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8分、10時1分至12時34分

4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時31分至下午2時13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葉毓蘭  陳亭妃  陳歐珀  楊瓊瓔  曾銘宗  溫玉霞  李德維  吳斯懷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廖國棟Sufin.Siluko 洪孟楷  蘇震清  廖婉汝  萬美玲  李貴敏  賴香伶  張其祿  林思銘  賴士葆  呂玉玲  李昆澤  蘇治芬  孔文吉  劉世芳  王美惠  黃世杰  陳素月  蔡壁如  吳秉叡  邱志偉  邱泰源  吳玉琴  羅美玲  費鴻泰  許淑華  林文瑞  高金素梅 鄭麗文  馬文君  許智傑  張宏陸  林岱樺  賴瑞隆  羅明才  陳柏惟  吳琪銘  林昶佐  翁重鈞  高虹安  郭國文  沈發惠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余 天  黃國書  林宜瑾  賴惠員  陳秀寳  蘇巧慧  范 雲  吳思瑤  邱議瑩  林楚茵  洪申翰  柯建銘  賴品妤  鄭運鵬  莊競程  蔡適應  何欣純  黃秀芳  張廖萬堅 江永昌  林淑芬  管碧玲  羅致政  王定宇  何志偉  邱顯智  林德福  莊瑞雄  王婉諭  傅崐萁  陳椒華  林為洲  陳 瑩  吳怡玎  徐志榮  游錫堃  趙正宇  鍾佳濱  周春米  陳玉珍  高嘉瑜  陳超明  林奕華  張育美  蔣萬安  鄭正鈐  楊 曜  劉櫂豪  趙天麟  劉建國  江啟臣  蔡易餘  陳明文  林俊憲  魯明哲  蔡其昌  謝衣鳯  陳雪生       

委員出席 113人

  席

   

游錫堃(4月17日)

 

副院長

蔡其昌(4月21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4月17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4月21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編  審

吳秀玲

 

科  長

黃薇蓉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30人擬具「政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漁業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高嘉瑜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二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法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行政院函,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八德外役監獄為辦理「新(擴)建工程計畫」,前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元,茲依實際執行狀況,註銷1億2,844萬元,爰修正動支數為7,156萬元,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修正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七十六、行政院函,為交通部為辦理「125CC以下配備防鎖死煞車系統(ABS)、連動式煞車系統(CBS)新機車補助宣導計畫」所需經費,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3,495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七十七、行政院函,為經濟部為承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可寧衛蘇伊士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42%公股股權,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億1,531萬5,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民國108年災害防救白皮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經濟部函送「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函送公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廢止公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三、經濟部函送工業局新增口罩機台之預計量產數量與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五、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檢送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九、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內政三委員會。

九十、文化部函送針對實體書店紓困及振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財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函,為廢止「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七、內政部函送「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八、內政部函,為「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名稱修正為「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九、內政部函,為該部108年8月19日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除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三及第四十六條之四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修正自110年1月1日施行;108年12月4日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108年12月19日有關「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及108年12月13日有關「建築物強化外殼部位熱性能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旅館餐飲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醫院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百貨商場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住宿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辦公廳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學校類大型空間類及其他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生效日期,修正自110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內政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檢送辦理情形回復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交通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制定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檢送訂定全國鐵路網建設發展上位計畫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名稱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鈣」,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胺基乙酸」,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戒菸教育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應設置自動偵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檢討目前列入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化學物質,列入前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八、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一九、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二○、司法院函,為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檢送辦理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一、行政院函,為內政部為辦理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前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7,679萬1,000元,茲依實際執行狀況,註銷2億4,938萬3,000元,爰請修正動支數為2,740萬8,000元,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修正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一二二、行政院函,為交通部為辦理「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計畫」所需經費,前動支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5億8,424萬元,茲依實際執行情況,註銷3億1,924萬元,爰請修正動支數為2億6,500萬元,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修正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照護發展及數位健康照護管理計畫」工作重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考察先進國家預防減災最新作法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五、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減災及整合服務專案計畫執行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彙總各主管機關同意業管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二、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三、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科學教育研究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四、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學合作目標導向型計畫」子計畫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業務之利息差額補貼基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立長遠產銷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場種子報廢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畜產試驗所改善畜禽銷貨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畜產試驗所監控各項畜禽疫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畜產試驗所審慎開發其他財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擴充基金用途之策略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解決產銷失調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避免輔導資源過度集中特定企業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作業基金營運水庫觀光業務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落實『簡易自來水管理機制之探討』之建議及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六、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輔導資源分配之妥適性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作業基金土石銷貨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八、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污改善及穩定供電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負債總額創新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一、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核後端基金借貸償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二、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財務結構惡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三、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銷售成本」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四、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採購原料鈾及製造核燃料用款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五、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原住民族進用方式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六、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委外工程勞動環境安全與職災保險補償等具體改進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七、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研究發展費用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八、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針對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計畫採購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九、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原住民族進用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原住民族國家博物館興建基地部分使用台水公司土地之租金計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一、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環境保護支出編列與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近三年重大事故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國光生物科技公司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公股代表考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升投資預算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創生所涉法規修訂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項近2年業務宣導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一、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9項營運支出下降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0項加強內部稽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三、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2項加強內部控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四、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3項加強內部控制改革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五、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4項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大幅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5項勞務成本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七、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1項土地開發計畫後續待處分土地及經費回收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八、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3項「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專業服務費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九、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6項國際市場開拓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7項全球宣傳媒體廣告採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一、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8項產品開發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二、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29項「業務宣導費」實質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三、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0項航警預算應回歸體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四、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1項高鐵公司優惠活動新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五、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4項高鐵公司協助辦理東部農特產品促銷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5項改善高鐵台南站交通便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七、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6項高鐵五站站區事業發展用地開發招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八、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7項南部灣域住宿優惠活動執行量能與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項電磁波宣導規劃預期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5項行動通訊頻寬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7項郵電費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0項空汙警報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5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一九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4項重行調整「新播」與「首播」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五、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決議第4項辦理林口國宅轉社會住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六、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浮洲合宜住宅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七、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包租代管政策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八、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項「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九、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項「員工訓練費用」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6項臺灣銀行「洗錢防制缺失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7項「數位金融業務發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8項臺灣銀行「數位金融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2項臺銀人壽「洗錢防制缺失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8項臺銀證券「洗錢防制缺失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4項臺銀人壽「數位金融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0項臺銀證券「數位金融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國輸出入銀行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國輸出入銀行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國輸出入銀行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銀人壽營業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銀人壽「數位金融業務發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二、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青年就業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三、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全國性職業安全卡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四、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955專線應就分級醫療提供協助及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五、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供外文版醫療分級之宣導教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六、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職安卡宜整合臺北市職安卡及臺中市工安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七、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立石化工業相關製程安全評估與職業安全基線資料庫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九、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全國勞動檢查員勞動條件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7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國產雜糧產業競爭力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一般裝備」項下「人攜式短程防空飛彈」凍結1,0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五、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六、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雨水下水道建設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9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選舉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及決議(二)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海洋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其他業務租金』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等8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業務支出-勞務成本-廣播計畫』凍結8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等59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送公告「核定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案等2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未來二年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三八、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會銜函為修正「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三九、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續簽署完竣之「臺美間有關漁業及養殖合作瞭解備忘錄(MOU)」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四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4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4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際經濟情勢對股市影響,請本院團隊密切關注相關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中央編列警方執行酒測防疫設備專屬預算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充足,強化執行防疫之相關知識及程序,且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合理性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客家委員會於特別預算編列發放電子旅遊券部分,研議有效措施提升電子旅遊券使用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軍肩負保國衛民重任,必須無時無刻保持嚴肅紀律與堅強戰備,絕不容許毒品影響身心健康與部隊戰力。建請國防部必須讓全體官兵建立對抗毒品危害的正確觀念,從自身警覺做起,並進而關懷周遭他人」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9條規定,本部及健保署應周妥研擬補貼、補償規範,儘速依法完成相關辦法之擬訂程序,以利後續補貼(償)作業之遂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2億元,補助旅客至原民會認證店家消費、鼓勵原住民族業者參與國內外展會、拓銷據點與協助原住民族業者產業於電商平品上架等措施;應加強部落旅遊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面對報稅季節到來,政府是否考慮對人民採取適當減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政府在疫情期間維護我僑胞及海外國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運動賽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舉辦與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檢討改進各部門減碳工作並找出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口罩實名制2.0於109年3月12日上線,發生健保快易通APP閃退,應通盤檢討做好相關測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臺中市政府獲配財源及建議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警佐班四類結訓員警,因缺額不足,面臨無缺可分發,嚴重影響士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善用防疫經驗及穩定產業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際油價展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資源有限,經濟救市措施必須得緊跟防疫節奏,在對的時間點推出對的經濟藥方,才能事半功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持續關注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適時調整政策以提供中小企業奧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精進電子防疫服務平臺之功能,要求應積極配合防疫監控現況滾動檢討修正,並密切注意傳播產業產製之視聽內容,強化媒體自律,注意事實查證,避免過於聳動標題,或密集播送悲觀訊息進而影響閱聽人之心理,以促進傳播事業健全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文化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藝文產業之影響,編列特別預算8億元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建請文化部應儘速完成相關紓困補助辦法研訂作業,並妥善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在經濟、金融及社會各環節後續應變,妥為部署,以降低民眾恐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近年來軍紀快速渙散,跟《軍事審判法》廢軍事審判制度,平時改由普通司法機關審理造成無嚇阻性,導致軍紀敗壞,凸槌事件頻傳,有相當程度關係。軍令嚴明,軍人對軍紀約束多少會有忌憚,但因2013年洪仲丘事件,肇致國人對軍中制度不滿。立法院朝野黨團在2013年8月火速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現役軍人若是在非戰時犯罪,其偵審程序不再適用軍事審判法,改依《刑事訴訟法》,由各地檢察署、法院處理。修法後讓軍事審判法幾乎名存實亡,各級軍檢署、軍事法院也因此已經裁撤。然一般司法機關對於軍人約束力低,導致軍人把軍令當成耳邊風。自軍中違紀無軍法約束後,國軍軍紀渙散事件幾乎愈益嚴峻,沒有軍紀的部隊要如何面對戰場的嚴厲考驗?國防部是要任此情況愈趨惡劣?或應審慎重新思考在軍法與軍紀間,取得法理均衡的適切作法」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本院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協助觀光及農漁產業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孟楷就關渡地區指揮部士官兵販毒及吸毒案件,以及提升區域毒害聯合防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台糖公司擬規劃於屏東設置農電園區及台積電公司南科3奈米新廠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案之社會環境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疫情協助產業復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觀光產業及中小企業因應疫情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行政院107年核定之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中要求各地政府成立地方創生專戶」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首都減壓遷都大台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我國邊境管理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所得分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經濟的衝擊,政府應積極預防就業市場惡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民眾知曉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政策建議需要更多溝通傳播管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項防疫政策應有更堅實的法源依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重新檢視社會安全網兒虐預防端相關機制、資源及服務,並應跨網絡推動兒少保護工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應適時掌握各類運輸業防疫用品之供需及合理配置,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規範並落實執行,以保障第一線從業人員及人民之健康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疫情已影響交通運輸業者之營運,應及早完備相關細部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補助國內團體等跨域合作提出結合在地特色之觀光活動計畫,建請交通部應定期評估各項推廣促進活動與觀光智慧轉型計畫之執行成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觀光局規劃疫情和緩後擴大行銷方案,應關注疫情發展與國際觀光發展走向,靈活調整獎補助措施,妥擬績效評估指標並滾動檢討執行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觀光局規劃針對臺灣19個溫泉區進行全面體檢、協助溫泉旅宿改善與提升軟硬體設施等措施,建請邀集業者及相關團體充分溝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建請政府回歸基礎工程完善各種面向的接待設施,同時開發各種具臺灣特色的旅遊行程,重建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儘速訂定紓困辦法,並引導協助企業加速回臺投資及全球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部針對內需型產業相關振興措施,應儘速確立執行項目及其內容,以利業者申辦,並強化對於我國內需消費市場受疫情影響及業者需求之訪查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以符市場所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受疫情影響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及傳統產業創新研發、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中小企業創新研發等措施,要求政府應儘速界定適用對象,並輔導適用對象申請對其較具效益之措施或轉申請109年公務預算辦理之產業創新研發輔導計畫,以強化特別預算振興製造業之效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油價調降對臺灣而言是短多長空,政府應緊盯國際市場,備妥因應策略,以期順利度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與肺炎疫情蔓延,政府如何藉此打造臺灣成為先進製造中心,並吸引先進外資製造商進駐,以及全球生產鏈未來究竟會如何演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不可輕忽新冠肺炎疫情可能造成的全球化倒退、經貿整合受阻等潛在長期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日前一間藥局因藥師還錯健保卡,向婦人下跪道歉,引發社會譁然,特就藥師配合政府政策發放口罩之辛勞及受民眾暴力威脅,請政府省思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兩岸關係及產業經貿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振興抵用券規劃方向,至少要讓各受創產業能雨露均霑,以及振興「抵用券」使用規定是否過於嚴苛,無法刺激民眾消費,預見效益恐屬有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衝擊全球景氣,我政府當局應正視其對國內經濟成長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及早有所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致部分境外學生未能返校就學可能影響學校財務收入,以及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是否採市場機制決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現今孩童在成長過程中,因家長過於依賴3C產品,可能肇致對孩童的負面影響,籲請蔡政府應予重視。正確善用數位3C產品必能創造雙贏,讓孩童在成長過程中發揮相輔相成效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官方YouTube中之「經典之美─新媒體藝術展」系列影片行銷策略及資源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國立故宮博物院北溝山洞保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現行高級救護技術員「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規中未就消防機關以外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高級救護技術員施行前述救護項目應依何人預立之醫療流程及救護紀錄表簽核為明確規範。並詢及非消防機關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所屬高級救護技術員有無醫療指導制度?應由何人(機關)建立、指定醫療指導醫師?救護紀錄表由何人簽核?跨直轄市或縣市救護應依何預立醫療流程施行救護項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隔離空間不足及照顧人力吃緊問題,請行政機關應儘速訂立完整配套措施,或向地方主管機關建議協助安置及教養機構另覓隔離據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武漢肺炎疫情對我國中小企業影響嚴重,建請於電價審議時納入考量及研議電價折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經濟部中企處之創業家實證計畫,規劃「新創採購」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房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透過減稅及貸款協助產業因應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建請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及農民團體配合落實防疫措施,另就振興措施,除滾動檢討年度產能外,加速國內外通路媒合,並輔導建置加工凍儲設備及訂定各補助項目申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出現巨幅波動,造成美股創最快墜入空頭市場紀錄,全球科技新創恐將面對更為嚴峻的經營考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民心浮動是國家防疫一大忌諱,政府應嚴陣以待,許多民眾瘋傳家中附近超市特定商品被搶購一空的訊息,而爆發搶購潮,尤以衛生紙狀況最為嚴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本院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本院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本院於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提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修正案及廢止印花稅法案有無具體替代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業務主管機關未依規定落實辦理稅式支出評估相關作業,請財政部會同本院主計總處重新研擬修正「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能否善用資源推動有機發展,配合農業政策提供108年及109年出租供有機農業之土地及相關獎勵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國際上目前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蔓延,我國防疫措施也應更加嚴謹。鑑於國內創業家透過政府計畫進駐國外創業機構,產生疑慮,若已進駐國外之創業家進駐地區列為疫區,或今(109)年提出申請之進駐地區於申請後列為疫區,是否已進行追蹤列管目前海外創業家進駐創業機構情形,行政院及其權責機關應向我國國民說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僅就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加以規定,是否係刻意排除民法關於共同收養及繼親收養他方已收養之子女之規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實施細則第17條修法,但對於107年10月2日之前符合同仁卻無法同等享有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交通部應檢討改善居家檢疫者自機場返家的交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延後退休年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研擬提供海外國人口罩等防疫物資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執行成效未符合預期,請有關應檢討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北法」(TAIPEI Act)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改變產業面貌,企業界應靈活地從中掌握商機,政府也該扮演好協助角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辦理5G頻譜競標,最終標金收入達1,421.91億元,較原編釋照收入預算數440億元,增加981.91億元,爰針對上開標金收入係專項用於滿足主管部會及電信業者之期求,或依統收統支原則,靈活調度用以支應防疫紓困特別預算等資金需求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傳統產業升級與提高附加價值,服務業鬆綁、產業化,導入資金提升商業模式,並僱用高素質人力,進而強化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疫情牽動全球化巨變,台灣優勢版圖位移,政府提前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縮短村、里幹事同步知道居家檢疫者消息之時間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新冠肺炎期間居家隔離或檢疫者,造成衛生單位及村、里幹事業務加重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促轉會擬申請延長一年任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要求行政院說明「住宅法」第11條之辦理情形,且應一併說明是項規定之執行有何窒礙難行之處及解決方案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促進轉型正義特種基金成立辦理情形、基金財源及用途項目之具體規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要求僑務委員會須於1個月內,在全球各主要僑居地進行廣泛意見諮詢,並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健保財務狀況,要求政府應將身分類別之健保收支數據進行整理,並列入年度統計資訊中,以作為修法參考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台中電廠空污減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無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防疫假訊息澄清宜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時澄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宣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無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建請將血友病患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建議設置紓困預算專屬網頁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農民僱工誤觸勞動法令及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若有收容人感染之具體因應措施,以及為確保收容人之基本衛生條件,何時落實「一人一床」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國籍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飛往旅遊疫情建議第三級國家之防疫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發展健康永續的有機產業」之推廣成效及各年度之預決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武漢肺炎疫情於各級校院之防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建議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參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組織,針對個案進行處理及調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釋字第784號解釋教育部有無歸納所轄各級學校教育或管理措施可能侵害學生權利之種類、程度、適用時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編列預算辦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近三年各身分別訓後就業率平均在百分之七十一至八十四,各年間有百分之五至十變動,且訓後機構獎勵金發給門檻為百分之三十五,遠遠低於近年訓後就業率。爰就:訓後未就業原因有無向榮民、榮眷、退除役官兵及屆退官兵調查分析?各身分未就業主要原因為何?如何加強就業促進?訓練機構獎勵金申請門檻有無趨向近五年訓後就業率調整以實際發揮激勵訓練機構提升課程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7條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與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之關聯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數位人文創新人才培育計畫宜同步針對科技面臨的道德難題設計相關課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國中教育會考及大學指定科目考試等大型考試防疫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行政院應正視笑氣遭濫用的問題,除強化校園宣導外,對於如何管制,避免濫用,應儘快定出解決的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外國航空公司不當稱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汽車駕照考驗法規並未修正駕訓班之上課時間及汽車教練員師資素質良莠不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體育是國家重要的文化展現,也是大眾娛樂的重點項目之一,行政院應將紓困預算涵蓋到職業競技體育,應重新審視現行之紓困預算中競技體育產業之比重,若缺少或不足,應及時補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制定防疫旅館SOP制度並協助地方政府媒合旅館業者提供隔離地點,以免疫情擴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兒童口罩存量高於預期,考量以學校為單位釋出兒童口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新冠肺炎疫情衝擊,政府應引以為戒,完備糧食生產及儲備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口罩產能提升,購買方式應更加便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居家檢疫管理及強化公權力之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委員林楚茵、沈發惠、王定宇等3人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我國少子化情況嚴重,國人生育率下降已造成我國國安問題,根據公、私立托嬰中心收費標準,各縣市每月約介於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加計其他育兒基本開銷以每個月五千元粗估,一年即可能高達十八萬至三十萬元。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顯示,養兒育女的費用,平均占受訪父親個人收入的三成七;其中更有二成一的受訪父親,每月收入的五成以上都貢獻在子女教養,對低薪之年輕父母無疑是重大負擔進而造成對生育兒女卻步。然現行免稅額額度之設計對於養育幼兒之實質支出並不符合現今社會情況,未能考量實際維繫生存最低需求費用,導致所得稅課徵時往往觸及「課稅禁區」而有違量能課稅原則,故應提高養育幼兒之免稅額額度,因此本席認為目前國內稅制對於提高生育並無特別誘因,若能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失為減輕負擔的好方法,另學前幼兒是指進入國家正式學制就讀前,我國應為6歲前幼兒,建請財政部研議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將幼兒特別扣除額修正為6歲以下之子女,並提高為每人每年十八萬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台灣社會人口老化、少子化日趨嚴重影響,以及國人住院期間的陪病文化,造成醫療院所醫護人員負擔日益沉重甚至影響照護品質;而照護病人的責任及另行聘請看護人員的費用則對家屬身心及經濟造成負擔。爰此,為推動全責護理及建立護理輔助人力制度,以提升護理品質、內感控機制、減輕病人家屬的負擔及責任,避免護理師過勞以及進入全球護理醫療的文明行列,建請將照服員納入醫院體系,健保費給付全責照護,因為醫院內所有人都是照顧病人的一員,並不是將這些錢給看護個人,而是「病床服務」的一環,衛福部不要疫情過了就忘了痛,全責照護是國家醫療政策,不是病患自家的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警政署資料顯示,台灣108年有1,849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創近五年新高,其中大型車事故件數5,143件,受傷和死亡人數約6千人,是近三年新高。消基會交通組副召集人李克聰指出,台灣的混合車流太嚴重,有大型車、轎車和一千五百萬輛機車,各種車輛頻繁變換車道,交通壅塞,加上駕駛者的年紀反應及車速不一,導致交通事故比先進國家嚴重。從數據來看,大型車事故案件頻傳,與其他車種相比,肇事率居高,據警政署資料,以「視線死角」和「內輪差」是大車肇事的前三名。大車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受限於使用習慣、系統限制和精準度等因素,可能影響預防成效,建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多具有主動預警,偵測範圍涵蓋內輪差與視野盲區,以及降低受惡劣氣候影響等功能,才能守護用路人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相關政府機關日前提出有關散播私密影像之專案報告,有關現有制度與法規不足之處,應儘速檢討修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鄭委員麗文,鑑於新冠肺炎病毒來勢洶洶,各先進國家醫療體系相繼崩潰,致使疫情失控,確診及死亡病例大幅上升。「前車之覆,後車之鑑」,我國現階段防疫首要工作,應為維持醫療體系正常運作及有效營運。為此,本席籲請行政院對醫療院所進行紓困時,應以使其「提供長期穩定的醫療服務」為目標,防疫期間仍提供正常服務的醫療院所,健保署應支付其等同去年同期支付之金額,並考慮實施相關降低醫療成本之措施;疫情緩和之後,如發生就醫量暴增之情況,應以不低於去年同期點值給付,如此醫療體系方能獲得基本的支持,維護醫療能量,使民眾獲得穩定的醫療服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居家檢疫者眾。文化部可以藉此機會推廣文化事業,讓宅生活可以有文化出版品調劑居家身心狀況。另建請文化部提出輔導電影業之方案,以助業者過此寒冬。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延燒,連帶衝擊汽車產業供應鏈,此時台灣的汽車市場,也需政府支持,即將在明年1月到期的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希望政策展延繼續以減稅的方式提供民眾購買誘因,幫助企業度過景氣寒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而台灣在政府和醫療、防疫單位等合力守護下,使絕大多數國民的健康得以保障。醫療界除耳熟能詳的醫師、護理師,在防疫幕後默默奉獻的英雄中,「醫師的眼睛」醫檢師功不可沒。事實上,除醫護外,醫檢師也面臨勞力問題,對此,台灣醫事檢驗產業工會近日發起「全民挺醫檢師專業連署」,希望透過民眾連署,一同為醫檢師爭取合理待遇、勞力分配與正名尊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國內餐飲業、服務業,已有業者向壽險包租公求救,希望減少租金,幾家大型壽險公司透過壽險公會,建議金管會放寬不動產投資最低投報率的規定,讓壽險業者可以調降租金,幫助受創產業度過難關,建請金管會儘速研議暫行措施,如果准予調降投報率,也希望壽險業能足額反映調降租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行政院宣布紓困規模擴大達到1.05兆元,包括原特別預算600億元,移緩濟急部分再追加1,000億元,並追加特別預算1,000億元,加上公股銀行等融資貸款額度7,000億元。政府因應疫情,快速應變推出紓困2.0版,值得肯定,但在金融方面,融資額度、利率計算、申辦資格等,各部會並不一致,且不便民,必須檢討修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日前高雄發生駭人聽聞的桶屍案,檢警查出死者林婦是失蹤人口,由於林婦人間蒸發6年,她生前接觸的人、事成謎,導致案情陷入膠著。根據警方統計,目前全國有超過上萬名失蹤人口,這些失蹤人口長期因與家人、社會失聯,若不是被犯罪集團吸收犯案,就是「被失蹤」死於非命,因此失蹤人口問題,恐成為治安死角,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新冠肺炎台灣確診病例以境外移入病例增多,大多數學者及新北市長侯友宜主張,入境者應採全面篩檢才能阻絕於境外,但未獲中央採納,恐成為防疫缺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楊委員瓊瓔,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愈來愈嚴峻,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問卷調查發現診所收入減少三、四成,甚至突破五成,尤以耳鼻喉科、小兒科、內科最慘重;加上額外防疫成本,有開業診所年輕醫師快撐不下去,面臨停業危機,醫師公會及診協全聯會希望將診所列入紓困基金行列,支持基層醫療堅守防疫前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賴委員香伶,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發展,更接連發生長照機構、研究單位人員確診案例,為有效控制疫情,防疫部署及物資分配須能覆蓋社會各群體,以保障個別群體權益及全體國民健康。惟近日媒體曾報導移工收容所存在防疫措施不完善等問題,顯示目前移工防疫仍有改進空間。為保障移工基本健康需求,確保臺灣疫情防線不會漏失任何環節,爰要求有關部門應即刻就移工收容所等移工有關設施及政策進行防疫部署及物資盤點,並對現況及未來規劃提出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賴委員香伶,有鑑於居住權為基本人權,但中高齡、非典型工作、及生活仰賴福利補助等「老殘窮病」租屋弱勢者卻因租屋市場的歧視與排除,而無法享有適足且安全的居住環境,損及弱勢者的生存健康與尊嚴。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居住正義之意旨並特別保障上述租屋弱勢者的居住權益,爰要求政府應考量並解決租屋市場對租屋弱勢者的隱性歧視與排除現象,檢討既有租屋補貼政策,並擬定具體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賴委員香伶,有鑑於我國尚未建立司法精神病院專責體系,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處遇仍分散於一般精神醫療機構,然而精神疾病犯罪者性質特殊,一般精神醫療機構恐力有未逮。爰要求衛福部及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議成立司法精神病院,以結合精神醫療及戒護矯治資源,進行精神疾病犯罪者處遇及社會復歸工作。司法精神病院也應從事精神醫療及精神疾病犯罪研究,將研究成果或政策建議用於精神犯罪預防以及社會安全網、精神鑑定程序、司法審判的檢討修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賴委員香伶,就「住院病人友善照護(照服員共聘)計畫」於106年度推動至今成效不彰,應該重作檢討改善推行方針,以利未來擴大推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賴委員香伶,就《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稱環評法)規定,依法必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開發行為,皆必須進行「社會影響評估」,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卻未制定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以下稱社評規範),以致於無法實際就受開發行為影響的居民,包括從就業機會、土地利用、居住權等衝擊進行實質、深入的分析評估,依法對負面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獲致環評應有「現況調查、影響預測分析及提出減緩方案」之功能,而流於形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目前國內托嬰人員與幼兒園照護員分屬衛福部與教育部兩個不同主管機關,在被兩塊制度分流的情形下,地方政府公辦民營的幼兒照護體系中長期存在難以整合、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且時有相關業者利用法規缺漏使用不合理的人力配置,過高師生比也造成照護人員身心壓力過大,不當管教事件頻傳。綜上所述皆使得幼教產業人員人力流動率高,無法創造優質的照護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已造成全球大流行,死亡人數持續攀升。國內確診案例亦每日持續增加,包含高中、大學已有多起停課之情形出現,需以最高標準嚴加防範。然北部某國立大學卻遭學生控訴,校方對於確診之學生在其雖尚未確診,但已有明顯發燒症狀時,並未主動進行防疫措施,依然令該生正常上課,擴大接觸感染之可能。而校內刊物掌握該情形欲報導時,疑遭校方施壓,要求撤下確診新聞。直至確診後,校方才進行消毒及疫調補救。在全面最高標準防疫之當下,機關學校消極防疫之作為實應全面檢討。綜此,教育部對於各大專院校之防疫措施應更積極溝通協調、超前部署,並頒布統一之防疫作業標準流程供各大專院校參考,而非以尊重大學自治為由,放任各校防疫標準不一、甚或消極隱瞞,造成防疫漏洞,危害師生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高齡88歲已退役的前國防部副部長王文燮將軍,日前駕車訪友時,疑因路況不熟自撞路邊護欄而不幸去世。在沉痛哀悼之餘,也關切高齡長者駕車安全事宜,對於監察院在今年農曆春節前,曾經針對交通部執行「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以「簡化行政」為由,最後以方滿75歲入門銀髮族駕駛人為換照對象,已逾75歲之銀髮族駕駛人則無須回溯篩檢,如發生交通違規被記點或吊扣駕照等行為時,才進行輔導管制一事,對行政院提出糾正,要求行政院應督促所屬檢討改進。本席也認為,「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顯然為德不卒,管理也只是做了一半,行政院必須正視高齡駕駛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確實可行的管理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社會安全網計畫,為明瞭保護性及一般性社工案件派案依據,及爭議案件之處理轉介機制運作狀況,以確實了解社工專業人才案件分派合理性及人才留用之效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國發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新創事業,擬以認購特別股方式,提供新創事業未來六個月到一年營運所需紓困資金;然國發基金之投資特別股資金來源未明且未考量特別股之性質與後續資金收回方式與投資績效,國發基金應衡諸新創之高風險性質,更適切訂立紓困工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林委員淑芬,因中國武漢肺炎疫情影響,造成全球經濟不景氣,台灣各產業首當其衝,亟需政府全力扶植產業紓困。近月來台灣石油價格因國際油價大跌,而國內燃料油素來以進口成本三個月加權平均做為調價基準,四月份之燃料油價格卻呈現不降反漲,恐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影響,更與政府全力幫助各產業紓困之振興措施有所扞格。爰要求中油公司儘速調降國內燃料油價格,俾利受疫情衝擊影響之國內各產業渡過難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尚未明朗化,原各級醫學院與護理學校皆已排定學生赴醫療機構實習,教育部應即檢視是否視疫情發展而適度延後,以保障相關教職員與學生安全,以便降低疫情擴散之可能性。且若延後實習會對學生之學業成績造成影響,是否應研擬替代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擴散,負壓隔離病房能充分隔離病患進行治療並防止擴散,科技部應檢視當前醫療資源是否充足得以應付未來狀況,以便儘速建置更多負壓隔離病房,或與業者共同研發以降低成本並提升速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新冠肺炎確診人數似有緩和跡象,但疫情對台灣的影響,很難脫離來自境外的干擾,既然國際主要地區局勢還未穩住,就不能有樂觀的期待,況且時間一拖久,我們所面臨的問題也會出現新的變化─病毒只是敵人之一,以經濟為主的其他層面變動更顯棘手,超前部署只是跨出了第一步,有沒有機動處理問題的執行力才是更大的考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嚴峻,為因應疫情衝擊全球,行政院公布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這次紓困振興預算規模達一兆零五百億元,而一個國家的支出合理性,仍應該是由法律規範及立法院監督等機制來加以控制。由於這次紓困金額約高達到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的半數,也占全國GDP的百分之五點五。支出預算非常龐大,是否符合公共債務法的規範,有加以釐清的必要;即使執政黨在立法院的席次過半,該完成的紓困暫行條例仍應依法完成程序,否則一切以紓困為名,行便宜行事之實,恐將陷台灣的財政步入「希臘化」的危機,不得不慎。行政院為此次武漢肺炎提出的紓困振興預算規模,雖然高達一兆零五百億元,如果政府經嚴格的控管後,仍有支出的必要,基於「公共理財」原則不受收入多寡的限制,人民自然會全力的支持,但過程中仍應受到依法行政及立法(民意)監督的制約,乃是政府救災中不可忽略的程序正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全世界的疫情都還在往上飆,台灣好不容易守住這一片淨土,是很多人努力下才達到的成果。敵人尚未遠離,危險仍在身邊,我們不能在自滿中鬆懈了警戒,必須繃緊神經預想未來可能的更糟情況,盡量作好完善準備,太早放鬆心情,將來恐怕有得苦頭吃。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顯然低估了清明連假的旅遊人潮,一定要記取教訓,莫再誤判情勢,各縣市地方政府也要針對疫情可能的發展做好超前部署,預為因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新冠病毒疫情影響,國發會於月前評估2月景氣不樂觀,然而上周公布的2月景氣依舊是穩定復甦的綠燈。值此全球風雨飄搖、海內人心震動之際,這個綠燈來得有點突兀,也沒有真實感。究其原因仍在於燈號的內涵及季節調整未盡理想。政府公布的指標,不只會影響政府的決策,也影響企業的經營方向;既是如此,政府就必須力求統計的可靠性,經濟數據大抵受到由長期趨勢、循環變動、季節因素及隨機變動四項因素影響,這些干擾,今天不解決,明天還是得解決,早解決總比晚解決好,這已是主計總處無法迴避的責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行政院長蘇貞昌宣布新冠疫情紓困1兆500億元新方案,高懸「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目標,看似極致、完美,然而以台灣小島型經濟體的規模,受制於美國及大陸的經濟表現,加上行政院從拒絕紓困到兩度加碼,顯然沒有全局規劃、沒有確定目標,只是一種打帶跑的「紓困哲學」,加上其中8,400億元屬於企業貸款性質,國人實在很難寄以期望。政府完全沒有經濟超前部署的思維,尤其令人難以接受的是,這個政府心中只有企業沒有勞工。疫情造成消費急凍,政府固然需要幫助企業度過難關,但更需要政府照顧的是勞工。景氣急凍,消費失速,接著就是失業潮湧現,大量失業下,消費會更萎縮,就可能墜入蕭條危機,伴隨的是治安敗壞、社會失序,這才是最嚴厲的挑戰,政府必須及時以直接的個人補貼來維持內需。政府紓困應以家庭和個人為主體,尤其對失業人口應特別照顧。假設新失業和無薪假10萬人,若直接提供每人每月3萬元補貼,達到最低家庭生活水準,期間不低於6個月,耗費不過180億元;就算人數倍增為20萬人,也不過360億元,國家絕對有能力承擔,卻可以安定社會人心,亦有助於景氣復甦,何樂而不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行政院長蘇貞昌宣布紓困規模擴大達到1.05兆元,包括原特別預算600億元,移緩濟急部分再追加1,000億元,並追加特別預算1,000億元,加上公股銀行等融資貸款額度7,000億元。政府因應疫情,快速應變推出紓困2.0版,值得肯定,但在金融方面,融資額度、利率計算、申辦資格等,各部會並不一致,且不便民,必須檢討修正。建議行政院在提追加預算之前,應請各部會統一金融政策,尤其是紓困融資方案的內容,並請財政部協調整合公股銀行的融資方案、利率、期限、額度,並加強對受困企業宣導,儘速輔導,協助及早申請取得貸款,度過難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國際貨幣基金(IMF)總裁喬治艾娃日前提出警示,認為受到這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的影響,讓全球陷入經濟衰退,遠較金融海嘯嚴重。從近月國際間的發展來看,此一警示並非危言聳聽,這次全球勢必將會面對不同於金融風暴的經濟危機,未來發展也愈來愈難預測。不論如何,未來經濟走勢將緊扣各國控制疫情的發展,而且短期嚴重萎縮已是必然,因應未來,各國政府只能做最壞打算。臺灣為出口導向型經濟體,必然受到嚴重衝擊;雖然因政府抗疫工作表現良好,讓我國確診人數目前僅300多人,國內社會與經濟運作大致如常,但因全球性的封城、鎖國,航空、觀光、旅遊甚至餐飲等,已是重災產業,且國外經濟衰退,臺灣的出口勢必減少,因此今年全年經濟成長率已不可能維持在原先預測的2%以上,跌到零成長甚至衰退的風險升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行政院日前舉行臨時院會,院長蘇貞昌拍板,將提出「紓困條例」修正草案,規劃用一兆零五百億元新台幣救台灣、讓台灣度過疫情所造成的難關。政府動用高達一兆的經費紓困,等同承認疫情所帶來的衝擊嚴峻,應該每天向國人說明政府作為的,已不是部會首長或政務委員層級,而是行政院長或是總統。在所有民主國家的抗疫作戰中,從美國、英國、法國到日本、韓國,每天發表重大對策或安定民心談話的,不是總統就是總理、首相,我國卻還停留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由於疫情的發展已超過病毒對民生經濟與教育等各層面的衝擊莫不巨大,要安定民心,並且有效整合政府各部門,衛福部長實在有所侷限。面對危機,是國家級領導人展現治理能力的絕佳機會,這也是無可迴避的責任,蔡總統如果留在第二線當預備隊,還有理由可說,但行政院長就該跳到第一線,扛起所有責任,直接統合指揮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近日的國營事業高層人事地震,已引發卸任國營事業董事長的反擊,讓風波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此事除了政治層面的攻防,酬庸的標籤將會排擠優秀的人才進入國營事業,這對每年上兆營收的國營事業來說是一場災難,既不利國營事業自身的經營,對台灣的經濟發展也會產生負面影響。距離蔡總統520第二任期展開已不到兩個月,現在是籌畫新執政團隊的關鍵期,呼籲政府除了思考國安與內閣團隊,也應討論國營事業董事長的人選。近期執政黨內各派系對國營事業人事的明爭暗鬥,已失去國營事業經營者必須用人唯才的方向,政府必須對國營事業人事做出妥善安排,莫再淪為派系競逐的犧牲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行政院紓困振興方案2.0,規模達1.05兆元,但是其中七千億,也就是七成用於融資之用,財政政策只有三千億元,明顯不足。應將更多的資源用於紓困之用,以解國人與企業的燃眉之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邱委員臣遠,鑑於民間申請於公共空間舉行活動常有擴音器音量過大影響鄰近商家、住戶而遭檢舉之問題。噪音問題常為民眾已受害影響後再來尋求噪音防制對策之例子較多。近年公民意識高漲,民眾一遇噪音問題多會直接通報轄區員警或以市民熱線通報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進行檢測及開罰,但已然影響民眾權益及消耗公共資源,本席希望公共空間噪音問題應著重事前預測與防制。望環保署及有關單位能協助各單位檢視現行相關規定,並規劃民間活動進行前能就擴音設備使用音量、擺放方式及活動內容能進行自我檢視及依循之參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影響甚鉅,各國無不提出巨額紓困預算以挽救經濟情勢,我國雖提出1兆500億之紓困方案,惟與各國平均提出之紓困金額於GDP為11%占比之相對比,我國僅有5%;又我國所規劃之振興抵用券,預計於疫情緩和後發給,限定於特定商家使用,惟美國之振興方案,並不以疫情緩和為要件,並直接以發現金之方式發給,孰優孰劣,猶未可知。爰此,行政院應比較我國與各國紓困振興之方案,並於兩週內提出評估研究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教育部國教署發文於各校及縣市政府,將提供校(園)內護理人員及司機每人,每週5片(工作日)之成人口罩,但領取口罩者,須於健保卡註記領用記錄,並不得於政府提供口罩期間透過實名制領取口罩。經本席辦公室詢問教育部國教署,教育部國教署回覆此措施為教育部綜合規劃司於會議中「口頭」提出相關資訊後,並請高教司及國教署發文,並無正式公文亦無當日會議紀錄。防疫期間,針對學校校護口罩發放事宜,教育部竟無正式公文下達指令,亦無正式之會議紀錄,實在離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不少學校決定提前採取遠距教學降低校園感染風險乙節,特表芻議。據瞭解;全國私校工會表示,反對大學在新冠肺炎疫情未失控前,全面實施遠距教學,其主要理由是部分學校網路頻寬少、師資缺經驗,尚未具備全面遠距教學的能力與條件,貿然實施將使教學品質大打折扣。本席認為;大學教授不比國高中小老師有共同的教科書和課程資源平台,同樣一門課,每個大學教授的教學內容和風格都不一樣,校方除了開設教學課程與租借器材之外,一切都必須由教授自行處理,不但增加教授負擔還肇致諸多困擾。另於施行遠距教學時,並無法確知學生行蹤,學生亟可能是在校外「自由行、趴趴走」的任何處所,如此是否反而可能助長形成另類防疫破口?爰此;本席籲請政府;在未確認疫情恐失控前,相關部會宜儘速研擬更合適的因應方式,俾利維持高教品質。另若真得全面實施遠距教學時,相關可能肇致防疫破口問題,亦當有明確規範以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如野火燎原般的擴散,各國政府為因應防疫、紓困民生及搶救經濟,紛紛不斷加碼財政作為,特籲請蔡政府除已擬再增加之紓困額度外,更要有立竿見影的作為,不但是救急更要救慘!平心而論;針對疫情的防治及紓困措施,迄目前為止,政府的因應確實中規中矩,可圈可點。但在實務面上,諸多產業(如餐飲旅宿)卻未能有感,依舊是哀鴻遍野,求援聲呼喚不止。比較美國推出約66兆台幣;日本推出約16兆台幣方案挽救經濟言,即使蔡總統已宣稱,我國整體的紓困規模會到1兆零500億元,但產業及人民卻似乎仍尚未感受到相關德政的澤被。本席提醒,紓困作為的落實,真的已是燃眉之急,假如「移緩濟急」的方向偏失,救援時效不及或速度不夠快,即使後續再有補強作為,對於全民、產業來說,恐都將是乏力回天無濟於事了。爰此;籲請政府在此防疫同時,要更積極協助最直接受創的產業不要崩潰、家庭不要失業,除了應考量提出更多的現金補助,有關產業供應面的斷鏈危機,亦要提前做好準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我國面對新冠肺炎第一、第二波疫情的防治表現成功,要由衷感謝「所有防疫人員」無私無我的付出及努力。但於此同時,也要再提醒政府,疫情何時能達高峰並開始緩解雖尚難判斷,但若仍是只對比小規模、短時間的SARS,本席以為;恐怕已顯得不切實際,事實上全球各經濟學者,認為疫情對經濟衝擊將更甚於2008年金融海嘯已逐漸成為共識。隨疫情蔓延所遭影響的層面,已從公衛滲入到各國整體經濟的發展,台灣能挺過「公衛」的疫情,但面對未來嚴峻的『經濟』挑戰,政府各部門都準備好了嗎?近兩週以來;美國公布申請失業補助的人數暴增,考量「失業」加上「隔離」的雙重緊縮,本席也要提醒政府;台灣是否亟可能將遭逢「訂單衰竭」的問題?全球數以億計的人口面臨長期的隔離,食衣住行的基本需求大幅降低,食物降到最基本需求,如此消費需求的急遽大降,對以「出口訂單」為主的台灣經濟,將會是不可承受之重!換言之;「訂單荒」的衝擊,勢將帶來企業營收大減、勞工失業、現金流量緊縮的全面窘境,整體經濟防護已是燃眉之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政府防治新冠狀疫情(COVID-19)相關因應措施,影響需被照顧看護者權益,特籲請主管機關應予正視並即協處。為加強防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3月18日宣布,自台灣時間3月19日零時起,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事前申請核准者才予放行,入境後所有人都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勿庸置疑就疫情防治言,此項規定當然有其必要性,惟相關已允准再入境之外籍看護工,卻由於必須遵守我政府防疫管制規定,導使被照顧者權益遭受直接侵害,不但困擾迭增,且肇致被看護者因無力支付龐大看護費用,慌張失色憂心忡忡,甚或引發諸多家庭失和,親人亦因突然照護費用遽增而爭紛不休。經查;紓困方案補助內容多著重於產業及失業族群,而政府之相關長照措施,對上端被看護者能協助及照顧之處又受諸多限制,並不符實際景況所需,肇致渠等被看護者係獨居老人者,更猶如待宰羔羊,不但遑遑不可終日,更不知應如何以應才是!事實上;大部分須請看護工的照顧者,泰半均已屬高齡體衰,如無人在旁經常注意照拂,隨時都可能發生諸如跌倒等危安情事,政府在要求全民配合防疫、抗疫的同時,卻莫名因而侵害到的人民權益,又當如何有效照顧及紓困補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在政府大力提倡「全民國防」意識的同時,民國112年8月1日後高中職的軍訓教官卻已離開校園,在面對愈趨嚴峻的國防安全,特籲請主管機關應正視落實「責任一體、安危一體、禍福一體」的全民國防共識。按教育部的規劃,未來的國防課程,由認可的全民國防教育合格的軍訓教官擔任,據106年教育部全民國防教育規劃小組所做出的報告中指出,有意願的現職教師多為代理或代課教師,也就是說目前沒有「正職國防教育」教師。再以各大學開設「全民國防教育科」學士後學分班修業各為1至3年,每班人數50人左右,目前約有380餘位,要在3年內將目前1,800餘位學校教官,全數培訓完成,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另看看國防部109年全民國防教育計畫學校教育部分,主要為「儀隊競賽、社團嘉年華、募兵宣導、愛國歌曲創作、戰鬥營」,若再比對一下學士後國防教育學分的課程,本席實在看不出兩者的連結關係。換言之;從落實「全民國防」意識課程的著眼,究竟是以軍人身分的教官擔任好,還是以民間培訓的師資較好?實在甚值斟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日前蔡英文總統於總統府記者會上宣布,將提出第二階段紓困振興經費,會請立法院追加1,500億元,總紓困規模將達1兆500億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防疫視同作戰,無庸置疑;但是疫情發展至今,大陸疫情稍穩,歐美國家疫情跟大陸相較,反而是過之而尤無不及,會對全球經濟發展有何影響?已是深不可測的無法妄評,沒有人知道疫情何時休止?更沒有人能預測災情有多大?對於未來復甦所需的力道也越來越難以評估,這場沒有煙硝味的戰爭已經開打;古語有云:「三軍未動,糧草先行。」台灣整個社會所擔心的是;疫情過後生活會回復正常嗎?就業機會還在嗎?行政院是否能評估疫情究竟何時結束?現在蔡總統再提出的紓困預算規模,已等於是半個年度總預算,這樣的預算早已經踰越疫情中心指揮官的管轄幅度,但蘇院長卻只說行政歸他管,那麼;外交、國防、兩岸、經濟、財政、教育、內政,又各有的防疫所需誰來整合?面對1兆500億元總紓困規模,人民要求強力監督的聲浪漸增,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是在撒幣還是防疫?是超前部署還是債留子孫?蔡政府更應向全民說清楚講明白,絕不可含糊以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葉委員毓蘭,鑑於台灣防疫有成,日前在評估需求過後,陸續釋出醫療物資給其他國家,除了1,000萬片口罩將贈與疫情嚴重的國家,另外又捐贈或計畫捐贈防疫物資之項目、數量及捐助對象之優先順序,相關資訊應揭露公開並向國人說明。有能力捐助國外,國內防疫物資是否足夠?新冠肺炎病毒疫苗研發進度如何?應向國人說明以安民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陳委員柏惟,有鑑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我國觀光產業,旅行社從業人員(領隊及導遊等)服務案量遽降,致收入減少。為因應疫情,交通部於二月二十六日公布《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供前開人員以參與培訓以請領「轉型培訓費」緩解其收入短收之壓力,惟培訓課程開課形式及開課數仍有檢討之空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莊委員競程,台北於兼任台灣政治及經濟中心百餘年後,首都圈環境負載力超載,基於國家安全、人口密度及疫情風險分散考量,亟需進行「首都減壓」之社會工程。台灣現有之立法院及監察院實為西方民主國家三權分立之立法權,兩者機能亦可合稱為台灣國會。若能將兩者合併遷至中台灣,當可創造台灣國家新氣象,分散國家首都機能集中之風險,並可藉由打造新國會特區,豐富台灣全國國土計畫之內涵,值得各界期待與支持。台中地區交通機能優異、腹地廣大,而人口尚未飽和,可承擔國會轉移帶來之人口成長,且政治中心遷移可驅動新址周遭經濟發展,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爰建請行政院協同立法院與監察院籌組「國會遷建台中規畫委員會」負責新址評選、建築規劃與設計、監督遷建等事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賴委員香伶,鑑於機車於國內眾多路口受法令或現地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規範,須採「待轉」方式完成左轉。惟各路口空間客觀條件不一,各地待轉區面積、長寬比、進入路線、待轉區前緣與路口淨空標線距離、待轉區後緣與停止線距等道路工程設計未能均達到確保機車駕駛安全之目標。爰就我國道路工程設計、施工之法令就待轉區設置有無統一規範?主管機關如何監督考核道路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有無依規範設計、施工?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因應疫情擴散,各軍事學校招生報名作業,及國軍體檢作業建請延期辦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全面衝擊經濟,建請政府全面降低電價,尤其應取消夏季電費費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國軍營區務必做好防疫工作,以維國軍官兵健康及戰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鄭委員麗文,鑑於防疫第一線醫護人員是我國防疫重要功臣,為捍衛我國公衛領土,他們冒著可能感染的風險,扛起照顧病患的艱苦任務。然目前醫護人員的危險加給,僅及於進行臨床照護之醫護人員,涵蓋範圍明顯不足;加以國際疫情嚴重,更出現他國祭出高薪挖角我國醫護。醫護人員為我國重要資產,抗疫時刻更是重要戰士,一個都不能少;爰建請行政院提供更優渥的防疫加給,並將整體第一線的醫療人員納入加給範圍,以慰勞醫護人員的辛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鄭委員麗文,鑑於新冠疫情蔓延,各地方政府紛紛宣導娛樂場所自主停業,加以民眾減少聚會活動、避免前往人潮聚集場所,已嚴重衝擊國內消費市場,眾多店家相繼停業、歇業,員工開始放無薪假,體質較差的公司甚至開始裁員,勞工生計直接受到影響。政府雖提出眾多紓困方案,但是內容複雜,民眾不得其門而入,爰建請行政院於追加1,500億預算案中,從寬編列因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企業,計程車司機、遊覽車司機及受影響自營業者補助,並以最低薪資為樓地板,以確保勞工能獲得最低薪資基本生活保障,讓民眾能以最簡單最快速的方式獲得幫助,以解燃眉之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促轉會之業務報告,部分內容仍有疑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嚴重,針對勞動部、經濟部、財政部日前所提出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紓困振興預算規劃運用與執行報告」。部分內容仍有疑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王委員美惠,鑑於教育部於本月7日宣布以「Zoom軟體有資安疑慮」為由,禁止各級學校使用該軟體於遠距教學,本席認為,教育部注重資安,下令禁用有疑慮的軟體屬合理範疇,但亦需注意「合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鄭委員麗文,鑑於近年來電動汽機車逐漸為市場所接受而快速增加,在此一趨勢發展下,政府應及早研擬未來電動汽機車所使用之大量鋰電池在其壽命效期屆至後,如何予以回收與處理之對策,以避免廢電池遭隨意棄置而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李委員德維,針對政府為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自今日(4月9日)起開放國人寄送口罩至海外親人,但除限制寄送對象及數量之外,還須事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的輸出許可證後始能交寄。以此繁複程序對照政府日前豪捐口罩的外交政策,不禁令人懷疑即使在嚴峻的防疫期間,高層行事仍是政治利益掛帥,重政治而輕民生,無視海內外國(僑)民的口罩需求,建請政府能善用駐外館處來協助我海外國(僑)民儘速取得防疫口罩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李委員德維,針對國內各級學校為達政府「超前布署」的防疫要求,多已做好遠距教學的演練與準備,不料教育部卻因日前立委對於視訊軟體Zoom恐有資安疑慮的提醒,便即下令全面禁用,讓許多師生感到措手不及。本席認為學校的教學課程,其性質迥異於政府機關以及公司行號,因此教育部應在對學校遠距教學準備情況及師生授課需求做通盤調查瞭解後,再來決定是否要採全面或分級管制並提出配套因應措施為妥,勿讓早已為校園防疫忙到焦頭爛額的老師落得白忙一場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廖委員國棟,為完善COVID-19(新冠肺炎)社區採檢網絡,爰針對疑似COVID-19(新冠肺炎)個案就醫採檢,及轉診收治之分流就醫方式進行規劃,並設置專責病房,落實適當病人安置,有區分為指定社區採檢院所、重度收治醫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廖委員婉汝,鑑於新冠疫情造成肥料短缺恐慌,農委會雖啟動肥料預購登記,但仍有不少農民表示肥料依然缺貨。農會預購登記制無法便利農民,不符農友需求期待,市面肥料行買不到台肥肥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廖委員婉汝,針對新冠肺炎經濟部推出紓困振興方案包括增買氣、拓商機,未來將發放800元振興抵用券,可使用於商圈、夜市、餐飲業、藝文等產業,也將編列預算給個別商圈及夜市,舉辦行銷活動及改善設備。惟根據經濟部的補助辦法,商圈須經人團法或地方自治條例所設立之商圈,夜市只限於「列管夜市」才能符合補助資格。本席建請經濟部在推出紓困振興方案時,能擴大適用範圍,讓更多基層攤商也納入,不要只限定特定商圈及夜市,讓更多攤商受惠,以符合行政院「雨露均霑」的紓困原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3月19日起從境外返國者皆須進行居家檢疫,若有須進行居家檢疫者未遵守規定,隨意外出,防疫即陷缺口。依照目前規定,須進行居家檢疫者違規一次,即會被送往檢疫所安置,且無法領取補償,還需繳交罰款。由於最近已傳出多起違規案件,主管機關顯有必要重新評估現行居家檢疫規定之成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我國海外留學生受全球COVID-19疫情影響,預防性資源如口罩、護目鏡等獲得管道有限,衛福部疾管署應協同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及外交部,根據各國疫情嚴重程度、當地醫療資源情況及在地留學生人數等,擬定系統性的分配援助計畫,並儘快付諸實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六、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今年漁汛期將至,3月24日時兩艘我國籍漁船宏吉財號及信福晟號,分別於花蓮及台東外海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遭日本公務船驅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對日本提出嚴正抗議卻未獲回應。由於兩起事件發生地為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但皆非屬「台日漁業協議」中劃為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致有模糊地帶,亟待台日雙方磋商解決。爰要求外交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採取必要因應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七、本院林委員昶佐,鑑於「開放政府夥伴聯盟」(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近年積極推動開放政府,亦即民眾能獲得政府資訊並參與討論,有疑慮時可透過問責機制要求相關機關負責。對此,台灣已參與開放政府計畫多年,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也正積極推動開放政府國家行動,為使開放政府理念涵蓋更多政府機關,國發會應積極協調那納入立法院等其他一級機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八、本院賴委員香伶,鑑於我國現行法對於「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之行為(以下稱該行為)尚未有完備之規範,爰建請司法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研議,在針對該行為之立法未完成前,是否得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現行司法實務作業執行要點,提供該行為之被害人下列保護措施:1、司法文書就被害人之隱私加以隱蔽;2、為被害人導入社政衛生等相關資源;3、由各地檢署「婦幼專組」專責處理;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回覆可行性評估報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九、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新冠肺炎全球蔓延,預估全球經濟將大衰退,日前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警告,受疫情影響,最糟情況下全球失業人數將增2,470萬人,全球失業潮一觸即發,未免重演當年金融海嘯情況,本席呼籲政府確切掌握無薪假的黑數,救失業政策要先行定調、補助產業應有前瞻思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受疫情衝擊影響,國內目前放無薪假勞工創近八年新高,消費信心創32個月來新低,請領失業補助的人數已創十年來單月新高,在在顯示經濟受到疫情嚴重衝擊,籲請參酌多國採發送國人現金的「救急」紓困手段,幫助現階段弱勢、受創嚴重的家庭,領得到現金救急救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一、本院高委員虹安,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不斷,在全球進行防疫大作戰的此時,防疫相關的詐騙活動更是猖獗,尤其搭配假訊息的詐騙方式更容易讓民眾信以為真。根據趨勢科技統計,疫情爆發以後,光是2月份所偵測到的假消息數量就高達20萬次,單月暴增203%。再依據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自今年1月底口罩改由政府統一管理產量及配額後,即出現大量民眾因網購「口罩」遭假網拍詐騙之案件,3月涉及「額溫槍」的假網拍案件也有20多件,行政院除了防疫宣導外,對於有關防疫物資或運用防疫假訊息的詐騙也應該加強宣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二、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已造成全球大流行,死亡人數持續攀升,國內確診案例亦每日持續穩定增加,包含高中、大學已有多起停課之情形出現,故需以最高標準嚴加防範、超前部署。有鑑於此風險升高之情形,行政院已發函至各級政府,有關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新冠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之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之規定,各機關學校得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然基層校務人員反映,各級學校因預算有限,恐無法為學校執行防疫工作之教職員工再投保額外保險,造成從事第一線防疫教職人員處於高風險環境卻保障不足。教育部應研擬相關方案,使基層教職人員能獲得足夠保障,安心做好防疫工作,守護學童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三、本院葉委員毓蘭,受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近日下達暫停辦理室內100人以上、室外500人以上集會活動之建議,致許多人民團體通知暫緩辦理會員大會及相關活動,而無法如期完成理、監事改選。對於後續是否須申請計畫變更?是否影響年度核銷與次年度補助作業?是否需申請延長辦理改選時間?產生相關疑義困擾。為使渠等有遵行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四、本院林委員為洲,有鑑於經濟部宣布台灣口罩產能提升,每日產能可達1,500萬片,卻仍有許多地區家長反應買不到兒童口罩之情況,顯示部分區域兒童口罩分配不均現象。爰此建請行政院盤點全國兒童口罩數量,與各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實際需求數量進行配額調度,以解決高出生率地區兒童口罩不足等問題,並公開相關資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五、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Ayoi阿優依」入口網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動原住民族優質商品之行銷管道,經查該網站,似未設置快速導覽網站之功能,民眾恐無法理解該網站用途。且該網站作為行銷之管道卻未設有即時客戶服務方式,僅以留下聯絡方式,似有消極處理之疑慮。綜上,「Ayoi阿優依」入口網的不方便似無法使消費者提高消費意願,恐導致該網站形同蚊子網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六、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國際因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造成全球近二百萬人確診,約十一萬人死亡。而造成本次疫情死亡人數攀升原因之一,呼吸器於全球數量不足,導致許多重症患者無法獲得有效醫療,致病情日益嚴重。我國現有呼吸器數量,根據衛福部統計約有二萬台,有鑑於各國呼吸器之短缺狀況,於此,台灣超前部署呼吸器有其必要性。國內亦提出組成「呼吸器國家隊」,未來,將請國內相關廠商研製呼吸器,以確保大規模感染時,呼吸器數量能夠負荷重症患者之需求。參酌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啟用緊急使用授權(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EUA),開出快速通道,讓醫材儘速上前線,使法令能夠配合行政機關的政策,然而我國「呼吸器國家隊」之目標,礙於現行法規限制或未有相關法律之規定,恐不易組成。行政院與主管機關是否已有相關法規之適用以利國家隊組成。若無,則應儘速研擬或參考他國法令之適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七、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行政院107年核定之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國發基金為配合推動行政院「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及「社會創新行動方案」,訂定多項協助地方創生及社會企業發展資金措施,故須了解國發基金投資地方創生案件數量及金額狀況,及投資後之案件後續出場方式,以獲悉地方創生政策投資之狀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八、本院陳委員秀,有鑑於目前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日趨嚴重,大專院校校園餐廳因應防疫措施,實施社交距離,進而影響營業收入,增加校園餐廳經營負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九、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日前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所公布的「2020年各國貿易障礙評估報告」中,又再次的關切台灣美豬美牛迄今未依國際標準,及遵守雙邊協議開放進口乙節,提醒蔡政府應審慎評估對我可能之影響,及應有所因應。受新冠病毒疫情肆虐影響,全球經濟成長勢將遭到嚴重衝擊,台灣亦難倖免於外,而其中農漁產品因受各國鎖國措施連累,已經淪為重災區,如果再開放美國基因食品進口,對台灣農民的傷害不啻雪上加霜。檢視USTR今(2020)年所提的這份年度例行報告中,最值得關切的是,美方顯然是意有所指的點出與我方既存的貿易障礙,並未隨台美關係的改善而消失。換言之;似乎美方對上端台美貿易障礙問題是有所期待的,本席認為,殊不論美方會對我提出什麼樣的要求?本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原則,我方宜先回歸相關議題的本質,妥慎研議若我方執意堅持拒絕開放美豬美牛進口,以及繼續排拒進口基改食品,台美關係會有何負面影響?例如FTA洽簽是否又將「虛無飄渺」?反之;如果解除禁制,可能對我農民及產業的傷害會有多重多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10年協商期間即將到期,相關部會的因應立場卻似乎兩樣情的各吹各號,特表芻議。其實10年期只是WTO建議每個自由貿易協議(FTA)完成協商的期間,WTO並沒有硬性規定協商期到就一定要中止,不過;ECFA中的第16條的確是有中止條款,而且只要單方面通知對方,就可以達到中止的目的。本席以為;其實重點不在「中止」與否?而是蔡政府應該撇開莫名的意識形態,捫心自問ECFA對提升台灣經濟及參加區域經濟究竟是正面還是負向?更奇怪的是,陸委會認為ECFA對台灣重要,希望大陸不要貿然終止;經貿部門卻不斷刻意營造ECFA涵蓋產品範圍小,占台灣貿易比重低,對台灣影響不大。試問連政府部會之間的態度都迴異,又如何一致口徑對外?就實務面言;從財政部海關各項資料顯示,ECFA早收清單對擴大台灣產品出口到大陸是非常有用的,而這其中對於創造農民的收入更是非常重要。調降關稅對於雙方當然都會有利,但不可諱言對台灣的利益是「利大於弊」。若再從政治影響經濟面來思考,ECFA中止與否的重要性,相信蔡政府是瞭然於心的。如何以應;則就在於是以福國利民還是意識形態考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一、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呂若瑟神父呼籲救助義大利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短短六天即募得1.2億元,台灣社會展現出超有愛心的同時,也籲請政府應更正視疫情對弱勢族群的衝擊,並落實對弱勢族群協助。政府紓困資金規模雖然已擴大到1兆零500億元,但其中用來照顧弱勢族群的卻只有40億元,顯然是杯水車薪,對弱勢族群來說更是僧多粥少。在此次疫情當中,為數眾多勞工階層受到的衝擊尤其艱難!根據勞動部統計,今(109)年2月失業給付核付件數突破4萬件,若依目前無薪假之勞工已瀕臨9,000人推估,3月份請領失業給付件數恐勢將大於2月。除了勞工之外,社會福利團體也處境艱困。據媒體報導,包括華山、家扶、伊甸等基金會,不少社福團體的募款金額較去年同期銳減3到4成。在疫情不知何時結束的情況之下,上端勞工或社福團體的處境必然更難挨!再進一步而言,這些屬於社會弱勢族群的勞工,不但亟可能連房租都將付不出外,是否或也因而面臨更多其它困境,猶待紓困!各主管機關應予深入清查並協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二、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本(2020)年7月日本川崎市即將執行全日本第一個附帶刑事罰則的「反歧視條例」,明訂禁止在公共場所對非日本出身人士有言論或行為上歧視。特建請主管機關可予參考,以資借鏡。不可諱言;種族歧視是有地球以來就存在的問題,諸多如美國等以朗朗上口以民主自許等的先進國家,其實種族歧視從未真正消減。就以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延燒全球言,因戴口罩防疫概念的差異,歐美民眾即認為戴口罩的華人都有病?故而藉以恐懼之名行歧視之實的種族隔閡。這樣的情形,相信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世界華人,都是不能接受的!但是反觀台灣社會,不是也一樣存在著高度民粹與惡質化的仇恨情緒嗎?在日常生活中,幾乎到處可見「歧視語言、行為及待遇」,甚至還有特定加碼的種族、性別、與職業的複合歧視,在刻意的政治操弄下,藉由特定媒體及網軍的傳播,以訛傳訛、製造假新聞等成為虛擬網路世界中,最強的攻擊武器。以意識型態的介入,製造性別、宗教、族群、職業間對立與衝突,儼然就是另一政治病毒的擴散,讓「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顯得格外諷刺。如果親美媚日是蔡政府的重要政策方針,那麼日本要求民眾正視「反歧視」,是否也可得為我之借鏡,俾利台灣社會共榮和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三、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新冠病毒疫情持續嚴峻,日前已有不少專家針對清明連假,紛紛警告會是台灣能否安全度過的大考驗乙節,特表芻議。據瞭解;清明連假前,交通部長林佳龍及屏東縣等多位地方首長紛紛掛出防疫保證,要民眾安心出遊刺激觀光,結果卻造成墾丁、關子嶺等11個風景區人潮大爆滿,共計150萬人次造訪,肇致社會輿論一片撻伐,憂心恐讓台灣先前防疫的成果破功,甚或擔心也有引爆第3波傳染的可能。因而亦迫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出國家級警報提醒保持社交距離、避免前往,並祭出曾在墾丁等11處停留15分鐘者,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補救措施,雖然迄目前止,經檢查的近800名群眾皆為陰性,但陳時中指揮官原宣稱至4月12日即可解除清明連假疫擴的疑慮,現在又告知還要再觀察乙週,從此謹慎回應即知,新冠病毒之危害實不容小覷。本席認為;由此次清明連假政府的因應作為來看,顯然在整體防疫政策的制定及施行上,仍欠全般通盤的考量,防疫中心指揮部真的已很盡心和辛勞,相信全民都不忍苛責,但是若因防疫中心乏力,而讓努力防守的成果突生破口,更非全民所願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四、本院吳委員斯懷,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4月9日「政府以資訊國安為由採用電子監控系統並追蹤手機,是否侵犯自由人權與侵害隱私?應如何確立合理明確的法律界限?」專題報告,特表芻議。新冠肺炎疫情自大陸爆發起,台灣透過大數據分析技術、創新科技等諸多超前部署作為,致得有效防堵;惟防疫迄今,雖然部分民眾對口罩產銷數量差異、邊境管理標準不一存疑,惟較諸防疫成效仍瑕不掩瑜;但透過手機定位掌握入境旅客及居家檢疫者行蹤之「防疫追蹤系統」及「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則有引發侵害個人隱私與人權之適法性爭議;運用電子監控技術做為政府管控人民活動之工具,是否觸及侵犯個人隱私或人權標準,一直為國際社會所關注,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等上百個人權聯合聲明曾指出,不應利用防範流行病美化電子監控,若非迫不得已,別讓電子監控成為人們的未來日常。另法界也普遍認為,限制人身自由、公布個資隱私等手段不能無限上綱,本席亦認為應該加以正視;以目前居家隔離與檢疫人員已逾10萬餘人,是否每個人都被實施監控?執行監控之程序為何?監控之內容為何?如何告知相關人員之權利與義務?監控取得之資料如何應用保管?目前違反居家隔離檢疫之比率有多少?如果不採電子監控方式,有無其它做法可取代?目前電子監控以針對定罪或假釋者為之,對於非犯罪行為、無症狀之人士,採取電子監控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如因此而發現有不法之事實,是否得為偵辦犯罪及定罪之證據?尤以監控程序及內容之規範應符明確性要求,避免衍生爭議侵害人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五、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連續四季下跌之臺灣整體銀行業對中國曝險比率,至今年1月曝險金額「不減反增」,曾於財政委員會質詢金管會,在新冠疫情的衝擊之下,面對中國疫情嚴峻,國銀在中國分行的曝險率可能升高,整體系統性風險提高。金管會主委回覆,國銀在中國分行之法定曝險指標均未超標,金管會將持續密切關注國銀在中國分行之曝險率。然近日合作金庫天津分行卻出現逾期放款2.61億元。既然國銀在中國分行之法定曝險指標均未超標,為何會發生合作金庫逾期放款2.61億元之情況?針對我國銀行在中國分行的曝險率,金管會必須確實掌握相關數據並即時因應,以防未來中國出現整體金融系統問題時波及台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六、本院蔡委員壁如,有鑑於各種紓困補助和方案每日更新,天天都有不同的版本,初期通過600億元,近日又追加1,500億元紓困預算,中小企業想自行查詢了解適用何種補助方案,實在太過困難,免付費電話的客服能量恐怕無法滿足廣大企業主和勞工的需求,財政部應該有更多圖文宣傳,設立紓困宣導網站專區的單一窗口,結合AI客服機器人,能線上回應提問,分流導引民眾。金管會與財政部應督促各銀行在網站上加強紓困方案宣導專區,並結合AI客服機器人,讓有資金需求的民眾,能確實取得資金,以達「普惠金融」的政策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七、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目前行政院提出將捐贈千萬片口罩及國產熱像體溫顯示儀84台和額溫槍等防疫物資支援疫情嚴重之國家,提供防疫之協助。惟目前行政院卻未確實將我國每日口罩之產能、配發數量向民眾公布,爰此,行政院應考慮設置專門網站,將口罩之相關資訊公布於網站上,並於兩週內提出評估研究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八、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越南日前宣布鎖國政策以抑制疫情擴散,有本國籍越南台商反應,由於工作上需要,必須於台越之間來回,惟因恐返台後再行前往越南可能有困難,故希望外交部向越南政府協調,將持有越南核發之簽證,如工作證、暫居證、旅遊簽證,能夠提供展延協助。為避免影響層面持續擴大,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九、本院邱委員臣遠,有鑑於目前幼兒園所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師生比過高,以目前幼兒園所負擔之比例,係15人為1班,由一名教保服務人員負責,負擔繁重,致使教保服務人員於從業產生困難。爰此,行政院應考慮調降師生比,並於兩週內提出評估研究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本院鍾委員佳濱,政府為防疫而蒐集大量個資,建請行政院應迅速針對防疫所蒐集的個資,訂定指引規範,並考慮成立個資保障倫理委員會,事前審查或事後稽核個資使用、銷毀、保存情況,以免個資遭到濫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一、本院鍾委員佳濱,有鑑於當前許多法令限制,讓青年就業陷入困境,建請行政院盤點18~20歲就業限制法條,及其對青年就業具體影響,並要求相關部會合作修法,在修法過渡階段研擬具體保障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二、本院鍾委員佳濱,有鑑於政府照護血友病患者之預防治療制度中,對於中度病友的保護不足,部分中度病人凝血因子濃度在1%-2%之間,一年可出血高達8-10次,造成關節疼痛及未來替換關節的風險。台灣的全民健保目前僅提供重度血友病病人(凝血因子<1%)預防性治療,而部分中度病人實際出血次數反而高於比接受預防治療的重度病人,使得這些病患身心均承受巨大痛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九條之一及委員曾銘宗等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二至第九條之四條文,均不予採納【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5)】;委員曾銘宗等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不予處理;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另依協商結論第七條及第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八條之一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九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增訂第九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案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15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鉅大,甚至影響其生計,不論有無參加勞保,政府均應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授權規定,提供紓困、補貼及振興等措施,協助其渡過難關。爰建請行政院應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妥為分工,從寬擬訂各種協助措施給予必要之協助,儘速實施。2.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使世界各國陸續實施入出境管制,我國更已限制全球非我國國籍人士入境,除相當程度衝擊人民之居住遷徙權利,亦使人民之家庭團聚權利有遭受侵害之嚴重疑慮。我國雖另採取「向駐外館處核發特別入境許可」及「109年3月21日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一律自動延長30日,毋需另行申請。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等應對措施,但各該措施之適用對象、期間及程序均有限制,除難解侵害家庭團聚權之疑慮,亦可能因人員需出境辦理相關程序,而徒增疾病防治之風險。爰此,內政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應依有關法令或措施,使合法停留或居留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其配偶、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合法居留者,得於本法施行期間,酌予延長停留或居留期間;又如現行法令或措施不足以延長其停留與居留期間,以保障其家庭團聚權利時,各機關亦應即時提出因應建議,促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3.有鑑於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級學校、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已陸續或即將採購熱影像儀及紅外線額溫槍等防疫設備,為避免各級學校、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於招標過程漏未標明規格,以致採購不適於量測體溫之設備,爰此,各部會應通知並監督所屬,於辦理採購案件時,應確實於招標文件與相關契約,明定設備應符合醫療器材標準並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4.針對磐石艦官兵於艦上時,24小時內於吃飯、洗澡或睡覺時沒戴口罩,於密閉空間及空調系統可能傳播病毒下,建請防疫指揮中心訂定相關檢疫規定,包括訂定於密閉空間需戴口罩規定及罰則。又針對敦睦艦官兵人員不需經過14天自主隔離,惟恐成為防疫破口,建請防疫中心訂定需自主14天隔離規定。另外,建請規範出境艦隊之國軍官兵及人員之健保卡亦要註記,否則診所醫院無法得知出境紀錄,以免成為防疫破口。5.為讓企業或個人能一站式了解各部會紓困與振興措施,經濟部推出免付費「1988紓困振興專線」,然該專線每日服務時間10小時,僅30名電話客服在接聽電話,每天至多可服務1,200通電話,但現在平均每天有超過4,000通電話進線,無法滿足現時民眾諮詢之需求,經濟部雖已調派人手來增加客服人數,但仍需一段時間才能完成培訓並上線,相關進度恐緩不濟急,爰要求經濟部一周內架設融資診斷服務申請平台,系統化提供資訊,透過電腦條件式分析,以利紓困分流,加速紓困案件申請之速度。6.針對企業貸款紓困方案截至四月一日為止,第一波紓困方案中之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之執行率皆不及三成,且「1988紓困振興專線」也無法負荷逐日漸增之需求,顯見無論是政府端或是銀行端,處理或消化紓困申請案的能量顯有不足,然對於企業紓困最重要的就是時效性,恐怕金額還沒到位就倒閉,爰要求經濟部一周內邀集各產業公協會及各地方政府,就相關紓困分工進行討論並將各產業公協會及各地方政府納入共同協助紓困管道,以利擴大量能、透明化及效率化。7.鑑於現今全球疫情持續蔓延,政府紓困方案2.0不能只救大型企業,也要救中小型服務業及勞工。我國現行中小型的服務業勞工,許多是臨時勞務契約、無一定雇主、自營業者、打零工等不穩定就業者,面臨現時疫情衝擊,導致無工作契約或合約終止,包括美髮業設計師、按摩師等因為苦無生意而面臨經濟困境。為使基層職業勞工能真正拿得到紓困救助,爰建議行政院及勞動部等相關部會應與各職業工會合作,設置單一窗口、簡化申請程序,以方便無一定雇主、自營業勞工申請補助,同時加強宣導,讓勞工了解申請補貼程序,才能「看得到也拿得到」;並且要求行政院應協調、統合各部會紓困方案之宣導,讓有需要的產業或勞工知道如何申請,才能協助產業、勞工度過難關。8.鑒於政府為因應疫情發展,及時支應紓困及振興所需,再提出紓困2.0方案;為照顧基層產業及民眾,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部會紓困2.0方案,應增列房東優惠機制,與房客(含弱勢族群、待業青年、無薪假員工)紓困之房租補貼。亦就是以擴大營建署租金補貼範圍,將受疫情影響人員納入並加大補貼力道,以利協助房客解決因無收入之租金壓力,同時避免房東租金損失之雙輸局面發生。9.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對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限規定極為寬泛、概括,而行政機關有關疫情防治之行政行為常不表明法律依據。此情形下,民眾常難理解,且妨害民眾依法救濟。爰請行政院督促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採取各種措施時,均應視行政行為性質分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並主動向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不特定多數受影響之民眾,充分說明法律依據、告知人民可以怎麼救濟。以保障民眾知悉的權利,並符憲法「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意旨。10.為利各界瞭解「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執行,行政院應定期於依本條例第18條規定設置之專門網站中,公布本特別預算之執行情形。11.財政部應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之溢付留抵稅額,以利其資金周轉並維持營運。12.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交通部應依「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必要營運負擔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以房屋稅及地價稅25%為計算原則,並考量財政衡平,依預算設定合理的上下限補助金額,協助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減輕其必要營運負擔。13.為防止疫情傳播,國內民眾除依法配合疫情指揮中心進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外,更有基於疫情控管,勇敢進行相關舉報而導致工作權益受損者。配合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修法,建請勞動部衛福部研擬補救方案,針對因舉報疫情因此遭受就業不公平對待,及吹哨者可能面臨之歧視問題,儘速提出相關保護機制,避免因個別案例產生寒蟬效應,傷害國人對防疫共同之努力。14.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蔓延全球,行政院業已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總計規模達1兆500億元,除防疫經費外,尚包括7,000億元融資額度,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及勞工資金需求;匡列1,035億元直接發放現金與其他補助,如艱困企業員工薪資補貼、自營工作者補助、弱勢補助、減班休息者補貼、擴大就業方案等;另針對嚴重受影響之產業,提供營運資金補貼等各項紓困措施。鑑於疫情尚未明朗,受衝擊之企業及民眾,其營運或生活壓力日增,為讓相關紓困措施確實到位,爰請各部會應秉持「寬」、「快」及「方便」之原則,加速辦理,俾使受疫情影響之企業及民眾,能儘快獲得協助。15.建請內政部研議租屋族群之紓困機制,擴大租金補貼政策,協助受疫情影響而減少收入或無收入之房客減緩租金壓力,從寬認定以利於其獲得補貼,俾使弱勢族群度過難關。〕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3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6人、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9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四、(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其他事項

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貳、109年4月20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各黨團同意行政院109年423日(星期四)如果通過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追加)預算案,並送至立法院時,將其列入109424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並於同日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0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0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2人進行,未參加黨團委員得優先發言,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上述質詢委員名單請於423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一九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2

贊成者: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2人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吳秉叡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羅致政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周春米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2人

蘇震清  翁重鈞

(2)「討論事項第一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九條之一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39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9人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者:64人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吳秉叡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周春米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林昶佐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一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委員曾銘宗等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二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5

贊成者:38人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者:61人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楊瓊瓔  何欣純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吳秉叡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周春米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林昶佐

棄權者:5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4)「討論事項第一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委員曾銘宗等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三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5

贊成者:38人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傅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者:60人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吳秉叡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  沈發惠  周春米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林昶佐

棄權者:5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5)「討論事項第一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委員曾銘宗等提案增訂第九條之四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39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9人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傅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者:60人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吳秉叡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  沈發惠  周春米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林昶佐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二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3

贊成者:0人

反對者:56人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王美惠  劉櫂豪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吳秉叡  王定宇  林淑芬  范 雲  賴惠員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周春米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者:3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7)「討論事項第三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0人

反對者: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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