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際經濟情勢對股市影響,請本院團隊密切關注相關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62)

許委員就國際經濟情勢對股市影響,請本院團隊密切關注相關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今(109)年以來各國股市受到新冠肺炎疫情擴大影響,普遍呈現下跌走勢,又美國聯準會無預警降息及量化寬鬆措施加深投資人對經濟衰退之憂慮,台股於3月16日跌破萬點,3月19日收盤8681.34點,今年以來下跌3315.8點,跌幅27.64%。

二、近期國際金融情勢受到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證券市場波動,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除發布新聞稿鼓勵上市櫃公司參與業績發表會、法人說明會及實施庫藏股,已宣布自3月19日起三個月調降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及放寬信用交易追繳差額之抵繳擔保品範圍、呼籲證券自營商發揮市場調節功能,並鼓勵金融保險業可逢低布局等。另於3月19日宣布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放空、當沖交易現券賣出未完成反向交易前,不得變更交易類別。

三、肺炎疫情短期內充滿不確定性,預期台股短期表現仍將與肺炎疫情高度連動,國內疫情是否有效控制,將直接影響觀光旅遊相關產業,更將牽動投資人之持股信心;國際疫情是否有效控制及產業鏈得否完整運作,恐影響消費能力及製造業產能等總體經濟面。台股體質仍相當健全,雖受短期因素影響,然長期而言應仍將回歸上市櫃公司基本面。

四、由於台灣防疫措施得宜,目前已將國境管制再升級且台商回流及轉單效應應有助台股基本面,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疫情對總體經濟影響及台股表現,倘股市發生非理性下跌情事,金管會將適時進行評估及應變。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中央編列警方執行酒測防疫設備專屬預算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65)

許委員就建議中央編列警方執行酒測防疫設備專屬預算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警政署已律定疫情期間執行酒測勤務同仁防疫裝備應一律佩載口罩及手套,口罩部分警政署自109年2月3日起統籌調撥全國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警政署暨所屬機關(構)之口罩配送作業(每日5萬片),手套部分則要求各警察機關應積極自行採購相關防疫物資。

二、另為避免民眾及員警遭受感染之風險,警政署已訂定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注意事項,請各單位提醒同仁執勤時,應注意相關防護措施。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充足,強化執行防疫之相關知識及程序,且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合理性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89)

許委員就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充足,強化執行防疫之相關知識及程序,且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合理性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防範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公務運作,或因疫情擴大,導致機關局部辦公場所或人員遭隔離,本部警政署業於109年3月11日召開「各警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 社區感染超前部署」視訊會議,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指導原則」,配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

二、強化勤務執行程序部分,對於與民眾接觸之例行勤務,已請各業管單位全面檢視「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增訂修正適用於防疫期間之勤務執行程序。各項勤務執行程序將函發全國各警察機關,俾利執勤人員得以遵循,並提供一致作業,以保障警察人員執勤安全。

三、防疫期間的勤務規劃部分,警察勤務條例第17條規定略以,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警察局、分局)對勤務執行機構(分駐派出所等)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以派出所單位為例,如發生員警均需居家隔離致影響勤務運作時,警察局、分局應即就轄區治安狀況及警力條件,機動分配所屬可運用警力,執行或合併受影響單位之值班、巡邏等勤務;另因特殊任務需要,仍需執行之聚眾活動、特種勤務或選舉勤務等,由各該上級業管單位統籌調派警力執行。

四、防疫裝備配發部分,109年2月3日起,本部警政署統籌調撥全國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署屬機關(構)之口罩配送作業(每日5萬片),全面盤點各警察機關執勤防護裝備,並已完成護目鏡及隔離衣之採購,轉發各警察機關使用,同時也要求各警察機關應積極自行採購防疫物資。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客家委員會於特別預算編列發放電子旅遊券部分,研議有效措施提升電子旅遊券使用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86)

許委員就客家委員會於特別預算編列發放電子旅遊券部分,研議有效措施提升電子旅遊券使用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客家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為配合交通部秋冬旅遊政策,於108年10月至109年2月推辦「369浪漫客庄秋冬遊」專案,截至2月29日止,實際消費5萬5,226組,票券兌換率達55.22%,已達該會所定之預期。

二、本次客委會配合行政院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之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擬於疫情趨緩後推出「369浪漫客庄遊」專案,編列預算1億5仟萬元,以招募客庄地區餐飲、伴手禮等零售商店共同參與,另客委會為有效提升票券使用率,擬擴大發放組數、遴選客庄具在地特色之店家,並加強媒體通路行銷推廣,以打開商品知名度,活絡客家產業發展。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軍肩負保國衛民重任,必須無時無刻保持嚴肅紀律與堅強戰備,絕不容許毒品影響身心健康與部隊戰力。建請國防部必須讓全體官兵建立對抗毒品危害的正確觀念,從自身警覺做起,並進而關懷周遭他人」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25)

許委員就「國軍肩負保國衛民重任,必須無時無刻保持嚴肅紀律與堅強戰備,絕不容許毒品影響身心健康與部隊戰力。建請國防部必須讓全體官兵建立對抗毒品危害的正確觀念,從自身警覺做起,並進而關懷周遭他人」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為達成軍中消弭毒品之目標,本部賡續檢討各項反毒措施,精進各項反毒作為,以減少官兵涉毒案件肇生機率。茲就委員指導「建立官兵對抗毒品危害的正確觀念」乙項,本部具體作為如下:

一、強化官兵識毒知能:

(一)為強化官兵反毒意識,積極推動「無毒部隊」目標,本部於107、108年間,在北、中、南、東部、澎湖地區,與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共同舉辦「識毒─你所不知道的毒品真相」反毒特展,透過毒品氣味模擬、實境吸毒面容變化、更生人影音暨相片分享等科技互動體驗與心靈感受,使觀展官兵認識毒品、進而抗拒毒品。

(二)本部規劃於109年度下半年,賡續在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高雄地區)、空軍第七飛行訓練聯隊(臺東地區)舉辦反毒特展,提升反毒教效。

二、加強反毒教育頻次:

(一)本部要求各司令部蒐整軍中、社會涉毒案例,以深入簡出方式製發反毒教育教材,提供連級單位運用集會時機宣導;另已將民間反毒教育師資提供部隊利用,活化反毒教育內容。

(二)考量防疫作為及落實軍法紀宣教,本部規劃於109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以「先訓師資、再教官兵」方式,由法律事務司、政治作戰局及人事參謀次長室遴選教官,針對毒品防制、心理諮商、性別教育等課程,赴各作戰區實施授課,培養聯兵旅級師資;續於4月上旬至6月間,由各聯兵旅師資種能,分赴轄屬連級(含分遣單位)全體官士兵實施法紀宣教,期使「教育無死角、人人懂法令」之要求。

三、運用媒體拓廣宣導:

(一)為強化國軍反毒教效,本部結合莒光園地電視教學節目,已製播「遠離毒品戕害,確維身心健康」及「反毒宣導─毒害變調人生」等反毒單元;由青年日報刊載「拒絕來路不明糖果,防誤食毒品」、「國軍積極反毒,鞏固社會安全網」等報導;並透過「漢聲電臺」製播「全民攜手反毒,讓下一代安心成長」等反毒宣導廣播。

(二)本部賡續規劃於今(109)年4、6、7、12月份莒光園地電視教學節目,製播「反毒專題報導」、「軍紀教育單元劇」及「反毒宣導」等單元;並由青年日報社定期向專家學者邀稿,撰寫反毒社論及採訪刊載反毒相關新聞報導;並由「漢聲電臺」邀請專家學者座談及專訪國軍反毒有功團體,透過調頻、調幅全國聯播網及各地方調幅網,製播反毒宣導專題、插播、口播及新聞,使官兵認識毒品、確知毒害。

四、感謝委員對於國軍反毒事務之費心指導及提供建言,今後仍祈不吝指導。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9條規定,本部及健保署應周妥研擬補貼、補償規範,儘速依法完成相關辦法之擬訂程序,以利後續補貼(償)作業之遂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08)

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9條規定,本部及健保署應周妥研擬補貼、補償規範,儘速依法完成相關辦法之擬訂程序,以利後續補貼(償)作業之遂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本部業於109年3月12日以衛部醫字第1091661451號令發布「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並於同日以衛部醫字第1091661451C號函轉知所屬業務相關司署及地方機關。

二、本辦法分章節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停診醫療機構補償;第三章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第四章營運困難住宿式機構之紓困;第五章營運困難藥商之紓困;第六章附則。

三、本部健保署依本辦法第3條至第7條及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條規定,辦理有關「停診醫療機構補償」及「停業醫事機構補貼」,重要內容說明略以,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或其醫事人員因照顧確診病人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者,得申請補償或補貼,其補償或補貼應依下列基準之一:

(一)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全面停診(業)者,以前一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及掛號費給予補償或補貼,申報點數不包括藥費及特殊材料費,點數以一點新臺幣一元計算,或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擇一申請。特約未滿一年之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及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以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給予補償或補貼。

(二)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部分停診(業),整體醫療費用未及前一年同期者,以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被停診(業)部分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給予補償或補貼。特約未滿一年之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及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部分停診(業)者,亦同。

四、本辦法已發布施行,醫療(事)機構如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業)情形,得申請補償補貼。本部並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其中有關本部健保署專責之「醫療(事)機構停診(業)之補償(貼)措施」專區,已建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補償措施/醫療醫事機構」項下(https://topics.mohw.gov.tw/COVID19/cp-4716-52077-205.html)。專區內容包括補償(貼)範圍、方式、申請資格、申請期間、檢附資料(含表單)、流程表(含Q&A及懶人包),俾提供因受疫情影響而停診(業)之醫療(事)機構申請補償或補貼相關作業措施及規範。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2億元,補助旅客至原民會認證店家消費、鼓勵原住民族業者參與國內外展會、拓銷據點與協助原住民族業者產業於電商平品上架等措施;應加強部落旅遊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85)

許委員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2億元,補助旅客至原民會認證店家消費、鼓勵原住民族業者參與國內外展會、拓銷據點與協助原住民族業者產業於電商平品上架等措施;應加強部落旅遊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防疫處置及紓困、振興產業,共編列新臺幣(以下同)600億元特別預算,其中防治經費196億元,紓困及振興經費方面404億元,秉持「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加速公建」四大原則,不分原漢、族群及地區,為全民共享。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研提原住民族觀光產業多元行銷及振興部落產業經濟措施,說明如次:

一、行動支付回饋:

(一)計畫目的:為提升民眾購物及旅遊之意願,並響應國家行動支付政策,原民會於特別預算規劃行動支付優惠方案,規劃「回饋金」以振興國內內需型產業的買氣。

(二)執行內容:補助民眾前往全臺原民會認證店家之消費回饋,活動期間每筆消費滿100元可獲得50元現金回饋(採非即時回饋),每筆最高回饋500元,每月每帳戶回饋上限5,000元,每間店家每月可回饋額度上限5萬元(惟原民會設立Ayoi阿優依品牌文創館,每月上限10萬),回饋金於消費發生之次月底前,匯入符合資格之用戶帳戶。

(三)辦理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四)經費來源:特別預算1億5,000萬元。

(五)預期效益:至少設立250個認證店家,帶動約12萬人次進行消費,可創造經濟產值約4.5億元。

二、部落景觀優化:

(一)計畫目的:於疫情流行期間,餐飲、旅宿及觀光區生意受影響,補助部落利用這段期間「固本強身」,優化原住民族各部落基礎設施與環境,提升旅遊服務等品質。

(二)執行內容:原住民族地區依法立案團體,針對部落景觀特色升級及優化、部落公用廁所修繕、美化、部落文化意象公共設施修繕、部落拓銷據點週邊環境改善、設置或維護導覽路徑指示牌及遊憩景點環境改善、傳統家屋修繕及維護等提案申請等。

(三)辦理期間: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四)經費來源:特別預算4,000萬元。

(五)預期效益:優化100個原住民族部落基礎設施與環境,提升旅遊服務等品質,創造部落景觀特色,增進部落能見度及競爭力,提升遊客至部落旅遊之意願。

三、產業多元行銷:

(一)計畫目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導致降低民眾出門消費意願,直接影響原住民族業者經濟收益,故規劃結合國內電子商務平台業者,於合適的電商平台設置原住民族商品專區,藉此開拓多元通路管道。

(二)執行內容:

1.設置「Ayoi阿優依」入口網:為因應本次疫情影響,並兼顧未來發展,規劃結合實體通路設置專屬網站,除介紹各類商品外,並作為連結既有電商平台之單一窗口,透過各類行銷宣傳方式,提升觸及率。

2.遴選電商平台:設置「原住民族商品專區」,預計至少上架300件商品,並由原民會給予資源提供「滿500送100」回饋消費者促銷活動,以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

(三)辦理期間: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四)經費來源:特別預算1,000萬元。

(五)預期效益:透過折扣優惠措施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刺激國內消費市場,提升原住民族業者於疫情影響期間之經濟收益。

原民會秉持前述理念及配合特別條例規定,確實執行部落產業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上列補助機制予以核實編列,期有效運用政府預算資源,全面協助原住民族業者將衝擊降到最低,儘速度過難關,以利原住民族產業之振興與發展。

(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面對報稅季節到來,政府是否考慮對人民採取適當減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40)

吳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面對報稅季節到來,政府是否考慮對人民採取適當減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經濟及社會之衝擊,本部就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提供下列租稅協助

(一)展延綜所稅申報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因於10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本部依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於109年3月5日公告展延108年度綜所稅申報繳納期限至109年6月30日,該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自隔離治療結束次日起展延20日。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期間繳清稅款者,可依本法第26條及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限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三)綜所稅第一批退稅提前一個月於6月底退稅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國民經濟衝擊,10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案件,將提前一個月於109年6月30日退稅,有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獲得更多資金運用,減輕經濟壓力。

二、租稅減免措施未具即時性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按紓困條例第2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補助或發給津貼予執行防治、醫療、照顧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第3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得申請防疫補償。依此,為使政府資源能即時有效發揮效益,業規劃以補助或補貼方式鼓勵參與醫療、防疫工作人員及接受隔離之民眾,鑑於綜所稅係落後申報制度,其租稅減免措施未具即時性,目前暫無規劃提供租稅減免措施。

三、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已適度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甫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年薪新臺幣(下同)40.8萬元、雙薪家庭81.6萬元、四口之家年薪123.2萬元,毋須繳稅,已適度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政府在疫情期間維護我僑胞及海外國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47)

吳委員就政府在疫情期間維護我僑胞及海外國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一般都認定,這次的疫情首宗感染個案,是在上(2019)年11月中旬出現在中國湖北省武漢市,嗣有當地醫生張繼先、李文亮等陸續揭露可能有疫情。中國官方起初否認有疫情,甚至處罰這些「吹哨者」,然而接下來疫情開始在武漢市、湖北省及中國各地爆發,又擴散到全球,目前已有超過150個國家出現確診病例,其中歐洲、中東、東亞等地區疫情更加嚴重,甚至連美國近來疫情也有持續擴大的現象,因此許多國家自然會將此次病毒與中國或華人相連結或聯想在一起。

二、維護我國人及僑胞的旅外權益,也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之一,過去這幾個月來,政府無不全力防疫,並推行許多防疫措施,包括組成「國家隊」自行擴大生產醫療用口罩等,同時超前布署,並結合我民間力量及擴大和美國等許多友好國家進行防疫合作,以維護所有國人的安全、健康與權益,並善盡臺灣在全球防疫上的責任。

三、令人欣慰的是,我們的這些努力獲得多數國人的肯定和支持,同時也獲得許多國家對我們的讚譽,例如最近紐西蘭總理、以色列總理對外公開表示,將仿效臺灣對抗疫情的作法等。政府仍然會持續全力戒備、更加努力防疫,不會鬆懈。

四、武漢肺炎疫情現在仍在全球肆虐,臺灣位在防疫最前線,有優異的防疫能力和成效,也有意願為國際社會做出貢獻,目前正和美國等理念相近國家合作防疫,但是「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等進行全球防疫的聯合國機構,卻仍因政治因素,將臺灣錯誤標註在中國之下,排除臺灣在全球防疫體系之外,無視我全體國人健康權益,更連帶影響我國人旅遊及我國籍航空公司航行權益。例如,若干國家前因疫情禁止我國籍航空或發布旅遊禁令,經外交部積極交涉,越南當時已即恢復臺越飛航,菲律賓也取消旅遊禁令。此外,近來若干國人因各國採取更嚴格防疫措施或班機暫時停飛,而滯留海外,政府也全力予以協助,也會同時加強宣導。

五、再者,自疫情爆發初時迄今,外交部除與駐外館處持續關注疫情發展外,並全力維護我旅外國人的權益與安全。另我駐外館處原已就疫情等重大災害制訂相關緊急應變計畫,會即時、有效因應各種緊急狀況,即便在當地疫情嚴峻時,也會全力維持核心運作,以協助當地國人和僑胞。

(十)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運動賽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舉辦與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55)

高委員就運動賽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舉辦與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因應疫情措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依本部109年2月24日會議決議,為避免群聚感染,本部辦理之大型活動(參與人數超過100人以上),在不影響學生或相關人員權益之前提下,應評估延期之可行性,如經評估仍須如期辦理,需有配套防疫措施。

二、全國性學生運動賽事:本部舉辦之學生運動賽事包含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學生運動聯賽(籃球、排球、足球、女子壘球、棒球),聯賽分為甲級(最優級組)、乙級。

三、本部109年3月6日邀集防疫專家召開全國綜合性賽會防疫措施專案報告會議,有關涉及學生權益之全中運、全大運及甲級聯賽辦理評估:

(一)全中運:

1.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參加全中運前8名者得申請甄試。

2.本賽事每年舉辦,為全國最大綜合型中等學校運動賽事,各縣(市)均訂定獎勵規範,以鼓勵參賽成績優秀之選手、教練,若賽事停辦將影響各該選手、教練權益。

3.109年由屏東縣政府承辦,由該府統整該縣人力(含醫護人力)、物資、場地辦理賽事及防疫。

(二)全大運:

1.本賽事每年辦理,為全國最大綜合型大專學生運動賽事,各校均訂定獎勵規範,以鼓勵參賽成績優秀之選手、教練,若賽事停辦將影響各該選手、教練權益。

2.109年由高雄大學承辦,除統整該校資源外,尚需高雄市政府及其他學校協助提供人力(含醫護人力)、物資、場地辦理等辦理賽事及防疫。

(三)甲級聯賽:

1.查「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係採聯賽最優級組,因甲級涉及學生升學權益,參加學生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前8名者,可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申請甄試。

2.另評估競賽場地可用性及轉播檔次排定等因素,各項學生運動甲級聯賽均依原定日程(3月底前)舉辦。為避免群聚感染,密閉空間種類(籃球、排球)不開放不特定民眾入場觀賽,每校僅開放隊職員、必要行政人員及家長計50人入場。

(四)防疫專家請承辦單位落實執行防疫措施,並建議如下:

1.活動舉辦之必要性並依執行者(防疫人員)、支援者(活動志工)及參與者(選手、教練、裁判等)角度分別思考。

2.活動朝限制人潮、動線規劃簡單不擁擠、陌生人間不觸碰等方式規劃辦理,並以防止疫情擴散為最首要。

3.事先公告賽事防疫SOP流程,並分別就賽前(如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即早公告參與人員)、賽中(選手、工作人員體溫量測等)及賽後(場館及球員休息區清潔消毒等)進行規劃。

4.醫療人力需求,建議亦可洽詢醫師工會或開業醫師。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尚未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對體育運動等團體活動有所設限,爰目前室外學生運動均照常辦理,將因應疫情辦理延賽評估;另室內學生運動乙級聯賽延賽評估如下: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公眾集會」指引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之籃球、排球與五人制足球乙級聯賽,參賽隊伍數超越甲級,總參賽人數多達1萬4,000人,複、決賽賽程約計12-15天,又複賽採分區比賽方式進行,場地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館,多數縣(市)政府現已不對外開放租借學校體育館。

(三)目前無論交通、住宿或比賽時皆有群聚之風險(109年3月19日我國感染人數達108例,每日感染人數迅速增加),籃球、排球及足球乙級聯賽至少需10個競賽場地,因競賽場次多,防疫物資到位不易,另難以嚴格控管各場地防疫措施。

(四)基於防疫優先考量,保障學生生命健康為第一要件,乙級賽事經綜上評估,已請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於官網公告乙級賽事延期辦理,將視疫情狀況及場地(館)可安排情形後,另行研議。

五、本部針對校園運動代表隊訓練規範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隊訓練原則,依據校園停課標準辦理,1班有1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班停課;1校有2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校停課;1鄉鎮市區有3分之1學校全校停課,該鄉鎮市區停課。

(二)大專校院校隊訓練原則,依據校園停課標準辦理,有1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師生所修/授課程均停課;有2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校(區)停課。

六、本部針對戶內外場地之防疫措施如下:

(一)請主辦單位要求參賽學校確實填寫中港澳入境學生及教職員工管理紀錄表。

(二)現場配置醫護人員隨時支援。

(三)嚴格加強比賽場地各環境清潔及消毒,並要求第一線工作及服務人員值勤時配戴口罩,於執行前後測量體溫自主管理。

(四)於比賽場地區域及出入口準備消毒酒精,請入場人員配合使用後,再行進場觀賽。

(五)實施入場人員量測體溫,工作及服務人員於比賽前,於入口測量觀眾額溫,如發現高燒(額溫大於等於攝氏37.5度以上),將要求不得進場。

(六)於球場出入口、觀眾席及休息室等公共空間,張貼防疫宣導措施。

(七)隨時密切注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的最新消息及防範方式,比賽期間如發生身體不適或異常狀況者得協助離場。

(八)請賽事辦理單位於官網、社群平臺加強宣導進場前勤洗手等防疫資訊。

(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檢討改進各部門減碳工作並找出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56)

高委員就檢討改進各部門減碳工作並找出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 CCPI)係「德國看守協會」(Germanwatch)、「新氣候研究所」(NewClimate Institute)與「氣候行動網」(ClimateAction Network International)等在地民間環保組織所發布,並非聯合國氣候公約官方資訊,該評比在國際間關注程度不高。

二、CCPI評比機制未充分考量各國國情與不同發展進程,未能彰顯其比較之公平性,而臺灣非聯合國成員,CCPI無法從國際公約或聯合國體系(例如:聯合國農糧組織的碳匯統計數據),取得我國相關資料,所引用我國數據有所謬誤,也不接受我國提供更新資料。

而CCPI 2020最新公布結果,將碳排放量逐年上升的印度評比為績效優良的第9名,而積極推展再生能源有成的德國,在再生能源面向僅評為第22名,顯示出該指標存在諸多矛盾問題。

三、若參考國際間其他環境績效評比,由耶魯大學與哥倫比亞大學公布的「環境績效指標」(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臺灣在180個國家的總體排名為第23名(亞洲第2名,僅次於日本),在「氣候及能源」(Climate & Energy)項下,臺灣更名列第4名,除電力部門的CO2排放密集度第67名外,名次都屬前段班。

(https://epi.envirocenter.yale.edu/epi-report-2018/executive-summary)

四、我國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完成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及涵蓋六大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並核定地方政府提出「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串聯中央地方攜手減碳,共同對抗氣候變遷。

五、在政府與全民努力下,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趨勢已見趨緩,依國際能源總署統計資料,以西元(下同)2005年為基期,觀察近10年來占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結構約9成的能源燃燒二氧化碳(CO2)排放量,我國年平均成長率約為0.1%,與日本相當(-0.1%),優於中國(4.8%)、韓國(2.3%)及新加坡(1.6%)等鄰近亞洲國家。

六、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能源轉型,藉由展綠、增氣、減煤措施落實減碳,依經濟部能源局統計資料,我國2018年燃料燃燒CO2排放量約266.9百萬公噸,較2017年降低0.95%,已呈現反轉下降走勢,而2019年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較2015年增加3,466MW,大幅成長80%,再生能源發電占比(5.6%)創史上新高,每度電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電力排放係數)則是歷史新低,顯示2019年我國排碳量還會持續下降。

七、檢視溫管法施行4年多以來,需要更多的管制工具及誘因制度來強化管理,本署將全面檢討相關政策工具,強化追蹤考核機制來落實部會權責分工,讓各部門有更多的政策工具及誘因機制,為持續深化減碳來做好準備。

(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口罩實名制2.0於109年3月12日上線,發生健保快易通APP閃退,應通盤檢討做好相關測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18)

張委員就口罩實名制2.0於109年3月12日上線,發生健保快易通APP閃退,應通盤檢討做好相關測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口罩實名制販售為政府整體防疫政策之一環,每週一上午11時由行政院召開會議滾動式檢討,配合3月9日行政院政策決定,口罩實名制2.0使用「健保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當身分驗證入口,並於3月12日上線,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立即依此政策方向時程準備,調配健保快易通APP相關主機設備及資源,調整APP頁面,並持續和唐鳳政委辦公室、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技術面溝通。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3月10日宣布上述訊息,在新聞效應及民眾預期心理下,當日發生健保快易通APP因短時間登入人數爆量,遠超過平常使用人數,造成行動電話認證序號重複而無法完成認證之情形,經處理後於當日下午排除序號重複問題。

三、經參考評估3月10日使用量,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再於3月11日緊急完成下列驗測及設備擴充作為:

(一)行動電話認證之AP主機,由原本2台增加為6台,並將紀錄log之DB主機獨立;健保雲端驗卡系統亦增加3台資料庫主機。

(二)針對部分手機型號因網路回應資料不完全與使用者安全設定會發生閃退之情形進行修正,新版本APP分別於3月11日及3月12日上架。

(三)前述均於當天內完成相關功能驗測,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四、惟3月12日口罩實名制2.0上線當天仍發生閃退或無法驗證之狀況,係因民眾期待心理,瞬間登入APP或使用健保卡驗證人潮仍遠大於3月10日數量,造成對外網路塞車及網路防火牆滿載,經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緊急處理,更換網路防火牆提升對外網路頻寬後,當日下午即逐漸回復,並於3月18日順利配合完成第一週試營運作業。

五、綜上所述,本部自接獲政策指示以來,在作業時間極為有限(實際作業時間僅二天半)下,主責之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人員均已全力投入前置準備,務期能達到政策要求,對於張委員期許本部應事前做好相關測試,本部感謝張委員之指教與關心,將更為小心謹慎,務期後續口罩實名制2.0順利實施,使政府防疫政策得到民眾支持及肯定。

(十三)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施字第109008595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084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號)

劉委員就照護機構防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照顧機構防疫問題:

(一)有關各類照護機構評鑑辦理期程:

1.老人福利機構:自武漢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本部社家署即積極配合疫情發展加強督導社會福利機構落實感染管制措施,維護服務對象及工作人員健康。有關本(109)年度身心障礙及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辦理期程,為應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全力加強防疫工作,本部業規劃將實地評鑑延至民國110年辦理,刻正辦理公告等相關作業;至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則於107年已辦理竣事,本年度無須辦理。

2.一般護理之家:考量辦理護理機構評鑑訪視,將牽動醫院、醫院附設機構及護理人員能否全力投入防疫工作等因素,故比照醫院評鑑公告護理機構評鑑順延1年辦理。

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1)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規定,長照機構每4年應評鑑1次。

(2)因住宿式長照機構均為「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後新設,本年度為首次接受評鑑,故本次評鑑乃輔導性質高於考核;又考量本部相關補助多以評鑑結果合格為申請要件,爰此,為維護住宿式長照機構後續申請相關補助之權益,本年度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將於下半年照常辦理,惟評鑑流程將予簡化,儘量降低機構額外之行政負擔,以維持機構原有防疫作業為優先,俾維護住民及機構工作人員之健康權益。

(3)另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評鑑之主辦機關為各地方政府,應由各地方政府本權責衡酌是否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延期辦理,本部並於本年3月3日函知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通知有關上述評鑑辦理之原則。

(二)有關統一照護機構防疫標準作業流程(SOP):

1.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本部疾管署業陸續訂定各類照護機構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問答集、查檢表等,函請各地方政府轉知轄區機構,並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提供各界下載參考;相關內容並依國家政策及國際最新指引發展,適時更新。

2.至有關照護機構之訪客管理,在前揭指引已持續宣導相關機構加強辦理,並隨疫情發展持續強化。

二、關於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疫苗廠整建問題:國衛院生物製劑廠建廠已建立完整之製程開發平臺、PIC/S GMP品質系統及廠房認證,技術與管理團隊亦具有良好之經驗背景,在過去我國遭遇禽流感與腸病毒71型疫情時,均積極投入相關疫苗之開發,並已將技術移轉國內廠商。為因應本次武漢肺炎疫情,國衛院生物製劑廠積極整備相關資源,發揮其疫苗研發之專業,立即投入預防型疫苗與治療型馬血清之開發。

(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臺中市政府獲配財源及建議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20)

楊委員就臺中市政府獲配財源及建議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財劃法旨在調劑盈虛,不宜單以創稅能力作為分配依據

基於我國各地方工商發展條件不一,全國約有一半縣(市)當地稅收徵起數之全部,尚不足因應其歲出需求,為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財劃法第8條規定,將部分國稅提撥一定比率作為統籌分配稅款,挹注地方財源,有其必要,如直接以源自當地之國稅分成,將造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現象,有違財劃法立法目的。

二、分配公式已納入人口、面積及地方產業營業額貢獻

為反映直轄市轄內人口、土地面積相關施政需要,及產業對地方稅收之回饋,財劃法第16條之1規定業將直轄市人口、土地面積及營利事業營業額納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指標,各直轄市獲配數係各項分配指標綜合計算結果。臺中市人口成長,自然將依分配公式反映於分配結果。

三、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除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行政院主計總處另搭配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等財源,應併同考量

臺中市政府109年度預算數整體獲配財源(含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直轄市改制土地增值稅分成增加數與勞健保改中央負擔影響數)新臺幣(下同)461億元,與99年度改制前相較,截至109年度中央對該府增加釋出財源累計達1,679億元,為各地方政府最高,顯示中央已盡力協助該府所需財源,對其財政應有相當助益。

四、為均衡區域發展,提升地方財政自主,本部刻研議財劃法修正案

(一)為改善地方財政,行政院於101年將財劃法修正草案送請大院審議,惟地方政府立場各異,未獲共識,未能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

(二)鑑於目前時空背景已有所不同,包括直轄市已由北高2都改為6都、勞健保經費自101年7月起改由中央全額負擔、及業務移撥經費未完全獲致共識;加上以往地方政府各提對本身有利指標,意見未趨一致,不易整合地方共識,且中央刻推動前瞻基礎建設、長照及少子女化對策等重大政策,將新增龐大經費負擔,以上因素均需併同納入考量。

(三)由於財劃法修正案攸關地方財源重分配,本部將參酌上開因素並配合政策通盤考量。

未來財劃法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落實財政紀律」等。

(四)在財劃法完成修法前,中央業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搭配補助款挹注地方財源,如加計101年度起由中央負擔全數勞健保經費,較99年度已每年平均增加釋出1,000億元以上,盡力協助地方政府過渡期間之財政需要。

(五)財劃法修正案係財源重分配之零和機制,無法完全解決地方財政問題,惟有地方政府本於財政自我負責精神,落實開源節流,加強財政紀律,始能改善地方財政。

(十五)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警佐班四類結訓員警,因缺額不足,面臨無缺可分發,嚴重影響士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19)

葉委員就警佐班四類結訓員警,因缺額不足,面臨無缺可分發,嚴重影響士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本部107年7月13日台內警字第10708721541號函頒訂定「司法院釋字第760號案釋憲聲請人及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人員訓練計畫」,以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第4類班期辦理調訓,除釋憲聲請人外,其餘99年以前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乙)等考試及格現職人員均併入訓練對象。

二、依前開訓練計畫第17點第2款有關派任順序規定為:「(二)警察機關、警大現職人員參據本計畫第四點第一款之調訓順序並依個人通過三等(乙等)警察特考之年度、名次值、現職陞遷序列等順位編號造冊列管、公告,依序候缺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另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亦明確指出巡官員額有限,只有部分人員得派任巡官,事所必然,無可厚非。

三、為提供適當陞職管道以維工作士氣、保持警力精壯等因素考量,中央警察大學(下簡稱警大)各班期仍續予招生,考量巡官缺額已明顯不足因應派補,除警大相關班期招生(訓)人數均有縮減外,自108年度起現職員警報考警大各班期招生簡章內容業已修改,現職員警畢(結)業後均須暫返原服務機關候缺。

四、本部警政署定期盤點第九序列警察官缺額,詳實計算自然離退人數,除控留應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及依招生簡章應予分發之人數,所餘職缺將提列相關畢(結)業人員擇優陞任檢討派補。

五、行政院於92年以員額管制政策與「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定額高限精神,同意警察機關員額設置採取「總員額管制」,並設定中央與地方警察機關員額總數上限。現為應巡官員額不足,本部警政署刻依各機關人力運用情形及實際勤、業務需要等,研議適度增置第九序列警察官員額,並適時向行政院反映。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善用防疫經驗及穩定產業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11)

許委員就善用防疫經驗及穩定產業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全球快速擴散,衝擊全球經濟及金融市場,不僅影響全球產業供應鏈,也造成消費需求急速緊縮。為減緩疫情對國內經濟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總經費600億元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並由各部會盤點移緩濟急預算及基金共約 400 億元,以對受影響之產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並加速產業復甦。

二、本次疫情雖對臺灣經濟造成衝擊,但政府化危機為轉機,除將加快、加速及加大啟動公共支出、穩定經濟成長動能,並規劃產業避險及升級轉型措施如下:

(一)加速導引企業分散布局、掌握轉單商機:中國大陸臺商與外商受疫情影響,可能加速轉移生產基地,政府積極掌握此契機,引導臺商及外商來臺投資,並加強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以打造更完整之供應鏈聚落,同時協助企業展現臺灣產品品質及特色,吸引國際轉單。

(二)加強關鍵技術自主、分散市場風險:協助企業分散供應商來源,加強本身關鍵技術研發,以強化供應鏈備援機制並增加生產彈性、降低斷鏈風險;積極協助企業拓展國際市場,避免需求過度集中單一市場。

(三)加速數位轉型: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物連網(AIoT,應用於AR/VR/XR)、區塊鏈(Blockchain)、大數據(Big data)及5G等新興科技,打造智慧化、自動化之工業4.0生產環境、智慧零售服務生態,提升生產效率並降低疫情之衝擊。

三、另中國大陸武漢地區自民國108年12月31日傳出發生不明原因肺炎之際,衛福部即向中國大陸疾控中心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衛生條例」(IHR)窗口確認疫情訊息,並自本(109)年1月21日起持續向WHO通報確診病例,同時與各國防疫機構(包括日本、韓國、美國及歐盟等)進行雙邊合作交流,相互分享接觸者追蹤、臨床治療、檢驗方法及邊境管制等資訊,共同因應此波新興傳染病毒之威脅,相關作為包括:

(一)我邦交國帛琉發現一名美國籍人士疑似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考量帛琉尚無檢驗設備,且送回美國檢驗頗為耗時,故透過新光醫院視訊技術指導採檢,並由外交部安排檢體運送事宜,嗣於本年3月6日完成檢體運送、3月7日確認檢驗結果,成功促成臺灣協助友邦國家防疫之典範。

(二)外交部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AIT/T)亦於本年3月18日共同發表「臺美防疫夥伴關係聯合聲明」,針對快篩檢驗試劑研發、疫苗及藥品研究與生產、防疫醫療用品及設備合作與交流等舉行科學家與專家聯合會議,以共同合作對抗疫情之威脅。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際油價展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64)

許委員就國際油價展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油價下跌之說明:

(一)武漢肺炎疫情爆發後,國際能源研究FGE報告指出中國大陸原油需求量減少約320萬桶/日,占其2019年平均消費量1,400萬桶/日的二成,原油需求面減少,導致近期國際原油價格持續下跌。

(二)沙烏地阿拉伯及俄羅斯兩國領導的石油輸出國組織與夥伴國(OPEC+),2020年3月6日擴大減產協商破裂,除未依會前之共識擴大減產外,自4月起也不再執行減產協議,原油供給面利空事件,導致國際油價驟跌。

(三)因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散,多國以鎖國政策防堵疫情,造成原油需求萎縮,且沙俄兩國以價格戰企圖爭奪全球供應份額尚無緩解跡象,致Brent原油現貨價格於2020年3月18日收盤價下跌至22.99美元/桶,為自2003年4月29日以來的最低點(該日收盤價為22.88美元/桶)。

二、未來油價之可能走勢:

(一)未來影響國際油價上漲之短期因素:OPEC+達成擴大減產協議、武漢肺炎疫情減緩。

(二)未來影響國際油價下跌之短期因素:OPEC+對於擴大減產仍無共識、武漢肺炎疫情擴大(例如各國引發社區感染,國際經濟衰退原油需求減少)。

(三)國際知名投資銀行如高盛、花旗、渣打等皆認為,本波國際油價最低可能落在20美元/桶附近。

三、油價下跌之影響:

(一)成本落後反應:原油採購大部分以離岸價格(FOB)計算,經過運輸、煉製至成油品上市約需2至3個月不等的時間,惟國內汽、柴油銷售價格係以即期原油現貨週均價,依油價公式進行調整,故當國際油價急遽下跌或新臺幣快速升值時,售價會領先成本反映下跌,中油公司因買高賣低,將造成大幅虧損。

(二)存貨跌價損失:依石油管理法規定,須儲備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若逢油價下跌,將造成中油公司高額存貨跌價損失。

(三)營收減少:除油品價格下跌外,相關業者會儘量減少庫存,非必要不進貨,將造成中油公司營收減少。

四、面對低油價時期之因應:

(一)本部會持續追蹤產油國動態及國際油價走勢,以供後續決策參考,並每日於能源局油價資訊管理與分析系統上,公布國內外油價及相關新聞資訊,協助產業界與消費大眾掌握最新趨勢。

(二)中油公司會適時調整原油採購策略,穩定供應國內油氣產品,並確保各生產工廠之安全操作與優化輸儲產銷調度等,同時強化財務風險管理,以維持公司的正常營運。

(三)低油價時期天然氣價格對買方相對有利,可藉此時機議購長期合約與現貨天然氣,以降低成本,並尋求進口來源多元化,提升我國能源進口安全。

(四)國外礦區可能釋出較多礦區探勘或併購權益之機會,中油公司將伺機積極評估並取得適合投資的礦區,以提升自有油氣資源的蘊藏量。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資源有限,經濟救市措施必須得緊跟防疫節奏,在對的時間點推出對的經濟藥方,才能事半功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92)

許委員就政府資源有限,經濟救市措施必須得緊跟防疫節奏,在對的時間點推出對的經濟藥方,才能事半功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為貫徹「紓困及時、振興到位」之精神,本部將視疫情各階段推動相應措施。疫情發展中以防疫及紓困措施為首重;疫情趨緩後立即辦理各項振興措施,期望於第一時間內幫助產業紓困,加速國內經濟之復甦。

一、本部於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於3月16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自3月16日起,受疫情影響事業(含未滿5人之小規模企業)可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及利息補貼。資金紓困措施之說明如下:

(一)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舊貸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1%)補貼,補貼期間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為22萬元。

(二)營運資金:

1.事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加總後為1.845%)計算。受影響之中小型事業辦理前述貸款利息應給予全額補貼,補貼利息最長六個月,每家企業的補貼金額最多以5.5萬元為限。

2.貸款期間提供十成保證,且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明定貸款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

(三)振興資金:

1.受影響事業因振興所需之週轉金或資本性支出所新增的貸款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補貼,補貼期間1年,每家企業之補貼上限為22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且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四)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五)寬延退票處理:受影響事業如發生支票退票情形,可檢具支票明細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由本部中小企業處依個案協助,函請中央銀行轉臺灣票據交換所,暫緩通報拒絕往來且暫不對外提供查詢票信紀錄,紓困註記期間為六個月,俾利事業有充裕時間進行營運調整。

(六)提供財務紓困協處單一窗口(0800-056-476)諮詢服務: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免費、立即的諮詢服務,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財務融資診斷輔導、財會制度建立及債權債務協商等服務。

二、水電費減免方案,本部已邀集台水及台電公司召開會議,並陳報行政院核備實施,期可協助受影響企業減輕成本壓力,並能維持營運。

(一)水費減免:針對連續兩個月營收較去年減少15%的企業,每月水費折扣5%、減免限額為每月5,000元。

(二)電費減免:

1.低壓用電戶:電費減免折扣10%、減免限額為每月10萬元。

2.高壓用電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2年內申請恢復契約容量時免予計收供電設備維持費。

(三)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原緩繳期限為2個月,延長至4個月方式,電費則採協商方式處理。

(四)水電費緩繳:有居家檢疫或隔離,水電費可緩繳14日。

三、於本次特別預算中編列經費辦理多元銷售管道,協助受疫情影響的餐飲及零售業者降低衝擊,例如補助餐飲業者導入外送服務、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等。為強化產業需求,已洽外送、電商、餐飲、零售等相關業者及公協會了解現況及召開座談會,將各方意見納入規劃,以求切合市場所需。本部商業司會儘速確立各項振興措施執行內容,並公告於網站。

四、振興抵用券預計於疫情和緩後立即啟動,規劃以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採先有住宿事實再提供消費補助之策略,每房給予800元的抵用額度,並以受疫情影響較大之服務業為適用範圍(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列管市場、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文藝產業等),期兼顧觀光及經濟之振興,改善百業蕭條之困境。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持續關注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適時調整政策以提供中小企業奧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96)

許委員就政府應持續關注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適時調整政策以提供中小企業奧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於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於3月16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自3月16日起,受疫情影響事業(含未滿5人之小規模企業)可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及利息補貼。

二、資金紓困措施:

(一)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舊貸利息,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1%)補貼,補貼期間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為22萬元。

(二)營運資金:

1.事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加總後為1.845%)計算。受影響之中小型事業辦理前述貸款利息應給予全額補貼,補貼利息最長6個月,每家企業的補貼金額最多以5.5萬元為限。

2.貸款期間提供十成保證,且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三)振興資金:

1.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補貼,補貼期間1年,每家企業之補貼上限為22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且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四)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五)寬延退票處理:受影響事業如發生支票退票情形,可檢具支票明細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由本部中小企業處依個案,協助函請中央銀行轉臺灣票據交換所,暫緩通報拒絕往來且暫不對外提供查詢票信紀錄,紓困註記期間為6個月,俾利事業有充裕時間進行營運調整。

(六)提供財務紓困協處單一窗口(0800-056-476)諮詢服務: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免費、立即的諮詢服務,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財務融資診斷輔導、財會制度建立及債權債務協商等服務。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精進電子防疫服務平臺之功能,要求應積極配合防疫監控現況滾動檢討修正,並密切注意傳播產業產製之視聽內容,強化媒體自律,注意事實查證,避免過於聳動標題,或密集播送悲觀訊息進而影響閱聽人之心理,以促進傳播事業健全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87)

許委員就「為精進電子防疫服務平臺之功能,要求應積極配合防疫監控現況滾動檢討修正,並密切注意傳播產業產製之視聽內容,強化媒體自律,注意事實查證,避免過於聳動標題,或密集播送悲觀訊息進而影響閱聽人之心理,以促進傳播事業健全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電子防疫服務平臺現況及未來滾動檢討修正:

(一)法規面:

1.依109年2月25日公布實行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2.有關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措施係透過電子防疫服務平臺運作,分別依據前揭條例第8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請當事人提供聯繫手機,屬合法蒐集、處理。

3.至將受管理對象手機予以定位之利用行為,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乃電信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利用依據,爰智慧科技關懷輔助追蹤係執行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措施之合法範疇。

(二)實務面:

1.若受管制者離開定位住所或關機時,電信業者發出居家隔離者之告警簡訊發送對象為警察及衛政人員;居家檢疫者之告警簡訊發送對象為警察、民政及衛政人員,如發現居家檢疫對象第一次擅離,請衛政/民政/警政橫向聯繫,任一單位發現違法事證,即進行書面紀錄,且均應回饋衛生單位執行裁罰。 

2.有關告警簡訊發送滾動式檢討如下: 

(1)告警簡訊原則為早上6時至晚上12時發送予管制對象、管理及警察單位,警察人員如有遇需衛政/民政協助事項,請立即橫向聯繫。

(2)如個案需暫離管制地點(如就醫),請管理者先行告知其他管理單位(衛政/民政/警政),期間可忽略告警簡訊,但若離開時間較長(如住院),請管理者窗口電郵指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手機資料修改公用信箱,並先行取消設定,待回到居家處再行告知以利重新設定。

(3)於109年3月20日起疾管署業加重及提高違反居家隔離及檢疫之裁罰基準,罰緩介於最低新臺幣10萬元至最高新臺幣100萬元間。

3.本會於首批防疫專用手機交付後,業由建置廠商配合疾管署因應其實務運作及管理需求,針對該服務平臺持續進行系統功能之修正與優化。該平臺須搭配專案軟體授權及硬體設備方可使用,且該系統開發移動軌跡追蹤部分事涉個資,未來無法商業販售,並經洽疾管署確認本案所採購之平臺及手機均歸該署所有,俟疫情結束後,包含服務平臺及手機皆將由疾管署統一管理。

(三)「電子防疫服務平臺」規劃時已預留附加App之空間:中華電信公司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劃時,已預留因應後續防疫需求,階段導入社群平臺網路App之空間,隔離者可持有自身手機透過相關App進行自主健康回報,以增進疫情擴大時之防疫量能,而 HTC DeepQ 與 LINE 擬合作建構防疫追蹤系統,未來可透過 LINE Bot 回報當事人健康狀況。

二、本會強化媒體自律,注意事實查證,避免過於聳動標題,或密集播送悲觀訊息進而影響閱聽人之心理:

(一)本會作為廣電事業監理主管機關,對於廣播電視事業內容管理係依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辦理,在尊重媒體自主及憲法言論自由前提下,為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會對於廣電媒體之監理係採業者自律先行、公民他律監督、政府法律規範三律共管機制。

(二)針對防疫期間廣電媒體相關新聞報導,本會自109年1月21日起業多次透過電郵、電話及新聞稿等管道,呼籲及要求廣電事業於報導或評論相關疫情時應謹慎查證,避免使用猜測性用語,以免造成民眾過度惶恐;同時為避免損及公共利益或影響防疫,也應確實遵守相關政府法令規定,引用網路訊息尤應謹慎,並平衡呈現政府相關說法等資訊,以免誤導民眾判斷。

(三)本會對於廣電媒體新聞報導內容之監理重點在於是否落實查證工作,倘廣電媒體製播新聞未經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一經檢舉屬實,本會依法將請該廣電媒體建置之倫理委員會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送本會審議,本會經提送「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並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針對違法個案依法論處,違者除可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相關核處紀錄亦將列入評鑑換照之重要參考。

三、綜上,本會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精進電子防疫服務平臺之功能及徵用廣電媒體插播防疫宣導訊息,並籲請廣電媒體對疫情相關報導,應做好事實查證等,避免引起民眾恐慌或影響防疫工作。另近來國際上對我國防疫成效迭加肯定盛讚,這是政府各機關與民間共同協力合作之結果。在防控疫情後續階段中,本會將持續積極督導通訊傳播業者通力配合政府抗疫措施,共同攜手保障全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文化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藝文產業之影響,編列特別預算8億元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建請文化部應儘速完成相關紓困補助辦法研訂作業,並妥善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09)

許委員就文化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藝文產業之影響,編列特別預算8億元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建請文化部應儘速完成相關紓困補助辦法研訂作業,並妥善執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藝文產業之衝擊,文化部已於3月12日訂定發布《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明定減輕營運衝擊補助、貸款利息補貼等紓困機制,以及疫情趨緩後的振興措施。

二、有關文化部編列3億元辦理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乙節,文化部已配合經濟部整體規劃,將藝文產業納入振興抵用券適用範圍,並以「藝文專用、不限區域使用」為原則,將於疫情趨緩後,讓民眾於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藝文展演預購票券、書店、唱片行、電影院等使用藝文類振興使用券,刻由文化部與經濟部持續研議相關執行細節。

三、有關文化部編列2,000萬元補助文策院辦理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業務,說明如下:

(一)本次特別預算文化部編列2,000萬元補助文策院辦理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係針對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申請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獲貸款但未符利息補貼資格之藝文事業,由本部委託文策院提供貸款利息補貼,其補貼之條件與經濟部相同。

(二)文策院「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貸款用途則係新技術之開發、人才培育及抵押融資等。

(三)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對象為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藝文事業,與文策院辦理之常態性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程序、條件均有所不同,二種利息補貼業務將可明確區分。

四、文化部預定辦理之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振興方案,將於疫情趨緩後,結合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特色,辦理聯合行銷推廣、呈顯在地文化之博覽會,鼓勵民眾參訪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增加相關藝文體驗與消費,強化產業復振。與文化部年度計畫補助之社區總體營造事項、博物館充實專業能量不同,且「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博物館事業推展計畫」等,年度預算並無編列全國整合性行銷推廣經費,文化部將持續規劃並落實辦理,以增加執行效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在經濟、金融及社會各環節後續應變,妥為部署,以降低民眾恐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23)

許委員就「政府應在經濟、金融及社會各環節後續應變,妥為部署,以降低民眾恐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我國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後鑒於中國大陸疫情持續擴大,指揮中心於1月23日提升至二級開設,續為超前部署,已於2月27日提升至一級開設,全面整合資源,強化指揮中心與各地方政府的協調。

二、鑑於全球疫情急遽升溫,對國內威脅驟增,指揮中心採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因應疫情即時提升旅遊疫情警示,實施必要之限制措施:密切監視全球疫情變化,因應歐美地區疫情急遽上升,3月起陸續提升歐美多國之旅遊疫情建議等級,並自3月21日零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至最高之「第三級」(警告:Warning)。配合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提升,實施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措施,所有入境者皆須進行居家檢疫14天,同時建議國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出國行程。

(二)持續優化邊境檢疫能力:

1.於國際港埠進行旅客發燒篩檢,及早發現疑似病例後送就醫,避免進入社區。

2.持續製作各式衛教素材提供航空公司及國際港埠運用,加強宣導入境旅客須依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正確填寫「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詳實告知入境旅客應配合事項及違反時對應之罰則。

3.開發「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入境檢疫系統)」且已正式運作,有助於提高檢疫流程順暢度,降低通關時間,亦提升資料收集之正確性。

4.持續與內政部移民署、民政司、警政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行跨部會之追管對象資料交換合作,以獲取完整資訊銜接後續社區追蹤管理作業。

(三)推展多元社區防疫網絡:

1.加強疑似病例通報,訂定處置流程,並依疫情變化、檢驗量能,隨時諮詢專家,評估調整監測對象,嚴密對疑似病例之監測。

2.因應全球疫情擴大、旅遊疫情建議提升,調整感染風險管理機制;自3月19日起所有入境者全部進行居家檢疫14天,並進行回溯性擴大篩檢。且以智慧科技輔助民政、衛政及警政單位追蹤掌握受管制者是否落實規定,違規者亦從重裁罰。

3.因應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提升,居家檢疫關懷人數增加,與民間科技公司合作開發運用LINE Bot系統,讓居家檢疫者可以主動回報健康狀況,減輕第一線人員之工作負荷。

4.地方政府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並設立專線,提供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等服務,以鼓勵其配合防疫措施,亦降低民眾對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對象的對立。

5.提醒民眾保持社交距離,建議延期或停辦大型集會活動,以及強化企業、社區、營業場所之管理及應變機制。

(四)強化醫療體系應變量能:

1.加強醫療院所感染管制,嚴格執行病人分流、照顧分艙策略;資源彈性調控,劃分輕症之專責醫院與急重症入住負壓隔離病房,落實分級醫療。

2.建立「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協助醫護人員即時掌握具疫區旅遊史和接觸史之就醫病患,進行自我防護及病患分流,降低院內感染風險。

3.訂定各類衛生福利機構之應變處置建議,提供各機構訂定應變計畫,並進行相關演練,以降低高危險族群(如老人、具慢性病史者)於機構內之罹病及傳播風險。

(五)確保防疫物資無虞:

1.徵用國內產製口罩,並輔導廠商擴增產能,另透過實名登錄購買、管制出口、出境限制攜帶等措施強化控管,優先提供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防疫人員使用。此外,推出「口罩實名制2.0」,並增加線上預購通路,方便民眾進行預購,減少排隊等候。

2.協調廠商提高防疫酒精產量,透過健保特約藥局、超商、超市及量販店等各通路販售。

3.另有關耳溫槍、額溫槍等防疫醫療器材亦透過協調廠商全力提升產能、管制出口等措施進行管制,並積極洽詢進口貨源,及提供廠商聯繫窗口。

(六)加強民眾溝通及心理關懷:持續運用各部會宣導管道、多元社群媒體及徵用之頻道,提供正確防疫觀念,以減輕民眾恐慌。

(七)加速防疫產品研發:與中研院、國衛院及民間公司合作,進行快篩試劑、治療藥物及疫苗研發。

三、由於疫情已進入全球大流行階段,為因應可能出現之社區傳播,防疫策略由「圍堵」進入「減災」階段。在全力防疫之外,同時進行紓困與振興,從融資、就業、稅務等三大面向協助民間各行業,以降低其受疫情之衝擊。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近年來軍紀快速渙散,跟《軍事審判法》廢軍事審判制度,平時改由普通司法機關審理造成無嚇阻性,導致軍紀敗壞,凸槌事件頻傳,有相當程度關係。軍令嚴明,軍人對軍紀約束多少會有忌憚,但因2013年洪仲丘事件,肇致國人對軍中制度不滿。立法院朝野黨團在2013年8月火速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現役軍人若是在非戰時犯罪,其偵審程序不再適用軍事審判法,改依《刑事訴訟法》,由各地檢察署、法院處理。修法後讓軍事審判法幾乎名存實亡,各級軍檢署、軍事法院也因此已經裁撤。然一般司法機關對於軍人約束力低,導致軍人把軍令當成耳邊風。自軍中違紀無軍法約束後,國軍軍紀渙散事件幾乎愈益嚴峻,沒有軍紀的部隊要如何面對戰場的嚴厲考驗?國防部是要任此情況愈趨惡劣?或應審慎重新思考在軍法與軍紀間,取得法理均衡的適切作法」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46)

吳委員就「近年來軍紀快速渙散,跟《軍事審判法》廢軍事審判制度,平時改由普通司法機關審理造成無嚇阻性,導致軍紀敗壞,凸槌事件頻傳,有相當程度關係。軍令嚴明,軍人對軍紀約束多少會有忌憚,但因2013年洪仲丘事件,肇致國人對軍中制度不滿。立法院朝野黨團在2013年8月火速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現役軍人若是在非戰時犯罪,其偵審程序不再適用軍事審判法,改依《刑事訴訟法》,由各地檢察署、法院處理。修法後讓軍事審判法幾乎名存實亡,各級軍檢署、軍事法院也因此已經裁撤。然一般司法機關對於軍人約束力低,導致軍人把軍令當成耳邊風。自軍中違紀無軍法約束後,國軍軍紀渙散事件幾乎愈益嚴峻,沒有軍紀的部隊要如何面對戰場的嚴厲考驗?國防部是要任此情況愈趨惡劣?或應審慎重新思考在軍法與軍紀間,取得法理均衡的適切作法」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按軍事審判法係立法院以軍事法院建置於行政機關,有違審判獨立等疑義,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6日予以修正,現役軍人平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均移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本部為有效維護國軍法紀嚴明,貫徹依法行政,已分別採取下列配套措施:

一、聯兵旅級以上單位編制(配)法制官

本部於聯兵旅級以上單位編制(配)法制官,辦理各項國防法務工作,協助單位依法行政,鞏固領導統御,並運用各類法治教育時機,宣導刑法、陸海空軍刑法等刑事特別法相關案例及刑責(例如抗命、暴行、貪瀆、洩密、酒駕、毒品、妨害性自主等),以深植官兵法紀觀念。

二、訂定軍事、檢察機關聯繫要點

為律定軍事機關配合檢察機關辦理現役軍人違法案件,本部除頒訂「軍事機關處理官兵涉法案件與檢察機關聯繫要點」,並與法務部會銜頒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以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周延相關法定程序。

三、建立「軍事、司法交流」機制

為促進司法機關瞭解軍事特性,本部已建立「軍事、司法交流機制」,藉由參訪機關部隊暨座談,使司法人員親身體認國軍領導統御及訓練管理之特殊性與必要性,俾於辦理軍事案件時,能兼顧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迄今計辦理44場次。另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辦理「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2場次,透過檢察官與軍事幹部交流溝通,期能妥速偵結現役軍人犯罪案件,鞏固部隊紀律與軍事安全,以有效維護國軍戰力。

四、借調軍法官擔任檢察事務官

本部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第2項規定,已借調軍法官28人次至司法檢察機關擔任檢察事務官,於個案偵辦過程中,提請檢察官兼顧軍事利益等因素。近期某士兵暴行犯上案件,原經一審法院輕判拘役50日,透過借調擔任檢察事務官之軍法官協助下,報請檢察官上訴二審法院改判1年2月徒刑,確具維護部隊紀律及領導統御之成效。

五、提升國軍人員結構素質

國軍推動募兵制後,人員結構已大幅改變,志願役比例逐年增加,人員素質相對提升,對軍旅工作具高度認同感;本部持續強化軍法紀教育,健全內部管理、落實安全管控、嚴整工作紀律及刑懲併行、留優汰劣等相關配套機制或措施作為,在各級幹部努力下,能有效維護國軍法紀嚴明及部隊管理,落實戰備演訓本務。近期面對各種敵情威脅,國軍均能全程掌握,適切應處,歷次災害防救,亦能即時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足以證明國軍是有足夠之戰鬥力執行各項任務。

六、感謝委員對於軍紀維護與軍法制度之費心指導及提供建言,今後仍祈不吝指導,未來若社會各界及立法院已消除相關疑慮,對於平時仍需軍事審判制度上具有共識,本部將配合辦理。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本院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41)

吳委員就本院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地方自治雖為憲法保障之制度,惟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仍應受上級監督機關之合法性監督。「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下稱臺中生煤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非僅涉及地方之環境保護事項得否因地制宜,更與我國整體能源政策密切相關,行政院係綜合多方意見,並全面審慎評估後,始確認本案第3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分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爰予函告無效,以維法制。

二、而政府減煤立場不受函告臺中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影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下稱台中電廠)103年用煤量1,839萬噸,108年降為1,264萬公噸,減少近600萬公噸,今年起將執行嚴格減煤計畫,生煤年用量預計降至1,260萬公噸以下,而中火室內煤倉工程預定110年9月完成,不會停止興建,更將以提前完成工程為目標。

三、對於空氣污染改善工作,本署一直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執行污染減量,尤其對於中南部空氣品質改善特別重視,其中臺中市空氣品質已有相當程度改善,紅害警示站日數(細懸浮微粒PM2.5日平均濃度≧54μg/m3)從105年71站次降至108年5站次,改善幅度達93%,另空氣品質細懸浮微粒PM2.5數據顯示,PM2.5年平均值從105年21.8μg/m3降至108年17.2μg/m3改善幅度達21%。而台中電廠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108年減量更達50%,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的效果。此外,預估完成未來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品不良季節不啟動等條件下,114年的空污減量可達78%,達成多贏局面。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協助觀光及農漁產業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4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4-189)

邱委員就協助觀光及農漁產業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交通部觀光局編列44億元預算(29億元經費來源為觀光發展基金,15億元經費來源為特別預算),以營運損失救濟、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三大原則規劃產業紓困措施如下:

(一)營運損失救濟:

1.訂定「因應防疫執行旅行業接待大陸觀光團提前離境等補助措施」,針對疫情期間經我方註銷入出境許可證或拒絕入境之團體,以及配合提前出境之大陸觀光團,補助接待旅行業已支付且無法退款、延後使用之預付款項(如預訂住宿、交通及餐食等相關費用)及安排團體提前出境所支付之機票及簽轉費用等,編列預算2億元。

2.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停止出入團衍生作業成本實施要點」,補助旅行業因配合政府或其他國家地區之防疫措施致暫停辦理組團業務,造成旅客解約退費或暫停接待之行政作業支出,編列預算7億元。

3.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接待入境旅客地接旅行業紓困實施要點」,以降低接待入境旅客之地接旅行業損失,編列預算3億元。

(二)營運支持:

1.訂定「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補助觀光產業辦理短期專案輔導培訓課程與產業復甦所需之轉型準備,透過觀光產業與公協會組織及觀光相關科系共同合作,以及組織專家健檢團指導產業對象數位轉型,以協助觀光產業穩定營運,並促進觀光產業轉型升級,編列預算5億元。

2.修訂「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除擴大適用範圍及提供利息優惠,納入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業者外,同時增加貸款利息補貼及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免責規定,並修正信用保證成數為8成以上,編列預算12億元。

(三)減輕營運負擔:目前旅宿業之必要營運負擔以用地成本為大宗,故已研議依業者區位及受衝擊程度差異,訂定補貼比例或級距,編列預算15億元。

(四)自本(109)年2月13日起開始受理觀光產業提出之紓困補助申請,並召開多次業者座談會及辦理直播說明會,後續將建立平臺追蹤各項紓困措施之執行情形,期以最快速及有效之方式協助觀光產業度過經營困境,並保障觀光產業從業人員就業安定。

二、另有關受疫情衝擊較大之農產業,行政院農委會業提出影響評估如下:

(一)對外影響:

1.石斑魚、鳳梨及釋迦等外銷市場集中於中國大陸,恐導致外銷量減少;全球疫情持續延燒,整體消費市場受阻,國際魚價恐受疫情影響下跌。

2.因中國大陸船員約有400人返鄉過年,現已暫停來臺,船主無法即時補足勞動力;活魚及白帶魚運搬船恐因中國大陸或香港市場冷清,致使運搬航次減少、影響營收。

(二)對內影響:

1.各類餐聚宴會取消、餐廳及外食消費需求減少,影響實體通路業績。

2.團體旅客多自本年2月起取消預約,退房率超過5成,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減少;娛樂漁船出遊人數減少,影響載客量。

三、又,為協助農漁產業因應疫情衝擊,行政院農委會業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編列35.57億元預算,並於本年3月12日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各項產業協助措施如下:

(一)防疫措施:辦理農漁產品運銷場域及漁港環境消毒、清潔及衛生安全維護等防疫工作;加強漁港區域周邊清潔及消毒;強化野生動物與人類相關病原之監測調查。

(二)紓困措施:

1.針對受疫情影響之農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等,提供18項共68億元之紓困貸款,優惠貸款利率為0.79%至1.68%,部分貸款可申請最長2至3年之本金寬緩。舊貸戶如有還款困難者,亦可申請延期還款。

2.額外給予休閒農場、部分漁業、部分農業及畜牧業貸款之貸款戶1年免息或部分利息補貼,並要求受補貼之法人團體保障員工,於利息補貼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

3.與勞動部協調縮短僱用外籍船員之申請時間,媒合非漁汛期漁船之外籍船員互相轉僱。

(三)振興措施:

1.海外市場拓銷:短期受影響之農產品項將加碼提供外銷獎勵;補助海外通路促銷及產品發表會等活動。

2.強化電商網購:辦理臺灣農產品嘉年華網路購物活動,協助媒合溯源國產農產品與電商平臺合作,以及提供消費者網購優惠。

3.加強國內行銷、提高農產銷售量:邀請企業團購及媒合大型通路加強販售;偏遠學校午餐、國軍及慈善團體加菜;獎勵辦理產品展售及促銷活動等。

4.輔導國內生產結構調整:輔導養殖漁業整池消毒、疏養及延後放養;種畜(禽)淘汰及逾量家畜(禽)去化之屠宰;補助加工凍儲費用、集運費及處理費,促進加工廠商擴大採購、產製多元加工產品等。

5.休閒農業輔導:提供休閒農業場域優化及僱工獎勵、商品開發及體驗服務獎勵等;獎勵國內外遊客至休閒農業場域旅遊,每人消費得抵用250元。

(四)該會將持續掌握消費市場狀況,輔導產業維持產銷穩定,期藉此減低以往過度集中單一市場之風險,並加速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孟楷就關渡地區指揮部士官兵販毒及吸毒案件,以及提升區域毒害聯合防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69)

洪委員就關渡地區指揮部士官兵販毒及吸毒案件,以及提升區域毒害聯合防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軍中毒品通報及查緝部分,法務部前於民國106年3月13日邀集國防部憲指部、臺高檢署、臺北地檢署等機關,召開「國軍毒品防制通報機制」研商會議,會中就發現國軍人員涉犯毒品案件時之雙向通報、強力溯源、尿液篩檢、強制採尿等問題作成決議,並由國防部擬定執行方案遵行,以期遏止軍中毒品。會議決議內容簡述如下:

(一)查獲軍人涉犯毒品案件時,於第一時間通報各地憲兵隊,憲兵隊再通報國防部,使部隊儘速知悉情況,以為追蹤、輔導或溯源。

(二)部隊發現軍人涉犯毒品案件時,由憲兵隊移送地檢署偵辦。如有溯源之價值者,則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地檢署檢察官可協調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支援及為後續通訊監察、搜索等偵查作為。

(三)部隊發現軍人涉犯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時,儘速通報警察機關及行政機關俾利裁罰及講習。

(四)各機關應互相合作、共同強力溯源、以例行性、定期及不定期之專案強力掃蕩軍中毒品,讓藥頭不敢販賣毒品予軍人。

(五)加強軍中反毒之宣導。

(六)擴大尿液篩檢特定人員範圍,對於特定人員採尿時,必要時得依法以強制力為之。

如有修法需求由法務部研議辦理。

二、國防部於106年8月30日會同法務部、內政部、前海巡署(現改制為海委會),函頒「辦理國軍人員毒品案件聯繫通報要點」,自106年8月31日生效,律定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查獲現役國軍人員涉嫌毒品案件,均立即通報查獲地區之憲兵隊實施查詢,藉建置完善通報機制及聯繫運作,共同打擊毒品危害,以嚴肅部隊紀律,維繫國軍戰力。另法務部於106年9月4日函囑全國檢察機關應配合辦理;並於109年3月12日,以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函,重申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於發覺國軍人員涉犯毒品時,應落實通報查獲地區之憲兵隊機制。

三、依「新世代反毒策略」中「斷根溯源、人量並重」之核心目標,內政部警政署於107年訂定「警察機關精進緝毒成效工作計畫」,偵辦各類毒品案件均以「溯源追查」為核心目標,置重點於追查各類毒品案件之上游犯嫌,同時強化蒐證工作,並報請地檢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故現行警察機關查獲國軍人員涉毒案件,除依前開要點通報當地憲兵隊外,如發現有其他疑似軍人身分者涉及毒品案件,均會主動聯繫當地憲兵隊共同偵辦。又,軍中毒品及擴散源之查緝,係由國防部憲指部主辦,實務運作上,各地檢署、憲兵、警察、海巡、海關及調查等6大體系,為共同合作關係,彼此溝通情資、聯合查緝,以阻絕毒品上、下游之供應鏈。執行方案包括:

(一)國防部與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建立查詢、通報及查緝機制。

(二)完整掌握國軍涉毒人員,提供檢警毒品犯罪情資。

(三)各憲兵隊建立與轄區內各軍事院校通報模式。

(四)於全國及區域聯防藥頭查緝行動共同合作,打擊侵入或供毒予軍中販毒網絡。

(五)對涉毒案件積極執行溯查毒品來源,以確保軍事院校之純淨。

四、有關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以下簡稱關指部)官兵涉毒案件及撤職汰除情形,說明如下:

(一)關指部王姓下士於108年11月12日外宿期間,藉由網路社群軟體兜售「毒品咖啡包」,遭警以釣魚方式,查獲持有毒品咖啡包10包,經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偵訊後,檢察官諭令5萬元交保。

(二)關指部杜姓士兵於108年12月29日假日留守期間,遭幹部察覺神情異常,經該單位實施安全檢查後,在渠寢室查獲第二級毒品「大麻」(毛重3.6克),並通知士林憲兵隊入營調查後,於12月30日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三)士林憲兵隊因前開二案,有相關連繫因素,遂結合前開案件之偵辦情形,業於本(109)年3月18日向士林地檢署報請指揮溯源查緝毒品來源,目前上開3案均積極偵辦中。

(四)本案經關指部行政調查後,依「刑懲併行」原則,並參考「國軍官兵涉毒懲罰基準表」,核予王姓下士「撤職」懲罰、杜姓士兵「記大過兩次」汰除。

五、此外,為因應現行毒品犯罪之發展趨勢及強力打擊毒品犯罪,法務部業依「新世代反毒策略」、「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所提出放寬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適用時機與檢討緩起訴處分機制等決議,並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修法方向包括:縮短新興毒品之列管時程;強力打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行為並剝奪其不法利得;提升新興毒品之檢驗量能及技術,並可於判決確定前提前銷燬毒品;以多元處遇之方式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等,該修正草案已於108年12月17日經貴院三讀通過。法務部暨所屬檢察機關將持續依上開會議結論及函頒之「辦理國軍人員毒品案件聯繫通報要點」,進行例行性查緝行為外,亦將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全國同步毒品查緝行為,聯合各司法警察等機關掃蕩社區型毒販,減少軍人接觸毒品之機會,並與國防部各機關單位保持密切合作,持續加強毒品溯源查緝以防堵毒品流入軍中,以維護我國國軍戰力,保障國人安全。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台糖公司擬規劃於屏東設置農電園區及台積電公司南科3奈米新廠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59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68)

張委員就台糖公司擬規劃於屏東設置農電園區及台積電公司南科3奈米新廠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台糖公司擬規劃於屏東設置農電園區

(一)台糖公司配合政府農電共生政策推動營農型太陽光電,並與屏東縣政府研商,以萬巒鄉為優先推動區域。

(二)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絕非砍樹種電,而是讓農地回歸農用的同時,附帶外加的光電設施,兼顧農業、綠能發展,並創造更好的減碳效果。

(三)台糖公司朝「農業為主、綠能加值」的方向規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持續與地方政府、公民團體及民眾溝通,達成農業與綠能雙贏。

(四)台糖公司將秉持下列原則規劃農電共生專區:

1.農地回歸農用,並以農業為推動核心,綠能作為輔助加值的方式規劃。

2.專區規劃範圍會排除環境敏感區域,不破壞當地景觀及生態。

3.遵循行政院農委會訂頒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規劃,例如綠能設施之遮蔽率以40%為限,以確保農作物獲得充足的生長條件。

4.台糖公司會積極與各界互動溝通,並參酌各界之建言審慎評估及規劃。

(五)專區計畫目前處於規劃階段,台糖公司後續將配合行政院農委會審查結果辦理,期能共同打造農業與綠能雙贏的土地利用模式。

二、有關台積電公司南科3奈米新廠供電

(一)台積電公司擁有最先進製程之代工技術,製造高效能運算晶片,此先進製程主要為製造需高運算效能應用之晶片。台積電公司南科3奈米新廠預定於109年年中動工。產品可應用於5G、伺服器、AI、車用(自駕)、行動處理器等。

(二)政府協助措施

1.台積電公司南科3奈米新廠之用電,係由南科超高壓變電所引供。台電公司將於南科超高壓變電所興建1臺50萬仟伏安臨時變壓器,預計於109年6月完工,可滿足用電需求。

2.另台電公司也將推動南科超高壓變電所興建工程,配置3臺50萬仟伏安主變壓器,預計於114年12月完工,完工後可滿足台積電公司3奈米廠(75萬瓩)及園區未來用電成長(13萬瓩)需求。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案之社會環境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79)

賴委員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案之社會環境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案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附表二所列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前經106年6月14日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13次會議決議「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署並於106年7月5日公告審查結論在案。

二、嗣後,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0條規定,邀集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於107年2月12日召開範疇界定會議,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以及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等事項,其中範疇界定指引表「社會經濟」環境類別項下「土地使用」「社會環境」「交通」「經濟環境」「社會關係」等環境項目,以及「文化」環境類別項下「文化資產」環境項目,已詳列本案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有關社會、經濟、文化影響應辦理之評估項目、範圍、調查內容。另本開發計畫屬機場之開發,又開發單位已確認本案不涉及化學物質運作,依本署102年2月7日環署綜字第1020011809號令函示「無關聯認定原則」,本案無須辦理健康風險評估。

三、本案開發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述範疇界定事項編製「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後,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轉送至本署審查,歷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已就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預測、分析、評定進行討論,歷次初審會議有關社會經濟影響議題之結論綜整如下:

(一)以最嚴重情境說明本案開發對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沙崙油庫之危害風險及因應措施,並評估營運期間發生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化學災害、油污染等意外災害之風險,以及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與範圍;另配合周圍之道路系統、防災系統、排水系統與當地其他條件,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第1次初審會議)

(二)就本案施工與營運期間評估對周遭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之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等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第1次初審會議)

(三)本案涉及居住區域遷移,應補充具體溝通結果、安置規劃,及安置後之社區共識鞏固、社區空間營造、大眾運輸接駁等相關說明。(第2次初審會議)

(四)強化說明因本案開發對搬遷居民之影響,提出相關配套措施納入環境保護對策。(第3次初審會議)

四、開發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前述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結論與委員、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意見修正後提送補正資料,本案於109年3月25日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73次會議討論,決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五、綜上,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已確實將社會、經濟、文化等影響納入考量,且由開發單位提出相關保護對策,以預防、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院臺施字第109008595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084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號)

周委員建議全國校園冷氣裝設及老舊電力設備更替擬訂短、中、長程計畫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建議就全國校園冷氣裝設及老舊電力設備更替擬訂短、中、長程計畫部分:教育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已規定普通教室、專科教室及辦公室等,視需要裝置電扇或冷氣設備。為瞭解地方政府所轄學校空調裝設情形,教育部業召開研商會議,目前地方政府對位於航空站及工業區之學校或教室面臨西曬、集會場所等空間,已優先協助其裝設空調設備,地方政府針對普通教室亦已規劃逐年編列經費設置空調。茲查全國國中小約3,300餘校,合計約7.5萬間教室,又冷氣為高耗能設備,部分學校需先改善老舊電力設備,若全面裝設冷氣,所需經費龐大。教育部刻正研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空調裝設計畫」,以期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學生學習環境。

二、關於建議儘速修正「政治獻金法」部分:依「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並不包括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渠等僅得以政黨、政治團體名義收受罷免或反罷免活動之政治獻金。為應民國105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後,大幅調降罷免提議、連署門檻,並刪除禁止罷免宣傳規定,從事罷免活動之意願及募集資金之需求均較以往為高,為引導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募集經費依循本法規定,使相關經費收支情形更為公開透明,俾符本法立法意旨,內政部已研擬修正草案,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後,將儘速函送貴院審議。

三、關於建議重新檢討高鐵延伸屏東之工期項目及進度規劃部分:

(一)高鐵延伸屏東計畫之施工期程為開工後7年完工,如加計工程設計、都市計畫變更、用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等開工前準備作業,以及工程結束後之系統測試、試運轉與獨立驗證及確認(IV&V)程序,則整體計畫期程為行政院核定計畫後8年7個月。上述施工期程係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辦理「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考量計畫路線之工程性質、市場狀況,以及於高雄市後勁溪、獅龍溪路段與跨高屏溪橋等路段施工作業環境侷限等因素覈實估算。

(二)另「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業經交通部報行政院審查,如經行政院核定,鐵道局將於綜合規劃階段依據行政院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對工程須投入之人力、機具及材料,以及相關作業必要時間進行更細緻評估,同時洽請相關機關與屏東縣及高雄市政府研處所涉課題。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疫情協助產業復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84)

許委員就因應疫情協助產業復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全球快速擴散,衝擊全球產業供應鏈,並使各國需求急速緊縮、國際股市劇烈波動,對全球經濟造成嚴重影響。本(109)年3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IHS Markit等國際機構並相繼下修全球經濟成長率預測值。為減緩疫情對國內經濟之衝擊,行政院已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總預算600億元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以下簡稱特別預算),並由各部會盤點移緩濟急預算及基金共約400億元,以全力穩定國內產業並提供從業人員適足之照顧。另行政院已核定「109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將督管各部會加快、加速及加大啟動公共支出,期使本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預算達成率達95%以上,發揮穩定經濟成長之效。

二、另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經濟部於特別預算中編列200.76億元辦理資金紓困及產業振興輔導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舊有貸款:針對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另補貼銀行減免中小企業舊貸利息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2.營運資金:補貼企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6個月,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等租金,每家企業補貼上限5.5萬元;另貸款期間提供十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振興貸款:補貼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另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4.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

(二)振興輔導:

1.產業升級:結合既有輔導計畫及機制協助產業改善技術及研發創新,以提升技術水準及留用研發人員;另補助受影響事業進行既有技術紮根或導入新興科技等。

2.數位轉型:輔導餐飲、商圈、夜市及傳統市場等業者導入外送平臺服務、協助商品上架電商平臺、增加多元銷售管道。

3.消費促進:發行振興抵用券,鼓勵消費者於餐飲、商圈、夜市及藝文等產業進行消費;另補助餐飲及零售業等辦理行銷活動。

4.環境優化:補助列管市場及夜市進行地板、路面、排水及照明等衛生基礎工程;協助商圈、列管市場及夜市環境消毒及優化場域特色、提升空間舒適度等。

5.出口拓銷及會展產業:加強運用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推廣國內產品、擴大邀請海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補助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與會展活動及協助公協會於國際重要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等。

6.人才培訓:提供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等在職培訓課程,以及提供培訓津貼予參與課程之在職員工等。

三、又,行政院主計總處業於本年3月13日函頒「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業就歲出預算之分配、執行(含流用)及控管,以及對地方政府補助等事項進行明確規範,以督促各機關確實執行預算,俾順利推動各項防疫工作及紓困振興計畫。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觀光產業及中小企業因應疫情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12)

許委員就協助觀光產業及中小企業因應疫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觀光產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交通部以營運損失救濟、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三大面向規劃產業紓困方案,其中營運支持面相關措施包括:

(一)訂定「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補助觀光產業辦理短期專案輔導培訓課程與產業復甦所需之轉型準備,透過觀光產業與公協會組織及觀光相關科系共同合作,以及組織專家健檢團指導產業對象數位轉型,以協助觀光產業穩定營運,並促進觀光產業轉型升級。

(二)修訂「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除擴大適用範圍及提供利息優惠,納入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業者外,同時增加貸款利息補貼及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免責規定,並修正信用保證成數為8成以上。後續預計再投入10億元專款作為信用保證,將增加可融資金額100億元,以協助觀光業者順利取得貸款。

(三)本(109)年2月20日已核定5大實施要點,並於公告後開始受理觀光產業提出之紓困補助申請。未來將賡續推動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如國旅補助及智慧觀光數位轉型計畫等),以鼓勵各觀光產業增加投資、帶動疫情過後之復甦商機。

二、另為刺激消費、帶動市場復甦,經濟部規劃發放振興抵用券,以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每房給予800元抵用券之方式,全額抵用、全國適用,期協助受疫情衝擊較大之產業(包含商圈、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約40萬家)度過經營困境,並藉此帶動民間消費買氣、擴大消費額度並穩定內需市場。

三、又,經濟部針對中小企業規劃有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疫情中:協助業者貸款展延、利息補貼;針對餐飲、零售業者輔導導入外送平臺服務、協助商品上架電商平臺、優化公共營運場所環境及協助人才技能培訓等。

(二)疫情趨緩後:給予業者新增貸款之利息補貼及保證專款;辦理大型展銷活動、吸引外國人士來臺參與會展活動;加碼協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減輕其創研負擔,以協助產業調整體質、強化競爭力。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寳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院臺施字第109008595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084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號)

陳委員就主動積極投保,為第一線防疫人員提供經濟保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主動積極投保,為第一線防疫人員提供經濟保障問題:

(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已於本(109)年2月25日經貴院三讀通過,並於同日公布,施行期間自本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又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計600億元,亦於本年3月13日經貴院三讀通過,3月18日公布。

(二)為辦理本條例第2條所定之公、私立醫療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以及防治工作著有績效應予獎勵及致傷亡之補償、補助等事項,衛福部業完成各分項補助補償津貼發放基準,刻正研擬相關要點及申請作業須知,俟確認後,公告周知,符合資格之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可依其規定,提出申請。

二、關於發揮村里組織或社區發展協會功能,減輕藥局藥師工作負擔問題:

(一)目前口罩實名制政策,執行販售單位需具備可以使用及運作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之條件,該系統傳送之資料均與保險對象之個人隱私有關,為確保資料安全,衛福部健保署該系統尚未接受非醫事服務機構申請VPN網路傳輸作業,爰目前仍以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為販售點。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目前口罩採實名制購買,藥師工作負荷量大,亟需志工協助發放號碼牌及維持現場秩序。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因應各藥師公會志工人力需求,由各地方政府社會局就近協助調度志工支援轄內藥局相關工作。

三、關於避免防疫缺口,主動積極提供街友防疫資訊與所需物資問題:

(一)因應疫情緊急,衛福部已函請各地方政府,請針對遊民及其服務社工,加強宣導有關防疫知能,透過各類宣導管道傳遞預防政策及因應等防疫相關資訊。並結合遊民輔導業務協力團體,運用遊民夜訪與發放便當之機會,進行測量體溫與衛教宣導、發放物資。另亦已落實進入遊民收容所時測量體溫、酒精消毒,以及室內環境定時消毒;並預為規劃確診個案適當之送醫路線、疑似接觸者就地隔離等事宜。

(二)有關醫護人員口罩是否充足一節,依醫療防疫體系戰備物資盤點於本年3月26日統計資料,醫院之外科口罩計有1,240.1萬片以上,超過安全儲備量(600萬片);N95口罩計有75.4萬片以上,超過安全儲備量(50萬片)。

(三)有關醫護人員之繼續教育課程是否可以視情況減少一節,衛福部已於本年2月21日函請各類醫事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加強辦理網路及雜誌通訊之繼續教育課程,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醫事人員無法參加實體課程,導致執業執照無法如期更新之情事。

四、關於協助發放學生口罩,減少排隊時間成本問題:

(一)教育部統籌整備學校防疫物資,陸續配發防疫備用口罩645萬片,提供各級學校、公私立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部屬館所等領取備用,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內出現發燒、咳嗽、喉嚨痛、呼吸急促等不適或緊急狀況者配戴,為緊急防疫使用。

(二)為改善口罩分配不均問題,以及讓沒時間排隊買口罩之上班族、學生等族群便於購買口罩,自本年3月12日起,實施推出「口罩實名制2.0」,除現有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等實體通路外,新增線上預購通路,民眾可透過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登入平臺,或可藉由健保快易通行動APP進行認證預購。此外,因國內口罩產能增加,自4月9日起,小孩從原先一週5片,改為14天10片;大人從一週3片,改為14天9片,可一次購買兩週之量,且不再受健保卡單雙號分日購買之限制。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行政院107年核定之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中要求各地政府成立地方創生專戶」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16)

張委員就「行政院107年核定之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中要求各地政府成立地方創生專戶」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規劃地方政府設置地方創生專戶之目的,主要係考量企業基於故鄉情感,協助故鄉推動地方創生時,如不直接運用所擁有的技術、資金、經營管理經驗及能力等,認養協助地方創生事業發展,而改透過捐贈資金方式,間接協助推動地方創生,當地縣市政府即有因應資金入帳成立專戶之需要,至於專戶用於投資、受益回流等資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尚需依預算法相關規範成立特種基金(作業基金)辦理。

二、基於尊重地方自治及避免浪費行政資源,地方創生專戶之設置,均由地方政府衡酌當地地方創生推動實際需要辦理,並未強制要求各地方政府必須立即成立專戶。經查目前僅雲林縣政府曾針對相關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進行討論,其餘縣市政府現階段均尚未有規劃成立專戶之需求。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首都減壓遷都大台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73)

楊委員就首都減壓遷都大台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遷都涉及層面甚廣,除需考量整體國土空間規劃、國土安全、軟硬體建設搬遷成本、後續行政院暨所屬部會、立法院、監察院相關會議所衍生往返實質成本及時間成本,及機關人員大量流動影響機關行政效能等課題,整體成本效益實需多面向審慎評估。

二、鑒於遷都需耗費鉅額經費與時間成本,許多國家已進行之中央機關遷移規劃,多朝向多核心概念發展,而非以「遷都」之名進行整體遷移;目前政府已持續協調相關權責機關,依其業務屬性與功能需要,逐步檢討中央政府辦公區之規劃。

三、海洋委員會已於107年4月成立,會本部以及所屬海洋保育署、海洋研究院籌備處均位於高雄,成為第一個設置在南部之中央部會,後續政府將就海洋委員會實際運作情形,作為研析中央政府多核心發展規劃的重要參考。

四、107年7月20日「中興新村活化專案辦公室」正式揭牌,以穩健踏實的規劃推動,從恢復行政機能帶動活化。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契機,媒合組改及有辦公空間需求機關優先進駐閒置廳舍,例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中興工作站」及「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中區分處中興辦公室」均已進駐;預定組改機關如環資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現水土保持局第二辦公室)業於今(109)年2月完成廳舍耐震及整修工程,人員將陸續進駐,另經濟及能源部水利署「水利圖資與雲端運用中心」及環資部水資源保育署「水資源保育研究所」均預計今年底完成廳舍整修工程。

五、有關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目前以推動區域特色經濟發展與衡平各區域公共服務水準為優先策略,吸引人口遷移與企業投資,例如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優先納入有助於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的跨縣市建設;此外,全面推動地方創生計畫,整合中央部會與民間資源,協助地方找到產業DNA,創造就業機會,吸引人口駐留及回流。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我國邊境管理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83)

葉委員就我國邊境管理作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民國108年11月桃園機場發生外國人企圖藉由飛機起落架偷渡出境案例一節:

(一)本案因該男子拒絕提供國籍及姓名,經以指紋比對尚查無資料,不排除是偷渡入境,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已於104年8月完成建置外來人口生物特徵識別系統,可透過該系統輔助比對之後入境之外籍人士身分。

(二)目前因我國尚非國際刑警組織會員或觀察員地位,無權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發布任何通報,亦無法及時參與該組織主辦之國際警察訓練與研討會,更無權使用該組織I-24/7全球通訊系統。惟我國仍透過國際友我國家中央局收發與我國相關之加密電郵,與各會員國間進行情資交換與合作。現階段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戮力透過駐外警察聯絡官、簽訂合作備忘錄(協定)與個案合作互助等3機制,持續與各國進行警政合作及交流說明。

(三)有關108年11月2日企圖偷渡出境之身分不明外籍人士協查案,警政署已於同月5日函請國際刑警組織全球各中央局進行該身分不明男子身分協查,並提供該男子指紋檔及照片資料查詢,迄今已有奧地利、丹麥、法國、澳洲、羅馬尼亞、喬治亞、俄羅斯等19國中央局回覆該署,表示查無該外籍人士身分資料,目前仍積極持續協查中。

(四)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於108年11月8日函請航警局提送保安事件調查報告,並於同月12日派員前往現場與航警局及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以下簡稱桃機公司)人員瞭解本案外籍人士闖入路徑、機場界圍保安脆弱點及討論後續改善作為。航警局於同月15日與桃機公司研商訂定「清查管制區周界安全防護專案計畫」,由航警局及良福保全共同以徒步方式,全面清查管制區周界情形,航警局及桃機公司已就保安脆弱點陸續進行改善。

(五)為強化桃園國際機場入境安全,桃園國際機場已於108年8月由桃機公司於入境查驗大廳增設防闖玻璃門,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亦聘用保全人員加強警戒,以確保國境安全;另民航局於本(109)年1月20日函請航警局針對本次事件訂定定期徒步全面清查管制區界圍情形之相關機制,確保機場全面界圍之完整性,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航警局已訂定「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清查界圍安全防護專案計畫」,預計自本年下半年正式啟動清查機制,未來每半年實施一次清查,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二、另有關警政署協助邊境防疫工作,說明如下:

(一)機場: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保安警察第四總隊、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協助衛生主管機關收取健康聲明卡、維持機場入境秩序及民眾安全,航警局維護機場航站及旅客搭車秩序並取締違規攬客之非防疫專車,以防杜疫情破口,維護國人健康。

(二)港區:加強港區人車進出管制,如發現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管制規定,立即通報防疫主管機關派員到場處理,協助執行防疫專案勤務(如:寶瓶星號檢疫措施安全維護工作)。

三、此外,外國人在臺犯罪及目前有關防制犯罪之跨部會平臺,均係依據不同犯罪類型成立,藉以協調各機關間之責任分工。例如:為防制總體犯罪案件,設有行政院治安會報(主責機關為警政署);為防制毒品犯罪案件,設有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主責機關為法務部);為防制人口販運犯罪,設有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主責機關為移民署);至有關防制盜伐林木,則有臺灣高等檢察署成立之跨部會查緝平臺,至有關外國人在臺犯罪部分,目前均係納入上開相關平臺進行協調。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所得分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94)

許委員就改善所得分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因全球化及科技衝擊造成之貧富差距,以維護弱勢家庭基本生活,促使社會階級流動,政府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調升基本工資:每月基本工資由民國105年2萬0,008元,逐年調整至108年2萬3,100元,調幅15.5%;自本(109)年起,每月基本工資已調整至2萬3,800元,調升7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則由150元調整為158元,調幅5.33%。

(二)強化低收入者職業訓練:推動「產業人才投資計畫」,針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等特定勞工,結合優質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以加強其專業知識或技能,提高職場競爭力。

(三)保障就學權益: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生活助學金及就學貸款、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及弱勢助學計畫等經濟扶助措施;引導學校啟動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鼓勵大專校院優予考量錄取具學習潛力之弱勢學生;自107年9月起推動就學貸款只繳息不還本措施,並放寬緩繳本息門檻,以保障弱勢學生安心就學。

二、另為改善所得分配,並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財政部近年陸續推動各項稅制改革,包括99年起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徵基本稅額、100年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規定、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97年、104年及107年陸續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以及新增長照特別扣除額,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負擔。本年1月起,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身障者、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多項社福津貼,亦依法調高至少3.97%。

三、又,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10月發布「107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我國每戶(人)吉尼係數0.338(0.278),低於南韓、日本、新加坡、香港及美國(如附件);我國五等分位「每戶」所得差距倍數6.09倍,較日本6.38倍、美國9.59倍及香港21.20倍為低;我國五等分位「每人」所得差距倍數3.90倍,亦較南韓5.45倍、日本4.99倍、新加坡11.9倍及美國14.31倍為低。政府將持續透過稅制改革,強化租稅制度在縮小所得分配差距之效果,以維護租稅公平,並符合社會對租稅改善所得分配之期待。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經濟的衝擊,政府應積極預防就業市場惡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92)

許委員就「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經濟的衝擊,政府應積極預防就業市場惡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衝擊國內就業市場,為預防就業市場惡化,就受疫情影響縮短工時之勞工,本部已著手研擬「安心即時上工計畫」,提供符合公共利益性質之計時工作,可即時協助勞工參與工作並發給津貼之措施,以維持其勞動意願,穩定經濟生活。

二、另倘國內發生大量失業情勢,國內就業市場機會不足時,本部業已著手研訂「公共服務短期上工計畫」將適時啟動,擴大政府機關間合作,提供失業者工作機會,安定其生活,持續活化其勞動力,並為重返一般職場之準備。

三、上開計畫業已進入相關法制作業中,完成後相關資料另行提供參考。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民眾知曉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政策建議需要更多溝通傳播管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84)

許委員就「民眾知曉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政策建議需要更多溝通傳播管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每日召開疫情記者會及發布新聞稿,向大眾說明疫情現況及防疫作為。

二、不定期發布「致醫界通函」,提供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最新醫療指引、防疫措施規範等。

三、疾管署全球資訊網設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中英文版)」,即時更新各項相關資訊、指引與宣導素材。

四、製作多國語言版之素材(包含文宣、單張、海報及影片),於新媒體平台(LINE、FaceBook等)露出宣導,並同步提供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加強宣導民眾相關防疫知識。

五、運用新媒體平台(如疾管家),不定期推播疫情最新資訊及政策規範。

六、持續徵用電視頻道播送宣導影片、無線及有線電視全天跑馬文字,以及廣播電台廣播宣導。

七、在全國各機場、鐵路、公路站所休息區等民眾經常出入的公眾場所,播出影片及跑馬文字。

八、透過輿情監測,針對不實報導及謠言,即時提供相關澄清與回應。

九、建立大眾雙向溝通管道(如1922防疫專線及陳情案件信箱),即時回復民眾提問或建議。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項防疫政策應有更堅實的法源依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87)

許委員就各項防疫政策應有更堅實的法源依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危害人民生命與健康甚鉅,政府自應採行適當之防治措施以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所謂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則需視國內外疫情發展情況,基於公共衛生專業判斷有效之作為而定。

二、關於限制特定人員出國,本條例第7條雖未將應變處置或措施予以明文例示,惟防疫相關處置,係依循傳染病防治法及本條例所規定之現有防疫措施範疇,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並非受法律規範之人民所不能預見,亦可憑社會通念加以判斷,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三、而對明知故犯出國者返國後居家檢疫不得領取補償,乃是基於誠信原則、防止權利濫用之法理,若對因此而確診者徵收費用,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亦有明文。

四、另就特定案例公布姓名部分,係依本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其本質上屬於防疫措施,不應視為處罰,故無行政罰法定原則之適用。

五、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係屬新興傳染病,疫情發展有其不可預測性,相關防疫措施均可能即時調整、保持彈性以因應疫情變化,倘未來有依本條例發布其他應變處置或措施之必要時,指揮官仍秉持全盤評估考量之態度,審慎使用職權,以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重新檢視社會安全網兒虐預防端相關機制、資源及服務,並應跨網絡推動兒少保護工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89)

許委員就重新檢視社會安全網兒虐預防端相關機制、資源及服務,並應跨網絡推動兒少保護工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責任通報人員倘知悉兒少遭受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應於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知悉兒少遭受不當對待亦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析近年兒少保護通報數據顯示,有8成5的通報案件係來自責任通報,1成5係來自民眾通報,為利民眾諮詢及通報兒少遭受不當對待事件,本部設置113保護專線,每天24小時、全年無休受理民眾關於兒少保護的通報及諮詢,108年113專線共受理9萬9,497通來電,屬於兒少事件諮詢通報者為1萬9,428件、占20%;相較107年受理8萬6,612通、屬於兒少事件諮詢通報者為1萬4,090件、占16%,皆有顯著成長。

二、又為增進民眾對於兒少保護的意識,本部108年製拍兒少保護宣導影片共4支,並透過新媒體通路進行宣導託播,期透過日常生活中容易忽略卻可能有兒虐風險的微小跡象,引導社會大眾及早發掘、正確辨識隱含之兒少受虐情事,提升其介入之意願及動機;另為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全民防暴初級預防工作,除透過政策性補助引導及鼓勵社區推動在地預防教育,並辦理培力課程及發展專業教材,培育社區在地防暴人才,傳遞正確的防暴觀念,及辦理「街坊出招─社區防暴創意競賽」,增加社區推動防暴工作誘因及榮譽感,以鼓勵更多社區投入初級預防工作,建立全民「零暴力零容忍」意識。

三、另為及早針對脆弱兒童及家庭提供支持性服務,避免發生兒少受到不當對待或疏忽等不幸事件,本部透過辦理「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逕為出生登記、逕遷戶政事務所、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未納健保逾1年、未依規定入學、父母為矯正機關收容人或未滿20歲等7類有風險之6歲以下兒童,加強主動關懷訪視,以發掘可能遭受不當對待之幼童;另辦理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由專人到宅提供親職示範,以強化家長親職知能,預防兒虐發生(108年共補助8縣市辦理,服務家庭數達3,907戶);又自108年起整合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體系,輔導各縣市政府成立集中受理派案窗口,針對兒少受到不當對待及家庭有脆弱因子之通報案件,統一受理及評估,以及時處理緊急案件與提高派案效能,及早介入與保護兒少權益(108年完成5萬3,542兒少案件之篩派案,24小時內完成比率達99.8%)。

四、為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兒少保護工作之跨網絡合作機制,本部108年推動「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實施計畫」,要求地方政府邀集相關網絡單位就受理兒少通報案件如何加強跨網絡合作等,建立跨網絡平臺討論機制,針對訪視顯有困難、涉刑事犯罪、合理懷疑有危險之虞之兒少保護案件,即時與檢警等網絡單位討論因應機制;另針對多重問題或高度風險之兒少保護案件,則透過定期討論會議,與相關網絡單位共同合作,引入相關資源以提升兒少保護服務成效。

五、綜上,造成兒虐原因多重複雜,本部從三級預防角度,持續強化落實兒少保護預防工作,未來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社區宣導、預防性服務及強化連結跨部會就業輔導、經濟安全、教育輔導、治安預防等服務體系資源,俾利及早發掘及保護受到不當對待之兒少。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應適時掌握各類運輸業防疫用品之供需及合理配置,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規範並落實執行,以保障第一線從業人員及人民之健康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02)

許委員就交通部應適時掌握各類運輸業防疫用品之供需及合理配置,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規範並落實執行,以保障第一線從業人員及人民之健康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為防範新冠肺炎擴散蔓延,已依照疾管署發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於109年2月26日頒定「交通部因應武漢肺炎加強防疫措施原則」提供各相關運輸業者依循辦理。主要防疫措施有加強營運場所相關防疫措施及場站設施(備)與列車內消毒、落實防疫宣導與協助旅客落實防疫管理、強化員工健康追蹤、工作場所防疫等項,並訂定細部辦理方式。

二、鐵路運輸業辦理情形如下:

(一)民營鐵路運輸業:考量台灣高鐵縱貫臺灣人口密集的西部地區,為連結臺灣南北成為一日生活圈的大眾運輸工具,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編列補貼台灣高速鐵路公司購買紅外線體溫計、口罩、感應式手部酒精消毒機、酒精、額溫槍等防疫物資所需費用,以利該公司配合執行防疫措施。其補貼作業由鐵道局依交通部109年3月12日發布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運輸業及觀光業紓困振興辦法」可據以執行,並無須訂定補助規範。

(二)公營鐵路運輸業: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每日配發臺鐵局防疫口罩(自購)7500片供第一線同仁使用,並嚴格控管庫存量及使用量,目前口罩維持約2周安全存量。將持續辦理防疫口罩及消毒酒精採購作業,並陸續採購防護手套供第一線服務人員使用。臺鐵局因屬國營事業機構,爰並未列入交通部紓困方案之補助對象,係由其特種基金自有經費辦理防疫物資購置等相關事宜及執行各項防疫工作。

三、汽車運輸業:

(一)有關協助業者取得防疫物資之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1.口罩: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業者向經濟部爭取每日共計93,376片防疫口罩,供應充足,提供業者駕駛員及服務人員使用。

2.額溫槍:目前各國道公路客運業者均已實施量測乘客體溫,執行情況良好,公路總局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之額溫槍廠商資訊,函請各業者參閱購置。

3.酒精:定期請各監理所調查業者每2週防疫酒精需求,並彙整需求數量提報經濟部後,再由臺灣菸酒公司電話聯繫需求單位於營業站領購。

(二)交通部業於109年3月23日發布「交通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客運業防疫物資費用作業要點」,補貼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等汽車客運業者購買防疫物資(包含口罩、額(耳)溫槍、消毒酒精等)費用。

四、航港局已依「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研擬「補貼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下稱防疫費用要點),並於109年3月18日刊登行政院公報,俾協助航商業者度過疫情影響。

(一)有關防疫費用要點摘陳如下:

1.明定補貼對象、項目及標準:為協助航商業者度過疫情影響,分別訂定適用對象所能申請補貼項目及標準,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2.明確規範申請所需文件:為期受理窗口標準一致性及提升行政作業效率,爰明確規範申請所需文件。

3.明定補貼審核及受理時間:如經權責單位審核申請文件未齊全者,申請人須自通知補正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重新申請,並訂定補貼案件受理期間及航港局審核時間以7個工作日為原則,以臻完善。

(二)為輔導業者儘速申辦補貼款作業,航港局已於109年3月19日於基隆、臺中、高雄及臺東等地邀請相關海運業者召開4場補貼防疫費用申請說明會,向業者說明申請補貼項目及流程,積極協助業者辦理申領事宜。另為確保防疫費用要點實施之成效,航港局將視業者需求及申領情形,並配合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進行滾動檢討,適時調修相關規範,俾符合實務需求。

(三)臺灣港務公司補貼港口棧埠作業業者防疫費用,係依交通部核定「港口棧埠作業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補貼作業要點」辦理,總計費用為1,900萬元,自109年4月1日起接受業者申請,實施期間為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補貼費用項目包含「額溫槍」、「口罩」、「酒精」及「防疫手套」等項目。

五、民航部分辦理情形如下: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訂有「補貼航空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並於109年3月17日函頒實施,民用航空運輸業及航空站地勤業自109年1月15日,依交通部或民航局之要求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生之費用,可依本要點申請補貼。前述防疫補貼費用作業要點摘陳如下:

1.明定補貼對象、項目及標準:為協助業者度過疫情影響,分別訂定適用對象所能申請補貼項目及標準,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2.明確規範申請所需文件:為期受理窗口標準一致性及提升行政作業效率,爰明確規範申請所需文件。

(二)民用航空局已協助業者向經濟部爭取防疫口罩,供應充足,提供第一線機組員及機場服務人員使用。

(三)航空站及航空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大眾運輸」加強重點區域(如:門把、座椅、接駁車、旅客動線等)消毒,並配合疾管署建立疑似傳染病症狀旅客之港埠環境感染控制與清潔消毒作業程序;高風險航班並每架次進行清潔消毒,另因任務需要載運高風險者、病例之航空器,進行專案消毒作業。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疫情已影響交通運輸業者之營運,應及早完備相關細部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03)

許委員就就疫情已影響交通運輸業者之營運,應及早完備相關細部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已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於109年3月12日發布「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紓困振興辦法)。依據紓困振興辦法,相關紓困方案執行情形說明如次:

(一)汽車運輸業:

1.補貼109年應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50%: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與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營業車輛109年1月至12月應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50%,自109年4月起於營業車汽燃費繳納通知單逕以應徵金額50%核徵,並於109年3月27日前完成繳費單寄送作業。另查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前為因應觀光相關產業營運衝擊,已自108年冬季(108年10月)起免徵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至109年9月,續於109年10-12月再補貼汽車燃料使用費50%紓困措施。

2.補貼109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50%: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109年1月至12月應繳納使用牌照稅50%,自109年4月起於營業車牌照稅繳款書逕以應徵金額50%核徵,並於109年4月1日前寄送繳款書。

3.輔導公路運輸業從業人員短期專業職能培訓:補助遊覽車客運業商業同業公會、小客車租賃業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客運業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工、協會辦理從業人員轉型培訓訓練並提供培訓費用,補助金額每次最高新臺幣300萬元;截至109年3月24日止,公路總局共計受理申請35件,已核定31件,核定金額共計6,020.72萬,核定培訓人數4,645人。

4.營業車輛融資貸款利息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於109年3月12日前已辦理之營業車輛融資,交通部得就承貸之融資公司於109年1月15日後辦理展延期間之利息,給予補貼。109年3月31日發布「交通部對受影響之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融資展延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並編列新臺幣1.77億元之預算。

5.補貼客運業者購置防疫用品:交通部已於109年3月23日發布「交通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客運業防疫物資費用作業要點」,並定自109年1月15日生效,補貼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購置額(耳)溫槍、消毒(或漂白)液、口罩、手套及消毒酒精等防疫用品,並編列新臺幣3.3億預算。

6.補貼計程車客運業營業車輛油料:交通部已於109年3月13日發布「交通部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計程車油料補貼作業要點」,相關補貼作業訂於4月1日開始實施,由油品公司受理加油卡申請作業事宜。

7.有關前述所提汽車運輸業紓困、補貼項目,將持續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

(二)海運業:

1.航港局業配合訂定「補貼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固定航線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營運紓困作業要點」(下稱紓困作業要點),並於109年3月18日刊登行政院公報,俾協助航商業者度過疫情影響。重點摘陳如下:

(1)明定補貼對象、項目及標準:為協助航商業者度過疫情影響,分別訂定適用對象所能申請補貼項目及標準,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2)明確規範申請所需文件:為期受理窗口標準一致性及提升行政作業效率,爰明確規範申請所需文件。

(3)明定補貼審核及受理時間:如經權責單位審核申請文件未齊全者,申請人須自通知補正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重新申請,並訂定補貼案件受理期間及航港局審核時間以7個工作日為原則,以臻完善。

2.為積極協助業者辦理申領事宜,航港局已於109年3月18日及19日分別邀集兩岸海運直航客運業者、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業者召開2場說明會,並於同月23日赴臺東及26日赴澎湖向國內海運客運業者召開說明會,以利業者清楚瞭解申請補貼項目及流程,積極協助業者辦理相關申領事宜,後續並將視業者需求,彈性增開說明會場次。另為確保紓困作業要點實施之成效,航港局將視業者需求及申領情形,並配合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進行滾動檢討,適時調修相關規範,持續追蹤實施成效,俾符合實務需求。

3.有關因國際郵輪自109年2月6日起禁止停靠我國港口而受影響產業之紓困及振興方案,臺灣港務公司訂定下列作業要點,並於109年3月16日公告實施:

(1)國際郵輪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場地租金補貼作業要點:針對國際商港內旅運服務設施場站承租業者,自109年2月6日起給予9個月全額場地租金補貼。

(2)國際郵輪業者碼頭碇泊費補貼作業要點:准許國際郵輪靠泊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郵輪業者每航次碼頭碇泊費總額50%補貼。

(3)國際郵輪在臺承攬業者營運郵輪複合母港航線獎勵作業要點:准許國際郵輪靠泊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對在臺營運複合母港航線之國內承攬旅行社,給予每趟次200萬~600萬元獎勵金。

(三)航空業:

1.交通部已編列費用5.78億元補貼業者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生費用;另編列42.85億元(包含桃園機場公司34.35億元及民航局8.5億元)就航空相關產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依業別給予不同航空站費用項目(包含降落費、房屋、土地及維護機庫使用費、權利金)及民用航空運輸業貸款利息之補貼。

2.民用航空局現已依據紓困振興辦法訂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融通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及「補貼航空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據以辦理業者之紓困補貼事宜。

(四)民營鐵路運輸業:考量台灣高鐵縱貫臺灣人口密集的西部地區,為連結臺灣南北成為一日生活圈的大眾運輸工具,亦補貼台灣高速鐵路公司配合執行防疫措施需要所採購之防疫物資費用。

二、至臺鐵局因屬國營事業機構,爰並未列入交通部紓困方案之補助對象,係由其特種基金自有經費辦理防疫物資購置等相關事宜及執行各項防疫工作。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補助國內團體等跨域合作提出結合在地特色之觀光活動計畫,建請交通部應定期評估各項推廣促進活動與觀光智慧轉型計畫之執行成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06)

許委員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補助國內團體等跨域合作提出結合在地特色之觀光活動計畫,建請交通部應定期評估各項推廣促進活動與觀光智慧轉型計畫之執行成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辦理及推動之各項推廣促進活動與紓困、復甦及振興執行計畫,交通部將定期列管及評估各項計畫之推動情形、執行成效及對觀光產業之貢獻等。

二、交通部觀光局已規劃建置觀光大數據平台及相關交換格式,並預定彙整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3大產業監督管理系統資料、公務統計資料、各項外部數據資料(例如:電信數據及航空訂位資訊),透過數據分析,包含國家風景區人流分析及到訪住宿縣市分析,產出有益於政策規劃、產業轉型、精準行銷或旅遊服務提升之參考資訊。及規劃透過大數據分析掌握參與特色活動人員族群特性及輪廓、行為偏好等,做為廣告投放之參考。另將定期依據產業需求滾動檢討,持續增加外部數據資料或匯入其他政府公開資料於大數據平台,以提升大數據平台效益,及旅客重遊率。

三、為有效掌握不同客源市場脈動,交通部觀光局各駐外辦事處隨時蒐集駐地相關旅遊產品、業者建議及反應、競爭國於當地的作為、旅遊偏好、出國旅遊人次,參酌該地區來臺航班載客量,定期評估市場,每月針對各市場來臺旅遊人次消長之重要事件分析及因應策略,隨時調整市場策略,滾動式調整國際觀光之各項推廣活動。如因應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國際旅客行程取消或延期情形,為降低臺灣旅行業損失,確保入境旅遊團體接待能量,以迎接疫情趨穩後之國際旅客到訪,針對接待入境旅客之旅行業提供紓困補助,減輕產業衝擊;俟疫情穩定後,針對主要目標市場(日、韓、新南向、港澳、歐美)以拍製主題影片購買電視與網路進行主題式宣傳、並結合平面與戶外廣告、電車,持續提高臺灣曝光度,藉由網路新媒體平台,與各市場網紅達人等合作,擴大線上行銷,與大型線上旅遊平台(OTA)合作,藉由其對產業之數據分析,加強自由行市場行銷,提升臺灣於線上曝光度等擴大行銷行為,加強吸引國際旅客來臺,擴大復甦力道,衝刺來臺旅客人次。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觀光局規劃疫情和緩後擴大行銷方案,應關注疫情發展與國際觀光發展走向,靈活調整獎補助措施,妥擬績效評估指標並滾動檢討執行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04)

許委員就交通部觀光局規劃疫情和緩後擴大行銷方案,應關注疫情發展與國際觀光發展走向,靈活調整獎補助措施,妥擬績效評估指標並滾動檢討執行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國際旅客來臺及國人從事國民旅遊意願,為因應重大疫情對觀光及運輸產業營運之影響,交通部編列補助觀光及運輸產業之相關預算,協助業者與員工將衝擊降到最低,確保產業經濟穩健,以及待疫情趨緩後之觀光產業復甦及振興方案。

二、在世界各國持續增強旅行限制措施之時,交通部觀光局著力於協助業者維持基本營運,編列預算共44億元辦理產業紓困,受理包括旅行業停止出入團之補助、入境旅行社紓困、旅行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融資周轉貸款協助及利息補貼、補貼觀光旅館及旅館必要營運負擔、辦理旅行業(含導遊領隊)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人才培訓等申請案件,以期緩解疫情對產業之營運衝擊,同時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維持產業接待能量。

三、交通部觀光局並編列54.5億元預算,將於疫情趨緩之時,協助觀光產業復甦及振興、帶動商機,並支持觀光產業增加投資以強化體質因應變局,經與各地方旅遊相關產業及協會團體溝通,並參酌近年旅客需求及產業發展動能,綜合規劃項目如下:

(一)辦理國內團體旅遊、自由行住宿及遊樂園入園優惠20億元:透過實質獎助鼓勵國人國內旅遊及遊樂園入園,結合2020脊梁山脈旅遊年政策及鼓勵離島觀光,以為國民旅遊市場之復甦提供有效推力。

(二)藉由觀光產業公協會辦理跨縣市區域合作觀光拓源轉型、產業媒合及行銷4億元:

透過觀光產業公協會提出具體作法及計畫,補助辦理旅行社拓源轉型、觀光產業媒合與行銷推廣,鼓勵旅行、旅宿及遊樂園業發展品牌,增進國旅及國際市場競爭力,提升服務品質及旅遊安全。

(三)規劃具在地特色之活動3億元: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補助依季節及地方特有觀光元素規劃具在地特色之活動,以吸引旅客前往當地體驗旅遊,有效行銷各縣市觀光特色及觀光資源,為地方帶動更多旅遊能量,活絡區域觀光。

(四)辦理溫泉區全面體檢、補助業者改善軟硬體設施及提升品牌形象2億元:協助宣傳全國溫泉區,形塑臺灣溫泉品牌及提高泡湯人數,以活絡國內旅遊市場。

(五)吸引國際郵輪於禁令解除後來臺停靠,振興郵輪觀光產業0.7億元:針對國際郵輪運送業者給予碼頭碇泊費優惠補貼;另為吸引外籍旅客搭乘郵輪來臺,針對國內承攬國際郵輪包船來臺旅行社,營運複合母港航線之航次發給獎勵金。

(六)針對受疫情影響來臺旅客減少之國外市場加強行銷5億元:疫情快速擴散,國際旅客多因恐慌而停止跨國旅行活動,故針對受疫情影響來臺旅客減少之國外市場擴大行銷,以吸引國際旅客來臺,提高來臺旅客人次。

(七)鼓勵地方政府與觀光公(協)會提出特色國際旅遊產品2億元:鼓勵地方政府及國內依法設立之公(協)會、法人提出具國際化旅遊產品供國外旅行社販售,以深化臺灣觀光品質,強化臺灣觀光國際競爭力、提高整體住宿率及旅客重遊率。

(八)加強辦理國際旅客入境獎勵措施8.8億元:針對民用航空運輸業與旅行業之境外包機、獎勵旅遊等擴大獎助,以吸引國際旅客來臺,提高來臺旅客人次。

(九)協助旅宿業設置旅客友善設施及加入訂房平台4億元:補助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設置旅客友善設施、無障礙客房及通用化設施,與加入「臺灣旅宿網」訂房平台相關設備租用、系統導入費用,以協助旅宿業提升軟硬體品質,增加客房及旅宿整體價值,吸引旅客前往住宿。

(十)優化觀光遊樂業服務品質、建置優質遊樂環境及獎勵創新服務與數位提升3億元:

鼓勵業者於受疫情影響期間進行設施及設備之更新或全面升級,以提升觀光服務品質。

(十一)推動觀光智慧化轉型2億元:係辦理產業電子商務系統整合、建置觀光大數據平台及推廣智慧觀光應用等,以提升產業品質、降低交易成本、促進青年就業及增進監管效能。

四、世界觀光組織(The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 UNWTO)甫於109年3月19日召集聯合國主要機構,舉行了一次高級別虛擬會議,所有與會者都同意本次疫情帶來的世界性危機是前所未見的,旅遊及交通相關行業又是受特殊傳染性肺炎打擊最嚴重的經濟部門,這場危機將持續多久,或對旅遊業的最終經濟和結構性影響尚無定論,各應對機關部門應加速執行各項紓困措施。交通部暨相關所屬機關正加速執行各項紓困措施,並將關注疫情及其對全球產業影響,針對中長期振興方案提出更細部規劃事項,並採取滾動式檢討,以協助運輸及觀光產業於疫情緩和後有效復甦,鼓勵相關產業增加投資並帶動疫情過後的復甦商機。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觀光局規劃針對臺灣19個溫泉區進行全面體檢、協助溫泉旅宿改善與提升軟硬體設施等措施,建請邀集業者及相關團體充分溝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05)

許委員就交通部觀光局規劃針對臺灣19個溫泉區進行全面體檢、協助溫泉旅宿改善與提升軟硬體設施等措施,建請邀集業者及相關團體充分溝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為紓解觀光產業受疫情之衝擊,編列經費協助溫泉業者設備改善、旅宿業設置無障礙設施、通用化設施及穆斯林友善設施、觀光遊樂業設備投資,藉以提升臺灣觀光全齡化、無障礙及穆斯林旅客來臺意願,增進臺灣國際觀光形象。

二、有關觀光局刻正規劃及辦理溫泉區、觀光遊樂業及旅宿業相關措施如下:

(一)規劃臺灣19個溫泉區進行全面體檢並補助其軟硬體設施設備,及辦理行銷活動,形塑台灣溫泉品牌及提高泡湯人數,其中硬體提升部分預計編列經費8,000萬元,將由該局8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就其轄管溫泉區補助地方政府改善旅遊服務環境,刻正由該局研擬相關補助辦法中,全案預計可於110年6月前執行完成。

(二)針對觀光遊樂業研訂整體設施升級實施要點,將補助業者辦理投資新設施及設備更新事項,包含全齡化園區相關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親子服務設施、穆斯林友善設施及廁所升級等相關事項。後續將請業者於計畫研擬前先與關係團體充分溝通,該局並於審查時邀請關係團體提供意見,以輔導業者建置符合需求之友善環境,落實觀光遊樂業整體設施升級目的。

(三)持續鼓勵旅宿業者設置無障礙客房及穆斯林旅客友善設施,透過獎補助等措施提高業者進行軟硬體品質提升之誘因,並定期召開相關會議徵詢專家學者等意見,以切合使用者實際需求,達到產業升級之目的。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建請政府回歸基礎工程完善各種面向的接待設施,同時開發各種具臺灣特色的旅遊行程,重建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10)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建請政府回歸基礎工程完善各種面向的接待設施,同時開發各種具臺灣特色的旅遊行程,重建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新冠肺炎對全球經濟帶來威脅,特別是觀光產業首當其衝,我國在這波疫情的浪潮中也難以倖免,在短期救急與長期扶本的策略下,交通部積極研提觀光產業及交通運輸業之紓困、復甦及振興方案及觀光升級與轉型前瞻計畫等,總計投入約500億元;近期更因應全球疫情升溫,研議紓困2.0方案中,期能即時回應產業期待,將傷害降到最低。

二、交通部觀光局為促進臺灣觀光永續發展及開創多元旅遊市場,自106年起積極推動行政院核定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推廣體驗觀光」等五大策略作為,逐步打造臺灣成為「友善、智慧、體驗」之亞洲重要目的地。推動迄今,可從中國大陸市場占比由105年40%降至108年23%,新南向市場大幅提升至23%,顯見加速開發新興潛力市場手段已見成效,臺灣已朝向來臺市場穩定成長、各主要客源結構更趨均衡、消費力道成長可期、旅遊型態深度多元等方向邁進。

三、為規劃中長期臺灣觀光發展藍圖,及因應觀光局未來改制為觀光署,交通部觀光局以整體觀光發展規劃角度,透過去(108)年12月16日召開「全國觀光政策發展會議」凝聚400位觀光產官學研先進之共識,整體盤點臺灣觀光現況及課題,並策略性擘劃2020-2030年長期發展藍圖──「Tourism 2030臺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做為下一階段觀光發展計畫。主要以「觀光立國」之願景、建立各政府部門「觀光主流化」之施政理念,規劃推動「打造魅力景點、整備主題旅遊、廣拓觀光客源、優化產業環境、推展智慧體驗」等五大執行策略,並據以研擬「Tourism 2025臺灣邁向2025方案」中程計畫,以做為未來5年觀光永續發展之行動方案,預計今(109)年4月底完成。

四、我國觀光產業此刻面對疫情的嚴峻考驗,交通部恪遵蔡總統強調「雨天不收傘、寒冬會送暖」之施政理念,一定會持續努力協助觀光業度過難關,後續亦將加強投入資源,爭取觀光局之組織、人力、預算等條件到位,落實「觀光主流化」理念,將各部會納入觀光團隊,共同為臺灣觀光打拼,並透過「Tourism 2030臺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導入到國家重點發展計畫,將資源觀光化,於未來4年推動自行車、鐵道、跳島及博物館等主題特色旅遊。期許未來10年,觀光能成為創造兆元級規模產值之明星產業。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儘速訂定紓困辦法,並引導協助企業加速回臺投資及全球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98)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儘速訂定紓困辦法,並引導協助企業加速回臺投資及全球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於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於3月16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本部針對受疫情影響事業(含未滿5人之小規模企業)提出資金紓困措施,包括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十成保證及利息補貼、振興貸款利息補貼及防疫千億保等協助企業取得資金。自3月16日起受影響事業可開始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及利息補貼。關於資金紓困措施,說明如次:

(一)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舊貸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係0.81%)補貼利息,補貼期間1年,每家補貼上限22萬元。

(二)營運資金:

1.事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目前係1.845%)計算。

2.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述貸款利息給予全額補貼,補貼利息最長6個月,每家補貼金額最多以5.5萬元為上限。

3.貸款期間提供10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4.明定貸款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

(三)振興資金:

1.受影響事業因振興所需之週轉金或資本性支出之新增貸款利息,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係0.845%)補貼,補貼期間1年,每家補貼上限22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四)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五)寬延退票處理:受影響事業如發生支票退票情形,可檢具支票明細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由本部中小企業處依個案,協助函請中央銀行轉臺灣票據交換所,暫緩通報拒絕往來且暫不對外提供查詢票信紀錄,紓困註記期間為6個月,俾利事業有充裕時間進行營運調整。

(六)提供財務紓困協處單一窗口:設置免付費單一窗口諮詢服務,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立即諮詢服務,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財務融資診斷輔導、財會制度建立及債權債務協商等服務。

二、關於對製造業之協助輔導,主要係依據行政院109年2月20日核定之「製造業紓困及振興輔導措施」,編列34.76億元,以「調機制」及「再加碼」策略協助業者因應,有關製造業「調機制」及「再加碼」之具體作法,茲說明如下:

(一)調機制(無須編列經費)分為關懷協處、通關效率、擴大臺商回臺及加速新南向移轉等4部分,分述如次:

1.關懷協處部分:將由本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連結產業公協會、縣市政府,整合政府相關協助資源,擔任調機制、拼加碼各項措施之單一窗口服務平臺。

2.通關效率部分:由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受理業者行政協處申請,並結合公協會,針對有急切原料進口需求之業者,簡化相關進口文書作業,並與財政部關稅署溝通,加速通關。

3.擴大臺商回臺部分:

(1)研擬放寬臺商方案申請資格:針對疫情對產業經濟造成衝擊,已進行研議放寬「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之共同資格,除了受美中貿易摩擦影響之臺商,亦納入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之企業,其餘資格條件與優惠措施皆維持原案。俟完成相關行政程序,本部將配合執行。

(2)加快落實已核定之臺商回臺投資計畫:雖然大環境嚴峻,「投資臺灣三大方案」目前累計投資金額已達9,187億元,109年將以加速投資落實為重點,追蹤落實進度及協助排除投資障礙,力拚109年底前至少落實超過3,000億元。截至109年3月20日,「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已有406家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約9,217億元,增加本國就業約76,027人。

4.加速新南向移轉:

(1)提供多元資訊及交流平臺:包括提供投資相關資訊、設立臺灣投資窗口、籌組投資考察團等措施。

(2)土地協尋:包括協洽各國駐臺投資機構、蒐集適合臺商進駐工業區資訊等措施。

(3)強化產業供應鏈對接鏈結:包括提供產業供應鏈資訊、推動群聚布局等措施。

(4)持續洽簽或更新投資保障協定:透過拜會或雙邊經貿對話,協助排除臺商投資障礙。持續與新南向國家洽簽或更新投資保障協定,維護臺商投資權益。

(二)拚加碼:投入預算合計34.76億元,分為利息補貼、技術提升、研發固本、在職充電及市場拓銷等5部分,分述如下:

1.利息補貼部分:編列9.46億元,提供受影響事業既有貸款、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貸款之利息補貼,另針對企業融資診斷及銀行手續費予以補貼。

2.技術提升部分:編列11.8億元,運用既有創新研發輔導或補助機制,結合相關公協會,提供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及傳統產業、標竿企業與小型企業創新研發,導入成熟技術,解決遭遇技術問題,或投入新產品或新技術開發,以促成事業留用研發人員,同時提升技術水準。

3.研發固本部分:編列10億元,提供受影響企業補助經費,進行既有技術扎根,或導入新興科技(如AI、5G),以鼓勵企業於受衝擊期間持續投入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深化研發能量。

4.在職充電部分:編列1.5億元,針對受影響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員工,開設升級轉型專班,提供免費課程與員工訓練津貼,鼓勵在職員工利用多餘工時進修,以提升專業職能並穩定就業。

5.市場拓銷部分:編列2億元,於疫情期間透過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推廣國內產品;於疫情緩和後,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

三、振興抵用券之規劃:為貫徹「紓困及時、振興到位」之精神,本部將視疫情階段推動相應措施,疫情發展中以防疫及紓困措施為首重,疫情趨緩後將立即辦理各項振興措施,期望於第一時間幫助產業紓困、度過難關,加速國內經濟之復甦。振興抵用券預計於疫情和緩後立即啟動,規劃以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採先有住宿事實再提供消費補助之策略,每房給予800元抵用額度,並以受疫情影響較大之服務業為適用範圍(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列管市場、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文藝產業等),期兼顧觀光及經濟之振興,改善百業蕭條之困境。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部針對內需型產業相關振興措施,應儘速確立執行項目及其內容,以利業者申辦,並強化對於我國內需消費市場受疫情影響及業者需求之訪查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以符市場所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00)

許委員就經濟部針對內需型產業相關振興措施,應儘速確立執行項目及其內容,以利業者申辦,並強化對於我國內需消費市場受疫情影響及業者需求之訪查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以符市場所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補助商圈辦理環境優化及行銷補助措施」的申辦方式、業者資格條件、補助範圍及經費分配等執行作業相關規劃,已公告於本部官方網站,「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紓困與振興輔導專區」。

(一)申辦方式:於本部公告之網站進行線上申請。

(二)資格條件:

1.依人民團體法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核准立案之商圈組織。

2.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送商圈相關資料至本部中小企業處。

3.最近一年內依法召開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等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三)補助類型:

1.商圈發展

協助商圈內進行消費促進之行銷或推廣活動、商圈人才培能訓練、商品開發,以及數位應用等。

2.環境整備

商圈組織與業者共同改善商圈內之環境設施,如環境優化、公共改善、標示優化,以及友善措施等。

二、針對「補助市場辦理環境優化措施」的申辦方式、業者資格條件、補助範圍及經費分配等執行作業相關規劃,本部亦已訂定「經濟部辦理公有市場及列管夜市設施改善補助作業要點」,公告於本部官方網站。

(一)申辦方式: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作業要點項目函送計畫書,向本部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補助適用範圍:公有零售市場及列管夜市。

(三)補助項目:

1.安全設施:指水溝、路面、指標、招牌、無障礙設施等具安全維護功能之設施。

2.衛生設施:指通風、集水、排水溝等具衛生整潔功能之設施。

3.整潔明亮設施:指採光、照明、機電設施、美學設計、區塊改造等優化場域特色或提升空間舒適之設施。

(四)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專家學者會議,就各縣市政府填報之計畫書進行審查。

三、另有關「輔助傳統市場、夜市行銷措施」作法如下: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有意願導入數位轉型之市集、攤商共同參與,再予以輔導協助媒合外送平臺及電商平臺並辦理區域整合促銷活動。

四、本部於本次特別預算中編列於疫情中,補助餐飲業導入外送服務方案、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方案及辦理前2項行業人才培訓;另於疫情緩和後,籌辦實體大型促銷活動、加強國外媒體及網路行銷,以協助餐飲及零售業者降低疫情衝擊,加速復甦。本部已洽外送、電商、餐飲、零售等相關業者及公協會了解及召開座談會,將相關意見納入規劃,以求各項措施切合市場所需;並朝向行政簡化及線上申請方式推動:

(一)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

1.項目:上架外送服務相關費用,如上架、行銷曝光、配送等費用。

2.金額:每家補助上限1.5萬元,共11,000家,共計1.65億元。

(二)補助零售業者導入電商服務:

1.項目:上架電商服務相關費用,如平臺上架費、商品文案編寫費等。

2.金額:每家補助上限10萬元,共1,000家上架電商,共計1億元。

(三)人員培訓:開辦訓練課程,讓餐飲、零售從業人員趁機充實人力資本。

1.對象:餐飲及零售業現職從業人員,包含企業主、主管、行政人員、門市服務人員、行銷人員等。

2.課程:包含如顧客溝通、門市管理、雙語能力、美學設計、服務品質、銷售能力、產銷物流管理、餐點開發、流程設計、總部營運管理、數位行銷、服務體驗等。

3.辦理方式:提供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辦理,共開辦400班次,培育1萬人次以上。

4.費用: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之費用。

(四)消費促進:疫情減緩後,補助業者舉辦行銷活動,透過實體大型活動、網路行銷、海外行銷等活動,讓國內外消費者回流,提振經濟。

五、本部109年度編列「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及「推動商業現代化」計畫,另行政院108年9月核定本部「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刻正執行中,將視疫情發展情形持續滾動式檢討。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受疫情影響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及傳統產業創新研發、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中小企業創新研發等措施,要求政府應儘速界定適用對象,並輔導適用對象申請對其較具效益之措施或轉申請109年公務預算辦理之產業創新研發輔導計畫,以強化特別預算振興製造業之效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01)

許委員就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受疫情影響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及傳統產業創新研發、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中小企業創新研發等措施,要求政府應儘速界定適用對象,並輔導適用對象申請對其較具效益之措施或轉申請109年公務預算辦理之產業創新研發輔導計畫,以強化特別預算振興製造業之效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109年2月20日核定「製造業紓困及振興輔導措施」(下稱本措施),以調機制及再加碼策略協助業者因應,其中再加碼部分編列34.7億元特別預算,推動利息補貼、技術升級、研發固本、在職充電及市場拓銷等5項措施,以協助業者度過難關,保留人力。

二、為明確界定各項措施適用產業範圍及實施對象,本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於109年3月12日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及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其中第3條明定各項振興輔導措施之實施對象,包含受影響產業(製造業、服務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受影響事業(依法登記之事業,且自109年1月1日起,連續兩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含)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減少達15%者),及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指受影響事業中,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各款所列基準之事業)等。

三、本措施中與創新研發有關者主要為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傳統產業創新研發、標竿企業(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及研發固本專案計畫等,與109年年度預算辦理之創新研發輔導計畫(下稱既有計畫)略有差異,說明如下:

(一)實施對象不同,本措施實施對象係依前述辦法所訂之受影響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而既有計畫則為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業者。

(二)目的不同:

1.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係於受疫情影響期間,協助業者技術改善,加速產業振興復甦;既有計畫則係於一般情況下協助技術改善,解決其急迫性、臨時性技術問題。

2.傳統產業創新研發係於受疫情影響期間,加速技術創新研發、留用研發人員,保持創新研發能量;既有計畫之目的則為提升傳統產業開發或新產品的技術水準,並分攤其開發風險。

3.標竿企業(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係以協助產業發展符合民眾防疫需求之相關技術,或降低疫情對製造業之影響為導向,並以加速振興為補助目的;既有計畫則以研發高毛利、高附加價值產品,協助產業進入高端市場。

4.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係針對受疫情衝擊之中小企業,鼓勵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提升產業競爭力;既有計畫則為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其知識布局及運用成果扶植產業體系。

5.研發固本專案計畫係鼓勵企業於受衝擊期間持續投入創新研發,留用研發人員深化研發能量;既有計畫則引導企業投入具價值的前瞻產業技術開發,並鼓勵進行垂直及跨領域整合。

(三)協助內容不同:

1.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係補助業者運用既有之營運管理(例如企業持續營運計畫)、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例如安裝智慧機上盒)等已成熟之技術,提升其持續營運、彈性生產能力;既有計畫則輔導業者提升研發、生產、物流、設計、節能減碳及電子化等技術,解決所遭遇之技術瓶頸。

2.傳統產業創新研發係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未開發的新產品或技術(如生產、供應鏈之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關鍵技術或零組件國產化、防疫技術或產品等);既有計畫則補助業者導入新技術與設計美學,開發或設計新產品。

3.標竿企業(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係補助業者開發防疫自主技術、產品,或投入生產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供應鏈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及企業持續營運等關鍵技術之研發,以維持或提升產業競爭力,並可快速移轉供應鏈或生產基地;既有計畫則以協助研發具備切入高端市場潛力、可創造高倍數成長之高單價(毛利)或高銷售量產品,帶動產業價值鏈整體提升。

4.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係補助具創新技術與應用及創新服務之中小企業,因應疫情衝擊鼓勵持續投入創新研發,加強其核心技術及商業模式創新,以面對市場困境,於核定補助款額外加成30%,以減輕負擔,加速提升產業競爭力及累積續航力,且本部已訂定專用申請須知及審查機制,採專案申請隨到隨受理,以加速審查作業程序;既有計畫則針對資通、電子、機械、民生化工、生技以及服務與文創等6大領域具創新研發之中小企業提供補助經費,協助其知識布局以扶植產業體系。

5.研發固本專案計畫係以留用現有研發人力,進行既有技術扎根或導入新興科技(如AI、5G等),且以1年內可快速推展至產品、製程之應用技術為主;既有計畫則以尚未具體成熟之前瞻技術研發為主,產出結果以符合未來3至5年市場需求的技術、產品或服務為目標。

(四)本措施將由本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擔任單一服務窗口(服務專線:0800-000257),連結相關產業公協會,主動向業者說明並媒合運用,同時於該中心網站設置「製造業振興紓困輔導專區」。自109年3月16日起,陸續於專區內公告各項協處措施的實施對象、措施內容、申請規定及聯絡窗口等,以協助真正有需要的產業取得合適之輔導資源。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油價調降對臺灣而言是短多長空,政府應緊盯國際市場,備妥因應策略,以期順利度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27)

許委員就油價調降對臺灣而言是短多長空,政府應緊盯國際市場,備妥因應策略,以期順利度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國際預測機構大幅下修今(109)年全球經濟成長率:

(一)IHS Markit今(109)年3月預測,今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將由2.5%下修至0.68%。

(二)惠譽於今(109)年3月20日表示,預估今年全球GDP將減少8,500億美元,全球經濟成長率由2.5%下修至1.3%。

二、有鑑於油費向來是各行各業無法避免的經營成本,國內油品因國際油價下跌順勢調降,許多產業受惠,對提升企業競爭力及營運獲利均有助益,但中長期下來,亦會導致臺灣出口受阻。對於油價之影響一節,說明如下:

(一)背景說明:

1.武漢肺炎疫情爆發後,國際能源研究FGE報告指出中國大陸原油需求量減少約320萬桶/日,占其2019年平均消費量1,400萬桶/日的二成,原油需求面減少,導致近期國際原油價格持續下跌。

2.沙烏地阿拉伯及俄羅斯兩國領導的石油輸出國組織與夥伴國(OPEC+),2020年3月6日擴大減產協商破裂,除未依會前之共識擴大減產外,自4月起也不再執行減產協議,原油供給面利空事件,導致國際油價驟跌。

3.因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散,多國以鎖國政策防堵疫情,造成原油需求萎縮,且沙俄兩國以價格戰企圖爭奪全球供應份額尚無緩解跡象,致Brent原油現貨價格於2020年3月18日收盤價下跌至22.99美元/桶,為自2003年4月29日以來的最低點(該日收盤價為22.88美元/桶)。

(二)未來油價之可能走勢:

1.未來影響國際油價上漲之短期因素:OPEC+達成擴大減產協議、武漢肺炎疫情減緩。

2.未來影響國際油價下跌之短期因素:OPEC+對於擴大減產仍無共識、武漢肺炎疫情擴大(例如各國引發社區感染,國際經濟衰退原油需求減少)。

3.國際知名投資銀行如高盛、花旗、渣打等皆認為,本波國際油價最低可能落在20美元/桶附近。

(三)油價下跌之影響與因應:

1.營收減少:除油品價格下跌外,相關業者會儘量減少庫存,非必要不進貨,將造成中油公司營收減少。

2.存貨跌價損失:依石油管理法規定,須儲備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若逢油價下跌,將造成中油公司高額存貨跌價損失。

3.成本落後反應:

(1)油價下跌中油公司將造成大幅虧損:原油採購大部分以離岸價格(FOB)計算,經過運輸、煉製至成油品上市約需2至3個月不等的時間,惟國內汽、柴油銷售價格係以即期原油現貨週均價,依油價公式進行調整,故當國際油價急遽下跌或新臺幣快速升值時,售價會領先成本反映下跌,中油公司因買高賣低,將造成大幅虧損。

(2)中油公司之原油採購策略:適時調整採購量,以穩定供應國內油氣產品,確保各生產工廠之安全操作與優化輸儲產銷調度等,並強化財務風險管理,維持公司的正常營運。

(3)提升我國能源進口安全:利用低油價時期天然氣價格對買方相對有利的條件下,議購長期合約與現貨天然氣,以降低成本;或把握國外礦區可能釋出較多礦區探勘或併購權益之機會,積極評估並取得適合投資的礦區,以提升自有油氣資源的蘊藏量。

4.本部會持續追蹤產油國動態及國際油價走勢,以供後續決策參考,並每日於能源局油價資訊管理與分析系統上,公布國內外油價及相關新聞資訊,協助產業界與消費大眾掌握最新趨勢。

三、為強化景氣復甦、提振經濟之目的,本部將推動各項因應措施:

(一)協助產業度難關、再升級:

1.製造業:將投入67.76億元特別預算,提供資金紓困,促進產業振興,協助企業布局。

2.內需服務業:將投入133億元特別預算,除資金紓困及強化營運體質外,並於疫情舒緩後推出振興抵用券,鼓勵民眾消費。

3.出口貿易:本部會積極協助廠商國際行銷、開發海外市場。於疫情期間,擴大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功能,如提供廠商數位健檢服務、視訊採購洽談會、線上展團服務等;疫情緩和後,加強擴大邀請國外買主來臺採購、於國際重要展覽中建置我國產品主題館等,強化我國產業及產品之國際能見度。

4.水電減免方案:

(1)針對連續兩個月營收較去年減少15%的企業,每月水費折扣5%,上限5,000元。

(2)低壓用電戶電費減免折扣10%,減免限額為每月10萬元。

(3)高壓用電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2年內申請恢復契約容量時免予計收供電設備維持費。

(4)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原緩繳期限為2個月,延長至4個月方式,電費則採協商方式處理。

(5)水電費緩繳:有居家檢疫或隔離,水電費可緩繳14日。

5.辦理產業關懷座談會:目前已辦理ICT、民生化工、金屬機電及內需型服務業等5場座談會,跨部會合作積極協助業者降低衝擊。

6.諮詢單一窗口:本部工業局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及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均已設置免付費服務電話,行政院亦已規劃1988紓困振興專線。

(二)加速落實投資臺灣:

1.截至109年3月20日,已帶動406家企業投資約9,217億元,預估創造本國就業人數76,027人,預計3年內可創造投資額上看1.3兆元。

2.持續追蹤落實及協助排除投資障礙,預計在109年底前落實約3,044.2億元的投資,若加計待審案件,初步預估落實金額可再增加552億元。

3.將評估調整「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之適用條件,協助受疫情影響之臺商返臺投資。

(三)提前執行公共建設:全面盤點本部所屬機關、事業機構及直接投資公司109年及110年預算項下之工程、財務、勞務等三類採購案件,預計有115億元之內需採購預算可加速提前執行。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與肺炎疫情蔓延,政府如何藉此打造臺灣成為先進製造中心,並吸引先進外資製造商進駐,以及全球生產鏈未來究竟會如何演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30)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戰與肺炎疫情蔓延,政府如何藉此打造臺灣成為先進製造中心,並吸引先進外資製造商進駐,以及全球生產鏈未來究竟會如何演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推動臺商回臺

(一)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協助產業再升級度難關:

1.本部針對在中國大陸投資受美中貿易摩擦或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而有分散布局需求的臺商提供協助,以有效措施引導高階製造產業鏈回臺投資,帶動產業高值化發展,吸引優質海外臺商回流設立營運總部及研發中心,讓研發能量根留臺灣。

2.本部除以「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有效措施協助業者回臺度過難關外,亦藉此時機協助業者改善體質,朝智慧化、高值化升級轉型,協助產業在新的價值鏈中取得關鍵地位。

3.今面臨疫情日趨嚴峻,更凸顯分散布局的重要性,臺商將加速轉投資步調。本部持續透過「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及「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優惠,鼓勵廠商從事高附加價值生產並導入智慧製造,將可打造臺灣成為高階製造中心、高科技研發中心、半導體先進製程中心、綠能發展中心。

(二)加大力道協助廠商,持續改善投資環境:

1.回臺投資單一窗口: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持續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主動關懷並依據業者需求提供客製化服務,同時加速審查流程,排除投資障礙,協助廠商回臺投資及全球布局,分散風險。

2.本次疫情再次凸顯臺商生產基地過度集中之風險,本部已建請國發會研議放寬「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資格,納入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企業,協助臺商回臺投資,另依據廠商特性協助布局新生產基地,開拓其他市場商機。

3.專案管控加速落實:所有申請案件投資進度與協處情形將由專人管控,加速落實投資,及專人協助解決尋找土地、人才、加速行政流程等相關投資課題。

4.協助解決五缺問題:為協助企業安心在臺投資,本部以協助快速融資、提供土地租金優惠、引進外勞、加速水電取得、稅務專屬服務。

(三)加速落實投資臺灣:

1.截至2020年3月20日三大方案辦理情形:406家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約新臺幣9,217億元;增加本國就業76,027人。

2.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176家廠商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約新臺幣7,232億元;增加本國就業59,703人。

3.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辦理情形:54家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約新臺幣1,171億元;增加本國就業8,837人。

4.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辦理情形:176家通過資格審查;總投資金額約新臺幣814億元;增加本國就業7,487人。

二、吸引先進外資製造商進駐

(一)全球招商向為本部重點業務之一,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2019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在63個受評比國家,「國際投資」進步13名至第28名,反映我國對外投資流量、外人來臺直接投資流量排名均明顯回升。

(二)依據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僑外投資之統計,近三年外人來臺投資已漸回升,分別為2017年75.13億美元、2018年114.40億美元、2019年111.96億美元,尤其在美中貿易戰及科技戰之下,因臺灣產業聚落具資安及智財權保護優勢,成為外商投資的優選地。

(三)為持續發掘優勢產業投資案源,本部招商作法摘述如下:

1.盤商機引外資:針對5+2創新進階型產業、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盤點商機及產業鏈缺口,積極招商。

2.系統式發掘案源:鏈結在臺外僑商會、駐臺辦事處及海內外招商單位建構合作網絡,力行安商促增資。

3.精準化招商服務:以「投資臺灣事務所」為單一窗口,對海內外投資人提供全程客製化之投資服務。

三、全球生產鏈未來演變

(一)2020年1月美中完成第一階段協議後,貿易摩擦獲得緩解,市場原本預期今年全球貿易可望回溫,惟武漢肺炎疫情爆發致中國大陸各省份延遲復工,管制措施影響生產線與物流。美中衝突與本次疫情皆在在凸顯臺商生產基地過度集中之風險,促企業加速進行全球分散布局。

(二)在全球化以及數位科技的影響下,如何發揮臺灣優勢、運用數位科技推動產業轉型,將是未來產業發展的關鍵。臺灣半導體、物聯網裝置製造等產業在世界數一數二,已有很好的硬體製造基礎。過去臺灣產業發展以硬體為主,面對數位科技的浪潮,須將大數據、AI及5G等技術引進產業,建立軟硬整合、系統整合的能力,掌握未來發展契機。

(三)企業作法與政府協助措施

1.業者為分散風險,選擇採取多元投資的布局模式。短期內透過靈活調整海內外產能及供應商來因應疫情;長期而言,高階製造部分,如附加價值高、自動化程度高的製程或產品,加速回臺設廠,中低階製造部分,移轉至新南向國家設廠。

2.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要求廠商須具備如雲端、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可大幅提升新建置產線生產效率,促我國成為智慧製造基地。

3.在美中貿易紛爭下,生產附加價值率高或有信賴特性產品的臺商,已選擇回臺生產製造,包括網通設備、自行車、汽車零組件等產業,已紛紛回臺投資設廠,並帶動上下游供應鏈增加對臺投資,強化產業群聚效益,未來將持續透過產創條例投資抵減優惠及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兩大吸力,鼓勵企業從事高附加價值生產並導入智慧製造,以提升生產效率,重新建立完整產業供應鏈。

四、政府將持續以創新為驅動力來發展產業升級,並積極協助業者進行多元布局,以因應當前快速變遷的國際經濟情勢及臺灣未來發展需要,維持國家穩定、永續發展與成長。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不可輕忽新冠肺炎疫情可能造成的全球化倒退、經貿整合受阻等潛在長期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88)

許委員就「我國不可輕忽新冠肺炎疫情可能造成的全球化倒退、經貿整合受阻等潛在長期風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今(2020)年初以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快速蔓延,不僅衝擊各國需求,亦干擾全球產業鏈。為減緩防疫措施對經濟的衝擊,主要國家相繼提出大規模財政措施,同時採取降息與量化寬鬆等貨幣政策,為未來重新活絡經濟預作準備;G20領袖亦舉行視訊高峰會,展現合作防疫救經濟的決心,可望提升市場信心,緩解疫情對全球經濟的負面衝擊。

二、此次疫情爆發對於我國各行業亦造成相當的衝擊,政府現已加速整合各部會能量,將疫情影響降至最低,包括穩定股匯市,提供紓困及振興措施等相關措施;另中國臺商及外商亦加速移轉生產基地,政府掌握此契機,擴大國內供應鏈及分散布局,落實「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引導臺商及外商來臺投資,打造更完整的供應鏈聚落;同時,持續拓展臺灣與其他國家的經貿關係,協助廠商多元布局爭取全球商機,相關作為如次:

(一)強化對外經貿連結

1.強化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合作(APEC)等國際組織,持續推動參與多邊及複邊經濟合作與自由貿易談判,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等重要區域經濟整合機制。

2.擴大與重要經貿夥伴之雙邊經貿與產業合作,並賡續推動與他國洽簽或更新雙邊經濟合作協定或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BIA),爭取排除貿易障礙、強化投資關係、建立產業合作機制,共同拓銷市場與深化雙邊經貿關係。同時,持續與各國積極推動雙邊在非談判項目之技術議題合作,透過臺歐盟數位經濟對話(Dialogue on Digital Economy,DDE)及臺美數位經濟論壇(Digital Economy Forum,DEF)等高階政策對話平臺,擴大臺灣與歐盟、美國在數位經濟戰略創新領域之交流與合作。

3.持續分散市場,加強對歐美日、新南向市場及新興市場拓銷、針對5+2產業、具出口競爭力之優勢產業及其他發展潛力產業,依產業需求特性訂定拓銷作法,結合數位化與創新科技進行貿易推廣。

(二)深化推動「新南向政策」

1.在既有良好基礎上,持續深化推動「新南向政策」,基於「以人為本」之初衷,聚焦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及區域鏈結等四大工作主軸,作為與新南向國家建立永續友好關係之基礎,同時創造我國之優勢以參與區域經濟融合。

2.實踐總統於「玉山論壇」揭示之「臺灣協助亞洲,亞洲協助臺灣」的精神,持續深耕與新南向夥伴國在農業、醫療、觀光、災防、電子商務、工程及教育等特定重點項目的合作關係,藉由臺灣軟實力發揮,強化與新南向夥伴國家之連結,為臺灣及新南向夥伴國建立共好的「新經濟典範」,共創區域繁榮發展。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日前一間藥局因藥師還錯健保卡,向婦人下跪道歉,引發社會譁然,特就藥師配合政府政策發放口罩之辛勞及受民眾暴力威脅,請政府省思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04)

吳委員就日前一間藥局因藥師還錯健保卡,向婦人下跪道歉,引發社會譁然,特就藥師配合政府政策發放口罩之辛勞及受民眾暴力威脅,請政府省思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藥局藥師因配合政府實施實名制口罩之配給,其過程中不慎還錯健保卡,而遭受民眾以脅迫、恐嚇、辱罵方式,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嚴重羞辱執業藥師之尊嚴,本部對於此事件深感痛心並給予以強力譴責。

二、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部已函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警方依法查辦,對於暴力滋事絕不寬貸。

三、口罩實名制能夠順利推動,健保特約藥局的藥師、藥劑生功不可沒,除了平時對民眾用藥諮詢、慢性病處方箋領藥等常態性業務外,仍義無反顧地協助政府配銷口罩。也因為他們的熱心、專業、無私奉獻,才能圓滿地讓有需要的民眾買到口罩,過程中的辛勞,希望民眾能給予支持及鼓勵,並呼籲民眾在防疫期間能夠理性、同理心及互相體諒,齊心協力配合政府防疫作為。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兩岸關係及產業經貿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35)

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兩岸關係及產業經貿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大陸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蔡總統在本(109)年1月30日即公開表示,基於人道考量,對於中國大陸受到疫情衝擊的民眾表達關切與慰問之意,在行有餘力之處,願提供對岸必要協助,政府也將視疫情發展,適時採取相應作為。

二、為確保滯留湖北民眾能夠健康平安返國,有關滯留人員接返事宜,政府係秉持著「弱勢優先、防疫優先、量力而為」的三原則,與陸方協調溝通接返人員名單及相關必要的防疫作為,前二次包機已分別於本年2月3日、3月10日執行,兩岸也逐步累積相關經驗。

政府基於防疫的整體考量,維護國人健康並保障滯留人員返臺的安全,續與陸方保持溝通,妥善處理滯留湖北國人接返事務。

三、另有關疫情衝擊對我產業造成影響,政府已於本年2月25日公布施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編列新臺幣600億元特別預算。經濟部已提出的製造業紓困及輔導轉型措施,重點包括:設置單一服務窗口、提升通關效率、加速引導臺商回臺投資、協助產業全球布局、加碼利息補貼、協助業者技術提升、研發固本、在職充電及市場拓展等,協助企業因應疫局。

四、政府維持兩岸和平穩定現狀及良性交流的立場一貫,在應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上,始終秉持防疫優先原則,希望與各方對話與合作,兩岸關係改善需兩岸雙方共同努力,呼籲北京當局停止對臺軍事和外交等打壓威脅,創造兩岸「和平、對等、民主、對話」的良性互動空間。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振興抵用券規劃方向,至少要讓各受創產業能雨露均霑,以及振興「抵用券」使用規定是否過於嚴苛,無法刺激民眾消費,預見效益恐屬有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05)

吳委員就振興抵用券規劃方向,至少要讓各受創產業能雨露均霑,以及振興「抵用券」使用規定是否過於嚴苛,無法刺激民眾消費,預見效益恐屬有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振興抵用券規劃係為達成刺激內需、活絡消費為目的,爰以國內旅遊,結合住宿之方式,每房給予800元抵用券,可跨區使用、全額抵用、全國適用,預估帶動消費64.19億元,以達到擴大民眾消費使用,強化推動成效。

二、目前規劃抵用券使用範圍以因應受疫情衝擊較大的服務業,包括商圈(約28萬家)、列管夜市(約1萬家)、列管市場(約5萬家)、觀光工廠、全國餐飲業(約14.5萬家),以及藝文產業(約1萬家),扣除重複店家後約40萬家,藉此活絡國內經濟,帶動受創產業振興復甦。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衝擊全球景氣,我政府當局應正視其對國內經濟成長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及早有所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09)

吳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衝擊全球景氣,我政府當局應正視其對國內經濟成長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及早有所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全球經濟供給面及需求面造成嚴重衝擊,主要經濟體積極採行寬鬆貨幣政策,並擴大財政支出,予以因應。

二、我國政府為協助國內受疫情影響產業渡過經營難關,以及減緩疫情可能帶給經濟成長的負面影響,早已陸續推動各項紓困與振興措施。

三、近來央行為維持國內經濟活動順利運作,調降政策利率1碼,並推出中小企業融通機制

(一)近期肺炎疫情擴散,導致全球經濟急遽惡化,國際金融市場劇烈波動。受疫情衝擊,國內製造業恐面臨生產供應斷鏈,部分服務業則因消費萎縮而經營困難,尤其中小企業可能面臨融資受限而加重其經營困境,並衝擊就業市場。

(二)為協助企業正常營運及考量大量資金移動影響金融穩定,本年3月19日央行調降政策利率1碼,並推出2,000億元中小企業融通機制,以協助企業度過難關,減輕家庭財務負擔,穩定家計部門及企業信心,維持經濟活動順利運作。

四、為因應肺炎疫情衝擊,政府陸續推動各項紓困與振興措施,加以央行營造貨幣寬鬆環境,並推出支持中小企業融通機制,預期將可共同發揮成效,促進經濟穩定成長。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致部分境外學生未能返校就學可能影響學校財務收入,以及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是否採市場機制決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02)

吳委員就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致部分境外學生未能返校就學可能影響學校財務收入,以及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是否採市場機制決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為避免群聚感染及維護師生健康,針對指揮中心決議中港澳生暫緩來臺,無法如期返校就學一節,本部前業函請各大專校院妥適安排中港澳生之開學選課、註冊繳費、修課方式、成績考核、請假休復學、輔導協助等事宜,擬定學生安心就學措施,協助學生如期完成課業。

二、為減輕大專校院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所造成之辦學衝擊,本部業盤點年度計畫,除以紓困特別預算支應1億元防疫經費外,另移緩濟急籌措經費3億元,共計4億元用以補助大專校院教學訓輔及防疫應變補助經費,期能攜手學校及師生共渡難關,以維護學校校務正常運作,使學生安心就學。是項資訊並於109年3月25日以新聞稿發布公告。

三、世界各國高等教育在體制及國情的影響下,多數落在以市場化與公共化為兩端的光譜之間,很少是完全市場化或公共化,而國內高等教育則介於兩者之間。國內現行大專校院學雜費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及學雜費審議調整等相關事項,係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辦理,該辦法中對學雜費調整係以「教學品質、辦學績效、弱勢照顧」為核心,以確保學雜費之調整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四、考量大專校院學雜費議題一直以來受到各界的高度關切,現階段本部聚焦於強化現有對經濟弱勢學生之照顧扶助措施,保障所有學生之入學機會;同時搭配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逐步透過資源的整合及引導,協助大學發展特色、教學創新、自主課責、照顧弱勢,緊緊扣合推動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所需要之條件;並責成大學應承擔著更高與更透明化之績效責任,積極落實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促使學校資訊公開透明化,以對社會展現校務、財務品質保證,使社會大眾就本部學雜費收費基準之調整及審議機制具相當程度之共識。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現今孩童在成長過程中,因家長過於依賴3C產品,可能肇致對孩童的負面影響,籲請蔡政府應予重視。正確善用數位3C產品必能創造雙贏,讓孩童在成長過程中發揮相輔相成效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99)

吳委員就現今孩童在成長過程中,因家長過於依賴3C產品,可能肇致對孩童的負面影響,籲請蔡政府應予重視。正確善用數位3C產品必能創造雙贏,讓孩童在成長過程中發揮相輔相成效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隨著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及網路使用的普及,各類的行動服務應用越來越多元,學生持有智慧型行動裝置比例提高,上網成為日常生活的重要活動,為打造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有效教導學生瞭解網路的本質、培養正確使用行動裝置及網路態度、及養成良好的使用習慣,本部訂有「各級學校學生安全健康上網實施計畫」,藉由該計畫從學生、教師、學校及家庭四方面著手,全面提升安全健康上網教育。

二、其中,為提升家長資訊倫理、安全健康上網及網路使用不當行為預防知能,並教導孩子正確使用網路,本部相關實施方式如下:

(一)辦理與家長團體互動相關活動時,將學生資訊倫理、安全健康上網及網路使用不當行為預防等議題納入宣導。

(二)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親職教育(如:親師座談會、班親會、家長成長營)辦理教導孩子情緒管理、辨識誘惑情境、克制慾望技巧及親子衝突之溝通訓練。

(三)將幼童上網安全教育列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親職教育指定主題。

(四)將辦理家長指導孩子網路不當使用防制之親職教育,列為補助各縣市政府年度數位機會中心(DOC)及家庭教育中心年度計畫之重點議題。

(五)將資訊倫理、安全健康上網及網路使用不當行為預防相關議題,納為補助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年度諮詢個案研討或志工培訓課程之必辦議題,以提升家庭教育志工相關知能,運用於個案諮詢及推廣服務上。

(六)強化家庭教育中心提供家長,有關子女網路不當使用之親職教育及輔導資源轉介的諮詢服務,並定期統計諮詢「網路不當使用」問題之次數。

(七)鼓勵學校不定期發給家長聯繫函宣導資訊倫理與安全健康上網相關法律知識,預防學生誤陷網路危機。

三、另,108年度本部為強化防制學生網路成癮推動效益,精進作為如下:

(一)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網路成癮辨識與輔導工作坊,透過教育現場夥伴對話與分組研討,發展出針對高中職、國中小等不同教育階段家長、學生、教師為對象的宣導方案,提供各校參酌運用,以協助學校實務現場推動方向。

(二)108學年度補助亞洲大學「青少年幸福不迷網:無網路住宿心理營隊與三梯次家庭幸福親子工作坊之辦理、成效評估及推廣計畫」,藉由營隊活動讓參與學生自我探索並讓家長瞭解學生網路沉迷的有效預防輔導方案與親職教育技能,而成效評估部分,亦可提供本部做為未來防制規劃方向參考。

四、再有關為避免學童沉迷數位產品影響健康,本部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培養學童建立健康生活技能,維護視力健康及維持健康體位:

(一)視力保健:

1.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本部業於102年3月6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18346號函頒「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規範教師教學使用電子設備之時間,並持續督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轉知所轄學校配合辦理,該注意事項針對不同年級之學童有不同規範:

(1)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2)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3)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使用30分鐘即休息10分鐘原則。

2.持續推動「學童視力保健計畫」,計畫推動重點如下:

(1)以醫學實證為依據推動校園近視防治,透過校園的介入強化教師、學生及家長對視力保健的正確認知及建立學童良好用眼習慣。宣導重點為「近視疾病易失明、戶外活動防近視、定期就醫來防盲、3010眼安康」。

(2)為避免學童因過度使用3C產品而危害視力,請家長及師長督促學童落實「近距離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每日戶外活動達120分鐘」等近視防治有效策略,以避免學童因高度近視未來成為失明的高風險族群。

(3)將學校教學使用電子化設備時間列入重點縣市學校輔導訪視及視力保健績優學校遴選重點項目。

(二)維持健康體位:本部推動「健康體位輔導與推廣計畫」,以「85210」健康成長密碼為宣導重點:每天睡足8小時、每日5蔬果、每日觀看3C螢幕時間少於2小時、每1日運動至少30分鐘、多喝白開水或零含糖飲料,培養學童健康飲食與動態的良好生活習慣來維持健康體位。

五、今(109)年度本部更於寒假假期開始前,發布新聞稿宣導「數位教養六大原則」,包括傾聽孩子聲音、訂規範、使用一定時間要動一動、找出3C心理需求的替代、讚美孩子的自制力等原則,化為簡單易懂的口訣,希望協助家長建立更良好的親子關係,也讓孩子在3C使用與維護健康取得最佳平衡。另專家建議父母,可透過增強或酬賞來強化學習的「普雷墨克原則」(Premack principle),要求孩子先完成功課,再陪孩子使用3C或其他遊戲。此外,專家也提醒,父母應避免自己過度使用3C,以身作則才能達到較佳的規範效果。

六、綜上,在資訊科技的普遍及風行下,本部積極協助學校、家長如何教導學生正確及善用網路及數位3C產品,養成健康上網好習慣,讓學生在成長過程中,發揮網路及數位3C產品相輔相成效用。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官方YouTube中之「經典之美─新媒體藝術展」系列影片行銷策略及資源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52)

高委員就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官方YouTube中之「經典之美─新媒體藝術展」系列影片行銷策略及資源配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查復如下:

一、有關「經典之美─新媒體藝術展」影片觀看人數過低,謹說明如下:

故宮官方YouTube中之「經典之美─新媒體藝術展」系列影片,以故宮典藏精選文物為核心,從美感學習的六個構面及文物賞析的六個觀點,邀請知名人士拍攝影片介紹,惟影片觀看人數過低,不符預期,經本院檢討行銷策略及重新配置資源,各影片觀看人次已逐步提升,最高至2萬3千人次不等,已漸漸引起網友熱議,並逐步引導民眾了解學習藝術與美學知識。

二、有關加強故宮官方youtube數位內容之行銷方式

(一)加強網路行銷及數位載台之露出:參與本院「經典之美-新媒體藝術展」系列影片之介紹人士,皆具相當網路聲量,尤其在知名節目或頻道上出現,更具有加乘效果,鑑於本院「經典之美-新媒體藝術展」系列知名度較小,因此無法順利吸納這些知名人士自帶之網路聲量。未來故宮所製作之數位內容,均將結合整體數位行銷工作,加強於各種平台之露出。著力於觸及潛在觀眾群,提高其親近博物館意願。

(二)整理、串連故宮各類數位平台:本院臉書、網路梗圖,甚或宣傳影片如《未來,不期而遇》皆具相當行銷能量,「經典之美-新媒體藝術展」之前未能有效運用上述媒介,當屬可惜。已規劃以臉書分享,串聯影音等方式加強行銷,提升觀看人次。未來將建置故宮線上數位內容之單一入口,方便民眾查找並使用,並將各類故宮既有FB、IG、Youtube、官網、Google Art & Culture等平台相互串連介接,發揮線上內容綜效,以提升流量,藉由網友間的按讚推播,形成指數型人數擴散效益,將故宮線上優質服務內容,轉化為網友使用數位資源之流量。

三、有關故宮博物院未來數位行銷之規劃,說明如下:

(一)擴充現有線上策展平台內容

積極擴充故宮現有之線上展覽平台內容,一方面積極策劃以各種文物為主題之新系列線上展覽,並上傳至諸如Google Art & Cultureal等國際大型平台,增加國際能見度;另一方面則將與實體活動或當期展覽結合,鼓勵民眾利用或瀏覽線上展覽平台,由觀眾策劃屬於自己的展覽,並開放民眾於平台上分享個人應用故宮內容或參與活動之經驗,提升線上展覽之民眾參與度,增加網路社群之凝聚力,進而帶動民眾對故宮之討論度,有效達成行銷本院與各項展覽平台使用效益。

(二)規劃線上入口網站改版並加強行銷

故宮目前已著手進行官網線上展覽入口之改版及優化工作,網站將朝向更為簡潔、易於查找、分眾分流等方向,以期能提升觀眾瀏覽線上展覽內容之方便性,並以網友回返使用之各種數據分析作為改善近用之基礎,達到行銷推介本院文物與藝術教育推廣目的。

(三)製作線上資源單一入口,並與開放資源結合

為有效引導民眾近用故宮各類重要線上資源,進而提升各類影音等數位內容使用率,目前本院刻正製作重要線上資料之單一入口。此外,未來也將策劃、製作開放資料(Open Data)之線上策展及資料應用呈現平台,以提升故宮數位資料之民眾參與程度。

(四)綜上,故宮將積極推展數位行銷業務,從官網、社群平台及媒體、民眾期待等端點進行規劃,朝向內容更新、更豐富之方向推動。

(六十)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國立故宮博物院北溝山洞保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53)

高委員就國立故宮博物院北溝山洞保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查復如下:

一、有關北溝山洞權責單位與相關資源再運用,謹說明如下:

(一)北溝舊址土地為私人所有,其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有權進行全區整體規劃。由於北溝山洞屬臺中市政府之職掌範圍,當由其進行當地文物庫房舊址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故宮亦不宜擅專。

(二)故宮雖非北溝山洞權責單位,然試圖透過相關文獻資料,加深民眾對北溝山洞之認識與瞭解,故宮多年前已完成留存迄今之北溝時期院務公文檔案之數位化工作,故宮所存北溝時期院務公文檔案,其細目及資料內容已於「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史檔案數位影像資料庫」(<http://npmhost.npm.gov.tw/tts/npmhisc/hisc.html>)對外開放查索。再者,故宮亦提供北溝時期有關建築工程各案卷內容,作為建物繪測復原與施作設計數據細部參考。臺中市政府辦理北溝歷史建築審查,所使用的平面圖紙,即由故宮提供。

二、有關北溝山洞保存議題,說明如下:

(一)日前,故宮已致函臺中市政府,將派員赴臺中市政府拜訪,就北溝與故宮歷史淵源及其文化意義之相關教育推廣活動進行磋商,期以具體規劃有關北溝之相關文化活動。

(二)此外,故宮為紀念文物遷臺,存置北溝七十週年,將於今年10月舉辦「北溝傳奇-故宮文物遷臺後早期歲月」特展,呈現故宮文物遷臺初期的歷史經緯,以加深參觀者對北溝山洞歷史之認識與瞭解。

(三)綜上,故宮對於北溝山洞保存與活化,將全力協助,並提供相關史料。未來將持續與台中市政府磋商,讓北溝山洞保存計畫得以繼續順利推動。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現行高級救護技術員「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規中未就消防機關以外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高級救護技術員施行前述救護項目應依何人預立之醫療流程及救護紀錄表簽核為明確規範。並詢及非消防機關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所屬高級救護技術員有無醫療指導制度?應由何人(機關)建立、指定醫療指導醫師?救護紀錄表由何人簽核?跨直轄市或縣市救護應依何預立醫療流程施行救護項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281)

賴委員就現行高級救護技術員「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規中未就消防機關以外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高級救護技術員施行前述救護項目應依何人預立之醫療流程及救護紀錄表簽核為明確規範。並詢及非消防機關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所屬高級救護技術員有無醫療指導制度?應由何人(機關)建立、指定醫療指導醫師?救護紀錄表由何人簽核?跨直轄市或縣市救護應依何預立醫療流程施行救護項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條規定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係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同法第26條並就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範圍,規定以下列地點為限:(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二)送醫或轉診途中。(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二、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訂有緊急醫療救護法。前開法規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雙主管機關(到院前救護為內政部消防署、到院後緊急醫療為本部);在直轄市則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當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需要送醫時,各縣市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及該縣市訂定之緊急醫療救護作業程序及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由地方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啟動相關到院前、到院途中與到院後應變機制,由地方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5條,明訂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建立醫療指導制度,立法意旨係考量到院前緊急醫療業務雖主要由消防機關負責,但在醫療專業方面仍需有緊急醫療專家協助才能確保品質,爰參考國外制度,在消防主管機關建立常規的醫療指導制度,明訂醫療指導醫師之聘任,且應負責各級救護技術員醫療作業之督導,俾充分發揮醫療指導之功能。

四、有關非消防機關之救護車營業機構(下稱民間救護車)所屬高級救護技術員有無醫療指導醫師制度一節,鑑於醫療指導醫師之設置目的,係為協助消防機關執行到院前之緊急醫療救護。而現行民間救護車主要負責院際間轉診及支援部分大型活動。院際間轉診若病人病情危急,醫療機構會判斷病人情形派遣適當醫事人員陪同。至於大型活動部分,亦有醫師派駐現場。另查緊急醫療管理系統登錄資料,現行登記於民間救護車機構之高級救護技術員僅1名,尚無另行制定非消防單位醫療指導醫師之迫切需求。未來若確有需要,本部將俟實際需求評估修法之必要性。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隔離空間不足及照顧人力吃緊問題,請行政機關應儘速訂立完整配套措施,或向地方主管機關建議協助安置及教養機構另覓隔離據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58)

呂委員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隔離空間不足及照顧人力吃緊問題,請行政機關應儘速訂立完整配套措施,或向地方主管機關建議協助安置及教養機構另覓隔離據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被服務者經診斷確診或需居家隔離者,致機構必將其隔離於單人房,恐使部分機構陷入隔離空間不足之困境: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2日公告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服務對象具感染風險時,最好安置於單人房,與其他人員適當區隔,若機構無單人房、單人房不足、或無實體屏障區隔,可採取與其他服務對象距離2公尺以上以為因應。

(二)另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13日函頒訂之「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型)因應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下稱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針對機構住民安置與健康管理,當機構內出現確定病例,機構可視實務狀況安排服務對象由家屬接回照顧、在機構內就地安置或由地方政府協助移至集中檢疫場所或轉介至其他機構隔離照護。

二、有關機構照顧人力原已十分吃緊,工作人員經診斷確診或需居家隔離者,致無法上班,恐使機構照顧人力再度拉警報: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規定,倘武漢肺炎疫情嚴峻,經勞動主管機關認定本次疫情係屬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以延長機構工作人員工作時間,以避免工作人力不足而有工作超時問題。

(二)另依前開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當機構內有確定病例時,發生確定病例之照護區塊中,機構於人力調度上,得依實務狀況,啟動機構人力備援計畫、由地方政府協助調派外部人力支援、被列為接觸者之無症狀工作人員集中隔離並戴口罩照常上班、或由服務對象親友進入機構或集中檢疫場所照護。

三、為確保各機構依前開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訂定機構之防疫應變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函請各地方政府於109年3月20日回復所轄機構之應變作戰計畫,本部亦函請各地方政府於109年4月17日前回復所轄機構應變作戰計畫整備情形,以維護機構內服務對象與工作人員之健康安全。

四、目前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計120家,各地方政府督促各機構盤點機構空床數,輔導各機構訂定應變整備作戰計畫,並邀請衛生主管機關或專家學者檢視計畫內容,以及實地至機構進行查檢,至109年3月27日止,各地方政府業已協助117家機構完成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協調人力調度與空間、動線的規劃與安排,尚未完備者,將繼續輔導完成。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武漢肺炎疫情對我國中小企業影響嚴重,建請於電價審議時納入考量及研議電價折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51)

邱委員就武漢肺炎疫情對我國中小企業影響嚴重,建請於電價審議時納入考量及研議電價折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武漢肺炎疫情對我國中小企業影響嚴重,委員建請於電價審議時納入考量,說明如下:

(一)政府已制訂專法協助中小企業:本部於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於3月16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針對受疫情影響事業提出資金紓困措施。就本次武漢冠肺炎疫情,中小企業依特性不同,其用電量與營收受影響程度各有差異。為有效補貼業者之各項營運成本,將由受武漢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評估後,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提供直接與必要之協助。

(二)前已訂定電價費率計算公式:為合理反映電價成本,本部前已依電業法規定訂定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將燃料成本、用人費用、維護費、利息、折舊及合理利潤等所有成本項目均納入考量,用以計算適用之電價費率。

(三)109年公用售電業電價不調整:本部已於109年3月18日召開109年第1次電價費率審議會,依據電價計算公式審議109年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會中除針對各項成本資料及利潤之合理值進行討論與確認,亦就新冠肺炎、油價大跌等國際情勢對於電價之影響交換意見。考量近期國際油價受到新冠肺炎、產油國減產協議破局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價格變動劇烈,其影響仍須觀察,而電價應以穩定為優先,故議決本次電價不調整,維持平均電價2.6253元/度。

二、關於電費減免,本部前邀集台電公司召開會議,並陳報行政院核備實施,期可協助受影響企業減輕成本壓力,並能維持營運。本次電費減免方案如下:

(一)電費減免(對於逆勢成長之產業亦即營收成長者,如超商,業績並未衰退,無受減免優惠):

1.低壓用電戶(服務業及中小企業):電費減免折扣10%、減免限額為每月10萬元。

2.高壓用電戶(中大型用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2年內申請恢復契約容量時免予計收供電設備維持費。

(二)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採協商方式處理。

(三)電費緩繳:有居家檢疫或隔離,電費可緩繳14日。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經濟部中企處之創業家實證計畫,規劃「新創採購」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78)

張委員就經濟部中企處之創業家實證計畫,規劃「新創採購」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推動新創採購機制,係配合行政院「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之「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策略,運用政府採購法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共契),提供新創「第一筆」訂單及「實證」場域。

二、本計畫推動作法及成果如下:

(一)推動作法:

1.成熟型:

(1)上架新創產品服務:為友善新創事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推動已商品化之新創產品服務上架政府共契,簡化供需雙方採購程序及成本,提高使用意願。

(2)補助地方政府採購:透過補助地方政府採購新創事業產品服務,由地方政府共同編列經費及提供場域實證,攜手協助新創產業發展。

2.研發型:透過「政府出題、新創解題」,精選機關出題,補助新創業者與出題機關協作進行實證,俾提供適用政府採購的新創服務。

(二)推動成果:

1.成熟型:自107年8月上架共契迄今,已協助42家新創業者成為供應商,促成70案政府機關採用新創解決方案,合作商機逾5,500萬元。

2.研發型:107年政府機關共提6案、入選5案、媒合7家新創參與實證;108年政府機關共提12案、入選6案,媒合4家新創參與實證,促成合作商機逾1,800萬元。

3.媒合商機:結合智慧城市展,展示縣市政府運用新創產品或服務成果,創造合作商機達1億元。

(三)行銷推廣:

1.機制說明:107年迄今已辦理全國各區及地方政府說明會共29場次,針對申請上架共契與補助機制進行說明。

2.商機鏈結:鏈結智慧城市展等中大型展會等,邀請上架業者參展,增加與公務機關的連結觸角,協助拓展國內外市場商機。

3.成果廣宣:透過本部中企處官網與臉書粉絲專頁、新創採購計畫官網、新創圓夢網、報章雜誌等多重管道,展示有關新創業者與政府機關合作實績。

(四)未來強化作法:

1.主題式座談:聚焦個別領域(如智慧創新、智慧教育)辦理創新應用分享座談會,邀集相關領域機關及業者,媒合供需,擴散應用機會。

2.故事行銷:以故事情境方式,推廣政府機關應用新創實證案例,藉由新創圓夢網等新創社群網絡,推播新創採購機制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房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13)

許委員就高房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我國高房價問題,內政部依「住宅法」及行政院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108年至111年)」,按「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3分項政策執行各項住宅措施,說明如下:

(一)在「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政策項下,鑑於我國房地產市場係自由經濟市場,爰本自由經濟之精神,從法令面健全住宅租售市場供需雙方之公平交易機制;另從制度面建置及發布充分之住宅市場相關資訊,加強推動住宅金融機制及住宅市場供需引導,促成住宅租售市場適當供需,確保供給者及消費者雙方權益。

(二)在「提供多元居住協助」政策項下,針對國人弱勢狀況提供適切多元居住協助,包括提供承租住宅、改善住宅硬體環境、自建、自購補貼及優惠租金之住宅等方式,協助其居住於適居之住宅。

(三)在「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政策項下,致力改善既有住宅條件並推動新建住宅優質化,除推動都市不良住宅之更新外,更推動高品質之住宅建設,透過推動綠建築、住宅性能評估及住宅社區建設與管理維護之評鑑制度,鼓勵高品質之住宅環境。

二、另針對不動產課徵之稅負,包括持有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及移轉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契稅及印花稅)。地價稅稅基為申報地價(未申報者,以公告地價之80%為申報地價),房屋稅稅基為房屋標準價格,均由地方政府評定並公告之。近年各地方政府合理調整公告地價及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以維護租稅公平。在房地持有期間未獲實現之增值,對房地移轉所獲利益部分,則課徵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又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依計算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上開稅目之課徵,符合量能課稅,有助維護居住正義及健全房市。

三、此外,為抑止囤房,增加非自住房屋持有稅負,103年修正之「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1.5%至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自住用與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最高可差3倍。目前新竹縣為1.6%,桃園市為2.4%,臺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最高稅率為3.6%,其餘17個直轄市、縣(市)為最低稅率1.5%,可增加非自住房屋持有成本。

四、至因應租屋供給不足部分,「住宅法」等法律已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配合落實,說明如下:

(一)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規定,公益出租人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政府及民間興建社會住宅提供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上開租稅優惠授權直轄市、縣(市)制定自治條例規範,目前除新北市、宜蘭縣及花蓮縣外,其餘均已完成制定。

(二)107年6月27日施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授權地方政府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提高個人房東委託專業出租或代管之誘因,並有助於引導租賃住宅服務朝向專業經營模式及擴大租賃住宅規模,健全租賃市場。

(三)又前開法律提供租屋市場出租人之租稅優惠,引導房東釋出閒置之住家房屋,可增加租賃住宅市場供給量,同時促進房市健全。

五、綜上,透過中央與地方通力合作執行相關措施,期使全體國人居住於適宜且享有尊嚴之環境同時,亦能創造就業機會及經濟產值,帶動整體經濟發展,讓幼童快樂成長、青年安心打拚、長者放心安養。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透過減稅及貸款協助產業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14)

許委員就透過減稅及貸款協助產業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地價稅及房屋稅為地方稅,目前各地方政府對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已有機制減輕其負擔;另減免課稅涉及修正「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規定,影響層面廣大,恐緩不濟急,且將影響地方財政,致地方政府要求中央補足減稅之稅收損失,影響財政平衡。

二、為協助產業度過疫情,政府在租稅減免及貸款協助等方面業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現行營業使用不動產持有稅相關租稅減免措施部分:

1.房屋稅:觀光飯店或旅館使用之房屋,目前各地方政府依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依財政部民國80年4月17日函,飯店以生意清淡為由,申請將部分樓層關樓停用,如經查證屬實,在其停用期間准以「一層樓」為核准單位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故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可依業者申請,就未使用樓層部分,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連江縣為1.5%)課徵房屋稅。

2.地價稅:經統計95%以上之納稅義務人係按基本稅率10‰課徵地價稅,現行地價稅負擔尚屬合理。

3.依「發展觀光條例」第49條規定,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於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授權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得予適當減免;故地方政府已可視需要,因地制宜訂定相關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措施。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部分:

1.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及財政部本(109)年3月9日令,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納房屋稅者,展延該稅繳納期限至本年6月30日。

2.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本年3月19日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本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不受應納稅額之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三)中央協助貸款部分:

1.配合辦理政策性貸款: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依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針對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訂定相關紓困振興辦法,財政部所屬公股銀行業配合政策辦理相關貸款。

2.以自有資金提供專案貸款:公股銀行對受本次疫情衝擊相關產業,已以自有資金推出防疫專案融資,搭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專案,個案貸款規模固定50萬元或100萬元不等,利率多低於1.9%,協助企業渡過難關。

3.既有貸款寬緩措施:財政部公股銀行除依據「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協助營運困難客戶外,並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相關決議,對受疫情影響致營收衰退者,及時提供暫緩繳納本金或展延借款期限等協助措施。

三、又,面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我國各方面之衝擊,金管會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針對各部會辦理紓困振興措施,並於本年3月16日要求各銀行對企業申請紓困案件應先收件,以及儘速配合各部會所定紓困辦法,完成修正相關內部作業規定及系統,並以電子化專業方式辦理,達到及時紓困之效益。

(二)本年3月18日邀集各銀行總經理召開協處措施溝通會議,宣布下列應配合事項:

1.儘速依授信專業配合各部會所定紓困振興辦法,落實相關紓困措施,展現銀行業電子化效率,以專業方式完成任務。

2.辦理紓困貸款,以最快速有效方式訓練人員及修改內部作業與表單,並與各部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充分合作,按日回報執行情形。

3.對於銀行協助紓困振興貸款之績優銀行將於年底時給予獎勵。

(三)責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本年3月20日舉辦宣導說明會,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銀行業者舉辦各部會紓困振興辦法及紓困機制宣導說明。

(四)配合中央銀行降息及提供銀行轉融通資金2,000億元專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措施,行政院業於本年3月22日邀集公股行庫達成降息及資金轉融通相關措施之共識,該會亦於本年3月26日發函建議民營銀行主動關懷客戶,參考上開措施辦理。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建請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及農民團體配合落實防疫措施,另就振興措施,除滾動檢討年度產能外,加速國內外通路媒合,並輔導建置加工凍儲設備及訂定各補助項目申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07)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建請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及農民團體配合落實防疫措施,另就振興措施,除滾動檢討年度產能外,加速國內外通路媒合,並輔導建置加工凍儲設備及訂定各補助項目申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本會於109年3月12日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訂定各紓困及振興措施作業規範,積極協助遭受疫情衝擊之農產業。辦理情形如下:

一、防疫措施

(一)針對重點批發市場及農民直銷站於日常管理中強化衛生安全維護及防疫工作;加強漁港區域周邊清潔及消毒,督請各第二類漁港主管機關及第一類漁港代管機關,加強人潮聚集之公共場所清潔消毒,及港內外籍漁工、船員、船主及港區從業人員自主衛生及防疫宣導工作。

(二)隨時掌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防疫措施並轉知農漁產品運銷場域及漁港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及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二、紓困措施

(一)提供優惠貸款:針對受疫情影響之農民、農民團體、農企業等,提供18項68億元額度之紓困貸款。優惠貸款利率為0.29%~1.43%,部分貸款可申請最長2-3年本金寬緩。舊貸戶還款困難者,亦可申請延期還款。

(二)利息補貼:額外提供休閒農場、部分漁業、部分農業、畜牧業貸款之貸款戶,給予1年免息或部分利息補貼。要求受補貼之法人團體對其員工之保障,於利息補貼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

三、振興措施

(一)海外市場拓銷

1.短期受影響農產品品項加碼提供外銷獎勵,已公布鳳梨、釋迦、蓮霧、柑橘類,及石斑魚、臺灣鯛等大宗養殖魚種之獎勵基準,鼓勵拓展中國大陸以外之海外市場。

2.辦理新加坡超市等海外新興市場通路拓銷活動,獎勵業者組團參加國際食品展,輔導業者取得ISO、HACCP、HALAL、雨林認證、ASC等國際認(驗)證,厚植國際競爭力。

(二)強化電商網購

1.辦理臺灣農產品嘉年華網路購物活動,協助媒合溯源國產農產品約300個供貨農民團體與近50家電商平臺合作,消費者網購提供滿500元送50元優惠。自2月4日啟動網路購物活動迄今,銷售業績已超過新臺幣1.2億元,有效提高國產農產品透過網路的銷售比例,協助小農進入電子商務供應鏈,掌握宅經濟。

2.配合產地啟動訂購平臺,鼓勵企業、機關團體、國營事業等大消費戶訂購。另補助團購運費,鼓勵農民團體及地方政府辦理企業、機關團體及國營事業等訂購。

(三)強化國內多元行銷

1.辦理行銷展售活動,輔導地區型行銷展售會、定期定點農產品市集(希望廣場、花博圓山廣場),並結合異業參展,於重要觀光景點、交通節點辦理展示及展售活動,擴大國內外遊客消費。媒合全聯超市、家樂福、頂好及大潤發量販店等通路業者辦理聯合促銷活動,擴大行銷。

2.不定期提供國軍副食、慈善團體、學校營養午餐加菜,與國軍26處副供站、20處慈善團體(含食物銀行)、學校合作,每週供應一到兩次,並視供銷情形調整。

(四)輔導國內生產結構調整

1.輔導加工凍儲,累計輔導農民團體興建冷藏庫逾5,000坪,強化採後處理技術,減少耗損及提升品質;鼓勵養殖漁民與漁民團體、養殖協會及加工廠合作加工凍儲6個月以上,補助加工凍儲費用,以延長儲存期及紓緩銷貨壓力;鼓勵加工廠商擴大採購,產製多元加工產品。

2.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推動計畫性生產;輔導養殖漁業整池消毒、疏養、延後放養,分散產季;種畜(禽)淘汰及逾量家畜(禽)去化之屠宰。

(五)休閒農業輔導

獎勵休閒農業場域優化、商品開發及體驗服務獎勵;結合農產業主題遊程辦理多元跨業行銷,強化網路、社群推廣,運用電子票證推動獎勵旅遊措施,獎勵國內遊客至休閒農業場域旅遊,每人可抵用250元休閒農業相關消費,將配合於疫情趨緩時啟動,鼓勵國人防疫期間也能健康出遊,疫情過後更要到農場放心玩。

四、各項紓困振興措施均訂有作業規範並簡化相關申請程序,已公布於本會網站專區(https://www.coa.gov.tw/COVID_19/),並建立服務專線、QA問答集,提供線上查詢及諮詢服務。本會將持續掌握消費市場狀況,維持產銷穩定,確保提供優質、安全、充足的農產品,以緩和我國農漁畜產業遭受衝擊,期化危機為轉機,降低以往過度集中單一市場風險、加速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出現巨幅波動,造成美股創最快墜入空頭市場紀錄,全球科技新創恐將面對更為嚴峻的經營考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81)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出現巨幅波動,造成美股創最快墜入空頭市場紀錄,全球科技新創恐將面對更為嚴峻的經營考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根據國際新創調研機構CB Insights上週(3月17日)發布的新冠肺炎對新創發展影響分析報告指出:2020年第一季的全球新創投資市場約770億美元,較去年第四季下滑超過16%,也較去年第一季下滑近12%,預計將創下過去十年來的單季第二高的降幅紀錄(僅次2012年第三季36%降幅);另外,亞洲是全球第一季降幅最大的地區,較去年同期下滑近35%,預期這樣的趨勢將隨著歐美疫情升溫而擴散到全球。綜合上述資訊與國際相關評析觀點,新冠肺炎將對新創公司在資金的籌措上帶來最大的衝擊。

二、為此,科技部除維持既有科技研發與創新創業的培育措施外,將延續去年帶領超過168家臺灣新創征戰海外市場等新創推展經驗,持續強化新創輔導及資源挹注,本年度推動重點如下:

(一)鏈結全球頂級加速資源,提升新創市場成長潛力

1.本年度預計將徵選28家臺灣科技新創鏈結國際主要生態圈,獲得國際市場人脈、參與資金媒合、新創展會,及獲得國際業師與資深顧問之輔導。

2.鏈結Audi、高通等國際級企業資源,藉由共同辦理新創競賽來提升國內科技新創在國際產業中的曝光度,並且直接與跨國企業合作,鏈結市場、資金、技術與通路資源,加速新創公司走入國際市場的步伐。

(二)搶進國際重要新創展會,拓展全球科技新興業務

1.針對不同新創展會特性及產業需求,籌組新創國家隊參與國際新創展會。以美國拉斯維加斯CES展會為例,科技部自2018年起已於該展會中設立臺灣科技新創的品牌形象,持續擴大召集各部會國內所有新創公司參與,2020年共計82家組團,更是一舉在新創大獎得獎數(13家獲獎企業)與爭取商機金額(約70億新臺幣)上創下兩大紀錄。

2.因應全球肺炎疫情影響,今年國際新創展會主辦方陸續延期,擬視下半年疫情趨緩之情形,隨時調整本年度參展規劃。

3.歐洲方面,延續2019年成果,擬帶領10組具歐洲市場潛力之臺灣新創團隊搶進歐洲重要新創展會VIVATECH,預計有Google、Microsoft、Orange、Cisco、Airbus、LVMH、SANOFI等大廠召集優秀新創公司為企業解題,找尋策略合作夥伴或併購出場買家,著實為我國科技新創加入科技產業鏈一大契機。

4.此外,與經濟部、貿協合作帶領新創公司參與全球規模最大的國際視聽及消費性電子產品展會「柏林消費類電子展(IFA)」,將於展區中設立國家新創館,爭取於大會舞臺中發展創新產品,促成與企業與創投基金的對接機會。

(三)落實創新成果產業化,加速新創產品服務開發

利用臺灣過去在製造業上累積的實力,藉由平台的媒合,協助新創團隊成功打造原型機,同時提供市場驗證輔導業師服務,辦理厚技術創新產品成果展示,協助新創公司可以更快進入市場。本年度預計篩選20家新創公司依據需求進行創新產品與服務原型試製,協助解決新創公司在產品開發過程中資金不足問題。

(四)媒合國際優質資金,穩定新創營運持續發展

將配合Meet Taipei活動期間,邀請國際優質投資人與機構來臺與新創公司進行一對一資金媒合活動,提升國內新創公司獲得投資的機會,同時也藉由國際投資人的新創網絡而加速國際化。以2019年科技部 「TTA X TIEC 國際新創資金媒合會」為例,共計邀請來自美國、法國、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香港和臺灣等10國的54家科技新創及25家國際投資者齊聚臺北,透過多重組方式技進行投資人與科技新創的媒合機會,效益顯著。

(五)打造臺灣科技新創平台,新創團隊投入抗疫行列

科技部TTA臺灣科技新創基地除協助新創於人工智慧、軟體及半導體等領域的應用發展,因應近期全球防疫行動,其TTA新創團隊「業安科技」整合臉部身分辨識、區塊鏈溯源追蹤技術,布建口罩智能販賣機;「創淨科技ELECLEAN」以奈米觸媒電化學技術製造高活性氧消毒水,開發全球首創不需添加化學藥劑的消毒家電,如隨身消毒噴霧機,投入生產抗疫物資。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民心浮動是國家防疫一大忌諱,政府應嚴陣以待,許多民眾瘋傳家中附近超市特定商品被搶購一空的訊息,而爆發搶購潮,尤以衛生紙狀況最為嚴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82)

許委員就民心浮動是國家防疫一大忌諱,政府應嚴陣以待,許多民眾瘋傳家中附近超市特定商品被搶購一空的訊息,而爆發搶購潮,尤以衛生紙狀況最為嚴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若故意散播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造成民眾恐慌,搶購囤積物資,即可能觸犯上開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罰金。

二、法務部為因應特別條例施行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已於109年2月27日發函要求各地方檢察署即刻成立「防疫處理小組」,各地方檢察署所成立之「防疫處理小組」,結合警政、調查、衛政、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等機關,對於恣意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格及散播疫情假訊息之刑事案件嚴查速辦,以安定民心。

三、法務部另要求調查局假訊息防制中心主動掌握有關疫情之假訊息情資,向上溯源追查。該局針對近日網路謠傳「收到重要情報請大家儲備1個月份左右的糧食和生活必需品,而且立刻提領所有存款」,造成民眾恐慌及大賣場搶購民生物資囤貨亂象,經溯源追查,已約詢散布者到案,並即時發布新聞澄清,展現政府打擊防疫假訊息之決心。迄109年3月27日止,該局蒐報疫情假訊息情資計971件,經溯源過濾後,偵辦件數計314案(含境外假訊息案數222案),已調查明確移送地檢署共15案25人,餘仍秉持嚴查速辦原則,刻正積極偵辦中。

(七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本院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72)

馬委員就本院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地方自治雖為憲法保障之制度,惟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仍應受上級監督機關之合法性監督。「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下稱臺中生煤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非僅涉及地方之環境保護事項得否因地制宜,更與我國整體能源政策密切相關,行政院係綜合多方意見,並全面審慎評估後,始確認本案第3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分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爰予函告無效,以維法制。

二、政府減煤立場不受函告臺中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影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下稱台中電廠)103年用煤量1,839萬噸, 108年降為1,264 萬公噸,減少近600 萬公噸,今年起將執行嚴格減煤計畫,生煤年用量預計降至1,260萬公噸以下,而台中電廠室內煤倉工程預定110年9月完成,不會停止興建,更將以提前完成工程為目標。

三、對於空氣污染改善工作,本署一直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執行污染減量,尤其對於中南部空氣品質改善特別重視,其中臺中市空氣品質已有相當程度改善,紅害警示站日數(細懸浮微粒PM2.5日平均濃度≧54μg/m3)從105年71站次降至108年5站次,改善幅度達93%,另空氣品質細懸浮微粒PM2.5數據顯示,PM2.5年平均值從105年21.8μg/m3降至108年17.2μg/m3改善幅度達21%。而台中電廠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108年減量更達50%,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的效果。此外,預估完成未來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品不良季節不啟動等條件下,114年的空污減量可達78%,達成多贏局面。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本院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71)

馬委員就本院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地方自治雖為憲法保障之制度,惟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仍應受上級監督機關之合法性監督。「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下稱臺中生煤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非僅涉及地方之環境保護事項得否因地制宜,更與我國整體能源政策密切相關,行政院係綜合多方意見,並全面審慎評估後,始確認本案第3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分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爰予函告無效,以維法制。

二、另本署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空污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一致性許可證審核原則規定,及於108年9月26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規範許可證審核原則及許可展延相關規定後,地方政府不應將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許可事項」,逕行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惟於前述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已將「生煤堆置場所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之規定,納入臺中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核定內容,則尚符合當時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仍屬依法有據。

三、政府減煤立場不受函告臺中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影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下稱台中電廠)103年用煤量1,839萬噸, 108年降為1,264 萬公噸,減少近600 萬公噸,今年起將執行嚴格減煤計畫,生煤年用量預計降至1,260萬公噸以下,而台中電廠室內煤倉工程預定110年9月完成,不會停止興建,更將以提前完成工程為目標。

四、對於空氣污染改善工作,本署一直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執行污染減量,尤其對於中南部空氣品質改善特別重視,其中臺中市空氣品質已有相當程度改善,紅害警示站日數(細懸浮微粒PM2.5日平均濃度≧54μg/m3)從105年71站次降至108年5站次,改善幅度達93%,另空氣品質細懸浮微粒PM2.5數據顯示,PM2.5年平均值從105年21.8μg/m3降至108年17.2μg/m3改善幅度達21%。而台中電廠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108年減量更達50%,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的效果。此外,預估完成未來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品不良季節不啟動等條件下,114年的空污減量可達78%,達成多贏局面。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本院於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提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修正案及廢止印花稅法案有無具體替代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97)

蔡委員就本院於貴院第9屆第8會期提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修正案及廢止印花稅法案有無具體替代財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考量印花稅有與營業稅等重複課稅疑慮,且憑證性質認定易生歧異等課稅爭議,及廢止該稅可降低民眾交易成本,增加經濟活動效率,並使稅制與時俱進,爰於參酌歷次稅改建議並徵詢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意見綜合考量後,擬具印花稅法廢止說明,經行政院於108年9月16日函請大院審查。

二、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業依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規劃「印花稅法」倘經大院審議廢止,將由本部編列預算作為替代財源,未來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通盤處理,尚不致發生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損失情事。

三、有關行政院請本部研議減少輕型機車貨物稅一節,事涉國內車輛整體產業發展,本部將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汰舊換新機車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實施期限屆期(110年1月7日)前,配合產業與環保政策研議延長實施年限之必要性及可行性。至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修正條文,係大院吳委員玉琴等為落實無障礙乘車環境及照顧行動不便者行之需求,提案延長低底盤等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之年限,並為提升身心障礙者及長照需求者福祉,將到宅沐浴車納入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範疇免徵貨物稅,與減少輕型機車貨物稅無涉。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業務主管機關未依規定落實辦理稅式支出評估相關作業,請財政部會同本院主計總處重新研擬修正「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98)

蔡委員就業務主管機關未依規定落實辦理稅式支出評估相關作業,請財政部會同本院主計總處重新研擬修正「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租稅減免工具之運用過於浮濫,行政院前於92年7月18日訂頒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下稱稅評注意事項),就稅式支出評估訂定相關作業機制。本部為賦稅主管機關,負責辦理稅式支出法案評估報告複評作業,為期各業務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相關作業,並利民眾充分瞭解稅式支出評估資訊,本部自105年12月30日起於網站建置「稅式支出評估」專區,並函請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切實依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並於送大院審議前舉行公聽會及公開實施成效報告。

二、財政紀律法於108年4月10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6條第3項規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為強化稅式支出評估與管控機制,以健全財政,並兼顧整體經濟效益,本部參考稅評注意事項、實務作業情形及各業務主管機關(含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擬具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下稱稅評辦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法規預告程序後陳報行政院,業經該院於109年2月4日以院臺財字第1090160036號令訂定發布施行,同時停止稅評注意事項之適用。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稅式支出法律經大院三讀通過之內容影響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之稅收損失金額者,業務主管機關應於法律三讀之日起1個月內,另提出補充報告送本部,經本部函復確認後15日內登載於機關網站,此與蔡委員質詢「要求業務主管機關於涉及稅式支出之法案三讀通過後,應於1個月內更新稅收損失金額,且須經本部確認後公布於稅式支出報告專區」方向一致。另稅評辦法第7條規定,稅式支出法規公(發)布施行後,業務主管機關應檢視稅式支出法規預期效益之達成情形,定期檢討評估實施成效並公開於機關網站。

三、又為利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有一致性規範,本部業依稅評辦法第8條規定,就同辦法第4條至第6條規定之「稅式支出法規是否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檢核表」、「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完整格式」、「補充報告格式」及「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簡要格式」,於109年2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14270號公告訂定上開書表格式,並於同日檢送前揭公告及書表格式供各業務主管機關遵循運用。

四、綜上,本部將持續滾動更新上開專區資訊,並依稅評辦法規定,審慎客觀辦理複評作業及要求各業務主管機關落實實施成效評估,以確保各業務主管機關嚴守財政紀律,強化稅式支出評估決策機制及籌妥相對應之替代財源,以兼顧整體經濟發展效益及財政健全。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能否善用資源推動有機發展,配合農業政策提供108年及109年出租供有機農業之土地及相關獎勵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77)

張委員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能否善用資源推動有機發展,配合農業政策提供108年及109年出租供有機農業之土地及相關獎勵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7條第2項給予農產品經營者租金優惠,得於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度之租金優惠獎勵,每公頃1萬元,採委託經營給予權利金優惠者,得比照之;惟上開單位於申請獎勵時,應符合土地仍作有機農業使用及具該土地之管理或所有權,先予敘明。

二、查有機農業促進法於去(108)年5月30日施行,爰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於本(109)年3月1日至4月30日首次向本會申請108年度之租金優惠獎勵。截至本年3月26日止,向本會申請之租金優惠獎勵之公有土地(退輔會)計60筆、面積23.13公頃,國營事業土地(台糖公司)計383筆、面積609.9公頃,兩者合計443筆、面積633.03公頃,占全國有機農業面積13,511公頃(至108年底)比例約4.68%。

三、依該辦法規定,本年本會受理申請租金優惠獎勵期限至4月30日止,目前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陸續送件申請中,待申請截止並經本會審核完成後,將覈實核予獎勵。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國際上目前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蔓延,我國防疫措施也應更加嚴謹。鑑於國內創業家透過政府計畫進駐國外創業機構,產生疑慮,若已進駐國外之創業家進駐地區列為疫區,或今(109)年提出申請之進駐地區於申請後列為疫區,是否已進行追蹤列管目前海外創業家進駐創業機構情形,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向我國國民說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75)

張委員就國際上目前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蔓延,我國防疫措施也應更加嚴謹。鑑於國內創業家透過政府計畫進駐國外創業機構,產生疑慮,若已進駐國外之創業家進駐地區列為疫區,或今(109)年提出申請之進駐地區於申請後列為疫區,是否已進行追蹤列管目前海外創業家進駐創業機構情形,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向我國國民說明問題提出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科技部在亞洲.矽谷的政策指導方針下,為了切實鏈結臺矽,特別在矽谷Sunnyvale的Plug and Play加速器中心內設立專案辦公室TTA SV Office。該計畫辦公室主要任務是在矽谷當地第一線支援臺灣新創團隊在矽谷的商務發展,並且促進臺矽雙邊交流。其中TIEC計畫選送團隊赴矽谷發展,其計畫架構為一年選送2梯次團隊,分別於上半年4-6月以及下半年10月-12月赴美進入新創加速器接受輔導,最後一批獲選團隊已經在2019年12月完成輔導課程並且回國,目前僅部分新創團隊成員留在美國協助公司進行商務發展,因此本計畫無導致大規模境外移入疫情人口之疑慮。

二、針對109年度選送與補助團隊赴美,原徵案日期至109年3月31日止,因受疫情影響,評估延長徵選時間,並將團隊赴美時程調整以因應各國防疫政策相關調整後執行。新創團隊選送前往美進駐加速器時間,已與國外加速器協調完成,將配合疫情調整延後赴美加速輔導時間。

三、由於美國已經實施Shelter in Place禁令,已確認所有在美團隊皆改為在居所上班,所有會議持續透過視訊進行商務發展。本計畫確實已追蹤列管目前留在矽谷團隊之現況。據科技部掌握,目前有12家新創團隊,共計16名創辦人或員工在美(截至3/27為止追蹤統計)持續進行商務發展,包含:城諾科技 Cello Lighting、樂邦安控 Lubn、嗨筆記 HackMD、易邁捷 Imageous(Roby)、亮點科技 Pressure DOT、智準生醫 Seknova、川盛科技 SWR、檸檬樹 MATCH、電獺股份 Aotter、優必闊 Ubiik、凡克生醫 Vaso Collar、路星股份 Rooit。

四、團隊反映在疫情的影響下,出貨延遲將影響營運資金的增加及商務開發也將所受的疫情衝擊而無法進行而銳減其營收機會,TTA SV辦公室亦已提供相關協助如下:

(一)營運資金:協助團隊持續追蹤與更新臺灣以及美國對於中小企業的相關補助資訊,除提供團隊申請資訊外,更協助團隊釐清其符合資格及相關申請作業函辦法之相關諮詢服務。

(二)商務開發:由於法令限制將一切改由線上作業,並持續運用遠端視訊與客戶進行延期出畫之調整媒合引介業師、投資人、國際行銷管道,如:透過邀請網路媒體透過線上方式,持續協助團隊於防疫期間擴大對外之傳播與鏈結。

(三)持續主動追蹤團隊情況,並提供進一步協助。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僅就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加以規定,是否係刻意排除民法關於共同收養及繼親收養他方已收養之子女之規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68)

賴委員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僅就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加以規定,是否係刻意排除民法關於共同收養及繼親收養他方已收養之子女之規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8段指出,該解釋僅就民法婚姻章規範不足部分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故「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本法)的內容主要係依據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範不足之部分予以補足,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依本法第4條辦理結婚登記。而民法收養規定非屬於上開婚姻章之範疇,惟考量成立本法第2條係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爰於本法第20條明定允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立法理由參照)。至於是否開放共同收養及收養他方養子女,宜待未來持續觀察後,再為審慎討論研議。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實施細則第17條修法,但對於107年10月2日之前符合同仁卻無法同等享有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60)

葉委員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實施細則第17條修法,但對於107年10月2日之前符合同仁卻無法同等享有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查行政法規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乃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即行政法規原則上僅能向將來規範行為,對於過去已經發生並終結之生活事實關係(事件),應適用過去「行為時」(法律事件當時)之法規,而不在新法規之適用範圍。亦即行為後法律有修正變更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追溯既往或有其他特別情事外,原則上應不適用新法規。

二、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因公殉職」定義修正,旨在使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察人員明彰功勳,並給予遺族實質照護,減低不幸憾事之慮,使警察人員無後顧之憂,勇於任事;且該法規亦經公眾檢視而完成預告程序,並於發布後發生效力,另為考量給予因公殉職遺族妥適照顧,特規定撫卹未經審定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另銓敘部為掌管公務人員退撫事務之主管機關,關於公務人員退撫之各項要件依法係由銓敘部審定,公務人員所屬服務機關僅負有彙轉退撫案相關資料及事前審查退撫基本要件是否符合之義務,對於所屬人員退撫案件並無審定之權限。

四、查現行(修正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定,警察人員於本細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修正施行前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其撫卹尚未經審定者,其撫卹之審定,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故業經審定之撫卹案,爰與上開適用要件未符。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交通部應檢討改善居家檢疫者自機場返家的交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57)

高委員就交通部應檢討改善居家檢疫者自機場返家的交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降低居家檢疫者自機場返家之防疫風險,並兼顧其交通需求,自109年3月4日起實施「居家檢疫者機場返家交通方案」,入境旅客自機場返家應以親友接送、自行駕車為優先,或搭乘防疫車隊(機場排班計程車/租賃車)、自行安排專用小客車為限;除前往離島地區需搭乘國內海空運航班外,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嗣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3月18日宣布自3月19日零時起,所有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14天,為因應桃園國際機場突增之居家檢疫者疏運需求,並減少旅客候車時間,桃園國際機場於3月19日零時起隨即啟動防疫專車新應變計畫,採取分區(北中南東)、分業(計程車、租賃車、巴士)之原則規劃,將排班計程車由300輛增至400輛、租賃車由30輛增至200輛,及新增50輛國道客運專車提供服務,並依預報入境旅客人數情形機動調整車輛(如尖峰時段再協調松山機場防疫計程車支援),俾適時擴大防疫車隊服務量能,以提供旅客便捷安心之專車接送服務。

二、另為讓民眾清楚返家方式及搭車動線等相關規定,各機場於居家檢疫者下機後即提供宣導單,並在「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詳細說明,旅客如需臨時變更返家方式,可至機場防疫車隊登記;倘旅客有拒絕、規避妨礙或填寫不實,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罰鍰,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者,可處新臺幣10萬至100萬元罰鍰。

三、基此,桃園機場、松山機場、高雄機場、臺中機場及臺南機場已於旅客入境動線加強標示,製作、張貼宣導文宣,做必要之引導措施,並訂妥航空站作業程序,就抵達航班載送人數逐班確認入境旅客返家交通工具,並於各入境環節協調機場內各駐站有關單位全力配合,旅客航廈公共休息區及防疫專車上車處亦加派人力引導及疏運旅客。截至109年3月30日止,計27日,搭乘防疫車隊為24,823人,占入境居家檢疫總旅客數76,355人之33%。整體而言,依機場現場搭車情況,民眾均願意配合政府防疫措施,搭乘防疫車隊返家。

四、若遇有受檢疫者未依自機場返家交通方案,逕搭大眾交通工具,即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8日研商「居家檢疫者自機場返家未依交通專案規定之核處」會議紀錄,將相關違規事證,逕送地方政府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裁處,以落實防疫工作。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延後退休年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31)

陳委員就延後退休年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長期生育率下降及平均餘命增加之影響,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工作年齡人口占比亦逐漸下降。我國男性及女性之平均餘命民國107年已達77.55歲及84.05歲,且持續增加中;15歲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於101年達最高點74.2%後,逐步下降至108年為72%,人數則由104年高峰之1,737萬人,逐步下降至108年為1,699萬人。平均餘命延長,代表退休人員領取年金時間增加,若繳交保費或提撥金之工作時間仍維持不變,將加重年金基金之支付壓力,同時逐漸下降之工作年齡人口,亦須不斷增加提撥以挹注基金財務缺口,提撥負擔持續加重;此外,累積豐富經驗之優秀人才如過早退休,亦形成人力浪費,故延後退休年齡確有其必要性。

二、為因應人口結構老化,促進工作人口持續留在職場貢獻長才,政府已積極推動下列措施:

(一)「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老年給付請領年齡,已自107年起提高至6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預計於115年提高至65歲。另勞退新制施行後,勞工年滿60歲時,可選擇請領退休金並繼續工作,勞工如領取退休金後再就業,雇主仍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仍得繼續累積退休金,以鼓勵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與勞動市場,並兼顧退休之所得保障。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於108年12月4日制定公布,並自本(109)年5月1日施行,以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參與,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權益。

(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已於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逐步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公務人員以10年過渡期間與110年85制指標數銜接,逐年延後至65歲,學校教職員以15年過渡期間與75制指標數銜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延後至58歲,其餘教職員則延後至65歲。

(八十)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研擬提供海外國人口罩等防疫物資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34)

萬委員就研擬提供海外國人口罩等防疫物資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口罩為重要防疫物資,為確保口罩供應無虞及國人健康,政府已公告本(109)年4月30日前口罩不准出口,惟在我國口罩產能逐漸穩定情況下,再於3月13日公告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准予出口,讓國內民眾能寄送布口罩予海外留學生及親友供基本防護使用。

二、另本年3月18日外交部及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AIT/T)共同發表「臺美防疫夥伴關係聯合聲明」,除防疫物資之交換外(即美方已為臺灣保留30萬件防護衣原料,臺灣在口罩產能穩定後,規劃每週供應美方10萬枚口罩,以利攜手對抗疫情),臺美今後亦將在藥物、疫苗開發,以及各項防疫及抗疫措施部分加強合作,且除美國外,歐洲、日本等都有相當好之量能,政府將會適時尋求合作機會,共同防疫及抗疫。

三、又,政府為照顧更多國人及海外我國籍留學生,經全盤考量及多次跨部會研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3月30日宣布,自4月9日起,開放民眾每2個月可寄30片口罩予二等親以內之海外家屬。同時,外交部及我各駐外館處亦會持續全力協助包括留學生在內之海外我國人及僑胞,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執行成效未符合預期,請有關應檢討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07)

吳委員就「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執行成效未符合預期,請有關應檢討改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經查,在尚未實施大型柴油車換新補助辦法前,105年之1至2期大型柴油車僅報廢1,773輛,在本署推動鼓勵報廢之補助辦法後,106至107年度,共計報廢1~2期大型柴油車2萬1,292輛。108年度因補助辦法擴及3期大型柴油車,共計報廢1至3期大型柴油車9,186輛。顯示藉由補助辦法誘因,已加速大型柴油車報廢,成長幅度達6倍。

二、另為加速改善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排放,以及兼顧業者的生計前提下,本署提供多元輔導協助方案,除了補助汰舊換車(含中古車)外,亦提供貸款信用保證、利息補貼及協調財政部推行減免貨物稅等措施,增加老舊大型柴油車換購之經濟誘因,另透過協商財政部為使大型柴油車新車車價降低,已免徵進口零組件關稅,以降低車主換購新車之經濟負擔。

三、針對無法換車或無意願購車之車主,本署亦提供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補助,以加速移動污染源減量進程,另為有效提升車主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意願,同時提升行政效能。本署於109年2月11日預告修正「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草案,修正重點包含取消調修前的檢測程序,並增訂累計補助金額5萬元以內,不限申請次數等,以達簡政便民效益。

四、綜上所述,為落實空氣品質改善並兼顧車主權益,本署戮力推動大型柴油車空氣污染改善多元方案,透過鼓勵及協助方式,逐步達成空氣品質提升之成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北法」(TAIPEI Act)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85)

許委員就「台北法」(TAIPEI Act)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暨強化倡議法」(簡稱為「台北法」,TAIPEI Act)於本(109)年3月4日及11日相繼經美聯邦眾、參議院審議通過,川普總統並於3月26日正式簽署生效。

二、該法案原由聯邦參院外委會亞太小組主席賈德納(Cory Gardner, R-CO)於上(108)年5月23日在參院提出(案號為第1678號),眾院方面嗣由眾議員匡希恆(John Curtis, R-UT)於上年10月18日提出眾院版之第4754號法案,二案內容相同,均包含支持台美進一步強化雙邊貿易及經濟關係、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美國政府應採取作為支持台灣強化與印太地區及全球各國的正式外交關係及夥伴關係,以及對於強化與台灣關係或嚴重損害台灣安全、繁榮的國家,美國政府也應研議以適當方式提升或改變美國與該等國家的關係。

三、該法案首先於上年10月29日獲參院通過。眾院外交委員會嗣於10月30日通過,基於眾院規定,因該法案條文包含台美自由貿易協定之相關文字,即「美國會意見認為,美國應與台灣進行雙邊貿易談判,以達成對雙方經計有益並保護美國工人且有益美國出口商之自由貿易協定為目標」,須再送交眾院歲計委員會審議。

四、眾院歲計委員會對於該法案直接要求行政部門與特定國家洽簽貿易協定向持保留謹慎立場,爰經兩委員會協商後,相關文字調整為「美國會意見認為,美國與台灣已建立強勁之經濟夥伴關係,美國現為台灣之第2大貿易夥伴,台灣則為美國之第11大貿易夥伴及美國農產品之重要出口市場;強勁之美台經濟關係一向為刺激經濟成長及創造美台雙方人民就業之正面因素;美國貿易代表應就進一步強化美台雙邊貿易及經濟關係之相關機會與國會進行諮商。」(It is the sense of Congress that(1)the U.S. and Taiwan have built a strong economic partnership, with the U.S. now Taiwan’s second largest trading partner and with Taiwan the 11th largest trading partnerof the U.S. and a key destination for U.S. agricultural exports;(2)strongU.S.-Taiwan economic relations have been a positive factor in stimulating economic growth and job creation for the people of both the U.S. and Taiwan; and(3)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should consult with Congress on opportunities for further strengthening bilateral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S. and Taiwan.)。

五、上述最新文字草案於本年3月4日獲眾院通過,但因條文內容已有調整與參院原始版本不同,爰再度送參院審議並於3月11日通過。川普總統已於3月26日簽署生效。

六、由此可知,該法案有關台美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條文雖有異動,但主要是出於歲計委員會對國會主導美國對外洽簽雙邊貿易協定的職權存有顧慮,並非是國會兩院兩黨議員對台美FTA的意見分歧。美參眾兩院以不分黨派一致性支持通過「台北法案」,肯定台灣民主成就,並鼓勵美行政部門深化台美關係,充分展現美國國會對台美關係之一貫堅定支持。本部持續與我國經貿部會密切協調,確保台美雙邊各項經貿議題能透過既有管道持續溝通。未來也將在台美既有良好基礎上,持續與美方一同努力深化雙邊經貿往來與友好夥伴關係。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改變產業面貌,企業界應靈活地從中掌握商機,政府也該扮演好協助角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90)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改變產業面貌,企業界應靈活地從中掌握商機,政府也該扮演好協助角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國內產業需改變策略以掌握商機,為研謀強化產業需求,本部將各方意見納入規劃,協助業界做好各項因應措施。

一、推動商業服務業加速轉型:

(一)本部商業司補助餐飲業導入外送服務方案,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方案及辦理前兩項行業之人才培訓;俟疫情緩和後,規劃籌辦實體大型促銷活動,加強國外媒體及網路行銷,期減緩餐飲及零售業者的衝擊,加速復甦。

(二)本部規劃以酷碰券方式,作為振興抵用券上路過渡期之銜接,在疫情期間,消費者可透過行動支付APP及敬老卡享有折扣,藉此刺激消費並推廣行動支付。

(三)行政院已於108年9月核定本部「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另商業司亦於109年度規劃「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及「推動商業現代化」計畫,藉由辦理餐飲行銷活動、協助業者數位轉型、以冷鏈物流支援低溫商品銷售等,持續刺激臺灣內需市場、提振消費,擴大內需服務業,後續將視疫情發展情形持續滾動式檢討。

二、強化企業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由於疫情期間無法參展或辦理展示活動,本部加強輔導企業強化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功能,如針對國內供應商,提供數位貿易諮詢服務,輔導廠商強化展示內容;針對國外買主,運用視訊洽談及辦理發表會,強化行動服務。待疫情漸趨穩定,將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同時補助企業和公協會參展及建置產品主題館,加深我國產業之國際能見度。

三、加速推動5G應用服務:配合5G實驗頻譜開放,選定具規模試驗場域如智慧醫療、智慧工廠、智慧製造與智慧場館等。例如於三軍總醫院推動5G智慧醫療服務,導入低延遲遠距復健應用、手術室VR/AR的教學與互動應用等,加速5G創新應用服務之實現。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辦理5G頻譜競標,最終標金收入達1,421.91億元,較原編釋照收入預算數440億元,增加981.91億元,爰針對上開標金收入係專項用於滿足主管部會及電信業者之期求,或依統收統支原則,靈活調度用以支應防疫紓困特別預算等資金需求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29)

許委員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辦理5G頻譜競標,最終標金收入達1,421.91億元,較原編釋照收入預算數440億元,增加981.91億元,爰針對上開標金收入係專項用於滿足主管部會及電信業者之期求,或依統收統支原則,靈活調度用以支應防疫紓困特別預算等資金需求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查預算法第25條規定略以,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同法第59條略以,各機關執行歲入預算,其超收部分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有關5G頻譜標金收入將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本院為推動5G發展及應用,前業於107年5月10日核定「臺灣5G行動計畫」,期程108至111年度,總經費204.66億元,主要內容包括推動5G頻譜整備、精進電信及資安管理相關法規、鼓勵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建構5G新創應用發展環境等。又為加速5G基礎設施布建及縮短城鄉、特殊地區數位落差等,已要求各機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妥擬相關計畫,循程序提報,並俟計畫經本院核定後,據以編列預算推動各項事宜。

三、有關「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財源,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修正草案規定,所需經費2,100億元,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未來倘尚有其他需求,仍會考量政府整體財政狀況,妥適籌措相關財源辦理。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傳統產業升級與提高附加價值,服務業鬆綁、產業化,導入資金提升商業模式,並僱用高素質人力,進而強化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91)

許委員就「加速傳統產業升級與提高附加價值,服務業鬆綁、產業化,導入資金提升商業模式,並僱用高素質人力,進而強化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政府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5+2產業創新計畫,作為驅動台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期以「創新」驅動產業全面轉型升級,並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

二、另為因應人工智慧、5G等數位創新科技發展,政府推動「台灣AI行動計畫」、「臺灣5G行動計畫」等計畫,營造AI應用及5G發展環境,以提升數位競爭力、深化產業創新,並積極透過5+2產業創新方案,藉由強化台灣既有優勢,讓台灣能在下一波的智慧革命中掌握優勢。

三、針對服務業發展,政府推動策略如下:

(一)推動多項法規鬆綁,加速服務業創新:法規鬆綁是推動服務業創新的重要手段,透過移除管制規範,以市場自律等方式,給予產業發展空間。為此本會與相關部會持續針對財經法制進行檢視,打造有利創新創業的生態環境。例如:「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已於107年4月30日施行,提供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可望帶動新型態應用服務。此外,本會將持續發揮跨部會協調角色,推動行動支付計畫,以解決金融、電信、批發零售、交通、觀光、醫療等產業所面臨法規及技術的相關議題。

(二)協助服務業品牌發展,強化企業競爭力:為協助臺灣企業發展品牌,經濟部自102年起推動「臺灣品牌耀飛計畫」,提供企業品牌發展所需諮詢及服務。總計協助超過155種產業別、550家診斷輔導企業,累計品牌營收992.64億,新增全球通路據點18,822個。

(三)推動新南向政策,拓展海外市場:受美中貿易紛爭影響,臺商正逐漸分散海外生產基地,推動新南向政策不但可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市場,更拉近臺灣與周邊亞洲國家及民間的信任與夥伴關係,在電子商務、醫療、觀光等方面發揮軟實力,推動至今已展現初步成果。

1.電子商務:2019年在新南向電商平台(澳洲 eBay、印尼 blibli、越南 TIKI、泰國 PChome Thai)臺灣館,累計上架逾 28萬項商品。

2.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推動「一國一中心」策略,以8個目標國(印度、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馬來西亞、緬甸及汶萊)為基礎,推動醫衛人才培訓、醫衛產業搭橋等6大項目。

3.國際醫療:2019年國際醫療服務總人次為約 35.9萬人次,新南向國家病患來臺就醫人數約12.7萬人次,占全部國際醫療病患35%。

4.觀光:新南向國家來臺總計277萬2,159人次,成長6.8%,占總數23%。國人赴新南向國家總計321萬3,462人次,成長占總數18.8%。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疫情牽動全球化巨變,台灣優勢版圖位移,政府提前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86)

許委員就疫情牽動全球化巨變,台灣優勢版圖位移,政府提前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爆發,主要國家相繼提出隔離及管制措施,除使各國內需緊縮,亦干擾全球產業供應鏈及產銷步調,限縮貿易自由化與全球化發展,並衝擊全球經濟原有秩序與結構。由於我國為出口導向之經濟體,受國際景氣影響甚深,政府將密切關注疫情對全球經貿發展之影響。

二、此次疫情將使更多企業正視供應鏈在地化的重要性,並加速分散供應鏈布局,帶動國際分工體系重整。政府將把握此一契機,加速引導台商回台投資,加強關鍵技術自主與數位轉型發展,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強化台灣整體經濟優勢,具體做法如下:

(一)持續優化產業環境,協助產業分散布局:加速導引台商回台投資,主動引導企業回台投入智慧製造,提升生產效率,從事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重建更完整的供應鏈聚落,打造台灣為高階製造中心。

(二)加強關鍵技術自主,分散市場風險:協助企業分散供應商來源,加強自身關鍵技術研發,以強化供應鏈備援機制並增加生產彈性,分散缺料風險;鼓勵企業積極拓展國際市場,深化新南向市場交流,拓展歐美市場連結,避免需求過度集中單一市場,以降低市場需求波動風險。

(三)加速數位轉型:順應數位經濟發展趨勢,政府持續導入人工智慧、物聯網、5G通訊系統、邊緣運算、大數據、區塊鏈等新興技術,打造智慧化、自動化之工業4.0生產環境、智慧零售服務生態,提高生產效率,並協助企業掌握數位商機。另政府亦積極精進新創事業投資環境2.0,將以國家新創品牌Startup Island TAIWAN,帶領臺灣新創走向國際,發展臺灣下一代的數位新創產業。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縮短村、里幹事同步知道居家檢疫者消息之時間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08)

吳委員就「縮短村、里幹事同步知道居家檢疫者消息之時間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已於109年3月21日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提升至第三級警告,並自109年3月19日起限制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且所有入境者入境後都需進行居家檢疫14天。

二、為了提升入境居家檢疫者資料串接至社區防疫的時效,衛生福利部已建置「入境檢疫系統」,透過登機前候機室宣導、航機上廣播、下機後機場宣傳等多元管道,鼓勵旅客登入系統線上申報其個人資料、居家檢疫地點、過去14天之旅遊史及是否有症狀等健康聲明,並且即時將資料透過跨資訊系統介接至社區防疫端,供里長及里幹事啟動追蹤關懷。

三、同時,為提升入境者填報資料之正確性,對於採紙本申報的入境者,於機場通關時,即由第一線工作人員現場將其個人資料、居家檢疫地點、過去14天之旅遊史及是否有症狀等資訊鍵入系統,並當場由旅客進行確認,除可即時將資訊跨系統介接至社區防疫端,亦可避免因資訊誤植,導致需協尋旅客之時間差。

四、指揮中心仍持續宣導鼓勵旅客資訊化線上申報或由工作人員現場協助將紙本資料輸入系統,精進入境居家檢疫者資訊即時傳遞至社區防疫端的正確性,並縮短防疫時間差,確保居家檢疫政策落實執行。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新冠肺炎期間居家隔離或檢疫者,造成衛生單位及村、里幹事業務加重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10)

吳委員就新冠肺炎期間居家隔離或檢疫者,造成衛生單位及村、里幹事業務加重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因應疫情持續,本署垃圾處理收集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採「分流方式」進行收運,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所排出廢棄物,其包裝、清除、處理方式均與家庭垃圾分開。採取貯存分流、清除分流,處理一律由本署委託甲級處理機構處理,減輕衛生單位及村、里幹事業務。

二、本署於109年3月25日函知地方環保局相關因應措施,各地方環保局將垃圾袋及「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垃圾排出注意事項」放入防疫關懷包,由民政單位送交居家隔離或檢疫者使用。注意事項背面有「全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間產生垃圾收集服務聯絡窗口」專線電話,如有垃圾清理需求時,可直接撥打專線電話,地方環保局會提供協助處理。

三、倘無垃圾收集需求,則告知檢疫期間的垃圾妥善收集貯存,於隔離或檢疫期間結束未確診時,併入一般廢棄物清除。

四、本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網站,已上傳「居家隔離或檢疫垃圾收運清除處理作業程序」及相關宣導單張供民眾下載參考,降低疑慮。

五、本署將採滾動式檢討,適時調整應變作為,全力防範新冠肺炎傳播流行。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促轉會擬申請延長一年任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03)

吳委員就促轉會擬申請延長一年任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促轉會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掛牌成立,初期各項工作急迫且龐雜,會內同仁均積極推動業務,期望於2年任期努力推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賦予之任務。期間發生媒體批露本會前副主任委員張天欽於同年8月24日及27日兩度私下邀集幕僚開會之言論,造成外界對本會產生疑慮之事件。本會於事件發生後,隨即成立專案小組,並邀請會外學者專家協助釐清事實,於9月21日召開調查專報記者會對外說明並表示,將尊重並全力配合相關機關針對本案有無違法情事之調查。另本案亦經行政院成立「釐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0824事件」專案小組及立法院成立「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進行調查;本會亦配合監察院之專案調查,嗣經該院提案彈劾,於108年10月1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並經該會於109年3月3日判決:「張天欽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本會張前副主委及部分同仁之言論雖非正式會議之談話,惟發言仍屬失當,有違執行轉型正義業務時應懷抱之嚴正態度及道德高度。本會全體委員及同仁均記取教訓,並深化全體同仁對轉型正義之知識與理解,持續要求同仁對業務與言行須持以謹慎態度、道德高度之認知,不容許類似錯誤再次發生。

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規定略以,本會應於2年內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2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延長之;每次以1年為限。本會鑒於轉型正義係深化民主必經之路,尚須相當時日始能獲致初步成果,雖2年任務期間已有具體工作成效,惟仍有許多轉型正義工作後續推動以及立法需求或研修現有法令等事項尚待規劃,爰本會經本(109)年2月26日第44次委員會議決議,擬依上開規定報請行政院長同意延長本會任期1年,期於延長任務期間得以賡續完整規劃未來我國轉型正義工作,以回應臺灣社會各界期待。

(九十)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要求行政院說明「住宅法」第11條之辦理情形,且應一併說明是項規定之執行有何窒礙難行之處及解決方案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70)

賴委員就要求行政院說明「住宅法」第11條之辦理情形,且應一併說明是項規定之執行有何窒礙難行之處及解決方案評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貴委員質詢住宅法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於108年1月11日前完成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1節,本部已於106年9月29日委託研究,針對租金資料、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進行相關研究,本部並據以研擬相關補貼措施;為求慎重,於107年9月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單位研商分級補貼相關事宜;並於108年分別於北、中、南、東舉辦4場座談會,以廣泛蒐集意見。惟鑑於政府目前尚無法精確掌握家戶所得及家戶確實人數相關資料,以致無法在短時間內訂定更精細之計算基準模式,例如,有些人於帳面上雖無實際收入,然實際上家境卻相當優渥或有其他非正式收入,而現行查核技術並無法一一查明。若貿然依據表面上之收入進行補貼,反而有形成另類不公之虞。

二、為提升國人居住品質,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本部自96年起即擬訂「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據以施行,本方案自96 年度至107 年度執行迄今,共計已有54 萬餘戶家庭獲得協助。該方案對於補貼方式及對象、辦理方式、申請條件之年所得及財產基準、補貼內容及額度均有詳細規定,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係按地區別分為3,000元至5,000元等4個級距,提供不同金額之租金補貼,相關措施均已考量家庭社經情況及地區租金水準,並逐年檢討精進,以落實照顧真正需求者,減輕弱勢族群之居住負擔。

三、對於貴委員關注並提議儘速建立負擔基準計算之補貼模式,本部亦感認同,現刻積極針對家戶成員所得標準之計算方式及建立更細緻之地區分級級距研擬評估中,俟完成相關草案,再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討論後,預計於今(109)年底前檢討修正相關補貼法令,未來也將持續與相關團體、組織及地方政府密切溝通,使制度更加完善,俾使全體國民均能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並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促進轉型正義特種基金成立辦理情形、基金財源及用途項目之具體規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79)

賴委員就促進轉型正義特種基金成立辦理情形、基金財源及用途項目之具體規畫所提質詢,經交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鑒於臺灣轉型正義國家工程起步較晚,政治結構特殊性亦使威權統治時期國家造成之錯誤及傷害,須國家與社會全體以更長遠之時程進行深刻處理。其中,威權時期政治暴力對受難當事人及親友造成之影響極為深遠,而多數倖存者年事已高,且相關創傷倘若不積極處理,可能隨日久而形成世代間遞延效應,實有必要儘速成立促進轉型正義特種基金,推動社會知情教育及受難者整合性服務,以促進社會和解,並確保各項轉型正義工作不致因未來本會任務結束而中斷。

二、有關特種基金現有財源部分,依黨產會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函復本會,迄同年3月為止,已作成命返還、追徵之處分金額折合新臺幣(以下同)計約768億元,另計土地面積共112,300平方公尺。實際已收得金額為1,435萬2,385元。以上開數額論,確仍存在特種基金財源不足之問題。貴委員關切本會應設法另闢財源並檢討各部會分配額度一節,本會將於規劃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設立計畫時,一併考量。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要求僑務委員會須於1個月內,在全球各主要僑居地進行廣泛意見諮詢,並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95)

陳委員就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要求僑務委員會須於1個月內,在全球各主要僑居地進行廣泛意見諮詢,並報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僑務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健保制度享譽國際,近來媒體報導貴院林俊憲委員等擬提案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新增「第七類被保險人」,凡1年在臺居住未達183天、無法提出海外收入證明且無國內繳稅紀錄者即歸屬本類,每月健保費(含自付政府以及國內雇主補貼金額)最高級數將達新臺幣約1萬2千元。

二、有關貴院陳委員建議僑委會於1個月內在全球各主要僑居地,就該項提案進行廣泛意見諮詢(如考慮疫情可以線上會議方式進行)乙節,查該會前業蒐獲歐洲、亞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5大洲之各主要僑區、世界臺灣商會聯合總會及華僑救國聯合總會等相關意見,詳如意見彙整資料。

三、全民健保永續發展、量能負擔及公平正義原則為全民普遍共識,僑委會將持續蒐納僑界意見及綜整相關資料,俾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參考,以維護旅外僑民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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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健保財務狀況,要求政府應將身分類別之健保收支數據進行整理,並列入年度統計資訊中,以作為修法參考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96)

陳委員就健保財務狀況,要求政府應將身分類別之健保收支數據進行整理,並列入年度統計資訊中,以作為修法參考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本部目前係按年發布各類保險對象之應收及實收保險費統計資料,尚未統計各類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支出相關數據;為完整呈現各類保險對象之健保收支情形,本部刻正依委員意見,規劃按年產製各類保險對象醫療費用申報狀況相關報表,將俟資料整編完成後,同步公布於官網上。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台中電廠空污減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74)

馬委員就台中電廠空污減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許可證全國一致性審查原則,俾利許可審核機關遵循,以減少爭議;該法並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展延許可證,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變更原許可證內容:(一)三級防制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依該法第6條第4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準則規定削減。(二)屬該法第7條第2項所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污染源,依規定期程計算之削減量。(三)公私場所使用燃料之種類、成分標準或混燒比例變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8年1月30日暨最高行政法院同年11月12日針對雲林縣燃煤機組許可證展延案判決,亦確立操作許可證展延,主管機關應於符合上開規定情形下,始得變更既有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內容。

二、行政院環保署108年9月26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係依前開空污法規定授權,明定審核機關核定許可證內容之原則,自應依空污法授權事項辦理。另地方主管機關如為減少轄內既有固定污染源排放,可依空污法第7條授權,擬訂轄內長期整體規劃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包含應削減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削減期程等,且應具體可行及合理,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據以執行既存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管制,後續於既有污染源許可證展延時,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削減排放量準則、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內容及燃料種類、成分等,合理變更既有固定污染源排放量。

三、行政院環保署持續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執行空污減量,尤其重視中南部空氣品質改善,其中臺中市空氣品質已有相當程度改善,紅害警示站日數(細懸浮微粒PM2.5日平均濃度≧54μg/m3)從105年71站次降至108年5站次,改善幅度達93%,另空氣品質細懸浮微粒PM2.5數據顯示,PM2.5年平均值從105年21.8μg/m3降至108年17.2μg/m3,改善幅度達21%;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發電廠(以下簡稱台中電廠)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108年減量更達50%,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之效果。此外,預估未來完成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不啟動等條件下,114年空污減量可達78%,達成多贏局面。

四、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配合國家能源轉型政策,全力提升再生能源占比,發電結構已由「煤主氣從」調整為「氣主煤從」,108年燃氣發電已超過燃煤發電,減煤增氣成果逐漸顯現。經濟部已責成台電公司自本(109)年10月空污季起,執行更嚴格之「擴大自主減煤計畫」,台中電廠運轉機組數將從8部減為7部,且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滿載(330萬瓩),與過去空污季運轉發電量相較,相當於再減少2部機組之發電量,預計該電廠本年用煤量可降至1,260萬噸以下。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無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73)

馬委員就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無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地方自治雖為憲法保障之制度,惟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仍應受上級監督機關之合法性監督。「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臺中生煤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非僅涉及地方之環境保護事項得否因地制宜,更與我國整體能源政策密切相關,行政院經全面審慎評估後,始確認該等規定分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爰予函告無效,以維法制。

二、政府減煤立場不受函告臺中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影響,行政院環保署持續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執行空污減量,尤其重視中南部空氣品質改善,其中臺中市空氣品質已有相當程度改善,紅害警示站日數(細懸浮微粒PM2.5日平均濃度≧54μg/m3)從民國105年71站次降至108年5站次,改善幅度達93%,另空氣品質細懸浮微粒PM2.5數據顯示,PM2.5年平均值從105年21.8μg/m3降至108年17.2μg/m3,改善幅度達21%;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發電廠(以下簡稱台中電廠)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108年減量更達50%,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之效果。此外,預估未來完成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不啟動等條件下,114年之空污減量可達78%,達成多贏局面。

三、經濟部已責成台灣電力公司自本(109)年10月空污季起,執行更嚴格之「擴大自主減煤計畫」,台中電廠運轉機組數將從8部減為7部,且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滿載(330萬瓩),與過去空污季運轉發電量相較,相當於再減少2部機組之發電量;在生煤使用量方面,該電廠持續以原許可量(2,100萬噸)減4成為減量目標,預期本年生煤使用量可降至1,260萬噸以下。政府將持續推動能源轉型,以增加天然氣及再生能源發電等方式,減少燃煤發電,預計114年燃煤發電量占比可減為3成以下。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防疫假訊息澄清宜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時澄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62)

葉委員就防疫假訊息澄清宜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時澄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假訊息影響防疫工作執行及疫情期間民心安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皆會發布新聞稿、利用社群媒體或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透過記者會等各種管道,發布嚴正聲明、加以澄清,並呼籲民眾,在確認訊息真實性之前,切勿轉發散布,以免誤蹈法網。

二、為針對可疑訊息儘速進行釐清及查處,指揮中心自成立起,即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建立聯繫管道,截至3月29日止,本部及疾病管制署計收到可疑訊息通報882件,經研判其中部分案宗可能涉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公務罪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等,考量涉及刑事責任或基於管轄權限,爰依法移送刑事局查處。

三、刑事局查辦前揭案件過程中,如有公共衛生相關專業問題,皆會透過聯繫管道向本部疾病管制署查詢並提供0查證結果。刑事局據衛生單位提供之資料,將查辦後結果以新聞稿對外說明,乃基於其權責發布,且更能遏阻假訊息散播之違法行為。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無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59)

楊委員瓊瓔就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無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地方自治雖為憲法保障之制度,惟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仍應受上級監督機關之合法性監督。「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臺中生煤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非僅涉及地方之環境保護事項得否因地制宜,更與我國整體能源政策密切相關,行政院經全面審慎評估後,始確認該等規定分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爰予函告無效,以維法制。

二、政府減煤立場不受函告臺中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影響,行政院環保署持續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執行空污減量,尤其重視中南部空氣品質改善,其中臺中市空氣品質已有相當程度改善,紅害警示站日數(細懸浮微粒PM2.5日平均濃度≧54μg/m3)從民國105年71站次降至108年5站次,改善幅度達93%,另空氣品質細懸浮微粒PM2.5數據顯示,PM2.5年平均值從105年21.8μg/m3降至108年17.2μg/m3,改善幅度達21%;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發電廠(以下簡稱台中電廠)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108年減量更達50%,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之效果。此外,預估未來完成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不啟動等條件下,114年之空污減量可達78%,達成多贏局面。

三、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配合國家能源轉型政策,全力提升再生能源占比之外,發電結構將由「煤主氣從」調整為「氣主煤從」,108年燃氣發電已超過燃煤發電,減煤增氣成果逐漸顯現。經濟部已責成台電公司自本(109)年10月空污季起,執行更嚴格之「擴大自主減煤計畫」,台中電廠運轉機組數將從8部減為7部,且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滿載(330萬瓩),與過去空污季運轉發電量相較,相當於再減少2部機組之發電量,預期該電廠於本年用煤量可降至1,260萬噸以下。

四、台電公司已於台中電廠進行興建2座室內煤倉工程,並預訂提前2年於110年6月及111年6月完工。目前該電廠儲煤場四周已設置23公尺高防風柵網及中間設置4道等高中繼柵網,減低風速效果達50%,以防止煤堆儲存煤塵逸散飛揚,並於煤場內設有高中低水槍及地面噴水抑塵,亦能有效抑制煤塵飛揚、限制煤塵範圍、減少煤塵溢散。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建請將血友病患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67)

鍾委員就建請將血友病患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一章居家照護及「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之收案條件非以疾病別考量,以本計畫為例,目的係為提升居住於家中,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病人之醫療照護可近性,減少病人因行動不便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領藥之情形。由居家主治醫師整體評估病人醫療需求,連結其他醫事人員訪視服務。

二、故本計畫收案條件中,針對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病人之定義如下:

(一)失能:巴氏量表(Barthel ADL Index)小於60分。

(二)因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指所患疾病雖不影響運動功能,但外出就醫確有困難者,如重度以上失智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病人等。

三、如符合前項本計畫收案條件之居家病人為「血友病患者」,經參與計畫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程序收案,醫師即得視醫療需要處方第八、第九凝血因子等注射藥品並於案家注射。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建議設置紓困預算專屬網頁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01)

吳委員斯懷就建議設置紓困預算專屬網頁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為方便民眾瞭解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推出之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政府已於本(109)年3月11日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內容包括法規(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諮詢窗口、常見問題及申請表單連結等)及各主管部會專題網頁。本專區專題網頁內容由各主管部會隨時更新,並採響應式網頁設計(Responsive Web Design, RWD),可依使用者所使用之裝置(包括手機、平板、筆電及桌機等)自動調整為符合螢幕尺寸之瀏覽頁面。

(一○○)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農民僱工誤觸勞動法令及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93)

江委員啟臣就農民僱工誤觸勞動法令及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農民僱工誤觸勞動法令問題,農村常見農民請親友或農友協助農務情形,依農務工作特性多數情況應屬「民法」所規範之承攬關係,惟為增進農民對勞動法令之瞭解,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將依勞動部提供之勞動法令資料製作農民版宣導品加強宣導;至農民如係以僱傭方式聘請農工,依法應為其投保職域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將由基層農會設置窗口輔導農民辦理投保及提撥等申請事宜。

二、另為因應農業缺工問題,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勞動部自民國104年2月起,依農委會提供包括茶、果樹、菇蕈、蘭花、屠宰及乳牛飼育業等6項產業缺工名冊,透過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辦理專案就業媒合,截至本(109)年2月29日止,求才數3,461人,已補實3,447人;另配合農委會自106年起推動改善農業缺工措施,截至108年底,已成立139團農業人力團及提供超過41萬人次以上之勞動力,並運用假日農夫、學生打工等措施增加人力供給,另導入農業機械及設備,減少勞動力需求,並以補充原則運用外國勞動力支援農務。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開放引進移工係補充國內基層產業勞動力之不足,茲經農委會評估現行農業基礎勞動力仍有不足,為審慎評估引進移工之可行性與必要性,勞動部前經提報該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於108年1月30日會議決議,同意試辦乳牛飼育業及外展農務工作引進移工方案,截至本年3月20日,農委會已核發乳牛飼育業163件(163人)認定函,核定外展農務服務計畫147件(463人),目前已有29名移工從事乳牛飼育工作,45名移工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另為補足長期性、常態性缺工之農產業人力需求,政策小組復於本年2月25日會議決議,除原開放乳牛飼育及外展農務移工數額800人外,同意擴大蘭花栽培、食用菇蕈栽培、蔬菜栽培、畜牧飼育、養殖漁業等業別再引進移工1,600人,合計開放數額2,400人。

(三)針對前開擴大引進農業移工部分,勞動部與農委會已於本年3月18日研商適用對象之方案內容,農委會後續將審酌農產業特性及勞動力供需情況,研提開放細節供勞動部辦理相關法規修正作業,以兼顧農業用人需求與移工權益;另勞動部亦將協請農委會向業者宣導應合法聘僱移工及應盡之管理責任相關法令。

(一○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若有收容人感染之具體因應措施,以及為確保收容人之基本衛生條件,何時落實「一人一床」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69)

賴委員就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若有收容人感染之具體因應措施,以及為確保收容人之基本衛生條件,何時落實「一人一床」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按本部矯正署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因應矯正機關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預防及緊急處理計畫」,若機關出現收容人確診時,將立即通知曾戒護或接觸確診病例之員工及其他相關人員,請其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防疫措施。另與該收容人同場舍、共同參加教化班別或其他活動之收容人,全面進行體溫檢測及配戴口罩,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配合進行疫情調查,並協調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派員至矯正機關進行檢疫。

二、有關本部「一人一床」方案辦理情形如下:

(一)為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自105年起採分年度方式推動,逐步提高各矯正機關收容人床位設置。截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增設3萬0,731個床位,合計有4萬6,099個床位供全國收容人使用,床位配置率占實際收容人數,由計畫前24.47%,提高至75.63%(如以核定容額計算,則已達80.07%);業已達成本部陳報行政院「矯正機關擴遷改建及一人一床計畫」之原訂階段性目標(即床位配置率占核定容額七成五)。

(二)經分析目前部分矯正機關尚無法達成一人一床目標之原因,主要囿於舊有建築空間未加以改善且面對超額收容之現象;如全面要求各機關同時達到一人一床,將嚴重壓縮收容人現有活動空間,悖離原提升收容人居住品質之目標。惟為持續提升收容品質,並朝「一人一床」目標前進,首要改善者為優先舒緩超額收容之困境,爰在權責範圍內,實施下列措施以為因應:

1.硬體部分:已辦理完成臺北監獄新(擴)建計畫、宜蘭監獄擴建計畫,另,尚有辦理中之雲林第二監獄及八德外役監獄等2所機關新(擴)建計畫及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預計民國112年全數完成後,超額收容率預估可降至0.28%;並且上揭新、擴建之群居房(shared cells)亦均將「一人一床」之理念納入設計中。

2.行政措施:透過機動性移監方式,舒緩部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壓力;並積極將假釋作業流程作業資訊化,縮短假釋期程16天左右,亦助益於紓解超額收容。

(三)目前各矯正機關均已在現有居住空間內,設置合理且最多之床位數,並已達計畫原訂階段目標。後續將配合「監所擴遷改建計畫」之進度,將舍房床位設置納入相關工程設計,俟其完工並增補相關人員後,紓解部分超額收容機關之人數,賡續朝收容人「一人一床」設置目標努力,俾符合人權要求,落實公共防疫,以確保行刑品質。

三、另針對本部矯正署現行政策,是否落實監獄行刑法及施行細則有關「給養」與「衛生及醫治」等規定,說明分別如下:

(一)「給養」方面:

1.現行收容人每人每月給養費標準如表1;108年執行數為新臺幣(以下同)15億1,585萬2,696元。

2.基於對矯正機關收容人基本生活之照顧政策,針對新收收容人,每人提供1份基本生活物品(內含:內衣、內褲、牙刷、牙膏、衛生紙、毛巾、香皂各1件),以使其及早適應環境,各矯正機關108年度新收收容人基本生活物資執行數為1,358萬5,380元。另也針對經濟弱勢者,由各機關之經費定期補助基本生活用品,使其安心服刑。

(二)「衛生及醫治」方面:

1.本部矯正署為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與落實全民納保的理念,於102年1月1日起全面納入健保。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共同承擔提供收容人醫療的責任,經共同遴選醫療院所至矯正機關內提供各種科別的健保門診服務。目前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提供受刑人醫療之方式有機關內診治、戒護外醫、移送病監、保外醫治及自費延請醫師入監治療等。除自費延請醫師入監治療外,其他方式均由健保特約醫院提供醫療照護,故收容人罹病時,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及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優先於機關內接受治療,若在機關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始由機關斟酌情形以戒護外醫、移送病監或保外醫治等方式提供受刑人醫療。

2.截至108年底各矯正機關衛生科科長、醫師、護理師、藥師及醫事檢驗師等醫事人員預算員額共239名。自二代健保施行後,矯正機關已引入社區醫療醫源,醫事人員之需求已由社區醫療機構支援,監內健保門診均由醫療機構派遣醫師、護理師等人員至矯正機關提供診療服務。另有關收容人108年度就醫人次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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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國籍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飛往旅遊疫情建議第三級國家之防疫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76)

張委員就國籍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飛往旅遊疫情建議第三級國家之防疫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籍航空公司機組人員(以下簡稱組員)執行飛往旅遊疫情建議第三級國家之防疫管理機制,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多次邀集交通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研商獲致決議,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已訂定「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並函知各航空公司,律訂組員於國外(於機場採組員專用通道通關、機場至旅館間專車集中接送、住宿1人1室與環境清消,且不可外出等)、航機上(執勤時佩戴外科口罩、防水手套、護目裝備與隔離衣等個人防護裝備,並簡化供餐等服務流程,降低與旅客接觸),以及返臺後(安排組員交通專車、返臺後不得外出等)之防疫措施,並由民航局落實監督管理。另為強化組員之防疫健康管控措施,民航局已會同衛福部疾管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於上開作業原則下,訂定「機組人員執勤時之個人防護裝備」及「乘客安全防護守則」,規定自本(109)年4月1日起,組員執勤時應配戴強化之個人防護裝備,並請航空公司落實執行及加強管理。

二、依現行規定,組員返臺時,均需填報疾管署「入境健康聲明書」,誠實申報其個人資料、航班、過去14天之旅遊史及是否有症狀等;另對於出現發燒、呼吸道等症狀之組員,將由衛生單位進行健康評估及採檢送驗,且應進行居家檢疫14天。此外,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無法落實前開防疫措施者,亦均列入居家檢疫14天。疾管署將持續執行組員之健康評估及監測、有症狀者採檢通報,並適時就組員防護裝備、乘客安全防護等防疫相關議題,與民航局滾動進行討論及修正,期能周延落實防疫管控,保障國人健康。

(一○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發展健康永續的有機產業」之推廣成效及各年度之預決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40)

張委員就「發展健康永續的有機產業」之推廣成效及各年度之預決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106年起執行新農業推動方案,將「推廣友善環境耕作」列為重要政策,於農村再生基金-發展健康永續的有機產業計畫項下編列經費及決算說明如下:

(一)106年經費編列884,000千元,決算數320,733千元。

(二)107年經費編列912,455 千元,決算數572,590千元。

(三)108年經費編列775,587千元,決算數642,590千元。

二、有機農業促進法及相關子法已於去(108)年5月30日正式施行,迄109年3月底有機驗證面積9,645公頃,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共39家通過審認,登錄友善環境耕作面積4,370公頃,合計面積14,015公頃,並達成108年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1.35萬公頃之施政目標,占國內耕地比率達1.77%。較107年底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11,569公頃,成長21.1%。

三、依據新農業政策,109年有機與友善環境耕作面積施政目標1.5萬公頃並扣合農村再生2.0發展軸線及配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與第6屆全國農業會議結論,爰於109年農村再生基金-發展健康永續的有機產業計畫項下編列10億元,其各分項經費工作及輔導成效如下:

(一)辦理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並協助有機驗證及檢驗費用,經費編列605,000千元,以鼓勵慣行農民轉型有機,及已轉型有機及友善耕作者持續經營,全年受益農民約3,500戶。

(二)協助農戶設置溫(網)室設施、生產加工設備及農機具等,經費編列90,000千元,以減輕農民生產成本及作業人力負擔,受益農民約200戶。

(三)協助有機農業促進區及集團栽培區辦理整地、改善農水路、蓄水池等基礎環境工程改善,經費編列150,000千元。已輔導地方政府承租台糖公司或退輔會農場農地設置有機集團栽培專區16處、面積935公頃;輔導農民集團栽培,已建立有機集團專區11處、面積531公頃。

(四)持續推動學校午餐食用有機食材,經費編列50,000千元。目前國內已有21直轄市、縣(市),2,243所學校,148萬名學生午餐使用有機食材,每週食用有機食材需求量達170公噸。

(五)積極協助農民拓展有機農產品行銷通路,經費編列85,000千元。已輔導零售通路設置有機農產品專櫃202處,設置有機農民市集18處,建立有機農場電子商店112家,並參與大型農產品展銷會,及舉辦有機消費者宣導、有機志工培訓、中小學校園及社區有機食農教育等352場次。

(六)配合與他國簽定有機同等性協議作業進度,辦理國產有機標章產品海外行銷活動2場並協助具外銷潛力業者提升有機產品精品包裝,拓展有機農產品外銷商機,經費編列20,000千元。

(一○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武漢肺炎疫情於各級校院之防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38)

張委員就武漢肺炎疫情於各級校院之防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協助各級校院防疫,目前對於遠距教學」,協助大專校院整備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部為減輕大專校院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所造成之辦學衝擊,除以紓困特別預算支應1億元防疫經費外,另移緩濟急籌措經費3億元,共計4億元用以補助學校教學訓輔(教學、研究、輔導及人才培育等人事、業務、設備經費,例如:啟動學生安心就學措施,提供彈性修業機制、因應疫情而實施遠距教學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培訓教師進行遠距教學及支援數位助理(TA)等經費)及防疫應變補助經費(校園設施及人員防疫所需購置如口罩、額(耳)溫槍、酒精、防護衣、熱像儀、檢疫帳棚、防疫需求之消毒、清潔、交通運送等委外採購或其他防疫所需物資業務及設備經費等),期攜手學校及師生共渡難關,以維護學校校務正常運作,使學生安心就學。

(二)另各校對於遠距教學軟硬體之需求,本部亦透過「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期程至106年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期期程107年至111年)及「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等整合性計畫經費,協助各校推動教學創新及提升教學品質,各校亦可運用前開計畫經費視課程與教學需求自主推動遠距教學。

(三)另有關遠距教學課程計畫部分,本部業於109年3月31日發布「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復課及授課因應防疫調整演練注意事項」載明,依疫情風險程度由低至高,提供「學校授課方式因應防疫之調整及演練」、「學校因應確診病例之停課復課」、「學校因應指揮中心指示之停課復課」三種型態所需的防疫作為。

(四)學校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得於配合防疫需求掌握學生到課,並提供良好授課學習品質等前提下調整授課方式或進行授課防疫演練,提前部署。有以下具體作為:

1.針對100人以上(或依指揮中心所訂室內集會人數上限)大班授課或教室難以保持防疫所需適當社交距離(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之課程,應立即改善環境或調整授課方式,採取全面配戴口罩、分班上課或遠距教學等防疫作為;於通風不佳課室或室內場所等風險較高之授課或活動,也需優先改善。前述作為由學校督導辦理,無須報本部。

2.為降低對學校教學、師生生活、社區環境的影響,學校進行授課防疫演練宜優先由小規模漸進為之,先利用週間上課時間,針對校內系所或課程,分批次、間隔或輪流來進行授課方式調整,無須報本部;倘進行全校或全院或全系(所)之授課防疫演練者,以至多一週為原則;超過3天者,應將授課防疫演練規劃先行通報本部。

3.學校一旦遇有確診病例時,應就「學校因應確診病例之停課復課」、「學校因應指揮中心指示之停課復課」兩種型態,依指揮中心指示、本部停課標準及防疫工作綱要規定,啟動停課,並同步通報本部;相關授課方式調整,則由學校督導辦理,無須報本部。

(五)大專校院學校如採遠距教學,宜以同步線上教學,或採非同步教材及同步線上互動討論之混成式教學方式辦理。

(六)本部並於前開注意事項中明確指示,各校於採用線上遠距教學前,應預先規劃相關培訓課程、諮詢管道等,以協助教師熟悉運用後,且學校宜提供支援性數位助理(TA)即時給予協助,以利教師備課及掌握學生到課情形,以維學生學習成效。

(七)本部並於前開注意事項中明確指示,各校於採用線上遠距教學前,應預先規劃相關培訓課程、諮詢管道等,以協助教師熟悉運用後,且學校宜提供支援性數位助理(TA)即時給予協助,以利教師備課及掌握學生到課情形,以維學生學習成效。

(八)為減輕大專校院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所造成之辦學衝擊,本部盤點年度計畫,以紓困特別預算及移緩濟急籌措經費新臺幣4億元,補助大專校院教學訓輔及防疫應變補助經費,期能攜手學校及師生共渡難關,以維護學校校務正常運作,使學生安心就學。

(九)本次補助對象以受疫情影響之公私立大專校院為主,補助經費支應下列面向:

1.教學訓輔經費:協助受疫情衝擊致境外生未能返臺就讀,需啟動彈性學雜費及彈性就學措施之大專校院,酌予補助教學訓輔及人才培育經費。

2.防疫應變經費:協助大專校院為校園設施及人員防疫所需購置口罩、額(耳)溫槍、酒精、消毒清潔用品及其他防疫物資經費。

二、有鑑於我國國內新冠肺炎確診人數案例日趨增加,在防疫優先及兼顧學生升學權益原則下,有關全中運延期辦理,業經109年3月27日召開全中運組織委員會臨時會議通過,並將依行政程序簽送本部核定:另有關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升學之學生權益,本部體育署研議採計選手既有之賽事成績之配套措施,保障高中及國中3年學生運動成績優良之學生參加甄試之權益,不另辦理甄試賽。

三、有關「協助各級校院防疫,目前對於遠距教學」,協助高級中等學校整備情形,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說明如下:

(一)國教署已公告高級中等學校停課補課注意事項:

1.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停課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作業,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國教署已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學校停課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作業注意事項」。

2.學校於停課期間,應訂定居家學習及補課等計畫;其補課方式,得於第8節、假日或暑期補課,或採取學校現有之設備進行線上教學補課,滿足每學分18節課;學校並得視需要彈性調整定期評量次數,但仍應兼顧學生學習成效。

(二)國教署已函知各高級中等學校有關採行線上補課之作業原則:

1.國教署已於109年3月5日函知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管高級中等學校,停課課程之補課如採線上補課方式辦理,宜事先規劃及備妥校內線上補課計畫,計畫內容包括實施平臺、實施方式、授課進度、折抵到校補課時數規範及對未能線上補課學生之相應學習措施等項目,循校內行政程序研訂辦理,並向師生充分說明,且應於學校防疫資訊專區公告周知。

2.如確實發生停課並實施線上補課時,應確實記錄實施情形,妥慎保存,以備查考。

3.此外,國教署已將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訂定之「線上課程教學與學習參考指引」,函送各校參考辦理。

(三)國教署已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借用線上教學資訊設備計畫:

1.國教署已於109年3月2日函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盤點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規劃學生居家線上學習之設備現況(包括設備及網路),以本部主管學校所需行動載具經調查後尚可提供學生居家線上學習之需求;另針對地方政府所轄學校,得由各地方政府協助協調。

2.國教署訂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提供高級中等學校線上教學資訊設備借用實施計畫」,考量設備資源有限,學校應先行瞭解教師規劃線上教學所需資源,並優先調度校內資訊設備,提供家戶無相關設備之學生在家使用。

3.若調度支援後仍有不足者,依適性學習社區(以下簡稱社區)劃分,由社區內學校互相調度支援;必要時,得由各社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均質化)召集學校協調;社區內資訊設備調度支援後仍有不足者,再由各社區均質化召集學校(以下簡稱借用單位)向國教署指定之設備支援中心學校申請借用,由國教署或學校提供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無相關設備之學生在家使用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及行動網卡之借用服務。

4.國教署委請四所設備支援中心學校各採購30臺筆記型電腦、70臺平版及100張4G網卡,提供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借用。另國教署準備2000張4G門號(SIM卡),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若有居家線上學習需求時,可向前述四所設備支援中心學校申請使用。

5.設備支援中心學校及其負責協助學校所在區域如下:

(1)北區:設備支援中心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負責區域: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連江縣。

(2)中區:設備支援中心學校: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負責區域: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金門縣。

(3)南區:設備支援中心學校: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負責區域: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4)東區:設備支援中心學校:國立臺東高級中學、負責區域:臺東縣、花蓮縣。

(四)國教署已函請高級中等學校上傳補課計畫,並進行線上教學演練:

1.國教署已函請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上傳「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計畫」及進行因停課實施線上教學之演練。

2.為瞭解各校落實前開計畫及操作演練之情形,國教署將檢視學校所傳計畫並擇選學校到校瞭解,以確保學生居家學習之成效與品質。

(五)大專校院補課部分明如下:

1.為避免群聚感染及維護師生健康,各大專校院皆積極因應疫情,學校於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之前提下,得以彈性措施,如同步或非同步之遠距教學協助學生修讀課程。

2.本部於109年3月31日發布「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復課及授課因應防疫調整演練注意事項」,各校如為因應疫情而調整實體課程為遠距教學,應依相關原則持續精進準備,包括:基於特定防疫需求、兼顧授課學習品質、確實掌握學生動向。

3.各校若因校內有確診案例而依本部停課標準停課事宜,學校在停課期間,應將資源量能優先用於師生健康管理及校園防疫工作,因此授課方式調整,除以遠距教學進行同步及非同步線上課程外,也可在復課後,利用週間進行補課,在1學分18小時的原則下,兼顧教學品質彈性調整;學校在停課期間之相關實驗、實習或實作等無法以遠距教學進行之課程,可在復課後,利用週間或延至暑假以實體授課進行補課。

4.惟學校於停課日期屆滿及學生返校前,應依本部防疫工作綱要所列開學前防疫作法,針對監測、消毒、通風、應變等四大項工作逐一落實執行。

(一○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建議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參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組織,針對個案進行處理及調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0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5-315)

張委員就建議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參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組織,針對個案進行處理及調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答復如下:

一、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經總統於109年1月8日公布,預定於109年5月1日施行,將於109年8月1日正式運作。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擔任,並由監察院院長及具有「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資格之監察委員7人為當然委員,另由監察院院長遴派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2人擔任,其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1人任之。該會職權包括處理與調查侵害人權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之交流與合作等。

二、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係行政院為研究各國人權保障制度與國際人權規範,推動並落實基本人權保障政策,依90年6月27日訂定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而設置,為任務編組型態。小組委員依該設置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係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法務部次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所屬部會副首長及學者、專家等民間委員擔任。小組任務包括研究各國人權保障制度與國際人權規範、推動國家人權保障機關組織設置、研議人權保障政策及法規、人權教育政策、推動人權保障措施、宣導人權保障觀念及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有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規定「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功能在於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其定位係屬人權保障之監督機制。至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任務係著重擘劃研議人權保障制度、政策、法規及推動人權保障措施等,未包括處理個案之陳情,其功能定位在於行政權之發揮,人權政策統合並督導各部會推動人權保障業務,以促進橫向協調與聯繫功能。

四、綜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與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二者定位不同,組成人員、職權、功能亦各異,允宜各司其職,避免職掌重覆造成權限上扞格,始能有利國家人權保障機制之充分發揮。

(一○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釋字第784號解釋教育部有無歸納所轄各級學校教育或管理措施可能侵害學生權利之種類、程度、適用時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31)

賴委員就釋字第784號解釋教育部有無歸納所轄各級學校教育或管理措施可能侵害學生權利之種類、程度、適用時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4號解釋略以,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特性,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

二、有關各級學校因應學生權利救濟說明

(一)大學及專科以上學校:

1.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84號之意旨,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2.本部於100年6月8日以臺訓(一)字第1000068208C號令發布「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作為學校制定申訴機制之參考原則;另於100年6月13日以臺高(三)字第1000086020號函示各大專校院「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專科以上學校處理學生事務參考原則」,例如:學校應全面檢視、釐清並修正校內規定所涉及之學生基本權利,教師專業判斷應注意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充分與學生溝通並建立有效之學生意見反映管道等。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學校教師對學生之管教應採何種標準,本部自92年5月30日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經歷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5年5月20日,本部將持續檢討各項措施是否符合國際趨勢,在當今社會環境下是否合宜,督導學校實施各項管教措施時,應符合相關規範。

2.另本部刻正訂定釋字第784號解釋相關原則提供學校指引,讓學校現場得以依循,內容將包含事前預警機制、給予學生意見陳述機會、告知學生申訴管道等,以回應釋字第784號解釋中保障的學生救濟權利,給予學生更友善的校園環境。

三、本部將協助學校檢視輔導管教相關規範及措施,以利學校教師作為參考依據,並加強師生法治教育;且學生申訴制度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應以學生個人權益受損為前提,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及行政爭訟程序等權利救濟管道列入學生手冊,並廣為宣導,以使學生瞭解申訴制度之功能。

(一○七)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編列預算辦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近三年各身分別訓後就業率平均在百分之七十一至八十四,各年間有百分之五至十變動,且訓後機構獎勵金發給門檻為百分之三十五,遠遠低於近年訓後就業率。爰就:訓後未就業原因有無向榮民、榮眷、退除役官兵及屆退官兵調查分析?各身分未就業主要原因為何?如何加強就業促進?訓練機構獎勵金申請門檻有無趨向近五年訓後就業率調整以實際發揮激勵訓練機構提升課程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80)

賴委員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編列預算辦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近三年各身分別訓後就業率平均在百分之七十一至八十四,各年間有百分之五至十變動,且訓後機構獎勵金發給門檻為百分之三十五,遠遠低於近年訓後就業率。爰就:

訓後未就業原因有無向榮民、榮眷、退除役官兵及屆退官兵調查分析?各身分未就業主要原因為何?如何加強就業促進?訓練機構獎勵金申請門檻有無趨向近五年訓後就業率調整以實際發揮激勵訓練機構提升課程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復如下:

說明:

一、訓後未就業原因有無向榮民、榮眷、退除役官兵及屆退官兵調查分析?

本會統計職訓中心近三(105-107)年訓後未就業原因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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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身分未就業主要原因為何?

(一)近三年統計訓後無法就業原因為:兵役、就學、繼續受訓、出國、就醫及照顧家庭等因素。其中以繼續受訓者佔多數,因各職類課程具有技能連貫性與多元性,有意從事相關領域工作者為學習更多、更高技能增加職場競爭力,則有繼續受訓之需要,如:

1.「公用管線工程師班」訓後再參加「電力配置檢驗工程師班」受訓。

2.「挖掘機操作班」訓後再參加「裝載與堆高機班」受訓。

3.「CNC多軸銑床班」訓後再參加「智慧機器人設計師班」受訓。

4.「雲端網路通信工程師班」訓後再參加「網路工程師班」受訓等情形均屬之。

(二)學員如因繼續受訓無法就業者,待職訓結訓後納入就業輔導及追蹤,因就學、出國及其他原因無法就業者,轉由各地榮民服務處就近訪視及服務照顧,待無法就業原因消滅後,則視就業需要由職訓中心及榮服處協助推介就業。

三、如何加強就業促進?本會加強促進就業作法如下:

(一)職業適性評量:對服務對象進行職涯測評,釐清個人職涯發展與從業方向,協助退後適性發展。

(二)多元就業媒合:連結勞動部等政府及民間就業資源,配合在地產業特性,提供適切服務,促進有效就業。

(三)開拓優質職缺:主動訪問優良企業,建立人力資源供需合作管道,提供優質就業職缺,協助長期就業。

(四)屆退官兵服務:前推營區辦理權益說明、適性評量、職涯諮商與講座、參訪職訓場,使官兵明瞭退後職涯方向。

(五)促進穩定就業:推動促進就業穩定方案,透過專長培訓及就業輔導,提升官兵就業技能,以穩定就業於職場。

(六)創業諮詢輔導:降低創業風險及穩定經營,提供「知能課程、研習活動、顧問諮詢、補貼創業貸款利息」等措施,減輕創業負擔。

四、訓練機構獎勵金申請門檻有無趨向近五年訓後就業率調整以實際發揮激勵訓練機構提升課程品質?

(一)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以下稱職訓機構獎勵辦法)發放標準:

1.各訓練機構所辦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參訓人數四分之一以上者。

2.接受本會職業訓練中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委託之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參訓人數二分之一者。

3.上述二點,訓練班課程結束翌日起三個月內,參訓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且就業達三十日以上者,方可申請。

(二)經整體考量,職訓機構輔導就業獎勵成效有限,且本會自109年起各縣市榮服處不再辦理委外訓練,未來將不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草案,修法因應。

(一○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7條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與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之關聯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30)

賴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7條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與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之關聯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特別條例第7條尚無違反法律明確性:

(一)按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仍得衡酌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強制隔離雖拘束人身自由,因其乃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本質不同,且事涉醫療及公共衛生專業,其明確性之審查,自毋須如刑事處罰採嚴格審查標準(釋字第690號參照)。

(二)限制人民出國,拘束人民之遷徙自由,惟其程度不若拘束人身自由為重,參照釋字第690號解釋意旨並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其明確性之審查,得採一般之審查標準,意即根據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其意義為人民所得理解,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由司法機關加以審認已足。

(三)SARS期間已曾對相關人員為出境管制,本次疫情亦有多國實施封城或關閉邊境等措施,基於防疫必要而限制人民出國,已有前例可循;故指揮官基於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特別條例第7條「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而限制人民出國,自特別條例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之立法目的與整體防疫政策以觀,一般人民應可理解限制出國為必要之防疫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特別條例第7條與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之關聯性:

(一)依特別條例第1條立法理由可知,特別條例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事項之特別法,優先於傳染病防治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限制人民出國之法律依據,特別條例第7條有其優先適用性,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已如前述,本項防疫措施,或許亦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作成,惟教育部並非傳染病防治法之主管機關,並無依傳染病防治法具有事務管轄權;若由指揮官指示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者,地方主管機關亦須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告後,始對人民發生效力,倘各地方政府公告時間不一,則有防疫措施執行時間歧異之虞。

(三)考量上開種種法律及執行上之限制,並為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有效督促各機關(構)及學校等配合辦理各項防疫措施,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所揭示主管機關應有防止、控制傳染病發生及蔓延之法定任務,加上特別條例第7條共同作為限制人民出國之法律依據,以兼顧防疫效率及法律明確性。

(一○九)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數位人文創新人才培育計畫宜同步針對科技面臨的道德難題設計相關課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32)

高委員就數位人文創新人才培育計畫宜同步針對科技面臨的道德難題設計相關課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重視人文社會學科之發展,歷年爭取科技計畫預算推動多項人文社科相關計畫,以鼓勵人文社科領域教師主動與理工領域教師之跨領域合作,期盼能在科技高速發展的現代彰顯人文價值。

二、承上,本部自107年至110年推動數位人文創新人才培育計畫,每年透過公開徵件方式,擇優補助大學校院運用「大數據」及「數位科技工具」,導入人文社會科學教學創新,開設相關課程,以培育跨領域創新人才。計畫執行至108年,補助來自75所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之97位教師計123門課程(基礎課程79門、中階課程32門及高階課程12門),其中包含6組群組課群。計畫推動期間係由各大學校院主動規劃設計相關課程(群),期藉由政策工具之引導,讓各校透過計畫補助經費之挹注,調整或開發所需課程(群),逐步形塑學校課程特色,俾利永續發展。

三、上開計畫除引導大學校院開設融合人文與數位科技之跨領域創新課程外,每年亦規劃辦理教學工作坊,涵蓋課程規劃、數位工具及實務應用等主題,未來將依委員建議,將「科技倫理及數位道德」納為工作坊辦理主題之一,鼓勵人文與科技領域教師參與,持續探討相關議題,以發揮人文學科之價值與角色,並增進學生科技學習之人文社會關懷與思辨。

四、另本部亦持續推動網路素養相關計畫,深化各領域學生之素養,以具備回應倫理議題之能力,感謝委員的建議與提醒。

(一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國中教育會考及大學指定科目考試等大型考試防疫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36)

高委員就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國中教育會考及大學指定科目考試等大型考試防疫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本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公布之追蹤管理機制,與指揮中心合作完成下列事項:

一、建立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考生名單勾稽比對機制:本部業與指揮中心研商確認,針對國中教育會考等之居家檢疫/隔離考生等建立勾稽比對機制,包括勾稽比對時間及作法,以利試務安排與資訊安全的維護。

二、試務防疫因應措施諮詢及整備:本部業邀請指揮中心建議之分區指揮官、學者專家、地方衛生局代表與各試務單位,研議各考試之試務安排作法,如試場完善消毒清潔、試務及監試人員健康管理與防護、備用(發燒)試場設置機制、考生配戴口罩之身分檢核機制、考生體溫量測機制(額溫<37.5℃或耳溫<38℃)、考生服務機制等。各試務單位已密集召開會議籌備研議妥適之作法,至遲於各考試辦理前2週確認及公告。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行政院應正視笑氣遭濫用的問題,除強化校園宣導外,對於如何管制,避免濫用,應儘快定出解決的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34)

高委員就「行政院應正視笑氣遭濫用的問題,除強化校園宣導外,對於如何管制,避免濫用,應儘快定出解決的辦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我國笑氣依目的用途分為工業、醫療及食品用,其中工業用笑氣由經濟部工業局及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管理,醫療及食品用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管理。

二、經濟部對工業用笑氣之管理機制,係透過製造及輸入工廠之稽查,進行源頭及流向管理,惟目前尚無相關刑事罰則且無法規範販售行為。爰此,經濟部工業局業已與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等相關單位,研議將工業用笑氣納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上開工業用笑氣之檢驗及管理等相關事宜,食藥署將積極配合經濟部及環境保護署等相關機關,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防止工業用笑氣流入民眾使用。

三、醫療用及食品用笑氣分別依「藥事法」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管理,針對製造、輸入及販售等加以管理。

(一)醫療用笑氣:

1.食藥署於民國99年4月1日將醫用笑氣(氧化亞氮)納入藥品管理,需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與販賣。目前核准的醫用笑氣許可證共計2張(皆為國產),類別為處方藥(限由醫師處方使用),適應症為「吸入性全身麻醉鎮痛」。

2.醫療用氧化亞氮濃度為99%(v/v)以上;鋼瓶上須貼有標籤,標有品名、許可證字號、適應症、用法用量、製造廠資訊等。鋼瓶外觀除藍色外,亦標示白色「醫用氧化亞氮」字樣。目前國內製造醫療用笑氣工廠皆於專用廠區生產,其製造與販賣作業依GMP/GDP規定留有相關運銷紀錄,且須有專任藥師駐廠/店管理。

3.食藥署定期執行醫療用笑氣許可證之2家製造廠GMP及GDP查核,結果皆符合要求。且專案監控雅虎、露天及蝦皮等25個網站亦無查獲網路販售醫療用笑氣之違規情事。另已函請衛生局加強稽查醫用笑氣之製造販售情形,查核結果符合要求。

(二)食品用笑氣:

1.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7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將一氧化二氮改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將於109年7月1日實施。刻依法規,督促業者符合食品業者登錄、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實施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及該準則中三專管理、建立追溯追蹤系統、執行強制性檢驗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加標醒語等相關規定。

2.因應一氧化二氮移列食品添加物管理,業於109年4月1日預告一氧化二氮移列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於輸入報關時,比對食品查驗登記資訊管理系統並進行食品輸入查驗,預定於109年7月1日同步生效。

四、另有關校園宣導事宜,係由教育部主責,食藥署將配合教育部,合作辦理相關宣導事宜。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外國航空公司不當稱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64)

邱委員就外國航空公司不當稱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自107年1月初中國政府施壓各國航空公司在其網站上矮化我國名稱以來,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除積極進洽不當稱我之外國企業要求更正外,更主動清查全球主要航空公司對我有無不當稱謂情事。截至本(109)年4月6日止,經我駐外館處力洽正名成功者計有22家,惟仍有39家外國航空公司因中國施壓未改變對我之不當稱謂。

二、面對中國持續在各領域矮化我國稱謂行徑,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將持續加強各項因應作為,並密注航空業者網站稱我國名情形,積極捍衛我國尊嚴與地位。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汽車駕照考驗法規並未修正駕訓班之上課時間及汽車教練員師資素質良莠不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63)

邱委員就汽車駕照考驗法規並未修正駕訓班之上課時間及汽車教練員師資素質良莠不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達增進提升駕駛人駕駛技術、培養正確駕駛習慣之目的,經參酌實務及鄰近國家駕訓制度,交通部自106年起新增道路考驗項目,而在駕駛訓練部分,駕訓班亦配合針對道路考驗調整實際授課內容,如行車前檢查、路邊臨時停車、交岔路口及車道行駛、變換車道等,以引導駕訓班學員更充分之練習。另與鄰近國家訓練制度相較,我國32小時之術科訓練時數與日本34小時相近,並遠高於韓國13小時,爰其訓練時數應屬妥適。

二、統計自實施道路駕駛考驗制度以來之駕照考驗及格率約為70%,較未實施前80%降低10%,顯示新增道路考驗項目確能有效測驗駕駛人技能,增進行車之安全;另查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駕駛人違規率統計,初考汽車駕駛違規率為12.4%較實施道路考驗前下降0.4%(105年為12.8%),顯示經駕訓制度配合調整,確能發揮其交通安全觀念之功效。

三、有關現行教練證之取得,除應具有相關學經歷及駕駛經驗(至少2年)外,並針對駕駛教學演練、道路交通管理各相關法規、汽車構造介紹等相關課程56小時訓練,且須經學術科及實際教學檢定,若未合格者則無法取得證書,以維護駕駛教練素質;另為使各類駕訓師資於原有之能力基礎上,精進專業並且持續提升教學技巧,及汰除不適任之教練,駕駛教練每3年亦須進行回訓課程(包括法規知識、駕駛技能及教學職能等),並針對內容進行檢定,取得合格證明後方能繼續執業,以確保其專業職能。

四、為精進考訓制度,交通部公路總局除定期滾動式檢討現行考驗及訓練內容外,亦參酌相關專業團隊意見持續修正考訓制度,以維護駕駛人之安全。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體育是國家重要的文化展現,也是大眾娛樂的重點項目之一,行政院應將紓困預算涵蓋到職業競技體育,應重新審視現行之紓困預算中競技體育產業之比重,若缺少或不足,應及時補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14)

邱委員就體育是國家重要的文化展現,也是大眾娛樂的重點項目之一,行政院應將紓困預算涵蓋到職業競技體育,應重新審視現行之紓困預算中競技體育產業之比重,若缺少或不足,應及時補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本部原針對運動彩券經銷商等運動事業、體育團體及民眾等對象,規劃運動產業紓困振興方案32.55億元,行政院再加碼20億元特別預算,共挹注運動產業紓困振興52.55億元,規劃如下:

(一)運動彩券發行應變方案(運彩責任損失準備金7億元),辦理內容為因應疫情影響賽事,發行團隊新增其他投注標的賽事、強化投注賽事玩法、提高獎金支出率、辦理經銷商人才培訓等協助。

(二)補助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營運成本(特別預算20億元,運發基金併決算5億元)

1.補助73個特定體育團體(含亞奧及非亞奧運動團體)辦理100場運動賽事(運動發展基金,移緩濟急5億元),其中包含籌辦國內外賽事開支(如場地、保險、交通、布置費用等)、疫情中防疫及疫情後振興等項目。

2.補助運動事業(含運動彩券經銷商)營業場所租金(特別預算20億元),補助運動事業營運場地租金或人力薪資等項目擇一申請,後續相關細節待本部公告,倘有需者可逕洽本部辦理。

(三)運動消費抵用方案(運發基金併決算20億元)

1.規劃運動消費抵用,適用對象為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辦理期間為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俟疫情趨緩後,將立即啟動本項措施,實施時間約半年至1年,以帶動運動產業復甦。

2.經本部審議通過之運動產業業者,規劃透過行動支付消費申請抵用經費。辦理原則為補助民眾使用經教育部體育署消費者保護查核合格之運動場館業者(如國民運動中心、健身房及游泳池等)、參加體育活動或觀賞運動賽事,每人抵用額度上限為500元。

(四)大型展銷活動(運發基金現有預算5,000萬元),本部將辦理臺灣運動產業博覽會、補助民眾或學生參與臺灣運動產業博覽會及運動彩券經銷商展銷活動。

(五)強化運動產業人力素質(運發基金現有預算500萬元)

1.職能基準:公告受理民間機構依產業現況發展職能基準,推動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建置作業。

2.人才培育:申請期間為隨到隨審,以企業內部申請「運動專業精進課程」為主。

3.運彩券經銷商:辦理運彩券經銷商人才培育訓練。

(六)增貸金融資金紓困措施(經濟部):針對營運紓困(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租金)及受影響事業的振興資金,經濟部推出防疫千億保及利息補貼等措施,提供運動彩券經銷商等運動事業申辦。

(七)提供運動產業紓困租稅協助措施(財政部):包含宣傳調降營業稅、主張虧損扣除規定、申請核減當期娛樂稅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協力合作,並適時滾動修正,公告於運動產業紓困振興專區(https://rev.sa.gov.tw/COVID19/),提供相關措施及各部會諮詢窗口,便利民眾及運動產業業者查詢。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制定防疫旅館SOP制度並協助地方政府媒合旅館業者提供隔離地點,以免疫情擴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15)

邱委員就「制定防疫旅館SOP制度並協助地方政府媒合旅館業者提供隔離地點,以免疫情擴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政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本(109)年2月20日召開「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措施協調會議」,請地方政府強化跨局處橫向聯繫管道及人力動員,整合轄區資源,並於本年3月1日起啟動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提供民眾於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期間能獲得生活、心理及就醫支持,其中針對無適當住所之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規劃轄內特定旅館或安置場所,並協助安置。

二、為因應本年3月19日起入境者全面居家檢疫之政策,國內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之人數遽增,使有入住防疫旅館需求者亦隨之增加,指揮中心於本年3月23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就為數眾多的入境者全面居家檢疫政策研商因應策略,並請地方政府依轄區安置狀況增設防疫旅館;對於經地方政府協調後仍無合適安置處所者,可向本部疾病管制署申請入住中央開設之集中檢疫場所。

三、為完善民眾使用防疫旅館的需求,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安心防疫旅館」專案,鼓勵各縣市合法旅宿業者加入「安心防疫旅宿」行列,本年4月1日至6月30日獎助各縣市提供居家檢疫者入住之合法防疫旅宿,每房每日新台幣1,000元,合法旅宿業者經所轄地方政府核可後,即能成為安心防疫旅宿。截至本年4月5日止,總計安置總數量已達3,488床,相較於3月23日安置總數量1,610床增幅達117%,且可安置床數仍持續增加中。

四、此外,指揮中心經諮詢專家及與相關部會研商後,已於本年3月30日完成「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內容包括場所基本設備及措施、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房間設備、環境清潔及廢棄物清理及相關人員健康管理等。該指引已置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防疫專區/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供各界參考。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兒童口罩存量高於預期,考量以學校為單位釋出兒童口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16)

費委員就兒童口罩存量高於預期,考量以學校為單位釋出兒童口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口罩實名制」係為了增加每人買到口罩的機會,打破口罩購買不公平的情形。因應口罩產能提升,自109年4月9日起,成人口罩購買量每7天3片調整為每14天9片,兒童口罩購買量每7天5片調整為14天10片;另外,民眾可自由選擇要購買大人口罩或小孩口罩,將不受年齡限制,且不再限制身分證尾碼之單雙號。

二、截至109年4月6日為止,全臺藥局及衛生所(健康中心)之兒童口罩剩餘量已下降至233萬片,顯示市場端兒童口罩仍有需求。考量目前口罩係優先提供予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高風險行業人員等防疫使用,並適當釋出予民眾購買,未來將持續視口罩產能及實際供需狀況滾動調整。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新冠肺炎疫情衝擊,政府應引以為戒,完備糧食生產及儲備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20)

溫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衝擊,政府應引以為戒,完備糧食生產及儲備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內有完善之糧食安全儲備機制,依「糧食管理法」規定,政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三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目前安全存糧標準為30萬公噸,占年消費量25%,高於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建議17-18%,及鄰近日本11.8%、韓國16.7%。目前國內公糧稻米庫存約86萬公噸,加上民間庫存約20萬公噸,及本(109)年第4月下旬開始採收之第一期作預估約90萬公噸,合計至本年底可供應量約196萬公噸,以國內每月稻米消費量約10萬公噸計算,足供20個月消費所需,食米供應充足無虞。另小麥部分,目前國內庫存約25萬公噸,加上船運途中約20萬公噸計,小麥(麵粉)足供近半年消費,亦供應無虞。

二、依據我國加入WTO之承諾,稻米每年需進口144,720公噸糙米量,占國內供應量不到1成,按國內稻米生產過剩及充裕公糧庫存下,即便稻米無法進口,國內稻米供應亦無虞。

小麥部分雖然主要仰賴進口,但因米麥具替代性,一旦小麥進口受阻,目前大量公糧庫存仍可補足缺口。另為降低仰賴進口糧食及其對國內供應之影響,刻正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鼓勵種植進口替代性作物,如黃豆、小麥、硬質玉米等,以提高國產糧食自給率。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口罩產能提升,購買方式應更加便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25)

楊委員就口罩產能提升,購買方式應更加便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口罩實名制」係為了增加每人買到口罩的機會,打破口罩購買不公平的情形。因應口罩產能提升,自109年4月9日起,成人口罩購買量自7天3片增加為14天9片,兒童口罩購買量自7天5片調整為14天10片;另外,民眾可自由選擇要購買大人口罩或小孩口罩,將不受年齡限制,且不再限制身分證尾碼之單雙號。

二、除了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等實體通路外,為讓沒時間排隊買口罩的上班族、學生等族群便於購買口罩,自109年3月12日起,推出「口罩實名制2.0」,新增線上預購通路,民眾可透過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登入平台,或可藉由健保快易通行動APP進行認證預購。

三、考量目前口罩係優先提供予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高風險行業人員等防疫使用,並適當釋出予民眾購買,未來將持續視口罩產能及實際供需狀況滾動調整。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居家檢疫管理及強化公權力之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43)

許委員就「加強居家檢疫管理及強化公權力之執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國際疫情日益嚴峻,為降低疫情移入及社區感染風險,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事前申請核准者才予放行,此外,所有入境者均需居家檢疫14天。

二、為加強對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公權力之執行,本部業執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加強旅客衛教宣導及優化邊境檢疫流程:本部持續加強宣導入境旅客須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之規定,正確填寫「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詳實告知入境旅客應配合事項及違反時對應之罰則。並開發「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入境檢疫系統)」且已正式運作,有助於提高檢疫流程順暢度,降低通關時間,亦提升資料收集之正確性。另持續與內政部移民署、民政司、警政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合作進行追管對象資料交換,以獲取完整資訊銜接後續社區追蹤管理作業。

(二)落實居家檢疫者之追蹤關懷:

1.透過衛生、民政、警政體系橫向聯繫與合作,輔以智慧科技強化對居家檢疫對象之追蹤管理工作,包含民政單位每日進行健康關懷、警政單位配合手機定位系統告警訊息協處擅離者及協尋失聯對象、衛生單位進行違規者裁處等。

2.地方政府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並設立專線,提供居家檢疫者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等服務,以鼓勵其配合防疫措施,亦降低民眾對居家檢疫對象的對立。此外,對於遭原住所(飯店、旅館)拒絕入住,且經地方政府盡力協調後仍無合適安置處所者,可向本部疾病管制署申請入住中央開設之集中檢疫場所。

3.除持續修訂居家檢疫通知單所列應配合事項外,亦已透過多元衛教素材及善用新媒體、各部會宣傳管道及徵用相關廣電頻道等,提升其對於各項權利義務之掌握,及對於應如何落實各項防護措施,降低傳播風險之認知。另已訂定防疫補償作業,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居家檢疫者如未違反相關規定,將可獲得檢疫期間每日最高1,000元之補償,以提高其配合意願。

4.另為減輕第一線關懷人員(衛生單位及民政單位)之負擔,本部業運用雙向簡訊作業,自居家檢疫者入境日隔日起,於檢疫期間每日發送簡訊詢問其身體健康狀況,依其回覆內容再次傳送對應之簡訊,並將回覆結果傳接至本部追蹤管理系統,作為後續追蹤之參考,該項作業在維持原本關懷強度之前提下,已盡量減輕第一線人員撥打電話連繫次數。

(三)提高裁罰金額並落實公權力之執行: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業於109年2月25日公布,地方政府可依據該條例第15條之罰則,就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者進行裁罰。此外,本部前已發布「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明訂隔離或檢疫者如違反相關規定,依擅離時間加重處罰;除擅離時間外,另應衡酌其他違規情節,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比較差的民眾、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在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等情節,從重裁處。此外,除處以罰鍰,居家隔離首次擅離及居家檢疫者再次擅離者,應逕行強制安置於中央開設之集中檢疫場所。但由於近期已有多名居家檢疫者確診感染,顯示其有相當程度之感染風險,本部刻修訂裁罰基準,對於居家檢疫者首次擅離時即應執行強制安置。

2.另依前開裁罰基準第6條,已將違反者之罰鍰處分履行期原則統一定為7天,針對逾期未繳納者,地方政府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執行,透過「縮短罰鍰履行期並儘速移送行政執行」之機制,應能提高行政處分之執行率。

三、本部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協調合作,加強居家檢疫者之掌握、關懷與協助,以及落實公權力之執行,剛柔並濟,提高其配合意願,以降低可能之社區感染風險。

(一二○)行政院函送委員林楚茵、沈發惠、王定宇等3人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10090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0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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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2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25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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