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星期一)9時1分至12時4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周委員春米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李貴敏 鍾佳濱 鄭運鵬 吳怡玎 劉世芳 鄭麗文 賴香伶 周春米 蔡易餘 林為洲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洪孟楷 孔文吉 邱顯智 吳斯懷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廖國棟Sufin.Siluko 呂玉玲 陳明文 邱志偉 廖婉汝 莊競程 高嘉瑜 何志偉 陳亭妃 蔡適應 張其祿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
考試院秘書長 李繼玄 |
|
第一組首席參事兼組長 呂理正 |
|
考選部部長 許舒翔 |
|
考選規劃司司長 江宗正 |
|
特種考試司副司長 彭鴻章 |
|
監察院秘書長 傅孟融 |
|
副秘書長 劉文仕 |
|
監察業務處處長 王增華 |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率考選部部長列席就「監試法法案應否廢止?抑或條文修正?」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玉琴、李貴敏、鍾佳濱、鄭運鵬、吳怡玎、劉世芳、鄭麗文、賴香伶、周春米、葉毓蘭、邱顯智、陳椒華、鄭天財、蔡易餘、蔡適應、高嘉瑜提出質詢;委員劉世芳、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請考試院及監察院兩院就以下2案,於2個月內召開聯席協商會議,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監試法是否存廢或修正之議題,考試院及監察院兩院之立場不同,且無實質之討論或法制方向,僅留形式化之監試制度亦為外界詬病。爰此,請考試院及監察院兩院於2個月內召開聯席協商會議,並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委員修法參考。
提案人:劉世芳 吳怡玎 鄭麗文 周春米
(二)監試法明定監察委員須在國家考試時監考,然長期監察委員舟車勞頓到考場巡視行使職權,多遭外界質疑徒具形式,連107年監察院27位監委投票結果中,約占整體7成的19位監察委員皆贊成廢除監試工作。
有鑑於監試法究係著重於「考試制度」或「各個考場」的監督,涉及監試法應廢或應修與否。何況,考試院分別於本院第6屆提出「廢」、而第9、10屆提出「修」,有著截然不同之意見,令外界相當困惑。
為求兩院儘早形成共識,建請考試院及監察院應強化跨院際溝通協調,儘早形成共識,並於2個月內向內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吳怡玎 鄭麗文
決議:照案通過。
二、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考選部應立即完備各項國家考試防疫規劃、考場防疫措施,以及居家隔離或考生權益保障方案等,且對外說明,以確保考生權益並化解民眾之疑慮,及避免形成防疫缺口。就此,請考選部於1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劉世芳 鄭麗文 吳怡玎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派員列席就「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今天專題報告的題目限定在「未經同意」、「散布」和「性私密影像」這3個要件,看要如何來防制。現在進行報告,發言時間為3分鐘。首先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 貴委員會就「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以下爰就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本部防制作為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前言
近年來網路科技、通訊軟體使用愈趨廣泛,方便溝通聯絡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社會問題,「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即俗稱之「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即是一例。近日媒體報載南韓「Telegram N號房」性剝削事件,爆出年齡約介於24至25歲的犯罪集團以詐騙手法取得女性個資、逼迫其成為性奴並加以性虐待,且可能有逾26萬人共享非法色情影片及照片,已確認的受害者至少有74人,其中甚至有16人未成年。我國則是一名號稱「東吳天菜」之陳姓男子未經同意,將其與前女友在租屋處拍下的性愛片上傳網路平台,雖一審法院判處陳男2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臺幣73萬元,惟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判陳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另需賠償告訴人新臺幣75萬元。因網路資料傳遞輕易快速且難以抹滅,加上社會習慣譴責被害人的風氣,被害人往往面臨極大傷害。
貳、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一、刑法
(一)違法取得且未經同意散布
於我國,對於違法取得且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情形,如係無故以照相、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者,得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處罰,若是未經同意散布,則依第315條之2第3項相繩。
(二)合法取得,未經同意散布
若行為人係合法取得,例如被害人同意行為人拍攝或被害人自拍傳給行為人等,但嗣後卻「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的情況,因前行為屬得被害人同意,無違法問題;而後行為在目前實務上則以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論處。另因散布(公開)私密影像屬於被害人之私生活領域,將影響到被害人之外在社會評價,因此亦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保護範疇。
(三)其他
如以欲散布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恫嚇被害人,或施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等,將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若係逼迫成年被害人拍攝性交、猥褻行為影片並施以凌虐,則觸犯刑法第222條第5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
若被害人遭散布之客體除性私密影像外,尚包含被害人之個人資料或隱私,例如被害人曾至診所墮胎、曾罹患某些疾病等,或有關性私密影像已達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程度,且依其影像內容除一般個人資料外,尚包括性生活、醫療或健康檢查等特種個人資料時,則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20條,如符合構成要件,可依同法第41條論處。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06年及107年二次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均自107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包括強調兒童及少年被害人地位、完備網路犯罪防制程序、強化被害人多元處遇服務、擴大責任通報人員範圍及加重犯罪行為人刑責等。
(一)刑罰
如係散布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予以處罰。如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則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係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少被拍攝、製造上述照片、影片,依同條第3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行政罰
另無正當理由持有同條例第38條第1項物品,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第一次遭查獲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四、民法
被害人依現行民法規定,有下列救濟方法:
(一)保護請求權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因隱私權屬人格權之一種,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隱私權亦屬「權利」,故被害人得依上開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得請求賠償之範圍包括財產上損害(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及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而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如是透過網路散播性私密影像,考量網路傳播速度快、擴及範圍廣泛、侵害程度較嚴重,則法院得視具體個案情狀、斟酌對被害人之侵害程度,審認判斷行為人所應賠償相當之金額。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規定)。
參、本部防制作為
一、建立婦幼安全聯絡人名冊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工業局及經濟部商業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共同籌設「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iWIN)。iWIN是透過公開招標之政府委辦計畫,自106年1月起由臺北市電腦公會承接,針對違反「iWIN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例示框架」之網路內容,iWIN可通知業者盡速移除,針對重大或明確違法案件,則轉由地方縣市警/社政主管機關處理。
各地方檢察署婦幼保護執行小組已與相關機關、團體建立婦幼安全聯絡人名冊,並逐年更新名冊資料,本部將請各地方檢察署依轄區與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各分局建立與iWIN聯繫之窗口,於檢警偵辦此類「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案件時,一方面適時保全證據,另一方面由iWIN協助移除被害人遭散布之影像,避免被害人因性私密影像不斷遭轉傳而生二度傷害,以維護被害人之權益。
二、教育訓練
本部每年固定舉辦「婦幼保護及性別平等研習會」、「防制人口販運及兒少性剝削實務研習會」,主要以(主任)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為參訓對象,研習重點為精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辦案知能,提升檢察官重視性別暴力被害人人權之觀念及有效落實兒少性剝削之防制工作。109年度婦幼研習會特別將「復仇式色情」(即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議題納入課程,提升檢察官對是類案件的重視及敏感度。另「防制人口販運及兒少性剝削實務研習會」已於109年2月20日至21日辦理完畢,並安排iWIN黃益豐執行長講授數位時代中的網安風暴課程,讓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了解如何透過iWIN協助被害人。
肆、結語
法務部持續與警政、衛政、社政等網絡密切合作,如不幸發生是類案件,將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從速從嚴偵辦,並由各地方檢察署、婦幼隊、各分局與iWIN建置聯繫窗口,儘速協助移除被害人遭散布之性私密影像,避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以維被害人權益。另依據個案情節,建請法院審酌被害人遭致之傷害等一切情狀,對被告量處適當之刑,以維司法正義。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蔡部長。
接下來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報告。
彭廳長幸鳴:主席、各位委員。本院奉邀就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關注「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議題進行專題報告,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性私密影像外流之防制及被害人之保護,表示由衷敬佩之意。茲將法院適用現行相關規定之處理與判決情形,及被害人於訴訟程序可獲之保護措施,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法院適用現行相關規定之處理與判決情形:
一、關於「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包括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行為,現行相關規定:
(一)特別法之規定:
依具體情節態樣,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或使被拍攝、製造)、第38條(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之行為)或第40條(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少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等所定之罪。
(二)普通刑法之規定:
除上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外,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亦有可能涉及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等普通刑法之規定。
二、關於法院適用相關規定之判決情形:
以106至108年共3年間全國地方法院之判決結果為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涉嫌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被告總人數,分別為96人、171人,其中被論罪科刑者分別為90人、164人,占被告總人數之比例分別達93.75%、95.91%。
三、如前述行為人為少年:
(一)其已觸犯刑罰法律,應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處理(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
(二)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規定,兒少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之虞者,如無另犯他罪,不適用少事法處理;如有另犯他罪,應先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事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貳、被害人於訴訟程序可獲之保護措施:
一、除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保護之規定外,依甫經貴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9年1月8日公布,同年月10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規定新制,及於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同年月17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因應兩公約所為修正關於第163條部分,賦予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及保護措施,強化其於訴訟程序之主體性,及維護其尊嚴與需要:
(一)所有案件均適用之「一般保護被害人規定」:
被害人及其家屬於偵查及審判中,隱私均可受到保護,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或旁聽人間得有適當隔離保護措施,且除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外,專業人員或被害人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亦得在場陪同(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第248條之3、第271條之2、第271條之3)。
其他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保護之規定,如證據調查之陳述意見及請求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權(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4項)、審判期日在場、陳述意見及卷證資訊獲知權(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前段、第27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及請求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14條第2項、第344條第3項)等。
(二)被害人可聲請訴訟參與:
於侵害被害人自由、性自主等人身法益較為重大之刑法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刑事特別法案件,被害人可聲請訴訟參與(修正條文第455條之38,或於一定情形,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相關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
訴訟參與人得有程序主體權(修正條文第455條之41至第455條之47),包括選任或獲法院指定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受通知及到場、選定訴訟參與代表人、對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權利。
二、兒少被害人可受安置等相關程序保護:
(一)經主管機關評估遭受性剝削之兒少被害人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依法聲請法院家事法庭裁定保護安置或為其他適當處遇。
(二)法院受理前開事件時,為保護被害兒少之最佳利益,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或指定家事調查官為調查、連結社福資源,提供必要之協助(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第19條、第21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84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5條規定參照)。
參、本院對於防制性私密影像外流及保護被害人之立法精神表示贊同,如有相關修正方向或內容之研議,在符合比例原則及規範明確性原則等前提下,本院尊重貴院及主管機關之決定,並適時提供修正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內政部警政署也有提出書面報告,請問朱副局長要再做口頭補充嗎?
朱副局長宗泰:主席、各位委員。不用。
主席:好,那就在詢答的時候再說明。
衛生福利部和教育部也都有提出書面報告,就先請委員參酌。
機關代表已報告完畢,其他列席機關所提供的書面意見請委員自行參閱。
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9時1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先請問警政署,我們知道韓國這件事情是發生在Telegram這個app裡面,我們知道Telegram有名的是它比較保密、比較隱私,請問警政署在辦案的時候,對於Telegram相關的資料你們調得到嗎?你們有辦法監聽、監視或追蹤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朱副局長說明。
朱副局長宗泰: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要在境外調一些相關資料,是要透過本署刑事警察局國際科循司法互助通知當地司法機關,並通知台灣展翅協會,透過國際色情防制組織予以追蹤查察,這是目前我們實務上的做法。
吳委員怡玎:我比較明確的問好了,Telegram的資料我們有沒有調過?我們有沒有跟Telegram調過資料?
朱副局長宗泰:像美國的話,美國一般是會提供。
吳委員怡玎:截至目前為止,我們有沒有跟這家公司調過?
朱副局長宗泰:iWIN?
吳委員怡玎:不是,是Telegram。
朱副局長宗泰:沒有。
吳委員怡玎:LINE我知道是有的,那其他的呢?其實我想要問的是幾個比較常用的app,除了臺灣的LINE跟臉書之外,還有像WhatsApp、韓國常用的Kakao、Telegram等,我們應該要知道有沒有辦法調到資料,這樣才不會有漏洞。
朱副局長宗泰:是。
吳委員怡玎:因為這種東西其實是很難追蹤的,有沒有可能可以有一個舉發獎金呢?這可能需要問法務部。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舉發獎金部分,因為獎金的發放非常嚴格,目前我們只能鼓勵,沒有用發獎金的方式。
吳委員怡玎:OK!因為這種東西在網路上傳播,資訊又這麼多,我覺得要警政署一直去追蹤是有點難的,除非有人舉發,所以如果我們在舉發這件事上可以有更多獎助的話,可能會比較有幫助。
另外,剛剛部長也提到,如果是成年人的影片被散布、播送或販賣的話,我們是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處以兩年以下徒刑、九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我覺得太輕了,部長你覺得呢?
蔡部長清祥:這要看情節,兩年以下是最高刑度,如果是數個行為的話,可能數罪併罰,加起來就不只,但如果是單純的單一行為,當然刑度就是法定的,這部分,我想法官會視個案情節來做判決。
吳委員怡玎:對我來說,就算只有一個事件,我都覺得兩年以下、九萬元罰金真的太輕了,我覺得可以斟酌調整。
再來是兒少的部分,相關條文是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其實我在看這兩個條文時順便看到第三十五條,我發現第三十五條規定是不可思議的輕,第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我不知道這個條文是哪一個年代制定的,那個時候可能五十萬元很大,但我覺得這個年代,五十萬元對於這樣的罪,真的是太輕、太輕了!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大概也是一樣的意思,以現在的通貨膨脹來說,這些金錢上的罰責都太輕了,就是罰金、罰鍰的部分。第三十六條也是一樣,都已經拍攝了,才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我們都知道,如果是拍攝後再散播出去,這是很可怕的。
接下來我再請教警政署,你們的報告第3頁圖表中提到,106年違反第三十八條的有1,148件,107年卻迅速降下來,附註上說明降下來的原因是把「是類案件」摒除評核,請問,是類案件大概是什麼樣的案件?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別?106年有1,000多件被用第三十八條來判處,可是之後就沒有了,這是很大的差別。
朱副局長宗泰:106年案件數較多,是因為有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到了107年、108年,則取消該類案件的評核,我們分析應該是這個關係,就是取消評核後,數據有大幅度下降的趨勢。
吳委員怡玎:是社會上這樣的案例變少了?還是我們發現的案例變少?
朱副局長宗泰:這部分我們可能還要再做分析。
吳委員怡玎:OK,因為這是很大的不一樣,如果你們這個計畫成效非常好,這些犯罪都有被抓出來,那麼我覺得應該繼續執行,而不是為了讓數字降下來,就把這個計畫取消。
另外,再請教有關居家檢疫的問題,我們知道之前有一則新聞報導手機檢疫訊號經常出錯,錯誤率甚至高達93%,變成員警一個小時要處理16件檢疫人員跑出去的案件,請問警政署,軟體出錯的問題處理好了嗎?現在員警已經很辛苦了,如果這些居家檢疫的訊號一直出錯的話,他們會忙不過來,這部分請警政署說明。
朱副局長宗泰:針對手機部分,因為電子圍籬整個系統是在電信部分,而電信業者那邊的對口窗口是NCC,我們只是負責後端執行,所以這個部分……
吳委員怡玎:你們有請NCC幫忙處理了嗎?
朱副局長宗泰:是。
吳委員怡玎:請問今天NCC是由哪個單位代表列席?
主席:請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林簡任視察說明。
林簡任視察慧玲: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是我們另外一個處室處理的業務,不過我可以先回答,如果有錯,我等一下再補充,可以嗎?
吳委員怡玎:可以。
林簡任視察慧玲:目前是由行政院資安處找五大電信業者協調這件事情。
吳委員怡玎:所以說這件事情還沒有處理完?
林簡任視察慧玲:是,不好意思,我再確認一下,等一下再補充。
吳委員怡玎:好,請儘快。再來,現在入境時,會拿到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但是我們看到通知書內容,不管是中文也好、英文也好,都沒有提到被通知人給的手機號碼會被追蹤,請問現在有告知了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郭副司長說明。
郭副司長彩榕: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這部分的資訊不是我業管,我可不可以請教之後再跟委員報告?
吳委員怡玎:OK。第一件事情,你應該要告知他才可以追蹤他;第二件事情,如果你沒有告知他,他不知道自己被追蹤,他可以把手機放在家裡,然後自己出去亂跑,事後又變成沒有法可以管他,因為你沒有告知他,而你要追蹤的是他給的這個號碼。我覺得這件事情非常重要,尤其現在海外回來的人非常多。
能不能儘快給我們報告呢?我覺得最積極的作法就是馬上加到單子上面,而不是只有口頭的告知。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怡玎。
因為現在是防疫期間,我們請相關單位大概就派兩名過來,今天大家都在關心防疫,而邀請的列席官員都以專案報告為主。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9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召集人排的主題,由於之前我們看到韓國發生N號房事件,引發國內非常多團體的關注。本人也很在意,在現有的各種法制裡,包括剛才部長及司法院的報告,即各種法規及刑度在在都希望能抑制,或對這種不法達到嚇阻的效果。每次看報章只要過一陣子,就會出現非常聳動的事件,韓國的N號房在他們國內引起非常大的社會衝擊,第一是事件本身的受害人數相當多;第二是在網路平台上進去觀看的人數,我認為也超乎想像,即好像不是那樣的數字,可是竟然高達26萬,我也相信這個數字是遠遠超過的。顯見這樣的社會事件,我相信韓國的法制已經在性剝削或性暴力等刑罰上相對而言也有與時俱進的修正,可是還是發生了。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能夠來探究,是不是只有在法制面的部分而已呢?還有更多的是社會面,以及很多是在相關的檢察官,以及法官判案的觀念上都要一併來檢視呢?我先提出以下問題就教部長及在座官員,你們認為未經同意就散布性私密影像,不管是對當事者或受害人造成人格、心靈及自主性上的一些侵犯,我們可不可以定位為這已是性犯罪的行為呢?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列為廣義的性犯罪,而影響層面不只是當事人,也會影響到整個社會,所以我們會很嚴正來看待這件事情。
賴委員香伶:我想也要有更嚴肅的態度來處理,首先,這項在數位時代裡的工具所造成的無可回收性,以及造成受害者長遠的傷害,我相信這就是犯罪本質上的內涵,它與性及那麼隱私的身體關係,還有人跟人之間的私密關係,因此我希望性犯罪的定義應從未經同意散播私密影像著手,而在立法上也能夠往前邁進。
第二,剛才提到這樣的現象,不管是透過網際網路的各種形式,如果要移除及做到各種個資的處理,大概還很難全面性做到,所以在修法上要想盡辦法去做處理。
第三,如剛才所講,不管是檢方或法官在判時,有一些不當的言論,包括是你自己去拍的,如果不拍就好了。這就好像被性騷擾時,被說成是自己穿得太過暴露,我相信這些觀念要開始在法制面,還有辦案人員的心態裡都要重新被教育,如此才不會造成受害者的二度傷害,您同意嗎?
蔡部長清祥:非常同意,我們對於法務部所屬的檢察官,也不停透過研習會或各種機會來做一個妥適的教育。
賴委員香伶:在報告中也看到你們提到會針對相關人員做年度上的教育訓練。從實務上而言,我們還是來探討有關法制的部分,現在綜整起來,雖然你們的報告裡提到非常多,但基本上,可以在這三個類型下來探究,有關未經同意就散布私密照片的相關法制,最單純就是性騷擾防治法的部分,大概也是我們一般認為行政罰的部分,並沒有讓當事人心生畏懼或改變行為,也就是行政調查等。我相信在各層面,包括職場、學校等方方面面是有這種行政罰的法規在裡面。第二就是在刑法相關的部分,剛才大家提到最多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部分,有關散布或販賣猥褻的物品及影像等,就會有一個刑度,大概是兩年以下。如果涉及自願的話,這部分會不會有一點不一樣的處置呢?
蔡部長清祥:違背他的意願,如果是用強制行為的話,當然我們會用強制罪,而恐嚇或脅迫則有另外的法條可以適用。
賴委員香伶:前提是如果是自願性時,在判的刑度或法制上會不會有不一樣的考慮?
蔡部長清祥:當然會不一樣,適用的法條不同,刑度就會不同。
賴委員香伶:我想有一些更年輕的青少年,有時候他們在一些觀念上並沒有很成熟,因而造成當時並不覺他有被拍攝,可是未經同意則是第二層面。今天我們就鎖定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的部分,它反而是比較嚴謹的,一般人可能會說是自願被拍攝,可是不同意被散播,年齡層高一點的人對於性自主權還比較能判斷,而在18歲以下就完全受到此法的強制保護嗎?
蔡部長清祥:是。
賴委員香伶:就這部分的與時俱進來講,涉及到18歲以上或以下,就會有保護性不足的差別性,這是現狀嗎?
蔡部長清祥:對。
賴委員香伶: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主要比較特定的是可以移除相關的資訊。
蔡部長清祥:法條的規定是儘快移除。
賴委員香伶:移除是不是交給iWIN這個團體、機構來做處理?
蔡部長清祥:我的瞭解是由國家邀請這些民間團體來幫忙、協助及處理。
賴委員香伶:依現在的調查狀況,已經移除的量是多少?要花多少時間移除?如果沒有辦法做得完整,還有什麼方式可以加強這部分的效益呢?
蔡部長清祥:這部分是NCC在處理,有關數字或執行層面,他們會比較清楚。
賴委員香伶:今天NCC沒有到嗎?
蔡部長清祥:應該有。
主席:請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林簡任視察說明。
林簡任視察慧玲:主席、各位委員。對不起,剛才我們在問圍籬的事情。
賴委員香伶:有關iWIN這個組織、團體在進行協助,即有關影像移除的部分,到現在為止有沒有數據?移除的狀況為何?需要多久才能完成移除?有沒有具體的案例可以講呢?
主席:iWIN的執行機關是不是你們呢?
林簡任視察慧玲:iWIN的部分嗎?移除的部分嗎?
賴委員香伶:移除的狀況及要花多少時間?能不能達到你們當初想要的效益?
林簡任視察慧玲:通常國內的會比較配合,但是境外就比較不配合,因為那是國外的。如果是下架的部分,iWIN也只有通知的權限,還是要由各主管機關依其法律,請他們下架。我查一下數字馬上就回報。
賴委員香伶:好。下架及影像移除也好,還有最後的追蹤,主要是由哪個部門在做呢?
林簡任視察慧玲:就看是違反哪一部分,如果是兒少法,就是衛福部的社政單位,其他法律則可能是警政署。他們之前的書面報告上面都有一些數據,其實都已經顯示了。
賴委員香伶:請會後再提供給我。
林簡任視察慧玲:好的。
賴委員香伶:特別是衛福部,如果已經有案例的話就請讓我們知道,執行狀況是否達到當時所講的效果?
林簡任視察慧玲:好,我們再提書面給委員,謝謝。
賴委員香伶:最後,回歸到我剛剛所講的,現在不管是法制或保護,均有不足與不周到之處,因此法務部或司法院有無可能針對剛剛所提及問題另外修訂新法規?包括私密影像所涉及的犯罪防制問題?相關條例或法案有無在規劃中?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隨時蒐集相關個案處理情形,如刑度有不足之處,我們願意檢討;如防範措施不足,我們會結合其他相關機關一起把防護網建立得更嚴密。
賴委員香伶:司法院呢?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彭廳長幸鳴:主席、各位委員。就個資遮蔽部分,現在於相關判決書上,被害人的個人識別資料均不會被揭示,這點請委員放心。
賴委員香伶:針對如何保護被害人,目前法律雖不周延,但至少行政上能立即改正,而提供更多的防範機制,相信是大家的共識。我今天重點有三:一,有關司法文書上雖然個資均有遮蔽,但其實還是有些部分沒有做到,這問題請檢視;二,有關受害對象必須在第一時間有社政或衛政服務資源導入,這部分在18歲以下者有,但針對18歲以上受害者導入服務資源,我相信是缺乏的;三、相關散布影片的強制移除,其實對18歲以下者的保護法規上可能有,至於處罰則零散於各法規,可見就移除下架這部分看來,我們的規定並不完備。爰此,本席衷心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考慮另定新法,並將此種舉動視為性犯罪的一種型態,訂定比較周延的強制法規,以遏止在資訊平台上散布這類影像的有心者,避免造成被害者的二次傷害與對社會的傷害,好嗎?謝謝。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9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出示一段影片請各位看看,這是一部很有名的電視影集,劇中Sandy把前男友所送的禮物拿去拍賣,請問可以嗎?把前男友送的禮物拿去拍賣,可以吧?但如果她把與前男友所拍的裸照拿去拍賣,請問可以嗎?有道德問題?還是涉及侵犯隱私?部長以為呢?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這涉及個人隱私,當然不可以。
鍾委員佳濱:送的項鍊可以拍賣,一起拍的裸照則不行。接下來是我們常在PTT上看到的,這個影片是否為私密影像?是否違法?影像的持有人可以散播這樣的圖片嗎?是否為私密要再判斷,但當事人顯然是可以表示意見的,是不是這樣?
好,再往下看。這張更麻煩了,是一則社會新聞,在公開場合偷拍與散播,至於帳棚內的畫面大家就不用看得太仔細,反正他們在做愛做的事。派出所接獲檢舉後前往取締,請問是做這件事的人違法,還是拍照片的人違法?如何判斷?廳長以為呢?在司法實務上如何判斷?有人在公共場所的帳棚裡,有人拍了下來,請問是行為人有問題?還是拍照的人有問題?誰違法?你們認為呢?
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謝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主席、各位委員。兩者都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鍾委員佳濱:兩者都有討論空間?拍照的人認為要向警方報案,是為了舉發,可是一上了社會新聞就很麻煩了。我們不知道行為人是否因公開暴露而違反善良風俗,但拍照的人可能也有問題。
舉例來講,情侶雙方情投意合時拍了張裸照,持有者為前男友,散播者是前男友的新女友,散播平台是LINE。這個案子在成為刑事案件前,傷害已經造成了,根據現行法,拍攝者是否可以要求持有者預防性地刪除其個人影像?散播平台可否在散播者上傳當下,即確認拍攝內容是否取得同意?這問題很複雜,拍的時候是合意,並未違反意願,但散播時恐怕未取得同意。麻煩的是,散播過程又是另外透過一個平台,這就是目前我們遇到的情況。
個人影像處理有幾個層次,一般性的個人影像如有相關規範可事前或事後取得同意,並依當事人要求被遺忘,這就是我們要求的,事前請求刪除、被遺忘權。如違反意願拍攝,或未經同意散播個人資訊,則可要求下架,不下架者可能違法的可處罰。若涉及刑法,則可能必須更快速下架,在調查過程中尚必須保護被害人,避免二次傷害,事後也要迅速下架。我們今天所討論的主題,其實均與GDPR有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提到,個人資料包含性生活等等在內,而所謂當事人,係指個人資料之本人,所以這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對於當事人的保護。至於被遺忘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有關當事人可行使的權利包括第五款所規定的「請求刪除」。請問司法院謝廳長、國發會,針對非公務機關持有的資料,可以請求刪除嗎?該依個資法還是民法?因為民法第十八條提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所以被遺忘權在個資法中有寫到,民法第十八條也有寫到。請問,當請求非公務機關刪除所持有的資料時該怎麼做?根據何法?部長有何看法?
蔡部長清祥:個資法已經有很明確的法條規定……
鍾委員佳濱:非公務機關所持有的?
蔡部長清祥:也就是要求持有人刪除或……
鍾委員佳濱:廳長以為呢?用哪個法條?
謝廳長靜慧:我們同意蔡部長的看法。
鍾委員佳濱:現在以日本為例,日本特定電子通信服務提供者之損害賠償責任限制暨使用者資料揭露法第三條第二項提到,社群媒體,也就是平台業者具有刪除違法資訊的義務,且平台業者在刪除這些資訊時,上傳資訊者不得向平台業者求償。換句話說,平台業者要遵守相關的程序與義務,如此,當他們在做這些事時可免受傳訊者求償,可見平台業者有義務保護所涉及資訊的當事人,這是日本的作法。
現在國發會的題目來了,陳主委說,我國將在2020年春季時與歐盟進行第二輪諮商,因為我們已經在2019年和歐盟進行過三次協商。所以陳主委在去年12月25日表示,將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並研修個資法,即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範)有關的規範,請問現在進度為何?
主席:請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志憲:主席、各位委員。在去年與歐盟司法總署進行第一輪討論時,原本預定1月至3月,也就是春季要繼續談,現在因為疫情關係……
鍾委員佳濱:現在春天都快結束了!
林參事志憲:沒有,經取得初步聯繫,已經延到4月中旬。
鍾委員佳濱:好,4月中旬?我會再追蹤你們的進度。
接下來我們來看這問題,這是很常見的。我使用的是連鎖物流公司的圖法,但其實鄉下地方比較常見的是柑仔店。我曾經拜訪一個經營柑仔店的友人,他說為了防止柑仔店遭小偷,所以裝了監視器。正好監視器鏡頭對到巷子口的十字路口,因為十字路口常常發生車禍,所以警察三天兩頭就來調帶子。畢竟現在攝影器材非常發達,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共場域架設一個攝像機,這是我們常見的。請問部長,零售業為防範小偷所錄下的畫面,這個影像的所有權算誰的?他進一步去散播有沒有問題?
蔡部長清祥:如果是警方因為辦案的需要,這是有公共利益啦,警方來請求調閱他所錄下的影像,我想大家都能夠接受……
鍾委員佳濱:警方當然可以要求,但錄的人,除了警方要求之外,如果他的朋友想看,他就提供給他朋友看,或是他想PO上去,讓大家知道發生一起碰撞慘烈的車禍,血肉模糊,他可以把它拿來做散播嗎?
蔡部長清祥:如果涉及到個人的隱私……
鍾委員佳濱:在公共場合發生的車禍是個人隱私?
蔡部長清祥:如果是像剛剛所提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面所保護的個人隱私就……
鍾委員佳濱:我舉個例子,公共的十字路口的車禍,血肉模糊的照片,這是不是個人的隱私?當事人的隱私?
蔡部長清祥:如果涉及到犯罪,這個東西當然就要提供給警方。
鍾委員佳濱:不曉得是不是犯罪啊,它是車禍嘛,他可以提供給警方,但他自己可以散播嗎?他可不可以散播?我們常常看到現在的晨間新聞就是三器—閉路監視器、路口監視器,還有什麼?還有行車紀錄器啦,媒體都很喜歡拿這三個器來當新聞。
我們再往下看,請問國發會,警政署在公領域,比如路邊的電線桿上裝設的監視器所拍攝到的公領域,如果錄到監視畫面足以辨別行人的外型、行動軌跡,算不算是個人資料?裝置的單位要不要提出安全防護跟調閱的規範計畫?
林參事志憲: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在個資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有一個規定,主要是說,如果你在公共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利用的資料,沒有跟個人資料結合的,就不適用個資法的規定,但如果跟個人資料會結合,當然是適用個資法啊。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還是提供一個判斷的準則啦。
我們繼續往下看,現在有幾個問題,在私領域裝設的監視器可以拍攝到公領域的範疇,譬如說我裝設在我家門口,可是對的是我們家前面的大馬路,每天我的鄰居從門口經過,包括他遛狗時,他的狗有沒有在公家的大馬路上隨地便便都錄得到,可是他很不喜歡我裝這個監視器,我的鄰居可不可以要求說,你裝的監視器照你家的大門就好,不要照到對面的電線桿,以免我的狗狗在那邊尿尿,侵犯我狗狗的隱私。可以這樣主張嗎?不曉得?
我們看第二題,在私領域裝設的監視器拍攝到其他私領域,譬如我家的圍牆跟你家的圍牆是同一堵圍牆,我怕你翻牆過來,我就拍到你們家圍牆、你家裡面的事情,你可以主張請我把監視器移開一點嗎?
林參事志憲:剛才有強調一點,就是如果跟個人會有結合的話,當然要用個資法來處理啊。
鍾委員佳濱:但是我是保護我家的圍牆,我怕你翻牆過來啊。
林參事志憲:我們在個資法的處理上面,第五條有一個比例原則在,你不能夠照人家家裡,這樣你跟個資就有結合……
鍾委員佳濱:我沒有照家裡,我是照我的圍牆,只是會照到你家的草地。
我們再看下一題,有幾個問題請國發會、法務部、司法院稍微去想一想。第一個,我們現行的法規能不能做到事前預防性的刪除個人影像,事後迅速下架?國發會未來在研究GDPR,我們相關的個人資料法修改時要去做思考。第二個,國發會之後的修法與成立的專責機構,你們要去想像,它要能夠加強被遺忘權的落實。第三個,關於在公領域拍攝公領域的監視器,也就是說,我拍的地方是公領域,我架設的鏡頭也是在公家的電線桿、路燈桿上面,那麼是不是應該要跟主管機關申請?我舉一個例子,我們在選舉時掛的宣傳布條,都要去環保局申請許可字號,只要我的布條是掛在一些不算違規廣告的地方,我可以掛在圍牆上,那是公部門,或掛在兩根路燈桿之間,這常常看得到,這個要申請環保局的許可。如果可以拍攝到公領域的監視器是裝設在公有財物上的,你們要研究這樣裝設的監視器必須事前得到主管機關的許可。如果我在自家的領域裝設,卻拍攝到公領域的,那麼可能不需要事前登記,但是如果有人主張的話可能就要經過登記,所以前者是屬於許可,後者是屬於有人主張時你就要去登記,為什麼?如果不登記、不許可,我如何要求行使被遺忘權?所以我在這裡提出,請部長、司法院、國發會及NCC去思考一下,因為平台業者是NCC在主管的,這些問題我希望未來國發會在匯集各部會的資料以後要落實提出,我們才有辦法主張關於個人的私密影像,未來如果被公布或被散播時,我們怎麼樣保護個人的權益。以上,請國發會這邊給我一個說明,可以嗎?
林參事志憲:可以。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主席:請國發會就鍾委員特別就個資所提出的問題做一個書面,也請提供給本委員會。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9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詢問之前,我想請問一下我們與會的官員,沒有人的資歷是在10年以下嘛,有的話請舉手。OK,那就沒有。
我的問題其實比鍾委員簡單,我的問題請各位直接看投影片就好。針對今天的議題—沒有經過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防制,所有與會的官員裡面,認為我們現行的法令規定就這個部分已經很完整的,請舉手。
可見大家都不認為我們目前、現行的法制,對於這個領域的問題,它的規範是完整的,對不對?我的結論如果是這樣沒錯,那第一題就已經結束了。
第二個,我要請教的是,從執行的層面,因為我們與會所有的官員各有各的職掌,從執行的層面來講,有沒有發生過任何你在執行的時候,你認為你心裡的糾結跟你實際上面依照法令規定去做的時候,你認為現行的法律規定導致你沒有辦法讓公平正義能夠實現的?請舉手。沒有?
所以剛才第一題的答案是說,你們不認為現行法令規定是完備的,可是第二題的答案說,明明你的道德觀跟你講說,這個東西它是應該要被處罰的,然後因為你主掌這個職務,你也有機會讓它落實,可是因為現行法令的規定,在你主管事務的情況之下,讓你沒有辦法落實的,今天與會的所有的官員都沒有嗎?
所以與會的所有官員認為我們今天這一個議題,在你的執行層面,你完全可以按照現行的法令規定,去落實不僅僅是法律上面的公平正義,也是你心中道德觀的正義嗎?
我再問一次,有人認為你在執行你主掌事務的時候,依照現行法令的規定,你沒有辦法去落實的?有還是沒有?有的請舉手。
還是沒有!
我其實很期待剛才那位警政署的官員會舉手,因為我如果沒聽錯的話,警政署的代表,您知道剛才吳怡玎委員問你的Telegram是什麼東西嗎?您知不知道Telegram是什麼東西?請問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您知道Telegram是什麼東西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朱副局長說明。
朱副局長宗泰:主席、各位委員。就是我們一般市面上的通訊軟體。
李委員貴敏:謝謝副局長,很好,很好。
您剛才回答的時候講到國外平台的部分,我們還是透過……
朱副局長宗泰:我們是透過我們的國際科,跟一些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國家請求協助。
李委員貴敏:以現在來講,我的第二題題目如果從刑事警察局的角度上面來講,既然剛才的答案是講說臺灣國內的部分沒有問題,但是國外的部分要透過這樣的組織去處理,那他的效率性跟他能不能夠即時,因為現在是網路無國境啊,是不是?
朱副局長宗泰:是。
李委員貴敏:既然是在網路無國境的情況之下,如果你只能夠執行國內的部分,而不能夠執行國外的部分,然後花的時間很長的話,也就是說,我們一直在強調的,尤其我們前兩天討論的被害人保護的部分,一直強調的就是被遺忘權,這個傷害是持續在繼續進行當中的。大家太著重在,有些事情是你當初拍影片的時候同意的,可是對於兒少來講,或者對於其他不願意的人的情況來講,當你在執行面有困難的時候,難道它不是一個你應該立即去解決的問題嗎?而不是說,我已經按照法律的規定,然後我已經透過司法互助,既然我已經提了,這件事情就了了。不是這樣子嗎?
朱副局長宗泰:這個部分我們還是會透過比如說外交部……
李委員貴敏:副局長,再回到第二題,您可以看到投影片上面的題目,以您主掌的業務來說,你在執行的時候,有沒有覺得現行的規定或者國際間的條約讓你不僅是符合法律上的規定,而且從你心中的道德感來講,你的執行也是無礙?您認為有嗎?
朱副局長宗泰:跟委員做一個報告……
李委員貴敏:簡單說,因為我還有很多問題。
朱副局長宗泰:在國內的部分,基本上是沒有問題,如果在……
李委員貴敏:不是,副局長,我要拜託你,我覺得官員和立法院之間常常會發生一個困難,就是你們太會閃避問題。因為本席還有其他的問題要問,您是要現在回答,還是要會後回答?
朱副局長宗泰: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整理書面資料之後再向委員做一個說明。
李委員貴敏:謝謝您。在NCC執行的部分,我剛剛聽到的回答是說這個取決於主管機關怎麼樣處理,您在執行的時候,要很快的把這些圖檔從網路上面刪除,從效率性和道德感來講,假設你就是那個影片的主角或參與人的話,到目前為止,你認為那個刪除的時效、迅速性符合需求嗎?簡單來講。
主席:請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林簡任視察說明。
林簡任視察慧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其實是委託給iWIN這個民間機關在處理,他們都非常盡力在處理。
李委員貴敏:盡力不足以解決問題,您說的盡力需要多久的時間?
林簡任視察慧玲:只要有收到民眾申訴的話……
李委員貴敏:多久?
林簡任視察慧玲:他們會立刻向警政單位報案。
李委員貴敏:多久?
林簡任視察慧玲:那就看這邊的處理,但是他們也會同時……
李委員貴敏:所以又回到警政單位!
林簡任視察慧玲:他們會同時給平台處,也會給警政單位。
李委員貴敏:我的問題是說,我當然知道個案會有很多變數,但是一般來講,從你知道這個東西被要求到實際上解決,要多久的時間才能夠讓二度傷害不再發生?多久的時間?
林簡任視察慧玲:就我知道的話,急件真的會儘量在一天以內就處理。
李委員貴敏:一天以內就可以處理完,謝謝。
林簡任視察慧玲:這是急件的部分。
李委員貴敏:如果不是急件的話,拜託會後給我資料,好不好?
林簡任視察慧玲:好的。
李委員貴敏:包括你的急件和非急件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林簡任視察慧玲:是,我們再提書面給委員。
李委員貴敏:感恩,謝謝。
下一個問題要請教法務部,我知道剛才部長有話要說,但是沒有關係,因為你大概是官員裡面比較能夠直接回答問題而不拖延的。關於類似案件的起訴比例,以法務部來講,當然這牽涉到證據,所以我問的不是個案或特例,而是一般來講,只要有這樣的情形,比如說現在最火紅的當然就是韓國的事情引發大家的注意嘛!那是不是只要有證據顯示,就肯定是百分之百起訴?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如果犯罪證據充足的話,當然一定會依法起訴,但也不一定是起訴,有時候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的話,很可能緩起訴,很可能職權不起訴,所以不能完全用起訴來論斷這個案子的處理結果如何。
李委員貴敏:好,謝謝部長。接下來要請教的是,以這樣子的案件,其實我們在被害人保護的公聽會裡面已經提到了,以臺灣目前的狀況來講,保護被告多於保護被害人,所以你可以很明顯看到那個象徵法律的天平現在不是平的,而是傾斜的,不管是從預算、費用或是實際的情形來看,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所以要拜託部長,在會後讓我知道這類案件起訴的比例、緩起訴的比例以及其他處分的情形。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會做更詳細的分析,包括有罪或是無罪的部分。
李委員貴敏:謝謝。
關於有罪、無罪的部分,我要請教司法院刑事廳,實際起訴的案件,包含法務部的,或者是自訴的,實際起訴的比例有多高?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彭廳長幸鳴: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問的是已經起訴的犯罪,法院論罪科刑的比例嗎?
李委員貴敏:對。
彭廳長幸鳴:大概達到93.75%和95.91%。
李委員貴敏:很好,謝謝,司法院回答得很明確。
在刑度方面,我們從剛才的法條來看,它的刑度其實是滿輕的,即便是部長前面提到的強制罪,最高3年其實也不高,所以本席要請問一下,以司法院實際的判決案例來講,那個刑度大概是落在哪一個空間?
彭廳長幸鳴:大概中度以下。
李委員貴敏:中度以下是多少?我想一般老百姓大概不知道中度以下是什麼意思。
彭廳長幸鳴:因為所涉及的各罪,它的法定刑都不……
李委員貴敏:由於時間的關係,我拜託司法院針對刑度的部分,從高的到低的,還有罰金以及數罪併罰的部分,把實際的數據提出來。
彭廳長幸鳴:好。
李委員貴敏:因為時間關係,所以我沒有辦法問,本席用口頭說一下,簡單來講,我覺得問題是在於未遂,因為無故的部分,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常常是不適用的,因為你就講他同意了。重點是在於未遂的部分,基本上來講,我們知道以往在釋字第407號或是釋字第617號裡面都有規定,我想知道主管機關目前對於未遂的部分是怎麼定義的,好不好?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你要指定法務部還是司法院?
李委員貴敏:法務部和司法院一起。
主席:好,就李委員剛才的口頭提問,對於未遂這部分的判斷,你們再向她說明。
接下來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10時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內政部長函送警政署長到地檢署一事,社會鬧得沸沸揚揚,前所未見,我想先請教法務部蔡部長,請問你屬於民進黨哪一個派系?你是蘇新系的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不是民進黨員。
鄭委員麗文:但你有沒有屬於哪個派系?蘇新系,還是英系?還是正國會?還是海派的?
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誰是誰的系,我是法律人,我沒有政黨。
鄭委員麗文:你都沒有?那請問你算是誰的人馬?因為你現在被任命為法務部長嘛!你是屬於誰的人馬?是蔡英文還是蘇貞昌我不曉得,你是屬於誰的人馬?我也不在民進黨裡頭,我想要知道一下。
蔡部長清祥:我是國家的人馬。
鄭委員麗文:所以都不算就對了?
蔡部長清祥:我是為國家、為社會做事情。
鄭委員麗文:因為這次蘇貞昌院長震怒嘛!根據報章報導,因為內政部長和警政署長分屬民進黨內部不同的派系,所以才會鬥得這麼厲害,法務部也直接被扯進去了,所以我要先知道部長在民進黨裡頭是屬於誰的人馬、誰的派系,如果都不是的話,請問法務部臺北地檢署為什麼退回這個案子?
蔡部長清祥:根據我的瞭解,退回是媒體的報導啦!至於臺北地檢署怎麼處理,他們不會來向我報告,我也不曉得他們如何處理,這個案件他們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鄭委員麗文:地檢署的說法是……
蔡部長清祥:那是媒體的報導。
鄭委員麗文:對,地檢署的說法是,依據他們內規的規定等等,所以把這個卷證發回原司法警察機關命其補足。因為所附的調查資料不完備,所以發回原機關補足,但是原機關不是司法警察機關,原機關是內政部,也不是司法警察機關函送的,所以有人說不應該適用這一條規定。另外,如果內政部補足相關資料,這其實有兩個層次的問題,內政部函送警政署長是非常嚴重的事情,警政署長是最高治安單位的首長,如果最高治安單位的首長有不法,而且是內政部說他不法,不是其他人說他不法,這很嚴重。就程序上來講的話,是要等到內政部補足資料,還是說如果他有違法的情事,地檢署應該主動偵辦?
蔡部長清祥:我們現在都不去猜測到底應該怎麼辦,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到臺北地檢署手中了嘛!如果已經分案了,就按照法定程序,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鄭委員麗文:地檢署可不可以主動偵辦?我不知道他們會不會主動偵辦,你也不知道他們會不會主動偵辦,但是地檢署應該可以主動偵辦。
蔡部長清祥: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本來就會依法處理。
鄭委員麗文:以這件事情來講的話,地檢署也可以主動偵辦,不需要退回啊!所以我一開始才問你是哪個派系的,是不是因為不同的派系就決定了你們的地檢署要不要受理這個案子?還是說這個人很難做,退回會比較簡單?這是一個政治上的動作嗎?
蔡部長清祥:沒有。
鄭委員麗文:還是依照他的法律專業?和你沒有關係就對了?
蔡部長清祥:當然沒有關係啊!因為法務部不干預個案,也不介入個案,更不能指導他辦案,所以這整個案子如果地檢署接受到了什麼樣的資料,該怎麼處理有一定的程序。
鄭委員麗文:那我繼續請教部長,因為蘇院長震怒,他說防疫期間徐國勇是來亂的,為什麼他事先都不知道?所以內政部就正式發了一個新聞稿,內政部的新聞稿說這個是政風處的調查,他們在新聞稿裡面直接指名哦!我直接唸給你聽,他們說業務是法務部主管,意思就是這件事情是法務部的政風處主導的,是這樣嗎?
蔡部長清祥:政風單位有它的職掌,對於它的機關內部有什麼樣的狀況、有沒有違法、有沒有違反規定,這是政風單位在處理。
鄭委員麗文:內政部的政風處調查警政署長,並且正式函送給地檢署說警政署長違法,就這一點來講,因為政風處的主管是法務部,請問部長事先知不知道他們在調查署長,而且函送署長?
蔡部長清祥:我不知道,因為個案處理本來就是……
鄭委員麗文:他們不會上報到部本部?
蔡部長清祥:政風單位主管業務的上級是廉政署,法務部並不處理這些個案的問題。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事先都不曉得?
蔡部長清祥:我都不曉得。
鄭委員麗文:你事後才知道?
蔡部長清祥:我也是看報導的。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不是事先知道,然後不報告蘇貞昌院長?並沒有這樣?
蔡部長清祥:廉政署也不知道啊!
鄭委員麗文:它也不知道?
蔡部長清祥:還在進行行政調查當中,也許政風處還沒有報告。
鄭委員麗文:政風處已經調查了一段時間,我這是根據徐國勇講的哦!他說大家都知道政風處在調查警政署長,這不是秘密,然後是法務部所屬的政風處函送的,他說跟他們內政部沒關係,是你們法務部管的耶!
蔡部長清祥:不是,廉政署是屬於法務部底下的一級單位……
鄭委員麗文:還有政風處也是,他說都是你們法務部管的。
蔡部長清祥:政風處是屬於廉政署。
鄭委員麗文:好,接下來再請教部長,現在廉政署會不會調查呢?因為內政部說他們函送了法務部、廉政署還有監察院,現在地檢署給他們駁回,那廉政署呢?廉政署也駁回嗎?還是說廉政署有要調查?
蔡部長清祥:這都是個案的處理。
鄭委員麗文:你也不知道?你們都不管?
蔡部長清祥:我不會介入,也不會干預。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真的不知道?
蔡部長清祥:我沒有看到報告啊!
鄭委員麗文:都沒有看到報告?
蔡部長清祥:沒有。
鄭委員麗文:如果按照正常程序,理論上來講,由內政部正式函送給廉政署,請廉政署調查,它不會不調查吧?不然的話,人家會不會覺得因為警政署官那麼大,所以署長就不調查,小官才調查,大官就不調查?就理論上來講,廉政署應該要調查吧?是不是?
蔡部長清祥:我們現在不談理論……
鄭委員麗文:不談理論,也沒有原則?理論遇到他也行不通?
蔡部長清祥:要按照法律的規定。
鄭委員麗文: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是應該要調查?我是問你按照法律的規定啊!當內政部函送一個官員請廉政署調查的時候,廉政署是不是一定要調查?是不是這樣?
蔡部長清祥:廉政署有它的職掌,如果廉政署自己……
鄭委員麗文:你連這個也不敢回答!我再請教部長,現在警政署長被爆出這麼大的一個醜聞,這也是非常罕見的,自己所屬的部長說他違法失職,署長也沒有請辭,那部長也很奇怪,這個署長違法情事如此重大,部長也沒有把他調離現職,照理講應該要調離現職,這樣法務部或是廉政署才方便去調查,但是現在警政署長還是站在那邊,這樣會不會影響調查?他還在現職上面耶!他是警政署長,全國的警察都是他管耶!那你們調查得動嗎?
蔡部長清祥:現在案子已經在臺北地檢署,大家就尊重臺北地檢署的認定。
鄭委員麗文:臺北地檢署已經把它退回內政部了。
蔡部長清祥:沒有,那是媒體報導。
鄭委員麗文:沒有?你覺得沒有退回?
蔡部長清祥:我覺得它……
鄭委員麗文:不敢退回?
蔡部長清祥:不是說敢不敢的問題……
鄭委員麗文:報紙亂講的?
蔡部長清祥:看法律上該怎麼處理。因為我們在處理一個資料,可能涉及到犯罪的話……
鄭委員麗文:所以照理講,應該不至於退回,地檢署把它退回也很奇怪?
蔡部長清祥:那要看案件的內容。
鄭委員麗文:你一直跟我說案子在地檢署、案子在地檢署,地檢署就已經退回了啊!
蔡部長清祥:那是媒體報導啦!因為我也沒聽到地檢署或是高檢署來向我報告這個案子後續怎麼處理嘛!
鄭委員麗文:部長,是這樣子,因為這真的是全國高度的關注,他是所有警察最高首長,他是堂堂警政署長,今天是他直屬的現任內政部長函送他耶!這個事情要不了了之嗎?警政署長現在還在他的位子上面,如果像內政部所函送的這麼嚴重,然後地檢署也不敢查他,廉政署會不會查他呢?監察院會不會查他呢?還是因為他的後台硬,所以連內政部長要查都動不了他?還是內政部長真的像蘇貞昌講的,沒事找事做,陷害忠良,人家根本沒有違法,還亂給人家舉報告發?
蔡部長清祥:大家不要隨便猜測啦!
鄭委員麗文:兩邊一定有一邊有問題啊!兩邊都沒有問題,難道是我們全國老百姓的腦子有問題嗎?一定有一邊有問題嘛!
蔡部長清祥:現在案子已經在臺北地檢署,大家就靜待它的認定。
鄭委員麗文:現在燙手山芋丟到你法務部啊!不管是地檢署還是廉政署,都是你們法務部在管的,所以我要先知道你是哪一派的,如果都沒有,秉公處理、依法處理是怎麼樣,你就可以講……
蔡部長清祥:我是國家派的啦!
鄭委員麗文:那很好,所以依法處理,就法論法怎麼處理應該讓我們知道,不然這事情就這樣沒有了嗎?蘇貞昌叫他們兩個閉嘴就沒事了?
蔡部長清祥:不是,這個案子在臺北地檢署,我們就靜待他們用專業來判斷,是屬於行政調查或是屬於犯罪偵查,我們就靜待他們的認定嘛!大家不要在這邊隨便的猜測,因為大家都沒有看到案件的內容。
鄭委員麗文:我是希望法務部,像你剛剛講得很好,秉持國家的立場,依法論法、該辦就辦,不要因為他是警政署長就不敢辦他,如果他是冤枉的也要還他一個清白,不要這樣不清不白的退回,他到底是有罪還是沒有罪?他到底有沒有違法瀆職?沒有人知道。這樣不好,對警政署長、對全國老百姓都不公平,對內政部長也不公平啊!到底誰是冤枉的?讓我們期待一個公平、公正的法務機關來做最後的裁判嘛!不然我們老百姓無所適從啊!
蔡部長清祥:一定會公正、公平的處理。
鄭委員麗文:如果是一個違法的人在當我們的警政署長,那真的是太離譜、太荒謬了,沒有人可以接受嘛!所以今天就是請法務部要加油,謝謝。
蔡部長清祥: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10時1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本委員會裡面,包含法務部來,包含司法院來,最難回答最難處理的其實就是個案,請教部長,剛才鄭麗文委員問到的其實是個案問題,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是個案問題。
鄭委員運鵬:剛才部長的回答是說現在案子在地檢署,你也沒有聽到像報紙所載的退回?
蔡部長清祥:沒有。
鄭委員運鵬:所以進度怎麼樣你也不知道?
蔡部長清祥:不曉得。
鄭委員運鵬:這個案件可能是有來自警界、外界的一些傳聞,傳到最後政風單位不得不調查,但是調查完了之後,可能查無實證,也可能認為有必要送檢察官調查,現在就是這個狀態,對不對?所以你也不能在此公開說明或指揮檢察官要怎麼辦,是這樣沒有錯嘛?
蔡部長清祥:是,因為法務部本身是處理法務行政,我們對於個案從來就不介入也不干預,更不能指導,否則會影響到最後個案檢察官的認定。
鄭委員運鵬:我聽說當時內政部沒有往上報的考量,是要避免馬王政爭時,黃世銘檢察總長在未偵結的狀況下就去向馬英九總統報告案情,所以政風就處理政風的,他們就沒有往上報,包含蘇貞昌院長也是事後得知。當然黃世銘總長後來也是有罪判決,入監服刑,沒有錯嘛?
蔡部長清祥:沒有入監。
鄭委員運鵬:沒有入監,反正就是判決有罪,所以他們也是避免這個狀況,對不對就見仁見智啦!因為畢竟在政風,這個我沒有意見。但是這個亂源有時候是在他們那個領域,有時候在媒體,有時候在立法院,如果今天在立法院非要問出警政署長和內政部長誰有問題、誰沒問題,恐怕今天不會有答案,這個也沒有錯嘛?
蔡部長清祥:是,因為很多訊息都是來自媒體報導啦,大家都沒有接觸到整個案件的資料或是瞭解事實的內容,所以大家都在猜測,以為就是媒體報導的這樣子,事實上很多是與事實不符的。
鄭委員運鵬:我曉得啦!有很多去按鈴申告的,他對媒體講的和他自己提告的內容根本完全不一樣,這個我瞭解,所以在立法院追個案通常都是政治問題,或者想把它變成政治問題,那部長就抓這個分寸,不能講的就不能講。至於政治問題就讓民意代表和政黨之間自己解決,也是內政部長和警政署長自己要去解決。
今天的題目講真的,很難談,一不小心我們就變公然猥褻罪。今天早上有委員問到,自由時報這個打馬賽克的照片,到底是拍的人有罪,還是在那邊做這個行為的人有罪,這有討論的空間,剛剛好像是這樣說明,對不對?本席看到的是另外一則新聞,這個我也沒有對錯的評價,在另一份報紙上面有一位日本之前的AV女星,你應該不認識,這個AV女星已經退休6年了,目前在臺灣的餐廳工作,從內容看起來她並不想要受訪,她也不是公眾人物,因為這是娛樂名人版,對她本人來說,她已經不在娛樂界,也不是名人了,受到訪問多少有點困擾,她希望過平淡的生活,並不想要回演藝圈,所以看起來她並不想受訪,但是照片就很大。我沒有在講這個報導對或錯,但是這種內容就人性來說會有很多人看,我猜它今天的銷售量和點閱率應該都不錯,社會就是這樣。
今天要看的是,在各種行為態樣上面到底有沒有辦法處罰,你的處罰會不會讓人家覺得不公平。部長,我要跟您討論的是這個,現代的拍攝及傳播工具非常多元,公私很難認定,所以你到底有沒有辦法去處理?怎麼樣處理才不會因為技術進步而有罰不到的狀況,這個是我們必須去討論的。怎麼講?我向部長說明一下,過去的偷拍叫針孔,現在叫全民狗仔,大家用手機,但是還有叫空拍機的。空拍機的狀況是這樣,這個是這幾天的新聞,因為我們在兩年前修正過民航法,把空拍機列入規範,所以有很多地方是不能夠飛的,包含機場、一些公家機關和人口密集的地方,怕飛機掉下來撞到人。有很多大樓也不想讓人家拍,為什麼?因為它就飛飛飛,我本來在那麼高的地方沒有人看得到,還可以穿條內褲走來走去,現在突然看到外面有台空拍機在攝影,所以有很多地方主動向地方政府說不想被拍,結果弄起來,業者和玩家就非常反對,他們說一片紅通通根本沒地方玩,這也有點矯枉過正。現在加上這麼多工具之後,你會發現真的很難管理,你什麼時候被拍到真的是不曉得,更不用說是職業的新聞記者。
再來是它內容的手段,從過去的錄音帶,錄音帶大家很難想像,最近我看了影片,在Netflix(網飛)上面有一個去年爆紅的影集,叫做「AV帝王」,他就是從賣色情錄音帶開始,後來再賣到錄影帶,從聲音變影像,影像變光碟,畫質更好,拷貝影片也快,到最後用硬碟,現在到網路。網路現在還是手機,在5G之後會傳得非常快,可能是以前傳播速度的幾十倍。它的方式還有印刷、複製、網路副本,甚至用分享就好了,還不用copy,你就直接連結上去,源頭如果沒有去除,現在到處都有。在行為上面則有公開散布和販售。
現在對政府來說最麻煩的是個人視訊和通訊,什麼叫個人視訊和通訊?我向部長說明一下,以前都是公開賣啦!前面那幾個都可以賣,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硬碟,在網路上面也可以有會員制,這些過去有實體副本的都是可以賣的,以前賣才有罪嘛!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散布容易抓,因為那種散布是有實體的,你很容易限制影響範圍。可是現在不只是進入網路,還進入到這種個人視訊、通訊的時候,我沒有公然啊!我是一對一,現在用手機都雙鏡頭,我可以放一個鏡頭在那邊自拍給你看,我裸露也是一對一,請問部長,這種行為到底有沒有罪?在你的認知裡面,他有沒有公然?有沒有猥褻?
蔡部長清祥:沒有為大家所共聞共見的,就沒有所謂的公然。
鄭委員運鵬:好,要共聞共見,所以未必公然。但是我今天視訊的軟體是一對多,到底有幾個人看你也不知道,那這樣是不是公然?
蔡部長清祥:如果是少數人,大家在自己同意之下……
鄭委員運鵬:什麼叫少數、多數?2人、3人這樣?
蔡部長清祥:都有可能。要看它的場域,還有大家是不是都同意在這個視訊……
鄭委員運鵬:不是,他是自己在一個房間拍攝,然後他拍自己,結果很多知道他帳號的人就加進來,至於有多少人加入,可能在全球都有,但都是一對一的個人通訊,這個算不算構成第二百三十五條或其他的公然猥褻?
蔡部長清祥:這個要看情況,你自己公開說是在直播,或是給很多人來看,你自己事先同意,那這個……
鄭委員運鵬:他當然是同意的,甚至要付費。本來這是我下一個階段要問的,這個要付費,他同意,而且他是被申請的公開。我聽說最近臺灣有個軟體本來要做直播,後來沒有做得很成功,轉型之後它用付費解鎖的方式,要解鎖的人就要付費,我聽說有一個片子要一千多萬臺幣,這個你罰不到。如果剛好有人在看,譬如家長看到他的小孩付費看了這個,那家長想要提告那個直播的人,告得起來嗎?此外,如果他被截圖轉出去散布,包含影像轉出去,未經那個直播的人同意,這個算哪一條罪?部長,你理解我講的嗎?
蔡部長清祥:如果再散布出去,對啦,這個情節……
鄭委員運鵬:你本來就是在表演,我也付費了,我截圖錄影下來再散布出去,這個算哪一條罪?還是無罪?就散布的人有罪?
蔡部長清祥:原則上當然散布的人一定有罪。
鄭委員運鵬:但是當事人是願意的。
蔡部長清祥:當事人也許只對一,或者是他有一個特定的對象,那是經過同意的。
鄭委員運鵬:部長,這個問題之所以難談就在於現在已經進入手機的時代,所以幾乎變成是私人的通訊,政府未經同意也不太可能去看人家的信箱,或是去看人家的LINE還是什麼樣的通訊,這個是很麻煩的事情。
我看了幾個法條的比較,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最常用,就是散布、猥褻這些,它與兒少法的差別在於兒少法是對未成年,它也比較新,它有國際上面的比較,對於那些偵查中被調查他有散布的,它會要求網路業者拿下來,但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比較是對成人這一塊,我們並沒有這樣的要求,那樣對當事人的傷害是非常重的,所以你們在這一塊是不是可以研究一下?剛才也有委員問到對兒童保障多,對其他人保障很少,因為有些是被男女朋友偷拍都不知道,偷拍之後就馬上傳出去,恐怖情人或者怎麼樣不曉得,但是那種無法下架的傷害可能比你判不判他刑還要重大,所以部長是不是去研究這一塊?
至於法院如何判刑,只要有裁量權,臺灣通常不會判得太重,因為臺灣那種對於兒童的變態也沒有其他國家那麼多啦!但是我們在通訊的使用上面,臺灣的滲透率長期以來是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進入到網路和手機時代之後,散布其實是二度、三度傷害最大的,所以你不能只有侵犯未成年的時候才處理這些下架的問題,在非未成年這一塊是不是要補起來?好不好?今天的目的在這裡。
蔡部長清祥:好,要能夠儘快移除,看用什麼樣的行政手段……
鄭委員運鵬:而且要要求移除,不然這些公司是等同犯罪,你如果沒有罰則的話,他們也不太理你啦!其實網路公司都是這樣,都不在臺灣,他們不理你的時候怎麼辦?但是通常來說,他們會聽法院的,所以這個部分你們可以和NCC研究一下,通訊公司和網路平臺通常不太理你政府的要求,除非你用別的手段,但是他們對法院的判決通常都會尊重。我覺得你們要儘快研究出來,降低這種散布的狀況,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是,謝謝。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鄭委員運鵬暫代主席。
主席(鄭委員運鵬代):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0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大家都是法律系的。剛才鄭委員提到散布,因為散布是比較舊時代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定義,所以剛才詢問的那個問題是不是落在播送的階段?大家可以再討論一下。
從早上到現在,有好幾位委員就今天的專題報告提出一些意見,我想方向也越來越清楚,所以我就儘量節省時間,把它縮成三個topic來講。第一個,我們當然知道這個侵害的影響很嚴重,很難抹去也很難被遺忘,所以這個部分更讓人家覺得在法律上面,或者在政府的體制上面,大家要怎麼樣來保護。針對這個部分,我看各個部會就你們主管的業務都有提出報告,法務部也就相關的法律做了一些制度性的說明,我這邊就統整一下: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的話,受到性的剝削、性的侵害,那就落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來規範;如果是成年人的話,當然就觸犯了刑事法律,就是現在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還有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二;如果這個行為人是未成年人的話,當然就是由少家廳這邊來處理。
另外,大家今天也提到了iWIN,它是NCC和各個部會委託一個民間團體成立的,它是一個民間的機構。今天在相關的部會報告裡面,其實每個單位就你們主管的部分都提得滿詳細的,讓我們對相關的法規範有一個比較完整的瞭解,但是大家還是會有疑問,這樣的規範夠嗎?這樣的法律夠嗎?保護夠嗎?請教部長,要不要另立專法來規範?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法律絕對不能說完全夠,因為時代的變遷有時候很快,法律永遠是落在社會的現象之後,發生問題後才要來立法,所以我們不覺得所有的法律都是足夠的,因為隨時都要調整,不足的也要立即來補足。我們很虛心的認為,如果針對這個問題,法律的這些工具不夠的話,我們要即時的做修正、補充。
周委員春米:部長,針對我們今天關注的議題,其實在上一屆就有委員提出專法的草案,也有進行過公聽會,但是後來沒有再討論,也沒有立法。我想在現在的網路時代,還是難以避免這樣的侵害,所以是不是還是從專法來規範?現在的法律規範就像你講的,可能某部分永遠跟不上時代、跟不上犯罪的行為,但還是有它的基礎。
我要跟你檢討的是,現在的法制基礎上有沒有哪些要去調整的空間?像刑法第三百十五條,它就是三年以下嘛!我們傳統的觀念是落在侵害人格權、侵害名譽權,所以它的刑罰就放在三年以下。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這邊,第三十六條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這個是拍攝還有製造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照片,雖然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如果你去散布的話,犯罪的處罰也是三年以下,所以整個法益的考量和刑罰設計還是放在侵害人格權是三年。但是現在這個犯罪行為的特殊性,還有將來他所受的損害是很難去弭平的,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回過頭來加重刑罰上的考量,以遏止這個犯罪?至少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應該這樣處理。不然你去檢討一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是三年以下,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二也都很輕,是三年以下,所以這個部分如果從法制面來看,我會做這樣的建議。至於是不是要立專法,我想還要考慮很多問題。
接下來要討論第二個問題,現在有一個iWIN,這是民間的機構,根據今天提的資料,在107年或108年大概有16件,有15件移除,我覺得就現在這個保護的部分,對被害人來講,對控制損害的必要性來講,當然是希望能夠趕快移除。本席就不再請教法務部,我要問一下NCC,因為iWIN是你們成立的嘛!是你們就主管的部分去請民間團體成立,針對這個部分,到底移除的速度是多快?進行的程序是怎麼樣?
主席:請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林簡任視察說明。
林簡任視察慧玲: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就是有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屬,或者是有一些不願意在警方這邊立案的,他們會向iWIN來申訴,iWIN在接到案件之後會趕快去通知平台業者下架,另外也會請警政或是社政單位依法律來處理。因為iWIN是民間機構,它沒有公權力,但是如果是很清楚的,尤其是在社群平台的部分,他們處理的時間是很快,像是急件的話,一天內他們就會處理完,但是還是要看個案。
周委員春米:聽起來處理的速度和相關的流程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如果照你們現在處理的件數,與實際發生的情況相比,顯然比例上是比較小的,對不對?如果照警政署提供的資料,成年人被害在108年是95件;如果根據報載,大概有1%的學生會傳私密照片,所以iWIN在108年、107年都處理到16件,是不是與實際的情況有一定的差距?
林簡任視察慧玲:應該是這樣說,iWIN這個部分就是被害者、被害者家屬或者是相關的人向他們申訴,但是我不清楚警政署的資料不是直接向警政署報案的,所以數字會有一點……
周委員春米:我想會後再檢討啦!這也是我今天排這個專題報告其中的一個用意。第一個是現在大家覺得自己的權益受侵害或者有這種情況的時候,有可能去派出所,但派出所的員警不是那麼清楚,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特別處理,所以有些就到地檢署─事實上地檢署偵查的程序有一定的SOP,往往婦女救援機構受理案件後,跑的速度會比相關的公部門快。今天刑事警察局跟我們說偵九隊是專門處理網路犯罪的,全國有237個人在處理,但是散布在全國。這部分怎麼樣跟iWIN取得協調,然後怎麼樣跟民間團體婦女救援基金會有直接聯繫的管道,就像犯罪被害人保護一樣,在犯罪發生時,它的損害還沒有擴大之前,我們可以先行下架、先行移除,將這個損害降到最低,對於這個部分,我們要努力。
最後一個問題要請教司法院。剛才我們提到的下架、移除當然有一定的法規,是不是還要再透過法律,類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禁制令做預防性的刪除或者其他更有效、直接的保護?請教少家廳謝廳長,對於這樣的方向,其實被害的法益和一般不太一樣,是不是有可能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由法院提出禁制令的制度?日本和英國好像都有這樣的做法。
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謝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主席、各位委員。家暴法是為了防治家庭暴力……
周委員春米:當然不是落在家暴法,我是說如果有其他法源,是不是可以仿照家暴法,由法院核定禁制令?
謝廳長靜慧:這個部分我們可以研究一下相關的法制,還有司法的機能如何扮演適當的角色。
周委員春米:這個法案大家考量的是網路的散播及某一部分的言論自由,但違法的話當然還是要移除、要處理,只是行政機關就可以做,像現在的做法是不是夠完整、夠全面、夠合法,或者還是需要法院核發禁制令才比較完整、效果比較好?所以我今天提出一個臨時提案,請相關主管機關就這個法案或這個機制的建立做一個專案的研究。等一下我們再處理臨時提案。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0時3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召委排了這個議題,因為韓國發生了N號房事件,基本上網路這種東西就是什麼樣的可能性都可能發生,透過網路平台,我們可以取得任何自己想要的資訊,或者透過網路形成一個社群,這個社群可能有相同的嗜好或性向,然後就可以得到相對應的影片。請問法務部蔡部長,這件事情到底有沒有違法?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他散播的話當然有違法。
蔡委員易餘:如果我是私密的群組,我不認為我是散播呢?
蔡部長清祥:在群組中做傳播,將不應該上傳的影片上傳讓很多人看到的話,在現行的法律上還是可以處理。
蔡委員易餘:散播是指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這個社群是會員制,每個人都是特定的,會不會構成不違法的事由、阻卻違法?
蔡部長清祥:雖然它是會員制,但任何人都可以加入,甚至是付費的,付了錢就可以加入,所以這還是不特定的。
蔡委員易餘:這是部長的看法。現在有一句最流行的話─老司機求上車,部長有沒有聽過這句話?
部長沒聽過?這句話在年輕人的社群非常流行。為什麼會有這句話呢?每次新聞媒體報導哪個藝人有怎樣的影像流出,這時後面就會有一大串留言說「求上車」,就是這些人也想拿到這個影片。部長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蔡部長清祥:我懂。
蔡委員易餘:這就是他們的密語啦!從這件事我要請問,每次偵辦類似性侵案、涉及名人或涉及女性被性騷擾的案件,為什麼都會有影片流出?民間為什麼都可以拿到影片?最典型的就是之前李宗瑞的案子,為什麼民間可以拿到這些影片?
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是當事人傳出去的或是辦案人員流出去的,如果是辦案人員,不管是檢、警、調或其他執法人員流出去的話,我們有很嚴格的法律管制。
蔡委員易餘:當然會管制,但到目前為止好像沒有一件查出是從哪裡流出的,我覺得都不了了之啊!最後也沒有起訴或不起訴,告訴我們是不是民間流出,像之前港星陳冠希事件是因為被修理電腦者流出,這樣我們就知道是民間流出的,但相對應的臺灣爆發的李宗瑞事件,影片是從哪裡流出的,法務部沒有告訴我們,社會上也不知道。
蔡部長清祥:如果個案上需要瞭解,我們把詳細情形……
蔡委員易餘:你不必告訴我,我只是說未來……
蔡部長清祥:一定會依法處理。
蔡委員易餘:對於這種不應該流出的東西被流出,大家都直覺是辦案過程中被流出,站在法務部辦案的精神─偵查不公開,不能被流出的東西萬一流出了怎麼辦?
蔡部長清祥:現在由辦案單位流出的機率很小,因為現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執行得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和要求,所以基本上機率比以前少多了,至於其他管道,那我們就要密切注意了。
蔡委員易餘:部長知道時下年輕人流行的SWAG嗎?
蔡部長清祥:欸……
蔡委員易餘:這個部長也不知道。
這個網站有一個精神,它是會員制,他們自己錄製影片,也同意自己的影片在這個網站播放,但是他們只同意在這個網站播放,如果再流出就要追究法律責任。對於這樣的東西有所謂需要被保護的法益存在嗎?法務部怎麼看待社會有這麼多面向,時下年輕人可能會分享,或者他們想過有點像日本可以合法拍攝A片這種型態的生活,我認為法務部在某些環節上還是要瞭解社會的每個脈絡。
最後一個問題,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散播關於兒童的色情製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以強迫脅迫的方式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持有兒童色情製品這一塊目前只有行政罰。兩年前日本有一個很經典的案例,漫畫「神劍闖江湖」的作者和月伸宏因持有18歲以下青少年的色情製品而被判刑。對於我們目前針對持有這一塊只有行政罰而沒有刑法這件事情,部長的看法如何?
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來檢討,但並不是所有行為都以刑法處罰就能夠達到遏止或懲罰的效果,罰得重並不一定有效,不如抓得到,對於違法或違規的行為能夠有效的執法、能夠抓得到,才能夠達到遏止的效果。
蔡委員易餘:這個法的法益是要保護青少年,涉及青少年者當然要保護,「持有」這件事情……
蔡部長清祥:對於單純的持有,如果行政罰的處理速度會比刑罰快的話,不如趕快優先以行政罰處理,看是要沒收或追查其上源,看是怎麼樣拿到這個東西,這樣會更有效;事事都要用刑罰來處理,要經過很冗長的刑事訴訟程序,反而不一定是好的。
蔡委員易餘:我懂部長的意思,行政罰有行政罰的功能。日本在2015年通過「持有」要用刑法時,對日本來說是一個很大的社會衝擊,因為日本過去有一些二次元文化,而這些二次元文化很多都涉及18歲以下者,如果涉及刑法的話會打擊他們的二次元文化,所以日本也是經過很大的社會衝擊和對撞後,才規定連「持有」這一塊也要用刑法來面對。臺灣的文化當然和日本更為開放的文化不同,我們比較保守。
我覺得今天這個議題很好,法務部或許不太瞭解年輕人的很多管道,比如Telegram就是一個通訊軟體,它可以讓很多人加入一個團體,LINE可能是500人,Telegram可以讓更多人加入,就變成一個社群,然後就形成所謂的社群導向,至於是否違法,他們會說自己是會員制。部長可以思考到底整件事情的違法性要落在哪裡,我們應該要做的是避免有無辜的受害者被偷拍或是被脅迫錄製這樣的影片,法務部在這一塊還是要努力加強,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主席(周委員春米):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0時4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席安排有關性私密影像的議題,我大概分析了一下它可能的來源,一個可能是來自性侵害,一個可能是偷拍,一個可能是自拍,一個可能是合意拍攝,有這四種不同的情況。它可能是由性侵害的人或是親密的伴侶拍的,也可能是駭客拍的,駭客有可能駭了之後予以解密,然後經由網路平台去散播。這樣的散播行為因為樣態不太一樣,涉及的相關法律層次可能也不太一樣,如果只是單純的散播影像,涉及的罰則可能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從委員秀出來的PowerPoint,如果屬於性侵害,那就不只是散播而已。
吳委員玉琴:對,那就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刑法。
蔡部長清祥:對,還有刑法的處罰。盜攝也是一樣,如果是偷拍,刑責當然不一樣,如果是自拍,這大概比較是今天會議討論的主題,就是拍攝的時候同意,但最後沒有經過同意就散播出去,這是我們要進一步討論的。
吳委員玉琴:對於性侵害和盜拍,相關法律都有比較明確的規範,現在問題在自拍和合意拍攝,可能前面是合意的,後面則未經同意就散播出去,這部分的刑責或相關的法律規範可能比較輕一點,單純散播私密影像可能只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播的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3萬元,算比較輕一點的罪。
今天我們比較要談的可能是在自拍或合意拍攝之後,前男友或現任男友為了報復而採用色情報復的方式,刻意去散播,這部分對於被害人來講是很難承受的重。對這部分,部長認為單純只用散播猥褻物品罪來處理,這樣的保障合理嗎?
蔡部長清祥:就看個案的情節,如果他又涉及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威脅、恐嚇對方不照自己的意願就要將東西散播出去,讓對方名聲不好,這可能又涉及恐嚇或誹謗等等,我們要看個案的情節做判斷。
吳委員玉琴:就是每個個案因為不同的行動,譬如恐嚇或威脅而有不同的刑責。但我從過去的相關資料看到,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曾經指出他所看過的判例,散播猥褻的照片大概都是判兩個月以下徒刑且可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總計就是6萬元而已,他覺得太輕了,這是2017年相關報導中檢察官的陳述。法務部的報告中也提到自稱「東吳天菜」的陳先生被判兩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73萬元,感覺是用錢就可以解決問題,而沒有給這些散播者比較明確或比較重的處罰。部長認為這樣夠嗎?
蔡部長清祥:刑度當然是按照法定刑,法官依照個案的情節認定應該負多少刑度,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如果法官在個案上認為這個刑度判得太輕,我們也可以用上訴來救濟。
吳委員玉琴:我剛才只看到司法院的報告,我現在請教警政署,這5年來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報案數有多少?你們有沒有統計?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朱副局長說明。
朱副局長宗泰: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的部分,106年到108年這段時間有統計數據。另外,涉及無法辨識遭散布之性私密影像內容為兒童或少年,或是內容為成年人者,這部分並沒有判斷對象,我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做查緝,統計的話也是從106年到108年。
吳委員玉琴:到底是多少人?怎麼講了老半天還是沒有告訴我多少人。
朱副局長宗泰:總共是225件,兒少的部分是1,922件。
吳委員玉琴:滿多的。過去婦女團體也在關注這個議題,他們都是土法煉鋼,自己從新聞媒體的報導去蒐集資料,他們發現這幾年有逐步上升的狀態,因為從網路太容易取得也容易散播,警政署在接受這些案件時,有沒有指派受過性侵害防治相關專業訓練的專員去協助?
朱副局長宗泰:在中央,是由刑事警察局偵九大隊負責偵查網路犯罪,所以是由他們專責來處理,在……
吳委員玉琴:所以不是由你們的婦幼保護相關單位來協助?
朱副局長宗泰:地方的部分,縣市警察局有「科偵」,如果地方縣市警察局的科偵沒辦法處理或者需要協助的話,我們刑事局偵九大隊會主動協助偵處。另外,我們每年都有辦理「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訓練班」及「科技犯罪偵查教育訓練」等專業訓練課程,加強第一線人員的偵處能力。
吳委員玉琴:有在辦啦?
朱副局長宗泰:有。
吳委員玉琴:好。有被害者發出這樣的聲音,說他們到警察局報案的時候,常常聽到:「為什麼你要拍這些影片?」、「如果不拍,不就不會有這種事嗎?」、「這些照片有藝術價值,被散布也不會怎樣啊!」、「你要不要和解啊?」等等類似的說法,這對被害者而言其實都是二度傷害。
我看法務部在相關報告裡面提到會加強對婦幼執行小組的教育,甚至對防制人口販運等相關業務的人員也要增加一點教育的功能,希望第一線同仁不要再讓被害者產生二度傷害。被害者能在發生這些問題之後走出來跟警察報案已經是踏出第一步了,因為他可能遭到恐嚇或威脅,在尋求司法救濟時其實已經很害怕了,如果相關的司法文書要寄到家裡,他又怕家人知道,所以這個過程有很多心理層次的問題,需要警方和相關司法人員稍微有點體恤的心。所以這部分本席要提醒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相關文書是不是能寄到被害人指定的地址,而不是一定要寄到家裡?因為我覺得他們會很害怕這個事件被公開,而這也是他們可能被威脅的一部分。
朱副局長宗泰:謝謝委員的指導,這個部分我們會教育同仁,以後在處理過程中,技巧要更加細膩。
吳委員玉琴:民間團體也在提醒,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被害人都不大知道可以跟誰求助,所以除了警政這邊之外,其實也需要民間社福團體的協助,尤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對被害者保護有一些規範得滿清楚的相關服務,請問衛福部,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行為算不算性侵害的一種?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郭副司長說明。
郭副司長彩榕:主席、各位委員。就如同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假設合併有性侵害的行為,當然就會放在……
吳委員玉琴:如果不是這樣,而是像自拍、合意拍攝,可是後來未經同意就散布這些影像呢?
郭副司長彩榕:這個部分如果是兒少的話,可以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來處理,如果是……
吳委員玉琴: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算是最嚴格的處罰依據,那如果是一般成人呢?
郭副司長彩榕:如果是成年人,就回歸到現在一般的刑法等相關法律來處理。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也是很多民間團體覺得不足的地方。
2014年蘋果雲端系統遭駭客入侵,很多好萊塢女星的裸照被散布在各大網路平台,奧斯卡影后珍妮佛勞倫斯也被捲入其中,他當時講了一句─這就是性犯罪、就是性侵。他這句話的意思就是這種行為讓他有被性侵的感覺。請問法務部蔡部長,這是不是要立法禁止?如果要立法,是該立專法還是修改現行法律?因為看起來對兒少的保護是夠的,可是對一般成人可能又回到刑法的部分了。
蔡部長清祥:好,如果刑法不夠,我們也願意檢討看看要不要予以補充,至於要不要制定專法,這部分可以再討論。
吳委員玉琴:我大概整理了各國禁止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立法,加拿大和英國是在既有刑法中增列罪責,菲律賓、南韓及以色列是在特別法中增列相關罪責,日本和紐西蘭則是立了專法。所以這個部分臺灣確實要很慎重,而且真的要認真來思考。我知道上一屆有委員提出要制定專法,但是沒有審查通過。今天主席排了這個議題,我覺得應該要好好思考是要在原來的刑法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因為兒少部分的性剝削防制條例已經比較完整了)做相關的增修,或是要立一個專法?我想真的要做審慎的評估。對於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行為,我覺得這就是性侵害,是應該要被嚴厲譴責的!謝謝。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1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詢問蔡部長之前,我先來問一下國發會和NCC今天列席的同仁,今天NCC由一位法律事務處的專門委員列席,國發會則是由一位法制協調中心的參事列席,請教一下,你們有沒有聽過被遺忘權?
主席:請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志憲:主席、各位委員。有。
劉委員世芳:被遺忘權是否曾經在臺灣的司法審判制度裡面被引用過?
林參事志憲:事實上被遺忘權在我們的個資法是第十一條,因為GDPR的被遺忘權有兩塊,一個是……
劉委員世芳:你不用跟我做比較詳細的解釋,因為你的解釋跟我等一下要闡述的方向好像有點不大一樣。
林參事有聽過嘛,也知道被處理過。接下來請問通傳會法律事務處李專門委員,你有沒有聽過被遺忘權?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文秀:主席、各位委員。有。
劉委員世芳:被遺忘權在我國的司法制度裡面有沒有被引用過?
李專門委員文秀:就我所知並沒有被特別引用過,因為它是來自歐盟的GDPR;但是就如剛剛國發會代表所講的,我們的個資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劉委員世芳:可能你要再查一下,其實2014年中華職棒米迪亞暴龍隊球團就引述過被遺忘權,只不過他是在臺北地方法院敗訴後再重新提起上訴時引用的。好,謝謝。
部長,您也知道被遺忘權的定義吧!它一開始是2014年在歐洲的法院被引用,那麼臺灣在引用被遺忘權的時候,基本上的法源基礎在哪裡?我現在講的被遺忘權第一個是跟我們今天的主題一樣的;在很多通訊軟體裡面,不管你認為它是保護隱私權或者是自由表達權,裡面總是有很多不同的爭議。我剛剛提到這個被遺忘權也曾經在臺灣被一個職棒系統的人引用,請問你覺得它未來有沒有可能列入今天主席安排的這個「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的討論對象?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反對。如果要把它從個資法那邊加到這邊的相關法律上,我們也可以來考量。
劉委員世芳:可以來考量嘛!
蔡部長清祥:對。
劉委員世芳:但是我剛剛已經講過,其實2014年已經有人在臺北地方法院引述過被遺忘權了。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可以回應一下嗎?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彭廳長幸鳴:主席、各位委員。2014年這個案子我可能要再瞭解一下。
劉委員世芳:我對2014年這個案子所瞭解的是,他認為個人曾經有過不管是暴力或其他不好的、負面的事情,而且已經接受司法審判了,但是過了好多年,又在網路上被人家拿出來不停地攻擊,對他造成二度傷害。其實其他國家也曾經引用被遺忘權,譬如日本法院2017年就依被遺忘權的精神,要求Google刪除一名男子的被逮經歷。
我要跟部長討論的就在這個地方,就是不管屬於性侵、暴力、霸凌、洗門風,或者是剛剛蔡易餘委員所提到的在SWAG上傳的影片,其實並沒有經過裡面的相關當事人或當事媒體的同意,就因為圖利或者是復仇等等而直接被放上去了,請問我們有沒有權利根據被遺忘權的精神,要求這些提供通訊軟體的大公司,不管是Google、Telegram、LINE或WhatsApp把它下架,甚至下架這個軟體?因為在2014年的時候,歐洲法院就要求Google製作一個網路表單(Webform)以接受歐洲民眾的請求,現在已經下架了大約50個網路媒體系統。請問我們有沒有可能朝這個方向來處理?我現在講的是通案的部分,而不是個案。
蔡部長清祥:我認為這個做法很好,像我們的iWIN目前在網路內容防護方面已經有相當不錯的成績,剛剛我聽主管機關NCC的列席人員提到他們也有請求業者移除相當多案件,將來如果還有需要業者配合的地方,我們也會跟他們做密切的聯繫。
劉委員世芳:部長剛剛好像對NCC還滿讚賞的,可是根據我們所查到的資料,其實107年和108年iWIN受理的案件還不到百件耶!
你現在講的是個別的部分嘛,但是如果某些網站,甚至是自媒體或收費的媒體,不管它是什麼18禁或禁不禁等等,它其實是一而再、再而三,就有點像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南韓N號房事件的狀況。這個部分法務或司法系統有沒有可能要求它後面的這些網路公司或主持這個網址的人刪除或下架?有沒有可能做到?如果有可能做到的話,請問我們現在所能引用的法源基礎在哪裡?
蔡部長清祥:當然一定要有法源基礎才能夠要求業者遵守,現在雖然有透過民間這樣的力量去要求業者,但是如果效果還達不到目標的話,我們再來想辦法,看看……
劉委員世芳:效果達不到目標就是你所說的,人家會覺得我們臺灣是一個講究人權、講究自由的國家,那樣你會不會過度進行網際網路的審查。所以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我們真的要把被遺忘權的概念放到法條裡面去,到底應該放在什麼樣子的法案會比較好?
蔡部長清祥:目前來看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經有了嘛,那麼要不要引用到刑法、刑事訴訟法,由法官來做最後的判決?我們再看看有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可以來運用。
劉委員世芳:這是判決的部分,但我剛剛說的是,有的人在知或未知的狀況下,也許是基於好奇、好玩或復仇,就在網路媒體世界裡面廣傳這些影像的話,我們有沒有可能把它下架?就像我剛剛所說的,Google已經接受歐洲法院的要求,下架了大約50個網站,他們不只是刪除影像,而是整個網站都拿掉,我們有沒有可能做到這樣?就好像N號房事件,如果整個網站裡面充斥的都是非法的、性侵的、霸凌的影像,對不管是女性、男性或未成年的兒童、少年造成莫大的傷害甚至二度傷害,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其實就不能只針對個案來做處理了。這個怎麼辦?這是我們現在所碰到的困難。個案好像只要願意一直不停地追蹤下去,法源基礎可能已經有了,就像您剛剛所說的個資法的規定,或者是刑法有關人權保障的部分,但如果它牽涉到大量的人,現在可能是四、五十個,六、七十個,說不定會有六、七百個,甚至六、七萬個人同時在觀賞、瀏覽,甚至用付費的方式,一般他們講得好聽叫做成年人的色情網站,但如果不是的話呢?當公權力要介入時,可能就還沒針對這方面做比較詳細、綿密的討論。所以我想請教一下部長的態度和方向,好嗎?
蔡部長清祥:好,跟委員報告,我會邀集主管機關NCC、國發會和衛福部,大家一起來討論看看目前各部會所主管的法規夠不夠,包括我們法務部所主管的刑事相關法規是不是足以來處理這一類的問題。我想這是跨部會的啦!
劉委員世芳:一定要跨部會,而且這裡面比較重要的大概是NCC吧!可是NCC今天列席人員的層級不是太高,我來請教一下林慧玲簡任視察。對於剛剛部長講的,不曉得你們站在NCC的立場上是如何處理?
主席:請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林簡任視察說明。
林簡任視察慧玲:主席、各位委員。現在iWIN依據的是兒少法,所以會跟相關部會一起來……
劉委員世芳:不要這樣子!
林簡任視察慧玲:我們會盡力。
劉委員世芳:你們NCC實在是空有自己的工具和條件不去用,卻只說兒少法,那是衛福部的事情,而這是法務部的事情,我想NCC這樣太把責任推給別人了!我剛剛說被遺忘權裡面有很大一部分在於我們怎麼樣對網際網路做比較好的規範和管理,如果要對網際網路做比較好的規範和管理當然就靠NCC啊!怎麼會衛福部叫你怎麼做,你就怎麼做?這樣未免太被動了!
李專門委員文秀:報告委員,對於廣電媒體及電信事業,基於個資法,我們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個資法……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有保護,但是那些內容如果超出衛福部或刑法所能忍受的人權規範時,NCC應該也要有所作為,不是嗎?
李專門委員文秀:如果是我們可以規範的媒體,比如說廣電媒體,但是剛剛委員所講的是網際網路的內容,因為網際網路現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是本會,所以網際網路內容的部分現在還是以iWIN為主。
劉委員世芳:是以iWIN為主?
李專門委員文秀:對,網際網路的部分。
劉委員世芳:那就是以交通部的中華電信那邊為主,是嗎?所以NCC就是坐在自己的權力上面,然後不願意有比較積極的作為!
李專門委員文秀:沒有,報告委員……
劉委員世芳:請回座!
我來問一下衛福部,針對這方面的檢舉專線,譬如說現在臺灣有「110」、「113」,甚至像防疫有「1922」,請問一下,如果看到這樣的狀況,我想設一個檢舉專線,可以嗎?這個專線會放在哪裡?譬如說我現在看到像南韓N號房事件有中文繁體版出現在臺灣各大社群媒體上,我想檢舉的話,要打哪個專線?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郭副司長說明。
郭副司長彩榕:主席、各位委員。這是犯罪事件,所以就是「110」。
劉委員世芳:剛剛我們討論了半天,有沒有犯罪事實、是不是犯罪事件都還不知道,你馬上就說它是犯罪事件?是,還是不是?他可以說那裡面的人都是南韓的人啊!所以你還是不清楚嘛!
等一下我會提一個臨時提案,請幫忙看看,未來如果有這樣的色情影像散布,而且是屬於在隱私權上面未經同意的,或者是涉及其他犯罪事實,我想檢舉的話要打哪個專線?是由NCC主管,還是由衛福部主管?我想可能不是「113」,也不是「0800─024-110」,我們不知道!請你們回去討論一下怎麼做會比較好,是要把這個業務加進現有的某個專線,或者是另外再設一個檢舉專線?請你們討論一下好嗎?我沒有一定要你們馬上回覆,但是我覺得這件事情會越來越嚴重,所以要麻煩你們朝這個方向來做一下研擬,好嗎?
部長,你可以接受本席新設一個檢舉專線的建議嗎?
蔡部長清祥:在目前還沒設專線之前,其實我看「113」也可以先來處理。
劉委員世芳:但是你要把它加進去啊,否則到時候大家都說這不是自己的業務。
蔡部長清祥:我們來協調啦!
劉委員世芳:好,麻煩一下。謝謝。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1時2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首先要感謝主席,因為你安排今天這個議題,令我非常、非常感動;謝謝您。
我剛剛在這邊坐了一陣子,看到各部會的報告常常提到有什麼法律可以適用、有什麼執行機制可以處理,但是在我看來,我剛剛好像目睹了一個武林大會,大家都在打太極─都是別人的事。我覺得實在是很糟糕!
當事人知道別人把持了自己的私密影像時,那種日夜的憂慮和壓抑會導致他開始不信任別人。對於這種狀況,我們真的要努力!剛剛聽到幾位先進的發言,我相信本院一定會立法,但是現在正在恐懼、不安的被害人能不能撐到那個時候?在立法之前,怎麼樣去把更多的被害人接住?我認為衛福部和通傳會都很重要,所以我要請教衛福部和通傳會,你們有沒有針對性私密影像外流的問題溝通、協調出合作處理的機制?先請衛福部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郭副司長說明。
郭副司長彩榕: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依據兒少法,和NCC結合相關部會成立了iWIN這個內容防護機構。
葉委員毓蘭:對,但是我剛剛看到劉世芳委員秀出一大堆專線,問要打給誰。
郭副司長彩榕:因為iWIN自己也有成立一個檢舉專線,只是那個專線可能……
葉委員毓蘭:命短的找不到自己要打哪個專線!
接下來我想聽一下通傳會的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文秀:主席、各位委員。就公權力的執行而言,其實現在如果是網際網路內容的話,本會並不是主管機關,所以……
葉委員毓蘭:我剛剛已經講了,你幾乎可以拿到太極拳冠軍了!
李專門委員文秀:不是、不是,報告委員,我們現在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兒少法的相關規定,所以是iWIN那邊在執行,因為它變成有依據可以通報相關的違法……
葉委員毓蘭:謝謝,兩位都請坐。
本席具體建議衛福部應該新設或利用既有的統一窗口,讓被害者得到社工的協助,因為衛福部在這個部分其實是做得很好的。你們在情緒的輔導和轉介檢舉報案之外,最、最重要的是要協助影像的下架。本席希望你們可以做到由社工為被害人處理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的相關程序,不要讓他們在警察局或防護機構反覆說明,造成二度傷害甚至三度傷害。
依照兒少法,剛剛NCC說都是別人在做嘛,其實你們現在除了有委託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給民間的公會,還應該去督促並修改既有的「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一定要把復仇色情的案型放進來,這樣才能密切結合通知下架並對不配合的業者進行後續的開罰。
在本院完成立法之前,本席請你們兩個部會一定要密切協調合作,針對社工協助復仇色情的檢舉、報案、保護及移除相關內容的部分,一定要提出具體的措施,並在1個月內把你們的書面規劃報告提供給本席。
另外要跟各位談的就是,在復仇色情裡面,其實男同志也可能是受害者,而且受害程度非常嚴重,因為在刻板印象之中,復仇色情多半發生在兒少,剛剛我聽到的大部分說法也是這種事情就到婦幼保護專線去,但其實男同志受害很深。他們的性別角色讓他們不輕易求助,而且一般教育還鼓勵他們要競爭,當自己的影像被持有並因此而被威脅之後,他們不肯認輸、不肯求助;有時男同志和他的私密影像就變成雙重污名,要報警或提告真的都很不容易。
其實幫我做這個PowerPoint的助理本身就曾因為性傾向而受到同儕的霸凌。在他國中時期,性平法並沒有性霸凌這個類別,雖然他的學校和老師都幫助他,但是同學還是對他很不友善。我覺得儘管我們無法杜絕這種現象,但是公權力一定要站在被害人這邊,這是我們一定要做的。
接下來是有關司法警察調度條例的問題,該條例是1945年制定的。我認為法官、檢察官和警察在辦理刑案的時候應該彼此合作、打擊犯罪,檢、審長期使用司法警察調度條例,把警察當成下屬來指揮是非常不宜的,但是從刑事訴訟法、調查局組織法和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案,又可以看到他們要指揮警察都有法可循。所以,為了重建警、檢、審民主法治的合作夥伴關係,本席主張司法警察調度條例應該要廢除,希望司法院不要基於本位主義而反對。
最後我一定要再向法務部蔡部長提一下,剛剛本院委員有提到這次陳家欽被移送北檢的種種爭議,我覺得司法和警察是每個國家最重要的法治基礎,必須維持其中立和專業,都不應該是政治鬥爭的工具,我們應該要以此自許才對。同時請部長也要注意到在法務部裡面還有一群更弱勢的人,其實我在上個星期的國是論壇已經報告過了,就是監所裡面的矯正人員和收容人,他們缺口罩缺得很嚴重。我是接到一個收容人的母親的陳情,請部長務必要照顧到這一塊。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1時3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今天討論的議題,聽了葉委員的一席話,本席也深深覺得,現行法對性私密影像散布的防制顯然是不足的。我想,如果在座委員和行政官員的女兒交了一個男朋友,他們在相處期間拍了一段影片,結果分手了,女兒就會很擔心這些私密影像會不會被散布出去,所以這個問題是非常值得探討的。
本席在此要呼應剛才很多委員的發言,現在似乎要走到制定專法的地步了,可是我剛才大概看了一下法務部、衛福部和教育部提出的報告,大多認為沒有制定專法的必要,因為現行法已經有相關規定可以做處罰了。所以本席要請教部長目前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的刑度,也就是說,它並不是性侵害,而是在雙方合意之下拍了影片,現在其中一方要把它散布出去,如果被提告的話,它的刑度一般來講大概是依照散布猥褻物品罪,以及被害人可能會提告的妨害名譽罪、誹謗罪來做處分,請問這種情形現在實務上被判的刑度大概是多少?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法定刑是兩年以下,如果只是散布而已的話,實務上也許就不會判那麼重,有可能會易科罰金,甚至連起訴都不會,因為如果他知道錯了,對方也願意原諒他,可能也會緩起訴,所以這要看個案的情節啦!
林委員思銘:這個刑度聽起來並不高,就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目前的實務判決也判得非常低,都可以易科罰金;依照開庭後的情況,法官或檢察官會給予不同的量刑。但是我們今天討論這個題目就是因為這個量刑普遍不符一般大眾的觀感,因為這樣判太低了啦!過去利用網路去散布私密影像的犯罪型態比較少,但現在是網路發達的時代,很多人拍了影片之後,在未經他方同意之下就去散布,對於這樣的新興犯罪,我們是不是應該制定專法,給它一個比較嚴厲的處分,而不是繼續沿用現行法?我個人覺得現行法顯然不足,請問法務部有沒有考慮未來要修法?
蔡部長清祥:我們也不反對,就是看現行法律檢討以後是不是有不足的地方,如果現行法律沒辦法做補充說明或補充條文的話,另定專法也是可行的。但我覺得制定專法的重點不是在處罰,而是應該有一些配套的預防或防制作為,這些更為重要的行政措施反而更需要我們來訂定。
林委員思銘:所以這部分顯然需要加強啦!
因為談到這個議題,我也想就目前法院對性侵害案件的實務操作就教於部長。現在法院審理性侵害案件時,加害人與被害人通常還是在同一個法庭裡面開庭,只是會將他們隔離訊問,然後做變聲處理,僅僅這樣而已。根據本席過去的經驗,被害人雖然有社工和父母親在旁陪伴,我們還是可以感受到他其實還是非常害怕,所以未來有關性侵害案件的開庭審理或者檢察官在偵訊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就被害人的部分採用網路視訊、異地偵訊的方式,讓被害人和他的家人不會出了庭又不小心碰到加害人?我覺得這對被害人而言是心理上一個非常大的壓力,請問未來會不會朝這個方向去修法?
蔡部長清祥:委員的建議很好,將來可以透過科技的設備,讓偵訊能夠更靈活運用。像這次防疫期間,我們也採取很多利用科技、遠距視訊的方式來做偵查,所以我想這可以做為以後的參考。不過我跟委員報告,在檢警偵查的階段,我們目前都是採取一站式的服務,希望減少被害人被重複訊問,所以都儘量一次就把它問完,也避免直接面對被告,但是到審判的時候,有時候需要對質或交互詰問,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但至少在偵查的階段我們已經儘量做到這一步了。
林委員思銘:謝謝部長。
請問主席,我還有時間嗎?
主席:歡迎下次再來。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
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
1、
由於網路科技的發達與特性,性私密影像一旦遭散布,流傳快速,被害人受到的傷害往往難以挽回。現行法律及法制能否完全評價此類行為、預防及降低性私密影像外流之可能與傷害、提供被害人足夠的保護與支持,均有檢討之必要。爰此,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衛福部、警政署、通訊及傳播委員會與相關單位於三個月內就前開事項之完備,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周春米 鄭運鵬 劉世芳 吳玉琴
2、
本院委員劉世芳,鑒於南韓N號房事件全球震驚,使散布、張貼私密及色情影像等非法行為受到關注,然中央及地方政府雖然設有相關業務之便民服務電話,例如報案110、救護119、詐騙防制165等相關專線,然而,為確保兒童及少年、社群軟體使用者、被拍攝者等社會公眾之利益保障,但未就未經同意之私密及色情影像提供專屬專線,是以,建請法務部及警政署偕同相關單位研擬有關散布、張貼性私密及色情影像之傳布防制設立專線,並於特定社群軟體廣為宣傳,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擬定。
提案人:劉世芳 周春米 蔡易餘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就臨時提案表示意見。
蔡部長清祥:我們應該可以努力做到。
主席:好。針對第1案,今天相關部會都有針對這個問題或相關的防制提出各自的看法和相關法規,我們希望能夠彙整,除了在行政端加強之外,整個法制的規範也能完整、用特別法來處理,不用我既要去A法,又要去看B法,而且這樣也才能在最短時間之內把相關的損害降到最低。
第1案就再加上國發會。國發會是不是也要一起來參與?所以第1案的文字內容就在相關機關的部分再加上國發會,然後在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委員會及各位委員。
接下來是第2案。劉世芳委員還要再補充嗎?
劉委員世芳:對,我想要補充一下。我在第2案裡面有提到「110」、「119」和「165」,其實還有一個婦幼保護專線是「113」。
剛剛在就教法務部蔡部長的時候,我有提到一個說法,就是不一定要另外設一個號碼,譬如「123」那一類的,而是如果要把它放到「110」或「113」裡面的時候,必須要知會相關部會,讓他們能夠接案,而不是接聽電話之後就結束,不然就推給別人,像剛剛我們看到有些部會因為不想接這個業務,就說這都是別人的業務。
我們有特別提到這是針對影像散布,所以有這樣的專線電話或是成為某個專線電話的業務內容時,要對相關的社群軟體廣為宣傳,甚至我們並不排除有點像現在的防疫專線,每次都會在電視螢幕下方標示如果碰到什麼事情可以打某某專線之類的,以這種方式來做基本的防範,而不是到最後送到司法機關再來審判,屆時已經造成相關的傷害或對人權的侵害了,所以剛剛部長很明快就同意了。我希望一個月內不只是向我們提出你們所研擬的相關規範,如果可以對外公布這個專線的號碼,或是增加某個專線的業務內容,也請儘快提供。可不可以?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盡力來協調各部會,然後儘快……
劉委員世芳:因為這應該是免費的嘛,所以交通部、中華電信等單位應該也要列進去。這是一個很好的工具,對我們挖出網路犯罪的黑數會有很大的助益,甚至未來如果要上法庭的話,也會有相當大的助益,所以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在一個月內,不管是向本委員會報告,或者是你們已經可以逕自對外公布這個號碼或內容的話,都請儘快!越快越好!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一個月內我們就提出計畫,如果可行的話,就馬上對外宣布。
劉委員世芳:對、對、對。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好,謝謝劉委員。
本案文字內容是不是在「建請法務部」之後再加上衛福部?
劉委員世芳:我現在不曉得這個專線電話除了法務部、衛福部,還和哪個部會有關。譬如說要不要加上交通部的電信單位?因為這是免費的。
蔡部長清祥:如果能夠加上交通部的話更好啊,更方便。
主席:沒關係,反正文字中有「偕同相關單位」了,我們現在就是請法務部主導,相關部會你們認為有需要他們參與意見的話就一起邀請,反正最後是請法務部提出這樣一個計畫。
蔡部長清祥:如果有可以想到的部會就先納進去,這樣他們比較不會推辭。
劉委員世芳:那就是法務部、衛福部和交通部3個部會,還有NCC,總共4個。
主席:反正後面有「偕同相關單位」啦!
劉委員世芳:沒有,我認為部長講得比較好,他覺得「相關單位」由他來認定的話,他會比較困擾,所以我們就直接把它加進去。我想大家應該沒有太大的意見,就是法務部、衛福部、交通部跟NCC。
蔡部長清祥:還有內政部警政署。
劉委員世芳:對,還有內政部警政署。好嗎?
主席:好。那是不是還是由法務部來主導?
蔡部長清祥:好。
主席:文字修正為建請法務部會同衛福部、交通部、警政署、NCC研擬相關的計畫,設立專線。好,我們就照提案委員的意見修正通過。
劉委員世芳: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1時4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一回我有質詢過次長有關監所人員口罩的問題,本來是一週一個,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的監所管理人員已經是每天一個,基層非常感謝。
現在問題來了!其實我上次也有跟次長和署長報告過,這就是收容人口罩的問題。部長,我們的收容人差不多有五、六萬人嘛?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6萬……
邱委員顯智:6萬嘛!
其實有兩種辦法。至少我從基層管理人員口中得知有兩個方式,一個是能否讓收容人的家長寄進去?這可能是一個解決的辦法。第二個辦法是,實施二代健保之後,收容人都有健保卡,矯正署是不是可以集中處理,讓收容人自己出錢購買口罩?法務部的矯正機關裡面都有工廠,他們可以運用工作所得,自己出錢用健保卡來買口罩。這可能也是一個解決的方式,因為他也有健保卡,就按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quota去買。我覺得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我們有6萬名收容人,而國外或中國很多群聚感染都是發生在監獄。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其實監所的防疫措施做得比一般還要嚴格,對於收容人的部分,我們現在每週發給他一個口罩了。我們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申請,他們願意撥給我們……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就28萬嘛!
蔡部長清祥:19萬。所以收容人可以……
邱委員顯智:所以現在還是遠遠不夠啦!我必須跟部長這樣提醒。
蔡部長清祥:至少現在每週發給他一個,然後再加上口罩套,如果他個人還要更多,我想委員的建議很好,就是家長可以幫他申請。
邱委員顯智:但是你們現在的方式是要打報告,這點你可能要瞭解一下,因為這樣會曠日廢時。我覺得這個方向你可以思考一下,如果有更好的方式,也就是用健保卡去買口罩可能會比較簡單。
接下來我要討論一個制度性的問題。部長也知道警政署長被內政部政風處移送到北檢,我不是要討論個案,而是要討論通案的問題。一個是署長的部分,因為是刑事被告,所以現在是分「他」字案;院長也說希望以司法來證明清白。我的問題在於,現在內政部政風處把案子移送到北檢,部長,這在法律上是一個什麼樣的定性?是告發、告訴、自首,還是其他情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和第二百四十一條是怎麼樣?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他是用「函送」,而不是「移送」。
邱委員顯智:對、對、對,「函送」啦!
蔡部長清祥:是把他們的行政調查報告送給臺北地檢署,這樣而已。
邱委員顯智:那麼這是一個告發嗎?
蔡部長清祥:廣義來說都可以認為是告發。
邱委員顯智:那我的問題來了,這是告發,而不是告訴嘛!因為它是機關,而且公務員發現犯罪嫌疑者本來就應該要告發。現在問題來了:北檢把它退回!北檢以程序不備退回原機關,也就是內政部來詳查。可以這樣嗎?
蔡部長清祥:我說明一下,「退回」這個說法是媒體的報導,實際上是不是用退回的方式,臺北地檢署也沒有跟我報告……
邱委員顯智:那你可能要瞭解一下。
蔡部長清祥:委員,我不方便瞭解;個案上我不能去瞭解。
邱委員顯智:但是部長當過那麼久的檢察官,應該知道告發沒有人在退回的啦!
蔡部長清祥:所以他們會處理;那是媒體報導的啦!
邱委員顯智:現在人家就怕你們是不是不想辦這個案件,所以就用這麼一個理由。如果是退回內政部詳查,這太怪了!
蔡部長清祥:「退回」也有很多方式,譬如我請你再補充資料……
邱委員顯智:部長,我要說的是,根據你們法規裡面的規定,事實上內政部政風處並沒有犯罪偵查的職權嘛!對不對?它是內政部政風處。但是你們的退回也應該是退回給司法警察,所以現在……
蔡部長清祥:那就不叫「退回」啦!是叫「發交」啦!
邱委員顯智:是發交再重新……
蔡部長清祥:委員……
邱委員顯智:所以我要說的就是這樣啊!北檢如果說要發交的話,就要發交到司法警察,由司法警察去處理,這大家都很清楚嘛!
蔡部長清祥:對。
邱委員顯智:所以到內政部的政風處太怪了!實在太怪了!
蔡部長清祥:所以不是「退回」啦!以我們檢察官辦理的專業,不可能用這種名詞,這都是媒體報導用「退回」啦!
邱委員顯智:案件進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發現犯罪嫌疑者就要告發;第二百二十八條也一樣,告發是不是就應該開始辦了嘛?
蔡部長清祥: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本來就……
邱委員顯智:而且他是國家賦予強制力的,本來偵查的主體就在他身上啦!我們再看一下相關的法規,發查辦案期限是有限制的,第一就是要發給司法警察,再來就是它現在發「他」字案調查中,我現在就是要跟部長討論這個問題。「他」字案在刑事訴訟法上有依據嘛?
蔡部長清祥:有我們法律的規定。
邱委員顯智:對啦,這是你們內部的規定,可是這已經被監察院糾正好幾回了!部長!現在「他」字案的問題到底要怎麼處理?
蔡部長清祥:還是依法處理啊!
邱委員顯智:不是啊!現在人家蘇院長也說,希望署長以司法證明清白,而我要問的就是,你用「他」字案到時候有兩個結果,一個是轉「偵」字案,然後起訴或不起訴,一個是有可能就直接簽結了,這才是監察院所認為的最大問題!不然為什麼會一直被糾正嘛!然後法務部每次都答應說:好,我們「他」字案的部分會法制化。可是問題來了啊!這個「他」字案如果直接簽結的話,因為我們現在不知道實際狀況,假設是「他」字案簽結,署長要如何跟外界解釋說有一個類似不起訴處分的理由?沒有啊!「他」字案簽結就簽結了耶!對不對?只有檢察官知道而已,然後就是說這個案件已經簽結了,並沒有給當事人一個交代嘛!從內政部的立場來看的話,他們也沒有得到你們的一個交代;從署長的角度來看,他是希望司法還他清白,而你們也沒有一個理由讓他說:欸!我沒有這樣做喔!
你瞭解我的意思嗎?人家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是不起訴有一個「理由書」、起訴有一個「起訴書」,簽結到最後是要人家怎樣?就像蘇院長講的,他希望司法還他清白,可是屆時要怎麼還他清白?
蔡部長清祥:「他」字案簽結法制化我們已經在進行了,我們也提出法條並交給司法院;有關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我們已經提出建議了。這個東西往後都會法制化,對外會做說明,現在……
邱委員顯智:現在這個怎麼處理?
蔡部長清祥:現在「他」字案是針對犯罪被告不明或是犯罪事實不很清楚的,我們先分「他」字案,未來有明確對象或明確事實的會改分「偵」字案,「偵」字案一定會有一個……
邱委員顯智:部長,我之前有跟你說過買泓凱案嘛!這真的是一個很經典的案件。買泓凱是一個15歲的少年、死在桃少輔裡面,他的阿嬤去告,桃園地檢署還是分「他」字案,真的,你去查!結果這個「他」字案到最後就簽結了!我的天哪!所以,阿嬤告到最後還是不知道為什麼會簽結。是到了監察院之後,監察院針對買泓凱案做成調查報告,桃園地檢署才改分「偵」字案開始進行調查。
我的意思是說,今天是警政署長喔!他在這個司法體系裡面,面對這個案子最後可能以「他」字案簽結,還是沒有得到一個合理的說明,更何況像買泓凱的阿嬤這種弱勢者!真的,「他」字案簽結之後,人家真的是求告無門啦!所以部長,我覺得「他」字案這個問題應該要儘速處理,監察院已經說了好幾回了嘛!
蔡部長清祥:我們在處理了啊!而且如果被告明確、有對象,或是有犯罪事實、告的內容也明確的話,我們一定會改分「偵」字案。
邱委員顯智:所以現在的狀況就是如果明確的話就改分「偵」字案,那之後起訴或不起訴……
蔡部長清祥:會對外做個交代。
邱委員顯智:那麼「他」字案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加快法制化的進度?因為監委其實說得很清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啊!這樣兩方面都沒有一個交代耶!司法院的判決難道可以除了無罪、有罪之外,不好意思,還有一種是我直接簽結掉?不可以啊!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具體條文已經送請司法院表示意見了,如果委員需要條文,我們再送給你看。
邱委員顯智:好。希望能夠儘速進行,我覺得這是一個滿嚴重的問題。
主席:謝謝邱委員。
部長,法制化的部分是你們可能要修刑事訴訟法嘛,對不對?這個法案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法務部可以做什麼建議?一個是修刑事訴訟法,一個是在你們內部還是有「他」字案的時候,什麼樣的範圍才可以分「他」字案?這個部分之前檢察司有來跟我們說明,你們是不是可以提一個明確的書面給邱顯智委員,同時也跟本委員會說明?因為這個部分大家也關注很久了。
蔡部長清祥:是。
主席:另外,是不是可以請臺北地檢署發個新聞稿?這樣你就不用一直在這邊被問啊!因為你也不敢去關心個案嘛!你現在連關心都不敢!所以是不是請他們就現在大家關注的這個新聞事件做個說明?我想他們的決定應該不是「退回」啦,就是請對方再補正;可能卷再送回去對方,對方還要補正吧?我猜應該是這樣啦!但事實上不用告發啊,因為如果從罪名來看,這也是公訴罪嘛!對不對?有犯罪嫌疑就是可以查啊!
蔡部長清祥:所以外界大概不是很清楚我們整個刑事訴訟偵查的程序。
主席:所以建議……
蔡部長清祥:好,我來建議他們。
主席:我想部長這個位置可能也不大能夠就個案表達關心或者想瞭解的程度,但是應該可以請臺北地檢署發個新聞稿,跟大家說明一下。
蔡部長清祥:好,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
主席:當然、當然。
蔡部長清祥:對外界的一些質疑或是不清楚的地方,做一個比較明確的說明。謝謝主席。
主席:好,謝謝,也謝謝邱顯智委員。
接下來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5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本席聆聽前面幾位委員的詢答,其實我認為今天召委安排這個「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的討論是非常好的,而目前我國針對這個部分的法令,以本席的理解和認知,沒有一個專法來做規範確實是有所不足。為什麼呢?因為時代在演進,現在人手都有一支智慧型手機,而智慧型手機的錄音、錄影功能實在超乎以往我們任何人的想像;10年前大概沒有人有辦法想像現在智慧型手機有那麼強大的錄音、錄影功能。此外,現在的通訊軟體和網路又非常發達,也因此,不只是所謂的性私密影像,包括今天法務部蔡部長和司法院相關代表來,我都希望能夠跟各位做個討論。
我們看到南韓現在有N號房事件,之前則有紐西蘭基督城發生恐攻事件,暴徒對清真寺的群眾進行掃射,造成百人傷亡,但是事後臉書、推特、YouTube等公司都配合警方要求,快速把嫌犯上傳的犯罪影片給下架了。所以目前我們可以理解,科技上已經可以做到被害人的被遺忘權的落實,而今天我們討論的這個「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的部分,其實某種程度上也是被害人被遺忘權的再落實。也因此我想請教部長,針對被害人相關權益的主動協助機制,我們目前是不是就只有今天報告裡面寫的iWIN?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iWIN是由NCC召集相關部會,然後由政府出資聘請民間來做相關的工作,我們法務部也會站在法制的立場來提供建議。
洪委員孟楷:部長,我講的是除了這個以外。我剛剛要凸顯的就是,其實目前對於被害者的被遺忘權,相對來講還是沒有一個專責的法令能夠加以保護或協助,也因此才會造成各個部會,包括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教育部都有給相關的書面報告,但說實在話,都是隔靴搔癢!
上個禮拜另外一位召委排的議案,當時我也提到,過去幾年比較著名的李宗瑞事件,到目前為止,像我的助理上禮拜鍵入李宗瑞跟幾個主要的關鍵字,基本上還是可以搜尋得到當時李宗瑞的影片,而李宗瑞的影片還不是他主動散布出來的。姑且先不論到底這個影片為何在網路上會被搜尋得到,但是在這個影片確實還存在的情況下,相關執法單位有沒有一個合理或便利的管道能夠協助被害者,將當初犯罪過程的相關影片予以下架?我想就這點,應該要有一個專法或是專責的單位來協助。部長,你可以同意我的說法嗎?
蔡部長清祥:非常感謝委員的指教,如果現行法律不夠的話,我們也同意大家一起來討論是不是有訂專法的必要。訂定專法重要的不在於刑罰,而是一些防制的措施,或是將來怎麼樣加強部會之間的協調,更能夠發揮功能,
洪委員孟楷:部長提到了重點。本席剛剛有列舉,包括性私密影像或恐怖攻擊,甚至是校園霸凌,最近我們也看到,在校園霸凌的過程中,幾個人圍住某一個被害者,對其呼巴掌、戲謔、羞辱的影片,現今幾乎是人手一機,如果該影片被手機拍下來散播到網路上,某種程度上這也是對被害者的二次、三次、多次傷害。所以如果我們之後要立這個專法的話,除了性私密影像,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著重於被害者的被遺忘權,我們予以保護,讓所有的犯罪過程不至於被錄影、錄音,反而造成二次、三次、多次傷害。部長,這樣可以同意嗎?
蔡部長清祥:我非常同意,
洪委員孟楷:好,謝謝部長,另外要就教部長,我不是要討論個案,政風單位是隸屬於法務部廉政署之下的一條鞭體制,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是,
洪委員孟楷:本席之前也在地方政府當過文化局長,所以我知道,即使局處裡面有政風室主任,但是基本上首長對他們的業務也沒有任何過問的權利。今天某院長要求一個部會裡面的政風單位,他們查到的相關案件往上陳報、函送,某院長要求部會,如果部長認為該所屬署長不適任的話,應該要直接告訴院長,可以把他拉下來或是調整職務。我想請教蔡部長,就剛剛我所唸的部分,您會不會覺得政風單位一條鞭的權責被侵犯了?
蔡部長清祥:這些都是媒體的報導,事實的真相如何,我沒辦法去做判斷啦!
洪委員孟楷:我剛剛沒有在講媒體報導,而是在講一個假設的問題、假設的故事,所謂的「某院長」、不是中華民國,好不好?我們在講某院長要求一個部會的部長,因為那個部會裡面發生政風事件而函送給檢調單位,但是某院長卻去跟某部長說:你應該要先告訴院長,而不是直接讓政風單位去做相關的函送。就您認為,如果這個院長真的講這樣的話,是不是已經侵犯了政風單位的獨立性?
蔡部長清祥:不管是院或是部、政風處,大家都有自己的執掌範圍,我想本於執掌他們就可以依法行事,所以大家都應該可以……
洪委員孟楷:所以你認為部長應該要配合院長,在還沒有函送檢調之前,部長就要先報告院長說有這樣的狀況,讓院長可以掌握,而不是讓政風單位獨立去行使職權?
蔡部長清祥:那要看業務的範圍、性質是什麼,如果屬於行政調查或是行政的業務,當然有其行政倫理、應該要怎麼處理……
洪委員孟楷:但如果不是屬於行政,可能是公訴罪呢?
蔡部長清祥:公訴罪的話,他當然有依法向司法警察、檢察機關告訴、告發或是移送的權利。
洪委員孟楷:我可不可以這樣子解釋,您身為法務部的大家長,當然要力挺你的下屬,一定要維持公務同仁行使業務的獨立性,並保障其不受外界壓力干擾的權利,對不對?因此如果某院長要求部長配合指揮辦案,要先彙報上級長官、院長的話,依法而言您覺得這樣子合乎情理嗎?
蔡部長清祥:除了業務應該要保持其獨立性,但是也要尊重行政倫理,所以這個都要兼顧得到。
洪委員孟楷:所以就相關的案件,您認為是行政倫理優先,還是政風的獨立性為優先,哪一個比較重要?
蔡部長清祥:都要兼顧。
洪委員孟楷:哪一個比較重要?
蔡部長清祥:都重要。
洪委員孟楷:都重要?您是法務部部長,行政倫理或政風單位行使其獨立性,這兩者您認為都重要?
蔡部長清祥:當然啦!兩個都要兼顧。依照法律的規定其應該要獨立行使業務……
洪委員孟楷:部長,您是法律人,我覺得相關……
主席:洪委員,抱歉,因為我要宣布今天會議的延長時間,就你的質詢,是不是下一次再來問?反正法務部常常會來我們這邊。
洪委員孟楷:我只簡短說10秒鐘。部長是法律人,您的下屬機關也會聽命行事,如果凡事都以政治為考量的話,「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因此我希望法務部能夠秉於依法行政的精神。感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
主席在這邊補充宣告,上午的時間就進行到全部的委員發言完畢為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魯委員明哲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2時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比較晚到,就剛剛聽到的部分,因為我是列席委員,如果所說的有點重複就請跟大家致歉一下。蔡部長有提到iWIN,就我理解,目前關於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iWIN是依照兒少法第四十六條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其實整個焦點是在兒少,雖然你們公布的相關資料有一些涉及到成年人,可是主要是兒少的部分。目前的防制作為,如果我說還不足夠,部長應該會同意嘛?就是跨部會的相關部分,從法條到……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還不夠的話,我們也會出面協調,不過主管機關不是在法務部,iWIN的部分主要還是在NCC。
范委員雲:了解,我知道是在NCC。大家關心的是,如果臺灣發生N號房事件的話,我們有沒有辦法超前部署?很多人認為臺灣的性別平等比韓國好很多,但事實上不然。我請部長看一下投影片的左邊,這是上個禮拜才發生的事,在某個類似爆料公社上面,是一個叫做百人斬的陳先生所提供,他說因為即將進入婚姻,所以要把歷年來斬下女性之相簿上繳。當中有150個相簿被公告,最可怕的不光是這150個而已,而是下面有1,500則留言,都留言說要卡位,請他公布詳細的網址,要看這些被害女性的資料,當然我們假設這絕對都是未經同意的、涉及隱私。我想請問部長,如果臺灣發生N號房事件的話,受害者向誰求助?主責政府機關是誰?涉及法律為何?被害人保護機制是什麼、是否像性侵受害人一樣?其受害的程度也很高,有沒有社工陪同、隔離詢問、禁止性別歧視及減少重複陳述?因為現在就是分散在很多不同的部會,所以受害人很可能就要不斷地重複。部長對法律很瞭解,就這個問題……
蔡部長清祥:那我就針對委員所提問的幾個問題做簡單的回答。受害者向誰求助?我想除了政府,民間也有很多的機構,都可以接受……
范委員雲:這個不能丟給民間吧!像是這麼大的N號房事件。
蔡部長清祥:民間的,我講的是iWIN,iWIN也是政府所支持的。
范委員雲:我剛剛講,iWIN主要是以兒少為主,這不是兒少的部分。
蔡部長清祥:如果是刑事案件,都可以向檢警調機關檢舉、告發。主責機關的話,如果屬於刑事法規的話,是在法務部;如果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是在國發會,對此我們都有一個聯繫的平台,大家儘量協調。涉及的法律,包括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這些都有可能。
范委員雲:但現在的問題是,您剛才講兒少部分,而我說的例子已經排除兒少了,可是又還不到性侵的程度,譬如他去警政單位的話,引用哪一個法律才可以保護自己不會被重複審訊,之後又互踢皮球叫他去找別的單位,有沒有哪一個法條?
蔡部長清祥:刑法,如果涉及到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之二,或是第二百三十五條的刑事責任,向檢警調進行檢舉都可以,沒有問題。
范委員雲:就整個過程,他跟性侵受害人一樣會有社工的個案協助,使他不會被重複詢問,也不被性別歧視嗎?臺灣社會的氛圍跟韓國還是……我們容易譴責受害者,會認為是他自己的問題,所以他受到二次傷害的情況是滿嚴重的。今天因為時間不足,我想講的是,到目前為止就我們的理解,各部會有本位主義,包括您剛剛會講iWIN的主責機關是NCC,而不是您的部會,所以我自己會在立法院成立一個數位治理的相關協會或者委員會,而今天也有臨時動議,希望法務部或各部會能夠來處理相關的事情。
現在我只有一個請求,跟法務部部長比較相關,上個會期蘇巧慧委員和由美女委員等已經提出「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此外婦女救援基金會也提出一個草案版本,法務部這邊可不可以提出相關草案的對案,蔡部長能不能承諾、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
蔡部長清祥:我們把這個草案再拿出來重新檢視,如果條文很完備了,我們共同來推動都沒有問題。
范委員雲:多久的時間內可以提出?就上禮拜韓國N號房的事情,我們以為在臺灣沒有那麼誇張,但我剛剛講的百人斬這個例子,他就已經公布在網路上了,所以部長覺得多久的時間內可以提出來?
蔡部長清祥:我再跟同仁研究看看,我們儘快,如果委員需要初步的資料,我們先把手中初步研究的資料給你。
范委員雲:我手上已經有好幾個版本了,我現在想要的是法務部的對案,我想這樣子會更積極……
蔡部長清祥:那我們先就各種版本做一個初步的研究,看看是不是已經足夠了,或是我們基於政府的立場應該怎麼樣提出,才會比較完備。
范委員雲:時間上有點急,給你兩個月的時候夠不夠?因為有這麼多版本、已經很充分了。
蔡部長清祥:兩個月,我們先做書面……
范委員雲:給我們書面的報告,好嗎?
蔡部長清祥:好。
范委員雲:可以嘛!好,謝謝。
主席:范委員,剛剛我們有通過一個臨時提案,大概是給3個月的時間,但不知道到時候他們是不是有一個明確的版本,現在就我的判斷可能是卡在主管機關,所以……
范委員雲:我可以接受是3個月,但希望他們有明確的版本,因為現在已經有上個會期的版本及民間的版本。
主席:可以啊!就請范委員持續關心、要求,他們應該可以。
蔡部長清祥:就3個月吧!跟臨時提案一樣,我們做整體的考量。
范委員雲:提出明確的版本。
蔡部長清祥:明確的版本,我不敢打包票,但是我們會相對的……
主席:現在可能卡在法案主管機關。
蔡部長清祥:就民間的版本,我們會提出相對的意見,好不好?
主席:就不知道是要放在法務部、衛福部還是哪裡,可能還要思考一下。
范委員雲:這需要跨部會協助。
主席:對。
范委員雲: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范委員。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孔委員文吉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2時1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雖然是討論跟性侵害相關的議題,但因為NCC和法務部都有出席,所以想請教我們能不能同時檢討重大刑案畫面的外流問題?以這個例子來看,前陣子在新店發生了重大刑案,又或者是4年前我們自己的案件,至今在網路或媒體上還是可以看得到第一時間現場的畫面或影像。我想對於被害人家屬來說,一直看到新聞或報章雜誌上出現這樣子的畫面,一次又一次地看見自己親人離世的過程,其實這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就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主動積極予以協助?這是自被害人家屬的心情以及期待的角度來看。
就這個案件來看,剛剛那個影像放在網路上大量地流傳,Facebook也有。網路資訊不當內容的處理,這應該是屬於iWIN的部分,沒有錯嘛!所以我們也跟iWIN檢舉了,iWIN的回覆是「該影片已經使用臉書的年齡防護機制,在未登錄、登入帳號未滿18歲的狀況下,均無法看到該影片內容。」其作法就是,在看影片之前會先問「你滿十八歲了嗎?」對一個閱聽人來說,他想要看這個影片,不論是否年滿18歲,他一定都會點選「我已年滿18歲」。但「iWIN使命」是這樣寫的:「不當內容處理標準……『即時下架、修正』」,不知道NCC是不是認為,只要做初級的隱蔽就已經算是對這則媒體的內容做了修正和處理?這是我想要請教的iWIN部分。
第三個,針對這樣的影像,回過頭來看司法相關的案件,這樣是不是已經違反了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以那個例子來說,應該是行車紀錄器的影像,我們都認為它是屬於證據,所以應依照證據保存的規定,怎麼會流傳於坊間,或者在媒體、網路上被大量放送?就偵查不公開原則,如果不遵守或有違法的情況,應該怎麼處理?2017年國是會議上也提出了這個問題,NCC表示因偵查不公開,屬於法務部權責,應該由法務部來處理,但法務部認為影像的部分應該是屬於NCC的權責,一直在互踢皮球。事發至今,這樣的影片還是在網路上繼續流傳著!我們先撇開通案應該要怎麼進行下一步處理的問題,因為剛剛有很多委員都提過。以個案來說,這件事情一直沒有辦法被處理,應該要怎麼辦?想請教法務部這邊是怎麼看的,就偵查不公開的部分,要怎麼處理?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剛剛看到新店殺人的那個影片,雖然後來有打馬賽克,不過之前應該是沒有……
王委員婉諭:目前網路上是沒有打馬賽克。因為尊重家屬,所以我們有打馬賽克。
蔡部長清祥:我們也覺得很痛心,這種影片實在不應該外流,所以我們在第一時間就立即在了解到底影片是怎麼流出去的,是偵辦人員還是私人流出去的,我們都已經進一步在瞭解。如果是辦案人員流出去的、公務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話,我們一定會依法處理。
王委員婉諭:到底什麼時候會知道,或是預期的結果,是不是會跟大家說明這個部分應該怎麼處理?因為就我們的認知,剛剛部長也提到這確實已經違反了偵查不公開原則。過往偵查不公開的部分好像一直都沒有認真在處理,是不是能夠從這個個案開始我們就認真面對和檢討,該怎麼進行……
蔡部長清祥:我們已經很認真在處理,過去也許比較沒有那麼嚴格,但自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以後,我們是採取比較嚴格的作法,對於這個個案我們也已經在處理了。
王委員婉諭: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之後也請法務部這邊有一個基本的說明,不論是書面或專案報告都能夠提供給……
蔡部長清祥:告一段落我們就會對外說明。
王委員婉諭:是,剛剛提到針對網路上不當影像的處理,這部分是不是也能請法務部和NCC互相溝通、協助,看怎麼樣可以把這些不當的畫面移除,因為之前的狀況就是NCC和法務部大家都說不是他們主責,所以沒有人願意來處理,我們很希望藉由這個機會再次提醒,就是這件事情對被害當事人以及一般大眾的心情其實都會有很多的影響,而且這畫面也確實已經屬於偵查不公開的範圍,是不是能夠優先來處理下架這個新聞?
蔡部長清祥:好,下架的部分,我們會協調主管機關優先處理。
王委員婉諭:這部分有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完成嗎?
蔡部長清祥:這個並不是單純法務部就可以決定的,我們會儘快跟相關主管機關研究看看在現行法制之下,或是行政規範之下,可不可以馬上做如何的處理。
王委員婉諭:這個其實應該是相對簡單、相對容易可以下架的,因為已經確實違反偵查不公開,內容也是不當的內容,是不是能夠積極協助處理?
蔡部長清祥:但是下架也許還牽涉到業者或是他們和其他平台溝通的方式,這我不了解,所以我也要尊重主管機關處理的時程跟程序。
王委員婉諭:所以有機會在一個月內,先協同NCC一起來處理,然後告訴大家進行的情況到哪裡,未來有哪些東西是不容易進行的,如果有法源上的缺失或不足的,我們也可以同步一起來協助,可不可以?
蔡部長清祥:一個月內由我們法務部來發動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結果是不是能夠一個月內完成,這還要尊重其他主管機關的程序和作業。
王委員婉諭:還是希望能夠有跨部會和跨機關的合作,之前就是因為一直卡在跨機關,所以無法被處理,導致這部分很難好好被協助或被處理。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主席:就請法務部先派人去跟王委員講一下,因為事實上也是偵查不公開,所以執行上要怎麼處理,就看NCC這邊要怎樣來加註意見。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會邀NCC一起到委員辦公室說明。
主席:好。謝謝!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何委員欣純、廖委員婉汝、莊委員競程、羅委員明才及陳委員椒華均不在場。
請傅委員崐萁發言。
傅委員崐萁:(12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國家的民主發展得之不易,而這個自由存在的價值,就必須要有法治來保障,今天會議討論的主題是「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我想這個問題已經存在很久,不管我們的法務部和NCC要怎麼合作,其實本席跟NCC在交通委員會也溝通過很多次,現在他們只有管制相關的電視、有線電視,對於整個五大平台、網路平台幾乎是沒有辦法管理,本席認為法務部應該針對如何管制網路相關資訊,在人權保障及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點,提出相應方案,部長如果能提出來,我想臺灣未來就不會網軍氾濫、人頭帳號氾濫,尤其是在Yahoo、Google、臉書、ptt等,每天看到這些不實的言論到處存在,到處不斷散播。部長,我們到底要放任這樣的亂象持續在我們國家多久?現在即便是行政院執政的政府,每天也要面對這些不斷騷擾的假消息,當然行政院有一個澄清平台,但在行政院以外呢?民間一般的百姓怎麼辦?我們看到很多因為不堪這種攻擊性的抹黑文字而自殺的人,一些涉世未深的孩子們,他就選擇結束了自己的生命,我想這都不是短期發生的問題,已經有一段相當的時間,對此,部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很多網路的現象跟過去因為網路的發達以後,造成的一種新興犯罪,或是不法的行為,這部分政府一定要挺身而出,檢討目前的法律是不是足夠,或是所有的行政作為是不是足於防止、遏止這種現象。站在法務部立場,我們是提供法律的意見,如果法律不足的話,我們會轉告這些主管機關,大家再一起來討論。涉及到網路犯罪部分,我們絕對是責無旁貸,一定會全力以赴來防止。至於涉及假訊息部分,法務部調查局也會全力來偵辦,為了國家的安全、為了社會的安定,他們會全力來防止假訊息汜濫。
傅委員崐萁:部長覺得現在的法律面足夠嗎?
蔡部長清祥:當然還是有改進的空間。
傅委員崐萁:我們並不擔心法務部擴權,我們現在擔心的是民主的發展會畸型,一般善良的百姓沒有辦法得到確實的法律保障。針對言論的氾濫、網路的攻擊,本席在這裡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不論是2020大選也好,2016大選也好,或是2018大選也好,接下來我們還要面對很多國內的選舉,現在從國外網路過來的,充斥著不實的言論跟網頁,最後全部都是造假攻擊,當我們向司法單位提出訴訟以後,竟然只是接到一紙「這是亞特蘭大的跳板IP,所以我們無從查起」的公文,請問,我們是不是要公告周知,以後只要是從國外進來的,中華民國政府就沒有辦法查緝,是不是這樣?
蔡部長清祥:我們要分辨消息來源,如果確實是一個假的訊息,那我呼籲國人就不應該再做傳播,如果再做二次傳播,那是有刑事責任的,所以在我們國內、境內的整個假消息傳播,依法是可以查處,但涉及到境外,那就要透過國際司法互助從根本去解決,不過這個困難度很高,我們也會儘量來處理。
傅委員崐萁:部長,這個就要勞駕看要怎麼解決,以遏止這樣的問題。國內二次傳播很普遍,但是如果源頭都是從國外來,那本席請問,現在的詐騙集團很多都是從國外來的,那我們要怎麼去遏止詐騙集團?這跟怎麼遏止這些假訊息的源頭,其實是一樣的道理,我們不怕法務部擴權,這不是擴權,這是保護人民的自由,民主發展不易,這部分請部長要儘快想一些辦法出來,因為本席也接到很多這方面的陳情,但是我們只能來詢問法務部,因為法務部是第一線的管理機構,是不是請部長就這部分給本席一個書面回覆?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2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今天我們討論的主題:「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本席有書面質詢,到時候再請法務部提供書面答復。
另外,我要請教法務部蔡部長有關最近大家非常關注的消息,就是署長陳家欽被指授意下屬撰寫不實職務報告,將3名親信形式上外調刑事局,人卻在署長室上班。內政部政風處根據檢舉函,認定陳家欽等5人涉嫌偽造文書,將全案函送臺北地檢署偵辦。這是內政史上,現任警政署長遭法辦的首例,更特別的是由內政部,亦即他的直屬長官直接函送地檢,臺北地檢也立了他字案偵辦,但中間又把案子退回,這個我就不是很懂,立案後又退回,如果是證據不足或調查不實在,那就不用立案啊!這個可能部長比較了解,可以說明為什麼要立案?立案後又退回?以我的了解,立案就表示成案,老實講我不是法律人,請問部長,為什麼立案後又可以退回?這是什麼意思?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退回是外界媒體的報導,到底臺北地檢署是如何處理這個案子,我相信臺北地檢署本於職責,該分案就分案,分完案以後,要求補充資料,就要求函送的單位補充資料,但是有沒有用退回的方式,這個他們不會來跟高檢署報告,也不會來跟法務部報告,因為法務部本身是不涉及個案處理,我們從來不介入,也不指導。
林委員為洲:剛剛我也聽到其他委員提到,如果是政風單位提出來,好像是一種告發,告發之後也就沒有所謂退回的問題,他可以偵辦,如果有資料不足部分,當然還可以補充資料。雖然外面的報導未必可信,但總是有一些內容我們要澄清嘛!對於主要退回的理由,據報導說,這不是北檢說的,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做筆錄,所以程序不完備,才把它退回。當事人要做筆錄,才可以當做是告發,然後立案、偵辦的要件嗎?一定要當事人做筆錄,這個案子才可以偵辦嗎?當然這個案子已經立他字案了,可以偵辦嗎?當事人沒做筆錄,是立案的要件嗎?是這樣嗎?不然為什麼要退回?
蔡部長清祥:不曉得有沒有退回,但是用退回的名詞,應該不是臺北地檢署對外的說明,因為我們沒有看到臺北地檢署有新聞稿的發布。
林委員為洲:我想法務部有必要做更清楚的說明,你不必說明偵辦的內容,但是程序你要說明,現在到底是被退回?還是被要求補充資料?這是程序上的說明,我們不需要知道內部調查怎麼樣,如果這個案子沒有做筆錄,在法律程序上是有違規嗎?是要求他補充資料?還是不成案?我覺得這個有必要做說明。
我再請教,這個案子整個看起來非常震撼,內政部把自己的警政署署長函送,當然是依據政風室的行政調查把他函送,這個已經很嚇人了!然後北檢好像又打臉政風室,認為他們的調查根本不合格,所以不曉得是退回還是要求補充資料,打臉了政風室!這麼慎重的事情─函送署長,這是非常有政治效應的,對整個官箴,還有整個警政署8萬多警察的形象,造成巨大影響,不是應該要很慎重嗎?如果北檢可以這樣子把它退回或是用什麼其他名詞,我不知道,反正就是沒有接手偵辦的意思,那不是表示我們的政風室草率嗎?政風並不是司法警察,它屬於廉政署一條鞭的一個行政單位,也是屬於法務部的行政機關、單位,法務部不需要去督導嗎?為什麼這麼大的案子,這麼草率處理?我的判斷是,據聞案子被退回,我是不知道怎樣,但退回表示不足嘛!這麼大的事情,可以這樣處理嗎?害得北檢打臉政風,然後院長打臉部長,打來打去,那個耳光劈啪響!我們要不要先調查一下,政風室為什麼會資料不足、未經詳查?這個總可以督導吧!行政督導或指導,部長,是不是?
蔡部長清祥:到底是不是退回,剛剛主席已經裁示,要我轉告臺北地檢署要對外說明清楚,以免大家一直陷在什麼退回,到底是怎麼處理,我想臺北地檢署應該本於職責,讓外界更清楚,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讓大家了解,也尊重臺北地檢署的專業,期待他們公正儘速的處理。
林委員為洲:好,時間關係,不管他是用退回或是說交回,我不知道什麼名稱啦!就是請函送機關再補充資料,但是這個機關也不是司法警察機關,他把案子交回去了,再來要怎麼做?政風單位要怎麼做?補充資料後再送回去嗎?可不可以說明這個程序?
蔡部長清祥:現在已經在臺北地檢署處理當中了,那就由臺北地檢署認定,到底他所送來的這個資料是不是足夠?是不是一個告發的性質?還是只是一個行政調查的報告?
林委員為洲:所以現在案子還在北檢?
蔡部長清祥:是。
林委員為洲:還沒有回到政風那邊?他已經有函釋或什麼給內政部的政風單位嗎?有沒有?
蔡部長清祥:你說臺北地檢?
林委員為洲:對啊!
蔡部長清祥:臺北地檢我不曉得,應該……
林委員為洲:我覺得這個是我們可以了解的,因為這是程序的問題,總要讓外面的民眾知道現在到底是什麼情況?是在臺北地檢,然後立他字案,只要補充資料就會偵辦,甚至找當事人來做筆錄!沒有做筆錄,檢察官不能做嗎?這個要讓人民了解,是臺北地檢不辦了,已經退回,就像媒體說的,退回給政風室,那球就在政風室那裡,那政風室就要趕快完備、詳查所有資料,然後告訴我們現在到底是什麼狀況;如果是回到政風室,那也請告訴我們,回到政風室,該問筆錄就問筆錄,該詳查資料就詳查資料,然後再送回臺北地檢,因為我們知道臺北地檢已經有立案了嘛!已經有他字案,這算不算立案?
蔡部長清祥:如果他有接受到這個機關的……
林委員為洲:現在到底有沒有他字案啦?就是這個案子有沒有他字案了?
蔡部長清祥:我要了解看看,因為他們也沒有來跟我報告。
林委員為洲:沒有,你的前幾個回答,都說已經是他字案了,他字案表示立案了。
蔡部長清祥:這是用我的專業,我過去擔任檢察官、檢察長時……
林委員為洲:你的判斷呢?
蔡部長清祥:我的判斷,如果公文有送到這個單位來,不可能公文就不見了,一定要有一個……
林委員為洲:剛剛主席有裁示,有必要化解外界的疑慮,到底現在程序是到什麼程度?你看你連一個北檢到底有沒有立他字案要來偵辦,都沒有講清楚。
蔡部長清祥:因為我沒有看到書面,我不敢講,我是用我的專業來判斷。
林委員為洲:這部分偵查不公開,我們尊重,但是民眾有權利了解,這麼大的一個案子,到底現在北檢是處理到什麼情況,是要回到行政調查的政風機關?還是補充資料以後,又會回到北檢來偵辦?講清楚嘛!先把事情講清楚,再來看對錯,現在是事情都講不清楚,最後到底有沒有違法,我們可以依法調查,但是先把現在的狀況說明清楚。謝謝!
主席:好,謝謝林為洲委員,就是建議臺北地檢署應該就現在大家關心的議題,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下做個新聞說明。林委員,不好意思,我也說我的專業判斷應該是有立案,不可能有一個公文去而沒有立案,只是說他們要怎麼去開啟偵查程序,有些派出所、分局送給檢察官,可能內容不明確,檢察官認為有些事情還要查或者這部分沒有被告或當事人筆錄,他會請你再補正這些程式,但不會說這個案子就不見了,這是我的專業判斷。
林委員為洲:了解,但是部長他沒有說清楚啊!
主席:礙於現在有個個案,部長也不太適合去討論個案,所以主席就用我的專業判斷來判斷。謝謝大家!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魯明哲、楊瓊瓔、林為洲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魯明哲書面質詢:
一、近期韓國「N號房事件」引發各界譁然,該案主嫌在校時是不僅是資優生,甚至利用課餘時間擔任志工,線上替遭受性騷擾之被害人提供諮詢,卻犯下誘騙並利用少女個資來威脅逼迫拍攝影片之惡行,受害者高達七十四名,年紀最小之被害者僅十一歲、爰此,請問教育部針對落實性別平權教育有何實際作為?
二、南韓「N號房事件」震驚全球,嫌犯行徑令人髮指撻伐,此案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然審理法官因過去性暴力案件飽受爭議,造成民眾擔憂失去審判公正性,積極連署要求青瓦台撤換審理法官。有鑑於蔡總統上任後致力推動司法改革,而目前我國民眾對於法官不信任度高達八成,顯見司改仍有進步空間、爰此,請問司法院針對「審理特殊案件之法官必須具備相關專業、認證」有何嚴謹規範?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一、請法務部長,內政部長史上首見將警政署長函送法辦,北檢卻以程序不完備為由退案,行政院長更要警政署長「堅守崗位」。有關內政部長徐國勇將警政署長陳家欽函送台北地檢署引發警界及政壇風暴,檢方以程序不完備退案引發揣測,據了解,檢方發現內政部函送的調查案卷中沒有約詢署長陳家欽的筆錄,退回內政部要求補強。請教部長,是這個因素嗎?還是有被高層要求?
二、對於內政部以政風一條鞭為由,還稱是法務部主管業務,部長,請問你們政風單位要調查函送陳家欽,都不用約詢當事人製作筆錄嗎?事前對內政部函送警政署長案件都不知情?那北檢不是重重打了徐國勇部長及你們政風人員的臉嗎?
三、蘇貞昌院長表示說,收到徐國勇部長簡訊告知後他還特地找法學專業的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瞭解,其實法律明訂政風人員不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沒有司法、警察調查權,政風調查只是行政調查,沒有偵查不公開的情況。再看內政部聲明,又變成政風一條鞭的理由,光為了沒跟院長報告一事的理由,內政部就3度改口,真的讓人不明所以!
四、針對外界傳出內政部政風處的調查結果是「查無不法」,但徐國勇部長堅持函送,若查無不法就不需要函送地檢署,不然這樣很奇怪,非常不合邏輯?這件事情的關鍵在於陳家欽究竟有沒有偽造文書的違法事實,而不是徐國勇什麼時候向蘇院長報告,難道向院長報告了以後,就不用移送了嗎?
委員林為洲書面質詢:
Q1:請問法務部,透過轉寄、公開他人的私密照、含有性暗示的圖片或經過移花接木的不實剪接照片,現行刑法對於網路散布私密影像,有沒有相關的法律可以處罰?
就前些日子韓國N號房事件,請教法務部,網路散布影片有直播等新型態出現,為能遏止散布,我們將類似聚眾鬥毆罪「在場助勢之人」此客觀構成要件入法(刑法149、ISO條文—聚眾鬥毆罪),去懲罰加入違法性私密影像傳播及助長此行為的團體成員,以期能預防或遏止相關網路散布性私密影像?
Q2:再問法務部,對於剛剛所提這些私密影像或文字,若沒有公開散布或轉寄,而是以私訊的方式或重複辦假帳號私訊來去騷擾她人,就這點請問法務部目前有無法律可以處罰?
Q3:請問警政署,剛剛法務部說明,我國有相當的法律可以處罰散布私密或不實影像,但對於騷擾行為相關的法律確實不足,因此希望警政署能在對於騷擾方面能做出相關的預防措施,本席今年再次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除了因應防止一般跟追騷擾,也希望能在網路騷擾的部分能善加預防。
Q4:傳播事業日益發達,傳播工具越來越進步,我們常知道的有廣播電台、無線電視以及有線電視等,日趨普遍,面對現在的新聞媒體播報,有關「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事件相關報導,常會留有相關關鍵字可供社會大眾於網路查詢,其侵害程度更大且助長相關影片傳播。請問NCC,有沒有針對保護被害人而對媒體報導有一定的規範?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