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109年5月15日(星期五)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台灣新冠肺炎藥物與疫苗的研發,政府應結合公私部門提供引導及協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92)

許委員就加速台灣新冠肺炎藥物與疫苗的研發,政府應結合公私部門提供引導及協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因應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本部秉持超前部署之態度,持續盤點國內潛力藥物相關產業,經分析,目前我國具優勢產業主要有2大產業鏈,分別為檢測試劑及藥品(含疫苗),針對以下產業,本部已全力扶植並加速產行研發,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一、新冠病毒篩檢試劑部分:

(一)本部於疫情初期,已成立專案團隊積極整備,全力輔助國內業者研發疫情所需檢驗試劑。截至109年4月27日止,本部已依據藥事法第55條與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以及藥事法第48-2條第1項第2款與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4條規定,核准2件國產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產品,供我國防疫運用。

(二)為加速我國研發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本部身兼輔導員及把關者,除建立綠色通道法規及研訂性能驗證參考文件,並積極主動輔導國內指標性研發案,於2-4月間,已召開與研發團隊面對面輔導會議數場,目前尚有十餘件輔導案積極進行中,另主動聯繫瞭解研發現況並提供諮詢服務亦達十餘件,期以科學、合理、防疫需求為原則,輔導研發團隊,讓具有一定品質、效能的檢測試劑,儘早在防疫前線運用。

二、藥品部分:

(一)因應本部疾病管制署治療指引建議可用於治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藥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主動召集具研發潛力之業者進行研商。

1.瑞德西韋Remdesivir:本部於2月18日邀請臺大醫院、醫事司、醫藥品查驗登記中心與吉立亞醫藥公司,討論 Remdesivir 藥品於我國進行臨床試驗之可行性,該臨床試驗於109年3月2日經本部准予執行。

2.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HCQ):本部已主動召集數家HCQ原料藥及成品之製造生產業者,超前部署共同商研規劃HCQ儲備藥物一事,收集業者於製藥過程面臨之困難,提供建議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處理。109年4月8日於總統視察HCQ原料藥製造廠,製藥國家隊正式成形。

(二)對於研發中藥品(含疫苗),本部於已每週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發組與國家衛生研究院及中央研究院,密切掌握各學研及產業界研發進度,後續亦可透過本部專案諮詢輔導、滾動式審查(rolling review)、優先審查等機制,即時提供法規諮詢加速藥物研發,必要時本部亦將主動召開相關會議,了解個案情形給予協助。

檢測試劑及藥品(含疫苗)為我國具潛力之新興產業,經多年經營已累積相當能量,藉由本次疫情刺激,使我國產業能開花結果,躍上國際舞台,本部將持續盤點具潛力之生技醫藥產業領域,積極扶植,共渡疫情危機。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禁止高風險航班入境、入境旅客進行普篩及隱瞞罹病登機來臺者刑事追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18)

許委員就「禁止高風險航班入境、入境旅客進行普篩及隱瞞罹病登機來臺者刑事追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降低COVID-19(武漢肺炎)境外移入風險,我國已實施嚴格邊境管制措施,例如限縮兩岸航線、禁止來臺轉機等,且自本(109)年3月19日起,限制外籍人士入境,得入境者則須居家檢疫14天。對於入境有症狀者,啟動採檢作業,並且自4月3日起,送至指定地點檢疫直至檢驗結果陰性後,返回居住地點繼續居家檢疫。另為避免入境旅客之同住者遭受感染而引發社區群聚,自歐美、東南亞等高風險國家入境且其同住者具高風險族群者,要求該等旅客至防疫旅館完成14天之居家檢疫。

二、考量COVID-19病毒特性,感染者在未發病時體內病毒量低,倘此時採檢,其檢驗結果為「偽陰性」(實際上雖已被感染,但因病毒量少,故檢驗結果為陰性)之機會增加,恐造成感染者因而降低警戒心,即便出現疑似症狀反容易輕忽而延誤通報及診斷時機。反之,針對有症狀者進行篩檢,此時病毒量已提升至一定數量,能維持檢驗之準確度,也能讓居家檢疫者保持警戒心,同時亦可避免消耗大量篩檢成本及善用珍貴的檢驗量能。

三、為避免罹病或有症狀旅客刻意隱瞞搭機來臺及造成社區感染之隱憂,除採用「入境後居家檢疫14天」、「入境有症狀採檢」等多重邊境檢疫管制措施,亦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課責入境旅客主動且誠實申報健康狀況,如有拒絕、規避妨礙或填報不實,將依法處以罰緩;此外,旅客登機前亦由航空公司加強把關,如遇發燒旅客即不載乘,以避免疫病透過航空器傳播,並透過多元管道宣導,持續強化民眾自主健康把關之意識。

四、本部疾病管制署將持續對入境有症狀者執行採檢、指定地點檢疫等措施,並依國際疫情監測與風險評估結果,持續滾動式檢討與修正。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救急救窮之後,儘速恢復市場活絡,甚至順勢發展強勢產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19)

許委員就在救急救窮之後,儘速恢復市場活絡,甚至順勢發展強勢產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面對此次新冠病毒疫情衝擊,本部積極落實執行相關協助措施,幫助企業度過難關,推動產業升級轉型,順勢發展強勢產業,並協助穩定市場,恢復市場活絡,期累積我國產業於疫情結束後之復甦量能,再創另一波經濟奇蹟。謹就本部推動產業振興之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一)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

(二)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三)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1.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2.創新服務:以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體驗優化為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四)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紮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或導入新興科技,如AI、5G等。

(五)產業創新平台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或推動智慧製造、數位轉型。

二、助轉型

(一)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者)、傳統市場及夜市等公共環境改善,如水溝路面等基礎設施安全,強化環境衛生等,以優化消費環境促商機。

(二)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1.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以1萬5千元為上限。

2.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

3.傳統市場及夜市導入數位電商,包括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導入數位支付等。

三、顧人才

(一)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二)服務業人才培訓: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辦理相關課程。

四、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針對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含列管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於全國適用。

五、拓商機

(一)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1.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2.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3.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為150萬元。

(二)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為100萬元。

(三)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補助金額最高達500萬元,單一型商圈提案,補助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四)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美食節),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為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為250萬元。

(五)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0多億元之酷碰券與其看得到、吃不到,還不如全數轉為直接現金補助及酷碰券的發放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94)

許委員就100多億元之酷碰券與其看得到,吃不到,還不如全數轉為直接現金補助及酷碰券的發放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有關酷碰券之規劃說明如下:

一、現階段因仍在疫情中,政府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紓困,透過發放現金協助企業及勞工,穩定就業及家庭,亦協助零售業產品上架電商、外送平臺,及推動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為主。俟疫情穩定後,推動相關振興措施,以誘發消費,帶動內需經濟。

二、依據我國98年發放消費券刺激消費的經驗,消費券的替代效果達67%,顯見民眾不會因消費券就增加額外消費,原估算消費券能提升0.66%的經濟成長率,但實際上其貢獻僅為0.28%至0.43%,因此酷碰消費折扣優惠的規劃,未採取該方式來推動。

三、酷碰折扣規劃結合行動支付及票證等支付工具推動,並排除較不受疫情影響之行業,如超市、超商、量販店、電商等;惟方案尚在規劃中未定案,尚未發布相關作業要點,亦未選定合作之業者,本部將持續多方蒐集及傾聽社會各界之意見,以規劃最適當之執行作業,期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兼顧各方需求。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產醫療產品之推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01)

許委員就國產醫療產品之推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生技醫藥產業為高度法規管制的產業類型,本部推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以協助建置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並肩負承接上游學研機構研發成果,進行商業化與產業化的前期工作,同時也藉由各項研發補助及獎勵措施,協助產業界建立研發能量,並掌握關鍵專利技術,進行創新技術與產品的開發。

二、我國生技醫藥產業之生產基地多位於臺灣,部分廠商於歐、美、日設有營運據點或生產基地,以因應全球布局之需要,僅少數因成本與勞動力考量,移往中國大陸等地。整體而言,我國生技醫藥在國內已建構完善的產業供應鏈,其中醫療耗材更為我國醫療器材發展初期的主要投資項目,迄今相關技術與設備多能在地化生產或供應。

三、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爆發,本部立即協調國內機械、紡織、石化、生技等防疫物資相關產業廠商,包括原料取得、設備設計與生產,完成口罩原料自主與在地生產,並透過廠商戮力合作,促使口罩日產1,500萬片,防護衣也擴大量產,可滿足國內醫療機構的防疫需求,並供應一般大眾。

四、針對具專利技術之防疫物資,例如藥物、疫苗、快篩試劑、呼吸器等,本部亦積極整合產學研資源,經由專案補助,並提供技術輔導與檢測服務,期能將學研機構開發之雛型品,由廠商順利承接,進行後續的量產及上市,以建構我國防疫物資在地化的供應鏈體系,滿足國家防疫之需求。目前國內已有多家廠商投入新冠肺炎之檢驗試劑、疫苗與藥物等相關產品的開發,包含國光生技公司與高端疫苗公司,多與國內外研究機構合作,進行相關疫苗的開發;國內許多檢驗試劑廠商也發揮所長,運用各家既有的技術平臺,自行開發快速篩檢試劑,或承接中研院、國衛院等單位所開發的技術,開發新冠肺炎快速篩檢產品。

五、我國已依據全球生技產業發展趨勢,並評估我國的發展優勢與利基,積極推動小分子藥物、生物藥品、再生醫學、精準醫療、數位醫療、高階醫療器材等具利基的品項,透過租稅優惠與研發補助等措施,加速其發展,並協助媒合國際公司與布建行銷通路;至於在不具利基的品項,例如:口罩、防護衣等品項,由於技術層次較低,廠商進入障礙低,容易受到市場價格競爭之影響,且平常多以供應醫療體系為主,若相關主政單位能透過規範擬定採購量,將有助於廠商維持常態營運,並可因應全球性傳染疾病發生引發之緊急需求。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幫助企業度過難關,協助產業推動轉型工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03)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幫助企業度過難關,協助產業推動轉型工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壹、因應新冠病毒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本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今(109)年3月12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編列特別預算共計204.91億元;此外,行政院於今年4月2日加開臨時院會通過第二階段紓困振興方案,紓困特別預算將追加1,500億元,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貳、本部推動之紓困及振興措施說明如下:

一、資金紓困

(一)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會議展覽服務業,企業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4、5、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二)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融資,受影響事業皆適用,且免收保證手續費;至中小型事業,另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讓企業安心貸款,協助度過難關。

2.有關貸款紓困問題,本部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三)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及減收:本部管轄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租金減收20% 6個月或緩繳1年,分3年免息繳清,公共設施維護費採減半收取、污水處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攤還、管理費緩繳以及園區內餐飲業租金減收等。

2.水電補貼:

(1)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2)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嗣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3)營業低壓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4)高壓以上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但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除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之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

(5)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為2個月延長至4個月。

二、產業振興

(一)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1)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2)創新服務: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體驗優化為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紮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或導入新興科技,如AI、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或推動智慧製造、數位轉型。

(二)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者)、傳統市場及夜市等公共環境改善,如水溝路面等基礎設施安全,強化環境衛生等,以優化消費環境促商機。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1)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以1萬5千元為上限。

(2)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

(3)傳統市場及夜市導入數位電商,包括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導入數位支付等。

(三)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辦理相關課程。

(四)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針對國內旅遊,結合住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含列管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於全國適用。

(五)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1)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2)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3)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為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為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補助金額最高達500萬元,單一型商圈提案,補助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美食節),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為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為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參、強化臺灣產業升級轉型

(一)之前美中貿易摩擦已牽動全球供應鏈重組,生產附加價值率高或有信賴特性產品的臺商,已選擇回臺生產製造,包括網通設備、自行車、汽車零組件等產業,已紛紛回臺投資設廠,並帶動上下游供應鏈增加對臺投資,強化產業群聚效益。

(二)政府已提出「投資臺灣三大方案」,責成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服務窗口,提供土地租金優惠、專案貸款等協助措施,讓臺商、臺灣在地企業和中小企業都能快速、安心投資,重新建立完整產業供應鏈。

(三)另提供「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優惠,包括創新研發投資抵減、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減除未分配盈餘稅、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等,鼓勵企業導入智慧製造,提升生產效率,從事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四)過去我們有很好的硬體製造基礎,未來產業發展更強調5G、AI及軟硬整合的應用能力,因此本部將持續鼓勵企業從零件製造邁向整機,甚至系統輸出,重新建立臺灣完整的產業供應鏈,打造臺灣成為高階製造中心。

(五)另關於協助國內零售與餐飲業推動數位轉型措施:協助中小型零售店家行銷數位化,本部商業司與國內行銷和資服業者合作,輔導店家導入數位行銷科技及社群應用工具等,協助店家吸引新客、鞏固舊客。同時並以補助方式,鼓勵業者與新創科技等業者合作,推動智慧零售,改善服務內容,優化顧客的服務體驗。並促進國內中小型零售與餐飲店家進行數位轉型,提供店家依業務需求,選用導入:線上點餐、雲端POS、電子發票等數位服務方案,協助店家降低導入的成本負擔,建立使用數位工具的習慣,以提升服務效能及品

肆、此次武漢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及企業造成衝擊,本部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同時積極與各產業溝通,針對各業別舉辦座談會,瞭解廠商需求;並遵照行政院蘇院長之指示,在執行紓困等措施時從人民的角度著想,寬一點、快一點、方便一點來落實執行,以確實達到紓困之目的與效果,協助企業度過難關並將衝擊降到最低,確保社會安定及經濟快速復甦。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各國科技、貿易、教育、文化交流壁壘增加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93)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各國科技、貿易、教育、文化交流壁壘增加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隨著新冠肺炎疫情進入全球大流行,許多國家採取禁止群眾集會、暫停營業、封鎖城市等封鎖與隔離措施,不但使需求急速下滑,更造成各國間經貿往來障礙增加,對未來全球經貿交流與人類生活形態,都可能造成深遠影響:

(一)經貿交流:全球大封鎖造成的供應鏈缺口,將促使各國政府與企業重新檢視產業政策與供應鏈風險,藉此提高關鍵技術、重要戰略物資的自主性,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市場;企業供應鏈佈局策略,也將從注重效率逐漸轉為追求穩定,並逐漸往本土化、區域化調整。

(二)生活型態:疫情期間各國採取的嚴格防疫措施,在疫情逐漸舒緩後,仍可能持續影響民眾生活模式,進而加速「零接觸」的數位科技發展。例如:開放員工在家遠距辦公、金融業提供線上理財服務、學校與補習業者發展線上教育、零售業以電子商務平台取代實體通路等。

二、政府已注意疫情加速全球供應鏈調整,並造成生產方式、消費型態根本性改變,相關部會將以積極、主動態度審慎因應全新挑戰,掌握未來商機,主要作法包括:

(一)打造智慧防疫體系,推動服務輸出:疫情過後各國將加強公共衛生體系,防疫產品與設備需求勢必增加,臺灣可運用自身科技與醫療產業優勢,透過系統整合方案,將數位科技在防疫體系應用經驗輸出海外。

(二)加強關鍵技術自主,分散市場風險:協助企業加強關鍵技術研發,強化供應鏈備援機制,降低斷鏈風險。同時把握全球供應鏈重組契機,運用國內產業聚落完整、人才素質優良等優勢,吸引外商將產能移轉至臺灣,並鼓勵國內企業拓展多元國際市場,分散供應鏈過長、過度集中的風險。

(三)加速數位轉型:掌握數位科技帶來新的契機,輔導產業透過新科技、新經濟、新商業模式,加速數位轉型,打造智慧化生產與銷售,提高遠距離、零接觸營運模式應用。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面對新冠肺炎疫情應超前部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11)

許委員就政府面對新冠肺炎疫情應超前部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急速蔓延,各國採取隔離、封鎖城市等各項防疫措施,造成人流、物流、金流中斷,對供給面與需求面均造成衝擊。面對疫情對經濟的嚴峻挑戰,政府已全力推動紓困及振興措施,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穩定國內經濟,希望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的目標。

二、此外,疫情改變全球經濟運作模式,包括生活與消費型態的轉變、全球產業鏈的區域化與短鏈化等,我國應值此轉變契機超前部署,掌握疫情後的下一個經濟發展新常態,並以全新思維調整現行制度,以提升我國經濟體質的韌性和競爭力。具體作法如下:

(一)加速數位轉型:此波疫情使更多民眾轉向線上消費、線上支付,使中小企業看到虛實結合之益處,政府將掌握數位科技帶來新的生機,透過新技術、新經濟、新商業模式(電商、影音串流訂閱、外送平臺),協助企業在困境中找出生路。另推動製造、醫療、教育、金融等產業應用AI技術,解決產業在生產、行銷、規劃、排程等面向問題,加速升級轉型。

(二)掌握產業發展新商機:此波疫情造成消費者對於健康、隱私安全(數據共享)等偏好的改變,政府應掌握此一趨勢,發展大健康產業,如遠距醫療、防疫科技、健康樂活、智慧醫療等;並加速資料循環與串流,推展資料治理,尋求公私領域資料跨域合法使用,完善資料經濟生態系。

(三)加強關鍵技術自主,分散市場風險:協助企業分散供應商來源,並加強本身關鍵技術研發,以強化供應鏈備援機制並增加生產彈性,降低斷鏈風險,同時積極拓展國際市場,避免需求過度集中單一市場,以降低市場需求波動的風險。

(四)掌握轉單商機,提升國際競爭力:臺灣將掌握此波疫情帶來的轉單商機,展現臺灣產品品質及特色,吸引國際轉單,運用臺灣產業聚落完善、人才素質優良等生產優勢,吸引外商將產能移轉至臺灣,加速投資臺灣,提升臺灣整體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逐步啟動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14)

許委員就如何逐步啟動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因應COVID-19疫情蔓延,政府部門秉持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原則,隨時傾聽社會各界反應,滾動式修正紓困振興措施,以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的目標。具體做法如下:

一、減輕企業負擔:為協助受疫情影響而營運困難之產業,補貼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商業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並降低貸款利率及提供融資保證;訂定水電費減免措施,以減輕相關產業成本壓力;提供稅務協助,針對營業人之營業稅、房屋稅、娛樂稅進行減稅,同時受理營業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二、照顧勞工與弱勢:為穩定就業及降低疫情對勞工與弱勢衝擊,對於減班休息勞工提供訓練費用及津貼補助,失業勞工採取失業救濟或立即上工措施,自營工作者提供薪資補貼,而無法照顧到的族群則採取急難救助措施加以協助,針對弱勢族群加發生活補助;另對於受疫情影響無法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綜合所得稅亦提前辦理退稅措施。

三、提高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率:今年公共建設預算規模大幅增加,政府將致力提高公共建設執行力道。國發會訂定「109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已函請各部會積極推動辦理,將藉由強化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管控,提高預算支用與達成率,以提升經濟成長動能。

四、協助新創事業:疫情持續在全球擴散,已對我國新創事業營運造成極大衝擊。國發基金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新創事業投資作業要點」,對於受疫情影響之我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以認購特別股方式,提供新創事業未來6個月至1年營運所需資金。

五、加速數位轉型:此波疫情使更多民眾轉向線上消費、數位支付,政府將掌握數位科技帶來的生機,透過新技術、新經濟、新商業模式,包括電商、影音串流訂閱、外送平臺,協助企業在困境中找出生路。政府另積極推動國家全面數位轉型,及提供數位、智慧化公共設施,以奠定5G、AI等商業應用基礎。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建議財政部對個人及企業給予租稅減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96)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建議財政部對個人及企業給予租稅減免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普遍性減稅措施無法有效利用政府資源且未必具有實質效益

(一)有關建議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及給予企業今(109)年度虧損可於以前年度扣除等減免所得稅措施一節,考量調降營所稅稅率係普遍性降稅,無法將資源集中運用於真正需要之企業;另現行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係採虧損後抵機制,今年虧損得於以後年度盈餘扣除,倘採虧損前抵,將須辦理更正以前年度申報,稅制複雜且影響租稅之安定性。我國已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由各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提供補助或補貼,以發揮即時直接對受影響企業紓困之效果。

(二)有關建議對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適用稅率30%以下申報戶給予新臺幣(下同)1萬元稅額扣抵一節,對未申報綜所稅者將不具實質效益,以107年度綜所稅申報案件為例,107年全國人口數為2,353萬人,綜所稅申報人數為1,627萬人,未申報人數為726萬人,該等未申報人數多屬低所得者或所得未達申報標準者,倘就綜所稅適用稅率30%以下申報戶給予1萬元稅額扣抵,該726萬人將無法享有減稅利益。

二、現行政府因應疫情依紓困條例提供相關租稅措施,可直接有效發揮助益

(一)依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二)為利疫情防治及紓困之執行,109年4月21日增訂公布紓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三、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已適度減輕民眾負擔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甫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年薪40.8萬元、雙薪家庭81.6萬元、四口之家123.2萬元,毋須繳稅,已適度減輕民眾負擔,倘再提供減稅優惠,中低所得家庭減稅利益有限,甚或無法享有減稅利益。

四、綜上,考量普遍性減稅措施無法將資源集中運用於真正需要者且未必具有實質效益,而依紓困條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受疫情影響者給予補貼,能即時發揮對個人及企業之紓困效果,且現行政府業因應疫情依該條例提供相關租稅措施,期協助個人及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正視疫情對弱勢族群衝擊,落實對弱勢族群之協助」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02)

許委員就「政府應正視疫情對弱勢族群衝擊,落實對弱勢族群之協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於109年4月13日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以協助部分工時或非典型勞工參與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以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之影響。補貼標準每小時按新臺幣(以下同)158元核給,每月最高工作80小時,每月最多核給12,640元,最長以6個月為限。

二、為照顧受疫情衝擊的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爭取300億元特別預算,在「弱勢優先,排富,不重複領取」原則下規劃生活補貼方案,以加入職業工會、投保薪資在2萬4,000元以下及107年未達綜合所得課稅標準的勞工為對象,預計可協助100萬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

三、規劃開辦勞工紓困貸款,由銀行提供500億元資金,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勞工每人最高貸款10萬元,貸款期間3年,年利率為1.845%,由政府編列特別預算10億元,補貼第1年貸款利息,共50萬個貸款名額,協助勞工紓解生活困難。

四、受僱勞工如受疫情影響致遭遇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提供失業給付,給付標準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有扶養眷屬者可加發最多20%;給付期間最長發給6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以保障渠等失業一定期間之生活。

五、增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針對該期間受影響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高中職、大專校院者,增辦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以減輕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照顧失業勞工生活。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保險公司現金股利發放應考量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不應鼓勵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04)

許委員就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保險公司現金股利發放應考量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不應鼓勵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保險公司現金股利發放應考量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議題:

(一)現金股利配發會影響資本結構,爰金管會對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保險公司股利之配發係以嚴謹態度因應,我國相關法令本即有限制盈餘之發放,且金管會監理上亦很注意金融機構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發放之比重,並視我國經濟情勢採取多項措施,以強化該等金融機構之財務結構:

1.對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銀行股利發放相關法令規定或要求如下:

(1)銀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2)金管會已於101年6月6日規定,銀行擬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者,須先函報金管會。金管會將依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審酌個別銀行財務業務健全度。

(3)金管會已於108年12月27日規定,本國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提列額外法定資本要求二個百分點,及提列內部管理資本要求二個百分點,前開資本要求應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另依銀行法第44條之1規定,銀行資本等級列為資本不足以下者,或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本等級下降之虞,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

(4)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銀行之資本適足性較同業為差者,盈餘分配前會先與金管會溝通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配發之比重。

(5)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銀行發行補充性資本(如特別股、具資本性質之債券)依法需經金管會核准,金管會於核准時會要求該等金融機構對未來之資本規劃,宜妥善控管,儘量以發行普通股增加資本適足性,及注意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發放之比重,儘量以增加股票股利比重之方式增加資本適足性。

(6)與國際規範同步採行相關重要措施,提升本國銀行金融韌性,包括以逾期放款比率與備抵呆帳覆蓋率評估資產品質與承受呆帳能力,並要求資本適足性、槓桿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等,及持續辦理監理壓力測試。

2.對壽險公司股利發放相關法令規定或要求如下:

(1)金管會前於102年2月8日函知壽險公司,其股利政策應採穩健原則擬定,壽險公司如擬採發放現金股利分配盈餘者,應先函報金管會,金管會將依個別公司財務業務健全度審酌。

(2)現行壽險公司如擬發放現金股利分配盈餘者,金管會係就壽險公司之財務業務結構健全性等相關面向予以審視。

二、有關金管會不應鼓勵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政策議題: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規定,上市上櫃金融機構於符合一定條件(資本適足率、財業務標準)時,可基於轉讓予員工、股權轉換、或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之目的買回其股份,並應遵循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及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及已實現資本公積之金額等相關規定。

(二)為因應國際主要股市下跌及台股受影響,金管會尊重上市上櫃公司於法律規範之目的及數額範圍內實施庫藏股,以保障股東權益及強化投資人信心。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趨緩後之新型態全球貿易格局,需要科技創新及產業技術競爭力支撐之因應,對於科技創新決策體制及資源投入之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07)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趨緩後之新型態全球貿易格局,需要科技創新及產業技術競爭力支撐之因應,對於科技創新決策體制及資源投入之配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在新冠肺炎防疫之超前部署與科技部長期投入息息相關

(一)2003年全球發生SARS疫情,科技部(時為國科會)為因應疫情防治需要,2003~2005年補助建置156個實驗室及培育190位教授及研究人員,建立病毒檢疫、治療、預防之基礎能量;2006~2009年又因應中國爆發疫情,推動「禽流感(H5N1)及新型流感專案研究計畫」,持續強化科研團隊,加強我國因應禽流感及全球性人類新型流感之研究能量。

計補助46個實驗室及培育約277位教授及研究人員,深化我國病毒學的應變能力能量;另,有鑑於人類與病毒之戰,越來越多樣態,科技部持續編列經費,協助學研界深耕對病毒的各項研究,2010年起推動二期10年之「臺灣重要新興感染症研究」專案,由賴明詔院士及現任新冠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之張上淳教授共同召集。計補助95實驗室及培育約600位教授及研究人員,使臺灣成為病毒感染領域研究重鎮,累積相當多能量,並深入疫苗研發轉譯臨床試驗等。

(二)科技部多年來專案計畫之推動,已培育不少國際級研究團隊,具備疫情相關之病毒分離、快速篩選、疫苗研發能力,並於本次新型冠狀病毒防疫發揮關鍵作用。例如:

1.臺灣大學黃立民、張淑媛、張鑾英團隊成功分離出新冠肺炎病毒株,繼中、澳、日後,為全球第4個分離出病毒株之國家。

2.長庚大學施信如團隊成立新興感染症病毒中心,分離及培養新冠病毒,提供有需求學研機構或業界在P3生物安全等級實驗室中進行所需研發。

3.中研院胡哲銘團隊中空合成仿生病毒奈米粒子疫苗技術,與國際團隊合作合成之冠狀病毒奈米粒子疫苗(MERS),於靈長類進行確效實驗,並已規劃新冠肺炎疫苗研發,為中研院疫苗分享平台主持人。

4.臺灣大學副校長張上淳教授,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指揮中心諮詢專家召集人,亦為科技部新興感染症研究專案之召集人,可更全面綜觀地協助推動防疫研究策略。

5.培育登革熱領域研究團隊於2015年因應南部登革熱疫情,於國衛院成立之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擔任重要幕僚團隊,該中心廖經倫主任亦為科技部專案培養之學者專家。

6.成功大學王貞仁團隊分離與培養腸病毒及流感病毒,協助廠商有關機台及檢驗試劑之病毒驗證,並將培養新冠肺炎病毒株,投入協助病毒驗證之需求。

7.科技部補助中研院楊安綏研究員執行蛋白質抗體相關之研究,開發合成抗體庫技術平台,此次以單株抗體(IgG)研發之新冠肺炎快篩試劑,將縮短時間為15分鐘。

8.科技部透過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學者盤整過去SARS經驗,規劃並建立多樣、跨區域、彼此支援之研究網絡,探討疫情期間,對於個人、社會及國家之影響。另針對因應防疫之居家辦公利用防疫知識傳播平台快速傳播之科研新知等個人自由與集體安全、疾病控制與舊制法理社會對立等議題進行研析、正確知識/假消息之傳播對防疫體系建構的助力/衝擊,研擬機制與對應策略,提供政府決策參考。

(三)基礎研究成果非一蹴可成,新冠肺炎疫情由於過去多年之耕耘與扎根,透過整合學研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結合學術界跨領域量能,促進國內防疫科技提升,增進對病毒作戰能力;並針對疫情發生將造成的社會經濟影響進行提前布局研議,提供防疫決策參考。因此,基礎研究實需長期耕耘與投入,始能快速因應國際情勢快速變動及重大社經議題。

二、我國基礎研究投入長年落後於多數先進國家及主要競爭國家

(一)為因應新型態全球貿易格局,確如委員所建議,應強化科技創新及產業技術競爭力。在強化科技創新方面,基礎科學研究之原創性和多元性,即是孕育創新搖籃,除有效促進知識基底(knowledge base)擴展,亦是創新生態系統能永續發展源頭。也惟有強化科技創新,長期耕耘與投入基礎研究,始能為我國建立紮實之關鍵核心技術能量,自主發展先進之高端技術,脫離仰賴國外技術輸入之窘境,提升我國產業技術競爭力。

(二)然臺灣為一小國,不僅沒有豐富的天然資源,市場規模亦極為有限,要能在全球激烈競爭中勝出,依賴的就是人力資源,包括知識、技能與創意。而知識的創造與累積,乃至於基礎科研人才培育,皆需長期深耕才能看到成果,但由OECD統計資料可以發現,我國整體基礎研究投入占全國研發經費比例,長年落後於多數先進國家及主要競爭國家。圖1顯示,先進大國,如美國,基礎科研占總體研發經費約17%~18%。創新小國,如荷蘭與新加坡,比例更高,荷蘭近年皆在26%~29%之間,新加坡則從17%一路提昇至23.8%。鄰近的日本,則在12%~14%左右,韓國亦在17%~18%之譜。反觀我國,近十年的基礎研究投入占全國研發經費比例,2008~2012年約占10.2%,2013年以來均低於10%,2018年更創下新低,僅7.3%。若與其他國家2017年的資料相比,較瑞士41.7%、新加坡23.8%等國明顯投入不足,甚至僅約韓國2017年時(14.5%)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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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生命週期越來越短,但研發經費從投入到產生效益的時間不確定,須要長期穩定挹注。然近年來,政府研發經費常受政治環境變化、國會統一刪減預算的影響,難以獲得穩定保障。由於基礎研究不具立竿見影之效,基礎科研計畫是否能依照原訂規劃執行,往往須視研發經費充裕與否而定。當經費不足時,基礎研究計畫常無法持續,不僅造成科研能量與成果無法累積、高端研發設備與儀器無法維護而錯失前瞻科研發展先機外,亦將削減經濟再造之動能,此種發展趨勢不但不利於培育基礎科研人才,無法積累創新競爭能量,亦使產業無法進行轉型升級,未來更將造成國家長期競爭力逐漸衰退。

(四)另方面,我國全國研發經費來自企業之金額與占比均逐年上升。就金額而言,企業研發投入從2009年2,565億快速成長至2018年4,949億,同時期政府研發投入則從1,059億增加至1,157億(參見圖2)。就比例來說,近年企業研發經費占全國研發經費之比例已達約8成,其餘約2成則來自政府(參見表1)。但由研發活動來看,我國企業著重於應用與技術發展,投入基礎研究經費比重相當低,不到2%(參見圖3)。可看出儘管我國企業之總研發經費以每年6%~7%的速度成長,占我國總研發經費比例已從2009年69.9%提高到2018年80.3%,10年來上升了近10個百分點,但投入於基礎研究之比例相當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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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4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9卷 第42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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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分析,政府在基礎研究上扮演相當重要角色,若政府缺乏長期穩定甚至逐步提高經費來支持前沿科技研究和科研人才培育,或是透過政策鼓勵企業共同投入具產業應用潛力的基礎研發,我國自主研發能力必將受到影響。臺灣位居全球高階IT與IC製造與服務業之中心位置,擁有完整的ICT產業價值鏈及產業群聚,具備完整服務體系之IC產業生態系。為使既有優勢產業能在未來人工智慧發展趨勢下能持續在全球領先,並在國際供應鏈中扮演不可或缺角色,有必要積極掌握關鍵核心技術以及自主發展先進高端技術,而基礎研究即是獲取關鍵核心技術的重要管道。

三、科技預算資源以科研用途為主,並搭配大宗之政府其他預算推動

(一)科技預算之資源有限,以2020年為例(不含前瞻預算),國庫撥給科技預算952億,占政府整體預算2兆776億之4.6%。

(二)科技預算運用上,應以科技研發為主,注重長期效益及相關價值鏈之建立,槓桿及帶動民間科研投入之加成效益,並改善我國技術貿易逆差。

(三)科技部預算方面,本院考量該部職掌之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發展科學園區…等業務之性質,以配置科技預算推動為主。以2020年為例,國庫撥給科技部479億,其中,科技預算、前瞻預算及其他預算分別為403億、61億及16億。

(四)經濟部預算方面,本院考量該部職掌性質,係配置大宗之前瞻及其他預算,搭配科技預算整合推動。以2020年為例,國庫撥給經濟部874億,其中,科技預算、前瞻預算及其他預算分別為272億、338億及263億。

(五)為建立我國紮實之關鍵核心技術能量,自主發展先進高端技術,提升產業技術競爭力,本院除配置妥適之科技預算於科技部、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對於直接處理產業事務之經濟部,本院亦由其他政府預算投入大量經費,以達整合推動之綜效。

四、科技資源配置係由科技部進行先期審議,並透過本院科技會報平台協商,分工尚屬明確

(一)科技部依其組織法規定,掌理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規劃、科技計畫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審議等事項。

(二)本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所訂任務,係呼應科技部組織法之規定職掌,因應科技部改組取消國科會委員會議,提供行政院層級之跨部會溝通協商平台。

(三)配合貴院審議該部組織法之附帶決議,科技部部長已兼任本院科技會報之副召集人,以因應科技預算審查之跨部會協商需求,本院與科技部之分工尚屬明確。

五、綜上,臺灣在新冠肺炎防疫之超前部署與科技部長期投入息息相關,顯見配置充足預算於科技部之重要性。我國基礎研究投入長年落後於多數先進國家及主要競爭國家,不利我國自主發展先進之高端技術,並提升我國產業技術競爭力,仍宜持續強化基礎研究經費之投入,以建立紮實之關鍵核心技術能量,脫離仰賴國外技術輸入之窘境。至本院科技資源配置之分工上,本院科技會報及科技部之分工尚屬明確,請諒察。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09)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本部防疫部署及戰備所需,確保國軍官兵健康,109年4月17日行政院政策決定,自4月18日起全軍配發口罩每人每日1片,全數滿足本部需求,並供補至疫情結束。

二、防疫為國軍當前最重要的任務,本部確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及指導,辦理防疫工作各項作為,並貫徹執行;感謝委員對國軍官兵的支持與關心,本部將竭力與國人共同對抗疫情,使防疫任務遂行。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13)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本部所屬海軍近期於執行年度「敦睦遠航」任務時,因海軍司令部、艦指部的督管不周,支隊於任務結束後,肇生磐石艦官兵「新冠肺炎」群聚感染,復因召回官兵時選定之集合位置未臻周延,造成國內民眾疑慮與困擾,本部難脫督管不周之責而深自檢討;事情發生後部長嚴先生就下令海軍司令部立即編組實施徹查,本部也由軍政副部長張上將召集總督察長室、政戰局、軍醫局、法律司、人次室等單位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協助調查,並要求以「誠實面對、坦承檢討」的態度檢討精進。

部長嚴先生於本部0421日臨時記者會中也清楚的向國人說明,針對本案絕不會隱瞞,會以「務實」的精神、「有過則改」的態度誠實面對,會中,部長嚴先生更表示,國防部專案小組定會詳實調查,若發現幹部有疏責也會依規定檢討,而他與海軍司令也已自請處分。

針對本案本部已採取之作為如下:

一、於0419日成立本部專案調查小組,海軍常務次長李中將進駐左營軍區協助查察。

二、海軍艦隊指揮部指揮官高嘉濱中將及敦睦支隊指揮官陳道輝少將暫時調離現職,配合調查。

三、立即開始蒐集相關資料,完成調查計畫、編組及實施方式開始調查。

四、任務軍艦立即由陸軍化學兵協助完成全艦消毒。

五、要求其他艦隊提高警覺,確保艦隊妥善,嚴密監控臺海周邊海域,嚴防中共海軍伺機蠢動。

六、官兵解除管制後立即恢復戰備,維護我國周邊海域安全。

  針對案情調查部分,本部經蒐整之資料初步書面查證,發現全案在出航前防疫工作整備、本部防疫工作指導命令傳遞、艦隊針對國際疫情變化之因應作為、支隊基層防疫執行作法、航行中狀況回報、返港後聯合安檢等面向確有疏漏。目前從已蒐整書面資料所見之疑慮,完成調查計畫,後續將配合官兵結束隔離後,就開始下一波的人員約詢,而委員所提的各項疑慮,本部也已列為釐清項目,將逐一實施調查,同時也會讓參與任務之官兵能有充分表達與說明的機會,請委員放心;惟於調查報告尚未完成前,實無法提供完整資訊,但調查完成後一定會給國人一個清楚的交代。

  另刻正實施隔離檢疫與染疫官兵的心輔工作,也是本部的重點之一,目前由政戰局編組心輔關懷小組,採專人專線服務方式,對正疫檢隔離中的官兵與家屬實施輔導關懷、加油打氣、維護士氣,展現國軍「全軍一體、如兄如弟」的感情。

  最後,再次感謝許委員的關心與建議,並請委員持續給予我們全天候在天上、在海上、在山巔、在海邊、在外島前線辛苦執勤,保家衛國的國軍弟兄支持與鼓勵,您和全體國人對我們的一聲關懷,就是所有國軍官兵弟兄們最大的安慰,也是我們繼續勇往直前的動力。

(十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28)

傅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突發傳染病流行疫情」,本部已訂頒相關規定、作業要點;復依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3號函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本部依據衛生福利部政策指導及相關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訂定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變實施計畫及相關作業程序等,透過在營區隔管理、疫病醫療協處等防疫措施,落實個人感染防護作為,以防杜疫情擴散,並由疫情監控小組實施疫情調查及防疫指導,宣導密切接觸人員應配合相關防疫措施,共同防範疫情蔓延。

二、救災為國軍核心任務之一,為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國軍持續提升災害防救能力,在行政院統一指揮下,配合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迅速動員救災兵力與機具投入災區,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將災損減到最低,展現國軍「保衛家園、守護人民」的精神與奉獻。

三、大量傷患處置為國軍醫院核心任務之一,依醫療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及衛生福利部的政策指導,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本部所屬國軍醫院除執行軍事任務外,依區域緊急醫療應變指揮中心要求,持續投入專業人力與資源,協助大量傷患處置;國軍醫院編組救災醫療小組21組(每組6員,視任務需要納編內外科醫師、護理、藥師、醫勤及駕駛等人員,合計126員,救護車21輛)、衛勤部隊編組衛勤救護小組133組(每組救護人員2員、駕駛1員,合計399員,救護車133輛),可立即依令投入緊急醫療、救護、後送任務。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4月7日表示「為確保國內醫療院所對疫情的因應與整備,指揮中心持續落實六大應變策略:擴大檢驗、社區監測、擴大收治、盤點病床、持續徵用、分流轉送」,並將視疫情狀況隨時滾動式修正相關規定,若發生特別情況,啟動軍營也是必要的方式。

五、綜上,本部預應武漢肺炎疫情擴大,已就「國軍應援開設野戰衛勤設施」研討現有兵力、設施(備)、作業動線、後勤支援等議題,摘要報告如下:

(一)運用國軍現有裝備:每個帳篷可收容4床,餘野戰沐浴機、野戰炊具設備、供(儲)水設備、消毒噴灑設備、汙染物儲存設備、個人棉被、枕頭及毛毯等由陸勤部補給處協助籌補或調撥。

(二)探討貨櫃及組合屋改裝之可行性:以收療與診治功能最大化進行規劃(含負壓空調、汙染廢水收集、汙染物儲存等),招標簽約後約需45日工作天交貨(另爭取購置款源)。

(三)綜上,配置地點須有足夠腹地、外部水(電)源、汙水排放、廢棄物處理等後勤支援,另專業醫療人力由國軍醫院救災醫療小組及衛勤部隊救護小組檢討編成。

(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我國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必須超前部署醫療用呼吸器,以防範未來面臨呼吸器不夠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30)

傅委員就我國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必須超前部署醫療用呼吸器,以防範未來面臨呼吸器不夠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於新冠肺炎疫情發生時,評估疫情需求後,即依據藥事法第四十八之二條之規定,專案核准特定醫療器材之製造或輸入,以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廠商僅需檢附「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四條規定所須資料,無須事先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以加速有助防疫需求之醫療器材盡快供國內使用,另針對有意願製造重症用呼吸器之廠商能獲得相關專案製造或輸入之資訊,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亦可提供法規及驗證方面準備資料的諮詢輔導服務。

二、食藥署已徵詢有意願投入製造重症用呼吸器之廠商數家,並保持密切聯繫,適時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並持續與經濟部工業局、技術處等單位,針對國內研發製造量能交流合作,以確保國內重症用呼吸器之供應能符合防疫需求。

(十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疫情的影響,廠商工程履約遭到衝擊,導致未能依契約履行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24)

傅委員就疫情的影響,廠商工程履約遭到衝擊,導致未能依契約履行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現行規定及工程會已辦事項: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有相關內容供各機關處理因本次疫情造成廠商展延工期或費用支出之事宜;此外,為因應COVID-19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之處理,工程會已於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如附件,並公開於該會網站)各機關依循。

二、展期工期部分:

(一)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此外,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例如瘟疫、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二)工程會已於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各機關略以:「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而影響履約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辦理相關事宜。契約未約定上開規定者,得參考上述採購契約要項、範本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也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三、費用支出部分:

(一)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載明:「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第1項)。前項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第2項)。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第3項)。」廠商履約中如因我國防疫命令之新增或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者,得依前列原則調整契約價金。至於工程相關產業之紓困、補貼、振興等措施,可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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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目前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申請租金優惠案件,無法追溯自有機農產品驗證通過生效日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25)

傅委員就目前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申請租金優惠案件,無法追溯自有機農產品驗證通過生效日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以下簡稱優惠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應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申請租金優惠,其租金優惠自申請日之次月起,按契約所訂租金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計收。上開優惠辦法,本會自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前已公告周知,並於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及本會農糧署網站同步供外界查詢,爰承租人可於土地通過有機驗證之日起,即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申請租金優惠,無需待上開機關通知,即可申請辦理。

二、至上開租金優惠,係屬承租人得主張之權益,爰其優惠自應於申請後,始得適用,且有機驗證之土地尚屬動態資訊,承租人倘無主動申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無法得知土地通過驗證之時間及土地驗證面積,上開之租金優惠起算點,仍需依優惠辦法所定,自申請日之次月起算。本會亦將協調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國營事業加速相關審查作業,俾利維護承租人之權益。

(二十)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農產品銷量,建議納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救助範疇,或給予專案補助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32)

貴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農產品銷量,建議納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救助範疇,或給予專案補助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規定訂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依規定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故本辦法係為協助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復耕、復建,而非彌補農民之損失。

二、蔬果因疫情影響進而造成產銷失衡影響農民生計,並非天然災害直接造成損害,亦無涉協助農民恢復生產,未宜歸屬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範疇。

三、為協助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或衝擊之農糧產業與事業,以維護其永續經營,本會農糧署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紓困措施

1.貸款利息補貼。

2.花卉及種苗業艱困經營者受僱員工薪資補貼。

3.農民團體產銷資材補貼。

4.批發市場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補貼。

(二)振興措施

1.輔導水果、蔬菜、花卉、雜糧及特作等經營設備及產業振興活動。

2.食米及米食製品市場拓展。

3.拓展有機農產品市場振興措施。

4.產銷履歷農產品包裝改善及行銷。

5.農糧產品展售行銷。

6.農糧產業加工輔導。

7.肥料供需穩定輔導。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口罩數量透明化及捐贈國際社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69)

楊委員就口罩數量透明化及捐贈國際社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全球肆虐,再次印證病毒無國界,全球防疫不容許任何缺口,只有當全球都成功控制病情時,臺灣才是真正的安全,人民才能真正過日常生活。而臺灣位在全球防疫第一線,更應善盡防疫的責任,政府在國內需求優先且行有餘力的前提下,與國際社會攜手合作防堵疫情,落實「臺灣能幫忙,而且臺灣正在幫忙」的理念。

二、政府於本(109)年4月陸續宣布捐贈1,700萬片口罩,支援疫情嚴重地區,包含美國、歐洲、友邦、新南向國家、日本及其他友好國家的前線醫療人員,國際各界均肯定並感謝我國義舉。政府各項施政尤其防疫各項措施,都是儘量秉持透明原則,也是這種透明化做法,有助於這次抗疫成功,很多國家也肯定我國政府高度透明化作為。

三、另在國內口罩分配部分,因徵用口罩產量逐步提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依產量滾動調整口罩分配量,自本(109)年1月31日至4月11日總分配量計6億766萬片,分配情形如下:

(一)實名制民生口罩(1.0/2.0)3億4,952萬片。

(二)醫療院所1億2,708萬片。

(三)公務(中央機關,含全國警消、國防及外交部人道援助)2,836萬片。

(四)公務(地方政府)3,320萬片。

(五)全國學校及考試2,150萬片。

(六)產業購買4,800萬片。

四、未來指揮中心將持續依產量滾動調整口罩分配量,以供醫療、防疫及民生需求。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政府堅持要發酷碰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68)

楊委員就政府堅持要發酷碰券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民國98年前行政院經建會發放消費券,經事後調查發現,消費券的替代效果高達67%,顯見民眾不會因消費券就增加額外消費;原估消費券能提升0.66%的經濟成長率,其貢獻僅為0.28%至0.43%,低於預估。

二、酷碰折扣優惠因為有時效且非全額補助,比起可存入銀行且無使用期限的現金,更具有在短期內促進消費增加的政策效果,因此在短期內,酷碰折扣優惠刺激消費之乘數較發放現金的效果大。

三、目前仍在疫情中,政府現階段最重要的工作係紓困,透過發放現金協助企業及勞工,穩定就業及家庭,並等到疫情緩和後,才會採取刺激消費的措施,協助產業重上軌道。

四、酷碰消費折扣優惠之規劃初衷是在疫情穩定後,以折扣優惠來誘發消費,帶動內需經濟,這個精神原則不會改變,方案尚在規劃中未定案,將持續傾聽及蒐集外界意見,期讓民眾及店家皆能受惠。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農民預購肥料及供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67)

楊委員就農民預購肥料及供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坊間傳聞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影響肥料原料進口,農民恐慌增購肥料,為協助農民實際用肥需求,推動化學肥料供應措施:

(一)肥料預購及運費補助:因應部分農民買不到肥料,自本(109)年3月16日起,由肥料銷售處受理農民預購肥料,由本會協調台肥公司調配供應並協助運送,對於急用肥料之鄉鎮農會可至台肥公司台中廠載運,補助運費每公噸500元。

(二)鼓勵農友單質肥料拌肥:本會獎勵農友購買拌肥用之寶粒磷及氯化鉀,每公斤1元,即每包補助40元;同時獎勵鄉鎮農會協助推廣拌肥,以氯化鉀及硫酸鉀進貨量每公斤0.5元核計獎勵金,並補助設置拌肥機每臺20萬元,協助農民拌肥。

(三)為降低農業生產成本,精準供應農友用肥需求,自本年4月15日起,啟動實名制預購肥料補助措施:

1.農民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按作業程序預購,嗣依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提供之各類作物施肥用量檢核後之複合肥料用量完成購買領用,每包(40公斤)補助20元。

2.肥料供應業者應於農民完成預購後之7個工作天內將肥料運送至經銷點,由經銷點通知農民取貨及轉撥補助款。

3.透過肥料價格補助可以紓緩搶購情形,同時降低農友生產成本,協助農友渡過疫情收入減少的難關,並建立肥料合理調配機制,保障實耕農友用肥需求。

(四)鼓勵大專業農混拌各種複合肥料施用,自本年4月22日至5月31日止,獎勵補助購買尿素、硫酸銨、氯化鉀等三項單質及寶粒磷肥料產品,買1包搭配獎勵補助1包。

二、肥料原料主要來自印尼、中東及加拿大等,僅有少數原料磷酸一銨及泥炭來自中國,目前國內主要肥料廠商原料庫存充裕,約可供應至本年12月,且原料將陸續進口。預估未來1年可供應複合肥料75萬公噸、單質肥料25萬公噸,計100萬公噸,足敷用肥需求。

三、為加強供應農友施肥需求,本會已責成台肥公司工廠全年營運,假日不休息24小時全日生產,並協調其他肥料廠商配合依農民預購肥料品項全力生產,公平調配並儘速供應,讓農民及時買到肥料。

四、實名制預購肥料,以農友耕作土地及種植作物種類,依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推薦施肥用量給予預購,可輔導農友合理化施肥,並建立實耕農友基礎資料,未來本會各項補助款均可直接對接到農友。本項措施僅須於第1次提供建立資料後,未來只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即可購買,解決長期用肥旺季肥料供應問題,更可確保實際耕作農友用肥權益。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我國醫療用品自給率及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78)

鄭委員就我國醫療用品自給率及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我國原料藥源自中國占比約3-4成,惟大部分廠商有3-6個月庫存量,另多數都有其他國家來源可以替代,短期內尚可供應國內醫療所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本部已請各藥業公協會協助盤點疫情期間恐有短缺疑慮之原料藥,並持續關注公協會回報品項之藥品供應情形,以及請廠商如有藥品短缺之虞,儘速通報。另針對原料藥進口及新增原料藥來源等申請,已加速辦理,並視缺藥情況及個案檢附之佐證文件簡化審查。此外,已於本(109)年3月12日公布施行「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名稱業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對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成本增加予以部分補貼,以避免因原料藥和製劑成本考量而影響藥商製造或輸入藥品之意願。

二、目前我國可供緊急調用重症用呼吸器數量尚足以因應目前疫情。另本部已徵詢有意願投入重症呼吸器之醫療器材廠商數家,與其保持密切聯繫,瞭解其執行進度及適時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此外,亦同步與經濟部和工研院保持聯繫,持續關注目前國內研發狀況及技轉情形,藉由產、官、研三方的合作,協助廠商發展重症呼吸器之研發能力。

三、有關防護衣、口罩等物資,在疫情發生前主要供醫療用,需求有限,而在台灣生產成本又較鄰近國家(如大陸或東南亞)高,因此上述物資平時以進口為主。因本次疫情,經濟部快速籌組口罩國家隊、防護衣國家隊,擴大防疫物資生產量能,並優先國內供貨,有效提升國內公衛醫療用品自給率。

四、未來將依我國於本次疫情防治經驗、相關防疫物資耗用及國內相關產業供給狀況,滾動檢討調整我國防疫物資之安全儲備量,保障第一線醫療及防疫人員安全。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推動防疫國家隊之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79)

鄭委員就推動防疫國家隊之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由於新冠肺炎以驚人的速度蔓延至全世界各國,並且未見其趨緩之勢,而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指揮中心轄下整合本部、科技部、經濟部及相關產學研單位建立之研發組,即是針對我國新冠病毒診斷試劑、藥物及疫苗之研發進行全面性掌控及統籌,調度各產官學研界之研發資源,提昇防疫之研發量能。此研發組雖無防疫國家隊之名,但國家級的統籌角色,已有「防疫國家隊」之實。與委員報告相關重點措施摘要如下:

一、潛力檢驗試劑之研發輔導部署:

(一)本部於疫情初期,已成立專案團隊積極整備,全力輔助國內業者研發疫情所需檢驗試劑。截至109年4月27日止,本部已依據藥事法第55條與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以及藥事法第48-2條第1項第2款與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4條規定,核准2件國產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產品,供我國防疫運用。

(二)為加速我國研發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本部身兼輔導員及把關者,除建立綠色通道法規及研訂性能驗證參考文件,並積極主動輔導國內指標性研發案,於2-4月間,已召開與研發團隊面對面輔導會議數場,目前尚有十餘件輔導案積極進行中,另主動聯繫瞭解研發現況並提供諮詢服務亦達十餘件,期以科學、合理、防疫需求為原則,輔導研發團隊,讓具有一定品質、效能的檢測試劑,儘早在防疫前線運用。

二、潛力治療藥品之製造規劃部署:

(一)由於國外已有小型臨床試驗證實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HCQ)之初步療效,因此疾病管制署亦於109年3月26日將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HCQ)列入「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暫行指引(第五版)」中。

(二)羥氯奎寧原適用於「圓盤狀及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慢性多形日光疹、慢性風濕性關節炎、鏈狀瘧原蟲和間日瘧原蟲引起之瘧疾」之相關患者,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了保障既有患者之用藥權益,並且鞏固未來新冠肺炎疫情之醫療需求,因此召開多次奎寧業者討論會議,建立政府與業者之溝通橋梁與合作模式,亦協調業者間合作的可能方案。在業者全力支持與配合下,將業者所捐贈的1公噸奎寧原料以及其餘原料進行分配,規劃出我國防疫物資-羥氯奎寧之未來原料與製劑之排程規劃,達成我國超前部署的核心價值,整合我國製藥上中下游之要角,成立我國防疫國家隊其中一環……「製藥國家隊」。

三、潛力藥品及預防疫苗之研發規劃部署:

(一)目前的潛力治療藥品(如:Remdesivir及HCQ)尚未完成臨床試驗(如:隨機分派臨床試驗)直接證實潛力藥物用於新冠肺炎之療效,因此食藥署亦已加速臨床試驗申請案之審核,並全力輔導臨床試驗之執行。

(二)我國疫苗之研發雖仍正處於研發階段,但食藥署與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已全力配合研發階段所需之專案諮詢輔導,CDE亦已開啟了「CDE can Help:COVID-19專案法規科學輔導計畫」,由主動式的深入諮詢輔導,縮短藥物研發時程,降低研發成本並滿足公衛需求,該專案實施期間入選之案件不予收費。本部將會繼續本著超前部署之防疫精神,朝「國家防疫隊」目標努力邁進!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81)

鄭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國軍戰力完整,經本部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說明實需後,4月17日行政院政策決定,全數滿足國軍防疫及戰備需求,全軍每人每日1片(包含軍事院校學生),並自4月18日起循國軍補給系統配送至全軍各營區官兵手中,持續撥補至疫情結束,所需相關預算,全數由政府支應。

二、感謝委員對國軍官兵的支持與關心,本部將持續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項防疫作為,確保戰力完整,並與國人共同對抗疫情,完成防疫任務。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促轉會業務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29)

邱委員就促轉會業務報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轉型正義係深化民主必經之路,尚須相當時日始能獲致初步成果,雖促轉會於2年任務期間已有具體工作成效,惟仍有許多轉型正義工作後續推動及立法需求或研修現有法令等事項尚待規劃,爰該會前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第11條規定函請行政院長同意延長該會任期1年,行政院已於本(109)年4月22日函復同意。該會將於延長任務期間賡續推動轉型正義相關工作,以回應臺灣社會各界之期待。

二、有關建議促轉會應逕行公布政治檔案中之「化名」以除外界之疑慮一節,依「政治檔案條例」第11條規定,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針對「政治檔案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相關法律之適用,行政院已於本年4月14日邀集相關法律主管機關研商獲致處理原則,有關政治檔案之解密及開放應用,應優先適用「政治檔案條例」;已完成解密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如屬「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規定之情報資訊,為兼顧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不宜對外開放,可依「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規定,至遲於50年後提供應用;提供應用時,應依「政治檔案條例」第11條規定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至足資辨識個人隱私之資料,採分離原則,經抽離及遮掩處理後部分提供。

三、另有關建議追回之不當黨產可專款用於補助政治受難者之生活,並應思考更彈性之作法,作為轉型正義之專款使用一節,依促轉條例第7條規定,黨產會依法追回之財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國有,並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促轉會將待財源確認到位後進行基金設立程序。又,政治受難者之權利回復,除財產返還及受害賠償,尚應考量諸多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因國家暴力,長期蒙受身體、心理及社會層面之損傷,亟需制度性資源與扶助,該會並規劃推動政治暴力受難家庭身心療癒工作,於刻正研擬之不當黨產運用規劃方案中,納入政治受難家庭單一窗口整合型服務機制,就其身心療癒、社福、長照需求及權益救濟等方面提供適當協助。

四、有關建議政治暴力創傷療癒需求訪查,應同時追訪加害者一節,因我國威權統治時期持續近50年,許多體制運作細節及人員於體制內角色及責任均待釐清,尚難僅以「加害者」統稱體制參與及協作者。促轉會目前係以「加害體制參與者/協作者」為名,以善意及開放態度,試圖瞭解其參與加害體制之可能原因及脈絡。惟臺灣轉型正義起步較晚,許多當事人已過世或年長體衰,目前同意受訪案例確實有限,未來該會將持續鼓勵各層級加害體制參與者及協作者出面作歷史見證。

五、有關規劃不法刑事裁判撤銷公告後沒收財產權利回復、返還事宜進度一節,促轉會於民國107年7月及108年4月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相關機關認促轉條例第6條第2項之規定主要在揭示規劃方向及原則,並無明定具體之返還或補(賠)償要件、程序、請求對象、返還或補(賠)償標準、救濟方式等,亦未明確授權另行訂定法規命令,尚難直接作為返還或補(賠)償之法源依據。又,返還或補(賠)償沒收財產,涉及人民財產權利、公共利益、國家財政負擔、返還或補(賠)償標準、平等原則等重大事項,數目龐大且年代久遠,仍應透過另行立法或修法之方式處理。目前該會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進行「威權統治時期沒收財產處理之研究」委託研究案已完成驗收,後續將參酌研究成果積極進行後續研議及規劃工作,期能儘速平復司法不法,回復受難者之權益。有關上開研究成果之建議方向如下:

(一)主管機關:建議由中央機關承辦沒收財產權利回復之業務。

(二)沒收財產權利回復模式:由主管機關依權利人之申請為之,沒收財產以返還原標的為優先,至個案有不適宜原物返還之情形(如原財產已滅失、已移轉善意第三人等),則改用替代賠償方式處理。此外,在無不適宜原物返還之情形下,賦予權利人請求返還原標的或替代賠償之選擇權。

(三)程序與紛爭解決機制:當事人與主管機關得先進行調解;於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願意調解之情形,由主管機關作成裁決;當事人若對主管機關之裁決有不服,則可循行政訴訟救濟。

六、有關公共空間威權象徵處置協商問題一節,促轉會秉持「依法應予處置,但方式多元開放」原則辦理,旨在解除各項紀念物或命名空間之威權性格,並非僅有拆除與否之對立選項,亦包括附加合理說明、改造為其他裝置藝術、移置適當處所、改變空間布局等,故該會係採尊重機關自主規劃之方式,於溝通協調過程中,逐步引介轉型正義價值辦理。另該會亦刻正評估規劃威權象徵最終處置法案,未來該會任期結束如尚有未處置完成之威權象徵,則由承接機關依相關方案接續辦理。至促轉會自108年4月完成全國公共空間威權象徵清查後,業陸續與中央主管機關協商並提出具體處置方式及期程,截至本年3月止,計召開4場協商會議,多數機關均已漸進完成多元處置。依此基礎,該會於本年3月起與地方政府協商,並持續協調未有明顯進度之機關及地方政府依促轉條例意旨處置威權象徵,其中教育部及文化部之辦理情形如下:

(一)教育部:為促進轉型正義並符教育目的及配合人權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之實施,該部係以校園民主與人權教育為原則,請學校秉持理性、參與及多元價值,以公開溝通、凝聚共識之方式妥適處理,目前已有學校透過成立銅像處理委員會或研究小組,以召開會議或投票等方式來辦理處置。後續該部持續配合促轉會研議更積極促進校園溝通討論處置威權象徵之相關策略,落實轉型正義之推動。

(二)文化部:該部自106年開始,對於威權象徵處置作為,即以審議式民主及藝術參與等計畫,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基於中正紀念堂之轉型不僅是空間轉型,更涉及組織轉型,該部透過社會討論及多元藝術參與等相關計畫瞭解參與者之意見及社會輿論,並經綜合分析後,評估中正紀念堂之轉型必須回應轉型正義及國家首都發展願景兩大核心價值,爰於108年1月2日將中正紀念堂之轉型規劃方向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業於同年2月中旬召會研商,先瞭解各機關意見,後續並由文化部補充相關資料、規劃專家諮詢會議、釐清各界建請方案可行性後續處。該部將持續以民主程序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針對現行失業教育訓練課程調整更為多元化,尤其專業科目之訓練,應該按照現行產業之需求更為精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71)

邱委員就「針對現行失業教育訓練課程調整更為多元化,尤其專業科目之訓練,應該按照現行產業之需求更為精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及促進國民就業,由發展署所屬各分署運用自有場地、設備及師資等,自行規劃辦理職前訓練;而為因應產業環境及勞動市場的快速變遷,並擴充整體服務能量,同時鼓勵民間參與職業訓練,以委辦及補助方式,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多元類別之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以協助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並促進其就業,訓練課程包含工業,商業及服務業等百工百業,如水電、冷凍空調、木工、商業會計事務、記帳稅務實務、烘培、美容美髮……等職類,108年度共開辦1,860班,訓練49,299人,其中針對5+2產業,已辦理自動控制、精密機械、物聯網開發與行動裝置應用、綠能與節能實務、銲接實務……等職類。

二、為使所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切合產業需求,發展署所屬各分署透過「區域職業訓練供需資訊蒐集評估」,蒐集區域產業發展、勞動市場人力需求,並參考相關部會對所主管之目的事業所做之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結果等資料,掌握各轄區人力需求及供給情況,定期進行職業訓練課程之檢討,並導入所需新技術與概念,以滾動式新增或更新職業訓練職類課程,同時以產訓合作模式,依企業用人需求,為企業量身訂做專屬職業訓練,由企業與訓練單位共同規劃辦理客製化訓練課程,以持續提升訓後就業成效,並補充產業所需人才。

三、本部將賡續加強辦理符合產業需求之職前訓練課程,並參考相關部會所做之人才供需調查和推估結果,規劃辦理符合產業需求之相關職前訓練課程,同時亦將持續以產訓合作模式,為企業辦理客製化訓練,以補充產業所需人才。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4月強烈大陸冷氣團來襲,造成南投縣仁愛鄉茶受損一事,建議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並對受災茶區進行復耕技術輔導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83)

馬委員就4月強烈大陸冷氣團來襲,造成南投縣仁愛鄉茶受損一事,建議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並對受災茶區進行復耕技術輔導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業於109年4月20日公告仁愛鄉為辦理茶109年0413低溫災害現金救助地區,以協助農民早日復耕。

二、本會茶業改良場業針對本次災害提供預警資訊並進行災後輔導,相關措施如下:

(一)於4月10日在Line群組發布注意事項,提醒各地農友們注意天氣變化。

(二)該場魚池分場及凍頂工作站於寒害後立即成立災後復耕技術輔導團隊,配合勘災時進行輔導,並派員於4月17日主動深入仁愛茶區,進行災後現場技術指導,協助農民復耕。

(三)於官網及臉書公告「茶樹受低溫損害之影響及防護措施」,並公布各茶區技術輔導團隊成員及聯絡方式,供農民進行災後處理及技術諮詢,減少後續損失。

(四)該場針對因應農業天然災害標準作業程序詳如附件流程圖。

(三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南投縣轄內農業及畜牧產業從業人員口罩不足,恐形成防疫破口,請本會儘速協助因應,以維護民眾及工作人員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86)

馬委員就南投縣轄內農業及畜牧產業從業人員口罩不足,恐形成防疫破口,請本會儘速協助因應,以維護民眾及工作人員健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會各業務單位依權責協助農業相關從業人員向經濟部申請口罩需求量,其辦理情形摘要如下:

(一)本會畜牧處於本(109)年3月2日協助經濟部彙整畜牧從業人員口罩需求量,提供13個全國性畜牧產業公協會窗口,調查所屬會員口罩使用情況及協助配送於第一線從業人員,並由經濟部核定口罩數量與配送順序,每週配送數量為421,750片。本會並於4月10日函送畜禽市場防疫安全指引(附件1)供縣市政府輔導轄屬肉品批發市場參照辦理。

(二)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業於本年3月向經濟部提送屠宰場內從業人員需求量,並委請「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及「臺灣家禽屠宰供銷發展協會」擔任配送窗口,每週配送數量為59,400片。

(三)本會農糧署分別於本年3月17日及3月25日函請各地方政府調查果菜批發市場員工及零批場攤商、供銷雙方工作人員需求,並統由臺北農產運銷公司擔任配送窗口,南投地區每週配送數量為657片。

(四)本會漁業署亦分別於本年3月25日及3月31日函送經濟部申購24處生產地及13處消費地魚市場口罩需求表,於4月8日收到經濟部配送之口罩資訊,每週配送數量為39,550片,同時函請轄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魚市場落實口罩實名制,並按週回報縣市政府有關口罩領用及管理情形,以及建議不定期查核。本會漁業署並於4月9日函送魚市場交易安全指引(附件2)供縣市政府輔導轄屬魚市場參照辦理。

二、另農民噴灑農藥需求的口罩主要使用活性碳口罩,非此次經濟部徵用之醫療口罩,但因口罩生產線的管制導致活性碳口罩無法充分供應農民需求,建議由經濟部調度產線以協助農民。

三、有鑑於目前國內口罩申請均改為實名制,若南投縣轄內農業從業人員尚有口罩不足情形,建議可利用「專案口罩實名制」逕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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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國發基金針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新創事業紓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497)

張委員就國發基金針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新創事業紓困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國發基金為協助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於第84次管理會會議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新創事業投資作業要點」,該投資作業係為因應受疫情影響新創業者之迫切需求,108年度預算尚無此項投資專案,將由國發基金本(109)年度所編列各項投資預算項下支應,以協助新創事業共同度過疫情衝擊,促進我國新創事業永續發展。

二、此項投資專案主要以認購公司特別股股權方式,提供新創業者短期營運資金;申請公司訂定之特別股發行期間以2年為原則,股息為年息1.5%,公司於特別股發行期間屆期時,應償還國發基金全部本息,或由國發基金循程序決議是否將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公司若辦理清算時,特別股清算分配之順位優先於普通股,而申請公司之相關特別股條件,亦將由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進行嚴謹審議評估。國發基金參與投資新創事業之特別股不介入公司經營,於協助目的達成時,即收回本息退場;另國發基金亦已訂定投資後管理作業規範,要求被投資事業應按季提供公司財務資訊及營運概況說明,以利定期追蹤新創事業之經營狀況,保障投資權益。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Ayoi阿優依入口網作為原民會因應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規劃結合實體通路設置專屬網站及各類行銷宣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20)

張委員就Ayoi阿優依入口網作為原民會因應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規劃結合實體通路設置專屬網站及各類行銷宣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原民會推動產業多元行銷規劃之「Ayoi阿優依」入口網,預計於本(109)年6月1日前正式上線,主要功能包含特色品牌介紹及商品資訊、原住民族特色店家、會員專區、各平台網站活動資訊、最新消息及影音專區、購物車等,且針對民眾線上商品購物做整合性的服務,入口網正式上線後也會與原民會全球資訊網及社群網站作連結,以強化宣傳。

二、針對商品的行銷,原民會將於全家好賣+、Happy GO、Momo購物網及陽信商店街等購物網站設立原住民族商品專區,並推出滿500送100之促銷優惠活動,以刺激消費者關注,且於本會「Ayoi阿優依」入口網及社群網站推動行銷宣傳活動,以提升原住民族商品觸及率,並與各購物網站合作加強宣傳。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各學校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相關防疫工作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所需經費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46)

高委員就各學校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相關防疫工作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所需經費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執行傳染病之防治工作等特殊職務期間得經本院同意辦理額外保險,又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衍生之保險給付,應予抵充。為應COVID-19疫情,本院依上開規定於本(109)年2月14日核定執行防疫工作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相關人員得投保最高限額為1千萬元之額外保險,保險內容並由各機關自行規劃辦理。教育部及該部國教署並於同年3月2日及10日函轉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有關校園防疫人員辦理額外保險相關規劃事宜,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二、經查教育部轄屬學校刻為學校執行防疫工作之教職員工辦理額外保險,且依防疫工作執行現況及評估實際接觸情形審認應辦理保險對象,如:護理師、軍訓教官、宿舍管理員、負責量測師生體溫之相關防疫人員等,規劃適宜保險內容,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該部尚未接獲轄屬學校反映預算經費不足以支應之情形。至如地方政府轄屬學校反映預算有限無法為執行防疫工作之教職員工辦理額外保險,宜由各地方政府視財務狀況規劃相關補助措施,或由各地方政府統一辦理。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放寬口罩代購人數、批次認證「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健康存摺」及網購口罩取貨簡訊內增加個人局部識別資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88)

高委員就放寬口罩代購人數、批次認證「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健康存摺」及網購口罩取貨簡訊內增加個人局部識別資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武漢肺炎疫情期間,為避免口罩囤積購買公平,政府徵用口罩優先提供給醫護人員及防疫相關工作人員使用,同時實施實名制,完成「口罩管控系統」,運用健保資訊系統作為口罩實名制的配售平台,讓民眾公平購買口罩。自109年4月9日起每人每14天可購買大人口罩9片或兒童口罩10片,4月23日起恢復僅16歲以下民眾可購買兒童口罩,到藥局排隊不受單雙號限制,每人每次最多可代持3張16歲(含)以下兒童健保卡或代持1張成人健保卡購買口罩。

二、為方便學生及上班族群不方便排隊購買口罩,規劃口罩實名制2.0,民眾可以透過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登入平台,或是藉由健保署「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健康存摺」,進行手機身分認證後,即可登入APP,進行口罩預約,並選擇至全省四大超商、全聯或美廉社取貨,提升民眾預購口罩之便利性。

三、109年4月22日起口罩實名制3.0上路,新增四大超商KIOSK事務機「續購」及「預購」,民眾只要攜帶健保卡插卡就能使用,並可直接透過超商代收現金繳款,舒解社區藥局排隊壓力。

四、為利民眾以手機協助家人代購口罩,109年4月13日於服務櫃檯加開窗口,協助民眾於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系統註冊,並將家人資料綁定於手機,紓解申辦人潮使資訊分流順暢,提升民眾使用APP購買口罩便利性及意願。針對無法使用「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健康存摺」網購口罩民眾(例如易付卡等),亦可透過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登入eMask口罩預購系統(https://emask.taiwan.gov.tw/)網購口罩,或持健保卡至四大超商KIOSK事務機「續購」及「預購」口罩。

五、民眾網購口罩後,可至eMask口罩預購系統(https://emask.taiwan.gov.tw/)以「健保卡」、「自然人憑證」或「直接輸入購買者身分證字號及手機末三碼」查詢「取貨序號」、「取貨門市」、「網購抽籤結果」、「網購繳費結果」、「口罩種類片數」及「繳費金額」等資訊,以利超商取貨時輸入完整資訊;至委員所提網購口罩取貨簡訊內增加個人局部識別資訊,因涉及跨部會協調,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辦理。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海外越南臺商反應,因受疫情影響,希望當地的臺資銀行在本利還貸上能適度提供展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23)

邱委員就「海外越南臺商反應,因受疫情影響,希望當地的臺資銀行在本利還貸上能適度提供展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僑務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瞭解COVID-19(武漢肺炎)影響越南臺商營運情形並提供適當協助,僑委會駐外同仁於疫情初期即配合駐越南代表處及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統一指揮,邀集臺商會共同成立緊急聯絡小組,協助臺商處理因應越南政府各項管制措施所遭遇的問題,隨時蒐整越南政府各項最新紓困措施,適時發布於駐處網站及臺商群組,此外,亦完成越南臺商急需越南政府協助紓困事項調查,將臺商反映意見及紓困建議於本(109)年4月13日轉致越南計畫投資部,請該部協助因應及解決。

二、另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海外僑臺商事業解決資金需求,該會已策輔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開辦COVID-19(武漢肺炎)專案貸款保證,海外僑臺商得循該專案申請小額貸款保證,現有保證戶亦得循該專案就尚未清償的貸款餘額申請展延,上揭兩方案均得減免部分保證手續費;另已於4月13日致函金管會轉致越南臺商對當地臺資銀行需求。

三、鑑於各國政府因應疫情提出各項紓困方案,為加強服務海外僑臺商,協助海外僑臺商取得正確資訊,僑委會刻積極蒐整僑居國當地政府對企業有關之紓困措施資訊,未來將適時提供相關海外臺商會、僑團等相關組織及僑臺商事業參考,助益僑臺商事業度過疫情困境。

有關貴院邱委員建議希望海外臺資銀行提供協助乙節,受限當地法規、外匯管制及經營策略,所能提供之幫助有其限制,此節將請金管會持續與海外公、民營臺資銀行溝通,協助僑臺商適時獲得所需融資渡過營運困難。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因應新冠肺炎衝擊,政府推出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方案,在補貼起支門檻與額度上皆有重新審酌之必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34)

郭委員就因應新冠肺炎衝擊,政府推出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方案,在補貼起支門檻與額度上皆有重新審酌之必要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推動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方案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會議展覽服務業,企業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以穩定企業經營及員工就業。

(一)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4、5、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二)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二、有關委員就「艱困企業定義下修,將營收減少3成做為補貼起支門檻,及員工薪資補貼成數,按企業營收減少的成數對應補貼」之建議部分:

因考量政府對不同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作法宜儘量一致性,本部亦參考各部會所提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作法,訂定營業額減少 5 成以上且有稅籍登記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業者給予上述補貼措施;惟因不同產業屬性不同,其營收下降對產業衝擊情形也有不同,本部將盤點特定產業屬性及受衝擊程度,並洽相關產業公協會意見後,再評估是否就特定產業降低門檻。

三、有關委員建議就「企業營收減少7成以上者,應加發5成租金補貼支應營運成本」部分:

(一)本部認為業者可先申請前述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如有不足,可再申請本部所推動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

1.營運資金貸款部分,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目前1.845%)計算,本部提供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支付員工薪資、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租金所需貸款,利息給予全額補貼,補貼利息最長6個月,每家補貼金額最多以5.5萬元為上限,貸款期間提供10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2.振興資金貸款部分,貸款利率為0.845%計算,針對受影響的中小型企業,補貼利息最長1年,每家補貼金額最高以22萬元為上限,貸款期間提供8至9成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二)本部另針對所屬產業園區提供資金費用緩繳減收措施:

1.工業區部分,提供本部管轄工業區內承租土地、建築物或國有房舍者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二擇一),並協助承租購土地或廠房建築物者,其公共設施維護費得減半收取;對已申請污水處理聯接使用廠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平均攤還,免計收滯納金及延遲利息。

2.加工區部分,提供區內事業單位,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二擇一)、展延投資建廠期限、污水處理費緩繳1年、營收衰退30%者,管理費緩繳1年等協助均為免息,可適度協助業者減輕負擔。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斯懷就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之勞工及弱勢族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55)

吳委員就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之勞工及弱勢族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勞工,勞動部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自本(109)年4月13日起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協助部分工時或非典型勞工參與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補貼標準以每小時158元核給,每月最高工作80小時,每月最多核給1萬2,640元,最長以6個月為限。

(二)爭取300億元特別預算,在「弱勢優先,排富,不重複領取」原則下,規劃生活補貼方案,預計可協助100萬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

(三)開辦「勞工紓困貸款」,由銀行提供500億元資金,並透過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每人貸款額度最高10萬元,貸款期限3年,由政府編列特別預算10億元,補貼1年貸款利息,計50萬個貸款名額。

(四)受僱勞工如受COVID-19疫情影響致遭遇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提供失業給付,給付標準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有扶養眷屬者可加發最多20%;給付期間最長發給6個月,惟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以保障失業一定期間之生活。

(五)增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針對受COVID-19疫情影響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高中職、大專校院者,增辦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以減輕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

二、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政府已針對弱勢老人、兒少、身障者加發生活補助,另為協助受COVID-19疫情影響致生活陷困之民眾,衛福部已會商各地方政府修訂「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相關救助對象,包括因遭暫停營業之失業員工,無法依稅籍資料予以產業紓困,致生活陷困者;無勞保投保之自營作業者,無法給與薪資補助致影響生計者;因依規定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請假或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者;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者等,均可提出申請。符合申請資格者可逕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辦,如收入(含存款)未達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可核給1至3萬元紓困救助金,案件於受理後1至3天內即核發救助金,如屬急迫性個案,則於24小時內發給,俾使有需求之民眾能立即獲得紓困,以達簡便、速審、速發之目的。此外,針對社會福利團體因COVID-19疫情造成之衝擊,衛福部亦提供相關紓困措施如下:

(一)提供「住宿式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紓困措施」,針對長照、老人、身心障礙及兒少福利機構,補貼停業期間之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以及補貼因收入減少而需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二)修正發布「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將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納入紓困對象。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湯委員蕙禎就中央應就精神病患之照顧問題,以及何時能完成足夠之療養院數量,以解決精障人士收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80)

湯委員就中央應就精神病患之照顧問題,以及何時能完成足夠之療養院數量,以解決精障人士收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自74年起分期推動精神醫療網計畫,逐步完成精神醫療資源硬體建設及人力規劃,建置精神衛生行政體系及社區精神病人個案管理系統,並建立社區精神病人服務社區關懷制度等措施。參酌世界各國精神醫療發展趨勢,及疾病型態改變與藥物治療技術之進展,各國均朝向社區精神復健方向發展,本部亦參考國際經驗,以社區心理衛生服務模式,提供精神病人從醫療到社區端之延續性精神照護資源與服務。

二、為推動提供症狀穩定、局部功能退化但有復健潛能、不需全日住院但需積極復健治療者,於醫療機構回歸社區後之良好服務,獲得持續性之社區復健轉銜服務,發展社區照護機構,查全國目前計有200家精神醫療機構、316家診所、65家心理治療所、95家心理諮商所、6,250床日間留院、68家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154家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以及48家精神護理之家,提供精神醫療照護服務。前開醫療資源都符合設置標準。

三、另有關各縣市精神病床資源,依據「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所揭資源管制規定,各縣市精神急性床每萬人不得逾4床;慢性床每萬人不得逾6床;其急性及慢性床之合計數,不得逾每萬人10床。查全國已開放供住院之醫院家數130家;精神急性/慢性一般病床許可數為8,240床(每萬人3.54床)/14,416床(每萬人6.11床),合計22,656床(每萬人9.74床);精神急性/慢性一般病床開放數為7,387床(每萬人3.17床)/13,559床(每萬人5.82床),合計20,946床(每萬人9.0床),已符合上述設置標準。

四、至有關收治合併精神疾病受刑人乙節,則應結合矯正及醫療專業,由法務部與本部共同研議設置相關處所,提供適當處遇及追蹤;本部持續結合公私部門,開發精神病人多元社區生活方案,提供精神病友多元社區服務及居住選擇,以利其融入社區生活,改善生活品質。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政府於防疫期間對家庭暴力問題應規劃相關措施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73)

呂委員就政府於防疫期間對家庭暴力問題應規劃相關措施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109年1至3月全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約3萬2,000件,與108年同期相較,約成長5%,但與108年第4季相較減少0.7%,故從案件數量變化之趨勢來看,目前國內家庭暴力案件尚未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明顯增加。

二、針對防疫期間之家庭暴力防治措施,本部重點工作如下:

(一)持續監測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數,定期進行跨年度同期比較,瞭解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數是否有異常增加或減少情事,如有異常情形將及早因應。

(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進行保護性案件之訪視、調查及服務,尤其針對居家檢疫或隔離個案,應確實評估其人身安全,如經評估需庇護安置,將依本部所訂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安排1人1室之隔離空間,俾兼顧防疫及保護措施。

(三)強化民眾對家庭暴力之防治意識,並鼓勵民眾積極求助或通報。另居家檢疫或隔離個案遭受家庭暴力時,如無法直接撥打113或110求助,可善用113保護專線之線上諮詢及簡訊對談服務進行求助。

(四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為確保消費者的健康與權益,應加強中藥材邊境稽查,中藥食品從出廠至上架的都應嚴格管控品質,才能讓消費者吃得安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74)

林委員就為確保消費者的健康與權益,應加強中藥材邊境稽查,中藥食品從出廠至上架的都應嚴格管控品質,才能讓消費者吃得安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我國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輸入中藥材邊境管制,並於105年5月10日發布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限量基準與105年8月10日發布中藥材含重金屬(總重金屬、鉛、鎘、汞、砷)限量基準。目前已指定紅棗等21項中藥材,實施進口查驗。統計至109年3月31日止,共受理2萬5,672件中藥材報驗通關案,總計9萬8,575噸,其檢附之檢驗證明文件,符合我國異常物質限量標準;共抽驗4,282批,其中98批自中國大陸進口及1批自越南進口之中藥材,因重金屬、二氧化硫等異常物質含量超出限量,判定不合格,合格率為97.7%;歷年執行市售中藥材抽驗計畫,101年至108年,合計抽驗3,672件中藥材,其中共139件檢驗不合格,合格率為94.8%。目前實施邊境查驗及市售抽驗之中藥材占全部中藥材年進口量75%以上,經檢驗不符規定者皆依藥事法規定回收、銷燬,毋使品質不合格之中藥材輸入或在市面上流通。

二、除了強化中藥材進口品質管制,擴大中藥材源頭管理以外,本部並建立中藥檢驗規格與品質標準,自108年6月1日起實施「臺灣中藥典」第三版,收載355種中藥材品項及2項中藥製劑,凡供製造、輸入之中藥材,其品質與規格須符該藥典規定,以確保中藥材品質與安全。

三、本部刻正研擬中藥材殘留農藥限量基準草案,已委託臺灣大學執行市售中藥材異常物質背景值監測計畫多年,及農委會藥物毒物試驗所執行中藥材殘留農藥檢驗方法開發。未來俟農藥檢驗方法開發完成後,將併近年來市售中藥材異常物質監測計畫調查成果,增修訂中藥材殘留農藥限量基準及滾動修正中藥材含二氧化硫、重金屬及黃麴毒素之限量基準,且增加邊境查驗中藥材品項。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恆春半島內(恆春基督教醫院、南門醫院及本部恆春旅遊醫院整合)成立專門篩檢站,加強落實防疫,讓醫療資源運用更有效益,降低醫護人員的感染風險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77)

廖委員就恆春半島內(恆春基督教醫院、南門醫院及本部恆春旅遊醫院整合)成立專門篩檢站,加強落實防疫,讓醫療資源運用更有效益,降低醫護人員的感染風險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社區監測建置採檢網絡及分級收治,避免疑似COVID-19(武漢肺炎)個案集中於大醫院就醫,造成急診壅塞影響服務量能及引發院內傳播,本部已規劃輕、重症患者分流的診療流程,並訂定相關之分流轉診程序,以提供有國外旅遊史或接觸史,且具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之病人,可前往進行採檢及診療。經查屏東縣恆春地區之恆春基督教醫院、南門醫院及本部恆春旅遊醫院等三家均屬「社區採檢院所」,有設置發燒篩檢站及COVID-19採檢站。

二、另為強化醫院感染管制措施,規範急診、住院病人應有不同出、入口及動線,並對於疑似個案應有分流措施,並訂有COVID-19病人住院分流分艙及雙向轉診規定,提供COVID-19(武漢肺炎)住院病人「住院前分流」及「住院後轉送」之依循,重點原則如下:

(一)分流措施:包括急門住病人分流、發燒監測紅外線體溫偵測、門禁管理陪病訪客限制、入口管制、旅遊史/接觸史查詢、分流看診機制防疫篩檢站等。

(二)住院前分流:屬居家隔離/檢疫者出現相關症狀需採檢或住院,應優先安排至網區/縣市應變醫院;若屬擴大採檢及社區監測採檢對象,則安排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若個案需住院,則就地收治或安排至非重度收治醫院之隔離醫院。

(三)住院後轉送:確診個案住院後雙向轉診,以原地收治為原則;住院病人病情惡化,或有其他疾病需急重症照護,且醫院之醫療量能無法處置者,得安排轉診,上轉至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反之,病情緩解成為輕度病人,且無其他疾病需急重症照護者,得安排下轉。

三、若屏東地區有發生重症病人,可轉至屏東地區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就醫。又本部屏東醫院為COVID-19之網區應變醫院,將視疫情及應變量能啟動網區應變醫院。

四、上開因應措施,將視疫情狀況隨時滾動修正相關規定,以維護國內防疫安全,保障國民健康,將疫情的威脅減至最低。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應在美中貿易結構轉變趨勢中,善用資通訊產業關鍵地位爭取更多的發展機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91)

許委員就臺灣應在美中貿易結構轉變趨勢中,善用資通訊產業關鍵地位爭取更多的發展機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美國總統川普為降低長期對中國大陸商品貿易存在的大量入超,上任以來對中國大陸發動一連串加徵關稅措施,中國大陸亦加以反制。除關稅領域外,兩國貿易爭端也逐漸演變成科技競逐,例如:美國將華為等企業列入「出口管制實體清單」,近來並考慮將出口管制條例中微量原則門檻,由目前25%下修至10%,擴大直接產品原則適用範圍至非科技產品。

二、美中兩國爆發貿易衝突,不但衝擊全球經貿動能,更讓許多在中國大陸的跨國企業回台設廠投資,或逐漸將生產線移往東協等地。此外,COVID-19疫情蔓延造成全球大封鎖,也促使各國重新檢視供應鏈風險,從注重效率逐漸轉為追求穩定,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市場。

三、美中貿易紛爭已朝長期化發展,勢必牽動全球供應鏈重組,可能造成未來各國經貿往來型態的結構性轉變,政府將持續關注趨勢變化,以積極、主動態度審慎因應。具體作法如下:

(一)分散出口市場,協助廠商多元布局: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爭取市場商機,協助業者強化與跨國品牌商及零售商供應鏈合作,強化經貿多元佈局。

(二)引導台商回流,建立國內高階產品供應鏈:引導高附加價值率、屬5+2產業創新領域、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或自有品牌國際行銷等之廠商回台投資設廠,帶動上下游供應鏈增加對台投資,建立臺灣完整高階產品供應鏈,強化產業群聚效益。

(三)提高自主技術含量,降低對外技術依賴:政府將持續推動「亞洲.矽谷」方案,利用我國擁有之ICT、半導體等硬體優勢,以「推動物聯網發展」及「健全創新創業生態系」為主軸,連結全球先進科技研發能量,加速臺灣產業升級轉型,提高自主技術含量,降低對外技術之依賴。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IMF大幅調降台灣經濟預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16)

許委員就IMF大幅調降台灣經濟預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疫情造成的國際人流、供應鏈及貿易的中斷,加上大宗商品價格(如油價)波動,重創今年各國經濟表現。依據IMF、IHS Markit等國際機構預測,各國經濟成長均創下金融海嘯以來新低。

二、由於我國為小型開放經濟體,受國際景氣影響甚深,4月以來各機構對我國今年經濟成長率均下調,其中以IMF預估值最低,預測今年台灣經濟成長為負4%。重點說明如下:

(一)全球經濟成長與貿易量成長大幅趨緩。國外需求驟降,將不利台灣輸出成長表現,是本次IMF對台灣經濟成長較為悲觀的主要原因。

(二)惟IMF未將我國疫情控制得當,以及政府紓困振興等正面效益等納入預測模型,亦未掌握本年民間及政府投資的狀況,致其對台灣經濟成長率預測過於悲觀。

三、儘管今年第1季經濟受疫情影響表現不如往常,且疫情的影響仍在進行中,主計總處認為今年經濟成長率將落在1.3%至1.8%之間,全年仍會維持正成長。

四、台灣經濟有極強的韌性,電子及生技產業表現亮眼,加上政府積極防疫及推出上兆的經費進行產業紓困振興,可望減輕疫情衝擊。未來政府將持續密切關注並妥為因應。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衝擊中小型服務業,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執行紓困和振興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99)

許委員就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衝擊中小型服務業,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執行紓困和振興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衝擊中小型服務業,本部已針對商圈店家之振興以及傳統市場、夜市經營管理與地方政府合作作法說明如下:

一、協助商圈店家振興

(一)於疫情期間,與地方政府合作,強化各項防疫作為,除了由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消毒、宣導各項防疫措施;本部補助商圈組織辦理環境改善,優化商圈體質,包含環境美化、公共改善、標示優化、友善措施等。

(二)於疫情結束後,本部補助商圈組織辦理特色行銷、商品開發、培能訓練、數位應用等措施,並鼓勵商圈組織結合中央與地方資源,擴大辦理行銷活動,加速疫情後之人潮湧入商圈。

(三)另本部亦規劃於疫情後辦理全國商圈多元行銷活動,將強化與地方政府之合作,辦理在地特色遊程推廣、網紅宣傳及社群行銷,以及多元平台合作等,擴大商圈能見度。

二、有關傳統市場及夜市經營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但以目前地方政府財政狀況,除六都外,縣市政府普遍缺乏經費支應硬體改善工程,而本次疫情顯示加強公共設施的環境衛生刻不容緩,許多傳統市場及夜市基礎設施老舊,實有更新改善必要。針對傳統市場及夜市部分,本部協助作法如下:

(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設施更新改善:由地方政府提案,本部補助與地方自籌一定比率經費分攤,項目包含:地板、路面、排水溝、通風、動線、指標、招牌、採光、照明、機電等,將以提升市集衛生條件、環境整潔有關的基礎設施優先補助。

(二)與地方政府合作輔導傳統市場及夜市攤商導入數位電商:

1.傳統市場媒合或建置20處市場電商或網路購物平台,每處市場協助攤商上架200件以上商品,須包含上架所需攝影、商品資訊、協助理貨整理(跨攤購買)及協助售後退貨服務等。

2.列管夜市媒合或建置10處夜市(攤販共200攤以上)提供外送服務,包含上架所需攝影、商品資訊及協助理貨整理等。

(三)與地方政府合作輔導傳統市場及夜市攤商新增或導入數位支付:市場及夜市各辦理1場次攤商、數位廠商及縣市政府承辦人員媒合說明會,提供攤商自由選擇適用之數位支付工具。

(四)與地方政府合作輔導傳統市場及夜市改善現有衛生環境:

1.導入餐具清洗模式:規劃公有零售市場、夜市餐具清洗模組性能規格及需求諮詢服務,並提供清洗初期相關費用補貼。藉以推廣餐具清洗機制公有零售市場及夜市設置示範。

2.提供熟食環境相關隔離措施:公有零售市場、夜市熟食響應疫情期間必要隔離措施,提供攤商相關措施必要之協助。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70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3號)

吳委員就北土城交流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北土城交流道問題:

(一)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函送「國道3號新北路段增設北土城交流道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交通部高公局依據「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規定,於106年2月20日召開審議委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

(二)新北市政府108年11月22日提送修正報告書,經交通部高公局轉請審議委員及交通部相關單位複核後,交通部於108年12月13日報本院審查,嗣經國發會於本(109)年2月3日召開審議會議,結論原則支持。

(三)新北市政府業依國發會審查意見於本年3月4日再送修正報告書,交通部已於本年3月6日函送國發會,國發會本年3月19日函復行政院審議意見行政院核處中。

二、關於台65延伸問題:台65延伸案涉及整體路網改善評估,交通部公路總局責由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於108年11月26日上網公告「大漢溪沿岸板橋至龍潭交通改善策略評估」招標,本年1月2日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本年2月26日續辦招標作業,已於本年3月26日開資格標,預定本年6月完成評選簽約,110年底前完成評估作業。

三、關於三鶯大橋問題:

(一)本工程新北市政府係分為2期4階段辦理,內政部業於106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2次新增審議核定23.57億元,中央款補助16.74億元,目前新北市政府先行辦理第1期增設機車專用道及人行自行車道工程。

(二)現階段第1期工程已於106年11月完成發包,107年1月3日開工,目前工程進度已達99.89%,預計本年5月12日報竣完工。內政部將持續督導市府掌握工程進度,以達工程如期於期程內完工。

(三)本案後續第2期第2階、第3階及第4階段工程,新北市政府亦已於本年1月17日決標,預計於本年5月7日辦理開工,工期為1,170個日曆天,預估於112年10月13日完工。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我國托嬰中心及幼兒園體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493)

高委員就我國托嬰中心及幼兒園體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自民國101年起實施幼托整合政策,解決長久以來有關原托兒所與幼稚園之收托兒童年齡重疊、師資條件、立案標準與資源不均等問題,分別依生活照顧、教育幼兒面向予以劃分,0至2歲托育服務由衛福部主管,2至6歲幼兒教保服務由教育部主管,並各依權責辦理,俾利兒童接受保育與教育之服務內涵及避免資源重複配置情事。現行依年齡層進行部會權責分工,係考量不同年齡層幼兒照顧需求與專業不同,爰各自訂定不同之人員資格規範。惟考量整體教保環境確有托嬰中心及教保服務人員相互流通之情形,教育部刻正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業將具教保員資格者任職於托嬰中心之年資,得採計為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擔任幼兒園園長年資部分,納入修法研議。

二、按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托嬰中心之輔導、監督、檢查等,托嬰中心倘有人力配置不符規定,一旦查證違規事項屬實應即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茲因地方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人力有限,加以業務權責不同,社會局(處)本於權限辦理稽查時,一旦發現收托兒童年齡不符規定,除依兒少權法裁處外,並移請教育局(處)就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情事查處,如有必要時,則辦理聯合稽查。另有關幼兒園稽查部分,各地方政府訂有稽查實施計畫或書面檢核表,倘發現幼兒園有違規之情事,各地方政府依幼照法及教保條例等相關規定裁罰,並依規定公告。教育部國教署亦賡續補助地方政府增置人力,辦理違規查處事宜。

三、有關降低幼兒園師生比一節,考量現行公立及私立幼兒園比例為3:7,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尚有不足,教育部積極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若現階段降低幼兒園師生比,其公立幼兒園將減少收托人數,私立幼兒園亦會因成本增加而提高收費,對於減輕家長負擔將有不利影響。是以,為符應人民期待,擴大公共化為政府首選且不變之政策主軸,俟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達一定程度後,再研議降低幼兒園班級人數之可行性。

四、為打造友善工作環境,衛福部運用107年訂頒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要求托嬰中心4年內將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千元,以保障托育人員薪資。且每年與勞動部勞保局勾稽比對全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結果提供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查核;同時明定退場機制將托嬰中心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即取消準公共托育資格,藉此嚇阻不肖托嬰中心業者,並保障托育人員合理之勞動條件。此外,鑑於托育人員身心狀況攸關兒童托育服務品質,衛福部於106年函頒「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明定照顧比為1:3,鼓勵私立托嬰中心照顧人力朝此方向配置,並持續檢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有關照顧比相關規定及配套,期減輕托育人員照顧負荷及鼓勵人員留任。另教育部亦針對教保服務人員規劃下列作為:

(一)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業納入勞工權益項目:將教職員工之津貼權益、保險及退休制度等納入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二)建立獎勵機制:訂定補助要點,補助10萬元至20萬元之獎勵經費予提供員工友善工作環境且符合一定條件之私立幼兒園。

(三)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鼓勵公益法人團體積極參與興辦非營利幼兒園,採公私協力,以成本價格經營方式,並訂有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以保障渠等人員合理薪資。

(四)準公共幼兒園之要件納入教師及教保員薪資規範:「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5點訂有教師及教保員薪資規範,每人每月固定薪資總額應達2萬9千元以上,幼兒園並應訂定調薪機制。

(五)配合勞動部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函請地方政府督導改善。

五、另為關懷教保服務人員可能面臨之身心壓力問題,教育部國教署每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有關情緒管理之課程內容為認識情緒成因與調節方法及情緒管理方法與實際演練,有助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情緒管理或抒發之方法;該署亦將於相關會議督請地方政府,宣導轄內幼兒園園長於疫情期間應更積極關懷園內教保服務人員之身心狀況。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71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9號)

王委員就現階段對於刺青藝術之推廣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現階段對於刺青藝術之推廣政策問題:

(一)「刺青」係超過5,000年歷史之人類習俗,在世界各地隨時代與社會演變為多重面貌,依目的或功能而不同,從原住民部落古老文化、罪犯刑罰方式,到為族群身分象徵、個人特殊紀念意義、時尚、掩蓋疤痕等,多以圖案或文字呈現,且著重操作工具技術、預防皮膚感染,為一門兼具專業技術與美感之專業。

(二)當「刺青文化」作為藝術策展議題,觀眾能藉以瞭解刺青文化歷史演變、藝術表現、時代意義等。民國108年文化部依「文化部地方文化特色及藝文人口培育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補助高雄市立美術館「全球南方:從在地到國際─新型態美術館建構計畫」500萬元,辦理美術館場館營運升級,該館在「大南方」多元史觀架構下,規劃子計畫「高美館.TATTOO刺青特展合作計畫」,於108年9月28日至本(109)年2月9日辦理《刺青─身之印》特展,從人類史、藝術至流行文化等角度,展現刺青文化跨域、跨文化與多元史觀之豐富內涵。文化部本年持續補助高雄市立美術館450萬元,該館將續透過場館營運升級計畫,結合108年《刺青─身之印》等工作所累積之研究與人脈資源,在「大南方」詮釋概念下,續呈現當代藝術思潮之涉獵與關注。

(三)當刺青不僅是一項商業、一種技術呈現,而能以原創藝術創作表現,以深入議題探討文化意義,或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形成智慧財產、衍生圖像設計應用等,刺青文化亦能成為當代藝術或文化創意產業重要元素之一。

(四)綜上,臺灣文化藝術發展向來既多元、創新且自由,藝術創作運用各種媒材、形式呈現,能傳遞情感、美感並富有想像,具有審美及文化價值,文化部支持藝文自由創作表達,鼓勵創新與開發,樂見國內刺青文化持續發展藝術能量。

二、關於大專校院學生會會費代收問題:

(一)依「大學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爰大學在受學生會請求時,即形成代為收取之法律上義務,因此如學校拒絕學生會代收會費之請求,確有適法之疑慮。

(二)另教育部「108年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會環境調查」係為以學生角度,瞭解各校學生會在校園中運作之自治程度,由於調查對象僅限學生,無學校資料可供比對,因此調查結果較偏向為受調者之認知,不必然為實際情形。有關上開調查結果顯示有26校學生會表示學校不願意協助代收會費,後經詢各該校學生會輔導人員及查核相關資料,其中有16校已有協助學生會代收會費、5校學生會未請求學校代收會費,另5校學生會並未收取學生會費不須代收,並未發現不符「大學法」規定之情事。

(三)學生自治對學生校園民主意識啟蒙、公民意識養成至關重要,因此教育部持續於相關會議中,明確要求各校務必正視學生會在校園內之法定地位,並透過雙軌(學生會輔導主管及學生會幹部)輔導方式,強化與各校課外活動主管意見交流、辦理各項培訓及活動,俾協助學生會組織健全與發展,另教育部亦於相關會議中宣導,請各校務須依「大學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協助學生會代收會費,以符法律規範。

三、關於華語教學人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相關處理原則問題:為瞭解華語教學人員(含華語教師及華語教學助理)任教情況以作因應,教育部於本年3月請各駐組及華語教師薦送輔導學校(負責新南向國家華師薦送)蒐集華語教學人員任教學校之開課情形,業研擬因應處理原則如下:

(一)針對準備赴外任教之華語教學人員:

1.因海外華語教學人員職缺係由國外學校透過駐外館處(組)提出需求,爰教育部原則上配合其需求辦理公告事宜;各通告均註明「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2.另本年度已公告之職缺,倘已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因當地疫情無法如期赴任,教育部將以華語教學人員健康安全為最大考量,要求駐組洽學校延後聘任。

(二)針對目前赴外任教之華語教學人員:

1.任教學校宣布停課或改為線上教學者,願意續留當地等待復課或配合進行線上教學者,教育部持續補助生活補助費至聘期結束。

2.任教學校同意提早結束任教返臺者,由駐組確定任教截止日後,教育部補助實際任教期間之生活補助費、機票費及教材教具費。

3.任教學校同意華語教學人員提早返臺並進行線上課程者,由駐組確定返國日,教育部補助其在任教地實際任教期間之生活補助費、機票費、教材教具費;另研議補助返國後在臺相關津貼。

(三)掌握任教國家當地疫情及教學現況,並加強與華語教學人員密切聯繫及提供協助:

1.考量各國疫情狀況不一,且搭飛機有感染病毒風險,原則上各華語教學人員得視當地狀況決定是否返臺。經查目前於國外華語教學人員共計206名,仍在國外者計176名,已回國者計30名,多數任教之學校均已停課或採線上教學。

2.教育部已請各駐組隨時與華語教學人員保持密切聯繫且及時提供必要協助,並提醒渠等留意疫情發展及當地政府規定,如有因疫情影響而發生前述情況以外之情事,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專案報部辦理。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制定開發行為之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492)

賴委員就制定開發行為之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規定,訂定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下簡稱作業準則),規範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製作,其中附件6、附表7及附表10已載明上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應納入評估之「土地使用」及「社會環境」等環境項目之參考資料、調查方法、預測及評估方式。另行政院為提升個案審查效率,要求各部會審查作業採平行作業原則,且不應重複審查。各類開發行為涉及相關部會職掌之業務權責,由相關部會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並於環評會議中提供意見,例如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環境影響評估案(以下簡稱桃機第三跑道環評案)所涉部分居民住宅拆遷問題,因屬內政部土地徵收範疇,由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另環保署自民國105年至106年間委託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推動計畫專案工作計畫」研擬「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參考國際間包括美國、加拿大等國之社會影響評估相關原則、指引與實務報告,以及國際影響評估學會之著作,經彙整各方意見,並細究我國與其他先進國家環評法相關規定之差異,考量草案中利害關係人、影響範圍之界定仍具高度不確定性,另非自願遷移、原住民部落或社區等議題,其他主管法規業已規範,且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已納入社會影響因子評估,爰該署仍將就規範內容審慎研議。

三、至有關桃機第三跑道環評案部分,開發單位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以下簡稱桃機公司)前依作業準則規定報送範疇界定指引表至環保署,並由該署於107年2月12日召開範疇界定會議,確認該案應辦理之環評項目,以及決定相關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方法等事項,賡續由桃機公司依上開範疇界定事項,編製桃機第三跑道環評報告書初稿,經交通部轉送該署審查。經環評專案小組3次審查,已就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預測、分析、評定進行討論,並於本(109)年3月25日經環評審查委員會通過。有關社會環境影響相關議題之審查結論及開發單位承諾事項,均將納入桃機第三跑道環評報告書,包括辦理安置作業,以及鞏固社區意識、強化社區營造、強化民意溝通及滾動檢討各類意外災害之緊急應變計畫等。後續交通部將督導桃機公司確依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辦理,以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俾利桃園國際機場與周邊整體發展。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71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號)

趙委員就機場服務費之分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機場服務費之分配問題:

(一)以機場服務費為名作為觀光發展用途已有國際案例:

1.亞洲鄰近國家中,韓國仁川機場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部分分配予觀光振興基金;中國大陸向出境旅客收取之民航發展基金,其中含旅遊發展基金;新加坡樟宜機場收取之機場服務費亦有投入觀光行銷廣宣;菲律賓亦收取機場服務費投入觀光發展基金。

2.我國現行制度與韓國制度較為雷同,韓國首爾仁川機場機場服務費2萬8,000韓元(約新臺幣720元),透過統一收取「機場服務費」再分配至機場服務及觀光發展使用,兼具機場使用規費及觀光發展稅之性質。

3.日本除「機場服務費」(使用規費)外,已於民國108年加徵「出國稅」(觀光發展稅),由航空公司隨票徵收,與我國制度雷同。我國機場服務費本質上已兼具日本之「機場服務費」與「出國稅」之性質,兼容性及彈性亦較高。

(二)觀光發展與機場建設相輔相成,機場服務費挹注觀光發展基金具必要性與合理性:近年來臺旅客人數大幅提升,108年達1,186萬人次(107年達1,107萬人次),已連續5年突破千萬人次,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成長,除可促成更多航空公司開闢我國航線或增班,增加機場設施使用率,亦實質為機場創造場站使用費(如降落費、停留費、空橋使用費、地勤場地設備使用費)等其他收入,旅客亦會在候機或轉機時於機場消費,帶動更多收益。據來臺旅客之調查,有70%以上為觀光目的,旅客使用機場需求係以來臺觀光為主要目的,機場服務費分配50%予觀光發展基金係屬合理。

(三)有關機場服務費分配地方政府議題:

1.桃園機場公司收取機場服務費係依照「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5條規定,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爰未再分配於桃園地區建設;惟查桃園機場公司已另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列盈餘公積後,將盈餘之18%提撥予桃園市政府,以及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每年提撥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予桃園市政府辦理相關事宜,均有助於桃園地區建設發展。

2.另機場服務費挹注於觀光發展部分係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妥適運用,具一般通案性質,另依據「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觀光發展基金用途包含「補助地方政府及觀光遊憩相關單位興建、整建、規劃、維護、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地方政府若有經費需求,亦可循既有相關機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相關單位申請補助。

(四)機場服務費用於國內旅遊補助措施亦符合相關規定:依據「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本基金得使用於「國際及國內觀光配套設計、宣導、推廣、行銷、研究發展等支出」,交通部觀光局近年相關國內旅遊補助措施,皆係考量當下國際環境及旅遊市場變動之因素,其目的為活絡國內旅遊市場,以推升國民旅遊內需消費,促進觀光關聯產業之發展,均係依據上開規定妥適運用,符合本基金設立目的與用途。

(五)綜上,機場服務費挹注至觀光發展基金均係依據相關法規收取與運用,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並遵守貴院及審計單位監督,其收取模式亦為社會大眾所習慣,亦可達到穩定觀光財源之目的,若再開立名目另籌觀光財源,可能會使民眾產生行政機關巧立名目之不良觀感,爰建議仍維持現行收取與分配模式,若因名稱引發外界疑義,亦可研議正名為「觀光發展及機場服務費」。

二、關於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問題:

(一)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直轄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係按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數、土地面積及財政能力分配權重計算之綜合結果,上開分配公式係邀集地方政府研商後訂定,具共識基礎。

(二)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除統籌分配稅款外,另需搭配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含金融營業稅短少補助、土地增值稅分成增加數及勞健保改中央負擔數)併同考量,截至本(109)年度止,桃園市整體獲配財源較103年度改制前累計增加166億元,為各直轄市最高,分配結果尚符合調劑盈虛精神。

(三)為提升地方財政自主,促進區域平衡發展,財政部刻研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落實財政紀律」等,亦將參酌近年地方政府及各界所提修正建議,納入整體規劃。

(四)依據前開原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將優先彌補直轄市及縣(市)基準財政收支差短,以維持公平財政立足點及促進區域發展平衡,並增列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需求相關分配指標。有關貴院趙委員建議重視污染回饋,將桃園市獨特性污染產業及環境負擔指標納入修法考量一節,如獲地方共識,亦可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研修參考。

三、關於軍用機場航空噪音補償問題: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有關航空噪音補助,係由民用航空主管機關交通部或軍用航空主管機關國防部,針對民用、軍民合用或軍用機場之航空噪音負起輔導改善責任,並辦理航空噪音補助及回饋相關事項。

(二)針對軍用航空噪音對民眾生活環境之影響,目前國防部已訂有「國軍所屬軍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經費處理原則」,辦理軍用機場之航空噪音改善相關補助。

(三)經查現行「噪音管制法」第17條之規定,主要係就軍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及防制事項,制定基本之執行及管理範疇,至有關補償或回饋事項,仍宜由軍用機場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國防部),回歸其主管法規規定辦理。

四、關於大鶯豐德交流道問題:

(一)查本案經交通部高公局於108年10月29日召開「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審議委員會」續審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桃園市政府復於本年3月25日提送修正報告書,交通部高公局已於本年3月30日函報交通部,刻由交通部相關單位複核中。

(二)俟本案經行政院核定後,交通部高公局將接續辦理後續綜合規劃作業。

(五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德維就協助海外國(僑)民取得防疫口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33)

李委員就協助海外國(僑)民取得防疫口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風險仍未解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已指示衛福部依法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因應民生、醫療及公務防疫需求,且自本(109)年3月18日起,業撥用口罩予外交部駐外館處第一線同仁與其員眷,以及於本年4月15日同意僑委會申請購置口罩5萬片,因應在臺無二親等內親人之海外國民口罩需求。未來衛福部亦將視口罩徵用量,配合外交部與僑委會,積極協助我國海外國(僑)民取得防疫口罩。

二、另為照顧在國外工作或就業之我國國人,經濟部自本年4月9日起,開放民眾寄送口罩至海外,對象限制為寄件人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收件人每2個月最多可收到30片;寄件人每2個月最多亦可寄送30片。雖許多國家雖暫時無法收取臺灣郵局包裹,惟仍可透過其他民間快遞公司寄送,相關資訊均已公告於經濟部國貿局網站供民眾查詢。

三、又,查我國在全球目前雖有108個駐外館處,惟僅分布於70多個國家,部分位處疫情嚴重國家之館處均已配合當地政府規定採行居家隔離防疫,僅能居家或分組分流辦公;且許多國家幅員廣大,倘我海外國人並非居住於與我駐外館處相同或鄰近之城市或地區,親至外館領取口罩恐有困難。

四、武漢肺炎肆虐全球,政府在確保國內醫療物資充足之前提下,已多次進行跨部會協調,積極開展國際防疫合作;並於本年4月初宣布第一波人道援助行動捐贈1,000萬份醫療口罩,以及本年4月中啟動第二波援助共700萬片口罩,支援疫情嚴重地區,包含美、歐洲、日本、友邦及新南向國家之醫療人員。臺灣位處全球防疫第一線,在確保國內需求優先,海外國人受到照顧,政府行有餘力之際,亦將與國際社會攜手合作防堵疫情,善盡國際義務。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行政院將推出之振興抵用券不如發放現金救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29)

傅委員就行政院將推出之振興抵用券不如發放現金救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為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經濟的衝擊,政府已推出1.05兆元紓困振興措施,期達成「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四大目標。

一、在紓困方面,若採齊頭式發放現金作法,在資源有限情況下,將會產生排擠效果,且現金很可能被轉換為存款,無法達到刺激經濟效益。但為達救急救窮之紓困主要目的,已特別針對基層勞工及弱勢者提出補貼做法如下:

(一)為把錢花在刀口上,發放對象將鎖定於弱勢及基層就業者,主要區分5大類別,包括:薪資補貼4成(艱困企業)、自營業者(含遊覽車及計程車司機)、弱勢補助、擴大就業(初入職場青年、失業勞工就業方案),以及減班休息補助及個人受訓補貼。

(二)依據行政院評估,本措施約可協助300萬人,穩住約215萬就業人口,其中,涉及本部部分,為補助營收受疫情影響減少5成以上艱困企業,包含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展產業,受惠員工將可達66萬人。

二、至委員關切之振興抵用券係屬受疫情影響甚鉅之內需型服務業之振興措施,適用範圍包含商圈、夜市(含傳統市場、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四個類型,限定各200元額度,共計800元,並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疫情結束後啟動。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71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5號)

何委員就教育部應協助各級學校研擬線上教學方案,並同步盤點學校遠距線上教學能量及學生居家環境之數位落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教育部應協助各級學校研擬線上教學方案,並同步盤點學校遠距線上教學能量及學生居家環境之數位落差問題:

(一)有關協助各級學校研擬線上教學方案方面:

1.大專校院部分:教育部本(109)年3月20日發布「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採遠距教學注意事項」,復於3月31日發布修正為「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復課及授課因應防疫調整演練注意事項」,提供各大學因應疫情調整及演練授課方式之實施原則,包括遠距教學之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2.中小學部分:教育部本年2月27日發布「線上課程教學與學習參考指引」,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研擬線上補課計畫並做好線上教學準備;另本年3月24日已函請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需於3月31日前報教育局(處)同意,亦請各地方政府需於4月6日前上網填報線上補課計畫情形,掌握學校停課採線上補課情形;本年3月27日亦函請高級中等學校上傳「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計畫」及進行因停課實施線上教學之演練。

3.公私協力部分:透過公私協力,匯集線上教學模式、範例、相關資源與工具及網站客服聯絡方式等,公告於「教育雲」,並製播線上教學影片,提供各級學校線上教學實施參考指引。

(二)有關盤點學校遠距線上教學能量及學生居家環境之數位落差方面:

1.因疫情發生停課時,教師與家長有共識要進行居家線上學習時,居家學生以使用家庭現有設備為優先,不足時先調度校內資訊設備使用;學校資訊設備不足時,由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之資訊設備提供調度借用;地方政府資訊設備如有不足,再向教育部提出借用申請。設備借用對象為停課學生無學習載具者,普遍全面性調度借用,無分偏鄉或非偏鄉。

2.教育部持續蒐集各地方政府調查學生居家未具聯網與線上學習設備,以及學校可調度設備數量結果,全國國中小總學生數177萬8,581人(依教育部統計處民國107學年度統計資料)中,截至本年4月14日止,已完成調查153萬5,295人(比率約86.32%),學生家中無載具可居家線上學習17萬1,264人(占調查數比率約11.16%),無網路12萬4,830人(占調查數比率約8.13%),地方政府可出借支援學生約10萬3,896臺行動載具及1,295臺4G行動網卡。

3.為支援各地方政府疫情期間學生居家學習所需,教育部緊急採購平板及筆電1,092臺及4G網卡500片,以學生之受教權益優先考量,簡化設備調度與借用流程,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線上教學資訊設備借用注意事項」。如停課超出線上補課設備資源可負荷規模,依規定仍可採實體補課機制,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二、關於遠距課程設計因時制宜及教育部應會同通傳會、五大電信業者會商,由業者提供無線網路訊號、網卡、行動載具問題:

(一)有關遠距課程設計因時制宜方面:教育部製播線上教學影片,針對線上教學實施,提供不同教學情境遠距教學方式指引,例如:建議學校依據課程屬性、資源適時安排非同步與同步線上教學,或運用教學策略設計混成式教學;以及建議教師透過完善之數位教學設計規劃課程、錄製數位教材、設計線上討論與測驗等,上架至學習管理系統,經營非同步線上教學活動等。

(二)有關教育部應會同通傳會、五大電信業者會商,由業者提供無線網路訊號、網卡、行動載具方面:

1.教育部業於本年3月6日邀請通傳會、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五大業者共同研議弱勢學生免費及防疫期間線上學習優惠方案。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業者各提供1萬個,亞太電信提供2,000個15天「吃到飽」之易付卡門號,免費由教育部統籌提供給經濟弱勢學生。台灣之星則提供30天免費試用之易付卡可線上或臨櫃申辦。電信業者並有疫情優惠方案供各教育局(處)協助學校學生辦理。

2.教育部業函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學習4G門號SIM卡申請注意事項」,並依照經濟弱勢學生數比例,已分配2萬6,000個門號至各地方政府及該部國教署,以因應疫情即時所需。同時保留6,000個門號統籌調度支援疫情緊急之地方政府。

3.教育部已彙整5大業者優惠方案,公告於「教育雲」入口網-線上教學「便利包」,以利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運用。

三、關於線上教學使用工具軟體、教師線上教學經驗及大規模遠距教學實施問題:

(一)有關支援教學端線上教學使用工具軟體方面:

1.教育部透過公私協力,提供學校實施線上教學所需資源與服務,公告於「教育雲」網站:線上教學「便利包」專區,可供地方政府及學校師生選用,實施模式如下:

(1)同步教學:運用視訊同步(直播)教學工具,搭配現有(教科書)數位教材,讓居家學生可與教師、同學同步上課學習。

(2)非同步教學:運用線上學習平臺,指派學生課程、學習內容與作業,教師亦可依據學生之學習狀況,給予適時反饋。

(3)混成教學:運用線上同步教學搭配非同步教學之數位學習平臺進行課後作業、練習或預習。

2.提供免費同步(直播)教學工具:除運用地方政府建置同步教學系統外,台灣微軟公司提供Microsoft Teams,思科臺灣Cisco公司提供WebEx線上視訊會議系統,可供教育單位免費使用,另可選用Youtube、Google Hangouts等相關直播軟體,實施同步直播教學。

3.「教育雲」提供教學影片資源:「教育雲」教育媒體影音至今已完成建置平臺系統,提供全文檢索與收藏功能,收錄上架之數位影音資源達1萬筆以上,提供高中至小學1年級至12年級國文、英文、數學、自然及社會等主科教育媒體影音,供教師授課使用。

(二)有關透過演練讓教師具備線上教學經驗方面:

1.協助教師線上教學準備部分:請地方政府及學校須協助教師實施線上課程所需資訊與流程說明,熟悉線上學習平臺及教學資源工具使用,並適時提供師生所需協助,以利課程進行,且鼓勵家長關心、引導及陪伴孩子,讓學習持續不間斷。

2.安排師生演練部分:

(1)教育部國教署已函請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上傳「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計畫」及進行因停課實施線上教學之演練。為瞭解各校落實前開計畫及操作演練之情形,教育部國教署將持續檢視學校所傳計畫並擇選學校到校瞭解,以確保學生居家學習之成效與品質。

(2)同步(直播)教學演練:請地方政府及學校安排適當時間進行親師生同步(直播)教學演練,依演練情形收集相關問題,提出及討論解決方式,以調整實施方式及課程內容,並可再進行演練,以利停課時順利實施。

(3)問題諮詢與協助:可利用校內教師群組協助教學問題諮詢與討論,並可參考「便利包」網站客服聯絡方式,以利課程實施。

(三)有關大規模停課遠距教學實施規劃準備方面:

1.為有效緩解未來因需大規模停課而採遠距教學之高流量衝擊,除同步教學外亦可採取非同步分時教學,並考量廣電頻道之觸及率高,如線上學習資源不敷支應時,可提供學習支持,與現行線上學習管道互補。

2.將朝向「線上教學為主,電視頻道為輔」之原則進行統籌規劃因應大規模停課,研議徵用國內電視頻道或運用地方既有頻道作為統一教學管道。教育部本年2月5日召開「居家防疫、學習持續」記者會,建議中小學於停課期間採取線上教學,如運用視訊工具及授課教材同步、非同步與混成教學。

四、關於評估國中小學生透過學校以實名制方式配送口罩問題:

(一)為有效運用口罩資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徵用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口罩訂有分配原則,教育部統籌整備配發之口罩為防疫備品,主要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在學校出現發燒、咳嗽或非敏感性流鼻水之上呼吸道感染症狀,緊急配戴之防疫備品。

(二)另考量特殊教育學校安置對象為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體質較弱且上下學大都搭乘學校專車或復康巴士,需每日配戴口罩,爰此,教育部已配發特教學校學生防疫口罩,使其每日均有口罩使用。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增設警佐班第4類班期調訓及警力派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21)

葉委員就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增設警佐班第4類班期調訓及警力派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增設警佐班第4類班期並依序調訓,已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本部107年7月13日台內警字第10708721541號函頒訂定「司法院釋字第760號案釋憲聲請人及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人員訓練計畫」,以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第4類班期辦理調訓,除釋憲聲請人外,其餘99年以前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乙)等考試及格現職人員均併入訓練對象,已除去釋憲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

(二)依前開訓練計畫第17點第2款有關派任順序規定為:「(二)警察機關、警大現職人員參據本計畫第四點第一款之調訓順序並依個人通過三等(乙等)警察特考之年度、名次值、現職陞遷序列等順位編號造冊列管、公告,依序候缺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另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亦明確指出巡官員額有限,只有部分人員得派任巡官,事所必然,無可厚非。

二、本部警政署刻正研議適度增置巡官等職務之員額,並函詢各地方警察機關,期凝聚共識

(一)警察機關預算員額採總員額管制:行政院於92年以員額管制政策與「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定額高限精神,同意警察機關員額設置採取「總員額管制」,並設定中央與地方警察機關員額總數上限。各警察機關審酌人力運用、轄區治安狀況、勤業務需求等在員額總數內合理規劃配置,本部例予以尊重。

(二)刻正研議適度增置員額:現為應巡官員額不足,本部警政署刻依各機關人力運用情形及實際勤、業務需要等,研議適度增置第九序列警察官員額,並於109年4月16日函請各地方警察機關表示意見在案,未來將適時給予相關協助。

(三)員警支援內勤係屬工作指派:至有關基層員警支援警察局、分局內勤係由各單位主官(管)審酌實際勤、業務需要予以工作指派,亦例予以尊重。

三、依大院內政委員會附帶決議事項,警佐班第4類酌予優先調訓屆齡退休人員

(一)為依大院第9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107年5月31日第17次全體委員會附帶決議辦理優先安排次年將屆齡退休之警察人員進行訓練,爰於「司法院釋字第760號案釋憲聲請人及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人員訓練計畫」第4點第2項明定,為保障屆齡退休人員之受訓權利,每年度各訓練梯次得視容訓空間情形酌以附加名額方式,安排當年度與次年屆齡退休者優先調訓。

(二)107年警佐班第38期第4類第1、2梯次結訓人員業於107年11月22日結業,於107年12月辦理派補對象係警佐班第4類結業符合巡官任用資格人員全數辦理分發。

(三)至未來辦理警佐班第4類結業人員分發時,將仍依訓練計畫第17點第2款規定辦理,參據訓練計畫第4點第1款之調訓順序並依個人通過三等(乙等)警察特考之年度、名次值、現職陞遷序列等順位編號造冊列管、公告,依序候缺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

四、中央警察大學各班期畢結業候缺人員派補原則,刻由本部警政署規劃辦理中

(一)查目前各警察機關巡官等同序列職缺僅可勉強供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及依招生簡章應予分發之用,現有職缺不足實無法提列供候缺人員檢討派補。

(二)至候缺人員派補作業原則之擬議,本部警政署將邀集相關機關及警大各班期學員代表共同參與,刻正辦理各班期學員代表推舉票選事宜。

五、刻正研擬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可行性

(一)鑒於先前行政院版本草案、各委員提案版本及大院第9屆委員會聯席審查通過版本之草案,仍有未賦予防制機關調查權限、適用範圍可能與家暴法(同樣有跟蹤、騷擾行為)及性騷擾防治法(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騷擾行為)等其他現行特別法令重疊、未納入病態行為人之處遇措施或計畫、跟騷態樣與其他法律重複,以致不易認定而正確適用法律、未明定相關機關分工協力權責等窒礙難行之處。

(二)目前本部警政署刻正聽取各界意見,盤整相關機關之現有資源及網絡,持續研議本法草案之可行性,並將依照109年4月13日大院第10屆第1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於6個月內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提報行政院,俟審查完竣後,函請大院審議。

六、各地方警察機關所屬少年及婦幼警察隊分工明確,組織任務不同,宜維持現狀

(一)業務分工明確且各項合作網絡不同:少年業務係以預防少年事件為主軸,服務對象為曝險少年,主要合作網絡為司法、教育等機關;婦幼業務係以婦幼保護工作為主軸,服務對象為婦幼被害,並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體系為主要夥伴,兩者分工明確,組織設立目的不同,其功能與專業亦有差異。

(二)現行業務符警政專業分工趨勢:婦幼保護相關工作之執法仍以第一線員警為主,至於合併則涉及警察局組織層次,對於推展此類業務實益有限。

(三)為增置巡官同職級職務,合併為被害人保護大隊尚待商榷:解決巡官缺額不足問題,逕將主責業務規劃之少年隊及婦幼隊合併為被害人保護大隊,對於提升相關保護能量,是否有其實益,似待商榷。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民眾網購口罩付款後錯失領取口罩時機,應建立口罩售價退費機制」及「網購口罩領取簡訊通知應同步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72)

邱委員就「民眾網購口罩付款後錯失領取口罩時機,應建立口罩售價退費機制」及「網購口罩領取簡訊通知應同步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武漢肺炎疫情期間,為避免口罩囤積購買公平,政府徵用口罩優先提供給醫護人員及防疫相關工作人員使用,同時於109年2月6日起實施實名制,完成「口罩管控系統」,運用健保資訊系統作為口罩實名制的配售平台,讓民眾公平購買口罩。

二、本部配合行政院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推動口罩實名制政策,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經濟部商業司、關貿公司、財金公司、超商、超市合作辦理,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理身分認證,關貿公司處理預購登錄、預購資料查詢、取貨通知,財金公司處理金流,經濟部商業司協助超商、超市處理取貨物流。

三、口罩實名制政策持續滾動式修正,4月22日推出實名制3.0,除了藥局排隊及健保快易通APP、網路eMask口罩預購系統,新增可以到「超商」預購並繳費的管道,民眾只要攜帶健保卡,到四大超商任一門市,利用超商的多功能事務機(KIOSK),點選「防疫大作戰」,插入健保卡,可以簡單完成預訂口罩,並且會有一張白色收據(小白單),持收據立刻到超商櫃台繳費,就可以完成訂購。

四、民眾付款後錯失領取口罩時機,欲辦理退費工作,因不可歸責於超商、超市,且退費涉及關貿公司及財金公司倉儲、帳務、物流之管理成本,如實施退費制度,則退費退貨成本及轉帳退費之手續,恐增加防疫工作困難度。

五、至網購口罩領取簡訊通知是否同步寄送電子郵件通知乙節,現行作業方式為,民眾預購口罩及付款後,可隨時至關貿公司之「eMask口罩預購系統」(https://emask.taiwan.gov.tw/)以「健保卡」、「自然人憑證」或「直接輸入購買者身分證字號及手機末三碼」查詢「取貨序號」、「取貨門市」、「網購抽籤結果」、「網購繳費結果」、「口罩種類片數」及「繳費金額」等資訊,關貿公司簡訊通知為輔助性質,正確訊息仍以「eMask口罩預購系統」為主。

六、未來本部將持續配合行政院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口罩徵用代售政策指導及規劃辦理。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可能終止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06)

許委員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可能終止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發展之主要動力來源,且區域經濟整合為全球經濟發展之重要趨勢,不論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或「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對我國經貿發展都至關重要,因此持續執行ECFA及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均為我國重要施政目標,政府亦積極推動相關準備工作,從未鬆懈。

二、ECFA為兩岸雙方遵循平等互惠原則簽訂之協議,列入早收之項目可相互減免關稅或開放市場,實施以來對雙方均有利,我方並不希望中國大陸片面停止。目前中國大陸對我國539項產品降稅,包括紡織、機械、石化、金屬、運輸工具、電機、農漁產品、染料、橡膠輪胎、玻璃纖維等;我國對中國大陸267項產品降稅,包括化學品、紡織、運輸、機械及零組件等。ECFA條文沒有10年到期規定,但訂有終止條款,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協議,如雙方經協商未達成一致,協議將於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

我國迄今並未收到中方相關通知,目前雙方均依ECFA規定持續執行,經濟部將持續關注ECFA執行情形,並協助傳統產業轉戰其他市場,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提高企業競爭力,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及中南美洲等市場,亦將積極參與多邊與區域經濟整合,爭取關稅減免。

三、另有關爭取加入RCEP或CPTPP一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RCEP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於泰國曼谷舉行第3屆領袖峰會,並發布聯合領袖聲明,宣布由15個國家完成談判(印度除外),預計本(109)年完成簽署。目前我國出口至RCEP成員國7成以上貿易額已享免關稅,其中大部分為資通訊產品,其餘為各國原本就免關稅之產品(如部分石化產品及有機化學產品等)。因RCEP協定尚未簽署及公布,無法明確估算對我國之影響,政府將續掌握協定內容,以進一步分析可能影響及調整各項因應措施。

(二)政府持續推動加入CPTPP,法規調整方面,已提出12項修法草案,其中8項已完成修法,另「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等4項將儘速提送修法草案;對外遊說方面,透過各種經貿對話管道,例如「亞太經濟合作」(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大型國際場合,廣泛與CPTPP會員說明我國準備情形並爭取支持;對內溝通方面,持續與國內各界溝通交流,並加強透過數位平臺與大眾溝通,以凝聚共識。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糧食安全及國土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95)

許委員就糧食安全及國土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國土計畫法」第6條規定,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地方政府國土計畫應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並以現行農業用地為基礎,按其生產資源條件進行農業發展地區各分類劃設作業。

二、復依「全國國土計畫」之全國農地總量之需求評估,係在國外農產品輸入受阻時(不限戰時狀態、國際糧食短缺等),因應國人之每日熱量基本需求,國內應維持糧食生產之農地資源供糧食生產使用,且基於農地具有生態景觀、涵養水資源及調節微氣候等多功能價值,其面積需求為74萬公頃至81萬公頃。為合理規劃國土保育、農業發展、城鄉發展之必要區位,確保農業發展地區面積、維持農地資源之品質及數量,國土計畫審議期間內政部均會同行政院農委會查核地方政府宜維護之農地總量,並透過國土計畫審議會平臺進行整體性討論。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可能衍生之國際糧食短缺等問題,政府將持續依相關規範維護農地資源,以確保農業永續經營及國家永續發展。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美經貿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17)

許委員就臺美經貿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摩擦影響全球供應鏈,當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更加速各國將供應鏈移出中國大陸,對我國及各國產業投資布局合作帶來機會;且我國遏制疫情成效及捐贈醫療口罩等防疫物資予美國之舉動,亦廣獲各界肯定。政府為持續強化臺美經貿交流,目前已推動重要施政措施如下:

(一)持續強化臺美經貿交流及產業合作,因應全球供應鏈調整:

1.民國108年美國為我國第2大貿易夥伴,我國為美國第10大貿易夥伴,美國亦為我主要技術來源。截至本(109)年3月底,美商來臺投資金額累計246.5億美元,位居第3位;我國赴美投資金額累計180.19億美元,位居第2位,雙方經貿投資關係密切。

2.從美中貿易摩擦開始,臺商重新檢討海外生產基地布局,加速回臺投資及升級轉型。近來疫情爆發後,政府亦持續協助臺商轉移產能、分散風險,加大力道支持臺商回臺,從事高附加價值生產。

3.為持續強化臺美供應鏈合作並掌握技術來源,協助企業貼近市場,我國將續組團參加「選擇美國投資高峰會」(SelectUSA),尋求合作機會。

4.經濟部每年舉辦美國商機日,邀請美商來臺媒合商機,並依我商感興趣與美加強合作領域及州別,邀各州經貿官員來臺簡介投資環境及獎勵措施,協助業者掌握商機並擴大臺美經貿合作基礎。

(二)營造良好氛圍,增加臺美洽簽雙邊貿易協定(BTA)機會:

1.美國政府曾多次表達願與準備好之國家簽署高標準貿易協定,近年並已陸續與韓國、墨西哥、加拿大、日本及中國大陸更新及簽署雙邊貿易協定。

2.108年12月美國聯邦眾議院161位議員聯名致函美國貿易代表,力促行政部門與我國推動洽簽BTA,以及本年3月美國川普總統簽署「臺北法案」支持進一步強化臺美貿易及經濟關係,均有助我國推動臺美BTA;政府將持續推動自由化準備工作及協商高標準之經貿協定。

二、另臺美互為彼此重要貿易及投資夥伴,且我國在許多產業上與美國具有緊密之供應鏈關係,在美國全球產業分工體系中扮演不可或缺之關鍵角色;臺商亦長期與美國企業進行技術研發創新合作,故臺美已具備產業合作之基礎,目前重要成果如下:

(一)經濟部於101年成立臺美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依全球經濟情勢及雙方政策方向,選擇最適切之產業項目進行合作。目前臺美合作聚焦於5+2產業創新,連結美國產、學、研之創新能量,運用我國產業快速商品化優勢,共同發展新興產業。期透過有策略、有方向性之努力,深化兩國合作,創造臺美產業雙贏之合作效益。

(二)臺美產業合作策略及案例:

1.臺美產業合作以「聚焦高值」、「鎖定創新」及「鏈結聚落」為主要策略,聚焦物聯網、創新創業、綠能、生技及智慧機械等高值化產業。結盟美方在臺重要單位(如AIT、美國商會)及國內臺美交流平臺,透過發掘案源、媒合夥伴、協處合作、追蹤合作等方式,落實臺美產業合作。其合作模式多樣化,包括技術合作、生產合作、行銷合作、經營合作、智權合作、投資併購等。

2.106年經濟部、工研院等單位與美商洛克威爾自動化公司(Rockwell Automation, Inc)簽署「臺美智慧機械自動化合作備忘錄」。107年配合政府「5+2產業創新計畫」,該公司再度與經濟部簽署「臺美智慧製造產業投資合作備忘錄」,引進智慧設備、軟硬體整合架構建置智慧製造訓練教室,籌設「智慧製造臺灣示範基地」、啟動「自動化產業人才培育計畫」,加速臺灣智慧機械產業持續升級。

(三)臺美醫療產業合作議題:政府將協助串連我國與美國之研發資源,並強化供應鏈合作,且臺美合作為我國切入美國醫材供應鏈之最佳利器,可結合我國醫材產業之能量,吸引美國醫材大廠投資產品與技術互補。

(四)秉持務實互惠原則,落實臺美產業合作:

1.秉持對等、公平、互惠、務實之原則,參與各項國際多邊經貿協定及雙邊經貿協定之談判,對任何有助於我國經濟、產業、民生發展之合作或開放項目內容,皆積極爭取,並以我國最大利益為考量,推動經貿及產業合作。

2.持續秉持務實互惠原則推動臺美合作,在過去之合作基礎上,進一步深化雙方在新產業、新領域之供應鏈連結關係,擴大人才、技術、資金之雙向流動,以達互信互惠互利及共榮雙贏之目標。

三、又,有關美國持續要求我國根據科學證據,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及美國全牛齡全品項牛肉產品進口問題,行政院農委會在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權益下進行討論,4項主張如下:全力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隨時與生產者、消費者及公民團體進行全方位溝通;積極推動養豬產業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在未進行科學證據之風險評估前,反對國內與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此外,美國為全球重要之農產品出口國,臺美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將對臺灣農業造成一定影響,但同時亦將為我國蝴蝶蘭、馬拉巴栗、毛豆、菇類及吳郭魚等產業帶來外銷契機。美豬議題之本質為食安問題,政府將以國人飲食安全無虞為首要考量,未來對外進行經貿諮商時亦將據理力爭,以顧全國人食安健康並維護農民權益。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89)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行政院國發基金管理會於本(109)年3月30日第84次管理會會議通過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新創事業投資作業要點」,鼓勵有營運資金需求之新創事業提出投資申請,內容要點摘要如下:

(一)投資對象:受疫情影響之我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

(二)執行期間:自要點生效日起6個月內受理申請;如執行期間屆滿,經該會同意後得延長之。

(三)投資方式:投資於受影響新創事業新發行之特別股;申請人應提出特別股發行條件、價格、轉換辦法及贖回辦法。

(四)投資金額:每一投資案投資金額以企業6個月營運資金為原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營運資金。

二、另經濟部為協助產業因應疫情,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二)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融資,免收保證手續費;另提供中小型事業貸款利息補貼。

2.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另企業如有資金協處需求,該部亦提供免付費單一窗口(0800-056-476)諮詢服務,以及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諮詢服務。

(三)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

(1)工業區:提供該部工業局轄管工業區內承租土地、建築物或國有房舍者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2擇1),並協助承租購土地或廠房建築物者,其公共設施維護費得減半收取;對已申請污水處理聯接使用廠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平均攤還,免計收滯納金及延遲利息。

(2)加工區:提供區內事業單位土地租金緩繳1年或減收2成(2擇1)、展延投資建廠期限、污水處理費緩繳1年、營收衰退30%者管理費緩繳1年等協助均為免息。

2.水電補貼:

(1)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2)營業低壓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3)高壓以上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4)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高壓以上用戶可申請當期電費均分為4期,每月繳付1期。

三、又,為協助業者瞭解並順利申請相關產業之紓困振興措施,經濟部責成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擔任製造業紓困及振興單一服務窗口(服務專線:0800-000-257),透過連結相關產業公協會,主動向業者說明並媒合運用相關協助措施,並於該中心網站設置「製造業振興紓困輔導專區」,公布各項協處措施之實施對象、措施內容、申請規定及聯絡窗口等,以協助有需要之產業取得合適之輔導資源。

四、此外,為使企業或個人順利取得紓困貸款,財政部已多次召開會議,促請公股銀行積極配合各部會所定之紓困振興辦法及央行提出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強化相關紓困貸款配套措施並加強行員教育訓練,主動關懷及協助有需要之企業,以及透過「從寬、從速、從簡」之原則落實辦理紓困振興方案,俾有效協助受影響之企業、小規模營業人及個人及時取得資金協助。目前公股銀行辦理各部會紓困方案、銀行自辦企業及個人紓困貸款方案等作業,核貸戶數、金額占受理申請戶數及金額之比率呈遞增趨勢,顯示公股銀行審核效率日益提升。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前瞻計畫已擴大內需,促進工廠產量並帶動消費市場,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方面,109年特別預算至2月底止,執行率138.73%。顯示公共建設計畫執行進度超前,但政府日前宣布要加速公共建設的內需投資動能,為提振經濟再加速公共建設還有成長空間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27)

傅委員就「前瞻計畫已擴大內需,促進工廠產量並帶動消費市場,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方面,109年特別預算至2月底止,執行率138.73%。顯示公共建設計畫執行進度超前,但政府日前宣布要加速公共建設的內需投資動能,為提振經濟再加速公共建設還有成長空間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工程會)查復如下:

壹、有關「加速公共建設還有成長空間嗎?」公共建設內需投資動能是否還能再提升部分:

一、本院工程會督導作為:

(一)本院工程會已請各部會盤點109年可加速發包開工、完工、復工及110年提早辦理之案件,積極推動辦理,並納入「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列管,協調解決跨部會或通案性問題,且不定期實地訪查,主動發現問題,協助排除困難。

(二)為提前掌握問題及提早因應,本院工程會亦採取相關預警機制,如運用預算達成率預估值、重要里程碑、預定完成時間、預訂完工啟用案件等指標,從多面向進行管控,預為研訂因應措施或加速執行方案,以發揮預警功能。

二、109年本院工程會列管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概況:

本院工程會109年度列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計有302項計畫,年計畫經費4,730.34億元,其中一般公共建設計畫共227項,年計畫經費3,725.08億元;前瞻基礎建設公共建設類計畫第二期共75項,109年特別預算1,005.26億元。截至109年3月底,一般公共建設計畫已執行578.56億元,年計畫經費執行率118.38%,達成率15.53%;前瞻基礎建設公共建設類計畫已執行99.91億元,特別預算執行率97.05%,達成率9.94%,整體執行情形尚屬正常。

三、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措施:

(一)因應疫情對經濟之衝擊,本院於109年3月18日核定「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附件1),以擴大公共建設之投資效益,穩定經濟發展。本院工程會亦研提加速推動策略,於109年3月2日函請各機關加速推動(附件2)。「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重要內容說明如下。

1.加速措施:包括提前發包及加速執行,如加速計畫前置作業、年度發包作業提前辦理、分段設計及發包、採用統包方式、允許共同投標、增加工作面及發放趕工獎金等。

2.配合措施:盤點可加速執行之計畫或標案,管控進度,排除障礙;加速審查各項證照許可。

3.獎勵:以計畫、工程標案為考核對象,計畫預算達成率100%,最高記1大功,並頒給團體最高50萬元、個人最高5萬元;工程標案於109年底前竣工且實際竣工超前10%以上,最高記功1次。另本院工程會遴選10名以內為重大傑出貢獻人員,辦理1次記2大功專案考績,並由本院公開表揚。

4.分工與績效追蹤:本院工程會透過公共建設督導會報,計畫主管機關透過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督導加速計畫或標案執行,按月追蹤成效。

(二)經各部會全面盤點109年可加速推動金額超過1,600億元,包括加速發包開工1,412.35億元、加速完工166.41億元、加速復工36.23億元,其中以加速發包開工占大宗,包括交通部957.63億元、經濟部347.95億元、內政部57.06億元為前三高,個案如嘉義計畫鐵路高架橋及橋下平面道路工程、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臺南市安平再生水廠新建工程等。

(三)另盤點110年工程提早於109年辦理設計案件,如東西向快速公路台76線文津至西庄路段新建工程、第三接收站陸管及配氣站等工程,俾利明年度提早辦理發包施工。

四、本院工程會將持續滾動檢討各部會提報案件,依「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納入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列管,並按月追蹤執行成效及協助排除障礙,以加速推動公共建設,並於109年列管計畫年度期程結束後,依規定進行獎勵檢討。

貳、疫情造成原物料斷鏈問題,未來原物料能否能持續供應台廠仍有隱憂部分:

經盤點與公共工程有關之砂石、預拌混凝土、鋼筋等大宗資材,目前供應尚稱穩定,僅北部砂石因部分仰賴大陸地區進口,較易受影響,目前已有因應措施,各項資材供應情形說明如下:

一、砂石:因受疫情影響大陸地區砂石場短期停工,雖已復工惟造成進口砂石短期缺口及預拌混凝土價格波動,本院工程會已於109年2月26日邀集相關部會研商,藉由經濟部水利署增加河川疏濬量與跨區調配(北區自產料源、東砂北運、中砂北運)等措施,109年度預計增量調節533萬公噸,可補足大陸進口砂石之缺口(以108年推估109年進口量483萬公噸),同時,針對河川疏濬砂石採固定價格申購,已有效穩定砂石供需及預拌混凝土價格。另依經濟部礦務局統計,自109年1月至3月,進口砂石量計99萬公噸,較去年同期減少44萬公噸,已藉由東砂北運增量18萬公噸、中砂北運增量8萬公噸、區內自產增量43萬公噸,合計增量69萬公噸,已補足進口砂石減少之44萬公噸。

二、預拌混凝土:目前全國砂石供應量穩定且價格平穩,另飛灰及爐石粉部分,經濟部國營會已於109年3月2日開會要求國營事業台電及中鋼等所生產之飛灰與高爐石粉,採固定價格販售,以維持預拌混凝土原物料價格之平穩,預拌混凝土公會並於109年3月13日函本院工程會表示:「混凝土價格已趨於平穩」。

三、鋼筋(電弧爐煉鋼):依經濟部統計處工業產銷存動態調查之產品統計,108年我國鋼筋銷售量約580萬公噸,除可自給自足外,尚可外銷約4萬公噸。另洽鋼鐵公會表示,廢鋼材來源並非以大陸為主要之進口國,目前市場原料供應無虞。

四、鋼材(高爐煉鋼):依經濟部統計處工業產銷存動態調查之產品統計,108年我國型鋼銷售量約157萬公噸,除可自給自足外,尚可外銷約29萬公噸。另洽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鐵礦砂及煤礦來源均為進口,石灰石則7成進口,皆非以大陸為主要之進口國,目前市場供應尚無虞。

參、本院將持續督導各部會確實掌握計畫重要工作項目之時程進度,積極加速推動公共建設,並持續關注營建產業相關資材供需情形,確實掌握整體供應鏈狀況,有效帶動內需市場與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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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應定義清楚,不應為行政院說的算,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31)

傅委員就「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應定義清楚,不應為行政院說的算,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109年3月2日函送至大院審查之「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15條本部係考量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政策需求,應賦予空間規劃彈性,爰擬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納入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之條件;且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並非逕為通過,仍應依國土計畫法及各該子法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等民眾參與程序,並於符合國土永續發展目標、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之前提下,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且辦理過程均將踐行資訊公開原則。

二、又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大院109年4月1日、109年4月9日內政委員會審查結論,第15條不修正維持現行條文,本部考量各界意見,尊重大院審查結論,全案業於109年4月17日經大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並經總統109年4月21日公布施行。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84)

馬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行政院秉持「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加強公建」四大原則,業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占109年度名目GDP19兆5,766億元之5.4%,內容包括「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2,100億元(含已編列之600億元及追加預算1,500億元);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再投入1,40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增加投資及採購等),以及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之貸款協助資金3,500億元,後續可再增加3,500億元,共7,000億元,以期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二、另為籌措財源及考量財源穩健並兼顧財政紀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略以,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以2,100億元為上限,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且為即時協助民眾及企業,行政院依據特別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移緩濟急,業先行支付部分經費,針對計程車、遊覽車司機及自營業者等提供現金補助,亦推出艱困企業員工薪資補助、營運費用補助及水電費補貼方案等。

三、又,公股銀行配合辦理政策性貸款部分,係依各部會所訂相關紓困振興辦法辦理,其中行政院農委會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第3點,僅規定臺灣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可辦理該會紓困振興貸款;至其他部會所訂之相關紓困振興辦法,各公股銀行均可配合辦理。財政部並已數次召開會議,要求公股銀行應積極配合各部會所定紓困振興辦法及強化相關紓困貸款配套措施,以及應加強行員教育訓練,主動關懷及協助有需要之企業並完善各公股銀行紓困專區資訊,俾有效協助受影響之企業或個人及時取得資金協助。

四、截至本年4月27日,公股銀行紓困措施執行情形如下:

(一)公股銀行配合辦理各部會紓困方案,受理申請共9,146戶,金額1,443.93億元,核准5,669戶958.43億元。

(二)公股銀行自辦方案提供紓困,企業戶部分,受理申請7,665戶1,472.16億元,核准5,852戶1,031.97億元;個人戶部分,受理申請4,187戶410.01億元,核准3,760戶356.95億元;信用卡緩繳核准737件。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延燒,國內近期傳出檢體滲漏的意外,反映出醫檢師工作血汗。籲請政府檢討人力配置,檢視工作量與醫檢師配置比例,增加第一線人員醫檢師補助,讓醫檢師夥伴能夠在辛勞工作中獲得更合理的報酬與尊重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85)

馬委員就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延燒,國內近期傳出檢體滲漏的意外,反映出醫檢師工作血汗。

籲請政府檢討人力配置,檢視工作量與醫檢師配置比例,增加第一線人員醫檢師補助,讓醫檢師夥伴能夠在辛勞工作中獲得更合理的報酬與尊重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所定相關事項,業於4月14日函頒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下稱獎勵要點),擴大醫事、社會工作、行政及清潔人員等獎勵,有關醫檢人員津貼、獎勵摘述如下:

(一)依據獎勵要點第二點,醫事人員津貼給予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包含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感染管制護理人員及感染管制醫事檢驗人員。

(二)依據獎勵要點第四點

1.設置專責病房:每一病室獎勵設置費10萬元,並依據收治個案情形及占床率給予營運獎勵費,每一病室每月1萬元。營運獎勵費用中,應有50%以上,分配予病房相關工作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2.個案轉檢、採檢及檢驗:

(1)醫療機構對於評估後須採檢者,安排轉檢並完成通報,每一案獎勵費用200元。

(2)設有採檢站、防疫門診、負壓隔離室(病房),於日間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500元,其中300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於夜間或假日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700元,其中500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

(3)本部疾病管制署給付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指定檢驗機構之檢驗費用,每件3000元中至少應有1000元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

3.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獎勵:按其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數、感染管制成效、支援其他機構防疫及其他配合主管機關指派之防疫工作表現優良者,發給團體績效獎勵金100萬元至1000萬元,其中一定比例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

二、本部依疫情發展並參採各界意見,持續滾動修正獎勵要點及相關申請作業須知,以符實務需要並使投入防疫之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獲得適當之獎勵。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25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37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0號)

蘇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不只造成生命之損害,而是1930年代美國經濟大恐慌迄今最嚴重之全球性衰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全球製造業衰退問題:

(一)為瞭解業者有無因疫情面臨相關困難,經濟部於本(109)年2月19日至2月25日,共辦理8場次徵詢會議,依產業別邀集受影響之產業公協會參與座談提出問題與建言。3月12日至3月25日再辦理5場次產業關懷座談會,掌握工商界建言,以協助產業因應衝擊、渡過難關。

(二)政府已提出多元紓困措施協助廠商因應疫情,包含「短期紓困、中期振興、長期布局」之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在短期紓困部分,政府已編列特別預算補貼舊貸款展延、營運資金新貸款、振興貸款等貸款利息,並充實貸款所需信用保證基金額度,為使各企業,尤其是資源較為不足之中小企業可以因應目前面臨之困難與挑戰,經濟部已責成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擔任單一窗口給予協助,負責關懷產業需求。此外,經濟部同時串聯公協會協助供應鏈重組、即時輔導、傳產創新、技術研發等措施開展。針對有急切原料進口需求之業者,亦會協助簡化相關進口文書作業,提升通關效率。為因應業者有從其他地區緊急進口原物料之需求,倘後續因產業供應鏈斷鏈或防疫原料(如醫用口罩等)之緊急需求,經濟部將隨時請財政部依據「關稅法」第71條,啟動並邀集有關機關研議調降期程及幅度。

2.在中期振興部分,經濟部鼓勵受衝擊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針對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中堅企業及大企業等不同企業類別,在現有研發補助方案之基礎上,編列特別預算加碼補助,擴大輔導家數或增加補助金額。針對受影響製造業員工,開設升級轉型專班,結合產業公協會、法人開設產業所需之智慧製造與數位轉型等在職免費培訓課程,鼓勵企業讓員工利用多餘工時進修,以人力培訓取代減班休息,同時提供津貼鼓勵在職員工利用多餘工時進修,除提升員工職能外,並可穩定就業。因疫情期間無法參展或辦理展示活動,輔導企業強化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功能,如針對國內供應商,提供數位貿易諮詢服務,輔導廠商強化展示內容,針對國外買主,運用視訊洽談及辦理發表會,強化行動服務,並設置防疫商品專區。待疫情漸趨穩定,將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同時補助企業及公協會參展及建置產品主題館,加深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

3.在長期布局部分,本次疫情凸顯臺商生產基地過度集中之風險,政府將持續鼓勵臺商回臺,同時針對新南向生產基地,強化辦理產業鏈結高峰論壇協助媒合,加速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工業區。

二、關於全球股匯市大跌問題:

(一)臺股表現相對持穩:

1.本年以來各國股市受到疫情擴大影響,普遍呈現下跌走勢,截至4月14日止,臺股加權股價指數下跌13.87%,惟跌幅小於日本(-16.98%)、韓國(-15.5%)及新加坡(-18.25%)。臺股集中市場平均日成交值則較108年同期增加47.6%,表現優於日本(+22.14%)、香港(+15.58%)、上海(+8.84%)、深圳(+43.63%)等亞洲其他主要市場,臺股動能持穩,整體市場表現仍相對穩健。

2.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於本年3月18日宣布自本年3月19日起3個月,調降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由原「不逾該種有價證券前30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30%」調降為10%,以及放寬信用交易追繳差額之抵繳擔保品範圍。另於本年3月19日宣布自即日起,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放空。

3.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疫情對總體經濟影響及臺股表現,倘股市發生非理性下跌情事,必要時將採取相關穩定措施。

(二)新臺幣匯率亦相對穩定:本年度以來,國際匯市波動加劇,新臺幣匯率則相對穩定。本年度截至4月14日止,新臺幣對美元較108年底微升0.12%;新加坡幣、韓元及泰銖則各貶值4.94%、5.15%及8.82%。央行會持續密切關注疫情發展及其可能影響,並維護外匯市場秩序及金融穩定;必要時央行可召開常務理事會或臨時理事會,妥適運用貨幣政策工具,以達成法定職責,維持金融秩序。

三、關於全球運輸業崩潰問題:

(一)交通部所屬桃園機場公司及該部民航局依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對於航空相關產業之補貼如下:

1.補貼及緩收航空站相關費用:編列42.85億元,自本年2月1日起對於航空相關產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補貼及緩收其降落費、房屋、土地及維護機庫使用費、權利金。

2.補貼抗疫措施費用:編列費用5.78億元,補貼業者抗疫措施費用、防疫計程車費用及防疫專機徵用。

(二)另因應疫情持續擴大,交通部已規劃紓困2.0方案,對於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地勤業及空廚業之實際貸款需求,專案提供500億元之紓困貸款保證及補貼利息,並依業者實際需求增加補貼航空站相關費用之業別、項目及預算。未來交通部將持續關注瞭解航空業者受衝擊之情況,並滾動檢討對於業者之紓困措施。

四、關於農畜產品生鮮運輸網絡中斷問題:

(一)受到疫情影響,國際航空班機銳減、運量降低,農委會為鼓勵農產品出口業者積極把握仍可銷售之海外市場,並進一步開拓新興市場,以維持海外市占率,紓緩國內產銷壓力,已針對鳳梨、釋迦、蓮霧、柑橘類、棗、香蕉、番石榴、紅龍果、荔枝等9項果品,以及花卉及其種苗,共10項產品提供外銷業者海外市場拓銷獎勵。

(二)又為解決航運艙位不足問題,農委會輔導花卉輸出公會與華航協定透過「協議包艙」(類包機)模式,提供每週60公噸花卉專用艙位直飛日本成田機場,截至本年度6月底止,預計可協助480公噸切花與蘭苗輸銷日本。未來農委會亦將視花卉裝載情況,擴大納入水果、蔬菜或水產品項。

(三)另為因應疫情影響漁產品之外銷航運成本上漲,農委會漁業署已執行臺灣鯛、石斑魚、觀賞魚及日本鰻之獎勵出口拓銷費用措施,近期將規劃新增鱸魚、虱目魚、水產種苗等出口獎勵措施,以協助外銷業者維續既有外銷市場及開拓新興市場,並維護漁民收益及漁業產業永續發展;未來並將視疫情發展及產業需求適時檢討外銷獎勵品項及內容。

(四)對於受疫情影響甚劇之農產業及事業,為減緩營運受創,針對糧食業者貸款、農機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農村酒莊貸款及種苗業者、花卉、果樹、蔬菜、雜糧、特作貸款、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等政策性專案農業貸款之新、舊貸案件,給予貸款利息補貼,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相關業者減輕資金壓力。

五、關於油價重挫問題:

(一)油價重跌對石化上中下游之衝擊正負面不一;上游有跌價損失之同時,中下游則在原料成本上獲益。對石化產業產銷衝擊最大者,實係疫情導致之全球經濟活動急凍。經濟部已持續與石化主要業者,以及石化上中下游各公會保持密切聯繫,定期瞭解各個次產業受衝擊之現況。本年3月13日已由本院龔政委明鑫與經濟部沈部長榮津共同主持民生化工產業關懷座談會,與會業者對於政府在短時間內即提出相關紓困振興措施表示肯定。

(二)國內石化產業可區分泛中油體系及台塑集團,分述如下:

1.中油公司新第三輕裂解工場於本年2月14日至4月13日排定年度歲修,中油體系下游廠商多數配合同時進行歲修作業,泛中油體系所受衝擊相對較小。

2.台塑集團部分:台塑集團本身事業與產品涵蓋整個石化產業之上中下游,因此在疫情初期,台塑石化短暫出現產品庫存過高之現象,初期甚至有採用標售乙烯之方式來去化,但經集團衡量情勢後,已啟動因應方案諸如嚴控成本、集團內部去化及分攤風險,迄目前台塑石化之高庫存風險已暫獲緩解。綜觀而言,台塑集團內部垂直整合完整,加上財務健全及風險營運管理之經驗充足,此次疫情及石油之雙風暴,台塑集團應尚無停工甚至裁員之可能。

六、關於我國投入紓困之規模與預算等問題:

(一)本院係秉持「防疫優先、紓困併行、振興在後」之原則,全面守護國人健康及產業經濟穩健,又為因應疫情帶來之衝擊,目前我國整體投入規模達1兆500億元,占本年度名目GDP19兆5,766億元之5.4%,說明如下:

1.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編製特別預算,期程為本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總經費600億元,其中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舉債各300億元,包括防治經費196億元、紓困及振興經費404億元,並擬再追加1,500億元,全數以舉債支應,擴大辦理疫情防治及紓困,整體特別預算合共2,100億元。

2.為落實政府部門投資與採購,加速擴大內需,於符合「災害防救法」、基金用途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規劃再投入1,400億元紓困振興,包括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移緩濟急、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增加投資與採購等。

3.另為強化紓困振興力道,以緩和疫情對經濟之衝擊,規劃由央行及其他銀行體系提供貸款協助資金3,500億元,後續可再增加3,500億元,合共7,000億元,全面協助企業及勞工。

(二)基於各國賦稅負擔率、紓困振興措施內涵,以及我國疫情相對穩定,對經濟衝擊較小等差異,投入規模不宜以金額多寡或占GDP比重直接比較,惟鑒於全球疫情發展瞬息萬變,政府將隨疫情變化持續評估對我國衝擊,並視必要情形逐步盤點各項財源適時投入。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修正案已排除「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15%之規定,爰尚無修改「公共債務法」之必要。財政部仍將依「公共債務法」規定,控制中央政府債務規模,俾兼顧財政穩健及社會安全,奠定國家永續發展基礎。

(四)有關減免中小企業營業稅部分,營業人受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得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最低可免繳稅;倘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現行營業稅制已有自動調整機制,合理減輕營業人負擔。

(五)有關減免青年個人所得稅部分,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綜合所得稅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年薪40.8萬元、雙薪家庭81.6萬元、四口之家年薪123.2萬元,毋須繳稅,已適度減輕民眾租稅負擔,再予新增扣除額或減免稅項目,對於中低所得家庭減稅利益可能有限,甚或無法享有減稅利益,不一定具有實質效益。

(六)有關青年房租津貼與房貸降息部分:

1.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提升國人居住品質,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內政部自96年起即訂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據以施行。並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規定,辦理自購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住宅租金補貼等,以減輕弱勢族群或有需要者之居住負擔。

2.為落實蔡總統照顧更多弱勢族群之政策,未來租金補貼戶數將由現行之6萬戶調高至12萬戶,所得標準、戶籍人口限制等條件亦將朝放寬方向研擬,單身青年亦可提出相關補貼申請,對於因疫情影響而減少收入或無收入之弱勢族群,將會反應在本年度租金補貼對象中,受到疫情影響者如能取得相關機關之證明文件,內政部營建署將從寬認定,納入評點加分採計,以利其優先獲得補貼。

3.另央行為減輕家庭財務負擔,本年3月19日已調降政策利率1碼,穩定家計部門及企業信心,維持經濟活動順利運作。

七、關於觀光旅宿業紓困先於振興問題:

(一)有關觀光產業紓困措施部分:交通部為有效紓解觀光產業受疫情之衝擊,已責成交通部觀光局加速執行已公告之各項觀光產業紓困措施,包含「旅行業接待大陸旅行團提前離境等補助」、「旅行業停止出入團之補助」、「入境旅行社紓困」、「促進旅行業(含導遊領隊)、旅宿業、觀光遊樂業發展-人才培訓」、「協助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融資周轉貸款協助及利息補貼」、「補貼觀光旅館及旅館必要營運負擔」等共計44億元。

(二)有關觀光、旅宿與航空業之失業補助:

1.為因應觀光產業受日益嚴峻疫情之影響,交通部再推出紓困2.0相關措施各項方案,包含「觀光產業營運及員工薪資費用補貼」及「觀光遊樂業團體訂單取消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補貼」等再投入95.89億元,期以最快速、有效方式協助觀光產業業者渡過經營難關,並保障觀光產業從業人員就業安定。

2.依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2條規定,交通部對於民用航空運輸業維持正常營運資金之融通貸款利息補貼,已要求受利息補貼期間之融通貸款應優先支付員工薪資,違反者,交通部應收回補貼之利息,爰交通部之紓困補助已將保障勞工權益納入。

(三)有關保障旅宿業員工基本工作權及收入部分: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旅宿業者,避免衍生從業人員被資遣、失業而影響家庭生計等社會問題,交通部觀光局紓困方案已補貼旅宿業員工每人每月薪資40%,最高不超過2萬元,共3個月。並要求受補助之旅宿業者自申請補貼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資遣員工、停業或歇業等情事,否則將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以保障員工就業安定。

八、關於我國白肉雞業者產業困境問題:

(一)目前國內飼料價格尚屬平穩,白肉雞業者可依各電宰場之契約條件選擇適合之飼料來源,而疫情影響全球消費與運輸業,如航空燃料及汽油等需求低迷,預估未來製作酒精之玉米需求應會大幅減少,玉米期貨價格可能因此下跌。

(二)受疫情影響,國人減少至餐廳、夜市等人口密集地點消費,影響該等通路雞肉消費,而電商、外送等通路則顯著成長;為輔導我國白肉雞產業,發展多元通路,農委會透過專業機構辦理電商通路禽品需求或銷售調查,並將此調查結果供產業與電商合作或發展外送通路之參考,協助電宰業者參與電商或旅行社之農產品媒合會,共同推行優質國產雞肉產品行銷國內外市場。另農委會本年已規劃委託清真認證機構辦理教育訓練,介紹國內雞肉清真驗證情形與未來市場,做為產業拓展市場之參據。

(三)有關建議推動全面標示產地部分:

1.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於國內販售之包裝食品,不論輸入或國內製造,皆應標示「原產地(國)」。依同法第25條第2項散裝食品販賣業者,如為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亦應標示原產地(國)。另衛福部108年8月1日預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修正草案,擴大至所有之食品販賣業者,針對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小型販售業者,規範應標示「原產地(國)」,並依產品類別分階段實施,預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其中雞肉已列為第1階段實施品項。

2.為透明化雞肉原料產地資訊,鼓勵業者自願揭露其雞肉產品雞肉原料原產地,衛福部食藥署108年4月10日分別邀請國內市占率較高之速食業者(麥當勞及肯德基)自願揭露。麥當勞已於網站揭露雞肉原料原產地來自美國或臺灣,並於門市張貼海報提供QR-code連至官網供消費者查詢。

3.目前我國原產地之標示規定與國際規範大致相符,倘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者,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四)有關建議標示「生產日期」部分:我國對食品不論國產及進口均採一致性管理,依食安法第22條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資訊欄位申報須知」規定標示及申報「有效日期」。衛福部食藥署已鼓勵具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超市、超商、量販店業者,先行推動自願標示生鮮、冷藏、冷凍雞肉之屠宰日期(即生產日期),自108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試辦半年。藉由試辦期讓業者有足夠時間調整其進口或國內生產之產銷模式,消費者亦能獲得充分資訊,讓國人食用雞肉時更能安心與放心,後續視試辦情形,適時調整相關規範。

(五)有關建議標示「解凍次數」及「每批解凍日期」部分:目前生鮮賣場販售雞肉,均應標示「冷藏與解凍肉」並分區販售,另藉由產品之區隔及加強行政管理,避免業者以進口冷凍肉混充冷藏肉,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康。若有未標示或混充之情形,農委會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必要時並得命其立即停止該商品生產、製造、加工等服務,另可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六)有關推動冷鏈足跡紀錄部分:

1.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物流業者(包含倉儲過程),於作業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溼度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確實記錄,並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無論進口或國內業者,如其運送或儲存之食品涉需進行溫溼度管制者,均須依此規定辦理。

2.又如屬進口業者,另需依食安法規定申請輸入查驗,並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資訊欄位申報須知」申報產品有關資訊,該申報資訊包含「儲運條件」,即業者應如實填報產品於倉儲及運輸時之條件,例如常溫、冷藏或冷凍。

3.衛福部食藥署查驗人員於臨場查核時,將就來貨與申報資訊予以核對,如有實際來貨與申報之儲運條件不符情況,除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外,亦違反食安法第30條及第47條申報不實,得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九、至有關蘇委員建請農委會修正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方式,由「無記名連記投票法」或「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修正為「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一節,農委會將列入修法參考,另選舉制度、農會改革規劃等,將於1個月內送交蘇委員書面報告。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柏惟就有鑑於武漢肺炎流行期間,醫事人員面對臨床壓力大增。為確保醫事人員得到良好照顧,給予國家防疫成功的基礎,行政院已表示將研擬對醫事人員的各類補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22)

陳委員就有鑑於武漢肺炎流行期間,醫事人員面對臨床壓力大增。為確保醫事人員得到良好照顧,給予國家防疫成功的基礎,行政院已表示將研擬對醫事人員的各類補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所定相關事項,業於4月14日函頒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下稱獎勵要點),有關醫事人員津貼、補助及獎勵摘述如下:

(一)依據獎勵要點第二點,於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及專責病房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個案之醫事人員津貼:醫師每日新臺幣(下同)1萬元、護理人員每班1萬元、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月1萬元、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月1萬元。

(二)依據獎勵要點第三點,於國內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因配合防疫需要取消出國,取消所致之損失,核實補助。

(三)依據獎勵要點第四點

1.設置專責病房:每一病室獎勵設置費10萬元,並依據收治個案情形及占床率給予營運獎勵費,每一病室每月1萬元。營運獎勵費用中,應有50%以上,分配予病房相關工作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2.設置採檢站或防疫門診:每家醫療機構獎勵設置費20萬元,每月再依採檢案件數,給予最高20萬元之獎勵費,其中應有80%以上,分配於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3.個案轉檢、採檢及檢驗:

(1)設有採檢站、防疫門診、負壓隔離室(病房),於日間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500元,其中300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於夜間或假日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700元,其中500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

(2)本部疾病管制署給付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指定檢驗機構之檢驗費用,每件3000元中至少應有1000元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

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重症呼吸器患者,按收治使用呼吸器病人數及使用日數,給予每人每日1萬元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呼吸治療相關人員。

5.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獎勵:按其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數、感染管制成效、支援其他機構防疫及其他配合主管機關指派之防疫工作表現優良者,發給團體績效獎勵金100萬元至1000萬元,其中一定比例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

二、本部依疫情發展並參採各界意見,持續滾動修正獎勵要點及相關申請作業須知,以符實務需要並使投入防疫之之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獲得適當之獎勵。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思瑤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25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37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6號)

吳委員就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問題:

(一)為加速科技產業發展及建構有利國際投資環境,臺北市政府刻正積極推動北投士林科技園區,該園區具豐沛醫學中心及醫護系所區位優勢,可結合陽明大學、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銘傳大學、大同大學及馬偕紀念醫院之北區五校跨域育成聯盟資源,提供相關產學合作支持,並以「智慧健康醫療」及「數位技術服務」為產業引進主軸,期打造臺北市成為國內科技產業重鎮。

(二)目前於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期間,經濟部、台電綜合研究所及臺北市政府業合作進行低碳綠能公園之智慧電網技術規劃與導入,針對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內之公2公園及公5公園等,已推動社區電網型電能管理系統(CEMS),內容包括太陽能發電結合儲能設備、風力發電設備及智慧電表等實證技術,將作為未來低碳公園示範。

(三)另經濟部投資臺灣事務所業積極與臺北市政府密切聯繫,將依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地理位置及產業主軸,檢視通過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之廠商資料庫予以推薦,並於辦理各項投資臺灣說明會時大力宣介,俾利未來吸引國際大廠進駐,有效帶動該園區之整體發展。

二、關於台灣設計研究院問題:

(一)為推動設計產業政策,增進臺灣產業對設計價值之認知與重視,經濟部於民國92年已成立台灣創意設計中心,相關執行成果豐碩。近來因世界先進國家紛紛成立設計組織,已將「設計」視為國家競爭力之重要一環,蔡總統於108年10月業公開宣示,將設計融入臺灣之製造能量,讓MIT升格為DIT(Design in Taiwan),行政院同年12月5日並通過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升格為台灣設計研究院。茲因台灣設計研究院甫於本(109)年2月上路運作,爰有關目前於台灣設計研究院外,是否須由行政院再成立設計導入辦公室等,宜俟該院運作相當期間後,再通盤評估其必要性。

(二)台灣設計研究院作為跨部會國家設計政策推動平臺,刻正透過經濟部及文化部等跨部會合作與跨領域整合,積極揉合政府相關部會資源,在增加相關預算部分,業由經濟部與文化部共同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及科技部提出「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畫」,本年至112年4年共計18.7億元,計畫內容計有五大面向:

建立設計政策機制、驅動企業設計創新、推動公共服務創新、發展社會設計創新、推展設計國際交流,將以國家力量全面擴大創新設計之影響力,並將設計思維導入公共政策,建構公共服務生態系之跨域合作模式。

(三)另在未來長遠規劃部分,台灣設計研究院積極落實蔡總統政策,以「企業加值」、「公共服務」、「地方發展」三大策略方向為其發展主軸,文化部所籌備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2期計畫,業於108年11月獲行政院原則同意續辦,將以8年為期建置軟硬體,可有利台灣設計研究院長期發展。經濟部亦持續協助台灣設計研究院與相關部會合作,並協助爭取其他中央部會、地方政府、企業等經費來源,將致力確保台灣設計研究院長遠發展所需量能。

三、關於設立數位發展部會問題:

行政院自106年起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DIGI+方案),並成立「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由院長擔任總召集人,以科技發展、國家建設及數位創新等角度,作為跨部會、中央與地方,以及政府與民間之國家數位發展協調溝通平臺,並已啟動下階段DIGI+方案規劃,將聚焦於「資料治理」、「資通安全」、「先進網路」及「數位轉型」等重大關鍵基礎議題。茲因國家整體之數位發展業務係涉及跨領域、跨部會協調及政策工具整合,爰有關蔡總統所提研議設立橫跨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及傳播五大領域之數位主管機關部分,行政院刻正蒐整國外主要國家推動數位發展相關經驗案例,俾為通盤考量之參考,並將持續加速我國之數位發展,推動數位經濟,厚植數位人才,以及強化數位國力。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就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蔓延,政府應參考他國作法,建立各醫院配合防疫病房設置獎勵措施。以優渥的條件鼓勵醫療院所積極參與抗疫,以避免大規模感染爆發時,醫療體系發生無法負荷情形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82)

鄭委員就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蔓延,政府應參考他國作法,建立各醫院配合防疫病房設置獎勵措施。以優渥的條件鼓勵醫療院所積極參與抗疫,以避免大規模感染爆發時,醫療體系發生無法負荷情形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所定相關事項,業於4月14日函頒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下稱獎勵要點),擴大醫事、社會工作、行政及清潔人員等獎勵。

二、依據獎勵要點第四點,有關醫療機構獎勵,重點如下:

(一)設置專責病房:每一病室獎勵設置費10萬元,並依據收治個案情形及占床率給予營運獎勵費,每一病室每月1萬元。營運獎勵費用中,應有50%以上,分配予病房相關工作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二)設置採檢站或防疫門診:每家醫療機構獎勵設置費20萬元,每月再依採檢案件數,給予最高20萬元之獎勵費,其中應有80%以上,分配於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三)個案轉檢、採檢及檢驗:

1.醫療機構對於評估後須採檢者,安排轉檢並完成通報,每一案獎勵費用200元。

2.設有採檢站、防疫門診、負壓隔離室(病房),於日間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500元,其中300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於夜間或假日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700元,其中500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

3.本部疾病管制署給付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指定檢驗機構之檢驗費用,每件3000元中至少應有1000元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

(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重症呼吸器患者,按收治使用呼吸器病人數及使用日數,給予每人每日1萬元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呼吸治療相關人員。

(五)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獎勵:按其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數、感染管制成效、支援其他機構防疫及其他配合主管機關指派之防疫工作表現優良者,發給團體績效獎勵金100萬元至1000萬元,其中一定比例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

三、本部依疫情發展並參採各界意見,持續滾動修正獎勵要點,以符實務需要並使投入防疫之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獲得適當之獎勵。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70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4號)

管委員就研擬各級教育機構遠距教學實施辦法之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關於研擬各級教育機構遠距教學實施辦法之規劃問題:

(一)我國大專校院自民國95年起,即可依據「專科以上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在校內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並可依規定核予學分,最多可採計二分之一以下之畢業學分。目前每學年已有超過五成大專校院總計開設超過1,600門以上之遠距課程。另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亦可辦理數位學習專班,授予學位,其學生修習遠距課程取得之學分數可超過畢業學分之二分之一,總計核定13校23個班次。目前計有16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其中2班以招收外籍學生及居住境外之我國籍人士為主,其餘各班以招收我國籍學生為主。

(二)為因應數位學習環境及遠距教學發展,並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協助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教育部國教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已研訂「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草案,明定數位遠距教學之實施目的、定義、實施態樣、課程內容與其應行注意事項、教師實施數位遠距教學與課程學習評量,以及教學節數列計或鐘點費支給等內涵,以提供學校實施數位遠距教學之相關規範,目前刻正進行法制作業。

二、關於現行遠距教學實施辦法朝更彈性且為鼓勵提前部署、演練與操作實作修正之規劃問題:

(一)大專校院為因應疫情調整授課方式,教育部業於本(109)年3月31日發布「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復課及授課因應防疫調整演練注意事項」,載明依疫情風險程度由低至高,提供「學校授課方式因應防疫之調整及演練」、「學校因應確診病例之停課復課」及「學校因應指揮中心指示之停課復課」三種型態所需之防疫作為。學校一旦遇有確診病例時,要進行相關授課方式調整,由學校督導辦理,毋須先報教育部同意,以即時因應疫情處理。另因目前仍為學期期間,學校需配合防疫需求掌握學生到課,並提供良好授課學習品質;惟學校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得於上開前提下調整授課方式或進行授課防疫演練,提前部署。

(二)國教署已公告高級中等學校停課補課注意事項:

1.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停課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作業,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國教署已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學校停課補課及學生學習評量作業注意事項」。

2.學校於停課期間,應訂定居家學習及補課等計畫;其補課方式,得於第8節、假日或暑期補課,或採取學校現有之資訊設備進行線上教學補課,滿足每學分18節課;學校並得視需要彈性調整定期評量次數,但仍應兼顧學生學習成效。

三、關於各級教育機構學生於家庭環境使用遠距或線上教學之基礎網路設備、頻寬需求之調查計畫問題:

(一)中小學因疫情發生停課,教師與家長有共識要進行居家線上學習時,居家學生以使用家庭現有設備為優先,不足時先調度校內資訊設備使用;中小學校資訊設備不足時,由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之資訊設備提供調度借用;地方政府資訊設備如有不足,再向教育部提出借用申請。

(二)教育部持續蒐整各地方政府調查學生居家未具聯網與線上學習設備,以及相對應縣市學校可調度設備數量之結果,以瞭解現行狀況,並為因應。另於本年3月6日邀請通傳會、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五大業者共同研議弱勢學生免費及防疫期間線上學習優惠方案,募集3萬2,000個15天易付卡門號,免費供經濟弱勢學生使用,讓學生之學習不間斷。

(三)為支援各地方政府疫情期間學生居家學習所需,教育部已緊急採購平板及筆電1,092臺及4G網卡500片,以學生之受教權益優先考量,簡化設備調度與借用流程,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線上教學資訊設備借用注意事項」。如停課規模超出線上補課設備資源可負荷,依規定仍可採實體補課機制,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四)教育部因應COVID-19疫情期間,為考量學生停課不停學之需求,教育部匯集線上教學資源與服務實施模式於「教育雲」入口網-線上教學便利包,另提供建議實施步驟、注意事項和範例資訊等,學校可參考規劃校內之線上補課教學計畫。

四、關於教育部所屬官方或專案網站撤除有關ZOOM軟體平臺服務說明、教學指引或加註警語等作為問題:

(一)鑒於近期國內外相繼揭露特定遠距視訊系統之資安疑慮,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業於本年4月7日通函各公務機關遵守視訊軟體之使用規範,倘因業務需求召開遠端視訊會議,不應使用具資通安全疑慮之產品,例如ZOOM。所使用之資通系統應以國內產品及政府共同供應契約所列品項為優先,並應依108年1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落實有關資通安全應辦事項,以維護國家資通安全。

(二)教育部業調整因應疫情實施遠距教學之工具,並轉知各級學校不應使用ZOOM視訊軟體,另已將原先置放於教育雲「線上教學便利包」ZOOM相關使用說明文件全面移除。

五、關於文化部應加強推動表演藝術線上節目之製播、行銷、平臺創建及作品上架、商業模式開發之研究及補助問題:

(一)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國表藝中心)轄下之各場館原已有部分節目採取直播方式,以饗各地觀眾,例如衛武營已連續多年戶外轉播維也納愛樂新年音樂會。另近期為因應COVID-19防疫相關措施,國內表演團隊及展演場館之部分節目,因疫情取消觀眾進場欣賞,已嘗試以數位直播之方式,讓觀眾能於線上觀看演出,例如臺中國家歌劇院與台北歌劇劇場合辦之節目法雅歌劇「迷靈之戀/短促的人生」,原訂之演出改採對全球網路直播總彩排;另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原訂於本年4月演出之貝多芬第七號交響曲,亦改以線上轉播方式與民眾共享。

(二)文化部所屬均全力配合中央紓困及振興作為,國表藝中心並於本年3月12日公告實施「國表藝中心場館疫情期間特別方案」,針對取消演出、維持演出、新申用場地、檔期安排及售票系統等面向提供協助,其中為鼓勵團隊演出時採取無現場觀眾之直播或錄影場模式,無論是已租用或新申請場地,各場館場租將以定價50%計算,以給予表演藝術界最大協助,並期能帶動文化創新經營模式。考量此次疫情影響表演藝術生態甚深,為使未來疫情紓緩時,表演藝術生態得以快速復甦,國表藝中心三館一團並進一步研訂「特別方案2.0」,由各館團推出防疫期間可進行、有助於表演藝術界維持專業動能及永續經營之計畫,以為未來藝文振興預作準備。

(三)關於防疫期間及後續線上播映服務方案部分,目前國表藝中心初步評估可線上播映之節目類型包括:節目直播、預錄╱錄製播映、錄音、已錄製節目之播放及網路活動等。可播放之平臺包括YouTube頻道、FB頻道、兩廳院FB、兩廳院IG、衛武營YouTube官方頻道、衛武營FB粉專及公視+(即公視網際網路VOD平臺)等。國表藝中心除持續針對節目內容、播映平臺及收看機制進行籌劃外,已與公視會商,期推動線上收看演出節目,並研擬節目直播之做法。線上收看可作為因應疫情之輔助選擇之一,亦同時研議作為日後之推動項目,期為表演藝術開拓更多發展可能性。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71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6號)

張廖委員就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間發生水災、地震等需要民眾疏散到避難場所之災害,既有避難所之規劃應如何調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災害防救業務業已將疫災(生物病原災害)納入複合式災害,過往災例如登革熱疫災發生時,亦是風災、水災易患時期,政府均已適當採取相關措施,推動相關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業務。

二、為因應COVID-19疫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已對居家檢疫者及隔離者建置追蹤管理機制,由地方政府民政、災防、社政及衛政單位共同推動執行。針對COVID-19疫情期間,如遇複合性災害之災民收容安置等事宜,疫情指揮中心業完成「災民臨時收容安置業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工作指引」,於本(109)年4月21日函送各地方政府作為相關工作指引。

三、另為因應各類災害事件,衛福部已依據「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設置全國6區緊急醫療應變中心(REMOC),每日蒐整轄區醫療資源監測資料,並通報該部。自COVID-19疫情爆發以來,REMOC除維持平時監控緊急醫療事件外,另每日監控與掌握發燒篩檢站設立情形、防疫或疫病特別門診開設、COVID-19採檢站開設、設置專責病房醫院家數與呼吸器緊急可調用量等。防疫期間若因其他災害導致大量傷患,醫療應變機制如下:

(一)掌握災區醫療資源狀況與地方政府啟動緊急醫療系統及傷患收治情形。

(二)評估災區醫療需求,協助地方政府評估災區醫療需求,包括醫療機構運作、人命搶救傷患後送、急救責任醫院傷患收治與災區醫療站開設情形。

(三)評估醫療機構量能,協助災區醫療機構,恢復原有醫療服務功能,必要時協助醫療機構啟動傷患轉院與醫事人力媒合機制。

四、關於不同指揮體系間之協調問題:

(一)衛福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由行政院同意成立疫情指揮中心。其成立程序與「災害防救法」第13條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相同,故以依「傳染病防治法」成立之疫情指揮中心作為應變運作核心。

(二)於實務運作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係依「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就其權管災害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其各項應變措施及指揮官決策,將依疫情指揮中心各項指引辦理,落實因應複合式災害,並持續與疫情指揮中心保持橫向聯繫。

(三)此外,各類災害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結合複合式災害情境分群及設定分組,依規定進駐機關皆邀請衛福部共同參與,例如:風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衛福部即擔任「醫衛環保組」,對於風災可能造成之傳染病進行應變處置。

五、至有關將防疫觀念及災防科技納入因應複合式災害之通盤規劃問題:

(一)災害防救演習主要目的係強化各地方政府面對各類複合式災害整備作業,檢視災防工作整合能量及應變效率,本年度災害防救演習業已請各地方政府應視自身防疫條件結合轄區高風險災害,以複合式災害方式辦理各項災害防救與防疫演練,並依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疫情綜整及公眾集會指引,調整適當規模。目前各地方政府已辦理或正積極規劃,整合各項防疫演練。

(二)內政部消防署將持續將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發布、指定電視頻道切換、無人機行動基地臺、行動通訊平臺車、寬頻手持通信機、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EMIC)行動化等災防科技,整合應用於救災工作,並納入「國家防災日大規模震災消防救災動員演練」辦理,輔導訪視各地方政府納入災害防救演習。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楚茵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71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8號)

林委員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之電影片映演業協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業(以下簡稱映演業)受疫情衝擊嚴重,現已可透過適用各類型藝文事業之「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即藝文紓困1.0)申請補助,包括「減輕營運困難補助」及「因應提升補助」,每次公告每事業最高補助250萬元。

二、有關是否關閉電影院部分,本部將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做必要處置。目前指揮中心因應指引雖是對室內100人以下之公眾集會做風險評估,惟對映演業而言幾乎等同營業困難,故本部將映演業視同受疫情重大衝擊而無法營運而提供專案紓困。本部亦希冀紓困同時,未來於疫情過後建立國片映演協商機制,將國片排片率由目前10%,逐年提升一定比率,於3年內提升至20%;且未來2年至3年定期協商,與映演業共同振興國片市場。

三、藝文紓困不斷電,「藝文紓困2.0」於本(109)年5月4日起受理申請,其中對於表演藝術、映演業、出版事業及流行音樂展演等受重大衝擊,導致營業額衰退50%以上或顯已無法持續營運之艱困事業,新增「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貼」專案紓困措施。該措施依據行政院「千億挺就業」跨部會共同性原則,若艱困事業無裁員、減薪或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即可補助員工薪資四成,每人每月上限2萬元,補助3個月,同時亦補助一次性營運資金。期透過此措施,協助業者於紓困期間儘可能照顧員工及其背後家庭,並持續發展藝文產業。

四、貸款部分,本部業於「藝文紓困1.0」中,爭取將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之中小企業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方案,提供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並進行利息補貼。惟對映演業等大型藝文事業而言,中小企業貸款方案最高上限8,000萬元可能難符需求,因此「藝文紓困2.0」中,將大型藝文事業納入經濟部之八千萬元以上大型融資保證。

五、本部影視局亦就映演業既有之經常性輔導計畫進行行政調控措施,提供變更及展延申請等方式,以協助業者降低疫情影響,度過難關。

六、另為讓各界更瞭解本部各項紓困振興相關措施,本部官方網站業已開設「文化藝術事業防疫及紓困振興專區」,以協助業者申請各項補助。

(七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我國醫療資源及負壓隔離病房是否充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00)

陳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我國醫療資源及負壓隔離病房是否充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參考國內外指引,已訂定「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有關需住院之疑似或確診病人,應優先安排入住單人負壓隔離病室,亦得安置於有衛浴設備之單人隔離病室。截至109年5月3日,全國負壓隔離病床數共計975床,可使用571床,可使用率達59%以上;普通隔離病床數共計1,068床,可使用595床,可使用率達56%以上;專責病房床數共計2,395床,可用床數1,916床,可使用率達80%以上。另為擴大醫療服務量能,落實適當病人安置,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建置社區採檢網絡及分級收治,完善社區監測網絡,目前已設立161家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52家重度收治醫院,並以一人一室、工作人員及病人動線分流、分流分艙收治與分區照護,以及固定團隊等原則設置專責病房。

此外,為確保醫療資源量能及負壓隔離病房之硬體設施效能,衛福部已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社區採檢院所及重症後送醫院之採檢站、專責病房與負壓隔離病房之訪查輔導,並分別以門急診分流、病人分流分艙、健康監測與管理及應變計畫(教育訓練)等項目為訪查重點,以提升醫療照護品質。

二、目前國內有關負壓隔離病房之設計、施工、確效及維運等實務部分,業界均有明確成熟之技術與規範。國內大專校院針對負壓相關研究主要在機電及冷凍空調等系所,並持續培養國內相關領域人才,重點成果如下:

(一)科技部曾補助臺灣大學黃秉鈞教授開發省能換氣空調機技術,並與業界合作,在空調機產品上進行改裝與實驗測試,除可進行新鮮空氣換氣,並具省能效果。此一省能換氣空調機只要在排氣管中加裝一具強化抽風機(booster fan),透過控制此台強化抽風機,可造成室內負壓環境,亦即目前防疫最需要之「負壓換氣空調機」。

如業界有需要,本項技術可透過產學合作加以產品化(包括修改機電控制軟體),供業界使用。

(二)臺灣科技大學胡石政教授曾進行負壓隔離病房內氣流控制隔離效果之研究計畫,目前該實驗室已建立一系列高科技業無塵室、醫院無菌開刀房、生化實驗室相關之技術及專利,每年約有10件相關技術合作案,亦定期舉辦短期訓練課程,對相關領域作出重要貢獻。

(三)科技部透過價創計畫及法人鏈結計畫輔導協助勤益科技大學翁國亮教授「全外氣循環熱交換空調系統」技術團隊,首創熱交換技術運用水分子壓力差及水二相能量轉換,能大幅節省負壓環境能量消耗,降低建置成本,並已協助秀傳醫院打造「負壓隔離病房」及「微負壓檢疫站」,成功將檢疫站改裝為微負壓環境,並將完成負壓隔離病房改裝。

三、針對未來國內如有負壓隔離病房增設之需求,科技部將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進行跨部會整合資訊與合作,積極協調學界就其目前已建立之負壓病房技術能量,結合業界共同投入防疫工作。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病毒疫情後全球權力結構轉變下臺灣如何自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00)

許委員就「新冠病毒疫情後全球權力結構轉變下臺灣如何自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後全球權力結構之討論,近來歐、美、日、中等國智庫及學者從各自國家地緣及政經軍角度,陸續於國際重要報刊雜誌發表觀點,對此本部持續密切關注,並會觀察各國在疫情期間及後疫情時期可能之戰略及外交作為,以維護臺灣的安全及利益。

二、臺灣是國際社會重要成員,不能自外於全球發展,並在經貿發展、民主自由、公共衛生、法治素養、製造技術等各領域皆有卓越表現。我外交政策目標在於善用臺灣優勢,拓展國際活動空間,增進國際社會對我之支持。

三、以政府推動「國際防疫合作」為例,自本年3月全球疫情大爆發以來,除持續分享臺灣防疫成功經驗,亦在國內醫療物資產能提升、國人需求優先之前提下,陸續展開國際防疫人道援助行動,向有需要的友好國家提供包括口罩、藥物及技術等協助;同時也規劃與國際社會重要成員共同合作研發疫苗及療法。臺灣之防疫合作完全以人道關懷及防制疫情為出發點;臺灣真誠的協助,落實了「臺灣能幫忙,且臺灣正在幫忙」(Taiwan can help, and Taiwan is helping!)的理念,業獲國際社會普遍肯定。

四、當前武漢肺炎疫情尚未被控制,病毒是人類最大公敵,扼制疫情擴散符合國際社會之共同利益。在此認知下,本部將持續善用臺灣優勢,讓國際社會成員親身感受臺灣的能力與誠意,為促進國際合作而努力。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科技防疫涉及民眾隱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90)

許委員就科技防疫涉及民眾隱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與各部會運用科技進行防疫相關作業,期善用科技超前部署,並考量疫情可能之發展階段,以兼顧個人隱私及防疫作業效益之模式協助管控疫情、保護民眾健康。我國係法治國家,於規劃新興科技進行防疫時,即已考量國內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並參考國際規範以確保民眾隱私。

二、行政院與「台灣人工智慧實驗室」合作開發之社交熱點App,係利用手機藍牙功能讓民眾掌握曾前往之地區,同時可記錄不特定對象之接觸情形。基於隱私保護原則,此款App採民眾自願加入方式,規劃僅限「提醒」功能,而非掌握民眾行蹤;對於民眾記錄之接觸資料,將匿名化後以加密形式置於使用者手機,如遇其他安裝相同App之手機用戶,始會留下曾近距離接觸之紀錄,相關資料不會主動上傳或提供他人,亦不涉及通訊內容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目前澳洲、新加坡等國均有社交距離之規範及採用COVIDSafe及TraceTogether等社交距離App,國際大廠如Google及Apple最近亦宣布聯手使用藍牙打造接觸史追蹤技術,採用類似之科技進行防疫作業。

三、為因應疫情,指揮中心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運用電子圍籬等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之管理措施,係為維護全體國民之生命權,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且未逾比例原則。至電子圍籬部分,係基於防疫之必要,提醒民眾勿離開隔離檢疫範圍。另電子圍籬之定位僅有基地臺訊號,並未透過GPS且未涉及個人資料、隱私,自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問題。有關疫情期間對民眾個人資料之蒐集,將於疫情結束後依個資法第11條規定主動予以刪除。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治安維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15)

許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治安維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據統計,本(109)年1月23日至4月19日全般刑案發生數減少3.88%,其中暴力犯罪、竊盜、殺人及槍擊等較受矚目案件亦為減少,整體治安維持平穩狀況。為避免Covid-19疫情影響社會經濟活動,進而衍生治安問題,內政部已於本年3月執行全國性掃蕩專案及「全國同步掃黑專案行動」,加強查緝幫派犯罪組織及幫派分子,本年4月並執行「全國檢肅非法槍械專案行動」,大力掃蕩非法槍械及改造槍械處所,同時擬定相關打擊策略與目標,召開北、中、南區「防疫期(後)治安維護超前部署視訊會議」,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勢打擊趁疫作亂之犯罪活動,防範街頭暴力事件發生,針對造成防疫與治安破口之案件,均應立即嚴正法辦,以確保治安平穩、民眾安心。此外,有關近期發生隨機殺人案件等多起重大刑案,各警察機關均已積極偵辦及迅速偵破,並持續發揮「社會安全網」效能,採取下列策進作為:

(一)現場刑案處理:員警於接獲通報後快速抵達現場,控管危害,並立即封鎖現場、保全證物,避免相關跡證遭破壞;同時立即實施案件調查、勘察採證,全力偵辦以緝捕相關犯嫌。

(二)被害人傷亡處置及關懷慰問:現場協助傷者護送就醫、亡者封鎖遮蔽並通報相驗;另以同理心及尊重之態度關懷協助被害人及家屬,維護渠等人身安全及個人隱私。

(三)強化勤務作為:對於人潮聚集處(場)所、大眾運輸系統等可能發生重大人為危安案件之處所、路段,加強巡邏、守望等具體防護措施,提高巡邏密度及見警率,以遏止不法,安定社會民心。

(四)強化通報聯繫機制:建立衛生、社政、警政三方聯繫窗口,針對社區具暴力傾向之精神異常及人格違常者,加強醫療、訪查及治安工作;與衛生、社政單位保持溝通管道,如有需要,由警政單位協助護送就醫。

(五)落實高風險家庭幼童通報機制:執行治安顧慮人口之訪查時,如發現疑似被害情狀或高風險家庭,應落實相關通報機制,以保障高風險家庭成員安全。

(六)發現高危險精神病患,通報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就醫:值勤時發現高危險精神病患,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立即協助送醫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涉有自傷、傷人之虞之病患,應依「護送精神病患就醫作業程序」協助護送就醫。

二、至所提我國死刑政策一節,現階段係以「減少使用死刑」、「審慎執行死刑」為原則,法務部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及本年4月1日批准執行之死刑犯,無論其犯罪動機或手段均殘暴冷酷,犯行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情形,遭判處死刑定讞,自應依法執行,以實現社會正義並貫徹法治責任。判決死刑確定案件之執行,均係由法務部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進行審核,確認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及心神喪失等「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停止執行之事由,以及未經總統赦免之情形,始予執行。考量社會各界對於死刑存廢尚無共識,法務部將持續與國內外主張廢除或停止執行死刑之團體及人士溝通,並研議相關配套機制,堅實社會安全網、強化被害人保護、推動修復式司法、加強人權觀念宣導與法治教育扎根,以逐步凝聚社會共識,在有合理、合宜之替代方案下,研議具體可行措施,以符合國際人權趨勢及堅守法治國原則。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國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08)

許委員就協助國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自磐石艦隊國軍發生疫情以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業與國防部密切合作、安排確診者接受隔離治療,其餘人員皆安排於集中檢疫場所進行健康監測14天,並已於入住時採檢。此外,地方政府已針對確診個案進行疫情調查並匡列接觸者名單,進行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

二、另鑑於國內疫情風險仍未解除,指揮中心爰指示衛福部依法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以因應民生、醫療及公務防疫需求。其中民生用口罩自本(109)年2月6日實施口罩販售實名制,至醫療及公務防疫部分,則配送予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並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將分配數量之70%撥補醫院、衛生所及機構等醫療或照護單位,以及提供診所以外之其他各類醫事機構工作人員使用。

三、又,為協助國軍防治疫情,指揮中心自本年2月4日起,已每日撥發口罩予國防部衛生勤務部隊防疫人員、密閉空間值班作業人員及量測體溫之衛哨等工作人員使用,且撥發量陸續增加;另於本年4月16日及同年月18日,同意國防部以專案批次建檔健保卡註記方式申領口罩,該部並循國軍補給系統將口罩配送至全軍各營區官兵,目前已分別撥發145萬片及567萬片口罩,配發量為每人2週14片。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企業及勞工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97)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企業及勞工衝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蔓延全球,行政院於本(109)年4月2日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期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以達「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其中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舊有貸款:

A.舊有貸款展延及不抽銀根。

B.補貼銀行減免中小企業舊貸利息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2)營運資金:

A.企業因營收減少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目前為1.845%)計算,全額補貼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上開貸款之利息最長6個月,每家補貼金額上限5.5萬元。

B.貸款期間提供10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3)振興貸款:

A.中小企業因振興轉型需求之融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補貼1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22萬元。

B.貸款期間提供最低8成、最高9成保證,免向企業收取保證手續費。

C.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融資額度由2,000萬元提高至1.5億元;非屬中小型事業之受影響事業融資額度由8,000萬元提高至5億元。

(4)小規模營業人50萬元小額貸款:

A.資金來源:央行資金轉融通方案共2000億元,其中提撥1,000億元供相關銀行承作本項貸款。

B.小規模營業人係指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可申請50萬元貸款,利率1%,由信保基金提供10成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C.可逕向金融機構專責窗口申請本貸款,銀行受理後使用簡易評核表審查,並由信保基金於3小時內完成核保程序,銀行於3日內完成核貸作業。

D.受疫情影響營業額下滑15%以上者得享有利息補貼最長1年,補貼利率最高0.845%。

(5)防疫千億保:提供100億元保證專款,可承作10倍保證融資額度(即1,000億元)。為因應中大型企業資金需求,增加200億元信用保證專款供中大型企業融資運用;另為避免重複申請,已責成信保基金控管單一企業歸戶後之保證融資金額上限。

(6)寬延退票處理:受影響事業如發生支票退票情形,可檢具支票明細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由該部中小企業處依個案協助函請央行轉臺灣票據交換所,暫緩通報拒絕往來且暫不對外提供查詢票信紀錄,紓困註記期間為6個月,俾利事業有充裕時間進行營運調整。

(7)財務紓困協處單一窗口:提供免付費單一窗口(0800-056-476)諮詢服務,透過「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立即諮詢服務,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財務融資診斷輔導、財會制度建立及債權債務協商等服務。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該部管轄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租金緩繳1年、分3年免息繳清,公共設施維護費採減半收取,污水處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攤還,管理費緩繳,以及園區內餐飲業租金減收等。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二、另勞動部為照顧受疫情衝擊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業編列300億元特別預算,於「弱勢優先、排富、不重複領取」之原則下,以加入職業工會投勞保、投保薪資在2萬4,000元以下及107年未達綜合所得課稅標準之勞工為對象,推動生活補貼方案,預計可協助100萬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度過疫情難關。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疫情補助規模龐大,應化危機為轉機,鼓勵業者規畫獨具地方特色套裝行程,拓展地方觀光魅力與行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76)

林委員就疫情補助規模龐大,應化危機為轉機,鼓勵業者規畫獨具地方特色套裝行程,拓展地方觀光魅力與行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就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已提出觀光產業短期紓困及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其中復甦振興方案(如國內旅遊復甦計畫-振興國旅補助及國際旅遊復甦及振興等)將鼓勵各觀光產業增加投資,並帶動疫情過後的復甦商機。

二、有關透過政府與民間結合,拓展地方觀光魅力與行銷,交通部觀光局將於疫情緩和後辦理觀光產業中長期復甦振興方案之提振國內國民旅遊各項補助措施,包括團體旅遊優惠、自由行住宿優惠及遊樂園入園優惠等補助方式,研議參考108年度擴大國旅秋冬遊方案辦理,並鼓勵旅行社包裝人文、生態主題之旅遊行程,以提高整體國旅補助方案之效益並有效鼓勵民眾出遊,使整體觀光產業早日復甦。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新冠肺炎防疫期間應動員社工與社區志工多關心精障與長照家庭,宣導社會支持,並強化民眾心理健康素質及關懷高風險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75)

林委員就新冠肺炎防疫期間應動員社工與社區志工多關心精障與長照家庭,宣導社會支持,並強化民眾心理健康素質及關懷高風險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鼓勵志工用人單位推動多元服務:

(一)社會安全網計畫規劃社工人力3,021人,包含新增社會安全網2,145人及原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876人。透過各類社工之服務,即時介入處在危機中的家庭,並及早協助因生活事件或其他因素導致個人或家庭風險升高的脆弱家庭,提供支持與預防性服務。

(二)另我國領冊之志工,截至108年底計有104萬4,642人,其中衛福類志工有38萬6,354人(36.98%),本部鼓勵志工用人單位推動多元服務,以社區互助、互信為基礎,串連居民和服務資源,進而強化互助網絡,共同關心社區民眾。

二、本部為協助民眾穩定心情,強化心理衛生衛教宣導:

(一)製播「防疫大作戰」心理健康宣導影片:

內容包含心理急救之「安、靜、能、繫、望」及1925安心專線,宣導民眾覺得有壓力或焦慮時,可接受專業協助,切勿使用菸、酒或其他藥物抒發壓力。此影片已於109年4月16日起,透過電視、FB、line及不同管道撥放,另於「疫情心理健康」專區提供網頁連結,供民眾瀏覽及連結。

(二)宣導疫情心理衛教資源,建立「疫情心理健康」專區:

於本部「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台網頁分眾編製衛教資源,提供疫情期間心理調適及1925安心專線資訊,並於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網頁建置專區,提供民眾防疫相關資訊及心理健康資源;亦運用多元管道(如:發布新聞稿,並透過本部官網、CDC等相關網頁,及FB/Line訊息)宣導心理衛教資源,以協助民眾穩定心情,正向面對改變。

三、針對居家檢疫/隔離民眾提供心理健康諮詢服務:

(一)提供24小時免付費心理諮詢專線服務:

倘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民眾、受隔離醫護因疫情有心理需求,均可撥打本部1925安心專線,由接線人員提供24小時免付費心理諮詢服務;如民眾有防疫相關措施等疑義,則提供正確資訊或引導至CDC官網專區及1922防疫專線諮詢,並處理不安之情緒。

(二)提供心理師之心理諮詢服務:

本部成立之疫情關懷中心,各縣市成立之「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關懷服務中心」,於服務過程遇有心理需求的民眾,轉介心理師提供心理諮商服務。

四、針對易感人口群:

(一)老年人、兒童、慢性疾病患者、精神病人、經濟弱勢族群等:

1.製作4種不同語言版本之「陪伴孩子安度肺炎風暴」、「陪伴長輩安度肺炎風暴」心理衛教資訊,協助民眾藉由彼此分享、激勵,安定身心,彼此打氣。

2.函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精神醫學、社工師、家庭照顧者等公/學/協會,轉知會員於疫情期間加強關懷服務個案之心理狀態,以維持其心理健康。

(二)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服務:

1.為提供各類衛生福利機構防疫應變之處置建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於109年3月5日公告「衛生福利機構及相關服務單位因應發生COVID-19(武漢肺炎)確定病例之應變處置建議」,該建議業已涵蓋到宅服務之範疇,可供相關服務人員參考。

2.考量精神病人有其脆弱性,需穩定就醫及服藥以穩定其身心狀況,本部仍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持續辦理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服務,並應強化提供個案防疫衛教宣導,追蹤個案定期就醫及規則服藥情形。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不肖業者於網路宣稱可販售台灣製醫療口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87)

高委員就不肖業者於網路宣稱可販售台灣製醫療口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4月23日記者會中針對本案說明,亦籲請民眾切勿在網路上購買來源不明之醫療口罩。

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已透過多元管道,例如:官網、雜誌、懶人包、Line、FB等,持續宣導醫療器材通訊交易相關規定及民眾選購醫療器材應注意事項,民眾可藉由認明許可證字號、品名、製造廠名稱、地址等資訊,以確保取得合法產品。

三、指揮中心將持續關注相關案件,並適時透過新媒體等網路平台進行澄清及宣導。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之現在與未來運作情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70)

陳委員就「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之現在與未來運作情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經檢視「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之內容包括:傳染病之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藥材之安全管理及中醫藥研究及緊急救治等工作小組,旨在藉由雙方於醫衛之合作達成維護全體國人健康與保障國內消費者權利等目標。

查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於99年12月21日簽署,並於100年6月26日正式生效後,我方與陸方即就傳染病疫情資訊交換、疫情通報、疫情處置、中藥材品質安全管理、協助中藥材輸出之檢驗及提供證明文件與一般交流合作等項目進行合作交流,並建立聯繫窗口,於平時進行資訊交換,並可在緊急時進行即時通報及處置,近幾年之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傳染病防治相關

(一)定期疫情資訊交換:自協議生效以來,雙方持續進行疫情監測資訊交換至今,交換資料內容為:

1.流感流行期(每年第40週至下一年度第20週),每週交換流感監測資料

2.腸病毒流行期(5-7月),每2週交換腸病毒監測資料

3.法定傳染病統計月報

4.傳染病統計年報

(二)疫情通報:透過雙方聯繫窗口,通報重大疫情相關資訊。108年12月中國大陸爆發武漢肺炎疫情,我方依本協議之聯繫機制,向陸方進行查證及確認,陸方當日回復官方疫情新聞稿。且陸方自109年1月3日起,陸續提供有關武漢肺炎疫情現況、病原體檢驗結果、病毒基因序列訊息、疫情應對處置工作情況及疫情防控工作技術等相關資料予我方知悉,雙方亦就確診個案及其接觸者名單等相關資訊相互聯繫。

(三)疫情處置:為積極預防傳染病,雙方同意建立重大疫情處置機制,共同防範重大疫情跨境擴散。106年1月我方派員赴中國大陸廣東省實地訪查H7N9流感疫情狀況及了解陸方之防控措施。109年1月派專家赴湖北省武漢市實地訪查,了解武漢肺炎臨床表現、治療現況、流行病學調查及相關防治作為等。

(四)舉辦工作組會議:自100年協議生效後,本部疾管署於100年至104年期間,共舉辦5場傳染病防治工作組會議、7場檢驗檢疫工作組會議,雙方相互交流傳染病防治與邊境檢疫之政策及經驗,促進相互了解並提升防疫量能。

二、中醫藥安全管理

(一)我國自101年8月1日起建立中藥材邊境查驗制度,對於應採輸入查驗之中藥材,廠商報驗時,應依規定標示與檢附檢驗報告文件。目前陸方均依協議內容及廠商申請,開立中藥材檢驗證明文件。藉由已建立之中藥材邊境管理把關措施,符合我國衛生安全標準之中藥材,始得通關,將不合格者阻絕於境外,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二)我國目前已針對紅棗、黃耆等21項進口量大中藥材實施邊境查驗,統計自105年5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止,共受理1萬4,706件自中國大陸進口中藥材報驗通關案,總計4萬9,411公噸。其中96件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中藥材,因檢驗不符規定,被判定不合格,故予以退運或銷燬。

三、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

我方秉持維護兩岸人民健康福祉之初衷,持續依協議規定,每月持續與中國大陸窗口聯繫及通報相關意見,惟自105年6月份後陸方均無回應,本部食藥署將俟陸方回應後再行提出後續合作方案。

由上述協議執行情形可知,近4年間陸方對於我方基於協議下之人員交流請求皆未積極回應,惟疫情等重大訊息通報業務仍持續進行,鑑於兩岸人民往來頻繁,未來將賡續依本協議內容,在平等互惠的條件下,與陸方進行傳染病防治交流合作,並落實我國中藥材邊境查驗制度等相關業務,以維護雙方人民之健康權益。

(八十)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青年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65)

鍾委員就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為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之教育政策,自民國106年起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以下簡稱青儲方案),由經濟部等11個部會開發優質職缺,教育部推薦參加之青年名單,再由勞動部協助媒合,並結合企業提供工作崗位訓練,協助提升就業技能。自106年至108年,開闢職缺數由5,370個提升至1萬241個;職場體驗媒合自744人次提升至1,521人次,積極協助高中職應屆畢業青年,累積社會歷練,能更清楚自己未來方向及目標;同時存下第一桶金,作為未來就學、就業或創業之用。另依教育部「102至106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報告」,升學比率由86.76%下降至85.7%;就業比率由8.18%提升至9.03%。

二、為順應國際潮流,並強化青年權益保障,行政院刻函請各機關盤點主管法令涉及青年年齡限制之相關規定。又,解決青年學職轉銜過程,涵括教育部轄管之就學端及勞動部轄管之就業端業務,跨部會合作機制說明如下:

(一)建置協調平臺,解決跨部會執行困難:每年召開3次「勞動部、經濟部與教育部跨部會小組」會議,建立「解決學用落差、培育產業所需人才」相關措施之溝通協調平臺;由各部會副首長層級主持參與,針對措施分工、執行規範等實務面向提案討論。

(二)合作分析畢業生流向調查,提供青年學校就業資訊:每年定期由教育部提供學生及畢業後流向調查資料,提供勞動部勾稽大專畢業生之就業及薪資等資訊,並進行多面向多維度之交叉分析,透過「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網站」發布最新大專畢業生就業資訊,提供大專畢業生之就業流向、轉職情形、跨行業跨縣市等薪資情形及變動趨勢等資訊予各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單位運用,以輔導大專青年及早規劃未來職涯發展方向。

(三)連結職業訓練機構,共同培育學生職能:教育部自105年起,辦理「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課程實施計畫」,由技術型高中及技專校院與勞動部職業訓練機構共同設計具彈性及特定之職業課程,學生得使用職訓機構與學校之教學設備,提供職場專業精進及發展機會,以利其發展專業知能、技能與態度。

三、此外,行政院於108年5月31日核定「投資青年就業方案」,於108年至111年間統整8個部會資源,從產業人力需求到青年職涯規劃、技能發展與就業服務等橫向連結資源,分別就4個面向推動48項措施,主要針對「在校」、「初次尋職」、「失業6個月以上」、「在職」及「非典型就業」等5類青年,投入近95億元,投資加值青年未來。經查108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青年就業人數計16萬4人,較107年增加5,738人(3.72%)。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嘉瑜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71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1號)

高委員就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改採隨油徵收方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汽燃費)應改採隨油徵收方式問題:

(一)因汽燃費與能源相關課稅作為引導民眾節能減碳政策工具之目的不同,且隨著非燃油車輛(如電動車等)之發展及與先進國家宣示禁售燃油車政策接軌,車輛用油多寡及對道路養護成本與安全管理之關聯性已非必然,隨油徵收已漸欠缺公平之實施環境。

(二)現行汽燃費徵收費率,依據車輛排氣量、平均耗油量、行駛里程及使用率等因素推估計算,已適度考量不同車型車輛之使用差異對道路之負荷,由車主依平均用車習慣,共同負擔道路養護基本固定成本,尚屬簡政便民且具公平性之最適選項。德國及日本等國家課徵相關燃油稅,其收入並未限定使用於道路上,性質應相當於我國對燃油課徵之貨物稅;美國燃油稅雖挹注公路信託基金專用於公路養護新建,惟目前已尋求依車輛行駛里程之徵收方式取代燃油稅,並進入試辦階段。

(三)民國107年11月30日第41次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討論,汽燃費隨油徵收未能充分顧及電動車產業趨勢,車輛耗油差異亦無法完整反映使用道路狀況,不易處理「用路不用油」及「用油不用路」區分徵收對象與防止油品流用問題,車輛性能提升油耗降低造成徵收財源不足,運輸業者及加油站成本亦將增加。

(四)依交通部運研所研究結果,認為以車重及行駛里程徵收較符公平性,里程計費技術是國際目前道路費制研究方向,短期內全面實施雖有困難,未來隨科技發展成熟後可水到渠成。交通部將持續關注國外道路費制及里程自動計報收費案例發展,再適時研議推動以里程及車重計費測試及試辦計畫之可行性。

二、關於車種分流政策問題:

(一)取消機車兩段式左轉及解除禁行機車道部分,因涉地方政府規劃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之設置,交通部前曾函徵各地方政府及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意見,並於106年5月26日召開會議邀請用路人及相關機關討論,多數認不宜貿然廢除,應尊重地方政府綜合評估當地道路交通環境及居民特性後之交通管理規劃。

(二)另查目前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新竹縣等多個地方政府已開始試辦取消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及開放機車直接左轉,且追蹤實施後之事故改善情形,並逐步擴大檢討,例如臺北市在42處路段試辦取消第三車道禁行機車,結果25處事故改善,17處惡化,因沒有顯著效果,目前實作仍以個案方式檢討施行。交通部及各地方政府將因地制宜檢討各級道路配置,以提供更友善之交通環境供不同族群用路人合理使用道路。

(三)有關機車路權議題,交通部已請道安會以機車族角度檢視相關道安規範,歸納機車族所面臨問題,提出讓人有感之策略協助解決,對於無法採納部分,亦應加以說明。

三、關於2030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問題:配合行政院宣示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政策,交通部與經濟部及行政院環保署進行跨部會合作,提出電動大客車推動策略(含示範計畫),包括:提升公車客運服務績效、健全制度增加使用誘因、完善電能補充基礎建設及建構國際化產業價值鏈,將推動期程分為先導期(108-111年)、推廣期(112-115年)與普及期(116-119年),並於本年至111年推動「電動大客車一般型計畫及示範計畫」,透過示範計畫研析各廠牌電動大客車營運狀況。經濟部亦將配合交通部補助大客車政策規劃,滾動式調整現行大客車附加價值率、國產化及技術評估等相關作業規定,未來並朝以國產化及技術評估取代現行附加價值率審查,簡化整體審查作業程序,以鼓勵更多國內自主設計開發製造與願意在臺投資設廠生產之電動大客車業者投入公共運輸服務。

四、關於計程車產業升級及數位轉型相關政策研擬檢討方案及提出未來政策目標,並且儘速完善培訓課程相關規劃問題:

(一)交通部為促使計程車業者與時俱進運用網路科技提高營運效能及服務品質,滿足消費者對客製化及精緻化等多元化運輸服務需求,進而帶動計程車產業升級並發展品牌,自105年起透過對計程車車輛外觀、顏色及費率等法規鬆綁,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並要求業者須透過網路叫車APP提供乘客服務,導入乘車評價機制及電子支付等智慧化。

(二)另為順應消費者對資訊系統之依賴性提高,使計程車業界有數位轉型之契機,並讓熟習平臺叫車資訊系統操作之駕駛提高意願轉入多元化計程車,交通部已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規定,放寬多元化計程車得採APP預告車資收費方式提供服務並免安裝計費表。

(三)為協助計程車產業升級與服務轉型,交通部公路總局刻正辦理計程車客運業從業人員及駕駛人才培訓課程訓練補助,於培訓課程內容規劃指引中納入數位派遣與資訊平臺服務、資訊平臺應用及電子支付等內容。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遙控無人機、自動駕駛車(無人車)及自主式船舶(無人船)之規範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9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33)

傅委員就遙控無人機、自動駕駛車(無人車)及自主式船舶(無人船)之規範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交通部已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7規定,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訂定發布「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並自本(109)年3月31日施行;其中第6章有關「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已規定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相關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時,應於發生或得知消息後24小時內填具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報告表通報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民航局如認有事件調查之需要,或為穩定當事人情緒,或為加強人員訓練或其他影響飛航安全等情形時,得暫停遙控無人機之操作或飛航活動。另「運輸事故調查法」第4條已將遙控無人機納入該法調查範圍。

二、現行國內無人車與無人船之發展現況均屬實驗性質,尚無商業用途,故兩者正式進入商轉前,相關實驗與測試均須依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辦理,運安會亦無法從事任何運輸事故調查,惟若無人車或無人船於實驗與測試階段,有造成社會關注且經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運輸事故情形者,運安會可於行政命令授權後進行相關事故調查。有關無人車及無人船之相關規範,分別說明如下:

(一)針對無人車於道路測試時之事故處理法規,交通部107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及附件21,已規範依規定領用試車牌照之自動駕駛車輛發生事故通報相關規定。另經濟部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訂定發布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處理辦法」,亦已明定無人載具得於公共(開放環境)道路進行試驗之安全事故發生通報事宜。

(二)目前無人船仍處於研發階段,相關技術及規範尚未成熟,交通部刻正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等規定,配合辦理無人船創新實驗之計畫審查、場域範圍公告、臨時船舶執照核發等作業。

(三)運安會將配合車輛與船舶監理機關有關無人車及無人船相關法規制(訂)定進度,檢視相關調查作業規則及調查範圍,增修有關無人車與無人船之調查作業規定,俾利同步將無人車與無人船納入運輸事故調查範圍。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10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院臺施字第109008871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9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7號)

許委員就國家產學大師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家產學大師獎問題:

(一)為辦理國家產學大師獎相關作業,教育部已將「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期就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之發給目的、條件及程序等事項酌作修正。行政院嗣於本(109)年3月31日核定本案,有關國家產學大師獎部分,准依教育部所擬,業將獎勵對象由技職校院教師修正為技專校院教師,並刪除審查年限規定。

(二)另教育部本年4月10日已請科技部及經濟部就「教育部辦理國家產學大師獎遴選作業要點」增加跨部會合作機制表示意見,俟彙整相關建議後,將依行政程序辦理上開要點之修正發布,並據以啟動第3屆國家產學大師獎之徵件作業。教育部將儘速就獎項作業時程及推薦方式等重要資訊函知各技專校院,並運用跨部會及媒體宣傳機制,鼓勵各校推薦,以及邀請得獎者分享交流產學研發經驗,國家產學大師獎將與產學應用實務及專業人才培育具實質連結。

二、關於臺灣足球發展問題:

(一)在改善足球教育方面,為銜接國小至國、高中之足球教育,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依據足球6年計畫之目標,自民國107年起辦理「學校足球建設工程實施計畫」,內容包括協助學校聘用足球教練、協助地方政府培育足球種子教師及辦理教練增能研習、提供學校足球相關資本門器材及修建足球場地等,以加速完善國、高中之足球教學環境。另為有效分析最適合臺灣足球發展之態樣,體育署已促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足協)依專業參採各國體制優點,積極釐清我國足球教育發展方向與優先順序,期加速追上各國腳步。

(二)在規劃訓練場地方面,目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已建置多功能草坪,並與國防部協調移撥約16.7公頃用地,未來如足球運動培訓及發展有相關需求,將可納入整體規劃評估。另體育署依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已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建置區域足球運動發展中心,目前經前瞻計畫項下補助區域足球運動發展中心計有6案,補助經費5億8,185萬元,嗣後亦可供國家代表隊訓練使用。

(三)在推動企業贊助方面:

1.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台電公司於67年成立足球隊,業長期配合政府體育政策,培育優秀明星球員及國家隊選手,近3年並編列足球隊經費約850萬元至1,000萬元,每年再額外勻撥約200萬元予足球隊辦理運動公益推廣活動。另中油公司永續報告書承諾培植國家優秀運動員,108年已啟動籌備計畫,本年並編列3,200萬元預算,預估未來投入總金額將達1億3,000萬元,朝成立台灣中油男子足球隊辦理,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均有效控制後即可規劃成軍。

2.又,為厚實我國足球運動實力,體育署已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積極鼓勵企業投入體育活動,並建置體育運動贊助媒合平臺,供各運動團隊登錄贊助需求,藉該平臺連結企業資源,同時有效提升企業贊助效益。此外,體育署亦積極輔導足協辦理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男足)及木蘭足球聯賽(女足),並請足協依亞足聯設定相關認證條件,研擬臺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認證實施計畫,以因應亞足聯將全面執行之俱樂部證照制度,俾推動球隊轉型。未來足協籌辦企業聯賽將推動俱樂部認證等方式,接軌國際,爭取資源挹注,並延續優秀足球運動選手之體育生涯,使我國企業聯賽逐步朝職業運動邁進。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此次疫情衝擊我產業,建請政府對強化製造或發展創新運用等目標,都應將重點放在研發與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65)

許委員就此次疫情衝擊我產業,建請政府對強化製造或發展創新運用等目標,都應將重點放在研發與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面對此次疫情衝擊,本部除了積極落實執行相關協助措施,幫助企業度過難關,尤其針對鼓勵企業投入研發與人才培育已提供多元協助措施,期累積我國產業於疫情結束後復甦量能,以便掌握疫情結束後之復甦商機。

二、本部為鼓勵企業投入研發,並進行人才培育,已提供多元措施,作法說明如次:

(一)為鼓勵受衝擊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本部針對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中堅企業及大企業等不同企業類別,在現有研發補助方案的基礎上,編列特別預算加碼補助,擴大輔導家數或增加補助金額。

(二)傳統產業部分,結合相關產業公協會,運用既有CITD(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補助機制,協助受疫情影響業者提升創新研發能量,留用研發人員,同時強化產業防疫技術能量,蓄積成長動力;中小製造業部分,運用既有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機制,改善所遭遇技術瓶頸,加速進行技術改善,以提升持續營運、彈性生產及防疫能力;並運用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透過臺灣的優勢產業跨異領域結合建立防疫、檢疫等防護措施及解決方案,以研發補助的方式起帶頭作用,以協助企業建立防疫科技自主能量,拓展全球防疫應用市場。

(三)針對受影響製造業員工,為鼓勵在職員工利用多餘工時進修,以人力培訓取代減班休息,補助產業公協會、法人等培訓單位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免費課程。已受理公協會47案申請,預計辦理400班,每班補助金額最高22.5萬元;另企業員工培訓預計自本(109)年5月15日起至9月30日,培訓至少8,000人次,提供每人培訓津貼5,056元,以提升在職員工職能並穩定就業。相關要點、申請方式等文件於「經濟部產業人才發展資訊網」提供下載,並提供專線諮詢服務。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在產業及經濟上應超前部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66)

許委員就政府在產業及經濟上應超前部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急速蔓延,各國因應疫情採取各項強制措施,正常經濟活動面臨停擺,各國需求動能急速下滑,嚴重削弱全球貿易、投資與消費活動,更衝擊全球供應鏈。

二、我國為小型開放經濟體,受國際景氣影響甚深,政府除全力防疫,亦積極加速整合各部會能量,擴大紓困方案至1兆500億規模,並加速引導台商回台投資,朝向多元生產布局,加強關鍵技術自主與數位轉型發展,以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強化台灣整體經濟實力,具體做法如下:

(一)全力協助台商回台投資:主動引導企業回台投資高階智慧製造,同時協助企業至新南向國家布局,多元生產布局,亦有利於拓銷新南向市場,打造更完整的供應鏈聚落。

(二)加強關鍵技術自主,分散市場風險:協助企業分散供應商來源,並加強本身關鍵技術研發,以強化供應鏈備援機制並增加生產彈性,降低斷鏈風險,同時積極拓展國際市場,避免需求過度集中單一市場,以降低市場需求波動的風險。

(三)加速數位轉型:此波疫情使更多民眾轉向線上消費、線上支付,使中小企業看到虛實結合之益處,政府將掌握數位科技帶來新的生機,透過新技術、新經濟、新商業模式(電商、影音串流訂閱、外送平臺),協助企業在困境中找出生路。另推動製造、醫療、教育、金融等產業應用AI技術,解決產業在生產、行銷、規劃、排程等面向問題,加速升級轉型。

(四)掌握產業發展新商機:此波疫情造成消費者對於健康、隱私安全(數據共享)等偏好的改變,政府應掌握此一趨勢,發展大健康產業,如遠距醫療、防疫科技、健康樂活、智慧醫療等;並加速資料循環與串流,推展資料治理,尋求公私領域資料跨域合法使用,完善資料經濟生態系。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67)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本部所屬海軍近期於執行年度「敦睦遠航」任務時,因海軍司令部、艦指部的督管不周,支隊於任務結束後,肇生磐石艦官兵「新冠肺炎」群聚感染,復因召回官兵時選定之集合位置未臻周延,造成國內民眾疑慮與困擾,本部難脫督管不周之責而深自檢討;事情發生後部長嚴先生就下令海軍司令部立即編組實施徹查,本部也由軍政副部長張上將召集總督察長室、政戰局、軍醫局、法律司、人次室等單位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協助調查,並要求以「誠實面對、坦承檢討」的態度檢討精進。

部長嚴先生於本部0421日臨時記者會中也清楚的向國人說明,針對本案絕不會隱瞞,會以「務實」的精神、「有過則改」的態度誠實面對,會中,部長嚴先生更表示,國防部專案小組定會詳實調查,若發現幹部有疏責也會依規定檢討,而他與海軍司令也已自請處分。

針對本案本部已採取之作為如下:

一、於0419日成立本部專案調查小組,海軍常務次長李中將進駐左營軍區協助查察。

二、海軍艦隊指揮部指揮官高嘉濱中將及敦睦支隊指揮官陳道輝少將暫時調離現職,配合調查。

三、立即開始蒐集相關資料,完成調查計畫、編組及實施方式開始調查。

四、任務軍艦立即由陸軍化學兵協助完成全艦消毒。

五、要求其他艦隊提高警覺,確保艦隊妥善,嚴密監控臺海周邊海域,嚴防中共海軍伺機蠢動。

六、官兵解除管制後立即恢復戰備,維護我國周邊海域安全。

針對案情調查部分,本部經蒐整之資料初步書面查證,發現全案在出航前防疫工作整備、本部防疫工作指導命令傳遞、艦隊針對國際疫情變化之因應作為、支隊基層防疫執行作法、航行中狀況回報、返港後聯合安檢等面向確有疑慮須待釐清。目前從已蒐整書面資料所見之疑慮,完成調查計畫,後續將配合官兵結束隔離後,就開始下一波的人員約詢,而委員所提的各項疑慮,本部也已列為釐清項目,將逐一實施調查,同時也會讓參與任務之官兵能有充分表達與說明的機會,請委員放心;惟於調查報告尚未完成前,實無法提供完整資訊。

另刻正實施隔離檢疫與染疫官兵的心輔工作,也是本部的重點之一,目前由政戰局編組心輔關懷小組,採專人專線服務方式,對正疫檢隔離中的官兵與家屬實施輔導關懷、加油打氣、維護士氣,展現國軍「全軍一體、如兄如弟」的感情。

最後,再次感謝委員的關心與建議,並請委員持續給予我們全天候在天上、在海上、在山巔、在海邊、在外島前線辛苦執勤,保家衛國的國軍弟兄支持與鼓勵,您和全體國人對我們的一聲關懷,就是所有國軍官兵弟兄們最大的安慰,也是我們繼續勇往直前的動力。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68)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本部所屬海軍近期於執行年度「敦睦遠航」任務時,因海軍司令部、艦指部的督管不周,支隊於任務結束後,肇生磐石艦官兵「新冠肺炎」群聚感染,復因召回官兵時選定之集合位置未臻周延,造成國內民眾疑慮與困擾,本部難脫督管不周之責而深自檢討;事情發生後部長嚴先生就下令海軍司令部立即編組實施徹查,本部也由軍政副部長張上將召集總督察長室、政戰局、軍醫局、法律司、人次室等單位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協助調查,並要求以「誠實面對、坦承檢討」的態度檢討精進。

部長嚴先生於本部0421日臨時記者會中也清楚的向國人說明,針對本案絕不會隱瞞,會以「務實」的精神、「有過則改」的態度誠實面對,會中,部長嚴先生更表示,國防部專案小組定會詳實調查,若發現幹部有疏責也會依規定檢討,而他與海軍司令也已自請處分。

針對本案本部已採取之作為如下:

一、於0419日成立本部專案調查小組,海軍常務次長李中將進駐左營軍區協助查察。

二、海軍艦隊指揮部指揮官高嘉濱中將及敦睦支隊指揮官陳道輝少將暫時調離現職,配合調查。

三、立即開始蒐集相關資料,完成調查計畫、編組及實施方式開始調查。

四、任務軍艦立即由陸軍化學兵協助完成全艦消毒。

五、要求其他艦隊提高警覺,確保艦隊妥善,嚴密監控臺海周邊海域,嚴防中共海軍伺機蠢動。

六、官兵解除管制後立即恢復戰備,維護我國周邊海域安全。

針對案情調查部分,本部經蒐整之資料初步書面查證,發現全案在出航前防疫工作整備、本部防疫工作指導命令傳遞、艦隊針對國際疫情變化之因應作為、支隊基層防疫執行作法、航行中狀況回報、返港後聯合安檢等面向確有疑慮須待釐清。目前從已蒐整書面資料所見之疑慮,完成調查計畫,後續將配合官兵結束隔離後,就開始下一波的人員約詢,而委員所提的各項疑慮,本部也已列為釐清項目,將逐一實施調查,同時也會讓參與任務之官兵能有充分表達與說明的機會,請委員放心;惟於調查報告尚未完成前,實無法提供完整資訊。

另刻正實施隔離檢疫與染疫官兵的心輔工作,也是本部的重點之一,目前由政戰局編組心輔關懷小組,採專人專線服務方式,對正疫檢隔離中的官兵與家屬實施輔導關懷、加油打氣、維護士氣,展現國軍「全軍一體、如兄如弟」的感情。

最後,再次感謝委員的關心與建議,並請委員持續給予我們全天候在天上、在海上、在山巔、在海邊、在外島前線辛苦執勤,保家衛國的國軍弟兄支持與鼓勵,您和全體國人對我們的一聲關懷,就是所有國軍官兵弟兄們最大的安慰,也是我們繼續勇往直前的動力。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35)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本部所屬海軍近期於執行年度「敦睦遠航」任務時,因海軍司令部、艦指部的督管不周,支隊於任務結束後,肇生磐石艦官兵「新冠肺炎」群聚感染,復因召回官兵時選定之集合位置未臻周延,造成國內民眾疑慮與困擾,本部難脫督管不周之責而深自檢討;事情發生後部長嚴先生就下令海軍司令部立即編組實施徹查,本部也由軍政副部長張上將召集總督察長室、政戰局、軍醫局、法律司、人次室等單位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協助調查,並要求以「誠實面對、坦承檢討」的態度檢討精進。

部長嚴先生於本部0421日臨時記者會中也清楚的向國人說明,針對本案絕不會隱瞞,會以「務實」的精神、「有過則改」的態度誠實面對,會中,部長嚴先生更表示,國防部專案小組定會詳實調查,若發現幹部有疏責也會依規定檢討,而他與海軍司令也已自請處分。

針對本案本部已採取之作為如下:

一、於0419日成立本部專案調查小組,海軍常務次長李中將進駐左營軍區協助查察。

二、海軍艦隊指揮部指揮官高嘉濱中將及敦睦支隊指揮官陳道輝少將暫時調離現職,配合調查。

三、立即開始蒐集相關資料,完成調查計畫、編組及實施方式開始調查。

四、任務軍艦立即由陸軍化學兵協助完成全艦消毒。

五、要求其他艦隊提高警覺,確保艦隊妥善,嚴密監控臺海周邊海域,嚴防中共海軍伺機蠢動。

六、官兵解除管制後立即恢復戰備,維護我國周邊海域安全。

針對案情調查部分,本部經蒐整之資料初步書面查證,發現全案在出航前防疫工作整備、本部防疫工作指導命令傳遞、艦隊針對國際疫情變化之因應作為、支隊基層防疫執行作法、航行中狀況回報、返港後聯合安檢等面向確有疑慮須待釐清。目前從已蒐整書面資料所見之疑慮,完成調查計畫,後續將配合官兵結束隔離後,就開始下一波的人員約詢,而委員所提的各項疑慮,本部也已列為釐清項目,將逐一實施調查,同時也會讓參與任務之官兵能有充分表達與說明的機會,請委員放心;惟於調查報告尚未完成前,實無法提供完整資訊。

另刻正實施隔離檢疫與染疫官兵的心輔工作,也是本部的重點之一,目前由政戰局編組心輔關懷小組,採專人專線服務方式,對正疫檢隔離中的官兵與家屬實施輔導關懷、加油打氣、維護士氣,展現國軍「全軍一體、如兄如弟」的感情。

最後,再次感謝委員的關心與建議,並請委員持續給予我們全天候在天上、在海上、在山巔、在海邊、在外島前線辛苦執勤,保家衛國的國軍弟兄支持與鼓勵,您和全體國人對我們的一聲關懷,就是所有國軍官兵弟兄們最大的安慰,也是我們繼續勇往直前的動力。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台灣新冠肺炎檢測試劑、呼吸器及藥品與疫苗研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38)

許委員就加速台灣新冠肺炎檢測試劑、呼吸器及藥品與疫苗研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由於新冠肺炎以驚人的速度蔓延至全世界各國,而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指揮中心轄下整合本部、科技部、經濟部及相關產學研單位建立之研發組,即是針對我國新冠病毒診斷試劑、藥物及疫苗之研發進行全面性掌控及統籌,調度各產官學研界之研發資源,提昇防疫之研發量能。此研發組雖無防疫國家隊之名,但國家級的統籌角色,已有「防疫國家隊」之實。與委員報告相關重點措施摘要如下:

一、檢測試劑部分:

(一)本部於疫情初期,已成立專案團隊積極整備,全力輔助國內業者研發疫情所需檢驗試劑。截至109年5月1日止,本部已依據藥事法第55條與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以及藥事法第48-2條第1項第2款與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4條規定,核准1件國產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產品,供我國防疫運用。

(二)為加速我國研發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本部身兼輔導員及把關者,除建立綠色通道法規及研訂性能驗證參考文件,並積極主動輔導國內指標性研發案,於2-4月間,已召開與研發團隊面對面輔導會議數場,目前尚有十餘件輔導案積極進行中,另主動聯繫瞭解研發現況並提供諮詢服務亦達三十餘件,期以科學、合理、防疫需求為原則,輔導研發團隊,讓具有一定品質、效能的檢測試劑,儘早在防疫前線運用。

二、呼吸器部分:

(一)雖國內用於治療呼吸衰竭或呼吸功能不全患者之呼吸器尚足夠,惟為因應未來新冠肺炎疫情之需求,本部亦得依據藥事法第48-2條規定,核准呼吸器專案製造或輸入,以利呼吸器能快速投入國內使用。

(二)本部為利國內廠商瞭解前述呼吸器專案製造所須資料之內容,亦於官網最新消息專區發布「因應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緊急使用於呼吸衰竭或呼吸功能不全患者之呼吸器申請專案製造參考文件」。另本部已徵詢有意願投入製造重症用呼吸器之廠商數家,與之保持密切聯繫,適時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並持續與經濟部工業局、技術處等單位,針對國內研發製造量能交流合作,以確保國內重症用呼吸器之供應能符合防疫需求。

三、藥品部分:

(一)已納入疾病管制署治療指引之建議藥物:

1.瑞德西韋Remdesivir:台灣已加入Remdesivir多國多中心臨床試驗,本部於109年3月2日准予執行。

2.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HCQ):本部已著手規劃國內HCQ儲備量,預計在2至3個月內可以陸續生產約1,500萬顆,其中500萬顆,製藥國家隊捐贈給政府防疫使用,已即將生產完成。依據疾管署「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暫行指引」,建議用量為每人每療程使用16顆,1,500萬顆約可供90萬人使用。

(二)研發中之藥品(含疫苗):本部已每週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發組與國家衛生研究院及中央研究院,密切掌握各學研及產業界研發進度,後續亦可透過本部專案諮詢輔導、滾動式審查(rolling review)、優先審查等機制,即時提供法規諮詢加速藥物及疫苗研發,必要時本部亦將主動召開相關會議,了解個案情形給予協助。

本部將會繼續本著超前部署之防疫精神,朝「國家防疫隊」目標努力邁進!

(九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39)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本部所屬海軍近期於執行年度「敦睦遠航」任務時,因海軍司令部、艦指部的督管不周,支隊於任務結束後,肇生磐石艦官兵「新冠肺炎」群聚感染,復因召回官兵時選定之集合位置未臻周延,造成國內民眾疑慮與困擾,本部難脫督管不周之責而深自檢討;事情發生後部長嚴先生就下令海軍司令部立即編組實施徹查,本部也由軍政副部長張上將召集總督察長室、政戰局、軍醫局、法律司、人次室等單位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協助調查,並要求以「誠實面對、坦承檢討」的態度檢討精進。

部長嚴先生於本部0421日臨時記者會中也清楚的向國人說明,針對本案絕不會隱瞞,會以「務實」的精神、「有過則改」的態度誠實面對,會中,部長嚴先生更表示,國防部專案小組定會詳實調查,若發現幹部有疏責也會依規定檢討,而他與海軍司令也已自請處分。

針對本案本部已採取之作為如下:

一、於0419日成立本部專案調查小組,海軍常務次長李中將進駐左營軍區協助查察。

二、海軍艦隊指揮部指揮官高嘉濱中將及敦睦支隊指揮官陳道輝少將暫時調離現職,配合調查。

三、立即開始蒐集相關資料,完成調查計畫、編組及實施方式開始調查。

四、任務軍艦立即由陸軍化學兵協助完成全艦消毒。

五、要求其他艦隊提高警覺,確保艦隊妥善,嚴密監控臺海周邊海域,嚴防中共海軍伺機蠢動。

六、官兵解除管制後立即恢復戰備,維護我國周邊海域安全。

針對案情調查部分,本部經蒐整之資料初步書面查證,發現全案在出航前防疫工作整備、本部防疫工作指導命令傳遞、艦隊針對國際疫情變化之因應作為、支隊基層防疫執行作法、航行中狀況回報、返港後聯合安檢等面向確有疑慮須待釐清。目前從已蒐整書面資料所見之疑慮,完成調查計畫,後續將配合官兵結束隔離後,就開始下一波的人員約詢,而委員所提的各項疑慮,本部也已列為釐清項目,將逐一實施調查,同時也會讓參與任務之官兵能有充分表達與說明的機會,請委員放心;惟於調查報告尚未完成前,實無法提供完整資訊。

另刻正實施隔離檢疫與染疫官兵的心輔工作,也是本部的重點之一,目前由政戰局編組心輔關懷小組,採專人專線服務方式,對正疫檢隔離中的官兵與家屬實施輔導關懷、加油打氣、維護士氣,展現國軍「全軍一體、如兄如弟」的感情。

最後,再次感謝委員的關心與建議,並請委員持續給予我們全天候在天上、在海上、在山巔、在海邊、在外島前線辛苦執勤,保家衛國的國軍弟兄支持與鼓勵,您和全體國人對我們的一聲關懷,就是所有國軍官兵弟兄們最大的安慰,也是我們繼續勇往直前的動力。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海軍敦睦艦隊染疫事件,衛生福利部應責令各部會就人口密集活動規劃相應防疫措施,並由指揮中心負責政策及技術指導,以維穩防疫成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41)

許委員就「為海軍敦睦艦隊染疫事件,衛生福利部應責令各部會就人口密集活動規劃相應防疫措施,並由指揮中心負責政策及技術指導,以維穩防疫成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於去(108)年12月31日得知中國大陸發生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當日即針對從武漢入境班機派員進行登機檢疫作業,並於本(109)年1月20日依中國大陸疫情狀況,研判確有必要提升防疫動員,報請行政院核准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復因國際疫情緊急,於2月27日提升至一級開設,防疫團隊得以整合迅速橫向聯繫,因應全球疫情趨勢及疫情控制需求,持續強化並適時調整邊境檢疫、疾病監視、實驗室檢驗、社區防疫、醫療應變、防疫物資調度等措施。

二、為積極防範境外移入個案於國內造成社區傳播,及降低機構內傳播風險,指揮中心已針對人口聚集場所及公共場域,如大眾運輸、公眾集會、各級學校、教育機關、大型營業場所、各類型社區、醫療機構、衛生福利機構及相關服務單位,以及災民臨時收容安置場所等,訂定相關防疫指引,以供各界依循。復考量國內境外移入個案於3月中旬起驟增,為防止潛在傳染鏈威脅國內防疫安全,指揮中心再行公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另鑑於清明連假期間各觀光景點湧現人潮,續公布「主要景區、夜市等公共場域人流管制相關措施」,針對著名觀光景點、國家公園、遊樂區及夜市、寺廟等人潮密集公共場域,實施人流管制措施,並持續提醒民眾保持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之安全距離及佩戴口罩。

三、目前武漢肺炎疫情仍處於全球大流行階段,尚無平息跡象,而國內疫情則相對穩定,然為提前部署國內發生社區傳播時之防疫應變作為,指揮中心業擬訂「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規劃視疫情發展分階段強化防治措施,並已請各部會就權管業務研擬各階段之配套策略,以降低疫情對人民生活、國內產業之衝擊。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完善隱藏性失業統計,並針對非勞動力之怯志工作者之就業協助及非典型就業者之轉業協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79)

許委員就「完善隱藏性失業統計,並針對非勞動力之怯志工作者之就業協助及非典型就業者之轉業協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就業、失業統計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及人力運用調查統計發布。「隱藏性失業者」國際上並無一致定義,有關「怯志工作者」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按年發布之人力運用調查,108年5月15~64歲之非勞動力,在107年間雖找過工作但目前已停止找尋工作者中,因認為無工作機會者計2.3萬人,另本身資歷限制而認為無合適工作機會者計2.2萬人。而「工時低於16小時且希望增加工時者」,則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工時未滿15小時者人數,109年3月為7.3萬人,如再限縮為希望增加工時者,則人數應會再減少。

二、為協助勞工就業或轉業,本部透過全國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24小時服務之0800-777888客服專線等網路及實體服務通路,由專人提供就業諮詢、安排職業訓練或推介就業服務,並辦理專案徵才活動,運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包含缺工就業獎助、僱用獎助措施及跨域補助)等方式,以協助勞工儘速就業。

三、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及促進國民就業,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運用自有場地、設備及師資等,自行規劃辦理職前訓練;而為因應產業環境及勞動市場的快速變遷,並擴充整體服務能量,同時鼓勵民間參與職業訓練,以委辦及補助方式,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多元類別之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以協助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並促進其就業。

四、另為協助長期失業者就業,就業服務法於98年5月13日修正第24條納入長期失業者為政府致力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提供長期失業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以及免費職業訓練及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等就業促進措施,協助長期失業者提升技能或適應職場,克服就業困難儘速重返職場。

五、為加強協助青年就業,以本部整合8部會資源自108至111年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依青年不同階段就業需求提供差異化之就業協助,其中針對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青年,推動工作卡盤點青年就業能力及求職優勢,以深度就業諮詢協助選擇適合之職涯目標,並輔以職業訓練或職場學習再適應機會。如青年在深度就業諮詢後3個月內找到工作,且連續就業達3個月以上,則1次提供尋職就業獎勵金3萬元,以預防青年淪為失業1年以上的長期失業者。另針對非典型就業青年,結合產業資源,提供青年3至6個月「先僱後訓」之免費工作崗位訓練,強化青年職業技能,以受僱留用順利轉正職。另透過轉正職標竿企業經驗分享、表揚、入廠輔導等,鼓勵要派單位均等對待派遣勞工。

六、本部為因應疫情影響,已推出多項協助措施,其中針對失業勞工,除失業給付外,亦提供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另外,推動「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民眾於申請登記當日前1年內,有勞保或就保投保紀錄者,即可參加;申請推介派工至離島及55個原住民地區,則不限資格。民眾可就近向各地方政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每小時按新臺幣(以下同)158元核給,每月最高工作80小時,每月最多核給1萬2,640元,每人最長以6個月為限。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紡織業,建請政府應追蹤受影響之情形並積極紓困振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40)

許委員就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紡織業,建請政府應追蹤受影響之情形並積極紓困振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在109年3月初,國內紡織產業生產尚未受到太大的影響,但隨歐美疫情逐漸嚴重,零售業店面關閉以應對疫情,自3月中旬以後,歐美品牌客戶陸續開始要求供應商暫停訂單生產、取消後續訂單及要求延遲支付貨款,政府將持續關懷業者被延單及砍單情形,並依業者需求提供相關協助。

二、在疫情期間,為協助業者並顧及防疫需求,本部工業局已於109年3月邀集防護衣原料廠及成衣廠等多家業者組成P3防護衣國家隊,量產全球首件P3等級防護衣,朝國內月產能40萬件努力;邀集隔離衣原料廠及成衣廠等多家業者組成P1隔離衣國家隊,已製作交衛福部100萬件隔離衣,6月底前將再製造600萬件隔離衣。政府目前透過成衣業者組成隔離衣及防護衣國家隊方式,以彌補部分訂單損失。

三、政府目前提供短期紓困之作法,係針對受疫情衝擊企業,協調銀行不抽銀根,補貼舊貸款展延及營運資金新貸款所衍生之利息,以及充實上述貸款所需信用保證基金額度。行政院於109年4月2日核定1兆500億元紓困方案,其中提供艱困產業補貼措施,以薪資補貼及營運資金補貼等項,減輕業者短期經營之困境。

四、針對受到疫情影響產業,本部亦提出中長期振興產業之作法,以持續投入研發、提供在職員工訓練課程、加強市場拓銷及提供資金協助等項目予以協助,紡織業者也可就其個別需要加以運用,本部會全力協助。

(一)擴大研發補助:鼓勵受衝擊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引導留用研發人員,針對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中堅企業及大企業等不同企業類別,在現有研發補助方案的基礎上,編列特別預算加碼補助,以擴大輔導家數或增加補助金額。

(二)提供在職員工訓練課程:

1.針對受影響製造業員工,開設升級轉型專班(開設320班、培訓8,000人)。

2.鼓勵在職員工利用減少工時進修,提升員工職能、穩定就業。

3.提供免費課程與員工薪資津貼,避免無薪假及裁員。

(三)加強市場拓銷:

1.強化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功能

(1)針對國內供應商:提供3,000家廠商定額電商輔導金,協助上架跨境電商平臺,並設立數位貿易學苑,開設數位轉型、數位行銷等課程,培訓5,000人。

(2)針對國外買主:運用視訊洽談及辦理發表會,強化行動服務,設置防疫商品專區。

2.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採購

3.加強我國產業國際能見度

(1)國內外推廣活動、國際媒體廣宣

(2)補助公協會於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

(四)提供資金協助:為協助企業減輕振興轉型之資金負擔,故補貼振興貸款利息及充實貸款所需信用保證基金額度。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民生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605)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民生及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疫情於全球蔓延影響,各國採取隔離、封城等防疫措施,造成人流、物流及金流中斷,對經濟造成嚴峻挑戰。行政院業於本(109)年4月2日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經費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期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以達「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且為進一步提振經濟,政府亦將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加速產業創新轉型:此波疫情使更多民眾轉向線上消費及線上支付,政府將掌握數位科技衍生之商機,透過新技術、新經濟及新商業模式(如電商、影音串流訂閱、外送平臺等)協助企業度過疫情困境。另將推動製造、醫療、教育及金融等產業應用AI技術,解決產業在生產、行銷、規劃及排程等面向之癥結、加速轉型升級。

(二)提高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率目標:國發會業訂定「109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並已請各部會積極推動辦理,期藉由強化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管控提升預算支用及達成率,如達成率由民國108年之93.54%提升至95%,則執行量可較108年增加966億元,有助提升經濟成長動能。

(三)協助新創事業:國發基金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新創事業投資作業要點」,對於受疫情影響之我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以認購特別股方式,提供新創事業未來6個月至1年營運所需資金。

二、另,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經濟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本年3月12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編列特別預算204.91億元,目前已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融資,免收保證手續費;另提供中小型事業貸款利息補貼。

(2)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該部管轄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租金緩繳1年、分3年免息繳清,公共設施維護費採減半收取,污水處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攤還,管理費緩繳,以及園區內餐飲業租金減收等。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俟疫情結束後,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含列管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全國適用。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三、又,為協助勞工度過疫情難關,勞動部推動相關方案如下:

(一)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優先穩定勞雇關係:

1.推動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針對受疫情影響之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補助,鼓勵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之工時時段,免費參加事業單位或該部勞發署各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訓練課程,提供每小時158元訓練津貼補助,每月補助時數最高120小時,另補助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費用最高350萬元。

2.實施安心就業計畫:於本年3月27日實施安心就業計畫,舉凡全時勞工或原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經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減班休息起迄期間達30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者,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差額之50%,按月核發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發給1萬1,000元,最長6個月。

3.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於本年4月13日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協助部分工時或非典型勞工參與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補貼標準每小時按158元核給,每月最高工作80小時,每月最多核給1萬2,640元,最長核給6個月。

(二)提供「企業」補助,協助維持其營運:

1.工作環境改善補助措施:因應疫情調整本年度推動補助對象之優先順序,對可能受疫情影響之事業單位,包括中小企業、石化業、高風險製造業及橡膠製品製造業等,優先提供廠場安全衛生設施設備、工作環境改善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措施之補助,以穩定在職勞工就業,補助標準如下:

(1)補助中小企業購置機械安全裝置,每件最高10萬元。

(2)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每件最高30萬元。

(3)補助特定產業改善製程及安全衛生設備,每件最高250萬元。

2.擴大補助企業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提高補助額度及延長受理期間,另補助企業設置「兒童臨時照顧空間」,新增補助臨時照顧所需之人力鐘點費,鼓勵企業於疫情期間支持勞工身心調適及兼顧家庭照顧。

3.提供勞、就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措施:對於無法按期繳納勞、就保費或新制勞工退休金者,該部勞保局提供緩繳6個月且期間免徵滯納金之協助措施。

(三)協助「微型創業者」,擴大貸款對象及提供還款緩衝期:擴大創業鳳凰貸款適用對象至年滿20歲之失業者,所營事業於本年1月15日後依法設立登記,皆得申請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之創業貸款,並加強已貸款戶之還款優惠措施。貸款人如因疫情導致還款困難,得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暫緩繳付貸款本息1年、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由該部補貼,相關方案已於本年3月25日公告受理。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及勞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8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0-598)

許委員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及勞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社會造成之衝擊,經濟部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本(109)年3月12日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編列特別預算204.91億元;行政院復於本年4月2日通過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紓困特別預算將追加1,500億元,以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達到「企業不能倒、就業不能失、物流不能停、金流不能斷」之目標。

二、目前經濟部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

(一)資金紓困:

1.保薪資:適用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會議展覽服務業等,企業於受補助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

(1)員工薪資補貼:補貼其正職員工本年4月至6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其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

2.補資金:

(1)「防疫千億保」1,000億元融資保證,並加碼2,000億元協助中大型融資,免收保證手續費;另提供中小型事業貸款利息補貼。

(2)成立免付費「1988(一救發發)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3.減負擔:

(1)土地租金緩繳:該部管轄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租金緩繳1年、分3年免息繳清,公共設施維護費採減半收取,污水處理使用費緩繳1年、分3年攤還,管理費緩繳,以及園區內餐飲業租金減收等。

(2)水電補貼:

a.水費減免: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水費減免10%,每月上限7,000元;營業額減少達50%以上者,水費減免30%,每月上限2萬元。

b.免收復水費:因疫情影響歇業而停水之用戶,申請復水均免收復水費。

c.營業低壓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電費減免30%,每月上限30萬元。

d.高壓以上用戶:營業額減少15%以上未達50%者,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110年6月30日前恢復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上限50萬元。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如配合降低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並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恢復,除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外,另每一電號電費再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300萬元。

e.水、電費延長繳款期限:水費及低壓用電費原緩繳期限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

(二)產業振興:

1.拚升級:輔導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轉型升級,相關計畫包括:

(1)傳統產業創新研發:補助業者開發市場未上市之新產品(如關鍵零組件或防疫產品)或技術(如供應鏈數位化或智慧化)等。

(2)中小製造業即時輔導:補助業者導入既有成熟技術進行技術改善,如生產及供應鏈自動化、數位化及智慧化技術、防疫技術等。

(3)中小企業創新研發:

a.創新技術及應用:提高業者技術水準,擴大其產業應用層次以強化競爭優勢。

b.創新服務:透過需求導向以達效率提升及體驗優化之目標,期達成收益成長或新興示範之效果。

(4)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業者技術扎根或投入防疫創新,包括既有技術深化及導入新興科技(如AI及5G)等。

(5)產業創新平臺特案補助:補助業者開發或投入防疫自主技術或產品,推動智慧製造及數位轉型。

2.助轉型:

(1)環境優化:協助商圈(依法於地方設立登記且組織正常運作)、傳統市場及夜市等改善公共環境。

(2)加強數位通路:協助服務業及製造業導入數位行銷工具及服務、擴大行銷管道:

a.補助餐飲業者上架外送服務、擴大銷售管道,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萬5千元。

b.補助零售業者上架電商服務、促進多元消費,每業者補助金額上限10萬元。

c.協助公有市場導入電商服務、列管夜市媒合外送服務及導入數位支付等。

3.顧人才:

(1)製造業在職充電:補助企業辦理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課程。

(2)服務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開班或與企業、公協會合作,針對餐飲及零售業從業人員辦理相關課程,並由政府全額支付辦理課程費用。

4.增買氣:

(1)振興抵用券:俟疫情結束後推動,結合旅宿業者發送振興抵用券,每房核發800元抵用券(適用對象包含商圈、列管夜市〔含列管市場及觀光工廠〕、餐飲業及藝文產業等),採全額抵用之方式、全國適用。

(2)酷碰折扣優惠:俟疫情緩和後,預計結合行動支付及票證等支付工具,並考量65歲以上長者之數位落差,規劃結合各地方敬老卡之電子票證提供消費折扣優惠;惟目前相關措施尚處於規劃階段,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作為辦理依據。另針對欲參與酷碰折扣優惠活動之店家,將秉持「零障礙、零門檻、零費用」之原則,店家可隨時向行動支付業者申請加入,最快1週內即可使用。活動推行期間由政府及行動支付業者負擔店家行動支付手續費,以提高全國店家參與意願。

5.拓商機:

(1)協助廠商出口拓銷:

a.提供等值2萬元之「台灣經貿網」輔導服務。

b.設立數位貿易學苑。

c.補助公協會於重要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每案上限150萬元。

(2)會展產業:針對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展及舉辦企業會議提供觀光旅遊補助,每案上限100萬元。

(3)補助商圈辦理行銷活動,屬聯合型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屬單一型商圈提案者,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4)補助業者辦理大型聯合餐飲(如婚禮體驗展、聯合美食推廣及美食節等)或零售業購物行銷活動,餐飲業每案補助上限200萬元、零售業每案補助上限250萬元。

(5)傳統市場及夜市行銷推廣:主動協助市集環境進行消毒噴灑作業;另於疫情中導入自動清洗服務,待疫情緩和後實施整合實體促銷活動。

三、又,為協助勞工度過疫情難關,勞動部推動相關方案如下:

(一)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優先穩定勞雇關係:

1.推動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針對受疫情影響之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補助,鼓勵在職勞工利用暫時減少之工時時段,免費參加事業單位或該部勞發署各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訓練課程,提供每小時158元訓練津貼補助,每月補助時數最高120小時,另補助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費用最高350萬元。

2.實施安心就業計畫:於本年3月27日實施安心就業計畫,舉凡全時勞工或原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經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減班休息起迄期間達30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者,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差額之50%,按月核發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發給1萬1,000元,最長補貼6個月。

3.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於本年4月13日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協助部分工時或非典型勞工參與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補貼標準每小時按158元核給,每月最高工作80小時,每月最多核給1萬2,640元,最長核給6個月。

(二)提供「企業」補助,協助維持營運:

1.工作環境改善補助措施:因應疫情調整本年度推動補助對象之優先順序,對可能受疫情影響之事業單位,包括中小企業、石化業、高風險製造業及橡膠製品製造業等,優先提供廠場安全衛生設施設備、工作環境改善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措施之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1)補助中小企業購置機械安全裝置,每件最高10萬元。

(2)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每件最高30萬元。

(3)補助特定產業改善製程及安全衛生設備,每件最高250萬元。

2.擴大補助企業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提高補助額度及延長受理期間;另補助企業設置「兒童臨時照顧空間」,新增補助臨時照顧所需之人力鐘點費,鼓勵企業於疫情期間支持勞工身心調適及兼顧家庭照顧。

3.提供勞、就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措施:對於無法按期繳納勞、就保費或新制勞工退休金者,該部勞保局提供緩繳6個月且期間免徵滯納金之協助措施。

(三)辦理「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協助青年就業:預計於民國108至111年間統整8個部會資源,橫向連結產業人力需求、青年職涯規劃、技能發展及就業服務等資源,就4大面向推動48項措施,主要針對「在校」、「初次尋職」、「失業6個月以上」、「在職」及「非典型就業」等5類青年投入約95億元,投資加值青年未來。

(四)保障「失業勞工」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就業:

1.提供失業給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因疫情影響而遭遇非自願離職,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有扶養眷屬者最多可加發20%;給付期間最長發給6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增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為協助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高中職、大專校院者,增辦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每名補助由4,000元增至2萬4,000元。另對於獨力負擔家計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者,補助金額再加給2成。

3.推動安穩僱用計畫:未來將視疫情對就業之影響規劃推動「安穩僱用計畫」,針對失業達30日以上之非自願性離職者或於職業工會參加保險之勞工,擴大納入僱用獎助適用範圍;雇主僱用失業勞工,每人每月發給5,000元獎助,最長獎助6個月。

4.適時辦理公共服務短期上工計畫:如因疫情造成國內發生大量失業及民間工作機會不足之情形,將擴大政府機關間合作機制,由政府機關依公共服務需求提供具就業促進性質之工作機會,協助失業者短期就業安置。計畫執行期間由該部按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補助6個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本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業家實證計畫運用政府採購法共同供應契約後續促成政府機關採用新創解決方案之實際運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62)

張委員就本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業家實證計畫運用政府採購法共同供應契約後續促成政府機關採用新創解決方案之實際運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推動新創採購,協助具技術創新性、新科技運用與政府應用情境之產品或服務上架「共同供應契約」,並已獲多個政府機關訂購應用,有效提升政府機關公共服務之品質,本部亦將持續蒐集機關採用心得回饋,作為優化規格參考。

二、茲以不同型態新創採購之成果及政府機關後續之應用,說明並舉例如下:

(一)成熟型:於補助地方政府採購成熟型新創產品或服務時,已請地方政府考量編列後續維護經費進行採購,並協助辦理成果分享會,以擴散採購效益,例如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於107年率先參與採購機動部署智慧影像示警系統,應用自動化辨識特徵技術,成為支援警察執法的科技偵查利器。後續已有12個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機動部署智慧影像示警系統。

(二)研發型:補助新創業者與出題機關協作進行實證,實證結果如可符合機關需求並可量產,將研擬納入成熟型採購品項規格,例如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高齡者智慧安全偵測裝置及健康管理計畫之「非穿戴式長者照護監測服務」刻正研議規格中;而如實證結果僅部分符合,則可透過出題機關進階提案,逐步達成新創產品或服務之可行性,例如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無線電通訊暨4G整合系統實證案,將可縮短傳輸延遲時間。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林口新創園區之新創國際交流情形,以及園內國際性加速器如何協助國內新創國際鏈結,達成效果是否符合園區設立宗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63)

張委員就林口新創園區之新創國際交流情形,以及園內國際性加速器如何協助國內新創國際鏈結,達成效果是否符合園區設立宗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林口新創園設有「林口新創園-亞馬遜AWS聯合創新中心」係本部與美國AWS(Amazon Web Service)共同建構,藉由新創加速器、中小企業數位轉型加速器、雲端人才培育、國際合作、新創基金及新創競賽等六大板塊架構,結合AWS先進雲端技術,協助中小企業加快數位轉型腳步,培育新創團隊雲端人才,加速雲端應用進軍國際市場。

二、林口新創園借力國際資源,吸引跨國加速器進駐及國際新創人才來臺發展,藉由媒合天使資金、業師輔導及連結國際商機網絡等,協助新創加速成長,園區內國際加速器概分為五類型:

(一)協助新創對接市場:微軟(美國)、輝達NVIDIA(美國)。

(二)設計生產一條龍的硬體加速器:緯創資通及邁特電子。

(三)整合新創需求的資源鏈結:TAcc+、StarFab、亞卓立群(Startboard)、PwC、資育、萬達鴻、盛宇創新Rainmaking(英國),以及Yushan Ventures(美國)。

(四)協助企業數位轉型:創新創業總會、工業協進會。

(五)企業加速器:研華。

截至109年4月已有150家新創企業進駐林口新創園。

三、有關各加速器108年度協助新創國際交流之具體協助項目,以資育、盛宇創新及亞卓立群為例,說明如下:

(一)資育與美國知名加速器MassChallenge共同攜手推動林口新創園B2MC Taiwan國際加速器計畫,透過全球徵案收到來自44國206個新創團隊申請,經全球30位業師評選出26個團隊參加在臺舉辦的創業輔導營,並聘請由波士頓及以色列6位國際業師進行輔導,最後選出14個團隊(其中有9隊臺灣新創)提供補助前往波士頓參加MassChallenge總部為期一周的訓練營及全球總決賽。

(二)盛宇創新(Rainmaking)引入全球前五大加速器(歐洲排名第1)的Startupbootcamp,提供資金、策略規劃、培訓課程等,協助新創與大企業對接合作或合資發展。108年透過Rainmaking Innovation全球海選計畫,以智慧城市為主題,從20隊中選出代表臺灣之新創團隊,分別赴杜拜及大阪參加決賽,爭取為期3個月的專家顧問加速輔導。

(三)亞卓立群(Startboard)為臺灣最大東協印度人才創業孵化器,擁有東南亞6國共11個海外加速器合作資源,協助東協印度人才在臺創業,提供落地所需的一站式服務,並定期舉辦「東協印度創業之夜」,邀請東南亞和印度的企業經理人、新創團隊,以及各國駐臺代表進行分享與交流,並媒合新創團隊與東協國家加速器跨域合作。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國發基金投資地方創生案件數量、金額概況及投資案件後續出場方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81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9-551)

張委員就國發基金投資地方創生案件數量、金額概況及投資案件後續出場方式等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為配合推動「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及「社會創新行動方案」,本院國發基金管理會已訂定多項協助地方創生及社會企業發展資金措施,期能以加強投資及提供信用保證等方式,協助地方創生及社會企業相關事業發展,相關措施如下:

(一)訂定「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國發基金對個別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限最高可達40%。

(二)將「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及「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等合作投資專案投資於地方創生事業或社會企業相關事業之搭配投資比率上限最高可達5倍。

(三)「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對個案投資金額上限最高可達2,000萬元。

(四)將地方創生或社會企業相關事業納入國發基金前提撥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信用保證專款20億元之保證對象,保證成數上限最高可達9成。

二、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已與25家地方創生事業洽談投資合作事宜,目前已有雲林縣口湖鄉「台灣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獲得1,000萬元投資。退場機制方面,「創業天使投資方案」規定被投資事業於國發基金投資後7年內辦理現金增資時,國發基金得以該次現金增資價格或每股淨值孰高之90%為出售價格,將全數持股出售予共同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或該事業經營團隊,並以天使投資人優先;若該事業 7 年內未辦理現金增資,該被投資事業應以每股淨值買回國發基金全數持股或辦理該事業之清算解散,買回年限若經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延長者,依該會決議辦理。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有鑑於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發展,要求有關部門調查公益組織受疫情影響的處境,並盤點既有資源向公益組織提供立即性的援助,並建請研擬疫情影響期間公益組織紓困或因應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46)

賴委員就有鑑於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發展,要求有關部門調查公益組織受疫情影響的處境,並盤點既有資源向公益組織提供立即性的援助,並建請研擬疫情影響期間公益組織紓困或因應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業於本(109)年3月12日公布「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紓困對象包含長期照顧、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福利安置及教養機構,截至5月1日止,尚無機構提出申請。

二、有鑑於疫情影響持續發展,衛生福利部復於4月20日發布修正前開辦法,除放寬住宿式機構紓困條件外,更將社會福利團體、基金會、日間及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增列為紓困對象,並修正名稱為「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三、針對近5年曾接受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業務之公益組織(社會福利團體、基金會),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辦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年下半年或去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即可申請下列紓困措施:

(一)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取得員工薪資貸款。

(二)補貼短期週轉金及薪資貸款利息。

(三)補助服務存續延續期間之水費、電費、瓦斯費、房租、社會保險費等維持費,及因服務量增加之加班費。

四、針對長期照顧、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福利安置及教養機構,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服務收入月平均減少較108年下半年或去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亦可申請前項信用保證、短期週轉金及薪資貸款利息;如受疫情影響經地方政府通知停業,則可申請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補貼。

五、4月20日起增列之紓困對象及措施,已陸續訂頒相關補貼(助)作業規定,並建置線上申辦資訊網,預計5月中開始受理申請。詳細資訊及諮詢窗口,已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官網紓困專區https://topics.mohw.gov.tw/COVID19/mp-205.html。

(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健保近三年連續收支出現短絀,是否應就停復保規定加以調整,並啟動以『家戶總所得』制更具量能負擔之三代健保改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47)

賴委員就「健保近三年連續收支出現短絀,是否應就停復保規定加以調整,並啟動以『家戶總所得』制更具量能負擔之三代健保改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藥品部分負擔、檢驗檢查部分負擔及癌症新藥由病患自行負擔比例及訂定上限,說明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開辦時,即規範保險對象就醫時得負擔一部分醫療費用,強化其成本意識並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使保險對象審慎使用醫療資源,減少非必要的就醫或要求不必要的醫療服務。避免醫療浪費,本部健保署本於權責依健保法規定,視醫療費用支出情形及不影響真正需要醫療服務之保險對象或經濟弱勢之保險對象就醫為原則,滾動式檢討部分負擔方案。

(二)部分負擔調整涉多數被保險人權益,且調整幅度須考量民眾接受度、整體醫療環境配合及是否造成民眾過重經濟負擔,仍需審慎評估,本部健保署試算各項部分負擔檢討方案,經廣徵各界意見並取得社會共識,報准本部公告後,才得以調整或實施。

(三)癌症屬於重大疾病,目前免除收取健保自行負擔的費用,如要讓癌症患者共同負擔部分費用,其影響層面廣泛,須全盤考量。鑑於藥品部分負擔制度之修正攸關民眾權益,政策的改革需要凝聚各界共識,目前本部已請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整體藥價制度相關議題進行研議,其中藥品部分負擔議題也會納入討論,期望未來能提升健保給付配置效率與公平性

二、關於擴大健保卡鎖卡適用範圍、落實欠費民眾強制執行及檢視停復保政策,說明如下:

(一)謹慎考量擴大鎖卡適用範圍:

1.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益,消弭經濟弱勢者的就醫障礙,105年6月7日起全面落實蔡總統廢除鎖卡制度之醫療政策主張,將就醫權益與欠費脫鉤處理。惟外界對於未持續繳納保費者返國旋即就醫之權益失衡產生輿論爭議,經滾動式檢討健保卡查核機制,復於107年6月起執行長期旅居海外之國人健保欠費即予鎖卡,促請其善盡健保費繳納義務,提升繳納保費與醫療利用之合理性及公平性,107年專案查核對象共計3.2萬人,繳納金額1.5億元,108年查核對象4.1萬人,繳納金額為2.6億元。

2.未來將更務實精進並即時評估欠費對象之繳款能力,針對有經濟能力之欠費對象加強鎖卡,善盡保險人之管理責任,以符合社會期待,並提升國人健保權利義務之認同,珍惜健保醫療資源。

(二)為防杜蓄意積欠健保費者,本部將持續落實對於欠費民眾強制執行,除了依法對健保欠費者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外,並強化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溝通協調,針對有清償能力者加強催收相關機制。以108年核發扣押及收取支付命令人數約27萬件,較105年(全面解卡時)增加約16.1萬件,收回金額增加約11.9億元,成效顯著,長期來看保險費收繳率維持近99%之水準。

(三)關於健保停復保政策,健保開辦時考量保險對象因工作、求學等事由旅居國外,就醫可近性不若國內民眾便利,致權利義務不對等,爰訂定出國停復保規定,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選擇辦理出國停保,並自返國日辦理復保。惟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於停保制度屢有質疑,102年本部增訂返國復保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辦理停保,目前暫時維持停復保者保費收入與醫療支出平衡,惟外界對於停復保制度仍存在正反歧異意見與改革的期待,針對停復保制度修正意見,本部將秉持永久存續、公平處理的原則,按法制程序通盤檢討。

三、關於三代健保改革具體規劃進度及預計推動進程說明如下:

(一)本部於99年推動之二代健保計費方案,原以家戶總所得為計費基礎,但因國人無所得稅資料者比率極高,輿論衍生虛擬所得及懲罰單身等批評,致無法達成社會共識。爰在既有基礎下進行改革,針對未列入投保金額之高額獎金等6項所得(收入),計收補充保險費,使費基涵蓋綜合所得之範圍由原先6成擴大至9成以上,以拉近所得相同者之保費負擔,提升負擔公平性。

(二)考量當前財稅體制未有明顯改變,短期內再推動家戶總所得制,恐面臨相同困難,故仍需持續努力克服過去遭遇的問題,並尋求更完善的計費方案。本部已結合專家學者積極研議中,目前亦有相關委託計畫案,就全民健康保險最適財源籌措模式進行探討;各項結果都將作為本部後續健保改革政策擬訂之參考,期能在兼顧負擔公平性、執行面可行性與財源穩定性下,建構更完善制度。

(一○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對於有勞動事實但未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勞工紓困協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48)

賴委員就「對於有勞動事實但未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勞工紓困協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非典型就業之勞工,本部已推動「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協助勞工參與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以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影響,補貼標準每小時按新臺幣(以下同)158元核給,每月最高80小時,每月最高領取1萬2,640元,最長以6個月為限,並自109年4月27日公告修正申請資格條件,放寬為勞工於申請登記當日前1年內,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紀錄者(離島或55個原住民地區者不限資格),都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以廣納更多人參與。

二、另為協助更多受疫情影響之勞工,本部開辦勞工紓困貸款,協調銀行提供500億元資金,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勞工每人最高可貸款10萬元,貸款期間3年,由政府補貼利息1年,共提供50萬個貸款名額,並自109年4月30日起受理申請。有加入勞工保險,或未加入勞工保險但可提出工作事實證明者,皆可提出申請。

三、本次疫情對國內各產業均產生衝擊影響,各部會針對不同對象、企業或勞工亦已分別規劃不同之紓困振興方案,提供相關協助,俾使受疫情衝擊之勞工獲得適當之協助。勞工如無法適用各部會紓困措施,且有經濟困難者,可就近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公所申請衛生福利部「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部分團體於街頭募款似未符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4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86)

邱委員就部分團體於街頭募款似未符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辦理。本部為利勸募團體法規遵循,於勸募許可函揭示公益勸募條例規定,並提醒使用募款箱募款及開立收據等規範。

二、勸募團體使用募款箱募款,應標示勸募團體名稱、勸募活動名稱、許可文號、勸募期間、聯絡電話及地址、編號及彌封籤(日期、流水號)。勸募團體如持募款箱於街頭募款,得現場開立收據予捐款人,或先行紀錄有關資料於事後開立。倘為定點放置之募款箱,勸募團體開啟募款箱應確實按次開立收據,因屬彙整小額零錢捐贈,得以開立「無名氏」或「善心人士」之收據,以開箱日期為收受捐贈之日期,並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公告及公開徵信。

三、本部將加強宣導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除應符合公益勸募條例規定,亦應符合其他法規(例如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

(一○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臣遠就建議修法取消保護令期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4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87)

邱委員就建議修法取消保護令期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取消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一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略以,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職權核發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其核發內容除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外,亦涉及對相對人相關權益之限制,包括: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會面交往事宜;命給付、交付或負擔被害人所需相關費用;禁止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另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其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但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者,該命令失其效力。爰此,民事保護令係屬暫時法律關係之決定,如未明定其有效期間,將使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並有侵害相對人相關權益之虞,亦難認符合比例原則,故本法於104年修正時,經通盤考量取消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可能之影響,並衡酌我國國情後,將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放寬為2年以下,並取消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次數限制,亦放寬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聲請延長保護令,俾周延對被害人之保護。

二、至有關於民事保護令未及之期間保護被害人相關資訊方式,查我國業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明確規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爰即便民事保護令已逾期,仍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被害人之個人資料。惟實務上相對人如透過查閱被害人相關資訊,對被害人進行騷擾或實施家庭暴力,建議被害人仍應依法向法院聲請(延長)民事保護令,禁止相對人查閱其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較為妥適。

(一○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81)

蔡委員就「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受疫情衝擊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弱勢勞工,本部已爭取新臺幣(以下同)300億元特別預算,並於109年4月20日發布「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及公告旨案補貼申請事項,符合109年3月31日前加入職業工會,投保薪資為2萬4,000元以下及107年未達綜合所得課稅標準之勞工,可於109年4月20日至5月22日向所屬職業工會提出申請。

二、又為協助更多受疫情影響之勞工,本部於109年4月30日開辦「勞工紓困貸款」,勞工無論有無參加勞工保險,可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最高10萬元紓困貸款,第1年利息由政府補貼,預計可補助50萬名勞工。另外,本部亦放寬「安心即時上工」申請資格,只要申請登記當日前1年內,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紀錄者(離島或55個原住民地區者不限資格),都可就近向各地方政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經由就業服務站推介至公部門計時工作機會來增加收入,每月最高領取1萬2,640元。

三、另本次疫情對國內各產業均產生衝擊影響,行政院各部會針對不同對象、企業或勞工亦已分別規劃不同之紓困振興方案,提供相關協助,俾使受疫情衝擊之勞工獲得適當之協助。勞工如無法適用各部會紓困措施,且有經濟困難者,可就近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公所申請衛生福利部「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設立規範要求廠商明確標示次氯酸水產品,並稽查市面上的產品,終止產品標示和廣告的亂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4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83)

蔡委員就「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設立規範要求廠商明確標示次氯酸水產品,並稽查市面上的產品,終止產品標示和廣告的亂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次氯酸水產品之管理

(一)次氯酸用途廣泛,相關產品之管理規範,須依其產品屬性判定結果,始能據以認定其所適用之管理規定;而產品之屬性判定,須視個別產品之配方設計(如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據以憑核,非僅依成分憑判。次氯酸如用於食品用洗潔劑、藥品、醫療器材、環境清潔用品、一般商品等產品,須評估該成分使用於該類產品之安全性及效能,並符合各終產品主管機關之法規。

(二)目前政府各部會各司其職,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係主管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市售產品如添加次氯酸水,其目的係用於環境之消毒、殺菌、抑菌、滅菌等之防疫產品,非為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爰非屬本部業管範圍。

1.經查本部目前核准用於手部消毒、殺菌等用途之藥品許可證,其主成分有ethanol、isopropyl alcohol、chlorhexidine等;惟目前尚未核有以次氯酸為主成分之藥品許可證,有關次氯酸用於手部消毒、殺菌之療效及安全性並未經本部確認。

2.目前核准第二等級含次氯酸成分醫療器材其用途僅限使用於糖尿病足或糖尿病傷口清潔與濕潤之用,其中所含次氯酸成分具抑菌效果,為輔助該產品透過降低微生物負荷,協助創造一個傷口濕潤的環境。因產品宣稱主要用途為清潔(沖洗)糖尿病足傷口用,非以殺菌為其效能,故以醫療器材列管。另含次氯酸成分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其用途為清潔(沖洗)傷口用,添加次氯酸成分僅做為延長產品保存期限之用。

3.倘添加次氯酸成分於化粧品中做為延長產品保存期限之用者,因其添加量極低,產品用途係做為一般肌膚清潔使用,不得宣稱用於人體皮膚消毒殺菌等醫療效能。查目前無任何次氯酸水產品,經本部核准取得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

二、關於次氯酸水產品之標示

(一)我國現以《商品標示法》規範市售一般商品之法定標示事項、標示內容及標示方法,次氯酸水產品倘屬環境清潔用品或一般商品者,非屬本部業管範圍。惟依《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反者將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次氯酸水產品依其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確符合《藥事法》所述藥品或醫療器材定義者,則須依《藥事法》第75條規定內容,標示其標籤、仿單或包裝。

(三)另依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之規定,殺菌屬醫療效能之詞句。凡屬化粧品管理者均不得宣稱殺菌、消毒。化粧品倘宣稱醫療效能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得依同法第20條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關於次氯酸水產品之效能驗證

(一)倘業者開發之次氯酸水產品依其配方設計(如成分、含量)、用法用量、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確符合《藥事法》所述藥品或醫療器材定義者定義者,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或《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本部確認產品之安全性及效能無虞並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二)若業者開發之次氯酸水產品屬環境清潔用品或一般商品,非屬本部業管範圍,然仍應依各終產品主管機關之法規,評估次氯酸成分使用於該類產品之安全性及效能。

(一○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針對失業率飆升、勞工失業及畢業季青年尋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56)

馬委員就「針對失業率飆升、勞工失業及畢業季青年尋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勞工就業,本部每月均持續關注失業率等就業情勢指標,提前掌握人力需求,適時提供相關服務;另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可能對產業、就業市場及勞工權益造成的影響與衝擊,本部以穩定勞雇關係、照顧勞工權益為優先,規劃一系列加強穩定就業措施提供勞工協助:

(一)運用多元化就業服務方式與通路,協助尋職者就業:本部透過全國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24小時0800-777888客服專線及約1萬多處超商門市觸控服務系統等服務通路,提供全國職缺資訊及媒合服務,並運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協助失業勞工就業。

(二)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優先穩定勞雇關係:本部推出「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對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訓練費用及津貼補助,鼓勵在職勞工參加訓練課程,持續強化技能發展,另於109年3月27日推出「安心就業計畫」,運用薪資差額補貼措施,協助雇主與勞工,渡過減班休息之困境。

(三)針對「失業勞工」,運用各項促進就業工具協助勞工就業:本部提供「失業給付」,提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一定期間之生活保障,及運用「職業訓練」提升勞工技能,並為促進弱勢失業勞工就業,提高雇主僱用意願,辦理「僱用獎助」等多項就業協助措施;另針對無法立即回到一般就業市場之弱勢失業勞工,由政府提供短期就業安置,培養就業自信心,並紓解生活經濟壓力。

二、此外,考量疫情衝擊,降低雇主僱用初入職場青年之意願,進而影響青年畢業季即將到來的求職需求,本部刻正規劃「安穩青年就業計畫(草案)」,鼓勵雇主僱用29歲以下有就業意願且初次尋職之本國籍青年(含108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以增加青年就業機會。

三、本部將持續視疫情變化及產業發展情勢,啟動相關協助機制,並持續檢討與調整,以達到穩定勞雇關係的目的,勞工能續留職場,企業維持營運,使勞工安穩、安心、安全就業,協助勞工與企業共渡難關。

(一○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43)

楊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本部所屬海軍近期於執行年度「敦睦遠航」任務時,因海軍司令部、艦指部的督管不周,支隊於任務結束後,肇生磐石艦官兵「新冠肺炎」群聚感染,復因召回官兵時選定之集合位置未臻周延,造成國內民眾疑慮與困擾,本部難脫督管不周之責而深自檢討;事情發生後部長嚴先生就下令海軍司令部立即編組實施徹查,本部也由軍政副部長張上將召集總督察長室、政戰局、軍醫局、法律司、人次室等單位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協助調查,並要求以「誠實面對、坦承檢討」的態度檢討精進。

部長嚴先生於本部0421日臨時記者會中也清楚的向國人說明,針對本案絕不會隱瞞,會以「務實」的精神、「有過則改」的態度誠實面對,會中,部長嚴先生更表示,國防部專案小組定會詳實調查,若發現幹部有疏責也會依規定檢討,而他與海軍司令也已自請處分。

針對本案本部已採取之作為如下:

一、於0419日成立本部專案調查小組,海軍常務次長李中將進駐左營軍區協助查察。

二、海軍艦隊指揮部指揮官高嘉濱中將及敦睦支隊指揮官陳道輝少將暫時調離現職,配合調查。

三、立即開始蒐集相關資料,完成調查計畫、編組及實施方式開始調查。

四、任務軍艦立即由陸軍化學兵協助完成全艦消毒。

五、要求其他艦隊提高警覺,確保艦隊妥善,嚴密監控臺海周邊海域,嚴防中共海軍伺機蠢動。

六、官兵解除管制後立即恢復戰備,維護我國周邊海域安全。

針對案情調查部分,本部經蒐整之資料初步書面查證,發現全案在出航前防疫工作整備、本部防疫工作指導命令傳遞、艦隊針對國際疫情變化之因應作為、支隊基層防疫執行作法、航行中狀況回報、返港後聯合安檢等面向確有疑慮須待釐清。目前從已蒐整書面資料所見之疑慮,完成調查計畫,後續將配合官兵結束隔離後,就開始下一波的人員約詢,而委員所提的各項疑慮,本部也已列為釐清項目,將逐一實施調查,同時也會讓參與任務之官兵能有充分表達與說明的機會,請委員放心;惟於調查報告尚未完成前,實無法提供完整資訊。

另刻正實施隔離檢疫與染疫官兵的心輔工作,也是本部的重點之一,目前由政戰局編組心輔關懷小組,採專人專線服務方式,對正疫檢隔離中的官兵與家屬實施輔導關懷、加油打氣、維護士氣,展現國軍「全軍一體、如兄如弟」的感情。

最後,再次感謝委員的關心與建議,並請委員持續給予我們全天候在天上、在海上、在山巔、在海邊、在外島前線辛苦執勤,保家衛國的國軍弟兄支持與鼓勵,您和全體國人對我們的一聲關懷,就是所有國軍官兵弟兄們最大的安慰,也是我們繼續勇往直前的動力。

(一○八)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61)

高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本部所屬海軍近期於執行年度「敦睦遠航」任務時,因海軍司令部、艦指部的督管不周,支隊於任務結束後,肇生磐石艦官兵「新冠肺炎」群聚感染,復因召回官兵時選定之集合位置未臻周延,造成國內民眾疑慮與困擾,本部難脫督管不周之責而深自檢討;事情發生後部長嚴先生就下令海軍司令部立即編組實施徹查,本部也由軍政副部長張上將召集總督察長室、政戰局、軍醫局、法律司、人次室等單位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協助調查,並要求以「誠實面對、坦承檢討」的態度檢討精進。

部長嚴先生於本部0421日臨時記者會中也清楚的向國人說明,針對本案絕不會隱瞞,會以「務實」的精神、「有過則改」的態度誠實面對,會中,部長嚴先生更表示,國防部專案小組定會詳實調查,若發現幹部有疏責也會依規定檢討,而他與海軍司令也已自請處分。

針對本案本部已採取之作為如下:

一、於0419日成立本部專案調查小組,海軍常務次長李中將進駐左營軍區協助查察。

二、海軍艦隊指揮部指揮官高嘉濱中將及敦睦支隊指揮官陳道輝少將暫時調離現職,配合調查。

三、立即開始蒐集相關資料,完成調查計畫、編組及實施方式開始調查。

四、任務軍艦立即由陸軍化學兵協助完成全艦消毒。

五、要求其他艦隊提高警覺,確保艦隊妥善,嚴密監控臺海周邊海域,嚴防中共海軍伺機蠢動。

六、官兵解除管制後立即恢復戰備,維護我國周邊海域安全。

針對案情調查部分,本部經蒐整之資料初步書面查證,發現全案在出航前防疫工作整備、本部防疫工作指導命令傳遞、艦隊針對國際疫情變化之因應作為、支隊基層防疫執行作法、航行中狀況回報、返港後聯合安檢等面向確有疑慮須待釐清。目前從已蒐整書面資料所見之疑慮,完成調查計畫,後續將配合官兵結束隔離後,就開始下一波的人員約詢,而委員所提的各項疑慮,本部也已列為釐清項目,將逐一實施調查,同時也會讓參與任務之官兵能有充分表達與說明的機會,請委員放心;惟於調查報告尚未完成前,實無法提供完整資訊。

另刻正實施隔離檢疫與染疫官兵的心輔工作,也是本部的重點之一,目前由政戰局編組心輔關懷小組,採專人專線服務方式,對正疫檢隔離中的官兵與家屬實施輔導關懷、加油打氣、維護士氣,展現國軍「全軍一體、如兄如弟」的感情。

最後,再次感謝委員的關心與建議,並請委員持續給予我們全天候在天上、在海上、在山巔、在海邊、在外島前線辛苦執勤,保家衛國的國軍弟兄支持與鼓勵,您和全體國人對我們的一聲關懷,就是所有國軍官兵弟兄們最大的安慰,也是我們繼續勇往直前的動力。

(一○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香港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遭潑漆案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900893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1-11-652)

賴委員就香港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遭潑漆案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案由本部警政署成立專案小組,於109年4月22日已拘提相關犯嫌到案。犯嫌3人詢後依刑法恐嚇、傷害等罪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因不排除有共犯在逃建請羈押,案經指揮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鄭嫌新臺幣(以下同)2萬交保、曾氏兄弟各1萬元及6千元交保。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於28日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定3嫌增加交保金為5萬元、7萬元、9萬元確定。目前全案仍由臺灣臺北地檢署繼續指揮偵辦,後續會持續透過各種偵查作為,查明本案是否有組織犯罪集團指使,以確保民眾社會平靜安全。

二、另針對「陸委會臉書遭留言恐嚇銅鑼灣書店負責人」案,本部警政署已於109年4月24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該臉書帳號資訊顯示帳號電話為新加坡行動電話,再經追查該新加坡電話分別註冊LINE及微信軟體,其中LINE暱稱其英文拼法疑似為大陸常用拼音,並非國人習慣拼音用法,該恐嚇帳號登錄之IP位於新加坡,本案亦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持續查明2案是否有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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