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星期一)9時1分至11時4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雪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邱委員顯智:主席,本席想要程序發言。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針對廣電法也有提案修正,包含今天要討論的也才4個案子,所以沒有道理不排審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我覺得這樣的安排非常奇怪,總要有個理由解釋為什麼沒有排審,對此,時代力量黨團針對廣電法中反紅媒、經營有線廣播電視的部分,也就是第十條之一跟第十二條的部分,我們建議修正為,接受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一定金錢或其他財產上利益資助或補助之自然人、法人及由其所控制之關係企業,不得直接、間接經營或控制系統經營者。所以我覺得這是非常具有正當性的,說實在的沒有道理不予排審。

此外,我也有向主席反映,就是時力版道交條例關於區間測速的部分在星期二也會過了復議期,星期三、星期四審查道交條例時也應該一併排審,不知道時力版反紅媒的廣電法提案為什麼沒有辦法跟現在的廣電法修正草案一起討論?或者基於NCC這個機關的考量?對此,我是非常的不了解,而且也沒有這個道理,因為並沒有很多提案要審查,即今天討論事項就是修正衛星廣電法第四十四條、有線廣電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三十八條,總共才四個條文,而且我們所提的修正條文其實也不多,其中第十條之一,就是我剛剛講的,「接受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一定金錢以上……不得直接、間接控制系統經營業者」;第十二條還有第五十八條則是關於罰則的部分,所以其實也沒有幾條啊!說實在的,就這個部分,本席強烈要求,就是我們的版本已經提出來這麼久了,而且恐怕其他提案可能還是在我們提案之後提出的,即我們的案子應該是最先提出的,所以就這部分希望我們時力的版本也可以一起審查,雖然我不知道是不是基於這個機關的考量,如果是這樣的話,也要把這個考量說出來讓全國國人來檢驗,到底為什麼這些反紅媒的法案不能夠提出來審查。

再者,我們之所以提出這個法案,事實上這個現象在去年的時候已經有20幾萬人上街遊行了,然後我們也一直提到,關於中天換照的問題,搞到現在已經快要換照了,結果案子也審了5年,這是完全不對的,一個行政處分的附款可以用這樣怠惰的方式來處理嗎?所以相關的立法其實是非常迫切的,再加上前幾天發生對岸網軍駭進總統府的事件,所以不管是境外勢力也好或是紅色媒體的滲透等各方面,可見對岸是處心積慮的,對此,我們認為真的有迫切需要把時力版廣電法反紅媒的修正草案排到這個會議裡面來審。

再來,星期三道交條例有關區間測速的部分,因為星期二我們的版本也完成復議期了,所以就這個部分請主席星期三時也一併把時力版道交條例修正草案排進議程中審查。以上。謝謝。

主席:在此向邱委員報告,因為今天開會的內容已經照既定的程序排進去了,但是因為你們送來時間比較晚……

邱委員顯智:沒有啊!主席,我之前有向你報告過,我們黨團的提案很早以前就已經送進來,恐怕是這些提案中最早的,所以完全沒有道理單獨把我們的案子排除在外,應該要一起審查,之後看結論的內容是什麼,這就是一個民主的程序,大家都會尊重,所以沒有道理我們的廣電法修正草案沒有放進去。

主席:有送來嗎?

邱委員顯智:主席,早就送來了!所以沒有道理予以排除。

主席:有送來委員會嗎?

邱委員顯智:如果其他委員的案子沒有排進來,或許我們會問這是不是有什麼樣的考量,可是案子4月17日我們就送進來了,所以我才說這沒有道理啊!如果中間有什麼樣的考量也應該要公開向國人說清楚,比方說是不是有機關的考量,就是我們都不要反紅媒還是怎麼樣,如果連討論都不行那就不合理了,我可以理解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對於不同的意見我們也會予以尊重,並且希望能在委員會審查時用論理、論證、講道理的方式,把這些不同意見加以說服,這才是委員會討論的目的,但我們不能接受的是,連排進來審查都不行,這是沒有道理啊!今天要審的是廣電三法,而不是審道交條例,所以我們要求把我們的案子排進來,換言之,今天要審查的是廣電三法,看起來也只有3案,且我們的提案是在其他委員提案之前提出的。

主席:因為我們這個議程已經排定了,所以如果你們要插花進來的話,議事程序可能就要重新再來一次。再來,我們今天跟行政部門有一些共識,就是今天我們暫不處理這些條文,只進行詢答而已。

邱委員顯智:所以今天不處理廣電法?

主席:對。

邱委員顯智:統統不處理?但我希望統統都處理啊!包括林俊憲委員的提案等等。

主席:我會尊重委員的意見。且委員之間我們有討論過然後有了共識,因為這裡面還有一些條文不是非常的周延,所以今天先就詢答的部分來進行。

邱委員顯智:今天就是只進行詢答?

主席:會後我們就再來討論,好不好?所以我們就依據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由主席來確定,好不好?

邱委員顯智:今天就是只進行詢答?

主席:對。再來,對於邱委員參加本委員會,我們都非常尊重。

邱委員顯智:我也非常尊重主席,同時也很尊重其他委員的提案,所以我的本意是希望不管是其他委員的提案都應該進來一起審查。

主席:因為今天議程已經確定了,若要調整就要變更議事程序了。

邱委員顯智:所以今天就是只有到詢答的階段。

主席:是。

邱委員顯智:但是我們真的很希望不應該有差別待遇。

主席:不會啦!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這些議題也有不同意見。

主席:我們會尊重每位委員的發言。

邱委員顯智:畢竟我們也是代表著民意。

主席:不管同意你或是不同意你,我們都會尊重。

邱委員顯智:今天就是只進行詢答,希望以後不管是其他委員提案或是時代力量黨團有關廣電三法的提案,排定審查時應該都要一起審。

主席:好。

邱委員顯智:主席,還有另外一件事情,道交條例也是一樣,我們的提案就是談到區間測速,基本上也是社會上希望能夠討論的,我們在禮拜二的時候就會完成復議期……

主席:這部分我們還可以討論。

邱委員顯智:對,所以不應該把我們這個案子直接排除掉,而且星期三時公路總局或是其他交通部機關也可以表示意見,對不對?

主席:邱委員請坐,我們先來進行今天的議程。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49分

                 下午1時30分至2時16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邱顯智  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洪孟楷  傅崐萁  魯明哲  陳素月  許智傑  陳雪生  許淑華  何欣純  劉櫂豪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陳椒華  李貴敏  林奕華  陳明文  賴品妤  吳斯懷  周春米  劉世芳  高嘉瑜  莊競程  林德福  劉建國  邱志偉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長

林佳龍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航政司

司長

葉協隆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張政源

 

  鐵道局

局長

胡湘麟

 

  公路總局

局長

陳彥伯

 

  高速公路局

局長

趙興華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林國顯

 

  航港局

局長

郭添貴

 

  觀光局

代理局長

張錫聰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江耀宗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副署長

羅一鈞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就「因應防疫新生活公共運輸防疫措施下階段之作為」進行報告並備質詢,並請衛生福利部列席。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報告後,計有委員林俊憲、洪孟楷、陳歐珀、趙正宇、邱顯智、李昆澤、傅崐萁、陳雪生、陳素月、許淑華、許智傑、魯明哲、何欣純、鍾佳濱、高嘉瑜、林奕華、劉櫂豪、陳椒華及邱志偉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林德福及賴品妤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中,因施工用地需求,位於東區青年路232巷口之集合住宅須部分拆除。惟住戶提出「路權內建物如拆除,是否影響建物結構安全」之陳情,經土木公會鑑定後,認定若部分拆除將不符最新耐震法規,有安全疑慮,建議全數拆除。

本案經多次協調,已獲原拆除範圍外之住戶全數同意,交通部鐵道局應儘速辦理拆除作業,並給予拆除之住戶補償及協助向台南市政府申請照顧住宅等優惠。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陳歐珀  趙正宇

何欣純  許智傑

二、茄萣大排包括茄萣濕地南方的水道,在清代(含)以前是蟯港內海,有部分為古航道遺跡,崎漏、永安則是後來浮現於內海的陸地,蟯港內海南方內陸,如路竹、岡山的稻米等物產,要經由台南府城外銷輸出時,先以小船載運經由內海比較安全,故會經過蟯港,再穿越二層行溪(即今之二仁溪),進入灣裡、喜樹、鹽埕,再到府城換大船輸出。過去古航道殘存的遺跡,見證著過去歷史的經濟動線,此東西向古航道遺跡可與觀光船筏結合,打造「水上綠色隧道」,同台南四草,豐富生態人文旅遊體驗內涵,未來可建立在地社區發展協會參與機制,另外可辦理茄萣濕地多樣性觀光休憩活動,引領民眾來此感受生態之美,並結合單車旅遊為主題,融入海洋人文風情與生態旅遊夥伴關係的體驗。爰建請交通部會同經濟部水利署針對茄萣大排未來發展,於3個月內評估「茄萣大排生態人文體驗之社區參與機制建立計畫之可行性」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許智傑

陳素月  邱志偉

三、有鑑於岡山車站目前並無設置後站出入口及前站聯通道,造成人口稠密的車站東區居民,長期以來僅能仰賴鄰近車行、人行地下道繞行前往,然地下道結構老舊且設計不良,進而衍生人車爭道、雨天易淹、坡度過陡、缺乏無障礙設施等不利通行因素;且東區商業發展也因車站缺乏便捷通道導流人潮而受限;又考量未來捷運岡山路竹延伸線通車後,岡山車站將成為公路、鐵路及捷運三線匯集的交通樞紐,增設後站並連接前站的需求勢將與日俱增。爰請交通部針對岡山火車站東西區往來不便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岡山火車站新建後站連接前站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趙正宇

許智傑  邱志偉

四、關於前瞻基礎建設─鐵路立體化相關計畫,桃園、嘉義、台南等等縣市均已納入,北高雄岡山區及路竹區人口稠密,若區內鐵路路段能改為高架化,將可有效促進城鄉發展、改善交通環境,建請交通部協助高雄市政府針對岡山區、路竹區內推動鐵路高架化事宜,儘速進行可行性評估,並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於後續4年預算中編列相關經費。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趙正宇  邱志偉

五、因應國內無人機商業應用之發展,例如無人植保機於農業田間管理或無人郵務機於交通偏遠地區郵遞信件包裹之需,請交通部評估建置即時動態定位技術(RTK),以利無人機快速且精確定位,確保無人機飛行範圍;並建置空中交通管理系統(UTM),俾利地方政府或交通部掌握各地無人機飛航情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評估建置即時動態定位技術(RTK)及空中交通管理系統(UTM)之可行性」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陳素月  李昆澤  許智傑

鍾佳濱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

請提案人林委員俊憲說明提案要旨。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及另16位立委同仁連署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主要在於當電視台如果有播放錯誤或是假的訊息傷害到利害關係人的時候,為了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在廣播電台及電視台其實都有相關的規定,就是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電台和電視台應當要做出更正,同時在一定的時間內必須提出答覆以及做出更正的相關動作,但是法條針對電台跟電視台所規定的時間、時限是不一樣的,像電視台就是利害關係人發現有錯誤的訊息,傷害到他的權利時,他有權在20天內提出要求電視台更正,原來的規定是20天內要做出更正的動作或是要答覆利害關係人這個訊息是正確無誤的,但本席認為20天內答覆或更正的時間太長了,而且兩者規定的不一樣,電台是一個禮拜內就必須要做出相關的回覆或是更正,本席認為兩者應該規定同樣的時間,就保護利害關係人的角度來看,畢竟相較於媒體及個人來講的話,利害關係人當然相對弱勢了,所以我也認為說當利害關係人提出更正的請求時,電視台應該要在7日以內回覆,即如果訊息是正確的,必須書面答覆請求;如果是錯誤的,應該在一個禮拜內更正。

此外,更正錯誤應考量時間還有呈現的方式,這應該要有對等比例,就是比例原則,比方說連續大篇幅、很長時段播放一則錯誤的訊息,以至於傷害到利害關係人,所以在更正的時候就應該以適當的比例做出更正,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不能說一個錯誤的東西播了半天,更正的時候卻是在幾乎沒有人注意到的角落,過去就常常發生這種狀況,所以這次修法本席的重點在於廣播電視業在接到利害關係人要求後,應在7天之內做出答覆;若有錯誤,更正的部分包括更正的時間、呈現的方式由主管機關NCC另定之,總之,重點在於電視台更正的時間、時效性應該等同於廣播電台,都是在一個禮拜以內就應做出答覆。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陳委員雪生說明提案要旨。

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19人,有鑑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民國105年1月修正後,基於頻道一律皆需以執照納管之原則,未釐清電視購物頻道之特殊屬性,又因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限制,且無其他配套措施,造成既有電視購物頻道業者因股權結構問題,無法順利取得事業執照,致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於民國105年11月及民國107年6月,連續二次修法延期執行迄今,然修法之變數迄今仍未能期待有效調整,並已損及立法之品質與產業之秩序。管制之目的在於公益之所在,不應忽視電視購物頻道與一般節目授權頻道之差異,徒為管制而管制,逕自要求劃一管理。建議應尊重多年來電視購物市場之秩序與治理精神,且參考各國立法例,將電視購物頻道之治理回歸其由系統等平台事業自行設立規劃之本旨,僅維持電視購物頻道數量及費用收取之限制。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請提案人劉委員櫂豪說明提案要旨。(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報告。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有關()委員林俊憲等17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9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4條及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7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提出本會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貳、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重點及處理建議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修正條文第44條規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其更正應考量有錯誤節目或廣告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條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前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節目或廣告錯誤更正之時間、呈現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說明略為:有鑒於現行社會正處於資訊爆炸之時代,信息流動快速、密集且皆存在時效性,社會在面對信息之處理及反應必須更加迅速與及時。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糾正錯誤信息與保障人民權益,然因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益,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事業單位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加以更正,或提出書面答覆,以符合當前社會環境。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概念,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播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情形。

二、本會建議處理意見

(一)有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更正部分,考量實務上就爭議事件進行查證仍須相當時日,且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為求審慎,建議應多方徵詢各界意見。

(二)另有關提案說明引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the equal time rule)主要係規範政治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一人獲得在廣播、電視與有線電視系統競選廣告/宣傳時間,其他競選者必須獲得相同的機會。就此部分,依據前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僅適用於競選期間之競選人,亦非適用於所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且有關更正內容之呈現方式涉全民視聽權益,建議宜先謹慎諮詢各界意見。

參、陳委員雪生等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4條及第38條重點及處理建議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一)修正條文第34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但其自行設立之購物頻道不在此限。」其說明略為:修正條文於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頻道供應事業之原則規定,加列但書,排除系統自行設立購物頻道之適用。又本條規定不限於系統經營者,亦包括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爰予以增列,以期完備。

(二)修正條文第38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說明略為: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4條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1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又雖已鬆綁電視購物頻道之執照規管義務,但其營運仍有若干規定,如數量限制、收費規定、插播式字幕使用規定(參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7條)及法律特別規定(衛生安全相關法律規定)之遵照,為強化系統經營者對其自行設立購物頻道之規劃與管理,應要求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以免除因不將電視購物頻道以執照納管之各界疑慮。

二、本會建議處理意見

(一)自105年1月6日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公布後,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稱有廣法)係朝平臺化方向修正,其規範對象為系統經營者,並無相關頻道內容規管規範。依修正前有廣法「廣告專用頻道」相關規定而存在之既有購物頻道,應依修正後之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稱衛廣法)第64條第2項規定,申請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後,方得播送節目或廣告。此係立法者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6條及第7條之精神,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發展,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對於性質相同之服務應採取齊一之管制,爰將目前已於有線電視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列入管理,合先敘明。

(二)查自105年廣電三法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已有美好1台、美好2台、靖天購物1台、天天購物台、美麗人生購物台依衛廣法規定取得執照,另既有之東森購物1至5台及MOMO購物1及2台雖尚未申請衛廣執照,惟其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等事項,依現行衛廣法第64條第5項規定,係依同條第1項規定辦理,並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三)如於有廣法第34條增訂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之購物頻道不適用同條本文「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規定,並修正第38條第1項,只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即可自行設立購物頻道,不僅與105年有廣法朝平臺化方向修正之精神有違,亦不符合通訊傳播基本法第7條相同服務相同管制之原則,嚴重破壞既有購物頻道市場秩序及公平競爭,對於購物頻道涉及消費者和觀眾收視權益等保護管制手段完全落空。

(四)有關既有購物頻道因股權結構問題,不符衛廣法政府政黨退出媒體條款規定,以致無法順利取得執照一事。按此種情形應檢視現行媒體產業生態,適度修正政府政黨退出媒體條款相關規定,較為妥適。

(五)至於修正條文第34條增訂「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亦得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查有廣法係規範系統經營者,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並非系統經營者,不宜於有廣法規範。

肆、劉委員櫂豪等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重點及處理建議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修正條文第50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或電子契約。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電子書面契約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為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八、契約之有效期間。九、訂戶申訴專線。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電子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其說明略為: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民國90年10月31日制訂電子簽章法,並於91年4月1施行,其中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另為因應網際網路數位化服務,推動無紙化之E化政策,無論民間或政府均逐漸採用電子簽章方式與用戶訂定契約。惟現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服務契約仍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不僅與數位匯流發展之趨勢相違,亦有違環保與e化之趨勢,本土業者與國際業者競爭時,更缺乏彈性與效率化。

二、本會建議處理意見

為推動無紙化政策本會同意修訂本條文,另建議第1項及第2項文字酌作修正如下:

「第五十條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契約;其契約應以書面或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伍、結語

綜上說明,本會對於貴委員會審查林委員俊憲等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修正草案」、陳委員雪生等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4條及第38條修正草案」及劉委員櫂豪等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修正草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謝謝!

主席:謝謝陳代理主任委員的報告。

因為疫情最嚴峻的時候已經過去了,最嚴峻的時候不放這個隔板,現在才放這個隔板,而且這裡放隔板,則下面每位的中間是否都要放隔板呢?我想這可能又會是另外一個問題,而且這個隔板又會有反光的效果,影響到整個視野及主席整個議事程序的主持,所以我建議主秘在本席輪值擔任主席的時候把這個隔板拿掉,至於其他召委輪值時的決定我則是予以尊重。換言之,這裡放隔板的話,下面也統統都要放隔板才對,而且應該是把窗戶打開,讓空氣流通比較重要,以上請大家共同遵守。

現在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詢答時間出席委員為5分鐘,得延長1分鐘;列席委員5分鐘;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委員發言登記在10時30分截止;各委員若有提案請在10時以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中午我們原則上不休息。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9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代理主委是法律人,有法律素養又學有專精,先請教一下,您知道我們中華民國有幾個二級的獨立機關嗎?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3個吧!

洪委員孟楷:4個,包括NCC在內,還有中選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另外,設立二級獨立機關主要的目的及意義是什麼?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界指揮。

洪委員孟楷:不受外界指揮,包括不受行政院的監督、指揮,對不對?獨立機關所做決策之適當性跟合法性不受行政院及其他行政機關監督,沒錯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沒有錯,我們針對個案獨立行使職權是不受指揮、監督的。

洪委員孟楷:陳代理主任委員應該也知道在上禮拜六有爆發總統府駭客入侵上演臺版的維基解密事件,其中也牽扯到主委跟NCC,本席認為非常嚴重,因為NCC是一個獨立機關,但是這個內容駭人聽聞,爆料指出院長認為主委不太會處理事情所以找你去訓話並要求解決問題,沒有說要換人,院長在訓話之後覺得主委很聽話,關於這句話、關於這些內容,主委有沒有什麼話要說?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想總統府的聲明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這是一份變造的文件。

洪委員孟楷:院長有沒有在3月的時候找你去行政院?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看3月是什麼事情,基本上來講……

洪委員孟楷:院長有沒有針對台數科的事件找你去行政院?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沒有,基本上,台數科的事件是我們在處理,院長不會就這種事情找我們去行政院談。

洪委員孟楷:所以院長在3月、4月這段時間都沒有找你去行政院嗎?還是有找你去行政院但是和你講別的事情?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是講別的事情,不是關於個案。

洪委員孟楷:沒有針對個案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來講,對一些政策還是需要聯繫,比如說我們有一些政策或預算方面的事情……

洪委員孟楷:所以主委並不認為院長有找你去訓話?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沒有。

洪委員孟楷:你也沒有在院長面前表示你很聽話?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坦白說,我看到這個新聞報導也覺得很訝異:怎麼有這種新聞報導?所以我認為這是變造文件沒有錯。

洪委員孟楷:所以跟你的認知不一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不一樣。

洪委員孟楷:但是即使跟你的認知不一樣,可是台數科事件翻盤是真,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啊!從3月的時候大家就在講,過去新聞台執照的發照很嚴格,審查要花上一年、兩年的時間,但是台數科這個案件卻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通過了,因為傳出所謂蘇貞昌院長震怒所以翻盤了,在下個禮拜又要再重新審議,這難道不是兒戲嗎?NCC的審查是兒戲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跟委員報告,台數科這個個案的申請程序跟其他案子不太一樣,一般來講,因為新聞台的申請是新設案,所以基本上整個程序的時間會很長,確實是這樣,台數科的頻道本來就是……

洪委員孟楷:主委只要回答本席一個問題,台數科這個案子原本已經通過了,為什麼又突然變成不通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對於整個新聞台的政策,我們委員也有在思考,對整個新聞台,像台數科這種型態的方法還是我們新設的這種方法,我們對新聞台的整個政策……

洪委員孟楷:主委,台數科本來過關是不是經所有委員一致同意?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那天我剛好到立法院開會。

洪委員孟楷:是經NCC的委員同意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洪委員孟楷:這個案子在一個禮拜之後翻盤,是不是也是經委員同意?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大家覺得對這個案子應該要討論清楚。

洪委員孟楷:所以這不就代表NCC的委員對自己的決策也都有非常兒戲的作為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覺得不是兒戲,而是基本上我們對有些政策還是討論清楚會比較好一點,所以沒有當成兒戲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NCC下一屆委員的任期是從8月1日開始,交通委員會在上禮拜審查這個人事同意案,可是在黑函裡面有提到:有兩位媒改學者偏綠,可以配合處理中天,據你的瞭解,這是不是真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當然是假的。

洪委員孟楷:你為什麼說是假的?你有跟這兩位學者談過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對這兩位學者當然有瞭解過,他們在大傳界相當有專業。

洪委員孟楷:你有跟他們兩位談過要處理中天的事件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當然沒有啊!

洪委員孟楷:那你怎麼會說是假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因為根本就沒有這個事情,怎麼會是真的?

洪委員孟楷:你沒有談過,怎麼會知道沒有?這是一個邏輯問題,如果你沒有問過別人要不要處理中天,你怎麼可以信誓旦旦的跟本席保證說這一件事情是假的?你又不是這兩位學者,今天這兩位學者也沒有到場。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根本沒有這種事情,當時我們邀請這兩位學是希望能夠……

洪委員孟楷:主委,這兩位委員是你找的還是蘇貞昌院長找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委員的提名權當然是在蘇院長這邊,我想蘇院長有接受各界很多的建議。

洪委員孟楷:主委,這是一個邏輯的問題,既然你不是這兩位委員的監督人,你也不是這兩位委員的直系親屬,即使是他們的直系親屬,可能也不了解每一個人心目中真正的想法,在本席剛剛問你的時候,你馬上就急著否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還是你心裡有鬼?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不曉得為什麼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根本就沒有這種事情。

洪委員孟楷:沒關係,我再請教主委,對下一屆NCC委員所交付的任務有沒有包括要處理特定媒體?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沒有「交付任務」這4個字。

洪委員孟楷:沒有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獨立機關,我們本來就有自己應該要做的事情。

洪委員孟楷:你還記得你們是獨立機關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當然。

洪委員孟楷:本席非常不希望看到國家機器變成對付特定媒體的工具,本席也不希望NCC加入東廠的行列,因為獨立機關之所以為超然獨立,就在於其設置符合憲法要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基本價值,你同意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委員講得很清楚,所以並沒有所謂交付任務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最後,我要請教陳代理主任委員一個問題,陳其邁副院長有建議總統要取得決策主導權,不要讓蘇院長做最後的決定,主委,在提名你的這個過程當中,總統府有沒有跟你做任何接觸?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從頭到尾根本就不曉得這件事情,所以我無從回應,總統府從來沒有跟我……

洪委員孟楷:我們不討論這個內容的真偽,因為我不知道真偽,你也不知道真偽,因為都沒有調查過,重點在於現在既然公諸媒體,大家就可以針對這個部分進行討論。我想請教主委,在這一段提名的過程當中,總統府方面有沒有人跟你談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跟委員報告,提名權是在院長這邊,院長要提名的時候有找過我,但是總統府沒有。

洪委員孟楷:總統府沒有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洪委員孟楷:主委,你認為你自己有能力來籌設數位發展部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當然有,這本來是組織改造的問題,我本身的專長是法律跟公共行政。

洪委員孟楷:所以NCC現在的組織架構或業務範圍也已經包含要籌設數位發展部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這個是行政院的方向。

洪委員孟楷:你們現在有沒有在做籌備的工作?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目前沒有,基本上,這是行政院的任務。

洪委員孟楷:但是你認為你自己有能力來籌設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如果要我籌設的話,我當然是有能力籌設。

洪委員孟楷:這是不是也就非常符合?換句話講,即使照總統府的講法這些內容是變造的,但是邏輯其實非常清楚,因為你就被任命為主委了,而你有能力籌設數位發展部,而有能力籌設數位發展部的人選也剛好就符合這個爆料黑函裡面的重要考量之一,換句話說,這個內容其實邏輯滿一致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不曉得院長是怎麼考量,因為提名權是在院長這邊,就像委員剛才講的,我不是院長本人,所以我也不曉得院長最後的考量是什麼。

洪委員孟楷:因為之後我們還會經過院會來做被提名人的任命,所以本席要提醒你有這樣的狀況出現並且已經危及NCC這個獨立超然的單位,還傳出行政院長把主委叫去訓話,公然說主委很聽話,我個人認為這是對中華民國獨立機關的一種羞辱,主委,如果不是這樣的話,你也一定要嚴正的予以駁斥。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獨立機關,所以不容被這樣污衊。

洪委員孟楷:謝謝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9時3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據傳總統府有駭客入侵,主委知道嗎?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我是看報紙才知道的。

趙委員正宇:NCC有權管理資安問題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我們有做分工,關於資安及國安,我們NCC負責的是八大關鍵基礎設施裡面的通訊傳播這個部分。

趙委員正宇:那還是有關係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當然是有關係,根據分工,我們有參與一部分。

趙委員正宇:這次大概是APT,在總統府的高層人士都已經有年紀了,可能年紀都比我們還大才能夠做到高層,當然他們下面還有秘書,我想可能不是這些高層人士打開這個東西看,應該是他們下面的秘書,可是秘書去開不明郵件這件事情很奇怪,因為這樣會遭到病毒感染。像我們在使用手機、電腦時,對於自己不熟悉的,就不可能去打開,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我對於總統府內部的事務並不瞭解。

趙委員正宇:我知道,總統府內部的事情並不是你的事情,可是你可以依權責去提醒他們,你懂我的意思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趙委員正宇:這就是你們NCC應該要做的。另外,剛剛有委員提到數位發展部,你們到時候可以跟科技部整合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第一,這整個規劃方向是在行政院的層級去處理,我們將來跟科技部要如何整合,也必須尊重行政院的規劃,因為現在有各種版本,我個人並不清楚最後會採哪個版本。科技部基本上是統籌整個國家科研政策的機關,它的高度是非常高的,而我們NCC是一個通訊傳播產業的規管機關,兩者的屬性不太一樣,我們NCC是建議跟科技部要分開做,但是最後是由行政院依其權責決定怎麼處理。

趙委員正宇:如果不分開的話,都不知道主管機關到底是哪個單位了,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因為好不容易有一個主管機關,我們建議通訊傳播的主管機關還是應該要留著。

趙委員正宇:愛奇藝的廣告下架,對OTT TV和騰訊的WeTV要如何納管?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現在正在處理WeTV的廣告這個部分,因為愛奇藝並不是合法的產業,所以就會有要如何下架的問題,至於對OTT TV的立法,像Netflix等合法的OTT TV都要納管,所以這是三個層次的議題。

趙委員正宇: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是屬於陸委會管的,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趙委員正宇:NCC有提出一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趙委員正宇:我上次有問過主委一個問題,就是輕度管理是如何輕度管理?有什麼具體的方向?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我們現在已經有擬出一些草案了,過一陣子就會諮詢外界的意見,基本上,目前我們對輕度管理的想法是採登記制的方法,因為這種涉及境內、境外的OTT不可能像衛星廣播電視用拿執照的方法。

趙委員正宇:不能拿執照?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比較難以執行,因為理論上如果拿到執照就要執行,可是像Netflix或Google TV等其他TV是在境外。我們基本上是希望用登記制的方法,包括落地,然後涉及稅籍、個資的保護……

趙委員正宇:你講了一大堆,如果要開罰的話,罰得到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可能會用請他們設代理商的方法去處理,對境外頻道也是用這種方法去處理。

趙委員正宇:在7月份就會提出來嗎?只剩一個多月,你們來得及嗎?你們有舉辦公聽會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跟委員報告,我們是先把草案提出來供各界討論,會陸續辦理專家諮詢和公聽會,因為7月的時候剛好是休會,我們本會也剛好在進行新舊委員的交接。

趙委員正宇:我想納管是非常重要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我們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趙委員正宇:請主委還是按照既定的計畫來執行。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趙委員正宇:另外,關於彰化基地台的爭議,未來的5G要怎麼辦?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個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案例……

趙委員正宇:這個很重要,我先跟你講,我當立委當那麼久了,我很清楚基地台的爭議很多,以前就是大剌剌的放著,現在有很多人抗議,因為他們認為基地台的波段、頻率可能對人體會有影響。所以現在就是用一種像水塔的東西,把基地台放到裡面,現在5G建置的基地台比4G還要更多,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趙委員正宇:那你們現在是如何處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因為未來5G基地台的密度可能至少會達到兩、三倍以上,當然會有大有小,我們會督促業者做到幾點,第一,要跟地方多溝通,這是很重要的;第二,必須要融入景觀,很多人認為基地台的設置有危害健康的疑慮,而且會影響景觀。

趙委員正宇:你講到有危害健康的疑慮,這一點是最重要的。我們民意代表每次都請你們NCC來檢測,你們現在是不是要成立一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現在我們已經有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的相關機制,但是還沒有成立機構,我請王處長向委員說明。

趙委員正宇:這對5G來講很重要,所以一定要成立這個機構。

主席:請通傳會平臺事業管理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德威:主席、各位委員。在新的電信管理法裡面有規定法源,就是授權成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趙委員正宇:這樣才有公信力,不能派一個人去檢測然後說沒問題,可是跟環保署所定的數值差很多,這樣是沒有辦法說服人家的,你知不知道?

王處長德威:是。

趙委員正宇:既要設基地台、要加強訊號,又不要傷害身體健康,所以你們要跟民眾講清楚是不是要成立一個這樣的機構。剛才林俊憲委員講的20天,我也覺得太長了,請主委回去以後想一下要怎麼縮短整個程序,如果長達20天的話,現在這個時代通訊那麼發達,20天真的是太久了,是不是?所以請你回去想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

趙委員正宇:還有陳雪生委員講的黨政軍條款,現在有東森、富邦還有momo這麼多購物台,而且可能還有子公司、孫公司,所以相關的問題很多,不是劃一管理就可以解決,所以請主委回去以後要考慮一下,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

趙委員正宇: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9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想要跟主委討論一個問題,就是有線電視系統的境外上層股權變動非常頻繁,我的目的就是希望NCC能夠真的去執行這些監理作為還有審查許可。主委,我要提出第一個問題,事實上NCC對這種境外的股權變動也要進行審查,在NCC第568次委員會會議審查麥格理集團收購TBC一案所作決議第3點的內容是:「申請人境外公開發行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受益人持有之受益憑證單位如有重大變動,依新加坡法令須向當地證券交易主管機關通報時;上開重大變動之定義,投資人應於到會說明後1週內向本會通報」,請問理由何在?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要瞭解是誰掌握這個有線電視系統,是由誰來管理、營運。

邱委員顯智:對,否則他們可能就是用一個名字然後在國外交易、變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是營運上的重大事項。

邱委員顯智:對,沒有錯。而且你還要求投資人應於到會說明後1週內通報NCC。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邱委員顯智:主委,我有把這個會議紀錄調出來看,事實上,最後通過的是乙案,那甲案其實非常簡單,就是要直接把它駁掉,有兩個委員支持甲案,為什麼?主委是行政法的專家,所以其實你也非常清楚,因為他們根本沒有事先跟你們講,而是用一種突襲的方式,所以有委員支持甲案,這是非常罕見的,他們兩位竟然都有提不同意見書,而且寫得滿有道理的,所以這表示什麼?就是非常不得已才通過乙案,但是有附加幾點要求,尤其是對第3點跟第4點必須要確實履行,否則以後大家都會用這種突襲的方式。請主委看一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非常清楚,就是要向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NCC申請核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力,不管是在境外或境內,NCC都有權要求他們提出申請並從嚴審核,而且要在事前提出。

請你再看一下TBC的股權架構,現在大家對境內的部分都很清楚,我要說的是境外的部分。它在境外(新加坡)有一個APTT,有一個APTT管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擔任信託基金的管理人,可是問題就是這個管理公司是由Dynami Vision這個新加坡的公司百分之百所持有。請主委看一下,第一個部分是有關近期的股權變動,郭台銘把Dynami的20%股權賣給呂芳銘,後來呂芳銘就持有了Dynami100%的股權,請問這部分NCC有審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部分應該通過了吧?通過了啊!

邱委員顯智:對,這部分已經在2020年3月25日通過了。

我們再看,第二個是2020年2月11日,APTT在新加坡的SGX公告,大豐有線戴永輝買了呂芳銘Dynami的65%股權跟買賣契約,這個部分有審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現在正在審查當中。

邱委員顯智:對啊!但是你的問題是,第一個當人家在講的時候,因為之前已經有這樣的前例嘛,我剛剛講之前已經有麥格理集團收購TBC的決議,看起來你第一個部分也是拖很久,對不對?這個審了多久?因為這也是人家一直提出來,到3月25日的時候,你的會議才許可。

至於第二個部分,其實在2月11日的時候,它就已經有買賣契約的股權異動了,而且在第二個的時候,市場上的批評是什麼?就是第一個你都還沒有審過,天啊!然後第二個你又還要再賣,那當然大家會覺得沒辦法接受,所以第二個部分是不是也應該儘快去審?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對第二個部分,我們本來就在審查當中,因為審查的案件包括有來自於投審會的,因為這有些是投審會的,有些是境內的,所以……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在會議裡面也有寫啦,就是投審會等等,但是我覺得你應該要實質去審查。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本來就實質審查。

邱委員顯智:對,否則的話,大家會講搞不好……,就像現在我要講的第三個。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相關的正當法律程序,我們還再繼續進行,所以它的速度不會那麼快,因為程序越嚴謹,越是採實質審查,它的速度就會比較慢。

邱委員顯智:當然第一個現在已經審過了,當第一個還沒審過的時候,第二個又再交易,對不對?我現在要告訴主委,你看第三個,第三個是4月28日,APTT在SGX公告增資,主委的德文、英文都非常好,你可以看一下,這是公開的資訊,我也是在這上面查到的,你一查就知道了。上面講它就是增資,然後轉呂芳銘、大大數位匯流,還有一個大豐電的董事蕭漢森,這上面都有寫,這是4月28日。依照你之前的標準,我要問的是,這個第三個有通知你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有關第三個,目前資料還沒到我們這邊。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看嘛,NCC第568次委員會決議,它在跟新加坡當地證券交易主管機關通報的時候,應該要馬上通知你,對不對?所以你到現在還不知道,因為它沒有這樣做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知悉,但是相關的細節資料,我們手上並沒有。

邱委員顯智:對,它還沒有通報,而且它要在1週內跟你呈報,它都沒有這樣做啊!這又是一樣的例子。在這個狀況之下,你看上面就有寫了,這是4月28日它公布在新加坡SGX裡面的公告,這個叫SGX-ST Rlease,表示它在release之前就已經通知它了,所以到底這交易的時間是什麼時候?一定是在更前面嘛!我要告訴你的是,它一定是延更久。

現在我們要討論的問題,在這個狀況之下,第一個在3月25日的時候,902次會議許可了,但是要注意它已經取得百分之百了。然後第二個,戴永輝又跟它買,65%又交易了,你說這個現在還在審,也就是第二個還沒有審過喔!第三個,現在又說要公告認列增資股了,增資之後,大大數位匯流所持有的公司是14.4%,大豐電董事蕭漢森會是6.1%,依照有線電視廣播法第二十三條跟過去的決議,對於第二個和第三個,當然第二個現在已經在審了,我要講的是第三個,到最後也是NCC來審查,決定事後到底要不要許可這個股權交易。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中間還有一個,如果是外資的話,可能還有投審會的問題。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還有投審會,但是總的來講,NCC對於把關有非常重要的責任,我剛才講了,事實上主委也非常清楚,那個是許可。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邱委員顯智:對於568次的會議紀錄,我就講了,我自己是覺得根本就應該採甲案,甲案就是要把它否決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是過去的事情。

邱委員顯智:對,是過去的事情,我知道那時候你不是主委,我要講的是,其實你責任重大,為什麼?因為乙案是非常不得已,然後事前都沒有告知,突襲喔,法條是規定要核准,可是在事後才讓你發現,發現了之後,然後就放了這個東西,就是很多的條件嘛,這些條件類似負擔許可這種付款的概念,應該要確實去履行嘛!現在看起來,第三個部分,第一,它資料根本都沒有送來,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不瞭解資料有沒有送到投審會……

邱委員顯智:主委回去看一下,4月28日的SGX的公告增資裡面,裡面已經有寫了,事實上應該在更早之前就要通知SGX,這是事後才公告增資出來的。如果說它沒有送審,主委,那要怎麼辦?之後都不送來,然後也不跟你講,之後要怎麼辦?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於相關資訊,我們會去調查,這涉及到跟前面在進行的案件有相關性,我們還是會去查詢相關的資料。

邱委員顯智:就是要有積極的作為啦!第一個,4月28日都已經出現,這是個公開的資訊,每個人在網路上都可以查到,你們要積極作為看它到底有沒有來審,然後進行實質的審查。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委員。

主席:邱委員,禮拜三道交條例的提案請趕快送過來。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9時5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據5月14日的媒體報導,NCC在討論違法中資OTT的問題,媒體報導裡面有特別提到,NCC的五位新的提名委員也一致認同中資的OTT平台應該要在臺灣下架,這個講法有沒有錯誤?正確吧?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它沒有經過陸委會許可,本來就應該下架。

林委員俊憲:應該要下架嘛。另外,媒體也有報導,不只是愛奇藝,還有悄悄登陸臺灣收費營運的騰訊WeTV,以及其他的中資串流平台。同時媒體也報導在5月15日會召開一個跨部會的討論,請問有開會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有。

林委員俊憲:你們有去開會嗎?開會的結論怎麼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請平臺處王處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平臺事業管理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德威:主席、各位委員。開會的結論就是要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就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不再許可項目就是禁止,對岸的OTT TV在這邊不能從事廣告。

林委員俊憲:會議的結論一定是禁止,但是NCC給我們的答案是你們要制定網路視聽服務法,沒有這個法律就不能處理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是層次的問題,以廣告的部分來講……

林委員俊憲:跨部會會議結論就說不行嘛,這是違法的事情,不能存在,但是NCC又說在7月份要推出專法來管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專法一部分是管OTT TV沒有錯,那是管合法的OTT TV。

林委員俊憲:所以沒有專法也可以管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如果是對岸的部分,就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處理。

林委員俊憲:如果沒有專法就不能管,那你們的會議可以做出認定有違法的結論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所以我們是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處理,還是可以處理的,如果是非法的話……

林委員俊憲:如果你們要處理違法的OTT,根本就不必再另外制定什麼專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沒有錯,不用定專法,我們在上禮拜有報告過……

林委員俊憲:我們問你們為什麼不處理OTT?你們的答案就是因為要制定一個專法,我們覺得這就是NCC的態度,不是這樣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其實是不同層級的問題。

林委員俊憲:各部會都有與其相關的法令,對違法的事情本來就可以處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跟委員報告,像愛奇藝那個案子,愛奇藝在臺灣是用透過代理商的方法去處理,所以我們要跟經濟部、文化部……

林委員俊憲:就是要跨部會,只是推不動而已,就是大家互踢皮球。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不會推不動,沒有互踢皮球。

林委員俊憲:本席不是怪你,官僚體系就是這樣,我常常說如果跨2個部會就很難推動,跨3個部會就保證推不動了。你說OTT有違法,那我要再跟主委討論,大家都知道,OTT在這段防疫期間生意變很好,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林委員俊憲:因為在這段期間大家都不能外出,在家裡面就是看電視,所以不管是愛奇藝或We TV的生意都變好了。如果你說中資的OTT違法,那你知道在很多的防疫包裡面都有附贈愛奇藝和We TV的免費會員號碼、會員卡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知道,我有看到相關的新聞報導。

林委員俊憲:你說他們違法,那為什麼我們政府自己在推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不是我們政府在推動,應該是地方政府的……

林委員俊憲:地方政府不是政府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不過這是地方首長的政策。

林委員俊憲:所以這不關你的事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也不是這樣說。

林委員俊憲:這就是我講的互踢皮球,這樣就是互踢皮球,縣市政府有可能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東西,但是NCC應該知道。你們目前認定這是非法狀態,只是你們還沒有或是沒有能力處理,那你們可以讓他們去推動嗎?你們應該要對他們提出建議或制止他們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林委員俊憲:愛奇藝送給高雄市政府6,000組,送給桃園市政府1,500組,送給新竹縣政府1,000組,送給嘉義和花蓮各500組,本來要送給臺北市政府1萬組,不過臺北市政府認為這可能有違法的問題,所以就沒有接受,你知道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知道。

林委員俊憲:所以真的是很離譜。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地方政府多頭馬車,我們會來處理。

林委員俊憲:不是多頭馬車,而是你們認定違法,可是你們卻不敢處理。請你看一下,在那天開會的時候你有說不可以廣告,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林委員俊憲:既然違法當然就不能廣告。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所以我們現在有要求他們把廣告下架。

林委員俊憲:所以違法的東西沒關係、可以繼續存在,只是不能廣告,是這樣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不是,不能廣告是不能廣告,然後要下架……

林委員俊憲:本來就不可以存在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林委員俊憲:對這種廣告要不要裁罰?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於這種廣告,基本上來講,我們針對WeTV當然沒有辦法,因為它是在中國,但是對於代理商這個部分,我們那天在開會的時候有跟代理商講:這個基本上是違法的,以後不可以再這樣子,否則我們會裁罰。

林委員俊憲:你說的「以後」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就是從我們通知他們開始。

林委員俊憲:所以現在應該看不到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已經看不到了,我請王處長向委員說明。

林委員俊憲:如果你們認定這是違法的,那廣告的部分就應該要立刻下架。

王處長德威:我們現在是告知各個相關的機關,他們會去跟相關的協會會員講這件事情。

林委員俊憲:其實我們政府就是這樣子,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不去處理,等到越燒越大,現在問題已經大到很難去處理了,你知道愛奇藝在臺灣有多少收視戶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據我瞭解,應該超過100萬戶以上。

林委員俊憲:何止100萬戶?愛奇藝現在已經大到不得了,對不對?你知道愛奇藝在臺灣吸收了多少會員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現在沒有資料。

林委員俊憲:你們沒有資料,因為愛奇藝沒有落地,所以不受管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而且相關資料本來在網路上……

林委員俊憲:你知道愛奇藝收多少錢嗎?你們完全都不知道。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現在一個月應該是收兩、三百塊。

林委員俊憲:其實愛奇藝已經違反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違反了NCC主管的法律,它同時違反了經濟部的商業登記法規,因為它在這邊沒有落地,也違反了我們的稅法,所以它違反很多法律,可是就像我剛剛講的,各部會都不管。在一開始沒有一個單位願意負責強制處理,它現在已經非常大,有些電視機在硬體裡面就有送愛奇藝,你知道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所以我們後來要求數位機上盒不可以有像愛奇藝這種……

林委員俊憲:數位機上盒有,電視機也有,真的是無孔不入,根本就已經跟人民的生活結合了,你們現在才說要處理,你們要怎麼處理?你們NCC要定一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嗎?你現在應該要有一個概念,就是你們要負起責任,這跟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沒有關係啦!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這是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處理。

林委員俊憲:本來就有法令讓你們據以處理,對不對?然後你也不能說要定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來處理OTT,只要有其中一個部會負起責任,其實都可以處理,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

林委員俊憲:主委,你有沒有辦法?你可以當領頭羊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處理,我們現在就在積極處理這件事情。

林委員俊憲:你們可以輔導它讓它合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因為下架也會有一些問題,就是關係到很多消費者的權益。

林委員俊憲:所以我才說它已經大到不能下架了,現在如果把它拿掉,很多消費者就會來跟你翻臉。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所以我們現在正在處理……

林委員俊憲:它已經培養了很多忠實的觀眾,你們要怎麼處理?你們最後當然也可以把它下架,那要中華電信配合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中華電信早就有配合了,以前我們處理是從技術上去處理,後來就是跨部會分工去處理這件事情。

林委員俊憲:那現在要怎麼辦?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應該下架的當然就要下架,但是對消費者權益要如何處理,我們現在正在討論這個問題。

林委員俊憲:這樣就沒有所謂消費者權益了,你是在講官話,如果把它下架,消費者就不能看了,已經繳錢的消費者要怎麼辦?你們沒有辦法處理啦!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因為它是用代理商的模式,所以我們會要求代理商負起責任。

林委員俊憲:就是和尚已經跑掉了,可是代理商這個廟還在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代理商還在。

林委員俊憲:就是因為你們一開始不處理,到最後你們就難以處理了,這就是標準的例子,你們就是官僚的作為。你是新任的主委,OTT這個案子就讓你很頭大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沒錯。

林委員俊憲: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謝謝。

主席:請魯委員明哲發言。

魯委員明哲:(10時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交通委員會質詢陳主委這麼多次,其實我相當佩服主委,因為你確實有法律人的個性,不管是說真話、說謊話,你的臉色都不會變。上禮拜三你們幾位委員有來這裡開會,我看到前天從總統府外流變造文件的新聞,我真的嚇一跳,我想這個駭客是不是偷抄我那天講的話,我在上禮拜三有問我擔心的第一個問題,就是NCC這一次換屆的委員要不要先開個染坊去染色,因為要染得綠一點才能夠進入NCC,請你回答是不是一定要看顏色才能變成委員?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是一個變造的文件,而且這就是一個抹黑的手段,依我個人的看法,它是資訊上的一環,就是在520前的這個部分。

魯委員明哲:是,我很佩服你,你最好不要去開業,都還沒查證,現在已經變成你定調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所以我才說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因為我也是看報紙……

魯委員明哲:這是你個人的看法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魯委員明哲:我問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如果NCC再這樣偏頗下去,如果下一屆這樣搞,會讓整個NCC變成媒體的促轉會,把這個國家導向政府的一言堂,我覺得長期來看真的是沒有意義。我要請教你一件事,總統府發生了文件外流、疑似變造這樣的資安事件,到底是外力介入還是自己人、內鬼生氣而弄出來的?有沒有確定了?是都有可能性還是已經確定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基本上,總統府有自已的資安團隊,我們無從回應這個問題。

魯委員明哲:你說無從回應,所以你不知道?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跟委員報告我們資安的分工情形,像GSN就是政府的網路系統,最主要的主管單位是行政院的資安處,我們是管通訊傳播產業這部分資安的相關業務,就是這樣分工的。

魯委員明哲:OK,那你們就這麼輕信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不是輕信,而是我沒有辦法去回應那個問題。

魯委員明哲:你當然沒有辦法回應,但是我要告訴你,你不能亂講,畢竟你是在交通委員會答復委員的問題。關於現在這個資安事件,第一個,107年6月現任政府積極推動「資通安全管理法」通過,到現在差不多兩年,我告訴你,今天這個事件暫且不管是內力或外力所致,這兩年花的錢、你們做的努力初步判定大概丟一半到水溝了,你們好好思考,雖然這是行政院資通處的事情,但是我們管你們政府怎麼分工,投資兩年的錢,NCC下面的電信技術中心也提供一項技術,結果到底在搞什麼?

第二個,按照「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現在這是有法令的,以前沒法令,你說總統府有安全人員可以判定,不是嘛!我是跟你講真的,現在這還有很多可能性,你可以講,可能是哪個方向,但是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我跟你講,現在還在一個月調查期,按照法令規定,這種重大資安事件要依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送交查辦、處理及提改善報告。現在正式報告都還沒有,總統府只說,正在法律程序,請警調單位處理。我是希望能夠儘快調查,但是現在你不可能就有結果,按照規定,現在不可能有具體結果,只有一個可能性,我也承認,反正不是外力,就是自己人,就這兩個方向。總統府要帶風向,它有自己的急迫感,我們管不到,可是你不能夠所有人都這樣講,大家要帶風向。

還有兩個可能性,我來說一下,為什麼距520這麼近呢?現在所有流出的文件都只有人事和扯到派系鬥爭,如果這是外力所致,尤其是境外介入,我真的非常擔心,這是一個國家安全問題喔!可是目前放出來的主要是在人事鬥爭方面的文件,而且有一定的準確度,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反而不能夠排除其他兩種可能性,第一種,卡位失敗者,這種案例在政府單位和公司行號不勝枚舉,太多了,要的要不到,承諾的被騙到,到處都有這種報復心態的,他正好又是自己人,這是第一種可能性;第二種,叫作獨派反撲,要注意喔!大家都知道,5月初英系立委提出一個修憲案,我說真的,雖然我不支持,可是我聽到很多民間獨派好興奮,他們期待、等待二十、三十年,終於政府要有承諾了,結果立委自己吞回去,5月15日發生吞回去事件,5月16日就有人反撲,這也算是自己人;我提供這兩個可能性。

最後,主委,提一個跟你有關的,這個外流文件是還沒確認的,其中提到有兩位媒體改革學者可能立場偏綠,可以配合處理中天。說真的,不管是中天、晴天或雨天,你們是一個獨立中立的單位,你知不知道這兩位新任委員過去的論述、過去的學經歷、過去參加的社會運動?你應該都知道,因為人是你邀的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魯委員明哲:人是你邀的嘛!不管你邀他們的原因為何,現在你真的邀到兩位偏綠的,這也是事實,其中包括林麗雲教授,他曾參加反媒體壟斷大遊行,我沒意見,這是他的自由,他自己的想法,那時他當場就說反特定媒體。事到如今,我真的希望,你們不要去驗證這個外流竄改的文件是真的,你們千萬不要真的變成特定媒體的殺手,倒過來驗證總統府這些人事的事情是真的,我這樣建議你。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基本上,我們獨立機關有一定的依據、程序……

魯委員明哲:希望你們真的獨立。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沒有辦法回應這些相關問題,謝謝委員。

魯委員明哲:我說真的,人家說你聽話。你說沒有。你只要宣示一件事,未來不管任何人當院長,你是獨立機關的首長,絕對按照自己的意見,不會聽訓。請你說。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合議制機關本來就依照合議制討論以後做決定,沒有任何交付任務或是什麼,這本來就是獨立機關設計的目的。

魯委員明哲:好,希望,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10時1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總統府官員的電腦遭駭客入侵,經過加工、變造、捏造的內容呈現出來,眾說紛紜,我看到新聞報導總統府在5月16日已經交由刑事警察局偵查,真相未明之前,外界不宜過多揣測,造成紛擾,尤其這些內容實是令人匪夷所思,我們也不曉得實際內容怎麼樣,但是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NCC掌理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我覺得就是因為這個技術規範及管制沒做好,所以駭客竟然可以入侵政府最高機關─總統府的電腦。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應該要依照「資通安全管理法」,我們有八大關鍵基礎設施,各機關的設施是由行政院資安處負責這個問題,NCC負責的是通訊傳播產業的關鍵基礎設施部分,因為與這相關的是網路技術上的監看或是分析這個平臺,所以今天出這個問題不是資通技術的問題,而是個別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是不是有善盡他們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問題,這和NCC……

陳委員歐珀:對,我想政府是一體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我必須跟委員先報告,……

陳委員歐珀:我瞭解,我剛剛聽你說明過了。主委,因為我們在交通委員會也一直很支持國家的資安,……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陳委員歐珀:所以希望主委能夠協助政府澈底檢討,跨部會儘快解決這個問題,不要連總統府的電腦都被駭客入侵,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請你們好好檢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

陳委員歐珀:第二點,關於基地臺的問題,最近彰化和嘉義都發生民眾抗爭設置基地臺的民怨事件,事實上,這樣的事件在我們宜蘭也發生過好幾起,我都一直期待NCC能夠積極推動既有法令,比如我們鼓勵在公家機關的建物上面設置,但是這一直都沒辦法落實,我曾經接觸到幾個案子,我也沒辦法落實,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依照「電信法」去落實?現行法規就有這個規定,我積極建議應該協調這個部分列入績效管考,也就是現在NCC在北區有一個單位,遇到類似案件時,當民眾有疑慮,他們要去落實要求公家機關配合,否則,我們空有「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是「其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這麼好用的法條,我們都沒辦法用到!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和各機關推動很久了,包括剛剛委員講的列入績效,我們都有納入,……

陳委員歐珀:關於這個部分,我覺得也應該適時讓社會知道哪些公家機關不配合,公然違反「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

陳委員歐珀:另外一點,剛剛林俊憲委員有提到OTT的廣告行為,這個確實對我們造成很多困擾,這個已經是公然的跟我們的公權力宣戰,尤其是現在臺灣對中國的所作所為,包括這次疫情的發展,看到中國的東西,但政府無法可管,我們真的不能接受,而且廣告大家都看得到,大家也知道愛奇藝、騰訊都是中國的業者。現在你終於提到,如果他們在臺灣買廣告,必須下架,你們也表示,如果有類似情況,將依法罰10萬元到50萬元的罰鍰,有沒有確定是這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基本上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關於5月15日開會的情況,我請我們的主管跟委員報告。

主席:請通傳會平臺事業管理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德威:主席、各位委員。當天開會有請陸委會來說明法律的規定,根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大陸地區的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除非經過許可,否則不能在這邊刊登廣告。根據這一條,因為各有關機關對這個部分並沒有許可的規定,所以換句話說,它是一個禁止事項。

陳委員歐珀:所以可以依法罰10萬元到50萬元,對不對?

王處長德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九條……

陳委員歐珀:可以連續罰嗎?罰到它下架為止。你們現在到底要怎麼做?

王處長德威:要罰的話,也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九條……

陳委員歐珀:是每一個廣告罰10萬元到50萬元,然後可以連續罰,罰到它下架為止嗎?你們現在到底打算怎麼做?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我們會先讓廣告主或是廣告代理商瞭解這個是違法的,因為目前的確有些人民對這個東西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們再把立場講清楚,如果再發生這種事情,我們第一個是要求它立即下架,第二個,如果再有這種情形,我們就開罰。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他們如果不改善,仍有其他行為,還是可以繼續開罰。

陳委員歐珀:你們告訴他依法必須下架,如果他不下架,你們就開罰,如果他還是不下架,你們就繼續罰?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如果不下架,我們認為他有出現另外一個行為……

陳委員歐珀:因為罰10萬元到50萬元對他們來講無關緊要。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廣告代理商來講……

陳委員歐珀:所以我覺得你要拿出一個有效的辦法,請問能不能連續罰?如果需要我們修法,我們來修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如果要修法,我們也要請陸委會來協助,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陸委會,這是由他統籌,然後OTT的部分交由我們來處理。

陳委員歐珀:所以目前依照法規的規定只能罰一次,不能連續罰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一行為就是一罰。如果他有好幾個行為,比如廣告內容不一樣或是刊登廣告的影集不同,這樣不同行為本來就可以……

陳委員歐珀:我想他們一定會挑戰我們的公權力。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個我們會處理。

陳委員歐珀:法律的規定你們要查清楚,如果需要我們修法,我們也會要求相關單位儘快提出修法,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10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過去本席曾多次跟主委討論有關於山區、偏鄉地區通訊品質的改善,山區、偏鄉的通訊品質關係到當地民眾的通訊權利,更是當緊急危難發生時重要的救命線。過去我們委託林務局盤點亟需改善的相關地點,總共列出112處,我在三月質詢的時候也跟主委提出亟需改善的山難熱點,總共有24處,請主委簡單說明這些改善的狀況跟進度。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預計在109年到112年陸續完成,109年是九九山屋等5座山屋的改善,以及63處優化的部分,現在各區處都已經在著手進行當中。至於山區熱點的改善計畫,目前我們是申請行政院動用第二預備金給予3億多元的補助。

李委員昆澤:通訊品質要改善的有112處,目前可以改善多少?24處亟需改善的山難熱點的狀況,你有沒有掌握進度?

主席:請通傳會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崇樹:主席、各位委員。109年度我們會優先做一些山屋,預算不足的部分會在110年執行,但是委員提到的熱點部分會優先放在109年執行的項目,做不完的部分會在110年執行。

李委員昆澤:關於這些山難熱點,最快速、最優先要處理的就是要能夠有即時緊急救難的通訊。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沒錯,所以我們優先處理。

李委員昆澤:當然在山區或偏鄉的通訊品質沒有辦法像市區一樣,但是基本的救難部分一定要優先處理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李委員昆澤:現在5G的標金是1,421億元,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5G的標金總共是1,421.91億元。

李委員昆澤:這些標金要用於改善通訊的基礎設施,你們大概編列多少預算?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整個法案的基本方向是確定的,行政院的方向也是這樣,但是行政院目前沒有編列確切的金額。

李委員昆澤:依照我過去的經驗,通訊品質改善的確切金額至少要600億元以上,請NCC要……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積極向行政院爭取相關的預算。

李委員昆澤:對於偏鄉、山區通訊品質的改善,你們也要編列相關通訊基礎設施的經費,我認為這些經費至少也要30億元以上,這部分也請主委全力督促。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積極爭取。

李委員昆澤:除了基礎設施以及偏鄉地區的改善,數位公益服務也是5G未來規劃的一個重要原則,目前規劃的狀況如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目前在NCC的部分最主要是遠距醫療及遠距教學兩大重點,NCC會搭配其他部會及相關業者提供的各種服務。針對數位公益服務的內容,像這次的防疫或是遠距醫療、遠距教學都可以顯現出我們寬頻的提升對於整個數位公益服務有很大的改進。

李委員昆澤:主委,在你接下來的任期中,對於數位公益服務、對於偏鄉地區的通訊品質改善、對於相關通訊基礎設施的改善都必須明確提出改善的效率。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關於改善的效率以及改善的期程我們都會明確跟大院報告。

李委員昆澤:針對固網的部分,NCC預定在八月的時候要完成105個偏鄉固網的改善,經費大概也要2億5,000萬元左右,請說明目前的進度。

主席:請通傳會蕭主任秘書說明。

蕭主任秘書祈宏:這個是前瞻1.0的既有計畫,我們在年底前一定會完成,後續不夠的部分,在前瞻2.0也編列了相關的計畫、相關的預算,現在還在立法院審議中。

李委員昆澤:因為接下來對於偏鄉固網的改善必須要有明確的進度,前瞻基礎建設四年的預算是5億元,這個預算應該還會變動,因為還是要因應一些實際的狀況。目前偏鄉固網改善的等級是多少?預計改善到什麼級數?

主席:請通傳會平臺事業管理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德威:主席、各位委員。偏鄉固網的部分,村大概是到100M,鄉到1G。

李委員昆澤:要到G等級嗎?還是到什麼等級?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鄉鎮是1G,村里是100M。

李委員昆澤:有關於陳雪生召委非常關心的海纜維護部分,就是金門、馬祖這些海纜維護目前的狀況為何?

王處長德威:有關海纜,目前在前瞻2.0預計要編3億元的預算。

李委員昆澤:這都要確實執行,包括進度、效率和預算的編列。

另外,烏坵微波通訊站相關的修繕和通訊器材呢?

陳處長崇樹:我們都有持續要求中華電信加強落實,也統合在前瞻2.0的預算裡頭,不足部分我們會循行政指導請中華電信配合辦理。

李委員昆澤:有關固網或行動通訊的品質,尤其是偏鄉地區,主委都要全力督促。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我們會全力督促。

李委員昆澤:接下來,針對爭議訊息的相關處理,NCC必須明確說明通報和處理的流程,並強化與境外平台業者的合作,這個部分請主委說明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關於爭議訊息的部分,在行政院……

李委員昆澤:目前境外的部分還是難以監管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在……

李委員昆澤:這是實際的問題,而且平台申訴也非常困難。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來講,在行政院的層次裡面有一個即時澄清專區;如果是跟NCC有關的部分,我們會以督促業者落實自律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涉及廣播電視,我們會依照廣播電視法的相關程序去要求改正或處理這些相關的爭議訊息。

李委員昆澤:主委,林俊憲委員提出的修正案明確指出……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那是及時更正權的部分。

李委員昆澤:對,就是平台出現錯誤訊息的時候,應該要用同等的時間和規格來進行更正;他基本上是參照美國的等時規範來進行相關的處理。請問NCC對這個部分的態度為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等時原則基本上是針對政治報導的部分……

李委員昆澤:對,等時規範是美國……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個部分我們會更細緻地去研究。

李委員昆澤:美國主要也是針對政治、選舉時使用廣播設備,另一個候選人也必須跟使用這個廣播設備的候選人一樣,以同等時間來使用這些相關設備。對於這種相關的對等規範或等時規範,現在NCC的處理原則為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要視更正的內容而定,如果是等時規範,因為和競選比較有關,可能比較適合放在選罷法等相關的地方去處理,如果是其他的部分,我想我們可能還要再研究得更細緻一點,如果可以儘量縮短時間,我們也樂於朝這個方向去處理。

李委員昆澤:這些爭議訊息當然不只出現在平台,另外像網路、LINE、FB等等,也都會有相關的狀況。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有關網路的部分,未來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裡面可能要有一定程序上的規範。

李委員昆澤:出現爭議訊息時,如果民眾要檢舉,NCC對相關程序的處理原則為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的處理程序是會回到行政院的即時澄清專區去處理,然後看它涉及哪個部會,比如說網路上和豬瘟有關的訊息可能是農委會,和疫情有關的可能就是衛福部,會分別以不同的法律去處理;目前爭議訊息最麻煩的就是因為它涉及的部會和法律依據有很多種。

李委員昆澤:主委,對於本席一再督促的山區和偏鄉地區通訊品質及固網的改善,你一定要拿出具體的成績,全力督促!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全力努力。

李委員昆澤:好,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10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聽到很多委員對NCC有關OTT TV的監理能力、獨立性或其他有效措施都有所懷疑,我記得過去只要談到這個問題,眾所期待的就是你說的NCC要提出一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我們一直以為NCC要提出的這個專法草案是要用來處理這些OTT TV的尚方寶劍,結果今天一個早上聽下來,沒想到你說的這個專法未來可能不是尚方寶劍,甚至只是一隻紙老虎。為什麼?因為剛剛你回答其他委員說,這個專法草案內容未來就是要管理合法的OTT,這樣我就很納悶了啊!現在討論很多的第一就是這些境外進來臺灣的OTT TV有那麼廣大的消費群、收視戶卻無法可管,所以大家才期待你們提出專法,結果你跟我們說專法要管的叫做合法的OTT,未來在境外而不在臺灣,像你講的沒有在臺灣落地、沒有在臺灣設籍課稅的還是無法可管,所以這個尚方寶劍現在變成是一隻紙老虎啊!主委,這和我們的期待落差很大!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原來這個專法未來只會納管合法的OTT,至於那些境外非法的就把它放生,說:「拍謝!」我們沒辦法管!

本席認為這樣還會衍生三個問題:第一,你上次承諾要下架來自中國的非法OTT TV,但是現在看來還是無法可管。第二,根據你剛剛回答其他委員的說法,下架中國的非法OTT TV要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以既不是這個專法可以管的,也不是你們NCC可以管的。第三,有關這些非法進來的中國OTT TV在臺灣的廣告,你們只處理了半套,並沒有全部處理。為什麼說你們只處理半套?你們5月15日開會處理的是車體的廣告和車站的廣告,那我請教一下,計程車內的廣告和網路上的廣告呢?主委,你們能不能管?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基本上現在本來就可以用該條例去處理,只是……

何委員欣純:是啊,這已經講很久了,現在終於開會要處理了,可是你們只處理了一半啊!其他的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比如說以廣告來講,有些當然是我們NCC管,可是有些是地方政府去規管的,所以就會出現……

跟委員報告,網路時代……

何委員欣純:計程車是不是交通部管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計程車……

何委員欣純:這是不是中央部會所管的?那你有沒有跟交通部一起談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先跟地方政府……

何委員欣純:像台灣大車隊的計程車,我們搭乘的時候就看到他們大剌剌的廣告,譬如WeTV、愛奇藝可以免費看,這些都大剌剌在廣告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其實很多廣告都是地方政府管的,不一定是中央部會管的,所以要釐清,我們會把它釐清清楚。

何委員欣純:趕快去釐清!因為你們現在只釐清了公車車體和車站等公共場合平面廣告的部分,我現在講的則是車隊的部分。還有網路上的部分,你說要等和陸委會、經濟部、文化部開完會之後,那現在中國非法的OTT就繼續廣告、繼續賣嗎?除此之外,我們還在購物網上看到愛奇藝等很多廣告,譬如買商品、免費送收視卡!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目前網路上的確……

何委員欣純:包括PChome和Yahoo,到處都在賣!主委,我現在要提醒你,早上那麼多委員都講了,這件事情如果你再不跟我們廣大的消費者、收視戶講清楚而繼續這樣不處理的話,將會累積更多、更廣大的收視戶,未來處理的時候是不是會影響到他們的權益?所以這個部分你要趕快考量,要有魄力、有決斷力,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啊,是不是?主委,你有沒有想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以Yahoo這種電商來講,是另外比如說由經濟部去處理的,這就不是我們OTT……

何委員欣純:那你要趕快跟經濟部商量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其實我們都已經開過好多次會了。

何委員欣純:開那麼多次會還是沒辦法嗎?所以他們就是挑戰我們臺灣民主社會。政府單位誰來管?沒人管!因為推過來、推過去!哪條法律可以管?本來我們期待專法,現在看來專法也不能管;那你說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要各部會……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專法本來也會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扣合在一起,法律規範體系上本來就是會這樣安排。

何委員欣純:既然現在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要趕快處理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所以我們現在已經趕快去……

何委員欣純:跨部會的效率怎麼那麼慢!這樣聲聲慢會讓人家覺得到底有沒有政府的存在!如果現在面對這樣的狀況都沒辦法處理,我告訴你,中國的官媒央視已經在網路上依樣畫葫蘆影響我們臺灣的民主自由,以各種政治術語來宣揚他們的國威,甚至開始批評臺灣的民主自由。對於中原大學教授的事件,也被醜化、扭曲為我們歧視陸生、中生;我們現在民主自由當中最重要的罷免案,即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案,他們也可以大剌剌的在網路上批評;換言之,他們在網路上宣揚中共軍威、宣揚大中國的思想、宣揚我們對陸生的歧視,對我們的罷免案在那裡指三道四,請教代理主委,如果中國官媒、中央電視臺是以這樣的方式來影響,則NCC有什麼作為來處置目前的亂象?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如果中國的網路是設在臺灣,我們就有辦法處理,但是如果是設在境外,的確我們在網路技術上是沒有辦法去處理這些網路的事情,因為臺灣是個網路自由的國家,我們不可能像中國去封網。

何委員欣純:我承認也支持我們絕對遵守網路自由、言論自由的價值,但是我們的網絡自由、言論自由的價值不能被中國當作破口來入侵臺灣,進而影響我們的民主自由。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向委員報告,以前所謂惠台三十一條以tw註冊一案,我們就是用這種方法去……

何委員欣純:我現在說的是防止統戰,如果在這個亂象上沒有辦法有所作為的話,那就難怪了,總統府有可能是被中國來的駭客駭入,所以讓我們很多訊息外流,聽說還有NCC委員被提名人被點名,即總統跟蘇貞昌院長在討論NCC委員被提名人的時候有點名到你,也有點名到兩名可能比較親綠的NCC委員被提名人,對此,我覺得你應當嚴正地提出新聞稿來做一個反擊、說明、澄清,畢竟這影響到你們的獨立性,基本上,NCC委員是沒有政黨色彩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早上的回答就已經講得很清楚,NCC是一個獨立機關,像這種變造文件的相關問題……

何委員欣純:你除了發新聞稿之外,還可以有什麼作為?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因為我們沒有辦法去判讀這個東西,所以我們只能……

何委員欣純:我沒有要你判讀,而且我知道你發了新聞稿,也要求媒體要查證、要回歸專業,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何委員欣純:但你有被點名了,依據廣電法第二十三條,對於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現在各大平面電子媒體都有點名你及兩個NCC委員被提名人,你們就是所謂報導中的利害關係人,對此,媒體有沒有來求證?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沒有。

何委員欣純:另外兩位NCC委員被提名人,媒體有沒有來求證?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部分我們要等待總統府這邊有個確定的資訊……

何委員欣純:總統府的說法是總統府的說法,我現在談的是你的新聞稿,即NCC在5月16日就發出一份新聞稿,不是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要求落實事實查證,沒錯!

何委員欣純:要求落實事實查證,要求媒體自律,要求回歸專業。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有提出這些要求。

何委員欣純:關於你們三個也被點名到一事,這也會影響到獨立性及未來監理所有廣電公權力行使的公正性。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應該有注意到,這些報導都是網路上的新聞,廣播電視上並沒有。

何委員欣純:所以我認為你要好好注意,就算你沒有辦法,只能發新聞稿澄清,但是你以新聞稿澄清的力道也太弱了,我認為你們三個被點名到了,既然會影響未來NCC的獨立性、公正性跟公權力執行等問題,我覺得你們三個被點名到的利害關係人就要更強而有力的來說明跟澄清,以維護NCC未來的獨立性、公正性跟專業性,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俟陳素月委員發言完畢後,休息10分鐘。

陳委員素月:(10時4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禮拜本席曾請教代理主委未來NCC需要面臨、處理的重要課題、議題,而你有提到OTT納管的議題,今天也有很多委員關心這個議題,我們都知道最近幾年世界行動影音產業快速的發展,所以過去我們熟知的廣播電視媒體的壟斷地位,也逐漸被新興的網路媒體來挑戰,甚至進而衍生了很多的問題,依據凱度洞察、Life Points的調查表,目前使用OTT串流平台的比率已經高達百分之九十六;每天觀看的頻率達百分之七十八;每天或者每週有5天到6天會在網路上觀看影片;每個人平均使用3.2個的影音平台;觀看次數平日2.8個小時,假日則會高達4.7個小時;在這些平台中,我們也看到YouTube使用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四,高居OTT之冠,其次是愛奇藝及LINE TV等等;此外,我們也看到50歲以下國人收視OTT的情況已經超越傳統電視,可是我們至今仍然無法可管,我剛剛也聽到何委員的質詢,就是未來這部分會有一個專法,但是這個專法可能也沒有辦法規範、管理OTT,所以是不是可以請主委說明一下,我們的廣電三法可以予以規範嗎?或是要做全面性的修法?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OTT TV的部分就是我們剛才所講的,我們要修專法就是要管這個部分,本會所謂的立法計畫中有兩項是跟網路有關的,第一個就是OTT TV的部分,剛才委員有提到像Netflix或是本國像KKTV等等,這些都會納在我們所謂OTT TV中來規管;至於愛奇藝或是WeTV因為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以要特別去管理,跟我們一般OTT TV的規管是不太一樣的。

另外一個涉及網路相關的立法計畫,就是數位通訊傳播法,它是我們網路法規的基本法,很多網路裡面相關的議題,比如說所謂假訊息的議題,網路霸凌的議題,或是其他網路上發生的一些爭議行為,將來可能都會放在法律中去規範,所以這是兩個不同的部分。

陳委員素月:我們知道OTT TV目前在臺灣的現況就是面臨無法可管,然後也沒有辦法課稅,我們從這個統計表可知,目前消費的金額已經達到352元,已經逼近目前第四台收費的標準;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去年6月的調查報告,他們預測2019年臺灣OTT市場營收會高達6.7億美金,所以到目前為止,我們都沒有辦法課到稅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如果是國內的,當然是可以,如果是境外的,當然有些就比較沒有辦法課到稅,以全世界來講,現在針對OTT TV的立法,例子可說是非常少,只有歐盟有一個指令是希望他們各會員國去立法,所以我們針對OTT TV立法在全世界應該是一個很領先的立法方法,當然目前稅的部分不是只有OTT TV有問題,包括很多電商也是出現類似課稅的問題,對此,財政部也是感到難以處理。

陳委員素月:在課稅之外,他們的費率我們也是沒有辦法規範,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的確是沒有規範費率。

陳委員素月:所以我們沒有合理的費率審查機制,也沒有辦法為消費者把關。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關於費率的審查,其實所有法律中大概只有我們的有線廣播電視法有費率審議機制,其他法律也是沒有的,所以就目前來講,OTT並沒有費率審查的問題。

陳委員素月:除了課稅還有費率的問題之外,其實還有一個問題,本席也覺得非常嚴重,就是節目內容的問題。最近我們看到一部很夯的韓劇《夫婦的世界》,內容上可以說非常的灑狗血,我們也看到韓國政府也要求製播單位要提出修正,可是這樣的戲劇透過OTT平臺來到臺灣,我們是不是就完全無法可管?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關於OTT TV內容歸管的部分,我請我們法務處的處長來和委員報告一下。

陳委員素月:OK!好。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文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網際網路的那個內容是在國外,如果是在境內的話,我們大概就會用說明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對於境外的內容,確實是……

陳委員素月:所以我們沒有辦法開罰,也沒有辦法要求修正?

黃處長文哲:事實上這是境外的內容,現行的法令、全世界大概都沒有辦法直接要求網際網路的內容下架。

陳委員素月:但是本席覺得這部分非常的嚴重,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們國人透過OTT這個平臺來收視的話,這對未成年或是一般國人來講,他們等於就是照單全收了,這對民眾的影響非常的大。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跟委員報告,這有幾點,第一個,在OTT TV法裡面,我們會設計代理人制度,所以未來我們可能會課予代理人有一定義務的存在。第二個,對於網路業者來講,像Netfilx這些大業者,他們都有自律委員會,他們有建構共同的自律規範,所以這部分我們可以透過這種聯繫的方法來要求他們,比如說:有相關類似的東西,我們就可以透過自律來處理。如果再不行的話,我們也會用其他的法律來處理,這種東西或是內容我們會小心的來處理。

陳委員素月:是,希望主委能夠針對目前OTT產業所衍生出來的這些問題,趕快的研擬相關的對策,要為我們國人的視聽權做最好的把關。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

陳委員素月:其次本席想要請教一下,針對假消息的部分,很多委員也都一再的關心,主委去年9月在本會報告時,也針對特定媒體失衡報導特定政治人物的情況與假新聞的問題,強調NCC已經通過違反公平原則認定基準草案,同時也在廣播電視法裡增訂事實查證原則;未來NCC也將引進AI進行新聞報導的觀測,以保障公眾的視聽權益。那本席想要請教一下,目前AI制度進行得如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個問題我請內容處長來和委員報告一下。

陳委員素月:好。

主席:請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金益: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本會引用AI並不是用來處理假訊息這個部分,而是要處理公平原則,這部分在民國105年修法之後有2個重要的法意,一個是廣電媒體相關的新聞報導都應該要有事實的查證;第二個就是公平原則。AI的部分,我們現有引用的部分是希望可以用轉譯軟體來觀測廣電媒體現有的新聞播報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我們現在每個月都有對外宣布我們所觀測到的結果,進行至目前為止,我們是先以人工的方式,後面會再導入AI的作法,AI的部分我們現在正在建置中。

陳委員素月:是,事實的查證是非常重要的,當然,這也涉及到它所傳播的訊息或是所播報的新聞是不是都有傳遞正確的訊息,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希望也期待NCC要趕快來處理,要為消費者的權益把關,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11時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這2天的新聞都在講愛奇藝違法刊登廣告,這部分是陸委會先表示他們刊登廣告是違法的,那NCC的角度是怎麼樣?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委會是統合的機關,然後再看相關的業務是由哪個機關來負責執行。現在OTT TV這一塊,後來是行政院指定我們做為OTT TV的主管機關,所以陸委會才會請我們去執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所刊登的這些廣告或是營業的行為。

許委員智傑:所以NCC原則上只管技術面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比較是技術面或是執行面的。

許委員智傑:那內容面你們是贊成陸委會的講法,就是要由陸委會去表示立場?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因為這個涉及到兩岸關係,尤其是所謂的平等互惠或是內容的問題,所以應該要先由陸委會來表示立場後,我們這些其他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來處理。

許委員智傑:愛奇藝打廣告是非法的,因為它牽涉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有可能為中共從事任何政治性目的的宣傳。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這是相關的。

許委員智傑:除非是用這一條,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許委員智傑:它非法打廣告的目的是為了招募會員。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兩岸之間所謂的勞務或是營業,原則上都是禁止的,採例外許可,但即使是許可的人或是業務也不可以為中共從事具有政治目的的宣傳,它的法律架構是這樣子的。但是現在愛奇藝或是We TV這些所謂的OTT TV,因為這些本來就沒有在我們所開放的項目範圍內,所以它是不可以在臺灣經營的。

許委員智傑:它不可以在臺灣經營OTT TV的業務?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許委員智傑:所以它不只是刊登廣告違法,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連愛奇藝本身都是違法的,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它並沒有在目前我們所開放許可的範圍內。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們要審度的不只是它打廣告違法,連愛奇藝在臺灣也是不行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許委員智傑:所以如果陸委會清楚的表達愛奇藝的內容或是平臺有失偏頗,因為這個理由,我們就可以讓愛奇藝在臺灣消失?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這個要先由陸委會做政策決定,然後業務部分則由經濟部或是陸委會決定後,我們這邊再來負責相關的執行,比如說:如果它已經在臺灣存在了,那要不要下架等相關的議題。

許委員智傑:OK!所以NCC這邊的立場很清楚,就是陸委會表達意見,如果它有牽涉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做不公平的平臺,陸委會認為它不應該在臺灣繼續經營這個OTT平臺,且有這樣強烈的表示或是明確的表示的話,那NCC這邊就可以直接把它撤銷?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負責執行,不是撤銷,因為它根本就沒有經過我們的許可,所以它沒有撤銷的問題。

許委員智傑:可是它在臺灣有一家公司。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歐銻銻公司是他們的代理商,基本上,撤銷公司的業務是在經濟部,而不是在我們這邊。

許委員智傑:好,所以經濟部可以把它撤銷?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如果陸委會那邊很明確。

許委員智傑:所以如果陸委會很明確,那NCC也可以明確的表達不行,就是陸委會和NCC的觀念是一致的,然後再請經濟部去執行。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和經濟部一起來執行,因為公司的業務和登記是屬於經濟部,但是網路技術的部分,可能它有利用到我們電信商的部分,這就是我們要處理的,所以我們會和經濟部共同的來處理這件事情。

許委員智傑:OK!其實愛奇藝跟Netfilx最大的差別就是這個平臺有沒有去審度思想的問題,Netfilx只要收視率高,基本上它的內容和我們是對等的,也就是全世界只要用觀眾的收視率、觀眾的意願,它就不會去阻擋觀眾不能去看哪一方面的思想問題,但是愛奇藝呢?我們就講武漢肺炎好了,如果你要在愛奇藝上架「武漢肺炎」這4個字,恐怕就困難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應該是不可能的事情。

許委員智傑:它直接就把你否決掉了,但是如果這個編劇編得很精彩,觀眾很喜歡看,那在Netfilx裡面談武漢肺炎,它也不會阻擋我們,所以這就是最明顯的差別。本席希望NCC也能夠表達立場,今天我們提供這個平臺,如果你有特殊的政治目的或是你沒有對等的關係,我們NCC的立場就可以把你取消掉。當然,這個有沒有對等?如果有牽涉到政治,那就由陸委會來決定,但是NCC的立場要非常的明確。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是。

許委員智傑:長期來看,NCC跟愛奇藝、這部分愛奇藝從頭到尾都在限制臺灣的思想和臺灣人民的自由,所以它這個平臺並不提供這方面的戲劇,當然,這對我們臺灣來講是吃虧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當然。

許委員智傑:如果你要,那就要對等。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兩岸的交往本來就應該要對等與互惠。

許委員智傑:OK!希望這個部分NCC能夠更強烈的表達你們的意見。至於其他的陸委會或是經濟部,我們會再去努力。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

許委員智傑:只要你今天有明顯的意識形態,你對臺灣有敵意,或是你只要做你的統戰,臺灣的民主自由和思想都不能講的話,那我幹嘛要留你愛奇藝呢?希望這個部分主委這邊能夠堅持一點。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

許委員智傑:另外,你們有沒有打算成立數位發展部?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基本上,組改這部分是行政院的權限,因為任何的組改都要修改行政院組織法。目前來講,相關的法……

許委員智傑:總統是有這個意思。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但行政院應該有他們的考量,目前應該已經有相關的執行了,但是我沒有辦法可以替行政院來說明。當然,以我們做為通訊傳播產業主管機關的角色來講,我們當然是希望將來組改的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這個角色可以一直留存著。

許委員智傑:所以本席才會一直在講,目前NCC都是以廣電三法為主,但是事實上,所有的電視、網路和電信,只要有牽涉到傳播的問題,NCC就應該要把這個責任給擔下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電信、廣電三法以及數位這個部分,數位通傳法草案和OTT TV草案我們現在都在草擬中,包括電信、傳播,還有網路的一部分,以及資通安全法裡面有關資通安全的部分,這些都已經納入我們的職權範圍內,而且我們也都有確實、積極的在執行中。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們要怎麼樣為臺灣整體的媒體環境創造出一個公平競爭,且可以讓全民受惠的平臺,這是你們NCC的職責。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沒錯。

許委員智傑:那你覺得現在有公平競爭嗎?有壟斷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基本上,產業的發展和市場的發展都不斷地在演變中,因為技術的關係,比如:OTT TV在4年前……

許委員智傑:那現在的環境呢?包括OTT TV、MOD或是有線電視有沒有壟斷的情況?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壟斷的情況?目前比較有爭議的可能是有線電視這個部分。當然,根據目前我們所掌握的資料,這部分可能還是有些疑慮,但是我們會努力的去處理。

許委員智傑:OK!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其實除了單一市場之外,我們還要用更高的角度去看待這個問題,因為現在是跨平臺競爭的時代,所以不是只有cable TV本身而已。

許委員智傑:所以NCC要思考的是跨平臺?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跨平臺的競爭。

許委員智傑:我們希望每一個平臺都可以建立公平競爭的機制,要自由、公平的競爭,比如:一些弱勢的節目,當它想要上不同的平臺而遇到困難時,NCC就應該要開放的來協助,這樣才能讓觀眾有更多的選擇。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個未來我們在修改廣電三法或是相關的法律時,也要請委員多多的支持,因為這個會涉及到很多的法律議題。

許委員智傑:這是當然的,本席會要求,那本席就會支持,只是這個要多久?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因為委員8月1日就要換屆了,現在OTT TV法已經在立法當中,數位通訊傳播法也正持續的在進行,未來就是廣電三法這部分。

許委員智傑:OK!本席上次有請主委找時間來我的辦公室,因為整個環境要怎麼處理?請你先想一個理想的,就是十幾、二十年後,或是三十、五十年後,臺灣要有什麼樣的媒體環境?請你先想一下,眼光看遠一點,我們要怎麼塑造出一個好的環境?本席希望能夠先了解一下這個部分NCC到底要怎麼規劃。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

許委員智傑:請你找個時間來讓本席學習一下,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不敢,我會再找時間跟委員報告,謝謝。

許委員智傑: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1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在目前5G發展的趨勢中,我們可以看到主要的市場還是以一般消費者的5G為主,當然,我們也可以預見未來會有更多是為企業界的5G應用服務程式來做為發展,包括現在德國和日本也都有保留這樣的頻寬要讓企業來使用,臺灣現在也正快速的跟上這個腳步,我們希望未來企業這個部分也能夠有更完整的配套。我們先來講一下目前我們臺灣最主要的競爭國家─韓國,他們的5G已經上路了,目前他們的用戶成長的速度非常的快,每個月大概都有50萬個,現在已經將近200萬個左右。但也因為現在科技的進步,所以現行動態的頻寬也已經有這樣的技術可以來因應與協助產業的發展,一方面降低了電信業者的成本,一方面也可以透過這個軟體的升級來加速5G在全國的覆蓋率。目前我們的電信業者是預估7月份可以上路,但現在是如期的在進行嗎?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是,目前有3家,像中華電信、遠傳和台哥大,他們的事業計畫書和自動維護計畫書都已經通過了,也已經加速的在建置與進行當中了。

許委員淑華:好,現在除了一般的個人用戶之外,當然,各國政府都希望透過這種專業頻譜的規劃來鼓勵企業在垂直應用與服務的場域裡可以有一定的發展,再加上現在企業用戶本來就有企業專網的需求性,而原先行政院拍版定案5G專頻的政策是希望能在2021年和2022年釋出頻寬,讓企業可以透過專用頻寬去設置自己的專網。目前你們有釋出頻段讓警消來使用,但現在包括5G專網頻譜的使用費用也還沒有很明確,且距離2021年才半年左右的時間,能不能讓行政院當時提到的企業專網的部分也能夠順利的進行?還有,我們的使用費率應該是朝向怎麼樣的規劃?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關於企業專網的部分,我請資源處的處長跟委員做報告,因為這個涉及到專用電信的問題。

主席:請通傳會射頻與資源管理處牛代理處長說明。

牛代理處長信仁: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企業專網的部分,行政院已經決定在110年到111年要開放,所以這部分我們盡力在配合行政院的政策,原因是現在警消在使用該頻段,所以我們也請警消在和諧共用的狀況下,先提供業者PoC、PoB的實驗。至於有關頻譜費用的部分,我們希望能與競標的頻譜有比較一致性的規範,不要有重大的差別,讓所有業者都能夠在公平環境下去蓬勃發展他們所需要的產業。

許委員淑華:也就是說,如果按照目前用類似試辦的方式開始去合作的話,明年應該可以配合整個費率的部分,讓大家普遍上來使用;而企業專網的部分,應該也可以達到這個目標?

牛代理處長信仁:是。

許委員淑華:謝謝。再請教主委,現在每個國家在垂直應用的領域上,其實都會考量到自己本國的國情跟需求,比方說,美國就是以農業為主,德國就是製造業,先前芬蘭的Nokia也是和結合的業者在他們的港口跟機場做了一些發展的專業網路,而我們國家在這方面現在是採取申請制,未來我們會不會針對這方面的特定產業去做推廣?當然,這個是要配合整個國家的政策和發展、扶植產業的重點,但如果有很多國家實際上是用這樣子在專業扶持的話,怎麼樣對我們自己的產業有所保障?其實依照你的角度,也不一定要等到行政院給你建議,如果我們可以看到哪個方面是有前景的,特別是可以搭配我們的5G有更好的服務的話,我們也可以主動提出來給行政院做參考。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關於應用服務的部分,其實各大電信業者都已經在事業計畫書裡提出相關內容,不外乎是製造業跟服務業的部分。在製造業方面,以AI、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的部分來講,業者現在也積極的跟相關製造業者進行一些合作的計畫,或者正在尋求當中。另外,剛剛委員提到,比如說在物流、在園區或港口的服務業來講,這些業者也都有提供相關的計畫,其實5G最早的運用應該是B2B,也就是企業for企業的部分,反而是B2B2C的部分,一開始可能需求量會小一點,不過目前以B2B的部分來講,我們尊重各業者的發展方向去處理,據我所知,我們有很多科學園區或企業,包括我們的科技業或是傳產業裡面,很多都已經有興趣且開始自己用專網或是跟電信業者合作去做相關5G的運用。

許委員淑華:聽起來的意思是,我們主要是回歸市場的需求跟機制的方向來做。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沒錯。

許委員淑華:其次,因為每個國家對網路治理的法律規範都不太一樣,也因為它有所差異,我們可想而知,現在這種跨國界的網路行為未來一定會產生一些爭議,比方說,你要受到哪個國家的法院管轄?或是你要受到哪個國家法律的規範?當這個議題慢慢出現之後,大家就會開始去關注,包括剛剛主委有提到,我們先前講的愛奇藝或We TV等等的,在我們的認知裡,其實他並沒有真正的在臺灣落地,所以當然就不屬於未來我們在OTT專法的管理範疇,而我現在要請教的是,第一,未來在各個國家的網路跨國行為當中,我們現在有沒有去建構什麼樣的機制,如果未來我們發生跨國糾紛的話,應該要如何處理?第二,當然前提那是合法落地的,包括我剛剛提到的愛奇藝等平台在產生爭議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來處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關於這種跨國境事務的管轄,不管是訴訟法或行政法的規定,不外乎就是從行為跟結果兩個來看待,也就是說,以跨境部分來講,他在臺灣有訂戶、有消費者紛爭、有營運行為,不管他是自己或是透過代理商來營運,本來本國的行政機關或本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其實關於網路管轄的議題,大概已經超過20年以上,而每個國家,包括法院也好,行政機關也好,都慢慢發展出它在管轄權上的一些基本原則,這是從行為和結果來看待。

許委員淑華:依照我們目前的法律面來看,是足以來應付的,所以未來如果大陸跟臺灣有一些消費爭議的話,我們會傾向怎麼處理?還是說,反正他本來就沒有合法……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其實他是非法的……

許委員淑華:所以如果產生糾紛,我們政府就是抱持這是他個人行為這樣的態度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跟委員報告,不管他是合法還是非法,只要在本地有產生這些消費者糾紛,基本上我們還是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去處理。

許委員淑華:對,我的意思是,如果我們可以預見未來可能產生這樣的問題,即便我們沒有法,但我覺得政府還是要站在要協助消費者的立場去協助他。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這在法律上沒問題。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1時2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NCC是合議制的機關嘛?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是。

鍾委員佳濱:他是個獨立機關,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除了NCC之外,還有哪些合議制的獨立機關?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像公平會、中選會等等……

鍾委員佳濱:我幫你列出來了,你剛剛漏了一個促轉會。就是除了你們之外,還有另外三個獨立機關,還有一個三級機關是運安會。NCC與中選會、公平會的決策形式相近,同樣是獨立的合議制機關,在公平會行政裁決的搜尋介面上,我們要找何種處分書,只要把關鍵字key進去,如果民眾遇到爭議,想要找過往案例,可使用關鍵字、類別、相關法條、案由等方式來查明,請問NCC有這種類似的網頁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的網頁裡也有搜尋的功能。

鍾委員佳濱:如果從公平會處分書內容來看,我們可以看到主文、事實、調查經過、雙方書面陳述及到會陳述,還有以簡報上新北市政府的例子來講,他有提供專業意見及相關事證、理由,對當事人來說,後續行政訴訟有憑有據,他們可以根據獨立機關的決議或查詢相關資料來維護自身權益。主委覺得公平會這樣的處分書,釐清調查過程、來龍去脈,是否有利於民眾或業者根據過往的判例來維護自身權益?你覺得對他們有沒有幫助?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有,這是政府資訊公開的方法。

鍾委員佳濱:好,你們也會公布處分、不處分的決議書或許可、不許可的決定書嗎?你們過去的行政裁決有這樣的過程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目前好像只有公布會議紀錄。

鍾委員佳濱:你們的確只有公布會議紀錄,而且你們公布的會議紀錄,根據過去媒體的報導,之前的主委把合議制變成諮詢制,而且批評當時的主任秘書即現在的副主委沒有完整的解釋會議的內容,請問你們什麼時候進行會議?如何公布你們的會議內容?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禮拜三都固定有委員會。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我們搜尋到的就是這些,我們可以看到你們根據你們的會議規則每週開一次會,而我們現在能找到的會議紀錄就只有這些,舉例來說,如果我要找「遠傳」,我key了「遠傳」這兩個字,只有出來98年11月30日第329次某委員對於遠傳門號核配案另提不同意見書,就這樣!你認為我可以看到不同意見書嗎?有沒有?沒有,我看不到不同意見書!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請主秘跟委員做報告。

鍾委員佳濱:這麼多年,我們只查到一筆跟遠傳有關的資料,你有上過你們的網頁看過嗎?

主席:請通傳會蕭主任秘書說明。

蕭主任秘書祈宏: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不同意見書是同時公布的,應該是找得到。

鍾委員佳濱:我們搜尋不到啦!目前我們可以搜尋標題,但沒有辦法根據會議紀錄的內容來搜尋,我也不曉得「遠傳」的案子有哪幾次會有討論到,從你們的網頁我看不出來,我甚至去看了會議紀錄的內容,其中只寫到:第六案,你們在第幾次、第幾次審議,第幾次決議。換句話說,即使是同一個案件,根據你們所公布的會議資料,我們完完全全看不到它的完整內容。以這個案子為例,裡面寫到:「說明:一、依據本會委員會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本單位依法行政。就說明這樣而已;然後決議是這個業者申報不實,違反什麼法條,處以什麼罰則等。你告訴我們決議,但事實是什麼?你們這個處分根據什麼事實?調查經過為何?雙方陳述為何?事證怎麼樣被採證?第三方的專業判斷如何?我剛剛以公平會為例,而你們單單只告訴人家說明裡面說明了決議,就這樣而已!

蕭主任秘書祈宏: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跟公平會在性質上不太一樣,我們的議案非常的多,公平會通常可能一個月有幾件,而我們是一個禮拜有十幾件,甚至有二十幾件……

鍾委員佳濱:但我們都查不到,你們不會上網公告嗎?

蕭主任秘書祈宏:雖然我們的議案沒有那麼複雜,但是量非常多,所以我們不會把那整個過程……

鍾委員佳濱:如果民眾想查,要看哪裡?

蕭主任秘書祈宏:想查的話,可以依照另外的法律規定來查所有的公文,那個是國家的其他法定調閱權的規定。

鍾委員佳濱:主委,每個星期您代理主委在主持會議,你們並沒有一個行政裁決的說明書,僅有各自的會議紀錄,而且是零散的,要看說明、要看決議。但的確如剛剛主秘提到的,公平會的案件比較少,調查經過、專業陳述、相關事證、理由都有,如果我是業者或民眾,我對你們的裁處有意見,我要如何才能夠找到你們論述的依據,藉此對你們提出訴求?如何才能看到先前的判例,以維護自身權益?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如果業者來,基本上他們會收到行政處分書,行政處分書內會有相關的規範。不過剛才委員有提到,我們當時的會議紀錄是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去公布的,在查詢的部分,基本上行政處分有沒有要公布,有些也是會涉及當事人的營業秘密或其他問題……

鍾委員佳濱:你們有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或營業秘密嗎?公平會有沒有?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公平會可能也會有。

鍾委員佳濱:那你們要如何去判斷這個要不要公開?你能夠說這個就是涉及到營業秘密,所以不公開?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沒有,這要看個案來判斷。

鍾委員佳濱:你們基本上就是沒有公開嘛!所以請你們回去檢討一下,你們內部的檔案系統要不要載明案件詳情?同樣是合議制的公平會,你們也要把你們判決的事證、理由對外公開。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針對政府資訊公開的部分,我們會去檢討,這個就是涉及政府資訊公開的部分。

鍾委員佳濱:你們現在會議紀錄是由秘書處負責,以後裁決書的撰寫要由何單位負責?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個別業務看……

鍾委員佳濱:各業務單位各自負責?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

鍾委員佳濱:資料在哪裡公開?還是不曉得?

我的結論是,獨立合議制機關要公開透明,以示負責;請你們參考公平會撰寫行政裁決書;優化你們的資料搜尋系統,簡易便民。請主席裁示,請NCC一個月內提出書面改進意見?主委,可以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可以,我們會回去檢討。

鍾委員佳濱:一個月內喔!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改進計畫的部分,我們來處理。

鍾委員佳濱:報告主席,同意了嘛?請主席裁示,謝謝。

主席:好,一個月之內。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11時3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NCC在106年3月3日公告一個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簡單來講,因為大家每天都在用手機,所以你們希望能夠來保障大家的資通安全,因此建立了一個相關的規範。請問主委,到目前為止有多少業者根據這樣的規範來向NCC申請做檢測?

主席:請通傳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我請我們處長來跟委員報告。

主席:請通傳會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崇樹: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有11款手機自主性來向我們申請認證。

劉委員櫂豪:如果我沒有記錯,你們頒布的這個規範是根據103年6月24日第二十六次的會議決議,簡單來講,現在手機已幾乎成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但是消費者本身可能沒有能力去判斷他的手機是否安全,因此NCC建立了一個檢測的規範。但是我們市面上的手機款式這麼多,根據NCC的資料,到108年為止好像只有11款手機來申請檢測,那我們就要探討幾件事情:第一,你們建立這個規範的立意良好,但為什麼只有11款手機來申請?。第二,以這11家申請的為主,你們檢測到現在,到底有多少家通過你們安全的規範,又有多少家沒有通過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剛剛委員講的是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二十六次會議的決議,基本上App是有分工的,如果是……

劉委員櫂豪:對,剛剛那個是國家安全會報的會議決議,對不起,我講錯了,不是你們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如果是手機內建的,就是通傳會來負責推動;如果是民眾自己下載App,那就是由經濟部來主導。關於手機的內建軟體資料的安全檢測,目前只有自願性,不是強制性,因為……

劉委員櫂豪:你們管理的是內建的,然後每個人下載的則是另外處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對,我們管理的是內建的,但在目前的法律中並沒有強制手機要內建相關軟體,而且全世界也很少強制性,都是自願性的。

劉委員櫂豪:主委,現在沒有法源依據讓你們強制去要求,這個我可以理解,但是你們既然做了這樣的檢測,站在資訊可以更公開的角度來看,你們有沒有把檢測完的結果對外公布?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有,我請處長跟委員報告。

陳處長崇樹:跟委員報告,我們108年主動抽測了10款,也在5月8日發布新聞稿對外公告,抽測的10款中有9款通過認證。

劉委員櫂豪:好。主委,雖然目前沒有法律授權,但是站在主管機關為保障消費者能有更安全的通訊目的上,我們至少希望能夠多一點款式的手機通過檢測,除非業者對於NCC的檢測標準不具有信心,認為他們的技術比你們還高,你們的技術沒有辦法檢測出來,否則,如果這個技術是被信任的,你們要如何讓更多款式的手機來申請檢測,也讓消費者能夠得到更透明的資訊?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雖然法律沒有強制力,但是我們可以透過行政手段用抽測的方法去處理,至於抽測的結果,我們可以透過資訊公開的方法讓各消費者去了解,等於說,我們抽測的結果也提供消費者一個未來選擇手機,尤其是安全性方面的參考。

劉委員櫂豪:主委,本席就是要要求你做這件事情,你們可以不定時的抽檢,或是將來越來越上軌道後,也可以定期的來做檢測,但既然要檢測,資訊就要公開,資訊公開讓消費者也能夠做選擇,所以要有更透明的資訊公開,包括哪些手機的內建程式是經過國家檢測標準,安全上比較沒有疑慮等。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針對積極抽測的部分,我們會持續朝優化的方向來進行。

劉委員櫂豪:你們相關的程序或資料,也送給本席做參考。

陳代理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德維、范委員雲、劉委員世芳、廖委員婉汝、陳委員椒華、馬委員文君、李委員貴敏、謝委員衣鳯、鄭委員天財、楊委員瓊瓔、呂委員玉玲、鄭委員麗文、周委員春米、賴委員惠員、蔣委員萬安、莊委員競程、林委員思銘、高委員嘉瑜、孔委員文吉、張委員育美、邱委員志偉、賴委員品妤及鄭委員運鵬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委員廖婉汝書面質詢:

問題:總統府驚傳遭駭信件外流,其中有關NCC委員人事案,該信提到蔡、蘇兩人在一場會議中,幕僚提到新任3位新任委員中,「兩人偏綠,可以配合處理中天」。NCC是否要對此澄清?NCC作為獨立機關,委員個人是否有政治立場?個人立場該如何避免被帶入專業領域?

說明:

一、根據總統府所稱的信件內容,其中有一份資料,是蔡英文總統於4月8日與蘇貞昌會面時,有提到即將在今年5月進行的NCC新任委員人事案。根據該信件指出,蘇貞昌幕僚稱,院長之前思考陳耀祥擔任主委,請陳提出NCC委員5人名單,但後來發生台數科新聞台事件,蘇院長認為陳不太會處理事情,也找他來訓話,要求解決問題,訓話後院長也認為陳會聽話,並沒有要換人打算。該信件資料也指出,至於3位新任委員中,1位是現任主祕,另外2位是媒改學者,蘇幕僚說,有2位委員偏綠,可以配合處理中天,但其中一名比較理想色彩,政院認為主委提出委員名單,以後就要負責溝通。相關會議內容流出後,遭質疑有如促轉會東廠事件翻版。

二、從黑函釋出的資料研判,此次事件有四種可能:一是總統府機密文件被外部駭客盜取,資料經過變造;二是駭客盜取,但資料為真;三是總統府有內鬼,盜取資料後變造;四是資料為真,爆料者是總統府內對政治內鬥看不過去的吹哨人。

三、雖然總統府澄清信件內容是臆測拼貼、混淆認知、駭客變造內容。但國安局有說這是「認知空間作戰」,內容中有真有假,到底哪部分為真哪部分為假?一般人也難以判斷。

四、這封信件流出,無論真假都已經對NCC造成傷害,加上NCC日前對錢櫃KTV大火中,部分新聞台報導不盡公正一事上毫無作為,使得NCC的公信力已遭質疑,NCC自我澄清的最好方法還是未來要發揮專業與獨立性,勿將自己淪為政黨打手,像促轉會一樣自安墮落成為東廠組織。

主席: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委員林俊憲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另擇期繼續審查。散會。

散會(11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