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暗夜哭泣聲─被害人血淚誰來顧?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星期四)9時5分至13時5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貴敏

主席:現在開會。今天舉行「暗夜哭泣聲─被害人血淚誰來顧?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今天本會之所以會舉行這個公聽會,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發現根據法扶的統計數字顯示,大概有超過86%,也就是有近乎9成的國家資源是用在被告的身上,過度強調被告權利的結果,把國家的資源也放到被告的身上而輕忽被害人,這個情況實現了只有單純的程序正義,它並沒有辦法真正落實事實上真正的正義,所以我們希望藉著今天以及之後的公聽會還有互動能夠解決整個社會扭曲的狀態。我們要強調的是,當我們要談人權的時候,並不是只有被告才有人權,其實被害人也有人權,所以我們列出大概10項問題,藉著今天的公聽會請與會的專家學者們能夠提出指導。接下來這個會議要正式開始,我也希望我們的行政部門針對今天與會專家學者的意見來發表將來能夠做怎麼樣的配合動作,而不要單純的陷在介紹你的機關組織,這些機關組織的部分,其實我們在公開網站上都可以看得到,所以對於今天與會的學者專家或是相關單位所提出來的部分,我都要拜託行政部門能夠逐一針對他們提出來的問題來回答。

現在宣讀公聽會的討論提綱。

1.社會安全網問題出在哪裡?破洞需要如何修補?警政、社政等相關單位目前對於保障受害家庭在過程中必須的經濟安全與心理支持提供的協助是否積極?「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與由國庫負擔的刑事補償經費,其預算資源與人力分配是否合理?

2.關懷被害人的協助平台如何強化落實?機關間的橫向聯繫與協調分工是否完善?中央與地方的協力是否充足?

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該如何完善?法務部主管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與司法院主管的「刑事補償法」所提供被害人或其遺屬的補償是否已充足?為完善保護所有犯罪被害人,補償範圍是否還有擴大的可能性?

4.除對被害人的事後補償外,對於被害人的程序參與,諸如偵、審階段,被害人意見是否有足夠管道參與?

主席:在邀請各位學者專家、與會貴賓發言之前,有幾點程序事項的說明,發言順序會依照簽到的先後次序,如果要提前發言,請先告知主席台,我們會予以調整。本院委員按照登記的先後發言,如果陸續到場的話,本席會穿插介紹委員,也會讓委員發言。最後會請政府機關代表發言,就像我剛剛提到的,針對學者專家以及與會貴賓的意見,直接回應他們的請求。因為公聽會主要是聽取學者專家的意見,所以每位學者專家的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本院委員發言時間則為5分鐘,不再延長。拜託大家儘量控制時間,如果還有時間的話,我們可以再進行第二輪發言。

現在先請學者專家發言。各機關提出來的書面意見就拜託與會貴賓自己參酌,也再次拜託行政機關針對學者專家的發言來回應。

首先請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王薇君理事長發言。

王薇君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我是王薇君。今天來立法院,我來講個故事,在這8年來協助犯罪被害人,初期的我8年前不幸成為被害家屬,而事件的發生,其實我現在說這一段可能可以讓很多長官們對於犯罪被害人的處境更有感受,當時我以為這麼明確而且嚴重的手段,我是不需要律師的,所以當時也就一路走,認為司法會還給我們公道,這是許多被害家屬心裡的感受,總覺得司法會還給我們公道,當然後來我理解到是因為自己對於法治教育的不了解,不單單只是我對法治教育的不了解,我這8年來所協助的許多犯罪被害人的家屬,其實他們也對許多司法程序不了解,所以我常常在說的一句話就是,你的說明不是我的理解。當然,法治教育的不足是不是犯罪被害人的錯?其實我當時是滿自責的,為什麼我會相信不需要律師,況且又這麼明確,應該就可以得到一個公道?

在這個程序中,我是不懂法律的。在王昊事件之前,我也沒有進過法院,但是有多少被害家屬是跟我同樣處境的?這個比例是非常高的,當然長官們在自己本身的工作以及生活上,你們可能沒有辦法感受到對司法上的不嫻熟、不理解會產生多大的衝突和誤會。舉例來說,我曾經協助一個案件,那個家屬非常緊張,為什麼這個案件判這麼輕?我說是判了什麼,到底是什麼內容?你可不可以跟我說?他是傳訊息給我,在他傳給我之後,我一看,我沒有笑他,我心裡很難過,那是一個傳票,並不是判決書,但是他看不懂,他看到最後一頁的引用法條,他以為五年以上、幾年以下等等就是那個判決的內容,可能長官們會覺得很好笑,連這個內容都看不懂?對!在實務經驗上,他真的看不懂,連定讞是什麼都不懂。當然,增加我們法治教育的教育前端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可是在全民對法治教育能夠有稍稍理解的同時,我們對於犯罪被害人能夠做些什麼?

我再說一個故事,我所說的故事是長官們的故事,但卻是被害人實際的處境以及生活。這個故事是昨天發生的,三年前我在司改國是會議推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我看到這個內容也有在司法院的報告裡面,它是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109年1月8日總統就公布,所以不是109年1月10日就已經生效、施行了嗎?可是我昨天陪伴一件死亡案件被害家屬出席第一次程序準備,它是一個公開庭,多大的一個電視螢幕牆show出這個被害家屬、夫妻兩個人的個資,而且當庭叫他們完整的唸出來,我當場其實非常想要站起來制止法官這樣做,我想要糾正他,但是我又非常擔心家屬的情緒,他們需要我支持,萬一我因為擾亂法庭而被轟出去,那我是不是就沒有辦法去協助家屬?這麼小的一件事情,法庭上的人別確認,由我這個不懂法治的人來推,甚至成案,很多人很感動,但是在感動的同時是不是看到實質上的問題?有多少實質上的問題,不是長官們從程序上所看到的問題?如果我們的司法程序沒有注入應該有的溫度,甚至是實質上的看見以及協助,我不知道被害家屬到底還要有多少的暗夜哭泣。

我們再說回來,在新聞媒體上看到犯罪被害人的時候,要嘛旁邊是一般民間團體,要嘛是他的親友,要不然是他請的律師,極少數是真正有一個律師能夠陪伴,而且是國家給予的律師,為什麼?因為這個資格是這麼樣的嚴苛。講到這裡我就不禁要請問司法院,犯罪被害人是不是得以使用法扶,可以嗎?可以使用法扶嗎?我們法扶是不是本身就是把犯罪被害人拒絕在外?犯罪被害人1年使用法扶多少資源?甚至外界一般都在講,法扶是加害人的法扶,我們是不是可以讓法扶也能夠多協助犯罪被害人?也就是我所說的專業分工,犯保不需要在律師的部分多做一些功課,甚至在業務上增加他們的工作量,我們有法扶嘛!為什麼法扶不能夠好好的協助犯罪被害人?

在犯罪被害人的部分,我一直希望我們的長官能夠有更多的看見以及實質的感受。其實我常常很凶,可能很多人都覺得為什麼我老是講話這麼凶,我每次只要一講到我的被害家屬的案件,像我現在就已經背後都一身汗了,為什麼我會這麼激動?如果長官你們只是看文書,你們沒有看到現場,你們沒有看到被害人有多無助,你們也沒有看到被害家屬有多惶恐,單單只是從文字面,你們絕對沒有辦法做到位,如果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會的參與度是這麼低,是5成以下這樣的參與度,我不知道他們實質感受到被害家屬有需要什麼樣的協助,我非常感謝他們願意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業務裡面,也就是那10位企業主,但是企業主真的非常忙,我那天有看到部長的回應,說是因為企業主很忙,所以在他們公司裡面有些專業的部屬來處理這件事。我看到這句話真的有點嚇到,我不知道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在企業主的公司當中竟然都有專業人才在處理,如果有的話,請把他們聚集起來。我想法務部長應該好好去瞭解一下是不是真的有,如果真的有的話,那麼今天就不會有王薇君,我相信我今天所做的事情是許多人都希望能夠提供的協助,只是大家都無能為力,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在我們的司法當中一直都是不受重視的。以上是我的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王理事長,剛剛王理事長已經把問題都提出來了,因為時間關係我就不再作摘要,不過我們看到有四個問題需要由行政官員直接回應。

接下來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陳怡成副理事長發言,並請行政單位依本席之前的裁示辦理,因為陳副理事長另有庭期,所以他必須先發言,謝謝。

陳副理事長怡成: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高興代表全聯會到此進行專題報告,我可能必須向大家說明我的另外一個身分,我是犯保協會臺中分會現任主委,所以以下有許多報告內容是基於一線工作者所觀察及體驗到的部分,想藉這個機會來向大家反映。在進行相關報告之前,我曾與同仁商討過,他們要求我一定要先講一句話,或許這些反映是我們的匱乏與困境,但這並不代表一線工作人員不認真、不負責或是長官不支持,其實一直以來,法務部及總會對於這項議題都已經竭盡所能給予我們許多支援,可是我們還是有所不足。

首先我想讓大家看一下我們的服務流程,關於詳細的服務流程,剛剛我看到犯保協會的書面資料,當中有更完整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到,關於這樣的服務流程我是用三軌在表達,藉此可以解惑許多大家所提出的問題。為什麼死亡案件那麼多,而重傷或其他案件比較少?主要是因為案件的來源,以目前來講,我們的案件來源是警察保護官的通報,他們通報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故意暴力犯罪死亡案件或是重大矚目傷亡案件,因此當然會以死亡案件為多,另一個最大的來源則是來自於檢察官相驗的資料。所以大家會看到我們服務的對象以死亡案件居多,其他案由的服務對象就會少一些。就服務流程而言,其實我們介入得非常早,可能在保護官做完筆錄的時候,我們就已經抵達現場,所以我們開始服務的點可能會是在殯儀館、喪家或醫院。因為我們介入得非常早,所以甚至會陪同相驗。以這樣的服務流程來講,我們會貫穿法律的程序,當然我們會有陪伴,同時也會派律師提供法律協助。表格左手邊所顯示的是我們製作的保護方案,詳細內容請參照法務部保護協會的工作內容介紹。首先是我們開始服務的時間非常早,也就是在第一時間就介入得很多;其次是我們的服務時間拉得很長,根據最近某位學者所作的白皮書統計,我們的平均個案服務時間是三年多,從圖表上可以看出我們雖然是以個案的個人為主,可是我們所做的卻是家庭的服務範圍。以目前來講,我們所遭遇到的困境是除了提供服務之外,我們在轉介上是有困難的。以上是關於犯保協會的工作介紹。

在今天的議程當中,有一項是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區分的問題,其實這是規範在保護法第五條及第四之一條,補償金的工作內容是提供給遺屬、重傷或性侵害的金錢補償,至於基金的部分,就我所知目前並沒有相關基金到位。有關補償金的沿革,大家可以看到自從立法以來曾經過許多次修正,在修正過程中不斷在放寬,甚至會讓申請案有些許方便,比如殯葬費如果不檢具的話,我們可以直接定額核給,這方面有這樣的發展過程。就補償金而言,因為我們幫助被害人申請,在與他們的直接接觸當中,我們從他們身上聽到許多民怨。首先,由於財政上的困難,所以當時對於補償金有上限的限額,根據白皮書的統計資料,106年新收1,378件,終結件數有1,352件,可是決定補償件數只有710件,等於只占52%的比率,平均每件補償金額並不多,只有五、六十萬元而已,換句話說,政府所給予的金錢補助是非常少的。被害人還有另外一個抱怨是時間拖太久,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數字,近六年能夠依照法規在三個月之內審結完畢的比率很低,只占22%至32%,而且我們也觀察到一個值得大家關注的地方,那就是在一年以上審結完畢的占比滿高的,而且是逐年在拉高,這帶給當事人的感覺是怎麼樣?如果要申請補償,可能必須要有起訴書或判決書,其實這距離犯罪被害的時點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如果審議的時間要那麼久,拿到的金錢又那麼少,在這種情況下,大家想想被害人所反映的情緒會是什麼?另外,我們經常從被害人身上聽到另外一項抱怨,也就是當初在立法時所規定的是代償的性質,這就代表國家付了這筆錢之後還要去追償,因此在審查的過程當中就會趨於保守。尤其這幾年我們手上有一些服務案件是屬於家內的被害,比如爸爸殺害媽媽,按理來講,可能是子女或父母可以得到補償金,可是只要他們一想到國家還會向爸爸求償的時候,他們可能就不來申請了,這種事情在我們看起來都會覺得非常不忍。就其解決方式而言,除非對於補償金的定位重新思考,否則不太可能會改變。

另外是有關國家資源的分配正義,從我們的服務流程、服務範圍及工作來講,目前跟我們的工作內容比較相近的應該是家防中心的工作,他們的工作和我們的工作大概是重疊的類型比較多。我們可以看到,家防中心106年所使用的經費為15.7億元,總共有1,160位專責社工,可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從總會到分會,目前的專任人員只有65人,我們所使用的經費只有八千多萬元,而且我們沒有任何基金,再加上每年都會因為緩起訴不穩定而影響我們的服務範圍。

至於和社安網、長照的嫁接,大家可以看到社安網並沒有針對犯罪被害人進行特別的考量或設計,其實犯罪被害人的情境和別人不一樣,因為他們是遭受重大暴力犯罪的直接衝擊,所以所受創傷的嚴重度比較高,而且還有可能是不僅打掉原本的經濟支柱,原本可以工作的人必須重新訓練,還要負責照顧家裡一些缺乏照顧的人,所以是不是可以用原來的社安網去做,我覺得是不太可能的。我們的困境是,到底需要服務的人有沒有得到服務?需要服務的人感覺到自己得到了足夠的服務了嗎?接受服務的人是否滿意自己所得到的服務?我覺得國家應該要去思考這些問題,如果國家要思考的話,我會提出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是,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定位是不明的,它到底是一個福利?還是說它是一個所謂憲法上的基本權?如果它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則你的權利、服務項目跟最低需求是什麼,一定要具體化嘛!所以,網絡機關的權責一定是要具體化而不是抽象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就要有一個協調工作的機制及服務工作品質的指標,而不單純是用人次來看。

所以,我們會覺得執行面上面來講,要犯保提供那麼多的服務其實是不可能的,到底什麼是犯保的核心業務?我們到底是要做同儕支持還是要做專業服務?又,我們要齊頭式的平等,還是要為每一個被害人的最低需求去設計?哪些是要自辦,哪些是要委辦?所以我們整個的工作訓練、志工培訓等,其實都要重新再去檢討,包括跟社政單位的一些聯繫或是服務的經費或是我們的組織,都需要更專業化。

所以,我們比較根本的建議其實是要修法,如果把這個犯罪被害保護權利化的話,把這個基金充實之後,其實我們就可以展開一個系統性、一個比較完整的服務,包括在中央,可能有一個行政院跟各部會的政策協調機制,然後,知道每個目的事業保護機關具體的權責為何,地檢署可能每一年要召開這樣的跨機關協調會議,才能夠知道我們的轉銜能否無縫接軌。因為說實話,目前的轉銜上,像我們轉長照轉了3個月,沒有任何消息。我們轉社安網轉了一年半,只告訴我說有一個社工,然後我不知道他做了什麼事情。所以這個網絡資訊平台是不是能夠主動提供各單位服務進度,然後,是不是核心業務,抑或是委辦業務,這都要講清楚。

再者,有關於高風險、高需求部分的服務準則要出來,志工的培訓的時數要夠、適才、適性的分流,包括我們專業人員的培訓。這樣子定位下來,你才有辦法去修定你的扶助辦法,依照個別需要,訂出一個評估的標準。此外,緩起訴處分金是不是要保障一定的比例是用在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業務?能夠提高我們真正直接使用的一筆保護的經費。然後,我們的人員真的很少,是不是應該有個合理的比例?我也要幫我的同仁請命,我們的薪資條件真的很不好,工作環境很差,而且我們是長時間的加班。其實,社工對我們的幫助最大,可是我們給他的待遇只有28,000元,現在要用28,000元請一個專業社工、然後不斷地加班是不太可能的。當然董事會的組織章程其實是犯保業務最主要的龍頭,所以我們希望這個董事會能夠進行組織改造,業務跟各主管機關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代表只要占三分之一就好,實務專家學者占三分之一,被害人代表跟社會人士能夠各占三分之一。以上,提供大家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陳怡成副理事長,也拜託行政單位準備。尤其剛前面提到的那個基金沒有挹注,還有專業的部分以及最重要的修法部分,法務部有沒有提出相關修法的建議,也請一併的回覆。

接下來請本院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針對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交換意見,我今天是以一個曾經被傷害的人來發表我的看法。我為什麼被傷害?我是一個環保人士,過去這二十幾年來持續參與環保活動、環保組織,關心的事情譬如像一些掩埋場開發案,我們知道在掩埋場的開發案,過程中譬如說里長、鄉長或者是抗議人士也曾經有被傷害的情況,甚至有傷害性命、死亡的案例。我個人的遭遇就是我車子的高速胎曾經兩次被很尖銳的力刃刺破,然後我自己也被打,環保團體的志工也被打得頭破血流,我個人被打的情況甚至到一年之後,手腳還腫起來,雖然沒有到頭破血流,不過對我的影響是很大的,不只是身體的傷害,心裡的恐懼或者是事後這種心理的恐慌都是一直存在,家人也都一直警告或者是提醒我不要再參與這種志工的工作。

今天我要講的就是,如果像這種環境犯罪,或者是擋人財路,這種事可能會發生,而且其實已經有持續發生的情形,政府在事前預防的機制或者是事後這些罪犯的緝捕,是不是有達到其嚇阻的效果?關於我跟我的志工的案例,我很感謝臺南地檢署,當時因為剛好有從一些錄影帶裡看到罪犯,所以後來有破案,最後也有追到,但是我的志工被打的部分,就一直沒有辦法去找到這些犯罪者。

像一些開發案,如果會發生這些開發單位相關的人去傷害自救會或者是環保人士,我覺得政府在被害人保護法裡面是不是可以增加一些預防的機制。譬如說如果有相關的這些人被打,則他們正在環評或者是正在進行都市計畫審查或者是水保審查的案件都應該要退件。或者,如果有一些重大開發案,有這些參與的人士,地方或者是檢調是不是可以啟動一個保護的機制?相關的保護機制也可以有效的嚇阻可能發生的這種傷害。我們知道各種傷害可能是從個人、各種家庭到社會,現在環保的相關犯罪也衍生了一些議題。譬如說之前我在本委員會也提過,在司法檢調方面,因為相關的專業培養方面,就是審查機制包括檢察官或法官相關的認知、專業知識比較欠缺,是不是也該加強相關的一些培訓?未來這樣子的機制之下,也可以去讓一些不法的犯罪可以有效的遏止。以上。謝謝。

主席:繼續請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陳宏雯委員發言。

陳宏雯委員: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李召集委員的邀請來參加今天的公聽會,我本身除了是台北律師公會兒童青少年委員會的委員之外,一直以來也都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所以我今天會先就自己在實踐道路上遇到的一些障礙及問題來跟大家共同分享,並且討論一下。

首先,在執行業務的道路上,我們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申請補償金的時候,我總結一下在這整個過程裡面大概會遇到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第一個就是整個法規裡面的被害補償制度定位我覺得不太清楚,我們一直會懷疑它到底是一個損害賠償的替代制度,還是一個社會的國家補償制度。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修正條文的總說明,在102年5月22日的修正裡面明確指摘「本法立法之目的係為解決部分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因犯罪行為人不明或無資力等因素,未能迅速獲得賠償,因而陷於困境,難以負擔醫藥費、殯葬費及生活費等問題,爰由國家給予適度補償,以貫徹國家照顧被害人的理念與社會福利國原則之立法宗旨。」所以看起來,它的立法邏輯應該是以保護生活理論為出發點。

我們最常遇到的困境就是,依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例外不補償的狀況,第十條大概就是兩個情形,第一個就是認為犯罪被害者本身有可被歸責的事由,第二個就是補償金發下去之後,有可能不符合社會觀感,這個「不符合社會觀感」的判斷標準到底是什麼?我覺得非常的模糊。我們今天先不討論這個更模糊的「不符合社會觀感」的問題,我們先討論可歸責於被害人導致不補償的問題所在。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是很難去拿捏跟掌握主管機關在處理這個補償金是否發放時的標準是什麼。所謂的可歸責於被害人,所依照的標準到底是民法裡面的「與有過失」、「過失相抵」的概念呢還是其實也沒有,它就是一個自由心證的概念?

我簡單舉個例子,我們最近遇到的一件申請補償金的案例,我們一開始去申請時,當然,能夠申請的個案都一定是死亡、重傷或是性侵害的案件,我們申請的案件是一個受到重傷的案件。我們去申請的過程當中,第一次是被駁回的,駁回的理由是因為被判斷認為有可歸責於被害者的事由,什麼叫做可歸責於被害人的事由?因為審議委員認為之所以會發生這個重大的鬥毆傷害事件,是因為被害者的同行友人在前面先有一個言語挑釁的行為,是他的朋友有言語挑釁的行為。我講一下結果,在言語挑釁的行為之後,他的朋友是當場死亡,而我們這個被害人是身受重傷。我們當時就覺得非常的困惑,因為言語挑釁的並不是我們的申請人,而是他的同行友人。他的同行友人有一個前面的、先行的言語挑釁行為,或許一般大眾可以理解為可能有一些可歸責事由,可是為何這個可歸責事由要轉嫁到其他一起同行的友人身上?因為這個對於申請人來講是一個不可預測的事情。當然對於這個案子後來我們申請了覆議,在覆議之後,第二次的結果我們是有獲得一些補償,但是其實也被扣減了非常多的百分比。不過在決定書裡面也沒有提到扣減、酌減的比例是如何去判斷跟認定的,所以到最後家屬、被害人收到的時候,決定不再繼續提請行政訴訟,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不是因為他們對於這個結果是滿意、可接受的,而是因為他們不知道如果真的再打行政訴訟下去還要等多久,到底還要等多久,這是其一。

另外一個我今天想要討論的重點是,我認為我們的審查時間不夠迅速,我在這邊先說一下,依據被害人犯罪保護法第九條有關「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的規定,第一項第一款是「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第二款是「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第三款是「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第四款是「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第五款是「精神撫慰金」。其實我們詳細看前四款的規定,可以看得出來這四款的錢其實是很急迫的,都是很急需出現的錢。可是問題是,我們回到實務上去申請這個補償金的過程當中,同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也有規定,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的決定應該要在三個月內做出決定,三個月看起來時間不是很長,但是如果超過三個月沒有做出決定怎麼辦呢?這時候申請人可以去申請覆議。好,那問題來了,如果超過三個月都還沒有等到決定的時候,我們現在是不是思考要去申請覆議。可是當事人又會思考到,當然律師也會跟他們解釋,當事人會思考到現在去申請覆議,是不是就少了一個審級利益的概念,當場就少了一個審級利益!如果我真的去申請之後,接下來怎麼走呢?覆議一樣,法律規定覆審委員會也一樣要在三個月之內做出決定,可是如果三個月之內還沒有做出決定怎麼辦呢?我們的法條告訴我們,如果三個月還沒有做成覆議決定的話,你可以直接去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我真的照這個邏輯走下來,等於我前面喪失掉兩個審級利益,然後最後去打行政訴訟,要打多久我也不知道,所以大部分的申請者最後的選擇就是等待。

以最近我們幫忙去申請補償的案件為例,這個案件是107年3月提出申請的,一直延宕到107年12月底作成決定,這個決定是一個駁回的決定,結果申請人、被害人到108年4月才收到,我們其實也不知道為什麼12月底作成決定後,到隔年4月才通知被害人,已經時隔一年了,被害人收到一個被拒絕的決定,收到被拒絕的決定之後,他當然只能再去申請覆議。還好是覆議有確實在三個月之內做成決定,最後的決定是給他部分補償的決定。

透過上述個案的時間流程,我在這邊想要跟各位檢討或分享的是,看起來我們的法律是有規定審議委員會要做出決定的時間是多少,可是我們以個案時間的結果看起來,如果真的沒有在三個月之內達成的話,看起來被懲罰到的似乎是申請人、被害人,而不是審議委員會。也就是說,看起來這對於申請者來說是一個沒有任何效力的、沒有任何好處的規定,這個部分我覺得確實值得大家來思考。

我再講最後一個點,這是我們遇到的問題,就是審議的程序不夠透明,雖然本法第二十條有規定「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因調查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但規定是「得通知」,我們比較常遇到的情況是完全沒有任何通知,就是我們只能靜靜的等待,等待到最後的結果就是收到一紙書面決定。當然,如果申請人得到的是一個受補助的決定,他當然可能就無話可說,他信服,因為這是他想要的決定。可是如果是一個被駁回的決定,人民在情感上就很不能接受,他還必須要耐著性子反覆的去看那個決定書裡面是不是有寫錯的地方,是不是有誤解的地方,他必須要去仔細回想當天受害的場景跟時空過程,所以這個對於申請人來講,其實心理上是很痛苦,當然就是法律程序,沒有問題,只是心理上來講是非常痛苦的。我們認為如果可以讓這個審議程序公開透明一點,讓申請者有多一點參與的機會,他的程序權受到保障的話,這個部分將會有很大的消弭。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陳宏雯委員的發言,我要特別請行政單位注意,剛才陳律師的發言裡面提到行政程序的部分以及時間點的問題,尤其是他剛剛前面提到的,如果是給予補償那沒有問題,但是駁回的時候為什麼可以讓被害人及其家屬沒有參與,憑良心講,這聽起來是對被人非常非常不公平,尤其他在遭受心靈的傷害之外,還要花時間處理這件事情。

接下來請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林岡輝律師發言。

林岡輝律師:主席、各位委員。我目前也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配合的義務律師,也有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一些個案扶助律師的部分。針對本次的提綱部分,有一些意見就教於各位先進。

首先,在社會安全保護網的部分,一開始的設置是針對這種無差別殺人事件裡面怎麼樣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影響整個社會人民生命的部分。但是其實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在我所辦理的一些個案當中,關於精神疾病,這些被告其實在更早之前並沒有接受精神治療,又比如說在所謂聲請小孩子監護權的案件裡面,其實在不少案件當中也會看到其中一方主張另外一方患有憂鬱症,所以就不能夠取得親權,但是實際上憂鬱症這個疾病,就我的瞭解,只要能夠接受妥善的治療,其實他的行為上並不會有所謂的異常或是跟一般人有差別的情形。但是在我們整個的教育也好,或是相關的層面也好,對這個部分似乎沒有去做相關的說明。有些精神疾病如果有比較早接受到精神治療的話,或許就不會像未爆彈一樣,之後產生更大的社會事件。

針對故意殺人或傷害的案件,當然,在羈押程序結束的時候,被害者可能可以透過一些資訊的申請,請求法院去做告知,如果法院裁准羈押的話,一般法院也會配套的要求,如果加害者有再傷害或是滋擾家屬的情形,將會撤銷他的羈押,然後讓他回復羈押。但是就警政單位這部分要如何去配套?比如說被害者家屬可不可以要求警察去加強巡邏,還是只能等到加害者已經到達他住家附近的時候才能夠請求警政單位的協助?這個部分似乎沒有很明確的規定,所以假設真的在面臨到停止羈押的情形之下,被害者其實通常都是惶惶不安的。

再來,針對預算的部分,就我自己的觀察跟瞭解,事實上,誠如剛剛陳怡成委員所提到的,在犯保的經費上來講,表面上似乎看起來經費有一定的充足,但它其實有很大部分是透過人力本身的不斷的加班或是用很大量的志工去做配合。一個制度的組織跟業務推展能不能健全,其實有賴於人事、專業人才的投入。再來是經費的部分,很大的部分是來自於緩起訴處分金,但是據我們所瞭解,各個地檢署給分會的金額其實不一樣,有的也會有所限制,是不是能夠用在人事費的部分也會有問題。所以就預算的部分,我覺得如果真的要能夠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話,應該就經費的部分去做相關的提升。

另外,關於關懷被害者協助平台的部分,其實平台的部分有時候是不是能夠真正落實,或者只是所謂的定期例會部分,也是有值得質疑的地方。

針對犯罪被害的部分,目前是有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但是目前我們所瞭解的情形是,主責的犯罪保護官很多都是刑事偵查隊員,他並沒有受過相關心理上陪伴的專業訓練,所以這麼陽剛的員警在面臨到接受噩耗、情緒崩潰的家屬時,要怎麼去做貼近?加上員警這樣的職務,其實會有職務調動、不熟悉作業等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害者有時候會面臨到第二次的傷害。

之前王寬弘博士的論文─「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執行成效之研究」有提到,犯罪保護成效研究很多部分是在於所謂法律的訴訟救濟跟輔導諮詢的部分,犯罪被害保護官的部分,針對被害者要提出告訴的規定,曾經出現有些情形是他沒有即時告訴,導致來提出告訴的人所告非人的情形。他舉的狀況是,今天一個成年男子沒有結婚,依照法律的規定,在他沒有結婚的情況之下,要本人才能去提出直接的告訴,但是他自己的狀態是變成植物人了,在實務上變成由他的爸爸、媽媽去提,但是他爸爸、媽媽去提其實是不符合告訴的情形,整個案件,後來他爸爸、媽媽有去聲請監護宣告,法律上監護宣告要提告訴,但是沒有人告訴他們這個情形要做一個補提告訴的動作,導致選任監護人之後又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間,可能有這樣的情況。

再來是關於犯罪被害的保護部分,實務上對性侵害案件的隱私保護,比如說,可能有被害者有陳報通訊住所變更,但是還是有發生寄到戶籍地,導致家屬知道案情的情形,對於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覺得應該可以更加的細膩。

另外,就高雄地區這邊關於申請期程的觀察,也確實是有很多案件的申請可能是等到刑事判決下來才開始審理,甚至有的是已經刑事判決定讞了很久,關於犯罪被害的補償金其實還沒有下來。一般來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而遲來的補償也救不了被害人的窘迫。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也覺得,在整個期程上面要怎麼樣去做改進,讓被害者的感受可以更直接獲得實際上的補償。另外,同樣在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部分,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當補償金已經給了,但是加害者再就這案件提出補償的時候,這個損害賠償的部分要先抵償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金額,有餘額才會再給被害人。這在實務上就可能產生一個狀況,今天一些故意的暴力致死或重傷的受害者,進到法院程序裡面,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已經發放了,今天法院就問加害者要不要賠償,加害者說願意和解,願意和解的金額是100萬元或200萬元,但是這個金額,被害者事實上是看得到拿不到,為什麼呢?因為假設加害者真的給100萬元或200萬元的時候,對不起,這個錢要先還給國家,因為國家已經有發給被害者補償金。

其實,針對這些故意致死或致傷的案件,也就是本來社會安全網想要避免發生的事情,竟然結果還是走到故意的暴力致死或重傷,某種程度是社會安全網的失能,也就是說,社會環境的惡化或教育失敗所導致的,所以本來在這個地方,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是採取所謂的代償機制的話,我們認為從實務上的觀察,其實應該是國家承擔這類型案件的家庭照顧。也就是說,從原來的代償改成落實福利國家,從原來的代償變成社會福利照顧制度,才是比較符合實際上案件的落實狀況。

以上簡單向各位報告到此。

主席:謝謝林律師歸納重點,我想行政單位都聽得很清楚,不外乎其實還是預算。然後是社會安全網的失能,以及能不能給被害人適時的法律諮詢,避免沒有辦法在法定期間裡面徵詢服務,待會期待行政官員能逐一的回答。

接下來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徐承蔭副主任委員發言。

徐承蔭副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感謝李召委及大會的邀請,我目前的現職是執業律師,同時也是臺中犯保的律師。雖然是有兼任全聯會的刑事程序法副主任委員,但是我今天所發表的是我個人的意見。

關於我的報告題目,各位與會的貴賓可以參酌今天的會議資料第18頁,我的題目是「當天堂已撤守?論我國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之訴訟參與」,但是我談的主要議題是在於調查證據聲請權以及上訴權的部分,我必須先講的是,我的題目是「當天堂已撤守」,我的「天堂」指的是制度,也就是檢察官,我以下發表的意見是針對制度,並不是針對特定的個人,這是一個檢察官制度的部分。如今天召委在會議一開始所講,近年來如大家所周知的,我們大概都有提到冤獄或是再審的修法,其實在刑事程序法的部分是不是已經過於傾向保護被告而忽略被害人的權利?如我們法學先進所周知的,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制度在去年12月10日通過,總統在今年1月8日公布,但我的意見是「評論來自於期待」,也許我的意見可能不見得有什麼,但它終究是一個問題。

我的意思是說,各位都知道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有規定,檢察官本於客觀性義務,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都可以一律注意,我要問的是,如果今天檢察官為被告利益進行訴訟的時候,或者是檢察官的判斷和被害人的判斷,對於案件的認知不一樣的時候,請問這樣的情況怎麼處理?或者是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應該如何的因應?容我提醒或是跟大家分享報告的,在德國的訴訟參與之制度目的,大家可以看到PowerPoint下面的部分,主要是第三個,如果今天被害人有完整的訴訟參與制度的話,它可以有類似監控或者是澄清的功能,這個是引用文獻,如果在檢察官並沒有強烈的意願起訴或是上訴的時候,是不是可以賦予訴訟參與人有完整的權利?例如調查證據聲請權或者是上訴權的問題。在這一頁,各位貴賓可以直接參酌最後一點,對外關係,沒錯,它是附屬於公訴提起而存在,但是內部關係,我們必須承認一個現象,有時候被害人的意思和檢察官的主張不見得一致,這個時候在德國怎麼辦?他們會交由法院來審認處理。再來這部分就跳過。我們直接看倒數第4行,如大家所知道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裡面,常常被稱為「被遺忘的隱形人」。在我國的話,也向大家補充報告,司法院釋字第507號的解釋理由書有提到,訴訟權裡面也解釋成一環,被害人也可以去對他所受的侵害提起訴追或是審判的權利。

我先進入第一個主題,我要提出的是,今天被害人在訴訟裡面,他有沒有調查證據聲請權?如各位法學先進所周知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提到的「當事人」,被害人並不是當事人。再來,即便我們今年所修法的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條文,沒錯,如果今天你聲請訴訟參與,法院准許了之後,在準備程序的時候會通知被害人參與,甚至於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第四項有修法說被害人或是告訴人可以就調查證據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很好,但我要請教的是兩個問題,第一個是如大家所周知的,在我國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的刑事庭會議決議有提到,法院是客觀、公正,所以法院不可以依職權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事項為主動的調查。換言之,如果今天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資料,而檢察官並沒有去做調查證據聲請的時候,請問怎麼辦?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就如我剛才報告的,如果被害人對於調查證據聲請的證據資料,與檢察官的判斷不一致的時候,如果檢察官沒有調查證據的聲請,又或者是,對不起,我只是假設一個情況,當然律師也會怠惰,但假設檢察官怠惰,他並沒有向法院聲請的時候,請問,怎麼辦?這是一個法律問題,這是我在實務上所遇到的幾個重大案件,有時候會遇到的一個問題,當然偶爾剛好有職務調動,我們還滿感動,就是每個檢察官對案件的看法會不一樣。

這次大家參考的會議資料,今天我報告的就是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大家可以看到我的投影片的最後3行,我對德國的理解是,今天參與人與檢察官可以彼此意見不一致,同時被害人或是訴訟參與人有調查證據聲請權,至於要不要調查,則由法院來司法審查決定。很快的講過我最近承辦的一個案件,我特別把筆錄指摘、引用出來,有某一個案件,哪個案件不方便講,在一審的時候我們有聲請調查證據,請求調查證據,檢察官表示說原則上沒有,法院問調查證據的聲請,他說原則上沒有,但依告訴代理人及告訴人意見希望能調查,那個告訴代理人就是我,但是最後法院沒有調查,一審就判掉了、就判掉了、就判掉了,因為真的判掉了,所以我講3次。我們請求檢察官上訴,後來檢察官當然很好,跟我們要電子檔,二審我們花了九牛二虎之力,在二審的時候,前面的13狀不要算,最後的一份意旨狀我們花了四萬多字,118頁,後來二審重新送鑑定,結果不一樣,請問這件事情怎麼回事?

第二個,我要提出來的實務,我遇到的是上訴權的部分,那也如各位法律先進所周知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沒錯,告訴人可以請求檢察官上訴,附具體理由,這個是一個調查資料,因為時間關係,大家再參酌會議資料。不過這個地方可以和大家分享的是,雖然資料有點舊,是1996年到2005年的統計,這是我從法務部某一個網站去抓出來的,在二審的時候,檢察官提起上訴有9,089件,其中檢察官自行上訴有六千多件,而被害人請求或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大概有四千九百多件,最後檢察官審查通過有兩千八百多件。那我要問的是,今天如果告訴人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而檢察官並沒有提起上訴,把它駁回,有兩個問題,第一個,請問,告訴人該怎麼救濟?目前國內刑事訴訟法有沒有救濟的制度?我剛才有提到,釋字第507號說這是制度性的保障,對這個制度性的保障,我一直有點想要寫釋憲聲請書。第二個問題是,如果今天我對檢察官的處分有意見,異議也好,或是聲明異議也好,不管檢察官是駁回或是怎麼樣,上訴期間還是不會停止嘛!上訴期間是不是就過去了?這是一個制度上的問題。耐人尋味的是,德國完整的訴訟參與制度是訴訟參與人可以自己獨立上訴,但是在法院二審的時候,檢察官也可以說我主張駁回上訴。

我直接進結論,請容我提醒,承認問題的存在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如果今天我們主張聲請調查證據的時候而沒有調查證據,或是我們主張請求上訴而沒有上訴的時候,請問,這個時候該怎麼辦?也許它不常發生,如同再審一樣,不常發生,但它終究是一個問題,我們的制度不就是應該補漏洞嗎?如果今天檢察官為被告利益進行訴訟的時候,或者是檢察官在訴訟上不進行攻擊的時候,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如果我們從公共政策的立場和觀點來看的話,今天應於審判期間調查證據沒有調查,檢察官沒有聲請調查證據,或者是應該上訴沒有上訴的時候,是不是可以讓利害關係人,也就是被害人可以進來?他是最接近事實的人,我們是不是可以有很多的備選方案?你今天是要去善盡說明的義務,讓告訴人、被害人瞭解,讓這個制度不要失衡,我個人的意見是,被害人可能並不是想要取得多大的權利,我們只是希望制度能衡平,司法的可貴在於客觀、公正、面面俱到。

最後要講兩句話,我期待被害人終究不是一個花瓶,擺在那邊好看而已,你可以說被害人他很脆弱,但是他也有堅強的生命力。最後這個是在德國,就我理解是白環運動非常有名的一個口號,我特別請大家看的是,你看得到「被害人」這三個字嗎?沒錯,每個制度都要看,我們只是在制度上從不同的觀點去看到我們所追求的正義,我們都不是正義的本身,而是共同追求正義的人。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如果意見有不成熟的地方,再請各位法學先進指導,其餘的部分請容我引用今天的會議資料,謝謝主席和各位貴賓。

主席:謝謝徐副主任委員的發言,我相信主管機關也聽到了,尤其是對於程序的部分,為什麼在被告的部分就強調due process,但在被害人的部分,他的權利救濟到底在哪裡?待會兒也要拜託司法院刑事廳來回答,對於獨立聲請的部分,為什麼告訴人、被害人聲請調查證據可以忽略?被害人的救濟到底在哪裡?

接下來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溫委員玉霞: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對不起,我需要先發言,因為隔壁會議室還在審預算,所以我就用幾分鐘的時間。針對今天的主題,我認為我們應該將心比心,要協助犯罪被害人和家屬找路走出心理的陰影,在實務上,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納入被害人及家屬代表,這樣才能對症下藥。我們經常譴責任何形態的暴力,還有所謂的性騷擾,還有跟蹤,甚至隨機殺人,這些都讓人感到深深的恐懼,但問題是譴責這種恐懼,對被害人又能幫上什麼忙?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個人的淺見。從不幸的事情發生的那一刻開始,被害人必須學習自己去面對無法改變的事實,以及學習去接受它,只有經歷過這樣漫長的試煉,被害人最終才能展開他未來的正常生活,這種心態是沒有辦法言語的。就像2014年發生臺北捷運的隨機殺人案,案發後好一陣子,附近居民心理上的恐慌是沒有辦法形容的,有的被害當事人因為心理陰影而沒有辦法去上班,也不敢回家,他們永遠都不知道自己會不會再遇到這樣子恐怖的劫難,甚至不敢搭捷運或大眾交通工具,這是一種受創後的症候群,而現在被害人保護協會最大的問題是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成員,它的董事長和執行長都是由檢察官兼任,董事成員也沒有被害人或實務工作領域的代表,所以相關政府單位根本沒有辦法接地氣,他們無法瞭解被害人的心態,符合被害人的真實需求。舉例來說,被害人的生活重建、工作環境和安全的保護,甚至加害人假釋的訊息,被害人都沒有辦法知道,尊重被害人的隱私權等等,這些董事會的人知道嗎?他們能夠給予什麼樣的幫忙嗎?

另外,被害人保護協會過去這10年來,每個案件頂多是五十多萬元台幣的補助金,但是我們給錢容易啦!給錢以後又能怎樣?已經挽回不了他們受創的心靈,消逝的生命沒有辦法挽回,也拯救不了他們這種受苦難的心態,所以被害人需要的不只是損害的賠償金,也不是只有司法還給他們一個公道,他們最需要的是人情的溫暖以及現實的支持,所以希望人們能將心比心。傷痛有很多種,只有含著一樣傷痛的人才能理解彼此間的痛,而能做到這些的,只有傷痛的人和其家屬,因為他們才能體會彼此的心境。因此,本席有一個建議,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仿效歐美國家的機制,志工可以將被害人和家屬納入這種心理諮商的行列,只有我們政府能為被害人建構一個溫暖的機制,被害人才能安心的療傷,擺脫過去的陰影,重新出發。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希望能納入考量,謝謝主席給我一點時間,因為隔壁還在審預算,所以我要趕過去。

主席:謝謝溫委員,從被害人的角度,希望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相關的單位都能夠特別的重視。

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新北分會林盈佑心理師發言。

林盈佑心理師: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林盈佑心理師,我目前也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北分會的合作心理師,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一下我自己在實務現場工作的一些經驗跟狀況。第一個是關於被害人心理支持的部分,我說一句實話,我是一個心理師,當我跟被害人工作或跟他的家屬工作的時候,其實都已經是在事發之後很後端的事情了。在第一時間,譬如說有身亡,被害家屬可能必須要先處理後事,他可能會有很多法律上面的部分必須要處理,那身為諮商師,不管是跟家屬互動也好,跟被害人互動也好,都已經是他們把這件事情安頓到一個程度,他才開始有某些心力和空間來感受他自己此刻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以及他這段時間所經歷到的一切的傷痛、創傷等等。

對於我們來說,其實我覺得已經是很後端的支持,但是對被害人本人或者是家屬來說,我覺得心理支持的系統可能需要更早,在一開始就讓整個系統建立起來,包含在第一時間開始跟他們接觸的狀態,不管是發文宣也好,志工也好,可不可以有一個整體性?因為當我們去接觸被害人的時候,我們常聽到的抱怨就是「老師,這些事情我真的已經講很多遍了」,不管是跟警察講,跟律師講,跟法官講,然後跟誰誰誰,這件事情對他來說可能已經是非常的傷痛,可是他必須在這個過程中不斷的重複這些訊息,對他們來說,每說一次就必須要經歷到那些很痛的地方,如果可以在最一開始就給予心理支持,不管是犯保的志工也好,或者是在犯保裡面增加專業人員的設置也好,讓他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跟著這個個案或跟著這個案家,他就可以一直支持著。

我有在做性侵害被害人心態上的工作,譬如說以家訪好了,他們可能在一開始會有一個主責的社工跟著這個案家,被害人在一開始可能遇到了法律的問題,他不知道他的狀態可以找誰處理,很多時候被害人不知道在法律部分到底可以怎麼辦,甚至連怎麼問這個問題都不知道,他不知道現在到底可以做些什麼,好像只是等待著別人告訴他現在法律進行到什麼程度,他現在可以做什麼事情,他連怎麼問這個問題都不知道。如果有一個人可以在這個部分提供資源上面的協助,包含心理上的支持,那個支持不見得是在第一時間需要做到諮商,而是像我們人與人之間,如果我發生一個很重大的事情,然後有一個人可以來陪伴,而且這個過程是穩定的,我可以跟他在這個過程中建立足夠的信任感,人就是這樣嘛!我跟別人有信任感的時候,我就比較可以想到要問他什麼問題,不會在這個過程中太過緊張,譬如說被害人和律師見面,因為很緊張,結果見完面回來才想到我這個也不知道,那個也搞不清楚。我們可以有一個這樣子的角色,或者是一個機制,讓這個心理支持可以在最一開始的時候是更穩固的。

我覺得現在犯保的志工們,至少以我自己接觸到的來說,因為我們去家訪的時候,第一次可能會跟志工一起去,我覺得志工們的專業還有他們陪伴的過程是很棒的,但或許是因為時間,因為人力,因為金錢,所以次數上面是很少的,你不可能叫一個志工從這個案家一開始就無償的一直服務到案子結束,因為我自己有跟,有時候結束一個案子要兩、三年的時間,所以我覺得心理支持的人力可不可以再拉的更高一點,然後真的給予經費?那諮商的部分是到後端了,我們自己在處理性侵個案也是,譬如說前面個案的法律等等議題處理到一定程度,我們評估這個個案可能有某些創傷反應,他需要做到心理支持,我們心理諮商師的介入在那個時候反而是有力量的,但前端的部分就會變成有一點可惜,可能對他們來講,包含他已經進到諮商系統了,我和個案在談話的時候,他們很多時候還是有法律的問題,他會問我他的案件現在到什麼狀態。

我會覺得需要一個系統的原因也是因為當個案在問我的時候,我和犯保之間有一個好的合作關係,因為我們每個月會開會嘛!那我們有狀況就可以問犯保裡面的專責人員這個個案法律的狀況到什麼程度,我會知道在這個過程中可以怎麼樣跟這個個案工作,不見得是法律上的支持,可是我會知道他的狀態到哪邊。譬如說我們之前曾經討論過,這個個案的發配上因為人力不夠,我們要發配到各個不同的心理諮商所,有點像派案的方式,這樣不是不行,但是這會有一個問題,彼此之間系統的合作是怎麼樣子的?因為我們每個月和犯保這邊的連繫是緊密的,所以我們會清楚知道這個案家的狀態是什麼,但我說實話,像我自己在外面有執業登記,我在外面的諮商所,假設這個個案是在就學好了,很多時候我不見得真的可以跟他的學校老師或者是醫院系統有好的對話,那就必須要看這個案子遇到什麼樣的人,如果是在同一個系統底下的話,我覺得那個對話的空間是比較容易創造出來的。

最後要提的是,當他已經可以進入到諮商程度的時候,目前我們做比較多的是在家服務,我們會到案家去服務。當然個案會有自己的創傷,但他的創傷或許很多根源是來自於他和家人之間的關係,有家庭議題,那或許家人還在,有時候我們會做到家庭諮商或是什麼的,但我要說的是,就空間的部分,譬如說犯保這邊,因為不是合格諮商單位嘛!所以它沒有一個諮商空間,我們基本上是做輔導,然後可能在案家或者是在案家附近適合的空間,但如果真的是進入到諮商或是更深入的,我覺得有時候那個空間和場域其實不是這麼適合,當然這要看它的前提為何。我覺得能夠做家訪的好處是,有些案家在一開始的確出不來,他們基於心理的狀態,沒有辦法離開家裡出來和你談話,如果這個案家的狀態是可以出來談話的,而我們有一個比較妥善和合適的空間,假設這個系統是在犯保好了,如果犯保有這個空間,對個案來說,很多時候那個安全感是重要的,他會去犯保做法律諮詢,他會去犯保跟裡面的專員詢問一些議題,也就是對他來說,如果一樣去到犯保,他可以做心理上的支持,那樣對他們來說會比較有一種熟悉感。當然我們可以去諮商所借空間或什麼的,但是就是那個不安全感的部分,如果個案現在又經歷一個很重大的創傷或是事件的時候,他必須花更多的力氣和力量再去適應一個新的東西,其實發生一個重大事件後,他在重建的過程中本來就是需要一些歷程和時間,我的分享到這裡,謝謝。

主席:謝謝林心理師,她的重點是在於能不能在最開始的時候就介入,不要等到後端,不要讓被害人經過了警察、檢察官、法院,他每一次都要回覆同樣的問題,每一次問都是再度的傷害,當然這也牽涉到經費,在犯保的部分是不是有其他的空間,還有相關的平台之間的互動,拜託待會兒都能夠逐一的回覆。

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黃翠紋系主任發言。

黃翠紋系主任:主席、各位委員。在我正式報告之前,和各位分享一下,我自己從1990年代開始研究被害人的議題,全世界有關被害人保護制度最早啟動是在1964年的紐西蘭,我在1996年看到世界犯罪被害人保護研討會在一篇文章裡面提到,它的標題非常聳動,從一塊錢到一杯水,換言之,從國際社會到臺灣,我們會發現包含臺灣的部分,我們過去二十幾年在整個犯罪被害人的保護,甚至是權益的保障上已經努力了很多,其實不管是臺灣或者是世界各國,有關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再怎麼做其實都是不足的,所以我從四個部分來向各位報告,我的重點會放在第三和第四個部分。

我們知道現代的社會儼然已經成為風險的社會,除了焦慮不安,還有嚴重的生命財產威脅,所以導致世界各國開始注意到有關社會安全網建構的重要性。如果我們要追溯國際社會有關社會安全網的概念,最早是源自1997年那時候東亞的金融海嘯。那臺灣近年來對兒少、婦女、老人、身障,甚至新移民的保護,我們也陸續建構了社會安全網,在我的投影片中,大概臚列了幾個比較重要的措施,但是我們還是發現整個兒少,甚至民眾人身安全的部分還是不斷的遭受到挑戰,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政府也從2016年開始去思考怎麼樣能夠從治安、教育、心理健康還有社會工作這些面向來設立這個社安網。只是我們在觀察整個社安網,不管是從早期的一些高風險家庭的方案,一直到現在的社安網,我們都會發現它存在幾個問題,尤其在整個網絡的建構部份,最重要的是必須要有網絡建構的核心目標,那政府保護的對象、保護的重點是什麼,其實這個是很重要的。從國際社會一直到臺灣,我們各個安全網建構了之後,我們會發現來自於不同單位的人員有不同的工作哲學和訓練背景,要把不同的專業人員聚集在一起,事實上就會產生本位主義,甚至資源不足的問題。

相較於其他國家,我國在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起步是比較晚,但是我必須要肯定的是,過去二十幾年我們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不管是警政、社政甚至法務這些單位的努力,還有第一線的工作人員,其實絕大多數都非常的投入,但是當然有他們存在的一些問題。另外,我們也可以發現目前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協助,除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外,還有不同的法規,這些法規又散在不同的主管機關,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機關間的橫向聯繫與協調分工是有待加強的。至於中央與地方的協力,我們會發現不同的案件以及不同機關是存在差異的。

更具體來講,我們今天是討論有關犯罪被害人的權利,何謂被害人?我想所關注的不只是因為犯罪而受到的被害的人,包含他的親屬,甚至因為協助被害人而被害的人,所以不管犯罪者是否被查明,其實被害人還有他的周遭的人都有他們各自需要擁有的權利。

我們來看這張圖,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呢?獲得同理和尊重他們的尊嚴,這是首要的。再來當然就是損害能夠獲得迅速、公平的程序補償。他們有知的權利,在整個訴訟的流程裡面,到底案件的流程到哪裡?還有就是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的保護。另外,其實世界各國都會注意到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重複被害,還有二度創傷的部分。接著就是整個損害的補償,還有參與訴訟的處理程序,以上是被害人應享有的權利。

接下來這張圖說明的是政府在被害者權利保護的部分應該要承擔的責任,以目前來講,建立並擴大國家賠償或補償被害人基金,這是非常重要的。其實我們在1998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的時候,那時候臺灣的經濟面臨了開始負成長的狀況,所以不可諱言,整個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基金事實上是不足的。再來就是剛剛各位先進有提到的,如果我們依賴現有的刑事司法訴訟程序,很多被害人都會遭受到二度傷害,所以我們去看國外的社會,甚至臺灣也開始引進建構解決爭端的非法律訴訟處理機制,這個機制我們把它稱為比如說修復司法,或者是訴訟案紛爭解決的機制,只是這個機制我們怎麼樣能夠讓它運作得更加健全。另外就是提供被害人必要的物質、醫療、心理和社會協助。剛才有提到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的程序,各個程序事實上都有需要協助的地方,所以在各個刑事司法的流程裡面,怎麼樣來提供適當的協助。另外,剛剛有先進提到,對於被害人的需求,還有專業能力,其實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相關網絡的人員應該要接受有關的培訓。再來就是被害人,其實類型非常多,他可能是比較弱勢的,或者他可能受到比較嚴重的傷害,所以這些被害人都需要特別的協助。最後就是必須要定期的審查現有立法和做法,我打個比方,以美國還有一些歐洲的國家為例,他們從1980年代開始,每一年都會進行一次犯罪被害調查,去審視整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的運作狀況,臺灣則是每5年一次,而且我們調查的規模非常的小,所以我們累積對被害人的權益,甚至對被害人的需求,這方面的資料還是嚴重不足,以上是我的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黃翠紋系主任,她強調了幾點,主要是社會安全網的部分,還有一個很重要,我想法律人都非常重視,就是那個紛爭解決的機制,除了一再強調被告人權之外,我們對於被害人的人權部分,他的訴訟要怎麼樣用最簡單的方式提供被害人必要的補助,我覺得這個是相當重要的,待會兒也請相關單位回覆一下。至於定期的審查立法還有實務的作業情形,我們的司法單位、法務部的單位以及相關機構,比如說警政署、內政部等等,能不能都做到這樣的情形,待會兒也請一併回應。接下來會請本會的劉世芳委員發言,劉委員發言完之後,因為相關的貴賓和行政官員已經待了很久的時間,我們有5分鐘短暫的中場休息時間。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謝謝主席,我們今天召開這樣的公聽會,雖然在這個地方所討論的都是冷冰冰的議題,但是我相信來參與的各位學者專家,其實心裡面都瞭解這是臺灣邁向人權國家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討論的議題比較多,比較發散,時間也有限,所以我今天的發言會集中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目前的運作狀況能不能夠來回應剛剛各位學者專家,甚至是被害人家屬本身的要求或是希望獲得的服務。

根據法務部提供給我的資料,從106到108年度,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相關的各地服務案件總數大概5,431件,這裡面比較奇特的是,集中在北部的部分,也就是從基隆到新竹,這裡面的死亡案件比較多。如果是中部的話,也是死亡案件比較多。如果到南部的話,涉及到的是性侵害案件反而比較多,到底是什麼因素造成這樣子的狀況,其實需要再做一個比較詳盡的分析。

從法務部所提供的新收案件、終結案件來看,我舉個例子,107年的年度統計,全臺灣總共是1,687件,但是法務部在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補償事件只有1,345件,這裡面的差距是342件,沒有獲得相關的補償或者是決定補償的金額。108年也有相同的情形,這個年度的合計是1,828件,但是實際上獲得決定的補償金額或是決定的補償件數只有1,261件,大概有五百多件沒有獲得補償,所以我會質疑是不是因為錢不夠,立法院應該給的預算不足,才會造成這樣的狀況。108年的支出補償金額大概三億多元,109年當然還沒有結案,有兩億多元的狀況,所以,第一個,這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裡面,除了我們應該給予的補償金不夠,預算不足,造成審核方面會比較嚴苛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理由或原因,這個有待查明。

從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董事名單來看,我剛才在網路上看到協會的董事長是王添盛,但是今天出席的是邢泰釗,可能是因為職務上的關係。在真正的董事名單裡面,官方的董事是6位,民間的董事是7位,理論上來講,如果民間董事占比較多的話,照道理選出來的董事應該在民間,那為什麼是官方?而且官方看得出來,應該都是因為他的職位的關係,所以每一次職位有所變動的時候,可能就會造成董事會的結構有一些狀況,而且董事會是不是形式化的董事會?譬如說半年才舉辦一次董事會,所以真正的面向是在於執行的層面。從執行層面來看,每一個分會的董事長或分會的理事長,看起來都是地方的公正人士,或者是他們具備比較多的資源,譬如說很多是董事長,所以剛剛幾位先進所提到的部分,我認為第一個,在處理的行政效率上是失衡的,不管是從司法的系統、警政的系統或民政社福的系統,大家都希望所有的系統可以與民間還有教育系統結合在一起,趕快做出一個比較精準的,不管是補償也好,或者是法律的扶助,如果你沒有很快到位的話,對於在先期階段來撫慰這個犯罪被害人、家屬或者是相關的親友上面,確實會造成大家怨聲載道。

因為我們都知道,既然已經有犯罪,不管我們今天討論的是這個被害人,甚至是加害人的家屬,大家的心情都是非常的沉重,不希望這樣的事件發生,那我們就這個社會福利的系統,或者是社工的安全網來看的話,如果你沒有辦法在一定的時間內馬上做到安慰或者是補償的效果,或者是法律扶助的效果,那當然就會怨聲載道。我會主張這個財團法人未來的董事結構還是以民間為主的話,是不是以民間人士來出任董事長更能夠接地氣?不會說大家都有這個法曹的本位主義,如果有法曹的本位主義的話,他們就會有先入為主的概念,覺得這個看起來判的刑度大概不至於是重傷害,可能是輕傷害,那他所核定的補償金就會比較少。這些機制當然是有賴於各位先進再繼續提供建議,未來如果需要再修正法律,我覺得看起來比較需要修正的是,第一個,怎麼樣讓我們的資源能夠很快的到位,還有行政效率上面的處理不能全部依賴以法務部形式上為主的這些董事,或者是相關的人來做這個執行,如果能夠有更多其他人士加入,譬如我們知道的警政、民政及社服系統,他們介入犯罪、介入被害人或加害人的速度相當快,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到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手上,行政效率就降低了。本席認為,這些都有賴於各位給予我們高見,讓我們可以從這個方向去思考,以上發言,謝謝。

主席:其實,劉委員的意見也是回歸到我們前面所提的社會安全網,待會也拜託邢總長特別釐清一下,到底這個犯保協會的董事長是您或是誰,今天您是代表,待會請回應一下。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必須要強調很重要的一點,我們可以看到這幾年來,一直都是強調被告的人權,對於被害人的人權真的是毫不著重。現在我們先休息5分鐘,之後我們再回來討論,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蕭逸民辦公室主任發言。

蕭逸民辦公室主任: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蕭逸民,代表民間司改會第一次發言。

民間司改會在今年總統大選前後盤點了司改國是會議,該會議結束到現在差不多已經兩年多,衡量整體實施情況之後,我們司改會決定在今年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改革小組、在司改會內部成立了一個犯罪被害人保護的修法小組。這個修法小組到現在已經開過3次會議,我在此簡單說明司改會看到的問題,以及我們整體初步的想法。

事實上,在了解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整體狀況之後,我們認為,政府和國家其實花了相當多的心思,真的是有用心在做,第一線現場也是有用心在做。在我們了解相關問題時,發現有好多文獻、好多資料、好多學者專家都做了研究,提出各式各樣的問題、也提出各種很好的做法,我們都非常的肯定。但是,我們也發現一件事情,10年前的資料與去年的資料內容一樣,也就是說,10年前這些專家研究的問題在10年後還是同樣存在,並不是大家不知道問題、也不是不知道如何改善的方式,只是沒有辦法落實、沒有辦法真的去做。為什麼我們民間司改會這次決定要參與?因為犯罪被害保護的所有參與者都很正面的想用正面鼓勵的方式,所以我們認為是否應該適時有一些監督的聲音、批評的聲音,這樣或許比較能有助於改革的推動。

首先,我要先說明,以下所引用的資料都不是我們司改會自己研究的資料。第一個是立法院的部分,立法院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部分,分別於108年度及109年度提出預算評估報告。如果各位委員的助理去調閱預算評估報告就可以看到,而且很特別的一點,108年與109年的報告結論及內容都一模一樣,也就是說,108年發現的問題到了109年繼續存在。它列出了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剛剛我們一直提到緩起訴處分金應該多提撥一點進來,但是,根據立法院預算分析的結果,以109年度為例,多了2,700萬元的緩起訴處分金,結果花掉了多少錢?只花掉了1,000萬元,也就是說,執行率只有37%。明明錢已經撥進來卻花不出去,這樣要如何讓立法院的委員撥更多錢進來?為什麼錢進來卻花不出去?政府給了2,700萬元的預算用來保護被害人,結果執行單位沒辦法把錢用完,等下我再解開錢無法用完的原因,現在就先把問題點出來。

事實上,每年都有執行率偏低的情形,譬如106年的執行率也只有38%,相關的犯罪保護單位向政府拿了錢卻執行不出去,我們就來看看他們對於預算執行所作的報告,舉一個例子,每年都有編列安置收容預算,如果犯罪被害人被害之後流離失所,可以安置到相關單位或給予生活的照顧,至於編列的預算,從105年、106年、107年、108年到預計109年,連續5年它的執行率接近0、執行率接近0,為什麼執行率會接近0?根據我後來調查的資料,一個晚上的安置住宿費用是800元、最多是10天,我一看就笑出來了,這是專門做安置機構的編列法。一般安置機構都有安置中心、固定的收容所,把人送過去之後,只要一個晚上只要800元,法律也有規定時間的限制,但是,犯保協會並沒有固定的收容單位,編列這麼低的費用,連外面的旅館費都付不起。如果用這麼低的費用拜託相關收容機構,譬如勵馨或一些有做收容的團體,800元人家不收啦!完全賠本!當這樣的制度施行下去,結果就是沒有人會去利用,因為無法利用,你的錢當然就發不出去。

這個並不是很惡意或很糟糕的情況,其實,它就是一種官僚色彩下很容易出現的情況,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為了避免圖利,想的是如何不讓人追溯是一種圖利、有沒有圖利的問題,但是,整個犯罪被害人保護就是要圖利犯罪被害人啊!這是官僚系統之下產生的問題,所謂見微知著,從這個角度去看就可以知道為什麼保護費用只有38%的執行率,即使只達成38%的執行率,一樣可以要到100%的錢,而且是少做少錯、不要被罵、也不會有問題。

再來是關於董事的出席率,事實上,董事的出席率都低於五成,我們問過實際參與的民間董事,他們表示一開始被邀請擔任董事時都很願意進來幫忙,但是,後來發現兩件事,第一件事,邀請他們參與就是要他們捐錢,第二件事,提出意見並不會被採納,統統都是由官方決定。因為這是法務部訂的辦法,董事長一定是官方、一定是檢察官,完全由檢察官主導。既然找人家來參與,卻只要人家捐錢,又不聽人家提出的意見,時間久了,出席率自然就低了。

其實,立法院的預算審查報告就很清楚的點出這個問題,一年、二年都沒有辦法改善。其次,以整體的預算結構而言,如果仔細看今天的報告就可以發現,他們所有的支出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保護業務、一種是業務及管理費用。109年的保護業務花了8,000萬元,也就是它用於犯罪保護的核心業務花了8,000萬元,然而,它的管理費用卻花了1億2,000萬元,你用1億2,000萬元的管理費去花8,000萬元的錢,這樣合算嗎?法扶花了14億元,其中的行政管理費用大概是2至3億元,大約占了25%,大家就已經把法扶罵得要死,行政管理費用竟然占了25%!那麼我們再來看犯保的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費用竟然少於你的業務管理費用。在這當中有兩大問題,第一個問題,它的用人費用很低,以總數1億2,000萬元而言,用人的費用是5,200萬元,究竟是怎麼個低法,舉一個大家能理解的具體例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在今年1月的時候徵求一位行政助理,工作條件是一年一聘,薪資是2萬7,000元,前兩年我們社福團體開會時,聽到某個團體很開心的表示,終於為社工爭取到3萬4,000元的起薪,我一聽到社工起薪是3萬4,000元,回到司改會就趕快為大家增加薪水,沒想到犯保的起薪卻只有2萬7,000元,還要求必須大學畢業,而且什麼都要會做,到底1億2,000萬元的管理費用都花在哪裡?其實,它花了許多所謂的服務費用,根據我們第一線的了解,義務律師幫犯保做個案子只有書狀費500元,不過,之後收到犯保通知要參加某個活動,在活動結束後卻拿了滿滿的禮物、贈品,我看那些贈品都不只500元。真正要請律師做的事情,你只付了很低的費用,反而在業務公關方面花了很多錢,把管理費衝得很高,實際的服務費卻很低,這個就是現在出現的問題。

目前我們司改會看到的兩大問題,第一個,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組織必須民間化,這個並不是我們講的,而是經由法務部委託,在108年9月出爐的研究報告所做的結論。民間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有專業的執行長,現在的法扶也有專業執行長,問題是整個犯保從總會以下統統都沒有。另外一個,犯保的服務是由犯保協會負責,補償金額的發放則是由地檢署檢察官負責,兩邊是拆開的,因此,出現兩邊資源無法連結的問題,我們應該考慮是否要讓兩邊的業務能夠連結。以藥害救濟基金會為例,它就是由基金會發放國家藥害救濟的補助,不需要經由政府,所以藥害救濟金的發放速度就快很多,這就是民間的力量,不再像過去一定要由政府發錢,不是這樣子的。

我們司改會預計在今年下半年提出民間版的草案,事實上,法務部也正在研擬草案,希望他們稍後可以報告相關的進度,謝謝。

主席:謝謝蕭主任!其實,蕭主任之前對於犯保基金及組織有許多的批評,包括預算編列的狀況及使用執行面,待會拜託相關單位逐一回應。我們知道法扶基金使用於被害人的金額只有一成多一點,在比例上,被告的使用與被害人的使用簡直是有不可思議的差異性,也特別拜託針對剛才蕭主任的疑問提出具體的說明。

請高明法律事務所陳淑貞主持律師說明。

陳淑貞主持律師:主席、各位委員。相較於在座的各位,我對於犯罪保護領域應該是很資深,在白曉燕命案之後成立了白曉燕基金會,我記得那時我們就召開了一個犯罪被害人的研討會,可說當時的創舉。然而,藉由研討會的進行,發現當時犯保這個領域在臺灣真是一片荒漠,在接下來這麼長的時間,我擔任過臺北律師公會的犯保主任委員、也擔任過臺北分會的犯保主委,印象中,我還擔任過總會的常委,但是,在常委任內都沒去開過會。不過,我們也發現,犯保從一開始的一片荒漠,歷經了將近22年,這麼長時間的努力,如今已經從一片荒漠變成了綠洲。在我們長期的努力下,很多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以及法制,尤其是最近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被害人的參與都已經漸漸地開花結果。在國是會議的時候,我發現把犯保當作第一組的第一個議題,這點就已經非常令人感到欣慰,再加上小燈泡的媽媽當選立委之後,我更覺得犯保應該可以出頭天了。尤其是今天看到這麼多立委如此有心的提出許多問題,我也就以我長期二十年來在這個領域的心得與大家做一點分享。

首先,犯罪被害人保護最開始的保護傘到底有多大呢?剛剛召委提到被害人的預算大概只占了14%,但是,我們想到最當初甚至是0,從0到14,奮鬥了這麼久的時間,我們就要看它的保護網是要怎麼張?最開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的範圍只有死亡或重傷害,但是,在它的保護網張開之後,將性侵、家暴、兒少虐待及人口販運都加進來了,於是它的保護傘變大了。如果可以的話,我們當然希望它是一把500萬的大傘,甚至是更大的傘、更好用,像剛剛提到的環保被害人或是勞工的被害人,甚至紐西蘭連1塊錢到1杯水統統可以加進來,我們也非常樂觀其成。但是,以現在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而言,它的傘絕對不可能張得那麼大。

大家剛才也針對犯保的組織提出許多討論,到目前為止,它還是半官方,事實上,半官方組織有它的優點、有它的缺點,如果要引用德國白環或其他各國的機制,它確實是民間的組織,但是,它可能就無法像我們的保護網能夠快速的通報,並且進行一系列的處理。因此,關於範圍的部分,我是認為可以擴張,但是,可能比較需要從組織各方面去動員。

再來是關於犯保的補償金,其實,申請者有很多都是遭到性侵家暴的部分。為什麼呢?講到保護機制,甚至是剛剛講到的安置,其實,人家關於性侵家暴的那套機制已經運作多久、有多完善了,他們到犯保來只不過是為了要補償金,因為在那個部分他們是沒有補償金的。然而,許多人對於犯保的補償金機制都很詬病,其實,最大的問題在於要如何定位?如果你把它當成是一個國家責任制,因為國家治安沒做好,發生了犯罪被害事件,所以國家要給予補償,就是一個很簡單的理由。或是後來因為日本留學生那個案件,立法院也通過了扶助金的制度,這個時候扶助金也許是國家責任制,一個定額的補償,也許就不會像補償金機制那樣,現在可能好一點,因為已經修法了,早期連喪葬費到底要如何舉證、要如何課扣,真的是罄竹難書,但是,現在已經好一些了。不過,無論是求償機制或剛剛提到的補償金機制,我常常告訴犯保,你不要給當事人太多的期待,以為國家最後會給一筆補償金,經歷整個流程之後,最後得到的可能不是當初所想像的。其實,補償金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可能不適合在每個地檢署都設一個補償金委員會,總共22個導致標準不一致,又花費許多的人力資源。就組織的建構而言,是否要在行政院之下設一個統籌機關,針對犯保會如何組織運作,可以統籌補償金的機制或如何安置等等,像是安置遭性侵家暴被害人的那套機制,有些可能是人家早就有的,在犯保全部整合之後,哪些要如何分配,可能就有一個組織去做處理。

再來是我一直在推動的團體治療,在我擔任臺北犯保分會主任委員時就開始推動法律心情講座,在座許多人或心理諮商師應該都知道,其實,被害人的心情、法律的路程,有時候有些事是可以互相分享溝通、可以互相理解。20年前我在犯保臺北分會負責第一個法律義務諮詢的時候,發現犯罪被害人怎麼會這麼可憐,完全沒有相關的法律諮詢,後來我們的犯保總會就開始一路推動、一路相伴。至於剛剛提到法扶的部分,前面好像也有一些人希望可以結合法扶,其實,我認為法扶的一般法律業務或是我在做的修復式司法的調解機制很重要,與一般的法律業務、法律諮詢或一般的調解機制是不一樣的。一般案件送到鄉鎮調解委員會的機制或是一般法律訴訟的商業律師,沒辦法要他們來做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訴訟,因為兩者是不一樣的東西,與法扶的定位也不太一樣,應該比較傾向由家事調解、家事訴訟的律師或與家事相關的社工、具心理諮商背景的人來做這些犯罪被害人的業務,可能可以減少一些第二次的傷害。不過,這個部分可能需要納入一個機關,也許是在行政院之下的一個統籌組織,對於律師的部分、經費的部分或相關處置的部分,應該有一套比較完整的機制,這個部分該如何研究?

關於犯保的限制,很多人說犯保及法扶的基金一年才多少經費,可是它要做的業務有多少,其實,它並不是有很多的經費卻不執行,相反的,因為我擔任過主委,我自己知道,早年還可以用緩起訴處分金來支應,不足的部分就要主委或委員去募款,現在的狀況更糟糕,為什麼許多緩起訴處分金都不能動用,可能董事長稍後可以講得更清楚。因為我現在還擔任委員,深知目前犯保的運作,其實就是責任,大家也是要負責募款、捐款,剛剛有人提到參加活動的個案在活動後拿到一些小禮物,你要知道那些禮物可能不是來自於經費,而是民間的募款、民間的愛心。其實,犯保業務相當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有法制、要有固定的機制,讓它能夠運作這些基本的業務,不過,最重要的是要能結合許多的社會資源。

事實上,犯保的業務能夠推動,長久以來都是依靠這些無酬奉獻的志工,而且他們也不是一般的志工,二十幾年下來,我看到這些志工接受的都是非常嚴謹的培訓,他們能夠到第一線去陪伴等等,其實是相當不容易,因此,我們要珍惜目前這個犯保的優點,也就是它的志工制度。除此之外,再加上現行的這些通報及保護官的機制,其實都是非常的理想。在這樣的機制之下,沙漠變成綠洲之後,我們當然希望能營造更多的優點,這可能就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包括這個組織的架構、業務的經費及人事等等。

剛剛也提到犯保的員工一個月才二萬多元,他們要做的事情卻是包山包海,為什麼不給他們多一點錢,可能是還在一開始的試用期,據我所知是有3個月到6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的薪水也許就沒有到達標準。其實,我也看到那些犯保的專職員工真的不一定有假日,工作非常的辛苦,業務也是要靠很多志工的努力,因此,我希望,除了思考如何推動犯保的保護政策及整個法制的進行,最重要的是我們要了解目前有哪些優點、有哪些優勢,無論組織如何變革,也要在這個優勢下去彌補缺點,這是我最大的期盼。

主席:謝謝陳律師提出與其他貴賓很不一樣的看法。事實上,我們之所以召開這個公聽會,剛剛聽司改會提到10年都沒改變,被害人大概沒有那個心情、也沒有那個心力能夠再等相關單位再來個10年,因此,拜託相關單位待會逐一回應。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本席在這裡的身分,一則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對於這樣一個法制改革的進程能夠朝向促使社會階層裡一種不足的保護制度更加完善,本席當然也是會全力的協助。第二則身分就是本席個人在兩年前遭受重傷害暴力攻擊的過程,對於整個制度有一部分行政上的意見,今天就藉一點時間提出說明。

今天出席的政府部門有警政署、教育部、勞動部及衛福部,本席感到很驚訝,提出社會安全網這個概念的即時作為竟然是警政署!根據本席個人的經驗理解,其實,政府部門,特別是社會局、衛生局,他們是最被屬意為社會安全網的主政機關,而警政署或警察部門通常都是負責受理案件之後的介入調查,因此,到底能不能啟動你們這邊寫得如此冠冕堂皇的安置的措施、協助的平臺,甚至是保護官、成立專責窗口,本席深深的感到質疑。

在你們的資料中提到應該要如何補破網,所以警政單位在105年就制定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為中心的刑事作業程序,但是,從本席發生案件的當下,到當天傍晚被警察直接做筆錄,在整個昏迷過程中要求,一路到結案前一天的審判,對於警察機關的協助過程,我幾乎只覺得他們在第一時間調查結束後人就不見了!既然你們在報告中寫得如此明確,那麼本席還是很期待,這樣的報告不應該只是虛應今天的公聽會,而是要如實的表明,到底警政機關在這個過程中是否真能做到你們自己所寫的,已經有保護官、然後成立專責窗口、甚至可以一路陪伴,針對這個部分,希望警政署待會可以做出回應。

再來,本席要談的是後端的部分,也就是大家目前倡議的修復式司法的程序內容,剛剛陳律師分享了她20年來的心路歷程,而本席自己也在後端深深感到可惜。在事情發生不到一周之內,其實就有很多人透過關係問本席是否要與被告見面、是否要與被告和解、是否要回應什麼事情,本席認為,這個程序實在是太過分了!但是,本席並沒有找誰去做投訴,要不是因為本席身為政府官員,還可以向人事室主張是不是有EPA、是不是有員工協助方案。本席認為,一般的家人或受害者的家屬、甚至是受害者本人,他們會覺得這是一個羞辱、是一個過分的舉止,但是,我們不知道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中,誰能夠在整個過程中作為被害者很信任的對象,甚至是可以接觸到的連線,就本席的個案而言,本席發現就是沒有,而且本席也相信更多弱勢的人更是沒有。

針對這一點,本席認為,如果修復式司法真的要啟動這樣一個,無論對方是不是已經悔改的道歉機制或和解程序,其實都不宜貿然,甚至要有專業者的陪同,在一定程度的心理平復之後,才有必要去啟動。但是,本席不曉得當時修法時這樣的一個主張與國際上大家認為的進程在臺灣是否已經成熟了?重點就是在整個被害者的保護中,除了金錢賠償的部分之外,還有很大部分是對被害人的心靈支持及社會支持,當他走出去時到底會不會認為自己是錯的才會被害,這也是本席有時候會覺得好像是自己對不起對方才會被打、才會被迫承受。

今天有很多政府官員在這裡,本席相信你們有很多時候會覺得是刁民好了,其實,我們都不敢用這樣的方式去向社會講,但是,當你發生這樣的事情時,心裡會覺得仇恨是存在的,這是不好的一個結果。因此,本席很期待,今天能從被害者保護中重新伸張公義社會的機制,而這個制度本身除了程序正義之外,還有一個實質上的被接納、被理解,讓他能夠走出來。如果我們能夠將心比心來談,今天婉諭委員及薇君姑姑也都在場,我們都很期待大家放下仇恨本身,讓社會更能面對問題的核心。

第一個,太多的社會安全網接不住一些身心狀況有問題的人、一些家庭破碎的孩子、一些在成長過程就被社會拋棄的底層,因此,本席期待,前端應該是社會安全建置網,各部會各部門要自己動起來先補網,不是在後面用程序、用法律的伸張,再來說我們的國家很進步,這是本席對於今天公聽會的期待,謝謝。

主席:謝謝賴委員,本席相信我們的行政單位都聽到了被害人的聲音,這也是本席召開今天這場公聽會的一個最主要的目的,不是只有被告而已,被害人也有人權,在整個過程中被害人及家屬歷經必要的司法流程,對他們造成了一次又一次的傷害,我們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以及後續的動作,可以把這樣的傷害減到最低,被害人不應該是祭品,謝謝。

請財團法人臺灣照顧管理協會張淑慧理事長發言。

張淑慧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大概是在場唯一的社工,剛剛大家談到社工不接以及社安網等等的問題,忽然間,我很期待大家是否可以再做釐清,社工並不是萬能。第二個部分,到目前為止,社安網1.0版已經快變成社服社安網,因此,2.0是不是能夠變成跨部會的2.0社安網,我認為這一點大家可能要再思考一下。到目前為止,大家發現社安網策略一的脆弱家庭很好用,於是這個東西都送脆弱家庭,以至於所有東西、所有案件都塞在脆弱家庭,也導致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受損,這是一個很大的議題。

我今天下的副標是除了經濟之外,有考慮到人權嗎?其實,常常有家屬向我反映,我們看到一個很大的議題,除了錢之外,保護還有什麼?整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大概只有3條規定是有其他的一些保護作為,剩下的都是補助補助補助、補償補償補償,問題是家屬要的不是錢,他們要的是一個陪伴、一個同理,就像剛剛賴委員講的,她要的是陪伴、是同理。其次,我們可以看到目前這個基金有一個部分是浮動預算,再加上公務預算中各部會提供的一些經費,就基金本身的穩定度而言,如果財源不穩定的時候,基金的執行率就會產生問題,或許今天補助很高、或許明年補助很少,這樣就會產生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是人,很多被害人家屬告訴我、告訴我們的社工,他們不要申請被害補償,為什麼?因為大家認為他們就是愛錢、認為他們就是為錢而來,對他們而言,這樣的講法是一種汙名化、是二度傷害。甚至還有人認為他們很倒楣才會遇到這種事情,並不認為這是一種補償,只是因為感覺他們很倒楣才給予補償,這些都不是國家責任的概念。除此之外,在過程中遇到很多不敏感及不友善的司法人,還有走馬燈式來來去去的服務人員,事實上,犯保的夥伴、社工夥伴或是我們的律師常常在更換,導致家屬有強烈的不穩定感。甚至不同領域還會告訴被害者,對不起,你不符合申請的資格,無論在哪個領域都可能會遇到撞牆的情況。再來就是遇到的事,他們出庭時常會遇到許多擔心恐懼的事,但是,從來沒有隔離的措施,上次曾經發生我們的犯罪被害人家屬直接面對大哥進行面質,導致他充滿了焦慮。另外還有環境空間的不安全、與檢察官溝通的事情以及缺乏申訴。

綜觀上述原因,我們看到被害人及家屬的需要,第一個,他們需要的是修復,但是,目前臺灣的修復式司法都是形式修法、形式修復,其實,國外的修復是要先陪伴被害人家屬一段時間,等到他們一切穩定之後,再進行修復程序,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大家坐下來,這位小朋友、那位小朋友,大家握握手,你要原諒他!這種形式的修法,對被害者而言,無異是另外一種傷害。

第二個,現在對於被害人家屬的服務都是個人化的服務,但是,別忘了,這個被害人是屬於一個家庭,我們完全失去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概念、完全都是針對個人,但是,別忘了,他是屬於家庭的成員。

第三個,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或許再過幾年,報紙或google網路又會找出某某人曾經如何被害等等,我相信即使過了10年、20年,賴委員的新聞還是會再度出現,可見被害人的被遺忘權一直是缺乏的。

再來就是在過程中缺乏參與,因此,我提出幾項建議,關於犯罪被害家屬在歷程中接觸相關人員的建議,有些可能在修法、有些可能在實務上操作。第一個是對警政署的建議,是不是可以加強第一線員警對於死亡通知的技巧訓練?事實上,所有犯罪被害人家屬接到的第一通電話都是員警打的,因此,員警可不可以比照美國及日本的方式,建構一個SOP的流程,讓員警能夠以同理化的態度去面對家屬,對於家屬的陪伴、引導、相驗也能夠清楚了解,並防止媒體騷擾或是對於偵查階段的解說,我覺得這個部分對家屬而言很重要。因為第一時間接觸的就是警察,如果警察能多一點對於死亡告知的訓練,家屬也許就會更穩定一點。

第二個建議是關於檢察官的訓練,很多時候都是警察發交、發查、偵查,檢察官則是從頭到尾都不與家屬互動,因此,我們建議法務部檢察司的檢察官是不是可以親自詢問被害人家屬,甚至針對案件上訴與否詢問被害人的意見、家屬的意見,而且親自偵查。再來是對於法官的建議,因為被害人家屬不了解程序,所以我們希望法官是不是能夠讓他們陳述一些意見等等。對於網絡人員的建議,大家都說性侵害是分流等等,問題是性侵害可分為不同類型的性侵害,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對於被害人家屬的服務或是倖存者的服務,是否能針對不同案件的類型及不同特性的被害家屬做分類分級的服務概念,讓它的效能達到最大化。至於教育方面,因為很多被害者的子女都在學,學校老師或同學都會提及,導致孩子受到再度的創傷而產生ACE,即負面童年創傷,所以我們建議,學校的導師及輔導人員是不是可以加強創傷知情的訓練,讓孩子不要在學校裡面再度受到傷害。

接下來,針對犯保人員的建議是增加專業人力,請確保勞動條件,不要是兩萬多元,現在社工已經3萬4,000元起跳了。很多的志工願意參加,但是我們希望能發展創傷輔導、家庭工作,以及個案資源開發管理,還有強化社安網知能的訓練,不要什麼東西都想到要送社安網,因為社安網其實不是包山包海的,目前社安網1.0真的是有限制的。

對法扶律師、公設辯護人的建議,剛剛陳主任委員也提到了一個很大的重點,就是它的服務價值、倫理跟專業能力是不是有不一樣,不要找了一個商業法的相關人員來做訓練等等這些部分。

接下來是對犯罪被害家屬權益保障的建議,首先是要提供司法輔佐的資源,協請陪偵、出庭等,家屬需要陪偵。當然還有NCC怎麼樣監督媒體對被害事件的報導,還有一個部分就是被害家屬在司法程序當中的角色,應該把他視為準當事人的地位,給予訴訟表意權、資訊獲得權、程序參與權跟人身安全權。甚至我很希望勞動部這邊也能思考一下,提供犯罪被害人家屬有薪的法律訴訟假,因為家庭照顧假真的不夠,他們要出庭等等,非常忙。然後還有補償金的補償機率部分,大家可以發現,他都要求要考慮到你自己的自有財產,導致補償的公平正義到底是國家責任還是社會福利。

最後,我希望呈現一個修復的過程,這是包含司法院、法務部、NCC、警政署、衛福部及教育部等,大家可以怎麼做跨部會整合的圖像,這張圖也許各部會可以拿去做個參考。以上。

主席:謝謝張理事長對於這方面提出很多建議,我想被害人的被遺忘權的確是真的滿重要的,還有被害人的參與,其實有一部分也牽涉到法律相關的諮詢服務,也拜託司法院一下,看看這個法官行使闡明權的時候是不是能夠讓被害人在現行制度下有更多的注意。剛才張理事長有提到的問題,也請今天與會的勞動部思索一下,對張理事長提出的建議,是不是能額外有對被害人照顧的假期,稍後請一併回應。

接下來請國立中央大學張鈞綸講師發言。

張鈞綸講師: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我今天沒有準備PowerPoint,主辦單位幫我掛上講師的頭銜,其實我是中央大學經濟系的兼任講師,但我的職業其實是執業律師。在今天聽過各位先進前面的發言之後,我發現大家應該是有一點共識的,那就是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是一個很龐大的工程,需要很多單位來配合。事實上,你也可以發現有些人主張要單一窗口、一站式的服務,因為犯罪被害人並不知道他到底要去尋求哪一個單位的協助。可是到後來大家又發現,我不敢為行政機關的說話啦,但是我們會發現,警察在死亡告知時沒有做好什麼、什麼,不要指望社安網包山包海,但事實上又希望把這個網攤得越來越大。我個人是認為,在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功能定位上,其實是必須要仔細去思考。我認為這當然是需要一個網,但是我也認為這需要一個單一窗口,可能有些不足的部分,我只能這麼說,那就是觀念教育的問題。例如說,剛剛張理事長提到的媒體報導,或是檢察官的辦案態度,或是警察的死亡告知什麼的。

我過去曾經在臺北市政府工作過,在九二一地震的時候,我曾經在東星大樓前面站了20個小時,就是地震發生後,不到1小時我就抵達東星大樓現場,一直待到九二一的深夜,也就是從九二一的凌晨到九二一的晚上8點,這中間其實有很多家屬跑來詢問家人的現況,所以我也知道哪些人已經罹難了,哪些人是沒有。我覺得這個其實已經不是什麼警察專業告知的問題,因為一個人得知自己的家屬已經遇害或什麼的,很可能不只是透過警察的告知,也可能透過各式各樣的途徑,這些都有可能,甚至可能是看新聞、看報才知道的。

我認為對於犯罪這件事情,雖然今天我們好像把犯罪變成一個滿特別的事情,對不起,我今天要介紹「暗夜哭聲」這一本書,這是一個美國法學家在1995年出版的,他認為早期的犯罪被害人運動其實比較強調它是一種社會工程,但是到後期的時候,大家認為把犯罪被害人,包括刑事審判程序,視為是一種社會工程的期待,或是視為矯正社會的一種工具,可能是有點稍微期望過高。因為今天如果要達成治安上的目的的話,其實應該指望警察系統在預防犯罪方面做得更加周到,指望法院程序經過多年審判之後給被告判一個刑度,可能不像大家所想的那麼具有威懾力。

大部分的學者後來到了90年代慢慢有一個概念,就是現在大家所說的修復式司法。當然,我知道很多人認為修復式司法在臺灣似乎已經被走到好像就是金錢補償四個字一言以蔽之。我們也知道,其實今天在這邊沒有一個人敢承認修復式司法就是金錢補償。但我們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剛剛張理事長也有提到,前面二十幾條都是錢,後面的部分只剩下三、四條了。我們只能講說,那也許是因為我們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本身有相當強烈的功能,至少到目前,它或者可說是一種未完成立法的狀態,但其實我也不能去指望這個法一定要修正到多麼完備,因為修正到很完備的時候,其實它等於就是一個基準法了,而我不認為要把這個法律變成所謂處理犯罪的一個基準法,因為我們可能有更重要的一些法律,例如刑事訴訟法或者是其他類似的,就是有關社會安全的一些法律規定,可能更適合來扮演這些角色。我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這個法案的名稱可能讓大家產生一個滿大的誤解,甚至今天的提綱還說,它跟司法院主管的刑事補償法有什麼關係,其實這沒有什麼關係,好嗎?刑事補償法是一個冤獄的問題。

歐盟在2012年提出的是歐盟受害人權指令,這個部分其實有幾個方針是我們應該要仔細參考的,但是我並不是在指責我們國內沒有做到,因為我們如果把它的原則列出來,資訊權、知情權、獲得支持服務的權利、參與訴訟的權利、針對被害人個別需求進行特別評估避免再度傷害、一般保護措施、特殊保護等。

我自己做為一個執業律師,我當過告訴代理人,也當過辯護人,然後我手上永遠總是有一、兩件被害人的案件正在進行,以我個人的經驗來說,這幾年,我覺得至少在性犯罪方面或是有關兒少的部分,社工介入其實是滿快的,並沒有像大家講的那麼粗糙,其實我們做一個執業律師,我是商業律師,其實我並不想要以公益律師的形象出現在社會,我情願做一個商務律師。但是我要跟各位講的是,我覺得其實沒有那麼多地方好指責說我們的社工不夠盡力,而且我認為如果目前社工運作得很好的話,我們應該去想到其他的策進作為,當然我不是說要繼續增加社工的負擔,而是我們在想,既然社工能做好的話,其他部門是不是也能相對的做好。在我向警察局處理報案的事情的時候,其實我發現警察局,比如像是處理性騷案來講,也都很快都有專人、專責機構在進行,其實有些細緻化的部分有時候是可以做到的,並不是做不到。

我手上有一份行政院有關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的版本,雖然看起來好像就是香港人稱為「攬炒」,就是大鍋炒,把一大堆策進做法放進來,但是我目前也想不到有什麼方法,難道我們把犯罪害人保護法擴大後就可以管到一切嗎?其實我們就算在這方面設置了一個主管機關,但是檢察官真的能夠管到社工在做什麼嗎?就算你把檢察官或者是法務部設為主管機關,但大部分還是需要其他部門的協力,所以我認為真正的問題還是觀念的問題啦。

最後,我必須要講到一個比較實際的問題,為什麼我剛剛會講犯罪其實可以說是重大社會事件的某一種型態,其實也許跟貧困或者是一些自然災害甚至有點類似,所以你會發現有很多情況,當我們在處理一些案件時,我剛剛為什麼要提到九二一地震的原因,就是你會發現犯罪的被害人其實也處於類似這樣一個情形。當然我不是說他們碰到的是天災,因為他們碰到的是人禍。但是我認為在很多時候,既然社會上有一些既定的模式可以繼續沿用下去的話,其實應該把好的部分拿進來用,這並不是一件不好的事情。但是就另外一方面來講,就法律這方面來講,我認為法律這邊其實有兩件事情沒有做好,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跟法扶基金會之間的接軌問題,我覺得既然都已經是法律人了,這部分其實是可以再好好研究一下。因為我講的是一個比較邊緣但社會影響力較大的案件,就是在2014年發生高雄氣爆案,2015年發生八仙塵爆案,然後到了2016年農曆春節的時候發生地震導致臺南維冠大樓倒塌,其實這三件重大公安事件裡面都有犯罪,由於受害者眾多,而且他們也都不是只有輕傷,很多人重傷、死亡,其實他們很希望的就是,那時候社會上有很多的討論,就是如何為這些被害人在民事上的權利去做保全程序、如何假扣押我們認為的加害人,不管是中油、八仙樂園或者是維冠的建商跟那個建築師,結果後來發現,最後真正出面的人,因為那個時候我們要假扣押這些所謂行為人的財產的時候,我發現最後並不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面,尤其是維冠,很多人七嘴八舌給我很多意見,因為當時有記者朋友慫恿我下去幫維冠一下,他們說大家都在放假,就你一個人沒事,就下去幫忙維冠一下。所以很多人問我說維冠住戶要怎麼假扣押?最後的做法是法扶基金會去臨時開了一個會,發了一個保證書給臺南地院,才完成假扣押程序。也就是說,其實法扶基金會在很多時候,本來就在第一線,所以我覺得法扶基金會跟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間的一個分工,其實是需要做更細緻的設計才對。以上發言,謝謝。

主席:謝謝張律師的建議。

接下來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剛剛非常感謝淑慧理事長這位老夥伴,也謝謝張律師的分享以及前面幾位先進的建言。其實我聽到我的同僚─賴香伶委員在敘述她被害過程的時候,她的驚恐仍然存在。在上個星期五立法院國是論壇時間,我做了3分鐘的報告,特別說要獻給天上的被害人,不過我剛剛馬上改成被害人還有在人間的。上個禮拜要講的原因當然是因為在上上星期五發生了新店的隨機殺人事件,針對新店的隨機殺人事件,衛環委員會現在有很多人在談論這個議題。我剛剛也講過,其實被害人不只是天上的,也有在人間的,不論他們的身分,賴香伶委員是一個強勢的被害人,我們還有一個更位高權重的犯罪被害人是立法院院長游錫堃院長,我上次看他談恐嚇案,他擔心家人被害的驚恐,準備了手板,他很努力的去準備手板。我是很想讓每一位都知道,當你成為犯罪被害人的時候,那樣子的心理及受到的創傷,所有世俗上的地位都是騙人的。我自己在美國讀書的時候也曾經被搶過,我知道當我突然變成被害人的那一刻,我不再是以前警察大學的老師,我從刑事司法這一條長河的這一邊已經跨到另外一邊之後,我知道被害人的感受是什麼,所以我在1994年回來之後就開始積極的去參與,參加婦女救援基金會、參加現代婦女基金會的很多活動。當然,我們現在有一個社會安全網,等一下王婉諭委員可以談更多,可是我們去看政府所做的這些補破網的作為,剛剛陳淑貞律師也提到,我們即使講到「嘴角全泡」,但是真正要去接的人跟錢在哪裡?

談到兩個星期前的隨機殺人案件,他一開始就告訴你「我有病、不吃藥」。可是過去這幾年我在臺北市參加社安網,我當他們的外聘督導,還好臺北市還有一個很勇敢的精神科醫師─黃耀進醫師願意來當我們警消的支持,來做決定,可是其他外縣市的警消多麼的無力。我剛剛也聽到賴香伶委員在控訴警察做了些什麼,我必須要講,因為從1997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我跟翠紋兩個人在警察大學裡面,其實我們是力抗非常陽剛的警界文化。那個時候有多少警察同仁告訴我們,老師,你們不要支持這種惡法,這是破壞家庭的惡法。然後到現在,其實在臺灣,不要說在臺灣,我覺得在全世界,我們的警察在做家暴與性侵的保護上面,我覺得是的做得最好的,但是我覺得這樣是不夠的,為什麼不夠?在103年組改之前,家防會還在內政部,我們還可以彼此互通有無一下,103年之後它被轉到衛福部,所有的錢、所有資源都在衛福部,但所有的事情卻要警察來做,這樣有道理嗎?

不過我還是有夢,我覺得我們願意做,因為我們現在警力是足夠的,我們也有人才,也有人有這樣的認識,可是拜託你們在修法的時候,總是要給做事的人有錢嘛,你的預算要給做事的人。我會希望我們現在不是只有婦幼隊或少年隊,應該再把犯罪被害保護的業務加進來之後成立一個保護大隊,有專人專責,然後還有錢,所以拜託邢董事長,拜託您,謝謝。

主席:謝謝葉委員,也請邢董事長參考一下委員的建議,成立保護大隊。

接下來請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陳孟秀主任委員發言。

陳孟秀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來參加公聽會,我就以我自己個人實務經驗上的一個案例來跟大家說明,我自己看到現在犯保可能有觸及到的一些問題。這個案例是一個性侵案件,這位被害人在遭受性侵之後,我們相關的警政單位其實有接住他,所以他的案件很順利的進入了一審,一審認定被告有罪,這時候我們的犯保組織也非常積極的找上了這位被害人,所以被害人得到了補償金40萬元。在這個過程裡,被害人也感到困惑,他得到了補償金40萬元,現在刑案也勝訴了,那他還要不要去提民事訴訟?大家就跟他講,你得到的這個40萬元,如果去提民事訴訟之後,這些錢就有可能會被扣除,基本上可能沒有需要這樣做,所以他也就沒有去提民事訴訟。

後來案件進入二審,二審被告被判無罪,我真的覺得大家工作都是非常好,這時候我們的犯保人員一樣又再找上這位被害人,跟被害人說之前那個40萬元要還給他們。對於被害人來講,他是非常的錯愕,他從來不知道這40萬元有可能會被要回去。另外,他也不知道為什麼是這個時間點,事情都還沒有結束,現在才二審啊,要不要等三審之後再來找他呢,基本上這位被害人並沒有說出他覺得這一切太荒謬了。

然後到三審的時候,三審廢棄了判決,現在又發回到二審。可是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我們都不知道二審到底會判被告有罪還是無罪,最後三審會不會維持,但這個案子到現在已經過了5年了,這位被害人已經不可能在民事請求上面去做請求了,因為這是一個侵權案件,所以2年的時效已經過了。但這些事情他都不知道,他不知道拿了40萬元的效果是什麼,他也不知道因為拿了這40萬元後他不去提民事訴訟的結果是什麼。

今天我提出這個案例,大家就可以馬上切身感受到被害人的處境,這一切對他來說,國家本來很努力想要照顧他,他也感受到了,他也沒有想過原來國家會這樣照顧他,所以他一開始是心存感激的,也會覺得在某種程度上所遭受的痛苦有被弭平,但是現在就是這40萬元的補償金到底是什麼性質?大家剛剛提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其實是很明確的,它就是一個代償的性質,就是國家暫時幫被害人、給他錢,但是我們有任何一個人有辦法去跟被害人講清楚這件事嗎?我們國家就真的覺得再跟他扣除這些錢或是要求他還錢的時候,我們真的覺得無愧於這些被害人嗎?這跟我們今天所講到的,我們想要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到底是不是矛盾的?

其實被害人並不是那麼輕易就可以拿到這40萬元,它是需要經過一個審查機制,我覺得審查機制一定是沒有錯,因為我們的公務人員、第一線人員得要幫國家去把關他們把錢給了誰,可是怎麼做,做哪些事,這是重要的。其實,我們經常會聽到,被害人在面臨這個審查機制的時候,他所感受到的是什麼?二度傷害!你有沒有悲傷?或者是你到現在有沒有覺得難過?又或者是這件事情的發生你有沒有錯?當然這些都沒有錯,可是怎麼去做,我想這也是需要被思考的。

再來,我們目前是把補償金定位為一個代償性質,但這真的是我們國家的定位嗎?我們對被害人的想像是這樣嗎?我們有沒有想要再跨前一步,把這個當成是一個國家責任,國家把這件事情擔起來?另外,國家給他的錢是有一個定額的方式,一旦給了就真的不要再跟他要回來,你去決定那個時間點是什麼,我想對於被害人整體來說,會是一個比較沒有矛盾,也不會讓他多次感受到這個國家在照顧他的同時,又一再的傷害他。

之前有先進提到組織的部分,在剛剛所提的案例裡面,我們就可以發現,我想犯保人員做的都沒有錯,合乎現有的體制,問題是這些對於被害人來說可能是不夠的,我們也看得到司法院未來會設置一個被害人可以查詢其訴訟進度的平臺,這都是已經是在進行式了,而我們怎麼樣去告知被害人有哪些權利這件事情,我想這是首要的,而現在的犯保是怎麼做這件事的?我想它跟現實上是有些落差的。有沒有一個可能,我們有沒有可能沈身到刑事訴訟法裡,對於犯罪被害人做類似被告的告知,也就是說,所有的被告在接受不管是檢察官或是法院審判的時候,都會有一個權利告知,則被害人有沒有可能有這樣一個權利告知的設置?其實這部分國內的連孟琦教授已經有提出來了,我也覺得這個部分是有可能真的落實到對於被害人的保護。

其實被害人所需要的支持,剛剛很多先進都有提到,他需要的非常多,不只是錢,他需要非常多其他層面的支持,在這個支持的專業面下,我們怎麼樣再去努力?我想這也是今天要提出來的。

再來就是這個組織的部分,其實我們都知道,主責犯罪被害人業務的是法務部保護司,但這樣的層級其實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的決議結論是,他們認為這個層級是不夠的,需要一個中央層級的犯罪被害保護會,這件事情經過3年了,為什麼好像沒有任何進度?我也希望能夠得到相關單位的一些回應,告訴我們原因是什麼,是大家還在研擬嗎?不能做或是能做,或是想要怎麼做,現在的進度到底是怎麼樣?我們一直看不出來。這一部分剛剛很多先進也提到,我們對於犯保協會提出了很多建議,我們都不是想要責備基層人員,我們都是非常肯定基層人員,甚至會覺得要為他們抱屈,他們的工作量真的非常大,而那個編制是非常荒謬的,對於辦公環境等各方面,我覺得都是有一點不夠人道的,也包含了薪水各方面。我想如果真的要落實被害人保護的部分,就要讓第一線人員是有尊嚴的在做這件事,讓他們有更多的誘因,包含薪資保障這個部分。

另外,我們其實在犯保協會裡面有看到,一些專案的預算一直都在,但是它的執行率一直是很低的,可是在逐年編列預算的時候,一樣編列了同樣的預算,我不知道這些專案到底是發生什麼事情,為何沒有去做檢討,如果是執行不力,通常的狀況不就是應該要把預算去做調整嗎?但是又有這麼多預算,到底有哪些缺口是發生在沒有預算的狀況之下,也應該一併評估。

最後,我要提的就是國民審判跟被害人訴訟參加的部分,國民審判其實也是現在司法院大力在推動的,也會是社會大眾非常矚目的,我們讓國民去參加審判,讓人民能夠深入到一般的判決裡面,但是在司法院的國民審判制度裡似乎看不到被害人可以去參加這個訴訟。有關這件事情,我不知道司法院是遺漏了還是怎麼樣。當你考量到一般人的時候,難道被害人不應該是你先位要考量的嗎?被害人是更貼近這個事實,他因為這件事情受到創傷,所以我覺得所以我覺得在邏輯上應該要讓被害人能夠優先參與,而且現在的制度都一直在強調被害人在整個程序上的主體,所以我認為在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去考量國民參審制度如何納入被害人參加這件事情。

我簡單作一個總結:第一、在組織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對於犯罪被害組織應該要有一個中央層級的單位來統籌,這樣才能夠完成跨部會的業務;其次就是剛剛講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會,官方代表應不超過三分之一;再者,要讓能夠深刻體會到被害處境的被害人參與,所以應該要有被害人的保障名額;另外,要納入民間的專業人士。第二、我們對於被害人經濟保護的部分,剛剛提到補償金制度應該要如何落實,以及其性質的定位也要一併檢討。第三、我們對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部分,也是剛剛提到的國民參審制度,應該在這部分考量納入被害人的聲音。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我們今天上午的會議會進行到本院委員發言、機關回應及學者專家第二輪發言完畢為止。各位桌上都有午餐,請各位不用客氣,直接享用,因為大家都非常辛苦。

接下來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我們一直致力於這一塊,也很希望可以推動。今天主要是想要針對保護預算及人力分配的合理性來作一些討論和說明。

首先,我們可以看到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就已經有提到經費嚴重不足,我們一直有聽到這樣的聲音,也很希望可以解決,讓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能夠有足夠經費來做他們該做的服務。所以當時的決議內容就提到應該要撥定一定比例的預算來支應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相關業務,但是法務部的回應是不採納決議的對策,並另提對策,且推動被害人保護業務經費目前尚無不足之情事。我其實不是很理解,三天前同樣在這個場地,我們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會的組織架構進行討論的時候,當時法務部部長回應說,公家資源非常有限,所以要靠大量的民間資源,以及熱心公益的企業董事們來提供這樣的資源。從這裡就可以看出資源是夠還是不夠,我覺得其實是有一個衝突的情況,二者其實都是法務部提出的回應,讓我不免懷疑,如果大家真的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很重要,也很希望要做,為什麼在資訊的部分會呈現有衝突的情況或模糊的情況?是不是真心想要做,還是其實只是一個官方的回應,希望能夠繼續模糊下去?剛剛前面就有諸多先進都提到這些東西其實談了又談,但是到落實面好像它就不見了,到底問題是出在哪裡?我們能不能認真的來看待這些事情該怎麼調整?方向應該要怎麼來進行?

接下來就看預算的編列,這同樣是我們禮拜一從法務部要到的資料,內容是目前的經費其實緩占起訴金額不到一成,這部分的編列其實是不足以支應該機構運作的,但是剛剛其實就在議程進行當中,法務部又說這資訊他們統計有誤,需要調整,但是因為調整的內容和方向我現在還沒有取得,大概可能是從不到一成調整到兩成左右,同樣的,就是到底這個費用是夠還是不夠?這個資訊為什麼會一直都有落差或呈現模糊的情況?是不是我們真的應該來認真檢視?因為我們一直看到學者、有相關經驗的人或第一線的協助人員提出這些問題,我們能不能認真來處理這些問題?

至於在節省人力的部分,其實前面有提過,我拿比較精確的數據來說,就是在兼職人員的部分,可以看到大約有120人,專責人員的部分大約有64人,所以顯然大部分都是由兼任人員來執行與推動業務,加上待遇偏低,剛剛提到了27,000元,並不是試用期間,剛剛有人提到27,000元大概是試用期間,其實並不是,27,000元是本薪,而且在試用期間是以八成薪來計算,所以已經非常貼近最低薪資的臨界點。如果我們的國家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的第一線人員提供這樣的待遇,我們怎麼能夠期待政府真的是認真看待這一塊,而且有足夠的人力、足夠經費來執行這樣的保護業務?這是我們提出的質疑。人力的不足及架構的問題其實都是需要處理的。

我們接下來再看架構的問題,對於犯罪被害人的協助,剛剛諸多先進也都認同不只是只有在訴訟上的協助,其實應該要有更專業的服務,包含前期的心理復健及怎麼陪他們走過這些程序後,到後期的家庭應該怎麼復歸及情緒上的調適等等,都應該在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業務當中,不應該只有法律上的協助,以及經費上的補貼。所以到底要怎麼樣串起這些責任、這些工作,以貼近以犯罪被害人為中心的整合性服務方案,架構上的調整是有必要性的。

這幾個問題在相關的討論之中也有提出來,就是我們希望提出這些整合方案,法務部這邊也認同,也希望能夠提出各相關單位的整合,但是很可惜的是,每年的年度報告中,最新的一次是2017年到2018年是沒有方案的,過去在2015年到2016年的資料,可以看得出各相關單位其實有以量化的績效來評估,比如說服務的人次、件數和場次,但是並不是各單位來協力就好,而是要怎麼樣整合這些資源,一起來做有效率的推進,以貼近被害人的需求。現在我們看到各部會都在自己的法定業務範圍內各做各的,仍然未能達到有效的整合機制,變成我們看待犯罪被害人需要的服務,只是認為要如何改善治安體制上的缺失,而不是真正從被害人的權利與需求出發。這是我們所看到的幾個應該要調整的面。

最後,我作一個簡單總結,因為時間有限,就是在政策建議方面,這部分也是在犯罪被害人白皮書及法務部委外的研究案提出的,就是基金制度的建立是否有可能性?因為在原本的架構底下其實就有這樣的選擇可以去做,但是目前並沒有基金投放的存在。第二部分是在資源整合和人力的協助上,大家也都知道有其必要性,也都認同,但是在落實方面到底有哪些困難,以及如何規劃短中長期的人力需求等等,我們都很希望這些不要是老生常談、一談再談,而能夠真正把大家的理想化為實際執行的可能,謝謝大家。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我聽了一上午大家的發言,都很務實的在討論,我們也感謝召委今天召開這樣的公聽會。我今天比較想要針對實務面的幾個案例,讓大家來了解目前我注意到的狀況。首先,我要講一個小故事,我選區有一位民眾的貨車遭竊,當場他看到那個小偷正要伸手破窗準備偷竊,逮個正著,最後檢察官是裁定不起訴處分,但當不起訴的判決書寄達之後,這一位民眾每天都很緊張,為什麼呢?因為不起訴書裡面居然把告訴人的姓名、住址等個資都記載得清清楚楚,一併寄給告訴人和被告,因此,現在這個告訴人每天提心吊膽,不知道被告有沒有可能哪一天來報復。這就讓我注意到,目前檢調單位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的時候,有注意事項是應該特別保護告訴人的個資,但是除此之外,其他都沒有明文的規定,所以我也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該修正,就是不管是起訴書或不起訴書上告訴人或被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相關的個資,應該加以保護,否則可能會造成進一步傷害,這是第一個部分,是比較輕微的部分。

比較中度的部分,各位先進最近應該也看到南韓爆發了一個所謂N號房事件,就我的理解,這樣一個事件發生的過程其實跟現在的通訊軟體、攝影軟體甚或是大家人手一機的手機有非常大的關係,因為該事件是屬於在加害的過程中利用攝影器材拍下來,然後利用通訊軟體或社群媒體去做二次、三次、四次的傳播,而我國過去也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件,就是李宗瑞事件,其實在今天之前,我也請我的助理搜尋關鍵字「李宗瑞」三個字,再配合上幾個比較特定的關鍵字,其實都還是找得到一些當初犯行的相關影片,即使這些影片已經過了好幾年的時間,但是在網路上目前都還是可以找得到。所以第二點就是在比較中度的部分,其實某程度上也算是一個被害人的保護。我現在已經提案,針對刑法二百二十一條所謂的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增修一個部分,就是如果在犯案過程當中有拿任何的器材去側錄,必須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我認為如果在犯案過程中意圖想要用任何方式去記錄的話,某種程度上這個加害者是想要再一次利用這樣的紀錄去威脅、利誘,那是第二次、第三次的傷害。所以這也涉及被害人的權益的保護,未來在相關的法條裡,可能也需要去注意有關單位必須主動的去偵辦或下架這些犯案過程的影片、紀錄,不要讓它在網路上流傳,因為這對被害者是一個多重傷害。

第三個部分就是在這個禮拜一我們召委也有召開會議討論廢死的問題,我現在還是非常的遺憾,當天法務部部長開宗明義就提到廢死是我國長期努力的方向,但是我們要很清楚的認知,從以前到現在,我國憲法或任何條例並沒有任何白紙黑字寫過我國就是要往廢死方向來執行,即使是代表最新民意的817萬票選出的蔡英文總統,他的政策內容、政策目標、政策方向也都沒有提過他要廢死,因此這怎麼可以變成是我國長期的努力方向呢?再者,絕對不要貼標籤,廢死不一定就代表進步,而支持死刑也不一定是代表退步,所以大家在討論過程中絕對不要用貼標籤的方式來互相的指責。最後,我們還是強調,現在既然法令已經有相關的規定,就應該要依法論法去執行,被害者的人權絕對不能被社會遺忘,我想這也是今天公聽會最重要的一個部分。感謝各位先進的一個聆聽,謝謝指教。

主席:謝謝洪委員的發言,尤其他提到一個重點,一開始的時候王理事長也有強調,就是被害人資訊的部分,待會我特別拜託法務部和司法院,務必要針對這個部分回應。尤其前面有提到被害人的被遺忘權,所以當那些影片陸續在網路上面流竄的時候,其實二次傷害、三次傷害都是持續在進行當中的,所以不管是法務部犯保協會,對於剛才所提出來的意見怎麼看,我們希望藉著接下來的時間讓諸位有一點回應。

今天的公聽會我有一個比較不一樣的進行方式,以往很可能就是專家學者發言完畢之後,相關單位就起來論述一下,但是那種論述方法常常容易流於照本宣科,所以我建議反過來,因為學者專家發言都有他的主軸,所以針對他們的問題,先由法務部次長、犯保協會董事長回應,如果屬於其他範圍,如勞動部、衛福部,那就不要主席再邀請你們上台說明,屬於你們職掌的部分,就請自動直接回應。如果按照這個方式進行的話,按照順序第一個是王薇君理事長提出來的問題,我相信你們都仔細聆聽了,請針對他的幾個問題逐一回應。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榮幸能夠列席今天「暗夜哭泣聲─被害人血淚誰來顧?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剛剛聆聽了各位委員及學者專家的意見,都非常珍貴,不過,在此要先請示一下主席,因為今天學者專家和委員的提問,我記錄下來的大概有17位,是一次回應,還是逐一回應?

主席:我的建議是,譬如第一個王理事長剛剛提出的對於人別確認的部分,因為在確認人別的時候就把被害人相關的資訊揭露出來了,所以我建議對於他的每一個問題,都先簡答,不需要長篇大論,因為學者專家還會有第二輪的發言,我希望我們的公聽會不要流於形式,而能夠真正達到一個目的,就是學者專家提出的建議,當您覺得可行,你們的時程大概是怎樣,如果您覺得不可行,那你的理由是什麼,先簡要回答,最後再作補充說明。

張次長斗輝:非常謝謝主席,剛剛王理事長提到案件剛剛發生時,律師對於相關法律規定的權益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這部分犯保協會有訂定一路相伴的法律扶助專案,今天在座也有一些律師加入該專案,如何給予被害人最有利的協助,我們會繼續加強。剛剛也有提到這部分的協助是否切合其需要,有些屬不同領域的律師,我想一路相伴專案的律師一定會去注意。另外提到陪伴,其實是溫暖心、同理心非常重要,如果缺乏溫暖、同理心,其實犯罪被害人在第一個時刻是最無助的,需要我們給他最大的關懷、支持,這部分我們會特別去……

王薇君理事長:不好意思!次長,你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我不是要你宣導你們在做什麼,我剛剛的問題你沒有聽清楚,是不是?

張次長斗輝:另外,有關於……

主席:次長,我幫王理事長摘要一下,所以我建議針對問題簡答,第一個是人別確認的部分,剛剛理事長有提到;第二個就是資格,就是這些被害人在資格的限制上面都非常非常嚴苛,所以我們看到法扶基金用在被害人身上的比例非常非常的低,被害人常常會感覺到他被拒絕在外,對於這部分將來要怎麼樣改進?然後還有從組織上面來講,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會的參與度,將來是不是能夠透過聚集專家真正提供被害人服務?我建議就是用這樣的方式,以一、二、三、四點把董事長所要知道的內容、改進的措施很簡單地呈現出來,稍後會再給各位補充的機會,謝謝。

張次長斗輝:非常感謝,後面其實有滿多委員,或是一些學者專家有同樣的問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有關的條文其實不多,在我看來粗估是3條,大部分都與補償有關。我們也注意到這個問題,所以去年就已組成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也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和政府機關的各部門進行研商,希望這次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能整個大修,針對犯罪被害人最需要的支持做相關的處理,包括方才王委員提到的部分有些也在這裡面,像是組織架構,就有部分學者專家或委員提到,是不是可以有個民間的機構來做,或是仍然維持現在這種半官方的機構,對於這部分我們也沒有既定的立場,但已做了相關的考量。

另外要跟大家說明的是,不管是民間的機構或是半官方的機構,現行的機制各有利弊。我們知道有些國家是採民間的機構,但民間機構會牽涉到能不能保護到被害人,因為現在的半官方機構實際上是以檢察署檢察長擔任榮譽主任委員,有政府機關的協力效果會比較好。當然,也因為是半官方的機構,政府部門的精力有限,因此能不能做得到位,其實也有他的問題,對此,我們目前正進行相關的評估。

在犯保的人力以及經費方面,方才王理事長也非常關心,這部分我們也會檢討,對於犯保專責人力的薪資,最近保護司也作出了檢討,目前已提出了一些基本的相關方案,但這部分我們還會再做整體的考量。各位也看到,目前的專責人力就有六十幾位,其他很多都是不兼,也就是不兼領經費的兼職人力,若要做好那麼多……

主席:次長,不好意思,我可能要打斷你,我可能沒說清楚今天公聽會的進行方式,我希望你能針對每一個學者專家的發言部分給予回應。譬如,剛剛王理事長就提到,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被害人能不能參與董事會,或能不能有被害人的代表以增加他們的參與度,這些到目前為止,我們都還沒聽到。至於其他發言的部分,我們今天會按照每位專家學者的發言來做,比如我們現在就進行王理事長的部分,所以您和其他相關的單位就先回答王理事長的部分,稍後再進入第二位陳怡成副理事長的部分。如果你已經回答過了,你就可以簡單說,剛才在回答王理事長的時候已經回答過了。我們進行的方式和一般公聽會不太一樣,我要確信今天學者專家的意見也會被行政單位回應好嗎?再拜託次長了,好嗎?

張次長斗輝:有關犯保董事會的組成方式,還請學者專家多所指教,對於這個調整方向,我們是可以同意的。然而,究竟該如何調整,這部分又牽涉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這就是邢董事長的職權,所以稍後是否能由他來回應,茲就方才王理事長的提問進行簡單的回應。

主席:理事長對機關的回應如果還有不清楚之處,亦可繼續發問。

王薇君理事長:謝謝主席,我可以補充嗎?3月23日立法院有個臨時提案,法務部當時的說法是,你們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只能監督,對於犯保的組織章程卻無法修法,剛剛次長又說,你們會再努力。我常常聽到的都是左邊打右邊,右邊又打左邊,兩邊是完全不同的意見,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你們不能監督,請問要怎麼努力?剛剛次長說,你們要努力,也會努力,關於這一點,是不是請次長回應我?

主席:簡單來講,感謝次願意就這方面去努力。今天我們也請到了犯保協會的董事長,所以是不是請董事長說明該如何改進?是章程的地方可以修改,但也要法務部的配合嗎?

邢泰釗董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開了一個上午的會,很多專家學者和委員提出了很多意見,我就來做個總整理,也就我們的犯保業務做個回答,稍後再請各位先進……

主席:董事長,不好意思,對於主席裁示的會議進行方式,還請不要變更。

邢泰釗董事長:好,針對……

主席:董事長,請您針對每位專家學者問的問題進行簡答,最後會再給你一個摘要的時間。

邢泰釗董事長:好,我就針對組織的部分來談,我們這3年來的出席率是53.2%,我會想辦法讓它提高,至於政府機關……

主席:董事長,請針對王理事長的問題,我們還沒有進行到第二位好嗎,所以請您就王理事長的問題回答。

邢泰釗董事長:是不是針對我們參與的範圍?

主席:是被害人的參與,拜託行政官員在別人發言的時候,要稍微聽一下,可能也要拜託幕僚組織給長官一些意見回饋好嗎?請針對王理事長問的問題回答。今天公聽會進行的方式不會給大家一個通盤的回答,你們必須針對每位專家學者的意見逐一回答,俟王理事長的問題回答完之後,就會進入第二位發言人陳副理事長的部分,所以不要以全盤摘要性的方式回答,不過到最後面的時候可以。謝謝!

邢泰釗董事長:目前我們有20位,機關代表有6位,專家學者有7位,被害人代表1位,分會主委和社會公益熱心人士11位,這是我們以後的調整方向,亦即包括官方代表、專家學者、被害人代表及保護工作實務者各三分之一。至於修正的方式,我們在章程修訂之後會報部同意,然後就這樣去做,謝謝。

主席:謝謝理事長。

王薇君理事長:請問人數呢?還是維持原樣的三分之一,董事會還是要維持二十幾個人嗎?這樣效率會很差的。

邢泰釗董事長:目前的編制是25位,現在的方向就是以我方才報告的,官方代表、專家學者、被害人代表以及保護工作實務者各三分之一,至於人數要怎麼訂,我們會在一個月內研究之後,再於立法院提出報告好嗎?

主席:謝謝董事長,接下來就再麻煩相關單位針對第二位發言的陳怡成副理事長提出的問題回答。因為他離開了,所以我先幫他摘要,如果你們可以直接回答,我就不摘要,以免浪費大家的時間。請直接回答陳副理事長的問題,知不知道他的問題?

張次長斗輝:請問第二位是陳怡成律師嗎?是不是先回應陳律師的……

主席:對,請先回答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陳副理事長。

張次長斗輝:陳副理事長提到了人力經費不足的問題,這部分我們非常重視,我們在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時候,會針對這個區塊仔細討論。人力和經費之間,人力不足,服務的量能就是不足,而經費不足的話,就會變成嘴巴說,但實際上卻沒有相關的經費,服務也不會到位,所以兩者都必須通盤考量,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努力。

另外還提到了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問題,這到底是補償性質,還是政府提供的福利性質?補償性質所牽涉到的,之後也有委員提到,如果我們補償出去之後被判無罪,是不是就要追回,如果是福利的話,我們也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進行了相關的討論,但目前也尚未定案,因為這部分還要通盤考量,而目前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是基於補償的性質,如果要把它改成具福利性質的話,就是結構性的改變,我們還必須加以討論。

有關犯保的部分,我們和檢察署或和其他單位之間要協調,我們都非常同意,也非常重視,認為如何加強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民間甚至網路團隊之間的協力合作都非常重要。對於以往的這個區塊,我們還有可以加強的空間,有些是可以修法去做的,有些是不待修法就能做的,我們承諾會在會後加強辦理這個部分,在此向委員報告。

剛剛陳委員也提到,有關第一線服務該如何做得更到位的問題,由於檢察官在偵查中有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這與犯保協會之間該如何協力,該如何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又做好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這部分我們會後也會加強,思考該如何更緊密地合作。

主席:謝謝次長,我想請教的是,剛剛你提到了「會後」,請問那是多久?

張次長斗輝:我們必須瞭解,有些討論事項還要等到成熟後才能做,不過我們會儘快,如果要律定一個時間的話,我怕提出來的原則要是不夠周延,就會失去其本意。

主席:但因司改會也提到,10年前的問題和今天的問題是一樣的,所以所謂「儘快」的期間,最長是多久?

張次長斗輝:希望今年就能提出來。另外要向主席報告,犯保法的修正也不是因為委員、立法院或民間機構之故,法務部去年就正視到這個議題,於是就促成了這次的修法,希望能就犯保法全盤地進行整體的修正。

主席:次長,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你的意思是,在修法的部分,你會在今年年底以前提出嗎?

張次長斗輝:會在今年年底以前提出來。

主席:可不可以在本會期結束前就提出初步的評估報告?相信不論是學者專家、還是本院委員都需要一點時間拜讀,才知道你們年底提出的修法是不是符合他們的需求,可以嗎?

張次長斗輝:今天我們看到了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以及法扶基金會,未來我們其實也要加強合作,所以我們會在今天的公聽會之後與他們加強聯繫。

主席:本來就應該加強聯繫,但我問的是,你們的初步報告可以在2個月內提出嗎?

張次長斗輝:我們會回去研究,如果可以,就會儘速於本會期將初步的方向提出來。

主席:就拜託法務部於2個月內提出初步報告,也期待可以在年底修法。另外,我要補充,方才陳副理事長提到,有關被害人補償金的部分,他說要把判決書、起訴書拿出來,對於這樣的資格限制,你們是不是也會放寬?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會牽涉到補償,之所以很多委員都提到,就是我們在補償的期程上稍微延宕了,對於遲來的正義,我們也認為不是正義。然而,期程之所以延宕,是因為有些是性侵的案子,不知道個案到底是兩小無猜的性侵,還是真正的性侵,補償之後對方萬一被判無罪是不是還要追回,以及對方是不是重傷等。

我們也承認第一線的補償其實可以更明快、迅速一點,之前我們也就這部分召開過相關的會議去加強,也已稍微修正了,公聽會後我們會再加強去看還有什麼策進的作為,讓補償可以及時到位。有些如果考量太多的話,也會失去其意義,這部分我們會來努力。

主席:次長,請你針對問題盡量簡短回答,不要用太多的修飾語氣。如果我對你理解得沒錯的話,有關資格、資源分配以及權利的部分,剛剛前面也提到,這究竟是福利還是補償,另外還有專業性的問題,不管是社福還是律師的諮詢服務,請問在你們未來修法的內容中都會納入今天陳副理事長的建議嗎?

張次長斗輝:我們都有納入討論,其實有滿多問題在……

主席:你都會納入嗎?

張次長斗輝:其實我們已經開了好幾次會,都已經在討論了。

主席:問題是你們是不是都會納入?

張次長斗輝:我們會納入討論,但其中的問題是,目前還沒有……

主席:沒有問題嘛!雖然結論還是要看你們的研究結果,但你會把今天學者專家的意見納入……

張次長斗輝:會納入討論。

主席:好,謝謝。接下來請你針對本院陳椒華委員的意見回應,請次長簡短好嗎?只要針對他的問題回應即可。

張次長斗輝:陳委員主要是針對環境犯罪,這部分會側重在正犯方面,因為那並不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重大犯罪的基礎。至於要如何保護環境犯罪的相關人,因為有些是比較熱心公益的人士,該如何保護他們的安全,我們目前有個查緝民生犯罪的平台,之前檢察署遇到這些案件,除了要加強查緝之外,對於熱心公益舉報人的保護,我們也非常重視,如果有任何問題我們應該都可以解決。

主席:次長,我開公聽會並不是在做政令宣導,這些在貴部會的網頁上就能做了,我聽到陳椒華委員的意見是,你們能不能擴大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適用範圍。其次,他還強調,預防勝於治療,對於檢警培訓的部分,您是不是也可以加強呢?

張次長斗輝:有關檢警的培訓,我們會加強。

主席:謝謝。

張次長斗輝:對於要不要將犯罪被害人的適用範圍擴大,我們在犯保法中也做過相關的討論。

主席:好,所以你也會納入修法的考量嘛!接下來是陳宏雯委員的部分。

張次長斗輝:陳律師主張可歸責的事由不予補償,這部分我今天也報告過了,這部分就放在那邊。另外有關審查事件不夠迅速的部分,我剛剛也回應過了。接著有關駁回時是不是也要讓被害人陳述的部分,我們也在修法過程中納入討論了。

主席:謝謝你的承諾,會在修法的過程中討論。不過我覺得他講到了一個重點,在審查的過程中,你們沒通知被害人就予以駁回,我聽起來也覺得這樣不太對。如果你沒通知他,又覺得他有道理的話,怎麼會駁回呢?如果你覺得他沒道理,好歹也要讓他有陳述的機會不是嗎?

張次長斗輝:跟主席報告,其實犯罪被害人的申請通常都會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在申請過程中,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同仁都已經跟他討論,當然我們也看到一些駁回的案件,其實很明顯地不符合相關補償標準,但是讓被害人陳述部分,我們會再來考量。

主席:次長,你模糊重點了,重點是讓他有參與、陳述的機會,你怎麼說他非得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呢?就剛才反映的意見而言,如果要駁回,好歹在駁回之前讓他有機會參與,不是這樣嗎?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

主席:你們會不會納入修法參考?

張次長斗輝:我們會放到裡面討論。

主席:謝謝。

接下來是回應林岡輝律師的建議,林律師在現場,所以如果他們的回應有問題,再麻煩您發言。現在請行政單位回應。

張次長斗輝:林律師所提有一部分屬於精神治療,這部分是不是待會由其他部會回應。其次,有關犯保人力經費不足,其實剛才已經報告過。再者,有關停止羈押或犯罪被害人的隱私保護不足部分,我們在修正犯保法時已納入討論。另外,有關被害人的保護,其實我們也希望能加強,以往犯罪被害人保護訴訟過程的通知,其實犯罪被害人往往是後面才知道,以及剛才也有委員提到假釋部分,假釋時是否需要事先通知,我們去年有跟司法院合作,希望未來建立一個從偵察中貫穿到執行端的機制,比如偵察中、交保、是否釋放、起訴或停止羈押等等,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機制,甚至到執行階段,可能假釋、出監再對於這些犯罪等等,我們希望建立整個資訊告知的平台。

其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從去年開始已開始試辦這樣的機制,就是以往矯正機關在假釋前會通知被害人表示意見,我們發現有滿多被害人不希望獲得這樣的資訊,他認為矯正機關寄給我是造成困擾,所以我們希望未來透過在偵察中,一開始就貫穿詢問被害人當時的意見,等於個別化給予最佳處遇,如果他希望獲得這樣的資訊,我們第一時間就會透過電腦及其他方式及時告知相關資訊;如果不需要,我們也會尊重他的想法,這部分我們來努力。

主席:林律師還有其他問題要請教嗎?

林岡輝律師:主要是一個問題,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如何貼近被害者,以同理心的方式去處理,以及業務調動的部分,能否讓員警更熟悉這個職務等事項就教於主管機關,謝謝。

黃組長勢清:我是警政署防治組組長,回應林律師的意見。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如同剛才提到比較陽剛性,由各分局的偵查隊副隊長擔任,看起來比較衝突,與一般處理性侵害或家暴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比較柔性、軟性,感覺兩者有所落差,我們也看到這個問題,事實上我們希望整合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及家庭暴力防治官,但希望業務能整合,有單一窗口,但這方面涉及業務之整併及組改問題,我們會積極努力辦理。至於剛才法務部張次長也有回應的部分,有關加害人不管是假釋、出獄,或免訴、不起訴、緩起訴等處分,事實上只要接到監院所或檢察官通知,我們警察局、分局,甚至派出所都會立即啟動相關回應,涉嫌人或受刑人必須到警察機關報到。另外,我們也有訂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對於警勤區及刑責區也會去查訪,特別像性侵害這種加害人就更不用說,比如高度危險的,每週都要查訪2次,而中高危險的,每週查訪1次,其他屬中低危險的或低度危險的,可能1個月查訪1次。以上簡單回應林律師意見。

主席:林律師還有沒有疑問?

林岡輝律師:剛才有跟主管機關請教,當停止羈押時,被害人在外面,加害人也在外面,如果被害人請求警政機關增加巡邏次數,我不曉得……

黃組長勢清:那個沒問題,因為我們警察就怕不知道,只要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或從其他管道知道,我們就會立即啟動加強巡邏。

主席:謝謝黃組長很清楚地回應,拜託其他單位也能以如此簡答方式回應。

接下來是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徐副主委提出的問題,是否拜託次長回應?

張次長斗輝:徐律師所提部分最主要是有關制度面問題,有一部分牽涉刑事訴訟法,待會由司法院回應,至於其他制度性問題,我想我們一併放入修法小組進行相關討論。

主席:謝謝次長。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回應。

彭廳長幸鳴:非常榮幸列席本次公聽會,徐承蔭律師剛才提到訴訟參與人能否有調查證據直接聲請權以及其是否有獨立上訴權等兩部分,相關的法律如司法院今天所提書面報告的前半段,這是一部去年年底才經過三讀,並於今年年初經總統公布的訴訟新制,對於被害人的保護以及訴訟參與制度都有大幅進展。在這個立法過程中,徐律師所提的兩個問題,當時都歷經學者專家及委員的討論,想要瞭解被害人……

主席:對不起廳長,我們還有很多問題,你可不可以針對他的建議回答,你是認為現行法已解決,他的建議不需納入,還是你們有考量?

彭廳長幸鳴:是,這是剛公布的新制,經過討論之後沒有被採納的兩個意見,所以以剛才通過的這部法律而言,這兩個問題都已經有深刻的討論,最後是沒有……

主席:謝謝,廳長能不能回應對於剛才徐副主委所提出的,為什麼被害人聲請的部分可以被忽略?

彭廳長幸鳴:跟委員報告……

主席:既然前面已經充分討論,你可以用兩句話表明可以被忽略的原因為何。

彭廳長幸鳴:最主要是他並不是一個忽略,而是在訴訟新制中仍維持現在刑事訴訟的三方關係,在這三方關係的情況下,同時法務部也有一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其中很明白地指示檢察官在實行公訴時,應該密切注意被害人陳述,如果被害人有意見,就應該適時表示意見,以協助法庭發現真實,所以被害人透過檢察官提出證據的方式是為了維繫現在的訴訟三方關係……

主席:謝謝廳長,我拜託法務部回應,為什麼有今天徐副主委的統計數字上顯示出只有百分之五十幾?如果真的像剛才彭廳長提到的,你們有一個應行注意事項,為什麼實際上執行出來的成果有被害人請求而被忽略的情形?

張次長斗輝:有關這部分,其實每個個案的情形不同,這部分……

主席:我認同你說的個案不同,但為什麼百分比這麼低?

張次長斗輝:被害人當然希望他的意見能夠陳述,那有些案件……

主席:是認為這樣的百分比,被害人的要求有很大部分是不需要、不成立的嗎?

張次長斗輝:在實務而言,如果檢察官都會儘量處理,但我也不能說這部分有一些中間因素……

主席:因為現在徐副主委不在現場,我建議針對徐副主委所提部分,剛才彭廳長也提到,就是在前屆已經充分討論,我再拜託司法院、法務部是否也提供相關訊息?當然我理解個案不同,為什麼對於被害人的要求,通盤檢視相關比例時,正確反應被害人要求的比例這麼低的原因,我希望你們報告中也可以提到,在一週內可以提出來吧?既然已經充分討論,是不是?

彭廳長幸鳴:是,我們也做過調查,數字與徐律師提到的並不相同,但我們……

主席:數字跟徐律師講的不同?

彭廳長幸鳴:是。

主席:那就有趣了,我們就拜託司法院於一週內提出你們的數據給本會委員,我們也會給徐副主委,檢視資料是哪裡出錯了?也拜託法務部,你們給檢察官的注意事項,為什麼檢察官在被害人提出資料時,不管這個比例是司法院或徐副主委所提的比例,同樣地在你們報告中說明,請於一週內提供,可以嗎?

張次長斗輝:一週……

主席:剛才彭廳長提到,這個議題在去年已經充分討論,既然已經充分討論,去年就應該有所有的數據。

張次長斗輝:充分討論的是,到底要不要賦予相關的權限。

主席:是,但是要不要賦予……

張次長斗輝:至於為什麼有這樣的百分比之因素,恐怕需要比較長的時間。

主席:多久?

張次長斗輝:是不是給我們兩個星期的時間?

主席:好,兩個星期的時間。也拜託司法院,對於你們前面提到調查出的data有不一樣的情形,你們數據來源為何,好不好?謝謝。

接下來是溫委員玉霞的意見,能否麻煩次長回應?

張次長斗輝:溫委員剛才的意見,一個是要不要納入被害人代表的部分,剛才已經回應;另一個就是假釋訊息如何讓被害人獲知,目前已經在做,我們會持續努力。

主席:大概需要多久可以有初步的……

張次長斗輝:犯罪被害人保護平台希望在今年10月4日可以完成建置,至於被害人假釋的資訊,目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已經開始在做,不過針對假釋的訊息,根據我們的瞭解,其實有一部分的犯罪被害人不需要獲得這樣的資訊,所以我們希望以犯罪被害人最有利的方式提供服務,就是如果他希望獲得資訊,我們就會提供;如果不希望,我們也不會去打擾他。

主席:但現行制度就是如此?

張次長斗輝:目前我們已經這麼處理,從去年開始推動。

主席:那你所說的繼續努力是什麼意思?

張次長斗輝:以往都是由矯正機關寄書面通知給犯罪被害人。

主席:好。那你所說的繼續努力是什麼意思?

張次長斗輝:就是目前這個方式,我們用……

主席:繼續執行的意思?

張次長斗輝:對。

主席:好,理解,謝謝。

下一個是林盈佑心理師所提問題,先請法務部回應,再來請衛福部及相關單位回應。

張次長斗輝:林心理師最主要提到的是,如果一直重複陳述,對被害人而言會不會是另一種傷害,我們也贊同,只是在第一時間如何讓所有的資源到位,我們在犯罪被害人保護行動方案中,這無須修法,但是其中涉及人力及經費,我們會提示這部分,希望能夠加強。

主席:次長,我如果沒聽錯,剛才林心理師提到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被害人缺乏一個空間,他每次都要到被害人家裡,如果可以給被害人一個空間,不管在被害人保護中心或其他固定場所的話,這些被害人的心理感受也會比較不一樣。關於這部分,次長的回應以及待會邢董事長的回應能不能先說明?

張次長斗輝:各地檢察署就犯罪被害人都設有溫馨談話的辦公空間,我想林心理師所提有可能是部分犯罪被害人希望到家裡,如果希望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我們都非常歡迎,其實也看到滿多的犯罪被害人之後成為我們的志工,所以我們會提示所屬的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加強這部分。

主席:請邢董事長發言。

邢泰釗董事長:就獨立空間而言,的確是有需要的,我們臺北分會就有,我們總會回去之後會要求各分會就現有的空間提供被害人獨立的空間。

主席:謝謝今天次長及董事長的回復。

接下來是黃翠紋系主任的問題,有關社會安全網,這不應該我講,因為你們應該都有筆記,你們直接回復。

張次長斗輝:報告主席,這部分是不是先請衛福部回應,因為這與社會安全網比較有關連……

主席:我們主動,好不好?之前已經說了,主動回答,不需要一位、一位點名。

郭副司長彩榕:剛才幾位先進以及黃老師提到社會安全網部分,我想社會安全的範圍很大,如果是行政院107年核定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確實有裡面要處理的重點,比如今天談論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議題,其實也是社會安全的一部分,我們國家其實還有很多重要的計畫及方案都跟社會安全息息相關。我們今天討論的議題確實也是非常重要,其中牽涉家暴或性侵害的部分,我想今天有些先進都提到,因為有專法或專責機構、組織及人力,因此已有相對比較完整的制度,期待其他犯罪類型的被害人也能得到相對應、比較完善的保護及措施,對此我們予以支持及認同。

主席:謝謝衛福部。簡單來講,對於黃系主任提出的部分,你們會全力支持,是不是?

郭副司長彩榕:有關系主任所提重點,再強化這樣的措施,我們認為不見得是狹義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因為整個社會安全是很大的,包括……

主席:所以你的回應是除了黃系主任的建議之外,衛福部也會更進一步強化社會安全網?如果是這樣的話更好。

郭副司長彩榕:應該說,在今天提到的社會安全,不單是……

主席:可以做得到?對不對?

郭副司長彩榕:我們協同法務部一起讓這樣的事情更完備,我們願意協助他們,一起參與。

主席:法務部,衛福部的意思是這屬法務部的主責,而衛福部會協助法務部把社會安全網完整的建立,法務部的意見?

張次長斗輝:是,其實在加強犯罪保護行動方案中,本來就會去協力,而平台的成員將如何整合、協力,我們在會後會加強辦理。

主席:對於他所提出解決紛爭的方式呢?我還沒有聽到你的回應。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是放在犯保法來處理。

主席:所以你們會納入修正時的考量?

張次長斗輝:我們會去討論。

主席:他有提到這跟一般案件的性質是不太一樣的,其實像國外其實滿多的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所以對於被害人,一些比較特殊的犯罪類型,還有被害人受傷的程度,你們會考量有另外一個ADR的方式來解決,是不是?

張次長斗輝:這會放入犯保法修法小組的相關討論中。

主席:我們期待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你們能提供我們一個初步的概念。

接著是劉世芳委員提到在犯保的案件中,沒有獲得補償的件數其實還滿多的,所以你們是不是針對劉委員的問題也回應一下呢?

張次長斗輝:我有看了相關的資料,2019年申請犯罪補償的新收件數有1,258件,其中決定補償有657件,駁回有494件,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第一個,不符合犯保法第四條規定,就是申請資格不符;第二個,有第十一條的減除事由;第三個是逾期不補正或沒有辦法補正,以上則是駁回最主要的原因。

主席:再來是司改會,因蕭主任現在還在現場,所以拜託回應一下他的問題,如果還有問題遺漏未說明,也拜託您再補充。

張次長斗輝:非常感謝民間司改會針對犯保法所提出的意見,包括之前也曾為此開了3次會,其實這部分大家的目的都是一樣的,而我們也開過好幾次會了。再來,剛才主要是提到其性質到底是保護的還是補償,另外則是有關組織的架構,這些都是最核心的議題,剛剛我也已經報告過了。

再來,董事的出席人員中是不是也要把民間人士還有犯罪被害人也納進來,剛才邢董事長也有回應了,至於蕭主任所提的部分,我們一定會納入修法小組來做討論,其實這部分已經在討論了,而這部分寶貴的意見的確值得我們去思考。

蕭逸民辦公室主任:拜託邢董事長回應一下,剛才我們都有特別詢問就是能不能立即按照白皮書的建議,引進專業的執行長、副執行長。再來,我剛才有提到,增強目前各種專案的執行率,同時藉由專業人員來進行,不要讓寶貴的檢察官人力放在兼任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執行長、副執行長等各種公務上,這是不必要的浪費,有辦法做到嗎?

邢泰釗董事長:剛剛司改會提到安置費用過低的部分,我們回去有研究過,是可以予以提高的;另外,關於組織的部分,剛剛次長也提到了,這個也是見仁見智、各有利弊啦!因為這要跟衛福、司法還有各公私機關的協力,有時候由公立部門來主持是有它的好處,當然這裡面要如何引進專業化,也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包括如何把專業的顧問跟諮詢人士引進來。至於是不是由專業人士來擔任執行長,我們回去後會再仔細評估一下,但是不管怎麼樣,專業化的確是一個方向,這個部分我們回去後會來評估,在此向司改會做個報告。

主席:司改會可以嗎?有回答到您的問題嗎?

蕭逸民辦公室主任:我特別要說的是,董事長最重要的職責,就是聘請一個好的執行長,然後監督整個基金會運作的成效,所以拜託儘快就能否有好的執行長、能有專職人員跟執行成效等等問題進行回覆。

主席:次長,這個也會納入你們修法的考量中,是不是?

張次長斗輝:執行長的部分,因為修法是屬於比較政策面的,而這個部分比較屬於執行面的,所以就是由犯保總會來做相關的決定。

主席:邢董事長會納入考量?會納入評估?我的意思是,你會考量並評估嗎?

邢泰釗董事長:簡單一句話,因為執行長由檢察官兼任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了,加上我現在剛上任,不過我會去仔細評估,之後再來做個報告,好不好?

主席:好,謝謝。他已經承諾你會去評估了。

蕭逸民辦公室主任:謝謝。但是前面有一個問題,就是王薇君理事長有提到被害人到法庭或偵查庭訊問的時候,關於人別的問題。

主席:前面我們已經講過了,就是在第一題的部分。

蕭逸民辦公室主任:對,但是他所提的幾個問題,那個時候並沒有明確回答,而且很重要的是……

主席:他說會在1個月之內先給我們報告,不是嗎?

蕭逸民辦公室主任:關於這個案子,我想司法院刑事廳也要回答,因為剛才王薇君理事長……

主席:好,那就拜託刑事廳彭廳長說明一下。

彭廳長幸鳴:謝謝主任提到剛剛我沒有陳述到的部分,現在因應新制,我們已經採用白話文的方式,製作所謂的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這個告知書會隨同傳票主動寄給被害人,上面會提到一些事項,比如說法院會保護你的隱私;刑事審判程序原則上是採取公開法庭審理;法院會儘量保護隱私,避免被告或是旁聽的人獲知你的個資及隱私,例如相關人別資料,請安心。另外……。

主席:不是,您現在回答的其實是張淑慧理事長提出的問題,請不要把它混淆,好不好?張理事長的問題是,你會不會有一個提醒事項,就像對被告的提醒事項一樣,我們講的就是美國法規定的Miranda Warning,即你現在除了有被告的提醒事項之外,對於被害人的部分是否也有提醒事項?總之,你剛才回答的是關於張理事長所提的問題,現在司改會要求你回答的部分,其實跟王理事長是一樣的,就是對於被害人個人資料的部分。

彭廳長幸鳴:目前在法庭上這一部分是不能被揭露的,剛才休息的時候我也有跟王理事長做過溝通。他也提到,在他遇到的大部分案件中,的確都沒有把這個部分予以揭示,但是他剛剛講的那一個個案,確實是有一點問題,我們也希望做進一步的了解,希望法官們都能夠注意,確實落實保障被害人的隱私。

主席:謝謝彭廳長。

請王理事長發言。

王薇君理事長:剛剛所提的問題,還是要請司法院刑事廳回答一下我的問題,就是我們的法律扶助,原則上司法院的態度是不是不願意扶助被害人?可以先回答我這個問題嗎?然後我會再繼續問下去。

彭廳長幸鳴:有關法律扶助的施行範圍,法律扶助董事會甫通過了一個條文,剛剛才送到司法院來,就是關於被害人保護的部分,尤其是因應這次訴訟參加的新制,能夠擴大這一部分的法律扶助,但是這個法條目前我們才剛收到,所以現正在進行處理當中。

除了訴訟參加之外的其他被害人,他也很需要法律上的協助,這邊有一個資訊可以提供給大家,就是在法務部的網站上,剛剛次長也有提到,就是「一路相伴法律扶助專案」,大家可能都沒有注意到,但對於一般被害人來講,是可以提供相關的資料,而且資料已更新到109年2月5日,且去年一整年還提供了1萬7,472人次的法律服務,內容包括怎麼樣寫書狀、調解、和解、訴訟費用、相關費用的補助,還有法律諮詢等等,所以除了法律扶助,因為它有一個一定的範圍限制之外,大家可以利用這個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擴大範圍的讓被害人能夠去使用這樣一個法律服務。

王薇君理事長:請問資格是不是放寬了?對於被害人使用法律扶助的資格有放寬嗎?

彭廳長幸鳴:現正在研擬放寬當中,因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才剛剛把適用範圍放寬的條文送到司法院,所以現在正在討論當中。

王薇君理事長:好,謝謝。那我再問一個問題,現在有指定代理人,對不對?司法院一再強調也希望對犯罪被害人保護能夠多盡一點力。

彭廳長幸鳴:沒有錯。

王薇君理事長:非常感謝司法院。至於指定代理人,是不是可以回應我一下,你們預計要編列多少的人力,還有司法院願意為這一塊投注多少的預算?以上是我問司法院的最後兩個問題。

彭廳長幸鳴:有關指定代理人他們可以處理的範圍是法律扶助的一部分,所以應該在整個法律扶助經費當中來做一個運用。至於詳細的法律扶助經費,我現在手上沒有相關的數字,因為這不是本廳所能處理的範圍,所以我只能說適用的範圍確實是擴大了。

主席:謝謝彭廳長,會後請司法院相關單位把相關的訊息提供給本會,然後我們會將副本送給王理事長。

接下來是陳淑貞律師提出來的問題,是不是也請次長對陳律師提出來的問題回應一下?

張次長斗輝:關於剛剛陳律師所提,其實就是我們犯保定位的問題,即到底是不是民間機構,或是目前的半官方機構,關於這部分我們已經在做相關的討論、考量了。另外,他亦提到,是否不要給被害人太大的期待,因為我們若講得太多,到時候卻沒有辦法做到的話,反而失望會更大,所以這部分未來我們會去提示相關所屬,要特別注意這個部分。再來就是整個團隊的團體治療,因屬於個別層面,所以屆時會再去提醒我們相關所屬。

主席:這個部分也會納入你提供給本會的報告中,是不是?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其實剛剛都已經有討論過,也回應過了。

主席:沒有啊!

張次長斗輝:是否維持目前半官方的現制或者是改為其他方式……

主席:沒有!剛才他講了三點,第一點是範圍的部分,其實除了環保之外,還有勞工等等,所以這個部分你會納入還是不會納入?相關初步的報告,我希望在本會期結束之前,你們可以先讓本會委員知道一下;第二點,前面他有提到,就是組織的部分是否要在行政院之下設一個機構,我猜這個東西其實也會跟你的修法是相關的,是不是?你也會納入在你的評估意見中嗎?

張次長斗輝:是。這個部分我們也有討論。

主席:團體治療的部分也是一樣納入,可以嗎?

張次長斗輝:團體治療並不屬於修法層面,就是如果要做現在就可以去做了。

主席:現在就可以去做,那很好!

張次長斗輝:目前有一部分已經在做了。

主席:拜託在報告裡也讓我們知道哪一部分已經在做、哪一部分沒有做、哪一部分未來還可以再加強改進的,可以嗎?

張次長斗輝:可以。

主席:謝謝次長。接著是賴香伶委員所提的修復式司法,請次長做個回應。

張次長斗輝:修復式司法其實也是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的議題……

主席:也會納入你的考量?

張次長斗輝:對。修復式司法基本上是情感的修復,並不是為了要和解,所以這部分我們會來加強。

主席:謝謝。黃組長有要補充的嗎?

黃組長勢清:剛剛賴委員所提確實也讓我們覺得感同身受,這個案子是發生在107年10月31日,案子一發生時,因為是發生在臺北市政府的機關……

主席:不要再提個案,好不好?

黃組長勢清:我要說明的是,警察機關在案發之後就積極成立專案小組,隔天11月1日下午我們在新埔捷運站將其逮獲而且送偵審,只不過因為當時檢察官是用重傷害來起訴,但是地院及高院都認為他沒有傷害故意,最後是處以拘役18天,以普通傷害罪論處,我想可能是我們警察機關在第一時間所做的努力,而事後提供協助的部分,可能我們相關單位沒有適時的介接社工、心理諮商師或是法律扶助,這方面我們會來檢討改進並加強員警的教育訓練。

主席:非常謝謝黃組長很清楚的說明。對此,請彭廳長回應一下。

彭廳長幸鳴:在修復式司法方面,我們也有一些相應的措施,包括我們現在也希望律師公會或是地檢署他們已經運用超過10年的經驗能夠提供給我們,做為我們在訴訟案件當中所需的修復促進者名冊,讓法官在案件處理時可以做相關的運用。

主席:謝謝彭廳長。接下來是張淑慧理事長所提的問題,現在他也還在現場,所以請行政單位回應一下。

黃組長勢清:剛剛張理事長有提到對於死者家屬的通知,希望我們警察機關、員警要有同理心,要注意服務的技巧,還有張律師也提到相關的問題,對此,我們願意虛心檢討改進。

張淑慧理事長:我可不可以更具體建議,將此納入你們的常年訓練中的規劃,因為A1類的車禍或是類似的車禍是相當多的,好不好?

黃組長勢清:就是納入我們教育訓練的範疇。

主席:司法院可不可以回應一下,因為剛才張理事長還有很多專家學者都提到,就是法律諮詢的部分,但已經到了法院階段之後,則法官的闡明權是不是可以運用一下?因為剛才有提到對於被害人的部分是有一個所謂的通知,問題是我們都知道有時候別人是不看這個通知的,當然你可以說他自己的權利他自己負責,但我覺得被害人的部分可能還要考慮所謂的同理心,還有因為他是處在一個傷害情感被傷害的狀態,所以法官在執行闡明權時,在被害人的部分是否可以多加運用,還是有其他的方式來進行呢?

彭廳長幸鳴:謝謝主席,也謝謝淑慧老師剛剛提出有關訴訟表意權、資訊獲得權、人身安全等等的看法。再來,主席提到有關闡明權的部分,我們目前運用的措施是,比方說被害人有隱私保護的需求,所以可能在到達法庭之前,他就必須加以主張,所以我們就是用剛剛所提的白話文方式,把他相關的訴訟權益全部都以書面先送給他,當中就包括剛剛所說的隱私權;他可以請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調查證據;他可以向法院來陳述意見;他可以要求法院用屏蔽設備把他跟被告跟旁聽人隔開;他可以請人陪同,包括他的親屬、家屬、專業人員或是任何他信賴的人,就是所謂的伴同權;他可以聲請進行修復式司法等等,大概有15項的權力,都是用白話文的方式先寄給被害人,讓他們可以有所參考,之後到法庭上的時候,在每一個階段,包括調查證據、準備程序,或是將來到了科刑,想要了解對被告如何課刑等事項的時候,我們這次的修法也都讓被害人或是訴訟參與人有一個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未來法官必須要依照這個方式,讓被害人的意見能夠呈現在法庭上。這是一個訴訟新制,也許我們的相關宣傳還不夠多,但我們正朝著友善法庭的方向努力,希望被害人都可以瞭解到,他在法庭上是可以受到保護的。

主席:謝謝彭廳長的說明。另外,張理事長有提到照顧假的問題,請張理事長補充說明。

張淑慧理事長:謝謝彭廳長的說明。我可不可以請求,因為整體來說,把資料寄給被害人家屬,但被害人家屬有可能是新移民,也有可能是年邁的長者,所以有沒有更友善的機制,譬如可以考慮到他的國籍,然後翻譯成他的母國文字再寄給他,如果他的年紀過老,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給予協助?

彭廳長幸鳴:淑慧老師提到的部分,它的基礎必須是這個被害人能閱讀、知悉。否則的話,真的是要靠我們跟他面對面,或是有另外的犯罪被害人協助機制,才能讓這種意象達到他身上,否則不論用什麼方式,他可能都沒辦法了解。至於相關權益告知是否翻譯為外文的部分,如果他是一個大意的翻譯是沒有問題。但是大家也知道,現在的法案很多都是法律文字,如果產生了翻譯上的落差,將來可能會造成誤解。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有一個翻譯人員,或法律扶助人員來對他解說,讓他知道他充分的權益。如果是要將這個告知權益書的要旨提示給他,比如隱私保護這部分,我們是可以做得到的。

張淑慧理事長:所以要再加一個人來保護……

主席:這個可以納入犯保協會支援的事項範圍內嗎?邢董事長可以嗎?

邢泰釗董事長:可以。

主席:好,謝謝您。請問各位還有沒有其他問題?

張淑慧理事長:還有放假的問題。

主席:對,我之前提到照顧假的部分,可能要麻煩勞動部協助處理。

李專門委員慧芬:關於照顧假的部分,方才委員建議的應該是指有薪法律訴訟假。我剛剛有請本部的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給我一個簡單的說明,其實勞動部的勞動基準法主要是針對勞工一般的休假、事假、病假的部分,如果有一些特殊的約定,譬如重大災害或是一些需要照顧的部分,可能要回歸到各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訂定。這部分可能不是勞動部的業務權責,我只能做這樣的說明。

張淑慧理事長:不好意思。我覺得犯罪被害人家屬最大的困擾就是興訟的過程。在法律興訟過程中,他要請假去出庭,或者去檢閱資料等等,如果今天還回歸到事假,可能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他的工作權不保,所以有沒有可能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裡修法,納入救濟的假期。

張次長斗輝:主席,我們是不是放到犯保法裡進行相關討論?

主席:很好,謝謝法務部願意主動配合,我覺得這已經是今天公聽會的一個很大的成就。請問張理事長還有其他問題嗎?

張淑慧理事長:有,是關於教育部的問題。

鄭司長乃文:張理事長關心的負面童年創傷學生的輔導部分,我們會納入輔導老師、輔導專業人員的相關研習裡,列為重要議題去做研習,提升他們的知能。

張淑慧理事長:是專業輔導人員還是導師?

鄭司長乃文:包括導師,其實都可以增加這樣的一個議題,讓他們有這方面的知能。

張淑慧理事長:是,謝謝。

主席:請問還有其他問題嗎?

張淑慧理事長:還有一個有關法務部檢察司的部分,就是檢察官對被害者家屬的親自溝通、說明。

鄭司長乃文:關於這個部分,其實在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行動方案中就有了,但是個案上我們會去加強辦理。另外,剛剛張理事長提到被遺忘權的問題,有一些性侵的相關資料,被害人一定不希望流傳,因為這不只牽涉到法務部,還涉及NCC、Google、網路等,我們會後再去進行相關的研究。

主席:次長,對不起我打個岔。其實被遺忘權的部分是很重要的,剛才洪孟楷委員也特別提到已經發生的,像過去的性侵案件,在事件經過很久之後,網路上還是有影片的流傳。你剛才提到會跟NCC和其他相關單位溝通,這個大概會需要多少時間?因為我覺得那個傷害是持續存在的。

張次長斗輝:我們會邀集相關單位討論,但這部分不是我們討論就一定有結果,因為這牽涉到網路業者與相關的平台業者。我們希望會後能儘快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如何保護他們。

主席:次長,因為這牽涉到別的部會,您方便在兩個月之內先給我們初步的洽商結果嗎?譬如NCC、網路平台的意見是什麼?他們碰到什麼樣的困難?我們不期待兩個月之內一定有結果,但希望在兩月之內讓本會知道你的困難度,然後我們也可以洽不同的委員會,一起努力把這個問題解決掉,這樣可以嗎?

張次長斗輝:我們可以承諾在兩個月內照會,但是因為照會的內容有些是在意見形成的階段,是不是必須把意見形成階段的意見提出來?請容許我們在兩個月內去照會,我們會努力去解決。

主席:如果不是報告,為什麼召集需要兩個月呢?

張次長斗輝:我們會在兩個月內召集,一定會討論一、兩次,我們希望有兩個月能夠盡量去……

主席:如果你是要開始召集的話,我覺得應該在一週內就要召集了。

張次長斗輝:我們會儘速去邀集。

主席:我的意思是,您碰到困難,大家都願意幫忙,但您碰到的困難在哪裡?我們希望您在兩個月之內把初步的困難提出來,而不是提出解決方法。大家都很關心此事,剛才司改會也說10年前是這個問題,10年後的今天還是這個問題。您可不可在一個月之內召開,兩個月之內把你的困難度跟本會提報?

張次長斗輝:各個部會之間在討論相關的議題,彼此之間為了能更充分的討論,是不是不要在這個階段就提出所有的結論……

主席:我剛剛只是講,把你碰到的困難度提出來而已,不是提出結論。沒有人期待你把存在10年的問題,在兩個月之內解決。基本上,如果10年的問題能在兩個月之內解決,我會認為10年之內的行政官員都失職了。我們並沒有期待你在兩個月之內解決問題,只是你為什麼沒有辦法讓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或者繼續的傷害在第一時間減除,它的困難度在哪裡?我覺得可能也需要跟被害人相關的協會溝通。

張次長斗輝:好,這部分我們在兩個月內將初步的困難……

主席:對,將困難度提報本會就好了,讓大家一起努力解決,好不好?

張次長斗輝:好。

主席:還有其他問題嗎?

張淑慧理事長:還有關於單一窗口的問題,就是法扶上可不可以用單一窗口?還有另外一個部分就是法扶律師跟跟公設辯護人,這邊是不是可以有一些專業考量?

主席:請司法院表達意見。

彭廳長幸鳴:這個案件的形式很多,不一定每個律師都能夠協助到每一類型案件,這個應該是大家都可以了解的。至於法扶這邊專業律師能夠建構到什麼程度?能不能因應所有案件的需求,我想可能要來向法扶的制度這邊作一個建議,這部分是否容我們業務廳再去做這部分的了解?

主席:好。謝謝彭廳長。可不可以拜託彭廳長把這個問題帶回去,因為張理事長這邊有這樣的考量,我覺得單一窗口跟專家來講,其實是滿好的概念,是不是也拜託司法院您在法扶的部分,能不能有這樣的一個建制,以及它的困難度在哪裡?請一個禮拜提出書面報告,可以嗎?

彭廳長幸鳴:主席,因為這不是我們刑事廳業管的範圍,長期……

主席:我懂,但是你今天來代表……

彭廳長幸鳴:是,我瞭解,我要跟您報告,比如說他們訓練醫療的醫師就花了當長的時間,所以家事也是,所以我是不是能有較長的時間讓我們的司法行政廳就這一部分提供詳細的回答……

主席:多久的時間?

彭廳長幸鳴:是不是可以一個月……

主席:一個月之內好不好?謝謝

接下來的問題是張鈞綸講師提出來的,剛剛他特別強調他是……

張鈞綸講師:我其實並沒有特別什麼問題……

主席:所以你需要行政單位回應,還是不需要?

張鈞綸講師:我現在要求做第二次發言,可以嗎?

主席:可以,現在請張鈞綸講師二次發言。

張鈞綸講師:我這邊要澄清一下,因為剛剛可能在我發言的時候可能造成一些誤解,我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們知道司法院這幾年在推動修復式司法,這個是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如果只是純粹追求一個刑事審判上面的正確性的話,其實可能過於流於抽象,因為被害人在刑事審判的角色裡面就消失不見了?其實是無助於正義的實現,所以被害人的人權跟被告人的人權其實都是國家所應該要注重保護的對象。我並不是強調被告的人權,被害人就沒人權或強調被害人有人權,被告就沒人權,而是被害人跟被告以及被告在國家機關、國家權力作用之前都有人權,像是刑事補償法國家機關的司法機關的作用,過去義勇軍冤獄賠償現在變成刑事補償就擴張到了就是說,某些被告或者某些人受羈押是一種特別犧牲,而不是補償,因而擴大了補償的對象,那麼其實這都是人權的增進。同樣的,我們既然已經決心要增加國家跟被告之間的人權增進的話,那麼國家對於被害人的人權增進是否有同樣的決心?因為我覺得以我們看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統計來看,他們在108年的時候累積開案九千多件,一年只開案1,828件,現在還居然要用對外募款,我不知道為國家照顧這個九千多個人或照顧一千八百多個人,難道不需要特別照顧嗎?他們難道不需要編列預算來照顧,而必須要用募款的方式嗎?我是認為說,如果我們強調修復式司法是一個很重要,也是我們現在最新的一個司法觀念的話,那麼我們是不是對於這個犯罪被害人保護,還要用保持半官半民,或是還要協會去募款,而不是主要由國家預算來支撐。我覺得這是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最基本的一個理念問題,其實我也不是指望你們能馬上回答,如果今天你要主張修復式正義這樣的觀念時,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不是應該要做本質上的修正?

主席:關於張律師的問題,我想剛才次長已經先回復了,根據我的理解的話,就是犯保法的部分會整個大修,今天學者專家的意見也都會納入考量,次長,是不是?好,我們就期待您在本會期結束之前出來的報告。

下一個是關於葉委員毓蘭提議保護大隊的問題,我看剛才次長前面也已經回應說沒有問題,是嗎?

關於葉委員發言的部分,法務部跟警政署還有我們的衛福部……

張次長斗輝:葉委員主要就是希望,不管我們的少年婦幼或犯罪被害人的一些保護,大家能夠協力整合在一起,這部分我們目前已經在做,但是還可以做得更好,我們會去加強辦理。

主席:好,謝謝。

黃組長勢清:葉委員建議的是說我們現在警察局少年隊跟婦幼隊是否可以把它合併成一個保護大隊?這個我們有委託研究,但事實上結果牽涉到組改問題,不是說短時間可以完成。

主席:所以您的回應,跟次長的回應又不一樣,您認為那是組織上面的問題,所以現在不透過修法的方式不能夠解決?

黃組長勢清:因為事實上,現在少年隊會跟我們婦幼隊各司其職,若說要強制合併為一個保護大隊,我們認為茲事體大,我們也有委託研究……

主席:沒問題,我特別拜託一下,你既然已經有委託研究,一定有研究的報告出來,就把你的研究報告送葉委員以及本會,可以嗎?

黃組長勢清:好,可以。

主席:好,謝謝您。

下一位是陳孟秀主委的問題,因為陳主委現在已經離席,所以拜託次長回應一下。

張次長斗輝:報告主席,其實這部分剛才也有回應過,就是一審有罪、二審無罪,這補償要不要追回?這牽涉到的是補償性質,還是社會福利的一個性質?這部分我們就犯保法一併來加以考量。

另外,有關於相關的告知權利義務與相關的時效,這部分我們覺得不太需要,我們將請我們犯保協會去研究看要怎麼做?包括用告示等一些相關規定,其實我們相驗都會給他一本冊子,這冊子有一、二十頁,就其相關權利義務以及時效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從這邊再去加強?

主席:但是有一個問題,您漏掉了,我提醒一下,他有問你的預算的執行成效就像司改會前面提到的成效很差,他還提到一個問題就是錢到哪裡去了?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是不是請我們犯保總會,因為這部分涉及預算的執行,包括剛剛提到就是給錢讓他去住,一個晚上800元付不出去,這部分可否請刑董事長研究看看要怎麼改善?

主席:他的問題不是說怎麼改善,怎麼改善應該是根據司改會剛才所提出來的,他的問題是執行的成效那麼差?那你錢到哪裡去?

邢泰釗董事長:剛才所提的應該是馨光閃耀補助款的問題,這個問題。我們會想辦法在資歷的審查方面把它放寬,讓資歷……

主席:請你先回應一下沒有執行,錢到哪裡去,好嗎?

邢泰釗董事長:這個錢都還留在我們會裡面啦。比如說,這個馨光閃耀補助款有8,000萬元,現在還剩下4,059萬元,在剛剛委員指教之後,我們現在回去準備研究把這個資歷的審查標準放寬,以提高執行率。

主席:好,謝謝刑董事長,司法院刑事廳可不可以回應一下,因為他也提到在司法院的參審制裡面你們的規劃並沒有把被害人的立場的部分,還有他的資格的部分納入,我知道這次的參審制是列為司法院的優先法案,對不對?對於剛才我們的陳主委提出在你的參審制裡面,並沒有把被害人這塊納入,請問彭廳長怎麼說?

彭廳長幸鳴:謝謝給我說明的機會?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一個一般刑事訴訟的特別法,那在國民參審當中有就特殊事項來做規範,那就依照國民參審法來處理,但是在法條當中的第四條也特別點出,就是這樣的案件除了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本法沒有規定之事項就回歸基本法的規定。這次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所有有關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的相關規定,在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中都一體適用,沒有落差,不分軒輊。謝謝。

主席:廳長,我想你誤會他的意思了,他並不是講自己參與自己的案件,這當然不可以,有conflict,我們都知道。可是選定參審員的時候,在這些人的資格裡面,你有沒有納入被害人這一個族群的感受?我聽他的意見好像是這樣。當然按照法律規定,被害人可以做什麼,本來就可以做什麼,那個不是他的問題,他的問題是,既然參審制度納入國民法官,就是要讓國民法官能夠反映民意,不是這樣子嗎?所以他講被害人的部分,你有沒有納入參審?目前看起來是沒有,還是因為不是在你業管的範圍之內,因此你也要帶回去?

彭廳長幸鳴:這是本廳業管的範圍無誤。國民法官是來自當地轄區區民經過海選的結果,透過我們的選任程序,考量他們有沒有符合積極資格,以及是不是有消極資格……

主席:彭廳長,不好意思……

彭廳長幸鳴:消極資格當中就有一項……

主席:這個時間不是你做業務宣導的時間。

彭廳長幸鳴:當然。

主席:他提出問題,說你們在定這些資格還有選任的時候,有沒有把被害人這一塊納入?因為被害人才能夠感受到那個痛。

彭廳長幸鳴:我正要跟您說明的是,我們納入國民參審的案件當中,如果因為被害人的情狀或其他各類情形,不適合進行國民參審的話,法官可以聽取檢辯雙方以及當事人的意見,裁定這個案件行一般的訴訟程序,不進行國民參審。如果要進行國民參審的話,在國民法官的選任當中,如果有哪一位跟被害人有一些相關的關係,不適合執行職務的話,他也得被剔除。其次,檢辯雙方對於我們選出的國民法官候選人,可以經由詢問之後,了解他對於這個事件,不論是對加害人或被害人有沒有特殊的基本立場是不適合的,他可以透過這個程序予以剔除。這是我們目前……

主席:廳長的結論跟被害人的期待剛好背道而馳,你們提案的方式著重於被告的保護,擔心國民參審的國民法官有被害的經驗之後,出來的決定會影響判決,對被告不利。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在講,我們目前看到臺灣對被告人權的保障非常完整,但是對被害人的保障不完整,所以他才會提出參審的問題,這部分司法院應該納入考量。你講的我都懂,為什麼?因為你著重的立場在於,當他有被害的經驗,出來的決定可能會對被告不利,所以要把他排除掉,但是你講的東西剛好跟被害人的立場背道而馳,被害人希望這種被害的感受能夠正確的反映在判決上。

彭廳長幸鳴:選任的過程中,不只檢察官可以詢問國民法官意見,檢辯雙方都可以就他們關切的部分詢問,所以被害人的意見會在檢察官詢問候選人的時候適足的反映出來。同時我們會推行國民參與審判這樣的法案,主要也是希望國民多元的法律感情能夠進到訴訟案件當中,就好像現在常常發生一些重大案件,比如酒駕致死,很多人沒有辦法參與審判,他認為司法有不公的情形,所以要讓多元的聲音進來。這也包括正反雙方、檢辯訴訟雙方,以及加害人或被害人,都可以達到公正的訴訟參與。他在整個訴訟制度設計上,所有的……

主席:簡單回答就好,好不好?

彭廳長幸鳴:都是平均的,都是均衡的,不會偏重任何一方。謝謝。

王薇君理事長:我必須補充說明一下,被害人及被害家屬絕大多數不會造成好像對被告不利的狀況。大家有沒有發現?只要談到任何司法程序,所有的法律人的第一個目標跟視覺焦點一定是會不會影響被告司法上的權利、會不會影響被告的什麼什麼什麼,一大堆。今天我是被害家屬,我在這個事件從一個不懂法律的人,一直到後來能夠跟廢死聯盟一起好好的、理性的坐下來談事情,你覺得我會影響嗎?其實一個好的、理性的、有被教育的被害家屬,他對司法的貢獻是非常大的。大家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律人展現出不同的能量。不要先幫被害家屬預設立場,不是每個被害家屬都是這麼情緒化,甚至在情感上都很偏頗。我協助的一個被害母親,他的孩子死得很慘,他現在已經在我們協會負責幫助這些孩子死亡的母親的諮詢窗口。請納入我們被害人以及被害家屬,這樣比較能夠有多元一點的小群體,讓這樣的聲音進來,我相信我們對司法的幫助,你們絕對可以看得到。

彭廳長幸鳴:謝謝理事長,我非常肯定您說的面向,這也正是我們要讓國民多元的法律感情能夠進入訴訟審判最重要的因素。謝謝。

主席:次長,司法院把這個部分挪到法務部,說檢察官在選取國民法官的時候,要把被害人的意見納入,所以要特別拜託法務部、檢察官可以多多採納被害人的意見。與此同時,司法院可能也特別拜託一下,雖然你們的草案已經送進來,但是本院並不是不可以改,是不是?今天學者專家有提出這個意見,說多元的組織裡面,拜託納入受過傷害的被害人代表在裡面。司法院帶回去參考一下,好不好?

下一個是王婉諭委員的部分,王委員現在在現場,請相關單位先回應。

張次長斗輝:非常謝謝。王委員剛剛提到,保護協會到底有沒有足夠的經費?因為資源不足,公家的資源跟民間的資源應該一起協力。費用的調整是不是不足?若聯繫機制不足,沒有辦法提供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整合性方案,會缺乏整合,變成各做各的。這部分都切中目前相關的問題,我們在犯保法的修正進行處理,還有檢討目前的一些行動方案。我們其實已經在做相關的討論。對於委員剛剛提出的問題,我們會強化。另外,委員提到保護基金的問題。現行的犯保法其實有設保護基金的規定,但是牽涉到整體的政策考量。基金的設立必須經過行政院,會切割相關政府的財源,到底怎麼做會最合適,這部分在犯保法的修正再進一步討論,看到底要怎麼樣、要不要進行相關的修正,或者其他現行的作法有沒有更好的調整作法,這部分我們一定會深入的考量。非常感謝委員寶貴的意見,我們會朝委員提的方向做相關的努力。

王委員婉諭:我想補充一下,首先,先確認這個經費確實是不足的,所以需要民間協力,沒錯嗎?這樣子是不是可以在司改國是會議之後的提案部分再更正?或者之後陸續針對這個地方提出報告?

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我們會……

王委員婉諭:另外,我還是希望至少提出的資料是正確的,因為這部分兩者衝突,又或者後面那個占處分金多少比例等,其實是這幾天內的事情,就是有變動,這樣使我們了解遇到困難,理解上會有一些難處。

張次長斗輝:謝謝委員的指正,不過有一部分是比較細節的規定,這部分我們會釐清,非常感謝委員寶貴的意見。

主席:與會的專家學者還有其他意見或要詢問行政官員嗎?

張淑慧理事長:不好意思,我知道時間已經很晚了,我最後一次發言。今天每個部會都是片段的,我可不可以期待法務部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時候,思考一下綜合性立法的概念?就是跨部會整合,否則好像今天談的,每個部會自己都有回應,缺乏整合性的平台。在法的修正中包含立法或組織,做綜合性的規範,好不好?

張次長斗輝:非常感謝張理事長寶貴的意見,其實這幾次修法的過程,我們也邀請相關部會,希望能夠整合剛剛王委員特別提到的部分─我們缺乏整合性的、整體的機制,各做各的。這部分要做好一定要相關部會的協力,公務機關跟民間共同協力,中央跟地方也是。沒有這些相關組織的協力、合作,一定做不好。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主席:謝謝次長。容我幫法務部講公道話,其實憑良心講,今天的行政官員都要按個讚,為什麼呢?你們可以看到,通常公聽會大概都行禮如儀,專家學者講一套,行政官員講一套,但是今天我們的官員是針對學者專家的每一個問題,一個一個回應,沒有平行線的問題。當然,要給他們按個讚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管理的業務範圍,沒有辦法逾越,他們唯一能夠做的就是牽涉到別的部會的,就透過其他管道溝通,溝通出來再報告。他們今天能夠做到這樣已經非常不錯了。

剛剛我看到王委員還有意見。

王委員婉諭:我想補充一下,針對訴訟參與、證據調查權、上訴權以及意見採納,剛才提到已經充足的討論後決定不採納,是利用應行注意事項補足,希望檢察官能夠聽取犯罪被害人的聲音並表達,但是現實面上會有一個問題。當檢察官與被害人家屬的意見不同的時候,檢察官其實不會採納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又或者他有自己的判斷。這個時候,其實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就沒有辦法被聽見,這是現實實務上遇到的情況。有些檢察官非常主動積極,希望能夠溝通,但是他會說你們的意見跟他不一樣,他的意見是這樣,所以表達他的意見,如此對被害人家屬來說,只有一個試著溝通的管道,但是最後要不要表達這個聲音,還是決定在檢察官身上。更何況很多檢察官並不會直接主動積極跟被害人家屬溝通,這是現實落實面上的困難。

主席:謝謝王委員,有沒有要回應的?

彭廳長幸鳴:當時討論的時候也有諸多這樣的意見交流。當時的立法審議過程中,考慮到訴訟三方的架構,被害人陳述的意見現在已經可以在法庭上,在各個階段被聽見,如果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法官未必不會因為聽了這樣的狀況而進行職權調查。最主要我們還是希望在三方的角色當中,法官是中立的角色,檢辯雙方盡舉證、攻防之責。既然現在檢察機關已經有這樣的注意事項,而且這個法才剛剛通過,需要運作一段時間,讓我們了解最新的法律運作狀況,之後再來看是否需要檢討、修正。謝謝。

主席:謝謝彭廳長。請蕭主任發言。

蕭逸民辦公室主任:今天很多學者專家都提到薪資結構的問題,但是剛才好像沒有很明確講,對於薪資結構有什麼想法,可不可以請次長或董事長回應一下這個部分?

張次長斗輝:剛剛很多學者專家、委員都有提到薪資顯而易見偏低,這部分犯保總會有看到這個問題,提出整個薪資調整的初步建議,並報到部裡面。我們會針對犯保建議的薪資一事做相關的考量。我們也希望合理化相關機制,讓犯保第一線的同仁能夠專心任職,唯有他們專心任職,事情才會做好。

張理事長淑慧:我提醒一下,社工的薪資條件有他的高度,請不要剝削社工。

主席:有關剛才次長還有邢董事長的發言,今天學者專家的意見都會納入考量跟評估。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要非常感謝大家提出的建議,今天的發言就到這裡告一個段落,所有的發言跟書面意見都會納入紀錄,刊登在立法院的公報上,然後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以及本日出列席的委員參考。

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非常感謝大家參與。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3時57分)

附錄:

司法院書面意見:

法務部書面意見:

勞動部書面意見:

教育部書面意見:

衛福部書面意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書面意見:

委員李貴敏書面意見:

委員王婉諭書面意見:

委員葉毓蘭書面意見:

鄭瑞隆教授書面意見:

「暗夜哭泣聲-被害人血淚誰來顧?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

公聽會書面意見

鄭瑞隆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張鈞綸律師書面意見:

黃翠紋系主任書面意見:

陳怡成副理事長書面意見:

徐承蔭副主任委員書面意見:

張淑慧理事長書面意見:

陳孟秀主任委員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