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保留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經濟委員會審查之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本案作以下決議:併案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並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2時30分到議場三樓,進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9時41分)

繼續開會(17時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鍾佳濱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9年5月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5月5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將「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於5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

三、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5月7日(星期四)下午協商之進行。

四、各黨團同意上開預算案不受協商冷凍期之限制,並於5月8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

繼續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鑑於我國農業缺工嚴重,農民常循「相放伴換工」方式找親友幫工或對外僱工,然相關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卻礙於自然人成立投保單位應符合一定條件,使個別農民無法履行雇主責任,除遇有事故須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亦使受雇勞工無法獲得相關保險給付影響其生計。農友換工互助或自行僱工行為因法令規範不足所衍生之勞資糾紛,是陷農民於不義且損害勞工權益,事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勞動部權責,行政院應邀集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跨部會協商,責成相關單位儘速就相關法令進行檢討並提出解決之道,以解決農民僱工之勞資爭議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鑑於我國農業缺工嚴重,農民常循「相放伴換工」方式找親友幫工或對外僱工,應受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怠無疑義。然相關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卻礙於自然人成立投保單位應符合一定條件,使個別農民無法履行雇主責任,除遇有事故須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亦使受僱勞工無法獲得相關保險給付影響其生計。農友換工互助或自行僱工行為因法令規範不足所衍生之勞資糾紛,是陷農民於不義且損害勞工權益,事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勞動部權責,行政院應邀集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跨部會協商,責成相關單位儘速就相關法令進行檢討並提出解決之道,以解決農民僱工之勞資爭議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我國勞動基準法為勞工權益最低保障之基本法,自民國73年制定以來,農、林、漁、牧業即納入適用,迄今已逾30年,勞資雙方均同受規範已無疑義。然我國農業長期因缺工嚴重,農忙常以「相放伴換工」彼此互助或自僱臨時人力已為常態,近來卻一再衍生勞資糾紛。主要係因尚有部分農民依法無法成立投保單位替受僱者投保與提撥勞退金,勞工因此無法獲得相關保險給付並影響其退休權益,僅能興訟求償,爭議不斷。

二、依勞工保險法之規定,除有例外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就業保險法亦有相同強制投保規定。然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等規定,自然人均無法成為投保單位,故農民如為自然人即非相關保險法令之適用對象,依法無法替勞工投保,未替受僱者投保實非農民之過。

三、現行農民僱工在未投保或未依法提繳退休金而遇有勞資爭議時,雙方僅能循司法訴訟途徑解決,除增加農民負擔,亦使勞工逸脫相關勞權保障。農民係受限於法令而無法替受僱者投保或提繳退休金,非屬應強制投保而未予加保之情形,將使勞工無法對其請求損害賠償,除易使外界誤解農民刻意規避勞保法令,更使勞工權益保障產生缺口,造成農民、勞工雙輸局面。未來應否開放個別小農成立投保單位,或參考農委會刻正推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之方式,另立專法規範農民僱工以保障農、勞權益,究係應如何兼顧雙方權益,行政院應責成農委會與勞動部儘速共同會商解決。

提案人:江啟臣

連署人:呂玉玲  謝衣鳯  徐志榮  溫玉霞  馬文君  萬美玲  洪孟楷  魯明哲  孔文吉  羅明才  葉毓蘭  林德福  廖婉汝  林文瑞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吳怡玎  鄭正鈐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德福:(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有鑑於我國公共托育服務不足,「增加公共托育」是全民共識,政府就必須拿出布建公共托育服務的決心,盤點各級政府閒置空間,只要幼兒、家長有需要,都應得到公共托育的支持;本席建議行政院應擴大補助地方辦理公共托育經費,逐步達成公幼零抽籤、收托時間正常化,給予幼兒良好的照顧環境,並減輕家長經濟壓力。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第二案: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有鑑於我國公共托育服務不足,「增加公共托育」是全民共識,政府就必須拿出布建公共托育服務的決心,盤點各級政府閒置空間,只要幼兒、家長有需要,都應得到公共托育的支持;本席建請行政院應擴大補助地方辦理公共托育經費,逐步達成公幼零抽籤、收托時間正常化,給予幼兒良好的照顧環境,並減輕家長經濟壓力。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105至150年)」報告表示,未來20年學齡人口將持續減少,推估至125學年度將減少76萬人至119萬人,人數不到105學年度之7成。為減緩少子女化趨勢,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提供完善生養環境有其必要性。

二、衛生福利部前瞻計畫補助直轄市政府布建社區公共托育設施情形:

單位:千元

107年

108年

109年

小計

縣市別

處數

核定金額

處數

核定金額

處數

核定金額

處數

核定金額

臺北市

47

18890

3

5283

1

2484

51

26657

新北市

2

3440

10

15120

20

45080

32

63640

桃園市

7

15680

9

27540

10

32210

26

75430

臺中市

3

5850

4

9600

9

19350

16

34800

臺南市

8

21600

6

28200

4

17550

18

67350

 

高雄市

4

10800

4

16800

5

22700

13

503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在工商社會中,雙薪家庭是社會常態,許多家長都上班到傍晚六點以後。許多公共托育服務時間,譬如延托服務與寒、暑假托育服務時間皆無法滿足雙薪家庭需求,與一般上班族時間相衝突。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張育美  徐志榮  呂玉玲  林文瑞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馬文君  魯明哲  陳以信  廖婉汝  曾銘宗  吳怡玎  陳玉珍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明才:(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鑒於新北市深坑區近年來住宅大廈、著名國際飯店、電子研究所、信義財貿園區、工業城、大學等興建,帶動人口急遽成長,因此交通流量需求日益龐大;而石碇區假日遊客數不亞於台北市近郊其他地區,因此有待加強大眾運輸服務以改善交通問題。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儘速推動將捷運由動物園站延伸至深坑到石碇的交流道地區,促進深坑、石碇交通運輸系統的平衡發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第三案: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鑒於新北市深坑區近年來住宅大廈、著名國際飯店、電子研究所、信義財貿園區、工業城、大學等興建,帶動人口急遽成長,因此交通流量需求日益龐大;而石碇區假日遊客數不亞於台北市近郊其他地區,因此有待加強大眾運輸服務以改善交通問題。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儘速推動將捷運由動物園站延伸至深坑、石碇地區,促進深坑、石碇交通運輸系統的平衡發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原捷運木柵線從動物園延伸至深坑案,於民國87年,經當時臺北縣長與臺北市捷運局商議結果,雙方同意興建在案。本案係臺北縣多位歷任縣長極為關心的政策,在周錫瑋前縣長執政時期,設站用地即已勘定,卻遲遲未能實現捷運線延伸的夢想,讓期待多年的民眾浩歎。

二、當年臺北市因興建捷運系統,將大量廢土傾倒臺北縣境,為回饋臺北縣,促使爭取本案的成立;臺北市捷運局允諾將木柵線延伸至深坑,不受其他理由限制。如今新北市捷運年度計畫網線,卻棄本案於不顧,使政府政策失去延續性,缺乏誠信,讓民眾喪失對政府的信心。

三、如今深坑大廈櫛比鱗次,著名國際大飯店、電子研究所、信義財貿園區、工業城、大學、百年老街不亞於木柵,假日遊客數遠勝木柵、萬芳、蘆洲,為何這些地方後來居上享有捷運,而唯獨冷落深坑,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四、新北市石碇區假日遊客數並不亞於台北市近郊其他地區,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地區更能帶動深坑、石碇等周邊地區的觀光人潮,並落實節能減碳與推廣深度生態旅遊。

五、綜上所述,本席建請行政院儘速推動將捷運由動物園站延伸至深坑、石碇地區,促進深坑、石碇交通運輸系統的平衡發展。

提案人:羅明才

連署人:楊瓊瓔  林德福  林思銘  李德維  吳斯懷  葉毓蘭  洪孟楷  鄭正鈐  張育美  陳雪生  呂玉玲  萬美玲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椒華:(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1人,有鑑於農地遭事業廢棄物棄置之不法事件頻傳,然農政單位並無規範土壤重金屬總量檢驗項目,使得農政單位及農民無法快速得知土壤污染情形。為保障農地與糧食安全,建請農委會修訂相關法規,針對可能遭棄置廢棄物污染之農地,增加「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以王水消化法(NIEA S321.64B)檢測土壤重金屬總量,建請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加強農地安全之污染情況判定,並於109年6月底前完成法規修訂及公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第四案: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1人,有鑑於農地遭事業廢棄物棄置之不法事件頻傳,然農政單位並無規範土壤重金屬總重檢驗項目,使得農政單位及農民也無法快速得知土壤污染情形。為保障農地與糧食安全,建請農委會修訂法規,針對可能遭棄置廢棄物污染之農地,增加「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王水消化法(NIEA S321.64B)之檢測方法,以檢驗受污染土地之土壤重金屬總量,爰請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以加強農地安全之污染情況判定,並於109年6月底前完成法規修訂及公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陳秀寳  洪申翰  邱顯智  劉建國  高嘉瑜  林俊憲  林楚茵  余 天  江永昌  莊競程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