦將持續關注區域均衡發展情形,以期全面提升國人英語力,打造雙語國家。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我國5G首波釋照作業,各頻段得標總價達新臺幣1421.91億元,但政府對標金該如何應用,遲未定案,也無時程之規劃,恐令我國於全球5G浪潮中失去先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8)

高委員就「我國5G首波釋照作業,各頻段得標總價達新臺幣1421.91億元,但政府對標金該如何應用,遲未定案,也無時程之規劃,恐令我國於全球5G浪潮中失去先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全球第五代行動通信(5G)發展受到高度關注,根據國際電信聯合會所定義的5G三大應用場景-超大頻寬(eMBB)、超大連結(mMTC)及超高可靠度超低時延通信(URLLC),其攸關各國網路社會與數位經濟之發展,並將帶動創新應用服務,促進社會及產業數位轉換,以催生多元垂直整合應用,形成網路社會與數位經濟發展之關鍵驅動力量。

二、為掌握5G蓬勃發展,以及帶來龐大商機的契機,行政院於108年5月10日核定「台灣5G行動計畫」,以鬆綁、創新、實證、鏈結等策略,全力發展各式5G電信加值服務及垂直應用服務,打造台灣為適合5G創新運用發展的環境,藉以提升數位競爭力、深化產業創新,實現智慧生活。

三、本會基於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新服務之發展、健全電信產業發展、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頻率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等原則,辦理我國5G第一波商用頻譜釋出,讓國人早日享受5G所帶來的生活便利與品質提升,帶動5G創新應用普及。

四、我國5G首波釋照作業,至109年2月21日圓滿完成,各頻段之得標總價達新臺幣1421.91億元;預算法第94條規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及預算法第59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略以:「歲入…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爰本會歷次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釋照所得之標金,皆依上開規定全數歸繳國庫,由行政院統一規劃運用。

五、對於5G標金運用,經查行政院政策方向係朝向運用在協助發展5G之政策工具上,包括5G基礎公共建設、縮短偏鄉數位落差、推廣數位公益服務等三大用途制定鼓勵措施,惟具體內容將由行政院決定。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改善酒測施測SOP,並充實勤務之防疫配備,以維基層員警執勤安全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5)

高委員就改善酒測施測SOP,並充實勤務之防疫配備,以維基層員警執勤安全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部警政署2月起調整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並授權各警察機關通盤考量轄區特性、酒駕肇事狀況及警力調度情形,自行規劃取締酒駕勤務,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並未改變,日後將視疫情發展,俟機回復全國性同步酒測勤務。

二、防疫期間,為避免民眾及員警遭受感染之風險,本部警政署已訂定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為避免民眾及員警遭受感染之風險,已暫停使用酒精檢知器。

(二)同仁執行勤務時,應一律佩戴口罩、手套。攔停駕駛人後,應保持一定距離,觀察過濾駕駛人有無酒容酒氣,有酒容酒氣者,則指揮至路旁停車熄火,請駕駛人下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三)使用後之吹嘴,應用塑膠袋包覆後卸除,並妥善處理,不可隨便丟棄。

(四)使用過之酒測器應予適當消毒(以1:100比例稀釋過後的漂白水進行外觀擦拭,不可使用酒精擦拭,以避免產生偽陽性結果或儀器無法歸零校正)後,才可提供下一位駕駛人使用。

(五)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後,執勤同仁應清潔手部(如用酒精、次氯酸水、洗手液清潔),避免民眾吹氣時,飛濺口沫殘留在手部,造成事後接觸到口鼻傳染,保護員警自身安全。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校園防疫物資及防疫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91)

溫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校園防疫物資及防疫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學校防疫物資配用說明如下:

(一)統籌整備各級學校防疫物資:於本(109)年2月25日開學前分批配送2.5萬支額溫槍、酒精8.4萬公升及口罩645萬片給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部屬館所備用,自3月起每月提供9.4萬公升酒精給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等,後續將持續依需求採購或申請各項防疫物資,並督請地方政府及學校妥適管理。

(二)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通過後,本部編列之5.7億元將充實相關防疫資源,並因應疫情發展,以超前部署的概念,備妥「緊急戰備」相關物資,如口罩、酒精等物資,以因應學校停課等特殊情形使用。

(三)綜上,本部自本年3月起每月提供9.4萬公升酒精,讓校園消毒用酒精使用無虞。

二、進出校園每一個人都要戴口罩之說明: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部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戴口罩三大時機」規定辦理,戴口罩三大時機為「出入醫院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時」、「免疫力較差者」,近距離、密閉空間長時間接觸人群時,可考慮佩戴口罩。身體健康、戶外運動時不需要戴口罩並加強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保持個人衛生習慣,並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等衛生教育宣導。

(二)本部統籌整備學校防疫物資,已配發防疫備用口罩645萬片,提供各級學校、私立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部屬館所等,作為緊急支援的防疫備用物資。

(三)綜上,為有效運用口罩資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徵用的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口罩訂有分配原則,本部配合分配撥用辦理。

三、為避免校園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校園內設備全面消毒案,說明如下:

(一)本部與環保署合作,於本年2月25日前由各地方環保局負責全國4,000所高中(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周邊之公共環境,及寒假期間開放使用之公共空間設施消毒作業,包括川堂、洗手臺、廁所、溜滑梯遊樂設施等。

(二)本部國教署函文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本部國教署所轄學校辦理環境清潔消毒工作:

1.室內空間消毒應加強經常接觸之門把、桌面、電燈開關、或其他公共區域消毒。

2.交通車消毒比照交通部標準,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因應指引:大眾運輸之規定,就學生接觸之車內座椅、扶手、拉環等處,於出車前、收班後確實清潔消毒,以維護學生健康。

3.請學校持續落實校內公共區域清潔及消毒之督導檢核機制。

4.提醒學校配製或使用稀釋漂白水(次氯酸鈉)及消毒用酒精注意事項。

(三)綜上,本部國教署為避免校園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配合環保署於開學前即完成加強全國4,000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周邊之公共環境加強消毒,並持續督導學校落實各項環境消毒及防疫措施。

(七十)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疫情蔓延,酒測勤務不應停止,應強化酒測工具及防疫裝備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1)

溫委員就疫情蔓延,酒測勤務不應停止,應強化酒測工具及防疫裝備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部警政署2月起調整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並授權各警察機關通盤考量轄區特性、酒駕肇事狀況及警力調度情形,自行規劃取締酒駕勤務,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並未改變,日後將視疫情發展,俟機回復全國性同步酒測勤務。

二、防疫期間,為避免民眾及員警遭受感染之風險,本部警政署已訂定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注意事項,請各單位提醒同仁執勤時,應注意相關防護措施。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臺灣學童鮮乳鈣質攝取量普遍不足,飲食習慣造成身高差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02)

馬委員就臺灣學童鮮乳鈣質攝取量普遍不足,飲食習慣造成身高差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內學童之鈣質攝取量:本部國教署配合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修訂第七版」及「每日飲食指南」修訂「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提供予中小學不同階段學生午餐所需之營養基準及供餐參考。其中「鈣」之基準:以男女DRIs平均值之1/3計算,營養建議量為國小1到3年級為270毫克、國小4到6年級330毫克、國中及高中為400毫克。目標值乳品類(低脂)每週供應3份,並建議盡量提供其他高鈣食物,如黑芝麻、豆干、小魚乾、蝦皮……等。

二、菜單開立稽核:為強化學校午餐營養品質及衛生安全管理,確保學生用餐安全與營養均衡,本部國教署每年辦理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及校園食品輔導訪視計畫,聘請食品、營養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訪視委員,會同國教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營養師、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教育、衛生及農業局(處)等相關人員,針對學校辦理午餐行政、營養及衛生等面向,提供專業意見,其中訪視表第四項「營養訪視內容」即針對學校午餐營養設計進行檢核。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衛生及農政單位通力合作下,落實對於供膳學校、廠商採中央聯合稽查、地方全面監控及學校自主管理三級機制,為全國百萬學童午餐營養、衛生把關,並針對菜單開立進行營養基準之比對,訪視結果予以追蹤改善與獎勵。

三、加強鈣攝取宣導:為加強學童鈣的攝取,本部國教署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宣導「我的餐盤」,其中「每天早晚一杯奶」的概念每一份量為240毫升,不單指喝鮮乳,食用起司、無糖優酪乳,或是以乳品入菜也可增加乳品攝取。並於「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網站上宣傳並發文轉知相關活動及資訊,供各校參考與推廣。

四、改善學童營養:本部國教署亦函文各縣市政府有關於對經濟弱勢學童午餐之補助,如有賸餘款,可作為支付偏遠學校食材運費及學童營養相關費用,讓學校營養師得以針對學童缺乏之營養做補強。

五、有關鮮乳供應:因鮮乳之保鮮期間短,離開冷藏後30分鐘沒有飲用完畢即開始變質腐壞,尤其在偏鄉地區或離島地區更有執行上之困難,又學童飲用時間無法掌控,導致難以控管鮮乳品質,成為飲用鮮乳之最大風險。爰為學童健康,學校透過平時實施健康飲食教育,增加攝取其他高鈣食物(如保久乳、高鈣奶粉、豆腐、深色蔬菜……等),鼓勵學童在其他餐次(如早餐、晚餐或點心)攝取各項足夠營養之份量,讓學生獲得均衡且多樣化之健康飲食。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疫情延燒,全國性酒測暫時取消,地區性酒測還是實施,酒駕零容忍打折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03)

馬委員就疫情延燒,全國性酒測暫時取消,地區性酒測還是實施,酒駕零容忍打折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部警政署2月起調整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並授權各警察機關通盤考量轄區特性、酒駕肇事狀況及警力調度情形,自行規劃取締酒駕勤務,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並未改變,日後將視疫情發展,俟機回復全國性同步酒測勤務。

二、防疫期間,為避免民眾及員警遭受感染之風險,本部警政署已訂定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注意事項,請各單位提醒同仁執勤時,應注意相關防護措施。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針對今(109)年政府與民間單位的社工人員調整薪資結構,為明瞭政府需用社工人員(包含一般性社工及保護性社工之社工員及社工師)人力運用情形及案件分配情形,及保護性及一般性社工案件分配依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00)

張委員就針對今(109)年政府與民間單位的社工人員調整薪資結構,為明瞭政府需用社工人員(包含一般性社工及保護性社工之社工員及社工師)人力運用情形及案件分配情形,及保護性及一般性社工案件分配依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因應社會環境急速變遷、社會福利需求增加,以及人口老化、家庭結構改變及身心障礙人口比率提高、兒少人口下降等趨勢,國內社會福利法規持續增加或修訂,對於家庭暴力、兒童保護、性侵害、社會救助、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等弱勢民眾提供相關社會福利服務需求日增。社會福利服務輸送體系仰賴社會工作人力,政府部門為因應而配置社工人力,包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及社會福利部門、教育部(含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特殊學校及啟智學校等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含各榮民服務處及榮民總醫院及所屬分院)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

二、有鑑於公部門社會工作人員如擔任公職社工師須取得社工師證書後方能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其考選程序與一般行政職系不同,應考資格相較嚴格,且須依社會工作師法執業規定接受繼續教育課程,專業訓練及管理要求均較嚴格,工作內容多屬依據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辦理直接服務工作,經常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風險常態與危險困境,較一般行政人員更具特殊性且較危勞,另社工人員提供民眾、家庭評估與介入服務等高壓力及高負荷工作,極可能產生如身心耗竭、替代性創傷等負面反應,惟未領取合理之待遇,致限制轉調期滿後,多轉任至其他機關,甚或離開社工本業,造成社工人力的高流失率;加以行政院107年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拾壹、附則規定支給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納入薪資結構制度檢討辦理,本部併使整體社工薪資制度化,自107年起規劃及推動公、私部門社工人員薪資制度調整。

三、公部門社工人員薪資調整重點為:正式編制社工人員自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調整為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約僱及聘用社工人員薪點折合率由每點新臺幣(以下同)124.7元調高為130元,約僱及聘用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維持每點133.6元;另增訂「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費支給表」,以支給從事高度風險業務之社工人員(簡要說明如附件1,支給表如附件2),並維持保護性社工與一般性社工薪資的相當差距,以留任工作複雜度較高之保護性社工人力。前開所列政府部門之社會工作人員,均為薪資調整之適用對象。

四、有關人力運用情形,各部會依其業務職掌自行指派相關業務予所屬社工人員,至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政部門,依服務對象及社會福利法規本於權責分派案件,提供各式福利服務。

五、依據本部社會福利類公務統計報表顯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政部門社會工作專職人數(以下簡稱社工專職人員)於107年度共計有7,899名社工專職人員(含社工師1,726人,社工員6,173人),其中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之社工專職人員計有1,431人、婦女福利工作之社工專職人員計有448人、老人福利工作之社工專職人員計有804人、身心障礙福利之社工專職人員計有1,515人、社區發展工作之社工專職人員計有81人、社會救助工作之社工專職人員計有343人、社會保險工作之社工專職人員計有4人、社會工作之社工專職人員計有787人、志願服務工作之社工專職人員計有68人、保護服務之社工專職人員計有2,310人及其他(綜合)類社工專職人員計有112人。另本部尚無建置其他部會社會工作專職人數之統計報表。

六、有關保護性社工及一般性社工案件分派依據,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為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有「集中派案窗口」,係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建立單一受理通報篩派案窗口,並依分級分類、緊急處理、風險及需求研判等進行派案(兒少保護、性侵害、成人保護、脆弱家庭),派案流程如附件3,本部業訂定「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處理兒虐個案服務流程」(如附件4)、「未滿18歲通報案件之分流輔助指引」(如附件5),以作為派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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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1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14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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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建置原住民族電子商務平台」採購案(下稱本採購),廢標之評估方式及原由,另本採購未來還有推行之計畫以使原住民族產品觸及更多消費群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94)

張委員就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建置原住民族電子商務平台」採購案(下稱本採購),廢標之評估方式及原由,另本採購未來還有推行之計畫以使原住民族產品觸及更多消費群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廢標之評估方式及原因:

(一)本採購原規劃以自建電子商務網站,並處理金流、物流相關程序方式辦理,惟考量自建電商網站雖可對外宣傳單一服務窗口,但現今民間企業建置之電商平台多如牛毛且具知名度者眾,且目前原住民族商品市場知名度尚待拓展,直接自建電商網站,恐需大力宣傳,亦不易達成擴大原住民族產品銷售管道之目標。

(二)藉由於其他具知名度電商網站設立原住民族商品專區之策略,可透過其忠實消費者,提升民眾對原住民族商品之認識,並減少初期宣傳費用,且無須另行規劃金流及物流管道。

(三)透過小規模經營既有電商網站之原住民族商品專區經驗累積,可逐步掌握目標市場及競爭對手,對後續自建電商網站可建立初步基礎。

(四)本會補助各縣市政府執行之「原住民族產業創新價值計畫-布建通路據點」,已請執行單位於107年度先期規劃期間盤點所轄原住民族產品資源,應可善加整合運用,本採購所訂產品資源盤點事項有經費重疊之虞。

(五)倘於其他具知名度電商網站設立原住民族商品專區之執行成果確能有效提升銷售額及產品知名度,再評估自建電商網站,應較能達成原定目標且不致浪費公帑。

二、未來推行之計畫:

(一)因前述原因,本會擬採分階段執行:

1.第一階段:於既有電子商務平台設立原住民族商品專區,上架商品優先以本會歷年輔導業者之產品,以測試市場反應度。

2.第二階段:就執行本會「原住民族產業創新價值計畫-布建通路據點」之各縣市政府資源盤點及試營運結果,擇優於前款商品專區增列上架品項。

3.第三階段:除持續經營商品專區外,另就前兩年執行成效,評估自建原住民族產品電子商務網站之可行性。

(二)目前執行方式:

1.設置「Ayoi阿優依」入口網:「Ayoi阿優依」是本會設定之通路品牌,並自100年起以此品牌設置實體通路,委託專業團隊經營,目前業於台北、台東及金門設置3處實體據點,提供全國各地原住民族優質商品寄銷管道,商品類型包含服飾配件、生活用品、農特產品等。為因應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並兼顧未來發展,規劃結合實體通路設置專屬網站,除介紹各類商品外,並作為連結既有電商平台之單一窗口,透過各類行銷宣傳方式,提升觸及率。

2.遴選電商平台設置專區:由設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電商平台業者中擇定4家,於該平台設置「原住民族商品專區」,每家平台至少上架50件商品,並由本會給予資源提供「滿500送100」回饋消費者促銷活動,電商平台業者可透過折價券、紅利點數或等值商品等方式發送給消費者,以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建議修正「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發揮基金設立目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99)

鍾委員就建議修正「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發揮基金設立目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本部自106年成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透過補助學生及融資學校法人或學校方式,協助學校進行轉型或退場規劃,維護相關人員權益。

二、退場基金用途說明如下:

(一)補助:補助學生因學校轉型或退場過程中,產生學生就學、轉學或教學等維護現有學生受教權所需相關費用。

(二)融資:學校法人或學校得向基金提出融資申請,讓學校法人或學校得以運用周轉金支應積欠教職員工薪資或資遣等費用。

三、本基金自成立以來,已補助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及南榮科技大學等3所停辦學校之學生補救教學及學生轉學所需費用,協助退場學校學生順利安置至他校;另核定南榮學校財團法人融資申請案,以解決南榮科技大學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等問題。

四、現行退場基金係以融資方式,協助學校法人償還積欠教職員工薪資、資遣費、公保超額年金等債務,惟董事會若有私立學校法第25條情事,遭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解散,或有私立學校法第28條因董事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由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時,因法院審理時程無法預估,基金無法融資給學校法人,原本積欠教師之債務亦無法償還,損害教職員工權益。

五、爰本部刻正規劃修正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將基金用途新增墊付之用途,保障該等學校教職員工得就未獲給付之債權,向本基金申請墊付,避免造成生活困頓,以維護教職員權益。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文化部及教育部轄管場館如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25)

一、文化部已就各藝文產業受疫情衝擊之對象與情形進行瞭解,藝文產業因疫情導致藝文消費減少,其衝擊樣態包括:表演藝術、傳統藝術演出取消、延期及退票,視覺藝術及工藝產業受影響,以及出版業及書店損失、電影票房損失、流行音樂展演受影響、國內外展會延期,另亦有微型及小型文創業發生周轉及營運困難等。該部已召開多次會議研商短期紓困及中長期振興方案,針對文化藝術事業、團體及個人遭受疫情衝擊情形,編列預算15億元,包括短期紓困方案11億元及後續中長期振興措施4億元,說明如下:

(一)藝文紓困補助:訂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減輕文化藝術事業、團體及個人之營運負擔。

1.減輕營運困難補助:減輕營運負擔,項目可包括人員薪資、展演映活動取消、延期或退票之製作成本、場地租金、權利金等營運經費補助。

2.因應提升補助:在疫情受衝擊期間,針對研發創新、人才培訓、製作排練等經費給予補助,優化與提升藝文團隊營運能量。

(二)貸款利息補貼:

1.將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中小企業貸款補貼方案,提供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及展延還款期限,並協助業者提出申請。

2.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貸款,而未符合其利息補貼資格之營運困難事業,亦得向文化部申請利息補貼。

(三)行政調控:

1.針對文化部既有之經常性補助,提早進行撥款作業,並提高第1期款撥付比率,同時簡化相關評量、評鑑及結案作業。

2.協調公有文化場館友善措施,包括減免租金、手續費、違約金等相關費用。

(四)振興措施:行政院已將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振興抵用券之適用範圍,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藝文展演預購票券、書店、電影院等藝文消費將可使用振興抵用券,亦將再研提其他藝文產業振興方案,以擴大支持藝文產業。

二、有關教育部轄管場館之管理應變計畫,該部已訂定「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防護措施處理原則」,請相關場館積極辦理加強公共衛生及健康管理措施,並以取消團體預約、場地租借、收費活動為原則。目前相關營隊、親子活動已以延期或停辦方式處理;停辦之活動以全額退費為主,相關活動改以推廣線上學習平臺及網路活動。該部其他相關應變及振興景氣措施說明如下:

(一)所屬博物館為活化戶外場地之使用,鼓勵非營利團體租借館所戶外廣場辦理活動,並可以優惠方案租借;展出單位若有取消檔期或延期展出者,館所將優先洽詢備取單位遞補檔期意願;若備取單位亦無法遞補檔期時,改以館內經常性之備用展覽因應,以維持館所教育展示之營運。

(二)如因本次疫情造成廠商辦理之展演活動延期,並不影響廠商權益,其借用權利可保留於同年度使用;如需退費,館所將從寬予以協調並朝全額退費方式辦理。

(三)所屬圖書館為非營利社教機構,租借館內場地辦理活動之單位亦屬非營利行為,且配合防疫需要,均可彈性調整場地使用日期,無營運困難之疑慮。

(四)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場館設施,係以提供國家培訓隊訓練使用為主,僅部分場地空間在不影響培訓隊及行政作業前提下,有條件開放外界申請審核通過後使用。鑑於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升溫,防疫期間一律婉拒外來參訪活動、一般訪客及所有集會借用場地申請,短期集訓亦暫不同意申請。

(五)未來疫情如趨緩穩定,為鼓勵民眾至所屬社教機構參與學習活動、振興景氣,屆時除原定暫緩或延期之活動安排重新開放外,另將積極規劃相關活動展覽,擴大舉辦多元親子活動,並搭配節慶日適時推出應景活動,以吸引人潮,促進振興周邊文教觀光產業。

三、文化部及教育部將以「防疫為重,紓困並行,振興在後」推動相關措施,期能減少疫情衝擊,協助藝文及文教產業,並陪伴相關產業工作者度過難關。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高金委員素梅就晉陞公司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逾期不改善並繼續試射,政府是否失能、縱容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75)

高金委員就晉陞公司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逾期不改善並繼續試射,政府是否失能、縱容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林業用地不得容許設置「火箭發射設施」,案經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以違反區域計畫法裁處共計新台幣40萬元,並限期於109年2月28日前完成改善,並已將本案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二、查縣府於109年3月6日至現場勘查,除未完成改善外,另有新增違規使用面積,縣府預訂3月底前依區域計畫法續處。本部後續將督請縣府持續追蹤,倘土地未依限恢復原狀或合法使用,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續處,並無政府失能、縱容違法等情事。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專門網站設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10)

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專門網站設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按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為使民眾得以最便捷之方式獲取本條例相關資訊,行政院已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增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整合各部會所訂定之法規或專題網頁,使民眾得直接自本專區找尋其所需要之防疫及紓困振興資訊,未來因應疫情發展致相關法令有所修正時,亦會同步更新,以達到上開條文每週更新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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