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星期二)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945010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4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41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5月4日舉行第10屆第1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修法要旨,另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薛瑞元、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高雄市政府及法務部代表亦應邀列席備詢。
三、委員劉建國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救助對象與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經濟弱勢程度相近,為減少被保險人重複申請補助之手續,爰新增「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一點五倍之保險費補助比率,以達簡政便民之效;另外,有鑑於遺屬年金給付之發給對象,多以依賴被保險人撫養或經濟謀生能力較弱者為限,觀諸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有關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上限所設限制,略以「……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係隨基本工資升高而做調整;惟同屬社會保險之國民年金保險卻將條件設定成「申請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為基準。爰此,特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已增列中低收入戶,依該法第四條之一規定略以:「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二)考量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與本條第二款第一目之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經濟弱勢程度相近,為減少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被保險人重複申請補助之手續,以達簡政便民之效,爰修正本條第一款,新增「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一點五倍之保險費補助比率,於第二目規定中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比率;現行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比率則改列第一目規定。
(三)查國民年金保險開辦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當時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則視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是否達5%,再依該成長率調整。月投保金額原為17,280元,104年1月1日起調整為18,282元。再查,勞工保險條例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又109年1月起配合基本工資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已由23,100元調整至23,800元。
(四)有鑑遺屬年金給付之發給對象,多以依賴被保險人撫養或經濟謀生能力較弱者為限,觀諸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有關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上所設限制略以,「……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係隨基本工資升高而做調整;惟同屬社會保險之國民年金保險卻將條件設定成「申請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為基準,為符合目前社會現況,爰此,將月投保金額修正為基本工資,以符社會期待。
四、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薛瑞元提出說明如下:
(一)「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第12條: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與國民年金法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之被保險人,經濟弱勢程度相近,為減少重複申請補助之手續,新增「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1.5倍之保險費補助標準,補助保險費70%。
2.第40條:因國保與勞保同屬社會保險,勞保遺屬年金給付之每月工作收入限制為「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等級」(即基本工資,109年1月起為2萬3,800元),並隨基本工資升高而調整;而國保遺屬年金給付之每月工作收入限制卻以「月投保金額」(109年為1萬8,282元)為基準,不符合目前社會現況,爰修正為以「基本工資」為基準。
(二)本部意見如下:
1.第12條新增「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部分:本條修正雖將影響各級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中央政府每年減少約2.36億元,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每年分別增加約3.88億元與1.23億元),惟確可簡化程序,直接讓4.8萬名具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國保被保險人享有70%保險費補助,減輕保險費負擔,並達簡政便民之效,本部敬表支持。
2.第40條修正遺屬年金給付之每月工作收入限制為「基本工資」部分:考量遺屬之工作收入如未達基本工資23,800元者,確屬經濟較弱勢者,有必要納入遺屬年金之保障對象,雖本條修正預估保險給付支出每年增加約0.76億元,但確可增加照顧弱勢遺屬,爰本部敬表支持。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照案通過。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 |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 |
現行法 |
說明 |
(照案通過) 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一)低收入戶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中低收入戶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
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一)低收入戶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中低收入戶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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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
一、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已增列中低收入戶,依該法第四條之一規定略以:「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二、考量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與本條第二款第一目之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經濟弱勢程度相近,為減少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被保險人重複申請補助之手續,以達簡政便民之效,爰修正本條第一款,新增「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一點五倍之保險費補助比率,於第二目規定中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比率;現行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比率則改列第一目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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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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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國民年金保險開辦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當時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則視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是否達5%,再依該成長率調整。月投保金額原為17,280元,104年1月1日起調整為18,282元。再查,勞工保險條例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又109年1月起配合基本工資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已由23,100元調整至23,800元。 二、有鑑遺屬年金給付之發給對象,多以依賴被保險人撫養或經濟謀生能力較弱者為限,觀諸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有關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上所設限制略以,「…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係隨基本工資升高而做調整;惟同屬社會保險之國民年金保險卻將條件設定成「申請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為基準,爰此,將月投保金額修正為基本工資,以符合目前社會現況。 審查會: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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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一)低收入戶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中低收入戶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民年金法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9時10分)主席、各位委員。政府在97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民年金法,為的是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的經濟生活,落實政府全民照顧的理念;美中不足的是各類法規皆與時俱進的修正,但同為照顧弱勢的國保仍未配合作出調整。本席本次提案修法的主要目的是鑑於社會救助法中之中低收入戶與國民年金法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之被保險人,經濟弱勢程度相近,所以特別新增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1.5倍者之保費補助標準,補助保險費70%。
再者,因國保與勞保同屬社會保險,所以勞保遺屬年金給付之每月工作收入限制為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等級,並隨著基本工資升高而調整;而國保的遺屬年金給付之每月工作收入限制卻以月投保金額為基準,不符合目前社會現況,所以加以修正以基本工資為基準。
本次三讀在此要特別感謝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商東福司長的支持,以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吳惟揚專門委員長期以來對國保政策的努力,本次修法以強化國保、擴大弱勢照顧、納入中低收入戶、保障弱勢遺屬使其有所照顧為最主要的修法目的,謝謝大家。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08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4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73號、第1080703076號、第1080703077號、第1080703078號等4函。
二、附審查報告4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4月27日舉行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陳召集委員玉珍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董事長周光宙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9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9年度預算收入總額2億2,380萬元,支出總額2億2,172萬6千元,收支相抵賸餘207萬4千元,較108年度預計賸餘190萬1千元,增加賸餘17萬3千元,主要係評定案量增加及開源節流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億2,380萬元,照列。
(2)支出:2億2,172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7萬4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委辦業務計畫」共編8,071萬4千元,主要推動包括無障礙生活環境勘檢與補助審查等多項業務,其中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預算,對應收入明細表之「4.協助建築管理相關業務」科目為2,531萬8千元,本項業務係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來臨,持續改善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重要工作。惟該中心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勘檢件數呈現縮減情形,107年度較105年度減少248件,減幅17.96%;且近三年度改善補助審查總辦理件數均未達150件,比例太小。業務效能縮減,業務預算卻增加編列300萬餘元。爰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詳細執行計畫與成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2)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協助建築管理相關業務」,其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相關業務」協助件數逐年下降,因臺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人口比例逐年上升,應維持全臺各建物無障礙設施裝設速度與擴大全面無障礙化建築總量,爰凍結「支出」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張其祿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玉珍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陳召集委員玉珍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億2,380萬元,照列。
(2)支出:2億2,172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7萬4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委辦業務計畫」共編8,071萬4千元,主要推動包括無障礙生活環境勘檢與補助審查等多項業務,其中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預算,對應收入明細表之「4.協助建築管理相關業務」科目為2,531萬8千元,本項業務係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來臨,持續改善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重要工作。惟該中心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勘檢件數呈現縮減情形,107年度較105年度減少248件,減幅17.96%;且近三年度改善補助審查總辦理件數均未達150件,比例太小。業務效能縮減,業務預算卻增加編列300萬餘元。爰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詳細執行計畫與成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2)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協助建築管理相關業務」,其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相關業務」協助件數逐年下降,因臺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人口比例逐年上升,應維持全臺各建物無障礙設施裝設速度與擴大全面無障礙化建築總量,爰凍結「支出」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張其祿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08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4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73號、第1080703076號、第1080703077號、第1080703078號等4函。
二、附審查報告4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4月27日舉行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陳召集委員玉珍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副院長徐力平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9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9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億4,516萬元,支出總額1億4,506萬5千元,收支相抵賸餘9萬5千元,較108年度預計賸餘9萬元,增加賸餘5千元,主要係品質驗證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勞務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億4,516萬元,照列。
(2)支出:1億4,506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萬5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支出」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就下列3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現任董事與監察人,係由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108年7月10日修正前遴選出,其中15名董事與監察人並無政府代表,不符財團法人法第48條之規定,缺乏政府監督,董事會應即解聘所有董事,並依修正後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法第48條之規定,重新遴選董事,爰凍結預算,俟新任董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編列「勞務成本」項下「一、品質檢驗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預算2,680萬元,工作要項包括:優質混凝土(GRMC)驗證等。我國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自九二一後積極推動預拌混凝土廠驗證制度(GRMC),惟國內預拌混凝土廠商申請優質混凝土驗證之數量偏低,意願仍待推廣提升。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預拌混凝土廠商申請驗證意願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交際費編列之必要性有待商確,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2)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係民國70年間由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捐助新台幣100萬元成立,並由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前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各以其工學院實驗室設備之使用共同贊助,該院屬政府100%捐助之財團法人。
該院捐助章程第6條之規定:「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13至19人,第1屆董事人選由上開列舉之捐助人及贊助人各指派代表3人擔任之。第2屆以後之董事,由董事會遴聘之。」
經查該院之上述規定,並未符合「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5點之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機關應指派若干董事;其所占全體董事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一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董事名額二分之一。」、「前項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並由捐助機關指派若干監察人;其所占全體監察人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一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監察人名額二分之一。」
按捐助章程之規定,該院現由107年8月1日上任,任期至110年7月31日之15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組成,該章程已於109年3月法院登記完成,惟尚未公開於該院網站,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玉珍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陳召集委員玉珍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億4,516萬元,照列。
(2)支出:1億4,506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萬5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支出」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就下列3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現任董事與監察人,係由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108年7月10日修正前遴選出,其中15名董事與監察人並無政府代表,不符財團法人法第48條之規定,缺乏政府監督,董事會應即解聘所有董事,並依修正後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法第48條之規定,重新遴選董事,爰凍結預算,俟新任董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編列「勞務成本」項下「一、品質檢驗及資源再利用專業服務」預算2,680萬元,工作要項包括:優質混凝土(GRMC)驗證等。我國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自九二一後積極推動預拌混凝土廠驗證制度(GRMC),惟國內預拌混凝土廠商申請優質混凝土驗證之數量偏低,意願仍待推廣提升。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預拌混凝土廠商申請驗證意願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交際費編列之必要性有待商確,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2)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係民國70年間由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捐助新台幣100萬元成立,並由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前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各以其工學院實驗室設備之使用共同贊助,該院屬政府100%捐助之財團法人。
該院捐助章程第6條之規定:「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13至19人,第1屆董事人選由上開列舉之捐助人及贊助人各指派代表3人擔任之。第2屆以後之董事,由董事會遴聘之。」
經查該院之上述規定,並未符合「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5點之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機關應指派若干董事;其所占全體董事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一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董事名額二分之一。」、「前項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並由捐助機關指派若干監察人;其所占全體監察人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一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監察人名額二分之一。」
按捐助章程之規定,該院現由107年8月1日上任,任期至110年7月31日之15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組成,該章程已於109年3月法院登記完成,惟尚未公開於該院網站,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08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4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73號、第1080703076號、第1080703077號、第1080703078號等4函。
二、附審查報告4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4月27日舉行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陳召集委員玉珍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及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黃宏順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9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9年度預算收入總額831萬7千元,支出總額768萬3千元,收支相抵賸餘63萬4千元,較108年度預計賸餘108萬2千元,減少賸餘44萬8千元,主要係管理部門人事費用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831萬7千元,照列。
(2)支出:768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63萬4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1項:
查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7及108年度收入決算達成率均不及4成,109年度編列之收入還高於108年度(其中「財務收入」:107年度達成率2.2%、108年度達成率2.4%)。且在收入明顯無法達成下,支出預算編列數仍持續增加。(108年度決算數675萬元,人事費436萬元,佔64%;109年度編列768萬元,人事費535萬元,佔70%。)造成107年度短絀693萬元,108年度短絀353萬元。
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連續數年收入均不及4成,其中財務收入達成率僅2%,人事費佔比卻持續增高佔70%,爰凍結「支出」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玉珍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陳召集委員玉珍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831萬7千元,照列。
(2)支出:768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63萬4千元,照列。
3.通過決議1項:
查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7及108年度收入決算達成率均不及4成,109年度編列之收入還高於108年度(其中「財務收入」:107年度達成率2.2%、108年度達成率2.4%)。且在收入明顯無法達成下,支出預算編列數仍持續增加。(108年度決算數675萬元,人事費436萬元,佔64%;109年度編列768萬元,人事費535萬元,佔70%。)造成107年度短絀693萬元,108年度短絀353萬元。
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連續數年收入均不及4成,其中財務收入達成率僅2%,人事費佔比卻持續增高佔70%,爰凍結「支出」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940008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4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73號、第1080703076號、第1080703077號、第1080703078號等4函。
二、附審查報告4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4月27日舉行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陳召集委員玉珍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政務次長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理董事長花敬群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09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9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0億0,986萬1千元,支出總額9億3,696萬2千元,收支相抵賸餘7,289萬9千元,較108年度預計短絀4,479萬元,增加賸餘1億1,768萬9千元,主要係執行都市更新實行計畫,預計收取權利金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0億0,986萬1千元,照列。
(2)支出:原列9億3,696萬2千元,減列6,000萬元,改列為8億7,696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7,289萬9千元,增列6,000萬元,改列為1億3,289萬9千元。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億7,793萬5千元,照列。
4.通過決議4項:
(1)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投資性不動產項下建造中之投資性不動產編列5億6,603萬元,其中新竹建功高中南側地區歷史建築調查、地價稅、招商等複委託作業費用3,764萬1千元。新竹建功高中南側地區歷史建築係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新竹支廠,是二次大戰後臺灣現存最具規模的日本軍事戰爭遺址,除最為人知曉高十層樓的大煙囪及屋中屋眷舍,其中位在建功高中對面的「觸媒工場」,同屬六燃廠遺存建築群。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新竹支廠是新竹市最早有系統且大規模建設的軍事工業基地,是新竹近代科技史的重要佐證。惟其基地所在位置,是「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宣示要進行「公辦都市更新」的重點地區,準備進行「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政府在產業遺產保存再利用與都市開發政策間,應全面考量,不能犧牲文化資產,更應該對外詳細說明,都市更新不會破壞文化資產,爰凍結「新竹建功高中南側地區歷史建築調查、地價稅、招商等複委託作業費用」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鄭正鈐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2)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凍結5,000萬元,俟就下列9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成立目的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然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1年6個月餘,除成立時即著手辦理之8案都市更新案外,多數業務僅辦理社會住宅之包租代管,全國住宅老化已成為世代問題,住都中心應積極擴張都更業務,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有鑑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為協助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經內政部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等工作。以達成政府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中,公私有資產再利用、都市機能活化、改善居住環境及提升公共利益等目標所成立之行政法人,經查該中心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權責如下:
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
六、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八、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由本條可得知,住都中心應負有社會住宅管理及相關營運之責,然而參見住都中心之網站,並未有相關出租及移轉管理、社會住宅管理的規劃,例如管理委員會的設置。相關辦法若無,恐導致有需要申請之民眾因無法得知相關措施,恐使其申請意願降低,讓政策立意大打折扣;相關辦法若有,則應公布於住都中心網站上,提供民眾參閱並監督該中心的運作及成效,以利政府在推動社會住宅及其他住宅政策得以落實並加速,使國民能夠有房子住也住得安心。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林思銘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168萬5千元,其中國外出差旅費150萬元。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各項國際會議多已停開,國外旅費編列之必要性有待商確,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業務費用」編列預算2億0,150萬3千元,其中租金與利息項下房租9萬5千元。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各項國際會議多已停開,辦理國際交流活動室內場地租金費用9萬5千元編列之必要性有待商榷,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材料及用品費」中編列用品消耗費用150萬6千元,主要用於購買文具及事務用品、書報雜誌及一般事務費。惟該科目預算在108年度預算為70萬元,109年度則大幅編列近一倍以上之預算,恐有浮濫之虞。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林思銘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社宅多元拓源計畫」編列2,500萬元,用以協助擴增社會住宅政策量能,其中包括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公會版)計畫。
經查為協助青年及弱勢家戶基本居住需求,行政院於106年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以多元取得社會住宅,規劃於8年間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擬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8萬戶之方式達成,爰於106年度推動「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由6直轄市政府先行辦理1萬戶。另為增加社會住宅供給達8年8萬戶包租代管目標,並延續及擴大106年度試辦計畫效益,擬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並獲行政院於108年2月間核定。
6直轄市自107年1月試辦以來,截至108年8月31日止累計媒合僅5,008戶次、占總核定之戶數9,200戶之比率為54.31%,實際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尚有差距,顯需檢討改善。
綜上,爰凍結預算,俟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社宅多元拓源計畫」共編列2,500萬元,該計畫係協助擴增社會住宅政策能量。然據營建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8年8月31日止累計媒合僅5,008戶次、占總核定之戶數9,200戶之比率為54.31%,實際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尚有差距。另部分縣市如臺南市累計媒合戶數僅286戶次,占核定戶數1,200戶之23.83%;臺中市包租包管累計媒合35戶次,占核定戶數800戶之4.38%,實屬偏低,執行成效均有待檢討改善。為督促其檢討原因並據以趕辦清理,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跨域夥伴合作計畫」編列1,673萬元,經查,「跨域夥伴合作計畫」計有:住宅市場基礎資訊蒐集、統計分析及研究發展,都市更新從業人員職能基準建立執行機制,住宅及都市更新法令或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推廣,進行國際交流,分享執行經驗,拓展我國國際能見度,推廣學研交流平台,引入跨域創意與專業、培育未來人才等。
何謂都更「專業知識」之訓練?另外,其中預期效益中有關「完成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用後評估,成果可供未來社會住宅業務執行參考。」,此部分與「社宅營運典範計畫」所預辦理之「關懷住戶及生活適應調查,提昇住戶對社會住宅之滿意感」差異何在?均應有更細部之說明。
綜上,爰凍結預算,俟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社宅營運典範計畫」編列3億1,780萬8千元,經查「社宅營運典範計畫」計有:多元出租管理、物流管理、關懷支援系統、公共藝術計畫、設備修繕及維護計畫。在預期效益部分,略以:預計辦理1場次物業管理公司全面性服務評鑑作業、關懷住戶及生活適應調查,提昇住戶對社會住宅之滿意感、辦理社會住宅社區營造及公共藝術活動3場次,增進社區住戶情感交流等。
「社區營造、社福支援及公共藝術計畫」預算項目分配不清,預算書中實難看出細目,亦難明辨公共藝術與增進社區住宅之情感關聯究竟為何?訪視人員之培訓僅兩小時就完成,專業度有待考量。另外,物業管理公司全面性服務評鑑作業……等預期效益與「跨域夥伴合作計畫」之計畫重點、預期效益分別為何?均應有更細部之說明。
綜上,爰凍結預算,俟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因武漢肺炎衝擊經濟情勢,考量到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居民生活,已將店鋪減租5成,為期3個月,住戶確診者當月也減租2成,由此可知其租金收入應該較原編預算減少,但是審視本次會議送來之報告,其所列之預算收入仍為原列預算收入10億0,986萬1千元,顯與現在不符,顯見該中心製作報告之敷衍。另由於承租該社會住宅之租戶多為社會或是經濟弱勢者,因這波疫情影響無薪假人數持續增加,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9年4月24日為止,人數達到1萬8,265人,因此要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除了對確診者減租二成優惠外,亦應在兩週內研擬承租戶中若有發生無薪假情形,給予適當的減租之計畫,以協助人民度過此次難關。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4)為使政府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逐步落實,政府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負責管理營運社會住宅及推動執行都市更新,協助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惟行政院原定包租代管8年8萬戶之政策目標,自107年施行至今,卻僅達成6,826戶,與目標相距甚遠,且全國僅15縣市參與,顯見政策施行成效不彰。請內政部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提出精進方案。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玉珍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陳召集委員玉珍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宣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0億0,986萬1千元,照列。
(2)支出:原列9億3,696萬2千元,減列6,000萬元,改列為8億7,696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7,289萬9千元,增列6,000萬元,改列為1億3,289萬9千元。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億7,793萬5千元,照列。
4.通過決議4項:
(1)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投資性不動產項下建造中之投資性不動產編列5億6,603萬元,其中新竹建功高中南側地區歷史建築調查、地價稅、招商等複委託作業費用3,764萬1千元。新竹建功高中南側地區歷史建築係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新竹支廠,是二次大戰後臺灣現存最具規模的日本軍事戰爭遺址,除最為人知曉高十層樓的大煙囪及屋中屋眷舍,其中位在建功高中對面的「觸媒工場」,同屬六燃廠遺存建築群。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新竹支廠是新竹市最早有系統且大規模建設的軍事工業基地,是新竹近代科技史的重要佐證。惟其基地所在位置,是「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宣示要進行「公辦都市更新」的重點地區,準備進行「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政府在產業遺產保存再利用與都市開發政策間,應全面考量,不能犧牲文化資產,更應該對外詳細說明,都市更新不會破壞文化資產,爰凍結「新竹建功高中南側地區歷史建築調查、地價稅、招商等複委託作業費用」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鄭正鈐
連署人:葉毓蘭 林思銘
(2)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凍結5,000萬元,俟就下列9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成立目的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然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1年6個月餘,除成立時即著手辦理之8案都市更新案外,多數業務僅辦理社會住宅之包租代管,全國住宅老化已成為世代問題,住都中心應積極擴張都更業務,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有鑑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為協助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經內政部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等工作。以達成政府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中,公私有資產再利用、都市機能活化、改善居住環境及提升公共利益等目標所成立之行政法人,經查該中心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權責如下:
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
六、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八、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由本條可得知,住都中心應負有社會住宅管理及相關營運之責,然而參見住都中心之網站,並未有相關出租及移轉管理、社會住宅管理的規劃,例如管理委員會的設置。相關辦法若無,恐導致有需要申請之民眾因無法得知相關措施,恐使其申請意願降低,讓政策立意大打折扣;相關辦法若有,則應公布於住都中心網站上,提供民眾參閱並監督該中心的運作及成效,以利政府在推動社會住宅及其他住宅政策得以落實並加速,使國民能夠有房子住也住得安心。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林思銘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168萬5千元,其中國外出差旅費150萬元。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各項國際會議多已停開,國外旅費編列之必要性有待商確,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業務費用」編列預算2億0,150萬3千元,其中租金與利息項下房租9萬5千元。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各項國際會議多已停開,辦理國際交流活動室內場地租金費用9萬5千元編列之必要性有待商榷,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材料及用品費」中編列用品消耗費用150萬6千元,主要用於購買文具及事務用品、書報雜誌及一般事務費。惟該科目預算在108年度預算為70萬元,109年度則大幅編列近一倍以上之預算,恐有浮濫之虞。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林思銘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社宅多元拓源計畫」編列2,500萬元,用以協助擴增社會住宅政策量能,其中包括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公會版)計畫。
經查為協助青年及弱勢家戶基本居住需求,行政院於106年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以多元取得社會住宅,規劃於8年間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擬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8萬戶之方式達成,爰於106年度推動「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由6直轄市政府先行辦理1萬戶。另為增加社會住宅供給達8年8萬戶包租代管目標,並延續及擴大106年度試辦計畫效益,擬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並獲行政院於108年2月間核定。
6直轄市自107年1月試辦以來,截至108年8月31日止累計媒合僅5,008戶次、占總核定之戶數9,200戶之比率為54.31%,實際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尚有差距,顯需檢討改善。
綜上,爰凍結預算,俟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社宅多元拓源計畫」共編列2,500萬元,該計畫係協助擴增社會住宅政策能量。然據營建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8年8月31日止累計媒合僅5,008戶次、占總核定之戶數9,200戶之比率為54.31%,實際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尚有差距。另部分縣市如臺南市累計媒合戶數僅286戶次,占核定戶數1,200戶之23.83%;臺中市包租包管累計媒合35戶次,占核定戶數800戶之4.38%,實屬偏低,執行成效均有待檢討改善。為督促其檢討原因並據以趕辦清理,爰凍結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跨域夥伴合作計畫」編列1,673萬元,經查,「跨域夥伴合作計畫」計有:住宅市場基礎資訊蒐集、統計分析及研究發展,都市更新從業人員職能基準建立執行機制,住宅及都市更新法令或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推廣,進行國際交流,分享執行經驗,拓展我國國際能見度,推廣學研交流平台,引入跨域創意與專業、培育未來人才等。
何謂都更「專業知識」之訓練?另外,其中預期效益中有關「完成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用後評估,成果可供未來社會住宅業務執行參考。」,此部分與「社宅營運典範計畫」所預辦理之「關懷住戶及生活適應調查,提昇住戶對社會住宅之滿意感」差異何在?均應有更細部之說明。
綜上,爰凍結預算,俟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社宅營運典範計畫」編列3億1,780萬8千元,經查「社宅營運典範計畫」計有:多元出租管理、物流管理、關懷支援系統、公共藝術計畫、設備修繕及維護計畫。在預期效益部分,略以:預計辦理1場次物業管理公司全面性服務評鑑作業、關懷住戶及生活適應調查,提昇住戶對社會住宅之滿意感、辦理社會住宅社區營造及公共藝術活動3場次,增進社區住戶情感交流等。
「社區營造、社福支援及公共藝術計畫」預算項目分配不清,預算書中實難看出細目,亦難明辨公共藝術與增進社區住宅之情感關聯究竟為何?訪視人員之培訓僅兩小時就完成,專業度有待考量。另外,物業管理公司全面性服務評鑑作業……等預期效益與「跨域夥伴合作計畫」之計畫重點、預期效益分別為何?均應有更細部之說明。
綜上,爰凍結預算,俟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鄭正鈐
(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因武漢肺炎衝擊經濟情勢,考量到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居民生活,已將店鋪減租5成,為期3個月,住戶確診者當月也減租2成,由此可知其租金收入應該較原編預算減少,但是審視本次會議送來之報告,其所列之預算收入仍為原列預算收入10億0,986萬1千元,顯與現在不符,顯見該中心製作報告之敷衍。另由於承租該社會住宅之租戶多為社會或是經濟弱勢者,因這波疫情影響無薪假人數持續增加,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9年4月24日為止,人數達到1萬8,265人,因此要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除了對確診者減租二成優惠外,亦應在兩週內研擬承租戶中若有發生無薪假情形,給予適當的減租之計畫,以協助人民度過此次難關。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4)為使政府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逐步落實,政府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負責管理營運社會住宅及推動執行都市更新,協助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惟行政院原定包租代管8年8萬戶之政策目標,自107年施行至今,卻僅達成6,826戶,與目標相距甚遠,且全國僅15縣市參與,顯見政策施行成效不彰。請內政部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提出精進方案。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924006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8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本院議事處108年10月1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下稱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交通委員會於109年3月25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陳雪生擔任主席,審查本案,會中由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會計處處長張信一報告,經與會委員聽取相關單位首長說明後,詢答完畢。復分別於4月6日(星期一)、4月23日(星期四)召開第7次、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均由召集委員陳雪生擔任主席,繼續審查本案,經進行實質審查將本案審查完竣。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國際電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均派員列席說明。
參、交通部報告
謹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提出報告: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與郵政有關之事業,並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業務發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租金(土地、房屋租金)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辦理郵政活動及稅捐(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等。
(二)109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3,487萬元(其中租金收入1億2,380萬9千元、利息收入1,106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加587萬5千元,主要係租金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2,434萬5千元(其中地價稅及財產折舊等業務費用6,652萬元、活動支出2,230萬元、公益支出1,370萬元及其他支出2,182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加713萬元,主要係業務費用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1,052萬5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14億9,481萬8千元,負債2,958萬9千元,淨值14億6,522萬9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052萬5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無。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電信相關事業,協助發展電信業務,推動電信或社會相關公益事務,及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辦理產業管理計畫及推動電信公益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租金、投資利益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稅捐支出及電信活動支出等。
(二)109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6,473萬7千元(其中租金收入1億4,180萬元、投資收益1,773萬7千元、利息收入390萬元及其他收入130萬元),較上年度增加179萬元,主要係租金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3,573萬元(其中土地稅、房屋稅及保險費等業務費用1億3,215萬6千元及管理費用357萬4千元),較上年度減少469萬4千元,主要係公告地價調降,故地價稅支出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2,900萬7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14億3,152萬元,負債158萬3千元,淨值14億2,993萬7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2,900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無。
三、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工程司以發揮我國專門人才之技術知識、促進交通建設、改進工程技術、提升科技發展及協助國內外之經濟發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強化用路安全認知,發展交通安全大數據分析協作平台之核心技術。
(2)精進各項交通設施維護作業之技術、設備研發。
(3)配合交通施政,合作推動智慧交控。
(4)協助發展公共運輸。
(5)人才培育、工程技術出版及服務。
3.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投資收益、租金收入、財務及其他收入等;支出為研究發展費用及管理費用。
(二)109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8,330萬元(其中投資收益8,600萬元、租金收入6,000萬元、財務及其他收入1,930萬元及服務收入1,800萬元),較上年度減少720萬元,主要財務收入減少所致;總支出1億8,144萬元(其中研發費用6,180萬元、管理費用4,720萬元、服務成本3,000萬元及其他支出4,244萬元),較上年度減少662萬元,主要係減少退休金成本提列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186萬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43億4,668萬2千元,負債11億8,629萬元,淨值31億6,039萬2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86萬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276萬元,其中180萬元係辦理房屋設備之維修,餘96萬元係採購電腦及通訊等相關設備。
4.轉投資:無。
四、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基金會主要係協助國籍航空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等,提升飛安等活動之推展。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人才培育訓練。
(2)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
(3)提升我國民航競爭力專案研究。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投資收益及模擬機租金收入;支出為模擬機維護管理、折舊費用及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相關活動之推展支出。
(二)109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6億6,448萬5千元(其中投資收益2億9,000萬元、模擬機租金收入6,526萬5千元、高鐵股息收入2億9,120萬元及利息收入1,802萬元),較上年度增6,411萬5千元,主要係本年度高鐵股利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9,417萬3千元(其中業務經費2,349萬5千元、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5,182萬6千元及其他支出1,885萬2千元),較上年度減少802萬4千元,主要係本年度無編列辦理飛安高峰會及模擬機維護管理費用隨收入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5億7,031萬2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300億7,042萬7千元,負債5,790萬元,淨值300億1,252萬7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2億3,343萬2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無。
五、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會主要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國際觀光人才,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並配合政府政策參與相關公益活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積極推動公益業務。
(2)接待外賓促進國民外交及中外社會敦睦聯誼。
(3)研究國際觀光服務事業之發展、引進新知。
(4)從事觀光事業之教育及文化宣導與推廣。
(5)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餐飲收入、客房收入及會費收入等;支出為餐飲、客房等各項支出。
(二)109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8億6,397萬9千元(其中餐飲收入10億6,677萬4千元、客房收入6億2,336萬5千元、聯誼會會員收入1億1,766萬1千元及其他收入5,617萬9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397萬5千元,主要係餐飲收入成長所致;總支出17億8,142萬元(其中營業費用14億3,428萬6千元、餐飲成本3億3,620萬元及其他支出1,093萬4千元),較上年度減少186萬3千元,主要係土地租金及折舊費用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8,255萬9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30億3,936萬6千元,負債6億6,218萬4千元,淨值23億7,718萬2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8,255萬9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8,237萬元,辦理設備新購、建築物改良等。
4.轉投資:無。
六、結語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在業務方面,均能發揮功能,包括協助郵政、電信發展、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協助國內航空業發展及推展國民外交上均有成效。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敬請 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
肆、審查結果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3,487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2,171萬4千元,減列600萬元(含「業務支出」項下「活動支出」中協助拍攝郵政博物館宣導影片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571萬4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315萬6千元,增列600萬元,改列為1,915萬6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7項:
1.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收入」編列1億2,380萬9千元,茲因COVID-19(新冠肺炎)影響,中央機關及其附屬事業單位、地方政府等都有辦理「延稅」、「減租」、「減價」、「優息」、「補貼」及「降稅」等業務,以試圖作為紓困效用,避免景氣不好時雨天收傘,造成民間因租金繳納的莫大壓力。
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應配合政府之紓困措施,針對109年度預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收入」訂定計畫辦理,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趙正宇
2.立法院於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105及106年度預算案時,分別決議要求台灣郵政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於104年底前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加以解散;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應於董事會提案,將所屬財團法人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國家;要求交通部應訂出該協會財產全數歸還國家之時間表,並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06年底前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惟目前仍未見顯著成效。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多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然後解散。爰請交通部儘快研提財產捐贈具體可行方案,積極處理此問題。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劉櫂豪 陳歐珀
3.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長期辦理公益計畫,如關懷弱勢兒童、青少年及身心障礙者;關懷、慰問獨居長者及訪視偏鄉貧戶;推展在地農產;結合社福團體辦理寒冬送暖及送愛到偏鄉活動等活動。然109年度受新冠肺炎之影響,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若持續推動相關計畫時,應積極加強防疫作為,確保工作人員與民眾安全。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公益支出辦理事項,應視其公益經費狀況,持續規劃符合郵政協會設立宗旨之永續性、長期性公益事務及計畫,積極落實執行社會之公益事項,以符合公益法人之目的。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應儘速訂定明確之補(捐)助作業規範,並建立透明之申請機制,定期公開公益支出之支用對象等明細內容,以充分揭露經費運用流向,俾利外界檢視。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5.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惟迄未落實,要求交通部應依據立法院決議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訂定財產捐贈時程以積極處理。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6.「財團法人法」第58條授權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以及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者,得命其解散。該法第33條規定,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如解散,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該協會捐助章程之規定,全部交由交通部解繳國庫。爰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得解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將賸餘財產繳回國庫。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至今尚未落實,請交通部說明目前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存在之必要性與功能性,若是已無必要功能性,應儘速參據立法院決議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訂定時程以積極處理。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陳雪生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7.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惟迄未落實。依據「財團法人法」第58條授權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以及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者,得命其解散。且該法第33條規定,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如解散,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該協會捐助章程之規定,全部交由交通部解繳國庫。交通部應儘速參據立法院相關決議,於1個月內規劃訂定財產繳回國庫之時程表,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6,473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3,573萬元,減列「管理費用」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493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2,900萬7千元,增列80萬元,改列為2,980萬7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7項:
1.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業務費用」項下「什費」編列320萬元,該經費為辦理電信、社會公益活動相關支出。然預算逐年增加,卻多為贊助、與其他電信機構合作辦理,有違公益法人之目的。爰該筆預算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針對落實公益責任,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2.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管理費用」項下「顧問及專家報酬」編列20萬元,該經費逐年增加,無視105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之決議,至今仍未完成歸還國家資產相關事宜,爰該筆預算凍結2萬元,俟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針對捐贈歸還國家資產進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3.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資產龐鉅,參據109年度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案,其所持有之99筆土地(總持分面積約6萬4,136平方公尺)依108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即高達147.63億元及房屋24處;該協會並以資產管理事務為主要業務,公益計畫甚少,交通部允宜審酌政府對於公設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相關行政管理成本,賡續就立法院決議台灣電信協會將所屬資產回捐政府之要求,積極研謀適法可行之處理方案。
且立法院於105及106年都曾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儘速將財產歸還國家,目前仍無具體進展,僅於108年1月依立法院決議研提不動產捐贈國家規劃方案並函報交通部,此效率有待加強,相關人員恐有失職,為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交通部宜積極就相關爭議研謀適法具體可行之執行方案,以利達成目標。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趙正宇 劉櫂豪
4.為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立法院近年來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案多次決議該協會應將所屬資產捐贈歸還國家,惟台灣電信協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之第1批捐贈支出,因部分土地與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共同持有,在台灣郵政協會訴訟案定讞前暫緩續處,迄未執行。俟訴訟案定讞後,要求交通部應積極督導該協會辦理,以維國家權益。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5.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05年7月11日董事會通過決議,對政府辦理公益事項有助益之土地,共計土地141筆(108年度公告現值約16.75億元)及房屋3處,依捐助章程規定捐贈國家;該協會報經交通部原則同意前揭捐贈案,已於105年9月5日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配合辦理前揭財產捐贈事宜。有鑑於電信協會第1批捐贈有95筆土地與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訴訟案之捐贈土地為共同持有,俟台灣郵政協會民事訴訟案定讞後,確認無違法情事,再續辦兩協會董事會已通過之捐贈案件。爰建議交通部應全力維護國家財產的原則,避免特定人士有私心對其龐大資產有所企圖,盡力尋求審判獲勝,而後辦理相關土地房屋歸還國家之手續。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陳雪生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6.為避免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然原先規劃捐贈政府之土地,因該協會與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訴訟案之捐贈土地為共同持有,故迄未執行。為維護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交通部應儘速參據立法院相關決議,積極督導協助該協會辦理土地捐贈,爰建議俟訴訟案定讞後,儘速於1個月內規劃訂定賸餘財產繳回國庫之時程表,以維護國家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7.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產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立法院也於審查該協會104、105及106年度預算案時,分別決議要求台灣電信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加以解散。爰此階段台灣電信協會理應保守編列預算,然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在用人費用之預算評估上並無撙節下降,反而比上年度預算數提高,並有增聘人員之情事;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審視評估人事任用,未來建議禁止增加人事費用,避免無端擴增編列,造成預算浪費。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三、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8,33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8,144萬元,減列「研究發展費用」61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526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186萬元,增列618萬元,改列為804萬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76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9項:
1.查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所有不動產出租情形,已於108年度完成全部招租作業且全數出租,然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中央機關多有辦理所屬之出租作業上的減租或優惠措施,中華顧問工程司自當於租金收入上比照辦理。另值109年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中央政府於開辦之研究、服務計畫亦正滾動式調整委託作業,是以在服務收入上亦需重新進行預算編列之檢討。爰109年度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收入」編列1億8,3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收取。
提案人:洪孟楷 邱顯智 魯明哲
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係為促進交通建設與改進工程技術等目的,由政府、公營事業及學術團體捐助成立,前期主要辦理交通等工程建設之技術顧問服務,嗣為因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於96年間轉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概括繼受工程顧問業務,該工程司則轉型為以工程技術研發、輔導、培訓及出版為主業之機構。
但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6點規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其目的須有助於交通公益事務之推動。……」同時,依據法務部78年9月15日(78)法律字第16052號函要旨、行政院73年5月2日(73)台經字第6807號函釋,均已規定,財團法人為追求其創設目的之公益,不宜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營利事業,更不宜在設立目的外,另行投資成立「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以免妨礙公益目的之遂行。
然該工程司不僅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且指派代表參與公司經營,與一般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事業無殊,容有檢討空間,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適時檢討其妥適性,並積極辦理公益事務之推動。
提案人:許智傑 陳歐珀 林俊憲 何欣純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3.鑑於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轉投資公司,然該公司於107及108年度皆有發生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爰為維護勞工權益,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應於2個月內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攬之政府公共工程勞工安全維護改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精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何欣純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許智傑
4.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自96年開始,就不能經營公共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技術顧問服務,相關業務由100%持股的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承接。近年為維持組織存續,竟將交通安全、車輛檢測等業務納入,與經濟部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交通部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交通部鐵道局重複。且中華顧問工程司皆表示將持續精簡人力,然109年度專職員工卻從36位上升至45位,顯未執行清算解散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立法院決議。爰建議交通部落實立法院決議,研議儘速清算解散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趙正宇
5.財團法人為追求其創設目的之公益,本不宜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營利事業,更遑論在設立目的外另行投資成立「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以免妨礙公益目的之遂行;然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不僅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且指派代表參與公司經營,與一般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事業無殊。中華顧問工程司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為移轉受法令限制之業務,又該工程司公積偏重備供發展業務及投資發展業務有關事業之用,為與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相符,建請適時檢討其妥適性。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6.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各年度執行率約為九成左右,細看部分項目預算因撙節費用則有執行率偏低情形,例如「研究發展費用」近3年度執行率多未及九成,107年度僅58.50%,108年度則為77.27%,其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效率不佳;近年度決算數均未達6,000萬元,又109年度預算案較108年度再增編為6,180萬元,該工程司表示擴展智慧運輸技術研發之用,建議該工程司應以實際業務執行需求及恪遵撙節原則,覈實編列預算並積極落實控管支出,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擴展智慧運輸技術研發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陳雪生 趙正宇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7.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第19條第1項規定:「每年決算如有結餘,除得抵補以前年度虧絀外,其餘悉數撥充公積。公積之一部分備供發展本工程司業務及投資發展與本工程司業務有關事業之用,一部分撥作交通、科技及工程研究發展之用。」
截至108年12月31日止,自編決算數之中華顧問工程司累計餘絀撥充公積中,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公積為5,460萬元,較107年度止減少1,040萬元,係轉回一般累積公積;而一般累積公積33億7,143萬元,占當年度公積之98.41%。該工程司業務範圍僅餘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出版及獎學金等項目,然其公積金九成以上可以備供發展業務及投資發展業務有關事業之用,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公積比率偏低,公益財團法人公積之公益使用目的,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有其檢討改善空間,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陳雪生 趙正宇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8.鑑於109年度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外費用及損失」費用較108年度增加67萬元,係為辦理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專案融資資金需求時程延長,融資契約展延至110年之利息支出,然桃園機場第三航廈歷經三次流標、經費大幅提高至950億元、完工日延宕至114年,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設計監造,對第三航廈工程延宕成為國際笑話責無旁貸。爰鑑於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預算未經審慎考量,導致第三航廈多次流標進度延宕,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邱顯智 傅崐萁 趙正宇
9.有鑑於福建拓福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近年營運狀況不佳,無收入且僅有小額支出,究其原因為《合資合同》之約定,在尚未取得企業資質前,不得辦理或參與任何型態之工程業務。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四、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6億6,448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9,417萬3千元,照列。
3.稅前賸餘:5億7,031萬2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6項:
1.109年度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預算「業務經費」編列2,349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陳歐珀 魯明哲 許淑華 邱顯智 傅崐萁 洪孟楷
2.109年度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預算「附屬作業組織支出」編列5,182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陳雪生 趙正宇 陳歐珀 何欣純 許智傑 魯明哲 許淑華 邱顯智 傅崐萁
3.109年度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預算「業務經費」項下贊助款項高達2,232萬1千元,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1條規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然考察近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贊助概況發現,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5至108年度贊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比率皆超過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上限,於109年度預算亦高達19.5%,顯有違於108年2月施行之「財團法人法」。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審視贊助對象與金額是否符合法規,並應重新規劃贊助之比率與對象。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陳歐珀
4.交通部近年度均有派員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進行年度實地查核(提出之建議如下表),並就強化該會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運作機制及提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績效提出相關應改善或注意事項,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作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東,應就交通部106年12月12日實地查核所提意見,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運作機制規劃短、中、長期計畫等資料,與交通部整合泛公股資源,落實強化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運作機制,俾健全公司營運,才能維護股權及公眾權益。
交通部實地
查核日期 |
應改善或注意事項 |
104.12.11 |
1.有鑑於航發會對華航之持股…。另為提升華航營運績效,請航發會督促華航研提營運精進計畫,並針對華航後續之財務規劃及確保飛航安全等項議題,適時提報至航發會董事會中報告。 2.考量近來華航所屬相關工會及轉投資事業至交通部陳抗事件頻傳,均屬公司治理層面議題,請航發會促請華航回歸體制與法制面來研議強化及改善勞資關係,期以有效建立公司內部協調處理機制,與勞方妥善溝通處理;另亦請加強重塑企業文化及核心價值,使員工均能服膺與認同,以利公司永續發展。 |
105.12.21 |
1.航發會兼具華航最大股東及促進我國航空事業發展之角色與職責,目前外界對航發會之定位及監督機制亦多所關注,爰請強化對華航之監督運作機制,…。 2.華航公司受105年罷工事件影響,經營成本增加,請航發會督促該公司落實營運績效提升計畫,並定期檢視成效,適時向航發會董事會報告。 |
106.12.12 |
1.針對「部長指(裁)示事項」及對華航之監督運作機制部分,請航發會列為核心業務並優先掌握處理,並就部長指(裁)示事項,建議該會將其列為發展目標,規劃短、中、長期計畫,採分階段進行。 |
108.12.6 |
1.鑑於華航近期發生機師罷工及私菸案件,對於華航之經營績效及聲譽造成影響,請貴會參依公司治理機制,適時透過法人代表要求華航應強化內控機制,落實法遵管理。另為促進勞資和諧,併請貴會督促華航加強與員工之溝通對話,有效解決勞資爭議,以避免罷工情事之發生,共創雙贏。 2.基於貴會為華航最大股東,華航今年初受機師罷工影響,獲利恐未如預期,亦影響貴會股權權益,建請持續藉由例行召開之董事會,請華航針對相關經營狀況、華航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提出報告並進行討論,以善盡督導之責,並透由推派法人代表擔任華航董事,於董事會提供相關意見,以維護股權權益。 |
5.鑑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近來頻傳違反勞動法規之情事,然而航空從業人員之勞動環境對飛安及旅客權益造成影響,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嚴加要求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落實勞工權益保障,並提出勞工權益改善報告,促進勞資關係,進而保障旅客權益。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陳歐珀
6.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兼具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東及促進我國航空事業發展之角色與職責,鑑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近期發生機師罷工及私菸案件等,對其經營績效及聲譽已然造成影響;又該公司108年度由盈轉虧,且109年度年初即遭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載客人數大幅減少,勢將影響其營運成果,建請應適度輔導協處,並積極落實交通部近年度查核建議,研謀強化對華航之監督運作機制,以維護股權權益,並達設立宗旨。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五、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8億6,397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7億8,142萬元,減列「營業成本」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6,142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8,255萬9千元,增列2,000萬元,改列為1億0,255萬9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237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預算「營業成本」編列3億4,70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趙正宇 陳歐珀 洪孟楷 邱顯智 魯明哲
2.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及管理費用」編列4億0,143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陳雪生 趙正宇 陳歐珀 許智傑 洪孟楷 邱顯智 魯明哲
3.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8年度閒置資產淨額決算數1億1,535萬3千元,包括高雄空廚閒置土地及廠房(以下稱高雄空廚)及承受訴訟土地等(詳下表):
項目 |
取得年 |
處 |
面積 |
資產淨額 (決算數) |
高雄空廚 |
81 |
小港區二苓段一小段 |
地下3層地上5層未完工之建物,土地1,516平方公尺,建物7,953.6平方公尺。 |
102,895 |
承受康○訴訟土地(84年屋頂火災包商) |
90 |
淡水區海天段 |
279.77平方公尺,持分2分之1(即139.89平方公尺)。 |
5,040 |
承受簡○○訴訟土地2筆 |
98 |
新北市金山鄉 |
3,128.87平方公尺。 |
7,418 |
合計數 |
|
|
|
115,353 |
註:1.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提供。
2.閒置資產淨額,係原始入帳金額扣除「累計減損─閒置資產─土地及預付設備款」。
經查,其中高雄空廚土地建物於90年3月9日第9屆第7次董事會通過決議「辦理出售」,歷經多次董事會決議處分,然迄至108年底,尚未能完成資產處分作業,其他承受訴訟土地目前也都是閒置狀態,資產運用效能似有不足,請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對於閒置資產的運用進行檢討,如未具使用效益者,宜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加強安全管理維護,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陳歐珀
4.有鑑於目前正值武漢肺炎影響期間,消費者大幅減少觀光旅遊活動進而影響台北圓山大飯店、高雄圓山大飯店之營運,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提出具體因應計畫,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於1個月內就武漢肺炎對台北圓山大飯店、高雄圓山大飯店之影響衝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敘明相關因應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許智傑
5.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編列「業務及管理費用」4億0,143萬5千元,係辦理部門營業及一般管理等作業所需經費。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以前年度執行管理作業,未建立定期內部稽核制度,要求檢討改善。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陳歐珀 魯明哲
伍、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陳雪生補充說明。
主席:請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讀)
主席: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9年度預算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3,487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2,171萬4千元,減列600萬元(含「業務支出」項下「活動支出」中協助拍攝郵政博物館宣導影片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571萬4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315萬6千元,增列600萬元,改列為1,915萬6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7項:
1.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收入」編列1億2,380萬9千元,茲因COVID-19(新冠肺炎)影響,中央機關及其附屬事業單位、地方政府等都有辦理「延稅」、「減租」、「減價」、「優息」、「補貼」及「降稅」等業務,以試圖作為紓困效用,避免景氣不好時雨天收傘,造成民間因租金繳納的莫大壓力。
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應配合政府之紓困措施,針對109年度預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收入」訂定計畫辦理,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趙正宇
2.立法院於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105及106年度預算案時,分別決議要求台灣郵政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於104年底前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加以解散;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應於董事會提案,將所屬財團法人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國家;要求交通部應訂出該協會財產全數歸還國家之時間表,並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06年底前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惟目前仍未見顯著成效。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多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然後解散。爰請交通部儘快研提財產捐贈具體可行方案,積極處理此問題。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劉櫂豪 陳歐珀
3.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長期辦理公益計畫,如關懷弱勢兒童、青少年及身心障礙者;關懷、慰問獨居長者及訪視偏鄉貧戶;推展在地農產;結合社福團體辦理寒冬送暖及送愛到偏鄉活動等活動。然109年度受新冠肺炎之影響,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若持續推動相關計畫時,應積極加強防疫作為,確保工作人員與民眾安全。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公益支出辦理事項,應視其公益經費狀況,持續規劃符合郵政協會設立宗旨之永續性、長期性公益事務及計畫,積極落實執行社會之公益事項,以符合公益法人之目的。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應儘速訂定明確之補(捐)助作業規範,並建立透明之申請機制,定期公開公益支出之支用對象等明細內容,以充分揭露經費運用流向,俾利外界檢視。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5.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惟迄未落實,要求交通部應依據立法院決議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訂定財產捐贈時程以積極處理。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6.「財團法人法」第58條授權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以及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者,得命其解散。該法第33條規定,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如解散,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該協會捐助章程之規定,全部交由交通部解繳國庫。爰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得解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將賸餘財產繳回國庫。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至今尚未落實,請交通部說明目前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存在之必要性與功能性,若是已無必要功能性,應儘速參據立法院決議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訂定時程以積極處理。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陳雪生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7.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惟迄未落實。依據「財團法人法」第58條授權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以及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者,得命其解散。且該法第33條規定,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如解散,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該協會捐助章程之規定,全部交由交通部解繳國庫。交通部應儘速參據立法院相關決議,於1個月內規劃訂定財產繳回國庫之時程表,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9年度預算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6,473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3,573萬元,減列「管理費用」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493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2,900萬7千元,增列80萬元,改列為2,980萬7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7項:
1.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業務費用」項下「什費」編列320萬元,該經費為辦理電信、社會公益活動相關支出。然預算逐年增加,卻多為贊助、與其他電信機構合作辦理,有違公益法人之目的。爰該筆預算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針對落實公益責任,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2.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管理費用」項下「顧問及專家報酬」編列20萬元,該經費逐年增加,無視105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之決議,至今仍未完成歸還國家資產相關事宜,爰該筆預算凍結2萬元,俟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針對捐贈歸還國家資產進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3.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資產龐鉅,參據109年度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案,其所持有之99筆土地(總持分面積約6萬4,136平方公尺)依108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即高達147.63億元及房屋24處;該協會並以資產管理事務為主要業務,公益計畫甚少,交通部允宜審酌政府對於公設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相關行政管理成本,賡續就立法院決議台灣電信協會將所屬資產回捐政府之要求,積極研謀適法可行之處理方案。
且立法院於105及106年都曾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儘速將財產歸還國家,目前仍無具體進展,僅於108年1月依立法院決議研提不動產捐贈國家規劃方案並函報交通部,此效率有待加強,相關人員恐有失職,為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交通部宜積極就相關爭議研謀適法具體可行之執行方案,以利達成目標。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趙正宇 劉櫂豪
4.為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立法院近年來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案多次決議該協會應將所屬資產捐贈歸還國家,惟台灣電信協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之第1批捐贈支出,因部分土地與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共同持有,在台灣郵政協會訴訟案定讞前暫緩續處,迄未執行。俟訴訟案定讞後,要求交通部應積極督導該協會辦理,以維國家權益。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5.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05年7月11日董事會通過決議,對政府辦理公益事項有助益之土地,共計土地141筆(108年度公告現值約16.75億元)及房屋3處,依捐助章程規定捐贈國家;該協會報經交通部原則同意前揭捐贈案,已於105年9月5日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配合辦理前揭財產捐贈事宜。有鑑於電信協會第1批捐贈有95筆土地與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訴訟案之捐贈土地為共同持有,俟台灣郵政協會民事訴訟案定讞後,確認無違法情事,再續辦兩協會董事會已通過之捐贈案件。爰建議交通部應全力維護國家財產的原則,避免特定人士有私心對其龐大資產有所企圖,盡力尋求審判獲勝,而後辦理相關土地房屋歸還國家之手續。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陳雪生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6.為避免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然原先規劃捐贈政府之土地,因該協會與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訴訟案之捐贈土地為共同持有,故迄未執行。為維護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交通部應儘速參據立法院相關決議,積極督導協助該協會辦理土地捐贈,爰建議俟訴訟案定讞後,儘速於1個月內規劃訂定賸餘財產繳回國庫之時程表,以維護國家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7.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產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立法院也於審查該協會104、105及106年度預算案時,分別決議要求台灣電信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加以解散。爰此階段台灣電信協會理應保守編列預算,然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在用人費用之預算評估上並無撙節下降,反而比上年度預算數提高,並有增聘人員之情事;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審視評估人事任用,未來建議禁止增加人事費用,避免無端擴增編列,造成預算浪費。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9年度預算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8,33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8,144萬元,減列「研究發展費用」61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526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186萬元,增列618萬元,改列為804萬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76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9項:
1.查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所有不動產出租情形,已於108年度完成全部招租作業且全數出租,然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中央機關多有辦理所屬之出租作業上的減租或優惠措施,中華顧問工程司自當於租金收入上比照辦理。另值109年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中央政府於開辦之研究、服務計畫亦正滾動式調整委託作業,是以在服務收入上亦需重新進行預算編列之檢討。爰109年度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收入」編列1億8,33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收取。
提案人:洪孟楷 邱顯智 魯明哲
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係為促進交通建設與改進工程技術等目的,由政府、公營事業及學術團體捐助成立,前期主要辦理交通等工程建設之技術顧問服務,嗣為因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於96年間轉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概括繼受工程顧問業務,該工程司則轉型為以工程技術研發、輔導、培訓及出版為主業之機構。
但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6點規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其目的須有助於交通公益事務之推動。……」同時,依據法務部78年9月15日(78)法律字第16052號函要旨、行政院73年5月2日(73)台經字第6807號函釋,均已規定,財團法人為追求其創設目的之公益,不宜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營利事業,更不宜在設立目的外,另行投資成立「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以免妨礙公益目的之遂行。
然該工程司不僅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且指派代表參與公司經營,與一般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事業無殊,容有檢討空間,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適時檢討其妥適性,並積極辦理公益事務之推動。
提案人:許智傑 陳歐珀 林俊憲 何欣純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3.鑑於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轉投資公司,然該公司於107及108年度皆有發生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爰為維護勞工權益,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應於2個月內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攬之政府公共工程勞工安全維護改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精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何欣純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許智傑
4.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自96年開始,就不能經營公共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技術顧問服務,相關業務由100%持股的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承接。近年為維持組織存續,竟將交通安全、車輛檢測等業務納入,與經濟部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交通部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交通部鐵道局重複。且中華顧問工程司皆表示將持續精簡人力,然109年度專職員工卻從36位上升至45位,顯未執行清算解散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立法院決議。爰建議交通部落實立法院決議,研議儘速清算解散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提案人:邱顯智 陳歐珀 趙正宇
5.財團法人為追求其創設目的之公益,本不宜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營利事業,更遑論在設立目的外另行投資成立「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以免妨礙公益目的之遂行;然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不僅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且指派代表參與公司經營,與一般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事業無殊。中華顧問工程司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為移轉受法令限制之業務,又該工程司公積偏重備供發展業務及投資發展業務有關事業之用,為與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相符,建請適時檢討其妥適性。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6.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各年度執行率約為九成左右,細看部分項目預算因撙節費用則有執行率偏低情形,例如「研究發展費用」近3年度執行率多未及九成,107年度僅58.50%,108年度則為77.27%,其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效率不佳;近年度決算數均未達6,000萬元,又109年度預算案較108年度再增編為6,180萬元,該工程司表示擴展智慧運輸技術研發之用,建議該工程司應以實際業務執行需求及恪遵撙節原則,覈實編列預算並積極落實控管支出,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擴展智慧運輸技術研發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陳雪生 趙正宇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7.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第19條第1項規定:「每年決算如有結餘,除得抵補以前年度虧絀外,其餘悉數撥充公積。公積之一部分備供發展本工程司業務及投資發展與本工程司業務有關事業之用,一部分撥作交通、科技及工程研究發展之用。」
截至108年12月31日止,自編決算數之中華顧問工程司累計餘絀撥充公積中,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公積為5,460萬元,較107年度止減少1,040萬元,係轉回一般累積公積;而一般累積公積33億7,143萬元,占當年度公積之98.41%。該工程司業務範圍僅餘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出版及獎學金等項目,然其公積金九成以上可以備供發展業務及投資發展業務有關事業之用,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公積比率偏低,公益財團法人公積之公益使用目的,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有其檢討改善空間,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陳雪生 趙正宇 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8.鑑於109年度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外費用及損失」費用較108年度增加67萬元,係為辦理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專案融資資金需求時程延長,融資契約展延至110年之利息支出,然桃園機場第三航廈歷經三次流標、經費大幅提高至950億元、完工日延宕至114年,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設計監造,對第三航廈工程延宕成為國際笑話責無旁貸。爰鑑於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預算未經審慎考量,導致第三航廈多次流標進度延宕,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邱顯智 傅崐萁 趙正宇
9.有鑑於福建拓福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近年營運狀況不佳,無收入且僅有小額支出,究其原因為《合資合同》之約定,在尚未取得企業資質前,不得辦理或參與任何型態之工程業務。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6億6,448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9,417萬3千元,照列。
3.稅前賸餘:5億7,031萬2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6項:
1.109年度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預算「業務經費」編列2,349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陳歐珀 魯明哲 許淑華 邱顯智 傅崐萁 洪孟楷
2.109年度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預算「附屬作業組織支出」編列5,182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陳雪生 趙正宇 陳歐珀 何欣純 許智傑 魯明哲 許淑華 邱顯智 傅崐萁
3.109年度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預算「業務經費」項下贊助款項高達2,232萬1千元,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1條規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然考察近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贊助概況發現,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5至108年度贊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比率皆超過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上限,於109年度預算亦高達19.5%,顯有違於108年2月施行之「財團法人法」。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審視贊助對象與金額是否符合法規,並應重新規劃贊助之比率與對象。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陳歐珀
4.交通部近年度均有派員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進行年度實地查核(提出之建議如下表),並就強化該會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運作機制及提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績效提出相關應改善或注意事項,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作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東,應就交通部106年12月12日實地查核所提意見,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運作機制規劃短、中、長期計畫等資料,與交通部整合泛公股資源,落實強化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運作機制,俾健全公司營運,才能維護股權及公眾權益。
交通部實地
查核日期 |
應改善或注意事項 |
104.12.11 |
1.有鑑於航發會對華航之持股…。另為提升華航營運績效,請航發會督促華航研提營運精進計畫,並針對華航後續之財務規劃及確保飛航安全等項議題,適時提報至航發會董事會中報告。 2.考量近來華航所屬相關工會及轉投資事業至交通部陳抗事件頻傳,均屬公司治理層面議題,請航發會促請華航回歸體制與法制面來研議強化及改善勞資關係,期以有效建立公司內部協調處理機制,與勞方妥善溝通處理;另亦請加強重塑企業文化及核心價值,使員工均能服膺與認同,以利公司永續發展。 |
105.12.21 |
1.航發會兼具華航最大股東及促進我國航空事業發展之角色與職責,目前外界對航發會之定位及監督機制亦多所關注,爰請強化對華航之監督運作機制,…。 2.華航公司受105年罷工事件影響,經營成本增加,請航發會督促該公司落實營運績效提升計畫,並定期檢視成效,適時向航發會董事會報告。 |
106.12.12 |
1.針對「部長指(裁)示事項」及對華航之監督運作機制部分,請航發會列為核心業務並優先掌握處理,並就部長指(裁)示事項,建議該會將其列為發展目標,規劃短、中、長期計畫,採分階段進行。 |
108.12.6 |
1.鑑於華航近期發生機師罷工及私菸案件,對於華航之經營績效及聲譽造成影響,請貴會參依公司治理機制,適時透過法人代表要求華航應強化內控機制,落實法遵管理。另為促進勞資和諧,併請貴會督促華航加強與員工之溝通對話,有效解決勞資爭議,以避免罷工情事之發生,共創雙贏。 2.基於貴會為華航最大股東,華航今年初受機師罷工影響,獲利恐未如預期,亦影響貴會股權權益,建請持續藉由例行召開之董事會,請華航針對相關經營狀況、華航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提出報告並進行討論,以善盡督導之責,並透由推派法人代表擔任華航董事,於董事會提供相關意見,以維護股權權益。 |
5.鑑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近來頻傳違反勞動法規之情事,然而航空從業人員之勞動環境對飛安及旅客權益造成影響,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嚴加要求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落實勞工權益保障,並提出勞工權益改善報告,促進勞資關係,進而保障旅客權益。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陳歐珀
6.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兼具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東及促進我國航空事業發展之角色與職責,鑑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近期發生機師罷工及私菸案件等,對其經營績效及聲譽已然造成影響;又該公司108年度由盈轉虧,且109年度年初即遭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載客人數大幅減少,勢將影響其營運成果,建請應適度輔導協處,並積極落實交通部近年度查核建議,研謀強化對華航之監督運作機制,以維護股權權益,並達設立宗旨。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9年度預算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8億6,397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7億8,142萬元,減列「營業成本」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6,142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8,255萬9千元,增列2,000萬元,改列為1億0,255萬9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237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預算「營業成本」編列3億4,70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趙正宇 陳歐珀 洪孟楷 邱顯智 魯明哲
2.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及管理費用」編列4億0,143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林俊憲 陳雪生 趙正宇 陳歐珀 許智傑 洪孟楷 邱顯智 魯明哲
3.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8年度閒置資產淨額決算數1億1,535萬3千元,包括高雄空廚閒置土地及廠房(以下稱高雄空廚)及承受訴訟土地等(詳下表):
項目 |
取得年 |
處 |
面積 |
資產淨額 (決算數) |
高雄空廚 |
81 |
小港區二苓段一小段 |
地下3層地上5層未完工之建物,土地1,516平方公尺,建物7,953.6平方公尺。 |
102,895 |
承受康○訴訟土地(84年屋頂火災包商) |
90 |
淡水區海天段 |
279.77平方公尺,持分2分之1(即139.89平方公尺)。 |
5,040 |
承受簡○○訴訟土地2筆 |
98 |
新北市金山鄉 |
3,128.87平方公尺。 |
7,418 |
合計數 |
|
|
|
115,353 |
註:1.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提供。
2.閒置資產淨額,係原始入帳金額扣除「累計減損─閒置資產─土地及預付設備款」。
經查,其中高雄空廚土地建物於90年3月9日第9屆第7次董事會通過決議「辦理出售」,歷經多次董事會決議處分,然迄至108年底,尚未能完成資產處分作業,其他承受訴訟土地目前也都是閒置狀態,資產運用效能似有不足,請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對於閒置資產的運用進行檢討,如未具使用效益者,宜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加強安全管理維護,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何欣純 陳歐珀
4.有鑑於目前正值武漢肺炎影響期間,消費者大幅減少觀光旅遊活動進而影響台北圓山大飯店、高雄圓山大飯店之營運,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提出具體因應計畫,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於1個月內就武漢肺炎對台北圓山大飯店、高雄圓山大飯店之影響衝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敘明相關因應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許智傑
5.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編列「業務及管理費用」4億0,143萬5千元,係辦理部門營業及一般管理等作業所需經費。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以前年度執行管理作業,未建立定期內部稽核制度,要求檢討改善。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陳歐珀 魯明哲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讀)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鑑於世界上主要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德國、荷蘭、法國等78個國家,皆已加入「開放政府夥伴聯盟」(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該聯盟近年積極推動開放政府,亦即民眾能獲得政府資訊並參與討論,有疑慮時可透過問責機制要求相關機關負責,促進民眾參與,落實民主價值。OGP的次級組織開放國會(Open Parliament)於2012年提出開放議會宣言,提出「推動開放文化」、「促進議會資訊透明」、「輕鬆獲取國會資訊」、「啟用國會資訊的電子通訊」,並在此之下臚列四十四項子目標,顯見開放議會亦為目前國際上廣泛討論的議題。台灣的國會亦在近年幾位院長的推動下,進行多項國會透明化改革,頗有成績。為使台灣更符合國際開放國會趨勢,強化國際交流,爰請作成以下決議:「建請本院與民間協力推動『開放國會行動方案』,促進台灣與世界各國國會外交,交流各國國會透明化成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宣讀提案內容。
委員林昶佐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鑑於世界上主要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德國、荷蘭、法國等78個國家,皆已加入「開放政府夥伴聯盟」(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該聯盟近年積極推動開放政府,亦即民眾能獲得政府資訊並參與討論,有疑慮時可透過問責機制要求相關機關負責,促進民眾參與,落實民主價值。OGP的次級組織開放國會(Open Parliament)於2012年提出開放議會宣言,提出「推動開放文化」、「促進議會資訊透明」、「輕鬆獲取國會資訊」、「啟用國會資訊的電子通訊」,並在此之下臚列四十四項子目標,顯見開放議會亦為目前國際上廣泛討論的議題。台灣的國會亦在近年幾位院長的推動下,進行多項國會透明化改革,頗有成績。為使台灣更符合國際開放國會趨勢,強化國際交流,爰請作成以下決議:「建請本院與民間協力推動『開放國會行動方案』,促進台灣與世界各國國會外交,交流各國國會透明化成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林昶佐
連署人:范 雲 高嘉瑜 蔡易餘 林楚茵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競程 吳玉琴 張廖萬堅 陳秀寳 賴品妤 鄭運鵬 邱議瑩 王美惠 吳秉叡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提案人林委員昶佐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昶佐:(9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近年來開放政府是一個國際的趨勢,如同剛才所說的,世界上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德國、荷蘭、法國等近百個國家都已經加入OGP,就是開放政府夥伴聯盟。該聯盟積極推動政府的開放與透明,讓民眾可以直接得到政府的資訊,並且參與討論,有疑慮的時候,可以透過問責的機制來要求相關機關來負責,促進民眾的參與。除了開放政府以外,這幾年從2012年以後,開放國會以及各級議會也是開放政府組織他們所關注的一個面向,所以從2012年提出開放議會宣言之後,也組成了次級組織團體開放國會(Open Parliament),提出「推動開放文化」、「促進議會資訊透明」、「輕鬆獲取國會資訊」、「啟用國會資訊的電子通訊」等等,而且臚列了44項的子目標。
臺灣的國會其實在過去幾年院長的推動之下,也進行了很多國會透明化的改革,其實跟很多OP的方向都是接近的,甚至有比許多參加OGP的國家表現都還要好。為了使臺灣可以更加入國際開放國會的趨勢,強化國際交流,而且能夠把我們的國會開放與民眾互動,讓人民更知道國會在做什麼,而且可以輕鬆的去監督自己的立法委員在國會的表現,也可以進一步來督促國會的運作跟效率,希望本院能夠作以下的決議:建請本院與民間協力推動「開放國會行動方案」(就是符合我剛才講的OP他們在進行的開放國會方案的輪廓跟內容),促進台灣與世界各國國會外交,交流各國國會透明化的成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本案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廣泛討論。沒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照案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作如下決議:建請本院與民間協力推動「開放國會行動方案」,促進台灣與世界各國國會外交,交流各國國會透明化成果。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經濟、財政委員會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109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含信託基金)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9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109年度非營業預算(含信託基金)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討論事項第九案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本案經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併案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定於5月20日及5月21日進行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並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1時30分至議場3樓進行「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等案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9時31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鄭委員正鈐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正鈐:(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1人,鑑於新冠疫情持續演變,重創人類原有出行與商業互動模式,雖然近期臺灣疫情有所趨緩,人們紛紛出門活動,經濟稍顯活絡,但人們似乎也鬆懈了口罩的使用,尤其傳統市場是社會大眾日常往來,採購食衣用品最基本的消費場所,消費人群平均年齡較長,對疫情抵抗力較弱,在疫情肆虐的背景下,為了避免傳統市場受疫情傳播,影響攤商生意,並保障民眾健康,本席等認為在疫情未完全消除前,進入商場消費,還是要加強宣傳配戴口罩,以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健康。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制定解決方案及因應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1人,鑑於新冠疫情持續演變,重創人類原有出行與商業互動模式,雖然近期台灣疫情有所趨緩,人們紛紛出門活動,經濟稍顯活絡,但人們似乎也鬆懈了口罩的使用,尤其,傳統市場是社會大眾日常往來,採購食衣住行用品最基本的消費場所,消費人群平均年齡較長,對疫情抵抗力較弱,在疫情肆虐的背景下,為了避免傳統市場受疫情傳播,影響攤商生意,並保障民眾健康。本席等認為,在疫情未完全消除前,進入商場消費,還是要加強宣導佩戴口罩,以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健康。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解決方案及因應機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新冠疫情的全球流行,重創人類原有出行與商業互動模式,餐廳、超市、商場來客數下降,機場停班停航,甚至禁止境外旅客出入,眼看經濟情勢不容樂觀。本席等認為,政府如果在口罩防疫的第一線上,臨近人群聚集的商場或生意往來的地點,設立口罩販售點,除了可以降低感染率,也能保障商業經營,降低人們消費疑懼,避免經濟受到影響。
二、目前台灣在第一波防禦上的表現世所矚目,由於口罩在初期的供應不足,採取了實名制限購政策,目前政府新增的口罩生產線也逐步增加供應,本席等建議,為了避免群聚感染,以及保障中小企業的生意經營,避免民生經濟受到影響,爰提案要求政府制定合宜方案。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張育美 許淑華 鄭麗文 葉毓蘭 羅明才 廖婉汝 曾銘宗 林思銘 陳雪生 林德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吳委員琪銘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琪銘:(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2人,鑑於立法院為中央政府五院之一,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代表國家之立法門面,也是彰顯臺灣民主法治成就的精神所在,現有的院址腹地1.95公頃,院區狹小、部分建築老舊無法滿足國會議事運作的需求。鑑於國家大部分的機關集中於北部,考量議事運作、交通條件、環境機能,未來土城司法園區遷建後,臺北看守所釋出的土地有9.4公頃,鄰近的板南線與萬大線還有北土城交流道,並設有土城醫院,周邊機能完善,建請為選擇方案之一,爰請立法院成立遷院規劃小組廣納各種方案,負責評選新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2人,鑑於立法院為中央政府五院之一,乃全國最高立法機關,代表國家之立法門面,也是彰顯台灣民主法治成就及精神之所在,現有院址腹地面積近1.95公頃,因其前身為「台北州立第二高等女學校」舊校舍,許多文史工作者呼籲列為古蹟,亦因原始設計空間規劃是學校而非國會機關用地,院區狹小、部分建築老舊、維護耗費不訾無法滿足國會議事運作需求……等,自1980年代即有立法院遷院之相關討論,迄今卻未有具體進展。鑑於國家大部分政府機關集中於北部,考量議事運作、交通條件、環境機能,未來土城司法園區遷建後,台北看守所現址將釋出9.4公頃土地,鄰近交通有海山捷運站與北土城交流道,並設有土城醫院,周邊機能完善,可為選擇方案之一,爰建請立法院成立籌組「立法院遷院規劃小組」廣納各種方案,負責評選新址、編列預算、建築規劃、監督遷建。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立法院現址面積與規模難滿足國會議事需求,以國內現有建築物標的來看,立法院是全國各級民意機關中最老舊的機關,1980年代即開始有遷院的相關討論,然迄今未有具體進展。
二、小組成員的組成,應廣納不同多元的政黨、社會人士,平衡參與,以期決策能符合社會期待。
三、過去曾討論許多遷移方案,皆有其合理性的考量,因此建議立法院成立籌組「立法院遷院規畫小組」廣納各方意見,不預設任何地點,並做通盤考量,評選規劃可行方案。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陳歐珀 陳秀寳 羅美玲 王美惠 黃秀芳 范 雲 鍾佳濱 邱志偉 余 天 張宏陸 莊競程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交本院總務處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椒華:(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鑑於財政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訂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設定投資總額門檻須達四億元以上才納入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排除符合零廢棄與循環經濟政策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如廚餘快速發酵設施,或其他有助於廢棄物源頭減量的作法,如此很多相關的作法都無法得到補助。有鑑於此,建請環保署、財政部整合相關單位訂定修正促參法各級營建主管機關輔導設置資源回收再利用設施等處理方式,刪除1億元以上之投資門檻,並請各部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鑑於財政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訂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設定投資總額門檻須達四億元以上才納入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排除符合零廢棄與循環經濟政策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如廚餘快速發酵設施,或其他有助於廢棄物源頭減量的作法,如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的租賃以減少免洗餐具的使用,卻都得不到促參法的獎勵補助。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內政部會同財政部研議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環境污染防治設施」部分,修正第一款有關促進民間投資參與廚餘或堆肥等生質能再利用設施之公共建設,或其他有助於廢棄物源頭減量的作法,如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的租賃以減少免洗餐具的使用,刪除一億元以上之投資門檻;第三款修正為「各級營建主管機關輔導設置,由民間參與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再生處理場及其設施。」,將堆置處理改成再生處理,同時刪除一億元以上之投資門檻與剩餘土石方處理之最低量,並請該三部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劉建國 郭國文 洪申翰 黃秀芳 王婉諭 江永昌 邱顯智 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柏惟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柏惟:(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3人,基於臺灣長期欠缺完善的國土計畫,長期以來產業跟人口向北部靠攏,因此實有提出新中部區域發展思維之必要。2017年前行政院長賴清德於本院備詢時,曾說出臺北首都應減壓,立法院、行政院等相關部會應遷到中部,讓中部成為行政中心;蘇院長也表示過尊重及等院會的決定,第八屆、第九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已有多位本院朝野委員提案,惟就立法院中遷規劃之評估報告尚未進行。臺中具有南來北往之便利性,交通部長林佳龍曾提出立法院遷建成功嶺之想法。烏日不僅是臺灣的中心,同時也是臺中、彰化、南投的中心。首都減壓的目的是將部分的機能分散,日本、德國、南韓、南非等國家都能以多首都或行政部會分散運作,因此建請行政院提出立法院中遷可行性評估方案,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陳柏惟、張廖萬堅、莊競程等13人,基於平衡我國區域發展,推動首都減壓,讓台中發展為台灣政治之要角、成功嶺發展為國會山莊、霧峰發展為民主觀光重鎮,同時以該首都減壓方案帶動台中地區整體發展,達到機能分散及首都減災功能,爰建請行政院提出立法院中遷之可行性評估方案,包括評選、規劃、預算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我國長期缺乏完善之國土計畫,長期以來產業、人口向北部靠攏,於經濟及產業轉型後,中南部反成為台灣的「鏽帶」,產業陷入停滯、舊有工業區造成之水、空氣、土地污染外部成本,成為我國在各項相關政策推動上難以克服之困境,實有提出新中部區域發展思維之必要。
二、2017年前行政院長賴清德於本院備詢時,曾提出台北首都應「減壓」,立法院、行政院等相關部會應遷到中部,讓中部成為行政中心;並針對立法院中遷規劃事實,表示若立法院有決議,行政院一定全力配合。又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已就行政院中遷規劃提出相關評估報告,且立法院中遷之構想於第八屆、第九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已有多位本院朝野委員提案,惟就立法院中遷規劃之評估報告尚未進行。
三、台中具有南來北往之便利性,交通部長林佳龍曾提出立法院遷建成功嶺之想法。若該規劃能結合「國會山莊」、「民主觀光」之構想,並與「烏日車站城」商業機能結合;又於山海環狀線完成後,山線海線居民可以經過烏日互相交流,且於捷運綠線延伸完成後,中彰居民來往將經過烏日,期能帶動台中發展。
四、首都減壓之目的是將部分機能分散,帶動區域發展,亦藉此避免災害癱瘓首都之危機。在311福島核災後,日本已有發展副首都和首都機能分散之規畫,而德國、南韓、南非等國家以多首都或行政部會分散運作,皆為前例。
五、綜上,爰建請行政院提出立法院中遷之可行性評估方案,包括評選、規劃、預算等,並送交本院提案委員。
提案人:陳柏惟 張廖萬堅 莊競程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陳秀寳 黃國書 王美惠 蔡易餘 趙天麟 邱臣遠 王定宇 許智傑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德福:(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有鑑於接種「流感疫苗」是預防「流感」最有效的方式,世界衛生組織(WHO)「流感疫苗選株會議」已於2020年2月28日公布北半球疫苗選株決定,較去年提早公布。在此同時,多國示警認為,進入秋冬季節,可能會有第二波「新冠肺炎」疫情,且可能和「流感」重疊,各國應盡全力準備應對。本席等建請行政院應將109年「公費流感疫苗」施打期程定為10月1日起分批接種,以利民眾即早獲得保護力,共同防治「流感」疫情發生,避免進入秋冬季節後「流感」與「新冠肺炎」雙重打擊國人健康,以降低醫療系統防疫壓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有鑑於接種「流感疫苗」是預防「流感」最有效的方式,世界衛生組織(WHO)「流感疫苗選株會議」已於2020年2月28日公布北半球疫苗選株決定,較去年提早公布。在此同時,多國示警認為,進入秋冬季節,可能會有第二波「新冠肺炎」疫情,且可能和「流感」重疊,各國應盡全力準備應對。本席等建請行政院應將109年「公費流感疫苗」施打期程定為10月1日起分批接種,以利民眾即早獲得保護力,共同防治「流感」疫情發生,避免進入秋冬季節後「流感」與「新冠肺炎」雙重打擊國人健康,以降低醫療系統防疫壓力。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本流感季(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3月2日)累計965例重症病例,以感染H1N1 874例為多,其中112例經審查與流感相關死亡;各年齡層發生率及死亡率均以65歲以上為高,將近99%病例未接種本季流感疫苗。
二、2019-2020年流感四價疫苗中H3N2則因流行病毒株互有消長,尚難決定,WHO到2019年3月21日才對外公布。2020-2021年流感四價疫苗中H3N2的病毒株已同步於2020年2月28日公布。
三、曾有媒體提問為什麼台灣在去年底至今年初流感死亡人數特別高?莊人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回應,「其實從去年夏天就有一波流感流行期,一直持續到今年農曆年前達到高峰,一方面因為去年流感疫苗較晚開打,一方面也和前年流感疫苗出現瑕疵、約40~50萬支疫苗遭回收有關,導致幼兒施打涵蓋率低,一路讓疫情延續到去年。」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林奕華 徐志榮 張育美 廖婉汝 陳玉珍 曾銘宗 洪孟楷 鄭正鈐 葉毓蘭 李德維 翁重鈞 鄭麗文 萬美玲 吳怡玎 吳斯懷 魯明哲 呂玉玲 李貴敏 林思銘 孔文吉 陳以信 林文瑞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8分)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