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內政部對國家公園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除紓困外,針對國家公園業者增加旅遊人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39)

張委員就內政部對國家公園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除紓困外,針對國家公園業者增加旅遊人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家公園遊客量算法以人次或人數計算1節,目前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遊客量統計係以人次為主,依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國家公園事業紓困辦法第3條規定,109年2月至4月補貼50%租金及權利金仍不足紓困之業者,及109年5月起仍需紓困之業者,得向管理處申請增加紓困;管理處應依遊客量與前一年同月份遊客量相較之減少比率,核計補貼金額,其比較之遊客量以管理處調查者為基準,所比較者為同一計算方法,尚無不一致之情形。

二、有關國家公園事業之員工工作權保障1節,為確保國家公園遊憩據點服務機能並兼顧從業人員生計,相關委託或出租契約內,對於休業、停業、終止或延長契約等已有規範,廠商不得任意休業、停業,並應依契約維持服務機能,應可適度保障員工工作權。又國家公園管理處所委託或出租之民宿、賣店及停車場等事業,另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等事業亦得適用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紓困措施,惟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之租金或權利金性質之補貼。

三、有關除紓困外,建議提升國家公園旅客數1節:

(一)依循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防疫及觀光景點人潮管控指示,配合地方警力疏導人潮並提醒防疫措施,國家公園各景點加強防疫消毒。

(二)為預先規劃,本部營建署已於3月26日召開「國家公園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振興措施」會議,盤點各國家公園年度活動,將俟疫情趨緩後推出配套遊程和優惠措施,國家公園自然環境之療癒效果既有科學研究支持、又契合防疫屬性且符合現實需要,未來推動異業結盟整合行銷,繼而推動優質深度旅遊以帶動地方消費活力。

(三)目前規劃推動方式如下:

1.辦理小規模多梯次的三代同遊國家公園活動:規劃辦理47梯次三代同遊國家公園的活動,提供將近2,600個名額參加機會。

2.擴大發行臺灣國家公園微旅行護照:本部營建署自106年9月發行「臺灣國家公園微旅行護照」以來,共計約銷售3,500本,於109年4月至6月規劃集戳章換好禮活動,活動期間持微旅行護照於園區收集指定數量的戳章後,即可獲得對應集章數的獎品。此外,營建署將於7月發行以季節旅行為主題的新版國家公園微旅行護照,並規劃另一波行銷活動,包括於知名旅遊出版公司Mook之雜誌與社群平臺露出;透過持護照享優惠模式向各類企業團體洽談合作優惠,以異業結盟達互利共享增加民眾購買護照同遊國家公園之誘因。

3.擴展旅遊社群宣導「自由自遊臺灣國家公園無障礙旅遊攻略」:規劃出19條無障礙旅遊路線,出版「自由自遊 臺灣國家公園無障礙旅遊攻略」專書,已於今年1月正式發行。

(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建請政府積極推動林口新創園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37)

張委員就建請政府積極推動林口新創園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關於林口新創園區,政府推動情形說明如次:

一、林口新創園匯聚國內外加速器能量,發掘具國際化潛力之新創事業,並提供新創場域實證,以促成跨域合作,扶植產業創新發展。

二、招商對象與機制

(一)獎勵進駐:搭配展會設立特別獎,招募國際優秀團隊進駐林口新創園區。

(二)補助進駐:提供每年最高1,000萬元補助,新創最多補助2年,加速器最多補助3年,吸引優質新創與國際性加速器進駐。

(三)一般進駐:每季辦理進駐審查,提供獨立辦公室或共同工作空間予新創或加速器業者。

三、推動情形及成果

(一)目前已有148家業者進駐,包含1家聯合創新中心、14家加速器、15家數位轉型中小企業、3家生活輔助事業及115家新創。

(二)提供新創場域實證

1.園區內:以A3棟、A6棟及B5棟為範圍,提供進駐廠商申請場域實證提案,截至109年3月底,計辦理11案,包括家幸福/物業管理系統、聲像互聯/智慧會議室、業安科技/身分辨識販賣機等。

2.園區外:積極串連周邊場域洽談實證合作,如三井outlet及林口高中等,後續將開放提案申請,以拓展場域實證能量與效益。

(三)串連加速器選育輔導

1.截至109年3月底,已有14家國內外加速器進駐,由加速器選育鏈結新創團隊,輔導領域跨足智慧醫療、智慧交通、智慧製造、智慧零售等面向。

2.各加速器具有不同特色與功能,如微軟協助新創打造優質雲端生產力,提供雲端創新資源、課程與專業諮詢;邁特電子、緯創資通提供新創業者所需之設計製造與小量生產等輔導與支援服務;資育、盛宇創新及亞卓立群媒合提供新創國際交流機會。

(三)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撤銷臺中市政府廢止台中電廠二號及三號機組許可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66)

溫委員就撤銷臺中市政府廢止台中電廠二號及三號機組許可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許可證全國一致性審查原則及審查程序,俾利許可審核機關遵循,以減少爭議,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空污法規定,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包含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有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臺中市環保局)以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發電廠(以下簡稱台中電廠)生煤使用量超限為由,認定台中電廠違反空污法,先後於108年12月3日、14日及25日分別罰處300萬元、600萬元及900萬元,並自本(109)年1月1日廢止台中電廠鍋爐發電程序M02、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一節,相關行政處分已違反空污法及管理辦法,說明如下:

(一)台中電廠原領有M01至M08、M13及M14等10組鍋爐發電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使用許可證,每一許可證原核定生煤年用量為210萬公噸,合計全廠為2,100萬公噸/年,依臺中市環保局106年11月間核發之M01至M08及M14等9組鍋爐發電製程有效許可證「參、其他規定事項」登載內容,「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公噸……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以及M13鍋爐發電製程之許可證「參、其他規定事項」登載內容,「……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使用量40%……」,依許可證內容,全廠生煤年用量應為1,600萬公噸。如108年須符合許可證登載之「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規定,2,100萬公噸/年減40%,應為1,260萬公噸/年,惟查臺中市環保局所為本案3次行政處分時,全廠尚未有超過原許可證登載1,600萬公噸,或所稱減少生煤使用量40%即1,260萬公噸等情事。

(二)臺中市環保局108年11月19日核發之台中電廠M02鍋爐發電程序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燃料用量規定於備註欄自行加入:「108年1月26日至109年1月25日全廠生煤年使用量不得超過1,104萬噸…」等文字,並成為本案處分依據之一,惟上開內容非屬台中電廠申請許可證異動之原申請項目,臺中市環保局已違反管理辦法第31條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以及第42條審核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等規定。

(三)臺中市環保局106年10月間核發之台中電廠M13鍋爐發電程序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核定內容為:「本製程…『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40%」,惟該局於108年11月20日,以「誤繕」為由,抽換成「本製程…『至』109年1月26日『前』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40%」等文字,非屬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本法規定之顯然錯誤,縱該局認屬所稱「誤繕」,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之信賴保護原則。

(四)環保署前於108年11月1日函復臺中市環保局所詢許可證操作條件、起訖時間認定規定,說明於固定污染源所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倘以年為時間單位,其原(物)料、燃料用量、產品產量或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等操作條件,其管制方式以同一年度全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操作情形為之,且辦理許可證年使用量減少之變更或異動者,當年度以變更或異動前之年許可使用量為上限,次一年度起始以變更或異動後之年許可使用量作為限值,本案臺中市環保局以108年1月26日為生煤用量計算起訖時間,據以認定台中電廠生煤用量超過許可證登載內容作為處分依據,亦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

(五)綜上,本案臺中市環保局廢止台中電廠M02、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屬違法之行政處分,該局作成相關廢止處分前,業經環保署5次提醒,該署亦掌握相關事證,並於本年2月15日函請該局更正,惟該局於同年月20日函復僅說明相關處分案進入行政救濟程序,未更正處分。行政救濟為人民權利保護之機制,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基於依法行政,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倘認處分確屬違法,自得依職權撤銷,另依法務部97年4月24日函釋,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事務監督與合法性監督)權限者,亦為所稱上級機關。考量台中電廠空污實際排放並無違法,且為避免衍生國家賠償訴訟案件,爰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臺中環保局違法之行政處分,以符法制。

三、環保署持續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執行空污減量,尤其重視中南部空氣品質改善,其中臺中市空氣品質已有相當程度改善,紅害警示站日數(細懸浮微粒PM2.5日平均濃度≧54μg/m3)從105年71站次降至108年5站次,改善幅度達93%,另空氣品質細懸浮微粒PM2.5數據顯示,PM2.5年平均值從105年21.8μg/m3>降至108年17.2μg/m3,改善幅度達21%;台中電廠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預估本年減量可達48%,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之效果。此外,預估未來完成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不啟動等條件下,114年空污減量可達78%,達成多贏局面。

四、至政府推動「非核家園」政策之替代能源一節,說明如下:

(一)我國核能發電之供應已遭遇困境,核一廠已進入除役階段;核二廠燃料池即將滿池,新北市政府不願核發乾貯設施施工許可,致延役困難;核三廠亦因屏東縣政府及居民反對,致延役困難;核四廠重啟困難,關鍵議題包含數位儀控系統老舊,惟已停產難更新、修約時程不可控制、原廠承接意願、國人對工期與經費接受度等,均待商榷;此外,尚有核廢料儲放處所問題仍待研議。

(二)我國以潔淨能源發展方向為原則,透過展綠、增氣、減煤等方式推動低碳能源轉型,對既有火力電廠積極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包括電廠汰舊換新,並採行能源開發及使用之最佳可行技術,以及落實污染防制設備之改善及更新。另政府透過電能躉購制度,採合理費率、長期保證收購方式等誘因,鼓勵民間投入再生能源設置,並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自2010年至2019年止,基金累積預算數達424億元,作為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設備補貼、示範補助及推廣運用等之用。預估2025年整體電力系統之空污排放量將較2017年減少約45%。

(四)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新冠肺炎疫情擴大,我國政府派外工作人員恐淪無援及生活困境,政府應有救援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65)

有關溫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擴大,我國政府派外工作人員恐淪無援及生活困境,政府應有救援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升溫,外交部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就派駐疫情嚴重地區/國家駐外館處人員(包括中央政府各機關駐外合署辦公人員,及技術團及醫療團、外貿協會、中央銀行、華語教師、中油、觀光協會等相關單位駐外人員)所需防疫口罩(一般外科用),依據下列原則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申請配發。

(一)疫情第一級地區/國家之駐外館處,申請配發臨櫃及面談第一線工作同仁每人每日一片口罩。

(二)疫情第二級或第三級地區/國家之駐外館處,除第一線工作同仁為持配發每人每日一片外,其餘員眷依疫情指揮中心3月6日防疫物資協調會議決議,得比照國人每週3片及兒童每週5片之額度申配該等館處員眷口罩。

(三)外交部另緊急寄送額溫槍供全球109個外館及23個技術團使用,有效協助外館辦公人員強化防疫工作。

二、針對外派人員就醫保障事,因應各駐在國衛生條件不一,為照護駐外人員員眷醫療所需,外交部原已制定駐外醫療保險機制。在疫情全球擴散初期,外交部已即再請各駐外館處與醫療保險公司確認,倘同仁於國外遭受感染住院治療,其自付費用可檢據核銷,以涵蓋我國健保未及之相關醫療保障,並請各駐外館處定期蒐報更新駐地防疫醫療資訊等,供駐外同仁及其眷屬參用。

(五)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近期發生藥師還錯健保卡而下跪道歉案例,認為近年來醫療暴力事件,仍然有增無減,即使修改了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民眾仍有恃無恐,致嚴重打擊醫護士氣,亦使醫護人員暴露在危險中,為維護台灣珍貴的醫療資源,爰請政府對此歪風加以嚇阻改善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61)

葉委員就近期發生藥師還錯健保卡而下跪道歉案例,認為近年來醫療暴力事件,仍然有增無減,即使修改了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民眾仍有恃無恐,致嚴重打擊醫護士氣,亦使醫護人員暴露在危險中,為維護台灣珍貴的醫療資源,爰請政府對此歪風加以嚇阻改善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職場若發生暴力案件依勞動部業管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明定,雇主為預防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至雇主應採取之相關措施明定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

二、為降低滋擾與暴力行為發生,醫療法於106年5月10日修正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第24條第2項增列「公然侮辱」項目之非法態樣,擴大適用;第106條修正第3項及第4項,新增「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適用對象,擴大救護業務人員之權益保護。並持續與檢警加強合作,以「通報快、處置快、起訴快」原則,共同嚇阻醫療機構暴力案件發生,以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

三、本部為遏止醫療暴力案件,相關措施如下:

(一)訂有「醫院發生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及「危害醫院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發生醫療暴力案件時,醫院除啟動警民連線報案,並應進行通報。

(二)衛生局每月定期依醫療法第24條第5項所定「醫療機構內發生醫療暴力報告單」,通報轄區醫療暴力案件。

(三)為確保員工與病人安全,本部於醫院評鑑基準條文中,要求醫院訂定安全管理作業規範,提供病人及員工安全的環境,並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醫院除應建置員工安全異常事件通報機制,並對於受到傷害(包括實際傷害和目擊受傷)之員工,應給予妥善的心理支持、輔導與提供相關之法律求償或其他協助。

(四)另,本部藉由和地方政府合作機制,將「督導醫院醫療暴力防治工作及策進作為」納入對地方衛生局醫政業務考評項目,督導急救責任醫院與轄區警察機關、地方檢察署建立醫療暴力案件聯繫窗口,以強化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功能,發揮統合應變能力及快速合作機制。

四、依近年醫療暴力件數統計:104年214件、105年290件、106年353件、107年405件、108年353件(相較於104年,最近二年成長86.4%及60.6%)。醫療暴力案件通報件數移送司法調查案件占率:105年96件(33%)、106年138件(39%)、107年106件(26.5%)及108年234件(66.3%)。通報案件中有肢體暴力占率:105年122件(42%)、106年141件(39.9%)、107年138件(34.5%)及108年138件(39%)。修法二年後移送司法處理比例提升,顯見醫療機構對於醫事人員遭受滋擾與暴力事件時,願意通報司法相關機關介入協助,或提供相關資訊予檢調單位調查,不再姑息滋擾與暴力行為。

(六)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台灣都會區綠覆率偏低如何提高我國綠覆率之精進方案,藉此提高人民居住生活水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63)

蔡委員就台灣都會區綠覆率偏低如何提高我國綠覆率之精進方案,藉此提高人民居住生活水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貴委員所提積極參考國外綠覆率相關政策措施,以提出提高我國綠覆率之精進方案,本部敬表支持。為推動都市綠化環境,本部之都市計畫相關法令面業予以修正訂頒相關規定,期自都市規劃、土地使用等各階段予以規範:

(一)從都市規劃階段進行引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規定,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應該視實際的需要擬定生態都市的發展策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擬定生態都市的規劃原則,包含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計畫區內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等;都市設計之內容應表明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以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等事項。

(二)從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予以管制:「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基地保持空地之比率、綠覆率、透水率等相關事項,降低都市發展產生熱島效應之衝擊。其他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等直轄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業有規定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綠覆率之管制事項。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第6款第1目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及第5目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實務執行,各地方政府訂有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或準則、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等規定,有關綠覆率定義及建築基地應符合之規定,例如:「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及「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三、綜上,有關貴委員所提透過綠覆率制定,提高人民居住生活水準部分,本部業於都市計畫相關法令面已修正訂頒相關規定。後續將運用都市計畫審議權限,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確實要求予以落實檢討,並要求各地方政府納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範,以期提高都市居住生活水準。

(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肺炎疫情衝擊導致影響中國、印度等國原料藥供應,應積極協助藥廠找尋原料替代來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71)

邱委員就肺炎疫情衝擊導致影響中國、印度等國原料藥供應,應積極協助藥廠找尋原料替代來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來自疫區有斷貨危機之原料藥品項,為能順利供貨以避免斷藥,本部食藥署已提供加速審查機制,並於109年3月27日函知各藥業公協會協助轉知會員。

二、有關因原料來自疫區而有斷貨可能之品項,相關案件本部食藥署加速審查原則如下:

(一)新增原料藥來源,廠商備齊資料申請者。

(二)申請輸入自用原料,採線上申請且資料齊全者。

(三)前述二類案件應檢附之GMP證明文件部分,得先提供原料藥廠出具與正本相符之聲明影本,並於一年內補齊相關文件。

三、我國原料藥產業係以外銷為主,也是帶動我國製藥產業外銷產值躍升之主力,倘原料藥廠有意願生產因原料來自疫區而有斷貨可能之品項,本部食藥署將協助加速原料藥許可證審查。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鐵局規劃自5月1日起,針對各車站、列車旅客實施全面量測體溫,請避免臺鐵第一線人力不足,形成防疫破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55)

許委員就臺鐵局規劃自5月1日起,針對各車站、列車旅客實施全面量測體溫,請避免臺鐵第一線人力不足,形成防疫破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鐵局為加速全面量測體溫部署進度,業於本(109)年4月1日起全線實施旅客測溫作業,預計召募622名防疫天使人力,並積極辦理召募作業中,4月10日前完成召募。

二、人員未到位前,由現有車站人力調配及列車乘務人員支援因應,俟人員進用後即分配至各車站因應防疫工作。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5G建設之安全性與穩定性並導入國防領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5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83)

許委員就強化5G建設之安全性與穩定性並導入國防領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通傳會為強化5G行動寬頻網路之資通安全及防護,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修正「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要求得標者遵行資通安全相關規定:

(一)提報事業計畫構想書:申請經營5G行動寬頻業務者,應於事業計畫構想書中載明資通安全維護規劃概況,經審查同意後,始得競標。

(二)提報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競價得標者應檢具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等文件,經核准後,始得申請頻率指配及系統架設許可等後續事項。

(三)提報系統建設計畫:應於5G系統建設計畫中載明其系統設備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發布之資通安全規定,並說明資通安全防護設施之資訊,俾利主管機關掌握5G行動寬頻系統資通安全之建設規劃,經核准後,始得建設。

(四)申請系統審驗:5G行動寬頻系統建設完成後,申請系統審驗,以驗證其資通安全能力符合經核准之系統建設計畫,經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五)後續資通安全查核:依「電信法」及管理規則規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驗,並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查核業者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情形,以確保業者所設置之5G系統為安全、強韌、可信賴之網路。

二、5G技術為未來科技發展趨勢,國防部除配合政策完成頻譜整備,並已委託國防安全研究院成立研究案,執行整體系統架構及資安防護需求評估,該部將持續掌握國際科技水準及國內研發能量,依防衛作戰需求,運用5G技術結合物聯網概念,推展至人事、後勤、通電資、醫療等領域,以建立智慧化國防架構,提升作業效率與部隊戰力。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給予第一線作戰人員、機構更多資源與支持,以保持戰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50)

許委員就「給予第一線作戰人員、機構更多資源與支持,以保持戰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為防範疫情於社區擴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訂定並實施感染高風險對象之追蹤管理機制。另因應全球疫情擴大、旅遊疫情建議提升至第三級,所有入境者均進行居家檢疫14天,使得受管制人數及社區防疫追蹤管理工作負荷皆遽增,除持續運用智慧科技輔助民政、衛政及警政單位進行追蹤管理作業外,指揮中心業已制定社區防疫人力工作指引,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效結合並運用社區內相關人力及資源,充實社區防疫量能。此外,縣市地方政府亦成立關懷服務中心,設立專線,提供受管制者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等服務,同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訂定規範,對全程配合防疫措施者給予適度補償,並對違規者採取重罰,以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措施,並警惕民眾不要違法,使追蹤管理作業能順利運作。

二、武漢肺炎疫情已進入全球大流行,國內疫情雖在控制之中,仍需審慎因應,並將防疫意識內化至民眾日常生活當中。指揮中心已訂定公眾集會、大眾運輸、社區、大型營業場所、社交距離等各項防疫指引,協助民眾個人、社區、民間公私立團體、營業場所因應疫情,目前已建議停辦室外500人以上、室內100人以上之聚會活動,並規範於搭乘大眾運輸時須全程配戴口罩及配合體溫測量措施,同時提供各類情境之社交距離建議,未來將視疫情控制情形評估提高防疫措施強度,加強公共場所感染管制查核、實施停課、關閉非維生必要之場所等管制及限制措施,以兼顧民眾合理權益及國內防疫安全,降低社區感染傳播風險。

三、為確保國內醫療院所對武漢肺炎疫情的因應與整備,給予前線醫護及防疫人員充足資源與支持,以利其機動應變,指揮中心持續透過徵用國內產製口罩、輔導廠商擴增產能、管制出口、出境限制攜帶等措施,強化防疫物資控管,確保先提供第一線醫護防疫人員之防疫物資供應無虞。此外,並於特別條例明訂,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將給予補助或發給津貼,讓第一線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能安心投入防疫工作。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疫情倒灌』之重大衝擊,政府應強勢處置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46)

許委員就「面對『疫情倒灌』之重大衝擊,政府應強勢處置防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我國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後鑑於中國大陸疫情持續擴大,指揮中心於1月23日提升至二級開設,續為超前部署,已於2月27日提升至一級開設,全面整合資源,強化指揮中心與各地方政府的協調。

二、鑑於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且面對海外工作、留學之青年紛紛返國,潛藏社區傳播風險,指揮中心採行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因應歐美地區疫情急遽上升,3月起陸續提升歐美多國之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自3月19日起,所有入境者皆須進行居家檢疫14天,並自3月21日零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至最高之「第三級」(警告:Warning),並配合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提升,實施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措施。

(二)持續優化邊境檢疫能力:

1.於國際港埠進行旅客發燒篩檢,及早發現疑似病例後送就醫,避免進入社區。

另自4月3日起,針對過去14天內有發燒或呼吸道等症狀之入境旅客,除應配合於機場或醫院採集檢體外,旅客應依指示搭乘防疫車隊至指定地點執行集中檢疫措施,以共同維護國內防疫安全。

2.持續製作各式衛教素材供航空公司及國際港埠運用,加強宣導入境旅客須依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正確填寫「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詳實告知入境旅客應配合事項及違反時對應之罰則。

3.開發「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入境檢疫系統)」且已正式運作,有助於提高檢疫流程順暢度,降低通關時間,亦提升資料收集之正確性。

4.持續與內政部移民署、民政司、警政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行跨部會之追管對象資料交換合作,以獲取完整資訊銜接後續社區追蹤管理作業。

(三)推展多元社區防疫網絡:

1.加強疑似病例通報,訂定處置流程,並依疫情變化、檢驗量能,隨時諮詢專家,評估調整監測對象,嚴密對疑似病例之偵測。

2.依感染風險等級訂定管理機制,因應全球疫情擴大、旅遊疫情建議提升,自3月19日起所有入境者全部進行居家檢疫14天,並進行回溯性擴大篩檢。且以智慧科技輔助民政、衛政及警政單位追蹤掌握受管制者是否落實規定,違規者亦從重裁罰。

3.因應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提升,居家檢疫關懷人數增加,與民間科技公司合作開發運用LINE Bot系統,讓居家檢疫者可以主動回報健康狀況,減輕第一線人員之工作負荷。

4.地方政府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並設立專線,提供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等服務,以鼓勵其配合防疫措施,亦降低民眾對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對象的對立。

5.提醒民眾保持社交距離,建議延期或停辦大型集會活動,以及強化企業、社區、營業場所之管理及應變機制。

6.為降低社區感染與傳播風險,防止未被發現感染源潛在傳染鏈威脅國內防疫安全,已訂定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之公眾集會、大型營業場所等指引,及「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建議民眾務必配合與他人保持室內1.5公尺以上、室外1公尺以上之社交距離,或正確配戴口罩。搭乘大眾運輸時亦請全程配戴口罩,屢勸不聽者最高可處1萬5千元罰鍰。

(四)強化醫療體系應變量能:

1.為擴大檢驗量能,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網絡,截至4月7日全國共有34家指定檢驗機構,分布於北(16家)、中(7家)、南(10家)、東(1家)四區,每日最大檢驗量能可達3,800件,提供在地化檢驗模式,提升檢驗時效。

2.建置社區採檢網絡及分級收治,並針對醫療及照護工作人員、航空公司機組人員及美國回溯專案等高風險對象及清明連續假期前往人潮眾多景點者,加強採檢。規劃輕、重症患者分流的診療流程,訂定基層診所面對新冠病毒處理分流轉診程序,指定疑似新冠病毒感染個案社區採檢院所共計163家;指定疑似新冠病毒感染重度收治醫院共計52家。

3.啟動應變醫院及專責病房四階段整備策略;應變醫院針對非武漢肺炎病人儘量集中收治,空出病房區,擴大設置專責病房,俾需要時立即依中心指揮官或傳染病醫療網區指揮官指示收治,並依四階段應變作為進行預備作業。

4.目前全國負壓隔離病床數共計970床,可使用417床,可使用率43%;普通隔離病床數共計958床,可使用548床,可使用率57%;專責病房共計病室數1,711床,可使用1,177床,可使用率69%。醫療網指定醫院全面清空,共計病室數20,985床。呼吸器共計9,932台,可使用1,300台,可使用率13%。

5.持續徵用各部會之宿舍、訓練中心、營區等擴大集中檢疫場所量能,已開設的集中隔離檢疫場所共計13處,共計房間數1,553間。

6.頒布COVID-19病人住院分艙及雙向轉診原則,落實COVID-19(武漢肺炎)住院病人分流分艙,強化重度及輕度病人雙向轉診機制,另訂定「COVID-19(武漢肺炎)住院病人分流分艙及雙向轉診建議」,提供COVID-19(武漢肺炎)住院病人「住院前分流」及「住院後轉送」之依循。

(五)確保防疫物資無虞:

1.徵用國內產製口罩,並輔導廠商擴增產能,另透過實名登錄購買、管制出口、出境限制攜帶等措施強化控管,優先提供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防疫人員使用。此外,推出「口罩實名制2.0」,並增加線上預購通路,方便民眾進行預購,減少排隊等候。

2.協調廠商提高防疫酒精產量,透過健保特約藥局、超商、超市及量販店等各通路販售。

3.另有關耳溫槍、額溫槍等防疫醫療器材亦透過協調廠商全力提升產能、管制出口等措施進行管制,並積極洽詢進口貨源,及提供廠商聯繫窗口。

(六)加強民眾溝通及心理關懷:持續運用各部會宣導管道、多元社群媒體及徵用之頻道,提供正確防疫觀念,以減輕民眾恐慌。

(七)加速防疫產品研發:與中研院、國衛院及民間公司合作,進行快篩試劑、治療藥物及疫苗研發。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2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29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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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利用大數據將口罩批發至健保投保單位,以利民眾領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54)

許委員就利用大數據將口罩批發至健保投保單位,以利民眾領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就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下稱投保單位)分布及執行該案之可行性,分析說明如下:

(一)依據目前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承保財務資訊系統分析,一至六類投保單位共927,705家,其中一類投保單位有921,762家,絕大多數為中小型企業,5,000人以上大型企業僅有123家,約158.9萬人。

(二)大型企業有集中投保分散辦公之特性,即所有員工及眷屬集中於同一投保單位投保,但辦公地點卻分散各地,而中小型企業員工異動頻繁,且均有加保地與居住地不同情形(例如眷屬與被保險人非同住一地),如欲執行「以物就人」,企業需先調查預購員眷名單並代為傳輸口罩實名制登錄資料、處理收(匯)款、分裝、核對、將口罩確實配送到單位有預購之員工手中,另如有人員離職、要求更換選擇等各式疑義,恐增加企業之各項作業成本,有實務操作上的困難。

(三)另二類至六類投保單位之保險對象非該單位員工(如工、農、漁會會員及公所保險對象均分散各處),民眾仍須前往單位指定地點登記與領取,除需考量單位配合意願及處理能力外,對民眾之便利性亦不及口罩實名制隨時滾動式更新之彈性與效率。

二、另相較於以投保單位發放口罩造成民眾不便利性之問題,現行口罩實名制2.0,民眾以網路預購口罩,可自行選擇就近超商(如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全聯及美廉社)領取口罩,領取口罩時段亦可自行規劃,大幅提升民眾領取口罩之便利性,網路預購口罩第一輪人數為997,880人、第二輪為1,569,217人、第三輪為1,836,840人,網路購買口罩人數第三輪較第一輪成長近一倍,足見民眾對於網路購買口罩之可接受度逐漸提升,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亦配合行政院持續精進網購系統及購買方式。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亦針對高風險群體生活族群,不方便外出或以網路方式購買口罩者,已規劃由各主責單位自行配發口罩予單位內族群,且將配發之口罩紀錄預先批次提供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轉入「防疫口罩管控系統」以納入口罩實名制作業,目前已配發單位:教育部(特教生)、警政署(警專學生),刻正測試介接資料之單位:經濟部商業司(各企業、公會及民間團體)、國防部(替代役、新兵)、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務部矯正署(監所受刑人)等,配發單位陸續增加中。

四、綜上,目前疫情指揮中心已規劃多元管道(如藥局/衛生所販賣口罩、網路購買口罩及特定單位配發口罩等)提供民眾方便取得口罩,未來將視各口罩販售管道執行情況進行滾動式檢討及修正。

(十三)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各收容所監獄屬封閉空間,且各收容機關人滿為患,國外亦有監獄受刑人染疫情形發生,應嚴密防範,一旦有受刑人染疫恐擴大傳染造成嚴重後果,應立即處理,發給收容機關足夠口罩、消毒水、防護衣等防疫物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26)

葉委員就各收容所監獄屬封閉空間,且各收容機關人滿為患,國外亦有監獄受刑人染疫情形發生,應嚴密防範,一旦有受刑人染疫恐擴大傳染造成嚴重後果,應立即處理,發給收容機關足夠口罩、消毒水、防護衣等防疫物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為防範新冠肺炎傳染衝擊矯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業於本年1月20日成立「矯正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揮中心」,並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因應矯正機關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預防及緊急處理計畫」,嚴密督導所屬機關加強防疫觀念宣導、澈底執行防疫措施及確實管控防疫物資。

二、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口罩配發情形、發放原則、使用情形及需求如下:

(一)針對進入戒護區直接接觸收容人之職員及下列8類型高風險感染者,每日發放1片口罩使用:

1.新收收容人當日應配戴口罩。

2.隔離收容人:因病症、經過或來自陸港澳新收收容人、或與近期曾赴大陸者有接觸而隔離者。

3.病舍收容人。

4.出現發燒或有呼吸道感染症狀者,應安排看診並請其配戴口罩。

5.戒護至醫療機構就醫及監內就診者。

6.出庭、借提、移監者。

7.外役監或附設外役監收容人於面對面接見時,一律配戴口罩。

8.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遴選外出作業或自主監外作業者則視其作業場所,如屬密集作業區域亦請其配戴口罩。

(二)除前述人員每日發給1片口罩使用外,亦於3月9日起對其餘職員及收容人每週固定發給1片口罩;衡酌近期疫情已進入高危險期,於4月1日起每週發給2片以為因應。

(三)惟因應各矯正機關原有庫存口罩及中央配發之12萬餘片口罩數量即將用罄,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7日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請每週配發19萬2千片口罩之需求,已獲原則同意。

三、餘如防護衣、護目鏡、手套及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資尚敷使用,迄無申請配發需要。法務部矯正署請各矯正機關應購置備足上述防疫物資達一週安全存量。

(十四)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我國未來30年能源政策,包含每年各項發電方式占比及燃煤發電占比;以及近6年來綠能(再生能源)開發案與發電量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11)

葉委員就我國未來30年能源政策,包含每年各項發電方式占比及燃煤發電占比;以及近6年來綠能(再生能源)開發案與發電量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能源轉型政策

(一)我國能源轉型以潔淨能源發展方向為規劃原則,並以2025年為目標年,透過展綠、增氣、減煤、非核逐步推動低碳能源結構轉型:

1.展綠: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作為主要發展項目;預計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由2019年之5.6%,成長至2025年20%。

2.增氣:新增12GW燃氣機組及新擴建天然氣接收站;預計燃氣發電占比由2019年33.2%提高至2025年50%。

3.減煤:2025年前未規劃新擴建任何燃煤機組、燃煤機組除役後改建為燃氣機組;規劃由2019年46.1%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預計2025年可降為27%。

4.非核:在確保核能安全下,讓既有核電廠運轉至運轉執照到期。

(二)針對既有火力電廠更積極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預估2025年整體電力系統空污排放可較2017年減少約45%:

1.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平均效率僅38%)。

2.台電公司將投入約692.29億元經費,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及更新:

(1)台電公司已推動各項火力電廠空污改善工程及措施,如協和電廠使用較低硫份燃料油、大潭電廠低氮氧化物燃燒器(LBN)更新及增設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SCR)、臺中電廠空污設備(AQSC)改善升級、設置室內煤倉等。

(2)各項改善經費合計約692.29億元,改善完成後,預計至2025年可降低TSP 398公噸、SOx7,118公噸、NOx 15,460公噸。

(3)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燃煤發電降載措施,以降低污染排放。2019年全年共降載1,183次。

二、台中火力電廠加速布建燃氣燃油機組替代燃煤機組

(一)為配合我國「增氣、展綠、減煤、非核」之能源轉型推動方向,台電公司已規劃於台中電廠興建2部燃氣機組(每部機組裝置容量約為100至130萬瓩),預計分別於2024年3月、2025年1月商轉,本部將嚴格督導台電公司工程進度,確保如期如質商轉。

(二)既有燃煤機組部分,本部已承諾台中電廠4部備用燃煤機組每年4至9月備轉容量率低於8%、中部空氣品質指標(AQI)小於等於100小時才能啟動,且最多啟動2部。

(三)未來燃氣機組商轉後,也將限制啟動機組數超過6部的時數,每年不大於240小時,且臺中發電廠最多同時運轉機組(燃煤加燃氣)不大於10部,以兼顧供電穩定及減少燃煤機組之政策目標。

三、我國近6年再生能源之開發案與發電量分布情形

(一)再生能源開發案(累積設置量)每年分布情形(詳見附表1)

1.我國再生能源之開發量,於2013年底為3,816 MW,其分布為慣常水力發電2,081 MW占比最高,其次依序為廢棄物發電629 MW、陸域風力發電614 MW、太陽光電410 MW、生質能發電81 MW。

2.至2019年底,整體再生能源開發量成長至7,795 MW,與2013年底相較於6年間增加超過1倍,以太陽光電累積設置4,150 MW、成長10倍最高,其餘類別之分布按照累積設置量規模依序為慣常水力發電2,092 MW、風力發電845 MW(其中陸域風電717 MW、離岸風電128 MW)、廢棄物發電632 MW、生質能發電77 MW。

(二)再生能源發電量每年分布情形(詳見附表2)

1.我國再生能源之年發電量,於2013年為108.6億度,其分布為慣常水力發電54.2億度占比最高,其次依序為廢棄物發電32.4億度、陸域風力發電16.4億度、太陽光電3.4億度、生質能發電2.2億度。

2.至2019年底,整體再生能源年發電量成長至153.6億度,與2013年底相較於6年間增加近五成,年發電量規模最大者仍為慣常水力發電55.4億度,惟以太陽光電成長最快(6年間成長超過十倍)達41.4億度,其餘類別之分布按照年發電量規模依序為廢棄物發電36.3億度、風力發電18.7億度(其中陸域風電17.0億度、離岸風電1.8億度)、生質能發電1.6億度。

INCLUDEPICTURE "D:\\1\\109029\\0123.jpg" \* MERGEFORMAT alt=""/>

(十五)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恢復支領月退休金退休警察消防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394)

葉委員就恢復支領月退休金退休警察消防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查大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略以,106學年度起,可支領子女教育補助之退休公教人員,限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因公成殘者、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但退休軍職人員之支領資格,可再考量其服務特性,另為處理。嗣經本院依上開決議,基於「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精神,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規定,另軍職人員則基於其服役特性,規定支給對象為中校以下並支領退休俸者。

二、復查銓敘部統計資料,98年至107年警察人員整體平均退休年齡約52.28歲,與公教人員並無顯著差異(公務人員為55.76歲、教育人員為54.09歲)。另上開人員之退休金因係按本(年功)俸俸額為計算基準,以基層警消人員(警正四階以下)最高俸額已於107年6月6日修正並提高1級(相當公務人員630俸點),其退休金計算基準較多數退休公務人員(590俸點)為高,爰上開人員以相同年資退休時,基層退休警消人員之每月退休金係高於多數非警察之退休公務人員。至所提警消人員具高風險之職務特性部分,本院亦已就其各項給與及照護措施,訂有優於一般公務人員之規定。

三、綜上,本院依前開大院通案決議之意旨,並基於國家資源合理運用,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規定,基於公務人員整體衡平考量,仍宜維持前開規定。

(十六)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為落實遵守財政紀律,以及考量過去稅課收入超收之情事,請財政部評估未來年度增編債務還本預算比率超過5%,以降低債務未償餘額,減緩我國債務累積速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64)

蔡委員就為落實遵守財政紀律,以及考量過去稅課收入超收之情事,請財政部評估未來年度增編債務還本預算比率超過5%,以降低債務未償餘額,減緩我國債務累積速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公共債務法(下稱公債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債務還本;該規定係指債務還本「預算數」占稅課收入「預算數」比率至少達5%,本部籌編總預算案時均依該規定編列。

二、依公債法同條項後段規定,債務還本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每年度舉債額度。在赤字預算情況下,歲入歲出仍有差短,須增加舉債支應,倘提高債務還本比率,依上開規定將增加該年度債務舉借數,無助降低債務未償餘額。

三、又公債法同條第2項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查107年度及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均未舉借,並分別執行債務還本新臺幣(下同)792億元及885億元,其中108年度原編列債務還本數835億元,經審酌歲入執行狀況,依前揭規定增加還本數50億元,初估108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決算數將較預算數降低。

四、近年因景氣回溫及稅制調整,稅課收入優於預期,預估103年度至108年度(108年度部分為初估,尚待決算確定)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合計增加4,660億元,該6年度合計較預算數減少舉債6,782億元,大於稅課收入增加數;此外,因稅課收入成長,以當年度稅課收入5%編列債務還本數隨之增加,自98年度650億元成長至109年度850億元。

五、為落實財政紀律,本部除依規定編列債務還本,實際執行時,將視歲入狀況,依公債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審酌增加還本數,朝降低未償債務餘額方向努力。

(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舉債將導致帶動經濟成長之效益有限,並可能增加未來世代之負擔,請財政部正視我國潛藏負債,並檢討改善、強化中央政府之債務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65)

蔡委員就舉債將導致帶動經濟成長之效益有限,並可能增加未來世代之負擔,請財政部正視我國潛藏負債,並檢討改善、強化中央政府之債務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各級政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情形

各級政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為未來社會安全給付義務,可透過費率調整、給付條件改變、改善經營績效及保險財務結構因應,未必成為實質債務。且依國際組織標準,政府可依據未來財務情形調整,給付額度具不確定性,採備註或補充報告方式揭露,不計入一般政府負債。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公布,截至108年6月底各級政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合計新臺幣(下同)17兆6,180億元。

二、政府推動相關年金改革,有效維持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財務健全

政府為維持各社會保險年金之財務永續與世代正義,於105年6月成立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並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嗣於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完成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年金改革,可有效維持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財務健全。

三、擴張性財政政策帶動經濟發展,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得以支持施政規模政府現有債務係數十年來建設臺灣長期累積之結果,在不景氣時期,以舉債作為公共建設財源,提供經濟成長動能,帶動投資意願,發揮造福國民及提高人民福祉之效果,為世界各國普遍採取之擴張性財政政策。因帶動經濟發展,GDP成長得以支持施政規模,故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雖持續增加,惟其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比率,由101年底高峰36.3%,逐年下降至109年底預估之30.5%,已連續8年下降,顯示財政穩健及經濟發展得以兼顧。

四、部分特別預算舉債額度雖排除公共債務法債務流量限制,惟仍納入債務存量限制及符合財政紀律法之相關規定

我國自89年度起特別預算舉借之債務雖多排除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債務流量限制,惟仍受同法第5條第1項有關中央政府所舉借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40.6%之債務存量限制。另依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

五、近年中央政府財政狀況改善,足以支應緊急重大政務需求

近年中央政府持續加強開源節流,並有效管控債務,財政狀況逐步改善。以現行預算數預估109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比率為30.5%,縱使加計本次規劃追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武漢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舉債1,000億元,預估109年底債務比率為31.1%,距存量債限40.6%尚餘9.5個百分點,可舉債額度約1.7兆餘元;若再扣除本次追加預算擬分配110年度舉債額度500億元,以及110年度至115年度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舉債金額2,322億元,尚有舉債額度約1.5兆元,可供支應緊急重大政務需求。

六、武漢肺炎紓困預算增加為政策需要,惟本部仍遵守財政紀律並依法控管債務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蔓延全球,行政院通過第二階段紓困方案,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未來本部將配合政策規劃,兼顧財政健全及國家政務推動需要,恪遵預算法、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法等規定管控年度總預算及各特別預算等舉債額度。

(十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報稅期間將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為避免室內報稅造成群聚感染,應儘速提出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之相關防疫規劃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61)

蔡委員就報稅期間將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為避免室內報稅造成群聚感染,應儘速提出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之相關防疫規劃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為因應疫情影響,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刻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指引及相關規範建立洽公場所之防護措施,提前規劃結算申報期間之場地布置及動線安排,加強宣導民眾自行在家完成申報,並視疫情發展,適時滾動檢討防疫規劃措施,俾協助民眾如期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落實執行防疫作業,說明如下:

一、加強事前宣導下列措施

(一)利用自然人憑證(含經內政部註冊之TAIWAN FidO)、已註冊健保卡、金融憑證,或利用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取得查詢碼,並透過電子申報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辦理網路申報。

(二)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者,利用線上登錄、電話語音或書面郵寄回復確認,或利用四大超商KIOSK列印稅額試算繳納單繳納稅款完成申報。

(三)前往國稅局申報者,可利用線上取號及預約申報措施,於即將到號時再出門,以減少民眾等待時間。

(四)各地區國稅局針對非由國稅局臨櫃輔導之網路申報案件,舉辦報稅抽獎活動,鼓勵民眾在家網路申報。

二、場域布置及動線規劃

(一)場域布置:有戶外腹地者,至戶外空曠處搭設帳棚;無戶外腹地者,於室內進行分流,並可利用其他稅目之辦公空間供民眾等候休息;辦公區域狹小致場地不利防疫者,租借場地增設收件及等候區。

(二)動線規劃:採用線上取號及預約申報制度,請民眾於即將到號時再前往國稅局,並於室外設置等候區,進行人潮分流,控制室內人數。確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保持社交距離(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拉大申報機臺間距,並調整等候民眾座椅間距。

(三)防疫措施:購置(租借)紅外線熱像儀、額溫槍,請民眾配合量體溫,並配戴口罩。增設防護隔板,定期消毒公共區域並張貼防疫公告,同仁配戴口罩、防護面罩及手套。

三、因應109年5月1日勞動節,延長當日服務時間至晚上7時,以紓解申報人潮。

(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台糖公司提出之「農業經營結合太陽能專案計畫」欲使用平地造林之場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73)

邱委員就台糖公司提出之「農業經營結合太陽能專案計畫」欲使用平地造林之場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糖公司配合政府農電共生政策推動營農型太陽光電,將部分土地回歸農業使用,同時在土地上附加綠能設施,以兼顧農業與綠能發展,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二、台糖公司係配合地方政府農業、綠能發展進行規劃,與外界想像單純砍樹種電不同,二十年的經濟林木年限即將到期,在排除環境敏感區域後,台糖公司擬將部分林相不佳土地規劃為光電專區,並配合我國國土規劃方向,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三、台糖公司將秉持下列原則規劃農電共生專區:

(一)農地回歸農用,並以農業為推動核心,綠能作為輔助加值的方式規劃。

(二)專區規劃範圍會排除環境敏感區域,不破壞當地景觀及生態。

(三)遵循行政院農委會訂頒《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規劃,如綠能設施之遮蔽率以40%為限,以確保農作物獲得充足的生長條件。

(四)台糖公司會秉持誠心與各界互動溝通,並參酌各界之建言審慎評估及規劃。

四、專區計畫目前處於規劃階段,後續仍需經行政院農委會核定,並經地方政府通過容許使用許可後方可執行,台糖公司將持續配合審查結果辦理,期能共同打造農業與綠能雙贏的土地利用模式。

(二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建議對非自住非營業用之房屋採累進稅率,以降低囤房賺取財富之比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74)

邱委員建議對非自住非營業用之房屋採累進稅率,以降低囤房賺取財富之比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住家用包含自住用及其他住家用,房屋無出租無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為自住用房屋,稅率1.2%;住家用房屋非自住用為其他住家用,稅率1.5%至3.6%,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非住家用房屋包含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3%至5%;供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1.5%至2.5%。依上,非自住用非營業用房屋,倘非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應為其他住家用。

二、上開其他住家用稅率,各地方政府可依財政需要及地方自治事項,於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自住用與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最高可差3倍,可增加多屋者之租稅負擔,即有囤房稅效果,以維護居住正義。目前新竹縣為1.6%,桃園市為2.4%,臺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最高稅率為3.6%,其餘17個縣市為最低稅率1.5%。

三、房屋稅為地方稅,考量都會地區及非都會地區因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及產業環境差異,對房屋租賃及購屋需求,呈現不同面貌,現行房屋稅條例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本部於106年9月20日及109年2月14日函請各縣市政府,考量地方經濟環境及財政狀況,因地制宜適時檢討修正房屋稅率,適度提高多屋者非自住房屋之持有稅,實現居住正義。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屏東擬砍掉268.95公頃林地以供「種光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19)

溫委員就屏東擬砍掉268.95公頃林地以供「種光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推動綠能減碳為我國重要政策,規劃太陽光電明確目標與推動路徑,透過設定短中長期政策目標,並逐步落實相關方案,以帶動國內設置量及相關產業需求。

一、行政院於108年10月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將我國土地與建築物空間作最有效率的規劃利用為原則,並以「產業園區」、「畜、農、漁電共生」、「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三大主軸,透過地方政府協力,擴大在地設置能量,並即時解決設置疑難雜症,穩健務實地達成中長期太陽光電推動目標。

二、台糖公司配合政府農電共生政策推動營農型太陽光電,規劃之農電共生計畫,是將部分土地回歸農業使用,同時在土地上附加綠能設施,以兼顧農業與綠能發展,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一)與屏東縣政府研商,以萬巒鄉為優先推動區域;另鹽埔區以台糖公司自有之景觀苗木用地,規劃做為蔬菜區農電共生示範區。

(二)配合政府農業及綠能發展進行規劃,與外界想像的砍樹種電不同,20年的經濟林木年限即將到期,在排除環境敏感區域後,將部分土地規劃恢復農業及光電使用,可創造更好的減碳效果。

(三)台糖公司將秉持下列原則規劃農電共生專區:

1.農地回歸農用,並以農業為推動核心,綠能作為輔助加值的方式規劃。

2.專區規劃範圍會排除環境敏感區域,不破壞當地景觀及生態。

3.遵循農委會所訂頒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規劃,例如綠能設施之遮蔽率以40%為限,以確保農作物獲得充足的生長條件。

4.台糖公司會秉持誠心與各界互動溝通,並參酌各界之建言審慎評估及規劃。

5.專區計畫目前處於規劃階段,後續仍需經農委會核定,並經地方政府通過容許使用許可後方可執行,台糖公司將持續配合審查結果辦理,期能共同打造農業與綠能雙贏的土地利用模式。

(四)台糖公司已於109年2月18日於屏東縣萬巒鄉辦理地方說明會,彙整民眾意見並提出配套作法,略以:

1.配合政策種植經濟林,20年的經濟林木年限即將到期,已評估部分土地回歸農業之可行性。

2.初步規劃保留環保林園大道、周邊林木觀光設施,並配合周邊環境規劃景觀,種植農作物,定期監測生態情形。

3.持續與地方民眾溝通,說明農電共生規劃,如隔離綠帶、恢復農用面積等,以消除民眾疑慮達成共識。

三、本部將會同農委會等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以農業為主、光電為輔之原則規劃及審查相關專案計畫,設置後亦將持續監控環境與生態,積極確保太陽光電開發與生態環境共存共榮,以兼顧生態保育及社會環境之永續經營。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為因應新冠肺炎所帶來的嚴重衝擊,政府應速研訂減免綜合所得稅具體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60)

溫委員就為因應新冠肺炎所帶來的嚴重衝擊,政府應速研訂減免綜合所得稅具體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經濟及社會之衝擊,本部提供下列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延期申報繳納措施:

(一)展延綜所稅申報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因於10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本部依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於109年3月5日公告展延108年度綜所稅申報繳納期限至109年6月30日,該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自隔離治療結束次日起展延20日。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稅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本部於109年3月25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定明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適用條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協助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

二、綜所稅退稅時間將提前一個月,於6月底及9月底退稅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國民經濟上之衝擊,10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第一批及第二批退稅案件,將提前一個月分別於109年6月30日及9月30日退稅,有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獲得更多資金運用,減輕經濟壓力。

三、政府業對受疫情影響之產業及相關人員提供補助或補貼,可即時有效發揮效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紓困條例第9條業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提供補貼措施,爰於疫情影響期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行非租稅措施(例如:補貼)或其他有助提升該等業者營運之行政措施,協助民眾、相關業者及其員工渡過難關,以使政府資源能即時有效發揮效益。本部另擬具紓困條例第9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相關從業人員及其員工,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該草案業經行政院109年4月2日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

四、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已適度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甫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年薪新臺幣(下同)40.8萬元、雙薪家庭81.6萬元、四口之家年薪123.2萬元,毋須繳稅,已適度減輕民眾租稅負擔,再予提供減稅優惠(如提高免稅額5萬元到10萬元或給予定額免稅額度),對於納稅義務人減稅利益可能有限,甚或無法享有減稅利益,不一定具有實質效益。

五、綜上,現行紓困條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提供補貼或補助,使受影響之民眾直接受惠,較能發揮政府紓困之政策目的。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00)

吳委員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蔡總統就任以來,始終致力維持兩岸和平現狀,以穩健、務實、不挑釁的態度審慎處理兩岸關係,也持續尋求與北京善意對話,但不會屈服於壓力或接受任何前提條件。我國作為印太區域內成員,正面看待美、日兩國對區域安全情勢之合作,並將持續密切關注區域情勢發展,與美、日等理念相近國家攜手合作,捍衛自由民主價值,促進區域和平穩定發展。

二、我政府持續密切注意近期日中關係改善相關動向:

(一)查日本外務省2018年及2019年外交藍皮書均稱「日中關係是日本外交最重要的雙邊關係之一」,2019年版更強調「2018年是日中關係重回正軌,邁向新階段的一年」及「落實推動兩國實務對話與累積互信」等,惟仍重申日本無法接受中國片面改變東海現狀之立場等語,顯見雙方並非全無分歧(謹按:2020年版尚未發布)。

(二)我方另注及2018年日中藉由雙方締結「和平友好條約」40週年為契機改善關係,如2018年10月安倍晉三首相睽違7年訪問中國、2019年6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赴大阪出席G20峰會及原訂本(2020)年4月赴日「國是訪問」等,惟雙方在東海及歷史等問題上仍存根本歧異,關係改善恐尚需時日。

三、安倍首相長年友我,多次表示臺灣與日本是共享自由、民主等基本價值觀的重要夥伴與珍貴友人。日方亦多次向我強調,對中及對臺政策非屬零和關係,與中國發展關係之同時不會停止推動臺日關係,臺日友好關係仍將穩定發展。因此,今後我政府仍將秉持「踏實外交」原則,持續加強推動更緊密的臺日全方位夥伴關係。

四、貴委員就我外交政策提出建言,在此敬申謝忱。今後我政府仍將以專業、務實的態度,持續與區域內各國合作,共同為區域和平及繁榮作出貢獻。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有關廢除死刑之方向與民意之溝通及不當司法審判之責任追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27)

邱委員就有關廢除死刑之方向與民意之溝通及不當司法審判之責任追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死刑政策係逐步廢止死刑,現階段則是「減少使用死刑」、「審慎執行死刑」,死刑政策具有延續性,未因政黨輪替而受影響,亦無所謂之「國際間壓力」或「實質的壓力」。由於各界對死刑存廢尚無共識,法務部仍會持續與國內外主張廢除或停止執行死刑之團體或人士溝通,並研議相關配套機制,堅實社會安全網、強化被害人保護、推動修復式司法、加強人權觀念宣導與法治教育扎根,期能消弭民眾疑慮,以逐步凝聚民意共識,在有合理、合宜之替代方案下,研議可行之具體措施,以符合國際人權趨勢及堅守法治國原則。

二、本部為發現真實,避免冤抑,建立有罪確定案件之審查機制,於106年6月13日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107年7月24日修正),針對曾經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經法院駁回者之有罪確定案件,在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成立「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下稱審查會)」,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依個案情形邀集相關檢察署檢察長或其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及退休司法官代表組成。又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區律師公會或其他以保障司法及人權為設立宗旨之團體或組織,得促請臺高檢署審查會審查,確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再審或第441條非常上訴之理由。故對於一般有罪確定或死刑判決確定之案件,目前已提供相關團體或組織可就有疑義之個案,得向臺高檢署提出意見書後,由前揭審查會之機制審查。

三、法務部於99年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下稱廢死推動小組),曾研議就死刑替代方案提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無期徒刑假釋從嚴,並配合假釋審查制度的配套」等措施,在第5次會議討論時,與會代表之共識為:廢除死刑後可能的替代方案為終身刑,惟終身刑仍應於一定條件下給予假釋之機會,倘不得假釋,等同終身監禁,將使受刑人自暴自棄而造成監獄教化困難。廢死推動小組第11次會議,法務部矯正署提出「我國替代死刑可行措施之研究」報告,建議「無期徒刑假釋從嚴」為較佳的方案。廢死推動小組第21次會議,邀請德國刑事法學者就「重大犯罪及危險犯罪行為人之死刑替代方案」發表專題演講,借鏡他國法制與實務經驗,作為研擬死刑替代措施之參考。法務部仍將持續研議適合國情可行之死刑替代措施,期能消弭民眾疑慮,以逐步凝聚民意共識。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提出本(109)年暫緩實施夏季電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57)

費委員就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提出本(109)年暫緩實施夏季電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實施夏季電價係為引導用戶作好節約用電、負載管理,並反映季節供電成本:

(一)我國夏季與非夏季用電負載存在顯著差異,不同季節之供電成本亦有差異,為舒緩夏季期間電力供應吃緊情況並反映季節供電成本,爰實施夏季電價制度,以價格引導用戶於夏季時作好節約用電及負載管理。

(二)季節電價自78年實施以來,累積之夏季用電負載抑低效果估算已達496萬瓩,成效良好,因此夏季電價制度仍有繼續實施之必要,不宜因發生特殊事件而改變。

(三)台電公司在「全年平均電價不變」及「全年電費收入不變」之前提下,調升供電成本較高之夏季(6~9月)電價、調降供電成本較低之非夏季(其他月份)電價,並未因實施夏季電價而增加電費收入。

二、暫緩實施夏季電價1年,涉及電價制度面問題,並衝擊台電公司財務,由於電價一體適用所有用戶,無需紓困之產業亦同受惠,無法真正針對需要之用戶集中資源全力紓困。

三、針對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用戶,本部會考量各用戶用電規模與特性之不同,採取不同之電費減免措施。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財政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6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6-406)

吳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財政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造成衝擊,為籌措執行防疫措施所需經費,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編製特別預算,期程自本(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總經費600億元,所需經費來源以移用累計歲計賸餘300億元及舉借債務300億元支應,業經貴院於本年3月13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3月18日公布。

二、除前開特別預算外,為落實政府部門投資及採購,加速擴大內需,政府於符合「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下,已規劃另投入400億元紓困振興,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增加投資及採購等,且將依疫情變化,於必要時盤點各項財源適時投入。

三、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債均當嚴守財政紀律,於債限範圍審慎辦理: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均規定,特別預算施行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債務合計平均仍受「公共債務法」15%之流量(每年新增舉債數)及存量(累計之債務總量)限制,惟期間可容許單一年度不受限之彈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為嚴守財政紀律,未排除上開債限之規定。

(二)本年度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債務舉借如以皆未排除「公共債務法」規定之較高標準計算,占整體歲出總額9.1%(上限15%),尚餘舉債空間約1,323億元;惟若依相關特別條例規定排除不受債限規範之部分特別預算舉債數,則占整體歲出總額4%(上限15%),尚餘舉債空間約2,320億元。

(三)本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合計累計債務未償餘額5兆6,195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30.5%,較108年度減少0.1個百分點,距「公共債務法」規定債務存量上限40.6%,尚有10.1個百分點,約1.85兆元舉債額度。

四、又,我國租稅制度常需配合經濟發展等政策採行相關必要租稅減免措施,以刺激消費、增加投資誘因及創造就業機會,致近年租稅負擔率多維持在12%至13%之間。因租稅收入為政府施政主要財源,為滿足財政適足性及永續性,財政部將賡續檢討租稅制度,因時制宜調整並精進現行賦稅政策,以增加投資誘因及創造就業機會,進而擴大稅基,增裕稅收,期適度提高我國租稅負擔率。

五、至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2.0涉及觀光產業部分,因觀光產業為疫情紓緩後整體經濟發展之火車頭,交通部觀光局目前規劃以型塑國家風景區國際觀光發展為主軸,配合國際景區及觀光產業健檢及資源盤點,提出改善策略及改善標的,並配合如自行車旅遊年、鐵道觀光旅遊年、跳島旅遊年等年度主題旅遊路線,以打造國際級魅力景區;在「觀光立國」之發展願景下,該局將以「觀光前瞻」之角度,加速整備全國觀光旅遊環境,促進觀光產業之永續發展。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不肖漁船所獲取高額酬勞與政府罰則比例懸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69)

葉委員就不肖漁船所獲取高額酬勞與政府罰則比例懸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海委會海巡署為防範外國及中國大陸人士偷渡來臺及國人從非正常管道返臺,因應作為如下:

(一)持續強化易走私、偷渡熱點巡查,並加強情資佈建,善用高科技裝備偵蒐,提升海域及岸際目標辨識及偵查能量。

(二)預置兵力部署越界熱區,運用雷達掌握海上目標動態,加強海峽中線由西往東或偏離律定航道可疑目標之判別。

(三)對進港漁船實施100%全面安全檢查,並針對海上交易、非自行捕獲、活魚運搬及出港作業3日以上等船舶,進港加強安檢力度。

二、本(109)年3月21日海委會海巡署於高雄外海查獲本國籍漁船載運31名越南籍偷渡犯,有效攔截疫病於境外,後續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嚴密海上及邊境安檢工作,積極查緝偷渡及海上交易等非法行為,共同防止疫情擴散。

三、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8條規定略以,科罰金時,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又,「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略以,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內政部移民署於查獲偷渡之非法案件時,將依上開規定審酌個案當事人不法所得利益後據以裁處;針對涉及刑責之案件,則移由司法機關偵審,俾符依法行政原則。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有條件開放郵寄口罩給海外親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58)

溫委員就有條件開放郵寄口罩給海外親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發展,我國防疫等級升級至一級開設,國內口罩需求激增,口罩為防疫重要物資,為確保口罩供應無虞及國人健康,有必要限制口罩出口,本部公告109年4月30日前口罩不准出口。

二、惟考量疫情全球蔓延,為使國內民眾能寄送布口罩予海外留學生及親友供基本防護使用,在我國口罩產能逐漸穩定情況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布口罩」可以輸出,本部109年3月13日已公告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准予出口。

三、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3月30日記者會宣布自109年4月9日起開放寄送口罩(每人每2個月30片)予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二親等親人,說明如次:本部貿易局109年4月7日業已公告相關作業程序,國人得向貿易局申請口罩輸出許可證(書面申請、線上申請及臨櫃申請)後,待檢核寄件人與收件人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身分,收件人居住國外,及雙方均有中華民國國籍等無誤後即核發許可證,再請寄件人持交寄貨品、輸出許可證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向郵局或快遞公司交寄貨品。

四、自4月9日開放至4月12日止,已核准約8萬8千張輸出許可證。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未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12)

邱委員就「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未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前於107年12月5日函送「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至大院審議,基於法案屆期不續審原則,本會已於本(109)年1月8日將本草案重行函報行政院。鑒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嚴峻,本會期行政院以處理防疫、紓困及振興經濟等相關法案為首要任務,不另提優先法案,改採逐案方式函送大院審議。

二、因應國內少子高齡化人口趨勢,以及產業人才人力缺口,推動本草案立法以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有其必要性。基此,本會將俟行政院函送本草案至大院審議後,同步啟動廣宣活動,並持續與大院各黨團及委員溝通,以利朝野瞭解本草案立法迫切性及重要性,並凝聚社會共識,俾利本草案順利三讀通過。

(三十)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即「非同意散布性私密影音」之犯罪行為日益猖獗,其惡性遠大於一般散播猥褻物之犯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名譽與精神上之重大創傷。目前實務判決中,對加害人之量刑大多輕判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可易科罰金,嚇阻效果顯有不足。法務部應正視此問題,儘速盤點目前法規之不足之處,擬定相關之對策遏止「復仇式色情」犯罪,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33)

高委員就「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即「非同意散布性私密影音」之犯罪行為日益猖獗,其惡性遠大於一般散播猥褻物之犯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名譽與精神上之重大創傷。目前實務判決中,對加害人之量刑大多輕判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可易科罰金,嚇阻效果顯有不足。法務部應正視此問題,儘速盤點目前法規之不足之處,擬定相關之對策遏止「復仇式色情」犯罪,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網路科技、通訊軟體使用愈趨廣泛,方便溝通聯絡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社會問題,「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即俗稱之「復仇式色情」即是一例。

二、目前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之行為,依個案情節不同,而有相對應之刑罰:

(一)違法取得且未經同意散布

我國對於違法取得且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之情形,如係無故以照相、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者,得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罰金;若是未經同意散布,則依第315條之2第3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二)合法取得,未經同意散布

若行為人係合法取得,例如被害人同意行為人拍攝或被害人自拍傳給行為人等,但嗣後卻「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的情況,因前行為屬得被害人同意,無違法問題;而後行為在目前實務上則以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論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另因散布(公開)私密影像屬於被害人之私生活領域,將影響被害人之外在社會評價,因此亦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保護範疇。

(三)合併其他妨害自由等行為

如以欲散布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恫嚇被害人,或施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等,將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若係逼迫成年被害人拍攝性交、猥褻行為影片並施以凌虐,則觸犯刑法第222條第5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

若被害人遭散布之客體除性私密影像外,尚包含被害人之個人資料或隱私,例如被害人曾至診所墮胎、曾罹患某些疾病等,或有關性私密影像已達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程度,且依其影像內容除一般個人資料外,尚包括性生活、醫療或健康檢查等特種個人資料時,則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20條,如符合構成要件,可依同法第41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如係散布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如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則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係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少被拍攝、製造上述照片、影片,依同條第3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綜上所述,現行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各類型行為,均已有相對應之罰則,針對情節重大之行為,法院亦可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從重量刑,適用該等規定應足以達到懲罰之效果。至於量刑過輕乙節,因屬法院權責,然若個案量刑顯有失當者,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之檢察官亦會審酌個案情形,依法提起上訴。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建請在國內防疫物資供需無虞的前提下,可寄送防疫物資給旅外國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18)

張廖委員就建請在國內防疫物資供需無虞的前提下,可寄送防疫物資給旅外國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發展,我國防疫等級升級至一級開設,國內口罩需求激增,口罩為防疫重要物資,為確保口罩供應無虞及國人健康,有必要限制口罩出口,本部公告109年4月30日前口罩不准出口。

二、惟考量疫情全球蔓延,為使國內民眾能寄送布口罩予海外留學生及親友供基本防護使用,在我國口罩產能逐漸穩定情況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布口罩」可以輸出,本部109年3月13日已公告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准予出口。

三、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3月30日記者會宣布自109年4月9日起開放寄送口罩(每人每2個月30片)予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二親等親人,說明如次:本部貿易局109年4月7日業已公告相關作業程序,國人得向貿易局申請口罩輸出許可證(書面申請、線上申請及臨櫃申請)後,待檢核寄件人與收件人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身分,收件人居住國外,及雙方均有中華民國國籍等無誤後即核發許可證,再請寄件人持交寄貨品、輸出許可證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向郵局或快遞公司交寄貨品。

四、自4月9日開放至4月12日止,已核准約8萬8千張輸出許可證。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疫情協助產業振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49)

許委員就因應疫情協助產業振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全球經濟,主要經濟體積極採行寬鬆貨幣政策,並擴大財政支出予以因應。政府為協助國內受疫情影響之產業度過難關,以及減緩疫情對經濟金融造成之負面影響,業推出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為協助企業正常營運,以及考量大量資金移動恐影響金融穩定,央行業於本(109)年3月19日調降政策利率1碼,並推出2,000億元中小企業融通機制,以營造貨幣寬鬆環境、促進經濟穩定成長。

二、另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編列200.76億元辦理資金紓困與產業振興輔導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中小企業舊貸利息1年,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1%)補貼,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2.營運資金:

(1)企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加總後為1.845%)計算,全額補貼受影響之中小型事業辦理上開貸款之利息6個月,每家企業補貼上限5.5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十成保證,且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振興貸款:

(1)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補貼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且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4.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5.寬延退票處理:受影響事業如發生支票退票情形,可檢具支票明細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由該部中小企業處協助函請央行轉臺灣票據交換所,暫緩通報拒絕往來且暫不對外提供查詢票信紀錄,並註記紓困期間為6個月,俾利事業有充裕時間進行營運調整。

6.提供財務紓困協處免付費單一窗口諮詢服務: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立即諮詢服務,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財務融資診斷輔導、財會制度建立及債權債務協商等服務。

(二)振興輔導:

1.產業升級:結合既有輔導計畫及機制協助產業改善技術及研發創新,以提升技術水準及留用研發人員;另補助受影響事業進行既有技術紮根或導入新興科技等。

2.數位轉型:輔導餐飲、商圈、夜市及傳統市場等業者導入外送平臺服務、協助商品上架電商平臺,增加多元銷售管道。

3.消費促進:發行振興抵用券,鼓勵消費者於餐飲、商圈、列管夜市及藝文產業等進行消費;另補助餐飲及零售業等辦理行銷活動。

4.環境優化:補助列管市場及夜市進行地板、路面、排水及照明等衛生基礎工程,協助商圈、列管市場及夜市環境消毒及優化場域特色、提升空間舒適等。

5.出口拓銷及會展產業:加強運用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推廣國內產品、擴大洽邀海外及新南向國家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補助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與會展活動及協助公協會於國際重要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等。

6.人才培訓:提供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等在職培訓課程,以及提供培訓津貼予參與課程之在職員工等。

三、又,經濟部配合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推動相關措施包括:

(一)就營收受衝擊50%以上之艱困企業,提供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二)提供企業水電費折扣減免及緩繳措施。

(三)配合央行提撥2,000億元提供銀行增加中小企業貸款之承作家數,增列利息補貼經費。

(四)考量中大型企業融資額度需求,增列200億元信用保證專款。

(五)為加大消費促進效果,將於疫情趨緩後增列111億元預算辦理酷碰折扣優惠。

(六)建置1988紓困振興專線單一服務窗口,受理全國民眾及企業免費諮詢各部會紓困振興業務。

四、至國際市場因受疫情影響,造成供需失衡及消費力減弱,我國部分企業亦受疫情影響實施減班休息。經濟部已與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密切合作,由勞動部每半個月提供經濟部實施減班休息之企業名單,並由經濟部工業局針對上開名單中屬製造業之業者進行電話關懷,瞭解實施減班休息之原因及情形,以保障勞工就業安定。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觀光旅宿艱困企業的薪資補助及善加利用目前觀光業暫時閒置的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48)

許委員就觀光旅宿艱困企業的薪資補助及善加利用目前觀光業暫時閒置的人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已研訂「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補貼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實施要點」及「辦理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成本補貼實施要點」,就發生營運困難業績衰退達5成以上之觀光產業予以紓困補貼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減少對國內觀光產業衝擊及安定觀光產業就業環境,觀光產業未採用減班休息且減薪未達2成,以員工薪資計算補貼其每月原薪資4成,上限2萬元補貼3個月;而未任職於旅行業而有實際執業之導遊、領隊及國民旅遊隨團人員則補貼1萬元共3個月。編列經費60.09億元,已於4月14日開始受理。

二、有關依級距提高補貼部分,交通部補貼各觀光產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均依實際營運規模及從業員工人數多寡予以差別補貼,例如觀光旅館及旅館業依其營業額、員工人數、住房率等予以區別,又旅行業依其總公司及分公司家數、員工人數等予以計算。

三、針對善用觀光產業剩餘人力部分,交通部已訂定「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期盼各觀光產業藉此辦理短期專業輔導培訓及為疫後之復甦振興準備必要之能量。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院主計總處應於必要時加開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臨時會更新對今(109)年總體經濟之預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53)

許委員就本院主計總處應於必要時加開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臨時會更新對今(109)年總體經濟之預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經濟預測係依已過期間統計數所做對未來整體經濟走向之預估,高度倚賴已實現統計結果。武漢肺炎疫情對全球經濟及社會之衝擊不斷擴大,疫情發展不確定甚高,已難借鏡過去經驗,欲研判疫情之影響及經濟走勢,須掌握更多更及時資訊,與預測頻率較無相關。

二、政府為迅速有效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之影響,財經決策部會除參考本總處或各預測機構發布之經濟預測外,亦高度關注相關部會按月發布的各項及時性統計指標(如財政部之貿易、稅收統計;經濟部之外銷訂單、工業生產、批發零售業營業額統計;國發會之景氣對策信號;交通部之來台旅客及國人出國人次等),及就受疫情影響較明顯產業,評估影響程度。目前政府已推出預算規模1兆500億元之紓困振興方案,舒緩衝擊。

三、本總處每年公布經濟預測4次,與美國、歐盟、日本、南韓、新加坡及香港相同,對GDP(國內生產毛額)統計發布頻次則較高(每年8次),將於4月30日發布今年第1季GDP概估統計,有助於瞭解疫情對經濟之影響。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研擬於恆春機場增設民用航空器駐地備勤計畫,擴充恆春地區空中轉診設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62)

蔡委員就研擬於恆春機場增設民用航空器駐地備勤計畫,擴充恆春地區空中轉診設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金門、連江、澎湖三離島地區航空器備勤」案,係由衛福部於民國105年規劃辦理,107年8月開始執行,衛福部刻正辦理「金門、連江、澎湖三離島地區航空器駐地備勤計畫(110-114年)」,依計畫內容,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隊)係在業者能量不足時支援執行。另因直升機稀少且昂貴,需綜合考量評估配置駐地,空勤總隊所屬公務航空器,南部駐地設於高雄機場服務區域嘉義至屏東,其新建廠棚即將於本(109)年7月完成及搬遷;有關空中救災(難)任務應由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派遣,方能發揮最大救災效率。空勤總隊因應黑鷹直升機接裝作業,朝減併為5大駐地、集中派遣方向賡續辦理,目前尚無增設新駐地計畫,未來有規劃會將恆春機場納入考量選項。

二、又,為強化屏東恆春地區之醫療品質及醫療服務量能,衛福部於107年主動邀集當地衛生局及醫療院所,召開多次整合協商會議,並滾動式調整五大急症醫療資源分配,扶植在地醫院醫療照護能力,以提升民眾就醫可近性,落實在地醫療,採取策略如下:

(一)辦理「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持續支援屏南地區16名專科醫師(包括婦產科、兒科、內科、急診、外科、神內、神外、心內、泌尿科等),並納入區域聯防概念,支援醫師以區域為範圍,相互支援屏南地區之醫院,支援情形如下:

1.衛福部恆春旅遊醫院:由高榮、高醫支援4名醫師人力,以強化急診、急性腦中風之照護能力,且經緊急醫療分級評定急診及急性腦中風之照護能力已達成中度級能力。

2.南門醫療社團法人南門醫院:由高榮、高醫支援4名醫師人力,以強化重大外傷之照護能力,且經緊急醫療分級評定急診及重大外傷之照護能力已達成中度級能力。

3.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由義大、高雄長庚、奇美、高榮及彰基醫院支援5名醫師人力,強化高危險妊娠及新生兒(含早產兒)之照護能力,且經緊急醫療分級評定急診、高危險妊娠及新生兒(含早產兒)之照護能力已達成中度級能力。

4.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由義大、高醫及萬芳支援3名醫師人力,強化心血管之照護能力,且經緊急醫療分級評定急診、加護病房、重大外傷、急性腦中風及心血管之照護能力等均已達成中度級能力。

(二)另每年針對屏東地區唯一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即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持續補助4名專科醫師人力,提升緊急醫療能力,強化該院急診、急性腦中風、心血管、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含早產兒)、加護病房之照護能力,以維持重度級能力。

(三)提升兒科急診品質:獎勵屏東基督教醫院3名兒科專科醫師人力,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

(四)辦理公費醫師培育制度:為充實偏遠地區人力,離島及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優先分發公費醫師。查107年分發16位、108年分發11位、本年分發6位公費醫師至屏東服務。

三、此外,為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布,衛福部持續推動醫療網計畫,不定期檢討修訂「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並於醫院評鑑項目中醫學中心任務指標規定,將定期查核醫學中心帶動其他醫院之醫療水準提升效益,並輔導或協助區域內醫院執行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服務之辦理情形。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院臺施字第109008727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317號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2號)函。

吳委員就輔導會照顧退除役官兵之立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照顧退除役官兵問題:民國104年9月30日公布施行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5條,明定志願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並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本(109)年12月31日止。輔導會為周延服務照顧對象,已將退除役軍人本人及其家屬水電優待,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新增第27條之1修正草案,於108年11月14日送行政院審查。

二、關於軍人年金改革相關問題:

(一)對募兵成效之影響:

1.「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於107年6月21日經貴院三讀通過,107年7月1日起施行,國防部採取各項開源、節流措施,並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挹注,有效改善軍人退撫基金財務,保障現役及退役袍澤未來支領給付之權益。

2.年金改革後,招募及留營成效良好,國軍人力均保持穩定,編現比亦持續提升,預於本年底達成90%人力計畫目標。

(二)對現職人員之影響:

1.考量軍人具「全天候戰備、工時長、具危險性、退除早、離退率高」等特性,政府年金改革委員會規劃軍人退撫制度係採單獨處理,並以提振軍隊士氣、吸引青年從軍及鼓勵官兵長留久任為目的,使國軍人力及戰力保持穩定。

2.服役條例修正後,服役滿20年退休俸核給俸率自40%調高為55%,其後每增加1年仍增給2%,軍官最高可達90%,士官最高可達95%,有助保障長期服役人員退休後經濟生活;另年金改革後,針對現役志願役官兵實施法令宣導及意見調查,計有91.71%官兵對規劃方案表示贊同,多數官兵均予支持。

(三)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之影響,以及現職人員退休權益之保障:

1.配合司法院解釋之改進事項:

(1)針對退伍袍澤轉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停支退休俸,釋憲結果失效部分,已由輔導會及退撫基金於108年9月1日更正相關規定,並追溯自108年8月23日(即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公布日)起發放退除給與(計114員),9月以後正常發放。

(2)另有關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應適時調整退休俸部分,國防部已於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訂定,將賡續檢討提升為法律位階。

2.現職人員退休權益之保障:國軍因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影響,致退撫基金財務缺口擴大,透過服役條例修正,採取「節約經費全數挹注基金」、「月退休俸由輔導會分擔」、「政府編列預算挹注基金」及「退伍金由輔導會編列」等精進措施。依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第7次精算報告,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未來50年都不會出現負數年度,充足保障現役人員領取退休俸權益。

(四)至86年女性專業軍士官班退休權益部分:

1.依修正後服役條例第26條規定,已退人員退休俸未超過修正後給與基準(55%加2%)或最低保障金額(3萬8,990元)者,均維持原有支領金額。另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指出,原退休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不予向上補足,未有違憲。

2.年金改革前退伍袍澤,產生與現役同學相互比較心理,但制度調整除力求減少受影響者外,亦必須能使現役人員長留久用,不造成搶退,而現役人員工作承擔戰備服勤等各項壓力,同時持續提撥基金費用,若有升遷其繳費額度亦會增加。國防部相關施政作為仍將依法令規範辦理,並持續向相關退伍袍澤詳予說明。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財政部線上客服應採用網路線上問與答「智能報稅達人」,善用網路回應民眾報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21)

費委員就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財政部線上客服應採用網路線上問與答「智能報稅達人」,善用網路回應民眾報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本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本部稅務入口網及本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對於民眾常見之報稅及申報系統操作問題,提供問答集或Q&A,納稅義務人對於報稅如有相關疑義,無論是資訊面或是法令面問題,皆可透過網站線上查閱,或可利用本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之意見信箱、討論區等對於自身問題進行洽詢;另本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亦提供電子郵件信箱及電子表單服務,滿足民眾隨時提出諮詢服務需求。如有進一步問題需要專人諮詢,亦可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由專人提供服務。

二、本部中區國稅局於106年9月起,導入智能文字客服「AI小吉」,以民眾經常詢問的問題為基礎包括綜合所得稅(五月申報常見問題)、遺產稅、贈與稅、個人房地合一、營業人電子發票B2B(資訊面)問題,建立主動式問答架構,24小時提供民眾稅務諮詢服務,可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

三、本部電子申報繳稅客服中心主要提供系統操作面諮詢服務,並以此作為客服精進方向。為精進服務品質,本部目前正規劃「智能客服服務」,以前揭客服中心所蒐集之紀錄為基礎,經問答題庫知識盤點及分類後,發掘民眾常見系統操作面疑問,再經擴充問句及調校與測試後,提供民眾諮詢系統操作面之智能文字客服服務,期能滿足民眾多元化之需求。

四、本部將就上開措施加強宣導,以減少電話諮詢等待時間,並降低民眾需前往國稅局之機率,以有效達到防疫效果。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紓困預算規模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22)

鄭委員就紓困預算規模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行政院已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 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2,100億元(含現行已編列之600億元及追加預算1,500億元)、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提出之公務預算及移緩濟急基金1,400億元,以及由央行、郵政儲金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之貸款協助資金7,000億元,以擴大紓困振興規模,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

二、另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經濟部於特別預算中編列200.76億元辦理資金紓困與產業振興輔導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舊有貸款:

(1)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2)補貼銀行減免中小企業舊貸利息,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1%)補貼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2.營運資金:

(1)企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加總後為1.845%)計算,全額補貼受影響之中小型事業辦理上開貸款之利息6個月,每家企業補貼上限5.5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十成保證,且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振興貸款:

(1)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補貼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2)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且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4.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5.寬延退票處理:受影響事業如發生支票退票情形,可檢具支票明細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由該部中小企業處協助函請央行轉臺灣票據交換所,暫緩通報拒絕往來且暫不對外提供查詢票信紀錄,並註記紓困期間為6個月,俾利事業有充裕時間進行營運調整。

6.提供財務紓困協處免付費單一窗口諮詢服務: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立即諮詢服務,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財務融資診斷輔導、財會制度建立及債權債務協商等服務。

(二)振興輔導:

1.產業升級:結合既有輔導計畫及機制協助產業改善技術及研發創新,以提升技術水準及留用研發人員;另補助受影響事業進行既有技術紮根或導入新興科技等。

2.數位轉型:輔導餐飲、商圈、夜市及傳統市場等業者導入外送平臺服務、協助商品上架電商平臺,增加多元銷售管道。

3.消費促進:發行振興抵用券,鼓勵消費者於餐飲、商圈、列管夜市及藝文產業等進行消費;另補助餐飲及零售業等辦理行銷活動。

4.環境優化:補助列管市場及夜市進行地板、路面、排水及照明等衛生基礎工程,協助商圈、列管市場及夜市環境消毒及優化場域特色、提升空間舒適等。

5.出口拓銷及會展產業:加強運用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推廣國內產品、擴大洽邀海外及新南向國家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補助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與會展活動及協助公協會於國際重要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等。

6.人才培訓:提供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等在職培訓課程,以及提供培訓津貼予參與課程之在職員工等。

三、又,經濟部配合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推動相關措施包括:

(一)就營收受衝擊50%以上之艱困企業,提供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二)提供企業水電費折扣減免及緩繳措施。

(三)配合央行提撥2,000億元提供銀行增加中小企業貸款之承作家數,增列利息補貼經費。

(四)考量中大型企業融資額度需求,增列200億元信用保證專款。

(五)為加大消費促進效果,將於疫情趨緩後增列111億元預算辦理酷碰折扣優惠。

(六)建置1988紓困振興專線單一服務窗口,受理全國民眾及企業免費諮詢各部會紓困振興業務。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本院控管臺中市政府編制員額上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69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24)

楊委員就本院控管臺中市政府編制員額上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地方行政機關員額管理規定:

(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準則)規定:

1.第22條:直轄市政府依轄區人口數多寡定其編制員額總數上限,並區分為5個級距。

2.第21條:地方行政機關員額配置,應依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施政優先順序、業務職掌及功能、財政狀況等因素,於所定編制員額總數範圍內調配。

(二)鑒於各界迭有反映縣市改制後直轄市員額增加,造成政府整體人力增加及地方財政問題加劇,本院為合理管控改制直轄市政府員額成長,爰依前開組織準則規定於102年12月9日訂定「縣市改制直轄市3年期滿之員額管理原則」(以下簡稱員額管理原則),各改制直轄市政府得否增員,應視其是否妥善運用現有員額(符合「員額指標」),且於財政上可自給自足支應其人事費(符合「財政指標」)或轄區人口數有大幅成長(符合「人口指標」)之情形而定。

(三)又為增進各改制直轄市轄區人口數成長至適用下一級距之編制員額配置合理及衡平性,本院於105年4月27日訂定前開員額管理原則補充規定,以適度調整個別改制直轄市政府比率偏低情形。

二、臺中市政府核增編制員額情形:

(一)查各縣市政府於99年12月25日及103年12月25日改制直轄市時,本院以改制時原各縣市政府現有編制員額為基礎,通盤衡酌其改制類型(單獨升格或合併改制)、原有功能業務與改制後規模,個別研訂各直轄市政府改制得增編制員額數,當時本院已優予增加臺中市政府人力1,036人,其獲增加員額數及獲增加員額比率均為各直轄市中最高者(如附表:縣市改制直轄市前3年得增加編制員額數及比率)。

(二)又因臺中市政府係屬縣市合併改制,與其他由準直轄市單獨改制(如新北市)或與直轄市合併改制(如高雄縣市)之改制類型相較,改制前之編制員額數即存有差距,復各地方政府員額配置須衡酌轄區人口數外,亦應綜合考量現有人力運用、地方財政負擔等情形,爰本院在臺中市政府符合員額管理原則之員額、人口指標及補充規定後,於105年7月15日同意自105至107年度分3年核增其編制員額508人在案。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本(109)年2月底職員預算員額缺額為636人(缺額率8.5%),又查審計部107年度決算審核結果,臺中市政府人事費支出占自籌財源比率為94.8%,較臺北市政府76%、新北市政府78.9%高出許多,且臺中市政府103至107年人事費決算數,亦呈現逐年成長趨勢。是以,考量臺中市政府尚有預算缺額可資運用,為免大量增員致人事費增加,影響地方財政,建議該府應衡酌實際用人需要及財政狀況,定期透過員額評鑑等機制於該府員額總量範圍下先行彈性調整充分運用後,再依上開員額管理原則所訂指標及補充規定核實評估其編制員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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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政府許多業務停擺或延後辦理,各部門支出預算仍有很大移緩濟急空間,建議各部會在法定義務預算外,至少騰出10%的經費,用於防疫及紓困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51)

許委員淑華就針對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政府許多業務停擺或延後辦理,各部門支出預算仍有很大移緩濟急空間,建議各部會在法定義務預算外,至少騰出10%的經費,用於防疫及紓困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本次肺炎疫情,除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外,對於未編有特別預算之機關,如有購置機關內部使用之口罩、額溫槍及清潔用品等防治經費,或有辦理特別條例所定防治及紓困振興相關事項,所需經費已要求應優先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支應,或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二、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編列2兆776億元,扣除人事費、社會保險補助、對公私立學校教育經費補助及對地方政府補助等依法律義務支出1兆4,674億元後,其餘預算6,102億元,惟其中尚有攸關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推動基礎設施之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尚不宜逕予裁減10%。

三、目前我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體投入規模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19兆5,766億元之5.4%,包括: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編製特別預算,期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總經費600億元,包括防治經費196億元、紓困及振興經費404億元,並擬再追加1,500億元,擴大辦理疫情防治及紓困,整體特別預算合共2,100億元。

(二)為落實政府部門投資與採購,加速擴大內需,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再投入1,400億元紓困振興,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增加投資與採購等。

(三)另為強化紓困振興力道,以緩和疫情對經濟之衝擊,規劃由中央銀行、郵政儲金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貸款協助資金3,500億元,後續可再增加3,500億元,合共7,000億元,全面協助企業及勞工。

四、本院將隨疫情變化持續評估對我國衝擊,並視必要情形逐步盤點各項財源適時投入。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疫情及振興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70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7-441)

許委員就因應疫情及振興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發展,行政院業於本(109)年4月2日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紓困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期協助產業度過疫情難關、降低損失及促進復甦,並使產業得正常還款,以維金融機構資產品質。金管會業督導金融機構執行各部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提出之紓困措施,包含:防止銀行雨天收傘、債務可展延至110年12月底、加速銀行受理紓困振興貸款案件時效,以及緩繳及展延期間不影響信用紀錄等,以達金流不中斷之目的。

二、另財政部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個人或企業,提出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公股銀行紓困方案:

1.企業戶部分:

(1)配合辦理政策性貸款:督請公股銀行於符合銀行監理及授信原則下,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紓困振興辦法辦理金融協助措施。

(2)自辦防疫專案貸款:公股銀行搭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專案,推出自辦防疫專案融資。

(3)既有貸款寬緩措施:公股銀行除依據「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協助營運困難客戶,並就受疫情影響致營收衰退者,提供暫緩繳納本金或展延借款期限等協助措施。

2.個人部分:公股銀行提供既有貸款寬緩措施、信用卡緩繳方案及個人貸款專案等,並以通訊方式提供簡便申請方式,有需要之個人可向公股銀行申請暫緩繳納借款本金、展延借款期限、減免計收信用卡違約金及循環利息等費用。

3.配合央行降息,實施調降利率措施:

(1)自用住宅貸款:貸款餘額1,000萬元以內部分共減2碼(0.5%)。

(2)消費性貸款:信用卡、信貸及車貸等住宅貸款外之貸款,於各行歸戶後貸款餘額1,000萬元以內部分共減3碼(0.75%)。

(3)適用範圍、期間及實施方式:本案新舊貸款均適用,期間自本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貸款餘額扣減1,000萬元後部分依央行降息1碼,並由公股銀行主動執行利率調降事宜,民眾無須另外申請。

(二)租稅協助措施:

1.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等,如因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以本年3月5日公告及同年月9日令,主動展延本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及地方稅申報繳納期限(如附表),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另為避免群聚感染,財政部公告本年5月所得稅報繳期間,全面延長至6月底。

2.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1)以本年3月19日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2)以本年3月25日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定明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適用條件及申請流程,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理作業流程。

3.就進口貨物、藥用酒精原料及口罩採行關稅優惠措施:對於取得衛福部核發證明文件之藥用酒精原料,關稅稅率由20%機動調降為10%;口罩由7.5%機動調降為免稅,自本年2月27日起為期3個月,未來並將視國內疫情發展及產業供需狀況滾動檢討延長。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緩收租金措施:本年3月9日訂定防疫期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合法使用權人緩收租金措施,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合法使用人有緩繳租金(含地上權地租及委託經營經營權利金)需求者,本年度按契約約定應繳納租金,尚未繳納或未屆繳款期限者,得申請展延繳納期限至本年12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三、又考量疫情持續擴大,短期內全球消費、投資及貿易預料走緩,我國第1、2季出口成長將受限縮,經濟部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辦理相關措施如下:

(一)疫情期間持續辦理:

1.協助廠商加強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

(1)運用既有計畫資源提供數位健檢諮詢服務、擴大辦理視訊採購洽談(已完成161案)、臺灣經貿網增設防疫與宅經濟專區(已收錄2萬多項產品),以及與國際知名電商平臺合作,爭取上架優惠及辦理虛擬實境(VR)線上展覽等。

(2)提供定額輔導款:協助廠商上架國際電商平臺,輔導內容包括抵用上架費、優化產品素材(如專業拍照、翻譯、文案撰寫及關鍵字廣告等)。

(3)設立數位貿易學苑:開設跨境電商、數位轉型及數位行銷等課程,加強培訓電商人才。

2.線上小型機動團:透過經濟部及外貿協會駐外據點,安排廠商與當地潛在買主以視訊方式洽談。

3.推動客製化行銷服務:透過外貿協會駐外據點,依國內廠商需求協助開發海外潛在客戶,提供包括蒐集市場資訊、聯繫客戶及安排視訊洽談等客製化行銷服務。

(二)疫情緩和後加強辦理:

1.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觀展採購:透過駐外據點邀請國外買主來臺,參加一對一採購洽談會及參觀國內逾50項之專業展,提供每位買主機票及住宿費用優惠等。

2.配合國內外推廣活動辦理國際媒體廣宣:邀請國際媒體來臺採訪國內大廠、加強國內外活動刊登實體廣告、社群媒體及網路等廣宣,並傳達我國疫情管控成效,以增進國外買主來臺採購信心。

3.補助公協會於國際重要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預計補助公協會辦理國際展覽之場租、裝潢及廣宣費,以提升臺灣產業之國際形象。

四、至為因應疫情對產業、就業市場及勞工權益造成之影響與衝擊,勞動部以穩定勞雇關係、照顧勞工權益為優先,規劃勞工就業相關協助措施如下:

(一)透過全國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台灣就業通」網站、24小時客服專線及1萬多處超商門市觸控服務系統等多元化就業服務通路,提供全國職缺資訊及媒合服務,並運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協助失業勞工就業。

(二)針對減班休息勞工推出「充電再出發計畫」,提供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訓練費用及津貼補助,鼓勵在職勞工參加訓練課程、持續強化技能發展;另於本年3月27日推出「安心就業計畫」,運用薪資差額補貼措施,協助雇主與勞工度過減班休息之困境。

(三)針對失業勞工提供「失業給付」,提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一定期間之生活保障,以及運用「職業訓練」提升勞工技能。另為促進弱勢失業勞工就業及提高雇主僱用意願,辦理「僱用獎助」等多項就業協助措施,以及針對無法立即回到一般就業市場之弱勢失業勞工,由政府提供短期就業安置,培養就業自信心並紓解生活經濟壓力。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院臺施字第109008727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31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7號)

張廖委員就近期返國人數增加,國內居家檢疫服務能量增加,相關預算支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居家檢疫工作係由內政部民政司結合地方政府率領各鄉(鎮、市、區)公所指揮村(里)長、村(里)幹事辦理居家檢疫人員之追追蹤關懷作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並編列特別預算獎補助費3,88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作業等防疫工作。

二、政府已運用創新科技,建置資訊系統,協助掌握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之動態,包括結合後端「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透過手機定位方式掌握行蹤),透過居家檢疫者之手機定位,一旦離開檢疫範圍,系統會發送「告警簡訊」給當事人、民政單位、衛政單位與轄區警察,以確實掌握相關人員行蹤,確保防疫措施有效落實。另透過LINE之LINE Bot系統平臺自動化運作,讓居家檢疫者可以透過LINE Bot主動回報健康狀況,並取得防疫相關協助資訊,以分擔第一線關懷人員之作業負擔。另內政部已協請各地方政府加強人員調派,並督促各公所跨部門調用人力支援,全力落實居家檢疫工作。

三、近期全球疫情嚴峻,返國人數增加,連帶居家檢疫服務能量增加,如補助經費實際支用有所不足,將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各款規定,辦理流用覈實核撥,全力做好防疫工作。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院臺施字第109008727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31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7號)

吳委員就板橋變電所(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相關施工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板橋變電所相關施工進度問題:

(一)查板橋變電所改建工程業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完成,該工程已加入電力系統運轉,至後續臨金城路之基地北側設備及周邊架空鐵塔等,將陸續執行拆除作業,拆除完成後即可騰空約2.1公頃土地,並配合新北市政府之都市計畫變更為鄰里公園(含兒童遊樂場)及商業區。惟上開拆除作業時程尚涉及鄰近地區用戶用電之順利安全轉供等事宜,爰台電公司將於通盤考量維持地區穩定供電條件下妥處。

(二)有關板橋變電所基地周邊之綠化工程部分,本案基地南側周邊已規劃有綠色廊道、自行車道及廣場等共約0.7公頃綠化空間供民眾通行及休憩,刻正進行周邊搬運道、土堤、新圍牆等綠化工程,預計將於本(109)年8月完成,俟驗收完成後可先開放民眾自由使用。

二、關於三峽河整治問題:

(一)有關「三峽河長福橋段環境改善工程(第一期)」部分,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業於108年度核定4,000萬元辦理三峽河環境改善第一期工程,該工程於108年4月26日開工,截至本年4月5日止,進度已達97%,預計將於本年4月底前完工。

(二)有關「三峽河長福橋上下游環境改善工程(第二期)併辦土石標售」部分,為賡續辦理三峽河水岸環境營造,呈現整體環境改善效益,水利署本年度核定6,000萬元辦理三峽河環境改善第二期工程,預計110年1月完成,將朝媲美日本鴨川優質水環境邁進,期恢復三峽河往日水岸風貌,並帶動三峽地方遊憩觀光發展。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瑩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院臺施字第109008727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31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1號)

陳委員就經濟部對石門水庫排砂隧道進水口擋泥結構拆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背景說明方面:

(一)石門水庫於民國95年因淤泥及沉木導致永久河道放水道(PRO)進水口攔污柵塌陷受損嚴重堵塞,當時已立即以潛水人員水下清理等方法協助排泥。

(二)101年原第2號發電進水口改建為排砂隧道後,流量及流速均有提升,惟因隧道進水口前擋泥結構頂部高於隧道入口,導致入口處流況紊亂,易帶起粗顆粒泥砂及枯木等雜物,撞擊擋泥結構造成損壞。

(三)103年進行水下檢查作業,發現隧道進水口前擋泥結構鋼模有鏽蝕脫落變形現象,已啟動拆除作業,並於104年完成排砂隧道進水口變形鋼模切除及更新淤積面以上攔污柵(1層至5層),以維持排砂順暢。

(四)106年完成PRO進水口變形攔污柵取出及更新攔污柵,目前已恢復操作功能。

二、有關未來工程推動方式方面:

(一)配合水下檢查及修繕,確保設施運轉安全:排砂隧道第6層及第7層攔污柵因淤積掩埋,無法立即更新,故將配合水下檢查及修繕,確認擋泥結構掏刷情形,以確保設施之運轉安全。

(二)加強水庫清淤:108年陸挖及水庫抽泥清淤160萬立方公尺,本(109)年度清淤量將再提升為260萬立方公尺,除能減緩水庫淤積外,亦可降低進水口前庭淤積高程,以利後續攔污柵更新事宜。

(三)與中科院合作石門水庫水下數位影像重建及模擬作業:為降低潛水人員於水下作業之風險並提高作業效率,本部水利署業與中科院合作,預定建立3-D視覺化模擬及水下實境體驗艙,讓潛水人員下水前先熟悉水下環境及設施狀況,以利掌握壩體結構、縮短清淤及檢測作業時程。

(四)結合中科院研發成果,再行效益評估:擋泥結構拆除所需經費龐大(約15.5億元),爰將以中科院所建置之水下數位影像重建及模擬作業,提升拆除石門水庫排砂隧道進水口第6層擋泥結構之效益,同時確保潛水人員施工安全、設施拆除作業避免影響水庫操作及降低所需經費,預計將於本年底前併中科院本年度研發成果再進行效益評估。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院臺施字第109008727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31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3號)

莊委員就肺炎疫情期間共機升空擾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當前中共敵情威脅,我國軍針對臺海周遭活動之機、艦等所有動態,經運用聯合情、監、偵系統,均能有效精準掌握。另國軍研判各項可能發生之緊急狀況,均已納入想定計畫,並策訂相關應處機制及行動準據,可妥適預應各類突發狀況之發生。

二、如共機繞行或入侵我防空識別區,國軍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秉「不挑釁、不怯敵」及「越接近本島,反應越積極」原則,將以無線電廣播示警,同時派遣適當之空中兵力,實施警戒、識別或驅離等手段,並交付地面防空飛彈及偵巡艦全程追蹤監視。國軍經由聯合三軍之整體防空作為,均能有效應處共機越界威脅,並將持續確保我國領空及國土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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