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公共衛生師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名稱  公共衛生師法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建立公共衛生專業服務體系,明確公共衛生師之權利義務,提升公共衛生專業及發展,以促進民眾健康,特制定本法。

主席: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徐志榮等提案第二章章名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共衛生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得充任公共衛生師。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與第二款、第三款所稱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及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一、曾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請領公共衛生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資格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章名及第八條。

第二章  執  業

第 八 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不在此限:

一、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

二、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規應進用公共衛生師之機關(構)。

公共衛生師已於前項規定之處所執業累計二年以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單獨或與其他公共衛生師聯合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執行公共衛生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公共衛生師,對該事務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第二項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設立許可之條件、程序、許可之核發或廢止、收費規定、廣告內容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章章名及第八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應依前條所定方式擇一處所,向該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公共衛生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申請執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執業執照之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訓練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二、經廢止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公共衛生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

公共衛生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公共衛生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屆期未辦理歇業時,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得逕予廢止其執業執照。

公共衛生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九條關於執業之規定。

公共衛生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二、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三、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四、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

前項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一、醫事人員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

二、政府機關(構)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

三、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

四、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行。

公共衛生師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得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公共衛生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公共衛生師辦理前項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其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費用或損失範圍之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四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二十四條均不予採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五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二十五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及報告,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受委託辦理者,並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及委託事項。

前項紀錄及報告,應由執業之機構或場所至少保存三年。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五、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六、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規定,於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適用之。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公共衛生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公共衛生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倫理規範,由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公共衛生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四、違反第一項倫理規範。

公共衛生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第九條第二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公共衛生師移付懲戒事件,由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公共衛生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被懲戒人對於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公共衛生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三章章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章章名及第二十條。

第三章  公  會

第二十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主席:第三章章名及第二十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得設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共衛生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公共衛生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五、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直轄市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三、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四、各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公共衛生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公共衛生師公會應置理事長一人,除章程另有規定,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其不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選之。

二、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當選者原非理事或常務理事,應為當然之理事及常務理事。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職業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公會得依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主席: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九條。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主席: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二十九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

二、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三、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人員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主席: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公共衛生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受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公共衛生師業務,無正當理由拒絕。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公共衛生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執業執照,執行公共衛生師業務。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完成繼續教育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時未加入公會。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業或歇業,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未辦理執業登記。

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或報告。

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名稱使用或變更、申請設立許可之條件、收費規定或廣告內容限制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或報告。

三、公共衛生師執業之機構、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之紀錄或報告未保存或保存未滿三年。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公共衛生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處罰其負責公共衛生師。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公共衛生師公會章程。

主席:第五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九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十條、委員吳玉琴等、委員張育美等、委員林奕華等、委員楊瓊瓔等、委員劉建國等、委員徐志榮等分別提案第三十九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五十一條、委員莊競程等提案第四十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公共衛生師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共衛生師法制定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首先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2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臺灣公共衛生歷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天,臺灣公共衛生師法終於三讀通過了,這也是亞洲第一部的公共衛生師法,公共衛生師法倡議20年,歷經過去的SARS、登革熱、腸病毒以及現在國際間的武漢肺炎,一次、一次的新興傳染病都挑戰著我們公共衛生的體系。我國的公共衛生體系過去其實培養非常多的專業人員,因為在職場上其實沒有相對應的職缺,造成了畢業的同學都轉換跑道,人才流失。希望透過這個公衛師法的建立,可以讓很多的學子可以回流,讓未來畢業的學生能夠在職場上找到適合的定位,發揮他們的專業。

這次立法已經針對執行公共衛生相關的「醫事人員」或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第十三條明定不受本法的限制,也就是公衛師法其實是一個「專業不專屬」的制度,未來會跟各個相關的領域,譬如跟衛生醫事人員的合作上面是一個專業合作的屬性。另外一個重點是在第十四條,在緊急或重大的公共衛生事件上,可以徵用公共衛生師,這也是我們對於新興傳染病的因應,可說是超前部署。

我認為公共衛生就是一個做得越好就越不容易被看見的專業,公共衛生師法的通過是國家對於公共衛生專業的肯定,也要謝謝公共衛生學會的陳保中理事長以及臺大公衛學院的詹長權院長,還有過去所有努力的學者和同學們,這部法是為你們而立的法,我們一起努力加油!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競程發言。

莊委員競程:(12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經過了20年的努力,是臺灣也是亞洲的第一部公衛師法終於完成立法,這是歷史的一刻,要感謝無數公衛界前輩這20年來的努力,因為你們在專業上的貢獻,讓民眾了解到公衛的重要性,也讓這次的立法工作得到民意及來自各黨派立院同仁的支持。公衛師法的立法展現出臺灣在公衛領域的努力與重視,也標誌著臺灣在公共衛生體系的完整性。

在全球化的挑戰之下,公衛議題愈來愈複雜。過去20年來,大家熟知的就例如SARS風暴、食安事件,一直到今天武漢肺炎的威脅。這些公衛議題的防治、宣導到執行的工作,如果只靠基層衛生人員如公衛醫師、公衛護理師等,人力一定是不足夠的。

社會的進步必然伴隨著分工的專業化,而公衛師法的通過,不但可以讓公衛領域的人才得到專業的尊重,也讓更多的年輕學子看得到未來,願意投入公衛的領域。未來,公衛師將站在保護國民健康與環境的第一線,而且與不同領域的專業人才密切合作,就像這次武漢肺炎的防疫工作,大家都是臺灣國家隊的一分子,一起為臺灣這塊土地來打拚!

最後,本席非常高興在第一次擔任立委時,可以跟各位一同促成與見證這歷史的一刻,謝謝大家、恭喜大家!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2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公衛師法」正式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非常感謝各黨派,我們一起努力推動這部法案的立法。

事實上,歐美國家大概從20年前就開始推動公衛師的專業認證,反觀臺灣,很多年前大家對公共衛生是相對陌生,但是公衛師的專業一直都在臺灣的公共衛生領域有非常卓越的貢獻,包括過去這二十多年來臺灣歷經SARS、H1N1、腸病毒、登革熱、甚至流行性感冒等等,這些傳染性疾病都有具公衛專業的專家積極參與,包括現在COVID-19疫情的控制也有很多具公衛專業的專家一起努力協助,這也是為何我們在這個時候可以更凝聚朝野各黨共識來推動這部公衛師法的立法。

從我上任之初,就和台灣公共衛生學會進行相關立法的討論,也在幾次討論當中修訂出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在這裡非常感謝學會的協助!這條立法之路並不容易,有他們的堅持,臺灣才有機會擁有亞洲第一部公衛師法。上次在衛環委員會的初審當中,雖然各黨團立委們在應考資格上有一些不同想法,但是也能夠透過充分討論,最終達成共識,讓「公衛師法」順利送出委員會。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當中的倫理規範、廣告規範也獲得大家認同,感謝衛福部在這個部分參照我們的提案提出修正,謝謝各黨團齊力通過審查,讓今日這部法案能夠順利三讀通過。

期許未來衛福部、勞動部等相關部門可以整合公衛師領域的工作機會,讓他們的專業可以被看見,讓他們得以發光發亮,我們也希望能夠儘快訂定證照的相關程序,讓公衛師的專業與重要性更可以被看見、更容易被理解,也讓臺灣的公衛專業能夠在全世界被看見和支持,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2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本席站在全國人民健康照顧的立場,感謝立法院所有委員同仁對爭議十多年的「公共衛生師法」很用心審查研議。今日得以三讀通過,先向所有長期努力和我們一起打拼的公共衛生相關老師及同學們恭喜!

廣義的公共衛生工作包含三段五級的醫療照護工作,其中大部分的確長期都是醫護人員的核心工作,大家也很努力學習很多公共衛生的素養,所以制定本法時,我們很小心,以宏觀視之。我想醫護界絕對肯定與支持公衛的專業發展,也努力協助解決十多年的爭議點。本法如果能夠考慮周全,未來各個專業才能真正永遠合作共同照護人民的健康,成為世界典範。

本法審查期間,大家關注的點包括:第一個,應考資格,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大家的共識是用inclusive,不是用exclusive,不是用去除,是用包容,包容所有願意投入的人,尤其需考量廣義公衛工作的主幹──醫護人員,希望未來醫護人員也繼續重視公衛,讓更多人投入公衛工作。第二個,業務範圍的界定也有爭議,但是大家智慧處理這個部分,希望未來所有專業真能合作,創造人民最好的健康,這將是人民之福、國家之幸!再度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2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全球武漢肺炎疫情尚未緩和的當前,我們今天完成公共衛生師三讀,讓臺灣真正成為亞洲第一個具公共衛生師認證的國家,這是對公共衛生界在此次防疫的貢獻最大的肯定。但除了肯定之外,我們更期許公共衛生師未來對臺灣的衛生醫療政策、社區衛生服務、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保險及衛生教育等,能有更多、更專業的投入,以達到本法所提促進國民健康的最高宗旨。

進入21世紀後,國際各種新興傳染病不斷,陸陸續續出現了SARS、H1N1、伊波拉病毒、MERS和正在發生的武漢肺炎,傳染病對全世界的影響逐漸加深,也凸顯公共衛生領域的專業性與重要性。臺灣在1972年就成立了公共衛生學系,近50年來培養的人才不計其數,對我國公共衛生貢獻發展極大。然而,相較於醫學相關科系有明確的「教、考、訓、用」這樣的制度,公衛卻沒有,非常可惜。

傳染病對於健康影響日益嚴峻,歐美國家在2003年起就已經都建立了公共衛生師制度,臺灣的公衛學會也從2000年開始倡議,20年來,朝野對立法有高度共識,但是對於應考資格、執業範圍都有不同意見,以致於立法延宕許久。今天在這一屆的第一會期,立法院感謝衛福部及衛環委員會委員們共同努力,充分討論溝通,凝聚共識,最終讓這部公共衛生師法三讀通過,藉由明定公共衛生師法的應考資格、執行業務範圍等等,建立了專業的服務體系,也保障既有的從業人員權益不受影響,我們希望大家能夠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2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歷經近20年的努力,公衛師法終於立法三讀通過,而且是亞洲第一。這項難得的成就,除了是因為公衛領域的學者、專家和朝野的共同努力外,相關團體願意拋棄成見也功不可沒。

公共衛生的領域包含流行病學、生物統計、衛生行政與管理、環境衛生與職業醫學、社會行為科學等。在平時,公衛師可以做傳染疾病的管制、規劃評估、健康風險管理、環境健康風險管理等;在防疫期間,公共衛生師可以執行疫調,並對流行疾病進行風險管控。過去在推動公共衛師認證的最大困難點,就是公共衛生師與相關從業人員之工作權競合問題,此次立法透過專業不專屬的方式,讓公衛人員相輔相成於既有之工作領域從業人員,公共衛生師相關從業人員對臺灣的貢獻非常大,只是過去沒有公共衛生師的名稱,此次修法算是還給公共衛生從業人員一個遲來的掌聲。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臺灣防疫成績全世界有目共睹,讓國際刮目相看,許多第一線或是幕後的防疫人員都是畢業於國內外的公共衛生或相關學系。事實上,從民國92年的SARS,到後面的禽流感、腸病毒、登革熱疫情等,均未造成我國嚴重性的傷害,必須歸功於許許多多公衛人員默默的付出,替國人守住健康,防止疫情蔓延。本次三讀通過的公共衛生師法,就是希望藉由公共衛生預防重於治療的觀點,及擅長運用三段五級預防策略等專長,從社區到就業市場,從生理健康到心理健康,全方位的繼續守護國人健康。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武漢肺炎疫情讓我們看到公共衛生師的重要,我們從這個會期開始,各個黨派大家共同支持公共衛生師法的審議,然後在今天順利三讀通過,本席除在此感謝大家的辛苦幫忙推動整個公共衛生師法的立法,另外,臺灣非常需要公共衛生領域的人員,大家一起來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工業區的污染防治,甚至電磁波環境的安全,擔負起環境預警的重要使命。我們從口罩國家隊到現在,整個防疫國家隊從醫學、藥學、護理及公共衛生,大家一起合作,能夠造就臺灣的防疫,讓世界看得到。這都是整個基礎醫學界大家合作無間,讓臺灣針對武漢肺炎疫情的防疫,能夠達到現在世界大家有口皆碑的地方。公共衛生師法通過後,希望後續整個施行細則還有公共衛生領域的專業需求,請各政府部門能夠趕快修訂相關法規,讓整個公共衛生師的專業團隊能夠趕快上路。以上,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12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公共衛生師立法上歷史嶄新的一頁,更是我國公衛制度重要的里程碑,感謝朝野立委共同的支持,讓公衛師立法在經過二十年的努力終於在今天開花結果了。在立法過程中感謝主管機關接納我們的主張,將應考資格作出適當的調整,讓將來有意願從事公衛體系,卻不是公衛學系或者是相關學系畢業的醫事人員,未來能取得公衛師的應考資格,這樣的修正有助於公衛師與醫事人員間的合作,發揮跨領域的綜效,如此作法絕對有助於整體公共衛生的提升。

除此之外,我們的提案也特別關注公衛人員在長照服務中的角色。經過爭取,主管機關同意在公衛師法三讀之後,列入長照管理人員進用的資格條件。

最後,公共衛生師的立法是為了完備國家的公衛體系,更有助於因應未來公衛問題的挑戰,有了公衛師的加入,我們認為可以讓現有的防疫、環境、食安都能夠更加的完善。今天我們透過立法,讓公衛人員的專業獲得國家制度的認可,這樣的立法在疫情蔓延的今日更顯得重要與珍貴。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2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當沒有疫情發生的時候,人們對公衛師的存在與否或許無感,但是隨著疫情升溫,公衛師將扮演重要的角色進入社區,有效的防制疫情,補助防疫的缺口,因此不只是為了這一波疫情,更是為了長遠的未來考量,本席在上任的第三天就邀請臺灣公共衛生學會來立院討論公衛師立法的問題,並在3月3日提出民眾黨版的公衛師法,也在施政總質詢及衛環委員會針對公衛師立法提出質詢,後續也辦了幾場記者會不斷地進行倡議、推動立法,公衛師法在經過朝野各黨的齊心討論之下,本次通過的公衛師法秉持著「專業、專師不專屬」的精神,將充分保障醫師、護理師在原有專業執照之外,想再取得公衛師專業資格的方式,既尊重公衛專業,也能廣納對公衛有熱情的醫護相關人員,臺灣醫療健康體系失落的最後一塊拼圖終將被補齊。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亞洲首例公共衛生師法,本席深感榮幸與驕傲,期許未來公共衛生師、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上路後,能夠完備國家公衛體系,讓公衛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能夠相輔相成,共同守護臺灣全體國民健康。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2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一等等了20年,今天可以通過實在很不簡單,感謝朝野各政黨所有的委員同事,特別感謝陳保中理事長、詹長權院長,還有很多公衛學系的教授、歷屆的理事長,以及很多的師生,大家共同關注的公共衛生師法今天總算如期三讀通過,我想這樣的成就是屬於大家的,也讓亞洲第一公衛師法,邁向全球公衛大國,臺灣因為這樣而壯大,因為大家的共識,摒除了在5月6日逐條審查過程當中,把這樣的本位先暫時擱置,取得最終的共識,就是為了臺灣公共衛生領域可以越來越好、越來越成熟。

我相信在整個審查過程裡面,甚至從2000年一直到現在,努力投入及付出、積極溝通及協調,所有的這些人員篳路藍縷的過程裡面,大家都心有戚戚焉,點滴在心頭,但總算讓這部法律可以如期完成三讀。未來這部法律可以讓這些公衛人士在臺灣任何一個公衛領域的角落裡面發揮長才,保護臺灣整體的公共衛生,邁向更成熟、更完備、更進步。這部法律是獻給所有的公衛人員,也獻給立法院各政黨所有的同仁,大家努力才可以如期達標,最後一句還是「亞洲第一公共衛生師法,邁向全球公衛大國」。謝謝大家。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2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共衛生師法立法的目的是要推動國民公共衛生的保健,以維護與促進國民健康,它立法的重要性是要改善國民公共衛生不良的情況,以及因應臺灣人口老化所導致的健康照護等問題,急需要融合社會保健的資源,以因應實務的需求,鑑於近20年來經過了大規模如2003年的SARS、2005年的H5N1、2009年的H1N1及目前的新型冠狀病毒等新興的病毒問題,嚴重影響到國人的健康,導致公共衛生師的立法更形重要。我們希望公共衛生師不只是在宣導,而且還能有監督的方向。監督、協助社區、醫院、公私立部門進行公共衛生的評估,以維護所有民眾的健康。

等了20年,今天公共衛生師法終於在朝野立委大家共同的支持下三讀通過,關鍵的公衛師應考資格也確定入法。目前有數萬名的公衛專業人員以及相關科系的畢業生,將都可以在考取國家證照之後,取得公共衛生師的license,對於我國的衛生醫療政策、社區衛生服務以及改進民眾健康、流行病學的研究報告、健保及衛生教育、守護臺灣全民健康都有很大的幫助。

在這邊我要再次感謝朝野所有立委及衛福部的努力和支持,這是亞洲首部公共衛生師法,更是臺灣公共衛生史上的一大步!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5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現在休息。

休息(13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