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3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3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整合銀行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06)

許委員就整合銀行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產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配合辦理政策性貸款部分,公股銀行係配合各部會所訂之相關紓困振興辦法,其利率、期限及額度等均依相關辦法規定,各銀行均一致;至自辦防疫專案貸款部分,係由各公股銀行考量其定位及客戶屬性等因素規劃相關紓困方案,其利率、期限及額度等宜容有部分彈性空間。受疫情影響之企業如符合各部會所訂之紓困振興措施要件者,得擇對其有利之方案向往來銀行申請辦理。

二、另財政部為督導公股銀行強化辦理政府各項紓困振興貸款,分別於本(109)年3月16日及30日召開會議,要求公股銀行應積極配合各部會所訂之紓困振興辦法及強化相關配套措施,並應加強行員教育訓練、主動關懷及協助有需要之企業,以及透過從寬、從速、從簡之原則落實辦理紓困振興方案;同時儘速完善各銀行紓困專區資訊,俾有效協助受影響之個人或企業及時取得資金,以順利度過疫情難關。

三、又,為使受疫情衝擊之個人或企業及時獲悉紓困振興貸款相關資訊,經濟部已設置「1988紓困振興專線」及「馬上辦服務中心」,採一站式服務回應個人或企業之紓困疑義。金管會亦請銀行公會全國聯合會蒐集所有銀行為因應疫情提供之貸款產品及債務協處機制,並於該公會網頁設置專區,明列各銀行提供之產品及連結網站。此外,該會亦於官網設立防疫紓困專區,提供各部會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常見問答集、各銀行受理紓困貸款專責窗口,以及各銀行提供之貸款產品、債務協處機制等資訊,俾利民眾迅速查閱;各部會對於個人或企業如有法規適用及加速辦理紓困貸款等疑義,可透過行政院「企業紓困振興融資跨部會協調平台」提供跨部會協助。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整合銀行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0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484)

楊委員就整合銀行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產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配合辦理政策性貸款部分,公股銀行係配合各部會所訂之相關紓困振興辦法,其利率、期限及額度等均依相關辦法規定,各銀行均一致;至自辦防疫專案貸款部分,係由各公股銀行考量其定位及客戶屬性等因素規劃相關紓困方案,其利率、期限及額度等宜容有部分彈性空間。受疫情影響之企業如符合各部會所訂之紓困振興措施要件者,得擇對其有利之方案向往來銀行申請辦理。

二、另財政部為督導公股銀行強化辦理政府各項紓困振興貸款,分別於本(109)年3月16日及30日召開會議,要求公股銀行應積極配合各部會所訂之紓困振興辦法及強化相關配套措施,並應加強行員教育訓練、主動關懷及協助有需要之企業,以及透過從寬、從速、從簡之原則落實辦理紓困振興方案;同時儘速完善各銀行紓困專區資訊,俾有效協助受影響之個人或企業及時取得資金,以順利度過疫情難關。

三、又,為使受疫情衝擊之個人或企業及時獲悉紓困振興貸款相關資訊,經濟部已設置「1988紓困振興專線」及「馬上辦服務中心」,採一站式服務回應個人或企業之紓困疑義。金管會亦請銀行公會全國聯合會蒐集所有銀行為因應疫情提供之貸款產品及債務協處機制,並於該公會網頁設置專區,明列各銀行提供之產品及連結網站。此外,該會亦於官網設立防疫紓困專區,提供各部會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常見問答集、各銀行受理紓困貸款專責窗口,以及各銀行提供之貸款產品、債務協處機制等資訊,俾利民眾迅速查閱;各部會對於個人或企業如有法規適用及加速辦理紓困貸款等疑義,可透過行政院「企業紓困振興融資跨部會協調平台」提供跨部會協助。

(三)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鑑於第一線醫護人員是我國防疫重要功臣,建請提供更優渥的防疫加給,並將整體第一線的醫療人員納入加給範圍,以慰勞醫護人員的辛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27)

鄭委員就鑑於第一線醫護人員是我國防疫重要功臣,建請提供更優渥的防疫加給,並將整體第一線的醫療人員納入加給範圍,以慰勞醫護人員的辛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相關事宜,業於109年3月19日以衛部醫字第1091661682號函頒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下稱獎勵要點)。復考量醫療照護工作是團隊工作,以及醫療機構之收治案例現況,擴大醫事、社會工作、行政及清潔人員等獎勵,爰修正獎勵要點第2點及第4點,並於109年4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975號函頒。

二、獎勵要點有關醫護人員津貼及獎勵摘述如下:

(一)第2點津貼適用對象,指下列各款人員:

1.設有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之醫院,第一線執行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之醫事人員。

2.設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病房(以下稱專責病房)之醫院,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例之醫事人員。

3.本部公告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或設有專責病房之醫院,依「108年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查核基準」規定設置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包含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感染管制護理人員及感染管制醫事檢驗人員。

4.上開津貼基準,醫師每日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護理人員每班1萬元、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月1萬元、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月1萬元。

(二)第4點獎勵核發對象及金額基準如下:

1.醫療機構設置採檢站或防疫門診,符合設置條件且通過本部或委託之專業團體查核者,每家醫療機構獎勵費用20萬元,並依每月實際採檢案件數給予獎勵費用,其中應有80%以上,分配於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2.醫療機構設有採檢站、防疫門診、負壓隔離室(病房),於日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500元,其中300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 於夜間或假日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700元,其中500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

3.重症呼吸器患者照護:醫療機構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重症呼吸器患者,按收治使用呼吸器病人數及使用日數,給予每日一萬元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呼吸治療相關人員。

4.醫療機構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者:依據醫療機構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數、感染管制成效、支援其他機構防疫及其他配合主管機關指派之防疫工作表現優良者,發給團體績效獎勵金100萬元至1,000萬元,其中一定比例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

三、另依獎勵要點第7點,申請各項給付之申請作業須知,由本部另定之。相關申請作業須知將陸續函頒公布,並公開於本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以利各界或大眾參考。

(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優質商品之行銷管道,網站未架設完善之建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49)

張委員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優質商品之行銷管道,網站未架設完善之建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於臺北、臺東及金門設置之三處實體據點,其中臺北據點於108年3月開幕營運,因店面坪數有限,故設置QRcode牆,連結網站以增加銷售品項,該網站並非本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推動產業多元行銷規劃之「Ayoi阿優依」入口網,合先敘明。

二、謹就本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規劃之「Ayoi阿優依」入口網說明如下:

(一)入口網目前尚在規劃中,預計於本(109)年6月正式上線,主要功能包含特色品牌介紹及商品資訊、原住民族特色店家、會員專區、各平台網站活動資訊、最新消息及影音專區、購物車,並規劃符合Ayoi阿優依精神之視覺設計。

(二)未來Ayoi阿優依入口網會針對民眾線上商品購物做整合性的服務,並提供線上客服。

(三)針對委員提出之建議,本會將針對快速導覽功能、即時客戶服務及美觀設計納入目前規劃之「Ayoi阿優依入口網」,並進行行銷宣傳。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期間入境越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62)

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期間入境越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越南總理府辦公室依據越南總理簽署第118/TB-VPCP號命令自本(109)年3月22日零時起,暫停各國外籍人士入境越南。除以外交或公務目的入境、參加重大活動,或外國專家、業務經理、高技術勞工,並持有COVID-19檢測陰性證明者,越方於必要時始核給簽證,入境後亦嚴格要求隔離,惟實務上各地方政府已有超前布署,不排除有被要求集中或至檢疫旅館隔離等情形。

二、另目前在越南之臺商,已可辦理工作證、暫居證展延(越方暫停核發新申請之暫居證及工作證);持旅遊簽證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一旦效期到期且無其他人或機構擔保,則須離境;我國駐越南代表處為積極協助在越臺商,於本年4月13日向越方表達我方刻正通盤調查越南臺商規劃自臺灣入境越南之臺籍幹部專家人數需求,請越南政府提供便利簽證待遇,以及由臺商自費選定旅館等隔離處所。

三、至部分國家要求須檢附未感染COVID-19檢驗證明始得入境等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訂定「開放部分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指定臺北區、北區、中區、南區、高屏區及東區等18家醫院,提供因旅外親屬事故、重病或其他緊急特殊情事,申請入境至東南亞暨南亞等國須檢附未感染證明之民眾,衛福部疾管署業將相關申請規定及指定醫院名單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供民眾參考利用。

(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臺灣與美國及日本貿易障礙如美國豬牛及日本福島核食進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53)

吳委員就臺灣與美國及日本貿易障礙如美國豬牛及日本福島核食進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貿易代表署依1988年美國「綜合貿易及競爭力法」等法令,每年應向總統及國會提交外國貿易障礙報告,本(109)年3月發布之「2020年各國貿易障礙評估報告」,逐一列舉美國63個主要出口市場對其出口造成影響之貿易、投資障礙及市場扭曲措施,報告內容並非針對我國,涉我部分僅係陳述美國對我貿易、投資關切事項之對話進展,美方肯定我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並將續討論簡化有機農產品之進口程序,以及關切我豬牛檢驗檢疫等議題。

二、另我國目前已對美開放不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及30 月齡以下牛肉及部分牛肉產品進口。依我國海關統計,民國108年美國係我第3大豬肉進口來源,進口金額達2,834萬美元,占總進口金額之12.87%;美國同年亦係我第1大牛肉進口來源,進口金額達5億8,547萬美元,占總牛肉進口金額之58%。惟為替國人健康把關,目前相關管制措施如下: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近10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BSE)之國家牛隻或地區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禁止輸入,美國為近十年內曾發生BSE國家;經濟部已於104年2月12日預告新增之6項牛雜不准自美加進口,迄今政策均未調整。

(二)依 食安法第21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准不得供作食品原料」之規定,衛福部業聘請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基因改造食品審議小組」,逐案嚴格審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確保基因改造食品安全無虞,始核准其輸入我國。

三、又,有關日本福島、群馬、櫪木、茨城及千葉等5縣食品輸入管理部分,107年11月24日我國就「反對開放日本福島等五縣市食品進口」案進行公投,公投結果顯示民眾對食品之要求,不僅要安全也要安心。政府已依公投結果及食安法規定續執行日本食品之輸入管制措施,且據日本公布資料,自100年日本福島事故,共有54國對日本食品採取進口管制措施,本年3月仍有美國、韓國等20國採行程度不等之進口管制。

四、美豬、美牛及核食問題確實為臺、美、日間重要議題,惟國民健康為最重要之考量,政府將基於國人飲食安全無虞為首要考量,以科學證據為基礎進行風險評估,期望與國內各界攜手建立更符合全民利益之政策立場,並需充分溝通,絕對不會貿然開放來犧牲國人健康及農民權益。

(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嚴峻,政府相關防疫政策實施,欠缺周延考量,恐衍生防疫破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57)

吳委員就「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嚴峻,政府相關防疫政策實施,欠缺周延考量,恐衍生防疫破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我國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後鑑於中國大陸疫情持續擴大,指揮中心於1月23日提升至二級開設,續為妥善部署,已於2月27日提升至一級開設,全面整合資源,強化指揮中心與各地方政府的協調。

二、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且面對海外工作、留學之青年紛紛返國及連續假期國內各大景點可能湧現旅遊人潮,潛藏社區傳播風險,指揮中心採行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因應歐美地區疫情急遽上升,3月起陸續提升歐美多國之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自3月19日起,所有入境者皆須進行居家檢疫14天,並自3月21日零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至最高之「第三級」(警告:Warning),配合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提升,實施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措施。

(二)持續優化邊境檢疫能力

1.於國際港埠進行旅客發燒篩檢,及早發現疑似病例後送就醫,避免進入社區。另自4月3日起,針對過去14天內有發燒或呼吸道等症狀之入境旅客,除應配合於機場或醫院採集檢體外,旅客應依指示搭乘防疫車隊至指定地點執行集中檢疫措施,以共同維護國內防疫安全。

2.持續製作各式衛教素材供航空公司及國際港埠運用,加強宣導入境旅客須依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正確填寫「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詳實告知入境旅客應配合事項及違反時對應之罰則。

3.開發「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入境檢疫系統)」且已正式運作,有助於提高檢疫流程順暢度,降低通關時間,亦提升資料收集之正確性。

(三)推展多元社區防疫網絡

1.加強疑似病例通報,訂定個案處置流程,並因應疫情變化及時調整。

2.啟動加強社區監測方案,擴大對疑似病例偵測,及早防堵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

3.針對有旅遊史合併就醫紀錄者進行回溯採檢及納為居家檢疫對象,包含3月5日至14日自歐洲入境者列入居家檢疫並針對有疑似症狀者召回採檢,以及3月8日至18日自美國、東亞入境有疑似症狀者,列入居家檢疫並安排採檢,以防範可能之疫情破口。

4.透過衛生、民政、警政體系合作,依感染風險等級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並輔以智慧科技,加強追蹤關懷與管理。因應武漢肺炎潛伏期最長可達22天,自4月5日起,針對居家隔離/檢疫者,於解除日當日發送簡訊通知,請民眾於解除後繼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

5.由地方政府成立關懷服務中心,確保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等配合防疫措施之民眾能獲得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及專線服務等幫助。

6.因應國內居家檢疫與隔離人數遽增,為完善民眾使用防疫旅館的需求,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安心防疫旅館」專案,自本年4月1日至6月30日,獎助各縣市提供居家檢疫者入住之合法防疫旅宿,每房每日新臺幣1,000元。

7.加強校園防疫,教育部公布停課標準,並統籌整備及配發學校防疫物資,另持續督導學校落實健康監測、環境清消及掌握師生出席與活動紀錄。此外,因應疫情,督導學校嚴格執行社交距離規範,並蒐集師生於連假期間旅遊、聚會與其他集會活動等軌跡與健康紀錄。

8.為降低社區感染與傳播風險,防止未被發現感染源潛在傳染鏈威脅國內防疫安全,已訂定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之公眾集會、大型營業場所等指引,及「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建議民眾務必配合與他人保持室內1.5公尺以上、室外1公尺以上之社交距離,或正確配戴口罩。搭乘大眾運輸時亦請全程配戴口罩,屢勸不聽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萬5000元罰鍰。

(四)因應連假相關防疫措施規劃

1.因應連假,國內各大景點湧現旅遊人潮,透過「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傳染病警示訊息發送系統」發送訊息,提醒民眾注意社交距離。

2.函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旅館、餐廳、大型營業場所及觀光旅遊景點,參考指揮中心訂定之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之公眾集會、大型營業場所等指引,加強及落實各項防護措施,並鼓勵社會大眾保持社交禮貌或社交距離。

3.宣導連假出遊的民眾注意自身健康,有症狀應就醫並告知旅遊史,同時藉由發布致醫界通函及健保電子報等管道,請基層醫師提高警覺,針對前來就醫之民眾,務必詢問病患有無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並加強疑似個案之通報採檢。

4.修訂「『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增加「宗教場所及活動」及「夜市及傳統市場」注意事項。

5.為防止潛在傳染鏈威脅國內防疫安全,訂定「主要景區、夜市等公共場域人流管制相關措施」並自4月10日起針對著名觀光景點、國家公園、遊樂區及夜市、寺廟等人潮密集公共場域,實施人流管制措施。要求市場採單一出入口,不得邊走邊吃,攤商及消費者應全程配戴口罩;廟宇規劃參拜動線,發燒者禁入;以及對國家風景管理區、國家公園、國家森林遊樂區進行周邊停車場車流管控。

(五)強化醫療體系應變量能

1.掌握全國重症收治量能,強化醫療體系,確保急、重症醫療照護品質及資源調度效率,並落實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另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網區應變醫院啟動收治準備,進行人力、防疫物資盤點整備,以及準備清空作業,並完備醫院啟動順序。此外,已要求全國各醫院規劃分流分艙計畫,依病人風險進行分流及動線規劃,強化重度及輕度病人雙向轉診機制,並將醫護人員分組及劃分特定照護區域,降低醫護人員損耗風險。

2.建置社區採檢網絡及分級收治,針對醫療及照護工作人員、航空公司機組人員及美國回溯專案等高風險對象及清明連續假期曾前往人潮眾多之景點者,加強採檢,並規劃輕、重症患者分流的診療流程,訂定基層診所分流轉診程序,其中已指定感染個案社區採檢院所163家及重度收治醫院52家,在加強社區監測之同時,避免過度增加醫療院所負擔。

3.透過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提供醫療機構查詢,提高醫護人員警覺性並加強防護作業。

4.持續擴大檢驗網絡與量能,達到在地檢驗,縮短檢體運送時間,提高診斷效率,減輕醫療體系負荷。

(六)加強防疫儲備物資盤點及調度

1.適時釋出儲備口罩,協調民間業者提高產能,以穩定供應。

2.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產出口罩均由指揮中心分配,並力求資源利用公平及透明。

3.自4月9日起,口罩實名制擴大購買量為每兩週買一次,每次可領9片成人口罩或10片兒童口罩,且成人健保卡亦可購買兒童口罩。另續行藥局等實體通路及線上兩種購買模式,方便民眾選購。

4.辦理防疫酒精供應作業,透過健保特約藥局、超商、連鎖超市及量販店等各通路販售。

5.積極擴增防護裝備(隔離衣、防護衣及N95口罩)貨源,以供應充足之防護裝備,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

(七)結合法務部、刑事警察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高不實訊息處辦效率。

(八)指揮中心持續透過大眾媒體,包括電視、廣播電台等,以每小時播放一次公共服務宣導內容的方式,向民眾傳遞病毒傳播途徑、正確洗手的重要性以及配戴口罩的時機,使民眾具備正確疾病預防觀念,消弭恐懼與謠言,對政府具有信心,全力配合防疫。

(九)衛生福利部與中研院、國衛院及民間公司合作,加速快篩試劑、治療藥物及疫苗產品研發。

三、我國檢測政策係依疫情變化及防疫需求,諮詢專家建議評估後予以調整,以涵蓋具有感染風險之族群為原則,除針對具特定地區旅遊史合併就醫紀錄者納入回溯採檢對象,凡符合病例定義條件者,醫師皆可進行通報送驗,自4月1日起已放寬社區採檢條件,擴大採檢對象,對具有臨床症狀之病人,只要醫師認為有進行SARS-CoV-2檢驗必要,都可進行通報採檢。據統計,自3月19日起已啟動入境旅客全面居家檢疫後,居家檢疫者檢驗陽性率僅約3%,如全面進行普篩,可預期篩檢陽性率極低,不符合篩檢成效及衝擊整體檢驗量能,除此之外,全面篩檢存有偽陰性的疑慮,故評估目前尚無進行全面篩檢之必要。

(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電子監控程序內容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58)

吳委員就電子監控程序內容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及第5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另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得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故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均應遵守相關措施。

二、因應國際間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自本(109)年3月19日起,對所有入境旅客均會開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並須配合居家檢疫14天,另如經疫情調查匡列為確診個案之接觸者,即會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本年4月13日公告「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居家檢疫及隔離民眾於檢疫或隔離期間應留在家中不外出,並配合提供手機號碼、回復關懷追蹤之雙向簡訊,以掌握居家隔離/檢疫者的健康情形。

三、針對社區防疫網絡所進行的高風險對象追蹤管理作為,包括健康關懷追蹤及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作業如下:

(一)對於居家隔離者之追蹤關懷,由地方政府衛政體系人員每日電話關懷2次;居家檢疫者,則由內政部民政體系之村里幹事或里長每日撥打電話進行健康關懷1-2次,必要時進行親訪,每日詢問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健康狀況及記錄健康關懷情形,對有發燒、咳嗽等呼吸道症狀民眾,由衛政體系人員進行評估並轉介就醫。

(二)為落實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管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本部共同合作推動智慧科技輔助追蹤管理,透過電子監控方式輔助。執行初期,為避免個資疑義,原則上運用電信業者開發之告警系統,以及使用全新功能型4G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及SIM卡,隨流行地區擴大,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管理人數增加,合併以自有手機輔助追蹤關懷作業,讓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可透過通話或影像互動方式,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倘如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離開監測範圍或關機,則發送告警簡訊,由警政、衛政、民政體系合作進行追蹤管理。

(三)電子監控並不涉及通訊內容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其目的為能有效掌握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位置,避免疫情擴散,每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於隔離或檢疫期滿時,即停止電子監控,且監控系統之使用均具登錄權限限制。

四、透過衛政、民政及警政體系以電訪或親訪進行追蹤關懷,執行過程發現少部分未能落實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措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進行裁罰,截至本年4月16日累計裁罰449件,其中居家隔離者裁罰13件,居家檢疫者裁罰436件。

五、有關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請當事人提供聯繫手機,屬合法蒐集、處理。至將受管理對象手機予以定位之利用行為,乃電信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利用依據,爰運用智慧科技關懷輔助追蹤係執行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措施之合法範疇,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實施之必要應變處置或措施。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我國漁船於專屬經濟海域內遭日本公務船驅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40)

陳委員就我國漁船於專屬經濟海域內遭日本公務船驅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日間地理相近,專屬經濟海域(EEZ)大幅重疊。我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主張EEZ,並在「暫定執法線」內執法及護漁;日本亦依該公約進行類似主張,並對相鄰國家片面劃設「中間線」據以執法。嗣經我方在堅定維護我國主張及權益前提下,基於對等互惠原則,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與日方舉行第17次漁業會談並簽署「臺日漁業協議」,在北緯27度以南及八重山群島與宮古群島以北間海域劃設「協議適用海域」,排除對方法令適用,以保障我國漁船在該海域內之漁作權益。至「協議適用海域」範圍外之我國「暫定執法線」內海域,政府則持續與日本協商,並由外交部、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及海委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等機關,共同捍衛我國主權及漁民權益。

二、針對本(109)年3月24日我國漁船於「暫定執法線」內海域遭日本公務船驅趕一事,相關處理情形如下:

(一)海巡署於案發當日獲報後,即派遣巡防艦艇前往該海域,並向日本公務船廣播表達該區域為我國主張EEZ及勿干擾我國漁船作業等立場,日本公務船隨即駛離;另我方駐日本代表處及駐那霸辦事處並於第一時間向日方嚴正抗議且要求說明,惟日方重申其一貫立場,即不承認我國之「暫定執法線」,日本公務船係在其所主張「日本海域」執法,提醒外國船隻不得在該海域內作業等云云。

(二)漁業署已協請外交部於本年4月1日向日方正式抗議,並提議重啟漁業會談。本案雙方就重疊EEZ各持立場,惟持續保持溝通,政府將敦促日方正視問題,並儘速重啟協商。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檢討現行居家檢疫規定之成效,並研議可能之精進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38)

陳委員就「檢討現行居家檢疫規定之成效,並研議可能之精進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居家檢疫規定執行情形:

(一)加強入境旅客對居家檢疫措施之宣導

1.旅客於入境時由檢疫人員送達之「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紙本),或於「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申報,均已載明居家檢疫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以及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至100萬元罰鍰等。

2.協調航空公司於航機起飛前及降落前廣播「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措施;在旅客下機後,於各港埠運用多媒體宣導設施,如單張、跑馬燈、數位看板、網路等,於港埠發燒篩檢站、航廈及旅運中心、旅遊醫學門診等地進行衛教宣導居家檢疫相關規定。

(二)運用多元模式加強對居家檢疫者之追蹤關懷

1.確實執行電訪及親訪:居家檢疫者由內政部民政系統之村里幹事或里長每日撥打電話1-2次進行健康關懷,了解其健康狀況並登錄於追蹤管理系統;對於電訪無法聯繫者,需進行家訪,如仍無法取得聯繫即送交警政系統協尋,以落實居家檢疫作業。

2.增進對居家檢疫者之關懷與必要協助:地方政府已成立關懷服務中心並設立專線,提供居家檢疫者心理關懷、就醫協助、交通安排、生活支持等服務,以鼓勵其配合防疫措施,亦降低民眾對居家檢疫對象的對立。此外,對於無住所者、或家中有年長與年幼者及慢性病者同住、或無專用房間(含專用衛浴設備)等情形之居家檢疫者,可由關懷服務中心協助安置防疫旅館或申請集中檢疫處所。

3.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檢疫作業

(1)隨著全球疫情發展嚴峻,居家檢疫者人數增加,為落實對居家檢疫者之管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本部共同合作推動智慧科技輔助追蹤管理,透過手機定位方式輔助及建置電子監控系統,以運用科技協助有限人力掌握居家檢疫者之落實情形。

(2)執行初期,為避免個資疑義,原則上運用電信業者開發之告警系統,以及使用全新功能型4G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及SIM卡,讓居家檢疫者可透過通話或影像互動方式,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3)隨流行地區擴大,居家檢疫管理人數增加,合併以自有手機輔助追蹤關懷作業。如居家檢疫者離開定位或關機,則發送告警簡訊提醒居家檢疫者,再由警政、衛政、民政體系合作進行追蹤管理,確認情形及執行必要之相關處置。

(三)對於違反居家檢疫者從重裁罰

1.訂定應遵循事項與罰則及加強宣導:本部已公告「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供民眾依循,同時透過多元衛教素材及善用新媒體、各部會宣傳管道及徵用相關廣電頻道等,加強居家檢疫者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規定從重裁罰。

2.依違反居家檢疫措施樣態,適時修訂裁罰基準

(1)居家檢疫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配合進行居家檢疫措施,違反規定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從重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違反檢疫等規定者,不得申請防疫補償。

(2)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之檢疫措施案件之裁處符合比例原則,爰於本年3月20日訂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58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並依過去違法樣態,於本年4月17日發布修正之裁罰基準,居家檢疫者由原「第二次」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進行強制安置,修正為「首次」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即進行強制安置,以及與訪客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活動處以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等規定。

(3)透過衛政、民政及警政系統以電訪或親訪進行追蹤關懷,執行過程發現少部分未能配合居家檢疫措施者,由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進行裁罰,截至本年4月18日違反居家檢疫措施累計裁罰456件,以違規日分布1月至4月分別為1件、234件、215件、6件;1月至4月違規率分別為0.04%、0.80%、0.31%、0.04%。

二、本部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協調合作,加強居家檢疫者之關懷協助及追蹤,並運用多元管道提高其對防疫的認知,以提高居家檢疫者配合於居家檢疫期間不得外出之措施,並蒐集相關違法樣態,適時調整修訂相關法規或裁罰基準,且針對違規者落實公權力之執行,以降低可能之社區感染風險。

(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研議成立司法精神病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490)

賴委員就研議成立司法精神病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司法精神病院之設置,衛福部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經評估是類監護處分執行,應依受處分人暴力風險程度採分流、分級處遇計畫,如經評估未具高暴力風險、非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可於一般精神醫療機構收治;如具高暴力風險、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則應收治於具司法強制力介入及戒護之司法精神病院,並依受處分人類別(如藥酒癮、性侵害加害人、人格違常、智能障礙等)採分區管理。

二、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涉及處所地點、安全管理措施及戒護人力配置等考量,並應考慮精神疾病犯罪者之人權審慎評估,目前由法務部與衛福部進行協商,未來俟具體作法獲致共識,經社區民眾溝通後,將可提升精神疾病犯罪者再犯預防成效及醫療照護品質。

(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移工收容所現況及未來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0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488)

賴委員就移工收容所現況及未來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於防疫期間之執行現況,說明如下:

(一)收容所之防疫策略:移民署為強化各收容所之防疫措施及感染管制,參考衛福部疾管署發布之「矯正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管制措施指引」,訂定收容所疫情防治作業程序及防疫因應計畫,律定新收之受收容人入所前,均先口詢其身體狀況、測量體溫及相關接觸史,並於入所後定期配發口罩(觀察區、隔離區:每人每日1片為原則;一般收容區:每人每週3片為原則),要求受收容人及執勤人員配戴口罩、加強衛教、消毒及測量體溫;所內設觀察區、隔離區及一般收容區,新收之受收容人於觀察區觀察(倘受收容人因身體不適經送醫診治非確診對象,返所後在隔離區觀察),屆滿17日後,身體無異狀者,移至一般收容區。倘收容期間身體狀況異常者,即派員戒護就醫,以達防治病媒傳播及受收容對象相互傳染之功效。

(二)「擴大自行到案專案」之防疫配套措施:移民署於辦理專案期間,持續透過各地服務站之關懷網絡及行動服務列車、廣播媒體、移工社團、移工易聚集處所或宗教團體、網路及社群軟體(如臉書)等管道宣導防疫衛教及「擴大自行到案專案」資訊。另針對自行到案者,已規劃受理自行到案動線及相關防護措施,對於自行到案者均先採取測量體溫、酒精消毒等防疫工作;自行到案者若有發燒症狀,先註記當事人基本資料,並派員陪同當事人就醫,且依衛生單位專業醫療指示配合辦理。

(三)遣返作業:因部分國家受疫情影響採取入境管制,導致特定國籍之受收容人暫時無法遣送回國,移民署已積極協調外交部及相關駐臺辦事處(機構)安排班機執行遣送事宜。

(四)防疫物資盤點:移民署持續採購配發防疫物資(含口罩、酒精、護目鏡、隔離衣、防護衣、手套等),務求滿足第一線勤務人員、受收容人等對象之防疫需求。

(五)移民署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滾動式檢討修正相關因應措施,以確保防疫安全。

二、另有關勞動部應主動查核雇主是否提供合宜之居家檢疫處所,防止不實申報一節,本(109)年3月17日起入境移工均須居家檢疫,並已由各地方政府及非營利組織實地訪查。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依指揮中心與指揮中心邊境檢疫組會議指示,移工自本年3月17日16時登機入境者須居家檢疫14天,並應確認居家檢疫執行情形。勞動部為督促雇主或仲介公司落實辦理移工居家檢疫,已新增「入境移工居家檢疫計畫書」,規範雇主應於申請許可、入國簽證或辦理接機登錄時,提供該計畫書。

三、再者,為確認入境移工居家檢疫執行情形,勞動部勞發署本年3月30日邀集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召開研商「落實移工居家檢疫相關措施會議」決議,請各地方針對自本年3月17日入境後辦理居家檢疫之移工,進行實地訪視居家檢疫執行情形。另勞動部自本年3月27日起委託非營利組織加入實地訪查,惟考量非營利組織量能,優先針對小型企業及雇主自行辦理居家檢疫為優先關懷對象。

四、此外,本年3月27日起返鄉休假產業移工及社福類移工須集中檢疫部分,說明如下:

(一)基於國內防疫及人道考量,指揮中心宣布自本年3月27日起入境之返鄉休假產業移工及社福類移工(含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統一入住政府安排之集中檢疫場所,費用應由雇主負擔。另因集中檢疫場所之床位數有限,雇主應先取得入住集中檢疫場所之證明文件後,始得引進移工。

(二)至產業類新聘移工,仍由雇主或仲介公司安排居家檢疫場所,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由地方政府事前查核所安排之居家檢疫場所,確認符合1人1室或其他相關規範,以及如何落實門禁管制等機制後,並應於申請入國簽證及移工入境辦理接機登錄時,提供勞動部之核准證明,始得引進移工。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振興方案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02)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振興方案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行政院已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 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編製之特別預算,執行期間自本(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經費上限600億元,財源為「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債務舉借」各300億元,內容包括防治經費196億元及紓困及振興經費404億元,並以舉債方式再追加1,500億元擴大辦理疫情防治及紓困作業,整體特別預算合計共2,100億元。

(二)為落實政府部門投資、採購及加速擴大內需,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投入1,40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等,以增加投資及採購作業。

(三)另為強化紓困振興力道,規劃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貸款協助資金合計7,000億元,以全面協助企業及勞工度過難關。

二、另為考量財源穩健並兼顧財政紀律,現行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合計投入3,500億元,扣除移緩濟急等經費1,400億元後,尚餘特別預算2,100億元須循程序編列預算,相關債務舉借均符合債限規定:

(一)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特別預算年度舉債數以皆未排除「公共債務法」(以下簡稱公債法)債限之較高標準計算,占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為9.1%。如加計本次特別預算擬追加預算歲出及舉債數後(歲出1,500億元全數以舉債支應,並分配於109年度1,000億元、110年度500億元),比率增為13%,尚符公債法債務流量上限15%之規定。

(二)109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合計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5兆6,195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30.5%。如加計本次特別預算擬追加之預算舉債數1,000億元,則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5兆7,195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31.1%,距公債法債務存量上限之40.6%,尚餘9.5個百分點,約1.75兆元之舉債額度。

(十四)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政府防疫期間針對個人資料蒐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64)

鍾委員就政府防疫期間針對個人資料蒐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電子監控系統之運用及管理

(一)針對COVID-19的疫情管控,除了邊境管制外,落實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措施,有助於降低社區傳播的風險。隨著全球疫情發展嚴峻,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數量增加,爰規劃建置電子監控系統,運用科技協助有限人力掌握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落實情形。

(二)為落實對居家隔離及檢疫者之管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本部共同合作推動智慧科技輔助追蹤管理,透過手機定位方式輔助。執行初期,為避免個資疑義,原則上運用電信業者開發之告警系統,以及使用全新功能型4G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及SIM卡,讓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可透過通話或影像互動方式,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三)隨流行地區擴大,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管理人數增加,合併以自有手機輔助追蹤關懷作業。如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離開定位或關機,則發送告警簡訊提醒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再由警政、衛政、民政體系合作進行追蹤管理,確認情形及執行必要之相關處置,倘有告警異常,警政單位可於第一時間向電信業者反映處理,居家隔離及檢疫者之管理者亦會填報異常表單,由本部疾病管制署送請電信業者處理。

(四)電子監控不涉及通訊內容之蒐集、處理與利用,目的係為掌握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以避免疫情擴散,每位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於隔離或檢疫期滿時即停止手機定位,監控系統之使用均具登錄權限限制。

二、有關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追蹤之法定程序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肺炎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規範,個案於「法定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通報後;經判定為確診病例或極可能病例時,由衛政體系人員逐案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調單」蒐集個案臨床狀況、暴露來源、接觸者調查等流行病學資訊,以建立接觸者名單,再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開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隔離期間為與個案最近接觸日後14天。

(二)因應國際間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自109年3月19日起,所有入境民眾皆須配合居家檢疫14天,對所有入境旅客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開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三)居家隔離者之追蹤關懷,由衛政體系人員每日電話關懷2次,詢問居家隔離者健康狀況,並於「接觸者健康追蹤管理系統」登錄;居家檢疫者若為本國人由民政體系之村里幹事或里長每日撥打電話進行健康關懷1-2次,詢問居家檢疫者之健康狀況並至「防疫追蹤系統」進行登錄,而外國人則由內政部警政署外事科循相同機制進行追蹤關懷。所有關懷追蹤系統之使用均具登錄權限限制。

三、現階段及疫情結束時之個人資料處置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針對居家隔離及檢疫者之管理及資料運用涉及多部會,目前已規劃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參酌歐盟等國家作法,提出各機關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原則,以使相關單位依循。另本部將加強提醒相關單位妥適保存運用之個人資料,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辦理。

(二)此外,鑑於過去SARS防疫所留公共衛生資料彌足珍貴,本部於疫情結束後,亦將謹慎處理所蒐集之大量數據資料,依循相關規範,以去識別化進行或提供學術研究使用,藉此次疫情防治經驗,提升公共衛生之緊急應變量能。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財政部研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修正為6歲以下之子女,並提高為每人每年18萬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0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475)

楊委員就建請財政部研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修正為6歲以下之子女,並提高為每人每年18萬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養育幼兒之租稅負擔,100年11月9日修正所得稅法,自101年度起納稅義務人扶養5歲(含5歲)以下子女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訂有排富條款。至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超過5歲者,政府業提供相關補助措施(如教育部對6歲至15歲學齡兒童之國民教育,得免納學費等),藉由本項扣除額並搭配其他補助措施,使政府有限財政資源更有效運用,並避免資源重複配置及重複補貼情形。

二、又自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提高4項扣除額,其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新臺幣(下同)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漲幅達380%,以四口之家(2名5歲以下子女)為例,年薪在123.2萬元以下之家庭,毋須繳稅,落實政府照顧中低所得家庭之政策。考量進一步提高扣除額度對所得較低或毋須繳稅之經濟弱勢家庭,無法享有實質減稅利益,為減輕育兒負擔建議藉由加強社會福利措施,透過直接補助更具實益。

(十六)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電動車使用之鋰電池回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32)

鄭委員就電動車使用之鋰電池回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電動汽機車使用之二次鋰電池回收情況,說明如下:

(一)依本署108年3月14日環署廢字第1080017159號公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表一,公告列管乾電池係指「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組裝前單只重量小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電池及二次電池,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型(圓筒及方筒)、鈕扣型、及組裝型」。電動車使用之動力電池,如為單只重量小於1公斤之電池組裝而成,即屬本署公告應回收廢乾電池範圍,依現行回收基金運作方式,已有相關回收處理法規,並已建置完整回收處理管道與基金補貼機制。

(二)有關回收管道是由社區民眾、回收處理業、地方政府、回收基金共同參與資源回收工作,透過四者合一,建立完整回收網絡,確保資源回收物確實回收再利用或妥善處理,並促使參與之民眾、清潔隊及業者獲得合理利潤或獎勵,二次鋰電池與其他各項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相同,主要透過四合一體制進行回收。另車用動力電池因其維修特性,有其特定排出地點及回收管道(經由汽、機車維修廠回收),可於回收後交由廢乾電池受補貼機構處理。

(三)二次鋰電池生命週期長,汽機車及電動車之電池仍未達使用年限,排出數量少。近3年二次鋰電池之年平均回收量約189公噸,依據工研院評估,預估2025年二次鋰電池才會有較大廢棄量,推估年約達1,000公噸。目前國內有5家處理廠可處理二次鋰電池,處理量能每年約1,596公噸,屆時足以處理排出之二次鋰電池。

二、106年至108年廢乾電池回收率分別為38.88%、49.27%及42.53%,現行廢乾電池回收情況說明如下:

(一)分析廢乾電池回收率低主要原因為:

1.二次鋰電池營業量增加,主要為3C資訊產品及車用動力電池使用增加所致,致整體回收率下降。

2.二次鋰電池生命週期長,汽機車及電動車之電池仍未達使用年限,排出數量少。

3.民眾消費習慣逐漸由一次性消費產品改為使用壽命較長且可重複使用之充電電池。

4.3C產品多使用內建式二次鋰電池,因產品中儲存有消費者個資,導致相關產品(如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手機等)即使消費者不再使用,但仍存放於家中不易排出。

(二)近年提升廢乾電池回收量作法包括:學校舉辦廢乾電池回收活動、辦理廢乾電池回收兌換活動、與便利商店合作回收加碼折抵活動、請網紅拍攝短片及宣傳、於北捷及高捷託播宣傳短片等。未來將持續辦理加強回收作為,以提升廢乾電池回收量。除了結合超商辦理加碼折抵活動及拍攝宣導影片外,109年規劃以下措施,以期提升回收績效:

1.學校回收廢乾電池活動(每年2次,108年已實施)。

2.地方資收計畫補助村里資收站,每公斤加碼6元。

3.資收關懷計畫補助中低收入個體戶,每公斤加碼10元。

4.支應清潔隊加強回收,每公斤5元。

三、另為提高廢乾電池回收誘因,考量乾電池基金收支情形及各項電池回收處理成本等因子,刻評估調整乾電池相關徵收及補貼費率。

(十七)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24)

溫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軍校招生:

(一)為提供足夠時間協助意生辦理體檢及報名事宜,官校正期班體檢截止日由原訂3月9日延至16日,報名截止日由原訂3月23日延至30日,計畫招生1,469員、報名4,214員,成效符合預期。

(二)另針對受疫情影響或配合防疫而無法應試之考生,參酌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大學個人申請入學管道因應疫情應變機制」規定,若個案考生達校系錄取標準,未能及時應試,以增額方式錄取(醫學系及牙醫學系除外),以維考生權益。

二、例行體檢:

(一)本部依中央防疫政策指導原則,已於109年3月6日公告「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年度體檢3-5月暫停」,後續擬依委員建議延期至6月底。

(二)防疫期間:國軍人員年度受訓、晉升、留營、轉服及調職體檢表,可運用前一年度體檢結果;官兵如有體檢需求,可採專案方式辦理,由各作戰區審查協助申請。

(十八)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25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37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2號)

蘇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至今,進行線上教學準備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線上學習技術支援方面:

(一)臺灣學術網路(TANet)22個地方教育網路中心連接至13區域網路中心均提供雙電信服務商(中華電信、亞太電信)光纖電路,任何線路失效,均有另一電信線路提供備援機制。TANet線上即時流量監控網站(網址:traffic.tanet.edu.tw),隨時監控各地方網路頻寬負載情形,學校連線進行遠距教學若發生網速問題,TANet網路維運中心(NOC)將立即排除任何障礙。

(二)因疫情發生停課時,教師與家長有共識要進行居家線上學習時,居家學生上網部分,本部與5大電信廠商公私協力,募集之3萬2,000個15天免費「吃到飽」易付卡門號,業函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學習4G門號SIM卡申請注意事項」,並依照各地方經濟弱勢學生數比例,分配2萬6,000個門號至地方及本部國教署,以因應疫情即時所需。同時保留6,000個15天免費易付卡門號統籌調度支援疫情緊急地方。

(三)本部針對TANet頻寬提升規劃,說明如下:

1.校園連外電路頻寬(短期):目前校園連外頻寬為100M至500M,本部業與電信業者研商,疫情期間優先將全國國中小對外頻寬統一調整至少300M,以應遠距教學之需求。

2.TANet骨幹基礎建設提升(中期):前臺灣學術網路骨幹網路頻寬100G,刻正規劃TANet設備擴充,骨幹網路頻寬至200G,並相對應提升各地區網路頻寬。

二、有關教師數位教學能力方面:

(一)關於如何促使教師可以立即上線做線上教學部分:

1.提供線上教學實施參考指引:透過公私協力,本部已匯集線上教學模式、範例、相關資源與工具及網站客服聯絡方式等,公告於「教育雲」網站─線上教學「便利包」專區,並製播線上教學影片,讓教師可以快速理解線上教學操作實施。

2.協助教師線上教學準備:請地方政府及學校須協助教師實施線上課程所需資訊與流程說明,熟悉線上學習平臺及教學資源工具使用,本部國教署並已函請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上傳「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計畫」及進行因停課實施線上教學之演練。

3.進行線上教學演練:請地方政府及學校安排適當時間進行親師生同步(直播)教學演練,依演練情形收集相關問題,提出及討論解決方式,以調整實施方式及課程內容,並可再進行演練,以利停課時順利實施。

4.問題諮詢與協助:可利用校內教師群組協助教學問題諮詢與討論,並可參考線上教學「便利包」網站客服聯絡方式,以利課程實施。

(二)關於現今有多少教師具備線上教學數位能力、本部因材網有多少位使用教師帳號及使用頻率為何部分:

1.教師具備線上教學數位能力預估:依據民國108年1月至本(109)年1月期間統計各地方政府所轄學校教師,有透過教育體系單一簽入帳號登入「教育雲」使用數位資源及數位學習平臺之教師人數約8萬人,占縣市立學校教師數約52%。

2.本部因材網108年至本年4月14日累計之相關使用數據:教師帳號數達6萬5,000位、學生帳號數達116萬位、師生登入使用累計339萬餘人次。

(三)關於鼓勵教師使用線上學習或精進線上教學能力措施部分:

1.在防疫期間請地方政府辦理教師線上教學增能研習,截至本年4月9日止,已有17個地方政府辦理相關研習(線上或實體),計222場次,9,996人次,例如:辦理線上教學資源應用及線上直播教學培訓研習、線上教學平臺操作說明視訊會議等。

2.持續推動相關培訓計畫,如數位學習教師增能工作坊實施計畫、科技輔助自主學習推動計畫、中小學數位學習深耕計畫等,提升教師運用科技工具協助教學之能力,並透過課程與教學輔導體系之輔導機制,提供教師專業支持與協助,持續精進資訊科技應用能力。

(四)關於線上課程品質把關部分:

1.請學校訂定補課計畫,計畫內容包括實施平臺、實施方式、授課進度、折抵到校補課時數規範及對未能線上補課學生之相應學習措施等項目,並向師生及家長充分說明,且應於學校防疫資訊專區公告周知。如確實發生停課並實施線上補課時,應確實記錄實施情形,妥慎保存,以備查考。應兼顧學生學習成效,亦請學校確實記錄實施情形,妥慎保存,以備查考。

2.為瞭解各校落實前開計畫及操作演練之情形,本部國教署將檢視學校所傳計畫並擇選學校到校瞭解,以確保學生居家學習之成效與品質。

3.本部於「教育雲」公布之線上教學模式,建議教師線上同步(直播)教學搭配線上學習平臺,教師可與學生互動、評量,教師亦可依據學生學習狀況,給予適時回饋,指派學習任務或課後作業之繳交,透過線上學習平臺可記錄瞭解學生學習成效。

(五)關於提供教師線上教學教案與課堂教學影片參考範例部分:本部除蒐集線上教學模式、範例、相關資源與工具等,匯集於「教育雲」提供師生線上教學實施參考外,為讓學校老師、行政人員及校長與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能快速瞭解線上教學之意涵與作法,本部已進行規劃製作線上教學影片,提供學校演練與實施參考。

三、有關行政端準備作業方面:

(一)關於公告學校線上補課注意事項部分:

1.本部已於本年2月27日及3月5日分別發布國民中小學補課原則之補充說明及高級中等學校停課時之補課作業注意事項,學校因疫情發生停課狀況,可採到校補課或線上補課方式,若採線上補課,須事先規劃及備妥校內線上補課計畫(含實施平臺、實施方式及對未能線上補課學生之相應學習措施等),國民中小學應將線上補課計畫報經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同意後,折抵到校補課時數;高級中等學校則循校內行政程序研訂辦理,並得於第8節、假日或暑期補課,或採取學校現有之設備進行線上教學補課,滿足每學分18節課;學校並得視需要彈性調整定期評量次數,但仍應兼顧學生學習成效。

2.訂定「線上課程教學與學習參考指引」,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研擬線上補課計畫並做好線上教學準備;另本年3月24日已函請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需於3月31日前報所屬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同意,亦請各地方政府需於4月6日前上網填報線上補課計畫情形,掌握學校停課採線上補課情形;本年3月27日亦函請高級中等學校上傳「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計畫」及進行因停課實施線上教學之演練。

(二)關於運用數位設備上課需考量學生視力部分:本部國教署持續推動「學童視力保健計畫」,疫情期間為避免學童因過度使用3C產品而危害視力,請家長及師長督促學童落實「近距離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每日戶外活動達120分鐘」等近視防治有效策略,以避免學童因高度近視未來成為失明之高風險族群。因應疫情必須進行線上教學時,應提醒學生與螢幕維持適當距離,並安排學生觀看螢幕30分鐘休息10分鐘。

(三)關於掌握出缺勤狀況之行政端作業部分:各校實施遠距教學補課時,可採以下3種方式辦理學生點名,以掌握學生出缺席狀況:

1.在教師實施同步線上教學時,同步點名,再以紙本註記後,拍照回傳學校學務處,以留存備查。

2.以作業派送軟體(如google classroom)教師進行線上點名及回報學校學務處。

3.由學校自行開發校內使用之點名平臺。

(四)關於針對家長之宣導協助部分:學校訂定之補課計畫應向家長充分說明,且於學校防疫資訊專區公告周知;另本部所訂「線上課程教學與學習參考指引」,請學校鼓勵家長關心、引導及陪伴孩子,讓學習持續不間斷。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昶佐就為使開放政府理念涵蓋更多政府機關,應積極協調納入立法院等其他一級機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41)

林委員就為使開放政府理念涵蓋更多政府機關,應積極協調納入立法院等其他一級機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目前尚非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OGP)的成員,但近年來公、私部門積極參與相關活動。為充分展現推動開放政府的決心,已於2019年5月OGP全球峰會,宣示將自主研提首次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提出具體的政府承諾事項,彰顯民眾參與、開放透明的政策價值,進而促進國際交流與發展空間。

二、為利完成我國首次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多次邀請相關部會及公民團體召開會議,並經由不同管道徵詢民眾意見,就籌組開放政府委員會,以及國家行動方案承諾事項內容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換與討論,目前已協調各部會先行就承諾事項建議表內容進行研擬及召開徵詢會議。

三、為讓各界充分瞭解推動開放政府的相關資訊與最新進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建置開放政府資訊網頁,介紹開放政府與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的價值及理念外,並提供OGP相關規範、作業手冊、國家行動方案之研擬過程、以及歷次重要之會議紀錄等資料。(開放政府資訊網頁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0C5AB1D0FA5B64B8&upn=97AD5AA9359CAB38)

四、有關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將以公、私部門協力共創的方式,研擬符合我國國情及開放政府核心價值與民眾期待之承諾事項。國家發展委員會歡迎立法院等其他一級機關與行政部門共同參與規劃訂定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至於各界參與範圍與方式,將依總統未來揭示方向,積極推動辦理。

(二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19)

吳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另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依上開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為「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以及「由行政院或地方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

二、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業就特別預算編製程序有所規範,政府為因應疫情所需,經各部會就權管業務審慎評估相關需求後,已提出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除編列特別預算外,政府規劃再投入1,40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等),以落實政府部門投資及採購作業並加速擴大內需,相關經費均符合災防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又,吳委員所提提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層級問題,衛福部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規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

目前在各部會密切合作及國人信任與配合下,踏實推動各項防疫措施,整體疫情尚在控制之中。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防疫物資援外及儲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20)

葉委員就防疫物資援外及儲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自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後,外交部如接獲疫情嚴重地區/國家之駐外館處提出口罩需求,即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申請配額,並依衛福部疾管署公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申請配發口罩:

(一)疫情第一級地區/國家之駐外館處,申請配發臨櫃及面談等第一線同仁每人每日1片口罩。該部於本(109)年2月22日至29日期間開始寄發疫情嚴重地區/國家駐外館處第一線工作同仁口罩,目前已寄出7批,共計1萬6,660片(第1批於本年2月26日分批寄出460片,第2批於本年3月6日分批寄出530片,第3批於本年3月11日分批寄出530片,第4批於本年3月16日分批寄出705片,第5批於本年3月20日分批寄出4,605片,第6批於本年3月27日分批寄出4,965片,第7批於本年4月1日分批寄出4,865片。。

(二)疫情第二級或第三級地區/國家之駐外館處,除第一線工作同仁外,依指揮中心本年3月6日防疫物資協調會議決議,比照國人每週3片及兒童每週5片之原則,申配駐外館處員眷口罩。目前已寄出5批,共計3萬3,699片(第1批於本年3月11日分批寄出1,364片〔成人1,029片及兒童335片〕,第2批於本年3月16日分批寄出2,176片〔成人1,626片及兒童550片〕,第3批於本年3月20日分批寄出6,985片〔成人5,190片及兒童1,795片〕,第4批於本年3月27日分批寄出1萬1,285片〔成人8,405片及兒童2,880片〕,第5批於本年4月1日分批寄出1萬1,889片〔成人8,919片,兒童2,970片〕)。

(三)本年3月27日緊急購置額溫槍158支,寄送至全球109個駐外館處。

二、另我國除主動向國際分享相關防疫作為及經驗外,亦對國際展現「Taiwan Can Help」及「Taiwan is helping」之精神,針對疫情嚴重之國家進行2波國際人道援助行動如下:

(一)第1波:在臺美防疫合作架構下,每週提供10萬片口罩,另捐贈200萬片口罩予美國第一線醫護人員;其次捐贈歐盟、英國及瑞士醫護防疫人員共700萬片口罩等物資。在邦交國部分,多數採取當地購買防疫物資之方式協助,外交部則再捐贈100萬片我國產口罩、熱像體溫顯示儀及額溫槍等物資予邦交國。

(二)第2波:將北歐、中東歐、美國、拉丁美洲暨加勒比海地區及新南向政策國家列入第2波國際援助行動對象,預計提供600萬片醫療口罩(歐洲部分涵蓋8個歐盟會員國共130萬片),該部將配合指揮中心就受捐贈國家之需求及運送能力等進行整體評估。

三、又有關防疫物資儲量部分,現行口罩、醫用手套及藥用酒精之分配及生產情形如下:

(一)口罩:衛福部依指揮中心指示,依法徵用國內廠商每日生產之一般醫用及外科手術口罩,以因應民生、醫療及公務防疫及產業需求:

1.醫療及執行公務部分:分配予地方政府、中央機關配發醫療院所及執行防疫相關工作人員。

2.民生部分:為讓大多數民眾能買到口罩,指揮中心宣布自本年2月6日起實施口罩販售實名制,民眾可持健保卡至全國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所購買,以及提供網路預購平臺。自本年4月9日起,成人每14天可購買成人口罩9片或換購兒童口罩10片。

3.產業部分:由經濟部統籌分配,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公/協會統一向其申購。

(二)醫用手套:目前尚無接獲醫用手套短缺之通報,且國內PVC材質醫用手套仍有原料可供生產。現行國產醫用手套計有37張許可證,7家廠商產製,日產量約81萬390雙,且部分可使用輸入產品(醫用手套輸入許可證共計198張)。

(三)藥用酒精:目前優先供應醫療機構使用,每週至少穩定生產45萬瓶,醫療端尚無反映不足之情形。另為因應民眾有防疫清潔用酒精之購買需求,指揮中心已請臺灣菸酒公司及台灣糖業公司生產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並於全臺營業站販售,亦配送至藥局及便利超商等通路。

四、至有關新型冠狀疫苗研發部分,國衛院一次利用4種疫苗技術平臺同步進行疫苗開發,目前新型冠狀疫苗研發已於近日證實,可於小鼠上成功誘發免疫反應產生抗體;後續如能確認產生中和性抗體,預計可於年底申請臨床試驗。在快篩試劑研發部分,國衛院與國防醫學院預防醫學研究所共同合作,目前已完成快篩雛型並能辨識新型冠狀病毒,整體測試可於15分鐘內完成。另快篩試劑並已公告技轉,即將進入協商階段,期接手廠商快速完成產品之開發,俾使快篩試劑即早上市。此外,衛福部已採購檢測試劑60萬份,以確保全國疫情規模擴大時檢驗工作仍可正常進行。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何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25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37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8號)

何委員就經濟部臺美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網站更新、臺美產業合作成果及下一步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經濟部臺美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網站更新、臺美產業合作成果及下一步規劃問題:

(一)有關經濟部臺美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網站更新方面:配合民國108年8月26日行政院修正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應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完成資通系統分級,並依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為符合資通安全規範,該網站陸續進行系統調整,為避免引起新舊資料混亂,因此未能即時更新資料,惟已自本(109)年年初重啟資料更新並加速進行。

(二)有關臺美產業合作成果方面:

1.協助促成美商美光公司(Micron)108年來臺投資660億元於臺中后里擴建A3晶圓廠,建構美光臺灣成為該集團全球DRAM製造中心。

2.108年10月21日於美國愛達荷州州長訪臺期間,促成我國英濟公司與該州SGW Designworks公司簽署「臺美設計與量產製造合作備忘錄」,雙方同意透過工業設計、雛型開發及量產製造管理等展開合作。

3.108年10月21日促成中華民國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及經濟部臺美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共同與美商SMHeuristics簽署「臺美醫材與智慧製造產業合作備忘錄」,臺美雙方合力促進雙向投資與合作,協助我國產業切入美國市場。

4.108年11月7日與美國在台協會(AIT)及工研院於臺中共同主辦「數位製造發展下的資安需求論壇」,邀請臺美產研專家,分享數位製造資安需求、未來發展趨勢及最新資安技術解決方案等,吸引超過100位產研單位來賓與會。

5.108年12月5日與AIT及工研院共同舉辦「智慧機械國際合作之大未來商機研討會」,以機器人及無人載具為主軸,邀請臺美兩地產業專家進行分享並發掘商機,吸引101位產研單位來賓參與現場交流與討論。

(三)有關臺美產業合作下一步規劃方面:

1.因應全球市場快速變化及區域整合競爭加劇,將強化與愛達荷、科羅拉多等各州政府、產業、協會等結盟模式,深化臺美產業合作,帶動智慧機械、半導體、生技醫藥等重點產業之轉型升級。

2.與產業公協會研商臺美產業合作模式及作法,協助產業鏈結美國創新能力,融入美國半導體設備、生醫等高附加價值產業鏈。

3.近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國際航空運輸、大型集會活動等受到限制,將參考國際知名大學及企業做法,運用視訊會議、網路直播等創新科技,持續推動臺美產業交流與合作。

二、關於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是否重啟及雙方溝通機制問題:

(一)TIFA歷年會談情形:TIFA會談係臺美討論雙方共同關切經貿議題之重要平臺,最近一次為105年10月於華府舉行之第10屆TIFA會談,由我經濟部王次長美花及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時任副貿易代表何禮曼(Robert Holleyman)大使主持,針對雙方關注議題如農業、區域合作、醫藥品、智慧財產權、貿易技術性障礙及投資透明化等領域達成多項建設性成果。自106年以來雖未召開次長級會談,惟美國代理助理貿易代表麥卡廷(Terrence McCartin)於106年及107年均率團訪臺,與我經貿部門進行TIFA執行檢討會議。此外,108年4月及12月美國國務院經濟暨商業事務局副助卿米德偉(David Meale)與商務部主管全球市場助理部長史宜恩(Ian Steff)亦先後訪臺,曾就TIFA等經貿相關議題深入交換意見。

(二)TIFA近期成果:108年10月美國宣布開放我國番石榴進口,即是臺美於TIFA架構下持續推動經貿關係之重要成果。我政府並依據TIFA會談結論,調和相關國內法規,例如我政府於108年8月公布實施西藥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制度,保障醫藥生技創新,展現我政府對智慧財產權之重視,對促進臺美產業合作亦有助益。此外,我國致力強化保護智慧財產權,於108年陸續通過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

(三)推動重啟TIFA會談:近數月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全球經濟,全球產業供應鏈恐將進行調整甚至重組,臺灣與美國為彼此信賴之貿易夥伴,在此波疫情中,臺美於本年3月18日共同發表「臺美防疫夥伴關係聯合聲明」,雙方將在藥品、疫苗、防疫物資等產業合作研發及生產,亦可望進一步加深臺美經貿連結。而TIFA做為臺美重要雙邊經貿諮商平臺,當可發揮功能,讓雙方溝通更加完整無礙。政府當持續與美方保持順暢溝通管道,掌握契機提升重啟臺美TIFA會談之動能,並透過多方管道力促美方儘速與我恢復舉行TIFA高階會談。

三、關於與美國洽簽「雙邊貿易協定」(BTA)問題:

(一)爭取與美國簽署BTA為政府目標:美國是我國重要出口市場、外資及技術來源,臺美簽署BTA有助鞏固我在全球產業供應鏈之地位,爭取洽簽該協定為我政府一貫目標。

(二)我持續推動自由化準備工作:美方曾多次表達願與準備好之國家簽署高標準貿易協定,且川普政府對洽簽BTA之興趣高於多邊協定。我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標準進行自由化準備工作,有助符合美方對自由化之要求。

(三)營造良好氛圍,增加臺美洽簽BTA機會:108年12月美國聯邦眾議院161位議員聯名致函美國貿易代表,力促美國行政部門與我推動洽簽BTA,以及我持續舉辦美國商機日、籌組經貿訪問團等,深化臺美經貿及投資關係,均有助營造臺美洽簽BTA之良好氛圍。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12)

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行政院已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 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編製之特別預算,執行期間自本(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經費上限600億元,內容包括防治經費196億元及紓困及振興經費404億元,並再追加1,500億元擴大辦理疫情防治及紓困作業,整體特別預算合計共2,100億元。

(二)為落實政府部門投資、採購及加速擴大內需,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投入1,40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等,以增加投資及採購作業。

(三)另為強化紓困振興力道及緩和疫情對經濟之衝擊,規劃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貸款協助資金合計7,000億元,以全面協助企業及勞工度過難關。

二、另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事業度過難關,經濟部針對營業額衰退達50%之艱困企業,給予企業員工薪資補貼及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企業於補貼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以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減輕成本負擔並穩定勞工就業,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滾動目標。又疫情發展期間以防疫及紓困措施為首要任務,該部將於疫情趨緩後立即辦理各項振興措施,包括振興抵用券或酷碰折扣優惠,以在短期內達成促進消費增加之政策目標。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我國道路工程設計、施工之法令就機車待轉區設置有無統一規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23)

賴委員就我國道路工程設計、施工之法令就機車待轉區設置有無統一規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停止線前端,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方。本標線前緣以不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邊緣為原則;爰「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之繪設已有明確規範。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機車行駛於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三、目前交通部公路總局所轄省道公路均依前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綜合考量各路口機車交通量及停等空間等條件,因地制宜設置「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以維交通安全及行車秩序;另該局訂有施工說明書,各工程於施工及驗收階段均須依照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辦理,該局並配合工程三級品管及年度養路考評等機制進行監督及考核,以提升並確保工程品質。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反歧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56)

吳委員就反歧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委員所關切之反歧視議題,按歧視類型尚區分就業、宗教、性別、種族等,就業歧視規範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性別歧視則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處理,至於我國是否制訂綜合性反歧視專法,行政院已責成法務部研議,謹先陳明。

二、歧視樣態多元,本部移民署主管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次按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規定:「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2個月內以書面為之」,同辦法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申訴事件」。

三、上開審議小組置委員9至15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部移民署署長兼任,其餘尚有4名機關代表及7名社會公正人士,共13名委員;召開審議會議需半數以上委員出席,由出席委員審議案件是否成立。

四、誠如委員所述,96年修正發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即納入反歧視條款,並有相關罰鍰之規定,迄今共受理24件申訴案件,其中18件不成立、4件不受理、1件撤回、1件預計於109年5月8日召開審議會議。本部移民署將持續宣導反歧視觀念及規定,並遇案辦理受歧視申訴案件。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多具有主動預警,偵測範圍涵蓋內輪差與視野盲區,以及降低受惡劣氣候影響等功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0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477)

楊委員就建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多具有主動預警,偵測範圍涵蓋內輪差與視野盲區,以及降低受惡劣氣候影響等功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大型車輛皆可藉由車外視鏡、廣角視鏡、車前視鏡、近側視鏡等裝置,擴充駕駛人間接視野,俾消除轉彎時之視野死角及內輪差。隨著車輛電子科技世代演進,各國亦適時增修相關車輛安全法規,將該等先進車輛安全設備裝設於大型車輛,以輔助駕駛人,提昇行車安全。

二、為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交通部於106年6月26日修正發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明訂自107年1月1日起新出廠大型車輛均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於106年8月30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自109年1月1日起使用中大型車輛將該等設備列為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為鼓勵大型車輛提前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交通部於106年、107年、108年分別爭取經費補助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截至108年底,全國大型車輛既有22萬2,162輛,已裝設22萬332輛,裝設比例達99.2%。

三、現行市售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有多種設計樣式,有採用超音波雷達或毫米波雷達搭配警示燈及蜂鳴器、攝影鏡頭搭配監視螢幕、超音波雷達搭配攝影鏡頭等複合式系統設計,皆可偵測轉彎視野死角及內輪差範圍,遇有人或物等障礙物時,透過影像、聲光等方式,向駕駛者傳傳遞警示訊息,運輸業者基於其營運需求及購置成本,可選擇適合其車隊的系統,更臻提升行車安全。

四、綜上,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有關將車輛盲區資訊系統法規導入國內實施部分,交通部已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持續瞭解關注聯合國車輛安全法規之增修訂情形,後續待聯合國正式發布此項強制法規時,該中心將儘速配合進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草案之研議,以利交通部規劃適時調和導入國內提升行車安全。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捐贈他國防疫物資及我國口罩產能及分配數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61)

邱委員就捐贈他國防疫物資及我國口罩產能及分配數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COVID-19(武漢肺炎)全球肆虐,再次印證病毒無國界,全球防疫不容許任何缺口,只有當全球都成功控制病情時,臺灣才是真正的安全,人民才能真正過日常生活。而臺灣位在全球防疫第一線,更應善盡防疫的責任,在確保國內需求優先,海外國人受到照顧,政府也行有餘力的同時,與國際社會攜手合作防堵疫情。

二、政府在確保國內醫療物資充足之前提下,多次進行跨部會協調,積極開展國際防疫合作,並於本(109)年4月陸續宣布捐贈1,600萬片口罩,支援疫情嚴重地區,包含美、歐洲、友邦及新南向國家的醫療人員,相關資訊亦已於外交部網站公布,讓國人更加瞭解國際防疫合作,爭取民眾的理解與支持。

三、另查徵用口罩產量逐步提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產量滾動調整口罩分配量,自本(109)年1月31日至4月11日總分配量計6億766萬片,分配情形如下:

(一)實名制民生口罩(1.0/2.0)3億4,952萬片。

(二)醫療院所1億2,708萬片。

(三)公務(中央機關,含全國警消、國防及外交部人道援助)2,836萬片。

(四)公務(地方政府)3,320萬片。

(五)全國學校及考試2,150萬片。

(六)產業購買4,800萬片。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60)

蔡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財政部除督導公股銀行積極配合各部會所定之相關紓困振興辦法辦理政策性貸款,亦同步督請公股銀行研議對企業、個人提供相關協助措施。該部為督導各公股銀行強化紓困專區網站資訊揭露,分別於本(109)年3月30日及4月7日召開會議,要求各公股銀行強化紓困專區網站中有關各部會紓困貸款協助措施、常見問答集、懶人包及受理窗口等資訊;目前各公股銀行網站紓困專區均分別列示企業及個人之紓困協助,且配合央行降息另有之利率減碼措施亦同步揭示於網站。

二、另為利民眾迅速取得銀行辦理相關紓困貸款之資訊,金管會亦設有紓困專區網頁,提供常見問答集、各部會之紓困措施、各銀行紓困貸款專責窗口及銀行辦理紓困貸款統計資料等供民眾查詢及參閱。該會並已督促銀行於網站上加強宣導,目前多數銀行皆已設置紓困措施專區,提供企業及個人相關紓困方案內容及聯繫窗口。

三、又,為協助企業及個人因應疫情造成之經濟衝擊,經濟部成立「馬上辦服務中心」及「1988紓困振興專線」,相關作法如下:

(一)「馬上辦服務中心」:

1.透過鏈結相關輔導體系及協調與服務機制,提供中小企業行銷、經營管理、財務及創業育成等資訊,並宣導及強化企業對政府資源之認知。另為強化企業經營及財務體質,提供依個案需求委請輔導顧問進行現場訪視等服務,並協助企業辦理一般性融資及貸款展延、財會輔導及銀行債權債務協商等,俾使企業改善經營現況、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2.除針對「馬上辦服務中心」第一線服務人員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每日並皆更新知識庫、常見問答集及最新政策等資訊供同仁服務使用;亦透過不定期召開視訊會議之方式,針對企業個案狀況進行討論,以強化第一線服務人員實際案例協處專業能力。

(二)「1988紓困振興專線」:

1.「1988紓困振興專線」已於本年3月27日開通,為一站式免付費服務窗口,配置電話客服30席、文字客服10席,全年無休,亦可連結智能客服,提供24小時線上解答。上開專線提供企業及個人來電諮詢各部會紓困方案管道,並將問題分類、分流,轉介各部會專線及專責窗口提供即時協處服務。截至本年4月24日止,電話及文字客服已提供超過4.5萬通次、智能客服已提供超過7萬個回答數。

2.為提升服務能量及專業度,該部目前正逐步擴充客服人力,規劃再新增30席電話客服,並加強專線知識管理與教育訓練。現階段除持續蒐集各部會網站、新聞稿、常見問答集及輿情等相關資訊,並建置「1988紓困振興專線」知識庫,每日向線上客服人員宣導紓困措施更新重點及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以提供企業及個人適切之資訊與回應。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產業及個人造成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28)

鄭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產業及個人造成衝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交通運輸及觀光產業造成之衝擊,交通部已編列相關預算及發布「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針對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觀光產業提供相關紓困措施如下:

(一)計程車客運業及從業人員:

1.營業車輛融資貸款利息補貼:最高按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最長1年。

2.從業人員短期專業職能培訓:由公(工、協)會提出申請辦理培訓課程,補助金額每次最高300萬元;參訓人員領取之培訓費用,依實際參訓時數核給,每人每小時158元,補助時數每人以120小時為限。

3.補貼營業車輛油料及充電費用:每月每輛補貼汽油、柴油加油、液化石油氣加氣或充電之費用2,000元,為期6個月;補貼額度未於當月份用罄者,得延長至110年6月30日前使用。

4.補貼購置防疫物資費用:依業者物資使用需求(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液及手套等)補貼營業小客車每日每車14元。

5.定額補貼薪資:駕駛人每月每人補貼1萬元,為期3個月。

(二)遊覽車客運業及從業人員:

1.補貼營業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民國108年10月起已實施全額減免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1年;另補貼本(109)年第4季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50%。

2.補貼營業車輛使用牌照稅:補貼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本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50%。

3.營業車輛融資貸款利息補貼:最高按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最長1年。

4.從業人員短期專業職能培訓:由公(工、協)會提出申請辦理培訓課程,補助金額每次最高300萬元;參訓人員領取之培訓費用,依實際參訓時數核給,每人每小時158元,補助時數每人以120小時為限。

5.補貼購置防疫物資費用:依業者物資使用需求(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液及手套等)補貼營業大客車每日每車19元。

6.定額補貼薪資:駕駛人每月每人補貼1萬元,為期3個月。

(三)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

1.編列60.09億元預算,訂定「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補貼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實施要點」及「辦理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補貼實施要點」,就發生營運困難業績衰退達5成以上之觀光產業予以補貼,以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另觀光產業如未採用減班休息且減薪未達2成,以員工薪資計算,補貼其每月原薪資4成,最高補助2萬元,補貼期間3個月;至對未任職於旅行業而有實際執業之導遊、領隊及國民旅遊隨團人員業訂定「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每月補貼1萬元,為期3個月。

2.建立平臺定期追蹤各項觀光產業紓困措施之執行情形,並研擬簡化補助申請流程,期以最快速及有效之方式協助觀光產業渡過經營困境、保障觀光產業從業人員就業安定。

二、另勞動部為照顧受疫情衝擊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業編列300億元特別預算,於「弱勢優先、排富、不重複領取」之原則下,以加入職業工會投勞保、投保薪資在一定級距以下及107年未達綜合所得課稅標準之勞工為對象,規劃生活補貼方案,預計可協助100萬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度過疫情難關。

(三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25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37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5號)

林委員就中油林園區五福里13鄰至17鄰協議價購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背景說明:

(一)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13鄰至17鄰緊鄰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石化廠新三輕工場,雖間距符合法規要求,但該區域距離工場設備僅約500公尺,居民認為有影響生活品質之虞,民國101年本部工業局同意朝高值化產業園區開發,協議價購該土地,供需地機關購置。中油公司於本(109)年及110年共編列19億元購地預算。

(二)本年2月19日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以所提計畫變更範圍畸零破碎,缺乏整體性及前瞻性為由,審議不通過,並送該委員會大會審議,同時建議中油公司先行取得土地,讓協議價購作業與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脫鉤處理。

(三)本年3月17日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決議,同意為解決環境問題所提之變更,惟規劃之用地畸零破碎,不符都市計畫變更緣由;為兼顧變更目的及土地規劃整體性及合理性,請本部提出整體規劃及完整都市計畫內容後,再由專案小組續行審議。

二、若由中油公司先行進行相關土地及建物之採購,須依「政府採購法」進行採購,價格及增值稅無法比照園區開發優惠價格,且有下列不利狀況:

(一)時程延宕,耗時更久:本案由本部工業局以協議價購方式已進行多年,再經變更產業園區程序,即可付款購入。如改變目前本部工業局辦理之作業程序,重新由中油公司自行購買土地,須依「政府採購法」及「經濟部所屬事業固定資產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重新辦理,需與每一戶地主個別簽訂契約,大幅增加作業時間及不確定性。

(二)買賣價格較低: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優惠辦法,買賣價格須參照政府公訂或評定價格及附近買賣實例徵信資料。

(三)土地增值稅:賣方需另繳納土地增值稅,影響出售意願。

(四)必須個別取得賣方土地無污染證明。

三、後續辦理方案:

(一)本部於本年3月25日與林委員研商,決議如下:

1.為達成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建議,園區使用分區及用地不應夾雜畸零破碎之目標,將調整以五福里14鄰至17鄰為申請範圍,並作完整規劃報編併以徵收前協議價購方式辦理土地取得事宜。本部工業局已於本年4月23日重送本案變更案至高雄市政府審議。

2.五福里13鄰範圍已同意協議價購之土地部分,請中油公司辦理土地價購,考量以地易地作為產業園區(五福里14鄰至17鄰)不同意戶之安置用地,簽報該公司董事會比照園區協議價格取得住宅區土地。

3.修正後園區內涉及不同意協議價購之居民土地,擬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並將儘速擬訂土地徵收計畫(含安置計畫)。

(二)為避免產業園區規劃超過5公頃需環評,良聯公司土地及五福路18巷以東土地29筆土地不納入園區開發。

(三)本部將與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先行研商後續辦理事項及時程,以利進度控管,期達林委員在3個月內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通過計畫之要求。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振興方案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08)

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振興方案執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政府考量第一階段提出之紓困振興經費已無法因應實際需求,爰經各部會就權管業務審慎評估需求後,再次提出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 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編製之特別預算2,100億元(含現行已編列之600億元及追加預算1,500億元)。

(二)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提出之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等1,400億元。

(三)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之貸款協助資金7,000億元,以擴大紓困振興規模,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

二、另為協助產業因應疫情,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裁員、減薪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融資,免收保證手續費;另提供中小型事業貸款利息補貼。

(2)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該部管轄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租金緩繳1年、分3年免息繳清,公共設施維護費採減半收取,污水處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攤還,管理費緩繳,以及園區內餐飲業租金減收等。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

(1)振興抵用券:俟疫情結束後推動,結合住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適用對象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含列管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全國適用。

(2)酷碰折扣優惠:俟疫情緩和後推動,凡民眾使用行動支付消費或65歲以上長者使用敬老卡票證,每筆皆享25%折扣回饋,每人每月每帳戶回饋上限1,000元。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三、至所提提升行政指揮層級問題,衛福部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規定,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目前在各部會密切合作及國人信任與配合下踏實推展各項防疫措施,整體疫情尚在控制之中。政府已於特別條例施行滿3個月時,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情形向貴院提出書面報告;滿6個月後,由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向貴院提出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30)

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度過經濟困難,勞動部開辦勞工紓困貸款,協調銀行提供自有資金500億元,貸款額度最高10萬元,由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以及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編列預算補貼第1年利息,以供受疫情影響之勞工提出申請,俟申請規定研訂完成後,該部亦將透過官網、新聞稿及社群媒體等管道加強宣導。

二、另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業者,經濟部業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製造業紓困及振興輔導措施:

1.調機制(無須編列經費):

(1)關懷協處:由該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產發中心)連結產業公協會及地方政府,整合政府相關協助資源及擔任各項措施之單一窗口服務平臺,主動向業者說明並媒合運用相關協助措施。另該中心網站業設置「製造業振興紓困輔導專區」,有助於受影響產業取得合適之輔導資源。

(2)通關效率:由產發中心受理業者行政協處申請,並結合公協會針對有急切原料進口需求之業者,協調財政部關務署及相關機關加速通關流程。

(3)擴大臺商回臺:放寬臺商回臺須受美中貿易戰影響之共同資格,納入受疫情影響之企業。

(4)加速新南向移轉:持續強化6國產業鏈結及高峰論壇合作媒合,加速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工業區。

2.再加碼(編列34.76億元預算):

(1)利息補貼(編列9.46億元):提供受影響事業既有貸款、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貸款之利息補貼,並針對企業融資診斷及銀行手續費予以補貼;另提供信保專款100億元,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

(2)技術提升(編列11.8億元):運用既有創新研發輔導或補助機制,結合相關公協會推動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傳統產業研發創新、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及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等,協助受影響業者導入成熟技術,解決現有技術問題或投入新產品、新技術開發,以促成留用研發人員並提升技術水準。其中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部分,截至本(109)年4月24日止,已計提供750家以上業者電話諮詢服務,並有59家業者提出補助申請、20案完成審查。本措施預計輔導至少520家業者提升技術,增加產值10.4億元、降低成本1.56億元。

(3)研發固本(編列10億元):補助受影響企業進行既有技術扎根或導入新興科技(如AI、5G),鼓勵企業於疫情衝擊期間持續投入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深化研發能量。

(4)在職充電(編列1.5億元):針對受影響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員工開設升級轉型專班,提供免費課程與員工訓練津貼,以提升專業職能並穩定就業。預計辦理客製化智慧機械、數位轉型等免費課程320班、培訓8,000人次。

(5)市場拓銷(編列2億元):疫情期間透過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推廣國內產品;疫情緩和後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並透過國內外廣宣或補助公協會於國際重要展覽建置主題館之方式,加強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並帶動產品出口。

(二)陸續向456家業者主動說明紓困振興相關措施內涵及申請辦法,並透過27家公協會、12家財團法人及30家大專校院協助業者申請提案;另結合產業公協會及地方政府等,於本年4月底前辦理實體說明會4場次及線上說明會3場次,後續將規劃更多場次說明會,俾使更多有需求之業者順利提案申請。

(三)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追加約775億元預算推動主要項目如下:

1.就營收受衝擊50%以上之艱困企業,提供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2.依業者營收下降程度不同,提供企業水電費折扣減免及緩繳措施。

3.配合央行提撥2,000億元,提供銀行增加中小企業貸款之承作家數,增列利息補貼經費及考量中大型企業融資額度需要,增列200億元信用保證專款等。

(四)自本年3月16日至4月24日止,針對受衝擊產業之資金紓困措施辦理情形如下:

1.舊有貸款展延:核准家數2,693家,核准金額564.09億元。

2.營運資金貸款:核准家數936家,核准金額284.87億元。

3.振興貸款:核准家數2,605家,核准金額152.57億元。

4.防疫千億保:核保家數6,259家,核准保證金額294.87億元。

5.自本年4月13日起,於「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紓困與振興輔導專區」每週更新紓困貸款情形;另金管會銀行局亦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紓困專區」更新銀行辦理各部會紓困貸款彙總統計資料(每週三及週五定期更新)。

三、又,財政部業針對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提供多項租稅協助措施包括:

(一)所得稅部分:

1.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及營利事業所得額減少,如當年度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以後10年內扣除,減少相關年度應納稅額。

2.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各界積極參與防疫,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等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之薪資費用,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3.依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政府領取相關補貼、補助等款項得免納所得稅。

(二)營業稅部分:

1.營業人受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最低可免繳稅;倘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應納營業稅額亦會降低,以合理減輕營業人負擔。

2.我國自民國75年施行加值型營業稅以來,徵收率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維持5%,皆較目前實施加值稅國家(徵收率多超過10%)及OECD國家(平均達19.3%以上)等為低。

(三)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

1.現行「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製造業合法登記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工廠,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課徵房屋稅。供工業直接使用之工業用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按10‰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倘廠房受疫情影響停工,在未變更供其他使用前,仍可依上開規定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受疫情影響,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屋主申請就未作營業使用部分,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及連江縣為1.5%)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稅,降低其房屋稅負擔。

(四)主動展延各類國稅及地方稅申報繳納期限:

1.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如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財政部以本年3月5日公告及同年月9日令,主動展延本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及地方稅申報繳納期限。

2.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本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五)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1.以本年3月19日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2.以本年3月25日令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定明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適用條件及申請流程,以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理作業流程。

四、至有關中小企業於疫情後之還款問題,由於授信業務屬公司業務營運自主經營事項,係由各公股銀行衡酌專業領域,本於權責及公司治理原則,於風險可控下審慎評估妥處;財政部為股權管理機關,對銀行授信原則與貸款個案處理均予以尊重。目前該部業督請公股銀行於符合銀行監理及授信原則下,積極配合政策辦理金融協助措施,倘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貸款寬緩協處措施或作業辦法,該部將轉請各公股銀行依徵授信原則配合評估辦理。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世杰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25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37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9號)

黃委員就農田水利會改制應精益求精,並以增加農民權益及充分溝通為前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農委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改制應精益求精,並以增加農民權益及充分溝通為前提問題:

(一)水利會之財產來源為政府補助、農民提供、承接日治時代水利組合及依「農地重劃條例」登記等資產,就公有財產之學理面而言,國有財產及公法人財產(如行政法人、水利會等)本屬於公有財產體系之一部分。改制後,水利會資產仍維持原農田水利使用性質,政府亦將編列經費挹注農田水利基礎建設,水利會之資產將成立作業基金,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其收益及盈餘將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辦理渠道改善及清淤,其使用性質與原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一致,均具公益性質,並無違憲疑慮。

(二)水利會改制後,農業水權之申請將由未來之農業部農村及農水署分署依據計畫灌溉農地面積申請農業灌溉水權,依適地適作原則,進行區域水源最佳化運用,提升農業水資源利用效率。未來若遇枯旱狀況,本會將依「水利法」第18條農業水權優於工業水權規定,極力捍衛農業用水,農民灌溉權益不會受損。

(三)行政院於本(109)年4月9日函送貴院審議之「農田水利法」草案,明確規定成立水利小組法源,並規定水利小組置小組長,協助推動各該水利小組之灌溉用水管理。水利小組長產生方式、協助事項等相關事項以子法規範。水利小組基層互助組織仍將延續,政府將持續輔導水利小組業務,共同與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四)水利會改制後由政府成立灌溉管理組織接納原水利會員工。人事制度採雙軌制運作,現有水利會人員於改制後維持原水利會人事制度,確保現有職員之工作權、升遷制度及退休金等。未來將以作業基金進用契約性人力,非屬公務人員,依「農田水利法」草案第19條規定,將由本會考量其權益保障及衡平性等因素,參照現行「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另訂人事管理辦法。

(五)本會自民國105年10月起至107年12月赴各水利會共辦理34場改制相關說明會議蒐集意見,各水利會利害關係人所提之現有水利會人員工作權益保障、水利會組織制度形態設計、水利小組運作特性及水利會財產歸屬等各項意見,並已納入評估,據以擬具「農田水利法」草案。該草案函送貴院審議後,本會即邀請各水利會展開子法規草案研商,預定於本年6月底即可完成擬訂;另亦規劃於本年5月至6月赴各水利會說明「農田水利法」草案內容及其與改制之關係,使水利會人員充分瞭解法案對工作權保障完善設計及財產專款專用處理方式,期使「農田水利法」草案順利完成立法。

二、關於守護農民老年經濟生活,農民退休金制度要健全問題:

(一)行政院本年3月26日函送貴院審議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擬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以供農民未來退休養老使用。農民退休儲金及老農津貼即共同構成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保障老年農民能與其他行業退休人員一樣享有適當之生活水準。

(二)農民退休金制度有助於鼓勵農民儲蓄養老,讓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退休儲金,如從30歲起月繳約1,400元,65歲退休預估可月領2萬6,000元。為讓農民踴躍參加,以獲得適足之退休生活保障,本會將積極向農民宣導農民退休金制度,使農民瞭解農民退休金制度優點,並對政策有信心,讓農民主動參加農民退休金制度,建立農民年金制度,照顧農民退休安養生活,以達到政府推動農民退休金之政策目的。

三、關於穩定農業生產之餘,應結合休閒農業發展,以有效提升農民所得問題:

(一)本會透過與公私部門合作,鼓勵地方政府、農村社區及休閒農業組織整合區域農遊業者與特色商品,與旅行業合作開發遊程商品,強化與旅宿、交通運輸及飯店等業者進行跨業合作,提升整體農業旅遊商品之市場競爭力,目前均係在符合「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適法推動。

(二)本會將邀集各產官學界專家共同研商,就立法技術(訂定農村旅遊專法或修訂「農村再生條例」)及各項可行性評估(適用對象、行為範圍、管理制度、罰則等),在兼顧遊客安全、履約及品質保障等權益,以及場域、交通安全等風險管理與「發展觀光條例」競合適用及權利義務之衡平性、旅行業反彈衝擊、與其他部會輔導對象與規範之競合及對應之政府部門組織、員額與預算需求等進行綜合評估後,研討可行推動方式,將農業由生產業導向服務業,以協助農民自休閒服務業中改善農村建設與提高所得。

四、關於桃園農業物流園區問題:

(一)為發揮桃園農業物流園區冷鏈物流輸出最大效益,目前本會規劃於北部(即桃園農業物流園區內)及南部(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內)設置二大旗艦型農產品冷鏈物流中心,以外銷為導向,透過完善冷鏈物流系統,提供全臺灣農產品一系列之完善服務,實質強化臺灣農產品之出口競爭力。

(二)另因應極端氣候影響導致農產品產量波動,以及為確保採後品質,促進產業升級,已綜整農漁畜產業之完整產、儲、運、配、銷冷鏈物流體系建設,本會亦規劃研提全國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4年行動方案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案經國發會於本年4月10日召開審議會議,刻依相關部會意見修正中。

(三)未來將朝內外銷冷鏈缺口盤點及補強,並透過輔導地方政府及農民團體建置農產品區域供應鏈體系,包括區域型物流中心及批發市場冷鏈物流軟硬體需求盤點及串連,提供集貨、分級、加工、包裝、倉儲及出貨調節,未來可有效與規劃興建之旗艦型冷鏈物流中心連結,帶動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發展,提升相關農產業之競爭力,增進農產品運銷效率與農民收益。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25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37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1號)

陳委員就稅制改革等問題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稅制改革問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為5%至10%,其徵收率授權由行政院定之。自民國75年實施新制營業稅以來,我國加值型營業稅徵收率均維持於5%,與國際間實施加值稅國家相較,仍有調整空間。惟加值型營業稅係一般消費稅,稅基甚廣,且由最終消費者負擔實質稅負,其徵收率調整應審慎為之。茲因適值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期間,宜俟疫情均有效控制後,再就實質租稅負擔、物價水準、經濟發展及稅課收入等面向通盤考量。

二、關於租稅優惠問題:

(一)為強化投資環境,兼顧經濟發展及租稅公平,我國自民國107年1月1日已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措施,係朝簡政便民,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發展之租稅環境辦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已統計,107年中小企業約147萬家,占全部企業150萬家之98%,其中81萬家為獨資合夥組織,占全部中小企業數之55%,屬107年度稅制優化後即無須繳納營所稅者。至餘66萬家中小企業組織,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有約半數之所得額屬免徵營所稅者,爰目前中小企業之整體租稅負擔應屬合宜。

(二)另為有效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財政部近年致力訂定符合中小企業需求之租稅優惠政策,針對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部分,業放寬中小企業適用研究發展活動僅需達「一定創新程度」,即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實質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提升競爭力,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目前「產業創新條例」除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外,並提供智慧機械或5G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已涵蓋農業、工業,以及服務業等各產業,不限企業規模,於大、中、小企業均可適用。又,財政部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2規定,已推出「智慧財產權作價緩課所得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措施,將持續就「資金面」、「人才面」、「技術面」提供合於中小企業需求之租稅優惠。

(三)此外,經濟部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項訂有「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該辦法已將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發展特性差異納入考量,並訂定差異化創新程度規定,俾利中小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目前經濟部已加強推出相關租稅優惠工具,並提供包括低利融資貸款、科專補助及輔導措施,該部將持續協助中小企業提升經營能量,並輔導中小企業運用相關資源。

三、關於跨境供貨逃漏稅問題:

(一)財政部自105年起業將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列入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致力蒐集網路交易相關資料加強查核,以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針對有網路賣家未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者,目前各地區國稅局均已嚴加查核,並依法予以補稅及處罰。

(二)因應有網路賣家經電商平臺由中國供應商直接供貨消費者情形,為避免該等跨境供貨採化整為零與高價低報方式規避課稅,財政部刻正積極推動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並加強發票及報關委任查核,將就金流及物流兩方面精進各項查緝措施,不定期發動專案查緝。經濟部並已持續關注境外電商平臺業者對我國內產業影響,積極維護我國相關產業權益及發展。

(三)針對跨境供貨之金流查核方面,財政部已透過財政資訊中心取得銀行提供之跨境網購平臺交易刷卡資料,將交叉比對報關資料,對涉及化整為零與高價低報之高風險業者加強查緝,並持續運用風險系統等工具,強化跨境網購進口貨物逃漏稅案件查核。

(四)針對跨境供貨之物流查核方面,為防止以虛構人名或冒名申報,財政部關務署108年10月15日公告修正報關手冊,訂自本(109)年5月16日起實施未委任進口快遞貨物不受理報關機制。另為有效辨識貨物來源,掌握跨境電子商務源頭交易資料,業訂於本年6月前完成簡易申報單格式修正,將增加電商平臺業者資訊申報欄位。此外,財政部刻正研議修正相關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利後續由海關對境外貨運代理業者登記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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