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星期五)10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54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1人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2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農田水利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2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2人擬具「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作以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八、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8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擬具「社會團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作以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法官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耀祥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更換提名專任委員楊翠為主任委員、葉虹靈為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彭仁郁為兼任委員;另新提名王增勇、林佳範及陳雨凡等3人為專任委員,新提名徐偉群及蔡志偉等2人為兼任委員,請同意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監察院函,為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制定公布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定自109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司法院函,為修正「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國家安全局函,為修正「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第十四條及第四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種羊生產暨輔導體系強化計畫合作協定」中、英文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國防部函,為「軍人殘等檢定標準」名稱修正為「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國防部、教育部函,為修正「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僑務委員會函,為廢止「一百零八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修正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中關於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學術機構設置管理委員會之規定」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車輛即時追蹤系統規格」,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環氧氯丙烷、丙烯酸乙酯、乙酸丁酯及丙烯酸丁酯氣態有機物檢測方法-採樣袋採樣/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38.7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函,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函,為「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時附帶決議(),檢送針對收治新冠肺炎病患的各類醫事人員提供必要之危險專業津貼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名稱修正為「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及「新美白成分之使用管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勞動部函,為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南卡羅萊納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澳大利亞為我國有機同等性國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三點、第五點、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五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經濟部函送「臺瓜(瓜地馬拉)自由貿易協定」第13號至第15號決議文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經濟部函送公告「應施檢驗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經濟部函送公告「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限制輸出貨品表」,CCC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經濟部函,為「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驗證登錄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經濟部函,為修正「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七、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第一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八、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九、交通部函送公告「形式構造簡單免經檢驗或認可之遙控無人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公告「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害安全之行為」,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貨船搭客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三、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內政部函送「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內政部函送「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一、科技部函送「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二、科技部函,為廢止「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三、教育部函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四、財政部函送公告「一百零八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五、財政部函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六、審計部函送「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七、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附件及第三條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五、行政院函,為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檢送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一六六案至第三六四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七一案、第一八五案、第一八六案、第一八九案、第一九○案、第一九九案、第二一八案至第二二一案、第二二四案至第二二九案、第二三八案、第二四一案、第二五一案、第二五五案、第二七○案、第二九六案、第二九七案、第三四六案、第三五六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六八案、第一六九案、第一八○案、第三一二案、第三五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六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阿里山森林鐵路42號隧道計畫」及「阿里山林業鐵路設施設備安全提升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之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提升偏鄉衛生所(室)及巡迴醫療點網路品質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食品安全建設」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普及偏鄉寬頻接取環境計畫」及「強化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置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三、交通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四、科技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科學城低碳智慧環境基礎建置─科技計畫部分」等12件計畫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教育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文化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類)─文化生活圈建設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中央研究院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研院南部院區鋰電池儲能系統開發與新世代全固態電池材料研發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八、內政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九、客家委員會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客家浪漫臺三線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行政院秘書長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項下「強化政府基層機關資安防護及區域聯防計畫」及「強化國家資安基礎建設計畫」108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一、衛生福利部函送108年度「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計畫」執行效益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二、衛生福利部函送與新南向國家醫藥法規協和、檢驗技術及實驗室管理認證合作等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三、衛生福利部函送「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分支計畫執行效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四、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9年1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五、內政部函送108年第4季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六、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8年第4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七、內政部函送對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派遣安全警衛108年下半年辦理情形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八、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108年第4季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九、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大陸委員會函送協助臺商及眷屬返臺投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一、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針對傳統紙媒、劇場、網路新媒體等項目納入基金會體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二、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電視節目品牌獨特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三、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影視媒體製播規劃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四、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用人費用占業務支出比例未盡理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五、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講客廣播電臺」加強年輕族群經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六、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文康休閒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七、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防護人力短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科技部函送產業創新旗艦計畫108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相關法規調適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考試院108年度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8年1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108年10月至12月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更新之108年11月及12月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8年度第4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情形說明」及「108年度第4季主管補助團體經費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8年第4季刊登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國防部函送該部「108年度第4季管制預算運用情形統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國防部函送108年度第4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僑務委員會函送「108年度第4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外交部函送該部108年第4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函送108年截至第4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二、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08年第4季考試院暨所屬部會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三、總統府函送該府及所屬、國家安全會議108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二一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8年度截至12月底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8年度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第4季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六、經濟部函送水利署及所屬「108年度第4季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案件明細表」及「108年度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該會108年10至12月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八、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08年10至12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九、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08年12月份廣告政策文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8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108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第4季「對國內團體捐助(含公益支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108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四、科技部函送該部暨所屬機關108年第4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五、科技部函送該部(含所屬單位)108年第4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8年10月至12月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七、文化部函送該部108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月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八、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8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九、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8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8年度第4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一、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8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8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三、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8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四、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8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五、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8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六、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改善職業病認定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8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管理工作」委辦計畫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九、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8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8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一、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檢討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二、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執行率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三、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四、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五、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執勤安全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六、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殉職人員遺族子女學費全額補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七、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部分補助項目執行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八、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土地開發─淡海、高雄、林口新市鎮土地開發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九、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淡海新市鎮未來開發方向、方式與各項機能之規劃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一、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鬆綁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ABC)設置標準後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降低戶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之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長期照顧輔具服務檢討相關申請書表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健保改革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癌症免疫治療藥品給付之檢討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老人虐待具體防治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技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C級長照巷弄站設立無障礙設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量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3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基層院所癌症篩檢試辦計畫之具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照顧管理系統核定費用與縣市政府申報金額落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兒童視力保健宣導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計畫」執行未如預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照顧服務員登錄作業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在職照顧者之夜間長照政策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長照復能服務具體措施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肺癌研究計畫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老年醫學建立國家級研究中心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民失能長照項目具體扶助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復能訓練及品質管考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設置困境改善計畫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多元性別自殺相關研究並推動具性別觀點之自殺防治策略」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照顧服務員充實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勞動條件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各醫療機構資安防護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醫學中心支援計畫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針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強化在地醫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兒童緊急醫療各地資源不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落實推動石化業污染減量工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決議第7項水污染防治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決議第11項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決議第13項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決議第31項現代水污染防治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決議第32項督導地方政府加嚴放流水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決議第38項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決議第41項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決議第44項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決議第45項國外旅運費使用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一、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全國巡迴展示活動」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二、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技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三、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權益基金財務平衡具體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四、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青年失業者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五、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勞動資料科學建置勞動力應用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六、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我國聘僱制度回歸總量管制制度之評估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七、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對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進行檢討」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八、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移工安置單位安置費用分析說明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九、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令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追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款呆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一、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決議第3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決議第1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四、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技研發與人文藝術跨域合作,推動臺灣文化科技產業新價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參與科技部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決議第6項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癌醫中心醫院財務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國立大學06歲托育設施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預算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與新南向國家加強監理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確保金融科技發展健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強化金融科技創新教育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財政部近年債務管理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印刷廠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印刷廠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四、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印刷廠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五、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印刷廠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印刷廠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七、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印刷廠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八、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印刷廠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九、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印刷廠決議第9項「績效獎金」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印刷廠決議第10項職工福利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國輸出入銀行決議第3項人力運用合理性與工時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國輸出入銀行決議第5項人力運用合理性與工時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三、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項績效獎金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四、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項檢討績效獎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五、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項「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用途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4項「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用途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七、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6項機場道面缺失改善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八、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7項自動通關查驗閘門建置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九、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8項獲利力提升相關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9項編列借款及利息費用預算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一、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0項「專業服務費」暨相關專案管理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二、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1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及改善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三、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3項轉機旅客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四、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4項第二航廈擴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五、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5項檢討可設置太陽能發電場域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項車輛與相關設備整體改善精進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七、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項各項出國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八、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項行銷獎勵措施實施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九、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6項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7項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一、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8項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二、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9項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三、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3項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四、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6項補辦3項轉投資預算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五、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1項轉投資標的選擇方針及準則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2項南方澳大橋坍塌意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七、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項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八、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2項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工程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九、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3項「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執行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4項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工程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一、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5項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二、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7項國際商港公共基礎建設計畫優先順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三、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9項「高雄港及安平港港區碼頭及相關設施整建工程計畫」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四、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3項勞務承攬人力運用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三六五案至第五二一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三六七案、第三六九案、第三七一案、第三七三案、第三七八案、第五一三案至第五一六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六六案至第三七三案、第三七八案、第四六九案、第四七二案、第四七四案、第四八○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三六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2項協調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六、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七、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蘭嶼貯存場遷移預算估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八、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水資源保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九、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一、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工程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二、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護計畫及全國水源區廢棄物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三、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辦理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四、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列管無自來水地區延管工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五、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安管理之強化與落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六、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其他營業成本之什項營業成本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七、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成本管控及提升營運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八、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落實減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九、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延長監造之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計畫監督及管考作業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觀光發展中長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蘭嶼打造為綠能示範島嶼具體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貸款計畫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發展綠能、儲能產業及設立產業專區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擬符合在地的原住民族就業、租屋與創業貸款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外銷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七、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強基金達成率以達成毒品防制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八、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針對毒品防制基金收入來源進行檢討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九、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自營作業受刑人篩選要件及程序之法制化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一、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不同矯正機關或同一矯正機關自營作業項目收容人每月所獲勞作金差異甚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替代役役男管理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三、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役男請假權益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四、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收回替代役役男因病停役退役溢領薪給加強催收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五、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六、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徵兵處理─業務費─獎補助費」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七、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毒品尿液檢驗費用得否由犯罪者自行支付」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八、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員警制服悶熱問題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九、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各警察機關偵查佐缺額統計與偵查佐短缺解決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改善員警訓練及裝備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臺北警光會館設備更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辦理警用無線電汰換更新中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3目項下「辦理警用無線電汰換更新中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訓練中心專業師資及訓練資源現況與提升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港務消防隊增設分隊應補足人力」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各縣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比率及裝設普及化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補足臺中市消防人力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九、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消防醫療權益108年度支用及109年度預劃」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配合動員森林火災救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決議()「不適用民航機機齡限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及維護人員缺額、甄補現況與待遇提昇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三、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現有定翼機航空器支援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四、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參加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具體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五、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辦理都市公園綠地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管理等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六、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辦理共同管道等業務管理」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七、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已徵收未使用土地之後續管考及監督辦理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八、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現階段移民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九、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料供應及受託測量」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一、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業務預算委辦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二、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陸臺商經貿網」網站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三、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商返臺投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四、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改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部分事項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五、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兩岸合作打擊犯罪機制形同虛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六、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緝犯緝捕遣返」及「罪犯接返」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七、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方遣返通緝犯人數逐年減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八、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方遣返通緝犯人數逐年減少允宜研謀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九、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對臺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預算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國大陸暫停陸客自由行相關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一、大陸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強化資安防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處理政黨不當取得土地且已移轉他人部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訴訟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是否舉辦政見發表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預算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三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釐清「夜點費」或「誤餐費」是否屬工資性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三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中央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之整體經費統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三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落實資安防護之技術與管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避免以非典型人力從事主要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避免派遣歸零過程造成勞務承攬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政府電子採購網現有資料整合公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與考試院院際間職權分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推動公部門設置員工托育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資訊相關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行政法人員額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四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五○、司法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五一、司法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五二、司法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五三、司法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五四、司法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五五、法務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申請權利相關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五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審議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事項之書面報告」2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五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僑(華)生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五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海外僑社關係之經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五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六○、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醫院軍聘雇與民聘雇醫護人員之勞動條件差異及工作條件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六一、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招募暨留營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六二、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性騷擾防處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六三、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公務車輛籌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六四、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徵募制度變革之困難與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六五、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國軍部隊各項訓練所造成之傷害及疾病進行記錄蒐集並建立資料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六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三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結核病主動發現防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修正「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九、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國營事業改善空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營企業考績議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一、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重點獎金制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二、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研議工業區閒置用地媒合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三、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用笑氣管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四、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改善業者參與優良度量衡器計量管理制度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紙之亂」是否再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罰鍰收繳情形改善因應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罰鍰收繳情形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資料傳輸安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運用成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臺東縣政府提出有機農業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留才及攬才政策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設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增加人數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雙語環境建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遠地區學校英文教師遴聘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人才流失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多元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強化國產雜糧消費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糧去化不易進而造成資源浪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管控農業科技研究成果洩漏至中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公務統計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布之薪資物價等數據與民眾實際感受有所落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四、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股民營事業董事性別比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五、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未來運作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六、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修正「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七、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子發票規劃後續推展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八、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稅法令研審落實導入外部專家意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九、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稅法令研審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職務宿舍申請借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一、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之統計表內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二、財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子發票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三、科技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災防資訊服務計畫預算編列情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四、科技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因應偏鄉地區接收災害情資與示警服務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五、科技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科技幕僚及災防科技應用與規劃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六、科技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科普教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七、科技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橋頭科學園區產業規劃及租稅優惠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八、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七)恢復辦理「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九、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六)「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一○、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局決議(十四)福衛氣象衛星觀測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一一、交通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十二)不合法旅館及民宿業者督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防疫補償金及急難紓困救助金發放標準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五一三、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衝擊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五一四、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備戰2020東京奧運期間防疫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五一五、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對境外生採取對應措施及執行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五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各項紓困振興措施與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之區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五一七、國防部函,為空軍司令部「愛國者二型飛彈性能提升及採購愛國者三型飛彈」案109年度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置預算歸墊事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精進現行登記制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大糧倉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二○、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督導台塑企業擬定公開透明的敦親睦鄰制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二一、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雲林虎尾毛巾產業」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五二二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五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技術處「科技專案」預算凍結3%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礦務局「礦務行政與管理」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國營事業委員會)」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國營事業委員會)」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資訊管理(國營事業委員會)」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營事業管理」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審議─投資案件之審核及管理」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能源科技計畫─再生能源環境建構」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經貿談判」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司「推動商業現代化」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工業管理─產業行政與管理─業務費」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查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商品檢驗服務整合」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5G產業標準制定與驗證─業務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資訊管理─業務費」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投資業務處「109年延攬海外科技人才─產業人才海外網絡鏈結暨延攬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促進投資─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貿易行政與管理」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災智慧防災計畫」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及第3項決議()「環安行政」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案共2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研究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凍結1,500萬元書面報告案及第2目第1節項下「學術發展及交流合作」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共2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五、本院財政、外交及國防、經濟、交通、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102年1至6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先行辦理補辦以後年度預算彙總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四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銀行函送「該行投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四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督促各市縣政府落實財政紀律專案報告案」等3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四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案」等12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四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所屬周邊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專任人員由公務員退休轉任者之薪資、獎金、月退俸及優惠存款等資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財政部函送「該部、國庫署、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含所屬)、關務署(含所屬)106年度第3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案」等54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五一、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政策說明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五二、本院財政、經濟、交通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102年7至12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先行辦理補辦以後年度預算彙總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五三、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103年1至6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先行辦理補辦以後年度預算彙總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五四、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本院審議「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通過附帶決議,針對該部編列高額業務費應提出說明乙案,業己備妥相關報告資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五五、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通過對該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2項計畫實際成果作分析檢討與第3期特別預算各工作項目實施之急迫性及第2期特別預算執行欠佳部分提出檢討及因應方案等2項決議,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案」等4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第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二十九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第二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部分附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應記載事項」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與紀錄之項目方式及期間」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有機與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生產加工分裝流通驗證收費上限」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三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四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七一、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函送「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1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2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七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1人於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七六、行政院函送本院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於第10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整合銀行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整合銀行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鑑於第一線醫護人員是我國防疫重要功臣,建請提供更優渥的防疫加給,並將整體第一線的醫療人員納入加給範圍,以慰勞醫護人員的辛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優質商品之行銷管道,網站未架設完善之建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期間入境越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臺灣與美國及日本貿易障礙如美國豬牛及日本福島核食進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嚴峻,政府相關防疫政策實施,欠缺周延考量,恐衍生防疫破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電子監控程序內容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我國漁船於專屬經濟海域內遭日本公務船驅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檢討現行居家檢疫規定之成效,並研議可能之精進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研議成立司法精神病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移工收容所現況及未來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振興方案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政府防疫期間針對個人資料蒐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財政部研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修正為6歲以下之子女,並提高為每人每年18萬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電動車使用之鋰電池回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昶佐就為使開放政府理念涵蓋更多政府機關,應積極協調納入立法院等其他一級機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防疫物資援外及儲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何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我國道路工程設計、施工之法令就機車待轉區設置有無統一規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反歧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多具有主動預警,偵測範圍涵蓋內輪差與視野盲區,以及降低受惡劣氣候影響等功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捐贈他國防疫物資及我國口罩產能及分配數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產業及個人造成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振興方案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世杰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推行公民不在籍投票,相對比推動投票229年下修更應優先;又不在籍投票用於一般選舉,遠比不在籍投票用於公投更應優先,請行政院認真推動不在籍投票,特向行政院提出面質詢。

二、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我國處理外交心態欠缺文化素養,竟陷入互相對罵,嚴重影響我國形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我國有高達13,072名失蹤人口恐成為社會問題的隱憂,也是一個現代國家不應存在的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專案處理、積極查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我國應訂定「種樹、護樹及修樹辦法」通行全國,以促進環保、美化環境,建立美好家園,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新冠肺炎疫情至今國際未見趨緩,國內尚難預估何時疫情可告結束,本年度所有國家考試日期,建請行政院協調考試院研議是否全面順延辦理,以便所有考生皆能有從容應試,也避免群聚感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工作,存有不合理的值勤工時及津貼,實應檢討修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林委員為洲,鑑於近期社會案件頻傳,許多民眾之人身自由遭受威脅,若能強化警方基層非致命性武器之裝備,除得以保障員警執勤上所遇之突發狀況,亦能超前佈署,避免更大量的傷亡出現。上個會期,已向海巡署及警政署提出相關質詢並敦促儘快進行相關設備更新,目前海巡署已更新完成並將配備儘速送至各基層單位,惟警政署相關配備更新還在進行中。爰此,行政院應妥速進行,並儘速訂出相關明確時程,並可參採海巡署相關配備更新之資料,以利相關計畫順利進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郭委員國文,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延燒,行政院推出行況貸款利息減碼,農漁會放款亦比照公股行庫,但各農漁會信用部承作房屋貸款利率以普遍低於公股行庫,如降息2碼,存放款間恐難平行,為避免農漁會信用部因放款降息產生虧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政府針對新冠疫情推行紓困方案,處處存在「貸款亂象多、受惠民眾少、紓困擠牙膏、薪資補貼弊端多、堅持不減稅」等五大缺失,讓多數民眾無感,更造成不公平與相對剝奪感,讓社會大眾徒具「看得到,吃不到」之憾,籲請行政院改弦易轍採簡政便民的紓困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對社會衝擊相當大,國內多數靠勸募維持運作的社福團體,都面臨有史以來最嚴峻形勢,影響正常作業支出,政府在推出紓困方案,實則疏漏社福團體,倘社會福利機構無法經營下去因而倒閉,未來對於政府在社會福利負擔勢必非常大,籲請行政院提出具體措施支持社福團體紓困,以因應社福團體遭疫情傷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交通部「高速公路1968APP加強版」,匡列全臺熱門景點,包括風景區、夜市、賣場、市場、公園等,並以紅、黃、綠三燈號代表人潮擁擠、略多、正常,盼達到分流管制效果,但遭外界質疑人潮警示功能不準確,有資訊失真現象,籲請行政院儘速將軟體檢討改進調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政府針對新冠疫情推行紓困措施,為減輕業者因疫情衝擊造成影響,經濟部特別編列65.1億元水電費減免,減價幅度依營業額衰退情形打9至7折,此紓困措施立意良善,惟本席建請台水及台電公司允宜建立與中央各部會間有關受疫情影響業者水電費減免之聯絡或通報等標準化作業程序,並加強對外界之宣導,以利民眾瞭解,暨建置查詢平台,俾利業者即時取得減免資訊,使水電費減免措施亦臻圓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受疫情衝擊,蔡政府從春節前進入防疫作戰,迄今已逾百日,政府在疫情圍堵上確實做到了「超前部署」,有效遏阻病毒在台肆虐。但相對而言,我國在疫苗和試劑的研發上,對防疫控制的科技應用上,甚至對受創民眾和產業的紓困救濟上,實則看不到明顯的進展。疫期的應對,對各國在疫後的經濟復甦與科技發展競爭,其實關係至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馬委員文君,為有效遏止新冠疫情,適時實施特定強制隔離措施,衛福部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符合一定條件者,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每人按日發給1千元之防疫補償,惟違反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規定案件層出不窮,籲請衛福部應要求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及發放防疫補償事宜,以維護國人健康與計畫宗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交通部對觀光產業進行各項協助措施,其中鼓勵旅宿業加入防疫旅宿,追加預算案編列獎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溫馨防疫旅宿,據交通部觀光局在台灣旅宿網建置「防疫旅宿」專區資料顯示,目前防疫旅館對中南部部署似乎不足,且旅宿業等級不同,房價亦有落差,基此,籲請交通部應確保防疫旅宿之品質與數量,以滿足居家檢疫之需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國內農業,為保障農企業及農漁民團體員工不受疫情影響遭資遣,農委會新增對營運困難之業者提供相關員工薪資補貼、營運資金協助及農漁民生產資材與運銷補助,此措施立意良善,惟籲請農委會應適時佐以相關經營輔助措施並訂定查核機制,以確保受補貼業者之員工均領足八成薪資,使業者能在政府的輔助下順利渡過經營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馬委員文君,為因應新冠疫情衝擊藝文周邊產業,文化部秉持「防疫為重,紓困並行,振興在後」原則因應疫情,啟動藝文紓困補助,其中編列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等所需經費計8億元,截至4月10日止已核定補助157件、4,692萬3千元,惟均尚未撥款,籲請文化部宜加速申請案件之審核及撥款作業,俾達快速補助、及時紓困、減緩疫情衝擊之成效,陪伴藝文產業共度難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勞動部5月1日公布勞動基金最新投資績效,三月單月虧損3,198億元,首季巨虧4,712億元,幾乎吃掉去年一整年的獲利,創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最慘紀錄,籲請勞動部因考量股市已處相對高點,逐步減緩股票投資部位,持股比重應低於原本的目標配置,有效降低市場震盪衝擊,並持續觀察疫情擴散及控制程度等後續發展,審慎調節投資步伐,有效分散市場風險,俾獲取基金長期穩健收益,以保障勞工經濟安全與退休生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馬委員文君,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影響公益彩券銷售,財政部提出抗疫紓困追加預算新台幣4.98億元,用以協助弱勢之公彩經銷商度過疫情難關、維持生計,並確保公益彩券盈餘挹注之社會福利財源不致大幅銳減,此措施立意良善,建請財政部補助辦法應多面向考量影響各經銷商營運狀況之因素,避免齊頭式補助造成不公,並加快作業完成相關補助辦法及執行細節規範,俾利後續補助作業辦理之遂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馬委員文君,鑑於4月26日錢櫃KTV惡火,造成5人死亡2人命危54人送醫等重大傷亡,令人不禁懷疑台灣公安是否倒退20年。目前多數建築物具備有火災警報設備,惟警報設備可被輕易關閉,故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時間無法立即發揮警報功能,讓人員有足夠時間及時逃生。因此,未來應思考從設備安全性進行檢討,藉以彌補人員犯錯的可能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馬委員文君,鑑於近年常有鯨豚、海龜等海洋生物擱淺於近海,死後經解剖發現胃部塞滿塑膠(微粒)垃圾。國內自2018年起環保署與環保團體合作成立海洋廢棄物治理平台後,才有海洋廢棄物對海洋生態影響的具體行動,惟塑膠吸管在源頭減塑的目標未有改善,顯見台灣在海洋環境保育的觀念仍嫌落後不足,應全面開始加強國人海洋環境保護教育宣導、積極培育海洋相關人才、儘速通過相關法案,為保護海洋環境盡最大努力,讓海洋生態得以永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高委員虹安,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目前已提出許多救急紓困方案,像是勞工紓困貸款、勞工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等。惟經審視後發現,勞工紓困貸款,其實預設之限制相當多,如需要年滿二十歲,且無未繳清延滯款項等條件者,方得申請。對許多已陷入困境之勞工,以及未達年齡限制之打工族或學生勞動者,均無法申請借貸,背負沈重壓力。再者,勞工安心即時上工計畫,被退件率約達46%,且申請人數不到目標打工族群的百分之二,根本無法保障打工族權益。因疫情衝擊,近來有許多臨時性工作陸續減縮,勞動部更應對現有紓困貸款及補助等計劃進行通盤性檢討,方能使青少年打工族、部分工時工作人員等弱勢勞工受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張委員其祿,有鑑於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截至今年4月29日止)數據統計,全球武漢肺炎確定病例數3,127,046、全球死亡病例數216,363及國家/地區數184;台灣國內確定病例數429、死亡病例數6。隨著後續全球疫情發展嚴峻與連動台灣之影響,內政部警政署為因應疫情發展而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所編列相關經費,該署並於本次追加預算案─辦理支援機場、港口防檢疫業務,並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等所需經費6,725萬5千元,加上原特別預算6,811萬2千元,合計1億3,536萬7千元。爰此,建請行政院應提高各項防疫物資分配之相關資訊透明度,俾利各界瞭解防疫裝備適足性與依實際需求而調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張委員其祿,針對衛福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方案,符合資格者可領1萬元到3萬元不等急難紓困金,而根據新聞報導指出,近日地方政府獲撥經費後,各公所諮詢及申請人潮不斷,光單一區公所就有上千人洽詢,經查地方政府之統計似迄今尚未有核發案件,亦即還沒人領到紓困金,原因似出在如何認定是因「疫情陷困」影響生計,很多民眾也提不出證明文件,亟待中央通盤說明。爰此,行政院及其主管機關應針對相關法規或要點進行更全面解釋或與各地方政府協作,才能使得地方政府發放補助機關得已遵循,俾利紓困補助能真的幫助到有需要的民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冠肺炎紓困振興2.0上路,行政院向外界宣布我們也在「發現金」,說要用1,035億元來「千億挺勞工」,讓受到衝擊的勞工都受到政府妥善關照。建請政府應善於運用紓困2.0《特別預算條例》中,另外提供了可以直接擴張紓困規模以資運用的2,000億元,擴大對庶民的補貼範圍,並對所有受紓困者的補貼上限都提高到每月2萬元,讓標準齊一,才不至於「舒了企業」而「困了勞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思覺失調症男子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一審獲判無罪,社會譁然。半個月前,同樣罹患思覺失調症的小燈泡案嫌犯才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精障患者殺人依法可以免刑,但缺乏精障收容機構及監護機制的政府,能完全免責嗎?蔡英文即將就職連任,她的五二○演說,要如何遮掩台灣社會安全網破漏的事實?四年前的司改國是會議,就有人建議設置司法精神病院,建構完整的精障患者治療處遇制度。但蔡總統四年任期即將結束,林萬億今年邀集法務部和衛福部協商時,兩部還在互推責任,此案持續卡關。無罪判決很容易,但苦惱的,則是在政府司法及社會安全破網下求生的民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自我國駐世貿組織(WTO)大使朱敬一於去年8月底退職,直到今天已過了8個月,我執政當局仍未任命新任大使,世貿組織是我國惟一能在國際舞台一展身手的地方,長期不任命,令人驚訝與不解,對我國國際形象極其不利。再次呼籲執政當局,正視我國進入WTO這個得之不易的成果,儘速任命合適的大使,但切勿以政治考量任命非專業人士出任此一重要職位,如此方可鼓舞我代表團士氣,也才能捍衛台灣的經濟利益,並提升台灣在國際上的能見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隨著疫情趨穩,日常生活可望逐漸恢復,接下來,如何用最有效手段恢復經濟活力,將是政府最大的考驗。日前通過的《紓困特別條例》修正案,把原先的紓困預算由600億元一口氣追加1,500億元,紓困預算總額達到2,100億元。但政府對失業的民眾不能坐視不管,要求政府應從寬編列預算,短期而言,失業勞工6個月內的生活應不受影響;長期而言,要協助失業者重返就業市場。政府有限又寶貴的經費,應該以用在幫助失業者及生活陷困窘的民眾身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因疫情肆虐,各國封城令下,經濟活動停擺,原油需求大幅下滑,4月21日美國西德州中級原油(WTI)五月期貨油價盤中竟跌至負40美元,這意味除非付一桶40美元補貼買主運輸儲存所花的錢,否則根本沒有人要五月到期的原油。但在低油價時代,永續能源的發展也會緩慢下來。疫情只是人類給地球一個暫停喘息,生態雖局部恢復,暖化雖暫時減緩,但不會永久停留在這個時刻的。全球疫情下超低油價反映的幾個現象,應能給我國政府一些啟示:紓困振興不能慢、美國保護不足恃、永續能源不可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面對新冠病毒疫情對產業造成的衝擊,行政院透過編製特別預算,預計對中小企業拋出9千億元的紓困貸款。執政團隊除了要面對疫情紓困的考驗之外,在國內外疫情趨緩之際,政府將可望在5月底從紓困模式進入振興模式。但檢視在紓困階段,行政院只是聚焦於對中小企業拋出9千億元紓困貸款的分配執行,但在振興階段如果還是只知繼續撒錢,恐怕就難收振興之效重點應在協助產業的轉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國內對抗肺炎疫情下,暫停陸港澳人士來台,使得三地許多大學生暫時無法來台上課,造成某些收取較多陸港澳生的台灣大學院校受到嚴重衝擊。估計若此三地上萬名學生下學年完全消失,單單大專院校的學費損失就有8到10億元,加計其他費用,台灣的「災情」一年將達到40億元。我國政府沒有規畫任何紓困補貼給大學院校。事實上,擁有相當境外生的大學,是花了巨大人力和物力資源才獲得的成果,也是在為台灣價值或中華文化的國際化和台灣的國際連結盡心盡力,政府應考慮提供某種程度的補貼來彌補其衝擊。在目前肺炎肆虐之下,遠距學習大量普及化。在此基礎上結合線上教學和課堂互動的混合式新教學模式,可提供周邊地區一些中等收入家庭的學子們一個新形態的境外教育機會;這將是台灣優質高校在吸引周邊教育資源有限地區的學子們就讀的絕佳機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台灣的疫情雖然趨緩,不過,疫情對經濟造成的驚人破壞力,才剛要展開。例如,3月景氣對策信號亮出代表「景氣衰退」的黃藍燈,預期4月燈號也難脫泥淖;更讓人擔憂的是,失業率已連續兩個月走揚,在五一勞動節當天,無薪假人數已突破1.8萬人。目前政府花了很多力氣做企業紓困,但是紓困的本質,應擺在救急不救窮,不應淪為放貸比賽。更讓人不解的是,何以政府紓困急如星火,但是眼前卻有許多「名店」寧可熄燈,也不願接受紓困撐下去,這就值得政府深究原因了。再者,紓困只是權宜之計,政府如何透過有序的防疫指引,讓民眾漸次恢復生活,同時又能藉由機制點火民間消費,那才是正辦。儘管蘇揆已表態,不會發普惠性質的現金消費券,但不論是振興抵用券或酷碰券,還是應當注重誘因,與能帶來多少乘數效果,如果發了反倒乏人問津,那政府就真的是白忙一場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連三日的五一連假,這三天,是台灣能否重啟正常經濟生活的關鍵轉折。民眾和商家都期待生活與消費恢復正常,讓經濟回歸活絡。政府的考慮則比較複雜:既希望打通經濟活路,又唯恐人潮聚集引爆難以預料的疫情。政府在疫情圍堵上確實做到了「超前部署」,有效遏阻病毒在台肆虐。但相對而言,我國在疫苗和試劑的研發上,對防疫控制的科技應用上,乃至對受創民眾和產業的紓困救濟上,則看不到明顯的進展。疫期的應對,對各國在疫後的經濟復甦與科技發展競爭,其實關係至鉅。但政府的紓困工作還停留在消極的「施恩」、「示惠」心態,完全缺乏積極衝刺的思維。試想,一件件的申請案要通過眾多的官僚圖章,不僅要耗費大量行政成本,對真正有急需的人而言,只怕助益無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新冠肺炎進入到中期階段的防疫行動,經由學習,醫療和公衛領域的措施都找出了最佳方法,會逐漸退居次要的地位,轉由經濟面的政策接棒演出。要設法讓台灣經濟社會恢復平靜,並讓台灣的經濟活力在疫情結束後快速展現,是新的階段政府抗疫的重要課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自2003年SARS疫情爆發之後,台灣也曾面臨禽流感、新流感等幾次病毒大流行的威脅,雖然之後慶幸未爆發真正的大流行,但是幾年備戰下來,我們不論在法規、研發、量產到公衛都有長足的長進,唯獨研發資源從未有效整合,隨著這次疫情再度考驗台灣,政府應以更長遠的目標來制定長期的抗疫計畫,這不僅是為了應對這次新冠肺炎的挑戰,也是為了日後一旦出現新的病毒大流行時,能在現有的防疫基礎上,很快速的展現實力,達到全民防疫的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台灣的知識力與科技力都在世界水準之上,建議政府應該在此基礎上,以長期積極的態度,針對天災劇變、瘟疫、國安等領域進行前瞻研究,並做長期防禦的溝通與準備,屆時才能帶領國人緩解災厄,進而為全球的健康、安全與幸福做出更大的貢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蔡委員壁如,有鑑於陸軍第六軍團269旅半年內發生3名軍官輕生事件,前陣子敦睦遠航事件發生「下情不能上達」及「服從長官命令」,加上近年來軍中因不當管教及霸凌所衍生的人權事件層出不窮,不僅傷害到國軍的形象,也使得民眾對國軍失去信賴;美國獨立宣言提到「人皆生而平等」,然而在軍中顯然並非如此,面對長官需絕對服從,個人意志的被剝奪,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處於高壓環境卻無申訴的管道,也沒有健全的心理輔導機制,嚴重影響軍中國軍的心靈,爰此軍中制度的缺失及軍中文化之陋習等有檢討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蔡委員壁如,有鑑銀行放貸率沒有明顯提升,又接獲陳情反映,總行要求各分行達成KPI,導致任何企業客戶如果符合紓困貸款申請標準,可能不論營運是否有受疫情影響,銀行會主動詢問是否願意申請紓困貸款,幫助自己衝業績,上個月,為改進銀行放貸率,金管會顧主委表示會派出神秘客前往銀行稽核,為了解實際的紓困貸款情況,請金管會公布神秘客稽核結果,並盡快提供紓困貸款推廣分析報告和改善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金管會於107年12月27日公告修正「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要求上市櫃公司為董監事投保董監事責任險。為瞭解現執行情形,爰要求金管會向本席辦公室提出現上市櫃公司執行之情形、具體未投保公司之上市櫃公司名稱、以及投保金額未超過1億之上市櫃公司比例。另外,因金管會於5月4日提案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擴大投保中心起訴範圍至興櫃公司,故爰請金管會提出興櫃公司納入要求投保董監事責任險之具體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益彩券之發行機構,且近日獲得企業社會責任大獎,針對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公益彩券之紓困補助不應由政府全買單,財政部應要求中信金負起企業社會責任,負擔紓困補貼金額的一半,對營業額受影響衰退之經銷商採取紓困措施,協助弱勢之公益彩券經銷商度過疫情難關、維持生計,並確保公益彩券盈餘挹注之社會福利財源不致大幅銳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陳委員柏惟,有鑑於行政院於去(2019)年8月同意內政部之「數位身分識別証─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並於今(2020)年10月起,兩年半之期間為全國換發數位身分證。受疫情影響,內政部於今年4月27日表示,將調整換發時程,確切時程,仍將視國內外疫情狀況等而定;惟相關疑義仍未獲解決,包括現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制保護嚴重闕如、使用RFID能使政府或有心人士透過非標準規格遠距讀取晶片訊號藉以掌握持有者行蹤、透過OCSP log驗證數位身分證有效性時所產生之衍生性資料等等。又,「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系統第三方獨立驗證與確認委外服務案」已於今年由迪悌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惟該案之建議書徵求文件僅闡述專案管理內容,外界無從得知其所需設備、驗證報告將產出之內容、通過驗證之基準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現有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報告事項第77案、第78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第1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77案及第78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並請立即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鍾佳濱

主席:報告院會,本件復議案現在就處理。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在按鈴7分鐘的空檔裡,向大家報告一件事。再過兩天就是一年一度的母親節,本院利用這難得的機會準備了康乃馨,要獻給在場的委員及議事人員們,祝福大家母親節快樂。

現在在按鈴的時間,各位委員如果有要拍照,可以到前面來拍照,沒有關係。各位委員就在這邊拍照,沒有關係。藉這個機會向全臺灣、全天下的母親,祝他們母親節快樂,可以送給母親,送給媽媽,送給夫人、太太。

(台下:祝天下媽媽母親節快樂!謝謝院長

主席:謝謝。祝大家母親節快樂。

(台下:祝福母親節不分黨派,母親節不分藍綠,母親節快樂!祝母親節快樂

主席:謝謝大家,謝謝各位委員。我們今天不分黨派,一起祝福全天下的母親,母親節快樂!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7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29人,贊成者少數,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上午11時32分12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77、78案

     民進黨黨團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9

贊成: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管碧玲  王美惠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陳以信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原列第5案變更為第2案,並增列「(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109年度非營業預算(含信託基金)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列案順序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鍾佳濱  

變更議程

 

議案名稱

1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案

2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經濟、財政委員會部分)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109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含信託基金)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9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109年度非營業預算(含信託基金)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

(1)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0人、委員曾銘宗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5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4人,……,綜上,本院有因應我國多元族群語言發展之必要,並保障「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賦予之國民參與立法程序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之權利。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提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建請本院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考量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優先獲得其特別保障措施,提出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及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含口譯)人才之短、中、長程計畫,以俾本院委員以母語問政。」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3分)

繼續開會(11時43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9210053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茲檢附審查報告乙份,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4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584號函。

二、本案經於109年4月29日及30日由財政委員會會同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第3次聯席會議,由財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士葆擔任主席審查完竣,請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財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三、檢附「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上均不含附件)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於109年4月23日以院授主預社字第1090101076A號函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貳、財政委員會於109年4月29日及30日會同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第3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財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士葆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並邀請行政院何政務副秘書長佩珊、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蕭主任秘書祈宏、內政部陳政務次長宗彥、邱常務次長昌嶽、教育部潘部長文忠、林常務次長騰蛟、經濟部沈部長榮津、交通部林部長佳龍、黃政務次長玉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駿季、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何政務次長啟功、文化部鄭部長麗君、彭政務次長俊亨、勞動部許部長銘春、林政務次長明裕中央銀行嚴副總裁宗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張副主任委員傳章、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副主任委員伊萬‧納威等機關首長列席並答復委員質詢。

參、各機關首長說明: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說明:

依據大院於本年4月21日三讀通過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修正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所需經費上限調高為2,100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送請大院審議;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上開條例施行期間「每年度」與「施行期間」舉借債務之額度,雖排除公共債務法與財政紀律法所定「每年度」及「施行期間」占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之限制,惟中央政府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受公共債務法之規範。

因應疫情蔓延,行政院規劃辦理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各部會提報之經費需求,經本總處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進行審查後,依據審查結果編具完成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實施期程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歲出編列1,500億元,茲分別按機關別及政事別編列情形簡要說明如下:

1.機關別編列情形

(1)經濟部編列774.4億元,主要係辦理受疫情影響製造業、商業服務業與會展產業等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補貼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營業用水電費等。

(2)勞動部編列310.2億元,主要係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與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

(3)衛生福利部編列198.3億元,主要係發給醫療(事)機構與相關人員獎勵及津貼、接受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徵用及採購防疫物資、加發關懷弱勢生活補助、辦理病患隔離收治、集中檢疫場所維運及增設等。

(4)交通部編列131.3億元,主要係辦理受疫情影響之旅行(宿)業、觀光遊樂業、計程車、遊覽車與客運業等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擴大補貼航空業及機場業者之降落費、土地房屋使用費、權利金及貸款利息等。

(5)文化部編列32.2億元,主要係辦理藝文艱困事業之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措施、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補助方案等。

(6)教育部編列23.5億元,主要係補助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營運成本、擴充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等骨幹網路頻寬暨設備、補助社區大學等教育產業減輕營運負擔與紓困等。

(7)農業委員會編列19.8億元,主要係辦理農漁畜業者紓困利息補貼、農漁畜產品海外市場拓銷與分散市場、補助受疫情影響農漁業之薪資、營運資金、生產資材及運銷等。

(8)財政部編列5億元,主要係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營運紓困措施。

(9)內政部編列3.7億元,主要係辦理國境入出境查驗人流管理及提供居家檢疫者服務等。

(1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1.6億元,主要係辦理居家隔離及檢疫者自有門號定位追蹤及各類防疫簡訊發送費用等。

2.政事別編列情形

經濟發展支出980.4億元,占歲出總額65.4%;社會福利支出519.6億元,占歲出總額34.6%。

(二)以上歲出經費所需財源1,500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三)綜上追加預算結果,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歲出合共2,100億元,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及舉借債務1,800億元支應。

附表1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預算原預算及追加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原預算數

追加預算數

合計

一、收入

60,000,000

150,000,000

210,000,000

(一)歲入

-

-

-

(二)債務之舉借

30,000,000

150,000,000

180,000,000

(三)移用以前年度歲

   計賸餘

30,000,000

-

30,000,000

二、支出

60,000,000

150,000,000

210,000,000

(一)行政院主管

569,056

159,070

728,126

原住民族委員

會及所屬

200,000

-

200,000

客家委員會及

所屬

150,000

-

150,000

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

219,056

159,070

378,126

(二)內政部主管

169,235

365,035

534,270

(三)教育部主管

576,037

2,348,000

2,924,037

(四)經濟部主管

20,491,000

77,440,000

97,931,000

(五)交通部主管

16,767,107

13,128,924

29,896,031

(六)農業委員會主管

3,556,947

1,985,000

5,541,947

(七)衛生福利部主管

16,958,068

19,830,719

36,788,787

(八)文化部主管

800,000

3,220,000

4,020,000

(九)海洋委員會主管

112,550

-

112,550

(十)財政部主管

-

498,252

498,252

(十一)勞動部主管

-

31,025,000

31,025,000

附表2

 

二、財政部蘇部長建榮書面說明:

(一)簡要報告本案財源籌措情形: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下稱本特別預算),原編列新臺幣(下同)600億元,嗣因疫情蔓延全球,影響層面持續擴大,依109年4月21日公布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追加1,500億元並以舉借債務支應,合計特別預算規模2,100億元。

囿於疫情變化未明朗,為保留因應緊急重大支出所需之債務舉借彈性,上開特別條例雖排除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及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有關債務流量管制規定,惟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管控債務存量,以維財政健全。

按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併計前瞻基礎建設、新式戰機採購,加上本特別預算前已編列及本次追加部分,預估109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約5.6兆餘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30.5%,距債限40.6%規定,尚餘10.1個百分點,可舉債額度約1.8兆元。若再扣除本追加特別預算案擬分配110年度舉債500億元,以及110至115年度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舉債計2,322億元,可舉債額度約1.5兆餘元,可供支應緊急重大政務需求。

後續本部將視本特別預算歲出執行情形,妥為規劃執行債務舉借,以利遂行各項防疫紓困振興工作,並符預算法、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等規定,落實債務管控、維持財政穩健。

(二)簡要報告本部主管部分之編列情形:

1.背景

(1)受疫情影響,109年3月1日至4月19日公益彩券銷售金額約新臺幣(下同)84億元,較108年同期104.1億元衰退約19.3%,如全球疫情持續擴散,恐引發國人預期經濟衰退,進而減少非民生必需品之需求,公益彩券銷售金額之衰退幅度,勢將逐漸擴大。

(2)考量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須負擔店面租金、水電等固定支出,倘受疫情影響大幅降低銷售佣金收入,恐影響生活所需;至立即型經銷商雖無須支付租金等固定成本,惟如持續減少,生活亦將受到嚴重影響。為減緩疫情可能之衝擊,爰有必要提供經銷商相關協助措施。

2.預算編列說明

(1)有關本追加預算案,本部主管部分計編列4.98億元,辦理協助公益彩券經銷商營運紓困措施。

(2)至紓困措施之訂定,本部參酌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所訂基準,初步規劃經銷商本年3月至5月各月佣金收入,較去年同期衰退達15%以上者,按衰退情形予以補貼,符合補貼資格之經銷商即可申請。

3.預期效益

本部採取直接現金補助方式,除可維持公益彩券經銷商生計,避免其銷售金額銳減,公益彩券盈餘亦可持續挹注社會福利財源,降低疫情對我國經濟之負面影響,有助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

4.結語

面對全球疫情持續蔓延,本部除編列預算補助經銷商,並已責請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經銷商查核輔導方式、運用備償獎金辦理加碼促銷活動、於官網設立疫情專區及提供酒精等防疫用品等協助經銷商之應變措施,共同協助經銷商度過疫情難關。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蕭主任秘書祈宏書面說明: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本會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任務編制下「社區防疫組」及「資訊組」之成員,依據指揮中心指示,配合辦理相關平台採購作業並依指揮中心所提需求向電信事業就電信相關業務,提供必要之協助。

以下謹就特別預算原預算辦理情形及追加預算編列情形提出簡要報告:

(一)原預算辦理情形

本會預算編列2億1,905萬6千元,截至109年4月23日止,累計分配數3,177萬9千元,累計執行數2,161萬元,分配執行率68%,分項說明如下:

1.有關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及服務平台等採購案,已交付防疫手機3,367台,防疫服務平台已建置上線,並持續進行平台功能修正與精進。本會已於4月下旬撥付防疫專用手機及門號月租費等2,161萬元,預計5月再撥付6,845萬4千元。

2.配合指揮中心辦理各項整備資料、對居家隔離及檢疫之定位追蹤及發送簡訊作業,將以大量批價方式與電信事業分別議價,預計5月就電信事業已施作數量支付約4,000萬元。

3.配合指揮中心成立之疫情隔離檢疫所,提供行動寬頻網路服務,已完成8處寬頻網路設置,惟目前僅啟用7處,並於4月22日完成議價,預計5月依實作數量支付695萬2千元。

(二)追加預算編列1億5,907萬元

1.疫情防治手機月租費663萬6千元

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展之初,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擴散,有效掌握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之管理,爰購置疫情防治手機,透過防疫專用手機鏈結防疫服務平台定位、追蹤、圖資查詢系統等相關功能,落實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管理,以有效控制疫情。

現行除持續透過防疫手機及服務平台各項功能,掌握相關人員行蹤外,復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人數增加,已併採以自有手機追蹤定位為主,疫情防治手機改為提供予無自有手機者、國外入境者或重點追蹤對象使用為原則,以補強無自有手機者無法管理形成防疫之漏洞。

2.整備資料、發送防疫簡訊及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持有之疫情防治手機及自有手機門號定位追蹤等1億3,540萬8千元

依指揮中心相關會議指示,支應指揮中心暨其授權單位要求各電信業者執行相關防疫資料整備、及配合發送防疫關懷簡訊,並輔助居家隔離、檢疫措施等經費。

鑑於疫情持續擴大,國際已呈大流行之趨勢,我國對邊境返國檢疫範圍日益擴大,就確診個案隔離及相關疫調工作亦持續增加,相關受居家隔離、檢疫國人大量增加,另配合因應疫情發展,如對鑽石公主號遊客可能軌跡、清明連假曾赴群聚景點民眾發送關懷簡訊等臨時性任務。

本項作為說明如下:

(1)配合疫調工作指示,提供疫區返國、確診及相關高風險族群電信個人資料。

(2)就確診個案、高風險族群,利用電信通聯紀錄、基地臺使用紀錄等,輔以相關定位技術,重建目標移動軌跡及可能範圍。

(3)發送防疫相關關懷簡訊、權益通知簡訊等。

(4)就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個案,依指揮中心提供資料,發送雙向互動關懷簡訊;並利用門號定位,對曾前往示警景點者等特定對象,或境外返國者自入境起即設定管控範圍,計算其返家時間,發送宣導簡訊;另於居家隔離、檢疫者離開管控區域時,均以異常告警簡訊通知本人,並同步通知警、衛、民政人員,落實居家管理。

(5)配合指揮中心對於防疫所需之緊急性資料,透過電信事業資料庫搜尋、製表分析,以利防疫工作進行。

3.偏遠之隔離檢疫所網路寬頻數據通訊費1,702萬6千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需要,有效降低傳播途徑,指揮中心於各地成立隔離所,為應防疫管理需求(如簡訊通知、緊急救護及手機APP)等,本會督導電信業者配合提供寬頻網路服務以供通訊需求。

(三)結語

面對重大疫情,政府在「防疫」、「紓困」、「振興」各方面都全力以赴,尤其防疫更是至關重要,此可由本國近期防疫成果證實。本會持續遵守疫情指揮中心指令,基於預防重於治療的防疫原則,由本會加強防疫之通訊傳播資源整備,包括協助辦理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定位之電話關懷、防疫宣導訊息及播送短片、簡訊通知、隔離檢疫所通訊品質改善等各項防疫工作,以持續落實行政院相關防疫措施。

四、內政部陳政務次長宗彥書面說明:

(一)配合相關防疫作為

本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推動各項防疫工作,包括:結合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對居家檢疫者之健康關懷追蹤與防疫措施、透過地方警察機關積極協查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失聯者、確實執行集中檢疫場所安全維護及網路假訊息案件之查處;另針對邊境管制,亦因應疫情之發展狀況,配合即時更新入境管制作為,同時提供防疫機關所需之旅客入出境資料,加強執行國境線上入出境查驗人流管理,以篩濾高風險人士,杜絕防疫漏洞。

(二)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編列內容

本部主管業務特別預算原編列1億6,923萬5千元,本次追加3億6,503萬5千元,合計編列5億3,427萬元,謹摘要報告如下:

1.本部民政司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等所需經費原編列4,450萬9千元,本次追加1億1,120萬元,合計1億5,570萬9千元。

(1)配合疫情中心辦理社區防疫名單追蹤列管作業所需經費570萬9千元。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所需經費1億5,000萬元,本次追加1億1,120萬元。

2.本部警政署辦理支援機場、港口防檢疫業務,並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等所需經費原編列6,811萬2千元,本次追加6,725萬5千元,合計1億3,536萬7千元。

(1)辦理支援機場、港口等防檢疫業務所需經費7,623萬4千元,本次追加2,850萬8千元。

(2)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所需經費5,913萬3千元,本次追加3,874萬7千元。

3.本部移民署辦理國境之入出境查驗人流管理相關防疫工作等所需經費原編列5,661萬4千元,本次追加1億8,658萬元,合計2億4,319萬4千元。

(1)配合防疫執行國境線上之入出境查驗、人流管理及追蹤工作等所需經費3,205萬元。

(2)購置疫情分析統計儲存設備等所需經費2,456萬4千元。

(3)本次追加預算編列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1億8,658萬元。

(三)辦理情形

1.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截至目前居家檢疫人數達12萬2,054人,扣除追蹤期滿結案者,尚在關懷中8,190人,已辦理第1期補助款之撥付作業。

2.支援機場、港口防檢疫業務,並協助檢疫場所勤務工作截至目前辦理情形:

(1)協助執行邊境管制防疫工作,包含收取健康聲明卡、維持機場秩序及防疫等工作,計出勤警力19萬881人次。

(2)偵處網路假訊息467件,包括偵處中200件及移送267件。

(3)協尋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之失聯者,計940人,均已尋獲;外籍人士健康關懷,計7,629人。

(4)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檢疫作業,計12萬4,121人。

(5)協助複查接觸史及行動軌跡之確診病例,計429案。

(6)協助集中檢疫場所安全維護工作,員警進駐計13處402人。

3.國境之入出境查驗人流管理相關防疫工作截至目前辦理情形:

(1)查驗通關時逐一審查旅客旅遊史及入境資格,不符規定者拒入及遣返,共拒入669人。

(2)協助執行居家檢疫未滿14日者禁止出境,查獲58人。

(3)國人有疫區旅遊史者進行入國註記,查獲注檢旅客,入境4,832人、出境1,621人。

(4)掌握外籍旅客在臺停留住址,加強審查入國登記表是否填寫確實;清查109年1月23日至2月6日停靠高雄港及基隆港上下船旅客名單,提供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追蹤確診病例及其接觸史。

(5)近一年曾直航武漢且未返臺國人包機回臺,專案執行4梯次包機查驗計1,435人。

(6)隨時提供相關旅客入出境之統計資料,已傳輸超過883萬筆。

(四)結語

鑑於疫情嚴峻,各項防疫工作仍須積極、持續推動,本次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之編列,係為執行相關防疫作為所需,敬請予以支持與指教。

五、教育部潘部長文忠書面說明: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衝擊,本部除賡續強化校園等各項防疫措施外,對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運動事業及社區大學等教育事業提供紓困措施等,本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本部主管編列概況:共編列23億4,800萬元,用於擴充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等骨幹網路頻寬暨設備,以及運動事業與社區大學等教育事業及產業之紓困,包括:

1.臺灣學術網路(TANet)教育網路中心、13區域網路中心及4主節點之骨幹網路頻寬暨設備擴充2億4,800萬元。

2.補助運動事業等僱用人員薪資、營業場地租金及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19億5,000萬元。

3.補助社區大學等教育事業及產業,減輕營運負擔與紓困等所需經費1億5,000萬元。

(二)本部特別預算追加預算各項計畫及經費編列情形

1.臺灣學術網路(TANet)骨幹網路及設備擴充

自各級學校陸續開學後,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校園擴散,本部已公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並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等,若發生因疫情而停課的狀況,可以採取到校補課或線上補課方式,讓學生停課不停學。另本部發布「線上課程教學與學習參考指引」,由本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推動及執行相關措施,以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所轄學校做好線上教學的準備,加強對親師生宣導,讓師生熟悉數位學習相關資源,提前部署線上補課教學實施。

為因應疫情停課期間需進行遠距教學,並增進數位學習及科技教育的推動,提升臺灣學術網路能量,需擴充臺灣學術網路(TANet)各級骨幹網路(縣市教育網路骨幹、區域網路暨核心網路骨幹)基礎建設之光纖網路設備及相關模組與介面,以有效緩解各級學校因實施遠距教學驟增之頻寬需求,以及常態性遠距教學網路之頻寬需求。為支應基礎建設設備及相關模組與介面等擴充經費編列2億4,800萬元,包括:

(1)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網路及設備擴充經費9,400萬元:為達成6直轄市教育網路中心接入臺灣學術網路(TANet)之連線速率提升至40Gbps(現有連線速率:臺南市12Gbps,餘5直轄市20Gbps);臺灣本島13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之連線速率提升至20Gbps(現有連線速率4~8Gbps);離島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之連線速率提升至2Gbps(現有連線速率0.5Gbps~1Gbps),共22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接入臺灣學術網路(TANet)骨幹網路頻寬(連線速率)擴充達2倍以上。為達成此一目標,必需採購網路設備(如4G網路分享器)及其相關模組與介面(10Gbps)等,完成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的網路基礎建設,包括22個縣市教育網路骨幹頻寬(連線速率)擴充,相關網路設備及其相關模組與介面等。

(2)13區域網路中心網路及設備擴充經費1億400萬元: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接入之上鏈網路,即臺灣學術網路(TANet)13個區域網路中心(由13所國立大學負責維運,每一區域網路中心約需經費800萬元),需同步採購相關模組與介面等設備,完成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頻寬擴充的接入需求。

(3)臺灣學術網路(TANet)4主節點骨幹光纖網路設備暨模組擴充經費5,000萬元:為達成臺灣學術網路(TANet)200Gbps骨幹頻寬擴充規劃(現有骨幹網路頻寬為100Gbps),將在臺北主節點、新竹主節點、臺中主節點與臺南主節點等4個TANet主節點,以及設置在中央研究院與教育部等2處TANet節點,共6節點,規劃採購暗光纖(Dark Fiber)設備(如ROADM等)、模組與介面(100Gbps)及路由網路模組與介面(100Gbps),完成光纖網路擴充後,可於各節點間開設100Gbps傳輸電路,提升骨幹網路頻寬達2倍,增進骨幹網路交換能量。

本次擴充預期將TANet 22縣市教育網路中心連至13區域網路中心的縣市骨幹網路頻寬(連線速率)達成雙倍提升,3,405所國中小學匯流至TANet 22縣市教育網路中心,進行各項遠距教學、居家學習之數位教育頻寬,獲得更順暢與完善的服務。另主節點間的暗光纖骨幹網路頻寬(連線速率)同步提升至200G,疫情期間可有效緩解連接到臺灣學術網路的4,070所各級學校因實施遠距教學驟增之頻寬需求;中長期則可促進全國各級學校推動數位學習及提升學術研究。

2.運動事業紓困措施

本部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之運動事業範圍及內容,透過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推估我國運動產業約有6萬餘家業者,另經產業關聯分析綜整運動產業大致有四大類扮演火車頭帶動整體運動產業的價值鏈,包括「運動彩券投注」、「職業運動觀賞」、「運動場館消費」、「運動賽事參與」等,各種價值鏈透過13項運動事業不同產業經營的模式樣態帶動運動產業的蓬勃發展,每年創造4,000億元以上經濟產值。

因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運動事業遭受強大衝擊,其中以運動服務業業者、運動場館業者(國民運動中心、健身房、游泳池)及體育團體相對較嚴重。自99年起辦理運動服務業金融輔助措施,截至109年3月底止向本部申請信用保證之運動服務業業者,其中以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約減少五成七最為嚴重;其次以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減少四成九;接著則以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約減少三成七,其餘受影響產業類別為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運動保健業、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以及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為協助運動事業所受疫情之衝擊,本部編列19億5,000萬元補助運動事業營運成本,包括:

(1)減輕運動事業營運衝擊補助19億元

補助受疫情影響之運動事業營運成本:依經濟部工商登記與運動相關之運動事業,其營業場地租金、基本管銷費用及基本工資等為基礎設算,補助營運困難運動事業之僱用人員薪資、營業場地租金及貸款利息補貼等營運成本所需經費,並補助自然人薪資。

a.本部於109年4月10日辦理因應疫情運動事業(運動場館業者)紓困振興座談會,與會業者希請政府協助重點事項如下:

請協助小型業者洽銀行取得經濟部紓困貸款。

本部可否現階段鼓勵有條件運動,評估提前適度啟動振興方案之可能性。

運動產業紓困門檻盡量寬鬆,動作要快,且不要訂太多附帶條件(如不能減薪或解聘等)。

紓困措施要考量運動產業業者淡旺季(營收狀況及水、電、瓦斯費及人力成本等成本均不同)因素進行設計。

紓困除了補助,希望也能有減稅措施。

運動消費振興抵用方案應考慮銀髮族使用行動支付之便利性。

可否協助與地方政府研究免收國民運動中心於閉館期間之權利金,並合理展延合約期限。

請政府協助與房東協商租金。

b.本部另於109年4月21日辦理因應疫情運動事業(籌辦運動賽事活動業者)紓困振興座談會,與會業者希請政府協助重點事項如下:

請本部協助成立運動服務業同業公會,增加業界聲量,以爭取權益。

有關補助運動事業營運成本,因運動賽事活動有籌備期間,建議回溯期程,對於業者較有幫助。

辦理縣市政府的大型賽事委辦案,因為疫情影響取消或規模縮小,請本部提供補貼。

請本部參考其他部會的創新服務獎勵,就目前紓困振興經費上,額外匡列輔導運動產業轉型科技(如數位轉型等)。

建議將籌辦運動賽事活動業者納入適用強化人力素質方案,並與勞動力發展署合作開發運動相關培訓課程。

c.另依業者需求研商運動場館防疫措施、協助宣導各部會相關紓困振興措施及協助場館租賃協調法律服務等,協助其減輕營運衝擊及困難,並能就疫情提出因應振興補助,於遭受疫情衝擊期間提升未來營運能力,包含研發創新、技術提升、數位行銷等經營能力。

貸款利息補貼: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貸款,且未符合利息補貼資格之營運困難運動事業,得向本部申請利息補貼。

(2)補助運動彩券經銷商營運成本5,000萬元

受疫情影響部分運動賽事延期或停辦,衝擊運動彩券之銷售,補助運動彩券經銷商1,600餘家之營運成本,平均每家每月補貼1萬元,補助3個月。

3.社區大學等教育事業及產業紓困措施

全國計89所社區大學,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學員大量退課,已面臨營運困難之窘境,開課之社區大學面臨學員流失、退費及加強防疫工作之壓力,亦苦撐經營。本部於109年4月10日邀集地方政府、部分社區大學及相關團體代表等共同開會研商,傾聽對於紓困之需求與建議意見,初步對於社區大學紓困需求達成共識,朝向補助專任人員薪資、場地租金、受影響社區大學講師酬勞等方向進行研議。

為協助社區大學渡過此次疫情難關,本部編列1億5,000萬元補助社區大學減輕辦學營運負擔及紓困,包括:

(1)補助社區大學減輕辦學營運困難

為減輕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社區大學辦學營運之衝擊,以及專任人員薪資與場地租金等行政運作所需之經費,每所最高補助200萬元,說明如下:

補助專任人員薪資:社區大學之專任人員人事經費多來自於社區大學開課之學雜費收入,經109年3月份調查,全國共計55所社區大學受疫情影響有延後開課或全面停課情形,導致社區大學因學員報名收入減少,影響社區大學發給人員薪資,爰有協助維持社區大學人力經費紓困之必要,規劃部分補助社區大學專任人員所需薪資,補助期間3個月。

補助場地設備租金及其維護、行政管理等經費:社區大學全國計89所,另有分校25所及相關教學據點,考量社區大學本校、分校、教學據點等皆需維持營運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場地場地設備租金及其維護、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網路費等行政運作與基本維運等所需費用,爰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社區大學紓困,降低辦學營運之衝擊,每所補助3個月,以維持基本營運之必要。

(2)補助受影響社區大學講師酬勞

近年有不少社區大學講師以投入終身學習的教學工作為業,通常授課機構多元,且不限於同一所社區大學授課,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之社區大學講師,導致收入頓減,爰提供未具本職、非退休軍公教人員之講師申請因停課致原授課鐘點費減少之紓困經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2萬元,補助期間3個月,以協助社區大學講師度過疫期難關,也為社區大學留住師資人才。

4.訂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為提供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個人必要協助,以低對國內運動事業及社區大學等教育事業及產業之衝擊,爰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9條第3項規定訂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草案),內容包含紓困對象、補助內容、審查基準及撥款方式等,本部已於109年4月16日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於4月23日召開會議完成審查作業。

(三)結語

以上謹就本部辦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計畫重點及經費編列情形做簡要報告,敬請惠予支持與指教。

六、經濟部沈部長榮津說明:

有關本部主管部分原預算編列204.91億元,本次追加774.4億元,謹就追加部分之主要內容及預算編列情形,摘要報告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1項業務,係辦理侵入式急重症呼吸器功能原型機開發,整合國內呼吸照護醫材與電子/機械感測元件重要供應鏈與系統整合廠商進行產品開發,並依循醫材法規進行關鍵零組件整備與驗證,所需經費0.5億元。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6項業務,共計773.9億元,包括:

1.辦理受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會展產業、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之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協助產業因應疫情衝擊,持續營運並留住員工以減少失業,爰針對艱困企業補貼其員工部分薪資與營運資金,所需經費382.7億元。

2.補助我國廠商出口保險行政費用及貸款利息:為協助我國廠商降低出口風險及因疫情致營運衰退之廠商爭取出口訂單,並解決廠商接單後之資金壓力,爰補助我國廠商出口保險費、行政費用及貸款利息等,所需經費1.3億元。

3.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協助受疫情影響企業資金紓困措施,辦理企業營運資金及振興轉型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經理銀行手續費及融資信用保證等,所需經費212.02億元。  

4.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疫情較為趨緩後,推動刺激消費措施,在推動作法上將會注意到避免群聚消費、避免數位落差及創造最大效益等面向,以活絡整體消費市場、振興內需經濟,所需經費110.97億元。

5.辦理1988紓困振興專線:為因應疫情發展快速,各部會紓困振興措施須有單一窗口專人服務,提供企業及民眾即時性的諮詢或進一步協處服務,所需經費1.8億元。

6.補貼受疫情影響產業、事業及機構用戶營業用水電費: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減輕負擔,就其水電費給予補貼,另符合減免資格者亦給予水電費延緩繳納,所需經費65.11億元。

以上業務及所編列之預算,均係當前防疫、紓困振興所需,懇請惠予支持與指教。

七、交通部政務次長玉霖說明:

(一)交通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部已規劃交通運輸與觀光產業紓困及振興方案196.67億元(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67.67億元,及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29億元),惟因疫情發展超乎預期,由原先以中國大陸地區為主進一步擴散至歐美,使全球經濟陷入衰退困境。伴隨疫情長浪而來的經濟海嘯衝擊,更加重創交通運輸及觀光產業,為此本部依產業受創影響程度規劃辦理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計254.99億元,分別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納編131.29億元,及由本部相關基金支應部分經費123.7億元,共推出451.66億元投入紓困與振興計畫,全力穩定交通產業,並提供從業人員適足之照顧。謹就第二階段紓困方案各項目說明如下:

1.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本部主管部分編列131.29億元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追加預算編列2.8億元:係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建構完整防疫體系,補助各直轄市、縣(市)之合法旅館業者,提供客房作為居家隔離檢疫場所,降低社區感染風險之所需經費。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追加預算編列128.49億元,包括:

辦理計程車、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等駕駛人薪資補貼等計33.67億元(按符合資格者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計算)。

補貼國道客運業營運資金等2.3億元:國道客運路線受疫情影響,全體運量下降逾四成,規劃按運量衰退比例分級給予營運資金補貼。

辦理臺鐵車站之商場、商店及停車場等承租業者租金補貼1.25億元:臺鐵車站人流明顯減少,連帶衝擊車站旅運服務商業設施業者營業收入,規劃補貼第一線承租業者3個月租金及權利金之27.5%,舒緩營運壓力。

辦理國際商港港區承租業者租金補貼1.5億元:依港口吞吐量衰退比例,並以109年1至6月土地租金估算,給予相對應之補貼,最高可補貼20%之租金。

辦理海運及航空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6.48億元:協助海運及航空業者取得維持營運所需資金,補貼其融資貸款利息,減輕業者資金負擔壓力。

擴大補貼航空業、機場業者之降落費、土地、房屋、飛機修護棚廠、維護機庫使用費、權利金、機坪使用費、停留費及民航人員訓練機構、航空維修廠相關使用費等23.2億元:原特別預算編列補貼42.85億元,惟因疫情擴大致航空運量雪崩式下降,預估年平均降幅由25%擴大至39%,爰追加補貼23.2億元,以減輕業者之營運負擔。

補貼觀光產業從業人員薪資39.62億元及營運資金20.47億元,計60.09億元:係為減輕觀光產業營業收入降低之衝擊,補貼從業人員薪資每人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及補貼業者每家5萬元至30萬元所需經費。

2.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航港建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及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等追加籌應紓困振興項目計123.7億元

第二階段紓困方案經費除前揭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編列補貼交通運輸與觀光產業薪資、營運資金、租金與利息補貼等131.29億元外,另由本部相關基金追加籌應紓困振興項目計123.7億元,包括:

(1)補貼航空業、機場業者之降落費、土地、房屋、飛機修護棚廠、維護機庫使用費、權利金、機坪使用費、停留費及民航人員訓練機構、航空維修廠相關使用費等特別預算不敷數6.7億元。

(2)提撥紓困貸款信用保證82億元(第一階段觀光產業10億元,本次擴大辦理追加82億元,其中航空產業45億元、海運產業27億元及觀光產業10億元),可提供航空產業500億元、海運產業300億元及觀光產業200億元,總計1,000億元之貸款額度,協助業者取得營運資金。

(3)補助旅行業(含導遊領隊)、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短期專案輔導培訓15億元(第一階段5億元,再追加15億元)。

(4)辦理旅行業停止出入團之補助措施7億元(第一階段7億元,再追加7億元)。

(5)新增觀光遊樂業團體訂單取消之補助措施1億元。

(6)新增辦理觀光抵用券12億元。

(二)交通產業紓困辦理情形

截至109年4月26日止,觀光、陸運、海運及空運產業紓困進度說明如下:

1.觀光產業

(1)觀光產業人才培訓:已受理367案,審查通過215案,預計培訓2萬7,741人,核定金額約5億1,370萬元。

(2)入境旅行社紓困:已受理125家旅行社申請,已核定50家共計4,000萬元,已撥付1,060萬元。

(3)旅行業接待陸團提前離境補助:所有申請團次均已審查完竣,共核定撥補47團次計194萬元。

(4)旅行業停止出入團補助:已受理823家旅行社提出7,256團申請,已核定681團計2,516萬元,並已撥付2,447萬元。

(5)融資貸款及利息補貼:已有546件申貸案件(其中338家旅宿業、205家旅行業及3家觀光遊樂業),業者申請貸款金額計約34億341萬元。

(6)補貼旅館業營運負擔:已核定313家業者計2億1,377萬元,並已核撥9,804萬元。

(7)觀光產業營運及員工薪資補貼:已核定2,744家業者及1,857件導遊、領隊、隨團服務人員之申請案計12億2,765萬元。

2.陸運產業

(1)營業車輛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已有30家業者提出申請,車輛數計114輛,已核定11家、51輛並撥付2.3萬元。

(2)從業人員人才培訓:已受理申請150案,審查通過147案,預計培訓1萬7,328人,核定金額2億4,239萬元。

(3)補貼汽車燃料使用費:已補貼109年春季汽燃費應徵收金額之50%,補貼金額約4億5,000萬元,並已於4月1日繳庫。

(4)補貼使用牌照稅:已補貼109年上期營業車輛牌照稅應徵收金額之50%,補貼金額2億7,200萬元,並已於4月1日撥付各地方政府。

(5)補貼計程車車輛油料:每輛車每月補貼上限2,000元,已補貼約1億2,000萬元。

(6)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營運費用補貼:已補助行經機場之國道客運路線計273輛車共819萬元。

(7)運輸從業人員薪資補貼:已受理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共8萬6,294人,並核撥8億6,294萬元。

(8)補助購置防疫物品:已受理1,039件申請案,申請金額約1,357萬元,已核撥534案計約1,200萬元。

3.海運產業

(1)補貼小三通及兩岸客運航線停航期間維持基本費用等:已有8家業者提出申請,已撥付1,866萬元;另已撥付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業者場地租金補貼395.2萬元、載客小船所僱駕駛及助手定額薪資補貼4,812萬元、國內海運客貨運固定航線(含小三通)船舶維修補貼3,136.6萬元、油料與船員薪資31.3萬元。

(2)補貼國際郵輪在台代理、票務場站租金:已完成第1、2季租金補貼35.7萬元。

(3)補助購置防疫物品:國籍船舶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部分已有164家業者提出申請,已撥付126.6萬元;港口棧埠作業相關業者部分已受理142家業者申請,已核撥19家共計7.3萬元。

4.空運產業

(1)航空業、機場業者費用補貼:已補貼363家業者相關費用,含降落費、土地、房屋、飛機修護棚廠、維護機庫使用費及權利金等,計約13.72億元,業者實際應繳金額總計2億5,944萬元,並緩收4個月。

(2)民用航空運輸業利息補貼:已核定2家業者申請貸款額度,嗣後依其動用情形補貼其利息。

(3)提撥專款作為貸款信用保證:民用航空局已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簽約,並開立41.52億元保證專款支票完成專款撥付,俟完成後續聯審作業,業者即可向承貸銀行簽約並取得紓困貸款。

(4)補助購置防疫物品:已有6家業者提出申請,另已補貼防疫車隊消毒防護作業費用約1,167.8萬元。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駿季書面說明:

(一)依據

行政院於109年2月20日核定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計畫,經大院於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經大院於109年4月21日三讀通過增訂並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及第11條。

(二)預算編列情形

本會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編列經費19.85億元,主要內容分述如下:

1.辦理農漁畜產業及休閒農業紓困利息補貼等經費8億元

主要係補助農業發展基金辦理農漁畜產業及休閒農業紓困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補助受疫情影響農漁畜產業及休閒農場紓困貸款利息全額補貼,以紓解業者資金需求及減輕還款壓力。

2.辦理受疫情影響農漁業之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農漁民生產資材及運銷補助等經費7.98億元

主要係補助花卉(含種苗)產業及外來船員受僱員工3個月薪資;農(漁)會、農業合作社、農漁民團體及農業科技園區等相關營運資金補貼,及農漁民生產資材及運銷補助,以緩解因疫情影響導致之農漁民團體永續經營困難及國內糧食安全。

3.辦理農漁畜產品海外市場拓銷及分散市場等經費3.87億元

主要係補助辦理花卉產業行銷、國外促銷及減量生產、漁產品國內外各通路拓銷及辦理電商行銷國產農產品,以因應消費衰退產生之影響。

(三)結語

本會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之經費,將可解決我國農漁民團體營運困難、非勞保之農漁業員工薪資保障及國內消費需求改變等困境,以減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再次感謝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及農業發展之關心與期許。

九、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說明:

(一)背景

本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原列歲出新臺幣(以下同)169億5,806萬8千元,本次追加預算案編列198億3,071萬9千元,包括:

1.防治經費153億8,874萬9千元,編列項目如下:

(1)強化邊境檢疫、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集中檢疫場所維運及增設等所需經費23億7,864萬5千元。

(2)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擴充防疫資訊系統、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21億2,165萬8千元。

(3)辦理防疫物資、藥品、醫療設備與器材之徵用、採購及運送等所需經費35億4,890萬4千元。

(4)辦理疫苗、藥物等研發計畫所需經費2億254萬2千元。

(5)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等所需經費71億3,700萬元。

2.紓困經費44億4,197萬元,編列項目如下:

(1)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金及行政作業等所需經費41億2,500萬元。

(2)辦理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及行政作業等所需經費3億1,697萬元。

3.綜上本次追加結果,本部主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歲出增為367億8,878萬7千元。

(二)預算編列情形、預期效益及執行情形

以下謹就上開防治及紓困經費,依序說明本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及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預期效益及執行情形:

1.防治經費

(1)強化邊境檢疫、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集中檢疫場所維運及增設等所需經費原編列46億2,872萬9千元,本次追加23億7,864萬5千元,合共70億737萬4千元。其中:

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

a.辦理後送個案及徵調醫護人力支援等所需經費1,525萬元。

b.施行病患隔離治療所需經費13億3,174萬5千元。

c.集中檢疫場所維運與增設費用及徵調人員津貼等所需經費10億3,165萬元。

預期效益

a.提升各項邊境檢疫管制效能,降低疑似或確診個案境外移入風險,以減低社區防疫壓力並爭取時效及完成物資與醫療整備。

b.隔離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病例及確診病例,提供完整醫療照護。

c.提供須集中檢疫之民眾適當隔離/檢疫場所,並於場所中配置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以達成即時監測病例、及時採行防疫措施、防範疫情擴散。

執行情形

a.所有入境我國旅客主動健康申報,入境有症狀者機場現地採檢或後送就醫、採檢。

b.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列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病患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其衍生費用依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案件辦理。

c.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引」,提供各集中檢疫場所配合辦理,另研擬「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工作人員及專案返臺隨機檢疫小組人員津貼補償申請原則」,以及於本(109)年2月3日公告受集中檢疫者且未違反檢疫相關規定者之補償金為每人每日1,000元。

(2)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擴充防疫資訊系統、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原編列17億1,496萬3千元,本次追加21億2,165萬8千元,合共38億3,662萬1千元。其中:

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

a.動員人力加班、開設指揮中心運作等所需經費9,420萬6千元。

b.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所需經費9億元。

c.購置檢驗試劑、耗材、儀器設備、委託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及檢體運送等所需經費10億3,070萬5千元。

d.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所需經費8,027萬元。

e.擴充防疫個案查找系統、提升防疫資訊系統效能及購置硬體設備等所需經費1,647萬7千元。

預期效益

a.完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設及運作之人力及設備,以因應疫情整備及應變作為。

b.完備地方政府因應疫情之整備及應變作為。

c.擴增全國檢驗網之檢驗量能,使疑似個案可獲即時檢測,阻絕疫情散播;透過建置自動化標準作業程序,提升檢驗品質與時效,強化防疫網運作效能。

d.透過每日召開記者會直播、多元管道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提供民眾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正確、即時疫情及呼籲民眾應配合事項,有效減少民眾之恐慌與錯誤認知,進而達到全民防疫總動員之目標。

e.優化疫情防治相關系統之個案通報、追蹤調查及分析功能,進行程式化批次處理資料、自動化介接外部機關(構)資料、資訊安全改善及操作介面調整。

f.開發「入境檢疫系統」加快通關速度,即時掌握居家檢疫隔離者,減少書面流程人力使用及資料錯誤率;同時開發「個案查找系統」,供現行民政、衛政、警政第一線人員使用,協助需健康關懷、居家隔離民眾等資料查詢填報作業,並陸續發展相關統計分析功能,供管理者使用,期協助疫情防治功能完備。後續為因應疫情變化,規劃擴充現有系統功能,除現有之邊境防疫功能,規劃增加社區防疫、機構及人員追蹤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並彙整相關資料,配合政策需要及指揮中心的指示,提供系統移植、開放資料等各項應用服務,以利擴大防疫量能。

執行情形

a.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2月27日已一級開設,強化各項疫情監測及動員,以降低社區感染風險。

b.因應疫情持續升溫,為協助地方防疫,刻正規劃補助項目與經費分配原則,並將視疫情發展與防疫需要,妥為分配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經費。

c.因應疫情變化而大幅增加篩檢量,增加委託指定檢驗機構家數,執行檢驗業務,落實檢體分流;採購分子生物檢驗試劑及檢體運送相關耗材,並購置即時螢光定量聚合鏈鎖反應儀等檢驗儀器,增進檢驗效率,以利提升整體檢驗量能。

d.每日發布新聞稿、辦理記者會直播,利用新媒體平臺即時發布疫情快訊、防疫作為及防護措施,並與行政院新傳處合作,邀請具影響力醫師拍攝宣導影片。

e.因應疫情變化,優化疫情防治相關系統,擴充資訊系統效能,以擴大防疫量能。

f.「入境檢疫系統」及「個案查找系統」完成雛型建置,以因應民政、衛政、警政第一線人員急需。

(3)辦理防疫物資、藥品、醫療設備與器材之徵用、採購及運送等所需經費原編列28億5,637萬9千元,本次追加35億4,890萬4千元,合共64億528萬3千元。其中:

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

a.辦理各式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防疫物資徵用、採購及運送所需經費31億6,590萬4千元。

b.辦理防疫藥品採購及運送等所需經費1億3,300萬元。

c.辦理防疫醫療設備及器材之徵用、購置等所需經費2億5,000萬元。

預期效益

a.因應國內醫療及防疫人員執行工作需要,並紓解民生需求,以及提高防護裝備庫存。

b.為確保防疫藥品穩定供應,保障民眾用藥權益,統一採購供防疫醫療整備使用。

執行情形

a.依指揮中心指示依法自本年1月31日起全面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之口罩,以因應民生、醫療及公務防疫需求。其中民生部分自2月6日起實施口罩販售實名制;醫療及公務防疫部分則分配予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並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優先配發醫療院所、執行防疫工作之人員等對象。另自2月17日起徵用國內廠商生產之N95口罩,目前已徵用656萬片,並已採購46萬件防護衣及300萬件隔離衣。

b.為強化實驗室人員之人身安全及為建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對照標準及評估方法等,採購高防護實驗室人員用個人防護裝具及緊急應變防護裝備。

c.109年2月6日口罩實名制作業開辦日起,已加強辦理相關領取等注意事項之宣導,製作相關宣導海報,提供給口罩實名制販售點(藥局、衛生所)宣導,同時運用各類通路推廣口罩實名制相關宣導內容。另製作口罩種類、管理情形及使用時機等相關宣導素材,以提醒民眾適時選用。未來因應疫情社區化,口罩實名制之相關推動細節滾動式調整,持續製作宣導素材,並運用多元通路強化推廣。

d.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緊急應變及調度,彙整各項防疫用醫療器材相關物資等資料,並協助調查各通路之銷售量、庫存量及需求量,以掌握供應量能。

e.為避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922」防疫專線之佔線或等候時間過久,並協助口罩實名制度之推行,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應變口罩專線諮詢緊急採購,截至4月24日23時,1919專線及食藥署諮詢服務,當日提供電話服務數計463通,總累計4萬1,825通。

f.為因應疫情,確保國人配戴口罩之有效性,並配合檢警調加強查察品質不良口罩,以維護民眾安全,增加市售口罩品質檢測項目與數量,截至109年4月24日已有計78件檢體完成採樣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

(4)辦理疫苗、藥物等研發計畫所需經費原編列9,720萬9千元,本次追加2億254萬2千元,合共2億9,975萬1千元。其中:

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

a.進行疫苗研發及臨床試驗開發等所需經費5,700萬元。

b.擴大篩選老藥及進行相關活性分析等藥物研發所需經費1億4,554萬2千元。

預期效益

a.進行疫苗研發所需之細胞庫建立與初期產程開發、候選疫苗評估,篩選具有潛力之標的進行臨床試驗開發,建立穩定操作仿真病毒中和試驗之技術平臺等。並開始建置臨床試驗用GMP等級疫苗的自動充填設備。

b.在藥物研發方面,將擴大篩選老藥數目及進行相關活性分析,進行藥物研發過程中所需各項試驗,例如化合物結構鑑定,藥物動力學與生物活性分析等。預計完成瑞德西韋克級製程優化,完成合成報告以及產出5個以上對新冠病毒有活性的新穎化合物。

執行情形

a.在疫苗研發方面,目前胜疫苗及DNA疫苗,均已於近日證實,可在小鼠上成功誘發免疫反應產生抗體。另重組疫苗及脂質化次單位疫苗依照既有規劃時程進行中,後續國衛院將由四種疫苗技術平臺中,選取最具潛力之疫苗標的,進行毒理測試及臨床前試驗,可望於年底申請臨床試驗。

b.在藥物研發方面,已成功合成純度99%「公克級」瑞德西韋(Remdesivir),持續進行製程優化,完成階段性任務;老藥新用目前測得20個化合物可抑制人冠狀病毒(HCoV-OC43)活性;人工智慧技術找老藥已找到8個具活性的老藥;6個娃兒藤生物鹼及衍生物,於貓以及人冠狀病毒(HCoV-OC43)都有強效抑制病毒活性效果。

(5)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等所需經費原編列30億1,800萬元,本次追加71億3,700萬元,合共101億5,500萬元。其中:

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

a.獎勵醫療機構配合防疫執行遠距醫療業務所需經費3,000萬元。

b.獎勵醫療(事)機構設置檢驗實驗室及執行檢體檢驗業務所需經費2億5,000萬元。

c.獎勵醫療機構設置防疫專責病房、隔離病室及採檢站所需經費4億6,500萬元。

d.發給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執行採檢、照護津貼等所需經費29億2,200萬元

e.獎勵配合執行防治工作具績效之公、私立醫療(事)機構等所需經費26億500萬元。

f.發給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等所需經費8億6,500萬元。

預期效益

a.對於執行防治工作成效良好之公(私)立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給予獎勵,慰勉投入防疫工作之辛勞,提升人員士氣,激勵相關防治工作人員投入防疫工作。

b.給予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補償其人身自由受限制及所致經濟損失。

c.協助各縣市執行防疫宣導及居家隔離、檢疫相關工作。

執行情形

a.109年4月14日修正公告「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醫事人員津貼及醫療機構獎勵修正如下:

醫事人員津貼:於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及專責病房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個案之醫護人員:醫師每日1萬元、護理人員每班1萬元、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月1萬元、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月1萬元。

醫療機構獎勵部分:

.明定專責病房、採檢站及防疫門診之營運獎勵費撥付標準與相關工作人員分配比例。

.新增個案轉檢、採檢及檢驗獎勵費用:增列醫療機構安排須採檢者轉檢並完成通報,每一個案獎勵200元;另本部疾病管制署給付COVID-19通報個案指定檢驗機構檢驗費用每件3,000元,其中應有1,000元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

.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重症呼吸器患者,按收治使用呼吸器病人數及使用日數,給予每人每日1萬元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呼吸治療相關人員。

.修正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獎勵基準:按其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數、感染管制成效、支援其他機構防疫及其他配合主管機關指派之防疫工作表現優良者,發給團體績效獎勵金100萬元至1,000萬元,其中一定比例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

b.本部函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補助作業須知」。補助執業登記並實際服務於醫院之醫事、在職社工人員本人,因配合防疫取消2月23日(含當日)前預定(或報名)出國且完成繳費,於2月23日起至6月30日出國者之退費相關損失,由醫院統一檢據及申領清冊,於109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若收據等佐證文件未及備妥,得於年底前補正。

c.本部已於109年3月10日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據以發給防疫補償;防疫補償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隔及檢疫人分配第1次撥付經費。另本部自109年3月23日開放受理申請防疫補償,截至 109 4 月24日下午3時已受5萬5,594件,已完成審查4,659件(其中4,519件審核通過、140件駁回),共核給5,936萬元。

2.紓困經費

(1)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金及行政作業等所需經費本次追加41億2,500萬元。其中:

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

a.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金所需行政作業費3,567萬元。

b.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金40億8,933萬元。

預期效益

a.加強關懷弱勢老人、兒童、少年及身心障礙者,加發生活補助,以安頓其生活。

b.減低防疫期間經濟弱勢民眾受整體經濟變化,對其生活所產生的不利影響。

執行情形

a.「防疫期間行政院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計畫」業經行政院於109年4月16日院臺衛字第1090012409號函核定。

b.各地方政府於4月20日起發放4月份補助款1,500元,截至109年4月24日,全臺22縣市已發給72萬3,597人,發給金額合計10億8,539萬5,500元。

(2)辦理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及行政作業等所需經費本次追加3億1,697萬元。其中:

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

a.辦理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所需行政作業費239萬元。

b.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3億1,458萬元。

預期效益

預估可補貼10,486家商家(含有公司、商業登記者7,898家及免辦商業登記之個人工作室2,588家)。

(三)結語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2月下旬由大陸地區進一步擴散至歐美各地,世界衛生組織(WHO)3月11日宣布進入全球大流行。本部為因應國際疫情擴大,維護人民健康,於本(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於2月27日提升為一級開設,以統籌國內各項資源及人力物力,訂定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公眾集會、大型營業場所、社區管理維護、企業營運持續等各類防疫指引,以防杜疫情入侵與傳播。並建置防疫專區、1922防疫諮詢專線、疾管家等,加強各項宣導,全體動員實施各項防疫作為,全力守護國人健康。

十、文化部鄭部長麗君書面說明:

文化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藝文產業之影響,前已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訂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於109年3月12日公告,據以辦理文化部「藝文紓困1.0」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

文化部紓困對象涵蓋整體產業的上中下游,包含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及展售;電影映演、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以及其他經文化部本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項目。因此,從表演藝術團隊、書店、畫廊、影院、影視音製作公司、展演空間、演員、舞者、樂手、作家、燈光音響技術人員、視覺創作者、工藝創作者等,都是可以提出紓困申請的對象。文化部並依各藝文產業類別建立紓困補助諮詢窗口,共有25支專線可供諮詢。

本部辦理藝文產業紓困及振興業務所需經費,包括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8億元,並在不排擠原有109年度預算前提下,檢討部分工程及業務經費共計7億元辦理移緩濟急,另於本次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編列32億2,000萬元。

本次追加特別預算後,文化部紓困措施將可升級為「藝文紓困2.0」,工作計畫目標在於:「挺事業、顧員工、護自雇」,延續「藝文紓困1.0」中的「紓困事業以人員薪酬為優先」與「照顧自雇者」的核心原則,希望減緩藝文產業受到的衝擊,讓藝文產業中的員工與藝文工作者獲得基本支持,讓人才及熱情不流失,疫情過後,藝文產業才能快速振興,讓已點燃動能的藝文生態系持續壯大。現在謹就各項業務推動方向及預算編列情形提出重點說明:

(一)補助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

1.本部原特別預算編列3億8,000萬元,加移緩濟急7億元,辦理情形如下:

(1)藝文產業類型多元、規模不一,本部「藝文紓困1.0」立基於受疫情衝擊的事實認定,提供對事業(營利或非營利法人、個人工作室)「減輕營運衝擊」之紓困補助,並以「人員薪酬」為優先,輔以營運支持補助,亦讓事業可同時提出研發創新等因應提升計畫,但每事業補助合計不超過250萬元。另外,為了兼顧不同勞動樣態,接案、承攬案件的自然人也可以申請紓困補助,但一樣必須在受疫情衝擊的前提下,以契約或工作約定之展延或喪失的事實進行認定,每人補助上限為6萬元。

(2)本部第一次「減輕營運衝擊補助」於3月18日起受理申請,收件至4月10日截止(郵戳為憑),由於近9成的申請者於4月份提出申請,因此申請案件量自4月起暴增,共計收到7,874件申請案,文化部已於3月底起進行分批審查,至4月26日審定件數為4,231件,審定金額為6.36億元,申請者於收到核定函後即可向本部請款。其他申請案文化部也正加速分批審查中,預計4月完成核定。

2.本次追加預算編列14億元,說明如下:

(1)實施目的:透過補助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等方案,擴大對營運的持續性支持,使事業減少營運壓力,並維繫產業中的工作者及其背後家庭,讓人才不致流失,讓理想不被放棄。另外搭配相關因應提升計畫之補助,提升產業未來營運能力,為疫情趨緩後之產業振興做有效之準備。

(2)辦理業務:擴大各類型藝文事業「減輕營運衝擊補助」,且將延續「藝文紓困1.0」人員薪酬優先原則,補助人員薪資再加上一次性營運資金,亦可同時提出例如研發創新、人才培育、技術提升等因應提升計畫;接案、承攬案件的自然人,也可以繼續申請「減輕營運衝擊補助」。每事業每次公告補助合計上限為250萬元;自然人(自雇者)每次公告每人補助上限為6萬元。

(3)藝文自雇者納入勞動部自營業者補助專案:紓困2.0方案中,政府對於自然人的紓困協助將更全面。如果是接案、承攬case的藝文工作者,有四種途徑可申請政府紓困支持:第一,由自然人以個人名義向本部申請「減輕營運衝擊補助」;第二,自然人薪酬亦可合併於合作之藝文事業人員薪酬中,向本部申請「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前述兩種途徑,自然人無論有無勞保資格都可提出申請。第三,勞動部已提出自營業者補助專案,自4月20日起受理申請,只要有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且勞保投保薪資2萬4千元以下、107年度未達課稅標準的自營業者,就可申請每月1萬元薪資補貼,預計補貼3個月。第四,若是無投保勞保者,亦可向衛福部申請「急難救助金」。惟上述四個方案不得重複領取,接案的藝文工作者可自行選擇其中一項提出申請。

(4)開放線上、紙本申請並行:由於本部從「藝文紓困1.0」之受理資料已初步建立資料庫,並建立補助原則,「藝文紓困2.0」將開放線上申請、紙本申請兩途徑可自由選擇,且審查標準化,將讓紓困作業可以更快速、更有效。

(二)補助藝文艱困事業之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措施

1.本次追加預算編列17億7,000萬元,包含補助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等17億6,400萬元,及行政費用600萬元。

2.辦理業務:主要係針對表演藝術、音樂展演、電影映演業、出版事業等受重大衝擊,導致營業額(或收入)衰退50%以上,或本部針對特定產業另公告營業額(或收入)達一定減少比例之藝文艱困事業,且未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無解散、歇業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者,補助員工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補助3個月,及一次性營運資金。

(三)辦理大型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1.本部在原特別預算下已爭取將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方案,提供藝文事業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和振興資金貸款,並進行利息補貼。因藝文產業利息補貼依事業規模大小所屬部會不同:中小型業者歸屬於經濟部,非中小型則歸屬本部。本部編列貸款利息補貼預算2,000萬元,係針對已申請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但未獲利息補貼之事業,可向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申請利息補貼,補貼之條件準用經濟部之規定。截至109年4月26日止,由本部負責利息補貼之非中小型藝文業者申貸情形,目前銀行受理藝文事業有舊有貸款展延2件、屬營運資金貸款2件、振興資金貸款9件,合計共13件申請案,其中3件(1件舊有貸款展延、2件振興)已核准,將儘速辦理利息補貼。

2.由於映演業、連鎖書店、展演活動及場館經營等大型藝文事業反映,原經濟部中小企業紓困振興貸款方案上限恐難符需求,因此,本部在本次追加預算,再開辦大型藝文事業納入經濟部之大型企業融資方案,並編列辦理大型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預算5,000萬元,所需之信用保證專款5億元,則移編於經濟部提撥信保基金經費之下,屆時將專款專用於大型藝文事業貸款信用保證。大型藝文事業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將可申請最高5億元之振興資金貸款,並由本部提供貸款利息補貼,最高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利息1年,以強化對藝文艱困事業之照顧。

綜上,為陪伴藝文產業度過難關,減少本次疫情對藝文相關產業及藝文工作者的衝擊,本部已規劃辦理相關紓困措施,實需預算完整的配合,敬祈支持,期待疫情趨緩後,臺灣藝文產業能夠重新再出發,持續壯大臺灣文化。

十一、勞動部許部長銘春說明:

(一)背景

本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編列新臺幣(以下同)310億2,500萬元,包括:

1.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所需經費計300億2,500萬元。

2.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所需經費計10億元。

(二)預算編列情形及預期效益

以下謹就上開勞工紓困措施,依序說明本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及預期效益:

1.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方案

(1)預算編列情形

提供符合資格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每人每月1萬元,共發給3個月之生活補貼。預期符合申請資格者計100萬人提出申請,所需經費300億元。

為利符合申請資格之勞工申請生活補貼,由職業工會協助辦理申請資料之受理、檢覈及彙整作業,本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審核及匯款,所需職業工會行政協助等經費共2,500萬元。

(2)預期效益

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弱勢勞工維持生活所需,預計100萬名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可受到生活補貼。

2.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方案

(1)預算編列情形

由承貸銀行提供自有資金500億元,每人最高貸款10萬元,貸款期間最長三年,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本部提供勞工紓困貸款第一年利息補貼,所需經費9億2,250萬元。

銀行手續費、資訊服務費及通訊費等行政作業費7,750萬元。

(2)預期效益

提供50萬個貸款名額,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度過經濟困難。

(三)結語

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產業及就業情勢之影響甚鉅,本部為降低疫情對於勞工之影響,已於2月份啟動對於受僱勞工、失業勞工、企業跟微型創業者相關穩定勞動關係與促進就業紓困措施;又為進一步降低疫情對勞工生計之衝擊,本部陸續發放生活補貼,增加各項協助措施,其中部分項目經費需以特別預算支應,包括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弱勢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維持其生活所需;協調銀行承作勞工紓困貸款、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本部並提供第一年利息補貼等,祈請支持,以協助勞工度過疫情難關。

肆、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本款提案1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經本院於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後,行政院接連於109年2月提出600億元特別預算,及於同年4月21日,因疫情全球性之延續與擴大,再提出1,500億元之本追加預算,合計2,100億元,復加計政府基金暨移緩濟急支出1,400億元,及協助企業與民眾共7,000億元貸款額度協助,紓困方案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

然鑑於第一次通過之600億特別預算,所有相關之使用辦法,各部門仍處於邊執行邊公布之狀況,因此仍無法有效評估實際效益為何。而今疫情尚未趨緩,各方不同紓困與振興之需求,必然會一直產生,所以現所追加編列之預算,將來是否真能確實用於該用之處,並產生需要的效果,將是重中之重。

因此為讓所追加編列之預算,能發揮最大的實質綜效,爰提案建請各相關機關,允宜強化盤點及妥適規劃各項紓困與振興方案。除應確實執行滾動式績效檢討外,並應於預算執行期間,固定每周提出預算施行狀況與績效檢討之書面報告予本院各委員會,並統整公布於行政院官網及各相關單位網站,以利民眾查詢。使整體預算費用,能有效減緩疫情對於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以俾發揮本追加預算之預期效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面臨COVID-19疫情,行政院於109.2提出600億元特別預算,惟疫情蔓延全球情勢加劇,爰再提出1,500億元追加預算,所需財源全數以舉債支應。依行政院109.4.20「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執行情形書面報告」顯示,截至109.4.14執行率僅達9.6%,爰要求各部會強化盤點及妥適規劃各項紓困方案,確實執行暨滾動檢討,並自109年7月起按季將特別預算執行率函報立法院備查,俾發揮追加預算之預期效益。

提案人:曾銘宗 羅明才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三)有鑑於疫情期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配合或採取之相關防疫措施,例如電子圍籬系統、職業別及旅遊史註記、接觸史調查等,多涉及民眾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議題。疫情期間相關措施或有必要,然而亦應有充足適當配套,以確保民眾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能獲得保障。

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盤點統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時,涉及民眾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之調查、資料移轉、授權、揭露或各種使用之相關措施;以及建立充足之資安管控機制、目的與手段之比例原則評估機制、民眾申訴管道及必要之救濟補償辦法,並預先建立相關措施退場機制。且需注意,因目前疫情尚不知何時結束,民眾個人相關定位及隱私資料,應於解除檢疫或隔離後一定時間儘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消除相關資料,非必要不得延後至疫情結束始刪除,以確保民眾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之程度得以完整回復。

提案人:范 雲 高嘉瑜 林楚茵 

(四)鑒於政府新冠疫情防疫紓困與振興預算,分屬公務預算與紓困特別預算,經費來源包含歲計賸餘、舉債與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之移緩濟急原則。為全盤了解政府紓困政策與預算編列之合宜性、落實公開透明原則,發揮本院預算監督職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於兩周內,提出依部門、計畫、科目彙整,依照移緩濟急原則挪動之預算及其使用情形;並應公布於網站且每月更新之。

提案人:高虹安 蔡壁如 張其祿 邱臣遠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積極有效執行,特訂定『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其中明定地方政府辦理本特別條例所定疫情防治及紓困振興事項有申請中央補助需要者,應向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爰請行政院彙整各相關主管機關受理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情形,以利本院了解本預算之執行情形。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連署人:何欣純 

(六)關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執行成效,社會各界均表關心,特別預算相關資訊理應公開透明,為使全民便於即時監督預算執行之成效,要求相關部會於特別預算追加案三讀後兩周內,建置「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預算執行資料專屬網站,並每周更新執行情形,以利社會各界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鳯 曾銘宗 

(七)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社會各界均關心其執行與績效,為有效且即時達到監督之責,理應全面進行公布執行情況,爰此,要求行政院各部會,應於二個星期內在官方網站上建置「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預算資料專屬區域,並每周更新執行情況,以利全民監督。

提案人:林為洲 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預算」之執行成效,相理應公開透明,為使全民便於即時監督預算執行之成效,要求相關部會於特別預算追加案三讀後一週內,由主計總處建置「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行困振興特別預算」預算執行資料專屬網頁,並每週更新,公開透明以利各界監督。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九)查此次新冠肺疫情急迫,紓困特別預算大多以舉債方式支應,其執行不容懈怠或浪費,為使特別預算之執行符合廉能透明及開放政府之精神,爰提案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紓困預算實施後一個月內,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將預算之相關量化資料,每週依預算科目別公佈執行成效,並放置於本法所專門設置之網站,以供全國民眾隨時掌握特別預算之執行情形。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曾銘宗 洪孟楷 

(十)查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經濟衝擊層面廣、速度快,許多企業已陸續停業、裁員,嚴重影響民眾生計。目前行政院推出的多項紓困貸款計畫,雖可提供民眾資金協助,但在疫情的影響下,經濟不易立即恢復,民眾短期內對資金的需求偏高。因此為協助民眾應付疫情帶來的經濟衝擊,提高民眾短期資金調度的彈性,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各項紓困貸款計畫,都應提供民眾至少一年以上的寬限期,以協助民眾渡過經濟危機。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李德維 曾銘宗 洪孟楷 

(十一)有鑒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部分產業,公民銀行積極配合政策推動相關紓困措施,鎖定中小與微型企業,搭配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專案,惟信用保證成數約在8至9成,致民營銀行在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下,會先事篩選客戶,把潛在營運較困難的企業客戶推薦到公股銀行,或以較高利率拒絕客戶,為避免企業因信用保證成數問題,衍生資金週轉借貸轉向公股銀行,爰提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提出誘因,例如將貸款信用保證成長提高至100%,或放寬民營銀行設立海外分行標準,藉以提升民營銀行辦理收件核貸。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德維 曾銘宗 洪孟楷 

(十二)鑑於考量我國國債狀況及財政健全,爰要求相關機關針對執行本特別預算,皆應珍惜政府資源妥善運用經費,並秉持落實預算法精神,嚴守預算法第63條規定,並要求應與當年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簡稱SARS)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之審查通過原則及流用辦法,切實執行,不得浪費公帑;如有結餘,應將剩餘經費全數繳庫,不得移作他用,避免將人民納稅錢恣意濫用。

提案人:翁重鈞 曾銘宗 葉毓蘭 

(十三)依據原民會108年原住民族委員會第四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書指出,原住民勞工以「沒有多餘的錢繳保費」比率最高(每百人次57.16人次),其次為「不知道可以透過職業公會參加勞保」(每百人次23.11人次),再其次為「擔心影響農保資格」(每百人次9.93人次)。

又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出版的「106年台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台灣原住民家庭依照收支調查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組的劃分標準,推算原住民族家庭於我國全體家庭所處之經濟地位,有4成的原住民族家庭屬於全體家庭最低所得組,而這4成原住民所得最低的家庭多集中在原住民鄉鎮,由以上數據得知,原住民族因經濟弱勢有極高的比例因為經濟因素無法繳納勞保,導致其沒有勞保資格而無法申請勞動部勞工紓困生活津貼,然本次新冠肺炎紓困方案,政府僅以便利行政效率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的勞工補貼3個月共3萬元紓困方案作,對勞工進行紓困,但絕大多數的原住民因生活困苦,或擔心自己的農保被取消,因此沒有加入勞工保險,使得其無法申請現金紓困,嚴重影響這些部分原住民的權益,爰要求行政院應制定符合原住民經濟生活現況之現金紓困津貼制度,以維護弱勢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林文瑞 陳超明 

(十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球擴大,嚴重影響國內經濟與民生消費,行政院繼提出600億元特別預算後,續追加編列提出1,500億元之本追加預算,合計2,100億元,復加計政府基金暨移緩濟急支出1,400億元,及協助企業與民眾共7,000億元貸款額度協助,紓困方案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

而於追加編列之預算中,關於協助企業申貸部分,金管會提出方案包含提供小規模營業人,於信用保證提供10成保證之新承作放款。而關於中小企業,則有一、貸款額度每戶最高200萬,信保保證9成以上之新承作放款,年利率不超過1%,及二、最高600萬,並由銀行爭提擔保品之新承作放款,提供年利率不超過1.5%之補助等方案。另外為鼓勵銀行辦理,央行的2000億資金相關方案,也研提獎勵措施,以及使用央行轉融通資金辦理的案件,授信備抵呆帳提存比率,亦由1%降至0.5%。

政府各項協助企業之申貸方案雖立意良善,然對於各個因疫情所推出之產業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經費方案,仍應須以風險管控為原則,確保產生應有之效益,並掌握預算費用用於該用之處,避免齊頭式之平等,讓預算用於真正需要協助的企業上。

故爰提案建請金管會就各項產業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計畫,進行滾動式檢討執行細節狀況,並於每周提出書面畫報告,以利本院進行監督所有相關計畫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十五)2016年,蔡英文總統承諾上任後新建的農地違章工廠即報即拆政策。2019年3月28日,行政院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條文修正草案,設下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的違章工廠即報即拆防線,且中央可直接斷水電,避免地方政府不作為。

為落實環境保護,健全金融體制,落實紓困貸款本意,實踐2016新增違章工廠即報即拆,針對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違章工廠,建請金管會禁止銀行體系進行紓困放貸。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十六)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公、民營銀行積極辦理紓困貸款。惟有若干企業長期違反環保以及勞動相關法令,並未落實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若持續進行融資,恐持續造成環境汙染、剝削基層勞工。

為落實環境、推動赤道原則,及聲張勞動正義,針對108年遭環保署、地方環保局、勞動部、地方勞動局、勞動檢查單位裁罰3次以上企業,或是108年度遭上述機關裁罰金額超過100萬以上企業,除了為發放勞工薪資、維護勞工權益以外,建請金管會要求銀行體系不得進行紓困放貸。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本款通過決議38項:

(一)為利未來編列特別預算及政府決策參考,在肺炎防治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完成後3個月內,請行政院將該特別預算產生之政策效益(含誘發多少消費、創造多少GDP、協助多少名勞工、協助多少家企業)評估報告函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查照。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二)鑑於居家檢疫為防疫防線之重要一環,亟需中央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為提供地方政府進行居家檢疫之經費協助,提升防疫量能,中央應儘速完備補助地方政府居家檢疫相關作業要點之法制作業及補助款撥付事宜。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三)針對面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我國採取統合國內各部會資源與人力方式,全力防堵疫情入侵與散播,已見初效,並考量兼顧對疫情造成相關產業之影響,行政院前於109年2月提出600億元特別預算,惟COVID-19蔓延全球情勢加劇,故再提出1,500億元之本追加預算案,合計2,100億元,復加計政府基金暨移緩濟急支出1,400億元,及協助企業與民眾共7,000億元貸款額度協助,紓困方案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鑑於疫情尚未趨緩,要求各相關機關應積極強化盤點及妥適規劃各項紓困方案,並確實執行暨滾動檢討,以減緩疫情對於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之施行,行政院相關部門除提出防疫、紓困與振興等方案所需之預算編列外,亦已陸續公告相關紓困之現行辦法。行政院並推出服務專線電話1988,及於行政院網站上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網頁,供有需要之民眾或是企業查詢相關辦法。

然經查使用狀況發現,民眾與企業對於所有相關申請辦法,多數仍無法完整的統合了解。例如進入行政院網站,所有相關的施行辦法、細則,都是需再轉出連結至其他相關單位之網站,造成民眾又須於其他相關單位網站,重新搜尋所需要之資訊,造成許多不便以及時間上的浪費。

行政院為所有相關機關之主管單位,因此也會是多數民眾首先連結查詢之網站,因此應讓民眾能一站即獲得所有相關訊息,以提升資訊的有效傳遞。爰建請行政院於2週內在行政院官網上,將所有相關部門所提出之現行紓困與未來振興方案辦法之重點內容,根據不同產業或個人,設計建置單一整合網頁,供民眾清楚查看,才可以獲得所需之訊息,亦可有利於相關預算執行之效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五)行政院宣布,無勞保者可至衛生福利部申請「急難紓困」,然查急難紓困源於過去急難救助的基礎提出,其標準嚴苛,均為民眾因疫情而導致家庭生活遭遇困境或死亡無力殮葬等處境,與普遍認知之「紓困」定義顯有出入。

據衛生福利部社工司資料顯示,109年3月19日開辦急難紓困至今,通報申請共229件,核定52件,足見執行率低落,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不多,確切能核定的民眾更是稀少,導致政府實際上要協助無勞保者的美意大打折扣。

鑑於社會上無勞保之工作態樣眾多,約略有33萬人屬於無勞保者,諸如:攤販、舉牌工、街頭賣玉蘭花、口香糖、手工餅乾等等,在此次紓困無法順利取得政府的扶助。爰此,要求各部會應就業管之無勞保工作者,制定明確的申請資格、條件,讓因疫情而致使工作、收入受到影響的無勞保工作者,可以得到政府的紓困補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何欣純 

(六)近來武漢肺炎病毒疫情嚴峻,中央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增訂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最高額度50萬元,但各銀行各行其事、標準不一,申貸民眾無所適從;又政府組成金融國家隊以解紓困之急,爰建請行政院協調結合各部會及八大公股銀行之力,籌組單一窗口,針對政府推出申貸融資各項措施,結合宣導、通知、診斷、評估、申貸、審核、撥款等工作,以作為紓困融資第一線,協助民眾辦理政府紓困等相關程序。

提案人:何欣純 林俊憲 邱議瑩 

(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於全球肆虐,除造成大規模確診,也引發全球經濟蕭條,目前各國政府已展開各式紓困方案來協助民眾渡過本次因疫情引發之危機。我國也透過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來進行相關紓困振興之計畫來因應,現階段,行政院各部會也推出相關紓困方案來讓民眾或受影響之企業、團體來進行申請,並透過例如諮詢專線1922、1955或行政院鑑於各項紓困振興之措施散落於經濟部、交通部、農業委員會、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部會,行政院也視疫情發展提出相關加碼措施,為利企業或民眾掌握相關訊息,行政院特指示經濟部成立1988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線諮詢服務,該專線正式於109年3月27日開通。然而,有民眾指出,部分民眾仍無法了解相關資訊,而仍透過各部會之專線詢問,導致實務上恐產生例如有勞工紓困相關需求民眾打至衛福部1922專線,卻被告知不屬該部會之業務,而民眾仍不能清楚知道到底要找那個單位或部會,另也有發生民眾不能清楚該項欲申請紓困方案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所提出,且人員似也未能全盤了解各辦法以致於無法清楚解答。

綜上所述,政府相關紓困政策雖立意良善,卻因1988專線部分民眾未能瞭解如何使用,且相關紓困資訊散落於各部會或地方政府而導致民眾申請紓困上無法精確掌握項目,除了民眾不便也造成行政資源的過多耗費,最後可能導致紓困計畫成效不彰。因此,建請行政院除了應加強1988專線的宣導,另也須考量建制統一紓困振興彙整資訊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或單一網頁(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網頁),或者於各部會網站統一建立彙整資訊通知、外部連結之窗口,設計相關各部會紓困方案Q&A及專線引導,也須與各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各該紓困方案整合之機制。

提案人:張其祿 邱臣遠 高虹安 蔡壁如 

(八)鑑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補助申請橫跨多個部會,造成目前民眾混淆不清,爰此,為強化紓困振興之效率,使民眾有效瞭解可申請之方案,建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進行以下兩項作業,並針對後續改善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整合所有的紓困補助方案,進行官方宣傳。

2.建立申請補助的整合系統,內容提供民眾以選項篩選身分、數字等補助申請條件為方向,藉此明確化可申請補助範圍。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許智傑 

(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歲出編列1,500億元,其中經常門獎補助費達1,229億5,937萬9千元,占歲出總額約82%,是以,獎補助費支出是否及時、有無對症下藥,最關係本預算成敗,鑑於獎補助費支出,部分係透過地方政府執行,如衛生福利部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經濟部補助使用敬老卡票證消費者等,爰請各主管機關針對地方政府配合事項,於機關官方網站清楚註明,釐清權責,以助本次追加預算之有效執行。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連署人:何欣純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歲出編列1,500億元,經常門獎補助費達1,229億5,937萬9千元,占歲出總額約82%,其中交通部131億2,892萬4千元完全為獎補助費,文化部32億元全部為獎補助費,財政部4億9,825萬2千元全額為獎補助費,其他如勞動部有309億2,250萬元獎補助費,占該部歲出99.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9億5,740萬元獎補助費,占該會歲出98.6%,為使國人了解各項獎補助費使用進度,請各該主管機關於預算執行後,在官方網站列出已補助金額、補助人數(機關數),以昭公信,並助本追加預算之有效執行。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連署人:何欣純 

(十一)鑑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補助申請橫跨多個部會,造成目前民眾申請手續繁雜困難,且有表格繁多之情事,爰此,為簡化行政流程,減少民眾及基層承辦公務人員之行政負擔,建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進行以下兩項作業,並針對後續改善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由各部會主管機關提供完整制式文件範本,並公告上網提供民眾下載。

2.承辦人員收取資料以範本表格為準,並且進行表格內容簡化。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許智傑 

(十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造成史上最大的衝擊,各項產業與民眾生活與經濟均造成莫大之影響,為在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振興功能,爰要求行政院強化整合各相關機關各項紓困方案,確實盤點相關規劃並執行滾動檢討,以有效發揮追加預算之預期效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三)行政院針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提供勞工及企業許多紓困貸款計畫來協助民眾渡過此次經濟危機。傳統上,貸款的申請都是臨櫃方式申辦,但近來隨著金融科技的進步,已有許多民間貸款是透過線上的方式完成申辦,不僅方便有效率,也能減少人際接觸的機會。在疫情期間,減少人際接觸可有效降低被疾病傳染的風險,因此,為提供民眾安全、快速的紓困貸款,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各銀行就各項紓困貸款,應提供民眾透過線上完成申辦的機制。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李德維 曾銘宗 洪孟楷 

(十四)為利立法院監督各部會本項特別預算執行情形,請各部會自109年7月起按季將流用其他部會經費之科目、金額等資料,列表函送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五)為強化監督並瞭解政府經費支用是否符合財務效益,請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會計報告後,對本項特別預算執行情形進行查核,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國內,整體國內經濟活動受到前所未有之波及,民眾之日常生活亦因防疫優先,而紛紛採行電子化與無紙化的方式為之。因此為求政府各級單位能協助民眾共渡此一難關,爰要求中央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自即日起,將財金公司所收之ATM轉帳手續費於疫情期間減收40%,讓使用民眾能降低生活成本。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連署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十七)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經濟活動造成史無前例的衝擊與影響,中央銀行亦特別提撥1,000億元針對小規模營業人辦理專案融通,從109年4月6日執行迄今,僅見初步成效,未能檢視各銀行之具體成果,因此要求中央銀行比照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週兩次定期於中央銀行網站上揭露,各家銀行辦理小規模營業人紓困貸款申請家數、申請金額、核准家數、核准金額等資訊,以便利民眾監督各家銀行執行成效。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洪孟楷 李德維 

(十八)為了因應新冠肺炎,政府推出了多項紓困措施,期望以「一兆救台灣」,其中包含原先提出的特別預算600億元、再加碼的特別預算1,500億元、移緩濟急與基金再加碼共1,500億元,中央銀行、郵政儲金、各公股行庫提供的貸款額度7,000億元,總金額高達1兆500億元,為史上之最。鑑於預算規模極為龐大,且不受預算法中收支平衡、不得相互流用等限制,考量我國國債狀況及財政健全,爰要求相關單位預算執行應嚴守財政紀律,並將執行情況定期公告於各網站,並函報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廖婉汝 廖國棟 林文瑞 

(十九)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疫,疫情確診案例及實施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日益攀升,造成地方政府人力及經費負擔,及疫情緩和後振興經費來源不足,政府在追加特別預算金額編列時,應考量地方政府執行防疫經費及支援防疫人員工作增加,為提升地方政府有效阻隔疫情社區蔓延及嘉勉基層執行人員辛勞,爰要求未來政府追加編列特別預算時,請各部會衡酌地方政府緊急事項人力調配及經費運用之需求,編列相關補助款。

提案人:賴士葆 李德維 林德福 曾銘宗 洪孟楷 

(二十)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衝擊攤商、美容服務業、餐飲小店等經營陷入困境,於是政府開辦小規模營業人申請利率1%的50萬元紓困貸款,惟貸款還款期限1年太短,目前疫情未見緩和,經營困境持續,顯無還款能力,爰要求小規模營業人貸款還款期得展延至3年,如使用中央銀行專案融通資金,貸款利率得維持1%,以緩衝小規模營業人資金營運週轉,藉以維持永續經營。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郭國文 羅美玲 劉建國 

(二十一)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衝擊攤商、美容服務業、餐飲小店等經營陷入困境,於是政府開辦小規模營業人申請利率1%的50萬元紓困貸款,惟貸款條件嚴格,限制曾有信用卡債信問題影響積分申貸,爰要求小規模營業人貸款條件對申貸人如有信用卡債信問題,目前卡債已清償者,得放寬借貸條件,以緩衝小規模營業人資金營運週轉,藉以維持永續經營。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二十二)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為此,要求行政院應於1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執行迄今,有關「移緩濟急」預算之執行情形及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翁重鈞 葉毓蘭 曾銘宗 

(二十三)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日益嚴峻,對產業衝擊加大,蔡英文總統於109年4月年宣布「1兆500億元護台灣行動」,將紓困額度上修為1兆500億元,為此,要求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將本特別預算紓困方案執行迄今之執行項目明細和執行情形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翁重鈞 葉毓蘭 曾銘宗 

(二十四)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之預算編列,有關賒借收入部分,要求應依歲出審查結果予以調整,俾利政府預算平衡。

提案人:翁重鈞 葉毓蘭 曾銘宗 

(二十五)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經濟情況加劇,至今已造成台灣各觀光遊樂區營運困難。爰建請財政部會同交通部觀光局、各地方縣市政府研議於疫情期間及振興階段減徵娛樂稅,以利產業復甦。

提案人: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二十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修正通過,並且依照修正條文之內容,新增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顯示朝野共同支持國內經濟振興之決心。然而,考量我國目前財政情形,恐無法如世界各國大幅追加紓困預算,為使相關資源能做最有效率之運用,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機關於2個月內,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於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產業及勞工面向之衝擊,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鳯 曾銘宗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二十七)106年6月14日通過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範「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是以,為維護原住民族語言,同時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部落,辦理「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各項宣導時,應以該地區或部落通行之族語作為主要宣導語言,並視業務宣導需要,聘僱當地族群語言專門人才為翻譯,協助政府宣導紓困措施,保障當地原住民族人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林文瑞 陳超明 

(二十八)有鑑於紓困振興方案2.0追加預算中,並無原住民族相關紓困、振興之預算,雖有不分族群一致性之相關紓困措施,然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編列之特別預算而推出之方案,無論是行動支付回饋、部落景觀優化、產業多元行銷,其性質皆屬振興之部分,對於原住民族現有企業、微型企業、勞工或是自營工作者等,僅能依據原住民族金融紓困措施,申請舊貸展延或是新貸申請,及利息免息,並且享有寬限期,然而此部分經費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因此對於原住民紓困措施並無特別預算予以支應,且對於原住民勞工或無勞保之自營工作者等皆無法申請相關貸款措施,因此,應針對原住民族勞工或是自營工作者等,應研議有相關紓困措施及經費。

提案人:鄭天財 賴士葆 曾銘宗 

(二十九)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許多壽險業者亦曾反應,願主動降租以協助承租企業渡過此次疫情危機。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特別予以放寬相關法令規範,准予壽險業報備放寬不動產投資收益相關規定,以協助壽險業得以提供承租戶降租空間。然為免誤解對特定不動產標的物,提供少數承租戶降租服務,而該不動產標的物,即可一體適用不需達到每月出租率逾六成、最低年化收益率應達2.095%的規定門檻。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動向國內壽險業者諭知相關暫行措施,並確實督導專案報核之壽險業者,落實政府政策美意。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三十)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致使國內許多中小企業亟需政府提供紓困貸款以渡過經營難關。雖經濟部已成立「防疫千億保」協助企業相關紓困貸款,並於經濟部紓困網站上公告周知最低貸款成數與貸款金額,然而實際第一線銀行端執行情況並非如此,無論公、私營銀行皆有聯徵、內控審核機制,致使企業所獲得之貸款成數遠低於預期,造成產業對政府政策失去信任。爰要求經濟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公、私營銀行,辦理相關紓困業務應配合政府政策,給予符合辦理紓困貸款資格之企業,提供符合政策性貸款保證成數,以達紓困政策之目的。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曾銘宗 

(三十一)鑑於中小企業、小規模營業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等,受武漢肺炎疫情衝擊之產業與勞工樣態較複雜,若無具體之證明文件,認定補助標準之機關缺乏判斷準據,例如有些流動攤商或自營作業者以提供攤商收據或工作照片即可通過申請,有些則不行,種種申請狀況不一而足,讓這些從未跟政府打過交道的基層勞工備受困擾。反而造成欲申請補助者,無法獲得補助之情形,導致民間抱怨「看的到,吃不到」的聲音四起,政府也無法及時並確實提供受衝擊者相應之補助。

爰建請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從寬研議可提出申請紓困方案所需具體證明文件之參考,讓受疫情影響的民眾有感,實質受到補助。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林俊憲 范 雲 

(三十二)對本次受疫情影響企業,各部會提出員工薪資補貼方案,皆以衰退50%為基準,但各行業能承受衰退能力不一,部分產業衰退達30%就難以支撐,更有衝擊較大的產業衰退幅度可能超過50%,因此在員工薪資補貼方案研議改為階梯化模式補助,例如:營收衰退30%的,補助三成員工薪資,營運金每人次5千元;營收衰退50%的,補助四成員工薪資,營運金每人次1萬元;營收衰退70%的,補助五成員工薪資,營運金每人次1萬5千元,另外再補貼店家租金30%。以階梯化模式補助,更廣泛照顧企業,其下員工保有工作,透過勞資政三方的共擔時艱,一起渡過這次的經濟危機。

提案人:郭國文 羅美玲 劉建國 

(三十三)第一線基層公務員因疫情防治、紓困補助等多項政策及方案擬定、對外宣導,並接受民眾及事業申請、審核、款項核撥等,加班過勞狀況嚴重,各主管機關仍應盡可能保障第一線基層公務員之勞動權益,確實發給加班費或補休等其他措施。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十四)依據行政院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212億0,200萬元。有鑑於非營利組織為社會安全網最後一道防線,因疫情影響,恐致營業收入、捐款收入大減。日前行政院蘇貞昌院長亦承諾非營利組織可納入紓困貸款,由行政院龔明鑫政務委員統籌相關事宜。爰建請:1.行政院各部會確實盤點其主管非營利組織紓困需求;2.成立單一窗口協助中小型非營利組織與銀行交涉,順利取得紓困貸款;3.每月公布非營利組織取得紓困貸款之件數、金額,以利追蹤辦理情形。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十五)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對勞工薪資補貼每月上限金額2萬元期限3個月,目前全球疫情持續惡化,經濟在短期間難以復甦,對企業而言杯水車薪不足以維持永續經營,爰要求疫情如無法在3個月內結束,建請研議將勞工薪資補貼期限延長至6個月,以紓緩企業裁減員工壓力。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德維 曾銘宗 洪孟楷 

(三十六)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持續籠罩,防疫第一線的診所及醫院不但必須面對高風險,還因為看診人數銳減,陷入經營的困難,因此要求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應在1個月內召集相關醫療公會與代表,針對此次疫情醫院診所等貸款紓困問題提出相關之低利銀行貸款優惠專案,以緩減醫院診所真正經營的壓力,使其能更專心的在防疫工作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莊瑞雄 許智傑 

(三十七)根據統計,自中港澳回國之我國籍人民有75%先至基層診所就診,再由診所進行Covid-19症狀之問診及立即警示轉診,由此可知基層診所醫療人員所承受之風險之高。但據台大醫師企業工會、台灣護理產業工會調查顯示,目前N95口罩、防水隔離衣及護目鏡等防疫物資不足,顯然置第一線醫療人員在高危險的環境下,更有防疫破口的風險。因此建請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主管機關研議儘速補足基層醫院診所目前所需之N95口罩、防水隔離衣及護目鏡等防疫物資,必要時,得召集各地醫師公會及協會,與醫界溝通與討論相關防疫物資及必需藥品之調度及配置,並建立一反映溝通平台。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莊瑞雄 許智傑 

(三十八)行政院日前通過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辦理應變醫院整備與隔離收治、防疫物資徵用及採購;發給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集中檢疫場所人員津貼;購置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耗材、儀器設備、研發疫苗及治療藥物、緊急準備金等。但是該預算並未包含補助基層診所及醫院層級,有鑑於目前相關防疫必須與基層診及醫院互相配合與支援,要求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將基層診所及醫院納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的補助範圍內,並儘速針對相關防疫預算、物資及必需藥品之調度及配置,與醫界溝通與討論,建立一反映溝通平台,以蒐集各地醫師公會及協會的整合意見,尊重醫界專業之建議,一起推動防疫。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賴惠員 林宜瑾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追加預算數1億5,907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為監測及防範疫情擴散,目前已知所採行之電子監控措施至少包含下述種類:

(1)透過配發手機之門號,追蹤居家檢疫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2)透過個人手機之門號,追蹤居家檢視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3)透過配發電子手環,追蹤居家檢疫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4)透過電信業提供全民的手機定位資訊,追蹤特定人之行蹤。

(5)透過健保卡可查詢旅遊與接觸史、特定族群職業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疫情結束時,針對上開(1)(2)(3)(4)之電子監控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透過本措施取得之資料之留存期限、誰保有透過本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本措施預計退場時間,以及決定本措施預計退場時間之方式,進行專案報告。

同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公開與電信業合作處理防疫之所有相關契約內容。上開(1)(2)(3)(4)之電子監控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應予刪除,不應於疫情結束後為目的外之利用。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應監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辦理情形。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編列2億1,905萬6千元,又於追加預算案賡續編列1億5,907萬元,主要是辦理疫情防治手機月租費、整備資料、發送防疫關懷示警簡訊、對居家隔離與檢疫者持有之手機門號定位追蹤、偏遠隔離檢疫所寬頻網路數據通訊費等作業,而疫情結束後,防疫服務平台之處理,將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認定並通知各需用單位將防疫期間依該特定目的所蒐集、留存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刪除,相關平台資料該如何處理,應提早規劃,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就如何刪除因疫情所蒐集個人資料,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個人隱私權益。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蔣萬安 曾銘宗 費鴻泰 廖婉汝 廖國棟 林文瑞 林德福 李德維 洪孟楷 萬美玲 許淑華 林為洲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追加預算數3億6,50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內政部移民署為強化國境安全及防疫管理,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1億8,658萬元。據該署說明,係利用旅客旅遊訂位之相關資料(如旅客轉機資訊及搭乘航班艙單座位訊息等)進行大數據分析,藉由染疫旅客旅遊史找出旅程中造訪各點資訊,並透過艙單座位找出目標染疫旅客附近乘客,加強防疫之控管作為。但該系統分3年建置,最快上線運作時間為110年9月,屆時是否疫情仍在,本系統恐緩不濟急。

另查第2年預計辦理旅客資料備份、歸戶、勾稽等處理及犯罪行為分析等項目建置,第3年預計辦理異地備援系統建置、連線擴展及跨機關資料介接等項目建置。雖內政部移民署說明,該系統資料蒐集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有國境安全管理之特定目的。但查該系統將與各旅行社或航空公司介接取得之資訊內容包括:訂位日期、旅遊日期、姓名與聯絡方式、付款資訊、旅遊行程中所有抵達地、旅行業者臨時取消/臨時補位資訊、機票與座位資訊、行李資訊及歷史資料(訂位歷史資料,如是否有更改航班、時間、座位等資訊)等,蒐集對象除本國籍人外,亦含括出入境之外國籍人士;有助於發現走私與違禁品攜帶嫌犯及篩選具安全威脅旅客,達到防範跨國疫情散布、犯罪、販毒、走私、恐怖分子及人口販賣等目的。

但前揭各項資訊涉及個人隱私保護,目的與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是否確為防疫辦理等事項均尚不明,請內政部提出具體說明及確保個人隱私保護及資訊安全等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高嘉瑜 林楚茵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內政部警政署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合理分配員警勤務,避免過勞,為提高資訊透明度並利各界瞭解防疫裝備適足性,應定期公開各項物資分配情形,以確保員警執勤之防疫安全。

提案人:洪孟楷 林文瑞 徐志榮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蔣萬安 林為洲 呂玉玲 

(三)內政部於本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編列3億6,503萬5千元,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所需經費」1億1,120萬元。居家檢疫為防疫防線之重要一環,亟需中央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為提供地方政府進行居家檢疫之經費協助,提升防疫量能,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於2星期內完備補助地方政府居家檢疫相關作業要點之法制作業及第一期補助款撥付事宜。另為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蹤,及其是否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應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俾鞏固防疫成果。

提案人:蔣萬安 萬美玲 洪孟楷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張育美 謝衣鳯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林為洲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四)據內政部統計109年1月24日至4月19日止,居家檢疫人數累計11萬7,398人,扣除追蹤期滿結案或轉衛政追蹤者,尚在關懷中為1萬369人(包括國人9,694人、外籍人士675人),鑑於居家檢疫為政府整體防疫措施之重要一環,而疫情是否有效控制,有賴各項防疫措施之確實執行,允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居家檢疫之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俾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蹤,及其是否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進而提升防疫成效。

為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蹤,及其是否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允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俾鞏固防疫成果,爰此要求內政部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之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以落實居家檢疫之工作,有效防止社區傳播的發生。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五)鑑於新冠肺炎防疫情期間,各地縣市政府均投入大量民政人力進行防疫,以協助政府從事居家檢疫訪視工作。正因相關基層人力付出,方使得我國有如此傲視國際之防疫成績。今特別預算早已編列相關防疫補助費項目以慰勞基層公務人員之辛勞。但或因中央與地方政府對防疫補助費計算方式尚未達成共識,或其他因素致使相關防疫補助費遲遲無法發放。爰要求內政部儘速發放相關防疫補助費,慰勞辛苦協助防疫之基層公務人員。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六)內政部移民署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經費1億8,658萬元,加強旅客旅程資訊管理,期強化境外人流管理並有效追蹤防範跨國犯罪行為。然相關資訊涉及個人隱私,要求必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注意資訊之合理利用與安全維護機制。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蔣萬安 洪孟楷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林為洲 

(七)內政部移民署於追加預算案編列1億8,658萬元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惟該系統蒐集之相關資訊涉及個人隱私,內政部移民署應就資訊如何合理利用及安全維護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追加預算數23億4,8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21億元,其中編列辦理補助社區大學等教育事業及產業,減輕營運負擔與紓困等所需經費1億5,000萬元。惟查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尚未經核定,教育部應儘速於2週內辦理,俾利紓困相關措施順利推動。

提案人:徐志榮 洪孟楷 林文瑞 蔣萬安 萬美玲 林為洲 呂玉玲 

(二)教育部於本追加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中編列19億5,000萬元,協助受疫情影響之運動事業,減輕營運負擔與紓困等所需經費。經查,據教育部體育署提供資料,該署截至109年3月底對運動服務業業者之問卷調查與電話訪查結果,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之2個月內,其營業收入均大幅降低。查受教育部體育署輔導之192家運動服務業,108年度之營業總額約35億元,然其109年2月及3月營收,相較108年同期(108年2月及3月)平均約減少四成二之收入。其中,以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約減少五成七最為嚴重;其次為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約減少四成九;另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約減少三成七。

綜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相關運動事業近2個月營業收入已呈大幅減少,教育部編列經費給予運動事業減輕營運負擔與紓困,雖尚符所需。惟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時間緊迫,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爰此要求教育部於2個星期內,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運動事業即時性之幫助,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范 雲 高嘉瑜 林俊憲 許淑華 李德維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鍾佳濱 林為洲 

(三)由於新冠肺炎疾情的影響,全球許多國家的各級學校紛紛停課或改線上教學的方式來因應,我國各級學校也都陸續準備線上教學的方案,以因應疫情帶來的衝擊。然而,線上教學不是主要的教學方式,各級學校礙於經費限制,其準備度也有很大的落差。因此,為提升各級學校推動線上學習的能量,以免疫情期間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益,爰建請教育部應增列經費以補助的方式鼓勵各級學校與教師建立完善的線上教學機制,並於3週內提出配套措施。

提案人:賴士葆 謝衣鳯 鄭天財 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許淑華 范 雲 高嘉瑜 林楚茵 李德維 費鴻泰 曾銘宗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四)針對教育部於原特別預算中編列1億5,81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轄學生數1千人以上之學校設置紅外線熱成(顯)像儀,許多學生數介於7至9百多人的學校反應,目前第一線教師與志工人力不足,無法負荷每日以手持額溫槍替學生量測體溫之防疫工作,爰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下修補助學校設置紅外線熱成(顯)像儀之人數門檻方案書面報告,以利學校確實執行防疫工作。

提案人:蔣萬安 曾銘宗 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五)因受疫情影響,行政院主計總處推估109年6至9月就業市場職缺大幅減少,將導致應屆畢業生失業率提高,畢業即失業情況恐更明顯。為減緩青年學子就學貸款之還款壓力並呼應總統政見,爰要求教育部研議從109年6月起即將就學貸款申請緩繳條件從現在月薪3萬5千元提高到4萬元,實際照顧青年學子,減輕還款壓力。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曾銘宗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追加預算數774億4,000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為明確避免新增未登記工廠或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仍有申請防疫紓困振興相關貸款、抵減稅、獎補助、減免等相關措施之情形。

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主動將新增未登記工廠及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名單,通知財政部、金管會、農委會、交通部與文化部等相關單位,以確保新增未登記工廠或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不會有因跨部會勾稽疏漏而有領取我國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相關貸款、抵減稅、獎補助及減免等相關措施之可能。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有鑑於我國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業已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90007168號令明定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施行。亦即,我國自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為明確避免新增未登記工廠仍有申請我國各單位前次或本次防疫紓困信用貸款、利息補貼、營運所需補助等防疫紓困振興相關優惠貸款與補貼補助之情事。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明定新增未登記工廠,不得申請經濟部與其他相關單位之防疫紓困振興相關獎勵、補助、優惠信用貸款,同時,經濟部應會同相關機關,建立完整稽核機制,確保沒有新增未登記工廠,仍申請並享有我國政府防疫紓困振興相關優惠或補助之情事,並應將前述稽查結果,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防疫紓困專區網站,且定期向立法院提交查核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有鑑於經濟部現行《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

「受影響事業於營運資金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針對前次與本次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受疫情影響之產業接受營運資金貸款與利息補貼之事業單位,經濟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建立完整稽核機制,俾利確保事業單位於貸款與利息補貼期間,確實沒有裁員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行為,並應將前述稽查結果,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防疫紓困專區網站,且定期向立法院提交查核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四)行政院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18,309,500千元,辦理受疫情影響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19,710,000千元,辦理受疫情影響會展產業之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250,500千元,以及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21,202,000千元。

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艱困事業於前項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該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受影響事業於營運資金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目前經濟部僅要求企業簽署切結書,爰提案要求,經濟部將受領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之企業名單,與勞動部進行勾稽,並建立相關追蹤機制,確保接受經濟部上述補助之企業,未有減班休息或資遣之情事,以確保相關補貼確實用於勞工薪資補貼,並無減班休息或資遣員工之情事。並從5月起,每月月底固定將稽查結果公告在勞動部及經濟部防疫紓困專區網站,並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五)經查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官方網站,有關產業、事業或機構電費、水費減免及緩徵措施,係藉由財政部過去每月提供企業營業額增減資料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之資料做比對,主動給予適用對象電費、水費減免並擇優認定計算,符合資格用戶從帳單自動減免費用免除申請程序。

為簡政便民,針對須以企業營業額作為依據之紓困措施,包含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利息減免補貼、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爰建請經濟部統整規劃自財政部串接營業稅申報資料建立平台,以工商憑證或相關資訊為查詢單位,主動設算是否符合紓困資格及減免狀況,並根據該行業別導引至該適用申請紓困措施,簡化受疫情影響商家之申辦作業,以加速政府紓困補貼政策之時效。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六)經濟部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成立口罩國家隊,相關政策成效有目共睹。惟各界對口罩之徵用、庫存與分配數量仍有諸多疑問。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雖有公布部分數據,惟缺乏精確詳細之數據。為消弭外界疑慮,檢視政府防疫物資管控合理性、落實公開透明原則。爰提案要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兩週內向本院提出109年2月1日至今每日之口罩徵用量、各中央機關配送量(依部會別)、各地方政府配送量(依縣市別)、市場配售量(分列兒童、成人、網購通路等)、各分配體系清單及每日配送或配售數量、每日各體系儲備量;前述資料並應公布於網站並每週更新。

提案人:高虹安 蔡壁如 張其祿 邱臣遠 

(七)有鑑於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磐石,惟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對台灣中小企業影響頗鉅,要求經濟部針對中小企業之紓困及振興,對有關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經費200億元不得挪為他用,務必「專款專用原則」,並應依實際執行情形捐助,俾協助中小企業永續經營。

提案人:翁重鈞 葉毓蘭 曾銘宗 

(八)這次的武漢疫情重創了全球經濟,但由於工業生產和交通旅運的急凍,全球碳排放預估將減少5%以上,空氣與環境品質也大幅改善,凸顯了全球經濟和生活模式高度仰賴高碳、高污染的能源,而且極為脆弱。

可以預見,待疫情過去後,這樣的模式仍將持續為全人類帶來氣候變遷的威脅,面對未來新病毒威脅,同樣脆弱不堪,疫情更加凸顯了人類毀壞侵入自然體系,造成野生動物浩劫,導致人畜共通病毒一再發生,如果不改變當前利用自然資源的方式,將持續面臨同樣的悲劇,人類社會需要整體的反思。

疫情對於台灣經濟已經造成衝擊,而且極可能繼續擴大,對於目前政府已經提出紓困計畫,扶助受創的觀光、旅遊、餐飲等小資本業者,對受雇者的直接補貼等救急性的政策,值得肯定。但是,我們要提醒紓困方案必然同時解決基本的收入、就業與環境的永續,如果有投資型或對製造業的紓困計畫,就必需考量「綠色紓困」與「公正轉型」的精神,以促進台灣低碳經濟的成長。

以政府目前推之再生能源為例,若再強化農漁村、原鄉部落社區分散式再生能源的設置,不論是疫情衝擊當下或是疫情過後,都可創造在地就業與地方創生的機會;推動兼顧農漁產業加值與生物多樣性保育的農漁村里山里海倡議亦然,都是未來振興政策很好的推動方向,應利用此次紓困與振興預算奠定基礎。

歐盟10位環境部長呼籲世界各國,在規劃紓困與振興預算時,應有綠色思維,透過振興預算促進社會轉型。爰提案要求國發會、經濟部,未來規劃振興預算時,應先邀集相關學者、民間團體並參考世界趨勢,針對工業、觀光、交通、農業、能源等領域之振興預算擬定綠色振興策略,每季滾動檢討成效,讓未來振興預算帶動台灣色經濟的基礎。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經濟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裡,共編列204億9,100萬元,當中包含20億元用於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經費;而追加預算案中,經濟部共編列774億元,當中包含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110億9,700萬元,兩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經濟部一共編列130億9,700萬元用於產業振興,卻以擔心影響防疫為由,遲未提出具體振興方案。防疫有成,但紓困也要快,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之產業振興計畫。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二)有鑑於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艱困事業於前項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艱困事業有前項所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針對前次與本次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受疫情影響之產業薪資補貼、營運基金補貼,經濟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建立完整稽核機制,俾利確保事業單位於接受補貼補助期間,確實沒有裁員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行為,並應將前述稽查結果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防疫紓困專區網站(去識別化),且定期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查核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經濟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中編列382億7,0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以及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但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第4項定義之艱困事業,門檻為依法辦理登記之營利事業,自109年1月起營業額減少達50%者,業界普遍反應申請門檻過於嚴苛,而且對於努力支撐下去的產業或事業因為沒有減少50%,反而是變相懲罰,難以對企業提供「救急」上之協助。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商業服務業、製造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以及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四)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內「醫療保健支出」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773億9,000萬元,其中說明乃以「辦理受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費用」等項目,共計382億7,000萬元。為因應當前疫情紓困之需要,政府固須儘快將申請資金提供所需廠商,以因應廠商營運資金或薪資之需求,惟本預算之資金事後是否確實使用於原申請之目的,除申請時由申請人簽載切結書外,應加重主管機關事後追蹤勾稽資金已應用於本預算之原始初衷。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為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配套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五)為明確避免依我國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認定並公告為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仍有申請我國各單位前次或本次防疫紓困信用貸款、利息補貼、營運所需補助等防疫紓困振興相關優惠貸款與補貼補助之情事,確實斷絕我國防疫紓困振興之相關優惠貸款或獎勵補助預算,有成為工業區閒置土地所有權人降低持有成本資金來源之可能。爰要求經濟部應明定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得申請經濟部與其他相關單位之防疫紓困振興相關獎勵、補助、優惠信用貸款,同時,經濟部應會同相關機關,建立完整稽核機制,確保沒有現行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仍申請並享有我國政府防疫紓困振興相關優惠或補助之情事,並應將前述稽查結果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防疫紓困專區網站(去識別化),且定期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查核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六)政府在紓困產業的同時亦應顧及到長遠的意義,應該伴隨要求及協助這些產業同步產業升級,才能替這些產業創造永久的競爭力,以及往正向發展。

經濟部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共編列110億9,700萬元,預計將發行酷碰券,並採綁定行動支付方式才能給予優惠,惟特別預算應兼顧紓困及升級的策略,方為特別預算存在之意義。國外研究與案例都顯示,掃碼支付統一規格對提升電子支付使用度與刺激消費有很大的關係,目前國內並未針對QR Code訂立統一規格,爰此,要求中央銀行研議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具體規劃。另外,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行動支付受限制消費者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利政策達到經濟部所稱之四倍效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七)經濟部為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編列所需經費110億9,700萬元,辦理方式規劃採先消費後折扣,民眾使用行動支付或電子票證之敬老卡消費,每筆提供25%折扣回饋,每人每月每平台(含敬老卡)回饋上限1,000元。

上述折扣成數與上限是否足以刺激消費動力以達到預期之消費乘數效果,誠值懷疑。此外,我國108年行動支付普及率僅62.2%,且前五大行動支付場域,依序為超商、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餐飲與網路商店,大部分非本次受疫情嚴重影響之業者,因應疫情影響之能力亦相對較佳。

爰建請經濟部擴大補貼成數以及每月上限金額,且妥善研擬行動支付平台之適用條件,力求使用簡便。此外,應完善行動支付相關配套措施,兼顧使用行動支付不便消費者之權利。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劉建國 

(八)經濟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共編列204億9,100萬元,當中包含20億元用於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經費,占了預算將近十分之一。追加預算案中,經濟部共編列774億元,當中包含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110億9,700萬元,占了經濟部追加預算之14%。兩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經濟部一共編列130億9,700萬元用於產業振興,卻以擔心影響防疫為由,遲未提出具體振興方案,有違社會整體之期待,且根據目前有限之資訊,亦難以審查相關預算,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之產業振興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曾銘宗 謝衣鳯 

(九)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382億7,0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艱困事業之薪資暨營運資金補貼。為確保員工就業與權益,爰要求經濟部詳加規劃、訂定稽核程序,並適時掌握受影響產業之營運狀況,滾動檢討相關紓困計畫與補貼內容,確保特別預算之政策效益,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COVID-19疫情現已蔓延至全球逾184個國家及地區,超過248萬人確診,死亡病例數逾17萬人,染疫國家或地區分採封城、關閉邊境、發布社交禁令等防疫措施,致影響經濟正常運作,造成全球經濟景氣下滑、需求萎縮之景況;亦使我國部分產業先受供應鏈斷鏈產線停擺危機、後臨外銷訂單萎縮(如光學器材、機械、化學品、基本金屬、塑橡膠製品等貨品)與資金周轉問題之衝擊,且多項會展活動取消或延期致會展產業營運面臨困境,亦因疫情擴大使國內經濟活動停滯,影響內需產業(如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等)致營業額下滑,企業恐陸續停業或被迫放無薪假。因應COVID-19疫情衝擊層面擴大,為保就業並協助受影響產業渡過難關,經濟部於本追加預算案之「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辦理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業暨技術服務業及會展業等業別艱困事業之協助,包括業者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所需經費合計382億7,000萬元。經查:1.補貼艱困事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應儘速確定特定產業適用之紓困條件及主管機關認定可適用之行業,以利業者申請。2.艱困事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應視疫情發展及經費補貼情形滾動檢討,以有效運用特別預算資源。3.補貼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應規劃完善稽核機制,以確保受領補貼業者於受規定期間內無損及員工權益之作為。爰要求經濟部應妥為規劃並完善事後稽核程序,以確保特別預算助企業、保就業之政策效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一)經濟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中,編列382億7,0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以及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惟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第4項定義之艱困事業,係指定依法辦理登記之營利事業,其自109年1月起之營業額減少達50%者,業界普遍反應申請門檻過於嚴苛,加上審核流程冗長,且審核通過率過低,難以對企業提供「救急」上之協助。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商業服務業、製造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以及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方案書面報告。

行業別

申請家數

審核通過家數

審核通過率

商業服務業

1,599

18

1%

製造及技術服務業

91

47

51.6%

會展產業

75

45

60%

提案人:蔣萬安 曾銘宗 謝衣鳯 

(十二)有鑑於經濟部於本追加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辦理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業暨技術服務業及會展業等業別艱困事業之協助,包括業者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所需經費合計382億7,000萬元,必須妥善規劃並完善事後稽核程序,以確保特別預算助企業、保就業之政策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三)經濟部於本特別預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追加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所需經費212億0,200萬元(包括信保基金200億元及利息補貼12億0,200萬元),連同原編列預算134億4,600萬元,共計346億4,800萬元。

經濟部前於本特別預算編列保證專款100億元,預計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額逾1,000億元。詢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由於中大型業者反應疫情如持續至109年6月,資金需求將超過振興貸款融資上限,經濟部爰追加編列200億元特別預算,以提高振興貸款融資額度,預計協助企業取得超過2,000億元融資。

經查,防疫千億保自開辦至109年4月16日止,已核保2,552家、保證融資金額155億8,500萬元,為達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額逾1,000億元之預計目標,尚須積極辦理。爰此,為達有效監督經濟部執行紓困貸款之成效,請經濟部於2個星期內於官網成立推動紓困振興專區,並每週公布貸款數據(含申請、成功審核件數與金額),及研擬推廣紓困振興行銷策略與簡化申請流程,並將該兩項方案於2星期內提供至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利後續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十四)經濟部於本追加預算案之「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辦理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業暨技術服務業及會展業等業別艱困事業之協助,包括業者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所需經費,合計382億7,000萬元。

經查,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推動薪資及營運資金之補貼以協助艱困事業,補貼109年4至6月至多3個月員工薪資(每人每月薪資補貼四成,上限2萬元)及依艱困事業員工數計算每人1萬元之營運資金補貼。同辦法第3條第4項定義之艱困事業係指定依法辦理登記之營利事業,其自109年1月起之營業額減少達50%者,但主管機關得就特定產業另定營業額減少之比例;又依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第3點第1項,得申請事業須為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觀光工廠、創意生活及其他經主辦單位認定之行業。是以為利相關艱困事業得儘速獲得政府資金協助,以穩定事業營運,確保員工就業與權益。

爰此,經濟部允宜就上揭辦法與申請須知所列須主管機關另行訂定特定產業適用之紓困營業額減少比例與認定得受理申請協助之其他行業,積極協調加速決策之作成並加強宣導,故要求經濟部將上述之要求研議相關簡易申請與宣傳具體措施,並於1個月內將該措施送至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利後續監督,並讓業者簡易申請,早日落實政府紓困美意。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十五)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110億9,700萬元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鑑於目前規劃僅以行動支付、敬老卡票證消費者為主,不符目前民意,爰要求經濟部審慎研訂相關刺激消費方向,詳加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儘速公布,俾於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振興功能;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六)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影響產業經濟甚劇,行政院規劃推出酷碰券試圖刺激國內消費市場,但電子支付在台灣普及率不高,未達兩成,偏鄉地區之民眾及長者之使用率更低。紓困應雨露均霑,更要救急救窮,非都會區才是重點對象,目前酷碰券發放,行政院政策係綁定電子支付之形式只能透過「台灣Pay」、「街口支付」、「LINE Pay」、「Pi拍錢包」4家電子支付平台,難以普及亦僅讓特定廠商得利。為有效發揮發放酷碰券刺激國內消費市場的目的,爰建請行政院應規劃以分級分流不同形式之通路來進行酷碰券發放,使之普及化,才能有效達到振興國內經濟的目標,真正落實刺激消費、振興國內經濟之目的,使紓困能確實達成預期成效。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謝衣鳯 

(十七)經濟部主管追加預算數計774億4,000萬元,加計原預算數204億9,100萬元,占比高達46.6%,其中編列酷碰券所需經費計110億9,7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各國為因應COVID-19紓困振興方案,多採直接發放現金作法,如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及澳洲等國,爰要求酷碰券優惠措施推動實施後,按季將執行情形函送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查,俾利強化預算執行並追蹤促進消費增加之政策效果。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八)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編列773億9,000萬元,其中編列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即酷碰券)等所需經費110億9,700萬元。惟查我國目前行動支付普及率僅六成初,如何擴增消費人次及創造四倍內需消費,並兼顧使用行動支付不便消費者之權利,例如弱勢、無行動支付工具、行動支付店家數有限之縣市及偏鄉等,經濟部應妥善研訂酷碰券行動支付平台適用條件、力求使用簡便、完善行動支付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相關資訊公開及廣為宣導,以達成效。

提案人:徐志榮 洪孟楷 林文瑞 呂玉玲 

(十九)經濟部規劃於疫情較趨緩後即啟動酷碰券措施,應積極多方蒐集各界對於酷碰券發放之意見、參酌他國經驗,以利規劃參考;並應妥善研訂酷碰券行動支付平台適用條件、力求使用簡便、完善行動支付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相關資訊公開及廣為宣導,以達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二十)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酷碰券)等所需經費110億9,700萬元(包括回饋消費者101億7,000萬元、補助使用行動支付店家手續費8億3,000萬元以及系統開發建置及行政費用9,700萬元)。

觀察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及澳洲,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於振興紓困方案採取直接發放現金或消費券予個人或家庭等作法。其中美國採現金補助(排富),每人1,200美元(約新台幣3萬6,570元)、日本考慮發放每位國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萬7,640元),亦提供住宿餐飲等優惠券、韓國發放消費券或電子錢包(排富),每戶最高100萬韓元(約新台幣2萬4,600元)、新加坡年滿21歲成年人已於109年4月14日收到政府撥入之600新加坡幣,新加坡並另提供補助券及限定用途之電子消費卡、香港發放現金每人1萬元港幣(約新台幣3.9萬元),澳洲亦發放現金750澳幣(約新台幣1萬3,793元)。

經濟部推出酷碰券,針對弱勢、無行動支付工具者,以及行動支付店家數有限之縣市及偏鄉等,更重要的是廣大民眾因無薪假、減班休息等,造成經濟上的頓時受挫,爰此要求經濟部研議消費折扣及發放現金利弊,選定最佳方式推動振興措施。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二十一)經濟部於追加預算案編列20億元,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鑑於紓困振興現為緊急、迫切之需求,經濟部之政策方案應以便民為優先,爰要求經濟部提出之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不得僅限特定行動支付方式及業者,至少加入悠遊卡、一卡通等更為普及之支付工具,避免民眾因年齡、區域、經濟條件等因素所產生之數位落差,而無法受惠於政府之紓困振興政策。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十二)為振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產生之經濟影響,經濟部已研擬「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以行動支付與敬老卡使用「酷碰折扣」回饋模式,期刺激消費、擴大各店家營業額。但目前各鄉鎮商圈皆有行動支付普及率偏低以及敬老卡使用率偏低的狀況。爰請經濟部規劃行動支付平台普及與提升敬老卡使用率之之相關方案,並要求各家行動支付平台在酷碰折扣實施期間,若要作為酷碰折扣之綁定平台,必須提出相關讓利回饋方案。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余 天 江永昌 

(二十三)經濟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編列100億元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並於追加預算中,新增編列200億元,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大型融資保證,對於需要營運資金及振興資金貸款中小企業,由政府當保人,提供防疫千億保融資保證。惟查,防疫千億保自開辦至109年4月16日止,核保2,552家、保證融資金額155億8,500萬元,與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額逾1,000億元之預計目標,尚有相當落差,經濟部應加強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取得融資,爰要求經濟部於2週內就防疫千億保開辦成效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曾銘宗 謝衣鳯 

(二十四)經濟部於本次特別預算追加編列信用保證專款200億元及利息補貼12億0,200萬元,期提供企業資金紓困,協助產業復甦,要求經濟部應秉持風險管控原則辦理信保案件,以降低代償風險,另針對利息補貼各項方案亦宜滾動檢討執行細節等,並強化相關產業輔導措施,以發揮紓困振興功能。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二十五)為提供受疫情影響業者之紓困協助,經濟部新增補貼受疫情影響業者營業用水電費減免等所需經費65億1,100萬元(含水費減免5億1,100萬元及電費減免60億元),並採主動認定減免,免再提出申請方式辦理,是以,建請經濟部應建立與中央各部會間有關受疫情影響業者水電費減免之聯絡或通報等標準化作業程序,並加強宣導,以利執行,暨建置查詢平台,以利受疫情影響業者取得減免資訊。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二十六)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新增補貼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營業用水電費減免等所需經費65億1,100萬元(含水費減免5億1,100萬元及電費減免60億元)。經查,水電費減免為自動認定減免資格,業者無需另行申辦:1.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者,將由財政部每月出具相關營業額增減資料,提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比對後,依適用級距自動減免;2.無需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適用之級距,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水電費減免事宜。

為提供受疫情影響業者之紓困協助,經濟部新增補貼受疫情影響業者營業用水電費減免等,並採主動認定減免,免再提出申請方式辦理,允宜建立與中央各部會間有關受疫情影響業者水電費減免之聯絡或通報等標準化作業程序,並加強宣導,以利執行,暨建置查詢平台,俾利受疫情影響業者取得減免資訊,故要求經濟部於2個星期內研議上述該宣傳作法,並送至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利後續追蹤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二十七)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65億1,1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事業或機關用戶營業用水電費。鑑於該紓困措施採主動認定減免,免再提出申請方式辦理,經濟部應建立與中央各部會間,有關受疫情影響業者水電費減免之聯絡或通報等標準化作業程序,並加強宣導以利執行,同時建置查詢平台,供受疫情影響業者儘速取得相關減免資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二十八)鑑於武漢肺炎對我國產生嚴重經濟衝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除對受影響之業者提出水電費減免措施外,應建立自動篩選符合減免資格業者之標準化作業程序,並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減免及加強對外宣傳,以達紓困之成效。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十九)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經濟情況加劇,百貨零售業面臨營業一日就賠一日的困境,爰建請經濟部研議放寬申請營業資金補貼之資格。

提案人:羅明才 曾銘宗 廖婉汝 

(三十)經濟部所提出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計畫,追加編列補助受疫情所影響之產業相關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經費,其中條件綁定業主只要做到四不(不裁員、不減薪、不放無薪假、不解散),即可申請薪資及營運現金補貼。

經查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修正條文內文規定,艱困事業於請領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據此,經濟部應落實查核承貸企業後續是否遵守上開不得裁員與減薪之承諾,建請經濟部應與財政部和勞動部建立勾稽制度,以利後續依照辦法內規定應遵守而未遵守相關規範之事業單位做追討回其補貼經費之處分。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三十一)經濟部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規劃多項紓困措施,包括紓困2.0版說明將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及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補貼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營業用水費所需經費等。然由於申請項目眾多,流程繁複,為簡政便民,經濟部雖也規劃1988單一窗口,但經濟部在紓困1.0版本分配之預算204億元,紓困2.0版本則分配到774億元,總額近千億元,涵蓋面向包括國內各企業及勞工,為使國內企業及勞工能簡便又快速收到紓困的資金補貼,爰建請經濟部盤點1988詳細人力配置、輪班調度情形及辦理進度簡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謝衣鳯 

(三十二)特定企業於承平時期利用自有資金購買大筆工業用地,卻未興建廠房設備,長期持有閒置工業用地,俟價格上升後轉售賣出以謀取價差。

受疫情衝擊,國內各行業紛紛面臨營運困難之窘境,政府遂提出多項紓困方案,目前經濟部主辦之企業紓困方案,含薪資補貼、融資保證、貸款利息補貼等,占整體特別預算之比重逾五成,目的為扶持營運困難之企業並穩定勞工就業,惟前述長期囤地之企業亦在申請紓困補助之列,此類企業占取政府紓困資源,實難謂符合公平原則。

爰此,建請經濟部正視此類企業藉由紓困補助方案以減輕其囤地成本負擔一事,審酌調整紓困方案申請資格,若企業持有大量閒置土地,應以自身持有之土地進行質押借貸,不得申請紓困方案中之低利貸款,以符社會正義與人民期待。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陳椒華 劉建國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追加預算數131億2,892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依據行政院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交通部辦理受疫情影響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60億0,935萬4千元。有鑑於勞動部減班休息相關通報制度未具法律強制力,為防止企業為節省人事費,明顯有減班休息之事實卻不通報或以其他休假形式規避通報,致勞工無法申請勞動部紓困補助,而雇主仍向交通部申請薪資補貼,爰要求交通部與勞動部應於薪資補貼與勞工相關紓困補助建立勾稽之審查制度,以確保補貼確實用於勞工薪資補貼,並建立相關追蹤機制。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此次追加預算編列中,對於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之補貼,係以地價稅額與房屋稅額作為基準,其中地價稅額(房屋稅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補貼金額為10萬元,超過10萬元者,則就超過部分25%作為加計計算。

然而該核算機制涉及稅捐稽徵機關之主管業務,紓困申請人無法於申請紓困時,即能得知可獲得之紓困金額,為降低申請業者之申請障礙,加速申請流程,爰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針對稅額證明文件取得困難之個案,應主動與稅捐稽徵機關聯繫,建立核算機制,以簡化業者申請之繁瑣程序,真正達到便民之效。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交通部於原特別預算中編列航空與海運業營運補貼,就航空業部分,補貼航空業與機場業者項目包含降落費、土地、房屋、飛機修護棚廠、維護機庫使用費與權利金,在海運業則補貼小三通、兩岸客運航線、國內海運客貨運與國際郵輪經營業者減輕營運負擔。而至追加預算案,在航空業者上,擴大辦理原補助項目,海運業者則納入國際商港港區承租業者之土地租金。另外,對於航空業者與海運業者,均新增融通貸款利息補貼,追加預算規模共計達32億1,800萬元。

綜觀交通部於兩次預算編列上(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案),均未見補助與貸款優先用於支付員工薪資上,交通部雖以補助與貸款方式,協助業者渡過疫情危機,然就產業整體發展而言,如何維繫人才於崗位,待情勢由現在之嚴峻轉為紓緩之際,需相關人員立即就定位,方能掌握復甦時機,讓產業恢復運轉。

為讓我國航運業與海運業能繼續維持運作動能避免人才流失,爰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審核追加預算資助航空業與海運業,要求業者須提出所獲補助或貸款,將有固定成數作為員工薪資用途之相關保證,並作為業者獲得補助或貸款必要條件之一。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訂定相關實施辦法,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四)為協助業者度過疫情難關,交通部在紓困措施上,於109年3至4月間,分別提出相關辦法。針對遊覽車客運業者、小客車租賃業者、以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車輛於購置營業車輛上,特訂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遊覽車客運業與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融資展延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讓營業業者能獲得貸款展延以渡過難關。

然而該立法雖具美意,在實際上路後卻有業者於申請時遭到刁難,如有業者收到催繳通知,也有業者申請展延,但多出之期數仍需加收利息,也出現政府允許融資公司展延利息可多收並要求不能加收超過2%情形,造成業者對政府美意感到質疑之現象。

為讓業者能實際受惠該項政策,爰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於辦法實施後,仍需廣泛蒐集業者申請展延紓困融資所遇之困難,作為改進該項補貼作業要點之重要參考,於3個月內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五)交通部於本預算追加案編列陸運業應所需紓困經費共計37億2,157萬元,而於原先在特別預算中,即已編列41億0,648萬9千元,合計於陸運業紓困預算計達78億2,805萬9千元之規模。

考量陸運業所受衝擊,與觀光產業關聯甚深,而疫情發展仍然對於觀光產業、陸運業之影響,具體而言仍然難以充分掌握。由於該筆紓困預算金額龐大,為求紓困預算能確實反應受災狀況,讓該筆經費確實發揮紓困效用,故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以3個月為基礎,每3個月提出滾動式預算效用檢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以利立法院監督並能適時提出改進建議。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六)鑑於交通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係為執行交通部主管紓困及防治方案之特別預算,查防治紓困振興編列項目中,追加補助直轄市、縣(市)旅館業者加入防疫旅館等所需經費2億8,000萬元(按入住人數2萬人,每日補助1,000元,補助14天計算)。然全台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旅館、民宿業房數總計約23萬間,截至109年4月中旬,參與提供防疫旅宿房間數6,500間,占旅宿業房間總數比率2.77%,未來若疫情蔓延爆發大規模社區傳染,政府措施要未雨綢繆。爰建請交通部應超前部署,與地方政府合作,盤點所有房間數,及早因應防治社區傳染,以有效發揮防疫旅館功能,防治新冠肺炎疫情之蔓延。

提案人:張其祿 邱臣遠 高虹安 蔡壁如 

(七)交通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中,針對陸運業紓困措施原編列41億0,648萬9千元,現又追加預算37億2,157萬元,總計78億2,805萬9千元,金額龐大。惟原預算數中針對3萬3千多家營業車業者,提供融資貸款利息補貼,編列1億7,000萬元,截至109年4月20日,僅核定4家25輛車輛,計2萬3千元,執行效率有待加強。爰要求交通部針對業管紓困措施妥擬補助申請作業細部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執行情況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廖國棟 林文瑞 

(八)觀光旅遊業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受到重挫,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負擔補貼實施要點,營運費採每家一次性20萬元之補貼。

截至108年12月底止,我國共有25家觀光旅遊業者,其經營型態主要可歸為綜合遊樂園(含機械娛樂與購物)、海濱遊憩、機械娛樂、文化育樂、自然賞景等。除經營項目有所區別,其園區面積規模與入園人數也有不同,就108年觀光局統計資料顯示,入園人數之觀光旅遊業,最多可超過500萬人次,最少也有不足1萬人。

綜上所言,我國遊樂園之經營型態、規模大小、面積與營業收入在疫情前,本就有所差異,不應以統一金額與每家一次性補助方式,來協助觀光遊樂業者。爰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評估並綜合考量營運資金補貼合理性,以讓補貼金額能實質濟助業者。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九)本次疫情重創台灣觀光旅遊產業,政府除了針對產業紓困之外,也應趁觀光人潮較少之際,整體提升台灣觀光旅遊品質。特別是有助於地方創生之生態、人文旅遊活動,應趁此時培養社區專業人才,並且進行社區傳統文化與生態景點之開發、維持、修復工作。

社區推動人文、生態旅遊除了促進地方創生之外,也可以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待疫情過後深化台灣旅遊品質。鑑於目前觀光相關紓困與振興預算大多補助旅遊相關企業、協會,忽略推動人文、生態旅遊之地方社區,爰建請交通部應比照相關觀光企業、協會標準,給予社區組織推動生態旅遊紓困與振興補助,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十)交通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營運資金補貼20億4,669萬元,雖已訂出相關補貼要點,惟旅行業、民宿業、觀光遊樂業等各業別內之補助基準,多未納入設立規模、平均營運實績、定期檢查之缺失或改善程度等條件進行補助額度之考量。準此,補貼觀光產業以降低疫情之衝擊,建請考量行業內之補貼基準合理性,避免齊頭式平等,以扶優汰劣,健全產業素質。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一)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民宿產業紓困補助,以有「好客民宿」標章者補貼10萬元,無標章者補助5萬元,目前有好客民宿標章1,055家,而一般民宿則9,334家。

目前因疫情關係,全國旅宿業都受到重創,在這個時間點上,政府紓困應該秉持齊頭輔助的精神,而不是在最糟糕的時候,又再給予差別待遇。

待疫情後,放諸市場競爭,體質不良的民宿自然會在市場競爭中淘汰,但絕非是在疫情期間遭遇重創,政府又只救一半,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民宿業補助採齊頭式紓困,非好客民宿之業者,仍應10萬元補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十二)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政府紓困2.0方案中,推出艱困企業薪資補助紓困專案,分別交由經濟部與交通部依產業別執行。然經查經濟部與交通部之施行細則,經濟部要求受補助企業不得有減薪之行為,交通部卻只要求企業「減薪未達二成」即可申請。

觀光旅宿業為本次疫情受創最深之產業,理應幫助相關從業者受到最完善的幫助,交通部之申請條件允許企業減薪二成,變相使勞工蒙受薪資減少之風險,且與經濟部之條件不同,恐有不公平之虞。建請交通部研擬將其主管之艱困企業薪資補助作業要點中,申請條件之「減薪未達二成」等文字修改為「不得減薪」。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十三)查交通部編列有補貼觀光產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計60億元,查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實施要點明訂補貼對象「為國內營業中(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前成立)之合法旅行業者」。

惟因應數位經濟發展,現行除登記為旅行業者外,尚有旅宿平台雖非登記為旅行業者,仍確屬辦理旅行業務,爰建請交通部研議修改前開實施要點,納入確有辦理旅行業務之數位平台,如有發生營運困難之事實,亦可依相關辦法申請營運及薪資補貼。

提案人:范 雲 高嘉瑜 林俊憲 鍾佳濱 

(十四)有鑑於報載近日中華航空公司因受疫情衝擊而與勞工「協商」減薪,其於發放之「減薪電子問卷」中威脅勞工:若不同意減薪,公司就會辦理「終止勞動契約(資遣)」。然而現行交通部之紓困與振興方案已對航空業者有所紓困補貼,而追加預算中交通部復又編列有「海運及航空業者貸款利息補貼」及「擴大補貼航空業及機場業者之降落費、土地房屋使用費、權利金」等預算以協助航空公司減輕營運壓力。今有特定國籍航空公司受政府紓困之時,又不負擔企業應有責任與勞工共體時艱,還以威脅方式與勞工「協商」減薪,政府又何須予以補貼?

爰要求交通部於辦理航空業相關預算時,應比照經濟部之營運資金補貼方案、交通部之觀光旅遊業營運補貼方案,限制獲領相關航空業紓困之國籍航空公司,不得於方案補貼期間裁員資遣,以確保航空公司之勞工權益。

提案人:范 雲 林楚茵 高嘉瑜 

(十五)鑑於交通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係為執行交通部主管紓困及防治方案之特別預算,查防治紓困振興編列項目中,辦理受疫情影響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60億0,935萬4千元,內容如下:1.補貼觀光產業從業人員薪資所需經費39億6,266萬4千元(按每人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計算)。2.補貼觀光產業一次性營運資金所需經費20億4,669萬元(按每家補貼5萬元至30萬元計算)。然受疫情影響之相關從業人員定義是否清楚、有無存在黑數?而補貼觀光產業一次性營運資金最高30萬元,是否考量產業營運真實狀況?經費是否足夠?爰建請交通部應超前部署,考量實際受疫情影響人員或產業之情況,應設立單一申請窗口,以利申請之便利,於預算通過後加速核發實施,才能達到觀光產業紓困之目的,進而提振觀光業之振興復甦。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謝衣鳯 

(十六)鑑於受疫情影響各國紛紛採取鎖國抗疫,航空及海運業航班縮減,營收下跌,資金流動性風險提升,尤以109年第2季航空業情況最為嚴峻,亟待政府緊急紓困。交通部考量各業受損程度追加預算補貼航空及海運業之營運成本及新增融通貸款利息,以減輕業者財務壓力,並要求業者前揭貸款應優先用於支付員工薪資,尚有其迫切需求。然疫情影響期間難料,要求交通部應視疫情發展及業者需求,積極援助業者渡過危機,並為未來經濟復甦重啟運能預為規劃。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七)鑑於交通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補貼觀光產業從業人員薪資39億6,266萬4千元,建請應確實掌握申請情形,加速推動以落實執行效率,確保相關從業人員實質獲得補貼,達成政策目的。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八)交通部參酌近期各類陸運業營運衰退情形等,於本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補助陸運業紓困措施所需經費37億2,157萬元,加計原特別預算41億0,648萬9千元,共計編列78億2,805萬9千元,金額龐鉅,建請應妥善研擬補助申請作業細部規範,積極輔導業者及從業人員辦理補貼案件申請作業,並持續關注產業需求,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九)鑑於交通部本追加預算案編列獎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及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溫馨防疫旅宿,然因加入防疫旅宿之房間數占旅宿業房間總數比率不到三成,且旅宿業等級不同,房價亦有落差,建請交通部應確保防疫旅宿之品質與數量,以滿足居家檢疫之需求。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追加預算數19億8,500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農業委員會為辦理受疫情衝擊之農漁業紓困,編列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生產資材及運銷補助等所需經費798,000千元,然辦理項目中未見針對屬自主營運型態之農民、漁民之生活補貼,考量政府紓困方案除救急外仍需周全照顧所有受衝擊之族群,爰凍結「辦理受疫情影響農漁業之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農漁民生產資材及運銷補助等所需經費」十分之一,俟農業委員會編列屬自主營運型態之農民、漁民之生活補貼預算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劉建國 陳椒華 

(二)勞動部為協助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害之勞工,推行安心就業、勞工失業給付及自營作業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政策,其中自營作業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更是一次撥款三萬元,協助勞工度過難關,然依據農業委員會107年主力農家所得統計顯示,小型農家其農業相關收入全年僅27萬元,如換算成月收入,農家每月從農業上獲得的收益僅則2.25萬,遠低於我國所訂的勞工基本工資。為了生存,我國農民必須從事農業以外的工作,然農家因農保關係而無法加入勞保,使得其無法申請勞動部相關薪資生活補貼,而農委會現行紓困制度,均以補助資材、低利貸款與利息補貼為主,僅針對花卉、種苗業非勞保受雇員有給予薪資補貼,然疫情爆發迄今,對我國農糧業受到極大衝擊,對比政府僅照顧勞工卻罔顧小農的紓困政策,實在令台灣小農心寒,爰此,提案要求農委會應針對小型農戶訂定現金紓困方案,協助農民度過難關。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林文瑞 陳超明 

(三)針對受疫情影響之沒有雇主或是自營作業者之漁會甲類會員,農委會提出「補助漁民生活補貼」方案,每月可比照勞保,每月補助1萬元,共計3個月。

然農民卻無相關紓困補助,爰此,要求農委會,比照漁民生活補貼,針對有加入農保之實際耕作者,因受疫情影響之農民,每月補助1萬元,共計3個月,並於一週內提出相關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四)為協助弱勢農漁民,落實公平正義,要求農委會應即研擬將投保農保的農民納入紓困補助範圍,發放現金紓困補助,並將投保薪資2萬4,000元以上的漁民亦納入補助範圍,並按照投保級距發放生活補貼,以真正幫助漁民度過難關。

提案人:翁重鈞 葉毓蘭 曾銘宗 

(五)勞動部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預算30,025,000千元。

有鑑於勞工紓困生活補助有投保級距2萬4千元以下方能請領,符合該條件多為士剛投保或是未調升投保級距的漁會會員為主,漁業本就是看天吃飯行業,疫情衝擊亦不分會員資深資淺,以小琉球為例,小琉球區漁會約五千會員,只有不到四百人符合資格,政府美意無法下達,故請農委會應偕同勞委會儘速提出修正方案。

提案人:莊瑞雄 江永昌 王美惠 

(六)為因應武漢肺炎對農漁民之衝擊,農委會於此次追加預算7億9,800萬元中,應比照勞委會之生活補助現金紓困模式,建立農漁民紓困現金紓困制度,以協助農漁民渡過難關。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賴惠員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受疫情衝擊之花卉產業紓困,編列花卉產業行銷及減量生產補貼等所需經費,政府帶頭消費採購花卉之立意固然良善,惟辦理項目「交通節點、校園、醫院及藥局等防疫相關據點花卉美化推廣」,以每處200萬元、僅編列30處計算,單一據點編列竟高達200萬元,且綜觀全國之交通節點、校園、醫院及藥局等防疫相關據點數,遠遠不止30處,顯見該預算項目之編列方式與實際情形脫節,亦有經費配置失當之虞,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劉建國 陳椒華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補助漁產品國內外各通路拓銷等方案」。惟實務上,仍出現養殖業紓困貸款難以申請、離島自產履歷認證不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納、離外島產品店商宅配運費未被補貼等問題。目前各縣市農漁業面臨的困境與障礙不同,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輔導各縣市政府,除加強宣導轄區漁民多利用現有紓困振興措施外,另應補助地方政府加強行銷轄區漁產品。

提案人:高虹安 蔡壁如 張其祿 邱臣遠 

(三)為因應新冠疫情蔓延對弱勢勞工經濟生活之衝擊,勞動部針對無一定雇主勞工等編列紓困特別預算,每月補助1萬元,共可請領3萬元。後考量漁民生活困難,卻不適用勞動部的相關補助規定,政府又增列對漁民的補助,規定漁保會員比照「各職業工會」紓困補助申請,凡漁保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含)以下之漁保會員,即可申請。然而,參加勞保及漁保之國人皆已納入紓困,唯獨農保者被排除在外,且多數農民皆為自雇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忽略農民需求,以致造成農民的相對剝奪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紓困補助,研擬將農保保險者納入紓困補助之方案。

提案人:廖婉汝 林文瑞 孔文吉 

(四)為因應新冠疫情蔓延對農、漁經營者員工之衝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新增7億9,800萬元,以補貼營運困難業者之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生產資材。鑑於新增補貼薪資係為保障員工不因業者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而遭資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確實查核受補貼業者之員工有無領受保障薪資,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之農、漁業經營者訂定員工薪資補貼查核機制。

提案人:廖婉汝 林文瑞 廖國棟 

(五)針對為因應COVID-19疫情蔓延全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特別預算追加19億8,500萬元,除對艱困經營者提供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7億9,800萬元為新增項目外,餘所列優惠利率紓困貸款與利息補貼等融資協助預算8億元及振興措施3億8,700萬元,均係在既有基礎上加碼並擴大政府協助力道所需經費。鑑於新增補貼薪資部分之立意係為保障員工不因業者受疫情影響致經營困難而遭資遣,爰建請除提供業者相關資金協助外,應適時佐以經營輔助措施並訂定查核機制,以確保受補貼業者之員工均領有受保障之薪資,且業者亦能在政府之輔助下順利渡過經營困境。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六)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農漁業甚鉅,全球糧食生產供應鏈也產生變化,農業紓困與振興預算應以強化及保護農漁產品生產環境為中長程目標來推動,避免一次補助之後,整體生產環境並未提升。

台灣西部沿近海漁業生產環境逐年劣化,許多傳統漁村面臨嚴重人口老化問題,漁業生態環境的劣化,也導致西海岸瀕臨滅絕之台灣特有亞種─台灣白海豚族群岌岌可危。唯有推動西海岸沿近海漁業朝向永續漁業發展,才可以保護漁業生態資源與白海豚族群。

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邀集能源主管機關、保育主管機關、能源開發單位、各地漁業團體、保育學者與團體共同合作,整合現有公務預算、海洋能源開發回饋金、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國際里海倡議原則為依據,推動西部沿近海永續漁業工作,保護漁業資源,並每年召開工作會議,滾動式檢討西海岸永續漁業轉型推動成效。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七)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受補貼之法人、團體,於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違反者,應即收回補貼之利息。」同時第5條之1第3項亦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受補貼之法人、團體,於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針對前次與本次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之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薪資補貼、營運必要支出補貼等項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建立完整稽核機制,俾利確保產業事業單位於接受紓困貸款或相關補貼補助期間,確實沒有裁員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行為,並應將前述稽查結果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防疫紓困專區網站,且定期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查核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第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追加預算數198億3,071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監測及防範疫情擴散,目前已知所採行之電子監控措施至少包含下述種類:

(1)透過配發手機之門號,追蹤居家檢疫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2)透過個人手機之門號,追蹤居家檢視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3)透過配發電子手環,追蹤居家檢疫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4)透過電信業提供全民的手機定位資訊,追蹤特定人之行蹤

(5)透過健保卡可查詢旅遊與接觸史、特定族群職業史

衛生福利部應於疫情結束時,針對上開(5)之電子監控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透過本措施取得之資料之留存期限、誰保有透過本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本措施預計退場時間,以及決定本措施預計退場時間之方式,提出專案報告。同時,上開(5)之電子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應予刪除,不應於疫情結束後為目的外之利用。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應監督衛生福利部之辦理情形。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當年SARS期間政府獎勵辦法明訂醫師、護理人員係以「每人」、「每日」作為發放津貼標準,但此次衛生福利部頒布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補助獎勵要點卻規範:「(一)醫師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二)護理人員每班一萬元。」並限制「每位個案每日以一名醫師及每班一名護理人員為申請原則」。

獎勵要點嚴重與現實脫節,變相懲罰辛勞之醫護人員。例如大醫院至少派1到2名主治醫師,搭配2名住院醫師一起進專責病房,小醫院由主治醫師搭配多名專科護理師協助照護病人,將造成多名協助照顧之醫護人員只能「分享」1萬元,打擊辛苦抗疫醫護人員士氣,更對於門診之主治醫師因分擔分艙分流造成收入減少卻無法彌補,形同變相減薪之懲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重新研議補助醫事人員津貼申請作業須知,制定合理之津貼標準,以獎勵防疫有功之基層醫護工作者以及對臺灣民眾健康之貢獻。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廖婉汝 廖國棟 林文瑞 范 雲 何欣純 黃秀芳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高嘉瑜 洪申翰 賴品妤 蔣萬安 

連署人:曾銘宗 

(二)鑑於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蔓延,政府為及早因應疫情發展,衛生福利部針對防疫紓困振興措施提出追加預算案,編列44億4,197萬元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等項目;為使受疫情影響之弱勢民眾及民俗調理業者,儘速領取相關補貼金額,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內,儘速訂定相關補貼申請辦法,並經相關經費撥交各直轄(縣)市政府,以利地方政府儘速辦理相關申請補貼作業,使受影響之弱勢民眾及業者能維持基本之生活保障,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振興產業之美意。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邱臣遠 高虹安 

(三)衛生福利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追加預算案中編列62億7,200萬元,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包含獎勵醫療機構配合防疫執行遠距醫療經費300萬元、獎勵醫療(事)機構設置檢驗實驗室等經費2億5,000萬元獎勵醫療機構設置防疫專責病房、隔離病室等經費4億6,500萬元、發給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執行採檢、照護津貼等經費29億2,200萬元、獎勵配合執行防治工作具績效之公、私立醫療(事)機構等經費26億元。為提振第一線防疫人員之士氣、獎勵防疫有功人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7月底前將1至3月份防疫相關工作人員績效獎勵金發放完畢。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蔣萬安 曾銘宗 高嘉瑜 賴品妤 范 雲 

(四)鑑於執行武漢肺炎(COVID-19)防治、醫療、照護等工作之各項醫事人員,實際承受相當程度之風險,但109年4月24日所公布的執行獎勵措施(衛部醫字第1091662124號),衛生福利部卻是以「病人數」為單位,10個病人以內每班只給1名醫師補助,與當初就說要比照SARS的津貼模式每人每日1萬元、不限定照顧病人數有所出入,護理人員方面,照顧滿5位病人才能領取1萬元,與SARS期間每人每班5千元,不限定護病比,亦有所入。爰此要求執行武漢肺炎(COVID-19)防治、醫療、照護等工作之各項醫事人員津貼,比照SARS期間。另要求研議針對執行武漢肺炎之醫事人員領取上開津貼,於申報所得稅時給予減免。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五)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公告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貼津貼及獎勵要點,其專屬津貼適用對象僅醫師、護理人員、專責醫事放射人員、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未含同為身處第一線之「清潔人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研議檢討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貼津貼及獎勵要點之清潔人員部分。

提案人:江永昌 范 雲 林楚茵 

(六)鑑於新冠肺炎防疫期間,中央與各地縣市政府均投入大量衛政人力進行防疫,以協助政府落實居家隔離工作,正因相關基層人力付出方使得我國有如此傲視國際之防疫成績。今特別預算早已編列相關防疫津貼項目,以慰勞基層公務人員之辛勞,但或因主管機關認定相關工作項目係為衛政人員本務,故將衛政人員排除得請領防疫津貼之範圍。然此次防疫,基層衛政人員功不可沒,且相關工作項目具有高度危險與不確定性,延長工時或犧牲休息更時有所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衛政人員,未來除日後補休機制外,給予一定金額之防疫津貼,以慰勞基層衛政人力之辛勞。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曾銘宗 

(七)國內研究指出,92年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時期,第一線接觸患者之醫護人員,憂鬱症發生率比非SARS病房高出13倍,而失眠的發生率則高出4倍,亦有近百分之三十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部分醫護人員不幸遭到傳染,4年後仍有語言記憶之問題,足見在第一線面對患者,對精神心理造成的壓力極大。

有鑑於SARS的經驗,本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造成之醫護人員心理精神壓力,衛生福利部應組成心理衛生小組,密切關注相關人員之心理健康,在疫情期間持續觀測,主動提供協助並於疫情結束後持續追蹤,避免醫護人員的心理狀況因疫情衝擊而留下永久創傷。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八)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歐美,疫情嚴峻,全球流行,為防範社區及大型醫院院內感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廣設快篩站,在各縣市地區設立採檢院所,當診所醫師研判病患可能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應即轉診至採檢所進行採檢,以強化診所沒有快篩工具無法進行篩檢的問題,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區域級以上醫院成立快篩站,藉由全面廣篩,有效防範社區感染。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德維 洪孟楷 曾銘宗 

(九)自109年2月6日施行口罩實名制迄今,全台灣6千多家健保特約藥局及藥事人員(藥師、藥劑生)積極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嘉惠無數民眾。然每日使用健保卡查驗身分、印製報表、聘僱人力協助分裝口罩,造成健保讀卡機毀損,還得負擔更換耗材、人力等費用;此外,藥品分配不均問題,仍有藥事人員反應盤商告知藥物缺貨無法供應(抑或僅供應主要醫療院所)、甚或藥品供應資訊平台顯示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亟待衛生福利部積極改善。查基層藥事人員係配合政策,協助政府推行口罩實名制,維護國人健康,硬體設備損壞衍生維修、耗材更換及額外增加人事成本不應再由其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更換藥局損壞硬體設備(包含:健保讀卡機),針對藥品分配不均提出具體改善解決措施,向民眾宣傳三同藥品政策具體方案(包含期程、方式),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鳯 

連署人:曾銘宗 

(十)目前的紓困措施中,針對醫療院所的方案極少,且多以貸款的利息補貼方式進行,未若其他產業給予實質補貼。基層院所是民眾健康的第一線,即使因疫情看診人數減少也不能關門,還要採購大量防疫物資,收入減少但是成本增加,許多院所營運陷入困難。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比照交通事業單位,給予基層醫療院所購買防疫物資之補貼,包括額溫槍、面罩、酒精、漂白水及隔離衣等,強化基層醫療的防疫能力,以維護病人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十一)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基層診所因看診人數減少面臨經營問題,及基層醫護人員防疫裝備不足受到挑戰,爰要求政府研議成立醫療公衛防疫基金,俾於傳染疾病突發時能夠對基層診所提供緊急醫護裝備防治與紓困,以維持國內基礎第一線公衛醫療行為,確保人民身心健康。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德維 洪孟楷 曾銘宗 

(十二)鑑於衛生福利部所提追加預算案中,「弱勢老人兒童津貼」對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人口中僅有57%的人口被納入,另有43%的非老人、兒童少年及身心障礙者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共27萬6,774人,被排除於此弱勢津貼外;另遭受家暴、喪偶、單親等特殊境遇家庭2萬0,079戶亦尚未被納入此弱勢紓困津貼。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評估實際需要,適時擴大弱勢津貼發放對象,以此嘉惠基層族群。

提案人:張其祿 高虹安 蔡壁如 賴香伶 

(十三)基層藥事人員係配合政策,協助政府推行口罩實名制,以維護國人健康,硬體設備損壞衍生維修、耗材更換及額外增加人事成本不應再由其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更換藥局損壞硬體設備(包含:健保讀卡機);儘速完成「口罩銷售金額扣除包裝補貼費用後再上繳」,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十四)截至108年4月27日,近8,800人正在進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而國內也發生數起居家檢疫期間家人遭感染的案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可以住在自家,但有些住家窄小無法區隔與家人的活動區域,容易增加疫情擴大的風險,單獨隔離才是對公眾最安全的做法。惟目前面臨集中檢疫所,以及防疫旅館數量與價格偏高等問題。爰此,為因應疫情,除應擴增集中檢疫所之外,並就經濟狀況不佳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具入住防疫旅館需求者,得免收費入住集中檢疫所,且協請地方政府協助媒合選擇入住費用不高於集中檢疫場所收費之防疫旅館入住。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十五)為因應疫情日益加劇,衛生福利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及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雖確有其必要,然要求必須落實查核及辦理發放事宜,並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六)為因應新型冠狀肺炎疫情衝擊層面擴大,原特別預算無法因應所需,衛生福利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8億6,500萬元、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41億2,500萬元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3億1,697萬元。經查:1.因應居家隔離、檢疫人數增加,追加編列防疫補償金,惟應要求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及發放事宜,以達成計畫宗旨。2.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營運補貼事宜,應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為因應疫情日益加劇,衛生福利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及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雖確有其必要,惟應要求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及辦理發放事宜,並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俾達成計畫效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七)衛生福利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追加153億8,874萬9千元,除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外,尚包含強化邊境檢疫、施行病患隔離治療、增設集中檢疫場所及檢疫場所維運等所需經費23億7,864萬5千元;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擴充防疫資訊系統、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21億2,165萬8千元;辦理防疫物資、藥品、醫療設備及器材之徵用、採購及運送等所需經費35億4,890萬4千元;暨辦理疫苗、藥物等研發計畫所需經費2億0,254萬2千元。經查1.本追加預算案主要係因COVID-19疫情進一步擴散,尚有其需;後續應妥適調控及整備量能,完善我國防疫網絡。2.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全球確診病例數逾240萬例,且我國境外移入因素致確診案例大幅攀升,應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情資。全球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賡續調控及儲備國內各項防疫措施與量能,並蒐整國際疫情及防疫作為,綜合研判採行應變方案,俾增進我國整體防疫效能,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八)全球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持續調控及儲備國內各項防疫措施與量能,並蒐整國際疫情及防疫作為,綜合研判採行應變方案,以增進我國整體防疫效能,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九)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第3條第4項授權,於109年3月10日訂定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並追溯自109年1月15日施行。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措施之民眾排除適用),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符合一定條件者,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每人按日發給1千元之防疫補償。原特別預算編列防疫補償金18億2,000萬元,因應疫情發展,推估人數須再增加,又於追加預算中增列8億6,500萬元。惟部分民眾反映,自3月份提出防疫補償申請以來,迄今尚未領得相關補助,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審核作業,於備齊資料30日內完成,並依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規定辦理,以維護民眾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鳯 曾銘宗 鄭天財 賴士葆 

(二十)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緣故,原料藥供應短缺,衍生藥品分配不均問題,例如糖尿病用藥高糖優適在部分社區藥局,藥師告知民眾因為藥物缺貨無法供應,只供應主要醫療院所,導致民眾持慢性病處方箋至社區藥局也無法取得所需藥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解決方案。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二十一)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所提出之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等所需經費41億2,500萬元相關補助。

衛生福利部因考量疫情衝擊民生,故針對弱勢給予補助,政策包含已領有身心障礙患者生活補助者、中低收入族群、弱勢老人及兒童,政府給予每月額外1,500元,共4,500元的紓困補助,然而,重大傷病之病友並無相關措施。

目前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規定為「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符合(1)低收入戶、(2)中低收入戶、(3)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消費支出1.5倍等條件者。三者條件擇其一即可」,但重大傷病患者卻須具備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之福利身分之一者,始可領加發補助。

考量重大傷病病友組成以癌症、慢性精神病、洗腎為大宗,這些病友除必須花上大量時間就醫,也不易找到穩定工作,同時在疫情的影響下,親屬的照顧壓力也增加。因此,要求主管機關對關懷弱勢之預算,也應顧及重大傷病病友之生活狀況,規劃等同身心障礙患者之加發補助條件及相關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十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勒令相關產業全面停業,雖係基於一定之公益必要性,然將造成受停業命令之業者,在無營業收入的情形下繼續負擔租金、水電及人事成本,應予以相應補償措施。例如,交通部觀光局為防疫需求而全面禁止旅遊產業組團赴國外旅遊或接待來台觀光團體,後續即規劃有相應之觀光產業紓困方案。

此外,受停業產業之從業人員,若屬非典型勞動者,恐有難受現行紓困補助方案情形,例如,勞動部紓困方案範圍即不包含無投保勞保之勞動者;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方案,須認定因疫情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之認定,不在認定範圍內之勞動者,其因停業而承受之經濟損失仍無從補償。

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凡有勒令相關產業全面停業之措施,宜研議禁令時程,並應根據該產業型態規劃強制停業的紓困方案及受停業產業之從業人員補償方案。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十三)因為疫情關係目前兒童不適宜前往大醫院,尤其抵抗力更低的早期療育與特教學生,部分醫院取消復健門診改由Line視訊取代,然而防疫期間兒童治療黃金期亦不能中斷,經查目前新北市在疫情期間由2輛早療行動車進入社區裡面,繼續服務早療兒童和家長,然偏鄉地區早療兒童家庭的輔助仍顯缺乏,成為治療與復健的阻礙。

另早期療育兒童治療黃金期家長擔任重要角色,目前發展遲緩兒的親職教育仍以民間為主力發起,建請衛生福利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疫情期間提供家庭支持服務。

因本次疫情所故,建請衛生福利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增強早期治療兒童醫療資源進入社區的力道,提早接受治療並發覺潛在遲緩兒,使弱勢家庭與行動不便之兒童與家庭皆能夠獲得醫療管道,並1個月內向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二十四)針對八大行業因案379遭勒令停業,陪侍人員陷入經濟困境,不僅八大行業的相關從業人員,周邊連帶產業鏈皆受到衝擊,針對受疫情影響致生活陷困之民眾,雖然目前已有衛生福利部急難紓困政策提供民眾申請進行短期應急之經濟救助,然仍頻繁傳出公所第一線承辦人員不甚瞭解衛生福利部所提之補助政策內容和簡化認定與舉證等應備文件之要件。

據此,衛生福利部倘若再行公布相關民生紓困相關政策時,應當更為著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行政往返流程之銜接過程,避免公所或社會局處等第一線承辦人員在缺乏正式公文與法令的情形之下無法受領民眾現場臨櫃之申請,徒增誤解與繁瑣過程。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二十五)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內,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金及行政作業編列41億2,500萬元,發給弱勢老人、兒少、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1,500元,共計3個月。然此補助係針對無工作能力者之生活補助,對於無投保勞保、未能納入勞動部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生活補貼。行政院蘇院長及衛生福利部皆表示可由急難救助金給予補助,若預算不足可以預算流通方式提高。經查衛生福利部109年度僅編列3億0,800萬元(公務預算2億3,000萬元、特別預算7,800萬元),以每人3萬元僅能發給萬餘人,且1957福利諮詢專難以撥通,無法滿足弱勢勞工之急難救助需求。為使無勞保之弱勢勞工能確實領取急難救助金,請衛生福利部補足1957福利諮詢專線之接線人力,並從即日起於衛生福利部官網公布1957福利諮詢專線之來電數、接通數、接通率,每週發出因應疫情急難紓困金之人次、金額,以利追蹤因應疫情急難紓困發放情形。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十六)鑑於疫情會在何時告一段落,各國說法分歧,防疫工作已成長期抗戰之局,世界各國無不傾注所有財政及經濟手段投入防疫、紓困及振興工作。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民眾捐款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專用之捐款,從109年2月10日迄4月27日止,金額已達9,823萬6,338元,且該筆捐款使用計畫也於109年3月24日公布,惟92年SARS期間民眾捐款予內政部及衛生署之餘款3億3,000萬元,雖已於同年成立「財團法人歐巴尼紀念基金會」,但檢視該基金會網站、工作及財務計畫,顯已悖離當年民眾捐款之用途。值此防疫時期,為善用民眾捐款且落實在防疫用途上,請衛生福利部要求該財團法人於1個月內提出成立以來迄今之工作成果報告及檢討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范 雲 林楚茵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為補償醫事人員因限制出國相關規定所受之損失,制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補助作業須知,規定醫事人員補償由醫院於109年4月30日前造冊向衛生福利部請領。

衛生福利部表示,若收據等佐證文件未及備妥得於年底前補正,惟目前正屬防疫工作繁忙之際,加上旅行社、航空業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亦可能無法配合現行時程。另外,相較於一般民眾申請防疫補償金可於2年內透過線上申辦,現行補償作業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僅能透過醫院申請。茲請衛生福利部檢討目前公告作業須知,除再適時延長補償作業申請期限外,研議新增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個人申請之管道可行性,提升申請作業之便利性。

提案人:高嘉瑜 洪申翰 賴品妤 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二十八)武漢肺炎至今3個多月的時間,在政府、醫護與全體國人共同努力防疫,造就全球有目共睹的成就。回顧109年1月時,當台灣首例病例發生,全國2萬多間基層診所(西醫、中醫、牙醫)及地區醫院在狀況未明時,依然堅守崗位盡力照顧國人外,亦積極投入防疫相關準備與作為,並協助醫療分流,大量減輕醫院的醫療負擔,與醫院一同在防疫第一線保護人民的健康安全。

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考量基層診所及地區醫院協助防疫的貢獻,包括承擔急性未分化症狀病人診療風險及分擔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民眾之醫療照護等,研擬合理獎勵方案,並主動關懷弱勢診所的需求,提供有效之紓困措施。

提案人:邱泰源 江永昌 林俊憲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二十九)現行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於全球肆虐,根據我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統計,截至109年4月28日止,全球已超過307萬人確診,也造成21萬人死亡,死亡率近7%。經查死亡率會如此高居不下之原因,除了因年邁確診者本身就是屬於較容易產生重症的年齡層,另因為能夠幫助這些患者脫離險境的僅能透過藥物或是呼吸器進行控制,卻因全球各地呼吸器數量及醫療資源皆不足,各個國家都在向國外尋求協助或自行生產,呼吸器的不足也造成部分重症患者只能靠自身抵抗力求生。

有鑑於此,我國也出現相關醫療資源是否足夠之聲音。有新聞報導指出,按我國現有呼吸器之數量恐無法因應未來若發生大規模感染之狀況,因此也出現要求政府組成「呼吸器國家隊」的聲音。經查,我國現有呼吸器皆為國外進口,國內僅有製造呼吸器之組件生產,為因應疫情擴張另也加速推動呼吸器國家隊之組成,希望未來侵入式及重症呼吸器可以在我國進行製造及量產,然而根據新聞指出,台灣目前有4家廠商,製造連續性陽壓呼吸器,業者也有意願撥出部分產能轉做急重症呼吸器,但是,對業者來說,要跨足生產不同功能的呼吸器,談何容易?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科法律研究所長李崇僖:「我們在法律裡面是有的,但是這個法律的規定並沒有辦法得到說,在具體每一次的疫情中,它是不是那些產品可以適用這一個法律上的那個條文。」無論籌組呼吸器國家隊是否可行,呼吸器MIT,勢在必行,政府應該制定更詳盡明確的法規依據,加速台灣自產能力。

綜上所述,建請衛生福利部協同經濟部應盤點侵入式重症呼吸器及相關醫療資源之研發、生產等相關法源依據或研擬制訂更明確的法律,並且將相關整合之資訊於網站上公告之,使國內業者能夠明確知悉相關規則並配合政府政策,以利防疫行動能夠順利超前部署。

提案人:張其祿 邱臣遠 高虹安 蔡壁如 

(三十)自武漢肺炎蔓延全球後,各國經濟活動皆受重大打擊,我國亦推出各種紓困及振興措施。關於勞工之各項紓困措施,皆有設加保勞保或其他社會保險之條件。但還是存在部分民眾,無加保勞、農、漁、公等社會保險,且其非典型就業易受疫情而減少收入,以致生活陷入困頓。為協助這類民眾,衛生福利部在急難紓困方案中,新增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工作導致生計受困者。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本有急難紓困與急難救助方案,惟其申請條件與部分受疫情影響之上述勞工之條件有所落差,因此衛生福利部本次提出之急難紓困方案新增「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工作導致生計受困者」,亦新增相應之條件及所需之簡化應備文件。但在對象新增後,卻因中央、地方行政腳步的落差、各地宣傳重點的不精準與差異,以致民眾理解多有混淆不清,而地方政府也因諸多行政因素而落實不佳。此外,急難紓困方案原編列公務預算2億3,000萬元,因疫情影響增加7,800萬元特別預算,合計約3億元急難紓困預算,若要針對符合條件之民眾全面進行紓困發給,現行預算也是明顯不足。

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盤點有需求之政策對象可能人數與觸及管道,檢討預算額度,若有不足之處應設法補足。並請衛生福利部必要時得會同內政部,以公文書、電話以及面對面會議之形式,通知地方政府、公所與里辦公室,確認需地方行政體系配合與落實之相關事宜,並協助地方政府簡化因疫情而需急難紓困之相關行政作業流程,排除地方政府與公所所遇之困難,確實讓急難紓困方案落實到基層社政及民政系統。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郭國文 羅美玲 

(三十一)衛生福利部於原特別預算中編列辦理疫苗、快篩試劑與治療藥物研發所需經費9,720萬元,又於追加預算中編列相關經費2億0,254萬元,惟我國目前對於新冠肺炎之快篩試劑、疫苗與治療藥物研發,未有明確之進度與期程,亦無專責單位統整各部會間之研發能量與成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我國新冠肺炎疫苗、快篩試劑與治療藥物之研發與運用,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鳯 曾銘宗 鄭天財 賴士葆 

(三十二)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今勞動部雖提供投保級距2萬4千元以下、109年3月31日前已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以及107年度未達綜所稅課稅標準之無固定雇主勞工,總額共3萬元之紓困金。然許多勞工或因提早1個月退保、或因投保級距略高於2萬4千元,但實際受疫情影響程度,比起可請領者更為艱困,卻無法請領紓困金之現象。雖衛生福利部宣稱可運用受疫情影響之急難紓困方案處理,但相關辦法過於嚴苛,申請條件接近低收入戶標準,限定家戶現有(存款加收入)/家中人口數,需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且收入涵蓋工作、營利、投資、甚至親屬定期扶養費,造成申請困難,已非紓困救急之政策本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相關急難紓困辦法,研議放寬請領標準,以幫助勞工恢復正常生活。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曾銘宗 

(三十三)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41億2,500萬元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等。新冠肺癌疫情爆發使產業面臨衝擊,連帶使許多民眾生計受困者,為避免經濟弱勢者生活陷困,應儘速辦理該項預算之執行。惟為在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功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督促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及辦理發放,並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以達成計畫效益。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三十四)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歐美,國內確診案例屬境外移入人數達80%以上,為有效阻絕疫情蔓延,避免群聚社區感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儘速協助相關公民營機構,對其研發出快篩試劑,應緊急授權法規,放寬各項審查標準,讓快篩試劑上市,或輔導業者加快速度辦理快篩試劑進口,以足夠的快篩試劑,提供來自風險較高區域人士,提前在機場港口全面篩檢,以避免敦睦艦隊疫情擴散情事,唯有足夠的快篩試劑,提供隔離檢疫人員,開放人民自費檢測,以安定民心,讓人民健康超前部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速審速批快篩試劑投產及輔導辦理進口。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三十五)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全球擴大蔓延,歐美各國確診致死率居高不下,政府雖於109年4月9日開放口罩寄送海外二等親,惟美中不足限定寄件人及收件人每2個月僅能寄出或收到30片,明顯不敷僑民使用,考量國內口罩產能由1月每日188萬片到4月中達每日1,500萬片,政府開始有能力捐贈口罩援助疫情重災區國家,表示口罩產量已能應付國內疫情需求,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特定國家城市的海外僑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每2個月60片,及放寬新冠肺炎確診死亡人數達1萬人以上國家,海外二等親寄件人與收件人限制各一次規定,以彰顯政府德政,愛護僑民基本生命安全。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三十六)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截至109年4月中境外移入案例確診率達86%,顯示境外移入人員確診易造防疫缺口,為能有效將疫情阻絕於境外,確保國民健康,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疫情發展適時評估調整政策,以杜絕境外移入造成防疫缺口,衍生國內另一波社區疫情。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三十七)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襲捲全球,迫使許多產業積極推動數位轉型,以因應疫情帶來的衝擊。醫療產業在這次的疫情中,也引進了許多創新的數位應用,帶來很好的效果。其實,就醫療服務而言,在面臨重大傳染病疫情時,不管是民眾或是醫療服務人員都會希望在能完成服務前提下,盡量減少接觸。過去對於醫師執行遠距看診的限制頗多,故難以推展。然而,就此疫情的衝擊來看,遠距看診對於許多簡單一點的疫病,應是很好的服務方式。因此,為因應長期的潛在疫情風險並提昇醫療服務產業的數位化能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評估,全面放寬我國醫師遠距看診的限制,並於3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李德維 曾銘宗 洪孟楷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內,「社會救助支出」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44億4,197萬元。為因應當前疫情紓困之需要,政府固須儘快將民間辦理社會救助之資金提供所需對象,以因應人民社會救助之需求,惟查1.針對民間社區內行動不便或使用資訊較困難之身障人士應加強購買、發放之便民措施。2.倘若生活障礙者或照護者之一方遭隔離、檢疫或有確診情形時,亦應加強對應之支持方案並提供照護者應有之防護用具。3.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身障弱勢防疫彙報」,俾以彙整及滾動調整身障弱勢之防疫需求,並研議可能之扶持性措施。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確實達成費用支出之編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配套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於109年4月28日宣布推出急難紓困措施新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生計困難可申請最高3萬元急難救助金,所需經費20至22億元,預估適用人數約10到11萬人,但是民眾還是要符合有工作,卻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且未加入軍、公、教、勞、農、漁等社會保險,以及家戶收入未達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等3項條件。這3項條件不僅對於已是弱勢民眾而言過於嚴苛,還要求民眾必須提出停業證明、雇用證明、個人所得資料、戶籍謄本、財稅資料……等相關書面文件,不僅非常不便、同時更為困難,而且由各縣市政府區公所申請辦理,但又因各區公所標準不一,讓民眾申請無所適從。所以要求政府即刻檢討放寬對於弱勢民眾在疫情期間申領條件,同時簡化申辦流程,免去民眾準備相關書面資料的困難,政府才能接地氣、紓民困、貼民心。

提案人:何欣純 陳素月 趙正宇 邱臣遠 張其祿 高虹安 賴香伶 

(四十)鑑於執行武漢肺炎(COVID-19)防治、醫療、照護等工作之各項醫事人員,實際承受相當程度之風險。據106年統計資料顯示,地區醫院守護國內83個鄉鎮,而全國2萬多間基層診所(西醫、中醫、牙醫)也堅守崗位,惟現行的特別預算集中於專責醫院及採檢院所,建請衛生福利部對於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之需求及困境,研擬合理的獎勵方案,並提供有效之紓困措施。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范 雲 余 天 

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追加預算數32億2,0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文化部表示原有藝文紓困補助方案,將升級為「藝文紓困2.0」,更強化對藝文艱困事業、員工及自雇者的照顧,且針對受重創之大型藝文事業,文化部另提17億7,000萬元補助預算,然艱困藝文產業詳細完整定義、補助方式及申請辦法等均尚未公告,導致藝文事業從業人員仍未能適時獲得紓困。

爰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第一波紓困成效暨檢討,及第二波各方案詳細申請辦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儘管疫情紓困補助條件有些放寬至無勞、健保者亦可申請,然多數紓困方案仍要求申請者必須具備勞、健保身分,藝文工作者身分型態甚多,許多工作者未保勞保、無固定雇主,亦無能力加入工會。對於長期從事藝文工作的人,又為藝文產業長遠發展,政府應趁此時設置藝文工作者保險制度,讓藝文工作者能受到保險制度保障,爰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建立藝文工作者保險制度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台灣視覺藝術產業中的自由工作者,包括:藝術家、策展人、藝評人,以及產業鏈中的專業燈光師、布展達人、視覺設計等,在疫情之前的台灣產業生態中,不少是由口頭來合作議約,要有書面協議做為證據的損失比例甚低,因此以目前的紓困補助,這些工作者的損失很難被證明。事實上,即使是有合約習慣的西方,自由工作者合約或書面協議無法證明的損失也很高,根據柏林視覺藝術家協會(BBK Berlin)所做的柏林視覺藝術家情況調查:「COVID-19的財務影響」(Poll on the Situation of Visual Artists in Berlin: The Financial Impact of COVID-19)問卷,其中一個有383人回應的問題:「合同或書面協議無法證明您損失的收入的百分之幾?」問卷調查結果是66.3%是超過一半以上的損失是無法證明的,更何況是根本沒有合約習慣的台灣工作者。爰要求文化部對於補助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的計畫,對於自然人之工作者的合約或書面協議無法證明的損失進行研議。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四)有鑑於文化產業紓困補助方案中,針對藝文事業分為各類型藝文事業減輕營運衝擊補助方案以及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助方案兩種。兩者均有補助薪資,惟前者據文化部審核邏輯為每人補助一定金額,後者為每人補助薪資四成、每月上限2萬元;另查前者整案補助上限250萬元、後者整案補助不受250萬元之限制;餘因文化部後者「艱困事業」尚無明確定義且相關補助辦法尚未公告,尚無法查核兩種方案之差異。為避免藝文事業申請補助無所判斷及依從,爰要求文化部應明確區隔及說明兩種補助方案,儘速公告補助辦法,確保事業獲得充分資訊,排除資訊混亂以順利申請紓困補助。

提案人:范 雲 高嘉瑜 林俊憲 

(五)鑑於文化部於本次特別預算,追加編列32億2,000萬元紓困經費,旨在協助藝文產業營運資金、人員薪資等方面的經營成本,以及疫情期間產業規劃人才培育與創新研發等資金補助。

惟文化部於第一階段編列之8億元預算,由於審核程序、受理案件數量繁多等狀況,目前執行率不盡理想。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顯示,文化部特別預算支出情形僅42萬元,對當前急需紓困之產業,政府補助恐緩不濟急。經查,由本國銀行辦理未獲經濟部利息補貼而由文化部給予利息補貼之案件為13件,通過件數僅有3件,顯然多數藝文產業的需求,難以透過目前經濟部提供之方案協助紓困。

爰要求文化部檢討第一階段紓困補助的程序以及資格,並於第二階段達到:(1)增進紓困案件審核與撥款效率。(2)放寬申請紓困所需之資格與文件證明。(3)針對有貸款需求之業者,能加強輔導與協助,以利順利申貸。

提案人:高嘉瑜 賴品妤 范 雲 

(六)文化部辦理本特別預算,截至109年4月10日止已核定補助157件、4,692萬3千元,惟均尚未撥款,建請文化部應加速紓困案件之審核程序及撥付作業,俾達及時紓困之補助成效;並宜配合本次強化紓困目標,妥善定義「藝文艱困事業」及其適用條件,並儘速完成相關補助辦法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之修正作業。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追加預算數4億9,825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公、民營銀行積極辦理紓困貸款本意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近日出現公股銀行針對紓困貸款案設立KPI,並要求行員達成績效。各銀行設獎勵條件,卻沒有謹慎審視貸款企業的條件,讓紓困變成「為貸而貸」。

目前銀行覆蓋率有600%、備抵呆帳4,000億,放貸已達2,600億元。若放貸沒有進行審慎內控,壞帳率恐更高。針對帳上現金充裕、存款充足企業、與疫情無關企業、貸新還舊者,銀行在進行紓困放貸時應審慎進行內控予以排除。

為健全金融體制,落實紓困貸款本意,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避免「為貸而貸」,建請財政部要求公股銀行不得針對紓困貸款案設立KPI,並落實內控制度,視情況進行實地訪查、追蹤資金用途與流向,並進行貸後管理。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國內各行各業,隨著疫情的發展與變化,國內所有基層診所不但站在防疫第一線面對高風險,還因看診人數銳減收入減少,而防疫成本亦大幅增加,造成診所陷入經營困境,為求受此波衝擊的1萬餘家基層診所能順利渡過危機,爰建請財政部將109年度之基層診所醫療費用標準調整為85%,以協助所有基層診所的醫護人員能安心抗疫。此外,藥事人員也在此次防疫作戰中貢獻甚深,亦應當給予獎勵。健保藥局之所得,建請財政部研擬將原先94%之成本認定提高至96%,以減稅達成實質紓困效果。

提案人:賴士葆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連署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二)為因應COVID-19疫情對公益彩券經銷商之影響,財政部編列補助經費計4億9,825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各公益彩經銷商受疫情影響衝擊差異性頗大,宜儘速完成相關補助辦法與執行規範之訂定,並函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查照,俾利相關補助經費,更為公開透明,發揮更大政策效益。

提案人:曾銘宗 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經濟情況加劇,財政部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轄下包括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等相關土地租金之減收措施,一律比照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減收20%,以減輕民眾及企業負擔,渡過艱困時期。惟輿論對此齊頭式平等亦有所質疑,爰建請財政部研議未來疫情和緩後,應視各租用人受疫情影響之嚴重性,檢討相關租金之減收措施。

提案人: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四)因武漢疫情嚴重影響公益彩券業者與立即型刮刮樂人員,導致銷售量減少影響收入,財政部為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營運紓困措施,編列5億元對公益彩券業者補助為期3個月,每個月最高補助1萬元,補助方式擬依據佣金收入受到影響情況來補貼,業績減少15%以上補助3千元;減少30%以上補助1萬元,反觀運彩經銷商紓困協助,銷售佣金收入減少達15%,3月份發1萬元,4月份是用運動事業紓困(薪資、營運資金補助)。

故為照顧這些身心障礙的彩券經銷商,協助申請優惠利率貸款,對銷售佣金收入減少達15%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萬元,最多3萬元;另外立即型彩券刮刮樂人員紓困補助,應儘速檢討並於1週內定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五)近來武漢肺炎病毒疫情嚴峻,依據107年全國各縣市營業人家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者,屬攤販者有1萬4,290家,屬一般商家則有42萬8,941家,加起來有44萬多家,並符合央行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增訂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資格,最高額度可申貸50萬元,請財政部研議多元管道,向小規模營業人宣導紓困相關資訊,以積極協助符合資格之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政府相關紓困方案。

提案人:何欣純 林俊憲 邱議瑩 

(六)鑑於肺炎疫情對各類產業造成嚴重衝擊,各部會提出多項紓困融資方案,為加速對各產業業者之紓困補助,爰要求財政部應督導公股銀行配合各部會融資方案、利率、期限、額度,並加強對受困企業宣導,儘速輔導,協助及早申請取得貸款,渡過難關。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七)鑑於教育部體育署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動用責任準備金為賽事的獎金支出,以協助運動彩券經銷商渡過難關。爰建請財政部將公益彩券加碼7億元作為獎金支出,以助公益彩券商渡過疫情難關。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洪孟楷 李德維 

(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國內經濟,各縣市地方政府紛紛提出市有地租金減租五成的減免方案,雖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9年4月份決定將經管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109年度應繳租金減收20%,惟由於減收標準與各縣市政府仍有落差,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研議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繳租金減收50%,並於1個月內將研議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九)為使公股銀行執行紓困貸款作法更為公開透明,請財政部自109年7月起按季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行庫辦理紓困貸款情形,包括各銀行申請件數、申請金額、核准件數、核准金額等資料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修正通過後,政府依該條例及其他法律所為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惟於立法院審查期間,財政部遲遲未能提出本條例修正通過後稅收損失估計,並以公文回覆「因該條例第11條特別預算金額尚未通過,無法完整評估稅收損失金額」,故請財政部於本預算案通過後1週內,提供稅收損失估算,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郭國文 邱志偉 蘇治芬 

(十一)此次因武漢肺炎肆虐,影響全球經濟與民眾健康甚巨,而站在防疫第一線的醫院診所受到衝擊更是直接而嚴峻。根據統計,自中港澳回國之我國籍人民有75%先至基層診所就診,再由診所進行Covid-19症狀之問診及立即警示轉診,而醫院更是收治急重症患者的重要存活關鍵因素。而此次疫情來勢兇猛,傳染力無遠弗屆,讓人防不勝防,因此第一線的醫療院所必須花費更多的人力與時間在防疫的工作上,不但造成疫情期間的各項防疫之人力及軟硬體支出增加,醫療工作人員也承擔著巨大的健康風險,但是醫療院所卻因病人數因防疫安全各項因素反而減低,影響所及其經營反陷入困境。有鑑於此次台灣防疫工作成功,死亡人數較世界各國為低,除了是全體國人通力合作配合外,也是所有醫療院所付出其巨大成本與醫療人員犧牲健康所獲得的成果,為確保強化醫院診所做為疫情防線與鼓勵第一層醫護人員,請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應研議調整醫院診所108與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有關院所必要成本扣除額由80%提高至90%,又因108年度之成本扣除額已經審查完畢,因此要求應援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助其渡過此次難關。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賴惠員 林宜瑾 

第11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追加預算數310億2,500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勞動部應於網路建立平台,公布申請薪資紓困補貼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供民眾查詢,避免業主一面申請紓困,一面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以維護勞工權益。

說明: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查中央政府紓困方案中,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文化部等分別提供艱困業者申請薪資補貼,作業辦法與要點規定各不相同,如:經濟部規定業者不得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交通部補助觀光業員工薪資,要求減薪不可超過2成;農委會補助花卉業者、漁船主、休閒農業員工薪資,規定不一;文化部補助藝文事業員工薪資,無附帶條件。

三、薪資紓困補助,主要目的係避免疫情對勞工造成衝擊,倘若雇主一方面申請紓困薪資補助,一方面卻要求員工減薪或縮減工時,員工並無從查證。

四、爰此,要求勞動部仿現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建立網路平台,整合各單位受理申請薪資補助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併予公布,供民眾查核。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李德維 曾銘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生活紓困,勞動部編列10億元特別預算經費,辦理勞工第1年紓困貸款之利息補貼,目前規劃每位勞工最高得貸款10萬元,貸款利率1.845%。經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92年開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貸款利率為「自撥款日起為年息1.39%,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爰請勞動部參考勞工保險紓困貸款之作法,研擬勞工紓困貸款利率之變動調整機制。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編列310億2,500萬元,主要係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及針對低於一定月投保薪資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惟依勞動部目前規劃,申請者需參加勞工保險,且於職業工會投保,對於各產業未投保勞保之臨時工與自營工作者,因未投保勞保,不符合申請要件。此次因新冠肺炎疫情,各產業受到極大震盪,連帶影響臨時工之聘用。建請勞動部研議未投保勞保之臨時工與自營工作者納入紓困相關補貼措施,保障渠等相關勞動權益與生活保障,一起渡過難關。

提案人:徐志榮 洪孟楷 林文瑞 呂玉玲 

(三)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300億2,5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惟現行規定需於職業工會投保,且投保薪資2萬4千元以下、民國107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且未領取其他補貼。惟現行規定門檻仍過於嚴苛,有許多受疫情影響之自營工作者仍無法申請,爰要求勞動部詳加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確實執行暨滾動檢討,俾於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振興功能;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四)勞動部於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300億元辦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措施,只是該方案限縮在職業工會,並且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含)以下之勞工才能提出申請,但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介於2萬5,200元至2萬6,400者,約有71萬人,更有甚者,有不少例如打零工或舉牌工,根本沒有加入勞保,這些勞工同樣處於弱勢,同樣受到疫情沖擊,需要政府給予紓困,爰此,要求勞動部重新檢討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適用範圍及申請門檻,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謝衣鳯 鄭天財 賴士葆 

(五)有鑑於勞動部於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函認為:「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定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惟該函所謂「復原重建工作」應係疫情趨緩後、景氣改善、百業復甦之階段所進行之工作,除是否確實符合「事變」有所疑義之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施行期間,亦與重大傳染病之事變是否實際存在有關,且於景氣復甦之階段,雇主似應另行僱用所需勞工以滿足其人力需求,而非不顧勞工延長工時可能導致之身心危害,僅為滿足其復原重建而非避免重大損害之經濟性需求,即率任雇主以事變為由延長工時;為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及經濟部於本追加預算案通過後邀集學者專家開會討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重新檢討前開函釋之適當與否,並實際評估何種行業別(按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0次修訂標準,並至細類為止),於產業復原重建期間,遭遇何種具體情事時,可能有使勞工於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並另為適當之函釋。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淑芬 

(六)武漢疫情衝擊台灣經濟甚鉅,累積全台已有804家事業單位、1萬8,265人實施減班休息,較上期新增3,444人、家數216家。因目前勞動部有關減班休息(無薪假)制度,依據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明訂雇主應主動向各地方政府進行申報,然而除非企業主動通報或員工檢舉,否則地方政府和勞動部亦無法完全掌握,變成疫情衝擊之勞動黑數,失業率亦也失真。

109年4月初,1111人力銀行總經理何啟聖指出,全台5至7人的公司如放無薪假不用報備也不會有勞檢,保守初估減班休息黑數有超過2萬人。

為預防雇主因不願負擔最低基本工資,不與勞工協商逕自施行減班休息亦不向勞動部通報,建請勞動部於疫情結束後,針對突發調降勞工投保級距與大量停止勞工參與勞保之事業單位予以關心協助。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紓困方案中,勞動部公告關於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辦法,其所補助之勞工對象包含: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且109年3月31日已經參加勞工保險,3月份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4千元(含)以下,及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以能達到弱勢排富之原則。

此紓困方案雖立意良善,卻無考慮到每年可能新增之弱勢勞工,因此若僅以107年度免繳稅為申請標準,而造成108年度未達免繳稅之弱勢勞工,即無法請領補帖,實可能造成弱勢勞工補貼之遺漏。

目前不知疫情影響的時間將到何時,因此為能不遺漏任何需要紓困之弱勢勞工,爰建請勞動部將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辦法中,有關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之申請條件,延伸至包含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進行檢討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使預算費用能有效減緩疫情對所有弱勢勞工之衝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紓困方案中,勞動部公告關於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辦法,其所補助之勞工對象包含: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且109年3月31日已經參加勞工保險,3月份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4千元(含)以下,及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以能達到弱勢排富之原則。

然疫情為109年才發生並嚴重影響民生,故若夫妻皆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但先前於107年度夫妻是採共同申報而導致達繳稅標準,將無法符合補貼申請標準,然若107年度是採分別申報,則可能符合申請條件之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

爰建請勞動部將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辦法中,有關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之申請條件,應就上述之狀況,提出可能補救之方式辦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使預算費用能有效減緩疫情對所有弱勢勞工之衝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九)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基層勞工生計,勞動部提出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以投保於職業工會、投保薪資於2萬4千元(含)以下且107年度免繳稅之弱勢勞工為補貼對象,每人每月1萬元,共3個月。

惟查,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人數十等分位組分界點之全年總薪資統計資料指出,受僱員工第一個十分位數之每月薪資約為2萬3千元,第二個十分位數為月薪2萬7千元,中位數則為月薪4萬1千元,顯示該生活補貼計畫所訂定之2萬4千以下投保薪資申請門檻十分嚴苛,將有眾多低薪弱勢勞工被排除於上述紓困方案外。

爰要求勞動部檢討該生活補貼計畫之申請門檻,並於下一波紓困追加預算案中,仍秉持弱勢優先及排富之原則,適度放寬投保薪資之限制,以避免受疫情衝擊之近貧勞工仍無法適用政府紓困方案,而面臨經濟危機之窘境。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十)鑑於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鉅大,惟因勞動部於本次追加預算案仍設有必須參加職業保險等資格限制,縱有參加,超過公告之投保薪資2萬3,800(含)元者,亦不符合生活補貼資格,為使真正有需求之勞工能獲得補貼,爰建請勞動部從寬擬訂各種協助措施,不再以有無參加勞保、投保薪資作為補貼條件,僅須訂定適當之排富機制避免資源誤置即可。

提案人:張其祿 高虹安 蔡壁如 賴香伶 

(十一)勞動部編列310億2,500萬元,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紓困措施。經查,勞工有以下狀況者,不能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徵授信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超過1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3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惟勞工可能就是因為受到疫情影響,收入銳減造成債務無力償還,原期待藉由勞工紓困貸款用以處理債務,解決燃眉之急,但卻無法申貸,讓因為疫情衝擊積欠債務者必須面臨資金短缺以及銀行催收的雙重壓力。爰建請勞動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放寬勞工貸款申貸條件,受惠更多勞工。

提案人:高虹安 蔡壁如 張其祿 邱臣遠 

(十二)勞動部將資格設定在職業工會投保的勞工,原意是希望紓困透過職業工會投保的自營作業者和無一定雇主勞工,再搭配投保薪資須在2萬4千元以下,以及前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40萬8千元的排富門檻。然低薪高報的情況時有所聞,坊間更有人開設課程教導如何規避勞動基準法規定,更有「假勞工」長期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勞保,而這也是為人所知的秘密。

職業工會投保制度是要把營造工、攤販等流動性較高的勞工納入勞保,強化對這些勞工的保障,其立意良善,但因為法規上的疏漏,致使許多沒有實際工作者,不管是家庭主婦、中年失業者或其他,貪圖勞保比國保較高的退休保障,把勞保「掛」在職業工會裡。又因為該種情況,政府查核不易,以致本次新冠肺炎勞工紓困津貼請領時,網路出現不少3萬元生活補貼被不少沒工作的人拿走訊息,顯見勞動部規劃之初急就章,導致政府紓困美意大打折扣,也讓應該受到紓困的勞工沒辦法領取紓困金。

蔡總統說「勞工是心裡最軟的一塊」,但當勞工權益遭受損失,經濟生活陷入困頓時,蔡總統卻視而不見,利用資格限定的方式,分化勞工造成勞工彼此間的攻訐,這絕非治理國家的正途,為維護臺灣勞工的權益,並讓勞工現今紓困達到最大效益,爰要求勞動部除應確實稽核「假勞工」,並檢討研議放寬勞工紓困現金發放門檻,讓真正因疫情受到影響的勞工可以獲得實質的現金紓困津貼補助,保障勞工的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林文瑞 

(十三)勞動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10億元,包括: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所需行政作業費等7,750萬元,以及勞工紓困貸款第1年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9億2,250萬元。勞動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之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與現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該2項措施之適用對象、申請條件及貸款利率是否有所區隔或差異性,以及是否因協助情況不同而得以重複申請等細節,該部應妥擬相關規定,俾利申請對象充分了解;另鑑於此波疫情對全球經濟之衝擊遠超預期,應考量隨中華郵政利率變動情形調整利息補貼及貸款利率之可行性,以符實際。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四)勞動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300億2,500萬元,包括: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所需行政作業費等2,500萬元,以及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300億元(按每人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計算)。鑑於疫情對我國勞工就業之影響已漸顯現,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渡過難關,爰要求勞動部妥為宣導薪資補貼申請之管道及流程,並綜合評估於完備申請手續及提出足資證明文件之情況下,考量申請要件之縝密度,俾達補貼發放之便利及公平性。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五)勞動部於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300億元辦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措施,惟該方案限制加入職業工會,並且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含)以下之勞工才能提出申請,將許多勞工排除於申請門檻之外,實不合理。實際檢視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介於2萬5,200元至3萬300元者,大約有25萬人,這些勞工同樣處於弱勢,也受到疫情衝擊,需要政府給予生活補貼,爰此,要求勞動部重新檢視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申請門檻,並於2週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鳯 曾銘宗 

(十六)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今勞動部雖提供投保級距2萬4千元以下、109年3月31日前已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以及107年度未達綜所稅課稅標準之無固定雇主勞工,總額共3萬元之紓困金。然許多工作條件更不穩定之無固定雇主勞工多保國民年金,卻被遺漏在此次紓困方案,爰要求勞動部針對上述對象研議補救措施,協助自營作業者渡過當前困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曾銘宗 

(十七)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今勞動部雖提供投保級距2萬4千元以下、109年3月31日前已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以及107年度未達綜所稅課稅標準之無固定雇主勞工,總額共3萬元之紓困金。然許多勞工或因提早一個月退保、或因投保級距高於2萬4千元,造成無法請領紓困金。爰要求勞動部針對相關紓困補助辦法,研議補救措施,提出彈性救助方案協助勞工渡過當前困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十八)有鑑於原住民人口統計中位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人口數為27.4萬餘人,站原住民族全體人口比例百分之47.91,將近有半數之原住民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另亦有部分原住民移居都會區打工且尚未將戶籍遷至都會區之情形,因此實際居住於都會區之原住民人數較統計數據更為之多,因此現行勞動部之安心及時上工計畫之規定為:申請參加本計畫者,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當日前一年內,應具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紀錄。但申請推介派工至離島地區或原住民地區者,不在此限。此項規定綜合原住民人口分布,尚有未符合之處,爰要求勞動部考量都會原住民之需要,檢討安心及時上工計畫之資格條件。

提案人:鄭天財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九)按勞動統計資料顯示失業人口中平均失業週數,107年平均為22.82週,108年平均為22.88週,109年1月平均為23.88週、2月為23.62週、3月為23.15週,顯見失業者在重回就業市場所需時間約莫5至6個月,然本次勞動部所推出:安心及時上工方案,資格僅限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當日前1年內,應具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紀錄。然失業超過1年之民眾,已超過統計之平均失業週數,其經濟狀況原則上較甫失業者更為困窘,應為首要保障、協助之對象,爰請勞動部研議放寬安心及時上工計畫之申請資格。

提案人:鄭天財 曾銘宗 賴士葆 

(二十)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勞動部宣布推出勞工低利紓困貸款,最高可貸10萬元,由政府補貼第1年利息,第2年起利率1.845%,還款期3年,預估提供50萬名勞工申貸。政府第一波紓困現金,已開始發給中低收入弱勢族群、計程車司機、自營作業者等,可領到現金補助4,500元至3萬元。對廣大辛苦勞工辦理個人紓困貸款卻要利率1.845%,利息金額3,690元。爰要求勞動部於1週內研議決定是否提供本專案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免利息,以彌補廣大基層勞工在疫情期間影響減少的加班津貼及補貼家庭支出。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邱臣遠 張其祿 高虹安 賴香伶 

(二十一)鑑於疫情對我國勞工就業之影響已漸顯現,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渡過難關,建請勞動部應妥為宣導薪資補貼申請之管道及流程,並綜合評估於完備申請手續及提出足資證明文件之情況下,考量申請要件之縝密度,以達補貼發放之便利及公平性。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二十二)勞動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300億2,500萬元,包括: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所需行政作業費等2,500萬元,以及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300億元(按每人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計算)。

經查,我國就業數據,109年2月失業率3.7%,較同年1月3.64%微幅增加。惟截至109年3月31日止,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事業單位家數共308家、勞工人數為7,916人,較2月底增加267家、6,254人,而4月16日最新公布之數據更攀升至588家及1萬4,821人,故此波疫情對我國勞工就業之影響已漸顯現,後續可能衝擊恐難忽視。而目前國人參與農保、國保,甚至是受僱者勞保級距在2萬4千元以下之400多萬勞工,就算受疫情影響而減少收入、無薪假或減班休息等,都無法領取如自營作業者每人每月1萬元之紓困,鑑於疫情對我國勞工就業之影響已漸顯現,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廣大勞工朋友,請勞動部除自營作業者之紓困方案外,再研議排富給予其他受疫情影響之勞工朋友們現金紓困,以渡過難關。

提案人:蔣萬安 萬美玲 洪孟楷 林為洲 

(二十三)勞動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之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與現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該2項措施之適用對象、申請條件及貸款利率是否有所區隔或差異性,以及是否因協助情況不同而得以重複申請等細節,建請勞動部應妥善研擬相關規定,讓申請對象充分了解。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追加預算所需財源1,500億元,全數舉借債務支應,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伍、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財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主席:請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議  題:繼續研商「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相關事宜。

決定事項:

一、協商通過內容及保留部分如後附(由財政委員會整理含撤案號,餘照聯席會議審查結果通過,送各黨團確認後,於5月8日(星期五)上午8時前送議事處)。

二、本案於5月8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保留部分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3人發言,發言順序依時代力量、民眾黨、國民黨、民進黨之黨團順序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案均不再發言,即依保留部分案號序依次進行處理;保留部分(黨團版本)之表決並按上開黨團序進行。

三、本案完成三讀後,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本次協商各項提案,均予刊登公報紀錄。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鍾佳濱  鄭運鵬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邱顯智  王婉諭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