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黨團提案:

為確保我國天然氣穩定供應,中油公司正依計畫推動與執行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相關工程。為確保工程之進行不致影響周遭環境生態,請中油公司公司確實遵守不在大潭G1、G2、G3藻礁區進行工程開發之承諾,並依環保署107年10月8日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等相關書件,執行各項包含藻礁在內之環境監測及保護措施。另有關今(109)年3月28日發生之工作船斷纜緊急坐底致磨損部分藻礁,亦請中油公司儘速研提防災及緊急應變措施,並全力配合海委會海保署的調查,且依照環保署要求於5月29日前依環評法第18條提出因應對策,務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鍾佳濱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30分15秒

表決議題: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30)

     國民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椒華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張其祿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對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31分51秒

表決議題: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30A)

     民進黨黨團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35  棄權人數:0

贊成: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張其祿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棄權:

主席:請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第32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玉珍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34分01秒

表決議題: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32)

     國民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7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椒華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張其祿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第33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林委員奕華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36分26秒

表決議題: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33)

     國民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請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第45案及民進黨黨團所提之對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第45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費委員鴻泰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38分57秒

表決議題: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45)

     國民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椒華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張其祿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對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40分40秒

表決議題: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45A)

     民進黨黨團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0

贊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棄權:

主席:請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第45-1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邱委員泰源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16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24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42分49秒

表決議題: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45-1)

     時代力量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16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2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張其祿  葉毓蘭  楊瓊瓔  陳玉珍  廖國棟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主席:請宣讀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保留第8案及民進黨黨團對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第8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36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45分22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保留(8)

     時代力量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3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張其祿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對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6人,反對者37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46分58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保留(8A)

     民進黨黨團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37  棄權人數:1

贊成: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棄權:

張其祿

主席:請宣讀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保留第22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第2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請宣讀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保留第25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第25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請宣讀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保留第38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94人,贊成者16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24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50分22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保留(38)

     時代力量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16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2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張其祿  葉毓蘭  陳玉珍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林為洲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主席:請宣讀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保留第44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第4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請宣讀信託基金部分財政委員會保留第2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93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53分15秒

表決議題:信託基金部分財政委員會保留(2)

     國民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7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張其祿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趙正宇  莊瑞雄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三讀)

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院會審議結果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2兆8,247億3,190萬3千元,營業總支出2兆6,197億5,151萬5千元,稅後淨利2,049億8,038萬8千元。審議結果,減列營業總收入2,442億9,112萬1千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2,451億1,306萬9千元,增列稅前淨利8億2,194萬8千元。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1兆8,109億1,588萬元,業務總支出1兆7,881億8,514萬5千元,本期賸餘227億3,073萬5千元。審議結果,減列業務總收入6億7,751萬3千元,改列為1兆8,102億3,836萬7千元;減列業務總支出10億6,850萬3千元,改列為1兆7,871億1,664萬2千元;增列本期賸餘3億9,099萬元,改列為231億2,172萬5千元。至於餘絀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7,790億9,261萬4千元,基金用途7,790億9,183萬7千元,本期賸餘77萬7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來源16億4,696萬9千元,改列為7,774億4,564萬5千元;基金用途減列16億4,696萬9千元,改列為7,774億4,486萬8千元;本期賸餘無增減,仍列77萬7千元。至於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2,906億5,486萬7千元,基金用途2,620億3,661萬2千元,本期賸餘286億1,825萬5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來源37億4,748萬7千元,改列為2,869億0,738萬元;減列基金用途2億0,871萬1千元,改列為2,618億2,790萬1千元;減列本期賸餘35億3,877萬6千元,改列為250億7,947萬9千元。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171億5,878萬6千元,基金用途92億2,396萬元,本期賸餘79億3,482萬6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用途20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200萬元,改列為79億3,682萬6千元。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6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1,683億3,715萬元,總支出112億3,700萬7千元,本期賸餘1,571億0,014萬3千元。審議結果,減列總收入200萬元,減列本期賸餘200萬元,改列為1,570億9,814萬3千元。

四、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審議結果,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應隨同本(附屬單位預算)案審議結果調整,其中歲入歲出之調整,仍應依本院審議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主席:三讀之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照審查總報告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7、7、7、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942006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等四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234號、109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276號、109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252號及109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33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及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09年4月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09年4月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09年4月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及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109年4月10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4月15日及4月16日舉行第10屆第1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邱議瑩及召集委員廖國棟擔任主席會中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張學文、輔導處處長陳俊言、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副處長謝佳宜、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張麗惠、賦稅署專門委員楊純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長陳美女、勞動基金運用局組長陳忠良、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科長陳淑惠、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陳惠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王佳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陳莉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周正山及法務部參事林豐文等列席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委員陳亭妃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當前我國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已有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亦有可支領退休金之制度,惟農民所參加之農民健康保險欠缺老年給付,亦無職業退休金制度,農民老年生活保障尚有不足。按全國農業會議總結論,建議政府應整合農民健康保險、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與其他社會保險,並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基礎,在不排擠其他族群及影響農民權益下,建立農民年金制度,以照顧農民退休安養生活。其次,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應健全農民社會安全制度,以提高農民年老後之經濟生活保障,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以活絡農地利用,促進農業人口年輕化、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是以,在既有老農津貼之基本保障基礎上,對於有意願儲蓄退休儲金之農民,政府有照顧其退休生活之義務,故乃參考勞工退休金及私校教職員工退撫等制度,建構農民退休金制度,以保障農民年老後能與其他行業一樣享有適當的生活水準,而該退休金制度即與老農津貼共同構成農民保護之政策。爰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

委員郭國文說明提案要旨:

當前我國軍公教及勞工職域已分別有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皆有可支領退休金之制度,唯獨農民所參加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僅有老農津貼的基本保障,欠缺職業退休金制度,致使農民老年生活保障顯有不足。依循第六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建議政府應整合農保領域的各項福利津貼,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老農津貼)為基礎,在不影響農民既有權益的前提下,建立農民年金制度,藉以照顧農民退休後的生活所需。

農業為立國之本,然經查我國農業從業者平均年齡六十三點五歲,超過六十五歲以上的比例高達百分之五十二點二,產業人力顯有高齡化之虞。為改善我國農業人力結構、鼓勵年輕人投入農事生產,則建構更為穩健完善的退休制度,讓從業者無後顧之憂,顯然有其必要。目前單純以老農津貼作為農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已不具有投入職域的誘因,基此,藉由建置農民年金制度,以職涯逐年提撥、退休領回的模式,齊平農業與其他職域退休保障條件,讓青年從業者願意回流農業場域,為我國未來農業儲備新興人力。

爰此,參考現有勞工退休金及私校教職員工退撫等制度,對於有意願自我存繳退休金之農民,於既有農保老農津貼的基本保障之上,建構農民退休制度,藉以保障農民年老後能與其他職域行業同等享有合宜的退休生活水平。農民退休制度係由農民申請設立「個人退休儲金帳戶」,農民按其意願選擇存繳金額,而政府為鼓勵農民儲蓄,提高農民投保比例,相應提撥一定額度金額,共同累積儲金及收益,備供農民未來退休之用。

五、委員鄭天財說明提案要旨:

國家為改良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農民之政策,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係國家為實現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並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尚未增列老年給付項目前之權宜措施。當前我國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分別有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之退伍給付、養老給付及老年給付,亦有可支領退休金之制度;農民所參加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欠缺老年給付,亦無退休金制度,農民老年生活保障尚有不足。又第六次全國農業會議總結論,建議政府應整合農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老農津貼)與其他社會保險,並以老農津貼為基礎,在不影響農民權益下,建立農民年金制度,以照顧農民退休安養生活。

考量我國農業人口結構轉變並為因應氣候變遷,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政府應健全農民社會安全制度,提高農民年老後之經濟生活保障,以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調整農業勞動力結構;並因退休經濟生活保障程度提高,間接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活絡農地利用,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勞工退休金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所定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等制度,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以下簡稱退休儲金專戶),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以供農民未來退休養老使用。老農津貼及農民退休儲金即共同構成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保障老年農民能與其他行業退休人員一樣享有適當之生活水準,爰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並規範農民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草案第三條)

(二)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理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管理業務。(草案第四條)

(三)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業務,及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管理等業務。(草案第五條)

(四)農民退休儲金應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退休儲金專戶。(草案第六條)

(五)農民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計算方式、提繳比率,及主管機關提繳相同金額之時點;農民每月提繳之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草案第七條)

(六)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申請程序、提繳期間、提繳比率之調整及提繳方式。(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七)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資格條件期間已提繳之金額,勞保局應結算後退還予農民;主管機關於該期間已提繳之金額,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或命農民返還。(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八)農民年滿六十五歲或具原住民身分農民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請領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九)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等情形,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草案第十六條)

(十)農民於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前死亡,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已領取農民退休儲金後死亡者,退休儲金專戶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十一)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之程序及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時效。(草案第十九條)

(十二)農民之退休儲金,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農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供存入農民退休儲金之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草案第二十條)

(十三)農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四)農民退休基金之來源及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及管理。(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十五)農民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農民退休儲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六)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立帳戶;其相關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另基金運用局對於農民退休基金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草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十七)受委託運用、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損農民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草案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十八)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需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其辦理行政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草案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十九)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其取得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草案第三十一條)

(二十)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三十三條)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說明立法要旨:

(一)背景說明:

國家為改良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農民之政策,中華民國憲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當前我國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分別有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之退伍給付、養老給付及老年給付,亦有可支領退休金之制度;農民所參加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欠缺老年給付,亦無退休金制度,農民老年生活保障尚有不足。又第六次全國農業會議總結論,建議政府應整合農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老農津貼)與其他社會保險,並以老農津貼為基礎,在不影響農民權益下,建立農民年金制度,以照顧農民退休安養生活。

考量我國農業人口結構轉變並為因應氣候變遷,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政府應健全農民社會安全制度,提高農民年老後之經濟生活保障,以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調整農業勞動力結構;因退休經濟生活保障程度提高,間接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活絡農地利用,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勞工退休金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所定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等制度,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以下簡稱退休儲金專戶),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以供農民未來退休養老使用。

(二)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

1.本條例草案係政府在現行老農津貼每月7,550元之基礎上,讓有意願儲蓄養老的農民,能與政府共同提繳退休儲金,使其能與其他行業同樣享有適當退休生活水準保障。未來退休生活保障水準由目前「老農津貼」提升為「老農津貼」加上「農民退休儲金」。

2.農民退休儲金是參仿「勞工退休金」制度,設立退休儲金專戶,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按月提繳至該個人專戶。農民於年滿65歲時,可依個人專戶累積的本金及收益,按月請領退休儲金。依目前老農津貼每月7,550元,每4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約4%)調整1次;勞工每月基本工資23,800元,每年平均調升2%;基金收益3%;平均餘命20年;及農民提繳6%的條件設算:40歲提繳25年的農民,「老農津貼」加上「退休儲金」可月領1.8萬元;30歲提繳35年的農民可月領2.6萬元。

(三)政府財政負擔:

1.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政府按月共同提繳,政府主要財政負擔為按月對農民相對提繳之金額,財務責任明確,並不會衍生未來潛藏應付款項。

2.依統計108年12月底止,未滿65歲農保被保險人人數約45萬人,其中年滿50歲約為30萬人;未滿50歲約為15萬3千人。由於開辦初期無經驗數據,參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加保比率,預估第1年參加人數約6萬人(年滿50歲有10%參加、未滿50歲為20%)。以農民選擇6%的提繳比率,每月提繳1,428元估算,政府提繳相同金額1,428元,第1年政府負擔約10.2億元。假設參加人數逐年增加,第15年假設年滿50歲及未滿50歲參加人數均為40%,政府負擔約28億元。

3.政府相對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的支出,為法律義務性支出。依目前本會整體的預算規模約1,600億元,應尚在可接受的範圍內。為照顧農民退休生活,本會將於不排擠其他重要預算經費情形下,核實編列相關預算。

(四)農民退休儲金草案主要架構:

為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1.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保被保險人,可自願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2.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中央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並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個人專戶。

3.提繳金額依勞工基本工資(109年1月1日起月薪為23,800元)乘上提繳比率計算;提繳比率由農民於1%至6%內依意願決定。

4.農民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政府依農民提繳金額,按月提繳相同金額至個人專戶。

5.農民年滿65歲時得請領個人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6.農民已領退休儲金後死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五)結語:

本會推動農民四大福利制度,建構完善農民社會經濟安全網。精進農保制度,107年2月起實施農保人地脫鉤政策,讓每一位實際耕作者都可以加入農保;107年11月1日實施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使農民獲得從農的職業安全保障;推動農業保險專案立法,避免農民看天吃飯。最後,將推動農民退休金制度,健全農民社會安全制度,提升農民退休生活保障。

農民退休金制度,有助於鼓勵農民儲蓄養老,讓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退休儲金,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農民退休生活保障水準由「老農津貼」提升為「老農津貼」加上「農民退休儲金」,使農民年老後享有適當的生活水準保障。

經由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農民四大福利體系於焉逐步完成。完善的農民社會經濟安全網,對於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調整農業勞動力結構、間接促使老農安心退休離農、活絡農地利用及提升我國農業競爭力將有重大助益。農民朋友的生活也將更有保障。

七、與會委員聽取報告後,咸認本案確有儘速制定之必要,應予支持經討論後爰決議修正通過

八、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邱召集委員議瑩補充說明。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十、通過附帶決議4項:

(一)農民退休儲金乃攸關青年農民退休權益,然108年度青年農民(15-44歲)投保農保的人數有83,584人,而總青農人數則約有15萬人,投保率約僅為55.7%。經了解現階段青農寧願投勞保而不願投農保的原因,分別有:

1.農保65歲後僅有老農津貼,比起勞保、勞退要少。

2.青農多數為勞工轉職,轉入農保年資無法銜接。

3.實際耕作農民每年都需重新認證,如果要透過租賃證明讓耕作者取得證明又得「公證」,對實耕農相當不便。

基於前述理由,恐使政府建置農民退休儲金制度的美意無法使青農實際受惠,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條文通過後一個月內提出如何協助青農投保農保的相關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郭國文  翁重鈞  邱志偉  鍾佳濱

(二)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公布施行後,主管機關應考量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與財務永續發展,於二年內檢討按月共同提繳款項,並定期檢討之。

提案人:蘇治芬  邱議瑩  賴瑞隆

(三)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有關延壽年金之方案由主管機關於二年內研議提出。

提案人:楊瓊瓔  陳亭妃  翁重鈞  孔文吉  曾銘宗

廖國棟  邱臣遠

(四)農民退休儲金制度乃攸關原住民農民未來退休權益,然原住民農民投農保的人數仍占少數,其原因不外乎農保目前僅有老農津貼,與其他退休制度比較起來較不吸引人。因此,投保農保之原住民與實際從事農業活動之原住民人數相距甚遠,導致相關數據失真,也導致未加入農會的原住民未能享受相關扶助措施。

綜上,避免農民退休儲金制度之美意無法讓原住民農民受惠,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事項,臚列如下:

1.於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通過三個月內提出扶助原住民農民投保農保之可行性作法。

2.後續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相關法案說明會中依族群分布區增加適宜之族語宣導人員。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孔文吉