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星期二)9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天是國際護師節,也是紀念護理師之母南丁格爾女士200週年的冥誕,在院會開始進行討論事項之前,本席想藉由這個機會邀請大家一起向全國無私奉獻的護理師們致敬,特別是今年所有第一線醫護人員及防疫人員超前部署、不眠不休的24個小時輪班對抗武漢肺炎的疫情,成功守住了國人的健康。在疫情陰霾逐漸消散之際,今年的國際護師節特別具有意義,我們國人都不會忘記所有醫護人員、防疫人員跟護理師們的付出。

立法院是全國最高的民意機關,今天雖然沒有辦法邀請醫護人員到現場接受所有委員的感謝與祝福,但是我們要請在場各黨團具有護理及醫療背景的委員代表他們來接受本院的敬意與謝意。現場有具有藥師背景的陳椒華委員、具有護理師背景的蔡壁如委員、具有醫院背景的張育美委員及具有醫師背景的廖國棟委員、邱泰源委員和柯建銘總召,我們請這幾位委員到發言台前面,由游院長代表本院向這幾位委員們獻花,表達我們的感謝,也祝福全國護理師們護師節快樂,更祝福所有醫護及防疫人員平安健康,祝福大家。我們現在請游院長來獻花。

(獻花)

主席:謝謝院長,也謝謝現場所有具醫護背景的委員代表醫護人員接受獻花,本席在這裡再一次謝謝所有全國最辛苦的醫護人員跟防疫人員,再一次代表國人謝謝大家。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0人、委員曾銘宗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2、4、5、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一)立法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942004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保險法草案」、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委員曾銘宗等21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等六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50號、109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217號、109年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729號、109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69號、109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937號及109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93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保險法草案」案、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委員曾銘宗等21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保險法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109年3月20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109年3月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109年3月1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委員曾銘宗等21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109年3月20日)報告後決定:「交經委、財政兩員會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109年3月2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109年3月2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委、財政兩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3月30日舉行第10屆第1會期經濟、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及109年4月1日舉行第10屆第1會期經濟、財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邱議瑩擔任主席。會中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張學文、企劃處簡任技正兼科長劉玉文、行輔導處處長陳俊言、畜牧處處長張經緯、農業金融局局長李聰勇、農糧署主任秘書陳啟榮、漁業署副組長陳汾蘭、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邱秀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國庫署副署長顏春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劉嘉偉及法務部參事林豐文等列席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委員鍾佳濱等19人說明提案要旨:

農業生產易受天然氣候、疫病及市場波動影響,當重大天災或疫病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劇大時,往往造成農民嚴重損失。一九七三年「農業發展條例」制定時,第三十三條(今第五十八條)即明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考量當時時空背景(保險業者承保意願及保險品項僅有毛豬、乳牛等家畜保險),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係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九九一年依「農業發展條例」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因全球暖化造成氣候環境之劇烈變遷,天然災害發生之強度及頻率不斷增加,農業生產風險提高,依據農業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地區近五年(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平均每年約有一百四十八億元之農業天然災害損失,惟政府平均核定現金救助金額約占實際災損金額之二成五,農民須自行承擔七成以上損失,依賴政府預算支應的天然災害救助已不足以保障農民的收益及財產安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二○一五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已針對農業、漁業及牧業針對天然災害、禽流感及收入等開辦相關保險,並由國內五家產險業者承保,以分散農民農業經營風險。其他國家,如美國、日本、韓國皆已有農業相關保險,為使農業保險相關措施有完備之法源基礎,爰有訂定專法之必要。

鑑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及複雜性,參考國內其他政策性保險及他國作法,並考量我國農業環境,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共八章計二十九條,其要點如次:

()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依據產業特性及配合政策,農業保險得分區、分期試行辦理,採行全部或一部強制或自願方式推動,並由保險業或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及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申請及辦理農業保險應遵行事項。(草案第四條至第七條)

()有關對農民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保險費補助與救助之調配及對保險人經營農業保險之補助或獎勵。(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之原則、相關應遵行事項之授權規定,以及管理單位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設立依據、業務內容與資金來源、資金不足支付應行攤付理賠金時之處理等規定。(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有關對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捐贈、保險人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稅賦優惠。(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對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檢查、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農業保險資料蒐集、勘損人員資格、消費者爭議處理單位,以及業務管理可採行之行政措施。(草案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之未經許可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人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妨害金融檢查、農會漁會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農業保險規定辦理、保險人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以及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農業保險相關資料或提供之資料不實之罰則及為處罰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所辦理農業保險之處理及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四、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要旨:

鑑於颱風及豪雨在台灣已成常態性天災,而現行「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對於年年遭受農損的農漁民亦緩不濟急,爰擬定「農業保險法草案」,俾降低農漁業者營農遭受天然災害等損失、穩定農、漁民經濟生活,並促進我國農、漁業經營之健全發展,保障農、漁業相關從事人員之財權益。

五、委員曾銘宗等21人說明提案要旨:

根據農業統計資料,國內近二十年平均每年約有一百二十三億元之農業天然災害損失,顯見農業經營易受天然災害影響,重大天災經常造成農、林、漁、牧業者嚴重損失,實有為農、林、漁、牧業者辦理農業保險之必要,以協助業者分散農業經營之風險,使政府相關救助支出及農民收益日趨穩定。目前雖陸續推動農業保險之試辦,惟基於農業保險相關措施應有完備法源之考量,爰有訂定專法之必要。

另參考美國、韓國、日本、中國大陸等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經驗顯示,各國之農業保險制度,包括補助農民保險費、建立危險分散機制、提供保險人租稅優惠、協助勘損等。經參考各國作法,並使農業永續經營,爰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共八章計三十二條,其要點如次:

()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法律適用。(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依據產業特性及配合政策,農業保險得分區、分期試行辦理;並明定保險人由保險業及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並限制農業保險契約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或經相關單位之審查及同意;保險業得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農會、漁會;得視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草案第五條至第八條)

()農業保險費之交付方式及結構、中央對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及上限,並明定現金救助與理賠總額,以保險標的之損失為限;對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及辦理農業保險之補助或獎勵。(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之原則、相關應遵行事項之授權規定,以及管理機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設立依據、業務內容與資金來源、資金不足支付應行攤付理賠金時之處理等規定。(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有關對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捐贈、保險人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稅賦優惠。(草案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之業務管理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應依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保險人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明定農業保險勘損人員資格、暫先給付保險金、消費爭議處理,以及主管機關得採行之監理措施。(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六條)

()農會、漁會未經許可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農業保險契約範本或相關授權辦法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建立或確實執行相關業務管理制度、其理事、監事、總幹事及相關人員妨害主管機關檢查、保險人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以及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農業保險相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實之罰責;主管機關處罰保險業時應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草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前農會、漁會所辦理之農業保險,應限期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及未取得許可者,不得繼續擔任保險人,主管機關並得限期要求辦理業務移轉;專戶結餘款應限期轉入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提案要旨說明:

有鑑於全球氣候快速變遷,在極端氣候逐年加劇之影響下,寒害、乾旱、水患……等災害頻仍,造成農、林、漁、牧業者損害日趨嚴重,農業每年平均損失123億元,風險超出一般農業規模經營者可承受之範圍,然農業天災現金救助每年平均31億元,救助金額僅能弭平農民部分損失,尚不足以穩定農民收入。

根據國外立法例,加拿大、日本、印度、中國、韓國皆已陸續推動農業保險,藉由農業保險之機制,天然災害損失由農民、國家共同承擔,查行政院農委會已陸續試辦保險品項,於104年推出第一張高接梨保單後,106年更擴大推動農業保險,已陸續開發銷售梨、芒果、水稻、釋迦、養殖水產、石斑魚、家禽禽流感、農業設施、木瓜、蓮霧及虱目魚等20種品項、27張保單,累計總投保件數3.7萬件、總投保金額84億元、總投保面積6.1萬公頃,投保成效逐年成長,然農業保險相關措施仍未有完備之法源基礎,為進一步發展健全之農業保險制度,爰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農業保險得由主管機關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並依不同保險標的及政策目的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視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草案第四條至第七條)

()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交付方式、保險費之補助及補助比率,現金救助方式之配合調整及對保險人經營農業保險之協助、補助或獎勵。(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於農業保險業務達一定規模時,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執行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並明定該財團法人之業務內容及資金來源。(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對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捐贈、保險人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稅賦減免措施。(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之業務管理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應依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明定農業保險勘損人員資格、消費爭議處理,以及主管機關得採行之監理措施。(草案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

()農會、漁會未經許可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農業保險契約範本或相關授權辦法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建立或確實執行相關業務管理制度、其理事、監事、總幹事及相關人員妨害主管機關檢查、保險人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以及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農業保險相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實之罰責;主管機關處罰保險業時應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所辦理農業保險之處理及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七、委員楊瓊瓔等20人說明提案要旨:

農業經營易受天然氣候影響,尤其重大天災往往造成農、林、漁、牧業者嚴重損失,依據農業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地區近二十年平均每年約有新臺幣一百二十億元之農業天然災害損失。鑑於全球暖化氣候變遷日趨嚴重,為確保糧食供需及協助農、林、漁、牧業者分散農業經營風險,並使政府相關救助支出及農民收益趨於穩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陸續推動試辦保險品項,累積辦理經驗,作為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之基礎。為使農業保險相關措施有完備之法源基礎,爰有訂定專法之必要。另根據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經驗顯示,各國政府為推動農業保險制度所採取之措施,包括補助農民保險費、建立危險分散機制、提供保險人租稅優惠、協助勘損等。經參考各國作法,並考量我國農業環境,爰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至第二條)

()依據產業特性及配合政策,農業保險得分區、分期試行辦理,採行全部或一部強制或自願方式推動,並由保險業擔任保險人,以及保險業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農會、漁會。(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有關對農民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保險費補助與救助之調整及對保險人經營農業保險之補助或獎勵。(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之原則、相關應遵行事項之授權規定,以及管理機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設立依據、業務內容與資金來源、資金不足支付應行攤付理賠金時之處理等規定。(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有關對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捐贈、保險人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稅賦優惠。(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對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檢查、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農業保險資料蒐集、勘損人員資格、以及業務管理可採行之行政措施,並於事故發生時,應有迅速理賠程序。(草案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之未經許可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人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妨害金融檢查、保險人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以及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農業保險相關資料或提供之資料不實之罰則及為處罰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所辦理農業保險之處理及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說明立法要旨:

感謝各位委員出席協助審查「農業保險法」草案,今天謹代表農委會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

()立法目的:

1.臺灣天然災害發生頻率高,常導致嚴重的農業災損,依據統計(93~107年)近15年間,農業損失平均每年123億元,政府現金救助平均每年約31億元,占總體損失25%,亦即農民仍須自行承擔75%以上災害損失,依賴政府預算支應災害救助,不足以分擔農民生產風險。

2.為協助農民分散農業經營風險,農委會陸續從106年擴大推動試辦農業保險,迄今已開發銷售梨、釋迦、水稻、養殖水產及香蕉等20種品項,27張保單,累計總投保件數3.7萬件、投保金額84億元、投保面積6.1萬公頃,投保成效逐年成長;在保險理賠方面,累計理賠件數約4,600件、理賠金額達1.78億元,有效填補農民遭受災害之損失。

歷年試辦保單辦理情形表

 

年度

投保件數

投保金額

(萬元)

投保面積

(公頃)

理賠件數

理賠金額

(萬元)

104

89

1,313

51

35

357

105

175

3,247

144

177

735

106

4,898

71,303

8,118

436

3,850

107

12,085

265,697

20,044

517

6,147

108

19,248

491,509

32,470

3,396

6,698

109.2.29

117

10,772

46

 

合計

36,612

843,841

60,873

4,561

17,786

 

鑑於全球暖化氣候變遷日趨嚴重,為穩定農業經營,使政府相關救助支出及農民收益趨於穩定,允宜儘速透過制定農業保險專法,使農業保險相關措施有完備之法源基礎,俾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運作制度,以全面推動農業保險,保障農民生計。

()推動試辦所遭遇問題:

1.尚未制定專法,相關組織、預算及機制未到位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規定,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依上開規定僅能以試辦方式推動農業保險,未賦予設立農業保險專責單位、保費補助、危險分散、稅賦優惠等法源。

2.國內產險公司與再保險人之議價能力不足:

(1)試辦期間國內產險公司各自開發保單,因保單開發所需之基礎資料不足、單一品項規模小等因素,導致保單費率以再保險公司釐定為主,產險公司缺乏議價能力,保險費率無法下降,進而影響農民自付保費及政府補助負擔。

(2)農業保險之業務財務規劃,涉及精算、財務工程及專業技能,實有必要參考美、韓等國做法,設專責機構負責建置農情統計資料庫,精算模型,安排分散各保單風險等,以協助產險業發展,提升保費精算能力。

3.無強制投保之法律依據保險須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另為避免逆選擇,依各國辦理經驗,部分保險作物需輔以強制投保措施。此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須有法律授權。

4.農業保險費率高,農民負擔重,農業保險具有危險集中、損失頻率及損失程度高等特性,致使農業保險之保險費率高於一般商業產險,農民負擔重。儘速立法可維持穩定之保費補助,以增加農民購買保單之意願及信心。

()農業保險法草案主要架構:

根據美國、韓國等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經驗顯示,各國政府為推動農業保險制度所採取之措施,包括補助農民保險費、建立危險分散機制、提供保險人租稅優惠、協助勘損等。經參考各國作法,並考量我國農業環境,爰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1.擴大保障範圍:保險事故不以天然災害為限,可包括疫病、蟲害等。

2.建置雙軌保險人運作機制依產業特性及政策需要,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善用保險業經營效率及農漁會貼近農漁民優點。

3.得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危險分散機制:

(1)成立法人基金,網羅專業人才以管理及執行危險分散機制、建立農業保險資料庫、培訓勘損人員及宣導、推廣等事宜。

(2)運用保險業再保險機制,減輕政府承擔風險負擔,明定危險分散機制之法源依據,相關細節授權以子法訂定。

4.補助保險費並調整現金救助:

(1)為提高農民投保意願,明定中央政府得補助農民保險費,以50%為上限,但屬於配合實施強制投保措施者,不在此限。

(2)現階段保險與救助併存,未來再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等情況,適度調整。

5.鼓勵保險人投入由政府協助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並得提供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補助、獎勵及賦稅減免等措施。

()未來規劃:

1.完備全面推動農業保險之法律依據:農業保險法施行後,未來整體的運作制度及機制將逐步建立,包括對保險人的管理、強制投保施行方式、保險事故之勘損原則及保險爭議處理等,並將透過相關子法規的訂定予以妥適規範。

2.設立專責單位辦理農業保險,維持穩定運作:農業保險具有危險集中、損失頻率及損失程度高之特性,於農業保險業務達一定規模時,有成立農業保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及危險分散,以調節水位使得損益平穩化;並協助培訓專業勘損人力、建置農業保險資料庫及擴大推廣宣導等事宜,維持穩定運作之必要性。

3.規劃救助調整機制,穩定政府支出:兼顧財政支出,在保費補助與現金救助支出總額控管下,規劃保費補助支出如顯著增加且農民保障提高時,再予辦理調降現金救助金額之措施。

4.提供農民長期穩定的保費補助:經營農業風險高,農業保險之保費亦高於其他險種,各國均實施保費補助措施。為減輕農民負擔,將依農業保險法提供其長期穩定的保費補助,以鼓勵農民投保。

5.加強宣導,改變農民觀念:舉辦農業保險宣導會、研習會(包括與地方政府合作),並於各地農業推廣活動或教育訓練期間(如農作物技術講習會)加強宣導,鼓勵投保。

()結語:我國農產物種類樣多量少,且農業天然災害發生頻率高、受害面積廣,農業保險執行之複雜度及困難度均高,從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來看,極需要政府透過立法強力支持,農業保險法通過後,可逐步全面擴大推動,並於農業保險業務達一定規模時,設立農業保險基金,專責辦理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架構完整的農業保險機制,降低農業經營風險,使我國農業體質更為強韌,農民朋友的生活更有保障。

九、與會委員聽取報告後,咸認本案確有儘速制定之必要,應予支持,經討論後爰決議修正通過。

十、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提報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邱召集委員議瑩補充說明。

十一、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十二、附帶決議乙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由於台灣地理位置因素,天然災害事件頻傳,有鑒於此,政府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業保險,農作物保險有分參數型保單與區域收穫型保單。以高接梨保險為例,每公頃保費約4.5萬元,保險期間內發生天災導致農作物受損,最高可獲得每公頃35萬元,約生產成本二分之一,對照目前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每公頃9萬元,大幅減輕農民損失。以葡萄為例,每公頃成本約75萬0416元(土地自有)或80萬2963元(土地租賃),每公頃保費約4至5萬元,依據目前農委會補助一半保費,農民尚須約2萬多元保費。

長期以來大多數農民未建立農作物投保的概念,雖然農委會持續試辦各項農作物,107年度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為6.21,為鼓勵與減輕農民負擔,建議農委會輔導農會提供農民短期農作物保費貸款,政府補貼利息與信用保證,假如農作物收成順利,其收入可還保費貸款;假如天然災害,其賠償金可還保費貸款,如此對農民的投保意願可大幅增加,請農委會在法條三讀通過後於三個月內提出相關評估方案,書面報告送至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陳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