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星期五)上午9時3分至9時35分、10時1分至12時15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
4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24分、下午4時59分至5時5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葉毓蘭 魯明哲 溫玉霞 王美惠 李德維 蘇震清 陳玉珍 李貴敏 陳以信 洪孟楷 吳斯懷 鄭正鈐 蘇巧慧 賴惠員 廖婉汝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林岱樺 陳歐珀 林德福 陳椒華 呂玉玲 羅美玲 湯蕙禎 蔡壁如 黃秀芳 柯建銘 鄭運鵬 黃世杰 吳玉琴 羅明才 陳亭妃 馬文君 蔡易餘 劉世芳 陳明文 莊競程 邱泰源 吳秉叡 陳柏惟 許智傑 費鴻泰 吳琪銘 許淑華 鄭麗文 徐志榮 趙天麟 李昆澤 林昶佐 邱志偉 賴士葆 賴瑞隆 廖國棟Sufin.Siluko 江啟臣 林文瑞 張育美 吳怡玎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曾銘宗 蔣萬安 羅致政 余 天 范 雲 陳秀寳 張宏陸 林俊憲 林為洲 陳素月 王定宇 郭國文 張廖萬堅 陳超明 何志偉 莊瑞雄 張其祿 黃國書 管碧玲 吳思瑤 林淑芬 林楚茵 邱議瑩 林宜瑾 何欣純 劉建國 江永昌 游錫堃 鍾佳濱 趙正宇 周春米 高嘉瑜 洪申翰 沈發惠 劉櫂豪 蔡適應 賴品妤 王婉諭 楊 曜 傅崐萁 高虹安 高金素梅 林奕華 賴香伶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蘇治芬 陳雪生 邱顯智 孔文吉 陳 瑩
委員出席 113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蘇貞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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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李孟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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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Kolas Yotak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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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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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林佳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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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澤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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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耀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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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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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蔡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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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施能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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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楊 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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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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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許銘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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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陳時中(請假,由何次長啟功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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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張子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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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交通組:4月10日上午9時3分至9時35分、10時1分至12時15分 司法及法制組:4月10日下午2時30分至2時46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4月10日下午2時54分至4時、4月14日上午9時至11時24分) |
主 席 |
院長 |
游錫堃(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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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4月14日) |
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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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4月14日)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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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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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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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薇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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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秦劍雲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以上二案併案逕付二讀,由院長召集協商。
四、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0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5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3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9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社會團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3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謝衣等16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4月10日及14日上午委員個人質詢)
(4月10日:交通組由委員林思銘、陳玉珍、高虹安、傅崐萁、楊曜、陳柏惟、黃世杰、許智傑、蔡易餘、陳素月繼續質詢。
司法及法制組由委員林昶佐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由委員湯蕙禎、李貴敏、葉毓蘭、林昶佐質詢。
4月14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由委員張育美、陳椒華、王婉諭、林岱樺、莊瑞雄、邱泰源、羅美玲、何志偉、賴士葆、黃秀芳、王美惠繼續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討論事項(4月14日下午)
一、(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均逕付二讀)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3人臨時提案,有鑒於近來「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蔓延,除確診或感染人數不斷攀升外,全球因醫療資源嚴重不足無法及時搶救病患,以致死亡人數持續攀升,也掀起國際間對於「呼吸器」等重症醫療器材與用藥資源之研發與搶購潮。反觀台灣,雖然透過「口罩」及「呼吸器」援助他國成功打響國際知名度,卻無製造「呼吸器」的技術或產量。茲為確保國人生命安全、強化醫療品質、促進醫療產業發展及國際友好關係,建請行政院於一個月內擬定「呼吸器」等重症醫療器材與用藥資源之研發之具體計畫、許可與建置流程,以及後續檢討改進方案,並每半年向本院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鄭正鈐、洪孟楷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民航法無人機專章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引來外界關心無人機空域飛行問題。本席認為,如果禁飛範圍過大,勢將限制無人載具的飛行應用。無人載具的應用發展日新月異,結合光學鏡頭、可視化模組、地形地物辨識、遠端操控、自動化駕駛、電池新能源模組的動力輸出,加上5G物聯網通訊的發展,甚至能帶動台灣新一波的產業創新發展,帶動的經濟產值與就業貢獻可期,因此,本席希望政府提出配套措施,勿因空域的僵化限制,將無人機產業鏈及配套生態系的發展扼殺於搖籃內。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因應機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新北市深坑區近年來住宅大廈、著名國際飯店、電子研究所、信義財貿園區、工業城、大學等興建,帶動人口急遽成長,因此交通流量需求日益龐大;而石碇區假日遊客數不亞於台北市近郊其他地區,因此有待加強大眾運輸服務以改善交通問題。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儘速推動將捷運由動物園站延伸至深坑、石碇地區,促進深坑、石碇交通運輸系統的平衡發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蘆洲緊鄰淡水河畔,早期開發為保障人民遠離水患,河畔以水泥堤防防災,然而堤防下方與周圍反而成為幽暗邊陲角落,爰提案要求行政院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輔導並補助新北市政府以蘆洲作為城市親水SKYLINE示範點,以空中跨堤走廊打造水岸景觀平台,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立法院院區過於狹小,無法滿足議事運作需求,自1980年代起即有遷移立法院之呼聲,但迄今仍未有具體進展。目前遷移方案中,有主張遷移至台中,亦有主張遷移至中正紀念堂等,各個方案各有優缺利弊。為使遷院事宜加速進展,廣納各方意見,爰建請立法院邀集相關單位成立「立法院遷院規劃小組」,請公決案。
決議:交本院總務處研處。
七、本院委員陳柏惟、張廖萬堅、莊競程等13人臨時提案,基於平衡我國區域發展,推動首都減壓,讓台中發展為台灣政治之要角、成功嶺發展為國會山莊、霧峰發展為民主觀光重鎮,同時以該首都減壓方案帶動台中地區整體發展,達到機能分散及首都減災功能,爰建請行政院提出立法院中遷之可行性評估方案,包括評選、規劃、預算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其他事項
壹、109年4月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109年4月10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併案逕付二讀,由院長於109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召集協商。
二、各黨團同意109年4月7日(星期二)院會報告事項之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付委決定,提請復議,重行決定逕付二讀,併上開法案處理。
三、各黨團同意請行政院於上開議案109年4月13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將有關追加預算之預估及第1期執行情形提出書面說明送各黨團,俾供協商時之參考。
貳、109年4月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各黨團同意國土計畫法修正案,不受黨團協商期1個月之限制,並於4月底前完成立法程序。
參、109年4月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8人、國民黨黨團推舉5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舉1人代表組成,請於4月16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肆、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除依協商結論增列2案外,其餘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相關議案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施政質詢議程依協商共識照列;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報告事項列入原議事日程草案第一案至第二十七案;第二十八案至第二○一案及質詢事項均不予列入;並依序增列下表3案。
附表
報告事項 | |
28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9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0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2案(詳如附表)。
附表
內容 | |
1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4案(如下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
附表
序號 |
案名 |
1 |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2 |
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3 |
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
4 |
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二、討論事項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依4月8日各黨團協商共識,僅列併案協商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案。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