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星期二)9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941001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8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書案,經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本委員會於109年3月23日326舉行7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召集委員玉玲擔任主席,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秘書長項恬毅、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執行長陳婉宜、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秘書長邱達生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陳雅惠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以上單位所提書面報告摘要如后:

一、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國合會依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於85年7月1日成立,設立宗旨為加強國際合作,增進對外關係,以促進經濟及社會發展,增進人類福祉,為我國執行援外業務的專業法人機構。

目前國合會的資金來源包含政府委辦計畫及基金孳息等。執行業務內容包括技術合作、投資融資、國際教育訓練及人道援助,並積極尋求與國際組織及國內外非政府組織的合作,運用我國的優勢,開拓我援外新領域並增進臺灣國際能見度。

國合會做為專業援外機構,一向秉持專業、透明、效率之原則,配合政府「踏實外交、互惠互助」之外交方針達成設置宗旨與使命。109年度規劃辦理業務分為四大面向:一、在拓展技術合作業務方面,共計執行76項計畫;二、投融資業務方面,配合夥伴國家需求及國際援外發展潮流,適時運用投融資工具推動有償援助;三、持續精進各項國際教育訓練業務,培育友邦發展所需人才,厚植國際間友我力量;四、積極從事人道援助,協助我友邦及友好國家於遭受重大天災之復原與重建,藉以增進我與受援國之雙邊關係。

二、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為亞洲第一個國家級民主基金會,旨在全民共識之基礎上,有效凝聚政黨、民間組織及全民的廣大力量,推動與民主國家相關社團、政黨、智庫、學術界及非政府組織(NGOs)等建構合作夥伴關係,並與國際民主力量接軌,拓展我國國際活動空間。該基金會雖由本部逐年編列預算補助,惟會務獨立運作,是超越黨派之非營利組織。其重要工作事項為:(1)積極聯結國際性組織,建立民主價值同盟,以建立臺灣在區域甚至全球民主推廣活動中之地位。具體成效包括:成為「民主社群」(Community of Democracies,CD)公民社會執委會成員,雙方並在臺北共同舉辦青年論壇(2018 CD Youth Forum in Taipei)。此外,與歐美等地之國家級民主機構,如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歐洲民主基金會」(European Endowment for Democracy,EED)、「公元2000論壇」(Forum2000)等,建立友好合作關係;(2)深耕本土公民社群,持續擴大社會參與層面,並建構國內NGOs與國際組織之交流平台。具體成效包括:2019年在臺北舉辦第六屆「東亞民主論壇」(2019 East Asia Democracy Forum,EADF),同時邀請國內NGOs針對相關議題協力辦理培訓工作坊;(3)支援國內各政黨從事促進對民主與人權之理論與實務研究,推動國會外交及國際民主交流;(4)支持國內外學術界、智庫積極辦理各項國際學術研討會議,並定期出版學術刊物:中文《臺灣民主季刊》、英文《臺灣民主期刊》(Taiwan Journal of Democracy)及中英文《中國人權觀察報告》;(5)每年舉辦「亞洲青年領袖營」(Asia Young Leaders for Democracy,AYLD),鼓勵國內青年與亞洲國家青年領袖進行交流,建立亞洲地區青年人的民主對話網絡;(6)每年辦理「亞洲民主人權獎」(Asia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ward,ADHRA),獎勵在亞洲地區以和平方式促進民主或倡導人權的個人或團體,推動亞洲民主人權發展。(7)自2018年起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辦理「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培養媒體識讀以捍衛民主工作坊」(Global Cooperation and Training Framework(GCTF) on“Defending Democracy Through Media Literacy”),強化與國際民主人士在媒體識讀方面之交流。(8)自2019年起與美國在台協會、國際宗教自由圓桌論壇與國際宗教自由秘書處合作辦理「印太地區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ACivil Society Dialogue on Securing Religious Freedom in the Indo-Pacific Region),此合作機制亦獲美國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支持。

三、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

「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PECC)成立於1980年,係亞太地區產、官、學界代表所組成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為亞太各國討論「亞太經濟合作」(APEC)、「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等重要經貿合作議題的平臺。PECC目前為APEC的觀察員,出席APEC各項重要會議,並提出政策建議。

「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CTPECC)於1986年加入PECC,歷年來積極參與PECC,經由研究議題及厚植人脈,成為PECC重要成員。CTPECC目前擔任PECC特別基金保護委員會主席、以及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成員等重要職務,積極倡議及參與PECC國際研究計畫,每年並在臺舉辦「太平洋經濟共同體國際研討會」、「太平洋企業論壇」、「亞太青年培訓營」,以及出版中英文研究刊物等,相關研究與辦理國際會議或活動的成果,均提供本部及相關部會參考,對提升我國參與國際活動、爭取加入CPTPP等重要區域經濟整合著有助益。此外CTPECC提出多年期國際計畫「數位經濟合作與區域整合」,計劃於本年在臺辦理國際研討會,邀請國內外產、官、學的專家學者與會進行意見交流,並充分表達我國積極投入國際經貿合作的立場。

貳、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隨即進行實質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與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本案審查完竣:

一、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4億6,885萬8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5億5,677萬1千元,減列「業務支出」-「技術合作支出」項下「國際會議及交流」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5,607萬1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8,791萬3千元,減列70萬元,改列為8,721萬3千元。

()固定資產投資部分:550萬8千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5億8,601萬7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1項:

1.鑑於外交部過去長期編列預算,用於提供友邦或友好國家基礎建設民生建設、醫療防治體系建構及電力合作計畫等經費,惟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於各友邦國家辦理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情形不如預期,且實務上面臨無法繼續營運之高風險,顯然技術移轉及輔導作業仍有待精進,爰針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業務支出」-「技術合作支出」項下「能力建構」預算編列1,721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呂玉玲

2.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技術合作支出預算相較於108年預算增列228萬6千元,惟近期因疫情影響,部分技術合作案勢必須暫緩,以及多項國際參與或國際組織年會參與可能面臨取消,相關預算宜更謹慎審視,爰針對「業務支出」-「技術合作支出」預算編列3,995萬3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何志偉 江啟臣 趙天麟 蔡適應 王定宇

林昶佐 溫玉霞 陳柏惟 馬文君 呂玉玲

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之轉投資明細表,投資BTS印度私募股權基金(BTS India Private Investment Fund)1億2,051萬6千元,其累計減損9,616萬3千元,較108年度之9,185萬9千元增加430萬4千元(增幅4.69%)。該會為協助印度中小企業發展,自96年度起即與BTS投資顧問公司共同投資BTS基金,嗣因淨值出現重大虧損,該基金已於105年11月進入清算程序,截至108年底止尚有3項投資標的未完成出脫,顯見該會投融資計畫監督管理有檢討改進之處。爰針對「業務支出」-「投融資業務支出」項下「投融資計畫監督管理」預算編列261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定宇 趙天麟 何志偉 羅致政 林昶佐

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投融資業務支出」預算編列683萬7千元,惟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中美洲經濟整合銀行進行合作融資計畫以協助友邦社會發展,然其中中美洲區域咖啡銹病貸款專案之動用期將於109年12月屆滿,至108年底止卻仍未動撥款項,顯有進度落後之情形。爰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蔡適應 林昶佐 何志偉 溫玉霞 馬文君

江啟臣 羅致政 陳柏惟 陳以信 王定宇

5.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近期國內確診案例皆為境外移入居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已宣布「非本國籍人一率限制入境」,惟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國際教育訓練支出」預算編列9,062萬元,獎助友邦及友好國家人士來臺進修學程,顯然此獎助學金本年度編列應宜暫緩,或加以檢討精進,以避免成為防疫破口,保障國人健康,積極強化邊境管制。爰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6.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管理費用」預算編列1億5,963萬3千元,較108年度1億5,455萬3千元增加508萬元(增幅3.29%),然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長久以來多項技術合作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未如預期,顯見管考有若干問題,且預算書未敘明較上年度增加500多萬元理由為何,為撙節預算,爰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陳以信 馬文君 呂玉玲

7.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支出-業務支出」-「委辦計畫支出」預算編列12億3,683萬元,較108年度之11億3,576萬7千元增加1億0,106萬3千元(增幅8.9%),皆係外交部委託辦理之計畫。據外交部說明,我政府援外均依據「國際合作發展法」及「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明確規範各項國際合作計畫之規劃評估及績效考核作業。該部於雙邊合作計畫進行前,均依規定先行就受援方所提計畫之內容、金額、可行性、效益等項目進行初步評估,經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基金會近年來接受外交部委託辦理技術合作計畫執行情形,其中107、108年度均有6項計畫因駐團事前未審慎評估合作國家現況或實需,妥善規劃相關事宜等因素,致執行成果未如預期。委辦計畫支出說明7評估規畫及業務督導相關管理費編列恐有浮濫,且該會業務支出也編列先期評估費用,是否有重複編列之虞也無相關說明。爰針對「業務支出」-「委辦計畫支出」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6億7,523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定宇 趙天麟 羅致政 何志偉 林昶佐

8.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於「支出-業務支出」預算編列15億5,600萬6千元,較108年度之14億4,664萬8千元增加1億0,935萬8千元(增幅7.56%),然其年度預算書所揭示各項關鍵策略目標所對應之目標值,與當年度預算所欲達成之執行進度未有適切連結,不利檢視預算配置之妥適性。經查:該會係以成果為導向,配合各項業務(計畫)之預算編列原則採3年滾動方式進行績效指標之檢視,本次週期為107至109年度,且各年度預算案設定之目標值,皆於次年度開始即召開會議檢討修正,以「協助確保糧食安全(農業)」關鍵策略目標為例,108年度預算案所列關鍵績效指標為「日常膳食增加蔬果攝取之人數」、年度目標值為1,750人,108年1月25日經上開會議依107年度實際執行情形修正提高為4,150人,然109年度預算案仍將該項指標年度目標值設為1,200人,遠低於108年度修正後目標值,嗣於109年1月14日會議中再次修正提高為4,200人,類此經修正年度目標之關鍵績效指標尚有「公衛計畫醫療衛生機構功能提升數」及「本會提供公衛及醫事人員培訓人數」等2項。爰針對「業務支出」-「委辦計畫支出」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6億7,523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定宇 趙天麟 羅致政 何志偉 林昶佐

9.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委辦計畫支出」預算編列12億3,683萬元,惟查歷年該筆預算所列計畫執行多有進度落後之情形,其中不乏執行進度年年落後之計畫,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應強化駐團與駐在國合作單位之溝通協調,並督促駐團賡續落實計畫之規劃及管考,針對落後工作項目之問題癥結研謀改善之道,爰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何志偉 陳以信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溫玉霞 江啟臣 馬文君 陳柏惟 王定宇 趙天麟

10.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2020年度預算編列15億5,677萬1千元,工作事項包括:技術合作業務、投融資業務、國際教育訓練業務、人道救援業務、委辦計畫等,以加強國際合作並提升我國與友邦之外交關係。查外交部2018年度查核國合會業務相關事項辦理情形,針對國合會執行「技術合作計畫」,其查核情形略以:國合會執行之部分技術合作計畫極具潛在商機,惟在現行模式下,經移轉對方政府後後常未能發揮經濟效益,或有對方合作單位因經營管理能力不足而使計畫成果無法維持之情形,似可研議如何改善。依此建議國合會針對具有商機之計畫扮演「商機開發及媒合」之角色,引介國內企業或台商共同參與執行,以延續國合會與地方政府計畫。同年,國合會針對貝里斯交通部出資委託「交通監理資訊服務系統計畫」由我國廠商進行維護系統與硬體設備之升級,堪稱為一成功案例,將持續以該模式辦理。據上,要求國合會賡續執行前開公私部門共同合作之模式,以拓展我國廠商之海外市場,並將相關案例持續更新於官方網站,以利招攬潛在開發之廠商,建立永續之公私部門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蔡適應 林昶佐

11.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2020年預算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計13項,惟其中5項本年度關鍵指標之訂定遠低於上年度目標,例如:協助確保糧食安全(農業)中擬以「日常膳食增加蔬果攝取之人數」,其於2019年目標乃4,150人,卻於本年度僅訂定1,200人之目標。該基金於2020年編列之預算,無論基金收入及支出皆約增加6%,若加入國內通貨膨脹率之因素,仍應能預期增加相關的服務量。爰要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檢討相關指標之訂定,以利評估預算使用之效用,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蔡適應 林昶佐

二、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億7,14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億7,050萬元,減列「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項下「臨時人員酬金」20萬元、「旅費」300萬元、「廣告費」40萬元、「會議費」100萬元、「印刷費」100萬元、「活動費」50萬元、「禮品費」20萬元,共計減列6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420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90萬元,增列630萬元,改列為720萬元。

()固定資產投資部分:300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5項:

1.查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為鼓勵國內學術界、智庫、民間非政府組織與其他相關單位團體(不包含營利單位)推展有關民主與人權之活動,及促進對民主與人權理論與實務之研究與出版,以提升臺灣民主素質,並強化我國與國際民主接軌,於2020年度「補助款支出」預算編列7,905萬元。依該會規定,受補助之單位應撰寫成果報告書,且補助單位應同意該會將成果報告內容刊登於該會網站,或得公開由大眾查詢。惟查,受補助單位相關資訊僅揭示計畫名稱、申請單位及性質,未有補助金額,且該網站並未有可查詢成果報告之專區。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之收入來源有99.47%為政府補助,其他財產收入亦僅有基金孳息,未有自籌或其他收入來源,實有加以監督其補助情形之必要。綜上,要求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依據立法院審議 99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決議:「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及其附屬機關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應將其補助對象、金額及相關開支明細,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上網公告」,爰針對「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項下「補助款支出」預算編列7,905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蔡適應 林昶佐

2.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項下「旅費」預算編列1,500萬元,增幅達36.3%,並未就該增列加以說明。又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第6條第1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第12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所舉辦之國際合作研討會、活動及參訪,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利益迴避義務之嫌。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應就其所舉辦的會議及活動中參與者之篩選程序進行檢討,以供各界檢視。爰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溫玉霞 呂玉玲

3.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編列「其他業務支出」1億3,500萬元,較上年度1億0,640萬元增加2,860萬元。其中「會議費」支出編列1,300萬元比上年度編列800萬元增加500萬元,然前年度決算僅780萬5千元,為何109年度需增加500萬元會議支出?為撙節開支,爰針對「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項下「會議費」預算編列1,3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蔡適應 陳以信 馬文君 呂玉玲 羅致政

林昶佐

4.查2018年外交部訪查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業務相關資料,其中有關董監事遴選規定,外交部建議為避免未來董、監事長期擔任之情形,建議按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6項規定,增修列入屆期期間、連續次數及改聘(選)後人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等文字。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亦於該報告中回復,擬報送董監事會議決議。惟查本(109)年度「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仍未見修正,恐有違相關法令及外交部之訪查建議之虞。爰針對「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預算編列1億3,5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蔡適應 林昶佐

5.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已宣布國人應避免非必要或非急迫之出國,暫緩出國參與各類國際會議及交流,且「非本國籍人一率限制入境」,惟查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其他業務支出」預算編列1億3,500萬元,較往年度大幅增加,且多用於國內外來賓機票旅費支出、贈訪賓禮品等,然疫情期間本(109)年度編列應宜暫緩,或加以檢討精進妥適運用,以避免成為防疫破口,保障國人健康,積極強化邊境管制。爰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羅致政 呂玉玲 江啟臣 趙天麟 蔡適應

王定宇 林昶佐

三、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411萬6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406萬9千元,減列「業務支出」-「勞務成本」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56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萬7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54萬7千元。

()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CTPECC)之設立目的乃加強太平洋地區之國際經濟合作關係,並促成實質交流,並提升我國之能見度。查2020年該委員會之預算說明,其中CTPECC網頁乃該會與國外其他會員經濟體接軌的重要機制之一,亦為國內產、官、學界宣導的主要介面。次查,該委員會乃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PECC)常務委員之一,我國代表長年參與PECC之活動,2018年曾參與PECC大會,以及參與PECC執委會之跨國電話會議探討APEC後2020願景等議題。惟該網站並未更新相關資訊,致網站未有2018年及2019年有關PECC之重要會議紀實,有違前開預算說明之網站設置目的。據上,要求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儘速更新相關資訊,並於未來注意資訊更新之速度,使國內外之產、官、學界能即時瞭解相關區域經貿動態。爰針對「業務支出」預算編列1,406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柏惟 林昶佐 溫玉霞 何志偉 蔡適應 羅致政

陳以信 呂玉玲 馬文君

2.查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於每年發行「太平洋區域年鑑」,該年鑑用以呈現APEC等相關會議建議文件,以及CPTPP及新南向政策等議題研析。然查2018-2019年太平洋區域年鑑之內容,17篇之文章確有15篇文章皆由「台灣經濟研究院」之研究員撰寫,而秘書長本身即為臺灣經濟研究院景氣預測中心副主任,撰稿之來源過於集中。該狀況本委員會去(108)年預算審查時,已有所針砭,然卻未見改善,據此應檢討現有邀稿之模式,並廣邀各界之學者加以撰文或評論,俾增其讀物之多元性,以作為政策研擬之參考基礎。爰針對「業務支出」預算編列1,406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何志偉

參、爰經決議:

一、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玉玲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呂召集委員玉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預算書。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4億6,885萬8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5億5,677萬1千元,減列「業務支出」-「技術合作支出」項下「國際會議及交流」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5,607萬1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8,791萬3千元,減列70萬元,改列為8,721萬3千元。

()固定資產投資部分:550萬8千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5億8,601萬7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1項:

1.鑑於外交部過去長期編列預算,用於提供友邦或友好國家基礎建設民生建設、醫療防治體系建構及電力合作計畫等經費,惟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於各友邦國家辦理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情形不如預期,且實務上面臨無法繼續營運之高風險,顯然技術移轉及輔導作業仍有待精進,爰針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業務支出」-「技術合作支出」項下「能力建構」預算編列1,721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呂玉玲

2.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技術合作支出預算相較於108年預算增列228萬6千元,惟近期因疫情影響,部分技術合作案勢必須暫緩,以及多項國際參與或國際組織年會參與可能面臨取消,相關預算宜更謹慎審視,爰針對「業務支出」-「技術合作支出」預算編列3,995萬3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何志偉 江啟臣 趙天麟 蔡適應 王定宇

林昶佐 溫玉霞 陳柏惟 馬文君 呂玉玲

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之轉投資明細表,投資BTS印度私募股權基金(BTS India Private Investment Fund)1億2,051萬6千元,其累計減損9,616萬3千元,較108年度之9,185萬9千元增加430萬4千元(增幅4.69%)。該會為協助印度中小企業發展,自96年度起即與BTS投資顧問公司共同投資BTS基金,嗣因淨值出現重大虧損,該基金已於105年11月進入清算程序,截至108年底止尚有3項投資標的未完成出脫,顯見該會投融資計畫監督管理有檢討改進之處。爰針對「業務支出」-「投融資業務支出」項下「投融資計畫監督管理」預算編列261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定宇 趙天麟 何志偉 羅致政 林昶佐

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投融資業務支出」預算編列683萬7千元,惟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中美洲經濟整合銀行進行合作融資計畫以協助友邦社會發展,然其中中美洲區域咖啡銹病貸款專案之動用期將於109年12月屆滿,至108年底止卻仍未動撥款項,顯有進度落後之情形。爰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蔡適應 林昶佐 何志偉 溫玉霞 馬文君

江啟臣 羅致政 陳柏惟 陳以信 王定宇

5.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近期國內確診案例皆為境外移入居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已宣布「非本國籍人一率限制入境」,惟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國際教育訓練支出」預算編列9,062萬元,獎助友邦及友好國家人士來臺進修學程,顯然此獎助學金本年度編列應宜暫緩,或加以檢討精進,以避免成為防疫破口,保障國人健康,積極強化邊境管制。爰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6.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管理費用」預算編列1億5,963萬3千元,較108年度1億5,455萬3千元增加508萬元(增幅3.29%),然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長久以來多項技術合作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未如預期,顯見管考有若干問題,且預算書未敘明較上年度增加500多萬元理由為何,為撙節預算,爰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陳以信 馬文君 呂玉玲

7.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支出-業務支出」-「委辦計畫支出」預算編列12億3,683萬元,較108年度之11億3,576萬7千元增加1億0,106萬3千元(增幅8.9%),皆係外交部委託辦理之計畫。據外交部說明,我政府援外均依據「國際合作發展法」及「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明確規範各項國際合作計畫之規劃評估及績效考核作業。該部於雙邊合作計畫進行前,均依規定先行就受援方所提計畫之內容、金額、可行性、效益等項目進行初步評估,經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基金會近年來接受外交部委託辦理技術合作計畫執行情形,其中107、108年度均有6項計畫因駐團事前未審慎評估合作國家現況或實需,妥善規劃相關事宜等因素,致執行成果未如預期。委辦計畫支出說明7評估規畫及業務督導相關管理費編列恐有浮濫,且該會業務支出也編列先期評估費用,是否有重複編列之虞也無相關說明。爰針對「業務支出」-「委辦計畫支出」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6億7,523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定宇 趙天麟 羅致政 何志偉 林昶佐

8.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於「支出-業務支出」預算編列15億5,600萬6千元,較108年度之14億4,664萬8千元增加1億0,935萬8千元(增幅7.56%),然其年度預算書所揭示各項關鍵策略目標所對應之目標值,與當年度預算所欲達成之執行進度未有適切連結,不利檢視預算配置之妥適性。經查:該會係以成果為導向,配合各項業務(計畫)之預算編列原則採3年滾動方式進行績效指標之檢視,本次週期為107至109年度,且各年度預算案設定之目標值,皆於次年度開始即召開會議檢討修正,以「協助確保糧食安全(農業)」關鍵策略目標為例,108年度預算案所列關鍵績效指標為「日常膳食增加蔬果攝取之人數」、年度目標值為1,750人,108年1月25日經上開會議依107年度實際執行情形修正提高為4,150人,然109年度預算案仍將該項指標年度目標值設為1,200人,遠低於108年度修正後目標值,嗣於109年1月14日會議中再次修正提高為4,200人,類此經修正年度目標之關鍵績效指標尚有「公衛計畫醫療衛生機構功能提升數」及「本會提供公衛及醫事人員培訓人數」等2項。爰針對「業務支出」-「委辦計畫支出」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6億7,523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定宇 趙天麟 羅致政 何志偉 林昶佐

9.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委辦計畫支出」預算編列12億3,683萬元,惟查歷年該筆預算所列計畫執行多有進度落後之情形,其中不乏執行進度年年落後之計畫,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應強化駐團與駐在國合作單位之溝通協調,並督促駐團賡續落實計畫之規劃及管考,針對落後工作項目之問題癥結研謀改善之道,爰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何志偉 陳以信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溫玉霞 江啟臣 馬文君 陳柏惟 王定宇 趙天麟

10.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2020年度預算編列15億5,677萬1千元,工作事項包括:技術合作業務、投融資業務、國際教育訓練業務、人道救援業務、委辦計畫等,以加強國際合作並提升我國與友邦之外交關係。查外交部2018年度查核國合會業務相關事項辦理情形,針對國合會執行「技術合作計畫」,其查核情形略以:國合會執行之部分技術合作計畫極具潛在商機,惟在現行模式下,經移轉對方政府後後常未能發揮經濟效益,或有對方合作單位因經營管理能力不足而使計畫成果無法維持之情形,似可研議如何改善。依此建議國合會針對具有商機之計畫扮演「商機開發及媒合」之角色,引介國內企業或台商共同參與執行,以延續國合會與地方政府計畫。同年,國合會針對貝里斯交通部出資委託「交通監理資訊服務系統計畫」由我國廠商進行維護系統與硬體設備之升級,堪稱為一成功案例,將持續以該模式辦理。據上,要求國合會賡續執行前開公私部門共同合作之模式,以拓展我國廠商之海外市場,並將相關案例持續更新於官方網站,以利招攬潛在開發之廠商,建立永續之公私部門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蔡適應 林昶佐

11.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2020年預算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計13項,惟其中5項本年度關鍵指標之訂定遠低於上年度目標,例如:協助確保糧食安全(農業)中擬以「日常膳食增加蔬果攝取之人數」,其於2019年目標乃4,150人,卻於本年度僅訂定1,200人之目標。該基金於2020年編列之預算,無論基金收入及支出皆約增加6%,若加入國內通貨膨脹率之因素,仍應能預期增加相關的服務量。爰要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檢討相關指標之訂定,以利評估預算使用之效用,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蔡適應 林昶佐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預算書。

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億7,14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億7,050萬元,減列「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項下「臨時人員酬金」20萬元、「旅費」300萬元、「廣告費」40萬元、「會議費」100萬元、「印刷費」100萬元、「活動費」50萬元、「禮品費」20萬元,共計減列6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420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90萬元,增列630萬元,改列為720萬元。

()固定資產投資部分:300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5項:

1.查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為鼓勵國內學術界、智庫、民間非政府組織與其他相關單位團體(不包含營利單位)推展有關民主與人權之活動,及促進對民主與人權理論與實務之研究與出版,以提升臺灣民主素質,並強化我國與國際民主接軌,於2020年度「補助款支出」預算編列7,905萬元。依該會規定,受補助之單位應撰寫成果報告書,且補助單位應同意該會將成果報告內容刊登於該會網站,或得公開由大眾查詢。惟查,受補助單位相關資訊僅揭示計畫名稱、申請單位及性質,未有補助金額,且該網站並未有可查詢成果報告之專區。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之收入來源有99.47%為政府補助,其他財產收入亦僅有基金孳息,未有自籌或其他收入來源,實有加以監督其補助情形之必要。綜上,要求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依據立法院審議 99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決議:「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及其附屬機關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應將其補助對象、金額及相關開支明細,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上網公告」,爰針對「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項下「補助款支出」預算編列7,905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蔡適應 林昶佐

2.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項下「旅費」預算編列1,500萬元,增幅達36.3%,並未就該增列加以說明。又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第6條第1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第12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所舉辦之國際合作研討會、活動及參訪,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利益迴避義務之嫌。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應就其所舉辦的會議及活動中參與者之篩選程序進行檢討,以供各界檢視。爰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溫玉霞 呂玉玲

3.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編列「其他業務支出」1億3,500萬元,較上年度1億0,640萬元增加2,860萬元。其中「會議費」支出編列1,300萬元比上年度編列800萬元增加500萬元,然前年度決算僅780萬5千元,為何109年度需增加500萬元會議支出?為撙節開支,爰針對「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項下「會議費」預算編列1,3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蔡適應 陳以信 馬文君 呂玉玲 羅致政

林昶佐

4.查2018年外交部訪查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業務相關資料,其中有關董監事遴選規定,外交部建議為避免未來董、監事長期擔任之情形,建議按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6項規定,增修列入屆期期間、連續次數及改聘(選)後人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等文字。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亦於該報告中回復,擬報送董監事會議決議。惟查本(109)年度「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仍未見修正,恐有違相關法令及外交部之訪查建議之虞。爰針對「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預算編列1億3,5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蔡適應 林昶佐

5.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已宣布國人應避免非必要或非急迫之出國,暫緩出國參與各類國際會議及交流,且「非本國籍人一率限制入境」,惟查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9年度「其他業務支出」預算編列1億3,500萬元,較往年度大幅增加,且多用於國內外來賓機票旅費支出、贈訪賓禮品等,然疫情期間本(109)年度編列應宜暫緩,或加以檢討精進妥適運用,以避免成為防疫破口,保障國人健康,積極強化邊境管制。爰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羅致政 呂玉玲 江啟臣 趙天麟 蔡適應

王定宇 林昶佐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預算書。

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411萬6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406萬9千元,減列「業務支出」-「勞務成本」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56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萬7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54萬7千元。

()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CTPECC)之設立目的乃加強太平洋地區之國際經濟合作關係,並促成實質交流,並提升我國之能見度。查2020年該委員會之預算說明,其中CTPECC網頁乃該會與國外其他會員經濟體接軌的重要機制之一,亦為國內產、官、學界宣導的主要介面。次查,該委員會乃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PECC)常務委員之一,我國代表長年參與PECC之活動,2018年曾參與PECC大會,以及參與PECC執委會之跨國電話會議探討APEC後2020願景等議題。惟該網站並未更新相關資訊,致網站未有2018年及2019年有關PECC之重要會議紀實,有違前開預算說明之網站設置目的。據上,要求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儘速更新相關資訊,並於未來注意資訊更新之速度,使國內外之產、官、學界能即時瞭解相關區域經貿動態。爰針對「業務支出」預算編列1,406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柏惟 林昶佐 溫玉霞 何志偉 蔡適應 羅致政

陳以信 呂玉玲 馬文君

2.查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於每年發行「太平洋區域年鑑」,該年鑑用以呈現APEC等相關會議建議文件,以及CPTPP及新南向政策等議題研析。然查2018-2019年太平洋區域年鑑之內容,17篇之文章確有15篇文章皆由「台灣經濟研究院」之研究員撰寫,而秘書長本身即為臺灣經濟研究院景氣預測中心副主任,撰稿之來源過於集中。該狀況本委員會去(108)年預算審查時,已有所針砭,然卻未見改善,據此應檢討現有邀稿之模式,並廣邀各界之學者加以撰文或評論,俾增其讀物之多元性,以作為政策研擬之參考基礎。爰針對「業務支出」預算編列1,406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何志偉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941003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8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

壹、「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案,經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本委員會於109年4月9日舉行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審查,由呂召集委員玉玲擔任主席,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呂元榮、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柳慧敏、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林寶惜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戴群芳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以上單位之口頭報告摘要如后: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前言

基金會成立旨在以民間團體的角色及資源,配合僑教政策協助推廣海外華文教育、協促國際青年交流及辦理志工服務等多元僑務工作。

本基金會自民國80年成立至今已29年,基金會創始基金為新臺幣4億元,由僑務委員會捐助,基金不得動用,係以基金孳息辦理各項業務,不足處由本基金會董事及各界熱心人士捐助。

因應海外環境變化與需求,本基金會近年加強規劃辦理海外僑民文教活動,以往下扎根的方式擴增服務範疇及業務動能。109年仍將聚焦僑界青年聯繫服務工作、推展國際文化交流及推動海外文教志願服務,以協助政府辦理海外華語文及僑生教育推廣等事項。

()109年工作推動

為協助政府推展僑教服務,109年度以「服務、整合、交流」為策略,擬定「推展僑界青年及國際交流、僑務研討與服務」工作計畫,辦理僑界青年聯繫及國際文教交流、培訓國內青年赴海外教學志工服務、鼓勵僑生來臺升學和留臺發展,及爭取承辦與宗旨相符之業務。工作重點如下:

1.推展僑界青年及國際交流

(1)強化志工服務深度,「僑」見僑界紀實

本基金會自105年起規劃辦理「蹲點僑世界」活動,鼓勵國際志工將服務過程與僑民在當地的生活點滴記錄於影片,讓國內民眾能對海外僑民、僑校的現況有更多認識,本會109年將賡續辦理鼓勵到海外服務的青年志工為僑界留下珍貴的故事及紀錄。

(2)獎掖優秀教師,協助僑教工作

僑教從僑校基礎教育出發,本基金會致力表揚及鼓勵長年在海外投入華語教學及推廣的優良教師,自103年起持續兩年辦理一次「海外師鐸獎」獎勵在僑校深耕華語文的教師,肯定其對於僑校之卓著貢獻,表揚優秀教師遍及全世界六大洲,對於長期努力推廣華語文教育的工作者具鼓舞意義,109年度將繼續辦理選拔及頒獎活動,邀請得獎者返國接受表揚。

(3)辦理「高職僑生作文比賽」,加強運用文字能力

本基金會自108年起規劃「高職僑生作文比賽」,鼓勵高職建教僑生專班在臺就學時,透過寫作訓練運用文字能力及增加學習華語文興趣,提升留臺發展之機會與國際競爭力,109年將繼續辦理以提升高職僑生華語文能力。

2.僑務研討與服務

(1)培訓招募「海華文教志工團」,支援僑校所需

本基金會自104年起成立海華文教志工團鼓勵國內青年於暑期赴海外僑校支援服務,他們的腳步遍及六大洲支援僑校短期教學,推廣臺灣優質教育,獲得國內華語系所及學生、海外僑校正面肯定,109年將續安排各項專業及文化技藝課程,培訓志工赴海外支援僑校教學。

(2)邀請青年志工現身說法,分享海外教學經驗

暑期前往海外支援僑校華語文教學的青年志工,實地觀察海外華語文教學現況及進行實境教學,爰將辦理「海外教學經驗說明會」,邀請志工青年分享海外教學心得,並與國內有志從事海外教學青年學子,相互切磋交流。

(3)規劃「教學傳承論壇」,增進對海外任教之認識

為使有志從事海外華語教學的青年進一步瞭解海外華語文教學現況及在海外發展事項,109年將與國內華語文系所合辦「教學傳承論壇」,邀請海外師鐸獎得主分享傳承海外教學經驗,以拓展國內青年視野及對海外教學之瞭解。

(4)鼓勵高職僑生學習華語文,強化發展競爭力

為鼓勵高職建教僑生專班學生學習華語文,本基金會自108年獎勵參加及通過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所舉辦之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高職僑生,以增加職場上求職與發展機會,基於此項計畫對高職僑生學習華語文具有激勵作用,爰109年繼續辦理。

3.其他僑教及僑生工作

(1)輔助辦理僑教僑生活動,增加業務動能

為擴增服務僑教及僑生量能,本基金會也積極爭取承辦如海外青年臺灣觀摩團或體驗營等與宗旨相符之各項活動,透過安排文化參訪、技職課程體驗及與國內青年互動交流等,讓海外青年進一步認識臺灣,鼓勵其來臺升學,或返回僑居地協助宣介來臺旅遊觀光。

(2)促進民間資源投入僑教延伸效益

本基金會將持續運用網路社群等新媒體平臺辦理交流及分享講座,例如邀請海外僑校校長、教師及曾赴海外教學之青年志工等進行網路直播,分享教學經驗及海外僑校情形等,以擴散點線面效益達到協助推廣僑教之目標。

()海華文教基金會109年度預算

1.109年度預算說明

基金會109年收支預算秉零基預算精神,依據工作計畫編列收支數額各為新臺幣1,050萬元:

(1)預計收入

利息收入係以銀行利率0.98%估計編列新臺幣392萬元、募款收入編列新臺幣300萬元,以及勞務與其他收入計新臺幣358萬元。總預算較108年度預算略減8萬8千元。

(2)預計支出

業務費用依據量入為出原則並配合業務計畫,編列新臺幣814萬7千元,以及管理費用235萬3千元。總預算較108年度預算略減8萬8千元。

2.多元方式健全財務狀況

在面對銀行持續低利率財務收入不穩定及資金籌募不易等外在環境,本基金會除努力撙節開支,精進推展僑教及協助僑生業務,提升基金會運作效能,期以擴增效益方式提升參與及認同感,並適度邀請熱心有志僑教之僑界及僑臺商人士參與,以期透過渠等在各地影響力積極爭取支持並導引資源挹注,務求透過多元方式完善財務及充實業務量能,以符合基金會成立宗旨及尋求永續發展。

()因應疫情發展,適時採取調整作為

茲因全球疫情蔓延,各國防疫措施升級,為兼顧業務持續,並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健康,海華文教基金會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清潔課室並公告應遵守之守則。另因海外疫情日劇,經審慎評估已取消文教志工團的海外服務,規劃以媒合擔任高職建教專班僑生華語文學習小老師等為替代方案,蹲點僑世界行前攝影企劃專業課程改為線上教材及輔導,其餘各計畫目前為推薦或連繫準備期,辦理時程多為下半年,暫未受影響,本基金會將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適時採取調整作為。

()結語

海華文教基金會多年來配合政府政策不間斷推動僑教及文化服務,隨著時代進步,海華文教基金會也致力擁抱青年世代,促進國內外青年交流,並鼓勵國內青年到海外僑社、僑校服務,增進海內外的連結與接觸,擴散服務廣度與效益。未來海華文教基金會將秉持成立宗旨,在既有的基礎上持續深耕與創新,更企請大院委員不吝給予指導與支持,以上報告,謝謝各位。

二、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108年度業務執行情形

1.保證業務說明:108年度本基金積極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僑臺商融資保證業務,全年保證之融資金額較107年成長33.3%,對於協助僑臺商取得所需資金,提升營運績效、增加國際競爭力及促進海外布局甚有助益,其中對新南向國家僑臺商的保證融資額度較前一年度同期成長47.57%。

2.風險控管情形:為加強風險控管,對保證個案採取專案審查,以控管送保案件品質,降低逾期風險,108年底本基金逾期比率為0.55%,風險控管尚屬得宜。

3.債權催追情形:本基金為積極辦理債權追償工作,全面清查代償案件債務人財產所得,建檔追蹤,並與債務人洽商協償方案,截至108年底止之累計收回率為17.59%,此收回率在國內三家信保基金中績效雖屬中等,惟以本基金債務人均在海外,此收回率尚屬不易。

()109年度營運目標與計畫

1.積極配合政策推動保證業務:配合政府政策加強推展保證業務,以協助僑臺商順利籌措經營事業所需資金,布局海外並提升國家經貿及競爭實力。

2.持續提升保證業務能量:本基金之保證對象隨著經濟板塊移動,新南向國家之業務量逐漸增加,爰綜合考量整體經濟環境及業務發展趨勢,擬訂109年度營運目標為貸款金額1億8,000萬美元,較108年度營運目標增加8.43%。

3.強化財務結構:本基金近年來除積極拓展業務、有效控管風險、加強債權催收及資金運用外,並爭取政府及金融機構捐款,財務情形已有明顯改善,已連續8年有賸餘,淨值由105年底新臺幣11億7,753萬6千元增加至108年底新臺幣22億8,519萬2千元。

4.加強與銀行合作:積極拜訪承辦銀行,瞭解各地區之合作銀行在推展本基金業務時所面臨之問題,並瞭解當地金融實務與作法,另至各銀行辦理保證業務說明會,宣導基金保證功能,以加強與銀行合作,共同推動保證業務並提升送保品質。

5.強化僑臺商服務:本基金為強化對僑臺商之服務,除持續派員前往海外僑臺商投資國家訪宣,以瞭解其經營情形、業務推動情形及需求。同時將參與世界臺灣商會等組織舉行之座談及各項會議,藉此,認識有資金需求之僑臺商朋友,並追蹤以協助其取得資金。又為因應各地僑臺商實際需要,將適時修訂保證業務相關規定及基金內部相關規範。

6.加強風險控管及追償

(1)持續加強控管保證風險,對送保案件審慎核保,並密切注意全球經濟及金融情勢,掌握個別國家風險及產業變化,另就個案之借款人資歷、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依授信5P原則確實評估,提升保證品質,降低保證風險。

(2)監控承辦銀行送保案件品質,對於新發生之逾期案件,即時了解其原因並促其與債務人協議分期清償,並對主、從債務人之財產及時採取保全措施,以維債權。

()109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本年度預計收入總額新臺幣6,227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新臺幣6,428萬8千元減少新臺幣201萬7千元或減3%。

2.本年度預計支出總額新臺幣4,060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新臺幣4,001萬6千元增加新臺幣58萬7千元或增1%。

3.年度收支相抵後預計賸餘新臺幣2,166萬8千元(詳附表),較上年度預算賸餘新臺幣2,427萬2千元,減少新臺幣260萬4千元或減11%,主要係受贈收入減少。

()結語

為期對海外僑臺商事業提供更多服務,本基金除將繼續積極拓展全球各地區之業務外,並將加強為赴新南向國家投資之僑臺商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其取得營運所需之資金融通,並致力於提高服務效率、加強風險控管、強化財務體質,落實政府照顧海外僑臺商事業之政策目標。

貳、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隨即進行實質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與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兩案審查完竣: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9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1,050萬元,照列。

2.支出:原列1,050萬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5萬元、「管理費用」中「人事費」30萬元,共計減列3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15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35萬元,改列為35萬元。

()通過決議3項:

1.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9年度「推展僑界青年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180萬元,較108年度預算280萬5千元,減編35.8%。惟該項目前年度決算數僅53萬2千元,若以109年度及108年度之預算數作為比較基準,似有執行率不彰之疑慮,於績效管考上有檢討之必要,且預算書並未就該項目之決算及預算大幅落差之情形作詳盡說明,爰針對「業務支出」─「業務費用」預算編列81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溫玉霞  馬文君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何志偉  江啟臣  呂玉玲  陳柏惟  趙天麟  王定宇  

2.查109年度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工作計畫為「推展僑界青年及國際交流、僑務研討與服務」,其年度目標值之設定,雖場次提高,但參與人次較108年之目標值及實際辦理人次為低。次查,其中僑務研討會之工作計畫目標:辦理跨文化、僑教服務、華語文教學推廣等講座與活動並獎勵僑界青年或僑生學習華語文及運用能力,與其108年度工作計畫目標「辦理海外經驗分享、僑務論壇或研討講座及蒐整彙編資訊,已達資訊資源共享目標」有別,然資訊資源共享仍應列為重要目標,且本年度因疫情而減少相關活動之辦理,更顯善用線上資源維持相關僑務資訊之重要性。綜上,要求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重新檢討相關目標及衡量標準,爰針對「業務支出」─「管理費用」預算編列235萬3千元,凍結3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林昶佐  蔡適應  羅致政  

3.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年度預算之編列,其收入概可分為勞務收入、受贈收入、財務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等4項,年度預算雖皆以收支平衡方式編列,惟近年來營運結果皆為短絀,導致業務費用支出相對下降,究其原因,在於自105年度起資金籌募成果皆未如預期,107年度受贈收入達成率僅6.2%,造成營運動能明顯不足。有鑑於此,該基金會應更積極投入向僑商爭取資源實際捐款支持,有效提高資金籌募能力,穩定財務來源,始能達其政策目標並永續經營之設立目的。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呂玉玲  

二、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原列6,227萬1千元,增列「業務收入」─「保證業務收入」項下「收回呆帳」200萬元、「受贈收入」200萬元,共計增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27萬1千元。

2.支出:原列4,060萬3千元,減列「業務支出」─「保證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差旅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10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166萬8千元,增減互抵後,增列450萬元,改列為2,616萬8千元。

4.固定資產投資:86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2項:

1.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僑務委員會日前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我國協助旅外國人、僑胞、台商的相關作法」進行專題報告時表示,如有海外僑台商因疫情影響,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願持續提供便捷的融資保證服務,協助僑台商紓困。惟經查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官方網站「最新消息」仍停留在去(108)年7月的舊聞,未見與時俱進,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在「加強網路宣導」略顯牛步化,應允適度檢討改善,爰針對「業務支出」─「保證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預算編列2,41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呂玉玲  王定宇  陳柏惟  羅致政  

2.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業務支出」預算編列4,060萬3千元,惟查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近年營運結果,累計短絀已逐年遞減,惟代位清償餘額有逐年上升趨勢,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應洽請各承辦銀行積極辦理代位清償案件之追償作業,爰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研議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溫玉霞  馬文君  江啟臣  

參、爰經決議: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玉玲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呂召集委員玉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預算書。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9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1,050萬元,照列。

2.支出:原列1,050萬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5萬元、「管理費用」中「人事費」30萬元,共計減列3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15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35萬元,改列為35萬元。

()通過決議3項:

1.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9年度「推展僑界青年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180萬元,較108年度預算280萬5千元,減編35.8%。惟該項目前年度決算數僅53萬2千元,若以109年度及108年度之預算數作為比較基準,似有執行率不彰之疑慮,於績效管考上有檢討之必要,且預算書並未就該項目之決算及預算大幅落差之情形作詳盡說明,爰針對「業務支出」─「業務費用」預算編列81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溫玉霞  馬文君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何志偉  江啟臣  呂玉玲  陳柏惟  趙天麟  王定宇  

2.查109年度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工作計畫為「推展僑界青年及國際交流、僑務研討與服務」,其年度目標值之設定,雖場次提高,但參與人次較108年之目標值及實際辦理人次為低。次查,其中僑務研討會之工作計畫目標:辦理跨文化、僑教服務、華語文教學推廣等講座與活動並獎勵僑界青年或僑生學習華語文及運用能力,與其108年度工作計畫目標「辦理海外經驗分享、僑務論壇或研討講座及蒐整彙編資訊,已達資訊資源共享目標」有別,然資訊資源共享仍應列為重要目標,且本年度因疫情而減少相關活動之辦理,更顯善用線上資源維持相關僑務資訊之重要性。綜上,要求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重新檢討相關目標及衡量標準,爰針對「業務支出」─「管理費用」預算編列235萬3千元,凍結3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林昶佐  蔡適應  羅致政  

3.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年度預算之編列,其收入概可分為勞務收入、受贈收入、財務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等4項,年度預算雖皆以收支平衡方式編列,惟近年來營運結果皆為短絀,導致業務費用支出相對下降,究其原因,在於自105年度起資金籌募成果皆未如預期,107年度受贈收入達成率僅6.2%,造成營運動能明顯不足。有鑑於此,該基金會應更積極投入向僑商爭取資源實際捐款支持,有效提高資金籌募能力,穩定財務來源,始能達其政策目標並永續經營之設立目的。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呂玉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預算書。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原列6,227萬1千元,增列「業務收入」─「保證業務收入」項下「收回呆帳」200萬元、「受贈收入」200萬元,共計增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27萬1千元。

2.支出:原列4,060萬3千元,減列「業務支出」─「保證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差旅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10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166萬8千元,增減互抵後,增列450萬元,改列為2,616萬8千元。

4.固定資產投資:86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2項:

1.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僑務委員會日前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我國協助旅外國人、僑胞、台商的相關作法」進行專題報告時表示,如有海外僑台商因疫情影響,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願持續提供便捷的融資保證服務,協助僑台商紓困。惟經查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官方網站「最新消息」仍停留在去(108)年7月的舊聞,未見與時俱進,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在「加強網路宣導」略顯牛步化,應允適度檢討改善,爰針對「業務支出」─「保證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預算編列2,41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呂玉玲  王定宇  陳柏惟  羅致政  

2.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業務支出」預算編列4,060萬3千元,惟查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近年營運結果,累計短絀已逐年遞減,惟代位清償餘額有逐年上升趨勢,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應洽請各承辦銀行積極辦理代位清償案件之追償作業,爰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研議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溫玉霞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941003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8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

壹、「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經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本委員會於109年3月4日第2次、109年4月16日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審查,由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馮主任委員世寬、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秘書長尤志煌、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羅莉婷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口頭報告摘要如后:

一、前言

感謝大院貴委員會邀請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今日專案報告,現僅就基金會成立法源依據及執行概況摘要報告如下:

()法源依據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下稱基金會)係根據大院於85年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將民國82年9月17日以前,在臺亡故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無人繼承之遺產捐助設立,並於86年7月9日成立。

()設立宗旨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基金會有效管理與運用基金,嘉惠榮民榮眷,辦理以下主要業務:

1.亡故榮民之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之核發。

2.榮民重大災害與意外事故救助。

3.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

4.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

()董事會編成

依行政院核定之「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基金會設董事會,每4個月召開會議1次,所有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二、重大工作執行情況

()基金會105年~108年預算編列及決算情形:

1.基金會預算編列及決算作業,皆經會計師簽證、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函請輔導會審查,並送請大院審議實施。

2.預算收支均透明公開,依法行政,並透過內部監督及外部稽核機制禁絕弊端,運作正常。

()建置亡故榮民遺產核發資料庫及簡化申辦作業

1.積極建立資料庫及簡化申辦作業程序,以協助繼承人查詢繼承相關資料,提升亡故榮民遺產核發時效。

2.訂定標準作業程序(SOP),清點與標售榮民遺留動產,解決遺產核發問題,有效照顧榮民(眷)。

()創新不動產拍售與辦理土地活化精進作為

1.基金會接收82年9月前亡故榮民無人繼承捐助不動產,多屬面積狹小、地處偏遠、產權持分不易標脫。

2.為達永續經營目標,採多元活化具體作為如下:

(1)接管前已有住戶經調查屬於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身障者,為照顧弱勢榮民眷,解決社會問題,酌收租金。

(2)基金會接收不動產以公開標售處分為原則,並建立不動產資料庫供公開查閱,增加標售次數。

(3)為避免賤賣資產並保障本基金會權益,參酌法院不動產拍賣規定,超過3次未出售者即不再降價標售,列為應買公告,供民眾洽購。

(4)基金會同仁成立專案小組,並委託專業團隊進行活化作業,尋求合作廠商,投資建置如停車場等,另結合農民耕作及在地業者進行合作、簽訂租賃契約,以充實基金收入,擴大照顧榮民眷之目的。

()採走動式服務赴各榮家、榮服處、國軍單身退舍及榮民醫院關懷慰助活動

1.基金會同仁(含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採走動式服務,積極參加各縣市榮家(16處)、榮服處(19處)及國軍單身退舍(38處)與榮民醫院,三節慰問、遺孤相見歡,年長獨居榮民訪視及慰問,平均每年訪視慰問86場次,以表達基金會對於榮民(含單身退舍)及榮眷子女關懷慰問之意。

2.同時於活動中播放基金會拍攝微電影、發放慰問品,讓參與榮民榮眷、孩子們深刻感受本基金會主動用心及熱忱積極之服務。

()首創拍攝榮民微電影表彰榮民大愛事蹟

1.基金會自107年起首創以微電影方式,將榮民善行義舉擴大宣傳,讓社會大眾能認識老一輩以及青壯榮民,為國家、社會犧牲、奉獻的故事,正面行銷榮民,普獲迴響並形塑本基金會優質形象。

2.為宣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在輔導會「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政策推動下,充分發揮軍中養成之能刻苦、守紀律、肯服從、執行力強的特質;近期製作微電影「傳承榮光」,首映時間於109年4月份,適時宣揚輔導會對榮民之服務照顧。

()大愛榮民捐(遺)贈執行情況

1.依「退除役官兵財產捐(遺)贈表彰計畫」,捐(遺)贈未達100萬元者,由本基金會頒發感謝(獎)狀致意。100萬元以上,由輔導會頒發1~3等榮光獎章。

2.108年大愛榮民捐贈計有臺中市榮服處故榮民趙○良君等44人次,捐(遺)贈總計新臺幣3,589萬餘元。由主委頒發榮光獎章,或由李董事長親赴致贈基金會感謝狀,以表彰榮民伯伯大愛及善行義舉,以示崇隆。

()事業有成榮民企業家捐贈情況

108年起基金會首次拍攝微電影,並積極參與各榮家、榮服處及退舍慰助關懷活動,獲得許多企業家認同本基金會「取之於榮民,用之於榮民」之宗旨,賡續回饋捐贈。

()首次年度內預算達到收支平衡及消弭預算短絀

1.本基金會87年至105年累積預算短絀計新台幣9,186萬922元,迭遭大院審議要求「預算應秉持量入為出與收支平衡原則編列」,且經營績效評列「待加強」。

2.在基金會同仁團隊合作努力及輔導會與董監事支持下,重大成效如下:

(1)106年度決算結餘60萬餘元達成收支平衡,為近10年首次收支達平衡。

(2)107年收入執行率達689.54%,結餘1億8,288萬餘元,並可運用於各項業務中,完成消彌基金短絀,解決多年無法辦理法定基金增額登記之問題。

()首次年度(108年)內辦理兩次增列法定基金

增列法定基金案,經董事會、輔導會及會計師決議審查簽證後,在108年5月及8月份,赴台北地院辦理2次基金登記,挹注基金數額成長至23億1,583萬餘元。

()調高榮民榮眷重大災害意外事故救助金案

1.核發對象為榮民榮眷,因重大災害事故導致亡故或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為落實照顧弱勢榮民榮眷,108年元月份起調高救助標準如附表:

2.統計86年迄108年已補助7,000餘人次,由本基金會及榮服處人員親赴申請人家中或榮服處慰助,實質嘉惠與照顧榮民榮眷。

(十一)調高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金額

1.每年依上、下學期辦理補助,核發對象為未支領退休俸之清寒榮民子女(榮民遺眷)未滿30歲之就讀大學(專)子女。

2.自106年10月起,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金額由新臺幣2,500元調整為5,000元;自107年9月份起,補助金額提高至6,000元;108年4月份起,調整為公立學校8,000元、私立學校1萬元,每年嘉惠榮民子女近6,000人次,減輕家庭負擔。

(十二)調高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及修訂作業規定

1.每年核頒300名(博士班25名、碩士班75名、大學生200名),大學新臺幣1萬元獎學金、碩博士1萬5,000元,自108年9月開始,大學獎學金由1萬元,調升為1萬2,000元,鼓勵更多清寒榮民子女認真向學。

2.經董事會議議決通過,107學年起修訂「可同時申領獎學金及就學補助」作業規定,確達實質鼓勵努力向學、品學兼優之榮民子女,每年嘉惠300人次。

(十三)首創「榮民子女國外求學菁英圓夢計畫」獎學金

1.為鼓勵清寒榮民子弟立足台灣,走向世界,針對申請獲得國外一流學府入學(世界排名500名內)資格之清寒榮民(遺眷)子弟,給予一次性專案補助,期能減輕國外求學期間之壓力,專注於學習,並順利完成學業。

2.本案業於108年5月1日起開辦,經評審108年度計有黃○杰等四位同學通過審核,並於9月26日假輔導會由馮主任委員親自頒贈,鼓勵榮民子弟赴國外求學圓夢。

(十四)首創「榮民眷文創人才培訓」執行成果

1.為記錄榮民榮眷生命故事,透過人才培訓,協力宣傳與推廣認識榮民,108年陸續規劃籌辦開設文字編採與影音製作等班隊,建置文宣平台,培養協力宣傳榮民眷文化人力。

2.108年已完成第一期「榮情眷戀生命故事編採班」、第二期「榮光眷影影像紀錄剪輯班」,今(109)年持續開設榮民眷文創學院第三、四期課程相關班次,持續培養榮民文化宣傳與推廣人力,協力宣傳本基金會工作。

(十五)首創全國碩博士論文獎補助作業要點

1.本基金會為鼓勵國內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生)撰寫推廣介紹榮民(眷)及文化保存研究學位論文,特別設立「碩博士論文獎補助作業要點」,期透過廣徵學位論文的方式,獲得具體、深入的專業研究成果及建議,以提供本基金會推展榮民(眷)文化保存之參考,業於今(109)年1月1日開辦。

2.獲本基金會獎勵之碩博士論文,經審認具學術或推廣價值,經作者同意後,授權本基金會無償運用或出版專書,本基金會並補助相關出版發行經費,俾利推展及深化榮民(眷)文化。

(十六)首創「榮民推廣介紹及文化保存合作要點」與民間眷村組織推動榮民(眷)文化保存工作

1.本基金會為永續推展榮民眷及眷村文化保存工作,特參酌文化部與桃園文化局提供之相關計畫,創制本基金會「榮民推介與文化保存合作要點」。

2.109年1月20日已完成辦理臺北北投中心新村、臺北公館蟾蜍山煥民新村、雲林虎尾建國眷村及高雄左營明德建業新村等四個民間眷村組織合作簽約作業。

(十七)首次與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合作成立「中華民國眷村資源中心」執行成果

1.基金會與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合作,成立「中華民國眷村資源中心」,進行眷村文資蒐集、保存、傳承、研究與交流。

2.今(109)年2月由基金會李董事長與桃園市鄭文燦市長,完成合作意向書簽署,向社會大眾擴大宣傳本基金會推動全國榮民(眷)介紹與文化保存之具體作為。

(十八)首次與文化部合作建置「國家文化記憶庫」

1.為推廣介紹榮民(眷)及眷村文化,並將各項資料系統化、數位化,並詮釋為國家級的文化素材資料庫,本基金會108年10月與文化部研討建置國家文化記憶庫,以達榮民(眷)文化保存之目的。

2.今(109)年3月由本基金會李董事長與文化部,共同簽署合作協議書,同時召開記者會,透過媒體宣傳報導,擴大及鼓勵民間團體踴躍參與。

三、基金會105、106年預算決議報告及109年度預算書審查案:

()大院審查105年度有關基金會之預算決議,計「收支短絀」、「遺產處分活化工作」、「榮眷就業進修補助」、「資產未善加活用」、「榮民代表董事、監察人遴選辦法」等5項決議事項,已於105年11月8日書面報告函復大院預算編列及改進情形。

()大院106年度有關「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預算予以釐清」案,已於106年3月23日書面報告函復大院分別編列相關預算情形。

()109年度基金會之預算,採取「量入為出」及「收支平衡」原則編列預算。

四、結語

基金會創立基金總額為新台幣10億元,截至108年8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基金財產總額為新台幣23億1,583萬5,468元整,迄今22年來已服務榮民(眷)達13萬6千人次,慰助金額高達12億2千萬餘元,未來仍將持續落實「量入為出」,精實業務計畫支出及撙節行政經費編列年度預算,並依組織章程投資有利收益之標的,廣拓財源,以「收支」、「損益」平衡原則編列年度預算,依輔導會及董事會監督指導,更加努力積極服務照顧榮民、榮眷,以符基金會設立宗旨。

貳、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隨即進行實質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與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本案審查完竣: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收入總額:原列6,670萬元,增列「業務收入」300萬元、「業務外收入」100萬元,共計增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070萬元。

()支出總額:原列9,149萬3千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其他業務支出」中「宣導慰問」30萬元、「其他業務外支出」10萬元,共計減列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09萬3千元。

()本期短絀:原列2,479萬3千元,增減互抵後,減列440萬元,改列為2,039萬3千元。

三、通過決議8項: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項下「其他業務支出」中「遺產撥還及不動產處理」預算編列120萬元,查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近年就列管亡故榮民遺留不動產之處理,採取標售或出租方式在筆數及收入金額雖較往年顯著增加,惟其中出租之標的數量相較於列管不動產中屬產權完整者及空地合計251筆、8,756.12平方公尺,尚有提升空間,爰凍結12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針對列管之亡故榮民不動產提出精進活化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溫玉霞  馬文君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項下「其他業務支出」中「宣導慰問」預算編列330萬元,主要係加強與有關機構、團體、人員等聯絡訪視及活動參與,藉以提升捐款,惟查該筆預算較108年度增列30萬元,然觀其捐贈收入,卻較108年度減列300萬元,其提升捐款用途,顯有疑慮,爰凍結3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針對宣導慰問經費使用與效益提出詳細說明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溫玉霞  馬文君  陳柏惟  何志偉  林昶佐  陳以信  江啟臣  

()查109年度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業務支出」項下「其他業務支出」預算編列8,080萬元,其中「微電影製作」擬拍攝榮民榮眷相關影片3部,以提升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形象。自107年起拍攝「奉獻」及「志業.志願」2部影片,接續亦拍攝「國旗飄揚每一天」、「家」、「大愛如風」等影片,前開影片於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youtube頻道點閱率不佳,至高僅1,272次點閱次數,實有加強之必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該影片透過莒光園地、辦理活動時播放等方式,並以其一影片具30萬次點閱率,稱影片有其收視之成效。惟查,莒光園地及特定活動之播放管道,其影視受眾僅侷限特定之對象,若影片擬爭取更多認同,應以更易普及大眾之平台加強傳播;另查,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30餘萬次之點閱率,乃媒體報導該微電影並僅擷取影片之片段,其點閱率應為該新聞媒體本身之流量,並未能真實反映該影片之宣傳效用。綜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應加強既有微電影作品之行銷宣傳,而非在既有點閱率不佳之情況下持續拍攝新作品,爰凍結8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林昶佐  蔡適應  呂玉玲  溫玉霞  馬文君  江啟臣  陳以信  羅致政  王定宇  趙天麟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租賃收入為530萬元,較上年度580萬元短少50萬元,又其中約有510萬元來自解散華欣文化事業中心挹注之台北市光復北路133、135號房屋出租租金,顯見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執行不動產出租相關會務運作尚有提升空間,董監事會應督導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訂立資產運用效益目標,爰針對「業務外支出」項下「其他業務外支出」預算編列178萬7千元,凍結17萬8千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陳柏惟  蔡適應  

()查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成立,主要業務是處理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核發事項;榮民重大災害救助事項;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學金及就學補助事項;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補助事項。然而,隨著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核發事項業務減少,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業務亦面臨轉型及改革的檢討。近年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積極投入眷村文化之保存工作,然而,眷村文化是否能代表榮民文化,而何謂榮民文化與精神,參看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相關說明:「榮民文化包括榮民的語言、信仰、建築、飲食、工具、技能、技術、知識、習俗及藝術等,可說是榮民的整體生活形式,是榮民內在精神的既有、傳承、創造及發展的總和。」似仍過於模糊,無法清楚向社會敘述、傳達榮民之精神與文化。如何深究、定義榮民文化,創造榮民之價值,豐富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業務,維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運作,乃刻不容緩之事。如何調整體質,以發揚榮民文化,永續照顧榮民榮眷,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應有務實之檢討。

提案人:江啟臣  溫玉霞  馬文君  呂玉玲  

()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設立目的,其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85年9月18日修正生效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66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之遺產,由主管機構逕行捐助設置。遂此於86年7月9日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負責基金之管理與運用,並完成組織章程報經行政院核定,設立以來,依組織章程所訂宗旨,服務照顧弱勢榮民(眷)。華欣文化事業中心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發展退除役官兵文化事業,提供榮民榮眷文化資訊服務,及弘揚中華文化,出版各類優良叢書、雜誌、畫刊等事業,於民國68年8月27日捐資成立。惟華欣文化事業中心於第10屆第10次董事會會中決議解散,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11月20日輔行字第106089856號函同意備查。最後,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准,由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接收華欣文化事業中心之財產及相關業務推動。近年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為爭取外界認同,提升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公益形象,積極辦理組織行銷宣導活動,除宣導慰問活動外,亦運用微電影製播強化行銷作為,主要係將榮民善行義舉錄製為短片,透過適當管道播放,擴大宣傳效果,提高捐贈收入,以及社會能見度。然因應組織業務變化,組織章程所揭櫫之主要業務及董監事會成員背景等,卻未配合調整,實欠妥適。鑑於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屬財團法人之性質,依「財團法人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之執行注意事項」,收入與支出分依實際發生與業務需要予以覈實。然考量國會監督及執行時效,相關新興支出及新增計畫,若未及審議則應於每年3月前主動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爰此,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應於109年5月31日前針對組織章程相關內容進行研議,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若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則應於每年3月前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蔡適應  林昶佐  何志偉  羅致政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設立目的,主要是將部分榮民未繼承的遺產用於照顧榮民榮眷的救助與福利等服務,因此對於經濟弱勢的榮民榮眷,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實應善盡救濟、關懷與照顧之責,才能真正發揮榮民遺愛之精神。然而不少案例如退役軍人和配偶不幸亡故,留下未成年子女,或榮民家中遭遇變故,但囿於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補助門檻或相關辦法限制,致使亟待援助的孤老或年幼無依之榮民遺眷,無法受到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適時的照顧與援助。建議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的補助辦法及審查規定應兼顧法理情並賦予彈性考量,尤其對於喪子、喪親的遺眷特別給予關照,並且列冊追蹤、持續關心訪視,俾讓榮民遺眷得到應有之關懷與照顧。

提案人:溫玉霞  呂玉玲  陳以信  

()關於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新增「文創活動」150萬元,不得超支併入決算。

提案人:蔡適應  呂玉玲  溫玉霞  王定宇  陳以信  羅致政  林昶佐  馬文君  

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出席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預算書。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收入總額:原列6,670萬元,增列「業務收入」300萬元、「業務外收入」100萬元,共計增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070萬元。

()支出總額:原列9,149萬3千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其他業務支出」中「宣導慰問」30萬元、「其他業務外支出」10萬元,共計減列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09萬3千元。

()本期短絀:原列2,479萬3千元,增減互抵後,減列440萬元,改列為2,039萬3千元。

三、通過決議8項: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項下「其他業務支出」中「遺產撥還及不動產處理」預算編列120萬元,查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近年就列管亡故榮民遺留不動產之處理,採取標售或出租方式在筆數及收入金額雖較往年顯著增加,惟其中出租之標的數量相較於列管不動產中屬產權完整者及空地合計251筆、8,756.12平方公尺,尚有提升空間,爰凍結12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針對列管之亡故榮民不動產提出精進活化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溫玉霞  馬文君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業務支出」項下「其他業務支出」中「宣導慰問」預算編列330萬元,主要係加強與有關機構、團體、人員等聯絡訪視及活動參與,藉以提升捐款,惟查該筆預算較108年度增列30萬元,然觀其捐贈收入,卻較108年度減列300萬元,其提升捐款用途,顯有疑慮,爰凍結3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針對宣導慰問經費使用與效益提出詳細說明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溫玉霞  馬文君  陳柏惟  何志偉  林昶佐  陳以信  江啟臣  

()查109年度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業務支出」項下「其他業務支出」預算編列8,080萬元,其中「微電影製作」擬拍攝榮民榮眷相關影片3部,以提升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形象。自107年起拍攝「奉獻」及「志業.志願」2部影片,接續亦拍攝「國旗飄揚每一天」、「家」、「大愛如風」等影片,前開影片於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youtube頻道點閱率不佳,至高僅1,272次點閱次數,實有加強之必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該影片透過莒光園地、辦理活動時播放等方式,並以其一影片具30萬次點閱率,稱影片有其收視之成效。惟查,莒光園地及特定活動之播放管道,其影視受眾僅侷限特定之對象,若影片擬爭取更多認同,應以更易普及大眾之平台加強傳播;另查,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30餘萬次之點閱率,乃媒體報導該微電影並僅擷取影片之片段,其點閱率應為該新聞媒體本身之流量,並未能真實反映該影片之宣傳效用。綜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應加強既有微電影作品之行銷宣傳,而非在既有點閱率不佳之情況下持續拍攝新作品,爰凍結8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柏惟  何志偉  林昶佐  蔡適應  呂玉玲  溫玉霞  馬文君  江啟臣  陳以信  羅致政  王定宇  趙天麟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租賃收入為530萬元,較上年度580萬元短少50萬元,又其中約有510萬元來自解散華欣文化事業中心挹注之台北市光復北路133、135號房屋出租租金,顯見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執行不動產出租相關會務運作尚有提升空間,董監事會應督導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訂立資產運用效益目標,爰針對「業務外支出」項下「其他業務外支出」預算編列178萬7千元,凍結17萬8千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陳柏惟  蔡適應  

()查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成立,主要業務是處理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核發事項;榮民重大災害救助事項;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學金及就學補助事項;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補助事項。然而,隨著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核發事項業務減少,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業務亦面臨轉型及改革的檢討。近年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積極投入眷村文化之保存工作,然而,眷村文化是否能代表榮民文化,而何謂榮民文化與精神,參看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相關說明:「榮民文化包括榮民的語言、信仰、建築、飲食、工具、技能、技術、知識、習俗及藝術等,可說是榮民的整體生活形式,是榮民內在精神的既有、傳承、創造及發展的總和。」似仍過於模糊,無法清楚向社會敘述、傳達榮民之精神與文化。如何深究、定義榮民文化,創造榮民之價值,豐富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業務,維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運作,乃刻不容緩之事。如何調整體質,以發揚榮民文化,永續照顧榮民榮眷,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應有務實之檢討。

提案人:江啟臣  溫玉霞  馬文君  呂玉玲  

()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設立目的,其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85年9月18日修正生效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66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之遺產,由主管機構逕行捐助設置。遂此於86年7月9日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負責基金之管理與運用,並完成組織章程報經行政院核定,設立以來,依組織章程所訂宗旨,服務照顧弱勢榮民(眷)。華欣文化事業中心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發展退除役官兵文化事業,提供榮民榮眷文化資訊服務,及弘揚中華文化,出版各類優良叢書、雜誌、畫刊等事業,於民國68年8月27日捐資成立。惟華欣文化事業中心於第10屆第10次董事會會中決議解散,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11月20日輔行字第106089856號函同意備查。最後,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准,由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接收華欣文化事業中心之財產及相關業務推動。近年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為爭取外界認同,提升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公益形象,積極辦理組織行銷宣導活動,除宣導慰問活動外,亦運用微電影製播強化行銷作為,主要係將榮民善行義舉錄製為短片,透過適當管道播放,擴大宣傳效果,提高捐贈收入,以及社會能見度。然因應組織業務變化,組織章程所揭櫫之主要業務及董監事會成員背景等,卻未配合調整,實欠妥適。鑑於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屬財團法人之性質,依「財團法人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之執行注意事項」,收入與支出分依實際發生與業務需要予以覈實。然考量國會監督及執行時效,相關新興支出及新增計畫,若未及審議則應於每年3月前主動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爰此,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應於109年5月31日前針對組織章程相關內容進行研議,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若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則應於每年3月前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蔡適應  林昶佐  何志偉  羅致政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設立目的,主要是將部分榮民未繼承的遺產用於照顧榮民榮眷的救助與福利等服務,因此對於經濟弱勢的榮民榮眷,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實應善盡救濟、關懷與照顧之責,才能真正發揮榮民遺愛之精神。然而不少案例如退役軍人和配偶不幸亡故,留下未成年子女,或榮民家中遭遇變故,但囿於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補助門檻或相關辦法限制,致使亟待援助的孤老或年幼無依之榮民遺眷,無法受到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適時的照顧與援助。建議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的補助辦法及審查規定應兼顧法理情並賦予彈性考量,尤其對於喪子、喪親的遺眷特別給予關照,並且列冊追蹤、持續關心訪視,俾讓榮民遺眷得到應有之關懷與照顧。

提案人:溫玉霞  呂玉玲  陳以信  

()關於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新增「文創活動」150萬元,不得超支併入決算。

提案人:蔡適應  呂玉玲  溫玉霞  王定宇  陳以信  羅致政  林昶佐  馬文君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9210047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433號函。

二、本會於109年4月13日及15日舉行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旨揭法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109.3.6)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9年4月13日及15日舉行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由賴召集委員士葆擔任主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立雄及法務部劉參事成焜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108年逾1,700家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總額高達1.44兆元,創下歷史新高,其中26家公司派發股利超過百億元,上市櫃公司董監事薪酬也節節上升,然而國內勞工低薪問題卻遲未解決,甚至有公司董事酬勞與員工平均年薪差距高達200倍者。為使員工公平共享公司收益果實,達成證券交易法第一條所揭露「發展國民經濟」之意旨,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上市櫃公司應揭露個別董監事之酬勞及員工薪資酬勞平均數、中位數,且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差距應限於一定之倍數,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證券交易法自民國57年4月30日制定公布以來,至今歷經26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鑑於我國低薪問題嚴重,然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額度卻屢創新高,董事薪酬更是節節上升,與員工薪資差距愈來愈大,達數百倍者所在多有。為強化薪酬資訊透明化,促使公司訂定合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酬並保障員工勞動條件,本次修正藉由揭露管理階層個別酬金、全體員工酬勞平均數和中位數,以及規範兩者薪酬差距應設有一定之倍數限制,使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調整有所連動,俾促使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合理化,使員工得以共享公司利潤成果。

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立雄就委員提案提出回應及說明:

一、現行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授權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相關規定辦理,查IFRSs並未要求公司於財務報告內揭露薪資報酬政策、個別董監事及經理人薪資酬勞、全體員工與非擔任主管職務全時員工之薪資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亦未規範董事薪資酬勞與非擔任主管職務全時員工之薪資酬勞中位數之差距應有一定倍數限制。

二、現行年報對於董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政策、個別董監事薪資酬勞資訊揭露訂有相關規範,已可達到督促公司合理化訂定董監經理人酬金之目的,且本會已要求上市櫃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全體員工與非擔任主管職務全時員工之薪資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並提出公司經營績效與員工薪酬之關聯性及合理性說明,已可達成員工薪資資訊透明化之目的。

三、至於由主管機關限制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差距應為一定倍數部分,考量各產業景氣循環及市場競爭強度不同,各公司於營運規模、獲利能力及經營策略等亦有差異,董事及員工薪資結構難有客觀一致標準,尚不宜強制董事薪資酬勞與非擔任主管職務全時員工之薪資酬勞中位數之差距應限於一定倍數。

四、綜上,本案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未來俟廣泛徵詢外界意見獲致共識後,再行通盤檢討。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委員說明及詢答後,於第二日對法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後達成共識,將本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五項內容修正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二、新增之第六項及第七項,不予採納。

伍、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下列資訊:

一、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二、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酬勞。

三、全體員工薪資酬勞之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

四、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酬勞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

前項董事薪資酬勞與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酬勞中位數之差距,應有一定倍數限制;有關董事薪資酬勞之認定及該倍數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該公司負責人公開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一、參酌金管會公告之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年─2020年),以促進個別董事、監察人等薪酬資訊透明化與合理訂定為目標,俾透過投資人監督機制,促使公司訂定合理之董監事及經理人薪酬與保障公司勞動條件,爰修正第五項規定如下:

(一)為與國際接軌,參酌美國、香港、新加坡等要求上市櫃公司須完整詳細揭露個別董監事甚至經理人每一項收入之規範,爰增訂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強化董事會結構並監督其運作。

(二)為求提升薪酬資訊透明度,促使企業重視低薪現象,爰增訂第三款,強制揭露剔除公司全體員工中薪資最高及最低者後之中間數,使外界可得知更接近實質平均之薪資水準;另為求員工薪酬統計結果更具參考性及可比較性,於第四款增訂強制揭露非管理階層全時員工之薪資中位數及平均數之規定,俾透過市場力量促使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合理化。

二、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已成為企業獲利及永續經營的指標,參酌美國the DoddFrank Act Section 953(b)規範公司應揭露首席執行官(CEO)年度總薪酬與公司員工年度總薪酬中位數之比例,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除強制揭露公司內部薪酬結構外,更規範董事年度薪資酬勞與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酬勞中位數之差距,應依照主管機關規定設有一定倍數上限,使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調整有所連動,以調整就業市場受僱員工之薪資合理性,俾使員工得共享公司利潤成果,創造勞資雙贏。

三、為強化我國就業市場受僱員工之薪資合理性,落實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爰增訂第七項,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該公司負責人說明理由,例如公司經營績效與董事、員工薪酬差距間之關聯性及合理性。

審查會:

照案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為促使公司訂定合理之董事、監察人及員工薪資報酬,爰第五項內容修正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二、新增之第六項及第七項,不予採納。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5、5、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92400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213號、109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53號、1090700854號及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20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一、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交通委員會於109年4月1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由李召集委員昆澤擔任主席,審查上開草案,會中由委員趙正宇、林俊憲及李昆澤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政務次長黃玉霖及鐵道局局長胡湘麟等就委員提案提出建議處理意見報告,經與會委員詢問及列席官員說明後完成詢答。復於同年4月13日(星期一)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仍由李召集委員昆澤擔任主席,繼續併案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後達成共識,將全(4)案審查完竣。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亦均派員列席說明。

參、委員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

鑑於鐵路法自四十七年一月三日公布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為推動我國軌道產業發展,提升關鍵技術自主能力,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完善市場機制,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接軌能力,並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測驗證機制把關,確保鐵路安全及服務品質,爰擬具「鐵路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經交通部指定之產品,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並授權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另依與我國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所簽發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

二、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作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雖針對重大鐵道事故調查具有相關權責,然交通部現作為鐵路法主管機關,仍須就鐵路行車相關標準作業流程研析事項以及相關資料蒐集,與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進行橫向通報聯繫。況民間倚賴鐵路運送年久日深,鐵路運輸安全厥為國內、外乘客首重事項,為期精進鐵路服務量能、預防改善措施與運輸安全調查程序,爰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

()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照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除須獨立公正調查鐵道重大運輸事故外,另須針對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並就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運輸安全專案研究、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工程分析、運輸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等事項進行調查。

()另查108年12月26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鐵字第1080003366A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80037268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2點有關「鐵路重大事故」內容所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調查事項,除包含已發生之鐵路正線衝撞事故、出軌事故、火災事故及平交道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外,尚包含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或車輛故障,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以及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認定有調查之必要事件。

()再就108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0589號公告委任鐵道局辦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鐵路行車規則」、「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所規定有關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監督、鐵路行車之監督及鐵路機車車輛檢修之監督相關事項,對照上揭「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2點相關內容可知,交通部除依據鐵路法亦同具相關調查權責之外,亦同時擔負辦理內部所屬機關、機構之查核與相關行政懲處責任。

()有鑑於民間倚賴鐵路運送年久日深,鐵路運輸安全厥為國內、外乘客首重事項,為期精進鐵路服務量能、預防改善措施與運輸安全調查程序,交通部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進行橫向聯繫,爰提案修正鐵路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之五,以明定相關權責。

三、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有鑑於國民通勤往來各地依賴鐵路運輸甚深,服務量能需持續提升,惟近年來除發生多起逃票傷人、傷警,甚至導致員警殉職……等多起危機安全事件外,每年流感疫情與今年初所發生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仍需持續加強宣導與防治。故鐵路機構應提升相關教育訓練並置入新進設備,以完備危機應變處理與加強疫病預防,爰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臺鐵營運目標以貫徹安全、準確、服務及創新為核心理念,並以落實員工教育訓練與人才培育為目標,除需著重鐵路專業技能外,更需提高員工危機處理及風險管理能力,保障從業人員值勤安全。

()有鑑於國民通勤往來各地依賴鐵路運輸甚深,服務量能需持續提升,惟近年來臺鐵多次發生旅客逃票傷警、傷害列車長等事件,甚至造成員警殉職之不幸事件,顯見鐵路機構應加強相關場站、行車危安應變機制。再因每年流感疫情與今年初所發生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仍需持續加強宣導與防治。

()又臺鐵員工訓練中心行將改制為員工訓練所,未來將以富岡基地、烏日養護總隊、潮州基地及花蓮機廠,做為北、中、南、東四大訓練中心,員工進修與新進人員教育訓練能量預期應有所提升。故除原有鐵路專業、作業安全技能、鐵路法令知識傳授外,相關維安處理及防疫輔助技能,亦應與時俱進,且將來引進維安輔助設備、防疫輔助設備投入營運前,亦應比照辦理訓練使用,以期國家經費投注軟硬體設備發揮最大效能,以保障從業人員與國民生命、身體健康權。

四、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

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相關法規應配合作出修正,爰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鐵路機構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鐵路重大運輸事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運輸事故調查法》三讀通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其宗旨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並有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為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爰修正相關條文,要求鐵路機構及相關行車人員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運安會調查鐵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

肆、交通部報告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有關趙委員正宇、李委員昆澤、林委員俊憲等委員擬具鐵路法第19條之1、第40條、第56條之4、第56條之5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二、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處理建議

()趙委員正宇等提案增訂第19條之1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為推動我國軌道產業發展,提升關鍵技術自主能力,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完善市場機制,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接軌能力,並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測驗證機制把關,確保鐵路安全及服務品質。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針對趙委員等所提案增訂條文,包括經本部指定之產品,應向本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並授權本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且依與我國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所簽發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亦得由本部承認之,確可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確保鐵路安全及服務品質,爰本條文之增訂,本部同意委員修正建議。

()李委員昆澤等提案修正第40條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交通部為鐵路法主管機關,然運安會亦具有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之權責,增列該會應參與事故/事件定義及通報程序等研議,與交通部進行橫向連繫,並得要求鐵路機構進行提報說明之公權力,以期精進鐵路服務量能、預防改善措施與運輸安全調查程序。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鐵路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本部依鐵路法監督管理鐵路機構,於鐵路法中增列運安會之職權,涉及鐵路法相關準則之訂定,將造成本部主管機關職權之扞格,亦不符行政院各部會橫向分工、互相監督制衡之原則。

(2)運安會依法獨立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等重大運輸事故,相關受調查單位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其調查作業處理規則辦理事故通報及配合調查作業等。民航法、鐵路法、商港法/船舶法及公路法等賦予交通主管機關辦理運輸業監督管理及調查作業之權責,並無須於該等法令再行增列運安會之職權。

(3)綜上,針對李委員等提案增列運安會之事故/事件定義及通報程序之職權,並得要求鐵路機構進行提報說明之權力,本部建議第40條無須修正。

()李委員昆澤等提案修正第56條之4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有鑑於國民通勤往來各地依賴鐵路運輸甚深,服務量能需持續提升,惟近年來除發生多起逃票傷人、傷警,甚至導致員警殉職等多起危機安全事件外,每年流感疫情與今年初所發生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仍需持續加強宣導與防治,故鐵路機構應提升相關教育訓練並置入新進設備,以完備危機應變處理與加強疫病預防。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針對李委員等提案為提升鐵路機構完備危機應變處理能力,避免成為疫病之破口,要求鐵路機構應進行相關教育訓練及充實器械設備,應無窒礙難行之虞,本部同意委員修正建議,並考量鐵路機構係負責場站之維安應變事宜,建議酌修文字由「維安處理」改為「維安應變」。

()林委員俊憲、李委員昆澤等提案修正第56條之5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1)林委員俊憲等:

有鑑於運安會成立,相關法規應配合作出修正,爰增訂要求鐵路機構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運安會調查鐵路重大運輸事故。

(2)李委員昆澤等:

因應運安會及交通部已會銜發佈「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運安會除需調查重大鐵道事故外,尚需針對各類疑慮與必要事件進行認定與調查,爰增訂鐵路機構應就所發生事故及事件之調查原因,以及預防與改進措施備供運安會查驗。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鐵路行車事故調查機制,原鐵路法僅規定由鐵路機構針對事故進行內部調查,本部考量鐵路行車事故之檢討改進,除鐵路機構內部調查外,主管機關亦應進行外部調查,方可落實對鐵路行車安全監理作為,爰於103年修正第56條之5,明定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本部據以訂定「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調查小組作業要點」,聘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委員,對於鐵路機構發生之重大事故及其他經交通部認定應納入調查之一般事故,調查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需要啟動專案調查。

(2)行政院復於108年8月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辦理包括陸海空之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等重大運輸事故之獨立調查,並分別頒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運輸事故調查法。

(3)綜上,為使鐵路機構從經驗中檢討改正,以確保行車安全,鐵路機構、交通部(鐵道局)及運安會針對鐵路運轉中發生的事故、或異常事件有不同的調查範圍、目的及權責,分別如下:

運安會:負責獨立安全調查,調查對象包括鐵路機構及監理機關,針對重大運輸事故,探究全系統事故原因及提出改正措施,不涉行政處分或追究責任。

交通部(鐵道局):負責外部行政調查,調查對象為鐵路機構,針對重大事故除探究事故原因及提出改正措施外,並就違反鐵路法情節,進行裁處。

鐵路機構:負責內部調查,調查對象為內部單位,平時即應針對運轉所有事件/事故,作系統性之調查及檢討,採取因應改善對策並追蹤成效。

(4)針對林委員等及李委員等提案建議刪除交通部辦理鐵路重大行車事故調查之職責,修正為鐵路機構及相關行車人員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運安會調查,將影響本部依鐵路法辦理鐵路安全監理及事故調查作業。查鐵路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職司監督管理鐵路機構,事故調查為安全監理之必要當然作為,倘於鐵路法刪除本部調查職權,並明文改為鐵路機構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運安會調查,將剝奪主管機關之調查職權,勢必影響本部對於鐵路安全監理作為之執行成效,爰建議仍應保留本部對於重大行車事故之調查職權。

(5)運安會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及「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辦理重大鐵道事故之調查,已規範鐵路機構及相關行車人員應配合調查之作業程序,其獨立性應已足夠,且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揭櫫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運安會對於鐵路重大行車事故之調查,應優先適用「運輸事故調查法」(特別法),實無須將運安會之職權再納入「鐵路法」(普通法)。

(6)此外,於「鐵路法」增列運安會職權,將造成本部主管機關職權之扞格,不符行政院各部會橫向分工、相互監督制衡之原則。考量事故調查為運輸安全監理之必要當然作為,爰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等重大運輸事故雖已由運安會進行獨立調查,然陸海空監理機關辦理外部行政調查仍有實需。因此,鐵路法、民航法、公路法、商港法/船舶法等仍應保留交通主管機關辦理事故調查之職權,建議無須修正第56條之5。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對於貴委員會審查趙委員正宇、李委員昆澤、林委員俊憲等委員擬具鐵路法第19條之1、第40條、第56條之4、第56條之5修正提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

伍、審查結果

一、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照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通過。

二、第四十條條文: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並經修正。

()增列第七項:「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三、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及委員陳素月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修正第一項為:「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四、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及委員邱顯智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增列第四項:「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增列第五項:「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陸、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為期使交通部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對鐵路重大行車事故之定義一致,請交通部會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2個月內完成相關鐵路行車規則修正。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何欣純  魯明哲  許智傑  邱顯智  

柒、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提案條文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十九條之一 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

前項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

第一項檢測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認可之撤銷與廢止、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交通部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議規定所簽發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者,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

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之一 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

前項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

第一項檢測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認可之撤銷與廢止、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交通部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議規定所簽發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者,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

 

 

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完善市場機制,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接軌能力,並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測驗證機制把關,確保鐵路安全及服務品質,對於鐵路使用產品予以管制,指定產品須經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應經檢測或驗證之產品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須視鐵路技術演進、服務水準及安全要求而定,為配合軌道產業發展趨勢,並與國際接軌,兼顧技術專業及行政效率,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交通部公告之。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產品,參考國家標準CNS 17000第3.3節,係指「過程之結果」,常見一般產品包括服務、軟體、硬體及加工材料等。實務上使用於鐵路之材料、零組件、硬體設備、軟體、系統及其他構成鐵路之部分,均屬於鐵路使用之產品。

五、為確保檢測驗證機構具備能力足以辦理檢測或驗證之技術作業及相關事宜,於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訂定認可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六、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經貿組織及區域經濟整合,爭取我商在國際市場上的舞台,以獲得拓銷全球更大利基。為滿足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協定)之規範,遵守不歧視原則、貿易障礙避免原則及符合性評估結果相互承認原則,第四項規定鐵路使用產品之檢測驗證制度可採用政府部門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合作之方式,減少重複執行檢測或驗證。若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經審酌我國情與實務狀況,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

 審查會:

 照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定之。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二、有鑑於現行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亦同有調查之權責,故明定鐵路機構應同步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交通部,相關經過情形應隨時報請查核外,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三、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亦應同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訂定。

四、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具有調查相關鐵路事故之權責,為求調查過程與報告內容公正獨立客觀,亦應賦予公權力,以利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進行說明。

 審查會:

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並經修正,增列第七項,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修正通過)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處理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一、有鑑於國民通勤往來各地依賴鐵路運輸甚深,服務量能需持續提升,惟近年來台鐵多次發生旅客逃票傷警、傷害列車長等事件,甚至造成員警殉職之不幸事件,顯見鐵路機構應加強相關場站、行車危安應變機制。再因每年流感疫情與今年初所發生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仍需持續加強宣導與防治。

二、故除原有鐵路專業、作業安全技能、鐵路法令知識傳授外,相關維安處理及防疫輔助技能,亦應與時俱進,且將來引進維安輔助設備、防疫輔助設備投入營運前,亦應比照辦理訓練使用,以期國家經費投注軟硬體設備發揮最大效能,以保障從業人員與國民生命、身體健康權。

審查會:

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及委員陳素月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為:「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修正通過)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 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鐵路機構及相關行車人員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

事項。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二、按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鐵字第1080003366A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80037268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除需調查發生之鐵路正線衝撞事故、出軌事故、火災事故及平交道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外,尚需針對各類虞慮與必要事件進行認定與調查。

三、為期精進鐵路服務量能、預防改善措施與運輸安全調查程序,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鐵路機構亦應備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查驗。

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

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運輸事故調查法》三讀通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其宗旨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並有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二、為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爰修正相關條文,要求鐵路機構及相關行車人員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運安會調查鐵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

審查會:

依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及委員邱顯智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增列第四項、第五項。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增訂第十九條之一。

第十九條之一  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

前項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

第一項檢測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認可之撤銷與廢止、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交通部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議規定所簽發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者,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

主席: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六條之四。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主席:第五十六條之四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六條之五。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主席:第五十六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之四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之四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為期使交通部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對鐵路重大行車事故之定義一致,請交通部會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2個月內完成相關鐵路行車規則修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9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之四及第五十六條之五修正通過,事實上,大家可以看到,在許多同仁的努力之下,像林俊憲委員、李昆澤委員提出提案,以第五十六條之四來講,大家可以看到最近嘉義地方法院對一位員警在嘉義車站因公殉職這個案子的判決,這件事情引起非常大的關注,我們也覺得應該要就鐵路的安全進行澈底的改變。所以李昆澤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第五十六之四,也獲得交通委員會委員的支持,並於今天在院會通過,這個條文第一項規定:「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大家可以看到,就是因為有員警遭到殺害,所以我們希望能夠重新檢討我國鐵路機構是不是能夠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以期讓旅客更安全,也讓在列車上面的列車長有更安全的工作環境,我相信這是一個鐵路機構應該要做的事情。

再來就是第五十六條之五第四項規定:「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這個部分也非常重要,尤其是行車紀錄,我們希望臺鐵能夠保存一定的期限,這樣就可以事後再來檢驗,謝謝。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經濟、財政委員會部分)。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109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含信託基金)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9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席:今天審議經濟委員會補送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請宣讀財政委員會彙整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9210054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經濟委員會109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討論,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8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840號函。

二、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該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三、有關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尚有內政委員會未列入,將俟其審查報告送達本會後,再行彙整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正本:議事處

副本:經濟委員會(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