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晉陞太空科技公司執行探空火箭測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65)

許委員就晉陞太空科技公司執行探空火箭測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晉陞太空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晉陞公司)為執行飛鼠一號探空火箭自主驗證測試,使用發射場地位於臺東縣達仁鄉南田村段383、384地號等2筆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法不得作為火箭發射基地而設置建物、水池及水泥鋪面等相關設施。晉陞公司因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已遭臺東縣政府裁罰40萬元,並限期本(109)年1月31日前完成改正。為研議與釐清晉陞公司火箭發射場之土地、建物及相關法規,科技部已於本年1月14日召開「有關晉陞公司使用臺東縣南田段土地進行火箭實驗事宜討論會議」,會議決議如下:

(一)有關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區分之臨時性設施部分,依規定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所需,目前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尚未明確,將報請行政院協調。

(二)請晉陞公司執行相關業務時,務必與地方政府、所轄機關充分溝通及遵循法令,並評估後續契約執行作法。

(三)請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國研院太空中心)提出其他火箭發射方案及可行性評估。

二、另國研院太空中心委託晉陞公司執行「多功能混合式探空火箭發射服務」,科技部已責成國研院太空中心嚴格審視及處理與晉陞公司之合約執行。本年2月10日、11日國研院太空中心林俊良主任已親自電洽及電郵晉陞公司,告知該發射場目前屬違法使用,請暫停發射,並與晉陞公司召開履約管理會議,晉陞公司再次承諾將遵守法令及契約,誠實信用履行契約義務。至所提火箭基地設置是否需經部落諮商同意一節,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規定,需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視相關行為之影響範圍,以及是否對當地族人有不良影響之虞,再由原民會審認是否需諮商同意。原民會目前並無針對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利用無需部落會議同意之通案函釋,且本案未正式提出申請諮商同意程序,原民會亦一再重申,在原住民族土地上之投資開發事業,應對當地部落傳統文化及生活習慣無影響之虞且無安全疑慮,並應充分與部落溝通說明,以獲得部落族人之支持。

三、有關探空火箭發射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已於本年2月召開多次跨部會協調會議,認定現階段探空火箭發射以科研為目的,請科技部擔任業務主管機關,建置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並請國防部、交通部及經濟部提供專業支援,協助科技部完備場地規劃、火箭發射標準作業及安全規範等需求,以確保探空火箭發射之安全性。探空火箭之發射並未納入太空三期計畫之內容,為發展國家太空實驗場域以利各類型科學實驗所需,科技部將研議可長遠發展之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屆時亦可提供民間科研租用;同時責成國研院太空中心盤點推動太空科技或產業發展可能面臨之問題,將適時提出相關法規之修法建議,以建構完善之科研與產業發展環境。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因應武漢肺炎對產業衝擊,建請政府必須提出具體有效的因應紓困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17)

許委員就為因應武漢肺炎對產業衝擊,建請政府必須提出具體有效的因應紓困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計共編列200.76億元預算,針對受武漢肺炎影響之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辦理資金紓困與產業振興輔導措施。

二、紓困措施:

(一)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舊有貸款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係1.06%)補貼利息,補貼期間1年,每家補貼上限22萬元。

(二)營運資金:

1.事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目前係2.095%)計算。

2.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述貸款利息給予全額補貼,補貼利息最長6個月,每家補貼金額最多以5.5萬元為上限。

3.貸款期間提供10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三)振興資金:

1.事業因振興所需之週轉金或資本性支出之新增貸款。

2.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因振興所需之週轉金或資本性支出之新增貸款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1.095%)補貼,補貼期間1年,每家補貼上限22萬元。

3.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四)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五)寬延退票處理:受影響事業如發生支票退票情形,可檢具支票明細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由本部中企處依個案,協助函請中央銀行轉臺灣票據交換所,暫緩通報拒絕往來且暫不對外提供查詢票信紀錄,紓困註記期間為6個月,俾利事業有充裕時間進行營運調整。

(六)提供財務紓困協處單一窗口:設立免付費單一窗口(0800-056-476)諮詢服務: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立即諮詢服務,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財務融資診斷輔導、財會制度建立及債權債務協商等服務。

三、關於協助製造業紓困及振興,主要內容包括「調機制」與「再加碼」兩大方向:

(一)「調機制」方面,由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設置單一窗口,串聯公協會擔任溝通平臺,主動關懷產業需求;並簡化急切原物料進口之文書作業程序,提升通關效率;擴大臺商回臺投資,將受武漢肺炎影響企業納入適用;另因應未來回臺投資及新南向產業布局需求增加,亦強化與新南向國家合作媒合,加速產業移轉布局。

(二)「再加碼」方面,除了提供利息補貼,協助業者渡過資金難關,亦持續對企業即時輔導並鼓勵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以強化研發固本、深化研發能量;另針對受影響之員工,開設升級轉型專班,提升職能、穩定就業;並強化市場拓銷,加深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

四、除持續關注國內外情勢變化外,本部自109年3月12日起辦理產業關懷座談會,邀請ICT、民生化工、金屬機電及內需型服務等產業,宣導特別條例相關措施及意見交流,協助業者降低在本次疫情所受衝擊,渡過難關。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防疫與經濟發展正面對重重挑戰,不論政府或企業都必須密切注意,而紓困補助計畫更應考量中小微企的燃眉之急,以緩解其周轉壓力,避免可能出現的倒閉裁員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19)

許委員就全球防疫與經濟發展正面對重重挑戰,不論政府或企業都必須密切注意,而紓困補助計畫更應考量中小微企的燃眉之急,以緩解其周轉壓力,避免可能出現的倒閉裁員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針對受疫情影響事業(含未滿5人之小規模企業)提出資金紓困措施,包括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十成保證貸款及利息補貼、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以及防疫千億保等協助企業取得資金。

二、資金紓困措施:

(一)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舊有貸款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1.06%)補貼利息,補貼期間1年,每家補貼上限22萬元。

(二)營運資金:

1.事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目前2.095%)計算。

2.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述貸款利息給予全額補貼,補貼利息最長6個月,每家補貼金額最多以5.5萬元為上限。

3.貸款期間提供十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三)振興資金:

1.受影響事業因振興所需之週轉金或資本性支出之新增貸款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1.095%)補貼,補貼期間1年,每家補貼上限22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四)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十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五)寬延退票處理:受影響事業如發生支票退票情形,可檢具支票明細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由本部中小企業處依個案,協助函請中央銀行轉臺灣票據交換所,暫緩通報拒絕往來且暫不對外提供查詢票信紀錄,紓困註記期間為6個月,俾利事業有充裕時間進行營運調整。

(六)提供財務紓困協處單一窗口:

免付費單一窗口(0800-056-476)諮詢服務: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立即諮詢服務,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財務融資診斷輔導、財會制度建立及債權債務協商等服務。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行政院應於一週內公布「武漢肺炎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作業辦法,俾利受疫情災害影響之中小企業得以向有關機關申請紓困方案,以解生計之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11)

邱委員就行政院應於一週內公布「武漢肺炎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作業辦法,俾利受疫情災害影響之中小企業得以向有關機關申請紓困方案,以解生計之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壹、本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訂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於本(109)年3月12日發布。另已於3月16日訂定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以利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等相關作業順利執行,並提供受影響事業向金融機構申貸所需資金。

貳、本部針對受武漢肺炎影響之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提供資金紓困與產業振興輔導措施。

一、資金紓困措施:

(一)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舊有貸款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1.06%)補貼利息,補貼期間1年,每家補貼上限22萬元。

(二)營運資金:

1.事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 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目前2.095%)計算。

2.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述貸款利息給予全額補貼,補貼利息最長6個月,每家補貼金額最多以5.5萬元為上限。

3.貸款期間提供十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三)振興資金:

1.受影響事業因振興所需之週轉金或資本性支出之新增貸款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1.095%)補貼,補貼期間1年,每家補貼上限22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四)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十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五)寬延退票處理:受影響事業如發生支票退票情形,可檢具支票明細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由本部中小企業處依個案,協助函請中央銀行轉臺灣票據交換所,暫緩通報拒絕往來且暫不對外提供查詢票信紀錄,紓困註記期間為6個月,俾利事業有充裕時間進行營運調整。

(六)提供財務紓困協處單一窗口:

免付費單一窗口(0800-056-476)諮詢服務: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立即諮詢服務,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財務融資診斷輔導、財會制度建立及債權債務協商等服務。

二、本部透過數位轉型、消費促進、環境優化、出口拓銷、會展產業提振,以及人才培訓等,協助產業升級,刺激消費提振內需。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建立橫跨公、私部門及跨域之「產業數位中心」,以串聯國內外中小企業之數據資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12)

邱委員就建立橫跨公、私部門及跨域之「產業數位中心」,以串聯國內外中小企業之數據資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面對資料經濟時代,資料是重要的戰略資產,我國自101年開始致力於推動Open Data,目前政府已開放超過四萬多筆資料集,資料品質也不斷提升,符合「結構化、機器可讀、開放格式」金標章資料集已從106年的3%提升到73%,俾利各界使用政府開放資料。

二、為完備我國資料共享應用環境,促成民間產業有效參與資料之利用與創新加值,增進我國數位經濟發展,本會已將「開放資料」、「資料治理」及「數據交換平臺」列入109年重要施政工作項目積極推動,另本會並已開始研擬制定開放資料及資料再利用專法,規劃建立資料共享及資料有價的機制,明確定義資料格式、品質及資料利用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等,期能活化公、私部門及跨域間的資料串連與應用,並鼓勵民間資料共享及再利用,目前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研析先進國家資料相關法規:參酌歐盟、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先進國家開放資料及資料應用相關法規,針對其法規型態、適用主體、高價值資料類別、鼓勵民間參與及資料再利用等議題進行研析。

(二)舉辦專家學者座談會:自108年12月起迄今,已辦理3場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廣納與會專家意見,研擬規劃專法框架。

(三)後續本會將規劃外部意見徵集機制,如公私協力網路徵集、組成利害關係人論壇、辦理座談會及公聽會等多元意見管道,期凝聚各界共識後草擬專法草案,並持續觀測國際資料分享規範及機制作法等滾動式調整。

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臺灣能夠推動口罩供需實名制,是建立在良好的健保系統,再透過開放資料,與民間協作提供快速查詢口罩存量的服務,可以看出跨領域、跨部門資料應用及協作,已是數位時代非常重要的議題。本會持續完備資料治理與資料流通的環境,進而發展完整資料經濟生態系,建立資料驅動產業創新商業模式,促進產業轉型契機。

(六)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26)

溫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續擴散,影響全球供應鏈及銷售市場,且國人緊縮消費,亦致業者經營情形大受影響。為減緩疫情對國內經濟造成之衝擊、確保國內經濟穩定,政府已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以下簡稱特別預算),並皆已經貴院審議通過。

二、本次疫情雖對臺灣經濟造成衝擊,但政府化危機為轉機,規劃產業避險及升級轉型措施如下:

(一)擴大歡迎台商回台投資方案適用範圍:納入受疫情影響之企業,主動引導企業回臺投資,打造更完整之供應鏈聚落。

(二)加強關鍵技術自主、分散市場風險:協助企業分散供應商來源及加強本身關鍵技術研發,強化供應鏈備援機制並增加生產彈性、降低斷鏈風險;積極拓展國際市場,避免需求過度集中單一市場。

(三)掌握轉單商機、提升國際競爭力:疫情造成部分外商將需求轉向其他市場,亦有部分外資企業將生產基地移出中國大陸。政府協助企業展現臺灣產品品質及特色、吸引國際轉單;另運用我國產業聚落完善、人才充裕等生產優勢,吸引外商將產能移至臺灣,強化整體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四)加速數位轉型、強化智慧製造:加速數位科技於我國之發展,導入人工智慧物聯網(AIoT,應用於AR/VR/XR)、區塊鏈(Blockchain)、大數據(Big data)及5G等新興科技,打造智慧化、自動化之工業4.0生產環境、智慧零售服務生態,提升生產效率並降低疫情之衝擊。

三、另民眾如受疫情影響致生活陷於困境,得依衛福部「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規定,就近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公所提出申請救助;該部並已於特別預算編列7,800萬元預算,以紓解急困、發揮及時救助之效。復為保障受疫情衝擊行業之勞工權益,政府已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預算,擬定近、中、長期三階段計畫,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失業勞工、企業及微型創業者編列41.25億元預算,並視疫情變化及產業發展情勢適時啟動協助機制,讓受影響之勞工及企業能立即獲得協助、共同度過難關。

四、又,有關個人貸款因受疫情影響致還款有困難,金管會業於本(109)年2月14日邀集銀行公會及相關銀行研商協處機制,會議結論如下:

(一)適用範圍:個人金融產品,包括個人房屋貸款、車貸、消費性貸款及信用卡款項等。

(二)協處措施及期間:信用卡帳單之應付帳款得申請緩繳3至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違約金及循環利息;其他個人貸款部分,本金或利息得申請展延3至6個月,展延期間免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期間自本年2月起至7月底止。

(三)個人信用紀錄:債務人於緩繳或展延期間依協處條件無須繳納相關本金或利息,在清償期尚未屆至之情況下,非屬信用不良,不致有繳款遲延信用紀錄之情形。

(四)該會已將前開會議結論函請銀行公會轉知各銀行參考辦理;另為提供民眾相關貸款資訊,業請銀行公會蒐集所有銀行為因應疫情提供之貸款產品及債務協處機制,並於該公會網頁設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貸款及債務協處機制資訊專區」,明列各銀行提供之產品及連結網站,俾利民眾查詢。截至本年3月5日止,35家本國銀行皆已提供相關房貸展延協處機制,並已陸續受理民眾申請債務展延案件。

五、至溫委員所提協助國民早日返臺部分,政府為確保滯留中國大陸湖北之民眾能健康平安返國,係秉持「弱勢優先、防疫優先及充分準備、量力而為」之原則,期優先接回未具長期生活資源支持系統之短期出差者、老幼及長期特殊用藥需求者,並依此原則與陸方協調接返人員名單及相關必要之防疫作為,第2次包機並於本年3月10日執行完畢。雙方已在前2次執行經驗中逐步累積相關合作共識,政府將於此經驗及基礎上,持續溝通國人接返事宜。

(七)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無戶籍國民之處境及法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30)

鄭委員就無戶籍國民之處境及法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5條第2項規定,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惟查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國民,得以免簽證方式入國停留90日,則無戶籍國民之入國規定較部分外籍人士為嚴,似有失衡平,爰內政部已擬具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5條第2項但書,放寬持有我國有效護照之無戶籍國民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以提升無戶籍國民之來臺便利性。次依移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次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四)具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五)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六)前述(一)至(五)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七)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又,無戶籍國民迄今未能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同等適用其他國家所給予之免簽證待遇部分,涉及其他國家給予我國國民免簽證待遇之範疇及對等互惠原則,並涉及國家整體政策考量。

二、有關「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居留條件,需合法連續停留滿7年」一節,為維護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權益,內政部已擬具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須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始得申請在臺居留條件,放寬縮短為5年,即可申請在臺居留。另有關「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定居條件,需居留滿1年」一節,考量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時,其居留期間若遇有緊急事故須出國處理,即便係當日往返,亦不符合現行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連續居留」,似失之過嚴,故擬將現行須連續居住1年之規定,放寬為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爰內政部亦已擬具於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0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在臺灣地區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仍具備原居留條件,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

三、又,現行無戶籍國民若符合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8款之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即可申請在臺定居、設籍。再者,有關「無戶籍國民以投資事由申請居留」一節,內政部移民署將會商相關機關研議衡平港澳居民與無戶籍國民之投資居留金額等條件。

四、此外,對於旅居港澳無戶籍國民關心之權益問題,包括:無法與一般國人享有他國免簽待遇、返臺需事先申請臨人字許可、需連續居留7年始得定居,以及投資居留門檻較港澳居民為高等,陸委會及駐港澳辦事處長期以來均有關注,除協助將相關陳情事項轉知主管機關研議處理,並積極促請相關機關應將旅居港澳無戶籍國民併納入適用範圍等。另內政部亦已擬具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研擬放寬無戶籍國民相關入出境及停居留、定居相關規定,以維護居港澳無戶籍國民返國居留及定居之權利。

(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建議產業政策規劃納入防疫科技產業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05)

李委員就建議產業政策規劃納入防疫科技產業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政府近年已將傳染病防治、強化防疫、精準醫療、醫藥研發、健康大數據及整體環境建置等相關領域,列為科技政策推動重點,結合中研院、衛福部、科技部及經濟部等機關之科研能量共同投入,強化基礎科學研究與科技應用發展,持續推動國內生技醫藥產業發展及厚植醫療技術量能。另為促進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升級轉型,政府近年擘劃5G行動計畫及顯示科技與應用等行動計畫,並統合新興科技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部會計畫等資源,整合上下游產業鏈及跨域合作,協助業者迎接下一世代挑戰,未來可透過智慧物聯網與資訊基礎建設,應用於各項疫情防疫及解決方案。

二、面對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科技部長期培養之學研團隊於疫情初期立即扮演技術支援角色,並針對防疫可能之技術缺口,已盤點補助學研及新創團隊之成果或技術,加強研發,並進一步連結現有產業或新創公司,將防疫科技落實成為防疫產品,不僅強化防疫能量,亦同時發展科技產業。此外,衛福部透過科研資源投入,積極推動生技產業發展,重點如下:

(一)衛福部疾管署(以下簡稱疾管署)及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研發傳染病快速檢驗試劑,提升傳染病檢驗準確度及縮短檢驗時效,並透過公開徵求技轉廠商或合作廠商,厚植國內相關領域之檢驗技術及量能。

(二)國衛院建立國人用疫苗研發及轉譯中心,以國衛院生物製劑廠為樞紐,鏈結國內疫苗研發及產業,除精進傳統疫苗製程外,更積極提出以多樣性模組化產程開發為核心,建立國內學界及產業界之橋梁,以降低未來投資門檻與風險,增加廠商投資意願,達到加速生物產業升級及高產值產業生根。

(三)疾管署與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執行「登革疫苗TV005第二期臨床試驗研究」,研發成果除可評估登革疫苗之安全性與保護力,並可作為查驗登記參考,促進廠商投資三期臨床試驗之意願,以加速疫苗在臺上市時間及作為未來疫苗採購之參考依據。

(四)國衛院建立國家級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平臺,結合串接健保申報資料、電子病歷、癌症登錄、罕見疾病等資料庫加值服務,提供臺灣醫藥生技研究與精準醫療發展之重要資料來源,以加速疾病研究與新藥研發,並吸引國外藥廠來臺投資,提升臺灣醫療照護品質與水準。

(九)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鑑於警察、消防及移民署人員為維持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在防疫作戰期間,不能發生整個派出所、消防隊或專勤大隊服務站被隔離的情形。目前對於與民眾接觸之例行勤務及防疫支援任務,應重新檢討必要性及建立防疫標準作業流程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54)

葉委員就鑑於警察、消防及移民署人員為維持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在防疫作戰期間,不能發生整個派出所、消防隊或專勤大隊服務站被隔離的情形。目前對於與民眾接觸之例行勤務及防疫支援任務,應重新檢討必要性及建立防疫標準作業流程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在防疫期間,為確保第一線執勤人員健康,本部業執行下列作為:

壹、警政署部分:

一、為有效防範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公務運作,或因疫情擴大,導致機關局部辦公場所或人員遭隔離,本部警政署業於109年3月11日召開「各警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社區感染超前部署」視訊會議,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指導原則」,配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另對於與民眾接觸之例行勤務,已請各業管單位檢視「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增訂修正適用於防疫期間之勤務執行程序,將函發全國各警察機關,俾提供一致作業以利執勤人員得以遵循,保障警察人員執勤安全。

二、鑒於近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可能在醫院爆發群聚感染,為降低警察同仁前往醫院進行詢問筆錄之風險,本部警政署爰於109年3月4日函頒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遠距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遠距詢問證人作業程序」,請各警察機關依循辦理,重點摘要如下:

(一)適用對象:針對醫院內罹患、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等情形之人。

(二)適用案件:因調查案件認情況急迫有立即詢問之必要。

(三)適用原則:徵得當事人同意,確認醫院端有得進行遠端詢問之軟硬體設備;警察端原則應於偵詢室進行,且亦應完整錄影音。相關錄影錄音資料隨案移送。

(四)辯護人、通譯或得陪同在場之人等輔助受詢問人之人,得許其於偵詢室端參與詢問。

(五)筆錄內容向受詢問人展示,使其閱覽或向其朗讀,並詢問其有無錯誤及補充意見。經確認無誤後筆錄作成紙本,協請醫院人員送交受詢問人簽名確認。

(六)如案件業經檢察官指揮偵辦中,欲採行遠距詢問前,應向指揮之檢察官報告;另案情複雜之重大案件,如無確實急迫性,為防爭議,儘量避免遠距詢問。

貳、消防署部分:

一、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升級為一級開設及降低救護出勤同仁感染風險,針對受理派遣、實際執行病例後送流程、列冊健康監測管理、防疫物資管控等應變增列強化措施,消防署業於109年3月11日滾動式修訂「消防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期間救護應變措施(修訂版)」,函發全國各消防機關落實辦理。

二、如有救護同仁不慎確診武漢肺炎,除依疾病管制署的規定由同仁穿著適當防護裝備協助送至責任醫院外,於上開應變措施中則請各消防機關必要時得尋覓適當地點協助執勤同仁健康自主管理、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並主動與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洽詢及協調相關事宜。

三、為因應發生救護同仁確診武漢肺炎及提前規劃未來疫情升級為社區傳播,亦於上開應變措施責請各消防機關事先規劃分班編排執勤人員應勤時間及空間的應變作為,以維持出勤能量及儘可能降低群聚傳染風險。建議規劃措施如下:

(一)事前規劃隔離地點、隔離方式及勤務調派補位之應變機制,以因應未來若發生消防同仁在不知情下接觸確診個案或感染武漢肺炎時,維持適當出勤量能。

(二)事先編排應勤時間區隔:建議各消防機關應依該單位之勤休制度,調度或編組把執勤人員分開,於疫情期間減少長時間互相接觸的機會,同時落實傳染感控事宜。

(三)應勤空間區隔:建議各消防機關應依各單位駐地之空間特性,事先規劃不同分組之執勤人員待命或服勤空間,減低在共同空間服勤的機會並落實每日量測體溫。如無法區隔之共同空間,應每日進行擦拭消毒,並盡可能保持通風。

參、移民署部分:

一、國境線風險管理措施:國內各機場、港口執勤人員由國境事務大隊統一調度口罩,每日配發予查驗人員配戴,加強個人健康管理,並採取分組執勤方式,避免同一分隊在長時間共同執勤情形下,提高感染風險。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執行高風險專案包機勤務,執勤人員著全套防護衣,執行完畢確實消毒,並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二、採購並配發執勤人員個人防護設備:為因應移民署各外勤人員勤務,已辦理採購個人防護設備(含N95口罩、手套、面罩、拋棄式長袖防水隔離衣、髮帽及鞋套)及高規格連身型防護衣,供第一線查處人員使用。防疫期間隨時盤整個人防護設備需用情形,爭取特別預算,因應防疫所需。

三、規劃及設置執勤人員與受詢問人隔離空間:為確保執勤人員健康,業責成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針對各勤務處所,規劃執勤人員及受詢問人之隔離空間,並採購透明壓克力隔板等設備,以保障同仁安全並兼顧例行勤(業)務需要,相關設備採購經費由勞動部補助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四、建立防疫標準作業流程:移民署業函頒防疫期間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作業流程,律定查處對象如為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列管對象者,在查處人員穿戴個人防護設備情形下,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專業指示,執行相關查處作為。

五、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執行查處工作:移民署配合我國防疫政策,規劃並執行「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以柔性措施取代強制查察手段,鼓勵逾期滯臺外來人口自行到案,未來視疫情和緩情形,賡續執行全國聯合查察勤務。

六、各類人員進入移民署辦公處所前均測量體溫、手部酒精消毒:移民署除配合中央政府防疫超前部署,規劃執行異地辦公演練外,目前進入該署各類辦公處所人員,均先測量體溫。如有發燒情形,如發燒者為職員,則請假就醫;如發燒者為洽公民眾,則委婉告知先行就醫,再行洽公。

七、上揭防疫執行作為,視未來疫情發展及勤務實際需要,持續增購設備並檢討修正各項勤務作為,以確保移民署執勤人員勤務安全。另有關防疫期間視訊偵訊部分,移民署各外勤單位之工作內容與外來人口人別確認緊密相關,除口詢外,尚須進行指紋比對等生物特徵辨識,爰防疫期間除採購上揭隔離設施區隔執勤人員與受詢問人外,亦將強化各項環境消毒及個人衛教工作,兼顧勤務執行及健康。

(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健保財務不佳,未來恐將面臨破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48)

吳委員就健保財務不佳,未來恐將面臨破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健保開辦迄今已25年,台灣民眾享有極高的醫療可近性及醫療品質,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精神,係以健保財務自給自足、隨收隨付為原則,過去健保的財務狀態共調升費率2次與調降費率2次,回顧過去,健保開辦時費率是4.25%,曾調升至4.55%,後又調1次至5.17%,二代健保開辦時因開徵補充保費,一般保費調降至4.91%,復於105年從4.91%調至4.69%,補充保險費從2%調至1.91%。就過去經驗,調整費率頻率這麼少的國家很少,我國到目前仍能維持基本的安全準備(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8條之規定,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1至3個月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截至109年2月底,健保收支累計結餘約1,762億元《約3.19個月保險給付支出》,尚符合健保法規定。),是過去政策支持及政策協力,還有本部各單位一起努力的結果,在大家同心協力下,今天健保才可永續至今。

二、因應人口老化及醫療科技進步等因素,健保長期面臨財務壓力,本部在有限資源無法大幅增加下,持續進行制度檢討,並於102年實施二代健保,秉持擴大費基、穩固健保財源,增進保險費負擔公平之精神下,經由收繳補充保險費的挹注,使得整體健保財務及負擔公平性確實獲得改善,同時建立收支連動機制,即當年度之「醫療費用總額協商」與「健保費率審議」皆於健保會單一平台,分階段進行,透過該機制,檢討保險給付與保險費率,以平衡健保財務,確保健保財務長期穩定。

三、本部利用雲端科技及大數據,減少檢驗檢查及用藥濫用:

(一)減少重複藥品開立,保障民眾安全

1.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本部健保署自102年7月將病人跨院所用藥資料整合建置之健保雲端藥歷系統(105年再升級為「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提供醫師處方及藥師調劑時,可查詢病人近期用藥資料,避免不必要之處方。另自107年1月起,健保署對於重點管理藥品按月回饋「院所別及醫師別」之統計資訊,且建立高度耗用的重點管理藥品項目,以減少不必要之藥費耗用。

2.成效:

(1)近年整體藥費之半年成長率由106年下半年的8.93%下降至108年上半年的6.10%,扣除專款後藥費之半年成長率由106年下半年的5.88%下降至108年上半年的2.50%。

(2)自102年建置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後,查詢率已達87.5%。其中降血壓、降血脂、降血糖、抗思覺失調、抗憂鬱症及安眠鎮靜等六類慢性病藥品申報用藥日數重疊率103年至108年降低超過一半。推估近6年整體藥費減少近77億元重複藥費支出(以全藥類估算),可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藥品處方,提升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

(二)管理重複檢驗檢查,減少費用支出

1.自106年第3季起,按月提供醫療院所病人跨院門診28日內檢驗檢查再次執行統計暨院所及醫師門診執行率統計資料,供醫師處方參考,並透過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提供醫師查詢病人近期之檢查檢驗紀錄及結果資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電腦斷層掃描(Computed Tomography,下稱CT)及核磁共振造影(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下稱,MRI)檢查,107年起提供醫療影像跨院調閱分享機制,除可避免檢查重複,及病人到醫院複製影像之交通與時間成本,亦可強化基層診所照護能力,提供精準醫療。

2.成效:

(1)20類檢查檢驗項目申報點數之半年成長率由106年上半年的7.0%下降至108年上半年的1.5%,28日內再執行率由106年上半年的7.93%下降至108年上半年的6.64%,皆呈現下降的趨勢。

(2)推估分享電腦斷層(CT)、磁振造影(MRI)醫療影像,以自107年第2季起累計至108年第4季統計資料推算,平均每月可節省健保約11,359萬點、民眾節省約371萬元。

四、本部為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徵求各界共識,檢討部分負擔方案: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時,即規範保險對象就醫時得負擔部分醫療費用,提高其成本意識並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使保險對象審慎使用醫療資源,減少非必要的就醫或要求不必要的醫療服務,避免醫療浪費。為鼓勵民眾小病到當地診所就醫,需要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再轉診到區域醫院、醫學中心等大醫院,以強化大醫院專注於治療重症及醫學研究的功能,基層院所即成為提供病患全面性初級照護的第一線守門員,本部自106年公告修正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轉診至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就醫調降40元,未經轉診逕至醫學中心就醫調升60元。另急診部分負擔,則依檢傷分類級數計收,以落實雙向轉診。

(二)本部本於權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視醫療費用支出,及不致影響真正需要醫療服務之保險對象或經濟弱勢之保險對象就醫為原則,滾動式檢討部分負擔方案。惟部分負擔調整,涉多數被保險人權益,且調整幅度須考量民眾接受度、整體醫療環境配合及是否造成民眾過重經濟負擔,仍需審慎評估,本部將持續試算各項部分負擔檢討方案,廣徵各界意見並取得社會共識,以評估調整或實施。

五、新醫療科技迅速發展與人口老化已為未來趨勢,每年協定總額預算成長有限,未必能反應迅速增長之需求,本部健保署也積極發展居家醫療與遠距醫療,鼓勵院所間主動合作提供照護,並持續宣導民眾珍惜健保資源,將有限資源做最大利用。未來並將持續蒐集學者專家對健保改革之建議,並深入研究不同制度之可行性,惟不同之制度設計各有其優劣處,各界所持意見亦不同,將於通盤考量後,在兼具公平及效率下,規劃更精進之健保制度,以爭取社會支持,作為未來健保改革之基礎。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開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基礎醫學、治療藥物與抗病毒疫苗開發等研究項目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81)

楊委員就開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基礎醫學、治療藥物與抗病毒疫苗開發等研究項目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在特別預算中,已編列97,209千元,由國衛院進行新冠病毒之快篩、疫苗、治療藥物開發。

二、在快篩試劑研發方面,國衛院將利用過去與國防預醫所合作開發抗SARS病毒的抗體為基礎,挑選出可以辨識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的抗體,投入檢驗試劑開發。現正積極以此抗體為核心材料驗證病毒偵測能力並建置試紙雛形之快篩套件。

三、在疫苗研發方面,國衛院所採用的4種疫苗開發平台,現階段都已陸續進入小鼠實驗驗證。樂觀估計可在6月取得動物實驗結果,再由其中選定最佳候選疫苗進行產程開發,順利情況下可於年底前進入臨床前試驗及臨床人體試驗。

四、在藥物開發方面,國衛院已合成出公克級瑞德西韋,目前持續進行製程優化。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武漢肺炎疫情對臺灣產業造成嚴重衝擊,建請對中小企業之補助預算應酌予增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80)

楊委員就武漢肺炎疫情對臺灣產業造成嚴重衝擊,建請對中小企業之補助預算應酌予增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防疫、紓困、振興」是政府因應重大疫情的三大步驟,本部將透過紓困及產業振興,協助廠商順利度過難關,其中資金紓困包括:

(一)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舊有貸款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係1.06%)補貼利息,補貼期間1年,每家補貼上限22萬元。

(二)營運資金:

1.事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目前係2.095%)計算。

2.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述貸款利息給予全額補貼,補貼利息最長6個月,每家補貼金額最多以5.5萬元為上限。

3.貸款期間提供10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三)振興資金:

1.事業因振興所需之週轉金或資本性支出之新增貸款。

2.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因振興所需之週轉金或資本性支出之新增貸款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係1.095%)補貼,補貼期間1年,每家補貼上限22萬元。

3.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四)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已於109年3月13日經貴院審查通過,政府將積極推動執行。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協助醫事服務機構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98)

楊委員就協助醫事服務機構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使各醫事服務機構全力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並降低因疫情所致之相關財務風險,衛福部業執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提高健保暫付金額,協助院所維持正常營運:醫療費用申報之暫付、核付等作業除按現行規定辦理外,另以民國108年同期核定金額或以提高暫付成數方式計算補付金額,後續並將視實際執行情形及疫情發展滾動式修正。

(二)調升醫療院所給付點數:

1.本(109)年醫院總額及西醫基層總額之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用以調整診察費、藥事服務費等支付標準:

(1)依據108年12月6日公告之「10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其中醫院總額及西醫基層總額之「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預算分別為103.846億元及20.244億元,協定事項包括「醫院總額」優先用於急重難症、藥事服務費及門診減量配套措施等支付標準調整;「西醫基層總額」優先用於急重難症、內科門診診察費加成及離島假日開診之相關獎勵措施等支付標準調整。

(2)該部健保署依前開協定事項,研擬調升門住診診察費、護理費、藥事服務費等項目之支付點數調整方案,並將於提報相關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公告事宜。

2.為因應醫院配合暫時將一般及特殊病房改為收治疑似個案之單獨隔離區域,除加護病床維持原申報給付外(支付點數高於負壓隔離病床),其餘病床比照負壓隔離病床之住院診察費、病床費及護理費支付點數給付。

(三)爭取健保總額外之特別預算:除「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以下簡稱補償紓困辦法)第二章訂有停診醫療機構之補償規範;該部健保署並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之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民眾如有急迫醫療需要且無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得經衛生局轉介至指定之通訊診療醫療機構,以視訊診療方式看診,以減少外出就醫衍生之防疫風險。視訊診療依一般門診診察費支付,另將爭取特別預算給予診察費加成獎勵。

(四)該部健保署因應疫情,亦採取「醫療費用審查作業從寬認定」及「本年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減量於疫情期間暫緩執行」等行政管理應變措施。

二、另診所本年如因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或增加相關防疫支出者,可於110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以實際業務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如診所未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者,得以財政部頒訂之標準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該部亦將於本年底請衛福部及各該同業公會提供相關意見及數據資料後通盤考量,俾供業者於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合理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三、又,診所及醫護人員如因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或有還款困難,現有相關銀行貸款等優惠專案如下:

(一)企業部分:

1.配合辦理政策性貸款:對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等相關產業,可依補償紓困辦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協助,財政部所屬公股銀行亦將配合政策辦理相關貸款。

2.以自有資金提供專案貸款:公股銀行對受本次疫情衝擊之相關產業,以自有資金推出防疫專案融資,搭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專案,個案貸款規模為固定50萬元或100萬元不等,利率多低於1.9%,以協助企業度過難關。

3.既有貸款寬緩措施:財政部所屬公股銀行除依據「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協助營運困難客戶外,並就受疫情影響致營收衰退者,提供暫緩繳納本金或展延借款期限等措施。

(二)個人部分:公股銀行提供既有貸款寬緩措施、信用卡緩繳方案及個人貸款專案等,並以通訊方式提供簡便申請方式,有需要之個人可向公股銀行申請暫緩繳納借款本金、展延借款期限、減免計收信用卡違約金及循環利息等費用。

(十四)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假訊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9)

高委員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假訊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依組織法規定為廣電及電信事業主管機關,如廣電節目或廣告內容有違反廣電三法相關規定,由本會依法查處。至於網際網路為現代社會重要之訊息通路,普遍運用於實體世界各項活動,與各部會職掌皆息息相關,故網路內容出現違法、不當內容或假訊息之問題,並非由單一主管機關處置,係依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訂定「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辦理,其管理方式比照實體社會,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爰對於惡意散布或影響社會安定之不實訊息,各部會應本於權責,予以查處或陳告。

二、另由於假訊息議題廣泛,涉及各部會職掌,行政院羅秉成政委已邀集各部會召開多次會議,研擬策略涵蓋識假、抑假、破假及懲假不同面向,並於107年12月13日第3630次院會指示,在維護言論自由前提下運用現行法令,針對「明知為假訊息仍故意散播,因而造成個人或公眾損害」之情況,從法制面補強,以全面修法、多頭並進方式填補現行法制規範不足,其中傳染病防治法也已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修正通過。面對假新聞及不實訊息,為及時回應並快速釐清事實真相,已由行政院及各部會成立事實澄清專區,提供正確訊息,保障民眾知權,有利大眾了解並安定人心。當媒體播送疑涉及公共事務之爭議訊息時,各部會應本於權責,依照「發現、澄清、關注、存證、更正、查處」六大原則即時防制錯假訊息散布。

三、本會鑑於近來在社群平臺流傳多起惡意變造政府機關公文或電視新聞字幕的圖像、移花接木各類不實訊息,恐影響防疫工作。為協助網路使用關係人能透過直接對話,瞭解各社群平臺處理防疫不實訊息之作法,爰於109年3月12日召開「社群平臺業者溝通及建立協力防疫模式研商會議」,邀集臉書、Google、LINE、雅虎奇摩、PTT等網路平臺,以及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代表出席,以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的網路治理模式,共同研商如何加速防制、澄清假訊息,維護民眾健康與公共安全。依據會議討論,與會者均認同資訊透明、快速澄清,為防制假訊息散布的重要關鍵;此外,應持續強化平臺、政府、以及第三方事實查核組織的合作機制,透過直接對話溝通管道,快速澄清不實訊息。長遠而言,增強大眾對不實訊息的抵抗力仍為根本之道。因此,應由強化識讀教育著手,結合學校與產業資源,共同提昇全民資訊辨別的能力。

四、防制假訊息需要政府與民間社會公、私協力共同防範,相關部會皆已依前揭說明運作中,警調單位也都有公布相關查處情形。鑑於防疫工作直接攸關全民生命、健康,並與民生、社會及經濟發展息息相關,主流廣電媒體更有責任讓民眾掌握正確資訊。本會除將恪盡廣電監理職責,積極監督廣電媒體落實事實查證,呼籲廣電媒體相關公協會發動會員遵守疫情播送自律準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徵用播送相關防疫訊息,並要求廣電媒體,一定要持續秉持新聞專業,注意指揮中心統一發布的訊息,如引用網路或其他資訊必須特別注意查證,以避免不實資訊散布,造成民眾恐慌,或影響防疫工作。若有廣電媒體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播送不實訊息,致有危害公共利益者,將本於權責及相關法規予以核處,共同建構健全的資訊環境。

(十五)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5G專頻專網」及「共頻、共網、共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4)

高委員就「5G專頻專網」及「共頻、共網、共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開放5G專頻專網之規劃內容、方向及期程部分,初步規劃如下:

(一)申請資格:場域之「管轄者、所有者、使用者」。

(二)場域範圍:公部門為其管轄範圍、私部門為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所及之土地或建物。

(三)開放程序:先實驗、後專網。

(四)釋出方式:採專用電信方式申請。

(五)開放時間:行政院於108年12月5日第3679次院會決定,於110-111年間擇期開放執照申請。

(六)釋出頻段:依交通部規劃可供5G專網使用之頻段為4.8-4.9GHz,然目前該頻段尚有既有使用者,須採干擾防治機制與既有使用者和諧共用。

(七)頻寬上限:考量頻譜接取公平性,5G專網之頻寬上限定為100MHz,並以不干擾為原則。

(八)使用限制:原則上不可連結公眾電信網路,如有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需求者,可改採與電信業者合作,以「Network Slicing」或「租頻」等方式處理。

(九)頻率使用費:基於公平考量, 5G專網申請者之應繳納數額會與鄰近頻段(指3.5GHz頻段)之行動通信頻率取得成本相當。

(十)執照年限:參照專用電信執照年限為3年(未來電信管理法施行後,不排除修訂為5年)。

(十一)資通安全:因5G專網需求者規模不一,依法規必要時申請者再提出資安防護計畫。

(十二)無線電頻率使用干擾防制機制:

1.事前預防機制:對既有使用(如警消電臺)劃定干擾保護區域,原則上限制5G專網於該區域外設置。

2.干擾處理原則:按「頻率指配先後」情形,進行干擾排除,優先保障既有使用。倘使用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通傳會通知改善,使用者(主要指5G專網)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發射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

二、建立「共頻、共網、共建」法遵環境:「電信管理法」已於108年6月26日經總統公布,預計於今(109)年中施行。「電信管理法」制定之重要目的之一即在使電信事業得以彈性的運用頻率,並使電信基礎網路的設置與使用更具彈性,有助於通訊傳播產業創新服務之發展,相關規範如下:

(一)本會於109年2月6日進行「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對外預告60天,該草案之訂定係在電信管理法架構下完備包括電信業者申請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主管機關審查重點等事項,以達法規之明確性。本會並預計於109年3月24日辦理公開說明會廣收各界意見後,俾使法規訂定更臻完善。

(二)業者在履行其原承諾之建設義務後,即可經本會同意,與他業者合作網路建設事宜。另本會為確保行動寬頻業者完成其承諾建設事項,同時兼顧降低業者之營運及建置成本,亦於電信法架構下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中明定,業者於未逾「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之鄉鎮市區,對電信網路有管控能力時,即得進行各種型態之公眾電信網路共用;其餘地區則開放無線電接取網路(基地臺)之共構(含天線、基頻設備、射頻設備、鐵塔等)及共站等共用態樣,以降低業者網路建設合作門檻。

(十六)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振興消費抵用券之方案,請各相關部會進行平行溝通、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6)

高委員就振興消費抵用券之方案,請各相關部會進行平行溝通、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振興抵用券之立意,乃在刺激消費進而帶動市場復甦,故應先有消費始得回饋。抵用券之發放,係規劃以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每房給予800元抵用券的方式,適用範圍針對受疫情衝擊較大的產業,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列管市場、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藝文產業等約40萬家,採全額抵用、全國適用。

二、原民會、客委會及本部所協助的對象不同,原民會及客委會係針對特定對象;本部則協助受武漢肺炎疫情衝擊大之產業。委員所提進行部會溝通部分,未來本部將與原民會及客委會討論,透過各部會資源串連,以最快速有效方式協助業者,帶動受衝擊產業復甦。

(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朝野對行政院《國土計畫法》修正多持不同異議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45)

吳委員就朝野對行政院《國土計畫法》修正多持不同異議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係考量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政策需求,應賦予空間規劃彈性,爰提案修正國土計畫法第15條,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納入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條件,且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並非逕為通過,仍須依國土計畫法及各該子法規定,辦理公展、公聽會等民眾參與程序,並於符合國土永續發展目標、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之前提下,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且辦理過程均將踐行資訊公開原則,並非隨意推翻制度設計。

二、政府基於國家整體發展,因應全球政治經濟情勢變化,帶動產業轉型或引導跨直轄市、縣(市)區域發展等,有提出重大建設計畫之需要,且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包括水利、防災、環保、能源、運輸、教育、長照、產業、農業等不同面向,非僅限於產業園區或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計畫。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透過政策評估、籌編預算等程序,需時規劃推動,致多有未及納入各級國土計畫之情形。

三、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10年及每5年辦理定期通盤檢討1次,以都市計畫為例平均需6至7年方可完成,無法因應國家重大情勢變化,致國土發展過於僵化,影響國家競爭力;且該條第3項第3款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之情形,僅限於「政府」興辦者,並未包含「私部門」配合政策推動辦理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是以本次國土計畫法修法賦予彈性,係政府因應國際政經情勢及對國家長遠發展負責必要之調整,絕非假重大建設之名行操弄土地開發機制之實,故有關「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及認定程序(含民眾參與程序及資訊公開原則)等,本部將於法案在貴院討論過程強化說明,或評估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有關子法明定之。

(十八)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因應「國土計畫法」,擬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於該法所設定之期程內擬定國土計畫並已完成公開展覽程序並將就各直轄市、縣(市)所提內容進行審議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78)

張委員就因應「國土計畫法」,擬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於該法所設定之期程內擬定國土計畫並已完成公開展覽程序並將就各直轄市、縣(市)所提內容進行審議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辦理座談會、公開展覽30日及舉行公聽會,並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2級2審通過後,由本部核定,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二、為依原法定期限內敦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各該國土計畫,本部營建署自106年起持續透過研商會議、研擬規劃作業手冊、定期舉辦研習課程等方式,並核撥規劃作業補助經費,以協助地方政府儘速完成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定、審議作業並報本部審議。

三、截至109年3月13日,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已完成計畫擬訂及座談會、公開展覽、公聽會等法定程序,並已有1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送本部審議;另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期間,因辦理過程均須辦理多場內部單位、民眾或議會溝通說明會議,且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過程,應配合審議會委員意見持續檢討修正,其中辦理進度較為落後者,本部將督促積極辦理。

(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行政院會於近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草案條文內容放入尚無明確定義的「國家重大建設」,行政院只要認定個案為國家重大建設,即可改變上位的國土計畫,等同空白授權,行浮濫徵收、開發之實,要求行政院主動撤回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04)

馬委員就行政院會於近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草案條文內容放入尚無明確定義的「國家重大建設」,行政院只要認定個案為國家重大建設,即可改變上位的國土計畫,等同空白授權,行浮濫徵收、開發之實,要求行政院主動撤回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係考量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政策需求,應賦予空間規劃彈性,爰提案修正國土計畫法,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納入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之條件。

二、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10年及每5年辦理定期通盤檢討1次,無法因應國家重大情勢變化,致國土發展過於僵化,影響國家競爭力,是以,本次本部提案修正國土計畫法,係為賦予規劃彈性,且為政府因應國際政經情勢及對國家長遠發展負責必要之調整。又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並非逕為通過,仍應依國土計畫法及各該子法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等民眾參與程序,並於符合國土永續發展目標、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之前提下,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且辦理過程均將踐行資訊公開原則。

三、有關「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及認定程序(含民眾參與程序及資訊公開原則),以及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辦理期程等,本部將於法案在貴院討論過程強化說明,或評估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有關子法明定之。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依照《國土計畫法》各縣市應在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國土計畫,民間團體清點已公布的十五個縣市之國土計畫,發現竟有近十萬公頃農地將消失,引起民間團體和跨黨派立委的強烈質疑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28)

許委員就依照《國土計畫法》各縣市應在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國土計畫,民間團體清點已公布的十五個縣市之國土計畫,發現竟有近十萬公頃農地將消失,引起民間團體和跨黨派立委的強烈質疑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刻依國土計畫法辦理子法研訂、各級國土計畫擬訂等法定工作,積極推動國土計畫制度建立,本次修法係為賦予規劃彈性及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工作期程,並非破壞國土計畫制度或違背國土計畫法立法精神。

二、政府基於國家整體發展,因應全球政治經濟情勢變化,帶動產業轉型或引導跨直轄市、縣(市)區域發展等,有提出重大建設計畫之需要,且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透過政策評估、籌編預算等程序,需時規劃推動,致多有未及納入各級國土計畫之情形。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10年及每5年辦理定期通盤檢討1次,以都市計畫為例平均需6至7年方可完成,無法因應國家重大情勢變化,致國土發展過於僵化,影響國家競爭力,是以本次國土計畫法修法賦予彈性,係政府因應國際政經情勢及對國家長遠發展負責必要之調整,且亦不樂見假重大建設之名行操弄土地開發機制之實,故有關「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及認定程序(含民眾參與程序及資訊公開原則)等,本部將於法案在貴院討論過程強化說明,或評估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有關子法明定之。

三、又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今(109)年4月30日前全數公告實施,惟截至109年3月13日仍有部分直轄市、縣(市)尚未提送本部審議,此外下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將影響民眾權益,為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作業及溝通期程,爰提案修正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辦理期程,相關期程將於國土計畫法有關子法明定,且本部仍將持續管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進度,並非刻意鬆綁法令隨意推動建設。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因疫情關心國高中會考、停課補課及線上教學方式問題之應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18)

呂委員玉玲就因疫情關心國高中會考、停課補課及線上教學方式問題之應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國中教育會考及高中升學考試之因應措施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日決議,109年國中教育會考考試日程維持不變(109年5月16、17日),考試範圍配合縮減調整。而在進行範圍調整時,已有併同考量各校教學進度差異、學生後續複習時間等因素,係以較寬鬆的標準訂定會考考試範圍,又若遇個別班級或學校停課情況,則由學校訂定補課計畫、安排補課時間及教學進度,運用課餘或假日時間補課或彈性調整上課日期等方式辦理,以確保學生完整學習,爰學生不會因停課而延後教學進度影響應試權益。至考試範圍內容,可參閱國中教育會考網站(網址https://cap.rcpet.edu.tw/)。

(二)有關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升學考試,高三第2學期課程預計於5月結束,爰大學指考仍將維持原測驗範圍,均已公告。後續如因疫情發展與防疫需求,有須調整測驗範圍等重大決策,大考中心會配合教育部及招聯會決定辦理。

二、補課原則之規劃

(一)國民中小學

109年2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3527號函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量實施原則」,並於109年2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21072號函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補課原則之補充說明」,補課原則綜整如下:

1.有關國民中小學停課及課業學習等因應措施,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權責自行訂定居家學習計畫及補課等相關措施。

2.國民中小學因疫情停課者,可採線上補課及到校補課模式,說明如下:

(1)個別學生請假於復課後,學校應就其缺課課程,採取補課及學習輔導等彈性措施。

(2)班級停課復學後,應擇定時間到校補課,學校得利用假日(包括例假日、寒暑假等),或正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補課。

(3)學校得利用假日(包括例假日、寒暑假等),或正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補課。

(4)國民中小學倘規劃採線上補課,宜及早事先規劃及備妥校內線上補課計畫,並應將線上補課計畫(含實施平臺、實施方式及對未能線上補課學生之相應學習措施等)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折抵到校補課時數,但仍應兼顧學生學習成效。

(二)高級中等學校

109年2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4078號函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學校停課補課與學生學習評量作業注意事項」,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停課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作業,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並於109年3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23300號函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停課時之補課作業注意事項」,針對學校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相關措施綜整如下:

1.學校於停課期間,應訂定居家學習及補課等計畫,其補課方式得於第8節、假日或暑期補課等到校補課方式,或採取線上補課方式辦理,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部分班級停課時,於復課後,由學校安排補課時間。停課期間適逢各類評量者,該班級於復課後,由學校安排補行評量。

(2)全校停課時,全校各班級課程、學期考試及教師成績繳交日期均予順延。

(3)學校因停補課需要,有調整寒暑假起迄日期必要者,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2.個別學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或暫緩入境者,於復課後就其缺課課程,由學校安排學習輔導;未參加各類評量者,於復課後安排其補行評量。前二款補行評量,以實得分數登錄。

3.請學校預為審慎評估研議,如採線上補課方式者,宜事先規劃及備妥校內線上補課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實施平臺、實施方式、授課進度、折抵到校補課時數規範及對未能線上補課學生之相應學習措施等項目,循校內行政程序研訂辦理,並向師生充分說明,且應於學校防疫資訊專區公告周知;如確實發生停課並實施線上補課時,應確實記錄實施情形,妥慎保存,以備查考。

三、線上補課因應措施

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確保學習品質的前提下,能順利採行線上補課方式,配合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之補課原則發布,同時函知「線上課程教學與學習參考指引」(詳附件),協助縣市政府及學校部署線上補課實施參考。針對委員所提線上教學問題的因應處理措施,敘明如下:

(一)線上教學系統超載之因應措施

1.透過公私協力,支援學校實施線上課程所需資源與服務,如同步(直播)教學工具,學校師生除可使用教育部臺灣學術網路(TANet)網路語音交換平臺視訊會議預約系統、臺北酷課雲、高雄達學堂外,民間廠商亦支援如台灣微軟Teams、思科台灣WebEx、Zoom等視訊系統,可分散選擇使用,減少單一系統超載使用問題。

2.教育雲的線上教學平臺皆為雲端分散式虛擬化架構,若某一平臺發生超載狀況時,教育雲有充足之雲端備用資源,即時動態增加虛擬主機予該平臺,以因應平臺效能不足之情況。

(二)師生使用線上教學系統的協助

1.教育部提供線上教學實施模式(如:同步教學、數位學習平臺)、實施步驟、操作說明、範例及網站客服聯絡方式等,公告於「教育雲」https://learning.cloud.edu.tw/onlinelearning,讓教師容易快速理解使用及問題諮詢。

2.教育部所訂參考指引中提出成立地方因應團隊,須含實施線上課程諮詢人員,各縣市政府須針對線上課程教學與學習措施辦理相關教師增能研習。

3.學校須協助校內教師實施線上課程所需資訊與流程說明,熟悉線上學習平臺及教學資源工具使用,並適時提供師生所需協助,以利課程進行,並鼓勵家長關心、引導及陪伴孩子,建立孩子的學習信心,讓學習持續不間斷。

(三)學生在家學習成效追蹤

1.教育部於教育雲公布之線上教學模式,建議教師線上同步(直播)教學搭配線上學習平臺,教師可與學生互動、評量,教師亦可依據學生的學習狀況,給予適時之回饋,指派學習任務或課後作業之繳交,透過線上學習平臺可記錄了解學生學習成效。

2.學校訂定之補課計畫,應兼顧學生學習成效,亦請學校確實記錄實施情形,妥慎保存,以備查考。

(四)協助偏遠及弱勢家庭孩童線上學習所需資訊與聯網設備

1.教育部以分級統籌提供師生借用所需資訊設備,並以偏鄉地區及弱勢學生家庭為優先。

學生家中無網路或載具時,優先調度校內資訊設備使用;學校資訊設備不足時,由縣市及所轄學校的資訊設備提供調度借用;縣市資訊設備如有不足,再向教育部提出借用申請。

2.教育部彙整各縣市未具聯網設備學生比例及可調度設備數量調查,教育部已緊急動支經費採購行動載具1,102臺以及4G網卡500臺,各縣市可調度6萬3,966臺行動載具及4G網卡1,044臺,可支援偏遠及弱勢家庭孩童設備不足時提出借用。

3.另有關家用網路部分,教育部業於109年3月6日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電信、遠傳電信、臺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及臺灣之星五大業者共同研議弱勢學生免費以及防疫期間線上學習優惠方案,教育部後續將彙整業者優惠方案,公告於「教育雲」入口網─線上教學便利包,以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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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18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18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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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重症兒家庭所需長照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88)

賴委員就重症兒家庭所需長照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相關規定,身心失能者(包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失能等級2至8級,即可申請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及喘息服務等多元長照服務。重症兒若經評估符合上開規定,即可使用相關長照服務。

二、另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42條規定意旨,外籍家庭看護工(以下簡稱外籍看護工)係為配合國內長期照顧體系發展,在國內長期照顧資源及人力不足之情況下,採補充性原則適度引進,以滿足國內失能者之照顧需求。因此,勞動部自民國95年起辦理之外籍看護工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即須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認定照顧需求,以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長期照顧資源及照顧服務員就業後,始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三、又,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負擔及保障外籍看護工休假權益,勞動部及衛福部自107年12月1日起共同推動「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衛福部並於108年9月24日放寬適用資格。被照顧者如經長照需求評估符合失能等級2至8級,除無法使用生活照顧服務外,個案仍可申請專業服務、交通接送、到宅沐浴車服務及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等服務,以及其所聘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達30天以上空窗期之喘息服務;其中失能等級為7級至8級之個案,可於外籍看護工短時間休假或因故無法協助照顧時申請喘息服務,不受外籍看護工空窗期30天之限制;惟雇主若不符上開申請資格,仍可透過自費方式申請喘息服務,尋求國內替代照顧人力。

四、此外,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應自引進移工入國日起,依就服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故等待轉換至新雇主期間,雇主仍需負擔其管理責任,及依勞動契約約定膳宿費用;至轉換期間所需之照顧人力,得使用前開長照資源。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建議仿效歐盟建立人工智慧(AI)應用規範及資料分享準則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6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2-100)

鄭委員建議仿效歐盟建立人工智慧(AI)應用規範及資料分享準則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歐盟執委會於本(109)年2月19日提出「歐盟資料戰略」與「人工智慧(AI)白皮書」,規劃創建單一歐洲資料空間(European data space),透過歐洲共同規則與執行機制,以確保資料可安全且自由地在會員國間流通,同時充分遵守歐洲規則與價值觀,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消費者保護及自由競爭。另歐盟主張歐洲應採取協調一致之方法來處理AI對人類及道德之影響,並反思如何進階利用大數據進行創新,確保科技不能侵犯人權、自由及道德,且在充分尊重歐盟公民之價值觀與權利前提下,實現歐洲AI可信賴性與安全發展之政策選擇。

二、我國近年來政府與民間均積極投入AI研發與應用,科技部自民國107年起推動AI創新研究中心專案,補助學研機構成立AI創新研究中心,以促成我國在AI之學術研究、人才培育、技術研發、產業合作與國際鏈結等面向有長足之進步。另為進一步降低民眾對AI科技之疑慮,打造值得信賴之AI科研環境,已於108年9月提出「AI科研發展指引」,強調「以人為本」、「永續發展」及「多元包容」三大核心價值,以及包括「共榮共利」、「公平性與非歧視性」、「自主權與控制權」、「安全性」、「個人隱私與數據治理」、「透明性與可追溯性」、「可解釋性」及「問責與溝通」等8項指引,提供我國AI科研人員具體遵循之方向,有助研究成果傳播及正確運用。科技部參考歐盟可信賴之AI倫理準則,已著手研議分階段落實資料來源與原始碼明確記錄、保存與追蹤、程式碼與演算法等具可解釋性,以及如介面有問題時應能介入或中止等作法,並將參考「歐洲資料戰略」與「AI白皮書」之精神及策略,期在兼顧學術研究自由與人權及資料安全保障等前提下,完善我國AI科研環境,與國際趨勢同步。

三、我國自101年起積極推動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目前已開放超過4萬多筆資料集,資料品質亦不斷提升,符合「結構化、機器可讀、開放格式」金標章之資料集已從106年之3%提升至73%。為完備我國資料共享應用環境,建立資料共享及利用機制,以促成民間產業有效參與資料之利用與創新加值,增進我國數位經濟發展,國發會已規劃研擬開放資料及資料再利用之專法,將建立資料共享及資料有價之機制,明確定義資料格式、品質及資料利用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迄今已辦理3場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未來將持續推動外部意見徵集機制,期凝聚各界共識後提出專法草案,並密切關注國際資料分享規範及機制作法等,進行滾動式調整。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退除役軍人本人及其眷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52)

吳委員就退除役軍人本人及其眷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補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輔導會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承接國軍退除給付業務後,秉服務照顧榮民(眷)精神,持續辦理退除役軍人家屬水電優待作業,現(退)役軍人家屬水電優待措施,行之有年,主要係為鼓勵國軍官兵能長期從事軍旅工作,至渠等退伍後眷屬亦能獲得國家妥適照顧,減輕生活負擔,歷年是項經費預算,均經貴院審議通過後,覈實執行。

二、針對「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將於本(109)年12月31日施行屆滿,國防部已函請相關部會提供意見,輔導會表示暫行條例中,有關退伍軍人水電優待權益一節,該會為周延服務照顧對象,已將退除役軍人本人及其家屬水電優待,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法,惟考量期程因素,仍希國防部辦理暫行條例延長事宜。

另因暫行條例涉及相關部會規範,國防部尊重各部會意見,刻正規劃辦理延長施行期間之法制作業。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從2017年8月1日起,取消退伍上校子女教育補助費,但上校平均退伍年齡約50歲,部分軍人比較晚婚,導致大部分退役上校的子女都還在就讀高中、大學,與公教人員性質不同,建請輔導會應研議恢復發放退除役上校軍官子女教育補助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92)

楊委員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從2017年8月1日起,取消退伍上校子女教育補助費,但上校平均退伍年齡約50歲,部分軍人比較晚婚,導致大部分退役上校的子女都還在就讀高中、大學,與公教人員性質不同,建請輔導會應研議恢復發放退除役上校軍官子女教育補助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數次爭取,未獲同意:

在過去2年(107、108年),本會為爭取退役上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三次函陳行政院同意恢復,惟行政院基於軍公教衡平,函復仍維持現行規定辦理。

二、爭取恢復,所為何來:

照顧國軍現退伍袍澤為政府施政一貫的立場,本會秉持此原則,咸認退役上校子女教補費仍應發給,其理由如下:

(一)晚婚早退,福利虛設;求學高峰、學費繁浩:

1.就服務(役)期間而言,軍人受限於服役年限離退早,且職務異動頻繁,普遍晚婚,上校退伍年齡約52-54歲,近10年(99年至108年)國軍新退上校平均每年約436人,年齡48.7歲,占領俸上校總人數比率僅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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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18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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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108年內政部統計通報」顯示107年國人初婚年領男性34.6歲,女性31.9歲,生育第一胎平均年齡30.9歲,推算退役時其子女正值就讀高中、大學階段。統計近7年(99年至105年)退役上校申請教補費,平均每年申請人數3,013人,子女發放9,058人次,補助金額約1億6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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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子女就讀高中、大學平均占比分為19.92%及58.08%,總占比為78.%,可證明渠等對本項補助之重要性。取消本項補助,將增加退役上校每月約6,000元以上生活負擔,造成軍人不願在軍旅長期服務。而同此年齡之公教人員仍在現職,可服務至65歲退休,其子女多已完成大學學業,退休後對教補費之需求大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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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國育才,從根紮起:

1.就國家培育人才而言,學子皆為國家未來的棟樑,教育為國家百年大計,渠等獲得教育補助,在學期間之優異表現,將有助國軍人才招募及培育。

2.晉升上校是一種榮譽,對有心服務軍旅的軍人,政府應予肯定並保障其退伍後之各項福利與生活,鼓勵優秀軍人長留為國所用。

三、本會將強化軍人退伍後較公教人員退休之子女教育補助費需求迫切之論述,持續爭取認同,維護退伍袍澤之權益。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之紓困振興方案,請交通部觀光局公布具體的申請及撥款程序跟流程時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86)

楊委員就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之紓困振興方案,請交通部觀光局公布具體的申請及撥款程序跟流程時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就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提出之紓困方案,包含營運損失救濟、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三大方向共計新臺幣44億元。觀光局已辦理多場業界說明會,並自109年2月13日起開始受理觀光產業提出紓困申請,執行中之旅行業接待大陸旅行團提前離境之補助款可於3月31日前全部核撥;而為加速產業轉型培訓執行,產業公協會所送轉型培訓專案則採隨到隨審制,並於每週五下午3時將核准名單公告於該局行政資訊網人才培訓專區,以利業者及參訓人員報名,希望加速提供觀光產業人員轉型培訓機會,協助業者紓困。

二、交通部後續將建立平台定期追蹤各項觀光產業紓困措施之執行情形,希望以最快速、有效方式協助觀光產業業者渡過經營困境,並保障觀光產業從業人員就業安定。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對旅宿業的紓困方案是否應參考業者近年來的營運情況作為發放補貼金額的依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79)

楊委員就對旅宿業的紓困方案是否應參考業者近年來的營運情況作為發放補貼金額的依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擴及全球,因防疫需要,自109年3月19日起所有入境之人士均須居家檢疫14日,國人亦儘量避免前往人潮密集之公共場所,導致住房、餐飲客源驟減,旅宿業無論體質好壞,均受重創。

二、目前交通部觀光局對旅宿業陸續推動之「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協助業者辦理資本性修繕及周轉金貸款)、「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因應疫情所致人力需求減少,協助業者辦理閒置人力之培訓)等紓困方案,主要係避免體質好但預備金不足之旅宿業受疫情牽連發生倒閉潮,衍生從業人員失業影響家庭生計等社會問題。上開要點均有配套之防弊機制,如不得任意變更貸款用途否則追回貸款及利息補貼、不實申報培訓補助將追回補助並追究責任等。

三、觀光局就已核定之人才培訓補助案件及其課程資訊,已公布於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https://admin.taiwan.net.tw)「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觀光產業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專區,並於每週五更新資訊。

四、另就委員建議可參考業者近年來之營運情況一節,有鑑於紓困方案之目的在於安定社會而非獎優汰劣,故未納為補助參考指標;惟後續觀光局辦理相關振興方案時,將視情況納為參考指標,以避免行政資源之浪費。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恢復支領退休俸上校軍官子女教育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53)

吳委員就恢復支領退休俸上校軍官子女教育補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本院依大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基於「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精神,核定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退休公教人員採「定額標準」,僅發給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000元以下者;惟就軍人部分,經整體審酌其服役特性,因平均退役年齡較早,正值中年轉職,子女多仍為就學階段,係按退伍時之「官階身分」,發給中校以下人員,茲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提供資料,退伍中校最高俸級平均月退休俸為4萬5,900元,相對上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標準,實屬從優考量。

二、復查107學年度退休(伍)軍公教支領子女教育補助人數共計19,198人,其中退伍軍人為18,925人,占98.6%,退休公教人員僅273人,占1.4%;如與發給規定修正前之支領人數相較,仍有76%之退伍軍人支領子女教育補助,退休公教人員僅剩1%,可見現行發給規定仍保障多數退伍軍人之支領權益。按子女教育補助本以機關現有軍公教人員為請領對象,本院係基於照顧弱勢,爰同意部分退休人員仍得繼續發給上開補助。且依輔導會統計資料,退伍上校最高俸級平均月退俸為5萬9,239元,倘再放寬發給退伍上校子女教育補助,恐遭外界質疑獨厚高階退伍軍人,及退休公教人員(如警消人員)亦要求恢復支給之疑慮,將與前開大院所做之通案決議及子女教育補助發給意旨有違。

三、綜上,本院基於國家資源合理運用及退伍軍人與退休公教人員之整體衡平性,現行退伍軍人支領子女教育補助對象之規定,仍宜予維持。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校園反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47)

吳委員就校園反毒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毒品犯罪之發展趨勢及強力打擊毒品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本(109)年1月15日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建置完成全國共6區之區域聯防辦公室,整合全國及各地資料庫情資,協助(調)跨區資料整合分析,統合6大緝毒系統查緝掃蕩;規劃「安居緝毒專案」,由檢警機關透過「團體合作」、「深入社區」及「向上溯源」三大措施,共同掃蕩及查緝社區毒品網絡、製造毒品工廠,並於邊境打擊走私毒品犯罪。又,政府自民國106年實施「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已建立扣案毒品8小時內快速檢驗及毒品現行犯全面加驗大麻機制,擴充民間檢驗機構檢驗量能;同時,就國人關注之三、四級毒品之流通,對查獲轟趴、汽車旅館及少年(未滿18歲)之毒品案件優先送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全面提升檢驗量能。查108年1月至11月初犯毒品新生人口數,較107年同期更下降14.1%,顯見反毒策略已有相當成效。

二、針對青少年及校園毒品之防制,法務部業於105年7月1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毒防中心,將追蹤輔導對象納入「5年內遭警查獲3次(含)以上之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個案」、「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保護管束個案」及「出矯正機關之少年」等類型,及早介入處遇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以避免其進階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另針對少年藥頭之查緝,法務部除配合教育部「校園反毒」政策,指示各檢察機關依據「教育單位通報檢警查緝毒品作業流程」,積極防阻毒品入侵校園外,並督導各檢察機關加強辦理偵蒐黑道幫派分子以威脅、利誘、欺騙等手段利用學生從事販賣、運送、持有、轉讓毒品、違禁物品或其他不法犯行。鑑於新興毒品包裝式樣繁多,危險性及致死率高,於「新世代反毒策略」中,已由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及衛福部等機關結合司法保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系統,加強宣導,提高民眾注意防範;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並多次召開「新興毒品防制策略」查緝及研修會議,就新興毒品通報、列管及審議流程、新興毒品及尿液之檢驗機制及宣導查緝等事項,做成多項決議,以遏止新興及混合型毒品之氾濫,共同建構反毒之完整防線,以維護國人健康。

三、至所提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研究調查12歲至17歲未成年青少年有23%首次使用毒品地點在學校一節,查該數據係引自98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結果報告,該次調查計有2,307名12歲至17歲少年完成訪問,其中12人自陳曾經使用非法藥物,12人中有23%(約2-3人)表示首次使用毒品地點在學校;是案國衛院曾於107年10月18日將上開報告函復教育部:「因調查之個案人數限制,研究學理上不適宜代表臺灣青少年相關議題的整體現況。」。為防制新興毒品進入校園並找出校園染毒潛在人口提供輔導措施,教育部除配合「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落實執行各方案外,並將重點置於18歲以下兒童與少年之防制工作,以減少未來成癮之潛在風險。

(三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40)

蔡委員就「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有關「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刻正由本院整合相關機關研議相關策略與配套法案及措施,俟計畫研議完成後,將適時對外公布。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建議政府應預先調整各項政府基金投資策略以兼顧社會責任投資(SRI)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48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3-166)

蔡委員建議政府應預先調整各項政府基金投資策略以兼顧社會責任投資(SRI)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為配合推動行政院「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及「社會創新行動方案」,國發基金已訂定多項協助地方創生及社會企業發展資金措施,期能以加強投資及提供信用保證等方式,協助地方創生及社會企業相關事業發展,以兼顧社會投資責任(SRI),整合社會正義性、環境永續性、財務績效等倫理性指標。相關措施如下:

(一)於民國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該基金對個別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限最高可達40%,以加強與民間合資成立創投基金,共同投資地方創生事業及社會企業。

(二)將現行之「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及「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等合作投資專案,投資於地方創生事業或社會企業相關事業,搭配投資比率之上限提高至5倍,以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共同投資地方創生或社會企業相關事業。

(三)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對個案投資金額上限最高可達2,000萬元,以鼓勵創設地方創生、社會企業及其他相關新創事業。

(四)將地方創生或社會企業相關事業納入國發基金提撥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信用保證專款20億元之保證對象,保證成數上限最高可達9成,以利地方創生或社會企業相關事業取得融資資金。

二、國發基金未來將持續配合相關社會投資責任(SRI)政策,將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整合於國發基金投資、融資等相關業務,以兼顧投資事業之財務性及社會性利益。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溫室氣體減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26)

許委員就溫室氣體減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自民國104年通過施行至今,已依法完成相關綱領方案,包括制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及「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由中央到地方共同合作因應氣候變遷。在政府與全民努力下,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趨勢已見趨緩,依「國際能源總署」(IEA)統計,以2005年為基期,觀察近10年來占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結構約9成之能源燃燒二氧化碳(CO2)排放量,我國年平均成長率約為0.1%,與日本相當(-0.1%),優於中國(4.8%)、韓國(2.3%)及新加坡(1.6%)等鄰近亞洲國家。此外,依經濟部能源局統計,我國107年燃料燃燒CO2排放量約266.9百萬公噸,較106年降低0.95%,亦呈現反轉下降走勢,顯見我國減碳管理政策推動已有初步績效。

二、為降低極端氣候之衝擊,健全國家調適能力,行政院已於108年9月9日核定通過「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111年)」。檢視溫管法施行以來,需更多管制工具及誘因制度強化管理,行政院環保署將全面檢討相關政策工具,強化追蹤考核機制,落實部會權責分工,以健全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之法制基礎。

三、就推動產業及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策略,經濟部說明如下:

(一)能源供給面透過展綠、增氣、減煤等方式推動低碳能源轉型,以發展潔淨能源為原則。

(二)擴大能源需求面節能作為,逐步減少能源使用,包括持續推動工業能源大用戶與服務業查核及節能輔導等措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推廣節能宣導。

(三)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推動再生能源躉購制度,以「固定價格收購制度」為核心架構,訂定推廣目標並設立基金支應補貼,再由政府依不同再生能源訂定合理躉購費率。

(四)已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賦予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之用電大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義務。

(五)依「能源管理法」逐步加嚴能源效率規範,包括提高強制性能源效率及訂定強制性節電目標。

四、至規劃推動能源稅制一節,已納入經濟部「能源轉型白皮書」之「推動能源轉型責任計畫」重點推動方案,衡酌開徵能源稅對民生經濟、產業發展及環境永續有重大影響,宜綜合考量政策目的,將賡續就綠色稅制之規劃召開會議,持續規劃整合能源及環保政策,參酌國際經驗,就產業競爭力、經濟發展及環境永續等面向凝聚共識,配合我國減碳路徑、非租稅工具運用成效及國內外經濟情勢,深化與民眾及產業溝通,審慎研議能源稅制推動事宜。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鄰近中油公司沙崙油庫之風險評估及防災應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96)

賴委員就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鄰近中油公司沙崙油庫之風險評估及防災應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桃園機場)第三跑道中心線距離中油公司沙崙油庫(以下簡稱沙崙油庫)約350公尺,符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14號附約規範跑道中心線須淨空140公尺以上,以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障礙物管制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另國外亦常見機場跑道鄰近油槽案例,例如美國華盛頓特區國家機場距離約150公尺,美國西雅圖、比利時布魯塞爾、荷蘭阿姆斯特丹等機場距離約250公尺至270公尺,美國紐約甘迺迪、休士頓、洛杉磯、日本東京成田等機場距離約300公尺至315公尺。

二、沙崙油庫位於桃園機場北側,屬飛航限高區,並非航道行經範圍,其設置迄今之工安環保及防災救災能量均符合國家法令要求。為降低桃園機場第三跑道起降航機撞擊沙崙油庫之風險,桃園機場公司已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針對該項災害進行風險評估,經評估「衝擊程度(I)」雖屬最高(I6),惟「機率(P)」為最低,故整體「風險等級(R)」屬「可接受風險」;另桃園機場公司已訂定「航空器撞擊沙崙油庫緊急應變計畫」等相關規範,以強化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能力,後續亦將規劃設置符合儀降等級之氣象設備及精確進場助航裝備,有效降低航機偏離航道之風險,確保飛航安全。桃園機場第三跑道建設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已於本(109)年3月4日經環評專案小組審查通過,預計3月25日提請環評大會審議。交通部將會同經濟部等相關機關持續檢討潛在風險因子,並於辦理跑道規劃設計時,將鄰近沙崙油庫納入考量,審慎辦理飛航驗證與測試,且定期滾動檢討防護能力及精進措施,提升飛航安全等級。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僅能投資於中小企業,致其業務受限及其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93)

張委員就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僅能投資於中小企業,致其業務受限及其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用途:

(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9條第3款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及經認可之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之支出。」

(二)為協助具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取得資本投資,爰自83年起,分別投資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廣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資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

二、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經營業務:

(一)對中小企業之投資。

(二)中小企業國內外技術合作之諮詢顧問服務。

(三)中小企業市場與產品開發之諮詢顧問服務。

(四)中小企業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

(五)中小企業經營之管理企劃及諮詢。

(六)中小企業併購及重組業務之諮詢顧問服務。

(七)中小企業資金之中長期規劃。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三、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除具投資性質外,尚有協助具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取得投資資本之政策任務,其對象涵括種子期、創建期、擴充期之中小企業。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係以輔助尚未被國內創投業者關注之中小企業、提供其從資本市場取得資金之管道、協助改善其財務結構等為目標,故與追求自身最大獲利之創業投資公司存有差異。

四、中小企業開發公司經過多年運作,已轉投資電子資訊、通訊產業、機電、資訊軟體、生技醫療等中小企業累計達320家,投資金額約50億餘元,對具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實有助益。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9008538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068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號)

鍾委員就農機融資租賃可行性評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農機融資租賃可行性評估問題:

(一)依行政院農委會統計,國內領有農業機械使用證且農家使用中之農機總數為29萬2,222臺,以目前農牧戶數77萬餘戶計算,約三分之一農戶擁有農機。行政院農委會民國108年辦理大、小型農機補助計畫,已分別輔導農民購置大、小型農機773臺及8萬7,195臺,農民申請機種以割草機、噴霧機、中耕機、施肥機及鏈鋸占小型農機前5名,大型農機需求則以曳引機及收穫機為主。

(二)為協助青年克服從農遭遇門檻,行政院農委會已設置農民學院、見習農場及育成基地提供專業技術輔導,並提供青農創業低利貸款、推動農地銀行及小地主大專業農,協助取得農地,建立分群、分級輔導培育機制,吸引多元新農投入農業工作。目前輔導百大青農共計5屆589位,在地青農4,861位,資金部分針對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給予百大青農最高500萬元,為期5年免息優惠,其餘青農自本(109)年3月起給予最高200萬元,為期5年免息優惠。

(三)至有關評估農業金庫與台糖公司辦理農機融資租賃之可行性部分,台糖公司係屬國營事業,除受「政府採購法」規範外,亦須自負盈虧,爰彈性仍較民間業者為低,若成立租賃公司,恐未符投資效益。惟為積極服務農民,台糖公司已擇定適合之農機具,加入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系統」提供代耕服務,將持續協助農民降低相關負擔。

二、關於農民退休金機制問題:

(一)茲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無老年給付項目,爰自84年5月起,政府制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老農津貼)為代替措施,目前每人每月7,550元。嗣考量農民晚年經濟安全保障仍相對不足,總統已於107年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及競選政見表示,期規劃農民退休制度,讓農民安養晚年生活。行政院農委會刻正評估規劃農民退休制度,致力建構農民退休安全保障制度。

(二)至有關建議將老農農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以地養老,或由台糖公司辦理農地出租等部分,內政部108年5月17日已函示,經編定為農牧用地土地,不適於設定地上權。目前各地區農會業辦理農地銀行(農地租賃平臺)媒合業務,農民經平臺可提供農地長期出租,將有利取得租金收入,並能改善青農無地可用困境,亦有助解決青農對農地之需求。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公布新增口罩生產機臺之預計產量與期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13)

邱委員就公布新增口罩生產機臺之預計產量與期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口罩機臺之建置,係經口罩產線製造工廠人員的日夜趕工,結合民間工具機業者的技術及人力協助,以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等相關單位的多方努力下,新增設的60條口罩產線設備,自2月15日起陸續辦理驗收交機,在3月6日全數驗收完成,原需4至6個月才能完成的工作,最終壓縮到1個月之內完成,正式投入生產。

二、因全球武漢肺炎疫情恐有擴散之虞,國內口罩需求量持續增加,經行政院副院長指示,再增購30臺口罩機及2部外科綁帶式口罩機,提高產能,以確保口罩產量足供國內需求。

三、新機臺交付口罩生產工廠後,仍需進行機臺調校、試車等工作,俟機臺運轉順利後,才能穩定地投入生產,以達每日產量目標。鑑於各廠調校機臺花費之時間並不相同,每日總產量仍需視各廠實際完成進度而定。

四、自2月6日起至3月15日,國內原有口罩生產線加上60臺新機臺的平均日總產能,已從320萬片提升到單日突破1,000萬片,目前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日均可達1,000萬片以上的日產量。

五、再增購的32條產線設備,目前口罩機臺製造廠刻正趕工中,預估新機臺陸續交機後,將於4月上旬開始投產,屆時日總產能可達1,300萬片,本部會持續提高口罩的產量,以供應國內需求。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白牌計程車管理、加油站架設消毒站及失聯移工執行醫院看護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56)

葉委員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白牌計程車管理、加油站架設消毒站及失聯移工執行醫院看護工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對於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向以嚴謹態度因應,並已於本(109)年1月20日由衛生福利部報請行政院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全力守護國內防疫安全,且於本年2月27日提升至一級開設。為使疫情資訊透明、降低國人恐慌、強化國人自我健康管理能力,指揮中心每日定期召開記者會向國人說明最新疫情訊息及因應對策,並即時提供簡易衛教圖文訊息予國人遵循。

二、有關白牌車之管理,交通部自本年2月20日起,已加強排班取締,於防疫期間經查獲違反規定者,均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加重處罰,個人被查獲最高處罰鍰50萬元,法人部分最高處罰鍰2,500萬元。另自3月4日起推行「居家檢疫者自機場返家交通方案」,組成防疫車隊,提供居家檢疫者自機場返家時搭乘使用,以降低其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風險。此外,調查合法運輸業者對於酒精及口罩之需求,並撥款補助業者購置。公路總局已要求汽車運輸業者提升各項防疫措施,除落實車輛清潔消毒外,針對長途客運,於乘車前為乘客進行體溫量測,並宣導乘客於乘車期間配戴口罩,以維護自身及周遭旅客健康與安全。

三、有關全國2,000多家加油站廣設消毒站一事,因加油站設置為汽車消毒之設施,為汽車清潔一環,屬「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設置之「洗車設施」,並依該規則第33條第3項規定,加油站若設置上開設施,應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准,且加油站從事消毒業務,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目前因尚無法令可強制規範,且須投入相當人力、物資及管理成本,暫由業者自行評估是否設置。

四、有關移工管理,內政部移民署近期將執行「擴大自行到案」專案,鼓勵失聯移工及其他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踴躍自行到案,期降低整體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針對外籍移工失聯期間從事非法看護工作,則加強對移工防疫衛教宣導,並配合醫院的管理措施,共同執行防疫工作。目前防疫期間查處到案對象,各專勤隊均進行測量體溫等初步防疫作為,如到案對象有發燒情形,將派員協助戒護就醫;經醫師診療為非確診對象者,則送該署所屬大型收容所暫予隔離收容,觀察其身體狀況,以有效防治病毒傳播。

五、另為照顧有特殊醫療需要的病患,衛生福利部已自本年2月11日起,提供每日約13萬片醫用口罩(於3月3日增加每日約26萬片),由醫療院所提供前來接受透析(洗腎)、癌症化學治療或放射治療、或其他醫師評估因疾病狀況必須每日、隔日或每週頻繁就醫的特殊病患,以及住院病患的陪病人員。

六、未來指揮中心將持續加強疫情監測及相關因應作為,並請各部會持續檢討研議相關措施,以有效防治疫情。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後所衍生之校園安定、學生安全及軍訓教官轉型或由校安人員取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38)

吳委員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後所衍生之校園安定、學生安全及軍訓教官轉型或由校安人員取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推動教官人力轉型政策,係在學生安全、校園安定無虞,及保障現職教官相關人事、工作權益之前提下,規劃推動「學務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學務(校安)專業人力進用」、「全民國防教育科教師培訓」等方案,採逐年編列相關經費聘用專業人員,以降低對學校的衝擊,並可順利完成相關工作之銜接。

二、教官離退校園之人力缺額,係依「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遞補學務創新(校安)人力,以推動學務工作之盤整與創新,營造友善安全的校園環境及培養學生新世紀所需核心能力;另本部每年持續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自105年起將高中職學務創新人員納入培訓,迄108年已辦理10梯次,共培訓1,828人,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截至109年2月為止進用學輔(校安)人力計1,117人。

三、為使教官轉型期間,校園安全仍能有效維護,本部持續落實相關校園安全維護工作如下:

(一)訂定「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及「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並建構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建立中央、地方教育與警政等3個層級之校園安全運作平臺。

(二)持續強化各級校外生活輔導會之功能,匯集地方治安、交通及社教機關等整體力量,共同推動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以健全校園安全整體防護體系。

(三)為落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機制,本部已訂頒相關實施計畫,積極推動校園反毒工作;為防制學生偏差行為,另本部訂頒「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明定三級預防機制(教育宣導、發現處置、介入輔導)及處理流程圖,並賦予學校及教育人員通報處理責任,落實推動防制校園霸凌,建構友善和諧之校園環境。

四、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科師資培育,本部具體執行情形如下:

(一)師資職前培育: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及淡江大學等5所師培大學已於108年核定其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科專門課程,各校預計於109學年度招收全民國防教育科校內師資生。

(二)學士後教育學程:已協調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及淡江大學等5所師培大學開設「全民國防教育科學士後教育學分班」,開班期程自108學年度開班,連續3年(108-110年)。108年核定各校學士後學分班名額100名,合計500名,實際錄取數為382名。

五、教官離退為政府既定政策,本部將縝密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使學校在教官逐步離退校園的同時能遞補學務創新人力,完整承接教官原有工作職掌,並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及健全校園安全防護體系,使我國各級學校學生事務工作能穩健邁向新的里程碑。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十二年國教《總綱》雖將品德教育納為核心素養,但沒有一套完整的概念架構與學習內涵及重點,更沒有單獨設立領域或科目,而是零散的在相關領域課程中出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43)

吳委員就「十二年國教《總綱》雖將品德教育納為核心素養,但沒有一套完整的概念架構與學習內涵及重點,更沒有單獨設立領域或科目,而是零散的在相關領域課程中出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積極推動品德教育,已完成「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第四期)修正案,其內容著重「品德核心價值」與「行為準則」之深耕及推廣,並以四大目標為主軸公布推行:

(一)鼓勵各校以民主方式凝聚全校共識,藉由討論、思辨與反省選擇可彰顯學校特色與需求的核心價值,並推動親師生的具體行為準則之實踐。

(二)引導並協助學校整合校內外資源,有計畫且周延地透過各類課程、活動、潛在課程,以及發揮校長道德領導與教師典範等,透過明列具體目標與內涵及成效評估機制,形塑品德校園文化。

(三)深化家長與社區對於品德教育的重視程度,增強其對於當代品德核心價值及其行為準則的認識與實踐,進而發揮家庭與社會教育的品德教育功能,並期與學校教育產生相輔相成之效。

(四)結合政府、學校與民間團體資源,強化社會品德教育功能,藉以增進社會各界對於當代品德的共識與實踐,並結合重要節日辦理相關主題活動,進而深耕臺灣品德文化。

二、爰此,為鼓勵各級學校選定其品德核心價值,發展品德教育多元教學活動,本部持續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實施計畫」。

三、自108學年度起,本部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逐年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新課綱),以「自發」、「互動」及「共好」為理念,引導學生尊重多元文化與族群差異、關懷弱勢群體,期使成為具有社會適應力與應變力的終身學習者。列舉新課綱有關品德教育之實例如下:

(一)「參、課程目標」二、陶養生活知能「……;並能適切溝通與表達,重視人際包容、團隊合作、社會互動,以適應社會生活。……」;四、涵育公民責任「厚植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權理念、道德勇氣、社區/部落意識、國家認同與國際理解,並學會自我負責。……」。

(二)「肆、核心素養」之三大面向之一「社會參與」之其中一項「道德實踐與公民意識」,具體內涵略以:「具備道德實踐的素養,從個人小我到社會公民,循序漸進,養成社會責任感及公民意識,主動關注公共議題並積極參與社會活動,關懷自然生態與人類永續發展,而展現知善、樂善與行善的品德。」

(三)「伍、學習階段」一、國民小學之(一)第一學習階段係學生學習能力的奠基期,應著重生活習慣與品德的培養,協助學生在生活與實作中主動學習,並奠定語言與符號運用的基礎。

(四)「柒、實施要點」一、課程發展(二)課程設計與發展之(二)2.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性別平等、人權、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等議題,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中進行規劃。

(五)「柒、實施要點」二、教學實施之(二)教學模式與策略6.教師宜適切規劃戶外教育、產業實習、服務學習等實地情境學習,以引導學生實際體驗、實踐品德、深化省思與提升視野。

四、綜上,本部及各級學校對於品德教育推展不遺餘力,新課綱的實施,除倡導「核心素養」的重要性,更已融入豐富的「品德教育」議題,本部將賡續推動並著重於「品德核心價值」之深耕及推廣。

(四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國發基金轉投資事業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德公司)聲請破產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51)

吳委員就國發基金轉投資事業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德公司)聲請破產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經濟部能源產業政策,協助提升國內太陽能產業原料自製率,降低對國外結晶矽原料之依賴,國發基金與經濟部耀華玻璃管理委員會共同參與投資寶德公司,以協助完成建廠,並推動結晶矽品質提升至半導體級,期能進入高單價之半導體市場;國發基金於民國103年、105年、107年及108年分別參與寶德公司現金增資,合計投資14.36億元。近年來因各國對太陽能製品補貼逐步調降造成需求下降,加上中國大陸太陽能廠商低價傾銷影響,致使寶德公司生產之太陽能結晶矽市場價格大幅下滑,欲轉型發展之半導體級多晶矽亦需客戶長時間認證,且所需資金龐大(預估高達50億元以上),經多次洽詢國內仍無策略性投資人有意願投資,致資金需求無法到位,因資產無法清償債務,寶德公司已於本(109)年2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寶德公司三大股東已分別推薦產業專家、財務專家及法律專家擔任破產管理人,國發基金將請寶德公司依法院裁定及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二、至所提未來綠能政策發展一節,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第1項,有關未來2年及114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已設定太陽光電明確之短中長期政策目標與推動路徑,並落實執行相關方案,帶動國內設置量及相關產業需求。本年目標裝置容量為6.5GW,114年目標為20GW;截至本年1月,太陽光電設置容量已達4.19GW,預估年發電量可達52.4億度,帶動投資額約2,519億元。另為優化國內太陽光電設置環境,105年10月核定之「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已成功帶動總設置量達1,779MW,超過原訂1,520MW之目標,同時建立屋頂型四大主軸與地面型四大主軸之推動模式,提供業者依循及持續擴大推動。考量我國土地及建築物空間宜作最有效率之利用,未來將優先建立「產業園區」、「畜、農、漁電共生」,並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期有效整體能源轉型路徑與再生能源推動策略,達成我國能源轉型願景。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針對疫情對整體藝文產業的紓困與振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95)

張委員就針對疫情對整體藝文產業的紓困與振興提出相關建議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之影響,本部自春節起已召開多次會議,除訂定本部所屬場館防疫注意事項外,並於109年3月12日公告《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下稱本辦法),明定減輕營運衝擊補助、貸款利息補貼等紓困機制,以及疫情趨緩後的振興措施,以期減少疫情對藝文相關產業及藝文工作者短期的衝擊,並於中長期避免藝文產業成長動能受到影響。

二、藝文產業因疫情導致藝文消費減少,其衝擊樣態包括:表演藝術、傳統藝術演出取消、延期及退票,視覺藝術及工藝產業受影響,以及出版業及書店損失、電影票房及影視製作損失、流行音樂展演受影響、國內外展會延期,另也有微型及小型文創業發生周轉及營運困難等。依據本辦法,本部紓困措施作為包括減輕營運衝擊補助、代款利息補貼及本部所屬文化場館租金及規費補貼等。其中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包括二種:第一「減輕營運困難補助」,項目可包括因疫情造成衝擊所衍生之人員薪酬、展演映活動取消或延期或退票之製作成本、場地及設備租金等營運費用補助;第二「因應提升補助」,文化藝術事業可對疫情衝擊提出因應措施,或於遭受疫情衝擊期間為提升未來營運能力,規劃各項研發創新、人才培育等計畫。本辦法預計於三月中旬辦理第一次受理申請,申請對象包括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文化藝術事業團體及個人;四月後將再視疫情狀況,再次公告受理申請。申請者為文化事業、團體,每次公告補助上限為250萬元;若為個人,每次公告補助上限為6萬元。

三、此外本辦法亦明定貸款利息補助機制,藝文產業已納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之紓困貸款方案,包括: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等。若藝文事業申請貸款過程中遇有困難,本部及文策院也將提供諮詢協助。

四、根據2018年文創產業統計,臺灣文創產業從業人數已達26萬人,產值也成長到近8,800億元,創下歷史新高。為避免藝文產業受疫情衝擊,減緩成長動能,在短期紓困後,本部將續推中長期振興措施,除將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振興抵用券適用範圍外,本部另將策辦包括「促進出版事業與實體書站之營運及銷售」、「提振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及展售」、「活絡電影映演、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推展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鼓勵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等,亦將結合年度計畫支持疫情期間民間所提因應提升計畫,為後續振興做準備,以擴大振興效益。

五、本部也展開多項行政調控機制,包括本部既有之經常性補助計畫,提早進行撥款作業,並調高第一期撥款比率,將於近期公告適用之要點清單;若已核定之補助案因受疫情影響,致須延後辦理或取消,但已有相關經費支出者,將依個案情形寬予認列已支出費用。本部亦將簡化評量、評鑑及結案作業,以利協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減緩本次疫情衝擊。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01)

張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常備兵、補充兵在不影響戰訓任務情形下,得核給婚假14日,於常備兵、補充兵均有相同之權益。

二、針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疑似試圖以「假結婚」方式,請休婚假藉以規避兵役役期乙節,本部訂於109年3月25日召開研討會議,就法制面、執行現況及作業規範等面向檢討精進,並研擬防杜措施,除維護官兵權益外,並落實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完整性。

三、本案後續研議結果,另案回復委員辦公室說明。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2017年零安樂死政策正式實施後,除面臨收容所犬貓數量激增及後續動物救傷、醫療等經費預算不足之窘狀與虐狗事件層出不窮,臺灣在面對動物保護資源困乏之問題與公部門動用預算程序之僵化與繁瑣。為依「世界動物權宣言」意旨規定:尊重動物生命權利、保護動物免於虐待與落實建立友善動物環境之精神,爰此,建議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應儘速研擬成立「動物保護基金」,運用於動保緊急救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67)

張委員就2017年零安樂死政策正式實施後,除面臨收容所犬貓數量激增及後續動物救傷、醫療等經費預算不足之窘狀與虐狗事件層出不窮,臺灣在面對動物保護資源困乏之問題與公部門動用預算程序之僵化與繁瑣。為依「世界動物權宣言」意旨規定:尊重動物生命權利、保護動物免於虐待與落實建立友善動物環境之精神,爰此,建議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應儘速研擬成立「動物保護基金」,運用於動保緊急救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敬答復如下:

一、依據「財政紀律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惟貴委員提案本院研擬成立動物保護基金,查現行並無基金收入來源及自償性,似未符前述「財政紀律法」設立基金之規定。

二、本院為加速有效解決政府動物收容動物零撲殺政策衍生之遊蕩犬議題、提升飼主責任及寵物源頭管理、減少動保資源的城鄉落差與補足動保執法人力、建立動物福利指南或指標,以及普及與深入尊重動物生命教育,已於108年9月9日核定本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推動友善動物保護計畫(109年至112年)」,由中央及地方公務預算編列經費共同執行,規劃4年所需總經費合計13億7,733萬元,包含中央公務預算計12億7,729萬元、地方公務經費計1億4萬元,將支應強化零撲殺政策配套措施、建構多元專業創新之動保行政體系及紮根國人與專業從業人員動物福利知能等策略。

三、本案經研議,雖礙於「財政紀律法」相關規定無法成立動物保護基金,惟本院農業委員會將與各縣(市)政府依本院核定之「推動友善動物保護計畫(109年至112年)」所規劃策略執行相關動物保護工作;另為期動物保護法之有效實施,將持續督導各縣(市)政府依動物保護法第23條第6項規定,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以達有效控制減少遊蕩動物數量、建立強本革新之動物保護行政體系及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社會之目標。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5G專頻專網」及「共頻、共網、共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4)

高委員就「5G專頻專網」及「共頻、共網、共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開放5G專頻專網之規劃內容、方向及期程部分,初步規劃如下:

(一)申請資格:場域之「管轄者、所有者、使用者」。

(二)場域範圍:公部門為其管轄範圍、私部門為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所及之土地或建物。

(三)開放程序:先實驗、後專網。

(四)釋出方式:採專用電信方式申請。

(五)開放時間:行政院於108年12月5日第3679次院會決定,於110-111年間擇期開放執照申請。

(六)釋出頻段:依交通部規劃可供5G專網使用之頻段為4.8-4.9GHz,然目前該頻段尚有既有使用者,須採干擾防治機制與既有使用者和諧共用。

(七)頻寬上限:考量頻譜接取公平性,5G專網之頻寬上限定為100MHz,並以不干擾為原則。

(八)使用限制:原則上不可連結公眾電信網路,如有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需求者,可改採與電信業者合作,以「Network Slicing」或「租頻」等方式處理。

(九)頻率使用費:基於公平考量,5G專網申請者之應繳納數額會與鄰近頻段(指3.5GHz頻段)之行動通信頻率取得成本相當。

(十)執照年限:參照專用電信執照年限為3年(未來電信管理法施行後,不排除修訂為5年)。

(十一)資通安全:因5G專網需求者規模不一,依法規必要時申請者再提出資安防護計畫。

(十二)無線電頻率使用干擾防制機制:

1.事前預防機制:對既有使用(如警消電臺)劃定干擾保護區域,原則上限制5G專網於該區域外設置。

2.干擾處理原則:按「頻率指配先後」情形,進行干擾排除,優先保障既有使用。倘使用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通傳會通知改善,使用者(主要指5G專網)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發射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

二、建立「共頻、共網、共建」法遵環境:「電信管理法」已於108年6月26日經總統公布,預計於今(109)年中施行。「電信管理法」制定之重要目的之一即在使電信事業得以彈性的運用頻率,並使電信基礎網路的設置與使用更具彈性,有助於通訊傳播產業創新服務之發展,相關規範如下:

(一)本會於109年2月6日進行「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對外預告60天,該草案之訂定係在電信管理法架構下完備包括電信業者申請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主管機關審查重點等事項,以達法規之明確性。本會並預計於109年3月24日辦理公開說明會廣收各界意見後,俾使法規訂定更臻完善。

(二)業者在履行其原承諾之建設義務後,即可經本會同意,與他業者合作網路建設事宜。另本會為確保行動寬頻業者完成其承諾建設事項,同時兼顧降低業者之營運及建置成本,亦於電信法架構下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中明定,業者於未逾「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之鄉鎮市區,對電信網路有管控能力時,即得進行各種型態之公眾電信網路共用;其餘地區則開放無線電接取網路(基地臺)之共構(含天線、基頻設備、射頻設備、鐵塔等)及共站等共用態樣,以降低業者網路建設合作門檻。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藝文活動場館防疫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2)

高委員就藝文活動場館防疫機制提出相關疑義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澳洲籍音樂家確診案例,該個案曾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屬的國家交響樂團(NSO),於2月28日晚上在國家音樂廳演出,並於3月1日在國家音樂廳小型演奏廳參與演出,演出前亦曾舉辦記者會。本部於3月5日晚間接獲指揮中心通知後,即請國表藝中心朱宗慶董事長進行相關因應作為,包括:NSO近期所有演出及活動取消,兩廳院國家音樂廳和相關空間即起關閉並進行消毒,消毒及開放期程由國表藝後續說明。至於團員及其他與個案有密切接觸者,皆依指揮中心聯絡配合進行居家隔離,其餘則配合指揮中心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二、此外,因應此個案發生,本部已責成所屬國家樂團及劇團等表藝團隊所有國際邀演皆延後辦理,以降低國際邀演造成之風險。至於民間單位之國際邀演,本部建議若原規劃國際演出者來自旅遊警示區,應謹慎評估是否避免,其他國際演出者則建議應有風險評估,並確實掌握邀演者旅遊史紀錄及健康情形填報。

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最新公眾集會因應指引,各部會皆需依公眾集會因應指引就各管理產業建立防疫原則,本部防疫因應原則如下:

(一)藝文活動主辦單位需依據公眾集會因應指引所提示之六項風險評估指標,事先進行風險評估。六項風險評估指標包括:能否事先掌握參加者情形、活動空間通風換氣情形、參加者之間的距離、參加者位置是否固定、活動持續時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

(二)倘評估決定辦理,主辦單位應依公眾集會因應指引,訂定防疫應變計畫。主辦單位必要時需和地方政府衛生單位,共同討論防疫應變計畫,請其協助,本部也將設立窗口協助地方政府因應。

四、本部及所屬場館自春節期間已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包括入口量體溫、提供乾洗手消毒、第一線人員戴口罩、空調系統改通風換氣模式等措施,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布之公眾集會因應指引,本部將再提高所屬場館防疫措施強度。

五、屬表演型場館者:(一)入口處要設充足的洗手措施或酒精、乾洗手並入口處全面量體溫,額溫三十七點五度以上者,協助辦理退票離場。各場館第一線服務人員及與民眾有近距離接觸者應全程戴口罩,活動參與者也應全程戴口罩。(二)座位安排建議採間隔座法或其他保持適當距離之安排。(三)進場、散場皆應妥善規劃動線及控管人流。(四)各場館空間每日清潔、消毒,進場前、散場後,皆需清潔、消毒。

六、屬靜態展覽者:(一)入口處要設充足的洗手措施或酒精、乾洗手並入口處全面量體溫,額溫三十七點五度以上者,協助辦理退票離場。(二)各場館應訂定同一時段、同一空間之容留人數,並規劃適宜動線,參與者相互距離建議保持一公尺以上。(三)各場館空間每日清潔、消毒,每一場次活動前後,也需清潔、消毒。

七、整體而言,本部將以「防疫為重,紓困並行,振興在後」原則,配合指揮中心。本部已編列預算共新臺幣(下同)15億元,包括短期紓困方案11億元,以及後續振興措施4億元,期能減少疫情衝擊、協助藝文產業,陪伴藝文產業及藝文工作者度過難關。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成立專責動物保護警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55)

葉委員就成立專責動物保護警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現行動物保護業務係由各地方政府之動物保護專責機構辦理,並得視需要請警察人員協助,運作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另警察機關受理動物保護案件(以下簡稱動保案件)報案係依「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辦理,民眾發現虐殺動物案件,向分駐(派出)所或撥打110報案,警察將派遣線上巡邏人員至現場處理,到場後如無法確認是否成立「動物保護法」之刑事不法案件,得通知農政單位認定協同處理。我國警力遍布各地,不論城市或偏鄉,均設有分駐(派出)所,總計1,504個分駐(派出)所,因分駐(派出)所反應速度快、機動性強,能及時協處動保案件,經統計民國106年至108年6月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受理動保案件總計276件,平均每個警察局每月實際協處0.29件。

二、有關動物保護團體倡議成立動物保護警察之議題,蔡總統於107年已責成相關部會進行研議,並由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合作,持續與倡議動物保護團體溝通及討論。考量成立專責動物保護警察涉及層面甚廣,農委會已於本(109)年2月24日邀集內政部警政署與倡議動物保護團體共同研商,會議決議將由農委會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可行性評估,並俟專案研究結果再行研議是否推動;該研究內容包括設立動物保護警察之需求人員數、組織,以及現行動物保護檢查員職務分工等項目,並請內政部警政署參與協助。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政府應研議提供海外我留學生口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49)

邱委員就政府應研議提供海外我留學生口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政府於本(2020)年1月底已宣布禁止口罩出口,優先照顧我國國民。隨著近來全球疫情升高,政府確實接收到很多相關訊息或提議,包括在歐美購買口罩非常困難,盼政府提供或販售當地海外我留學生等國人口罩等防疫物資。

二、政府正在就提供海外我國籍留學生等國人口罩等防疫物資事,進行內部研議討論中。我們會全盤考量,排定優先順序,將有限的防疫物資做最有效的分配與運用,儘可能照顧到更多國人的需求,尤其是在海外的我國籍留學生。

三、同時,外交部和我各駐外館處也會持續全力協助包括留學生在內的海外我國人,維護他們的安全與權益。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孟楷就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之影響,應對臺鐵火車站周邊業者之虧損給予紓困,並超前部署疫情復甦後之振興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71)

洪委員就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之影響,應對臺鐵火車站周邊業者之虧損給予紓困,並超前部署疫情復甦後之振興作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經盤點臺鐵火車站周邊的業者截至109年3月13日止計有77家提出申請降低租金或終止租約,其中以商場及停車場業者最多。依據其中39家業者提供之營收情形分析,營收下降幅度在40%以下者計有30家(占77%)。整體營收平均下降幅度約36%,以存物箱業者影響最大(約72%);且已有5家停車場業者申請提前終止租約,合計減少月租金約472萬餘元。

二、本案所提紓困,將研議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告「緩繳租金(含權利金)」之紓困措施,展延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另參採促參廠商及部分業者意見,研擬「延長契約期限」,以利業者回收投資成本及填補虧損,後續俟交通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執行成效與預算執行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41)

蔡委員就「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執行成效與預算執行率之疑義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文化部「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推動執行係以「全區整備、分區修復、分期開放」的模式進行,第一階段(106年至108年)主要為籌備執行工作,計畫推動以來,已依進度分年執行整體園區之調查與規劃、修復作業、展示空間建置作業、業務推廣計畫等相關事項。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

因臺北機廠全區皆為國定古蹟範圍,本案106年開始執行,便依循《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積極展開臺北機廠相關史料、現況考證進行詳盡之彙整與調研,進行原有工法調查、施工方法研究、修復方式研擬、初步修復概算預估及針對廠區內建築提出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及再利用原則之提案,以作為古蹟範圍內各棟國定古蹟建築群進入古蹟修復、再利用之依據。本階段除進行園區內之基本調查研究、土地的取得及古蹟修復規劃設計外,相關營運規劃也在108年8月15日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成立後,具體進行博物館研究典藏及展示推廣工作,持續展開各種博物館園區軟、硬體上的修復與整備工作,冀望藉此積累博物館的核心特色及能量。

二、執行進度說明

回顧本階段三年來預算執行率分別為99.62%、91.18%、84.51%,已累積古蹟範圍內相關土地、建築物、軌道系統等初步調查研究成果,初步規劃預計於113年起,先以「員工澡堂」、「總辦公室」、「柴電工場」、「鍛冶工場」、「原動室」及「大禮堂」等指標性建築、工廠做為園區第一期開放範圍。在古蹟專業指導下,第一期開放範圍的「員工澡堂」及「總辦公室」修復案,已於108年6月開工,預定109年底呈報完工;「鍛冶工場」已在109年2月17日開工,「柴電工場」3月12日開工。「原動室」及「大禮堂」已完成規劃設計,目前進入工程發包之上網公告,預計於今年3月底開工修繕。

有別於新建工程,文化資產修復作業確屬一項高度專業的工作,尤以本案計畫範圍更有多座1935年啟用的指標性工業廠房及軌道系統的運用。106年至108年第一階段所進行之相關計畫,是為了呼應民眾關注本案之期許,延續保有古蹟建物及周邊附屬設施的文化資產脈絡,除了現況調查測繪、結構損壞狀況鑑定、原有工法調查、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相關法規檢討外,還須與相關領域專家完成諮詢、審查,終得進入規劃設計階段。由第一階段執行工作所累積的經驗,透過持續性的進度控管機制及整體計畫執行措施,對於目前施工中,或即將進入發包施工的工程進度督導,預計可依照規劃,先行於113年達成第一期開放範圍的工作目標,另計劃於116年前完成「客車工場」及「組立工場」等有關工區建築群修復工程,全區對外開放,讓這臺北最後僅存的最大片工業遺址,得以完整的呈現過往整體廠區之歷史景觀,並藉由博物館園區的營運,依照不同客源的需求,滿足文化、教育、研究、休憩及古蹟再利用等多元目標,為城市及國家形象帶來更重大的正面助益。

(五十)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餐飲業者口罩短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61)

鄭委員就餐飲業者口罩短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附表2第1點第4款,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10月23日函釋,該「必要時」之條件包括:

(一)清潔區、包裝區及配膳台之從業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罹患上呼吸道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為有需要配戴之時期。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已於109年1月29日透過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周知,及2月1日於該平台提供相關QA說明略以:「擔任的工作與食品接觸且有影響產品之衛生安全之餐飲業從業人員,配戴口罩之目的係為防止口沫污染食物,可配戴一般口罩,包括布口罩、紙質口罩、活性碳口罩等,以達衛生安全自律管理,不須使用醫用口罩。」

三、經濟部工業局亦已召開「食品業用布口罩供需協調會議」,會中提供5家布口罩廠商資訊,衛福部食藥署業將布口罩廠商資訊周知餐飲相關公協會及美食外送平台業者,並請公協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以供後續採購參考;另針對醫療院所等特定場所之餐飲業及食品販售業,亦提供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在案之業者名單予經濟部,其食品從業人員所需之醫用口罩,由經濟部統籌調配提供。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旅宿業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20)

許委員就協助旅宿業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旅宿業,交通部觀光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業訂定「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以下簡稱融資信保要點)及「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期減輕旅宿業者營運負擔及協助業者辦理閒置人力培訓。

二、旅宿業者如有資本性融資及周轉金貸款等需求,現有相關銀行提供優惠服務如下:

(一)配合辦理政策性貸款:旅宿業者可依融資信保要點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由金融機構提供資本性融資(每家最高3,000萬元,民宿最高1,000萬元)及周轉金(每家最高1,000萬元,民宿300萬元)貸款;其中信用保證成數為8成以上,信保手續費免向業者計收。交通部觀光局除將針對業者貸款利息進行補貼,財政部所屬公股銀行亦將配合政策辦理相關貸款。

(二)以自有資金提供專案貸款:公股銀行對受本次疫情衝擊之相關產業,以自有資金推出防疫專案融資,搭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專案,個案貸款規模固定50萬元或100萬元不等,利率多低於1.9%,以協助企業度過難關。

(三)既有貸款寬緩措施:財政部公股銀行除依據「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協助營運困難客戶外,並就受疫情影響致營收衰退者,提供暫緩繳納本金或展延借款期限等措施。

三、另許委員建議停徵旅宿業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目前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使用之房屋,係各地方政府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依財政部民國80年4月17日函釋規定,飯店以生意清淡為由申請將部分樓層關樓停用,如經查證屬實,停用期間准以「一層樓」為核准單位,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各地方政府稅稽徵機關可依業者申請,就未使用樓層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及連江縣為1.5%)課徵房屋稅,降低其房屋稅負擔。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持續統整口罩資源並彈性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26)

許委員就持續統整口罩資源並彈性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兒童口罩庫存量高於成人口罩,且部分青少年有配戴兒童口罩之需求,自109年3月19日起,放寬兒童口罩購買年齡至16歲以下(民國93年1月1日〔含〕後出生者)。爰此,年齡13-16歲者可依實際需求選擇購買成人(7天3片)或兒童口罩(7天5片),購買日不受身分證末碼單雙號之限制。

二、目前「口罩實名制」係考量口罩產能及優先提供予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高風險行業人員,並讓更多民眾可以買到,而此政策亦會隨整體口罩產能及疫情狀況作滾動式調整。

三、除了現有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等實體通路外,為讓沒時間排隊買口罩的上班族、學生等族群便於購買口罩,自109年3月12日起,實施推出「口罩實名制2.0」,新增線上預購通路,民眾可透過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登入平台,或可藉由健保快易通行動APP進行認證預購。該網路預購機制亦會隨整體口罩產能及疫情狀況作滾動式調整。

四、目前口罩實名制政策,執行配銷單位需具備可以使用及運作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之條件,該系統傳送的資料均與保險對象的個人資料隱私有關,為確保資料安全,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該系統尚未接受非醫事服務機構申請VPN網路傳輸作業,目前仍以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為配銷點。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鑑於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衝擊,政府應持續宣導,並加強企業勞動檢查,主動提供勞工相關諮詢輔導,避免勞工權益遭受侵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28)

許委員就「有鑑於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衝擊,政府應持續宣導,並加強企業勞動檢查,主動提供勞工相關諮詢輔導,避免勞工權益遭受侵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事業單位如因受景氣影響,為避免資遣勞工,事業單位得依據本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與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方式共度難關,依前開注意事項,雇主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臺幣(以下同)2萬3,800元。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二、為協助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期間參加訓練,本部已推動「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一旦掌握縮減工時事業單位名單,即主動聯繫,提供協助,鼓勵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辦理訓練之課程或該企業申請辦理之課程,以持續發展及提升個人所需技能。除補助自行辦理訓練之事業單位最高350萬元訓練費用外,訓練期間另提供勞工訓練津貼,訓練津貼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發給,每月上限120小時。另已協同經濟部、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持續關注實施情勢並提供必要協助。

三、另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減班休息,而有涉及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情事,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如勞雇雙方因而發生爭議,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調解,以維權益。

四、本部近年均運用風險分級管理概念,針對高風險事業單位(如高工時、高違規者),透過「專案檢查」、選列「重點檢查對象」與實施「跨部會聯合稽查」等措施,加強勞動檢查之強度與頻率,以督促事業單位確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對於低度風險、小(微)型、法令認知不足之企業,則採取宣導、法遵訪視等多元政策工具,協助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勞工如認有權益受損之虞,本部亦設有1955免費諮詢與申訴專線,以維護勞工權益。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本部將持續要求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彈性運用相關宣導、輔導策略,協助事業單位符合法令及保障勞工權益。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部應核實盤點各業別受影響程度,蒐集各界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期程、折扣條件、消費抵用範圍、業者適用條件及經費分配等,並加強對外資訊公開,以利相關業者配合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99)

許委員就經濟部應核實盤點各業別受影響程度,蒐集各界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期程、折扣條件、消費抵用範圍、業者適用條件及經費分配等,並加強對外資訊公開,以利相關業者配合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秉持「主動關懷」之原則,已邀集零售業、餐飲業、觀光工廠、商圈以及會展產業等公協會代表辦理關懷座談及意見交換,深度瞭解各產業現況、建立共識,本部會持續透過各式管道聽取意見,俾使所推措施得以對症下藥,達到效果。

二、有關振興抵用券之規劃原則:

(一)振興抵用券規劃以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採先有住宿事實再提供消費補助之策略,每房給予800元的抵用額度,並以受疫情影響較大之服務業為適用範圍(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列管市場、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藝文產業等),期兼顧觀光及經濟之振興,改善百業蕭條之困境。

(二)振興抵用券以鼓勵消費為目的,全額抵用,全國適用,促使提升民眾使用意願。另有關抵用額度之分配,規劃分為以下4大類,每類各分配200元額度予消費者消費抵用:

1.商圈。

2.列管夜市、列管市場及觀光工廠。

3.全國餐飲業。

4.藝文產業。

(三)本部彙整過去辦理夜市券時與市場攤商座談及執行所遭遇的問題,做為規劃後續振興抵用券精進之用,企能於疫情趨緩後為業者恢復營業的盛況。

(四)本措施將貫徹「紓困及時、振興到位」之精神,於疫情較為緩和後立即啟動,期望於第一時間內幫助產業紓困,加速國內經濟之復甦。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發放振興抵用券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24)

許委員就政府發放振興抵用券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振興抵用券之發放,政府將於振興券發放前辦理整合性行銷推廣活動,前期將針對旅宿業、參與店家及消費者,分別予以平臺教育訓練及並運用多媒體行銷(如懶人包、微短片等),擴大推廣宣導活動,鼓勵消費者積極參與,帶動全民消費。

二、振興抵用券規劃設計,參考過去夜市券發放機制並檢討改進,以刺激消費為主軸,以先有消費始得回饋,考量替代性消費之因素,規劃以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每房給予800元抵用券,適用範圍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列管市場、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藝文產業等,振興抵用券係採全額抵用、全國適用。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美關係持續升溫,政府應把握機會洽簽雙邊FTA,或推動加入其他區域經濟整合,拓展我國對外經貿版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93)

許委員就臺美關係持續升溫,政府應把握機會洽簽雙邊FTA,或推動加入其他區域經濟整合,拓展我國對外經貿版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持續強化臺美經貿交流,共同因應全球供應鏈轉變

(一)臺美經貿關係緊密:去(108)年美國為我國第二大貿易夥伴,我國為美國第十大貿易夥伴,美國亦為我國主要技術來源及出口品最終市場,雙邊經貿關係緊密。隨著美國推動「印太戰略」加強與印太地區合作,臺美關係持續提升,我國亦透過貿易、投資、產業合作、能源採購等方式深化雙邊經貿關係。

(二)臺商加速回臺投資:從美中貿易摩擦開始,臺商已重新檢討海外生產基地布局,加速回臺投資,並透過智慧工廠提升生產效率及良率,進行升級轉型。近來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政府亦協助臺商轉移產能、分散風險,加大力道支持臺商回臺從事高附加價值生產,發展成為高階製造中心,有助臺美經貿投資布局。

二、營造良好氛圍,增加臺美洽簽雙邊貿易協定(BTA)機會

(一)美方對洽簽雙邊協定興趣高,國會亦支持與我國展開談判:美國已完成更新美韓FTA、美墨加FTA及簽署第一階段美日貿易協定,並曾多次表達願與準備好的國家簽署高標準貿易協定。此外,去年12月美國聯邦眾議院161位議員聯名致函美國貿易代表,力促美國行政部門與我國推動洽簽BTA,亦有助我國推動本案。當前臺美關係極佳,本部將掌握此契機,配合外交部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積極推動洽簽臺美BTA。

(二)我國曾以CPTPP(前身TPP為美方主導)為標準,提出12項修法,持續推動自由化準備工作,有助符合美方對自由化之要求。本部將持續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推動協商高標準經貿協定。

三、我國持續推動加入其他區域經濟整合

(一)推動加入CPTPP準備工作:

1.法規調整:已提出12項修法草案;其中8項完成修法,另有4項(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行政部門將於貴院本會期重新提案。

2.對外遊說:政府透過各種經貿對話管道,例如APEC、WTO等大型國際場合,廣泛與CPTPP會員說明我國準備並爭取支持。

3.對內溝通:持續對國內各界溝通交流,並加強透過數位平台與大眾溝通,以凝聚共識。

(二)我國加入CPTPP之因應措施:

1.積極進行相關輔導並協助產業調適:協助產業創新轉型,建構有利產業發展環境以改善企業體質,強化國際競爭力,同時協助國內產業調整及轉型。

2.持續協助產業拓銷海內外市場: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辦理海內外行銷活動、建構出口能量、提供行銷諮詢、海外據點服務及提升形象等協助拓銷。

(三)另針對日本核食進口管制影響推動工作之因應作法:

1.CPTPP為高標準、高品質的協定,涵蓋議題眾多,食品檢驗及貨品進口只是其中之一。為了加入CPTPP,政府積極辦理準備工作,如法規調整、對內溝通及對外遊說。

2.日本為CPTPP的主要會員之一,是我國爭取支持的重點國家,政府處理原則:

(1)以國人健康為優先:日本食品進口議題,政府將維持「以國人健康為第一考量、參酌國際標準與科學依據」原則,並重視公投結果。

(2)配合食安單位處理:本部將配合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及衛生福利部等機關處理食安議題。

(3)與日方保持溝通:我國將持續與日本政府保持溝通,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並盼單一議題不會影響臺日關係的全面性發展。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研議改善學校健康教育專業師資與落實課程,改善學生的健康媒體識讀能力,將安全健康教育納入學校主管人員與教師職前與在職教育的必修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66)

許委員就研議改善學校健康教育專業師資與落實課程,改善學生的健康媒體識讀能力,將安全健康教育納入學校主管人員與教師職前與在職教育的必修課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師資職前教育

(一)本部依據師資培育法第4條規定,於107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其中於教師專業素養指標中,已明確規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需訓練職前師資「具備掌握社會變遷趨勢與議題,以融入課程與教學」之能力,並將社會重要議題融入課程教學與評量中。故自108學年度起,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已依據前揭規範,將「安全教育」及「媒體識讀」等重要教育議題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

(二)108年12月31日完成調查107學年度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與媒體素養教育、安全教育相關議題相關課程情形(依課程類區分):

1.媒體素養教育:

(1)一般選修課程:計有24所大學120系所開設183門科目,共計3,409人次師資生修習。

(2)教育議題專題:計有25所大學50系所開設469小時,共3,412人次師資生修習。

2.安全教育:教育議題專題:計有20所大學46系所開設132小時,共3,155人次師資生修習。

(三)另為提升我國中等學校健康與護理科教師之公共衛生及防疫素養,本部於108學年度起實施之中等學校「健康與體育領域健康教育專長與健康與護理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中,規範中等師資培育之大學需規劃至少42學分(含必修課程至少20學分)之專門課程,其中包含如學校衛生、公共衛生教育、流行病學、校園安全與管理及醫療與衛生法規等相關課程,以培養中等學校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具備防疫相關之專業素養,增加職前師資防疫知識,未來可投入教育現場,提升學生防疫及衛教知識。

二、在職教師增能

(一)本部於107至108年度間皆補助辦理相關議題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

1.107年度補助國立清華大學及國立屏東大學辦理2班次「資訊素養與安全健康上網教育」(含資訊倫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提供90人次修課機會,實際開班計1班次(清大),共23名在職教師結訓。

2.108年度補助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清華大學辦理4班次「資訊素養與安全健康上網教育」(含資訊倫理)相關議題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提供130人次修課機會,實際開班計3班次(除嘉大外),共有131位教師報名,共85名在職教師結訓。

3.另於109年2月20日舉辦教師在職進修增能學分班開班協調會,預計補助4所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4班次「資訊素養與安全健康上網教育」(含資訊倫理)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預計提供120人次修課機會。預計於5月中完成經費核定,並於109學年度開班。

(二)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部分,本部依據各縣市需求,協調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辦國民中學健康教育第二專長學分班,近三年協調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臺北、臺中及高雄各開1班次,提供126名在職教師進修名額,以增進在職教師健康教育相關專業知能。

(三)為提升國中健康教育師資專業能力及健康教育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受教權,本部國教署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提升國民中學教師健康教育教學專業能力計畫-強化非健康教育專長教師教學專業等相關計畫」,透過培育具教育十大議題(包含安全教育)之種子教師,至各縣市辦理縣本培育活動,以提升國中小健康教育教師之安全教育相關專業知能。另本部國教署亦將「增能國中健康教育非專長授課教師」納入「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之配合事項,請各縣(市)於當學年度針對國中健康教育非專長授課教師辦理「提升國民中學健康教育教師專業能力計畫」研習,俾落實國中健康教育課程與教學(包含健康安全教育),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四)為加強國中小階段師生防疫知識,增進學生瞭解病因及加強防疫觀念,本部國教署業請健康與體育領域中央輔導團協助研發「新冠肺炎防疫教案示例」,內容包含國中及國小之教學示例各1篇,每篇包含2節課,內容涵蓋新冠肺炎之病因、歷史、治療、政府對策與施政、以及個人保健與預防觀念與方法等,俾透過教學示例引導國中小教師增進國中小學生對疫情防範之觀念,落實安全教育。本部國教署後續亦請健康與體育領域中央輔導團將「透過協助推廣防疫主題相關教學示例,進行防疫主題課程之增能或宣導活動」納入工作計畫,透過健體領域中央輔導團中央-地方-學校三級輔導體系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健康與體育領域之安全教育課程,提升國中小教師有關安全教育之專業知能。

(五)本部國教署設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健康與護理學科中心,除針對領綱所規劃課程進行教學資源研發及教師增能活動外,因應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透過建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電子報、拍攝校園防疫總動員宣導影片等,提供教師即時訊息及正確防疫觀念,以健康素養融入並全面落實宣導防疫工作。

三、另為推動健康媒體識讀教育,本部國教署辦理「中小學媒體素養教育推廣計畫」,以教師研習、教材提供及教案設計等3面向,培養全國中小學教師具備正確的媒體素養識讀能力,進而將媒體素養教育融入中小學課程與教學實施。本計畫亦彙整及提供中小學媒體素養教育學習資源,進而引導教師自編教材,樂於從事媒體素養教學。

四、提升安全教育知能:

(一)為維護學生就學安全,促進正常學習生活,本部國教署針對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編修「校園安全管理手冊」,研擬「師生自我防護知能」、「建構完善警監系統」、「落實人車進出管制」、「加強校園安全巡查」、「建立雙向聯繫合作」及「精進緊急應變能力」等六項策進作為,區分中央、縣(市)及學校等三個層面,妥慎檢討各項作為之可行性與具體執行方式,並策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實施計畫供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遵行,另定期辦理「強化校園安全業務研習」,強化教育人員緊急應變知能與輔導能力,保障學生就學安全。

(二)另為有系統且全面性提升學生安全知能,本部國教署刻正依學生發生事故傷亡率較高的類型(交通安全、水域安全、防墜安全、防災安全、食藥安全等五大主題),編修各學習階段適齡適性之安全教育課程教材,以促進安全議題教學的進行,落實推動學生安全教育知能。

五、「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綱要中,規劃有「身心健康與疾病預防」主題,包含「健康心理」與「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等2項目,學習「健康生活型態的改善與執行策略」、「全球急、慢性病的防治策略」及「疾病照護與自主管理」等內容,增進安全知識與態度。期望培養學生積極採各種預防策略,落實健康生活型態,促進個人健康狀態與預防疾病。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阻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本部更應宣導教職員工生落實勤洗手、遵守咳嗽禮節,以及生病在家休息之最基本且最重要防疫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97)

許委員就為阻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本部更應宣導教職員工生落實勤洗手、遵守咳嗽禮節,以及生病在家休息之最基本且最重要防疫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本部於本(109)年1月22日成立「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應變小組」,訂定應變計畫,並督導地方政府與各級學校於開學前成立防疫小組,以及配合指揮中心進行各項防疫物資(口罩、額溫槍、酒精等)採購及調配。研商各種招生考試、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競賽等防疫措施或延期辦理,以及公布停課標準,並督導地方政府與各級學校完備防疫措施、建立通報系統、掌握整體疫情。

二、因應受疫情影響致學校停課,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兼顧教學品質和學習效果,本部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地方政府於本年3月31日前分別上網填報「居家學習及補課補考計畫」、「中小學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計畫(含遠距教學計畫)」,並於本部防疫教育專區設置線上資源平臺,提供多種數位學習教材,讓親師生於停課期間,善用數位平臺資源,進行線上補課及學生自主學習,使學生學習不中斷。

三、為預防各級學校發生群聚感染,本部強化衛生教育措施如下:

(一)於本部網站建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專區」,提供相關防疫規定、新聞稿、衛生教育資訊,並彙集宣導資源及連結指揮中心網站,掌握最新防疫及疫情資訊。

(二)透過本部臉書粉絲專頁以簡單、易懂之方式,提供本部相關防疫作為及衛生教育之宣導海報及圖卡共60式,並製播衛教影片8支,運用教育電臺、公益託播及臉書、LINE@、YouTube平臺等新媒體通路進行宣導,強化宣導效果,增進親師生互動。

(三)於本年2月25日-3月6日與兒科醫學會共同辦理校園防疫宣導活動,後續該醫學會並協助整合醫院小兒部、兒科診所等,建構區域型的顧問網絡,協助提供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疫相關諮詢。

(四)與中華民國防疫學會辦理學校宿舍防疫宣導,透過視訊會議方式向各地方政府及本部所轄高中職,進行宿舍防疫宣導。

(五)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交通車及幼兒園幼童專車防疫措施,提供學校依循,落實交通車清潔消毒等衛生工作,並加強宣導學生注意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等個人衛生行為。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政府精準調控口罩市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95)

許委員就建議政府精準調控口罩市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口罩實名制亦依口罩產能及各縣市銷售情況滾動調整相關配售措施,包括針對成人口罩剩餘數超過1千片以上販售點,已於109年2月28日至3月3日實施2輪共5天之口罩停配機制;於109年3月7日起,對離島衛生所(澎湖、連江)成人口罩剩餘數大於2千片者,執行停配口罩3日,並於109年3月10日至3月15日,針對其他成人口罩剩餘數超過2千片之販售點,進行2輪停配;另於109年3月11日至3月15日,針對兒童口罩日均銷售率未達80%鄉鎮市區之配銷點先行停配兒童口罩。

二、除了現有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等實體通路外,為讓沒時間排隊買口罩的上班族、學生等族群便於購買口罩,自109年3月12日起,實施推出「口罩實名制2.0」,新增線上預購通路,民眾可透過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登入平台,或可藉由健保快易通行動APP進行認證預購。該網路預購機制亦會隨整體口罩產能及疫情狀況作滾動式調整。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的紓困措施必須重新審時度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91)

許委員就「政府的紓困措施必須重新審時度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可能對產業、就業市場及勞工權益造成的影響與衝擊,本部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失業勞工、企業跟微型創業者,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等經費,總共編列新臺幣(以下同)41.25億元,除盤點既有的行政措施,也持續進行相關計畫的調整與增訂,並視疫情變化及產業發展情勢,分近、中、長期三階段,啟動相關協助機制,讓受影響的民眾能獲得對應的協助。

二、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書明載,本基金常受外在環境及就業市場變化影響,業務量難以確實掌握,當年度中業務突有增加時,支出如未能隨同增列,將造成促進就業業務推動之障礙,故其經營管理上確需賦予彈性,以因應業務量變動所需。本次防疫因應措施係以該等計畫為基調,「特別」針對此次疫情提出防疫之安心就業措施。

三、本部本於穩定勞雇關係、照顧勞工權益之職責,擬訂一系列穩定就業措施,以協助企業與勞工共渡難關,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優先穩定勞雇關係

1.推動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對受疫情影響之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補助,鼓勵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工時時段,免費參加事業單位或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委辦之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並給予每小時158元訓練津貼補助,每月補助時數最高120小時;另補助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費用最高350萬元。

2.規劃安心就業計畫:全時勞工或原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經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減班休息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並經通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備查者,按實施減班休息之日前1年現職之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期間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申請補貼當月之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差額之50%按月發給,每月最高發給1萬1,000元,最長以6個月為限。

3.依法啟動僱用安定措施:雇主得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擬定僱用安定計畫,申請核發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薪資補貼,被保險人於僱用安定計畫實施前,投保年資累計達1年以上或於約定縮減工時前3個月,係依按月計酬者,且平均每週正常工時達35小時以上者,按被保險人約定縮減工時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跟縮減後之月投保薪資差額50%發給。另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達16小時以上,按薪資差額之70%發給。最長發給3個月補貼,必要時,得延長至6個月。

4.規劃非典型勞動者協助措施:本部刻正研擬新計畫,對於受疫情影響之非典型勞動者,在減班休息階段適時給予上工機會,提升其工作收入,以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權益。

(二)保障「失業勞工」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就業

1.提供失業給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因疫情影響而遭遇非自願離職,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以提供渠等失業一定期間之生活保障。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有扶養眷屬者最多可加發20%;給付期間最長發給6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增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為協助因疫情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高中職、大專校院者就學,增辦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公私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每名補助4,000至6,000元,公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每名補助1萬3,600至2萬4,000元。此外,對於獨力負擔家計(例如:離婚、喪偶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再加給2成,以減輕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照顧失業勞工生活。

3.推動安穩僱用計畫:未來將視疫情對就業之影響,再規劃推動「安穩僱用計畫」,針對失業達30日以上之非自願性離職者或加保職業工會之勞工,擴大納入僱用獎助適用範圍,以協助渠等勞工穩定就業;雇主僱用該等失業勞工,每人每月發給5千元獎助,最長6個月。

4.適時辦理公共服務短期上工計畫:如因疫情造成國內發生大量失業情勢,民間工作機會不足,將擴大政府機關間合作機制,由政府機關依公共服務需求提供具就業促進性質之工作機會,協助失業者短期就業安置,並安定其生活。計畫執行期間由本部按每月基本工資2萬3,800元補助進用人員工作津貼,並以補助6個月為限。

(三)提供「企業」補助,協助維持其營運

1.增加補助安全設備改善之行業別:因應疫情調整本年度推動補助對象之優先順序,對可能受疫情影響之事業單位,包括中小企業、石化業、高風險製造業及橡膠製品製造業等,優先提供廠場安全衛生設施設備、工作環境改善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措施之補助,以穩定在職勞工就業,補助標準包含:

(1)補助中小企業購置機械安全裝置,每件最高10萬元。

(2)補助企業工作環境改善及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每件最高30萬元。

(3)補助特定產業改善製程及安全衛生設備,每件最高250萬元。

2.擴大補助企業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為協助企業因應疫情影響,支持勞工安心穩定工作,擴大補助企業加強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提高「員工關懷協助課程」、「員工紓壓課程」及「友善家庭措施」之補助額度;針對員工子女遇有配合防疫停班停課之臨時照顧需求時,補助企業設置「兒童臨時照顧空間」,並增加補助臨時照顧所需之人力鐘點費,以鼓勵企業協助勞工子女照顧。此外,延長申請補助時間,以協助企業在疫情期間,支持勞工身心調適,營造友善職場。

3.提供勞、就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措施:為協助受衝擊影響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的企業與勞工度過難關,對於無法按期繳納勞、就保費或新制勞工退休金者,本部勞工保險局提供緩繳6個月且期間免徵滯納金之協助措施。另於協助措施實施前,如已欠繳勞、就保費者,亦可辦理分期攤繳。

(四)協助「微型創業者」,擴大貸款對象及提供還款緩衝期:為提供受疫情影響之失業者創業職涯選項,擴大創業鳳凰貸款適用對象至年滿20歲之失業者,於本(109)年1月15日後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者,皆得申請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之創業貸款,並加強已貸款戶之還款優惠措施,因疫情導致還款困難時貸款人得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暫緩繳付貸款本息1年、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由本部補貼。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落實居家檢疫者之社區關懷及追蹤列管機制,強化中央與地方通報聯繫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88)

許委員就落實居家檢疫者之社區關懷及追蹤列管機制,強化中央與地方通報聯繫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民政司自本(109)年1月24日除夕當日起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每天提供之居家檢疫者及相關關懷名冊,當天即傳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民政局(處)轉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辦理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並提供關懷服務工作。另自本年2月22日起衛生福利部開發之「防疫追蹤系統」正式上線,地方政府民政部門已可直接由系統提供之居家檢疫名單進行追蹤關懷,並登錄個案追蹤情形,提升防疫工作效率及減少作業負擔。

二、有關居家檢疫者生活支持服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業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共同推動「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均已設置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跨局(處)協助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所需服務。另鑑於居家檢疫人數大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幹事人力負荷吃緊,本部已協請各地方政府加強人員調派,並督促各公所跨部門調用人力支援,全力落實居家檢疫工作。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國際疫情變化快速,應儘早完備外國人入國資料即時建檔作業及資訊作業系統擴充支援設備建置,以提升我國國境防疫安全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90)

許委員就鑑於國際疫情變化快速,應儘早完備外國人入國資料即時建檔作業及資訊作業系統擴充支援設備建置,以提升我國國境防疫安全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本部移民署為因應防疫期間,即時掌握及大量產出急迫性或臨時性本國人入出國及外來人口入出國(境)相關資料,支援外機關各項名冊、數據統計分析等需求,業執行下列作為:

一、移民資訊疫情分析統計儲存設備:為整合旅客入境、防疫、戶籍資料所需資料處理空間,協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等相關機關預先掌握,以利決策及醫護資源處理,在龐大入出境旅客資料庫進行篩選,須有充足硬體資源為本,俾因應瑣碎資料及急迫性處理。

本部移民署目前作業平台容量僅足因應現行作業,爰編列新臺幣(下同)2,148萬4,000元建置疫情分析統計所需儲存設備,包含雲端資源池主機(伺服器主機14臺)1,016萬4,000元及儲存設備(磁碟陣列2座)1,132萬元,預計109年(下同)6月前完成採購作業。

二、資料分析處理委外人力:為提供防疫決策之訂定及落實人流管理,並因應各級長官防疫急迫或臨時需求,須即刻產出具時效性、關聯性之報表以支援外機關各項急迫性名冊、數據、統計分析等需求。本部移民署於防疫期間,所提供之各項防疫作為包含:對特定人別、地區或國家進行臨列或境管之邊境管理、批次提供管理個案之入、出國(境)及在臺聯絡資料需求、提供健保署國民旅遊史等相關項目。利用報表掌控當前人流方向,以因應疫情不確定之變化,達到防疫之效果,爰編列經費200萬元,預計4月完成採購作業。

三、防疫資料即時產出跳板主機效能提升:現行本部移民署查驗或移民管理系統所有各式資料查詢及報表產出作業,係透由跳板主機進行使用操作與安全防護控管,為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變化,各防疫單位每日均提出各種組合變化多樣且大量各式入出國(境)統計資料等需求,同時要求高速產出統計結果,持續巨量及即時產出的需求下,為避免產出緩慢導致防疫漏洞及影響資訊傳遞及公布之時效性等問題,本案規劃購置4套跳板主機(含軟體授權),爰編列經費308萬元,預計6月前完成採購作業。

四、外國人入國登記卡建檔委外人力:外國人入境臺灣時須填寫紙本A卡,記錄基本個人資料、來臺住址或飯店等資訊,俾利於追蹤個案及停留期間行蹤。為強化本次武漢肺炎防疫作業,新增六項「E-mail、在臺聯絡電話、被探人姓名及電話(探親時)、預定出境日期及航班」等防疫所需資訊,及時完成建檔,俾利相關單位即時查找並提供追蹤個案資訊,爰編列經費323萬元,預計於4月完成採購作業。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聯準會(Fed)在3月3日召開臨時貨幣決策會議,大幅調降利率兩碼(0.5個百分點),Fed主席鮑爾表示不排除繼續降息的可能;理應是颱風眼的中國企業債,過去兩周相對平靜,呈現離新冠越遠的企業,受傷越重的奇特現象。我國政府必須注意高收益債的賣壓,如果中央銀行大幅調降利率、釋放資金都無法緩和跌勢,那麼全球面臨的風險難以想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63)

許委員就美國聯準會(Fed)在3月3日召開臨時貨幣決策會議,大幅調降利率兩碼(0.5個百分點),Fed主席鮑爾表示不排除繼續降息的可能;理應是颱風眼的中國企業債,過去兩周相對平靜,呈現離新冠越遠的企業,受傷越重的奇特現象。我國政府必須注意高收益債的賣壓,如果中央銀行大幅調降利率、釋放資金都無法緩和跌勢,那麼全球面臨的風險難以想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近年先進國家超低利率環境,促使投資人為追求更高收益,推升風險性資產價格,致非金融企業債務攀升且信用品質惡化。投機等級債券之增加,使全球金融脆弱性不斷累積,一旦經濟出現意外衝擊,基本面不佳企業債務將違約,高風險資產價格亦將遽降,除可能引發金融市場動盪外,恐擴大經濟衝擊程度(詳見我國中央銀行108年12月19日「央行理監事會後記者會參考資料」)。

二、近期COVID-19疫情擴散引發全球金融市場劇烈波動,並出現投資人拋售高收益債變現,價格暴跌等現象。

三、本年2月以來,主要經濟體陸續採取寬鬆貨幣及擴張性財政政策,期減緩疫情對經濟金融之衝擊。美國Fed 3月兩度緊急大幅降息共6碼至0.00%~0.25%,並推出支持家庭與企業信用流動之機制;加拿大、英國、紐西蘭及南韓央行亦跟進降息,歐洲央行(ECB)、日本央行則擴大購債規模。而包括南韓、日本、新加坡、美國及歐盟等主要經濟體亦相繼推出擴張性財政政策,協助家庭及企業維持生計。

四、我國中央銀行鑑於肺炎疫情蔓延致全球經濟前景急遽惡化,及考量國內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可能面臨融資受限與經營困境,並衝擊就業市場,且近期主要國家貨幣貶幅較大,新台幣相對較強,為協助企業正常營運及考量大量資金移動影響金融穩定,於3月19日宣布調降政策利率0.25個百分點及推出中小企業融通機制,協助中小企業度過難關,穩定家計部門及企業信心;且將密切注意資金進出情況,並本於職責維護外匯市場秩序及金融市場之穩定。

五、近來政府陸續推動各項紓困與振興措施,中央銀行亦營造寬鬆貨幣環境,並推出支持中小企業融通機制,預期將共同發揮成效,促進經濟穩定成長。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取消鄉(鎮、市)自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37)

吳委員就取消鄉(鎮、市)自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鄉(鎮、市)自治實施超過60年,對於是否取消鄉(鎮、市)自治選舉,贊成者認為可簡省選舉及人事經費、二級政府可提升行政效率,並可遏制基層選舉惡質化;反對者則認為官派鄉(鎮、市)長不具民意基礎,可能影響行政效率,且改善基層選風宜從選制或加強查察賄選等方式著手。

二、茲因鄉(鎮、市)自治歷經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變遷後確實面臨若干挑戰,且縣改制直轄市後,其區的發展,亦有值得借鏡與檢討之必要,考量取消鄉(鎮、市)自治選舉涉及地方制度重大變革,必須從國家整體地方自治全盤思考,尚需各界形成共識。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日本舉辦「2020年第32屆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若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取消該屆奧運或延期1-2年,政府重視協助運動員參賽舞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39)

吳委員就日本舉辦「2020年第32屆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若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取消該屆奧運或延期1-2年,政府重視協助運動員參賽舞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備戰2020東京奧運情形、目前國際奧會對2020東京奧運舉辦情形與目前防疫資訊每4年1次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是全世界競技水準最高的體育運動盛事,參賽資格取得方式有「客觀參賽標準」、「世界積分排名」、「參加奧運資格賽」等3種,各運動種類培訓隊教練及選手,均積極備戰各項國際賽會,以爭取奧運參賽資格,截至目前已取得10種運動種類,32席參賽資格,是選手歷經多年艱苦努力得來不易之成果,另部分選手仍持續備戰2020東京奧運相關賽事,爭取參賽資格。

有關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關於2020東京奧運舉辦情形,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與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瞭解並查證後,截至目前國際奧會未通知各國奧會或正式宣布東京奧運予以取消或延期一事。至於目前防疫資訊部分,截至109年3月19日止,中華奧會接獲國際奧會通知,有關該會執行委員會於3月3日聲明仍致力於東京奧運會如期在7月24日至8月9日期間舉辦,並未在會中討論取消東京奧運議題,各項籌備工作也正依原定計畫持續進行中。

另外,目前國際奧會近日與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各洲國家奧會進行視訊會議,討論疫情衍生奧運資格賽的問題,屆時體育署掌握討論相關資訊,以做為後續防疫措施準備。

二、體育署備戰奧運期間防疫措施自疫情開始,為因應日本及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體育署積極做好東京奧運備戰與各項防疫準備工作外,亦持續與中華奧會瞭解並掌握國際奧會與2020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籌辦委員會(以下簡稱東奧籌委會)對奧運籌備資訊與防疫相關資訊。

(一)持續關注日本疫情發展依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持續關注日本疫情發展,也蒐集東奧籌委會參賽期間防疫計畫,包括在選手村、競賽場地、交通運輸、防疫配套措施等相關規劃資料,以利規劃代表團賽會期間防疫措施與計畫。

(二)規劃視訊會議目前國際奧會於109年3月19日與亞太區各國家奧會召開視訊會議,討論相關疫情及衍生的議題。

另外,體育署為積極瞭解東奧籌委會籌辦奧運現況與針對疫情之相關防疫資訊,規劃偕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與中華奧會規劃與東奧籌委會召開視訊會議,也會邀請我國代表團人員、隊醫及防疫諮詢專家,掌握防疫措施(防疫概況、賽會期間的防疫計畫、各國代表團須配合防疫措施),屆時防疫諮詢專家能提供專業諮詢等事宜

(三)考察規劃體育署輔導中華奧會原定自於109年3月8日起至3月14日前往日本東京實地考察,同時掌握;惟考量日本目前疫情持續擴散與顧及團員健康安全,目前已取消辦理,將視疫情狀況,在疫情趨緩與奧運確定如期舉辦之下,不排除於奧運前組專業團隊辦理實地考察(含醫護團隊)。

三、針對奧運培訓隊防疫措施

(一)人員管理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進國訓中心予以管制、每日測量體溫、出現症狀即送醫檢查等相關防疫措施工作。

(二)專業評估赴國外或地區參加奧運資格賽,將專案評估該國家或地區疫情風險及掌握航班轉機之地區,以降低風險,亦針對參賽人員實施定時量測體溫、行蹤回報及健康管理等相關措施,落實疫情緊急處理及疫情通報系統,以及供口罩、酒精、乾洗手等相關物資,做好防疫措施。

(三)物資提供提供口罩、酒精、乾洗手等防疫物資,讓參賽期間教練及選手等人員以更完善的裝備應對疫情。

(四)培訓隊教練及選手返國後防疫措施

1.配合防疫政策:奧運各培訓隊教練及選手返國後,無論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皆為14天,故暫不進入國訓中心。

2.兼顧防疫及訓練之規劃:依照居家檢疫標準遴選經疫情中心同意之指定地點,辦理居家檢疫及訓練。

3.追蹤輔導:國訓中心及協會均會依防疫規定,每日主動追蹤測量體溫及健康狀況並回報,以隨時掌握並即時支援培訓隊需求。

四、2020東京奧運倘若被取消或延期,選手權益相關因應作為

(一)因疫情衍生參賽權益問題

1.衍生費用:各培訓(代表)隊規劃之移地訓練或參加奧運資格賽等國際參賽,為因應疫情的關係而調整地點,其所衍生之機票費、交通費及膳宿費等相關費用,亦可列為補助範圍。

2.計畫調整:為因應疫情,針對教練及選手調整移地訓練及國際參賽之需求,輔導並補助其計畫調整所需的經費及支援事項。

(二)協助機制

1.持續培訓及參賽:體育署偕同國訓中心輔導各協總會配合國際各該單項運動總會年度行事曆,規劃「國際參賽(奧亞運、世界或亞洲正式錦標賽)」等賽事,擬定其培訓及參賽實施計畫。

2.持續投入資源協助:協會依體育署核定之培訓及參賽計畫、教練選手遴選辦法及補助經費額度持續辦理選手培訓及參賽工作,賡續提供運動選手參賽舞臺,以爭取國際佳績及世界排名積分。

3.關於奧運競賽規則問題:

(1)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依往例會在奧運賽事結束後,檢討有關競賽規則之實施問題;若本屆奧運經國際奧會宣布延期,亦應會於奧運結束後再檢討辦理。

(2)體育署輔導協會密切掌握國際各該單項運動總會有關研修競賽規則之資訊,並適時發聲俾利維護參賽選手之權益。

五、結語目前國際奧會仍致力於使東京奧運如期舉辦努力,體育署將持續密切關注日本疫情的發展,輔導國訓中心與中華奧會持續聯繫蒐集東奧籌委會的防疫計畫,以利我國規劃代表團賽會期間防疫措施與計畫,並依據疫情現況資訊,採取適切之應變措施,亦將拜會尋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因應指導,以維護代表團全體人員健康安全,同時兼顧競技運動政策發展及我國人民健康安全的雙重目的。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日益嚴峻,致增加醫療院所醫檢師工作負荷,爰相關補助金額應擴及其他醫事人員並重視醫檢師人力配置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42)

吳委員就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日益嚴峻,致增加醫療院所醫檢師工作負荷,爰相關補助金額應擴及其他醫事人員並重視醫檢師人力配置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隨著疫情升溫,本部感謝全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於醫療照護及防治工作的付出;醫療照護工作是團隊工作,除了專業之醫事人員之外,還有其他相關行政及清潔人員,協同整個團隊,讓每位病人得到完整的服務。為勉勵醫療照護相關工作人員之辛苦,本部業已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除提供醫護人員危險津貼外,亦會依據防疫工作之表現,發給團體績效獎勵金,並要求醫療機構按工作績效,應將其中一定比例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爰已將醫療機構之工作人員全盤納入考量。

二、另針對各醫事專業團體所提人力配置基準建議之實質內容及計算方式,經本部多次召開協調會議,已陸續達成各職類人力配置標準及評鑑基準條文之修訂共識,予以提升,將於完成行政程序後發布施行。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食品外送作業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45)

吳委員就「食品外送作業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食品外送為新興經濟型態產業,亦面臨新的產業風險,本部為強化食品外送作業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3、第324條之7、第325條之1及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為督促及協助食品外送業者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作業知能、加強安全衛生設施及落實自主管理,爰規劃4個月輔導期,以協助食品外送業者落實法令規定,保護從事外送作業之勞工安全及健康,惟對於發生職災或勞工申訴、檢舉之案件,仍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以維護勞工權益。

二、另就屬承攬關係不明確之外送作業員,如有受業者指揮監督之事實,該平台業者仍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防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義務作為,違反者可依法裁罰。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勞保基金永續經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44)

吳委員就「勞保基金永續經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保險、退休基金投資以追求長期穩健之收益為目標,107年受到中美貿易爭端等因素影響,全球金融市場劇烈震盪下跌,致影響勞動基金及國保基金短期運用績效。惟就長期經營成效,勞動基金近10年平均收益率4.16%,累積獲利1兆1,076億元,其中,勞退新制、舊制及勞保近10年平均收益率分別為4.27%、4.29%及4.32%,投資收益尚稱穩健。勞保基金未來將持續努力推動多元資產配置,審慎掌握投資契機並動態調整投資組合,兼顧風險及報酬,俾獲取基金長期穩健收益,保障勞工經濟安全與退休生活。

二、另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老化及少子女化所致勞工保險財務問題,行政院前送請大院審議之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草案,係參酌先進國家改革經驗,以多元之開源節流措施,並採循序漸進方式規劃。惟草案送大院後,各界仍有不同意見,致未能於上屆會期完成審議,無法依原規劃期程實施,故有重新檢視之必要。本部將整體檢視各界所提意見,重新研議具體可行方案,並與社會溝通,以確保制度穩健。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提升後備戰力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36)

吳委員就提升後備戰力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後備部隊在臺澎防衛作戰居於關鍵地位,為提升教育召集報到率及強化後備部隊戰力,本部自105年起,多次修訂「免召基準」及採「次年再召」作法,免召率已由107年22.6%降至108年底18.9%,同時透過建置「召集查詢系統」及發送「教召行動簡訊」,將召集資訊以多元化方式,確實傳達至後備軍人,使教育召集報到率由105年98.1%提升至108年99.1%,已有顯著成效。

二、在訓練部分,本部已調增訓練強度及射擊發數,如實彈射擊由6發增為21發,成績合格由3發增為4發,並增加組合及綜合訓練時數;另109年起規劃增加「行軍」及「宿營」等課程,在仿戰場景況下施訓,同時將「後備戰力運用」納入今年漢光36號演習演練驗證,以增加後備基礎戰力與實戰經驗。

三、因應兵役制度調整,後備部隊選用優先以志願役後備軍人為主,補充常備部隊編實動員及擴編動員之軍士官領導幹部與中、高級專長,其次再選用義務役後備軍人(含軍事訓練結訓役男),補充初級專長,以使後備戰力有效提升

四、未來本部針對「動員組織整併」、「調整部隊類型」及「調增教召強度」等三面向,刻正全面檢討,並分階段推動,以提升後備整體戰力。

(七十)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經濟部擬發放之「振興抵用券」,應該拉大格局,全面發放消費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58)

鄭委員就經濟部擬發放之「振興抵用券」,應該拉大格局,全面發放消費券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振興抵用券之立意,是刺激消費,帶動市場復甦,應先有消費始得回饋,為避免替代性消費,規劃以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每房給予800元抵用券,適用範圍針對受疫情衝擊較大的產業,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列管市場、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藝文產業等約40萬家,係採全額抵用、全國適用。期透過抵用券之發放,刺激消費帶動產業復甦。

二、有關委員建議全面發放消費券部分,本部除發放振興抵用券外,另有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說明如下:

(一)疫情中:協助業者貸款展延、利息補貼;針對餐飲、零售業者輔導導入外送平臺服務、協助商品上架電商平臺,以及優化公共營運場所環境並協助人才技能培訓等。

(二)疫情趨緩後:給予業者新增貸款之利息補貼、保證專款;辦理大型展銷活動、吸引外國人士來臺參加會展活動;加碼協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減輕其創新研發負擔,以協助產業體質調整,強化競爭力。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三讀後之施行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59)

鄭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三讀後之施行事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如法律規定之意義,可自立法目的及法律整體的要求加以理解,且一般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並可經由法院審查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下稱系爭規定)雖未將應變處置或措施予以明文例示,惟防疫相關處置,亦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及該特別條例所規定之現有防疫措施中推導而出,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並非受法律規範之人民所不能預見,亦可憑社會通念加以判斷,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背。

三、現階段之防疫重點係圍堵與減災並重,為因應疫情可能持續,務須降低醫療人員耗損,確保醫療體系運作,而專業醫療人員培養不易,人力難以於短時間提升或遞補,因此,應盡可能避免醫療人員因接觸感染個案而染病或需要居家隔離,或因出國旅遊而需要居家檢疫的情形發生,以免影響醫療人力之調度,導致醫療服務量能緊縮。

四、限制醫事人員出國,除系爭規定可為法源依據外,醫師法第24條規定,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的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醫療法第27條亦規定,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

五、另針對醫事人員因配合政府政策或防疫需要,取消出國所衍生的預繳報名費、旅費等之相關損失,本部將依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助或補償。

六、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係屬新興傳染病,疫情發展有其不可預測性,相關計畫須即時調整、保持彈性以因應疫情變化,倘未來有依系爭規定發布其他應變處置或措施之必要時,指揮官仍將秉持全盤評估考量之態度,審慎使用系爭規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政府應儘速研擬購買口罩之優先順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60)

鄭委員就政府應儘速研擬購買口罩之優先順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口罩產能提升,自109年3月5日起,成人口罩購買量自7天2片增加為7天3片,兒童口罩購買量自7天4片增加為7天5片。

二、除了現有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等實體通路外,為讓沒時間排隊買口罩的上班族、學生等族群便於購買口罩,自109年3月12日起,實施推出「口罩實名制2.0」,新增線上預購通路,民眾可透過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登入平台,或可藉由健保快易通行動APP進行認證預購。

三、為照顧有特殊醫療需要的病人及陪病家屬,由醫療院所提供院內洗腎、住院陪病者(限陪病時,每名住院病人原則上限提供1位)、化療病人及醫師評估因疾病狀況必須每日、隔日或每週頻繁就醫的病人使用。目前住院陪病者、洗腎及化放療病人等頻繁就醫需求的配送量,已由每日13萬片加倍至26萬片。

四、考量目前口罩係優先提供予第一線醫護人員、高風險行業人員等防疫使用,並適當釋出予民眾購買,未來將持續視口罩產能及實際供需狀況滾動調整。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本特別預算)中,振興預算是否與原編列公務預算重複、有無浮編及如何嚴守財政紀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57)

蔡委員壁如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本特別預算)中,振興預算是否與原編列公務預算重複、有無浮編及如何嚴守財政紀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關於振興預算有無與原編列公務預算重複及浮編一節:

(一)鑑於本次疫情與過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相較,受衝擊之產業範圍更廣,爰政府有必要特別採取各項振興經濟措施,而本特別預算編列之內容,即係針對受疫情影響之業者給予協助,並於相關辦法中明定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之定義。

至作法方面,包括即時輔導與研發創新、辦理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加強行銷推廣等,雖與公務預算編列項目使用之工具相似,惟目的及申請條件均不同,期能幫助產業於疫情中度過難關,並於疫情過後加速復甦。

(二)又本特別預算係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特別條例),以及預算法第83條規定編列,並經本院主計總處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等進行審查,已依產業受疫情衝擊之可能情形核實編列,並未浮編,且本院主計總處未來會視疫情發展,要求各機關將已無支用必要之預算,依預算法第69條規定報本院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再專案動支。

二、至本特別預算如何嚴守財政紀律部分:

(一)查我國過去為因應重大災害所定之特別條例,均有排除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有關科目間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之限制,包括九二一震災、SARS、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等7項。

復查預算法第63條於102年11月29日修正,增訂「科目流用額度最高20%」及「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之規定,惟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亦明定排除第63條之適用。

(二)本特別條例亦比照過去體例,排除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之適用,係為因應疫情變化,增加經費運用彈性,未來行政單位執行時仍會審慎。又該條例第18條規定,施行滿3個月及6個月後,本院均須就相關預算執行向貴院提出報告,以利監督。

(三)另為使本特別預算積極有效執行,並兼顧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衡平,以及貴院審查本特別預算所作決議,本院業於109年3月13日函頒「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其中:

1.各機關業務計畫內之流用,如係防治業務計畫之業務費不足,由設備及投資科目流入,得於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2.各機關跨業務計畫或跨機關間之流用,如係防治業務計畫不足,由紓困振興業務計畫或其他機關預算流入支應,均應於報本院核定後辦理,至跨機關之間流用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送貴院備查。

3.超出預算法規定之流用部分,倘各機關業務計畫內不同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數額超過原編預算數20%或有跨業務計畫及機關間之流用,應按季將流用日期、金額及科目送貴院備查。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台灣Pay」每年投入七千萬預算,目前市占率僅約5%乙節,中央銀行應針對財金資訊公司建置台灣Pay整體進度落後一事,善盡監督檢討之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32)

蔡委員就「台灣Pay」每年投入七千萬預算,目前市占率僅約5%乙節,中央銀行應針對財金資訊公司建置台灣Pay整體進度落後一事,善盡監督檢討之責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台灣Pay」推展已具成效

(一)使用率已升至28%有關先前「台灣Pay」市占率不到5%之報導,係引用資策會107年「行動支付」相關認知、偏好與體驗之市場調查報告,並非針對國內支付市場交易金額占比所作比較;且當次市場調查之際,「台灣Pay」推出尚不滿一年。若依資策會108年調查,「台灣Pay」使用比率已增至28%。

(二)交易規模逐年增加

1.在公、民營銀行與基層金融機構各方共同努力下,截至108年12月,「台灣Pay」參加機構計32家(8家公股銀行/16家民營銀行/8家基層金融機構),拓展商家數逾10萬家,整合生活帳單與稅單逾6,100種,累計交易金額達675億元。108年單年度的交易金額已逾502億元,較107年交易金額成長逾2倍。

2.以最近一期全國性行動支付推廣活動(108年10至12月經濟部舉辦之「你消費.我回饋-商圈圈粉召集令」活動)觀察,參與者包括台灣Pay、街口、Line Pay、Pi、歐付寶,其中「台灣Pay」總消費金額高達2.56億元,約占整體消費金額的50%,排名第一。

二、支付業者本於行銷策略,各自編列推廣費用

(一)「台灣Pay」廣納各支付業者參與,支付業者無論是發展「自有錢包」或加入「共用錢包」,皆可提供用戶使用「台灣Pay」進行提款、轉帳、繳費、繳稅及消費購物等多元支付服務;支付業者本於各自業務行銷策略,就其特約商店及客戶端,規劃系列行銷活動,並編列相應推廣費用,以利舉辦各項優惠活動,例如:搭配合作特約商店推出滿額現折、贈品好禮、現金回饋、特店折扣等行銷活動,以經營行動支付業務,共同推廣「台灣Pay」服務。

(二)據報載八家公股銀行108年行銷預算編列6千多萬元,實際行銷動支為4千5百萬元,平均每家約計560萬元,整體費用編列及行銷推廣成效尚屬合理。

三、配合防疫政策,提供便民支付服務

(一)響應政府推出「口罩實名制2.0」防疫政策,財金公司已協調金融機構,讓民眾使用「台灣Pay」與ATM(含實體、網路及行動銀行等通路)繳納「口罩實名制2.0」款項,均免手續費。

(二)另在防疫期間,為鼓勵健保藥局及小型商家等使用「台灣Pay」收款,提供免找零、快速結帳的服務,財金公司已協調約15家收單金融機構,於109年底前不向商家收取收單手續費。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因法規無法如期通過,導致「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上線期程延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33)

蔡委員就因法規無法如期通過,導致「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上線期程延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發展普及,行動裝置結合支付工具之運用模式已成為時下趨勢,金管會考量電子支付帳戶及電子票證使用場域及運用技術之界線已漸模糊,為衡平二者管理制度之差異,同時進一步擴大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業務發展空間,推動「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整合」,刻正辦理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電支條例)事宜。

二、電支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開放跨機構間互通金流服務」、「增加民眾支付便利性」及「營造友善產業發展法規環境」,其中「開放跨機構間互通金流服務」部分,為達到資金流通與通路共享之目標,除增訂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之管理機制外,並規劃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金管會業請財金公司配合電支條例修正進度,預為研擬「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相關建置事宜。

三、「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之上線,須先完成電支條例修正,以及與相關業者及機構進行系統介接、測試、教育訓練等工作。金管會業於109年2月14日將電支條例修正草案陳報本院審查,並經本院於同年2月27日、3月4日及3月11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後續將函送大院審議。待電支條例完成修法及施行,金管會將督促財金公司儘速完成相關上線事宜,以滿足跨機構間資金流通與通路共享之需求。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口罩實名制限制過嚴造成低效率,政府應考慮放寬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22)

楊委員就口罩實名制限制過嚴造成低效率,政府應考慮放寬限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口罩實名制」係為了增加每人買到口罩的機會,打破口罩購買不公平的情形。因應口罩產能提升,自109年3月5日起,成人口罩購買量自7天2片增加為7天3片,兒童口罩購買量自7天4片增加為7天5片。

二、另「口罩實名制2.0」自109年3月12日起,開放民眾線上預購3月26日至4月2日當週之口罩,將提供約700萬片、233萬人份預購量,讓更多民眾可購買到口罩,提升口罩涵蓋率。

三、考量目前口罩係優先提供予第一線醫護人員、高風險行業人員等防疫使用,並適當釋出予民眾購買,未來將持續視口罩產能及實際供需狀況滾動調整。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肥料供銷及價格穩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15)

楊委員就肥料供銷及價格穩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農民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搶購肥料,致複合肥料供貨吃緊,本會為穩定肥料供需,並協助急需用肥農民立即購得,規劃三項措施如下:

(一)化學肥料預購服務:自3月16日起開始受理,農民倘於肥料銷售據點買不到現貨,即可向該據點預購所需肥料品項及數量,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肥公司)將在5-7日內供應,滿足農民用肥需求。

(二)鼓勵拌肥因應立即性需求:台肥公司已完成拌肥指南,由肥料銷售據點張貼週知,提供各種複合肥料配方供農民拌肥參考,以因應農民立即性施肥需求。

(三)加強生產:協調台肥公司及各民營肥料廠,加強人力調配24小時運轉,例假日亦不休息,全力投入生產。

二、近年肥料價格穩定,政府為體恤農民辛勞,於去(108)年再協調台肥公司,於同年5月起調降農民常用化學肥料出廠價格每公噸500元(每包降價20元)。經查近期國際製肥原料價格穩定,爰肥料價格會維持平穩不調漲,已製作圖卡及發布新聞稿向農民宣導。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完備農業保險相關措施之法源基礎,應儘速推動制定農業保險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21)

楊委員就完備農業保險相關措施之法源基礎,應儘速推動制定農業保險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降低農業經營風險,106年度擴大試辦農業保險,迄今已開發銷售梨、芒果、釋迦、水稻、蓮霧、木瓜、鳳梨、文旦柚、香蕉、甜柿、番石榴、荔枝、棗、養殖水產、石斑魚、虱目魚、鱸魚、吳郭魚、家禽禽流感及農業設施等20種品項,27張保單;截至本(109)年2月底止,累計總投保件數3.7萬件、總投保金額84億元、總投保面積6.1萬公頃、投保家禽406萬隻,投保情形逐年提升。未來將持續開發茶、桶柑及葡萄等品項,提供農民更多保障。

二、農業保險因涉及各項作物生長特性及災害損失態樣不同,推動之複雜度及困難度高,從各國發展的經驗來看,農業保險之推展極需要政府透過立法支持,本會除持續累積試辦經驗,並參考其他國家實施農業保險經驗及法規制度,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其重點如次:

(一)擴大保障範圍:保險事故除天然災害外,可包括疫病、蟲害等。

(二)建置雙軌保險人運作機制: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漁會擔任保險人。

(三)得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

(四)提供農民保險費補助:中央政府補助保險費以50%為上限。

(五)鼓勵保險人投入:提供辦理農業保險之費用補助、獎勵及賦稅減免等措施。

三、為建構完整的農業保險制度,並使相關政策具延續性及穩定性,本會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經行政院於本年3月12日函請大院審議,請貴委員支持制定專法,俾完備農業保險制度,提升農業經營保障、穩定農民收入。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鑑於武漢肺炎疫情,數位高中生滯留中國而影響入學權益,其補救措施不得排擠本國籍學生權益與指考名額不可受影響部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74)

邱委員就鑑於武漢肺炎疫情,數位高中生滯留中國而影響入學權益,其補救措施不得排擠本國籍學生權益與指考名額不可受影響部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簡稱招聯會)於109年3月5日召開常委會因應疫情規劃個人申請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應變方案,本部會檢視所提應變方案是否符合招生公平性與防疫需求。

二、此外,招聯會業針對個案考生如因疫情無法參加甄試(如居家隔離),以及單一學校或學系因疫情無法辦理甄試(如停課)等狀況擬定公布應變方案。招聯會後續報部申請應變方案外加名額時,本部會督導並檢視招聯會的應變方案是否符合招生公平性與防疫需求,同時要求招聯會依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指示及規定,滾動調整應變方案。

三、另雖然依據去(108)年11月公布個人申請簡章規定,各校系如有增額,其名額應由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調整流用。但本部考量本次招聯會因應肺炎疫情所提之應變方案,不同於簡章規定之同分增額情形,為避免影響學生參與考試入學分發權益,應變方案所衍生的外加名額,將由本部專案核定,不占後續考試入學分發之招生名額。

(八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高等教育育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76)

邱委員就高等教育育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本部大專校院概況統計資料中學科三分類(人文、社會、科技),比較103及107學年度我國培育博士生增減情形分析如下:

(一)103學年度大學校院博士生人數為27,268人,其中,人文類博士生人數5,593人佔總數20.51%,社會類博士生人數4,641人佔總數17.02%(人文類及社會類合計為37.53%),科技類博士生人數17,034人佔總數62.47%。

(二)107學年度大學校院博士生人數為24,752人,其中,人文類博士生人數5,745人佔總數23.21%,社會類博士生人數4,713人佔總數19.04%(人文類及社會類合計為42.25%),科技類博士生人數14,294人佔總數57.75%。

(三)整體而言,近5年來我國培育人文、社會、科技等3領域博士生比率情形,尚未有偏廢人文社會領域。

二、高教深耕計畫第2部分,係為持續強化大學研究能量,並培育重點領域國際一流人才,積極延攬高階研發人員共同投入研究,同時培養博士生具國際研究經驗或赴國外一流大學就學、實習等,學術表現上除持續精進學術研究成果亦應提升國際競爭力,並帶動研發人才向產業流動,以提升我國國際學術研究能量。107年度起經計畫挹注後,關於培養國際人才交流情形,成效如下:

(一)碩博士學位國際學生達3,890人,增幅達10.42%。

(二)教研人員及碩博班學生出國交流達9,396人次,增幅達39.14%。

(三)培養青年學者或博士生具國際研究經驗達97人次,增幅達125.58%。

(四)國際合作研究論文發表達1,791篇,增幅達6.10%。

(五)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達392件,增幅達51.94%。

(六)畢業生赴國外一流大學就學情形4校共696人,增幅達124%,顯示各校國際競爭力確有提升。

三、此外,本部仍陸續推動相關人才培育策略,整合政府、大專校院與產業資源,建立人才培育與產業、社會需求緊密連結之模式,以期培養產業及社會所需之人才,說明如下:

(一)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將論文研究方向與產業趨勢結合,企業出資配合,本部提供博士生每人每年20萬元獎助學金。108年補助與人文社會領域相關計4校補助計740萬元。

(二)推動「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由教授帶領博士級研發人才共同合作研發及進行高階人才培育。108年本部補助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之107年第2年計畫4校4案,計1800萬元,另108年新增補助2校2案,計900萬元。

(三)推動「產業碩士專班計畫」:鼓勵企業與學校合作研擬課程,並適度延聘產業技術專業人才擔任授課,儲備企業所需專業人才,所需經費由企業與學校共同支應。108年核定與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專班計11班,核定學生數117人。

(四)推動「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本部業核定65個研究中心,鼓勵學校提出以國家發展為目標之研究規劃,並以解決國家重大議題為導向或以發展重點產業技術領域為導向,其中,社會科學及人文社會領域計核定8校共11案,共計2.45億元。

(五)推動藝術人才培育:每年選送約30位相關領域優秀學生赴國外著名大學或機構進修一年,108年度補助經費為4,860萬元。另為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拓展國際視野,通過審核者可獲1萬元至40萬元不等之獎勵金,108年度頒發獎勵金計546.5萬元。

四、本部將於各領域人才培育政策上持續精進,除持續推動相關人才培育策略,整合政府、大專校院與產業資源,建立人才培育過程與產業、社會需求緊密連結之模式,期培養社會所需之人才外,並將透過跨部會的合作,強化大學與地方政府合作機制,提升專業人員養成之優質環境。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建請政府通盤檢視大學校園之防疫缺口補救,並就大型畢業展恐影響學生畢業權益之問題進行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75)

邱委員就「建請政府通盤檢視大學校園之防疫缺口補救,並就大型畢業展恐影響學生畢業權益之問題進行檢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委員所詢「目前有多少音樂系師生參與或欣賞外國籍音樂家表演,以及若有人參與但未向學校通報或自主健康管理,大學校園可能產生密集交叉感染」,回應如下:

(一)外國籍音樂家確診案,涉及之接觸人數及個別師生疫調資訊,皆由指揮中心掌握,並由該中心視需要統一對外說明。本部為避免校園產生密集交叉感染,業協助大學與指揮中心密切配合,請學校提高校內防疫等級,辦理下列事項:

1.立即掌握並協助師生進行健康管理措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若有出現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等不適症狀者,主動通報1922。

2.學校安排調動部分課程,須妥善安排受影響師生後續授課、修課事宜,並適時安撫師生。

3.加強校園出入口、人員動線管制及體溫量測措施等。

4.進行相關校舍場所環境消毒工作。

5.建議學校向該區中心學校諮詢相關防疫措施規劃,倘因此需額外防疫物資,本部將優先給予支援。

二、委員所詢「針對外國籍學者或學生到校園,若形成防疫破口,教育部有無任何管制措施」,回應如下: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18日發布之「3月5日至14日自歐洲入境民眾請儘速通報鄉鎮公所;另針對所有非本國籍人士限制入境,所有入境者入境後都需進行居家檢疫14天」新聞稿,自臺灣時間3月19日零時起,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事前申請核准者才予放行。所有入境者入境後都需進行居家檢疫14天。

(二)承上,倘大專校院有請外國籍學者及學生入境參與活動之需求,將完全按照上開指揮中心之指示辦理,以避免形成校園防疫之破口。

三、委員所詢「目前各校可能影響學生畢業資格之大型展覽(如學生畢業成果展)都朝向延期舉辦,假使是類展覽未能如期舉行,會影響多少學生畢業狀況,教育部應該提供具體補救措施」,回應如下:

(一)為保障學生就學及畢業權益,本部業於109年1月27日及2月5日函知各大專校院儘速啟動學校啟動安心就學措施,提供開學選課、註冊繳費、修課方式、成績考核、請假休復學、輔導協助、放寬畢業資格等事宜,提供彈性修業機制,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後辦理,以即時因應提供協助。目前各校的安心就學措施,已公告在各校網頁,學生可逕向所屬學校洽詢安心就學措施內容(網址:https://reurl.cc/lVdErY)。

(二)各大專校院亦可就校內特色,補充提供更具彈性修業之措施,並考量個案特殊性,得彈性調整畢業資格,如畢業應修科目學分或其他畢業資格條件等,提供學生替代方案,以全力協助學生可以如期順利完成課業。

四、委員所提「建請行政院儘速就武漢肺炎可能造成大學防疫出現缺口提出防疫計畫,並應正視各大學可能出現畢業門檻之問題,提出相對應之補救措施或原則」,回應如下:

(一)本部業積極落實下列校園防疫工作:

1.開學前-提供諮詢、防疫綱要、進行訪視:

(1)成立大專校院防疫諮詢小組,負責防疫政策諮詢、全國性防治工作綱要擬訂、審議各校應變計畫、協助到校實地訪視及應變緊急突發狀況等事宜。

(2)要求各校於109年2月7日前將其防疫應變計畫報部,並於109年2月15日逐校審查完竣,提出13項待改善事項及據此擬定防疫綱要,作為學校防疫準備參據。

(3)將全國157所大專校院劃分為北一、北二、中、南、東區,並於109年2月20日、21日分區說明待改善事項及防疫綱要,再由9所設有醫學院或醫院之學校擔任區域中心學校,協助區內各校完善防疫措施。

(4)為確認各校實際執行情況,本部於109年2月24日起至學校實地訪視,並追蹤其改善情況;另據實地訪視意見並因應指揮中心一級開設,通報要求各校落實監測、消毒、通風、應變等工作。

2.開學後-督請學校做好監測、消毒、通風及應變措施,並持續提供學校專業協助:

(1)監測:督請學校於校園校舍規劃單一出入口並設置防疫站,於每日人員進入之開放時間進行體溫測量,若篩檢或自覺有發燒者應即回報學校,以利追蹤、關懷。

(2)消毒:建議上、下午針對教室、宿舍、餐廳及圖書館等公共設施實施定期消毒,並著重定期清潔學生經常接觸的設備、教具、物品表面等。

(3)通風:打開室內門窗、氣窗及前後門,加強通風以降低二氧化碳濃度。非必要,儘可能不使用冷氣空調。

(4)應變:預先規劃健康管理措施,並記錄學校師生修(授)課及活動情形,以利個案發生時,即時啟動隔離宿舍及配合衛政單位疫情調查。

(5)另本部業啟動區域輔導機制,倘有學校發生確診個案,本部將結合區域中心學校及專家學者到校進行協助。

(二)另有關大學可能出現畢業門檻問題,本部業規劃安心就學措施,針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臺,或因居家檢疫隔離無法返校之境外生、本國生,提供降低修課學分數、規劃彈性授課方式(如錄影、線上教學及遠距教學)、訂定補考或其他成績評定方式、放寬學生出缺勤請假、休退學及復學規定、依課程之科目性質調整畢業應修科目學分、抵免認定及相關畢業資格替代方案,並啟動校內關懷輔導機制。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彰濱工業區試辦產業移工外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78)

賴委員就「彰濱工業區試辦產業移工外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移工引進補充性原則:按政府開放引進移工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爰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本部對於國內產業所缺勞動力,採補充性開放引進移工,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及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之移工政策。

二、研商彰濱外展案過程:經濟部為解決彰濱工業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與當地勞動力外移致招募本勞不易之缺工問題,已研擬「推動外籍製造工外展彰濱工業區試辦服務方案」(下稱彰濱外展案),規劃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委託非營利組織(NPO)擔任雇主調度移工至缺工廠商從事製造工作,並提送本部勞資學政對話平台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下稱政策小組)討論,討論過程如下:

(一)經濟部於108年1月30日及6月26日,分別於政策小組第28次及第29次2次會議討論,因委員仍有不同意見,決議略以請經濟部參依政策小組委員意見,修正上開試辦方案後再提送政策小組討論。

(二)經濟部依政策小組委員意見修正彰濱外展案並再提送109年2月25日政策小組第30次會議討論,經委員討論獲致共識同意試辦彰濱外展方案,另請經濟部於試辦1年後提出成效報告。

三、經濟部修正彰濱外展案回應外界疑慮內容重點:

(一)就業安定費用之繳納金額及級距與現行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核配比率制度之收取費用一致,且外展人數標準已規範廠商申請外展服務人數與聘僱外國人之總和比率不得超過40%,皆符合現行之製造業移工制度。

(二)增列服務對象(彰濱工業區廠商)職責,應負擔勞動法令規定要派單位之責任義務,包括禁止強迫解僱正職勞工、薪資給付責任、連帶負擔義務責任、延長或變更工時於要派契約約定、禁止決定外展移工之任用、辦理就業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等事項。

(三)已補充說明推動彰濱外展案之預期效益,包括可彈性分配人力,相對減少移工引進人數,並對本國勞工就業無負面影響;另因外展移工人力成本相對較高,可期待本國勞工薪資待遇應可提高,增加國人就業意願。

四、後續評估辦理事項:

(一)政策小組第30次會議結論,請本部及經濟部另行就試辦方案規劃之申請資格、移工核配比率、合理勞動條件、就業安定費數額、定期查核機制等細部執行內容賡續研商,並據以辦理後續行政作業及修正相關法規,另請經濟部於試辦1年後提出成效報告。

(二)本部後續將依上開會議決議,與經濟部研商相關事項,以利適度回應處理外界所提相關疑慮。

(三)考量農業缺工問題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政策小組通過試辦農業外展方案,本部將參考上開方案辦理模式,賡續協助經濟部推動彰濱外展相關事宜。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人民團體核准設立之管制程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0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80)

賴委員就人民團體核准設立之管制程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是以,人民團體章程所訂之宗旨及任務,如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事項,自應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先予敘明。

二、現行本部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11點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審查社會團體申請許可案件,對於章程內容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爰本部收受社會團體申請案件後,就申請應備文件審查無誤後,會商相關機關就團體名稱、發起人資格,是否與該章程草案所列宗旨、任務相稱表示意見,並強調為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如有強制或禁止事項,應敘明法規依據,俾輔導民眾據以修正。

三、現行社會團體之組織及運作係受人民團體法規範,人民團體法雖歷經多次修正,惟其內容仍係以高度管制思維,管理以推展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經司法院釋字第479號等解釋認為相關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考量蓬勃發展之社會團體為臺灣社會之重要資產,政府應放寬管制密度,本部刻正修正現行「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未來社會團體申請案件,以檢視申請文件無誤後直接准籌為原則,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例外(如特許事業、博奕、專業認證……等團體),除將大幅縮減現行期程,並可彰顯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基本權益。目前業於108年底邀集中央各部會、各地方政府研商修訂上開規定完竣在案,預計今(109)年函頒施行。

四、考量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權利,尊重團體自治、放寬管制密度,以期提供人民更寬廣之自由結社環境,本部已擬定「社會團體法草案」,其中將社會團體設立由現行「許可制」改採「登記制」,採行登記制後,社會團體於舉行成立大會,訂定章程,並選任理事及監事後3個月內,檢具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章程等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無需先經主管機關許可籌組後再召開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及成立大會等繁複程序,以彰顯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結社之基本權益。「社會團體法草案」前於貴院第9屆會期結束尚未完成審議程序,因屆期不續審,故本部已於109年1月17日陳報行政院,俟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核轉函送貴院審議,惠請委員支持本法立法,促進社會團體之發展,提供人民更寬廣之自由結社環境,並使本法成為促進社會團體發展之動力,進而活絡市民社會。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達成之訴訟和解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其他部會共商提出此和解案之檢討報告及應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48)

邱委員就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達成之訴訟和解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其他部會共商提出此和解案之檢討報告及應對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與高通公司係在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由法官主導下進行試行和解程序,並依法達成訴訟上和解。整體訴訟和解內容包含「行為承諾」及「台灣產業方案」,而訴訟和解當事人為公平會與高通公司,雙方均需遵循並執行訴訟和解內容。

二、有關「在許多國家都受到裁罰,卻能在台灣以投資方式和解,恐不符公平會之組織職掌與設立目的」乙節: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次按公平交易法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均分別設有審酌「整體經濟利益」與「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法定考量因素,故公平會對於市場競爭機制之運作及所能促進之經濟利益,本於職權均須予以併同審酌。

(二)本案原處分係要求高通公司在處分後應本於善意及誠信對等原則與「晶片競爭同業」及「手機製造商」進行協商,並停止有限制競爭疑慮之行為。因此,公平會與高通公司進行訴訟和解之重要考量,即高通公司所提之「行為承諾」能否去除限制競爭之疑慮。而高通公司對「晶片競爭同業」及「手機製造商」所提出的「行為承諾」,包括:「本於善意重新協商授權條款」、「協商期間不拒絕晶片供應」、「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之無歧視性待遇」、「未先提出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RAND)授權條款,不得對晶片供應商提起訴訟」、「不再簽署獨家交易之折讓約定」,及應於訴訟和解後5年期間內,每6個月定期向公平會陳報與我國「手機製造商」或「晶片供應商」有關增訂或新訂契約之執行情形。公平會認為高通公司該等行為承諾已與原處分各項主文所要求之內容相當,足以達成去除原處分有關限制競爭疑慮之目的。

(三)公平會另為評估「台灣產業方案」所能促進的產業經濟利益,依據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2項規定:「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邀集經濟部及科技部進行跨部會討論會議。對此,經濟部認為與高通公司合作可正面提升台灣廠商產值之經濟效益;科技部則肯認高通公司願意投入研發協助產業及新創生態系之發展。公平會並將相關意見納為與高通公司續行協商談判之參考依據。

(四)嗣公平會經綜合考量本案原處分作成後所衍生之爭議及影響,以行政訴訟途徑至最終確定可能需時甚久,但產業變化快速,爭訟過程的不確定性對台灣廠商及產業所造成之傷害及影響亦可能無法回復,依據高通公司所提出的整體訴訟和解方案,將對台灣半導體產業生態系的發展及相關廠商帶來正面效益,並能兼顧競爭機制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經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與高通公司之訴訟和解。本案以訴訟和解方式解決,合於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及維護公平競爭之執法立場。

三、有關「請公平會會同相關經濟部重新評估高通公司之方案,並提出具公信力之評估報告」乙節:

(一)本案在協商過程中,公平會已依據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2項規定邀集經濟部、科技部進行跨部會討論會議,並請經濟部、科技部協助檢視是否確實有助於我國相關產業發展、產業方案各項計畫如何具體化(包含投資金額、期程、運作機制與具體作法等)以切合我國產業發展所需、可執行性及可核實性。對此,經濟部及科技部均予以正面肯定。

(二)本案訴訟和解後,為監督「台灣產業方案」之落實,公平會與經濟部、科技部已共同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監督與檢核高通公司對於「台灣產業方案」之履行情形。高通公司「台灣產業方案」各項計畫設有多項關鍵績效指標(KPI),並訂有檢核機制,採逐年滾動檢討之方式進行檢核,公平會與經濟部、科技部均設有跨部會工作小組之聯繫窗口,持續保持密切聯繫與溝通,並定期召開跨部會工作小組會議,針對「台灣產業方案」各項計畫的執行情形進行檢核工作及意見交換。公平會在5年「台灣產業方案」執行期間內將持續進行追蹤,以使本案對台灣半導體、行動通訊及5G技術發展等產生正面影響。

四、有關「公平會高通之和解方案未明訂若其違背承諾該如何處罰」乙節:

(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19條及第222條規定,公平會與高通公司就本案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關係,成立訴訟上和解,本案行政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且訴訟和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公平會與高通公司均須受到訴訟和解內容的拘束,所承諾的事項均須確實履行。

(二)再者,本案訴訟和解內容訂有爭端解決程序,足以確保高通公司能確實履行「行為承諾」及「台灣產業方案」:

1.高通公司如在「行為承諾」的執行上出現爭議,公平會將通知高通公司須於一定期間內進行會面、協商及解決該等爭議。如無法在一定期間內解決爭議,公平會依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4項規定:「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可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審理後命高通公司履行和解內容。

2.高通公司如在「台灣產業方案」的執行上出現爭議,公平會將通知高通公司須於一定期間內進行會面、協商及解決該等爭議;如無法在一定期間內解決爭議,公平會將循商業仲裁的爭端解決程序進行,依據仲裁法第37條規定,商業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於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得為強制執行。

(三)高通公司已依據訴訟和解筆錄定期向公平會報告「行為承諾」及「台灣產業方案」的履行情形,公平會將持續監督與檢核高通公司對行為承諾及產業方案各項計畫的執行情形,以兼顧競爭機制之正常運作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國營事業管理法中人事任命相關條文,認為定義不明且欠缺普遍性原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50)

邱委員就國營事業管理法中人事任命相關條文,認為定義不明且欠缺普遍性原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國營事業重要管理人員如董事長、總經理等職位之任用資格制訂,交由該國營事業自行建立,欠缺國家統一之標準與中央明確標示之原則;又政府任命之高階管理者應具相關學經歷及專業能力才具社會公信力,故應在資格及進用程序上修正」一節,說明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董事長及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之遴派,除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辦理外,為使人員任用程序更臻明確,行政院及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尚訂有「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應報院核派(定)職務及作業程序一覽表」、「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應報行政院核派(定)職務之任免遷調標準作業程序」、「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交通部派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遴選管理及考核要點」及「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等規定做為依據。

(二)前開要點就相關重要管理職務訂定了積極、消極資格、年齡限制、遴派程序、管理、考核等機制,並配合要點所定之資格條件,制定「事業機構重要管理人員資格條件表」,公告於網站。

(三)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要管理職務遴選時,皆綜合考量擬任人選之管理及業務專長,內陞採績效導向,外補則採跨業借才之專業導向。又董事長及總經理等高階管理職務,依規定均須陳報行政院核准後遴派,且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亦將事業經營成效、績效表現,納入是否續任之考量因素。是以,對各該擬任人選之適任性,均已經過審慎的評估與考量,後續也確實督導考核,相關管理機制尚屬合理周延。

(四)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須負擔政策性任務之成敗,依法具有重要人員之任免權,並善盡重要職務遴選審核責任,以達事權合一。惟,考量各國營事業專業領域、產業型態均有差異,若以一致標準來遴選任用則略缺乏彈性,較不合宜。

二、關於「政府直接出資或轉投資之事業(公股持股未達50%),但政府仍能任命其高階管理人員,為端正國營事業人員之任用風氣,建議修正對國營事業之認定標準」一節,說明如下:

(一)在直接出資及轉投資之事業中政府僅為股東之一,董事長係由各股東推選之董事所組成的董事會來推舉,政府並非具有完全主導權。又此類民營事業係採績效導向,與國營事業須推動國家政策之社會責任不同,如將上開事業逕納入國營事業法規控管範圍,將導致其受到過多限制,對於公司經營彈性、業務推動及民股股東之權益,恐造成負面影響。

(二)擴大國營事業之適用範圍,可能使近百家民營事業成為國營事業,其將涉及公民營事業組織改制、員工移轉、人事會計及相關法令規章修訂等問題,除會增加改制移轉成本外,員工身分轉換之權益問題(如薪資待遇、獎金、進用、考核、退休、撫卹、分紅、福利等),亦影響甚鉅。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77)

張委員就「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有關「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刻正由本院整合相關機關研議相關策略與配套法案及措施,俟計畫研議完成後,將適時對外公布。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樂生園區重建事宜,籲衛生福利部應正視且傾聽院民心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17)

張委員就樂生園區重建事宜,籲衛生福利部應正視且傾聽院民心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下:

一、感謝委員重視本部樂生療養院院民照顧情形及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進展。本部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並無二度迫遷高齡院民、破壞歷史原貌和院落社群之規劃,更無未進行環境評估即違法施工之問題。請勿聽信未經考證之假消息及特定團體對本部之不實指控及批評。

(一)『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短中期將逐年修復重要建築及院民房舍,達成院民安居之目標;長期將正式成立「國家漢生病醫療人權園區」。相關房舍修繕期間或修繕後,皆會儘量尊重院民搬遷意願,移入修繕後房舍。修繕期間,若因安全及健康因素考量,需暫時離開原有房舍;樂生療養院亦會提供充足、舒適之房舍供院民暫住,絕無迫遷高齡院民之情事。

(二)『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內相關區域及建築,於98年由新北市文化局登錄為文化景觀區域及歷史建築。區內歷史建築修繕皆須依照文化資產相關法規辦理,從修繕前的調查再利用研究、規劃設計、到最後工程發包,每一階段皆須通過新北市文化局嚴格審查。所提破壞歷史原貌和院落社群之規劃,恐與事實不符。

(三)本計畫案內已委託專業顧問廠商(PCM)、環評技師、水保技師及都更技師,協助相關園區計畫規劃。依目前評估結果,尚無違反環評法違法施工問題。

二、本部「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推動督導小組會議」,依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如附件1)成立,從未排除自救會院民為代表或逃避外部監督(如附件2)。前自救會會長李添培院民,因任期屆滿,因此109年度由其他院民取代,並非刻意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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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防疫物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54)

高委員就防疫物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COVID-19之防疫需求,行政院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協助各級學校做好防疫準備工作,由本部統籌整備學校防疫物資,提供各級學校、私立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部屬館所等,並持續依需求採購或申請各項防疫物資,說明如下:

(一)第一階段(均已完成配送)提供口罩645萬片、酒精8.4萬公升、額溫槍2.5萬支(係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議廠商,緊急採購由國外進口之額溫槍,廠商並提供操作影片,說明可採非接觸式使用,以利學校實際操作)。

(二)第二階段(刻正進行分批配送)提供口罩586萬片、酒精9.4萬公升、額溫槍2,724支。

二、有關口罩之提供原則,說明如下:

(一)提供口罩予學校臨時性發現學生(或幼兒)及教職員工於校園內出現發燒、咳嗽、喉嚨痛、呼吸急促等不適或緊急狀況者配戴。

(二)確保學校護理人員等第一線防疫人員均能取得口罩。

(三)優先提供口罩予大專校院第一線接觸病人之醫護類實習者使用。

(四)配發口罩予國中、國小與附設幼兒園廚工及打菜人員使用。

三、另為提高大型學校量測體溫之效率,業依照學校學生人數規模評估,於109年3月17日核定補助全國高級中等以下規模達1,000人以上學校(計1,054校)購置紅外線熱顯像儀。

四、本部將持續了解學校實際需求,支援所需酒精及額溫搶等防疫物資,並適時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申請所需口罩,以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服務型機器人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37)

高委員就服務型機器人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服務型機器人為我國具潛力電子資訊產品之一,經濟部透過整合我國電子資訊與機械設備創新能量,已與臺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以下簡稱智動協會)合作,於「智慧服務產業白皮書」發布服務型機器人產業策略,協助服務型機器人產業環境優化與合作網絡建構,促進產業健全發展。另在服務型機器人產業推廣方面,經濟部協助智動協會串聯產業上中下游之業者,建立「服務型機器人聯盟」及服務型機器人產業網絡平臺,並規劃國內外發表、媒合與產品驗證等活動,協助業者進行跨域合作交流,目前已有65家廠商會員加入。此外,為推廣服務型機器人與場域應用整合,經濟部自民國107年起陸續在製造、飯店、商場、賣場、餐廳與醫療等場域,協助機器人與系統整合業者,投入機器人服務研發與實證,尤其在醫療場域,如東元電機送餐機器人或餐盤回收機器人「Enviro」;慧誠智醫應用於配送藥品或醫材之「智動機器人」;佳世達科技「智慧醫療輸送機器人(Mibot)」進行廢棄物運送,節省運送時間及降低交叉污染風險等,可於防疫時期立即投入隔離場域提供定點服務。「服務型機器人聯盟」自108年起更廣泛協助各產業認識及導入服務型機器人應用,促進服務型機器人產業發展,而經濟部未來亦將加強投入資源,協助業者解決技術研發、跨業合作及市場推廣等問題,以提升我國服務型機器人相關產品之研發與競爭能力。

二、為加速落實機器人軟硬整合及創新應用,科技部除透過科研成果協助機器人產業推動外,亦藉由科學園區發揮產學研聚落優勢,培育跨領域應用人才,集聚人工智慧軟硬體組件,推動重點如下:

(一)科研成果加值,助攻機器人產業推動:106年至本(109)年共計補助363件與機器人相關之計畫,補助金額約8.54億元。例如補助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執行「建置一個具多層次學習能力的居家照護機器人之後端推論機制-以銀髮族與糖尿病患者之陪伴與照護實證計畫」,針對銀髮族與糖尿病患者之陪伴與照護需求,建立AI應用服務平臺,協助減輕照護工作負擔;計畫團隊以市售之華碩Zenbo機器人為載具,導入大數據分析、機器學習、語音辨識等智慧模組,進行機器人智慧雲端大腦研發,陸續開發多種應用介面與APP,目前已可做到聊天對話、讀新聞、提供相關衛教資訊等,亦可透過長者親屬或照護人設定,自動計算用藥提醒時間,使長者按時服藥。計畫團隊另正研發一套影像辨識AI模型,以分析長者臉部表情,期使機器人能根據長者情緒,進行不同問候。

(二)建構智慧機器人創業生態系統,扶植新創公司:科學園區協助進駐團隊發掘及識別商業營運模式,協尋各種資源,提供產品開發服務,以創造商品新價值,例如南科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輔導新創公司-業安科技因應疫情推出「身份辨識酒精販賣機」之服務型智慧機器,提供大眾領取作為環境消毒及防疫使用,有效降低人與人之接觸。

(三)建構智慧機器人基礎環境,提供專業模組:中科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具備自由風氣、充分供應各項動手實作設備、輔導進駐人才之業師及相關制度,以培訓具備智慧機器人領域自造及解決問題能力之人才。而南科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以智慧製造、智慧照護及無人載具為發展主軸,其中智慧照護與無人載具係以服務型機器人為主體;相關進行中之項目包含照護導引機器人、復健輔助診斷機器人之智慧辨識與感測加值技術開發,以及應用程式實作課程開設等。

(九十)行政院函送高金委員素梅就晉陞公司違法試射飛鼠一號火箭一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76)

高金委員就晉陞公司違法試射飛鼠一號火箭一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109年2月13日晉陞公司所執行的飛鼠一號探空火箭自主驗證測試,係該公司為建立自身火箭研發能量,所進行之試射實驗,並非國研院太空中心所委託之計畫。試射實驗使用的發射場地位於臺東縣達仁鄉南田村段383、384地號等2筆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法不得作為火箭發射基地而設置建物、水池及水泥鋪面等相關設施。晉陞公司因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已遭臺東縣政府分兩次裁罰40萬元,並限期今(109)年1月31日前依指正事項完成改正。今年2月13日晉陞公司執行飛鼠一號探空火箭自主驗證測試,後因天候等部分因素終止試射。因火箭發射基地土地尚未合法,臺東縣政府依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予以續處,並限期改善。

二、科技部在推動太空科技之發展上,一直堅持新興科技產業發展需以永續發展、符合法規及當地居民溝通為基礎,針對國家太空中心與晉陞公司之探空火箭發射服務合約執行,已責成國家太空中心應嚴格審視及處理,務必符合環保、土地利用、安全等相關法規規範。109年2月14日國家太空中心已與晉陞公司召開履約管理會議,要求晉陞公司遵守法令及契約,誠實信用履行契約義務。該公司董事長已簽署承諾書,承諾未改善南田發射場現有土地利用之爭議前不再發射,國家太空中心另於109年3月6日正式發文晉陞公司再重申上述要求。若該公司執意違法發射,科技部將責成國研院國家太空中心依法追究。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孟楷就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於醫護作業之人員、場域等補助獎勵辦法現仍在草擬作業中,建請審慎訂定,以求標準完善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70)

洪委員就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於醫護作業之人員、場域等補助獎勵辦法現仍在草擬作業中,建請審慎訂定,以求標準完善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業經109年2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21291號令公布,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又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計新臺幣600億元,前經立法院會於3月13日三讀通過。

二、隨著疫情升溫,本部感謝全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於醫療照護及防治工作的付出;醫療照護工作是團隊工作,除了專業之醫事人員之外,還有其他相關行政及清潔人員,協同整個團隊,讓每位病人得到完整的服務。為勉勵醫療照護相關工作人員之辛苦,本部業於109年3月19日頒布「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其中醫護人員於負壓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實際執行照護確診病例之醫師給予每日一萬元,護理人員每班一萬元之津貼,此外,亦會依據醫院整體防疫工作之表現,發給100萬至1,000萬元之團體績效獎勵金,並要求醫療機構按工作績效,應將其中一定比例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爰已將醫療機構之全體工作人員均納入獎勵對象。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調整口罩實名制相關作為時(如13歲以下健保卡僅能購買兒童口罩)能更彈性認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72)

費委員就調整口罩實名制相關作為時(如13歲以下健保卡僅能購買兒童口罩)能更彈性認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口罩實名制自109年2月6日(週四)上路,即規定兒童健保卡可依需求擇一購買兒童口罩或成人口罩,並自3月19日起,兒童口罩購買年齡放寬至16歲以下(民國93年1月1日(含)後出生者),仍可依需求擇一購買兒童口罩或成人口罩,購買日不受身份證尾碼之限制,且7天內不能重複購買。

二、考量目前口罩係優先提供予第一線醫護人員、高風險行業人員等防疫使用,並適當釋出予民眾購買,未來將持續視口罩產能及實際供需狀況滾動調整。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鑑於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0VID-19)防疫期間,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業已宣布針對醫師及護理人員提供危險津貼,惟醫療院所內尚有協助防疫之行政人員、清潔人員等,工作繁重與危險性不亞於醫護人員,也應適時提供危險津貼,避免影響工作士氣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77)

陳委員就鑑於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0VID-19)防疫期間,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業已宣布針對醫師及護理人員提供危險津貼,惟醫療院所內尚有協助防疫之行政人員、清潔人員等,工作繁重與危險性不亞於醫護人員,也應適時提供危險津貼,避免影響工作士氣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業經109年2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21291號令公布,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又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計新臺幣600億元,前經立法院會於3月13日三讀通過。

二、隨著疫情升溫,本部感謝全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於醫療照護及防治工作的付出;醫療照護工作是團隊工作,除了專業之醫事人員之外,還有其他相關行政及清潔人員,協同整個團隊,讓每位病人得到完整的服務。為勉勵醫療照護相關工作人員之辛苦,本部業於109年3月19日函頒「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除醫護人員津貼外,亦會依據醫院整體防疫工作之表現,發給100萬至1,000萬元之團體績效獎勵金,並要求醫療機構按工作績效,應將其中一定比例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爰已將醫療機構之全體工作人員納入獎勵對象。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我國經濟影響及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82)

葉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我國經濟影響及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快速擴散,衝擊全球供應鏈、國際貿易與觀光等,並造成全球股市下跌,對全球經濟造成嚴重影響。近期IMF、OECD、IHSMarkit等國際機構已下修全球今(2020)年經濟成長率。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月下修今年經濟成長率為2.37%,另於3月18日表示,若疫情維持6個月(1月下旬至7月),我國今年經濟成長率將減少0.6至0.9個百分點。由於政府已編列600億元特別預算,並彙整各部會既有預算與基金近400億元,總計千億元,將投入在推動紓困及振興措施,減緩疫情衝擊,主計總處估計將額外挹注我國經濟成長率0.37個百分點。

三、面對日趨嚴峻的疫情,各部會將齊心全力加速協助企業及民眾度過難關,並努力執行產業振興,將疫情對經濟之衝擊降至最低,確保經濟穩健成長,說明如下:

(一)政府已公布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編列600億元特別預算,對受影響之產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降低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

(二)疫情造成部分外商將需求轉向其他市場,亦有部分外資企業將生產基地移出中國大陸。政府將協助企業把握此一契機,展現臺灣產品的品質及特色,吸引國際轉單;另政府亦致力提升公共建設執行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三)疫情雖然對傳統內需型產業造成不小的影響,但數位經濟在對抗疫情及穩定經濟上扮演關鍵作用,顯示加速中小企業數位轉型至關重要。未來政府將積極協助中小企業進行數位轉型,改善體質,提升各產業競爭力。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協助觀光產業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5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205)

馬委員文君就協助觀光產業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觀光產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交通部觀光局業辦理觀光產業短期紓困及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期以快速及有效之方式協助觀光產業度過經營難關,並保障觀光產業從業人員就業安定。

二、另為提供觀光產業營運融資支持及減輕業者營運負擔,現有相關銀行提供優惠服務如下:

(一)配合辦理政策性貸款:交通部觀光局已修訂「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及融資信用保證要點」,除擴大要點適用範圍,納入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經營者外,同時增加貸款利息補貼,並修正信用保證成數為8成以上。貸款範圍含資本性融資及周轉金,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每家資本性融資最高以3,000 萬元為限,周轉金以1,000萬元為限;民宿業每家資本性融資最高以1,000 萬元為限,周轉金以300萬元為限,財政部所屬公股銀行亦將配合政策辦理相關貸款。

(二)以自有資金提供專案貸款:公股銀行對受本次疫情衝擊之相關產業,以自有資金推出防疫專案融資,搭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專案,個案貸款規模固定50萬元或100萬元不等,利率多低於1.9%。

(三)既有貸款寬緩措施:財政部公股銀行除依據「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協助營運困難客戶外,並就受疫情影響致營收衰退者,提供暫緩繳納本金或展延借款期限等措施。

三、又,營利事業如受疫情影響致減少營收或增加成本,其所得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將減少,其為虧損者,尚無課稅問題;且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往後10年內之所得額扣除,減少未來年度之應納稅額。此外,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本(109)年2月25日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等假別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2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俾兼顧勞資權益、鼓勵各界積極參與防疫工作。

四、至有關建議降低旅宿業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目前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使用之房屋,係各地方政府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依財政部民國80年4月17日函釋規定,飯店以生意清淡為由申請將部分樓層關樓停用,如經查證屬實,停用期間准以「一層樓」為核准單位,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各地方政府稅稽徵機關可依業者申請,就未使用樓層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及連江縣為1.5%)課徵房屋稅,降低其房屋稅負擔。財政部並以本年3月5日公告及同年月9日令釋延長本年3月至5月國稅及房屋稅申報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如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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