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星期三)9時33分至11時4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賴委員士葆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天原則上先處理海關進口稅則及證交法這兩個法案,這兩個法案處理完了,再處理修正動議及臨時提案,這些都處理完了,我們再來唸第十七條,然後再處理。
現在請依序宣讀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證交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及臨時提案。
一、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3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第84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修正 第84073490號、第84099110號及第84099120號等3項之第1欄稅率。
修正 第84099160號、第84099190號、第84831010號及第84839010號等4項之第1欄及第2欄稅率。
第85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修正 第85129030號之第1欄稅率。
第87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修正 第87089990號之第1欄稅率。
二、修正動議:
為配合現行「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國定第二欄稅率與我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國家之關稅減讓承諾,爰調整修訂「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之國定稅率第二欄關稅稅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三、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下列資訊:
一、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二、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酬勞。
三、全體員工薪資酬勞之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
四、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酬勞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
前項董事薪資酬勞與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酬勞中位數之差距,應有一定倍數限制;有關董事薪資酬勞之認定及該倍數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該公司負責人公開說明理由。
四、臨時提案:
1、
為如實反映汽車零組件降稅效果,建請經濟部召集汽車生產業者,明確承諾降稅後調降車價以及增進員工福利。此外,建請經濟部與財政部就整車關稅調降的部分,研擬調降方案。
說明:鑒於汽車零組件關稅調降後,國產汽車的生產成本下降,應將降稅的效果反應於汽車的售價上,如實回饋消費者。建請經濟部與汽車生產業者盡速協議,明確要求業者將降稅效果如實反應於汽車售價、品質方面,讓消費者以及勞工權益獲得保障,在取得降價並回饋方案前不應率然降低進口零件關稅。
此外,鑒於汽車作為當代普及的民生必需品,為使我國消費者在購車時能有較公平的性價比較基準,建請建請經濟部與財政部就整車關稅及貨物稅調降的部分,研擬調降方案。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林楚茵 江永昌
2、
財政部關務署為落實快遞貨物報關委任及實名認證制度,自109年3月16日起試辦,預計109年4月16日起正式實施。民眾購買海外包裏倘若未填寫報關委任文件或利用「EZ WAY易利委」APP實名認證,首次進口海外包裏將收到「黃牌」警告,第二次將收到「紅牌」,未來將禁止進口。
惟「EZ WAY易利委」APP使用上問題重重,多次接到民眾反應使用者經驗不佳、且時常聯絡不到客服人員。另外,至今,「EZ WAY易利委」APP下載率偏低,財政部關務署亦表示至6月才能完成淘寶、蝦皮整批會員認證,顯見政策推行過於倉促。
爰請財政部關務署:
一、4月16日起倘若民眾未完成實名制認證,被海關抽驗到將收到黃牌、或禁止進口事宜,請關務署滾動式檢討。
二、有關「EZ WAY易利委」APP使用問題,請財政部關務署與關貿網路公司協調持續優化,並在顧及勞工權益前提之下增加客服人力。
三、研擬開發「EZ WAY易利委」電腦版,讓更多用戶方便使用。
四、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回覆。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郭國文 莊瑞雄 高嘉瑜
3、
英、美、澳洲、紐西蘭等,均成功地透過公益信託(或國民信託)保護了許多自然和文化資源,促進當地觀光生態旅遊,同時保存獨特或豐富的自然人文資源,永續經營。
「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公益信託」非常重要,其可以利用民間自發性的力量,保護保存台灣國內具在地特色的自然人文資產。公益信託在國際間成功地運用民間力量來促使公益事務的推展與落實。也有研究指出民間力量投入在地的公益事務,效率遠高於政府部門編列預算的資源投入,也能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然而以目前信託法、遺贈稅、所得稅法制度下,進行環境信託,只有信託業者有稅務的優惠。若善心民眾要捐贈土地或是金錢給專業環境團體進行環境信託,必須繳交高額稅金。而信託業者並無法像專業環境團體一樣妥善管理環境信託。為了因應世界趨勢、促進生態保育、推動地方創生,爰提案要求財政部,於三個月內提出修法版本,協助推動環境信託。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高嘉瑜 莊瑞雄
4、
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升溫,3月16日至19日,國際信用評等機構惠譽,陸續將英、美、歐洲及亞太地區的壽險業評級展望,全面從「穩定」下調至「負面」。台灣人平均每人手上持有超過3張保單,當肺炎疫情衝擊全球資本市場,保險業恐遭受衝擊。
雖目前保險公司會每3個月公布季報,仍建請金管會每三個月公布一次保險公司淨值比例,避免投資人需一家一家查詢保險公司的淨值麻煩,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一個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郭國文 莊瑞雄 高嘉瑜
主席:我們先處理證交法,然後再處理海關進口稅則。
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先處理證交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請行政部門先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這一條之前在賴委員提案之後,已經修過一次,賴委員應該還記得嘛!就是最後一項我們修過了,修了之後,現在我們已經在相關年報中,有關董監事跟經理人薪資報酬的政策,還有一些必須揭露事項,都個別有一個規範。另外進一步有關員工部分,包括全體員工,還有非擔任主管職務的全時員工的薪資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有一部分是在財報的附表中揭露,另外一部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也已經有揭露,也就是說,相關部分我們都已經有在做了,是不是就不需要再一次修改第十四條最後一項。
再者,曾委員提案要求限制董事薪資,董事薪酬跟員工薪資的差距要有一定倍數,這部分我們查了國際相關規範,是沒有這樣的例子,就是去限制比例的倍數範圍,而且這麼多公司,他們的營運規模、獲利能力跟經營策略都有很大的差異,要限制這樣一個一定倍數,我想是不太可能做得到。以上是金管會意見,請委員參酌。
主席:好,謝謝,在請委員發表意見之前,我有一些看法先提出來,委員們的提案都很辛苦,也很辛苦連署,除非他的提案跟原來的一模一樣,否則我會建議行政部門應儘量玉成,就是可以做文字修改,怎麼改都可以,但是不要先說都免了,請儘量尊重委員,這是我心裡的一點話。由於每位委員都會提案,也會找委員連署,這都很辛苦,如果遇到行政部門一下子就說這就免了,我想是不夠尊重的,因此希望儘可能尊重委員,誠如剛才說過,除非這條條文跟原來的都一樣,否則就該做若干的修改。
請提案委員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什麼有這個提案?其實臺灣的低薪非常的嚴重!非常的嚴重!真的非常的嚴重!證交法第一條明文規定,除了發展資本市場以外,也要振興國民經濟,就是一般民眾的經濟。我的提案是早在我當金管會主委任內就想推的,老實講有時候在金管會會推不動,等來到立法院之後可以協助你推。我知道你面臨重大的壓力,假設能夠協助你往前走一步,這是很好的事情,以上是第一點。
第二點,各位都很清楚,上市上櫃公司將近2,000家,也是中華民國最有競爭力的公司,有些EPS是10元以上、股價在200元以上,但還是常常看到低薪的情況,到底賺的錢是誰拿去呢?老闆拿去!盈餘誰拿去呢?老闆拿去!真的看不下去,所以才提出這個提案。謝謝金管會,你們的書面報告講到IFRS,或其他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是IFRS也沒有規定不能做這樣的規定!IFRS也可以因應個別國家的需要,更何況也謝謝召委賴委員士葆,上次已經開了第一槍了,即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介入全體員工平均薪資等,金管會也配合修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的編制準則。由於已經做了第一步,為什麼不做第二步、第三步呢?
現在回到我的條文,首先有關公司薪資的報酬政策,現在董監事及高階部分是有的,但是還沒有全面介入公司薪資報酬的政策。第二款是個別董監事、經理人的薪資酬勞,現在是有規定range的。其實個別的部分是很清楚的,像美國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經揭露了,世界上每個國家幾乎都揭露個別董監事、高階經理人的薪水。第三款是全體員工薪資報酬總額平均數之中位數,現在是有揭露,但是並沒有揭露中位數。當然第四款非擔任主管職務全職薪籌總額中位數,在今年6月會開始做。或許主委講了,那個倍數會有一定的限制,但在訂定上有沒有困難呢?你可以針對不同產業啊!假設太猛的話,其實這部分可以以後再做。
本席為什麼想做這樣的規定?因為國內有很多公司法及證交法的學者,他們一直在鼓吹這個事情,更何況有很多國內的上市上櫃老版,他們員工的薪資不到60萬,可是他們董監領的酬勞卻有一億多元,這就有點誇張。當然他們該領的,即其經營成果有一定的報酬也是應該的。然而員工平均薪資不到60萬,董監酬勞卻有1億2,我只是不願意講出是哪一家公司啊!以上是我提案的想法來向大家作一報告。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我可以感受到到提案委員的用心,個人的意見可以分為兩部分,就是可以公開揭示、揭露的部分,如果金管會認為合理,因為原條文的最後一項,基本上已經有大略的規定,假使影響不太,也可更加透明化的部分,我並不反對,但必須讓金管會做一些盤整,然後看其現階段可以做到什麼地步。
第二就是關於限制倍數的部分,就以拉高企業員工薪水的角度來看是很有道理的。然而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大家可以思考看看,對於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全有可能會產生扞格的地方。我舉個例子,現在臺灣的IPO已經不好了,由於資本市場可以選擇在不同的市場IPO,如果臺灣市場的限制是其他市場沒有的狀況,IPO的主事者,也是企業的所有人,基本上,他可以選擇到不同的地方去上市上櫃,這就會讓我們IPO的市場更加不利。這一點可能會產生另外面向上要去思考及注意的一個地方,我個人的看法是覺得,這部分要更尊重金管會健全整個資本市場的思考。
我們知道曾委員在金管會任內,一直在現在都很用心,以前在金管會推不動,現在想要進一步,但是也要體諒到顧主委在現實上的困難。以上兩點是我的意見,請參考,謝謝。
主席: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針對本會委員曾銘宗,也是前主委的提案內容,基本上,這應該是俗稱的肥貓條款,對不對?其實員工薪資的低薪問題,關於全國國人的薪資過低,我想這是一個社會共識,大家也想盡辦法要去把它拉起來,但這有很多不同的政策工具,用這種方式是不是可以的,恐怕大家要來思考看看。因為一個公司所得的分配上也不只是牽涉到員工跟董監事,還有股東嘛!甚至有一些是因為轉投資的錯誤所造成的結果,就這些內容來看,市場訊息一定程度的揭露,其實有助於整個市場的穩定性跟信任的建立。但是就曾委員銘宗所提的這些內容當中,我個人看起來,都是在既有行政規範當中就已經有揭露的事項了,所以我看不出來有需要到法制化的階段。如果金管會現行的相關規範都已經有所揭露的話,是不是等到現有的揭露有問題,導致造成錯誤,然後我們再來予以法制化?如果執行過程當中沒有問題,是不是按照這樣來進行即可?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部分,我也有就金管會所提說帖當中的事項及揭露內容,去對照曾委員銘宗所提的揭露內容,二者其實相差無幾,唯一有一點不同的地方可能是在所謂一定倍數的部分……
曾委員銘宗:沒有,還有個別董監事!
郭委員國文:但我認為所謂一定倍數的部分,金管會在計算上恐怕會有窒礙難行之處啦!有沒有可能把計算的限制及其他部分都拿掉,就倍數的部分納入現在的揭露事項當中來進行處理?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先提一下所謂應揭露事項,因為過去我有遇到一個情況,譬如說台電的獨董或中鋼子公司的獨董,他們的身分既是獨董,又是環保署或是經濟部的審查委員,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他們就會被質疑是球員兼裁判,所以我建議在修正第二款這邊也應該去揭露他們的現職。
另外,薪資報酬是不是應該要揭露?當然現在是考量到108年整個上市櫃公司發放的股利已經非常高,高達1.44兆元,創下歷史新高,所以這些董監事的報酬也節節上升,可是國內勞工的低薪問題卻沒有解決。
30年前我剛畢業時候的薪水,跟現在相同學歷的人也差不多,所以我覺得現在薪資不合理的情況確實是很嚴重。所以我是支持,在目前公司董事酬勞跟員工平均年薪的差距可能高達上百倍的情況下,為使員工公平共享公司收益的果實,應該揭露個別董監事之酬勞及員工薪資酬勞平均數、中位數,且應該限制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差距應限於一定的倍數,使上市櫃公司員工的薪資合理化,使員工得以共享公司利潤成果。
關於使員工得以共享公司利潤成果,我覺得在臺灣現在是更重要,因為現在我們年輕人的薪資很低,所以他們活得很辛苦,既不敢結婚也不敢生小孩,甚至已經造成國家安全的問題了,所以國安問題也披露出來。由於這些獨立董事或是董監事的薪酬已經非常的高,將其揭露,我覺得對臺灣整個金融公平的建構應該是會有幫助的。以上,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其實我一直想聽顧主委的意見,針對這一次委員所提出的修法,到底現在金管會這邊,如果不透過說明也不透過立法,以現狀來看的話,對於要求將員工薪資資訊的透明化目的到底能不能做到?我覺得目的是在這個地方啦!如果答案是可以,以現在來看,整個員工的薪資資訊已經都很透明,這樣我就會比較去考慮修法的實益。第二個,其實每一間公司都不一樣,如果將台積電與其他「阿撒布魯」的公司相比,本來每家公司的獲利能力跟經營策略一定相差很多嘛!尤其是像現在這一波「拼拼碰碰」的受到疫情影響,可是有的公司還是很厲害的。所以我們是不是一定要把董事的薪資酬勞與沒有擔任主管的全時員工的薪資酬勞差距限制於一定倍數之內,這會不會有一點奇怪,我曉得曾委員的意思,但是在這裡一律採取同一個標準,我也覺得看起來怪怪的。肥貓當然會讓人家討厭,這一點我可以瞭解,多數人也會覺得這樣做是對的,但問題是每一家公司總是有其差異性,我相信這一種情況不會只有臺灣的一般民眾才會感受到,應該是全世界大家都會感受到的。臺灣的公司有這麼差嗎?要說不好,全世界「阿撒布魯」的公司也一堆啊!所以我們要看國際上人家是怎樣規定的,然後我們再來跟隨,這樣也比較有意義啦!對於提案委員想要達到規範、匡正目的的用意,這個我們都可以感受到,但是我會覺得應該是把相關的部分先釐清楚,看國際上到底是怎麼樣規範的,我覺得這部分我們必須先來看一下,如果國際上有人這樣做,我們或許也可以去跟進,這樣做才算合理。不然只有批評這些人被養得肥滋滋的,這個也很奇怪!而且這會碰到一個困難點,就像我講的,每家公司真的就是不一樣,一致規範的合理性在什麼地方?不要我們這樣弄一弄之後,金管會卻告訴我們這樣做達不到什麼規範目的,因為即使不去修法,現在的薪資也可以很透明。以上是個人小小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原則上,我們當然是希望能夠揭露,但是我最近在瞭解各公股行庫,包括我們所派駐的董事長、獨董的薪資時就遇到了問題,因為他們都不提供啦!如果連國會立委要調閱資料都不提供的話,如何能夠落實這個法令?應該先以身作則吧?我是覺得,大家普遍都認公股行庫的董事長薪資是普遍比民間來得低,但是因為這畢竟還是納稅人的錢,所以我覺得公股行庫應該要率先做起,要揭露薪資。至於與員工薪資的落差之間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定的倍數,這部分公股行庫能不能做得到?如果公股行庫都做不到,怎麼可能去要求民間?所以就這個部分,我覺得金管會或財政部可能要先就我們自己的部分有沒有辦法做到,應該要先提出說明。
當然,這個規定的立意是良善的,但是實際上在執行時確實是有一定的困難,但原則上我們都是贊成能夠揭露一部分,也就是高階經理人以上的薪資。謝謝。
主席:在請其他委員表示意見以前,我先講一點,剛才我很訝異聽到高委員表示他去調資料卻調不到,因為這是我們的職權,如果真的調不到,你可以寫個提案,經過委員會來調,資料就一定可以調得到,但是他們會說這是機密,請各位就Just for your eyes only,只能看不能把它release,如果你release就要負什麼責任,這個部分如果由委員會來行使,主管單位是不能夠拒絕的啦!基本上是這樣,其實我們曾經調過你剛剛所提到的薪資資料,所以這個應該調得到,如果調不到,就透過委員會來調,那就是要提供給每一位委員,他們如果認為事屬機密,就用機密方式來處理。我們都可以做機密預算的審查了,怎麼會調不到資料,不應該存在這種現象。
顧主任委員立雄:公股行庫的獨董很低啦!
主席:很低啦!公股行庫很低啦……
曾委員銘宗:很低啦!當時財政部訂定的,高委員,假如你調不到資料,部長在那裡,這怎麼會調不到,開什麼玩笑!
吳委員秉叡:好啦!討論主題啦!
曾委員銘宗:你調不到的話,我幫你調。
剛剛講了,其實我剛開始也講了,莊瑞雄講的很有道理啊!假設你說最高倍數的部分國外沒有先例,其實在執行上也沒有什麼困難,只要分每個業別來訂定就好了,假設有問題,那部分我就不堅持。我也尊重剛剛莊委員所講的,其實個別董監事的酬勞跟經理人的薪酬,這個在國外實施二、三十年了,都有,那這個部分是不是就可以來訂定?謝謝。
主席:我提一下剛才郭委員有提到的,他說我們現在已經有在做的,我跟你報告一下,如果你有機會看到我們法制局的報告,他們常常有做這樣的建議,這個部分現在行政部門是以行政命令在做,但是行政命令是換一個主委可能就又改了,是隨時可以改的,但如果訂定於法條內就不能改了。所以法制局有時候也會建議我們,最好將這個行政命令提高到法律位階,現在是這樣啦!所以一般來講,立委們的提案,把行政命令改成法律是常常看到的,已經在做的不一定就不能提啦!
郭委員國文:主席,我回應一下,我可以理解你的意思啦!但是我覺得在信任的建立上有不同的階段,早期還沒提案之前,還沒進入行政命令的情況底下,這是屬於公司治理的範疇,你把它提升成市場的範疇,然後曾委員又將其提升為法制,是國家介入的範疇。我只是覺得,因為你才剛提沒多久,除非你的提法有問題,你當初並沒有一步到位,否則現階段在行政命令的情況底下,在市場的揭露有一定的信任基礎可以建立的情況下,不一定要馬上到法制化的階段,我的意思是這樣。
至於揭露的狀況,以揭露的內容來相比的話,我以他的比率來看的話,我為什麼會認為一定倍數有需要納入的原因,就在於各種不同的產業跟企業的差異性很大,我請問一下曾委員,肥貓到底領多少才是肥?要吸多少油水才肥?如果以肥貓條例來看的話,所以不同的產業、不同的企業是不一樣的嘛!你不能把每一個企業都訂定20公斤叫做肥貓,19公斤就不算肥貓,類似這樣的概念。所以我認為一定的倍數跟比例對行政機關來說是很難訂定,我的看法是如此。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謝謝郭委員的意見,所以我剛剛講可以分不同業別,我剛剛有舉例,他的員工薪資平均不到60萬元,結果董監事的酬勞1.2億元,200倍……
郭委員國文:所以要揭露啊!
曾委員銘宗:對啊!這樣就好了!
郭委員國文:要揭露,這在行政程序上去做就好了,不用立法!
曾委員銘宗:你看,他贊成揭露,就是這樣子啊!
吳委員秉叡:我剛剛講,是不是請金管會將揭露的部分可以改到什麼部分,跟大家講一下,對於你能夠接受的部分,如果大家還有意見,再針對那個部分來討論,不然這樣就沒有辦法集中討論了!
主席:等一下,剛才每位委員的提案對於揭露大概都是不反對啦!只是要不要法制化的問題而已。第二個,……
吳委員秉叡:我的意思是說能夠到什麼程度先讓他講一下!
主席:我知道,讓我講完。現在就是分為兩個部分,等於說第五項的一、二、三、四款大家意見比較少,第六項有關倍數的部分,大家比較有意見。針對第六項,我是建議,為了讓我們的討論能夠更加有效率,當然也要請顧主委表示意見,稍後我講完就請顧主委表示意見,就是第六項可不可以改成主決議,建議行政部門暫時先這樣處理,就是先不要法制化,把它改成主決議,這樣就可以……
莊委員瑞雄:主席,你這樣討論到最後會沒結論啦!乾脆具體一點,你覺得誰最肥,也拿出來「聞香」一下,你這樣到最後哪會通過,這樣討論會沒有效率,你應該說要處理什麼、什麼人……
主席:不要講個案啦!好,請顧主委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來說明一下,第一,揭露部分是金管會一直在努力進行的方向,跟各位的意見差距不會甚遠啦!我剛剛已經講了,我們對於全時員工應該要揭露,這已經在做了,今年對中位數也要揭露,只是說揭露在哪裡?因為現在曾委員的提案是年度財務報告,我們只是說明,年度財務報告沒有辦法負荷這麼多種的揭露,所以我們的揭露,現在大部分做的是在財務報表上面有一種揭露,另外一個是年報,年報也要做揭露,所以年報現在已經揭露到剛提到的,如果上市櫃公司非主管全時員工的平均薪資是低於50萬元的,要揭露個別董監事的酬勞。如果是有虧損的,前三年曾經出現稅後虧損的也要個別揭露,公司治理評鑑不佳的也要個別揭露,所以大致上年報都有揭露。另外,員工的部分,有的是揭露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有的是放在年報上做揭露,所以揭露這個方向是可以的。
剛剛各位的意見我們也聽到了,對於揭露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提一個對案,還是要授權我們來規範,包括薪資報酬的政策、員工薪資,還有董監事的酬勞,但是要怎麼去規範,我跟各位講,如果全部要求個別的董監事酬勞一體都要宣布的話,在市場上會引起很大的問題,因為很多人都反映說,這樣他們個別的人身安全,主管機關要不要給予保護一下,這是第一個。剛剛曾委員也說了,你也當過金管會主委,是不是!
第二個,剛剛一直在講肥貓、肥貓,但剛剛不是提到台積電嗎?台積電被稱為我國股市的護國神山,關於台積電的獨董,大家要不要去探究一下他的薪資是多少?如果大家認為他是肥貓,可是很多人去買他的股票,外資特別青睞啊!台積電獨董的薪資相當高,我們去調查過,平均獨董的薪資其實是不高的,大概……
主席:好像很低啦!
顧主任委員立雄:很低,我印象中是不到100萬元,所以上市櫃公司的規模差異甚大,有的上櫃公司規模也不大……
主席:幾千萬、上億元的都有。
顧主任委員立雄:像台積電的營收是不得了的,你說要限制他的倍數,我請教一下這個倍數要怎麼訂定?他的獨董的薪資是這樣,對不對?至於民營的金控,在慣例上為了跟世界各國能夠相比,他的獨董的薪資也很高,而我們公股的部分相對就低很多啊!很多人批評說我們公股的競爭力不夠,民營的金控相對來講就能夠付得起這樣的錢。我認為這是一個層次,個別董監事的酬勞跟員工薪資的部分,在某種程度上我們會要求必須進行揭露,循序漸進的進行揭露,但要給我們空間,這是第一個。第二,在某種程度上,這是公司治理的事項,我不能以主管機關的身分去要求台積電的獨董酬勞跟員工薪資要有一定的倍數,這樣做我不知道會不會接到張忠謀的電話!
曾委員銘宗:謝謝顧主委的說明,其實我的提案最後一項是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該公司負責人公開說明理由。」,這個並沒有強制,也沒有罰則……
顧主任委員立雄:但要公開說明啊!
曾委員銘宗:公開說明啊!我要跟你報告,你剛剛講的這個是公司治理,我當然知道,所以國外也鼓勵他們公布倍數,但是鼓勵的性質,若你需要知道是哪個國家,我可以拿資料給你。其實是有,只是屬於鼓勵性質,並非國外沒有。那一項我就不堅持,對於主委剛才的說明,我也尊重,但你並未講得很精確。
我比較在意的是要個別公布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的薪資酬勞,你剛才說有,我也知道有,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裡就提到,現在已經有公布,但是因為近三年有虧損、董監事持股不足等等,你剛才說要給你一段時間,那你的具體建議是什麼?因為這樣才有辦法聚焦往下談,謝謝。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也提了一項對案,現在發給大家。
莊委員瑞雄:他們提對案就是你的法案提得不夠漂亮。
曾委員銘宗:沒關係!沒關係!這就是大家一起努力。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樣他才有業績。
吳委員秉叡:草案可以修正。
曾委員銘宗:因為我們也尊重他們,他們也有他們的困難,也不能強壓,只是有些地方大家各退一步,這是好事。
主席:曾委員,請你看看。你寫了很多,金管會全部整併了。第六項不處理,大家也有共識,但可以改成主決議,如果你要提主決議,我們尊重,看有什麼建議,你可以提出。也就是說,第六項拿掉,至於第五項第一、二、三、四款,金管會將其整合為比較簡單的條文,等於就有回應了。
本條照金管會修正建議通過,可以吧?
曾委員銘宗:好。
主席:好,本條就這樣處理。
吳委員秉叡:不要限制倍數啦!
郭委員國文:不能限制啦!因為這屬於揭露自由。
主席:可以建請,不一定要提議限制,建請研究也可以嘛!
曾委員銘宗:等一下先處理保險局部分,好不好?因為他們說有事情,所以先處理與保險局有關的臨時提案。
主席:我們先把保險局提案處理完,因為他們要回去上班了,所以我們儘量給他們方便。
接下來的臨時提案是關於保險局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針對陳椒華委員的提案,本會已經提出文字上的修正,剛才也與陳委員溝通過,能否按照本會的提議?
主席:陳委員可以接受吧?把文字提供給大家,好不好?現在念一下好了。針對陳椒華委員所提臨時提案,金管會提出修正對案,陳委員也同意了,所以,所以我們請議事人員再宣讀一遍。
汪編審治國:第4案第二段修正為「雖目前保險公司會公布季報,仍建請金管會研議於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按季彙總揭露保險公司淨值比例之可行性,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
主席:第4案修正通過。
陳委員椒華:再修正一下好嗎?
主席:好,再修一下。
陳委員椒華:修正為「仍建請研議於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按季彙總揭露保險公司淨值比例」,後面的「之可行性」不要了。
主席:「之可行性」不要了?
陳委員椒華:對,前面觀測站,後面公布……
主席:「之可行性」可以不要,不要緊啦!
顧主任委員立雄:後面已經是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這就是公布了。
陳委員椒華:那「可行性」就刪掉。
顧主任委員立雄:「可行性」刪掉是可以的,改為「仍建請金管會研議於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按季彙總揭露保險公司淨值比例」,這樣就可以了。
吳委員秉叡:研議而已嘛!
主席:只是研議,不要那麼緊張。
顧主任委員立雄:已經在研議了。
主席:我再補充說明,剛才的臨時提案是按照金管會的修正案,再將倒數第二行的「之可行性」四字刪除之後通過。
金管會部分結束。現在處理海關進口稅則條例。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針對零件進口要調降關稅,賴委員、曾委員、江委員與我都是第九屆立委,其實,當時不只在委員會提出,在院會也做成一項政黨協商決議,大概就是經濟部報告第2頁這個部分,也就是國瑞、裕隆、中華、本田、三陽工業與納智捷必須白紙黑字具體向我們表示要降多少價以及如何保障員工,有了這個東西,我們還請經濟部與這些車廠協商拿出具體承諾,而且是有簽名的,我們才同意降關稅。有了這項決議之後,經濟部工業局也跟業者會面過,問題是業者現在都是口頭承諾會做到配備升級、保護員工等等,卻沒有具體拿出白紙黑字決議。我們也要尊重第九屆立法委員政黨協商的結論,畢竟那是院會協商,位階比委員會高,所以我認為今天仍應按照當時的決議處理,不適宜馬上更改。
主席:好。提案委員費鴻泰委員同時提出修正動議,請大家看一下。稍後請財政部先表示意見,再請經濟部表示意見。
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基本上,我對此案的立場與吳秉叡委員的態度相同,如果沒有具體的白紙黑字,只有口頭承諾,我也覺得不宜變動。
另外,針對開放這九項零組件關稅,我想就教工業局,中南部汽車零組件廠商非常多,他們經常提出另一個說法,就是專利權限制了原本在地廠商的權益,以至於進口零組件取得較多市場占有率優勢,所以,進口時恐怕也要考量對本地零組件業者的權益是否有所衝擊,這點也請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提案,兩位委員都說明過,基本上,財政部的立場仍是尊重大院最後的黨團協商決議。另外,費委員提出一項修正動議,因為這是去年的提案……
主席:跟今年一樣。
蘇部長建榮:對,但那是去年的稅率,今年的稅率又不一樣。
主席:去年通過沒有?
蘇部長建榮:沒有過。我請謝署長說明。
謝署長鈴媛:針對費委員的修正動議,由於是去年提案,所以第二欄的稅率是去年的稅率,今年已有變動。
主席:並沒有降,等於是去年沒有過,今年重新提一次。
謝署長鈴媛:所以是把第二欄的稅率更新為現在的稅率,這是正確的。
主席:修正動議是新的?
謝署長鈴媛:對。
主席:原來的提案是舊的?
謝署長鈴媛:對,因為第二欄稅率今年有動到,所以必須這樣處理。
主席:差別在哪裡?請說明一下差別多少,因為只有9項而已,能不能向我們說明一下差多少?稅率都沒動嘛!
謝署長鈴媛:我舉個例子,瓜地馬拉在今年就變成免稅了,根據我國與瓜地馬拉的自由貿易協定,那項稅號在今年要降為免稅,所以必須依照今年稅率提案。
向委員報告,第二欄稅率是我國與簽有自由貿易協定國家適用的稅率,不同自由貿易協定在每一年都有降稅情形。第一欄沒有動,但是因為草案必須依照現行稅率提出,而第二欄的稅率今年更動了,所以我們只是更新為現行稅率。
主席:費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重點其實在於後段,也就是將現行稅率部分按照今年稅率修改一下。要改的是第一欄,第一欄與提案是一樣的,各位要同時看兩份,不要看錯,現在再提的修正動議與原提案是一樣的,沒有矛盾、沒有衝突,只是原提案沒有把現行稅率寫清楚,大概是助理發現了,幫委員重新調整讓法案更完整。
請蘇部長表示意見。
蘇部長建榮:剛才主席講得沒錯,因為第二欄是與締約國之間的稅率,而第二欄的稅率今年已經調整了,費委員在提出修正動議時未將第二欄稅率修正,所以修正案就有這樣一個修正措施。
主席:重要的是你們贊不贊成?
蘇部長建榮:對於修正動議贊成。
主席:請工業局表示意見。
楊副局長志清:主席、各位委員。經濟部工業局就產業端向各位委員報告,有關零組件降關稅的部分,經濟部會尊重大院朝野黨團協商決議,也持續往這個方向努力,後續會持續與公會溝通。我也要向各位報告,本局已經聯絡車廠,他們對於保障就業、加薪部分已經做出口頭承諾,也會努力。
吳委員秉叡:口頭承諾是不可以的。
楊副局長志清:是,我聽得懂。
在降價回饋消費者部分,我向各位委員報告一個情況。由於車廠是將車輛賣給經銷商,其中有些細節必須處理,如果要車廠針對這部分做出承諾,必須花點時間溝通與努力,我們也會依照朝野黨團……
主席:這件案子要通過必須有但書,就是廠商要具結承諾兩件事,第一,要降低成本全數……,後面就是經濟部自己寫的這一長串:「絕對會將降低之成本全數拿出並額外加碼,以提供促銷優惠、安全配備升級、加碼折扣之作法回饋消費者」。簡單來講,就是回饋消費者以及保障員工工作權這兩個要具體寫下去。這是但書,唯有業者具體承諾了,這件案子才生效,這樣有沒有回答吳委員?
吳委員秉叡:我的建議是讓他們去努力,因為其中仍有許多並非法律明訂的定義。我舉個例子,所謂「絕對會將降低之成本全數拿出並額外加碼,以提供促銷優惠、安全配備升級、加碼折扣之作法回饋消費者」,其中充滿了不確定的概念,要承諾售價降低、回饋消費者以及保障勞工權益,我們才能同意。否則業者可以宣稱加個配備、售價折扣額度可能可以加大,例如原本可以打九八折,現在可以打九六折,但業者到底會不會給這個折扣,仍是照最後銷售策略決定。我們以前講得很清楚,售價上要回饋消費者,勞工權益要得到保障,而不是像這裡的講法,照這樣的講法,將來業者還有很多迴旋空間,有很多鑽漏洞的事可以做,這點也是我擔憂的。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看來雙方各有堅持,問題在於要把稅則降低,但是廠商沒有以白紙黑字做出說服的動作。結果廠商只是嘴巴說說,我們就完成修法,豈不變成豬頭?好像在圖利廠商,這也不對。既然經濟部提到公會方面有具體承諾,那就等白紙黑字送來,大家再表達意見。
吳委員秉叡:隨時可以處理。
莊委員瑞雄:對,我認為這樣比較有意思,不能只用說的。畢竟也要讓財政委員會各位委員看一下提出來的數據究竟如何,我們也才知道降稅後的具體影響,財政委員會各位委員說不定對此也都很關心,看看業者到底如何承諾、消費者到底能得到什麼,那叫做紅利嘛!政府為業者把稅率降下來之後,消費者總要享受一點紅利嘛!另外還包括從業人員工作權的保障,這都很合理嘛!這也不是今天第一次提出。第九屆本席固然不在財政委員會,但這樣聽起來是合理的啊!要是當初就有這樣的具體承諾,為什麼到現在法案都推出來了,還沒看到?讓我有點要蒙混過去的感覺,這種感覺不好。若是有道理、可以支持的,我們會盡力支持,可是具體承諾都沒有看到要怎麼支持?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我們都知道國產車銷量下滑與生產成本的關聯性比較低,所以提案中提到要降低我國組裝成本以刺激汽車銷量成長,這兩者其實並沒有正相關。而是要刺激銷量成長,業者才會因此增加生產、增聘員工,所以有很多大前提。如果降低了這些零組件的進口關稅稅率,銷量卻沒有增加,是不是就無法增聘員工、無法達到我們的目的?所以,這個問題又回到原點,就是降稅之後生產成本降低,但是沒有反映在銷量上。如果真的要反映在銷量上,就是要降低我國汽機車的貨物稅,這也是長期以來大家認為比較公平的方式,而且從民國57年以來,我國貨物稅完全未曾調整,所以是否有調整空間?我認為財政部與經濟部必須一併思考,我相信經濟部也不會反對,如果真的要刺激汽車或機車銷量,應該要降低貨物稅。
另外,我們也一直爭取調降進口汽機車關稅,希望財政部能夠思考。我今天也有提出臨時提案,如果真的要降低汽車進口零件關稅,也必須取得降價及回饋方案,在此之前不應貿然降稅。我認為還要更審慎思考到底生產成本降低是否真有辦法刺激銷量並回饋給消費者,這是今天的關鍵,希望財政部與經濟部就這部分做具體說明,並提出檢討報告。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我是這樣想,上一屆有提出決議代表上一屆有共識,可是,這一屆又重新提案了,如果行政院真的還有其他意見,可以趁這次提案再把自己的意思講出來,由大家謀取共識,本來就可以重新討論;畢竟是重新提案。現在大家就是要針對問題,若是針對整體汽車銷售價格,那是要進口車與國產車全部一起看,還是要拆開看?影響最大的又是貨物稅,你們敢在貨物稅中針對進口全車與國產車進口組件組裝之間訂出稅率差別嗎?那又是另外一個課題了。我們現在針對的是其他國家也一樣在做的事,那就是全車進口稅率比較高,至於在國內無法生產的個別零組件,國內組裝廠必須進口零組件,組裝廠內就有很多員工了。我們大家都看到數據,現在國產車的市場占比愈來愈小,已經輸給進口車;不只如此,整體銷售量數字也下跌,所以一定會立刻影響在這個產業裡就業的人,所以我們要幫忙的是哪些人、考量的是什麼?
對於一部車的購買意願,大家都研究很多了,一直在講價格,但價格其實排在第五項,前面還有什麼?除了品牌以外,還包括性能、車內空間、省油、後續服務,整體上有很多項目,另外還有配備等,對於消費者購買車輛意願的影響都還比價格強烈。如果我國與其他國家一樣,在沒有產製的零組件稅率與全車進口的進口車稅率上有所差別,可以讓車商增加一點點競爭力,這個競爭力就看業者要放在什麼地方。大家都會承諾,降下來的成本雖然不多,但也能回饋消費者,給了業者之後,業者總是有活用的方式。如果要求降稅之後就一定要調降價格,那我倒要問一下,做完稅式支出之後,可是會增加稅收,而不是減少!若考量這一點,就應該採取另一種手段,例如調過稅率之後,根據稅式支出計算結果,政府還少收了,豈不是對大家更有利?做完稅式支出以後,居然降了稅率稅收卻增加。所以,考量問題時不一定要拘泥在承諾國產車的價格,而是要給業者多一點空間,讓業者能掌握一點競爭能力去調整。
主席:經濟部的說帖並未提到降車價,而是要求回饋消費者與保障工作權。
江委員永昌:可是剛才在討論共識時,就卡在一定要所有業者將回饋顯示在降價上。
主席:沒有寫降價吧!
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就是不該只鎖定降低價格,只要成本要能回饋、提高競爭力就好,這樣才是對的。
主席:對。
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林委員楚茵:我的意見很簡單。既然是去年已經討論過的案子,不論是價格回饋、對員工回饋或其他方面的做法,照理說都應提出具體報告與方案,而不是今天才用空白的內容要求立法院先同意降稅、給予優惠等等,要是全體國人看到我們就這樣同意法案過關,會覺得立法院沒有做出相對要求就同意降價,這樣的降價是不是有必要?畢竟已經過了一段時間,所以我還是認為還是要有具體方案進來,我也贊成江永昌委員的說法,不一定是降價格,但要有其他部分足以說服立法院。
主席:我向其他委員報告一下,有時法案不過並非因為有什麼問題,而是時間排不上,總之有很多原因,不代表法案不好,可能是剛好被什麼事卡住,時機上有問題,所以沒通過,很難講。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其實,經濟部的書面報告寫得很清楚,最後一頁提到:「本(經濟)部已與國產車業者就『降低稅則需反映於價格,回饋消費者』之議題進行討論,國瑞汽車、裕隆日產、中華汽車……均表示,絕對會將降低之成本全數拿出並額外加碼,以提供促銷優惠、安全配備升級」等等,經濟部既然敢在書面上做這樣的說明,我相信經濟部回去之後也會督導這些業者落實執行,所以我建議可能處理的話儘快處理。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也支持降稅所得淨值需反映在勞工身上,針對這部分,我也抱持這樣的意見。
主席:請經濟部補充說明。
楊副局長志清:好,我很快地做個回應。一開始,郭國文委員談到南部一些車廠在零組件方面遭遇一些專利問題,的確,國內過去在零組件的after market,也就是市場後服務那一塊做得很有能量,讓國外大廠看到之後開始思考是否要做一些處理,的確有這個議題存在,尤其是在美國市場。我們會與車輛公會一起面對這個課題,因為牽涉到母廠是否授權零組件進入after market以及如何認證為其同意使用的零件,有一些課題需處理,這是現在大概的樣貌。
主席:依我看行政部門基本上是支持的,現在就差廠商的具體承諾。畢竟這件案子從第九屆留到現在,能處理掉就趕快處理掉,我們不叫通過,而是送出委員會協商,好不好?至於協商時間,就等經濟部把具體承諾書送來,等承諾書送來,大家看到承諾書再review,就是不要停在這裡。
莊委員瑞雄:不要、不要。這麼多人支持,大家要求的就是把白紙黑字拿來看看,這有困難嗎?
楊副局長志清:對於大家要的紙本和文件,公會與車廠的確都還沒有溝通好,我們還要……
莊委員瑞雄:就是啊!你們現在說一說,到時候又不行呢?這點我有疑慮。否則支持哪有什麼問題!我覺得這很奇怪。
楊副局長志清:對於具體承諾,我們會趕快與公會討論。
莊委員瑞雄:不要今天處理啦!
主席:莊委員,我的意思與你沒有出入,提案仍然沒有通過,只是送出委員會,交付朝野協商,一樣是我們要討論,權利還在我們手上,不在院會。而且為了朝野協商,我們也要找時間開會,是一樣的意思。我今天並沒有講「通過」這兩個字喔!而是把整個案子送朝野協商,如此而已。參與協商的還是這些人,也一定還是由我擔任召集人,等經濟部把承諾書拿來,再安排時間。要是承諾書不拿來,我就不處理,這件案子也送不出去了。一樣要請大家都來參加,等大家都同意才有辦法再往前走。這是行政部門要的,但就差在一份承諾書,所以我才建議讓本案離開委員會往前走一步,這只是小小步而已,就是交付朝野協商,參加朝野協商的成員就是在座各位財政委員會的委員,並沒有送到院會,不是院長主持,還是由我主持。
莊委員瑞雄:不是這樣。
主席:不然你的具體建議是什麼?
莊委員瑞雄:我向委員會說明一下我的意見,既然上一屆大家有這麼具體的討論,為什麼到現在還拿不出東西?你們承諾完降稅之後,公會願意提供給經濟部的具體數字到底是什麼?公會就只說會回饋,但回饋內容到底是什麼?保障員工工作權的內容到底是什麼?你們只連聲說好,為了要通過,大家當然都會說好。立法院也感受到這樣對業者有幫助,問題是在說服過程中比較具體的承諾是什麼?照你的說法,我覺得太抽象了。
主席:休息10分鐘好了,請經濟部與財政部趕快向有意見的委員好好說明一下。我是在野黨,不是執政黨,現在是政府要做這件事,就只差一個東西,請你們討論一下。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感謝莊委員。我們就讓這件案子出委員會,須朝野協商,朝野協商時仍由我擔任召集人。江永昌委員也有極類似的提案,等江委員提案送進來之後,還要有公會的承諾書,我們才處理本案,沒有承諾書或是江委員提案送進來之前皆不處理,做這樣的決議可以吧?
郭委員國文:這一點還是要說服莊委員,莊委員剛才已經講得很清楚,還是要在原委員會討論,而且要等書面資料送來再討論。
主席:我向你報告……
郭委員國文:你好歹也聽清楚我的意思。
主席:請郭委員聽一下,我在這裡這麼久的時間,依我們財委會的習慣,再有爭議的案子,都盡可能讓它出委員會,除非該案不要了,否則再有爭議的案子都讓它出委員會,送出之後再朝野協商,有很多案子出去以後也不會過,我們沒有放掉,也沒有通過。朝野協商不一定會通過,朝野協商也還是由我當主席,大家一樣可以表達意見。而且現在有兩個關鍵,一是等江永昌委員的提案送進來,第二是等經濟部的承諾書拿到了,我們才審,否則就一直擺著,這兩項資料不進來就不審,如此而已。
郭委員國文:你讓經濟部官員說明一下啦!
主席:好,請經濟部說明。
楊副局長志清:謝謝大家對這件案子的關心,依我看,整件案子的癥結點還是在於公會的承諾,所以我們會具體加速處理,趕快把承諾提出來。按照程序,我們拿到承諾之後還要送到財政部財政審議委員會確認關稅稅率,這個程序還是要處理,所以請讓我們把這段程序走完。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我利用這個機會向委員會報告,這件案子在去年差不多這個時候,公會就一直找柯建銘總召與民進黨團,也找上我,有鑑於國產車銷售比例愈來愈低,去年比進口車略高一點,到了今年,依我看到的資料,進口車已經超過國內生產的汽車。國內生產車輛被超越馬上顯示一個問題,什麼問題?就是很多勞工朋友與上、中、下游有很多人勢必會因此沒有工作。據我了解,公會也拜託了民進黨黨團。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尤其現在碰到新冠肺炎,不管是進口或本土生產車輛,銷售量都大降,這時候勢必會有很多臺灣車廠,不管是組裝或生產的車廠,就業機會受到挑戰。對於各委員表達的意見,無論要求財政部或經濟部要怎麼做,我都沒有意見,你們都可以表達,但是對於社會大眾也需要考量一下。新冠病毒肆虐加上本土車輛生產的減少,等於雪上加霜,所以大家也要體諒一下公會代表的勞工朋友心聲。
至於有人提議針對進口車調降貨物稅,我也沒意見,但是同樣的,要有一樣的標準。進口車銷量現在已經超越本土生產的汽車,如果要調降進口車的貨物稅,一樣要回饋消費者。對進口車商而言,獲利的主要有兩種人,一是進口車商,第二是銷售人員,所以他們也必須回饋消費者。這是我當民意代表的宗旨,絕不圖利任何特定對象,但要照顧弱勢的朋友。
主席:我也謝謝所有委員,因為我就是重述過去財委會的慣例,在這裡幾乎很少表決,再怎麼有爭議,我們都會讓提案往前走,就是送出門,很多案子也是在朝野協商卡住過不了,所以大家如果有意見,在那時候堅持也還來得及。我的立場就是讓案子出去,等於全案送朝野協商。經濟部一定要拿到各廠商回饋的承諾書,加上江永昌委員的提案送進來之後,我們才會重啟朝野協商,在此之前我不動,就是這樣,以上是結論。
莊委員瑞雄:召委現在的意思就是經濟部這個東西拿出來才要協商?
主席:對,如果沒有就不用,已經這樣寫下來、記錄下來了。
莊委員瑞雄:這樣你們能夠接受嗎?
我的意見是這樣,召委,剛才大家都說得有點誤會了,費鴻泰委員剛剛談的這些我是可以認同,針對整個國產車的發展,一旦國產車發展得好,政府也可以有稅收,財政部一定不會反對。但我的意思就是這麼簡單,我的意思就是既然有辦法講那麼久,講到跟公會都講好,為什麼明知今天要審了,這個東西如果大家沒問不就這樣過去了嗎?這在上會期就有了,這會期我是慎重行事,我也問經濟部都講好了嗎?你們說有講好了,既然講好了,我就要白紙黑字,我請問,我哪有針對你賴士葆、我哪有針對費鴻泰委員、我哪有針對曾銘宗委員?你們剛才說如果要這樣,以後莊瑞雄的案子,你們要怎麼樣就怎麼樣,好啊!來啊!很簡單啊!就這麼簡單啊!
主席:不要誤會啦!
莊委員瑞雄:大家又不是小孩子,說這些?我們也希望能夠幫大家的忙,這個案子哪有涉及黨派?這個案子沒有黨派之分啊!我看江永昌委員也是贊成的,我也沒聽到郭國文反對,你們有聽到我反對嗎?我也沒有反對欸!所以我只是希望經濟部要先把白紙黑字拿出來,不然我會覺得上會期沒有過,這個會期當有一個共識的時候,你們也說這個案子是合理的,到現在行政部門來,在立法院我還沒有聽到有人反對,只不過差一個具體承諾要拿出來而已,這個叫三贏,但是三贏的東西我沒看到,大家是在急什麼?經濟部拿出來啊!你們要快那就拿來,你們是怕我反對嗎?我替你審也沒關係啊!我說這樣夠具體了吧?哪個地方在反對?我表達一下意見,向行政部門表達意見,卻變成我們自相殘殺,是傻了嗎?我的意見是這樣,你們知道嗎?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楊副局長說明。
楊副局長志清:謝謝各位委員。經濟部已經在3月30日正式發文給車輛公會,請他們趕快把承諾拿出來,這個我們有在動作,也向各位委員報告,謝謝。
莊委員瑞雄:真的啦!我是覺得承諾了,有怪怪的再……
主席:我念一遍請各位委員聽一聽好不好?這個案子保留,基本上大家都接受了嘛!這個案子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好不好?基本上就是我先來處理,我處理完了不能處理才送給院長,基本上是這樣。但是要加兩個但書,江永昌委員的案子沒有進來之前,以及廠商對經濟部答應的承諾書沒有看到以前不審。好,就這樣子。非常感謝大家的體諒,現在來處理臨時提案。
針對高委員嘉瑜的提案,相關部門已作修正,請議事人員宣讀修改的部分。
汪編審治國:第1案修正第一段最後一句「建請經濟部與財政部研議調降整車關稅及貨物稅」;第二段……
費委員鴻泰:等一下,這是第1案?現在是宣讀,還是在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臨時提案……
費委員鴻泰:先討論,針對第1案,我建議進口商貨物稅也要寫出來回饋消費者。
主席:先讓他念完好不好?現在是行政部門的意見,先念完再加。
汪編審治國:第三段最後一句:「建請經濟部與財政部研議調降整車關稅及貨物稅」。
主席:在第二段末句:在取得降價並回饋方案前不應率然降低進口零件關稅。這個和剛才的意思一樣。
費委員鴻泰:賴委員講的是說明的部分是不是?是說明的第一段還是第二段?
汪編審治國:第二段,是手寫的文字。
費委員鴻泰:可不可以拿文字讓我們參考一下?
主席:案由的部分是:「此外,建請經濟部與財政部研議調降整車關稅及貨物稅。」就這樣子,結束了。以下就是說明。
費委員鴻泰:沒有回饋給消費者。
主席:你加嘛!看要加在哪裡。
費委員鴻泰:說明的第二段,如果要調降進口車的貨物稅、關稅等等是可以討論的,但是一定要寫上回饋給消費者。我們不是幫進口商賺錢,這樣對臺灣的產業沒有幫助。
主席:建請經濟部與財政部研議調降整車關稅及貨物稅,以及回饋消費者及保障員工工作權。
費委員鴻泰:進口車沒有員工。
主席:有員工啊!還是有啦!
費委員鴻泰:進口車主要是針對消費者。
主席:最後「研議調降整車關稅及貨物稅,以及回饋消費者及保障勞工工作權」。這是說明的部分,還好啦!
第2案是陳椒華委員的提案,本文第一段倒數第二行末修正為「首次進口海外包裹將收到通知補認證,第二次將不受理報關」。以及「爰將請財政部關務署一、……通知補認證或不受理報關事宜……三、『優化電子商務通關平台』網頁使用介面,讓更多用戶方便使用。四、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回覆。」通過
第3案是陳椒華委員的提案,第三段修正為「然而以目前信託法、遺贈稅、所得稅……」,最後一行修正為「內提出稅法修正方案」。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4案先前已經處理過了。
(協商結束)
主席:報告委員會,協商完成。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有關海關進口稅則部分修正草案協商結果: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有關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提案修正第五項如下: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第六項、第七項不予增訂,其餘照案通過。
臨時提案協商結果:
第1案第一段最後一句修正為:「建請經濟部與財政部研議調降整車關稅及貨物稅,以及回饋消費者及保障勞工工作權」。說明第二段最後一句修正為:「建請經濟部與財政部研議調降整車關稅及貨物稅,以及回饋消費者及保障勞工工作權」,其餘照案通過。
第2案修正如下:第一段第三行修正為:「首次進口海外包裹將收到通知補認證,第二次將不受理報關」。第三段「爰請財政部關務署:一、……被海關通知補認證或不受理報關事宜,請關務署滾動式檢討。……三、……優化電子商務通關平台網頁使用介面,讓更多用戶方便使用」,其餘照案通過。
第3案修正如下:第三段修正為「……遺贈稅、所得稅……於三個月內提出稅法修正方案」,其餘照案通過。
第4案修正如下:第二段修正為:「雖目前保險公司會公布季報,仍建請金管會研議於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按季彙總揭露保險公司淨值比例,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其餘照案通過。
主席:向委員會報告,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本日討論事項作如下決議:
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等一下宣讀完畢後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全案保留擬具審查報告,報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三、證交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要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請問各位,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宣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宣讀完畢之後散會。謝謝。
委員邱志偉等19人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19人提案 委員費鴻泰等25人提案 |
委員江永昌等20人提案 委員江永昌等19人提案 委員林德福等17人提案 |
委員賴士葆等23等人提案 委員廖婉汝等19等人提案 |
委員邱志偉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九、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十二、(刪除)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十四、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十五、(刪除)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 十九、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二十、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 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二十五、實體圖書營業所得。 前項第四款所稱執行職務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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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賴士葆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及住宅地震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六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費鴻泰等25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二十四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邱志偉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8.實體圖書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實體圖書支出,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一萬二千元為限。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
委員江永昌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火災險、住宅地震保險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兩千元為限,不計入前述二萬四千元中。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江永昌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一、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之受撫養親屬,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委員林德福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三十六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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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賴士葆等23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但因工作相關須支出較高必要費用者,得以列舉方式實額減除。屬經財政部核定之特定業別薪資所得者,亦得選擇適用該業別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但書及後段規定關於因工作相關須支出較高必要費用之認定,及特定業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委員廖婉汝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六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五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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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會(11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