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依照協商結論,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依序處理。

請宣讀決定事項。

決定事項

一、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交付表決,並依表決結果通過;另黨團協商之凍結內容經併委員會凍結案處理,依協商結論通過者,均不再於宣讀本中一一敘明。

二、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單位協商結果敘明。各單位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主席:決定事項部分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通案決議。

 

通案部分

新增決議2項:

(一)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全球疫情持續發展,國際間之各類活動銳減,航空客運亦多數暫停。爰要求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除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文化部主管(管理)之基金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科技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管理)基金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減列15%,其餘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均減列30%。

(二)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國營事業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2,855億元,主要投資項目包括電源開發及電力擴充、石油煉製及天然氣產能擴充、擴建供水設施等。然因近年來,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各項投資建設仍尚有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究其原因,為其前期規劃作業未盡完善,亦未審慎評估計畫可行性,致使後續執行遇有地方政府反對或環評未過等窘境,導致計畫停辦,且部分計畫亦缺乏辦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為避免各國營事業投入資金後,因執行欠佳等情形停止辦理,並使其投資得以發揮最大效益,爰要求經濟部、財政部及交通部等國營事業單位分別向立法院經濟、財政、交通等委員會提出改善固定資產建設投資計畫前期報告及閒置或未達經濟效益之投資設備運用情形之檢討報告。

主席:通案決議部分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37億9,058萬9千元,增列「銷售收入」1,000萬元、「營業外收入」項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500萬元、「勞務收入-服務收入-環保業務收入」300萬元;減列「營業收入」項下「投資性不動產收入-出租土地」3億元,增減互抵,共計減列2億8,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5億0,858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利益):原列315億5,886萬8千元,減列「服務費用-旅運費」200萬元、「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銷貨成本」300萬元(含「再生能源發電費用」100萬元,其餘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營業費用-管理費用」800萬元,共計減列1,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5億4,586萬8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22億3,172萬1千元,減列2億6,900萬元,改列為19億6,272萬1千元

(三)生產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收回投資9,423萬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68億7,784萬4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新增決議3項:

1.鑑於台糖公司積極配合中央綠能政策,現正規劃透過其不利耕作地轉型為光電場域,惟近年來台糖公司相關綠能案屢遭詬病,為能有效監督,避免有心人士透過公共政策循己私利,爰要求台糖公司不利耕作地轉型光電場域之計畫案,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行政院於108年4月18日頒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各機關不得採購及使用對國家資通安全具有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風險之資通系統與服務。經查台糖公司於油品事業部使用三台海康威視監視系統,另油品事業部及善化糖廠各使用一台大華科技的監視器。為確保我國國營事業資訊安全,爰要求台糖公司於一個月內汰換中國品牌資通產品,並於作業完成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終止旗下量販店、嘉年華購物中心及健康超市等,並轉手由家樂福公司營運,因應台糖量販店終止營運,台糖大量解僱全省員工人數859人,家樂福聲明接手後將優先聘雇原台糖量販店員工,請台糖於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統計原量販店員工有多少人員被家樂福聘僱。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21、29、30、32、33。

新增決議13項:

1.109年度台灣中油公司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銷貨成本-製造費用-使用材料費-燃料費用」編列240億5,510萬6千元,凍結5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109年度台灣中油公司預算案「勞務成本」項下「油氣輸儲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134萬5千元,凍結340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109年度台灣中油公司預算案「營業費用」編列237億7,511萬5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4.109年度台灣中油公司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763萬千4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5.109年度台灣中油公司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廣(公)告費」及「業務宣導費」共計編列1億7,513萬6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6.109年度台灣中油公司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專業服務費-兩岸環保技術合作費用」編列1,101萬4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7.109年度台灣中油公司賡續編列「探勘費用」,較前幾年度決算數遽增,應宜強化執行力,以避免經費鉅額保留。另鑒於海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風險高,尤其台灣中油公司近年積極於非洲及新南向國家等地合作探勘油氣(如:越南、印尼、緬甸等),部分地區政治情勢相對不穩定,允應密切留意相關風險並妥為因應,以提升油氣探勘績效。

8.台灣中油公司發行中油會員卡行銷措施以增加油品銷售,108年度中油VIP會員卡及中油聯名卡之行銷費用為107年度之5倍,惟中油VIP會員卡有效卡數未能有效提昇,應宜研擬對策以強化行銷效益。

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身負國家油氣能源供應之責,且拓展探勘合作,掌握自主油源,提升自主能源比率為該公司主要經營策略目標之一,惟數10年來成效有限,應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爰要求經濟部於109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10.鑑於台灣中油公司行經苗栗縣通霄鎮之地下化油氣管線計有天然氣管13條、油管9條合計22條,經中油公司檢測,發現部分油氣管發生管體變形、卡管等情形,使在地居民長年身受公安威脅中,惟中油公司監看系統需至109年11月底才完成建置,爰建請台灣中油公司應加強回饋機制,以善盡企業責任,同時,監看系統建置應如期完成不得逾期。

1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油)於其官方網站中,關於永續治理與承諾部分,宣揚台灣中油與SDGs(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作為中,台灣中油於永續城市的目標項目中貢獻有「於偏鄉及離島地區設立加油站」,將該作為列為公司宣傳項目。然而,依據經濟部能源局所提供之資料,全國各縣市營業中加油站數量,於許多縣市的鄉鎮市區仍未有任何直營或加盟加油站,如新北市(平溪區、雙溪區、烏來區)、新竹縣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高雄縣(田寮區、內門區、茂林區)、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林邊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花蓮縣(萬榮鄉、卓溪鄉)等,均為重要觀光景點,卻未有設置任何加油站,導致當地居民生活極度不便及遊客怨聲載道。而究其未有設置台灣中油加油站之緣由,蓋因營運成本高、獲利率低等,而拒絕設置,此已與台灣中油宣傳對達成SDGs目標的努力背道而馳。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於前述偏鄉如何推動設置加油站之檢討報告,應包含推動目標、可行作為、獎勵作為、設置目標及期程等。

1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油)於其官方網站中,關於永續治理與承諾部分,宣揚台灣中油與SDGs(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作為中,台灣中油於就業與經濟成長的目標項目中,表示對台灣中油的意義為「致力提供良好工作環境」,並於海洋生態的目標項目中,表示對台灣中油的意義為「我們部分經營據點鄰近海港,營運同時投入海洋保育、防止污染不遺餘力」,將該等作為列為公司宣傳項目。然而,台灣中油位於瑞芳深澳港的液化石油氣供輸服務中心區內的丙烷、丁烷儲存槽及各式高壓管線出現維護、管理不善的狀況,鏽蝕嚴重且槽體已超過25年使用規範,自1982年建廠迄今,已使用37年以上,卻未見有任何汰換的規劃。如此營運環境,不僅對內部工作人員的工作安全存在高度風險,也對當地居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危害,此已與台灣中油宣傳對達成SDGs目標的努力背道而馳。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於瑞芳深澳港的液化石油氣供輸服務中心之槽體及高壓管線汰換檢討報告及汰換期程,以維護員工、居民及海洋環境之安全。

13.台灣中油公司之勞務承攬外包,包括:清潔工作者、複合商店、加油「運油相關、灌裝、駕駛」等外包之勞務承攬契約,應載明承攬廠商對於相關勞務提供者之福利與加給(如勞動傑出者獎勵機制)等勞動條件(包括承攬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給與工作資歷與福利之延續性,應明訂於承攬契約中,避免資歷中斷重新計算福利不延續),並承諾提供勞工薪資明細及福利獎勵項目明細(如特休天數,加班時數費用加給等)。另,特殊勞務承攬契約,如加油「運油相關、灌裝、駕駛」,其承攬合約為公秉或公噸或公升運送計算費用制度,以及福利獎勵制度應予載明,並承諾提供相關勞務提供者運量與加給等明細。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6,467億8,362萬5千元,減列「營業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租賃收入」7,692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67億0,669萬8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452億9,693萬6千元,減列「服務費用」3,800萬元含「旅運費」1,000萬元、「火力發電費用」1,200萬元、「再生能源發電費用」500萬元、「行銷費用」650萬元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50萬元(含「管理費用」50萬元)「銷售成本─核能發電費用」1,500萬元(含「核能發電費用」1,000萬元及「材料及用品費」500萬元)、「購入電力」1,100萬元、「輸電費用」4,000萬元、「配電費用」4,000萬元、「營業費用─研發費用─材料及用品費」372萬元及「營業外費用─財務成本─利息費用」5億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億4,77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46億4,921萬6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4億8,668萬9千元,增列5億7,079萬3千元,改列為20億5,748萬2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545-1。

新增決議10項:

1.針就109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包含「財務成本」與「其他營業外費用」編列282億2,544萬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64億8,054萬9千元,前年度決算數250億1,505萬3千元相較明顯超編。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資產報廢損失數額均極為龐大,主要係因配電設施、發電設備及輸電設施發生鉅額報廢損失數所致。復查,近年「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與「其他營業外費用」竟高達282億,顯示該項年年發生之鉅額損失數額認列,實際決算亦與預算編列狀況有顯著差異,未以真實反映營運狀況應妥謀改善對策,否則喪失預算對財務業務規劃及控管之功能,同時不利外界監督預算管控而流於形式,該公司應考量財務風險管理於近年度既有債項利率相對與資金市場之變化與趨勢,採取因應措施,規避利率風險於資金市場利率交換。爰此,俾呈現該公司實質營業利益,表達應有之營業績效、及時修正估計政策,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債務管理書面報告。

2. 109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離岸風力發電第二期計畫」編列64億9,671萬5千元,經查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招標不順流標4次,於第5次才決標,預計109年底完工商轉。而第2期計畫,雖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放寬投標資格,至今仍流標7次,恐影響2024年併網之規劃,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務實檢討流廢標原因,儘速決標以如期達成併網目標。

3. 109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編列39億8,119萬2千元,其中計畫內容包含老舊的第1到第5號機組拆除、新建「2部超超臨界燃煤汽力機組」,並增建「室內燃煤儲倉」,以及「排煙脫硫、脫硝與除塵等環保設備」作為減低空污用,並預計於2022年12月完工。惟查因新建第2號燃煤機組工期多次延宕,恐未能如期完工商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原訂計畫,讓1974年即已商轉之燃氣第5號機組延役至2022年底,並於2019年4月通過環評。然而延役的舊型燃氣第5號機組排放氮氧化物(NOx)標準量為全國最高,甚至超過國內其他燃氣機組1倍,且新建第2部燃煤機組已於2019年10月商轉,新型燃煤機組之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尚且低於燃氣第5號機組標準之一半,考量民眾對於空污影響健康意識日益高漲,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燃氣第5號機組作為備援機組,非必要不得運轉。並將近3年該機組服役之運轉情況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編列606億7,914萬9千元,係因應桃園、苗栗、彰化、雲林離岸風力發電所需之併網需求。此資金來源為外借資金,但由離岸風力發電業者分擔,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業者分擔費用到位後,儘速返回借款,減輕貸款利息。

5.根據經濟部統計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計466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執行停工、停止供水、供電等作業。然而,目前外界對於相關單位處理新增未登記工廠之拆除與斷水斷電作業情形無從得知,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已實施斷電之新增未登記工廠之家數及地號,並公告上網以利全民監督。

6.有鑑於2025非核家園為政府重要政策目標,除核一、核二、核三應加快除役腳步之外,核四已無重啟之可能,但每年仍編列巨額維護費,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核四設備出售、核燃料移出時程」及「核四廠址轉型」提出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研析報告。

7. 109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內,編列「營業總支出」6,452億9,693萬6千元。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告,係非以起訴為限,俾免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於辦理採購時再度受害。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至今,為將自美國採購之核燃料棒運送回台,接續9次舉辦核燃料進口海運採購案,然而事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現兩間民間之投標公司反覆以投標金額逼近底價(98至100%)之方式不斷重覆得標,金額共近1億2,000萬元,迄至109年2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站搜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燃料處後,於2月6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燃料組組長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惟事發至今(5月7日記者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案仍未適用前開法條公告不良廠商,除係於5月7日時錯誤認識用法外,亦顯示該公司仍未詳實辦理政府採購法除弊之有關規定,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清查該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尚未辦理公告之標案暨書面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

8.依「電業法」第28條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若違反電力排碳係數規範時,則應繳交新臺幣15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依規定,2020年電力排碳係數應將至每度電排碳量不得超過0.492公斤,惟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電價審議會時提送的2020年電力結構變化估算,109年度預估電力排碳係數將約在0.507公斤,超過目標值,爰要求就能源配比說明減少電力排碳係數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9.依「電業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惟目前依照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能源局提送的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其提出的節電與減碳成效,僅有尖峰負載抑低、需量反應抑低量、節電宣導活動宣傳場次等項目,未能反應該條文實際要求售電業應訂出全年節電量目標之意旨,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仿效國際電業履行「能源效率義務」之作法,訂定合宜的售電量削減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訂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管理作業要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用配件及發電設備備用零件管理要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庫存物料盤點要點」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呆廢料管理要點」等章則,藉以管理及管控物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統計,截至107年12月底公司物料存貨230.21億元,其中16.70億元之物料購入時間已超過10年以上,未達10年但超過5年以上部分達59.04億元,無法使用或無利用價值之呆廢料5,992萬4千元。大量物料積存,不僅增加管理成本,且零配件久存或逾使用期限,恐衍生品質劣化,影響使用安全度及可靠度,允宜強化物料控管與採購機制,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3週內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決議4項:

1.109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7,889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節水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2.109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專業服務費-委員會調查研究費」1,253萬1千元,較108年度550萬元增加7,031千元,為配合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委託調查研究費用增加。經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僅說明「委外研究或委託學術機構辦理各項研究計畫」,未就內容說明計畫辦理方式、研究單位評選基準、研究內容、及所需費用等資料。為使基金資源妥善運用,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行政院於108年4月18日頒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各機關不得採購及使用對國家資通安全具有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風險之資通系統與服務。然經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南化、潭頂、山上、清洲淨水廠以及高樹營運所、永康辦公室等,仍使用中國海康威視以及大華科技之監視錄影設備,為確保我國國營事業資訊安全,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汰換中國品牌資通產品,並於作業完成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根據經濟部統計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計466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執行停工、停止供水、供電等作業。然而,目前外界對於相關單位處理新增未登記工廠之拆除與斷水斷電作業情形無從得知,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已實施斷水之新增未登記工廠之家數及地號,並公告上網以利全民監督。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財政委員會部分。

營業部分

乙、財政部主管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新增決議1項:

1.近年來世界各國金融機構均開始重視企業融資之社會環境與風險,將客戶社會影響力納入融資評估重點。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簡稱EPs)為金融機構自願性行為規範,用來評估1,000萬美元以上專案融資之環境與社會風險。在銀行辦理授信融資時,納入借款戶在環境保護(E)、企業社會責任(S)和公司治理誠信(G)等授信審核條件,若企業未達ESG的標準,可以緊縮融資額度,甚至列拒絕往來戶,希望透過赤道原則,促進企業對環境保護及社會發展發揮正面作用。

然目前全球有來自38個國家104家銀行自願加入赤道原則規範,台灣卻只有6家民營銀行自願簽署赤道原則,包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而公股銀行卻未見任何一家簽署,爰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括(1)專案融資貸款審核流程及授信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檢視表;(2)出具簽署赤道原則之成本效益與可行性分析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決議8項:

1.109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中「各項提存」編列19億4,347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09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員工訓練費用」編列4,964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109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員工訓練費用」編列411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4.109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合併損益預計表」編列「本期淨利」63億4,842萬6千元,主要係依權益法認列3家子公司盈餘,包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淨利73億5,848萬9千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虧損5億6,973萬2千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淨利1億3,226萬7千元及歸屬母公司收支相抵後之虧損5億7,259萬8千元。

經查,臺灣金控集團近年「子公司間資源整合行銷平台」整合行銷收益統計資料觀之,收益數自105年度之15億0,898萬7千元,減至106年度之8億4,780萬7千元,劇減6億6,118萬元(減幅43.82%);洽據該行說明表示:「因106年度主管機關為適當反映市場利率走勢及兼顧壽險業責任準備金提存之穩健性,調降壽險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及傳統壽險保單保費大幅提高等,致壽險手續費收入及整合行銷收益因而下滑。」107年度收益略回升至9億4,103萬4千元,較106年度增加9,322萬7千元(增幅11%),108年度截至6月底整合行銷收益則僅3億9,616萬6千元。

臺灣金控近年度集團整合行銷收益概呈衰退趨勢,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星期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有效利用「子公司間資源整合行銷平台」之策略辦法,以利協助各子公司掌握跨售商機,俾運用金控資源滿足客戶需求並提升經營綜效。

5.109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編列「利息費用」4億5,707萬4千元,主要為依業務需要借款挹注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估列之債務利息4億5,703萬1千元(占99.99%)及租賃負債利息4萬3千元(占0.01%)。惟參酌以往年度執行情形,109年度利息費用編列數容有高估。

經查,近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利息費用執行情形,決算數自104年度之1億3,030萬8千元增至107年度之1億7,032萬4千元,相較各年度預算數3億4,510萬元至5億4,200萬元之間,執行率僅介於28.40%至38.05%之間,連續4年執行率均未逾四成。洽據臺灣金控表示,鑑於市場資金寬裕,短期融資利率低於長期,爰各次增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源多以借入短期資金方式支應(借款利率約介於0.578%至1.047%之間),以節省利息支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成立以來,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方式參與其5次現金增資認購,俾改善財務結構,固有其業務發展之必要性。然各年度利息費用之預、決算數差異甚大,恐偏離預算管理目標,109年度編列利息費用4億5,707萬4千元如參酌以往年度實際執行情形,仍有高估情事,爰此,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與核實編列,以達預算之財務管理精神。

6.近年來世界各國金融機構均開始重視企業融資之社會環境與風險,將客戶社會影響力納入融資評估重點。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簡稱EPs)為金融機構自願性行為規範,用來評估1,000萬美元以上專案融資之環境與社會風險。在銀行辦理授信融資時,納入借款戶在環境保護(E)、企業社會責任(S)和公司治理誠信(G)等授信審核條件,若企業未達ESG的標準,可以緊縮融資額度,甚至列拒絕往來戶,希望透過赤道原則,促進企業對環境保護及社會發展發揮正面作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報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CSR)中宣示赤道原則,但並未簽署,其貸款審核流程與標準,應確實與國際接軌,不能僅是有無違法之最低標準,更應納入氣候變遷影響衝擊的風險評估,全球從煤炭與石化資產撤資的潮流。

然目前全球有來自38個國家104家銀行自願加入赤道原則規範,台灣卻只有6家民營銀行自願簽署赤道原則,包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而公股銀行卻未見任何一家簽署,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括(1)將客戶ABC分級,不符合赤道原則之案件、金額、比例,及各授信契約到期日;(2)貸款審核流程及授信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檢視表,與已簽署赤道原則之銀行進行比較;(3)外部顧問出具之評估報告,簽署赤道原則之成本效益與可行性,若簽署赤道原則需進行之組織調整等配套事項,及最遲幾年內可完全符合赤道原則

7.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於國外共設有6家代表人辦事處,分別為東協地區之孟買、仰光、曼谷及馬尼拉,美國之矽谷,德國之法蘭克福等;其中孟買於103年6月最先設立、仰光接續於104年12月設立、矽谷於106年12月設立,曼谷、法蘭克福及馬尼拉等辦事處為107年度以後設立。

迄今均未升格為分行,所需費用逐年擴大,該行除宜持續瞭解該等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之當地金融環境及發展機會外,未來如擬再新設據點,允宜預做整體規劃並審慎評估該據點對外營業之可行性及預計時程,爰此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之規劃,於2個星期內將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8.109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其業務說明第16項有述,建構全方位數位金融服務,鑑於新興科技力量與創新之商業模式興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銀行業因應數位化發展之商機與配合資訊發展改變服務模式,同時提供民眾更多便利之數位化服務,自104年度起推出「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開放銀行既有客戶「線上申請結清銷戶」等12項業務,期藉由增加電子銀行服務項目,以節省客戶臨櫃辦理時間及銀行內部作業與人力成本,並進而掌握客戶對新興產品需求之市場商機。然而,有部分民眾陳情,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線上開戶服務未具有便利性,線上申請完後仍須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開戶動作,甚至前往分行現場後,行員不清楚線上申辦之功能,而無法進行後續申辦之動作,導致僅能從頭來過進行臨櫃開戶,線上申請開戶形同虛設。且立法院預算中心也提出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8年6月底止,僅「線上同意信託業務之推介或終止推介」服務之客戶使用比率達五成以上,其餘12項線上服務之使用率僅介於0%至18.82%之間,整體使用率偏低;又「線上申辦數位存款帳戶」、「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線上申請轉換機制」及「線上同意信託業務之推介或終止推介」等3項服務之使用比率甚至較107年底衰退,亟待加強推廣,以提升客戶使用率。其中,更指出線上申辦數位存款帳戶,因原申請流程繁複,客戶申請意願不高(108年度截至6月底僅0.05%),自108年6月3日已導入新客戶申請流程,規劃加強持續推廣。綜上,因應資訊發展趨勢,臺灣銀行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之數位化金融環境3.0(Bank3.0),提供客戶包括線上結清銷戶等線上申辦業務。綜上所述,各項線上服務之使用比率偏低,亟待持續優化該系統功能、使用介面便利性並加強推廣,俾提升客戶使用意願,以節省相關人工成本、掌握客群及提升市場競爭力,並且加強分行人員相關業務之訓練,將相關期程及規劃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決議2項:

1.近年來世界各國金融機構均開始重視企業融資之社會環境與風險,將客戶社會影響力納入融資評估重點。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簡稱EPs)為金融機構自願性行為規範,用來評估1,000萬美元以上專案融資之環境與社會風險。在銀行辦理授信融資時,納入借款戶在環境保護(E)、企業社會責任(S)和公司治理誠信(G)等授信審核條件,若企業未達ESG的標準,可以緊縮融資額度,甚至列拒絕往來戶,希望透過赤道原則,促進企業對環境保護及社會發展發揮正面作用。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報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CSR)中宣示赤道原則,但並未簽署,其貸款審核流程與標準,應確實與國際接軌,不能僅是有無違法之最低標準,更應納入氣候變遷影響衝擊的風險評估,全球從煤炭與石化資產撤資的潮流。

然目前全球有來自38個國家104家銀行自願加入赤道原則規範,台灣卻只有6家民營銀行自願簽署赤道原則,包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而公股銀行卻未見任何一家簽署,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括(1)將客戶ABC分級,不符合赤道原則之案件、金額、比例,及各授信契約到期日;(2)貸款審核流程及授信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檢視表,與已簽署赤道原則之銀行進行比較;(3)外部顧問出具之評估報告,簽署赤道原則之成本效益與可行性,若簽署赤道原則需進行之組織調整等配套事項,及最遲幾年內可完全符合赤道原則

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於國外設置有8個海外分行或辦事處,分別為中國上海分行、天津分行、武漢分行、美國洛杉磯分行、紐約分行、吉隆坡代表人辦事處及香港分行,而現值國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時期,疫情未見趨緩,為守護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同仁之健康與安全,爰建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為海外據點員工備齊防疫設施及用品,並於疫情加重海外員工須撤離據點時全力提供協助,以確保員工安全無虞。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決議4項:

1.109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編列19億2,453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業務跨領域多角化經營,但於日前委由其他生技公司生產「生技酒粕肌粹光感斷斑美白安瓶」,遭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稽查查獲品名宣稱「斷斑」涉誇大不實,違反化妝品管理法規,遭衛生局勒令限期回收與改正。顯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進行行銷業務,有未依法令之行銷行為,已傷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聲譽。經查以上商品雖已下架,然109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仍編列「公共關係費」839萬5千元,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基於過去行銷錯失與檢討,針對未來如何避免行銷作為違反法規,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09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淨利63億6,335萬元,較108年度淨利減幅4.31%,亦較107年度預算淨利減幅約6.4%,持續呈現遞減狀況,業績逐年下滑。

雖從營業預算評估報告中得知,其可能原因包含國產菸酒類市場衰退、相關法令規定(菸害/酒駕防治)、菸稅調漲、新產品銷售額不足等。然而108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新增4項專案計畫,除轉投資100%持股越南公司計畫因國籍登記問題而終止設立,其餘3項專案計畫中,包含臺北啤酒工場土地開發暨興建企業總部投資計畫,總投資額22億7,713萬8千元,因多種因素導致進度延宕,原計畫期程4年(自108至111年度),修正延長為6年(108至113年度)。而首次跨足速食麵及兼具休閒食品市場之嘉義酒廠速食麵製麵工場設置計畫,總投資額1億2,607萬元,截至109年度預算累計編列數5,766萬5千元,亦修正計畫內容,辦理期程由2年延長至4年(108至111年度),可見於相關專案之投資,未見完善之事前規劃與事後處理,不僅導致時程延宕,亦無法於短期內注入新的營業收入。

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所提二項專案投資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各自詳細之檢討改善與預期營業效益執行規劃之書面報告,俾利立法院掌握與監督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未來之營運績效。

4.因應COVID-19疫情,109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酒廠減產原生產之酒類,全力協助產製75%酒精供防疫使用,然75%酒精並非主要盈餘來源。為體諒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辛勞,建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底結算營運績效時,能夠考量其協助防疫艱辛,不因協助產製75%酒精作業而影響其經營績效,進而影響員工績效獎金。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決議1項:

1.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2%。」惟截至108年6月底止,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比率僅0.43%,較法定目標數不足3,378.35億元,且經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估最快於140年始能達成2%之法定目標比率。109年適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中央政府提出各種貸款紓困方案,增加各金融機構之放貸額度及風險,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研擬充實準備金之具體對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交通委員會部分。

交通委員會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八)新增決議7項:

1.109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0億2,455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 109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15億1,31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109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6億2,894萬6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增加3,551萬4千元(增幅5.98%),係包括順應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12月開辦郵保付服務。郵保付之境內代收代付服務網路交易歷年來累計交易成果為:交易筆數98筆、交易額11萬元及手續費收入804元,由於交易量低,不符成本效益原則,於108年6月1日起停止服務。

另有關HCE手機VISA卡自106年12月29日開辦,截至108年7月底,有效卡總數為5萬5,058張;交易筆數共計4萬5,869筆;交易金額共計約3,580萬5千元,目前因手機iOS系統尚未開放感應功能,爰持該系統手機用戶於支付時僅能使用掃碼功能未能提供完整服務,未來允宜依資訊環境發展及民眾需求再行規劃推動相關金融服務。顯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數位化能力尚待改進,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4.基層郵務士普遍反映制服冬冷夏熱、不透氣、雨衣還會有漏水情形。109年1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雖提供樣式供郵務士至內部網站投票票選,惟僅有網路圖片,沒有實體制服樣品供郵務士參考,效果有限。

有關109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即將於5至6月進行夏季制服招標,為維護員工職場安全健康,建請挑選透氣材質制服,並提供實體樣品供員工參考。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近年有多次遭勞動部、地方勞動局裁罰事實,蓋因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勞工工時超過法令規定、未使勞工每7日有1日之休息、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國定假日出勤薪資發給不足等等。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務必依法核實發給加班費,以維護勞工權益。又107年發生3起郵政員工疑因工作壓力燒炭身亡事件,基層員工也多次反映工作分配不均與職場霸凌問題。

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職場健康安全提出檢討報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奉核定107年度預算員額總數2萬7,496人(含正式職員1萬4,800人、正式工員1萬0,596人、臨時工員2,100人)。截至107年12月31日止,郵政員工包括董事長1人、總經理1人、機要秘書1人、轉調人員1萬1,694人、職階人員1萬2,471人、約僱人員1,782人,共2萬5,950人。顯然實際員額與預算員額有所落差。

考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人力不足,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增加109、110年度招募名額,並在不損及現有約僱人員權益下,以正職員工為主要聘僱樣態。

7.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改制公司以來,人員進用制度丕變,自此分為改制後仍具公務員身分的轉調人員;以及改制後進來的職階人員(含約僱人員),兩者之人事制度迥然相異:起薪、薪級、加給、陞遷及其它權益事項如各類假別等等,皆產生巨幅變化。

為落實同工同酬,職場平等,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研擬(1)職階(含約僱)人員應參照轉調人員調整起薪、薪級、級距與職務加給等(2)用人費率應具彈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300億3,603萬5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28億2,968萬4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2,000萬元。

(2)「材料及用品費」1,000萬元。

(3)營業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員工訓練費用408萬9千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408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7億9,559萬5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27億9,364萬9千元,減列3,408萬9千元,改列為27億5,956萬元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265億5,664萬6千元﹕

1.減列2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2.配合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專案計畫-繼續計畫」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23億9,514萬元。

3.以上共計減列25億9,51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9億6,150萬6千元。

(七)新增決議15項:

1.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編列1億0,422萬8千元,雖較往年預算數酌減,惟對照以前年度實際支用數約8千餘萬元情形。105至107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76.54%、70.66%及75.48%,均低於八成;且實際支用數多在8千萬元上下波動,支用情形尚稱穩定。為考量整體財政,覈實編列預算,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參據近年臺鐵各類行車事故及行車異常事件,103至107年度行車事故總件數均逾60件,並有數十人以上人員死傷,尤其107年間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等事故,總計造成44人死亡及297人受傷,且108年截至8月底止亦已發生30件行車事故。另行車異常事件仍多,每年均超過400件。顯示車輛與運轉保安裝置之維修檢查尚有大幅改善空間,允宜檢討改進,以有效減少故障發生次數。

重大事故所造成鉅額賠償與損失加重財務負擔且責任保險費用亦調高,臺鐵行車安全管理有非常大改善空間,以降低行車事故之財物損失風險。爰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行車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保險費」之責任保險費編列4,000萬元、「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中「災害損失」編列1,035萬6千元,合計編列5,03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中「災害損失」編列1,035萬6千元,係因天然災害破壞運輸設備、電務設備系統及客貨車事故發生之處理、搶修、復舊及殘物清理遷移等費用。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7年10月21日發生普悠瑪列車事故,監察院亦於109年4月14日召開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對交通部及所屬臺灣鐵路管理局的糾正案及本案調查報告,監察院指出,攸關鐵路行車安全的組織文化、設備維修、程序操作、人員訓練及行車環境等事項等疏失接續發生,導致該起重大行車事故,嚴重傷害民眾對鐵路行車安全的信賴,顯有監督事項疏漏,核有怠失。此外,目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尚未與普悠瑪事故所有罹難者家屬及重傷者達成協議,爰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4.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服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編列406萬9千元,其中包含業務推廣、辦理軌道運輸交流活動。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事故頻繁,形象不佳,更應花費心力致力於行車安全。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265億5,664萬6千元,辦理專案七項以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包含多功能自動售票機系統建置案、列車車廂監視錄影CCTV、自動驗票閘門系統汰舊換新、一次性項目包括:車輛改善、路線改善、辦公房舍設施改善。

參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5至109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預、決算情形,105至107年度可用預算執行率分別為48.65%、57.07%及70.56%,均未及八成,計畫執行未如預期。107年度主要係部分工項屬巨額採購案件,相關技術細節及規範審查繁複,發包過程又遭遇招標疑義及規範修訂與多次流標等;或委託規劃設計階段尚未完成而影響發包時程。又108年度可用預算數39億5,609萬6千元,截至8月底止累計分配預算26億8,466萬元,預算執行率37.57%,亦未理想。該局辦理相關工程招標、發包作業及履約控管均容有改善空間;且為免過度匡列預算,允宜衡酌實際執行需求,覈實編列預算,俾改善計畫執行績效。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下列各案併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編列經費97億1,650萬5千元,計畫分10年辦理,總經費997億3,000萬元,截至108年度累計編列預算171億5,637萬4千元。預計10年內購置城際客車600輛、區間客車520輛、機車127輛及支線節能環保客車60輛,並辦理系統設備改善工程,期強化運輸效能暨全島旅運服務,建構節能減碳綠色運輸網。

又108年度可用預算數69億8,731萬2千元,截至108年8月累計分配預算數22億43萬8千元,累計實際執行數6,752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3.07%,進度未如預期。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原為引進動力環保車輛、並節省旅客旅行時間,目標立意良善,總經費997億3,000萬元,期程自104至113年度,然108年度「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截至去年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僅為3.07%,預算執行未盡理想。由以上數字觀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並未深思檢討改進其業務,為進一步落實北、中、南部都會區捷運化系統,提供民眾可靠、快捷便利之交通載具,並為有效提升整體預算執行率,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之「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編列9,030萬元,惟該計畫歷年預算執行均未如預期,顯見未能加強相關控管機制,並無法確實辦理各項系統驗收工作,讓新票務系統不能如實發揮應有功能。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32億4,255萬6千元,惟該經費已連續數年預算執行率未及八成,執行成效未盡理想,足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未能加強工程招標與履約控管機制並依據執行需求覈實編列預算,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臺鐵因有車站軌道、月台為彎曲型,車廂與月台間容易有間隙與高低差,旅客容易於上下車時跌落月台軌道,同時因站體彎曲視線不佳,造成車長與運轉員無法順利完成列車監視,確認旅客是否安全上下車。

以竹北火車站為例,竹北車站為彎曲型,車廂與月台間間隙差長達25公分。106年11月,曾發生一名旅客跌落月台不幸遭截肢事件。

為維護旅客安全,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盤點全臺灣車站有彎曲月台情形,加裝監視器加強列車監視,並評估月台改建之可行性。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租賃收入」編列40億2,308萬元,重要工作之一為推動資產活化償債計畫,惟尚有部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案推動多年仍未完成招商簽約作業,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檢討並儘速完成,以有效落實資產再開發運用價值。

7.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轉投資亞太電信股份39.94億餘元,持股比率逾9%,為第2大股東。惟該公司營運自103年度起由盈轉虧,迄108年上半年仍為虧損狀態,投資績效未盡理想,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善盡公股股權管理人職責,積極督促該公司有效改善營運虧損問題,俾維護投資權益。

8.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業總支出」編列328.3億元。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9年2月宣布,全台293處的平交道已從108年10月起陸續安裝新系統,改採熱感應與雷達偵測,偵測範圍也從原本的75到150公分,擴大為30到300公分,只要偵測到障礙物,就會通知司機員,預計110年6月裝設完成。惟109年4月中,臺鐵區間車於高雄楠梓屏山巷平交道通過時,竟與半路熄火的聯結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區間車頭全毀變形、三節車廂出軌。是倘撞擊時既有之偵測器得以發揮作用,應得使侵入之聯結車即早發現並得產生預警。準此,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全面檢討新式偵測器驗收完成前,將全台既有之舊式偵測器重新檢討得否發揮效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平交道安全檢討書面報告。

9.經查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員額為17,362人,然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9年3月現有員額僅有15,617人,且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長期以約聘僱方式聘僱車站人員,受限於待遇、福利難以留住人才。

在行政院臺鐵大體檢報告中,提出臺鐵人力不足、技術斷層也是影響行車安全因素之一。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增加鐵路特考名額,並增加新人培訓課程配套措施,導正長期人力不足及行車安全問題。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經查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補票情形漸增,時有補票糾紛或衝突事件發生,甚或造成人員傷亡等情事,亟待妥適因應。

臺鐵列車長暴露在危險工作環境中,負責巡視車廂、查驗票、設備故障維修等大小事,每月卻只領400多元的非常態危險津貼。行政院於普悠瑪事件後亦提出臺鐵大體檢報告,表示臺鐵員工勞動條件過低。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考量工作危險性,留住人才,提升臺鐵列車長危險津貼為常態危險津貼第三級1,200元。

並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成立不法侵害專案小組,針對職場不法侵害事件提供法律援助,針對因公涉訟者提供訴訟費用並在出庭時給予公假。針對列車長及站務員應提供充足防護設備,並積極進行預防措施。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臺鐵列車長因工作性質,時常須於外站住宿,外站津貼僅有每小時88元,遠低於基本工資,且每晚只能領取2小時*88元,共176元。考量車長外站津貼經30年未隨物價調漲,行政院於普悠瑪事件後亦提出臺鐵大體檢報告,表示臺鐵員工勞動條件過低。為留住人才,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高車長外站津貼至基本工資(現為每小時158元)。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經查,有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用品消耗」編列之預算,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此預算之編列原則為「本撙節原則編列」,惟該預算執行率連年均未達八成,且近幾年實際支用數約在8千萬元上下穩定波動,但歷年預算均編列在1億元以上。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該預算編列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經查,有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預算,該計畫執行率連年偏低但預算編列卻連年增加(包含一次性項目的車輛改善、路線改善、辦公房舍設施改善等,以及分年性項目的多功能自動售票機系統建置案、列車車廂監視錄影CCTV設備、自動驗票閘門系統汰舊換新等)。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該計畫中就一次性項目及分年性項目低執行率項目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為提升臺鐵良好收益循環,「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邁入第8年,第四代票務系統自從上線後問題重重,無法澈底解決乘客買票問題,查102年度預算數5,000萬元,102至104年度均無執行數,105年度執行率0.05%,106年度執行率56.03%,107年度執行率48.27%,而108年度可用預算數5億8,036萬元,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40.24%,四年平均執行率僅有36.15%,而109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編列9,030萬元,為確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確實提高客座利用率、解決尖峰訂票瓶頸,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完善票務核心系統建置、票務網路等建置,以期有效提升整體預算執行率,並滿足乘客多元化購票需求。

15.茲因普悠瑪事故自107年10月發生迄今,已嚴重改變諸多重傷乘客後半生的生活起居方式,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與諸多受重傷之乘客及其家屬仍未達成和解。該事故主因起於臺鐵,臺鐵於本件事故應負起最大誠意之善後處理,並勇於負責重傷乘客餘命生活之照料。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其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最遲應於109年7月底前,召集重傷乘客及其家屬協談,以最大負責任之誠意,以對國人展現臺鐵負責之態度。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八)新增決議1項:

1.109年度預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編列3,735萬2千元,用於辦理郵輪、離岸風電行銷、招商說明會及國內、外業務推展等業務,惟查港務公司各分公司之宣導影片陳舊、點閱率偏低,未能達成業務推廣效果。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報告。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七)新增決議2項:

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各國陸續發布旅遊禁令或進入緊急狀態,導致全球性空運處於停滯情況,桃園機場航班、旅客人數呈現雪崩式下滑,109年4月份旅客量較去年同期甚至下滑99%以上。政府已針對航空業、機場商業服務設施等業者提供紓困扶助,惟國營事業在疫情期間亦同等受此影響衝擊,尤以機場公司身為國門防疫第一線,全力投入各項防疫作為。考量本次疫情屬不可抗力因素,致影響公司整體經營目標達成,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將疫情因素列入不可抗力計算。

2.針對桃園機場第三航廈,15年就獲得行政院核定建設計畫,原訂2020年完工。惟其主體工程迄今已經三度流標,開工、完工日期一再延宕,預算亦不斷增加,從488億,已達950多億。鑒於第三航廈工程恐有規劃失當、執行不力與決策瑕疵問題,交通部與桃機公司亦未即時調整檢討並予改善。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針對第三航廈工程延宕之檢討與未來計畫執行與期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非營業部分及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部分。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八)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第8項,予以刪除。

(九)新增決議5項:

1.營建建設基金109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預算7,837萬8千元。經查:中央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應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的民眾,由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事業業者承租民間住宅,透過妥善的管理後租予房客,既可活化及利用現有空屋外、另可減輕地方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之財政負擔,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市場均衡機制,使政府提供的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照顧更多的民眾。此政策自六直轄市2018年1月試辦實施至2019年9月以來,核定戶數9,200戶中僅成功媒合5,008戶,執行率為54.31%未達六成,顯見其計畫實際執行成效尚待加強,惟不見營建署提出相關研究計畫與推廣方案。爰此,凍結營建建設基金之「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7,837萬8千元之百分之十,俟內政部於三個月內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並對外說明相關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參酌住宅基金近年度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科目之執行情形可悉,104年度至106年度預算編列各項住宅補貼經費分別為52億餘元、46億餘元及44億餘元,預決算差異數(預算執行率)各為8億餘元(83.09%)、6億餘元(86.75%)及7億餘元(84.07%),近3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均有賸餘,主要係部分補助項目之實際執行與預期落差較大所致,105年度至107年度各有4項、4項及5項補助項目之執行率未及8成。如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利息補貼等項目,連續3年之執行率均未及8成;或有部分項目之執行率偏低,如106年度之花蓮震災利息補貼執行率僅5.43%,及107年度之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利息補貼執行率為38.33%,允宜衡酌調整,覈實編列預算。

3.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分第1開發區(面積303.53公頃,預估開發成本269億4,094萬3千元)及第2開發區(面積142.49公頃,預估開發成本269億0,645萬2千元),截至107年底已分別投入205億8,466萬2千元及250億6,975萬8千元。淡水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開發迄今已逾20年,截至108年8月底止之開發情形,第1開發區及第2開發區之累計銷售金額分別為309.17億元及242.91億元,未出售面積則各為19.48公頃及6.42公頃,占可售面積比率分別為20.87%及9.46%,惟已進駐人口數僅3萬5千餘人,較預期規劃目標30萬人,仍有甚大差距,考量淡海新市鎮人口進駐情形未如預期,且港平營區遷建後舊址公共工程尚存契約執行疑義,允宜持續改善並儘速釐清解決工程爭議,俾使工程順利進行,以提高整體開發效益。

4.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因開發進度落後,經監察院提案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等機關,其內容略以:「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開發計畫,由新北市政府接辦事宜,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立場迥異,彼此關切焦點不一,且雙方缺乏互信,就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相互推諉,致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又,內政部推動上開計畫,進度嚴重落後,對具國家重大建設性質之開發案,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高層未妥適溝通,行政院未予聞問,難謂盡責」,本案是否移由新北市政府接辦,仍未有具體結論,內政部允宜加強與新北市政府協商,儘速釐清是否接辦,俾進行後續開發。

5.鑑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9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編列補助辦理都市再發展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5,500萬元。但該補助辦理都市再發展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執行率,依營建署提供資料顯示,104年度72.33%、105年度38.07%、106年度16.11%、107年度10.59%、108年度9.37%,顯見本案各年度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及欠佳。爰請內政部確實追蹤管考及提出相關提升執行率等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五) 新增決議1項:

1.為有效促使役男人力資源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及適才適所、發揮所長,然據內政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7年度、108年度決算書所載,其執行率從107年度90.64%降至108年度77.54%。綜上顯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亟須加強預算執行率;且107年度以役男錄用率74.5%為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當年度執行後錄用率為80%,108年度以役男錄用率75%為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當年度執行後錄用率卻降至68.5%。為督促其檢討原因,建請內政部提出詳細改善報告及相關未來規劃內容,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四) 新增決議4項:

1.因應氣候變遷,為確保我國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利用更為明確,行政院於107年4月27日核定內政部「全國國土計畫」(同月30日公告實施),重新檢視並規劃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四種地區,以達成落實國土永續發展之目標。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用途係為健全國國土規劃體系,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之用。而國土計畫法於109年4月17日修正第22條第1項條文,免除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所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已無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核定。但因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計畫應辦理項目包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成立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輔導團」及「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審議作業,以及協助督導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工作」等。全國各縣市發展各異,又有不同的背景與課題,內政部如何確保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增加人民依法使用其地權利限制之時,有確切落實公民參與審議程序。內政部為國土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實踐審議式民主之精神,爰凍結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編列專業服務費6,956萬元預算之百分之十,俟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修法後完整計畫、訂定公民參與計畫以及相關進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國土永續發展基金202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6,064萬元,係為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專題研究之委託經費。

惟就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歷年執行全國國土計畫資料觀之,2017年度至2019年度委託調查研究費預算,執行率皆不盡理想。按全國國土計畫法,地方國土計畫應於該法實施後兩年內公告實施,然由於各直轄市、縣(市)之進度不一,截至2020年3月1日止,距離第二階段法定期限截止日期不到2個月,報部完成比率僅33%,甚有於前1個月才將計畫報部,為此立法院修法將全國各縣市國土計畫擬定、審議期限延長1年,較複雜的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期限則延長2年。在執行率不佳情況下,該科目較2019年度竟增加編列2,264萬元,中央政府恐有未盡督促,落實執行預算之虞,全國國土計畫牽涉民眾權益甚大,現既已修法展延,避免無法如期之狀況再度發生。綜上,爰凍結該科目預算百分之十,俟內政部3個月內就國土計畫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並對外說明相關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我國國土違法利用問題相當嚴重,內政部已建立成熟之國土測繪系統,可快速掌握國土違法利用情形,若搭配民眾檢舉制度,可稍微遏止國土違法利用之亂象。

鑒於國土違法利用開發,時而會向金融單位融資貸款,違反赤道原則、責任投資等原則,而且以過去案例,部分不良廠商造成環境破壞之後,遺留鉅額的環境回復成本,以高雄旗山農地煉鋼爐渣汙染為例,清除費用可能高達89億臺幣,造成國家財政負擔。內政部應建立主動揭露國土違法利用之資料,提供金融單位作為融資之參考,以金融工具杜絕國土違法利用行為。

4.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用途包含:「依本法規定辦理之補償所需支出」、「國土之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之監測」、「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及「其他國土保育事項」。

鑒於國土違規利用數量繁多,以農地違章工廠為例,政府多次宣示2016年5月20日之後的新增農地違章工廠即報即拆,但仍有至少超過500家違章工廠無視於法規違法設立。目前國土違規利用時常伴隨違章工廠、廢棄物違法棄置等環境問題,鑒於環境犯罪之中,吹哨者制度有顯著的成果,內政部推動國土永續發展工作,應建立明確檢舉獎勵制度,以鼓勵國人檢舉國土違規利用。爰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建立檢舉國土違法利用之獎勵制度,並且積極針對國土違法利用案件進行裁罰,以充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入,推動國土永續發展工作。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54億2,695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43億4,467萬6千元,減列:

(1)「業務成本與費用」9,000萬元,含(銷貨成本項下製成品銷貨成本」5,0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1,000萬元

(2)生產事業─「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200萬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200萬元、「其他業務外費用」100萬元。

(3)醫療事業─「醫療成本」50萬元、「其他業務費用」50萬元。

(4)福利及文教事業─「勞務成本」100萬元、「出租資產成本」項下「其他出租成本」5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100萬元。

(5)副供事業─「勞務成本」中「服務費用」1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2億4,367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8,227萬6千元,增列1100萬元,改列為11億8,327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6億3,444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新增決議2項:

1.軍備局109年度經理品生產項目計有「M1美式鋼盔檢整」、「高性能模組化防護頭盔」及「CV 105戰鬥背心」等30項,金額7億1,520萬2千元,110年度經理品生產項目計有「多功能戰鬥腰帶」、「步槍彈匣袋」及「偽裝頭套」等45項,金額4億3,134萬元,爰請國防部參考物價水準、市場行情等因素,並針對委製生產項目及成本結構,精進裝備品質及提升妥善率。

2.衛生福利部推展第八期醫療網計,期待建構醫療機構資訊整合及擴展醫療智能服務產業。但同屬公立醫院之國防部軍醫局所屬醫院長年來主要使用的資訊系統卻老舊不堪,甚至未全面提供資訊服務系統整合。目前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將於109年截止,然而國軍醫院恐仍未達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目標,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已經將醫療資訊從機構擴及到社區及個人,但身為公立醫院之醫療機構系統卻是又老又弱,嚴重不利提升我國電子病歷及醫療資訊整合之普遍及應用。國防部應針對軍醫局、三軍總醫院及分院所有資訊系統,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新增決議1項: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其設立宗旨包含照顧志願役現役軍人的住宅需求,然現行眷改基地零星餘戶標售志願役現役官兵作業中,將價售坪型大小依照官兵的階級來劃定,除12坪型,其餘的坪型原則上不得跨編階申請價購。其中最多人申請的30坪型(含)以上約占了實際申請完成件數的58%,代表坪型較符合大多人的居住需求,但作業要點規定標售對象限定校官級以上的軍官才可申請,導致家眷人口數較多的基層官兵,無法透過此措施滿足其居住需求,爰請防部修正坪型申請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規定,以實際需求為主要考量,重視官兵的住宅需求,真正落實照顧志願役現役官兵,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新增決議3項:

1.國軍退除役官兵導委員會為籌建榮民文化館,於109年1月14日辦理「榮民文化館新建工程委託先期規劃及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招標案,預算金額2,218萬5,000元,3月16日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部分預算尚未通過」為由,此案「不予開標」。3月18日,改以「榮民文化館新建工程委託先期規劃案」招標,預算金額100萬元。然而,不論標案為何,皆未編列於109年預算中,且基金預算亦尚未三讀通過,而「榮民文化館新建工程委託先期規劃案」已於5月6日決標,一切程序是否合法,不無疑義。為避免行政關濫用預算,致預算編列實際支用未能合致,淪為單位小金庫,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榮民文化館新建工程委託先期規劃案」,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營運計畫中,關於職業訓練部分,105至108年增加職業訓練補助,申請人數逐年上升,因其補助申請條件須於訓後4個月內就業,故其就業率為百分之百,105108年因其項目就業人數從238人成長至1,757人,明顯達到鼓勵退除役官兵就業之良好成效,然職訓中心自辦及委辦訓練之成效,則不如預期,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減少職訓中心內部之職訓,著重於推廣退除役官兵接受外部職業訓練,依據個人興趣、地緣等選擇欲學習的專長,提升就業動力,協助退除役官兵融入社會並維持生計,落實照顧榮民及榮眷之生活,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職訓中心自辦、委外訓練職業練補助業務成效之書面報告。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會設置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其目的在於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就學等,尤以協助退除役官兵復員且穩定維持生計為主要業務,近年追求就業人數的量,已有不錯的成效,然而職務工作的內容品質卻沒有跟著提升,根據106及107年退除役官兵實際受獎勵廠商的職務統計顯示,退除役官兵投入大廈管理員、物業管理、運輸服務及保全業等支援性服務,約占68成,亦即至少每年一半以上的退除役官兵從事門檻較低且不需要技術層面的工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強並提升退除役官兵的專業性,與時俱進,符合實際職場上的需求,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新增決議3項:

1.鑒於衛生福利部推展第八期醫療網計,期待建構醫療機構資訊整合及擴展醫療智能服務產業。但同屬公立醫院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長年來主要使用的資訊系統卻老舊且未能加速更新,甚至未全面提供資訊服務系統升級。目前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將於109年截止,然而退輔會所屬醫院恐仍未達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目標,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已經將醫療資訊從機構擴及到社區及個人,但身為公立醫院之醫療機構系統卻未能與時俱進,嚴重不利提升我國電子病歷及醫療資訊整合之普遍及應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3家榮民總醫院及分院所有資訊系統之改善報告。

2.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109年度醫療成本266億4,183萬元,其中商品及醫療用品總計115億8,945萬6千元,占醫療成本比例為43.5%,僅臺北榮民總醫院本院,其醫療成本為213億8,189萬3千元,商品及醫療用品為105億8,892萬1千元,占比為49.52%。即扣除分院後,醫療用品占成本比例顯著上升,顯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本院成本控管有待加強。為管控成本,提升經營績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所屬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用品改善計畫。(15)

3.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109年度業務總收支相抵後,預計賸餘11億1,696萬7千元。然若扣除補捐助收入18億6,859萬7千元後,即出現短絀,且此一狀況為常年發生,也因此為私人醫院機構抱怨處於不公平競爭。為達成財政自主,提升經營績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所屬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收入及成本改善報告。

其餘均照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經濟委員會部分。

經濟委員會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新增決議7項:

1. 109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各項投資」項下「其他投資」編列153億元,凍結2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基於配合政府政策,搭配金融機構資金辦理各項事業融資貸款計畫編列一般貸款預算110億元。經查103年至106年實際貸款金額均超過預算數,增加之金額由11.43億元至98.08億元,其預算並非考量實際融資情形而編列,顯見其編列金額實有改進之處。為求能確實辦理基金之融資業務,因應市場及產業之需求,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納入新創事業輔導、扶植計畫內容。

3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7年底直接投資51家民營事業,若不計入清算中公司,107年度逾半發生虧損,且部分事業連年虧損未見改善或虧損情形嚴重,審計部近年連續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督促提升營運績效,允宜確實督促檢討改善,及適時按退場機制檢討釋股可行性,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積極檢討改進,以維護投資權益。

4. 107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各項投資」業務計畫決算數較106年度減少逾4成,且108年度截至6月底止執行情形仍未如預期;另近年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智慧機械及零組件產業、綠能、環保及循環經濟產業、生技及醫療器材產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預算執行情形欠佳,與政府政策方向未能契合,允宜審酌問題癥結,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積極檢討改進,調整投資策略並加強辦理相關投資業務。

5. 109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用人費用」2,520千元,與前年度決算860千元,落差將近3倍之多,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重新檢視預算編列及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 109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土地」編列1,567萬元及「房屋及建築」1,230千元,係為因應未來組織及人力調整需要,有償撥用緊鄰辦公廳舍之財政部賦稅署空間土地及建物,惟並未對組織、人力、撥用土地及建物面積之揭露、調整皆未加以說明。為使基金資源妥善運用,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 自107年12月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行政院對外宣示108年為地方創生元年,期能透過地方創生推動,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緩和首都圈因人口聚集所帶來環境、交通、房價、經濟等相關壓力及問題。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相關部會就地方創生預算控留經費,共7部會10項計畫,108年控留經費33億6,773萬4千元,109年控留經費25億1,569萬8千元。然截至109年3月25日止,各縣市政府提報共96項計畫,目前僅有38項計畫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討論通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對於通過計畫評估標準為何?後續評估成效之措施為何?未通過之計畫有何輔導或輔助機制?又立法院預算中心亦對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規劃結合民間資源投資地方創生與社會企業發展相關事業提出報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4年9月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社會發展投資作業要點(以下稱社發投資要點)」,匡新臺幣10億元,規劃以結合民間資金方式成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有助於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相關之事業,期優化具社會企業性質事業之發展環境及經營體質,緩解如地方就業、弱勢關懷、生態環保等社會問題,受理期間3年,其性質、期程與目前推動之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投資相似,惟該要點截至受理期滿,並無投資案件。另該基金108年1月28日「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通過施行日起即受理申請,惟迄8月底止仍無申請案件,鑑於執行期間僅3年,允宜審酌社發投資要點無投資案件之問題癥結,作為目前投資業務推展之借鏡,加速推動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及促進社會企業發展,於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規劃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執行期間僅3年,惟迄108年度8月底止尚無申辦案件,允宜參酌社發投資要點無投資案件之問題癥結,並加速推動,俾利投資業務順利推展。綜上,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會應針對地方創生計畫進行檢討亦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乙、經濟部主管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84億7,602萬元,減列「業務收入─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8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6億7,602萬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95億1,189萬7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4億5,648萬5千元及「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4億5,668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0億5,521萬2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0億3,587萬7千元,增列3億4,331萬5千元,改列為13億7,919萬2千元

新增決議2項:

1.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合併)有關「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181,164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6,9083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又鑒於水資源作業基金109年度預計短絀高逾10億元,應宜盤整檢討該計畫近年辦理成效,並審酌基金設立目的及財務狀況,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需有效撙節開支,以予檢討改進。

2.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合併)有關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專業事務費編列8,327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8968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又鑑於109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計短絀高逾10億元,應宜盤整檢討該計畫近年辦理成效,並審酌基金設立目的及財務狀況,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需有效撙節開支,以予檢討改進。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25億3,723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83億3,005萬7千元,減列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專業服務費─使用能源設備及器具效率管理政策執行與基準訂定研究」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3億2,905萬7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57億9,282萬5千元,減列100萬元,改列為57億9,182萬5千元。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新增決議5項:

1. 109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就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中「低放貯存場營運作業計畫」部分,說明「依法規要求完成外運之準備工作」。然而,前述低放射性廢棄物(低階核廢料)目前仍貯存於蘭嶼貯存場,此一於蔣經國及孫運璿擔任行政院長任內所核定、規劃、興建的貯存場,過程中未取得達悟族人同意即進行乙事,總統蔡英文雖已於2019年宣布以25.5億元補償達悟族人,但迄今仍未清楚規劃貯放於該處之低階核廢料遷出之時程,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於完整遷出外運規劃報告,以維護達悟族人之權利。

2. 109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就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中「低放貯存場營運作業計畫」部分,說明「依法規要求完成外運之準備工作」。然而,前述低放射性廢棄物(低階核廢料)目前仍貯存於蘭嶼貯存場,此一於蔣經國及孫運璿擔任行政院長任所核定、規劃、興建的貯存場,過程中未取得達悟族人同意即進行乙事,總統蔡英文雖已於2019年宣布以25.5億元補償達悟族人,但迄今仍未清楚將如何協助達悟族人進行蘭嶼生態復育,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蘭嶼現階段的復育計畫,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以維護達悟族人之權利。

3.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2017年完成高放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的報告,簡稱SNFD 2017,並提交政院原員會審查批准。此報告已包含(1)明台灣是否可能找到適合最終處置的母岩,(2)說明台灣是否有設計處置庫、與安全評估的技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結束後,原訂於2018年12月下旬召開此報告的民眾說明會,因東部地區民間團體及民意代表的反對而取消。核廢料最終處置工作,應奠基於SNFD2017,進入地質細部調查與社會溝通階段,109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編列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編列2億7千萬調查研究費用,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備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進行地質細部調查、社會溝通工作,並資訊公開。

4. 109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就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中「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部分,說明「辦理公投及選址調查等工作,促使場址之選定」、「因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要求,規劃興建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最終處置之應變方案」。然而,前述低放射性廢棄物(低階核廢料)遷出蘭嶼貯存場之政策已談論多年,卻未見任何積極進展,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於3個月內,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於完整低階核廢料處置規劃之可行性研究書面報告。

5. 109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就有關「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中「核能電廠除役計畫」部分,編列經費16億791萬3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11億2,120萬3千元,增加4億8,671萬元,但僅說明因核一廠進入除役階段,須增加執行除役規劃所需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並為執行核一廠除役工作,增編核能除役服務費所致,並未說明細部內容,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並說明該項經費差異書面報告。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二、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新增決議11項:

1.有鑑於農業委員會為調節稻米供需、穩定糧價而辦理公糧稻穀收購業務,然近3年度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年年超出預算,且在糧食銷售收入低於成本年約60億元下,稻穀庫存量仍逐年增加,農業委員會宜應積極辦理存糧去化並調整稻米產業政策,俾增財政資源運用效益。積極研謀改善。109年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糧政業務計畫」編列121億4,004萬9千元,爰建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有鑑於農業委員會為調節稻米供需、穩定糧價而辦理公糧稻穀收購業務,然近3年度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年年超出預算,且在糧食銷售收入低於成本年約60億元下,稻穀庫存量仍逐年增加,農業委員會宜應積極辦理存糧去化並調整稻米產業政策,俾增財政資源運用效益。積極研謀改善。109年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糧政業務計畫」項下「服務費用」編列6億1,836萬7千元,爰建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有鑑於近期「肥料之亂」延燒1個多月,迄今仍有農民反映買不到肥料,抱怨實名制購買肥料必須提供地籍資料等程序過於繁瑣,農友年齡層偏高,操作輸入資料建檔相當困擾,造成農民只為了買一兩包肥料卻要耗上大半天填資料,另農業委員會每包肥料補助20元政策,同樣手續繁複,且非購買時直接扣掉20元,顯然應允積極研謀改善。109年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10億8,131萬5千元,爰建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有鑑於近年極端氣候影響農業產銷調節,暖冬及盛產導致價格波動,農業委員會除宜加強將科研成果技術移轉產業界,以提高農、漁牧面臨極端氣候之防禦與應變能力外,亦宜建立長遠之產銷規劃並自生產源頭積極控管,以強化預警機制,俾降低農產品供需失衡致價格大幅波動之發生頻率,應允積極研謀改善。109年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1億5,875萬5千元,爰建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有鑑於全球氣候變遷致極端氣候發生頻率日漸增加,端賴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難以保障農民遭受天然災害之損失,惟農業保險自104年試辦迄107年底,整體保險覆蓋率僅6.21%,應宜研謀提升,以維護農民財產安全俾增財政資源運用效益。積極研謀改善。109年農業委員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編列17億7,127萬8千元,爰建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農業委員會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助於農業與環境保護共存共榮、相互加值,符合國際上里山倡議之精神。然里山倡議包含山川里海,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不應限於陸地上之農業,由近海生態指標台灣白海豚瀕臨滅絕,可知台灣西部沿海漁村也面臨漁業生態資源潰竭困境。漁業署並未投入足夠資源保育西部沿近海漁業資源復育工作,縱使近年來有離岸風機開發案所提供的回饋金,仍看不出漁業署如何整合、善用這些回饋金,推動沿近海漁業轉型成永續漁業。相較於鄰國日本,積極推動沿近海漁村的里海倡議,我國仍不見西部沿近海漁村社區積極推動地方創生計畫。有鑑於白海豚是漁業生態資源之指標,白海豚族群可代表漁業資源復育狀況,爰請農業委員會邀集獲得電力開發協助金之地方政府等單位,協調將其所獲得之電協金,依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運用於沿海漁業資源復育,永續漁業示範漁村等工作。

7.有鑑於「農業人才多元培育」編列相關捐補助經費辦理,為利全民認識農業自生產端至消費端之知識,加強對國產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農村再生基金允宜對「推動食農教育」訂定階段性目標與績效衡量指標,俾利回饋作為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109年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農業人才多元培育」編列7億元,爰建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有鑑於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金有關「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編列38億7,30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13億8,312萬8千元,巨幅增加55%,然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應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研謀改善,爰建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有鑑於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金有關「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農村發展及活化」編列41億7,90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3億3,293萬4千元,然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應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研謀改善,爰建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有鑑於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金有關「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設施型農業計畫」編列13億5,985萬元,較上年度增列1億0,185萬元,然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應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研謀改善,爰建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受COVID-19肺炎疫情影響,衝擊我國農業,對外為外銷通路受阻以及漁船作業受影響,對內為國內消費需求改變及休閒農業業績下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以促進農、漁業發展及增進農民福利為任,建請於產銷調結緊急處理計畫下調節預算,以因應下半年度疫情趨緩後的振興階段,協助農、漁產行銷通路轉型,擴展於電商銷售、外送平台等方面的媒合,以開拓銷費市場,振興產業,爰要求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新增決議1項:

1.有鑑於淘寶台灣於2020年5月18日舉辦之招商補貼紅利政策啟動儀式中宣告將啟動「五0」開店補貼政策,亦即「0運費、0廣告費、0開辦費、0手續費、0上架費」等五項紅利方案。然而,暫且不論淘寶台灣恐有中資電商違法繞道,假借英商克雷達進入台灣,非法經營電商平台,以及中國政府恐有透過傾銷補助建立我國經濟對其「高度依存」關係,控制我國通路、上架權、企業金流與消費大數據等疑慮。針對本次淘寶台灣「五0」方案,亦即「0運費、0廣告費、0開辦費、0手續費、0上架費」之開店補貼政策,是否有違反我國《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爰請公平會立案調查,如有違法則應依法裁處,並於三個月內將相關調查過程與處理情形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財政委員會部分。

非營業部分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新增決議6項:

1.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4,113萬元,較108年度編列3,603萬4千元,增編509萬6千元,係作為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之法人辦理團體評議等所需經費。但近年來金融消費爭議不斷,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爭議、0206選擇權價格波動事件、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銷售爭議、高收益債連結保單爭議及高風險槓桿型ETF爭議等層出不窮,而諸多爭議皆肇因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善盡金融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責,未有效監督金融機構強化內部稽核、落實內部控制,金融監理效能不彰,並遭監察院提出糾正。是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時,預設立場認為金融知識不夠普及、業務宣導不足,才會肇生前述諸多金融消費爭議,明顯規避金融主管機關未善盡監督管理職責,放任金融服務機構違法之事實。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金融監理及增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之專案研究書面報告。

2.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推動保護融消費者權計畫」編列4,113萬元,「提升融消費爭議處績效,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為年度績效目標;惟查元大S&P原油正2交易爭議發生至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僅不願提供期貨公會109年3月18日之陳情函文與19日放寬下市標準之公文簽核流程,更對於廣大投資大眾的陳情消極以對,完全沒有盡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義務。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妥善處理元大S&P原油正2交易爭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金融商品及服務之型態日趨複雜,為提升消費者對金融商品的實質內涵以及風險之認知,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相關部會推動金融知識教育宣導,培養國人金融觀念及素養。

4.108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訂定上市櫃IPO家數要達到58家的目標,但是實際上108年度上市櫃公司合計IPO掛牌僅39家。申請上市櫃家數逐漸減少,顯示我國資本市場對企業吸引力出現警訊,惟109年以來又受到國際政經變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影響,資本市場波動加劇,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活絡股權群眾募資市場並創設新版協助募資,俾持續增加優質企業掛牌,俾提升我國競爭力。

5.為推動普惠金融,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確保資訊安全及消費權利之原則下,持續推動開放銀行、電子銀行及其他金融科技相關業務,以促進民眾金融服務之便利性。

6.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所需費用,分別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20萬元、證券期貨局78萬4千元及保險局10萬元。但歷年獎金核發數甚微,甚至未發放,主因為不法案件檢舉機制缺乏誘因,導致舉發效果有限,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他國案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研究報告,以提高檢舉誘因。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非營業信託基金部分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二)總收入:原列2,432萬5千元,減列「財務收入」項下「利息收入-外幣定期存款」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32萬5千元

(三)總支出:1億2,695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原列1億0,262萬7千元,增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1億0,462萬7千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部分。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四)新增決議4項:

1.科技會報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為支應各部會具時效性及重要性而未及納編年度預算之研發計畫,計畫屬性無法於預算書揭露補助項目,為利全民監督,爰建請主管機關於網站建置專區或於科技部補助獎勵查詢網揭露所有補助項目狀況,包含補助經費、執行期間及研究結果等。

2.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2.工程技術策略專案研究-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4億1,467萬5千元,其中6.5G無線通訊網路技術研發計畫,依據國際5G研發時程,進行5G前瞻技術研發,以落實學界及業界密切結合之目標,補足關鍵技術缺口,培育國內前瞻通訊技術人才。

5G與AI發展為促進數位經濟及提高GDP關鍵驅動力,科技部辦理5G/B5G無線通訊網路技術研發計畫,107年度因審查著重產業效益及訂有業界資源投入要求,致執行率僅43.05%,該計畫將於109年度屆期,科技部宜與相關部會研發成果整合連結。

科技部應就目前推展5G前瞻技術研發計畫成果、相關申請之專利及研發技術,追蹤後續獲證及應用情形,並檢視國際專利布局,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計畫研發成果整合為適度資訊揭露及媒合,以利產業應用及後續研發,建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5G人才培育情形。

3.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十二)「產學合作研究發展」編列預算40億6,306萬7千元,其中1.產學合作目標導向型計畫(2)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高達17億9,815萬6千元。為推動前瞻產學大聯盟,以業界出題學界解題,推動產學合作。

惟其產學聯盟計畫與教育部或經濟部相關計畫,恐有研究領域及成果重疊情形。為撙節預算,使預算使用符合編列目的,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應與教育部計畫進行整合,另有關研發技術或衍生新創公司,科技部應研議與經濟部相關計畫銜接或結合之可行性。且審計部107年度審核報告指出,監察院鑑於科技部、教育部及經濟部自80年間陸續推動國內大學與產業之合作,卻尚無客觀之整體性績效評估及管理機制,建議該等部會偕同合辦我國科技產學合作業務之績效評估作業。

爰建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下列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科技部應盤點產學合作相關計畫內容,並研議與教育部、經濟部可合併結合之情形。(二)科技部就先導型、開發型、應用型等各式主題性產學合作,提供關鍵績效指標、整體績效評估及管理機制,以達到預算編列目的。

4.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十二)「產學合作研究發展」編列預算40億6,306萬7千元,其中2.協助產業創新發展(1)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達5億0,522萬元,為辦理創新創業國際鏈結業務、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計畫,打造國際級創新創業基地,引進國內外創業輔導專業團隊進駐等費用。

「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計畫」,本為培育青年科技創新創業,提升青年創業量能,惟其成果、績效不甚明確。為撙節預算,使預算使用符合編列目的,科技部應檢討計畫與資源分配,讓國內青年在科技領域的創新創業能真正獲得助益。

爰建請科技部,研議「加強培育國外創業輔導團隊根留台灣、提升青年創業能力、增加青年參與輔導比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整體績效評估及管理機制之書面報告,以達到預算編列目的。

丙、教育部主管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3億9,863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77億3,026萬4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教學成本-建教合作成本」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7億2,926萬4千元

3.本期短絀:3億3,163萬3千元,減列100萬元,改列為3億3,063萬3千元

(八)新增決議1項:

1.經查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在管理使用部分,108年教學成本-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項下的「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有超出預算耗用情形:

(1)因應在職專班招生,教學研究廣告費153萬8,814元(預算數89萬7千元)。

(2)教學研究成果業務宣導,支付業務宣導費211萬6,301元(預算數82萬6千元)。

基於撙節原則,校方廣告行銷前應先進行目標市場與客群分析,以有效提升廣告效果,下降廣告宣傳費用。

故爰請國立清華大學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善廣告與宣傳的規劃,包含相關評核與成效追蹤機制之書面報告。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七)新增決議1項:

1.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決算收支均呈短絀,雖至107年度短絀數略有改善,較106年度減少1億5,011萬9千元(減幅約48.65%),惟預估108及109年度之短絀數將再擴增至5億2,365萬3千元與3億1,832萬2千元,恐不利該校校務長期發展。

請國立成功大學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送至立法院。

六、作業基金─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七)新增決議1項:

1.查教育部主管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109年度預算,其業務成本與費用-教學成本-建教合作成本為新台幣23億5,75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新台幣21億6,750萬元為高,對建教合作成本支出應逐年下降,雖建教合作收入有增長但支出增加比例8.77%大於收入比例7.73%。故建議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2。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5。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8。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4。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七)新增決議1項:

1.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占床率偏低,僅約4至5成,北護分院及竹東分院及成大醫院斗六分院占床率僅約5至6成,亦屬偏低,造成醫療資源閒置及浪費,醫院經營效率容待提升。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3個月內提出說明報告送交立法院。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5億7,482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34億8,090萬5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4億7,790萬5千元

3.本期賸餘:9,392萬2千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9,692萬2千元

五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七)新增決議1項: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立本意原為配合各級中等學校教育發展政策,協助各校達成教學目標,並提升中等學校之財務營運管理成效及整體資源運用效益。然自105年度決算起,至109年度該基金已連續5年短絀,據其109年度預算書所示,目前待填補之短絀預估已達82億餘元,109年度較108年度短絀甚至增加12億餘元,增幅達約18%,顯見收入未增情形下超支狀況卻持續,基金財務狀況十分不穩定。爰建議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研擬相關指導原則,實際了解各校年度招生狀況及資源分配方式,盤點超支問題出處並協助達成具效益之教育資源運用,以期達成基金之永續發展。綜上,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擬未來針對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之輔導監督相關機制及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五十四、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五)新增決議1項:

1.教育部學產基金最早溯源自清朝時期先民獻田(地)興學助學,藉由土地出(放)租收益,專責照顧貧寒學子順利完成學業。然截至2019年8月底,學產基金土地面積為824.21公頃,其中遭占用68.27公頃(8.2%)、閒置146.53公頃(17.7%)。近年基金執行被占用土地清理計畫後,土地被占用情形已漸獲改善,爰要求教育部比照土地占用清理計畫訂定土地活化計畫,並每年提交活化計畫辦理狀況送立法院。

五十五、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四)新增決議5項:

1.凍結109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案中「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環境改善計畫」-「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代理(辦)費」編列1億9,177萬5千元之2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鑑於108年通過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雖教育部體育署陸續完備相關基礎措施,對推動個人捐贈運動員有一定成效,惟為增進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知名度及支援運動員實施成效,仍請教育部體育署強化宣導,以提升本案能見度。

3.為強化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財務、組織營運及業務推展績效,主管機關應落實對於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與監督,並追蹤後續改善情形,以健全體育團體發展,提升體育團體營運效能。

4.鑑於近年民眾運動消費支出有所成長,惟多數女性運動於賽事數量、規模較不及男性運動,雖教育部體育署近年來實施多項政策與計畫,並修訂女性參與體育運動白皮書,對提升我國女性民眾參與運動比例雖有一定成效,惟為加速促進女性運動發展,仍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女性規劃促進運動方案,以提升女性參與運動能見度。

5.經查,教育部體育署「108年訪評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計畫-訪評結果」中指出,43個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中,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項目中,有條件通過者12件、未通過者2件。

再查107、108年度特定團體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連續2年有條件通過者有:中華民國拳擊協會、中華民國角力協會、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中華民國划船協會、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連續2年未通過者有:中華民國雪橇協會。

鑑於運動發展基金意旨補助各特定體育團體發展體育活動,然若接受補助之單項運動協會財務會計仍欠缺完整制度,恐無法確定補助款項之運用成效。尤其上列所述連續2年未達通過標準之協會,補助款運用之流向恐無法確實查核。

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針對108年度未完全通過會計財務查核之14個單項運動協會,提出督導改善之計畫;並要求107、108年連續2年未完全通過之7個單項運動協會,提出限期改善計畫,前項兩者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特別收入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四)新增決議1項:

1.有鑑於教育部主管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轉型退場基金主要針對「協助推動學校轉型計畫」及「協助學校停招或停辦計畫」於109年度預算案中編列基金用途共9,069萬元,及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融資貸款計畫之預計經費2億元。然該補助計畫基金於107及108年度均由立法院決議凍結,且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迄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顯見輔導計畫機制未臻完善,雖106年度教育部增撥之25億元預算可供基金運作無虞,但目前執行成效未達預期效果,且現有之學校校產強制信託,及主管機關對專案輔導學校可加派公益董事及公益監察人之退場機制持續遭到私校團體質疑,在轉型及退場方案上無法取得共識。為順利達成專案輔導學校之轉型退場,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使用情形、效益及未來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機制之規劃,應包括退場誘因、退場標準、重要財務指標,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丁、科技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七)新增決議1項:

1.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於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內,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137億2,228萬3千元。查各科學園區、工業區工業用口罩短缺之狀況,雖經科學園區管理局協調但未果,又科學園區有確診病例,加上仍須異地辦公。經查至4月20日止,每週工業口罩缺25萬片,防疫醫用口罩缺4萬片。科學園區對我國經濟至關重要,今我國口罩產量已提升每日超過1,500萬片,以目前指揮中心所徵用之口罩共1,362萬片來說,剩餘138萬片口罩應足以供產業界所需,使經濟生產不致中斷。爰建請科學園區管理局盤點園區廠商所需口罩,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四)新增決議1項:

1.109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預算案編列「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4,165萬5千元、「核子事故射監測工作計畫」1,406萬5千元、「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504萬6千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3,403萬8千元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489萬3千元,以與地方政府(新北市、屏東縣及基隆市)辦理相關規劃、督導及協調、前進協調所或指揮所設施與設備建置及維護、碘片發放與貯存、民眾宣導、人員訓練等整備作業,並辦理定期演習及相關幕僚作業等,俾利落實核子事故應變整備及應變措施、健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及強化應變功能等。然迄107年度參與率仍未達20%,辦理成效容待提升。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七)新增決議1項:

1.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為辦理「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於109年度預算中編列共3億9,160萬元,其中「房屋及建築」之館舍建物相關整修工作編列2億1,384萬4千元,為升級計畫中占比最多之項目,此項目乃為繼續計畫,109年度經費為其第6年之預算續編,主要為提升並完備史博館各場館之機能。然截至108年度6月30日止,該計畫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實際執行率僅7.14%;而截至8月底累計實支數1億4,867萬8千元,與由104年度起至108年度編列之可用預算數6億4,808萬5千元相較,累計實支比率僅22.94%。該計畫乃長期程之延續性計畫,卻因行政作業問題導致進度經常性延宕;除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數不符似已成常態外,場館整修期間更由監察院調查發現其文物整飭移藏作業不當,以致發生文物資料管理正確性及公共信任問題,顯見史博館執行計畫並未根據執行現況有效率進行預算編列模式之更新調整,以極大化所編經費之效益。爰要求國立歷史博物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執行率檢討、109年度預計成效評估、及最新之計畫期程與執行方案之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交通委員會部分。

交通委員會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292億1,335萬元,減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7億元3,500萬元(含「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系統交流道工程」3億3,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4億7,835萬元

(七)新增決議4項:

1.109年度交通部觀光局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0億6,140萬9千元,凍結2,100萬元,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09年度交通部觀光局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2億3,101萬4千元,凍結3,500萬元,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109年度交通作業基金之觀光發展基金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1億8,242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4.109年度觀光發展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新興計畫」之「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9-112年)」編列8億元,凍結1,500萬元,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四)新增決議1項:

1.109年度預算航港建設基金「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6億4,669萬元,凍結1億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四)新增決議2項:

1.109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997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遞交至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6285號之718),在108年第4季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除補助無線電視數位改善站外,另用於補助傳播學術研討會、新聞類會議、新聞類頒獎典禮、媒體識讀等活動補助。

而於研究案部分(皆補(捐)助給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兩研究案皆有針對無線射頻器材部分,總計於第4季補助款項即高達572萬3,621元。為讓基金能妥善運用,避免有重複補(捐)助之疑慮,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編列研究案之考量基準,以及如何避免重複編列研究議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四)新增決議3項:

1.109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撥付地方政府編列1億4,316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十分之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09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編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9,896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109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300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有線電視戶數查核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部分。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新增決議6項:

(一)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勞務收入」中之「加工收入」,編列3億5,585萬4千元。然查,加工收入歷年之決算數,自105年度之4億2,079萬5,644元、106年度之4億0,493萬3,055元、107年度之3億9,905萬1,381元至108年度之3億7,834萬6,156元,可見逐漸下滑之情況。並考量109年適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各行業無不將受相當之影響,遑論屬勞力密集型之加工收入。為維護財政紀律,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就委託加工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經查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9年度於「業務收入」科目編列9億9,937萬7千元(含勞務收入及銷貨收入各編列5億0,136萬9千元、4億8,772萬1千元等),較108年度預算數減少6,522萬4千元,減幅6.13%。惟近年來該基金除業務收入持續衰退外,銷貨收入成長亦趨緩,顯見近年相關銷售通路之業績不如預期。另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之報告有述,矯正機關產品銷售以內部供銷近7成為主,且其中屬矯正機關自購占大宗,檢視108年度截至8月底該基金自營作業產品銷售概況,仍以內部供銷金額2億2,239萬4千元為主(比率70.26%),其中以銷售矯正機關金額達2億1,753萬6千元為最大宗(比率97.81%)。整體而言,該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以內部供銷近7成為主,且其中矯正機關自購占比逾9成,恐不利外界瞭解及展現自營作業之教化成效。

     經查法務部矯正署為提升相關銷售金額,於網路上架設「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透過商城方式整合各矯正機關之產品進行對外銷售之彙整,然國民似未能了解該網站之內容,恐導致網站銷售通路效果不彰,法務部應強化該網站之推廣與曝光度,除將產品部份透過網站方式擴大銷售也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以利提升矯正機關形象,與建立收容人未來復歸社會之謀生技能、鼓勵其自新更生,俾達成矯正目的與社會接納雙重效果,爰此,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三)依據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作業基金以協助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適應社會生活,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為設立目的。因此,收容人不論從事委託加工作業或自營加工作業,除能挹注基金業務收入外,也應藉由適宜的勞動模式,使從事作業之收容人能習得有利於復歸社會的工作技能與相關知識等。然根據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報告,委託加工作業中多有螺絲加工、紙袋加工、塑料組裝等工作項目。是類工作內容,雖謂能培養收容人之勤勞習慣,但恐無法有效賦予收容人適宜的職業知識與謀生技能。

       為確實培育受刑人之職業知識及謀生技能,達成受刑人多元化處遇及復歸社會的目標,法務部應考量社會職場需求及趨勢發展,檢討既有委託加工作業中不合時宜之工作項目,規劃多元且有利收容人銜接社會就業及生活之新增項目,並適度放寬受刑人選擇及轉換工作項目之限制。爰要求法務部就未來3年內各委託加工作業項目之檢討,及工作項目調整計畫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編列117萬3千元,費用說明則以:「為推展自營作業成品,增加基金收入,需積極尋找客源,又委託加工部分,加工廠商外移嚴重,加強與廠商之聯繫與擴展新客戶群,編列公共關係費117萬3千元。」

       然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之本科目預算,自106年度起即編列為與本次相同之117萬3千元,理由為「為積極推展自營作業成品,增加基金收入,加強與廠商之聯繫與擴展新客戶群」,並自107年度起,增加「又委託加工部分,加工廠商外移嚴重,加強與廠商之聯繫與擴展新客戶群」之費用說明。惟加工收入歷年之決算數,自105年度之決算數4億2,079萬5,644元、106年度之決算數4億0,493萬3,055元、107年度決算數3億9,905萬1,381元至108年度之3億7,834萬6,156元,可見逐漸下滑之情況,是公共關係費之執行成效,實當檢討。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公共關係費及自營商品展售商城之規劃及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09年度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項目中,編列3,326萬9千元用於職能訓練所授課教室之鐘點費、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等。為使技能訓練所能確實達成收容人職業技能訓練及復歸社會之目的,開放多元師資以充實技能訓練所之課程項目,並應比照相關機關最新規定支給授課教師鐘點費等費用。爰要求法務部就上開要求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09年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共計編列1億5,065萬8千元,用於天然氣及瓦斯裝置工程、鍋爐及炊場設備汰換、汙水處理及地下管線、太陽能熱水器、自來水改善工程等項目。其中自來水改善工程計編列3,365萬9千元,將用於臺北監獄等15座監所,改善收容人基本生活條件。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改革監政制度,建立符合基本生活需求的矯正環境。法務部為提高收容人用水品質,於107年啟動監所全面改用自來水,而尚未改用之監所則須定期檢測地下水質。

       綜上,全面改用自來水之政策目標與實際執行進度差距甚大,為確保監所收容人最基本之生活需求,改善日常用水質的純淨安全,並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就獄政改革之決議,爰要求法務部應儘速推動各監所之自來水基礎設施改善工程,對自來水及地下水定期實施飲用水質檢測,並於網站公開改善工程計畫建設進度及檢測結果,以昭公信。就上開要求事項,含初步辦理進度及檢測結果等,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新增決議4項:

(一)106年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並依此於108年以特別收入基金類別成立毒品防制基金。根據前開條例同條規定,該基金來源除國庫撥款收入外,尚包含犯前開條例之罰金、沒收、追徵及罰鍰部分提撥,基金孳息收入,以及捐贈收入等。另按預算法第4條規定,新設特別收入基金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據報載,107年法務部曾表示毒品防制基金成立後將以社會捐款為主,開放民眾及企業指定捐款反毒等,以促進民間資源參與公部門反毒工作的推展。

       然查108及109年度毒品防制基金資金來源均全額為國庫撥補收入,不僅缺乏社會捐款收入,也未見罰金、沒收、追徵或罰鍰提撥收入項目。而近3年(105-107年),平均每年罰金、沒收及追徵所得款項約3,285萬元,平均每年罰鍰所得款項亦有4,271萬元。以上資金來源狀況,並不符預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

        為使毒品危害防制基金之運作能符合相關法規,並充實多元資金來源,促進民間挹注資源,避免該基金僅由公務預算支應而使基金規模不足,進而阻礙跨部會反毒工作的推展,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提高社會捐助收入比率及納入罰金、罰鍰等提撥收入做出具體規劃,並據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歷年毒品受刑人占矯正機關收容人比率居高不下,難以看見毒品使用問題之改善,爰要求法務部就「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內有關矯正機關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科學實證毒品處遇模式實施成效評估與策進研究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精進計畫書面報告。同時,法務部應針對上開計畫每年提出評估報告、公告於網站,並建立定期評估機制,每年邀集專家學者針對上開計畫補助內容進行評估研議。

(三)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編列416萬9千元,費用說明則以:「辦理本基金相關行政業務勞務承攬4名所需外包費232萬8千元及臨時人員3名所需之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184萬1千元。」

       查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之一般行政業務,屬經常性之業務,其是否適宜以對於勞工較欠缺保障之勞務承攬之方式營運,實有疑問。又就留用、在職及離職者之勞動權益有無依法受到保障等,法務部自應予以注意,不得置勞工之權益於不顧。爰要求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彙整勞務承攬之工作內容及勞工之留用情形,並通盤檢討一般行政業務,是否應以其他較能保障勞工之方式進用人力等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關毒品處遇,我國已逐漸轉向醫療模式,期望藉此協助藥癮者重返社會、降低再犯行為。查毒品防制基金所編列之用途,其中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所編列之預算數為3億5,195萬2千元,占整體基金約七成五,其中包括多項藥癮治療或補助計畫,可肯定我國確有朝向加強醫療治療資源之目標。然衛生福利部於109年度所編列之預算中,實亦有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強化藥癮治療服務等計畫,用以辦理捐助藥癮病人替代治療醫療、治療性社區、處遇人員訓練等業務。為免資源重複,爰請基金主管機關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受補助部會),就如何提升藥癮治療資源使用、增進戒癮治療成效及基金補助適切性等部分進行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非營業部分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5,246億5,451萬5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項下「保險給付」中「農職保」200萬元及「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之「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50萬元,本項隨同修正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46億5,201萬5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246億5,451萬5千元,減列:

(1)「保險成本」項下「保險給付」中「農職保」200萬元。

(2)「保險成本」項下「保險給付」中「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之「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50萬元。

(3)「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就業保險」200萬元。本項隨同增列「保險成本」中「提存責任準備」2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46億5,201萬5千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八)新增決議1項:

1.鑑於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年資給付率高達1.55%,實質費率約12%,與我國實質費率相仿國家之年資給付率僅約一半,2018年勞工保險費用給付收支已出現逆差,依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若維持現行勞保費率及給付制度,本基金恐於2026年破產,事涉上千萬勞工之生活安全保障。爰依「預算法」第52條第2項規定,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就「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方案原則、步驟、執行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54億9,657萬4千元,減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中「就業安定收入」20億元外,配合109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協商結果,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就業保險」2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中「就業保險提撥收入」200萬元共計減列20億0,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4億9,457萬4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175億9,922萬9千元,減列:

(1)「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280萬元,包含:

「綜合規劃業務」中「編印就業安全刊物及傳送」180萬元。

「職業訓練業務」300萬元(含「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100萬元、「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200萬元)。

「就業服務業務」250萬元(含「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除人員聘僱與人事相關費用外)」100萬元、「青年就業服務(除人員聘僱或臨時人力等人事相關費用外)」150萬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150萬元。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150萬元(含「輔導高風險、高職災、高違規(3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就保)」100萬元、「推動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促進國人就業(就保)」50萬元)。

「促進就業安全業務」中「強化加保維薪方案計畫(就保)」之「一般房屋租金」50萬元。

   配合基金來源減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中「就業保險提撥收入」200萬元,本計畫應隨同修正減列200萬元。

(2)「外籍勞工管理計畫」550萬元,﹝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350萬元(含「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100萬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100萬元)﹞。

(3)「提升勞工福祉計畫」224萬元,包含:

「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30萬元。

「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60萬元。

「勞動關係業務」中「增進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落實大量解僱保護功能計畫」30萬元。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中「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滿意度調查(就保)」4萬元。

「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就保)」100萬元。

(4)「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郵電費」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10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5億7,818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78億9,734萬5千元,增減互抵後,減列19億8,09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9億1,638萬5千元。

(五)新增決議16項:

1. 10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促進就業安全業務」之「強化加保維薪方案計畫」預算編列4,981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本計畫之適用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 10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2億5,952萬8千元。補助庇護工場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身心障礙者訓練就業技能之場所,以利日後於職場就業,惟目前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甚少,且轉至一般職場或社政、醫療體系就職者亦屬少數,不利庇護員工經濟生活安全,加以庇護工場營運績效不甚理想,容待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體系,以強化職業轉銜機制,並提供相關配套措施,進而改善庇護工場之營運狀況。爰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 10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青年就業服務」1億3,817萬3千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近年來推動青年職能開發及促進青年就業服務計畫,期可協助青年人口能順利進入勞動市場,惟其中青年就業讚計畫因實施成效欠佳等因素,導致執行數年即終止,顯示規劃作業容欠周延,亟應研謀改善,以有效提升青年就業力。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青年訓練相關措施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 10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青年就業領航計畫」2億8,805萬3千元。為協助高中職畢業生培養就業力,並提供進入職場之多元管道,爰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惟106及107年度原預計分別約5,000名及1,500名高中職畢業生適用參加該計畫,實際經媒合錄用者僅分別744人及791人,與預期落差甚大,允宜就職缺內容及執行方式檢討調整。爰請勞動部針對歷年執行成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為保障外籍勞工工作權益,維護其居住安全及職業安全,要求勞動部應將申請聘僱許可之雇主,其預計使勞工工作之工廠附屬員工宿,是否符合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相關法令,研議增列為核發聘僱許可之要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 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內,編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支出9億3,596萬5千元。按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置目的,係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財務主要來源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查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於2020年2月26日所召開之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93次會議紀錄,決議於「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專案補貼計畫」,支付與失業國道收費員之訴訟費用共計70萬元整,然而,第一,「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使用目的係為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勞資爭議與督促事業單位遵循勞動法令,及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計畫等,支付訴訟費用與該預算科目之使用目的不符;第二,就業安定基金主要之財務來源為雇主聘僱外國人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國道收費員解僱案係因國道收費電子化,遠通電收公司及交通部未能依約妥善安置收費員所衍生之勞資爭議,與聘僱外國人所導致之就業問題無關,故衍生之訴訟費用,不應由就業安定基金支出;故衍生之相關訴訟,勞動部應積極尋求其他解決方案。爰此,要求勞動部就勞工提起訴訟應訴所需費用不由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支應。

7. 近來火災事故頻傳,然違法農地工廠與移工宿舍大火等火災類型對於消防人員的生命安危仍未獲得妥善處理。廠住未分離之移工宿舍內多番藏有工廠有毒化學物品、鐵皮材質、無安全窗舊式防盜鐵窗皆影響移工逃生。鐵皮工廠大火不僅是嚴重危險程度的類型,存在悶燒、鐵皮坍塌、工廠平面圖與現實不符、易燃物與爆裂物環境,消防員進入空間內搶救受困者,都是極度危險的打火處境。

然而過去雖然勞動部已有訂定雇主所準備之移工宿舍,於生活管理計畫書內明訂移工宿舍不得設置於工作場所,但目前尚有許多的移工宿舍廠住同址,為節省成本於是將宿舍蓋在工廠內,便利移工出勤。

雖然勞動部與內政部消防署多次宣導改善卻成效不彰,敬鵬大火宿舍蓋在工廠4樓,帶走2位移工與6位消防員的生命。這幾年來移工與人權團體一直不斷呼籲廠住分離,2018年監察院已提出相關糾正案,卻直到2020年勞動部、經濟部、內政部卻仍在跨部會討論,進展緩慢。

經查10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亦編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5億6,813萬元,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應制定相關內部辦法與規定,要求各地勞工行政單位於移工入境後外勞查察員初次前往宿舍住所查察時所發現未廠住分離之工廠名單清冊通報廠址所屬之地方政府消防局,以便利各消防局登錄造冊列管危險移工宿舍。

8.勞動部擬於2020年5月推出「安穩青年就業方案」,規劃補助每月1.2萬元,共計12個月之僱用獎助,以鼓勵雇主僱用有就業意願且初次尋職之本國籍青年,增加青年就業率。惟按目前政府規劃方向,恐有青年於獎助期間結束後,無法持續就業,反遭雇主解僱之可能。為避免重蹈「22K政策」之覆轍,爰請勞動部針對僱用達一定期間以上者,提供相關補助條件,鼓勵雇主長期聘用;並納入獎助期間結束後,雇主不得降低勞工薪資,與違反者之處罰規範,以達政策之目的,使受疫情影響就業之畢業學子能真正穩定就業。

9.網路科技日漸進步,新勞動關係類型推陳出新,由大量自由勞動提供者與勞動需求者所組成,看不見彼此前提下利用網路或應用程式於網路上互相簽訂契約條款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領域規模日漸升高,運用使用人數大幅增加。

因疫情影響民眾消費模式改變,增加選擇使用餐點外送至家減少出門機會,據此經濟部4月1日推出「經濟部推動零售業上架電商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其中包含補助商圈店家與夜市小吃攤販加入電商餐點外送的政策,連環因素影響之下使得食物外送平台APP訂單高漲,更多勞工有誘因選擇加入零工經濟的行列,訂單增加也提升外送員在業務執行期間發生職災之可能機率。

經查於10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針對「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之「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編列預算4億3,104萬1千元。故為因應時代變動「零工經濟」嶄新勞動契約簽訂模式,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應就勞動市場和勞動關係研究做專業分析與研究,為維護食物外送員業務執行期間之安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之「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應加強針對諸如像德商foodpanda_富胖達公司等明顯聘僱關係卻毅然拒絕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做出更為妥善之懲處。

10.勞動部擬於2020年5月推出「安穩青年就業方案」,規劃補助每月1.2萬元,共計12個月之僱用獎助,以鼓勵雇主僱用有就業意願且初次尋職之本國籍青年,增加青年就業率。惟日前據人力銀行調查指出,有超過四成的年輕受訪者憂心薪資因此被拉低,影響整體勞工之就業環境。為避免重蹈「22K政策」之覆轍,爰要求勞動部依照最近1年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水準規定起薪門檻,始得適用該方案之僱用獎助。

11.勞動部擬於2020年5月推出「安穩青年就業方案」,規劃補助每月1.2萬元,共計12個月之僱用獎助,以鼓勵雇主僱用有就業意願且初次尋職之本國籍青年,增加青年就業率。惟過去2009年馬政府推出之「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不但造成企業給薪之定錨效應,亦出現部分雇主一手聘用實習生,一手解僱正職勞工之現象。為避免重蹈「22K政策」之覆轍,爰要求勞動部研提配套措施,辨明企業是否確實額外增聘勞工,與違反者應返還獎助金之相關規範,使就業市場不致產生大量遭到替代之失業勞工,引發壓低整體勞動條件之不良效果,違背政策之初衷。

12.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項下編列「辦理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查,有提供托兒「設施」之事業單位卻逐年下降。且若干托兒設施皆曾申請政府補助,政府應該要續追蹤後續使用情形。另,根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入主要工作項目,並且設定績效指標。從107的年度比率來看,並未達標。企業托嬰為國家重要政策目標,爰要求就業安定基金就「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編列「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2億5,952萬8千元。然根據108年度庇護工場之經營情形,目前合法立案或受政府委託之總數為145家,可提供就業數2,047人,占身障者人數比例甚低。另外,經由庇護工場任職後,轉銜進到一般職場和社政醫療體系者,數量稀少。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支持、就業轉銜及相關服務,惟目前計畫之成效不佳,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甚少,轉銜機制成效不佳應作檢討。本次疫情期間更可以看出庇護性工廠經營之難處。爰要求勞動部針對就業安定基金之「庇護性就業量能不足及轉銜機制困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鑑於近期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於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中,通過勞動部提案要求在「就業安定基金」中編列預算70萬元律師費,該項決議顯然與該基金成立宗旨「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不符,爰勞動部就勞工提起訴訟應訴所需費用,不由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支應。

15.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勞動部已從就業安定基金準備41.25億元,同時擬定短、中、長期計畫,將視疫情變化及產業發展情勢適時啟動各項措施。勞動部日前啟動「安心就業計畫」,針對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工作日數與時數時薪族,一旦實施無薪假,勞動部補貼減損薪資差額的50%,每月最高發給1萬1千元、最長6個月,預計協助1.6萬人。經查,勞動部統計資料,目前有81萬9千人的打工族,然勞動部「安心上工計畫」,僅1.6萬人獲得補助,在疫情期間許多勞工面臨暫時失業,同時為家中經濟來源及支柱,恐使勞工面臨生活困頓,緩不濟急。爰建請勞動部研議相關配套,並說明就業安定基金短中長期計畫,如何搭配其他紓困方案,以保障部分工時人員,工作權益,達到預算編列目的。

16.依據行政院106年1月13日召開之「處理非本國籍無依兒童及少年面臨困境協調會議」決議,是類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相關安置籍寄養費用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支應,以確保渠等福利與權益。鑑於外籍勞工在臺人數逐年攀升,部分勞工在臺懷孕生產後,將子女留置醫院或交予保母後行蹤不明,甚至離境,致其子女無人照顧,而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於合法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居家式托育服務、留養人家等。為使保障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福利與權益,爰要求勞動部逐年匡列相關兒少安置機構經費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357億4,169萬3千元,配合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業務收入」項下「其他業務收入」中「其他補助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7億3,969萬3千元

2.業務總支出:345億1,29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12億2,873萬8千元,減列200萬元,改列為12億2,673萬8千元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8億5,882萬元,配合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房屋及建築」44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5,438萬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5億9,700萬元,配合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44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9,256萬元

(七)新增決議1項:

1.為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157條及第169條規定,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等規定,政府爰於各區域設置公立醫院,並補助經費以利其等營運,期能照顧弱勢民眾、平衡地區醫療資源及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各項公共衛生(含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及緊急醫療)業務。查109年度醫療藥品基金編列母基金及26家醫院總收入357億4,169萬3千元、各項成本及費用合計345億1,295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賸餘12億2,873萬8千元,惟扣除中央政府補助經營經費37億4,210萬元,則為短絀25億1,336萬2千元。經查:自全民健康保險(健保)實施以來,我國公私立醫療能量均大幅提升,尤其在都會區,民間醫療資源充沛,大幅削減部立醫院擔負之公醫任務,同時亦壓縮部立醫院醫療市場空間,而健保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後,醫療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衛生福利部部立25家醫院107年度未含中央政府補助均呈短絀,經營績效欠佳,而109年度績效再呈下降者計有3家醫院,亟應積極督導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妥為籌畫因應,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990億0,156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990億0,156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八)新增決議4案:

1.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24號解釋,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亦規定:「健保會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因此面對健保的改革問題,攸關民眾負擔的程度,以及就醫是否享有健保給付,因此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健保改革方案,其政策制定過程應納入公民參與。

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臺灣腎臟病發生率、盛行率皆為世界之冠,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0年推動之「初期慢性腎臟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末期腎臟病前期之病人照護與衛教計畫」收案人數皆有提升,然罹患腎臟病人數至今仍繼續成長,107年血液透析給付平均支付每位病人42萬元,無疑為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之沉重負擔。經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項方案皆針對CKD stage 1至stage 3a之初期慢性腎臟病病人;後項方案乃針對CKD stage 3b以上之中後期慢性腎臟病病人。2方案皆以衛教及醫學處置為照護標準及目標,然猶未能有效預防患者進入長期血液透析之境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降低國內慢性腎臟病盛行率暨前述2項方案效益提升之書面報告。

3.經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7年度始推行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減量措施,但恐因疫情影響醫院經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9年2月5日發函「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持續發展,109年區域級(含)以上醫院門診減量暫緩執行」(健保醫字第1090032661號),有鑑於國內疫情略見趨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暫停區域級(含)以上醫院門診減量政策,進行定期檢討並訂定恢復實施原則。

4.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年國人就醫次數每人平均就醫15.64次,創下歷史新高。與OECD會員國相比,僅次於韓國與日本而位居第三,且高診次就醫輔導計畫之成效略呈鈍化。相比105年輔導高就診個案,就診次數下降20%,106、107年僅減少18%。有鑑於我國自全民健康保險(健保)開辦以來,民眾使用醫療服務便利,費用低廉,致有不合理使用健保醫療資源情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8年高診次就醫輔導計畫之書面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98億4,505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98億4,505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486億0,055萬7千元,配合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項下「政府撥入收入」4萬7千元、「社會福利基金」項下「政府撥入收入」940萬元6千元,共計減列945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5億9,110萬4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574億0,093萬8千元,減列:

(1)「醫療發展基金」700萬元(含「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100萬元、「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300萬元、「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300萬元)。

(2)「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215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補貼、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20萬元、「菸害防制工作」50萬元及其中「營造無菸支持環境,辦理菸害教育宣導」50萬元、「衛生保健工作」中「推動兒童、青少年健康促進工作」25萬元)。

(3)「社會福利基金」項下「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100萬元。

(4)「長照服務發展基金」660萬元(含「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500萬元及其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10萬元、「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緩和失能計畫」100萬元及其項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

(5)配合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項下「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之「購建固定資產」4萬7千元。

(6)以上共計減列1,679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3億8,414萬1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88億0,038萬1千元,減列734萬4千元,改列為87億9,303萬7千元

(五)新增決議5項:

1.監察院109年度通過對衛生福利部糾正案,有關於107年4至7月間發生5起精神障礙者之家庭長照照顧者不堪壓力,造成照顧者自殺或殺害被照顧者之人倫悲劇,在精神病人長照家庭中遭逢生活困境與龐大照顧壓力下,照顧者與被照顧者未能獲得適當支持與協助,足顯示政府社會安全網仍存有漏洞。現行長照體系中公衛護理師、社區關懷訪視員是否接受精神衛生護理照護訓練,專業能力與經驗是否足夠?精神科居家治療醫師是否包含在長照服務計畫中?如何強化精神病人家庭照顧者支持網路?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編列386億7,865萬5千元,而其中就「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緩和失能計畫」之「強化精神病人長照服務計畫」編列5,500萬元,此筆預算如何達成上述目標,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09年度預算醫療發展基金於「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新增「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3億1,500萬元,支應「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個案管理費。「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中,對於具有慢性疾病失能患者,由醫師及護理師(個案管理員)定期家訪。然,現行長期照護十年計劃2.0,亦有個案管理員(護理師)定期家訪,並依失能者需要協助媒合居家護理訪視、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等服務。此二者規劃及相關醫療照護是否有所重疊,未能有效整合,恐影響資源有效配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釐清之報告。

3.109年度醫療發展基金用途共計25億7,558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7億1,159萬元,減少1億3,600萬7千元,減少約5.02%。其中「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15億4,097萬9千元內,「就醫無礙計畫」僅編列1,000萬元,對於現況困境顯有不足。經查基層診所普遍未規劃無障礙空間,同時具備「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廁所」與「無障礙溝通」三項指標的診所,僅占全國健保西醫診所的5%,造成行動不便之長者、身心障礙人士就醫必須選擇大型醫療院所,與政府積極推動醫療分級分流政策相左,無法落實小病至小診所、大病才到大醫院之政策目的。109年度「就醫無礙計畫」僅編列1,000萬元預算,對於基層診所設置「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廁所」、「無障礙溝通」等設施明顯不足。經統計台灣身心障礙者中,肢體障礙者約有36萬人,另隨著人口老化,行動不便之長者亦有無障礙設施需求,請衛生福利部未來應編列充足預算實行輔導診所規劃無障礙空間擴大實施,以達成政策目的,並且滿足行動不便民眾就醫需求。

4.社會福利基金所屬社政機構不足之人力,109年度預計進用非典型人力高達986人,仍大量以承攬人力取代派遣人力,且較以前年度持續增加。該基金所屬社政機構近年來進用非典型人力經費遽增,且將核心業務所需人力改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影響非典型工作者勞動權益,應檢討改善。以承攬人力辦理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生活照顧等核心工作,如擔任社工員、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等專業人員,無法落實保障工作人員勞動權益,恐影響專業服務穩定性。為維護專業服務人力的勞動權,使受服務對象可得到穩定服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目前相關社會福利機構用人制度研擬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以確保社會福利機構所提供照護與輔導之品質,並保障相關工作人員之勞動權益保障。

5.衛生福利部統計近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逐年增加,為降低加害人再犯之可能性,「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惟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核發率僅約3成。為維護被害人權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邀集司法院召開聯繫會議研商,將「加害人處遇計畫」納入法官相關教育訓練議題,俾提升地方法院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比率,於1個月內將規劃辦理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以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

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五)新增決議13項:

1. 109年度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中「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3,015萬元,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後,始得動支。

2.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2017年「觀光旅遊競爭力報告」顯示,於136個調查國家中,在「環境永續」這個項目之細項指標PM2.5濃度落在百名之後,總排名第123,在136個國家中僅優於13個國家,卻落後鄰近國家如:新加坡(第39名)、菲律賓(第41名)、日本(93名)之排名甚多,顯見我國PM2.5之防制仍有長足進步空間,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訂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使我國PM2.5年平均濃度於112年符合15μg/m3,並將WHO建議值10 μg/m3列為長期努力的目標。

3.近年來室內空氣健康危害的議題逐漸被大家所重視,尤其是最近二、三十年來大眾生活型態的改變,使得人們在密閉的居住空間或是辦公空間裏享受空調系統帶來的舒適便利之餘,「病態建築物症候群」(Sick Building Syndrome)也應運而生。在密閉的建築物內,如果室內通氣量不足時,污染物就容易蓄積而導致室內空氣品質惡化。影響室內空氣品質的因素包括戶外汽機車、工廠排放的廢氣,或是因中央空調冷氣系統的外氣進氣口或濾網未定期清理而孳生的微生物、黴菌等。室內空氣品質對於經常在室內的兒童、孕婦、老人和慢性病人更是特別重要。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因為室內空氣污染而死於氣喘的人,全球每年有10萬人,其中有35%為兒童,室內空氣污染問題不得不重視。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納管管制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福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站、捷運車站、展覽室、商場等10類場所範圍,以及博物館、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及運動健身等6類場所。為提升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人健康,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僅就基金概況中施政重點提及「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列管、管理、輔導及教育訓練」,業務計畫中絲毫未就此筆基金預算中對室內空氣品質問題有相關措施,尚有未足,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因為疫情影響,加上防疫作為導致部分紙容器、口罩、一次性餐具及醫療廢棄物增加,加上多台焚化爐進入整頓期,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評估再生能源化等各項現有廢棄物的創新去化管道,並針對各項去化管道之可行性、法制面執行困難提出評估,以循環零廢棄的角度改善資源回收制度,推動多元廢棄物去化機制。

5.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1億3,015萬元,用以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輔導及審查管理作業。惟近年來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如廢PET、廢PP/PE及廢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廢印表機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均不及回收量,凸顯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風險。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

6.109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計畫,編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7億7,047萬2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經查近年(101-108年)各類型(包括農地、加油站、儲槽、工廠、非法棄置場址及其他)污染列管場址整治情形,其尚未解除列管場址數呈逐年成長趨勢,101年度為1,247處,108年度8月份已增加至2,931處,其中以農地2,499處高居首位,該基金對各類污染場址之管制及整治業務亟待強化。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7.109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編列預算7,343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體氨氮污染削減設施、辦理事業氨氮污染調查及削減示範場規劃設計、辦理畜牧業資源化利用工作,以及辦理輔導畜牧業廢水管理計畫工作等。經查:主管機關為降低放流水氨氮排放,有效維護水體動植物生存環境,自100年起陸續修正放流水標準。100年陸續管制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石化業、石化專區污水下水道之放流水氨氮濃度;101年增加光電業及科學園區管制;103年管制石化業;106年起擴大管制所有列管事業,依不同設立時間及業別,於101年、103年、106年起逐步實施管制,並分別於110年、113年修正調整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氨氮放流水標準;另考量畜牧業高氨氮廢水特性、處理成本及產業衝擊程度,則未管制放流水氨氮,係透過修正法規提升畜牧糞尿資源化比率,削減畜牧廢水排放水體氨氮污染量。惟從100年至今仍有部分氨氮嚴重污染之河川,雖有改善但成效並不明顯,不僅有部分河川未有檢測數據,另有部分河川不減反增;就100至106年檢測數據觀看,105年度氨氮含量處於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已較100年度之11條下降為5條,惟106年度復上升至8條,顯見改善河川中氨氮並無明顯成效,其中11條嚴重污染河川中,急水溪100年度氨氮為3.4毫克/公升,106年度上升至3.64毫克/公升,顯見推動氨氮污染削減措施亟待強化。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我國執行環境保護最高機關,目的不使有害污染物質以各種形式存在於水體、空氣甚至人體中,然為有效改善水體氨氮濃度,不僅從100年度起加強管制,並不斷修正法規,藉以達到成效,雖氨氮嚴重污染河川有逐年減少趨勢,但仍需透過任何可行方式(加強水體檢測、事業體削減、畜牧業資源化),配合地方政府共同執行水體氨氮削減措施,讓過往常有大量魚類暴斃之憾事不再發生,以維水體動植物有良好生存環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追蹤相關法規及政策推動,強化河川水體水質改善。

8.根據聯合國統計,每年約有800萬噸(1卡車/分鐘)的塑膠垃圾進入海洋,一次用產品(single-use)所造成環保問題亦為國際間所關注,應減少使用,以避免資源耗費。近年政府推行網購包裝減量標章,供民眾選擇包裝包材減量之網購平台業者,雖相關政策尚有改善空間,但仍值肯定。惟自2019年台灣外送訂餐平台興起,全球產值高達約新台幣6兆元,產生大量外帶便當盒、飲料杯、塑膠袋等垃圾,目前仍未見政府對於外送平台包裝減量政策。我國已有少數外送訂餐平台以重複使用餐具及食器配送餐點,政府應協助推廣、獎勵相關業者,並輔導店家參與重複使用餐具及食器,減少外送餐盒造成環境破壞。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針對外送訂餐平台訂定相關減塑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經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有多項目執行率偏低(包含推動E-bus、推動西螺市場之電動蔬果運輸車、推動其他市場之電動蔬果運輸車、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前開計畫中幾項低執行率項目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9年5月預告「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欲加嚴自2012年來,也就是長達7年均未修正之空品標準。惟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在北中南召開三場公聽會後,未積極回應民間團體與國人改善空污之心聲,PM2.5空品標準恐沿用多年前之標準。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執行之「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亦指出:「在國內之空氣品質標準之下,PM2.5仍可能造成健康影響,......長程目標建議下降至日平均25μg/m3,年平均10μg/m3」。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該修正草案迄今,已長達1年之久,仍未正式公告實施。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公告最新之空氣品質標準,以回應國人加速提升空氣品質之期待。

11.為加速空污改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出多項空氣污染防制行動計畫,包含工業鍋爐改善、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等補助方案。惟2020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來源僅45億多元,較基金用途63億之差距甚大,本期恐將短絀17多億元;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餘額業已自2016年之94.67億元,降至2020年預估之16.81億元。有鑑於相關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穩定實施對於空品提升至關重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提增加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之具體做法,檢討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率之期程規劃,於2020年12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回應國人加速改善空氣品質之期待。

12.經查,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至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又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來源,105至107年度有部分回收物品申報量小於回收量(包含廢PET、廢PP/PE、廢農藥環藥廢容器、廢印表機),有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有未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前開現象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據行政院核定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2020年要較2005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百分之二。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0年4月提出之報告肯認,為達成中、長期減量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要更有力之管制作為,而現行之管制工具並不完備,導致各部門之管制目標難以達成。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2020年底前,提出包含強化行政管制、完備經濟誘因、確立部會權責及增列調適條文等方向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辦理公聽會、研商會議,充分蒐集各界意見,加強溝通凝聚各界共識,以落實我國既定之減碳目標。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信託基金部分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六)新增決議1項:

1.有鑑於近2年爆發多起重大公司倒閉事件,包含華映公司、遠東航空及祥富水產等知名集團企業先後關廠或歇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工資之受影響勞工恐達二千多人以上,代墊金額亦為歷年之最。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自1986年開辦,截至2019年底,墊付金額已達52億3千萬元,然勞動部累積追回代墊款僅8億8千萬元,追償率不到17%。為維護基金財務運作穩健,保障勞工權益與生活,勞動部應積極追討墊款呆帳。爰要求勞動部研擬提升追償效能之具體辦法,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未來之精進作為與追償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六)新增決議1項:

1.據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統計,100年度至108年8月底止,清潔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22件;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者21件;先行撥發先期濟助金2件,共計45件。可知清潔人員職災死亡案件仍屬頻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清潔人員職災死亡案件之成因進行統計,並研擬因應對策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賴委員士葆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岱樺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保留部分。依協商結論,保留部分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兩人發言,發言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案均不再發言,即開始進行保留部分黨團版本的表決。

現在就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3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針對附屬單位預算部分,主要保留的部分,在校務基金部分有2案、台灣電力公司部分有1案。就校務基金部分,因為近期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的爭議頻傳,包括有校長介入師資招聘,或者首長占用原來提供給師生使用的空間問題等等,這些經費使用上的爭議,當事人沒有辦法提出合理的說明,嚴重傷害我國國立大學的形象,我們也沒有看到教育部有積極討論上開爭議。再者,國立大學的校務基金,從上個會期開始到現在,一直以來都沒有設置一個單獨的基金使用管理稽核單位,原先的稽核單位也是編制在校長室下,而且也沒有明列清楚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召集人,為了避免社會疑慮,達成預算的正義,對避免校長兼裁判監督的現象,以及其他擔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對於消除校長兼裁判疑慮的實際作為,因此時力黨團針對這部分提出兩個案子,希望各大學校務基金長期以來所累積的問題,以及已經發生的事情,能夠有一個完善的、長期的規範方式,以解決上開爭議,希望各黨團能夠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4時)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下午要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國民黨38位委員及上一任的委員謹守法定職責進行相關審查,在審查過程當中替人民把關,希望每一塊錢都要用在刀口上。今天要三讀,國民黨有幾點意見向各位報告,第一點,營業及非營業基金的規模加起來高達五兆四千億元,遠比公務預算兩兆元的規模更大。雖然目前國內疫情的防疫還做得不錯,但是往後的振興及紓困也期待政府有更大規模的支出。我們希望所有國營事業及相關的非營業基金能利用預算法第八十八條的相關彈性,即可以移緩濟急及對相關支出都能趕快進行,以促使國內經濟儘速復甦。這是第一點報告。

第二點,各位很清楚學校預算有一部分來自公務,而有一部分也來自校務基金,就是從校外募來的。沒有錯,這一塊相對是比較有彈性的,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政府幾乎不作相關的規範及督導。國民黨團希望在這次通過之後,包括主計總處、審計部能夠加強查核及規範,讓這些校務基金能夠用在學校、學生身上,並強化校務基金的功能,且避免發生弊端又能確保學生的權益。

最後一點,有關營業部分,除了該有的政策目的,譬如像中油、台電等等達成政策目的之外,我們也希望所有的國營事業要提高經營效率,當然不樂見蔡政府將這些高級位子等種種做為酬庸對象,因此期盼任用專業,讓國營事業除了政府政策之外,也能提高經營效率,並為國家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所以國民黨才提出這樣的說明。另外,等一下的相關提案,也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陳委員超明、鄭委員麗文聲明對上午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4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營業及非營業基金保留協商的部分,剛才已經聽取包括在野黨對於營業及非營業基金的意見及看法,在此本黨也要作一個說明。

有關剛才時代力量黨團所說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的運用,其實教育部過去早在104年就有重新修法,之後我們在上屆上會期也針對修法後產生的問題,積極尋求修法來加以補充。由於在上一屆的會期當中,最後朝野各政黨不能達成一致的共識,以致於並沒有在上一屆完成審議,讓校務基金能得到更健全的管理制度設計。在本屆民進黨黨團也持續、賡續依據上一屆我們的黨團提案,繼續與朝野政黨協商,有關非營業校務基金部分,我們認為不宜在基金審查時,針對應該以法制化處理的立法行為,卻透過對非營業基金預算的保留方式來進行干預,我們也希望未來尊重大學自主的方式,對於各大學校內有爭議行為發生時,若是已進入司法程序,也不宜以預算審查的程序來橫加干預。因此,民進黨在此也有提一個對案,在主決議的部分,依照民進黨的看法,我們希望請教育部儘速研議修正校務基金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的設置運作等規範,也就是我們在上屆會期希望能夠去進行的修法,落實校務基金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的獨立性,避免像剛剛時力黨團所提出的,在現實運作上的確有些需要檢討改進的部分。至於如何改進,我們會尋求以立法的方式來進行。

至於國民黨朋友所提到的,有關中油目前發生的一些事故,我們也支持經濟部以嚴格的環境保護法規來處理,依照經濟部目前所啟動的,根據環評法第十八條的對策,這已經超出了該意外事故進行的責任範圍,所以我們支持經濟部要求中油公司循著環評法、循著配合環保署的要求來對該工安事件進行嚴格的處理。在此,我們認為,對於營業預算的部分應該繼續支持,讓國家的能源自主,讓各項的能源設施能夠落實,俾把握期程儘速完成。像此次的疫情當中,我們發現,誠如糧食安全、國家安全跟公共安全,能源安全也是未來我們應該積極努力的一項,這時候已經不能超前部署,但也要追上進度,懇請各黨團繼續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鍾委員。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4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109年中央預算編列台電採購燃煤的部分,因為台電編列預算採購的煤達到兩千九百多萬噸,但去年採購的煤才兩千七百多萬噸,在政府減煤的政策之下,其實台電並不需要編列那麼多採購煤的預算。台電編列的預算達到七百多億元,如果政府的政策是減煤但又只採購兩千七百多萬噸的話,其實應該可以刪除大約50億元的預算。根據台電的說詞,就是採購的煤價格可能會增加,但是如果採購的煤價格增加的話,依照台電以往類似的情形,台電也只要再提出專案報告,或者是透過預算的決算,是可以將因採購價格變動而不足的錢再納進來。所以,針對政府減煤讓空氣更為清新的情況,尤其中南部空污的情形還是很嚴重,在此敦請各位委員支持,能夠刪減台電燃煤預算50億元,讓政府的預算能夠實質編列,以維護環境品質。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接下來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4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稍後我們就要正式進入表決的時程。減煤不能打假球,少燃燒、少燃煤就能減空污,我再次說明少燃煤就能減空污,這是最佳、最快的方法,本席以及陳椒華委員一起提這個案子,也就是應該將台電所浮濫編列的138億元燃煤預算悉數刪除。執政黨一直告訴我們希望能夠推動減煤增氣的政策,我們都全力支持,但執政黨口口聲聲的在說要減煤,其超編的預算大家就應當一致刪除,真正讓空污減少,保障人民的安全。生命誠可貴,從台電的預算看來,去年度和今年度光量體的部分就少了12%的購煤量,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超編?依照法令規定的安全存量是30天,而我們編列的預算卻超過35天,為什麼要如此欺騙老百姓?大家都說要減煤,但我要再次強調減少燃煤就是防空污最好的辦法,所以我希望不要再口口聲聲的說要讓我們的空污減少,但是在燃煤預算裡頭竟然偷偷摸摸的增加。我相信所有朝野的委員都認為全國民眾的健康是我們大家所要共同捍衛的,我們也配合目前蔡總統所說希望減煤增氣的政策,希望大家能一起團結,待會兒將會有歷史性的見證,到底是在誰打假球?本席認為民眾的生命健康是最可貴的,正所謂生命誠可貴,我們希望大家能真正的為全國民眾的健康把關,不要再讓人民每天擔心害怕,浮濫編列的燃煤預算,請大家待會兒在表決的時候能拿出真正的良心,我們要讓歷史見證,悉數刪除浮濫的編列。

主席:魯委員明哲聲明對今日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發言)鄭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現在都已經發言完畢。

請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第8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並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22分33秒

表決議題: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8)

     國民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張其祿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第21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24分47秒

表決議題: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21)

     國民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2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陳椒華  張其祿

主席:請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第29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27分10秒

表決議題: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29)

     國民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張其祿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第30案及民進黨黨團所提之對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